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紀錄繼續開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 @ 本院議場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現在進行處理第六十一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六十一條  亡故教職員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9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六十一條是針對教職人員喪葬補助費的規定,它的給予標準要另外在施行細則裡檢討。今天教職人員退休撫卹法案應該會三讀通過,民進黨可以向蔡英文交代,戰場已經清理完畢;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的年改戰場清理完畢之後,坦克大軍要再揮師前瞻,歷史會記得這一天。公教人員的權益跟福利,是全國所有職業類別中第一個被砍的,因為民進黨政府認為他們是米蟲,會把國家的老本吃掉、年金會破產,調整他們領的年金,國家未來會省掉7,000億元。本席要問,8,824億元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雜亂無章,黑箱綁樁,匆匆忙忙推出來,它跟照顧軍公教人員相較,到底哪一個重要?民進黨說這是完成轉型正義、歷史正義、公平正義的工程,可是拿軍公教開刀是正義嗎?民進黨為何不好好理性檢討,採用溫和漸進的改革?很多軍公教人員說,寧可不領18%,免得被別人污名化,或被別人罵是米蟲,但是所得替代率有必要砍到見骨嗎?昨天蔡英文在中常會講過,年金改革是臺灣重大的改革,民進黨必須負擔一切的責任。沒有錯,但為什麼不採用溫和漸進的方式,將心比心、照顧軍公教人員而採和緩漸進的改革?民進黨要負擔這個責任。照顧軍公教,政府責無旁貸,是天經地義的責任。他們退休之後,有權利跟他們的家人過晚年、平安幸福的生活,我們怎麼忍心把他們打入新貧階級呢?我再次提醒,做為一個政治人物,要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之心。我再次奉勸蔡英文總統及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們,什麼叫做謙卑,謙卑,再謙卑?我希望在進行年金改革時,對軍公教人員要抱持憐憫、體恤的心情。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第六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三節節名,宣讀審查會節名。
    第三節  撫卹金領受人
  • 主席
    各黨鞭同意不發言。
    第三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
    宣讀第六十二條協商條文。
    第六十二條  教職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亡故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撫卹金由同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撫卹金。
    依法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人,於月撫卹金領受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計算一次撫卹金,減除已領月撫卹金金額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依前款規定核算而應補發餘額者,依序由次一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次一順序遺族或次一順序遺族均喪失領受權時,不再發給。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9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是針對撫卹金領取順序的規定。我們都常看到報紙報導,社會上有逆子弒父,喪盡天良的新聞,所以我在本條提案修正,因為子女跟父母及祖父母一樣重要,特別是無謀生能力的父母親,他們的優先順序應該跟子女一樣。我們希望子女應該善盡撫養的責任,但是有的子女不撫養,那父母怎麼辦?本席提案把無謀生能力的父母跟子女列為第一優先來領取撫卹金,可是當時討論時沒有通過。我希望未來訂定施行細則的時候,還有在執行層面上,這個部分要注意。社會上有很多子女沒有善盡撫養父母的責任,甚至有逆子弒父、弒母等大逆不道的情形,我們希望能夠透過撫卹金的發放順序檢討、改進。執行層面上,我們也希望能夠注意。
    我還是再次提醒這次進行年金改革的人,大家認為是合理的改革,可是本席不以為然,很多軍公教人員已經開始回應,表示這樣叫他們在學校要怎麼教學生、傳道、授業、解惑,軍人要怎麼效忠國家?如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三讀通過,拜託民進黨不要太高興,因為我們看到很多軍公教人員都在注意。你們在推行你們認為合理的改革方向,但是在我們這一方來講,我們非常體恤軍公教人員的困境,我們不希望他們退休之後,就要開始走向街頭,這是我們不希望看到的。軍公教人員不應該是第一個被改革的對象。我們要提出和緩、漸進的改革。與此同時,國民黨現在提出了釋憲聲請,我也要在這裡拜託親民黨的立法委員支持國民黨聲請釋憲,檢討這樣的法案、改革大刀是不是合乎憲法,這是我們將來要努力的方向。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超明發言。(不發言)陳委員不發言。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9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條文是對於遺族領受撫卹金的順序作一規範,依序為:「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姐妹。」以子女而言,依照本草案第十三條及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領受遺屬的一次金或撫卹金的條件並沒有規定,縱使子女都已經成長或是經濟能力已能自主,均得以領受此項的權利,即有領受一次金或撫卹金的權利;再以父母而論,由於時代的變遷,家庭成員單薄,能受到子女照顧或奉養的機會越來越少,但本草案將父母列為第二順位,其受到兒女利益或是照顧的機會其實是非常薄弱的,而從這個排序來說,雖然很符合目前家庭的生態、家人個別的處境,但是與我們重視孝道的傳統不甚相符,因此,本席建議參考本黨孔委員文吉的版本,增加以謀生能力作考量,將子女和沒有謀生能力的父母並列第一順位,而將有謀生能力的父母和年邁的祖父母同列第二順位比較妥當;其次,從兄弟姐妹的請領權而論,本草案的第六十二條將其排在第四順位,在子女、父母及祖父母之後,此排序方式顧及社會倫理和實際需求,應該比較恰當。
    由於期待落實安老撫卹的功能,讓退撫機制能更加的健全合理,實在應該因應我國社會發展的現況,適當調整修正領卹遺族的範圍,所以在這裡建議還是採用本黨孔委員文吉的版本,將撫卹領請的資格及順序修正為:一、子女及無謀生能力的父母。二、有謀生能力的父母及祖父母。三、未成年或已成年而無謀生能力的兄弟姐妹。謝謝。
  • 主席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第六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進行處理第六十三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六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教職員死亡而無前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學校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退撫基金。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9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有幾件事情還是必須要認真去討論,第一個是教師延退是否符合家長的期待?再者,是否有利建構優質的校園文化?雖說工作熱誠不是由年齡所決定,但是對社會每一種工作的最適年齡也是有一定的認知和看法,以幼兒園、中小學為例,如果可以選擇的情況下,相信有年輕、有活力的教師才是多數家長的首選。
    檢視目前中小學教育現場實際的狀況,一般來說,資深老師的體力越來越難負荷教學現場繁複的工作,所以今天我們用58歲作為起支年齡,雖然已透過財務的精算去確定這樣的做法可能對整體規劃比較好,但我還是要再次提出我在昨天的論述中也有講到的,如果面對科技的進步,以及面對大量且新的機器人時代來臨時,教師在職場的角色會相對應地去做一個改變,但是我們今天討論的年金條款,只處理了他們在退休金額上可能面對的問題,但是對於這個特別的勞動力如何適應未來時代的轉變,並沒有做處理。我們看其他OECD國家,還有像北歐、瑞典,甚至是先進的亞洲國家新加坡、日本等,他們在處理退休老師方面,做了一個稱為是教職員再進修基金之提撥的事情,就是從他們的年金內提撥一定的比例去做老師職能再造,這包括幫助老師在面對大量的機器人時代來臨時,他們的工作可能受到衝擊的情況下,去做輔導和處理。
    現在來看我們年金的狀況,因為整個社會對年金的討論,大部分都是在於過去好像領得太多,要把它糾正,但是對於將來怎麼面對這個時代的改變,是否能幫助老師在新的科技時代,做一個勞動力結構的調整?針對這個部分,並沒有去做處理,將來包括退撫基金的運作、基金的投資內容,把一部分基金的收益拿來幫助老師進行職能再造,我也會嘗試將這部分做成提案。謝謝。
  • 主席
    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張委員麗善:(9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六十三條明定教職員遺族領取撫卹金之例外處理機制,本席認為都要有完整的配套,所有的改革不能只有做半套,而這次年金改革最重大的缺失,就是只做了半套,民進黨沒有能夠處理勞工退休金的危機,在林萬億的年金改革委員會會議當中,大家看到最大的危機就是勞保基金將在2027年破產,蔡英文說勞工是她心中最軟的那一塊;蔡英文總統明明知道勞保基金牽涉1,000多萬名勞工的權益,實務上根本不允許出現破產的問題,卻仍遲遲未處理!
    根據政治大學保險系精算學者王儷玲教授團隊的精算,勞保基金破產當年,政府就必須動用稅金補貼1,706億元,兩年之後,每年補貼金額超過3,000億元,這對一年收入不到2兆元的中央政府財政,必然會造成災難性的衝擊,民進黨政府這次逃避勞工退休制度的改革,只拆除了公教人員退休基金破產的引信,這種只做半套的策略,招致抨擊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政治鬥爭,在政治算計上,民進黨取得短期勝利,但是勞工退休基金破產問題,必然成為無可逃避的重大議題,蔡英文政府必須面對勞工年金改革,否則,半套改革的後果必將成為蔡英文及民進黨政權的喪命鐘。
    最後,各種退休基金操盤績效不彰的問題,在這次年金改改革的討論中曝露無遺,退休基金管理必須進行專業化、法人化及透明化的改革,已經是不分藍綠、不分職業的共識。政務委員林萬億主導的年金改革辦公室,雖然曾經研議基金操盤制度的問題,後來卻為了避免在立法院失焦,而暫時沒有處理,我們認為這是年金改革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退休基金管理制度的全面更新,必須緊跟著退撫制度的改革積極推動,建立專業透明,獲得全民信任的退休基金管理制度,是執政當局責無旁貸,必須一氣呵成的重要任務,以上。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第六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四章,宣讀審查會章名。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 主席
    各黨團同意不發言。
    第四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一節,宣讀審查會節名。
    第一節 退撫給與之發給
    主席:各黨團同意不發言。第一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六十四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六十四條  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教職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各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須由服務學校代為辦理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五、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改由遺族按一次退休金標準支領給與者。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進行發言,首先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9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看到公立學校教職員的年金改革問題,砍得刀刀見骨!過去我們說:「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社會上對老師及教職員非常尊崇,因為教育是立國的根本,再怎麼樣做也不應該省小錢而賠國本。全世界的每個地方,包括新加坡、香港及日本等先進國家,都在教育上不斷提供更多的資源,讓未來的年輕人有希望,因為要栽培這些國家未來的主人翁。
    但是,現在本席看到執政黨把未來年輕人最重要的資源,刀刀見骨地砍殺,這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我們也看到很多有理想的人士原本要投入教育界,現在卻改變人生志向,我以前最大的志願就是當一位老師,因為可以傳道、授業、解惑,能把很多寶貴的知識一代一代傳承下去,栽培更多年輕學子,培養很多的張忠謀、培養很多的李國鼎或是很多其他好的人才,但是現在對於教育界的資源不斷的砍、不斷的縮減,很多優秀的人才可能就跑掉了,可能就不在這個職場上為年輕人、國家貢獻心力,其實這樣損失最大的是臺灣和我們的下一代。
    不要忘了,今天法案的審理,不是政治角力,而是良心的審查,希望所有委員不要再堅持,趕快懸崖勒馬做更正,不要重蹈一例一休的覆轍,一例一休現在又在修改了,再過半年,這些問題統統出現,是否年金改革又要再重來一次?在此拜託各位,砍夫子是會傷學子的,會傷害我們的下一代,拜託大家審慎三思。
  •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9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認為砍夫子就是傷學子,發動年金改革的原因,是財務上調度上將在十幾年後發生給付上的困難,因此,修法後變成繳多、領少。但在年金改革過程中,都僅提到教職人員要如何多繳費用,以及政府如何降低各種給付的標準,甚至同為教職的夫妻,其中一方死亡後,另一方也不能領取半俸,其死亡配偶的半俸是源自於當事人繳交相關基金之所得,離婚有財產分配請求權,相守到老卻沒有任何財產權,這種立法技術儼然是滑天下之大稽。
    蔡英文總統曾說這不是霸淩某些職業別,更不會讓大家活不下去,但年金改革除了剝奪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的基本權利外,也嚴重打擊現職公教人員的士氣;增加教職員的負擔,卻不見政府責任的增加。
    政府片面變更公立學校教職員勞動及退休給付的條件,違反過去政府對教職人員勞動條件之承諾,破壞彼此間穩定之信任基礎,將公立學校教職員視為提款機,目前民進黨年改版本以設定所得替代率上限的方式及扣減退休給付,造成年資越久,扣減比率越高,此舉不僅嚴重妨礙師資新陳代謝,為保障現職及退休人員未來勞動和退休條件不再毫無限制地受到政府之侵害,本席要求政府應破除替代率之迷思,打開替代率之天花板,讓年改回到公平合理的主軸,以上。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第六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六十五條,報告院會,第六十五條在協商時大家有共識,若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通過,本條就配合照審查會條文處理。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六十五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 主席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9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雖然對公教人員的年金砍都砍了,但今天我還是要替大學教授請命,看到近日媒體報導標題寫得很大,說教授原本領10萬塊左右的月退金,本法通過後就變成只能領6萬多塊左右,這是客氣的說法,是以35年的年資做計算,如果是用25年的年資計算,就會變成領4萬5,000多塊左右,這樣的砍幅實在比腰斬還多!各位可以想一想,有些人是40歲拿到博士學位後才開始教書,到65歲退休時,教了25年,結果原來每月10萬的薪水,退休後變成了4萬多,大概跟國中、國小退休教師一樣的水準,畢竟他是位在國立大學教書的教授,是相對比較頂尖的人才,我們國家卻這樣對待他!
    這是個package的概念,這些國立大學的校長有很多機會,他們如果在國外教書,薪水會是非常高的,不說別國,就說最近中國大陸拚命挖角臺灣的教授,政治大學就有好幾位教授被挖走,臺灣大學也有好幾位教授被挖走,而挖角的條件是臺灣領多少薪水,在大陸就領同樣金額的人民幣。記得民國90年時,本席參選第5屆立法委員落選後,第二天便接到中國清華大學的電話說:「賴教授,你能不能來我們這裡任教,臺灣怎麼給你,我就怎麼給你,算人民幣。」民國90年距今已16年,本席沒有過去,因為本席認為生在臺灣、長在臺灣,理當服務這個地方。各位,他們也願意付出五倍的薪水,這代表除了國人平常領的是人家的五分之一之外,結果現在年改後,任教25年退休的教授連一半都領不到,情何以堪!對國立大學的教授如此糟蹋,他們都是國家頂尖的人才,我們卻拚命把他們趕走,為什麼?因為年改的整個設計就是一套西裝大家穿,一個刀子砍下來都一樣,沒有區分,不夠細膩!這問題本席已經反映過,不僅向政務委員反映了,也向行政部門反映也向教育部長反映了,卻都是鐵板一塊,因為政治高於一切,為了貫徹蔡英文總統所有的年改政策,年改的大車也根本不管這些,未來國家人才統統跑光了也不管,本席希望不要在年改之後我們的高等教育變成大學教授的逃走荒,這是國家的悲哀,也是國家大災難的開始,執政黨要悔改,要想辦法補救起來。謝謝。
  • 主席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9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就順著賴士葆委員的話題繼續談,現在國立大學教授的薪俸,大概在10萬塊錢左右,有一半是他的本俸,另外一半是研究費,可是在計算退休年金時,研究費是不能計入的。剛剛賴士葆委員以他自身為例,本席則要以認識的兩位教授舉例,本席在美國唸書的師兄,在美國的大藥廠工作多年,在他50歲左右時,我們有一次聚會,很多人勸他回來臺灣,他考慮了2年後回到他的大學母校─臺灣大學任教,後來不到10年就離開了。按照當時的情形,若繼續待下去,退休金實在很少,現在年改後的退休金可能會更少。
    剛才賴士葆委員提到有位年資25年的教授,其實很多人都認識,講出他的名字也許沒關係,他叫司徒達賢,是政治大學多麼有名的教授,相信他到世界各國的任何學校任教,待遇絕對比現在不知道高了多少倍;還有另一位政治大學的教授也是如此。
    如同本席昨天說過的,有些科系是世界流通的,像本席唸的統計系,還有會計系等,會計系在美國的教職工作非常非常容易找;曾幾何時,政大聘請了約二十位美國的博士回來任教,這些博士們犧牲當時在美國很好的待遇,結果現在退休了,算一算年資不到30年,只有20幾年,只能領大概不到5萬塊的退休金。這是我們必需正視的,這些夫子們、教授們,如果知道他們的退休金是這樣,以後臺灣想要找好的教授回來真的是緣木求魚,請各位思考一下。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9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幾天民進黨政府釋出了訊息,被社會大眾罵翻了,造成民調直直落,所以準備修改一例一休,在民進黨政府一例一休髮夾彎之前,希望民進黨政府跟所有的委員要先為之前聯手強行通過一例一休懺悔道歉!一例一休扼殺了台灣的經濟動能,剝奪了勞工賺錢的機會,等於是變相減薪,也阻礙產業和經濟的生存發展,可以說是全盤皆輸;當初就在這個院會,社會各界還有在野黨的委員,苦口婆心一再呼籲民進黨政府要傾聽民意做好配套,不要強行通過一例一休,很可惜,言者諄諄,聽者藐藐,民進黨政府一意孤行,民進黨委員當初也為虎作倀,全力配合強行表決通過一例一休,今天要髮夾彎,難道船過水無痕,民進黨不用道歉嗎?也不用被追究嗎?從一例一休及前瞻計畫,我們嚴重質疑民進黨的年金改革,砍殺太兇、沒有配套,很可能會造成政府誠信破產,軍公教警士氣低迷,社會族群撕裂,國家不再進步,真正受害的是臺灣、是人民,希望民進黨政府懸崖勒馬,理性的與軍、公、教、警對話,做好配套。不要像一例一休,等出問題了再來髮夾彎,臺灣經不起一再重創。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六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六十六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一次退休金及首期月退休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但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二、資遣給與經主管機關審定其年資及給與後,自資遣生效日起發給。
    三、遺屬一次金及一次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遺屬年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教職員死亡時之次一個月退休金定期發給日起發給。但未再婚配偶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者,應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遺屬年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五、首期月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之撫卹金,亦同。
    前項退撫給與之領受人資格之查驗、發放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9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昨天我們在這邊表決通過中小學教師的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8歲,從前天、昨天到今天,我接到非常多家長、老師及校長的電話,雖然這個案子已經二讀通過,但是看到一例一休的例子,讓我想到,也許再過幾年,針對大學教授的退休以及中小學教師58歲的退休年齡不得已又要修法。
    昨天我講到,在各個學科的研究方法中,當沒有辦法用數量的方式去做民調或實驗時,有一種方法叫做專家意見法。有那麼多中小學的校長提出了他們的看法,還有家長會的成員當然會在意誰來教他們的孩子,他們不是那些中小學老師,所以我們就撇開這些老師們的心情,當主持學校行政工作的校長及接受教育的孩子們的父母,他們的看法都是如此時,我真的不太了解執政黨民進黨的委員為什麼會做這種決定。
    如果僅以財務的角度來看,58歲或55歲退休其實沒有差很多,我再一次跟大家報告,今天臺灣各種退休基金的財務出問題的原因,是基金操作有問題。我昨天跟大家報告過,在陳水扁總統執政時,銓敘部的朱武獻負責基金操作,當時虧了1,000多億元,那是因為操作的方法有問題。我們基金的投資報酬率在世界上低到可憐,只有百分之一點多、二點多,所以我誠懇的再次呼籲,中小學的老師58歲退休,絕對會影響到孩子們受教的品質。
  • 主席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9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已經有非常多委員從不同的角度來凸顯,這次年改其實有很多條文在很多細節上並沒有太細緻。以第六十六條為例,有關退撫的給與方式,目前的條文明定:「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但是在本條的提案說明中也特別指出,目前發放實務上高達99%之領受退撫給與均採直撥入帳方式辦理;採行支領支票及現金方式者,還有占1%。雖然只有占1%,但表示還是有人採用這些方式。條文中所指的金融機構大部分是指銀行,若是把這條規定定死,等於是要求所有為了領取退撫給與者,需要特別去指定銀行開戶。如果能在這些小細節上給予退休人員一點方便,可能老人家不習慣到銀行開戶、不方便到銀行提領,也不會用提款卡,可能有種種情況,我們在修法時如果能有多一點的同情心,對他們來說則是非常大的方便,基於這些原因,我們不應該把條文定死,且毫無彈性。雖然這個部分我們已達成共識了,但本席還是建議,如果能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改為「採金融機構直接撥入帳戶為主」,雖然大多數的人還是會用原來的方式,但是意義卻不同,這才是真正的便民、尊重及謙卑。
    另外,本條第三款規定:「遺屬一次金及一次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發給。」但這裡完全沒有講到任何時程,可能是一年、可能是兩年,這些等待的退撫金的人該怎麼辦?本席認為應該在此條文中明文規定時間期限,因此,建議在第三款明定,遺屬一次金及一次撫卹金之發給,以三個月為限,以顯示主管機關願意負責的態度。其實這些是非常小的文字修訂,但是卻再次凸顯,雖然這次我們的大方向已經確定,但在很多的條文、很多的細節上,如果能夠為這些少數的民眾有多一點的設計,大家會感受到更方便。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9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是規定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撫卹金之發給日。另現行退休金及資遣給與之發給方式改為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全面取消用現金或支票給與的方式。
    此次年金改革不只引起中小學教師反彈,日前多位頂大校長、教授齊聲爭取高教退休福利,盼能為台灣的高等教育再網羅及挽留優秀的學者專家,珍惜優秀研究人才,讓他們能根留台灣,如此台灣才有更大的發展潛力,否則「齊頭式平等」,不管高教人員研究表現優異與否,退休待遇卻都是一樣的,將導致高教人才流失。本席之前在陽明大學擔任過國際研發長,也體認到頂尖大學在國際高教領域方面的激烈競爭。
    大學教師因入行的門檻較高,普遍都是「晚入行、年資短」,因此,年金改革應考量職業的特殊性,將大學教授視為「特殊的職務者」,退休金計算的所得替代率,應另行規範,否則將造成人才大量流失,未來沒有人願意回台為教育打拚。
    國內大學教授的薪資跟鄰近國家相比已經低很多,過去有研究資料顯示,大學教授一生的總薪資要比國中小學老師來得低,因為他們開始的年歲是比較大的,尤其是留學國外取得博士學位者最低,台灣的大學教授雖取得博士學位,但所拿的相較之下都為碩士級的薪水,退休金又是學士水平,試問,這樣的高教怎麼會有國際的競爭力?所以在此本席要呼籲,如果大學教師年金按照目前規劃的法案通過的話,面對激烈的國際人才競爭,勢必會加速具有國際競爭力學者的出走、大學人才被挖角與跳槽!之前科技部陳部長曾說,優秀人才不用擔心退休的問題,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荒謬的言論,教育部一直說大學要跟國際接軌,但已經沒有足夠的薪資,又大砍退休的福利,高等教育如何提升國際競爭力?請各位三思,謝謝。
  • 主席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第六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六十七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9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這次整個教職員退撫條例的修正,到目前為止,我們看到比較大的、重要關鍵的條文,幾乎都按照民進黨的版本通過了,但是我們要說,這樣的版本會衝擊到教育的現場,這樣的版本根本缺乏配套細膩的思考,第一點,我們可以看到中小學教師的起支年齡,民進黨即興式的把年齡修改為58歲,訂為58歲是沒有任何根據的,就是密室協商、大家喊一喊說那就58歲吧!沒有任何論述基礎,沒有根據家長的意見,沒有參考老師教學現場的實際狀況就訂為58歲,實在非常荒謬可笑!現在老師的聲音告訴大家,他們要的是55歲,家長也說55歲,為什麼訂出一個58歲?實在令人匪夷所思,這樣即興式的立法,將來的後果,我想民進黨政府要準備去承擔。
    第二點,這次一刀切的作法,可以看到完全不考慮對大學教授的衝擊,剛剛本黨的委員也舉出知名教授25年的年資,結果在這波年改中,將來他的退休金會被砍到45%,請問這是我們想要厚植大學實力,延攬優秀老師人才應該要有的做法嗎?如果在退休金方面大砍這些優秀的老師,那請問你們有另外的配套嗎?跟鄰近國家大學老師的薪水相比,我們大約是周邊國家的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他們本來在薪水方面就已經缺乏競爭力,跟香港、新加坡根本沒得比,而這次退休金又不走溫和漸進的改革,又如此大刀一揮,請問這樣對將來大學教育現場的師資將造成什麼衝擊和影響?恐怕會使得優秀的人才快速流失,只要鄰近國家開出更好的條件,他們就會不加思索到其他國家去了,這是我們中華民國政府未來所要的現象嗎?當然不是,所以這幾天來國民黨的委員苦口婆心,一說再說,就是要把這些道理說清楚講明白,這些衝擊與配套,當現在的執政黨都不好好思考時,未來所產生的後遺症,他們負擔得起嗎?他們負責得起嗎?最終的結果是,又會再衝擊所有學生在第一現場受教的權益。現在民進黨政府完全執政,完全負責,我希望在訂定任何大的政策之前,周延的配套,細膩的思考都是你們必須要兼顧的。
  • 主席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9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公務人員退休條例、教職人員退休條例,所有的改革都沒有符合而且完全背離民意,剛才陳宜民委員也說,這樣的改革對大專院校教授的衝擊非常大,無異是將人才往外推、往外擠,讓人才沒有辦法留在國內;王育敏委員也再三強調這種即興式的立法會讓國家萬劫不復。所以有關第六十七條部分,其與公務人員退休部分其實是很雷同的,這部分的審查是針對教職人員退休後所領的月退休金、遺族所領的月撫卹金,還有遺屬年金,卻可以依審查會的版本、因為國家財政狀況、經濟環境及退撫基金財務盈虧等條件來任意調整公務人員及遺族的權益,等於是空白授權給我們的政府,讓所有的教職人員還有他們的遺族處於不安定的狀況之下,這讓他們的遺族及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如何來安排他們的晚年生活?這完全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本席還是要重申,我們不贊成公務人員退休後請領退休金的權益可以空白授權給考試院基於國家財政狀況、經濟環境以及基金盈虧來調整,在這裡本席還是要強烈建議,有關會呼應到退休條例的第九十七條,國民黨王委員育敏和曾委員銘宗所提有關扶助計畫的部分,請各位委員共同支持。
    第二個,柯志恩委員針對退撫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提出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特別條例,讓修法過程中的衝擊減到最小,退休人員也才有辦法得到保障。
    在此懇請所有委員能夠以循序漸進、溫和漸進的方式來改革退撫年金,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第六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六十八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六十八條  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給。
    三、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四、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學校編列預算支給。
    五、下列各目所定給與,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一)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加發之一次撫卹金;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三)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發給之殮葬補助費及勳績撫卹金。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0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這次年改的討論中,大家大多著重在參數的調整和討論。我個人覺得非常遺憾的是,這次我們好不容易有機會把所有退撫相關條例仔細討論完,而不論在委員會的討論或朝野協商的討論,還包括這幾天所有委員的論述,很多都是重要的條文,雖然跟參數沒有關係。相關條文涉及到參數,各黨派會有各自的堅持,但除此之外,有些條文我們仍舊可以做調整,我們就應該在討論過程當中一併調整。例如剛才的第六十七條,未來是不是要隨著經濟環境及物價指數做一些調整?當初我們在委員會也提出很多的建議,但非常可惜的,這部分並沒有納進來被大家所討論。
    後面這幾條都是有關遺族申請退撫給與有溢領和誤領的情形,要如何給與及如何退回的部分,我個人認為也有修正的必要。如果教職員領取退休金的權利有喪失或被撤銷的情形時,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方式要求返還並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到底這樣的做法是對或錯,或有修正的必要?目前學界對於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或行政訴訟方式向人民要求繳還金錢有很多的爭議,學界和法界都有不同的看法。因為現在大家都認為行政機關和人民是處於平等的地位,所以行政機關到底能不能恣意地以行政處分的方式沒入民眾的財產?如果有溢領或誤領時,是不是可以用行政的方式要回?大家對此有很多不同的爭議。對於教職員領取的退休金,行政機關可不可以用行政方式直接取回,我們覺得應該要有更細膩的討論方式。如果原本發還退休金的處分被撤銷,代表當時的行政處分可能有瑕疵,如果再用行政方式要回,雖然可以節省行政資源,減少行政流程,但是如果原本的行政處分是被廢止,代表當時行政處分是合法的,在法律的效力上應該要被區別的對待。
    我非常遺憾的是,類似的意見跟參數沒有關係,都沒有機會被好好討論。我更擔心的是,如果我們認為條文中還有需要再修正的地方,下次不知要到什麼時候。所以我希望在這次的討論當中,除了各黨派堅持的參數性部分外,有些有關行政流程的條文也可以做一些調整,是否請各黨派委員再次思考,藉此機會在這次年金改革當中一併調整。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第六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六十九條,宣讀各版本條文。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十九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教職員之退休金依第八十三條規定被分配者,不在此限。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十九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教職員之退休金依第八十三條規定被分配者,不在此限。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蔣委員萬安發言。(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楊委員鎮浯發言。(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時代力量黨團和民進黨黨團兩版本的再修正動議條文完全相同,一併處理。第六十九條照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十九條照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七十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七十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事,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
    前項人員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屬定期給付者,得由支給或發放機關通知當事人自下一定期以後發給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收回;當事人若有異議且未以其他方式繳回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有暫停、停止、喪失、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至原因消滅時恢復。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追繳。
    前三項人員屆期仍不繳還且有可歸責於當事人責任時,由支給或發放機關按年息百分之二,加計利息併同依第一項規定追繳之。
    前四項相關當事人未依限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或未全數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者,其於支給或發放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追繳之前又重行退休、資遣,或申領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時,其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得由支給機關自其再核發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抵銷或收回之。本條例施行前之案件,亦同。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10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明定教職員或其遺屬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有喪失、停止、依法撤銷或廢止等法定事由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之相關退撫給與繳還事宜,是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意旨所訂定,處理一些程序上的問題,較無太大疑義。但程序正當不等於程序正義,暫且不論此次年改法案在實質正義上是否有違憲之虞,其欠缺程序正義的程度已經引來許多罵聲。
    從一開始,年改就是由背離體制的黑機關─年金改革委員會在運作,捨棄主管國家文官體制的銓敘部,以及掌管教師退休撫卹事項的教育部,不僅嚴重改變了文官體制的運作方式,同時可能會埋下未來文官與政府之間的敵對關係的問題,進而導致政府職能全面癱瘓。服公職所產生的退撫給付請求權,和勞工因勞動關係而取得退休金的債權,在本質上並沒有不同,勞雇雙方都互負忠誠義務,即使因為情事變更而必須變動,也應該採取勞雇主體對等方式進行協商。但是在這次法案形成的過程當中,欠缺正當的法律程序原則,所謂說明會均屬機關內部上對下宣達的過場性質,辛苦爭取來的兩場立法院公聽會,行政部門只是虛應故事,並未對各界提出的建言給予明確回應。
    眾所皆知,年金的財務失衡主要來自老年化和少子化,然而蔡政府的年金改革既缺乏財經專家的參與,更沒有分析經濟衝擊的能力,精算報告不夠精確,對策毫無過人之處,就只有「減法」兩個字,不外乎多繳、少領和延退,卻產生許多後遺症。明眼人都知道,這次年改從頭到尾都是高明的政治算計,民進黨算計著手上勞工的選票,算計著占少數的國民黨根本無力回天,過程中充斥許多不正義,徒然形成社會對立,和對政府的失去信任,除此之外,衍生的經濟、社會後遺症,更加令人擔憂。以上,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0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有人常常取笑立法委員講話是狗吠火車,行政部門就是火車,我們在那裡叫叫叫,他們就聽一下、看一下;你叫得很大聲,他們就說:「喔,聽到了!」火車還是繼續開。
    各位,這次年改我就強烈這樣感覺,我們在這裡怎麼講,行政部門都無動於衷。我們說這有多嚴重,對國家人才的扼殺會產生什麼樣嚴重不良的後果,行政部門都聽到了,他們給我的答案都是:為了公平性,這個不能改。行政院的政務委員林萬億也知道這樣改下來,教授最吃虧,但他說這是為了公平性。各位,公平性、公平性、公平性,天下多少事情因為公平性而扼殺了、掩蓋了多少的真相、多少的事實!
    各位,我們看到這次年改是片段式的、片面式的、碎步式的所謂的改革,因為它只考慮到一個─錢、錢、錢;只有考慮到money,而沒有考慮到國家其他產業政策和其他面向的發展。比如說,蔡政府不是推出創新的「五加二」產業嗎?這裡面有「亞洲.矽谷」,這裡面有智慧機械,這裡面有綠能、生技、國防等等。各位,這都需要高科技人才,都需要尖端的人才,特別是大學的人才來back up。由臺大副校長陳良基去做教育部次長來推動產學合作,現在他又轉任科技部長,為了要推動整個科技的發展,在在說明蔡政府想要用大學的人才去推動產業的顛覆和創新。結果呢?左邊說要做,右邊卻拿個刀子砍了、劈了!
    我覺得是時候了!政府應該提出來!在這樣一個完全是齊頭式的砍殺、齊頭式的把人才趕走的情況之下,要提出一個解決辦法、補救辦法,看怎麼樣把大學教授的人才留在臺灣,不要讓他們因為看到這個退休制度,外面有機會就趕快跑掉。
    各位,政府要提出這樣的因應辦法,不要讓這個事情發生,否則我預見這個事情很快就會發生,因為包括香港、新加坡和中國大陸,都頻頻向臺灣的高科技人才,包括大學教授人才挖角,待遇一差就是好幾倍。各位,不要只說愛臺灣可以頂得住這些,就算愛臺灣,可能很多地方還是抵不過鈔票的誘惑的!謝謝。
  • 主席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第七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七十一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七十一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一條主要是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時的發放方式。這邊的規定是暫停,當然基本上會往這個方向去走。如果考量退休金的性質,當然是這個方式沒有錯,但是如果我們去考量退休金的支領除了他個人需要使用之外,他的子女、配偶事實上也必須仰賴這個退休金,所以如果暫停發放,是不是沒有考量到他的配偶、子女,甚至父母親?如果他們需要仰賴這個退休金的話,相關的配套制度並沒有做審慎的考量。
    審查公務人員年改法案的時候,我們也特別希望能夠針對失蹤人口的部分建立相關的機制,畢竟失蹤人口是本來就有的事實,相關規範事實上也都有,只不過是沒有好好地將其法制化,所以,為什麼不利用這次立法的機會,將過去並不周延的規定或行政規則予以法制化?這是非常可惜的,就立法委員的職權來講,事實上也是立法怠惰。
    所以,雖然這個條文目前是這樣規定,而且也必然會通過,但我還是希望教育部、行政院,包括警政署應該要積極就失蹤人口規定的周延性及合理性,甚至於法制化方面都加以推動做最好的立法。以上。
  •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第七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七十二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七十二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
    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10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是針對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的人員或遺族,其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及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的領取方式。志榮也認為有需要適度地對長期居住在大陸地區的人員或遺族做一些規範,但是我更認為,這次年改的修法有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就是執政黨從總統到高官都要求、希望被改革者能夠配合、共體時艱,但是我想請問執政黨:如果國家的財政真的那麼困難,你們有共體時艱嗎?
    我在這邊舉幾個例子,我們總統上臺以後,總統的車子要花多少錢?2,500萬元到3,000萬元;因為出訪專機機型更新,所以他出訪的時候,預算要多增加2,971萬8,000元;至於聘請御廚,好像是他自己出的錢,就不要講了;官邸的修繕費,據我所知,阿扁總統及馬總統加起來好像都沒有他的修繕費這麼多。這些都是為了總統個人所增加的花費,所以我要請問小英總統:您有共體時艱嗎?
    我再舉一個例子。前烏拉圭總統穆西卡被人家稱為全球最窮的總統,他不住官邸,而是住在鄉下差不多15坪大的鐵皮房子裡面,包括農具間,總共有3個房間;他把他的薪水近90%捐出來行善;他吃自己家裡附近種的青菜,當然沒有請御廚。穆西卡卸任的時候有六成的滿意度,世人說他最窮,但是我認為他是最有錢、最富有的,因為烏拉圭人民給他的敬仰才是他真正的財富,他的財富不是有形的、不是擁有很多金錢的。
    我不敢、也不會要求我們的總統要做到跟穆西卡一樣,要求也沒有用,但是至少我們的總統及執政黨的官員們必須以身作則,不能一邊砍軍公教,另一邊又亂花老百姓的公帑。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10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二條的條文內容其實非常地離奇,也非常地鬥爭。這一條的內容是,如果這些支領年金的遺族要到大陸地區長期居住的話,依照這條的規定,就要取消他們的請領資格,必須等到他們回臺居住的時候才能夠再補發。
    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遷徙的自由,現在臺灣是民主的國家,而且是一個地球村,全世界大概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限制它的人民在哪裡居住。更離譜的是,在這個過程裡面,我們發放退休金是按照合約制存入帳號,如果政府動不動就能夠用法律條文違反憲法、限制人民的居住自由,對於臺灣這個自由民主國家而言,這是一個非常可笑的行為。
    我記得前幾天曾經有一份民調,那份民調顯示,我們國家在外交政策當中已經陷入非常大的風暴,除此之外,第二個危險就是兩岸關係。當兩岸關係跟外交關係一樣都陷入這麼大的風暴之際,我們立法院在制定法律條文的時候卻又再雪上加霜、變本加厲。我們認為,從去年520之後一直到現在,兩岸關係不僅止於是零關係,甚至於已經陷入冰凍的關係,我們立法院竟然依舊用這種方式對待兩岸關係,況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六條對於兩岸人民如何來往已經明文規定得非常清楚,所以本席把這條條文列為光怪陸離的條文之一。
    在立法院改革的過程當中,我們在這條條文裡面根本看不到對我們的財政會有什麼樣的幫助。很清楚地,這條條文就是鬥爭、鬥爭、再鬥爭,而且更嚴重的是,它根本是一條歧視的條款。所以我們在這裡呼籲民進黨要懸崖勒馬,至少要保障人民享有遷徙的自由,這是憲法給予人民最大的尊重。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第七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有異議!
    主席:這是審查會的條文。好,第七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有異議!
  • 主席
    這是照審查會的條文……
  •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怎麼會這樣子限制人民的遷徙自由?這個有異議啦!我反對。要表決啊!
    主席:由於國民黨黨團有異議,那就進行表決。現在按鈴七分鐘。
    (按鈴)
  • 主席
    現在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表決審查會條文第七十二條。贊成第七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七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
    22人
    廖國棟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柯志恩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林委員淑芬聲明方才表決係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馬委員文君、陳委員宜民、王委員育敏聲明方才表決係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第七十三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七十三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教職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校退撫條例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原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進行發言,首先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特別針對本條例第十八條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要再次拜託大家,有鑑於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一般國民短,在相同的退休年齡及條件退休時,造成退休後支領退休金之年限較短、支領退休金的金額也較少,基於公平的原則,在立法上有必要降低原住民的退休年齡,必須做出優惠性的差別待遇,所以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特別規定「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五十五歲。但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六十歲,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行政院核定之。」
    這個規定最主要的立法目的在使原住民支領退休金的年限及金額不至於減少。但是很遺憾的是,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教職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辦理退休者,年滿六十歲,得請領全額退休金。也就是說,原住民教職員如果要降低到55歲退休時,任職年資及年齡合計指標數要高達85,反觀本條例同條第一項規定,只要任職滿15年、年滿58歲,合計指標數只有73,即可支領全額月退休金。第三項原住民條款的起支年齡門檻過高、過於嚴格,原住民教職員當然不會採用這項原住民族條款,反而會依照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去請領月退休金。因此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就形同具文,而且第十八條第四項也會形同具文。所以本席在此具體拜託,希望能夠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條,在三讀時因為這樣子條文的設計造成這個條款,而且第十八條與第三十二條有互相扞格的地方,希望能夠重新再考量。以上。
    主席:吳委員志揚及蔣委員萬安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張委員麗善:(10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教師退撫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中出現離職之敏感字眼,讓人不得不擔心在年金改革正式實施後,是否會出現公務人員及教師選擇用離職的方式表達對於新修正年金制度的不滿,尤其是老師,他們都是社會中相當優秀的人才,才能順利擔任這種春風化雨的工作,但是這年頭老師真的不好當。看看我們附近的國家─新加坡,根據新加坡海峽時報的調查,過去5年在新加坡大約有5,000位老師離職,而新加坡教育部分析,教師離職的三大原因是因為要照顧孩子、其他家庭考量,以及渴望轉換跑道。在臺灣的教師也有同樣的困擾,很多老師必須從早上7點工作到晚上6、7點,其中有一半的工作時間都是在處理學校的行政事務,而這些超時的工作量卻換不到加班費,也換不到補休假。除了應付學校的行政事務之外,老師還要面對家長的許多要求,在這樣的環境下,對教師心力上產生相當大的損耗,而這也是主張教師退休起支年齡調整到55歲的最主要考量所在,但事與願違,現在起支年齡是58歲。
    民進黨政府想要以延後退休的方式來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完全漠視家長和社會對師資年輕化的期待,完全背離教育的需求,這種以財政考量來犧牲教育品質的作法,根本就是本末倒置,很難讓老師心服口服,像全教產就針對教師退休起支年齡調整到58歲的條文公開批評,自稱最會溝通的政府竟不與在野黨協商,也不跟陳抗的群眾或組織溝通,只接受喊價式的秘密協商。他們表示在教師年改就要進入二讀的程序時,執政團隊突然找來一個全教總,以無預警的密室協商方式,達成教師退休起支年齡改為58歲的共識,這些都是政治操作、菜市場喊價,毫無執政團隊面對全國人民應有的教育遠見與高度,更無法讓人民心服口服,也激起人民的憤怒,他們重申教師退休起支年齡應該還是維持5 5歲才合理。
    針對剛剛的第七十二條,非常遺憾的,執政黨還是以反中情結,將政治操弄的黑手伸進了教職人員的手上,我想這是非常不公平的,我們期待應該要讓教職人員不要只限制大陸地區的部分,應該要一視同仁公平的對待,以上,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第七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七十四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審定之月撫慰金或亡故教職員之遺族年撫卹金者,其給與標準仍照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進行發言,首先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10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仍然要繼續為教育人員的權益及受教孩子的權益來發聲。其實我們看到蔡總統喊出的所謂改革,感覺上好像只是美名、美聲,但改革有沒有做正確的改革?我們所看到的每個條文其實都不夠完美,在不完美的情況下,這幾天以來,在野黨、國民黨的委員是每天講、每天提,而聽到的人也會覺得都是講一樣的論述,但我必須要問的是,為什麼執政黨的委員或官員都沒有辦法體會,還是鐵板一塊,無法推翻呢?我不知道為什麼沒辦法改,其實很多制度與條文都是可以討論的,難道逐條討論只是讓我們在這裡喊而已,而執政黨都沒有辦法回應,也沒有辦法修正嗎?這一點本席覺得非常遺憾。
    剛才賴士葆委員有提到,很多大學教授被新加坡、中國大陸以高達2到3倍的價格挖角。本席不禁要問,行政院說要對外攬才,我們連自己的人才都沒有辦法照顧好,憑什麼要去攬東南亞的人才?憑什麼要去攬全世界的人才?有什麼人會來台灣啊?什麼東西都搞垮了,以台灣的教育所面臨的情況,什麼樣的人才要留在台灣?我們連自己的人才都沒有辦法保護好,我們的人才逐一的被挖走,本席知道有很多很優秀的教授被別的國家以2到3倍的薪資挖走,本席很擔憂我們的下一代,在座各位都有下一代,難道你不為自己的下一代考量嗎?還是你本身很有錢,可以為孩子付出很高的教育費,可以送孩子出國?可是那些弱勢族群的孩子呢?貧民的孩子呢?他們也需要很好的教育,我們的政府有看到嗎?我只看到鬥爭,我不知道為什麼60歲可以在一夕之間馬上改為58歲?相關的評估是什麼?我也不瞭解高高在上的各位為什麼不好好思考我們的下一代該怎麼辦?我們的人才一一被挖走,該怎麼辦?
    其實我覺得改革是重要的,但重點是如何改,大家在逐條討論時都有提出來,應該要好好聽彼此的意見,而不是為了改革而改革,這會動搖台灣教育的根本,請各位三思啊!
  •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0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年金改革的相關討論已經慢慢進入尾聲,我今天要向各位報告一個很嚴肅的主題,就是年金改革的可能結果,這個問題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看待。第一個層面是誰來主導。這次的年金改革,主導者會決定最後的結果,年金改革小組召集人雖然是陳建仁副總統,但他只負責開會,沒有決策權,真正有決策權的是林萬億政委,這段時間他幾乎都在議場後面。我對林政委沒有意見,但是我們知道他是一位社會學者,由於他是社會學者,他的專業就在社會層面,所以他的改革會聚焦在公平分配方面,會聚焦在如何讓公務員、勞工等相關退休條件趨於一致,但從來沒有考慮到經濟層面的問題,也沒有邀請相關的經濟學家參與這次年金改革。我再跟各位報告,主導者會決定最後的結果。
    第二個層面是改革的範圍。基本上,年金改革是國家總體經濟、財政非常重要的一環,改革應該是由國發會負責最為合適,但是這次國發會沒有負責任何角色,而林政委負責的結果只注重在多繳、少領、延後退,以及有關參數的改革。我們看看日本,他們在2013年進行改革時也提出財政改革,將營業稅從5提高到8,也提出強化經濟競爭力的方案。我們看看別的國家,人家的改革是有配套,涉及到總體經濟和財政的。
    第三個層面是改革的可能結果。雖然改革可以延緩年金破產,初步可以達成預期目標,但是可以延後多少年?因為精算報告不可信,我們並不清楚到底可以延後多少年。其次,大幅減少年金的結果,將影響民眾消費意願,對經濟產生緊縮的效果,對經濟有非常不利的影響。再者,退休年限及減額年金實施的結果會影響行政效率,也無法吸收一流人才進入政府機關。
    綜觀本席以上所述,改革結果可以預見。我要請教各位委員,這樣的改革是我們所要的嗎?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第七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二節。宣讀審查會節名。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 主席
    各黨鞭同意不發言。
    第二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七十五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七十五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故意致該退休教職員、現職教職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教職員已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有前二項喪失退撫給與領受權利者,仍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還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前項人員僅得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教職員本人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與已領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差額;無差額者,不再發還。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10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是可忍,孰不可忍!是可忍,孰不可忍!是可忍,孰不可忍!今天本席本來不打算發言,我感覺好像狗吠火車,選舉輸了,舉雙手雙腿就是輸了,既然輸了,我們就要認,但執政黨要以思想偏見來一意孤行,我沒有意見,只有台灣越亂的時候,才能彰顯哪一個政黨的好壞。但是,剛才通過第七十二條時,本席不禁怒從心中起,當國民黨講親中,民進黨就說國民黨賣台,但是我現在看民進黨各地方諸侯,有什麼「親中愛台」、「和中愛台」、「知中愛台」,搞得非常莫名其妙,這樣的態度轉變,讓台灣人民無所適從,讓台灣人民沒有方向感,讓台灣人民覺得台灣只有鬥爭,為了選舉執政而鬥爭。請執政黨記得,憲法保障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七十二條為什麼對在大陸長期居住者就要限制呢?那麼多人到美國長期居住,對他們要不要限制?到日本長期居住要不要限制?你們口口聲聲講大家要共體時艱,我也相信民進黨應該是非常公平的政黨,但是從這個條文來看完全不是這樣,他們是有針對性、有歧視性。為什麼在中國大陸長期居住者就要加以限制,到美國、日本或到其他國家都不限制?民進黨的講法就是非常明顯,他們就是厭惡中國大陸、歧視中國大陸,在跟中國大陸對抗!講到這個地方,我真的很沉重,但我很溫和的講,今天如果通過這個條文,而民進黨不再做修正的話,本席在此呼籲國民黨加入抗爭,我們就學太陽花運動,把所有抗爭的團體帶到立法院,我也在此呼籲民進黨趕快將集會遊行保障法予以通過,不要說一套、做一套,即委員會審查通過了,但不敢送到院會來討論。因此,國民黨應奮勇而起,畢竟這是很歧視性、很針對性,在此呼籲執政黨好好再檢討一次,這個條文通過時,不加入所謂美國、日本或是其他國家,只限制大陸地區,我相信公務人員包括教育體系、包括台灣人都會感到不滿,我們可以從這裡看到你們執政的心態:不是為台灣。本席再奉勸執政黨一句話,俗話說:「千金買厝,萬金買厝邊」,你們到處去挑釁、到處說要維持現狀,其實執政黨是在改變現狀。大家都希望為台灣好,你們只要說親中愛台,你們就愛台?你們這樣愛台灣,可能會害死台灣、讓台灣「濛濛渺渺」,不要得了政權就忘了一切。何謂主流民意?若以上次總統大選來看,國民黨加上宋楚瑜的票的話,也不過100萬票之差,民意如流水,你們應該更謙虛、更謙卑,不要這樣固執,一直覺得你們是對的,我相信反對的聲音會一直出現,所以今天不管……
    主席:陳委員,已經多給你1分鐘了,謝謝。
    陳委員超明:好,稍後我還會針對幾個條文發言,謝謝大家!
    主席:呂委員玉玲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11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討論到現在,公務人員退撫的法案已經通過了,現在教師退撫的部分,大概也差不多了,然而悲哀的是,今天早上我看了一個在軍人LINE群組裡對話的內容,其實公務人員是國家推動政策的基石、基礎,如果有好的人才,對於政策的制定及推動,還有基於經驗提出的原則,都可以讓我們國家有更迅速的進步及發展,可是我們卻對公務人員採取了不和善及沒有誠信的做法,砍了他們的福利,今天老師的部分也是如此,像現在有很多教授、老師對未來是惶惶不安的,在教育的本質上、他們的專業上、工作崗位上,相信這種熱忱也會大大的打折或是降低。
    今天看到軍人LINE群組裡對話的內容,雖然現在只有檢討到公教警消,但接下來就是軍人年金改革,一位經過二十多年訓練且具雙碩士學位的優秀軍官,他在LINE上面寫給過去同仁說,再不退會吃屎,他先去當台勞了,到泰國泰州廠找到一個月薪四萬六千多元的工作,海外津貼兩萬多元,加起來總共七萬多元。我們國家專業養成二十多年且具雙碩士學位的優秀軍官,甚至在環安、資訊等方面也受過很好的訓練,都是國家重要的人才,但未來他打算從軍中退伍,因為他看到公務人員、教師年金這樣的改法後,覺得未來也沒有希望,如果再不退,以後找工作也很困難,所以要去泰國當台勞,讓人看起來真的很悲哀。
    現在外面是風平浪靜,而且外面沒有人像太陽花這樣出來抗爭,可是平靜水面下的漩渦才是最可怕的,政府現在用這種方式讓國家陷入此種漩渦當中,本席之所以舉這個軍人的例子,就是以後可能沒有人要留在台灣,包括我們的後備戰力等,都會進而崩壞、瓦解,以後台灣的前景真的堪憂!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七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七十六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七十六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因案被通緝期間。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11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六條是規定領受月退休金權利的退休教職人員,或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的遺族,如果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而被判入獄期間,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又或許是因案被通緝期間,領受退休金的權利將被停止。從立法理由來看,以上的狀況是規定公教人員領受退休金的消極資格,這個情形即使是在職期間也不得被政府所任用,當然在退休之後,也應該被剝奪先前因為公教人員身分而被政府保障的退休金領受權利。本席對於這樣的規定感到認同,本席也要強調,大部分公教人員都是非常理性爭取他們所應得的權利,如果是因為他們貪污、瀆職而入罪,或者被褫奪公權、因案通緝而停止他們領受退休金的權利,我想大部分公教人員都不會有怨言,他們真正在意的是,他們為國家貢獻一輩子心力,而且也沒有犯錯,是不是就能獲取他們應有的肯定與回報呢?
    這幾天許多教師告訴我,對於公教人員年改的方向,他們願意跟政府理性的溝通,但是他們也擔心,從一例一休、前瞻條例到年改的方案,只要蔡總統想要的,執政黨立委必定使命必達,甚至殺紅了眼還加碼砍殺。在目前民進黨獨大又如此跋扈下,有什麼條件是不能通過的呢?改革的目的是在於讓社會和諧、讓人民安定,然而從公務人員的退撫法到公教人員退撫條例,我們看到的是執政黨的強攻豪取、寸步不讓,甚至讓這些被改革的公教人員人心惶惶,對於未來感到害怕,請問這樣的改革真的是我們想要的嗎?雖然前面已經通過各個深水區的條文,也再次證明執政黨聽不見人民的聲音,但本席還是要再次懇請各位同仁,在最後的時刻,能夠把教師的聲音聽進去、能夠真正站在他們的立場做出決定。畢竟教育是百年大事,一旦這些教師人員的意志低落了,我想未來我們在這方面所栽培出來的人才也是很令人擔心的。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七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七十七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七十七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本條例施行前已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自本條例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
    教職員月退休金發放或支給機關查知退休教職員再於第一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月退休金,俟該退休教職員檢具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月退休金。
    退休教職員經主管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或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1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其實非常非常重要,而且我看到整理出來非常多版本,所以務必請各位同仁仔細思考。這一條主要是社會大眾對於軍公教人員退休以後再任公務單位,或政府輔助的財團法人事業團體及私立學校等等,除了支領現職工作薪水以外,又支領月退俸,這個觀感其實是不佳的,我想大家都能接受。問題是要把再任其他單位薪資的門檻設到多少,才需要暫停領受月退金?這就是關鍵所在。剛剛宣讀的版本很明顯是把這個門檻設定在法定基本工資21,009元,以此設定為門檻。但是,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中,我們為了要照顧及保障退休教職員中的弱勢,其實已經有一些特別的配套,就是第四條所謂的最低保障金額,先前院會已經通過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本薪加專業加給合計數額32,160元做為最低保障金額,依這個法理來講,最低保障金額其實是維持退休人員每月基本生活水準與條件的標準;換言之,如果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低於32,160元就代表沒有辦法維持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條件與水準。以此推論,本條再任停止領受退休金限制標準也應該要由法定基本工資改為本法所定最低保障金額,這樣才能貼近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整體立法意旨,以及符合退休教職員的基本生活水準,否則只要領超過21,009元(基本工資),就完全停止支領原來的退休金,反而會變成變相懲罰這些退休後再任的教職人員,剝奪了他們原來應該有的基本權益。請不分朝野黨派所有委員同仁們要體認到這個條文的重要性,將最低門檻至少回復到最低保障金額32,160元。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11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剛剛通過的第七十二條,我要再補充,希望執政黨深思熟慮,要三思而後行,這是有針對性、有歧視性的,如果把大陸地區改為其他國家,我相信是可以接受的,不然執政黨就要當表率,凡有執政黨黨籍及其家屬在大陸的投資要全部撤資,以示公平。你們既然這麼仇視中共,連退休後到中國大陸去旅遊、居住都不容許,只容許到美國、到日本去,臺灣是什麼國家?請你們好好的思考一下,不然會引起更大的民怨。
    另外,我在此要特別拜託時代力量,你們要發揮愛護年輕人的力量,我們看到今天中國時報的頭版報導,昨天我們也特別強調60歲退休提前到55歲退休,1年可以為國家節省近100億人事費用,而且可以促進新陳代謝,讓3萬8,000名流浪教師得到替補,也符合所有教師協會的希望,就是到55歲退休,這不僅能夠省錢,又能夠促進新陳代謝,何樂而不為?雖然這個條款已經通過了,但是我們苦口婆心的再三奉勸大家,時代力量若真的愛護年輕人,就在這裡起個作用,反正執政黨是不論國民黨提出什麼都會反對,但時代力量要小心,你們不要當執政黨的附隨組織,他們已經準備要消滅你們,切記!切記!我是愛之深,跟你們說很真切的話。
    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修改後,我可以跟大家報告,以後學校老師不會再認真教學,為了要增加所得,他們會要學生到家裡去補習,這反而是增加家長的額外負擔,教育公平性一定會受到打折,這一點我一定要提出來,請大家特別特別注意,潮流趨勢一定會走到我剛剛所講的那個樣子。再說到大學教授,不要輕忽這件事,如果一名大學教授任職10年以後退休只領到六萬多元,但他們是辛辛苦苦讀書到現在。大學教育的教授人才都已經往外流了,各種報章雜誌也多有報導,這是臺灣危機,執政黨卻視而不見,就這樣一刀砍下去,說是在替百姓省錢,但有沒有省錢,實在是一大疑問。我說修法要全套、要深思熟慮,但是執政黨就只看表面,說為人民省錢,還有好幾條我要談的,行政院高層說這樣節省了7,000億元,我就算給你們聽,「憨慢」政府只能砍、只能節流,卻不能開源,如果退撫基金增加1%效益,1年就增加1,000億元;而現在的改革他們說可以從2031年延後到2050年,1年差不多就是260億元而已,政府難道沒辦法賺這260億元?退撫基金不會好好照顧嗎?你們為什麼都避而不談?視而不見?只會說為臺灣人民省下7,000億元,你們可能倒虧錢了都還不知道,不要民粹!不要即興式的改革!不要說給臺灣人高興而已!到最後會被人看破手腳的,各位,你們在做,天在看!老百姓會檢驗你們的!謝謝大家。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七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七十八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七十八條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不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11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是有關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受聘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或是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不受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就停止支領月退金之限制。本席有點納悶,第一款是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我相信大家都還記得才剛三讀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在審查過程中,大家對危勞職務的議題有諸多爭議,包括退休年齡、起支年齡等等,但最後我們還是維持危勞職務在七五制,為什麼?就是因為工作有危險性,可是本席不解的是,今天審查這個條文,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不也是危勞嗎?即便是警消專業人員,也都因為他們職務關係,而必須調整提前他們的退休年齡。
    如果用本條文來鼓勵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擔任危勞職務,這不是讓他們身陷更大的危險嗎?而且在聘用過程中,是否要經過特殊訓練或是體力測試呢?如果政府聘請退休人員進行危難事故的救災,受聘的公務人員或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需要具有一定程度救災或救難相關專業,那麼其他公立學校教職員或是公務人員也都有其他專業,所有專業都是應該受到肯定的,為什麼受聘再任政府支給俸給的機關,行政法人、公法人或國營事業、政府捐助累計總財產20%的法人每月支領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就不能夠支領月退休金呢?不是所有專業都需要受到肯定嗎?本席對於合理的條款都予以支持,像是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務人員在任職期間犯了貪污或瀆職罪,或是公立學校教職員在任職期間涉及校園性侵遭判重刑,取消他的退休金,但是有些條文民進黨政府有必要把邏輯講清楚,否則會讓人質疑這邊危勞職務可以提前退休,那邊卻是退休之後可以擔任危勞職務,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1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是配合前一條的規定,有關退休人員如果再任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或私校職務,若報酬超過法定基本薪資,要停發退撫給與,但有兩種例外情形,再任特殊職務的話,不受前條發放退撫給與的限制。這一個條文最主要的目的是因應政府臨時需要救災人員,以及鼓勵退休人員投入基層醫療照護服務,因此規定了例外,我對於這個條文沒有意見。但我還是要再次提出來,對這個條文我有提出修正一些規定,因為我們現在正在推動長照,大家都知道現在的人力缺口非常大也非常多,目前包括長照照服員、社工人員、護理人員、物理治療師跟職能治療師的部分,大概缺了4萬1,000多人,藍綠大家都認為長照一定要做,而且要做得好,不過現在除了財源的問題之外,我知道衛福部在推動過程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人力的缺口,但在這個條文當中,我們只把基層醫療照護服務人員以及救災人員兩種例外加進來,即公教人員退休之後,只有這兩種例外才可以再任,但我非常希望現在公教人員退休之後,如果他們還有體力、熱情,也能夠讓他們加入長照工作,解決現在長照的缺口。
    其實這件事情對於未來行政部門推動長照是有幫助的,他們接受再教育之後,無論是做社工、照服員,以他們的專業跟素質,我認為可以協助執政黨把長照做得更好。雖然把長照做得成功是執政黨的事情,但我身為在野黨,還是苦口婆心地希望再任的部分是否可以增加長照人員,讓他們也可以加入長照體系?不要認為退休人員再任就一定是壞事,很多退休人員在度過一段退休日子之後,會發現對社會工作還是有一股熱情,我們是否該放寬這個部分的限制,並鼓勵他們從事相關職務?況且現在民進黨在推動長照能否成功最大的問題,人力部分是最主要的關鍵,如果要解決長照最主要的問題,我希望在這一個部分是否有機會適度放寬?我再次強調,這跟參數的調整沒有關係,這也可以協助民進黨政府把長照做得更成功,因此我建議這個條文是否可以適度做放寬?這一次條文當中,我也提出修正動議,但我還是苦口婆心地希望本條文有機會也可以將長照部分的人力納入做一個例外。以上,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11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是針對第七十八條的部分,不過本席要回溯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是領遺屬年金的遺族或是領月退撫金的退休人士前往大陸地區,他們的退撫給與要暫停發放的部分,這個部分再一次印證民進黨政府就是詐騙集團,也是騙子政府的實證,為什麼這麼說?前一陣子才說「親中愛台」,但是到現在,就這麼一個條例,也要限制去大陸地區。我想公教人員在教職犧牲奉獻一輩子以後,他們教了中外史地,希望退休以後好好去中國攬勝,印證以前教育學生的內容,行萬里路,讀萬卷書,現在兩岸交流這麼頻繁,或許他們的子女、老友也都在大陸發展,但我們卻限制無論是今天討論的教育人員,或是前幾天通過的公務人員前往大陸地區,這個限制是完全的不合理、完全的歧視,而且跟現在民進黨講的「親中愛台」完全悖離,再次證明民進黨政府就是詐騙集團,就是騙子政府。
    在此,我要闡述第七十八條有關教職員退休以後,再任特定職務的部分,對此,本席相當認同,因為這有其特殊性,所以本席非常贊成這個條款,尤其是柯委員志恩提出來的部分,所以希望教職員退休以後再任特定職務的條款,大家能給予支持。有時候我們真的要考量各地不同的狀況,本席來自花蓮,花東的交通是全國最不便利的,物資也是最缺乏的,醫療人才更是欠缺的,即便我們有高於西部的薪水給與,他們還是不願意來。剛才李委員彥秀也提到,贊成教職人員退休以後加入長照行列,這是一個非常前瞻的說法與作法,請所有委員多加支持。謝謝!
  • 主席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請問院會,第七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七十九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七十九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自緩刑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應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條例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三、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四、優存利息。
    五、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退休教職員依本條例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教職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1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條的意旨是如果教職員在職期間犯貪污、瀆職罪,未來計算退休金時,會以罪刑輕重作為比例減少的依據,也就是說在判刑確定前,就以辦理退休或資遣方式提前離開的話,將來是需要把這些退休金追回來的,這對教職員來講,當然是一個清廉防線,但是我們看看現在台灣的清廉指數到底如何?依據國際透明組織今年公佈的2016貪腐印象指數,全球176個國家中,最清廉的國家是丹麥跟紐西蘭,獲得91分,台灣則只有61分,落後第7名的新加坡,第15名的香港,以及第20名的日本,我們排名第31名,名列亞洲第4名,也比2015年退步1名,雖然只退步1名,但這也是值得我們注意的警訊。報告中又提到為什麼亞洲國家清廉指數普遍比較不好,其原因可能來自:一、不負責任的政府;二、缺乏遠見;三、公民社會的不安全感與被壓縮的空間。這些是比較特別的原因,可能除了實際犯罪數或者實際被發掘的案件以外,這些都是來自心理層面,都會讓我們的貪腐印象指數不好。
    從這個角度反過來看今天的這個條文設計,當然我們有防貪機制,但是我們更需要軍公教人員對其職務的認知,要有清廉的道德感,要有工作熱忱及使命感,這樣才可以培養出拒絕貪腐的氛圍。上次我發言時也特別提到,如果一個國家是靠越來越多的防貪機制來規範的話,那就表示這個國家很危險。這一次我們雖然有防貪機制,但如果改革的幅度不夠溫和的話,其實對軍公教人員心理層面是一個非常大的打擊,讓具有清廉概念的公務人員更容易動搖,加上馬上又要通過前瞻基礎建設這麼龐大的舉債,難保不會成為另外一種引起心理受動搖的這些軍公教人員從事貪污、瀆職的很大誘因,這兩者是有連動關係的,所以我們在考慮條文時,應該注意到不是只有要求公務人員要清廉,而是整個塑造的社會氛圍,是不是真的讓公務人員有這樣的使命感!
  •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1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認為年金制度雖須改革,但不應是粗暴的一步到位,徒留階級對立、製造世代衝突。沒有溝通的改革就是暴力,沒有專業的改革,更是一種災難。
    我國面對少子化、高齡化的人口結構變化的挑戰,面對勞動力結構的轉變,鼓勵中高齡就業,提高勞動參與率,但是相關部會反應緩慢,甚至理念背道而馳。其實退休不代表就是永遠離開職場、安養終老,年改也不是只有狹隘的財務問題,更是宏觀的人力資源改革。然而蔡英文政府年金改革強制國中小教師必須60歲才能退休,僅狹隘考量基金缺口因素,罔顧學生受教品質,並且漠視社會對師資年輕化的期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修法通過後,校園恐怕會淪陷於高齡退不了、年輕進不來的惡性循環,不利於整體師資人力的發展。
    蔡政府可以在上台一年後推出跨任期的前瞻建設,把舉債空間利用到極致,控制總預算資本門部分,維持經常門固定的運作,卻又一邊說年金不改革,國家財政將面臨破產,用破產來推說,根本就是相互矛盾,說穿了,就是一種政治騙術。本席認為年金改革後,政府更應該主動提出配套誘因,吸引優秀人才,並針對受改革影響生計的退休教職員,給與必要的補償,以維持基本的生活水準。以上。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院會,第七十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八十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八十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1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基本上,大家對第七十九條沒有太大意見,對於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事後被發現,當然應該把他的退休金、資遣費追回來。但是我們回頭看第七十二條是道地的仇視條款,即便表決通過了,本席還是要講一下。
    針對已經退休支領月退金的教職人員長住大陸者,我們要求他繳回,為什麼長住美國、新加坡、香港的人,就沒有這樣要求?由此可以看出,綠營重量級政治人物在說「親中」愛台的時候,事實上還是「仇中」、「反中」、「恨中」,凸顯出執政的民進黨一向是兩面手法的政治操作,一方面講給中國大陸聽,說我要親中了、我要對你好;另方面針對其支持者,為了獲取政治利益,又繼續修理中國大陸,無視於中國大陸正在推動的一帶一路,它的經濟發展、它的GDP,一般預估可能10年或20年它就會躍為全世界第一。
    當全世界都要join中國大陸的亞投行,join中國大陸的一帶一路,連很仇視中國大陸的印度都要加入一帶一路的時候,我們還要自絕於它!韓國離中國大陸那麼遠,他們都說孔子是韓國人,我們是道道地地的中華子孫,屬於中華文化,卻要把中國史列為東亞史,我們的課綱已經開始在改。可以看到台灣的文化台獨、實質台獨,不斷在進行,現在連教職員這麼單純的money talk,只是在講錢、講退休的時候,都還要加上意識形態。這就是現在政壇上最悲哀的地方。台灣在民進黨執政之後,處處看得到政治,看不見專業。
    憲法規定人民有遷徙自由,你想住哪裡,就住哪裡;但現在住中國大陸就不行!請問你要怎麼知道他是不是長期住中國大陸?是不是要有一組人專門當spy?這些spy還要配合中國大陸的spy,兩邊一起找,才能知道他到底是不是長期居住在中國大陸,可見光要執行這一條,就非常的困難,但它就是要這麼規定!不管稽徵成本有多高,我們的政府寧願花這麼大的成本,寧願犯眾怒,也要把對其有利的政治條款放進來,這才是整個年改最大的悲哀!謝謝。
  • 主席
    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11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昨天我們通過第三十二條,有關退休人員月退金起支年齡須年滿58歲,但應隨著平均餘命的延長,職場人口結構的變化適時調整。本席認為,本條文所規定的58歲有其不確定性,說不定過幾年又會到60歲,甚至超過60歲,所以這是一個隨時可以調整的條文,一個陷阱的條文,一個沒有誠意的條文,也是一個口惠而實不至的條文。我不知道民進黨當初跟全教總密室協商時是怎麼談的?全教總知不知道有這個但書?如果全教總知道有這個但書而同意的話,本席就真的不知道民進黨跟全教總在訂定這個但書的原因是什麼?表面上來看是很公平,實際上卻掌握主動權,隨時可以調整,甚至可能超過原規定退休的60歲,要到62歲、65歲才能退休。
    另外,平均餘命延長的標準是什麼?我們要以哪一點為標準?條文裡面也看不出來;職場人口結構的變化,變化的程度是什麼?它的指標有哪些?條文裡面一樣看不出來。還有,何謂「事實」?是看當時的狀況,還是看政治的操作?是不是看教育人員對執政黨的配合度、忠誠度來決定要不要調整?因為要如何去調,也沒有標準!調幅有多大,條文裡面也都沒有;誰來調整?是修法以後再來調整,還是行政院主動去調整?調整的機制在哪裡?不僅條文裡面看不到,也沒有提到是不是要訂定施行細則,或相關法律授權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訂定該條文的真正用意是什麼?本席認為,雖然第三十二條已經通過了,但是在全案表決通過前,要找出一個補救的辦法!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1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規定教職員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予剝奪其已領之退離給與之相關事宜。也就是剝奪教職員應有財產權,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必須以法律來規定。
    過去,從文林苑到大埔事件,公民團體與民進黨的政治人物,在許多案件中再三強調「財產權的神聖性」。連依法給與補償的「徵收」都被認為是侵犯財產權的暴政;為什麼公教人員領取極為正當又有法律明確依據的「退休給付」,只因為在台灣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比其他勞工的待遇似乎好一些,就被認為是肥貓?怎麼沒有繼續站出來捍衛他們的「神聖財產權」?為何之前高喊「神聖財產權」的人,現在卻沒人站出來為他們吶喊「今天砍年金,明天砍政府」?這是什麼樣的雙重標準?
    世界各國在所謂「撙節」(austerity)與敵視公部門的風潮下,都認為「削減年金給付」是大勢所趨。然而,過於粗糙的改革措施,雖然可以得到政治上的支持,卻往往在憲法訴訟上嚐到敗績。
    美國的奧勒岡州與伊利諾州法院,均判定「削減公教退休給付」的法律是違反州憲法而失敗,即使是認定巴爾迪摩市年金改革並不違反聯邦憲法的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也指出這樣的修改其實是違約,應透過州法體系來保障公教人員應有之權利。
    而在歐洲,類似的「改革」更是相繼在義大利、希臘、羅馬尼亞、葡萄牙等國的違憲審查程序中遭到重擊。可知,純以「財政理由」而大幅削減退休公教人員的既有法定給付請求權,在憲法上確有重大的爭議。
    我在此要奉勸民進黨在場的委員,如果對於這樣的年金改革有信心,就主動提釋憲,讓憲法法庭來裁決年金爭議吧!看看這樣的修法,是否夠格稱為「改革」?以上。謝謝。
  • 主席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第八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八十一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八十一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薪級或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其執行日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後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者,自判決書送達該主管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二、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前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但尚未執行者,自懲戒處分判決執行之日起執行。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院會,第八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八十二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八十二條  依本條例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主管機關所為審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其身分分別適用教師法、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
    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11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規定公教人員請領撫卹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當遇有爭議時,依法進行行政救濟。也就是說,關於金額及年資認定的條件認為權利遭受侵害者,就可以提起訴訟,但可笑且諷刺的是,這次年金改革卻不准許在野黨代表與公教人員依法提出釋憲,要求大法官對於相對地法律原則做出解釋,大法官解釋足以定紛止爭,效力等同憲法,相關法律都有按照規定解釋,進行調整與修正。
    民進黨說,在野黨監督發言是杯葛、是拖延戰術,動作不斷,民進黨則是相忍為國,民進黨還要共同來承擔,並對於受到衝擊的公務人員表示歉意及請求諒解。本席質疑的是,民進黨此話是不是「鱷魚的眼淚」?先污名化公教人員,痛打他們一頓,再於臉書道歉,這樣做有誠意嗎?
    本席呼籲,如果民進黨確實擔心這次公教人員年金改革與相關法理及法律原則都有衝突,就請你們一起加入釋憲之連署,確認年金改革的適法性。針對違反五權分立、架空考試院,或是嚴重侵害到公教人員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等權利,以及憲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等,請求直接暫停適用相關法條。如果年金改革改得合情合理、名正言順,那麼就請民進黨開大門、走大路,加入釋憲的連署,由大法官仲裁,也可以讓適法性得到終局的解答,摒除政治掛帥的疑慮。民進黨不要以為通過本法條的救濟途徑就自滿了,這是烏龍救濟,不要敵視公教人員,害怕釋憲的結果被翻盤。現在就有許多的改革犧牲者都認為自己的權益遭受非法剝奪,讓各政黨依據憲法原則聲請釋憲,力求一個通盤的解釋,讓改革不要犧牲到任何一個人,以撫平公教人員不滿、不平的心。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院會,第八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四節,請宣讀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節名。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三節 退撫給與之分配
    主席:各黨鞭同意不發言。報告院會,本節名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三節節名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三節節名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七十七條。
    本條各黨鞭同意不發言。
  • 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本條不予採納。
    請問院會,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不予採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我們就不予採納。
    現在進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七十八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 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八十三條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與該教職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支領之退休金:
    一、以其與該教職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教職員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次退休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教職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教職員係命令退休或本條例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依本條例支領之退休金,不適用本條規定。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不在場)尤委員不在場。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時代力量黨團、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均相同,所以一起處理。請問院會,照時代力量黨團、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時代力量黨團、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八十三條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七十九條,宣讀各版本條文。
  • 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八十四條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教職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教職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教職員之退休金依前項規定被分配時,按被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扣減: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者,自其支領之一次退休金扣減。
    二、支領月退休金者,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三、兼領月退休金者,先自其兼領一次退休金扣減;不足扣減時,再自兼領之月退休金依前款規定按月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教職員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退休,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條所定退休金之扣減、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請求分配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 主席
    各黨鞭同意不發言。
    報告院會,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均相同,所以一起處理。請問院會,照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這一條就照這個通過。
    現在進行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八十條,宣讀各版本條文。
  • 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有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喪失第八十三條所定分配該教職員退休金權利。
  • 主席
    各黨鞭同意不發言。
    報告院會,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均相同,所以一起處理。請問院會,照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八十五條條文通過。
    顏委員寬恒聲明對今日上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1時3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2時2分)
    繼續開會(14時)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現在進行處理第五章,宣讀審查會章名。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
    主席:各黨鞭同意不發言。報告院會,第五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原第八十三條,遞改為第八十六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 曾委員銘宗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八十三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未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四、所具教職員年資業依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八十六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於尚未支領本條所定退休金之前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四、所具教職員年資業依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八十六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於尚未支領本條所定退休金之前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四、所具教職員年資業依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14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經歷了非常多時間來處理年金改革相關法案,不論是公務人員或教職人員的部分,大家一再提到的是這個改變非常重要,或許也符合整個臺灣社會未來走向的相關需求改變,我們也一再強調改革真的需要多一點人性化、多一點理性化,也多一點溫和漸進。但是,到現在為止,我們在這個部分顯然有待加強。雖然蔡總統說5年之後就要進行相關檢討,但我個人對於一些已經做出的決定仍然不以為然。對於樓地板,大家應該都可以接受,因為這最起碼保障將來退休的公教人員生活相關需求。但是,對於天花板,我個人就非常不以為然,在前幾次的發言當中,本席也提到每一個人的努力、每一個人的成就當然不同,因著你的付出會有不同的結果,當我們訂了天花板的時候,顯然大家都不必太努力、太用功,只要達到某種標準就可以了,不然的話,再怎麼努力拿得更多,結果還是會碰到天花板,也爬不上去、也頂不上去,這是非常不合理、不符人性的設計。所以,如果將來有機會,我個人認為不應該有天花板,讓大家一起努力、讓大家一起拚命,有努力就會有所成,不然的話,我們是不是變成共產世界了?這個是非常不合理的地方。
    我們也看到很多民眾一再抗爭,基本上,這個改革並沒有贏得人民的信任,只是造成更多分裂。當然我們也看到總統說要承擔一切結果,但這已經於事無補,因為我們已經看到實施一例一休的結果,一例一休在修訂時一樣也碰到這樣的困難,當時總統為什麼不立即做更合理的決定,就是要拖到現在才要修?雖然已經快要結束了,我還是要語重心長希望大家一起思索人性化的部分。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4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來的再修正動議,因為實質上的規範內容和民進黨所提出來的再修正動議相同,因此在此聲明撤回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等一下表決時,時代力量黨團會支持民進黨黨團所提出的再修正動議。
  • 主席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撤回,不予處理,
    現在依國民黨、民進黨版本順序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後,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請按鈴。
    (按鈴)
  • 主席
    現在針對曾委員銘宗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曾委員銘宗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學聖、徐委員志榮、江委員啟臣及楊委員鎮浯聲明對今天早上之表決,係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劉委員櫂豪聲明對今天早上之表決,係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26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曾委員銘宗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26人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柯志恩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 二、反對者
    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進行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八十六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
    26人
    廖國棟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柯志恩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原第八十四條,遞改為第八十七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 曾委員銘宗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八十四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併計曾任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且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時,得併計原教職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審定其年資及月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第二項人員於第二項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前條及第二項人員於月退休金支領期間死亡者,其遺族不適用本條例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規定。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八十七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併計曾任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且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已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職)時,得併計原教職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審定其年資及月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月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規定計算。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第二項人員於尚未支領本條所定退休金之前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前條及第二項人員於月退休金支領期間死亡者,其遺族不適用本條例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規定。
    主席:許委員毓仁聲明對今日上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4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八十七條主要是教職員併計其他職域年金,請領月退休金的規定;等一下曾委員銘宗會有一些意見要提出來。本席只想針對上午幾個條文的表決,再次表達一下個人的立場。
    第七十二條對居留在中國大陸的退休人員停發退休金、撫卹金,本席想請民進黨再考量一下,對居留在中國大陸的這些人,是要居留一年以上才算是長期居留嗎?為何只對在中國大陸者,對居留在美國、日本者,就沒有這樣的限制?這對他們來說,非常不合理,怎麼可以停止發放他的退休金和撫卹金?日後若有機會修正的話,本席希望能再把它修改回來。
    至於第四十七條係針對公立教職員轉任私校,只要他領超過勞工最低基本工資20,009元,就不能再領他的退休金,這個部分為什麼不考慮以最低保障金額32,160元作為門檻上限?至104年8月底為止,軍公教及政務人員轉至私立大學任教者總計有1,767人,這些人在退休之後要轉任私立學校擔任教職員可支領雙薪,當然,這是違反公平正義的原則,社會對此觀感很差,因此我們要做修正,但我們要修正得有理。目前的門檻是採用其法定基本工資予以限制,這項規定也已經通過立法,本席希望未來這些退休軍公教及政務人員轉任私校服務,能否將相關門檻提升至3萬2,160元?這是我第二個建議。
    第三個建議是針對第七十八條,即退休公教人員赴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服務者,則不在此限,仍可繼續支領月退金,本席希望能夠再擴大至社會福利的部分。如果這些退休公教人員赴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再任公職的話,還是可以繼續支領月退金,但是,我們可以擴大相關項目,不是只有做醫療照顧的工作,不妨開放他們從事社會福利工作,譬如他們可從事偏鄉離島地區的家暴案、性侵案等與社會福利相關之審查工作,讓他們繼續支領月退金。以上幾點建議,希望未來有機會再修法時,大家能夠朝此方向做考量。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14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年金改革從公務人員的部分到我們現在討論教職員的部分,國民黨委員不斷地上台發言,我們向大家提出許多的建議,希望大家多多考慮所有公教人員的權益,讓他們可以獲得充分的保障。但是,從我們剛剛討論的第八十三條到現在要討論的第八十四條,還有稍後要討論的第八十五條,國民黨黨員都提出許多的修正動議,希望大家能夠針對修正動議再審慎思考,但可以預期的是,我們仍然敵不過執政黨委員的人數優勢,院會經過表決,我們仍然無法保障公教人員的權益,本席再次對此表達非常的遺憾。
    自從教職員年金審查迄今,國民黨一直堅持的主張不多,包括教職員退休起支年齡以55歲做為基準及育嬰留職期間的年資等等,所有的考量都是以公教人員所能夠負擔的,並以未來教育環境做為主要的考量,照顧學校的教學品質。但是在執政黨高舉改革的大旗,加上社會氛圍已經澈底地被操作、對公教人員仇視化的情況之下,大家已經沒有辦法好好的討論年金改革,甚至執政黨與全教總協商會後,包括本席與在座所有國民黨的委員紛紛接獲各地教師的陳情,他們都認為這樣的協商會傷害教職人員。即使當天執政黨與全教總已經達成教職人員退休起支年齡為58歲的協商結論,然就本席所接獲的陳情而言,其實教職人員並不同意此項結論。當然,我們都會尊重任何的協商結果,但是,本席也要請執政黨想一想,如果能有充分的溝通,並採用漸進的改革,相信這樣的情形是不會發生的。教師是我國教育的前鋒尖兵,長期以來,他們為臺灣的教育體制犧牲奉獻,實為我國教育能在世界各評比中名列前茅的功高戰將,如今教職員正面臨年金被改革,然而,他們只是卑微的希望,我們這些立法者能夠在立法過程中審慎地針對所有教育環境,制定符合時宜且能夠保障所有教職人員權益的法律,但是,本席要一再重申這一點卻未能獲得更好的結果。以上。謝謝。
User Info
黃昭順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