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星期一)10時至14時55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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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星期一)10時至14時5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段委員宜康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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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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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修正要旨。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應大院之邀請,就「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及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局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提出專案報告。承蒙大院各位委員對於海巡署的支持,無論在預算、法案審議及業務推動上,均能給予適切的鼓勵與指導,使各項政策推展順遂,對此表達最誠摯的謝意。 -
現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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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況說明
本署自八十九年成立迄今已滿十七年,雖依本署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本應就本署暨所屬機關之編裝、組織重新檢討調整。但因配合國家政策,及行政院組織調整等因素,本署及所屬機關組織法律,僅九十七年為應海巡機關業務未來將朝向海洋發展、配合大型艦船艇之興建,調整部分艦船艇編制員額及部分官職等規定,修正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及因台灣周邊海域與他國重疊,衍生島嶼及主權爭議等問題,本署職司國家安全第一道防線,為應任務需要,宜維持目前多元人事任用制度,爰鬆綁所屬機關應朝文職化發展之規定,刪除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及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一條規定,以契合實務運作需要。
上述法案修正因僅微幅調整,尚無法滿足本署勤務之需求,其中在岸海人力交流部分,依現行本署各機關組織法規定,本署為軍警文併用機關,所屬海洋巡防總局為警文併用機關;海岸巡防總局及各地區巡防局為軍文併用機關,另為應勤務需要,下設全軍職單位,惟自運作以來,受制於機關間組織法之規定,人員無法交流運用,岸海勤務統合不易,為期有效解決人員交流問題,在研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時,將海岸巡防機關均改採軍警文併用制度,以契合勤務發展需要。
近年來,本署賡續推動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新造大型巡防艦已陸續完工交船服役,惟海洋巡防總局艦艇海勤人力因逐年老化及離退,人力顯有不足,雖逐年向行政院請增必要人力,惟因渠等雖經考試取才後,仍需長時間養成教育,始能派至艦上服務,致現階段人力出現嚴重缺口,為期即時補充必要人力,將規劃由海岸巡防總局具操船相關專業證照之軍職人員,調派至艦上服務,至原在艦上服役年齡較大之警職人員,因具有執法經驗,可調至岸上執行查緝工作,使機關間人力資源能充分活化與運用。但囿於組織法規定,人員無法交流運用,實已影響整體人力調度。
目前行政院雖重新檢討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之職掌、功能及行政資源配置,將於適當時機提出海洋委員會組織調整案。但因組改應考慮層面甚多,涉及意見整合,及機關間資源重行調整及分配,需要做審慎規劃。為期兼顧實務及彈性,採分軌進行,爰研擬修正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及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以符合機關實際需要,由於上述修法內容已與未來組改規劃結合,本署將藉由先行驗證,適時調整改進,俾未來組改法案修正通過後,能無縫接軌,以利業務推展順遂。 -
規劃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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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劃作法
(一)推動岸海人力交流服勤
1.海岸巡防總局具操船相關專業證照軍職人員,調任海洋巡防總局上艦服勤。至海洋巡防總局逐年老化但執法經驗豐富之警職人力,可調派岸勤服務,並同時保障其以警察官派任權益。
2.現行軍職人員與警職人員交流,除可先期驗證組改規劃未來各新機關均採軍警文併用之目標外,同時紓緩海洋巡防總局基層海勤人力不足之困境。
(二)配合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調整艦艇編制
1.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現行規定艦上人力配置為十七艘,配合巡防艦數量增加及完備巡防艦人員職務歷練,增列艦長、輪機長、大副、艦艇駕駛員、艦艇機師等艦上職務編制員額至二十艘。
2.增列上述艦上職務後,可將目前抽調其他海巡隊人力、以工作指派相當或較低職務之非主管人員,暫代艦上主管工作之支援方式,未能依法支領相關職務加給,致影響整體人力調度與工作士氣問題,併同解決。 -
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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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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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1.修正第十條規定,增加艦艇編制至二十艘。
2.修正第十一條規定,得以軍職及八十九年隨同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修正第十條規定,均得以警職及八十九年隨同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
修正第十條規定,均得以警職及八十九年隨同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上述條文修正草案,係依據機關業務推動需要及與組織調整接軌作業,允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因為今天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兩委員會的聯席會議,發言人數會比較多一點,所以我們把發言時間稍微縮短一點,本聯席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委員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其他委員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今天你們提出組織法調整的修正案,你剛才也說明了原因,最主要是為了岸巡人員與海巡人員的交流,是吧? -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是,就是洋、岸兩個總局的人力可以交流。 -
林委員為洲以前不可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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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是。
林委員為洲:不能交流的原因是因為洋巡總局的組成是警職與文職人員、關務人員,是嗎? -
李署長仲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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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沒有軍職人員?
李署長仲威:沒有軍職人員,這是組織法的規定。
林委員為洲:只有岸巡才有軍職人員,當然還有文職人員、關務人員,請問有警職人員嗎? -
李署長仲威警職人員可以轉成文職。
林委員為洲:所以岸巡部分是各種人員都有在用,海巡部分以前是沒有軍職人員的,當時限制的原因是什麼?為什麼會有這樣的限制?因為我們現在要改,必須先瞭解當初為什麼要這樣規定,然後我們再來看當初限制的原因還存不存在,以及當時考慮的因素還存不存在。當時為什麼會這樣規定?海巡部分為什麼沒有軍職人員參與其間?
李署長仲威:當初成立的時候,是由三個不同的單位組合而成…… -
林委員為洲我知道。
李署長仲威:軍管司令部都是軍職人員,水上警察局都是警職,可是那時候海巡署的船艇都是從水上警察局、關務署那邊移撥過來的,所以就把關務署及水上警察局編成海洋總局,軍職人員則是由軍管司令部全軍職移過來,編成海岸總局,我個人的瞭解,當初就是這樣訂的,主要是因為來的人身分別不一樣。 -
林委員為洲現在要更改的作用是什麼?
李署長仲威:就是要讓高素質人力可以流用,因為岸總局有很多具有操船證照的人,例如船長的證照。 -
林委員為洲你是說岸總局的軍職人員?
李署長仲威:對,軍職人員,他們自己對於海洋、船舶有興趣,所以自己去考證照,而且他們想要到海洋總局的船上去服務,可是卻受限於組織法的限制,無法進入海洋總局服務,所以我們希望藉由組織法的調整,將限制取消掉,然後就可以把高素質的人力移撥過去使用。
林委員為洲:據我所知,當時會這樣規定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當然等一下可以請署長指教是不是這個因素,當時是因為洋巡部分不希望有軍職人員參與,因為洋巡部分很容易與其他國家有所接觸,所以不希望軍職人員參與其間,造成軍事人員參與外交事務交涉等種種狀況,以免衍生其他的問題,所以就讓軍職人員編在岸巡,這樣做相對比較單純,當時是不是有這樣的考慮?所以在海巡署成立之後,雖然有來自軍、警、海關系統的人員及其他文職人員,但是軍職人員是限定在岸巡部分,避開海巡的部分,即使他們具有該方面的專長,主要是外交上的考量,不希望出現軍隊涉入外交事務的現象,當時的限制是不是有這種考量?
李署長仲威:我想應該不會有這種顧慮,整個海上的執法……
林委員為洲:那當時的限制就沒有道理了,純粹是那時候的錯誤嘍!因為如果照你說的沒有原因,那就是錯誤啊!
李署長仲威:我們不能說那時候是錯誤,當時有當時的環境,所以考量是這樣,但現在回過頭來想,我們的海域要符合實際安全的話,除了海巡署執行以外,還有一個備援,就是我們的海軍。 -
林委員為洲是啊!海軍。
李署長仲威:假如我們跟海軍的交往密切一點,有軍職的人進去,委員認為是不是會比較好一點?
林委員為洲:我希望等一下修改法案時,你們可以做更清楚的說明,做這樣的改制對你們的業務有什麼幫助,是可以提高業務的執行效率嗎? -
李署長仲威是。
林委員為洲:請簡單說明,你們主要的業務是什麼? -
李署長仲威有海域治安維護、查緝走私、救生、救難以及海洋保育。
林委員為洲:針對你們現在的主要任務,在這樣的組織調整之後,會讓你們如何地提升效率?我想這方面你們應該要講清楚。 -
李署長仲威是。
林委員為洲:另外,本席在這裡要督促你們,查緝走私方面你們應該要更加努力。我們來看一下你們的查緝資料,這是海巡署歷年來查緝一級至四級毒品查緝的數量,單位是公克,最新資料顯示105年你們查緝到更多。請問你們查緝到走私毒品的主要來源是來自哪裡? -
主席請海巡署情報處張處長說明。
張處長忠龍:主席、各位委員。主要來源部分,三級毒品的來源地是香港;四級毒品是中國大陸比較多。 -
林委員為洲最重要的二級、一級呢?你沒有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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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忠龍一級部分是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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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本國?是在海上查緝到的還是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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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忠龍是在陸地查緝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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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那二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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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忠龍二級也是。
林委員為洲:都是在陸地比較多;海上查緝的部分,主要是三級、四級毒品比較多。
張處長忠龍:跟委員報告,毒品一般都是從境外到境內,我們在查緝時都會布線,一般都是從境外海域延伸到內部。
林委員為洲:你們現在的重要工作就是海上查緝,據本席所知,境外進來的毒品大部分來自香港跟對岸,尤其三級、四級毒品的主要來源,有87%是來自香港跟對岸,你們的重要工作是這部分,這個組織法的修正對此到底有沒有幫助,等一下你們要講清楚。
最後,本席再請教一件事情,依據兩岸共打的相關規定,你們有沒有跟對岸合作? -
李署長仲威我們一直跟他們保有……
林委員為洲:去年520新政府上台以後,你們有沒有受到影響?
李署長仲威:到目前為止,我的感覺是交流很正常,持續運作。
林委員為洲:本席覺得你們跟其他單位不一樣,105年你們的查緝成果不錯,兩岸共打在你們這裡比較沒有受到影響,但其他單位,比如法務部受到的影響就很大,對陸委會的影響就更大了,幾乎是中斷交流。本席認為你們的經驗也許可以跟法務部好好交流一下。 -
李署長仲威是。
林委員為洲:你們可以教教他們,持續地利用兩岸共打協議,讓他們能夠有一些具體成效出來,謝謝。 -
李署長仲威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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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海巡署從89年成立到現在,組織法修訂過幾次? -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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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這中間修訂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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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為什麼修訂?
李署長仲威:剛剛有報告,因為那時候要朝海洋發展,艦船數量增加,當時整個增加到17艘的員額。其次,原來的條文有8年內要全部改為文職的規定,我們檢討後覺得,假如由軍警文共同執行的話,會比全文職要好,所以就把那個條文刪除,也就是維持原來的軍警編制。
張委員宏陸:為什麼我會特別提出這個問題就教於你?我們知道,當初海巡署成立時,人員是從財政部、海關、警政署等而來,今天的修正案是不是跟之前的修正類似、相同的原因呢?
李署長仲威:其實是不一樣的原因,第一個……
張委員宏陸:當然不完全一樣,但有部分的原因是一樣的。
李署長仲威:第一,相同的原因是船數增加,我們希望員額要增加,原來是17艘,現在提高為20艘。不同的原因是,原來組織法律定洋總局是警職、文職,岸總局是軍職、文職,我們希望這次修改以後,洋、岸總局及其所屬機關都能夠軍警文併用,這個修訂可以結合未來組改,其實未來組改海巡署的編制也就是變成軍警文通用,雖然我們的組改暫緩,但我們希望可以先走一步,先把軍警文的部分做好,等到未來組改時就可以無縫接軌。
張委員宏陸:對,剛剛我說,有一個重要部分就是你們的艦艇數量一直增加,所以要一直修改。 -
李署長仲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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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你們現在手上有多少艦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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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大大小小的艦艇有160艘。
張委員宏陸:有160艘,那為什麼你現在要20位船長?
李署長仲威:500噸以上的船才有艦長的編制,其他小艇有另外的編制,這是比較特別的地方。
張委員宏陸:對,這就是重點!今天我們修改組織法,如果10年、20年以後為了因應整個東南海的護漁、緝毒等業務要增加大型船艦,是不是又要再修法一次?如果未來10年以後,我們又要增加大型艦艇,是不是又要再修法一次?
李署長仲威:有可能,這要看艦艇,現在是新造的船會持續的造,但是有些相對老舊的船就會汰除,所以我們未來在造艦計畫時都會把要造多少船,會汰除多少船,再做一個檢討。
張委員宏陸:重點就在這裡,我們不要講太遠,就以南海為例,現在是越來越複雜,除了美中等列強林立,連歐洲、英國的船都開來了!我們可以看到,未來10年、20年,整個南海情勢非常地複雜,在這麼複雜的情況下,我們要護漁,我想這是你們在南海最重要的工作吧!
我們先不講臺灣周邊,以南海為例,可以預見在未來的10年、20年之後,我們對南海的艦艇數量會增加,你覺得100噸或300噸船艦可以開到南海嗎?
李署長仲威:我們現在開去南海的艦艇,都是500噸以上的。
張委員宏陸:對!一定是500噸以上,本席認為今天我們要修這個法,應該要預見10年、20年後需要什麼?而不是5年之後又要再修一次法,可能明、後年整個南海情勢會很緊張,你們評估後覺得南海執行勤務的艦艇可能需要增加,那時候又要來修法。
李署長仲威:向委員報告,有關委員所顧慮的部分,我們也考慮過,未來的組織改造並沒有牽涉到組織法,而是所有的組織編制都是運用編組表來制定,不會像現在受到相關規定的限制。 -
張委員宏陸請問署長認為未來的組織改造會在幾年內完成?
李署長仲威:原來我是組織改造的執行秘書,但目前我已經不是執行秘書了,這部分的業務已經移交給行政院人事總處,所以我無法向委員報告實際的期限。
張委員宏陸:由此可見,這件事情仍是未知數。本席認為,你們應該預見於先,也就是說海巡署需有幾艘船,就依照你們有幾艘船的編制員額來做,你們應該趁此次修法就處理好員額的問題,而不是等到你們遇到問題之後,才要再進行修法。不知署長對於本席的意見有何看法?
李署長仲威:對於委員的意見,我們會來思考,但是,如此一來,本署總員額可能會快速膨脹。至於這會膨脹到什麼狀況,未來造艦計畫又是什麼狀況?目前這部分並沒有一套標準,若我們在沒有標準的情況下來執行,似乎會引起更大的爭議,所以現在我們如果要制定員額為25艘或30艘,這可能……
張委員宏陸:事實上,我們的法律不是死的,而是活的,這些都可以運用文字做處理,畢竟法律不是死死的在那邊,我要提醒署長,我認為這點很重要,不要經過幾年之後,我們還要為此再開會修法,如此政府是沒有效率的,所以我認為你們不應該如此。本席提出上述建議,請你們參考。謝謝。 -
李署長仲威好的。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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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海巡署於民國89年成立時,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本署軍職人員之任用,不得逾編制員額三分之二,並應逐年降低其配比;俟本法施行八年後,本署人員任用以文職人員為主。請教署長,不知你們後來有沒有完成相關目標? -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部分在民國96年已經完成修正。
賴委員瑞隆:我知道這部分後來要再行修法,但我指的是前面部分。當初立法意旨是希望軍職人員所占比例不要過高,海巡署應以文職為主,但是後來執行方面出了一些問題。依照署長的瞭解,這方面到底出了什麼問題?為何海巡署無法落實原本的立法意旨?
李署長仲威:我們確實是朝此方面而努力。我向委員報告一個數據,民國105年7月份,本署軍職人員有9,269人;文職人員有2,988人,到今(106)年1月份軍職人員數量已經降至8,337人;文職人員增加為3,091人。換言之,我們在短短的半年內,軍職人員已經減少932名;文職人員增加103名,我們希望能夠逐步完成轉換,而不要衍生出其他的問題。
賴委員瑞隆:我知道署長很努力地執行這部分,為何歷任的海巡署署長卻無法達成此一目標?依照署長所見,你認為問題癥結為何?你是如何在半年之內達成目標?
李署長仲威:今天我們提出本署相關組織法修正案,主要希望將高素質的人力能夠活用,唯有如此,未來我們在執行相關業務會比較……
賴委員瑞隆:換言之,如果首長有心落實相關政策,就有機會可以達成目標。 -
李署長仲威我們會朝此方向努力。
賴委員瑞隆:到目前為止,海巡署軍職人員占73%;文職人員占27%,這與原先立法意旨而言,還是高的。事實上,就海岸巡防總局的軍職人員占96%,軍職人員所占比例確實非常高。如果立法院順利修法通過之後,本席希望署長仍然可以大力推動,我認為未來海巡署文職人員比例應不斷地提高,如果行政機關中文職人員所占比例偏低的話,對該機關組織不會是很健全的發展,何況未來將朝向海洋委員會或海洋部的發展方向,這些都需要更多的文職人員共同參與,如此才能讓該組織更健全發展。不知署長是否支持本席的看法? -
李署長仲威我們會朝此方向努力。
賴委員瑞隆:有關文職人員的部分,方才署長有提到你已經有一些具體作為,但到底採用什麼樣的方式可以提升文職人員的專業技能?
李署長仲威:我們希望透過許多活動,讓大家願意進入海巡署服務。
賴委員瑞隆:請署長更具體的說明,到底是何種原因讓文職人員不願意到海巡署服務? -
李署長仲威或許他們對海巡署的工作內容並不瞭解。
賴委員瑞隆:到底這是因為他們不瞭解海巡署的工作內容,還是因為他們的專業技能不足?
李署長仲威:一方面是他們不瞭解本署的工作內容,另一方面他們唯恐自己的專業技能會生疏……
賴委員瑞隆:在招聘文職人員時,海巡署要如何強化相關人員的專業技能或進行培訓?
李署長仲威:我們一直鼓勵大家能夠進入海巡署工作,如果同仁進入海巡署工作,我們會讓他們經過包括職前訓練與在職教育等完整訓練,以提升其專業素養,所以我們希望他們在經過完整的教育訓練之後,讓他們能夠很快樂的執行勤務,並從工作中獲取榮譽感,我認為這是我們在建立海巡文化最大的方向。
賴委員瑞隆:本席希望通過修正海巡署相關組織條例之後,你們還是要大力推動文職人員的比例,我希望這方面能夠大幅提升,而不是因為相關法律修正通過之後,反倒讓文職人員的比例又下降,而是希望大幅提升文職人員的比例。 -
李署長仲威是的。
賴委員瑞隆:此外,有關海巡署軍職與警職人員待遇不同的問題,請問署長對此有何看法?
李署長仲威:因為軍職與警職人員的類別不一樣,所以他們的待遇條件就會有差別。 -
賴委員瑞隆未來海巡署有提出哪些解決方案?
李署長仲威:海巡署歷任署長都希望朝著通過海巡人員任用條例的方向來做;也就是說,未來海巡署不再有軍職與警職之分,所有進入海巡署工作者統統擔任海巡職系的工作,我們希望海巡職系能夠擁有獨立的任用條例,倘若如此,未來軍職或警職人員就不必顧慮自己軍職或警職的待遇。有關海巡人員任用條例部分,由於某些原因而暫緩推動,假如未來我們要朝向軍警文通用之路,最好的就是重新制定海巡人員任用條例,如此一來,不但未來海巡署不再有軍職與警職之分的問題,方才委員顧慮海巡署文職人員的部分也都沒有問題。
賴委員瑞隆:這部分請署長持續努力。此外,有關現今海洋委員會的部分,方才署長表示,目前你已經沒有擔任組織改造執行秘書,其實未來無論改成海洋部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仍可能是重要的機構。請問署長對於海巡署的部分有做哪些準備?
李署長仲威:無論組織改造成海洋委員會或海洋部,未來如果要增加海洋保育或海洋科研,這些都需要安全穩定的環境才能執行相關工作。事實上,海巡署主要工作在確保整體海域是安全的、穩定的,唯有如此,海洋保育或海洋科研工作才能很順遂地執行。即便海巡署在四大任務上,大家都能夠持續進行……
賴委員瑞隆:就署長所知道,目前海洋部或海洋委員會組織改造的進度為何?難道你們完全交給行政院人事總處處理,署長都沒有再進行瞭解嗎? -
李署長仲威我們有跟他們保持……
賴委員瑞隆:目前的進度到哪邊?完全交給人事總處,你沒有去了解嗎? -
李署長仲威我們署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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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瑞隆目前的進度到哪邊?預定何時會再提出最新的組改版本?你知道嗎?
李署長仲威:好像上個會期講過,在第四會期會提出來,但是我對於他們的作業進度不是很了解。
賴委員瑞隆:應該是在今年上半年,人事總處可能就會提出新的規劃方案,並於第四會期送至立法院,本席希望署長對這一塊能多加關心。 -
李署長仲威是。
賴委員瑞隆:特別是如何建構一個更符合大家期待的海洋部或海洋委員會的構想,希望署長能以更寬闊的思維去思考。 -
李署長仲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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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瑞隆謝謝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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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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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剛才你在回覆委員的質詢時說過,海巡署最重要的任務是確保海域的安全穩定,對嗎? -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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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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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這個應該是你們重中之重的首要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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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是。
王委員育敏:毫無疑問!現在本席就要請教你,目前你們是否有確保在沖之鳥礁附近海域的安全穩定?
李署長仲威:其實,我們每天都會掌握沖之鳥附近海域有多少漁船在作業以及他們的作業狀況。 -
王委員育敏每天都有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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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每天都有掌握。
王委員育敏:除了掌握之外,目前海巡署船艦的護漁做法是什麼?
李署長仲威:今年我們會結合中西太平洋巡護的任務,到那個海域進行4個航次的…… -
王委員育敏從什麼時候開始?你知道沖之鳥礁的漁汛期是幾月開始嗎?
李署長仲威:我知道,4月到6月,在他們的漁汛期到之前,我們的船一定會到。
王委員育敏:漁船到之前,你們的船就會先到?
李署長仲威:漁汛期到的時候,我們的船一定會在那裡。
王委員育敏:也就是4月之前,海巡署的船就會在現場?
李署長仲威:4月份的時候,我們就會到那邊。 -
王委員育敏4月份就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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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是。
王委員育敏:過去我們看到馬政府時期是如何的挺漁民,他說「海巡挺漁民,海軍挺海巡」,現在你們還有這樣的規格嗎?現在是否只剩下海巡挺漁民?我們的海軍是否還挺你們海巡? -
李署長仲威我們整個護漁政策的決心都沒有改變。
王委員育敏:決心沒有改變,但是,行動有沒有改變? -
李署長仲威所有的護漁措施只會加強。
王委員育敏:只會加強?好,本席就請教你一個具體的問題,105年5月6日海軍派出的是康定艦、海巡派出的是宜蘭艦,包括巡護九號與漁訓貳號,當時的護漁是如此的規模,確保漁民能夠安心,讓他們能夠進入沖之鳥礁南南西方140浬的海域及西方193浬,既然你說現在護漁的決心都沒有改變,那麼今年的護漁規模可以與去年完全一模一樣嗎?可以確保我們的漁民能進入沖之鳥礁200浬內捕魚嗎?
李署長仲威:去年5月6日會那麼做是因為當時東聖吉16號被查扣而引發的爭議,但是,相對而言,目前的狀況是比較平穩的,漁船在那邊作業也沒有糾紛,而且我們每天都會監看當地的狀況。 -
王委員育敏你知道現在漁船可以進入多少浬之內捕魚?
李署長仲威:我可以告訴委員,他們都在那個海域裡作業。
王委員育敏:但是,現在他們不敢進入200浬了,你知道嗎? -
李署長仲威不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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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不是事實?所以你們看到的影像是漁民都能進去?
李署長仲威:不是影像,而是我們隨時都能掌握所有的船位。 -
王委員育敏署長的意思是漁民現在要進入沖之鳥礁200浬內捕魚都沒有問題?
李署長仲威:依照他們的習慣性,都是在那邊作業。
王委員育敏:本席知道,但是,本席得到的訊息是漁民害怕,因為他們看不到我們的海巡,只看到日本的公務船,所以就自己自動退避三舍、自己先避開。
李署長仲威:我不知道委員的訊息是從何而來,也許只是個人的感受,但是,整體而言,我們每天都有很多漁船在那邊作業。 -
王委員育敏就是在200浬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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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也有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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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本席的重點是能否進入200浬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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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有啊!
王委員育敏:因為沖之鳥礁在馬政府的時候已經定調,然而,新政府上來之後硬是將「礁」拿掉,於是能否進入200浬內就變成了一個模糊的問題。
李署長仲威:漁民有他們的作業習性,在哪裡作業也是由他們自己決定,不是由海巡署規定他們必須要到哪裡去。
王委員育敏:本席知道不是你規定,但是,一個關鍵的因素就是過去我們的漁船進入200浬之內就被日本扣船,而且連人也被抓走,甚至還罰了170萬元,現在他們當然就會心生恐懼,200浬是不是不能進去了?剛才你說去年5月是因為發生爭議才會強力護漁,當時就是要給予漁民一個信心,站在中華民國的角度而言,沖之鳥的定義就是一個礁,稱為沖之鳥礁,因此,我們的海巡、我們的海軍護漁進入200浬內,這些都是理所當然。這樣的一股氣勢與決心,漁民現在看不到,因為看不到就會擔心,所以署長剛才所說的話應該要修正,現在漁民是自動退,他們不敢進去,原因就是他們認為現在的護漁強度不如去年5月份,這個也是事實。
其實,對於剛才署長表示要確保海域安全穩定的這句話,本席相當欣賞,這是你們海巡的首要任務,如果這件事做不好,其他的都先不必談,因此,你們全力將資源放在這邊,本席是支持的,但是,這件事除了你們喊著有決心的口號之外,還必須要有行動。現在沖之鳥礁的議題完全談不下來,我們的駐日代表處以及台日協會都沒有辦法談下來,面對這種模糊且無法談下來的狀況,你們的行動就是關鍵,本席只能說你們的行動是絕對的關鍵。既然剛才署長表示絕對會在4月漁汛期開始之前展開海巡的強力護漁行動,本席希望能夠看到實質的成果,希望從漁民那邊回報的是他們都看見了海巡的船、他們都很安心,海巡真的盡到了保護的責任,所以進入200浬內捕魚都不會心生恐懼。雖然現在有些漁船敢進去,但是他們的心裡相當惶恐,你知道嗎?這是漁民現在真正的想法,因此,本席希望署長能作為他們很強力的後盾。
其實,海巡署是漁民非常強力的後盾,今天我們談組改、談增加人力,本席並不反對,但是,本席希望你們能將護漁的工作挑起來,責無旁貸的執行到底,真正落實漁民在哪裡,海巡就在哪裡。本席認為,除了在沖之鳥礁海域作業的漁船有這個需要之外,釣魚台海域也是一樣,原本漁民可以進入12浬捕魚,現在又退至二、三十浬外,署長,你知道嗎?
李署長仲威:漁權的談判是由權責單位負責,我們是依照談判的協議結果執法,所以委員……
王委員育敏:漁業署當然有他們的責任,但是,到目前為止,如果我們都說釣魚台是中華民國的領土,而且我們的總統也都是這樣講,因此,釣魚台既然是我們的領土,你們強力護漁並沒有任何違法的問題,對嗎? -
李署長仲威對。
王委員育敏:因此,包括沖之鳥礁與釣魚台的部分,本席希望你們都能做到漁民在哪裡,海巡就在哪裡,因為你們具體陪伴漁民出海、陪伴在他們身邊,是讓他們內心穩定、不會遭受威脅的一股非常重要的力量,署長,是否可以做得到?
李署長仲威:可以,舉例來講,今年年初我們發現在沖之鳥海域的漁船可能會遭受公務船的干擾,於是就立刻派船過去,而且在巡護的過程中也慰問了許多在那邊作業的漁船。 -
王委員育敏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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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海巡署整個護漁的決心與措施從來不曾減弱。
王委員育敏:好,本席希望不只是不曾減弱,也希望你們在今年的漁汛期展現出至少與去年5月護漁時等同的能量,讓漁民真的可以安心,唯有如此,對於你們希望強化量能而提出的組改,委員們才會給予你們支持,好嗎?
李署長仲威:好,謝謝委員。 -
王委員育敏謝謝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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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這次的修法都是關於一些組織條例的修正,基本上,看起來是很簡單,不過,還是有一些與人事相關的部分要向你請教。 -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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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是。
吳委員志揚:首先,這次艦艇人員的編制擴充,主要是因為艦艇數量增加了,對嗎? -
李署長仲威對。
吳委員志揚:總共有20個,但是,目前的法規限制僅有17個?
李署長仲威:對,原來是17個,我們現在…… -
吳委員志揚現在的艦艇已經增加至20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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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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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志揚這次修法是修到幾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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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就修到20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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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志揚沒有再擴建的計劃嗎?
李署長仲威: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再做500噸以上船艦的核准計畫。
吳委員志揚:本席認為,如果每次新增一艘就要改一次、新增一艘就要改一次,你是否應該考慮在修法技術上要稍微有一點彈性?本席相信你們是有護漁的決心,然而,台灣四面環海,周遭又有這麼多漁場與鄰國,在這樣的情況下,台灣應該要做一個強勢的海權國家,因此,20艘聽起來似乎也不是很多,你可以與周遭的國家比一比,本席是沒有這個數據,不過,本席建議等一下大家在討論修法時不要將這個部分訂得那麼死。因為現在已經到頂了,如果是處於中間,往上仍然還有空間,當然是還可以使用好幾年,而且在本席的印象中,新政府也一直有自造船艦的計畫,是嗎? -
李署長仲威現在還在計畫當中。
吳委員志揚:署長,你認為本席的建議如何?
李署長仲威:我認為雖然是這樣沒錯,但是,我們還有其他的考量,假如真要依照委員所說的去訂,那麼要以多少做為訂定的標準,譬如是25或是30?而且訂定出來之後,總員額會快速的膨脹……
吳委員志揚:這些在等一下修法時再進行討論。再者,關於過去軍警文職的限制,洋巡部分,軍的就沒辦法過去;岸巡部分,警的就沒辦法過來;現在要修到都可以,這是第十條的修正,本席也認為是應該的,值得贊同。但是,本席發現一件事情,不知道是因為有政策考量或是漏掉了,在岸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提到警衛大隊與通資作業大隊一定要屬軍職,而且一定要用兵役人員充任,請問,警察不能擔任警衛大隊嗎?通資作業大隊是屬於通訊、資訊,需要經驗的傳承,如果是用兵役人員充任,現在的役期越來越短,不利於經驗傳承,難道這方面不需要一些其他非軍職人員來擔任嗎?或是這一條有什麼特別的考量?
李署長仲威:非常謝謝委員給我這個機會說明,其實,警衛大隊與通資大隊是全軍職的單位。 -
吳委員志揚為什麼?
李署長仲威:全軍職的單位就是有利於經驗的傳承,現在全部走向志願役的募兵制,因此,不會有委員剛才所顧慮的那些問題。未來我們的組改會朝向軍警文通用的方式,只是現階段不希望變動太大,一旦變動太大,恐怕大家都不能適應,所以我們一步、一步進行,這個階段就做組織調整。 -
吳委員志揚你的意思是等到未來的組改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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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未來組改後就沒有……
吳委員志揚:本席的想法是既然這次要修正軍警文的相關條文,為什麼這條不一起修正呢?
李署長仲威:因為現在都是經由募兵而來的長役期志願役,在經驗傳承上會比較好。
吳委員志揚:役期是一回事,本席也擔心國防部在這方面的兵員、兵力逐年縮編縮小,是否會有兵源不足的問題,這一點也要加以考量,並不是只有經驗傳承與役期的問題而已。
李署長仲威: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這個……
吳委員志揚:同樣的,本席也在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中看到醫務隊限軍職,意思就是只限軍醫嗎?
李署長仲威:現在幾乎已經沒有軍職的軍醫,其實都是少數,只有國防醫學院培養出來的這些軍職,至於給我們的人……
吳委員志揚:本席的意思是這兩條需不需要考慮一下?如果你要廣泛使用各方面的人才,是不是不要綁得那麼死?實際上要用誰是一回事,但是,在法律上不必限制那麼多,這一點在這次的修法就應該要附帶提出。
接下來,在我們同意你們擴編之後,有些該升的就升,還會有主管加給,這兩個問題都解決了,但是,過去海巡署一直被詬病是血汗的海巡署,這樣的情況就會因為這次的修法而有所改善嗎?
李署長仲威:我們一直在改善,在尚未修法之前,我們也已經提升了超勤的津貼,從9,000元提升至去年的1萬2,000元,未來還會朝向1萬7,000元的目標努力。
吳委員志揚:署長,本席查到一些資料,應該是有許多署裡的人對外講的,他們表示每年加班的時數非常多,但是,大概有一成左右的加班時間並沒有加班費,再加上現在因為減少委外,所以一些保養維修的事情都要自己做,那個部分也是占了很多的時間,而且不列入加班時間的計算,真是如此嗎?
李署長仲威:委員聽到的應該不是事實,第一個,我們沒有減少委外,第二個,所有的保養時間都有算入執勤時間。 -
吳委員志揚都有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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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是。
吳委員志揚:另外,有一點令本席感到比較納悶,關於員額的問題,本席查過海巡署幾年來的預算書,你們一直向中央爭取員額的擴編,事實上,編制一直都沒有變、一直都是維持3000個員額,然而,有預算編列的預算員額卻一直增加,問題是你們這幾年實際聘用的人員還有一點減少,這是怎麼一回事?你們的預算員額與實際員額之間的差額越來越大,本席知道會有一些員額流失,加進來的人還不如離開的人多,是否因為如此你就約僱了一些船員? -
李署長仲威沒有、沒有。
吳委員志揚:這些船員並不是正式的雇員,於是他們就變成了24小時加班,也沒有剛才所講的加班費,所以你們就被認為是無良的雇主。
李署長仲威:我的預算員額完全是依照實際需求增加,其實,我們之所以會人力不足,就是因為預算員額一直無法給足,所以我們就沒有錢進用人力,與委員聽到的講法是相反的。
吳委員志揚:既然如此,為什麼你的預算員額還是一直增加呢?因為你實際上沒有辦法……
李署長仲威:因為船數增加,人力就必須增加,但是,給我的預算員額不足,現在就變成是減員使用,譬如一艘船需要50個編制人員,實際大概都只有三十幾個人。
吳委員志揚:不是不夠錢的問題,而是員額不夠,也就是實際的員額不足。 -
李署長仲威因為不給員額才沒有錢。
吳委員志揚:是不是就與一般警察局一樣,雖然錢都編列在那邊了,但是,實際到位的警察就是沒那麼多,是不是如此?
李署長仲威:不是、不是,這個與那個並不一樣,因為我沒有預算員額就沒有這個預算、沒有這個錢,所以我就沒辦法進用人員,如果今天我要增加人數,預算員額當然就要提高。這次也很謝謝行政院的人事總處與主計總處,他們答應在我們增加員額時,同步提高我們的預算員額,讓我們可以有這筆預算使用。
吳委員志揚:事實上是有,根據我們的資料,這幾年員額一直在增加,而且是預算員額,並不是編制員額。
李署長仲威:但是,增加的員額數與我們實際進用的需求人數是有落差的、是不足的,我們對於這個落差還會再持續檢討。
吳委員志揚:面對這樣的狀況,又有那些約僱的船員,讓我們感到相當奇怪,有這個讓你們聘用,你們卻又不聘足?
李署長仲威:關於約僱的船員,其實,大部分的約僱人員都是從關務署那時就轉過來,他們就是用約僱的身分進來的。
吳委員志揚:署長,本席會持續關心這個問題。
李署長仲威:是,委員需要什麼,我們都可以去向委員做詳細的說明。 -
吳委員志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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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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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今天主要是審查你們洋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修正草案、岸總局的第十條修正草案以及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的修正案,對嗎? -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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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是。
楊委員鎮浯:主要是鬆綁你們的組織法,讓人員可以交流運用,因此,在整個大方向上,大部分的委員,包括本席在內,都是抱持著支持的態度。 -
李署長仲威謝謝。
楊委員鎮浯:你在書面報告中提到,目前洋總局是警文並用、岸總局是軍文並用,因為新造的艦艇完工,然而,現階段在洋總局的部分,海巡人力逐漸老化以致人力不足,所以規劃將岸總局具有操船相關證照的軍職人員調派到艦上服務,而艦上年齡較大、具經驗的警職人員則調至岸上執勤,沒有錯吧? -
李署長仲威是。
楊委員鎮浯:針對這個部分,本席有幾點要請教署長,你知道目前岸總局中具有操船證照的大概有多少人? -
李署長仲威有四十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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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鎮浯有辦法足夠因應目前人力支援的需求嗎?
李署長仲威:不能完全補充,但是很有助益。
楊委員鎮浯:當然是有助益,但是無法完全補充吧?
李署長仲威:對,未來還會有需求,因為……
楊委員鎮浯:好,本席了解,至少先緩解燃眉之急,是不是這個意思? -
李署長仲威對。
楊委員鎮浯:第二個,你提到要將艦上年齡較大的警職人員調到岸巡,這個年齡較大的標準是什麼?
李署長仲威:第一個,他的身體狀況是否適合再繼續待在船上執勤,其實,有些人的年齡雖然比較大,身體的狀況卻還很好,也願意繼續留在海上執勤,但是,有些人……
楊委員鎮浯:署長,本席請教一下,你本身也是從海軍退役的? -
李署長仲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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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鎮浯海軍在海上的操作人員有這個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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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因為海軍的年齡都比較年輕。
楊委員鎮浯:但是,我們看到有些海軍的操作人員也是比較年長,他們並沒有這樣的問題?
李署長仲威:海軍一級艦的艦長最多也只有四十六、七歲,委員應該了解,目前海洋總局有許多將近60歲的人都還在那邊。
楊委員鎮浯:本席能夠理解,但是…… -
李署長仲威本席在東沙島看到20噸艇的艇員……
楊委員鎮浯:沒有問題啦!我們不是不支持你,只是要對你講清楚,關於這樣的作法,你不好意思講,本席就幫你講,感覺上是整個編制嚴重不足,該要的都要不到,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是不是這樣?本席就這樣講好了,當時海巡署成立時非常的明確,剛才也有委員提到,原本規劃在海上的第一線是警文並用、在岸上的第二線是軍文並用,當初考慮不讓國軍處於第一線,其實是為了避免武裝人員或具武裝身分的人員在第一線產生衝突,這與目前軍方在海上巡防是兩個概念,雖然軍方仍然在海上巡防,但是,第一線的狀況還是由海巡處理,這是兩個概念。
今天你們不把編制問題徹徹底底的解決,只想到既然艦上操艦人員不足,而且逐漸老化,乾脆就把岸上的人員調過去、艦上的人員調回來,這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做法,既然你不好意思講,那麼本席就幫你講。
李署長仲威:委員,那是你的看法,但是,我認為並非如此,其實,我們就是一個高素質人力的活用,因為他有這個專長、又有這種證照。
楊委員鎮浯:依照你這樣的講法,第一個,剛才本席所講的疑慮,顯示出當時這個署剛成立時的那些人都是多慮了?第二個,你們修法增加了艦長及大副等這麼多的編制,是否估計過每年會增加多少人事費用?
李署長仲威:他們現在也是擔任同樣的職務,現在的船也是存在的,只是我們都用低一職等的來代理。 -
楊委員鎮浯這些有證照的都會有加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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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有證照並不會有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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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鎮浯你們具有證照的人都沒有相關的加給?
李署長仲威:沒有,根據什麼職務給什麼薪水。
楊委員鎮浯:這就凸顯出你們有許多的問題,像剛才本席提到你們的編制問題,你不但不敢講,甚至還在那邊辯,本席相信大多數的海巡官兵聽到後都會很高興,你們就是編制不足,許多根本的問題沒有解決,你還不好意思講。另外,還凸顯出一個問題,目前你們署裡有4種不同身分別的人員,軍職、警職、文職及海關人員,對嗎? -
李署長仲威對。
楊委員鎮浯:這4種又適用於各自體系的身分別與相關的福利及退休制度,對嗎? -
李署長仲威對。
楊委員鎮浯:現在軍職到海上之後,相同職等的延年限制及停年限制等等的一大堆,如果無法將這些問題澈底解決,海巡署終究還是像一個拼裝的機構。對於四大體系的人員,你有什麼想法?什麼時候可以做一個解決?
李署長仲威:這次修正完軍警文人員通用條文之後,其實,我們正著手要將整個人事經管的體系建立起來。
楊委員鎮浯:有沒有預計何時能夠有一些進程?事實上,這四大體系在署裡產生了同工不同酬的作用,雖然剛才你說都是按照職務給薪水,但是,無論走到哪裡去看都是一樣,原本具有證照的人在某些專業上還是有加給,然而,在你們這邊卻因為身分別的不同、因為岸上與海洋的不同,產生了許多相對的矛盾之處,對於你們的執法、對於你們內部的士氣、對於你們的管理,都會有很大的問題,這才是你們根本要去解決的地方。坦白講,這次的組織條例修正只是一些因應目前現狀的調整而已,針對目前的這4種身分,署裡是否有在研究該如何處理?
李署長仲威:其實,最好的做法就是訂定海巡人員任用條例。
楊委員鎮浯:就是同等性的,對嗎? -
李署長仲威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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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鎮浯什麼時候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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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我們正在研議中。
楊委員鎮浯:署長,本席會持續追蹤這個問題,希望你們的動作能夠快一點,這個作法才是海巡署內部4種不同身分別、不同的適用辦法與不同體系任免的根本解決之道。
另外,本席再請教一件事,署長,你知道全台哪個縣市的海巡案件比例最高?也就是海岸巡查獲案件的比例最高?按照你們的年報來看,業務總共分為十大類,如果按照縣市做為區分,哪個縣市的案件比例比較高? -
李署長仲威應該是金門。
楊委員鎮浯:金門在102年、103年是全國22個縣市中比例最高的,我們來看這張表,如果把金馬澎加在一起,近三年來都占了全國三成以上的案件比例,可見案件量非常的大,但是,金馬澎又分屬中巡、北巡及南巡,本席記得之前在相關的組編調整時提過要研議設置離島分署或金馬分署,現在的情況如何?
李署長仲威:我們現在正在研究,因為原本的組織調整法中似乎並沒有,但是,我們也認為委員所講的是一個重點,所以目前正在研究該如何調整。
楊委員鎮浯:礙於時間的關係,本席就簡單的告訴你,因為金馬澎同屬離島,而且是第一線與境外水域相接,它們的性質相仿,離島上的管理問題及特性也相同,本來就有其必要,再加上金馬澎加起來占了全國三成的案件量,無論是金馬分署或金馬澎分署,你們在研議時務必要將這個方向放進去,好嗎? -
李署長仲威是。
楊委員鎮浯:關於這一點,本席還是會堅持要放進去,並不是因為本席是金門人,而是它的整個業務屬性及特性就在這裡,署長,一定要把這個部分放進去,本席也還會持續追蹤。 -
李署長仲威是。
楊委員鎮浯:最後,再簡單問一個問題,關於之前申請的巡護七號與特勤,目前在支援金門的部分是否有比較高密度的長期支援準備?
李署長仲威:只要當地的環境狀況有需要的話,我們都會立刻去支援。
楊委員鎮浯:謝謝署長。關於剛才講的幾個議題,本席還會再持續追蹤。 -
李署長仲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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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首先請你先看一下,這是你們的網站,沒錯吧? -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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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是。
葉委員宜津:上面還寫著你們的核心工作,對嗎? -
李署長仲威是。
葉委員宜津:核心工作的第一項是海洋保育,署長,這張照片上面是龍洞灣,你們在龍洞灣有一個站,對嗎? -
李署長仲威是。
-
葉委員宜津你有看到照片上的漁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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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有。
葉委員宜津:署長,這裡是禁捕區、這裡是保護區、這裡是潛水保護區,禁捕公告也在這裡,本席相信絕大多數的漁民都不會在保護區裡違法捕魚,但是,仍然有不肖漁民就大剌剌的像是在派出所門口犯案一樣的在你們家門口犯案,當檢舉的人去敲門檢舉時,你們的同仁們都還在睡覺。
今天我們討論的是組織法,既然討論到組織法就要討論你們這個組織存在的必要性、你們的工作是什麼,雖然你們在網站上公布的第一項核心工作是海洋保育,但是,竟然有人在你們家門口的潛水保護區裡捕魚,而且當天捕到的是小到這麼小的魚,真的放進籃子裡也不過這麼大,把這些魚拿去賣也賣不到2,000元,真的,都是一些不值錢的小小魚,去菜市場也賣不到2,000元。我們再看看菜市場裡有什麼魚,保育類的魔鬼魟,一斤只有50元台幣。署長,本席要告訴你一個數字,根據在印尼的調查,一隻魔鬼魟魚從小長到大的一生所創造出的觀光價值估計超過100萬元美金,於是印尼畫設了600萬平方公里的魟魚保護區、帛琉也畫設了50萬平方公里的海洋保護區,而我們卻是有人在海巡署的門口捕魚,拿去菜市場賣也只有一斤50元,真的讓人家很痛!署長,你們網站首頁寫的首項工作是海洋保育,雖然這種漁民是極少數極少數,但是,在睡覺的海巡署人員卻是多數,你也點頭了吧!不但是多數,而且真的認真在做海洋保育的海巡署同仁卻要遭受處罰,有一位蕭再泉小隊長嚴格執行,讓墾丁的後壁湖區恢復生機,其實,大部分的業者、善良的業者都是非常的感激他,結果他卻被你們記過、被你們勸導,勸導他不要那麼認真啦!這是他的網站,看到了嗎?你知道這位蕭再泉小隊長吧?
李署長仲威:我認識他,在護永專案時他也有來。 -
葉委員宜津你知道為什麼他會被你們記過嗎?
李署長仲威:他是屬於保七總隊,並不是我們海巡署的人。 -
葉委員宜津他不是你們海巡署的?
李署長仲威:對,他是屬於保七總隊的。
葉委員宜津:對不起,本席從助理那邊拿到的資料是錯誤的!不過,本席也希望你們那邊不會有人發生這樣的事情。
李署長仲威:不會。另外,我也要特別向委員說明,關於龍洞灣那件事情,真的是……
葉委員宜津:如果他是屬於保七的話,那就請警政署上來說明,為什麼你們要處罰這樣的人?因為在地漁民違法使用底刺網,導致潛水教練被底刺網纏住,必須將魚網割破才能逃出,結果漁民就向你們提出控訴,於是你們就處罰了小隊長,是不是如此? -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莊副主任說明。
莊副主任進星:主席、各位委員。我手上並沒有這個案子的詳細資料,究竟他是因為什麼案子被處分……
葉委員宜津:本席的時間寶貴,既然你手上沒有這個案子就回去查。 -
主席請你們查明之後再向委員回報。
葉委員宜津:我們已經禁止在海裡使用流刺網,但是,大部分都是有舉報才會去處理,全世界只有我們會有在潛水區被魚網纏住的例子、全世界只有我們會有這樣的狀況,你相不相信? -
李署長仲威我相信。
葉委員宜津:這是一個恥辱耶!其實,海洋是我們一個非常好的觀光資源,剛才本席也已經說過,這麼龐大的觀光資源,不能就為了桌上的菜餚而遭到抹殺,更何況,在你們網站首頁寫的第一項核心工作就是海洋保育。署長,除了抓走私、除了你說的海域執法,保護我們的漁民當然重要,無論是海事服務、海洋事務或海域執法也都非常重要,但是,不要忘了你們放在第一項的是海洋保育。 -
李署長仲威是。
葉委員宜津:本席希望你們下次能在海洋保育的報告中拿出成績讓我們看看,好嗎?
李署長仲威:是,謝謝委員。 -
葉委員宜津謝謝。
主席:在警政署查明之後,除了向葉委員回報之外,也請將書面資料分送內政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每位委員。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李署長,您剛才所做的報告是有關組織條例的修正,當然,這是為了解決內部管理上的職權分工問題,但本席要請教一下,為什麼每幾年就要改一次?為什麼不把海巡署直接改成海岸防衛隊或是海岸防衛署就好了?你不要笑,你也知道修法的過程是很冗長的,為什麼不一次解決所有問題呢? -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委員這個問題,其實我們是配合組改一起檢討。
劉委員世芳:這是官話了。本席是覺得,如果不是為了處理其他問題,為什麼不直接改成海岸防衛隊或海岸防衛署?這樣權責可能會比較分明。另外,上個禮拜海巡署發布一項消息,就是1,000噸級的巡防艦有軸性磨損的問題,但是你們的新聞稿寫的不清不楚。四艘新造的1,000噸級巡防艦,包括苗栗艦、桃園艦、臺東艦及屏東艦,交船時發現問題,但是因為在保固期限內,所以廠商說沒有問題,只要換軸就好了,有這麼簡單嗎?
李署長仲威:謝謝委員給我機會解釋,我們四艘1,000噸的船,其中的大軸軸套磨損,就是軸套和軸承、大軸之間要有一個緩和、緩衝的作用,這個磨損本來就是允許的,但是它有一定的量。這一次1,000噸的船進船塢檢查以後,發現它的磨損超過允許範圍,我們認為它是超量磨損。 -
劉委員世芳這是在契約允許範圍內嗎?
李署長仲威:不是,就是因為在……
劉委員世芳:第一個,我們知道委外的時候都要簽定契約,契約裡面會載明規格、使用狀態和保固。 -
李署長仲威沒錯。
劉委員世芳:你現在所說的,是不是保固使用的規模範圍內所允許的部分? -
李署長仲威就是異常。
-
劉委員世芳什麼叫異常?
李署長仲威:就是不應該磨損這麼多,但是它超量磨損。
劉委員世芳:請問你,因為你們發的新聞稿說不影響航安,但是又提到承造船廠和日本軸系原廠Nakashima,你們認為要增加軸套的長度或更換軸套為高面壓的材質,或是增加冷卻水流量改善,如果你們認為只是異常的話,為什麼這三項都要改善呢?包括軸套的長度、材質或增加冷卻水的流量。你們不能只用不影響航安就搪塞這件事,如果是這樣,本席也可以說只要隨便用矽利康抹一抹就好了,你們不能用這樣的方式回應,1,000噸的船艦一艘要不少錢,對不對?
李署長仲威:我們沒有搪塞,我們是希望用這三種方法解決這個超量磨損的狀況。
劉委員世芳:好,那你可不可以告訴本席,你們現在和原廠商或承造廠商進行討論並要求改善之後,什麼時候可以提出正確的改善方案,或是真正做到不影響航安?還是現在仍在談判當中? -
李署長仲威現在已經要求承商全部更換船上這部分的零件。
劉委員世芳:本席希望你們可以先向日本原廠問清楚,這當中是否有偷工減料的問題,例如應該是什麼樣的長度或材質,是否有任何偷工減料的部分,然後再做審慎的評估,好嗎?因為這一艘船艦有1,000噸。
李署長仲威:是,我們不但有和船廠直接聯繫,和船舶設計中心也有接觸,因為當初這個船的設計工作是由他們負責的,所以我們…… -
劉委員世芳所以是設計上的失誤?還是製造上的失誤?
李署長仲威:各種因素都有可能,現在大家正在……
劉委員世芳:這就是麻煩的地方,廠商說是設計失誤,船舶協會說原廠就是這樣設計的,三方各說各話,最後的裁決、最後的使用者就是你們海巡署嘛!
李署長仲威:我們會堅持,一定會採取對我們最有利的方式。
劉委員世芳:你們會堅持,但你們有沒有這樣的專業能力處理這個問題,還是要尋找第三方公正單位協助,例如工研院或是其他經過認證的機構,再幫你們重新檢視一下。
李署長仲威:我們都有邀請,也請了海巡專業人員幫我們評估,這些事情都有做。
劉委員世芳:會後請署長提供相關資料,在這個過程當中,你們怎麼修正或是進行什麼改善措施,什麼時候可以完成改善,好嗎? -
李署長仲威好的。
劉委員世芳:再來要請教一下,海巡署有一個碧海專案,因為南海仲裁書,所以你們每月要改為巡防三航次。署長,你是否可以告訴我們,現在碧海專案巡防的範圍到哪裡? -
李署長仲威碧海專案並不是因為南海仲裁案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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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本來就有嗎?
李署長仲威:它是在太平島巡弋,以往是每個月一個航次。 -
劉委員世芳現在呢?
李署長仲威:南海仲裁案以後,我們覺得那邊的情況可能會比較惡化,所以我們變成每個月巡航三個航次。
劉委員世芳:對啊!所以本席這麼說沒有錯,因為南海仲裁案,所以你們每月改為巡航三次,本席並不是說你們以前沒有巡航。本席現在要問的是,巡航的範圍有沒有改變、有沒有縮減? -
李署長仲威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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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有沒有擴大?
李署長仲威:和以前比較的話,我們有相對稍微擴大一點。
劉委員世芳:相對稍微擴大?是因為中國遼寧艦也可能經過當地海域,對不對? -
李署長仲威各種狀況都有可能發生。
劉委員世芳:本席直接問你,是不是因為中國的遼寧艦?他們南巡返回海南時,是不是會經過這邊? -
李署長仲威不會經過那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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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哪有可能不會經過?
李署長仲威:他們會從上面過去,但是和我們的航路會有……
劉委員世芳:本席只是要提醒你們,不管你們是縮減或擴大,第一個,我們不希望發生任何國與國之間關於主權方面的問題,第二個,我們要保護我們自己的主權,本席也不希望因為南海的問題而減低我們的巡防航次,因為太平島畢竟是我們國家的領土,好嗎?
李署長仲威:是,一定的。
劉委員世芳:謝謝,署長加油。 -
李署長仲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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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不在場)柯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李署長,因為今天要討論組織條例,所以本席要關心一下海巡署的組織問題,其實現在海巡署的規定是這樣的,因為海巡署本身有海巡署組織法,其下有所謂的洋總、岸總,洋總和岸總都是用組織條例來處理,對不對?所以海巡署總共設三個組織法或組織條例,沒有錯吧? -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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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沒錯。
李委員俊俋:今天要討論的就是怎麼處理這一塊,我們先來看看你們修法的目的,其實這個問題已經討論很久了,主要是因為你們的定位到底是什麼還沒有討論清楚,所以你們越來越急迫。我們來看急迫的原因是什麼?第一個原因,因為你們現在的艦艇數越來越多,原來洋總局是編制17艘艦艇,事實上現在已經有20艘,是不是這樣? -
李署長仲威是的。
李委員俊俋:每艘艦艇都有一定的編制,一定有艦長、大副等等,這是本來就有的編制,如果編制繼續維持現在的狀況,光靠這17艘的人員無法維持20艘艦艇的運作,對不對?這就是你們希望修法的第一個目的,沒有錯吧?
李署長仲威:是,沒有錯。
李委員俊俋:所以現在第一個目的就是,因為艦艇數增加,因為你們的工作越來越重,所以你們必須配置足夠的人員。而人員的問題在哪裡?就在第二個問題,你們海巡署現在是軍警文三類人員並用,對不對?洋總是警職和文職並用,岸總是軍職和文職並用,當初這麼做的原因是什麼?
李署長仲威:沒錯,當初是從軍管司令部和水警直接撥用過來,因為那時候軍管沒有船,船艦的部分大概都是由水警移編過來,還有關務,所以就把警職和文職設定在洋總局,軍管是軍職……
李委員俊俋:其實應該這麼說啦!海巡署是先天不良,本來水警和軍管局是負責維護海岸安全,對臺灣來說這是非常重要的,當時因為海巡署有成立的必要,可是又沒有做整體的思考,所以就把水警和軍管併在一起,變成一個單位裡面有軍職、有警職,而且你們又是所謂的二級機關,所以還要有文職,結果軍職、警職、文職才會出現在同一個單位,是不是這樣?其實這個問題從海巡署存在到現在都是如此。 -
李署長仲威是的。
李委員俊俋:現在問題就在這裡,因為洋總局的人數需求越來越多,艦艇數越來越多,需要你們去做海防的範圍越來越長,所以洋總局必須有足夠的人手才能夠辦到,沒有錯吧?
李署長仲威:對,這個是最大的重點。
李委員俊俋:洋總局的人不夠,你們第一個反應是什麼?就是先看看海巡署內部可不可以調一些人員過來,所以第一個就想到岸總局,沒有錯吧?
李署長仲威:對,沒錯。
李委員俊俋:以現在的編制來說,洋總局的人員不夠,但目前岸總局的人員是足夠的,是不是這樣?
李署長仲威:是,岸總局目前是足夠的。
李委員俊俋:而且岸總局裡面還有軍職人員,事實上有些人過去還具有操作艦艇的經驗,所以這些人可以上船艦,而且有些職務還必須有證照才可以擔任,對不對?
李署長仲威:對,他們有執照。
李委員俊俋:所以你們現在希望讓某些岸總局的人調到洋總局,特別是把有證照的人調到洋總局,這樣人員的利用才會比較靈活,你們是這個意思嘛! -
李署長仲威對。
李委員俊俋:所以你們修改組織條例主要有兩個目的,第一個就是擴大洋總局的編制,因為艦艇增加,所以人數也要增加。第二個,因為洋總局的人員不夠,你們希望從岸總局調用,這也是為了避免困擾,最好是從自己原有的人員開始調用,這樣也可以避免爭議。因為這兩個原因,所以你們才會提出這次的組織條例修正案,沒有錯吧? -
李署長仲威是的。
李委員俊俋:所以你們想要修正的其實是這兩個部分,一個是洋總局的組織條例,一個是岸總局的組織條例,均得以警職人員來處理。現在本席要問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從岸總局調到洋總局,是否都是現任人員調動? -
李署長仲威是現任人員。
-
李委員俊俋那未來呢?
李署長仲威:調到洋總局是屬於同職等調動,未來這個人會在洋總局裡面歷練,也會給他必要的訓練、必要的教育,然後他還會……
李委員俊俋:所以基本上都是海巡署現有的人力調動,對不對?至於新考進的人員,那是另外一回事嘛!這些在這個組織條例裡面都有規範。 -
李署長仲威是的。
李委員俊俋:所以這是屬於現職人員調動,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就是軍警文人員以後就是由海巡署統一運作,對不對?例如你是署長,假如洋總局缺人,你們就補哪些人去,岸總局缺人就補哪些人去,然後哪些人在署本部負責所謂的文書、行政工作,是這樣嘛!對不對?就是讓你比較方便統一調度,沒有錯吧? -
李署長仲威對。
李委員俊俋:第三個,本席要問署長一個問題,這也是大家最關心的,這樣會不會影響到內部人員的流動或是退撫?
李署長仲威:這樣對人員的流動、活用更有幫助,對他們的退撫一點都沒有影響。
李委員俊俋:因為他還是本來的身分嘛!對不對?只是從岸總局調到洋總局,所以對退撫是沒有影響的,只是因為岸總局有些人確實有這類的執照、證照,也有這方面的能力,所以希望把他們調到洋總局,協助洋總局解決現在人力嚴重不足的問題,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 -
李署長仲威是的。
李委員俊俋:所以你們真正的問題並不是在這裡,剛才也有很多委員提到這個問題,就是所謂的海巡人員人事條例,不知道署長是否了解,之前本席在人行局和銓敘部都任職過,所以這也算是本席的一半專業,海巡人員未來當然要定一個人事條例,你知不知道為什麼現在這個人事條例會卡住?你要不要說明一下?
李署長仲威:我真的不了解,我只知道那時候考量了一些因素,所以要求暫緩辦理。
李委員俊俋:行政院希望你們暫緩,但問題其實不是在你們身上,行政院的問題是海巡署到底要怎麼定位,所以最重要的還是海巡署最後的定位是什麼。過去海巡署的定位,本席剛才有說過,因為是臨時的組織,直接把水警、海總併在一起,結果現在問題來了,就是先天不良、後天失調,沒有說清楚你們是什麼樣的單位,你們的責任是什麼也沒有說清楚。過去曾經把你們規劃為海洋事務委員會,沒有錯吧? -
李署長仲威是的。
李委員俊俋:其實海洋事務委員會的重點是在海洋資源的保障,和你們的海防職責其實是有一些差距的,所以後來就停了。現在最重要的是,海巡署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單位?海巡署的定位是不是要類似其他國家的海岸巡防隊,還是什麼樣定位,這才是真正重要的問題,對不對? -
李署長仲威對。
李委員俊俋:署長,這個概念本席和你提過,而且本席現在也在推動,之前也和人事長及張政務委員討論過這個問題,本席個人認為,未來的警政署、消防署、海巡署、移民署、資通辦公室、國土辦公室,這些第一線的工作人員都應該劃分出來,把大家整合在一起,成立一個國土安全部,這才是給海巡署的最清楚定位,沒有錯吧? -
李署長仲威對。
李委員俊俋:你是否同意是一回事,至少海巡署要有海巡署的做法,海巡署要有海巡署的定調,未來你們就是做海岸巡防,而不是太平島有事就叫海巡署去,釣魚台有事也叫海巡署去,那應該是國防部的事,不是海巡署的事,現在最重要的,就是要給海巡署一個清楚的定位。
你們就是負責海岸巡防,所以把你們海巡署和警政署、消防署、移民署、資通辦、國土辦整合在一起,變成一個國土安全部,這個方向定下來以後,我們再來處理海防人員人事條例,等到這些事情都處理完以後,海巡署的定位就非常清楚了,對吧? -
李署長仲威對。
李委員俊俋:署長,關於今天這個組織條例,本席同意你們修正,細節的部分我們下午再來討論,但是未來怎麼走才是重點,謝謝。
李署長仲威:是,謝謝委員。 -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討論有關海岸和海洋兩局組織條例的條文修正,剛才這麼多委員也特別提出來,海巡署不只是負責海洋保育、海域執法,還包括海岸事務、海事服務,你們的業務可以說是包山包海。因為有這麼多業務,所以相對的,你們希望組織條例也能夠做一些修正,因為艦艇增加,相對的也希望增加人員。包括剛才李委員也特別提到,你們希望在負責海岸事務的軍人以及海洋事務的警方之間,從這些相關人力進行調動,讓增加的艦艇隊在未來能夠做合理的人力調度。
相對的,剛才劉世芳委員也特別提到,關於現有艦艇的保養和維護,例如臺南艦,其實這四年來在巡防過程中已經發生好幾次事故,不管是油管或是水管滲漏,或者包括苗栗艦和桃園艦還有螺旋槳大軸下陷的問題。本席想請教署長的是,面對這些問題,例如舊船艦的保養、維護,你們對這些舊有巡艦怎麼做相關的保養和維護?
因為未來這些調動的人力,和新舊艦艇的維護也有關,到時候是否有相關能力可以互相搭配和支援? -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非常謝謝委員,委員很關心舊艦艇的保養、維護問題,其實洋總局以前就有相關規定,後來我們也引進海軍的一些保養、維護制度,也做了全盤檢討,不但要落實平常一、二級的保養,除了艦艇操作人員的基本保養以外,我們還要建立裝備的病史紀錄,也就是做AEC的鑑測,監看這些裝備的聲音、溫度和震動。
鍾委員孔炤:署長,這些本席都知道,本席現在主要的疑問是,面對這些舊有船艦,因為之後新船艦會陸續交船,對於這些舊有的船艦,未來你們要如何防制問題發生?在你們的心理上,或者是這次的組織條例調整,除了針對專用人力,應該也要對配備等方面做相對的調整,而不是只為了補足人力問題,將海岸方面的人力抓來負責海洋這方面的事務。
李署長仲威:委員擔心的事情絕對不會發生,因為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專業、專長,我們是要把岸總局有證照的人調到洋總局,而且他不是一來就接這些重要工作,還是要逐步接受一些訓練、驗收,之後才能做這些工作,至於洋總局現在正在做這些事情的人,他們還是持續做原有的工作項目。
鍾委員孔炤:署長,其實最主要的是,在你們調整人力的過程當中,要怎麼活化這些人力運用,對於這些人力,你們應該做到適才適所,不能只有設備就好,相對的也要有人會操作才行,還包括後續的保養、維修人員也要考量。在你們修正組織條例的過程中,或者在調動人力的時候,這些是否都考量在內?
李署長仲威:是的,我們都有同步考量,我們的專業教育和訓練計畫也都在擬訂。
鍾委員孔炤:也就是說,你們除了需要人力,這些人也要有能力。 -
李署長仲威是的。
鍾委員孔炤:所以你們覺得可以透過這次組織條例的修正,調度、補足專業人力,可以藉由修法做調整嗎?
李署長仲威:可以,而且我們也要向委員特別保證,絕對會比現在的狀況還好,這一點絕對可以做到。
鍾委員孔炤:你保證這次的組織條例修法通過之後,未來不管是人力、能力,或是保養、維修等相關能力,都會比現在還要好? -
李署長仲威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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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孔炤這是否表示之前這些狀況都不好?
李署長仲威:也不是,但是會比現在的狀況更好一點,就是要……
鍾委員孔炤:你們在組織條例的修正條文當中納入人力調動的部分,但其實你們的大餅還是一樣的,人力還是一樣,只不過是讓海岸總局和海洋總局的人力互補、調整,把部分人力從海岸總局調到海洋總局,是不是?
李署長仲威:是的,就是把部分具有這方面專業的人員調過來,我們可以運用這些比較專業的人員,把這些專才放在可以發揮能力的地方。
鍾委員孔炤:所以這些調派過來的人力,包括他們未來的相關訓練,你們都覺得沒有問題?
李署長仲威:對,我們都有規劃,包括這些人力調整以後要怎麼做在職訓練,這些都有規劃。
鍾委員孔炤:所以不管是未來支援人力來源的因應,或者是器材設備或相關的專業人力,你們都已經強化了,可以透過這次的組織條例修正達到目的,相關的配套措施你們也都已經準備好了,就希望組織條例能夠趕快過關?
李署長仲威:是,相關的配套措施我們都已經規劃完成,只要這個條例能夠通過,我們的人力馬上就可以做活化運用,教育訓練馬上就可以進行。
鍾委員孔炤:所以調派軍職人力,改放到警職人力當中,你們認為沒有問題?
李署長仲威:因為他有證照,這是有條件性的,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調,要具備證照、要有這個條件,才可以做人力交換。
鍾委員孔炤:但是相對的,如果具有證照或是專業的人員不足的話,你們要怎麼辦?
李署長仲威:我們還有其他管道,例如可以用特考、招募的手段獲得。
鍾委員孔炤:在你們預定的時間內,如果真的人力不足,當然是要經過特考,但是考試進來的人也需要養成教育,不是今天通過高考進來,明天就可以上船了。
李署長仲威:對,沒有錯,所以我們希望優先調用這些有證照的人,因為他們已經有證照,我們只要做補強訓練就可以,這樣他們訓練的期程會比較短,我們就可以快速補充人力的不足。至於從外面經由特考或招募進來的人,因為必須經過比較長時間的訓練,所以花費的時間會很長。
鍾委員孔炤:本席要提醒署長的是,活化人力的運用是非常重要的,這一次的組織條例修正,你們是讓海岸總局和海洋總局的人力可以互相調整、運用,接下來就是要做到適才適所,這樣才能夠有所作為,未來大家還是要繼續努力,謝謝署長,謝謝主席。
李署長仲威:是的,謝謝。
主席:接下來輪到本席發言,請鍾委員孔炤暫代主席。
今天上午的會議到所有委員發言結束之後才休息。 -
主席(鍾委員孔炤代)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李署長,剛才劉世芳委員關心那四艘1,000噸級巡防艦損壞的狀況,因為都是同一家造船廠製造的,所以海巡署必須查個水落石出,千萬不可以和稀泥,好不好?要釐清到底是誰的責任。 -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是,絕對不會。
段委員宜康:本席現在要請教另外一個問題,這個問題上個會期內政委員會已經有許多位委員關心過,就是2,000噸級臺南艦的海損事件,這幾年總共發生了三次,造成前後兩位艦長被監察院彈劾。因為這三次海損,大概要負擔3億元修復費用,除了這個部分之外,保險方面也受到影響,我們每一年要花八、九千萬元保險費,海損事件導致保險費用、條件都受到影響,對不對? -
李署長仲威對。
段委員宜康:臺南艦第一次損壞是在100年發生的,101年又發生一次,所以102年的時候,雖然承保範圍還是全險,但是卻排除機械類。排除機械類代表什麼意思呢?例如這艘船的板金出了問題,有一個小小的碰撞,這樣保險公司會理賠,但是如果牽涉到發動系統或者傳動系統,保險公司就不理賠,所以最貴的部分保險公司就不理賠了,沒有錯吧? -
李署長仲威對。
段委員宜康:雖然保險費比以前貴,但是卻排除最貴的機械保險理賠部分。102年又發生一次損壞,所以103年的保險條件更嚴苛,要船艦全損才理賠。請教你,我們看到的這些承保範圍是單指臺南艦嗎?還是所有洋總局所屬的巡防艦艇? -
李署長仲威這個承保都是統包的。
段委員宜康:所以一艘臺南艦的海損,導致我們所有船艦的保險受到很大的影響,要全損才理賠,也就是船要撞到爛掉了,保險公司才會理賠,但我們也只能投保。接下來的104年、105年、106年,因為沒有再發生重大海損,所以慢慢恢復了保險的條件,是不是這樣? -
李署長仲威是的。
段委員宜康:關於臺南艦這三次海損,我們看看對前後兩位艦長有什麼影響,其中江先生沒有受處分,只被調職,而且調職三個月之後又回來當艦長。第二位,發生過兩次海損的楊先生,第一次是記兩次申誡,第二次記一大過,是不是這樣? -
李署長仲威是的。
段委員宜康:本席要請問的是,這個處分是誰做的?你知道嗎?
李署長仲威:我不是很清楚,但是他……
段委員宜康:關於這個處分,本席要請問洋總局局長,這個處分是不是你們海損評議委員會做的? -
主席請海巡署海洋總局蔡總局長說明。
-
蔡總局長長孟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段委員宜康:海損評議委員會的職掌包括本總局艦艇人員的責任評議事項,所以監察院追究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認為你們究責太輕,沒有錯吧? -
蔡總局長長孟是的。
段委員宜康:剛才提到的這位楊先生,在他任內連續發生二次海損,但是記了兩個申誡之後還是擔任艦長,至於之前那一位艦長,他不但沒有被懲戒,只是調職三個月,之後又回去當艦長,而且那一年的考績還是甲等,沒有錯吧?
根據你們的規定,海損評議委員會要設置九至十一人,其中五位是當然委員,包括一位副總局長,對不對?另外你們每年都聘任五位選聘委員,從99年到去年,一年一聘,今年6月要再改聘,對不對?每一年海事評議委員都是十位,五位當然委員、五位選聘委員,照規定可以外聘,包括具有資望之有關教授或教師、保險從業人員、海事公證師,或者其他對海事案件處理具有經驗的人員。
但是你們每一年聘任的人,一直到這一任都是一樣的狀況,就是這十個人通通都是自己人,有沒有哪一年例外?有沒有外人?沒有!對不對?所以遇到這類的重大海損,你們就自己人關起門來評議自己人。我們看交通部航港局的例子,依規定他們要聘任海事評議委員十一到十五人,這十一到十五人裡面,有四個是當然委員,包括航港局的局長,再加上三位組長。這個圖表上看起來人比較多,是因為它有前後任,其他全部都是外聘。
也就是說,外聘委員要遠遠超過當然委員,就算只聘十一人,其中外聘委員就有七人,當然委員只有四人,外聘委員幾乎是當然委員的兩倍,包括你們海巡署也有派人,對不對?沒有錯吧?這裡面有一位是你們海巡署巡防處的處長。事情發生之後,就外界看起來這是很嚴重的,但是你們負責評議的單位卻不是這麼認為。
照規定看起來,你們可以從外面聘請專家,但是從過去到現在,你們從來沒有找過外面的專家,為什麼會有這麼荒唐的評議結果?為什麼會有這麼荒唐的處分結果?只有四個字形容,就叫做「官官相護」。署長,今年6月你們要再改聘,這是洋總局的事,還是要報到海巡署?
李署長仲威:委員關心的這件事情我們也有發現,去年年底監察院對我們臺南艦兩位艦長彈劾以後,大院也有要求我們重新就這個案子做一個檢討,那時候我們就已經修正了,當時我要求洋總局找了學者、專家及相關的港務人員、海軍專業人員,共同針對臺南艦三次海事案件再做一次檢討。剛才委員關心的評議委員會,我們回去以後就可以做修正,以後外聘委員一定會請這些學有專精的人,避免自己人審查自己人,因為這會造成非常不好的結果。
段委員宜康:最後一句話,海巡署的確是先天不良,所以任何一個領導海巡署的人都很辛苦。你們需要調整人力,這部分我們會支持,但是也希望署長和海巡署各位主管首長能夠拿出擔當、拿出改革的魄力,擁有進行興革時能夠扛起壓力的肩膀,讓我們好好看一看,好不好?謝謝。
李署長仲威:是,謝謝委員。
主席:剛才段委員特別提到一點,既然海損評議委員會的委員6月份要改聘,你們應該趕快擬定相關的規範,包括未來的軍警人力如何配置,誠如你剛才特別向段委員說明的,未來一定要有三分之一是外聘的專家委員,這部分希望署長做到,同時要知會司法委員會,謝謝。 -
主席(段委員宜康)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當初海巡署分為洋總局和岸總局時,洋總局是由警職人員加上文職人員組成,岸總局是軍職人員加上文職人員組成,依照剛才委員的詢問,你們回答這是當初因為人力狀況所做的考量和配置。
這裡面除了人力的考量之外,因為在戒嚴時期,臺灣所有的海岸線都是由軍職人員負責,解嚴之後,大家認為海岸線應該開放,所以應該改由警察維持海岸線的安全,因此才會設立海巡署。所以海巡署又再分為海洋和海岸兩個部分,把警察放在第一線,第二線才是軍職人員,當時是不是有這樣的考量?人事行政總處了解嗎? -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黃處長說明。
黃處長新雛: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海巡署正式成立是在民國89年1月,那時候行政院的組織分工、設立是由現在的國發會也就是原來的研考會主政,那時候是因為沒有財源。 -
尤委員美女所以不歸你們管?你們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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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處長新雛我們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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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委員美女李署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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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我剛才也向委員報告過,其實是因為當時的結構問題,那時候軍管部和水警是直接撥過來的,因為軍管部沒有船,但洋總局在海上執法一定要有船,所以洋總局就由水警直接轉任。軍管部是軍職人員,原本就是負責海岸線,所以就變成岸總局,據我個人的了解,當初就是因為這樣的原因。至於委員剛才質疑的,是否還有其他原因,我真的不太清楚當時有沒有另外的想法。
尤委員美女:原來的規定是讓警察負責外面的海洋事務,軍職負責海岸線,現在我們要開始讓人員互調,因為你們說負責海洋事務的人員年齡偏高,負責海岸事務的軍職人員反而比較年輕,而且在外面緝私需要體力等等,所以你們希望兩邊能夠開始互調。 -
李署長仲威是的。
尤委員美女:事實上負責海洋業務的確是比較辛苦,因為他們要承受風浪等等狀況,但是如果可以互調,將來是否可能發生一種狀況,因為你們並沒有設定比例,所以會不會有一天整個換過來,軍職的人全部在外面,警職的人力全部在海岸?
李署長仲威:特別向委員報告,其實我們這個人力流通是有條件的,無法隨意調動,就像我剛才特別說的,必須是有證照的才能夠…… -
尤委員美女但是你們這次修法的條文並沒有限定一定要有證照。
李署長仲威:但是未來我們擬訂實施細則的時候可以做這樣的規定,其實我們在這次的修法說明裡面就有特別提到,有證照的人才可以轉任,假如有證照,現在就可以直接轉用,未來假如他想要再回到艦艇上服務,可以透過特考或招募等管道再進來,我們有很多軍職人員都是走這樣的途徑,原本是軍職,後來經過特考轉換到其他單位,還是有這種管道可以走。
尤委員美女:所以軍職人員要轉到文職,必須經過國家考試,對不對?不能以軍人的身分直接轉過去,因為這違反憲法的規定。
李署長仲威:對,不可以。
尤委員美女:原來軍職的人是在負責海岸線的海岸總局服務,警職人員是在海洋總局,現在是只要有證照就可以調任,對不對? -
李署長仲威對。
尤委員美女:但這是指現職人員互相調任,如果是新進人員,例如想要到海洋總局服務,可不可以?
李署長仲威:要經過考試,他有…… -
尤委員美女還是要經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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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還是要經過考試才可以。
尤委員美女:但是經過考試就變成文職人員,而他原本是屬於軍職。
李署長仲威:其實委員擔心的是人力會不會一下子整個轉換的問題,例如軍職的人都轉到洋總局。其實委員要想一下,當我們要把這個人放到這個位子時,對於這個位子上現有的人,我們一定要找其他位子安置,如果找不到位子安置這個人的話,他就沒有辦法離開這個位子,所以委員顧慮的這件事情應該不會發生,我相信大家都很清楚洋總局的人在船上的辛苦程度,那是遠遠超過岸總局的。 -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
李署長仲威:除非是對海洋有特殊興趣的,他才會有這種意願,所以應該不會有這麼多人想轉任。
尤委員美女:所以現在就是警職人員想要轉任到岸上工作,對不對?而軍職人員必須聽從上面長官的命令,所以就會被調出去,將來這兩方的人員就會互調。
李署長仲威:不會的,如果是沒有爭議的,長官絕對……
尤委員美女:本席只是提出這個問題,你們是不是需要考慮訂定一定比例,或者你們覺得不需要?這是第一點。
李署長仲威:原本我也有和委員一樣的想法,我們在提修法建議的時候,也想過要訂一個比例,但是向委員報告,其實洋岸比例是有差的,訂比例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第二個,就洋總局來說,其實裡面還有很多職務分類,岸總局也有多項職務分類,所以是要訂總數的比例,還是要以各階的比例來訂?這樣又會產生非常複雜的問題,其實這個部分我們可以用人事管理、作業管理的方式克服,不會產生委員憂心的狀況。
尤委員美女:屬於比較細節的部分,可能就由你們內部的規則去訂定。 -
李署長仲威是的。
尤委員美女:另外,這部分還牽涉到一個問題,你們現在有一個海洋總局艦艇返港待命規定,那個規定裡面有提到多項狀況,例如沿海風力達到7至8級陣風時該怎麼做,這是以平均風力做為標準,但是這就牽涉到一個問題,例如35噸這類比較小的艦艇遇到比較大的風浪時,例如7.5級風浪,事實上這樣的海浪已經很大了,這類的艦艇能不能承擔得起?
而且艦艇如果要靠岸待命的話,還要經過兩個階段的請示等等,這樣是否適合?尤其是這些規定並沒有分地域,因為各地的風力強弱並不同,例如三貂角和鼻頭角之間,艦艇冬季出港的時候,面對的是強烈的東北季風和三角浪,依照這樣的規定,是不是反而會造成艦艇受損,或是影響人員的人身安全?這個部分你們的看法是什麼?
李署長仲威:委員關心的這個問題,其實也是我現在最擔心的,我是從海軍來的,我對海上的風浪非常了解,知道什麼樣的船能耐什麼樣的風力,所以我們也要求海洋總局就勤務派遣的規定、風力的限制要好好再次檢討,這不能用一般的概述,因為平均風力七到八級對1,000噸以上的船可能沒有問題,它可以安全服勤,但是對像委員所講35噸的小船,它在安全上就會有些顧慮,所以關於委員關心的這件事情,我們會再檢討,修正相關的安全作業規定,讓大家都能在非常安全的條件下服勤。
尤委員美女:好,請教海洋總局的蔡總局長,你們是不是要檢討、修正這個作業規定? -
主席請海巡署海洋總局蔡總局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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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局長長孟主席、各位委員。是。
尤委員美女:你們應該盡快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如同剛剛所講,艦艇只要一海損,後續修復的經費要花更多,還有人命安全的問題等等,因此,請你們盡速修正。謝謝。 -
李署長仲威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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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姚委員文智及Kolas Yotaka委員均不在場。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今天的議程在討論海巡署相關單位組織條例的修正,其中修正的重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艦上人力編制的上限要從17艘增加至20艘,關於這個部分,從上午整個答詢聽來,最重要的原因是現在的規模數量為20艘,如果你們的編制不足,便無法符合現有的即戰力。 -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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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是。
蔡委員易餘:大家對於這個部分的疑惑較少,比較麻煩的還是軍職、文官在海巡署的部分;我想海巡署會有這樣的需求自有其歷史背景,署長應該也很清楚,海巡署的前身是國防部的海岸巡防司令部,它本來隸屬國防部,之後又變成內政部警政署的水上警察局,因而從軍變成警,最後在2000年正式成立海巡署;目前海巡署的主要編制分為海洋巡防總局和海岸巡防總局二部分,海洋的部分以警力為主,海岸的部分則以軍力為主。請問署長,如果這些組織條例修正通過後,你們還有必要區隔海岸和海洋嗎?
李署長仲威:這也是我們現在要努力的方向,我們希望未來不要再有海洋、海岸的區分,大家都是海巡。
蔡委員易餘:對!如果這是一個方向,我覺得海巡署的動作還要快一點。 -
李署長仲威是。
蔡委員易餘:不然以我們在基層接觸到的經驗而言,有時遇到他們,他們說是岸巡總隊,有時遇到的他們,則說是海巡總隊;這樣的話,如果發現一起海上走私案件,當它進到岸邊,這起案件是不是要換不同的單位負責……
李署長仲威:委員關心的這個部分也是我們正積極處理的。關於組改,我們已經做很多前端的事情,現在不管是海岸或海洋,已統合成為13個巡防區,由每個巡防區的勤指中心負責統合調度,如此一來,即便它從海上到岸上,也是由巡防區的指管中心統一調度岸海的所有兵力,從岸上到海上,同樣都由巡防區進行統一調度…… -
蔡委員易餘所以現在你們是以巡防區……
李署長仲威:對,現在已經沒有岸海還要逐級向自己的上級回報,再進行協調……
蔡委員易餘:我想請問,譬如現在發現一起走私案件,它是在海上的船上進行非法交易,這時出勤的到底是海洋總隊還是海岸總隊?
李署長仲威:這會由巡防區的召集人統合指派哪一條船出勤,之後岸上再進行防堵,因為在海上不見得能抓住他們,他們可能會突破並進岸,所以岸上也要防堵,這是很綿密的配合工作。
蔡委員易餘:對,如果你們照現在這樣的模式,即署長剛才說明的方式運作,我能接受,但是以過去的組織面看,將海岸和海洋完全切開,讓某些人空閒著,明明已經發生案件,卻因為不屬於他們管的,所以空閒著,同時讓權責搞得不清不楚,我覺得這是很糟的設計!當然這樣的設計是由於海巡署的歷史變化而來,可是海巡署歷經16、17年的時間,已經到要改變的時候了,好不好? -
李署長仲威是。
蔡委員易餘:接下來,我要請教,去年爆發台南艦的停機坪無法起降直升機一案,我們知道,台南艦和新北艦二艘均由台船公司建造,各花15億元,結果台南艦的停機坪居然無法停放直升機,這對海巡署真是很大的恥辱,真是有夠漏氣!請問署長,針對這件事情,最後的懲處為何?後續你們有沒有對設計單位、監造單位求償?
李署長仲威:台南艦當初在設計時就沒有要直升機的駐艦,就我的了解,當初可能連駐艦都沒有考慮到……
蔡委員易餘:若是如此,為何後來會有?
李署長仲威:後來因為在建造快結束時,長官才說要有這種能量,所以必須修正合約,再檢視它的甲板強度夠不夠、寬度足不足,進行補強以後,它便可以讓直升機落艦……
蔡委員易餘:署長的意思好像是不管是海巡署或其他單位都是非戰之罪,所以沒有懲處也沒有求償?
李署長仲威:跟委員報告,這件事情的整個經過不是我……
蔡委員易餘:我知道,這發生在前任署長任內。
李署長仲威:我只能就現有資料看這個問題,跟委員報告,這個案子已經過監察院,檢調也正在調查,最後一定會有水落石出的時候。
蔡委員易餘:這個案子最後會水落石出,但是我認為海巡署必須有態度,針對這個案子,要進行懲處、求償。
李署長仲威:對,假如最後法院判定這是有問題的,我們一定依法處理。
蔡委員易餘:縱使台船公司具有國營的色彩,你們也不能因此不對他們求償。 -
李署長仲威不會……
蔡委員易餘:還是要求償,如果他們的設計有問題,你們還是要對其求償。
李署長仲威:委員放心,對於該求償的,我們會求償,不會因為他們的身分而不求償,我們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維護。
蔡委員易餘:最後,還是要談到台南艦,台南艦成軍後沒多久便發生三次很嚴重的海損,這三次海損造成海巡署的損失達3億8,000萬餘元,非常多!監察委員也就此事件於去年底彈劾江東興和楊志成二位艦長,其中江東興的部分真是很扯!我直接唸出彈劾案的內容,江東興身為艦長,對於船舶一切事務及在船海員皆負有主管及指揮之責。台南艦於100年5月12日由北向南航往高雄港途中,江東興明知柳錦良並無適任證書,依法不得當值駕駛員,卻准其於該艦甲板部當值,擔任駕駛。由此可知,他是要一個根本沒有航行執照、駕駛員執照等相關證照的人駕駛,結果發生這樣的海損,也讓海巡署賠了3億8,000萬餘元。針對這件事情,你們有進行懲處嗎?有求償嗎?
李署長仲威:剛才段委員也同樣質疑這件事情,我想這真的是非常、非常遺憾的事情!也不應該發生的。現在……
蔡委員易餘:署長,對於這件事情,不能說遺憾,要說震怒,怎麼可以這樣?讓國家損失這麼多錢!
李署長仲威:震怒不能解決問題,我覺得我們現在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 -
蔡委員易餘對。
李署長仲威:我們收到彈劾書以後,便召集學者專家等相關專業人員再度進行很完整的檢討……
蔡委員易餘:好,這要加速檢討。署長,我們身為執政黨,若是你們有任何業務上的需求,我們立法委員一定會支持。 -
李署長仲威謝謝。
蔡委員易餘:但是對於這種人謀不臧的狀況,我們不能看著它發生,任由它發生,後續也沒有任何態度,這樣的話,全民都不會接受…… -
李署長仲威是。
蔡委員易餘:所以這個部分請署長再加強督導、加強進行控管,好不好? -
李署長仲威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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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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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署長仲威謝謝委員。
主席(段委員宜康):我跟署長和蔡委員說明,關於剛剛蔡委員質詢到海巡署2,000噸、3000噸級的艦載直升機一案,海巡署的同仁都很清楚,我上屆在內政委員會也追這個案件很久,其實這不完全如剛才署長所講,當然一開始台南艦和之後包括3,000噸級的艦艇都還是往艦載直升機的方向設計,也有設計機棚,但是之後機棚都變成倉庫,這是好大喜功、不切實際所致;後來那個機棚和直升機甲板統統沒有用,空勤總隊的直升機也不敢在那裡降落,直到不知去年或前年才完成認證,對不對? -
李署長仲威(在席位上)前年。
主席:前年才完成認證,這的確是一個很荒唐的結果,但是這都不是現任的主管該負責任的,該負責任的人可能都已經退休或不在位。不過,這件事情還是應該引以為戒,即便這是上面的指示,但是上面通常是外行,真正要承擔責任的是你們。此外,虛耗的經費和預算更是太離譜!明明知道沒有直升機會在那裡起降,結果新設計的船還是設計機棚,還是設計直升機甲板,如果當時我們不在立法院要求,至今那個直升機甲板還不會有直升機在上面降落,這就是官僚主義、形式主義,想做一個假的功績所致,非常荒唐!請署長和海巡署要引以為戒。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盡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包括剛才要求警政署提供的資料,請不要忘記;劉委員櫂豪及吳委員琪銘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劉委員櫂豪書面意見
針對「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及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局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海巡署提出專案報告指出,「依現行本署各機關組織法規定,本署為軍警文併用機關,所屬海洋巡防總局為警文併用機關;海岸巡防總局及各地區巡防局為軍文併用機關,另為應勤務需要,下設全軍職單位,惟自運作以來,受制於機關間組織法之規定,人員無法交流運用,岸海勤務統合不易,為期有效解決人員交流問題,在研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時,將海岸巡防機關均改採軍警文併用制度,以契合勤務發展需要。」但因政府組織改造恐短期內無法儘速完成,爰此海巡署方先行就現有條文擬訂修正案。其規劃作法分兩大方向:(一)推動岸海人力交流服勤、(二)配合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調整艦艇編制。
針對海巡署推動岸海人力交流服勤,擬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1條增訂第2項「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軍職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增訂第2項「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惟上述條文修正後,文字上並無限制軍警人員需在海巡任職方能調任,是否會造成所有軍警職人員皆能從原本的國防部或警政署單位調任至海巡任職呢?這與修正案總說明提及的「推動岸海人力交流服勤」恐有不符。且若海巡署欲從國防部、警政署調任軍警人員來任職,則應有互調之機制,而非單方面海巡署開放而已。
另外,關於配合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調整艦艇編制,專案報告提及「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現行規定艦上人力配置為十七艘,配合巡防艦數量增加及完備巡防艦人員職務歷練,增列艦長、輪機長、大副、艦艇駕駛員、艦艇機師等艦上職務編制員額至二十艘。」爰此,欲調整組織法,以配合艦艇增加之員額編制。惟民國96年海巡署亦應艦隊數量由成立之初的8艘巡防艦,增加至13艘,因此將組織編制作調整,如今又再因艦隊數將增至20艘,而再度調整組織法。綜觀現今形勢,中國違規越界捕魚越來越嚴重,與菲律賓的漁區、日本釣魚台的漁區作業,也滋生爭議不斷,這都需要海巡前往護漁作業,日後的海巡勤務恐將更重,因此可能還要再造艦,屆時又必須來調整組織法。因此建議未來組織再造時,應將海巡署艦隊數量需因應國際海洋情勢增減之特性納入考量,避免組織法一再修正。 -
吳委員琪銘書面意見
一、雖行政院重新檢討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之執掌,雖組改涉及層面甚廣,海岸巡防署相關組織調整,應一併配合配合海洋委員會設置之目標做大幅度調整,一次到位,避免組改曠日廢時,影響人員權益及平日任務執行。
二、雖此次部分條文修正案,符合行政院不增加機關總員額之組織調整原則,但貴署於人才招募上的達成率上,仍需繼續努力,以符任務執行之需求,減輕人員勤務之負擔,本席建議,可採取類似建教合作方式,與國內大專院校相關學系合作,提供部分學費補助,並保障畢業後之就業機會,並一併解決畢業後其就業問題。
三、目前海岸巡防署正朝著國艦國造的目標邁進中,但相關維修之後勤整備能量仍待精進,否則,空有艦艇,卻無維修整備之能力,對勤務之執行絕對會有嚴重的影響,增進後勤整備能力,除了確保勤務之執行無後顧之憂外,更可帶動國內相關產業之需求,刺激內需,希望海岸巡防署仍繼續精進其維修能量,並提出具體作法。 -
姚委員文智書面意見
1.台灣目前海巡船艦數量總計約176艘:500噸以上船艦24艘,500噸以下巡航快艇約152艘,要負責巡航內水、領海、鄰接區、及經濟海域的範圍。其中光內內、領海、鄰接區的面積就高達106,800平方公里(尚不含金、馬及南沙群島),以這些船艦的數量,是否足夠達到護漁及執法的能量?
例如,據了解北、中、南、東四個機動海巡隊,配有500噸以上巡防艦20艘,負責24浬~200浬範圍的常態性任務、及專案遠洋護漁、區域性威力掃蕩等機動性勤務。這樣的防護能力,是否足夠?依現在做法,1/3輪休、1/3維修,真正在外面執勤的只有7~8艘,同時要打走私、要保育、要護漁、要執行專案任務,執法能量很明顯有所不足。在現有船艦數量限制下,是否貴署能提出有效改善執勤效率、增加執法能量的可行方法。
2.再者,目前巡護方式,在我海域維持24小時有20~40艘執勤,以此數據平均約每4,000平方公里配置一艘(新北面積2053平方公里)。
現有巡防艦艇最快時速約為30節(55公里),氣象惡劣時約為5節(9公里),因此通常要到事故現場都需要1小時以上,到了現場犯罪已經消除,取締對象也早已離開。
直升機搜尋範圍約為3,000平方浬,巡防艇巡視範圍僅約71平方浬。且桃園艦(1,000噸)已於去年8月29日完成直升機起降演練,目前1,000噸以上船艦共10艘,但直升機卻配置於空勤總隊之下,因此現行船艦出勤,卻未有直升機配置;而未來若直升機隨艦出勤,但人力配置卻分屬不同單位,未免奇怪。
為了加強執法能量,應檢討海巡署內配置獨立直升機設備及人力,甚至進一步衡量是否正式提出「無人機」使用、購入、配置的整體計畫。
3.署長上任後非常重視海洋保育,並宣示啟動「護永專案,」也多次帶頭淨灘;在海巡署網頁上公告的統計資訊,在查緝各項犯罪,例如槍砲刀械、毒品、走私、人口販運、偷渡、越區捕魚等,都非常清楚。
但公告資訊中針對「維護海域海岸資源」相關數據,包括全民高度關注的違規拖網、違規刺網等等,卻未能分類、提供詳細資訊;請海巡署進行改善,在網路上詳細公告「各項違規事由、取締數、移送數、成案開罰數」等等,以期使全民更瞭解海洋資源違規使用及取締現況。
4.海巡署此次提出人事修法,卻只修了一半。
根據此修法內容,岸巡的人可以到洋巡的任何單位,但是洋巡的人卻只能到岸巡「局」以上的單位;雖然修法本就是要使年輕的岸巡可以支援洋巡不足的人力,但另外一方面,年紀大的洋巡,本應透過此次修法替換到岸巡,卻因官階不足而無法調動到岸巡局,恐怕有違修法美意?
既然要修法,應該要雨邊人力都能夠自由流動;故長期看來,我建議應該從「海洋及漁業部」的修法、建置來針對洋巡、岸巡人力做通盤討論、配置及調整,並保持適當運用彈性。
主席: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開始進入法條的逐條討論,謝謝,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各案,包含行政院送審之條文及修正動議條文,請宣讀。 -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 十 條 本總局得視勤務需要,設十個甲種編制海巡隊,六個乙種編制海巡隊,二至四個機動海巡隊,並得分組辦事。
甲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人,分隊長一百一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二百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佐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一千二百五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六百二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乙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副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十八人,分隊長三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三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隊員二百九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一百四十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機動海巡隊置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六人至十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專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十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辦事員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置艦長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八人至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輪機長十六人至二十人,大副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報務主任三人至七人,艦艇駕駛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人,艦艇機師四十八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報務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助理員五十二人至八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生七十五人至一百四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軍職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 十 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 十 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
提案人尤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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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葉宜津 蔡易餘 鍾孔炤
主席:目前在場委員人數不足,現在先休息,等到人數足夠時再繼續開會。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入逐條審查,首先進行「行政院函請審議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問各位,對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條有無異議?
請尤委員發言。 -
尤委員美女問一下人事行政總處有沒有意見?
主席:人事行政總處沒有意見,因為這是行政院函請審議的版本,所以,假定各位沒有意見,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一條,本條除了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之外,本條前面的「本條例」三字應該不需要,因為違反體例,故刪除之。另外,針對修正動議的部分,請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特別要說明的是,因為海岸巡防總局只是一個獨立機關,如果照修正動議這樣訂的話,就變成只有在海岸巡防總局服務、具有證照的這些人可以轉到海洋總局去服務,而其他地區局及其以下單位的軍職人員、署本部的軍職人員,即使具有證照,他也無法到海洋總局服務。所以,我建議,是否可以把第二項的「海岸巡防總局」數字刪除,改為「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且具操船相關專業證照之軍職人員……」,是否可行?其次,除了操船以外,早上鍾委員非常關注我們修護的人力,所以相關的操船、輪機的專業人員也一併考慮進去?以上兩點,請各位委員指教。
尤委員美女:今天上午聽你們的說明,似乎是從海岸總局調到海洋總局或者從海洋總局調到海岸總局,所以原來是說內部人員的互通,現在你們是說只要是軍職人員,不限於內部人員,只要他具軍職、證照都可以進來,到底是哪一個?早上原本是說一個蘿蔔一個坑,所以那邊有人調過來,這邊有人調過去。但你現在顯然不是如此,而是說其他單位中只要具軍職、證照者也可以進來,是嗎?
李署長仲威:因為有「海岸巡防總局」這幾個字的話,就變成是限定只有海岸巡防總局編制內的這些人可以調整,但海岸巡防總局編制內僅兩百多人,其他……
主席:重點是在於它還有地區的分局,地區分局跟海岸巡防總局是不一樣的機關,它是四級機關。 -
李署長仲威對。
主席:所以像我們限定在三級機關的話,四級機關的就不能用。我們今天早上談了很多關於海巡署的緣起,為什麼要規定它不能交流的原因是,一方面當初就是不同的機關合併,為了要確保各自的權益,所以大家都不放心。水警也不放心,因為軍管局人多,所以就劃了一條線,叫你不能過來、不能來搶我的工作機會。但是,這已經過了快20年,加上當時還有一個時代背景,因為海防是過去警總改制,而警總的形象不好,所以大家對於全軍職這樣移過來會有一些疑慮,所以就立下這個界限。然而我的看法是,時代其實已經變了,軍中人力如果是具有經驗、經過訓練,足以承擔,其所長正好是我們所需要的,應該可以。何況,他們也不可能大規模轉進,因為李署長也講得很清楚,這樣的職缺是固定的,要有一個人離開或調走,才有機會。坦白說,在現在這個時代,如果沒有特別理由,想把一個人調走,也要經過對方同意啊!我固然可以理解大家擔心什麼,不過,我認為這個時代與20年前的時空背景已經不一樣了,所以,聽起來署長同意尤委員等幾位委員的修正動議,但就是要把「海岸巡防總局編制內」之文字刪除,也就是改為「得就官職相當且具操船、輪機相關專業證照之軍職人員」,這樣修正,大家可不可以接受? -
尤委員美女要用「操船」還是「航行」?應該是李署長比較清楚。
李署長仲威:抱歉,我們在給主席的資料上原本是用「操船」,但其實他們的證書名稱都是「航行」,所以這裡也應改為「航行」,也就是「航行或輪機」。 -
主席修改為「……且具航行或輪機相關專業證照之軍職人員」?這是另立一項吧!
李署長仲威:沒有,就是修改這一段。
主席:好,我念一次第二項,請大家聽一下。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且具航行或輪機相關專業證照之軍職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另外,修正動議第2項第2行修正為「……定列有官等……」,再修正通過。也就是尤委員等對行政院版本所提修正動議第一項將「本條例」3字刪除,第2行修正為「所定列有官等」,加上「官」字。第項項就照我剛才宣讀的內容修正,本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
處理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請考試院銓敘部洪副司長說明。
洪副司長美妙: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洋巡總局相關條文修正符合實際狀況,本部支持也同意大院審查結果。至於岸巡總局組織條例與所屬各地區巡防局組職通則增加第二項部分,事實上,我們也知道,對於整個海巡署組改方向,行政院原本就是朝向海岸合一方式,巡防機關人員則採多軌進用,所以,基於海巡署還處在組改尚未完成的過渡期間,因應業務推動與人員交流、歷練之需要提案修正,銓敘部原則上尊重,不過我們還是有一點意見要提供給委員參考。由於岸巡總局與各地區巡防局目前在人員進用上全都是軍民並用,本項規定增訂以後,所有人員都可以採多軌進用也就是四軌進用,包括原來的岸巡總局與巡防局,還有原本財政部關稅總局的緝私人員也隨業務移撥到洋巡總局。此次將關務人員納編明文規定在組織條例沒有問題,問題在於是否要擴及岸巡總局與所屬部分,也就是關務人員是否也可以進用,還有警察人員是不是也一樣可以進入岸巡總局,也就是訂有官等職等人員都可以由這些人員派充。在目前整體行政院組改尚未確定,組織法規的職掌事項也都沒有變動的情況下,這些職務的執掌也就是業務上所掌理的事項,還是有所區別,所以,是適合對所有人員都採多軌進用方式,還是可以考量到底哪些人、哪些職務範圍可以進用,也就是給予適度限縮?我們建議視業務需要適度限縮這種多軌進用,而非所有人員皆可派充。早上也有委員提到,多軌進用其實也在現行人事管理上造成一些紛擾與問題。以上意見提供給委員做審查之參考,銓敘部當然也尊重大院審查結果。 -
尤委員美女那銓敘部有何修正文字?
主席:洪副司長的意思是要我們決定否同意多軌進用,除非各位對於多軌進用有疑慮。銓敘部是出於善意提醒,因為行政院組改方向尚未確定,本來就已經很麻煩了,如果現在就要多軌進用,會不會對未來的組改造成更大的麻煩?但是,這是行政院的版本,我相信行政院大概衡量過這個問題,畢竟這也不是海巡署自己的意見,人事行政總處也要點頭,所以,人事行政總處要不要說明?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黃處長說明。
黃處長新雛:主席、各位委員。海巡署修正本條主要目的是岸海合一,由於與未來組改方向一致,本處支持。但誠如銓敘部提到的,假如同樣的職務可以進用軍、警、文、關務四軌任用,不知道會不會因為用人產生更大的困擾。在105年,我們就按照總員額法規定辦理中央二級機關之員額評鑑,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已經在105年對海巡署的員額評鑑中就提出建議,由於該機關採用三軌進用制度,所以我們認為,海巡署還是應該盤點一下,不是每個職務都適合三軌或四軌進用,有些職務特性確實不適合,譬如說採購,可能就由文職人員擔任比較適合。我們在今年的評鑑結論中也提醒海巡署,要做好工作與職務的分析,盡量梳理出各職務到底是用軍職人員比較適合、用警職人員比較適合,還是用文職人員比較適合,也就是說,我們透過員額評鑑定期追蹤列管,協助海巡署處理此事。
主席:既然人事行政總處定期追蹤、列管,請問定期是指多久一次? -
黃處長新雛每半年一次。
主席:所以上半年會有一次,對不對? -
黃處長新雛去年9月辦過。
主席:去年9月辦理,期限到今年3月,對不對? -
黃處長新雛對。
主席:如果這些條文都修正通過,不管結果如何,請你們把3月份做的評鑑結果提供給我們一份,包括內政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海巡署也要注意人事行政總處對你們的提醒。
我再請問一次,對於行政院所提之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修正草案,各位同仁有無異議?
鄭委員天財:若基於剛才人事行政總處的考量,海巡署當初有沒有考量過加一點文字,就是「前項人員得以適當職務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讓你們有多一點評量空間?照現有條文是全部都可以,如果加上「相當」或「適當職務」等文字,人事行政總處意見如何?或者,海巡署有何意見? -
尤委員美女還是要由具有查緝走私能力的人員擔任……
李署長仲威:我想跟主席、委員、銓敘部、人事總處等相關單位解釋,其實這裡考量的是人事管理上的問題,法律制定之後,還可以從人事管理上去注意這些事情。如同剛才委員講的一樣,如果要把擔任某個職務的人員調走,一定有基本理由;如果我要找一個人來接這個職務,也一定會找一個適當、適職的人去接,沒有一個當主官的人願意找不適職的人去接,為自己找麻煩。所以,這樣想是不是多慮了?
主席:這不是多慮,而是委員的好意,因為他怕你們以後會很麻煩。不過,鄭委員,如果你希望他們在進用時做得很具體,條文就要訂得很具體,不然的話,只加「適當」二字,也是模模糊糊,何謂「適當」、由誰判斷?恐怕也很困難,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要求人事行政總處送一份評量給內政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讓我們了解海巡署,尤其內政委員會也能幫忙追蹤海巡署到底有沒有照著人事行政總處的建議與要求處理。
請問各位,第十條是否同意照行政院修正條文通過?
尤委員美女:我要補充一下,這僅限於岸巡總局吧!
主席:對,它後面還有其他單位。 -
尤委員美女將來海保署等單位都不能適用吧!
主席:當然。整個組織都要重新處理,等到未來新組織掛牌,這項組織條例就會廢除了。
李委員俊俋:請問人事行政總處或銓敘部,在組織條例調整以後,你們還要不要處理職務列等表?職系為何會不會明列在內?
洪副司長美妙:如果立法通過的話,針對警察部分需要細部規定,我們會再修正層階表。有職務歸系的只有列簡薦委任的職務,而軍職與警察人員都沒有這類職務,關務人員也沒有。
主席:如果沒有其他問題,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條修正草案。本條與岸巡總局組織條例的修正內容一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已處理完畢。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至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4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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