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協商代表
    柯建銘  黃國昌  廖國棟  林為洲(代)
    葉宜津(柯代)   王育敏(代)
    李鴻鈞(柯代)   李俊俋(柯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宣讀第二百五十四條協商條文。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第二百五十四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論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
    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第五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但被告及第三人已就第五項之權利或標的物申請移轉登記,經登記機關受理者,不在此限。
    關於第五項聲請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
    第六項後段及第十項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主席
    第二百五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葉宜津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5)次院會討論事項第21案,建請完成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首先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19時7時)主席、各位同仁。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案在早上協商通過時,我覺得很輕鬆,我感謝時代力量黨團黃國昌委員在這次修正條文裡面特別的指教,他希望能夠更周延、圓滿讓修法更有效益。我感謝司法院,因為他傾聽到民間的聲音,用很快地速度召開好幾次會議,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有關訴訟繫屬事實做合理的調整。在這過程期間,我深深感受到司法院能瞭解每個法律是本著善意,但我常常覺得,懂得法律的人是知法、玩法又不違法的把訴訟搞得非常地複雜。今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修正案通過,我特別要感謝院長及幾位黨鞭的協調讓它有機會順利完成,我相信未來更有助於土地所有的雙方在平衡地位裡面爭取表達的權利,這是一大改進,謝謝各位委員的支持,謝謝大家。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9時9時)主席、各位同仁。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採取德國立法例當事人恆定主義以來,對於在訴訟繫屬當中受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之第三人其程序要如何保障,向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重大課題。
    在這次修法的過程當中,我們進一步為了要保護第三人有能夠陳述意見的機會,增加了訴訟告知這這樣的一個制度,避免第三人在沒有實際參與訴訟的情況之下受判決既判力所及,就我國民事訴訟法學上面重視程序保障、作為既判力的正當性基礎,其意義非常重大。
    第二個部分,我也要特別感謝中國國民黨的陳委員超明,他從實務上面看到了這個制度遭受濫用,因此在這一次的修正當中,為了要去平衡原告的權利以及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原告在起訴的時候如果要利用訴訟繫屬登記的制度,必須要達到釋明的程度,也就是他所主張的本案請求,在法律上面必須要具有合理性,才能夠順利地使用這樣子的登記制度,防止這個制度遭受濫用。
    不過,最後我要利用這樣的一個機會再度強調的是,由於訴訟繫屬的登記不會產生禁止移轉的效果,因此這一次修法的時候在立法理由當中明定,即使法院要命擔保,其所擔保的金額絕對不能像假扣押、假處分所命供擔保的金額一樣,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會導致這個制度的弱化。我相信這一次的修正對於原告以及善意第三人的權利保護之間,比修法以前取得了一個更好的平衡,也希望這樣子的修法能夠在我國的實務上面防止這個制度遭受進一步的濫用。謝謝。
  • 主席
    謝謝黃委員。
    現在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本案經本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協商時間
    106年5月26日
  • 協商主題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25人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五、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協商結論
    一、第四條之五予以修正。
    二、第十二條條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
  • 協商代表
    李鴻鈞(柯代)  黃國昌  柯建銘  廖國棟
    葉宜津(柯代)  王育敏(代)    
    林為洲(代)   李俊俋(柯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增訂第四條之五。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五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四條之五  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七項施行前,法院業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前項情形,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或有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九項但書、第十一項情形者,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亦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七項規定提出異議。
  • 主席
    增訂第四條之五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 主席
    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葉宜津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5)次院會討論事項第22案,建請完成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增訂民事訴訟法第四條之五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五條文;並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六案。
    三十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蒙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64000834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蒙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6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11月2日舉行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由趙召集委員天麟擔任主席。邀請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林美珠及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董事長楊子葆等相關單位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 三、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董事長楊子葆說明

    今天 大院審議蒙藏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首先對於 各位委員對蒙藏基金會各項業務給予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敬佩與感謝。以下謹提簡要口頭報告,敬請指教。
    壹、前言
    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原名「財團法人蒙藏學術研究基金會」成立於民國74年6月21日,81年5月基於蒙藏政策需要更改現名為「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以配合國家蒙藏政策措施,加強對蒙藏之研究,培養蒙藏人才,並接受政府委託協助處理與蒙古、中國大陸及其他蒙藏民族聚居區域之往來有關事務,以適應國家社會之需要為宗旨。
    蒙藏基金會依組織章程之規定置董事長、秘書長各1人、董事14人、監事3人,聘請中央有關機關指派代表、學術文化界、社會公正人士及公益社教團體代表擔任。
    以下謹就「105年度工作已執行情形」及「106年度業務計畫重點工作」報告如次,敬請 指教:
    貳、105年度工作已執行情形
    一、推展在臺弱勢藏族家庭學童扶助計畫:經本會長年關懷蒙藏事務之實際經驗與觀察,發現臺灣社會中仍有部分藏族弱勢移民家庭存在,為了避免因長期處於社會、經濟弱勢,對藏族兒少成長過程產生不良影響,本年度賡續執行「在臺藏族弱勢家庭學童教育生活扶助計畫」,感謝社會上許多熱心幫助弱勢之人士的捐款,102年10月迄今共有116萬1,290元,對於亟需幫助之藏族家庭及學童而言,臺灣人的雪中送炭情誼,使他們有深刻的感動。
    為協助學童在教育生活方面每個月得到溫馨的關懷與協助,本計畫開辦初期每月補助對象為5戶家庭(6名學童),每年進行個案情況檢視,如有符合補助之新學童或因經濟情形改善或銜接其他補助者則配合調整補助對象,104年10月至105年2月每月補助對象為4戶家庭(5名學童),105年3月至8月每月補助對象為3戶家庭(4名學童),105年9月起每月補助對象為4戶家庭(5名學童)。本年截至9月底已補助39人次,計117,900元。
    二、加強服務與諮詢窗口功能:為加強對在臺藏胞與居留藏人之服務及諮詢,本會配合蒙藏委員會辦理在臺藏胞及居留藏人生活照護措施,成立服務窗口,執行提供諮詢服務及個案訪視工作。本年度截至9月底已提供諮詢服務1,001人次及訪視輔導177人次,並於個案輔導時瞭解並紀錄接受服務之藏胞在生活適應上所遭遇之各項問題,提供所需相關協助,包括生活諮詢、文化推廣及資源連結等。
    三、落實在臺居留藏人急難救助工作:本會自93年9月設置「在臺居留藏人子女教育補助及急難救助專款專戶」,主要係提供藏人子女教育補助、幼兒津貼與急難救助,本年度截至9月底共補助111人次。本專戶自93年9月設置至今,各界捐款及利息收入計518萬5,310元,核發救助款項計506萬107元,105年9月30日止結餘12萬5,203元。
    四、協辦蒙藏偏鄉孩童愛心服務:贊助國立陽明大學「2016年北印度拉達克地區口腔衛生醫療團」服務活動,捐贈藏人社區居民牙線200盒、贊助輔仁大學服務學習中心「2016年蒙古烏蘭巴托服務學習團隊─『蒙』想高飛.『古』動人生」服務活動,捐贈蒙古國烏蘭巴托主教教堂、南懷仁兒童中心及蒙古家扶中心文具用品:色鉛筆、彩色筆、自動中油筆及粉蠟筆各30盒,及贊助國立陽明大學醫學系「2016年尼泊爾服務隊」義診活動,捐贈藏人聚居地區居民牙刷17打、牙膏200條及牙線50盒等口腔衛生保健用品。鼓勵並支持青年學子透過參與對偏鄉孩童之愛心志願服務,傳遞臺灣人的熱誠及愛心。
    五、配合政策協辦蒙藏交流邀訪作業:本會配合政府蒙藏政策,本年共協助邀請「內蒙古自治區臺灣事務辦公室及醫療專業人員共4人」、「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公衛醫療專業人員共11人」、「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醫療專業人員共10人」、「大陸內蒙古赤峰市大專院校師生30人」、「內蒙古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共15人」、「內蒙古巴林右旗烏蘭牧騎歌舞團人員共30人」及「內蒙古自治區經貿文化訪問團10人」等來臺進行專業領域之深度觀摩交流活動,以加強與蒙藏地區之教育學術、經貿科技、醫療衛生及文化藝術等各方面交流。
    六、財務開源節流工作:本會近年雖財務欠佳,但仍依據組織章程宗旨持續擴展及深化既有業務,另加強運用民間資源推展各項創新可行之專案,並且檢討內部各項行政開支,以積極募款及節省開支雙管齊下改善財務情形。
    七、自102年至105年9月,經全會同仁共同努力,在開源方面:共向民間募集141萬9,167元,協助有關弱勢及急需協助的蒙藏人士、家庭或學童;在節流方面:共節約了26萬4,902元,合計開源節流績效達168萬4,069元,達總預算8.74%。未來仍將持續努力推動多元、互惠的蒙藏交流,推動各項服務工作,加強開拓民間資源,落實節流作為,使開源節流成效持續彰顯。
    、106年度業務計畫重點工作
    本會長期以來配合政府政策,關懷協助在臺蒙藏人士之生活適應,亦大力推廣蒙藏文化交流等工作,未來亦將持續推動各層面之交流活動,深化與蒙藏民族聚居區域之實質關係,帶領開創本基金會之前瞻發展。
  • 一、加強交流計畫

    加強與蒙藏地區專業人士之交流互動:接受政府主管機關委託,配合辦理邀請蒙藏族地區各領域專業人士來臺參訪交流,加強推廣臺灣多元文化之優勢層面,亦可擷取學習蒙、藏有關草原、高山民族精彩絕倫之文化特色,擴大臺灣與蒙藏族地區之教育、經貿、衛生醫療、文化創意、環保等各領域互惠互利之專業交流。
  • 二、關懷補助計畫

    (一)「在臺藏族弱勢家庭學童扶助計畫」:本會密切配合政府主管機關相關措施,完善整體銜接與配套作業,加強關懷在臺藏族弱勢家庭、人士之學童,協助其在臺學習、生活、與社區、社會等面向之調適及融入能力,募集民間機構及社會人士之愛心捐款,針對在臺藏人未能銜接政府與其他民間資源之弱勢者,協力完善濟助弱勢家庭之功能,提供學童在綜合學習、生活、教育等多方面所需之資源與協助,本年度賡續推動並適時辦理滾動式檢視評估作業。
    (二)加強蒙藏人士服務窗口功能:為加強對蒙藏人士之服務與諮詢,多年來本會配合政府相關措施,成立蒙藏服務窗口,秉持多年來累積經驗與信用,透過專業社工人員,對在臺蒙藏人士在生活適應上所遭逢之各項問題,提供急難協助、生活諮詢、文化推廣及資源連結,以增進其在臺生活之適應和自我發展。
    (三)加強辦理蒙藏人士急難救助:目前在臺藏人多數屬於近10年來之新住民,因語言及生活環境差異形成之隔閡,造成部分居留藏人短時間難以融入臺灣社會與建立自我生活圈。為改善其生活條件,本會匯集社會各界捐款及政府補助成立專款專戶,特為照顧在臺藏胞及居留藏人之幼兒生活津貼、急難救助及子女教育補助,降低其龐大經濟壓力,並於緊急危難時協助度過難關。
    (四)對大陸、海外蒙藏族聚居地區人道援助及文化交流計畫:與各大學院校志工社團或NGO組織合作辦理,募集資源或物資赴大陸、印度及尼泊爾藏族聚居地區或蒙古國之偏鄉、學校,進行人道援助工作、急難救助或協助政府舉辦蒙藏歌舞團表演、文物展或其他藝文活動等文化交流之計畫案。
  • 肆、結語

    蒙藏基金會將依設立宗旨,配合國家蒙藏政策措施,加強對蒙藏之研究,關懷服務蒙藏族群,並推展蒙藏學術、文化及經貿之交流,本著熱忱、專業之態度,及對等交流、互惠互利之原則,積極推動蒙藏工作。並持續落實開源節流措施,除撙節各項開支外,亦加強結合民間人士、公益團體、社會工作者等廣大資源,以期發揮最大工作效能。 敬請 諸位委員鼎力支持與指教!
  •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310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305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5萬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趙召集委員天麟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趙召集委員天麟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異議。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蒙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提議交付黨團協商。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七案。
    三十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64000835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10月0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96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11月3日舉行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由趙召集委員天麟擔任主席。邀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卜袞‧伊斯瑪哈單‧伊斯立端等相關單位主管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 三、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卜袞‧伊斯瑪哈單‧伊斯立端說明

    今天卜袞很榮幸應邀到貴委員會報告本基金會業務推動情形,非常感謝大院及各位委員先進長期關心並支持原住民族文化傳播權益的持續發展,促使本基金會穩定推動及營運原住民族文化傳播事務。
    本基金會自主營運原住民族電視台迄今,已近3年,承蒙大院及各位委員的監督及勉勵,新聞及節目得以入圍金鐘獎及卓越新聞獎,並榮獲獎項,未來,本基金會將在既有基礎上,更加努力投入節目內容的產製,也會持續深度追蹤報導原住民族社會相關議題,以彰顯媒體教育、守望及監督的效能及公共性價值。
    本基金會除了經營現有的衛星電視事務外,業務擴增到數位無線電視頻道及廣播電台等業務,今(105)年8月1日原住民族電視台正式進駐數位無線電視頻道播出原住民族節目內容,刻正進行研擬無線電視頻道營運計劃書,俾以申請許可為第六家無線電視事業,同時,為因應增設全國性原住民族廣播電台,業已規劃籌設單位及擬具營運計畫書,函請主管機關同意許可,以利明(106)年正式設台開播;爰此,本基金會所掌理的業務範疇,將成為國內公共性及商業性媒體同業中,唯一同時擁有無線電視及廣播電台二項營運許可的非營利傳播機構。
    是以,為進一步具體落實經營原住民族傳播媒體的公共服務責任及問責機制義務,有關本基金會製播、經營傳播媒體的新聞或節目製作及預算上,應賦予其獨立性及自主性,並參照加拿大原住民族電視台和紐西蘭毛利電視台等以專屬法令規範電台事務,研擬原住民族傳播法制,期以制度保障原住民族傳播權益,永續推展原住民族媒體事業。
    以下謹就本基金會去(104)年度及今(105)年度前三季業務推展成果、與明(106)年度預算案及工作計畫概要內容檢陳,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與支持。
    一、104年度業務決算及成果概述
    (一)收支營運實況
    1.業務收入:決算數3億3,271萬9,364元,較預算數3億3,16萬元,增加111萬9,364元,約0.34%。
    2.業務外收入:決算數498萬7,366元,較預算數540萬元,減少41萬2,634元,約7.64%。
    3.業務支出:決算數3億5,539萬4,601元,較預算數3億5,560萬元,減少20萬5,399元,約0.06%。
    4.業務外支出:決算數105萬1,278元,較預算數490萬元,減少384萬8,722元,約78.55%。
    5.綜上,業務收支相抵後,計短絀1,873萬9,149元,較預算數短絀2,350萬元,增加476萬851元。
    二、105年各部門已完成業務
    (一)收支營運實況
    1.收入部分,全年預算數338,000,000元,截至08月31日止,累計分配數198,878,053元,累計實現數295,447,767元,執行率148.56%。
    2.支出部分,全年預算數394,522,000元,截至08月31日止,累計分配數206,466,453元,累計實現數168,731,937元及暫付款5,639,412元,執行率84.46%。
    三、106年度預算概要、預期效益及預算主要表
    (一)收支營運概況
    1.收入部分
    業務收入3億4,300萬元,係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3億4,300萬元;業務外收入700萬元,係活存及創立基金定存利息收入、個人及企業捐贈、筆記本寄賣收入及出版品販售等自籌收入,共計3億5,000萬元。
    2.支出部分
    行政管理業務2億2,590萬7,000元、新聞業務3,124萬元、節目業務5,099萬5,000元、製作工程與資訊業務3,345萬元、文化行銷業務5,298萬5,000元;業務外自籌支出650萬元,共計4億107萬7,000元。
    (二)現金流量概況
    1.預計業務活動之淨現金流出3,695萬6,000元。
    (1)本期短絀5,107萬7,000元。
    (2)調整非現金項目5,157萬7,000元,含提列折舊3,106萬7,000元及各項攤銷2,051萬元。
    (3)資產負債增減變動淨流出3,745萬6,000元。
    2.預計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9,500萬元,係增加固定資產3,072萬5,000元元及無形資產6,427萬5,000元之數。
    3.預計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9,500萬元,係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增撥基金之數。
    4.預計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淨減3,695萬6,000元。
    5.預計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7,550萬6,000元。
    6.預計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3,855萬元。
    (三)淨值變動概況
    1.上年度淨值餘額為4億7,313萬8,000元,係創立基金2,000萬元、捐贈基金4億7,223萬4,000元及待轉捐贈基金增加1億600萬元,累積短絀1億2,509萬6,000元。
    2.本年度增加4,392萬3,000元,係待轉捐贈基金增加9,500萬元及本期短絀5,107萬7,000元。
    3.截至本年度餘額為5億1,706萬1,000元,係創立基金2,000萬元、捐贈基金5億7,823萬4,000元、待轉捐贈基金9,500萬元及累積短絀1億7,617萬3,000元。
  •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3億5,000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4億0,107萬7,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5,107萬7,000元,照列。
  • (三)通過決議5項

    1.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文化行銷業務」凍結200萬元,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於「文化行銷業務支出」編列刊物出版(包括雙月刊雜誌等)委辦費420萬元(尚不包括出版品之授權費用及銷售或轉贈之運費等)。
    自102年度至105年8月底止,編印原視界雙月刊、年曆及年報、原住民族傳播學刊、神話有聲繪本等刊物24項計8萬5,000本,相關產製成本1,349萬餘元,累計贈與高達8萬3,668本(98.43%),僅銷售119本(0.14%),尚留存1,213本(1.43%)。
    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自98年9月8日設立後,歷年來均有95.4%至99.91%之收入係仰賴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以支應其營運所需經費,又近年來該基金會實際營運均為短絀情形,預計106年底之累積短絀將高達1億7,617萬3,000元,然該基金會每年仍印製大量出版品供贈送用途,為撙節不必要之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李俊俋  賴瑞隆  
    (2)依原住民族電視臺103及104年度之收視質調查結果顯示,原住民知道原住民族電視臺者之比率略有提升(由103年度之98.53%提高至104年度之99.14%),但一般民眾(非原住民)則下降(由69.78%降為65.09%);惟無論是否為原住民,沒看過原住民族電視臺者之比率均有增加;104年度原住民族電視臺整體滿意度調查較103年度略有下降。
    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質調查結果顯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對原住民族電視臺之行銷及其節目內容對觀眾之吸引力等方面仍待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提升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率及觸及率」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怡潔  
    2.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收支之預、決算資料觀之,101年度至103年度預算均編列收支賸餘,預計賸餘數約在25萬元至454萬元之間,實際營運結果,並未能達成預計賸餘之目標。
    連年均為收支短絀,實際短絀數則在531萬2,000元至3,346萬1,000元之間;又該基金會自104年度起,由賸餘預算轉為短絀。
    104年度短絀預算數2,350萬元,105年度及106年度之短絀預算數,均擴增至超逾5,000萬元,顯示該基金會財務結構已益形惡化,亟待研謀改善,俾利財務健全及永續發展。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李俊俋  賴瑞隆  
    3.原住民族電視臺(以下簡稱原民臺)自94年開播,原於96年起委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自103年1月1日起將製播經營權回歸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文會)。經查原民臺開播至今,其收視比率雖略有提升(由103年度之98.53%提高至104年度之99.14%),但一般民眾(非原住民)之收視比率則下降(由69.78%降為65.09%);次查無論是否為原住民,從未看過原民臺者之比率均有增加,且以「沒特別想去看」者占比高逾4成,而看過又以13-19歲年齡層收視頻率最低,顯示原文會對原民臺之行銷及其節目內容對觀眾之吸引力等方面仍待改進,立法院預算中心亦指出有待檢討。爰此,要求原文會就原民臺製播內容與行銷策略進行整體檢討,俾利該臺達成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使原住民族優質文化深耕臺灣之目標。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賴瑞隆  陳其邁  
    4.依原住民族電視臺103及104年度之收視質調查結果顯示,原住民知道原住民族電視臺者之比率略有提升,由103年度之98.53%提高至104年度之99.14%,但非原住民的一般民眾則由69.78%降為65.09%;且以「沒特別想去看」者占比高逾4成,而看過者又以13-19歲年齡層收視頻率最低。
    依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網頁顯示之未來願景,使原住民族優質豐富的文化深耕台灣,從邊緣走向主流,讓族人因文化而自信,讓臺灣因原住民族文化而驕傲。是以原住民族電視臺節目製作必須要讓一般民眾了解原住民文化,而非僅是讓原住民族知道,爰建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就原住民族電視臺之行銷及其節目內容對觀眾之吸引力等方面研擬相關措施,提高一般人收看原住民族電視臺的比例。
  • 提案人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林麗蟬  
    5.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為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而成立,且有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並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之意義與目的,其社會責任非一般商業電視臺可比擬,有義務向社會大眾公開周知一級主管薪資、補助情形及經費運用,並登載於網站。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趙天麟  陳其邁  鍾佳濱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趙召集委員天麟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趙召集委員天麟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宣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二讀)

  • (一)工作計畫部分
    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3億5,000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4億0,107萬7,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5,107萬7,000元,照列。
  • (三)通過決議5項

    1.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文化行銷業務」凍結200萬元,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於「文化行銷業務支出」編列刊物出版(包括雙月刊雜誌等)委辦費420萬元(尚不包括出版品之授權費用及銷售或轉贈之運費等)。
    自102年度至105年8月底止,編印原視界雙月刊、年曆及年報、原住民族傳播學刊、神話有聲繪本等刊物24項計8萬5,000本,相關產製成本1,349萬餘元,累計贈與高達8萬3,668本(98.43%),僅銷售119本(0.14%),尚留存1,213本(1.43%)。
    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自98年9月8日設立後,歷年來均有95.4%至99.91%之收入係仰賴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以支應其營運所需經費,又近年來該基金會實際營運均為短絀情形,預計106年底之累積短絀將高達1億7,617萬3,000元,然該基金會每年仍印製大量出版品供贈送用途,為撙節不必要之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李俊俋  賴瑞隆
    (2)依原住民族電視臺103及104年度之收視質調查結果顯示,原住民知道原住民族電視臺者之比率略有提升(由103年度之98.53%提高至104年度之99.14%),但一般民眾(非原住民)則下降(由69.78%降為65.09%);惟無論是否為原住民,沒看過原住民族電視臺者之比率均有增加;104年度原住民族電視臺整體滿意度調查較103年度略有下降。
    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質調查結果顯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對原住民族電視臺之行銷及其節目內容對觀眾之吸引力等方面仍待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提升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率及觸及率」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麗蟬  黃昭順  陳怡潔
    2.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收支之預、決算資料觀之,101年度至103年度預算均編列收支賸餘,預計賸餘數約在25萬元至454萬元之間,實際營運結果,並未能達成預計賸餘之目標。
    連年均為收支短絀,實際短絀數則在531萬2,000元至3,346萬1,000元之間;又該基金會自104年度起,由賸餘預算轉為短絀。
    104年度短絀預算數2,350萬元,105年度及106年度之短絀預算數,均擴增至超逾5,000萬元,顯示該基金會財務結構已益形惡化,亟待研謀改善,俾利財務健全及永續發展。
  • 提案人
    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李俊俋  賴瑞隆
    3.原住民族電視臺(以下簡稱原民臺)自94年開播,原於96年起委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自103年1月1日起將製播經營權回歸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文會)。經查原民臺開播至今,其收視比率雖略有提升(由103年度之98.53%提高至104年度之99.14%),但一般民眾(非原住民)之收視比率則下降(由69.78%降為65.09%);次查無論是否為原住民,從未看過原民臺者之比率均有增加,且以「沒特別想去看」者占比高逾4成,而看過又以13-19歲年齡層收視頻率最低,顯示原文會對原民臺之行銷及其節目內容對觀眾之吸引力等方面仍待改進,立法院預算中心亦指出有待檢討。爰此,要求原文會就原民臺製播內容與行銷策略進行整體檢討,俾利該臺達成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使原住民族優質文化深耕臺灣之目標。
  • 提案人
    李俊俋  洪宗熠  賴瑞隆  陳其邁
    4.依原住民族電視臺103及104年度之收視質調查結果顯示,原住民知道原住民族電視臺者之比率略有提升,由103年度之98.53%提高至104年度之99.14%,但非原住民的一般民眾則由69.78%降為65.09%;且以「沒特別想去看」者占比高逾4成,而看過者又以13-19歲年齡層收視頻率最低。
    依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網頁顯示之未來願景,使原住民族優質豐富的文化深耕台灣,從邊緣走向主流,讓族人因文化而自信,讓臺灣因原住民族文化而驕傲。是以原住民族電視臺節目製作必須要讓一般民眾了解原住民文化,而非僅是讓原住民族知道,爰建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就原住民族電視臺之行銷及其節目內容對觀眾之吸引力等方面研擬相關措施,提高一般人收看原住民族電視臺的比例。
  • 提案人
    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林麗蟬
    5.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為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而成立,且有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並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之意義與目的,其社會責任非一般商業電視臺可比擬,有義務向社會大眾公開周知一級主管薪資、補助情形及經費運用,並登載於網站。
  • 提案人
    Kolas Yotaka  趙天麟  陳其邁  鍾佳濱
  • 主席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葉宜津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八案。
    三十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64000832號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一、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5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11月24日及12月12日舉行第15、1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陳召集委員超明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行政院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及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江濟人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 三、內政部部長葉俊榮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06年度本部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稱本次審議機關)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及財團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105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106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配合施政計畫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等相關資料,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一、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一)105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5年度預計賸餘13萬6千元,截至9月底止賸餘102萬6千元,主要係濟助申請案件較預計減少所致。
    (二)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6年度預算收入總額158萬元,支出總額193萬4千元,收支相抵短絀35萬4千元,較105年度預計賸餘13萬6千元,減少賸餘49萬元,主要係利息收入減少所致。
    本部主管106年度預算案,配合行政院訂定之預算籌編原則,除已撙節支出外,新增計畫部分業經嚴謹妥善規劃,敬請各位委員賜予指教、支持。謝謝!
  •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58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193萬4,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35萬4,000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超明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陳召集委員超明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經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宣讀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
  •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二讀)

  • 1.工作計畫部分
    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58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193萬4,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35萬4,000元,照列。
  • 主席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葉宜津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九案。
    三十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64000833號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一、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三、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四、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五、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等5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8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9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7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61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60號函等5案。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11月28、30日舉行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趙召集委員天麟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行政院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及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長薛化元(執行長楊振隆代)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 三、內政部部長葉俊榮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06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以下稱本次審議機關)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及財團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敬請指教!
    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一)105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5年度預計短絀851萬8千元,截至9月底止短絀927萬元,主要係利息收入尚未入帳所致。
    (二)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6年度預算收入總額4,364萬2千元,支出總額6,205萬5千元,收支相抵短絀1,841萬3千元,較105年度預計短絀851萬8千元,增加短絀989萬5千元,主要係勞務收入減少所致。
    結語
    本部主管106年度預算案,配合行政院訂定之預算籌編原則,除已撙節支出外,新增計畫部分業經嚴謹妥善規劃,敬請各位委員賜予指教、支持。謝謝!
  •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4,364萬2,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6,205萬5,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841萬3,000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趙召集委員天麟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趙召集委員天麟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經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宣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
  •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 1.工作計畫部分
    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4,364萬2,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6,205萬5,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841萬3,000元,照列。
  • 主席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葉宜津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案。
    四十、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64000833號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一、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三、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四、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五、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等5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8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9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7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61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60號函等5案。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11月28、30日舉行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趙召集委員天麟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行政院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及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董事長陳明吉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 三、內政部部長葉俊榮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06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以下稱本次審議機關)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及財團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敬請指教!
    一、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
    (一)105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5年度預計賸餘319萬7千元,截至9月底止短絀976萬7千元,主要係多數專案依合約期限執行中尚未結案所致。
    (二)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6年度預算收入總額6,282萬元,支出總額6,072萬元,收支相抵賸餘210萬元,較105年度預計賸餘319萬7千元,減少賸餘109萬7千元,主要係勞務成本增加所致。
    結語
    本部主管106年度預算案,配合行政院訂定之預算籌編原則,除已撙節支出外,新增計畫部分業經嚴謹妥善規劃,敬請各位委員賜予指教、支持。謝謝!
  •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6,282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含所得稅):6,072萬元,照列。
    (3)本期稅後賸餘:210萬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趙召集委員天麟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趙召集委員天麟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宣讀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書。
  • 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二讀)

  • (一)「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人總額:6,282萬元,照列。
    支出總額:(含所得稅):6,072萬元,照列。
    本期稅後賸餘:210萬元,照列。
  • 主席
    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葉宜津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一案。
    四十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64000833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一、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三、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四、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五、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等5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8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9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7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61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60號函等5案。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11月28、30日舉行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趙召集委員天麟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行政院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董事長楊欽富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 三、內政部部長葉俊榮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06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以下稱本次審議機關)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及財團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敬請指教!
    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一)105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5年度預計賸餘121萬6千元,估計截至9月底止賸餘173萬3千元,主要係評定案量增加所致。
    (二)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6年度預算收入總額1億6,799萬6千元,支出總額1億6,669萬6千元,收支相抵賸餘130萬元,較105年度預計賸餘121萬6千元,增加賸餘8萬4千元,主要係利息費用減少所致。
    結語
    本部主管106年度預算案,配合行政院訂定之預算籌編原則,除已撙節支出外,新增計畫部分業經嚴謹妥善規劃,敬請各位委員賜予指教、支持。謝謝!
  •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億6,799萬6,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含所得稅):1億6,669萬6,000元,照列。
    (3)本期稅後賸餘:130萬元,照列。
  • 3.通過決議1項

    (1)查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度業務總收入編列1億6,669萬6,000元,來自政府委辦及補助經費計6,917萬6,000元,占總收入41.50%。次查該中心103年度至106年度收入主要來自政府委辦計畫及補助收入,介於6,418萬2,000元至6,917萬6,000元之間,占總收入之比率介於36.92%至41.50%之間,呈現逐年攀升情形。爰此,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及其主管機關應研擬加強其經費自籌能力,俾利其業務發展健全以及長久存續,並於二個月內提交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李俊俋  莊瑞雄  洪宗熠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趙召集委員天麟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趙召集委員天麟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宣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度預算書。
  •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度預算案(二讀)

  • (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億6,799萬6,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含所得稅):1億6,669萬6,000元,照列。
    (3)本期稅後賸餘:130萬元,照列。
  • 3.通過決議1項

    (1)查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度業務總收入編列1億6,669萬6,000元,來自政府委辦及補助經費計6,917萬6,000元,占總收入41.50%。次查該中心103年度至106年度收入主要來自政府委辦計畫及補助收入,介於6,418萬2,000元至6,917萬6,000元之間,占總收入之比率介於36.92%至41.50%之間,呈現逐年攀升情形。爰此,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及其主管機關應研擬加強其經費自籌能力,俾利其業務發展健全以及長久存續,並於二個月內提交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李俊俋  莊瑞雄  洪宗熠
  • 主席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葉宜津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度預算案(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二案。
    四十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64000833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一、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三、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四、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五、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等5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8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9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7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61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60號函等5案。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11月28、30日舉行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趙召集委員天麟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行政院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及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長薛化元(執行長楊振隆代)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 三、內政部部長葉俊榮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06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以下稱本次審議機關)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及財團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敬請指教!
    一、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一)105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5年度收支相抵無預計餘絀,估計截至9月底止賸餘720萬9千元,主要係委託鑑定收入增加所致。
    (二)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6年度預算收入總額1億2,801萬元,支出總額1億2,801萬元,收支相抵無餘絀,與上年度同。
    結語
    本部主管106年度預算案,配合行政院訂定之預算籌編原則,除已撙節支出外,新增計畫部分業經嚴謹妥善規劃,敬請各位委員賜予指教、支持。謝謝!
  •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億2,801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含所得稅):1億2,801萬元,照列。
    (3)本期稅後餘絀:0元,照列。
  • 3.通過決議1項

    (1)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係政府百分之百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根據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五點:「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機關應指派若干董事;其所占全體董事名額之比例,依捐助機關捐助基金占第一次登記財產總額時之基金總額比例為之,並不得少於全體董事名額二分之一。前項財團法人應置監察人,並由捐助機關指派若干監察人;其所占全體監察人名額之比例,依捐助機關捐助基金占第一次登記財產總額時之基金總額比例為之,並不得少於全體監察人名額二分之一。」
    惟經內政部營建業務類財團法人專區資料顯示,現任第12屆董事(13名)及監察人(3名)卻全無政府派任代表,顯見臺灣營建研究院捐助章程選任董監事規範及現任董監事組成方式,與主管機關內政部規範不符,該院董監事組成之專業管理階層全無政府遴聘代表參與,恐將不利捐助單位監督,內政部應儘速改善現況,以維權益。
  • 提案人
    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趙召集委員天麟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趙召集委員天麟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宣讀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度預算書。
  •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度預算案(二讀)

  • (一)「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億2,801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含所得稅):1億2,801萬元,照列。
    (3)本期稅後餘絀:0元,照列。
  • 3.通過決議1項

    (1)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係政府百分之百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根據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五點:「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機關應指派若干董事;其所占全體董事名額之比例,依捐助機關捐助基金占第一次登記財產總額時之基金總額比例為之,並不得少於全體董事名額二分之一。前項財團法人應置監察人,並由捐助機關指派若干監察人;其所占全體監察人名額之比例,依捐助機關捐助基金占第一次登記財產總額時之基金總額比例為之,並不得少於全體監察人名額二分之一。」
    惟經內政部營建業務類財團法人專區資料顯示,現任第12屆董事(13名)及監察人(3名)卻全無政府派任代表,顯見臺灣營建研究院捐助章程選任董監事規範及現任董監事組成方式,與主管機關內政部規範不符,該院董監事組成之專業管理階層全無政府遴聘代表參與,恐將不利捐助單位監督,內政部應儘速改善現況,以維權益。
  • 提案人
    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 主席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葉宜津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度預算案(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三案。
    四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64000833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一、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三、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四、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五、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等5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8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9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7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61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60號函等5案。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6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11月28、30日舉行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趙召集委員天麟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行政院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及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董事長黃宏順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 三、內政部部長葉俊榮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06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以下稱本次審議機關)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及財團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敬請指教!
    一、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
    (一)105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5年度預計賸餘40萬元,估計截至9月底止短絀3,191萬2千元,主要係轉投資公司業務收入尚未收款所致。
    (二)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6年度預算收入總額920萬9千元,支出總額882萬2千元,收支相抵賸餘38萬7千元,較105年度預計賸餘40萬元,減少賸餘1萬3千元,主要係投資收益減少所致。
    結語
    本部主管106年度預算案,配合行政院訂定之預算籌編原則,除已撙節支出外,新增計畫部分業經嚴謹妥善規劃,敬請各位委員賜予指教、支持。謝謝!
  •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6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920萬9,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882萬2,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38萬7,000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趙召集委員天麟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趙委員天麟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討論時,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宣讀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6年度預算書。
  •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6年度預算案(二讀)

  • 1.工作計畫部分
    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920萬9,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882萬2,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38萬7,000元,照列。
  • 主席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會議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葉宜津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6年度預算案(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四案。
    四十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64000832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一、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5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11月24日及12月12日舉行第15、1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陳召集委員超明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行政院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及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周文科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 三、內政部部長葉俊榮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06年度本部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稱本次審議機關)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及財團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105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106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配合施政計畫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等相關資料,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一、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一)105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5年度預計短絀322萬元,截至9月底止賸餘81萬6千元,主要係濟助申請案件較預計減少所致。
    (二)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6年度預算收入總額196萬1千元,支出總額556萬8千元,收支相抵短絀360萬7千元,較105年度預計短絀322萬元,增加短絀38萬7千元,主要係利息收入減少所致。
    本部主管106年度預算案,配合行政院訂定之預算籌編原則,除已撙節支出外,新增計畫部分業經嚴謹妥善規劃,敬請各位委員賜予指教、支持。謝謝!
  •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96萬1,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556萬8,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360萬7,000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超明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陳召集委員超明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宣讀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
  •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二讀)

  • 1.工作計畫部分
    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人、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96萬1,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556萬8,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360萬7,000元,照列。
  • 主席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葉宜津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五案。
    四十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 發文字號
    台立交字第1062401491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54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交通委員會
  • 「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議事處105年9月2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交通委員會於106年5月8日及5月10日舉行第9屆第3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由召集委員鄭寶清擔任主席,邀請交通部等相關單位首長列席報告,會中並就委員詢問提出說明。
  • 參、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會計處處長張信一報告如下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本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之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提出報告,並聆聽各位委員指教,深感榮幸。
    本部對於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一向極為重視,目前均係依據民法、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上開財團法人,目前均毋須仰賴政府補助,且均能發揮功能。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協助發展電信業務相關公益事項、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積極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深化研發以提升國內工程技術水準、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推展國民外交並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有關詳細報告內容,由本部會計處張處長向各位委員說明:
    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協會主要係創辦或投資與郵政有關之事業,並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
  •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辦理郵政相關公益事項。
    (2)辦理郵政相關活動及業務發展。
  • 3.主要收入及支出
    收入為租金(土地、房屋租金)及利息收入等;支出為辦理郵政活動及稅捐(房屋稅、地價稅)支出等。
    (二)106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億4,275萬6千元(其中租金收入1億2,936萬6千元、利息收入1,339萬元),較上年度增加1,981萬3千元,主要係租金收入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4,190萬8千元(其中房屋稅及地價稅8,483萬6千元、活動支出2,625萬元、公益支出1,170萬元及其他支出1,912萬2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966萬9千元,主要係公告地價調升增納地價稅及積極辦理公益活動所致;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84萬8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14億2,216萬6千元,負債1,899萬8千元,淨值14億316萬8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84萬8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計編列2,110萬元,其中2,100萬元係興建簡易鋼構建築2,000萬元及房屋整修100萬元;其餘10萬元,係採購電腦設備。
  • 4.轉投資
    無。
    二、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協會主要係創辦或投資電信相關事業,協助發展電信業務,推動電信或社會相關公益事務,及協助或支援政府辦理各項事務。
  •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辦理產業管理計畫及推動電信公益活動。
  • 3.主要收入及支出
    收入為租金、投資利益及利息收入等;支出為稅捐支出及電信活動支出等。
    (二)106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億6,231萬8千元(其中租金收入1億3,950萬元、投資收益1,900萬8千元、利息收入381萬元),較上年度增加4,339萬9千元,主要係土地租金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4,698萬2千元(其中土地、房屋稅捐及保險費1億3,700萬元、公益活動經費400萬元、管理費用365萬7千元、律師、代書及公證費140萬元及其他92萬5千元),較上年度增加2,909萬6千元,主要係稅捐支出增加所致;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1,533萬6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12億5,951萬3千元,負債263萬2千元,淨值12億5,688萬1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533萬6千元。
  • 3.固定資產投資
    無。
  • 4.轉投資
    無。
    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中心主要係提供註冊資訊、目錄與資料庫、推廣等服務,並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以協助及協調資訊服務之整合、交換。
  •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網域名稱註冊管理。
    (2)網路安全暨中心技術服務。
    (3)IP位址管理。
    (4)國際事務、媒體傳播與推廣活動。
  • 3.主要收入及支出
    收入為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支出為網域名稱及IP位址管理業務之支出。
    (二)106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億3,509萬4千元(其中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1億2,170萬2千元、IP年費及位址分配費收入895萬4千元、軟體維護及技術服務費收入205萬7千元、利息收入238萬1千元),較上年度減少357萬元,主要係勞務收入及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減少所致;總支出1億1,623萬7千元(其中網域名稱及網址服務等業務費用4,734萬元及域名管理相關費用6,889萬7千元),較上年度增加257萬3千元,主要係會議費用略增所致。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1,885萬7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7億4,155萬7千元,負債1億6,403萬9千元,淨值5億7,751萬8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885萬7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計編列2億4,920萬元,其中2億4,400萬元,係辦理購置辦公房舍;餘520萬元,係採購電腦通訊相關設備。
  • 4.轉投資
    無。
    四、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工程司以發揮我國專門人才之技術知識、促進交通建設、改進工程技術、提升科技發展及協助國內外之經濟發展為目的。
  •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強化用路安全認知,發展交通安全大數據分析協作平台之核心技術。
    (2)精進各項交通設施維護作業之技術、設備研發。
    (3)配合交通施政,合作推動智慧交控。
    (4)協助發展公共運輸。
    (5)人才培育、工程技術出版及服務。
  • 3.主要收入及支出
    收入為投資收益、租金收入、財務及其他收入等;支出為研究發展費用及管理費用。
    (二)106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億9,048萬1千元(其中投資收益8,618萬1千元、租金收入6,600萬元、財務及其他收入2,800萬元及服務收入1,030萬元),較上年度減少2,841萬9千元,主要係投資收益減少所致;總支出1億8,748萬元(其中研發費用7,200萬元、營運管理費用5,590萬元、服務成本1,028萬元及其他支出4,930萬元),較上年度減少930萬元,主要係退休金準備提列減少所致;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300萬1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49億944萬2千元,負債7億8,540萬3千元,淨值41億2,403萬9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267萬2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計編列380萬元,其中105萬元,係辦理辦公設備之採購及房屋設備之維修;餘275萬元係採購電腦及通訊相關設備。
  • 4.轉投資
    無。
    五、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基金會主要係協助國籍航空業發展、人才培育訓練,提升飛安等活動之推展。
  •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辦理人才培育訓練。
    (2)航空產業專業暨相關管理訓練。
    (3)提升我國民航競爭力專案研究。
  • 3.主要收入及支出
    收入為投資收益及模擬機租金收入;支出為模擬機維護管理、折舊費用及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相關活動之推展支出。
    (二)106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9億362萬1千元(其中投資華航收益17億5,060萬2千元、模擬機租金收入8,355萬9千元及財務收入6,946萬元),較上年度減少862萬4千元,主要係減列台灣高鐵公司特別股利息補償金;總支出1億3,336萬9千元(其中模擬機維護管理及折舊費用6,137萬4千元、財務成本2,250萬元及其他業務支出4,949萬5千元),較上年度減少2,432萬元,主要係財務成本、模擬機維護管理及折舊費用等減少所致;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17億7,025萬2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262億1,645萬5千元,負債15億348萬1千元,淨值247億1,297萬4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7億9,926萬8千元。
  • 3.固定資產投資
    無。
  • 4.轉投資
    無。
    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會主要係以發展國際觀光事業,培育國際觀光人才,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並配合政府政策參與相關公益活動為目的。
  •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積極推動公益業務。
    (2)接待外賓促進國民外交及中外社會敦睦聯誼。
    (3)研究國際觀光服務事業之發展、引進新知。
    (4)從事觀光事業之教育及文化宣導與推廣。
    (5)提供餐旅學校學生實習,培育國際觀光、餐飲人才。
  • 3.主要收入及支出
    收入為餐飲收入、客房收入及會費收入等;支出為餐飲、客房等各項支出。
    (二)106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8億1,095萬7千元(其中餐飲收入10億3,895萬4千元、客房收入5億9,783萬元、聯誼會會員收入1億1,594萬3千元及其他收入5,823萬元),較上年度減少8,372萬3千元,主要係客房及餐飲收入減少所致;總支出17億8,610萬7千元(其中營業費用14億5,469萬4千元、餐飲成本3億1,982萬8千元及其他支出1,158萬5千元),較上年度減少2,896萬3千元,主要係餐飲成本、人事費用減少所致;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2,485萬元(台北圓山大飯店盈餘1億1,245萬3千元、台北圓山聯誼會盈餘237萬5千元、高雄圓山大飯店虧損8,997萬8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30億2,045萬6千元,負債6億9,462萬元,淨值23億2,583萬6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2,485萬元。
    3.固定資產投資:計編列3,121萬元,辦理設備新購、汰舊換新、工程整修等。
  • 4.轉投資
    無。
    七、結語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在業務方面,均能發揮功能,包括協助郵政、電信發展、提升國內工程技術、協助國內航空業發展及推展國民外交上均有成效。未來本部將持續依據相關法令辦理監督管理事宜,敬請委員惠予支持與指教。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等說明及詢答後,對本案進行審查,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 一、通過通案決議1項

    (一)鑑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已於105年度決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應儘速將財產歸還國有,然1年多來卻沒有明顯之進展,相關公職人員顯有失職之狀況且藐視立法院決議。爰此,要求交通部應訂出兩協會財產全數歸還國家之時間表,以保障全民利益。
  • 提案人
    鄭寶清  鍾佳濱  陳素月  洪慈庸  黃國書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葉宜津  
    二、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億4,275萬6千元,減列「業務收入」項下「租金收入」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承租濟南路辦公廳舍租金2,8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435萬6千元。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4,173萬4千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活動支出」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673萬4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02萬2千元,減列2,340萬元,改列為稅前短絀2,237萬8千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110萬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六)通過決議10項

    1.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6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編列「資產」14億2,216萬6千元,其中「固定資產」中列有「土地」2億7,525萬9千元、「房屋及建築」1億6,065萬4千元、「什項設備」657萬9千元,但該協會未於預算書中揭露其財產目錄,違反民法、交通部所訂之監督要點及立法院決議。理由有二:(1)依據民法規定,財團法人之業務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2)依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財產目錄為所管財團法人預、決算書之必要書表。加上由政府出資50%以上投資或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政府有權檢查其財產狀況,且交通部所訂定之監督要點及其函復立法院資料均規定郵政協會應將財產目錄暨清單列於年度預算附錄中。因此,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說明。
  • 提案人
    簡東明  陳雪生  林俊憲  陳歐珀  洪慈庸  鄭運鵬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葉宜津  
    2.辦理郵政相關活動及公益事項僅為郵政協會7大主要業務項目之一,惟其近5年度如扣除日常業務推動所需之業務費用後,以「活動支出」最高,然102至106年度該項業務(「活動支出」加計「公益支出」)預算配置之占比約介於25.31%至44.12%間,其中又以「活動支出」為主。而該項支出中又以辦理郵政人員之各項體育及文康活動為主,在中華郵政公司每年均已提撥逾4億元之福利金辦理郵政職工相關福利事業下,允宜衡酌該預算年年增加之必要性,以撙節支出,請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洪慈庸  趙正宇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3.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下稱郵政協會)106年度預算「業務收入─租金收入─外界租金收入」,106年度預算數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322萬6千元,說明略稱「資產活化致租金收入增加」。經查郵政協會坐擁大筆資產,允宜多元、妥善利用管理之,使國家資產不致蒙受損失。然於106年度預算書中,並未見相關資產活化計畫,可能獲致如同預算編列之增加結果;僅見郵政協會預計另外花用2,000萬元於台北市復興段3小段384地號土地上新建一簡易鋼構建築,預算分2年編列,分別為106及107年,期於興建完成後15年間取得3,439萬元之租金收益。此計畫尚未完工,應非本次外界租金收入增加之因,況本次預算編列,原列於「外界租金收入」之綜合大樓4、5樓租金收入,改列於「房屋租金收入」下,是故「外界租金收入」之實際預算增幅應較322萬6千元為多。綜上所述,郵政協會有美化預算收入之嫌,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2個月內就資產活化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陳歐珀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洪慈庸  鍾佳濱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4.105年4月6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自即日起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不得進行資產變賣,已進行中之標售案應立即終止。惟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係為權利變換,不屬於資產變賣,因此,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所屬土地若屬於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為避免損害周邊居民之權益,應依財政部公布之「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三點,以同意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劃入都市更新單元為原則。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洪慈庸  趙正宇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5.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下稱郵政協會)坐擁120筆土地及4處房屋(參董事會決議捐贈95筆土地、1處房屋及未捐贈之25筆土地、3處房屋而得之不動產筆數),為日治時期日本政府及人民遺留之龐大資產。依據預算法第41條第4項,「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郵政協會之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然而,立法院於審議預算時,竟無法由預算書得知該等資產的詳目資料。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往後之預、決算書均需表列財產目錄,以利預算審議,並符合民法第32條、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22點第4項與第5項之最低要求,即財產目錄為郵政協會預、決算書中之必要文件;郵政協會並應於1周內補送106年度之財產清單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趙正宇  陳素月  林俊憲  陳歐珀  鍾佳濱  洪慈庸  鄭運鵬  李昆澤  葉宜津  
    6.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之財產乃繼承管理前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惟該協會把持國家財產卻毫無作為,其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法人,原則上不受任何監督管轄,為避免國家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106年底將所有資產回捐交通部並解散該協會。
  • 提案人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7.為避免應屬國家之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之疑義,立法院近年審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下稱郵政協會)及交通部預算案均作有決議,要求交通部應研議將該財團法人解散並將所屬資產歸還政府,以維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具體作法上,應於交通部目前尚能實質掌握郵政協會時,由交通部所指派董事於董事會提案,於符合適法性、且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將郵政協會藉以成立之日治時期政府或人民之資產歸還與國家。經查,該協會董事會於105年度決議捐贈95筆土地與1處房屋,另有25筆土地及3處房屋,據郵政協會所述理由,乃因其「屬歷史建物尚有郵政文化記憶」、「部分道路用地捐贈恐影響臨近郵局出入」及「保留未來開發效益」等而未捐贈,然而上述情形難以構成該等日產必須留存於該協會之理由,毋寧捐贈予國家,更能依據整體政策發展謀劃適宜保存方式,爰要求交通部就此25筆土地及3處房屋妥善研謀規劃適法之處理方案。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趙正宇  鍾佳濱  陳素月  林俊憲  陳歐珀  洪慈庸  鄭運鵬  李昆澤  葉宜津  
    8.有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為避免應屬國家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屢次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國家財產捐贈歸還國家並解散,但交通部所指派董事於董事會提案,應將所屬財團財產及相關公司股權,捐贈歸還與國家,卻遭中華郵政工會提告違反章程及損害協會資產;未來財團法人法通過後,交通部將有法源依據可解散接收日產的財團法人,故建議現階段交通部應積極協調訴訟爭議,並確實管控該協會相關管理成本,避免國家之公產長期由私法人所持有,進而被私吞或浪費或當做酬庸之地位。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周春米  鍾佳濱  洪慈庸  葉宜津  
    9.由政府出資50%以上投資或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政府有權檢查其財產狀況,況且交通部所訂定之監督要點及其函復立法院委員資料均明確規定郵政協會應將財產目錄暨清單列於年度預算附錄中。爰此,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自107年度起應依相關規定將財產目錄納入預算書中。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鍾佳濱  鄭寶清  洪慈庸  葉宜津  
    10.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之營運規模不大,且業務單純,依郵政協會於105年5月27日函報立法院關於其研議適度縮減董監事人數之書面檢討報告中,已參據立法院決議調減郵政協會之董監事人數共4人。該協會106年度預計專任員工6人,相較於調減後董事及監察人之席次仍達16人,高階管理者(董監事)人數為專職員工之2.6倍,董監事席次容有再縮減空間。爰決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再研議適度縮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確實減少冗員。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鍾佳濱  葉宜津  
    三、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6,231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4,698萬2千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之「什費」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618萬2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533萬6千元,增列80萬元,改列為1,613萬6千元。
  •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六)通過決議3項

    1.為避免應屬國家之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之疑義,立法院近年審議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下稱電信協會)及交通部預算案均作有決議,要求交通部應研議將該財團法人解散並將所屬資產歸還政府,以維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具體作法上,應於交通部目前尚能實質掌握電信協會時,由交通部所指派董事於董事會提案,於符合適法性、且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將105年電信協會董事會提案通過,該協會長久無固定收益且管理不易,惟對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有助益之141筆土地以外之資產,研謀適法之處理方案,將台灣電信協會藉以成立之日治時期政府或人民之資產歸還與國家。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鄭運鵬  陳歐珀  鍾佳濱  黃國書  洪慈庸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2.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之財產乃繼承管理前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惟該協會把持國家財產卻毫無作為,其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法人,原則上不受任何監督管轄,為避免國家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於106年底將所有資產回捐交通部並解散該協會。
  • 提案人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葉宜津  
    3.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6年度預算「租金收入」編列1億3,950萬元,較105年度自編決算數1億4,689萬8千元呈衰退,並僅敷支應當年度稅捐及保險費支出1億3,700萬元。惟以近年各地公告地價調高,該協會所需支付之地價稅亦呈逐年增加之情形,允宜就所持有資產之運用管理作業檢討強化,以維其財務業務之健全發展,請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鍾佳濱  鄭寶清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四、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億3,509萬4千元,增列「業務收入」114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623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1,623萬7千元,減列「業務支出」115萬元(含「業務費用」項下「旅費」100萬元、「管理費用」項下「董事相關會議費用」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508萬7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885萬7千元,增列229萬3千元,改列為2,115萬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4,920萬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六)通過決議4項

    1.有關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6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下「土地」及「房屋及建築」共編列2億4,400萬元,網路資訊中心表示編列相關預算係因應業務成長需求,惟自103年度起,該中心業務收入持續下滑,業務顯無成長,是否添購土地房舍需審慎考量。爰此,106年度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土地、房屋及建築」編列2億4,400萬元,應予全數凍結,俟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針對辦公廳舍需求及推動未來業務成長,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鍾佳濱  趙正宇  周春米  陳歐珀  洪慈庸  鄭運鵬  葉宜津  
    2.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雖已依行政院「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績效評估作業原則」規定辦理,訂定106年度績效衡量指標,惟預算書付之闕如並未完整表達該項資訊,應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除主要表外,亦應編製各項明細表,如收支項目明細表及彙總表,以及收入支出(含成本、費用)項目明細表、員工人數及用人費用彙總表、各項費用彙計表等等,俾利預算審議,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鍾佳濱  葉宜津  
    3.因應數位時代來臨,配合政府推行「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同時內政部亦預計於107年全面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未來規劃、建置網路身分識別中心時,就「使用者生物特徵之蒐集及管理等方面,是否需要內政部……等部會配合?相關措施為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 提案人
    鍾佳濱  鄭寶清  黃國書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葉宜津  
    4.1995年12月,網際網路工程工作小組(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IETF)正式公布IPv6規格文件RFC 1883。
    台灣於2002年,亦相繼成立「行政院NICIIPv6推動工作小組」及「IPv6 Forum Taiwan」,IPv6的建置及推廣也成了6年國家建設中的一環,甚至舉辦了「第一屆亞太地區全球IPv6高峰會」。
    然而,截至2016年1月1日為止,Google統計IPv6的全球採用率約10%,台灣的採用率僅有0.55%,遠不如當初所預期。
    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轉換為IPv6之必須及急迫程度,分析推展不如預期之因素及解決方案。
  • 提案人
    鍾佳濱  鄭寶清  黃國書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葉宜津  
    五、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9,048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8,748萬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30萬元、「研究發展費用」700萬元,共計減列7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8,018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300萬1千元,增列730萬元,改列為1,030萬1千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80萬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六)通過決議5項

    1.為配合政府各機關應本撙節用人精神及業務實際需要,合理配置人力。然中華顧問工程司在用人費用編列上顯有浮濫之嫌,爰要求交通部督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針對未來業務發展並合併人力編列檢討,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2.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6年度預算書於附錄檢送持股超過50%之轉投資事業預算資料,惟其內容除概括說明子公司(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概況、工作計畫與年度預算概要外,僅揭露損益預計表、現金流量預計表及股東權益變動預計表,未提供資產負債預計表及其他相關明細表等資料,且亦未包含其間接轉投資之各孫公司明細資料。爰此,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與間接轉投資之孫公司應具控制及從屬關係,為期完整揭露其轉投資事業之營運與財務狀況,並避免藉由層層轉投資方式而得以規避監督,要求自107年度起將所有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從屬公司相關預算、主要報表及明細表,併同中華顧問工程司預算書附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鍾佳濱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3.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於96年轉投資成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率100%,該公司又轉投資成立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世曦海外(香港)有限公司、福建拓福世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世曦(馬來西亞)工程顧問公司,持股比率分別為100%、100%、49%及30%,依據公司法第369條之1、第369條之2規定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控制與從屬關係之認定標準包含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50%,故該組織與間接轉投資之孫公司應具控制及從屬關係,惟該組織106年度預算書僅簡略說明子公司世曦之工作計畫與年度預算概況,未提供其他詳細資料及轉投資之孫公司之明細表,實不利於立法院審查。為完整揭露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事業之營運與財務狀況,以避免透過層層轉投資方式而規避立法院監督,故建議依相關規定將該組織所有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從屬公司相關預算、主要報表及明細表,併同中華顧問工程司預算書送立法院審查。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寶清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趙正宇  陳歐珀  洪慈庸  葉宜津  
    4.鑑於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當初投資設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係因移轉受法令限制之業務,跟財團法人應以公益為目的之本質不符,亦恐與相關法令規定有所違背;另該工程司設立既以從事公益事務為目的,卻又將公積規劃用於商業(營利)性質之投資需求,與其實行公益之目的完全不符。且中華顧問工程司相關董事多與交通部相關。爰要求交通部改善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參與交通部相關公共工程標案,導致官官相護之問題,並將相關書面檢討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5.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設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且將大部分公積規劃用於商業性質之投資需求,查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中華顧問工程司累計餘絀撥充公積中,專供研究發展使用公積僅6,500萬元,而一般累積公積32億5,360萬8千元,占當年度公積之98.04%。
    茲該工程司業務範圍僅餘研究發展、教育訓練等項目,然其公積配置顯示主要係以備供發展業務及投資發展業務有關事業之用,若將公積規劃用於商業性質之投資需求,無異是將財團法人變成另一個營利事業,與財團法人應以公益為目的之本質有悖。
    爰要求裁撤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並請交通部與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針對此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洪慈庸  鍾佳濱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六、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9億0,362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3,336萬9千元,減列「人事經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236萬9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7億7,025萬2千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17億7,125萬2千元。
  •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六)通過決議10項

    1.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編列17億5,060萬2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6億1,100萬元,增加11億3,960萬2千元。主要係因中華航空(股)公司101至103年度連續3年虧損,104年度因油價下跌等因素,轉虧為盈,105年度投資收益不如預期。
    另因華航公司勞資爭議及罷工事件,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溝通協調明顯不足,損害公眾利益。且華航公司所屬相關工會於105年度發生多起陳抗事件,增加相關營運成本,並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究其原因係主管階層管理不善。爰交通部與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研謀強化監督控管機制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陳素月  陳歐珀  黃國書  洪慈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李昆澤  林俊憲  鍾佳濱  葉宜津  
    2.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之轉投資明細表中,列有投資中華航空(股)公司持股比率34.13%,累計投資淨額214億1,846萬9千元。惟華航公司轉投資虎航於103年開始營運迄今,發生鉅額虧損。投資台灣虎航缺失允應確實查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並加強後續監督及輔導營運。爰要求交通部與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針對此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黃國書  洪慈庸  鄭運鵬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李昆澤  鍾佳濱  葉宜津  
    3.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泛公股比率達48.45%,該公司董事共10名,分別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代表8名,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1名及中華電信(股)公司代表1名,政府具有實質影響力;華航公司雖已於105年7月更換台灣虎航董事長並輔導營運,並於106年1月11日購回台灣虎航所有股權;惟對於以前年度之台灣虎航投資爭議、鉅額虧損及董事責任等問題,要求交通部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確實檢討相關缺失,並查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且加強後續監督及輔導營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鍾佳濱  趙正宇  陳歐珀  葉宜津  
    4.鑑於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之轉投資明細表中,列有投資中華航空(股)公司(以下簡稱華航公司)持股比率34.13%,累計投資淨額214億1,846萬9千元。惟華航公司轉投資台灣虎航之投資缺失及鉅額營業虧損問題,損及華航公司權益。爰要求交通部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允應確實檢討相關缺失且查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並加強監督及輔導營運,以利該公司正常運作,並於1個月內將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5.105年度華航所屬相關工會及轉投資事業陳抗事件頻傳,華航罷工事件,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中華航空(股)公司之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溝通協調不足,致損害公眾利益(班機停飛影響旅客、華航商譽嚴重受損),經監察院於105年12月13日提出糾正在案。
    查勞動部發布之國內航空運輸業工時檢查結果,中華航空空服員違規超時工作情形嚴重,1天工時超過12小時;又空服員屬勞動部核定公告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使其工作時間不受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惟航空公司仍可就不同航線(如:跨洲際的越洋航線與區域航線)做細部區分,以求保障最多數員工之最大權益。
    上述均屬公司治理層面議題,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下稱航發會)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率高達34.13%,為最大股東,應促請華航回歸體制與法制面來研議強化及改善勞資關係,期以有效建立公司內部協調處理機制,與勞方妥善溝通處理,勿重蹈覆轍;相關陳抗事件除增加公司營運成本,並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爰要求交通部與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研謀強化監督控管機制與營運成本調整機制,俾於勞工權益保障與公司營利目標之間取得平衡,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檢送書面報告,以健全公司營運,俾利106年度預算目標依權益法認列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收益17億5,060萬2千元之達成。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黃國書  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洪慈庸  鍾佳濱  鄭運鵬  葉宜津  
    6.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勞資爭議,105年6月工會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調解未成並展開罷工,嗣後華航公司除全盤接受該工會提出之7項訴求,另也接受中華航空企業工會提出之8項訴求,估計每年增加人事成本約18億元,因該罷工事件而取消航班計225架次、受影響旅客計4萬7,744人次;因班機停飛,營收損失約3億元,賠償損失約2.87億元;並造成華航公司商譽嚴重受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華航公司之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溝通協調不足,致損害公眾利益,經監察院於105年12月13日提出糾正案。又華航公司所屬相關工會於105年度發生多起陳抗事件,對華航公司未來營運成本造成影響,預計106及107年度分別增加14.76億元及17.11億元;航發會對華航公司105年度投資收益已不如預期,恐影響106年度投資收益17.51億元預算目標之達成。爰決議要求交通部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強化相關監督控管機制,以健全公司營運,俾利預算目標達成。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周春米  林俊憲  洪慈庸  趙正宇  陳素月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葉宜津  
    7.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用於體檢費用之金額不得高於1萬4千元,並依單據核銷。
  • 提案人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8.根據交通部最新公布之104年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下稱航發會)之交通事務財團法人查核報告,有鑑於台灣高鐵(股)公司已於104年8月7日全數歸還航發會認購該公司之特別股股金計45億餘元,且預估中華航空(股)公司104年經營情況良好,應有盈餘可發放股利;106年度之預算收支相抵後,尚有17億7,025萬2千元之賸餘。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妥為進行未來幾年之財務規劃,並持續本於開源節流原則,將資金做有效之運用,以利航發會之運作符合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及國家重大交通建設、研究及有關活動推展之設立宗旨;又航發會掌握龐大資金資源,既已運用部分資金(至今累計投資淨額為26億元)轉投資台灣高鐵(股)公司,占其持股比率4.64%,業務重心不宜完全偏重飛航發展,亦應就完善國家重大交通建設、國土平衡發展之角度監督台灣高鐵公司,善盡政府捐助之交通事務財團法人之責任。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陳素月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洪慈庸  鄭運鵬  李昆澤  鍾佳濱  葉宜津  
    9.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105年6月24日發動罷工事件,導致取消航班計225架次、受影響旅客計4萬7,744人次,因班機停飛,營收損失約3億元,賠償損失約2.87億元,監察院於105年12月13日提出糾正案。有鑑於陳抗事件的發生,不僅增加公司營運成本、且使旅客權益受損,又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故建議交通部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針對勞資爭議及罷工事件加強溝通協調機制,並檢討現行管理機制,以改善公司營運,維護民眾搭乘權益。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鍾佳濱  周春米  陳歐珀  葉宜津  
    10.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提有「航空產業專業暨相關管理訓練計畫」,經費需求約360萬元,以開辦航空產業專案暨管理相關課程。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以書面說明細部規畫,課程有無結合產學合作等方式,並以清單詳列此計畫之授課期間、授課時地、課程主題、合作單位、已培訓/預計培訓人次。
  • 提案人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周春米  洪慈庸  葉宜津  
    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8億1,095萬7千元,增列「營業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1,595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7億8,610萬7千元,照列。
    3.稅前賸餘:原列2,485萬元,增列500萬元,改列為2,985萬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121萬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六)通過決議14項

    1.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業務及管理費用─部門營業費用」編列1億2,991萬6千元,惟查其中1,202萬元,係做為清潔作業外包及房間備品更新之用,但近年圓山飯店營運狀況較為不佳,應評估對於飯店整體營運提升之影響,若無提升,應須檢討其必要性。爰此,凍結該筆預算1,000萬元,待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針對清潔作業外包及房間備品更新對於營運狀況之影響,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2.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用人費用」編列7億4,775萬9千元,惟查現任董事長每月薪酬29萬0,975元,總經理每月薪酬為23萬3,904元,遠高於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且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長期虧損且營運不佳,經營階層責無旁貸,應帶頭減薪。爰此,凍結董事長及總經理薪酬二分之一,待交通部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3.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包括台北圓山大飯店、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從以下附表三組織近年來營運情形觀之,除台北圓山大飯店為盈餘,其餘兩組織102至105年度皆為虧損狀態,有鑑於兩組織近年虧損居高不下,並無轉虧為盈跡象,故建議設法調整營運方針,以期增加收入並有效提升整體經營成效,以改善整體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營運績效。
    台北圓山大飯店近年度營業收支概況表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台北圓山聯誼會近年度營業收支概況表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高雄圓山大飯店近年度營業收支概況表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運鵬  趙正宇  黃國書  周春米  鍾佳濱  陳素月  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4.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聯誼會會員收入─聯誼會會費收入」編列1億0,771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億1,627萬元,減少855萬4千元。
    經查104年度為1,769名會員、105年度為1,736名會員,106年度會員為1,724人。106年度會員人數預計新增60人及退出80人,相較105年度實際數新增42人及退出75人,會員呈逐年流失趨勢,招募作業顯不樂觀,且102至105年度「聯誼會會費收入」決算數由9,889萬1千元降至9,465萬2千元,會費收入呈逐年下降情形,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研謀改善,俾利提升經營績效。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洪慈庸  鄭運鵬  陳歐珀  周春米  鍾佳濱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5.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係以發展國際觀光事業,培育觀光人才,推展國民外交及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為目的所成立之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並經營所屬之作業組織台北圓山大飯店、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就下述兩點,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台灣敦睦聯誼會在外交聯繫、觀光促進上扮演不可或缺之功能為何?與外交部、僑委會、交通部觀光局等部會之業務職掌,有無重疊之處?105及106年度,與上述三部會配合辦理之業務為何?爰要求以書面敘明,並列舉詳細清單。
    (2)依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三大作業組織近4年來(102至105年度)之營運實況,除台北圓山大飯店之營運為盈餘外,所屬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近4年均呈虧損狀態,其中並以高雄圓山大飯店虧損情形較鉅,致影響整體財團法人之營運績效,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提出107年度營運方針、預期達成之營運績效目標之報告,並就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之虧損情形提出詳細改善計畫。
  • 提案人
    鍾佳濱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洪慈庸  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周春米  葉宜津  
    6.有鑑於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轄下高雄圓山大飯店,自102年度以來,已長期虧損達5億元,106年度已預先編列虧損8,997萬8千元。爰此,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應於2個月內邀集交通部觀光局、餐旅專家……等產官學領域的專業人士實地檢討,並提出內外部空間修繕的具體規畫,讓高雄圓山大飯店擺脫連年虧損的困境,提升高雄觀光的水平。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陳歐珀  葉宜津  
    7.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其下包括台北圓山大飯店及高雄圓山大飯店,近年來營運收支情形整體觀之仍長期處於虧損,台北圓山大飯店雖有起色,但高雄圓山大飯店近5年仍持續虧損,因此,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
  • 附表
    台北圓山聯誼會近年度營業收支概況表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註:資料來源,台灣敦睦聯誼會提供,102至105年度為決算數,106年度為預算(案)數。
  • 附表
    高雄圓山大飯店近年度營業收支概況表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 提案人
    簡東明  陳雪生  洪慈庸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趙正宇  鍾佳濱  葉宜津  
    8.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目前所轄「非業務資產」包括高雄空廚閒置廠房(以下簡稱高雄空廚)及承受訴訟土地(如下表),其105年度決算數8,665萬9千元,閒置多年未能活化運用,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檢討資產運用效能,並就未具使用效益之閒置資產評估變賣出售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台灣敦睦聯誼會105年度非業務資產明細表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鄭運鵬  陳歐珀  洪慈庸  黃國書  李昆澤  鍾佳濱  趙正宇  葉宜津  
    9.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非業務資產」編列8,948萬4千元,與105年度預算數同。非業務資產包括高雄空廚閒置廠房及承受訴訟土地。惟非業務資產閒置多年未能活化運用,資產運用效能有待加強,應就未具使用效益之閒置資產,評估變賣出售之可行性,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評估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陳歐珀  黃國書  洪慈庸  鄭運鵬  鄭寶清  周春米  陳素月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葉宜津  
    10.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因訴訟關係承受3筆土地,分別為90年度取得新北市淡水區1筆土地約139.89平方公尺,及98年度取得新北市金山鄉2筆土地約3,126平方公尺,目前均為閒置狀態。105年度「非業務資產」決算數8,665萬9千元,閒置多年未能活化運用,允應檢討資產運用效能,爰要求交通部應就未具使用效益之閒置資產,評估變賣出售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黃國書  李昆澤  洪慈庸  鄭寶清  陳歐珀  葉宜津  
    11.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營業收入」主要包含「客房收入」、「餐飲收入」及「聯誼會會員收入」等三大來源,惟依106年度預算書編列情形,三大收入預算均較105年度減少,減列幅度分別為5.86%、3.01%及7.01%,該組織於105年9月召開臨時董事會變更董事組成,現任董事由專業經理人、餐旅學界、廣告界及建築界等菁英人才所組成,其陣容堅強完整,故建議針對主要收入減少編列之情形,在新任董事會帶領下,應從改善行銷廣告及餐飲活動企劃等面向著手,以提升服務品質、住房率及回流率,挹注客房、餐飲及聯議會會員等三大收入。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12.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支領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之董事長或經理人,除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特殊者外,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屬性、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在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核定或備查其薪資基準。」,然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從業人員薪資係參考同等級國際觀光旅館之薪資標準訂定,不準用薪資處理原則之規定,惟該財團法人於105年9月召開臨時董事會變更董事組成,現任11名董事中,即有6名由政府薦派現職公務人員兼任,故其董事長或經理人薪資應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辦理,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總經理薪資高達29萬0,975元及23萬3,904元,遠高於部長月薪19萬0,500元,惟該財團法人近年經營成效不彰、每年虧損不止,薪資卻超越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故建議檢討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及經理人員之薪資,依行政院所訂之處理原則辦理,以撙節支出。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寶清  鍾佳濱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周春米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13.鑑於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之董事半數以上由政府薦派現職公務人員兼任,中央政府實已對該財團法人具直接之控制權,交通部卻未將該財團法人列入公設財團法人管理,導致該聯誼會董事長及總經理每月薪資分別為29萬餘元及23萬餘元,遠逾中央部會首長待遇。交通部應要求將該財團法人列入公設財團法人管理,且董事長及經理人之薪資標準應參照行政院所訂定之處理原則及依立法院決議辦理,非有特殊原因,不宜超逾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爰要求交通部儘速督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參照行政院所訂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辦理,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14.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係因應圓山大飯店之經營、管理而成立,而圓山大飯店的設置則由政府挹注大量資源,因此圓山大飯店應屬國家財產。惟圓山大飯店未經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已經不符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也不符財團法人非營利之性質。財團法人現有11名董事中,有6位、達半數以上是由政府薦派現職公務人員兼任,中央政府已對其具有直接之控制權,爰要求交通部督導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儘速提出圓山大飯店改制評估。
  • 提案人
    周春米  陳歐珀  陳素月  洪慈庸  林俊憲  鄭運鵬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鍾佳濱  葉宜津  
    伍、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鄭寶清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鄭召集委員寶清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宣讀通過通案決議一項。
  •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6年度預算案、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6年度預算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6年度預算案、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案(二讀)

  • 通過通案決議1項

    鑑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已於105年度決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應儘速將財產歸還國有,然1年多來卻沒有明顯之進展,相關公職人員顯有失職之狀況且藐視立法院決議。爰此,要求交通部應訂出兩協會財產全數歸還國家之時間表,以保障全民利益。
  • 提案人
    鄭寶清  鍾佳濱  陳素月  洪慈庸  黃國書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葉宜津  
  • 主席
    通過通案決議1項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部分。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億4,275萬6千元,減列「業務收入」項下「租金收入」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承租濟南路辦公廳舍租金2,8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435萬6千元。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4,173萬4千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活動支出」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673萬4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02萬2千元,減列2,340萬元,改列為稅前短絀2,237萬8千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110萬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六)通過決議10項

    1.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6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編列「資產」14億2,216萬6千元,其中「固定資產」中列有「土地」2億7,525萬9千元、「房屋及建築」1億6,065萬4千元、「什項設備」657萬9千元,但該協會未於預算書中揭露其財產目錄,違反民法、交通部所訂之監督要點及立法院決議。理由有二:(1)依據民法規定,財團法人之業務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2)依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財產目錄為所管財團法人預、決算書之必要書表。加上由政府出資50%以上投資或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政府有權檢查其財產狀況,且交通部所訂定之監督要點及其函復立法院資料均規定郵政協會應將財產目錄暨清單列於年度預算附錄中。因此,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說明。
  • 提案人
    簡東明  陳雪生  林俊憲  陳歐珀  洪慈庸  鄭運鵬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葉宜津  
    2.辦理郵政相關活動及公益事項僅為郵政協會7大主要業務項目之一,惟其近5年度如扣除日常業務推動所需之業務費用後,以「活動支出」最高,然102至106年度該項業務(「活動支出」加計「公益支出」)預算配置之占比約介於25.31%至44.12%間,其中又以「活動支出」為主。而該項支出中又以辦理郵政人員之各項體育及文康活動為主,在中華郵政公司每年均已提撥逾4億元之福利金辦理郵政職工相關福利事業下,允宜衡酌該預算年年增加之必要性,以撙節支出,請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洪慈庸  趙正宇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3.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下稱郵政協會)106年度預算「業務收入─租金收入─外界租金收入」,106年度預算數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322萬6千元,說明略稱「資產活化致租金收入增加」。經查郵政協會坐擁大筆資產,允宜多元、妥善利用管理之,使國家資產不致蒙受損失。然於106年度預算書中,並未見相關資產活化計畫,可能獲致如同預算編列之增加結果;僅見郵政協會預計另外花用2,000萬元於台北市復興段3小段384地號土地上新建一簡易鋼構建築,預算分2年編列,分別為106及107年,期於興建完成後15年間取得3,439萬元之租金收益。此計畫尚未完工,應非本次外界租金收入增加之因,況本次預算編列,原列於「外界租金收入」之綜合大樓4、5樓租金收入,改列於「房屋租金收入」下,是故「外界租金收入」之實際預算增幅應較322萬6千元為多。綜上所述,郵政協會有美化預算收入之嫌,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2個月內就資產活化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陳歐珀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洪慈庸  鍾佳濱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4.105年4月6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自即日起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不得進行資產變賣,已進行中之標售案應立即終止。惟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係為權利變換,不屬於資產變賣,因此,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所屬土地若屬於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為避免損害周邊居民之權益,應依財政部公布之「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三點,以同意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劃入都市更新單元為原則。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洪慈庸  趙正宇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5.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下稱郵政協會)坐擁120筆土地及4處房屋(參董事會決議捐贈95筆土地、1處房屋及未捐贈之25筆土地、3處房屋而得之不動產筆數),為日治時期日本政府及人民遺留之龐大資產。依據預算法第41條第4項,「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郵政協會之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然而,立法院於審議預算時,竟無法由預算書得知該等資產的詳目資料。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往後之預、決算書均需表列財產目錄,以利預算審議,並符合民法第32條、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22點第4項與第5項之最低要求,即財產目錄為郵政協會預、決算書中之必要文件;郵政協會並應於1周內補送106年度之財產清單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趙正宇  陳素月  林俊憲  陳歐珀  鍾佳濱  洪慈庸  鄭運鵬  李昆澤  葉宜津  
    6.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之財產乃繼承管理前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惟該協會把持國家財產卻毫無作為,其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法人,原則上不受任何監督管轄,為避免國家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106年底將所有資產回捐交通部並解散該協會。
  • 提案人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7.為避免應屬國家之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之疑義,立法院近年審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下稱郵政協會)及交通部預算案均作有決議,要求交通部應研議將該財團法人解散並將所屬資產歸還政府,以維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具體作法上,應於交通部目前尚能實質掌握郵政協會時,由交通部所指派董事於董事會提案,於符合適法性、且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將郵政協會藉以成立之日治時期政府或人民之資產歸還與國家。經查,該協會董事會於105年度決議捐贈95筆土地與1處房屋,另有25筆土地及3處房屋,據郵政協會所述理由,乃因其「屬歷史建物尚有郵政文化記憶」、「部分道路用地捐贈恐影響臨近郵局出入」及「保留未來開發效益」等而未捐贈,然而上述情形難以構成該等日產必須留存於該協會之理由,毋寧捐贈予國家,更能依據整體政策發展謀劃適宜保存方式,爰要求交通部就此25筆土地及3處房屋妥善研謀規劃適法之處理方案。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趙正宇  鍾佳濱  陳素月  林俊憲  陳歐珀  洪慈庸  鄭運鵬  李昆澤  葉宜津  
    8.有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為避免應屬國家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屢次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國家財產捐贈歸還國家並解散,但交通部所指派董事於董事會提案,應將所屬財團財產及相關公司股權,捐贈歸還與國家,卻遭中華郵政工會提告違反章程及損害協會資產;未來財團法人法通過後,交通部將有法源依據可解散接收日產的財團法人,故建議現階段交通部應積極協調訴訟爭議,並確實管控該協會相關管理成本,避免國家之公產長期由私法人所持有,進而被私吞或浪費或當做酬庸之地位。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周春米  鍾佳濱  洪慈庸  葉宜津  
    9.由政府出資50%以上投資或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政府有權檢查其財產狀況,況且交通部所訂定之監督要點及其函復立法院委員資料均明確規定郵政協會應將財產目錄暨清單列於年度預算附錄中。爰此,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自107年度起應依相關規定將財產目錄納入預算書中。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鍾佳濱  鄭寶清  洪慈庸  葉宜津  
    10.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之營運規模不大,且業務單純,依郵政協會於105年5月27日函報立法院關於其研議適度縮減董監事人數之書面檢討報告中,已參據立法院決議調減郵政協會之董監事人數共4人。該協會106年度預計專任員工6人,相較於調減後董事及監察人之席次仍達16人,高階管理者(董監事)人數為專職員工之2.6倍,董監事席次容有再縮減空間。爰決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再研議適度縮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確實減少冗員。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鍾佳濱  葉宜津  
  • 主席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部分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部分。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6,231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4,698萬2千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之「什費」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618萬2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533萬6千元,增列80萬元,改列為1,613萬6千元。
  •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六)通過決議3項

    1.為避免應屬國家之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之疑義,立法院近年審議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下稱電信協會)及交通部預算案均作有決議,要求交通部應研議將該財團法人解散並將所屬資產歸還政府,以維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具體作法上,應於交通部目前尚能實質掌握電信協會時,由交通部所指派董事於董事會提案,於符合適法性、且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將105年電信協會董事會提案通過,該協會長久無固定收益且管理不易,惟對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有助益之141筆土地以外之資產,研謀適法之處理方案,將台灣電信協會藉以成立之日治時期政府或人民之資產歸還與國家。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鄭運鵬  陳歐珀  鍾佳濱  黃國書  洪慈庸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2.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之財產乃繼承管理前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惟該協會把持國家財產卻毫無作為,其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法人,原則上不受任何監督管轄,為避免國家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於106年底將所有資產回捐交通部並解散該協會。
  • 提案人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葉宜津  
    3.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6年度預算「租金收入」編列1億3,950萬元,較105年度自編決算數1億4,689萬8千元呈衰退,並僅敷支應當年度稅捐及保險費支出1億3,700萬元。惟以近年各地公告地價調高,該協會所需支付之地價稅亦呈逐年增加之情形,允宜就所持有資產之運用管理作業檢討強化,以維其財務業務之健全發展,請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鍾佳濱  鄭寶清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 主席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部分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部分。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億3,509萬4千元,增列「業務收入」114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623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1,623萬7千元,減列「業務支出」115萬元(含「業務費用」項下「旅費」100萬元、「管理費用」項下「董事相關會議費用」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508萬7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885萬7千元,增列229萬3千元,改列為2,115萬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4,920萬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六)通過決議4項

    1.有關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6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下「土地」及「房屋及建築」共編列2億4,400萬元,網路資訊中心表示編列相關預算係因應業務成長需求,惟自103年度起,該中心業務收入持續下滑,業務顯無成長,是否添購土地房舍需審慎考量。爰此,106年度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土地、房屋及建築」編列2億4,400萬元,應予全數凍結,俟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針對辦公廳舍需求及推動未來業務成長,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鍾佳濱  趙正宇  周春米  陳歐珀  洪慈庸  鄭運鵬  葉宜津  
    2.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雖已依行政院「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績效評估作業原則」規定辦理,訂定106年度績效衡量指標,惟預算書付之闕如並未完整表達該項資訊,應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除主要表外,亦應編製各項明細表,如收支項目明細表及彙總表,以及收入支出(含成本、費用)項目明細表、員工人數及用人費用彙總表、各項費用彙計表等等,俾利預算審議,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鍾佳濱  葉宜津  
    3.因應數位時代來臨,配合政府推行「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同時內政部亦預計於107年全面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未來規劃、建置網路身分識別中心時,就「使用者生物特徵之蒐集及管理等方面,是否需要內政部……等部會配合?相關措施為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 提案人
    鍾佳濱  鄭寶清  黃國書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葉宜津  
    4.1995年12月,網際網路工程工作小組(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IETF)正式公布IPv6規格文件RFC 1883。
    台灣於2002年,亦相繼成立「行政院NICIIPv6推動工作小組」及「IPv6 Forum Taiwan」,IPv6的建置及推廣也成了6年國家建設中的一環,甚至舉辦了「第一屆亞太地區全球IPv6高峰會」。
    然而,截至2016年1月1日為止,Google統計IPv6的全球採用率約10%,台灣的採用率僅有0.55%,遠不如當初所預期。
    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轉換為IPv6之必須及急迫程度,分析推展不如預期之因素及解決方案。
  • 提案人
    鍾佳濱  鄭寶清  黃國書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葉宜津  
  • 主席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部分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部分。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9,048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8,748萬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30萬元、「研究發展費用」700萬元,共計減列7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8,018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300萬1千元,增列730萬元,改列為1,030萬1千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80萬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六)通過決議5項

    1.為配合政府各機關應本撙節用人精神及業務實際需要,合理配置人力。然中華顧問工程司在用人費用編列上顯有浮濫之嫌,爰要求交通部督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針對未來業務發展並合併人力編列檢討,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2.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6年度預算書於附錄檢送持股超過50%之轉投資事業預算資料,惟其內容除概括說明子公司(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概況、工作計畫與年度預算概要外,僅揭露損益預計表、現金流量預計表及股東權益變動預計表,未提供資產負債預計表及其他相關明細表等資料,且亦未包含其間接轉投資之各孫公司明細資料。爰此,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與間接轉投資之孫公司應具控制及從屬關係,為期完整揭露其轉投資事業之營運與財務狀況,並避免藉由層層轉投資方式而得以規避監督,要求自107年度起將所有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從屬公司相關預算、主要報表及明細表,併同中華顧問工程司預算書附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鍾佳濱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3.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於96年轉投資成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率100%,該公司又轉投資成立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世曦海外(香港)有限公司、福建拓福世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世曦(馬來西亞)工程顧問公司,持股比率分別為100%、100%、49%及30%,依據公司法第369條之1、第369條之2規定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控制與從屬關係之認定標準包含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50%,故該組織與間接轉投資之孫公司應具控制及從屬關係,惟該組織106年度預算書僅簡略說明子公司世曦之工作計畫與年度預算概況,未提供其他詳細資料及轉投資之孫公司之明細表,實不利於立法院審查。為完整揭露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事業之營運與財務狀況,以避免透過層層轉投資方式而規避立法院監督,故建議依相關規定將該組織所有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從屬公司相關預算、主要報表及明細表,併同中華顧問工程司預算書送立法院審查。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寶清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趙正宇  陳歐珀  洪慈庸  葉宜津  
    4.鑑於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當初投資設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係因移轉受法令限制之業務,跟財團法人應以公益為目的之本質不符,亦恐與相關法令規定有所違背;另該工程司設立既以從事公益事務為目的,卻又將公積規劃用於商業(營利)性質之投資需求,與其實行公益之目的完全不符。且中華顧問工程司相關董事多與交通部相關。爰要求交通部改善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參與交通部相關公共工程標案,導致官官相護之問題,並將相關書面檢討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5.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設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且將大部分公積規劃用於商業性質之投資需求,查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中華顧問工程司累計餘絀撥充公積中,專供研究發展使用公積僅6,500萬元,而一般累積公積32億5,360萬8千元,占當年度公積之98.04%。
    茲該工程司業務範圍僅餘研究發展、教育訓練等項目,然其公積配置顯示主要係以備供發展業務及投資發展業務有關事業之用,若將公積規劃用於商業性質之投資需求,無異是將財團法人變成另一個營利事業,與財團法人應以公益為目的之本質有悖。
    爰要求裁撤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並請交通部與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針對此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洪慈庸  鍾佳濱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 主席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部分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部分。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9億0,362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3,336萬9千元,減列「人事經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236萬9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7億7,025萬2千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17億7,125萬2千元。
  •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六)通過決議10項

    1.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編列17億5,060萬2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6億1,100萬元,增加11億3,960萬2千元。主要係因中華航空(股)公司101至103年度連續3年虧損,104年度因油價下跌等因素,轉虧為盈,105年度投資收益不如預期。
    另因華航公司勞資爭議及罷工事件,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溝通協調明顯不足,損害公眾利益。且華航公司所屬相關工會於105年度發生多起陳抗事件,增加相關營運成本,並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究其原因係主管階層管理不善。爰交通部與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研謀強化監督控管機制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陳素月  陳歐珀  黃國書  洪慈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李昆澤  林俊憲  鍾佳濱  葉宜津  
    2.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之轉投資明細表中,列有投資中華航空(股)公司持股比率34.13%,累計投資淨額214億1,846萬9千元。惟華航公司轉投資虎航於103年開始營運迄今,發生鉅額虧損。投資台灣虎航缺失允應確實查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並加強後續監督及輔導營運。爰要求交通部與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針對此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黃國書  洪慈庸  鄭運鵬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李昆澤  鍾佳濱  葉宜津  
    3.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泛公股比率達48.45%,該公司董事共10名,分別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代表8名,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1名及中華電信(股)公司代表1名,政府具有實質影響力;華航公司雖已於105年7月更換台灣虎航董事長並輔導營運,並於106年1月11日購回台灣虎航所有股權;惟對於以前年度之台灣虎航投資爭議、鉅額虧損及董事責任等問題,要求交通部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確實檢討相關缺失,並查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且加強後續監督及輔導營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鍾佳濱  趙正宇  陳歐珀  葉宜津  
    4.鑑於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之轉投資明細表中,列有投資中華航空(股)公司(以下簡稱華航公司)持股比率34.13%,累計投資淨額214億1,846萬9千元。惟華航公司轉投資台灣虎航之投資缺失及鉅額營業虧損問題,損及華航公司權益。爰要求交通部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允應確實檢討相關缺失且查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並加強監督及輔導營運,以利該公司正常運作,並於1個月內將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5.105年度華航所屬相關工會及轉投資事業陳抗事件頻傳,華航罷工事件,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中華航空(股)公司之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溝通協調不足,致損害公眾利益(班機停飛影響旅客、華航商譽嚴重受損),經監察院於105年12月13日提出糾正在案。
    查勞動部發布之國內航空運輸業工時檢查結果,中華航空空服員違規超時工作情形嚴重,1天工時超過12小時;又空服員屬勞動部核定公告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使其工作時間不受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惟航空公司仍可就不同航線(如:跨洲際的越洋航線與區域航線)做細部區分,以求保障最多數員工之最大權益。
    上述均屬公司治理層面議題,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下稱航發會)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率高達34.13%,為最大股東,應促請華航回歸體制與法制面來研議強化及改善勞資關係,期以有效建立公司內部協調處理機制,與勞方妥善溝通處理,勿重蹈覆轍;相關陳抗事件除增加公司營運成本,並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爰要求交通部與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研謀強化監督控管機制與營運成本調整機制,俾於勞工權益保障與公司營利目標之間取得平衡,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檢送書面報告,以健全公司營運,俾利106年度預算目標依權益法認列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收益17億5,060萬2千元之達成。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黃國書  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洪慈庸  鍾佳濱  鄭運鵬  葉宜津  
    6.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勞資爭議,105年6月工會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調解未成並展開罷工,嗣後華航公司除全盤接受該工會提出之7項訴求,另也接受中華航空企業工會提出之8項訴求,估計每年增加人事成本約18億元,因該罷工事件而取消航班計225架次、受影響旅客計4萬7,744人次;因班機停飛,營收損失約3億元,賠償損失約2.87億元;並造成華航公司商譽嚴重受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華航公司之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溝通協調不足,致損害公眾利益,經監察院於105年12月13日提出糾正案。又華航公司所屬相關工會於105年度發生多起陳抗事件,對華航公司未來營運成本造成影響,預計106及107年度分別增加14.76億元及17.11億元;航發會對華航公司105年度投資收益已不如預期,恐影響106年度投資收益17.51億元預算目標之達成。爰決議要求交通部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強化相關監督控管機制,以健全公司營運,俾利預算目標達成。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周春米  林俊憲  洪慈庸  趙正宇  陳素月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葉宜津  
    7.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用於體檢費用之金額不得高於1萬4千元,並依單據核銷。
  • 提案人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8.根據交通部最新公布之104年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下稱航發會)之交通事務財團法人查核報告,有鑑於台灣高鐵(股)公司已於104年8月7日全數歸還航發會認購該公司之特別股股金計45億餘元,且預估中華航空(股)公司104年經營情況良好,應有盈餘可發放股利;106年度之預算收支相抵後,尚有17億7,025萬2千元之賸餘。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妥為進行未來幾年之財務規劃,並持續本於開源節流原則,將資金做有效之運用,以利航發會之運作符合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及國家重大交通建設、研究及有關活動推展之設立宗旨;又航發會掌握龐大資金資源,既已運用部分資金(至今累計投資淨額為26億元)轉投資台灣高鐵(股)公司,占其持股比率4.64%,業務重心不宜完全偏重飛航發展,亦應就完善國家重大交通建設、國土平衡發展之角度監督台灣高鐵公司,善盡政府捐助之交通事務財團法人之責任。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陳素月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洪慈庸  鄭運鵬  李昆澤  鍾佳濱  葉宜津  
    9.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105年6月24日發動罷工事件,導致取消航班計225架次、受影響旅客計4萬7,744人次,因班機停飛,營收損失約3億元,賠償損失約2.87億元,監察院於105年12月13日提出糾正案。有鑑於陳抗事件的發生,不僅增加公司營運成本、且使旅客權益受損,又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故建議交通部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針對勞資爭議及罷工事件加強溝通協調機制,並檢討現行管理機制,以改善公司營運,維護民眾搭乘權益。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鍾佳濱  周春米  陳歐珀  葉宜津  
    10.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提有「航空產業專業暨相關管理訓練計畫」,經費需求約360萬元,以開辦航空產業專案暨管理相關課程。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以書面說明細部規畫,課程有無結合產學合作等方式,並以清單詳列此計畫之授課期間、授課時地、課程主題、合作單位、已培訓/預計培訓人次。
  • 提案人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周春米  洪慈庸  葉宜津  
  • 主席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部分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部分。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8億1,095萬7千元,增列「營業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1,595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7億8,610萬7千元,照列。
    3.稅前賸餘:原列2,485萬元,增列500萬元,改列為2,985萬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121萬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六)通過決議14項

    1.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業務及管理費用─部門營業費用」編列1億2,991萬6千元,惟查其中1,202萬元,係做為清潔作業外包及房間備品更新之用,但近年圓山飯店營運狀況較為不佳,應評估對於飯店整體營運提升之影響,若無提升,應須檢討其必要性。爰此,凍結該筆預算1,000萬元,待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針對清潔作業外包及房間備品更新對於營運狀況之影響,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2.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用人費用」編列7億4,775萬9千元,惟查現任董事長每月薪酬29萬0,975元,總經理每月薪酬為23萬3,904元,遠高於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且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長期虧損且營運不佳,經營階層責無旁貸,應帶頭減薪。爰此,凍結董事長及總經理薪酬二分之一,待交通部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3.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包括台北圓山大飯店、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從以下附表三組織近年來營運情形觀之,除台北圓山大飯店為盈餘,其餘兩組織102至105年度皆為虧損狀態,有鑑於兩組織近年虧損居高不下,並無轉虧為盈跡象,故建議設法調整營運方針,以期增加收入並有效提升整體經營成效,以改善整體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營運績效。
    台北圓山大飯店近年度營業收支概況表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台北圓山聯誼會近年度營業收支概況表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高雄圓山大飯店近年度營業收支概況表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運鵬  趙正宇  黃國書  周春米  鍾佳濱  陳素月  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4.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聯誼會會員收入─聯誼會會費收入」編列1億0,771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億1,627萬元,減少855萬4千元。
    經查104年度為1,769名會員、105年度為1,736名會員,106年度會員為1,724人。106年度會員人數預計新增60人及退出80人,相較105年度實際數新增42人及退出75人,會員呈逐年流失趨勢,招募作業顯不樂觀,且102至105年度「聯誼會會費收入」決算數由9,889萬1千元降至9,465萬2千元,會費收入呈逐年下降情形,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研謀改善,俾利提升經營績效。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洪慈庸  鄭運鵬  陳歐珀  周春米  鍾佳濱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5.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係以發展國際觀光事業,培育觀光人才,推展國民外交及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為目的所成立之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並經營所屬之作業組織台北圓山大飯店、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就下述兩點,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台灣敦睦聯誼會在外交聯繫、觀光促進上扮演不可或缺之功能為何?與外交部、僑委會、交通部觀光局等部會之業務職掌,有無重疊之處?105及106年度,與上述三部會配合辦理之業務為何?爰要求以書面敘明,並列舉詳細清單。
    (2)依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三大作業組織近4年來(102至105年度)之營運實況,除台北圓山大飯店之營運為盈餘外,所屬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近4年均呈虧損狀態,其中並以高雄圓山大飯店虧損情形較鉅,致影響整體財團法人之營運績效,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提出107年度營運方針、預期達成之營運績效目標之報告,並就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之虧損情形提出詳細改善計畫。
  • 提案人
    鍾佳濱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洪慈庸  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周春米  葉宜津  
    6.有鑑於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轄下高雄圓山大飯店,自102年度以來,已長期虧損達5億元,106年度已預先編列虧損8,997萬8千元。爰此,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應於2個月內邀集交通部觀光局、餐旅專家……等產官學領域的專業人士實地檢討,並提出內外部空間修繕的具體規畫,讓高雄圓山大飯店擺脫連年虧損的困境,提升高雄觀光的水平。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陳歐珀  葉宜津  
    7.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其下包括台北圓山大飯店及高雄圓山大飯店,近年來營運收支情形整體觀之仍長期處於虧損,台北圓山大飯店雖有起色,但高雄圓山大飯店近5年仍持續虧損,因此,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
  • 附表
    台北圓山聯誼會近年度營業收支概況表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註:資料來源,台灣敦睦聯誼會提供,102至105年度為決算數,106年度為預算(案)數。
  • 附表
    高雄圓山大飯店近年度營業收支概況表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 提案人
    簡東明  陳雪生  洪慈庸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趙正宇  鍾佳濱  葉宜津  
    8.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目前所轄「非業務資產」包括高雄空廚閒置廠房(以下簡稱高雄空廚)及承受訴訟土地(如下表),其105年度決算數8,665萬9千元,閒置多年未能活化運用,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檢討資產運用效能,並就未具使用效益之閒置資產評估變賣出售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台灣敦睦聯誼會105年度非業務資產明細表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鄭運鵬  陳歐珀  洪慈庸  黃國書  李昆澤  鍾佳濱  趙正宇  葉宜津  
    9.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非業務資產」編列8,948萬4千元,與105年度預算數同。非業務資產包括高雄空廚閒置廠房及承受訴訟土地。惟非業務資產閒置多年未能活化運用,資產運用效能有待加強,應就未具使用效益之閒置資產,評估變賣出售之可行性,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評估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陳歐珀  黃國書  洪慈庸  鄭運鵬  鄭寶清  周春米  陳素月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葉宜津  
    10.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因訴訟關係承受3筆土地,分別為90年度取得新北市淡水區1筆土地約139.89平方公尺,及98年度取得新北市金山鄉2筆土地約3,126平方公尺,目前均為閒置狀態。105年度「非業務資產」決算數8,665萬9千元,閒置多年未能活化運用,允應檢討資產運用效能,爰要求交通部應就未具使用效益之閒置資產,評估變賣出售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黃國書  李昆澤  洪慈庸  鄭寶清  陳歐珀  葉宜津  
    11.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營業收入」主要包含「客房收入」、「餐飲收入」及「聯誼會會員收入」等三大來源,惟依106年度預算書編列情形,三大收入預算均較105年度減少,減列幅度分別為5.86%、3.01%及7.01%,該組織於105年9月召開臨時董事會變更董事組成,現任董事由專業經理人、餐旅學界、廣告界及建築界等菁英人才所組成,其陣容堅強完整,故建議針對主要收入減少編列之情形,在新任董事會帶領下,應從改善行銷廣告及餐飲活動企劃等面向著手,以提升服務品質、住房率及回流率,挹注客房、餐飲及聯議會會員等三大收入。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12.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支領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之董事長或經理人,除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特殊者外,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屬性、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在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核定或備查其薪資基準。」,然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從業人員薪資係參考同等級國際觀光旅館之薪資標準訂定,不準用薪資處理原則之規定,惟該財團法人於105年9月召開臨時董事會變更董事組成,現任11名董事中,即有6名由政府薦派現職公務人員兼任,故其董事長或經理人薪資應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辦理,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總經理薪資高達29萬0,975元及23萬3,904元,遠高於部長月薪19萬0,500元,惟該財團法人近年經營成效不彰、每年虧損不止,薪資卻超越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故建議檢討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及經理人員之薪資,依行政院所訂之處理原則辦理,以撙節支出。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寶清  鍾佳濱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周春米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13.鑑於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之董事半數以上由政府薦派現職公務人員兼任,中央政府實已對該財團法人具直接之控制權,交通部卻未將該財團法人列入公設財團法人管理,導致該聯誼會董事長及總經理每月薪資分別為29萬餘元及23萬餘元,遠逾中央部會首長待遇。交通部應要求將該財團法人列入公設財團法人管理,且董事長及經理人之薪資標準應參照行政院所訂定之處理原則及依立法院決議辦理,非有特殊原因,不宜超逾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爰要求交通部儘速督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參照行政院所訂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辦理,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14.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係因應圓山大飯店之經營、管理而成立,而圓山大飯店的設置則由政府挹注大量資源,因此圓山大飯店應屬國家財產。惟圓山大飯店未經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已經不符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也不符財團法人非營利之性質。財團法人現有11名董事中,有6位、達半數以上是由政府薦派現職公務人員兼任,中央政府已對其具有直接之控制權,爰要求交通部督導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儘速提出圓山大飯店改制評估。
  • 提案人
    周春米  陳歐珀  陳素月  洪慈庸  林俊憲  鄭運鵬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鍾佳濱  葉宜津  
  • 主席
    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部分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6年度預算案、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6年度預算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6年度預算案、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案(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六案。
    四十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4年度決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 發文字號
    台立交字第1062401461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4年度決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6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53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交通委員會
  • 「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決算書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議事處105年6月22日函,為請本會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決算書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交通委員會於106年5月8日及5月10日舉行第9屆第3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決算書案,由召集委員鄭寶清擔任主席,邀請交通部等相關單位首長列席報告,會中並就委員詢問提出說明。
  • 參、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會計處處長張信一報告如下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本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之104年度決算書案提出報告,並聆聽各位委員指教,深感榮幸。
    本部對於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一向極為重視,目前均係依據民法、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上開財團法人,目前均毋須仰賴政府補助,且均能發揮功能。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協助發展電信業務相關公益事項、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積極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深化研發以提升國內工程技術水準、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推展國民外交並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有關詳細報告內容,由本部會計處張處長向各位委員說明:
    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協會主要係創辦或投資與郵政有關之事業,並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
  •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辦理郵政相關公益事項。
    (2)辦理郵政相關活動及業務發展。
  • 3.主要收入及支出
    收入為租金(土地、房屋租金)及利息收入等;支出為辦理郵政活動及稅捐(房屋稅、地價稅)支出等。
    (二)104年度決算編列情形
    二、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協會主要係創辦或投資電信相關事業,協助發展電信業務,推動電信或社會相關公益事務,及協助或支援政府辦理各項事務。
  •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辦理產業管理計畫及推動電信公益活動。
  • 3.主要收入及支出
    收入為租金、投資利益及利息收入等;支出為稅捐支出及電信活動支出等。
    (二)104年度決算編列情形
    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中心主要係提供註冊資訊、目錄與資料庫、推廣等服務,並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以協助及協調資訊服務之整合、交換。
  •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網域名稱註冊管理。
    (2)網路安全暨中心技術服務。
    (3)IP位址管理。
    (4)國際事務、媒體傳播與推廣活動。
  • 3.主要收入及支出
    收入為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支出為網域名稱及IP位址管理業務之支出。
    (二)104年度決算編列情形
    四、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工程司以發揮我國專門人才之技術知識、促進交通建設、改進工程技術、提升科技發展及協助國內外之經濟發展為目的。
  •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強化用路安全認知,發展交通安全大數據分析協作平台之核心技術。
    (2)精進各項交通設施維護作業之技術、設備研發。
    (3)配合交通施政,合作推動智慧交控。
    (4)協助發展公共運輸。
    (5)人才培育、工程技術出版及服務。
  • 3.主要收入及支出
    收入為投資收益、租金收入、財務及其他收入等;支出為研究發展費用及管理費用。
    (二)104年度決算編列情形
    五、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基金會主要係協助國籍航空業發展、人才培育訓練,提升飛安等活動之推展。
  •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辦理人才培育訓練。
    (2)航空產業專業暨相關管理訓練。
    (3)提升我國民航競爭力專案研究。
  • 3.主要收入及支出
    收入為投資收益及模擬機租金收入;支出為模擬機維護管理、折舊費用及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相關活動之推展支出。
    (二)104年度決算編列情形
    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會主要係以發展國際觀光事業,培育國際觀光人才,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並配合政府政策參與相關公益活動為目的。
  •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積極推動公益業務。
    (2)接待外賓促進國民外交及中外社會敦睦聯誼。
    (3)研究國際觀光服務事業之發展、引進新知。
    (4)從事觀光事業之教育及文化宣導與推廣。
    (5)提供餐旅學校學生實習,培育國際觀光、餐飲人才。
  • 3.主要收入及支出
    收入為餐飲收入、客房收入及會費收入等;支出為餐飲、客房等各項支出。
    (二)104年度決算編列情形
    七、結語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在業務方面,均能發揮功能,包括協助郵政、電信發展、提升國內工程技術、協助國內航空業發展及推展國民外交上均有成效。未來本部將持續依據相關法令辦理監督管理事宜,敬請 委員惠予支持與指教。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等說明及詢答後,對本案進行審查,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 一、通過通案決議1項

    (一)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其事實上均為政府捐助所成立之財團法人,僅因歷史因素而名義上由私人所出名,立法院曾於103及105年度作成決議,要求將航發會之政府捐助比率修正為100%,但卻遲未修正。爰再決議要求立即將該兩協會之政府捐助比率修正為100%,避免公產遁入私產之議。
  • 提案人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鄭運鵬  黃國書  周春米  洪慈庸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 二、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4年度決算書
    照案通過。
  • 三、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決算書
    照案通過。
  • 四、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4年度決算書
    照案通過。
  • 五、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4年度決算書
    照案通過。
    六、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4年度決算書:除「基金數額增減變動表」依決議辦理外,其餘照案通過。
  • 通過決議2項

    (一)為強化交通部對於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提升航發會之功能與績效,確保政府權益之維護,請交通部責成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確依立法院103年決議修正「基金數額增減變動表」(如附件),以符立法院將政府捐助比率回復為100%之旨意。
  • 提案人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附件
    (二)依據交通部104及105年度決算之「交通部對各部門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創立時政府原始捐助基金金額占創立基金總額比率均為0%。經查:依華航原始創辦人衣復恩將軍之回憶錄及航發會首屆董事陳○文律師於聯合報之投書所述,均足以證明華航實質股東為政府而非私人,然交通部卻逕自認定航發會為100%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且經立法院決議應立即將航發會創立時政府原始捐助基金比率回復為100%,惟迄105年底止,交通部仍認定航發會創立時政府捐助基金之比率為零,其作法不僅未善盡監督及維護國家資產之責,亦未尊重立法院之決議。爰決議要求交通部針對缺失儘速改善,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善盡主管機關之責。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周春米  林俊憲  洪慈庸  陳素月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 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決算書
    照案通過。
    伍、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鄭寶清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鄭召集委員寶清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宣讀通過通案決議一項。
  •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4年度決算書案、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決算書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4年度決算書案、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4年度決算書案、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4年度決算書案、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決算書案(二讀)

  • 通過通案決議1項

    (一)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其事實上均為政府捐助所成立之財團法人,僅因歷史因素而名義上由私人所出名,立法院曾於103及105年度作成決議,要求將航發會之政府捐助比率修正為100%,但卻遲未修正。爰再決議要求立即將該兩協會之政府捐助比率修正為100%,避免公產遁入私產之議。
  • 提案人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鄭運鵬  黃國書  周春米  洪慈庸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 主席
    通過通案決議1項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部分。
  •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4年度決算書照案通過

    1.收支營運決算表:總收入1億4,385萬元(其中租金收入9,472萬元、處分資產利益3,463萬1千元、利息收入1,443萬6千元及其他收入6萬3千元),較預算數增加3,162萬1千元,主要係處分財產利益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2,724萬3千元(其中房屋稅及地價稅7,808萬元、活動支出2,753萬元、公益支出488萬2千元及其他支出1,675萬1千元),較預算數增加1,772萬6千元,主要係公益支出及業務費用增加所致;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1,660萬7千元,較預算數增加1,389萬5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14億2,029萬6千元,負債1,868萬元,淨值14億161萬6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660萬7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採購什項設備、寄宿住宅未完工程,計57萬8千元。
    4.轉投資:原係訴訟獲償而來之陽信商銀公司股票1,627股,已於104年度出售,計6,795元。
  • 主席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部分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部分。
  •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決算書照案通過

    1.收支營運決算表:總收入1億7,008萬2千元(其中出售房地利益1,443萬6千元、租金收入1億3,397萬7千元、投資利益1,498萬8千元、利息收入572萬3千元及其他收入95萬8千元),較預算數增加5,324萬4千元,主要係本年補收通傳會及郵政公司103年租金,及與郵協土地分割交換後土地租金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2,003萬1千元(其中土地、房屋稅捐及保險費1億1,037萬9千元、管理費用333萬8千元、律師、代書及公證費56萬9千元及其他支出574萬5千元),較預算數增加577萬元,主要係協辦電信及公益事務相關費用增加所致;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5,005萬1千元,較預算數增加4,747萬4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12億5,061萬2千元,負債1,010萬元,淨值12億4,051萬2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6,586萬4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與郵協辦理共有土地分割及交換,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印花稅、登記費、土地增值稅等),計2億4,215萬4千元。
  • 4.轉投資
    無變動。
  • 主席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部分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部分。
  •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4年度決算書照案通過

    1.收支營運決算表:總收入1億5,140萬4千元(其中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等業務收入1億4,000萬6千元、利息收入330萬2千元及其他收入809萬6千元),較預算數增加2,097萬4千元,主要係增列交通部「網際網路通訊協定升級推動計畫」收入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632萬4千元(其中網域名稱及網址服務等業務費用4,396萬7千元、域名管理相關費用6,024萬3千元及勞務成本211萬4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337萬4千元,主要係撙節支出及實際召開會議次數較原預估少所致;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4,507萬9千元,較預算數增加3,434萬7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7億2,150萬3千元,負債1億8,974萬7千元,淨值5億3,175萬6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4,507萬9千元。
  • 3.固定資產投資
    採購什項設備583萬7千元。
  • 4.轉投資
    無變動。
  • 主席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部分。
  •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4年度決算書照案通過

    1.收支營運決算表:總收入2億4,516萬4千元(其中財務及其他收入6,468萬5千元、投資收益1億980萬3千元、租金收入6,839萬3千元及服務收入228萬3千元),較預算數增加1,916萬4千元,主要係處分基金投資利益增加所致;總支出2億650萬3千元(其中研發費用5,586萬5千元、營運管理費用5,019萬元、服務成本775萬3千元及其他支出9,269萬4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694萬7千元,主要係撙節營運相關費用及研發費用所致;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3,866萬1千元,較預算數增加3,611萬1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48億2,391萬1千元,負債7億794萬7千元,淨值41億1,596萬4千元。淨值較上年度減少648萬1千元。
  • 3.固定資產投資
    採購電腦設備、辦公用具及傢俱等計229萬元。
  • 4.轉投資
    無變動。
  • 主席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部分。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4年度決算書除「基金數額增減變動表」依決議辦理外,其餘照案通過:
    1.收支營運決算表:總收入78億2,201萬6千元(其中投資華航收益19億8,052萬2千元、模擬機租金收入8,268萬7千元、利息收入1,574萬4千元、其他收入12億4,260萬7千元及減損損失回升利益45億45萬6千元),較預算數增加72億3,436萬4千元,主要係收回高鐵特別股本金、補償金及按權益法認列華航投資收益所致;總支出1億2,993萬9千元(其中模擬機維護管理及折舊費用6,076萬2千元、財務成本3,127萬3千元、及其他業務支出3,790萬4千元),較預算數減少7,409萬8千元,主要係人事精簡、銀行借款利率調降致實際利息支付減少所致;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76億9,207萬7千元,較預算數增加73億846萬3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248億489萬3千元,負債26億731萬7千元,淨值221億9,757萬6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82億8,673萬8千元。
  • 3.固定資產投資
    無。
  • 4.轉投資
    無變動。
  • 通過決議2項

    (一)為強化交通部對於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提升航發會之功能與績效,確保政府權益之維護,請交通部責成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確依立法院103年決議修正「基金數額增減變動表」(如附件),以符立法院將政府捐助比率回復為100%之旨意。
  • 提案人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附件
    (二)依據交通部104及105年度決算之「交通部對各部門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創立時政府原始捐助基金金額占創立基金總額比率均為0%。經查:依華航原始創辦人衣復恩將軍之回憶錄及航發會首屆董事陳○文律師於聯合報之投書所述,均足以證明華航實質股東為政府而非私人,然交通部卻逕自認定航發會為100%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且經立法院決議應立即將航發會創立時政府原始捐助基金比率回復為100%,惟迄105年底止,交通部仍認定航發會創立時政府捐助基金之比率為零,其作法不僅未善盡監督及維護國家資產之責,亦未尊重立法院之決議。爰決議要求交通部針對缺失儘速改善,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善盡主管機關之責。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周春米  林俊憲  洪慈庸  陳素月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 主席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部分。
  •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決算書照案通過

    1.收支營運決算表:總收入15億7,818萬3千元(其中餐飲收入9億2,788萬8千元、客房收入4億5,914萬6千元、聯誼會會費收入1億300萬4千元及其他收入8,814萬5千元),較預算數減少2億1,604萬4千元,主要係受餐廳裝修工程影響客房、餐飲收入等所致;總支出16億2,320萬9千元(其中營業費用12億9,414萬5千元、餐飲成本2億8,498萬5千元、聯誼會商品銷售成本653萬元及其他成本3,754萬9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億3,613萬元,主要係營業費用、餐飲及客房成本減少所致;收支相抵後,本期短絀4,502萬6千元(台北圓山大飯店盈餘5,735萬2千元、台北圓山聯誼會虧損555萬4千元、高雄圓山大飯店虧損9,682萬4千元),較預算數減少7,991萬4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37億2,048萬5千元,負債14億1,775萬7千元,淨值23億272萬8千元。淨值較上年度減少5,550萬8千元。
  • 3.固定資產投資
    辦理設備汰舊換新、工程整修及設備新品採購等計3億4,255萬4千元。
  • 4.轉投資
    無變動。
  • 主席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 本案決議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決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清點人數。
  •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清點人數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 主席
    請議事人員清點人數。(清點人數)
    主席:報告院會,在場人數6人,不足表決法定人數。由於在場委員不足表決法定人數,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9時47分)
User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