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星期二)中午12時3分至12時10分 @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席::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今天要討論兩個議程草案,一個是明天要召開的全院委員會議程,一個是第2次院會議程,依時間先後順序,現在先處理本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議程草案所列討論事項。)
  •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第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星期二)中午12時3分至12時1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江委員啟臣
    主席: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今天要討論兩個議程草案,一個是明天要召開的全院委員會議程,一個是第2次院會議程,依時間先後順序,現在先處理本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議程草案所列討論事項。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6時
  • 地  點
    本院議場
  • 討論事項

  • 總統咨,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高永光請辭照准,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李逸洋為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咨請同意案。

  • 一、總統咨,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高永光請辭照准,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李逸洋為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咨請同意案。
  • 總統咨,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陳慈陽為考試院第十二屆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

  • 二、總統咨,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陳慈陽為考試院第十二屆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議事日程草案所列討論事項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第2次院會議程草案,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星期二)中午12時6分至12時15分
    地 點: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德福 郭正亮 余宛如 王育敏 段宜康 王榮璋 鍾孔炤 吳焜裕 賴士葆 曾銘宗 林靜儀 李彥秀 徐永明 蔡培慧 陳怡潔
    主 席:段委員宜康
    列 席:高處長百祥
    記 錄:陳秘書小華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會第9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 事 項
    一、審定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議程草案報告事項(四十六)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4人擬具「中央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案委員來函撤回,予以刪除,其餘各案均照議程草案編列通過;各黨團提議增列部分:(民進黨黨團)(一)本院民進黨黨團,擬撤回針對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2案「總統咨,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高永光請辭照准,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李逸洋為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咨請同意案。」院會所做決定之復議案照列。
    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備質詢。】
    二、請願案件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6案)
    (第1案送請內政委員會審查)
    1.◎◎◎為建築法有關違建以罰代拆,逐期開罰單,有關說的不拆不罰,沒關係的弱勢每期必罰,違反公平正義原則,陳請修正建築法勿再當幫凶案。
    (第2案送請財政委員會審查)
    2.◎◎◎為夫及子於88年間車禍死亡,陳請修法把特別補償金從有強制險起一併補償案。
    (第3案至第5案,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3.全國◎◎◎◎◎◎等為建議政府修法,將酒駕以預謀殺人之現行犯關入大牢案。
    4.◎◎◎為再請早日制定安樂死合法化案。
    5.◎◎◎為陳請修正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條文案。
    (第6案送請修憲委員會審查)
    6.◎◎◎檢陳「整編復員時期行憲必要之實施程序法」(第二版),請立即通過函請總統公布實施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第1案至第14案係屬應提起訴訟(願)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
    1.◎◎◎為◎◎◎侵佔詐欺事陳情案。
    2.司◎◎◎社為民眾◎◎◎因房地產遭搶奪、工程款被侵占、住家被查封,且遭設計成通緝犯等事,因逾越追訴期限,經檢察官提議提出民事訴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卻將被告之一「◎◎◎」竄改為死亡10多年之「◎◎◎」,顯有索賄包庇之嫌,請依法究辦,並協助討回公道案。
    3.◎◎◎為有關賠償或補償國軍「勵新專案」枉法迫害乙案,勿再函轉國防部辦理,請貴院應賠償受害人之請求案。
    4.◎◎◎為榮民申請就養權益受損,請求賠償就養費案。
    5.◎◎◎為105年度原易字第◎◎◎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不服花蓮地方法院開庭程序瑕疵提起聲明異議及抗告案。
    6.◎◎◎為105年度原易字第◎◎◎案,聲請覆查發還保釋金案。
    7.◎◎◎為對◎◎◎等人提出誣告誹謗名譽救濟賠償案。
    8.◎◎◎為對花蓮看守◎◎◎管理員利用職務之便濫用職權、違法管理,提出申請國家賠償及追訴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案。
    9.◎◎◎為民事及國家賠償事件,針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第4號提出再審理由狀案。
    10.◎◎◎等為請求國防部應立即停止對劉◎◎◎散戶眷村16戶眷戶之司法追殺,並停止一切拆除房屋等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案。
    11.◎◎◎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台北地方法院檢察長及少股檢察官等人濫權包庇公務員貪污犯罪,行政院法規會主委等人迄今繼續作案中,特對上述人等提出刑事告訴狀案。
    12.◎◎◎為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依法退回違法房屋稅、地價稅重複稽徵稅款及非法執行費用350元案。
    13.◎◎◎為本人所涉販毒乙案,無毒品、毒品報告等相關證物,不服遭重判24年8月應執行12年6月事陳情案。
    14.◎◎◎等為檢舉水利署第九河川局官員重大貪瀆事實並聲請賠償新台幣伍百萬元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1案至第74案,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
    1.台北市◎◎◎為請召開研修旅館業合理同業利潤毛利率公聽會案。(函轉財政委員會)
    2.◎◎◎等為表達對於婚姻平權提出兩點訴求─支持婚姻平權,反對另立專法;勇敢發聲,力挺同志,期望本會期順利通過民法修正案。(函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3.新竹縣政府為有關新竹縣議會第18屆第13次臨時會綜發類乙10號案提案:同性婚姻法制化對我國社會倫理架構衝擊甚大,應審慎評估民法第972條修正案事宜,轉知酌參案。(函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4.社團法人高雄市臨床◎◎◎公會為建請植正委員提案第2018號「心理師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之修正條文內容案。(函轉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5.台南市臨床◎◎◎公會為建請植正委員提案第2018號「心理師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之修正條文內容案。(函轉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6.◎◎◎為依准予登記申請遊說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規定,檢送「遊說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專用PDF格式數位簡報檔案DVD光碟乙片」,請決議以數位典藏方式保存案。(函轉修憲委員會)
    7.◎◎◎為依准予登記申請遊說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規定,檢送辦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實做政策」協議書案。(函轉修憲委員會)
    8.◎◎◎為有關懲治盜匪條例原訂施行期間為一年,應自34年4月8日失效,國民政府遲至34年4月26日始發布命令延長一年,而後竟連續三年遲誤公布命令延長該條例效力之情形;而於46年修正時,僅變動兩條文之號次,無逐條討論並直接省略三讀程序,陳請函示確實之議事程序究係修正程序或制定程序疑義案。(函轉本院法制局)
    9.臺灣◎◎◎權益促進會為建請貴院各黨團、委員對第9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通過之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提出復議案。(函轉本院各黨團)
    10.◎◎◎為陳請總統於106年台灣228事件70周年及解除戒嚴30年,斟酌行使總統職權全面減刑案。(函轉總統府)
    11.◎◎◎為建議總統土地下放給地方政府,以避免苗栗事件重演案。(函轉總統府)
    12.◎◎◎為財政部未遵辦停發所屬國營事業優存13%利息,應追回並解繳國庫,請行政院等機關主動依法移送財政部違法失職官員案。(函轉行政院)
    13.◎◎◎為請釋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行政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行政院)
    14.◎◎◎為請釋示適用文書處理手冊第76點(四):文書之核判……更不得交與本案有關當事人;是否亦規範機關(構)處理行政違失舉發案等疑義案。(函轉行政院綜合業務處)
    15.◎◎◎為陳請釋示由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核定之省、市施行細則,是否按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之規範審查案。(函轉內政部)
    16.◎◎◎為再陳請釋示地方制度法第62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組織,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所訂研考單位之中央監督機關為何案。(函轉內政部)
    17.◎◎◎為再請營建署提供都市計畫組各職務人員及莊專門委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職務說明書案。(函轉內政部)
    18.◎◎◎為請釋示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內政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內政部)
    19.◎◎◎為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及第127條第一項前段疑義,請查明後函示案。(函轉內政部)
    20.◎◎◎為有關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分提起申訴,請求撤銷處分案。(函轉內政部)
    21.◎◎◎為換發新護照,因舊護照上面有台灣國貼紙,外交部不予受理事陳情案。(函轉外交部)
    22.◎◎◎為再請外交部提供有關陳情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清單案。(函轉外交部)
    23.◎◎◎為請釋示外交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外交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外交部)
    24.◎◎◎為再請釋示有關規範電壓110V至228,000V之高低壓變壓器中,何種電壓之變壓器裝置建築物內,無須固定可供電?或全部無須固定之疑義案。(函轉經濟部)
    25.◎◎◎為請釋示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經濟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經濟部)
    26.◎◎◎為太極門稅務案件,司法早已判決還予清白,仍懸而未決20年,陳請依法撤銷自始違誤之原核課處分案。(函轉財政部)
    27.◎◎◎為請釋示財政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財政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財政部)
    28.◎◎◎為請釋示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教育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教育部)
    29.◎◎◎為請釋示交通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交通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交通部)
    30.◎◎◎為建議交通部撤銷75歲以上長者明年起換駕照新辦法案。(函轉交通部)
    31.◎◎◎為揭發地檢署大舞弊案,要求新竹地檢署加倍還我保證金案。(函轉法務部)
    32.◎◎◎為本人提創檢察官臨庭參審制請求法務部支付補償金乙案,對法務部長之作為表達不滿案。(函轉法務部)
    33.◎◎◎為法務部及其所屬矯正機關憑藉監獄行刑法之授權,恣意越階訂定凌駕母法之施行細則及行政命令,侵害受刑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陳請研討修法及行文糾正案。(函轉法務部)
    34.◎◎◎為再陳請釋示立法院依憲法、中央法規標準法通過之法律,於各法律條文中,規範「應」、「不得」之法律文字定義案。(函轉法務部)
    35.◎◎◎為請釋示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適用機關於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及行政機關之指揮監督者為何案。(函轉法務部)
    36.◎◎◎為陳請釋示醫師法是否規範醫師之資格、執業……,為醫事人員管理之法律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37.◎◎◎為再請衛生福利部提供主任秘書等各職務人員之職務說明書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38.◎◎◎為請釋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39.◎◎◎為檢舉衛福部、臺中市衛生局,沒有辦非專科醫師登錄可醫學美容之登記及學分課程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40.◎◎◎為有關勞工職災給付適用疑義,請查明後函示案。(函轉勞動部)
    41.◎◎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南向政策,籌設印尼福爾摩沙職訓中心,請勞動部協助支援職訓師資說明書案。(函轉勞動部)
    42.◎◎◎為關於台中客運公司與捷順交通公司之鄭姓司機疑似職災致死事陳情案。(函轉勞動部、臺中市政府)
    43.◎◎◎為建請農委會廢除300個各鄉鎮農田水利會站委員會及水利會可改制17公務單位案。(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44.◎◎◎為因傷開刀住院,請求臺灣銀行協助提領現金繳付醫療費用遭拒事陳情案。(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5.◎◎◎為請釋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金管會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6.花蓮縣◎◎◎◎◎◎發展促進會為◎◎◎承包林務局102年度廢棄物拆除工程,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被判刑一年一個月事陳情案。(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47.◎◎◎為請轉達各縣、市政府,為迅速有效徹底施行環保起見,建議全國寺廟向台北市行天宮看齊,研擬全面禁香以減少空污案。(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48.◎◎◎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平臺事業管理處公務員違背職務,未就中華電信負責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13條,拒提供蒐集個人資料予當事人,未依同法第48條裁罰案。(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49.◎◎◎為請釋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通傳會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50.◎◎◎為再請釋示機關檔案目錄應否完整送交並公布於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供公眾查詢案。(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51.◎◎◎為請釋示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國發會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52.◎◎◎為遭資方不法資遣,官司歷經五年餘,陳請協助訴訟救助,避免因無財力繳交裁判費及律師費之程序障礙,以完成第三審案。(函轉司法院)
    53.◎◎◎為陳請釋示總統依憲法公布之法律,有無拘束全國各級公務員之效力案。(函轉司法院)
    54.◎◎◎為陳請釋示民事訴訟法各條文規範之「應」、「不得」法律文字定義案。(函轉司法院)
    55.◎◎◎為請釋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司法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司法院)
    56.◎◎◎為請釋示監察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監察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監察院)
    57.◎◎◎為請釋示考試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考試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考試院)
    58.◎◎◎為再請釋示對人民陳情案件作成有無符合法規範之事實認定,依考試院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2點,案件實質妥處之管制期限為何案。(函轉考試院)
    59.◎◎◎為陳請釋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及第9條之疑義案。(函轉銓敘部)
    60.◎◎◎為陳請釋示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職務說明書,是否規範法定職務工作內容之人事管理規定案。(函轉銓敘部)
    61.◎◎◎為陳請釋示考試院第2組發布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主管醫政職務,屬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中,3903衛生行政職系、7902衛生技術職系、6803衛生檢驗職系之何種職系案。(函轉銓敘部)
    62.中華民國◎◎◎◎◎◎協會為反對銓敘部擬修法將各機關之參事職改為機要人員晉用案。(函轉銓敘部)
    63.◎◎◎為低收入戶補助被取消事陳情案。(函轉臺北市政府)
    64.◎◎◎為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土地標售案之爭議,請儘速釐清權利、廢標等與否案。(函轉桃園市政府)
    65.◎◎◎為陳請將鐵路員工宿舍建地恢復為住宅區案。(函轉桃園市政府)
    66.◎◎◎為有關本人醫療費、生活成問題,陳請協助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67.◎◎◎為再請臺南市政府提供所屬機關衛生局局長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職系、職等及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之誓言為何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68.◎◎◎為再請臺南市政府釋示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2條所訂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相關疑義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69.◎◎◎為再陳請釋示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對原機關公文處理違誤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處理方式為何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70.◎◎◎為請釋示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該府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71.麻豆區市◎◎◎◎◎攤商自救會為請求臺南市政府給付租金及返還攤位等事陳情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72.◎◎◎為遭高雄市社會局欺凌及司法霸凌,陳請調查處理案。(函轉高雄市政府)
    73.◎◎◎等為有關屏東火車站周邊光復路及柳州街拓寬工程,請屏東縣政府停止原處分(徵收)之執行提起訴願案。(函轉屏東縣政府)
    74.◎◎◎為陳請分年編列少許預算,於馬祖南竿、北竿間建造一條橋樑交通案。(函轉連江縣政府)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處理議程草案所列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若有委員欲發言,請到主席台登記,待宣讀完畢後即依登記順序發言。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行政院函請審議「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行政院函請審議「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財政部函送「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議」,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財政部函送「駐波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華沙貿易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經濟部函送「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有關強化產品安全領域之交流與合作備忘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密)經濟部函送「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與比利時台北辦事處相互承認非優惠性電子原產地證明書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行政院函,為農業委員會因105年度元月寒害、7月尼伯特、9月莫蘭蒂、梅姬颱風及豪雨造成農業災害之緊急救助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35億7,000萬元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行政院函送105年7月至12月中央政府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及非營業特種基金1億元以上補辦預算或先行辦理數額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行政院函,為105年12月23日制定公布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定自105年12月28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行政院函,為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第二十六條條文,定自106年1月16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行政院函,為105年11月9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行政院函,為105年12月7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定自106年1月24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行政院函,為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定自106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行政院函,為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教育部函,為105年度「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設備及投資經費不敷,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新臺幣3億5,913萬元,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一百零六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執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內政部函送「中華民國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警政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臺紐防制濫發商業電子郵件合作協議」,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處務規程」及編制表;並廢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法務部函送「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聖露西亞金融情報局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密)國家安全局函送「國家情報工作105年度總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政府間公共衛生及醫療技術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考試院函送亟需本院第9屆第3會期優先審議法案一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交通部函,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編列5,100萬元成立「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俟該公司建立標準化評估程序後始得動支一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中南部增設國企班之預算配置及執行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經濟部函送「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推廣貿易基金配置專任人員之必要性、合理性與效率性」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經濟部函送加強拓銷印尼及印度市場因應措施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計畫推動及財務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積極推動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及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逐步擴充及更新安全資料表,於105年底前至少達到5,000份以上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編列「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經費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反托拉斯基金預算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一能源主軸與產業需求科技研究」預算凍結3億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之「一般服務費」凍結5千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決議事項6,「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凍結9,356萬2千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內政部函送10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及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6案;二、臺灣省政府函送10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等5案;三、臺灣省諮議會函送104年度「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2案;四、福建省政府函送10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等4案;五、行政院函送104年度「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4案;六、蒙藏委員會函送10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及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6案;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0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及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9案;八、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104年度「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5案;九、客家委員會函送10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及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8案;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10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及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9案與十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10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及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7案合計共65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四十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技專校院人才培育之跨部會規劃方案」書面報告等45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十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及「博物館法施行細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十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等12案,因已逾法定3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十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十九、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跨境原產地證明書交換合作計畫瞭解備忘錄」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五十、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簽署之「臺美淨煤及先進發電系統技術合作協定第一號執行協議修正」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五十一、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財政部函送「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五十二、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財政部函送「中小企業增雇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五十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五十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五十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五十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五十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五十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授權發布之令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五十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送「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送「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十九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財政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編組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蕭名槐先生為國防部所提「國防資源管理」預算凍結項目書面報告,疑有似是而非、避重就輕及混淆視聽之嫌,特具陳事實狀況以供參考查察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請查照案。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盧嘉辰等13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七十、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3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3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4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4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鍾孔炤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9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4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二、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單」,請查照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9、11、12、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3人擬具「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9、11、12、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1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0、11、12、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五、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2月24日下午)
    主席:未有委員登記發言,因此議程草案所列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均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議程所列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2月24日上午)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總統咨,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高永光請辭照准,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李逸洋為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咨請同意案」及「總統咨,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陳慈陽為考試院第十二屆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
    以上二案分別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主席:同意權之行使事項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
    (第1案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1.◎◎◎為提出公教退休人員年金改革建議書,有關最終所得比率及18%優惠存款請公平審議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第1案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
    1.◎◎◎為與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不服台中地方法院之民事裁定陳情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1案至第17案,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
    1.◎◎◎為函詢總統之土地政策,及有關基隆市七堵區東新街38間違建土地是否非公用土地事,陳請總統派員調查案。(函轉總統府)
    2.◎◎◎為陳請釋示內政部訂定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表依據及其法規位階;地政類所稱地政業務、行政違失定義案。(函轉內政部)
    3.◎◎◎為再請釋示土地法第37條規定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應附文件,地政機關對自書遺囑申請繼承登記,及遺囑之真偽、內容是否依行政程序法按土地登記規則審查等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4.◎◎◎為再請內政部提供有關陳情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之檔案目錄-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函轉內政部)
    5.◎◎◎為陳請釋示內政部處務規程第16條規範地政司掌理地政風紀督導之地政業務範疇案。(函轉內政部)
    6.◎◎◎為再請財政部提供有關陳情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之檔案目錄-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函轉財政部)
    7.◎◎◎為請教育部長提供管制考核科辦理本人陳情案,是否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規定登錄收發文檔案目錄案。(函轉教育部)
    8.◎◎◎為再請交通部提供有關陳情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之檔案目錄-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函轉交通部)
    9.◎◎◎為陳請釋示民法繼承,於繼承僅一筆區分所有建物及基地之公寓登記為公同共有,有關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之疑義案。(函轉法務部)
    10.◎◎◎為請釋示民法第186條所謂公務員是否包含檢察官、法官;另公務員是否必須判刑確定,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案。(函轉法務部)
    11.◎◎◎為建請中央能將國家級「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設立在花蓮,以資平衡區域發展案。(函轉文化部)
    12.◎◎◎為再陳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調漲104年任意汽車保險保費報送金管會之費率資料案。(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3.◎◎◎為再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有關陳情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之檔案目錄-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4.◎◎◎為再請釋示司法院主管法院組織法第83條立法規範之相關疑義案。(函轉司法院)
    15.◎◎◎為陳請釋示全國銓敘業務,於公務員服務法等是否由考試院監督執行及監督人事主管機關等執行疑義案。(函轉考試院)
    16.◎◎◎為再請監督臺南市政府釋示主管土地登記之審查,於自書遺囑申請,對未會同辦理之繼承人,應否依行政程序法、民法、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17.◎◎◎為再請釋示臺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等之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職系、職等,及其於公務員服務法誓言內容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處理意見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有無臨時動議?(無)無臨時動議。
    依照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各黨團應於2月23日(星期四)中午前提出本會期程序委員會委員名單,下次會議開始列席與會,由於下星期二放假,因此第3次程序委員會訂於3月1日(星期三)中午12時於群賢樓802會議室舉行,除處理議程草案外,同時進行召集委員選舉或推選相關事宜。
    今日會議進行到此,現在散會。
    散會(12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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