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星期四)9時5分至10時11分 @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星期四)9時5分至10時1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歐珀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2時7分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12時10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 陳歐珀 林俊憲 洪慈庸 鄭運鵬 鍾佳濱 周春米 黃國書 徐榛蔚 陳素月 陳雪生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李鴻鈞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葉宜津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孔文吉 呂玉玲 黃昭順 顏寬恒 蔣乃辛 劉世芳 邱志偉 林麗蟬 高金素梅 吳焜裕 吳琪銘 賴瑞隆 王惠美 羅明才 周陳秀霞 廖國棟Sufin.Siluko 劉櫂豪 陳怡潔 陳亭妃 張麗善 蕭美琴 何欣純 陳賴素美 鍾孔炤 黃偉哲 莊瑞雄
    委員列席31人
    主 席:鄭召集委員寶清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薦任科員 黃姵瑜 薦任科員 郭佳勳
    薦任科員 洪翎宜
    5月8日、10日(星期一、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 討論事項

  • 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 一、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9月2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決算書案。

  • 二、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決算書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6月2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本次會議所列議程,合併詢答。由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及會計處處長張信一報告後,計有委員趙正宇、鄭寶清、李昆澤、陳歐珀、林俊憲、洪慈庸、鄭運鵬、周春米、黃國書、鍾佳濱、陳素月、葉宜津及邱志偉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簡東明及徐榛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全部審查完竣,如審查結果,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鄭寶清補充說明。

  • 三、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全部審查完竣,如審查結果,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鄭寶清補充說明。
  • 審查結果

    壹、106年度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及相關資料
  • 一、通過通案決議1項

    (一)鑑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已於105年度決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應儘速將財產歸還國有,然1年多來卻沒有明顯之進展,相關公職人員顯有失職之狀況且藐視立法院決議。爰此,要求交通部應訂出兩協會財產全數歸還國家之時間表,以保障全民利益。
  • 提案人
    鄭寶清  鍾佳濱  陳素月  洪慈庸  黃國書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葉宜津
    二、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億4,275萬6千元,減列「業務收入」項下「租金收入」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承租濟南路辦公廳舍租金2,8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435萬6千元。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4,173萬4千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活動支出」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673萬4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02萬2千元,減列2,340萬元,改列為稅前短絀2,237萬8千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110萬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六)通過決議10項

    1.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6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編列「資產」14億2,216萬6千元,其中「固定資產」中列有「土地」2億7,525萬9千元、「房屋及建築」1億6,065萬4千元、「什項設備」657萬9千元,但該協會未於預算書中揭露其財產目錄,違反民法、交通部所訂之監督要點及立法院決議。理由有二:(1)依據民法規定,財團法人之業務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2)依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財產目錄為所管財團法人預、決算書之必要書表。加上由政府出資50%以上投資或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政府有權檢查其財產狀況,且交通部所訂定之監督要點及其函復立法院資料均規定郵政協會應將財產目錄暨清單列於年度預算附錄中。因此,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說明。
  • 提案人
    簡東明  陳雪生  林俊憲  陳歐珀  洪慈庸  鄭運鵬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葉宜津
    2.辦理郵政相關活動及公益事項僅為郵政協會7大主要業務項目之一,惟其近5年度如扣除日常業務推動所需之業務費用後,以「活動支出」最高,然102至106年度該項業務(「活動支出」加計「公益支出」)預算配置之占比約介於25.31%至44.12%間,其中又以「活動支出」為主。而該項支出中又以辦理郵政人員之各項體育及文康活動為主,在中華郵政公司每年均已提撥逾4億元之福利金辦理郵政職工相關福利事業下,允宜衡酌該預算年年增加之必要性,以撙節支出,請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洪慈庸  趙正宇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3.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下稱郵政協會)106年度預算「業務收入─租金收入─外界租金收入」,106年度預算數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322萬6千元,說明略稱「資產活化致租金收入增加」。經查郵政協會坐擁大筆資產,允宜多元、妥善利用管理之,使國家資產不致蒙受損失。然於106年度預算書中,並未見相關資產活化計畫,可能獲致如同預算編列之增加結果;僅見郵政協會預計另外花用2,000萬元於台北市復興段3小段384地號土地上新建一簡易鋼構建築,預算分2年編列,分別為106及107年,期於興建完成後15年間取得3,439萬元之租金收益。此計畫尚未完工,應非本次外界租金收入增加之因,況本次預算編列,原列於「外界租金收入」之綜合大樓4、5樓租金收入,改列於「房屋租金收入」下,是故「外界租金收入」之實際預算增幅應較322萬6千元為多。綜上所述,郵政協會有美化預算收入之嫌,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2個月內就資產活化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陳歐珀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洪慈庸  鍾佳濱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4.105年4月6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自即日起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不得進行資產變賣,已進行中之標售案應立即終止。惟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係為權利變換,不屬於資產變賣,因此,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所屬土地若屬於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為避免損害周邊居民之權益,應依財政部公布之「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三點,以同意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劃入都市更新單元為原則。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洪慈庸  趙正宇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5.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下稱郵政協會)坐擁120筆土地及4處房屋(參董事會決議捐贈95筆土地、1處房屋及未捐贈之25筆土地、3處房屋而得之不動產筆數),為日治時期日本政府及人民遺留之龐大資產。依據預算法第41條第4項,「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郵政協會之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然而,立法院於審議預算時,竟無法由預算書得知該等資產的詳目資料。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往後之預、決算書均需表列財產目錄,以利預算審議,並符合民法第32條、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22點第4項與第5項之最低要求,即財產目錄為郵政協會預、決算書中之必要文件;郵政協會並應於1周內補送106年度之財產清單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趙正宇  陳素月  林俊憲  陳歐珀  鍾佳濱  洪慈庸  鄭運鵬  李昆澤  葉宜津
    6.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之財產乃繼承管理前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惟該協會把持國家財產卻毫無作為,其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法人,原則上不受任何監督管轄,為避免國家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106年底將所有資產回捐交通部並解散該協會。
  • 提案人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7.為避免應屬國家之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之疑義,立法院近年審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下稱郵政協會)及交通部預算案均作有決議,要求交通部應研議將該財團法人解散並將所屬資產歸還政府,以維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具體作法上,應於交通部目前尚能實質掌握郵政協會時,由交通部所指派董事於董事會提案,於符合適法性、且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將郵政協會藉以成立之日治時期政府或人民之資產歸還與國家。經查,該協會董事會於105年度決議捐贈95筆土地與1處房屋,另有25筆土地及3處房屋,據郵政協會所述理由,乃因其「屬歷史建物尚有郵政文化記憶」、「部分道路用地捐贈恐影響臨近郵局出入」及「保留未來開發效益」等而未捐贈,然而上述情形難以構成該等日產必須留存於該協會之理由,毋寧捐贈予國家,更能依據整體政策發展謀劃適宜保存方式,爰要求交通部就此25筆土地及3處房屋妥善研謀規劃適法之處理方案。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趙正宇  鍾佳濱  陳素月  林俊憲  陳歐珀  洪慈庸  鄭運鵬  李昆澤  葉宜津
    8.有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為避免應屬國家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屢次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國家財產捐贈歸還國家並解散,但交通部所指派董事於董事會提案,應將所屬財團財產及相關公司股權,捐贈歸還與國家,卻遭中華郵政工會提告違反章程及損害協會資產;未來財團法人法通過後,交通部將有法源依據可解散接收日產的財團法人,故建議現階段交通部應積極協調訴訟爭議,並確實管控該協會相關管理成本,避免國家之公產長期由私法人所持有,進而被私吞或浪費或當做酬庸之地位。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周春米  鍾佳濱  洪慈庸  葉宜津
    9.由政府出資50%以上投資或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政府有權檢查其財產狀況,況且交通部所訂定之監督要點及其函復立法院委員資料均明確規定郵政協會應將財產目錄暨清單列於年度預算附錄中。爰此,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自107年度起應依相關規定將財產目錄納入預算書中。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鍾佳濱  鄭寶清  洪慈庸  葉宜津
    10.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之營運規模不大,且業務單純,依郵政協會於105年5月27日函報立法院關於其研議適度縮減董監事人數之書面檢討報告中,已參據立法院決議調減郵政協會之董監事人數共4人。該協會106年度預計專任員工6人,相較於調減後董事及監察人之席次仍達16人,高階管理者(董監事)人數為專職員工之2.6倍,董監事席次容有再縮減空間。爰決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再研議適度縮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確實減少冗員。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鍾佳濱  葉宜津
    (七)另有委員提案4案,不予處理:
    1.台灣郵政協會106年度預算固定資產投資明細表編列台北市大安區復興路3小段384地號土地興建簡易鋼構建築2,000萬元,應予全數刪除。
  • 提案人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洪慈庸  趙正宇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2.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6年度編列固定資產投資2,100萬元,其中編列台北市大安區復興段3小段384地號土地興建簡易鋼構建築2,000萬元,然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成立之目的為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其投資內容與其協會成立目的毫無關聯,故提案該項目預算2,000萬元全數刪除。
  • 提案人
    黃國書  陳素月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鍾佳濱  周春米  陳歐珀  葉宜津
    3.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本次預算中編列興建台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之簡易鋼構建築費用,經費為2,000萬元,與該協會協助發展郵政業務之設立目的不符,且相關建設經費應由中華郵政公司統一支出,以利本院監督。爰此,建議全數刪除本筆費用2,000萬元。
  • 提案人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洪慈庸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4.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6年度於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列2,110萬元,其中辦理「台北市復興段3小段384號地號土地興建2層鋼構建築物」2,000萬元,擬將目前土地改建2層樓建物再行出租使用。惟查此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地段優越可供零售業、服務業、娛樂業、批發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使用,僅臨時興建2層樓建物,恐無法有效獲取較大助益,且立法院業已作成決議,郵政協會財產應歸還國家,避免私有化之爭議。爰此,應予以全數凍結,待交通部及台灣郵政協會擬定歸還計畫後,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鍾佳濱  趙正宇  洪慈庸  周春米  陳歐珀  葉宜津
    三、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6,231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4,698萬2千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之「什費」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618萬2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533萬6千元,增列80萬元,改列為1,613萬6千元。
  •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六)通過決議3項

    1.為避免應屬國家之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之疑義,立法院近年審議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下稱電信協會)及交通部預算案均作有決議,要求交通部應研議將該財團法人解散並將所屬資產歸還政府,以維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具體作法上,應於交通部目前尚能實質掌握電信協會時,由交通部所指派董事於董事會提案,於符合適法性、且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將105年電信協會董事會提案通過,該協會長久無固定收益且管理不易,惟對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有助益之141筆土地以外之資產,研謀適法之處理方案,將台灣電信協會藉以成立之日治時期政府或人民之資產歸還與國家。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鄭運鵬  陳歐珀  鍾佳濱  黃國書  洪慈庸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2.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之財產乃繼承管理前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惟該協會把持國家財產卻毫無作為,其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法人,原則上不受任何監督管轄,為避免國家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於106年底將所有資產回捐交通部並解散該協會。
  • 提案人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葉宜津
    3.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6年度預算「租金收入」編列1億3,950萬元,較105年度自編決算數1億4,689萬8千元呈衰退,並僅敷支應當年度稅捐及保險費支出1億3,700萬元。惟以近年各地公告地價調高,該協會所需支付之地價稅亦呈逐年增加之情形,允宜就所持有資產之運用管理作業檢討強化,以維其財務業務之健全發展,請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鍾佳濱  鄭寶清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七)另有委員提案2案,不予處理:
    1.106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轉投資之國際電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用人費用編列36萬9千元,惟查董監事交通費4萬8千元,董監事、兼職人員及董事長秘書共九人年節慰勞金8萬1千元,但董監事出席應屬於義務出席,且董監事皆為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代表,且國際電信開發股份公司僅為我國參加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組織之代表名稱,並無特別業務,董監事不應請領年節慰勞金。爰此,用人費用應予刪減交通費4萬8千元及董監事之年節慰勞金,以撙節開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寶清  洪慈庸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葉宜津
    2.電信協會所屬國際電信開發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業務支出」編列41萬9千元,較105年度自編決算數29萬2千元及104年度決算數21萬9千元分別增加12萬7千元及20萬元,依其增加原因說明,主要為增聘業務兼職人員2名。經查:國際電信公司近年業務範圍及工作計畫內容並未增加,國際電信開發公司應當評估業務量並依撙節原則,審酌增聘必要性;另該公司現行員工兼職費標準較同為中華電信員工兼職之電信協會及行政院所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標準為高,允依同工同酬之原則,審慎檢討其妥適性。爰此,擬減列該項計畫編列經費41萬9千元其中之二分之一。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周春米  林俊憲  洪慈庸  鍾佳濱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 四、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億3,509萬4千元,增列「業務收入」114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623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1,623萬7千元,減列「業務支出」115萬元(含「業務費用」項下「旅費」100萬元、「管理費用」項下「董事相關會議費用」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508萬7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885萬7千元,增列229萬3千元,改列為2,115萬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4,920萬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六)通過決議4項

    1.有關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6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下「土地」及「房屋及建築」共編列2億4,400萬元,網路資訊中心表示編列相關預算係因應業務成長需求,惟自103年度起,該中心業務收入持續下滑,業務顯無成長,是否添購土地房舍需審慎考量。爰此,106年度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土地、房屋及建築」編列2億4,400萬元,應予全數凍結,俟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針對辦公廳舍需求及推動未來業務成長,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鍾佳濱  趙正宇  周春米  陳歐珀  洪慈庸  鄭運鵬  葉宜津
    以下第(1)至(3)案併入第1.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購置辦公房舍2億4,400萬元,106年度預算案租金支出編列1,165萬元,較104年度決算數919萬5千元增加245萬5千元。為因應「業務成長」需求,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以不超過2.5億元購置辦公房舍,並報交通部核備在案。
    據該中心規劃,以2.5億元新購房舍面積約213.72坪,平均每坪單價達116.98萬元,購置後需繼續租賃現有之136.28坪空間。惟該中心104年度起業務總收入已呈現「逐年袞退」趨勢,似無必要購置辦公房舍,爰提案全數刪除。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洪慈庸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2)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6年度編列固定資產2億4,920萬,其中2億4,400萬元預計購置辦公房舍,然查其歷年預算編列情形,自102年度起即編列購置辦公房舍,然四年來皆未有任何進展,且查其業務內容並未有迫切購置辦公房舍之需求,故提案刪除1億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針對四年來購置辦公房舍計畫停滯之檢討與未來購置辦公房舍期程規畫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書  陳素月  李昆澤
  • 連署人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預計購買辦公房舍,編列固定資產投資所需經費2億4,920萬元。但是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自102年度起年年編列購置自用房舍預算迄今卻尚未完成購置,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預算編列與執行能力顯有問題。爰建議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6年度預固定資產投資所需經費2億4,920萬元刪除5千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與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就其辦公房舍購置計畫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鍾佳濱  洪慈庸  陳歐珀  鄭運鵬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2.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雖已依行政院「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績效評估作業原則」規定辦理,訂定106年度績效衡量指標,惟預算書付之闕如並未完整表達該項資訊,應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除主要表外,亦應編製各項明細表,如收支項目明細表及彙總表,以及收入支出(含成本、費用)項目明細表、員工人數及用人費用彙總表、各項費用彙計表等等,俾利預算審議,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鍾佳濱  葉宜津
    3.因應數位時代來臨,配合政府推行「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同時內政部亦預計於107年全面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未來規劃、建置網路身分識別中心時,就「使用者生物特徵之蒐集及管理等方面,是否需要內政部……等部會配合?相關措施為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 提案人
    鍾佳濱  鄭寶清  黃國書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葉宜津
    4.1995年12月,網際網路工程工作小組(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IETF)正式公布IPv6規格文件RFC 1883。
    台灣於2002年,亦相繼成立「行政院NICIIPv6推動工作小組」及「IPv6 Forum Taiwan」,IPv6的建置及推廣也成了6年國家建設中的一環,甚至舉辦了「第一屆亞太地區全球IPv6高峰會」。
    然而,截至2016年1月1日為止,Google統計IPv6的全球採用率約10%,台灣的採用率僅有0.55%,遠不如當初所預期。
    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轉換為IPv6之必須及急迫程度,分析推展不如預期之因素及解決方案。
  • 提案人
    鍾佳濱  鄭寶清  黃國書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葉宜津
    (七)另有委員提案1案,不予處理:
    1.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心106年度預算「業務費用─人事費」編列3,396萬8千元,較上年度預算3,319萬9千元增列76萬9千元,該項目104年度決算僅2,838萬元,又近年來該中心員工人數並無增加,顯見該預算恐有浮濫編列之嫌;復於預算書中,人事費編列僅列出員工薪資、員工獎金、加班費、退休金及保險費等5項,並未包括各項福利,但該中心每年均發放子女教育補助與旅遊補助等津貼或福利費,惟該經費卻未顯示於預算書之用人費用項下,故無從得知之支出。故建議刪減該預算30萬元,並應完整揭露各項津貼、福利事項。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寶清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 五、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9,048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8,748萬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30萬元、「研究發展費用」700萬元,共計減列7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8,018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300萬1千元,增列730萬元,改列為1,030萬1千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80萬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六)通過決議5項

    1.為配合政府各機關應本撙節用人精神及業務實際需要,合理配置人力。然中華顧問工程司在用人費用編列上顯有浮濫之嫌,爰要求交通部督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針對未來業務發展並合併人力編列檢討,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2.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6年度預算書於附錄檢送持股超過50%之轉投資事業預算資料,惟其內容除概括說明子公司(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概況、工作計畫與年度預算概要外,僅揭露損益預計表、現金流量預計表及股東權益變動預計表,未提供資產負債預計表及其他相關明細表等資料,且亦未包含其間接轉投資之各孫公司明細資料。爰此,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與間接轉投資之孫公司應具控制及從屬關係,為期完整揭露其轉投資事業之營運與財務狀況,並避免藉由層層轉投資方式而得以規避監督,要求自107年度起將所有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從屬公司相關預算、主要報表及明細表,併同中華顧問工程司預算書附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鍾佳濱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3.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於96年轉投資成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率100%,該公司又轉投資成立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世曦海外(香港)有限公司、福建拓福世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世曦(馬來西亞)工程顧問公司,持股比率分別為100%、100%、49%及30%,依據公司法第369條之1、第369條之2規定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控制與從屬關係之認定標準包含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50%,故該組織與間接轉投資之孫公司應具控制及從屬關係,惟該組織106年度預算書僅簡略說明子公司世曦之工作計畫與年度預算概況,未提供其他詳細資料及轉投資之孫公司之明細表,實不利於立法院審查。為完整揭露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事業之營運與財務狀況,以避免透過層層轉投資方式而規避立法院監督,故建議依相關規定將該組織所有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從屬公司相關預算、主要報表及明細表,併同中華顧問工程司預算書送立法院審查。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寶清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趙正宇  陳歐珀  洪慈庸  葉宜津
    4.鑑於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當初投資設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係因移轉受法令限制之業務,跟財團法人應以公益為目的之本質不符,亦恐與相關法令規定有所違背;另該工程司設立既以從事公益事務為目的,卻又將公積規劃用於商業(營利)性質之投資需求,與其實行公益之目的完全不符。且中華顧問工程司相關董事多與交通部相關。爰要求交通部改善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參與交通部相關公共工程標案,導致官官相護之問題,並將相關書面檢討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5.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設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且將大部分公積規劃用於商業性質之投資需求,查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中華顧問工程司累計餘絀撥充公積中,專供研究發展使用公積僅6,500萬元,而一般累積公積32億5,360萬8千元,占當年度公積之98.04%。
    茲該工程司業務範圍僅餘研究發展、教育訓練等項目,然其公積配置顯示主要係以備供發展業務及投資發展業務有關事業之用,若將公積規劃用於商業性質之投資需求,無異是將財團法人變成另一個營利事業,與財團法人應以公益為目的之本質有悖。
    爰要求裁撤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並請交通部與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針對此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洪慈庸  鍾佳濱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七)另有委員提案1案,不予處理:
    1.有關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6年度「服務成本」項目「營運費」編列400萬元,較105年度編列之300萬元增加100萬元,然而104年度之決算僅194萬1千元,相關預算編列似有過度寬列之情形,爰此,106年度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營運費」編列400萬元,應予刪減100萬元。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洪慈庸  趙正宇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 六、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9億0,362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3,336萬9千元,減列「人事經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236萬9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7億7,025萬2千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17億7,125萬2千元。
  •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六)通過決議10項

    1.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編列17億5,060萬2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6億1,100萬元,增加11億3,960萬2千元。主要係因中華航空(股)公司101至103年度連續3年虧損,104年度因油價下跌等因素,轉虧為盈,105年度投資收益不如預期。
    另因華航公司勞資爭議及罷工事件,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溝通協調明顯不足,損害公眾利益。且華航公司所屬相關工會於105年度發生多起陳抗事件,增加相關營運成本,並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究其原因係主管階層管理不善。爰交通部與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研謀強化監督控管機制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陳素月  陳歐珀  黃國書  洪慈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李昆澤  林俊憲  鍾佳濱  葉宜津
    2.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之轉投資明細表中,列有投資中華航空(股)公司持股比率34.13%,累計投資淨額214億1,846萬9千元。惟華航公司轉投資虎航於103年開始營運迄今,發生鉅額虧損。投資台灣虎航缺失允應確實查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並加強後續監督及輔導營運。爰要求交通部與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針對此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黃國書  洪慈庸  鄭運鵬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李昆澤  鍾佳濱  葉宜津
    3.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泛公股比率達48.45%,該公司董事共10名,分別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代表8名,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1名及中華電信(股)公司代表1名,政府具有實質影響力;華航公司雖已於105年7月更換台灣虎航董事長並輔導營運,並於106年1月11日購回台灣虎航所有股權;惟對於以前年度之台灣虎航投資爭議、鉅額虧損及董事責任等問題,要求交通部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確實檢討相關缺失,並查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且加強後續監督及輔導營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鍾佳濱  趙正宇  陳歐珀  葉宜津
    4.鑑於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之轉投資明細表中,列有投資中華航空(股)公司(以下簡稱華航公司)持股比率34.13%,累計投資淨額214億1,846萬9千元。惟華航公司轉投資台灣虎航之投資缺失及鉅額營業虧損問題,損及華航公司權益。爰要求交通部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允應確實檢討相關缺失且查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並加強監督及輔導營運,以利該公司正常運作,並於1個月內將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5.105年度華航所屬相關工會及轉投資事業陳抗事件頻傳,華航罷工事件,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中華航空(股)公司之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溝通協調不足,致損害公眾利益(班機停飛影響旅客、華航商譽嚴重受損),經監察院於105年12月13日提出糾正在案。
    查勞動部發布之國內航空運輸業工時檢查結果,中華航空空服員違規超時工作情形嚴重,1天工時超過12小時;又空服員屬勞動部核定公告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使其工作時間不受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惟航空公司仍可就不同航線(如:跨洲際的越洋航線與區域航線)做細部區分,以求保障最多數員工之最大權益。
    上述均屬公司治理層面議題,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下稱航發會)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率高達34.13%,為最大股東,應促請華航回歸體制與法制面來研議強化及改善勞資關係,期以有效建立公司內部協調處理機制,與勞方妥善溝通處理,勿重蹈覆轍;相關陳抗事件除增加公司營運成本,並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爰要求交通部與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研謀強化監督控管機制與營運成本調整機制,俾於勞工權益保障與公司營利目標之間取得平衡,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檢送書面報告,以健全公司營運,俾利106年度預算目標依權益法認列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收益17億5,060萬2千元之達成。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黃國書  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洪慈庸  鍾佳濱  鄭運鵬  葉宜津
    6.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勞資爭議,105年6月工會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調解未成並展開罷工,嗣後華航公司除全盤接受該工會提出之7項訴求,另也接受中華航空企業工會提出之8項訴求,估計每年增加人事成本約18億元,因該罷工事件而取消航班計225架次、受影響旅客計4萬7,744人次;因班機停飛,營收損失約3億元,賠償損失約2.87億元;並造成華航公司商譽嚴重受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華航公司之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溝通協調不足,致損害公眾利益,經監察院於105年12月13日提出糾正案。又華航公司所屬相關工會於105年度發生多起陳抗事件,對華航公司未來營運成本造成影響,預計106及107年度分別增加14.76億元及17.11億元;航發會對華航公司105年度投資收益已不如預期,恐影響106年度投資收益17.51億元預算目標之達成。爰決議要求交通部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強化相關監督控管機制,以健全公司營運,俾利預算目標達成。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周春米  林俊憲  洪慈庸  趙正宇  陳素月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葉宜津
    7.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用於體檢費用之金額不得高於1萬4千元,並依單據核銷。
  • 提案人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8.根據交通部最新公布之104年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下稱航發會)之交通事務財團法人查核報告,有鑑於台灣高鐵(股)公司已於104年8月7日全數歸還航發會認購該公司之特別股股金計45億餘元,且預估中華航空(股)公司104年經營情況良好,應有盈餘可發放股利;106年度之預算收支相抵後,尚有17億7,025萬2千元之賸餘。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妥為進行未來幾年之財務規劃,並持續本於開源節流原則,將資金做有效之運用,以利航發會之運作符合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及國家重大交通建設、研究及有關活動推展之設立宗旨;又航發會掌握龐大資金資源,既已運用部分資金(至今累計投資淨額為26億元)轉投資台灣高鐵(股)公司,占其持股比率4.64%,業務重心不宜完全偏重飛航發展,亦應就完善國家重大交通建設、國土平衡發展之角度監督台灣高鐵公司,善盡政府捐助之交通事務財團法人之責任。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陳素月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洪慈庸  鄭運鵬  李昆澤  鍾佳濱  葉宜津
    9.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105年6月24日發動罷工事件,導致取消航班計225架次、受影響旅客計4萬7,744人次,因班機停飛,營收損失約3億元,賠償損失約2.87億元,監察院於105年12月13日提出糾正案。有鑑於陳抗事件的發生,不僅增加公司營運成本、且使旅客權益受損,又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故建議交通部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針對勞資爭議及罷工事件加強溝通協調機制,並檢討現行管理機制,以改善公司營運,維護民眾搭乘權益。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鍾佳濱  周春米  陳歐珀  葉宜津
    10.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提有「航空產業專業暨相關管理訓練計畫」,經費需求約360萬元,以開辦航空產業專案暨管理相關課程。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以書面說明細部規畫,課程有無結合產學合作等方式,並以清單詳列此計畫之授課期間、授課時地、課程主題、合作單位、已培訓/預計培訓人次。
  • 提案人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周春米  洪慈庸  葉宜津
  •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 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8億1,095萬7千元,增列「營業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1,595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7億8,610萬7千元,照列。
    3.稅前賸餘:原列2,485萬元,增列500萬元,改列為2,985萬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121萬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六)通過決議14項

    1.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業務及管理費用─部門營業費用」編列1億2,991萬6千元,惟查其中1,202萬元,係做為清潔作業外包及房間備品更新之用,但近年圓山飯店營運狀況較為不佳,應評估對於飯店整體營運提升之影響,若無提升,應須檢討其必要性。爰此,凍結該筆預算1,000萬元,待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針對清潔作業外包及房間備品更新對於營運狀況之影響,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2.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用人費用」編列7億4,775萬9千元,惟查現任董事長每月薪酬29萬0,975元,總經理每月薪酬為23萬3,904元,遠高於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且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長期虧損且營運不佳,經營階層責無旁貸,應帶頭減薪。爰此,凍結董事長及總經理薪酬二分之一,待交通部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3.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包括台北圓山大飯店、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從以下附表三組織近年來營運情形觀之,除台北圓山大飯店為盈餘,其餘兩組織102至105年度皆為虧損狀態,有鑑於兩組織近年虧損居高不下,並無轉虧為盈跡象,故建議設法調整營運方針,以期增加收入並有效提升整體經營成效,以改善整體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營運績效。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運鵬  趙正宇  黃國書  周春米  鍾佳濱  陳素月  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4.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聯誼會會員收入─聯誼會會費收入」編列1億0,771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億1,627萬元,減少855萬4千元。
    經查104年度為1,769名會員、105年度為1,736名會員,106年度會員為1,724人。106年度會員人數預計新增60人及退出80人,相較105年度實際數新增42人及退出75人,會員呈逐年流失趨勢,招募作業顯不樂觀,且102至105年度「聯誼會會費收入」決算數由9,889萬1千元降至9,465萬2千元,會費收入呈逐年下降情形,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研謀改善,俾利提升經營績效。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洪慈庸  鄭運鵬  陳歐珀  周春米  鍾佳濱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5.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係以發展國際觀光事業,培育觀光人才,推展國民外交及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為目的所成立之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並經營所屬之作業組織台北圓山大飯店、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就下述兩點,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台灣敦睦聯誼會在外交聯繫、觀光促進上扮演不可或缺之功能為何?與外交部、僑委會、交通部觀光局等部會之業務職掌,有無重疊之處?105及106年度,與上述三部會配合辦理之業務為何?爰要求以書面敘明,並列舉詳細清單。
    (2)依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三大作業組織近4年來(102至105年度)之營運實況,除台北圓山大飯店之營運為盈餘外,所屬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近4年均呈虧損狀態,其中並以高雄圓山大飯店虧損情形較鉅,致影響整體財團法人之營運績效,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提出107年度營運方針、預期達成之營運績效目標之報告,並就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之虧損情形提出詳細改善計畫。
  • 提案人
    鍾佳濱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洪慈庸  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周春米  葉宜津
    6.有鑑於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轄下高雄圓山大飯店,自102年度以來,已長期虧損達5億元,106年度已預先編列虧損8,997萬8千元。爰此,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應於2個月內邀集交通部觀光局、餐旅專家……等產官學領域的專業人士實地檢討,並提出內外部空間修繕的具體規畫,讓高雄圓山大飯店擺脫連年虧損的困境,提升高雄觀光的水平。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陳歐珀  葉宜津
    7.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其下包括台北圓山大飯店及高雄圓山大飯店,近年來營運收支情形整體觀之仍長期處於虧損,台北圓山大飯店雖有起色,但高雄圓山大飯店近5年仍持續虧損,因此,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
  • 附表
    台北圓山聯誼會近年度營業收支概況表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註:資料來源,台灣敦睦聯誼會提供,102至105年度為決算數,106年度為預算(案)數。
  • 附表
    高雄圓山大飯店近年度營業收支概況表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 提案人
    簡東明  陳雪生  洪慈庸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趙正宇  鍾佳濱  葉宜津
    8.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目前所轄「非業務資產」包括高雄空廚閒置廠房(以下簡稱高雄空廚)及承受訴訟土地(如下表),其105年度決算數8,665萬9千元,閒置多年未能活化運用,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檢討資產運用效能,並就未具使用效益之閒置資產評估變賣出售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台灣敦睦聯誼會105年度非業務資產明細表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鄭運鵬  陳歐珀  洪慈庸  黃國書  李昆澤  鍾佳濱  趙正宇  葉宜津
    9.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非業務資產」編列8,948萬4千元,與105年度預算數同。非業務資產包括高雄空廚閒置廠房及承受訴訟土地。惟非業務資產閒置多年未能活化運用,資產運用效能有待加強,應就未具使用效益之閒置資產,評估變賣出售之可行性,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評估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陳歐珀  黃國書  洪慈庸  鄭運鵬  鄭寶清  周春米  陳素月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葉宜津
    10.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因訴訟關係承受3筆土地,分別為90年度取得新北市淡水區1筆土地約139.89平方公尺,及98年度取得新北市金山鄉2筆土地約3,126平方公尺,目前均為閒置狀態。105年度「非業務資產」決算數8,665萬9千元,閒置多年未能活化運用,允應檢討資產運用效能,爰要求交通部應就未具使用效益之閒置資產,評估變賣出售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黃國書  李昆澤  洪慈庸  鄭寶清  陳歐珀  葉宜津
    11.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營業收入」主要包含「客房收入」、「餐飲收入」及「聯誼會會員收入」等三大來源,惟依106年度預算書編列情形,三大收入預算均較105年度減少,減列幅度分別為5.86%、3.01%及7.01%,該組織於105年9月召開臨時董事會變更董事組成,現任董事由專業經理人、餐旅學界、廣告界及建築界等菁英人才所組成,其陣容堅強完整,故建議針對主要收入減少編列之情形,在新任董事會帶領下,應從改善行銷廣告及餐飲活動企劃等面向著手,以提升服務品質、住房率及回流率,挹注客房、餐飲及聯議會會員等三大收入。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12.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支領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之董事長或經理人,除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特殊者外,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屬性、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在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核定或備查其薪資基準。」,然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從業人員薪資係參考同等級國際觀光旅館之薪資標準訂定,不準用薪資處理原則之規定,惟該財團法人於105年9月召開臨時董事會變更董事組成,現任11名董事中,即有6名由政府薦派現職公務人員兼任,故其董事長或經理人薪資應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辦理,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總經理薪資高達29萬0,975元及23萬3,904元,遠高於部長月薪19萬0,500元,惟該財團法人近年經營成效不彰、每年虧損不止,薪資卻超越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故建議檢討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及經理人員之薪資,依行政院所訂之處理原則辦理,以撙節支出。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寶清  鍾佳濱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周春米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13.鑑於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之董事半數以上由政府薦派現職公務人員兼任,中央政府實已對該財團法人具直接之控制權,交通部卻未將該財團法人列入公設財團法人管理,導致該聯誼會董事長及總經理每月薪資分別為29萬餘元及23萬餘元,遠逾中央部會首長待遇。交通部應要求將該財團法人列入公設財團法人管理,且董事長及經理人之薪資標準應參照行政院所訂定之處理原則及依立法院決議辦理,非有特殊原因,不宜超逾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爰要求交通部儘速督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參照行政院所訂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辦理,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14.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係因應圓山大飯店之經營、管理而成立,而圓山大飯店的設置則由政府挹注大量資源,因此圓山大飯店應屬國家財產。惟圓山大飯店未經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已經不符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也不符財團法人非營利之性質。財團法人現有11名董事中,有6位、達半數以上是由政府薦派現職公務人員兼任,中央政府已對其具有直接之控制權,爰要求交通部督導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儘速提出圓山大飯店改制評估。
  • 提案人
    周春米  陳歐珀  陳素月  洪慈庸  林俊憲  鄭運鵬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鍾佳濱  葉宜津
    貳、104年度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
  • 一、通過通案決議1項

    (一)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其事實上均為政府捐助所成立之財團法人,僅因歷史因素而名義上由私人所出名,立法院曾於103及105年度作成決議,要求將航發會之政府捐助比率修正為100%,但卻遲未修正。爰再決議要求立即將該兩協會之政府捐助比率修正為100%,避免公產遁入私產之議。
  • 提案人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鄭運鵬  黃國書  周春米  洪慈庸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 二、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照案通過。
  • 三、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照案通過。
  • 四、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照案通過。
  • 五、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照案通過。
    六、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除「基金數額增減變動表」依決議辦理外,其餘照案通過。
  • 通過決議2項

    (一)為強化交通部對於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提升航發會之功能與績效,確保政府權益之維護,請交通部責成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確依立法院103年決議修正「基金數額增減變動表」(如附件),以符立法院將政府捐助比率回復為100%之旨意。
  • 提案人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附件
    (二)依據交通部104及105年度決算之「交通部對各部門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創立時政府原始捐助基金金額占創立基金總額比率均為0%。經查:依華航原始創辦人衣復恩將軍之回憶錄及航發會首屆董事陳○文律師於聯合報之投書所述,均足以證明華航實質股東為政府而非私人,然交通部卻逕自認定航發會為100%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且經立法院決議應立即將航發會創立時政府原始捐助基金比率回復為100%,惟迄105年底止,交通部仍認定航發會創立時政府捐助基金之比率為零,其作法不僅未善盡監督及維護國家資產之責,亦未尊重立法院之決議。爰決議要求交通部針對缺失儘速改善,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善盡主管機關之責。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周春米  林俊憲  洪慈庸  陳素月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 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繼續併案審查:

  • 一、繼續併案審查

    (一)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陳怡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併案審查:

  • 二、繼續併案審查

    (一)委員趙正宇等20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張廖萬堅等30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因為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已進行過詢答,今天請新併入審查的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不另作詢答。
    請提案人賴委員瑞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王委員定宇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趙委員正宇說明提案旨趣。(不發言)趙委員不發言。
    請提案人張廖委員萬堅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張廖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趙委員天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趙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王委員定宇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定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汽車燃料費隨油徵收一案,第一,基於使用者付費、基於負擔費用的公平性,多年來多人主張、多年來很多政黨、政見都主張,還有汽車製造廠商對於本身生產的汽車如何降低油耗以減低它在燃料費上的負擔做為吸引力,這個誘因也一直有人在主張,一切的主張我們都希望能在2017年讓其落實,現在不管有沒有開車,不管使用的耗油量大或小,完全都是按照排氣量的c.c.數來課徵燃料費,這是一個齊頭式的假平等,這是一個不分青紅皂白,既不環保也沒有公平性的一個現行制度,你我都知道,這在選舉時也都很多人在談論,所以我們期待在交通委員會以及院會,可以在2017年把使用者付費,誘導式的讓燃料費引導低油耗的一個產業能夠落實下來,本席作以上提案說明,懇請貴會儘速通過。謝謝。
    主席:針對本案,除了有很多委員提出相關修正的意見外,也經本委員會多次的討論,稍後我們就來做一些溝通、協調及處理。
    交通部對委員提案建議處理意見的書面報告,就列入公報紀錄。
  • 交通部書面意見

    壹、前言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繼續審查陳委員怡潔等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歐珀等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條文修正草案、趙委員正宇等擬具公路法第27條、第61條之1、第62條之1修正草案、賴委員瑞隆等擬具公路法第27條修正草案、王委員定宇等擬具公路法第27條修正草案、趙委員正宇等擬具公路法第27條及第81條修正草案、張廖委員萬堅等擬具公路法第27條及第81條修正草案及趙委員天麟等擬具公路法第27條及第81條修正草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敬請指教。
    貳、陳委員怡潔等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陳委員怡潔等提案修正第31條之1增訂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若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加重處新臺幣12,000元罰鍰。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部分:本案宜配套修正第67條有關致人死亡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考照之規定,爰建議本案不予增訂。
    參、陳委員歐珀等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陳委員歐珀等提案修正第78條增訂行人穿越道路時未盡注意義務低頭凝視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妨礙公眾及車輛通行行為之處罰規定部分:基於本提案有助提昇道路交通安全,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並為利執法明確性,建議文字修正為穿越道路時,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交通安全之行為。
    肆、公路法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 一、趙委員正宇、賴委員瑞隆、王委員定宇、張廖委員萬堅、趙委員天麟等7案提案修正第27條部分

    (一)王委員定宇提案,建議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修正為汽車道路使用費部分:汽車燃料使用費為車輛使用道路所衍生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本質為「道路使用費」,應專款專用於徵收目的之用途,其與國外相關燃料課稅屬燃料消費稅並採統收統支用於國家建設及管理之性質有別。汽車燃料使用費回歸其徵收本質,本部認同可將名稱修正為「汽車道路使用費」,避免民眾對於徵收費用目的之誤解。
  • (二)相關委員建議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明定徵收費率上限、增訂使用於大眾運輸用途、非燃料使用車輛及大眾運輸車輛之徵收或補貼辦法另定等部分

    1.汽車燃料使用費倘採隨油徵收,以往探討可能面臨之困難,透過現行科技可有機會逐漸克服,但對於現行減免徵運輸業者之衝擊則需進一步考量,因另外訂定辦法以編列公務預算補助公共運輸業者,財源穩定性未必得以確保。另一方面,隨著非燃油車輛(如電動車、油電車等)之發展,車輛用油多寡與使用道路之關聯性已非必然,隨油徵收未必是唯一公平合理之徵收方式,隨里程徵收或參考國外整併至能源稅徵收,亦為探討公平合理徵收方式可研議之方向。
    2.汽車燃料使用費不論徵收方式為何,徵收費率上限不宜過低。徵收費率倘限制不得超過每公升1元,或不得超過燃料零售價格百分之五,較現行徵收費率汽油每公升2.5元、柴油每公升1.5元為低,恐未符節能減碳之政策目的。且以此費率門檻限制,依104年運輸部門能源消費統計公路車輛汽柴油為147.17億公升推估,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總額約為170億元或更少,較現行預估每年徵收總額約470億元,將大幅減少300億元,進一步衍生各地方政府分配額度驟降,將嚴重衝擊道路養護之根本財源,使各級公路之養護工作無以為繼,危及交通安全,即便由其他統收統支之稅收財源挹注,因須另籌更多公務預算投入道路養護所需經費,導致非道路使用者補貼道路使用者之更大的不公平現象產生。
    3.汽燃費徵收制度議題,本部已交由運輸研究所辦理專案研究,因相關徵收費率、導引車輛使用行為、考量交通政策整合效果等細節,尚需進一步探討研析或研擬漸進策略,研究期間將與各界充分討論。預計106年底完成初步成果,後續再依研究成果建議期程方案規劃調整徵收制度之幅度。本部建議俟上述研究成果提出周延之修正草案,再續行研議修法作業。
    二、趙委員正宇等提案修正第61條之1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部分,說明如下:
    (一)本條第4項原授權本部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汽車修護技工與汽車修護技術士檢定管理辦法,前於93年間本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係已完成研議「汽車修護技工與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檢定及管理辦法(草案)」,但該會以無涉其權責為由致未能依法完成會銜發布,後雖經兩部會多次研商迄仍無共識致無法完成。
    (二)考量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之檢定及管理,勞動部依其業管職業訓練法、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等,法令已有完整制度,並無須再涵括納入本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中,爰本條第4項建議修正為「前項汽車修護技工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趙委員正宇等提案修正第62條之1將駕訓班退費、調補課安排、訓練期間發生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等3項納入公路法授權訂定管理辦法之事項部分,說明如下:

  • 三、趙委員正宇等提案修正第62條之1將駕訓班退費、調補課安排、訓練期間發生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等3項納入公路法授權訂定管理辦法之事項部分,說明如下

    (一)現行「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9條業已明定收費及退費規定。
    (二)本部函頒施行之「汽車駕駛訓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已於第壹章第5條第1項及第壹章第7條,分別就受訓學員之調補課與訓練期間發生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歸屬規範予以明定,對駕訓班受訓學員之權益已有保障。
    (三)基於本提案精神與現行已有之規範及作法一致,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 趙委員正宇、張廖委員萬堅、趙委員天麟等3案提案修正第81條施行日期部分:同前述說明一、(二),俟本部運輸研究所專案研究成果提出周延之修正草案,再續行研議修法作業,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四、趙委員正宇、張廖委員萬堅、趙委員天麟等3案提案修正第81條施行日期部分
    同前述說明一、(二),俟本部運輸研究所專案研究成果提出周延之修正草案,再續行研議修法作業,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伍、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對於貴委員會繼續審查陳委員歐珀、陳委員怡潔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2案及趙委員正宇、賴委員瑞隆、王委員定宇、張廖委員萬堅、趙委員天麟等相關委員擬具公路法等7案修正草案之建議處理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採。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的併案逐條審查,並進行協商,同時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如有修正動議,也請一併宣讀。
  • 一、委員提案部分
  •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委員陳怡潔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 委員陳歐珀等18人提案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 穿越馬路時,未盡注意義務低頭凝視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妨礙公眾及車輛通行者。

  • 五、穿越馬路時,未盡注意義務低頭凝視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妨礙公眾及車輛通行者。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 (二)公路法
  • 委員趙正宇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每公升一元。
    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行政院應於本法修正公布一年內施行之。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等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隨油徵收方式、減免範圍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等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隨油徵收方式、費率、減免或補貼之範圍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 委員王定宇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安全管理及發展大眾運輸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道路使用費。
    汽車道路使用費於汽車添加燃料時依添加量按公告費率徵收之。公告費率應依每年汽燃費總收入或每年公路養護所需經費為基礎,除以汽車每年平均耗油量計算之,但不得超過燃料零售價格百分之五。
    前項汽車公告費率、相關徵收事項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非使用燃料車輛及大眾運輸業之汽車道路使用費之徵收,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
    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 委員趙正宇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隨油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與經濟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依法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大眾運輸工具,應由交通部協同相關單位訂定補助辦法。
  • 委員張廖萬堅等30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隨油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與經濟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依法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大眾運輸工具,交通部應定辦法補貼之。
  • 委員趙天麟等23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隨油徵收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每公升零售價格百分之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依法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大眾運輸工具,應由交通部訂定補貼辦法。
  • 委員趙正宇等20人提案

    第六十一條之一  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之人員為之。
    前項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人員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
    前項汽車修護技工與汽車修護技術士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勞動部定之。
  • 委員趙正宇等20人提案

    第六十二條之一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應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其依規定期限完成籌設,並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對外招生。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程序、設備基準、組織、師資、課程、收費、退費、調補課安排、訓練期間發生事故賠償責任、督導考核等與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及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之條件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 委員趙正宇等16人提案

    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七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 委員張廖萬堅等30人提案

    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七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 委員趙天麟等23人提案

    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七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 二、委員修正動議及臨時提案部分

    公路法修正動議
    第六十一條之一  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之人員為之。
    前項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人員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
    前項汽車修護技工與汽車修護技術士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提案人
    葉宜津  陳雪生  李昆澤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公路使用費。
    公路使用費之徵收費率,由主管機關依已登記核發統一牌照之機動車輛對公路造成負荷之程度訂定之,但大眾運輸設施服務未達一定程度之地區,其公路使用費應酌減之。
    公路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中央及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將其辦理公路養護、修建、安全管理之經費使用情形及其成效公告之。
  • 提案人
    鍾佳濱  周春米  黃國書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洪慈庸
    臨時提案
    請交通部於106年10月底前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研究乙案提出研究成果書面報告,以因應委員公路法隨油徵收(道路使用費)之審查。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鄭運鵬  李昆澤  黃國書  洪慈庸
    公路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隨油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依法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計程車客運業及大眾運輸工具,應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行定之。
  • 提案人
    林俊憲  周春米  黃國書  陳素月  洪慈庸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交通部是建議不予修正,可否說明一下?
    林司長繼國:誠如陳委員所提,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六項,可以讓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在載客時,若有相關使用行動裝置的違規行為,將會處以罰鍰;甚至因而致人受傷者,要吊扣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這樣的增訂我們非常的認同,但是這次的提案中關於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的部分,其吊銷期間在該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有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如果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沒有一併跟著修正,變成第三十一條之一的吊銷駕照期間只有1年,與現行規定中,如有違規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都是至少吊銷3年以上才能夠考照,如此一來,這些規定之間就會產生不一致,所以我們希望可以併案修正第六十七條,然後再一併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六項。
    主席:好,就建議不予增訂。
    繼續處理第七十八條,請交通部說明。
    林司長繼國:基本上,我們非常認同委員的提案,只是文字方面,我們希望做一些調整,即第五款修正為「穿越道路時,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交通安全之行為」。
    主席:那我們照交通部的修正意見通過,好不好?
    請警政署說明。
    劉科長振安:交通部建議的文字是「使用行動電話」,這部分包括兩種,就是無線及有線,然後也可能是藍芽或是手持的,這個範圍比現行駕駛人使用行動電話的範圍還要廣,現行的第三十一條之一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的才會予以處罰,所以若將使用藍芽、無線、耳機的也處罰,則處罰的範圍還滿廣的,所以我們希望文字比照第三十一條之一,即用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主席:就是多了「手持」兩字,就這樣修正通過。
  • 黃委員國書
    應修正為「使用手持行動電話」。
  • 主席
    手持使用……
  • 趙委員正宇
    應是「手持方式使用」。
  • 主席
    可以嗎?
  • 劉科長振安
    我們希望參照第三十一條之一修正為「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 主席
    就這樣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公路法第二十七條。
    請趙委員正宇發言。
    趙委員正宇:這部分我們長年都以「燃料費、燃料稅」稱之,這讓很多民眾認為,自己都已經花錢買汽油了,為何還要付燃料稅?其實這筆費用收來之後是用來修路的,所以應該叫做道路使用費,如此一來民眾才沒有疑慮。再來就是隨油徵收的可能性,不知交通部可否研議一下,甚至這個會期就讓其改過來,以上的問題,請交通部說明。
    祁次長文中:對於名稱改為道路使用費的部分,我們也是贊成的。再來,隨車改為隨油的部分,我們已經請運研所做一個專案研究,今年底就會有一個初步的報告,畢竟這部分牽涉的面向滿多的,甚至還有一些配套,所以可否給我們一點時間,況運研所的專案研究已經在進行當中……
  • 鄭委員寶清
    第二十七條就給它過了。
  • 祁次長文中
    第二十七條將汽燃費名稱改為道路使用費……
  • 趙委員正宇
    這部分沒有問題吧?
    祁次長文中:但是隨車改為隨油,我們有進行專案研究,這部分年底會提出一個專案報告。
    趙委員正宇:如果變成道路使用費,則一年的收入約有多少?還有,一整年下來,不管是中油或是台塑等賣出的油量,若再含稅、道路使用費,則這個費用跟我們收的那個稅有沒有一樣?還是會比較多呢?
    祁次長文中:專案研究中有針對財源的穩定性進行研究,因為未來很多的車子……
  • 趙委員正宇
    民眾的觀念就是使用者付費。
    林司長繼國:目前的汽車燃料使用費隨車徵收的部分,一年約徵收460億元,收進來後就會進行分配,包括給地方政府、道路的修建養護、安全管理等費用等,而我們有請運研所專案研究將隨車改為隨油,其前提就是確保整個道路的修建養護及安全管理的財源不會因此受到影響或是減少。另外,一些依法免徵的大眾運輸車輛等,這些未來要如何處理,我們都會一併請其進行研究。
    趙委員正宇:還有營業用的,包括計程車、運輸業者等,他們都是需要長期使用汽油的,所以你們要特別注意一下,不能讓其適用的稅率太高。
  • 主席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這次將隨車改為隨油徵收是只限於自小客車嗎?若是所有車輛,則營業用的車輛你們打算如何處理?基本上,既然要推動,就要考慮到可行性,如果也把營業用車輛也包括進去,可能一些大眾運輸業、計程車業的票價就會受到影響,然後他們就會反彈,這個案子其實之前我也質詢過,當時我是建議賀陳部長從自小客車開始實施,的確,使用者付費,但是營業用車輛本來就負有載送乘客的責任,所以若把營業用車輛納進來,則公路車票、計程車收費的標準,一定會要求調漲,關於這點,請各位同仁能夠納入考量。
  • 趙委員正宇
    方才已經講了。
  • 林委員俊憲
    有的版本是所有車輛都適用。
    趙委員正宇:司長方才有提到,營業用的、大眾運輸的,就是另外來處理。
  • 林司長繼國
    我們運研所的專案研究都有提到要有配套……
    林委員俊憲:所以我才說從自小客車開始做,還有,交通部對於隨油徵收一直很抗拒,我實在搞不清楚,我嘗試過很多的方式,但為何交通部官員對於隨油徵收就是這麼抗拒呢?像美國、日本等,幾乎所有國家都改隨油徵收了,只有台灣還在隨車徵收,方才你說專案研究要研究到年底,但其實4月的時候我就已經提出來了,但這個部分有這麼困難嗎?需要研究到年底才能提出報告?如此一來,何時要實施?本席認為,明年就改,然後我們就來反推一個時間點。
    再來,運研所送出來的報告若跟委員的提案有衝突,則交通部到底要不要推行呢?
  • 鄭委員寶清
    我看下會期……
  • 主席
    交通部方才有表示報告年底前會提出來。
    林委員俊憲:是提出報告,不是同意我們的提案,即運研所正在進行專案研究,然後年底提出報告。
    主席:俊憲委員,10月提出來,然後再排議程。
    林委員俊憲:OK,但不能拖到年底,這沒有那麼困難研究,要研究到年底!
  • 主席
    必須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啦!
    鍾委員佳濱:因為今天很多委員都已經提案了,我這邊有四點建議,第一,我認同剛剛趙委員所說的,不要用汽車燃料費,而是用道路使用費或公路使用費,原因在於我們的立法原意就是為了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道路的養護與安全管理,和油料、車輛並沒有直接對價,譬如車子方面,電動車有沒有使用道路?有啊!腳踏車有沒有?有啊!各種使用道路行為造成道路養護、修建跟安全管理的影響程度,是和車輛的載重、速度及使用頻率有關,所以我是建議一、不要用汽車燃料費的名稱,而是用道路或公路使用費,因為這是使用者付費的概念。二、至於要隨車或隨油徵收,我個人認同多數委員意見,就是徵收的方式要能夠完全對價車輛對道路造成負荷的行為,如果採隨車,那當然不公平,因為同一輛車、同樣的排氣量,使用道路的程度不一,但如果採用隨油,我個人也有些許保留,因為使用汽油不等於使用道路,使用汽油會有空污費,空污費是使用汽油的環境成本,所以對於加油業者、售油業者課予空污費是非常對應的,消費者購買汽油一定要付空污費,也是很合理,因為不管汽油是如何使用,都會造成二氧化碳的排放,但是使用汽油不等於使用公路,譬如買汽油是為了替農機加油,這個行為如果要隨油附徵,恐怕不太公平。我是覺得交通部應該告訴我們,什麼方式可以對應車輛使用道路行為的測量方式。另外,隨油徵收第二個可能的疑慮是加油業者沒有義務幫政府隨油附加課稅,因為空污費是售油業者的社會成本,必須吸收,所以加了空污費後油價上漲,售油業者沒有話講,因為售油就會產生二氧化碳,但是我賣油並不等於會加重道路負荷,所以今天公路主管機關要求經濟部管轄的售油業者,幫交通部收取道路養護費用,這個在對應上並沒有完全一致。目前隨車徵收方式行之有年,那是因為每年公路主管機關會對車輛使用者直接發繳納單,由公路監理單位收取,這很清楚,就是交通部管轄的,就由交通部徵收,但現在交通部要徵收的錢,卻要別的單位收取,恐怕對應上會有問題。我有看過運研所類似的報告,建議回復到以里程徵收,但是里程要如何收?新車過了5年以後,每年都要驗車,驗車就可以看到碼錶上的公里數,這就完完全全是屬於使用道路的行為,因為駕駛不可能開著車子在家裡兜圈子製造里程,所以,如果技術上可以執行,應該百分之百以里程來考量,這點,交通部應該趕快研擬。或有人認為以里程徵收,會不會有改造碼錶的問題?基本上,驗車就是為了防止汽車亂改造,如果改造碼錶,驗車時驗不出來,那幹嘛要驗車?如果有改造碼錶以逃避按照行車里程數收取道路使用費的行為,恐怕道路主管機關需要自我檢討。所以我覺得文字上不必鎖死是隨車或隨油,針對第二十七條,我有提出修正動議,將第二項修正為:「公路使用費之徵收費率,由主管機關依已登記核發統一牌照之機動車輛對公路造成負荷之程度訂定之……」就是回歸到整個道路使用費的概念,也就是機動車輛對公路造成的負荷程度,至於這個負荷程度要如何評量?交通部運研所可以提出根據行駛里程、載重、排氣量等方式,推算出車輛對公路造成的負荷程度,簡單講,經濟學法則:定額的自助餐會造成浪費。這是什麼意思?就是不管用多用少都繳一樣的錢,這也是今天隨車徵收不公平的地方,同樣的排氣量要繳交一樣的錢,等於是鼓勵人民儘量使用,因為錢已經繳了,這樣的使用行為,尤其是大型載重車,譬如砂石車,對道路的負荷影響很大,但是我們對它的收費卻跟其他同類型車輛沒有兩樣!所以我認為今天我們還是可以修法,但是用詞上不要講是隨車或隨油,只要說由主管機關依照車輛對公路造成負荷之程度訂定,交通部可以在年底之前把辦法定出來,然後把母法中規定的「收汽車燃料費」改掉。
    第二,徵收費率跟燃料售價掛鉤,這也不應該,現行條文規定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25%,這點擺明又做不到,那是不是我們就由交通部根據實際對道路負荷的程度來修?
    第三,剛剛有位委員提到一年收460億,但是全國公路養護費用應該不只這個數字,今天既然是使用者付費,我覺得未來各級政府對於道路養護費用應該要有公式,使用的情況也要公告,不然我怎麼知道一年國家投入到道路養護是多少錢?而這些錢應該由道路使用者負擔。現在的情況之所以不公平,是我們的道路養護費用遠高於汽燃費收費,等於是不使用道路的人用稅金來補貼使用道路的人,這一點我是覺得不恰當,也是我們這次修法的目的,應該要使用者付費,國家用稅金大量支持養護道路,但是我們只對道路使用者,尤其是車輛駕駛人收相對少數的錢,這是不合理的,但是未來如果要做到使用者付費原則,那就必須告訴他為了養護道路花了多少錢,才會有一個對應關係。
    第四,本席來自大眾運輸比較不足的地方,我覺得應該在收費時,對大眾運輸未達一定程度的地區,公路使用費應該酌減。以屏東為例,大眾運輸不發達,所以我們使用道路是不得已,不管是騎機車或開自用車,因為我們沒有大眾運輸可以選擇,所以收費上應該酌減。今天交通部說要發展軌道建設,認為軌道建設對台灣的交通運輸是比較經濟、比較有效率,那麼你就應該鼓勵大家使用軌道運輸,但是對於沒有軌道運輸可以使用的地區,民眾不得不被迫使用道路,那麼就不應該用一般使用道路的方式來對大眾運輸不足的地方收取同樣的費用,我覺得加上這一條,會敦促政府對大眾運輸不夠普及的地方加強建設,使得我們的道路使用可以回歸到使用者付費,也不會用納稅人的錢來貼補養護道路額外的負擔。
    我做以上四點建議,綜合言之,就是第一,認同道路或公路使用費。第二,不必拘泥在隨車或隨油,而是明白回歸到對道路負荷之標準。第三,大眾運輸比較不普及的地區,費用應該酌減。第四,整個年度養護費用情形應該公告。謝謝。
  • 主席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我接續鍾佳濱委員的最後一點來講,其實現在使用汽車燃料費的名稱是不得已的結果,因為以前就是這樣講,現在如果改成道路使用費,會變成缺乏大眾運輸的地區民眾被強迫使用道路,像鄉下地區,可能沒有軌道運輸,也沒有公車,那就不得不使用汽油、使用道路,相對的徵收費用就比較多。就算現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軌道運輸做到相對普及,還是有很多地方沒有,如果改名為道路使用費,我是認為對偏鄉地區是不公平的。另外說明一點,以前我是贊成隨油徵收,但目前我保留。
    第二,如果看科技發展趨勢,電動車或低耗能的高科技車輛,價格相對高,我們先不講隨公里數徵收,如果隨油徵收,變成有能力買好車的人,相對來講負擔就變低,這樣的不公平又要如何處理?如果我們只修這一條,改成隨油徵收或隨公里數徵收,這樣對於比較貧窮的鄉鎮市和比較貧窮的人而言,他們只能買得起二手車,買不起高價車,相對來講,稅負就不公平。民眾的稅負其實是相同的,但建設卻都放在都會區,我認為這是不公平的,本質上,我跟這次多數委員的提案意見不同,我認為在還沒有達到一個滿意提案時,建議不宜貿然通過,而且,本來第二十七條根據原條文,交通部就有權利隨油、隨公里或隨車徵收,交通部本來就有權利去做,所以我不建議立法院把這個責任扛在身上,到時候造成的不平由我們來擔,我是覺得沒有必要,就讓交通部自己去決定,他們提出可以說服社會的公平方法之後再來說。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名稱改為公路使用費或是汽車道路使用費,大概是有共識,現在就是徵收方式。看起來真的是很棘手,所謂很棘手的原因,是在於如何做到公平,這個很麻煩。譬如佳濱委員提到由對公路造成的負荷程度來定之,就是不要隨車,也不要隨油,但是「由車輛對道路造成的負荷定之」,光是這個技術面就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如何認定它對道路的負荷?光是「負荷」就不知道要如何定義、如何處理,標準要如何訂定?這就很麻煩。
    再來,就合理性而言,隨油徵收看起來是比隨車徵收合理,但是執行面的確是有很多麻煩的問題,譬如客運業者、計程車業者,未來都會轉嫁成本,這也必須考量,社會大眾不會因為這個制度的改變而獲得好處,反而會因成本轉嫁而有所怨言。如果是隨油徵收,會不會造成大家不開車去加油,而是拿桶子排隊加油?是不是也可能造成這樣的問題?這個技術面問題的確也需要處理。
    本席認為,既然名稱上已有共識,那我們今天可以先處理,至於徵收技術面問題,我同意請交通部再回去研擬,當然也應該要儘快。以上是我的意見,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交通部對於隨油徵收的討論,我認為地下油行是重點之一,並不是只有用油車輛的問題而已。地下油行本來就是政府應該取締的對象,而非用油車輛如果無法隨油徵收,交通部也要設想非用油車輛的其他徵收方式,這是必須據實討論的。現在運研所要做相關的研究,請教次長,除了地下油行問題外,運研所針對隨油徵收的相關配套,還有做什麼討論和研究?
    祁次長文中:這個專案研究牽涉的面向非常複雜,第一要回歸公平性,徵收過程當中可能要有識別性,以排除部分用油對象,譬如剛剛提到的農機油。另外,部分公共運輸或者副公共運輸在公平性徵收之後,我們不希望它因為成本墊高而調高票價,所以要有相對應的回補貼機制。還有包括剛剛所講的地下油行問題,因為油品會在使用者之間流動,如何嚇阻這種行為,也是重點之一。然後,我們也要考慮未來整個不管是汽燃費、道路使用費收入的財源要有穩定性,另外,要能滿足剛剛鍾委員所講的使用者付費,所有道路使用的維護費用也要足夠,如果還要再考慮到其對道路使用影響程度的差異,那就牽涉到到底按里程收費,還是按照對道路的破壞情形收費?這個部分其實相關因素很多,所以是不是給我們一點時間,原則上是年底提出,但是10月份會先提出一個draft供委員會參考,然後再來看看,如果要做,有哪些配套要考慮清楚,才不會讓這個重大政策的改變造成一些其他沒有想到的影響。
  • 主席
    謝謝次長的說明。請林委員發言。
    林委員俊憲:稅的徵收還是要考量到稽徵成本,全世界各國都在思考燃料稅問題,大部分國家都改為隨油徵收,這是一種考量,鍾佳濱委員說用里程徵收,這也是不錯的方法,但是也要考量到稽徵成本及稽徵技術的問題。全世界國家為什麼都採用隨油徵收?因為方便嘛!繳稅的人方便,稽徵單位也有效率。另外,電動車雖然沒有用到汽油,但交通部應該要訂定電動車的管理規範,沒有電動車時,你們反對隨油徵收,現在又說電動車或地下油行會有問題,我想現在很少人會去地下油行加油,大家對車輛都很愛惜,過去到地下油行加油也是計程車比較多,如果我們授權交通部決定,保證是維持現狀,他們不會去改的,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我們還是要負起責任,如果由官僚自己決定,保證是維持現狀,這樣他們最省事。另外,如果要達到百分之百的使用者付費,也不太可能,請問司長,一年的道路維護費多少錢?
    林司長繼國:全部的話,還要加上公總、內政部……
    林委員俊憲:所有使用道路的人完全負擔道路維護費用是不可能的,這麼一來,我們的燃料稅可能要乘以好幾倍,對不對?所以當然難免會有其他稅收……
  • 林司長繼國
    這次就是要一併把相關議題納進來討論。
    主席:謝謝各位的發言。針對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的修正意見我們先保留。不過,剛剛我們想到一個方式,就是為了慎重其事,維持法益平衡,我們立法院要參與意見審查,所以本席在此提出一個臨時提案:
    「請交通部於106年10月底前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研究乙案提出研究成果書面報告,以因應委員公路法隨油徵收(道路使用費)之審查。」條文我們先保留,等他們提出辦法讓我們看過後,我們再來修法,好不好?
    林委員俊憲:尊重啦!名稱也不要決定,就到時候一起決定。
    主席:好,本條先保留。接著處理第六十一條。
    李委員昆澤:報告召委,在處理第六十一條之前,有關道交第七十八條剛剛已經有討論過,我要提醒各位,按照交通部的版本,「穿越道路時,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類似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交通安全之行為……」這個文字的定義就是以後只要手持行動電話,可能就會被罰款,是不是?因為文字上是規定「或」其他有礙交通安全之行為,本席認為,應該是使用這個行動電話導致有礙交通安全之行為才對啊!也就是說,有這個「或」字以後,是不是變成手持行動電話就要開罰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寫得比較清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台幣六百元罰鍰,即有上述的行為,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可是第七十八條寫的語意就沒有那麼清楚,變成是手持行動電話「或」其他有礙交通安全之行為,表示這中間並不是有一個聯結的關係,所以這部分請交通部說明。
  • 主席
    請交通部說明。
    林司長繼國:基本上,我們是參考現行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有關汽車或機車駕駛人有相類似行為所做處罰的文字,比方說第二項是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
  • 李委員昆澤
    是不是過馬路時拿著行動電話就可能被罰款了?
  • 主席
    要使用才算。
  • 李委員昆澤
    過馬路講電話就要被罰款嗎?
    周委員春米:有可能,我也同意李昆澤委員的意見,關於第三十一條之一,這兩個程度行為是不一樣的,一個是汽車駕駛的時候手持行動電話,跟穿越道路時使用行動電話,這兩個可能的危險程度是不一樣的,汽車駕駛手持行動電話的危險可能是比較具體的,但過馬路時手持行動電話的危險可能是比較抽象的,即這不是當然導致有礙交通安全的行為,所以李委員建議這個部分要有程度上的劃分,就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撥接等行為時,其危險要有礙交通安全行為,這時才可以處罰,但是這會有一個疑慮,就是警察在執法的時候要如何去判斷手持行動與有礙交通安全是有聯結的,我想這在執法的判斷上,難度是滿高的。
    主席:我這個提案主要是針對低頭族滑手機一事,並不是針對行動電話的使用,即修正條文是提到「低頭凝視行動電話」的人,並非使用行動電話的人。
    李委員昆澤:可是過馬路時有時也會想爸爸、想媽媽、有時會看到帥哥、美女或是看熱鬧,難道這些都要處罰嗎?
  • 周委員春米
    對呀!可是現在就是……
    李委員昆澤:所以要定義清楚,若不清楚的話,警方在執勤時會遇到很大的困難。
    劉科長振安:文字應訂得明確一點,如方才所通過的文字,則員警在執勤時比較沒有問題,但如果還要判斷是否會妨礙交通安全,可能妨礙交通安全每個人的認知不太一樣,所以在實際執勤時會有一些困難。其實交通部在召開相關會議的時候,我們曾經建議肇事了再來處罰,如此一來適用的範圍就會比較窄一點,換言之,我們是建議因而肇事者才會予以處罰,如此一來適用的範圍就會比較窄一點。
  • 趙委員正宇
    有肇事才處罰……
    劉科長振安:如果要加重處罰,就不能放在第一項,而是放在另外一項,給其比較重的處罰,比方說原來是罰600元到1,200元,但如果肇事了,似乎就可以處罰重一點,也就是把這部分放到第二項。
    葉委員宜津:這會有一個問題,第一,肇事的部分已經有處罰了;第二,穿越馬路是以走路的方式進行,但肇事卻是人家撞他,而不是他去撞人家,所以怎麼可能可以罰到他呢?
    主席:請各位看一下我的提案,我的文字是「穿越馬路時,未盡注意義務低頭凝視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妨礙公眾及車輛通行者」,所以指的不是肇事,而是妨礙到公眾及車輛的通行,總之,我的提案很好啊!你們要不要再看一下呢?這裡面規定得很清楚啊!重點不是使用手機,而是滑手機以致妨礙交通、妨礙車輛通行。
    鄭委員運鵬:召委,我相信第七十八條的修正是用意良善,但是我要提醒一下,第三十一條之一是針對撞人的部分,這部分我們就尊重交通部的意見,先不予處理,然後第七十八條主要談的是被撞,我們卻給予罰責,所以若要同時處理的話則我建議撞人的要處理,被撞的也要處理,不然就是今天先暫緩一下,其實滑手機的行人撞到人也不會怎麼樣,但這裡就予以處罰……
    主席:這部分罰責是300元,重點是警示作用,而不在處罰。
    鄭委員運鵬:這也是基於善意,希望他不要被撞或是出事,但就是有至少300元的緊箍咒,像最近一些地方政府針對噪音的部分在進行處罰,那也是被人家批評說,好像是對所有改裝車來進行開罰,所以屆時我怕會被誤會,總之,兩條併在一起看可能會有一些矛盾,所以在此提醒一下所有同仁及召委。
    葉委員宜津:主席,我在精神上是支持你的,因為有開車的人都知道,現在很多人過馬路時就滑手機,有時滑到恍神或是忘神的站在馬路中間而不繼續前進,所以開車的人就必須等他,弄得開車的人很氣,但這樣就可以去處罰他們嗎?其實這樣並不符合比例原則,像我的助理就表示,現在有很多人在十字路口發傳單、廣告,如果為了看廣告的內容而忘記前進,這時跟滑手機忘了前進是一樣的,則這時要不要處罰呢?方才李昆澤委員提到,若一邊走一邊吃冰淇淋,則這樣是否也應處罰?基本上,這部分是在規範行人,但行人的部分已經有處罰的規定,比方說沒有走斑馬線,但這部分我覺得勸導的成分比較多,若要具體來規定就很麻煩,因為他們永遠都不會是肇事者,即肇事的人不會是他們,充其量只是導致肇事而已。
    主席:像美國等都有類似的處罰規定,就是因為滑手機造成了一些交通事故,現在民眾普遍都是有手機的,所以這部分不知各位還有沒有其他的意見?
    鄭委員運鵬:召委,我建議一下,如果有可能的話,是否可以把召委提出的第五款改為第二項,就是穿越馬路時,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交通安全之行為,得予以警告,因為重點不在罰300元,而是有這樣的行為時,管理交通的人可施以警告,然後就不要罰錢了。
    周委員春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無規定穿越道路不能使用行動電話?如果那邊有規定的話,這時就有一個注意義務,所以我們可以考慮回歸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來規範,而不要放在這裡來處罰,所以若違反這樣的注意義務就要負一定的責任,而不是全部都放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理,即不要動輒就是要到一個處罰的程度,所以就是先勸導、宣導,也就是放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來處理。
    林委員俊憲:第一,我不知道相關交通單位有無這方面的統計數字,即因為滑手機肇事或是被撞,其實這樣一來也可以保護走路的人,政府管你雖然會讓你不爽,但這是為了你的安全,的確,目前滑手機的部分是最可能造成困擾的,至於發傳單、吃冰淇淋等狀況,發生的機率應該比較少吧!至於要不要處罰,本席沒有特別的意見,誠如周春米委員所言,可以加進現行的規則當中,不一定特別在這裡規範,至於要宣導還是要罰錢,交通部有何看法?
    祁次長文中:本人希望併第三十一條之一一起來思考,看看放在本處罰條例中還是道安規則中,換言之,就是併第三十一條之一一次來處理,而不是車撞人的保留,而人影響安全的就先予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針對交通部的意見有無異議?也就是第七十八條保留併第三十一條之一處理。
    處理公路法第六十一條之一。
    趙委員正宇:就是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這應該沒有問題吧?
    林司長繼國:原來條文第四項規定汽車修護技工與汽車修護技術士之檢定方式、類別等,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事實上這條訂定之後,交通部就草擬了一個辦法,並與勞委會進行協調,但是勞委會認為,針對汽車修護技術士的部分,按照相關的法規,就已經有另外訂定了,不用於公路法中再予以訂定,而葉委員針對這個部分也有一個修正動議,所以我們建議第四項修正為「前項汽車修護技工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趙委員正宇:好,可以。
  • 主席
    還有其他意見嗎?
    陳技正景德:我們有一個小小的建議,就是「檢定」是我們職業訓練法中的一個專用術語,所以在這裡用「檢定」2字,可能會讓很多民眾搞不清楚汽車修護技工的考試是不是也是勞動部舉辦的,所以可否改成「測驗」或是「鑑定」,跟「檢定」稍微做一下區隔?
  • 趙委員正宇
    「鑑定」也很奇怪啊!
    葉委員宜津:「鑑定」好像是對事才用這兩個字,所以還是用「檢定」好了。
  • 趙委員正宇
    這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啦!
  • 主席
    就照交通部的修正意見通過。
    現在處理公路法第六十二條之一。
    趙委員正宇:我們去駕訓班上課要繳學費,但因為一些原因上到一半不上了,相關的退費問題應該要予以處理。還有,現在要實施路考,萬一發生事故時損害賠償的責任歸屬,你們有沒有要明定一下呢?出去外面路考的保費是由誰來支付呢?
  • 主席
    請交通部說明。
    陳局長彥伯:訓練期間過了一半才要求退費,在民營汽車訓練駕駛機構管理辦法或是我們規範的定型化契約中,不管是應記載、不得記載或是定型化契約應注意事項當中,大概都有一些明文規定,學習駕駛這樣的駕駛人長期以來都是follow這樣的規定在做,所以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大家比較關切的應是這次路考實施後相關的權責問題,這部分我們可以分幾個面向來看,第一,對於考驗的人,因為尚未取得駕照,所以可否在馬路上行駛的定位問題,這部分我們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做一些處理,賦予他在這個期間可以駕駛車輛,若這期間發生事故,這時就有民刑事上的問題,而刑事歸刑事,就以個案事實認定來處理;民事的部分,就會有保險的問題,這部分我們是規範在定型化契約當中,即要求駕訓班業者去投保一定金額的保險,這部分我們已和相關協會達成一定的共識了。
    趙委員正宇:保費就包括在當初報名時的學費裡了,就不需另外再給了?
    陳局長彥伯:是,因為要實施這樣的路考,所以我們要求要有一定強制責任險或是意外險的投保,金額大概快要600萬元。
  • 趙委員正宇
    好。
    主席:第六十二條之一就按照交通部的意見修正通過,這跟趙正宇委員的提案內容也是一樣的。
    處理第八十一條。
    林司長繼國:第二十七條因為要有準備時間,有一個實施日期……
  • 主席
    第二十七條保留至10月份再處理。
    所有條文都已經處理完畢了。
    (協商結束)
    主席:協商完畢,作以下宣告:今日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做為決議,列入紀錄。
    針對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一、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另定期繼續審查;二、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列入公報紀錄,並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研擬書面處理意見,於下次審查會時提出。
    散會
    散會(10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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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臺中市第6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