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 繼續開會(18時31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現在進行處理第三十九條,請宣讀協商條文。
    第三十九條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教職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兼領比率計算。
  • 主席
    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18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大家可以一邊吃肉粽,一邊聽我講。第三十九條明定退休及現任教職員每個月替代率的扣減順序,另外還有保障弱勢的配套機制,讓一些職等比較低的或相對弱勢的人,能夠有所保障,所以這一條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本席並沒有太大意見,但是這裡面提到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就是保障弱勢的部分。本席來自金門,我們都知道離島、偏鄉的教師流動性相對高,也因此針對考取離島、偏鄉的教師,甚至會有強制考取後,必須擔任幾年才能申請調動的規定,這是因為要留住這些離島教師人才是非常非常不容易,但是我們這樣的改革之後,對於這些本身就處於離島、偏鄉的教育機構、各級學校而言,要留住這些教師的誘因其實是更低更低。
    我們都知道,離島、偏鄉跟本島及一些都會區存在著很大的數位差距和資訊流差距,其求學環境及各項多元資訊的取得也有落差,這也是為什麼離島建設條例或是相關法案上,會給予他們更優渥的條件,以保障離島、偏鄉教師,讓他們能夠安心留在離島、偏鄉。
    其實這個議題是不分黨派的,我們看到一樣是離島的澎湖,不管是縣長、立委,也都主張要把離島加給併入計算基準,這些考慮都沒有黨派色彩,這些考慮僅僅只是為了要讓離島、偏鄉的孩童,有機會留住更好的師資,有機會讓這些老師們願意留在離島、偏鄉。很可惜,包含執政黨執政的澎湖縣長及立委所發出來的呼籲,都沒有被貴黨所採納,統統充耳不聞。本席在此非常沈痛的呼籲執政黨同仁們,金馬澎不分黨派其實都提出這樣的訴求,所以在這個修法過程中,真的不要為了求改革美名、為了求齊頭式平等,而讓一些離島、偏鄉本來就很嚴峻的情況又雪上加霜,這是不分黨派,金馬澎都有的心聲。我想,除了這個議題之外,還存在許多配套不齊、弱勢被犧牲的狀況,這才是我們真正擔憂的,請大家三思。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三十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四十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四十條  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 主席
    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18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是有關教育人員退撫制度改革方案調降退休所得後,政府節省之經費應歸於何處的規定,是應該要求各級政府全數挹注?或僅由中央政府挹注?也有委員提案增列由政府固定逐年挹注金額200億元,直到退撫基金擁有30年以上安全存量為止。當然,各方會有各自不同主張,也有團體提出如果18%優惠存款拿掉之後,相關經費應倒入退撫基金,才符合公平正義。相反的,民進黨委員也有人認為,連中央政府省下來的經費都不應挹注給退撫基金。
    退撫基金從1996年成立迄今,一開始精算評估認為最適當的費率是17%,但當時只有繳交8%,再逐年分階段調高至12%,每個時間點都是不足額的提撥,以致出現非常大的缺口,但是如果我們要求地方政府將全數節省的經費都挹注在退撫基金,會有一些現實上的困難。許多政府付不出優存利息,目前很多都是由臺銀代墊,這些地方政府積欠的代墊款已累積至500多億元,如果連地方政府所節省的經費都要挹注,等於地方政府還要借錢來挹注給基金,我覺得對於地方財政可能又是雪上加霜。今天退休年金之所以要改革,就是因為我們的財務有隱憂;財務之所以有隱憂,就是因為入不敷出;而入不敷出的原因就是退休人員越來越多,退休金支付的壓力越來越大。我們到底要如何因應此一財務危機呢?每個階段應該都要有非常明確的統計,想辦法澈底解決基金收益不佳的問題。年金改革並非只是追求要延緩30年的財務破產而已,而是必須要建立能夠長治久安的財務結構,讓我們的退休基金可以永續發展。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8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過去幾天很多委員對於年金永續應該成為這次年金改革的目標,抱持著積極、正面的看法,差別在於我們這次的改革到底能不能讓年輕的軍公教朋友未來真的可以領得到年金。昨天陳學聖委員拿了一個老師提出的試算表給我看,我看了以後老實說我非常感動,因為他真的很用心的去算了每一個欄位的數字,對於年金要如何永續,也提出了他的看法。我不知道陳學聖委員接到這份陳情,是不是也跟我一樣花了一段時間研究這個圖表的內容?我為什麼問這個問題?因為陳委員如果真的看過而且瞭解這個圖表的內容,就會知道這位老師的用心,他是真的在為我們的年金永續著想。姑且不論對於投資報酬率的假設是4%、5%或6%,環顧OECD國家過去這幾年的投資報酬率是否真的能夠達到這樣的水準?但是您知道嗎?他這個表格所用的數字都是按照年改會版的甲案來計算的,也就是他主張樓地板2萬5,000元、15年的均薪、18%優存歸零以及取消年資補償金,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的政府在前7年還每年要撥補200億元,而在投資報酬率穩定維持4%的情況下,可以達到收支平衡,真的可以讓年金永續。他今天所提出的這個表格,為什麼讓我非常感動?因為他支持的就是年改會的嚴苛版,年改會的嚴苛版還要加上前7年每年撥補200億元,還要加上年投報率平均4%,就可以維持得下去,這就是這個老師向您提出的陳情。如果陳委員有興趣進一步跟我就這份陳情文件來討論,我們這次的年金改革應該要用什麼樣的版本,我很樂於在今天晚上大家都很無聊的時候,跟陳委員認真的討論其中細部的內容。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請問院會,對第四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四十一條,請宣讀協商條文。
    第四十一條  教職員因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薪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教職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二項教職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由再任機關或學校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
  • 主席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8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今天是第四天討論年金法案。我現在要提的第四十一條,跟今天早上討論過的第二十四條事實上是連動的,第二十四條提的是資遣部分,第四十一條提的是資遣之前的慰問金處理方式,其實我們都非常清楚地知道,資遣分成兩種,一種是可歸責於教師,另一種是不可歸責於教師,這兩種處理的辦法、方法,包括相關的慰問金,如果需要發放慰問金的部分,都是在第四十一條處理。
    何謂「不可歸責於教師」?例如現在少子化嚴重或學校擴張得太快,教育部、地方教育局後續認為要縮編而需要資遣教師,就要在第四十一條處理慰問金的部分。但是像不可歸責於像教師這件事情從公立教師的退撫基金去處理,到底合不合理?當然如果可以歸責於教師,當然就沒有發放慰問金的問題,但如果錯誤不在教師,而是因為環境緣故,必須資遣老師,例如少子化、學校擴張得太快以致後來要縮編,我們都知道,退撫機制是由整體的政府及老師提撥,這個提撥的前提是為了退休的部分,如果是不可歸責於教師而把他資遣,後續卻要由退撫基金來提撥,我認為這整件事情是不合邏輯的。另外,我們在處理第二十四條時,在法源部分未來仍舊會造成很多的衝突。
    我們都知道,目前教育部之下有教師法、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三部法去規範資遣這部分。而今我們又在第二十四條內規範資遣這部分,我更擔心的是,未來在法律面會不會有更多的衝突?我覺得在此次年金改革過程中,我們討論比較多的部分都是在參數部分,但是在邏輯、法源部分,我非常遺憾,因為我們在朝野協商時並沒有機會對這部分做更深一層的處理,但我還是要不厭其煩地把我所看到的、知道的觀點表達出來,希望有機會可以去做調整。
    我再次強調,如果是不可歸責於教師的資遣,例如因少子化要縮編,但你又用慰問金的方式從退撫基金來支出,我覺得這整件事是不合道理的。如果是因不可歸責於教師而要支出,而這個提撥是由全體教師及政府來提撥,但卻因不可歸責於教師反而由政府的退撫基金來提撥,我覺得這件事在邏輯及道理上是沒有辦法說服所有的公立教職員。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不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四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四十二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四十二條  教職員之資遣給與,準用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定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給。
  •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18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總算黃國昌委員有做了功課,第一次在所謂的無聊時刻開始有了對話,我不知道這些老師算得對不對,可是它是一群數學老師算出來的結果。我數學不好,但可以算出一個結果,我早上有講給徐永明委員聽,林萬億說我們這一次年改下來之後可以省7,000億元,年金破產可以再延30年,平均一年大概差兩百多億元,這個兩百多億元與老師們所算出來的報告基本上非常接近,這是不需要太複雜的事情就可以算出一個結果,但這個結果代表了一件事,政府只要用一點心力,就可以得到完全不同的結果。這位老師跟他們一群夥伴昨天晚上11點半還在立法院外面很認真的等待、期盼一個可能不會有的結果,但我今天聽黃國昌委員這樣說以後,請問黃委員,你可不可以利用待會你覺得很無聊的時間,跟這一群老師來做一場數學遊戲,如果這些老師算錯了,他們會心服口服,你願意這樣做嗎?你不要單方面剝奪人家權利、消遣別人,基礎完全都錯誤,反正晚上很無聊,有一群老師可以陪你,而且陪伴你的時候,他們不會做其他的事,他們就跟你談這個數字的事,可以嗎?請問黃委員,可以嗎?
  • 黃委員國昌
    (在席位上)我等一下會上台回應。
    陳委員學聖:這是很好的對話,我後面連續有六個發言,我就持續問您。他們還舉出一些數字說,如果我們政府去看看整個國際情勢的發展,美股從2009年至2017年,這七年半總共漲了225%,平均漲了30%;德國漲幅為34%;台灣也從28.53%到81.5%,平均也漲了24%。他們很用功,計算了很多數字,只希望政府好好理退休財,讓我們跟整個世界經濟成長的紅利一起分享,台灣人不要一直都只是「油麻菜籽」的命。這群老師從晚上十一點多一直等,等到捷運最後一班車,總算今天時代力量黨團代表綠營那麼多的立委,在很無聊的時刻願意跟他們對話,我會在這邊陪著,今天晚上我就在旁邊當一個受課學生,如果你講贏他們,我認為你的改革是對的,我會支持你,好不好?我們就來一個理性辯論,讓無聊變有趣,好不好?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8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如果要聚焦討論,其實我非常歡迎,剛才我跟陳委員講過,他上面的數字算得都是正確的,但是我再請教陳委員,你知不知道上面的數字是從哪裡來的?每一個表格的數字是奠基在什麼樣的基礎上?所以我剛剛才跟陳委員講,我很肯定這個老師的用心,但是我剛剛告訴大家的是,這個老師所有表格上的數字是從我們的年改會甲案全部挹注退撫基金現金流量,35年從75%的所得替代率降到60%,提撥率為18%,用甲案2萬5,000元當作樓地板,用最後在職5年過渡到15年的均薪,用提撥費率提高到18%,用調整優存的利息到零,全部都是在這樣的前提上面。所以你的表格上面的數字跟我現在手上所拿的年改會甲案表格上面的數字是一模一樣。現在問題就來了,中國國民黨支持年改會的甲案嗎?如果你支持這位老師,他願意要提出來的改革方案,那麼你支持年改會的甲案嗎?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基金報酬率可以到5%、6%或7%,身為台灣的任何一個公民,大家絕對樂觀其成,我也很希望我們基金的投資報酬率可以到這麼高,也正因為如此,如果陳委員看過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來的年金改革版本,你就會發現我們為什麼要在裡面去設置財務自動平衡機制,這個機制就是當我們基金的投資報酬率提升時,那些果實就是由我們退休的軍公教所享有,這是設置財務自動平衡機制最重要的立法功能。我不知道你們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為什麼不支持我們當初提出的財務自動平衡機制?我們的主張跟這群老師的主張並沒有不同,只要基金的報酬率提高,那些果實就可以讓軍公教朋友分享。
  • 主席
    謝謝黃委員。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四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三節,請宣讀審查會節名。
    第三節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同意不發言,第三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四十三條,請宣讀協商條文。
    第四十三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亡故退休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 主席
    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18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十三條主要是規範教職員遺族能不能繼續領取相關的遺屬年金。當然我們也知道,在討論的過程中,大家關心的是道德風險的問題,但是道德風險的問題卻又制約很多他應該請領的權益。這個部分社會上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主張要降低道德風險,有的人主張不要再像以前有暱稱為「粉紅收屍隊」的狀況出現,不過也有人主張,只要是合法的夫妻,就應該有應有的保障。這個部分見仁見智,我們還是要回歸我常講的同理心。說到同理心,剛才我們看到本院的很多委員,就財務試算及數字各持己見,我必須要講,除了這些冰冷的數字之外,大家有沒有看到真正發生在大家周遭實實在在的案例?我前幾天回選區參加一所公立幼稚園的畢業典禮,我問園長:「奇怪,去年來的時候還有看到一些年長的老師,今年怎麼都看不到了,看到的大概都是三、四十歲的老師?」他跟我說:「因為年長的老師都覺得壓力很大,做不下去。」你能夠想像五十幾、六十歲的老師,在公立幼兒園帶三、四歲的幼兒嗎?十幾年前,我陪著我一位家人去當流浪教師,去考小學老師的時候,考十幾場才考到;因為小學教師不是聯招,而是單獨招生,我們到每一場考試的時候,曾去理解為什麼會這麼難考,流浪教師的處境為什麼這麼慘?很多學校的老師跟我們講,他們想退卻退不掉,他們覺得在現在快速變遷的社會下,以他們的年齡要去教小朋友,他們覺得壓力很大,他們很想退休,把機會留給這些新一代從事教職的人,讓這些人可以給小朋友最新的觀念,可是因為機制讓他們退不掉。變成老的想休息,把機會給年輕人,但他們退不掉;新的想進去貢獻自己的心力,但他們進不去。蔡總統擔任總統候選人時,曾經在一場北北基的教育團體座談會上公開地講,他也是教師出生,所以對於在座這些教師所反映的困境,他都能感同身受,他也承諾,當選之後,只要財政允許,會適當調整。很顯然地,當時大家以為是會有更好的調整,而今大家終於發現,其實這個調整是要把大家砍得體無完膚,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9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這一條我沒有太大的意見,但是針對剛才兩位委員講到錢的問題,我們來做一些money talk。我們知道,今天會有所謂的年改是因為水庫的錢不夠,但是看一看歷史,最大的禍因是在於1995年時,退撫基金第一次提撥率不足,應該提撥13%,卻只有提撥8%,政府也樂見這樣的情況,因為政府要負擔其中的65%。我們所有的軍公教人員大聲疾呼,過去提撥不足的部分他們願意補交,政府也要補交,如此政府要補交各個保險3兆元。各位,要算帳應該從這裡算,不一定只用那個公式算而已。根據統計,以現在提撥12%來計算,未來退撫基金想要自給自足,報酬率最少要10.6%到27.7%,這幾乎是mission impossible。因此,把所有的責任都歸給軍公教領太多了,這是不公平的,但現在就是如此,因為退撫基金一直虧損,不足的部分就統統叫他們負擔。我覺得這不公平,最大的禍根不是他們,而是當初這些政治人物,包括行政院、立法院一起捅的簍子,應該提撥13%,卻只提撥8%,由此開始年年虧損。
    為了亡羊補牢,我提出一個大膽的建議,現在這樣砍下來,軍公教罵聲連連,大家都很火大,雖然我是反對黨,但我不樂見社會因而分裂、烽火遍起。所以政府能不能認真思考一個方法,不要讓軍公教獨自負擔這些虧損,政府能不能付出一點力氣?就用35%、65%的比率分配,每年節省200億元,就用200億元乘以65%,由政府支出,這樣可以讓我們的水庫更長久,才能夠達成蔡英文總統講的「領的久、領的到」。如果真的有困難,就用一比一matching fund的方式,砍200億元,政府就撥200億元進來;砍400億元,政府就撥400億元進來;砍600億元,政府就撥600億元進來,這代表大家一起努力。這些錢要怎麼來?政府應該要挑選會操作基金的管理人,讓我們的投資報酬率不要總是那麼低,讓投資報酬率能提高兩倍、三倍,我覺得這樣就有機會。
    今天是很嚴肅的money talk,我們不要認為一刀砍下去就可以省錢,政府應該要負擔責任,政府要承諾,砍多少,政府就多少補給退撫基金,讓水庫源源不絕、長長久久,大家才真的都領的到,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第四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四十四條,請宣讀協商條文。
  • 第四十四條  前條遺屬一次金應依下列方式計給

    一、先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及最後支領月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按退休教職員退休時適用之支給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並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後,核給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再依退休教職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之金額,另計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無前款所定餘額者,亦同。
  • 主席
    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19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今天我們國民黨站在這邊用我們的體力與精神持續不斷的說明我們的主張,就是希望民進黨能夠聽得進幾句,採納幾句、事實上我們希望這個社會能夠不只有,執政黨一種聲音,我們所希望的是多元的聲音都能夠被聽見,同時被表達且受到尊重。我們要再次強調每個人都支持合理的改革,但是我們不能接受的是,當我們所表達的不同於執政黨的聲音時,就會被扣上反改革的帽子,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最近有許多站出來表達不滿的群眾,除了退休人員之外,還有許多年輕的教育人員,這個現象所反映出來的是,年金改革我們吵了這麼久,我們也用力砍了公教人員的退休金,但是我們卻沒有讓其他的世代,包括其他職業別的民眾有安定的感覺,他們反倒是對我們的未來感到悲觀與不安,這跟一例一休政策與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是一樣的,年金改革也掉入眼高手低的陷阱,政府以為對軍公教動刀就可以享受改革之名,但實際上卻缺乏全盤的考量,同時在這樣手段粗糙的結果,只會引起更多的社會對立與不安情緒,執政黨要強拼這項政績,又要掩蓋民調持續下滑的事實,一轉眼我們卻看到他花費將近上兆的經費,所以我們不希望蔡政府口口聲聲說的世代正義,讓年輕的軍公教人員支持年金改革,最終卻變成蔡政府用來鬥爭年長跟已經退休人員的工具,利用完了就被一腳踢開,變老時就會成為另一波鬥爭的對象,教育是社會安定的力量,但是目前教育界所瀰漫的都是不安與焦慮,對於未來失去希望,這對我們下一代的教育與國家的整體發展,絕對都是負面與不利的,再次我們要提醒民進黨政府在這次的年金改革當中,還是可以廣納民意,聽聽執政黨與在野黨不同的聲音。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陳委員歐珀聲明對今日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請問院會,對第四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四十五條,請宣讀協商條文。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教職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教職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一)年滿五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所定亡故退休教職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或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子女,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亡故退休教職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教職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應由其餘遺族,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19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晚上我們就耗在這裡,反正要到凌晨零點。再次邀請黃國昌委員,我到討論第五十一條還會再上台發言,我的邀約依舊有效,請你不要在談版本時只談你認知的一部分。你沒看到最近的改變,包括月領十八%優存2年歸零,一次領的6年歸6%,還有年資從5年到15年,我們取的是最嚴格的最後年資15年。有太多的變化,剛才鄭寶清委員也做了一些調解和數字上的解釋,鄭委員要不要一起加入?你的家人也有在從事老師工作,應該很了解老師的一些想法。我不覺得老師都很笨,老師有十幾萬人,怎麼可能你們會認為老師不應該跳腳?你們覺得你們對老師都非常好,那就給老師一個機會。請問到目前為止,不管是民進黨立委或是時代力量的委員,你們有跟老師對過話嗎?現在來找我的老師屬於新制的,他們有些想法,但是到目前為止沒有人跟他們溝通過。既然黃委員說反正大家很無聊,但這件事真的關係非常深遠,如果我們能找到最好的答案,得到你們的支持,即使我們不能擋這個法案,最起碼你們能借我們4個人,讓我們能去聲請釋憲啊!黃國昌委員,可以嗎?我們就來賭,我們是同一個學校、同一個系畢業的,包括徐委員永明也是,我們都是追求真理,這中間的真理沒有第二個,這是我第一個提出來的。我到了第五十一條還會再上台,替老師提出邀約。剛才我打電話給他們,他們非常雀躍,他們也很無聊,因為無法加入戰局,他們的話沒有人可以幫忙反映。他們請本席和幾位學法的委員提出來,到底民進黨立委直接和教師團體全教總協商起支年齡58歲有沒有違反工會法?有沒有違反團體協約法?有沒有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有規定,勞資應本誠實信用進行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如果勞方或資方不只一個,應該按比例推派代表協商。我到第五十一條還會再回來,我想請教黃委員及民進黨學法的委員,昨天的協商如果只選一個勞方的團體來協商,有沒有違反團體協約法?如果違反,按照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可以處10萬到50萬元的罰款,限期改善,如不改善則連續處罰。我到了第五十一條再來請教,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請問院會,第四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四十六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四十六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前死亡者,其遺族除有前條第五項情形外,仍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 主席
    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19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民進黨將退休年齡跟年金月退的起支年齡脫鉤,讓原本退休「70制」中55歲的退休年齡被架空,變成必須做到滿才能夠退休,因為在退休年齡和起支年齡之間,退休的公教人員必須承受沒有收入的時間。
    一個人必須每個月都有收入,才能維持生活所需,何況是屆齡退休的公教人員,他們幾乎是要擔起一個家庭的責任。一個家庭要有水電、伙食、電信、房租和房貸等生活基本開銷,如果有小孩的,還要有小孩的教育費。要一個退休的公教人員在退休開始到年金起支之間完全沒有收入,還不能有意外的支出,這是何等的不可能!
    所以這種修法的方向,起支年齡不管是60歲還是58歲,都已經導致基層公教人員到55歲的退休年齡之後,勢必要繼續做到年金的起支年齡。「70制」中55歲的退休門檻已經形同虛設,實質上是被架空的。
    如果因為年齡、身體狀況,導致公教人員不得不選擇在55歲退休,為了維持生活所需,他們只能選擇一次性的退休金。針對一次性的退休金,本席這幾天一再強調,也發言說明過,一次性的退休金在擠兌的時候將造成年金加速破產,因此所有負責年金業務的單位都會鼓勵屆齡退休的公務人員選擇月領制的退休金,可是現在民進黨的改革方向已經讓基層蘊釀選擇一次性的退休金,因為月領制本來是最穩定的年金發放方式,結果在民進黨的帶領之下,月領制不只會變動,未來再改革的機會也會更大,所以月領制會變成最沒有保障的制度。
    如果教師因為年齡、體力不如以前,而出現教育品質的問題,誰要來負責?難道要交給學校負責嗎?民進黨和教育部難道要學校強迫老師退休嗎?如果一個老師在屆齡退休的時候變得這麼沒有尊嚴,民進黨還有什麼資格說他們是和教育人員站在一起的?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請問院會,對第四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四十七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四十七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學校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
    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
    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
    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不明大陸地區有無遺族。
    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教職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遺屬一次金之大陸地區遺族,得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請領服務學校未具領之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及前項遺屬一次金餘額。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第四十七條沒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四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四十八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四十八條  退休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退休教職員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第四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四十九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四十九條  退休教職員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按所具資格條件,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第四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五十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五十條  退撫新制實施後,至本條例施行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後亡故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亡故時,其遺族所領遺屬一次金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遺族符合第四十五條規定者,得改領遺屬年金。
  • 主席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不發言)賴委員不發言。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登記發言的委員均不發言。報告院會,第五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三章,請宣讀審查會章名。
    第三章 撫卹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同意不發言。第三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一節,請宣讀審查會節名。
    第一節 撫卹要件及原因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同意不發言。第一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五十一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五十一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
    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死亡者,亦同。
    本條例施行前死亡之教職員撫卹案,依本條例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19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黃國昌委員,審查到第五十七條的時候,我會再回來繼續我的邀約。我的邀約依然有效,因為老師現在殷切期盼。在無聊的生命當中偶爾需要有一些破口,一有破口,就有可能改變。就像我們突然對於計算基礎有不同想法以後,就開始有了破口,有破口就有改變。這也同樣適用於昨天民進黨立委、黨團與全教總的協商上。若沒有該次協商,那麼所有的教師團體大概就只能摸摸鼻子認了!偏偏你們犯了個非常嚴重的錯誤,那就是與全教總一起召開記者會,證明了該次密室謀商的存在,也違反工會三法!我再講一次,若你們沒有和全教總張旭政理事長一起召開記者會,只由民進黨單方面宣布讓步,也許我就抓不到辮子。可是在你們與全教總一起開記者會後,你們就真的違反了工會法!在場有好幾位學法的律師,若我講的有錯,請指正!在進行到第五十七條時,我將詢問在場每一位學法的同仁,請他們告訴我,我講的有沒有錯?
    工會法規定得非常清楚,工會任務即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以及勞資爭議的處理。至於團體協約法開宗明義提到,勞資應本誠實信用進行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今天要求協商的團體並非只有全教總,還包括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全國校長協會,共好幾個團體,均依勞動部規定所合法成立的工會團體。蔡委員也是律師出身的,相信你很清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提到,勞方有兩個以上、資方有兩個雇主以上時,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所以為何只讓全教總與你們協商?其他的團體為何不能參與協商?這就是一個破口,也是你們所犯的明顯錯誤!這個錯誤可能會讓很多情勢逆轉!雖然只是起支年齡55歲、58歲與60歲的不同,卻因為你們只選擇一方協商,明顯違反了勞資爭議處理法,也違反團體協約法的規定!這還是有罰則的,必須限期改善的!我把條文清楚列舉出來,在處理第五十七條時我會再請教幾位大律師的意見,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第五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五十二條。宣讀協商條文。
  • 第五十二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解聘或不續聘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9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公務人員年金改革與公立學校教職員年金改革已經進行到一個階段了!但剛剛時代力量委員不斷強調一點,我們這樣的改革與OECD國家相比,替代率依舊偏高。我要講的是,其實這次年金改革是相當複雜的,而公務人員所領取的退休金定義也是相當模糊的,換句話說,到底是恩給制?還是提撥制?抑或是混合在一起的?所以我們與OECD國家完全提撥的退休金制度所領取的退休金是不一樣的性質,如果要這樣去比較,當然我們都可以看得出來,與其他OECD國家比較,我們的替代率還是很高、提撥率還是很低,即使改革了,還是會有這種狀況,這一點我們看得出來。問題是它原來不是確定提撥制,而是所謂的恩給制,恩給制到底是什麼意思?以我的了解、以國民黨黨團的了解,恩給制就是退休金屬於原來薪資結構中的一部分,那叫做恩給制。也就是說,當雇主(政府)在聘請他們的時候,所答應的是兩部分,一部分是每個月的薪水,一部分是退休以後的退休金,所以它屬於整體薪資結構的一部分,如果是以這樣來看待,就不能用完全提撥制來做對比,問題就出在這裡啊!
    我們現在要邁向完全提撥制的改革,這是一個過渡,我們用任何辦法都沒有辦法一次到位,除非我們就直接決定從什麼時候開始完全提撥制,但問題還是沒有解決,對於已經退休的人或是接近退休的人,當時承諾的薪資結構中的一部分要怎麼處理,我們是要面對這個問題。基於這樣的立場與同理心,我們提出比較溫和漸進的改革方案,我還是要再次強調,雖然李俊俋委員說我已經講了那麼多次,我們要提出的還是溫和漸進改革,這是我們的理由,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第五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五十三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五十三條  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教職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主管機關應延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等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
    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審認,前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第五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節節名,請宣讀審查會節名。
    第二節 撫卹給與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同意不發言。
    第二節節名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節節名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五十四條及附表四,請宣讀協商條文。
    第五十四條  教職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少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加至滿九又十二分之十一個基數後,不再加給(如附表四)。但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任職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每月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之月撫卹金。
    (二)前十五年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十五年部分,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月數,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附表一所列平均薪額加一倍為準。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第五十四條及附表四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十四條及附表四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五十五條,請宣讀協商條文。
    第五十五條  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
    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教職員因公死亡者,依下列規定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五年者,以二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二十五年而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給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者,以實際任職年資計給撫卹金。
  • 主席
    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19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晚安!本條明定教職員撫卹年資之採計上限與取捨,以及因公死亡之擬制年資。撫卹的本意是指公教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由國家給予其遺族撫卹照顧,如果有所選擇的話,我們相信沒有人願意在在職死亡來辦理撫卹,也沒有遺族願意來領取撫卹金,最好就是讓撫卹法停在備而不用的地步。一般或許認為教師的工作場所相對單純、安全,不至於會發生因公死亡的情形,但因為教師常常必須配合校外的活動,例如要帶很多學生進行校外教學、參加比賽,他們還是很有可能會發生意外,而且非常遺憾的是,每年平均有兩、三百名軍公教人員面對這樣的狀況,因此要建立完整的撫卹制度來確保遺族的經濟生活是非常重要的。
    原本我國是採行退休和撫卹分別立法的制度,其他多數國家對於公職人員的撫卹制度,原則上也是與退休共同建制,這次的修法將退休和撫卹合併立法是符合國際立法的趨勢,本條也是有關撫卹年資的規定,雖然沒有太大的爭議,但我還是要藉這個機會提出現行的撫卹認定在實務上的問題,目前我們撫卹法制所規範的撫卹事由當中,病故和意外死亡的爭議並不大,這次修法也增訂了自殺比照病故和意外死亡,但實務上我們最常發生的就是因公死亡事由如何認定的問題。依照現行給付標準,病故和意外死亡,以及因公死亡的撫卹給予差別非常懸殊,病故或意外死亡的遺族希望能夠爭取到因公撫卹,因為認定標準常常不一致,也非常容易造成糾紛。同時也有學者特別指出,在撫卹的制度上有沒有必要區分為因公與非因公死亡,這是值得探究的。首先,退撫新制實施之後改為共同儲金制,那麼,退撫基金同樣有個人繳納的費用,我們給與的給付標準也應該一致。其次,在職貢獻也相同,就照顧遺族本身的目的而言,實在是不宜再做區分。
    所以,本席建議,未來我們在檢討撫卹法制的時候,可以朝向這個方向來討論,減少實務審核的爭議。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第五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五十六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五十六條  教職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規定如下: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前項領受人屬未成年子女者,於前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止。
    前項所定在學就讀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之就學期間為限;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者,以取得一個學士學位為限。
    第一項月撫卹金領受人屬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得檢同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已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證明,依第六十二條所定給與比率,申請終身給卹;其屬已成年子女者,並應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第五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五十七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五十七條  教職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19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待會兒處理第五十九條時我會再回來,黃國昌委員,我們的約,因為老師們真的殷切期盼,所以我還是要講,大家都很期盼這個國家是有誠信的。現在很多軍人朋友也在講,當時把軍人跟公教年改分開,先安撫了軍人,至於未來會不會受到另外一波不公平的對待,沒有人知道,但這個社會缺乏了一種誠信,有些事情一定要說明白。後面這些條文的發言也許不能改變什麼,但我認為要把有些錯誤的謬思改過來,其中有一個是老師一定要我轉達的,也許在座很多委員已經砍掉他們人生非常重要的經濟支柱,但你們可能不知道老師沒有加班費、特休假,大家常常沒有注意到這一點,只注意到老師有寒暑假,因此桃園教育產業工會特別拜託我們要算得很精準,寒假21天、暑假60天,加起來總共81天,是老師看起來有放假的日子,扣掉春假5天、寒暑假11個禮拜、週休二日22天,加起來有27天,而公務人員1年有28天特休假,扣完只剩下26天。
    看起來好像老師有占了一些便宜,但老師不是每天早上8點到學校、下午5點離開,即使是這樣離開,都已經上班9個小時,何況國中老師平均一天在學校最少超過法定時間的兩個小時以上,如果一年上課天數是200天,一天2小時,一年400小時就將近50天;小學就算加班一天1小時,200個上課天算起來也有25天,一加一減,請問老師從寒暑假裡面有沒有偷到什麼假日?也許到現在為止很多委員都不瞭解,只覺得已經給老師非常放寬了,你們那麼爽還有寒暑假,勞工在那邊非常辛苦工作,你們還在叫什麼?我必須要跟各位講,如果老師的部分都照法定去修的話,也許我們政府負擔不起,因為教育部這個雇主不敢面對老師真正實際的工作時數,所以才叫老師隱忍,老師不僅沒有賺到、沒有爽到,最後只有被砍到,這真的是老師的悲哀。以上,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五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五十八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五十八條  教職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第五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五十九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五十九條  教職員因公死亡而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19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麥克風即使沒有聲音,但還是傳得出去,我第六十條還會再上來發言,這邀約依然有效,大家還是很期待,因為他們期待的是當我們政府違背承諾的時候,人民的自力救濟如果是非常非為卑微的,難道政府不能接受嗎?
    在委員會不管是審查公務人員或教職人員相關法案,我一直都非常堅持一個再任條款,因為如果情勢變遷,應該讓公務人員和教職員有再任的可能性,當然公務人員涉及官僚科層體制,他的位子可能不見得補得上,但是老師的部分卻是有非常大的彈性,你只要調整師生比,老師就有可能再任,但是我覺得非常遺憾,也非常納悶,因為銓敘部算出一個非常精準的數字,表示如果老師繳回退休金申請再任的話,對老師是比較虧損的,所以不會有老師做這樣的選擇,但是很奇怪的是,如果你們認為老師或公務人員不會做這麼愚蠢的決定,那為什麼不把門打開,讓他們有申請再任的機會?就像在座各位提到的,有的老師可能55歲就退休,年紀很輕,他有他的生涯規劃,但是現在所有情況都變遷了,他可能還扛著孩子出國的費用、進修的費用,甚至還背著家裡的貸款,但突然他失去了一個重要的經濟來源,它的債務沒有減低,但收入卻減少,在這種情況下,為什麼不能讓他們有再任的可能性?他們既然有經驗,也有熱情,甚至有人願意到偏鄉、離島、原鄉,為什麼你們要拒絕?我們希望訂定一個偏鄉教育法,特別招聘偏鄉老師,但如果今天有老師願意,你們為什麼要把這個門關起來?我想只有兩個字……「心虛」,因為大家害怕這個門開了以後,真的有老師願意回頭再任!但再任有什麼不好呢?你砍人家的權益,改變人家的未來,難道不能夠讓他們有重新選擇未來的機會嗎?針對再任這件事,我們在三讀之前都還有機會重新思考,如果各位認為他們不會做這種不智的決定,請廣開善門,擠一個縫隙,讓他們有機會重新開始,因為政府改變了他們的人生。以上,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第五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六十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六十條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死亡者,其生前預立遺囑,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教職員因公死亡,或任職滿十五年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族僅存祖父母或兄弟姊妹者,應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依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標準計給。
  •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19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又來了!真的需要追!追!追!追出邀請函出來嗎?我看這很難啦!因為有人怕中計,然後就開始對話,對話可能詞窮,可能理虧,所以就不敢對話。既然不能動之以理,我就訴諸以情吧!我就講一個真人實事,我有一個學弟,也是建中、台大畢業,他覺得他的人生規劃比我好,我畢業以後做了記者,後來做了議員、做了立委,然後敗選過,也做過桃園文化局長、做過黨工,現在又回到立法院來。我沒有一個階段的年資可以讓我領到年金,但是我沒有任何後悔,因為這是我選擇的。但是我這個學弟台大電機系畢業以後,到美國去唸書,拿到博士,也在美國教書,他當時就面臨一個抉擇,到底要不要回台灣?他抉擇時判斷的原因非常單純,當在現職時,他在國外領到的薪水可能比較多一點,但是退休之後,他覺得台灣比較安定,而且可以就近照顧家人,所以他覺得沒有關係,那就在現職時領少一點。他現在已經爬到了公立大學的校長,突然發現年金一砍,結果他只能苦笑,也不能說什麼,因為他的人生抉擇在30年前就做好他的退休規劃,沒想到30年後,他一個大學校長竟然面對的只有苦笑,苦笑的是政府的背叛。更好玩的是,他雖然條件很好,可是他退休以後不能在台灣任何一所大學教書,因為有雙薪條款。他很優秀,而他什麼都不會,只會教書,所以他唯一能選擇的就是退休以後到台灣以外的地方教書。在座各位如果有留學過的,像黃國昌委員,我今天提你的名字提了非常多,因為你是年輕的一代,你們還有未來,但是這些已經走到60歲、65歲的人,生命是不可能逆轉的,到60歲時,你想想曾經跟你同樣拿了博士,學成歸國的人,他今天面臨的是政府的背叛,他哪裡都不能去。他原來30年前的規劃是要在台灣終老,沒想到30年後他選擇的是必須離開台灣。各位想想看,一位那麼優秀的人,他的人生就這樣被轉換過了,午夜夢迴,情何以堪!在座各位,你們都很年輕,但是人都會老,當不能逆齡再回答所有問題的時候,對於曾經老過的人,請給他們一點尊重吧!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六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柯委員志恩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徐委員榛蔚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黃委員偉哲聲明對今日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理性的辯論絕對是我們追求的目標,而議事人員也非常辛苦,所以本日會議就進行到此為止,明天(6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20時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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