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6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星期三)12時至12時37分 @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6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星期三)12時至12時3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曾委員銘宗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本會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星期二)中午12時至12時21分
    地 點: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彥秀 陳怡潔 陳曼麗 吳焜裕 鍾孔炤 李麗芬 段宜康 周春米
    余宛如 曾銘宗 王育敏 Kolas Yotaka 林為洲 施義芳 江啟臣
    主 席:段委員宜康
    列 席:高處長百祥
    記 錄:陳秘書小華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會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未審定。(主席宣告:本次院會議事日程草案內容,朝野黨團無法達成共識,援例將本次院會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
    報告事項提案:
    1、國民黨黨團(曾委員銘宗)提議:議程草案報告事項(六十一)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草案」,建請改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討論事項提案:
    1、民進黨黨團(委員Kolas Yotaka)提議: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建議以議程草案提報院會。
    2、國民黨黨團(曾委員銘宗)提議:議程討論事項增列本院委員林德福等35人提案建請蔡英文總統應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立即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向國會及全民說明,提出完整年金改革精算報告,在減少社會衝突對立,秉持信賴保護與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下,如何保證各職業年金不破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等11案,並列為討論事項第(一)至(十一)案,其餘討論事項依序排列。
    二、請願案件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
    (第1案送請內政委員會審查)
    1、吳萬固為建議取消政黨補助款及每票補助費30元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第1案至第8案係屬應提起訴訟(願)之事項
    ,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
    1、林兼盛為有關麻豆鎮公所以預收租金買地建市場紛爭、簽約、拆除偷建店舖、取締違法業者、賠償等事續陳情案。
    2、吳連福為不滿台企銀對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應給付原告基誠實業公司新台幣696,838元及5%利息案提起上訴案。
    3、左永輝為有關前總統李登輝等人為政府組織犯罪共犯結構恐怖分子,觸犯偽證等罪,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違背審理程序,應依法發出第9次開庭補行公開宣判之刑事傳票案。
    4、辛慶瑞為第一銀行路竹分行及合作金庫岡山分行侵吞本人存款事陳情案。
    5、張旭綺為97年遭公司無預警裁撤,無正式書面通知及合法的預告工資,又發存證信函不實指控,離職七、八個月後另被提告侵吞公款,陳請主公道案。
    6、黃勝榮為北埔鄉公所藉財政部所頒法令漏洞,濫用職權,一面無償向林務局租地,一面玩文字遊戲欺上瞞下,霸占百姓土地事陳情案。
    7、郭大瑋為告發高雄地檢署陳姓檢察官等二人及曾姓法官等三人暨蒞庭檢察官,假藉職權、行使栽贓嫁禍手段,誣陷本人含冤入獄,陳請調查究辦案。
    8、歐陽文隆為蒙受冤屈5年,肇因當場報案、當場指認卻被嘉義市政府及地檢署隱匿事陳情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1案至第35案,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
    1、郭豐興為函請惠賜「不動產交易法草案」法案評估資料案。(函轉法制局)
    2、賴襄治為國會亂象非全國國民所樂見,宜改良場地設計或者全3C電子化,委員在各自的空間投票質詢案。(函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3、李念慈為陳請釋示行政院所訂「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處理重大違失事件作業要點」,是否機關首長行使指揮監督權規定案。(函轉行政院)
    4、李念慈為陳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74條各級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是否審議計畫之擬定、變更有無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法令等規定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5、李念慈為陳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51條原來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定義,其使用範疇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6、李念慈為陳請釋示行政機關辦理民法第1189條遺囑申請繼承登記,是否按民法第五編審查等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內政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內政部)
    8、李念慈為再陳請釋示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民國90年修正前,原訂定第132條之立法理由案。(函轉內政部)
    9、李念慈為再陳請釋示內政部處務規程第6條第1款之執行法令定義;第2款核釋內政法規之法規範疇案。(函轉內政部)
    10、博崴媽媽為對面山、面海教育及救難機制提出建言案。(函轉內政部)
    1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外交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外交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外交部)
    12、李柏汶為國防部在嘉義眷村合建之建國新城,因設計錯誤致D棟18個車位無法使用、H棟不給予使用,陳請為D棟眷戶討公道案。(函轉國防部)
    13、臺中市政府為有關民眾谷安屏君反映應修法規定網路販賣者須於各縣市政府辦理登記,網購者遭受損失時,網路販賣者應負連帶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案。(函轉經濟部)
    14、吳萬固為有關年金改革,請上位者共體時艱,要求事業單位及基金會董事長等單位人員超過20萬元者減薪為20萬元;總統、政務官及公職人員薪資減半,最多只領20萬;退休人員每月最多領10萬,退休所得替代率最高75%案。(函轉經濟部、銓敘部)
    1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財政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財政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財政部)
    16、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為請協助推動提高家長教育參與權,並協調教育部修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案。(函轉教育部)
    1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教育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教育部)
    18、李念慈為再請教育部部長監督管制考核科承辦人,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規定,提供本人陳情案之全案文書流程應登錄之收發文檔案目錄案。(函轉教育部)
    19、李念慈為再請交通部提供有關陳情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之檔案目錄─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函轉交通部)
    20、李念慈為再陳請釋示民法繼承,於繼承僅一筆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基地之公寓登記為公同共有,有關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之疑義案。(函轉法務部)
    2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行政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法務部)
    22、賴振昇為函詢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當初立法意旨及目的,並請對本人提出之見解惠予指教案。(函轉法務部)
    2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衛福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24、李念慈為再請衛生福利部提供石主任秘書等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各職務人員之職務說明書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25、賴秀枝為本人參加農保中斷10年後又復保年資有12年,沒有老農津貼事陳情案。(函轉勞動部)
    2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金管會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7、李念慈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拒提供其調漲104年任意汽車保險保費報送金管會之費率資料予辦續保當事人,應依保險法裁罰並將裁處書以副本送達本人案。(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通傳會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9、謝政哲有關刑事訴訟法第415條之立法理由及該法條與相關判例目前適用與否一事,陳請釋疑案。(函轉司法院)
    3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監察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監察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監察院)
    31、季春梅為檢舉台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79號妨礙風化之不良場所案。(函轉臺中市政府)
    32、陳坤彰為茲就祖孫會面交往(探視),目前無法律明文保障等事,陳請協助案。(函轉雲林縣政府)
    3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該府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34、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政府釋示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2條所訂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相關疑義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35、賴慶鴻為有關漏報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260地號能重新實際測量及244號等8地號所有權人錯置事,陳請協處案。(函轉花蓮縣政府)
    附件一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61案:「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草案』案」,建請改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附件二
    案由: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建請以議事日程草案提報院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Kolas Yotaka
    附件三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院會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如下,並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至第11案,其餘討論事項依序排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曾銘宗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會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確定。
    宣讀議程草案的討論事項。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至6時、15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6時、16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1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6時、20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及民進黨黨團、委員段宜康等24人、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8、8、8、8、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委員段宜康等24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8、8、9、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一)本院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7、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8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1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7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徐榛蔚等27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強化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七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目前沒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意見?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本席要求會議詢問。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同仁。上午談話會時,國民黨提了邀請蔡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一案,然而該案是被否決的,本席要問的是,當時是談話會,而現在是程序委員會,所以國民黨想要在此再提出增列討論事項的建議,換言之,現在是召開程序委員會,所以希望在會議上可以重新討論這樣一個程序,這個問題我想要請議事處解答一下。因為我們提案已經寫好了,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要增列討論事項。因為我們不同意上午這樣的表決結果,既然現在召開程序委員會了,應該有增列討論事項的權利吧?
    主席:請議事處高處長說明。
    高處長百祥:主席、各位委員。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的規定,臨時會是依據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進行的,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如同王委員方才說的,早上談話會時已經經過表決,確定要處理的特定事項是哪些法案,而國民黨所提邀請蔡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一案在談話會中經表決後已經被否決了,在被否決的情形之下,今天的程序委員會是依照早上談話會做出的決議,也就是現在召開程序委員會是要確定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要處理的特定事項有哪些,因為立法院組織法已經明定,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而早上的決議中,特定事項就只有4個案,並沒有包含邀請蔡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一案,對程序委員會而言,就是依據院會交付的任務來處理,而過去的實際例子也沒有這樣的情形發生。以上報告。
    王委員育敏:剛剛是講過去的例子,不過我希望藉此釐清程序委員會的定位到底為何,基本上,程序委員會是在編列下次會議的整個程序,而早上的談話會,那本來就是可以去召開的,既然今天中午還要召開程序委員會,就表示未來的會議議程的排定還是由程序委員會來定案,而剛剛處長並沒有回答我的問題,他只說上午的談話會有表決,那只是一個依據,如果上午的談話會已經表決,那今天中午就不必召開程序委員會了?意思是說,上午召開的會議已經定案了,中午的程序委員會照理就不用召開了,程序委員會變成只是一個背書的形式,亦即那邊先通過,這邊再來認可,到底這整個程序應該是怎麼樣的呢?
    過去委員會的慣例都是程序委員會先召開,這邊沒有定案,才會到院會去,而現在臨時會是倒著開嗎?就是院會確定的議程,回到程序委員會後就只是一個背書性質,關於這點,本席認為有必要趁著這次加以釐清,方才處長是說過去沒有這樣的慣例,但這不代表過去做的事情是對的,我們應該要釐清的是,為何今天中午還要召開程序委員會?難道真的只是一個背書性質嗎?可以院會先議決之後,程序委員會再來背書嗎?是這樣子的嗎?這與過去委員會召開期間進行的順序是不太一樣的,是程序委員會要先定案,若沒有處理,院會那邊才會處理,這部分我認為應該要釐清才對。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同仁。議事處已經說明得非常清楚,程序委員會所處理的是院會交付的事項,程序委員會的權限不可能超越院會,而且臨時會是要討論特定事項,這個特定事項有哪幾項,在上午的談話會已經做了決定,所以現在召開的程序委員會是為了下午召開的臨時會來排定議程的。上午談話會決議有4項法案是這次臨時會要處理的特定事項,而我們可以做的,其實應該是在案號編定的順序上,可以來做個調整,但並不能超越這個範圍。換言之,我們可以提案把第4案變成第1案,也就是調整其順序,但我們並不能生出第5案,那就超越了院會交付給我們的任務,這個道理是非常清楚的,跟慣例也不相干,就是我們在法定的職權中,並不包括這一項,就是無中生有的去創造一個臨時會的特定事項。
    主席:謝謝兩位委員的發言,其實把這個事情釐清,不管是慣例也好或是相關組織法的規定也好,所以請高處長補充說明。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說明一下談話會跟院會在定位上有何不同?
    主席:尤其談話會的法定地位,也請議事處高處長一併說明。
    高處長百祥: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在實務上,立法院會進行談話會通常是院會開議日沒有辦法確定,這時就由議長來指定談話會時間,另外就是委員依照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連署在休會期間召開臨時會,而且經過朝野協商之後議長也會去指定一個談話會日期,然後針對這樣一個臨時會的連署來做表決,所以最主要的就是回到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的規定,臨時會是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主。換言之,歷次的例子就是透過談話會敲定本次臨時會要處理特定事項的範圍是什麼,程序委員會再根據這樣一個交付,亦即我們把這些特定事項做成議程草案,再送到程序委員會,而程序委員會當然可以針對這些排案的順序去做調整,可是特定事項的內容還是要依照原來決議的內容來處理。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那這次程序委員會是第1次,之後還有第2次、第3次,對不對?
    高處長百祥:這要看委員們是不是在第1次臨時會,因為第1次臨時會的時間比較長,早上談話會是決定第1次臨時會期間會切割成4次會議,今天這個是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程草案程序委員會在做決定。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那還會開第2次程序委員會?下禮拜還會再開一次?
    高處長百祥:對。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這樣我對這樣的編排內容就有問題了,才第1週怎麼可能排這麼多案子。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同仁。謝謝議事處的說明,我希望今天的討論要列為議事紀錄,這是議事處的詮釋,將來不要因為不同政黨的執政而改變這樣的作法。
    依照剛剛議事處的說法,上午已經決定了議案的內容,所以程序委員會只能調整順序,沒有權力再去增加或減少,連減少也不行,意思就是上午的談話會已經定案了,決定處理哪幾案就只有那幾案,可以減少嗎?
    高處長百祥:(在席位上)減少的話,要看程序委員會大家排案的想法,增加是不可以的。
    王委員育敏:因為這次民進黨提出的臨時會期間要分4次會議來召集,剛剛議事處的解釋是,今天是第1次會議的程序委員會,下禮拜要再開一次,下下禮拜還要再開一次,每一次程序委員會都會召開,那麼我要請問大家的是程序委員會召開的意義與目的在哪裡?如果我們現在的權力只剩下針對這幾個議案去安排優先順序,那麼程序委員會的委員應該要很負責,一個禮拜的時間可以排4案嗎?當然是處理不完啊!光是年改的議題,今天下午4點要進行朝野協商,高達90多條的條文,當然需要花時間來討論,所以不可能一下子把這4個大案子統統都列上來,這是沒有意義的。所以我主張,既然可以更動討論事項的程序,那麼第1週先排定年改這個案子就可以了,我們應該要務實,反正下禮拜還要召開,不需要一下子把這4個案子統統都列上來,毫無意義可言!那我們就可以提出我們的版本了吧?我們只討論這一案的版本。
    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同仁。我本來是不太想講的,但還是要把議事規則講清楚。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所以只能以特定事項為限,經由立法院早上召開談話會的決議,這個程序已經完備了。
    另外,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是有關程序委員會的職掌,其中第五款的規定是「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也就是院會交付下來的部分。實務上平常的院會就會交付相關的議案,包括委員提案或政府提案的處理,都是依照第四條的規定。現在是臨時會的議程安排,既然談話會已經決議召開,就是處理院會交付之特定事項,那就應該依照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款「關於院會所交與立法院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依照立法院組織法與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這是沒有任何疑義的,所以實務上在過去這幾年下來都這樣做處理的。
    我具體建議,院會既然交付4個案子要由程序委員會來排案及其審查的時間日程,我們就應該依照過去臨時會的慣例,以及過去實務上程序委員會編排的方式,這4個議案就都先排入議程,哪個案子處理完就可以直接進行下一案,就不會受到關於整個程序的不同意見,今天就可以處理了,而且案子非常簡單,只有4個案子,假如朝野協商有共識,這個案子可能很快就處理完畢,不要說程序委員會沒有排案,變成未來有時間但臨時會卻沒有其他議案可以處理。因此我建議這4個案子直接列入議程,這樣程序委員會就比較能夠達成院會交付程序委員會編排的事項。以上。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同仁。我覺得談這個問題要講道理,過去在一般會期中的程序委員會,不管是哪一個黨團的提案,都只是提優先要處理的部分,例如時代力量提第一案與第二案要處理什麼,但並不表示沒有第三案啊!又如國民黨黨團提出第一案到第十五案,並不表示沒有第十六案以下,只是希望討論事項的前幾案是要處理哪些案子,至於後面的案子,例如第十六案或第十五案以後,就是依議事處所編定的原本討論事項順序,不是說下一次院會只討論前面五個案子,後面就不討論了。
    廖國棟委員可能比較清楚,過去國民黨常常擋案,現在因為國民黨人少,已經沒有再出現了。什麼叫擋案子?就是某些委員提的某些案子就不予討論,也就是下次會議暫不處理,把這個案子抽掉、不處理了。假設有100個案子,第十二案就不處理,什麼時候處理?下次程序委員會繼續擋,可是現在沒有了,現在各個黨團就照程序委員會的正常運作,頂多就是針對最前面要處理的案子來做討論,甚至表決,但是不會去擋案。
    現在王育敏委員提出的這個例子是個惡例,現在要開始做的就是擋案……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沒有擋案,要開那麼久!
    段委員宜康:也就是這次會議只處理這個案子,其他案子就不處理了。如果這個邏輯可以成立的話,過去這一年多以來所召開的程序委員會就不應該是第一案到第十五案,應該是第十六案之後就不討論了,也就是沒有第十六案之後了,當然不是這樣!有時候程序委員會爭了半天,排在前面的案子處理完之後,後面的案子還會繼續處理,並沒有預測下一次院會只會處理5個案子,所以第六案之後就不要排了,從來沒有這樣的例子啊!我們要走回擋案的回頭路嗎?
    如果這次會議只處理到第一案,那麼下次程序委員會就會從現在的第二案開始排嘛!到時候就只剩下3個案子了,如果這次會議處理掉2個案子,那就只剩2個案子要處理了。現在排入4個案子,並不表示這次會議就要把4個案子都處理完,處理到哪裡就走到哪裡,有可能第一個案子都處理不完,但也可能處理了2個案子、3個案子,都有可能。但如果這次程序委員會只排一個案子,這道理是什麼?坦白講我看不出來,只有一個道理,那就是想要拖延,這就是國民黨黨團的作法,恕我猜測,這次會議如果只排一個案子,如果能把這個案子擋掉,後面也沒有別的案子可以處理了,需要這樣嗎?我覺得要杯葛也可以,但至少議事規則與道理是一定要照顧到的。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同仁。我覺得段委員這樣的說法不夠厚道,我們從來沒有想過要擋任何一個案子,而且就程序而言,每一次程序委員會就要去安排下一週的議程,本來就是這樣,沒有道理一次就把4週或是2週、3週的議程全部排完,或是4次會議的議程在一次的程序委員會就要排定,沒有這個道理!所以我覺得王育敏委員的說法是符合程序委員會相關的排案規範。
    我現在倒是想知道,這些議案的審查排序是議事處決定的,還是院方決定交付下來的?究竟是怎麼個排法,等一下請議事處說明一下。因為前二案跟最後一案明明都是有關全面年金改革的法案,中間硬是插入一個前瞻基礎條例,明明是屬於年改的法案,硬是分成兩段,我不知道那是什麼用意?或是不是跟剛才段委員講的一樣,也是一種擋案的方式?
    段委員宜康:(在席位上)照順序,那是照時間的順序啦!
    廖委員國棟:我知道啦!所以一樣的道理,既然我們今天召開的是第一次臨時會的程序委員會,那我們就只排定第一次臨時會的議案,這是合宜的啊!我們還有很多程序得走,包括朝野協商,然後才會進入實質討論,其實我們不必花太多時間在此爭議。我再次強調,我們國民黨黨團認為王育敏委員的提議是非常合宜的。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同仁。一開始提出這樣的疑問,我覺得我們今天開程序委員會,大家真的可以好好來討論,但是我反對段宜康委員這種指控式的說法,說國民黨就是要杯葛法案,這完全是兩回事。我剛剛為什麼一再請議事處的人員說明清楚?透過議事處的說明,我們也了解到這一次的院會,民進黨提出來的案子是把整個臨時會切割成好幾次的會議;我剛才也詢問過,我們程序委員會只開一次或者每個禮拜都要開一次?得到的答案就是每個禮拜都要開一次。既然如此,就沒有道理在第一次的程序委員會把所有的案子都列上來,既然我們下個禮拜還要開會,下個禮拜還可以再列案啊!所以本席具體提出提案,建議本次會議議程僅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
    大家都知道,這個案子會花許多時間進行朝野協商,是不是在下個禮拜二可以完成都還不確定,所以並不如段宜康委員想像的那般樂觀,這部車會開得很快,我們會一個禮拜無案可審,這個情況恐怕不會發生。既然不會發生,我們就很務實地做,既然每個禮拜都要再開程序委員會,我們就很務實地列案,這跟杯葛一點關係都沒有。倒是我想請教民進黨,如果你們覺得要一次把它處理完,那你們大可提案讓整個臨時會從6月14日開始直到7月5日就是一次會議,這樣我們程序委員會也不用開這麼多次啊!就一次程序委員會就搞定啊!倒是民進黨為什麼要切割開來召開四次會議,也沒有跟外界交代清楚,害我們要勞師動眾,下個禮拜還得要再開程序委員會。
    我認為這件事是民進黨該交代清楚的,我只是很務實地根據院會交付下來的,我們就是要開好幾次的會議,也要開好幾次的程序委員會,每一次的程序委員會,我們大家在這邊開會不是橡皮圖章吧?每一次列的案子都一樣,然後每一次的內容都一樣,那真的可以不用召開了。如果我們不是橡皮圖章,我們在這邊可以有討論的空間,那我們當然也有提案的權利,所以我在此具體提出,國民黨立院黨團的提案就是本次會議議程僅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以上,謝謝。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同仁。我是苦口婆心地勸國民黨黨團不要去創下這個惡例,因為這個例子……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這哪是惡例啊!
    段委員宜康:這個例子對國民黨黨團其實是不利的,也就是說,可以把一些案子先不討論、先擋掉,如果我們這樣處理的話,那麼就會再陷入過去擋案的風暴,這對國民黨黨團其實是非常不利的一件事。
    本人代表民進黨黨團針對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請列案順序如下表,這是民進黨黨團的提案,麻煩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三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一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請列案順序如下表: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次會議議程僅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主席:請問陳委員其邁,你也要提案嗎?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本席要發言。
    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同仁。回顧本院過去召開臨時會的經驗,並非只有民進黨執政時提出開臨時會的要求,過去國民黨就曾經要求開過臨時會,甚至有一次臨時會列了48個特定事項,當時程序委員會還是按照相關的順序處理,所以談話會交付程序委員會的任務就是排定相關議程。院會交付我們要討論這四個議案,在院會討論的過程中,第一案、第二案也許經過朝野協商很快就能達到共識,如果不能將四個議案全列入,就會變成院會開天窗,但是院會又交付我們程序委員會必須排定特定議案的順序,假如照國民黨黨團的提案通過,最壞的狀況就是第一案很快就審完,院會還有時間可以處理其他的案子,但是因為我們沒有排其他的案子,導致院會空轉,假如發生這種狀況,那國民黨要負責。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可以啊!我們負責啊!
    陳委員其邁:過去在實務上的處理方式是,院會交付下來的議案,我們在程序委員會都會列案,一旦排序在前的議案處理完成之後,就會接續處理排序在後的議案,實務上就是這樣處理,所以,我們不希望這一次的程序委員會一則違反議事規則,二則違反過去的議事慣例,這樣都不符合我們剛才所提到的,院會交付我們這次臨時會的特定事項就是那四案,簡單講是這樣。假如國民黨對這四個議案有意見,應該在當時談話會的會議過程中去充分表達、說服其他的委員,而不是在院會已經交付我們臨時會的特定審議事項,我們又透過程序委員會去做程序性的杯葛,這一點我無法同意。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同仁。民進黨的大將段宜康委員跟陳其邁委員在說明本身的意念之間,用的詞句不太好,看起來段委員可能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說國民黨如何、如何,我都還沒有想到耶!你怎麼就想到了?什麼擋案、什麼杯葛,根本就沒有在我們的腦筋閃過,根本就沒有!希望執政黨要有更大的心胸來傾聽在野黨的意見與建議。至於其邁兄曾高居過總統府秘書長,同樣地應該有更高的高度來傾聽我們這種小民的代表,一個委員的說法,剛剛其邁是有一點強詞奪理,我不太會用字,但是意思就是這樣。譬如說我們剛剛已經問過了,為什麼議案的排序是這樣、為什麼要這樣排?為什麼要把前瞻排在第三案?議事處還沒有說明喔!
    主席,議事處處長還未說明為什麼這樣排?一定要說明,院會交付是這樣的排序嗎?還是我們在這個會議裡面才要做出決定呢?我們應該要搞清楚。本席也不太確定是不是可以用包藏禍心這個成語來形容?還是居心叵測呢?這樣排一定是有涵義的,道理在哪裡?涵義又是什麼?請議事處處長一定要說明清楚,這樣我們才能夠往下走。本席相信國民黨黨團過去所秉持的恭、儉、讓還是存在的,也希望民進黨能夠更厚道一點。
    主席:請議事處高處長說明。
    高處長百祥:主席、各位委員。這次議事處是根據早上開談話會的時候民進黨委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所提的特定事項的順序,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因為我們是行政幕僚,當時在談話會的時候順序就是排這樣子,所以我們就做為議程草案送到程序委員會來,讓程序委員透過程序委員的職權去看順序要怎麼處理。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所以合法,民進黨說違反議事規則,其實並沒有違反。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同仁。排這4個案子的順序是照委員會審查通過時間的先後,如果要在程序委員會增減議案,這樣當然是違法,我們有哪一個法條授權程序委員會可以增減議案?根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程序委員會的職掌包括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所以對於議案可以合併、可以變更,但是不可以增減。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我沒有增減。
    段委員宜康:當然有啊!院會交給程序委員會的議案就是4個議案,那你現在想要增卻增不了,所以你就想要減,你可以變更次序、可以變更分類,但是不可以增減。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我們沒有增減。
    段委員宜康:當然有,院會交付的就是4個議案,你們現在說只列1個,這就叫減,因為把討論事項減少了。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可是下禮拜還要開另一次會。
    段委員宜康:本席要求議事處講清楚,我們過去如果曾經違反規定,那是在國民黨委員占多數的時候,那當然是違反規定啊!因為國民黨過去常常減少議案,就是民進黨的提案我們下次不討論,這就叫擋案,把議案減少了,為了這個問題已經吵過很多次了。我們現在應該要矯正過去做錯的事情,所以我們應該回到法令的規定,到底我們的法令是怎麼規定的,議事處要講清楚啊!到底是怎麼規定的?程序委員會是否有權增減議案?請高處長說清楚,如果有的話,是哪一條規定授權的?本席要指出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是規定「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請高處長說明。
    主席:請議事處高處長說明。
    高處長百祥:主席、各位委員。誠如委員剛剛所講的,關於我們程序委員會這個組織的職掌,我們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都有明文規定,根據該條第一款規定,程序委員會是針對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加以審定。至於在過去曾經發生緩列議案的情形,在這一屆是比較少見,當然,程序委員會除了審查相關議案之次序,依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也包含議案的合併、議案的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所以先後的順序當然是由程序委員會觀察整個院會的討論時間去做合理的處理。關於增減議案,因為現在院會已經交了4個案子要我們程序委員會來排,程序委員當然就要考慮到整個院會的時間還有怎麼排是妥當的。
    誠如剛才委員所說的,如果排4個案子,某個案子已經通過了,其他案子當然就會列到下一次的會議去處理,如果這一次沒有列,當然就可能是因為全體的程序委員認為在這一次院會事實上不可能處理到其他的案子,就變成說希望能夠減案。這樣的增減動作都是程序委員透過合議的方式,看大家認為院會議程怎麼樣排案是最為妥當的。但是我要敘明,我們這一次臨時會的期間是14天多到15天,現在有4個案子,如果我們在這個時候就予以緩列,當然有4次院會,可是一定要考慮在最後全部都列進去,如果都沒有列進去的話,那顯然我們程序委員會就沒有達成院會的決議,所以關於這個妥當性的問題就要由全體的程序委員來斟酌。剛剛已經有委員分別提出提議了,最後就是要由全體以合議的方式來處理。以上。
    主席:謝謝高處長的說明。
    現在有2項提案,第一案是王委員育敏所提,就是僅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第二案是段委員宜康、陳委員其邁所提,就是4個案子全部都列,現在要不要進行協商?
    段委員宜康:(在席位上)不必協商了,就直接進行表決。
    主席:如果不進行協商,就本次院會議程草案內容朝野黨團無法達成共識,援例將本次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有沒有委員要提出臨時動議?沒有的話就散會。
    散會(12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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