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 @ 本院議場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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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現在進行第二十一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二十一條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自願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二月一日。
二、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八月一日。
研究人員、新制助教、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項所定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9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二十一條,我們首先要感謝大家,因為本席在協商時力主應刪除行政院版的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後非常感謝蘇院長和本院同仁的支持與認同,讓第二十一條得以朝野協商的共識進行二、三讀。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原本規定校長自願退休的退休生效日以任期屆滿之次日為準,但是自願退休乃校長的法定權益,怎可以任期未屆滿加以剝奪與設限,如此一來,赤裸裸地在法條上凸顯出校長與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等人員有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基本上,國民教育法第九條已明定,校長任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及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者,即可參加遴選後轉換職務。而自願退休的要件已於本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明確規範,實不應再以任期屆滿與否做為校長自願退休准駁的條件。
再以校長於學校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員為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可以參加當年度其他學校校長遴選,並據此轉換職務。但是依本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何他們卻不可以申請自願退休?可見本條例草案以任期制限制校長自願退休的規定實與「國民教育法」相違與矛盾。本席認為不該對校長有差別待遇,所以力主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刪除,同時第一項增加「校長」,俾使校長和教師一樣「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在此要感謝協商當時大家對這一條都非常尊重,也都認為校長應該享有與老師、專業技術人員同等的對待,所以大家在討論時,讓這一條的規定能符合許多校長的期望。現在是我們連續審到深夜12時的第四天一開始,以朝野都有共識的第二十一條開始是好的開始,我們也期望未來許多法條都能在為教師爭取更多權益的共識下達到更多協調,這是我們今天一開始的發言,期望大家能共同努力。謝謝。 -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9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柯委員已經提到,這個條文是大家在協商當中已經有共識的條文,讓校長、老師、專業技術人員的退休都由教師法規範,但是這讓我想到另一件事,今早我看到一則新聞,報導指出年改三讀通過省7,000億元,這樣的標題很聳動!而因為我的數學一直不太好,所以這兩天我看到這兩則相關的新聞之後,便很努力計算,昨日的新聞指出核四封存讓全民必須付出2,838億元,加上前瞻的8,800億元,總共要支出1兆1,732億元,如今年改可以年省7,000億元,換言之,這還不夠4,000多億元。
再者,原本年改版本指出退撫基金會在2031年破產,年改之後,可以延至2044年,經過坦克車壓過之後,大概可以延至2050年才破產,這是林萬億計算的,不是我計算的,但是所有人民要付出的價錢大概無法計算。
至於另一則新聞,我覺得葉宜津委員必須出來說明,因為剛才那個條文是大家在協商過程都有共識的,這個條文卻不是我們協商過程的共識,所以我們必須請葉宜津委員和參加這些記者會的所有委員出來講清楚,到底這個密室協商的「二年基礎」為何?這到底又發生何事?全教產也批他們被出賣,拒絕接受。這幾天我們一直和老師進行許多溝通、協商,我們很擔心在此的發言會影響到他們的權益,對於能否幫他們爭取到一年、兩年、三年或五年一事,我們也一直沒有把握,而且我們如何都沒想到連院長的協商都不算數,包括昨天的附帶決議,對於曾銘宗委員在協商時提的部分,還都必須休息之後,再到後面談。我們想知道,當葉宜津委員談這個時,他有沒有通知院長,其他黨團又知道嗎?還是你們以其他方式交換?
此外,本席也要求院長和副院長,撤除所有拒馬,因為有太多團體對年金改革有意見,我們需要再和他們溝通、協商,我們能不能再開幾個密室協商的洞讓他們和我們談?以減少這樣的開支,否則,整個國家的治理是有問題的,不管我們如何刪,還是無法填補1兆1,732億元這樣的洞。我們希望葉委員出來說清楚、講明白。 -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9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一條是有關校長退休的問題,因為本條條文中明定必須依照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的規定,如果符合退休條件時,可以自動申請提前退休,可是又受到原來條文的規定必須做滿兩屆才能退休,這對將來校長遴選及接近退休年齡的校長遴選,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在協商的時候排除了,也就是說,校長任職到第二屆超過一半時,就可依照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退休,這符合校長實際的狀況,也符合校長的權益,本席認為這部分在協商時把它刪除值得大家肯定。
校長的問題可以處理,老師的問題又如何處理?本席認為從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一直到後面的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都涉及到退休年齡及支請退休金年齡的問題,所以老師到底應該幾歲可以支請?幾歲應該退休?本席認為不同年齡層與不同學程的老師不一樣,不同時間進入職場的老師也都不一樣。本條在審查時教育部長說,依照民國100年統計資料,老師進到職場的平均年齡是29歲,可是請教100年進入職場的老師要等到幾歲時才能退休?他們要到哪一年才可以退休?這可能是二十年、三十年以後的事,可是現在修法以後,這些二十年、三十年以前進入職場的老師馬上就要面對退休的問題了,他們是在民國70幾年進入職場的,那時候進入職場的年齡是二十出頭,如果做到55歲或60歲退休,那要做幾年?他們的工作年資至少超過30年!所以基本上老師從現在的75制變成90制或95制,如果到65歲退休,甚至是變成100制或105制,對於過去進入職場的老師是非常、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本席一直堅持認為老師的退休年齡應該是55歲,謝謝。 -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請問院會,對第二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十二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二十二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未符合第十八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服務學校依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主動申辦教職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9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年改的大車已經走到中途的後半段,本席有些想法就教於大家,也是向大家請益。首先回應剛剛黃昭順委員所說的,也是本席前天跟副院長主席講過的,年金改革,不論是公教人員或是未來的政務人員,如果各位真的非常心安理得地認為往前發展是正確的,就請先把圍在立法院四週的拒馬與蛇籠撤走!只有如此,我們才能真正跟民眾直接對話,讓他們知道我們到底為他們做了什麼正確的事情。
第二,前天晚上院會準備開始進入「教」的年金改革時,我們到外面安撫聚集在立法院外面的公教朋友,因為當中有一位民眾在群情激憤的環境下,當場休克被送往台大醫院急救,各位可以想見外圍的狀況;我們既然是在這裡為這個國家、為這個社會審查年改法案,卻因為拒馬蛇籠讓我們跟民眾間產生非常大的距離,本席覺得這是非常不宜的。
第三,蔡英文總統雖然一再強調民進黨政府要「謙卑、謙卑、再謙卑」、也是一個「最會傾聽、最會溝通的政府」,但是到現在為止,蔡政府在這些方面根本沒有得分!現在的國家,現在的社會,有點像瞎眼的人在領路,讓我們看不到未來,讓我們不知道我們未來的路到底在哪裡?所以本席覺得我們的總統應該要把高傲的心放下,只有把高高在上的態度放下,才能夠跟民眾直接對話,對這整個事情,剛剛黃委員特別提到,我們要鼓勵我們的蔡英文總統,應該要站在更好的高度,高度不是最高,而是恰到好處的高度,而且要保持遠距的遠見,如果所提出的只是想解決目前問題的急就章,本席認為問題只會滋生更多。 -
主席請徐委員榛蔚發言。(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請問院會,對第二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十三條,宣讀各版本條文。 -
鄭委員天財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學校認定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項之相當因果關係之審定,於服務學校就其存在已為釋明時,除有反證,主管機關應採有利於公務人員之審定。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第三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
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三條 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學校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前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職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學校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前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9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三條主要是第二十二條有關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如果涉及因公傷病,在該條第二項特別提到因公傷病且列舉了非常多的事項,總共有四款,當中有很多是必須做審慎的認定,而該認定基本上如果按照該條第二項的文字說明,提到是由服務學校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關鍵是在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認定,所以在公務人員的部分,我在相關審查會或協商的時候,也極力去爭取有關相當因果關係的證明事實上是有它認定的困難,怎麼樣在舉證責任的轉換,讓我們教育部所組成的審查小組在審查的時候能夠用比較客觀科學的方式,甚至將舉證責任的轉換交給教育部所組成的專家學者審查小組有其必要性,所以當時在文字上雖然沒有辦法達成共識,但在協商的時候是特別提到希望能夠在立法的理由上予以補充,對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希望能夠比照公務人員的部分,將這項立法理由納入剛才所講的有關相當因果關係,如果服務機關或當事人已經提出非常清楚的證明後,除了有反證之外,應該予以認定其相當因果關係,在此希望能在立法理由上再作一說明。 -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9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三條的部分,剛剛鄭委員天財說明的非常清楚,這一條是有關於因公傷病就可以命令其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的限制,這一條文我們從公務人員的時候就開始談,就是有關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到底要不要轉換的問題,我認為每個職業都要考量該職業的特殊性,老師這樣的職業有什麼樣的特殊性呢?
跟各位分享我最近看到一則發生在高雄的新聞,高雄市茄萣區為了防止學生發生溺水意外,於6月28日到9月1日成立海岸聯巡,參與的單位除了原本的海巡單位、消防局之外,連國中小的老師也要排班去巡邏海岸,這是老師的工作!很多老師早上要參與維護學生交通安全的工作,這也是他們的工作!老師平常背負著這些學生成績、教導上或是在品行方面怎麼去引導這樣的壓力,所以有的老師壓力大到引發自己心裡產生疾病的問題。這是老師在現場的工作,這樣一個職業上的特殊性所肩負的壓力,我們應該要考量,然而我們現在所規範的四款認定當中,因為「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我覺得裡面這一項恐怕是最難認定的,老師因為長期教學所導致身心壓力及疲憊,而累積出來所產生的疾病,這該如何認定?恐怕在實務上看到,即使是這樣的原因導致,都會因為最後審查小組進行審查,要求老師提出一些積極的證據來證明,試問要怎麼證明?如果因為長期累積而導致的疾病該如何證明?
所以當我們在思考這個條文的時候,我個人非常支持鄭委員天財所提出的版本,舉證責任是不是應該轉換?如果尊重老師這樣的職業,我們也看到這樣的職業本身因為過度累積壓力而產生疾病,這可能會是一個現況及常態,舉證責任不應該是由老師再自行提出來,是否應由審查小組提出來,所以有關這個條文,雖然在公務人員的部分,被民進黨委員否決了,但是老師這個職業的特殊性,我們是否應加以考量,希望大家可以支持鄭委員天財所提出的版本。謝謝。 -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國民黨、民進黨版本順序處理,依序進行表決;若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按鈴7分鐘,並請分發表決卡。
(按鈴) -
主席現在表決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二十三條照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18人,反對者6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18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徐榛蔚 楊鎮浯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
二、反對者6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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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表決鄭委員天財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二十三條照鄭委員天財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22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鄭委員天財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22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徐榛蔚 楊鎮浯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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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二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1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1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現作以下宣告:第二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18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徐榛蔚 楊鎮浯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十四條,宣讀各版本條文。 -
黃委員昭順、陳委員學聖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不能勝任現職工作,有具體事實,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校長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
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刪除)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不能勝任現職工作,有具體事實,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校長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陳委員學聖發言。(不發言)陳委員不發言。
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9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整個改革到現在,不管是軍、公、教及警的部分,大家都圍繞在如何讓被改革者能有尊嚴被對待。在經過上星期對公的討論之後,由於教師有其特殊性,在審查過程中我們也發現到,無論是起支年齡或退休年齡均有其特殊性,其實這也是大家最關心的部分。在場同仁有很多人都是從事教職工作,依照目前的態勢來講,現在學童的成熟度及資訊取得都比以前提早很多,如果教師仍然維持以前的樣子,比如年長的教師就很難去應付現階段社會的複雜情況,包括資訊流及網路訊息等。我們常常看到很多衝突,就是想退的退不了,或是想獲得薪資的獲得不了,針對這部分,我們希望能夠對教師的特殊情況作一衡量,讓教師在起支年齡及退休年齡都能符合現在社會的實際情況。在整個修法過程當中,我們看到配套部分並沒有很周全及完整的討論,所以不應該輕率來處理此一問題。
由於教師負擔下一代的教育及其成長的養成工作,如果沒有一個好的教育體系,或是對於奉獻該教育體系的人不給予尊重的話,我想就不可能會有好的教育品質及優秀下一代的產生。我們應該非常審慎來看待這一塊,希望在接下來的條文中,能夠以更完整的配套及周全的考量來看待。 -
主席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9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對第二十四條有提出修正動議,由於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都是連動的,第二十二條是刪除,這是有關命令退休及其要件與辦理程序等部分。第二十三條是因公病傷而退休的部分,本席也有做文字上的修正。第二十四條則是資遣規範的部分,本席提出的意見是刪除。第二十二條規定教職員之命令退休的要件及辦理程序,規範教職員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者,應辦理命令退休之條件,亦明定教育人員於主管機關及服務學校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審議時,應給予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如果教師人員任滿5年,因故必須被迫強制退休,這會涉及到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的任職資格被剝奪,這不是屬於退休撫卹條例應該規範的範疇。本席提出刪除第二十四條,該條是規範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因故必須被資遣的規定,同樣也是涉及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的任用資格被剝奪,相關教職人員被迫退休或資遣應一併放在教師法或相關任用人員的辦法來規範,而非納入退休撫卹法中來規定。謝謝。 -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國民黨、民進黨版本順序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表決黃委員昭順等及陳委員學聖等再修正動議條文,因為這兩個版本相同。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黃委員昭順等、陳委員學聖等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17人,反對者6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黃委員昭順等及陳委員學聖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17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徐榛蔚 楊鎮浯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
二、反對者6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0人
-
主席現在表決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蔡委員易餘聲明對方才表決與民進黨表決結果一致,列入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16人,反對者6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16人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徐榛蔚 楊鎮浯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
二、反對者6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0人
-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馬委員文君聲明對方才表決與國民黨表決結果一致,列入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1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6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19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徐榛蔚 楊鎮浯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十五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二十五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但符合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停職或停聘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其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期間。
五、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
六、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
七、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尚未發生效力。
八、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教職員,自屆齡退休至遲生效日(以下簡稱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或停聘。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比照停職或停聘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薪額。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9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五條乃是規範「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中第一項第五款提及「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尚未期滿。」,本條規範內容是參考公務員退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雖然公立教職員在退撫方面雖然跟公務員相類似,所以很多條文能夠參照,但是實際上公務員與公立學校教職員的法定義務及權利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公務員如果涉犯本條第五款規定,通常都是利用公權力犯罪,也違反了公務員職位本身的義務,所以有疑慮時不受理退休或比照停職暫時發給半額薪俸可以理解。但是公立教職員本身是為了教導學生,除了在公立學校任職外,本質上與私立學校教職員甚至是民間企業員工沒有差別,對於沒有接任行政職的教師,其實也很難想像他們能夠利用教師職位觸犯內亂、外患罪,對於沒有行政職的教師不應該跟公務員同等對待,不受理退休或發給半數薪俸的情形應該僅限於利用職務上權力達到犯罪的情形才適合,過度放寬不受理退休或發半俸的行為已經侵害了教師的權利,更何況本條是規定「尚未判決確定」的情形,自然更應該限縮適用範圍,謝謝。
主席:李委員彥秀聲明方才表決與國民黨表決結果一致,列入紀錄。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9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五條所規範的是「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規範的內容非常多,包括留職停薪期間、停職或停聘期間等等,本席現在要說的是,其實所有的條文,不管是學校或是主管機關,在不受理這些事情的時候,其實對這些退休教師的權益,影響是非常的大,過去大法官在解釋教師到底是公務人員或是勞工的時候,在釋字第308號決議文當中就提到,教師不再是公務員服務法所稱的公務員,而且在民國100年已經納入工會法,得以跟勞工一樣來籌組工會,但是在許多的法令中,我們又規範他們是公務人員,如果按照勞基法以及勞工保險條例的相關法規,退休金的請領跟勞工是否被判刑、是否有這些犯罪的行為,其實並沒有連動的關係,92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就曾經判過,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的時候,勞工仍得向請雇主請領所有的退休金,工資本質上跟其整個的價值,其實是沒有一定程度的的連動,所以雇主並不能因為懲戒或是解雇為由,來剝奪勞工請求退休金的權益。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雇主就不能夠做相關權益的影響,但是我們在這裡做這樣的規範,一手說他們是公務人員,一手規範他們必須接受懲戒,剝奪他們的退休金,但是我們一手又要取消他們的信賴保護原則,這樣的一個過程,會造成很多的對立,所以我們認為此處不應再做另外的規範,請民進黨懸崖勒馬,希望在要求老師的過程中,給予他們一定程度的寬鬆,請民進黨三思。謝謝。 -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0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條講的是主管機關不准退休及資遣申請的相關法定事由,跟剛剛講的強制資遣的事由是有關聯性的,都是在規範教職員在相關條件之下的離場機制,這個當然規定得很詳細,但是我們仔細看這次政府推動年金改革的各項法案裡面,其實重點都還是聚焦在如何用多繳、少領、延退等方式來剝削現職公教人員以及退休公教人員原來政府對他們所做的承諾,卻很少提到要如何積極提升與改善退撫基金的操作績效及投資報酬,其實你應該正面去尋找改善目前退撫基金操作績效及投資收益的方法,比如說可以委由專業投資機構來經營退撫基金。
第二,可以實施管監分離,或者比照民間的基金透明化來運用,以及定期主動揭露財務訊息等等,像這些事情在相關法規裡面,我們看不出有做任何積極、細緻的規劃,卻一味的從負面的角度、從各種方法看看這一刀砍下去、那一刀砍下去可以省下多少錢,這是我們對整個年改最不滿意的地方。
上一個法案,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在院會二、三讀時,我們覺得更遺憾的是,有些改革明明有很多版本可以採用,有比較溫和的手法,但我們都是採比較激烈的版本來通過,甚至有些還超過了年改會所推動的版本,事實上,對於年改會的版本,其實大部分的軍公教人員都是非常不滿意的,像這樣負面的剝削,當然會產生憲法上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以及你所採用的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憲法層級的爭議。
釋字第717號理由書裡面講得很清楚,凡因公益之必要而變動法規者,仍應與規範對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來相權衡,這是要符合比例原則的,即這是可以改革的,而且信賴利益是可以為公益的理由來做修正,但是像執政黨以這樣的方法來通過,如此偏頗的版本,最後還是會面臨違憲爭議的問題。謝謝。
主席:許委員淑華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林委員德福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請問院會,對第二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十六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六條 教職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申請屆齡退休。
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其已達得擇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其遺族得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年功)薪額,由退休金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所發退休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主席:賴委員士葆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0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本條跟第二十五條是連動的,主要是規定受暫時凍結申辦退休教職員逾屆退日者之保障機制及申辦退休之配套機制。
基於現行實務上訴訟程序可能長達數年之考量,如以原因消滅之次日為退休生效日,對於判決確定無罪或未受懲戒處分而原得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者,將造成退休權益重大損失,於第一項明定教職員有符合規定者,應於原因消滅後6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申請屆齡退休。但如仍有「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之情形,仍不准其申辦退休。本條對於判決確定無罪者,教職員仍有依法申請退休之權,以符公平正義的原則。
孔子曾經說:「默而識之,學而不厭,誨人不倦,何有於我哉!」做為孔夫子的門徒,教師習而不遺忘,學而不滿足,教而不怠倦,人生夫復何求?但是現今台灣蔡總統治理下的教師,卻有倦而欲怠之時,我們常常會問他們:你累了嗎?
惟夫子從不言累,只是心未傷時。台灣的教育改革常常改得亂糟糟,但是教師們都還能夠承受,也都能適應。唯獨年金改革傷透教師們的心,損了教師們的尊嚴,難道蔡總統不曾聽聞「教不嚴,師之惰」相對地不也應了「遇尊師,先尊道,道之不尊,何以師為」,難怪全台灣的教師都累了,聽說有人現在打算號召全體教師在928教師節當天集體休假。
國家財源若大水庫,蔡總統不要忘記,既然不能擴大容量,就只從小百姓的小水庫下手,縱使只有幾克,對我們小百姓而言卻是天怒人怨!不要忘記,政府存在的目的在於為人民謀福利,求取國家更加的安定,創造人民更多的資源,而不是從小百姓身上下手,尤其請執政黨的委員三思。 -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0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文的立法意旨與第二十五條相互連動,明訂因為第二十五條規範暫時凍結的教職員,如果已經逾屆退日後,教職員的凍結理由消除,其申辦退休的配套機制以及相關的保障權益機制。由這條條文可知,年金改革的影響層面與幅度非常大,絕對不只是軍公教本人而已,甚至包括軍公教的家屬以及家庭的穩定。我們在談年金改革時,不可以把事情太單純化,停留在只要把財政收支平衡,問題就得以迎刃而解。事實上,如果年金改革的財務問題處理不當或稍有不慎,負面的效果會接踵而來且逐漸擴大,到時候政府才要來解決逐一浮現的問題會事倍功半。
最近審查教職員退休條例時,除了教職員本身受影響會來抗議,但是更多的是來自於家長團體的擔心,這不是危言聳聽,他們擔心的是遇到師資人力老化的問題,而是因為延退。教育人員如果延到60歲或65歲才能退休,一定會造成教育現場人力的老化,產生教育品質的疑慮,不符合學生及家長對於中小學教師年輕化的期待。過去我曾任縣長,瞭解社會局經常處理很多所謂的高風險家庭,高風險家庭有很多的因子,其中一個因子就是不當的教養,不當的教養中又有隔代教養,並不是他們不愛小孩,而是他們的體能思想都跟不上時代,無法教育好年齡差距太大的人。試想我們在政府社會單位時,我們都盡量去救助隔代教養的家庭,為什麼政府的設計要在教育體系上產生類似隔代教養的情況呢?我們為什麼要讓學生,尤其是中小學及幼稚園的學生,在比他們大兩代老師的帶領下來學習呢?因此,這是整體品質的問題,也會造成教師超額的問題無法解決,流浪教師的狀況會非常嚴重。為了節省一點點開支,我們有沒有想到造成的效果是這麼嚴重?此舉達到的公義性是什麼?光是從這一點來看,就不符合憲法上的比例原則! -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對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節,宣讀審查會節名。
第二節 退休給付 -
主席各黨團同意不發言。
請問院會,第二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十七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
第二十七條 退休教職員之退休金分下列三種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教職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10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二十七條,明訂退休教職員退休金領取方式有三種,包括一次領、月領以及兩種方式綜合各兼領二分之一,這一條是比較沒有爭議的條文。相對於原本退休條例,分成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只能一次領,任職十五年以上者,才能享有三種領取方式,現在第二十七條相形之下是進步的立法。本席在此要質疑的是,對於很多更重要的條文,譬如國民黨希望起支年齡55歲及18%、所得替代率等等重要的條文,卻沒有得到執政黨善意的回應。就算在領取上可以選擇提供很多種方式,也只是方便當事人,對於他們而言,顯然不夠。
每個人退休後如何領取退休金,涉及當事人如何規劃退休生活的方式,所以有多種退休金領取方式可以選擇當然很好,但重點是如果退休金不多,就算有再多、再方便的領取方式,對當事人的幫助並不大。我認為如何保障教職員的退休生活,才是本法的核心,而不是在部分條文給一點小恩小惠,卻在重要的條文上大砍特砍。我認為執政黨這樣的做法,並不會獲得教師們的諒解,更不會贏得以前教導過我們的恩師們的尊重,謝謝。 -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10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徐委員已經提到,第二十七條條文就是規定老師退休到底要一次退、月退或者是比例上如何分配。在整個過程中,我們非常清楚地知道,當時許多教育單位都要求老師或者進行一定程度的宣導,希望他們能夠領取月退。領取月退的主要原因在於國家財政不足,因為他們相信政府,而選擇這樣的請領方式。可是現在政府用這種方式一刀砍下,對他們而言,難以勝任。最近我們看到許多退休軍公教尋短的意外事件,本席在此呼籲這一次被大刀砍下的軍公教好朋友,我們向你們道歉,請你們勇敢的活下去。我們相信在月領、月退部分的期待值差很多的時候,未來要如何規劃他們的人生?有關這個部分,政府必須用更寬容或更好的方式來給予協助。
我也要呼籲民進黨,千萬不要在傷口上灑鹽!我看到昨天林萬億沾沾自喜的說,與OECD相較,我們還維持在中上。但是你們不要忘記,當他們請領的時候,他們的條件是在他們人生規劃中非常重要的一環,這次相差值大概差了三分之一,這個期待值的差別是讓他們難以忍受的。
昨天我們也看到一則新聞,核四2,838億元的爛帳,工業戶每戶需因此多付758萬元、家庭用戶每戶要多付5,600元,這是國家治理上非常重要的一環,我們每次在國家治理上浪費這麼多經費,但是對於國家曾經答應給予的勞動條件,卻是大刀砍下去,讓他們難以承受。
本席在此提出呼籲,當網路上對於這些爛帳一面倒的全面反對時,政府必須重新思考,到底核四爛帳要怎麼做,是不是應該由老百姓來負擔,我覺得這也是我們必須去一併考慮的。以上,謝謝。 -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對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十八條及附表一,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三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及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應給之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統一依附表一所列各退休年度適用之退撫基數平均數額為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 -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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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
附表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附表—本條例施行後退休教職員
退休金給與之基數內涵及計算基準彙整表 -
曾委員銘宗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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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附表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附表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退休教職員退休金給與之基數內涵及計算基準彙整表 -
陳委員學聖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與在職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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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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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10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八條的重點在於其附表一,有關教職員退休金計算的基準,不管哪一個版本,都要拉長到最後在職的15年,可是對我們來說,實在太長了。年金大砍之後,我們認為這個規定拉低退休金的計算基準,對教職人員過於苛扣了一些。首先,現在由於退休所得降低,退休金計算基準拉長為15年,教職人員為了取得更多年資以達到最高俸給,到了可退休的時候,必然是不願意退也不敢退。即使他的體力、活力及思考力都隨著年齡下降,我想他們也必須堅守崗位,不申請退休,這對於教育體系的新陳代謝將造成非常大的影響。
大家都知道,資深的不走,年輕老師基本上很難進得來,將造成人事進用管道的堵塞。政府口口聲聲說要照顧年輕人,實際上這個政策卻讓很多年輕老師進入教育體系的機會及升遷,都受到非常大的影響。所以,我們認為不要為了省一些錢,而讓國家失去更多,讓教育人力更加老化,我想這對於充滿教育熱誠的年輕人來說是很辛苦的。
年金的主導者政委林萬億不斷地說,年金的內涵一定要一致,執政黨也說公、教、勞都要拉平到一定的標準,目前送進來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的修正草案,退休金計算基準也是拉長到15年。各種退撫制度的設計最好一致,但是如果公教平均退休給與計算基準拉長到15年,勞保退休給與計算基準也要從現行的5年拉長到15年,這對勞工是相當不利的。原則上,公教人員做得越久,薪資就領得越高,勞工則不一定,因為勞工的年紀越大,所領的薪資反而會減少。根據報導,一旦勞工以15年平均薪資來計算,勞工所領的金額將會降低17%,損失不少,屆時勞保要從5年改為15年實在有很大的困難。
所以,從真正替大家著想,也幫政府省一些經費的角度來思考,是否一定要15年呢?可否降到12年呢?我覺得這部分大家都可以再思考一下。當然,我也知道公務人員的退休年改法案已經三讀通過,教職人員勢必也要比照,所以我在這裡說了老半天也是白說的。但我還是要再一次強調,如果大家的標準要一致,可否再次思考,在10年到15年之間還有一個緩衝的機會?我想這對所有人來說都是一個比較客觀、比較標準的說法。謝謝。 -
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10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關本條例實施前與實施後退休金計算基數內涵,希望大家都能共同來支持一個一定的方式,讓整個制度能夠繼續前進。但是本席認為,教師被限制無法組織工會,也不能罷教,他們為了捍衛自身的權益,不但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抗議年金改革,也揚言要在下個學期採取「不合作運動」。何謂「不合作運動」?就是除了上課教書以外,其他額外的工作就不再配合了,如果政府不願意傾聽教師團體的聲音,他們會繼續發動抗爭,換言之,今年9月28日將會集體請假。這些聲音,我們政府到底聽進去了沒有?
年金改革方案中,將中小學教師自願退休起支退休金的年齡訂為60歲,如此將使得教育現場的教師人力趨於老化,如果照此方案通過,明年開始就不會再有新進的老師進入這個職場。因為少子化,今年全國各國中只有台北市跟新北市開出一百多位的教甄名額,如果按照這個方案去執行,就會出現師範院校體系的學長跟學弟面臨不同命運的狀況。其中的分界線將出現在師大及師院體系84級跟85級之間,85級22歲的師大、師院畢業生必須教滿38年才能退休,但是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領取月退休金者,按照任職年資計算,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2%給予,最高35年給予70%,超過35年至第36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照基數內涵1%給予,最高給予75%。
換言之,政府的月退休金最高的算法是到35年,卻強迫我們的教師要教到38年,但是從第36年起,最後三年月退休金給予的基數卻要減半,強迫我們的教師多付出,卻只給一半的給付,這樣的計算方式公平嗎?根本就是霸道的政府。一方面說是溫和漸進的改革,一方面卻又擬出晚一年任職卻要晚七年才能退休的制度,這種制度是非常不公平的,而且是剝奪年長的教師辛苦付出所應得的退休給付,只給一半,這樣誰會願意接受?! -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王委員惠美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記錄。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10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二十八條,親民黨團還是堅持希望有一個軍公教各職業別均贏的局面,勞團反對從最高5年拉長到最高15年,軍公教人員也反對從最後一天拉長到最後的15年,那為什麼我們今天卻堅持要改到最後的15年呢?改到最後15年會產生什麼樣的結果?本席現在以一位退休老師的試算結果來加以說明,以薪資625俸點、年資25年的教師為例,月退休金原本是可以領到4萬7,080元,改成以15年均俸計算以後,其月退休金只剩下3萬8,845元。未來包括公教保的修法,公保養老給付同樣的也會從本俸調成以15年的均俸來計算,原本可以拿到141萬元的公保養老給付,在改為15年均俸以後,只會剩下116萬元。民進黨的委員也有提到,勞保是勞保,退休金是退休金,兩者的計算基礎不應該拿來一起比較,如果這個邏輯可以通的話,那為什麼行政院送進立法院的勞保條例修正草案卻準備要將勞保的年資採計標準延長為最高的15年,難道這樣對他們公平嗎?所以軍公教勞各職業年齡採計的計算標準應該還是要趨於一致,這樣才不至於產生職業間對立的問題,謝謝。 -
主席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10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二十八條,本席有提出修正動議條文,但是看狀況民進黨還是會堅持他們的看法。本席必須強調本席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的重點,第二十八條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後退休者之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本席提修正動議的理由和重點如下:第一個就是刪除公立學校教職員於本法修正施行前退休者之相關規定;第二,年金改革對於已退、在職應該採用一致的標準,這樣才能符合公平並維持補償金制度。第三,俸給計算已退、在職標準應有一致性,已退者既採最後本俸計算給與,在職者也應該要比照,就是修正為不分已退、在職均採最後本俸計算。本席認為,不論是已退休人員或在職人員,應當採一致的標準,既然已退休人員已經採了最後本俸計算來給付,在職人員是不是也應該要比照?否則兩者採取不一致的標準,恐怕會造成在職人員和已退休人員有不同的感受並相互對立。蔡政府已經在年改會與輿論製造了軍公教人員和其他職業別的衝突及剝奪感,以此做為政府大砍軍公教年金的藉口,藉此凸顯執政黨進行年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今還要對公教的已退休人員和在職人員做差別待遇,讓在職人員只能用退休前15年的平均薪資或是各年度的平均薪額來做為他們退休給與的基數,如此一來等同是製造了已退休人員和在職人員之間的矛盾及相互剝奪感,所以本席認為這樣的改革是不妥當的。
另外,本席要提出具體的建議,就是年金改革對已退休人員和在職人員一定要採一致的標準,不要再區分已退休人員和在職人員退休後的給與基數,要有一致性,不要再製造衝突,謝謝。 -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0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八條是規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本席認為,採計15年的平均投保薪資這個期間過長,加上投保薪資下降,改革後所領退休金減幅過大,對教育人員權益的影響非常大,更對新進的人員不甚公平。本席認為,改革應循序漸進,建議縮短平均薪資的採計期間,之後再予檢討。本席提出如此的主張,是因為不論朝野立委、工會代表和學者一面倒的反對到底,認為此舉對低薪收入不穩定的勞工產生嚴重的傷害。蔡英文總統說這一代人的犧牲是為了下一代,若依當前的方案來看,此言並不正確,因為原本119年可能破產的基金延壽13年,只是讓退休者領不到錢的年齡往後延而已,39歲以下的教育人員在退休的時候剛好遇到基金破產,顯然此次改革方案是不利於年輕的世代,更未考量世代之間公平的問題。所以本席認為,由於基金是強制納保,因此只要不斷有人加入,即使有少子化及高齡化的威脅,只會減少給付,基金不至於破產,但是在當局不斷的強調基金有龐大的潛藏債務、恐怕會導致年輕人日後領不到的狀況下,反而讓擔心年金破產的人趕著辦理退休,卻又一面修法來拉高退休年齡以防堵退休潮,根本就讓教育人員無所適從。唯有解決現行制度下基金監督管理所產生的投資效益沒有問題,我想這樣的做法才是推動年金改革應有的作為,謝謝。 -
主席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依親民黨、時代力量、國民黨、民進黨版本順序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27人,反對者6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27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
二、反對者6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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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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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提議記名投票標的如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第28條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9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3人
林昶佐 黃國昌 徐永明 -
二、反對者9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王委員育敏等、曾委員銘宗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這兩個版本內容相同。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王委員育敏等、曾委員銘宗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28人,反對者6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王委員育敏等、曾委員銘宗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28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
二、反對者6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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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表決陳委員學聖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陳委員學聖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25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陳委員學聖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25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
二、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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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費委員鴻泰聲明對今日所有表決與國民黨黨團之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八條及附表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廖國棟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賴士葆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26人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十九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九條 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教師及校長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增給退休金基數,最高總數以八十一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以增至百分之九十五為限。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10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改革必須要有配套措施,從前幾天講到現在都一樣,本席認真認為一個國家的興盛與否,問題在於我們的政策路線是否正確。不管先前推出的一例一休也好,還是公教人員的年金改革也好,還是未來我們要推的前瞻基礎建設等等,蔡政府的一意孤行,將會導致台灣社會的混亂與族群的對立。今天蔡政府的教職人員年金改革法,將造成教師退休起支年齡延後,使教職人員新陳代謝緩慢,並會影響學童受教品質。未來若延後退休年齡,使老師從30歲教到60歲,會讓教師的除舊換新面臨很大挑戰。據本席所知目前有3萬7,000多位流浪教師,不曉得在場委員有關心到我們的流浪教師嗎?不曉得執政黨所喊的要改革,有解決到3萬7,000多位流浪教師的問題嗎?如果這些問題都不解決,以後畢業的師範老師們,統統找不到工作,因為延後退休讓很多老師要教到60歲、58歲,難道這就是台灣的教育制度?
我們也看到很多教師團體聲明,七成以上的家長不希望教師年齡超過55歲;八成以上則認為不宜超過55歲,可見家長的觀點是如此。站在家長的立場,本席當過家長會的委員,也知道很多家長不希望教師的年齡這麼大;而站在立法委員的立場來看,我們也不希望師範體系的老師畢業後都沒有工作,何況國內有3萬7,000個流浪教師,執政黨有什麼安排、配套?每一個教師所教導的年齡層都不一樣,怎麼可以從60歲喊到58歲,都是隨便講講、沒有任何配套措施!隨便講、隨便喊、隨便教,難道台灣未來的教育就是如此?這是教育界必須要面對的。台灣的教育不是這樣隨便喊的、從60歲喊到58歲就算了。如果再繼續抗議個兩天,那就再喊到55歲,好不好?再來,明(2018)年選舉的時候就繼續喊到50歲,好不好?我覺得教師的部分不是隨便喊喊就可以,我非常關心下一代的教育,因為我是媽媽,在座很多人也都是家長,請您關心我們下一代的教育,拜託您,包括主席。謝謝。
主席:鄭委員天財聲明今天所有表決與國民黨黨團之意見一致;陳委員超明聲明今天所有表決與國民黨黨團之意見一致,均列入公報紀錄。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1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九條是規定教職員退休新制實施前年資、退休金的計算標準,本席沒有意見,但是我要利用機會跟各位報告,這幾天來我一直在強調,改革必須要有配套。改革有它的必要性,但要有相關配套之後,才會讓改革更為可行、更為周全、更為細緻,也更符合人性。
其次,鑒於大法官會議第717號解釋,有關公教退休制度,「因公益之必要而變動法規者,仍應與規範對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相權衡,除應避免將全部給付逕予終止外,於審酌減少給付程度時,並應考量是否分階段實施及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
再者,就本次年金改革,本法實施前之退休人員已將其退休金作為生活之安排,如繳納房貸、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等長期必要支出,短期內要要求其變更,重新配置、安排資產,恐有實務上的困難。本席要求教育部,為因應這次的改革必須提出相關配套,並於6個月內提出,研擬相關的救助辦法,對於承受能力較低或者是生活上有重大困難者,也要給予適度的財務救助。
昨天處理公務員部分時,我的提案經協商之後,銓敘部只接受程序上的轉介跟諮詢,這樣的協助是不夠的。所以我今天特別再一次要求教育部,除了程序上的協助以外,必須要提出相關的救助辦法,希望6個月內能夠完成。改革有它的必要性,但是要有配套,才能讓改革更周全、更可行,也更符合人性。這個提案已經作成附帶決議,要拜託在座的所有委員能夠支持,謝謝大家,謝謝! -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三十條。宣讀各版本條文。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退休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及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算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四十年,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本條例施行後初任教職員者,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點六二五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給至百分之五十七點五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稱初任教職員,指初次擔任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但不包含本條例施行前曾任志願役軍職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後再(轉)任教育人員者。 -
黃委員昭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條 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四十年,給與百分之八十;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本條例施行後初任教職員者,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給至百分之八十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稱初任教職員,指初次擔任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但不包含本條例施行前曾任志願役軍職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後再(轉)任教育人員者。 -
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條 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四十年,給與百分之八十;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椅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本條例施行後初任教職員者,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給至百分之八十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稱初任教職員,指初次擔任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但不包含本條例施行前曾任志願役軍職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後再(轉)任教育人員者。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條 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1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提出四點建議作為這次教職人員年金改革修法的參考:第一,所得替代率造成年資不公,應該往上調整,按照制度原理,有多少年資就應該累積多少給付,目前各年改版本均以設定所得替代率上限的方式扣減退休給付,造成年資越久扣減比例越高情形,這和鼓勵久任、延後退休年齡的作法背道而馳。第二,應該破除替代率迷思,打開替代率天花板,讓年改回到公平、合理的主軸,不宜將公保年金和退撫所得掛鉤,形成兩種保險只能領取一種的狀況。目前公保並無財務問題,且在給付率低、年金給付須等到65歲才能請領的條件下,年金化對公保的財務壓力不會比一次請領來得大,並不會影響公保財務,所以不應該併入所得替代率。第三,月退休金調整機制不明確,建議修正,針對月退休金機制,官股授權行政院院會和考試院視退撫基金盈虧、國家整體財務狀況、經濟環境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政府係軍公教人員雇主,有保障員工退休權益之責任,不應以國家財務狀況為由任意調整退休人員退休金、遺屬退撫金或遺屬年金,這個部分應該進行適度性討論,並加以修正。第四,目前最急需的是另立基金或分戶設帳,為避免中青世代繳付基金提補舊債務,導致日後無法領取適切的退休金,造成年輕世代對基金不信任,改革後應以設立新基金或分戶設帳方式確保在職人員繳付之基金費用能適用於現職人員。再者,現有退撫基金應由國家負最後支付責任。 -
主席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11時17)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年改的主要基調是繳多、領少、延後退,這幾天討論了很多,但由昨天三讀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可以看出的確是白說了。之前年金改革委員會煞有其事地辦了二十幾場會議,表面上是聽大家的意見,結果連一句都沒有聽進去,最後通過的版本甚至比年改會的結論砍得還要狠;把時間拉長,會形成任職越久、基數越高,但公教人員不願意退也不敢退的情形,只好在其位慢慢混,完全不作為。這次朝野岐見主要聚焦在老師請領退休金的起支年齡,民進黨黨團原本主張以60歲為起支年齡,經與全教總協商後,願意將退休金起支年齡調降為58歲,不過我還是要強調,老師退休金起支年齡調整為58歲,並不是58高梁酒的概念,酒是越沈越香,但中小學老師退休金起支年齡如果定為58歲,很容易讓教育現場老化,如果這個年改過了,明年開始,將有很多年輕、新的教師沒有辦法進入校園,由於少子化關係,今年全國國中只有台北市、新北市還有一百多位教師甄試名額,偏鄉則有雪上加霜的情形,教師是百年樹人的工作,蔡政府提出的教育人員年金改革方案,想要藉由延後高中以下教師退休年齡來緩解退撫基金的財務壓力,師資畢竟是影響教育品質的關鍵指標,如果老師未來都要到58歲以後才能退休,會造成教育場域人力老化問題,對於國中小學的老師,很容易呈現隔代教養,像現在鄉下地方都是阿公阿嬤在教養,因為現在年輕人很多是雙薪家庭,大家都需要工作,也是由祖父母來帶孫子。未來如果讓老師的退休年齡一直往後退,其實也很容易形成這樣的現象,也不符合家長的期待。目前40歲以上的老師,大部分是在師範教育時代的師專或師大培育,現在初任教師的年齡是20歲到23歲,到50歲、53歲的時候已經服務滿30年,這種熱情、精神和體力往往沒有辦法負荷,很容易造成教育品質的低落,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讓老師至少在55歲就可以退休,達到起支年齡。 -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1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這邊是要解釋一下,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跟審查會的條文是接近的,唯一的差別是在條號上,所以我們撤案。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撤回其版本,我們不予處理;現在依國民黨、民進黨版本順序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表決黃委員昭順、陳委員學聖、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這3個版本完全一模一樣。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黃委員昭順、陳委員學聖、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25人,反對者6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黃委員昭順、陳委員學聖、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25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
二、反對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0人
-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2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29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
三、棄權者0人
主席:進行第三十一條,宣讀各版本條文。 -
黃委員昭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一條 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職員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教職員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五十五歲,得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五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五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五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
陳委員宜民、蔣委員乃辛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一條 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職員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教職員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五十五歲,得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五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五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五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一條 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職員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教職員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11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是支領一次退休金的規定,主要是起支年齡的標準,在考試院甚至其他委員的版本都定在60歲,國民黨對於相關的起支年齡都提出,應該以55歲為標準,主要是考量到,最近地方政府以縮減名額或不開缺的方式,管控中小學教師的缺額,導致流浪教師的問題愈來愈嚴重。
若是高級中等學校的校長和教師延後到60歲退休的話,對於教育體系人才流動將有更多的障礙,也會讓我們的師培陷入很多危險。延後到60歲退休,中小學教師的年齡組成將普遍提高,也會引起家長的反彈,並可能會有不符合家長期待年齡的教師,受到職場上的歧視跟排擠。退休年齡的標準,應該要考慮整個教育環境的衡平性,對於未來的人才培育,每個行業都應該有不同的標準,尤其是我們的教師,要讓教育環境有穩定的發展,教師培育勢必是重要的一環。提高教師退休的年齡,不僅會阻礙年輕教師進入職場環境,對於某些勞苦功高,體力無法負擔的老師,更是非常不公平。尤其教學更需要勞心跟勞力,實應與其他行業來相對比,因此退休年齡應該依實際審查相關的教育環境來訂定之,這也是國民黨再三考量後,定出55歲為退休起支年齡的最主要原因。
教師是我們國家教育的前鋒跟尖兵,長期以來為臺灣的教育體制犧牲奉獻,更是我們國家的教育在世界評比中名列前茅的功高戰將,現在他們面臨被改革,只是卑微希望我們這些立法者在立法院的審查過程中,能夠審視這些教育環境,確定符合的時宜,同時也能定出保障他們權益的法律,用齊頭式的平等作為標準,實在讓他們都非常難以接受。 -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1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條文跟第三十二條是連動的,剛剛已經講過,教師延退除了教師反對以外,其實家長也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各位可能也有小朋友在唸國小、國中,請大家想想看,小學生或國中生的一天大概是怎麼開始的,他們的老師又是怎麼開始的。小學、國中的老師,大概7點左右就要到校,有的還要穿著背心,不論颳風下雨都要去站導護,接下來則是從早自習忙到第8節課,老師一般除了上課、備課、收作業、改作業、改考卷以外,常常還要回覆家長在聯絡簿上的留言,像我也每天都在家長聯絡簿上簽名。
現在的老師在家長與學生之間,需要付出相當大的心血,他還要發現、處理學生與家長之間的衝突、安撫學生低落情緒、留意學生受傷與身體病痛、鼓勵、獎勵學生的心情,讓他們有好的表現、回答學生在課堂上來不及問的問題、關注學生吃午餐及午睡的狀況、習慣等等、甚至扮演柯南幫學生尋找他們找不到的東西、加強學生的班際競賽、提振學生學習效果、還有校外參訪、家庭訪問等等,其實是有非常非常多的事情。
所以,國中、國小的教師跟高中以上的不太一樣,高中因為學生已經稍微長大成人了,可是國中、國小教師還肩負真正的傳道、授業、解惑,還有生活習慣的養成,另外還有所謂的生活教育、應對進退等等。家長會那麼反對的原因,是因為現在的家長希望老師不要年紀太大,這也關乎他們子弟受教育品質的問題。另外,現在的家長為了經濟,非常非常忙碌,他們認為小孩送到學校以後,就希望老師能充分地教育他們的小孩,所以很多原來是家長應該做的功能,現在也有點委託給老師了,所以老師真的非常累。
大家知道嗎?自從FB、Line發明以後,這些老師幾乎是24小時要回答家長的各種問題,是很好的服務溝通者,如果沒有FB跟Line的話,他們也許還輕鬆一點,所以我們認為這一條跟第三十二條的退休年齡跟起支年齡,最多可以延到55歲開始,不要再延長了。 -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不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請陳委員亭妃發言。(不發言)陳委員不發言。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1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就條文論條文,我們現在進入關鍵的第三十一條跟第三十二條,有關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起支年齡,民進黨提出下修至58歲的折衷方案,請大家能予以支持。這是一個兼顧改革理想與實務需求,一個最彈性、最折衷的方案。首先我必須說,整個年金改革的制度基於公教一體,我們還是用分流來處理,針對一般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警消醫護等危勞,我們分別設定退休年齡是65歲、60歲、55歲,這就是體恤不同職業別在職業現場的特殊性,而有不同的制度設計。
國民黨的委員提問,為什麼民進黨是從60歲修正至58歲,其立論依據在哪裡?我簡單用幾個面向來回應,首先是回應家長的需求。雖然本席也強調,我們社會不應該鼓勵戴著歧視年齡的有色眼鏡,資深老師難道就會喪失教育的熱誠?資深老師難道就會跟不上時代嗎?就如同我相信在場不分黨派的委員們,不會因為我們年齡的多寡,而影響我們的問政品質,也不會因此而跟不上時代。但對於家長普遍反映老老師教小小孩的問題,民進黨從善如流,我們也願意調整。其次是回應少子化,教育現場的人才流動讓新血可以進來,這也是回應基層年輕教師的訴求,民進黨聽見了,也調整了。第三項最重要的,就是下修到58歲以因應整體師培養成的制度改變,過去在師專時期,老師的入行年齡是22歲,時至今日,師專改制為師範校院,整體老師的入行年齡提升到28歲,以平均服務年資30年來計算,30加上28就是58,民進黨的折衷版本就是這樣來的。
也許國民黨的委員會問,既然接受58歲,為什麼不要55歲?道理更簡單了,現在臺灣中小學教師的平均退休年齡是54歲,只改1歲的話,等於是原地踏步,就是一個沒有改革誠意的改革。我們希望在場所有的委員,能夠理性、務實、彈性接受民主進步黨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提出的修正動議,下修至58歲是最公道也最中道的折衷改善方案。 -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不發言)何委員不發言。
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不發言)張廖委員不發言。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11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三十一條與第三十二條,其一是辦理退休金的支領條件,另一是退休金的支領年齡(起支年齡),這是現在大家最重視的。剛才有民進黨委員說,退休年齡有65歲、55歲與50歲,以55歲為起支年齡是現在全國教師的共識,危勞的部分則採70制的50歲為起支年齡,這也是警察和消防人員的希望與共識。然而民進黨的版本完全不符合民意,完全悖離所有的民意,對於危勞部分,國民黨非常堅持採70制滿50歲退休,教師的部分則以55歲為起支年齡,在本席要此作出澄清。
其次,政府每次都口口聲聲說要改善政府的財務,為因應政府財務困窘、年金破產而須改革軍公教的年金。從節省人事成本的角度來看,將退休年齡延至60歲,各級政府勢必會增加很多人事經費的支出。政府之所以大幅延後教師的退休年齡,主要是在有助於縮短退休金請領的年限,從而達到節省支付退休金的目的。然而,中小學資深教師的支薪約為新進教師的1倍,老師延退意味著資深老師的比例將大幅提升,政府人事薪資的支出不就更為增加了嗎?
因發言時間只剩52秒,有關其他的部分,本席有機會會再加以陳述,但是教師團體於2013年(民國102年)已委託民意公司針對全國20歲以上的國人進行民調,高達85%的受訪者希望導師的年齡小於55歲,也希望中小學教師最佳的工作年齡是在55歲以下,這就是民意,也就是國民黨與教師團體為什麼一直強調自55歲起支,讓他們能在55歲退休。
政府一面說財務困難,大砍軍公教退休金,卻廣設黑機關,大肆封官封侯,三級機關的首長要以政治任命聘之,看在軍公教的眼裡,心在淌血。如今烈日當空,法條一條一條地過,損害教師利益與權利的法條也一條一條地過,一刀一刀地砍在公教人員的心上,這是永遠也無法抹滅的。民進黨自取滅亡!
主席:盧委員秀燕聲明對今日所有表決與國民黨黨團之意見一致;陳委員歐珀與賴委員瑞隆聲明對剛才所有表決與民進黨黨團之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國民黨、民進黨版本的順序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其中如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表決蔣委員乃辛、陳委員宜民等再修正動議條文,兩個版本一樣。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蔣委員乃辛、陳委員宜民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蔣委員乃辛、陳委員宜民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29人
廖國棟 王育敏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
二、反對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0人
-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重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照蔣委員乃辛、陳委員宜民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27人,反對者6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蔣委員乃辛、陳委員宜民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27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
二、反對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0人
-
主席現在表決黃委員昭順等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贊成照黃委員昭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6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黃委員昭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30人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
二、反對者6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0人
-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重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照黃委員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23人,反對者6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黃委員昭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23人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
二、反對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0人
-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6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29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
三、棄權者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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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進行處理第三十二條及附表二。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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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委員志恩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年滿五十五歲,其餘年滿六十歲。
二、前款請領年齡,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第十年為五十五歲外,其餘教職員,第十一年提高一歲,其後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教職員未達前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教職員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留支原薪、考績列丙等、無考績或成績考核留支原薪之事實。
二、本條例施行前具有依本條例合於採計退休之年資者,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時,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與附表二規定之指標數相符或高於指標數,且年滿五十歲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
蔣委員乃辛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年滿五十五歲。
二、前款請領年齡,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餘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第六年提高一歲,其後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教職員未達前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教職員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留支原薪、考績列丙等、無考績或成績考核留支原薪之事實。
二、本條例施行前具有依本條例合於採計退休之年資者,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時,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與附表二規定之指標數相符或高於指標數,且年滿五十歲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之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時,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附表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附表-自願退休人員年資與年
齡合計法定指標數 -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年滿五十五歲。
二、前款請領年齡,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餘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第十一年提高一歲,其後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教職員未達前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二(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二,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十。
教職員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留支原薪、考績列丙等、無考績或成績考核留支原薪之事實。
二、本條例施行前具有依本條例合於採計退休之年資者,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時,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與附表二規定之指標數相符或高於指標數,且年滿五十歲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年滿五十八歲。但應隨平均餘命與職場人口結構之變化適時調整。
二、、前款請領年齡,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餘教職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者,應加計經提高之年齡:
一、年滿五十五歲。
二、前款年齡,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餘教職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歲為限。
前三項教職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教職員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留支原薪、考績列丙等、無考績或成績考核留支原薪之事實。
二、、本條例施行前具有依本條例合於採計退休之年資者,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時,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與附表二規定之指標數相符或高於指標數,且年滿五十歲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
附表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第二款附表─自願退休人員年資與年齡合計法定指標數
INCLUDEPICTURE "../../../../../../Users/Dpc38/Desktop/TRY/scan/43_頁面_2.jpg" \* MERGEFORMAT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年滿五十八歲。但應隨平均餘命的延長與職場人口結構變化適時調整。
二、前款請領年齡,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餘教職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教職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六十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前三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教職員依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及第三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留支原薪、考績列丙等、無考績或成績考核留支原薪之事實。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一)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各版本條文已宣讀完畢,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本條之發言。現在休息。
休息(12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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