@ (主席:)
  • 前項違規用電之查報、認定、賠償基準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
    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八十四條 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向電業監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滿二千瓩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
    一、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建立或更新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拒
    第九十六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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