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紀錄
@ (主席:)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紀錄
  • 主席
    宣讀伍、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經濟委員會甲、經濟部主管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伍、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經濟部主管
    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69億5,008萬4千元,增列5千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370億0,008萬4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利益):原列338億2,449萬3千元,減列1,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338億0,949萬3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31億2,559萬1千元,增列6,500萬元,改列為31億9,059萬1千元。
  • (三)生產成本
    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收回投資3,143萬元,照列。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8億9,573萬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七)通過決議96項

    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用人費用」項下編列「獎金」8億7,634萬1千元,其中編列績效獎金3億2,855萬5千元、考核獎金5億4,759萬1千元,應與經營績效連結,爰此凍結「獎金」8億7,634萬1千元預算二分之一,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將獎金支用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管碧玲 王惠美 張麗善 徐永明 
  • 連署人
    林岱樺 黃偉哲 
    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中「精煉糖製造費用」編列9億7,400萬6千元,鑑於砂糖開放自由進口,國內的生產成本不斷提高,傳統的蔗糖經營方式經濟效益不高,截至目前為止砂糖事業部門虧損金額為1.71億元,台糖公司雖積極調整策略與經營方式,惟仍未見具體成效,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改進前揭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銷售成本」項下編列「生物資產」之「豬隻」23億3,699萬8千元,近年台糖公司肉豬在養頭數占全台比率約3.8%至4.4%之間,為國內最大之豬隻飼養主,以台糖公司肉豬在養頭數重量與全台相較,台糖公司滿30公斤以上之肉豬近年約在七成以上,較全台平均五成以上為多,顯示台糖公司肉豬養殖成效頗佳;惟台糖公司之生產成本較高,尤其間接成本較全台平均高出數倍,如100年度至104年度台糖公司肉豬養殖間接成本每百公斤接近1千餘元,全台平均成本僅2百餘元,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惠美 廖國棟 
  • 連署人
    張麗善 
    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中,於「其他營業成本」項下編列「投資性不動產費用」12億4,803萬8千元,民國91年開始,台糖公司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的平地造林計畫,在大農大富土地上種植大片林木,惟此土地係當初日本人強徵之土地,有部分是原住民傳統領域內之土地。台糖公司未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與意旨,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損及原住民族人民生存及發展的權利,爰凍結該預算1億元,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孔文吉 管碧玲 陳明文 邱志偉 王惠美 廖國棟 
  • 連署人
    張麗善 
    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其他營業成本」項下「投資性不動產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1,388萬4千元,台糖公司曾以合建方式處理高雄市楠梓地區之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但在合建完成後,社區相關公共設施(如污水下水道)便出現若干問題,上千名住戶每天生活在污水下水道冒出惡臭味的惡質環境之中,然台糖公司卻將責任歸屬於市政府,對此置之不理,顯見對投資性不動產之運用、合建工程之計畫,過於輕忽草率。為使台糖公司改善相關情事,爰此,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現住戶及地方政府三方尋得共識,據以執行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偉哲 蘇治芬 管碧玲 劉世芳 
    6.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研究發展費用」2億4,035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30%,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高志鵬 蘇治芬 蘇震清 邱志偉 徐永明 王惠美 
  • 連署人
    陳明文 林岱樺 黃偉哲 
    7.台糖公司土地有屬於根據「收復敵偽產業處理辦法」,承接戰前之日產而來,然而在日治時期,日產土地係不當取得原住民族之土地而來。爰要求台糖公司106年度不得出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含原民會已調查未公告之傳統領域)之土地。
  • 提案人
    徐永明 管碧玲 孔文吉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8.台糖公司106年度預算編列「車輛停車場收入」1億1,218萬7千元,僅於說明欄列出各停車場收入金額,未知各停車場實際營運績效,列舉「仁德停車場」收入僅232萬元,收支是否平衡不得而知。要求台糖公司應將各車輛停車場收支明細詳列於年度預算說明。
  • 提案人
    邱議瑩 蘇治芬 
  • 連署人
    黃偉哲 王惠美 
    9.台糖公司106年度預算編列「遊樂事業收入」6億4,956萬7千元,僅於說明欄列出各遊樂區、渡假村、文化園區、休閒廣場等收入金額,未知各遊樂事業實際營運績效,要求台糖公司應將各遊樂事業收支明細詳列於年度預算說明。
  • 提案人
    邱議瑩 黃偉哲 蘇治芬 
  • 連署人
    王惠美 
    10.台糖公司106年度預算編列「勞務收入」中的遊樂事業收入6億4,956萬7千元,遊樂事業服務費用含人事費、獎金等共編列1億7,159萬5千元,占收入2成6。查台糖公司各遊樂區、渡假村、文化園區、休閒廣場等遊樂事業收入,池上牧野渡假村、台東豐樂展售中心、花蓮觀光糖廠、新營鐵道文化園區、高雄廠產業文化園區等營運收入不佳,允宜檢討改善計畫,以達收支平衡。
  • 提案人
    邱議瑩 黃偉哲 蘇治芬 
  • 連署人
    王惠美 
    11.台糖公司於43年開始設置養豬場飼養豬隻,並於92年改制為畜殖事業部,截至105年8月底止,台糖公司國內共有19處養豬場,飼養數量為29萬2,850頭。經查:(1)台糖公司肉豬養殖績效頗佳,惟生產成本偏高,如100至104年度台糖公司肉豬養殖間接成本每百公斤接近1千餘元,但全台平均成本僅2百餘元,以致虧損連連。(2)106年度預計於屏東縣長治鄉東海豐畜殖場重建綜合養豬場,後續應積極推動其他豬舍綠能及環保裝置,以改善鄰近居民關係。綜上二點,請台糖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徐永明 
  • 連署人
    林岱樺 黃偉哲 王惠美 
    12.台糖公司核心事業原為砂糖,為改善砂糖事業長期虧損,陸續關閉糖廠,嗣基於專業經營考量,92年起進行組織再造,成立8大事業部。經查:(1)8大事業部時有虧損,截至105年8月底,量販事業部、生物科技事業部及精緻農業事業部分別營業虧損2.01億元、0.09億元及2.61億元,顯示經營成效欠佳。(2)近年來本業經營能力欠佳,多依賴出售土地獲取盈餘,106年度預計稅前純益,若扣除出售土地盈餘27億2,978萬3千元及投資利益3億8,611萬4千元,則該公司本業經營預計盈餘僅969萬4千元,顯見台糖公司多依賴出售土地獲取盈餘。爰此請台糖公司檢討改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進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徐永明 
  • 連署人
    林岱樺 黃偉哲 王惠美 
    13.台糖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依公司法及其組織章程之規定,於股東會中選派14名董事,其中包含民股董事1名,勞工董事3名及獨立董事3名等,經查:(1)部分董事出席比率低於60%不符規定,或委託出席次數過高,難稱妥適。(2)依國營事業管理法之規定,董事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國營事業,惟查台糖公司某董事於103年11月6日初次選任該公司董事,卻同期間擔任台電公司董事,核已違反上述規定。爰此,請台糖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俾以改善。
  • 提案人
    徐永明 
  • 連署人
    林岱樺 黃偉哲 王惠美 
    14.台糖公司生物科技事業部,積極發展保健食品。其中保健食品銷售毛利頗佳,對營收貢獻度高,惟蜆精等保健食品受到產品生命週期等因素影響,近年銷售情形欠佳,亟待改善產品及加強行銷,爰此請台糖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維持銷售實績。
  • 提案人
    徐永明 
  • 連署人
    林岱樺 黃偉哲 王惠美 
    15.台糖公司為確保委外加工商品之品質,因此成立不預警稽查小組,採不定期方式抽查代工廠商之廠房環境、包材、原料及成品控管等項目,並訂頒食品品質缺失建議改善獎懲規範、加強供應鏈及商品標示管理等以茲規範。經查:部分委外代工廠商建議改善項目偏高,近3年建議改善項目分別為11項、11項及12項,雖前揭事項皆已改善完竣,惟考量部分代工廠商建議改善項目偏高,台糖公司除應加強稽核外,必要時允宜考慮汰換,以確保產品品質,俾維持公司商譽。爰此請台糖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進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徐永明 
  • 連署人
    林岱樺 黃偉哲 王惠美 
    16.台糖公司擁有廣大農地,絕大部分為種蔗所需農地,多年來配合政府建設及地方發展需要已釋出相當大之面積,惟在釋出土地過程中,部分單位經營之土地未適時依土地產權清查結果,配合異動土地管理機帳系統資料,故與土地登記簿登記面積差異將近10倍,致每年度須負擔他人之地價稅,損及公司權益。爰此請台糖公司檢討改進、妥謀良策,以避免持續虧損,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進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徐永明 
  • 連署人
    林岱樺 黃偉哲 王惠美 
    17.台糖公司工安環保事業部106年度營業收入編列7億8,088萬元,營業成本7億9,226萬7千元,營業毛損1,138萬7千元,營業費用1,274萬6千元,及營業損失2,413萬3千元。經查:安環事業部主要收入來自焚化爐操作營運業務,其中屏東縣崁頂垃圾焚化廠長期虧損,近3年因垃圾處理量未達契約保證量,致支付改運垃圾至其他焚化廠之運費高達806萬5,625元,而未能有效改善。爰此請台糖公司檢討改進、妥謀良策,以避免持續虧損,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進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徐永明 
  • 連署人
    林岱樺 黃偉哲 王惠美 
    18.有鑑於台糖公司部分放租建地之租約禁止地上房屋辦理修繕(整修、改建)工作,導致承租人所有房屋因年久失修或遭遇地震颱風等天然災害毀損,卻無法申請整建,進而影響承租人生命財產安全。台糖公司既非建管單位,又該建地既然已出租供民眾之房屋基地使用,民眾也依約繳納租金,因此,限制修繕整建實有不公。爰此要求台糖公司重新檢視相關所屬契約內容、研訂同意整建之辦法,同時要求台糖公司,應立即檢討無業務保留需求之出租建地的相關規定,相關檢討報告請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議瑩 林岱樺 蘇治芬 王惠美 蕭美琴  
    19.花東地區物產豐饒,但因缺乏完整的產業鏈,導致所生產之作物多只能停留在一級生產、販售的層面;而若欲將作物進行加工,亦因東部缺乏相關設施,使得花東農產加工品常需加計運輸至西部加工的額外成本,致使售價過高,缺乏市場競爭力。因此多數時候,花東盛產之作物只能任憑滯銷或是賤價出售,這樣的現象,已嚴重違反花東產業六級化當初設置的精神與目標。提升花東農產價值為新政府的重要政策之一,目前農糧署正積極籌辦符合衛生、食品安全的綜合型、區域型二級加工廠,來填補當前的這一個產業鏈缺口。為加速二級加工廠之建置,爰要求台糖公司應主動聯繫農委會、全力協助,包含廠房土地租用、生產技術、行銷通路輔導等環節。
  • 提案人
    邱議瑩 林岱樺 蘇治芬 王惠美 蕭美琴  
    20.有關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資產未善加利用,土地、建物閒置眾多之狀況,經各界批評後,則不斷恣意變賣資產,以105年度為例,除變賣3處廠房、設備外,尚變賣51筆土地,其中10筆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地區,106年度又將再出售12筆台東縣與花蓮縣之土地,目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已有調查結果且尚待公告。爰此要求台糖公司對於無業務上需要之不動產,若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應暫緩辦理出售。
  • 提案人
    黃偉哲 蘇治芬 陳 瑩 
  • 連署人
    林岱樺 王惠美 
    21.查台糖公司106年度預算項目增減,投資性不動產及服務費用等其他營業費用超支3,667萬8千元。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投資性不動產之經營允宜審慎評估。
  • 提案人
    邱議瑩 黃偉哲 蘇治芬 
  • 連署人
    王惠美 
    22.台南沙崙農場為台糖公司所屬,面積超過951公頃,其中102公頃自營耕區以栽植牧草為主,收割後曬乾、捲製再販售於飼牧用途。惟近期「捲牧草」田野風光深受觀光客青睞,屢次傳出民眾逕入耕區拍照嬉戲,恐有違害機具作業安全之虞。為避免遊客意外受傷,被迫停工導致作業期程延誤。建請台糖公司儘速在耕區附近裝設警告標語,並與交通部觀光局、縣市政府觀光局處等單位共同推動宣導。
  • 提案人
    邱議瑩 黃偉哲 蘇治芬 
  • 連署人
    王惠美 
    23.國內食品安全意識升高,台糖公司品牌訴求「食在安心、台糖關心」,然台糖公司近年頻傳食品安全疑慮,包括有機米及蜆精標示不實之缺失。委外代工廠商品管失當造成鳳梨罐頭貼錯標,且代工廠商抽查不合格比率偏高,甚至台糖量販店販售之「雪耳」驗出過量除蟎劑遭罰,種種疏失均顯現台糖公司把關委外代工之督導不周。要求台糖公司加強稽核並審慎挑選合作廠商並擬具賠償契約,俾維持台糖公司品牌商譽。
  • 提案人
    邱議瑩 蘇治芬 
  • 連署人
    黃偉哲 王惠美 
    24.查台糖公司近5年重要財務分析項目及比率,104年度以降,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逐年驟降,106年度的速動比率驟降至109.88%,而存貨周轉率亦降至5.86次,顯示台糖公司的流動資產有調節必要,允宜檢視存貨風險。爰此要求台糖公司儘速調節營運方向,並研擬計畫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議瑩 黃偉哲 蘇治芬 
  • 連署人
    王惠美 
    25.查台糖公司近5年重要財務分析項目及比率,104年度以降,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逐年驟降,106年度的流動比率更降至131.09%,顯示台糖公司短期資金之運用不甚樂觀,且現金流量比率僅12.85%。爰此,要求台糖公司儘速調節營運方向,並研擬計畫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議瑩 黃偉哲 蘇治芬 
  • 連署人
    王惠美 
    26.查台糖公司最近5年收入與支出,營運績效顯著不佳,106年度營業成本支出較前幾年保守,且較105年度仰賴營業外收入為高,表現出台糖公司對本業營收利潤之預期表現轉趨消極。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業經營策略之改善計畫,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議瑩 黃偉哲 蘇治芬 
  • 連署人
    王惠美 
    27.依台糖公司適用「在台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現有0.93%股份屬於中國股東,台糖公司變賣國有土地等所有獲利亦依比例保留給中國股東。目前列冊之中國股東約有1,640餘人,共計7,300萬股,依每股0.9元配發股息紅利,則須支出6,570萬元。雖依該條例規定,目前配發股利均逐年存於專戶中,繼承、轉讓等均已凍結受理,但中國股東長期無法行使表決權及參與公司經營,卻仍得分派股利或其他收益,並不符合公平正義。而採凍結受理亦無助於台糖公司資金活用,台糖公司附屬單位預算書中均未羅列該筆項目,建請台糖公司應就凍結之中國股東配發股利的專戶金額提出本金及利息等相關明細,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邱議瑩 蘇治芬 
  • 連署人
    黃偉哲 
    28.台糖公司屢傳賤租土地給私立學校,契約長達50年;更離譜的是,少數私校如已倒閉、轉型,卻仍以優惠契約承租台糖公司土地。台糖公司逾50筆土地出租給私立學校辦學,然而租金過度低廉且長期未隨物價調整,恐貽害台糖公司不動產資金之管理;而部分私校退場後仍以低價續租,有違國家鼓勵辦學初衷。台糖公司應全面檢視並調整租賃契約,尤其地價稅調漲後,勢必影響台糖公司不動產收支情形,不宜透過其他預算截長補短,才能有效控管公司營運。
  • 提案人
    邱議瑩 蘇治芬 
  • 連署人
    黃偉哲 王惠美 
    29.台糖公司106年度編列轉投資損益金額顯示轉投資事業19家公司,投資總金額共計67億5,981萬5千元,現金股利與損益總額僅有4億8,500萬元,較104年度決算足足減少1億4,401萬9千元。104年度配合政府政策投資金額高達31億8,128萬元,占當年度投資總額43.76%,卻僅創造7,052萬元投資淨收益,投資報酬率僅有2.22%,足見投資前評估及風險管理尚有檢討空間。而部分投資單位持股比率過高,預算編列遠低於以往年度,顯見仍未針對投資效益不彰之投資單位進行處置。要求台糖公司重新檢討投資策略之改善措施,避免影響資金運用及股東權益。
  • 提案人
    邱議瑩 蘇治芬 
  • 連署人
    黃偉哲 王惠美 
    30.隨著105年11月起調漲地價稅,台糖公司預計繳納地價稅較104年增加7,500萬元。占地23萬坪的屏東糖廠因多數廠房已不從事生產,多筆土地依規定不得再享有千分之十的優惠稅率,又逢公告地價調漲,地價稅增加7,500萬元之譜。依台糖公司資料顯示,台糖公司擁有的抵價地逾58萬餘平方公尺,每年尚須支付2千多萬元地價稅及管理費。台糖公司允宜全面檢視擁有之土地面積及鄰近土地使用情形,儘速完成土地活用之完善規劃。
  • 提案人
    邱議瑩 蘇治芬 
  • 連署人
    黃偉哲 王惠美 
    31.屏東縣六塊厝台糖養豬場鄰近住戶,長期飽受惡臭之苦。雖經空氣官能檢測及水稽查結果均以低標通過,顯示台糖養豬場仍有改善空間。要求台糖公司畜殖事業部對國內台糖養豬場進行調查並積極改善污染防制(治)設備,逐步增進環保措施,如水簾式豬舍、廢水零排放及循環利用、利用沼液作為肥料灌溉農地、沼氣發電、豬舍屋頂鋪設太陽能板等再生能源計畫。此外,應加強和鄰近住戶的良好暢通之互動,做好睦鄰工作及減少公害糾紛。
  • 提案人
    邱議瑩 蘇治芬 
  • 連署人
    黃偉哲 王惠美 
    32.保健食品市場近年已趨飽和,市售護肝產品競爭激烈,台糖蜆精及蠔蜆錠銷售量分別衰退37%及33%。106年度編列蜆精內銷退貨損失偏高,允宜加強行銷或研發相關衍生產品,以維持生技事業營運績效。
  • 提案人
    邱議瑩 黃偉哲 
  • 連署人
    蘇治芬 王惠美 
    33.高雄市新園農場土地為台糖公司所有,目前規劃為新園農場產業園區且正在進行相關開發工程。早年計畫在該地申設工廠之視覺評估報告顯示,新園農場地層深度超過3公尺以上就會出現史前時代的地層,雖目前L型排水施工地區幸未擾及文化層的深度,該地是北高雄目前唯一發現之台灣史前新石器時代遺址,台糖公司應就其整體內涵、範圍、保存深度等條件進行全面性研究,並由主管機關劃定保存區、敏感區、次要敏感區,讓將來審核時可做為重要的參據。台糖公司近年出租土地進行開發計畫,應於出租土地時,善盡告知承租人新園農場疑為遺址的責任,並說明執行開發行為之前須先進行文化資產評估計畫,以保護台灣文化資產與保障開發廠商之重要權益。
  • 提案人
    邱議瑩 蘇治芬 黃偉哲 
  • 連署人
    王惠美 
    34.台糖公司編列「內銷退貨損失」中,蜆精、保健產品及其他商品金額較其他品項高出甚多,爰建請台糖公司適時調節倉儲管理及銷售辦法,以維持公司企業之良好績效。
  • 提案人
    邱議瑩 黃偉哲 蘇治芬 
    35.近年來出售土地及土地相關收益已成為台糖公司主要獲利來源,並長期用於彌補台糖公司多角化經營策略失當導致之連年虧損,有鑑於台糖公司之土地為重要的國家資產,且台糖公司隸屬經濟部國營事業,公司之土地資產皆為早年繼承日治時期之公、私有土地,故台糖公司之土地相關利益應規劃為「以國家整體利益為前提」之使用,而非填補台糖公司高層錯誤決策的缺口,爰要求台糖公司以促進社會經濟、青年就業、農業永續經營、糧食安全為目標,立即提出公司經營改革策略,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蔡培慧 蘇震清 高志鵬 王惠美 
    36.有鑑於近年全球糧價上揚,糧食、石油市場存在高度市場波動及不確定之情勢,臺灣104年糧食自給率僅31.37%,故提升臺灣糧食自給率已是政府必行之路。因此,政府應積極推動農業土地維護及整備措施,尤其台糖公司擁有全臺5萬多公頃之土地,更應積極配合政府辦理農業資源之保全及維護,在蔗作減產的轉型過程中,應引入多元品項之農作物經營,以確保農地之農業永續經營使用,然而台糖公司於2002年起釋出離蔗土地多用於造林,至2014年底,平地造林面積累計1萬0,938公頃,經查台糖公司辦理平地造林政策消極且方向不明,廣大土地竟皆噴灑除草劑,不但未促成平地森林生態、林相普遍不佳,更使地力耗盡、造成土壤生態系浩劫,讓國家重要之農業資源蒙受嚴重損失,台糖公司應積極承擔國土農地永續經營之責任,檢討當前平地造林之耗地政策,提出兼具環境生態及農業經營之使用計畫,以提升台灣整體糧食自給率,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爰要求台糖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蔡培慧 蘇震清 高志鵬 王惠美 
    37.土地是廣義之公共資源,且不可能擴大,因此政府應有積極之土地管理政策,避免土地過度開發及細碎化,惟台糖公司土地管理不善,原初台糖公司所接管之土地面積達11萬8,206公頃,迄今僅存5萬0,257公頃,其中高達1萬9,337公頃之土地被出售。有鑑於近年如「德、日、荷」等先進國家政府以「土地儲備制度」持續購買土地作為土地公共性之儲備使用,有效、合理地管理、運用現有之土地資源,讓土地之公共價值達最大化之成果。台糖公司土地是國家重要資產,且台糖公司隸屬經濟部國營事業,公司之土地資產皆為早年繼承日治時期之公、私有土地,有必要使土地之利用達到公共價值最大化之效果,故台糖公司應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土地儲備制度」之政策,調整土地開發之相關業務,成為接管國家公共土地資源之優良單位,不得以公益之外目的出售土地,且應努力保存、經營所接管土地,以利台糖公司朝向更具社會公益及國家整體利益之經營與發展,爰要求台糖公司依上開內容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蔡培慧 蘇震清 高志鵬 王惠美 
    38.有鑑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自36年接管11萬8,206公頃土地起,迄至105年8月止,減少土地面積總計高達7萬4,671公頃,顯示逾半數土地資產皆已處分殆盡,其中多為被動配合政府相關政策,經常淪為工業區用地的提款機,不僅使得國內農地面積不斷縮減,甚至因為工業區化造成污染或引發工業搶水問題,影響鄰近區域的農業發展。爰要求台糖公司所屬經農委會認定之優良農地不得任意出售。
  • 提案人
    徐永明 蘇震清 蔡培慧 王惠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39.近年來台灣已大幅開放砂糖自由進口,國內生產成本不斷提高,為突破經營困境,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大幅調整公司經營策略,並朝多角化經營方式進行。惟經查,台糖公司105年度8大事業部中仍有多達3個部門呈現數億元以上虧損,其他部門收益亦皆低於5千萬元,本業經營能力欠佳,多依賴出售土地獲取盈餘,不利公司長遠發展。爰此為有效降低虧損情形,要求台糖公司應持續就功能不彰或業務萎縮部門,加強辦理部門簡(整)併,並積極研擬經營改善方案,以提升整體公司經營績效。
  • 提案人
    高志鵬 蘇治芬 蘇震清 王惠美 
    40.查過去我國砂糖大量外銷,因國際糖價暴漲暴跌,致經營無法穩定,為求國家經濟長遠安定發展與增進農民利益,台糖公司於民國55年起設立砂糖平準基金。惟因經貿環境變遷,我國已由砂糖生產出口國轉為進口消費,已無穩定砂糖價格之必要,且目前該平準基金呈現凍結狀態,已無平穩價格之功能。又砂糖平準基金之立法目的,兼有照顧蔗農權益之功能,惟其性質核屬照顧農民,應由農委會編列公務預算支應,若仍責由台糖公司以保證價格收購蔗農糖,恐有礙該公司之永續經營。因平準基金實益已不復存在,爰要求廢止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並裁撤砂糖平準基金,以健全台糖公司財務管理與永續經營。
  • 提案人
    高志鵬 蘇治芬 蘇震清 王惠美 
    41.106年度台糖公司轉投資輝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投資淨額67億5,981萬5千元,預計14家有盈餘,獲配現金股利或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收益合計4億8,500萬元,較105年度減少約2億7千萬元;另有5家處於虧損狀態,或雖有盈餘仍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未分派盈餘。查台糖公司104年度截至12月底止,其中配合政府政策投資之8項投資案,投資金額高達31億8,128萬元,卻僅創造7,052萬元之投資淨收益,投資報酬率僅為2.22%,部分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欠佳,造成資金嚴重積壓,甚有須大幅認列虧損之情事,爰要求台糖公司應研擬具體改善措施,重新檢討投資之策略及目的,並審慎研酌有無繼續投資之必要,以避免因投資虧損,影響資金之運用效益。
  • 提案人
    高志鵬 蘇治芬 蘇震清 王惠美 
    42.查台糖公司自88年起已陸續收回高鐵車站區段徵收抵價地85萬1,732.23平方公尺。惟截至105年度8月底止,上述抵價地中尚待開發利用之面積仍計有58萬2,197.26平方公尺,占領回抵價地面積68.35%,104年度應負擔之地價稅加計管理費為2,449萬1千元。台糖公司持有之抵價地土地使用分區多為住宅及商業區,具有產權單一、坵塊完整及面積龐大等優勢,且部分抵價地鄰近參觀景點,台糖公司卻未能掌握機會積極開發,且每年尚須支付高額地價稅及管理費,顯示該公司相關土地規劃及利用成效不彰。爰要求台糖公司應檢討改進,積極開發尚待利用之抵價地,以求最適度利用該公司土地。
  • 提案人
    高志鵬 蘇治芬 蘇震清 王惠美 
    43.台糖公司營業項目包括食品、畜產品、保健食品、化妝保養品、加油站、種苗及花卉栽培、有機產品、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觀光旅館等,每年為維護、更新及修繕相關廠房、生財器具及排水、灌溉等設備須辦理多項工程發包作業。統計台糖公司100至104年度辦理固定資產改良擴充計畫標案計123件、工程總標案金額計19億6,618萬3千元,其中曾辦理變更設計件數計17件、展延工期計23件、計畫註銷計9件,合計49件,占總件數39.84%,顯示每年度有近4成之工程標案因上述原因致進度延宕,整體執行情形未臻理想,爰要求台糖公司於2個月重新檢討工程之規劃及執行作業,並將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廖國棟 
  • 連署人
    張麗善 
    44.台糖公司擁有廣大農地,絕大部分為種蔗所需農地,多年來配合政府建設及地方發展需要已釋出相當大之面積,惟在釋出土地過程中,部分單位經營之土地未適時依土地產權清查結果,配合異動土地管理機帳系統資料,故與土地登記簿登記面積不同,致每年度須負擔他人之地價稅,損及公司權益,爰要求台糖公司於1個月內辦理清查作業,並將清查結果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廖國棟 
  • 連署人
    張麗善 
    45.根據台糖公司所統計該公司歷年土地處分沿革可以發現,台糖公司從36年接管11萬8,206公頃土地,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土地面積為5萬0,257公頃,其中歷年來增加之土地面積僅6,722公頃,減少土地面積總計卻高達7萬4,671公頃,即平均每年減少1,082.19公頃,相當於42座大安森林公園面積(以面積25.93公頃換算),顯示公司逾半數土地資產皆已處分殆盡。台糖公司長期以來之經營績效欠佳,多依賴土地處分收入以維持本業經營;然而土地資源有限,爰要求台糖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既有土地再利用以創造效益之專案評估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廖國棟 
  • 連署人
    張麗善 
    46.我國砂糖進口雖自94年度起已全面自由化,惟行政院基於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尚未廢止,仍責由台糖公司依規定以保證價格收購蔗農糖,有礙該公司永續經營;另依據平準基金條例設置之「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因其階段性任務業已完成,故目前呈現凍結狀態,顯喪失原始設立之目的,爰建請台糖公司於1個月內評估裁撤「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之可行性,並將評估結果及相關時程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廖國棟 
  • 連署人
    張麗善 
    47.台糖公司擁有廣大農地,多年來從事砂糖事業及相關副產品生產,帶動農業發展;惟近年因國際糖價低迷,台糖公司被迫陸續停閉糖廠,又因配合砂糖減產不再種蔗之土地不斷釋出,致閒置土地日增。經查104年度截至12月底止,台糖公司閒置土地計2,800.93公頃,包含閒置可利用地面積1,080.40公頃及閒置不可利用地面積1,720.53公頃,依台糖公司提供103及104年度各區處土地巡查異常案件表,該公司土地巡查自主通報異常案件分別為272件及290件,其中因環境髒亂遭地方公所及環保局通報案件分別為163件及204件。為避免台糖公司屢遭地方政府環保單位通報土地髒亂,損及國營事業形象,爰要求台糖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
  • 提案人
    王惠美 廖國棟 
  • 連署人
    張麗善 
    48.台糖公司因部分轉投資項目績效欠佳,造成資金嚴重積壓,甚有須大幅認列虧損之情事,如台糖公司於89年投資台灣高鐵公司50億元(5億股),台灣高鐵公司雖已於96年初通車營運,惟囿於舉債金額龐大,利息負擔沉重,加上提列之折舊費用,台糖公司已連續3年以上未獲報酬。其後又因台灣高鐵公司104年度執行高鐵財務改善方案,包括收回特別股及普通股減資6成,另增資300億元,台糖公司配合台灣高鐵公司減資,持股股數由5億股降為2億股,持股比率由4.75%下降至3.57%,且台糖公司亦於103年度提列投資損失5億3,500萬元,致當年度營業外收入自24億4,209萬7千元下降至19億0,709萬7千元,顯示該項轉投資之效益低落,爰要求台糖公司於2個月內重新檢討投資之策略及目的,並將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廖國棟 
  • 連署人
    張麗善 
    49.近年來隨著砂糖開放自由進口,國內生產成本不斷提高,傳統農工時代之種蔗製糖已無經濟效益,為突破經營困境,台糖公司雖積極調整糖業經營策略,運用多角化策略進入生物科技、油品、量販、休閒遊憩、畜殖及精緻農業等產業領域,惟由於上開事業與製糖本業多非屬相關聯之事業,缺乏跨產業競爭能力與專業知識,以致104年度8大事業部有4個部門呈現虧損。為改善台糖公司業務虧損狀況,俾提升獲利能力,爰要求台糖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並針對連年虧損之事業單位研擬裁撤方案。
  • 提案人
    王惠美 廖國棟 
  • 連署人
    張麗善 
    50.查台糖公司106年度轉投資輝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投資淨額67億5,981萬5千元,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4點規定:「各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前,應擬具投資計畫,就下列各項加以評估。(1)投資目的。(2)所營事業。(3)資本組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4)投資效益(含技術、財務及市場可行性)分析。(5)風險分析。(6)分年進度。(7)經營管理分析。」惟部分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欠佳,應重新檢討投資之策略及目的,爰要求台糖公司提出歷年投資評估、投資策略與退場機制等完整評估與策略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51.鑑於台糖公司因本業嚴重虧損,近年多依賴出售土地獲利以維繫公司營運,106年度預計稅前純益為31億2,559萬1千元,扣除出售土地盈餘27億2,978萬3千元及投資利益3億8,611萬4千元,則該公司本業經營預計盈餘僅969萬4千元,顯見台糖公司多依賴出售土地獲取盈餘,且台糖公司為配合蔡政府新南向政策投資台灣農業開發公司,其股東投資金額最低為2千萬元,已超越台糖公司本業經營預計盈餘,爰要求台糖公司不得出售土地做為投資台灣農業開發公司之用。
  • 提案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52.鑑於台糖公司因本業嚴重虧損,近年多依賴出售土地獲利以維繫公司營運,且根據過去台糖公司的績效顯示,台糖多角化經營績效並不好,台糖公司配合蔡政府新南向政策投資台灣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東南亞國家的國情、環境與經商條件更複雜,一旦產生鉅額虧損將全民買單,爰要求台糖公司以出資額做最大清償責任方式參與,否則就不應該參與,其累計出資額一旦超越前一年度扣除出售土地以及投資利益之稅前純益以上金額,須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投資)。
  • 提案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53.有鑑於台糖公司原訂定99至104年停閉廠區活化目標為89.41公頃,土地活化利用小組於104年8月重新檢討修訂104至109年活化目標為161.24公頃,截至105年8月底止已活化24.85公頃,達成率僅15.41%。顯見各停閉廠區活化有待加強,尤其是雲林北港糖廠歷經多年多次規劃,至今仍未見其績效,爰要求台糖公司應積極規劃雲林北港糖廠之活化,加強與在地宗教特色之結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整體規劃、實施期程與相關計畫之可行性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54.台糖公司所擁有之土地,多年來為配合政府建設及地方發展需要已釋出相當大之面積,卻未適時依土地產權清查結果配合異動土地管理機帳系統資料,致每年度須負擔他人地價稅,台糖公司允宜積極辦理清查作業,並請相關機關協助以釐清土地產權,以避免日久難以追查。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55.鑑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全台各地擁有許多大型豬隻畜牧場,日前傳出其屏東縣六塊厝畜殖場產生惡臭,影響鄰里環境衛生及生活品質乙案。請台糖公司針對全台各地畜牧場周邊鄰里,應進行全面性檢討、說明,並檢討相關敦親睦鄰措施,建置回收(沼氣)發電設備和防污措施等配套,以減低畜養或其排泄物對鄰里環境的影響。爰基於此,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張麗善 廖國棟 王惠美 
    56.台糖公司於花蓮縣光復鄉大農段持有廣大土地,該土地當初係日本人強徵之土地,這片土地曾是Karowa(噶馹佤)部落的世居地。1959年左右之後台糖公司以清理占居地為名,取得高達1千多公頃土地,面積將近日本時代的1倍,台灣糖業公司早期即在這片土地上種植甘蔗。後來轉型為種植甘蔗之農耕地。2002年開始,台糖公司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的平地造林計畫,在大農大富土地上種植大片林木。這片土地部分是原住民傳統領域內之土地,台灣糖業公司未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與意旨,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王惠美 
    57.由於目前加油站經營競爭激烈,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部門銷售長年虧損,可見油品事業部成本控制顯有失當,顯見其加油站競爭力不足,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王惠美 
    58.有鑑於台糖公司擁有廣大農地,多年來為配合政府建設及地方發展需要雖已釋出相當面積,其大面積農地仍是國家重要之珍稀資產,惟查台糖公司多年來未適時清查其土地產權,導致其產權管理登記有重大誤差,截至105年8月底止,台糖公司清查土地管理機帳系統與土地登記簿登記異動面積分別為1萬6,465.61平方公尺以及19萬2,733.89平方公尺,兩者面積相差近10倍,而台糖公司就上述土地登記面積(帳面價值為837萬1,892元),須負擔他人之地價稅計20萬5,443元,不僅嚴重影響該公司對土地資產的有效管理,亦徒增財務負擔,爰請台糖公司應積極辦理土地產權清查作業,並協請相關機關儘速釐清土地產權,以有效管理其土地資源。
  • 提案人
    蘇震清 邱志偉 
  • 連署人
    陳明文 王惠美 
    59.台糖蔗農合作社成立於1955年,由台糖公司捐助成立,目的是保證台糖公司甘蔗來源,目前合作社土地、資產粗估至少10多億元。惟近年台糖蔗農合作社幽靈會員大增,導致台糖公司未能掌握理事過半席次,有國產變私產之疑慮。爰此請台糖公司於半個月內針對蔗農合作社之處理,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進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徐永明 
  • 連署人
    蘇震清 蘇治芬 王惠美 
    60.台糖公司106年度編列新興計畫「負壓水簾及綠能設計豬場改進計畫」經費6億8,784萬1千元,擬於屏東縣長治鄉東海豐畜殖場原場址興建年產3萬頭型一貫式之綜合養豬場;惟查該場緊臨屏東農業科技園區,因畜殖場異味問題,園區廠商多要求立即改善,台糖公司身為國營事業且為國內最大豬隻飼養主,實身負帶頭示範作用,應確實依規劃將該豬廠改建為全新的現代化綠能示範豬場,除配合政府綠能政策落實建置豬舍綠能裝置及環保設施,並應提升養殖管理技術,定期就其異味飄散問題主動檢測,以改善周邊環境影響,並強化與周邊居民或廠商之意見溝通回饋,為提升我國畜牧養殖環境樹立新標竿。
  • 提案人
    蘇震清 邱志偉 
  • 連署人
    陳明文 王惠美 
    61.有鑑於我國砂糖進口自94年度起已全面自由化,且砂糖生產已由出口轉為進口消費,惟「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尚未廢止,仍責由台糖公司依規定以保證價格收購蔗農糖,另查依據該條例設置之「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預計106年10月31日之資產總額為銀行存款1億107萬2千元,收入為存於銀行孳息計40萬4千元,然因其階段性任務業已完成,自94年度以來迄無支出數,目前呈現凍結狀態,恐已喪失其原始設立目的,爰請經濟部與國營會應就「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實際運用規劃或檢討裁撤之評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避免基金資源長期耗置。
  • 提案人
    蘇震清 邱志偉 
  • 連署人
    陳明文 王惠美 
    62.台糖公司為精進「食在安心、台糖關心」之台糖品牌商譽,應落實品質計畫與管理,惟查該公司在102及105年度皆有部分產品因標示不實而遭主管機關處分,且查台糖公司於103至105年8月底止,分別對17家、18家及11家代工廠商進行不預警稽查結果,部分代工廠商尚有連續三年被抽查結果之建議改善項目偏高情事,顯見其食品標示與食品代工之管制措施仍有待改善,不免損及國營事業商譽,更打擊消費信心,爰請台糖公司應落實辦理查核作業,並於2個月內就如何強化委外代工廠商之稽查與汰換機制,以確保產品品質及公司商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蘇震清 邱志偉 
  • 連署人
    陳明文 王惠美 
    63.鑑於台糖公司本業經營不善,自100年起8大事業部每年約有3個至4個部門均呈現虧損,如截至105年8月底止,量販事業部、生物科技事業部及精緻農業事業部分別營業虧損2.01億元、0.09億元及2.61億元,且該公司106年度預計稅前純益為31億2,559萬1千元,如扣除出售土地盈餘27億2,978萬3千元及投資利益3億8,611萬4千元,該公司本業經營預計盈餘僅969萬4千元,雖較105年度略有改善,仍見該公司過度依賴出售土地獲利以維繫公司營運,爰請台糖公司確實檢討其經年虧損之多角化營運效能低落問題,並就土地資源整合運用提出長期性規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強化本業營運績效及合理運用土地資源,以符永續經營與資本循環使用之基金特性。
  • 提案人
    蘇震清 邱志偉 
  • 連署人
    陳明文 王惠美 
    64.依據98至104年台灣補液飲品之市場趨勢調查,動物性飲品銷售金額占比由65%降至37%,植物性飲品由35%成長至63%,顯示植物性飲品已成市場主流。再者,蜆精飲品因消費市場競爭激烈、市售護肝產品爭食保肝市場,以及產品已上市15年,生命週期已進入衰退期等因素,銷售量逐年衰退,如蜆精101年度銷售量為279.46公噸,104年度僅174.88公噸,減幅37.42%;蠔蜆錠因同屬動物性保健食品,銷售量亦呈衰退現象,如101年度銷售量為3,183公斤,104年度減至2,103公斤,減幅33.93%,顯示上述產品確因產品生命週期及其他競爭者加入等因素,逐漸喪失市場占有率,爰要求台糖公司正視消費者行為改變問題,儘速提出行銷因應方案,以維持銷售實績。
  •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林岱樺 王惠美 
    65.台糖公司104年度董事開會出席情形,其中兼任董事連○蘋、陳○伶應出席次數12次,實際出席次數分別為6次、7次,出席率皆為58%,未符出席率不得低於2/3之規定;另查部分董事委託出席次數甚高,如獨立董事賴○珍104及105年1月至8月應出席審計委員會次數分別為14次及8次,惟委託他人出席次數分別為4次及3次,委託他人出席比率分別為28.57%及37.5%,平均每3次就有1次委託他人出席,非常不妥,爰要求台糖公司檢討改進,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林岱樺 王惠美 
    66.台糖公司106年度砂糖事業預計虧損3.17億元,畜產養殖事業預計虧損1.54億元,兩個部門合計虧損4.71億元。台糖公司的砂糖和豬肉都是非常有名的,品質也非常好,深受國人喜愛,為增加這兩個部門的營業利潤,爰建請台糖公司儘速評估前往東南亞國家設立糖廠與畜牧場之可行性,若台糖公司能前往東南亞設廠,不僅有助台糖公司打下東南亞國家的內需市場,更可以讓東南亞國家與台灣建立更密切的關係。
  •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林岱樺 王惠美 
    67.台糖公司肉豬在養頭數占全台比率約3.8%至4.4%之間,為國內最大之豬隻飼養主,以台糖公司肉豬在養頭數重量與全台相較,台糖公司滿30公斤以上之肉豬近年約在7成以上,較全台平均5成以上為多,顯示台糖公司肉豬養殖成效頗佳;惟台糖公司之生產成本較高,尤其間接成本較全台平均高出數倍,如100至104年度台糖公司肉豬養殖間接成本每百公斤接近1千餘元,全台平均成本僅2百餘元;復查全台100至103年度毛豬平均交易價格分別為每百公斤7,170元、6,275元、6,413元及7,777元,顯示近年來毛豬交易價格平穩,且103年全台仔豬因感染豬流行性下痢大量死亡,短時間供給大減,毛豬交易價格一時水漲船高,但台糖公司因生產成本皆維持在每百公斤6,585元至7,624元間,台糖公司受益有限,爰要求台糖公司應提出有效抑減生產成本方案,增加公司營收。
  •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林岱樺 王惠美 
    68.104年度截至12月底止,台糖公司國內外轉投資案計有19項,總投資金額達72億6,921萬元,其中配合政府政策投資者,計有台灣證交所、中宇環保工程、台灣花卉、聯亞生技、台灣高鐵、亞洲航空、義典科技與太景醫藥投資等8項投資案,投資金額高達31億8,128萬元,占當年度投資總額之43.76%,惟卻僅創造7,052萬元之投資淨收益,換算投資報酬率僅為2.22%,投資效益不彰。106年度轉投資輝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投資淨額亦高達67億5,981萬5千元,為避免104年度低投資報酬率事件重演,爰要求台糖公司加強追蹤考核被投資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維護公司權益。
  •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林岱樺 王惠美 
    69.近年來隨著砂糖開放自由進口,國內生產成本不斷提高,台糖公司雖積極調整糖業經營策略,運用多角化策略進入生物科技、油品、量販、休閒遊憩、畜殖及精緻農業等產業領域,但因缺乏跨產業競爭能力與專業知識,無法藉由多角化提升獲利能力。截至105年8月底止,量販事業部、生物科技事業部及精緻農業事業部分別營業虧損2.01億元、0.09億元及2.61億元,且自100年起8大事業部每年約有3個至4個部門呈現虧損,顯示該公司雖致力於多角化事業轉型經營,除未見具體成效外,多角化事業之經營不善亦為台糖公司本業虧損之主因,爰要求台糖公司儘速研謀改善對策,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林岱樺 王惠美 
    70.台糖公司擁有廣大農地,絕大部分為種蔗所需農地,多年來配合政府建設及地方發展需要已釋出相當大之面積,惟在釋出土地過程中,部分單位經營之土地未適時依土地產權清查結果配合異動土地管理機帳系統資料,故與土地登記簿登記面積不同,截至105年8月底止,台糖公司清查土地管理機帳系統與土地登記簿登記異動面積分別為1萬6,465.61平方公尺及19萬2,733.89平方公尺,面積相差近10倍;導致台糖公司每年度須負擔他人之地價稅,損及公司權益,爰要求台糖公司加強辦理土地產權清查作業,以避免徒增地價稅負擔。
  •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林岱樺 王惠美 
    71.台糖公司參加高鐵建設領回的抵價地有85萬平方公尺,目前尚未開發利用的面積還有58萬平方公尺,大約占了領回抵價地面積的68.35%,其中最大宗的部分就在高鐵嘉義站,面積高達45萬平方公尺,占了全部未開發抵價地的77.51%,這種閒置的場景,會讓觀光客搭高鐵路過嘉義時,誤認為嘉義是一個毫無開發的地區,對嘉義的形象是一個嚴重的傷害,爰要求台糖公司於6個月內完成規劃閒置抵價地開發方案,以符合政府利益。
  •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林岱樺 王惠美 
    72.台糖公司於103至105年8月底止,分別對17家、18家及11家代工廠商進行不預警稽查,依照資料顯示,部分代工廠商近3年連續被抽查結果之建議改善項目偏高,如台糖公司委託代工的台糖手工水餃系列商品,近3年建議改善項目分別為11項、11項及12項,雖前揭事項皆已改善完竣,但部分代工廠商建議改善項目仍然偏高,爰要求台糖公司除了加強品質稽核之外,必要時應考慮汰換不良代工廠商,以確保產品品質,維持公司商譽。
  •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林岱樺 王惠美 
    73.查106年度台糖公司勞務收入之加工收入(生物科技事業部代客加工收入)科目上編列收入2,701萬5千元,較105年4,800萬元,嚴重衰退78%,實在驚人。要求台糖公司針對生物科技事業部代客加工此一工作項目說明收入大幅衰退之因,以及提出未來營業改善報告。
  • 提案人
    管碧玲 陳明文 邱志偉 王惠美 
    74.台糖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清查土地管理機帳系統與土地登記簿登記異動面積分別為1萬6,465.61平方公尺及19萬2,733.89平方公尺,面積相差近10倍;另台糖公司就上述土地登記面積(帳面價值為837萬1,892元),須負擔他人之地價稅計20萬5,443元,實不合理。爰要求台糖公司近期辦理清查作業,並請相關機關協助釐清土地產權,以免增加不合理之地價稅支出。
  • 提案人
    管碧玲 陳明文 邱志偉 王惠美 
    75.台糖公司原為配合政府「全球運籌管理中心」政策,提供小港機場以北之土地約48公頃,結合部分民地共54公頃,成立高雄航空貨運園區。以期藉由結合港口及國際機場與周邊產業發展之優勢,帶動航空貨物加工與倉儲運輸之發展。惟因大環境等不確定因素之影響,已於93年中止辦理,目前改由高雄市政府所提之「小港特定倉儲轉運專區」活絡地方經濟。由台糖公司與高市府合作,將引進觀光服務、倉儲物流、航空貨運、飛機維修等關聯產業重啟商機。惟目前專區開發情形進度不明,恐未能有效利用,爰要求台糖公司積極與潛在開發商研商開發內容,配合地方政府辦理招商事宜。
  • 提案人
    管碧玲 陳明文 邱志偉 王惠美 
    76.近年土地價格不斷飆漲,連帶著公告地價也不斷調整,因此台糖公司土地租金也連年調高,而從102至106年間,台糖公司土地租金成長了30%。台糖公司為國營機關,擁有全國最多之土地資源,在其公司經營目標中,在土地方面,除對於優良農地應配合國家糧食安全政策外;其他土地亦應有配合國家經濟建設。因此在面對地價年年高漲,以及整體經濟環境不如預期的情況下,台糖公司的土地租金政策應該針對上述優良農地與產業給予一套彈性與合理的計算模式。因此要求台糖公司針對目前各項土地租賃政策與契約進行全面檢討,並在2週內提出解決方案。
  • 提案人
    管碧玲 陳明文 邱志偉 王惠美 
    77.台糖公司為配合政府推動高鐵建設所需,於嘉義、台南、台中及雲林站區用地之取得,同意持有農地徵收後,由地方政府再發放抵價地作為補償,總計自88年起台糖公司因徵收而領回之抵價地面積計85萬1,732.23平方公尺,目前嘉義站、台南站、台中站及雲林站已分別自94年起陸續完成土地點交作業。依台糖公司所提供之資料顯示,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上述抵價地中尚待開發利用之面積計58萬2,197.26平方公尺,占領回抵價地面積68.35%,104年度負擔之地價稅加計管理費為2,449萬1千元。按台糖公司持有之抵價地土地使用分區多為住宅及商業區,具有產權單一、坵塊完整及面積龐大等優勢,且部分抵價地具有鄰近參觀景點,台糖公司卻未能掌握機會積極開發,且每年尚須支付高額地價稅及管理費,亟待檢討改進。爰要求台糖公司於1個月內檢討高鐵站區台糖閒置土地活化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78.台糖公司106年度編列新興計畫「負壓水簾及綠能設計豬場改進計畫」經費6億8,784萬1千元,擬於屏東縣長治鄉東海豐畜殖場原場址興建年產3萬頭型一貫式之綜合養豬場。本計畫於105年8月經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營會與台糖公司三方研議後,決議將配合政府綠能政策於東海豐原址重建一全新現代化綠能示範豬場,該場豬舍設計為負壓水濂式畜舍,豬隻全養於室內,在抽風區設立除臭帶,可大幅減少養殖豬隻所產生之異味發散問題,減少空氣污染,豬隻排泄物轉變為可用資材並且充分利用,豬舍閒置屋頂上裝設太陽能電板,可隔絕太陽光直接照射屋頂,增加屋頂使用年限與降低建築物內溫度。鑑於近來國民生活水準提高,台糖公司現有畜殖場時有因異味影響周邊環境而遭抗議情事,台糖公司既身為國內最大豬隻飼養主,自應肩負示範之責,改善原有豬舍設計外,後續應積極推動其他豬舍綠能及環保裝置,力求降低異味發散,以改善周邊居民之緊張關係,爰要求台糖公司於3個月內擬具畜殖場環境改善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79.近年台糖公司肉豬在養頭數占全台比率約3.8%至4.4%之間,為國內最大之豬隻飼養主,以台糖公司肉豬在養頭數重量與全台相較,台糖公司滿30公斤以上之肉豬近年約在7成以上,較全台平均5成以上為多,顯示台糖公司肉豬養殖成效頗佳;惟台糖公司之生產成本較高,尤其間接成本較全台平均高出數倍,如100至104年度台糖公司肉豬養殖間接成本每百公斤接近1千餘元,全台平均成本僅2百餘元;復查全台100至103年度毛豬平均交易價格分別為每百公斤7,170元、6,275元、6,413元及7,777元,顯示近年來毛豬交易價格平穩,且103年全台仔豬因感染豬流行性下痢大量死亡,短時間供給大減,毛豬交易價格一時水漲船高,惟台糖公司因生產成本皆維持在每百公斤6,585元至7,624元間,使得台糖公司受益有限,顯示台糖公司畜殖事業部連年虧損乃係生產成本無法有效抑減所致。台糖公司雖肩負平抑國內豬肉價格重要工作,倘生產成本一直高於市場,屆時不僅無法有效平抑豬肉價格,更加重台糖公司虧損,爰要求台糖公司於3個月內就降低豬隻飼養成本擬具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0.台糖公司生物科技事業部(以下簡稱生技事業部)於92年2月成立,係以既有製糖醱酵技術為基礎,並因應高齡化社會及國民保健意識提高之趨勢,積極發展保健食品、美容保養品、酒精、機能飲品等生技類產品之研發、生產及銷售。目前台糖公司生技部生產之保健食品包含蜆精、蠔蜆錠、果寡糖、活力養生飲、釋蟲草菌絲體、精選魚油膠囊、紅麴膠囊、寡醣乳酸菌、糖適康、鈣股力等10項,且共取得11項健康食品認證,近年度銷售總額約在2億元至3億元間,銷售毛利約在3成至4成;若排除蜆精及蠔蜆精2項產品,其餘各項保健食品之毛利率更高達4成至5成,顯示保健食品銷售毛利頗佳,對營收貢獻度高。然就,蜆精飲品因國內消費市場競爭激烈、市售護肝產品爭食保肝市場,以及產品已上市15年,生命週期已進入衰退期等因素,銷售量逐年衰退,為促進蜆精飲品的銷售量,爰要求台糖公司於1個月內研擬國外銷售研究計畫,促進蜆精飲品的國外市場。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1.查台糖公司於103至105年8月底止,分別對17家、18家及11家代工廠商進行不預警稽查,依照台糖公司提供之資料顯示,部分代工廠商近3年連續被抽查結果之建議改善項目偏高,如台糖公司委託台灣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工之台糖手工水餃系列商品,近3年建議改善項目分別為11項、11項及12項。又台糖公司102年11月28日因台糖有機米及有機糙米標示不實,違反糧食管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以罰鍰4萬元、依規定下架及進行退(換)貨手續;而105年4月28日又遭衛生福利部會同嘉義縣衛生局就台糖蜆精因使用台鹽食用精鹽卻未標示,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相關規定,被處以3萬元罰鍰,另依規定下架收回及換貨。顯見,台糖公司在食安稽查上存在極大缺失,不僅影響台糖公司保健產品及食品的銷售,連帶使得公司獲利降低,是以,要求台糖公司於1個月內擬具食品安全稽核精進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2.台糖公司在花東地區擁有極為龐大的土地,目前花東地區正在推動有機農業,有機農業種植面機就占全台的三分之一,農委會也要在壽豐設置「有機農業研究中心」,同時推動原住民族傳統有機作物的種植。台糖公司於花東地區擁有廣大的土地,應該善用這些土地,不要只拿來「平地造林」,台糖公司應活化這些土地,提供當地原住民族租用,讓原住民進行原住民族傳統作物有機栽植,如此不僅改善原住民族生活環境,還可以收取租金,活化土地,減少閒置土地,增加台糖公司資產。爰要求台糖公司於1個月內,就花東地區閒置土地推動原住民族傳統有機作物研擬規劃報告。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3.鑑於尼伯特颱風,不僅讓台東縣飽受百年來最慘重的風災,更讓陪伴台東市民一甲子的台東糖廠煙囪頹然倒下,也壓毀糖廠廠房,多處藝文空間廠區也受颱風波及影響毀損,迄今台東糖廠仍未修復完成。為保全台東市民共同記憶,促進台東地區文創產業發展,爰要求台糖公司儘速恢復台東糖廠舊貌,研議復建台東糖廠煙囪及主體廠房,以提升觀光客到台東糖廠意願。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4.鑑於蔡英文總統在105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並宣布將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轉會),親自擔任召集人,與原住民族各族代表共同追求歷史正義。原轉會主要任務包含揭露歷來因外來政權或移民導致原住民族權利受侵害、剝奪之歷史真相;對原住民族受侵害權利,規劃回復或賠償措施;檢視對原住民族造成歧視或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法律與政策並提出修改建議;積極落實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各項相關之國際人權公約等。1899年賀田金三郎向臺灣總督府申請取得花蓮港至卑南一帶的土地支配權,開始其拓墾事業;建立移民村,並大規模種植甘蔗,於壽村建設改良糖廍;從那一刻起,花東地區原住民的土地變成了日本政府製糖會社的土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政府將原由日人經營的大日本、臺灣、明治及鹽水港四製糖會社合併,組成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35年5月1日成立,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自此,原住民的傳統土地變成了國營事業的土地。為利原轉會調查原住民族土地問題,爰要求台糖公司請求原民會協助,於3個月內盤點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之台糖土地地段號資料,以利後續政府歸還原住民族土地事宜。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5.截至105年8月底止,台糖公司清查土地管理機帳系統與土地登記簿登記異動面積分別為1萬6,465.61平方公尺及19萬2,733.89平方公尺,面積相差近10倍;另台糖公司就上述土地登記面積(帳面價值為837萬1,892元),須負擔他人之地價稅計20萬5,443元。台糖公司分析土地管理機帳系統與土地登記簿登記異動面積差異之原因,以差異面積多寡區分,以疑似早期出售未辦理移轉登記者為最多,其次為地政機關查處中及尚須與公務單位(如地政機關、農田水利會或縣市政府)釐清產權中。顯見,台糖公司在釋出土地過程中,部分單位經營之土地未適時依土地產權清查結果配合異動土地管理機帳系統資料,故與土地登記簿登記面積不同,致使,時至今日仍無法釐清產權,導致台糖公司迄今仍負擔龐大的地價稅,增加財務上的負擔,爰要求台糖公司於3個月內擬具相關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6.台糖公司核心事業原為砂糖,為改善砂糖事業長期虧損,陸續關閉糖廠,並由各廠利用原有人力,經營油品、休閒遊憩與管理土地及農場等多角化事業;嗣基於專業經營考量,92年起進行組織再造,成立8大事業部。台糖公司雖積極調整糖業經營策略,運用多角化策略進入生物科技、油品、量販、休閒遊憩、畜殖及精緻農業等產業領域,惟由於上開事業與製糖本業多非屬相關聯之事業,致缺乏跨產業競爭能力與專業知識,無法藉由多角化提升獲利能力。截至105年8月底止,量販事業部、生物科技事業部及精緻農業事業部分別營業虧損2.01億元、0.09億元及2.61億元,且自100年起8大事業部每年約有3個至4個部門呈現虧損,顯示該公司雖致力於多角化事業轉型經營,除未見具體成效外,多角化事業之經營不善亦為台糖公司本業虧損之主因。鑑於此,爰要求台糖公司於1個月內擬具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7.台糖公司花東地區土地,原為原住民所有。1899年,賀田金三郎向臺灣總督府申請取得花蓮港至卑南一帶的土地支配權,開始其拓墾事業;建立移民村,並大規模種植甘蔗,於壽村建設改良糖廍;從那一刻起,花東地區的原住民的土地變成了日本政府製糖會社的土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政府將原由日人經營的大日本、臺灣、明治及鹽水港四製糖會社合併,組成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35年5月1日成立,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自此,原住民的傳統土地變成了台糖公司的土地。為避免原住民族土地持續流失,同時便於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原轉會)調查原住民土地問題,要求台糖公司在原轉會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相關調查結束前,位處花東地區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之公司土地不得任意標售,以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及總統政見。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8.查震南鐵線公司於路竹區新園農場開挖排水道,深度近3公尺,險些破壞史前時代的大坌坑文化遺址,身為地主的台糖公司應該要善盡告知的責任,讓承租人了解區內情況,以免讓民眾和文資保存碰到不可預知的風險。請台糖公司針對新園農場大坌坑文化遺址受衝擊情況及應預作防備之措施,於1個月內提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志偉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 
    89.105年9月5日印尼總統派特使翁俊民來台洽談時表示邀請台糖公司前往設立糖廠,顯見印尼對於設置精煉糖廠之重視,台糖公司兼具結合民間業者前往投資設廠的重責大任,請台糖公司針對印尼投資之評估和規劃,於2個月內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邱志偉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 
    90.台糖公司之土地租金與公告地價緊密連動,在都市部分是按公告地價7%計租,鄉村部分是按地價3%計算後打8折計租,105年公告地價大漲,即便行政院研訂3年緩漲機制,也將會是年年上漲,租金收入水漲船高,逐年增加,請台糖公司配合調整租金收入部分,於1個月內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邱志偉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 
    91.台糖公司為台灣百年之糖業事業,見證台灣蔗糖發展軌跡。台糖公司旗下除有政府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等百餘件文化資產外,尚有建築、史料文件及老樹等珍貴自行列管之產業文化性資產。針對台糖產業文化資產之特色研提政策方向,包含整體保存、分期修繕與活化再利用、預算編列等部分,提出積極性的通盤檢討方案,爰請台糖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與說明。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管碧玲 
    92.針對台糖公司舊廠區、廠房屢屢發生火災等情,究其原因顯非單純,甚有刻意毀損古蹟、歷史建物之可能,爰要求經濟部應督導台糖公司立即展開專案調查,若涉有不法情事,應即移送檢調機關,並應於105年12月底前提出調查及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管碧玲 蘇震清 孔文吉 陳明文 蘇治芬 王惠美 徐永明 張麗善 
    93.為配合政府政策,請台糖公司盤點所屬資產(含土地使用分區),建置屋頂型、地面型太陽能設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管碧玲 黃偉哲 蘇治芬 
    94.為配合政府推動太陽光電政策,台糖公司應澈底調查盤點現有可配合之方式,爰針對北港滯洪池,建請台糖公司確實掌握推動太陽光電設備建置之進度,諸如可挖掘土地深度、開挖面積,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蘇治芬 黃偉哲 
  • 連署人
    管碧玲 
    95.政府提倡保留文化遺產,相關文物要如何保留,重現風華,為台糖公司重要經營目標之一,爰請將增加之收入應主要著重於文化資產之維護。
  • 提案人
    管碧玲 黃偉哲 蘇治芬 王惠美 徐永明 孔文吉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96.台糖公司曾以自建方式辦理高雄市楠梓地區之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但在興建完成後因社區發生異味,長期未妥處,台糖公司應將改善相關情事及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管碧玲 陳明文 林岱樺 
  • 主席
    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協商。
    宣讀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7,470億3,009萬6千元,增列「其他營業外收入」項下「投資性不動產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470億4,009萬6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7,421億6,200萬5千元,減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196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勞務成本」項下「油氣輸儲費用」2,000萬元、「其他營業成本」項下「探勘費用」1億元、「行銷費用」項下「旅運費」1,000萬元、「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2,000萬元,共計減列1億5,19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420億1,004萬5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48億6,809萬1千元,增列1億6,196萬元,改列為50億3,005萬1千元。
  • (三)生產成本
    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245億8,541萬7千元,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2億5,000萬元,改列為243億3,541萬7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增加資金之轉投資8,754萬4千元,照列。
  • (八)通過決議99項

    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7,232萬7千元,主要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落實工安分級查核工作、防止職業傷害、推動承攬商安全管理及保障勞工安全等目標。然依據103年度及104年度各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等單位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勞檢,分別提出271項次及293項次缺失。又近5年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屢屢發生員工或承攬商之職災事件,其中104年度該公司員工及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人數計有17人,105年至8月底止,再發生員工及承攬商6人受傷及2人死亡,顯見該公司年年編列高額工業安全支出,卻無法達到原本預期目標,不僅危害勞工生命安全,更影響公司形象,爰凍結是項預算1億元,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管碧玲 蘇治芬 蔡培慧 蘇震清 王惠美 
    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研究發展支出」21億3,835萬2千元,將「推展煉化一體,開發高值產品」及「致力創新研發,追求永續發展」列為策略目標,並加強探勘技術、高值石化品、綠色能源等研發事項,以提升公司營運效能。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配合政策發展石化高值化,持續投入鉅額研發經費,期經由國內產、學、研各界合作、共同開發新關鍵性技術與產品,降低對特用化學品之進口倚賴度,並協助國內石化廠商試產其研發成果,順利生產客製化、少量高值之關鍵產品,以提高競爭力。查該公司106年度預算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2萬3,887.92元(每公噸,以下同),不僅低於105年度預算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2萬8,288.54元,也低於103年度與104年度決算單位售價3萬5,127.22元及2萬4,074.43元。雖投入研發多年,但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不增反降;石油化學品之售價雖受國際市場供需等因素有所變動,但也凸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產業高值化研發成果,未能有效轉化為實際商業運用,致無法提升公司石油化學品之附加價值,增加公司營收。爰凍結是項預算5%,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廖國棟 王惠美 張麗善 孔文吉 
    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用人費用」編列215億2,350萬5千元,鑑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攸關勞工「一例一休」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然該法案通過後,衝擊臺灣鐵路管理局未來營運。臺灣鐵路管理局依據新法評估,若要符合「一例一休」,將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計算,現在員工每個月4個週六加班8小時,加上三班制若沒請假,最高可請領36小時加班費,平均會加班到68小時,每個月加班時數將比新法增加22小時,加班費用勢必增加。臺灣鐵路管理局如此,其他國營事業未來也同樣會面臨相同情況,在原編列之106年度人事相關預算無法因應新法施行之情況下,為避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原編列之人事預算短缺,危害公司員工權益,爰凍結該預算1億元,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管理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法律事務費」編列575萬元,查高雄煉油廠於2015年年底熄燈,該廠區包含位於新興區、燕巢區、楠梓區及三民區等宿舍,逾期借住戶問題長期懸而未決,在未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及妥善溝通之前,便以興訟手段處理,強行進行催遷作業,影響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與職、員工之間的關係。為使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積極妥善處理高雄煉油廠宿舍區逾期借住戶問題,爰凍結該預算80%,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蘇治芬 黃偉哲 管碧玲 劉世芳 
    5.高雄煉油廠雖已於2015年熄燈停止運作,然因工廠區、鄰近油槽、油管輸送管途經路線及周邊地區污染嚴重,至今被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的面積,總計超過200公頃,其中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更達到177公頃。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卻未積極提出整治計畫詳細內容,且實際執行期程未做合理分配,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後勁地區進行全面性調查,並將周邊地區的土壤及地下水列入整治範圍,提出整治計畫與污染調查進度之執行時程與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以保障當地居民之健康安全。
  • 提案人
    蔡培慧 高志鵬 蘇震清 
    6.鑑於1947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高雄楠梓區後勁設煉油廠,自此工安事故不斷,過去曾發生原油滲漏引發地下水點火燃燒、第二低硫燃油工場氫氣管線銲道撕裂,導致氫氣外洩引發火警等事件,造成當地居民長期處於不安與空氣污染嚴重之生活壓力下。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民國79年報請行政院之25年高雄煉油廠遷廠計畫,至今仍未確切執行,雖高雄煉油廠46座工場已全部停產,但廠區內相關生產與操作設備,仍放置於廠區內。現階段除完成遷廠目標外,後續的污染整治也應同步並行,但顯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遷廠與環境維護並無任何計畫及經費配套。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與高雄市政府及地方居民溝通協商,提出高雄煉油廠停止使用後的轉型利用計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邱議瑩 蘇震清 
    7.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蔡政府綠能政策,擬第一階段斥資4.5億元於100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直營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第二階段還要研議擴及1,300個加盟站,等於1個站約要花600至800萬元,擬發電自用之餘賣給台電公司,以及計畫將直營加油站的雨棚燈具全改為LED燈或省電燈具,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與燈具更換節電計畫之詳細內容、經費、實施期程與效益評估等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補辦預算8,754萬4千元,辦理宏越責任有限公司(越南潤滑油摻配廠暨倉儲接收站投資計畫)因104年度新臺幣兌美元匯率貶值造成之匯差損失。目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有多項外國投資事業,未來為配合政府南向政策,將有更多對外投資的規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掌握匯率波動,提升匯率避險措施,盡可能避免對外投資產生匯兌損失。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王惠美 
    9.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損益預計表」項下「其他營業成本」中探勘費用編列69億6,080萬6千元,其中「專業服務費─海域探勘」包含「測勘與地質研究」,編列1,004萬6千元,105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亦同樣編列1,002萬元,惟106年度預算案編列1萬元,與過去編列預算數相去甚遠,本項之設立目的及是否有其編列之必要,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週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相關書面說明報告。
  • 提案人
    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王惠美 
    1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持股39%之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損失1億1,571萬元。中美和石化公司主要生產項目為PTA,自101年度起,中國PTA產能急遽增加,造成產銷失衡,PTA價格低迷,101年至今每年皆產生鉅額虧損,目前預估106年仍無法達到損益兩平。PTA產銷失衡情況已長達5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中美和石化公司大股東,卻對連年虧損情形束手無策。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和中美和石化公司於2個月內提出減少虧損或退場機制之具體方案,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王惠美 
    1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104年11月1日關廠,原有設備應積極維護並尋覓買主,以去化設備並落實循環經濟,廠區土地應規劃進行污染整治、活化利用,宿舍區應整體更新利用,尤其石化業過去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一直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亦應同時從文化資產的角度考量石化煉油博物館之可行性,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有關高雄煉油廠設備、廠區、宿舍區及文資保存之評估規劃。
  • 提案人
    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王惠美 
    1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台灣的排碳大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液化天然氣廠及橋頭油庫理應負起其週邊地區之植樹造林綠化的責任,以積極吸存、去化廢碳,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永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週邊之茄萣、湖內、路竹、永安、岡山、彌陀、梓官及橋頭等8個行政區,提報植樹造林之在地吸碳固碳綠化評估及規劃策略,並於2個月內提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王惠美 
    13.大岡山地區因永安工業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永安LNG廠、橋頭油庫及興達港,油、氣管線遍及橋頭、岡山、永安、路竹、湖內等區,管線佈設已超過20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每天確實巡檢,定期向居民提報巡檢結果,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使人民住得安心,預防高雄前鎮氣爆事件之重演。在石化工廠廠區內多以衛星定位系統、無線射頻系統與手持式電子裝置之整合設施,使巡檢員可以盡到其確實檢查管線、提報問題、解決問題之標準作業程序,以防備巡檢員因疏忽、怠惰、草率而偽報巡檢結果,以落實廠區的安全維護。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研析大岡山地區比照配置以衛星定位系統、無線射頻系統與手持式電子裝置之管線巡檢系統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於2個月內提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志偉 邱議瑩 蘇震清 王惠美 
    1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7,232萬7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減少6,559萬4千元,減幅3.22%,卻較104年度決算審定數增加550萬7千元,增幅0.28%;惟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累計近5年度投入工業安全經費逾百億元,然其每年度勞動檢查缺失項次仍高達近300件,且發生數起員工或承攬商職災傷亡事件,近5年來共計發生19起重大工安事件,更造成社會恐慌不安,顯見其工安管理機制亟待檢討改進,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工業安全支出編列情形、執行效益與重大工安事件後續檢討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善盡國營事業企業責任。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 連署人
    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王惠美 
    15.彰化縣溪州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自民國90年6月2日起正式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彰化縣政府操作營運20年,惟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辦理該項代操作業務皆呈現虧損情形,102至104年度分別發生虧損4,974萬4千元、334萬6千元、3,621萬元,儘管105年度預算案編列盈餘421萬2千元,惟截至8月底止卻實際虧損1,384萬8千元,顯見該項代操作溪州垃圾資源回收廠業務績效不佳,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依約需代操作至民國110年6月1日止,尚有5年代操作期間,仍應積極檢討其績效不佳問題並研議財務改善可行策略,以確實改善營運狀況。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 連署人
    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王惠美 
    16.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計有7名員工借調至其他機關,包括經濟部國會聯絡組1人、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1人、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4人及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1人;惟查其借調人員工作內容大多擔任非具專業性、科技性或稀少性之文書工作或行政職務,與行政院所訂借調人員應以「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及「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補亦有困難者」等規定不符,且借調機關以該公司之主管機關經濟部為主,基於主管機關負有督導國營事業權責,該非必要性借調恐有不當,宜儘速歸建,爰請經濟部、國營會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檢討其借調人員之必要性與妥適性,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 連署人
    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王惠美 
    1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減幅13.3%,106年度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亦較105年度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減幅達13.93%,且係持續2年度呈現大幅衰退,全數彌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後,106年底預計有待填補之累積虧損數仍高達908億3,488萬元;另查該公司104年度決算係淨損14億0,232萬3千元,發放之經營績效獎金卻高達44.06億元,殊非合理,顯見該公司營運績效考核制度有待檢討改善,爰請經濟部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檢討其年度營運績效目標與績效考核標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檢討改善其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 連署人
    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王惠美 
    1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驟減13.3%;惟106年度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淨利56億5,610萬6千元,亦大幅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減幅達13.93%。顯見其獲利能力連年下滑已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與營運表現;反觀近年度台塑石化公司經營績效及獲利能力等表現皆明顯優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檢討其年度營運績效目標與開源節能措施,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改善經營體質。
  • 提案人
    徐永明 黃偉哲 
  • 連署人
    高志鵬 王惠美 
    19.依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截至105年8月底止計有7名員工借調至其他機關,借調機關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主。依照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始得借調或兼職:(一)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補亦有困難者。(二)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事務者。(三)辦理季節性或臨時性之工作者。(四)因援外或對外工作所需者。……。」惟借調之人員除協助借調機關辦理公共工程防災查核業務外,尚有擔任經濟部國會聯絡人、文書處理及人民陳情等業務,顯與規範要點未相符合。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清查借調人員,並將與規定不符或無必要繼續借調者儘速歸建。
  • 提案人
    徐永明 黃偉哲 
  • 連署人
    高志鵬 王惠美 
    2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仍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7.06公頃,公告現值77.89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3,666萬元。閒置土地5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7筆),面積10.89公頃,公告現值計13.03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662萬元。閒置建物1處,面積485.94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63萬5千元,105年度須負擔房屋稅l萬3千元。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閒置土地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以減輕國家之負擔。
  • 提案人
    徐永明 黃偉哲 
  • 連署人
    高志鵬 王惠美 
    2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驟減13.30%;惟106年度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淨利56億5,610萬6千元,亦大幅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減幅達13.93%,惟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對營業基金之營業收支及盈餘規定:「一、盈餘目標:各事業除獨占性或依政策設置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其餘凡有市場競爭性之事業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為求公司之永續以及維護國人之權益,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謀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
  • 提案人
    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王惠美 
    2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7,232萬7千元。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係從事煉油與輕油裂解等石化工廠,為該法所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依該公司提供資料,103及104年度各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等單位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勞檢後,分別提出271項次及293項次缺失。又查,近5年來該公司屢屢發生員工或承攬商之職災事件;其中104年度該公司員工及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人數計有17人,105年度至8月底止,再發生員工及承攬商6人受傷及2人死亡,凸顯工安管理工作尚待加強改善。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工業安全改善方案,以確實塑造員工健全之工作環境與維護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
  • 提案人
    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王惠美 
    2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度國內外旅費執行率僅約七成,未能覈實編列,該公司103至104年度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執行率分別僅為63.01%、38.36%及66.45%、31.47%,均低於七成、大陸地區旅費更不足四成,106年度的預算案均高逾103及104年度之決算數,爰此,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 提案人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2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持續投入鉅資,進行國內外礦區之油氣探勘,惟海外油氣探勘風險相對較高,造成該公司油氣探勘損失不少,106年度預算較104年度決算數大幅增加,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要審慎評估海外投資風險,以提升油氣探勘績效,爰此,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 提案人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25.為充分掌握自有油源以穩定供應國內能源需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自1959年以來,在台灣陸上、海域、海峽兩岸以及海外的油氣探勘經營,油氣探採績效斐然,海外部分包括美國、澳洲、印尼、厄瓜多,甚至遠到非洲的查德、利比亞、剛果、尼日等國礦區,都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的足跡。然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隔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時,並無說明是項計畫執行內容及相關成效,爰此,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 提案人
    孔文吉 張麗善 廖國棟 王惠美 
    26.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決算報告書載明,累計虧損達1,013億餘元,占資本額比例達─77.91%,即累計虧損已達資本額二分之一,依公司法必須向股東會報告,或提出經營績效改善對策。為督促強化該公司財務結構,且不宜放任虧損日益嚴重,故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改進之具體計畫。
  • 提案人
    孔文吉 廖國棟 
  • 連署人
    張麗善 王惠美 
    2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內宏南、宏毅宿舍建置於日治時期,為日本海軍第六燃料廠之附屬眷舍基地,歷史場域完整,已被高雄市文化局登錄為文化景觀園區。有鑑於中油社區已是高雄價值,亦應保存見證歷史的文化資產,然現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未具體提出完整文資保存計畫。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詳細進行高雄煉油廠中的文資調查,將宿舍群、廠務區及工廠區的二戰遺跡,進行具體、有系統性調查及造冊,於1個月內提出高雄煉油廠文資調查與保存詳細計畫辦法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蔡培慧 高志鵬 蘇震清 王惠美 管碧玲 
    2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目前預定在桃園觀音的觀塘工業區興建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LNG),分二期推動,一期投資608億元,建置300萬噸天然氣年營運量,二期投資營運量也是300萬噸,第一期表定2016年開始啟動、2023年執行完畢,該接收站攸關2025年非核家園能否落實,目前進度卻出現延滯,若該接收站進展不如預期,恐將危及新政府的非核家園政策,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儘速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務求2023年達成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的商轉。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29.美國及歐盟國家2016年1月16日解除對伊朗的經濟制裁,伊朗重返國際社會的第一步就是增產石油,甚至與主要供油國家沙烏地阿拉伯展開石油價格戰。目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原油採購集中於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阿曼與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並未積極與伊朗進行原油採購的談判,為減少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的購油成本,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儘速與伊朗展開購油談判。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3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驟減13.3%;106年度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淨利56億5,610萬6千元,亦大幅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減幅達13.93%,反觀近年度台塑石化公司經營績效及獲利能力等表現,明顯優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研謀具體經營對策,以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3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仍編列高達908億3,488萬元之累積虧損,仍待逐年以撥用盈餘、法定公積、特別公積、資本公積、折減資本及國庫撥補等方式填補,卻因累積虧損金額遠超過填補金額,致仍有鉅額缺口待填補。另長期債務106年度編列2,466億3,124萬3千元亦較105年度之2,261億3,000萬元增加205億0,124萬3千元,增幅9.07%,在長期負債餘額快速攀升下,亦將造成沉重利息費用負擔,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研謀因應對策,並檢討落實執行開源節流措施,以改善經營體質與財務狀況。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3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油氣探勘所獲有限,自有油源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甚低,104年度該公司自有油田所獲原油16萬9千公秉占當年度煉產量2,052萬公秉之比率僅0.82%。在天然氣方面,103年度自有油田所獲天然氣3.77億立方公尺,占當年度煉產量194.64億立方公尺之1.94%,且104年度自有天然氣產量或煉產量占比均較103年度、102年度為低。該公司近幾年度自有油源或天然氣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仍未及5%,凸顯出自有油氣比重偏低之嚴重問題,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之掌握,並提升油氣探勘成效,以提高自主能源比率及確保能源供應安全。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3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來共發生19起重大工安事件,其中103年8月探採事業部驗收鑽孔涉水導致員工1死及承攬商1死,103年5月及7月大林煉油廠二橋油庫R-05原油槽遭雷擊引發火警,及高雄煉油廠南區廢棄物處理工場電氣室冒煙等2件事故則造成500萬元財產損失;104年度發生大林煉油廠中林儲運課計量站丙烯管線洩漏、永安液化天然氣廠9號變電站電弧灼傷承攬商3人、天然氣事業部北區營業處中工配氣站關三線絕緣法蘭墊片破裂造成洩漏等多起重大工安事件,造成承攬商3人受傷;105年4月及7月則分別發生油銷部新竹供油服務中心通信鐵塔承商保養人員墜落及油槽承攬商夾傷,造成承攬商2人死亡,為減少相關工安事件繼續發生,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落實檢討改進相關工安管理機制,以確實維護民眾之生命及財產安全,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林岱樺 王惠美 
    3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仍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7.06公頃,公告現值77.89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3,666萬元。閒置土地5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7筆),面積10.89公頃,公告現值計13.03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662萬元。閒置建物1處,面積485.94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63萬5千元,105年度須負擔房屋稅l萬3千元,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資料顯示,前揭低度利用或閒置之土地及建物,105年度尚須負擔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達4,329萬3千元,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檢討妥處,以提升資產運用效能。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3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超時工作報酬預算編列19億9,459萬1千元,較105年度減少2,289萬5千元,減幅1.3%,同期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減幅13.3%,「超時工作報酬」減少幅度仍低於「營業收入」減少之幅度,顯示超時工作無助於增加企業營收,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減少員工超時工作情事,避免因違反勞基法,造成負面不良觀感,而損及政府形象。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36.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55億3,678萬4千元,增加1億1,922萬1千元,增幅2.15%,另104年度「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預算數69億6,080萬6千元,決算數29億4,791萬9千元,執行率僅42.35%,且106年度預算數較104年度決算數,遽增27億0,808萬6千元,增幅達91.86%,為避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發生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儘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106年度計畫明細,以釐清能否順利執行預算。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3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研究發展支出」21億3,835萬2千元,作為加強探勘技術、高值石化品、綠色能源等研發經費,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2萬3,887.92元(每公噸),低於105年度預算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2萬8,288.54元(每公噸),及103年與104年度決算單位售價3萬5,127.22元及2萬4,074.43元,投入研發多年但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不增反降;雖然石油化學品之售價受國際市場供需等因素有所變動,然亦凸顯石化產業高值化研發成果,未能有效轉化為實際商業運用,致無法提升該公司石油化學品之附加價值,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積極將研發成果轉化為實際運用,以提升石油化學品之附加價值。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3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捐助與補助經費14億9,120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0億4,405萬元增加4億4,715萬5千元,增幅42.8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底預計累積虧損逾908億元,財務狀況欠佳,捐助經費較前幾年度預、決算數,卻不減反增,顯不合理,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撙節開支,減少非必要性的捐助。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39.截至104年底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家轉投資事業之公股比率相當接近50%國營事業門檻,形同政府從屬公司,包括中殼潤滑油(股)公司49%及國光電力(股)公司45%等10家子公司,皆以些微比率避開50%門檻,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轉投資事業之投資金額相當龐鉅,卻未能納入國營事業管理範疇,迴避國會監督,實屬不當,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儘速檢討相關管理監督機制,讓立法院得以實質監督。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40.我國自產能源不足,高度依賴進口,其中液化天然氣(LNG)進口後尚需仰賴後端設備完備方能順利運作,天然氣儲運基礎設備之良窳及能否足敷中長期使用,攸關我國天然氣供應穩定安全,並影響下游產業健全發展。鑑於LNG之運輸、儲存需鉅額投資,且天然氣發電成本較高,目前國內液化天然氣營運週轉天數,較煤炭(30天)及石油(60天)安全存量天數相對低,為預防短期不確定因素發生,如:天然災害、海域封鎖、船隻故障、政治因素、戰爭等導致供氣中斷問題,維持一定儲氣量以確保天然氣供應安全有其必要性。依據天然氣事業法及能源局公告「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規定,天然氣生產及進口事業應至少自備15天之儲槽容量;但根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顯示,101年度起最低存量可用天數均在8天以下,且大致呈現逐年下降趨勢,以104年度為例,最低存量可用天數僅為7.2天,實屬嚴重偏低,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備足可供應15天使用之天然氣儲槽容量,以備不時之需。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41.我國自產能源不足,95%以上之能源均仰賴進口,原油採購價格與天然氣採購價格更是非常容易受到國際價格波動所影響,再加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並未積極在國際期貨市場中(例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對原油商品與天然氣商品進行價格避險,導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屢屢買到價格高漲之原油與天然氣,嚴重衝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績效,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油氣採購須搭配國際期貨進行避險,以規避國際價格劇烈波動的風險。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4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56億5,600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55億3,678萬4千元,增加1億1,922萬1千元。然104年度預算數69億6,080萬6千元,決算數29億4,791萬9千元,執行率僅42.35%,顯示執行進度延宕,並有經費延至106年度編列之嫌。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編製預算時,務必按照籌編規範,並務實進度執行建設工程。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蘇震清 邱志偉 蔡培慧 王惠美 
    4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及預計淨利呈現持續衰退之現象,衰退幅度雖低於105年度之56.83%,然獲利率仍需積極檢討,以期提升營運績效。鑑此,比較台塑公司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獲利差距可達100至400億元,除檢討內部營運治理方法,允宜調整現行實施之浮動油價機制週期,避免僅反映當時世界油價卻未考量投資折舊及購油當時進價。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蘇震清 邱志偉 蔡培慧 王惠美 
    44.環保署與商業保險業者共同推動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環境責任保險」,於105年5月正式上路。全台營業中的加油站約2,500家,其中255家發生所在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情形,一旦受到污染,整治工程動輒數千萬元,實非一般業者負擔得起,造成環境傷害及污染整治經費的不良後果難以估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每年繳納逾3億元的土污費,若投保環境責任保險則至多可請領25%退費,對營收效益不可謂不豐。爰此,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研議直營加油站率先投保,為環保立下良好典範,亦帶領國內相關業者逐步跟進。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蘇震清 邱志偉 蔡培慧 王惠美 
    45.石油輸出國家組織(OPEC)成員國與非OPEC產油國計畫舉行限產談判,而各國動向不明也導致外界對減產協議的達成備感懷疑,近期油價走跌,前景未明。因應世界產油國家之原油減產政策,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早研議對策,維持長期且穩定的購油來源。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蘇震清 邱志偉 蔡培慧 王惠美 
    46.截至104年度為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礦區因探勘結果不如預期,高達27處礦區退出,位在美國的Snickers亦於105年1月退出,106年度投入國外探勘費用高達33億多元,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支出之大宗。國外礦區從投資到可以探勘、鑽井至少10年,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國外礦區前,務必進行一定時間之勘採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必須將外派人力之生命財產安全列於優先。其次,規劃與外國合作時,務必審慎選擇友善互惠之合作夥伴;同時,須考慮我國的特殊國際地位以及與特定國家之關係,切莫輕易將耗資鉅額的勘採成果售出給對我國不友善之國家。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蘇震清 邱志偉 蔡培慧 王惠美 
    47.有鑑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五輕工廠已正式關廠,但有關楠梓廠區勞宅問題遲遲未解,更已嚴重侵害員工應有權益。爰此,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即研擬有關妥適方案,在不損及員工相關原有權益之前提下,尤應加速勞宅爭議解決,於3個月內將相關檢討進度、適當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維護相關員工應有權益。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黃昭順 
    4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台電公司因應新能源政策及電力需求成長之電力缺口,106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賡續編列「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14億4,740萬9千元(投資總額600.84億元)。替代方案簡略,與預算法規定未盡相符,且逾七成資金係舉債支應,應審慎妥擬財務規劃;後續仍有環評承諾等不確定因素,應加強進度控管,以維護我國未來能源供應安全。
  • 提案人
    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49.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多家公司持股以些微比率避開50%之國營事業監督門檻,致政府龐鉅投資缺乏積極規範與透明化監督,不利國家資源效益管理,應檢討相關管理監督機制。
  • 提案人
    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5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為支應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轉投資及充實營運資金等,預計舉借長期債務566.41億元(向金融機構舉借376億元及發行公司債或1年以上循環票券190.41億元);並由營運資金償還債務299.9億元(包括金融機構147.4億元及公司債152.5億元)。鑑於該公司近年債務餘額居高不下,已形成經營上之沉重負擔,為免沉重利息費用侵蝕盈餘,允應於確保資金調度平穩下,積極研謀降低資金籌措成本。
  • 提案人
    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5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違反勞基法之樣態包括: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違反第24條)、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違反第39條)、未依規定給與勞工退休金(違反第55條)等。查國營事業之設置,係為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及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負有特定政策任務,且對其他民間企業具有相當之示範效果,應避免因違反勞基法,造成負面不良觀感,而損及政府形象。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5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仍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7.06公頃,公告現值77.89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3,666萬元。閒置土地5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7筆),面積10.89公頃,公告現值計13.03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662萬元。閒置建物1處,面積485.94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63萬5千元,105年度須負擔房屋稅l萬3千元,按該公司提供資料,前項低度利用或閒置之土地及建物,105年度尚須負擔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達4,329萬3千元,故應積極推動活化以發揮資產效益。截至105年8月底止上開土地及建物大多雖已進行或預計進行活化措施,惟其中仍有高雄成功廠區土地、嘉義油庫土地及台北市中崙站旁土地等3處尚未提出相關規劃,應積極研謀推動活化措施。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5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身負國家經濟建設與發展之重責大任,且提升自主能源比率為該公司主要經營策略之一,然數十年來成效仍相當有限,應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之掌握,並提升油氣探勘成效,以提高自主能源比率及確保能源供應安全。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5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來共發生19起重大工安事件,其中103年8月探採事業部驗收鑽孔涉水導致員工1死及承攬商1死,103年5月及7月大林煉油廠二橋油庫R-05原油槽遭雷擊引發火警,及高雄煉油廠南區廢棄物處理工場電氣室冒煙等2件事故則造成500萬元財產損失;104年度發生大林煉油廠中林儲運課計量站丙烯管線洩漏、永安液化天然氣廠9號變電站電弧灼傷承攬商3人、天然氣事業部北區營業處中工配氣站關三線絕緣法蘭墊片破裂造成洩漏等多起重大工安事件,造成承攬商3人受傷;105年4月及7月則分別發生油銷部新竹供油服務中心通信鐵塔承攬商保養人員墜落及油槽承攬商夾傷,造成承攬商2人死亡,顯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工安管理機制顯待全盤檢討改進。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強化工安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5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度營運成本偏高,其主因之一為該公司煉製結構及石化產品產能等未能有效發揮經濟規模生產所致;自92年度起該公司陸續進行煉製結構改善計畫,主要為大型資本支出投資,如增建汽、柴油加氫脫硫工場、烷化工場、重油轉化工場及相關設施等。且因配合政策負責供應國內工業用及發電用之低硫燃料油,故其煉製製程仍有部分生產低經濟價值之燃料油等重質油品;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重質油料轉化率28.0%,雖較前幾年度已有改善(100與101年度主要受桃園廠重油轉化工場停爐大修等因素影響偏低),但相較於台塑石化公司104年度重油轉化率43%,仍有改善提升之空間。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56.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計淨利48.68億元,將全數彌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除影響盈餘繳庫外,且預計106年底仍有待填補累積虧損逾908億元,待填補虧損仍嚴重;另長期債務餘額快速攀升下,亦造成沉重利息費用負擔。經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決算報告,104年度累積虧損1,013億6,216萬3千元占資本額1,301億元之比率高達─77.91%,累積虧損比率已逾資本額二分之一,主管機關經濟部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面對財務結構之問題,不宜放任待彌補虧損日益惡化。爰要求經濟部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提出公司財務結構現況以及未來改善計畫,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57.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蔡政府綠能政策,擬第一階段斥資6至8億元於100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直營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及燈具改善計畫,等於1個站約要花600至800萬元,其中光是太陽能計畫就高達4.5億元,第二階段還要研議擴及1,300個加盟站,擬發電自用之餘賣給台電公司,並規劃將直營加油站的雨棚燈具全改為LED燈或省電燈具,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與燈具更換節電計畫之詳細內容、經費、實施期程與效益評估(含回本估算)等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廖國棟 
    58.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選址過程倉促,疑有溢價併購之疑慮,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完整投資決策、併購考核與備案說明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廖國棟 
    59.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營業成本7,111億1,213萬8千元,營業費用203億0,507萬元,營業外收入28億1,928萬8千元,營業外費用107億4,479萬7千元,本期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按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106年度預計淨利持續衰退達13.93%,且獲利能力尚未明顯改善,待填補虧損高達908億餘元,106年度利息費用高達50.27億元,沉重利息費用已侵蝕盈餘,應正視財務結構惡化問題並戮力改善,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並於1個月內提出提升營運績效與長、短期負債利息費用負擔改善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廖國棟 
    60.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幾年度債務餘額迅速增加,104年底長期債務達1,779億2千萬元。「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投資總額600億8,356萬2千元,預計現值報酬率5.69%,投資回收年限為計畫完成後23.5年;其中自有資金168億5,111萬6千元,另432億3,244萬6千元超過七成資金將以舉債支應,允應審慎評估整體財務負擔能力及風險管控,妥擬固定資產投資之長期規劃,俾利未來營運與財務健全發展。
  • 提案人
    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61.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家轉投資事業之公股比率相當接近50%國營事業門檻,形同政府從屬公司,皆以些微比率避開50%門檻。部分公股持股比率偏高之轉投資事業,與政府機關業務往來甚為密切,年度關係人交易比率已逾50%,然因公股持股比率未及50%,可規避相關規範,不利大眾對該等事業透明化之監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持股40%以上之部分子公司亦有此現象,包括:國光電力(股)公司與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公司分別向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天然氣及承租廠房土地,兩家公司104年度關係人交易金額占其年度總支出比率分別達77%及74%;淳品實業(股)公司與尼米克船東控股(股)公司亦分別提供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料進出口輸儲服務及載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購自卡達液化天然氣服務,其中尼米克船舶管理公司當年度收入甚至全部來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無其他自行開創營收,與該公司業務關係緊密,卻規避政府適度之監督管理,允宜檢討。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於1個月內提出如何確保政府龐鉅投資得以積極規範與透明化監督之措施與規劃,並檢討相關管理監督機制,俾利國家資源效益管理。
  • 提案人
    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62.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主要產品銷售量較105年度減少,宜積極研謀拓展國內外商機,俾提高產銷營運量暨增加營收,依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主要產品銷售量值明細表所載,包括:液化石油氣、燃料油及石油化學品等預計銷售量較105年度衰退;另106年度主要產品預計銷售總價均較105年度減少。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期發布之經濟預測,預估106年全年經濟成長率為1.88%,較105年經濟成長率預估值1.22%為高,凸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擬定拓展油品外銷目標欠積極,且石化品外銷比率呈現逐年衰退趨勢,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積極拓展油品及石化品等國際市場之規劃報告,以積極增裕獲利來源。
  • 提案人
    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63.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仍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7.06公頃,公告現值77.89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3,666萬元。閒置土地5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7筆),面積10.89公頃,公告現值計13.03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662萬元。閒置建物1處,面積485.94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63萬5千元,105年度須負擔房屋稅l萬3千元,低度利用及閒置土地等資產面積龐大,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迄今仍有多筆低度利用或閒置之土地及建物,鑑於該等資產價值龐鉅,且105年度須負擔稅捐4,329萬3千元,且總公司雖已遷至高雄,但實際業務辦公大樓位處信義區精華地段,允應積極檢討妥處,爰要求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報告,以提升資產運用效能。
  • 提案人
    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64.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落實工安分級查核工作、防止職業傷害、推動承攬商安全管理及保障勞工安全等目標,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7,232萬7千元,累計近5年度投入工業安全經費逾百億元,惟各縣市勞工局執行勞動檢查提出缺失項次達近300件,且發生數起員工或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事件,凸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安管理工作尚待加強改善,並應澈底研謀改進,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落實檢討改進相關工安管理機制之報告,以確實維護民眾之生命及財產安全,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 提案人
    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65.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探勘費用」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持續投入鉅資,進行國內、海域及國外礦區之油氣探勘,惟鑑於國內外油氣探勘、佐證、開發及生產等階段時程長,且海外油氣探勘地區性政治風險相對較高,造成該公司以往年度油氣探勘損失,例如:該公司前幾年陸續遭遇委內瑞拉東、西帕里亞礦區受委內瑞拉礦區國有化政策,強制徵收該公司權益;厄瓜多政府修改石油法,規定外資油公司之礦區合約必須由原生產合約(Participation Contract,簡稱PC)轉換為服務合約(Service Contract)等損失。102年4月間簽約之緬甸陸上D礦區,於礦區內同構造鑽3口井,探勘費用累積547萬9千美元,惟經評估結果無商業開發價值,已按該公司技術團隊及經營人建議於103年4月底退出等等。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本項費用較104年度決算驟增,其執行量能有待商榷,為免浪費浮濫。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探勘風險進行檢討以及效益評估,並注意海外油氣探勘地區性政治風險,以確保投資收益。
  • 提案人
    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66.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什項營業成本」編列「哈弗可探油支出」26億元,有鑑於106年度其他營業成本預算70億0,239萬9千元,較105年度增加15億8,225萬1千元,主要係哈弗可探油支出增加所致,且本項亦編列哈弗可探油案投資損失26億元,海外探勘風險甚鉅,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投入生產中礦區各項油氣生產工作,除宜加速已發現礦區之佐證評估,儘早規劃投產外,並宜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及地區政治情勢之掌握,以避免發生投入鉅額探勘經費後,復因諸多因素致影響探勘績效,為免浪費浮濫。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本項投資提出檢討以及效益評估,並積極降低海外探勘風險。
  • 提案人
    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6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國外旅費4,519萬3千元、大陸地區旅費979萬8千元及國內旅費1億6,858萬6千元,共2億2,357萬7千元。經查,近3年度之國外旅費、國內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之執行率偏低。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黃偉哲 
  • 連署人
    管碧玲 王惠美 蔡易餘 
    6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之油品有一定口碑,然其加油站內之公共設施仍有改善空間,諸如動線設計等。除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優質外,應可朝服務品質之強化進行。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規劃具體相關方案提升服務品質,於1個月內送交書面資料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管碧玲 黃偉哲 王惠美 蔡易餘 
    69.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推動節能減碳,配合經濟部推動「水銀路燈落日計畫」,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先前曾針對365座苗栗以南直營加油站進行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評估,之後決定於106年度第一期將先推廣設置100站,預計每天將可發電6,000度。為大力推動再生能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推動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提高推廣目標之可能性,於2週內將評估結果以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管碧玲 黃偉哲 王惠美 蔡易餘 
    70.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7,232萬7千元,近5年已投入逾百億元經費。惟每年度仍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件。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落實檢討並改進相關工安管理機制,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管碧玲 黃偉哲 王惠美 蔡易餘 
    7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推動石化產業高值化相關經費,於106年度預算案編列5億0,351萬5千元,較近年度預、決算數有明顯增幅,然而石化產品單價並未明顯提升。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研擬具體改善方案,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管碧玲 黃偉哲 王惠美 蔡易餘 
    72.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至105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7.06公頃,閒置土地5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7筆),面積10.89公頃。為配合政府綠能政策加速提升再生能源之發展利用,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儘速盤點各廠區建物設施、土地,並優先運用閒置資產,用以施設太陽能發電設備。
  • 提案人
    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王惠美 
    7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有部分呈現連年虧損情形,106年度預計虧損以及無收益之公司: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中殼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國光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未來若繼續持股,應審慎評估投資效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導致投資虧損或無投資收益原因,如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5年來因中國大陸PTA產能急遽增加,造成產銷失衡,預估損失新臺幣1億1,571萬元;中殼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104年拆廠後,105至109年度執行土壤污染整治,預計投資損失新臺幣1,813萬元;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尚未正式商轉,預計投資損失新臺幣290萬4千元。上述公司未來前景不明,將損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利益。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上述公司進行投資效益以及持有必要性評估,做為未來是否繼續持有股份之依據,並送交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王惠美 
    7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書指出,漁船站因受漁業景氣蕭條及漁源枯竭影響致發油量銳減,造成營收與成本難以達成平衡,部分漁船站呈現持續虧損情形,約6,644萬1千元,經營日趨困難。為使漁民能就近購買漁業用油以及確實受惠用油補貼,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自營漁船站皆列入石油基金補助對象之可行性,以期彌平補貼政策造成之連年虧損。
  • 提案人
    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王惠美 
    7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收入與營業成本皆呈13%左右的衰退,查其原因在於國際原油、原料油及天然氣價格下跌所致。在公司營業收入與成本均呈衰退,以及政府倡導節能減碳的狀況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的行銷費用106年度編列166億5,094萬2千元,反較105年度成長了1億9,934萬1千元。因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的行銷仍保持105年度的規模,一則仍可保持行銷的競爭力,二來在整體預算收入減少下,力行撙節,亦可響應政府減碳政策。
  • 提案人
    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王惠美 
    76.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遭高雄市勞工局裁罰違反勞基法,且是該波名單中罰額最高的雇主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將工資全額列入退休金計算基礎,導致退休金給付不足,屢查均未改善,遭重罰120萬元。且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超時工作報酬預算編列18億9,365萬2千元,較105年度減少1億0,393萬9千元,減幅5.2%,同期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減幅13.3%,超時工作報酬減少幅度仍低於營業收入減少之幅度。按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各營業基金應確為趕辦具時間性之重要業務所需,從嚴編列超時工作報酬,其中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加班費最高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如經參酌營運量、考績晉級等因素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說明。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違反勞基法、超時工作情況、以及未來如何因應勞基法修正提出完整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7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康運輪」裝載1萬6千噸航空油於105年12月1日上午8時48分裝載油料進入深澳港執行例行性運補作業擱淺,歷經3日搶救才脫困,其裝載油料是否外洩引發民眾疑慮,根據「科學人」雜誌的說明,原油裡的有毒化合物因地而異,但問題最大的是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PAH),包括、苯、甲苯與二甲苯,這些化合物會對人類和動、植物造成危害。「BBC中文網」報導也指出,原油中的多環芳烴等化學物質很難溶於水,會持續留在環境中,對人體健康有巨大威脅。過去常有船隻擱淺事件,船隻漏油污染海域,影響生態及產業,例如105年3月曾在石門外海擱淺的「德翔台北」的船體,因風浪衝擊而斷裂,大量重油洩漏,船上載運的化學物也有污染海域之虞。因離陸地有一段距離,海上污染往往難以引發眾人關注;現在雖有方便的網路和社群媒體傳遞,訊息得以擴展。不過相較於地震、颱風等防災探討,海上防災的比例便算弱勢了。此顯示我們對海洋的疏離和輕忽,更以十幾年前的阿瑪斯號事件為例,即因缺乏海岸、海域生態的基礎資料,不但未能取得應有賠償金額,甚至還倒賠700多萬新臺幣。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康運輪」擱淺事件之搶救決策、經過、經費開支以及是否有危害環境之影響,提出完整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7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油氣探勘所獲仍有限,自有油源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甚低,104年度該公司自有油田所獲原油16萬9千公秉(較103年度之自有油源減少1萬9千公秉)占當年度煉產量2,052萬公秉之比率僅0.82%。在天然氣方面,103年度自有油田所獲天然氣3.77億立方公尺,占當年度煉產量194.64億立方公尺之1.94%,且104年度自有天然氣產量或煉產量占比均較103年度、102年度為低。該公司近幾年度自有油源或天然氣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仍未及5%,自有油氣比重均偏低,不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營運。目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國外探勘開發預計在澳洲、美國、查德、剛果、尼日等國家現有礦區分別實施油氣探勘,為呼應蔡英文總統南向政策,維持我國油氣平穩價格,發展與東南家國家經貿合作關係,同時提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自有油氣比,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就東南亞地區研擬油氣探勘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79.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高達908億3,488萬元之累積虧損,雖逐年以撥用盈餘、法定公積、特別公積、資本公積、折減資本及國庫撥補等方式填補,卻因累積虧損金額遠超過填補金額,致仍有鉅額缺口待填補。又該公司長期債務106年度編列2,466億3,124萬3千元,較105年度之2,261億3,000萬元增加205億0,124萬3千元(增幅9.07%),在長期負債餘額快速攀升下,再加上該公司獲利衰退的情況下,龐大的債務已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無法喘息,為減少非必要之支出,強化公司償債能力,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擬具節約措施,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0.鑑於台灣在溫管法中設定,2050年溫室氣體減少到2005年一半,也提出自主減碳承諾「2030年降至2005年標準的百分之廿」,又巴黎協定也在105年11月4日生效,台灣也不能自外於減排之列。且行政院也在105年10月要求所屬機關年底提出初步溫室氣體減量對策。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擁有之煉油廠,不僅排放大量的CO2,更是空氣污染來源之一,作為國營事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負起節能減碳的責任,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底前擬具符合巴黎協定之減碳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1.依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3至105年度環保訊息統計資料顯示,高雄林園廠就廢氣排放異常問題,103年度36件、104年度12件,105年度截至9月底有11件。高雄林園石化廠,主要生產烯烴類及芳香烴類產品,為林園石化工業區之核心,除了充分供應各種石化基本原料滿足本地區之石化下游工廠外,並有多餘的產品以長途管線輸送到35公里以外的仁武、大社工業區,以彌補該地區石化基本原料之不足。然該廠區距離高雄市區僅17公里。東臨高屏溪與屏東縣交界;而緊鄰之汕尾三村及中芸,鳳芸溪洲等村落,居民又多以養殖及近海漁業為生,廢氣問題危及民眾的身心安全。為降低廢氣排放,提供林園石化區空氣品質,減少排碳量,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擬具林園廠區空氣品質改善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2.依據103及104年度各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等單位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勞檢,分別提出271項次及293項次缺失。又近5年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屢屢發生員工或承攬商之職災事件;其中104年度該公司員工及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人數計有17人,105年度至8月底止,再發生員工及承攬商6人受傷及2人死亡,顯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年年編列高額工業安全支出,卻無法達到原本預期目標,不僅危害勞工生命安全,更影響公司形象,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擬具工安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3.鑑於國內環境污染事件層出不窮,引發媒體、地方團體、民意代表及民眾高度關切,要求投資、贊助、回饋地方建設、活動、污染防治設施,或補助(償)民眾,使得回饋金業務逐年成長;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解決上述問題,除提供一定金額存款開設專戶或成立財團法人方式,以孳息回饋地區民眾外,106年度並編列後勁、林園、桃廠及小港區沿海6里公益基金發放回饋金預算0.41億元。目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設置公益基金專戶或成立財團法人方式,將孳息回饋煉油廠所在地或其周邊地區居民,是故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依「限制發展地區救助、回饋、補償、處理原則」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回饋作業規範與管考規定;然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僅依據其所制定之各項公益基金管理要點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所提個案需求資料,作為配發之標準,相關回饋、補助範圍仍缺乏一致性標準可循,容易造成糾紛。是以,為強化公益型基金之財務規劃功能,俾有限預算資源作最佳配置,以提升業務執行效益。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回饋作業規範與管考規定。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違反勞基法之樣態包括: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違反第24條)、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違反第39條)、未依規定給與勞工退休金(違反第55條)等。國營事業之設置,係為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及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負有特定政策任務,且對其他民間企業具有相當之示範效果,應避免因違反勞基法,造成負面不良觀感,損及公司形象。為保障勞工權益,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勞工權益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投入國內、外與海域之油氣探勘工作,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以提高我國自產能源比例,降低對國外進口能源依賴性。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雖長期持續投入鉅資,進行國內、海域及國外礦區之油氣探勘,然國內外油氣探勘、佐證、開發及生產等階段時程長,且海外油氣探勘地區性政治風險相對較高,造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往年度油氣探勘損失,例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前幾年陸續遭遇委內瑞拉東、西帕里亞礦區受委內瑞拉礦區國有化政策,強制徵收該公司權益;厄瓜多政府修改石油法,規定外資石油公司之礦區合約必須由原生產合約(Participation Contract,簡稱PC)轉換為服務合約(Service Contract)等損失。102年4月間簽約之緬甸陸上D礦區,於礦區內同構造鑽3口井,探勘費用累積547萬9千美元,經評估結果無商業開發價值,相關技術團隊及經營人於103年4月底退出。上述案例顯示,海外探勘風險甚鉅,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投入生產中礦區各項油氣生產工作,除宜加速已發現礦區之佐證評估,儘早規劃投產外,並宜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及地區政治情勢之掌握,以避免發生投入鉅額探勘經費後,復因諸多因素而退出,致影響油氣探勘績效,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就降低海外探勘風險,提高我國自產能源比例擬具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6.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驟減13.30%;惟106年度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淨利56億5,610萬6千元,亦大幅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減幅達13.93%,雖衰退幅度低於105年度之56.83%,然獲利率衰退現象仍持續。目前國內油品供給主要為台塑石化公司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二者於經營範圍、銷售結構、煉製成本等雖有所差異,然其經營業務均以煉製及石化等為主,而近年度台塑石化公司經營績效及獲利能力等表現,明顯優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足可證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績效及獲利能力有改善之必要,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擬具檢討強化公司營運獲利績效之相關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國家政策推動需要、扶持產業發展或多角化策略等目的,投入龐大資源參與各類事業經營,惟其有多家轉投資事業公股以些微比率避開50%門檻,有規避監督之嫌。部分公股持股比率偏高之轉投資事業,與政府機關業務往來甚為密切,年度關係人交易比率已逾50%,然因公股持股比率未及50%,可規避相關規範,不利大眾對該等事業透明化之監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持股40%以上之部分子公司亦有此現象,包括:國光電力(股)公司與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公司分別向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天然氣及承租廠房土地,兩家公司104年度關係人交易金額占其年度總支出比率分別達77%及74%;淳品實業(股)公司與尼米克船東控股(股)公司亦分別提供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料進出口輸儲服務及載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購自卡達液化天然氣服務,其中尼米克船舶管理公司當年度收入甚至全部來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無其他自行開創營收,與該公司業務關係緊密,顯有圖利該公司之嫌,卻規避政府監督管理。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轉投資事業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8.目前桃園市復興區族人都殷切期盼當地能有1座加油站,以嘉惠後山地區民眾生活生產生計及觀光遊客之服務,然而目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進度緩慢,沒有明確具體時程,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時程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89.由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來,編列工安預算逾百億元,惟每年仍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件,除造成員工與承攬商多人傷亡,更導致當地居民不安,可見執行工法與監督機制均有莫大缺失。爰此,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9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持續投入鉅資,進行國內外礦區之油氣探勘,惟海外油氣探勘風險相對較高,造成該公司油氣探勘損失不少,106年度預算較104年度決算數大幅增加,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要審慎評估海外投資風險,以提升油氣探勘績效,爰此,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91.由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投入鉅資進行國外礦區油氣探勘,惟探勘、佐證、開發及生產歷時甚長,政治風險性相對增高,例如102年4月簽約之緬甸陸上D礦區,於103年4月退出即損失547萬9千美元,特別該公司近年積極於非洲等地合作探勘油氣,該地區政治情勢相對不穩定,更應密切留意並妥為因應。爰此,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92.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項下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55億3,678萬4千元,增加1億1,922萬1千元,而104年度「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預算數69億6,080萬6千元,決算數29億4,791萬9千元,執行率僅42.35%,為避免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故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改進之具體計畫。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93.由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五年來,煉製事業部高雄廠、大林廠及石化事業部林園廠工安意外頻傳,且土地、水及廢棄物等污染遭裁罰案件高達53件,累積裁罰金額1,200多萬元,可見執行工法與監督機制均有待加強。爰此,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94.「康運輪」105年12月1日載送2萬公秉重油行經瑞濱海域,突然機械故障又逢大浪,導致船尾坐底中油碼頭近岸200公尺,雖船隻及油料並未外洩,但憂心發生漏油危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趕緊派遣船隻抽油及將「康運輪」帶離。但是先前調派6艘船隻協助拖拉無功折返,在有萬匹馬力的日本拖船協助,另外5艘船隻同時作業,邊拉邊推最後成功脫困遠離近岸,返回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碼頭內。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油氣輸儲費用」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7億1,700萬2千元,其中包括機械設備修護費及交通運輸修護費等,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討並提出專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廖國棟 
    95.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營業成本7,111億1,213萬8千元,營業費用203億0,507萬元,營業外收入28億1,928萬8千元,營業外費用107億4,479萬7千元,本期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按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106年度預計淨利持續衰退達13.93%,且獲利能力尚未明顯改善,待填補虧損高達908億餘元,106年度利息費用高達50.27億元,沉重利息費用已侵蝕盈餘,應正視財務結構惡化問題並戮力改善,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並於3個月內就外部專家較關心的三大項議題,包括第一,跟台塑公司間的比較,尤其為何台塑公司每年都賺的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多?第二,高雄煉油廠關廠後,200多公頃的土地如何利用?第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是外匯需求者,在匯率方面如何避險?提出提升營運績效與長、短期負債利息費用負擔改善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廖國棟 
    96.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讓出非洲查德礦區35%探勘權益給大陸海南華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105年9月2日簽署權益讓渡書,並完成交割手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於收回之前投資的1.14億美元(約新臺幣36億元),未來將按照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35%、華信公司35%、查德政府30%比率分配權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讓出權益主要是降低未來財務支出,雙方將依權益比分擔責任及分享權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仍有查德礦區主要經營權,該礦區預計106年進入前置規劃作業,最快2018、2019年開發。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賡續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數55億3,678萬4千元,增加1億1,922萬1千元,增幅2.15%,主要係專業服務費及使用材料費增加所致。惟104年度本項決算數為29億4,791萬9千元,執行率僅42.35%,為避免發生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檢討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廖國棟 
    97.有鑑於在遠離人口稠密的離(沿)岸設置石化專區,技術層面已不是問題。若能於遠離住宅的臨港區域設置石化工業專區集中管理,將可獲得降低建置成本、工安風險更易管控,以及結合在地人才提升創新能力等5大綜效,兼顧經濟、環保永續訴求。石化專區可因群聚輸送距離短,建置成本低,亦可避免埋管過程可能引發之民眾抗爭及社會成本。透過建立專區共同規範,設施都在專區內,若發生事故,亦可侷限於工業區裡。此外,因供水、供電及廢水處理等由廠商共同投資設置,對物料資源及環境更可收節能減碳之效。因此應由政府制定專區設置相關獎勵辦法,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核心,凝聚下游產業、大學研發能量與外商之技術資源,強化產業研發能量,並結合下游產業與南部大學當地人才,開發綠能、生技、環保、材料等高科技應用領域,開創石化產業高值化契機,維護南部地方經濟繁榮,增加就業機會。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研究發展支出」之推動石化產業高值化經費編列5億0,351萬5千元,惟近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遽增,石化產品單價卻未明顯提升,且106年度預算營收編列大幅降低正是因為石化品外銷未能積極拓展而拖累,顯見研發成果未能轉化為實際運用,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石化品外銷比率13.94%,較103及104年度決算石化品外銷比率18.47%及15.36%,呈現逐年下滑趨勢。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石化產業高值化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廖國棟 
    98.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家轉投資事業之公股比率相當接近50%國營事業門檻,形同政府從屬公司,皆以些微比率避開50%門檻。部分公股持股比率偏高之轉投資事業,與政府機關業務往來甚為密切,年度關係人交易比率已逾50%,然因公股持股比率未及50%,可規避相關規範,不利大眾對該等事業透明化之監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持股40%以上之部分子公司亦有此現象,包括:國光電力(股)公司與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公司分別向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天然氣及承租廠房土地,兩家公司104年度關係人交易金額占其年度總支出比率分別達77%及74%;淳品實業(股)公司與尼米克船東控股(股)公司亦分別提供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料進出口輸儲服務及載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購自卡達液化天然氣服務,其中尼米克船舶管理公司當年度收入甚至全部來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無其他自行開創營收,與該公司業務關係緊密,卻規避政府適度之監督管理,應予檢討。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確保政府龐鉅投資得以積極規範與透明化監督之措施與規劃,並檢討相關管理監督機制,俾利國家資源效益管理。
  • 提案人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廖國棟 
    99.經濟部為辦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遷廠,對於原廠區公有宿舍退休人員眷舍權益問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103年4月17日決議針對86年2月12日核准改建532戶集合住宅部分,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活化土地規劃時研議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興建,並於未完成興建前不得進行催遷,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並未遵照委員會決議辦理,亦未針對上述宿舍問題納入104年度遷廠規劃,對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怠惰,不積極辦理本案,藐視立法院決議,情節重大,宜應儘速處理,未免民怨擴大,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蘇震清 王惠美 黃昭順 
  • 主席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協商。
    宣讀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5,666億1,130萬2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5,468億0,658萬8千元,減列「服務費用」5,500萬元(含「水電費」500萬元、「郵電費」1,000萬元、「專業服務費」4,000萬元)、「租金與利息」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500萬元、「損失與賠償給付」2,900萬元、「火力發電費用」5,289萬5千元(含環境保護─植樹減碳永續發展工作、景觀規劃設計方面經費4,289萬5千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核能發電費用」3億元、「再生能源發電費用─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100萬元、「輸電費用」7,209萬5千元、「配電費用」3,612萬5千元、「行銷費用」5,000萬元、「管理費用─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24萬7千元、「研究發展費用─稅捐與規費」項下繳交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費用2,000萬元及「營業外費用」5,0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億7,136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461億3,522萬6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98億0,471萬4千元,增列6億7,136萬2千元,改列為204億7,607萬6千元。
  • (三)生產成本
    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010億5,575萬8千元,減列「第七輸變電計畫」7億元、「台中發電廠第2階段煤灰填海工程計畫」3,390萬4千元、「北區一期電網計畫」2,000萬元及「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9億1,575萬3千元(含配電設備─智慧電網工程3億1,575萬3千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6億6,965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93億8,610萬1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七)通過決議119項

    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銷售成本」項下「再生能源發電費用」編列16億5,076萬3千元,截至104年底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系統裝置容量3,141萬8千瓩(不含民營購電),其中再生能源之風力發電裝置容量僅29萬4千瓩,遠低於政府規劃目標值51.9萬瓩,如加計慣常水力及太陽能部分,則整體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為211萬2千瓩,占比6.73%,顯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推展再生能源發電之進度,遠落後政府政策目標。且發展再生能源為新政府之重點政策,然經查106年度預算為16.5億元,遠低於105年度預算數24.6億元以及104年度決算數19.34億元,其預算編列情形明顯與新政府立場不一致,爰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含再生能源後端處理),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銷售成本」項下「配電費用」編列456億3,612萬5千元,政府為舒緩國內夏季尖峰時段供電吃緊之壓力,並避免缺(限)電危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4月29日獲經濟部同意推動「需量競價」計畫,以鼓勵用電大戶在尖峰時刻節省用電,由於「需量競價」計畫之履約查驗機制,需透過智慧型電表(又稱AMI電表)記錄之用電資料,設定用電比較基準量測用戶實際績效,故該計畫之參與者僅能以已經完成換裝智慧電表之高壓以上經常電力用戶為限。政府本為有效提升降低用電效率,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建置智慧電網之速率卻遠不及原本預期,顯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執行相關政策有窒礙難行之處,爰凍結該預算10億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行銷費用」編列71億1,436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5億0,986萬4千元,增幅7.72%,惟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仍為國內獨占性質綜合電業,擴編行銷費用預算未盡合理,且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9月底止,尚有累積虧損1,359.37億元待彌補,負債總額高達1兆6,460.93億餘元,負債比率達84%,財務狀況仍頗嚴峻,應適度撙節非必要性開支,爰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蘇震清 
  • 連署人
    高志鵬 邱志偉 
    4.臺東縣蘭嶼鄉火力發電廠及核廢料貯存場相關委外辦理之標案,事涉人民生命健康及公共安全,應屬高度質化的標案,竟屢屢採用價格標處理,且相關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亦是以價格標處理。為確保公共安全品質,自106年度相關委外辦理之標案,不應採最低價之價格標處理,倘若有相關須採用價格標處理之標案者,應於公開招標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再行辦理。決標後,除依相關法令有不可公開之情形外,應供立法院閱覽其契約書內容。
  • 提案人
    黃偉哲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Kolas Yotaka
    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能源產業未來性的思考,顯有不足,尤以偏重工業部門,忽視農業部門的建置方向,導致能源產業逡巡不前。智慧電網之基礎建設,智慧型電表則為必要之基礎建設,觀察當前於佈建智慧型電表基礎設施(AMI)進度,高度偏重工業部門之高壓用戶建置,高壓用戶截至105年5月止,亦僅完成2萬4,495戶(占總用電量60%),低壓用戶1,300多萬戶當中,也在林全院長的壓力下,設定20萬戶為108年6月之目標。堪見能源產業發展之困難躊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思索能源產業的前景,囿於生產消費之傳統經濟模式,更侷限了各部門的能源思考,包括農業、工業、服務業,造成明顯的產業落差。爰請經濟部就不同部門之間如何建構具總體性的能源進行思考,在擴大能源總體產業的前提下,如何使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從命令管制執行者的角色侷限,擴大到具前瞻性之角色,成為統合各產業、各部門的能源產業推動者。
  • 提案人
    蘇治芬 黃偉哲 王惠美 蔡易餘 
  • 連署人
    陳明文 
    6.國內能源產業的思考不能停留在販售的階段,在國際農業產業復興,以及糧食安全提升為國安議題的浪潮下,農業產業不可自外於能源產業的思考當中。爰請農業主管機關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報告,針對農業部門內不同產業(包括農業動力用電當中「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農產品冷藏及糧食儲藏」、「水產養殖」、「畜牧」等)使用能源的費率、效益,是否符合公共資源當中效益性、共享及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及如何相互配合,促成國內農業產業之競爭力,能符合國內能源發展的方向上,如何進行與能源產業之間的調適。
  • 提案人
    蘇治芬 黃偉哲 蔡易餘 
  • 連署人
    陳明文 王惠美 
    7.政府為積極推動再生能源政策,於93年7月17日訂定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配比之目標,再生能源占比由當時之5.8%提升為民國99年10%,其中風力發電215.9萬瓩,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須完成51.9萬瓩。且為加強推動再生能源之開發利用,於98年7月8日公布施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我國再生能源發電獎勵總裝置容量為650至1,000萬瓩。現行再生能源政策目標為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之比例達20%。惟截至105年9月底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系統裝置容量3,141萬6千瓩(不含民營購電),其中再生能源風力發電裝置容量僅29萬4千瓩,遠低於政府規劃目標值51.9萬瓩,如加計慣常水力及太陽能部分,則整體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為211萬2千瓩,占比6.72%,反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推展再生能源發電之進度,遠落後政府政策目標。為配合政府2025年非核家園之目標,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再生能源發展,以確保我國電力之永續。
  • 提案人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管碧玲 王惠美 
    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計供電量2,226億3,641萬4千度,包括預計售電量2,121億1,520萬5千度、公司自用電量6億8,200萬度及線路損失98億3,920萬9千度(線損率4.35%),惟查,其損耗數量越高,代表輸配電之效能越差,亦將加重供電成本。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計供電成本為每度2.2779元,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計106年度線路損失98億3,920萬9千度核算,則106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線路損失造成之增支成本高達224.12億餘元,顯示線路損失影響供電成本至鉅。爰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個月內提送報告,以提升輸配電之效能。
  • 提案人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管碧玲 王惠美 
    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促進電力發展及設施營運順利進行,並增進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利,提升企業形象,特設置「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以下簡稱促協金),以106年度預算為例,共編列捐助國內團體5億4,661萬8千元、捐助政府機關19億6,537萬8千元,合計20億2,004萬6千元。惟,得以受促協金撥付地區,是以核能、火力、水力及風水等發電相關設施所有地鄉(鎮、市、區)為原則,但對於諸如屏東枋山等雖非核電廠所在地,卻實際受核電廠影響之地區來講並不公平。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檢討促協金撥付標準,在不減少其他原有已獲撥付促協金地區之分配金額的原則下,評估受核電廠影響之枋山等地區納入促協金撥付範圍。
  • 提案人
    蘇治芬 邱志偉 陳明文 王惠美 周春米 
    10.中部地區受限地形條件,空氣污染物擴散不易,導致空氣品質不良,近期台灣各區的PM2.5(細懸浮微粒)濃度飆高,指標亦多次呈現紫爆,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積極訂定空氣品質監管辦法,面對PM2.5濃度飆高時,應適時啟動預防性降載,以確保國人健康安全。
  • 提案人
    蔡培慧 邱議瑩 蘇震清 王惠美 
    11.經查南投縣中寮地區為全台高壓電塔密度最高之區域,主要係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該區設置調度電力輸送之開閉所做為南電北送之樞紐。然長期以來電塔林立、電纜線交錯架設,高度影響著當地民眾的居住品質、健康與安全,並導致農地流失與人口嚴重外移,不利地方發展特色產業。南電北送為都市的便利與發展提供了助益,然為維持社會公平與正義,亦應顧及偏遠地區應有之發展,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電塔與電纜地下化之可行性評估。
  • 提案人
    蔡培慧 邱議瑩 蘇震清 王惠美 
    12.台灣近期的PM2.5(細懸浮微粒)濃度時常飆高,指標亦多次呈現紫爆,AQI空氣品質指標,也從原先的4個等級調整為6個等級,除原有的「紫爆」,另新增「紅害」、「褐爆」2指標。在空污嚴重的情況下,國人更應具備警覺,經濟部應協調環保署成立跨部會空污應變小組,建立停止或降低戶外活動之參考準則,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也須與各縣市建立聯繫平台,當面對PM2.5濃度有飆高現象時,即刻採取適當因應措施。
  • 提案人
    蔡培慧 邱議瑩 蘇震清 王惠美 
    13.溫室氣體排放量前10名的公司,第1名是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7名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這2間是國營事業,第3名是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第5名是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這2間亦是泛官股公司。這4間公司的溫室氣體總排放量就超過台灣溫室氣體總量的50%,且光是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台中發電廠排放量占了台灣溫室氣體總量的17.5%,興達發電廠則占了8.84%,也就是說這2個電廠就占了台灣溫室氣體總量的26%,溫室氣體減量已是全球共識,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做為政府政策執行者,更應該要配合政府長期減碳目標,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以符合巴黎協定之需求。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14.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網公告,105年9月底我國電力系統裝置容量4萬1,280千瓩(含民營購電),其中核一、核二廠裝置容量分別為1,272千瓩、1,970千瓩,2個電廠合計裝置容量占比約7.85%,合計可供發電量255.59億度,影響全國供電系統備轉容量率合計約9%,如按104年度全國淨發購電量2,191.04億度換算,則核一、核二廠可供發電量占比高達11.67%,截至105年10月底止核一廠及核二廠4部機組用過核燃料貯存池剩餘空間分別為9束、7束、34束及10束。如按該核電機組每次歲修約需更換退出燃料棒110束推估,目前核一及核二廠用過核燃料棒貯存池已形同全部貯滿,恐面臨提前停轉相關問題,為免發生停(限)電危機,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籌謀因應對策並覓妥替代電源,以確保供電穩定。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15.我國區域電力供需失衡,長期仰賴中南電北送,以彌補北部地區電力缺口,根據推估,若電力需求成長速度維持不變,則112至113年度將發生北部電力缺口超逾中南電北送之能力,預估該2年度北部電力缺口分別為3萬瓩及66萬瓩,北部地區恐發生限電危機,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儘早辦理相關配套電源開發計畫,以做為未來因應。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16.截至105年8月底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之土地,分別為234件,359筆,面積319萬2,332.46平方公尺,合計取得成本達189億0,249萬1千元,其中更有部分土地已逾原定最後使用期限超過20年以上之情形,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儘早研謀土地活化利用方案,並參據「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之相關規範,列管追蹤並定期檢討活化辦理情形,以提升土地資產使用效益。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17.根據統計資料,目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物料存貨208.47億餘元,其中23.58億餘元之物料購入時間已超過10年以上,未達10年但超過5年以上部分亦達23.18億餘元,無法使用或無利用價值之呆廢料8,452萬8千元。物料購入時間久遠恐衍生品質劣化與不堪使用而須報廢之浪費情事,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儘速檢討改善,另有關不易轉化其他計畫使用之特殊性物(材)料,亦應於財務報表適度揭露。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18.截至105年9月底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系統裝置容量3,141萬6千瓩(不含民營購電),其中再生能源風力發電裝置容量僅29萬4千瓩,遠低於政府規劃目標值51.9萬瓩,如加計慣常水力及太陽能部分,則整體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為211萬2千瓩,占比6.72%,反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推展再生能源發電之進度,遠落後政府政策目標。經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0至106年度非再生能源發電量雖無顯著變動,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費金額卻由100年度之5億1,791萬6千元,遽增為106年度預算案數47億4,912萬元,反映非再生能源發電規費費率上漲頗速,致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規費金額急遽成長,前後7年間,非再生能源發電規費增加42億3,120萬4千元,成長幅度高達816.97%,無異增加供電成本。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再生能源發電配比,避免因高比重非再生能源發電須依規定繳交鉅額規費。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1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計供電量2,226億3,641萬4千度,包括預計售電量2,121億1,520萬5千度、公司自用電量6億8,200萬度及線路損失98億3,920萬9千度(線損率4.35%),若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計供電成本為每度2.2779元計算,則106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線路損失造成之增支成本高達224.12億餘元,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抑減線路損失,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檢討報告,避免徒增供電成本。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2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查獲竊電之件數、追償竊電度數及追償電費金額均逐年增加,102至105年度8月底查獲竊電案件數分別為1萬1,759件、1萬1,468件、1萬2,056件及8,617件,同期間追償電費金額依序為4億9,377萬9千元、5億0,479萬7千元、5億3,356萬8千元及3億5,860萬2千元。以查獲比率觀之,則由102年度12.30%逐年增加至105年度16.19%,反映電力被竊用之情形似有日趨嚴重之勢,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謀防竊電措施,以確保售電收入績效。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2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郵電費用途包含郵費、電話費及數據通信費,近年來郵電費呈現成長趨勢,由100年度決算數4億6,820萬1千元,成長至106年度預算案數5億8,350萬4千元,成長幅度達24.63%,遠高於同期間售電量成長幅度6.79%,另查近4年度郵電費賸餘率均逾一成以上,尤以102年度賸餘率超過二成為最,反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郵電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爰要求應核實編列郵電費並積極檢討改善。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2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發電用途之水壩(庫)計有阿玉壩等21座水壩(庫),原設計容量合共6億0,828.14萬立方公尺,然因部分水壩(庫)淤積嚴重,致整體水壩(庫)有效容量僅剩3億5,378.05萬立方公尺,整體有效容量率為58.16%,其中尤以武界壩有效容量率僅剩7.14%、馬鞍壩剩29.74%淤積情況最為嚴重,另霧社水庫、天輪壩及谷關水庫等有效容量率分別為30.03%、46.27%及46.43%均不及五成,嚴重折損水壩(庫)蓄豐濟枯之調節功能,亦恐影響水力發電能量,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辦理清淤以維護水壩發電之功能。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23.行政院於99年6月23日核定「智慧型電表基礎建設推動方案」,該方案規劃低壓智慧型電表推動時程分為:技術測試、前期佈建、基本佈建及擴大佈建等4個階段。規劃自2011年度起開始推動,預計於102至104年度完成第三階段之基本佈建(100萬戶),預定至104年底累計完成佈建101萬0,350至101萬0,550戶,105年度以後完成500萬戶。但實際執行結果,截至105年8月底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僅完成全國全部高壓以上用戶約2萬4千戶智慧型電表佈建、低壓用戶智慧型電表前期佈建1萬戶建置及系統技術驗證與成本效益評估作業,已較預定期程大幅落後,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個月內提出因應方案,及早完成低壓用戶智慧型電表佈建作業。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2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售電1,491億度電,其中民生用電用量只有199億度,約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售電的13.34%,民生用電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收入的16.72%,「高壓」與「特高壓」等工業用電106年度用1,286億度電,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售電量的86.27%,售電收入只占82.44%,細究其售電價格,民生用電每度電大約3.14元,工業用電平均後的價格卻只有2.39元,工業電價僅約民生電價的76%,遠低於民生電價,顯不合理,宛如用全民稅收補貼工業用電,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並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25.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編印「104年長期電源開發方案」,不含獨立系統及民營電廠機組,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現有50部火力發電機組;半數以上機齡超過20年,以大林第三號機於1972年建置最老舊。部分早期建置的機組,空污排放配備早已落後現行法規標準,為符合環保規範修訂後之標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雖曾配合辦理火力機組排放設備改善作業,惟未就全部火力機組進行檢討改善,導致20餘年來僅有22部燃煤火力機組改善排放設備,顯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火力機組空污改善作業相當遲緩,欠缺全盤長遠規劃。環保法規對於產業排放污染物質的規範日趨嚴格,未來火力發電機組之營運面臨嚴峻挑戰,恐衝擊我國電力系統之供電能量。電力投資應考量環保法規趨嚴的潛在衝擊外,政府允應審酌國際排放標準及國內環保規範修訂趨勢,全面檢視現有火力發電機組的排放狀況,通盤規劃並加速辦理發電機組排放改善作業,以確保火力發電機組的供電能量。
  • 提案人
    邱議瑩 邱志偉 王惠美 
  • 連署人
    黃偉哲 
    2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擴大太陽光電場域,應優先選定鹽業用地、垃圾掩埋場、滯洪池、淨水場、埤塘或公墓用地等避開人群聚集的地點,規劃設置浮動式太陽光電系統,積極媒合投資意願與用地、排除投資障礙,增加國內再生能源替代比例。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黃偉哲 邱志偉 王惠美 
    2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甫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興建太陽光電合作意向書」,規劃2016至2030年投資560億元興建浮動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期充分利用全台20座轄屬水庫及攔河堰擴大水域開發場址。雖太陽能板裝設規劃在水面覆蓋面積2%以下,仍引發各界反彈聲浪。爰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務必避開遊客熱點,以維持景觀協調為先。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黃偉哲 邱志偉 王惠美 
    2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雲林縣民營電廠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購、售電合約,雖屬商業合約行為,未加規範協助金執行方式與範圍;然「促進電力開發營運協助金(促協金)」係屬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含商業契約在內,允應要求合作單位遵守執行要點規定,將促協金用於地方建設及睦鄰等公益回饋。爰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善盡監督考核責任,針對取得促協金卻未用在公益回饋的合作單位,持續請該公司確實做好敦親睦鄰工作。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黃偉哲 邱志偉 王惠美 
    2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編列106年度供電量2,226億3,600萬度、售電量2,121億1,500萬度,供售餘電情形較105年度略有改善。然觀諸近5年供售電量之變動趨勢發現,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編制供售電量數仍應避免浮編,致力於縮小供售電差距。再者,面對世界氣候變遷,節約能源、減核減電已成為全球共識,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售電成長勢必趨緩,106年度預計售電量為2,121億1,520萬5千度,較105年度預算2,131億0,005萬6千度減少9億8,485萬1千度,折合新臺幣將減少477億3,094萬2千元,減幅確實大為影響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績效。為增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收,建請積極開發多元再生能源、媒合小型發電合作,俾提供用電以增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收。
  • 提案人
    邱議瑩 邱志偉 
  • 連署人
    黃偉哲 王惠美 
    3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智慧電表基礎建設推動至今進度延宕甚多,原先基本佈建階段於104年度預計達100萬戶數,惟實際執行至105年度8月底為止,除已完成高壓用戶智慧電表佈建,低壓用戶僅完成1萬戶數,顯示預估過於樂觀,且取得用戶信賴仍有待加強。再者,考量到夏季尖峰時段的低壓用戶用電率可達五成左右,對整體用電管理來說不可小覷。爰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允應儘速研擬如何克服地形限制、精進佈建技術,並提高用戶端對裝設智慧電表的認識信賴程度。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黃偉哲 邱志偉 王惠美 
    31.截至105年9月底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系統裝置容量3,141萬6千瓩(不含民營購電),其中再生能源風力發電裝置容量僅29萬4千瓩,遠低於政府規劃目標值51.9萬瓩,即使含慣常水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的整體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共211萬2千瓩,僅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發電量6.72%,離經濟部為臻2025年非核家園之目標,期達成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20%仍有一大段差距,顯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推動再生能源發電之積極度不足,允應加速開發。爰此,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兼顧供電穩定的同時,逐步且務實提升再生能源發電配比。
  • 提案人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 連署人
    王惠美 
    32.充分利用廢棄物再生發電,抑或是將廢棄物轉化為其他可利用資源,朝向零廢棄物目標之同時,更可透過轉化能源以增加營收、增加在地就業機會、與鄰里(家戶、企業)互助共創綠經濟等附加價值。國營企業負有平穩特定產業之義務,亦有維護生態健康、與民眾保持良好互動等社會責任。爰此,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考量全球氣候日趨不穩定,評估協助鄰近漁民引流發電廠溫排水助禦寒。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黃偉哲 邱志偉 王惠美 
    33.離岸風電、沼氣發電跟開放公有屋舍屋頂裝設太陽能已陸續上路,整合多元能源勢在必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卻仍無法掌握民間屋頂太陽能的即時發電量,還得每月抄表才能得到當月總發電量的讀數,顯然不及當代效率。據悉,民間系統商已能將電表整合為監測系統,能提供即時、遠端監控用電情況,亦可同時監測500多個太陽能發電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允應積極與國內相關產業共同合作,不僅有效利用太陽能補足尖峰用電,亦可推動國內智慧電表產業的精進發展,達到雙方互惠共榮。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黃偉哲 邱志偉 王惠美 
    34.國內高壓用戶多屬工商業用戶,業已全數完成裝設智慧電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允宜利用盤點國內公家及學校的屋舍面積,同時予以誘因鼓勵安裝智慧電表。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黃偉哲 邱志偉 王惠美 
    35.據聞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橫公路抄表員,為抄個電表得翻山越嶺,還得攜帶鐮刀砍草開路。由於一般民生電表多設於地下室,智慧電表無法順利傳送資料,仍仰賴人工抄表。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智慧電表的通訊限制,諸如偏遠山區、離島、地下室等通訊較弱區的表現,擬具檢討報告及改進計畫,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黃偉哲 邱志偉 王惠美 
    36.發展再生能源是世界能源政策之趨勢,針對太陽能、風力發電、地熱發電等綠能,依區域性規劃分散型就地發電,以有效利用不同區域之天然優勢。爰此,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優先與各級行政機關、學校等必須維持供電的小型區域共同合作設置綠電設施。例如,莫蘭蒂颱風造成南台灣相當大的農漁牧災損,不論是新鮮的農作物或加工品都需要冷凍,例如大樹農會姑山倉庫儲存大量冰品跟農作仰賴冷凍設備。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邀集各級農業或教育機關與物流產業,優先在農產品加工倉庫、超市、實驗室等優先設置災防型再生能源作為儲備型用電。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黃偉哲 邱志偉 王惠美 
    37.發展再生能源是世界能源政策之趨勢,占地面積廣、供應區域小是發展再生能源一大阻力。應針對太陽能、風力發電、地熱發電等綠能,依區域性規劃分散型就地發電,以有效利用不同區域之天然優勢。爰此,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允應規劃,針對特定區塊及切不能斷電的機構優先試作。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黃偉哲 邱志偉 王惠美 
    38.建構智慧電網有效管理電能,同時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為世界能源政策趨勢。然,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仍無法有效掌握太陽光電的即時發電量,猶仰賴人工逐月抄表才能得到當月總發電量的讀數,倚賴人工方式早已過時。有鑑於分散式再生能源是目前世界電力系統發展的主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整合電表,發揮其即時監測、遠端監控太陽能發電及用電情形,允應有效利用智慧電表,以管控營運成本,亦儘早促進多元能源的發展。
  • 提案人
    邱議瑩 邱志偉 
  • 連署人
    黃偉哲 王惠美 
    3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19項電力專案計畫總計463億6,339萬1千元,除了台中發電廠第二階段煤灰填海工程及台中發電廠既有機組空污改善工程2項計畫外,林口、深澳、大林、通霄等4所電廠更新擴建計畫達307億2,963萬7千元,其餘計畫或為再生能源發電計畫或輸變電相關計畫,顯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確保電力供給穩定,持續推動電源開發計畫與提升發供電效率的投資;近年實施電力供給端管理措施,亦反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提升機組發電效率之重視。可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電力投資、管理措施及對機組生產力之思維,仍偏重發電效率之提升,且火力機組運轉逐漸為當代環保意識所不容,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允宜檢討是否仍要持續挹注長期、鉅額的火力機組擴充或更新之投資工程。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黃偉哲 邱志偉 王惠美 
    4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退休及卹償金」22億5,910萬1千元,其中編列職員退休金12億1,925萬2千元、工員退休金8億1,423萬元,共計20億3,348萬2千元。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退休人力得知,平均退休者較屆齡退休早1.2年,且以技術人員1,721人及基層主管928人為多。復分析100至104年度對外招考人數雖大幅增加,然到職未滿1年即離職的新進技術人員卻從100年度的16人逐年攀升至103年度26人、104年度39人,顯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審慎檢討無法留才的原因,何以在職者未達屆齡即申請退離或退休,且退離大於退休;另,招考人數雖增,新進離職人數逐年驟升,顯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留職意願低落。爰此,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擬檢討報告及具體留才辦法,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議瑩 邱志偉 
  • 連署人
    黃偉哲 王惠美 
    4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退休及卹償金」22億5,910萬1千元,較105年度16億8,472萬3千元增加5億7,437萬8千元,其中編列職員退休金12億1,925萬2千元、工員退休金8億1,423萬元,共計20億3,348萬2千元。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退休人力得知,平均退休年齡為63.8歲,較屆齡退休早1.2年;以職別觀之,技術人員1,721人及基層主管928人為多,統計近5年退休比例更高達83.02%,恐有技術難以傳承之虞。爰此,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允應檢討未達屆齡卻選擇退離及退休人數居高不下的原因,宜積極研擬惜才、留才之辦法。
  • 提案人
    邱議瑩 邱志偉 
  • 連署人
    黃偉哲 王惠美 
    42.據「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第619頁載,106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編列派員出國實習預算2,185萬8千元,占國外旅費預算數5,721萬7千元之38.2%。經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編列國外實習經費,近3年度平均占國外旅費近五成。而國外實習計畫含派員赴國外參加維修技術、系統設備測試、研習、材料選用、安裝等專業課程。惟自103年度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參加管理領導課程之人數與經費增加,103及104年度分別派13人、19人分別赴瑞士、美國、英國、荷蘭、奧地利及比利時等國參加各類管理領導課程,占國外旅費決算數3,515萬5千元之21.50%、4,672萬7千元之23.38%。派員遠赴西方國家學習知能,國內大學業已開設中高階管理課程,而政府部門亦設有許多訓練機構,允應善加運用以降低此類經費需求。
  • 提案人
    邱議瑩 王惠美 
  • 連署人
    黃偉哲 邱志偉 
    43.分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最近5年重要財務項目及比率得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體質良好,106年度負債占資產比率大幅降低,然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較往年減緩至少1個百分點,顯示償債能力較往年吃緊,現金流量亦較往年保守。雖然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104年度締造613億元稅前盈餘,因應全球對於節能減碳採取之用電需求減少,以及國內逐漸走向綠能發電導致開發成本之提高,反應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成績亦顯示,雖106年度較105年度淨利將增加13.56億元,究其原因係營業總支出減少幅度小於營業總收入減少幅度,不可謂經營實績仍有待進步。爰此,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允宜研議配合環境政策的同時,積極活用既有資源,如將電廠排出之溫水售予漁業者,再造循環經濟;或利用土地資產,並評估跨足其他產業之可行性,以開創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契機。
  • 提案人
    邱議瑩 邱志偉 王惠美 
  • 連署人
    黃偉哲 
    44.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超時工作報酬1,247萬2千元,較104年度決算數多出592萬1千元。再者,根據「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超時工作報酬較103年度增加0.04%,營業收入卻減少3.92%,顯示對於員工時間管理及實施超時工作報酬的控管措施亟待加強。
  • 提案人
    邱議瑩 邱志偉 
  • 連署人
    黃偉哲 王惠美 
    45.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超時工作報酬1,247萬2千元,較104年度決算數多出592萬1千元。惟2016年1月30日處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勞基法第39條之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係國營事業,乃為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及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放超時工作報酬,有違反勞基法之情形,導致社會不良觀感,有待檢討改進。
  • 提案人
    邱議瑩 邱志偉 王惠美 
  • 連署人
    黃偉哲 
    46.我國供電系統主要劃分為北、中、南3個地區,若區域內發電不足以供應用電需求時,必須透過跨區輸電幹線輸送融通電力支援。惟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我國供電系統簡介內容顯示,按我國長期負載預測及長期電源開發方案推估,107至114年度北部電源不足以支應北部負載,用電尖峰時須由中南部輸送電力至北部。惟其中112及113年度北部供電缺口將超逾中南電北送之能力,估計該2年度北部電力缺口分別為3萬千瓩及66萬千瓩,北部地區恐發生限電危機。爰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提出因應對策,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提供國人電力平穩環境。
  • 提案人
    徐永明 黃偉哲 王惠美 
  • 連署人
    蘇震清 
    4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編列「台中發電廠第2階段煤灰填海工程計畫」,係延續以前年度專案計畫。經查:因替選位址方案再度變更,已3度延緩辦理。原預計於105年12月完工,嗣因本案施工過程遭遇海上地質鑽探結果變異,影響後續執行,爰緩辦2年至107年10月30日,預計於107年度恢復辦理。惟本計畫係攸關台中火力發電廠機組運轉之必要設施,台中火力發電廠全國供電量之比重約二成左右,鑑於核一、核二廠將自107年度起陸續屆齡除役,台中火力發電廠之重要性勢將更為吃重,允宜及早恢復辦理。爰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早日達計畫目標。
  • 提案人
    徐永明 黃偉哲 王惠美 
  • 連署人
    蘇震清 
    4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1日發布補列3座核電廠除役成本,負債準備達311.63億元,其中281.93億元提列入105年度費用;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截至10月已賺632億元,原預估可納入平穩基金的超額盈餘達500億元,因此瞬間大幅縮水近六成。105年度4月電價審議會決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超額盈餘應納入平穩基金以因應未來電價上漲,作為平抑電價所用。提供穩定、安全的電力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天職,也是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價值,爰此,請經濟部於電業法修正通過後成立電價平穩基金,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提供國人電價平穩環境。
  • 提案人
    徐永明 黃偉哲 王惠美 
  • 連署人
    蘇震清 
    4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一、核二廠占全國供電比率逾一成以上,除預定除役年限將屆外,亦因燃料貯存池空間不足問題,面臨提前停轉之窘境,惟新增電源開發計畫存有完工期程緩不濟急或裝置容量尚無法完全彌補缺口之情形,為免發生停電、限電危機,允應儘速籌謀因應對策並覓妥替代電源。爰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確保供電穩定。
  • 提案人
    徐永明 黃偉哲 王惠美 
  • 連署人
    蘇震清 
    5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編列─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1億0,547萬1千元,係延續以前年度之專案計畫。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緩辦期限已於105年10月17日屆期,雖預計106年度恢復辦理,惟該計畫替代方案及修正案迄今尚未獲行政院核定,鑑於本計畫攸關北部地區供電穩定,且核一、核二廠發電機組即將屆齡除役,允宜儘早決定辦理方向。爰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促請加速審議。
  • 提案人
    徐永明 黃偉哲 王惠美 
  • 連署人
    蘇震清 
    51.政府為積極推動再生能源政策,於93年7月17日訂定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配比之目標,其中風力發電215.9萬瓩,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須完成51.9萬瓩。惟截至105年9月底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系統裝置容量3,141萬6千瓩(不含民營購電),其中再生能源風力發電裝置容量僅29萬4千瓩,遠低於政府規劃目標值51.9萬瓩。另外,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0至106年度前後7年間,非再生能源發電規費增加42億3,120萬4千元,成長幅度高達816.97%,無異增加供電成本。綜上,推展低碳再生能源發電乃政府既定政策,為免因高比重之非再生能源發電須依規定繳交鉅額規費,徒增營運成本,在兼顧基載供電穩定之必要配比條件下,允宜研酌適度提升再生能源發電配比之可行性。爰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提出因應對策,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符合政府能源政策。
  • 提案人
    徐永明 黃偉哲 王惠美 蘇震清 
    5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澎湖低碳島風力發電計畫」編列5億0,138萬6千元,係延續以前年度專案計畫。經查:澎湖低碳島風力發電計畫因環評作業及地方爭議無法化解等因素,自103年度開始辦理迄今,已2度展延期程,目前預定完工期限108年6月30日與最初原始核定期限105年6月30日相較,總計延後3年完工。本案攸關澎湖地區電力供給,復具有與台灣本島電力互相支援之功能,允宜儘速辦理,俾早日達計畫目標。爰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促請加速審議。
  • 提案人
    徐永明 黃偉哲 王惠美 
  • 連署人
    蘇震清 
    5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計線路損失98億3,920萬9千度(線損率4.35%),雖較105年度預計線路損失103億1,460萬5千度(線損率4.53%)為低,惟高於102至104年度決算之線路損失量及線損率實績。鑑於線路損失雖無可避免但仍可藉由縮短輸配距離、或防止竊電等措施抑減線路損失,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應積極抑減線路損失,於2個月內提出因應對策,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避免徒增供電成本。
  • 提案人
    徐永明 黃偉哲 王惠美 蘇震清 
    5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編列21項專案計畫,其中有8項屬106年度新興專案計畫。惟查:共4項計畫尚未獲行政院核定、部分計畫之可行性研究報告尚未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又太陽光電第三期計畫尚未開辦,即已預估計畫可能修正,顯示部分新興計畫預算編列作業未確實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辦理,恐有前置規劃評估作業未臻周妥,即倉促推動之虞,允宜檢討改善。爰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提交專案報告,加強前置規劃及溝通協調作業,俾順利後續執行。
  • 提案人
    徐永明 黃偉哲 
  • 連署人
    蘇震清 王惠美 
    55.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其中有13區位於雲林縣境內。目前此13區已有太陽光電業進駐部分區域並設置太陽光電系統,然而針對電力設施之升壓站及饋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考量其公共性並評估自行興建之可行性。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儘速於1個月內提出興建規劃方案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蘇震清 王惠美 陳明文 
    56.雲林縣境內由農委會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共13區,因目前已有太陽光電業者陸續進駐,並興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爰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此13區之發電電力納入市電併聯網絡,於2週內將相關規劃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蘇震清 王惠美 陳明文 
    57.關於行政院農委會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全台目前共18區,位於彰化縣、雲林縣及嘉義縣。爰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此18區進行全盤考量,評估設置升壓站之可能性,以利我國綠色能源發展,於1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58.為因應未來再生能源大量發展,儲能系統亦為維持供電安全之選項,目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也投入研究及建置大小型示範場域。爰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現行變電所改為蓄電所及設置2個示範場域進行規劃,於1個月內送交規劃評估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蔡培慧 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5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積存鉅額物料存貨,不僅積壓資金,亦增加管理負擔與風險,且購入時間久遠,恐衍生品質劣化與不堪使用而須報廢之浪費情事。爰此,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儘速檢討改善,於1個月內送交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蔡培慧 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6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之水壩水庫清淤作業多數仰賴自然水力排砂方式,然多數水壩水庫均嚴重淤積,有效蓄水量不及六成,顯示自然水力排砂方式不足以應付淤積之速度。爰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檢討並研擬水壩水庫整體清淤計畫,以提升水力供電之能量與穩定度,於1個月內送交檢討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蔡培慧 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6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計線路損失98億3,920萬9千度,換算損失金額將高達224.12億餘元,劇烈影響供電成本,鑑於線路損失雖無可避免但仍可藉由相關措施減緩損失。爰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以104年度線損率3.72%為目標,研議改善措施,積極抑減線路損失,於3週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蔡培慧 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6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供電系統主要劃分為北、中、南3個地區,各區域內電力供應維持發電與用電相當為最佳,若區域內發電不足以供應用電需求時,必須透過跨區輸電幹線輸送融通電力支援。104年度北部地區供電勉強達平衡,但電源僅占全系統34%,用電量卻占39%,因此在機組運轉情況及經濟調度考量下,仍需調度部分中南部電力北送因應,按我國長期負載預測推估,107至114年度北部電源不足以支應北部負載,北部地區恐發生限電危機,鑑於電源開發計畫辦理期程較一般工程建設為長,本案允應提早預為籌謀因應。
  • 提案人
    邱志偉 蘇震清 黃偉哲 王惠美 
    6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水力發電費用科目編列82億8,270萬2千元,預計發電量75億8,820萬度。經查發電用之水壩(庫)淤積嚴重,有效蓄水量不及六成,水力發電效率不如預期。另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水壩清淤作業分為自然水力排砂及人為陸挖2種方式,100至104年度有關水壩(庫)陸挖清淤支出合計約3.29億元,累計陸挖清淤296.7萬立方公尺,平均每年陸挖清淤量不到60萬立方公尺,對比目前水壩(庫)淤積量2億5,450.09萬立方公尺,其清淤量猶如杯水車薪,允宜檢討改善。
  • 提案人
    邱志偉 蘇震清 黃偉哲 王惠美 
    64.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計在澎湖龍門、講美及大赤崁3處風力廠址,架設單機容量3,000瓩以上機組共11部,其相關環評作業導致工程進度落後,且台澎海纜工程之雲林端管線鋪設路線經過繁華中心區,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與當地居民取得共識後施工,以避免影響風力發電之電力運輸,並確保雲林縣當地居民之權益。
  • 提案人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65.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發電用途之水壩(庫)計有阿玉壩等21座水壩(庫),原設計容量合共6億0,828.14萬立方公尺,然因部分發電用之水壩(庫)淤積嚴重,有效蓄水量不及六成,致整體水壩(庫)有效容量僅剩3億5,378.05萬立方公尺,整體有效容量率為58.16%,其中尤以武界壩有效容量率僅剩7.14%、馬鞍壩剩29.74%淤積情況最為嚴重,另霧社水庫、天輪壩及谷關水庫等有效容量率分別為30.03%、46.27%及46.43%均不及五成,水力發電效率不如預期,恐影響水力發電能量,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加速檢討清淤效能並就問題癥結研謀改善對策。
  • 提案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66.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末簽署MOU,擬於嘉義蘭潭、高雄澄清湖2水庫打造國營事業首批水面漂浮型太陽光電,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租用並建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總裝置容量5MW,投資額共計3至4億元。惟水庫以及淨水場均為民生用水重要設施,太陽光電板須以溶劑清洗始得有較佳的發電功率,民眾對於水庫及淨水場上方裝設太陽能板是否有害用水之品質疑慮甚深,蘭潭素有蘭潭泛月美景之稱,一旦裝設太陽能板將破壞景觀,且太陽能板遮蔽日照是否影響生態,其製造與廢棄物處理均會產生大量有毒物質,台灣近年酸雨頻仍是否易侵蝕相關設備污染用水,以及太陽能板之施工、勘查是否會影響水庫及淨水場水質,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於蘭潭水庫進行太陽光電計畫,以確保蘭潭景觀以及維護水庫水質之品質。
  • 提案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67.因我國用過核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執行阻滯,又因用過核燃料貯存池(濕式貯存)空間不足,截至105年10月底止核一廠及核二廠4部機組用過核燃料貯存池剩餘空間分別為9束、7束、34束及10束,如按該核電機組每次歲修約需更換退出燃料棒110束推估,目前核一及核二廠用過核燃料棒貯存池已形同全部貯滿。致核一、核二廠面臨發電機組可能提前停轉之窘境,由於該2座電廠合計供電占比逾一成以上,影響全國供電穩定至鉅,亟需儘速研謀對策並積極提出核一與核二廠機組於除役前安全運轉之有效方案,俾確保全國電力穩定供給。
  • 提案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68.查105年1至10月底電力系統最高淨尖峰負載發生於5月31日,該日備轉容量率僅剩1.64%,當日核一廠2號機、核二廠1號機之影響備轉容量率(個別機組發電量占整體發電量之比率)分別為1.78%、2.82%,如以該日為推估基準,則核一、核二廠提前停轉後,全國系統供電能力將減少324.2萬瓩(發電量約255.59億度),最高淨尖峰負載之備轉容量率將可能驟降為負數,顯見在替代電源尚未備妥之情況,台灣無法承受核一、二廠於短期內提前停轉之衝擊,且核一、核二廠均位處北部地區,2廠合計占北部地區淨尖峰供電之23.7%,如相繼提前停轉,將超逾現有供電系統之淨尖峰備轉容量率。爰要求針對中南電北送提出能力、衝擊、效益等評估報告並應儘早研擬因應方案,以免北台灣陷入限電危機。
  • 提案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6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計恢復辦理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惟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先前因專用卸煤碼頭位址爭議,延宕計畫執行,目前預計完工期程將延至116年12月31日,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顯示,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原規劃裝置容量1,600千瓩,然該計畫之恢復辦理計畫涉及修正計畫,裝置容量可能下修為1,200千瓩,修正案尚未獲行政院核定,且工程進度已較核一、核二廠預定除役期程落後,顯有緩不濟急之虞。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爭取行政院核定本項計畫,並確保供電無虞,不受核一、核二廠除役前之停機影響。
  • 提案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70.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預計資產負債表顯示,106年底土地資產將達2,793億4,637萬4千元,據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之土地,計有234件,359筆,面積319萬2,332.46平方公尺,合計取得成本達189億0,249萬1千元,其中更有部分土地已逾原定最後使用期限超過20年以上之情形,顯示無論就土地筆數、面積及取得成本等面向統計,其未使用或未依預定用途使用之土地為數頗為龐鉅,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活化資產並研謀與提出有效之改善對策與方案。
  • 提案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7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計106年底物料存貨為195億0,927萬2千元,查105年8月底物料存貨208.47億元較101年底驟增97.10億元,增幅高達87.19%,且相較96年底56.24億元,10年間增加152.23億元,增幅達270.68%,物料品項主要係輸、配電及發電系統建置、維護用料、機組運轉之安全備品等。惟物料存貨金額頗鉅,無異積壓資金,且物料存貨快速激增,顯與前開經營改善目標不符,應積極檢討物料之流通、轉化利用之可行性與去化效能,以避免積壓物料存貨,增加營運負擔。
  • 提案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72.巴黎協議(法語:Accord de Paris)105年11月生效,台灣承諾2030年的碳排放量與2005年相較,減少20%;2050年減少50%。鑑於此,經濟部應聘請公正之專家學者全面檢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燃煤發電機組污染係數(碳排放量)。此外,為達成台灣之減碳承諾,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擬訂老舊燃煤發電機組提前更新計畫,採用污染的新型機組(超超臨界)。尤是中部地區空污嚴重,PM2.5動輒破表,經濟部應督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台中火力發電廠在內等老舊燃煤發電機組提前汰舊之規劃計畫,於6個月內將相關規劃之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7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採取中南部電力北送來處理北部電力供需失衡問題。據統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9至103年度,每年度輸電過程衍生之耗損成本至少135億元以上,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預算案預計線路損失103億1,460萬5千度(線損率4.53%),如以該年度預計平均發供電成本2.4258元/每度換算,線路損失金額高達250億2,116萬8千元,若按103年度輸電系統損失率2.12%折算,則其中屬電力輸配過程造成之損耗約117億0,968萬5千元。顯示長途輸送電力,導致間接增加之發供電成本頗為龐鉅。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個月內針對北部區域電源開發計畫受阻因素以及尋求妥適可行之替代方案提出改善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74.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統計,截至104年底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之土地,計有240筆,面積319萬5,423.46平方公尺,合計取得成本高達572億1,457萬9千元,其中更有部分已逾原定土地最後使用期限超過15年以上之情形,顯示其未使用或未依預定用途使用之土地為數頗為龐鉅。為活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閒置土地,以降低成本支出,提高經濟效能,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個月內提出土地活化利用方案,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75.有鑑於我國供電系統主要劃分為北、中、南3個地區,各區域內電力供應維持發電與用電相當為最佳,若區域內發電不足以供應用電需求時,必須透過跨區輸電幹線輸送融通電力支援。由於我國區域間產業發展及人口分布不均衡,加上電源開發計畫受諸多主客觀因素影響,無法完全配合產業及人口分布情況規劃,致我國長期仰賴區域間電力調度,以因應區域間電力供需失衡之窘境。然而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網有關我國供電系統簡介內容顯示,按我國長期負載預測(10403中案)及長期電源開發方案(10405-無核四案)推估,107至114年度北部電源不足以支應北部負載,用電尖峰時須由中南部輸送電力至北部。惟其中112及113年度北部供電缺口將超逾中南電北送之能力,估計該2年度北部電力缺口分別為3萬瓩及66萬瓩,北部地區恐發生限電危機,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針對北部地區電力穩定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76.政府為積極推動再生能源政策,於93年7月17日訂定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配比之目標,再生能源占比由當時之5.8%提升為民國99年10%,其中風力發電215.9萬瓩,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須完成51.9萬瓩。且為加強推動再生能源之開發利用,於98年7月8日公布施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我國再生能源發電獎勵總裝置容量為650至1,000萬瓩。現行再生能源政策目標為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之比例達20%。惟截至105年9月底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系統裝置容量3,141萬6千瓩(不含民營購電),其中再生能源風力發電裝置容量僅29萬4千瓩,遠低於政府規劃目標值51.9萬瓩,如加計慣常水力及太陽能部分,則整體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為211萬2千瓩,占比6.72%,反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推展再生能源發電之進度,遠落後政府政策目標,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7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計線路損失98億3,920萬9千度(線損率4.35%),雖較105年度預計線路損失103億1,460萬5千度(線損率4.53%)為低,惟遠高於102至104年度決算之線路損失量及線損率實績,查線路損失雖係電力轉換為熱能之自然現象,以及電力輸配過程之必然損耗,惟仍可藉由相關輔助設施、或縮短輸配距離、或防止竊電等措施抑減線路損失。若依照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計線路損失98億3,920萬9千度,換算損失金額高達224.12億餘元,影響供電成本至鉅,鑑於線路損失雖無可避免但仍可藉由相關措施達成抑減,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104年度線損率3.72%為目標,積極抑減線路損失,避免徒增供電成本。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78.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網公告,105年9月底我國電力系統裝置容量4萬1,280千瓩(含民營購電),其中核一、核二廠裝置容量分別為1,272千瓩、1,970千瓩,2個電廠合計裝置容量占比約7.85%,合計可供發電量255.59億度,影響全國供電系統備轉容量率合計約9%,如按104年度全國淨發購電量2,191.04億度換算,則核一、核二廠可供發電量占比高達11.67%,顯示核一、核二廠影響全國供電能量至巨;然我國核一、核二及核三廠原預定除役期程分別為107年、108年、110年、112至114年,惟因核一、核二廠原設計之廠內用過核燃料貯存池(濕式貯存)容量均不足以容納運轉執照效期40年之用過核子燃料,截至105年10月底止核一廠及核二廠4部機組用過核燃料貯存池剩餘空間分別為9束、7束、34束及10束。如按該核電機組每次歲修約需更換退出燃料棒110束推估,目前核一及核二廠用過核燃料棒貯存池已形同全部貯滿,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針對核一、核二廠除役後電力缺口問題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79.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預計表顯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計106年底現金餘額20.16億餘元,其中包含銀行存款11億5,539萬2千元,同時估列106年度利息收入40億4,656萬5千元。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計106年底債務餘額1兆6,619.18億餘元,負債比率逾八成以上,預計106年度利息費用高達201.05億餘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高債務占比之情況下,同時編列鉅額利息收入與利息費用,反映公司資金調度容有改善空間。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公司總體財務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80.我國電力普及度相較於許多開發中國家高出許多:然而,長久以來在各縣市的偏鄉地區卻常因交通不便以及成本考量等因素,仍未能有電力之輸送,無法與其他國民享有一樣的生活基本所需,有違分配正義之原則,爰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依照各部會對於偏鄉地區之定義,通盤檢討電力輸送現況以及改善偏鄉地區用電問題等檢討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81.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預計資產負債表顯示,106年底土地資產將達2,793億4,637萬4千元(含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不含土地改良物,以下同),雖較105年度預算數2,794億8,088萬2千元減少1億3,450萬8千元(減幅0.05%),惟較104年度決算數2,789億5,447萬1千元增加3億9,190萬3千元(增幅0.14%)。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之土地,計有234件,359筆,面積319萬2,332.46平方公尺,合計取得成本達189億0,249萬1千元,其中更有部分土地已逾原定最後使用期限超過20年以上之情形。顯示無論就土地筆數、面積及取得成本等面向統計,其未使用或未依預定用途使用之土地為數頗為龐鉅,亟待儘速研謀有效之改善對策,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提出閒置土地活化利用方案,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82.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供電缺口,雖於106年度預計恢復辦理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另新增大潭電廠增建燃氣複循環機組發電計畫,該2項計畫合計裝置容量4,768千瓩,雖可完全彌補核一、核二廠除役所減少之容量3,242千瓩,惟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先前因專用卸煤碼頭位址爭議,延宕計畫執行,目前預計完工期程將延至116年12月31日,另大潭電廠增建燃氣複循環機組發電計畫預計完工期限為115年12月,均較核一、核二廠預定除役期程落後,顯有緩不濟急之虞。另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定自106年度起在本島地區增加推動風力發電第五期、太陽光電第二期及第三期計畫,裝置容量分別為36千瓩、11.3千瓩及90千瓩,並於105年11月8日緊急採購2台氣渦輪機,總裝置容量600千瓩,惟以上4項計畫合計總裝置容量僅737.3千瓩,尚不及核一廠總裝置容量1,272千瓩之六成,況且風力及太陽能發電機組之容量因素遠不及核能機組,故縱然增加風力及太陽能機組裝置容量與停轉之核電機組容量相當,其發電量亦無法完全彌補其供電缺口。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針對新增電源開發計畫存有完工期程緩不濟急或裝置容量尚無法完全彌補缺口之疑慮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83.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部分新興計畫尚未獲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且多項專案計畫屢因環評或地方歧見等故而執行阻滯,如澎湖低碳島風力發電計畫因地方歧見而2度展延,台中火力發電廠第2階段煤灰填海工程已3度延緩辦理,顯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溝通協調仍有待加強,故新興計畫允宜加強前置規劃及溝通協調,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王惠美 
    8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自102年6月完成迄今,仍未獲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另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提送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刻由新北市政府審查中。上述乾式貯存設施興建過程中之延宕,或許因機關間溝通不良、或因設計未臻完善等人為因素,以致核一、核二廠燃料池已面臨貯滿無法填換之困境,各機組恐於永久停止運轉到期前即不再運轉,形同提前除役。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王惠美 
    85.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輸配電業務及相關機械或設備設施許多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或是緊鄰部落,造成當地民眾嚴重恐慌。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爰為保障部落居民權益,強力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原住民族地區之輸配電線路、設備設施之設置應尊重地方民意及檢討相關敦親睦鄰工作,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檢視全台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針對前述地方之爭議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請檢討、提出針對原住民族地區是項問題之敦親睦鄰措施。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王惠美 張麗善 廖國棟 
    86.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將向經濟部提送「萬里水力發電廠」重啟計畫(前身為「西寶水力發電廠計畫」),花蓮縣政府以及花蓮縣萬榮鄉部落居民均表達強烈反對立場,且該計畫欲穿越敏感地質區,過往審議該案之環評委員亦考量環境保護及影響部落安危、野生動物棲息地等因素,對於該案亦持保留態度,如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欲重送該計畫,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據實公布環評委員審議時之審查建議。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王惠美 張麗善 廖國棟 
    87.鑑於目前國際景氣疲乏,原物料供需失衡,燃料價格持續低迷,依照市場行情分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發電用燃料費用顯高估,允宜審酌國際燃料價格趨勢,發電用燃料預算應重新核實估算。爰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王惠美 
    88.蘭嶼貯存場核廢料遷移時程延宕許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辦理蘭嶼貯存場核廢料遷移,過程中均應徵詢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其進度及時程。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將蘭嶼貯存場遷出時程提出檢討報告,擇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保障蘭嶼達悟族人生命與財產安全。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王惠美 
    89.近幾年來南投縣仁愛鄉萬大電廠水庫嚴重淤積,淤積率高達75%,居全國水庫之冠,高淤積率衝擊蓄水、發電及觀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持續進行水庫常態清淤,也未積極評估其他替代方案,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王惠美 
    90.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相關地方回饋金之運用項目過於含糊籠統,多年來均未揭露及追蹤查核回饋金運用情形及結案情況,亟待檢討改進。另監察院審計部查核發現核後端基金辦理睦鄰工作核有多項缺失,以及睦鄰工作預算執行率102至104年度分別為66.56%、69.77%、35.52%,顯示執行效率低落。爰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王惠美 
    91.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汰換新公務車小客車4輛、大型交通車2輛、中型交通車2輛、小型客貨車43輛以及增購其他車輛8輛,汰舊其他車輛426輛。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尚有鉅額累積虧損待彌補,負債比率逾八成,且行政院已明令禁止中央機關與國營事業提供大、中型交通車。況且核一廠發電機組於1年後即陸續屆齡除役,在汰換大型交通車之必要性及妥適性值得慎酌,爰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王惠美 
    92.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資產負債表,106年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資產高達2,793億4,637萬4千元,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加3億9,190萬3千元,顯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土地資產龐鉅;惟查其中閒置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之土地為數甚多,截至105年8月底止,其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之土地合計有359筆,面積319萬2,332.46平方公尺,取得成本高達189億0,249萬1千元,部分土地甚至已逾原定最後使用期限20年以上,顯有未依原計畫用途使用亦未有效列管情事,為避免國營事業龐大土地資產長期閒置,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確實列管追蹤其閒置土地活化情形,並落實檢討其未依原定用途使用之土地資產利用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有效提升土地資產使用效益。
  • 提案人
    蘇震清 
  • 連署人
    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9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計106年底物料存貨為195億0,927萬2千元,與105年度預算案及104年度決算數相同,物料品項主要係輸、配電及發電系統建置、維護用料、機組運轉之安全備品等;惟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定之經營改善目標,包含101至105年度減少材料庫存17.5億元,然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物料存貨208.47億元,反較101年底驟增97.1億元,增幅87.19%,且係於10年間增加152.23億元,增幅達2.7倍,顯然有悖於經營改善目標,況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歷年物料存貨金額頗鉅,不僅積壓資金,更增加管理負擔與風險,積存物料購入時間久遠又衍生品質劣化與不堪使用情事,徒增營運負擔,亟待檢討改善,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檢討其積存鉅額物料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並具體研訂改善目標,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震清 
  • 連署人
    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94.鑑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98年7月8日公布施行,我國再生能源發電獎勵總裝置容量為650至1,000萬瓩,再生能源政策目標為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之比例達20%,惟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雖為獨占國內電力市場之國營事業,然截至105年9月底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系統裝置容量3,141萬6千瓩(不含民營購電),其中屬於再生能源之風力發電裝置容量僅29萬4千瓩,遠低於政府規劃目標值51.9萬瓩,如加計慣常水力及太陽能部分,整體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為211萬2千瓩,亦僅占比6.72%,遠遠落後於政府政策目標,顯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推動再生能源發電進展過度消極,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檢討改進,在兼顧基載供電穩定之必要配比條件下,儘速配合政府能源政策研訂具體推動目標,以有效推展低碳再生能源發電。
  • 提案人
    蘇震清 
  • 連署人
    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95.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發電用途之21座水壩(庫)淤積問題嚴重,整體水壩(庫)有效容量僅剩3億5,378.05萬立方公尺,有效蓄水容量率僅占原設計容量之58.16%,已嚴重折損水壩(庫)之調節功能,亦影響水力發電能量,令水利發電績效長期呈現下降趨勢;且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0至104年度辦理水壩(庫)清淤作業情形,近5年累計清淤量計1,580萬6,500立方公尺(包含水力排砂清淤1,283萬9,700立方公尺、陸挖清淤296萬6,800立方公尺),然而相對於目前水壩(庫)淤積量高達2億5,450萬立方公尺,其清淤量僅6.21%,恐欠缺實際效益,其清淤作業方式顯然有待檢討修正,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檢討其水壩(庫)整體清淤計畫與年度目標,並加強後續控管作業,以有效提升水力供電之能量與穩定度。
  • 提案人
    蘇震清 
  • 連署人
    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9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編列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1億0,547萬1千元,係延續以前年度之專案計畫,先前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因專用卸煤碼頭位址爭議,延宕計畫執行,目前預計完工期程延至116年底,鑑於位處北部之核一、核二廠發電機組預定將自107年度起陸續屆齡除役,屆時北部地區電力缺口恐將超過中南電北送之能力,而本計畫廠址位於北部地區,規劃總裝置容量1,600千瓩,其計畫執行實影響北部區域基載供電能力甚鉅,然本計畫緩辦期限於105年10月17日屆期後,該計畫替代方案及修正案迄未獲行政院核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籌謀因應對策,以落實辦理電源開發計畫,確保國內供電穩定。
  • 提案人
    蘇震清 
  • 連署人
    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97.鑑於智慧電網工程為推廣再生能源之基礎建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編列智慧電網工程31億5,753萬1千元,惟查依據行政院於99年6月23日核定之「智慧型電表基礎建設推動方案」,低壓智慧型電表推動時程分為:技術測試、前期佈建、基本佈建及擴大佈建等4個階段,原規劃應於104年度完成第3階段之基本佈建(100萬戶)、105年度以後完成500萬戶,然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實際執行結果,截至105年8月底止,僅完成低壓用戶智慧型電表前期佈建1萬戶相關作業,顯較預定期程大幅落後,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加強檢討相關技術障礙,於3個月內提出低壓智慧型電表佈建進度修正期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及早完成再生能源之基礎建設。
  • 提案人
    蘇震清 
  • 連署人
    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98.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發電用途之水壩(庫)計有阿玉壩等21座水壩(庫),原設計容量合共6億0,828.14萬立方公尺,然因部分發電用之水壩(庫)淤積嚴重,有效蓄水量不及六成,致整體水壩(庫)有效容量僅剩3億5,378.05萬立方公尺,整體有效容量率為58.16%,其中尤以武界壩有效容量率僅剩7.14%、馬鞍壩剩29.74%淤積情況最為嚴重,另霧社水庫、天輪壩及谷關水庫等有效容量率分別為30.03%、46.27%及46.43%均不及五成,水力發電效率不如預期,恐影響水力發電能量,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對於淤積的水庫、水壩進行大規模的除淤動作,加深水庫、水壩容量,提升水力發電效率。
  • 提案人
    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99.因我國用過核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執行阻滯,又因用過核燃料貯存池(濕式貯存)空間不足,截至105年10月底止核一廠及核二廠4部機組用過核燃料貯存池剩餘空間分別為9束、7束、34束及10束,如按該核電機組每次歲修約需更換退出燃料棒110束推估,目前核一及核二廠用過核燃料棒貯存池已形同全部貯滿。致核一、核二廠面臨發電機組可能提前停轉之窘境,由於該2座電廠合計供電占比逾一成以上,影響全國供電穩定至鉅,亟需儘速研謀對策並積極提出核一與核二廠機組於除役前安全運轉之有效方案,應儘速檢討小規模用過核燃料境外再處理計畫可行性,作為核一、二廠乾式貯存設施無法及時啟用的應變方案,以穩定北台灣供電,爭取充分時間設置最終貯存設施,俾確保全國電力穩定供給。
  • 提案人
    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100.查105年1至10月底電力系統最高淨尖峰負載發生於5月31日,該日備轉容量率僅剩1.64%,當日核一廠2號機、核二廠1號機之影響備轉容量率(個別機組發電量占整體發電量之比率)分別為1.78%、2.82%,如以該日為推估基準,則核一、核二廠提前停轉後,全國系統供電能力將減少324.2萬瓩(發電量約255.59億度),最高淨尖峰負載之備轉容量率將可能驟降為負數,顯見在替代電源尚未備妥之情況,台灣無法承受核一、核二廠於短期內提前停轉之衝擊,且核一、核二廠均位處北部地區,2廠合計占北部地區淨尖峰供電之23.7%,如相繼提前停轉,將超逾現有供電系統之淨尖峰備轉容量率。爰要求針對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力供應缺口與綠能供電效率等提出評估因應方案,以免北台灣發生缺電及限電事件影響民眾權益及經濟發展。
  • 提案人
    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1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計恢復辦理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惟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先前因專用卸煤碼頭位址爭議,延宕計畫執行,目前預計完工期程將延至116年12月31日,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顯示,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原規劃裝置容量1,600千瓩,然該計畫之恢復辦理計畫涉及修正計畫,裝置容量可能下修為1,200千瓩,修正案尚未獲行政院核定,且工程進度已較核一、核二廠預定除役期程落後,顯有緩不濟急之虞。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爭取行政院核定本項計畫,降低核一、核二廠除役前停機之供電能力缺口,以確保全台供電無虞。
  • 提案人
    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102.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預計資產負債表顯示,106年底土地資產將達2,793億4,637萬4千元,據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之土地,計有234件,359筆,面積319萬2,332.46平方公尺,合計取得成本達189億0,249萬1千元,其中更有部分土地已逾原定最後使用期限超過20年以上之情形,顯示無論就土地筆數、面積及取得成本等面向統計,其未使用或未依預定用途使用之土地為數頗為龐鉅,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活化資產並研謀與提出有效之改善對策與方案。
  • 提案人
    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1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計106年底物料存貨為195億0,927萬2千元,查105年8月底物料存貨208.47億元較101年底驟增97.10億元,增幅高達87.19%,且相較96年底56.24億元,10年間增加152.23億元,增幅達270.68%,物料品項主要係輸、配電及發電系統建置、維護用料、機組運轉之安全備品等。惟物料存貨金額頗鉅,無異積壓資金,且物料存貨快速激增,顯與前開經營改善目標不符,應積極檢討物料之流通、轉化利用之可行性與去化效能,以避免積壓物料存貨,增加營運負擔。
  • 提案人
    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104.火力發電廠為空氣污染核心污染源之一,根據不同的發電原料會產生不同的污染物,例如化石燃料燃燒後的煙道氣會被排放到大氣,其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碳、水蒸氣、以及其他的一些成分比如氮氣、氮氧化物、氧化硫等,如果是煤發電廠,還會有粉煤灰、汞等。目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雖針就各火力發電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有做資訊揭露,惟其公布方式以年度平均值為主。又政府資料開放平臺雖有就「CEMS煙道即時量測值」公布每小時的數值,但全台灣所有排放煙道氣之設施皆列於統計表,過於雜亂,且數值只列出標準值,看不出何種物質污染空氣較多。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3個月內於官方網站平臺統合公布各火力發電廠每小時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且數據應包含不透光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氣、排放流率及溫度等,另以燃煤為主要發電原料之發電廠,另應公布粉煤灰之排放數據。
  • 提案人
    廖國棟 蔣萬安 
  • 連署人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105.臺北市約有9千餘座變電箱坐落於大街小巷中,變電箱不但占據人行道,有時亦是造成交通事故之隱形因素,又民眾多對於變電箱有健康上的疑慮,各縣市政府市議會不斷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將變電箱地下化,但未在地下配電區範圍內的民眾若申請電線桿、變電箱地下化,必須付工程款一半以上、甚至是全部金額。變電箱為鄰避設施,且非專為附近居民提供電力,其為公共財,不應將地下化成本轉嫁給鄰近居民。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議編列預算將臺北市內線路尚未下地路段地下化,並訂定分年進度目標,朝隱藏、減量等方向處理變電箱問題。
  • 提案人
    廖國棟 蔣萬安 
  • 連署人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106.據環保署統計2014年溫室氣體排放前10大事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37%之排碳占比居首位,排碳大戶主要皆在中南部地區。鑑於電業法如依據行政院所擬草案完成修正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6至9年內將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公司及輸配售電公司,逐步完成廠網分工之電業改革。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規劃未來所成立之發電公司或輸配售電公司,其中應至少有一公司之企業總部(總公司)設置於高雄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及早著手規劃相關南遷事宜,以利就近管理、即時應變及區域資源平衡。
  • 提案人
    管碧玲 邱志偉 陳明文 王惠美 
    107.為加速我國智慧電網、時間電價之實施以促進能源結構轉型,新政府已核定新的智慧電表建置計畫,擬於106年完成20萬戶、109年完成100萬戶、113年完成300萬戶低壓用戶智慧電表之換裝。查目前2萬4千餘高壓用戶,及1萬餘低壓用戶已完成換裝之「電子式電表」,未具通訊能力,仍需以人工抄表。交通部於105年10月核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智慧電表專用頻段(使用840-847MHz),惟最快恐在106年中始能採購取得,故此前陸續換裝之智慧電表乃須採「通訊模組可插拔之模組化電表」。亦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完成具備專用頻段通訊能力之智慧電表採購後,除須更新「通訊模組可插拔之模組化電表」用戶設備,亦須再次換裝現已完成之3萬餘戶「電子式電表」。電表之提供與技術研發更新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負之社會責任,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未來2次換裝具專用通訊頻段智慧電表之用戶、更新通訊模組之用戶、或全新換裝智慧電表之用戶,均不應另行藉故向用戶收取更新、更換電表設備或通訊費用,並應依據行政院所定時程表完成智慧電表之全面換裝。
  • 提案人
    管碧玲 黃偉哲 邱志偉 陳明文 王惠美 
    10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按非再生能源發電量編列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億3,627萬7千元,惟截至105年9月底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遠落後政策目標,致使規費逐年增加。允宜加速提升再生能源發電配比,以免徒增非再生能源發電之規費支出,並符合政府能源政策。
  • 提案人
    管碧玲 黃偉哲 邱志偉 陳明文 王惠美 
    109.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網公告,105年9月底我國電力系統裝置容量4萬1,280千瓩(含民營購電),其中核一、核二廠裝置容量分別為1,272千瓩、1,970千瓩,2個電廠合計裝置容量占比約7.85%,合計可供發電量255.59億度,影響全國供電系統備轉容量率合計約9%,如按104年度全國淨發購電量2,191.04億度換算,則核一、核二廠可供發電量占比高達11.67%。因此,顯見核一、核二廠影響全國供電能量頗大。然而,蔡英文總統提出2025年非核家園,以及核一、核二及核三廠預定除役期程分別為107年、108年、110年、112至114年。如今,政府要以再生能源當作主要輔助電力來源,但是相關法令卻對再生能源發展未給予高度支持。其次,因火力發電占碳排放極大的比例,為了環境保護,政府打算逐年降載火力發電以達成減碳。綜上所述,政府要廢核,還要降低火力發電,又對綠電限制發展,目前相關電源開發計畫恐緩不濟急,無法完全彌補缺電缺口的情形。爰此要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替補方案或相關配套,確保供電穩定。
  • 提案人
    廖國棟 黃偉哲 
  • 連署人
    張麗善 王惠美 
    110.我國供電系統主要劃分為北、中、南3個地區,各區域內電力供應維持發電與用電相當為最佳,若區域內發電不足以供應用電需求時,必須透過跨區輸電幹線輸送融通電力支援。但是,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網有關我國供電系統簡介內容顯示,按我國長期負載預測及長期電源開發方案推估,107至114年度北部電源不足以支應北部負載,用電尖峰時須由中南部輸送電力至北部。其中112及113年度北部供電缺口將超逾中南電北送之能力,估計該2年度北部電力缺口分別為3萬瓩及66萬瓩,北部地區恐發生限電危機。爰此要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替補方案或相關配套因應,以確保供電穩定,避免發生停電危機。
  • 提案人
    廖國棟 黃偉哲 
  • 連署人
    張麗善 王惠美 
    111.我國自67年開始利用核能發電,迄今共有核一、二、三廠的6部核能機組,然而核一、核二及核三廠預定除役期程分別為107年、108年、110年、112至114年,惟因核一、核二廠原設計之廠內用過核燃料貯存池(濕式貯存)容量均不足以容納運轉執照效期40年之用過核子燃料,截至105年10月底止核一廠及核二廠4部機組用過核燃料貯存池剩餘空間分別為9束、7束、34束及10束。如按該核電機組每次歲修約需更換退出燃料棒110束推估,目前核一及核二廠用過核燃料棒貯存池已形同全部貯滿。因此,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規劃於核一、核二廠分別興建乾式貯存場,其中核一廠乾式貯存場土建工程部分業於102年2月完工,惟因地方政府迄未核發「水保設施」完工證明,導致無法執行第二階段試運轉(熱測試)作業時程;至於核二廠乾式貯存計畫則迄未取得興建許可。因此,用過核子燃料的最終處置成為棘手問題,爰此要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儘速審慎評估最新、可行、共同認可的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方案,以確保民眾安全及環境品質。
  • 提案人
    廖國棟 黃偉哲 
  • 連署人
    張麗善 王惠美 
    112.我國自71年開始啟用蘭嶼貯存場,展開低階核廢料的接收儲存作業,迄今運作達34年。然而,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1條規範:「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顯見,政府以欺騙的手法,把低階放射性核廢料放置在蘭嶼地區,不僅危害當地原住民健康,更是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規範。不僅如此,「電業法」日前在朝野共識下初審通過,鑑於其中有一版本除要求政府於民國114年將全部核電停止運轉外,也要在民國110年以前,將原住民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清除完竣。爰此要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儘速研擬將蘭嶼島上存放之放射性廢棄物移回核能電廠存放之可行性並納入年度計畫。
  • 提案人
    廖國棟 黃偉哲 
  • 連署人
    張麗善 王惠美 
    11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度起,連年發生重大虧損,雖103年度起已轉虧為盈,惟截至105年9月底止,尚有累積虧損1,359.37億元待彌補,負債總額高達1兆6,460.93億餘元,負債比率84%。另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106年度編列201.05億餘元的利息費用,顯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負擔相當沉重,若無積極改善,難逃宣告破產的命運。經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雖連年大幅增加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提撥數,卻是增加營運負擔與供電成本,最終有可能轉嫁由全民繳納之電費負擔,顯見此方式並非妥當。爰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儘速研擬具體解決債務方案,禁止轉嫁全民負擔之情形。
  • 提案人
    廖國棟 黃偉哲 
  • 連署人
    張麗善 王惠美 
    114.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年編列「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之捐助預算,106年度編列睦鄰及公益支出31億1,599萬元。且電廠周邊地區之回饋,本即應秉公平、社會公益之基本原則為之;惟查火力電廠周邊地區,確仍存有同受空氣污染之實,卻未納入回饋範圍,或回饋之比例顯失衡平等情事。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通盤檢視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之運用、分配情形,並應儘速就「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針對周邊地區、年度促協金之撥付基準、專案協助事項等,若有未符公平、社會公益情事者,應儘速修正相關規定。
  • 提案人
    王惠美 黃偉哲 張麗善 徐永明 
    115.有鑑於國健署資料顯示,台中、彰化等中部地區民眾罹患肺癌、肺腺癌的比例有顯著成長;而中部地區居民罹患肺癌、肺腺癌人數上升之原因,恐與台中火力發電廠所有關,台中火力發電廠因設有10組燃煤機組,早在2008年即被「碳監控行動組織(CARMA)」列為二氧化碳(CO2)排放量世界第1之污染源,近年來更被視為中部地區PM2.5頻頻「紫爆」的元兇之一。為保障中部地區居民健康,爰要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正視中部地區民眾健康問題,善盡社會責任,並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等配套計畫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張麗善 徐永明 
    116.針對政府列舉2025年電力能源配比,再生能源(綠能)占20%,為此積極鼓勵太陽能板之設置,以目前太陽能板製造技術,使用年限約20年,對於期間製造產生廢棄物處理和達到使用年限報銷後廢棄物之處理,要求經濟部及能源局於3個月內提出妥善處理計畫及預算配置規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黃偉哲 蘇震清 張麗善 
    117.有鑑於2025年非核家園為我國未來能源供應之目標。因此,風力發電將成為未來電力架構主軸之一;然而現階段諸多風力發電機組之研發及技術均來自國外,對於建置成本來說,負擔加劇。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加強相關技術研發,經濟部研擬「技術落地」及「生產落地」之配套及產業發展,並將相關規劃計畫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張麗善 徐永明 
    118.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福島核災後安全強化改善案,儘速與原能會溝通協調,除確保安全外,亦應避免公帑浪費。
  • 提案人
    黃偉哲 張麗善 蔡培慧 王惠美 
    119.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小型再生能源發電第一期計畫」,惟僅針對離島地區。再生能源之推動,得依地形、地利,善用大自然之資源,並可多元發展,爰要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如何多元推動小型再生能源,例如強化川流式小水力發電等,研提專案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蔡培慧 王惠美 黃偉哲 陳明文 張麗善 
  • 主席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協商。
    宣讀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292億6,124萬2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301億9,920萬2千元,減列「淨水費用」500萬元、「供水費用」250萬元、「業務費用」500萬元、「管理費用」400萬元、「其他營業費用」200萬元及「營業外費用」1,0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8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1億7,070萬2千元。
    3.稅前淨損:原列9億3,796萬元,減列2,850萬元,改列為9億0,946萬元。
  • (三)生產成本
    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95億7,126萬元,減列「專案計畫」項下「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5億元及「離島地區供水改善計畫─馬公增建4,000公噸海水淡化廠」3億4,475萬6千元,共計減列8億4,475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7億2,650萬4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七)通過決議76項

    1.針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銷售收入明細表,只有列出售水收入,卻沒有細列民生用水、工業用水與農業用水的銷售金額與銷售單價,不利於立法院審議,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年度預算書售水收入編列須依照產業類別分別列示售水量與售水單價,並於1個月內提供106年度售水收入明細資料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邱議瑩 
    2.降低漏水率是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執行重點工作,漏水率公式是固定的,「售水量」是抄表而來,作假機會不大,能做手腳的就是供水量,只要供水量數字減少,漏水率就自然降低,目前第2、4、7、11等4個區處的供水量仍是用人工紀錄的,亦是漏水率大降的關鍵,因為只要少報供水量,漏水率就會跟著下降,爰要求經濟部於2週內前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12個區處查核各區處現場105年1至10月份的「供水量指針讀數」,再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至10月份所提報之供水量數字兩相比對,釐清是否有數字造假問題,並將調查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邱議瑩 
    3.降低漏水率是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重點工作,目前第2、4、7、11等4個區處的供水量仍為人工紀錄,為避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發生短報供水量美化漏水率之情事,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規劃辦理「線上可即時監看供水量、水壓等自動監控系統」,供水量數字皆由電腦管理,供應多少水就記錄多少水,絕對不能允許偷改,美化漏水率,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邱議瑩 
    4.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之「專案計畫」編列「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預算70億元,主要係辦理汰換老舊自來水管線、建置主動式漏水監測及地理資訊系統等工作。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原估列投資總額為1,125億元,各年度所需預算及分配額分別為:102年度103億元、103年度101億元、104年度102億元及105至111年度819億元;但計畫核定後,不但投資總額大幅縮減為645億元(減幅高達42.67%),且迄104年底止,合計僅編列148億元,與原計畫102至104年度估列所需經費306億元,差距頗大,主要係因計畫所需經費估列不實,且104年度以前所編列預算亦無法順利執行完畢,而暫緩編列後續年度所需預算,整體財務規劃與預算編列顯仍有相當改善空間,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核實檢討降低漏水率計畫的財務規劃,並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邱議瑩 
    5.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及103年間清查供水轄區用戶外線含鉛水管戶數,其中計有1萬0,759戶確定為鉛管用戶,截至105年10月底止,已完成用戶外線含鉛水管抽換1萬0,202戶(占94.82%),惟尚有宜蘭縣計557戶(占5.18%)列管改善中,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加速汰換用戶外線含鉛水管,以避免影響民眾用水權益與安全。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邱議瑩 
    6.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早期使用之預力混凝土管(PSCP)及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管(PVCP/PE),易生破管漏水情形,理應優先汰換。截至104年底止配水管線總長度為5萬9,972公里,其中以聚氯乙烯塑膠管(PVCP)3萬1,900公里(比率占53.19%)最多,若加計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管(PVC-PE)1,496公里(占2.49%)及預力混凝土管(PSCP)960公里(占1.60%),目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易漏損管線材質者將高達3萬4,356公里(占57.28%),對於自來水安全、衛生及穩定供應實有不利影響,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加速汰換逾齡管線及PVCP管線,以維護民眾用水安全。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邱議瑩 
    7.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項下之「負債」科目預算數為1,263億6,025萬7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174億8,130萬1千元,增加88億7,895萬6千元,增幅7.56%;近年來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負債比率呈逐年上升之趨勢,由99年度之48.88%,遞增至106年度之69.05%,7年之間,增加20.17個百分比,增幅41.26%,資本結構漸趨惡化,主要是因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資金不足,無法支應各項自來水投資建設,以致每年皆需以舉債方式籌措支應,造成負債比率偏高,財務狀況日漸窘困,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研提具體改善計畫,以提升財務效能。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邱議瑩 
    8.針對全台灣無自來水地區問題遲遲無法解決,對於國人的生活造成嚴重的困擾,為讓無自來水地區問題獲得一次性解決,爰建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儘速解決無自來水地區的民生需求問題。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邱議瑩 
    9.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預算195億7,126萬元當中,外借資金129億6,758萬7千元,占資金來源66.26%,顯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自籌資金貧窘,其中,增資部分僅有25億9,076萬2千元。允宜加強購建固定資產之規劃及成本效益分析,並有效盤整固定資產之管理或拋售,以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明文 高志鵬 
    10.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編列「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總經費645億元,辦理汰換老舊自來水管線、建置主動式漏水監測及地理資訊系統等工作,雖因計畫核定時程導致前期執行率過低,然觀諸103至105年度執行率均遠低於1億元以上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平均預算執行率90%以上之標準,導致暫緩編列後續年度所需預算。顯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研擬公共建設計畫的工程進度、預算編製、財務分配等規劃能力亟待檢討。強化水管線、降低漏水率與提高用水率攸關重大民生權益,爰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2個月內擬具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明文 高志鵬 
    11.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計生產水量31億6,192萬4千立方公尺,較105年度預算減少7,655萬3千立方公尺,減幅高達2.36%。然生產成本預算編列234億8,712萬1千元,較105年度預算232億2,165萬1千元增加了2億6,547萬元,漲幅達1.14%。經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淨水場設備利用率逐年下滑,且各年度淨水場設備利用率僅達原規劃產能的六成而未能成長;加上部分工程完成後的設備利用率未達預期目標,造成設備浪費,無法充分發揮其功能。爰此,建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儘速研議提升廠房設備的產能利用率等規劃,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明文 高志鵬 
    12.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力結構以55歲以上資深人員為中流,年資25年以上者占全公司人員46.48%,未來數年內的人力代謝與專業傳承實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2大隱憂。爰此,建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允應增加招考新進人員次數,並主動至設有相關系所之大專院校進行徵才說明會,俾使青年投身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服務。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明文 高志鵬 
    13.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擔負全國用水之調節,並保障用水戶的安全衛生與穩定供應,鑑於環保意識促使節水成為全民運動,相對造成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減少售水收入;其次,國人的水費支出占總消費支出僅0.43%,遠低於世界衛生組織認定2至4%標準。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逾20年未調漲水費,而各種水資源工程、降低漏水率計畫及鼓勵裝設智慧水表等營建成本卻長期仰賴外借資金,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的永續發展並非好事。爰此,建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除撙節開支、有效規劃預算運用之外,允應利用各種辦法或補助,鼓勵民眾裝設智慧水表,並規劃自來水價之分級費率與分段費率,不但有效協助民眾節水節費,亦有助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售水收入。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明文 高志鵬 
    14.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編列9億0,400萬元,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取水口所在的大漢溪,長期遭廢污水排入,做為水質水量保護區的生活污水接管率11.74%,遠不及全國平均值35.14%,凸顯板新地區污水接管進度明顯落後。爰此,建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允應全面盤點水源開發區之污水接管線,並儘速配合水工程完成相關配套建置。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明文 高志鵬 
    15.105年10月初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欲擴建倉庫,將基隆市暖暖綠色隧道前半段約20多棵樹木砍伐殆盡,致土地裸露、枯樹堆置並引爆暖暖人群起憤尤,後雖決議停工,卻已造成暖暖區民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負面觀感。爰此,建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硬體建設前,允應優先考量社區慣習、生態優先,並在計畫施作前與當地居民積極進行說明,取得諒解並適度完善周邊睦鄰措施。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明文 高志鵬 
    16.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編列「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耗資頗鉅,改善逾齡、易漏及有害人體之鉛管外線乃促進全民用水權益之國家責任。惟自來水經過水表後,仍需經由內線輸送,由水龍頭流出供民眾使用。倘若與自來水接觸的材質含有鉛,經過隔夜滯留,仍有鉛離子析出的風險。鑑於國營事業負有教育宣導的責任,建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務必透過多元管道,持續宣導民眾選用符合CNS國家標準的水龍頭與內線設備,才能完全避免鉛離子的威脅。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明文 高志鵬 
    17.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編列106年度「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預算70億元,較105年度減少5億元,減幅達6.67%,且汰換管線長度及降低漏水率2項預計成果均較前幾年度要低;然而,截至104年底為止,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逾齡管線及使用易漏損管線材質仍占配水管線總長度之半數,對於民眾用水安全、衛生及供應穩定度令人堪慮。爰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儘速研謀改善計畫,並邀集交通部、各縣市政府相關局處共商研討工程執行方針,以期在計畫期程內完成。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明文 高志鵬 
    18.有鑑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論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所揭,世界先進國家的平均水價為每度新臺幣43.8元,反觀台灣為每度10.9元;換言之,先進國家水價為台灣的4倍,顯示台灣水價過度低廉,已不符世界水價水準,對水源保護政策、推動節能政策與水管路汰換工程等公共事務恐非好事。鑑此,推動農業水價改革,實施工業與民間之差別水價、定額內用水優惠水價、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之差別水價等措施刻不容緩。建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2個月內研擬相關規劃及推動時程,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明文 高志鵬 
    19.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板二計畫)」,擬將引新店溪水源,供新北市民使用,原訂期程一再延宕,日前又因配水池預定地埋有47萬立方公尺廢棄物,清運費用6至8億元,卻因新北市府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土方清運支付問題再次延期。近期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決定改以工程技術克服,最快108年底完工。為穩定區域供水,短期內雖有替代方案,仍需找無污染土地興建配水池為長久之道,以避免單一管線受損破裂時影響全區供水,亦徒增修繕成本。為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全面檢討規劃及進行中的水工程專案計畫,應在工程進度前研議並完善土地徵收、補償、清淤及處理廢棄物等相關問題,避免釀成政府與居民之衝突以及徒增工程支出負擔。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明文 高志鵬 
    20.近年來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因災害、工程施工及其他緊急事故停水情形逐年增加,且多數為非計畫性停水,有鑑於非計畫性停水不同於一般停水,未能於14日前告知用水戶,俾利用水戶提前因應準備,復水時間亦無法確定,導致逾時復水之申訴案件隨之增加,不僅造成民眾用水困擾,亦影響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形象,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加強檢討非計畫性停水之資訊公開機制與復水作業程序,並研議非計畫性停水期間之服務配套措施,以維護用水民眾權益。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 連署人
    邱議瑩 
    21.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6月開始辦理「智慧水網試辦計畫」,試辦期間為13個月,該計畫係為隨時掌握供水水質、水量、水壓等訊息,並應用大數據分析、雲端運算等新科技技術,俾利於其監控中心得以即時進行操作控制及調配水應變作業,鑑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編列之淨損數9億3,796萬元,且104至106年度連續3年營運虧損,106年度預算編列售水量及給水銷貨收入,較105年度分別減少0.85%及0.63%,惟給水成本卻增加1.14%,顯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確有必要加強成本費用之檢討控管,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智慧水網試辦計畫」計畫結案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成果報告,以確實檢討該計畫辦理成效。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 連署人
    邱議瑩 
    22.有鑑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提升自來水普及率,雖於106年度持續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等工作,惟查截至105年6月底全台自來水普及率平均為92.36%,然屏東縣地區截至105年6月底之自來水普及率卻僅48.72%,顯有重大落差,爰請經濟部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自來水普及率未達八成之縣市研擬具體改善措施,加速推動普及率相對低落地區之服務,以有效提升自來水普及率,均衡城鄉發展,提升穩定供水服務,以保障國人民生用水品質與健康權益。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 連署人
    邱議瑩 
    23.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計畫編列195億7,126萬元,其中自有資金僅66億0,367萬3千元,約占33.74%,而外借資金高達129億6,758萬7千元,約占66.26%,顯示該公司擴建及營運所需資金,多數仍以舉債方式籌措,不利財務結構改善;爰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重視整體資源之分配效率,將其分年資源投入預期效益及主要績效指標如資金成本率、現值報酬率及收回年限列入評估重點,就其固定資產投資之財務規劃與成本效益分析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避免耗置預算資源於不當投資而影響公司財務健全。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 連署人
    邱議瑩 
    24.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之「專案計畫」,續編列「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預算70億元,主要係辦理汰換老舊自來水管線、建置主動式漏水監測及地理資訊系統等工作所需;惟查該計畫原估列投資總額為1,125億元,然計畫核定後不僅大幅縮減其投資總額為645億元,減幅高達42.67%,迄至104年底止實際編列148億元,僅為原估編列數之48.36%,且104年度以前所編列預算亦無法順利執行完畢,顯見該計畫之先期規劃與預算執行均有欠覈實,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俾利確實提升該計畫執行效益。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 連署人
    邱議瑩 
    25.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編列9億0,400萬元,主要係辦理加壓站工程、送配水工程、管線銜接工程等供水系統擴建工程,聯合運用新店溪及大漢溪溪水以供應板新及桃園地區用水,促進區域水資源整體調配與有效運用。惟查,「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內容多為清水管線與淨水場之建設,性質上屬跨區域之水源調配,由於計畫完成後,係納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正常供水範圍,並由該2事業機構依供水量收取水費,故該計畫所需經費仍宜本使用者付費原則由該2事業機構全額負擔。爰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秉持建設效益共享之精神與使用者付費原則,檢討預算之運用以及經費分擔比例,維護國庫之權益。
  • 提案人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26.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材料及用品費─原料」科目編列原、清水採購費用35億6,280萬3千元,包括向水資源作業基金及農田水利會外購原水費26億6,211萬5千元(占74.72%)、購入澎湖海淡廠清水費3,841萬6千元(占1.08%),以及購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清水費8億6,227萬2千元(占24.20%)。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水量(即供水量)呈逐年成長趨勢,由93年度之30.43億噸,逐年增至106年度31.64億噸(預計數),增加1.21億噸,增幅3.98%;惟106年度自有水源僅12.16億噸,占38.43%,而外購水源高達19.48億噸,占61.57%,顯示長期以來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自有水源量不足,致逾五成以上供水皆需仰賴外購水源支援供應,供水穩定度易受影響。爰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全面檢討,並持續增加自有水源或研擬相關應變辦法,以維護民眾用水之穩定。
  • 提案人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27.鑑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自有水源不足,故目前除需向水利署北、中、南區水資源局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原、清水外,仍需再向農田水利會購買原水,以為因應;惟查104年度購入水利署北、中、南區水資源局原水計15.48億元,平均單價0.945元/噸,而購入農田水利會原水計4.56億元,平均單價2.615元/噸,購價明顯偏高,顯示移用農業用水雖可暫時減緩公共給水水資源開發壓力與政府投資成本負擔,相對購水成本卻偏高。爰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儘速檢討並予以改善。
  • 提案人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28.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計營業收入290億0,178萬4千元,營業外收入2億5,945萬8千元,收入合計292億6,124萬2千元;預計營業成本249億7,769萬8千元,營業費用36億7,328萬5千元,營業外費用15億4,821萬9千元,支出合計301億9,920萬2千元;收支相抵後預計稅前淨損9億3,796萬元,公司營運仍持續處於虧損狀態。爰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改善營運績效,降低虧損幅度,以求收支平衡。
  • 提案人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29.參據強化特種基金預算管理提升營運效能方案:「貳、改進作法一、預算編製:……。(三)各項成本及費用之估計,隨產銷營運(業務)量變動者,應設法抑減,以降低成本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編列售水量24億0,812萬1千立方公尺及給水銷貨收入264億8,108萬4千元,較105年度售水量24億2,885萬8千立方公尺及給水收入266億5,030萬9千元,分別減少2,073萬7千立方公尺(減幅0.85%)及1億6,922萬5千元(減幅0.63%);惟同期間給水銷售成本234億8,712萬1千元,卻較105年度預算232億2,165萬1千元,增加2億6,547萬元,增幅1.14%。爰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售水量及給水收入成長不易情形下,應加強成本費用之控管,以避免影響整體獲利。
  • 提案人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30.經查105年全台自來水供水普及率為93.59%,然而南投縣地區供水普及率僅79.19%,部分如鹿谷、中寮、國姓、信義、仁愛等地區,雖較接近水源,但其自來水普及率更低於60%。水為民生必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除應致力供水改善計畫,更要積極開發區域型小型水源(如屏東二峰圳、雲林湖山水庫),針對自來水普及率偏低之地區,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有效提升自來水供水普及率具體方案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黃偉哲 蘇震清 
    31.為因應飲用水水質標準修正,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前於102及103年間清查供水轄區用戶外線含鉛水管戶數,其中計有1萬0,759戶確定為鉛管用戶,截至105年10月底止,已完成用戶外線含鉛水管抽換1萬0,202戶(占94.82%),惟另尚有宜蘭縣計557戶(占5.18%)列管改善中。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加速汰換用戶外線含鉛水管,於105年度年底前完成,避免影響民眾用水權益與安全。
  • 提案人
    徐永明 黃偉哲 蘇治芬 
    32.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計營業收入290億0,178萬4千元,營業外收入2億5,945萬8千元,收入合計292億6,124萬2千元;預計營業成本249億7,769萬8千元,營業費用36億7,328萬5千元,營業外費用15億4,821萬9千元,支出合計301億9,920萬2千元;收支相抵後預計稅前淨損9億3,796萬元,公司營運仍持續處於虧損狀態。而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為營利事業體,當提升經營績效、並自負盈虧,請積極辦理業務委外,以提升營運效率,創造盈餘。
  • 提案人
    黃偉哲 
  • 連署人
    王惠美 孔文吉 
    33.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因自有水源不足,近10年逾半數水源來自外購,而且常態性移用農業用水,成本偏高,使供水成本居高不下,甚至超過售價,因而造成虧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設法開發自有水源,降低對外購水源之依賴,以利降低成本。
  • 提案人
    黃偉哲 
  • 連署人
    王惠美 孔文吉 
    34.近年颱風期間,常因大規模停電造成區域性無預警停水,造成民眾用水不便,對此,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議相關電源替代方案及改善措施,以利於颱風災害期間,不至於因停電造成大範圍停水。
  • 提案人
    黃偉哲 
  • 連署人
    王惠美 孔文吉 
    35.台灣因地理環境之故,用水需依靠雨季之降雨,並儲存於水庫,方能提供民眾用水。然受到氣候變遷影響,國內枯水期之旱象危機日益加劇,致供水吃緊之情事頻繁發生。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肩負提供量足、質優自來水,以提升國民生活水準、促進經濟發展之使命。是故,為防範台灣地區缺水困境,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推動節約用水宣導工作,透過節約用水、改善漏水率、區域彈性調度等措施,以提升整體用水效率,同時以多元化方式開發新水源,期能穩定及因應各地區用水需求,減少台灣地區限水危機。
  • 提案人
    黃偉哲 
  • 連署人
    王惠美 孔文吉 
    36.鑑於偏遠地區之自來水新裝設戶,其受限於用戶較少、離主幹管較遠,因此裝設自來水設施時,往往需承擔高昂的外線工程費,有時高達數十萬元。然現行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申請分期付款之規定,僅限裝設口徑20mm(毫米)以下,以普通用水之用戶外線工程為限,且分期付清期限不得逾1年,此規定變相懲罰偏遠地區住戶,亦降低其申裝自來水之意願。爰建議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並針對裝設區域進行分級,放寬分期付款之期數,以提升偏遠戶自來水申裝率,並確保其用水權益。
  • 提案人
    蔡培慧 黃偉哲 陳明文 
    37.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惡化情形日益嚴重,104及105年度已連2年產生鉅額虧損,至106年度預估淨損將高達9億3,796萬元,除106年度預估收入較105年度短少外,營業成本更是連年增加。106年底預計負債總額將高達1,263億6,025萬7千元,較105年底預計數增加88億7,895萬6千元,增加幅度為7.57%。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肩負公共政策責任,若財務狀況持續惡化,恐影響我國自來水事業發展根基,更遑論成為國際級自來水事業之目標。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積極調整經營模式及經營策略,於2個月內提送檢討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志偉 蔡培慧 陳明文 管碧玲 
    38.近年我國面臨供水不足、水源開發不易、原水污染嚴重以及飲用水品質亟待提升之挑戰,而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近年除了面臨經營困境,更因許多資深人員離退,導致人力嚴重短缺,專業經驗流失恐產生技術人才斷層等問題。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培育優秀人力,並積極提升專業領域人員素質。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研議活化、優化人力等相關措施,並於2個月內提送檢討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志偉 管碧玲 蔡培慧 陳明文 
    39.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政府綠能政策,擬利用或出租所管設施佈設水面太陽能電板用以發電。此計畫雖有助加速再生能源之推展與利用,惟應綜合評估對特定水域景觀及飲用水品質有無干擾或破壞之虞。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擬定上述相關計畫時,優先考量各區處所管之淨水場、建物設施之屋頂,架設地面型或屋頂型太陽能板,如發展水域水面型太陽能發電,亦應避免對既有休閒旅遊地區景觀之衝擊(如澄清湖等)。
  • 提案人
    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40.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及103年間清查供水轄區用戶外線含鉛水管戶數,其中計有1萬0,759戶確定為鉛管用戶,截至105年10月底止,已完成用戶外線含鉛水管抽換1萬0,202戶,尚有557戶尚未換管,預定105年底前始能完成更新改善。汰換鉛管工程具急迫性且攸關民眾用水權益,應列為本案最優先辦理項目,並加速趕辦,以利提升計畫執行效益。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依計畫於105年底完成全部鉛管之抽換,並確保供水區內用戶外管已無鉛管之情形。
  • 提案人
    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41.台灣之自來水係於日治時代引入「上水道」(即自來水)建設,自1896年台灣最初之淡水水道興建後,全島各大小城鎮包含澎湖,於日治結束前共設有123處水道,不僅提供潔淨飲用水、改善衛生環境,更使城鎮具備滅火防災、避難維生之機能,實屬台灣現代化生活之基礎。1945年日治結束前,全台自來水供水人口約142萬,普及率為22%,較同期日本之普及率20%更高。然台灣之自來水發展120年來,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供應仍有第三、七、十區等處之普及率未達90%(分別為86.73%、84.92%、79.67%),其中新竹縣為83.32%、苗栗縣為80.4%、南投縣為78.37%、台東縣為79.67%、花蓮縣為84.78%、屏東縣更僅為48.24%,實仍有極大改進空間。查自來水普及率偏低區域,除地形地勢外,主因乃用戶必須負擔自來水接管之費用,結構性排除偏遠地區或無力負擔之弱勢者所致。為促使全國自來水供應普及更為健全,確保國民之潔淨用水與衛生健康權益,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對確有自來水用水需求之弱勢者,建立減免自來水接管費用制度。
  • 提案人
    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42.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發展歷史悠久,其公司產業轄下之水道、淨水場、水井、水塔、取水站不乏具有歷史文化意義且被各地方政府指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這些文化資產對台灣水利建設與產業發展而言,彌足珍貴。惟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對其轄下之古蹟與歷史建築之保存與管理未見積極,殊為可惜。為確保這些珍貴之產業文化資產能永續保存與利用,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在2個月內整理出其轄下所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之現狀簡報,並提出相關修復或活化之計畫。
  • 提案人
    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43.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竹寮取水站自日據時代沿用至今已有近百年之久,是臺灣水道設施的重要歷史遺產,1998年被列為三級古蹟。取水站擁有巴洛克式的主體建築,清澈碧綠的沉沙池以及完整的原水處理設施,不僅極富水源歷史教育意義,也能夠與附近的三合瓦窯和舊鐵橋古蹟結合成觀光休閒的景點,值得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詳加管理規劃。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提出竹寮取水站的修復調查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管碧玲 邱志偉 蘇震清 
    4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1月29日簽下MOU(備忘錄),要在嘉義蘭潭、高雄澄清湖2水庫打造國營事業首批水面漂浮型太陽光電。此外,也會在中部以南的淨水場RC屋頂上設地面型太陽光電,合計總經費10億元。推動再生能源是我國基本政策,然將太陽能板建置在水庫或者淨水場設施上,對環境的影響及用水安全尚未可知,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宜先做環境影響評估後,確定無影響民眾用水安全後再予建置。
  • 提案人
    廖國棟 王惠美 張麗善 
    45.近幾年來幾次旱災,政府亦積極推動節水措施,希望激發國民節水意願,達成水資源永續利用的目標。然依據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統計各類用戶用自來水量顯示,從民國85年起,自來水用水量是逐年增加,尤其機關用水,自100年起用水量有增無減,縱然104年發生台灣自1947年以來最嚴重的旱災,用水量仍比103年高,顯然節水政策並未確實做好。又政府機關理應帶頭做好節水工作,然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統計資料顯示,機關及其他用水是年年增加,絲毫沒有減少的跡象,爰此,要求經濟部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行文各機關強化節約用水措施,如有不遵循之機關,應移請行政院究處。
  • 提案人
    廖國棟 王惠美 張麗善 
    46.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計營業收入290億0,178萬4千元,其中「銷售收入─給水收入」264億8,108萬4千元,占營業收入之91.31%,為該公司最主要營業收入項目。查我國水價自民國83年7月1日調整迄今,水價均無調漲,仍維持單價9元(元/立方公尺),平均一度10元的水準。而我國104年每戶每月平均水費僅229元。再者跟國際相比,日本每度水價46元、德國每度水價38元、澳洲每度水價24元,而新加坡每度水價也有20元,台灣低廉水費導致浪費習慣。又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98至106年度給水投資報酬率分析表顯示,各年度給水業務均已不敷成本,出現常態性經營虧損,由98年度之虧損12.93億元,逐年增加至106年度之虧損13.72億元,主要係因近年來供水普及率已高,加上政府持續宣導節約用水觀念,導致給水收入難有成長。再加上各項營運成本逐年攀升,產生利潤空間因而縮小,致無法自營運中獲取合理利潤累積足夠之自有資金,辦理自來水新擴建工程、汰換管線及提升供水品質等各項服務工作。是以,合理調整水價,維持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能力,達到水資源永續利用有其必要性,爰要求經濟部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就調漲合理水價研議相關估評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王惠美 張麗善 
    47.依據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統計資料顯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及職員共計5,513員,其中年資未滿6年者計有1,160員,然服務年資20年以上者計有3,149人,占全體職工的57.1%,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書明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屆齡退休潮與新進員工離職率高,面臨經驗斷層,顯見屆退人員逾半已成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未來經營危機,若不妥適處理,屆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將面臨無人可用的境地,危及全體國民的用水安全,是以,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就合理提升員工薪資與福利予以檢討,並將檢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吸引更多年輕新血加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提案人
    廖國棟 王惠美 張麗善 
    48.為因應飲用水水質標準修正,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前於102及103年間清查供水轄區用戶外線含鉛水管戶數,其中計有1萬0,759戶確定為鉛管用戶,截至105年10月底止,已完成用戶外線含鉛水管抽換1萬0,202戶(占94.82%),另尚有宜蘭縣計557戶(占5.18%)列管改善中,預定105年底前始能完成更新改善,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於預定之105年底前完成汰換用戶外線含鉛水管,保障民眾用水權益與安全。
  • 提案人
    廖國棟 王惠美 張麗善 
    49.依據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每度用水CO2排放量統計資料顯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CO2排放量從96年度的0.175公斤下降到104年度的0.154公斤。台灣在溫管法中設定,2050年溫室氣體減少到2005年的一半,也提出自主減碳承諾「2030年降至2005年標準的百分之廿」,又巴黎協定也在105年11月4日生效,台灣也不能自外於減排之列。且行政院也在105年10月要求所屬機關年底提出初步溫室氣體減量對策,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也應積極配合辦理。為避免台灣成為排碳大國,影響台灣未來國際貿易,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行政院命令,於1個月內就減少每度用水CO2排放量擬具辦理時程,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王惠美 張麗善 
    50.依據104年12月底統計資料,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供水轄區實際供水普及率為92.18%,約尚有51萬餘戶未接用自來水,究其未接水原因,其大略為:其偏離自來水供水系統甚遠或位處高亢地區無法供水;或雖位處供水區域,然因配水管線距住戶尚有段距離,住戶無力負擔接水費用;抑或當地水源充裕且水質良好,居民無接用自來水意願。為改善迄未供給自來水地區用水問題,歷年政府均訂定專案計畫辦理,為賡續辦理是項工作,行政院已核定「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106-109年)」,106年度編列自來水延管工程經費7億3,900萬元。依據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期(105年)工程進度資料顯示,105年度原核定104處工程,因故註銷12處工程;另專案經費(含水利署專案核定)、計畫結餘經費等計增辦14處,計辦106處,其中3處工程依性質分9標執行,故預定辦112件工程,其中設計中有24件、已完成設計者有14件、已發包者有42件、施工中29件、完工者3件,實際進度33.75%;預定增加供水戶數2,157戶,實際已接水戶數1,467戶。又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期(101-105年)累計預定進度88.75%,累計實際進度僅82.17%,明顯進度落後,顯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擬具檢討改善方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王惠美 張麗善 
    51.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項下之「負債」科目預算數為1,263億6,025萬7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174億8,130萬1千元,增加88億7,895萬6千元,增幅7.56%;另同期間資產負債預計表之「權益」科目預算數為1,829億9,171萬9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813億3,891萬7千元,增加16億5,280萬2千元,增幅0.91%,換算106年度負債比率(=負債/權益)高達69.05%。負債比率係檢視公司資本之安全性,以測知企業是否有資本不足或過度舉債之現象;然近年來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負債比率呈逐年上升之趨勢,由99年度之48.88%,遞增至106年度之69.05%,7年之間,增加20.17個百分比,增幅41.26%,資本結構漸趨惡化,主要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資金不足,無法支應各項自來水投資建設,以致每年皆需以舉債方式籌措支應,造成負債比率偏高,財務狀況日漸窘困,長此以往不僅影響公司營運,更恐延緩各項自來水投資建設,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擬具減債措施,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王惠美 張麗善 
    52.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於「材料及用品費─原料」科目編列原、清水採購費用35億6,280萬3千元,該科目主要辦理向水資源作業基金及農田水利會外購原水費26億6,211萬5千元(占74.72%)、購入澎湖海淡廠清水費3,841萬6千元(占1.08%),以及購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清水費8億6,227萬2千元(占24.20%)。查近年來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負債比率呈逐年上升之趨勢,由99年度之48.88%,遞增至106年度之69.05%,7年之間,增加20.17個百分比,增幅41.26%,資本結構漸趨惡化,主要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資金不足,然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水量(即供水量)呈逐年成長趨勢,由93年度之30.43億噸,逐年增至106年度31.64億噸(預計數),增加1.21億噸,增幅3.98%;惟106年度自有水源僅12.16億噸,占38.43%,而外購水源高達19.48億噸,占61.57%,顯示長期以來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自有水源量不足,致逾五成以上供水皆需仰賴外購水源支援供應,長此以往,對目前負債比率高達69.05%的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無疑是沉重的負擔,也排擠投資在自來水管線建置與維護的經費,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就增加自有水源量研擬相關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王惠美 張麗善 
    53.依據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按區域別供水普及率統計資料顯示,104年全台自來水供水普及率92.18%,五都地區(台北市非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區是故排除)自來水供水普及率96.41%,然原住民族地區自來水供水普及率僅51.8%,勉強過半,顯見原住民族地區自來水普及率嚴重偏低。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而水是構成人體的重要成分,如血液、淋巴液以及身體的分泌物等都與水有關,水約占成人體重的60至70%。血液中含水量約達90%以上,我們進食後,吞嚥、消化、運送養份、以至排泄廢物,各個環節都需要水的幫助才能順利進行,是維持人生存的基本要物。是以,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擬具原住民族地區自來水普及率改善措施,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王惠美 張麗善 
    54.有鑑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商於105年11月28日在雲林縣東勢鄉埋設地下管線,疑施工過程火花引爆地下沼氣,不僅鄰近中華電信窨井箱炸出兩處深2米、長和寬近1米的大窟窿,1名在自宅前乘涼七旬吳姓老婦遭彈飛,還被碎石塊擊中,當場慘死,造成家庭破碎天人永隔。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外包商在雲林東勢鄉嘉隆路開挖道路埋設管線案提出檢討、救濟或撫卹措施以及未來施工時之改善與有效督導方案。
  • 提案人
    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55.有鑑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末簽署MOU,擬於嘉義蘭潭、高雄澄清湖2水庫打造國營事業首批水面漂浮型太陽光電,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租用並建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總裝置容量5MW,投資額共計3至4億元。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轄下中南部自來水淨水場,包括豐原、彰化,及湖山等9處淨水場,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租用並投資建置地面型的太陽光電,總裝置容量10MW,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計畫投資5至6億元。至於雙方的太陽光電合作案,未來還可能再擴大。惟水庫以及淨水場均為民生用水重要設施,民眾對於水庫及淨水場上方裝設太陽能板是否有害用水之品質疑慮甚深,太陽能板遮蔽日照是否影響生態,其製造與廢棄物處理均會產生大量有毒物質,台灣近年酸雨頻仍是否易侵蝕相關設備而污染用水,且太陽能板之施工、勘查是否會影響水庫及淨水場水質,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水庫及淨水場裝設太陽能板裝置於3個月內提供完整評估以及效益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56.有鑑於因應飲用水水質標準修正,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及103年間清查供水轄區用戶外線含鉛水管戶數,其中計有1萬0,759戶確定為鉛管用戶,截至105年10月底止,已完成用戶外線含鉛水管抽換1萬0,202戶(占94.82%),另尚有宜蘭縣計557戶(占5.18%)列管改善中,預定105年底前始能完成更新改善,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加速汰換用戶外線含鉛水管,以及積極降低漏水率,汰換既設鉛管工程具急迫性且攸關民眾用水權益,應列為最優先辦理項目,以避免影響民眾用水權益與安全。
  • 提案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57.有鑑於台灣各地之自來水管網設備逐漸老化,道路長期受重車動態行駛輾壓與各項工程不斷挖修,致管線發生漏水;惟查截至104年底止,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逾齡管線長度仍高達2萬6,017公里,占同期間配水管線總長度5萬9,972公里之43.38%,比率偏高,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規劃以「水壓管理」、「修漏之速度與品質」、「主動漏水控制」、「管線及資產管理」等4大面向,以加速辦理汰換舊漏管線工作,但是年度抽換管線長度皆未達成預期目標,逾齡管線及PVCP管線所占比例仍高,漏水潛勢不可輕忽,改善成效不佳。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加速汰換逾齡水管,積極提高執行效率,以降低漏水率、珍惜水資源與避免影響民眾用水權益與安全。
  • 提案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58.有鑑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資金不足,近年來負債比率呈逐年上升趨勢,且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相較,金額與比率皆有明顯偏高情形,由99年度之48.88%,遞增至106年度之69.05%,7年之間,增加20.17個百分比,增幅41.26%,資本結構漸趨惡化,因而無法支應各項自來水投資建設,以致每年皆需以舉債方式籌措支應,造成負債比率偏高,財務狀況日漸窘困,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提具體改善計畫,以提升財務效能,強化經營體質。
  • 提案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59.「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中,明訂每戶成本(本計畫負擔/戶數)不得超過新臺幣60萬元。然而原住民地區幅員廣闊,位處偏遠且分散,且原住民族部落受地形、交通等限制,每戶成本勢必超過新臺幣60萬元,所編預算未能有效執行,未來執行有產生疑義,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王惠美 張麗善 廖國棟 
    60.有關原住民族地區幅員廣闊,位處偏遠且分散,仍有許多地區無簡易自來水,例如宜蘭縣南澳鄉仍有500戶無簡易自來水,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王惠美 張麗善 廖國棟 
    61.有鑑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預算195億7,126萬元,較105年度增加14億7,516萬4千元,增幅8.15%,包括「專案計畫」155億5,834萬9千元及「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40億1,291萬1千元。由於購建固定資產之專案計畫必須完備先期規劃與核實成本效益分析。不應僅以配合水利署編列計畫預算,無須再提財務計畫效益以及各項可行性評估研究報告作推託,故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改進之具體計畫。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王惠美 張麗善 廖國棟 
    62.為因應飲用水水質標準修正,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前於102及103年間清查供水轄區外用戶線含鉛水管戶數,其中計有1萬0,759戶確定為鉛管用戶,然截至104年12月底止,僅完成用戶外線含鉛水管抽換5,545戶(占51.54%),另尚有苗栗縣、宜蘭縣等地區計5,214戶(占48.46%)列管改善中,將配合旨揭計畫與預算逐步汰換,預定105年底前始能完成更新改善;而未完成汰換部分,主要係因管線分布於巷道狹窄之老舊社區或用戶外線設於屋內,用戶反對配合遷移水表位置等因素所致。為保障民眾用水權益,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審慎納列各項不利因素,並依民眾切身需求與急迫性進行前瞻性之考量規劃,加速汰換時程。
  • 提案人
    王惠美 廖國棟 
  • 連署人
    張麗善 孔文吉 
    63.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之「負債」科目預算數為1,263億6,025萬7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174億8,130萬1千元,增加88億7,895萬6千元,增幅7.56%;另同期間資產負債預計表之「權益」科目預算數為1,829億9,171萬9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813億3,891萬7千元,增加16億5,280萬2千元,增幅0.91%,換算106年度負債比率高達69.05%,顯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總體財務規劃上亟待改善,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廖國棟 
  • 連署人
    張麗善 孔文吉 
    64.為加速辦理降低漏水率工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研提「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規劃以「水壓管理」、「修漏之速度與品質」、「主動漏水控制」、「管線及資產管理」等4大面向,以加速辦理汰換舊漏管線工作;然98至101年度抽換管線長度皆未達成預期目標,改善成效不佳。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65.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利息支出8億0,355萬5千元,包括利息費用6億9,288萬元(債務借款利息6億2,211萬8千元及民間參與鳳山淨水場、澎湖海淡廠計提之利息、延遲付款利息費用7,076萬2千元)、資本化利息1億1,067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7億7,846萬2千元,增加2,509萬3千元,增幅3.22%。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債務餘額快速攀升,導致利息費用居高不下,影響財務健全,為避免沉重利息費用侵蝕盈餘,應於確保資金調度平穩下,積極研謀降低資金籌措成本,以減輕財務負擔;此外,資本化利息執行情形應於各年度決算書妥適表達,以完整揭露收支全貌,並利預算審議,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66.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總體財務規劃上亟待改善,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67.加速辦理汰換舊漏管線工作,98至101年度抽換管線長度皆未達成預期目標,改善成效不佳。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68.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針對「降低資金籌措成本,以減輕財務負擔」提出具體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69.為保障民眾用水權益,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審慎納列各項不利因素,並依民眾切身需求與急迫性進行前瞻性之考量規劃,加速汰換含鉛水管時程。
  • 提案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70.針對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自來水延管工程,其中東勢至元長段埋線工程,日前於雲林縣元長鄉進行埋管工程時,埋管點10公尺外之中華電信窨井箱爆炸,據現場人員所述,窨井箱沼氣瀰漫。有鑑於此,爰建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就東勢至元長段埋線工程於鋪設時,應詳細勘查各類窨井箱及地底之沼氣分布情形,避免不幸情形再次發生,於1個月內將勘查結果以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蔡培慧 蘇震清 陳明文 
    71.近年來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負債比率逐年上升,由99年度之48.88%遞增至106年度之69.05%,資本結構漸趨惡化。爰此,建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研擬改善,於1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黃偉哲 
  • 連署人
    高志鵬 
    72.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起推動降低漏水率計畫,惟部分年度抽換管線長度仍未達成預期目標,改善成效有限;另逾齡管線及PVCP管線所占比例仍高,導致漏水潛勢仍存在隱憂。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儘速檢討改善,於2週內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黃偉哲 
  • 連署人
    蔡培慧 
    73.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預算195億7,126萬元,其中規劃以自有資金支應者僅66億0,367萬3千元,然外借資金支應者高達129億6,758萬7千元,兩者比例相差懸殊,顯示購建固定資產所需資金,多數仍以舉債方式籌措,不利財務結構改善。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加強購建固定資產之財務規劃成本效益分析,並將分年預算投入效益及主要績效指標,列為預算編製重點,請於1個月內針對上述建議送交檢討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黃偉哲 
  • 連署人
    蔡培慧 
    74.有鑑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大國營企業首度攜手合作,簽署興建太陽能光電系統合作意向書(MOU),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規劃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的,不只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所轄的21個水庫,也包括淨水場、給水廠等,未來15年計畫投入560億元資金。惟完全暴露於室外的太陽能板會使PV板受光面被遮蔽或劣化,每年約影響發電效率下降1至4%以上,為了維持太陽能板的發電功率生命週期,必須進行養護和清潔,才能保有80%以上的轉換效能。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水庫、淨水場、給水廠等不同設施之加設太陽能光電系統相關養護與清潔所使用之溶劑、工序對於水質之影響提出綜合評估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廖國棟 
    75.有鑑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大國營企業首度攜手合作,簽署興建太陽能光電系統合作意向書(MOU),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規劃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的,不只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所轄的21個水庫,也包括淨水場、給水廠等,未來15年計畫投入560億元資金。惟完全暴露於室外的太陽能板會使PV板受光面被遮蔽或劣化,每年約影響發電效率下降1至4%以上,為了維持太陽能板的發電功率生命週期,必須進行養護和清潔,才能保有80%以上的轉換效能,而太陽能板清潔是耗人力、耗電力、耗水的必要例行性工作,也有可能會造成工安意外事件的發生。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水庫、淨水場、給水廠等不同設施之加設太陽能光電系統相關養護與清潔之預防工安意外提出綜合評估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廖國棟 
    76.有鑑於台灣各地之自來水管網設備龐大且逐漸老化,依照目前汰換速度約66年才能再次更新,加上道路長期受重車動態行駛輾壓與各項工程不斷挖修,致管線毀損程度比預期嚴重需要加強汰換;且查截至104年底止,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逾齡管線長度仍高達2萬6,017公里,占同期間配水管線總長度5萬9,972公里之43.38%,管線汰換迫在眉睫,惟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施作地下管線汰換工程時屢屢發生重大工安意外,甚至在雲林發生老婦人在自家門口,居然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包商誤挖中華電信公司電箱發生爆炸的施工意外致死之嚴重工安事件,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責無旁貸。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施作管線汰換、檢查漏水或其他必須開挖馬路等工程前,應建立SOP與預防機制,事先邀集該路段路面下及周邊所有埋管以及所有設施之主管機關、承作單位等機構,召開開挖路面會商會議,確認工程施作範圍、深度、影響以及復原之相關細節,以防止工安意外之產生並避免重複開挖浪費公帑,降低對民眾生活秩序之滋擾。
  • 提案人
    張麗善 王惠美 蘇震清 黃偉哲 
  • 主席
    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協商。
    宣讀財政委員會甲、行政院主管一、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部分。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3,627億7,901萬1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124億1,605萬1千元,減列中央銀行「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中央造幣廠「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萬元(「業務費用」、「管理費用」科目自行調整)及「管理費用」項下「折舊及攤銷」之「攤銷」30萬元、中央印製廠「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水電費」30萬元、「業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及「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6萬元,共計減列24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24億1,359萬1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503億6,296萬元,增列246萬元,改列為1,503億6,542萬元。
  • (三)金融保險成本
    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2億3,465萬7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有鑑於中央銀行年度單位預算案,營業外費用項下「優存超額利息」編列5億7,757萬9千元,查其退休員享有500萬元退休金優存利息及行員優惠儲蓄存款之福利,其13%優惠存款並非法律明定之給付,其公平性與合法性長期飽受社會質疑。新政府已著手年金改革,並於今年將行提出草案,中央銀行也已表明願意配合其改革。爰此,凍結「優存超額利息」十分之二,待其年金改革新方案定案後,調整其合理性及公平性至符合社會期待,予以解凍。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 (八)通過決議8項

    1.中央造幣廠於2012年委由德錄科技公司辦理「人事及物料管理系統委外開發建置案」,然因廠商無法完成建置,進而終止合約。經查審計部於2015年曾提出審核意見,其中表示中央造幣廠未依約計罰逾期及服務績效違約金,僅因該公司切結授權該廠使用程式,進而同意未追償相關費用。該廠商逾期553天僅計罰新台幣18萬元,實有失公允。爰此,凍結「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公共關係費」十分之一,共計3萬6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該案檢討報告以及未來如何在委外案中妥適篩選廠商之計畫以及違約後之求償作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2.有鑑於中央印製廠106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管理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65萬1千元,內屬國外旅費編列56萬1千元。查近5年中央印刷廠公務出國報告所提建議項數為190件,實際採用僅93件,採用率不及五成,實有浪費公帑之虞。爰此,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供未來如何落實審核及追蹤之改善計畫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3.有鑑於中央印製廠106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145萬3千元,內屬國外旅費編列142萬8千元。查近5年中央印刷廠公務出國報告所提建議項數為190件,實際採用僅93件,採用率不及五成,實有浪費公帑之虞。爰此,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供未來如何落實審核及追蹤之改善計畫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王榮璋 
    4.經查中央銀行106年度預算編列盈餘繳庫數為1,800億6,232萬7千元,約占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1兆8,457億元之9.8%,顯見中央銀行之預算盈餘績效益顯重要,中央銀行每年度就其繳庫數額之多寡,不但影響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規模頗大,更攸關中央政府總預算財政收支配置及預計舉債數額。然鑑於中央銀行近年度盈餘績效及投資報酬率有呈下降之趨勢且鑑於我國外匯資產已超逾適足性水準,因此,為提高外匯資產報酬並增裕國庫收入,建請中央銀行應多面向亟思未來我國外匯資產管理之政策走向,以防範未然,避免影響中央銀行年度盈餘解繳國庫數額。
  • 提案人
    郭正亮 陳賴素美 施義芳    
    5.隨著近來全球金融科技創新(FinTech)的發展,各種電子貨幣支付及非傳統金融放貸活動日趨多元,已完全顛覆傳統金融營運模式,不但增加金融監理之困難度,更是挑戰國家中央銀行對貨幣政策的傳遞,就連美國中央銀行在區塊鏈技術上也十分積極,美國聯邦儲蓄系統(The Federal Reserve)係隸屬美國中央銀行體系,他們都於2016年底釋出首份分散式帳本的研究報告。因此,有鑑於金融科技創新乃時勢所趨,而中央銀行身為國家銀行乃是負責國家貨幣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同時也是負有為國家提供金融服務維持電子支付系統與金融體系穩定之責,特建請中央銀行除應對於創新支付系統之監管宜強化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部會密切合作,並應持續保持關注金融科技創新發展之情形,且隨時蒐集掌握銀行體系與非銀行體系發行之電子貨幣運用情形,定期評估其貨幣政策之影響,並將影響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郭正亮 陳賴素美 施義芳    
    6.數位化已是不可逆轉的趨勢,也是產業轉型創新、經濟成長的新引擎,電子支付、無現金社會已成為各國政府推動的重要政策。數位貨幣能夠替代實物現金,降低傳統紙幣發行、流通的成本,提高支付結算的便利性,並增加經濟交易透明度,減少洗錢、逃漏稅等違法犯罪行為,提升中央銀行對貨幣供給和貨幣流通的控制力。
    惟數位貨幣涉及分散式架構、密碼技術、安全晶片、移動支付、可信計算等多種技術。建請中央銀行研議我國使用數位貨幣之可行性及相關配套措施,並將相關研議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費鴻泰 王榮璋 施義芳 羅明才 
    7.經查中央造幣廠為實現提昇承鑄硬幣水準,與世界先進國家並駕齊驅及維持國內金屬紀念製品領導地位之願景,近年來不斷添購、更新鑄幣設備,惟查其部分產品之發行數量與實際銷售數量相差甚大,舉例來說:例如102年4月發行之開鑄60、70、80銀章套裝組合共生產50套,迄今均未售出;102年7月發行之情人節彩色銀章及103年12月發行之粉紅牡丹彩色銀章,迄今皆仍有超過五成以上之存貨,顯見該廠對產品規劃設計、定位及銷售預測之過度樂觀,導致發行與實際銷售數量差距過大,實有未當。基此,為減少庫存並增裕國庫收入,特要求中央造幣廠應加強產品規劃及銷售預測能力,並持續推廣行銷,以提升中央造幣廠之經營績效。
  • 提案人
    郭正亮 陳賴素美 施義芳    
    8.有鑑於市面上流通幣之偽幣流竄問題嚴重,尤其以50元偽幣之問題最為嚴重,2016年3月底與2017年1月中旬,就曾發生台南警方查獲6萬枚之假50元硬幣及在台中破獲2萬枚50元偽幣流竄市面等案件,在在凸顯犯罪者已有相關技術開模製造偽幣之能力,然目前市面上究竟有多少偽幣流竄,政府似乎無從得知;加以,一般民眾面對真假硬幣實在難以辨出真偽。基於貨幣是國民對國家的基本信任,因此,為保障國民消費權益,並避免偽幣持續流竄影響國家經濟,要求中央造幣廠除應積極提升流通幣防偽功能外,並針對是否回收或改版現行新台幣硬幣之可行性提出評估報告,並於3個月內將評估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郭正亮 陳賴素美 施義芳    
  • 主席
    一、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保留協商。
    宣讀乙、財政部主管部分。
    乙、財政部主管
    通過決議5項
    一、為利益迴避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評估,泛公股金融機構董事長、總經理離職後3年內,不得至其客戶關係企業任職,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二、為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並回饋社會大眾,爰請財政部督導所屬泛公股事業,提撥相關經費以辦理社會救助等公益活動,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三、因應金融科技蓬勃發展,財政部所屬泛公股銀行應投入更多經費,積極研究發展並申請金融科技相關專利,取得競爭優勢。然泛公股銀行目前取得之金融科技相關專利數量有限。請財政部於6個內提出泛公股銀行發展金融科技相關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四、行政院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臺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而相關經費與計畫編列於各部會。爰請財政部及相關公股行庫,1個月內提供106年度預算內,如何協助政府達到促成新南向政策,相關經費編列、詳細計畫,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五、赤道原則包括一個自願信貸風險管理框架,以及運用於專案融資活動中的一套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的準則。透過採納這些原則,使金融業擁有一套環境和社會基準,用來管理發展全球專案融資中的這些風險。「赤道原則」旨在使各金融機構採取赤道原則管理體系,該體系包括盡職調查的最低內部標準和可靠的項目財務評估。「赤道原則」的目標是確保融資的專案可以滿足特定社會責任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然我國目前僅有國泰世華銀行簽署赤道原則作為授信的基礎,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國營的銀行,應朝向簽署赤道原則以為表率,並請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泛公股金融機構簽署赤道原則作為授信及投資基礎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余宛如 邱泰源 吳焜裕 
  • 連署人
    施義芳 鍾孔炤 
  • 主席
    乙、財政部主管保留協商。
    宣讀一、中國輸出入銀行部分。
    一、中國輸出入銀行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21億1,192萬9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6億0,103萬5千元,減列「金融保險成本」項下「手續費用」之「徵信託辦費支出」100萬元、「業務費用」30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旅運費」5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50萬元、「租金與利息」之「機器租金」50萬元)、「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50萬元,共計減列4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9,653萬5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5億1,089萬4千元,增列450萬元,改列為5億1,539萬4千元。
  • (三)金融保險成本
    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854萬7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中國輸出入銀行連年短編或未編績效獎金預算,然而績效獎金並非不可預見之支出,且連年超支,顯未覈實編列,有規避國會監督之虞。
    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營業總支出」之「績效獎金」編列2,262萬9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陳賴素美 
    2.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編列「優存超額利息」7,751萬9千元,較105年度增加211萬4千元。該「優存超額利息」係負擔員工優惠存款利息扣除正常利息後之數。銀行員享有自家銀行優惠存款利率屬行業慣例,但該優惠利息的成本係由銀行股東承擔。尤其中國輸出入銀行為百分之百公股行庫,員工領高薪、高獎金之餘,其超額利息亦由納稅人負擔,實不合理。要求中國輸出入銀行提供近5年員工優惠存款之相關資料項目如下:職等分級、各職等人數、各職等每人優存上限、優惠利率、超額利息支出等5項目。擬刪減十分之一優存利息,並凍結其餘預算,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 連署人
    江永昌 施義芳 
    3.中國輸出入銀行「營業外費用」項下「優存超額利息」編列7,751萬9千元,查其退休員工享有500萬元退休金優存利息及行員優惠儲蓄存款之福利,退休人員享此雙重福利,顯失其公平性。新政府已著手年金改革,並於明年將行提出草案。依據財政部提交年金改革會議之超額利息資料,退休員工為3,900萬元,占總額4,800萬元之81.2%;爰此,針對「優存超額利息」凍結五分之四,俟其年金改革新方案定案後,調整其合理性及公平性至符合社會期待,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 (八)通過決議19項

    1.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手續費用」下編列「交易仲介商費用」90萬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51萬4千元,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下編列「水電費」327萬8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3.93%。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3.財政部主管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服務費用」項下「郵電費」項目,共編列859萬5千元,包含郵費、電話費及數據通信費等。經查,該筆預算相較104年度決算數597萬2千元,增加262萬3千元,增幅達43.9%;然106年度並未新增特殊用途,似有寬列預算之虞。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4.財政部主管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服務費用」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共編列3,944萬4千元,用於辦公場所清潔及一般庶務勞務承攬外包等。經查,該筆10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3,574萬6千元,104年度決算數為3,158萬2千元,顯見106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但並未新增特殊用途,似有寬列之虞。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5.財政部主管中國輸出入銀行單位預算106年度「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項目,共編列3,848萬2千元。經查,該筆10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3,429萬2千元,10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3,100萬元(決算數2,460萬2千元),預算執行率僅79%,且106年度編列預算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幅56%,顯見增幅不少。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6.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用人費用」編列3億6,581萬9千元,其中用於上海辦事處用人費用為987萬8千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挪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987萬8千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盧秀燕 
    7.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服務費用」編列2億6,474萬元,其中用於上海辦事處服務費用為166萬3千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挪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166萬3千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盧秀燕 
    8.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材料及用品費用」編列733萬6千元,用於上海辦事處材料及用品費用為15萬3千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挪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15萬3千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盧秀燕 
    9.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684萬6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8.52%。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10.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員工訓練費用」編列269萬5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4.41%。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中國輸出入銀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協助員工進行新南向政策宣導與執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11.有鑑於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上海辦事處」等共編列1,943萬6千元,查中國輸出入銀行連續3年度編列上海辦事處全年度預算,其中104年度挪供曼谷辦事處使用,105年度則未執行;鑑於上海辦事處恐無法於年度開始時得以成立,所編列之消耗性支出建議於實際執行時按成立時間比例控管預算額度。再者,上開計畫已於105年度預算案中編列,卻因辦理之總行辦公室租賃案經評估後取消,為免挪為他用,未執行之預算,應予控管。爰此,凍結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上海辦事處」1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12.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租金與利息」編列5億2,040萬2千元,其中用於上海辦事處租金與利息為416萬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挪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416萬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盧秀燕 
    13.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折舊與攤銷」編列3,174萬元,用於上海辦事處折舊與攤銷為57萬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挪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57萬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盧秀燕 
    14.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稅捐與規費」編列1億0,173萬7千元,其中用於上海辦事處稅捐與規費為10萬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流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10萬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盧秀燕 
    15.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會費、捐助與分攤」編列1,096萬5千元,其中用於上海辦事處會費、捐助與分攤為10萬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挪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10萬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盧秀燕 
    16.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機械及設備」編列777萬元,其中用於上海辦事處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為9萬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挪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9萬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盧秀燕 
    17.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98萬5千元,其中用於上海辦事處交通及運輸設備為15萬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挪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15萬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盧秀燕 
    18.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什項設備」編列249萬2千元,其中用於上海辦事處什項設備為57萬2千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挪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57萬2千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盧秀燕 
    19.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租賃權益改良」編列200萬元,其中用於上海辦事處租賃權益改良為200萬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流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200萬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盧秀燕 
  • 主席
    中國輸出入銀行保留協商。
    宣讀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085億3,510萬9千元,增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險收入」項下「外幣兌換利益」3億5,000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險收入」項下「保費收入」2,243萬8千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險收入」項下「出售證券利益」633萬元,共計增列3億7,876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89億1,387萬7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3,019億1,387萬7千元,照列。
    3.稅前淨利:原列66億2,123萬2千元,增列3億7,876萬8千元,改列為70億元。
  • (三)金融保險成本
    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6億5,705萬6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52億3,820萬7千元、增加資金之轉投資62億8,597萬元、收回資金之轉投資21億9,019萬8千元,均照列。
    (八)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臺灣金控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合併編列「優存超額利息」24億5,221萬元,較105年度增加1.03億元。
    該「優存超額利息」包括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業務所負擔之超額利息66.25億元,以及該公司員工優惠存款息所生之超額利息24.52億元。
    就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24.52億元部分,銀行員享有自家銀行優惠存款利率屬行業慣例,但該優惠利息的成本係由銀行股東承擔。尤其臺灣金控及其所屬臺灣銀行為百分之百公股行庫,員工領高薪、高獎金之餘,其超額利息亦是由納稅人負擔,實不合理。
    要求臺灣金控提供近5年員工優惠存款之相關資料項目如下:職等分級、各職等人數、各職等每人優存上限、優惠利率、超額利息支出等5項目。擬刪減十分之一優存利息,並凍結其餘預算,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 連署人
    江永昌 施義芳 
    2.鑑於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外費用」中「其他營業外費用」編列「優存超額利息」542萬2千元,作為支付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用途,但其中亦計入已退休員工之退休金,而給予優惠存款超額利息,於如今低利時代存有顯著偏高利率之不合理現象,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此預算編列合理性有待斟酌,爰予凍結該「優存超額利息」經費十分之一,俟年金改革方案制定完成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及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陳賴素美 
    3.鑑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外費用」中「其他營業外費用」編列「優存超額利息」90億4,848萬9千元,作為支付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用途,但其中亦計入已退休員工之退休金,而給予優惠存款超額利息,於如今低利時代存有顯著偏高利率之不合理現象,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此預算編列合理性有待斟酌,爰予凍結該「優存超額利息」經費十分之一,俟年金改革方案制定完成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及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施義芳 
    4.鑑於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外費用」中「其他營業外費用」編列「優存超額利息」2,006萬1千元,作為支付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用途,但其中亦計入已退休員工之退休金,而給予優惠存款超額利息,於如今低利時代存有顯著偏高利率之不合理現象,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此預算編列合理性有待斟酌,爰予凍結該「優存超額利息」經費十分之一,俟年金改革方案制定完成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及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陳賴素美 
    5.鑑於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外費用」中「其他營業外費用」編列「優存超額利息」391萬8千元,作為支付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用途,但其中亦計入已退休員工之退休金,而給予優惠存款超額利息,於如今低利時代存有顯著偏高利率之不合理現象,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此預算編列合理性有待斟酌,爰予凍結該「優存超額利息」經費十分之一,俟年金改革方案制定完成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及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陳賴素美 
  • (九)通過決議40項

    1.查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合併「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分別編列「印刷及裝訂費」1億0,077萬6千元;「廣告費」1億6,724萬2千元;「業務宣導費」1億5,296萬8千元。本項費用達4億2,098萬6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盧秀燕 羅明才 
    2.查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合併「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達2億5,902萬4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盧秀燕 羅明才 
    3.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管理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8,406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45.77%,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03.25%。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4.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營業費用」,其中「研究發展費用」下編列「服務費用」127萬7千元,主要係中、英文年報之印刷及裝訂費、英文年報之翻譯稿費等。惟目前使用電子年報之族群漸多,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及減少紙張之使用,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5.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其他營業成本」,其中「服務費用」編列889萬6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10%。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6.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下編列「水電費」2億6,882萬3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4.23%。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7.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下編列「郵電費」3億5,023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24.68%,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67.16%。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8.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106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7,983萬元,包含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國外旅費、及其他旅運費(含營業場所搬遷、運送公物及營業單位搬運硬幣等)等。經查,該筆10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8,246萬2千元,10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7,890萬6千元(決算數4,544萬5千元),104年度預算與決算數差額為3,346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僅約58%。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費鴻泰 黃國昌 
  • 連署人
    盧秀燕 賴士葆 江永昌 
    9.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下編列「專業服務費」6億0,115萬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35.70%,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79.95%。「專業服務費」包含會計師及精算師公費、法律事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電腦軟體服務費、保警及保全費用等,卻未詳列相關之服務內容及效益分析,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10.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106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編列5,644萬元,105年度編列5,644萬元,104年度編列5,660萬9千元(決算數3,375萬6千元),104年度預算與決算數差額為2,285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僅約60%,似有虛編預算之虞,鑑於政府財政困難,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11.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106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用品消耗」編列1億6,613萬元,105年度編列1億6,793萬4千元,104年度編列1億7,013萬元(決算數1億1,989萬8千元),104年度預算與決算數差額為5,023萬2千元,預算執行率僅70%,似有虛編預算之虞,鑑於政府財政困難,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12.根據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臺灣銀行之存款與放款兩項預算數之環比概約等同比率103%。這個現象意味著,105年度及106年度存款與放款的比率幾乎不會有變化。若從銀行獲利的角度,來加以檢視這個存款與放款的比率,表示這兩年臺灣銀行在銀行獲利的態度上並無積極性作為。
    另從資金運用而言,其存款扣除放款的金額絕對值自105年度至106年度分別是1.17兆元與1.20兆元,也就是說臺灣銀行預計明年剩餘資金或稱未能運用資金的額度將再擴大,顯見臺灣銀行欠缺資金運用的積極性。
    惟106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附屬單位預算書中明白揭示,「強化資金管理,提昇資金運用效益:本行資金主要源自存款,資金運用則配置於放款、金融市場投資與財務操作。……本行向來亟力拓展放款業務,放款市占率歷年來均居全國第一。」及「積極拓展授信業務,提高存放比率:……未來本行應掌握景氣及產業發展趨勢,爭攬優質客戶,期能在兼顧授信品質的前提下,有效改善存放比率偏低的問題。」等內容,與預算編列結果有很大的落差。
    其次,金融機構的存款與放款比率之所以低,一般有兩種說明方式,一是汲取過多儲金,國民的剩餘資金找不到投資標的,利率再低也還是存到銀行裡;一是沒人要借錢,企業對未來投資過度審慎而不借貸。但是,後者尚有另外一種面向,也就是對中小與微型企業的借貸,身為政策金融機構的臺灣銀行也有必要藉此反省檢視是否有此現象存在。
    臺灣金控是唯一國營金融控股公司,肩負多項政策任務,也擔負穩定國內金融及盈餘繳庫的責任。為了提升效率,健全永續經營,並有能力繼續承擔所交付之政策任務,實有必要針對上述各項疑義做詳盡說明。106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費用」預算9億7,481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 連署人
    江永昌 施義芳 
    1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管理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2,599萬9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12.01%。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黃國昌 江永昌 
    1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管理費用」,其中「材料及用品費」編列630萬7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49.28%。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15.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營業費用」,其中「研究發展費用」下「材料及用品費」編列836萬6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95.06%。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16.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外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營業外費用」,其中「什項費用」下「其他」編列4,844萬4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15.57%,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624.67%。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17.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1億3,082萬2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1.03%。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黃國昌 江永昌 
    18.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材料及用品費」編列444萬5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9.25%。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19.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租金與利息」下編列「機器租金」6,155萬7千元,主要係租用臺銀資訊處電腦租金及使用費,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6.88%。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0.鑑於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編列「旅運費」63萬6千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與「國外旅費」共編列35萬8千元,然政府財政正值困難之際,應以撙節為原則,爰予凍結該「旅運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盧秀燕 
    21.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營業費用」,其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6萬元,主要係年報之印刷及裝訂費。惟目前使用電子年報之族群漸多,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及減少紙張之使用,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22.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自營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郵電費」569萬3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142.46%,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66.78%。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3.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自營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309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13.06%,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98.97%。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4.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郵電費」2,604萬3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3.63%。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25.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旅運費」174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213.69%,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08.69%。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6.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54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14.74%,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85.66%。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7.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448萬3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77.61%。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8.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編列「材料及用品費」641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21.86%,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73.32%。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9.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106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項下「郵電費」編列1,404萬1千元,主要係郵費、電話費與數據通信費等。經查,該筆10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108萬8千元,10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78萬2千元,106年度預算大幅成長主要係增列資訊服務費1,283萬7千元所致。惟未見該預算相關計畫詳細說明,鑑於政府財政困難,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30.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158萬1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9.92%。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31.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475萬6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70.69%。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32.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106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701萬1千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294萬3千元(決算數為228萬3千元)、10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335萬7千元,106年度相較以往年度增幅不少。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33.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材料及用品費」編列137萬3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27.01%,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62.68%。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34.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管理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郵電費」121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118.07%,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43.18%。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35.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營業費用」,其中「員工訓練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專業服務費」324萬2千元。因為科技的進步,目前金融證券業面臨嚴苛的考驗,面對消費科技及行為改變,金融證券服務面臨轉型創新,臺銀綜合證券理應帶頭引領因應金融證券服務轉型,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證券從業人員如何面對金融證券服務轉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36.查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淨值報酬率由97年之3.63%降至104年之2.35%,資產報酬率則從97年的3.63%降至104年底的2.22%,減幅達到5.74%,此外,106年度淨利預估為55億4,387萬8千元,較105年度的預算案之58億8,118萬1千元,減少3億3,730萬3千元,顯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績效不佳,並致盈餘繳庫數不斷減少,從101年的30.5億元減至105年的16.9億元,且因資本適足率不足,106年度之預算案未編列盈餘繳庫數;綜上,臺灣金融控股公司營運績效不佳,競爭力低落,爰建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營運績效之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施義芳 余宛如 
    37.我國逐步邁入高齡化,政府亦積極推動「無障礙友善空間」及「宜居城市」政策,特別針對公共場域無障礙部份持續執行。金融行庫與民眾生活相關密切,因此自當是推動無障礙空間的重點執行區域。
    臺灣金控公司為我國重要國營行庫公司,其與下屬子公司也多為我國重要政策施行之指定行庫,肩負有發展國民經濟建設等專業銀行之使命,而推動友善無障礙環境建置之完善,又為國民經濟重要之一環。
    然,經查各行庫營業據點於配合無障礙友善空間執行上均有所缺失,如無障礙坡道太陡或遭機慢車阻擋難行、服務櫃檯過高、大門出入口有落差……等,相關設施皆有精進空間。
    爰此,要求臺灣金控公司轄下臺灣銀行,應於106年6月底前,針對國內營業據點及分行之無障礙友善空間及設施改進,研擬具體改善計畫並更新網站之無障礙專區相關資訊。另針對無障礙語音ATM機種明顯不足之情形,應儘速於國內分行營業據點及交通場站增設。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38.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度起連續編列4年新設大陸子銀行─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之預算。然迄今未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卻持續編列預算,實屬荒謬。建請於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同意前,不應浮濫編列其預算,更行審慎辦理業務拓展之情事。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盧秀燕 
    39.查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始,皆以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方式,改善其財務狀況,並滿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其資本適足率之監理要求,另查臺灣人壽保險公司近年來因股票投資失利,103年度虧損8億元,104年度虧損高達25億元,母公司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要求其改善業務及財務狀況,反而不斷增資紓困,實屬不當,且監察院104年6月糾正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提出改善方案,顯有失職,爰要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即督促臺銀人壽保險公司改善財務與業務狀況,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施義芳 余宛如 
    40.有鑑於臺銀人壽成立當年,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馬上掉到200%以下,以致不斷增資,102年度增資60億元、104年度又增資55億元,105年度資本適足率更剩下193%。目前臺銀人壽已增資共175億元,但經營績效仍是不彰,虧損僅次於被金管會接管之朝陽人壽,排名倒數第二。監察院為此糾正財政部與臺灣金控,金管會也裁罰臺銀人壽120萬元,其中最重大缺失是股票部位「未落實執行停損」、「個股買賣沿用舊資料……」等等。惟至今仍未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改善作為,爰要求該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賴士葆 
  • 連署人
    費鴻泰 曾銘宗 盧秀燕 羅明才 
  • 主席
    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均保留協商。
    宣讀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529億6,130萬元,增列「金融保險收入」項下「利息收入」1億3,149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30億9,279萬3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440億7,665萬1千元,照列。
    3.稅前淨利:原列88億8,464萬9千元,增列1億3,149萬3千元,改列為90億1,614萬2千元。
  • (三)金融保險成本
    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6億2,412萬2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增加資金之轉投資9,179萬3千元,照列。
    (八)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臺灣土地銀行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優存超額利息」16.50億元,較105年度增加2.85億元或成長20.94%。
    (2)該「優存超額利息」係負擔員工優惠存款利息扣除正常存款利息(以1.34%估列)後之超額利息。
    (3)銀行員享有自家銀行優惠存款利率屬行業慣例,但該優惠利息的成本係由銀行股東承擔。尤其臺灣土地銀行為百分之百公股行庫,員工領高薪、高獎金之餘,其超額利息亦是由納稅人負擔,實不合理。
    (4)臺灣土地銀行106年度預算書未載明參與優惠存款人數、金額、優惠利率等相關細節,亦未說明為何106年度該超額利息暴增二成的原因。
    (5)要求臺灣土地銀行提供近5年員工優惠存款之相關資料如下:職等分級、各職等人數、各職等每人優存上限、優惠利率、超額利息支出等5項目。擬予刪減十分之一優存利息,並凍結其餘預算,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余宛如 
  • 連署人
    江永昌 施義芳 
    2.有鑑於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外費用項下「優存超額利息」編列16億5,009萬1千元,查其退休員工享有500萬元退休金優存利息及行員優惠儲蓄存款之福利,退休人員享此雙重福利,顯失其公平性。新政府已著手年金改革,並於明年將行提出草案,爰此,凍結「優惠超額利息」十分之二,待其年金改革新方案定案後,調整其合理性及公平性至符合社會期待,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 (九)通過決議37項

    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編列「員工訓練費用」3,773萬元,惟該公司人員異動率相對較低,費用有偏高情事,爰凍結該經費十分之一,計377萬3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進行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 連署人
    費鴻泰 曾銘宗 盧秀燕 羅明才 
    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手續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8億9,406萬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38.89%,亦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52.71%。主要為跨行手續費、轉融券手續費、電子商務、聯貸、臺支手續費等。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費用增加之原因及效益分析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3.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旅運費」50萬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405.05%。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黃國昌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 連署人
    江永昌 
    4.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624萬8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75.51%。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5.有鑑於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金融保險成本」項下「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編列7,063萬3千元,其「服務費用」中「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2,214萬8千元,查其預算數前1年度增列逾百分之十,從104年度之決算數所示並無需編列如此之高之預算數,實有浮濫之餘。爰此,凍結該項「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十分之一,共計221萬5千元,以資警惕避免持續浮濫編列預算,損及國家財政,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 連署人
    江永昌 
    6.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材料及用品費」120萬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19.78%。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7.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租金與利息」編列「什項設備租金」1,443萬1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47.42%。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8.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其他營業成本」,其中「代理費用」編列「服務費用」632萬8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39.20%。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9.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水電費應落實減碳政策本撙節原則,依104年度決算數「水電費」共1,591萬8千8元,應以該金額為目標努力達成減碳政策,爰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服務費用」之「水電費」預算1億6,598萬9千元,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江永昌 陳賴素美 邱泰源    
    10.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郵電費」2億0,086萬8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1.89%。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1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旅運費」3,927萬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41.65%。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12.有鑑於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17億6,319萬3千元,其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2億5,633萬8千元,就104年度之決算數所示並無需編列如此之高之預算數,且也較前1年度編列之預算數高,實有浮濫之虞。爰此,凍結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十分之一,共計2,563萬4千元,以資警惕避免持續浮濫編列預算,損及國家財政,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盧秀燕 曾銘宗 陳賴素美費鴻泰 賴士葆 
  • 連署人
    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13.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億1,478萬4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33.26%。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14.有鑑於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17億6,319萬3千元,其中「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1億4,449萬1千元,查其預算數前1年度增列逾百分之五,並就104年度之決算數所示並無需編列如此之高之預算數,實有浮濫之虞。爰此,凍結「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十分之一,以資警惕避免持續浮濫編列預算,損及國家財政,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曾銘宗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 連署人
    江永昌 
    15.有鑑於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17億6,319萬3千元,其中「公共關係費」編列3,052萬6千元,因正值國家財政困窘之際,應設法抑減,降低其成本率。爰此,凍結「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十分之一,共計305萬3千元,以資警惕更避免損及國家財政,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 連署人
    江永昌 
    16.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編列3,830萬元,105年度編列3,774萬3千元,104年度編列4,339萬1千元(決算數2,207萬6千元),104年度預算與決算數差額高達2,100萬元以上,預算未按實際數評估編列,似有虛編預算之虞,鑑於政府財政困難,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17.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用品消耗」編列1億0,331萬3千元,105年度編列1億0,009萬9千元,104年度編列9,988萬4千元(決算數8,537萬6千元),預算逐年增加,104年度預算與決算數差額高達1,000萬元以上,預算未按實際數評估編列,似有虛編預算之虞,鑑於政府財政困難,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18.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管理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2,138萬3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0.06%。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19.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1,415萬6千元,105年度編列1,390萬元,104年度編列1,308萬8千元(決算數1,180萬4千元),103年度編列559萬1千元。預算未按實際數評估編列,似有虛編預算之虞,鑑於政府財政困難,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20.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管理費用」,其中「材料及用品費」編列930萬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35.55%。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管理費用」,其中「其他」編列209萬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58.02%。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營業費用」,其中「研究發展費用」編列「服務費用」626萬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92.44%。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23.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營業費用」,其中「研究發展費用」編列「材料及用品費」531萬9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38.80%。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4.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手續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7億9,997萬4千元,主要係保險轉介費,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101.18%。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費用增加之原因及效益分析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25.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郵電費」135萬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33.80%。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6.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旅運費」97萬6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65.70%。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盧秀燕 
    27.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605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55.92%,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07.15%。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28.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36萬4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318.39%。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9.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專業服務費」594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164.94%,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334.21%。「專業服務費」包含會計師及精算師公費、法律事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委託檢驗試驗費、電腦軟體服務費等,卻未詳列相關之服務內容及效益分析,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30.有鑑於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1,674萬9千元,其中「公共關係費」編列100萬元,正值國家財政困窘之際,應設法抑減,降低其成本率。爰此,凍結「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十分之一,共計10萬元,避免損及國家之財政,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盧秀燕 
    31.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材料及用品費」編列48萬8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83.46%。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32.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管理費用」,其中「其他」編列30萬8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710.53%。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33.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營業費用」,其中「員工訓練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84萬4千元。係為加強保險業務之推廣,提升員工專業知能,舉辦各種業務訓練班及委託國內外訓練機構之訓練費用。因為科技的進步,目前金融保險業面臨嚴苛的考驗,面對消費科技及行為改變,金融保險服務面臨轉型創新,土銀保經應積極進行金融保險服務轉型,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土銀保經因應金融保險服務轉型措施」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34.有鑑於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預算案在「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編列「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共計100萬元。查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其中規定了「公共關係費應以業務需要或以進貨、銷貨、運貨以及供給勞務或信用為目的所支付者為限。以不超過所得稅法之比率與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並由主管機關依各項事業特性從嚴核列。」再者,該公司106年度公共關係費編列雖符合上揭規範未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然而,觀其成立迄今之實際營運情形,該項費用106年度編列數仍顯偏高。綜合上述,「公共關係費」係為變動成本,其預算編列依上該規範,除應依實際需求及作業規範外,亦應設法抑減以降低成本。爰此,凍結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十分之一,以資警惕,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35.臺灣土地銀行106年度編列本期淨利78億6,343萬7千元,雖較105年度預算76億1,979萬3千元高,但與104年度決算99億8,247萬元相較大為減少,且106年度權益報酬率為5.70%,與104年度以前權益報酬率均為8.19%以上相比落差甚大,顯見營運策略及獲利模式有檢討之必要,爰建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營運績效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施義芳 余宛如 
    36.臺灣土地銀行經營政策中指出,配合政府發展數位化金融環境,鼓勵金融科技商業模式與商品創新,然經查,個人網路銀行、信用卡線上對保等11項線上服務中,僅有2項使用率高於26%;行動金融卡自104年2月開辦至105年9月底,發卡數僅為671張;智慧機器人之功能僅為迎賓與簡易諮詢,與國際上全面以網路作業進行資產配置與理財諮詢顯有落差,凡此皆顯示其推廣數位金融成效不佳,爰建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加強發展數位金融環境以及提升數位金融使用比率之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施義芳 余宛如 
    37.我國逐步邁入高齡化,政府亦積極推動「無障礙友善空間」及「宜居城市」政策,特別針對公共場域無障礙部分持續執行。金融行庫與民眾生活相關密切,因此自當是推動無障礙空間的重點執行區域。
    臺灣土地銀行公司為我國重要國營專業銀行,為我國重要政策施行之指定行庫,肩負有發展國民經濟建設等專業銀行之使命,而推動友善無障礙環境建置之完善,又為國民經濟重要之一環。
    然,經查各行庫營業據點於配合無障礙友善空間執行上均有所缺失,如無障礙坡道太陡或遭機慢車阻擋難行、服務櫃檯過高、大門出口有落差……等,相關設施皆有精進空間。
    爰此,要求臺灣土地銀行應於106年6月底前,針對國內營業據點之無障礙友善空間及設施改進,研擬具體改善計畫並更新網站無障礙專區之相關資訊。另針對無障礙語音ATM機種明顯不足之情形,應儘速於國內分行營業據點增設。
  • 提案人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羅明才 
  • 主席
    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均保留協商。
    宣讀四、財政部印刷廠部分。
    四、財政部印刷廠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9億6,384萬5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8億6,028萬5千元,減列「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之「銷貨成本」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億5,528萬5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億0,356萬元,增列500萬元,改列為1億0,856萬元。
  • (三)生產成本
    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2,474萬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七)通過決議15項

    1.財政部印刷廠印件成本之估計基礎,直接材料部分係參照國際紙漿價格及最近國內市場行情計畫,製造費用參酌105年度已過期間實支數為估計標準。以106年度為例,應參照105年度之實際發生成本。該廠105年度截至8月底之銷售單位成本為10.77元,而106年度預算數為11.88元,超出估計標準1.11元,高估比例達10.31%,應回歸參考基準如實編列,財政部印刷廠106年度銷貨成本「統一發票」編列4億5,041萬5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 連署人
    江永昌 
    2.財政部印刷廠106年度編列「服務費用」項下「水電費」預算39萬9千元,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水電費應落實減碳政策本撙節原則,依104年度結算數,水電費共37萬2千元,應以該金額為目標努力達成減碳政策。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江永昌 陳賴素美 邱泰源 羅明才 
    3.財政部印刷廠附屬單位預算106年度於「勞務成本」項下「觀光遊樂費用」項目編列404萬9千元,係觀光工廠(臺灣印刷探索館)營運所需。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決算數為352萬7千元、10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381萬9千元。依據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觀光工廠自103年7月開館以來,迄今收益狀況不佳,尚需加強規劃宣傳策略,並撙節支出,以達設置之預期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4.財政部印刷廠106年度編列「正式員額薪資」預算155萬1千元,高於105年度預算數111萬1千元與104年度決算數133萬4千元,並未新增新項業務,但預算擴編,與實際運作似有不符。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江永昌 陳賴素美 邱泰源 羅明才 
    5.財政部印刷廠106年度編列「租金與利息」預算60萬7千元,因增設台北聯絡處管理業務,高於104年度決算,惟未詳盡說明業務增加之情況,又鑑於發票電子化,人力應配合予以調配,於此時新增台北聯絡處與機關現行計畫不相符,增設原因不明。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江永昌 陳賴素美 邱泰源 羅明才 
    6.財政部印刷廠106年度預算「營業成本」項下編列「勞務成本」,其中「觀光遊樂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63萬3千元,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加66.14%。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7.財政部印刷廠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勞務成本」,其中「觀光遊樂費用」之「材料及用品費」編列100萬元,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加13.12%。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江永昌 陳賴素美 邱泰源 羅明才 
    8.財政部印刷廠附屬單位預算106年度於「服務費用」項下「郵電費」項目共編列626萬8千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666萬9千元(決算數為555萬6千元)、10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673萬2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費鴻泰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9.財政部印刷廠附屬單位預算106年度於「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項目共編列1,242萬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1,555萬1千元(決算數為1,176萬7千元)、10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1,307萬1千元。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盧秀燕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10.財政部印刷廠附屬單位預算106年度於「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項目共編列1,002萬1千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999萬5千元(決算數為739萬9千元)、10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951萬9千元,顯見106年度增幅不少。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11.有鑑於財政部印刷廠業務收入有91.76%均為統一發票銷售收入,而印刷廠預估106年度統一發票營運量將會減少,因此其單位預算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亦均有較105年度減少;然而其營業費用卻增加191萬5千元,在其經營業務比重超過九成之業務減少情況下還增加如此多之費用編列,顯然其預算編列、使用過於鬆散、浮編之虞。其106年度「營業費用」預算4,721萬6千元,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12.有鑑於財政部印刷廠在106年度編列「公共關係費」52萬1千元,惟在業務範圍已清楚註明,業務對象均是公部門中的機關學校及財稅單位,卻以公共關係來支應業務往來所需,將導致社會觀感不佳;財政部印刷廠業務收入主要以統一發票相關業務收入為大宗,占比重之91.76%,在此比例之下,印刷廠卻編列如此高額作為應酬等用途之公關事務開銷,卻無助於印刷廠業務收入,顯有浪費公帑之虞。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盧秀燕 羅明才 
    13.財政部印刷廠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108萬元,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加12.03%。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14.財政部印刷廠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管理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51萬7千元,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加43.61%。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15.財政部印刷廠營業收入,長期以統一發票相關業務為主,比例高達91.76%。而因應行動支付及電子載具之發展潮流,該廠之統一發票銷售量亦有相對之調整,近2年已較過去約4,500萬本調整至3,790萬本,惟其他收入仍未見起色,應及早提出印刷廠業務之整體因應營運計畫,避免不久的將來可預見之經營困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江永昌 余宛如 
  • 主席
    四、財政部印刷廠保留協商。
    宣讀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788億1,757萬7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682億9,979萬元,減列「行銷費用」項下「服務費用」9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材料及用品費」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350萬元(含「專業服務費」5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250萬元(含「旅運費」5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其他營業費用」項下「員工訓練費用」之「服務費用」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8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82億8,179萬元。
    3.稅前淨利:原列105億1,778萬7千元,增列1,800萬元,改列為105億3,578萬7千元。
  • (三)生產成本
    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7億0,090萬2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七)通過決議11項

    1.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0年度的「營業收入」為644億3,600萬餘元,當年度的「營業成本」為485億7,900萬餘元,迄至105年「營業收入」年有成長,但「營業成本」的成長幅度還遠高於「營業收入」之成長比率,顯示該公司的獲利能力逐年衰退中。
    依據106年度的預算書顯示,預估該年度的「營業收入」為775億9,792萬6千元,「營業成本」為603億9,947萬5千元;相較105年的預算數「營業收入」800億7,350萬1千元,減少24億7,557萬5千元,顯見成本的控制不佳以致壓縮淨利的空間。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場開放與產業競爭的環境下,為增加收益並增進競爭優勢,積極導入多角化經營策略,包含非酒類商品以及生技商品;經查,106年的非酒類商品預估收益為8.13億元及生技商品4.02億元,與台酒公司整體銷貨收入相比約為1.56%,對於該公司的貢獻度難稱有效提升。且其商品品項數高達200多種,不僅增加行銷困難度,也因為商品龐雜難有「代表性」商品促銷,更無法期待帶動相關商品的銷售實績,甚且因此增加營業成本。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達成國際化之經營目標,積極拓展海外市場行銷,並以酒類及菸類為主,外銷市場為中國大陸、美、日、歐及東南亞市場,中國大陸為主要銷售市場;然近年來因為中國大陸實施禁奢令以及緊縮公款消費措施,導致該公司外銷收入逐年下降,另外亦因其他地區的銷售情形始終無法大幅成長,故影響其收益,美、歐市場更自103年度起由盈轉虧,104年持續擴大毛損,以致整體公司表現難以改善。
    爰此,該公司「營業收入」預算減少,「營業成本」未能相對抑減,影響公司獲利能力,爰凍結「營業成本」預算百分之零點五,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如何有效降低營業成本以提升營業毛利」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賴士葆 
  • 連署人
    余宛如 郭正亮 
    2.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國際事業處所負責菸品業務,近年來成效不彰,最基本的外銷每況愈下,5年內營收下滑63%,引進國際品牌也不積極,代理菸品銷售5年毛利下滑75%,觀光工廠幾乎僅靠本國旅客消費,各方面均不符合國際企業應有水準。
    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求多元發展,106年度考量引進代理外國具特色或高品質之菸品,以利提高公司產品市占率與營業績效;外銷部分因有配合新南向政策,營收似可以105年度為標準提高10%,逐漸恢復往年水準;參訪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各觀光酒廠之外籍旅客,應較105年提升10%,協助推廣我國吸引國際觀光旅客。因「行銷費用」之「公共關係費」部分用於有關此項國際關係,故凍結106年度「行銷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預算839萬5千元之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 連署人
    余宛如 郭正亮 
    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研究發展費用」項下「印刷裝訂及廣告費」之「業務宣導費」編列545萬元,係為辦理新品品評活動所需,惟查該公司「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業務宣導費」101年度至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4.59%、1.42%、1.27%、1.54%及5.81%,執行率偏低;執行數最高之年度為101年度之44萬元,其餘各年度預算執行數皆低於20萬元,賸餘數介於257萬6千元至349萬餘元(詳附表),據此,「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業務宣導費」各年度決算數皆未達50萬元,預算執行率低於二成,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附表
    101年度至105年度研究發展費用「業務宣導費」科目預決算數
  • 統計表   單位
    新台幣千元;%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余宛如 施義芳 盧秀燕 
    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營運狀況不佳,除101年營業收入曾經大幅成長外,自102年度起成長趨緩,103年度逐年減少,預計106年度仍無法改善。查104年度決算數,營業收入減幅大於營業成本之減幅,營業毛利僅約二成而已,獲利空間受成本無法有效控制而壓縮,不利公司長久發展,允宜正視並研謀對策。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經營改善策略,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施義芳 
  • 連署人
    余宛如 郭正亮 
    5.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多角化商品預計銷貨收入為12.15億元,包括非酒類商品8.13億元及生技商品4.02億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多角化商品類別多達200多項,由於各類商品種類眾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推廣行銷及通路布建有限,在缺乏代表性商品情況下,造成較難帶動相關商品銷貨實績。財政部應積極督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研議如何強化行銷策略,拓展銷貨通路,以提高競爭優勢,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賴士葆 
    6.有鑑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適應市場需求、增進競爭優勢,公司經營從過去的生產導向逐漸轉型為行銷導向外,且近年來積極導入多角化經營策略,期增裕公司營收並提高獲利。然鑑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各類產品種類繁雜,每年度就多角化商品類別多達200餘項,其多角化商品之銷貨收入占整體銷貨收入甚低,顯示對公司收入之提升,難謂有顯著影響。因此,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強化行銷策略,加強優質產品及具代表性商品之行銷策略,俾提高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多角化經營績效及整體競爭優勢。
  • 提案人
    郭正亮 余宛如 施義芳 
    7.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資產負債預計表「存貨」項下「備抵存貨跌價損失」科目預計期末餘額為29億7,381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期末餘額34億7,383萬2千元減少5億餘元。主要是因為公司近年來各酒廠因產銷失衡滯銷之酒品,其半製品存貨跌價損失金額龐巨,104年度滯銷酒品存貨數量較上年度略有減少,惟其存貨金額仍達27億餘元。財政部應積極督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研議各項滯銷酒品之半製品庫存量去化方式,如同花雕雞泡麵造成市場熱銷,一方面能去化庫存量,亦能增加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賴士葆 
    8.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運項目為菸品、啤酒、酒、生技四大類。為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菸酒稅法」已初審通過,調高菸稅每包菸將調漲20元,最快106年6月實施。依財政部預估,菸稅調高後,每年約減少3.4億包的銷量,爰要求財政部提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品牌策略調整,及因應菸稅調漲之營運策略改變」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賴士葆 
    9.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營收皆超過700億元,每年更上繳國庫近百億元,為國庫進帳貢獻不少;然該公司旗下事業體,包括生產菸品、酒品、生技等產品品項多達1千多項,產品繁雜,惟該公司近年來,面臨人力結構老化問題及內部人才斷層危機,以及面對臺灣消費市場幾近飽和且國際相關品牌激烈競爭之際,復加以該公司為配合國家菸酒政策,未來國內市場可提升績效之拓展空間亦恐有限。
    是以,有鑑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身為國家之國營事業,其營運成敗自然攸關全民利益,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除應積極解決內部人才斷層問題,更應該擬定有效之因應策略,以宏觀角度布局全球,邁向全球化、國際化轉型,積極拓展國際市場,俾重建百年招牌公司之競爭優勢,提升績效,展現經營成果。
  • 提案人
    郭正亮 余宛如 施義芳 
    10.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科目預計期末餘額508億7,357萬8千元,為該公司之土地、建物及營業所需之各項設備,經查截至105年12月底止閒置未使用部分之資產帳面價值共2億2,033萬9千元,包括土地2處,面積4,280.82平方公尺、帳面價值2,94萬1千元;房屋及建築4處,面積1萬8,166平方公尺,帳面價值1億8,316萬元;機械及設備28項,帳面價值769萬8千元;顯見資產運用效益亟待改善,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就如何活化資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余宛如 施義芳 
    11.針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成立之觀光啤酒廠有3處及觀光酒廠9處,惟經查,各酒廠歷年之整體營運狀況(包括觀光人次及銷貨毛利)顯示皆並未盡理想,皆仍有檢討改善之必要;另,針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之土地、建物及營業所需之各項設備,查有閒置未使用部分之資產帳面價值約2億餘元。綜上,為提升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觀光酒廠之收益並強化國家資產之運用效益,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善用各酒廠當地及周邊觀光資源,研議具體有效之營運模式,並針對部分未使用之閒置房地,應即審慎作更有效益的開發評估並積極研議閒置房地之有效活化再利用策略。
  • 提案人
    郭正亮 余宛如 施義芳 
  • 主席
    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協商。
    宣讀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93億8,077萬9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93億8,077萬9千元,減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水電費」10萬元、「郵電費」2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及「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萬元、「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10萬元及「公共關係費」10萬5千元,共計減列200萬5千元,並隨同修正增列「提存特別準備」200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仍列93億8,077萬9千元。
    3.稅前淨利:0元,照列。
  • (三)金融保險成本
    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454萬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七)通過決議11項

    1.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項下編列「國外旅費」420萬9千元,政府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鼓勵金融業於東南亞國家設點,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而相關經濟與計畫都應配合辦理。然而卻未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相關國家之存款保障制度多所研究。鑑於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卻在「業務費用」項下另編列「大陸地區旅費」39萬8千元,作為瞭解中國存保制度運作情形等,有鑑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6,863萬2千元,其中「旅運費」編列788萬2千元,就104年度之決算數所示並無需編列如此之高之預算數,104年度實際使用就106年度預算數相比僅81%,實有浮濫之虞。爰凍結「服務費用」中「旅運費」預算788萬2千元之十分之一,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研究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賴士葆 黃國昌 江永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2.按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及第2條1項規定,企業職工福利金之提撥,除創立時1次提撥外,主要係依據每月營業收入多寡提撥之,亦是考量員工對公司經營成果貢獻所設計之分享制度,經查100年1月1日施行之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大幅調高一般金融機構適用之差別費率,使保費收入驟增,致職工福利金提撥數隨同上揚,103年度至105年度平均提撥數1,035萬6千元(平均每位員工6萬1千元),較97年度至99年度平均增加396萬9千元,增幅62.14%;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提撥數968萬7千元(平均每位員工提撥數約5萬6千元),亦較97年度至99年度平均增加330萬元,增幅51.67%。惟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係強制申請核准制,存保公司之保費收入係基於法律所定之政策性保險收入,收入多寡誠與該公司員工貢獻度無關,存保公司每年卻以保費收入為提撥職工福利金之計算基礎,除不符職工福利金條例所定之提撥精神外,尚導致當存款保險費率調高時,一方面要保機構成本上揚,另方面存保公司職工福利金卻增加之不合理現象,爰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就現行職工福利金之計算基礎與提撥率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余宛如 施義芳 
    3.有鑑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利費收入是按保費收入千分之1.0及按利息收入千分之1.5編列,但臺灣的存款保險制度是強制申請核准制,存保公司的保費收入是法律規定的政策性保險收入,收入多寡跟員工努力不努力一點關連都沒有,應於1個月內檢討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提案人
    余宛如 
  • 連署人
    施義芳 郭正亮 
    4.鑑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目標收益率雖年年達成,惟就實際收益率而言卻年年下降。
    以近5年實際收益率而言,101年度實際收益率為1.48%,102年度為1.36%,103年度為1.29%,104年度為1.26%,105年度為1.13%。
    經查存保公司106年度目標收益率為0.98%,較去年減少0.13%,又過去5年平均實際收益率為1.3%,爰此,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目標收益率提高為1.1%,以促進資金有效運用,期有效增裕收入與充實存保準備金,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江永昌 陳賴素美 王榮璋。
    5.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辦理存款保險之唯一專責機構,其成立宗旨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鑑於自103年7月起,原銀行業2%營業稅稅款不再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改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並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惟近3年來,金管會皆將「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收入」用以支應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辦理金融各該業別退場處理事項之不足資金,竟無分配撥入存款保險準備金,未能落實保障存款人之權益,實有欠允當。復查目前中央存保公司對一般金融存保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比率不到1%,據該公司推估,欲達成法定目標2%比率,最快於民國140年始能達成。
    準此,為強化承擔風險能力,爰要求身為主管機關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謀厚實存保準備金之有效對策。
  • 提案人
    郭正亮 余宛如 施義芳 
    6.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起,接受金融重建基金委託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並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與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會議決議,將該基金已處理之經營不善機構疑涉刑事不法之案件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並對該等機構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員進行民事責任追償;惟查自金融重建基金追償以來,截至105年底止,取得勝訴判決案件計102件、總金額115億0,184萬1千元,全部受償金額僅4億0,711萬5千元,占勝訴判決總金額比率僅3.54%,顯見整體實際受償金額及比率均偏低,爰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提升求償績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附件
    截至105年底金融重建基金民事追償案件辦理情形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余宛如 施義芳 
    7.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業務除辦理存款保險、要保機構承保風險管理等業務外,並接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辦理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結束後,持續以接管人或清理人身分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保留資產與不法案件追償等事宜。經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於100年底結束時,對於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應負賠償責任人員之民事追償訴訟案件共計34件,金額約334億元;至105年底尚有19件仍處於審理階段,金額超過280億餘元,但勝訴判決案件之累計受償金額卻僅4億餘元,顯見整體實際受償金額及比率均偏低。
    爰此,要求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不法人員之追償案件應積極加強辦理,並克盡全力提升求償績效,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 提案人
    郭正亮 余宛如 施義芳 
    8.有鑑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每年皆編列超過2千萬元辦理政策宣導廣告,雖然民眾經常會看到中央存保公司的廣告,但還是仍有許多人對「存款保險制度」一知半解。按中央存保公司辦理宣導之目的在於建立民眾對金融體系之信心,並教育存款大眾認知存款保險對其權益之重要性,但或許係因市場之金融商品眾多,導致社會大眾對存保政策與理念認知度不佳。準此,為期有效提升國民對存款保險制度之公眾意識,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即檢討改善廣告宣導之推廣策略及充分運用多元宣導方式,俾將存款保險理念及公司形象深植民心。
  • 提案人
    郭正亮 余宛如 施義芳 
    9.按現行存款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除外國銀行收受之存款已受該國存款保險保障外,其餘新設收受存款業務金融機構,須向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及經審核許可,取得要保資格後,始得營業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惟查現行投保制度因時間落差問題衍生存款保障之空窗期,恐損及存款人權益;以101年度至105年度新設收受存款金融機構加入存款保險情形觀之(詳附表),從金融機構開始營業收受存款至其實際成為存保公司要保機構之間,存在至少6個月之時間落差,亦不乏超逾1年者,致存款人於此空窗期內,存款欠缺保障,爰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 附表
    101年度至105年度新設收受存款金融機構加入存款保險概況表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余宛如 施義芳 
    10.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主要任務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金融業現正面臨Fintech的挑戰,隨著各種金融科技的發展,金融業之資訊安全更形重要,為使各金融機構重視資訊安全風險,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資訊安全納為存款保險費率計算因子。
  • 提案人
    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賴士葆 
    1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執行計畫,實施期程自103年1月至106年12月止,其關鍵績效指標之一為「持續推動存保公司董事會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並以「(女性董事人數/董事總人數)×100%」作為衡量標準;以103年度至106年度存保公司董事會成員之女性比例及達成情形資料觀之,各年度衡量目標值除103年度為29%外,皆訂為43%;然103年度至105年度存保公司董事會之女性董事比例分別僅有16.7%、28.6%及28.6%,均低於前開目標值,顯未能達成所訂目標,爰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推動及達成該公司董事會成員單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目標值,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余宛如 施義芳 
  • 主席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協商。
    宣讀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內政委員會甲、內政部主管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部分。
    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8億4,330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84億8,319萬8千元,減列「住宅基金」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43萬8千元、「新市鎮開發基金」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10萬元,共計減列53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4億8,266萬元。
    3.本期短絀:原列46億3,989萬6千元,減列53萬8千元,改列為46億3,935萬8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5億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6萬3千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40萬元,照列。
  • (八)通過決議6項

    1.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項下之住宅業務勞務承攬案之外包費編列540萬元,主要辦理合宜住宅、社會住宅、住宅補貼、租屋服務平台整合等業務,根據內政部105年度「租屋服務平臺你租我管試辦計畫」報告指出,103年11月至104年2月即達成媒合目標。然經查所謂達成媒合目標數,卻僅有25件,且報告竟表示雖然在整個租屋市場來看數量非常少,說服力不夠,但從社會福利的角度來看,已有初步的成效,未來租屋市場相關條件較為成熟時,或許成效會有顯著性成長。綜上顯見該計畫執行成果成效相當不佳,更未見檢討改進原因,考量該預算為落實與健全社會住宅之推動,預算編列與執行應更為有效運用以提高執行率,基此,爰凍結該預算5%,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2.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補助地方政府「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預算計9億9,943萬9千元,其中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之先期規劃費及部分工程費用或用地撥用費計8億8,860萬元,雖該預算為加速落實居住正義及興建社會住宅,惟查該預算執行成不佳,104年度執行率僅有26.1%,105年度至8月底執行率僅55%。然該預算未見先檢討執行成效,106年度卻又較105年度增列6,740萬7千元。考量該預算為落實與健全社會住宅之推動,預算編列與執行應更為有效運用以提高執行率,基此,爰凍結8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3.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租屋服務平台試辦計畫」695萬8千元。然查102年度起補助地方政府試辦租屋平台計畫,惟根據營建署所提供資料,各年度辦理成果並不理想。102年度預計建置平台數為40,但實際僅建置16個平台,預計媒合1,000件,最後僅媒合18件。此後,103年度與105年度實際媒合數量更極為不彰,有浪費公帑之虞。此外,行政院所提出的「住宅法修正草案」中,已於修正第54條的說明中指出,將由租屋服務事業取代租屋平台辦理相關服務,卻仍然編列租屋平台預算。爰凍結租屋平台試辦計畫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李俊俋 
    4.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試辦計畫」凍結3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試辦計畫」3,000萬元,透過提供誘因引導民眾釋出空餘屋,當作社會住宅使用,協助弱勢民眾承租合法房屋。惟根據調查顯示,將近六成民眾,不願意將房屋釋出作為社會住宅使用,其中,擔心承租人繳交不出租金的受訪者占47.1%最高;其次是擔心租金不符合期待占26.6%;另外擔心未來房屋出售時,價格會下跌的比例則占23.3%,可見該計畫誘因仍顯不足,恐無法達成一年一萬戶之目標。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超明 林麗蟬 陳怡潔 
    (2)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試辦計畫」3,000萬元。經查該計畫透過提供誘因引導民眾釋出空餘屋,當作社會住宅使用,協助弱勢民眾承租合法房屋。根據調查顯示,將近六成民眾,不願意將房屋釋出作為社會住宅使用,其中,擔心承租人繳交不出租金的受訪者占47.1%最高;其次是擔心租金不符合期待占26.6%;另外擔心未來房屋出售時,價格會下跌的比例則占23.3%,可見該計畫誘因仍顯不足,恐無法達成一年一萬戶之目標,影響國民權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趙天麟 姚文智 
    5.營建建設基金為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作業基金」,依據該法同條作業基金為「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然查106年度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各項住宅貸款利息差額及租金補貼共46億7,138萬1千元,同屬無自有財源而無法回收之支出,由住宅基金辦理,違反預算法之相關規範,應回歸營建署單位預算辦理,爰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其邁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李俊俋 
    6.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億4,5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億4,500萬元,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更新發展計畫等業務,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第一項條規定,為積極推動都市更新事業,設置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另內政部為加速推動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工作,使民眾擁有適居的居住環境,內政部於105年部務會報通過「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經耐震初評結果應進行重建、整建或維護的建築物,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得優先核予補助,另也增訂地方政府得依地方財力額外增列補助經費,增加實施誘因,以加速民間自主推動都市更新,建構安全且具防災機能的居住環境。
    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顯示,有關104年度至105年度補助都市更新計畫等之執行情形,104年度各項目之執行率僅5.9%至72.3%,整體執行率未及4成,執行成效不彰。尤以都市更新重建先期整合作業、輔導成立都市更新會及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104年度與105年度皆低於10%,顯見都市更新中最重要的先期整合及都更戶權益宣導業務成效相當不彰,致使目前推動都市更新相當困難。另根據內政部調查全國屋齡超過30年的老屋高達368萬餘宅,政府應積極推動都市更新工作,透過「公辦都更」、一般民間「自辦都更」及住戶「自主都更」三種方式並進,全面性推動都市更新。考量該預算為加速老舊住宅的都更改建,內政部應提出更具體強化誘因,然該預算編列與計畫執行存有落差,為監督該預算能更有效運用,基此,爰凍結5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2)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9解釋宣告違憲已逾3年,尚未完成修正。行政院於今(105)年7月撤回「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至今仍未提出新版修正草案。為督促內政部盡速研擬修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版「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並針對法案內容提出社會溝通規劃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黃昭順 徐榛蔚 
  • 主席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部分。
    二、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3億0,320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1,595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275萬8千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補辦預算
    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2項
    1.新住民發展基金基金用途3億1,595萬8千元,凍結20%,俟移民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新住民發展基金「人力資源之培訓與發展」年度績效近年達成情形如下:103年核定補助金額2,523萬3千元,參加學員2,310人;104年核定補助金額1,387萬8千元,參加學員1,230人。該計畫105年至7月底止實際培訓之學員數已達1,422人,而106年度之關鍵績效指標卻僅訂為850人。
    移民署為瞭解外籍與大陸配偶在臺灣之生活狀況,每5年辦理一次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需求調查,依最近一次(102年)調查結果發現高達62.4%之外籍與大陸配偶未曾參與過任何照顧輔導措施,顯示移民署辦理相關照顧輔導業務仍有不足之處,亟需檢討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吳琪銘 Kolas Yotaka 洪宗熠 
    (2)「新住民發展基金」106年度編列6,600萬元,補捐助辦理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是項經費占整體預算五分之一以上,屬基金重大支出項目。為增進國人認識對新住民族群之認識,幫助新住民融入臺灣社會,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推廣「多元文化」有其必要,惟多年來移民署自行申請該項經費拍攝政令宣導廣告,有違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設置目的。
    為督促行政機關善用新住民發展基金,避免基金淪為行政單位政令宣導提款機,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入移民署針對該項經費之補捐助資格、審核標準及宣傳成效提出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3)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內政部主管新住民發展基金基金用途「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編列1億2,413萬1千元,較上(105)年度1億1,600萬元增列813萬1千元。惟查政府近來大力推動之新南向政策,首先觸及之困難即是國內新南向政策國家(東南亞語系)人才明顯不足,而本計畫編列之標的卻係捐(補)助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私校新住民多元文化推廣及宣導等,正當政府需求新南向相關人才時,應亦可自其中獲得人力之回饋,然本計畫精神並未落實,而只是流於形式的為捐(補)助經費設置。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4)為改善新住民家庭經營,協助婚姻困難或受家暴個案,移民署運用基金補捐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惟歷年來僅對外公布補助辦理件數及補助金額,缺乏各地方政府自辦或委辦之家庭服務中心實際服務人數之統計資料,難以衡量實際辦理成效。移民署缺乏家庭服務中心完整考評機制,致使各地方家庭服務中心之服務品質、人力配置及專業素養參差不齊,宜盡速改善。為督促移民署改善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擬定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5)「新住民發展基金」106年度基金用途3億1,595萬8千元,為移民署投入新住民輔導工作之主要經費來源。查106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僅針對「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相關培力課程」、「新住民創新服務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2項業務計畫訂定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總計6,394萬9千元,僅占整體基金預算比例約20%。基金其餘80%經費缺乏績效指標,難以評估業務成效。
    另查106年度所訂參與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相關培力課程之年度目標值,較以前年度實際數低,未具挑戰性,允宜檢討修正。
    為督促行政機關善用基金預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基金關鍵績效指標之訂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2.查「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為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規模最高之工作計畫,惟近年來內政部移民署多將本計畫經費用於媒體宣導,106年宣導經費編列6,600萬元,已超過該畫經費半數以上。
    行政機關運用媒體宣導推廣多元文化、宣導施政成果本無可厚非,惟不應流於浮濫,只求短期曝光效果,而忽視該預算項目其他重要服務事項(如新住民子女臨時托育、新住民家庭教育及支持服務、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培力等工作事項)。
    為督促內政部移民署妥善運用新住民發展基金之宣導經費,移民署應每一季提報「補捐助辦理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執行情形,包括日期、主要內容、宣導方式、刊登(播出)時間、次數、總金額、託播對象以及辦理單位。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 主席
    二、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三、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諸替代役基金部分。
    三、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6億4,886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15億0,715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4,170萬8千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補辦預算
    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1項
    1.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實施以來,核配役男員額逐年增加,101年度至105年度核配員額合計達數萬人次,挹注產業之研發動力甚為可觀。惟細究近年來分配情形,獲得分配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廠商(機構),以半導體、光電、通訊、資訊、電子及機械等產業之申請及核配員額居多,顯示資源集中於高科技產業,爰役政署應加強產業及校園宣導,以利役男發揮所學專長,適才適所。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 主席
    三、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諸替代役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四、特別收人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部分。
    四、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238萬4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1,937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698萬7千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補辦預算
    無列數。
  • 主席
    四、特別收人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五、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部分。
    五、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億3,420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1億3,361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58萬8千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補辦預算
    無列數。
  • (五)通過決議1項

    1.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係106年度新成立之基金,依國土計畫法第44條規定成立,106年度預算為1億3,420萬元,年度計畫包括:
  • (1)全國國土計畫
    辦理全國國土計畫委外專題研究、辦理國土計畫座談會、公開展覽、公聽會及配合審議程序相關作業
    (2)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3)國土功能分區圖推動計畫
    (4)相關子法立法計畫
    國土永續發展牽涉整體國土規劃利用、企業發展、農業發展、工業發展、林業發展以及各種生產,生活型態等內容,故內政部須積極督促該基金106年度計畫妥善規劃執行,以發揮基金最大效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報告執行概況及成果,以利追蹤監督。
  • 提案人
    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 主席
    五、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部分。
    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8億5,376萬7千元,增列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5,426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29億7,763萬4千元,減列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7,663萬4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1億2,386萬7千元,減列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2,236萬7千元。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無列數。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
    無列數。
  • (八)通過決議7項

    1.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之「行銷及業務費用」凍結2,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地區溫泉產業示範區計畫及溫泉相關業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即可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怡潔 
    2.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之「行銷及業務費用」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即可動支。
    (1)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06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辦理原住民就業輔導獎勵業務經費6億6,522萬元,其中辦理就業服務相關資訊系統建置與維運、就業服務人員進用訓練及考核等相關一般服務費計7,160萬元。
    原住民人力資料庫(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自101年8月23日開站後,陸續媒合成功求職求才1萬3,381人次,惟其中長期穩定就業人次分別僅占求職人次與媒合成功人次之19.84%及52.60%,且該資料庫102至104年度之瀏覽、求職、媒合及穩定就業人次均呈現逐年下降之趨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即可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賴瑞隆 李俊俋 
    (2)106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服務費用」編列經費4,301萬5千元,係委託專業金融機構執行貸款業務;惟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查有「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各類貸款配置、契約內容及業務督導考核作業,有未臻周妥情事」等缺失,依審計部審查報告104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貸款整體逾期未清償比率為9.42%,遠高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之本國銀行民國100年至104年逾放比率(介於0.23%至0.43%)。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即可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楊鎮浯 陳怡潔 
    3.有鑑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6年度編列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300萬元。截至105年9月10日止,尚有7個徵收機關未依規定足額繳納溫泉取用費,允應持續追蹤繳納情形。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賴瑞隆 李俊俋 
    4.有鑑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6年度預計辦理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業務3億5,000萬元。
    根據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要點第12點規定:「本貸款之逾放比率達10%以上時,本會得暫停受理本貸款之申請。」
    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資料,截至105年8月底止,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之貸款餘額9億6,653萬8千元,逾期放款金額9,875萬6千元,逾放比率高達10.22%,已超逾該基金得暫停受理該項貸款申請之逾放比率標準10%,顯示是項貸款之風險甚高,已超出可容受限度,亟待速謀改善對策並加強輔導及管控機制。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賴瑞隆 李俊俋 
    5.有鑑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6年度預計辦理貸款業務(不含信用保證業務)共計5億元,其中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業務3億5,000萬元,比重高達7成。
    除於98年度及99年度間,生產用途貸款略高於消費及週轉用途貸款外,其餘年度均以消費及週轉用途貸款為主;至104年度消費及週轉用途貸款金額已達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金額之76.2%,且占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各類貸款金額之54.7%。
    考量設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主要目的,係為提供原住民經濟活動貸款之融資管道,以協助原住民從事發展經濟事業,然目前卻係以辦理消費及週轉用途貸款為主,與該基金之設置意旨未盡相符,允宜持續檢討各類型貸款業務配置之妥適性。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賴瑞隆 李俊俋 
    6.有鑑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6年度編列各項貸款業務之手續費為貸款餘額之1.4%至2.96%,惟預算表達及估列方式有重複計算手續費之虞,故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宜檢視各項貸款業務手續費表達及估列方式之妥適性,並檢討部分貸款業務手續費高於利息收入之合理性。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賴瑞隆 李俊俋 
    7.有鑑於政府近年來持續撥補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該基金具有充裕之資金。預計該基金106年底之現金餘額84億6,766萬3千元、基金餘額100億1,762萬1千元、淨值97億7,629萬1千元。允宜在不影響基金運作下,研酌檢討繳庫。並應強化基金運用效益,俾達財務效率性。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賴瑞隆 李俊俋 
  • 主席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財政委員會甲、行政院部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部分。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82億3,596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84億9,378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5,782萬7千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四)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年終慰問金原列1億0,654萬3千元,提案減列1億0,654萬3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2.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三節慰問金原列1億0,353萬5千元,提案減列1億0,353萬5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 (五)通過決議7項

    1.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06年度預算案,雜項收入編列臺船公司繳回民營化基金支付之結算金1億5,000萬元,本項係民營化基金依行政院函示,於98年間先撥充15億元協助臺船公司支付結算金,再自99年度起該公司分10年每年繳回1億5,000萬元回饋金以充實民營化基金財源;惟臺船公司以盈餘減少,102年度至104年度未足額繳納回饋金之數額達2億9,150萬元。
    鑑於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財務狀況欠佳,短絀情形嚴重,爰要求臺船公司將以前年度欠繳之回饋金分配於剩餘年度,自106年度起增列各該年度之回饋金預算,以維政府權益。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然設立多年以來,因釋股作業難以順利進行,以致財政困窘,加以公營事業釋股多有賤賣國產之疑慮,立法院已多次決議要求財政部在立法院未做成新決議前,不得再編列相關釋股預算進行釋股股權移轉工作,並暫時停止釋股政策,已達全面檢討之效。
    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成立以來,由於釋股預算無法順利進行,只得以舉債支應民營化相關支出,致迄106年底預計累積短絀將達631億餘元,舉債空間僅剩8億餘元,爰要求財政部應針對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退場機制及相關支出回歸各部會自行編列預算支應之可行性,並將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3.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編列82億3,596萬2千元,基金用途編列84億9,378萬9千元,預計短絀2億5,782萬7千元,需以舉借短期債務支應。依據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民營化基金成立以來連年短絀,且由於釋股預算無法順利執行,只得舉債支應,迄106年底預計累積短絀將達631億餘元,舉債空間僅剩8億餘元,需仰賴財政部編列經費挹注;監察院亦已於102年對民營化基金虧損嚴重提出糾正。為免成為隱藏政府債務之工具,爰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審慎評估基金存廢合理性,速謀基金退場機制,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4.鑑於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自2001年設置後,多年來虧損嚴重甚至早已破產,連年需依靠舉債支應,其潛藏性質債務造成國家財政莫大負擔。
    為改善此一情形,建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檢討該基金運作並行研議其退場機制,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王榮璋 江永昌 
    5.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自民國90年成立至今,16年來累積虧損共631億元,經查,監察院曾針對本基金提出糾正案,於糾正案中指出,行政院自民國90年成立本基金後,多年來財源不足,支出未減,基金虧損嚴重,政府財政之隱憂已成為政府重大負擔,允應速謀該基金之退場機制,顯見本基金虧損之情形亟待改善,有鑑於此,為降低我國財政之風險性與保障國庫之健全,爰建請財政部就改善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虧損一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半年內進行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王榮璋 余宛如 
    6.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以釋股收入為償債財源,大量舉借債務支應相關法定支出,迄106年底短期債務餘額高達628億餘元;惟因民營化政策爭議眾多,致釋股預算長期保留未予執行,欠缺實質資金流入,且民營化基金債務已喪失部分自償性,恐淪為債務舉借工具。爰請行政院於半年內對短期內無法執行之釋股預算評估保留數註銷事宜,並通盤檢討民營化政策推動之可行性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7.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政府售股撥入收入4億元,係預計按面額釋出漢翔公司4,000萬股供該公司員工認購;惟該基金105年度編列之漢翔公司員工釋股收入3.7億元未予執行,106年度又賡續編列。
    且105年度員工認股之釋股來源,係經濟部於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編列漢翔公司釋股預算未執行之保留數,如105年度足額保留且106年度全額編列,恐虛增基金來源。爰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所編105年度釋股預算不予保留。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 主席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乙、財政部主管一、作業基金─地方建設基金部分。
    乙、財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地方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億3,650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951萬7千元,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電子計算機軟體服務費」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31萬7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億2,698萬3千元,增列20萬元,改列為1億2,718萬3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1億2,698萬3千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79萬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通過決議1項

    1.地方建設基金主要業務係以融資方式提供貸款予地方政府、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及農田水利會,協助推動地方公共建設,達成促進地方發展目標。
    惟該基金歷年已核貸案件當年度撥款比率偏低,迄今尚有多件核貸多年撥款比率卻未達一成之案件,爰要求財政部應於6個月內研擬相關控管機制及改善計畫,並將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 主席
    一、作業基金─地方建設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作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部分。
    二、作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億0,223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669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5,553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原列0元,增列5,000萬元,改列為5,000萬元。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無列數。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通過決議3項

    1.財政部主管國有財產開發基金106年度預算案「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2,552萬2千元;經查,105年度該預算數為1,220萬元,104年度決算數為978萬2千元,106年度編列預算數增加超過一倍,主要係支付辦理「財政人員訓練所及其周邊國有土地合作開發」委託技術服務案之專業服務費。惟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為節省公帑並撙節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2.財政部主管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之設立宗旨為利用開發國有土地,提升國產運用效能及建立永續財源。惟近年業務計畫萎縮,大多呈現停滯狀態,非業務資產開發效率低落,且基金帳列之19筆土地中僅4筆具收益性,收益率亦未達0.5%,可見基金設置效益欠佳,有失創立目的。爰請財政部於半年內檢討研議改進計畫,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3.中央政府非營業基金之設立,多數都有法律依據,以經濟部為例: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係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2條;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9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係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9條。經查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係據財政部為推動國有土地開發業務,經報奉行政院98年8月6日函同意設立,其正當性、穩定性有待商榷。
    又民國63年,財政部第一次成立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於民國67年遭到裁撤;民國76年,第2次成立,但民國88年度起又裁撤;現為第3次成立,查成立7年來,本基金業務收入從99年到104年,平均為5,900萬元。本基金所有的土地與建物,帳面價值200億元。換算收益狀況可謂對提昇國產運用效能極為有限。
    爰建請財政部就改善國有財產開發基金及本基金存廢一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半年內進行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王榮璋 余宛如 
  • 主席
    二、作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三、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部分。
    三、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8,105億3,365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8,105億3,161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03萬9千元,照列。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通過決議4項

    1.財政部主管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債務事務費支出」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66萬6千元;經查,105年度亦編列66萬6千元,104年度預算93萬6千元,104年度決算數50萬6千元(預算執行率僅54%),主要係電台廣告費及電視宣導短片製作費。惟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為節省公帑並撙節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2.106年度財政部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編列債務還本預算740億元,占當年度稅課收入5.03%,雖係按公共債務法規定所編列,惟自91年公共債務法修正明訂債務還本規定以來,中央政府債務餘額成長率遠高於稅課收入成長率,導致債務還本數相對偏低,恐產生債留子孫後果,應儘速檢討改進。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3.依據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規定,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主要任務係在不增加原有債務之前提下,籌措財源將原利率較高之尚未到期債務轉換為低利率之債務,以減輕債息之負擔,至於已到期之債務,則應辦理償還。
    惟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近年來以「舉新還舊」方式展延到期債務之情形日益嚴重,100年度「舉新還舊」展延之到期債務高達5,316億元,占「舉新還舊」總額91.4%;較99年度之90.2%增加,僅次於98年度之99.6%。
    106年度舉借新債數額計6,291億0,010萬元,其中償還未到期債務300億元,餘5,991億0,010萬元均係當年度應償還之原有到期債務,舉新還舊比率高達95.23%,顯有違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立法意旨。
    爰要求財政部檢討是否逐年調降以舉新還舊方式展延到期債務之比例,並確實反映每年預算編列中,以有效控制政府債務。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4.中央政府早期公債之年息(約5%~6%)遠高於當前市場利息,且因屬固定利率公債,以至於利率下降後,國庫還須背負龐大的高額利率,導致政府利息負擔沉重,且支出調度僵化。
    其中利率6%以上的公債將於民國109年才會到期,利率5%的公債110年到期,利率4%的公債111年到期,為減輕政府未來債務負擔,財政部應針對未來公債發行之利率條件檢討改進並妥善規劃,以降低政府債息負擔,穩健政府財政。
  • 提案人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 主席
    三、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258億1,186萬6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249億9,636萬9千元,減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金融知識線上競賽代辦費10萬元及獎金20萬元、「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20萬元、「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外包費」20萬元,共計減列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9億9,556萬9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8億1,549萬7千元,增列80萬元,改列為8億1,629萬7千元。
    (三)解繳國庫:7億2,248萬2千元,照列。
  • (四)通過決議18項

    1.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凍結「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3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2.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3,923萬4千元,主要是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及補助受指定法人辦理團體評議等。惟近年來我國銀行辦理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仍多有疏失,導致許多投資爭議事件。爰凍結「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機構改善高風險性商品作業流程及審議辦法」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羅明才 
    3.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編列247億4,348萬7千元,經查其退場後之追償效益不彰,獲償比例僅0.12%。爰此,凍結「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項下「服務費用」中「業務宣導費」369萬7千元之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未來應如何改善追償效益不彰及獲償比例偏低之計畫,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羅明才 陳賴素美 盧秀燕    
    4.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1,539萬7千元,主要是發展數位金融環境,協助金融機構布局金融科技專利,並強化多元支付服務,提升電子支付比率,協助電子商務發展等。惟我國電子支付比率低於多數鄰近亞洲國家,電子支付工具運用筆數,採用率偏低,並未因行動裝置之普及而廣泛運用。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我國電子支付比例」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羅明才 施義芳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5.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編列1,032萬9千元,其中是要協助推動金融市場與國際接軌,並深耕亞洲市場。臺灣金融業競爭激烈,因為規模小、市占率低、同質性高與過度競爭等問題,國際化程度進展緩慢,厚植海外據點雖有助於提升國際競爭力,但金管會應注意業者之風險承擔能力。為配合政府之新南向政策,金管會大幅放寬銀行轉投資上限計算方式,亦積極鬆綁相關法令制,以協助本國銀行布局東南亞市場。惟東南亞國家存在政治風險,且企業公司治理不佳,爰凍結「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業布局國際風險承擔控管方式」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羅明才
    6.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凍結「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1億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該計畫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羅明才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7.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凍結「一般行政管理」項下「津貼」8,824萬8千元之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8.鑑於國內借貸市場已發展P2P融資模式,雖然提供民眾另一便利籌措小額資金的管道,但市場出現不法吸金、詐騙等情事,衍生風險,亟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謀監理機制,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參考各國P2P貸款平台發展趨勢、監理制度乃至國內業者提供服務的方式等,及早研議相關規範,有效維護金融秩序。
  • 提案人
    施義芳 
  • 連署人
    余宛如 陳賴素美 
    9.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係以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及補助受指定之法人辦理團體評議為目的,但金管會近年來對本國銀行辦理TRF及DKO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進行金融檢查後,發現多家銀行存有疏失,如103年間日常監理發現部分本國銀行辦理TRF之交易量與獲利均大幅增加,且陸續發生客訴事件,經專案檢查發現10家銀行辦理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內部控制、風險控管、商品交易條件及商品銷售管理等方面,確有缺失;且該年底日常監理發現銀行銷售重心轉向DKO,經金融檢查,亦發現9家銀行辦理銷售衍生性商品之業務管理、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存有缺失,為期減少投資人爭議與相關弊端,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督促銀行確實改善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作業流程,並加強管控措施,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施義芳 余宛如 
    10.健全電子支付業務及信用卡、現金卡、電子票證等支付工具市場機制為金管會銀行局的目標業務之一,然查我國104年及105年上半年電子支付筆數為33.12億筆及18.11億筆,交易金額為2兆2,964億2,081萬9千元及1兆3,445億4,261萬7千元,僅占民間消費支出之26.31%及30.21%;其中,105年度上半年行動支付交易筆數僅104萬2,946筆,交易金額15億1,236萬7千元,顯低於多數鄰近亞洲國家的使用率,如韓國(77%)、香港(65%)、中國(56%)及新加坡(53%);另外據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統計,國內104年至105年消費者選擇行動支付的比例僅從2.7%提升到4.8%,許多民眾對於我國的行動支付發展情形及可使用的場域毫無所悉,顯見金管會推廣不力,成效不彰,未來發展前景堪憂,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如何加強推廣我國電子支付平台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施義芳 余宛如    
    1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融監理計畫內容有「強化金融市場競爭力,營造優質金融服務業發展環境」,但2016年發生第一銀行遭外籍犯罪集團計畫性以惡意程式入侵ATM提款機,並於ATM提款機吐鈔後大量盜領8,327萬餘元,金額龐鉅;另據審計部104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審核通知,104年亦曾發生本國銀行網路銀行遭異常登入,可疑登入次數逾5萬次,並有少部分帳戶被登入成功,上述資安攻擊事件皆顯現,金管會對於金融資安管理上頗有不足,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我國金融資安管理及共享機制,以健全整體安全數位金融環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施義芳 余宛如 
    12.針對106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基金用途編列249億9,636萬9千元,其中「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預算編列247億4,348萬7千元,占基金預算高達99%。經查,目前支應辦理退場之保險業已有6家(包括國華產險、華山產險、國華人壽、國寶人壽、幸福人壽及朝陽人壽);其中尤以101年處理國華人壽超過883億元之鉅額賠付以及104年處理國寶人壽、幸福人壽賠付303億元迄今,據金管會統計,處理退場機構民事追償案件有26件,經獲勝訴判決確定者計5件,且加計已追回資產後金額對照政府賠付金額,更顯不相當,顯示金管會處理退場保險機構之實際比率與獲償金額皆不高,再加上部分刑事訴訟案件亦未能有效管控追蹤,導致無法有效追究業者之不法責任,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職是之故,為有效針對重大掏空舞弊案迅速追究不法責任,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以積極態度對應負賠償責任者進行民事責任追償,並針對訴訟案件研處有效管控追蹤方案,以遏止不法金融業者蓄意犯罪,並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
    郭正亮 施義芳 余宛如 
    13.針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施政重點之一「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並將「擴大發展普及數位金融服務」列為年度關鍵策略指標之一,有鑑於資訊安全為發展金融科技及建構數位金融環境之核心基礎,惟囿於行政院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平台F-ISAC尚甫於建置階段,迄今整體性資訊共享機制尚未建置完成;另,基於網路已成為新型態犯罪工具,加上近期金融業發生數起資安攻擊事件之問題,顯見金融業資訊環境面臨之潛在風險與日俱增,加上金融機構各種數位系統建置及行動應用App管理規範不足等問題,皆有加強管控監理之必要。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應持續強化金融機構資訊安全風險管理及督促金融業者積極建立資安認證機制外,並應加速建置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平台F-ISAC之共享機制,以提升整體金融資安防護能力,建構安全數位金融環境。
  • 提案人
    郭正亮 施義芳 余宛如 
    14.針對106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基金用途編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3,923萬4千元,係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及補助受指定之法人辦理團體評議等所需經費。近期因人民幣匯率遽跌,導致國內TRF(國內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及DKO(歐式觸及出場遠期合約)等與人民幣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損失龐鉅,陸續發生客訴事件,金管會雖於103年至105年間陸續查核本國銀行辦理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發現多家銀行存有疏失。基此,鑑於國內TRF與DKO潛在損失及曝險金額龐鉅,為期降低損失金額並減少投資人爭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積極督促銀行確實改善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作業流程,並加強管控措施,以確保消費者權益,防止類似事件繼續發生。
  • 提案人
    郭正亮 施義芳 余宛如 
    15.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民眾檢舉金融案件核發之檢舉獎金預算,惟近年來發放情況皆不彰,除證券期貨局發放甚微外,銀行局及保險局甚至是均未發放之情形。經查其產生之主要原因係不法案件檢舉機制缺乏誘因,雖曾於2016年元月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提高檢舉獎金金額,但若與美國等國相比仍有一段差距,導致舉發效果有限。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面對此一情況之改善方針以及預期改善後之效益,俾利未來檢舉機制之完備落實。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羅明才 陳賴素美 
    16.我國老年人口數已於106年2月正式超越幼年人口數,未來我國更將朝向超高齡化社會邁進,故高齡長者的金融消費保護日顯重要。查近年來我國長者屢遭金融詐騙,日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更有超過五成之高齡民眾最為擔心的金融相關問題,即是防範金融詐欺以及投資陷阱。我國於105年2月15日通過之「高齡者消費生活保護政策綱領」雖明確規範其高齡消費者之保護,惟就成果而言效益不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身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委員,難辭其咎。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更於每年編列高額預算數執行「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供就推動高齡長者金融消費保護計畫、作為、效益及評量基準,並進行專案報告,做為未來我國因應高齡化社會之政策指引方向。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羅明才 陳賴素美 盧秀燕
    17.針對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之施政重點之一為「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其中列有「推動金融市場與國際接軌,深耕亞洲市場」等重點項目。有鑑於近年來亞洲國家經濟蓬勃發展,是未來世界經濟發展的中心,根據IMF預估,亞洲新興市場GDP每年以約8%的成長力道,到了2020年將占全球GDP總額25%。另依據亞洲開發銀行估計,預估至2050年亞洲占全球GDP之比重甚至將超過50%,顯示亞洲市場極具發展潛力。為延伸台灣金融業的觸角,金管會亦積極協助推動金融業亞洲布局,然查國內金融市場高強度競爭,存在規模小、加上業務同質性過高等等問題,加以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惟鑑於東南亞國家政治風險不低,且企業公司治理不佳及金融機構購併價格偏高等問題。因此,為順利協助台灣金融機構布局亞洲市場,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注意業者之風險承擔能力,並積極控管、督促金融業審慎評估投資風險,以順利協助金融業者布局亞洲市場並順利走向國際。
  • 提案人
    郭正亮 施義芳 余宛如 
    18.鑑於106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基金用途「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7,700萬元,作為共66位聘用人員之薪資,惟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該基金法定支出用途項目包含特別津貼,但不包括薪資等人事費用,復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所屬各局組織法及預算法所明定,金管會及所屬編制員額之人事費用,其性質屬法定費用,應編列於該會及所屬公務預算,應無疑義;且立法院審查96年度及10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時皆提出決議,要求該會及所屬應將原移至「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人事費用之員額預算,回歸該會及所屬各局單位預算編列之。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至106年度卻仍將聘用人員之人事預算編列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中,實有未妥,更未尊重國會之決議。基此,針對「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編列共計66位聘用人員之用人費用,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局應即研議回歸編列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單位公務預算,以符法制。
  • 提案人
    郭正亮 施義芳 余宛如 
  • 主席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交通委員會甲、交通部主管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部分。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除觀光發展基金減列其他重要計畫項下「長期投資」之「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6,900萬元外,並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648億1,783萬7千元,增列:
    (1)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項下「其他業務外收入」之「依法分配收入」4億元,另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隨同調整再增列257萬5千元。
    (2)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業務收入」項下「勞務收入」之「通行費收入」1億元。
    (3)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業務收入」項下「銷貨收入」7億元及「業務外收入」140萬元。
    (4)觀光發展基金「業務收入」項下「勞務收入」之「其他勞務收入」2億元。
    共計增列14億0,397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62億2,181萬2千元。
  • 2.業務總支出
    原列417億9,606萬元:
  • (1)減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2,500萬元

    「服務費用」2,200萬元〔含「水電費」500萬元、「旅運費」100萬元、「修理保養及保固費」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專業服務費」500萬元及「公共關係費」100萬元〕。
    「租金與利息」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50萬元。
    「勞務成本」250萬元〔含「服務費用」150萬元(含「郵電費」50萬元及「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之「辦公(事務)用品」100萬元〕。
  • (2)減列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億1,150萬元

    「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50萬元。
    「業務成本與費用」1億元〔含「勞務成本」項下「維護成本」5,000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業務外費用」項下「其他業務外費用」1,000萬元。
    (3)減列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公共關係費」80萬元。
  • (4)減列觀光發展基金7,250萬元

    「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2,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5,250萬元〔含「旅運費」之大陸地區(含港、澳)旅費5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項下「業務宣導費」4,000萬元、「一般服務費」項下「代理(辦)費」800萬元、「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之國際觀光度假區及觀光賭場之相關法制及推動作業委託法律暨專業顧問服務案400萬元〕。
    共計減列2億0,9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15億8,626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230億2,177萬7千元,增列16億1,377萬5千元,改列為246億3,555萬2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9億8,200萬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40億2,030萬元,減列:
    1.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億元(科目自行調整)。
    2.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5,000萬元。
    共計減列1億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8億7,030萬元。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通過決議99項

    1.關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用人費用」項下「超時工作報酬」編列5億1,404萬元,但其中有超時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席位執勤及值班費、航警局超勤加班費,其名目繁多,爰予以凍結本筆預算之四分之一,待其釐清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葉宜津 劉櫂豪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2.鑑於花東地區風貌與台灣西部地區有明顯不同,觀光路線亦有很大的差異,每年東部地區觀光人數皆有一定數量,以花蓮縣政府統計為例,由95至104年,每年至花蓮遊客人數平均有九百多萬人,且有成長之趨勢,其中亦包含國外旅客。花蓮機場於國際及兩岸之定期航線162架次,座位數28,028位,載客數為23,662人,載客率84.4%,於105年1至9月即有138架次,座位數24,734位,載客數22,448人,載客率90.8%;關於不定期班機(包機),於104年度有26架次,座位數4,196位,載客數3,973人,載客率94.69%,至105年度8月底即有26架次,載客率已達94.7%。同時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亦已爭取到樂桃航空願意至花蓮評估未來直航之可能性,此外亦爭取交通部觀光局增加花東觀光經費之補貼,欲推行以東部為主之觀光行程及路線。惟將遊客直接以「花進花出」之方式,應將花蓮機場設為國際機場,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亦應同步檢視花蓮機場整體規劃,應將其提升至甲級機場,同時對於機場整體維護及規劃提出專案計畫。爰要求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之「服務費用」編列20億0,345萬3千元,凍結1億元,俟提出花蓮機場整體規劃,升等為甲級機場之專案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簡東明 
    3.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服務費用」編列20億0,345萬3千元,惟民航局辦理「高雄國際機場整體規劃案」,針對高雄機場近年之內外在環境,及面臨之相關課題,進行綜合評估及整體配置概念與發展策略研議,相關期程進度緩慢,嚴重影響高雄國際機場之發展。爰此,凍結「勞務成本─服務費用」預算之2億元,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期程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鄭寶清 
    4.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編列101億3,209萬1千元,其中「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3億9,640萬1千元。
    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身為政府機關,竟帶頭違法大量運用非典型人力,讓勞工無法穩定就業、破壞就業市場機制。其中文書處理、一般庶務作業係由民航局員工所應自行處理,何以外包給廠商處理,顯有疏失。爰此,凍結本筆預算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素月 葉宜津 劉櫂豪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5.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其他」科目下編列航站空間及相關設施配置規劃552萬2千元,較105年度預算編列92萬元增加6倍之多,為撙節政府財政,有利政務推動,避免預算浮編之嫌。爰此,本筆預算應予全數凍結,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劉櫂豪 鄭寶清 葉宜津 鄭運鵬 
    6.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6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922萬8千元,其中「國外旅費」與「大陸地區旅費」合計466萬9千元,惟派員出國計畫預算應編列於民航局單位預算中,詳細載明編列緣由,並納入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但此科目卻編列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科目之中,有規避立法院審查之嫌。爰此,有關「旅運費」項下「國外旅費」與「大陸地區旅費」合計466萬9千元,應全數凍結,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將詳細派員出國之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鄭寶清 
    7.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編列1億7,392萬4千元,包括「一般服務費─外包費」所需經費1,030萬4千元。
    惟民航局身為政府機關,竟帶頭違法大量運用非典型人力,讓勞工無法穩定就業、破壞就業市場機制。其中文書處理、一般庶務作業乃至圖書室服務係由民航局員工所應自行處理,何以外包給廠商處理,顯有疏失。爰此,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外包費」預算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素月 葉宜津 劉櫂豪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8.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派遣人力」編列2,875萬3千元,預計進用46人,較105年度編列之2,708萬9千元,進用43人,增加166萬4千元,增加3名派遣人力,惟派遣為非典型僱用方式,更是勞工低薪原兇,政府機關採此人力進用方式已屬不當,增加相關人力更應檢討。爰此,106年度有關「派遣人力」預算2,875萬3千元,應予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寶清 鄭運鵬 葉宜津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陳歐珀 陳素月 
    9.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承攬」編列22億7,612萬8千元,預計進用576人,較105年度編列22億6,206萬4千元,進用527人,增加1,406萬4千元,增加49名勞務承攬人力,惟勞務承攬為非典型僱用方式,更是勞工低薪原兇,政府機關採此人力進用方式已屬不當,增加相關人力更應檢討。爰此,106年度有關「勞務承攬」預算22億7,612萬8千元,應予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鄭運鵬 陳歐珀 劉櫂豪 陳素月 
    10.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管理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22億6,865萬2千元,扣除電子收費、地磅系統、長隧道故障及事故拖救費、特約民間大吊車費用、清潔維護係承纜委外辦理外,其餘均為外包人力及契僱人力,其預算書所列委外人員及契僱人員高達589人,經費高達3億6,945萬9千元,尤以駕駛高達213人顯不合理。爰予凍結3億6,945萬9千元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葉宜津 鄭寶清 劉櫂豪 趙正宇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11.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8,266萬9千元,較104年度決算數6,530萬4千元,增加1,736萬5千元,幅度高達26.5%,主要為外包費7,971萬1千元,包含派遣人力、勞務承攬,惟派遣人力一向為社會所詬病是造成低薪之主因,且「外包費」占「一般服務費」之96%,儼然為發包中心,爰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預算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劉櫂豪 鄭運鵬 李昆澤 
    12.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8,266萬9千元,較105年度預算增列8%,經查104年度決算僅6,530萬4千元,該項目主要是辦理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業務,工作內容包含公文繕打、檔案管理、一般公文資訊處理、國道高速公路局臉書粉絲團維運委外等,惟上揭工作內容皆屬國道高速公路局核心業務,應由正式人員辦理,復公部門大量透過派遣人力、勞務承攬辦理業務,助長勞工低薪問題,針對年年編列高額派遣人力預算,應設法改善。故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預算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葉宜津 陳素月 鄭運鵬 李昆澤 劉櫂豪 
    13.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之外包費編列7,971萬1千元,用於派遣人力經費編列與勞務承攬費用。
    惟交通部身為政府機關,竟帶頭違法大量運用非典型人力,讓勞工無法穩定就業、破壞就業市場機制。其中文書處理、一般庶務作業係由交通部人員所自行處理,不應外包給廠商處理,顯有疏失。爰此,凍結本筆預算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素月 鄭寶清 鄭運鵬 劉櫂豪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 
    14.針對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管理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4,108萬2千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筆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澈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澈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毋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筆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顏寬恒 鄭天財 簡東明 李鴻鈞 葉宜津 陳雪生 
    15.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管理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1,838萬元,用於辦理國道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專案管理技術服務費、通行量及可收費成功率稽核業務、國5開放行控專用道環境分析及評估顧問費及其他管理諮詢服務費等。
    惟國道電子收費建置已近3年,可收費成功率亦獲IBTTA「2015年收費系統卓越獎─服務及推廣類」之得獎單位。在相關系統建置均已臻成熟,其諮詢費用應有減少之空間。爰此,凍結本筆預算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將相關改善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素月 鄭寶清 鄭運鵬 劉櫂豪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 
    16.針對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管理成本─材料及用品費─使用材料費」編列232萬3千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筆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澈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澈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毋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筆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顏寬恒 鄭天財 簡東明 李鴻鈞 葉宜津 陳雪生 
    17.鑑於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中央各機關均應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無論業務性質與原住民族是否相關,均應積極進用。(例如:外交部於96及97年均提報職缺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外交行政類科)對於不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等,應遇缺即進用原住民;且於招商管理時,亦可以於契約中載明應進用多少比例之原住民族,故於各國道服務區之用人方案應有所配合,俾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之政策,爰凍結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編列20億5,237萬3千元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針對上開人員進用問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顏寬恒 簡東明 李鴻鈞 陳雪生 葉宜津 
    18.有鑑於高公局現有5件履約爭議重大訴訟案件,顯見國道高速公路局對於工程採購發包處理不夠嚴謹。爰此,針對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42億2,548萬5千元,凍結四分之一,待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鴻鈞 顏寬恒 簡東明 鄭運鵬 鄭天財 陳雪生 葉宜津 
    19.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國道7號高雄路段計畫」編列1,500萬元,主要係辦理第二階段環評之相關作業,該計畫自99年度於一般建築及設備科目列支綜合規劃費,並於100年開始編列投資計畫預算,至今本計畫開辦時間已逾5年,惟其環評作業及企畫書迄未獲審議通過,相關前置作業皆尚未完備,逕先編列預算執行,與預算法規不符;且該計畫執行期間由100年1月至106年6月延長為111年12月,總經費亦由536億1,077萬元增加至615億4,957萬元,計畫期程及經費不斷增加。顯見該計畫前置規劃及評估皆尚未完備,存有高度不確定之風險。故凍結該預算之四分之一,請交通部針對二階段環評之審議及檢討現行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鄭運鵬 陳素月 陳歐珀 葉宜津 
    20.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新增「專案計畫─高速公路後續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編列第1年度經費13億元,預計10年內辦理1,169座橋梁耐震補強工程。經查:國道基金自93年度起,逐年辦理國道橋梁耐震補強工程,然前二計畫經過多次修正計畫後,12年僅辦理完成696座橋梁工程,此次新增高速公路後續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預計於10年內完成1,169座橋梁工程,目標恐不易完成。由於全球氣候變遷及地震等天然災害對橋梁安全影響日增,又國道高速公路橋梁眾多,後續計畫預計於10年內辦理1,169座橋梁耐震補強工程,實屬龐巨,允宜依計畫期程確實辦理,對於已辦理完成橋梁亦應隨時監控,以維橋梁安全。為免計畫不實,爰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13億元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達成目標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趙正宇 
    21.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高速公路後續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編列13億元,該基金於105年度已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中編列8,000萬元,辦理先期作業,預計10年內辦理1,169座橋梁耐震補強工程,惟國道基金自93年度起,逐年辦理國道橋梁耐震補強工程,國道高速公路(通車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第一期)自93年度起開始辦理,國道高速公路(通車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第二期)自100年開始辦理,截至105年7月底止,已完成696座橋梁,惟第一期計畫經2次修正後,至99年度已完成,惟尚有保留款5,204萬2千元之工程履約爭議待處理,第二期計畫原期程為100至103年度,因部分工區河川主管機關不同意於汛期施作、交通維持配合居民意見改採分階段施工、橋下施工用地占用訴訟致無法如期點交承包商施工及墩柱基礎補強遭遇混凝土障礙物等因素,展延至105年11月20日。第一期及第二期計畫耗時12年完成696座橋梁耐震補強工程,後續計畫將於10年內完成1,169座橋梁之目標恐不易完成。故凍結該預算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針對如何加強依計畫期程確實辦理,以及如何對於已辦理完成橋梁之確實監控問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鄭運鵬 陳素月 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22.鑑於高鐵左營車站附屬大樓已出租予民間企業公司,經營百貨商場,冀能增加整體基金收入,用於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惟對於該大樓之整修,本應由承租商負擔維運之責任,縱使應由出租人負擔此成本,亦應期編列於聯外道路部分,此與聯外道路之建置、維修,並無有所關聯,不應將預算編列流於形式,應審慎檢討,爰凍結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出租資產成本─其他出租成本─服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辦理高鐵左營車站附屬事業開發大樓房屋維修費20萬元,俟交通部針對上開資金運用問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顏寬恒 簡東明 葉宜津 李鴻鈞 陳雪生 
    23.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200萬元,雖較105年度預算減列52萬元,惟於預算書中針對該預算僅說明「為高鐵左營車站、雲林附屬事業用地及苗栗附屬事業用地開發作業之需,委託專業顧問服務協助辦理所需經費」,顯見其說明過於簡略,不利於立法院審查,預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皆令人質疑,復經查該項目104年度決算僅177萬元,預算編列有寬列之嫌。爰此,凍結該預算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鄭運鵬 陳歐珀 陳素月 李昆澤 葉宜津 
    24.106年度「觀光大國行動方案」預算散列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書內十餘處,說明簡略,難窺本方案各項推動要點與往年異同。加之整體預算與105年度相較達157%成長幅度,對照104年度決算數(20億0,488萬6千元)、103年度決算數(25億2,909萬4千元),更凸顯106年度預算數可謂大幅增加,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宜審慎評估該預算之合理性。
    考量整體國家財政狀況,爰本宜撙節原則,凍結該項預算2億6,505萬5千元,俟交通部觀光局針對觀光大國行動方案歷年執行成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寶清 劉櫂豪 鄭運鵬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陳賴素美
    25.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承攬」編列2億1,165萬9千元,預計進用592人,較105年度編列2億0,281萬3千元,進用574人,增加884萬6千元,增加18名勞務承攬人力,惟勞務承攬為非典型僱用方式,更是勞工低薪原兇,政府機關採此人力進用方式已屬不當,增加相關人力更應檢討。爰此,106年度有關「勞務承攬」預算2億1,165萬9千元,應予凍結四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針對人力運用狀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運鵬 陳歐珀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劉櫂豪 
    26.查105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勞務成本─外包費」中勞務承攬進用編列2億0,281萬3千元,已經較104年度,大幅增加2,093萬3千元。但106年度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成本─外包費」卻再度編列2億9,337萬3千元。但因「勞務成本─外包費」中勞務承攬等非典型僱用勞工方式,為導致勞工就業不穩定薪資停滯之元兇,政府單位應為表率,不應逐年擴大非典型僱用人力之情形。因此,爰將106年度「勞務成本─外包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雪生 
    27.有鑑於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中央各機關均應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無論業務性質與原住民族業務是否相關,均應積極進用。例如:外交部於96及97年均提報職缺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外交行政類科、97年亦有開設公職獸醫師、歷年有開電子工程、財稅行政等各項,在一般通念下與原住民族業務無相關的職缺。對於不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等,應遇缺即進用原住民,俾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之政策。爰凍結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3億2,393萬1千元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針對如何增加原住民族於各單位就業機會之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簡東明 
    28.觀光發展基金實應根據我國觀光發展之困境提出有效解決之計畫、挹注資金以求改善;然據查,106年度觀光發展基金對於花東地區觀光發展之預算挹注雖較過去年度高,但仍然偏低。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26億7,396萬2千元,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花東國際觀光提升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蕭美琴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29.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26億7,396萬2千元,其中「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補(協)助政府機關(構)」之「觀光大國行動方案」補助經費編列18億6,300萬元,其中針對旅宿業品質精進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取締非法旅宿稽查、查緝績效獎金、民眾檢舉獎金等相關經費編列5,000萬元,較105年度增加2,000萬元。惟根據審計部104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有部分非法旅宿業透過全球訂房網刊登廣告在台違法營業,交通部觀光局應研謀改進,督促地方政府應加強查緝,以有效遏止業者違法經營。故交通部觀光局為打擊非法業者,106年度預算雖增編檢舉獎金,但其執行績效仍有待檢視。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補(協)助政府機關(構)」中「觀光大國行動方案」補助經費─旅宿業品質精進計畫編列5,0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就執行成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30.旅宿業興衰除了取決旅客多寡之外,更仰賴住宿品質與價格,政府欲斥資輔導3星級以下旅館加入國內外連鎖品牌或創新本土品牌,恐將造成未來住宿業遭財團壟斷。爰此,針對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中「捐助國內團體」之「觀光大國行動方案」─旅宿業品質精進計畫編列3,0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鴻鈞 趙正宇 鄭寶清 鄭天財 葉宜津 簡東明 
    31.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協)助政府機關(構)」中「觀光大國行動方案」─跨域亮點及特色加值計畫編列16億7,9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持續推動國際觀光遊憩亮點之各項軟硬體設施改善規劃與設計工作,及辦理遊憩據點特色加值、品質優化示範、基礎設備等建設經費。惟地方政府申請意願不高,且執行率偏低,且國內旅遊設施及品質無明顯提升,致使國人在國內旅遊之意願不高,為免浪費公帑,爰凍結該項預算之四分之一,待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運鵬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32.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辦理「臺灣好玩卡推廣計畫」,於「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協)助政府機關(構)」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臺灣好玩卡規劃、推廣相關經費2,800萬元。惟「臺灣好玩卡」於民國104年7月發行,至今已1年多,但知名度仍相當低,幾乎無人知道「臺灣好玩卡」這個產品。且各地的好玩卡資訊散落在各自的網站,操作介面與查詢方式也各不相同,無法清楚臺灣好玩卡有何優惠,也不清楚好玩卡的行程為何與使用方式。爰此,有關106年度該項預算編列2,8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待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劉櫂豪 
    33.交通部觀光局擬定之「臺灣好玩卡推廣計畫」(下稱該計畫)之執行成效及稽核方式,有諸多疑義,應檢討整體規劃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爰此,該計畫所有預算予以凍結四分之一,俟該計畫主管機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及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該計畫為競爭型計畫,由地方政府向中央提案。分直轄市組及非直轄市組,每年兩組各遴選一地方政府提案,給予第1年1,000萬元、第2年以後200萬元的政策補助。該計畫旨在透過「臺灣好玩卡」整合地方旅遊資源,進行虛實整合等多元旅遊行銷,帶動地方旅遊商機,立意良善。然中央政府擬定計畫時,制定的關鍵績效指標,多為質化指標,難以界定明確標準,更難以稽核成效是否達標。
    缺乏量化績效指標,任由廠商自訂效益指標的狀況下,便出現了「政府補助1,000萬元進行宣傳,廠商預估帶動產值卻只有600萬元」的古怪狀況。這還是部分有擔當的廠商(台東卡),主動提出量化效益指標的狀況。甚至有廠商上行下效,只提出質化訴求,在量化指標上不置一詞,或者僅提出「合作商家數」等只問苦勞、不問功勞的指標。
    正因為前端政策規劃不夠明確,後續在驗收撥款時,僅由輔導委員會針對廠商承諾的工作事項進行點收、建議改善,不顧計畫實際帶動的經濟效益,即行撥款。同樣是只問苦勞、不問功勞,讓該計畫的稽核淪為形式主義。
    究該計畫初衷,是要帶動地方旅遊商機,必須落實為實際的產值。就算要把好玩卡框架內的所有消費產值,都計入該計畫的執行成效當中,都還必須考慮其中多少是民間經營的成果,多少是政策帶來的增量。更何況訴諸質化指標的政策制定、形式主義的考核制度,卻不考慮計畫帶來的實際產值,勢必讓該計畫成為灑公帑做虛工的曇花一現。建議主管機關進行通案檢討時,除了要制定有意義、可行的量化指標之外,也要思考如何對接市場動能,讓計畫執行的成果能夠為市場所用、可長可久。如果能善用市場動能,政府扮演從旁協助的角色,在經費和人力上,理應都能撙節許多。
  • 提案人
    鄭寶清 鄭運鵬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余宛如 
    34.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補(協)助政府機關(構)」中「輔導地方政府辦理旅遊服務中心營運管理計畫、統一旅遊服務中心識別系統等」編列經費3,500萬元。惟目前全台灣共有51個縣市旅遊服務中心(分別為北部地區18個、中部地區12個、南部地區11個、東部地區5個、離島地區5個),多數集中在北部,縣市之旅遊服務中心在設置數目上有區域分配不均的問題。爰此,有關106年度該筆預算編列3,5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待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運鵬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劉櫂豪 陳素月 
    35.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其中高潛力客源開拓計畫─辦理大陸地區宣傳計畫及旅展編列3,600萬元、包機、包船獎助編列500萬元,共計4,100萬元。有鑑於陸客來台觀光之意願多受控於政治因素,而非區區宣傳計畫或旅展可改變。爰此,106年度本筆預算4,1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106年度預算之詳細使用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蕭美琴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36.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列有「捐助國內團體」─台灣觀巴服務維新計畫:補助業者及民間團體辦理台灣觀巴服務品質提升及行銷推廣經費1,000萬元。惟「台灣觀巴」在行程設計、規劃上,仍是用走馬看花式的景點排列方式。在旅遊日數上,「台灣觀巴」的旅遊產品共有104條路線,其中1日遊的有94條路線,但多日的旅遊行程總共僅有10條(其中2日遊4條、5日遊3條、8日遊3條)、幾乎都是1日遊的行程,拉車時間長、無法進行深度旅遊。在路線種類上,也幾乎都是以地區或景點為串聯,沒有主題式行程。爰此,有關106年度該項預算編列1,000萬元,應予凍結四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劉櫂豪 
    37.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26億7,396萬2千元,其中「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國內團體」項下「觀光大國行動方案」補助經費編列3億7,400萬元,針對旅宿業綠色服務計畫:獎勵旅宿業取得專業認證相關經費編列1,000萬元,較105年度預算1,500萬元,減少500萬元。惟根據審計部104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觀光局旅宿業綠色服務計畫執行率僅6.65%,計畫成效不彰,106年度該項經費雖已較105年度減列,但仍須慎重評估及嚴格管控後續執行成效。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其中「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國內團體─觀光大國行動方案」補助經費:旅宿業綠色服務計畫編列1,000萬元,應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就執行成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櫂豪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38.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私校」項下「觀光大國行動方案」─高潛力客源開拓計畫:獎勵接待國外學生修學旅行編列1,400萬元。此計畫立意良好,可協助國際青年來台,促進文化交流。然而,業務單位答覆之預算審查提問(包含外籍生來源國、我國接待之學校別、人數、補助金額等數據),過於簡略,除有礙立法院預算之審查外,亦凸顯業務單位無法有效掌握業務之資訊,遑論肩負妥善使用預算之責任。爰此,凍結本筆預算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本計畫於過去所有年度預算使用之紀錄與效益統計,以及106年度本預算之詳細使用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蕭美琴 鄭寶清 劉櫂豪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39.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個人」項下「觀光大國行動方案」─觀光產業關鍵人才培育計畫:選送觀光產業關鍵人才赴國外受訓編列550萬元。然而,業務單位答覆之預算審查提問(包含捐助對象、理由、受訓國、受訓項目、時程、成效、結訓報告),過於簡略,有礙立法院預算審查。爰此,凍結本筆預算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供詳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蕭美琴 鄭寶清 劉櫂豪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40.106年度觀光大國行動方案編列42億6,505萬5千元,而「觀光大國行動方案」針對來臺旅客相關計畫主要有「多元旅遊產品深耕計畫」、「臺灣觀光目的地宣傳計畫」及「高潛力客源開拓計畫」等;其中國際宣傳經費高達20億2,580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9億3,589萬5千元,增加8,991萬1千元。觀光局為提升國際觀光客來臺意願挹注龐鉅國際宣傳經費,占整體「觀光大國行動方案」經費逾四成,所費不貲,仰賴一時性行銷活動所增加來臺觀光客,效果恐屬短期且有限,如何落實旅客重遊,在加強國際能見度同時,也應強化國內旅遊相關配套措施,俾利運用有限政府資源,產生加乘效果帶動實質觀光效益,實應對此研謀妥處。爰此,凍結該項國際宣傳經費編列20億2,580萬6千元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配套措施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雪生 葉宜津 
    41.有鑑於國人對於傳統國內觀光地區多已有參觀旅遊之經驗,就國家風景區、觀光地區等景點,以國人旅遊之經驗觀之,部分已屬於重複遊玩之情形,故對於國家整體觀光發展推動上,應有新的景點推動。以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而言,國人的旅遊經驗較為陌生且新鮮,故觀光局應鼓勵、推動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深度文化旅遊,將「好山、好水、好文化」推廣於全國,並且應輔導當地住宿、餐飲業者以完備整體旅遊環境。爰凍結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22億9,515萬9千元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依上開意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 蕭美琴 
    42.觀光局長久以來都以摺頁、文宣品、手冊等印刷品作為觀光業務宣導或是推廣之用。為求節能減碳,避免無謂資源濫用,觀光局應將相關觀光訊息透過行動通訊模式提供給國內外觀光客。爰此,針對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印裝及裝訂費」編列5,425萬1千元,凍結四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進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鴻鈞 趙正宇 鄭寶清 鄭天財 葉宜津 簡東明 
    43.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廣(公)告費」項下「觀光大國行動方案」中主要客源市場廣告宣傳編列6億2,000萬元。從其所列內容來看,日本市場高達2億1,000萬元,歐美市場僅7,000萬元,其他新興市場編列1億3,000萬元。然日本因鄰近我國,藉由地利之便,目前來台觀光數每年皆位居前三名,實毋須編列過多預算再加以行銷;為提振我國觀光,應將有限資源拓展在其他市場,像歐美高端團就值得加以重視行銷,另中東高所得國家等新興市場,也應積極提升宣傳及誘因爭取來台,才能突破外國觀光客來台旅遊的侷限性,真正促進我國觀光產業的向上發展。爰此,凍結該項計畫預算6億2,000萬元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44.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項下「觀光大國行動方案」之台灣觀光目的地宣傳計畫編列5億9,500萬元,主要包括「辦理國際宣傳活動」、「駐外辦事處業務推廣費用」、「組團參加國際大型旅展」、「接待國際媒體及觀光業外賓」等費用。然從近年來台觀光客之各國客源分布來看,似乎集中在某些地區或國家,看不出國際行銷的實質效益;為活絡我國觀光市場,此等宣傳不應淪為官方形式的宣傳,而拿不出績效,觀光主管機關應審慎考慮結合民間業者的活力,透過與民間的共同參與,來強化國際行銷宣傳的績效,而不是編列相關費用流於形式卻拿不出實際好成績,否則誠有浪費公帑之嫌。爰此,該項編列經費5億9,5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45.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收入─服務收入」項下「機場服務費」編列12億4,933萬5千元,係針對國際航線出境旅客收取,目前五成作為機場工程建設,其餘五成注入觀光發展基金。然而出境旅客並未使用國內各國家風景特定區所提供服務,要求其共同分擔風景特定區建設費用,有違成本回收與使用者付費原則。此外,機場本身許多建設仍需經費挹注,機場服務費收入僅五成作為機場發展之建設計畫經費實欠合理。爰此,為保障國人權益,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議調整機場服務費之收入分配比例。
  • 提案人
    鄭寶清 陳雪生 鄭天財 簡東明 
  • 連署人
    趙正宇 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李昆澤 
    46.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租金及權利金收入」中,編列土地、廠房、權利金及其他租金收入76億2,707萬9千元,惟近年來國際間航空站已走向企業化經營,例如美國各機場航廈內之商業餐飲設施與其他出租服務設施面積高達55%,相較之下,我國之可租用面積僅僅25.89%,顯見我國航空站之經營並未能與時俱進、彈性調整。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參考主要國家機場成功之商業化案例,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作為經營型態之調整,以求增加收入。
  • 提案人
    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蕭美琴 李昆澤 陳歐珀 
    47.鑑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消防衛生及污水處理維護費210萬元,係為桃園航空客運園區污水處理廠之維護費用,原預計完工後由桃園市政府接管,但因中央與地方政府溝通欠佳,自94年完工驗收後迄今尚未順利完成移交接管並閒置至今,民航基金已投入該污水處理廠興建成本及維護費用逾5億元,相關設備經過折損卻未能有效運用。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積極研擬後續移交接管措施。
  • 提案人
    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蕭美琴 李昆澤 趙正宇 鄭寶清 劉櫂豪 鄭運鵬 陳歐珀 
    48.為紓緩離島交通困境,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編列相關預算,諸如「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地區定期航線獎助金」、「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偏遠航線營運虧損補貼費」等。然東部地區花蓮,因地理因素限制,對外僅有北迴鐵路,以及安全性不穩定的蘇花公路,且常因地震、颱風等因素,致使道路中斷、鐵路路基流失,其不便利性不亞於離島地區。爰此,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擬相關補助辦法,從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編列相關預算,或主動向花東基金提出專案補助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東部地區國內、國際航線,並於3個月內完成完整、嚴謹之書面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蕭美琴 李昆澤 陳素月 
    49.機場服務費係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規定對出境航空旅客所收取,而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之費用。故原擬出境旅客因故未出境,其所繳交之機場服務費自應退還該旅客,縱使旅客因故而放棄返還請求,航空公司因僅屬代收性質,該筆費用亦應歸屬於觀光局、民航局或機場公司所有,而非屬航空公司所有。但現卻有多家航空公司,於代收機場服務費用後,對於因故未出境之旅客而放棄返還請求者,卻逕將該筆費用納入所有,業已構成不法。爰要求相關單位清查5年內相關之案例,並追回航空公司之不當得利部分,同時亦應啟動刑事告發侵占罪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採取必要之行政手段,以遏止不肖航空公司利用各種手段實為逼迫旅客放棄權益,進而獲取不當得利之行為。
  • 提案人
    葉宜津 劉櫂豪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50.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中,「通行費收入」占了整體收入之七成,為該基金之主要財源,然通行量雖增加,而「通行費收入」卻未明顯成長。事實上,全國高速公路路網近年來逐步完成,道路總長度自87年之559公里,至104年增加為1,050公里,成長率87.84%,同期間通行量由157.03億車公里,增加為317.61億車公里,成長率102.26%,通行費收入由163.8億元,增加至224.76億元,成長率僅37.22%。
    國道基金除負擔國道公路修建、養護經費外,截至105年8月底止該基金債務餘額1,965億元,若再不改善,將造成財務漏洞,影響國道永續發展。
    爰此,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深入分析後擬訂最適通行費費率方案及配套措施,並加強溝通協調,俾利確保公路修建、養護等之自籌財源,提高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自償能力,降低國庫負擔,提高公路品質。
  • 提案人
    鄭寶清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鄭運鵬 李昆澤 劉櫂豪 陳歐珀 陳素月 
    51.據統計,民國87年,我國國道總長為559公里,至104年為止已達1,050公里,成長87%;與此同時,通行量由157億車公里,增加為317.6億車公里,成長102%。然而,同期間車輛通行費僅增加37%,亦即收入成長率遠不及道路及通行量成長率。又據查,截至105年8月31日為止,國道通行費欠費金額已達3.83億元,皆已影響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之運作及相關國道維護之經費需求。爰此,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1)應依「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擬定計畫,積極追繳欠款;(2)並檢討現行國道通行費收費制度,擬訂適當之費率方案及配套措施,以確保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財源穩定性。
  • 提案人
    蕭美琴 劉櫂豪 趙正宇 鄭運鵬 陳素月 陳歐珀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 
    52.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業務收入─通行費收入」編列225億元,然依據國道高速公路局統計,截至105年8月31日之通行費欠費金額合計3億8,364萬9千元,金額相當龐大。爰此,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積極研擬解決辦法,積極催繳以保障合法用路人之權益。
  • 提案人
    鄭寶清 葉宜津 趙正宇 鄭運鵬 劉櫂豪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53.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業務收入─通行費收入」編列225億元,較105年度預算數218億元增加7億元,並較104年度決算數224億7,602萬7千元增加2,397萬3千元。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10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依據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統計,通行費欠費情形如下:
    (1)95年1月至102年12月採計次收費欠費金額2,429萬元。
    (2)103年1月至104年5月採計程收費欠費金額3億5,935萬9千元。
    截至105年8月31日之通行費欠費金額合計3億8,364萬9千元,無法追討之通行費之主要原因,主要區分為未懸掛車牌、車牌位置被遮蔽、車牌折曲變形、車牌塗污、車牌懸掛位置不當等,致無法確切掌握用路人資料,該基金將此部分列為非可歸責於遠通公司因素,由高速公路局持續列管追償,截至105年8月31日止,累計筆數為260萬7,639筆,累積金額2,648萬元。
    爰要求交通部針對遏止無法辨認用路人資訊情形,研謀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鄭運鵬 陳歐珀 陳素月 
    54.有鑑於國道公路向車輛徵收之通行費收入為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主要自籌財源,截至105年8月31日之通行費欠費金額合計3億8,364萬9千元,通行費欠費未繳及無法追討案件金額高。爰此,請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以確保基金收入。
  • 提案人
    鄭運鵬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趙正宇 
    55.有鑑於國道全面計程收費102年底上路,105年底將滿3年,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正檢討費率,報告預計105年底出爐。通行費收入為國道基金主要財源,國道改採計程收費後,通行費收入未明顯成長,很大原因為國道淪為20公里內短程運輸之免費管道所致。又國道2號、4號、6號、8號及10號等5路段依各項政策目的,均自通車後即未收取通行費,道路長度合計124.41公里,總建設成本計1,018億餘元,影響基金收入及「走多少,付多少」之用路人公平付費目標;如日月潭為國內外旅客最喜愛觀光景點之一,國道6號提供快速便捷運輸服務,觀光客卻無償使用國道引發合理性質疑;另聯絡宜蘭重要觀光景點之國道5號,同為聯絡國內重要觀光景點之國道公路,收費方式卻不同,恐有違公平性原則。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未償債務餘額逾2,000億元,允宜積極檢討國道通行費費率公平性及合理性,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重新檢討擬訂合適通行費費率方案及配套措施,以提高國道基金自償能力,降低國庫負擔,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葉宜津 
    56.鑑於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長期應收回之「通行費」無法收回,截至105年8月31日之「通行費」積欠金額合計高達3億8,364萬9千元。無法追討通行費之主要原因,主要區分為未懸掛車牌、車牌位置被遮蔽、車牌折曲變形、車牌塗汙、車牌懸掛位置不當等,致無法確切掌握用路人資料,敬請交通部應積極清理並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助加強攔查取締違規車牌和欠費資料加強比對,遏止國道無法辨認用路人資訊,並加強辦理追討通行費案件。爰請交通部將辦理進度做成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簡東明 李鴻鈞 顏寬恒 葉宜津 陳雪生 鄭天財 
    57.對於國道收費員爭議案,於105年8月行政院宣布將採專案補償方式而告一段落。但後續如何專案補償,至今仍未處理。惟政府一再宣示專案一體適用,947位收費員均納入,而未區分是否加入自救會與否。因此於處理後續補償問題時,應秉持公平原則處理,避免再發生不必要之抗爭。
  • 提案人
    葉宜津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鄭運鵬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58.國道2號大園交流道至台15線新闢高速公路工程,工程期自104年9月至108年12月,共4年3個月。總經費為56億餘元。此工程對於桃園地區乃至台灣整體交通戰略影響甚大,其中並有設置交流道銜接台15線及閘道供機場進出使用。桃園國際機場相關建設正如火如荼建設中。爰此,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嚴格監督相關進度及施工品質,務必確保此工程能夠如質如期完工。
  • 提案人
    鄭寶清 葉宜津 趙正宇 劉櫂豪 鄭運鵬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59.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係為推展與管理自償性及具特定財源之國道建設計畫,根據國道高速公路局針對國道重現性壅塞路段進行統計,全國國道路網,平日、假日及104年春節全國重現性壅塞路段分別為51個、40個及129個,顯見全國國道部分路段壅塞情形嚴重,且國人假日依賴國道運輸,尤其為連續假日各項活動重要交通方式,連續假期壅塞情形尤為嚴重。對於重現性壅塞路段之產生,因車流量過大導致主線段、連續交流道間或匝、出口及其他等4種類型之容量不足所致,其中以小客車及小貨車等小型車輛最多,占整體車流組成之九成,重現性壅塞路段問題未能有效解決,交通部每年雖對連續假期進行檢討,惟其成效並不顯著。故建議針對出現重現性壅塞路段及連續假期尤為嚴重之情形,交通部允宜積極檢討改善,俾提升道路之易行性及安全性,發揮原始修建興建及達到公共服務之目的。
  • 提案人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鄭運鵬 陳歐珀 陳素月 李昆澤 葉宜津 
    60.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均有編列「國外旅費」,以參加國際會議等出國計畫,但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卻從工程管理費中支應,104年二項計畫原出國人數原為3人,最後卻爆增至18人,多出之15人參加之名目與原來相同,顯見其實為獎勵旅遊之性質。因此往後之出國計畫,應從嚴把關,與工程計畫無關者,僅能以原有之「國外旅費」支出,不得由工程計畫任何款項支出。
  • 提案人
    葉宜津 鄭寶清 劉櫂豪 趙正宇 陳歐珀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61.交通部公路總局刻正積極辦理蘇花公路改善工程,預計於108年全線完工、通車。有鑑於台9線蘇花公路為東部銜接至北部之唯一公路交通,路經險峻路段且多為長隧道群。為確保蘇花改通車後,道路使用的穩定性與安全性,其日後維修之工作格外重要。爰此,要求交通部:(1)應提升本路段之道路維護等級;(2)並在相關預算下編列專款,以確保東部北部之對外交通的穩定性、保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可行性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蕭美琴 劉櫂豪 陳歐珀 趙正宇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62.據統計,國道高速公路自100至104年間,平均每年死亡車禍約為60多件,約造成70多人死亡;其中「變換車道不當」、「未注意前車狀態」、「拋錨未採安全措施」為前三大死亡車禍之主因。為降低高速公路死亡事故率,爰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立即檢討過去道路安全宣導模式之時宜性,並針對此三大致死因素,重新研議相關宣導工作,以保障國人行駛高速公路之安全。
  • 提案人
    蕭美琴 劉櫂豪 趙正宇 鄭運鵬 陳歐珀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63.有鑑於蘇花改蘇澳到東澳段106年通車,蘇澳地區預期會帶來大量車潮!因應蘇花改106年第1階段通車,高公局已規劃重建蘇澳服務區,國5至蘇花改中途可供民眾休息,此規劃立意甚佳,也是避免民眾塞在車陣中如廁的不便,因此攸關民生必需的廁所及停車場工程務必如期完成。爰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確實按照計畫期程完成國道5號蘇澳服務區的廁所及停車場工程建置,並定期每2個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進度說明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劉櫂豪 
    64.有鑑於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新增「專案計畫—高速公路後續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第1年度經費13億元,預計10年內辦理1,169座橋梁耐震補強工程。然自93年起已辦理國道高速公路(通車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第一期及第二期計畫,耗時12年完成696座橋梁耐震補強工程。後續新增的專案計畫將於10年內完成1,169座橋梁之目標恐不易完成。爰此,請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執行計畫報告並確實辦理,對於已辦理完成橋梁亦應隨時監控,以維橋梁安全。
  • 提案人
    鄭運鵬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葉宜津 
    65.有鑑於國道橫向收費近日將檢討實施成效。據交通部指稱,國道橫向收費將待地方公共運輸完備後,再行檢討收費與否。東部交通建設向來落後西部、地方公共運輸遠落後西部甚多,國道5號頭城至蘇澳平原段具有地方運輸效能。爰要求交通部比照西部橫向國道收費之思維,在東部公共運輸效能完備前,應評估國道5號頭城至蘇澳段不予收費。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劉櫂豪 鄭運鵬 蕭美琴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 
    66.台灣高鐵財改方案減資六成、增資300億元,其中增資300億元中有242億元,係由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於長期借款舉借額度參與增資。政府實質股權高達48.9%。但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之管理機關為高速鐵路工程局。但高速鐵路工程局現在業務包括鐵路監理,對象亦有台灣高鐵公司,如此用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投資台灣高鐵公司,形成自己監理自己之現象,完全不符合權責概念,亦對其他監理對象難以公平,形成制度上之重大流弊。爰此,要求研議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於1年內將所投資之242億元股票,改由政府其他基金承接之可行性,以免制度上紊亂。
  • 提案人
    葉宜津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67.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6年度編列「本期賸餘」45億7,921萬4千元、「累積短絀」134億5,974萬4千元及「負債」總額756億9,886萬3千元。經查「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於104年度先行舉借債務242億元投資,未來再由台灣高鐵公司每年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收入還本付息,雖據交通部估計本投資計畫自償率約為106%,屬完全自償計畫;惟高鐵公司能否於未來幾年內確實改善營運及財務狀況,並配發現金股利,尚待觀察。加以高鐵基金相關業務計畫執行績效欠佳,巨額舉債投資未來償還貸款本息壓力勢必遽增,如未能儘速改善,財務結構恐將更趨惡化。爰決議交通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建立定期檢核該計畫自償能力機制之書面報告,以免該基金因財務調度不良而影響營運,甚至發生需由國庫資金撥補情形。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運鵬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68.有鑑於高鐵基金辦理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迄今約19年,惟仍有逾五成面積土地尚待執行,影響高鐵站區土地開發進度,亦延滯開發經費之回收。又配合「高鐵財務解決方案」舉債242億元投資高鐵公司,為避免該基金財務惡化成為政府未來財政負擔,請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允應加強特定區土地開發利用效益及回收開發經費,以改善基金財務結構。
  • 提案人
    鄭運鵬 陳素月 陳歐珀 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劉櫂豪 
    69.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6年度編列「本期賸餘」45億7,921萬4千元、「累積短絀」134億5,974萬4千元及「負債總額」756億9,886萬3千元。
    依據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高鐵基金設置目的為辦理高鐵站周邊特定區段土地開發及聯外道路系統建設,係屬預算法所定之作業基金,應有特定財源,本自給自足原則運作,以達成其設立之特定任務。高鐵基金設立之初雖曾估算自償率,惟囿於相關業務計畫執行績效欠佳,以及高鐵通車時程延宕與營收未如預期等因素影響回饋金收入,實際上並未有穩定財源挹注,營運尚需仰賴融資彌補資金缺口,導致累積短絀及負債龐鉅,該基金104年度決算累積短絀206.15億元,負債總額762.62億元,實屬龐鉅,財務狀況欠佳。
    依據預算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另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規定,各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前,應擬具投資計畫,並就資本組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投資效益及其風險等項目評估分析。
    「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於104年度先行舉借債務242億元投資,未來再由高鐵公司每年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收入還本付息,雖據交通部估計本投資計畫自償率約為106%,屬完全自償計畫;惟高鐵公司能否於未來幾年內確實改善營運及財務狀況,並配發現金股利,尚待觀察。爰要求行政單位建立管控機制定期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免增加政府未來財政負擔。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劉櫂豪 林俊憲 鄭運鵬 李昆澤 
    70.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辦理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106年度業務收入編列5億0,293萬元,包括土地租金收入1,276萬8千元及事業投資收入4億9,016萬2千元。然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自104年11月26日投資高鐵公司,惟修正財務計畫迄105年10月中旬未經行政院核定;另高鐵5站區事業發展用地之開發作業亦應積極辦理為宜。爰決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以利基金穩健運作。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運鵬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劉櫂豪 
    71.鑑於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乃為辦理高鐵站周邊特定區段土地開發及聯外道路系統建設而成立之作業基金。但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雖每年之業務收入不斷增加,但業務成本同時也不斷上升,102年負債總額577億元,直迄106年底,負債將高達756億元,實令人憂心。
    因此,請交通部將「高鐵基金財務改善方案」做成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 提案人
    簡東明 葉宜津 李鴻鈞 陳雪生 劉櫂豪 顏寬恒 鄭天財 
    72.「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係為辦理高鐵沿線站區土地開發業務,由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編列相關預算執行,以帶動高鐵車站周邊土地之開發,惟該計畫執行迄今已約19年,特定區區段徵收作業雖大致完成,預計可回收處分約872億元,然截至105年7月底,尚有54.67%之土地待執行,不僅嚴重影響高鐵站區土地開發進度,亦延滯開發經費之回收。故建議應加強特定區土地開發利用效益及回收開發經費,以改善基金財務結構,避免該基金財務惡化成為政府未來財政負擔。
  • 提案人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鄭寶清 鄭運鵬 陳歐珀 陳素月 李昆澤 葉宜津 
    73.台灣高鐵公司近年來積極經營,年度結算皆有相當比例之盈餘。要求交通部應定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供台灣高鐵公司營運績效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執行監督之責。
  • 提案人
    蕭美琴 鄭寶清 劉櫂豪 趙正宇 鄭運鵬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 
    74.有鑑於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之高鐵桃園站區橋下道路拓寬工程,由桃園市政府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公路總局負責道路施工,相關用地及工程經費均由高鐵基金支應。本工程於96年度工程完工,然發現工程用地遺漏徵收,高鐵基金尚需支付5,623萬9千元,惟桃園市政府對公路總局之補徵收土地估價遲未達成共識,致影響後續徵收作業。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將於106年度到期,桃園站橋下道路拓寬工程用地遺漏徵收案應加強溝通協調,儘速完成補辦徵收作業,允宜積極辦理。
  • 提案人
    鄭運鵬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趙正宇 鄭寶清 劉櫂豪 
    75.鑑於高鐵已發展為台灣長程運輸之重要交通工具,更是親子共同乘坐的重要載具,然而目前高鐵對於親子友善之相關作為仍不足夠,也未設置親子專用車廂,爰要求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應於3個月內就高鐵設置親子專用車廂、開放親子優惠聯票及親子友善之措施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趙正宇 劉櫂豪 鄭運鵬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76.台灣高鐵公司現行票價係以搭乘里程計費,每公里4.386元。然而,相同之北高路線,不同車次(停站多寡),到站時間卻可相差40分鐘之譜,變相影響消費者權益。爰此,要求交通部協調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訂出差別費率,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與公平。
  • 提案人
    蕭美琴 鄭寶清 劉櫂豪 趙正宇 鄭運鵬 陳歐珀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77.2015年11月台灣高鐵公司新增苗栗、彰化、雲林3站,並定位為觀光型車站,於2015年12月1日正式營運。據統計,苗栗、彰化及雲林站每日平均進出旅客分別約3,600人次、3,200人次及6,000人次,分別占總量約1.1%、0.9%及1.8%。然據查,該3站內部之店家與其他車站大同小異,鮮少具地方特色;車站對外交通之連結亦不便利,更遑論地方觀光之推展,實有違觀光型車站之定位。爰此,要求交通部協調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聯繫3縣政府之相關觀光業務局處,以評估具發展潛力之地方景點;並主動洽商地方旅運業者,共同規劃相關高鐵延伸之旅遊行程,以實際提升3車站之運用、促進地方觀光、增加高鐵公司之收益。
  • 提案人
    蕭美琴 劉櫂豪 趙正宇 鄭運鵬 陳歐珀 陳素月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 
    78.「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主要係為配合高鐵通車計畫辦理區段徵收開發作業,交付高鐵車站及事業發展用地予高鐵公司使用或開發,以整合周邊土地利用,並經由取得剩餘可建地,整體規劃、分期分批辦理招商或處分收入回收投入成本及償還債務,屬於100%自償計畫,惟有關高鐵車站周邊土地招商業務,臺南車站特定區開發處分進度落後較多,未能達高鐵設站後,進而帶動周邊地區經濟發展目標,其原因包括土地非位於發展成熟區域,市場缺乏需求支撐,以及未能吸引廠商參與。故建議針對臺南車站特定區招商進度未如預期,應盡速研擬措施改善,提升吸引廠商參與,俾帶動特定區之發展。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寶清 劉櫂豪 趙正宇 陳素月 鄭運鵬 李昆澤 陳歐珀 葉宜津 
    79.鑑於高鐵南港站已於105年7月啟用,大台北地區已有板橋、台北、南港站3個高鐵站,而整個高屏地區卻僅有高雄左營站1站,卻必須接收高雄—屏東地區旅客人次。
    若以人口統計,台北市人口雖為270萬人,但高雄人口為277萬人、屏東人口83萬9,000人,高雄屏東合計360萬人,高屏地區民眾人數明顯超過台北。為解決南部民眾疏運問題,敬請交通部加速推動高鐵延伸至屏東計畫,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簡東明 李鴻鈞 鄭天財 陳雪生 葉宜津 顏寬恒 鄭寶清 劉櫂豪 
    80.屏東縣位處台灣西部平原最南端,常成為國家政策遺忘的孤兒,惟國家重大整體建設長期忽略屏東的結果,也致使南北失衡,更不利於台灣整體發展。因此高鐵若能夠南延屏東,將可改善交通,並可透過重大建設擴大內需、帶動國家整體經濟,更可串連起台灣西部平原1日生活圈。此外,高鐵南延屏東除了可服務當地84萬縣民之外,還能促進屏東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的產業發展環境,更有利推動屏東觀光的發展,甚至讓屏東脫胎換骨成為「新南向政策」的基地。日前網友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平台提案要求高鐵延伸至屏東,短短1周附議人數就超過5千人,顯見民眾對於高鐵南延屏東的渴望。爰要求交通部應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高鐵南延屏東工程評估後送行政院續處,並儘速寬列預算辦理相關工程,以符人民對於高鐵南延屏東的期待。
  • 提案人
    鄭運鵬 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周春米 
    81.有鑑於近年來台觀光旅遊人數增加,但根據統計,觀光產值卻跌回10年前低點。比較亞洲其他國家發展趨勢,一向觀光蓬勃發展的新加坡及香港成長也開始趨緩,但他們卻都已在積極檢討原因及對策,台灣情況是否比該兩國更為嚴重?似乎有深究必要,爰決議交通部督促所屬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避免表面來台觀光人數增加,產值卻降低,僅在做白工的窘境發生。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82.台灣在東北亞的旅遊競爭力,落後大陸、日本、韓國、香港,已經是最後1名了;現在東協10國已在串連大區域旅遊聯盟,其中越南、柬埔寨、寮國、緬甸等4國也在串聯小區域聯盟,長此趨勢,台灣如果在東南亞地方,再不去積極突圍、爭取客源,台灣的觀光發展勢將一敗塗地。全世界都在推動觀光經濟政策,但台灣投入觀光發展之預算卻僅占1.7%,排名全世界第118名;又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推動,行政院決定擴大東南亞來台觀光規劃,將觀光推廣預算從8,000萬元,增加到2億元,但事實上,我們比起其他亞洲觀光競爭國家來看,還是明顯不足。爰決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擴大觀光效益之書面通盤檢討報告,俾供行政院未來決策重新分配資源之參考,避免根本打不進東南亞市場而徒有口號的窘境。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83.觀光發展基金成立以來自償性甚低,與作業基金應本自給自足之精神,設法擴展自償性財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等預算法規定精神未盡相符。又觀光發展基金所轄業務與觀光局雷同,加上該分基金以「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型態編列,恐將導致資源浪費、績效及責任歸屬難以釐清等弊病,故宜參據立法院過去決議之意旨,考慮裁撤觀光發展基金,將其業務及費用回歸觀光局及所屬公務預算編列,俾完整顯示政府執行觀光發展業務之支出全貌。爰決議交通部督促所屬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評估之書面檢討報告,俾符法制精神。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84.「觀光大國行動方案」針對來臺旅客相關計畫主要有「多元旅遊產品深耕計畫」、「臺灣觀光目的地宣傳計畫」及「高潛力客源開拓計畫」等。106年度編列國際宣傳經費(包括廣告費、業務宣導費及捐助、補助與獎助)高達20億2,580萬6千元,且較105年度預算數19億3,589萬5千元,增加8,991萬1千元,106年度主要內容,廣告費部分有對各主要客源市場廣告宣傳費6.2億元,全球宣傳媒體採購計畫1.55億元;業務宣導費部分國際宣傳活動1億元、駐外辦事處於駐在地辦理臺灣觀光宣傳活動、各項業者說明會與推廣會及參與當地重要旅展及會議等5.25億元、組團辦理推廣活動及參加國際大型旅展1.5億元;另對外國捐助有包機、包船、郵輪、獎勵旅遊獎助0.9億元等。
    觀光局為提升國際觀光客來臺意願挹注龐鉅國際宣傳經費,占整體「觀光大國行動方案」經費逾四成,所費不貲,爰要求交通部針對如何落實國際旅客重遊、如何強化國內旅遊相關配套措施,俾利運用有限政府資源,產生乘數效果帶動實質觀光效益,研議改善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85.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觀光大國行動方案」計畫編列42億元6,505萬5千元,旨在推廣我國觀光資源,深化臺灣觀光品牌形象,多元行銷創造全球產值,並落實觀光南向政策,開拓東協及印度新興市場,尤為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提高東南亞地區行銷預算,惟針對外國遊客,我國之觀光景點之標示及解說主要以歐美、日本及韓國旅客為主,又在導遊、領隊等旅遊業相關從業人員方面,極度缺乏東南亞國家語言之人力資源。故建議為成功將臺灣觀光行銷到東南亞國家,政府在政策規劃上應有更完整的思考,研擬辦法招募具有新南向國家語言優勢之人才投入觀光業,確保新南向國家旅客來臺之旅遊品質,以提升來臺旅客人次,並促進我國觀光產業永續發展。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運鵬 鄭寶清 陳歐珀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86.觀光產業因陸客觀光團體縮減,於105年9月12日發起遊行活動,政府推出「開拓多元市場」、「協助產業轉型」、「擴大國內旅遊」、「創新產品穩固陸客」等4大策略因應,相關具體作法有補助接待旅行社開發分區分流行程、鼓勵民間公協會團體赴陸行銷及擴大國內旅遊等措施;前2項計畫由觀光發展基金之「觀光大國行動方案—高潛力客源開拓計畫」經費內調整辦理。
    補助接待旅行社開發分區分流行程及鼓勵民間公協會團體赴陸行銷等2計畫經費需求分別為1,750萬元及500萬元,應有效結合105年度觀光大國行動方案之各項觀光計畫,並協助觀光業者作必要調整,以有效扶植觀光產業健全發展,允宜積極辦理。
    綜上,鑑於105年8月起,來臺觀光客之來源國組成改變,對我國觀光市場造成影響,交通部針對此問題,研議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運鵬 林俊憲 陳歐珀 鄭寶清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87.交通部交通作業基金係92年統整「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及「觀光發展基金」而成,惟查上述4分基金,均無法源,全部係行政院決議辦理,惟如經濟部經濟作業基金有3分基金,「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係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2條,「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9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係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9條,3分基金均有法源,顯見交通部交通作業基金之正當性略有不足,其中如「觀光發展基金」,其業務完全與交通部觀光局重疊,交通委員會並曾要求交通部檢討予以廢除,爰請交通部就觀光發展基金進行總檢討及存廢進行評估,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陳賴素美    
    88.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之業務計畫,列有「長期投資—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投資總額計104億6,513萬元,計畫期間為99年3月至102年12月底止,換言之,該計畫早已超過期限,經查該計畫歷年合計編列82億3,730萬元,僅執行3,458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僅達0.4%,顯見此計畫之規劃、執行,均問題重重,然106年度預算書中卻未如實說明,如此重大計畫,竟然潦草敷衍至此,殊難想像,為了解本計畫之草擬、核定,有無人謀不贓,有無重大違失,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陳賴素美    
    89.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所編列各類之國際宣傳經費總計高達20億餘元,惟一時性行銷活動所增加來臺觀光客,效果恐僅屬短期。而國外旅客要了解台灣之觀光資訊,必定依賴網際網路,惟目前觀光局所設置之APP與網站,僅有中英文,少數有日、韓語文,而東南亞新興國家語言,皆未設立,且與地方政府網站重複,未能整合運用。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就以下事項:(1)網站及APP限期增加日韓及東南亞語言;(2)考慮中英文合版,以督促充實英文版內容;(3)詢問外國觀光客意見,改善介面;(4)結合臺灣好玩卡,政策整合;整合臺鐵等官方APP,資訊整合;(5)與更多觀光業者合作,開放直接線上預定飯店,提供Coupon優惠等,增加APP實用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整體網路改善時程計畫書。
  • 提案人
    鄭運鵬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90.近年來,因國人對生活品質日益重視,自行車休閒產業也隨之成長,對此,交通部觀光局已同步進行自行車相關活動之推展。以106年度為例,於「捐助國內團體」、「補(協)助政府機關(構)」、「業務宣導費」等預算科目下,共計編列4,253萬5千元。然據查,在105年度由觀光發展基金之預算補助與使用的相關活動中,竟出現補助額度高低與獲得產值效益,比例上不相符(如附表)、甚至出現補助高者,其所獲得的產值效益卻低於補助低者之現象。為有效運用政府預算,爰要求觀光發展基金主管機關應立即檢討補助費用之使用與效益,以有效利用國家資源,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 附表
  • 提案人
    蕭美琴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91.觀光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辦理24小時免付費旅遊諮詢服務熱線電話(CALL CENTER)等經費,計1,065萬元。該客服中心分為白、晚、夜班3班,分別配置3、2、1人,提供中、英、日、韓等語言服務、連結「移民署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並於部分時段提供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等4種語言服務。然據查104年度,該中心共計處理73,939通來電;105年迄今已有78,220通,已凸顯出人力不足、語言服務不足等困境。爰此,要求基金主管機關應檢討該中心之人力運用與需求,以期擴增其他外語服務;並於機場、觀光景點等重要場所加強本服務之宣傳,以提升我國觀光旅遊之品質、強化國際好客形象。
  • 提案人
    蕭美琴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92.花蓮機場雖為我國客運年容量第三高之國際機場,但其年使用率僅約3至5%,實為可惜。雖然花蓮也為我國重要觀光地區,然因現有鐵路運輸載運量不足之問題,亦直接侷限花東地區的觀光發展。面對此兩困境,假使能建立花蓮通向亞洲主要城市之國際航線,除了將可提高機場使用率外,亦可直接帶進國際旅客、促進花蓮觀光產業之發展。爰此,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妥善利用觀光發展基金、東部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主動聯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協調航空業者、洽商在地旅行業者,共同研議以空中運輸為主軸,建立東進東出之國際觀光配套行程,以促進東部地區觀光產業之發展。
  • 提案人
    蕭美琴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93.為吸引外籍遊客來台旅遊,體驗我國自然風景之美,提高我國觀光收益,相關外語導覽人才實有設置之必要。有鑑於日前發展觀光條例已針對此項需求進行法規修訂,為讓新法符合實務需求,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主動邀集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研議進行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設,並依法協助設置外語導覽人才,以提升我國自然景觀區導覽解說服務,維護我國自然景觀資源。
  • 提案人
    蕭美琴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94.106年1月起國民旅遊卡即將實施新制,惟強制要求二分之一額度即8千元需採團體旅遊方式方得核銷,實與國人國內旅遊採自由行之習慣有莫大出入,造成基層公務員之民怨。倘政府檢討現行國民旅遊卡政策而認定核銷項目過於浮濫,無法真正促進觀光旅遊產業發展,建議應調整核銷項目限於旅遊、飯店、餐旅等觀光旅遊業直接相關行業即可,如此既可將效益直接回饋觀光旅遊產業,又不妨礙國人國內旅遊採自由行之習慣,方能有效促進國內觀光旅遊產業發展。爰此,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儘速檢討國民旅遊卡新制相關配套措施,其中8千元以上核銷需採團體旅遊方式應予取消,改採以符合民情及增進實際效益之原則,研議重新規劃方向。
  • 提案人
    劉櫂豪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95.觀光發展基金預算中,目前政府對於觀光之發展仍停留在重大建設及廣告宣傳,對於觀光基礎部分仍未重視,導致國內觀光品質日漸下跌。因此政府部門有必要重新予以檢討觀光發展方向,應以觀光基礎為主要基調進行觀光發展。
  • 提案人
    葉宜津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96.對於文化觀光,交通部觀光局一向認為其屬文化部職權而未予重視,事實上若觀光可以結合文化,對於觀光之產值及效益必然加以倍增。因此觀光發展基金於往後編列預算時,亦應著重文化觀光這一環,讓台灣觀光品質得以提升!
  • 提案人
    葉宜津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97.有鑑於行政院所推動3.0版公務員國民旅遊卡新制,要求公務人員106年起使用國民旅遊卡僅能參加團體旅遊或是搭乘台灣觀巴行程,顯有圖利特定旅行業者之嫌。恐將造成公務員串連拒領國民旅遊卡補助,進而導致成效不如預期,失去推動國內旅遊與振興內需美意。為求達到推展國內觀光旅遊,應放寬公務員得以透過搭乘高鐵、臺鐵、客運搭配住宿或結合臺灣好玩卡等不同國內旅遊方式進行自由行申請國民旅遊卡補助。
  • 提案人
    李鴻鈞 鄭寶清 趙正宇 鄭天財 葉宜津 陳雪生 簡東明 
    98.為落實區域觀光資源統籌分配及整合行銷,讓區域觀光資源效益最大化,有關交通部辦理之「國家風景區及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放地方政府」之規劃評估,於本決議通過後,應檢討辦理;交通部觀光局轄下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應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與當地原住民族部落共同推動觀光產業之發展。
  •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李鴻鈞 簡東明 高金素梅 
    99.阿里山國家風景區104及105年度遊客人數均達380萬人,惟其清潔服務費收入僅約500萬元,顯不符比例,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應協商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就森林鐵路與森林遊樂區之收費酌予提高並予分收,以確保在阿里山整體服務品質能提供遊客滿意之水準。
  • 提案人
    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蕭美琴 
  • 主席
    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部分。
    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 1.基金來源
    原列86億6,708萬6千元:
    (1)減列「財產收入─租金收入」項下租金收入─港務公司3,500萬元。
    (2)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應隨同修正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995萬1千元。
    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2,504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6億4,203萬7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97億5,033萬4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
    (2)「港灣建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7,000萬元。
    (3)「一般行政管理計畫」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8,0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6億6,983萬4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0億8,324萬8千元,減列5,545萬1千元,改列為10億2,779萬7千元。
    (三)解繳國庫:11億2,982萬4千元,照列。
  • (四)通過決議28項

    1.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港灣建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7億8,166萬5千元,較105年度編列經費4億5,261萬6千元增加甚多。經查:由該計畫說明內容觀之,臺北港親水遊憩區廢棄物清除工程計畫編列2億元,是項工作屬環保類型,與港灣「修理保養及保固費」之目的相去甚遠,顯有浮編之嫌。爰凍結該項工程編列經費2億元之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與新北市政府協商,並於3個月內將協商處理情形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蕭美琴 鄭運鵬 
    2.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港灣建設計畫─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項下「興建土地改良物」編列11億7,760萬元,較105年度之7億2,237萬5千元,大幅增加4億5,522萬5千元,增幅高達63%,惟目前國家財政困難,相關預算之編列應更加嚴謹,不宜過度寬列,且其中預算包含道路整建改善工程、海岸護岸工程,是否能夠順利如期執行仍未可知。爰此,106年度預算「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項下「興建土地改良物」編列11億7,760萬元,應予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陳歐珀 劉櫂豪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3.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高雄港(含安平港)101─105年實質建設計畫─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累積編列143億5,077萬9千元,尚有24億3,890萬7千元預算未能執行,加上歷年計畫賸餘款繳回國庫累積高達6億1,046萬3千元,顯見該項預算編列過於寬鬆。爰此,針對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高雄港(含安平港)101─105年實質建設計畫─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53億3,695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該項預算實際需求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鴻鈞 鄭寶清 葉宜津 鄭天財 陳雪生 趙正宇 
    4.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高雄港(含安平港)101─105年實質建設計畫─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53億3,695萬9千元,分別占基金106年度總收入86億6,708萬6千元之61.58%,及總支出97億5,033萬4千元之54.74%,為該基金106年度最主要支出項目。經查:迄105年8月底尚有24億3,890萬7千元預算待執行,且歷年計畫賸餘繳回金額甚高,允宜審酌工程執行進度,核實檢討106年度預算需求,以維基金資源之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爰此,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53億3,695萬9千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基金有效運用之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5.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新增「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第1年度經費7億1,806萬元。經查:交通部自84年起以每5年為一週期規劃訂定「臺灣地區商港整體發展規劃」之上位計畫,再由各國際及國內商港經管單位據以訂定各港埠未來5年之發展建設計畫,下一期規劃預計106至110年度間辦理。然據交通部航港局表示106至110年國際商港未來發展計畫於105年9月2日始函報行政院審議,準此,該計畫尚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第34條規定不符,預算籌編顯欠妥適。爰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7億1,806萬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6.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新增「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7億1,806萬元,惟依其預算分配各港區之分配似有不均。爰此,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7億1,806萬元,應予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就各港區均衡發展之預算分配平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陳歐珀 劉櫂豪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7.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新增「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此計畫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高達254億9,270萬8千元。但其計畫內容粗糙,尤以是否經過所在地政府所同意與否,均未列入報告之中,是否形成浪費,殊值懷疑。故凍結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7億1,806萬元之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就細部計畫、地方政府意見彙整,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葉宜津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8.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新增「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總經費398億0,617萬8千元,航港建設基金分攤254億9,270萬8千元,106年度第1年度編列經費7億1,806萬元,經查該計畫於105年9月2日始函報行政院審議,尚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與預算法規不符;又航港建設基金就該計畫內容僅說明:「辦理港灣基礎設施工程、港區公共設施工程及土地購置計畫等。」以統編方式編列各港區港埠建設計畫,並未詳實說明各項子計畫明細,預算編列過於簡略,不利於立法院審查。故凍結該筆預算7億1,806萬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該計畫之全部子計畫內容及所需經費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俊憲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9.交通部為求我國各國際港未來之健全發展,並鞏固臺灣國際商港海運樞紐之地位,遂推動「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總經費為398億0,617萬8千元,,其中航港建設基金分攤254億9,270萬8千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分攤143億1,347萬元。本計畫立意良善,可強化我國國際商港競爭之優勢,實屬必要。然而據查,106年度本計畫於航港建設基金部分,共計編列7億1,806萬元,卻無任何花蓮港之相關建設規劃,無形間造成東西部國際商港發展不均的現象。爰此,凍結106年度該預算7億1,806萬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各港區、各年度之完整建設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蕭美琴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10.臺北港發展迄今,已成為北部地區面積最大的貨運港口,同時貨運量成為台灣重要吞吐口。由於其區位良好,且配合自由貿易港區之規劃,未來亦將聯結桃園國際機場海空聯運,臺北港必將成為北臺灣聯繫國際的重要門戶,顯示其各項建設對台灣經濟發展至為關鍵。然於106年度預算書中,對於臺北港建設之計畫期程說明未臻明確,爰就「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項下「臺北港公共設施工程計畫」編列3億2,0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葉宜津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呂孫綾 
    11.臺北港發展迄今,已成為北部地區面積最大的貨運港口,同時貨運量成為台灣重要吞吐口。由於其區位良好,且配合自由貿易港區之規劃,未來亦將聯結桃園國際機場海空聯運,臺北港必將成為北臺灣聯繫國際的重要門戶,顯示其各項建設對台灣經濟發展至為關鍵。然於106年度預算書中,對於臺北港建設之計畫期程說明未臻明確,爰就「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項下「臺北港南碼頭區B填區圍堤造地工程計畫」編列8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呂孫綾 
    12.臺北港發展迄今,已成為北部地區面積最大的貨運港口,同時貨運量成為台灣重要吞吐口。由於其區位良好,且配合自由貿易港區之規劃,未來亦將聯結桃園國際機場海空聯運,臺北港必將成為北臺灣聯繫國際的重要門戶,顯示其各項建設對台灣經濟發展至為關鍵。然於106年度預算書中,對於臺北港建設之計畫期程說明未臻明確,爰就「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項下「臺北港物流倉儲區第二期造地工程計畫」編列1億4,056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呂孫綾 
    13.臺北港座落於新北市八里區已逾18年,其發展迄今,已成為北部地區面積最大的貨運港口,成為臺灣重要吞吐口與國際門戶;然10餘年來,有47座油槽之臨時油品儲運中心鄰距當地聚落僅800公尺,由於港區外側圍堤造陸遲未完成,油槽亦無法遷移,致當地民眾必須與油槽為鄰,也造成地方不安。
    然106年度預算書中,對臨時油品儲運中心之遷移計畫期程,說明未臻明確,爰就「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項下「臺北港物流倉儲區第三、四期圍堤工程計畫」編列3,0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葉宜津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呂孫綾 
    14.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澎湖港埠建設計畫」編列4,000萬元及「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布袋港埠建設計畫」編列2億0,350萬元。經查:「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澎湖港埠及布袋港埠建設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與預算法規定未合;且該二港埠本期建設計畫(101─105年)之預算執行情形欠佳,布袋港之預算執行率甚至未達二成,建設計畫之相關規劃作業,顯欠周妥。為避免浪費公帑,爰凍結該項計畫合計編列經費2億4,35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15.「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1─105年)─布袋港埠建設計畫」預算執行率未達二成,顯見該項建設計畫規劃作業過於草率,導致執行率不佳。爰此,針對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布袋港埠建設計畫」編列經費2億0,35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該項預算實際需求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鴻鈞 鄭寶清 葉宜津 鄭天財 陳雪生 趙正宇 
    16.原各港務局基於競爭力原因,分家而分別成立港務公司及航港局,但分家後之競爭力並無提升,反有下降,故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部航港局均應深切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葉宜津 陳雪生 陳素月 蕭美琴 李昆澤 鄭運鵬 簡東明 
    17.106年度航港建設基金編列1億3,910萬元預算,主要作為針對向內政部營建署追討收回「重陽大橋、永福、福和橋銀行貸款本息」費用。據查,航港建設基金長期墊款緣於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之共管橋梁福和、永福橋及重陽大橋停止徵收過橋費後,原償還貸款本息之財源消失,由台灣省政府交通建設基金先行墊付14億餘元,再由台灣省住都局(精省後改隸內政部營建署)編列公務預算歸墊。惟87年因精省將台灣省政府所屬交通建設基金併入中央政府,航港建設基金承接原「台灣省交通建設基金」之債權,至今尚未歸還完畢。營建署自100年度起逐年償還,至105年度合計已歸還10億餘元,尚餘4億1千餘萬元尚未償還,然106度營建署竟僅編列855萬元作為償還費用,相當不合理。爰此,請交通部航港局應積極追討,營建署最遲於107年度清償完畢。
  • 提案人
    鄭寶清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18.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計平衡表「其他資產─什項資產」編列1億1,560萬7千元,主要為商港服務費之催收款。商港服務費為我國建設國際商港之主要資金來源,106年度預算案商港服務費欠費之催收款預計高達1億1,560萬7千元,且部分商港服務費欠費多年,仍未完成催繳程序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核欠妥適。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確實依法並參據立法院決議積極檢討改善徵收及催繳作業,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精進成效之書面檢討報告,以維政府權益。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蕭美琴 
    19.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編列基金收入總額86億6,708萬6千元、基金用途總額97億5,033萬4千元,預計短絀10億8,324萬8千元,較105年度短絀數33億7,066萬6千元,短絀數減少22億8,741萬8千元。然近2年度基金收支均呈短絀,允宜依基金財務狀況及我國港埠發展實需,審酌各項工程計畫之迫切性及必要性,推動各港區建設計畫;又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收支呈短絀10億8,324萬8千元,列屬跨年期之國內外港埠建設計畫於未來107及108年度之資金需求擴增,基金短絀情形恐更加惡化。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參據我國港埠發展情形及維持基金收支平衡原則下,審酌並滾動式檢討各項工程計畫之迫切性及必要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督考作業執行之書面報告,俾利基金財務之健全發展。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蕭美琴 
    20.憲法第107條明文規定航政業務之立法及執行應為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事項,連江縣政府於102年受行政院指定為馬祖國內商港經營及管理指定機關,並由連江縣政府港務處作為馬祖國內商港之經營管理機關,惟長期以來港埠收支不均,每年短絀約新台幣2,000萬元,由縣府每年編列預算支付方可勉強維持營運。隨著港埠建設逐漸完善,管理土地面積及設施大幅成長,所需管理經費亦大幅攀升,惟連江縣政府受限財源因素,恐將無力負擔港埠管理及經營經費。爰此,請交通部航港局每年編列經費補助連江縣政府港務處,以維護馬祖商港之正常運作。
  • 提案人
    陳雪生 鄭寶清 顏寬恒 李昆澤 葉宜津 鄭天財 趙正宇 
    21.航港局負責管理國際商港及國內商港之業務,全力推展港埠建設,並提升港口對外競爭力。惟現代港口業已轉向休閒遊憩方向經營,並非純粹貨運、人員運輸之功能。因此港口之開發亦須顧及休閒遊憩之功能,並儘量開放帆船、遊艇等相關設施之建設,使得港口兼具商業及休閒遊憩功能。
  • 提案人
    葉宜津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22.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編列澎湖港埠建設計畫4,000萬元及布袋港埠建設計畫2億0,350萬元,經查該2項國內商港建設計畫於105年9月2日始函報行政院審議,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與預算法第34條規定未符,復澎湖港埠建設計畫總經費12億6,408萬6千元,截至105年度預算已編列完竣,預算執行率57.85%,布袋港埠建設計畫總經費4億3,340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僅16.39%,前揭2項國內商港建設計畫預算執行欠佳。故建議交通部航港局應針對建設計畫之規劃作業研謀改善方式,以維政府重大工程能如期如質之完成。
  • 提案人
    林俊憲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23.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商港服務費收入」編列48億元,經查104年度商港服務費實際收入僅46.19億元,較103年度48.78億元下降,106年度編列商港服務費亦較105年度預算數48.28億元呈衰退。詢據航港局表示,因近年全球經濟成長趨緩,故對於商港服務費之預計目標亦趨保守。又以該基金106年度相關港埠建設經費約84.89億元亦較105年度預算縮減等觀之,航港建設基金近年業務量似未見較往年擴增,有關該基金106年度規劃擴增辦公處所,允宜衡酌業務量,審慎評估擴增辦公室之妥適性,以避免不當擴增辦公空間而閒置浪費,並徒增水電費支出。故建議交通部航港局應針對收入衰退研擬改善措施,以設法改善基金短絀情形。
  • 提案人
    林俊憲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24.航港建設基金於106年度負擔各港區跨年期專案計畫經費共62億9,851萬9千元,107及108年度將屬工程資金需求之高峰期,負擔經費分別為88億0,850萬8千元及89億0,275萬7千元,較106年度增加甚鉅,惟近年航港建設基金收入來源無重大差異,近3年度平均收入僅約84億2,346萬9千元,又以近年我國港埠營運成長有限,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編列基金收入總額86億6,708萬6千元,基金用途總額97億5,033萬4千元,預計短絀10億8,324萬8千元,應核實評估各項工程計畫之迫切性及必要性,善配置各項計畫之優先順序。故建議倘屬航港營運所需之建設經費,交通部允應落實政企分離制度,檢討調整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負責,以設法改善基金短絀情形。
  • 提案人
    林俊憲 陳歐珀 劉櫂豪 鄭寶清 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25.航運上下游相關產業占我國GDP3.5%,從業人口44萬人。近年來,因全球經濟成長趨緩,海運運費下降,日前已有韓國海運公司宣告破產。為因應當前困境,交通部提出「因應全球航運景氣衰退航運業獎勵措施、紓困暨促進產業升級措施方案」。本方案立意良好,然而部分紓困條件的設定,欠缺周詳考慮,例如,以「累計虧損4季」做為標準,已導致部分積極經營之公司,雖有虧損之實,卻無法獲得相關援助,亦讓本案變相成為特定公司之紓困專案,且造成市場競爭不公。爰此,要求交通部應重新檢討本紓困方案之相關作業辦法與規定,應衡量多數業者之經營現況,而不應僵化設定雙重標準,以期能讓政府資源做最務實之利用,創造整體產業發展之最大利益。
  • 提案人
    蕭美琴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26.花蓮港雖歸類為我國國際商港,但是其相關建設與發展之規劃仍相當欠缺。據查,106年度航港建設基金總預算編列,86億6,708萬6千元,屬於花蓮港僅有1億8,100萬元,約占2.09%;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下總預算為34億5,957萬4千元,花蓮港僅有1億0,603萬元,是為3.06%。為有效利用花蓮港、發展相關產業促進地方發展,又同時考量到港口之發展與建設實應配合國家整體政策、產業之規劃。爰此,要求交通部責成航港局,積極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針對花蓮港之未來發展,重新進行政策檢討,以多元角度來重新定位花蓮港之使用方向,期能有效利用國家資源,促進東部發展。花蓮港之政策檢討暨未來發展與規劃之相關報告,並於6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蕭美琴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27.花蓮港港區範圍自行政院71年8月11日台71交字第13576號函核定公告至今已逾30餘年,檢疫錨地範圍自花蓮溪北溪口海岸到外海海面1公里處。據查,檢疫錨地靠近岸際的部分水深不足,事實上並不足以停靠船舶,亦無法發揮港區檢疫錨地之功能。近期,花蓮縣政府公告開放漁民於岸際捕撈鰻苗;但是,因岸際歸屬港區範圍,因此即便是縣府已公告,受限於商港法36條,漁民還是無法進行捕撈。爰此,建請交通部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花蓮港港區範圍重新檢討,以創造港區周邊各產業最大效益。
  • 提案人
    蕭美琴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28.花蓮港因直接面向大水深的太平洋波浪,每年夏季颱風波浪強烈侵襲,在高水位極大波浪作用下,東防波堤無可避免地承受強大波力及大量越波水量,故容易於颱風季時遭到毀損,例如102年蘇力颱風、105年蘇迪勒颱風,皆造成東堤大小不一的損壞。雖然航港建設基金自101年度起,皆編列「東防波堤檢修補強工程」預算,以因應夏季颱風造成災損後所需之勘驗及搶修費用;然而,多年來修繕工程多僅針對災損部分進行搶修、補強,而其他堤防部分淺在的結構問題卻容易在無形間被忽視。為確保花蓮港之健全營運,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除了於航港建設基金下編列例行性修繕預算外,亦應針對東堤進行全面性體檢,以維護花蓮港之營運、保障港務人員之生命安全。
  • 提案人
    蕭美琴 陳歐珀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 主席
    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部分。
    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億9,793萬9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3億6,346萬9千元,減列:
    (1)「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平臺事業監理計畫」及「傳播事務監理計畫」200萬元。
    (2)「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130萬元(含「監理政策企劃」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0萬元及「資訊管理」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中「資訊應用系統功能維護與更新」100萬元)。
    (3)「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200萬元。
    (4)「平臺事業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50萬元(含「一般服務費」2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30萬元)。
    (5)「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50萬元。
    (6)「傳播事務監理計畫」100萬元。
    共計減列8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516萬9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3,447萬元,增列830萬元,改列為4,277萬元。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通過決議12項
  • 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編列

    (1)「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6,845萬元。
    (2)「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6,096萬2千元。
    (3)「平臺事業監理計畫」1,498萬8千元。
    (4)「傳播事務監理計畫」3,354萬9千元。
    四項預算共約1.8億元,以辦理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監督管理、競爭秩序維護、傳播事務監理等業務。但網路串流TV(OTT TV)美國Netflix影音業者來台提供家庭影音串流服務,卻毋須負擔基礎建設費用、占用大量頻寬,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長期放任OTT TV採低度管理,未設執照制度,對其規模、結構、行為亦無特別限制,卻對「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依法審查設立許可、定期複查。因此,凍結以上四項預算各十分之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效管理方案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簡東明 陳雪生 鄭天財 林俊憲 鄭寶清 趙正宇 葉宜津 李昆澤 顏寬恒 
    2.根據內政部警政署104年度統計室通報,103年詐欺案發生數2萬3,058件,較102年增加4,286件,其中「電話、手機簡訊詐欺」及「網路詐欺」兩類共增加3,059件,合占全年增加數的七成一。103年詐欺案件發生數較102年增加二成三,主因係近年網路及通訊技術不斷進步,且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等通訊設備普及化,詐騙集團結合駭客,犯罪手法快速翻新,利用智慧型手機小額付費機制及金融、網路體系管理漏洞進行詐騙,如「惡意連結簡訊」及「社群網路詐欺」等。種種情形凸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防制電信詐欺,及研析防制詐騙之相關作為上顯有不足。故將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編列6,845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方案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運鵬 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7,485萬元,其中辦理無障礙網頁認證專業服務案編列1,700萬元,惟105年度通傳基金辦理無障礙網頁認證專業服務案亦編列1,350萬元經費,通傳會年年編列經費辦理無障礙網頁認證,實不利預算監督與管考。爰此,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7,485萬元,其中辦理無障礙網頁認證專業服務案編列1,700萬元,凍結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規劃期程、內容、計畫總經費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櫂豪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4.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3,354萬9千元,其中辦理「本國自製電視節目調查、規範及政策之研究」及「我國廣播節目從事商業置入及贊助之調查、規範及政策研究」2項委託研究計畫共編列275萬元。
    經查,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內容載明電視業者於從事商業置入性行銷及贊助時,仍須遵守不影響編輯獨立自主、不直接鼓勵消費及自然呈現等原則,且須揭露置入或贊助者訊息,以維護收視者權益、保障編輯獨立自主及促進媒體內容產業發展。
    為促進媒體內容產業發展,建議針對電視節目冠名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該嚴加審查,除應僅限補助本國節目外,更應要求各家電視台將大部分贊助經費用在製播節目而非增加電視台收入。
    爰此,凍結該2項委託研究計畫預算之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上述事項提出相關改進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素月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鄭運鵬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5.有鑑於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編列6,845萬元,辦理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之規劃等業務、「平臺事業監理計畫」編列1,498萬8千元,辦理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法制業務計畫」編列323萬2千元,係為健全通訊傳播法制所需。惟藉由寬頻網路傳送接收訊息之通訊方式日益普遍,卻未見主管機關就APP通信之安全性推出政策;APP通訊未納入電信法監管,手機應用程式索取權限逾越其功能,恐致手機使用行為全都錄,顯現相關法制作業未見完備,通訊安全性堪憂。爰凍結「法制業務計畫」預算323萬2千元之二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李昆澤 
    6.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編列7,566萬6千元,辦理行動寬頻基礎建設與整備通傳產業發展環境等業務。據通訊消費申訴監理報告,105年第2季消費申訴行動通訊占86.91%,高於固網與二類電信,且較104年第2季增加;而行動通訊申訴案件中,又以「通訊連線品質」案件最多;加上部分用戶因所處位置訊號穿透性或繞射力等限制,致行動通訊訊號欠佳,雖可藉由增波器等設備改善,惟該等設備並未全面經審驗合格,恐有干擾合法基地臺訊號或危害民眾健康之虞。經查,105年截至8月25日止,通傳會累計受理民眾檢舉網路平臺販賣相關器材稽查46案,但105年上半年由該會主動取締非法射頻器材者0件。顯示該項預算業務執行不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全面進行妥適檢討,並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報告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同時要求該會除追逐4G的覆蓋率之外,應更關心用戶實際使用的連線品質,解決室內或地形障礙致訊號欠佳問題,維持穩定的上網速率與通話品質。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鄭運鵬 陳素月 劉櫂豪 
    7.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6年度施政目標之一係整備及規劃無線通傳頻譜資源,持續釋出行動寬頻執照,以完備數位匯流環境。而行動通信與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執照效期即將分別於106與107年到期,然至105年7月底用戶數仍高,行動通信與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用戶數分別尚有53萬戶與1,281萬戶。因應行動通信業務執照到期轉移為行動寬頻時,可能產生之消費爭議,以及相關基地台設備之處理。爰此,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蕭美琴 趙正宇 
    8.據行政院資料顯示,截至105年7月底「4G訊號人口涵蓋率達98%」,惟行動通訊連線品質申訴案件比率卻日益增加;由此得知行動寬頻之推展,並非追求涵蓋率,用戶更關心實際使用之連線品質,故如何解決室內或地形障礙致訊號欠佳之問題,以維持穩定之上網速率與通話品質,NCC應全面檢討改善。爰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策進作為檢討報告,以提升行動寬頻網路服務品質,並確保消費者權益。
  • 提案人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李昆澤 
    9.鑑於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編列6,845萬元、「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編列6,096萬2千元、「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編列7,566萬6千元,辦理行動寬頻基礎建設與整備通傳產業發展環境等業務。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賦予推動公有土地及建物建置基地臺之責,而公務機關開放公有土地與建物設置基地臺,其管理機關依法亦不得拒絕,又立法院審議104與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曾作決議,要求NCC應積極推動公務機關開放興建基地臺,惟自103至105年7月底止,公有建物與設施設置基地臺數量占比仍低,顯然NCC有未盡積極協調建置之嫌。爰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以提升行動寬頻網路服務品質,確保消費者權益。
  • 提案人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李昆澤 
    10.有鑑於寬頻網路傳送接收訊息之通訊方式日益普遍,藉由寬頻網路發送、傳輸與接收影像或聲音等訊息之通訊技術興起,已影響通訊方式。然而以手機APP進行通話或傳訊之犯罪行為時有所聞,惟卻未見主管機關就APP通信之安全性推出政策。詢據通傳會,若該等應用程式仰賴網際網路傳遞影像或聲音訊息,而不使用電信網路傳送,即不納入電信法監管範圍,其通訊安全性依其應用軟體開發商設計時決定。此外,部分可通訊之應用程式提供免費下載誘因,卻索取過當權限,甚至在用戶不知覺情形下,自動以用戶名義發送訊息給通訊錄內名單,使用者權益缺乏保障,影響通訊產業市場秩序。是以,主管機關允宜加速盤點相關法規,進行必要之增(修)訂,以保障使用者之通訊權益、維護通訊傳播市場公平合理競爭秩序。並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妥擬上述問題適當政策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蕭美琴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鄭運鵬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11.鑑於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為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自101年度起逐年訂定或公告補助規定,以鼓勵廣播電視事業等相關團體共同強化國人近用通傳媒體之觀念和效能,104年度計補助11件申請案共100萬元,105與106年度均編列預算各100萬元,補助團體規劃課程推廣之。惟參與人數過少,上課後於生活中實際對媒體資訊之識別能力卻無法得知,故以補助開課之推行方式,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能力之提升,其關聯性較薄弱,容有欠妥。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通傳基金年度績效目標中,衡量指標內之提升社會大眾通傳近用觀念及媒體素養意識之目標值,應由及格率改為及格人數,俾以更積極有效方式推動媒體識讀素養能力之提升,並賡續落實傳播內容自律,提升傳播事業服務品質。
  • 提案人
    陳素月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鄭運鵬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 12.查「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關鍵績效指標106年度目標值
  • (1)推動偏遠地區寬頻建設
  • 偏遠地區村里20Mbps以上寬頻涵蓋率
    僅40%。
  • (2)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
  • 花東地區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普及率=(數位機上盒訂戶數÷訂戶數)×100%
    僅35%。
    目標值未說明資料來源、亦未明文設定理由,不利立法院監督。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註明設定理由並研擬提高目標值之可能性,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簡東明 陳雪生 鄭天財 鄭寶清 趙正宇 葉宜津 李昆澤 顏寬恒 林俊憲 
  • 主席
    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部分。
    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億6,882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3億4,773萬7千元,減列「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4,673萬7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2,109萬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2,209萬元。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通過決議6項

    1.基金用途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第2款,撥付40%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其係為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設、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故偏鄉、弱勢族群愈多之縣(市)亦應分配愈多,方符基金撥付原意。以往因受限於法條規定「當地」,以致於不得依收取比例分配予地方政府,導致反而有線電視收視戶愈多之地區,獲分配比例反而愈高,實無法落實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及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因此105年年初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即刪除「當地」二字,亦即要落實真正偏鄉、弱勢族群之用意。但NCC對於106年分配予各地方政府數額仍承襲以往舊例,對於收視戶愈多縣(市)分配愈多,完全無視業已修法照顧偏鄉、弱勢之本意,爰凍結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中撥付地方政府之預算1億4,729萬3千元,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對於各縣市政府分配及考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規劃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葉宜津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蕭美琴 鄭運鵬 林俊憲 陳素月 
    2.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編列8,763萬5千元。
    經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104年平均毛利率37.72%,較103年之36.25%成長,部分業者毛利率更高達五成以上,104年以新竹縣業者毛利率59.93%最高,103年則為臺東縣56.81%最高,而新竹縣與臺東縣之每月基本頻道收視費用分別為570元、580元,均相對較高,表示收視費用有其調降之空間,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未介入協助調整。
    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討相關建設補助計畫與其審查機制,並與高收費之經營業者進行收視費用之協調與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素月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鄭運鵬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3.鑑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1億4,729萬3千元,另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83萬9千元,其中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基金運用執行情形8萬4千元。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款項主要係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經查:直轄市、縣(市)政府獲撥款項執行結果常年多與法定用途未合;又有線廣電基金雖對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考核,惟考核結果未具拘束力,與撥付款項分配未能相互連結,恐使考核流於形式。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增、修訂相關考核規範檢討報告,以使資源運用更符立法意旨。
  • 提案人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4.無線電視事業產值自97至103年度從80億元降至69億餘元,104年度無線電視整體營收67.94億元,不僅較103年度下降,且遠低於衛星廣播電視營收460億元,亦低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營收402億元。無線電視因使用稀有頻譜故收視戶可免費收看,對偏遠地區或沒有申裝網路的弱勢民眾,給予許多接觸世界之管道,有其存在之重要性,現今然無線電視產業衰退,主管機關允宜正視產業困境,研謀具體有效措施協助,以促進頻譜之有效運用,故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檢討加強無線電視產業的輔導,研擬因應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陳素月 鄭運鵬 劉櫂豪 葉宜津 
    5.根據行政院資料顯示,截至105年7月底「4G訊號人口涵蓋率達98%」,惟行動通訊連線品質申訴案件比率卻日益增加。105年度截至8月25日止,通傳會累計受理民眾檢舉網路平臺販賣相關器材稽查46案,但105年上半年由該會主動取締之非法射頻器材者卻為0件。鑑於強波器、增波器等強化行動通訊訊號之設備,屬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法令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並領有核准文件始得設置與持有。部分用戶因所處位置訊號穿透性或繞射力等限制,致行動通訊訊號欠佳;雖然得以增波器等設備改善,且市面或網路販售強波器或訊號延伸器之相似設備尚為普遍,但是該等設備並未全面經審驗合格,恐有干擾合法基地臺訊號或危害健康之虞。綜上,行動寬頻之推展,並非追求涵蓋率,用戶更關心實際使用之連線品質以及使用安全,爰此,要求主管機關務必積極正視檢討,加強對訊號強化設備之審驗與取締,並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送交檢討報告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蕭美琴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鄭運鵬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6.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編列8,763萬5千元,賡續辦理「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旨在促進我國有線電視事業發展、提升服務品質。據查,104年度全國有線電視普及率為60%、經營業者平均毛利率為37%、淨利率為12%、平均收視費用為544.5元。在其中,花蓮區域,普及率為51%、經營業者毛利率為47%、淨利率為46%、收視費用則為全國最高590元。雖然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規定,有線電視收視費用由業者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但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實應極盡主管機關調查、協調之責,戮力在政府資金補助、業者獲利、收視戶權益之間取得平衡。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討相關建設補助計畫與其審查機制,並積極與高收費之經營業者進行收視費率之協調與檢討,以吸引民眾裝設有線電視,提高普及率。檢討、革新報告與協調結果,請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蕭美琴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鄭運鵬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 主席
    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甲、法務部主管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部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法務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0億6,620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1億1,278萬5千元,減列「業務外費用」項下「補助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1,178萬5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4,658萬1千元,減列100萬元,改列為4,558萬1千元。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92萬1千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
    無列數。
  • (八)通過決議18項

    1.凍結「業務外費用」項下「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500萬元,並就以下3項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項下,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675萬6千元,係為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及協助振興地方傳統產業與傳承文化資產,辦理技能訓練所需經費,較105年度之7,999萬1千元,減少323萬5千元(減幅4.04%)。近年度收容人技能訓練參訓情形,容有參訓出監收容人數減少及整體參訓涵蓋率欠佳情事。
    收容人技能訓練不僅可培養收容人職業技能,使其出監後易於就業,且可改變其出監後之社交接觸,脫離原來犯罪環境,無形中產生感化和行刑之效果。矯正機關對收容人技能訓練日復重視,目前矯正基金辦理之收容人技能訓練分為就業謀職(如烘焙食品、室內配線、電腦網頁設計等)及藝術人文(如紙藝、刺繡、紙傘)等類。揆100至104年度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決算數自6,043萬5千元增為7,038萬1千元,參訓人數雖自6,154人次增為6,867人次,然仍未及7千人次,顯示參訓人數成長有限;復以同期間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預算均有賸餘,概因近年來矯正機關超額收容,致限縮技訓場域空間,及戒護人力不足無法支援開班等。
    100至104年度矯正機關收容人參訓後期滿或假釋出監人數,自3,110人減為2,787人,相較各年度出監受刑人數約3萬餘人,出監收容人參訓率自8.53%降為7.97%,整體參訓涵蓋率不及10%,實屬偏低。依104年度新修正之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勞動部對自願就業之更生受保護人,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並將更生受保護人納入求職、職業訓練、創業及就業推介等就業促進津貼對象。準此,法務部允宜強化與勞動部合作關係,協助出監收容人之職能培力及轉介服務,並有效提升其參訓率及技能檢定證照等級等,俾利收容人出獄後復歸社會。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2)「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重要用途之一,在於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矯正基金106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項下,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675萬6千元,係為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及協助振興地方傳統產業與傳承文化資產,辦理技能訓練所需經費。
    惟據統計,105年截至11月底參訓人數達7,041人次,僅占同期整體矯正機關收容人數6萬2,655人之11.23%,在絕大部分的收容人無法接受到各矯正機關所提供的技能訓練的情形下,如何達到收容人矯正之目的?
    綜上,爰請法務部就如何提高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參訓比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蔡易餘 
    (3)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項下,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675萬6千元,係為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及協助振興地方傳統產業與傳承文化資產,辦理技能訓練所需經費,然而觀察近年(100至104年度)收容人技能訓練參訓情形,容有參訓出監收容人數減少及整體參訓涵蓋率欠佳情事。經查,100至104年度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決算數自6,043萬5千元增為7,038萬1千元,參訓人數雖自6,154人次增為6,867人次,然仍未及7千人次,顯示參訓人數成長有限;復以同期間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預算均有賸餘,概因近年來矯正機關超額收容,致限縮技訓場域空間,及戒護人力不足無法支援開班等。
    且100至104年度矯正機關收容人參訓後期滿或假釋出監人數,自3,110人減為2,787人,相較各年度出監受刑人數約3萬餘人,出監收容人參訓率自8.53%降為7.97%,整體參訓涵蓋率不及10%,實屬偏低。爰請法務部矯正署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周陳秀霞 
    2.凍結「業務外費用」項下「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專案經費」200萬元,並就以下3項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項下,編列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專案經費1億0,407萬1千元,其中配合政策編列矯正機關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經費4,343萬5千元。受限矯正機關舍房空間不足,該方案採上下鋪增設床位,衍生增加戒護風險及難達「一人一床」目標等問題。
    為提升矯正機關收容人居住品質,彰顯人道處遇之精神,矯正基金採分年度辦理方式,逐步提高各矯正機關收容人床位設置。全國51所矯正機關核定容額5萬多名,實際收容人數達6萬多人,超收比例達12%以上;評估各矯正機關如依現有空間增設床位數,預估可設置最大床位數約4萬3,763床,相較實際收容人數差距仍大。爰此,若矯正機關現行無超額收容或空間有餘裕者,優先列入「一人一床」之目標增設床位,若受限建築結構空間,短期內無法達到「一人一床」之目標者,則仍應於各年度內逐步提升收容人床位設置。
    目前各機關已設置個人床位共計1萬2,183床,占核定容額之21.71%、實際容額之19.32%。該方案預計自105年8月起至108年度止,共計可增設2萬7,686床,所需總經費共計1億7,064萬元,屆時矯正機關設置床位總數將達3萬9,869床,約占現有核定容額之71.07%。
    目前矯正機關硬體設施多興建於1960至1980年代,舍房多為老舊且狹窄,囿於空間不足,規劃將平面通鋪變成上下床鋪,然現有監視舍房之「瞻視孔」恐出現多處死角,戒護風險為之增加,爰宜審慎規劃監視安全系統及相關戒護人力配置。另預估108年度止矯正機關設置床位總數3萬9,869床,尚未達「一人一床」之目標,即便達可設置最大床位數約4萬3,763床,依現行實際收容人數6萬3,043人觀之,仍有近2萬名收容人無床可睡,爰長期允應謀以維持矯正機關合理之收容人數為首要目標。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2)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項下,編列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專案經費1億0,407萬1千元,其中配合政策編列矯正機關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經費4,343萬5千元。受限矯正機關舍房空間不足,該方案採上下鋪增設床位,衍生增加戒護風險及難達「一人一床」目標等問題。
    經查,目前矯正機關硬體設施多興建於1960至1980年代,舍房多為老舊且狹窄,囿於空間不足,規劃將平面通鋪變成上下床鋪,然現有監視舍房之「瞻視孔」恐出現多處死角,戒護風險為之增加,爰宜審慎規劃監視安全系統及相關戒護人力配置。另預估108年度止矯正機關設置床位總數3萬9,869床,尚未達「一人一床」之目標,即便達可設置最大床位數約4萬3,763床,依現行實際收容人數6萬3,043人觀之,仍有近2萬名收容人無床可睡,爰長期允應謀以維持矯正機關合理之收容人數為首要目標。爰請法務部矯正署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周陳秀霞 
    (3)目前在矯正機關收容人超收情形嚴重,截至105年10月,共超收6,619人(11,8%)。而各矯正機關目前舍房建築號1萬1,114房、已設置1萬2,183床,致使收容人居住品質日益惡化,除影響行刑品質外,也對收容人身心健康與疾病防疫有一定程度影響。為此,法務部提出「矯正機關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計畫編列1億7,064萬元,希望至106年度可以增設總床數計2萬7,686床。
    但前述計畫所欲達成目標,仍然不符現有6萬2,714位收容人所需,且「矯正機關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係以採購客製化床架、改變舍房空間配置、改善機關建物空間等方式辦理,收容人的戒護與管理等配套措施亦應一併規劃。
    綜上,爰請法務部就整體矯正機關收容人超收改善計畫,以及配套之戒護與管理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尤美女 張宏陸 蔡易餘 
    3.目前在監獄收容人中,未滿20歲及滿60歲以上人數比例呈現增高的情形。其中,年滿60歲的新入監受刑人由100年的1,295人(占同期新入監受刑人總數3.55%),到105年10月底的1,669人(5.87%)。而未滿20歲的受刑人所占比例,則從100年的6.89%增高至105年10月底的7.28%。
    一方面高齡收容人在生理上可能患有疾病或身體障礙,在心理上可能感覺到孤獨無依,在日常生活可能會受到年輕受刑人的欺負和傷害。而另一方面未滿20歲之收容人若未能得到妥適的關懷與教育,則極難達到矯正的效果。
    綜上,爰請法務部就未滿20歲以及年滿60歲以上的在監收容人,如何進行矯正工作及日常生活照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蔡易餘 
    4.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業務收入」科目編列10億3,774萬1千元,較105年度之10億2,892萬7千元略增881萬4千元(增幅0.86%),其中包含勞務收入5億3,251萬8千元及銷貨收入5億0,522萬3千元。觀察近年(100至104年度)矯正基金業務收入預算編列情形,與實際執行結果差距頗大。
    經查,100至104年度業務收入編列介於6億餘元至9億餘元間,實際執行結果,其決算數概介於7億餘元至10億餘元之間,較預算數超出0.8億元至1.6億元,增幅約8%至22%,顯示實際營運結果均大幅高於預算數,其間落差頗大。又矯正基金業務收入包括勞務收入及銷貨收入,同期間執行數均超出預算數,惟101年度起銷貨收入成長迅速,致銷貨收入低估情事較勞務收入更為明顯。另查,近年於國內食安風暴下,矯正基金自營作業產品熱銷,104年度自營作業銷貨收入決算數,首度超逾勞務收入,占業務收入50.53%;惟106年度銷貨收入編列5億0,522萬3千元,低於勞務收入之5億3,251萬8千元,甚較104年度決算數之5億2,399萬7千元衰退1,877萬4千元(減幅3.58%),顯未反映業務發展情形。基此,對照該基金近年實際營運績效,106年度業務收入有低估之嫌。爰此要求法務部矯正署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周陳秀霞 
    5.鑑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逐年成長方式編列業務收入預算,然近年均有低估情事,且未反映自營作業銷貨收入成長迅速情況,要求法務部應參酌近年實際營運績效及業務發展覈實編列,以提升基金經營績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6.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於「業務收入」科目編列10億3,774萬1千元,其中銷售自營作業產品之銷貨收入5億0,522萬3千元,較105年度之5億0,856萬8千元,減少334萬5千元(減幅0.66%)。經查近年矯正機關自營商城網路銷售額占整體外部行銷金額之比率仍偏低,容待設法提升。
    經查,依法務部提供之統計資料,自營商城自96年6月啟用至105年8月底止之約9年時間,會員人數由96年底之687人,成長至1萬5,589人,每年會員人數成長率約介於28%至73%之間,惟同期間自營商城之有效訂單共計8,864筆、金額為3,696萬7千元,顯示自營商城各年度之有效訂單數及金額均不高,有待提升自營商城之知名度與使用率。復以近年(101年度至105年8月底止)自營商城銷售額資料觀之,自營商城有效訂單金額自101年度之550萬2千元增為104年度之749萬1千元,惟金額仍低,致101年度至105年8月底自營商城訂單金額占同期自營作業產品外部行銷金額之比率均未及5%,顯屬偏低,其展售成效有待檢討提升。爰此要求法務部矯正署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淑華 周陳秀霞 
    7.依據「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該基金係以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俾出矯正機關能適應正常社會生活,並照顧收容人及其家屬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為目的。然而,以屏監為例,其頗受好評的醬油釀造作業,平均每月勞作金為2萬2,826元,但作業人數僅占1%,以整體而言,可參加作業金較高的收容人僅占93人(3.6%)、參加作業金較低的承攬加工則占大多數為2,145人(占82%)、無參加作業者為378人(14%)。
    顯見,大多是讓收容人從事重複性、勞力密集度高的加工作業,不但勞作金低,無法學習謀生技能,更不能增進收容人之成就感,反而成為廉價的勞工剝削。爰此,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應作重新檢討評估收容人作業方式,將基金之運用作整體之妥適安排,提交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段宜康 郭正亮 林為洲 
    8.矯正機關作業主要分為兩類:一為自營作業,一為委託(承攬)勞務作業。矯正機關之作業除有訓練受刑人一技之長、養成勤勞習慣之外,作業之勞動成果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扣除成本後,依法定比例分為勞作金、犯罪被害人之補償費用、受刑人之飲食補助等費用,勞作金得發放於參與作業之受刑人,充作受刑人之基本開銷。惟查,現行矯正機關作業除少數自營作業所得足夠受刑人在監基本開銷外,多數受刑人每月勞作所得恐不敷基本生活所需。以法務部函送立法院「自營商品定價與參與作業人數擴充」檢討報告中所提供的資料為例,民國103年度從事勞務作業受刑人總計36,837人,平均每人每月勞作金僅342元。
    受刑人每月勞作所得若不敷基本生活所需,則須靠家人接濟,或提供較有資源的受刑人各種服務,以換取所需。前者容易造成受刑人心理壓力,後者則易生違規亂紀之事,不利矯治。爰此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應研議改善勞作所得及擴大參與勞作人數之方案,提升受刑人每月勞作收入,以維持其在監基本生活,俾利教化。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9.104年2月11日高雄監獄爆發6名受刑人挾持典獄長等人質、企圖越獄,最後6名囚犯舉槍自盡事件。監察院於105年9月就此案件,對高雄監獄前典獄長陳○○等人提出彈劾、向法務部矯正署提出糾正。其中特別提出,有關大多數受刑人每月作業所得勞作金多未達500元,致其等在監生活須長期依賴親友救濟,顯未符應予人道尊嚴。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33條等法令規定,收容人之作業,在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37.5%歸參與受刑人所有,其餘雖然仍有部分會用於補助受刑人的飲食費用、充作受刑人的獎勵費用,以及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等等,且收容人參與作業並非營利性質,惟現行收容人可得之勞作金仍然應該合理並儘量符合收容日常花費所需。
    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收容人作業可得勞作金之分配比例,針對監獄行刑法等相關法令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修法規劃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蔡易餘 
    10.為拓展各監所自營作業產品銷售管道,法務部自96年6月啟用自營商城,以網路聯合展售方式擴大自營作業產品行銷管道,然近年自營商城之銷售額雖已見成長,且訂單金額占自營作業產品外部行銷金額之比率仍未及5%,要求法務部應檢討提升其展售成效。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11.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於「業務收入」科目編列10億3,774萬1千元,其中銷售自營作業產品之銷貨收入5億0,522萬3千元,較105年度減少334萬5千元。經查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展售商城自96年6月啟用至105年8月底止之約9年時間,會員人數已達6萬1,488人,然有效訂單僅8,864筆、金額為3,696萬7千元,顯示自營商城之知名度與使用率仍有待提升。復以101年度至105年8月底自營商城訂單金額占同期自營作業產品外部行銷金額之比率均未及5%,顯示其展售成效有待檢討提升。綜上,為拓展各監所自營作業產品銷售管道,爰建請法務部檢討展售成效低之因素,並加強推廣自營商城知名度及使用率。
  • 提案人
    郭正亮 林為洲 段宜康 
    12.鑑於近年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之銷貨中,內部供銷系統占總銷貨收入比率約7成,恐不利於社會大眾對矯正機關自營作業教化之瞭解及對外推廣,要求法務部應研謀提升外部銷售比率,以利提升矯正機關形象,與建立收容人未來復歸社會之謀生技能、鼓勵其自新更生,俾達成矯正目的與社會接納雙重效果。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13.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法務部每年皆編列有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為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於106年度編列7,675萬6千元,惟觀察近5年(100至104年度)收容人技能訓練參訓情形,參訓人數仍皆未突破7千人次,顯示參訓人數成長有限;加以近年矯正機關收容人參訓後期滿或假釋出監人數,皆約近3千人左右,相較各年度出監受刑人數約3萬餘人,顯示出監收容人之整體參訓涵蓋率竟不及10%,實屬偏低。綜上,為協助更生受保護人之就業服務,幫助其儘速順利復歸社會,爰要求法務部應強化與勞動部合作關係,依據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對更生受保護人之相關規定,協助出監收容人之職能培力及轉介服務,以有效提升其參訓率及技能檢定證照等級等,俾利收容人出獄後順利回歸社會就業。
  • 提案人
    郭正亮 林為洲 段宜康 
    14.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項下,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675萬6千元,係為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及協助振興地方傳統產業與傳承文化資產,辦理技能訓練所需經費,較105年度之7,999萬1千元,減少323萬5千元(減幅4.04%)。近年(100至104年度)收容人技能訓練參訓情形,容有參訓出監收容人數減少及整體參訓涵蓋率欠佳情事。經查,收容人技能訓練不僅可培養收容人職業技能,使其出監後易於就業,且可改變其出監後之社交接觸,脫離原來犯罪環境,無形中產生感化和行刑之效果。100至104年度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決算數自6,043萬5千元增為7,038萬1千元,參訓人數雖自6,154人次增為6,867人次,然仍未及7千人次,顯示參訓人數成長有限。復查,近年參訓出監收容人數未增反減,整體參訓涵蓋率偏低,100至104年度矯正機關收容人參訓後期滿或假釋出監人數,自3,110人減為2,787人,相較各年度出監受刑人數約3萬餘人,出監收容人參訓率自8.53%降為7.97%,整體參訓涵蓋率不及10%,實屬偏低。綜上,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矯正機關開辦多項技能訓練課程,近年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迭有增加,惟參訓人數成長有限,且參訓出監收容人數未增反減,整體參訓涵蓋率偏低,爰建議法務部允宜強化與勞動部合作對更生受保護人之就業服務,以協助其儘速順利復歸社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蔡易餘 
    15.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矯正機關開辦多項技能訓練課程。揆近年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迭有增加,惟參訓人數成長有限,且參訓出監收容人數未增反減,整體參訓涵蓋率偏低,要求法務部應強化與勞動部合作對更生受保護人之就業服務,以協助其儘速順利復歸社會。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16.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所提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於106年度編列1億0,407萬1千元預算,於3年內以增加上下舖方式達到一人一床的目的,恐有增加收容單位戒護風險之虞,允宜審慎規劃監視安全等相關配套措施,長期應以紓解超額收容問題為首要。105年9月底全國51所矯正機關核定容額5萬6,095名,實際收容人數6萬3,043人,超收比例達12.39%。目前各機關已設置個人床位共計1萬2,183床,占核定容額之21.71%、實際容額之19.32%。該方案預計自105年8月起至108年度止,共計可增設2萬7,686床,所需總經費共計1億7,064萬元,屆時矯正機關設置床位總數將達3萬9,869床,仍只約占現有核定容額之71.07%。如不謀求解決超額收容問題,貿然增加個人床位,如此戒護風險伴隨增加,建議宜審慎規劃監視安全等相關配套措施,並謀根本紓解超額收容問題,不宜貿然編列預算執行恐有浪費公帑之虞。
  • 提案人
    郭正亮 林為洲 段宜康 
    17.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項下,編列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專案經費1億0,407萬1千元,其中配合政策編列矯正機關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經費4,343萬5千元。受限矯正機關舍房空間不足,該方案採上下鋪增設床位,衍生增加戒護風險及難達「一人一床」目標等問題。經查,105年9月底全國51所矯正機關核定容額5萬6,095名,實際收容人數6萬3,043人,超收比例達12.39%;評估各矯正機關如依現有空間增設床位數,預估可設置最大床位數約4萬3,763床,相較實際收容人數差距仍大。該方案預計自105年8月起至108年度止,共計可增設2萬7,686床,所需總經費共計1億7,064萬元,屆時矯正機關設置床位總數將達3萬9,869床,約占現有核定容額之71.07%。復查,目前矯正機關硬體設施多興建於1960至1980年代,舍房多為老舊且狹窄,囿於空間不足,規劃將平面通鋪變成上下床鋪,然現有監視舍房之「瞻視孔」恐出現多處死角,戒護風險為之增加,爰宜審慎規劃監視安全系統及相關戒護人力配置。綜上,為改善收容人居住環境,俾符合人權要求,矯正基金分年度編列矯正機關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經費,然囿於硬體設施限制,衍生戒護風險大增及難符「一人一床」之目標,長期仍以緩和監所超額收容問題為首要目標,爰建議法務部應審慎規劃監視安全等相關配套措施俾維護收容人基本空間權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蔡易餘 周春米 尤美女 
    18.為改善收容人居住環境,俾符合人權要求,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分年度編列矯正機關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經費,然囿於硬體設施限制,衍生戒護風險大增及難符「一人一床」之目標,要求法務部應審慎規劃監視安全等相關配套措施,又長期仍以緩和監所超額收容問題為首要目標,俾維護收容人基本空間權益。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 主席
    甲、法務部主管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部分。
    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億2,412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6億1,429萬2千元,減列「勞務成本」項下「考試宣導品製作及文件之印製等業務宣導費」20萬元及「監察委員監試費」47萬6千元,共計減列67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1,361萬6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983萬2千元,增列67萬6千元,改列為1,050萬8千元。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828萬3千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
    無列數。
  • (八)通過決議8項

    1.凍結「業務成本及費用」項下「勞務成本」100萬元,並就以下4項理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考選業務基金預估106年度國家考試報考人數為47萬7,411人,並編列業務成本及費用6億1,424萬2千元,104年度實際報考人數為50萬2,894人,業務成本及費用5億9,287萬9千元,而106年度預估將較104年度減少2萬5,483之應考人(減幅5.07%),惟其業務成本及費用卻較104年度增加2,136萬3千元(增幅3.60%);其業務量預估下滑,業務成本及費用卻反而增加,有欠合理。
    然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之作業基金有關支出(一)之規定:「……各基金之成本與費用應依照業務計畫之實際需要及本作業規範編列,並檢討減列不具效益,已過時或績效不彰之成本及費用。其中隨營運(業務)量變動者,應設法抑減,以降低成本率……。」準此,各作業基金均應依業務實際需要與業務量之增減,覈實編列各項成本與費用,並設法降低成本率。
    綜上,自102年度以來國家考試報考人數呈遞減趨勢,未見好轉,106年度預估報考人數較104年度實際數減少,惟其業務成本及費用卻較104年度增加,恐未合理;復以該基金近年(102至105年度)報考人數之預估數與實際數均存有明顯落差。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毓仁 林德福 
    (2)我國各項國家考試之報考總人數於101年度達到歷史新高,79萬5,000人,惟自102年度開始報考人數逐年遞減,加以近來政府持續推動年金改革,公務人員考試之報考人數恐繼續下探。
    經查,依照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之作業基金有關支出(一)之規定:「……各基金之成本與費用應依照業務計畫之實際需要及本作業規範編列,並檢討減列不具效益,已過時或績效不彰之成本及費用。其中隨營運(業務)量變動者,應設法抑減,以降低成本率……。」據此,各作業基金均應依照業務實際需要與業務量之增減,覈實編列各項成本與費用,並設法降低成本率。
    再者,考選業務基金106年度預估報考人數為47萬7,411人,並編列業務成本及費用6億1,424萬2千元,雖較105年度預算數減編3,366萬,但如與104年度實際辦理情形相較,104年度實際報考人數為50萬2,894人,業務成本及費用5億9,287萬9千元,而106年度預估報考人數較104年度減少2萬5,483人,惟其業務成本及費用卻較104年度增加2,136萬3千元,就業務量預估下降,而業務成本及費用反而上升,欠缺合理性。
    此外,以該基金近年預算數量觀之,其102至105年度所預估之報考人數均與實際存有明顯落差,各該年度分別有12萬8千人、20萬3千人、4萬7千人及2萬人之差距,顯然該基金對於報考人數估計過於樂觀,106年度之預估報考人數恐難達成,其業務成本和費用更有向下調降的空間。
    綜上,(一)自106年度預估報考人數較104年度實際數減少,惟其業務成本卻較104年度增加,欠缺合理性(二)以近年來預估報考數和實際人數均有明顯落差,106年度成本及費用尚有調降空間。爰請考選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報告及勞務成本及費用項目之詳細支出細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3)考選業務基金自行預估之106年度報考人數將較104年度減少2.5萬人,但根據預算書,其業務成本及費用反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加2,136萬3千元,且從近年數據觀之,預估報考人數均與實際人數有大幅落差,可因此推估106年度實際報考人數應較預估為少,試務費用應檢討調減,以符預算編列之覈實原則。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4)自102年度以來國家考試報考人數呈遞減趨勢,未見好轉,106年度預估報考人數較104年度實際數減少,惟其業務成本及費用卻較104年度增加,並未合理;以考選業務基金近年(102至105年度)報考人數之預估數與實際數均存有明顯落差,106年度之預估數恐亦難達成,則其成本及費用更有調減之空間。要求考選業務基金應依實際需要與業務量之變化,覈實減編業務成本及費用。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2.考選業務基金於「勞務成本─試務成本─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項下編列「考試宣導品製作及文件之印製等業務宣導費」120萬元,凍結20萬元。
    經查,考選基金於99年度針對考試宣導品製作及文件之印製等業務宣導費(下稱業務宣導費)係編列50萬元,自100年度後突增編列120萬元,自100年度以來僅於102年度編列130萬元外,皆編列120萬元。惟就業務宣導費執行率並不穩定,僅於100、101、103年度執行率達到95%以上,102年度業務宣導費預算數為130萬元,其決算數為83萬7,179元,執行率只有64.39%;104年度業務宣導費預算數為120萬元,決算數68萬5,984元,執行率57.16%不到6成。就業務宣導費執行率巨幅變動,考選部對於業務宣導費如何使用及其使用是否合宜應更審慎斟酌。
    綜上,考選業務基金之收入主要來自國家考試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各項支出應合乎目的並撙節為宜。考選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業務宣導費之使用目的和效益作檢討,並附上歷年使用支出列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3.立法院於民國92年通過預算案主決議,指考試委員兼任典試委員長及擔任考試及檢覆業務,均不得再支領任何酬勞。但在民國100年成立考選試務基金後,即改由考選試務基金來支給考委酬勞,並於「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第7點,增加但書規定,使考試委員於假日參加會議,得領出席費2千元,且沒有次數限制。又監察委員擔任監試有關事項之出席費,宜應遵照立法院104年決議,應停止領取。無論以何種給付方式,考試委員與監試委員同為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官,執行典試、監試乃法律賦予之職責,本於職責就原本工作業務支領額外酬勞,顯有不公。爰此,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提出修正「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 連署人
    郭正亮 蔡易餘 
    4.請考選部就以下4項理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1)考選業務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事務成本─服務費用」項下,續同105年度編列「公共關係費」30萬元。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作業基金適用用途科目名稱及定義說明,公共關係費係指凡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費用屬之。另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中作業基金支出有關公共關係費規定:「公共關係費應以業務需要或以進貨、銷貨、運貨以及供給勞務或信用為目的所支付者為限。以不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比率與各事業最近3年度平均公共關係費為原則,並由主管機關依各事業特性從嚴核列。各事業年度預算虧損者,其公共關係費之編列數額,應檢討酌予降低。」
    經查,考選基金之收入99.22%(106年度考選基金預算案報名費收入6億1,922萬5千元,占收入總額6億2,412萬4千元之99.22%)來自國家考試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並以此收入支應各項考試所需之試務經費。就公務人員考試觀之,民眾報考意願穩定,考選機關無須藉由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方式拓展業務;至於預算書中所稱「係為辦理考試洽借場地,及與原住民、身心障礙團體等交換意見所需」之語,因其擬洽借的場地均為學校,倘若商借實有困難,可商請主管機關教育部出面協調,並有「借用學校代為辦理試務之代辦費」支應學校,無須另編列公共關係費再行支出。
    綜上,考選業務基金之收入主要來自國家考試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各項支出應合乎目的並撙節為宜,又公共關係費係為拓展業務所需,惟考選業務基金為辦理各類國家考試所設置,應無編列公共關係費之必要性。
  • 提案人
    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2)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作業基金適用用途別科目名稱及定義說明,公共關係費係指凡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費用屬之。考選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試務成本」科目項下,續同105年度編列「公共關係費」30萬元,係為辦理考試需要洽借場地、特殊考試與原住民、身心障礙團體互動等所需經費。惟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內作業基金支出有關公共關係費之規定:「公共關係費應以業務需要或以進貨、銷貨、運貨以及供給勞務或信用為目的所支付者為限。以不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比率與各事業最近3年度平均公共關係費為原則,並由主管機關依各事業特性從嚴核列。各事業年度預算虧損者,其公共關係費之編列數額,應檢討酌予降低。」
    考選業務基金之收入99.22%來自國家考試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並以此收入支應各項考試所需試務經費。於現今整體經濟環境不佳之情形下,由於公務人員工作相對穩定,民眾報考意願高,因此考選機關並無藉由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來拓展業務之需要。
    至該基金稱係為辦理考試洽借場地,及與原住民、身心障礙團體等交換意見所需一詞,由於擬洽借之場地均為學校,倘洽借確有困難,當可商請主管機關教育部出面協調,毋須浪費資源。
    綜上,公共關係費係為拓展業務所需,考選業務基金係為辦理各類國家考試所設置,允無編列公共關係費之必要性,各項支出允宜撙節為妥。
  • 提案人
    蔡易餘 段宜康 周春米 江永昌 
    (3)考選業務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試務成本」科目項下,續同105年度編列「公共關係費」30萬元,係為辦理考試需要洽借場地、特殊考試與原住民、身心障礙團體互動等所需經費。
    經查,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作業基金適用用途別科目名稱及定義說明,公共關係費係指凡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費用屬之。且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內作業基金支出有關公共關係費之規定,公共關係費應以業務需要或以進貨、銷貨、運貨以及供給勞務或信用為目的所支付者為限。以不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比率與各事業最近3年度平均公共關係費為原則,並由主管機關依各事業特性從嚴核列。各事業年度預算虧損者,其公共關係費之編列數額,應檢討酌予降低。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毓仁 林德福 
    (4)考試業務無需藉由公關拓展業務,考選業務基金編列公共關係費30萬元之必要性,頗值商榷。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作業基金適用用途別科目名稱及定義說明,公共關係費係指凡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費用屬之。考選業務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試務成本」科目項下,續同105年度編列「公共關係費」30萬元,係為辦理考試需要洽借場地、特殊考試與原住民、身心障礙團體互動等所需經費。考試業務無需藉由公關拓展業務,尤以考選基金收入來自國家考試報名費,並以此收入支應各項考試所需試務經費,又考選機關無藉由拓展業務之需要。該基金稱係為辦理考試洽借場地,及與原住民、身心障礙團體等交換意見所需,由於擬洽借之場地均為學校,應商請教育部出面協調,毋須浪費資源。
  • 提案人
    蔡易餘 張宏陸 周春米 
    5.考選部於民國100年核定實施的《國家考試開放冷氣試場應行注意事項》中,係以每年7至8月國家考試開放冷氣試場為基本原則。
    惟近年來台灣面臨極端氣候影響,以105年而言,雖已步入11月仍如夏季炎熱,單以月份界定是否開放冷氣試場已不符實際現況,105年6月和10月的國家考試皆有考生表示因為考場未開冷氣影響答題,考選部在辦理各項考試時應提供考生理想應考環境。是否應參考中央氣象局的預報,達一定溫度即開放冷氣試場?爰建請考選部研議並檢討《國家考試開放冷氣試場應行注意事項》。
  • 提案人
    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6.近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屢出現錄取不足之情形,其中尤以土木工程類科不足額人數最多,於101年度及103年度錄取不足額人數各為146人及256人,分別占錄取不足總人數的98.65%和67.19%。考選部為改善土木工程類科之嚴重缺額於103年度擬具「政府機關土木工程人力考、訓、用困境與改進策略專案報告」分別就考選、任用待遇、在職訓練及職場環境等四方面提出具體改進措施,並於104和105年度顯現成效,至105年度該類科未再有錄取不足之情形,值得肯定。
    惟根據考選部統計,近年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其他類科錄取情形亦相繼惡化,105年度該等考試共有七類科錄取不足,分別為建築工程、公職建築師、環境技術、輪機技術、汽車工程、公職獸醫師及園藝,其中建築工程及環境技術類科較為嚴重,建築工程103至105年度建築工程類科錄取不足人數均占當年度需用名額之五成以上;而環境技術類科亦各錄取不足30及18人,非別占當年度需用名額之62.5%和33.3%,不利於用人機關補充人力。
    綜上,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係政府掄才之主要管道,為了達到政府考用配合之目標及適時補足政府機關之人力需求,爰建請考選部說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錄取不足之原因,提出上開類科之改進措施。
  • 提案人
    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7.根據統計,考選業務基金自99年度設置以來迄105年度8月底止,已吸收19萬8,112人之報名費減免,共計1億0,867萬9千元,雖考選部已調漲報名費。但因公務人員考試報考人數下滑嚴重,104年度僅為32萬餘人,較99年度減少近21萬人。由於國家對弱勢族群之照顧屬全國性政事,相關照顧經費理應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不宜由應自給自足之作業基金吸收,否則對一般考生而言,難謂公平,更易導致基金虧損。爰此建請考選部研議減免報名費收入部分由公務預算負擔之可行性。
  • 提案人
    尤美女 
  • 連署人
    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8.考選部已於103年度全面調高各類國考之報名費收費標準,103及104年度「公務人員考試」業務收支仍各短絀4,990萬9千元及3,172萬8千元,主要是因「公務人員考試」報考人數銳減,需負擔高額報名費減免所致。考量政府對弱勢族群之照顧,係屬全國性政事,實不宜由自給自足之考選基金全額吸收報名費之減免,要求考選部應該研謀由公務預算編列「公務人員考試」相關報名費減免之補助經費,以穩健基金財務。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為洲 林德福 許毓仁 
  • 主席
    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甲、勞動部主管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4,185億4,063萬7千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保險成本」中「保險給付」之「職災保護─已加保勞工」611萬元,本項隨同減列「保險收入」中「收回責任準備」之「職災保護─已加保勞工」61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4,185億3,452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4,185億4,063萬7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投融資業務成本」中「融資業務成本」之「勞工保險─普通」200萬元、「保險成本」中「保險給付」之「職災保護─已加保勞工」項下「職業災害預防與補助」611萬元(含「職業衛生與健康管理」138萬元、「國家職業災害預防計畫」200萬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273萬元),本項應隨同增列「保險成本」之「提存責任準備」中「勞工保險─普通」200萬元,其餘均照列,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611萬元,改列4,185億3,452萬7千元。
  • 3.本期賸餘
    0元。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無列數。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通過決議7項

    1.104年開始推動營造工地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計畫,受理檢舉達386件,成案220件大約七成,每件獎金300元。105年度續辦獎金增加至每件500元,截至105年10月底受理檢舉高達4,500件,成案約2,600件僅約五成,然職業安全衛生署需耗費大量人力作業評估及行政工作。況且工地非一般民眾可自由進出,據以取得之物證恐衍生爭議;若以此為降低職業災害手段,似非國家政策長治久安之計,且民眾檢舉後是否有進一步實施檢查改善職場安全水準才是計畫之目的。在未有具體績效顯示本計畫確有減低或預防職業災害之前,凍結「國家職業災害預防計畫」項下「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計畫」預算3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2.基於職業病健康檢查資料庫之資料分析方法無法確實反應職災勞工之職業病認定相關佐證資訊,為使健檢資料庫更具公信力,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3個月內,邀集職業醫學等相關專家學者研議改善作法,並於106年12月底前,將執行成果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 瑩 陳曼麗 
    3.鑑於化學品管理機制與技術建置方法過於老舊寬鬆,不利於保障國民之職業安全與衛生,且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對於職業衛生相關暴露評估與輔導工作之任務分工不明確,爰要求二單位應於3個月內協調及釐清任務分工,並於106年6月底前將辦理情形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避免資源重置,並強化職業災害防制效能。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 瑩 陳曼麗 
    4.有關「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計畫」,係由民眾檢舉後,再經檢查機構派員查證,屬被動式查核,需耗費大量人力處理行政及評估作業,且工地非一般民眾可自由進出,取得之證據恐衍生爭議,以此作為降災方法,恐無法消除營造工地現場立即性危害,對於營造業減災成效存有疑慮,爰要求勞動部調整防災作法,就營造業防止墜落、屋頂等災害推動直接監督與立即回應機制防災相關作法,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規劃,並於106年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成果報告。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5.有關「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計畫」,係由民眾檢舉後,再經檢查機構派員查證,屬被動式查核,無法消除營造工地現場立即性危害,對於營造業減災成效存有疑慮,爰要求勞動部調整防災作法,就營造業防止墜落、屋頂等災害推動直接監督與立即回應機制防災相關作法,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規劃,並於106年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成果報告。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 瑩 陳曼麗 
    6.中式餐飲廚師因油煙誘發之肺腺癌發病率居高不下,流行病學研究顯示,經暴露評估調查為長時間暴露於油煙之環芳香烴化合物與醛類等16種致癌物,顯示中式餐飲業作業廚房之排油煙系統及效率有待加強、個人防護具缺乏、安全衛生教育仍需改善。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會同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擬訂有效及執行之改善及預防策略,辦理油煙危害相關教育訓練、個人防護器材之研究與推廣、排油煙系統(設備)之檢測與調查改善,逐步推廣全餐飲業,並於106年12月底前,將執行成果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吳玉琴 
    7.有鑑於我國自然人憑證目前每月登入人次約6萬5千人,勞保局應加強e化服務系統,以利民眾線上申辦業務,簡化申請手續,並加強宣導,增加自然人憑證使用成效。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 主席
    甲、、勞動部主管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部分。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200億2,658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之就業安定收入共編列160億元,較105年度140億9,784萬元增加19億216萬元,與103年度相較,更增39億3,420萬元,其中尤以一般製造業、一般製造業(提高外勞核配比率5%以下)及外籍看護工等項目增幅最為顯著。經查,勞動部自1990年代即主張外勞之引進乃作為「補充人力」,其更於104年7月14日之新聞稿宣稱「為因應少子化及高齡化造成國內勞動力逐漸減少,並確保國人優先就業原則下,勞動部引進外勞做為補充人力,對於外勞的勞動權益向與本勞平等對待」。然而至105年9月底,全台外籍勞工人數達60萬人,產業外籍勞工37萬6千人,社福外籍勞工23萬2千人,與104年同月比較全年增加2萬4千人,增幅為5.5%。觀諸歷年外籍勞工人數,105年9月底人數已達15年前之二倍,且人數逐年攀升,並無降低之趨勢,與勞動部將外籍勞工作為補充人力之精神有所扞格。
    106年度預算中,外籍看護工(一般雇主)之服務量及預算數,相較105年度外籍看護工(含一般雇主、中低收入者及低收入戶者)之總和,業務量增加4萬人次,預算數增加1億1,000萬元。然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已於105年11月開始試辦,且前開計畫草案於人力及資源發展一章,無論培訓人力來源、規劃大專院校相關科系人力培訓、保障勞動條件及人身安全、強化照服員專業形象、增加照服員職涯發展及多元發展管道等策略,皆用以提升本國國民從事長期照顧服務之意願,勞動部卻同時增加外籍看護工之引進人數,恐與強化本國長照人力之政策方向有所違背。綜上,請勞動部針對產業及社福外勞人數之警戒控管機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報告。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2.基金用途:原列167億5,702萬6千元,減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2億1,300萬1千元﹝含「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5,000萬元、「綜合規劃業務」50萬元、「職業訓練業務」6,660萬元(含「推動職業訓練相關輔助措施」中「技術職類訓練課程規劃之調查分析及推廣」60萬元、「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100萬元、「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5,000萬元)、「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158萬1千元(含「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相關計畫」100萬元)、「就業服務業務」2,700萬元(含「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500萬元、「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200萬元、「青年就業領航計畫」2,000萬元)、「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400萬元(含「辦理全國技能檢定系統程式設計及維護計畫」200萬元、「提升技能水準,推動證照制度」200萬元)、「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950萬元(含「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100萬元、「培力就業計畫」150萬元、「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00萬元、「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400萬元、「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100萬元)、「職業安全衛生業務」250萬元(含「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50萬元、「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補助計畫(就保)」100萬元)、「資訊業務」102萬元、「統計業務」30萬元﹞、「外籍勞工管理計畫」650萬元{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100萬元、「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450萬元﹝含「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100萬元、「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250萬元(含「辦理核發民眾檢舉非法僱用外籍勞工及非法媒介獎勵金」50萬元、「辦理入出國外籍勞工機場關懷服務計畫」100萬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業務所需費用」100萬元﹞}、「提升勞工福祉計畫」1,650萬元﹝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補助各地方主管機關購置公務機車」200萬元、「綜合規劃業務」中「推動尊嚴勞動計畫」300萬元、「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輔導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就保)」500萬元、「勞動關係業務」150萬元(含「協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勞資爭議」100萬元)、「資訊管理業務」中「推動勞動業務相關資訊系統共同運作平台」5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億3,600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5億2,102萬5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32億6,955萬9千元,增列2億3,600萬1千元,改列為35億0,556萬元。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通過決議61項

    1.勞動部106年度出國計畫(含大陸地區旅費)計編列976萬5千元,行政院各部會及所屬機關依業務所需編列旅運費,含括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需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力求節約,避免浮濫。查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出國計畫經費105年編列541萬9千元(含大陸地區旅費),106年度該預算編列卻多434萬6千元,對於相關研討會議與目前國內實施推動政策之重要性,令人疑慮,為求不必要浪費,撙節政府支出,爰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國外旅費」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2.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億6,0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科目預算係為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者、低受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等事項,共編列146億0,604萬7千元。然此科目預算104年度之預算與決算數相差23億元,尚有16.04%未執行。而105年度之預算截至105年10月底止,尚有28億元未執行,未執行率為30.47%,顯見此預算有過於寬列之嫌。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億6,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解釋說明與精進計畫,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2)據「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所示,行政院將整合各部會、地方政府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期望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創造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然「人才交流」面向,新南向計畫希冀發揮新住民力量,協助第一代新住民利用其語言及文化之優勢,取得相關證照與就業(如母語教學、觀光等),惟勞動部未配合行政院提出相關政策計畫,有違蔡英文總統欲重構對外經貿關係之理念。爰此,「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億6,000萬元,俟勞動部配合新南向計畫針對新住民提出證照取得及就業促進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3)有鑑於外籍看護工雇主每年繳納之就業安定費高達47億7,000萬元,約占整體就業安定基金收入來源四分之一(25.4%),惟本基金105年度用於本國長照就業促進之相關預算,僅有培訓照顧服務員5,800萬元、補助居服單位聘僱本國照服員提供外籍看護工進用家庭喘息服務2,000萬元、補助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696萬元……等,合計約8,496萬元,僅占本基金總預算0.45%;對照勞動部媒合本國居家服務成功率僅萬分之七,顯見本基金之預算分配及運用,對於培植本國長照人力之助益極為有限。爰此,「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億6,000萬元,俟勞動部於本基金增列「提升本國長照就業促進與家庭照顧」用途科目,擴大缺工就業獎勵辦法適用於居家服務及日間照顧之照顧服務員,結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外籍看護工家庭到宅照顧指導員計畫,積極輔導居服單位承辦照服員訓練,落實訓用合一,提升本國長照人力之就業與久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3.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共編列3億8,964萬5千元經費「自辦職前訓練」。另編列9億2,422萬1千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及就業安定基金編列3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觀職前訓練之目的,係提升失業者就業技能所推動之方案計畫,並以參訓者於訓後能立即就業為目標。其中並以結訓後就業情形為評量績效標準。查101至104年度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結訓就業率介於56.93%至68.35%,雖有逐年提昇之趨勢,然仍與各分署自辦職前訓練之結訓後就業情形存有落差。又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結訓就業率最低的課程,結訓就業率偏低,凸顯課程安排上仍有審核檢討之必要,以切合產業人才資源發展所需。
    故為提升勞工工作實務技能,促進其就業及安定生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應檢討課程規劃,探詢產業界實際人才需求,避免新開無效率之課程,造成資源無端浪費,並提高委託民間團體強化訓練之成效,增加就訓者之就業機會。爰「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討上述情形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陳 瑩 吳玉琴 陳曼麗 
    (2)因應我國長照2.0政策實施大量人力需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照服員訓練以因應。前民國105年度支用於照服員培訓之預算經費計5,842萬元,截至9月20日止已核定補助經費為5,333萬元,計有117個單位申請執行培訓業務,206班次。惟本政策之執行,多由各單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難以充分徵詢地方政府的意見,以致未能落實自訓自用原則達到結訓人才留任的目標效益。長照2.0政策服務的網絡係以縣市政府為單位,透過縣市轄區由地方政府主持清查現有資源、增設不足服務、發掘被照顧者所在等建制工作,至於長照人力的補充應該一併交由地方政府主持,勞動部直接辦理本項業務,就現階段而言造成前述浪費之弊病係屬無可避免。爰此,「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於106年4月30日前,依據下列原則檢討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1)委由地方政府審查核定符合辦理資格之單位之申請案。(2)申請單位需能夠提供訓練場所。(3)申請單位需有新聘人力之需求並承諾結訓學員優先聘僱,以符合自訓自聘原則。(4)針對其他向勞動部直接提出申請的單位,轉由單位所在之地方政府審核。(5)預算應做全年度規劃,分為上半年度與下半年度,避免學員集中結訓於同一時期,爭奪有限的職缺,造成未能立即就業的問題。(6)避免單一學員重複報名不同單位所辦理的訓練課程。(7)結訓學員應建立名冊,由地方政府透過就業服務資源不定時提供就業資訊;於上開訓練計畫檢討、擬定、實行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鍾孔炤 
    4.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8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預算52億4,910萬4千元,其中「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編列8億6,868萬元。勞動力發展署為提升青年就業能力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包括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及明師高徒計畫,各計畫參與訓練人數皆高於預期,訓後就業率除明師高徒計畫為47.28%外,均超過85%,顯示「明師高徒計畫」成效有待改善。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104年我國整體失業率為3.78%,青年失業率則高達12.05%,為整體失業率之三倍,且較亞洲鄰國日本之5.6%、南韓之10.5%為高,顯示勞動力發展署之青年就業計畫應予調整、強化。爰「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800萬元,要求勞動部研擬加強青年就業計畫之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2)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職業訓練業務」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編列8億6,868萬元,較105年度增加4,336萬元,然而該項預算項下完全未說明裡面包含何項計畫,預計金額及效益,編列預算內容不明,監督不易,值得商榷。綜觀近年勞動部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如: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青年就業旗艦計畫、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及明師高徒等計畫),其中「明師高徒計畫」之訓後就業率僅47.28%,基於該計畫旨在協助青年學習在學校或專班式訓練中不易習得之技術,透過一對一密集式師徒訓練,協助青年在實務環境獲得專業技能,允應加強師傅資格之嚴謹審查,輔以持續追蹤並協助就業市場接軌,以提高訓練成效。此外,針對「青年職能開發業務」解決青年學用落差方面,是否應加強國中小職業試探,讓學生從小認識職業,引導已經具備技藝傾向的學生選擇未來高職科系領域,爰「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8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楊 曜 
    (3)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未在學之失業青年,提供更為彈性化與個別化之學徒制職業訓練,並考量微型與自營之手工技藝業界,人才斷層亟待青年投入以續世代傳承,故提出「明師高徒計畫」,由師徒間自主議定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學徒之受訓時數每月至少100小時以上,且定期填寫訓練日誌由委辦單位負責追蹤訪查。然該計畫未確明師徒雙方是否為勞雇關係,且契約中未詳細載明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致有部分學徒有過勞且訓練時數逾220小時之情事,且上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日誌顯與事實不合。爰此,「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8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前開計畫之訪查機制、委辦單位遴選與評估等面向進行通盤檢討,並研議更詳實之定型化契約供學徒雙方參考,以消弭外界質疑聲浪,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4)「明師高徒計畫」於105年3月28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其成效不佳,遂凍結1億2,000萬元,須提供檢討改善報告。然查,106年度預算同樣編列2億3,867萬1,000元,但改善方案未出來,也處於停訓階段,經費編列實為不當,爰「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800萬元,俟勞動部檢討及建立周延之計畫執行方式,並落實後續追蹤訪查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 瑩 陳曼麗 
    (5)勞動部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編列8億6,868萬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結果統計,104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78%,其中青年失業率仍為12.05%,顯見勞動力發展署雖已執行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多年,卻未能有效改善青年失業率,實有澈底檢討之必要性。爰此,「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8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5.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工作權乃是自我實現重要的一環,我國政府積極推動身心障礙之就業,然而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比例仍相當低(約6%至30%),且以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最多(占31.3%)。我國79年開始實施定額進用制度,惟截至105年2月底,仍有67個政府機關單位未依規定足額進用身障人士,政府身為領頭羊,率先違法,實不可取,又民間機關26年施辦來,每月平均仍有1,555個單位未足額錄取。
    各單位雇用身障者工作仍易受到刻板印象影響,雖目前已有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及職務再設計等政策,然未根本改善職場文化,造成政府於領完補助後,多不再雇用身障者,政策的成效有限。爰此「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俟主管機關積極在政府、民間等各單位積極宣導、輔導,協助政府、企業、身障者,解決身障者就業困境,和加強身障者就業的後續追蹤,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陳曼麗 
    (2)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編列15億5,581萬2千元。根據103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分析,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僅19.7%,遠低於平均勞動參與率(105年9月為58.79%)。另外,截至105年4月底,仍有高達1,575家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其中公立機關、學校、企業亦有55家,未能帶頭示範。此項經費連年編列,但是對於促進身障者就業效益並不明顯,且補助地方政府或民間單位計畫項目眾多,內容重複甚多,不利管考績效。爰此,「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陳曼麗 蔣萬安 
    6.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預算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科目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然根據103年6月勞動部針對臺灣地區1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有107萬7,249人,依據調查推估結果,勞動力人數21萬2,171人(勞參率19.7%),非勞動力人數86萬5,078人;就業者18萬8,843人,失業者2萬3,328人(失業率11.0%)。其結果遠低於整體勞動力參與率58.4%,且失業率也高於全國平均的4%。準此,身心障礙者就業率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爰凍結「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改善計畫與成果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2)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中「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下「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之「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編列3億3,108萬1千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庇護性就業服務。然而,根據104年統計資料身心障礙者勞動力參與率為19.7%,遠低於整體勞動力參與率58.4%,另就失業情況來看,身心障礙失業者2.3萬人,失業率11%,高於全體失業率3.9%,顯示身心障礙者尋職相對困難,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更積極研議改善對策,提供身障者支持性就業環境、增加庇護工場收容人數、舉辦身心障礙者就業博覽會,有效增加工作權益。為督促政府加強提供身心障礙者一般性及支持性就業服務,爰凍結「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楊 曜 
    7.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三十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其提撥及分配方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按其立法理由:「定額進用人數之核算,係以機關(構)公勞保人數計算,而設立於非都會之分公司或工廠多於總公司投保,致有差額補助費集中於都會型之現象,為平衡城鄉差距,爰增列第三項規定應提撥一定比率予中央統籌分配。」惟查目前現況,雖經中央統籌分配後,各縣市差額補助費的收入差距仍大,81.5%集中於六都,如再加上宜蘭、基隆、新竹,更高達91.7%,其餘中南部、東部和離島縣市僅占8.3%,城鄉差距致使每個身障者所得的資源嚴重分配不均。爰此,凍結「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就業基金預算」500萬元,俟主管機關踐行身權法第43條第3項之法定義務,積極妥善分配差額補助費之資源,降低城鄉差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陳曼麗 
    8.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合併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編列3億5,767萬2千元,推動就業融合計畫,辦理二度就業婦女、中高齡者等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與服務行銷,宣導各項就業資源及促進就業訊息流通,雖104年度女性勞參率升至50.74%,仍不及男性的67%,且台灣中壯年勞參率低,以女性提早退出職場最明顯,台灣55歲以上女性勞參率只剩40%,較日本69%相差近30個百分點。男性勞參率是在60歲以後驟降,從70%驟降為49.3%,韓國、新加坡及日本60到64歲勞參率都在70%以上,美、英、德國則在60%以上。顯示女性勞參率、中高齡就業狀況仍需提升,相關措施之執行成效待檢討強化,爰凍結「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300萬元,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楊 曜 
    (2)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由97年49.67%,至104年首度突破50%,持續上升至104年50.74%,但也發現因結婚、生育、家庭照顧負擔、專長職能等因素,影響女性就業意願及提早退出勞動市場。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女性未參與勞動原因,以「料理家務」占49.5%居多、「高齡、身心障礙」23.43%次之,爰此,如何創造適合女性就業的職場環境,消除女性就業障礙,鼓勵婦女投入勞動市場就業,乃當前政府重要的課題。爰此,凍結「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3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協助中高齡婦女二度就業檢討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9.勞動部為提供就業服務、技能檢定與創業服務等綜合諮詢服務,維運「台灣就業通」網站,藉以提供即時、快速、正確之就業相關資訊。然105年7月間,「台灣就業通」網站遭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法登入,取得逾3萬筆民眾個資,雖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主動發現,並立即採取封鎖可疑IP位址、通報檢調單位等因應措施阻卻類似案件再生,惟3萬名網站使用者其相關個資權益受損情事,主管機關至今仍未提出改善措施。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預算2,0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有效之防範措施,避免類似案例再次發生,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0.我國已於104年6月3日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法」且106年施行在即,勞動部雖然已有就業獎勵措施,鼓勵國人投入機構照顧等工作且106年度編列預算2億1,597萬9千元,但對於長照人力亦屬缺乏且辛苦之居家照顧服務員,卻不在獎勵範圍,顯見就業安定基金預算運用,對於增加本國長照人力之助益有限。為使未來長照服務能夠滿足我國失能人口,政府應該重視照顧服務人力不足之問題,不僅對於住宿型的照顧機構人力要獎勵,對於居家照顧服務人力更應積極提供就業誘因。爰請勞動部檢討就業獎勵措施之適用範圍,使政府資源能配合我國長照發展方向,發揮促進就業之效果,爰「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11.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編列4億4,072萬8千元,其中「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所需費用共1億4,482萬8千元。查「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為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工作,紓緩相關行業缺工情形,以達兼顧穩定失業勞工就業以及減少聘僱外籍勞工需求之目的,勞動部於100年7月28日發布訂定前開要點,並於100年8月1日實施,另於103年5月15日修正納入機構照護服務工作為補助範圍,提供失業勞工最高18個月之津貼,共10萬8千元。
    據勞動力發展署所提供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津貼預算執行情形及成效之資料,法定預算逐年升高,105年度乃104年度之一.八倍,其決算數皆高於法定預算,然申請通過人數卻於104年始下降,105年度截至9月30日申請通過人數約僅1,196人。以「平均就業月數」而言,仍無法達到要點所規範之最高補助月數(見附表),縱使平均就業月數達最高補助月數,該要點能使勞工長期留任該產業與否,以達永續就業,仍待商榷。另查,該津貼乃外加於受領者之薪資,恐造成津貼受領者與既有產業勞工同工不同酬之情形。綜上,爰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中「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所需費用1,0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討「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執行成效,以提升平均就業月數,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製表日期
    105年11月9日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12.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促進青年就業計畫」預算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政府為促進青年人口順利進入勞動市場,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編列「促進青年就業計畫」計畫總計6億0,881萬9千元,辦理青年就業讚、青年就業達人班及提升國高中(職)學生就業準備力、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辦理青年職涯發展中心等計畫。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4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78%,其中青年失業率12.05%,高於亞洲鄰近之日本5.6%、南韓10.5%,顯見勞動力發展署雖已執行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多年,卻未能有效改善青年失業率,實有澈底檢討之必要性。為能確實有效協助增進青少年之就業率及就業力,爰凍結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促進青年就業計畫」計畫預算1,000萬元,俟勞動力發展署通盤檢討整個青年就業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2)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推動就業服務業務」之「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其中辦理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編列補助費用加上其他費用共計8,635萬2千元。惟105年同項目補助159家大專校院較106年158家多、辦理講座及座談會934場亦較106年多出200場、參訪及其他就促活動674場亦較106年多出近100場。雖今年職涯諮詢場次較多,但105年預算僅編列2,753萬2千元,足足擴編6,000萬元,明顯過於寬列,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凍結「促進青年就業計畫」預算1,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3)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其中包括青年就業讚、青年就業達人班及提升國高中(職)學生就業準備力、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辦理青年職涯發展中心等計畫,及促進青年就業計畫,編列6億0,881萬9千元,較105年度增加1億1,836萬9千元。然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4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78%,其中青年失業率12.05%,高於亞洲鄰近之日本5.6%、南韓10.5%,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多年,惟青年失業率仍達整體失業率之三倍餘,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因此政府進行跨部會協調合作,進行相關措施之轉銜搭配,爰凍結「促進青年就業計畫」預算1,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楊 曜 
    (4)根據主計總處公布105年9月份失業率,整體失業率為3.99%,而15至24歲年齡層失業率12.52%,為整體失業率的三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高並未改善。爰此,凍結「促進青年就業計畫」預算1,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改善青年就業問題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5)根據主計總處公布105年9月份失業率,整體失業率為3.99%,而15至24歲年齡層失業率12.52%,為整體失業率的三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高並未改善。爰此,凍結「促進青年就業計畫」預算1,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改善青年就業問題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13.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政府為促進青年人口順利進入勞動市場,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編列「青年就業領航計畫」計畫總計2億5,000萬元,促進青年穩定就業、累積工作經驗,並提升專業技能,協助青年儲備未來教育及發展經費。惟相關計畫尚處規劃階段,尚未有詳細說明,基於保障青年就業權益,「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應訂有相關配套措施。爰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通盤檢討計畫內容,完善配套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2)查教育部試辦「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計畫,搭配勞動部「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協助青年職涯探索,提供穩定就業津貼每人每月5千元,教育部就學及創業準備金每人每月5千元,參與青年3年期滿後可全數提領36萬元。惟「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計畫尚待行政院核定即擬編預算,有違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及同法第36條規定。爰此,「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3)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中,在「就業服務業務」項下規劃「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編列2億5,000萬元,作為促進青年就業服務之用。根據媒體報導,行政院希望透過青年就業領航計畫「讓高中職畢業生不用急著升學,可先進入職場,政府每月幫他們存1萬元,3年就有36萬元,之後他們想讀大學,可不用申請學貸,甚至要創業也有基金。」然而過去類似包含名師高徒等青年就業計畫中,屢屢傳出青年學子在職場中被視為廉價勞工,淪為雇主廉價勞動力。
    行政院目前詳細計畫並未定案,如何避免上述問題尚未可知。又鼓勵高中職學生先進入職場,也可能導致青年學子復學路遙。尤其經濟困頓家庭之學生,一旦進入恐開始負擔家計,勞動部與教育部如何輔導學生復學計畫未明,如無詳盡規劃恐造成社會階層流動更加不易。且如此計畫順利推展,恐影響現有大學招生,加諸少子化問題嚴重,廣設大學政策未適時調整,私校退場機制亦未有共識,貿然推動該項計畫恐影響現有大學造成衝擊。爰此,「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勞動部應與教育部分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4)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為補助參加之高中職生每月5千元,可補助3年,宣稱計畫期滿可全數提領36萬元,惟本計畫共招募5,000人,而勞動部與教育部均未詳細解釋這5,000人如何招募?有無設立排富?造成學生與家長間之訊息不對稱易產生隔閡,且此種「直接給錢」之方式違背公平原理,亦不符合當前政府財政狀況。而2億5,000萬元分以5,000人後,1人1年僅能分得5萬元,平均每月分得4166.6元,無法達到對外宣稱之「每月補助5千」。顯示此預算歲出顯有浮濫之嫌,爰「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5)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編列2億5,000萬元。查勞動力發展署提供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規劃說明,前開計畫預計自106年8月起,補助「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參與者,每月新臺幣1萬元,3年共計36萬元,每年新增協助5,000名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經查,該項計畫草案尚未經行政院核定且無實施辦法,即編列相關預算,恐違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及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六)點規定:「特種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等規定。準此,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經行政院核定前開計畫且完備補助辦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6)「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運用先僱後訓之工作崗位訓練及提供青年穩定就業津貼,以強化青年專業職能,並促進其穩定就業。惟相關計畫尚處規劃階段,其實質課程內容、適用對象、補助金額、實施期間、產業與職缺界定、補助事業單位、職場轉銜機制和回流教育等尚未有詳細之說明,且亦難以區分其他促進青年就業或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等計畫之異同。是故衡酌本基金推辦職訓多元管道,強化青年就業服務網絡之際,合理整合學校、產業等訓練資源,並避免過去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所產生之影響,勞動部應與教育部合作進行通盤檢討與研擬相關規劃,爰「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7)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青年就業領航計畫」2億5,000萬元,預計協助5,000人就業。惟依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及第36條規定,以及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六)點可知,應先有計畫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得據以擬編預算。該計畫主要為提升高中職畢業生就業能力,惟勞動力發展署表示,該計畫尚於研擬規劃階段,相關適用對象、補助金額、期間等資料於定案後始得提供,故該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即行編列預算,凸顯規劃不周。另該計畫屬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之範疇,並擬於106年8月推動試辦,然106年度即提供5,000名高中職畢業生補助,又各項補助或實施辦法均付之闕如,預算編列實欠缺合理依據。
    為強化青年就業能力,就業安定基金近年來原已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之經費,106年度新增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尚於規劃階段,除補助對象應與原列之各項計畫有所區隔外,其實質課程內容、補助之事業單位、實際訓練方式亦應各有定位,以利資源之有效配置。「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係為協助高中職畢業生順利進入職場,惟因該計畫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又各項補助或實施辦法均付之闕如,凸顯規劃不周及預算編列欠缺合理依據;另為資源有效配置,應與現有促進青年就業相關計畫有效區隔。爰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相關補助及實施辦法,並說明與現有促進青年就業計畫之區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陳曼麗 吳焜裕 江永昌 
    14.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於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1,886萬元,擬促進地方與區域活化,並開創在地型就業機會。然而經查,該方案近4年來(101至104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8.09%及10.56%,實屬偏低。經濟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21.78%、26.31%、20.75%及23.66%,實屬偏低。社會型方案協助人數從3,748人降至1,741人;經濟型方案協助人數從2,296人降至1,932人,成效亦日益降低。由此可知,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甚大比率面臨二度失業,恐不利其穩定就業,協助人數亦不如以往,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主旨不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原是為促進地方與區域活化,並開創在地型就業機會,即便已提供辦理就業諮詢、協助推介就業、現場徵才及促進就業研習等服務,然而留用比率始終偏低,應檢討強化其追蹤輔導成效。爰此,凍結「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預算1,000萬元,俟勞動部檢討該計畫,並提出新的計畫執行方向及配套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陳 瑩 陳曼麗 余宛如 
    15.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之「培力就業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培力就業計畫」3億3,302萬1千元。「培力就業計畫」102至105年8月底止各年度核定新計畫41案、59案、27案及34案,實際各協助719人、1,127人、1,202人及682人就業,然105及106年度預期效益仍僅設定協助780人及895人就業目標,不利激勵提升計畫成效。且培力就業計畫之管考機制,並未對參加者於該計畫結束後,於原事業單位之留任比率,或其後再就業之情形進行追蹤瞭解,究竟該計畫是否僅提供參加者一次性就業,抑或已培訓就業職能,達成持續就業之目標,均無相關統計資料,因此該計畫是否能達成協助持續就業之計畫初衷,有待商榷。爰「培力就業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楊 曜  
    (2)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3億3,302萬1千元推動「培力就業計畫」。補助民間團體進用失業者895人,預算高達3億1,676萬元,平均每進用1人補助高達35萬3,922元,形同由政府預算全額、甚至超額補助用人費用。補助民間團體赴外參與國際活動400萬元,與本基金目的關連性不高,不應每年編列高額補助出國費用,行銷、宣導、座談費用高達925萬2千元,有浮編之虞,應撙節使用。爰此,「培力就業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蔣萬安 
    (3)「培力就業計畫」為勞動部就貼近家園、產業、生活及文化重建等需求,由政府與民間團體合作創造災區就業機會,適切地協助災區重建工作之計畫。復於101年度修正計畫,新增納入產業轉型或創新、社會與特定族群事業創業、就業支持系統、區域再生發展和促成服務產業之垂直或水平整合計畫。故本計畫補助之對象,含上述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之相關重建工作、產業轉型或創新、社會性事業創業、特定族群之創業或就業支持系統、區域再生發展或促成服務產業之垂直或水平整合者等項目。
    觀過去計畫之執行,其協助補助之項目,多以災區重建為主,並以災區失業者為優先就業保障之對象。惟106年度預算計畫裡,編列補助民間團體赴外參與就業促進國際活動等費用400萬元,似有不符本計畫補助對象之要求。為作資源之有效運用,俾逐步提升本計畫之執行績效,爰此,「培力就業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赴外參與就業促進國際活動,其與本計畫之關聯與必要性提出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16.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之「社會企業發展計畫」預算合併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社會企業係解決特定社會問題為核心目標的創新企業組織,透過一般商業營運而非捐贈的模式在市場機制中自給自足,不僅可增加就業機會,亦可達到社會公益的目的,平衡社會之發展。行政院於102及103年度已決議由經濟部會商勞動部研擬社會企業具體行動方案,以塑造社會企業友善發展環境,促進國內經濟、社會等包容成長,邁向營造有利於社會企業創新、創業、成長與發展生態環境的願景。復於經濟部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和105中小企業白皮書裡,亦有提供友善社會企業發展環境、建構社會企業網絡與平臺和強化社會企業經營體質之闡明。
    惟調查我國現今社會環境,多數人對社會企業未具有一定之認識與了解,然在提示社會企業經營理念後,卻多數表示認同,足以顯示我國對於社會企業之普遍認知與理解不足。另針對我國現有環境,是否有提供友善、完備之資源供社會企業發展,亦無法確認,足認在未來發展規劃上,亦有調查環境現況以利後續規劃之必要。綜合上述,因應社會企業發展與國際潮流之議題,政府應站在引領者的角色,運用現有基礎資源,除建構完善的環境外,持續建構社會企業網絡與社會企業推廣之倡議。爰「社會企業發展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偕同經濟部調查研討我國現今社會企業之倡議推廣成效與環境資源調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陳瑩 陳曼麗  
    (2)有關「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在103年9月4日行政院核定之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然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相關預算,其中勞動部角色不明確,請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使國人了解勞動部對於促進社會企業發展之效益何在。爰此,「社會企業發展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6年規劃作為說明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17.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之「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預算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預算12億3,325萬元,其中「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及「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共編列5,634萬8千元。依勞動部資料顯示,微型創業鳳凰計畫申辦者需參加指定創業課程達一定時數,惟近102至104年相關創業課程全年度開課88場、86場及82場,其中開課地點東部分別僅4場、5場及5場,離島地區分別僅3場、3場及2場,資源分配明顯失衡,致偏鄉地區有意申辦創業鳳凰貸款者遭遇極大困難。爰凍結「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預算200萬元,要求勞動部研擬改善創業鳳凰計畫之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2)106年度勞動部為協助民眾創業辦理微型創業業務,預算編列3,183萬8千元,比上年度預算編列高於225萬元,從101年至今協助諮詢人數逐年減少,且預算執行率亦逐年下降,顯示該計畫措施之成效未如預期,民眾受惠有限。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檢討相關創業協助措施,並提出有效強化預算執行率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18.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之「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1,993萬3千元,用於推動動力發展數位學習業務,辦理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平台網站維護,然而,該平台與「台灣就業通」會員整合起,新舊會員一律須由台灣就業通註冊、修改會員資料、查詢帳號密碼,會員部分皆由台灣就業通維運,應可減少部分會員資訊維護費用,此數位服務平台僅是將訊息以及數位教材放上網路,並無提供額外的服務,網站操作困難不人性化,必須要登入會員才可觀看相關課程,登入會員程序也很繁瑣,且使用率偏低,下載次數更是個位數,顯示使用成效不佳,基此,「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楊 曜  
    (2)有關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平台網站維護是必然的,對於新增120萬人次瀏覽,及新增50門數位教材,辦理相關業務宣導,能否達到120萬人次瀏覽令人疑慮,以及執行數位教材內容及效益不甚明確。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相關具體作法並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19.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6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七、外國人、原雇主及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資格之雇主簽署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三方合意接續聘僱)。」然如舊雇主對勞工不好,藉此綁架勞工,不同意勞工轉換跑道,勞工就只能繼續忍受舊雇主的不公待遇,任其擺佈。一個外籍勞工進入到我國,為我經濟付出其勞動力時,就應該受到應有的基本保障,剝削外勞、將之視為次等人,不是臺灣要營造的勞動文化。爰此,「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60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相關權益保障之說明及檢討現行法規之計畫草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陳曼麗 
    (2)我國引進社福外勞超過二十載,人數總計超過23萬人,惟主要輸入國近年來經濟發展迅速,境內勞動力需求漸增,又我國社福外勞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且工作環境惡劣,濫用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情事層出不窮,致渠等外勞逃逸率高出產業外勞五成以上。查多個主要外勞來源國計畫逐步禁止社福外勞人力之輸出,其中印尼政府業已推動「2017年零國際幫傭計畫」,預計2019年全面停止輸出人力從事社福工作,然上開政策勢必嚴重衝擊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惟勞動部至今尚未有妥善應變之策。爰此,「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除減列數額外,凍結600萬元,俟勞動部開拓新的外籍勞工來源國,並研議「家事勞工保障法」,確保渠等勞動力輸入無虞且外勞基本勞動權益得以保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0.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合併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勞動部為督導雇主及仲介公司對外籍勞工之管理工作,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之勞動法令宣導與諮詢服務。查外國人遭廢止聘僱許可,按「就業服務法」第74條規定,即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惟上開規定涉及外國人工作權益重大,又外國人因語言、文化與風俗等差異,在行政救濟程序往往居於劣勢地位,而勞動部未針對上開情事,督導地方政府及仲介公司積極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提供其法律諮詢服務,因而爆發今(105)年2月間外籍勞工疑似未提出行政救濟申請,即遭仲介強制安排離境遣返乙事。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3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受聘僱外國人,研擬更完善便民之法律諮詢與通譯服務計畫,確保其行政救濟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據「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要旨所示,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然該函釋不僅顯與勞雇關係建立、約定勞動契約等相關勞動法學術通說與實務見解有所違背,且另查勞動契約法第1條所稱「勞動契約」,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職是之故,所謂勞雇關係、勞動契約之確立,「從屬關係」與「給付報酬」密不可分,且105年9月已有行政法院判決推翻主管機關函釋見解,顯見前開函釋顯有不當之處甚至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餘。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3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廢止「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另行發布函釋以符合現行相關勞動法規,避免歧視外籍勞工之爭議再起,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1.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編列1億6,751萬3千元。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資料,在臺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已突破5萬人,勞動部雖已與內政部建立跨部會常態性查緝機制,結合各國安單位進行聯合查處行蹤不明外勞,並自104年起編列並核發相關國安單位團體獎勵金事宜,然而經查,查處行蹤不明外勞案件,因部分查緝單位未達移民署訂立之目標值,故104年補助各單位查緝獎勵金執行率僅約55%,考量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為提升查緝效率及執行率、督促主管機關加緊查緝,並撙節政府支出。爰「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楊 曜  
    (2)為激勵內政部及各治安機關配合積極查緝非法雇主、非法仲介及行蹤不明外勞,行政院業於104年7月7日核定內政部所報「核發獎勵金支給要點」,另勞動部業配合自104年起編列並核發相關國安單位團體獎勵金事宜,106年亦已編列1,500萬元團體獎勵金。惟查因部分國安單位未達移民署所訂定執行查處行蹤不明外勞案件之目標值,致104年度補助各國安單位團體獎勵執行率僅達55.06%。考量目前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為提升查處績效及預算執行率及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200萬元,俟內政部移民署會商勞動部及督促各國安單位加強查緝,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及提升查緝成效之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3)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之「補助內政部移民署辦理核發查獲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績優單位團體獎勵金」,此乃根據「獎勵檢舉及查緝非法外勞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警察人員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符合前點所定情形者,依查獲對象之名額,每名核發新臺幣二千元之獎勵金。同一案件不得重複支領其他獎勵金。警務人員查緝非法乃天經地義之事,不會因多抓一個犯人或多開一張罰單而有獎勵,其乃職務分內之事。然卻依此要點編列1,500萬元之獎勵金預算,非屬合理之事,為維護人民納稅錢不致隨意浪費使用,爰凍結「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22.106年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一般臨時收容安置及人口販運被害人收容安置相關業務」,此細項計畫應補助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臨時安置,惟該項經費提供一般外籍勞工勞資爭議。相關外籍勞工勞資爭議案件案數及安置天數並未對外公布或納入勞動統計年報,爰凍結上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23.據外勞人權團體於105年10月間召開記者會,揭露外籍勞工因職業傷害對雇主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後,招致雇主報復恣意通報其逃逸。經查外籍勞工於工傷與訴訟期間仍居住公司宿舍,而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未經查證,即按就業服務法第56條「曠職且失去聯繫」之事由予以逮捕,影響渠等外籍勞工生活權及工作權甚鉅,足見勞動部對於地方政府辦理加強查察違法外勞之督導不足。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業務所需費用」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完善「逃逸通報機制」並加強「地方政府查察逃逸外勞」之督導管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4.勞動部104年8月6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自8月8日起,85歲以上長者經醫療機構評估有輕度失能,即「巴氏量表」評估有任一項目失能,就能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開放迄今,對於有聘僱需求之重度障礙者形成嚴重的排擠,亦即80歲以下需全日照護者,像是全身癱瘓、植物人、80歲以上嚴重需照護者、持有重度身心障害手冊者。相較於85歲以上有輕度失能者在照顧工作上更為困難,在實務上外籍家庭看護工多有挑雇主,造成重度障害家庭請不到人的問題。
    因應我國長照2.0政策實施輕度失能者因生活可以自理,應以政府開辦的長照服務為優先選擇,這是政府的責任。今政府規劃長照2.0政策服務的對象係主要為因老化失能衍生長照需求者,包含: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65歲以上僅IADL(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能力量表)需協助之獨居老人、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55-64歲失能平地原住民、49歲以下失能身心障礙者、65歲以上僅IADL失能之衰弱(frailty)老人。開放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於社會學的爭議係將政府照顧的責任轉移到移工身上,並將照顧日漸公共化的走向,退回到照顧私有化的時代。不但與政府長照政策倒行逆施,並極可能因此傷害到政府長照服務的使用量。對被照顧者而言,亦將因為依賴過度外籍家庭看護,加速衰弱(frailty)的速度,實為錯誤的政策,應儘速更正為宜。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相關事項」預算十二分之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於3個月內,研議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鍾孔炤 
    25.因應就業服務法增訂第48條之1案公告實施,勞動部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前講習,並採「網路講習」、「臨櫃講習」及「團體講習」等3種方式辦理,講習時數為1小時。惟網路講習系統現今只能使用IE瀏覽,有所不便。按理,現今Chrome、Friefox、Opera等介面都使用的相當頻繁,並且系統設計應考慮儘可能的方便民眾使用,實不宜在瀏覽器上有所設限。爰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資訊業務」之「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資訊業務」預算100萬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於3個月內要求系統設計廠商解決瀏覽器限制於IE的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鍾孔炤 
    26.鑑於近年來法定或新興傳染病、天然災害頻仍,一旦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勞工必須為照料子女而請假暫離工作崗位,惟上開情事係被動配合政府部門防疫、防災之作為,實難歸責於受僱勞工自身。然「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勞工因前開原因申請家庭照顧假,其薪資計算比照事假,雇主得不給付工資。然渠等規定迫使育兒勞工面臨家庭與工作抉擇之兩難,恐損及受僱勞工發揮照顧家庭成員之功能,爰此,凍結「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修正現行家庭照顧假無薪之規定,並研提「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增訂「家庭照顧津貼」以減輕育兒勞工負擔,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7.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合併凍結7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按勞工於就業市場謀職,甚需職缺工作內容、勞動條件之資訊透明,以篩選雇主良莠,保障自身權益。而長年以來,《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造成勞工過勞,對勞動者工時、休假等法定權益之負面影響甚鉅。惟歷來事業單位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相關內容,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政府並未公告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事業單位名稱及工作者項目,造成勞工求職時資訊不對稱、透明。今(105)年6月27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屆第1會期第35次會議決議,勞動部應最遲於今(105)年8月起,每月定期彙整、公告已向各地方政府核備,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事業單位名稱及工作者項目。同年7月20日,勞動部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條3字第1050131612號),要求自105年8月起,每月5日前於機關網頁公告上月已核備之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事業單位名稱及工作者項目,為期至少1年。然《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早自民國85年增訂,勞動部僅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公告105年8月以降新增之核備實施者,實不足提供勞工求職所需之完整資訊。復,經查截至今年11月止,部分地方主管機關仍未按勞動部指示,每月定期公告上月新增,核備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事業單位名稱及工作者項目。
    據勞動部表示,由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增訂迄今已屆20年,要求各地主管機關公告自該條增訂以來,所有核備實施該條規定之事業單位名稱及工作者項目,實有實務上窒礙難行之處。故,為兼顧政策可行性與勞工之資訊近用權利,爰凍結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700萬元,勞動部應於106年3月31日前,公告要求凡曾於105年6月30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事業單位,均應自公告日起1年內,重新向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實施該條規定之工作者項目及人數,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2)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編列7億3,060萬5千元,按勞工於就業市場謀職,甚需職缺工作內容、勞動條件之資訊透明,以篩選雇主良莠,保障自身權益。而經查目前各地勞政主管機關雖皆定期公告勞動檢查發現之違法事業單位名單,然各地除公告頻率不一,於機關網頁提供之違法名單檔案格式亦有差異。如此,除不便使用者追蹤、查詢,更有違國家「開放資料、開放政府」之施政方針。故為有利勞工獲得求職參考所需之完整資訊,兼提升政府公開資料品質,爰凍結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700萬元,俟經勞動部責成各地主管機關,每月定期於機關網頁公告勞動檢查發現之違法事業單位名單,並統一檔案為EXCEL格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28.查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綜合規劃業務」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提升勞工福祉相關計畫」編列2,971萬7千元,依勞動部對地方政府勞動行政業務督導考核與獎勵要點,辦理考核並提供績優地方政府申請「提升勞工福祉」相關計畫之獎勵性補助,包含就業歧視、勞資關係、職工福利,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等之獎勵性補助,惟前述業務皆於公務預算編列「獎補助費」,分別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15億6,082萬7千元、各縣市政府之補助為198萬元,為撙節政府支出,爰「綜合規劃業務」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提升勞工福祉相關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焜裕 
    29.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預算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2億8,380萬6千元,其中「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編列9,962萬8千元,包括補助地方政府查核人力9,912萬8千元,及維運及增修「勞動債權管理暨勞工退休準備金整合查詢系統」50萬元。依104年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104年底估算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餘額是否足夠,且於105年3月底前提撥補足專戶差額。惟截至105年6月底尚有25,578家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未能提足,總差額達844億元,於勞工權益之潛在傷害甚鉅,爰凍結「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預算500萬元,要求勞動部加強查核,並輔導補足之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2)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編列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原編列9,962萬8千元。然而截至105年6月底尚有2萬5,578家事業單位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能提足,額度達844億元,且以台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轄下事業單位提撥不足金額位居前3名,各為251億餘元、104億餘元及103億餘元。現況地方政府催討工作不確實,又編列預算補助,成效仍未可知。政府預算拮据,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應為資方義務,稽核工作應為地方政府權責,實不宜以就業安定基金編列預算補助。爰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編列「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3)有鑑於事業單位關廠歇業時,勞工因其未依法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影響日後請領退休金之權益,勞動部自102年起編列預算,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核人力,督促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月提撥、足額提繳及領回,並提供法令諮詢與勞資爭議協處等相關服務。惟上開計畫推動至今(105)年6月底為止,仍有25,578家事業單位未提撥足額退休準備金,共計844億元未依法存入專戶。爰此,凍結「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未依法提撥之事業單位,提出更為詳實的追繳計畫,嚴格監督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查核工作並訂出追繳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30.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關係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關係業務」係協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調勞資爭議,並補助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大量解僱預警通報查訪機制計畫。另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2條規定情形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單位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惟經查,目前仍有數則大量解僱案件,包含華航空服員、台化與復興航空等勞資爭議引起社會關注與動盪,事業單位經營不善導致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等狀況;另並至105年10月底止,尚有實施無薪休假事業單位共計22家,勞工人數351人,迫使大量勞工生計陷入困境。為避免與預防事業單位再度發生突發無預警之大量解僱憾事,請勞動部加強督促地方主管機關如查企業發生拖欠勞健保費、薪資延遲,乃至工會、新聞台揭露經營狀況欠佳等可能發生大量解僱之徵兆,乃委請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進行查訪,爰「勞動關係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完成大量解僱預先防治系統,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劉建國 洪慈庸 
    (2)按勞動部委託「低薪資對我國勞動市場的影響與政府因應策略」研究指出,90至103年我國「服務業」受僱員工每人每月平均實質薪資年平均負成長0.45%,其中「批發零售業」年均負成長0.25%、「支援服務業(含人力派遣業)」年均負成長1.24%、「住宿餐飲業」年均正成長僅0.44%,足見渠等行業亟需強化勞資關係與工會效能以提高受僱員工勞動條件。然至104年底止,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支援服務業等3行業,企業及產業工會僅37家、工會會員人數僅3,100人,與總計2,675,297從業員工人數規模相去甚遠。爰此,「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關係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並提出相關計畫,有效提升前開各行業「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企業及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家數」,促進勞資關係之強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31.查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勞動關係業務之「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能力計畫(就保)」編列920萬元補助工會協助勞工籌組工會,以及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惟我國53萬企業中,成立工會只有896家,籌組工會比率1.6%;850萬人受僱勞工中,參加工會勞工只有62萬人,工會涵蓋勞工人數比率只有7.3%。多年來企業工會家數幾乎呈現停滯,至今難以突破千家。工會籌組率低肇因於組織門檻太高,造成國內多數中小企業勞工無法組工會。勞動部應從法制面研議降低工會籌組門檻,而非一味編列獎補助預算卻達不到工會籌組率,爰凍結「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能力計畫(就保)」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鍾孔炤 
    32.查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勞動關係業務之「補助直轄市及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大量解僱預警通報查訪機制計畫」編列3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運用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其辦理查訪,提供勞工完整及即時之保護。惟勞動部提供104至105年度補助情形,僅詳列受補助縣市政府及查訪家數,並未說明地方政府藉由這些預警通報查訪,提出那些適切的評估建議,恐流於形式上的訪視,爰凍結「補助直轄市及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大量解僱預警通報查訪機制計畫」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鍾孔炤 
    33.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預算合併凍結5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編列2億9,595萬8千元,該項費用用於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發令施行計畫。然中央政府財政拮据,督導事業單位應為地方政府職權,應回歸地方政府公務預算,不應由中央政府基金編列預算支應。爰「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預算凍結5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2)104年國際勞動統計顯示,台灣勞工104年平均工時為2,104小時,在其占比之全部主要國家居第四高,僅次於新加坡(2,371小時)、墨西哥(2,246小時)、韓國(2,113小時),過勞問題嚴重。現階段新政府所規劃之一例一休,並做為砍掉國定假日七天假的配套措施,然於休息日增加加班費,表面上似乎在增加勞工加班費,但是落實上極有可能衍生雇主壓低本薪,強迫勞工於休息日加班,賺取維生所需薪水,將加班常態化,而忽略台灣勞工長期本薪過低、工時過長,窮忙過勞惡性循環的可能,台灣過勞之島的惡名恐難擺脫。
    105年起勞工工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又以往勞動檢查結果顯示雇主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規定之比例偏高,顯示工時過長問題遲未改善。爰將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預算凍結55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3)未來落實週休二日政策,勞動檢查是相當重要的一環,惟令人詬病係勞動檢查員專業度不足。約聘僱人員訓練1週便上任,亦無後續之教育訓練;規劃增至1,000名勞條大軍,若專業度不足,恐只是招致更多民怨。勞動檢查的執行需要被檢討,勞動檢查員的質恐怕比量更重要,另勞動條件檢查無緩衝期、處罰不符比例、加班與出勤認定過於僵化,已招致眾多民怨。爰此,凍結「促進友善勞動環境」預算5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4)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近年戮力執行有關「勞動條件」之勞動檢查,檢查廠次屢攀新高,惟各地方政府實際處分率過低,查104年高雄市、宜蘭縣、雲林縣、嘉義縣處分率分別為17.02%、13.44%、3.37%及9.03%,顯見各地方政府未嚴格執法、確實開罰,致社會輿論激憤,引發「慣老闆是南部養出來的」渠等不滿言論。爰此,凍結「促進友善勞動環境」預算550萬元,俟勞動部督促各地方政府確實開罰處分,並針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處分率25%為KPI關鍵績效指標,據此作為往後經費補助之依據,藉落實勞動法律以維護勞工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34.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專業服務費」106年度預算數14億9,169萬元,104年度決算數為13億6,622萬2千元,執行率為88.28%;105年度預算數14億8,620萬6千元;查該預算係辦理職業訓練、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就業服務、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等業務,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將106年度編列專業服務費之計畫明細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35.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競賽及交流活動費」編列預算計6,862萬5千元,該計畫科目預算104年度決算數為4,521萬9千元,105年度預算數為1,985萬6千元;查該預算係辦理青年組分區技能競賽、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培訓暨交流訪問、辦理青年組全國技能競賽、辦理社會組全國技能競賽等活動,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將106年度編列競賽及交流活動費之計畫明細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36.協助小型企業投資人力發展與培訓,提供專業化、個別化之輔導諮詢服務,瞭解企業經營發展之訓練需求並協助規劃及執行訓練課程,相關企業內部訓練課程補助成效不明,具體內容與參加業者之意願值得商榷。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討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業務執行成效,積極透過輔導諮詢及訓練執行等措施協助小型企業,有效投資人力資本,促進就業穩定,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37.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下「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推動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編列7,295萬6千元,推動職能基準發展與後續多元應用,擴大產業參與,加速職能基準推動;透過產業對話與合作,推動企業與訓練夥伴認同與多元應用職能基準,以縮短訓用落差;運用國際資源進行發展合作交流及研習;補助民間單位發展與多元應用職能基準擴大產業參與等。然而國際合作交流及研習,補助民間單位具體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經費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請勞動部就上開事宜於2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38.有關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下「建立技能檢定(測驗)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測試制度」,已於105年度新增計畫,係為技能檢定測試內容增加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基於該等項目對促進勞工工作安全,國人食品衛生及環保、綠能等均有所助益,應值得推動辦理。105年度已在執行面編列專家、學者出席費,係為召開會議之用;106年度又將召開100場研商會議,對於105年度執行成果令人疑慮,盼勞動部能具體檢討,拿出確切成果,發揮本計畫功能,爰請勞動部就上開事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39.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於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編列「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1,886萬元,促進地方與區域活化,並開創在地就業機會。然查該方案近4年(101至104年)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之留用比率為4.82%、5.83%、8.09%及10.56%,實屬偏低;經濟型計畫各年留用比率21.78%、26.31%、20.75%及23.66%。社會型計畫協助人數從3,748降至1,741人,經濟型計畫協助人數從2,296人降至1,923人,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面臨二度失業,恐不利其穩定就業,協助人數亦不如以往。爰此,請勞動部3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委員會提出該計畫檢討,及新的計畫執行方向說明,並納入地方政府角色應提供人力或經費之協助。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陳 瑩 陳曼麗 余宛如 
    40.為推動促進國民就業業務資訊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協助之服務,因此建置「台灣就業通」網站,但卻設計不良且疏於管理,導致105年遭不肖公司盜取3萬筆個人資料。台灣就業通會員以身分證字號作為帳號,預設密碼為阿拉伯數字1234567;民眾在首次登入後,系統會要求使用者更改密碼,但部分民眾並未更改,讓有不肖人士有機可乘。但網站當初設計卻沒有考慮此問題,承辦業務單位與得標廠商難辭其咎。勞動部於105年7月已發現網站有一固定IP,不斷利用不同帳號登入,但卻到10月檢調查發動偵查搜索,勞動力發展署於網站系統監控沒有即時反應情況,導致大量個資遭竊取。基此,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整體網站改善之具體方案。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41.106年度「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之「一般服務費」編列2億9,637萬6千元,用於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因計畫項目多,為提升計畫執行效益並撙節政府支出,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對相關計畫執行情形提出說明及成效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42.經查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雇主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經查勞動部已於105年7月1日實施聘前講習制度,為落實保障勞雇雙方之聘僱權益,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供雇主聘前講習之辦理績效。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43.行政院業於104年7月7日核定內政部所報「核發獎勵金支給要點」,另勞動部業配合自104年起編列並核發相關國安單位團體獎勵金事宜,惟查因部分國安單位未達移民署所訂定執行查處行蹤不明外勞案件之目標值,致104年度補助各國安單位團體獎勵金執行率僅達55.06%。為提升查處績效及預算執行率,撙節政府支出,內政部移民署應督促各國安單位加強查緝,持續提升查處非法外勞績效,並提出改善及提升查緝成效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44.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一般臨時安置業務之細項計畫應補助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臨時安置,惟該項經費提供一般外籍勞工勞資爭議與安置處理。相關外籍勞工勞資爭議案件案數、安置人數與安置天數並未對外公布,且安置單位管理鬆散,究其內部管理情形為何?內部人員配置安排狀況等相關事宜均未見勞動部說明,爰此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一般安置程序及安置單位管理等相關資料報告。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45.目前外界仍有多數反應仲介公司所聘僱之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不足,無法因應及提供雇主及外籍勞工溝通、翻譯之需求,使勞雇關係磨合期拉長,且衍生許多勞資爭議。勞動部應就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比例予以調整,以回應社會期待,符合實際需求。基此,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檢討修正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比例相關規定。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46.辦理入出國外籍勞工機場關懷服務,主要是在外勞入境前,先強化其聘僱相關法規與權益,行源頭職場教育之實。然觀其成效,雖106年度編列預算3,702萬2千元,桃園站有達至八成左右,但高雄小港機場之講習率皆未破20%。外籍勞工可能面臨下機後直接被雇主或仲介接走之可能,致使其對於臺灣的相關保護權益一概不知,勞動權益受損。爰此,提升高雄機場外籍勞工入境講習率實屬必要,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人力時段安排之改善及講習場地之規劃等具體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資料。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鍾孔炤 
    47.為推動尊嚴勞動計畫,訂定合宜之勞動政策,請勞動部應蒐集女性、青年及中高齡就業等相關政策資訊,並召開專案諮詢會議,以擬定具體政策建議,供勞動部各單位內化為勞動政策內容,以落實尊嚴勞動之理念。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鍾孔炤 
    48.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權益向下扎根培育計畫」編列203萬4千元。勞動權益向下扎根培育計畫立意良善,然國內勞權意識薄弱,往往不主動主張自我勞動權益,造成慣老闆心持續,勞工權益屢受迫的惡性循環,故為使國民建立正確的勞動概念,讓從學生於求學階段將正確的勞動意識及概念內化,並潛移默化到每一位學生、教師及學生家長,要求勞動部於106年度除積極規劃辦理國中及國小勞動權益向下扎根相關活動外,同時針對即將進入職場的高中職學生加強推動勞動概念深植。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49.鑑於勞動權益向下扎根培育計畫立意良善,然國內勞權意識薄弱,往往不主動主張自我勞動權益,造成慣老闆心持續,勞工權益屢受迫的惡性循環,故為使國民建立正確的勞動概念,讓從學生於求學階段將正確的勞動意識及概念內化,並潛移默化到每一位學生、教師及學生家長,要求勞動部將106年規劃辦理國中及國小勞動權益向下扎根相關活動說明(包含場次規劃)等資料,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50.目前全台的勞動檢查員有762人,其中又分為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兩個部分,負責勞動條件檢查的法定員額是325人,但至今實際只有289人。這289名勞動條件檢查員卻負擔全台所有企業的勞動檢查業務,明顯負擔過重,勞檢員過勞超時工作之新聞層出不窮,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6年全臺灣增加至1,000名勞動檢查員計畫實施方案及勞檢員過勞改善計畫報告。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51.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項下,職安署辦理「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實施計畫」,該計畫雖然立意良善,惟未通盤考量我國產業結構,並忽略輔導改善等相關配套措施,落實勞動法令成效亦屬有限,爰要求職安署應秉持年度勞動檢查方針揭櫫之基本理念修正計畫,將宣導、輔導等工作納入重點績效項目(權重至少應達20%以上);另針對近來部分個案顯示勞動條件檢查人力專業素養仍待加強,以及溝通技巧不佳部分,並要求職安署應儘速強化人員在職回流訓練,提高訓練時數,並提供專案教材,以齊一勞動檢查尺度,避免外界詬病。此外,為確保勞動檢查品質,職安署亦應落實內部之人員督導考核及外部之受檢單位滿意度調查等機制,俾督促地方政府檢查人員確按相關規定實施檢查。最後,為避免渠等勞動權益受損,而造成如國道收費員事件再度發生,勞動部亦應確實依法辦理退場機制。有關上述事項之規劃執行情形,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52.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6,868萬元,及「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6億0,881萬9千元。經查:104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78%,其中青年失業率12.05%,雖低於OECD整體(13.9%)、歐盟28國(EU-28)之20.4%及歐元區19國(EU-19)之22.4%,然卻高於亞洲鄰近之日本5.6%,且青年失業率仍達整體失業率之三倍餘,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勞動力發展署應進行跨部會協調合作,進行相關措施之轉銜搭配,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53.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1,885萬6千元。經查: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然觀諸該方案近3年來(102至104年度)之辦理情形,經濟型計畫之留用比率未及三成,各為26.31%、20.75%及23.66%,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更僅各為5.83%、8.09%及10.56%,實屬偏低,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未及六成,應檢討強化其追蹤輔導成效,以協助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儘速返回職場。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54.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培力就業計畫」3億3,302萬1千元。經查:培力就業計畫102至105年度8月底止各年度核定新計畫41案、59案、27案及34案,實際各協助719人、1,127人、1,202人及682人就業,均遠超過預期協助之就業人數,故為提昇計畫執行成效,各年度之預期效益應參酌以前年度之實際績效調整,惟該計畫於103年度起實際協助就業人數已逾千人,然105及106年度預期效益仍僅設定協助780人及895人就業目標,不利激勵提升計畫成效。勞動力發展署應就培力就業計畫參酌以前年度績效,調整提高協助就業人數之預計目標值外,並確實執行。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55.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編列5,604萬7千元,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編列3億3,359萬8千元,合計3億8,964萬5千元「自辦職前訓練」;另編列1,336萬4千元及就業安定基金經費9億1,085萬7千元,合計9億2,422萬1千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就業安定基金編列3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經查:各分署職前訓練除部分自行辦理外,另委託民間團體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101至104年度,職訓中心自辦訓練結訓人數占職前訓練結訓總人數比率,介於16%至18%,委託民間辦理訓練介於62%至65%,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訓練介於19%至20%。101至104年度間自辦職前訓練結訓後就業率介於85.07%至89.24%;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結訓後就業率介於56.93%至68.35%;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結訓後就業率介於62.78%至76.72%,雖委託民間團體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之結訓後就業情形逐年提昇,然仍與各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結訓後就業情形存有落差,顯不及職訓中心自辦訓職前訓練成效。主管機關應配合產業需求妥為規劃職訓課程,檢討相關職訓課程執行管考作業,加強結訓後就業媒合,並提昇自辦訓比率。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56.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6預算評估報告,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編列辦理「創客基地網路推動計畫」1億3,779萬6千元、「補助民間團體維運創客基地」1,500萬元。經查,各離島地區皆欠缺創客基地,而離島縣市相關創業資源與都會地區相較皆極度缺乏。為鼓勵離島青年返鄉創業,勞動力發展署應加強於離島縣市設置創客基地,發揮地方特色並給予充足資源與經費,以有效協助離島青年返鄉創業,並提高預算使用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57.106年度「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計畫」為促進離島青年返鄉創業,105年度已放寬離島居民之適用規定。為有效協助離島地區居民創業,勞動力發展署應研擬是否彈性放寬該計畫之貸款金額限制與利息補貼年限,因地制宜彈性規範,以促進離島地區就業,並提高該經費之使用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58.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及有關規定,雇主逾期安排外國人進行健康檢查,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實務上可發現遭處分之雇主多非蓄意規避法規,而是因突發事故或未與外國人及被看護人同住等原因,致未能依限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前往健康檢查,爰請勞動部洽衛生福利部研議是否由地方衛政主管機關先採以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全國雇主或事業單位安排所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藉此提醒雇主儘速使外國人完成健檢,以降低違法機率,針對逾期安排所聘僱外國人進行健康檢查者,另改採先通知限期改善,若經再通知檢查仍未依限期內辦理完成檢查者再予處罰。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59.部份位處偏遠、高海拔地區,醫療資源相對較匱乏,未設有合格之認可醫療機構,當地居民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需至市區受檢,路途不僅遙遠無法當天來回且危險。然現行「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勞工健康檢查之機構須為認可之醫療機構,爰要求勞動部檢討「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針對有意願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位處偏遠、高海拔地區衛生所成為認可醫療機構,提供在地居民更省時、更便利的受檢服務,以解決長期以來偏遠山區勞工之需求。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60.自「1955」外勞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開通後,外勞申訴、檢舉管道暢通,各地勞工局業務量爆增,但其中不乏許多資料不完整,查察有困難的案件,另因民眾檢舉事業單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之獎勵金每案5,000元,導致浮濫檢舉狀況嚴重,經查是類檢舉疑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挾怨報復相互檢舉或重複檢舉,此舉導致事業單位不堪其擾,爰要求勞動部,研議改善浮濫檢舉之狀況,並檢視浮濫檢舉是否與檢舉獎金有關。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61.台化彰化廠關廠風波目前仍未有最後結果,該廠已於105年10月21日啟動員工轉置計畫,據工會統計目前員工947名,扣除符合退休條件者200餘人;隸屬台塑生醫、台塑鋰鐵材之員工200人及原絲3廠與回收事業之員工均各為60人留任外,初估尚有300名至400名員工待轉置。爰要求勞動部,應密切注意實施無薪假企業及台化彰化廠關廠事件後續之發展,積極採取相關勞工權益保障措施。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 主席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乙、衛生福利部主管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部分。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03億3,799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294億3,296萬2千元,減列「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294億3,246萬2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9億0,502萬8千元,增列50萬元,改列9億0,552萬8千元。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5億6,083萬8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4,530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730萬5千元,照列。
  • (八)通過決議1項

    1.衛生福利部公務預算補助投資所屬各醫療機構預、決算(不含母基金)資料顯示,各部立醫院106年度預算本期賸餘為9億0,934萬7千元(含政府補助款,下同),較105年度預算賸餘8億2,528萬7千元,增加8,406萬元;及較104年度決算賸餘9億4,877萬4千元,減少3,942萬7千元。部立醫院長期以來肩負民間醫療不願意投注資源之離島與偏鄉地區,功能顯著。但現今民間醫療資源,正削減與壓縮部立醫院醫療市場空間,衝擊離島偏鄉地區部立醫院營收與造成人才流失。基此,為因應醫療環境變遷,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研議放寬各部立醫院之相關法規與預算限制,以利部立醫院提昇軟硬體方面之服務品質,並有足夠經費維持偏鄉離島之公衛任務,以利發揮公立醫療體系服務效能。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 主席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部分。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億3,019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4億6,812萬3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4億6,412萬3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億6,207萬1千元,增列400萬元,改列1億6,607萬1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5,000萬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7,269萬9千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通過決議3項

    1.管制藥品製藥工廠106年度預算編列4億6,755萬7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1)有關食藥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之委託製造,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前函檢送本委員會「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說帖載明係依據藥事法、本署93.10.22公告之「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及本署處務規程第18條規定:「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業務,由本署之製藥工廠為之。本署得就前項之業務,委託民間製藥公司辦理。」等規定辦理。但依據藥事法第一條規定「……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稱食品藥物局)之製藥工廠為之。」且經審計部多年糾正,怎有以「處務規程」取代「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另該委託製造入法雖已於102年5月2日「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由立法院審議,然今仍尚未通過立法程序,猶兀自貿然實施,顯有藐視國會。
    (2)第一、二級管制藥品委外製造尚未取具法源依據,亟待積極推動完成修法,以符法制。依據審計部審核前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局)所屬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民國96至104年度審核通知事項及聲復辦理情形彙整表指出: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應負責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之製造。惟該廠考量空間限制及技術不足等,自97年起依藥事法第58條及該署處務規程第18條規定,陸續將部分管制藥品委外製造,卻未配套修正上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前經本部抽查食藥署102年1至8月財務收支通知檢討改善。該署雖已研擬修正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4條、第16條、第37條規定,並經行政院於102年5月送請立法院審議等,惟至本部抽查截止日(104年4月17日),迄未完成立法程序。查近5年來(99至103年)該廠委製產品已由2項增至4項;委製銷售額占銷售總額之比率自100年以來均逾三成,比率頗高,惟其委託製造仍乏法源依據,有欠合規,亟待督促積極推動完成修法,以符法制。
    (3)再者,部分管制藥品庫存低於安全存量,未能充分供應醫療院所需求,影響病人用藥權益。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該署製藥工廠為之。爰此,該廠應確保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供應無虞。查該廠為控管藥品存貨庫存情形,對於各項產品均訂有安全存量,其中國內製造者(含自製或委製)為前12個月平均月銷量之2至6個月、輸入產品則為2至9個月不等,俾依實際庫存情形調整製程安排,以充分供應市場需求,避免缺貨或滯銷情事發生。惟經依該廠102年1月至104年2月間(共26個月)各項管制藥品庫存情形分析結果,計有「”管制藥品廠”吩坦尼貼片劑25微公克/小時」等6品項,實際庫存量低於最低安全存量之月份數多達6個月以上,其中「”管制藥品廠”吩坦尼貼片劑25微公克/小時」1項安全存量不足之月份數(14個月)已超過統計期間(26個月)之半數,而「”管制藥品廠”吩坦尼貼片劑50微公克/小時」1項庫存最低可供銷售月數甚僅約0.07個月;據我國藥品短缺通報情形統計,102年11月間曾有醫院通報「”管制藥品廠”吩坦尼貼片劑25微公克/小時」發生缺貨(按其登載原因說明,主要係行政作業流程因素造成供應量不穩定等);復依本部於104年4月間,對醫療院所辦理問卷調查結果,部分醫療院所亦反映近年第一、二級管制藥品曾發生實際購入量少於申購量之情事。顯示該廠產製之管制藥品,間有不足供應醫療院所需求之欠妥情事。據該廠說明,或因年節需求波動,或委製合約採購作業費時,或配合趕製他項產品延後生產排程,或原規劃替代品未及產製供應,或委製廠商供應不及等所致。顯示該廠未妥為預估市場需求,及早妥適規劃生產計畫,復未預留適足前置作業時間,適時規劃委製採購事宜,委製契約之履約管理亦有欠當;據本部上開問卷調查結果,間有醫療院所指陳,因該廠未能事先主動通知缺貨情形,於申購後始以電話通知要求更改申購量,常致因應不及而影響病人權益,並影響醫療業務運作等情,亟待督促檢討切實改善。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針對該廠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2.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之「旅運費」預算包含(1)赴美國參加國際製藥工程協會(ISPE)14萬9千元;(2)赴歐洲參加國際原料藥展覽(歐洲大展)暨原料供應商實地稽查13萬8千元;(3)赴英國管制藥品原料供應藥廠考察10萬2千元;(4)赴大陸參加國際原料藥展覽(中國大展)13萬1千元。
    管制藥品業務相關出國費用監督不易,易發生重複編列情形,為避免浮編預算,並撙節經費。預算效益應持續加強,並應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詳細內容,妥善運用預算。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3.管制藥品製藥工廠106年度預算案「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專案計畫編列1億5,411萬8千元,因該計畫預算進度落後,原預計106年度完工,恐難以達成,屆時管制藥品之庫存量掌控風險恐將增加,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預算及工程進度管控,並積極符合PIC/S GMP相關規範,以順利通過GMP查核,投入管制藥品生產製造,防止發生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缺藥風險,保障民眾用藥權益。俾工程如期如質完成,避免造成未來國內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供應之風險。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 主席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部分。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6,108億1,720萬7千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中「保險成本」之「呆帳」300萬元,本項應隨同減列「業務收入」中「保險收入」之「收回安全準備」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6,108億1,420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6,108億1,720萬7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中「保險成本」之「呆帳」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6,108億1,420萬7千元。
  • 3.本期賸餘
    0元。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230萬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通過決議2項

    1.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自92年試辦實施迄今,已轉型朝向鼓勵社區醫療群選擇以會員照護成效之支付方案。其長遠目標係落實家庭責任醫師及照護責任與提升醫療品質,同時落實轉診制度,提升醫病關係,實踐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之旨意。惟我國目前家庭醫師制度與社區醫療群執行成效不彰,不僅基層診所占比偏低,且照護民眾涵蓋率亦不到兩成。查104年參與概況,5所地區院所參與率僅23.76%,醫師參與率亦僅15.61%,顯示各醫療機構、醫師之參與率不高,且能提供服務之涵蓋範圍亦受到限制。另雖我國國人門診就醫次數多數集中在基層診所,然門診轉診率為2.21%,僅比103年同期微幅提升,故如何有效落實分級醫療、轉診制度係有研究檢討之必要。
    為避免我國醫療資源之浪費,強化社區基層醫療之潮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檢討我國家庭醫師制度現行之發展,檢視過去執行之成效,並配合未來分級醫療之制度規劃,逐步提升各醫療機構與醫師之參與,提高民眾照護之涵蓋率,且同時加強轉診業務之執行,並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2個月內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楊 曜 吳玉琴 林靜儀 
    2.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家庭醫師試辦計畫自民國92年起試辦至今已十餘年,花費以逾百億元,然服務人口卻僅占總人口之十分之一,顯見實務推展存在長年困境。再者,全民健康保險法中雖有明訂,但二代健保上路後仍因家醫制度推廣困境,遲遲未有相關後續子法之訂定。爰此,提案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於2個月內針對「家庭醫師制度全面落實或轉型」之規劃,並將報告送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 主席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部分。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991億6,192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91億6,192萬元,照列。
  • 3.本期賸餘
    0元。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3,105萬9千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通過決議4項

    1.106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勞工保險局)」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歷年來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之保費繳費率逐年遞減,近年度繳費率僅五成左右,實屬偏低,惟衛生福利部及勞工保險局每年度均編列國民年金保險宣導費,期能提高被保險人繳費率,但成效明顯不佳。另查衛福部105年度未訂定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繳成效指標以資管考,顯見缺乏欠費催繳之積極作為。爰此,凍結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勞工保險局)」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訂定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繳成效之關鍵績效指標,並會同勞工保險局檢討相關宣導費用之運用情形,另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106年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4,050萬8千元,然而國民年金保險自97年10月開辦迄至105年6月底繳費率僅48.39%,且呈現逐年下降趨勢,被保險人人數也呈減少趨勢,導致費基縮減,又平均累計繳費率僅59.49%,未及六成,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每年度均編列國民年金保險宣導費,期能提高被保險人繳費率,凸顯宣導效果不佳,為使督促該基金有效運用廣告宣傳等費用,爰凍結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勞工保險局)」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3)國民年金開辦以來,雖花費大量預算於業務宣導廣告,被保險人繳費情形仍偏低,年輕族群繳費情況尤其低。未來隨著社會高齡化,給付增加、收入減少,潛在財務負擔堪憂。經查,過去國民年金相關業務之宣導,除電視廣告、報紙、廣播等能見度較高之媒介,網路廣告平台之選擇,顯非以最高流量之入口網站作為宣傳標的。廣告預算執行應選擇曝光度最大、效益最大之平台,衛福部應確實注意時下各入口網站之流量,依據標的族群尋求適合的合作對象,再投廣告。
    依據上述,衛福部應針對國民年金廣告之設計及投放標的之選擇具體檢討,爰凍結「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萬元,待提出改善策略及具體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楊 曜 吳玉琴 林靜儀 
    2.106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編列2億2,892萬4千元,係國保基金投資運用之委託經營經理費、國外投資保管費及票券等帳務維護費。經查,國保基金自99年度起辦理委託國內經營業務,委託契約類型屬絕對報酬型,截至104年底,該類委託契約未達目標報酬率之批次數比率逾七成,反映絕對報酬型委託契約未達標情形相當普遍,顯示所選擇受託業者投資績效不佳,其審選機制顯有檢討必要,爰建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在設定投資目標時,應將報酬與風險作連動評估,檢討現行受託機構投標資格,慎選具專業及經驗之受託機關,以提升國保基金管理績效。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曼麗 
    3.106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4,051萬2千元,辦理各項文件表單之印刷裝訂及媒體宣導。經查,國民年金保險自開辦以來,保險費收繳比率逐年降低,104年僅51%,而105年上半年僅48%,累積收繳率則為59%。而國保基金連年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高達4,000萬元以上,較其他保險似有偏高之虞,且未見其成效。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討印刷裝訂及宣導費之運用情形並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萬安 劉建國 
    4.有鑑於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保險費整體繳費率未達六成,且逐年降低,若繳費率持續下降,恐不利基金長期穩健運作;另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顯示,年輕族群繳納率未達五成,顯示年輕族群對國民年金保險接受度偏低,請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改進宣導方式,增進年輕族群對國民年金保險之瞭解。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 主席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部分。
    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245億3,748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250億2,154萬3千元,減列醫療發展基金6,751萬7千元﹝含「獎勵新擴建醫療機構貸款利息補貼計畫」100萬元、「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5,307萬2千元、「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800萬元(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500萬元、「推廣病人自主權立法計畫」300萬元)、「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544萬5千元(含「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及長照資源在地長期照護人員教育訓練計畫」34萬5千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中「獎勵補助長照資源不足地區發展長照資源計畫」之「入住機構式服務設置計畫」10萬元)﹞、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項下「補助經濟困難者健保費計畫」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100萬元、藥害救濟基金中「藥害救濟給付計畫」100萬元、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350萬元﹝含「菸害防制計畫」75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專業服務費」中「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菸害防制工作」50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費」50萬元)、「衛生保健計畫」60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旅運費」2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5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10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100萬元、「衛生保健工作」項下「提升婦女健康及母子保健服務」中「加強少子女化婦幼健康照護服務」之「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100萬元、「推動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工作」(含肥胖防治業務)30萬元、「癌症防治工作」中「擴大推動國家防癌工作」之「推動主要癌症篩檢」100萬元)﹞、疫苗基金項下「疫苗接種計畫」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5萬7千元、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中「食品安全保護計畫」130萬元(含「服務費用」30萬元)、社會福利基金500萬元﹝含「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400萬元、「長期照顧整體資源精進計畫」10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中「長期照顧整體資源精進計畫」50萬元,共計減列8,997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249億3,156萬9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4億8,406萬1千元,減列8,997萬4千元,改列3億9,408萬7千元。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通過決議80項

    1.醫療發展基金項下「獎勵新擴建醫療機構貸款利息補貼計畫」,105年度截至10月底執行數為206萬3千元,104年度決算數為385萬6千元,該基金之經費編列應為可預估之金額,實有浮編之嫌疑,且該計畫開辦久遠,歷經多時未予檢討修正,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半年內提出檢討報告(含費用追償狀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2.106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0億6,100萬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辦理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等經費。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4億795萬4千元,105年度預算為7億9,960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1,000萬元,俟衛福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3.106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6億2,417萬6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辦理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等經費。該科目預算之計畫內容說明9.「提升驗光人員專業服務品質計畫」列500萬元、說明11.精進急診緊急醫療服務列1552萬元;然此計畫之專業服務費中亦有編列「提升驗光人員專業服務品質計畫」列400萬元及「精進急診緊急醫療服務」列158萬3千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1,000萬元,待衛福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4.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發展基金「專業服務費」編列「辦理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委辦費553萬6千元。經查,衛福部自98年起開始推動「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並於103年正式實施。然兩年的實施過程,已造成585位中醫系畢業生,卻只有280人得以獲得主訓機會之瓶頸,受訓率僅有47.8%。106年畢業生為365名,但能進行主訓之員額僅有少數90名左右,受訓率僅剩24%。5年的規劃準備,以及2年的正式實施,卻已然造成受訓權益受損與不公平不合理之情事。
    再查今年初,以中國醫藥大學中醫系系學會為首之國內4校5系之學生代表均開始積極反應;而立法院幾位委員接獲陳情,更辦理多場協調會與記者會。然中醫藥司至今仍無法提出有效解決之道。綜上,若此計畫之施行已造成權益受損,顯見政策有其窒礙難行之處;中醫藥司不著手進行通盤檢討與問題解決,實為失職與職務廢弛。爰凍結「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50萬元,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提出能真正解決之計畫相關修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5.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發展基金「專業服務費」編列「辦理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勵3,500萬元。經查,衛福部自98年起開始推動「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並於103年正式實施。然兩年的實施過程,已造成585位中醫系畢業生,卻只有280人得以獲得主訓機會之瓶頸,受訓率僅有47.8%。106年畢業生為365名,但能進行主訓之員額僅有少數90名左右,受訓率僅剩24%。5年的規劃準備,以及2年的正式實施,卻已然造成受訓權益受損與不公平不合理之情事。
    再查今年初,以中國醫藥大學中醫系系學會為首之國內4校5系之學生代表均開始積極反映;而立法院幾位委員接獲陳情,更辦理多場協調會與記者會。然中醫藥司至今仍無法提出有效解決之道。
    綜上,若此計畫之施行已造成權益受損,顯見政策有其窒礙難行之處;中醫藥司不著手進行通盤檢討與問題解決,實為失職與職務廢弛,爰凍結「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300萬元。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提出能真正解決之計畫相關修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6.經查民國101至104年度,「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之平均執行率未達四成,肇因計畫前置作業未妥善規劃,以致無法依時辦理,使得該計畫未能妥善運用。爰此,醫療發展基金「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俟提出明確運用資源計畫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劉建國 
    7.衛生福利部主管醫療發展基金於「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顧計畫」項下「獎勵補助長照資源不足地區發展長照資源計畫─入住機構設置計畫」編列107萬元。新政府長照十年2.0計畫內容空泛,且偏重居家照顧服務及社區型照顧計畫,對於入住式機構的發展定位未明。且發展入住式機構購所耗資金甚鉅,僅列107萬元恐僅為杯水車薪,無助實際發展,又考量目前政府財政拮据,爰將衛生福利部主管醫療發展基金「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顧計畫」項下獎勵補助長照資源不足地區發展長照資源計畫「入住機構設置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8.醫療發展基金之經費運用分配,係給衛福部下多個單位,但醫事司為醫療發展基金的管理單位,向其調閱各項資料,卻無法及時提供,令人質疑其基金管理能力,刻意逃避監督且有妨礙委員問政之嫌,爰凍結醫療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六分之一,俟計畫主責單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計畫管理之辦法及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9.106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編列「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46億6,758萬元。惟同計畫上年度預算為38億0,433萬1千元,前年度決算數僅35億3,507萬4千元,相較前年決算數,其超編逾25%,明顯過於寬列。且其中「癌症防治工作」編列29億8,937萬2千元,然104年度四大癌症(乳癌、直結腸癌、口腔癌及子宮頸癌)實際篩檢人數合計僅498萬3千人,較預計數534萬6千人為低,亦低於103年度實際數521萬3千人。又嚼檳榔率雖從96年度之17.2%降至104年度之8.8%,然對嚼檳榔率第四高之南投縣,其104年篩檢率反而低於103年度。嚼檳榔乃因應工作習慣與地方風俗文化而有差異,故應將資源妥善配置,針就不同地方文化提出不同因應辦法。爰此,「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李彥秀 陳宜民 
    (2)106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46億6,758萬元,補(協)助政府機關(構)推動衛生保健計畫、捐助國內團體推動衛生保健計畫、捐助私校推動衛生保健計畫、捐助其他推動衛生保健計畫,較105年度38億433萬1千元增加8億6,3249萬1千元,然而地方政府對於獎補助經費如何運用是否過於浮濫,中央缺乏管制監督機制,無法評估地方政府使用該項經費之成效,且「委辦費」編列比例過高占衛生保健計畫72%,顯見衛福部僅是將預算委辦出去,並透過獎補助方式消化預算,考量目前國家財政困窘,預算之編列運用顯有不當。爰此,「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10.有鑑於國民健康署統計,台灣大腸癌新增人數102年創紀錄,一年增加1萬5,140人,為國內單一癌症年度新增人數有史以來最多,亦連年高居國人罹癌率冠軍。國健署調查發現,50至74歲國人中,每21人篩檢、就找出1人有大腸癌癌前病變或已有癌症,原因應與肥胖、不運動、不當飲食習慣有關。惟各縣市衛生局調查指出,部分免費癌症篩檢辦理成效不彰,顯見無法有效防治。爰此,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項下「癌症防治工作」之「推動主要癌症篩檢」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有效提升癌症篩檢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11.106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項下「癌症防治工作」之「擴大推動國家防癌工作」中「推動主要癌症篩檢─HPV疫苗」預算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健署近年以「優先施打未來較不會接受抹片篩檢的族群」為由,編列預算補助山地離島及低收入戶青少女接種人類乳突病毒疫苗,然此疫苗之長期安全性及有效性目前並未確立,今年卻逕行編列「全面接種」HPV疫苗之預算,恐有所爭議。
    根據國健署發布之102年癌症登記年報,子宮頸癌發生率的排名於女性為第七位,死亡率的排名於女性為第七位,在政府多年來宣傳女性應定期做子宮頸抹片檢查下,可以降低60%至90%子宮頸癌發生率和死亡率已有所成效,且衛福部發布之104年死因統計結果分析,亦呈現10年來子宮頸及部分未明示子宮癌標準化死亡率呈下降趨勢。
    而排名台灣女性首位癌症的乳癌,近年來患者人數及死亡率不斷上升,根據國健署癌症登記報告,乳癌粗死亡率100年至102年粗死亡率由15.99%、16.42%攀升至16.79%,該年癌症個案數增加最多之首位即為乳癌,主因是女性乳癌篩檢率偏低。依國健署統計,103年女性乳癌篩檢率僅三成八五,相較美國篩檢率逾七成,相差甚多。美國女性乳癌篩檢率高,讓美國1989年至2012年女性乳癌死亡率降低三成六,台灣要降低女性乳癌發生率,須提高篩檢率超過六成。
    政府應將有限之預算經費定錨在仍有進步空間之乳癌防治及其他惡性腫瘤,避免遭外界質疑圖利特定疫苗廠商之嫌,爰此,「癌症防治工作」之「擴大推動國家防癌工作」中「推動主要癌症篩檢─HPV疫苗」預算凍結5,000萬元,除原有施打對象外,應於提供本土化研究及相關評估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方可全面施打,另,不可提供非仿單之對象接種,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2)106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於「推動主動癌症篩檢服務」項下「HPV疫苗」共編列2億5,200萬元。
    國民健康署經提報HPV疫苗全面接踵計畫至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會議後,於106年度編列經費,朝向全面接種規劃。然而目前市面上子宮頸癌疫苗有二價、四價及九價3種,市場價格不一,其中九價疫苗在105年6月才上市,價格最高。國健署以往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國中青少女及原住民族地區和離島國一青少女係以二價來提供接種;但各縣市政府所採購之疫苗二價與四價均有,採購價格更有所差異。106年度國民健康署規劃全面施打子宮頸癌疫苗固然是政策一大進展,然而對於後續執行規劃尚未明確,未來面對相關爭議恐難釐清。
    爰此,凍結「推動主動癌症篩檢服務」項下「HPV疫苗」經費5,000萬元,除原有施打對象外,應於提供本土化研究及相關評估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方可全面施打,另,不可提供非仿單之對象接種,俟國民健康署針對子宮頸癌疫苗全面施打提出執行之完整具體說明,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12.106年度疫苗基金「疫苗接種計畫」之「服務費用」下「購置無形資產」編列550萬元,此計畫中包含「購置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改版及效能提升跨年延續性計畫之系統設計開發及軟體」、「購置流感疫苗管理系統功能擴增(系統設計開發)」;依據上述計畫,每年皆編列高額預算經費,對於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之改版及效能,能否確實提升並確保轉換後無縫接軌,以及善用戶政、入出境等資訊,仍有疑慮,避免有編列浮濫之虞,須提供相關詳細說明及過去成效,應嚴格審查,爰凍結「購置無形資產」100萬元,俟系統驗收完竣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13.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自101年度起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截至105年2月底止,共成立90家,惟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集中設置於部分縣市,以新北市有41家為最多,但仍有12縣市未設置,明顯分布不均;復因各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之托嬰名額僅有4,390名,遠遠滿足不了育兒家長之平價托嬰需求,可見國內平價優質之公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爰此,凍結106年度「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10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提出全國各縣市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之設置現況、執行困難及未來如何全面普及化之檢討與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14.106年度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2億6,188萬9千元,其中補助各縣市提升相關托育設施服務品質經費約8千萬元。全國0至2歲幼童數約為41萬人,全國目前有97間公共托育中心,只能提供提供4,535名收托名額,覆蓋率只有1%,公托中心只有少數中籤的家庭能享受福利,是標準的「樂透式的福利政策」,使得政府資源僅集中於少數中籤的家庭,對其他大多數沒抽中的家庭而言,只是一個看得到吃不到的福利政策,又候補人數達4千餘名,與法定收托人數相當,平價優質之公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且公托中心資源分布嚴重不均,全國22縣市中,只有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宜蘭縣、桃園縣、臺東縣、基隆市、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1縣市設立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其餘11縣市目前都還未設立,資源分布明顯不均,實有檢討之必要。亟待研議推動招生人數不足之學校、幼兒園轉型,活化現有閒置空間,或強化運用社區保母系統等措施,使托育設施普及化,以滿足民眾托育需求,爰此,凍結「捐助、補助與獎助」100萬元,俟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15.有鑑於長照10年計畫2.0將推展預防失智症服務納為長照政策的重要目標之一,惟目前衛生福利部對於我國失智老人相關服務方案規劃不夠明確、需求人數推估不夠精確、服務單位過少,至105年度僅設置26個失智症社區服務據點,服務量能嚴重不足。爰此,凍結社會福利基金「均衡長照服務促進計畫」下「失智症社區服務發展計畫」預算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失智老人提出具體有效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16.經查我國長照體系目前仍缺乏完整防災疏散計畫與相關人員訓練;政府應儘速擬定相關計畫,並且將之納入長期照護專業人員之核心基本訓練項目,爰凍結社會福利基金項下「強化長照機構服務及品質提升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中「長照機構之長照專業人力」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劉建國 
    17.衛生福利部106年度新增「緩和失能創新服務計畫」,惟計畫說明不夠明確,難以理解「肌力強化運動、功能性復健自主運動、吞嚥訓練、皮膚保健、膳食營養、認知促進」,該計畫項目之具體執行細節、人力培訓及配置等問題。爰此,凍結社會福利基金「緩和失能創新服務計畫」中「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該計畫之具體內容、執行方針、人力配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18.106年度社會福利基金「長期照顧整體資源精進計畫」編列12億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推動長照政策相關事項所需經費。然十年長照2.0相關計畫迄今尚未完整出爐,僅先匡列經費預算金額就錯誤百出,讓人質疑該如何保障國人常照需求。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長期照顧整體資源精進計畫」1,000萬元,俟衛福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19.106年度社會福利基金「長期照顧整體資源精進計畫」項下「偏鄉量能提升計畫」預算8,065萬8千元,本計畫目的係「擴展偏鄉地區照顧服務資源,並深化偏鄉在地長照服務資源」,內容為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及其他資源不足區鄉鎮之長照量能。然而,上開地區除已有如同一般地區「日照交通接送服務」、「社區整體照顧模式」與「長照機構教學補助及培訓長照專業人員」等同屬社會福利發展基金與長照發展基金下之計畫編列外,就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及其他資源不足區鄉鎮,社會福利發展基金與長照發展基金亦有編列「佈建原住民族及偏鄉照管中心計畫」與「原住民族地區社區整合型服務計畫」以及「辦理在地長照醫事專業人員教育訓練」共逾4億元之預算。社會及家庭署就本計畫與他計畫之預算編列之必要以及如何分工,未有明確之說明,恐有重疊情形。爰此,凍結「長期照顧整體資源精進計畫」項下「偏鄉量能提升計畫」800萬元,俟提出明確運用資源計畫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劉建國 
    20.我國機構式長期照護體系之建置行之有年,且為人數最多的長期照護單位,經查目前行政單位方面仍未設置針對長照機構緊急疏散之消防訓練計畫,若發生緊急危難第一線照護服務員之應變能力令人堪憂,恐造成我國廣大長期照護使用者之生命安全風險,爰凍結社會福利基金「長期照顧整體資源精進計畫」項下「增進機構式照顧服務量能計畫」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劉建國 
    21.有鑑於我國已經進入高齡化社會,隨著老年人口持續增加,老人受虐案件大幅攀升,其中以暴力、語言攻擊等身心虐待最多,失依陷困、疏忽及遺棄等次之,近年來老人受虐、遭遺棄之事件頻傳,我國老人虐待通報案件自95年的1,573件,至104年時已增至5,971件,105年6月底止,已經有3,519件,顯示老人受虐比率有大幅攀升之趨勢,關於家庭暴力中老人的防治機制恐有失靈之處。現行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係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各縣市政府進行安置,惟因老人保護業務相關經費不足、安置費用呆帳嚴重、安置處所不足等問題,導致執行不力。為健全老人保護服務網絡,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爰凍結106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檢討現行老人虐待防治法制面及執行面之缺失,並研擬防止老人受虐、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之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2.106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均衡長照服務促進計畫」預算編列3億2,510萬7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推動長照政策相關事項所需經費。然十年長照2.0相關計畫迄今尚未完整出爐,僅先匡列經費預算金額就錯誤百出,讓人質疑該如何保障國人長照需求。且社會福利基金106年度亦有編列「均衡長照服務促進計畫」相關經費,顯有浮濫編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均衡長照服務促進計畫」300萬元,俟衛福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3.106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強化長照機構服務及品質提升計畫」預算編列4,056萬6千元,預算科目係推動長照政策相關事項所需經費。然十年長照2.0相關計畫迄今尚未完整出爐,僅先匡列經費預算金額就錯誤百出,讓人質疑該如何保障國人常照需求;且社會福利基金106年度亦有編列「強化長照機構服務及品質提升計畫」相關經費,顯有浮濫編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強化長照機構服務及品質提升計畫」200萬元,俟衛福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4.106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強化長照機構服務及品質提升計畫」項下「長照機構之長照專業人力」預算編列1,300萬元,本計畫為建構優質及創新長照機構服務,擬透過獎勵補助方式,針對評鑑結果優良以及具有創新照護服務機構給予補助,立意良善。然而,本計畫並未訂定相關之評定方法以及補助標準,且並未說明該標準與強化與充實照護服務人力之關聯,恐使欲爭取補助者無所適從,進而導致實際執行效果不彰。故建議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參酌國外實務經驗,兼考量我國國情以及民眾需求,訂定相關標準,以發揮其預期效益。爰此,凍結「強化長照機構服務及品質提升計畫」項下「長照機構之長照專業人力」300萬元,俟提出明確運用資源計畫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劉建國 
    25.106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緩和失能創新服務計畫」預算編列13億1,931萬4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推動長照政策相關事項所需經費。然十年長照2.0相關計畫迄今尚未完整出爐,僅先匡列經費預算金額就錯誤百出,讓人質疑該如何保障國人常照需求;且社會福利基金106年度亦有編列「緩和失能創新服務計畫」相關經費,顯有浮濫編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緩和失能創新服務計畫」200萬元,俟衛福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6.106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長期照顧整體資源精進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編列「長期照顧整體資源精進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27億8,187萬2千元。106年為長期照顧2.0首年正式上路,照顧對象新增4類、服務項目新增9項,並新增社區A、B、C三級據點。民眾使用長照2.0資源須仰賴照管中心照顧管理專員評估、制定照顧計畫。惟目前照管專員人力缺口高達971位,平均1人負責案量高達529案,為衛福部標準1人200案之二‧五倍,致近八成之民眾長照計畫申請等待期超過14天。民眾不耐久候,往往轉而尋求外籍看護仲介協助,不利我國推行長照政策,爰凍結「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100萬元,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提出照管專員之人力招募、培力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2)衛生福利部主管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長期照顧整體資源精進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充實人力資源」預算5,120萬5千元。然長照十年2.0計畫空泛,雖號稱看得到、找得到、用得到,然資源量能缺乏,出院準備計畫僅淪為口號,未見具有實質成效之人力培訓及留任計畫。僅以捐助、補助及獎助方式無助於長照人才留任。爰將衛生福利部主管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長期照顧整體資源精進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充實人力資源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長照人才專業培訓及留任規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27.106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長期照顧整體資源精進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7億8,187萬2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1)針對計畫中「充實人力資源」5,120萬5千元,目前長照2.0服務的對象,擴大納入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55-64歲失能平地原住民、49歲以下失能身心障礙者、65歲以上衰弱(frailty)老人,因此服務對象人數預估自51萬1千餘人增至73萬8千餘人,成長44%,對於如何充實人力資源?仍有疑慮,避免經費利用易生流弊,應嚴格審慎檢討及規劃,照顧人力並應至少增加7千人。
    (2)計畫中「偏鄉量能提升計畫」1億3,731萬5千元,在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中,其目的即於資源不足區域獎勵長照服務資源發展,塑造良好勞動環境以留任人才,並提升照護機構服務品質,自102年至今,計畫開始即已加速佈建資源不足區域之長照資源,對於106年設定計畫目標及說明,請衛福部審慎研擬。
    基此,凍結上述2項計畫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檢討及說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方案之具體措施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28.有鑑於國家衛生研究院已於104年成立「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該中心不僅進行國內各專家在兒童醫學與健康議題的整合性研究,亦配合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建立兒科重難症醫療照護整合平台,未來將依據研究成果作為實證基礎,進行政策轉譯。惟該中心現行之預算編列,至106年底止僅暫以醫療發展基金支應一年2,100萬元預算,未來恐將面臨經費短缺之困境。建請衛生福利部於106年6月前,以醫發基金規劃後續4年期經費補助,以確保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之運作經費穩健充足。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9.近年來為因應醫療糾紛頻傳,衛生福利部以產科為優先,於101年開辦「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該計畫仍持續進行之外,其後103年底開始也將麻醉與手術事故涵蓋成為救濟對象範圍。衛生福利部曾多次表示「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成績斐然,降低醫療糾紛,改善執業環境。然醫療糾紛所發生之科別並非僅限於現階段試辦之少數科別,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針對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提出具體相關政策規劃,以改善醫病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30.衛生福利部106年度辦理「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有鑑於偏鄉醫療資源不足,應強化弱勢族群照顧,對於偏鄉及資源不足地區亦需投入資源,故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有此需求,包括「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及長照資源不足地區在地長期照護人員教育訓練計畫」、「獎勵補助長照資源不足地區發展長照資源計畫─日間照顧中心設置計畫」及「獎勵補助長照資源不足地區發展長照資源計畫─入住機構式服務設置計畫」等,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前述3項計畫之具體計畫,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31.為維持藥害救濟相關業務之順暢運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照藥害救濟法第6條編列一般服務費,委託藥害救濟基金會辦理藥害救濟徵收金之收取、救濟金之給付、藥害救濟申請案件之調查、病歷收集分析等業務;為有效降低藥害救濟件數,在預防為先給付為後之基礎上,請藥害救濟基金會持續推動藥害早期症狀之宣導,包括:(1)結合相關公學協會,積極規劃持續教育,以提升醫療人員風險認知與精進診斷能力;(2)設計可行之診間或給藥時之衛教溝通模式,並開發適當宣導素材,提供院所使用;(3)透過媒體及網路,加強藥品不良反應早期症狀以利民眾知悉;(4)分析藥品不良反應之案件與處方型態,以研擬更積極之藥害防制措施,達到預防為先之目標。另藥害救濟審議涉及醫學及法律專業認定,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確實督導藥害救濟基金會執行各項業務,並視實際審議案件需求邀集醫學、法律專家委員協助審議事宜,以使預算經費運用符合業務需求。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32.106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旅運費」項下,編列1,446萬1千元,105年度預算數僅1,421萬元。然而預算說明中,有關參與國際會議、研習及交流等未具體說明參訪國家與內容,對國家政策發展能否有所貢獻性及參與必要性,值得檢討,且該計畫效益不明,預算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國民健康署應嚴謹出國計畫預算編列,並於1個月內將105年出國計畫成果及106年出國計畫具體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33.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計畫」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預算包含推動菸害防制相關業務,參與國際會議、研習及交流等國外旅費106萬1千元。相關出國費用監督不易,易發生重複編列情形,為避免浮編預算,並撙節經費,爰此,請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5年出國計畫成果及106年出國計畫。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鍾孔炤 黃秀芳 
    34.106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計畫」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212萬7千元,針對計畫中推動菸害防制相關業務,參與國際會議、研習及交流等國外旅費106萬1千元,瞭解擬前往國家、擬拜會或視察機構、拜會內容、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明顯出現公務預算不明及基金預算之寬鬆之現象,應嚴謹監督審查,爰此,請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5年出國計畫成果及106年出國計畫。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35.請衛生福利部審酌菸害防治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計畫」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辦理子宮頸抹片檢驗品質提升計畫之適當性。子宮頸抹片檢查為實施多年之國人健檢措施,已達一定成效,然將該項經費編列於菸害防制計畫下,與計畫內容不盡相符,亦不符預算編列之原則,應另行編列較為妥。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檢討以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計畫」項下經費辦理子宮頸抹片檢驗品質提升計畫之適當性,並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36.106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菸害防制計畫」之「藥品替代戒菸服務」,編列6億7,903萬6千元,業務內容包含戒菸藥品費、戒菸治療服務費、藥事服務費、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費、戒菸個案追蹤費、戒菸服務品質改善措施,較105年度增加2億8,491萬6千元,預估服務人數104、105年度皆為9萬人,106年度增加為14萬5千人,然而是基於何項理由預計106年人數會較往年增加,抑或是為消耗預算故高估服務人數,其中戒菸藥品費105年度每人每診次藥物補助1,347元,106年度每人每診次藥物補助1,793元,亦未說明成本增加理由。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內將相關計畫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37.106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億5,042萬1千元。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1億1,831萬6千元,105年度預算為1億2,091萬9千元,106年度預算遽增24.40%,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衛生福利部應檢討整體健康傳播宣導策略及執行方式,針對所推動之健康議題進行媒體通路傳播成效評估,了解民眾對宣導議題之知曉度、認同度及態度行為等改變情形,以促進國人健康識能,提升媒體宣導效益。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38.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計畫」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科目係辦理衛生保健計畫委外辦理所需經費。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10億0,921萬5千元,105年度預算為8億6,687萬5千元,106年度預算增82.16%,係因「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衛生保健工作」增列3億8,615萬6千元、「罕見疾病等醫療照護工作」增列4,991萬6千元、「癌症防治工作」增列2億7,616萬1千元所致。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營造健康友善之支持環境,強化醫療及公衛體系對主要慢性病以及癌症之照顧服務流程和品質,並積極推動健康促進暨高齡友善照護工作,建置完善之資訊及監測系統,以維國民及罕見疾病病人之健康。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39.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下「捐助、補助與獎助」104年度之決算為35億3,507萬4千元,105年度預算為38億0,433萬1千元,106年度預算增加22.69%,主要用於癌症防治、加強兒童健康照護等工作,以及攤付102年以前健保署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費用,另考量癌症為國人死因第一位,且少子化後更需強化兒童健康照護,爰請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提出計畫細項說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40.國民健康署對地方衛生局補助之計畫,在降低出生性別比之輔導與宣導子計畫,應以強化對一般民眾宣導「女孩男孩一樣好,生來通通都是寶」之觀念為主,倡議塑造性別平等之社會氛圍,來消除性別歧視,以平衡出生性別;對於我國出生性別比偏高情形,應有研究來探討可能的社會及環境因素。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將對一般民眾的傳播策略,與探討出生性別比的研究規劃書面說明送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41.衛生福利部主管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推動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工作(含肥胖防治業務)原列160萬元。心血管疾病為長年國人十大死因,兒童肥胖問題漸漸浮現,顯見該項工作計畫成效需加強。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共同合作增加體能課程時間,並提出執行報告。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42.106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編列「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補貼(償)、獎勵、慰問、照護與救濟」,主要是為了辦理衛教宣導計畫、推展糖尿病健康促進機構等業務,編列545萬元。惟同計畫上(105)年度預算為180萬4千元,104年度決算數僅267萬3千元,相較104年決算數,其超編逾50%,此項目雖為補貼救濟經費,但增列預算仍應清楚說明,然預算書說明過於簡略。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提供「糖尿病健康促進機構及糖尿病支持團體運作計畫」內容與辦理成效之說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李彥秀 陳宜民 
    43.有鑑於兒童福利聯盟所公布「105年兒少飲食與食育現況報告」顯示,當前兒少飲食之三大問題為:飲食習慣不良、飲食認知錯誤、飲食教育不足;每4名就有1名兒少週週吃「不適合兒童長期吃的食物」,並缺乏家庭飲食教育,孩子飲食認知錯誤比例近三成、有四成一兒少無法正確分辨出加工食品與原形食品之不同;中華民國兒童健康聯盟發表之104年兒童健康幸福指數亦表示,相較於20多個先進國家,我國不少指標居末段班,其中包括11到15歲族群自認健康普通或不佳比率、以及13到15歲族群過重或肥胖比率等,排名皆在綜合評比20多國中吊車尾。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推動兒童及青少年健康生活型態計畫,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44.子宮頸癌預防,HPV疫苗是其一而非全部,應同步加強子宮頸抹片篩檢及青少年安全性行為、性傳染相關知識,而非僅對國中女性做疫苗費中之部分補助。要求國民健康署制定具性別意識與健康公平之HPV疫苗接種政策,提供充足的衛教宣導,協助社會大眾正確認知,另亦應先建置完整的HPV疫苗接種基礎工作,並於民眾知情後同意提供接種服務。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45.106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衛生保健工作─癌症防治工作─推動主要癌症篩檢」,編列23億5,111萬6千元,推動主要癌症篩檢相關業務;依衛福部提供資料,104年度4大癌症實際篩檢人數合計506萬4千人,不僅低於預計數511萬2千人,亦低於103年度實際篩檢人數524萬人。根據國健署資料國人十大死因中,「癌症」已連續33年高居榜首,大腸癌發生人數已八度居冠,其中每21人中就有1人有瘜肉甚至是已經罹癌,若透過大腸癌篩檢及時發現並接受治療,94.2%的癌前病變及早期大腸癌患者,5年存活率接近100%。而大腸癌、肺癌、肝癌及乳癌等4大癌症發生人數皆萬人起跳。因大腸癌可透過篩檢及時發現治療機率高,應積極提升大腸癌篩檢人數,且部分癌症之發生率持續攀升,國家應擬定有效之癌症防治政策,執行有效之癌症防治工作。爰此,國民健康署應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大腸癌篩檢率提升方案。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46.疫苗基金106年「疫苗接種計畫」之「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預防接種諮詢委員之出席費、審查費等,以及委託相關醫學會辦理預防接種教育訓練及相關研習費。由於醫護與衛生單位人員為推動疫苗接種工作及影響接種率之重要關鍵,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確實加強執行本項經費,落實辦理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合約醫療院所之教育訓練,提升其對國家預防接種政策、疫苗接種知識、疫苗冷運冷藏實務管理及預防接種資訊系統運用之專業知能,以確保我國預防接種政策的完善推行,維持國內疫苗接種服務品質,保障國人健康。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47.衛生福利部106年度疫苗接種計畫「用品消耗」編列預算數19億7,189萬2千元整,較105年預算數大幅增加,係為推動嬰幼兒常規接種新一代細胞培養日本腦炎疫苗及提供足夠的肺炎鏈球菌疫苗,為確實發揮疫苗基金最大使用效益,提升疫苗接種服務品質,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嬰幼兒各項疫苗接種作業,確保疫苗高接種完成率,並加強對民眾宣導新、舊型日本腦炎疫苗銜接等相關因應措施,以維護兒童健康。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48.預防接種效益有賴良好的疫苗品質,現行部分縣市因資源有限而有疫苗冷運冷藏設備逾使用年限卻無法汰舊之情形。為強化全國疫苗冷運冷藏體系,確保疫苗接種效益,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每年應確實調查地方政府衛生局及衛生所之疫苗冷運冷藏設備現況及需求,並依照實際需求及急迫性排定優先順序,給予合理的經費補助,讓疫苗經費能發揮最大使用效益及確保疫苗接種品質。
    另疫苗基金106年度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預防接種作業及提升接種率6,000萬元,為避免流感疫苗接種率不佳而造成流感流行,請疾病管制署加強辦理提升疫苗接種率之措施,例如校園集中接種、設置社區接種站或由專業醫療團隊到站提供接種等,提升接種可近性及便民服務,確保國民免疫力。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49.社會福利基金主要任務為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及其他有關社會福利事項。然而依社會福利基金進用非典型人力與經費編列概況,該基金進用非典型人力自103年度之530人,逐年增至106年度之725人,3年間增加195人,增幅達36.79%,整體進用經費自103年度之1億7,879萬餘元,攀升至106年度之3億0,945萬餘元;其中,以承攬人員增加最多,自103年度之335人,擴增至106年度之520人,3年間增加185人,增幅達55.22%,造成勞工處於低收入、不穩定的勞動條件之下。進用經費亦自103年度之1億0,577萬餘元,驟增為106年度之2億2,404萬餘元,成長逾一倍。該基金所屬社政機構近年來進用非典型人力經費遽增,且將核心業務所需人力改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有規避人力控管之嫌,允宜檢討改善;爰建請衛福部研議積極爭取編制內人力之進用。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50.106年度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項下,編列16億4,120萬6千元,主要辦理所屬老人之家、兒童之家、少年之家、教養院及老人養護中心等社會福利機構安養、養護、教養、托育等福利服務業務。該基金所屬6家老人福利機構106年度預計收容人數合計1,595人,惟近年來實際收容人數自103年度之1,457人,減為105年8月底之1,349人,收容人數呈逐年減少趨勢,致收容率自103年度之79.88%,降為105年8月底之74.99%,隨著我國老人人口數逐年穩定成長,惟該基金所屬6家老人福利機構之收容人數卻不足額,且收容人數呈減少趨勢,顯有未洽,應儘速調整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時值新政府積極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允宜善用既有機構之安養資源,提供失能、失智老人之日間醫療照顧,或加強招攬自費安養老人等,以擴大服務有相關需求之長者,俾提升安養資源之運用效率;爰請研議調整其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以充分利用既有機構之資源。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51.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之「一般服務費」,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2億3,594萬2千元,105年度預算為2億8,154萬3千元,106年度預算增加11.39%。然該基金106年度員額薪資較105年度預算減少3%;且105年度一般服務費之外包費用列2億3,372萬2千元,106年度增加3,133萬5千元,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請衛生福利部確依相關法令及執行需要核估編列相關人力與預算,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52.社會福利基金「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福計畫」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科目係補助各地政府、社福團體。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13億5,021萬9千元,105年度預算為12億2,343萬1千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未盡合理,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53.衛生福利部106年度社會福利基金新增「均衡長照服務促進計畫」,鑑於提升原住民族、離島及其他資源不足地區長期照護服務及失智症社區照護,普及長照服務資源,使民眾獲得適切長照服務。惟原住民族、離島及其他資源不足地區照護資源未及都會區,並應發展因地制宜之長照服務模式;且近年來失智症人口快速增加,應加強失智症社區服務,落實在地老化。衛生福利部應積極增加原住民族、離島及其他資源不足地區及失智症照護服務資源,以確保民眾獲得長照服務權益。
    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針對該計畫之具體內容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54.我國人口老化現象嚴重,急需解決長期照護服務之議題,故為提升長期照護機構服務品質,於106年新增「強化長照機構服務及品質提升計畫」,以期提供民眾最直接及優質的照護服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強化長照機構服務及品質提升計畫」之規劃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55.衛生福利部106年度新增「強化長照機構服務及品質提升計畫」,惟計畫說明過於抽象,難以理解長期照護模式工作坊之具體執行內容,以及培育住宿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計畫之詳細方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提出「推廣創新長期照護模式工作坊計畫」及「培育住宿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計畫」之規劃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56.若長照機構發生緊急事故,業務負責人應肩負起指揮緊急應變之救援黃金時間,若缺乏災防領導與指揮訓練,將造成我國廣大長期照護使用者之生命安全之危害。經查,我國長照體系尚未針對長照機構提供緊急應變之指揮訓練。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05年12月底前提出對一般護理之家緊急救難,如何疏散受照護的失能者之作為規劃書及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規劃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劉建國 
    57.若發生緊急事故第一線人員往往掌握最黃金之救援期間,若缺乏相關訓練,將造成我國廣大長期照護使用者之生命安全之危害,經查,我國長照體系目前尚未建構長期照護相關人員於災害防救之應急訓練。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05年12月底前提出對一般護理之家緊急救難,如何疏散受照護的失能者之作為規劃書及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規劃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劉建國 
    58.獎勵長照機構之長照專業人力為建構優質及創新長照機構服務,擬透過獎勵補助方式,針對評鑑結果優良以及具有創新照護服務機構給予補助,立意良善,然而,「強化長照機構服務及品質提升計畫」項下「長照機構之長照專業人力」並未訂定相關之評定方法及補助標準,且並未說明該標準與強化充實照護服務人力之關聯,恐使欲爭取補助者無所適從。故建議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參酌國外實務經驗,訂定相關標準,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獎勵長照機構之長照專業人力之規劃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劉建國 
    59.面對我國人口快速老化、失能人口快速增加問題,衛生福利部於長照十年計畫2.0新增「緩和失能創新服務計畫」,為延緩老人失能或失智的發生,規劃提供預防失能及延緩失智各項照護服務。提供完整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與網絡之架構是當前政府重要工作,請衛生福利部儘速提規劃及說明,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將「緩和失能創新服務計畫」之具體規劃內容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60.我國長期照護體系之整建除了需要週全的系統與建置,人力訓練亦是重點因素之一,除一般長期照護工作培訓之餘,應居安思危考量第一線人員於災害防救之訓練;經查我國長照體系目前尚未普及長期照護相關人員於災害防救之應急訓練,恐造成我國廣大長期照護使用者之生命安全風險。爰請衛生福利部加強長期照顧相關人員針對避難弱者之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相關知能。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劉建國 
    61.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將長照十年計畫2.0列為主要政策,其中社區整體照顧模式更被列為重點項目。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統計,依戶口及住宅普查資料顯示,我國老人需要長期照顧者為310,790人,換算老人需長期照顧率12.7%;三級照顧服務體系中的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負有整合與銜接複合型服務中心與巷弄長照站的重要任務,衛生福利部規劃設置469處,惟每一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卻只配有一輛交通車巡迴服務,數量明顯不足,無法滿足民眾需求。請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62.我國社區式長期照顧體系之建置遍及全國各地,經查,多數社區式長期照顧站皆位於2樓以上,若遇緊急危難如何疏散救災將考驗第一線照顧服務員之應變能力;然而目前針對社區式長期照護人力訓練計畫中並未見應變疏散之相關培訓課程,恐造成我國廣大長期照顧使用者之生命安全風險。爰請社會及家庭署加強社區式長照服務人員對機構內避難弱者之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相關知能。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劉建國 
    63.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福利基金「長期照顧整體資源精進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增進機構式照顧服務量能原列6,136萬8千元。然長照十年2.0計畫空泛,雖號稱看得到、找得到、用得到,然資源量能缺乏,出院準備計畫僅淪為口號,未見具有實質成效之人力培訓及留任計畫。且新政府長照ABC計畫,偏重家庭照顧支持服務及社區照顧計畫,對於入住型機構的發展定位不甚明確。爰請衛生福利部加強說明長照十年計畫2.0有關住宿式機構服務相關規範與作為。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64.106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項下,編列1億9,311萬4千元,依衛福部統計資料,95至104年度家庭暴力案件數自6萬餘件增至11萬餘件,成長近一倍,其中,老人受虐案件數自1千餘件增至近6千件,成長近三倍,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相關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一般民眾亦可主動向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透過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依據家庭暴力事件通報單位次數統計表,警政單位通報之比率約四成占最大宗,衛生醫療院所通報之比率約三成次之,113專線排名第三;然一般民眾透過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家庭暴力事件之比率未達二成,且呈下降趨勢,實有待改善,亦顯示通報案件仍以責任通報為主,顯示經宣導多年,民眾使用率仍未提升,該項計畫成效不彰。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提供113保護專線執行成效報告,以書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65.106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6,054萬8千元,對於計畫中,辦理113保護專線集中接線服務業務3,900萬元,該計畫之勞務承攬人員69員,所需費用3,576萬3千元,編列預算金額高出許多,避免浮濫之虞,社家署應將此計畫再檢討擬定更加詳細明確,並對社會有更大貢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提供113保護專線執行成效報告,以書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66.鑒於許多兒少保護個案因家庭無法盡到保護教養之責,必須安置到寄養家庭或被出養,究竟這些寄養或收出養系統有無以兒少最佳利益思考,值得進一步檢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半年內邀集收出養、寄養相關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及提案委員,召開公聽會凝聚共識。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67.鑒於許多兒童或心智障礙者遭受性侵害後,於檢警詢(訊)問時無法明確表達證詞,或被檢警誘導證詞,導致法院判決無罪之情形,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於104年增訂兒童及心智障礙者在偵審時由專業人士(亦稱「司法詢問員」)協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強化司法詢問員專業訓練,以保障兒童及心智障礙者權益。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68.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強化長照機構服務及品質提升計畫」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534萬元,其中「長照服務法人之輔導計畫」編列200萬元。惟行政院業已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法中法人化相關規定之修正草案,日後長照服務法人輔導是否仍有預期需求量,不無疑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長照服務法人之輔導計畫之規劃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69.衛生福利部106年度新增「強化長照機構服務及品質提升計畫」,問題如下:(1)衛生福利部主管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強化長照機構服務及品質提升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原編列培訓住宿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計畫60萬元。(2)然長照十年2.0計畫空泛,雖號稱看得到、找得到、用得到、然資源量能缺乏,出院準備計畫僅淪為口號,未見具有實質成效之人力培訓及留任計畫。對於入住型機構的發展定位不甚明確。
    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培訓住宿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計畫之規劃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70.衛生福利部主管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長期照顧整體資源精進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辦理委託專業機構、團體增進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成立長照資源暨人力發展專案辦公室原編列700萬元。然長照十年2.0計畫空泛,雖號稱看得到、找得到、用得到,然資源能量缺乏,出院準備計畫僅淪為口號,未見具有實質成效之人力培訓及留任計畫。又長照計畫為長期性計畫,全數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專案辦公室人力進用,恐無助於長照制度永續發展。請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提出長照十年計畫2.0及專案辦公室規劃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71.「擴展偏鄉地區照顧服務資源,並深化偏鄉在地長照服務資源」,內容為補助原住民地區、離島及其他資源不足區鄉鎮之長照量能。然而,上開地區除已有如同一般地區「日照交通接送服務」、「社區整體照顧模式」與「長照機構教學補助及培訓長照專業人員」等同屬社會福利發展基金與長照發展基金下之計畫編列外,就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及其他資源不足區鄉鎮,社會福利發展基金與長照發展基金亦有編列「佈建原住民族及偏鄉照管中心計畫」與「原住民族地區社區整合型服務計畫」以及「辦理在地長照醫事專業人員教育訓練」共逾4億元之預算。社會及家庭署就本計畫與他計畫之預算編列之必要以及如何分工,未有明確之說明,恐有重疊情形。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整體之規劃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劉建國 
    72.106年度醫療發展基金編列「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4,053萬6千元,我國自98年起,開始推動「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並於103年起正式實施。然而,該計畫實施至今,兩年內畢業生之受訓比率未達五成。依據制度實施初期之逐年成長速率考量,若比照105年度每位學員補助金額,每人每年12萬5千元來看,106年度醫療發展基金編列的「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費用恐嚴重不足,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因應。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補足106年度「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費用,並對於未來年度之經費匡列應予足額配置,以強化我國中醫之國際競爭力與醫療品質。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曼麗 
    73.有鑒於減少醫療資源城鄉差距,「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特分配菸捐收入百分之四點五供「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用」,然「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今年修正將「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之用」百分之七點三菸捐收入,與「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用」百分之四點五合併為百分之十一點八,雖合併後所獲分配之比例相同,但為確保「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用」之預算免遭挪移撥用。爰此,建議醫療發展基金所獲得菸品健康捐之分配預算,用於「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用」業務預算,不得低於菸品健康捐的百分之四點五。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74.醫療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編列31億8,409萬3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7億8,237萬7千元,基金用途編列33億3,969萬5千元。醫療發展基金104年度列有「獎勵新擴建醫療機構貸款利息補貼計畫」等8項業務計畫,合計預算數53億8,878萬餘元,經該基金審議小組審議通過核定計畫經費40億3,671萬餘元。「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及「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等3項計畫之預算執行率自101至104年度已連續4年未達八成。衛福部應積極研擬改進作為,提高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品質,以利確實有助提升離島地區在內之居民就醫權利。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75.醫療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2億1,751萬元,由提供五大科住院醫師每年12萬元之完訓津貼補助,吸引醫學畢業生選擇至五大科行醫,且增加留任率,預期短期內可增加五大科之醫師人力資源,並適度紓解五大科人力流失之情況,提升醫療品質及服務效率。衛福部應定積極研擬改進作為,提高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五大科醫師人力,以利確實有助提升離島地區在內之醫療品質。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鍾孔炤 黃秀芳 
    76.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政府其他撥入收入」2億1,272萬7千元,係公益彩券回饋金收入,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用於支應「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該基金因公益彩券回饋金獲配數自104年度起銳減,致排除就醫障礙補助計畫累計賸餘款遽減,衛福部及健保署宜及早因應,俾免因經費不足而限制弱勢族群之就醫權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77.藥害救濟基金106年度預算案「藥害救濟給付計畫」編列3,882萬5千元。104年度藥害救濟案件、給付決算數分別為155件及2,750萬元,均低於103年度之168件及3,143萬4千元,106年度預計藥害救濟案件數及給付數分別為188件及3,882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104年度總救濟案件數及金額雖較103年度下降,部分藥物已多年列於救濟案件之前5大疑似藥物名單,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研擬改進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妥為因應以維國人用藥安全。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78.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疫苗基金為配合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之改版及效能提升作業,於106年度預算案基金用途「疫苗接種計畫」編列900萬元,包括:(1)因應新版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上線及推廣預防接種業務電子化所需之掃描器等設備400萬元。(2)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改版及效能提升跨年延續性計畫之系統設計開發及功能擴增500萬元。疾病管制署為提升與改善預防接種資料管理之功能與效能,105年度業辦理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改版,106年度進行後續功能擴充,惟NIIS系統遍及全國各地,應確保改版轉換無縫接軌,後續功能擴充亦應符實需,並建議善用戶政、入出境管理資訊與NIIS系統勾稽,追蹤易漏失或延遲疫苗接種族群,俾降低防疫缺口及順利推動業務。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研擬改進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妥為因應。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79.保障兒童健康須從預防保健作起,預防接種更是全球公認對傳染病防治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但講到打預防針,許多兒科醫師就很悶。台灣幼兒的各項疫苗接種完成率,基礎劑都可達95%以上,高於全球平均完成率,打預防針的主力大部分是小兒科醫師。
    然而,政府陸續編列預算補助老人接種流感疫苗、幼兒接種流感疫苗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幼兒接種常規疫苗診察費,但嬰幼兒公費疫苗(0歲至入學前)共18劑公費疫苗,政府不僅不提供保存設備,亦無編列預防接種處置費,爰要求衛福部,針對嬰幼兒公費疫苗(自0歲至入學前止)共18劑疫苗應儘速編列處置費。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楊 曜 
    80.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癌症防治工作37億7,193萬6千元,其中4大癌症(乳癌、直結腸癌、口腔癌及子宮頸癌)篩檢經費編列24億9,111萬6千元。依衛福部資料,104年度4大癌症實際篩檢人數合計498萬3千人,低於預計數534萬6千人,亦低於103年度實際篩檢人數521萬3千人。由於4大癌症篩檢可早期發現癌症或癌前病變,經治療後可降低死亡率,並阻斷癌前病變進展為癌症,爰篩檢人數減少恐不利於癌症防治。104年度4大癌症篩檢人數未達預定目標,應檢討改善,俾提升菸捐運用效益及癌症防治效果。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研擬改進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妥為因應。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鍾孔炤 黃秀芳 
  • 主席
    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丙、環境保護署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部分。
    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71億8,534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03億8,711萬元,減列「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中「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億5,245萬元{含「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及廣告費」100萬元、「空氣品質監測」1,00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500萬元)、「固定污染源管制」43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310萬元(含「辦理固定污染源行業別及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檢討研修計畫」200萬元、「辦理重大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暨光學量測技術查核計畫」80萬元、「辦理空氣污染物目測判煙檢查人員訓練計畫」15萬元、「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訓練教材審查等」15萬元)、「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120萬元﹞、「移動污染源管制」2,800萬元(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2,000萬元)、「推動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中「材料及用品費」之「用品消耗」3萬元、「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1億0,302萬元﹝含「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102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1億0,200萬元(含「配合『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規定補助經費」200萬元)﹞、「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10萬元、「空氣品質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0萬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中「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之「購置無形資產」110萬元、「資源回收管理基金」1,44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資源回收管理計畫」1,320萬元﹝含「資源回收之宣傳與溝通業務」30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50萬元)、「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辦理廢輪胎稽核認證回收量及處理量」100萬元、「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900萬元、「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中「服務費用」之「旅運費」20萬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中「材料及用品費」20萬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1,450萬元﹝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150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萬元)、「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3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1,000萬元﹞、「水污染防治基金」中「水污染防治計畫」400萬元(含「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300萬元)、「環境教育基金」中「環境教育推動計畫」1,091萬元{含「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中「服務費用」121萬元(含「旅運費」11萬元、「專業服務費」110萬元)、「推動環境教育認證」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0萬元、「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37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70萬元(含「辦理臺美環境教育合作與交流計畫」7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200萬元﹞、「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中「服務費用」500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專業服務費」400萬元(含「辦理全國性環境教育比賽或藝文活動」300萬元)﹞}、「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中「溫室氣體減緩計畫」30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200萬元、「辦理溫室氣體減量推廣」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億0,03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1億8,675萬元。
    3.本期短絀:原列32億0,176萬3千元,減列2億0,036萬元,改列30億0,140萬3千元。
  • (三)解繳國庫
    無列數。
  • (四)通過決議46項

    1.經查,原定105年9月公告施行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至今仍無法施行,嚴重影響相關行政單位與地方行政單位有效進行空氣污染防制。且現行公告之草案,在空氣污染指標上與各縣市數值標準無法統一,造成空污防制之執行混亂,民眾無所適從,未見環保署相關業務與各縣市政府協調與妥善修正政策。綜上所述,執行缺失影響國民權益,未見環保署積極著手改善,爰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十分之一,要求環保署於3個月內公告《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並提出空氣污染指標修正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2.有鑑於每年10月到隔年4月,受到氣候季風影響,我國西半部地區空污問題嚴重,雖係受到氣候影響,但根據環保署統計顯示,秋冬空氣污染來源僅約三成是中國霾害影響,七成仍是本地污染,顯見我國冬季空氣污染問題,亦仍須檢討國內管制之問題。以台中火力發電廠為例,曾於104年11月8日首次因應空氣污染問題主動降載,日後仍陸續因應空氣污染問題配合降載,降載後能對空氣品質改善多少雖難以量化,惟仍是改善我國空氣品質的方式之一。爰此,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固定污染源管制」之「專業服務費」預算2,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推動「季節性管制方案」,要求地方政府加強查核排放大戶,研議加嚴空污管制或配合降載等措施,擬定全國一致性之標準作業流程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3.106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辦理移動污染源管制工作,國內各類污染源對細懸浮微粒濃度(PM2.5)影響,以移動源影響比率最高達37%,我國共有1千3百多萬輛機車,自民國96年起,每百人持有機車之比例達90人以上。汽車亦有7百多萬輛,造成的醫療、社會、環境等多重成本的支出,故移動污染源為我國境內空污防制之首要管理項目,然近年細懸浮微(PM2.5)濃度之防制成效有限,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推廣不如預期。影響PM2.5濃度之國內各類污染源觀之,16%為大貨車排放之廢氣,柴油大貨車占大貨車之最,故政府應輔導業者汰換及排氣檢驗之工作。然大貨車高達數百萬,補助費幾萬塊汰舊更新為低污染貨車,對業者誘因偏低,且低污染電動車因充電站不足,亦未能普及化推動,政府單位應檢討實際方案之可行度。爰「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2)106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編列12億6,893萬元,防制PM2.5為環保署近年工作重點,其中移動污染源占了37%,老舊車輛占比過高及汰換過慢為主因之一,環保署近年推動方向主要為淘汰二行程機車、推動電動機車、電動車。然而國內車齡10年以上二行程機車約150萬輛,但占PM2.5污染源僅2%。反之,16萬輛大貨車對PM2.5之影響高達16.8%,其中車齡20年以上者將近7萬輛,但環保署卻無任何具體改善措施。爰「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環保署會商交通部,就減少移動污染源提出合理可行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曼麗 
    4.106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週邊使用設施,編列預算5億5,000萬元,包括補助離島電動機車(個人)2,583萬元以及電動機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個人)2億3,000萬元。除此之外,環保署還在「移動污染源管制」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辦理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推廣使用及週邊使用環境建置等計畫預算2,000萬元。在「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補助民眾購買使用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3,500萬元。在「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其中補助政府機關推廣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及建立週邊使用設施,編列預算5,000萬元。綜合以上,編列補助購買電動車預算共有2億5,583萬元。另外又編列推廣電動車,以及建立週邊使用設施及建立電池交換系統之預算,總共有1億0,500萬元,與補助電動車輛有關的預算至少有3億6,083萬元。作為環境特別公課,空污基金首要目的在減少污染排放,而非取代經濟部成為電動車產業的主要補貼者,爰此,凍結「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183萬元,請環保署提出可以直接減少污染排放,並可在下一個年度積極執行的其他可行計畫,包括能夠減少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的補助或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靜儀 黃秀芳 
    5.106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為10億8,600萬元,然根據104年度決算,該預算執行率僅有62%,不只顯示於補助款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或執行有所不利,更表示其有撙節空間,且為推廣電動機車所推動電池交換系統,讓電動機車可以在加油站等地換電池之政策,執行成效一直不佳,爰此,「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楊 曜 吳玉琴 
    (2)106年度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9億3,714萬6千元、105年度預算數為10億8,600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3)經查在「移動污染源管制」項目,關於辦理低污染源車輛推廣建置的經費規劃共6億0,600萬元,包括「辦理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推廣使用及周邊使用環境建置等計畫」2,000萬元、「補助學術、民間團體辦理宣導活動」100萬元、「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5億5,000萬元、「補助民眾購買使用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3,500萬元。然而,環保署統計截至104年底預估使用中的二行程機車還有約216多萬輛,從104年11月至105年10月,汰舊的二行程也只不過13萬輛左右。環保署每年編列大筆預算宣導或補助民間及個人使用低污染車輛,卻看不見顯著成效。改善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的方式除了加強對污染源檢驗之外,且應著重於提升大眾運輸系統的使用率,然而本項目計畫對於這方面相關的研究付之闕如,顯然有本末倒置的情形。爰「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焜裕 
    6.106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3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辦理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編列32億1,550萬3千元,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對於補助地方政府執行計畫訂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審核及撥款作業原則」以確實執行補助作業,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款六成會撥給地方作空污防制。依環保署資料,102至104年度核定補(捐)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污防制計畫經費分別為18億6,518萬3千元、22億0,447萬3千元及20億4,496萬1千元,實際支用金額分別為13億8,230萬6千元、16億3,435萬6千元及11億1,923萬8千元,實際支用比率分別為74.1%、74.1%及54.7%,均未達八成,甚至部分地方政府之年度實際支用金額占核定補(捐)助計畫經費比率有未達60%者,例如臺中市(56.3%)、臺南市(52.2%)、高雄市(41.7%)、桃園市(36.4%),其經費編列明顯虛浮。爰此,「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2)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其中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細項未明,另規劃推動電動二輪車(E-BIKE)、電動公車(E-BUS)等近程強化措施,以加速改善空氣品質,卻未能普及化推動,且部分老舊機車汰換率偏低,未見具體管制措施,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主要污染源之防制成效有限。我國PM2.5空氣品質不符標準之原因,除大型工業源外,老舊車輛占比大且汰換速度緩慢亦為主要成因之一。揆近年環保署為推動機動車輛空氣污染減量措施,90年啟動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政策;98年新增補助電動自行車鼓勵共通規格電池之使用;103年修訂補助辦法增加補助金額,並延長補助期間;104年發布「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鼓勵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並使用低污染車輛,
    為鼓勵民眾淘汰老舊高污染之二行程機車,除廢機車回收獎勵金300元外,自96年度起編列汰舊補助經費,經查詢交通部統計結果,截至105年9月底全國輕型機車登記數163萬7,653輛,車齡10年以上計150萬7,804輛,其中大多為二行程機車,二行程機車之淘汰速率顯偏低,未見相關改善策略,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計報告亦指出,該署迄未協調交通部研議具體管制措施,難謂妥適,允宜檢討妥擬改善措施。爰「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億元,俟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3)106年度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32億1,550萬3千元,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9億7,282萬8千元、105年預算數為11億2,490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有浮濫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億元,俟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4)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捐助、補助與獎助中「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106年編列所需「捐助、補助與獎助」經費20億元,惟預計補助那些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並未詳述,20億元預算又是如何推估得來,環保署僅以19個字就要立法院核撥20億元預算,顯無理由。爰「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億元,俟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相關補助計畫、預期效益等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吳焜裕 黃秀芳 
    (5)106年度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0億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惟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然卻未見環保署依預算法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即編列龐大補助預算,且亦看不出此計畫之架構、執行方式、補助型態,爰此,「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億元,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楊 曜 吳玉琴 
    (6)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立意良善。惟地方政府大多缺乏專業人才、能力;又中央未擬定創新型計畫的方向、目標,地方政府恐難提出計畫。爰「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億元,俟環保署擬定計畫,投入資源以建置地方環保量能;並提出創新型計畫的方向、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黃秀芳 林靜儀 
    7.106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億1,500萬元,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1億7,446萬4千元、105年預算數為2億1,000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有浮濫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凍結「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2,000萬元,俟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8.有鑑於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係於89年制定,其中並未納入PM2.5之空氣品質標準,PM2.5之數值,已為國人對空氣品質最為關注之議題,顯見該辦法已無法因應現行社會需求。爰此,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2,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PM2.5之空污問題,修訂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並督促各縣市政府環保局,落實細懸浮微粒管制措施等工作,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9.106年度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1億1,839萬4千元,主要係委外辦理加強改善懸浮微粒(含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污染之管制作業與管理策略,並提出防制煙塵掃除PM2.5措施,強化改善空氣品質力道,且空污基金各年度均編列鉅額預算委外辦理與細懸浮微粒相關之改善管制作業與管理策略計畫、強化改善空氣品質力道之措施,並補助辦理相關科技研究計畫。惟細懸浮微粒污染問題未見明顯改善,加以近期颱風增加,期間外圍環流及沉降作用影響,使空氣污染問題更形嚴重,且根據統計台灣空氣污染源,30%至40%來自中國大陸的境外傳輸污染,環保署應就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尋求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爰此,凍結「空氣品質管理」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預算二十分之一,俟環保署針對國內污染源減量及減少境外傳輸影響提出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楊 曜 吳玉琴 
    10.106年度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7億0,979萬元,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1億9,606萬4千元、105年度預算數為5億5,472萬4千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有浮濫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空氣品質管理」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1,000萬元,俟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11.今(105)年以來,台灣全省的廢輪胎的去化出現問題,但是經歷至少半年的時間,環保署仍然沒有解決廢輪胎去化的問題。廢輪胎堆積,可能造成登革熱病媒蚊的滋生,登革熱的傳染。環保署應澈底檢討在廢輪胎去化處理上的問題,儘速提出解決方案。爰此,凍結106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下「辦理廢輪胎稽核認證回收量及處理量」預算100萬元,俟環保署積極跟各地方政府協調,並配合減碳目標推廣以廢輪胎取代燃煤,尋找到適合廠商再利用,提出廢輪胎去化問題的具體解決方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林靜儀 
    12.有鑑於電子產業市場發展蓬勃,電子產品用量暴增,因產品高度競爭、快速汰換,產品生命週期從以前3至5年大幅縮短至1年,因而使電子廢棄物倍速成長。電子廢棄物中含有汞、鎘、鉻等重金屬及氟氯碳化物、阻燃劑等有害化學物質,根據環保署統計,我國手機每年的回收率僅約三成;惟電子廢棄物若妥善回收管理,可從中提煉出的金、鉑、鈀等稀貴金屬富含高附加經濟價值。顯見電子廢棄物之回收管理仍有待加強,回收後亦可達到活化廢棄物資源再利用之目的。爰此,凍結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之「專業服務費」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提升廢棄電子產品之回收率與加強民眾宣導等,提出具體有效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13.目前國內對於鉻的管制方式是以總鉻濃度來管制,管制標準是總鉻濃度250毫克/公斤,監測標準是175毫克/公斤。但是目前國際先進國家已經將高毒性「六價鉻」與低毒性「三價鉻」分別管制,並對六價鉻制定更嚴格的管制標準。環保署自己在102年提出的修正條文草案,要將六價鉻的管制標準按照地目訂為10毫克/公斤、20毫克/公斤,顯然環保署也知道六價鉻的管制需要更嚴格的標準。目前以總鉻濃度來管制的方式,反而可能會掩蓋毒性更嚴重的六價鉻的污染問題,這是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的失職。爰此,凍結106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330萬元,俟環保署加速與產業界及環保團體溝通,並推動三價鉻以及六價鉻分開管制的適當標準及方法,並加速推動相關修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靜儀 黃秀芳 
    14.環保署每年編列鉅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針對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復育計畫等之執行,從104年度起分別編列5億3,700萬元、6億1,200萬元及106年度預算7億6,300萬元。然而,部分農地控制場址已列管多年,卻未積極提報污染控制計畫進行農地整治,解除列管農地也因未能有效杜絕污染源,而遭受第二次污染,導致土壤整治成效不彰。農地整治之目的是生產安全糧食供民眾食用,環保署在採用整治方案時多採用翻轉稀釋法(每公頃60至100萬元),將下層土壤翻至地表與污染土結合,雖可符合整治驗證要求,但深層長期浸水土壤翻至地表後氧化形成硬塊,反而無法耕作,失去農地整治意義。爰凍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3,800萬元,俟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有效杜絕污染源、友善環境之整治復育方向專案報告後,使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焜裕 
    15.106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溫室氣體減緩計畫」預算合併凍結2,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環保署編列溫室氣體管理基金106年度「溫室氣體減緩計畫」預算編列2億9,600萬3千元,主要辦理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溫室氣體減量推廣等業務,其中為建立永續家園,配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發展,提出減碳自主貢獻承諾,設定2050年排碳量不得超過2005年50%,然現今能源政策不明,恐提高火力發電量補足電力缺口,造成更多碳排放,且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總量256.61百萬公噸、人均排放量10.95公噸,該年度全球人均排放量4.51公噸及4.52公噸相較,我國人均排放量遠高於全球人均排放量,環保署允宜檢討改善。
    我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自79年之136.18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不包括二氧化碳吸收量),成長至102年之284.51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不包括二氧化碳吸收量),計增長108.93%,年平均成長率2.94%。比較各類溫室氣體排放量中,以二氧化碳為最大宗,占我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之比率,102年達94.77%,我國亦藉由INDC承諾未來減量目標並予以入法。由於我國屬海島型國家,近年來氣候災難頻仍,為最容易受到全球氣候變遷影響之地區,氣候變遷減緩及調適尚須各部會共同努力。面對此一減碳浪潮,該署允宜儘速研訂行動綱領及推動方案,建立相關機制,確立權責分工分層推動,俾逐步落實政府減碳承諾,爰凍結106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溫室氣體減緩計畫」預算2,000萬元,俟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低碳路徑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2)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入來源為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一定比例撥款,等同收入來源與空污基金連動,每年度增加與減少無法明確預期,故經費運用上應節度開支。編列服務費用金額過高,多項國內外會議與技術研擬開發研討已有重疊情事產生。「補貼(償)、獎勵、慰問、照護與救濟」與「捐助、補助與獎助」應合併列出,詳細說明。爰此,凍結106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溫室氣體減緩計畫」預算2,000萬元,俟本(105)年度績效達成情形分析完成,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林靜儀 吳焜裕 陳賴素美    
    (3)除了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的3億1,544萬8千元之外,低碳永續家園另外投入2億9,868萬元,總計空污基金支出6億1,412萬8千元在低碳溫減相關業務。但是,自從環保署101年把二氧化碳列為空氣污染物,到今年已經第5年,環保署針對二氧化碳所徵收的空污費率(包含固定污染源以及移動污染源)仍為零。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通過時的附帶決議一及二:「一、本法施行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依循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排除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管制;並應於十年後廢止『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等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訂定)』公告;二、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一定比例之撥款,列為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其他收入之來源,並於前項公告廢止後停止撥款。」
    空污費屬於環境特別公課,徵收的空污費沒有專款專用於空氣污染源的減少上。將空污費用於減碳溫減相關業務,似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這10年內,若沒有完成溫室氣體交易制度,則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也不能再從空污基金得到財源。空污法與溫減法的銜接會發生問題。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基本上是管理一定排放量之上的企業體(目前環保署納入管制的是每年2.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年以上的企業體),一般的溫室氣體排放行為是否會無法管制?是否要按照溫減法第5條徵收碳稅或能源稅?(溫減法第5條第3項:「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溫室氣體減量辦公室成立7年以來,過去每年均以空污基金支應同樣額度的預算費用,總投入相關預算超過10億元以上。早該完成相關研究,提出具體減碳的行動綱領及推動方案,以及各個部門的減碳目標。爰此,凍結106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溫室氣體減緩計畫」預算2,000萬元,請環保署溫減辦公室儘速於行政院相關會議中提出各個部門具體的減碳目標(能源部門、工業部門、農業部門、廢棄物部門等),並研議提出進行碳稅或能源稅徵收的政策建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林靜儀 
    16.有鑑於高雄市大林蒲地區空污嚴重,民眾需要即時之空氣品質資訊,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用最新監測及資訊科技,針對不同的里鄰提供即時的資訊,而不以平均值處理,發展空品物聯網系統,以供民眾即時查詢及預警空氣品質,維護民眾健康。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17.106年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固定污染源管制」項下編列各項計畫,除致力於既有各項管制作業下持續檢討及精進外,環保署應加強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研議「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氯乙烯空氣污染管制標準」,落實整體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制度。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18.106年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固定污染源」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5,000萬元支援「建構寧適家園計畫」,執行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計畫,對於降低毒災污染事故風險有其重要貢獻,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妥善規劃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更周全保障及其後續經費來源,強化安全防護,提升事故應變工作,以降低空氣污染及環境風險。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19.106年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固定污染源」管制項下編列無形資產費用,應針對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建立資訊管理機制,包括完成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系統,與建構健康風險評估應用系統。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20.老舊柴油車廢氣排放為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6個月內研議提出針對一、二期柴油車,提高相當幅度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增加淘汰的誘因,促使其加速淘汰。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靜儀 黃秀芳 
    2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使用中車輛召回改正計畫,調查保證期間內使用中車輛的污染排放狀況,以確認車輛製造廠生產品質,對不合格車輛要求車廠召回改正,應公開每年執行成果,提供民眾買車時參考。另應針對機車排氣定檢站定期評鑑或考核,並檢討管理機制及開放定檢站申設名額,加速不良定檢站之汰除,並讓新成立之機車行有機會申設機車排氣定檢站,以維護機車排氣定檢品質。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22.老舊柴油車廢氣排放為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老舊柴油車之污染改善規劃具體解決方案,包含加強柴油車稽查取締、補助柴油車加裝濾煙器及加速老舊車輛淘汰等,並自106年1月起實施,且將該方案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加速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23.全國PM2.5-24小時值超過標準值(35微克/立方公尺)比率約為18%,中南部地區空氣污染較為嚴重。每年10月至隔年3月東北季風盛行期間,全國超過標準比率約32%,而臺中以南至高屏地區的超標比率更是高達48%。中南部秋冬季節空氣污染嚴重,學童常需調整停止戶外課程,惟室內外空氣具流通性質,為提供學童較佳之室內上課環境空氣品質,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有效之清淨空氣設施,以提供空污嚴重地區學校,維護學童健康權益。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24.106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提出,有關環保集點制度亟待強化效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推動低碳永續家園」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6年度預算較105年度大幅增加,主要原因為加強推廣環保集點制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書面資料,說明加強推廣環保集點制度之精進作法,以鼓勵民眾力行綠色生活與綠色消費。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25.106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推動低碳永續家園」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億1,500萬元,針對「補助個人或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及捐助國內團體發展低碳產品」需1,500萬元,相較於上年度預算多500萬元,主要原因為擴大環保集點參與層面所需補助與獎助經費。請環保署提出書面資料,說明加強推廣環保集點制度之精進作法,以鼓勵民眾力行綠色生活與綠色消費。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26.104年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空氣污染來源眾多,細懸浮微粒(PM2.5),除了由污染源直接排放的原生性PM2.5外,亦有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及氨等氣態污染物,進行化學反應形成的衍生性細懸浮微粒。由於氣候變遷、氣象變化的不確定性,使得空氣品質改善的工作更加艱鉅。空氣品質改善已從管末管制進展到能源使用、產業發展、農業政策及健康影響評估等面向之整合。主管機關應提出管制策略及措施,且提升相關業務承辦人員的專業能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在撙節經費之原則下,加強人員之專業訓練,以推動更具成本效益之空氣品質管理政策。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27.空氣品質改善除應由政府、產業努力改善外,亦應提升民眾空氣污染防制相關知識,請民眾共同參與,才能獲得改善成效。環保署應加強宣傳細懸浮微粒來源及健康影響知識,並呼籲民眾減少燒烤及油炸食物、減少穿著需乾洗衣物、減少使用油性塗料、淘汰二行程機車、新購電動二輪車及怠速停火、多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重點節慶期間少燒紙錢及少燃放鞭炮、請農民減少露天燃燒稻草等措施,以改善空氣品質。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2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共構機房資訊設備監控及資安防護服務」及「辦理共構機房資訊設備維護委外服務」之「專業服務費」,應秉撙節原則,謹慎評選專業資安防護及資訊設備維護廠商提供服務,並於廠商服務期間全程監督管控廠商執行績效。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29.截至105年6月止,全國資源回收率實已達46.68%,又106年度績效目標值訂定為45.50%,然此一目標於105年早已達成,顯見年度績效目標值過低。查離島的資源回收率偏低,惟澎湖縣、蘭嶼鄉、琉球鄉、綠島鄉等離島,主要為觀光產業,垃圾種類相對簡單,回收率應可再提升,以減少離島垃圾轉運的成本。行政院已於92年12月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確立零廢棄之政策目標,然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年度績效目標值過低,恐無法更進一步提升回收效能。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全國資源回收率應以48%做為目標值;另澎湖縣、蘭嶼鄉、琉球鄉、綠島鄉、連江縣、金門縣6離島,於106年應達45%資源回收率。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孔炤 吳玉琴 林靜儀 
    3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104年回收率雖達53.8%,超過歐盟德國回收率42.18%;廢輪胎104年回收率將近70%,也已與日本69%之再利用比率相當,惟仍請環保署加強輔導納管回收處理業,並督促回收處理業者將資源回收物納入稽核認證體系管控,以提升回收成效,避免發生污染。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3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資源回收工作計畫、充實資源回收設施及執行相關回收作業與宣傳」之經費,應督導地方政府加強辦理,例如紙容器因有PE膜,如歸類為容器類回收,會比與一般紙類混合回收之資源再利用效果更好,故應加強民眾對分類方式的認知,以使資源能更有效利用,確實促進資源循環。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楊 曜 吳玉琴 
    32.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編列「旅運費」作為參加國際會議及研析各國資源回收等相關作業,應著重於引進各項資源回收技術及管理資訊,提高資源物及再利用價值,以及再生料產值的提升,促進循環經濟,審慎評估各參訪研習計畫之效益及實際成效,避免浮編經費,以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33.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旅運費」編列457萬5千元,計畫內容包含參加大陸北京兩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發展研討會、環保合作協議工作小組業務溝通會議等,然具體研討會內容不明,亦無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參訪計畫監督不易,且相關單位公務預算亦編列考察費用,易流於類似業務重複執行。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量配合國際間循環經濟趨勢及施政方向,且持續維持國際間溝通管道,拓展我國土壤及地下水環保技術領域之國際交流合作,仍需持續執行已建立之產學合作溝通管道,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依據對等及互惠原則推動辦理相關技術交流工作,並將年度執行成果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楊 曜 吳玉琴 
    34.國內對於鉻的管制方式是以總鉻濃度來管制,但是目前國際先進國家已經將高毒性「六價鉻」與低毒性「三價鉻」分別管制,目前國內以總鉻濃度管制,反而掩蓋毒性更高的六價鉻污染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於102年提出標準修正草案,要將六價鉻的管制標準按地目分別訂為10毫克/公斤及20毫克/公斤,及先後辦理公聽會、論壇及土壤背景重金屬含量調查等工作,惟至今仍尚未完成管制標準修訂工作。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至少1場次相關團體諮商討論會議,並加強與各界進行風險溝通與協調工作,以儘速完成適於我國並符合風險概念之合理管制標準修訂作業。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林靜儀 黃秀芳 
    35.針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業務計畫「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汙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需127萬5千元,計畫內容包含9項參加研討及博覽會等,包含3場大陸合作協議及溝通會議,對於這3場會議是否順利執行令人懷疑,其他會議皆為國際見面聚餐,均無法顯示其重要性及急迫性,應檢討嚴審會議內容及參加是否對我國有所貢獻,瞭解擬拜會或視察機構、拜會內容、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明顯出現公務預算不明及基金預算之寬鬆之現象,應嚴謹監督審查。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量配合國際間循環經濟趨勢及施政方向,且持續維持國際間溝通管道,拓展我國土壤及地下水環保技術領域之國際交流合作,仍需持續執行已建立之產學合作溝通管道,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依據對等及互惠原則推動辦理相關技術交流工作,並將年度執行成果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36.104年審計部審計報告書表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出國研習項目常年有類似議題,效益值得商榷,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近3年出國計畫之成果提出書面報告,並撙節預算使用。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37.部分農地列管多年、解列農地污染源未有效阻斷,造成二次污染、土壤污染整治多採翻轉稀釋,整治效率不彰。請環保署積極稽查工廠非法排放廢污水,避免農地屢遭工業廢水污染,有效杜絕污染源,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加速辦理農地污染改善計畫,並針對重複污染區域提出鼓勵植生草取法獎勵補助方案,以維護農地土壤安全。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焜裕 
    38.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一般行政管理」項下「旅運費」前(103)年度決算僅193萬9千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開基金管理會議及推動污染整治業務編列220萬元之「旅運費」。相關業務於其他工作計畫預算中已編列專家學者交通費;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督導地方進行高污染潛勢農地、工業類場址等調查、查證及公告列管作業,以及輔導列管中農地及場址之污染整治改善等監督作業,於一般行政管理項下支用相關差旅費,預算屬不同項目對象。兩者預算應撙節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速督導農地場址整治,儘速還地於民,並應秉持撙節原則,審慎開支,避免浮濫。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39.海灘、底(漂)垃圾對臺灣民眾的親海活動及海洋環境品質造成很大的影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海灘、底(漂)垃圾清除」與「海洋環境教育」雖在106年度的預算編列及工作推動上已有具體作為,惟就長遠考量,基於將海洋環境保護深耕,應將「環境教育基金」所屬計畫,於107年起將「海洋」項目納入107年度「環境教育基金」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學校計畫之主題,並將106年度環境教育基金運用涉及「海洋環境教育」的計畫,於核定補助後彙整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林靜儀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焜裕 鍾孔炤 
    40.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係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場域。為推動環境教育,持續增進國民的環境素養,環保署應持續強化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課程品質,提供多元的環境教育服務,並鼓勵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前往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進行戶外學習。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學校等,每年訂定及網路申報環境教育計畫時,應詳列課程之環境教育意涵或目的,並據以實施,以落實環境教育的推動。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41.106年度環境教育基金業務計畫「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8,615萬元,計畫內容中包含「社區大學氣候變遷調適教育推廣計畫」需430萬元,及「辦理臺美環境教育合作與交流計畫」需600萬元,已推行多年,為檢視環境教育成效及辦理國際交流效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提供最新之「社區大學氣候變遷調適教育推廣計畫」結案報告、「臺美環境教育合作與交流出國報告」及其相關媒體報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於爾後年度繼續辦理。
  • 提案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連署人
    楊 曜 黃秀芳 
    42.懸浮微粒(PM10)因環境及氣候變遷,日益惡化,空氣品質之監控便成極為重要之執行業務,監測站必須提供即時監測數據及預報資訊,方得以瞭解懸浮粒子之影響程度與範圍,進而從源頭改善,故監測站及監測儀器之維持、增設和汰換,與上開確保空氣品質之目的密切相關。臺東森林公園原有設置懸浮微粒監測及氣象儀器乙台,用於長期監測卑南溪河川揚塵狀況,然卻遭今(105)年7月初之強颱尼伯特所毀損,且已達無法修復之程度,爰請於4個月內就上開地點之監測儀器重行設置,以利臺東地區之揚塵防制作業。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吳焜裕 黃秀芳 
    43.據環保署統計,臺灣平均每年消耗的一次性飲料杯約有15億個,且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其中紙杯就占了10億7千萬個,惟臺灣的紙杯回收率卻僅有10%。經查,多數紙杯之所以無法順利回收,並非因為臺灣沒有相應處理技術,主因為多數人並不知混入「聚乙烯」之紙杯應丟置容器類回收,甚至有些回收說明直接將紙杯歸類為廢紙類,誤導民眾;又,回收與處理過程中,紙杯往往因為「CP值太低」,直接就被送進焚化爐。臺灣有許多縣市之焚化爐已面臨垃圾燒不完的窘境,龐大的紙杯數量對於垃圾處理更造成一大負擔。為確實做好資源回收工作,避免回收錯誤造成環境更大之負擔,爰要求環保署澈底檢討整個紙杯回收機制、中央及地方資源回收宣導工作及資源回收稽核等機制。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吳焜裕 黃秀芳 
    44.為落實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之管理、改善懸浮微粒(含細懸浮微粒PM2.5)之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總計編列62億4,689萬7千元,相較105年度預算40億1,238萬4千元,總計增加22億3,451萬3千元;而據環保署日前於105年10月4日預算說明會之說明,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大幅增加22億元的主因,係為使清淨空氣計畫期程縮短。然而清淨空氣行動計畫「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年至109年)自104年度8月起實施已滿1年,國內空氣品質不佳之問題仍未有顯著改善。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每年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改善相關計畫高達300項以上,如僅為縮短期程而大幅增編預算,恐有病急亂投醫、浪費公帑之虞;爰此,要求環保署應於2個月內檢討該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各項措施之執行現況並為相關之研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每半年提出執行狀況報告,俾利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的有效落實。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蔣萬安 陳曼麗 
    45.近年來中南部多數民眾普遍因懸浮微粒(含細懸浮微粒PM2.5)飽受健康之威脅,然而環保署於82年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完成後,僅於88年檢討過各縣市一般測站的密度。雖行政院後於101年7月23日曾以院臺環字第1010044849號函核定「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復於105年7月25日臺環字第1050028870號函核定修正延長該計畫期程至109年,以辦理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惟該計畫亦僅著墨於「測站功能升級及儀器汰換」。測站除持續透過空氣品質監測儀器設施的充實汰換以提升監測的功能外,測站之資訊更係必須即時有效反應出全國各地之實際情形。爰要求環保署應立即檢討目前全國各類型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地點、數量及密度是否符合實際需求,並參酌地方政府及專家意見,規劃未來設置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全國空氣品質的有效監測。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蔣萬安 陳曼麗 
    46.近年來因廢輪胎再利用量減少,造成廢輪胎回收數量減少,業者多次陳情廢輪胎無處回收,向環保署反應卻未見積極之處理方式。而目前國內廢輪胎平均每個月約有1萬公噸的產生,按環保署現行的回收機制,每個月僅能處理8,400公噸。105年上半年度已累積高達4,800公噸的廢輪胎未為回收,得以預見下半年度將因回收量的不足,致使堆置的廢輪胎數量再增加,恐會進一步引發有毒氣體或孳生病媒蚊,對環境之影響加劇;爰此,環保署應全面檢討國內廢輪胎的回收機制,儘速提出解決之道,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廢棄物因無法妥善回收進而造成環境污染之情形。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劉建國 蔣萬安 陳曼麗 
  • 主席
    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內政委員會甲、內政部主管─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部分。
    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萬2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萬2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0元,照列。
  • 主席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部分。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萬2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萬2千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0元,照列。
  • 主席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三、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部分。
    三、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85萬1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01萬4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6萬3千元,照列。
  • 主席
    三、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四、在校學生獎學基金部分。
    四、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8萬2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8萬8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6千元,照列。
  • 主席
    四、在校學生獎學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五、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部分。
    五、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萬7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33萬4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1萬7千元,照列。
  • 主席
    五、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六、萬善培先生獎學基金部分。
    六、萬善培先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1萬4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1萬3千元,照列。
  • 主席
    六、萬善培先生獎學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七、誠園獎學基金部分。
    七、誠園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5萬元,照列。
    (三)總支出:45萬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0萬元,照列。
  • 主席
    七、誠園獎學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八、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部分。
    八、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1萬8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43萬4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1萬6千元,照列。
  • 主席
    八、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九、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部分。
    九、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萬2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4萬7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萬5千元,照列。
  • 主席
    九、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財政委員會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部分。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475萬元,照列。
    (三)總支出:原列1億3,278萬7千元,減列「專案支出」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20萬元、「行政管理支出」項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之「外包費」10萬元,共計減列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248萬7千元。
    (四)本期短絀:原列1億0,803萬7千元,減列30萬元,改列為1億0,773萬7千元。
  • (五)通過決議4項

    1.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專案支出」項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之「代理(辦)費」編列450萬元,主要係辦理保險教育及消費者權益宣導業務。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長期照護已成為重要的一環,惟民眾對於長照保險尚無完整認識,民眾投保長照險之比例偏低,爰凍結「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之「代理(辦)費」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宣導長照險管理觀念」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羅明才 
    2.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專案支出」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委託調查研究費」編列150萬元,主要係辦理保險研究發展業務。惟預算書內未詳列相關計畫及效益,爰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之計畫及預期效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羅明才 
    3.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其「專案支出」項下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550萬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故凍結該項「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經費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羅明才 林德福 施義芳 余宛如 陳賴素美
    4.有鑑於台灣經常發生颱風或豪雨等天災,政府雖一再宣導防災措施,惟每當颱風、豪雨過後,常有甚多住宅及汽、機車因颱風、洪水而造成損失。然查現行汽車車體損失險與住宅火險及地震基本險之承保範圍並未包括「颱風、洪水」風險,須附加購買。復據交通部及金管會資料顯示,我國民眾對加保颱風、洪水險或汽、機車及房屋附加投保颱風、洪水險之比率甚低;且在理賠方面,損失率亦同樣甚低(占比不到一成),顯示民眾因颱風或豪雨等天災所造成之財產損失並無法藉由保險順利獲得補償。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應加強宣導風險管理觀念、增進民眾對保險之認識外,並研議調降汽、機車及房屋附加投保颱風、洪水險保費之可行性,以鼓勵民眾踴躍投保,協助減輕因重大颱風或洪水等天災事件對其所造成之財務負擔。
  • 提案人
    郭正亮 施義芳 余宛如 
  • 主席
    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金融研究發展基金部分。
    二、金融研究發展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769萬8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原列716萬3千元,減列「研究發展業務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11萬3千元。
    (四)本期賸餘:原列53萬5千元,增列5萬元,改列為58萬5千元。
  • (五)通過決議3項

    1.金融研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研究發展業務計畫」編列546萬8千元,主要係以金融研究為主要任務,辦理金融情勢發展、法規、制度等相關議題研討會,及宣導或編撰有關金融研究報告出版。惟近年度研究成果多集中於難度較低之時事翻譯、國際金融文件翻譯,專題研究每人每年多低於1篇,研究人力未充分有效運用於專業性領域。爰凍結「研究發展業務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羅明才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2.金融研究發展基金設立目的為增進全體金融機構利益,辦理有關金融市場、金融制度及金融監理等研究業務。近年我國銀行海外分行常因不熟悉當地法令,未遵守當地法遵要求而遭巨額罰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責成金融研究發展基金將各國法令規範納為主要研究主題,以提供金管會及金融業國際法令遵循之參考。
  • 提案人
    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羅明才 
    3.金融研究發展基金係以國民儲蓄獎券中獎未領、到期本金未兌領款項及其孳息成立,惟該款項之請求權時效至92年1月已屆期而消滅,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退場機制,並將餘存權益全數解繳國庫,人員歸建,俾增益政府效能,減輕財政負擔。
  • 提案人
    施義芳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余宛如 
  • 主席
    二、金融研究發展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甲、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部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人事行政總處主管
    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69萬4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18萬2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151萬2千元,照列。
  • 主席
    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部分。
    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20億8,779萬9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2億8,029萬1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08億0,750萬8千元,照列。
  • (五)通過決議2項

    1.凍結「其他財務支出」項下「委託經營管理費」200萬元,並就以下2項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06年度預算編列國內及國外「委託經營管理費」6億6,366萬3千元,其中國內委託經營部分為1億4,452萬元、國外委託經營部分則為5億1,914萬3千元。
    退撫基金國內委託經營管理費係依平均運用資金預計數,按委託經營契約規定之投資報酬率(收益率)達成情形分級編列,106年度該基金預計國內委託經營之收益率為5.43%、管理費率為0.16%(委託管理費1億4,452萬元/平均運用資金930億5,043萬7千元)。
    而該基金101年度國內委託收益率5.81%、依實際支付委託管理費所計算之管理費率為0.05%;102、103年度國內委託收益率分別為11.64%及9.84%,其管理費率亦各僅0.09%及0.17%。是以,退撫基金106年度以預計平均運用資金930億5,043萬7千元編列國內委託管理費預算達1億4,452萬元,委託管理費率為0.16%。
    如參酌退撫基金近年國內委託經營收益率與委託管理費實際辦理情形,該基金106年度國內委託經營管理費預算有寬編之情形。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2)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06年度預算編列國內及國外「委託經營管理費」6億6,366萬3千元,其中國內委託經營部分為1億4,452萬元、國外委託經營部分則為5億1,914萬3千元。
    查退撫基金國內委託經營管理費係依平均運用資金預計數,按委託經營契約規定之投資報酬率(收益率)達成情形分級編列,106年度該基金預計國內委託經營之收益率為5.43%、管理費率為0.16%(委託管理費1億4,452萬元/平均運用資金930億5,043萬7千元)。惟查該基金101年度國內委託收益率5.81%、依實際支付委託管理費所計算之管理費率為0.05%;102、103年度國內委託收益率分別為11.64%及9.84%,其管理費率亦各僅0.09%及0.17%。是以,退撫基金106年度以預計平均運用資金930億5,043萬7千元編列國內委託管理費預算達1億4,452萬元,委託管理費率為0.16%,容有寬編。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毓仁 林德福 
    2.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由於受到97年金融海嘯之影響,退撫基金97至99年度之3年平均最低已實現收益均未達法定收益,故需國庫撥補之差額總計48億8,174萬3千元,其中國庫已陸續於99至105年度間撥補34億6,094萬7千元,餘14億2,079萬6千元尚待基金管理委員會於106年度補足,爰此加重政府48億餘元之財政負擔。經查,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設業務組、財務組、稽核組共62人(截至105年8月底)辦理相關業務,亦設置基金管理會委員13至17人定期開會決定及審議基金業務事宜,必要時可遴聘專家學者為顧問;此外,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並相對設置業務組及稽查組共21人(截至105年8月底)及監理委員共19至23人,辦理相關監理業務。是以,退撫基金無論在內部管理或外部監督均已設置相當人力。爰此,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毓仁 林德福 
  • 主席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甲、勞動部主管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14億0,766萬7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34億2,015萬1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79億8,751萬6千元,照列。
  • (五)通過決議2項

    1.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105年7月底舊制勞退基金自行運用之資產配置之外幣資產,主要以美元為主約占七成(70.57%),歐元、澳幣、人民幣、港幣及加幣等各國幣別之資產各占5.50%、8.14%、7.98%、1.03%及6.78%。經觀察近年舊制勞退基金自行運用外幣資產99、101、102、104及105年度截至7月底,均發生為數不低之兌換損失,分別為10億餘元、12億餘元、16億餘元、14億餘元及10億餘元之兌換損失。舊制勞退基金自行運用之外幣資產,近年度發生鉅額兌換損失,主管機關應注意國際金融情勢波動,提高及時調整外幣資產配置之能力,以分散投資風險。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2.針對舊制勞退基金106年度「手續費費用─用人費用─獎金」科目,按「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編列績效及考核獎金1,209萬2千元。惟辦理舊制勞退基金業務之臺灣銀行員工,其各年績效獎金之核發標準、計算方式皆與臺灣銀行員工相同,與基金操作績效無直接相關,難以發揮激勵效果,有效提升基金運用效益。爰請確實檢討舊制勞退基金合理之代辦績效獎金制度,以強化投資人員對基金投資績效之獎勵效果。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 主席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保留協商。
      宣讀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部分。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757億9,037萬1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億5,947萬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756億3,090萬1千元,照列。
  • (五)通過決議3項

    1.新制勞工退休基金「手續費─基金業務資訊系統委外維護費」於105年即編列383萬6千元,又於106年編列359萬2千元,針對基金業務資訊系統委外維護所需費用編列過高,建請於業務辦理執行時檢討過去實際執行之成效,評估是否具有必要性與重要性,在必要之資訊系統及設備範籌內節約使用,並需提供相關明細內容,避免有編列浮濫之虞。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2.有鑑於勞工退休金新制中,勞工個人可於每月工資6%以內自願提繳,並配套設計可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之租稅誘因,且規範自願提繳退休金亦適用2年定期存款利率之保證收益。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可適度增加退休所得替代率,惟目前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人數未達40萬人,亟待提高其提繳意識,以提高勞工老年經濟生活之保障程度,請勞工保險局加強宣導勞工退休金新制個人自願提繳業務。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3.依據104年審計部決算報告,據勞動部統計,自民國94年開辦勞退新制以來已屆10年,提繳事業單位計481,649家、提繳人數6,221,337人,基金規模1兆5,212億餘元,惟其中個人另外自願提繳者僅383,495人,約占整體百分之六。勞動部應持續加強宣導,充分說明自行提繳之內容與效益,提供充足資訊供予勞工,便利其選擇個人最適當之退休制度。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劉建國 吳玉琴 
  • 主席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保留協商。
      宣讀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部分。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8億7,852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3億7,230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5億0,621萬8千元,照列。
  • 主席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乙、環境保護署主管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6億7,903萬8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52億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4億7,903萬8千元,照列。
  • 主席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部分。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46萬2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900萬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753萬8千元,照列。
User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