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星期二)上午9時4分 @ 本院議場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
  •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星期二)上午9時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副秘書長 高明秋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
    依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現在進行保留提案以外各案之宣讀與處理。進行通案提案部分第2案。
    2、
    鑒於國內區域間產業活動分布不均,造成人口與產業高度往城市集中,連帶資源配置亦有很大落差,使得國家資源與稅收過度集中在大都會,造成嚴重城鄉差距。基此,未來地方財政之改革,應加強國土計畫與行政區劃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等之結合;更應擴充政府整體財政資源,建立調劑財政盈虛、平衡地區發展之財源分配方式,並強化地方經濟發展及落實財政紀律。
    說明:
    一、106年度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款合共編列1,623億元,較上年度相同基礎之1,623億元相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地方政府2,616億元,較上年度增加數19億元,連同中央納編地方政府原應負擔勞、健保費增加數及改制直轄市土地增值稅分成增加數等669億元,則中央對地方政府整體協助財源合共4,908億元,較上年度相同基礎之4,889億元,增加19億元,約增0.4%。惟我國行政區劃長期以來屢有人口及資源過度集中都會區,各區域社經發展似有失衡之疑慮。
    二、觀察各縣市可支配所得,各縣市之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存有不小落差。可支配所得依次為臺北市131萬餘元、新竹市113萬餘元、桃園市107萬餘元、新竹縣102萬餘元等,主要集中在北部區域。
    三、老年人口(65歲以上)亦多集中在鄉村地區,以嘉義縣17.28%最高,雲林縣16.47%居次,南投縣15.21%位居第3。另15歲至64歲之工作年齡人口約7成集中在六都,顯示資源及建設長期偏向都會區,形成縣市間之發展落差,部分偏遠縣市陷入就業環境不佳、經濟落後,導致人口持續外移,出現人口老化及人口負成長之現象,而青壯工作人口移出造成財政收入減少,老人人口比例偏高又造成福利等財政支出增加,在此惡性循環下,貧窮縣市恐將更為邊緣化。
    四、觀察全國之稅源分布,六都之人口及土地面積合計占全國之比重為68.91%及30.11%,惟其營業收入淨額占全國之83.62%,個人綜合所得金額占全國之76.01%;另財產稅源亦占全國之80.75%。其中台北市之人口及土地面積占全國之比重僅為11.51%及0.75%,惟其營業收入淨額幾占全國之4成;其財產稅源之比重亦高達26.58%,甚至超過六都以外其他縣市之總和,顯示稅源分配不均。相較之下,嘉義縣、台東縣、澎湖縣、雲林縣與南投縣等偏鄉地區,在欠缺政府有效規劃下,無法發展出一套符合當地需求之產業經濟,原本所依賴之農業發展又逐漸萎縮,以致居民所得停滯不前、經濟不振、稅源無法拓展,與六都等地區財政能力之差距恐益加擴大。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3案。
    3、
    要求行政院應確實執行稅制改革方案,研謀以擴大稅基方式改善稅課收入無法充分支應各項施政所需之現狀,全面檢討取消不合理及不合時代潮流之租稅減免措施;具體落實零基預算之精神於預算編列過程,以妥善配置政府資源,並深入檢討各政事別支出比重之合理性,以及施政計畫之優先性;徹底檢討現行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及補助制度;設法增裕經常收支賸餘,以利整體財政之穩健。
    說明:
    一、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常收支賸餘1,200億元,惟歲入歲出相抵(經資門併計)仍有差短1,523億元,經常收入中最主要來源屬稅課收入,依審計部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104年度全國賦稅收入較預計超徵,亦較103年度增加,惟經濟景氣轉淡,影響民間投資及企業經營,證券交易稅及營業稅分別短徵119億餘元及36億餘元;另基於我國受全球經濟情勢影響,出口總額呈現負成長,連帶降低企業僱員給薪及民間消費投資意願,將遞延影響未來賦稅收入。而106年度預算稅課收入1兆4,593億元,雖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193億元,較104年度中央政府實徵數減少58億元,且占106年度歲出比率僅達7成,在政府財源日趨困窘、且支出不斷增長之情況下,因稅收成長有限,歲入已長年不足以支應年度政事所需。
    二、預算法第23條規定:「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是以,經常收支之賸餘可用以支應資本支出不足之財源。惟106年度資本收支短絀高達2,724億元,加以自89年度起,經常收支賸餘已不敷資本收支短絀數額,除95年度至97年度稍有改善外,歲入歲出長年差短,財政持續惡化且陷杯水車薪之窘境,而長期仰賴舉債支應,政府累積債務餘額逐年攀升,影響國家經濟發展。
    三、中央政府經常門歲出由96年度之1兆2,794億元,增加至106年度之1兆6,785億元,10年之間,經常門歲出增加幅度達31.19%,其中社會福利支出占大宗。而社會福利支出自100年度大幅增加後,自101年度起連續6年均超逾4,000億元以上(經資門併計),106年度該項政事別支出4,773億元,較105年度4,606億元增加167億元,占歲出比率高達23.9%,位居中央政府歲出政事別之首,除顯示政府歲出結構僵化,造成政府支出規模增加之窘境,更因債務累積對國家財政形成巨大壓力。
    四、審計部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於社會福利支出效益提出相關審核意見略以:對於遭逢急難者之相關社會救助,有待資源整合及資訊共享。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5案。
    5、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支出,對歲出結構有重大影響,爰要求應明確界定歸屬該項支出之定義範疇,並於各年度編定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詳實列表揭露其項目、金額與依據。
    說明:
    一、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支出占歲出額度成數仍高,以致財政資源無法因應新增政務需要彈性配置;惟關於依法律義務必須之支出,不僅行政院未定義其範圍,其內容項目亦未揭露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導致外界難以檢視行政院每年度依法律所必須編列之固定支出細項,對於其內容是否確屬法律義務,尚有待行政院公開揭露支出之內容項目與金額以釐清之。
    二、依法律義務支出占歲出預算額度如偏高,將使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結構僵化,在歲出規模無法擴增情況下,勢必排擠其他施政資源,如加計機關經常運作維持經費,其餘可供公共建設等施政之經費有限。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中央機關依法律義務支出之明細內容,106年度中央政府依法律義務支出計有10大項,包括:人事費4,112.92億元、債務支出1,124.31億元、社會保險補助2,862.85億元、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941.52億元、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補貼332.75億元、對財團法人及政黨之補助49.07億元、對公私立學校等教育經費補助2,038.42億元、增撥補基金297.72億元、對地方政府之補助及減稅損失補貼1,750.19億元與其他212.00億元,合計1兆3,721.76億元,占歲出總額比率為68.68%,較104年度之1兆3,491.13億元增加280.63億元,增幅1.71%。
    三、由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未列表揭露依法律義務支出之項目與金額,以及所依循之法律義務依據,對於是否確屬法律規定之必要支出,外界無從檢視。詢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依法律義務支出明細表,部分為各機關法定職掌,與機關之基本運作需求分際模糊,恐致預算排擠情況,且有部分頗容檢討續列依法律義務支出之必要。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6案。
    6、
    鑒於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支出比重達68.68%,歲出預算結構仍持續僵化,可自由規劃運用預算額度僅6,258億元(占31.32%),恐排擠公共建設及其他重要施政計畫之資源配置,連帶影響經濟成長。行政院應儘速研謀改善之道,充裕財政收入,期能增加可自由規劃運用預算之額度。
    說明:
    一、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編列1兆9,980億元,其中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支出,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數據高達1兆3,722億元,占歲出預算額度68.68%,略低於105年度之69.11%。106年度可自由規劃運用預算額度為6,258億元,雖稍高於105年度之6,103億元,然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支出比重近7成,仍居高不下,歲出結構持續僵化。
    二、人事費係凡各機關、學校有關民意代表、政務人員、法定編制人員、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等現職人員之相關待遇(含退休)經費均屬之。106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員額13萬1,587人、人事費4,148億元,較上年度之13萬3,594人減少2,007人及淨增加38億元,人事費持續攀升。106年度人事費占歲出總額之比率達20.76%,倘加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人事費持續增加,已成為政府財政沉重負擔,亟待藉組織改造之推動有效精簡,以減輕政府人事等經費負擔,提升行政效能。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7案。
    7、
    為健全稅制,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依當前及未來施政需要,通盤檢討兩稅合一制度、遺產及贈與稅制度及房地合一制度等實施成效及缺失,擬訂妥適之稅額扣抵比率、配套方案或推出新稅制,並適時調整遺產及贈與稅稅率及免稅額等規定,以提升世代正義及稽徵效率;同時需隨時檢視各項租稅法規是否符合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如遇有侵犯人民權益者,應即時加以修正,以減少民怨,促進人民權益之保障。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7、修正案

    為健全稅制,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依當前及未來施政需要,通盤檢討兩稅合一制度、遺產及贈與稅制度及房地合一制度等實施成效及缺失,擬訂妥適之稅額扣抵比率、配套方案或推出新稅制,並適時調整遺產及贈與稅稅率等規定,以提升世代正義及稽徵效率;同時需隨時檢視各項租稅法規是否符合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如遇有侵犯人民權益者,應即時加以修正,以減少民怨,促進人民權益之保障。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8案。
    8、
    鑑於我國各項社會保險及退撫制度存有財務失衡、代際移轉等嚴重問題,年金改革實有其必要性,建請應本於公平正義、務實漸進及考量國家財政負擔之能力下推動辦理。
    說明:
    一、我國自39年起,陸續開辦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以下分別簡稱勞保、軍保、公保、農保、健保、就保及國保)等7項社會保險,其中除健保及就保係依風險事故分類外,其餘保險制度均係依職業身分別作分類。另政府為提供民眾完整之老年經濟保障體系,自73年起,辦理勞工退休金(94年實施新制)、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政務人員離職儲金及私校教職員退休撫卹等職業退休撫卹制度。
    二、政府刻正推動年金改革,惟改革過程中,不應僅著眼於縮小給付水準及所得替代率之差異,因各保險強制投保之費基計算標準、投保費率、被保險人負擔保費與期間不同,亦會影響所得替代率與給付水準之不同,各身分別權利義務之衡平,亦值注重。
    三、我國各社會保險制度,或為利於開辦推展,或為政治考量等因素,長期存在費率偏低、提撥不足之情形,例如農保自開辦期間即提撥不足而發生虧損,每年不足數均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另外如退撫基金軍職人員帳戶104年度決算之基金提撥比率(已提存基金/未來淨給付精算現值)僅7%,並已於100年度出現基金收支不足之情形,教育人員與公務人員帳戶之提撥比率分別雖達18%及26%,惟亦分別於103年度及104年度實際發生首次收支不足。
    四、我國於推動各項社會保險時,賦予政府相當之責任,除須以雇主身分負擔部分保險費外,往往基於國家義務另須承擔一定比例之保險費與行政經費,甚至尚須依法負擔差額補助及虧損撥補。查中央政府106年度編列軍保等7項社會保險經費3,826億元,較100年度2,675億元,增加1,151億元(增幅達43%),顯見隨著保險費率調升及撥補虧損,政府為推動社會保險制度之負擔日益沈重。
    五、然而現行各社會保險制度,或於設計之初未確實考量人口結構變化對政府長期財政負擔能力之影響,或雖已於法規明定可供挹注之財源而未能落實(例如:國民年金法第47條明定可調增營業稅1%,挹注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惟迄未運用此一財源,而係自101年度起,由政府於當年度或次年度編列公務預算撥補中央應負擔款項不足數)有欠缺長期財務安全規劃之疑慮。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9案。
    9、
    鑒於我國老化速度高於多數國家,惟退休年齡卻較多數先進國家為早,建請應持續檢討採行延後退休年齡等相關配套措施,以提高年金制度之財務穩定性。
    說明:
    一、依據國發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105至150年)」報告,我國人口結構呈現少子高齡化趨勢,推計將於2018年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超過14%,而邁入高齡社會,2026年將超過20%,成為超高齡社會之一員;另據中推估結果,扶養比將由36.2%大幅增加至94.2%,105年約每5.6個青壯年人口扶養1位老年人口,至150年將變為每1.3個青壯年人口扶養1位老年人口,是以,未來青壯年扶養負擔勢必加重。
    二、相較世界各國老年人口比例由7%增加到14%之(高齡化到高齡社會)時間歷程,法國歷時127年、澳洲73年、英國47年、德國40年,我國從高齡社會邁入高齡化社會僅歷時25年,與日本24年相近,而預計我國由從高齡化邁向超高齡社會僅8年,老化速度更遠高於多數國家。
    三、據近10年來我國之退休年齡觀察,請領一次退休金之年齡,各為軍職人員約25歲至27歲、公務人員約50歲至56歲、教育人員約56歲至58歲及勞工約為56歲至60歲;請領月退休金之年齡,軍職人員約42歲至44歲、公務人員約55歲至56歲、教育人員約53歲至54歲及勞工多落在61歲,相較於OECD國家2014年退休年齡,僅土耳其(Turkey,58歲)及斯洛維尼亞(Slovenia,58.3歲)低於60歲,餘皆高於60歲,且有約半數國家逾65歲以上,國人之退休年齡明顯偏低,恐不符高齡化及少子化趨勢。
    四、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世界潮流之趨勢,我國已於97年修法將勞工之強制退休年齡由60歲,漸次延長至65歲,同年,勞工保險條例新增老年年金增額、減額給付規定,並延後支付年金之年齡,自107年起提高1歲為6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115年達上限65歲,以鼓勵勞工延後退休。另外,100年實施提高公務人員退休門檻,由原任職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為「75制」改為「85制」,及廢止「55專案」以延後國人退休年齡,惟教育人員未併同修法,因此仍維持「75制」,且適用「55專案」,以104年度為例,估計增額支出約5.34億元,另軍職人員亦未調整服現役20年以上或服現役15年以上滿60歲得支領月退休金之相關規定,似不合理,行政院應持續檢討各職域延後退休年齡等相關配套措施,以減緩對年金制度之財務衝擊。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10案。
    10、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共編列合庫金、兆豐金、中鋼、中華電等公司之釋股收入288億元,其執行之可能性不高,應依本院近年度之決議,釋股收入不予保留,以免累增無資金流入之歲入保留數,影響財政健全。
    說明:
    一、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共編列合庫金、兆豐金、中鋼、中華電等公司之釋股收入288億元。
    二、中央政府歷年編列之釋股收入預算,未執行保留轉入104年度之金額高達2,760億餘元,預算保留期間5年至17年不等,其中,中油、台電、臺灣菸酒及中鋼等4家公司短期釋股可能性不高。
    三、行政院100年3月函示暫緩執行臺灣菸酒公司民營化計畫;中鋼公司官股比率因該公司100年度辦理增資計畫稀釋至本院決議之持股比率下限(20%),且該公司早於84年4月移轉民營,故該2家公司釋股計畫已無執行之必要,其歷年編列之釋股收入預算共229億餘元,104年度決算仍予保留,不符實際現況。
    四、台電公司及中油公司104年度決算釋股收入預算各保留801億餘元及1,689億餘元,然因涉電業法之修正及與工會協商,釋股時程難以掌握,且該2公司釋股收入預算保留數金額龐大,所經營之業務與民生經濟息息相關,考量市場胃納量及民眾福祉,相關民營化計畫除與工會溝通外,應取得各界共識後再推動,以免引起爭議。
    五、因此無釋股必要及釋股時程難以掌握之4家公司,104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數共2,720億餘元,占釋股收入預算保留總金額高達98.55%;如104年底止以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數與各事業104年底淨(市)值相較,共減損1,071億餘元,減損率38.82%,其中公務預算保留數減損937億餘元,減損率44.07%;民營化基金保留數減損134億餘元,減損率21.18%。在淨(市)值嚴重縮水情況下,若予釋股,坐實損失之發生,惟獲取之資金並無法填補已花費之支出,且將引起賤賣國家財產之訾議,不利推動釋股。
    六、106年度預算案編列288億元之釋股收入係為288億元歲出之財源。而106年度釋股標的包括合作金庫、兆豐金控、中鋼及中華電信等政府基於政策目的欲維持控制力之事業,且中鋼公司官股比率已降至本院要求最低比率,是以,釋股收入預算執行之可能性不高,相關釋股收入預算之編列,不利控制歲出預算,影響財政健全。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16案。
    16、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獎補助費項下獎勵及慰問編列經費者,立法院親民黨黨團建議,作出以下統刪決議:依行政院105年9月修正後之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發放規定:(一)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放慰問金。(二)各機關得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於上開發放對象及每人每年6千元之數額範圍內,再予從嚴規定。據行政院估計可以減少四分之三之經費,爰立法院親民黨黨團提案針對行政院各級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獎補助費項下獎勵及慰問編列經費者,其相關預算統刪3/4。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 主席
    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9案。
    19、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各機關國外旅費共編列11億5,687萬8千元,較105年度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11億2,728萬7千元增加近3,000萬元。有鑑於國家資源有限,為俾利資源有效利用,且歷年預算編列數額皆在10億餘元,認目前編列數已超出適當足額,爰提議減列3,000萬元。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 主席
    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0案。
    20、
    106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及基金「大陸地區旅費」用途別科目預算減列50%,以撙節支出。
    說明:106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及基金「大陸地區旅費」用途別科目預算共編列4億8,342萬4千元,較上年度4億8,092萬4千元增加250萬元。惟自民進黨政府上台後,兩岸因缺乏政治互信基礎,兩岸關係急凍,不僅官方聯繫管道中斷,連海基會之功能都大幅降低。復以由近3年度執行情形顯示,部分赴大陸地區計畫與機關主要業務相關度低,或派與業務無直接相關人員參加,或參加人數過多,顯有浪費公帑之嫌,建議106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及基金「大陸地區旅費」用途別科目預算減列50%,以撙節支出。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 主席
    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1案。
    21、
    有鑒於國家財政應有效率之運用,我國自去年以來與中國之關係急凍,不見與中方間有對話之空間,無法理解仍然編列高額預算之用意,爰減列大陸地區旅費20%,以免有浪費公帑之虞。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 主席
    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2案。
    22、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各機關委辦費共編列367億8,031萬元,較105年度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336億2,539萬7千元增加30億餘元,且部分機關之委辦費用占業務費用比例超過60%,顯示我國機關發包情形並未改善,所編列之預算不減反增。有鑑於委辦發包模式不應成為各機關業務主要處理方式,僅應於需高度專業知識之計畫進行,或於特殊情況政府人力顯不足時,必須「例外」透過委辦方式進行,爰此,提議刪減委辦費15億元,各機關並應重行思考人力資源運用及配置之妥適性,有效利用現有之員額。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 主席
    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3案。
    23、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各機關委辦費共編列367億8,031萬元,與105年度法定預算數336億2,539萬7千元及104年度決算數294億5,520萬4千元相較,增幅分別達9.38%及24.87%,爰建請減列7億8,031萬元。
    說明: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定義,委辦費係指:「凡公務所需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進行學術研究或辦理屬本機關法定執掌之相關業務,並依雙方約定契約支付之各項費用屬之。」為撙節各機關委辦經費支出,本院歷年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均將委辦費列為統刪項目之一,99年度至104年度委辦費統刪比率多為10%,105年度統刪比率則為3%。
    二、業務費為機關處理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各項費用,而委辦僅為機關業務推動方式之一,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越高,則顯機關將所職掌業務委外辦理之程度越高。106年度各機關委辦費占業務費之比率,計有原住民族委員會等25個單位逾50%,機關法定職掌業務顯過半均委外辦理;而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等3機關,其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更連年達9成以上,機關自辦業務已所剩無幾,儼然成為業務委外發包中心。
    三、按機關依性質將部分業務委由民間辦理或可提高行政效率,然如僅將複雜或難以執行之業務以委辦方式轉由民間辦理,則行政機關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如委外比率過高,甚至將監督、評估、審核之業務亦委託民間辦理,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恐將喪失。
    四、為撙節各機關委辦經費支出,本院歷年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均將委辦費列為統刪項目之一,然106年度各機關委辦費預算案數仍達367億餘元,較105年度法定預算數及104年決算數分別成長9.38%及24.87%,恐難謂已撙節編列預算。又部分機關近年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連年逾50%,甚且有超過9成者,儼然已成為業務委外發包中心;而在各機關委外業務逐年增加之際,中央政府公務人力卻仍居高不下,人員運用效率亟待檢討。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4案。
    24、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各公務機關編列委辦費達367億8,031萬元,其中委外研究預算21億0,044萬7千元,占比約5.71%。部分機關委外研究經費占業務費比率甚逾2成以上,有將委外研究常態化辦理之情事,並不符合研究機關之本職,爰建請委外研究預算21億0,044萬7千元減列10%。
    說明:
    一、依中央政府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規定,「委辦費」科目第三級用途包括研究費、委託研究及委託辦理等3項。其中研究費及委託研究係各機關為政策改進或研擬,或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等目的,因現有人力、技術水準及設備功能無法自行辦理而編列之委外研究經費。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6條規定:「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研究...等機構。」行政院所屬部分部會依其業務需求設有研究性質之三級機關,如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及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等。渠等機關依其組織法規定,本職即為從事整體性或系統性之研究工作,爰對相關議題之研究本應以自行辦理為原則,委外研究為例外。其中國家教育研究院、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核能研究所等機關,近年皆未再編列委外研究預算,相關研究回歸本職辦理;然建築研究所、運輸研究所、中央地質調查所及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則仍持續編列高額委外研究經費,部分機關委外研究經費占業務費比率甚逾2成以上,恐有將委外研究常態化辦理之情事,是否符合研究機關之本職。
    三、104年度中央政府各公務機關委外研究計畫共計931件,其中委外研究報告對外公開者計662件,未公開者為264件,未公開比率達28.37%;就個別機關而言,委外研究報告逾5件且未公開比率逾3成者計有國家安全會議等16個機關,部分機關如國家安全會議、司法院、茶葉改良所、農糧署及所屬等機關,研究報告甚至全數未公開,不利機關間研究成果之流通。
    四、中央政府各機關每年度均編列高額委外研究預算,經費雖有其必要性,然部分以研究為本職機關,每年仍持續編列委外研究經費,有將委外研究常態化辦理;另部分機關委外研究報告未對外公開比率偏高,亦不利成果之分享與運用;又行政院雖建置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然卻未落實研究報告登錄與控管機制,系統建置之目的恐難有效達成。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5案。
    25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於業務費、委辦費、獎助費等預算科目中,編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進行問題研究之經費者,立法院親民黨黨團建議,作成以下統刪決議:各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於預算科目下之業務費、委辦費、獎補助費中,編列高額委外研究費,造成公務機關成為研究發包中心,但卻又不思索研究成果如何應用於公務推動,顯有浪費。故各機關及其所屬單位,針對各單位預算中,用於委託相關學術團體,進行問題研究之經費者,由各機關統一計算相關金額,其相關預算統刪10%,剩於部分由各機關自行調整、運用,以撙節國家財政支出。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 主席
    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6案。
    26、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各機關預計增購及汰換公務汽車710輛、公務機車283輛,預算編列7億3,339萬5千元,建請減列3,339萬5千元。
    說明:
    一、行政院為抑制各機關公務車輛膨脹,撙節購車經費及相關費用支出,雖已數度修正公務車輛採購及汰換規定,然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各機關預計增購及汰換公務汽車710輛、公務機車283輛,預算編列7億3,339萬5千元;各機關汽車及機車汰購數量均甚高,預算編列數雖不及105年度之9億5,985萬5千元,然若與101年度至104年度決算數4億7,752萬2千元、4億3,101萬9千元、5億0,357萬元及6億7,168萬9千元相較,公務車輛汰購預算顯居高不下。
    二、近年各機關辦理財產報廢之公務車輛,雖均符合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所訂汰換年限規定,然部分車輛辦理報廢時,行駛里程數核屬偏低,恐難謂已物盡其用。以總統府、國安局、行政院及外交部為例,其於104年度均報廢原始購價百萬元以上之進口轎車,然報廢時車輛行駛里程數分別僅8萬7,058公里、5萬9,490公里、11萬4,712公里及3萬7,933公里。
    三、本院於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要求公務車輛汰換年限應通案檢討 。行政院主計總處雖於103年度修訂車輛汰換標準,明訂使用年限未逾15年之車輛,行駛里程數須逾12萬5千公里始可辦理汰換。在現今製造技術日新月異下,車輛耐用里程數已有顯著提升,復以公務車輛每年均編列固定預算進行維修與保養,對於使用里程數之延長亦大有助益,爰目前車輛達12萬5千公里即可汰換之標準,過於寬鬆。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34案。
    34、
    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多家公司公股以些微比率避開50%之國營事業監督門檻,致政府龐鉅投資卻乏積極規範與透明化監督,不利國家資源效益管理,要求應於6個月內提出檢討公股股權管理機制。
    說明:
    一、多年來政府基於國家政策推動需要、扶持產業發展或多角化策略等目的,投入龐大資源參與各類事業經營,又按各投資之公股比率差異,採行不同之營運管理模式。
    二、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者。」及審計法第47條:「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者。三、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50%者。」等規定,政府對於投資事業管理係以持股50%為界線,超過者為國營事業範疇,未逾者屬公私合營事業,二者監督管理分屬不同機制。國營事業於預算法、決算法、國營事業管理法、審計法、會計法及政府採購法等諸多法令下進行規範與監督;公私合營事業則由主管機關透過派任之公股代表於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法制內參與事業經營管理,監督密度有顯著差異。
    三、部分公股持股比率偏高之轉投資事業,與政府機關業務往來甚為密切,年度關係人交易比率已逾50%,然因公股持股比率未及50%,可規避相關規範,不利大眾對該等事業透明化之監督。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37案。
    37、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係為特定政策目的,具公益本質。惟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直接或間接轉投資公司組織,係為移轉受法令限制之業務、照顧員工需求及拓展捐助章程所訂以外之業務,轉投資行為難謂係達成公益目的所必要。各主管機關應全面清查財團法人將受法令限制業務移轉被投資公司而原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者,訂定具體解散財團法人時程,並釋出不符公益本質之轉投資事業股權,以增裕國庫收入,減少不必要之監理成本,並避免財團法人間接承攬營利業務,而致與民爭利之不良社會觀感。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38案。
    38、
    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不含財團法人在內,惟主管機關身為財團法人之捐助者並具行政監督權,業務關係密切,任由上級機關及本機關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轉任,造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之現象;而部分機構之業務性質雷同,卻因法人屬性不同,致離職公務員轉任所受旋轉門條文規範因而有差別待遇,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建請研擬修法補強。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44案。
    44、
    鑑於部分機關首長或高階主管於退休(職、伍)後3年內旋即再(轉)任政府轉投資事業之經理人,支領優渥薪酬,致酬庸爭議不斷;除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疑慮,並衍生由監督者轉為被監督者之角色矛盾問題。要求應回歸公司治理精神,健立透明公平之遴聘機制,並研議任期制度,增訂連任次數限制,俾免久任弱化其獨立性,並明確權責範圍。
    說明: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旨在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從事與原職務具密切關係之行為。防止事業單位經理人或董、監事等職位淪為特定人士或主管機關高階官員退休後之轉任處所,易滋酬庸或有利用職權之嫌,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二、目前公私合營事業所設置之獨立董事任期多為1任3年,連選得連任,並無連任次數限制(除經濟部投資唐榮公司之獨董任期為1任4年,及財政部投資兆豐產物保險及兆豐證券公司規範獨董最多僅能連任3屆外);部分獨董可能一再連任,形成所謂「萬年獨董」,恐影響獨立性。如交通部為台灣高鐵公司最大股東,2名獨立董事分別自92年5月及96年8月即任職迄今,任期分別超過13年及將近10年,卻無助提升高鐵公司之經營績效;又財政部主管之兆豐產物、合作金庫等轉投資事業2名獨立董事任期亦達6年。目前法雖無明文規範獨立董事之最多連任次數,惟任期若太長,將使原本制度設計為「外部董事」功能之獨立董事質變為「內部董事」,職權行使易受公司派影響,弱化監督功能。
    三、行政院於99年8月6日召開「公股管理督導小組」第5次會議,通過「統一規範各部會所管公股民營事業機構獨立董事薪酬標準」;規範公股民營事業一般獨立董事月支薪酬以國營事業獨立董事薪酬標準之2倍為上限(目前訂為月薪6萬元),若為常務獨立董事之月支薪酬則參酌「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以一般獨立董事1.5倍為上限(目前訂為9萬元),皆不得再支領額外盈餘分配,各部會據以比照該標準辦理,以符社會觀感。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45案。
    45、
    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雖有其特殊任務或目的,但隨著環境快速變遷,部分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等,卻未建立退場機制,或對於性質相同、業務相近者,亦未予以整併,致使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繼續存在之正當性與效益性,備受外界質疑。爰此,立法院親民黨黨團要求各該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針對所捐助財團法人之設置目的、工作計畫、經費運用、財務狀況、營運績效等,以及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等之財團法人,應向立法院提出相關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48案。
    48、
    鑒於軍公教18%優惠存款利率制度之實行有其歷史背景,雖84年以後軍公教人員陸續實施退撫新制後,新進人員不適用此優惠,且其間歷經多次優惠存款措施之調整方案,並各設有軍、公及教職人員之所得替代率之上限,然因改革未依環境變遷作全面性調整,且法制作業未臻健全,致引發外界要求檢討調整之聲浪,要求行政院應併同年金改革制度全面檢討,以尋求合理解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49案。
    49、
    年金制度改革為新政府施政之重要焦點,由於年金制度改革攸關民眾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更關乎各職域人員之公平正義,為建立可長久運作之年金制度,要求將政務官及司法官等各類人員年金制度之合理性納入檢討。
    說明:
    一、鑒於年金制度改革攸關民眾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年金制度之設計關乎各職域人員之公平正義,現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於105年6月23日正式啟動,冀能透過會議充分討論,及各職域年金制度之資訊公開透明,使改革具衡平性,因此,為建立可長久運作之年金制度,社會高度關注之政務官及司法官等各類人員之年金制度應同步檢討。
    二、據監察院之調查報告指出:「銓敘部雖自88年起即著手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事宜,且於99年7月經修法通過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惟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並未依立法院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時之附帶決議完成修法,致現行公務人員之法定基金提撥率已提高為15%、支領月退條件由『75制』變更為『85制』、取消55歲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優惠、從嚴規範退休再任權益及配偶支領月撫慰金條件等規定內容,與軍教人員相關規定發生重大差異,造成軍公教退休人員權益失衡,……。」因軍教人員之年金制度改革未能同步進行,造成軍公教人員間之權益嚴重失衡,本次年金改革應引以為鑒,各職域人員之年金制度應通盤衡平考量。
    三、年金制度改革為新政府施政之重要焦點,社會寄予高度期待,對於改革範圍是否排除政務人員及司法官等迭有疑義,為使改革更具衡平及全面性,且為大眾所接受,應就社會高度關注之各類人員年金制度之合理性,納入檢討修正。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50案。
    50、
    鑑於人口老化衍生之年金制度財務衝擊,我國因確定給付制之年金制度所導致之未來政府應付給付責任問題,建請參採其他國家之實施經驗,衡酌漸進式或分階段改採確定提撥制或採行其他改善措施之可行性,以建立永續經營之年金制度。
    說明:
    一、隨著國人出生率下降及平均餘命之延長,我國逐漸步入高齡社會,甚至超高齡社會,老年安全保障體系造成直接衝擊,年金財務平衡及永續經營已成為政府亟須面對之議題。因部分年金制度現行費率與精算最適費率差距甚大,未建立財務自給自足之責任制度,致產生逾17兆元之龐大未來政府應付給付責任,致收支失衡及負債之世代移轉。
    二、依據各類年金制度之精算結果,除公保新制已朝自己自足逐年調整費率,及軍保尚待依法調整自負虧損外,多數制度之現行費率與精算最適費率存有相當程度差距,退撫新制之軍公教現行費率均為12%,最適費率各為38.14%、36.98%及41.18%;勞保之現行費率為9%,最適費率27.30%;國保之現行費率為8%,最適費率22.02%;農保之現行費率為2.55%,最適費率6.81%,已造成該等制度收支失衡,雖然多數制度訂有逐年調高費率之機制,但法定上限費率仍與最適費率落差甚大,因此,已造成該等制度財務負擔日益沈重,陸續出現收支不足及累積餘額出現虧損。
    三、其中,農保自79年開辦以來,向來為入不敷出,軍保則因國軍持續精簡,致96年以後屢發生虧損,而退撫新制中軍職人員基金100年即發生虧損,公務人員基金、教育人員基金分別在104年、103年、勞保及國保基金分別在107年及120年出現收支不足情形;並依序於109年、120年、119年、116年及135年出現累積虧損,面對此一高齡化社會趨勢,倘未能由制度面改善,將導致基金收支失衡及負債世代移轉問題日益嚴重。
    四、依據國發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105至150年)」報告,我國人口結構呈現少子化及高齡化趨勢,對經濟與社會等層面都帶來顯著影響,伴隨之年金支出持續擴增,將衝擊社會保險或退休金制度之財務負擔,且已反應於潛藏龐大未來政府應付給付責任之現象上。截至105年6月底,退休及保險制度產生之未來政府應付給付責任達17兆5,683億元,金額最龐大者為勞保基金高達8兆9,283億元,其次為退撫舊制及新制各為5兆5,395億元、2兆3,295億元,私校教職員工退撫舊制、軍保、公保新制及舊制、國保及農保也各有數百億元至數千億元不等之額度,倘不及早因應解決,將危及年金制度永續經營加重政府未來財政負擔。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51案。
    51、
    國家發展委員會將啟動「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該會所擘畫願景包括:以資料驅動、公私協力、以民為本為政府服務的核心理念,並以巨量資料、開放資料、個人資料為工具,透過「基礎環境數位化、協作治理多元化、產業營運智能化、數位服務個人化」等四項推動策略,達成「便捷生活」、「數位經濟」及「透明治理」三大目標以及「打造領先全球的數位政府」之願景。然政府推展行動化服務期程已屆下一階段,回顧過往推動成效仍有許多缺失。
    查行政院104年7月23日院授發資字第1041500918號函修正發布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其中第10之1條明訂:「各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無障礙資訊技術相關規範,辦理行動化服務無障礙設計作業,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取資訊之權利。」然監察院審計部報告指出,公部門開發之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存有多項問題,包含系統或資訊一年以上未更新,管理與便利性顯有疑義。
    爰要求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確實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全面檢視已上架及開發中之行動化應用軟體,並邀請視覺障礙者實際測試,以達到促進電子化政府發展及管理之效,並保障身心障礙者資訊取得之權益。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榮璋  柯建銘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52案。
    52、
    全球資訊系統日益蓬勃,行政院及所屬公務機構亦陸續開發並使用各種資訊應用架構與建構網路系統,作為服務民眾使用或為自用兼之,該類系統均設有規模不一之機房作為儲存、計算、通訊、作業等工作。經查,我國公務機構機房建制行之有年,系統處理公務及公眾服務任務日益加重,機房若未進行安全管理及管制,可能造成之資訊外洩風險不亞於一般商業網路資安風險,政府各部門基於資安管理考量,關於機房安全管理應進行國際安全認證,以做為更先進、更嚴謹的資訊安全管理方案依據,並重新檢視我國資安環境之弱點,以防止不必要的資安危機發生。爰此建請行政部門應於106年1月1日起,實施機房安全管理認證驗測查核,相關認證應以國際共通認證標準為基準,藉以提升安全認證之水平,並由行政院資安處督導成效,定期向本院提交成果報告。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53案。
    53、
    鑒於近年來數位資料每年以倍數的速度持續成長,敏感資料也隨著資料的成長而增加,數位資料的保護更是日益重要。自個人資法保護法實施後,針對資訊系統資料庫而建立的個資存取軌跡紀錄─「資料庫稽核系統」,成為協助查核及防護個資外洩問題的重要方法之一。但現行之資訊系統仍以網際網路架構之資訊系統為主,相關業務部門針對資料庫個資存取軌跡紀錄卻未記錄到真正的前端使用者,導致若有資料外洩情事發生時,無法釐清責任歸屬,防範機制形同虛設。
    為確保個資外洩時能更有效率的調閱個資存取軌跡紀錄,追蹤終端使用者的真實身份,達到人、事、時、地、物五個面向的確實記錄,在問題發生後能快速釐清權責,行政機關在建立個資存取軌跡紀錄機制時,應要求能紀錄真正存取個資軌跡的前端使用者,對機敏性資料存取做自動監控及分析,並可透過單一中央控管介面來監控所有非法或可疑的行為,提供事件追蹤、稽核報表、違規告警等機制外,亦需達到完整的終端使用者身分確認,讓所有終端使用者的資料使用行為可供稽查,以確認所有異常行為的主其事者,進而以主動稽核管理來制定動態稽核政策,達成資料庫存取之事前、事中、事後之全面保全,為個人資料資料庫存取加上一層安全的防護網,確保個人資料隱私。爰此建請行政部門應於6個月內建置資料庫稽核系統,為保護機敏資料不外洩,相關產品禁止採用大陸產製品,以國內資通訊產業者為優先考量,並定期向本院提交成果報告。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55案。
    55、
    從第一銀行ATM被被植入惡意程式盜領數千萬,經查發現與資訊系統之特殊權限使用帳號管控問題有直接的關係,該案成員掌握第一銀行倫敦分行,有一可同時連接內、外網的電話錄音主機漏洞,透過瑞士等第三國攻擊該分行主機,以此做為跳板植入惡意程式,駭入一銀內網更新程式派送伺服器。
    從企業組織到政府機構,目前運作中之IT環境存在著「特殊權限的帳號使用者(簡稱:特權用戶)」,從第一銀行事件的經驗觀察,駭客會鎖定系統最高管理權限之帳號/密碼作為主要攻擊目標,因這類攻擊方式受竊之資訊已非一般網路釣魚所竊取之個人資料,而是高度敏感性資料(如智慧財產權及商業機密,抑或是國安機密),當然也包括這些特權用戶的指揮控制能力,駭客可利用這些特權用戶的身份無所忌憚地取得更多機敏資料,因此導入適當的存取控制及稽核機制勢在必行。
    為了防範於未然,各行政機關在推動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的同時,應就「存取控制政策」方面導入相對應之系統,如特權帳號管理與稽核方案,除了可以提升安全與管理效率以外,也可以減少特權使用者的安全風險,最重要的是可以符合法規遵循與稽核要求,政府各部會及其所屬機關應扮演領頭羊的角色,針對IT管理建立安全標竿,以建構維護國家資訊整體安全的目標,爰建請各行政機關應於半年內全面建置特殊權限的帳號管理系統,另為促進我國資通訊產業發展,相關驗測查核工具以國內研發為優先採用,並禁止使用大陸製產品,以防止類似第一銀行事件重演,並定期向本院提交成果報告。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56案。
    56、
    行動裝置使用日益普及,我國各行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亦陸續開發行動應用程式(以下簡稱APP),作為服務民眾使用或為公務自用兼之。其中又以政府一級部門及金管會管轄之國營金融機構等單位開發使用APP較為積極,但資安風險意識卻相對薄弱。根據《天下雜誌》獨家取得鑒真數位APP資安檢定調查,過半在Google Play上架的國銀APP,有明顯的資安漏洞,在公用無線上網WiFi環境下,駭客就有機會能竊取用戶的帳號密碼,意味著用戶直接面對駭客竊取個資與財務的威脅。政府機關開發使用之APP,若未加進行安全審驗,造成的資訊外洩風險不亞於一般網路資安風險,應加強防堵相關漏洞。
    另據《二○一六資誠全球經濟犯罪調查報告》已指出,逾五成受訪者認為,過去兩年,網路安全威脅的風險愈來愈多,且金融業威脅最大。為鼓勵我國資通訊產業發展,防堵APP所造成之資安漏洞與危害,建請各行政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營金融機構等單位,所開發之APP應儘速進行符合國際規範要求及之合格驗證程序,並進行現有APP驗測,並改善其資安漏洞等問題,而APP驗測查核應以國內研發之產品為優先採用,不可使用大陸產製之檢測工具,並定期向本院委員提交成果報告。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58案。
    58、
    有關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其實際執行未針對生態研究、環境規劃與保育等面向進行審慎之評估,相關單位亦未能建立有效且實質的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途徑,在經費運用上流於補助形式。因此,對於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其往後執行,應建立一套機制,應納入針對自然資源議題與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等評估,為公共建設必要性、公益性、品質與國家經費把關。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葉宜津  柯建銘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59案。
    59、
    有鑑於大型車輛視野死角及內輪差造成車禍意外奪命屢見不鮮,交通部已要求106年1月1日新型出廠車量的各型式N2及N3類大貨車應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政府應帶頭安裝,並率先示範。爰此,政府與國營事業所轄大客車、大貨車,或政府、國營事業透過政府採購公開招標,委託民間辦理相關業務,簽約外包廠商大客車與大貨車皆應一律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未安裝者「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車輛,不得承攬政府或國營事業委託工程、標案或計畫等公共工程採購事項。以有效降低大型車輛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並持續加強宣導行車安全。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60案。
    60、
    有鑑於各縣市公告地價紛紛調整,且調漲之比例是歷年之高,隨即造成科學園區、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土地廠房租金調高,影響到園區廠商的成本大幅調高,故立法院親民黨黨團建請科學園區、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土地廠房租金於106年度不得調漲租金,並要求行政院於三個月內會同相關部會檢討可行之計收方案。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 60、修正案

    有鑑於各縣市公告地價紛紛調整,且調漲之比例是歷年之高,隨即造成科學園區、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土地廠房租金調高,影響到園區廠商的成本大幅調高,故立法院親民黨黨團建請科學園區、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土地廠房租金於106年度不得依公告地價而調漲租金,並要求行政院於三個月內會同相關部會檢討可行之計收方案。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 主席
    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61案。
    6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2條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有關我國網站無障礙規範之制定,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援引全球資訊網協會(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的網站無障礙組織(WAI,Web Accessibility Initiative)的網頁內容無障礙指引(WCAG,Web Conten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前已於88年訂定「網站無障礙規範1.0版」。
    然多年來各機關推動成效有限,視覺障礙者無法順利使用政府機關網站之情形所在多有,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大幅翻修,我國並已簽署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將公約內容國內法化之環境變遷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105年公告「網站無障礙規範2.0版」。爰要求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於其建置之網站新設及改版時,應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頒訂「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2.0版」檢測等級AA以上進行設計,並於上線前取得AA等級以上標章,以保障身心障礙者資訊取得之權利,並完善我國無障礙網路環境之建置。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榮璋 柯建銘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62案。
    62、
    蔡英文總統於105年12月29日出席〈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二十五次委員會議〉時表示,針對新竹光復中學模仿納粹所引起之風波,是因為我們的人權教育流於表面,不但輕忽了生活中的歧視和偏見,也沒有教導學生在自己國家迫害人權的歷史裡面,學到真正的教訓。因此,人權議題應該要融入不同科目的教學裡面,讓學生能從中了解別人的傷痛,並在他人權益受到侵害時,能為正義挺身而出,這樣才是成功。
    近年來,台灣陸續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多項聯合國公約內國法化。同時,也陸續舉辦各公約之國際審查。台灣與國際人權之接軌日益密切°故人權教育之落實更形重要。
    為響應總統之呼籲,使人權概念確實扎根,應以下列方式促進人權教育之進展,並培養尊重差異,包容多元之概念:
    一、教育部應自學前到終身各階段教育中,以人權公約為本,針對各學習階段之學習需求,持續進行人權教育,並融入學校教育之不同科目教學之中。
    二、因時代之差異,不同世代間人權觀念之普及程度或有落差,教育部應於社會教育與終身教育中納入人權教育。
    三、科技部與教育部應鼓勵學術單位,從學術著作、流行文化以致童書、繪本等,蒐集整理對各年齡層之國內外人權教材。以利發展本土化之人權教育內容。
    四、軍人與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中,應持續強化人權相關課程,並將人權精神落實於養成過程中。
    五、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之人權課程,應朝向多元形式發展,利用既有之媒體素材,使人權精神更能於培訓中內化。
    六、科技部應持續推動人權相關之研究計畫,探討國內外重大人權議題,並鼓勵以科普形式將相關議題轉介於一般大眾。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麗芬 柯建銘
  • 主席
    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通案提案附冊部分。
    進行第1案。
    1、
    106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派員出國計畫(僅公務預算部分,不包括機密預算部分、赴大陸計畫預算數、非營業基金及營業基金)預算數12億2,375萬9千元。中央政府各機關派員計畫項目繁多,然部分機關出國計畫變更比率極高,凸顯出國計畫及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另部分機關出國計畫未執行比率偏高,爰建請減列1億2,375萬9千元。
    說明:
    一、104年度實際出國計畫項數1,448項,105年度至106年度預計出國計畫項數分別為1,456項及1,484項,出國計畫項目繁多,且呈現逐年增加之情形。
    二、104年度原計畫項數1,415項,實際出國計畫項數增為1,448項,其中依原出國計畫執行者761項,變更計畫579項,新增計畫108項,預計出國人數6,005人,實際出國人數5,829人;預計出國人天6萬8,285天,實際出國人天6萬6,644天,其中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臺灣省政府等機關所有出國計畫皆變更;逾半數機關變更計畫比率超過50%,顯示該等機關未審慎考量各項因素妥為編列出國計畫,致與原計畫內容及目的不一致,除影響計畫預期成效外,且部分機關變更出國計畫次數頻仍,並使出國計畫編製流於形式,凸顯出國計畫浮濫,。
    三、經查104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派員出國計畫原計畫項數1,416項,未執行項數148項,占原計畫項數比率10.45%,包括總統府主管等機關,其中福建省政府原計畫項數1項並未執行,未執行比率100%,主要係原出國計畫擬配合金門縣政府及金門縣議會訪問東南亞閩籍僑社,因上述兩單位未執行出訪計畫,該機關囿於經費有限無法單獨成行致出國計畫未執行;中央選舉委員會原計畫項數3項,未執行項數2項,未執行比率66.67%;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計畫項數4項,未執行項數2項,未執行比率50%。顯示部分機關出國計畫之研提未臻嚴謹,致出國計畫未執行比率偏高。
    四、部分機關出國計畫目的與業務無直接關係,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例,該會出國目的除參加退伍軍人協會年會外,102年度出席「中、泰農業合作40週年成果研討會」,惟有關農業合作研討會,應由農業委員會或其駐外單位參加,似較為妥適;另臺灣省政府103年度為了解美國募兵制度相關議題,拜會懷俄明州退伍軍人委員會,惟募兵跟省府業務範圍並無關。爰此,若出國計畫目的與業務無直接關係,恐有浪費公帑之虞。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併入通刪辦理。
    繼續處理內政委員會部分。進行第2案。
    2、
    一、有鑑於當前國家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
    二、經查,行政院106年度「國外旅費」科目編列382萬元,另「消保及食安業務」新增派員出國參加歐盟國家專家專業訓練計畫「教育訓練費」33萬8千元,故106年度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415萬8千元,與105年度國外旅費預算數同。
    三、又查,104年度及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派員出國計畫實際執行情形,104年度編列派員出國計畫19項,實際執行結果變更計畫達16項,按原訂出國計畫執行者僅有3項,出國計畫變更比率達84.21%;另105年度派員出國計畫23項,截至8月底止執行11項,其中變更出國計畫8項,變更比率達72.73%。
    四、綜上104年度及105年度截至8月底派員出國計畫實際執行結果,計畫變更均超過七成,顯見行政院派員出國計畫未按撙節原則並核實編列,實有消化預算之嫌,建議該科目預算減列30%,科目自行調整。
  • 提案人
    徐榛蔚
  • 連署人
    陳超明  陳怡潔  林麗蟬
  • 主席
    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3案。
    3、
    行政院派員出國計畫減列5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提出出國考察預算之必要性說明及審填核實計畫之改善報告,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查行政院106年度預算案派員出國計劃一共編列4,158千元,然行政院從103年度至今,派負出國計畫預算逐漸上升。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派員出國應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於提升施政品質,且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貌摩或學習資訊。
    現今網路世界發達,世界已連成地球村,許多會議或交流,已經可以透過網際網路達成目的,不需耗費時間成本與預算實地前往。另查105年度派員出國計畫23項,截至8月底止執行11項,其中變更出國計畫高達8項,變更比例達72%,凸顯其擬訂與執行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未臻審慎核實。
    綜上,106年行政院派員出國計畫減列5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提出出國考察預算之必要性說明及審慎核實計畫之改善報告,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 連署人
    陳超明  陳怡潔
  • 主席
    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案。
    4、
    行政院106年度編列「派員出國計畫」預算415萬8千元,然查行政院104年度及105年度截至9月底派員出國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與預算原訂計畫多有所差異(如下表),如104年度編列派員出國計畫19項,其中變更計畫達16項,按原訂出國計畫執行者僅有3項,出國計畫變更比率達84%;105年度編列派員出國計畫23項,截至九月底亦變更計畫達10項,已執行之出國計畫變更比率達76.9%。行政院派員出國計畫之變更比率過高,恐有預算未覈實編列之虞,或影響計畫預期成效,實有檢討之必要。爰此,提案凍結本項「派員出國計畫」經費2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資料來源
    立法院預算中心及行政院提供、李俊俋立委辦公室整理
  • 提案人
    李俊俋
  • 連署人
    洪宗熠  陳其邁  莊瑞雄
  • 主席
    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9案。
    9、
    106年度行政院編列「一般行政」項下推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2,006千元。行政院貴為全國最高行政單位,組織效率低落,法制教育不佳。查一學術組織因整理過去台灣史實並促進轉型正義,向行政院調閱過去資料,該資料符合檔案法解密條件,但卻多有刁難且延宕釋出。公文旅行超過半年卻遲遲無下文,行政效率極度不彰。爰提案凍結10,000千元,待行政院提出改善精進計畫並向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 9、修正案

    政府為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並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同時並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已制定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立意良善。惟民眾如有申請檔案應用,行政院應在法律許可下,充分與民眾溝通,隨時檢討檔案開放合宜性,並掌握效率,儘量滿足民眾需求與知的權利,不可有藉故拖延或刁難情事。
  • 提案人
    蔣萬安
  • 主席
    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1案。
    11、
    106年行政院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部分,編列院長特別費949,200元,副院長特別費530,400元,秘書長特別費476,400元及政務委員特別費2,083,200元,總計4,030,200元。原先該項預算確屬行政運作所必須,但依法行政乃現代民主國家最基本的施政原則,行政工作如果連依法行政都做不到,甚至出現依法不行政的亂象,則行政主管就不應再享有特別費的待遇。惟查,行政院常常寧可花精神為即興式政策尋找大筆財源,但針對許多與民眾切身相關的重大施政,即便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行政院卻始終沒有支持部部會依法行政。
    舉例而言,影響2,300萬民眾健康的健保制度,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明文規定,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同條文第2項亦明定,政府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之負擔不足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惟查,行政院幾乎每年都不支持衛福部依法編列下限經費,每年健保法定下限經費短差甚至接近351億元之譜(例如103年度,應編列下限經費為510億元,但行政院院僅同意編列159億元,單一年度短差就高達351億元),總計二代健保執行迄今,行政院不支持依法編列預算之舉,已經讓衛福部積欠全體國人上千億元健保經費,導致醫生薪資偏低又過勞,護理高達二分之一退場,醫院出現機器人藥師,健保藥品核價僅僅只有OECD最低價的75%(同時行政院卻奢言發展生技醫藥產業),病患更是缺藥、斷藥,自費項目琳瑯滿目,偏鄉醫療資源也是匱乏無力……等後遺症不斷發生。
    爰此,為督促行政院確實做到基本行政工作「依法行政」的最低標準,爰提案凍結行政院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政務委員特別費二分之一,計凍結2,019,600元,俟行政院就其所轄各部會就其主管業務未依法編列預算情形及改善方案進行專案報告,並經本院內政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 主席
    保留處理。
    進行第15案。
    15、
    行政院106年度於「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編列11,663千元。查「2016高雄美濃地震」釀成重大災害,造成許多建築物倒塌,人員傷亡慘重。專家學者指出,施工品質不良、尤其建築混凝土強度更是攸關建築物耐震能力。惟查,混凝土相關業務權責散落各部會,例如混凝土國家標準由國家標準局訂定,工程會係公共工程的發包和驗收機關,營建署則係一般建築管理機關,經濟部工業局管理混凝土工廠,環保署為廢棄物的主管機關等等,但攸關人民居住安全的建築物混凝土品質卻無專責單位管理,僅依賴民間自津管理,易產生劣幣驅逐良幣之害。然行政院未能有效協調各機關,爰提案凍結「施政及法制業務」預算十分之一,計1,166千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混凝土品質管理主管機關,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 15、修正案

    主決議
    「2016高雄美濃地震」釀成重大災害,造成許多建築物倒塌,人員傷亡慘重。專家學者指出,施工品質不良、尤其建築混凝土強度和耐久性更是攸關建築耐震能力;惟攸關人民居住安全的建築混凝土品質卻無專責單位管理,僅依賴民間自律管理,易產生劣幣驅逐良幣之害。爰要求行政院於二月底以前指定主管機關,盤點相關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送交書面報告予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 主席
    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9案。
    19、
    一、有鑑於當前國家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
    二、經查,施政及法制業務─派員出國計畫經費編列,出席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或亞洲開發銀行舉辦支國際金融會議、考察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及實務運作情形,汙水處理回收再利用及汙泥處理發展現況,運用資訊與通訊科技技術創新應用發展智慧園區等所需經費402千元。
    三、惟考察種類及名目五花八門,亦非行政院專責之業務,出席國際經濟合作及金融會議係經濟部、國發會及相關財經部會之權責,個資法亦由法務部主管,汙水處理及汙泥處理係環保署之業務資通科技係科技部權責,前揭相關部會職掌業務本應派員考察,實非由行政院越俎代庖行之,顯見出國考察流於形式及旅遊且實質效果不彰,建議減列50%,科目自行調整。
  • 提案人
    徐榛蔚
  • 連署人
    陳超明  陳怡潔  林麗蟬
  • 主席
    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5案。
    25、
    一、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然根據當初之立法理由為「機關為辦理諮詢、研究、協調、溝通及籌備等工作,得以任務編組型態設置臨時性單位」,因此該法所稱任務編組應為臨時性,而非變成常設之機關,應適時檢討整併或裁撤。
    二、經查,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於民國96年設置迄今業已9年之久,並據行政院處務規程及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為常設性任務編組,雖為任務編組之名,儼然成為常設性之行政院派出機關,於法未合。
    三、又行政院聯合服務中心之執行長、副執行長為政治任命,未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任務編組要由機關人員派充之規定,明顯是違法黑官。然政治任命之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實際為選舉時從事地方運作、跑社團、布樁之任務,實無實際服務之功能。以此次連續風災豪雨重創花蓮為例,第一時間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未有實質反應,直至立法委員反應後,聯合服務中心災後兩個多禮拜才會同相關部會勘災,聯合服務中心存續及功能有待商榷,加上任務編組委員人數眾多,實應立即檢討裁併,以撙節政府人力及財政。建議該科目預算全數刪除。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 25、修正案

    一、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然根據當初之立法理由為「機關為辦理諮詢、研究、協調、溝通及籌備等工作,得以任務編組型態設置臨時性單位」,因此該法所稱任務編組應為臨時性,而非變成常設之機關,應適時檢討整併或裁撤。
    二、經查,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於民國96年設置迄今業已9年之久,並據行政院處務規程及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為常設性任務編組,雖為任務編組之名,儼然成為常設性之行政院派出機關,於法未合。
    三、又行政院聯合服務中心之執行長、副執行長為政治任命,未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任務編組要由機關人員派充之規定,明顯是違法黑官。然政治任命之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實際為選舉時從事地方運作、跑社團、布樁之任務,實無實際服務之功能。以此次連續風災豪雨重創花蓮為例,第一時間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未有實質反應,直至立法委員反應後,聯合服務中心災後兩個多禮拜才會同相關部會勘災,聯合服務中心存續及功能有待商榷,加上任務編組委員人數眾多,實應立即檢討裁併,以撙節政府人力及財政。建議凍結10%。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 主席
    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28案。
    28、
    行政院106年度預算案,「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國土安全規劃」編列4,750千元,主要係健全國土安全與反恐政策及制度,結合國安體系達到情報協調分享與研判,強化行政與國安體系之支援及合作;同時督導、協調及考核各部會反恐怖行動計畫,推動演習驗證各應變計畫,整合中央部會資源,強化國土安全與災害防救聯合應變機制。
    國土安全辦公室是2001年911事件發生後,由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錫指示研議,並於2004年底成立,屬任務編組性質。國土安全辦公室,主要是處理非傳統安全的威脅,如反恐、邊境管理、出口管制 (包括高科技等)、洗錢及管制、盤點關鍵基礎設施等。
    國土安全辦公室沒有任何設備,必須靠國防部憲兵特勤隊、海軍特勤部隊、陸軍反恐部隊、警察維安特勤隊等單位的設備支援。在無預算、無人力的情況下,只能舉辦演習或講習,連情報的彙整都有困難性。
    爰提案凍結該預算50%,待行政院提出「國土安全辦公室定位」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 28修正案

    行政院106年度預算案,「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國土安全規劃」編列4,750千元,主要係健全國土安全與反恐政策及制度,結合國安體系達到情報協調分享與研判,強化行政與國安體系之支援及合作;同時督導、協調及考核各部會反恐怖行動計畫,推動演習驗證各應變計畫,整合中央部會資源,強化國土安全與災害防救聯合應變機制。
    國土安全辦公室是2001年911事件發生後,由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錫指示研議,並於2004年底成立,屬任務編組性質。國土安全辦公室,主要是處理非傳統安全的威脅,如反恐、邊境管理、出口管制 (包括高科技等)、洗錢及管制、盤點關鍵基礎設施等。
    國土安全辦公室沒有任何設備,必須靠國防部憲兵特勤隊、海軍特勤部隊、陸軍反恐部隊、警察維安特勤隊等單位的設備支援。在無預算、無人力的情況下,只能舉辦演習或講習,連情報的彙整都有困難性。
    爰提案凍結該預算20%,待行政院提出「國土安全辦公室定位」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 主席
    修正通過後改凍結。
    進行第37案。
    37、
    行政院106年度預算案,「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268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透過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以此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因此各相關部會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行政院提出該預算與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 主席
    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8案。
    38、
    106年度行政院編列「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推展食品安全業務,預算編列5,500千元。行政院為了因應我國近年頻傳之重大食安問題,103年10月行政院增設常設性任務編組「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辦理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等業務。但觀其106年度編列之預算項目,包含員工進修、研討會與座談會辦理、出席國際會議等重要業務推動費用,然而其中印刷費、場地布置費、雜支等就編列3,231千元,佔比將近六成。且相關業務職掌與任務派遣,衛福部食藥署亦有相類似之編制,不啻是疊床架屋。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預算支出,爰提案減列1,500千元。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 38、修正案

    106年度行政院編列「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推展食品安全業務,預算編列5,500千元。行政院為了因應我國近年頻傳之重大食安問題,103年10月行政院增設常設性任務編組「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辦理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等業務。但觀其106年度編列之預算項目,包含員工進修、研討會與座談會辦理、出席國際會議等重要業務推動費用,然而其中印刷費、場地布置費、雜支等就編列3,231千元,佔比將近六成。且相關業務職掌與任務派遣,衛福部食藥署亦有相類似之編制,不啻是疊床架屋。爰提案凍結1,000千元,提出善計畫,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 主席
    修正通過後改凍結。
    進行第39案。
    39、
    行政院106年度預算案,「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食品安全業務」編列5,500千元,主要係整合跨部會並協調推動與督導食品安全政策及措施,透過跨部會協調,落實執行食安風險預警、精進管理、聯合稽查、推動食安雲及強化風險溝通教育等食品安全核心目標,同時整合應用食安雲勾稽跨部會資料,以預判預警食安風險,阻非法食品,讓民眾吃得安心。
    近期日本核災食品在台流竄,目前政府雖尚未開放福島以外的群馬、櫪木、茨城、千葉等核災區食品來台,但核災區食品早已闖關進入台灣,許多國人已在不知情的情況吃下,造成全國人民恐慌,顯見食品安全管理未見成效。
    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0%,並凍結40%,待行政院提出「如何徹底落實食品安全」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 39、修正案

    行政院106年度預算案,「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食品安全業務」編列5,500千元,主要係整合跨部會並協調推動與督導食品安全政策及措施,透過跨部會協調,落實執行食安風險預警、精進管理、聯合稽查、推動食安雲及強化風險溝通教育等食品安全核心目標,同時整合應用食安雲勾稽跨部會資料,以預判預警食安風險,阻非法食品,讓民眾吃得安心。
    近期日本核災食品在台流竄,目前政府雖尚未開放福島以外的群馬、櫪木、茨城、千葉等核災區食品來台,但核災區食品早已闖關進入台灣,許多國人已在不知情的情況吃下,造成全國人民恐慌,顯見食品安全管理未見成效。
    爰提案該項預算凍結20%,待行政院提出「如何徹底落實食品安全」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 主席
    修正通過後改凍結。
    進行第40案。
    40、
    106年度行政院「消保及食品業務」工作計畫內「食品安全業務」分支計畫編列新台幣(下同)5,500千元,為辦理食品安全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管考食品安全重大計畫等。惟對比上年度之預算規模為7,202千元,已見政府空言強化食品安全恐欠缺具體作為之實力。況以日本核災食品進口為例,衛生福利部、農業委員會各自為政,對食品安全之橫向協調多有缺漏,如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公告,自日本進口幼鰻(幼白鰻),無庸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僅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兩者對於輻射污染之管控顯然有別,食品安全防護網即有疏漏。爰擬提案凍結3,000千元,待整合各機關食品安全防護資源,提出食品藥物管理署FDA食字第10413006413號公告所揭特定產品,於進口稅則貨品號列前六碼相同者,農業委員會所採取之邊境管制措施比較列表,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 主席
    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1案。
    41、
    行政院單位預算書表106年度編列歲出預算書部份「3303012200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第113頁)05分支計畫食品安全業務算編列55,00千元,日前農委會規劃解禁日本核災區食品政策,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對於爭議過大議題處理,應審慎給予所屬諮詢與輔導並考量各界觀感,妥善處置,本案建議先行凍結20%,俟提出改善方案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43案。
    43、
    行政院106年度預算案,「資訊管理」項下「政務大數據創新應用計畫」編列20,000千元,主要係提升政務推動品質效能,確保符合民意需求。
    大數據已成為國家的重要戰略資源,政務大數據應用更應成為政府管理改革的全新階段。大數據分析技術的使用,能夠大大提升政府服務的效能,提升電子政府的效率和效果,並促進其進一步演化為透明政府。
    行政院建置政務大數據創新應用計畫,理應將所蒐集之相關民意資料,轉化為政府政策。惟新政府上任以來,民眾對於政府施政滿意度持續下滑,代表政府施政未能符合民意需求,看不出政務大數據之成效。
    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0%,並凍結20%,待行政院提出「政務大數據創新應用計畫如何協助政府施政計畫之擬訂」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46案。
    46、
    行政院106年度預算案,「新聞傳播業務」項下「法令政策溝通」編列29,696千元,主要係策製行政院整體施政之文宣,並運用電子、平面、網路、戶外等多元媒體加以露出,爭取認同與支持。
    好的政策宣導方式,能使政府施政政策推行順利,而現代民眾對政策宣導方式講求多元化,行政院在推行相關政策時,可配合不同政策特性針對不同族群,設計不同之政策宣導管道。
    目前預算書內未詳列政策宣導之方式、內容及效益評估,爰提案凍結該預算20%,待行政院提出詳細之計畫及預期效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47案。
    47、
    人口販運為國際上之重要議題。台灣於人口販運之犯罪防制,亦受他國之矚目。《美國2016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中,即就此我國提出建議:認為應以台灣的防制人口販運立法為本,增加對人口販運罪犯的起訴與定罪;被定罪的人口販運罪犯應被處以足夠嚴厲的刑罰。美國方面亦有持續依照人口販運防制之表現,對我國進行評等。目前我國連續七年被列於表現最優異之第一級評等。然相對事務之進行若有懈怠,勢必將影響我國之國際評價。
    為彰顯我國防制人口販運之決心,並使《人口販運防制法》得以落實。內政部警政署、漁業署、移民署、勞動部及其他涉及人口販運防制業務與販運被害人保護之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應由行政院加以統合,強化現有防制機制,並進行跨部會合作,取締犯罪並對已發生相關個案之行業經營者積極宣導,使免於觸法。同時,應以受害人之角度,設計犯罪通報機制,使受害者能及時獲得援助,並依《人口販運防制法》妥善保護受害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麗芬  柯建銘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48案。
    48、
    我國雖於政策訂定作業上建立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機制,然以我國近年人口、社會、教育及就業市場所產生之性別區隔,暨有關外籍勞工及外籍配偶權益之保障等問題,仍有研謀改善的空間,要求行政院應強化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作業,並輔以性別預算及性別決算制度之建制,俾提高我國性別主流化政策之執行成效。
    說明:
    一、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仍自98年起陸續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等多項重要人權法案之制定施行。另行政院自98年起全面實施性別影響評估機制,明訂各機關研擬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及法律案均應辦理性別影響評估,並要求評估結果屬直接受益需優先推動之計畫及執行人權國際公約相關業務者,允優先編列預算辦理,期能將性別及人權觀點確切融入政府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俾就政府資源作合理之分配與運用。
    二、近5年我國外籍與大陸、港澳地區配偶人數呈逐年增加趨勢,9成以上為女性;國內嬰兒數平均約7.03%生母為外籍或大陸、港澳地區之「新臺灣之子」。又以國內勞動市場觀之,近5年外籍勞工人數逐年攀升,較5年前(100年)增幅逾38%,且女性多於男性。面對我國人口結構朝向多元族群趨勢,有關新住民及國際移工權益之維護,係政府訂定政策時允應正視並強化評估。102年2月我國初次國家人權報告及103年6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次國家報告之審查報告中,均建議我國應強化對於移工權利之保障。
    三、以近20年來我國兩性勞參率為一比較,女性勞參率雖逐年改善,兩性間之差距亦逐漸縮小;惟以年齡分組進行比較,55歲後女性勞參率快速下降低於4成,相較我國男性勞參率,55歲至59歲間仍可達7成,顯具相當差距;近年世界各國都積極開發女性人力資源,以強化國家競爭力,如何提高國內高齡婦女勞參率,應積極加強改善。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50案。
    50、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基於校園午餐攸關孩童健康問題,為社會關注的重點議題,國教署在8月18日召開了修正「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會議,鼓勵團膳廠商採購「四大認證食材」,減少末端自主檢驗成本部分,政策立意雖佳卻也突顯出台灣農產品證證食材供應量不足的問題。依據報導指出,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CAS)在8月11日召開的「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CAS優質食材研商會議」中,農委會畜牧處食品加工科長,說明尚未估算過國內目前可供應的量有多少,而目前國內申請標章、具有可追溯性的農產品,僅佔所有農作地面積的7.5%而已(約39,183公頃),供應量明顯不足。查政府推動認證雖已多年,但願意登記比例仍偏低,主要在於驗證費用高,且有效時限過短,對小農而言不具經濟效益。在鼓勵團膳廠商採購安全食材的前提下,友善環境小農所生產的食材很難進入自辦午餐的校園。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行政院106年全額補助小農認證農作用地,以解決食安問題中最重要的食材來源管控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50、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賴委員士葆等提案:「106年全額補助小農認證農作用地案,以解決食安問題中最重要的食材來源管控問題」乙案,鑑於行政院已加強食材來源供應,且106年至109年補助產銷履歷驗證費用將由1/2提高為2/3,爰建議將本項提案修正為「……106年提高補助小農認證農作用地,……。」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教署統計資料,國內中小學學校學童供應午餐人數約180萬人,及每人每餐蔬菜200公克(包括主菜及其他配菜)估算,每週5餐使用四章一Q蔬菜食材,全學年以40週計算,蔬菜需求量為72,000公噸,換算種植面積為3,892公頃,以目前統計國內通過有機驗證(含轉型期)蔬菜面積約2,523公頃,產銷履歷蔬菜通過驗證約2,340公頃、吉園圃蔬菜約5,668公頃及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蔬菜面積約6,726計17,257公頃,足夠供應全國學校午餐數量。
    二、106年至109年將擴大推動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對加入該制度之農產品經營業者,除補助驗證費用2/3之外,另補助資訊設備(電腦及條碼機補助1/2,計3萬元),以及登打產銷履歷生產紀錄費用;另對於小農而言,建議以集團驗證方式加入產銷履歷,以降低負擔費用。
  • 主席
    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1案。
    51、
    為提升災害防救經費整體資源運用效益,並基於國家應提供國民遭受重大災害時之最低災害救助,要求行政院補助地方政府災害防救經費應更透明,且災害防救法及救災經費處理辦法應對「重大天然災害」予以明確定義;另建請研擬將現行各類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回歸社會救助法統一規範,以利災害救助資源整體運用。
    說明: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3條等規定,災害防救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第2項規定,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予地方政府支應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因此,災害防救業務原則屬地方自治事項,相關經費應優先由各級政府當年度編列之災害準備金支應,如有不敷所需,則調整當年度收支以移緩濟急;另直轄市、縣(市)政府如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二、又災害防救法第43條之1規定,中央政府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經費以「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為原則;並授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該辦法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動支災害準備金或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算,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所需經費後,尚不足支應重大天然災害所需經費時,得就不足經費部分,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
    三、中央政府近年度預算均編列災害準備金20億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亦同);按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資料顯示,中央災害準備金除92年度給予臺東縣政府4.04億元之協助外,其餘年度以支應交通部及所屬、農委會、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居多,並以104年度實際支用19.97億元金額最高。
    四、然而現行災害防救法或救災經費處理辦法,並未對「重大天然災害」有明確定義;且對遭受災害之人民給予及時救助,原屬社會救助之一環,惟現行各類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依災害防救法第48條係授權各業務主管機關訂之,亦影響政府災害救助資源整體運用效益。
    五、經查92年度至104年度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撥付各地方政府天然災害經費總計達543.80億元,為避免地方政府對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決策有所疑義,並爭相競逐該項財源,應該強化對地方政府補助災害防救經費相關財務審核與財源配置之透明性。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52案。
    52、
    我國長期編列鉅額災害防救相關經費,然遭遇災害時仍屢生重大損失,相關經費執行成效容受外界質疑,爰災害防救經費應列入本院審議預算之重點。惟現行災害防救預算係由各機關依業務權責編列,無以知悉整體預算配置政策是否符合災害防禦觀念,並據以評估其經費運用效益,要求自下年度起應將災害防救經費分類為「防災科技研究」、「國土保全」、「災害預防」、「災害復原」等項目,且整合揭露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在總預算案審議前併同年度災害防救白皮書,向國會專案報告各該項目歷年之預算配置比重及經費執行成效,俾利預算審議及監督,並提升我國災害防救白皮書之實質功能。
    說明:
    一、我國天然災害發生頻繁,災害防救計畫向為各級政府施政重點,依我國災害防救白皮書所列,近6年(100-105年度)各部會編列之災害防救相關預算(含年度預算及特別預算)概為2,566.38億元,由近年天然災害發生之災情統計以觀,歷次天然災害所帶來之傷亡人數及房屋倒塌戶數未見明顯改善,相關經費之執行成效容受外界質疑。是以,各機關災害防救經費應列入本院審議預算重點,其預算編列方式亦應予以配套,俾利本院審議預算及監督經費執行成效。
    二、按災害防救計畫概可依災害循環分為災前預防整備、災時緊急應變,以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各階段,倘將災害防救各階段以經費別分類,參照日本現行防救災預算之編列方式,係將其分類為「防災科技研究」、「國土保全」、「災害預防」及「災害復原」等4個項目,其個別項目之預算配置金額及比重相當明確,故可明瞭災害防救預算配置政策是否符合災害防禦觀念,如防災科技研究、國土保安等災前預防工作得宜,則可大幅降低災時應變及災後復原之成本,且透過調整各類經費比重,可提高經費運用效益,另藉由探究各類經費比重之變化,亦可評估事前防災預算之投入,是否有效降低事後之災害復原成本。
    三、我國於99年7月修正災害防救法第17條增列第3項規定:「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立法院。」行政院爰自100年起每年將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本院,惟其揭露之預算資訊時效落後,實有不當。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55案。
    55、
    行政院106年度編列「國外旅費」382萬元及新增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33萬8千元,要求應依規定嚴格控管;另近年度出國計畫實際執行與預算原訂計畫差異頗大,凸顯計畫擬定未臻核實,應檢討改善。
    說明:
    一、行政院106年度「國外旅費」科目編列382萬元,另「消保及食安業務」新增派員出國參加歐盟國家專家專業訓練計畫「教育訓練費」33萬8千元,故106年度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415萬8千元。
  • 二、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點(二)緊縮經常支出規定
    「8.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106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目105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另各機關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計畫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核定。」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規定:「本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二)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三)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四、106年度「國外旅費」編列382萬元,包括考察3項、訪問2項及開會16項,雖較105年度預算數415萬8千元略減;惟106年度加計新增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計畫1項經費33萬8千元,共計22項出國計畫,總經費415萬8千元,則與105年度預算數同,且較104年度決算數312萬5千元,增加103萬3千元,增幅達33.06%。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58案。
    58、
    鑑於行政院設置之任務編組高達62個,部分任務編組委員人數眾多,且有功能雷同或與機關職掌重疊者,抑或再以另設任務編組擔任幕僚作業等情事,組織龐雜恐有疊床架屋之虞,要求行政院應全面檢討其功能性與存續必要性。
    說明: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行政院依105年7月30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處務規程第28條規定,設科技會報辦公室、食品安全辦公室,以及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6個常設性任務編組;惟行政院截至105年7月底止除上述常設性任務編組外,仍設置多個任務編組。
    二、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推動政府重大政策之需,除按行政院處務規程設有6個常設性任務編組(不包括為統籌規劃國家資通安全政策,督導各級機關推動資通安全業務,於105年8月1日將原為常設性任務編組之資通安全辦公裁撤,改設為行政院業務單位「資通安全處」)外,據了解已設置56個臨時性任務編組,合計62個,且部分任務編組委員人數多達30幾人(如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等)。
    三、雖然行政院所設臨時性任務編組主要係配合內閣改組、院長指示、社會重大事件或政務協調需要等而成立,為跨部會政務協調之重要平臺;然仍應定期檢視各該任務編組之設置目的是否已達成,適時檢討整併或裁撤。詢據行政院,近5年已檢討裁撤45個臨時性任務編組(含因整併而減少之10個),惟同期間復新增38個,故迄今任務編組(含常設性)仍高達62個,部分任務編組之設置功能性與必要性頗值檢討。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59案。
    59、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有鑒於土地稅及房屋稅在區分為自用部分,認定方式採用戶籍登記制,惟此制度並無法證明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事實,故其實質意義在限制每個人僅能擁有一間(棟)房屋及土地,故爰要求行政院研議改採擁有權認定制,以個人名下限制一戶方式,如有二戶以上則配偶及子女可個別提出申請,方能符合民眾實際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61案。
    61、
    據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止,台電公司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之土地,計有234件,359筆,面積319萬2,332.46平方公尺,合計取得成本達189億0,249萬1千元,其中更有部分土地已逾原定最後使用期限超過20年以上之情形。顯示無論就土地筆數、面積及取得成本等面向統計,其未使用或未依預定用途使用之土地為數龐大。爰此提案建請行政院應建立各部會與事業單位閒置公共設施與資產之大平台,以利整合、活化政府閒置公共設施與資產。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62案。
    62、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基於近期發生警察在逮捕毒品嫌犯,卻被開走偵防車事件,後賴路邊監視系統得以尋回,此事件突顯公務車行蹤無法即時掌握事實。另外,公務車常因遭濫用或私用情事登上媒體版面,均已嚴重損及公部門形象。查行政院早已訂頒公務車輛管理手冊,明確律定公務車使用原則,但缺乏即時車輛動態資訊,以致派車單位無法精確掌握,而衍生效率不彰、公務私用等缺乏效率情事。目前民間企業在車隊調度上,大多已使用GPS定位管理系統,具有降低管理成本及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的作用,及記錄行車軌跡備查。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於106年3月底前將公務車建置GPS管理系統,此系統可確實掌握車輛位置,尚可將即時路況系統納入,讓公務車輛避免塞車路段,提昇行車效率。是否允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62、修正案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中國黨立法院黨團賴委員士葆等提案:「…要求行政院於106年3月底前將公務車建置GPS管理系統,……提昇行車效率。」乙案,建請修改為「…要求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於106年6月底對於容易失竊或遭私用之公務車輛,應利用GPS定位以確實掌握輛動態,避免失竊及遭私用,……並提升行車效率」。
    說明:
    目前公務車輛係由各機關自行管理,建置整個行政院暨所屬公務車之GPS管理系統,因數量過多,整合上困難度極高,且所需經費龐大,時程上恐無法配合,因此建議就較易失竊或遭私用之公務車進行裝置GPS追蹤系統,由各機關自行管控。另提案中所提偵防車屬業務車輛,並非屬車輛管理手冊所規範公務車輛之範疇,併此說明。
  • 主席
    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63案。
    63、
    鑒於車聯網、互聯網、無人駕駛車已成時代科技趨勢,未免Uber引入台灣引發之法律與主管機關等類似爭議再起,行政院宜未雨綢繆,整合科技部、交通部、經濟部、通訊傳播委員會、工研院、中研院等機關,研商未來新科技、新經濟與新型交通模式之主管機關與研商相關法律制定方針,並責成該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起編列相關研究預算支應。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64案。
    64、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有鑑於教育部統計處推估,大專校院可入學學生人口數將呈快速下降趨勢,至118年可入學人數將降至16餘萬人,較去年實際入學人數比較將減少10餘萬人,招生不足將是許多學校的可見的隱憂。影響所及,除了在校務營運上會發生問題外,現有的大學教師亦將面臨裁減的壓力。因此,如何有效運用這些具有高學歷的人力,已是急迫性的問題。查科技部已有推出創新創業激勵計畫,鼓勵在校學研人士科技創業,但囿於目前在技術移轉的模式上大多學校均採取一次性現金授權,新創公司在初期資金是最大問題,大筆技轉金已成為教職人員投入新創公司的門檻,以致裹足不前。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就技術移轉現金授權的模式,於106年起同意各大專院校對教職人員提出技轉時,可以分期支付技轉金的彈性作法,以增加現有大學教職人員將部分人力轉投入科技創業,減少師資過剩的壓力,進而創造國家產業的競爭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65案。
    6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據世界銀行2015年發布碳定價現況與趨勢報告指出,至今全球有40個國家、20個政府實施碳定價機制!惟台灣碳交易何時開始?相關官員一貫傲慢態度回應以:「台灣不要急,預估五年後再實施碳交易制度,讓人可信任,碳交易制度才有意義」,實有官僚作風觸發民怨之缺。同時,氣候變遷對環境所造成的衝擊遍及全球各領域,低碳減排是全球潮流,台灣布局全球市場,尤其不能置身其外;加上《溫管法》通過三讀已有年餘,但迄今政府對排碳量仍沒有明確之總量管制目標與期程規劃,空流於口號宣示「四年內紅色警戒日減半」,且連年編例十數億宣戰空汙之改善計劃達300項以上,致使環保署連年推行之碳減量政策形同虛空、事倍功半。有鑑於碳價過高會影響經濟發展,但碳價太低也不利激勵減碳科技,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仿效國外做法,限制價格,並且設立上下限,或者建立市場穩定儲備(Market Stability Reserve,MSR)機制,調控排放權拍賣量,期使企業能夠準確知道碳的成本,以及減排碳所帶來的效益,刺激企業發展減碳技術,甚至開拓出新的商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66案。
    66、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針對適逢氣象局進行風災、豪雨、寒流等各類氣象預報之際,即使災害尚未成形、災情並未如預期嚴重或尚未傳出時,但市場物價不論是水果、蔬菜等農產品或民生用品卻應聲齊漲,甚至一顆高麗菜飆破至一、兩百元亦是時有所聞,民眾生活可謂苦不堪言。而政府往往僅以尊重市場機制的柔性藉口,制式與消極勸導民眾改變消費習慣因應,卻未積極徹底稽查、了解與檢討深究其因究竟是產銷供需與人為因素所致,並提出有效預警、改善及防堵弊端機制。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會同農委會、經濟部等相關單位,於三個月內制訂與提出因應天然災害所產生各類物價波動的即時預警、檢核、防弊與懲處機制及相關配套,抑制人為因素所導致物價的不當哄抬,以在面對現今氣候異常極易產生天災之時,能積極與完善地確保民眾消費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67案。
    67、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根據全球衛生組織2015年行車事故調查報告,每年全球因交通意外事故而喪生人數達120萬人,受傷人數更有2千多萬人,其中高達90%道路事故意外皆由人為疏失造成。而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指出,美國平均每年3.3萬次事故的經濟成本為近2500億美元,這些成本包括生產力損失、法律訴訟費用、塞車以及緊急服務的費用等。再者,根據交通部警政署資料統計,近3年發生二次追撞的A1事故件數高達39件,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肇事型態件數統計亦指出,車與車間事故約佔總事故之9成,且以「追撞」比例最高。唯在國外(如歐洲、北美、日本、中國大陸等),均已立法藉由科技輔助大幅減少人為操作錯誤發生,以減低交通意外致死率及事故傷害,更凸顯國內對駕駛監控車體之相關規範未臻完善。因此,有鑑於各國對於車輛安全防護系統的規定日漸充足,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研議強制自動剎車裝置作為新車標準配備,以降低交通意外的產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68案。
    68、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依預算中心於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指出,目前政府已停用橋梁數2,149座,已停用橋梁雖停止通行,惟仍具閒置風險(如老舊橋體毀損、剝落等,影響鄰近用路人安全等),政府部門應全面檢視已停用橋梁現況,並分級列管,審慎評估存續價值,如不具未來經濟效益或保存價值者,應即辦理拆除作業,爰建議行政院於106年3月份前完成清查作業,並至立法院專案報告執行成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69案。
    69、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依據財政部資料指出,兆豐銀行海外分行在美遭重罰事件,肇因海外分支機構法遵主管對當地法規缺乏瞭解,且有職務衝突情形等原因。首先,法遵人員主要職責在蒐集國內外相關法規,規劃並執行國內外法令遵循事宜,並為聯繫當地主管機關主要聯繫窗口,本案提及該分行對美相關業務法規缺乏瞭解部分,顯已具有失職不當情事。再者,金管會在102年即宣導強化法遵主管角色及地位,推動金控、銀行先設立獨立、專任的法遵主管,以減少違反法令的風險,本案具有公股銀行身分的兆豐銀行,因未遵循宣導政策方向,導致罰款的重大損失。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於106年3月前,明文規定各公股銀行於總行及各海外分行設置專責法遵主管外,亦應明定法遵人員專業程度審核標準,現職法遵人員亦應同時重新考核,才能有效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主席
    保留處理。
    進行第70案。
    70、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疾病管制署於九月在高雄國際航空站捕獲錢鼠,經檢驗檢出漢他病毒陽性,此種高風險性病毒已立即危害航空站員工及旅客的安全;但該署卻未第一時間通知航空站管理單位,公告民眾周知,卻遲至與航站定期召開衛生小組會議時,才告知並要求加強環境清潔與防鼠措施。此等漢視民眾安全的作為,實有立即全面檢討的必要,故爰要求行政院研議標準作業流程,於106年3月前至立法院專案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71案。
    71、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隨著人口老化與罹患慢性疾病比例增加,促使民眾對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以下簡稱慢箋)需求量日增;其中,據中央健保署統計,台灣104年持有慢連箋者約有532萬人,且每年以5%的成長率持續增加;而從民間機構98年調查指出,國內102家大型醫院的慢箋開立率,77家未達衛生署所規定24%開立率標準,不合格率高達七成五(未達衛生署標準);且民眾若不幸遺失了慢箋,仍需再跑一趟醫院請醫生重開,對長者及行動不便等就醫弱勢而言,實有取藥方便性未臻完善及藥費支出浪費之缺。再者,以民眾就醫用藥權利為依歸,慢箋開立/釋出除可節省醫院掛號費、門診與藥品部分負擔之浪費,同時對醫藥專業分工、社區健康照護體系及長期藥事照顧服務將有實質助益。此外,健保雲端藥歷系統透過結合雲端科技技術,讓民眾用藥紀錄妥適發揮大數據應用之效益,據查104年健保藥費支出因此減少新台幣104億元。因此,為應因社會結構改變、撙節健保開支,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研議將慢箋雲端化/電子化,以提供醫院慢箋開立誘因,減少藥費支出浪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72案。
    72、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基於醫院暴力事件仍層出不窮,而暴力事件發生後,對受害醫護人員者造成暫時或永久性的身體失能及精神心理傷害,亦可能引起醫療機構組織運作的負面效果,雖本院已修訂醫療法第24、106條來保護醫護安全環境,且各大醫療體系亦建立警民專線報警系統,但囿於系統均建置於急診室入口處,在身處大型醫院院區,因地理位置限制,多數醫療體系工作人員無法在事件發生第一時間通報警方,導致無法運用警力系統來達到即時保障作為。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於106年提供每位當班醫護人員配置無聲無線報警器,連接警民連線系統,當有危機徵兆時,即可縮短報警反應時間,有效反制具有攻擊企圖人員。並要求於每季實施反制演習,其結果納入醫院評鑑的重要項目,以達落實預警機制目的,確維醫護人員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73案。
    73、
    行政院106年度「食品安全業務」計畫編列550萬元之食品安全辦公室運作等經費;鑒於食品安全向來為國人最關注重大議題之一,然國內食安問題仍頻傳,要求應確實建立食品安全源頭管控機制及建置可追溯生產資料,提供消費者選擇參考及食安危機發生時管控之用,並賡續提升稽查及檢驗等工作成效,以落實食安管控,俾維護國人健康與權益。
    說明:
    一、行政院106年度預算案「消保及食安業務」計畫項下編列「食品安全業務」550萬元,係食品安全辦公室相關作業經費,較105年度預算數減少170萬2千元。
    二、為確保國人飲食安全、推動食品安全政策,解決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98年8月成立「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提供行政院針對食品安全政策、食品安全制度及其他食品安全重要事項諮詢。103年10月修訂行政院處務規程第28條規定,增設常設性任務編組「食品安全辦公室」,辦理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等業務。
    三、近幾年由於國內整體經濟環境欠佳,食品業者面臨原料成本上漲,但調高售價又恐影響消費意願之窘境,故在成本無法順利轉嫁情形下,端賴企業挹注成本,加強自主管理以提升食安,無非緣木求魚,致使重大食安問題仍頻傳。
    四、食品安全事件主要區分「衛生安全」、「品質管理及標示」二大類,我國食品安全目前仍處於「階段式管理」,亦即國產食品從農場至包裝完成,包括農產品農藥殘留、動物用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管轄;食品上市後經加工、料理係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轄;進口食品則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區域管理中心等進行邊境管理。由於管理機關與機制、查核重點及方法等不同,進而影響食品安全管理成效。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74案。
    74、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分析去年熱門消費新聞中,十件就有三件是食安問題,顯見在社會大眾心中最關心的仍是「食」的安全,畢竟自古以來就是「民以食為天」,政府若想讓人民覺得生活有基本的保障,首先最須做的事,就是徹底把關食品安全與衛生,杜絕黑心食品再次出現,才能讓民眾食得安心!惟從2014年爆發後延燒至今的黑心劣油案,頂新製油公司相關人員雖被檢方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摻偽假冒及刑法詐欺罪等罪嫌起訴,但彰化地院卻於2015年11月27日一審宣判無罪,造成民情譁然,質疑政府竟連最基本食品安全都無法保障。追根究柢,頂新案雖因成品檢驗符合標準,在無法舉證有害人體健康的情況下,法官判決無罪,但進口非食用級飼料油已是事實,縱使經過精煉而合乎審查標準也絕對不可取。有鑑於此,為加強檢驗把關機制,捍衛消費者權益,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針對油品原料建構一套標準及擴大成品檢驗項目,以免業者透過科學方法鑽漏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75案。
    7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基於行政院於100年起分期推動食品雲相關計畫,建置雲端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透過資訊透明及系統勾稽功能,防範有害物質進入食品供應鏈,從源頭把關,及早發現風險疑慮食品,以迅速停用下架。雖衛福部食品雲納管廢食用油及飼料油流向後,後續未再傳聞餿水油事件,惟倘業者蓄意違法,如進口時填報工業用卻轉供食用,在未經檢舉或未於現場稽查情況下,尚難單由食品雲系統揭弊,爰食品雲對於蓄意違法,恐乏對策;另農藥殘留超標及動物用藥殘留超標問題,亦未納入食品雲介接,105年5、6月仍有小黃瓜、甜椒檢驗不合格情形,顯示農藥殘留尚未納入衛福部食品雲之管理項目。然食品安全的責任不能流於口號,更不能事後補救,應全面建置防範於未然,且影響所及,除攸關國人健康外,亦對國際形象有深遠影響。有鑑於此,要求行政院於106年將全部食材納入食品雲系統管理範圍,全面監控食材以維國人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76案。
    76、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有鑑於管制進口日本輻災地區群馬、櫪木、茨城、千葉等四縣市食品,竟已公開在網路平台販賣,導致許多民眾在不知情下購買,將可能陷入輻射傷害中不自知,政府應運用所有可能手段儘速告之人民,故爰要求行政院立即於平面廣告及電視廣告將訊息發布,警告人民勿於網路購買管制進口及來路不明食品,特別是日本輻災地區福島、群馬、櫪木、茨城、千葉等五縣市食品,以維人民身體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77案。
    77、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單位預算,消保及食安業務中,有關05食品安全業務原列5,500千元,全數減列。
    說明:日本核災區食品還未准許進口,市面上日本核災食品已經連爆數十萬件,這顯示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毫無功能可言。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高金素梅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 主席
    保留處理。
    進行第78案。
    78、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據環保署統計,全台灣一年浪費275萬公噸的食物,同時衛生福利部2015年度統計,台灣820萬戶中有26萬戶屬於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換言之,國人一年浪費的食物可以援助弱勢20年。進一步來說,當今台灣社會最缺乏的不是食物,而是缺少途徑傳遞資源到有困難、有需要的人們手中,當一般人握有過多的食物資源時,往往不知道去哪裡尋求資源更好的利用方式,甚至不知道還有除了扔進垃圾筒更有意義的處理。再者,歐盟將「食物權」列為廿一世紀的新公民權,呼籲各國正視食物浪費與永續農業議題,丹麥於今年成立全球首家剩食超市、義大利今年3/17通過新法,鼓勵超商將剩食捐贈給慈善機構。此外,近年國內食安問題不斷,政府雖積極提出剩食精進管制方案,像2012年在立法院提出社會救助法修法、2013年也透過跨黨派的立委提出《食物銀行法》共同提案,推動全國食物銀行。惟剩食再利用方式未臻完善,尚無實際具體的成效,國內仍存在食物浪費和供給不均的矛盾,亦發生過期品流入「黑市」再出售給消費者之情事。因此,為有效推廣愛惜食物、落實零飢餓的目標,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結合過剩食物數及求援人數之登錄資料,建置「跨部會剩食再利方案」,同時評估商家主動捐贈食物可抵扣加值稅之可能性,以達食物互助體系在地化,擴大社會安全照護之願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79案。
    79、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據警政署統計103年1月至10月A1類交通死亡事故計發生109件、死亡110人,其中得注意的是,大型車肇事死亡事故發生23件23人,占整體死亡事故的20.9%。究其因,大型車雖駕駛者視野較高,有利於前方遠處車、路況之掌握,但相反的,卻造成更多車輛近側的視野盲點區,故必須依賴間接視野裝置(照後鏡或照地鏡)來補足視野的不足。同時因軸距長,在轉彎時容易造成較大的「內輪差」,機車或行人在行進時往往疏忽這些區域內的可能危害,所以經常發現,大型車事故都在轉彎或併行變換車道時發生;換言之,此時若有系統能「主動」提供車輛近側之駕駛者視線盲點區內有物體存在的警示,就能避免事故發生。有鑑於加裝錄影與警示設備並無技術難度,且為使大型車司機在轉彎時可觀察車後動態,並提醒司機危險區域內有人車進入,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速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將盲點偵測系統(Blind Spot Monitoring, BSM 或Blind Spot Detection, BSD)強制作為大型車輛的標準配備,以大幅提高大卡車、遊覽車行車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79、修正案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賴委員士葆等提案:「……,將盲點偵測系統強制作為大型車輛標準配備,……」乙案,建議修正為將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強制作為大型車輛標準配備。
    說明:
    一、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係與國際接軌,並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際實施,針對委員所提盲點偵測系統(Blind Spot Monitoring, BSM或Blind Spot Detection, BSD),據瞭解現行為尚未成熟達商業化量產之產品,相關業者仍在研發中,爰目前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尚無該系統之規定。
    二、又為提升國內大型車輛之行車安全,交通部已於104年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71點規定,明訂自106年1月1日起新型式大客車新車及108年1月1日起各型式大客車新車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設備,期提供駕駛人車輛行駛時週圍路面影像。
    三、另交通部刻規劃修正上開基準規定,將自107年1月1日起要求各型式大貨車新車均應設備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將各型式大客車新車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之期程提前至107年1月1日起實施,相關基準修正規劃應與委員修法意旨符合,惟考量委員所提之系統,其功能係以錄影顯示,類似交通部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故為避免實務執行致生爭議,建議將名稱修正為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俾利交通部基準檢討作業之遂行。
  • 主席
    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80案。
    80、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節能減碳的自發行動與規範日益受到支持,在有識之士與各主要國家的響應之下,相繼推動大眾運輸補貼、無車日與自行車租借等政策日益增加;同時體育署公布103年國內自行車規律運動人口成長至245萬人,加上近年全台自行車路網持續建置完成,也帶動國內騎乘自行車人口持續向上攀升,尤其熱門觀光景點周邊區域更興起一股利用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遊覽景點的風潮。惟依據警政署的統計,103年全台自行車交通意外共有7,713件,造成53人死亡及1萬多人受傷,但迄今無任何縣市交通單位、民營單位強制投保自行車相關責任保險,換言之,目前民眾所騎營業用自行車並沒有足夠的保障,造成民眾事故時的消費糾紛頻傳且求償無門,足顯政策未臻完善。有鑑於此,為使台灣成為真正最適合騎自行車觀光的國家,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儘速參照國外經驗,首先於三個月蒐集相關自行車造成第三人損失經驗統計等資料,以供費率釐訂之精算依據;再者,研擬針對營業用自行車使用者責任強制納保的執行計劃;最後研擬訂定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使業者遵行並據以辦理後續查核事宜,以強化維護消費者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81案。
    81、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基於現行汽機車改裝行業,已合法進口各項組裝零件,進行買賣交易;但汽機車一旦改裝上路,即面臨警方取締開罰結果;雖已修法同意部分改裝項目可逕至監理機關辦理變更,但未開放變更項目卻往往是造成民怨之所在。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自106年起,禁止未開放變更項目汽機車零件品項進口,以溯及源頭方法來減少非法改裝汽機車案件,俟各品項通過審查後,再行同意進口。此舉,可以大幅降低警方取締改裝汽機車的人力,再者,可以將市場機制與實際結合,避免合法買賣非法改裝的情事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82案。
    82、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分析鼓勵青年創業成為世界各國降低青年失業率的方針之一,甚至是吸納優秀人才的手段。而新政府雖推出「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但仍局限於圈地招商、拚硬體、蓋硬體的舊思維,不若國外以建設一個人才、技術和資源匯集的完整生態系為出發,形成對年輕創業者的包容與支持、鼓勵國際人才與資金進駐的法規鬆綁。此外,目前青創業務係由經濟部進行創業輔導和青創貸款,但新創事業、國際連結由科技部主導,國發基金由國發會主導,而各縣市亦有相關協助資源,行政院也設立「創業創新政策會報」(簡稱創創會報)負責督導,可見青年創業協助管道多,但欠缺單一整合窗口,各部會各行其是、業務疊床架屋,導致青年尋求創業支援時,無法找到合適的服務單位。有鑑於各國紛紛祭出吸納青年創業的誘因,臺灣卻因為創業環境不友善,不僅無法吸引國際創投公司、優秀人才來臺,甚至國內年輕人也出走,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設立行政院層級的青創整合組織,負責統籌及推動青創業務。同時,應設立單一的青創服務窗口,方便青年創業的協助、輔導、貸款等作業能一次到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83案。
    8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政府電子化服務系統平台,部分只支援舊版IE,但IE的使用率節節下降,依Net Applicaionts的統計指出,至103年底為止,IE在桌上型電腦的市占率已不到六成,且由於IE不支援iOS及Android二大主流系統,市占率連5%都不到。此外,台灣已有超過五成的民眾透過智慧手機上網,顯見民眾對IE的依賴已經大幅降低,但政府的電子化服務仍有規定要在IE上使用,軟體版本亦是建構在古早第8版,感覺政府離不開微軟,造成行動上網族都無法使用政府的電子化服務。此外,就因為IE在行動平台有市占率太低、使用限制太多、安全風險等因素,連微軟都已經計畫捨棄IE推出新的「斯巴達計畫」,政府的e化服務還緊抱IE不放並不合理,政府應該讓e化政府服務,不但支援多種瀏覽器,更能普及行動版服務。有鑑於此,為使政府電子化的系統,擴大服務一般使用智慧手機上網的族群,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於三個月內,應儘速參照國外經驗,推動舊瀏覽器滅絕,多種瀏覽器共榮計畫,鼓勵政府單位及業者開發支援Chrome、Firefox、Safari等多種瀏覽器的網路服務,因應行動時代的來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 主席
    照案通過。
    進行第8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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