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進行發言,首先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進行發言,首先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21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是談退撫基金的運用及委託經營應該由專責單位進行專業投資,政府應該善盡基金管理、監督經營績效的責任,而不是怪罪公教人員領太多。
    民進黨政府目前提出的「多繳、少領、延退」年改修正方案,只能讓退撫基金延後幾年破產,但卻塑造了階級對立,醜化公教人員為反改革的既得利益者。在這裡我要大聲疾呼,蔡英文總統與民進黨政府現在最先要做的不應當是在這裡對公教人員大砍、特砍,而是政府應該要省思,將基金經營管理權交出,委外交由優秀的專業研究團隊進行管理或分散風險。這一次我們只看到蔡英文總統在許多場合與平台發表公教人員是領得多付得少,但是沒有仔細思考在推動年金改革前,其實應該想辦法先開源,別暴衝,搶著先推動各種剝奪式的年改方案。
    本次修法將現行教師自行提撥率由12%提高到18%,大幅增加教師的自負額,其實倒不如設法先增加基金的經營績效。歐美各國都有藉由增加基金投資效益維持年金永續經營的成功案例,既然政府管理退休金的能力有限,每年只能創造3%的投報率,現在應該交由優秀的經營團隊來管理,以提高績效。
    政府過去隨意推動軍公教、警、勞等四大基金去護盤,不但沒有利息收益,最後賠了錢還要四大基金自己來承擔。舉民國97年、100年及104年發生金融海嘯、歐債危機及人民幣貶值為例,退撫基金、勞退基金及勞保基金都在這些年慘賠,合計共賠1,252億元,然而這些錢都是軍公教、勞的退休金、保命錢,政府應該先將過去賠付虧損的錢撥補回來,因此,我們建議政府應該善盡基金管理和監督經營績效的責任,不是怪罪公教人員領的太多。
  • 主席
    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22時)主席、各位同仁。第十一條談到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應由專責單位進行專業投資,並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我們看到,年金改革關於收入的部分除提高提撥率之外,只有這一條談到基金的問題,然而基金收益的問題卻看不到有任何著墨,對於基金的要求、收益和投資報酬,整個年金改革從未討論過,也沒人關心過。
    如果基金只改革支出的部分,那是改革別人,如果基金有改革收入的部分,才是改革自己,我講的「自己」即為政府。這幾天我一直談到基金收入,如果基金收入大於支出,基金怎麼會倒閉?今天審查的法案為何過幾年還要再重新審查?為何過幾年還要再重新修法?為何基金倒閉的時間只能延緩幾年?因為這次的修法根本沒有討論到基金收入的問題,但是這才是整個基金改革最大最重要的病灶,遺憾的是執政黨對此隻字不提。
    今天早上我也談到基金收入要如何改革,這只有執政黨才能做,如同剛剛孔委員說的,基金為讓國家安定賠了1,000多億元,政府卻不補進來,這要由誰承擔呢?要由公教人員承擔嗎?這樣合理嗎?因此,我們希望政府除改革軍公教的退撫制度之外,自己也要改改,思考如何增加基金的收益才是首要的事項,否則,規避自己的改革,卻專門要求公教人員改革,讓他們繳多領少,這是我們一開始說的假改革,我們希望政府能做到真改革,增加收入,並承擔起政府該負的責任,謝謝。
  • 主席
    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22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條文規範的是未來年金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之一─退撫基金的收支、管理及運用,而退撫基金的投資績效問題也正是一直被認為是造成今天年金破產危機的罪魁禍首!因此,如何提升年金操作績效,延緩破產時間實刻不容緩。
    依據銓敘部公布的精算結果,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負債高達2.3兆餘億元,將在15年內破產,如果要維持未來50年財務平衡不破產,提撥率要提高為現行費率12%的3倍多;其實只要基金績效可以提高1%,就相當於5%的提撥率;換句話說,只要年金操作績效提高4%至5%,即可維持年金收支平衡。由此可知,一個完善的管理運用對基金的永續有多重要。
    舉例來說,挪威的「政府養老退休基金全球基金」10年期收益率績效高達6.8%,「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30年期收益率績效是9.4%,韓國「國民年金公團」10年期收益率績效將近7%,這不外乎是得之於靈活、多元、審慎的操作策略,而這些退休基金不僅成為全球著名的退休基金,也因為優異的操作績效,讓基金能夠永續。
    反觀台灣,國內退撫基金的投資,分別由政府自行操作和委託由專業人員操作。從2012年至2016年8月31日的資料顯示,由政府自行操作六成五的資金,獲利只有總獲利的43.81%(約512.67億元);反觀委託專業人員操作的三成五的資金,其獲利卻占總獲利的56.19%(約657.58億元);其原因不外乎政府所操作的基金必須要配合政府政策進場護盤,而政策考量的投資,最終就像丟入水池中的石頭一樣,有去無回,長久累積下來,當然績效不佳,當然虧損連連!
    未來,在修法之後,主管機關應該本於本條所賦予的權責,讓未來的退撫基金在運用上能受到多元、多面向監督;在管理上,更應該稟持專業、客觀的原則,避免過度的政策護盤或是冒高風險進行基金投資。期盼執政者能以基金安全為優先考量,不要讓公教人員一輩子的辛苦錢,在政治力的影響下,化為烏有;更不要讓這些辛苦的公教人員,因為政府的錯誤投資,而背負侵蝕國家財政的莫須有罪名,替政府背黑鍋!
  • 主席
    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張委員麗善:(22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第11條的規定是針對退撫基金的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雖然令人心情沈重,不過從這次的年改來看,這又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也是執政黨刻意忽略的問題。改革前,教職人員的基金餘額將於119年用盡;改革後,將延後至138年用盡。本席要告訴全民的是,這是延後破產而非永續性的改革,已經退休的老師怕砍太多,在職中的老師怕以後領不到,執政黨就是無法端出一個具有永續性的改革方案。以國中老師為例,在職中的老師一天工作時間可能長達10小時,上午8點報到,學校教學輔導至晚上,下班後可能還要接家長的電話,執政黨的改革沒辦法讓身處教育現場的老師有信心,繼續不計工時奉獻;執政黨的改革就是不願承諾將現行的基金績效由平均的3%做實質永續的提升。老師配合政府所規定的提撥率去存錢,政府卻因為自己失能、顧不好,而要砍老師的退休金。顧不好就是因為沒績效,對於這個最為根本的問題,執政黨卻拿不出任何的版本、說不出個道理來,單單說基金缺口是繳的人少,領的人多,這樣的說法怎麼能讓老師心服,繼續為國民教育來奉獻呢?
    教師年金改革要給新進的老師、待退的老師、已退休的老師一個交代,不能讓年輕教師成為破產世代,退休老師出現生計困難,「逝者已矣,來者可追」,對於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執政黨已經逃過一次,公教人員年金改革絕對要在基金績效上給一個合情合理的承諾!
    今天我們在這裡講年金改革,我們希望整個退撫基金的管理是要有效的管理,而且要妥善的運用,政府不能把它丟給一個完全沒有專業管理理念,甚至沒有管理績效的單位。今天我們在這裡講的年金破產,事實上總歸一句,責任要歸咎在哪?就是管理績效不佳、管理營運狀況成績不夠好、效率不夠高,所以今天才會衍生年金破產的問題。以上,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院會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請問院會,對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三節,請宣讀審查會節名。
    第三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主席:報告院會,對第三節節名各黨團同意不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三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二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十二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年資,應予併計:
    一、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經核備有案者。
    二、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納編前年資。
    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至七十八年間各縣(市)政府自行設立或依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相關實施計畫設立之專設或國小附設幼稚園所進用之合格教師納編前年資。
    四、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定提起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經評議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期間學校年資。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採計:
    一、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之教職員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並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三、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人員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志願役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書者。
    七、曾任經政府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予併計之年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或死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得採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 主席
    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張委員麗善:(22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十二條明定教職員得併計年資範圍與退撫新制實施前得併計年資範圍之規定,我們在討論公立學校老師的年資改革時,不能不去凸顯現在教育現場老師所面對的問題,這些都會影響老師的服務意願,進而影響本條所規定的年資。我們看到十二年國教推動當中,已經出現超額比序、成績公布方式、公立托兒所數量不足及幼兒教育等問題,現在高等教育更是面臨少子化效應與學校退場的問題。學校一旦退場,對於該校教職員工的生存權將會造成傷害,這都是在提出完整配套之前,政府不應該輕易動刀砍教師年金。
    本席來自雲林縣,提出兩個非都會地區所面臨的教育問題,即公私立教育品質均衡及高等教育品質的提升,國家經濟情形與國家教育政策造成教育資源分配不均,台灣近年經濟發展遲滯,甚至造成教育經費拮据,連帶導致教育資源投入失當與品質不勻,同時也導致學校經費缺乏,形成惡性循環。
    但本席要特別告訴各位,艱困的環境中還是有光明,這一次國中會考全國榜首就在雲林國中,吳旭蓮同學作文六級分,而且測驗題全對,不但考試讀書好,縣長盃游泳比賽100公尺蝶式也拿到第二名。各位要瞭解,非都會區的教師面對的可能是教育資源的稀少及不公平,但他們卻沒有放棄,發揮加倍的心力,讓台灣的教育開花結果,執政黨你們好意思端出這麼粗糙的年金改革來面對基層的老師嗎?這樣對基層老師公平嗎?
  •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22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十二條,對於臨時會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全教產工會表示,立院臨時會審查違背年改會的決議,用嚴苛的版本來坑殺國家雇員,讓年改會所有程序變成勞民傷財的騙術,近期將動員前往立法院施壓,避免退休教師權利受損。台北市教師會昨天在立院舉行記者會抗議年改,並且打算下學期開始發起不合作運動,如果政府不願意傾聽教師的聲音,將在今年928教師節號召全國教師集體請假。
    為什麼這些為人師表的教師必須抗爭來表達他們的心聲?為什麼這些百年樹人、教導學生守規矩的教育工作者寧願自己不守規矩,也要對政府表達不合作的立場?說實在的,這是因為政府本身不守規矩,甚至還一面打著改革的口號,一面污名化這些數十年如一日奉獻的教職員。
    民進黨把年金改革搞得像革命一樣,製造各種社會階層的對立,形塑改革大旗的正義形象,事實上也只能做到年金延後破產,試問到時候又要拿誰替年改會破產來祭旗?士可殺不可辱,為了捍衛自身名譽及榮耀,我相信走向抗爭絕對不是這些身扛百年大計的教育工作者願意選擇的,但是面對高姿態、不願意傾聽心聲的政府,或許這是唯一可以選擇的路。這段時間以來,我相信大家都有看到這些接受改革者的抗爭及他們所表達的心聲,照理說,這些老師都是為人師表,為什麼他們要這麼做?民進黨政府應該要好好思考。
  • 主席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22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大家都已經談了好幾天了,本席在財政委員會十多年,一直都很反對動用國安基金,更反對用四大基金,包括退休基金等,去幫國安基金護盤,因為股市應該讓其自然的運作,當然若碰到世界經濟大變革或是天災人禍,像美國的話,就會自動有一個停止交易的機制,然我們護盤的結果,請問股市有變得很健全嗎?事實上並沒有,尤其是拿軍公教退休基金,配合國安基金去護盤,我覺得對這個基金是非常的不公平,方才有委員提到,國安基金要求四大基金護盤,損失的錢結果是由全體軍公教來承擔,政府的責任不見了,而我們今天所談的任何問題,就是因為錢不夠,當政府的稅收不夠,撥補率就不足,而護盤造成的基金損失,就由這個基金來負擔,然後一直運作到現在,所有的責任就由退休軍公教人員來承擔,政府好像做壁上觀一樣,所以本席誠懇的呼籲,在修改年金的同時,應認真的思考這個基金該如何操作,免得20年後這樣的過程又要重新再來一遍,這對現在的公務人員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為20年後他們也要面對現在已退休軍公教人員同樣的命運,而且從明年開始我一定會要求,政府的撥補絕對不可以不足,政府不能因為財政有問題,然後就撥補不足,而且在財政有問題的同時,民進黨蔡英文還拿了8,800億元去綁樁、去搞所謂的前瞻基礎建設,這種種對軍公教不公平的地方,其實都值得我們來深思,而且以後我們都應好好監督,至少我個人會好好監督政府,不可以拿四大基金去護盤,同時撥補的部分一定要充足。謝謝。
  • 主席
    謝謝費委員。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請問院會,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三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十三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
    二、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曾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教職員時,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教職員退撫基金帳戶,以併計年資。
    四、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轉任教職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之義務役年資,應依轉任教職員前適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第三款規定辦理移撥,始得併計年資。
    五、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按敘定之薪級,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比照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六、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七、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利息計算依前款規定辦理。
    八、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比照第六款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九、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且未核給退離給與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比照第六款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其借調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一日之年資,符合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由借調前之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教職員依法停聘或停職者,於回復聘任或復職後依法補發停聘或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薪額時,應由服務機關與教職員比照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聘或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年資。
  • 主席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22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十點半了,大家知道上禮拜六十點半發生什麼事嗎?那時候金曲獎在頒發一個大獎,有一個團體─草東沒有派對打敗五月天。基本上,草東沒有派對獲得非常多的獎項,我非常喜歡他們的一句話,就是「我想要說的,前人們都說過了;我想要做的,前人們也都做過了;我想要的公平,都是不公們的虛構」。這喊出了很多年輕世代的心聲,但是換個角度想,對目前很多軍公教而言,這也可以反映他們很多心聲,所以不管哪個世代共同的心聲就是─現在都很悶!因此,草東沒有派對才會獲得這麼多共鳴。
    接下來,我要談的第十三條也是很悶,雖然條文本身沒有太大問題,因為是有關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時,可以採計年資的9種規定。我剛剛已經說這條並未有太大爭議,但是有關年資計算須要補繳基金費用的規定,以條文來解釋還是一樣,仍然有些部分值得討論。舉例來說,公立學校的老師如果奉派到國外協助友邦工作而辦理留職停薪,他復職要採計的年資,政府是以最高利息來收取費用,可是當有些教職員因為種種原因要離職時,政府卻以最低利息來支付。說得白話一點,就是收費用最高的利息,而給付卻用最低的利息,所以看起來政府不太吃虧!剛剛也有很多人提到,之所以利息比較低,是因為政府操作基金的績效不是太好,因為績效不好,所以讓公務人員、教職人員所獲得的就比較少,但是大部分的人對於這樣的事情,因為過去他們的DNA本來就是奉公守法,所以政府怎麼規定他們就怎麼繳,毫無討價還價的餘地。可是因為這一條所延伸出來的,剛才費鴻泰委員也有提到,他非常反對政府的黑手進入基金的操作。本席已經在這個時候對於退撫基金管理的相關條例提出修正,我們也很希望透過這一次的年金改革,在很短的時間內對於這個管理條例做完整的修正,希望讓基金的運作能更加地好,把這些利益完全轉投資在公教人員身上,這才可以讓世代的悶得到適當的解放與抒發。
  •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22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昨天晚上在這裡,我曾經請民進黨的立委與時代力量的立委去參加今天早上10時在台大校友會館的覺醒記者會,全教總覺醒被民進黨騙的記者會。果真覺醒的很快,民進黨什麼都不讓的鐵板一塊,突然瞬間把起支年齡調整到58歲,為什麼是58歲而不是57歲、59歲、56歲或55歲,而是58歲?沒有人可以解釋,只因為覺得我騙了你,所以我要還你一點,但又不能還太多,所以還你58歲。但讓我覺得更荒謬的是,為什麼只有一個58歲就代表整個教職人員退撫條例改革的所有重心點?對於全教總提的意見,我每一條都有留下來,這一次改革年金不是只有起支年齡,全教總還希望已退、在職標準應一致,採取最後本俸計算且維持補償金制度,替代率應公平一致,現行設計造成年資越長扣減越多,違反公平,改革後應以設立新基金或分戶設帳方式,確保現在在職人員繳付之基金費用仍用於現職人員。他們提出那麼多的意見,我只列舉出幾項。怎麼可以民進黨這麼快就達成和解,一個鋸箭法把整個教職人員退撫條例就定於一,定於一個起支年齡,把它調到58歲。如果整個改革,民進黨可以讓,為什麼其他的不能讓?為什麼談了那麼久不讓,突然昨天晚上我講了請你們參加覺醒記者會,今天就馬上立即讓?民進黨讓我想到的是「余既可與之,余亦可取之」,我可以給你,我也可以拿回來,就看你聽不聽話,你聽話我就給你一點,你不聽話就全部沒有!
    全教總代替老師爭取的並不是只有起支年齡這一項,這裡面都是老師的心聲,都是紀錄,這裡面都是全教總所給的書面,與民進黨達成的協議只有58歲起支年齡這一項,太荒謬的結局!如果整個改革民進黨可以讓,為什麼不讓得乾脆一點?
    各位,如果你有良心,你想想為什麼要讓?還那麼多委員站在後面,表示對於年改其實不滿意但可以接受,那其他的呢?其他在哪裡?如果這樣,民進黨就認為改革是符合你們的良心,如果你們對得起良心,祝你們有一個美好的夜晚,祝你們有個好夢。謝謝。
  • 主席
    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22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當年教師三法讓教師可以組工會,可是教師能否適用勞基法?教育部堅決反對,老師不可以適用勞基法,雖然老師可以組工會,可是不能適用勞基法。為什麼老師不能適用勞基法?因為老師每天早上不到7點就到學校參加導護工作,又要早自習,又要上課,中午還要陪兒童一起吃午餐,下了課還有課後輔導、晚自習,家長有事打電話給老師請教孩子們在學校的狀況,老師要接電話,還要利用下班的時間做家庭訪問,如果適用勞基法,這些事情統統不能做。光是工作4小時就要休息這一點,老師早上7點鐘到校,到11點鐘上課上到一半時就得對學生說「各位同學,老師現在依照勞基法要休息了,請你們自行參閱吧。」工作做到一半,比如營養午餐吃到一半,陪同孩子用餐的老師如果適用勞基法,老師要關燈休息。下了班家長打電話給老師,跟老師探討孩子們的狀況、課業、行為,老師說「對不起,我今天晚上沒有加班,所以我不能回應你,明天上班時你再打電話來吧。」
    還好當時還沒有一例一休耶!如果當時就有一例一休的話,那老師還有更多工作是不能做的。當時我們在教委會就老師到底可不可以適用勞基法一事問勞動部部長以及教育部部長,列席的兩位部長,勞動部部長說「尊重教育部」,教育部部長說「萬萬不可以」。從我剛才講的這些事就可以看得出來,老師的工作具有特殊性,老師的工作跟公務員是不一樣的,不能用同樣的標準、同樣的法令對待老師。老師的職業有其特殊性,我們的思考也應該要有特殊性,針對老師的特性做修法的工作,擬定合乎老師工作特性的法律條文,這樣才能保障老師的權益。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十四條,請宣讀協商條文。
    第十四條  教職員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九款及第三項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教職員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借調人員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前條及前二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期限之計算,不因教職員離(免)職而中斷。
    教職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基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之。
  • 主席
    請陳委員雪生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22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要舉個例子給大家聽,我的大女兒在今年開始擔任公立幼稚園的老師,成為正式的公幼老師。她第一天去到一所在鄉下的公立幼稚園,那個幼稚園是一個很小的幼稚園,裡面原來有3位老師,包括一位兼任園長的老師。我女兒第一天去上班的時候,他們都喜出望外,因為已經很久很久沒有年輕的人願意來那麼鄉下的公幼擔任老師了。本席感到很好奇,她說那是一個很小的幼稚園,只有30幾個學生,事實上他們要分攤的工作很多,因為那個幼稚園很小,所以是混班的,從2歲到5歲的幼童都有,需要當保母,有的幼童還沒有辦法自己上廁所,等於是結合托兒。在中午吃營養午餐的時候必須協助提很多的餐點,要做很多粗重的工作,所以他們很高興終於有一個年輕力壯的老師願意來到鄉下,每位老師都非常的高興。
    從這當中本席就了解現況是怎麼樣,不管是幼稚園或是小學,都很期待有年輕的老師進到體制內,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也不是說資深的老師懶惰,老實講,有很多現實的因素在裡面。第一,以小學跟幼稚園來講,幾乎有80%的老師都是女性,他們到了一定的年齡之後就會結婚生子,自己家裡的負擔也很重,整個育兒的期間大概10年左右,然後他們的年紀也大了,視力變不好,體力也比較差。本席就是要告訴各位,我們國小和幼稚園的現況就是這樣,當我們把退休的年齡往後延的時候,中小學、幼稚園對年輕老師的需求會更殷切,我們要讓這種狀況更加嚴重的失衡嗎?所以本席要再次強調,起支年齡雖然只有差5歲,但是影響是非常巨大的,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22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是在討論第十四條,但是本席剛才對第九條沒有機會發言,所以要先針對第九條表示遺憾。本席之所以提到第九條,就是因為為了確保我們退撫基金財務的平衡,依精算的結果調整費率實屬必要,然而過去由於政府的疏忽而導致提撥率不足,以至於退撫基金面臨財務的問題,為了避免憾事重演,所以本席提出增訂第二項,也就是規定退撫基金提撥率與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之最適提撥費率不符,達百分之三以上時,其不足額由政府撥補之。這個部分在協商時後來沒有納入是非常可惜的,但是剛才柯委員志恩有特別提出未來在退撫基金管理條例的部分,對於基金要嚴加的監督以及管理,讓退撫基金更加健全,也請各位夥伴能夠支持。
    現在進入第十四條,這一條的規定是有關退職人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的事宜,明定教職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的年資,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的期限及逾期申請者應加計利息的規範等等,本席對這一條的部分並無太大意見,但是要強調的就是退休老師的起支年齡調降到55歲的重要性。雖然教育部一再表示退休老師的起支年齡要延到60歲,可以省下國家財政的支出,但是依據教師團體的計算,一個30歲的新進老師工作到55歲,平均年薪是99萬1,834元;如果工作到60歲,平均的年薪是104萬,所以相差5萬5,000多元,如果以一年全國18萬的公立學校的教師來算,大概要到百億元。
    除此之外,60歲才退休會影響到年輕人的工作機會,後續要付出的失業救助還有我們的社會成本是非常高的,所以對國家財政來說反而是更不經濟的。再來就是如果我們延到55歲的話,看到很多阿公阿嬤級的老師,其實家長是不太能接受的。為了考量家長以及老師的體力,在此請大院也能尊重家長的選擇,讓老師能55歲退休,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十五條,請宣讀協商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之教師及校長服務滿三十五年者,並有擔任教職三十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其在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連同併計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四十年。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教職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仍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擇領月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二年。任職年資併計後逾本項所定年資採計上限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
    教職員不願依前項規定取捨年資時,由審定退休案之主管機關逕予取捨審定之。
  • 主席
    首先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發言)廖委員不發言。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22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第十五條最主要是明確訂立退撫新制以及本條例實施前後教職人員退休或資遣年資的採計上限。退撫新制實施前後的年資,如果超過35年或者40年者,在年資部分的決定跟取捨會嚴重地影響到當事人退休金的計算以及未來領取的額度,也會影響到他們退休後生活的條件和水準。所以,政府理所當然應該要尊重退休當事人的意願跟決定,但退休當事人對這些退休的制度可能搞不太清楚,尤其現在是非常、非常複雜的制度,前後也有一些變動,因此他們對於退休制度的年資計算也不甚理解,沒有辦法依照現行的法律明確去推算到底哪一種計算方式對其有利。在這種情況下,本席認為,做為體恤民眾的政府或立法者,這個條文應要求政府替退休當事人作選擇的時候,採取有利於當事人的模式,而不是逕行選一個供他適用。
    我們在審查法案的時候,銓敘部當然說是選擇對他們有利的,但既然是這樣,你們為什麼不在條文上面直接寫清楚說會選擇對當事人有利的呢?我們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不是有好幾種算法、告訴大家哪種算法在報稅上比較有利嗎?現在這麼複雜的退休給付制度,為什麼不能把這件事情做得更仔細、更體貼?蔡政府現在因為財政問題,對於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錙銖必較,令人懷疑的是,把退休人員這部分的計算、選擇之權利給了政府以後,政府真的會做出有利於退休當事人的方案嗎?我覺得就這個條文,最好能夠採對當事人最有利的方式,由政府算出來,直接選擇適用於當事人。以上。
  • 主席
    請楊委員鎮浯發言。(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十六條。宣讀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教職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教職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條例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前項教職員所具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離職儲金本息之下列年資,應與依本條例重行退休或資遣之年資合併計算;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前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定給與上限:
    一、教職員年資。
    二、公務人員年資。
    三、政務人員年資。
    四、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五、民選首長年資。
    六、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
    前二項教職員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再任職年資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退離給與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資遣者,亦同。
    二、再任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其退休金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時,應分別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辦理。
  • 主席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22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十六條主要是討論已經領取退休金的教職員日後若再任教職員,不能繳回已經領取的金額後合併計算年資。對此,行政機關的說法是,繳回後合併計算年資反而比重新計算更差,這是當時銓敘部在朝野協商過程中所做的說明;銓敘部另外一個論點是,這樣計算複雜,所以當時不允許繳回,這是朝野協商時,銓敘部對所有黨派的建議。但是我們都知道,公立教職員的退休金制度和勞工的退休金不同,勞退新制採提撥制,日後的退休金都是按月提撥到所有帳戶內,但是公教人員的退撫金是採給付制,所以退休所得和繳交退撫費用的年限、數額有直接關係。
    其實年金最主要的特色是延退,但是這和蔡政府所提文宣希望大家支持年改的精神是矛盾的,蔡政府認為教職人員早退是一種浪費,無法把豐富的經驗傳承下去,但是一方面又限制有經驗的教職員回任,這個邏輯是前後矛盾的。後面的條文甚至規定,退休教職員若再擔任公家機關或公營事業的職位將停發退休金,一方面延後身心俱疲的教職人員退休時間,另外一方面又不允許退休後有心繼續為國家教育效力的人員回任,整個修改精神是本末倒置的。有關於退休後所得,政府應該承諾讓教職員再任,而且年資要合併計算,讓他們自行做更好的財務規畫,而不是像銓敘部在朝野協商過程中所說的,因為計算繁雜所以不允許繳回,合併採計年資反而比重新計算更差。我覺得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生涯規劃,也不是每個回任公家機關或公營事業的人都是為未來的退撫金、薪水著想,我們應該留給教職員自己規劃未來人生的第二個機會。我覺得銓敘部在朝野協商過程中對這個條文的說明有欠考慮,不夠周延,也跟蔡政府推展、宣傳的延退精神矛盾。
  •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22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是規定退休、退職或退伍公職人員再任教職員後之退休金與資遣給與之採計上限及其相關規範。第一項規定退休公職人員再任本條例適用對象者,不得繳回原領之相關退離給與。第二項規定退休之教職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以及八十五年二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其再任教職員後又依本條例辦理退休或資遣時之退撫給與上限。並參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明定教職員再任年資給與相關事宜。
    在民進黨全面執政的優勢下,立法院已通過了公務人員退撫法。已退休與現職公務人員的退休給付,將會遭到削減。街頭的抗爭,議事的杯葛,加上對蔡政府的「大聲」與「拍桌」,都必將被執政黨的政治優勢碾壓而過,空呼負負,只有「留下歷史紀錄」的作用而已。
    目前的年金「改革」,最大的問題,就是它針對已經退休或即將退休的公教人員,只因為國家財政吃緊,可能付不出錢來,即片面削減他們的法定給付請求權,尤其是這些人員他們本身沒有做錯任何事!
    簡單來類比一下,政府簽約發包工程,事後可以因為「政府最近手頭比較緊」,就把工程款打七折給付嗎?如果包商抱怨,政府該罵人家「米蟲」嗎?如果連個承包商都有「依法請求給付」的神聖權利,那為什麼戮力從公數十年的公務員,他們依法應得的退休年金,可以因為基金營運效率不佳就不依約給錢或逕行苛扣呢?
    然而,為什麼公教人員領取極為正當又有法律明確依據的「退休給付」,卻只因為在台灣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只因比其他勞工的待遇似乎好一些,就被認為是肥貓?這是什麼樣的雙重標準?請各位委員三思,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第十六條是配合公務員的部分做一個修正,所以第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二章,請宣讀審查會章名。
    第二章 退休
    主席:各黨團同意不發言,第二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一節,請宣讀審查會節名。
    第一節 退休種類及要件
    主席:各黨團同意不發言,第一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十七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十七條  教職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23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已經是晚間11點了,在第十七條的內容裡面,都是在談到底是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這個條文本身當時在討論這些問題的時候,是不是要延後退休?或延後退休起支年齡到底是幾歲?其實大家的共識以及所有老師的期待,就是55歲退休對整個教育制度是最好的。因為剛才陳學聖委員上來談話,這個條文我本來已經不太想再說了,可是從他談話的過程當中,我們清楚地知道,從前天開始在整個協商過程裡面就不斷地傳聞,到底是55歲、57歲、58歲?又為什麼會是60歲?經過這一段的討論,陳學聖委員提到今天他們要開記者會,所以柯總召就去做了一個密室協商,而這個密室協商其實是為德不卒。我們在外界所有的好朋友、所有教育界的朋友,都希望我們不應該讓老老師在那裡教小學生,而且會嚴重影響年輕朋友進入學校職場,可是經過這個密室協商之後,為什麼會變成58歲?我們要請柯總召說清楚、講明白,又為什麼不是57歲?又為什麼不是55歲?是不是聽話的人,你們就給他改2年?
    我呼籲全教總明天再開一個記者會,後天再開一個記者會,因為全國老師希望的是55歲,所以你們只要再開3次記者會,就會回到54歲或55歲。對於陳學聖委員提出來的,希望民進黨黨團告訴全國人民,我們在這裡要不要做喊價式的協商,或者是要做密室協商,我們要的是55歲,為什麼你們不能給我們55歲,請柯總召出來說清楚、講明白,到底這2年可以節省多少經費,可以增加多少年輕老師,讓他們真的可以進到這個職場,我們希望柯總召不要再做任何密室協商,讓我們期待的統統能達到。
  •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23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十七條規定教職員退休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本席沒有意見。但是有關年金投資績效的部分,在改革當中引發各界的討論,在座的各位先進也非常重視這個議題,在年金改革的會議結論中,也特別列舉改革的目標是基金管理專業化、透明化,以提升投資績效,並在基金改革方向特別列舉要讓基金管理專業化、資訊透明化,並減少政治相關的干預。但不論是列舉的目標或是改革的方向,截至目前為止,都沒有看到相關的主管機關提出相關的改革意見或是改革方案。
    我們回顧過去一段時間,公務人員年金的平均報酬率只有2.89%,連3%都不到,真的有檢討提升的必要。我們看看韓國的情況,韓國的國民年金成立於1988年,歷年來的平均報酬率高達6.35%,足足比我們高2.2倍,為什麼韓國年金的報酬率會這麼高?因為它找了韓國的很多菁英,足足156名基金投資經理人,並額外設了2處代表處蒐集國際金融動態,以作為投資的參考。回到國內,退撫基金只有20位公務人員在負責操盤,而且也沒有真正擁有金融投資的相關專業。我非常感謝蔣乃辛委員一再強調這個主題的重要性,假設改革缺少了這一塊,雖然基金金額不斷地膨脹,但是投資績效沒有任何提高的話,改革就沒有辦法達到原來的績效跟目標,所以我要再利用機會特別要求退撫基金,這部分要儘快提出改革的方案,希望能早日看到提升基金投資的績效,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十八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 王委員惠美等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八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全失能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等級,或罹患未期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二、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所提再修正動議攸文

    第十八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任職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全失能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中度以上等級,或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二、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五十五歲。但本法公布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六十歲,並由教育部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 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第十八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三、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五十五歲。但本條例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六十歲,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 主席
    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23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我們知道,年金改革施行後影響的層面可能會非常廣,所以本法談到的平均餘命也影響重大。請問每個教職員的平均餘命都一樣嗎?我們有調查過每個人的平均餘命嗎?而且五年後才檢討會符合現代對後續檢討改善的概念嗎?我要說立法過程應該更審慎,若改革規範的內容不是很細膩,還有差異性,就像一雙鞋讓每個人都穿,腳較大者也穿這一雙,腳較小者也穿這一雙,大家都穿這一雙,不管是大學教授或小學教師,都穿這一雙,這種齊平式的方式是如今改革所謂的公平正義嗎?一刀切下是不是公平?一刀切下對教授或小學教師一樣嗎?難道這是我們所謂的公平?難道這是我們所謂的公義?這就是我們所謂的為國家好嗎?
    國家的下一代需要好的老師教育,可是我們看到現在的執政黨─蔡政府做的真是全國的學生、全國的老師和家長需要的嗎?我們必須講,改革不是不好,但是改革必須針對現在遇到的問題解決,不是現在砍他們的退撫金後,這個基金就能永續,要永續不是這樣處理的。因此,我必須呼籲執政黨的委員,千千萬萬要三思,不能這樣一刀切下,如果未來這種鞋穿得不適合,影響的是下一代的教育,影響的是台灣未來的發展,影響的是我們的人才全都被外國人帶走,因為我們出不起高薪請好的人才教育下一代,這難道是台灣政府未來需要的人才嗎?所以我必須再說一次,拜託蔡政府,也拜託執政黨的民進黨委員,必須三思而後行。
  • 主席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23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的年改法案,其中第十八條包含教師和職員,所以這個自願退休的年齡必須考量教師和職員的不同狀況,而同樣是教師,我們還必須考量大學、高中職、國中小的教師也有不同的狀況。當我們考量這個自願退休年齡時,不僅只看教師的本身,因為學校的設立其實是為學生,所以更要考量學生的實際需求。所以對於第一項第一款「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的部分,我加了一個但書,就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任職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這是考量到學生的立場,希望大家能夠給予支持。
    第二個部分,原住民因為平均餘命的關係,原漢落差非常大,如果以內政部統計之平均餘命來看,以55歲而言,一般人的平均餘命是28.19,但原住民的平均餘命只有23.10,差距是5.09。如果以銓敘部對公務人員仍在支領退休金的人數及平均年齡的統計來看,一般人員的平均退休年齡是57.89歲,現在的平均年齡是70.15歲,這個差距表示他們繼續支領了12.26年;而現在原住民的平均年齡是62.32歲,如果扣除他平均退休年齡54.35歲的話,其繼續領退休金的時間只有7.97年,所以兩者差距是滿大的。如果以退休已亡故的平均支領年限來說,其差距也有到6.08年。所以在我增加的再修正動議中,其中第三項特別把原住民的自願退休年齡從60歲降為55歲,希望大家能夠支持。
  • 主席
    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23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民進黨說的七○制,也就是要符合「15年年資」、「年齡55歲」就可以退休,但是段宜康委員的版本、行政院的版本及時代力量的版本,在第三十二條都有設定年金起支到60歲。起支年齡設定在60歲,就是等於教師即使在55歲達到15年年資,符合七○制的退休資格,他也必須要等到60歲才能起支年金,因此,對55歲就選擇退休的老師來說,還是會有5年沒有收入的空窗期,導致老師被迫要做到退休起支年齡。如果有老師在退休起支年齡已經無法繼續工作,就可能必須被迫選擇一次性給付的退休金。
    今天民進黨委員召開協調會,並宣稱與全國教師工會聯合會達成協議,將會提出修正動議,有可能會主導,將60歲的年金起支年齡下降至58歲。民進黨大力宣傳這是釋出善意,事實上這只是民進黨的政治語言及政治手段。
    大家不要忘了,民進黨王榮璋委員原先在去年提出的意見,是有意要將退休起支年齡延後至65歲,當時65歲年金起支年齡的意見釋放出來後,被很多年輕教師及資深教師投書罵翻,直到後面版本的提出,才終於敲定起支年齡是到60歲。
    我們國民黨自始至終都是與基層站在一起,跟著基層呼籲起支年齡應該不能超過55歲,國民黨的意見始終沒有改變,國民黨一直都是同意基層教師的意見,希望起支年齡可以不超過55歲,也一直呼籲民進黨要聽從民意。
    民進黨其實是在哄抬籌碼,一開始先丟出65歲,再跟教師團體互相喊價,最後民進黨還召開協調會,最後一刻才釋出善意,同意要將年齡降到58歲。其實這不是善意的釋出,而是早就預謀好的政治喊價,大家想想,如果民進黨有釋出善意,各界基層教師不斷投書給民進黨,希望他們能去瞭解真實的教育現場,為什麼在這麼長的時間民進黨不釋出善意,教育團體抗爭了這麼多次,當時民進黨的善意到底在哪裡呢?如果民進黨真的有善意及誠意,就應該將退休的起支年齡降到55歲。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張委員麗善發言。(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國民黨、民進黨版本順序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表決委員王惠美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十八條照委員王惠美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25人,反對者7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王惠美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25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徐榛蔚  費鴻泰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 二、反對者
    7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現在表決委員鄭天財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十八條照委員鄭天財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24人,反對者7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鄭天財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24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徐榛蔚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盧秀燕  吳志揚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 二、反對者
    7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費鴻泰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費委員鴻泰聲明方才表決與國民黨表決結果一致,列入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72人,反對者2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7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  蔣乃辛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
    24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徐榛蔚  費鴻泰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李彥秀  盧秀燕  吳志揚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九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 林委員德福等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 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 主席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23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表決第十八條時,本席心裡非常矛盾,針對第十八條,他是投贊成票,而本席是投反對票。第十八條牽涉到兩個條件,一是必須年滿60歲,當然這部分我是反對的。事實上,我心裡是支持剛才所通過的第十八條,因為其中有考慮到原住民的自願退休年齡,也就是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可以降為55歲。在這種情況下,本席實在感到有點矛盾,但就整體而言,我還是投反對票,而鄭天財委員是投贊成票。
    在此要先感謝民進黨對於從事公務員或老師的原住民都有特別考量到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一般人的平均餘命來得少,男性少10歲,女性則是少8歲。上次我們討論時,將原住民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降為55歲,這部分和那部分是連動的,當時本席也有提出相關數據。事實上,近15年來,原住民的平均餘命只有減少0.2歲,所以目前男性還是差10歲,女性則是差8歲。站在公道的立場,本席必須說不管是對公務人員或教師,民進黨都有考量到原住民的平均餘命,所以將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的自願退休年齡降為55歲。
    在此我也要肯定鄭天財委員,因為他很堅持這個版本。本席也有參與黨團協商,當時朝野對這部分幾乎都沒有意見。但是針對60歲的部分,我還是堅持反對,當初召開記者會時,全教總認為55歲才適當,甚至他們還說有72%的教師都希望退休年齡不要超過55歲,這是全教總所作的民意調查,可是為什麼馬上又接受58歲的提議呢?這根本就是和民進黨密室協商嘛!如果討論條文時,都是用這種密室協商的方式通過的話,那麼我們在這裡討論有什麼用呢?我覺得民進黨和全教總必須給全國教師一個交代,請你們講清楚為什麼可以接受58歲的提議?
  • 主席
    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23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當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的時候,教職員任職滿20年,或是任職滿10年以上未滿20年且年滿55歲者,「得」准其自願退休。在審查會時,考量「自願退休為教師權益,不需經服務學校同意」,將本條修正為符合以上條件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按照行政院版的立法說明,本條規定是「為配合學校組織調整,提供教職員多樣化退休選擇機會,俾教職員有效安排生涯規劃,進而促進新陳代謝,爰於本條明定較為彈性之退休條件,並規範應以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相關法令辦理精簡人員為適用對象。」,可是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我們強烈主張教師退休起支年齡不宜超過55歲,不也就是為了「促進教師新陳代謝」嗎?為什麼民進黨就是不接受?為什麼只有在學校停辦、合併或是組織變更,教師才能在年滿55歲時退休?這證明蔡政府的年金改革充滿著矛盾,叫我們如何接受?我們要在此重申:教師退休起支年齡不宜超過55歲,這不僅是為了避免教育現場人力老化,也是符合社會對教師年齡的期待。
    再者,本條規定「當學校停辦、合併或是組織變更的時候,教職員可以自願退休」,立法理由也說是「使教職員能夠有效安排生涯規劃」,可是「魔鬼藏在細節裡」!依照第三十一條規定,本條申請自願退休的教職員,起支年齡一樣是訂在60歲,如果要提早領,退休金就得打折;退休卻沒退休金領,這叫做「使教職員能夠有效安排生涯規劃」?
    學校停辦、合併或是組織變更,這都是來自於政府以及學校管理者所做出的精簡決策,全然不是這些單純身處教職的老師們所能決定、控制,如果政府真有心對這些「非真正自願退休」的教職者釋出善意,不能只改變他們的退休年齡,更要調整他們的退休金起支年齡,這樣才能夠實質保障他們的退休生活。本席在政府提出的草案當中,不僅看到中間的矛盾點,更看見了滿滿的欺騙及謊言,嘴上說一套,做的又是另外一套,叫人民如何信服?本席在此奉勸蔡政府能儘早放下屠刀、回頭是岸,不要再凌遲所有的軍公教人員了!謝謝。
  • 主席
    謝謝王委員。下一位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張委員麗善:(23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時間已經很晚了,大家很辛苦而且也都累了,但是在電視機前面所有的退休教職人員,還是盯著電視機在看,到底我們在為他們爭取什麼權益。針對第十九條,我個人沒有什麼意見,但是第十八條我個人有提案修正,所以我還是要重申一遍,針對教師退休起支年齡應該下修到55歲一事,下午民進黨團宣布,經過所謂多方的溝通,決議將退休起支年齡從60歲下降到58歲,宣稱這與年改會、行政院都有過雙向的溝通,是一大勝利。本席呼籲民進黨不要打假球,難道今天教師55歲退休,退撫基金會破產;58歲退休,退撫基金就不會破產了嗎?方才陳學聖委員、黃昭順委員都針對「58」這個數字有所質疑,這個數字到底是丟銅板還卜米卦來的?到現在為止,大家不得其解,尤其為何不是55、56、57或是59呢?是58長得比較好看,所以選擇58嗎?現在整個年改已經變成,打壓教師力道愈兇猛的、功勞愈大的,官就越大,就立了大功嗎?本席一再強調基層教師的辛苦以及勞動條件的特殊,中小學校教師及特教老師面對的是孩子成長及養成過程中最重要的階段,是什麼天大的理由要把孩子的受教權以及老師的工作權,當做談判桌上的殂上肉?用拍賣喊價式的改革,對老師來講,情何以堪!55歲的考量重點是教育品質與師資新陳代謝的平衡點,這些都是原則性的堅持,避免中小學老師因為年齡過高而力不從心,也讓年輕老師能夠準時進入教育現場,這是普遍社會的期待!今天我們要特別再次提醒執政黨,教師55歲退休是全民共識,全部家長都反對教師延退。我們在此再次特別提醒,55歲退休也促進所有教師新陳代謝,讓年輕老師可以趕快進入職場,讓年紀大的老師可以趕快退休,享受另一個的人生。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23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時間已經晚了,但是有些事情涉及本院處理重要法案的基本態度,我不吐不快,請大家見諒。現在針對第十九條進行討論,等一下馬上就要表決,但我要向各位報告的是,我看了這兩條條文,我真的不知道等一下我們要表決什麼,是要表決來哪一條法條的中文寫得好,還是要表決絕對多一個「,」或少一個「,」?我之所以這樣講是因為第十九條條文在委員會裡面,實際上,我們現在所看到的條文已經審查通過,當初被保留的只有修正動議第三項。除此之外,例如林德福委員所提出的再修正動議與審查會第十九條文字全部一模一樣,唯一不一樣的地方是在第三款,少了一個「,」刪除「且年滿五十五歲」前面的「,」。民進黨所提再修正動議的「,」還在,但是第一句話「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倒裝成「應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之教職員」。我現在看到的是這兩條等一下馬上要交付表決的條文,實質內容完全一模一樣,我有點不太了解,我們尊重在討論這麼重要的法案時,大家對於政策有不同的立場要充分表達,但是接下來我們將要進一場非常荒繆的表決,也就是表決法條的文字到底要多一個「,」或是少一個「,」,讓人完全無法理解!
    主席:針對這兩案,我們合併處理。第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九條作如下宣告: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十條,宣讀各版本條文。
  • 鄭委員天財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前項所定年滿六十五歲之屆齡退休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除以書面表示以六十五歲為屆齡退休年齡外,降為六十歲。但本法公布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屆齡退休年齡至六十五歲,並由教育部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行院院核定之。
    前項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項規定,且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辦理退休。
    教職員已達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年齡,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延長服務,不受第一項或第二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限制: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其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其同意繼續服務者。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任職至聘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前二項延長服務之條件、期限、審核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項規定,且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辦理退休。
    教職員已達第一項規定之年齡,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延長服務,不受第一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限制: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其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其同意繼續服務者。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任職至聘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前二項延長服務之條件、期限、審核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進行發言,首先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23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今天最後要處理的這個條文,我就不要講太多的道理,我提出一個真人實事,談的是誠信,執政黨可以對老師沒有誠信,但我不能對老師沒有誠信。
    大家也知道我在立法院質詢從來不帶道具,都是以理說理,但是我今天特別帶了一些報表過來,這些報表是怎麼來的?大概在3個多月前,我與家人在一間小餐廳用餐,那天在餐廳裡用餐的人並不多,還有一個家庭(爸爸、媽媽與小孩)一起用餐,後來這位爸爸帶著孩子先走了,大概到9點40分快要打烊時,這位媽媽走過來,用1張A4大小的紙張密密麻麻的算了一些東西給我看。她說她是新北市一所高中的數學老師,她覺得年金照理說不應該破產,以她的數學專業,她可以算出來如何去經營這個年金,我問她要不要試算看看,她說她會努力去算,經過3個月之後,她把報表算給我了,我答應她一定會讓大家看到她努力的結果。好幾位委員都是很認真的人,請看看她算的數字,從她計算的數字讓我覺得,難道民進黨的委員或執政黨不能看一下嗎?她算出來的結果是,從107年到113年,政府每年補助200億元,之後每年補助100億元,如果基金營運效率是7%,到117年基金就可以由負轉正,如果基金營運效率是6%,到132年基金就可以由負轉正,如果基金營運效率是5%,到155年基金就可以由負轉正,如果基金營運效率4%的話,大概也不會虧損。我不知道徐永明委員笑得那麼開心,是不是你對數字也有興趣?但我要講的是,這是一個誠信問題,一個老師對我的誠信,他用他的數學專業將數字算出來,這是算得出來的。他的用心後來沒有得到任何人的認同,也沒有任何人去看他,有一天我碰到他的時候,他痛哭流涕,他覺得這個政府怎麼會變成這樣。他很用心地教每一個學生,學生也常常寫卡片給他鼓勵,他也同樣覺得很無奈,為什麼一個認真教學的人,一個認真要告訴大家這個基金怎麼做就不會有問題的人,他用他的專業告訴我們真相,但是我們卻用冷漠回應他。我今天就以這個,這個不是道具,是一個真人實事的圖表,希望民進黨認真地思索,在這幾天當中看看這個老師的用心,也給他們一些熱情的回應吧。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23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條蔡政府明定年滿65歲之退休年齡,用意在於防止年金破產,但延退的影響除了教師身心負擔變大之外,更讓師資普遍老化,對教學品質與學生的學習增加了許多負面的因素。因為預期新制上路,在任者已有做好、做滿的打算,反而阻礙了老師人事的新陳代謝,政大教育學院院長秦夢群就表示,這對多元且未成年的孩子而言不利。當然,大學教授比較起來輕鬆一點,所以我們比較贊成中小學老師跟大學教授在退休年齡方面要有所區分。目前高中以下學生家長均認為師資年歲應年輕化,避免教學年資過長,導致教學熱誠消滅,與學生年齡距離過大等問題,因此少子化而出現人才流動停滯的問題,亦使師資培育體系陷入危機。
    本席認為,年金改革應是分階段、漸進的方式,而不是蔡政府這種缺乏前瞻規劃模式的改革。此次改革,不只讓退休人員心生不滿,連帶影響年輕世代未來的退休權益,尤其是年金改革只是延後破產,在延後破產之下,恐有領不到的疑慮。本席認為政府應全面檢討年金制度,並針對國民年金與老農津貼等提出具體的改革方案,同時應儘速規劃可攜帶式個人年金帳戶制度,保障年輕世代未來的退休權益,以避免老年貧窮的風險。以上。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鄭委員天財的版本條文撤回,所以不予處理。
    對第二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明日(6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謝謝大家。
    休息(23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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