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時8分 @ 本院議場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時8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秘書長 林志嘉
    秘書長:報告院會,出席委員59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4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4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勳章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四、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五、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六、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七、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八、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九、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1人擬具「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一、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二、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三、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四、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五、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六、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2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七、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八、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十九、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心理師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優生保健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三、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5人擬具「社會團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二十九、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十、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十一、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十三、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十四、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十五、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十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十七、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1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十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三十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四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四十一、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四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四十三、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宣誓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3、4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意見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十四、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勳章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3、4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四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第4會期第1、2、3、4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意見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第4會期第1、2、3、4次會議決定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意見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十七、本院委員鄭運鵬擬撤回前提之「著作權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及「電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四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四十九、財政部函送「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五十、財政部函,為修正「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五十一、財政部函送「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原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五十二、財政部函,為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三、財政部函送「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五十四、財政部函,為修正「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五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五十六、財政部函,為修正「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五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應施防疫之特定疫病蟲害種類」名稱修正為「中華民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種類及範圍」,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五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五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函送「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初級農產品」,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六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六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六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CCC7210.70.10.00-5『塗漆、清漆或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具電氣特性,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1.5韋伯/平方公尺時鐵心損失在6.5瓦特/公斤及以上者』等17項臺灣產製之貨品輸往越南,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者,出口時應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並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六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六十五、經濟部函送「省水標章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六十六、經濟部函送「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禮儀師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九、內政部函,為廢止「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內政部函,為修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一、內政部函送「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租期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六、內政部函送「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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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十七、司法院函,為修正「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七十八、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九、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八十、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八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訂定發布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網路傳輸方式,定自106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八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公告「半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毛細管柱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M731.01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八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半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M731.02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八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公告「水中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W801.52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八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水中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W801.53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之重大遺傳性疾病項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八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八十八、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四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八十九、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九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及「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九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二、教育部函送「教育部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四、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五、國防部函送「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六、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106年度第1季補助情形」上網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七、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機關106年第1季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九十八、科技部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106年度第1季成果摘要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九十九、文化部函送106年1至4月份該部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經濟部函送該部有關科技專案研發成果之各項績效評估指標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一、法務部函送矯正署「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訂價策略檢討」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二、法務部函送「針對提高吸毒犯罪者強制戒治之成效,並督促各縣市政府對有吸毒前科者進行長期追蹤輔導,提出具體有效之改進措施」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三、法務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四、法務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5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型態托育服務方案研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送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發展基金舉借長期負債參與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九、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決議第4(2)、1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院會,第一一○案至第一四四案依序宣讀,宣讀後均依程序委員會意見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 項目
    一一○、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攜式短程防空飛彈精進預算書表編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一、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科技學術合作計畫預算資源配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二、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106年度國防預算審議黨團協商階段決議事項」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三、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部對中科院監督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一四、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阿帕契直升機銹蝕處置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五、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肇生重大案件檢討與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一六、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戰鬥部隊加給」發放更趨合理核發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七、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戰鬥部隊加給」核發成效及「留營慰助金」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一八、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留營慰助金」暨留營措施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九、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戰鬥部隊加給」核發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二○、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生物偵檢車(TI04002L150)」採購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一、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置營區、空屋之活化利用方法暨加速釋出空置營區活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二、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S-70C反潛直升機性能提升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三、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籌獲獵雷艦第二階段執行現況檢討及應處說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二四、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職人員之進用檢討及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五、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籌獲獵雷艦第二階段管理評核檢討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二六、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裝備精實預算書表編製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七、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裝甲步兵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二八、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迅馳專案及國軍夜視裝備第二階段續購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九、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購BLOCK 1B方陣快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三○、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募兵制執行概況暨後續配套推動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三一、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性騷擾防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三二、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重要軍事設施辦理睦鄰捐助之研析」,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三三、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三四、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美國2017國防授權法案對我影響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三五、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銳鳶無人機失事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三六、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雄風三型飛彈機敏參數外洩風險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三七、國防部函送「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決議事項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三八、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志願役人力現況檢討與策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三九、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六十三)「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四○、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六十四)「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四一、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七十)「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四二、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三七)「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四三、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場地使用、增加歲入相關提升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一四四、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外經貿談判人才培訓、強化新南向政策所需專業語文人才相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一四五案至第一七七案依序宣讀,宣讀後均依程序委員會意見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 項目
    一四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五大文化創業產業園區培育空間改善及華山創意文化園區文化創意產業旗艦中心興建營運移轉計畫(BOT)案終止契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四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整體施工狀況與竣工日期之檢討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四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25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四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30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四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決議事項第31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32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五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35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五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39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五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43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五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46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五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決議事項第56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五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57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五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63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五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78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五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82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89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六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94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六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決議事項第95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六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96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六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100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六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及所屬單位第2項第3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六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3項第6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六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3項第7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六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3項第9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六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項第50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24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七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49案及第68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七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53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七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及所屬單位第60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七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及所屬單位第66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七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90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七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14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七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第253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七八、文化部函,為本院繼續凍結該部106年度「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七九、文化部函,為本院繼續凍結該部106年度「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事業之輔導」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八○、文化部函,為本院繼續凍結該部106年度「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八一、文化部函,為本院繼續凍結該部106年度「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預算,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八二、文化部函,為本院繼續凍結該部106年度「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八三、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七十四)「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俟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動支一案,該計畫業於106年9月6日核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 項目
    一八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項下各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報告院會,第一八五案以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 項目
    一八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一般科學研究」預算凍結2,000萬元等14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一八六、(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科學研究」預算凍結1億元等4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一八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國內慶典活動接待服務」凍結300萬元1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一八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派員出國計畫』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等21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一八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臺灣省政府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除人事費外2成,檢送專案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一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客家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項下『物品』凍結1/10,檢送書面報告」等40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一九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預算,檢送書面報告」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如處理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 項目
    一九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福建省政府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一預備金』預算20%,檢送書面報告」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一九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300萬元之書面報告」等10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一九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際貿易局「國際貿易」預算凍結30%,檢送專案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一九五、本院民進黨黨團函,為推薦葉銀華先生擔任「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請查照案。
  • 主席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 質詢事項

  •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 項目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人口老化及所得不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服務業發展及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堅定支持自由貿易、維護WTO多邊模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業法》明年1月生效後會衝擊民生電價,以及應積極營造公允的電業自由化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七、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針對「前瞻基礎建設第1期特別預算案」中「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建置」之項目一「國際級創新創業旗艦基地建置與維運」,對政府國家計畫打造旗艦創業基地之目的似有規劃不完備之虞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八、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中,有關「青年學者養成」乙項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九、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前瞻基礎建設第1期特別預算案」中「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建置」之項目一「國際級創新創業旗艦基地建置與維運」,科技部只針對技術性領域做補助,對打造旗艦創業基地之目的有規劃不完備之虞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建請政府對偏鄉飲用水之品質與安全,應立即研議提出相關改善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一、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二、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警察制服改版、警槍老舊、車輛經常故障應更新裝備及警察在申張公權力時動輒得咎,無限上綱人權,凌駕執法人員安危,如何提振警察士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司改分組會議決議終審法院法官改由總統圈選、任命,將導致政治干預司法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不再要求成人片一定要打馬賽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六、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花東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仍偏低,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提升該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七、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八、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對「為期前瞻基礎建設各計畫順利推展或符合實需,建議各計畫於規劃或評估階段,即應有相關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應於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期間,擬具明確規範內容之規範要點,並提出具體環境功能維護之目標,以完善我國農業之環境給付措施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建請台電公司即早派員進入大坑山區修剪樹枝,並將該區之供電線路系統重新配置,以減少停電戶數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儘速完成農業保險立法以保障農民權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小港區中油大林廠維修工安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全臺多處台電公司輸配電鐵塔出現嚴重鏽蝕,應全面清查改善及預防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水價調漲及降低漏水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組團出席本(106)年5月在日本橫濱舉辦之「亞洲開發銀行」(ADB)理事會年會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踏實外交」及「巴拿馬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銀行推動發展金融科技之誠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低薪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臺籍原慰安婦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針對環保署近日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擬將塑化劑在內的91項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改稱『關注化學物質』」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近期發生部分大學疑有獨厚特定私人檢定機構之情況,當各大專校院鼓勵學生提升英語能力之際,大專校院以特定英語檢定測驗是否公正、妥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漁船有『無害通過』權力,近年來我國漁船陸續傳出被他國扣押,要求政府在護漁上要讓人民有感的積極作為」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對於科技部推動沙崙綠能科學城:「科技部為計畫主辦機關,應主動整合相關部會積極合作,以共同打造一個現代化、具前瞻性的智慧城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經貿協議有關金融開放等對我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服務業發展及薪資停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產業合作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立網路攻擊監控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豬肉價格上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與外交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國內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對產業創新及數位轉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拿出顛覆過去印象的亮點,思考如何提出臺美版的「百日貿易計畫」,對重大爭議提出具體時間表,或清楚表明不論是NAFTA或美日協定的可能內容,臺灣都一樣能做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運用高齡人口之勞動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兩岸關係及恢復雙邊官方經貿協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匯損與外資持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拖網漁船違規濫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我國資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空氣污染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美國「主要貿易夥伴外匯政策報告」將我列入觀察名單之衝擊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恢復兩岸制度性協商及放寬陸資來臺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透過政策協助,集中資源輔導中小企業上架國際電商平臺及協助行銷,並提供跨境電商訓練協助年輕人進軍電商產業或支持其創業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行政院應先促成臺美雙邊投資協定(BIA)簽訂,再努力談判臺美自由貿易協定及吸引外人投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我國投資動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臺美經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國大陸市場對美開放之衝擊與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一帶一路」及「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發展調整經貿外交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扭轉兩岸僵局改善我對外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六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為帶動蘆洲、五股、三重東區地方發展,建請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營建署及其所屬項下「城鄉建設─城鎮之心工程」中優先辦理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規劃農業灌溉渠段灌排分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辦理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鑒於我國吳郭魚近期出現感染湖泊病毒並引發大量死亡案例。建請相關部會嚴密監控疫情及評估魚苗之檢驗項目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醫病體系一例一休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基改食品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參與中國大陸「一帶一路」及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政府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提振經濟成長動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雞蛋受戴奧辛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七十、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地方政府消防局大隊長職務等階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都更議題及釘子戶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提升國家整體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海洋污染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輔導菸農離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本院應召開跨部會協調,積極邀集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醫院主管機關討論醫療機構回歸診治傷病救人專業,殯葬設施回歸殯葬管理條例管理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宏陸就查緝走私農漁貨品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台電公司大林電廠工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中央應補助地方政府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並統一其津貼上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八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岱樺就銓敘部研擬之「契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活化恆春機場及提升恆春地區醫療資源與服務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食品安全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宣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運作及教育人員退撫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幼兒園室內空氣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彰化縣洋子厝溪水域整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鑑於30年以上老屋若電線走火致不幸火災恐逃生不及,易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害,建請政府鼓勵促成「老屋更換新電線」方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殯葬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5年緩衝期不應延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颱風造成嘉義沿海地區淹水成災,建請政府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三讀後,對「水環境建設」儘速撥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九十、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綠能建設-加速綠能科學城建置(沙崙綠能科學城)」項下編列科學城公共建設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鑒於國內許多重大公共工程標案偏好國外建築師,導致國際競圖相當氾濫;近日台中市政府之國際競圖標案─「台中智慧營運中心」,因規定國內建築師無單獨投標資格,必須與國外建築師合作,此一不公平條款致使國內建築師大力撻伐壓迫國內建築師之資格;此一相似標案條件層出不窮,因而使國內建築從業人員發展限縮;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重視國內建築師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教育部為提升高教之教學與研究品質,以增強競爭力,故提出「玉山計畫」,其三大方向分別為「玉山學者」、「高教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提高10%」,透過以上內容,留住國內人才並延攬國際人才,然卻造成各界質疑計畫過於倉促,且相關審議制度並不明確,全國教師公會總聯合會更表示以高額獎勵之方式無助於解決高教所面臨之根本性問題。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應暫緩玉山計畫,與各界進行多方溝通,研擬更為完整之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鑒於中華郵政公司於八月起調整郵資,其中雜誌郵資由原先每50公克1.75元調漲至3元,致使郵資成本大幅成長,進而讓出版社苦不堪言。出版產業目前正面臨數位科技所帶來之衝擊,以及政府一例一休政策衍生的人事成本,如今更須面對郵資上漲一事,更是雪上加霜,促使此產業步步為艱;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重視文化出版產業,不可忽視其於現今艱困環境下所面臨之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鑒於台中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線段已規劃多年,依都市旅運需求、土地徵收成本、工程布施等不同面向進行評估,卻始終無具體作為。另外,台中捷運藍線及台中捷運綠線延伸彰化皆於前瞻基礎建設中軌道建設計畫預算內,然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卻未納入其中,造成工程更是無限期延宕;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將台中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工程建造68億元經費納入交通部年度預算,儘速編列讓大台中捷運路網建構更為完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內政部於民國106年5月正式公告之《全國區域計畫》內容,規劃苗栗縣應保留農地為5.09萬公頃,然經查《農業統計年報》,苗栗縣實際耕作面積僅3.34萬公頃,耕地與需保留用地之比例顯不符常理。再者,六都地區除高雄外,需保留之面積皆低於實際耕作面積,新北市應保留農地更僅占耕地面積之20%。爰請行政院重新檢討《全國區域計畫》苗栗縣應保留農地面積,以示公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政府執政,在意識形態驅使下,造成台灣觀光、零售,及各內需產業嚴苛衝擊,國家整體經濟每下愈況,籲請政府放下屠刀莫以鄰為壑,少權謀鬥爭,多福國利民。特舉新加坡成功治國實例,若拿台灣跟地大物博的國家發展來相較,那當然在立基上就已不公平,但是星國無論從國土面積、人口及資源等條件言卻均遠遜我國,再就我們常藉大陸打壓及武力威嚇比較,兩岸間至少還隔個80~120海里的天然屏障「台灣海峽」,然星國與馬來西亞間的柔佛海峽卻連5海里都不到,難道沒有國防安全的憂慮?更遑論於南海海域周遭國家的虎視眈眈。新加坡不論在國土利用、水資源管理、海空航運發展、住宅政策、道路規劃,乃至於金融、法令、人才培育等軟體建設等,均能見到政府前瞻性先期規畫以及有效管理的痕跡。亦能聚集國家有限資源,投入於長期永續發展所需之建設,既無空轉浪費的問題,也沒有事到臨頭才腳痛醫腳的弊病,更不需為取悅民粹,而將公帑耗擲於泡沫般的虛浮浪費,但反過頭來看看;日前民進黨強渡關山的前瞻基礎建設第一期預算,還能不心虛汗顏嗎?俗云:「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星國足資參考學習之處不勝枚舉,蔡政府若能以開放的心胸,從他國成功經驗中深自反覆思索與檢討,積極研議振作之道,才是台灣2,300萬人民真正之福!國家也才能真正永續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發會日前對台灣人才流失問題再提出警告,及近年來多項國際人才評比報告,幾乎一致性指出台灣是全世界人才外流最嚴重的國家之一,並將面臨人才短缺的危機,籲請政府不要只是會檢討,卻毫無對策。政府不是不清楚兩岸人才競爭及各國爭奪台灣人才問題的嚴重性,不但一再高調的地宣稱;要將如何留住人才,視為嚴肅的國安課題。但為何入不敷出?政府究竟為解決人才流失問題做了那些努力?為何不但成效不彰,問題反而不斷惡化?大家一致公認,國內人才外流的最關鍵原因,是低薪問題,本席以為薪資落後並不是唯一原因,創業環境愈來愈困難,好的就業機會愈來愈少,工作沒有前景,才是更多年輕人及專業人才被迫離鄉背井,到國外找機會的更重要原因。也才是國家發展所面臨的最可怕危機,當愈來愈多的年輕一代及有才能的人都不看好台灣未來,甚至連台獨意識強烈的年輕人,都跑到大陸去爭食工作大餅時,台灣人才外流問題當然是愈來愈惡化。奉勸蔡政府;不要嘴巴愛台,施政作為卻處處讓台灣前途無亮,如果再不拿出有力作為來扭轉趨勢,未來十年之內,台灣恐將淪為人才全面性出走、經濟無力轉型升級的三、四流國家,屆時就不只是鬥垮哪個政黨,而是國家生存的危機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公教年金改革案強渡關山後,如何解決接踵而來的相關人員全面的緊縮消費、台灣長期低薪、低獲利,及社會慢慢變窮的危機,籲請政府正視並嚴肅以待。身為「已開發經濟體」一員,台灣遭逢經濟困境的根本原因和其他先進國家一樣,都是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受到來自開發中國家的激烈競爭。但台灣較其他國家更值得憂慮或悲哀的是,民進黨政府不顧國家整體發展及全民福祉的意識形態治國,讓台灣前途更是一片迷惘,人心惶惶社會不安!據各方資料顯示;本(106)年台灣經濟成長率「保2」有望,但政府若能接地氣的去瞭解,為何鴻海、台塑等大企業寧願在千里之外的美國砸下巨額投資,卻不願意再多花心力投資台灣;一般企業因擔心缺電而減少投資,其中台灣之光的晶圓大廠台積電尤其可能因供電不穩移往他國;及「腦力外流」危機,連獨派青年也超越信仰,到對岸找尋機會,實質薪資倒退17年、169萬戶低所得家庭連10年入不敷出、全台逾20萬青年「無頭路」等等現實窘況,如果蔡政府仍不願針對這些現象的根本原因加以探究,還是要如此強勢霸凌法律、罔顧民意,只會拋出一些枝節的政策或措施來應付的話,國家整體經濟極可能因變窮而走向崩壞,台灣社會亦將因而急速沉淪,實已非危言聳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大型重型機車為了爭取國道路權,接連上凱道抗議及「遍地開花」集體騎上國道等激烈手段,引起社會廣泛討論,特表芻議。我國大型重機上國道雖已解禁,但因交通部一再拖延試辦時機,使法律形同具文,這是重機族群不滿的主因,亦成為引燃「平權用路」、「重機上國道」行動的導火線。事實上;我國正式成為WTO會員國時,當時曾開放試辦重機行駛台68及台72線,結果發現,重機行駛存在超速比例較高、跟車距離較近等問題,爰此;交通部決定繼續觀察評估其安全性,且經多次民調都有逾六成民眾反對,即尚有部分安全疑慮未解,因此遲遲未公告可開放路段。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對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並無限制,甚至還允許附載乘客。且不但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將此視為常態,連一些開發中國家也允許大型重機上高速公路,對台灣重機不能上國道,諸多國外人士深感不可思議。日前交通部決定以安全、秩序、行為等三大指標評估,觀察一年後若通過門檻,再循序漸進擴大試辦重機上國道。本席認為;大型重機上國道雖是時勢所趨,惟在主管機關對於標誌、標線之劃設與違規取締等尚未提出完整配套,及未強化國道用路人建立正確路權觀念前就貿然試辦,萬一屆時肇事死傷率增加、肇事訴訟激增,不是更加大各縣市政府和民意對安全的疑慮?政府又將如何收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退輔會利用基金會臨時董事會,由公派董事發動突襲,提案將現任董事長陳俊生解職,改選李文忠擔任,特提醒政府,莫恣意妄為張狂到公然違法亂紀。從陸軍上士退役的基層榮民代表陳俊生當選,擊敗官方內定的退輔會副主委李文忠,打破20年來由退輔會副主委擔任基金會董事長的慣例起,退輔會就不斷的逼宮,主委李翔宙甚至親往勸退,讓原本寫下美好的民主選舉紀錄,卻因主管單位與高層不願接受選舉結果,造成雙方僵局。退輔會一再說,榮民榮眷基金會是100%由政府捐助的基金會,預算均受立法院審議與監督,不宜由非官派的董事擔任董事長,這簡直是滑天下之大稽,如果該基金會董事長皆須由退輔會副主委擔任,那麼為何要設置選舉機制?如果投票產生的代表,還可以由高層「勸退」,這又算什麼民主?既要假裝民主,又要步步控制,這跟威權統治有何兩樣?總統府秘書長吳釗燮日昨才夸夸其言,稱台灣民主正遭「威權遺毒」聯手對岸勢力的威脅。然而;看看民進黨連基金會民選董事長職位都敢搶、敢逼退,到底誰懷有「威權遺毒」?本席實在不願意看到因為政治力使得榮民榮眷成為被犧牲打壓的對象,奉勸逼退陳俊生的幕後黑手,是不是應再好好「周延審思」,在大家都認同的遊戲規則下,縱使結果不如預期,正常反應是選擇接受,退輔會卻做了最壞的示範!原來蔡政府的民主選舉是玩假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來普通高中國文科文言文與白話文的比率與選文爭議,特提醒政府;教育是百年大計,比率問題不是不可以討論研議,但從最後的結果證實,係以意識形態的政治思考,未遂行「去中國化」為真正目的,則是全體學子及國家教育發展的悲哀。若細緻觀察;主張調降文言文的人,多半是「台文」類別,也挑明了「搞文學就是在搞政治」,以達成渠等「瓜分教學市場」的目的。但當全世界都在重視中文之際,我們卻要反其道而行的「自廢武功」,對台灣的學生真是好事嗎?近年包含日、韓、越南大陸甚至是歐美先進國家,均急著把中國古典文獻和文言文轉化成自己的文創資產或搶著學中文,而我們卻忙著要毀屍滅跡,其真正的目的已從目前的結論顯見。文言文具有跨越時空的穩定性,掌握文言文,猶如取得順利貫通古今的鑰匙,其重要性怎能任由黨派意識型態糟蹋?本席認同社會日趨多元,108年課綱課程目標設定當然也應趨近時勢,諸如關切社會重大議題,培養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與能力;關心本土與國際事務,體認多元文化價值,開拓國際視野等等,但這些與文言比率何干?再者;蔡政府不是口口聲聲要捍衛中華民國的國家主權,保障台灣人民利益嗎?那麼請問藉「去中國」化的荒謬因素否定我中華文化經典傳承的文言文,不等同自我去勢閹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國家發展委員會在「啟動法規鬆綁。排除投資障礙」報告中提及,台糖10公頃以下土地免環評,特表芻議!2012年環保署有鑑台糖有許多優良農地,因過去許多工業廠鑽漏洞蓋工廠浮濫開發,而引發抗爭,環保署特別以行政命令規定,台糖所有土地開發皆須環評,本席認同;為加速及提升國家經濟發展,及有效人才流失及攬才政策,政府鬆綁相關繁文縟節法令跟上國際趨勢確有必須,過往不分大小土地只要開發就都要環評,是有些矯枉過正,但同樣的;國發會的建議,台糖土地10公頃以下不分性質就免環評,是否同樣給想鑽環評罅隙者提供了最好的可乘之機?爰此;如何在提振經濟、促進產業及保存優質台糖優質農地間取得三贏?政府應再審慎周全考量,並妥擬完善配套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
    主席:今天進行個人質詢內政組之質詢,首先請孔委員文吉質詢,質詢時間15分鐘。
    孔委員文吉:(10時39分)主席、行政院賴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看到賴院長又回到立法院,現在是當行政院長,在我第一屆的任期時,我們還是同事。
  • 主席
    請行政院賴院長答復。
    賴院長清德:(10時40分)主席、各位委員。對,還是同事。
    孔委員文吉:本席今天想就教院長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中共十九大之後的兩岸關係;另外是對平埔族群身分的認同問題。
    10月18日中共召開十九大,習總書記在開幕報告中提到六個「任何」,他說他有足夠的信心挫敗任何的台獨分離主義,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於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塊中國國土從中國分裂出去。民進黨發言人張志豪也回覆說,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的前途應由2,300萬人以民主方式共同決定。請問賴院長,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嗎?
    賴院長清德:是;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在兩岸政策上,行政院遵循蔡英文總統的最高原則,也就是我們的善意不變、承諾不便、不在壓力下屈服、不走回頭路。
    孔委員文吉:針對蔡英文總統講的善意不變、承諾不變、不走對抗的老路、不會在壓力下屈服。本席上次在國事論壇中也說了,這是隔靴搔癢,有一點言不及義。賴院長剛剛說,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與你之前說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中間有無矛盾之處?
    賴院長清德:台灣本來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名字叫中華民國。這樣的論述、說法,馬英九總統之前也曾提過類似的說法。他說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俗稱台灣;也曾講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就是官方上的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 孔委員文吉
    所以你認為這兩個都是?
    賴院長清德:我認為目前社會上的共識,或是就事實而言,台灣本來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名字叫中華民國。
  • 孔委員文吉
    中華民國也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 賴院長清德
    對。
    孔委員文吉:今年是兩岸交流30週年,我們知道蔡英文總統可能會在26號,陸委會要舉辦的兩岸交流30週年回顧與前瞻研討會中,發表重要講話來回應。本席建議蔡英文總統和賴清德院長,承認九二共識的歷史事實,兩岸雙方就能開展對話。我覺得這是習近平總書記釋出的機會之窗,承認九二共識的歷史事實,兩岸雙方就能夠開啟對話。請問陸委會主委,對這次十九大之後,大陸對台的整個政策有什麼看法?我們要如何突破兩岸僵局?怎麼突破兩岸的僵局,就是習總書記說的這句話。陸委會總不能都沒有作為吧?
    張主任委員小月:跟委員說明,有關中國大陸國家領導人對兩岸問題的談話,我們的解讀是,他用兩手策略,中間有硬的部分,也有軟的部分,就是一邊打,一邊拉。對台灣來說,我們的兩岸政策有我們的堅持,有我們的立場;也就是說,我們捍衛我們的主權,堅持我們的自由民主,也就是台灣人民對未來的選擇權。但是另方面,我們也會展現最大的彈性與善意,就是我們要捍衛台海的和平穩定,我們也主張一定要溝通對話,亦即兩岸一定要有前瞻性的思惟,一起找到互動的新模式。
    孔委員文吉:主委說的這句話可能沒辦法回應十九大後大陸對台政策,他們也釋出了一些善意……
  • 張主任委員小月
    他說的歷史事實……
    孔委員文吉:他尊重臺灣人的社會制度及生活方式,可是妳這樣的回應,沒有針對如何突破九二共識的部分,有任何的承諾,還是維持原來的基調,這樣的話,兩岸僵局還是無法突破。
    張主任委員小月:這個也不一定,因為他講到了歷史事實,蔡總統過去也提過歷史事實。不過,所謂的「九二共識」這四個字是一個標籤化,過去臺灣社會對這四個字其實有很多不同的解讀,為了避免爭議,所以我們還是回到九二的歷史事實,就是在1992年確實有一個談話、一個對話,因為當時海峽兩岸政治立場不同,雙方都願意用求同存異的態度,所以的確有溝通、有對話,也達成諒解跟認知……
  • 孔委員文吉
    我們都知道去年520蔡英文總統講尊重九二會談的歷史事實……
  • 張主任委員小月
    是的。
    孔委員文吉:習近平這次在十九大說了:承認九二共識的歷史事實。尊重92會談的歷史事實跟承認九二共識的歷史事實,差距好像也不是很大,所以現在陸委會……
    張主任委員小月:雙方都願意的話,九二歷史事實,這個我們理解、尊重,而且過去20多年來,就是1992年到現在,雙方的確因為交流合作有很多成果,我們覺得海峽兩岸雙方都應該珍惜、尊重。我們也根據憲法,在民主、民意的原則之上,我們覺得是有可能的,只要海峽兩岸雙方都願意正面來對待的話……
    孔委員文吉:但是我覺得很難突破,很難跨出去……
    張主任委員小月:也不見得,只要雙方一起努力,雙方皆展現高度格局的話,這是有可能的。
  • 孔委員文吉
    賴院長對這有什麼意見及主張?
    賴院長清德:感謝孔委員的指教,一如我剛剛跟您報告,或是張主委跟您報告的,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對於兩岸政策,行政院服膺蔡英文總統所說「善意不變、承諾不變,也不在壓力下屈服」的最高指導原則來辦理。
    行政院一貫的立場,也就是捍衛臺灣主權,決心不變;維護國人自由、民主、人權的生活,決心不變;發展經濟,壯大臺灣的決心不變;透過交流,求同存異,深化兩岸和平發展的決心不變。另外,維護國人對未來權利的選擇權,決心不變,我們也會捍衛區域和平安全,這個決心也不會改變。
    孔委員文吉:賴院長,你剛剛說的很清楚,但不要忘了,你前面說過,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中華民國也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對不對?
  • 賴院長清德
    我們指的是同一個事情。
    孔委員文吉:你剛剛也有說,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國名叫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在臺灣。是不是?
  • 賴院長清德
    沒有錯。
    孔委員文吉:當然,你們有你們的立場,但我認為陸委會現在應該要思考,從十九大之後,大陸對台的佈局,九二共識這部分一定要突破,我覺得如果依張主委剛剛所說的部分,兩岸關係還是無法突破僵局。本席為什麼關心兩岸議題?主要是因為我們關心兩岸的和平及發展,包括我們的觀光、農業、經濟各方面都要突破。馬英九總統上任不到一個月就簽訂兩項協議,包括陸委會與國台辦達成包機直航及開放觀光等協議;換言之,在馬英九總統上任第一個月之內就簽署完成上述兩項協議,但如今蔡英文總統已經上任一年多,卻沒有與對岸簽署任何一項協議,等於是完全呈現中止、封閉、僵化的兩岸關係。為了臺灣的經濟與臺灣的前途,我們該如何發展?我們要如何突破兩岸僵局,讓兩岸得以和平發展?最重要是我們整體區域的和平與安定,萬一對岸武統臺灣,屆時我們該怎麼辦?這是全臺灣民眾最關心的問題,正因如此,我才會說每位立委都很關心這項議題。所以我要特別告訴陸委會張主委,本席希望蔡總統英文在10月26日能夠做出積極的回應。
    賴院長清德:孔委員,是否容許我向你做個報告,台灣社會對於九二共識的看法並不一致,有些人認為應該接受九二共識,也有些人認為根本沒有九二共識,但即便認為有九二共識的,這與中國所主張的九二共識內容也不一樣,但是一個中國……
  • 孔委員文吉
    九二共識、一中各表。
  • 賴院長清德
    這應該是一個九二共識、兩個表述……
  • 孔委員文吉
    這就是一中各表的意思。
    賴院長清德:不是的。我的意思是說,兩岸對於九二共識也有不同的表述,就中國對九二共識的認知是一個中國原則,並沒有各自表述。現在國民黨吳主席認為,九二共識就是一中各表,正因如此,我才說一個九二共識有兩個不同的表述,所以我們也必須面對這樣差異的問題。
    孔委員文吉:賴院長,兩岸之間必須有要默契,有些話我們不一定都要說出來,包括九二共識……
    賴院長清德:畢竟這是關係著國家的走向,我們都要誠實面對,並不是大家私底下是好朋友,這些就可以稍微應付過去的。因為人民也非常關注此事,所以我要特別向孔委員報告。
    孔委員文吉:由於我的質詢時間有限,最後我要與院長討論原住民身分法,我知道院長擔任台南市長時非常關心平埔族原住民的權益。
  • 賴院長清德
    感謝孔委員的支持。
    孔委員文吉:當初你離開立法院時,還說我不支持!
  • 賴院長清德
    我沒有說過你不支持。
    孔委員文吉:當時我是說政府應該制定標準作業。如今原住民身分法修法草案已經詢答完畢,尚未進入實質審查,我對原住民身分法感到非常的憂慮,事實上,對平埔族納入原住民身分法中增列平埔族原住民部分,我並沒有意見,平埔原住民為了納入原住民身分法一事也爭取很多年,但我必須向賴院長說明的是,平埔族原住民爭取自己的權益,僅找過台南市立法委員陳情,但他們有找過我們原住民的立法委員嗎?事實並沒有。既然平埔族要加入我們原住民的大家庭,最起碼應給我們一個尊重,也要拜個碼頭,而不是在取得原住民族身分之後,卻無法融入原住民的個大家庭裡面。我們對平埔族的看法是,他們只有拜託台南市的立委,並未向我們原住民立委拜碼頭,本席認為,你們要加入原住民的大家庭,不是只為了取得原住民族身分,重點在於未來你們與我們原住民族的心靈能否相互契合。問題的癥結在於,平埔原住民的定義為,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而且在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登記為原住民者;換言之,在臺灣光復前平埔原住民的祖父、曾祖父必須是原住民,其子孫只要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即可取得平埔族原住民的身分,請問你們要上溯到幾代的血統?請問賴院長,有關平埔族的認定標準,依照現行原住民身分法至少原住民要擁有二分之一的血統,如果父或母其中一方為原住民,尤其是母親為原住民,但父親非原住民,依照規定要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必須從母姓方可取得原住民的身分。但是,在你們修正原住民身分法之後,平埔原住民身分的認定標準太過寬鬆,連上溯幾代的血統都未能有明確的定義,或許其子孫僅有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的原住民血統,凡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者,即可取得平埔族原住民的身分,這點實在有欠考慮,因此,本席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應明定標準作業機制。不知院長對此有何看法?
    賴院長清德:此一問題,能否請原民會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向委員報告?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報告委員,增列平埔原住民是尊重平埔族認同的原則,我們會依據日據時代熟番的標準來認定未來平埔族原住民的身分……
  • 孔委員文吉
    這要上溯幾代的血統?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大概從日據時代開始,內政部戶政司在這方面有一份比較詳細的戶籍資料……
    孔委員文吉:你不能讓平埔原住民的血統上溯到滿清時代,早在17、18世紀他們早已漢化,如今他們擁有原住民的血統比例不高,況且,依照現行原住民族身分認定標準至少要達到二分之一……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報告委員,目前我們取得比較詳細的資料是日本統治臺灣時代的戶籍資料……
    孔委員文吉:沒關係!我會提出原住民身分法的修正動議,屆時我們再進行討論。
  •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好的。謝謝孔委員。
  • 主席
    再請原民會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向委員說明。
    請鄭委員天財質詢,詢答時間為30分鐘。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時56分)主席、行政院賴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與院長討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生活水準落差大的問題,前幾天我已經做過相關報告了。
  • 主席
    請行政院賴院長答復。
  • 質詢:賴院長清德:10:56

  • 賴院長清德
    (10時56分)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鄭委員。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從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生活水準落差之健康、經濟、交通及民生等面向來看,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平均餘命落差8.34歲;每人平均月收入落差8,426元;家庭平均總收入落差41萬餘元。以105學年各級教育的粗在學率而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在國小、國中與高中階段的落差都不大,但直到大專校院的落差就非常大,大專院校粗在學率落差高達33.9%;大專校院休學率落差將近1.5倍;大專校院退學率落差將近2倍;自有住宅率落差12.14%;自來水普及率10.4%,家戶上網率落差24.38%。換言之,原住民族平均收入與教育程度成正比,學歷愈高者,收入也愈高;反之,學歷愈低者,收入也愈低,所以我舉出一些例子,希望院長能夠瞭解實際的情況。以教育為例,原住民族學生族參加大專校院考試是採用加分入學政策,後來教育部於95年9月8日修正發布「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修正後自96學年度起原住民學生升學適用外加2%的方式計算。我們看到螢幕上這一張圖表,在95學年度尚未修正相關辦法之前,原住民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占63.79%,直到104學年度原住民學生就讀私立大學的比例已經成長到71.3%。請問院長,這樣的數字增加是件好事嗎?事實不然。如果政府不是對原住民學生採外加2%方式時,原本大部分原住民學生都是就讀公立學校;我們也看到原住民學生整體退學率增加將近5成。事實上,我們看到公立學校的退學率比較低;私立學校的退學率愈來愈高,兩者差距非常大。就整體教育方面來看,如同我方才所言,教育部於95年9月8日修正「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自96學年度起,原住民學生就讀私立大專院校的比例愈來愈多,相對地,其退學率與休學率也愈來愈高。當然,學生經濟情況是其中的因素之一,就讀私立大學學生本來就會增加自己的經濟負擔,相關單位府應該思考要如何調整相關政策?所以請院長思考,外加名額從2%提高至5%,我們等一下會有一個建議。
    消弭落差以就業來看,蔡總統的原住民族就業政策是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的就業輔導措施。工作權保障法固然有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每滿100人應有原住民1人,事實上這是最低門檻,院長可以從中央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開始,每滿100人應有原住民2人,這是可以的。每滿50人未滿100人,應有原住民1人,你也可以改2人,是可以的。工作權保障法第五條有規定,原住民族地區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原住民,相關原住民族地區的學校、機構、機關,你也可以改為二分之一,是可以的,沒有違法。工作權保障法第五條第三項,原住民族地區的公務人員不得低於2%,你也可以提高為3%或5%都可以,就看院長願不願意做。
    106年各國營事業機構招考這麼多人,台電736人、中油1,388人、台糖108人、自來水公司532人、中鋼463人、漢翔52人、台船35人,招考了這麼多人,卻都沒有保障原住民的名額,這個就是蔡總統說要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但是卻沒有落實。所以我建議賴院長,在未修法之前,其實不用修法,先提高中央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的進用比例,剛才這些法律都可以提高,你不要用最低門檻的方式,請問院長對於剛才講的2點有何意見?可不可以往這個方向去進行?
    賴院長清德:升學的比例外加2%至5%,不過剛剛你的資料也有講到,外加2%的時候,變成唸私立學校的人多了,然後退學的人也多了。我認為我們在增加比例之前,應該要實際去瞭解到底是什麼樣的原因。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院長,外加2%,我們就沒有辦法在公立學校啦!因為他就只能跑到私立學校,這個部分你再跟教育部瞭解。
  • 賴院長清德
    因為你增加到……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原民會的主委可以事後再跟你說。
    賴院長清德:鄭委員,我跟你報告,我們要針對問題去解決,因為你提高比例,可能會造成立唸私立學校的人越來越多。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會!不會!
  • 賴院長清德
    不會嗎?退學的人也不會越來越多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會!因為在公立學校就比較沒有問題,像是經濟等各方面都沒有問題。所以這個部分……
  • 賴院長清德
    但是外加是所有名額的外加嗎?還是……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原住民外加不影響非原住民的考生……
    賴院長清德:我知道,我說外加的學校是?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所有學校。
  • 賴院長清德
    在臺灣是因為私立學校比較多……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是那個問題。
  • 賴院長清德
    你懂我意思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院長,不是那個因素……
  • 賴院長清德
    私立學校的學生名額比較多。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是這個因素。
    賴院長清德:因為你看2%的比例,加了之後,結果就知道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院長,96學年度之後,並沒有增加私立的大專校院。
  • 賴院長清德
    不然這部分請夷將主委跟你報告一下。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具體的建議是這樣,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族,仍存在極大的差距,而且這個面向很多,包括教育、就業、經濟、飲用水、衛生、醫療、健康、數位、交通設施及安全、意外死亡等各方面,並非單一的業務,原民會難以承擔,所以院長可不可以成立並親自來主持這個縮短原住民生活落差的辦公室。
  • 賴院長清德
    我先請夷將主委跟你報告一下。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不是他能決定的……
    賴院長清德:我會做決定,先讓他簡單報告,我再做決定。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跟委員報告,過去一年來,我們的原基法推動會,院長每4個月會定期開會一次,我覺得在原基法推動會中,有院長親自主持,然後各部會也都在場的時候,以解決委員特別指教的這些問題,這是可行的。
    賴院長清德:另外我跟鄭委員報告2件事情,第一個是我們應該要保障原住民競爭的公平機會,這樣的一句話代表的是什麼?就是他的健康權、公共衛生、部落的公共衛生或是就學管道的通暢,我們要去保障他,但是不宜在終端點上,譬如就職保障已經有1%,到最後會變成保障的缺會多於原住民就業的人口數,就會有這個問題跑出來。第二個,到底要不要讓每一個孩子都去唸大學,這個我們必須要去考慮,為什麼呢?因為我們一定要因材施教,我們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院長,我沒有說每一個孩子都要唸大學,難道行政院和國家對於原漢的粗在學率差距高達百分之三十幾,一點感覺都沒有嗎?我沒有說每一個小孩子都要唸大專校院,我只是希望你能把這個落差減少,可以嗎?
    賴院長清德:是,這個我們可以努力。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鄭委員,我是不是可以補充,對於您指教2%至5%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分類成公立跟私立,這樣反而可能會根本解決問題?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本來就有分的,這不是問題。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就是在公立增加名額,比較可能可以保障繼續就學的機會,不然到私立學校,還是會面臨學雜費的問題。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那是執行面的問題,好不好?是這個法要不要修的問題,然後看你們執行面要如何落實。
  •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這部分我們會再跟教育部研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院長,我希望……
    賴院長清德:鄭委員,我補充一句話好嗎?我是說臺灣社會也有在檢討,其實臺灣的孩子應該唸高職就好,因為他學得一技之長,對他未來的生活會更有保障。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都可以,我現在就是要說……
    賴院長清德: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去用目前一般社會上孩子的大學或研究所的比例,來跟原住民比較,然後要來拉近,其實這個方向並沒有百分之百是正確的,我只是說我們可能還要細部去討論……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所以我才會說……
    賴院長清德:因材施教,看怎麼樣做會對原住民的朋友比較好。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所以我才請院長成立這個縮短生活落差的辦公室。
    賴院長清德:剛才夷將主委已經有跟你報告,在我主持的那個會議裡面,對於你關心的這些議題,我們都會來討論。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原基法的推動會,下個月就會由院長親自主持。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接下來我要談原基法,原基法推動會設立的目的,是要協調審議原基法的相關事務,原基法推動會第一次的會議是在95年9月11日,當時我是原民會的常務副主委,夷將主委是政務副主委,然後主委是瓦歷斯·貝林。當時我是負責這個業務的人,所以為了第一次的會議,還親自去拜訪當時的內政部次長林中森,我要跟他談原住民族土地法規的中央主管機關,因為那時候一直都在內政部,為了要回歸到原民會,我去拜訪了三次,也談了三次,他終於被說服,所以在蘇貞昌院長主持的原基法推動會中,才基於事權統一,以本院原民會為主管機關。我們再來看106年7月28日的第6次會議,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專案報告,該法在6月的時候已經三讀通過,公布施行了,卻在會議中做專案報告,然後討論事項是長照的議題,可是這些都已經在執行了,所以你們要怎麼樣抓住重點?
    原基法第三十四條,這是我們在上一屆增加的一個條文,因為應該在3年之內就完成修法或制定法律,但是經過十幾年都沒有完成,所以才增加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就是說還沒有修法的時候,要透過解釋,即依照原基法的原則,由中央原民會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做解釋。關於這個部分,我曾經質詢林全院長,林全院長105年10月7日在這個場合親自承諾,他會指示各部會副首長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委,分別就主管法律依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會商,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解釋。結果在林全院長10月7日承諾之後,11月25由林全院長親自主持第四次原基法推動會,106年3月30日也召開第五次原基法推動會,但是都沒有管考林全院長要求的「於二個月內完成解釋」。
    賴院長,請看看我剛才給你的資料。關於土地法第十四條,去年我曾經質詢葉俊榮部長,也在審查預算時作一個附帶決議,之後葉部長很快於今年2月22日完成最困難的土地法第十四條之部分,對於海岸河岸一定限度內不可私有的土地,他都可以解釋為可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這就是符合原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政府承認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利。當然更早的是礦業法的部分,經濟部礦務局於今年1月26日即訂定一個相關的作業要點。此外,野生動物保育法、漁業法、森林法都是農委會主管,他們的態度非常硬!我花費很長的時間,從105年8月23日召開協調會,在審查預算時也質詢他們,甚至後來動用到凍結行政院的預算,其實我不是真的要凍結他們的預算,只是希望當時的陳美伶秘書長可以協調農委會,讓農委會副主委能夠找我討論,後來他有找我討論。之後相關法令陸陸續續作出解釋,野保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於6月8日作出解釋,漁業法第四十四條在6月23日作出解釋,森林法第十五條則在6月29日作出解釋。其實這麼重要的事項應該提到原基法推動會進行管考,我建議賴院長要務實召開原基法推動會。
    另外,原住民族最關心、最在乎的還有「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原住民族土地調查處理條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原住民族自治法」。其實這些法都已經有草案了,我擔任原民會副主委時,這些法都已經有草案了,你們要和相關部會溝通,讓他們不要有太多意見,並趕快將草案送來立法院,這就是原基法推動會要促成的。賴院長,你們可不可以往這個方向努力?
    賴院長清德:是,我們朝這個方向努力。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幾個法都是原基法裡規定的,你可以檢視這些有沒有進行管考,應該限何時提出等等。下次開會時,這個部分應該納入,可以嗎?
    賴院長清德:原民會是幕僚單位,關於今天鄭委員的質詢,我們會在這個會議推動。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下一個議題,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對其教育文化……經濟土地……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原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也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的土地權。日據時期1895年日令第二十六號發布的取締規則第一點規定,無官方證據及山林原野之地契,視為官有地。因此,原住民族土地全部視為官有。台灣光復之後,台灣省政府又於1947年頒布「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其中第八條規定,經前臺灣總督府(即日據時代的臺灣總督府)依據土地調查及林野調查清理之結果歸公有之土地,概不發還。因此,我們的土地全部變成國有土地。這些是對於原住民族土地非常不平等的規定,除此之外,還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該條特別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剛剛講過,這些本來是原住民祖先的土地,卻全部收歸國有,然後再透過這一條輔導,先給予他們工作權、地上權,待繼續經營五年之後,才給予所有權,早期台灣省政府時代是要10年,後來改為5年。院長,如果這是你自己的土地,要不要先給予耕作權?就直接在土地總登記時依土地法登記了嘛!我們是沒有這個機會依土地法總登記,因為當時全部收歸國有,我是要說說這個歷史背景讓院長了解。
    關於第三十七條要不要廢除五年的規定,行政院曾經討論過,而他們明定維特五年的理由是依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他們認為原住民的土地是荒地,非常荒謬!原住民保留地是祖先的土地,不是土地法所稱的荒地。如果看到行政院核定的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其中規定原住民77年2月1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得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因此,如果現在我們核定這個土地,28年以前即已在使用,可見它不是荒地!
    這樣五年限制的不平等法律造成原住民非常大的權益受損:第一個,他們無法興建農舍,因為他們沒有所有權,只有耕作權或地上權。第二個,他們無法依農會法成為農會會員,無法享有農會會員的權益。第三個,他們無法以土地辦理抵押貸款。第四個,他們無法辦理農委會相關補助措施。第五個,休耕或暫未使用時,將面臨遭政府強制收回。這是如此影響原住民權益、非常不平等、不正義的法律!
    對於這個五年的規定,行政院是不是要刪除?事實上,行政院會討論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時,針對納入或刪除這五年的規定,已經討論過,在96年、97年、104年共三次的行政院院會審議土海法草案時,均同意刪除這個不合理、不平等、不正義的5年規定,何況它又違反憲法第十五條、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條款。院長,這5年的規定是不是應該刪除?
    賴院長清德:請教鄭委員,你表示希望這些土地未來能劃歸為原住民保留地。不過,請問這些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國家,還是屬於個人?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目的就是要將原住民保留地的所有權還給原住民,因為那本就是原住民的土地……
  • 賴院長清德
    是要回歸給個人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給個人,所以這個五年的規定還要嗎?不需要吧?
    賴院長清德:因為這個部分牽涉比較廣,我請夷將主委簡單向委員報告。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跟委員報告,我想委員比我更清楚,歷次我們提出的土海法版本,尤其最近104年送進大院的版本,都已經排除這個五年的限制,我記得是如此……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剛剛講……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現在問題是即便院版送進立法院,這12年來也都是四進四出,現在我們遇到的問題是這個,其實版本送進來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夷將主委,就是因為土海法很困難,所以我們要先從現有且非常容易處理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開始處理,我提得這個修正法案已經在立法院,但是國民黨沒有召委在經濟委員會。院長,其實很簡單,修法刪除5年非常容易,也可以依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處理,因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還沒有修,土海法也還沒有完成,就依原基法第三十四條來做解釋。土地法第十四條不得私有的禁止規定,內政部葉部長都可以解釋為:可以增劃原住民保留地。這個是不是交給政務委員協調?
  • 賴院長清德
    因為這個事情牽涉很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沒有要你做決定,我知道你無法承諾,交給政務委員去協調可以嗎?
  • 賴院長清德
    我想要了解四進四出還沒有通過的原因。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夷將主委你搞錯了,院長,那是土海法,土海法牽涉得很廣。
  •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排除5年也是在土海法裡面。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那是其中之一,你一定要等到那個時候嗎?不能單獨處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嗎?這是現行的法令,是不合理、不平等、不公義、不正義的法令,我現在沒有要談土海法。
    賴院長清德:鄭委員,你的質詢我聽得都很清楚,我現在想了解兩個問題,第一,我必須了解土海法何以四進四出;第二,聽起來你是想要用行政命令去達到土海法的目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是。
    賴院長清德:我看你寫「原則解釋」,你要用解釋的方式……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有兩種方式,第一,你可以修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最簡單的就是修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對不對?
    賴院長清德:如果核心的問題沒有解決,不管是新立土海法還是修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其實面臨的問題都一樣,所以我必須了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土海法非常困難,不是只有這一條的問題,這一條的問題在行政院是有共識的,土海法還牽涉到很多別的事情,但這是單純的,如果國家有誠意就馬上做解釋,因為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已經授權原民會和農委會做解釋,但你們不做解釋,也不提修法,卻一直談土海法,我現在不是在跟你談土海法。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其實原基法第三十四條我們能解釋的部分,在委員的指導下,像剛才提到的野保法、漁業法等,我們都按照原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做成解釋。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沒有討論過。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可是有很多法律,例如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不能用解釋令去解釋。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院長,我不跟他談。
  • 賴院長清德
    我對鄭委員對原住民的深入了解以及關心……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跟土海法沒有關係啦!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就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土海法我只是舉例,說5年的等待期在行政院院會是ok的,我只是舉例,怎麼會拿土海法去搪塞呢?
  •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當時原民會的立場就是一併用土海法去解決所有的問題……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是錯誤的,你剛才不是也講土海法幾進幾出嗎?幾進幾出就是很困難。
  •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過去都是用這個模式去解決5年的問題。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錯誤,不是。
    接著談到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原住民族博物館應有「看見原住民族、看見臺灣」的規劃,要讓原住民族看見原住民族歷史文化;要讓非原住民族看見原住民族歷史文化;要讓國外的旅客來臺灣能夠看見原住民族、看見臺灣。我先跟院長報告,我手上這份資料是爭取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的歷程,本席從101年開始不斷地質詢、不斷地開會、不斷地協調,終於促成行政院同意興建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也特別在博物館法增訂條文興建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從101年到現在,而且行政院核定到現在也過了很久。
    原民會委託的選址現在選定在高雄,他列舉出很多理由,但是從剛才我說的,原住民族、非原住民族要看見,還有國外旅客要看見。從區位來看,如果設在都會區,新北市、桃園是最好的位置,絕對優於高雄;如果是在原鄉,當然是在花蓮,以距離花蓮2小時去計算的人口數多於高雄,何況從新北、桃園到花蓮坐飛機只要30分鐘。以交通便捷來說,桃園國際機場有這麼多架次的飛機,臺北松山機場也有這麼多架次的飛機,遠遠超過高雄的機場。如果從這幾個面向來看,在原鄉就應該在花蓮,在都會區就應該在新北市或桃園,重點是要被看見。這當然這是行政權,我一直尊重行政權,但是我們有監督的職責,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要趕快建置,然後要有原住民族特色的建築,應該要有未來數百年以後的歷史建築,要以這樣的眼光去規劃,然後編列預算,院長是不是可以朝這個方向去努力?
    賴院長清德:是,委員剛剛所說的方向我覺得都很好,未來原住民的國家博物館會朝這個方向規劃。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鍾委員孔炤:(11時27分)主席、行政院賴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院長可以坐在位子上看資料就好,我直接請李主委回應,再請你做結論。
    主委,今天我們兩個人就用客家話來對話,院長和在座官員如果聽不懂,後面應該會有翻譯,我也有資料提供給院長和幕僚,到時候院長可以一併作最後的結論。
    主委,你最近很紅哦!
  • 主席
    請客委會李主任委員答復。
  • 質詢:李主任委員永得:11:28

  • 李主任委員永得
    (11時28分)主席、各位委員。感謝!
  • 鍾委員孔炤
    我想問的是什麼是客家文化?客家文化的精神可以用什麼來代表?
    李主任委員永得:文化就是一個族群生活的方式與經驗,客家文化當然有它特殊的所在,和其他族群不同的地方,例如在宗教上有特別的信仰,還有在服飾、食物、表演藝術方面,都有它特殊的地方。
    鍾委員孔炤:這種文化的東西涵蓋的範圍本來就很廣,我只有15分鐘時間,請主委舉出最可以代表我們客家文化的事物。主委對於客家基本法很用心,民國99年為了客家文化的發展、客家語言的流傳,我們制定了客家基本法,但是實施至今,我們發現有很多無法執行或落實之處,主委也很用心,自105年上台之後就表示要修正客家基本法,以解決這十多年來碰到的問題。一般人說到客家人,都說「硬頸」,像前兩天你就真的很「硬頸」!
    李主任委員永得:感謝!我現在很謙卑,因為我們對於立法委員的指教要非常的謙卑、虛心的接受。
    鍾委員孔炤:我為什麼會說你硬頸呢?本來預算就不能用立法委員的身分去施壓,何況不用提任何計畫,就要你編列預算,哪有這樣的事情?我來自屏東,我今天可以逼你給我屏東六堆客家鄉親,不說美濃好了,就其他的五堆,不要說10億,只要2億就好,你會給我嗎?
    李主任委員永得:我會一直強調,立法委員……
    鍾委員孔炤:什麼委員都一樣,絕對要有計畫書,……
    李主任委員永得:對,一定要先有計畫,並且經過審查通過。
    鍾委員孔炤:如果已經有政策、計畫,可以推廣客家文化,可以源遠流長,你要8億、10億都可以給,是不是這樣?
  • 李主任委員永得
    是啊!常理上應該這樣才對。
    鍾委員孔炤:所以我才說你硬頸,如果你不硬頸的話,1989年你就不會到天安門了。我們客家雜誌第一期的封面就是用你的相片,你年輕的時候很像劉德華。
  • 李主任委員永得
    感謝。
    鍾委員孔炤:沒有,我們客家人本來就很英俊。
    既然提到客家文化、客家的硬頸精神,在台灣的民主化過程中,我剛剛說你在1989年去中國大陸天安門,1988年提倡「還我母語」運動,那時候客家族群才開始有集體意識,才開始反省我們客家人為什麼不敢大聲說出「我是客家人」,為什麼不能在公共場所說我們的客家話?當時的政權逼得我們不能講客家話,日本時代有皇民化,那時候長輩都講日本話;國民黨來台灣以後,說我們的母語是方言,不可以作為國家語言來發展,所以在學校、在家裡都不准講。可是在東南亞,華人到了第三代、第四代都還是會講客家話。在我們這裡就不一樣了,夫婦兩人來到台北,小孩可能還聽得懂,但是都不會講。
  • 李主任委員永得
    這個問題非常、非常嚴重。
    鍾委員孔炤:所以語言如果沒有了,客家文化也會消失。
  • 李主任委員永得
    我非常認同。
    鍾委員孔炤:就像台灣的平埔族,院長在擔任台南市市長的時候,也為了平埔族西拉雅語在努力、在奮鬥。為什麼現在看不到平埔族?因為他們的語言消失了,語言不見了,文化就消失了。所以說祖宗的田可以賣,但是客家話不能忘。今天我為什麼特別要用客家話跟你對話?就是希望透過公共場所讓全國人民知道客家話是很優美的語言,客家話如果沒有保存下去,客家文化也會漸漸消失。所以我很敬佩主委,因為你上任之後就開始調查全台灣哪一鄉鎮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客家人,這些鄉鎮就可以成為推廣客家文化的重點,尤其主管客家事務的機關要講客家話,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永得:像今天鍾委員全程用客家話質詢,在我的印象中,應該是歷史上第一位,這對客家語言的推廣來講,非常重要。在立法院最高的決策中心─立法院院會中講客家話,對客家鄉親來講是很大的鼓勵。
    鍾委員孔炤:我看過你提供的資料,你在當中有特別強調進行全國性的普查,調查的對象不是只有兩、三千人而已,而是調查了五萬七千多人,這很不簡單!因此才發現桃園大溪已經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客家人了。我要講的是,客家文化要進行在地的整合,所以那天我才跟你說,浪漫台三線這種文化帶的延伸,不只台北、新北有客家人,浪漫台三線主要是經過桃園、新竹、苗栗到台中的東勢、豐原,如果把這幾個文化帶串連起來,可以創造出很多產業。每個鄉鎮都有它自己的特色,像六堆有六堆的特色,很多人對六堆不是很清楚,透過六堆的源由說出客家人的歷史、為什麼有六堆及六堆是怎麼來的,這就是文化。我們客家人給人的印象就是團結、硬頸,因為我們人少,不團結不行。台灣也一樣,如果不團結,分什麼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最後力量就分散了。院長上任以後就希望能夠把大家整合起來。我們也一樣,客家文化、語言的推廣,不能只靠客委會,我們也要讓院長知道,如果教育部、文化部都不配合,客委會就會孤掌難鳴。
  • 李主任委員永得
    非常正確。
    鍾委員孔炤:如果沒有大家一起來打拚,硬頸又能如何?努力到最後,可能只會中風。所以,我要跟主委說不同的生活,只要有共同的理念就可以結合起來。像六堆為什麼會有運動會?客家六堆怎麼來的?為什麼萬巒會作先鋒隊?為什麼是萬巒當先鋒,不是美濃當先鋒?其實美濃最接近台南的河洛庄,這些都有歷史的緣由,這就是客家文化。透過文化去傳述我們的客家精神,讓各界瞭解客家人的源由。語言的推廣當然要從家庭開始,如果家裡都不講就沒有用了。
    李主任委員永得:對,這非常重要。
    鍾委員孔炤:所以我們推動文化要從基層做起,如果沒有從小、從家庭開始教育,客家文化、語言的傳承會很困難。那天審查客家基本法時有很多委員問你,居民超過三分之一是客家人的鄉鎮,如果公務員不會講客家話,要不要調職?重點不在於調職不調職,而是公務人員來到客家庄就要認同客家文化,公務員服務的對象本來就是人,人與人相處時,假如能夠用同樣的語言對話,這樣關係就會更加熱情、親密。主委讀書的時候就知道,你是念雄中的,你一定還記得,在學校客家人會聚在一起,聚在一起時自然就會講客家話。即使有一群閩南人,我們也不會予以理會,繼續講我們的客家話,也不會改說北京話。這樣的習慣可能因為環境或政治壓力而發生變化、破壞及改變客家的文化。在改變的過程中,我希望主委把各個客家文化的文化帶,不論北部或南部的部分。畢竟台灣很小,從屏東到台北不過370多公里而已,假如不能將文化帶結合在一起,經費的支配就會分散。本席希望將客委會的預算做最有價值的運用,讓客家文化能夠在十年、百年以後繼續保存,也讓人民記得賴院長在任時,如何幫助客委會把客家的東西留下來,這也是主委的使命。這樣你也可以對你的孫子說:阿公做過哪些事。
    李主任委員永得:謝謝鍾委員,鍾委員的指教非常重要,客家委員會客家事務的工作是非常基本且重要的挑戰,除了客家委員會要與全體客家鄉親全員努力之外,也希望每位立法委員一起來支持。對於其他相關部會,我們也會加強溝通,讓大家一起為台灣的多元文化盡一份心力。
  • 鍾委員孔炤
    最後請賴院長幫我做個結論。
  • 賴院長清德
    鍾委員用客家話質詢是歷史上第一次。
    鍾委員孔炤:我只是想讓院長知道,客家文化本來就是有機的生命,有機的生命體不可能透過一位客委會主委就可以去推動,而讓客家文化或語言更落實到各地。
  • 賴院長清德
    行政院會全力支持。
    鍾委員孔炤:不能以區域治理的方式來推動客家文化,應以文化帶的觀念,從北部到南部的六堆一起推動,這是站在國家立場去努力……
  • 賴院長清德
    我們會全力支持。
    主席:感謝鍾委員,大家共同來打拚,沒問題。
    尤委員美女之質詢以書面提出,請行政院以書面答復;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趙委員正宇之質詢以書面提出,請行政院以書面答復;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施委員義芳之質詢以書面提出,請行政院以書面答復;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Kolas Yotaka委員之質詢以書面提出,請行政院以書面答復;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委員尤美女書面質詢

    主題一:保障在台外籍移工人權,共創新南向友好契機
    這一年多來,我們看見政府在新南向政策上的努力,不但成立新南向辦公室、設置新南向政策專網,最近還舉辦了首屆新南向大型區域對話「玉山論壇」,以上都可以看見政府在新南向政策上,以人為本的用心。
    但是與民眾最接近、共同生活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東南亞外籍移工,他們卻在這塊共同打拼的他鄉,遇到了許多問題,其中有關勞動權益方面的為最大宗。
    這次我先不談勞動議題。外籍移工在台灣是屬於資源比較缺乏,也較為弱勢的群體。我想關注的是,當台灣政府不同部會在跨系統銜接上出現問題,以及標準作業程序(SOP)上出現問題時,其實對這些外籍移工影響最大,如果不慎,甚至有可能會引起國際人權爭議,這也是我想要跟院長建議的部分。
    一、檢視現行制度問題
    讓我們從一個實際的案例開始,由這個案例來點出政府跨部門運作上的一些問題:
    外籍移工A來台灣工作約二個月,某天晚上在公司外面與朋友聊天被雇主看到,雇主便強迫A返國,並替A買好返國機票。但A並不想回國,因此在機場時就離開並尋找台灣的移工權益團體協助。
    團體接獲並安置A後,馬上通報勞動部1955緊急安置,也登錄勞動部「外國人安置管理資訊系統」,並等待勞工局通知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會。但勞工局表示,因為雇主已通報A行蹤不明,所以不能召開協調會。
    某天A到安置中心附近的便利商店購物時,遭警察盤查,甚至在安置中心人員的說明後,仍將A以「未註銷行蹤不明」為由,將A押送至移民署專勤隊的收容所。
    外籍移工A所遇到的,其實是目前蠻常見的狀況。各部會為了管理在台的外籍人口,設置了許多系統,原本立意良善,但是在此事件中,就可看出各部會不同系統間難以銜接的問題。我接下來會先一一檢視目前勞動部、警政署、移民署的系統中,分別如何去處理「逃跑」移工的問題。
  • (一)系統中「被逃跑」的移工
    勞動部應強化註記前之查核
    在上述的案例中,團體在接獲外勞求助後,就已先通報1955專線與勞動部並安置,而雇主則是之後才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1規定,通報移工行蹤不明。但主管機關收到行蹤不明時,卻沒有先比對1955和外國人安置管理資訊系統的資料,而是接到雇主通知就直接將移工登記為「行蹤不明」。
    這個案例只是冰山一角,甚至,有些被標記為逃跑外勞的移工,事實上並沒有「行蹤不明」,而是處於職災休養期,住在公司宿舍內,卻被不負責任的雇主通報為行蹤不明;有些則是面臨勞資爭議的移工,已經由政府委託的民間安置中心收容,也向勞動部通報接受收容,但遭雇主通報「行蹤不明」後,被註記為逃跑外勞。
    勞動部在受理雇主的通報時,並沒有要求雇主舉證,也沒有加以查核,僅憑雇主單方的說法就將移工註記為「行蹤不明」,造成許多實際上並非行蹤不明的移工,在系統上卻顯示為行蹤不明。這些移工被註記為逃跑外勞之後,可能導致他們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有勞資爭議在身的移工甚至沒有辦法參與勞資協商,嚴重影響其勞動權益。
    勞動部應該要加以檢討,修正目前受理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通報移工行蹤不明的作法,強化查核工作,而非僅是以事後發現謊報可能涉及的罪責來警示2,因為那些罪責其實都只是亡羊補牢,主管機關在為行蹤不明註記前的事前查核更為重要。
    (二)「逃跑外勞」註記容易撤銷難:勞動部應盡速發布函釋,放寬撤銷要件
    移工一旦被註記為行蹤不明,要撤銷註記非常困難。目前撤銷移工行方不明註記的方式,依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函釋,只有一種情形可以撤銷:移工在作成註記後的30天內回到原雇主處,雇主願意盡釋前嫌繼續僱用,外勞也願意返回工作,才可以撤銷註記。
    然而,這個唯一的撤銷方式有相當大的盲點:如果勞資雙方已有爭議,雇主怎麼會願意再繼續聘僱?而勞方怎麼敢再回去雇主處?制度的不完善,可能會製造出更多的「被逃跑」外勞,也可能會淪為勞資糾紛報復的工具。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曾參與勞動部召開之研商會議,會上勞動部承認現行撤銷註記的方式有缺陷,並承諾將再發布函釋修改,只要勞工於被逃跑期間向主管機關、1955、各國辦事處、安置單位求助,就可註銷逃跑紀錄3。
    然而經過一年有餘,勞動部在今年七月對外公開說明的函釋研議方向,卻是必須符合「原雇主不同意繼續聘僱,或是外勞不願返回原雇主處,且可舉證是雇主有具體違法事實者,經地方政府查證屬實」,才能夠註銷逃跑4。
    勞動部這個研議方向的問題是,雇主違法必須由移工舉證,但是一個移工要知道雇主是否違法,前提是移工必須要知道台灣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我們如何可能期待移工了解雇主在什麼樣的狀況下違了法?而且還必須在受僱期間蒐集到違法的證據?勞動部的研議方向,所設定的要件對移工是非常嚴苛。
    另外一個更根本的邏輯問題是,若該名移工都已經去找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了,就已經是出現了,怎麼還會是「行方不明」?如果回到《就業服務法》行方不明通報規定的目的,當今天移工已經被安置了,或已經出現在各國辦事處等地方求助,若仍然註記行方不明,則明顯有邏輯矛盾。
    因此,勞動部應該要研議更務實的做法,移工只要於被註記行方不明期間向主管機關、1955、各國辦事處或安置單位求助,就可註銷逃跑紀錄,由安置方負起管理責任,並可由安置中心協助通報撤銷「行蹤不明」的註記,不用再回到原雇主處、由原雇主繼續聘僱,雇主違法也並非必要前提,這才是比較合理且也符合人性的作法。
    (三)內政部警政署押送移工之流程違反人身自由保障,應修正執行程序
    但在前面移工A的案例中,警察盤查移工A時發現有被勞動部註記「行蹤不明」,所以就算安置中心人員說明已對個案進行安置,但仍被押送至移民署專勤隊進行強制收容。
    查緝外勞的部分,2007年立法院修正《入出國移民法》時,賦予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時,得配帶戒具或武器的完整司法警察權。因此查緝外勞的業務應該要回歸到移民署,而非編專案算積分鼓勵一般員警來執行。
    就算要由警察來協助執行此業務,從移工A的例子也顯示出目前「行蹤不明」系統5與「安置」系統6是兩個沒有連線也缺乏整合的系統。而在地方警察大隊發現個案時,也沒有先去查看這兩個系統中登錄的資料,而是先行押送。
    人身自由是重要的基本權利,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我國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亦應及於外國人,使與本國人同受保障,大法官釋字第708號理由書已清楚敘明。
    押送涉及人身自由的基本權利,警政作為第一線執行的單位,未對移工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解就直接押送的作法,更是違背了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警政署應該檢討目前先行押送的實務作法,建立以移工情形查核為押送與否之前提的程序。
    (四)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應落實收容必要性的實質審查,並強化替代收容
    如前所述,人身自由是重要的基本權利,大法官釋字第708號亦已清楚指出我國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亦應及於外國人。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對遭註記為行方不明的移工,所進行的暫予收容處分,係於一定期間拘束受收容外國人於一定處所,使其與外界隔離,亦屬剝奪人身自由,係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因此移民署為此強制處分,應符合基本權保障原則,除了應該遵守干預保留之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權之行使亦應符合比例原則,謹守均衡性、必要性及適合性原則。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規定,由移民署收容之前提為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該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且不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境。因此移民署應先證明何以非得收容該當事人,有收容之必要性才能由主管機關進行收容。
    然而,目前移民署的作法卻是相反,先逕行將須被遣返者收容,受收容人反得透過提出異議或是提審的方式才能主張自己的人身自由權。這種本末倒置的狀況,顯示出移民署對於收容對外國人人身自由之侵害缺乏意識,以致無從以限制人身自由為最後手段性之思維出發,才屢以收容作為優先做法。移民署的作法長期為人權團體所批評7。
    以前面所舉的移工A例子來說,移工A被通報安置早於行方不明之通報,且安置於移工團體多月,皆未有行方不明或逃逸之虞,實在礙難認定移工A之情況符合暫予收容之前提要件,當移工A被押送到移民署手上時,移民署在認定該名移工是否符合收容的前提上,也未經查證即逕處以收容處分。
    即使移民署認為仍應該要予以收容,那麼也應該要謹守侵害最小原則,擇取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之手段,亦即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8第二項之收容替代處分為優先。所謂的「替代收容」即為透過社區安置的方式來替代主管機關的集中收容,以降低對當事人人身自由權利的侵害,周全基本權利保障。
    目前在外國人收容安置的工作上,移民署有與民間團體合作,委託民間團體設置的安置中心協助政府進行安置,《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也給予移民署行政裁量的空間,得予以收容替代處分。但是有關收容替代的規定,卻未為第一線人員優先執行,甚至該法第三十八條之一9的規定反而架空了移民署的行政裁量。
    面對將遭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移民署應檢討目前的收容作法,落實收容必要性的實質審查,並強化替代收容的措施,根本地以替代收容來取代移民署的集中收容方式。
    (五)行政院應建立跨部會整合的通譯考訓用機制
    截至去年底在台工作的外籍移工人數總數高達62萬4768人10,而根據內政部統計,外籍配偶人數至105年底已累計達17萬827人11,兩者人數相加已經接近80萬人,他們已經是我們社會的一部分,且都可能遇到需要通譯的情況。
    過去我與許多立委都多次邀集部會召開過通譯公聽會,各部會、民間團體、專家學者以及實際在各部會擔任通譯的人員,都認為目前我國通譯的培訓與使用有待改善。
    通譯質量的良窳高度影響當事人的權益,過去我國曾經發生過不少悲劇,甚至使移工或新移民喪失生命,不論是在媒體的專題報導中,或是監察院的報告中,每一個報導和報告,這裡面的數字,每一個都是外籍移工血淋淋的生命和悲慘的經歷,在許多案例中我們也可以發現,如果通譯制度建立良善,就能夠避免很多悲劇的發生。
    目前在內政部移民署有通譯人才資料庫,警政署也在建置中,但事實上就是簡單的名冊功能,讓該機關去查找使用,目前各部會的通譯名冊大概都是如此。過去我與蔡培慧等多位委員不斷提出要求,都是希望可以逐漸朝向跨部會資源共享,包括各部會各自做的通譯名冊整合,更重要的是背後的訓、考、用機制也需要整合,因為我們發現不同機關的落差實在太大了,這種狀況造成的結果就會是外籍人士在不同地方遇到事情,所能得到的通譯服務品質完全不同,不拉齊的話,如去年被新聞報導和監察委員揭露的福賜群號漁工遭虐致死案,因為通譯不良而讓該負起責任的雇主不起訴的事件,大概只會繼續不斷發生。
    我們知道,從上游政策到下游執行,甚至到後端的審檢,都需要通譯,否則很難能從根本去處理問題。所以,跨部會的資源盤整,以及考訓用機制建置,實在非常必要。
    例如目前不同機關都會各自辦通譯初階跟進階課程,基本上經過培訓,有基本的雙語能力、通過基本的檢測,就會列入各機關的通譯名冊。但是不同機關的培訓落差非常大,如司法院要求通譯必須受22小時培訓,且兩年要回訓一次,法務部只有4小時培訓,而警政署雖然是警政主管機關,但基本上將自己定位為「配合移民署的執行單位」,因此對警政單位的通譯培訓相對消極,各地方警察局對通譯或外事警察的培訓,事實上是各地方政府剛好有課程,地方警局就派外事警察或通譯去上,有些地方甚至一年只有三小時的人口販運工作講習。
    再從另外一個角度觀察,不同機關的培訓有些部分是重疊的,像是有些基礎課程,如通譯的基本能力、基本理念、專業倫理,不論是勞動、衛福、司法,這些不同的制度領域,前端的培訓課程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我們可以看見不同單位都各自在做性質相類似的培訓課程。如果今天有個通譯他本來就是地檢署的通譯,受過地檢署的訓練,然後想多服務一些人,又去應徵司法院的通譯,又要受一些重複的訓,這不就是一個資源的浪費嗎?我們可以理解不同機關在比較進階、專業的部分是需要不同的通譯訓練,但這些基礎的部分是共通的,應該可以做到一定程度的整合,減省各機關重複投入的人力資源。
    通譯其實是一個基本的程序保障,沒有程序上充分的權利保障,就不可能保障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但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通譯在不同環節、不同單位的現況落差非常大,過去許多的悲劇在我們的體制中都是有跡可循。另一方面,一些很基礎的、共通的部分卻又重複投入資源,事實上並不合乎行政效率。
    因此,我們希望可以整合各部會,有個完整的通譯系統,這個系統不只是很簡單的資料庫共通,重要的是背後訓、考、用機制的整合,例如前面提到的基礎課程共通,另外再針對特殊需求來追加專業課程,短期內如果還沒有辦法建立一個統合的專責機制的話,至少短期可以做的是互相承認學分,例如通譯人員上過法院講習後,只要再接受檢方要求的某些講習,就可以成為檢方的特約通譯,又或者是通譯人員上過檢察署的某些基礎課程後,只要再追加上一些移民事務課程,就可以成為移民署的通譯。
    特別是,目前警察機關使用通譯的情形,警政署的自我定位相當侷限,認為自己是配合移民署,警政階段通譯相關的問題應由移民署負責,因此沒有太多改善的方向或想法,但警政單位卻又是第一線處理案件、面對當事人,可說是最前端的處理機制,是非常重要的環節,要如何改善這樣的狀況,需要再多投入心力來處理,而若能建立起跨部會整合的考訓用機制,對於這些資源有限的執行機關,將會有相當的助益。
    長期以來許多公民團體關注通譯制度的建立,甚至提出通譯法制化、資源整合的訴求。通譯法制化是一個建制的過程,讓國家有法源可以投入資源,也協助相關的機制可以盡快上軌道,是個需要也值得努力的方向。
    希望行政院正視這樣的需求,建立起跨部會整合的通譯考訓用機制,至少在短期內應優先建立起跨部會協調的平台,處理各個機關因為組織慣性而難以橫向連結、合作的困境。
    二、結論與要求
    台灣走向少子化高齡化社會,當低階勞動市場中出現缺口,長照資源又未普及的情況下,需要引入大量的外籍移工。當然,外籍移工來台工作是為了賺錢,但是台灣也是因為有他們這些勞動力的注入,才能支撐起整體的建設與社會的需求,所以在這個面向,我們要感謝這些來自東南亞的移工朋友。
    在一開始所說的故事,開端其實是因為移工A在公司外與朋友聊天,雇主便以此為由,不給其機會便要解聘他。這才是所有移工故事的根源,就是勞僱關係的不對等。如果政府只想用擴大加強查緝逃跑外勞的方法,而不根本去解決移工勞動條件的問題,那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
    最近也有許多基層警察人員在媒體上投書,認為政府將逃跑外勞的解方都推給基層的員警,已經造成基層警力很大的負擔與浪費。12所以最根本的解決之道,應該是從政策的源頭開始找解方,透過良善的制度設計與修法,讓外籍移工享有自由與尊嚴,能夠有合理的勞動條件與環境,同時也不需要去擔心勞動權益和人身自由的基本權利受到剝奪或侵害,安心在台灣貢獻所長,台灣也能在東南亞友邦間贏得人權立國的美名,這才是創造雙贏。
    每一個案件都是一個人的生命,有些悲劇我們難以挽回。但是,如果政府有心要改革,其實這些案件也都可以成為警惕自己的故事。最後,我整理一下,提出幾項建言,希望院長與相關單位能夠採納。
    首先,政府應該積極研議能讓外籍移工享有自由與尊嚴的合理勞動法規與制度,例如合理的自由轉換雇主。
    第二,應檢討由警政系統查緝外勞的作法,相關業務應回歸移民署辦理。假使仍有一定程度的業務需由警政單位處理,則警政署應檢討押送移工之流程,應修正執行程序,以保障人身自由權。
    第三,應檢討逃跑外勞相關事務的標準作業流程,避免移工因系統性的問題而「被」行蹤不明,具體措施包括:
    (一)勞動部應強化註記前之查核
    (二)勞動部應盡速發布函釋,放寬撤銷行蹤不明註記之要件
    第四,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應落實收容必要性的實質審查,並強化替代收容
    第五,行政院應盡速建立跨部會整合的通譯考訓用機制,以有效運用通譯資源,保障移工與新移民人權。
    主題二:為犯罪偵防,刑事警察局建Etag資料庫有效嗎?合憲嗎?
    隱私權是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人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民國94年,內政部換發身分證時曾要求全民按捺指紋,而引發爭議,最終由立法院內立委共八十五人聯名聲請大法官解釋,作成釋字603號。按釋字603號解釋文所揭示,人民享有資訊隱私權,其中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權利的內涵包括:「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鑒於指紋之特殊性,釋字603號亦明文:國家機關如須建立指紋資料庫,必須具特定重大之公益目的,且以法律明定,蒐集之資料亦須與目的達成間有密切的必要與關聯性,也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使用。
    另為完善個人資料的保護,民國99年立法院重新修訂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其中規定了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的法定要件,如個資法第15條、第16條、第19條及第20條。
    惟查,今年5月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斥資4000萬元建立「涉案車輛巨量情資分析平台」,根據刑事警察局「涉案車輛巨量情資分析平台」徵求說明書中的資料:刑事警察局預計在六都(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與高雄市)共153的點、344個車道上,搭配現有的涉案車輛查緝網的車牌辨識系統,架設Etag感應器,讀取經過車輛的資料後存入Etag行車資料庫,並由高公局提供車輛Etag相關資料建立特定車輛情資系統予以比對、通報,以達到警方犯罪偵防之目的。
    然而,該偵防系統要能達到目的,須仰類國內大多數車輛均裝有Etag標籤,且不論是一般善良市民或有心危害社會秩序安全的人士皆有裝設。我國車輛申裝Etag的普及率雖然超過80%,但裝設Etag並非法定強制規範,干擾、破壞Etag標籤亦無刑責相繩,一旦有心人士對於警方偵蒐Etag行車紀錄知情,僅須不裝設Etag或在違法後將Etag標籤撕毀,此偵防系統將無用武之地,反而變相成為蒐集無辜路人的個資巨獸。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在今年四月「涉案車輛巨量情資分析平台」採購案決標後,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鄭運鵬及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旋即共同召開記者會,質疑此系統之有效性及侵害個資的疑慮。顯見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架設「涉案車輛巨量情資分析平台」已非秘密,則此一斥資4000萬之系統能否達到建置目的,有所疑義,為使國家資源妥適利用,建議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應予以說明建置該系統的必要性及適當性。
    其次,根據國人與遠通電收的電子收費服務契約,國人裝設etag之目的是為了國道電子收費使用,其個人資料並非提供給刑事警察局用於犯罪偵防。刑事警察局在未全面告知裝設Etag者,其基於犯罪偵防有蒐集個資之需求,即建立蒐集系統,是否符合個資法第5條前段:「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之規定?
    再者,釋字603號解釋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亦明載公務機關大規模蒐集個人資料及建立資料庫時應遵守的法定要件,為避免社會大眾對於該偵防系統有違憲、違法的疑慮,建議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應予以說明大規模蒐集全民Etag資料、建立資料庫的合憲性與合法性。
    1第56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屬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06/09/28發布)〈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觸法惹刑責〉,網址:https://goo.gl/D1HRDq(瀏覽日期:2017/10/19)。
    3參見:陳容柔(2017年8月2日)〈通報容易註銷難─外籍移工被逃跑〉,網址:https://goo.gl/Vc7A37(瀏覽日期:2017/10/19)。
  • 4參見
    蘋果日報(2017年07月28日)〈雇主謊報外勞逃跑卻無法撤銷 勞動部承諾改善〉https://goo.gl/mUV3dF(瀏覽日期:2017/10/19)。
    5雇主聘僱之外國人若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時,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68條,以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雇主應於前述情事翌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6勞動部設置之1955緊急安置、勞動部設置之「外國人安置管理資訊系統」
    7參見:陳靖涵(2015/01/27)〈移民署務必實質審查〉,網址:https://goo.gl/G2MFTn(瀏覽日期:2017/10/19)。
    8第38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下列事項之一部或全部等收容
    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
    一、定期至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二、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
    三、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
    四、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方式、電話,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覆。
    依前項規定得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如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沒入其依前項規定繳納之保證金。
    9第38-1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
  • 10 https
    //goo.gl/d4hFEJ(瀏覽日期:201/7/30)
  • 11 https
    //goo.gl/nYDKxB(瀏覽日期:201/7/30)
    122017年02月22日,逮捕逃逸移工不該是警察業務,吳宗哲/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https://goo.gl/Xp5LrM
  • 委員趙正宇書面質詢

    一、105年2月6日南台灣發生大地震後,內政部為解除民眾疑慮並協助提升家園安全,擬將「協助民間老舊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與補強措施」納入「安家固園計畫」,並經行政院於同年4月29日核定在案,以推動老舊建築物耐震補強措施及土壤液化潛勢區防治改善措施,並研議耐震評估結果於不動產交易時應資訊揭露(以下簡稱安家措施)。該計畫期程為105-110年,總經費477億2,070萬元。
    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的評估報告指出:該計畫執行以來,105年度執行率僅13.34%、106年度至7月份執行率亦僅10.73%,對私有老舊住宅全面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私有老舊公寓大廈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及土壤液化潛勢區防治改善之實際執行情形,均與計畫核定數有顯著落差,審計部亦於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中提出「申請補助件數未如預期,耐震評估法令未完成修訂,及資訊管理系統未建置完成等,影響計畫執行成效」之審核意見。由此可見,內政部所擬的安家措施缺乏可行性之長遠規劃。
    試問:內政部在本計畫之預算執行率過低與申請補助件數未如預期的原因為何?何時會進行相關法規之修法,以及資訊揭露系統何時可以上線?如果有執行上的困難,是否有解決的時程與對策?
    二、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5點規定:「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每年我方通報陸方遣送我方人犯數均逾百人,其中不乏重大通緝要犯,然每年陸方遣送我方人犯數多未及報請人數之半,我方人犯潛逃大陸者仍多,如105年截至8月底止,我方報請陸方遣送人犯數計73人,陸方已遣送人犯數為12人,遣送比率僅16.44%,兩岸間遣送人犯之成效,允有加強改善空間。
    兩岸跨境電信網路詐欺案件盛行,兩岸近年來合作辦案,除104年度為37件外,其餘年度均約十餘件,105年截至8月底止計5件,其中查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人數)分別為101年8件(1,787人)、102年6件(566人)、103年6件(215人)、104年33件(1,329人)及105年8月底止3件(47人);查獲毒品犯罪件數(人數)分別為101年3件(19人)、102年6件(31人)、103年8件(17人)、104年4件(23人)及105年8月底止2件(25人);另跨第三地合作查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僅101年2件(810人)。
    觀察101年至105年8月底止間,兩岸間雙方請求提供犯罪情資及配合提供情資情形(詳附表1),每年我方請求提供犯罪情資件數多數百件,而陸方配合提供情資多數十件,各年度犯罪情資提供件數占總請求件數比率除103年度為21.85%外,其餘均約1成多,105年8月底止甚至僅5.85%,配合度顯較消極;另同期間我方配合陸方請求提供犯罪情資比率則多逾7成,105年8月底止則為87.33%。該署說明因陸方單位層級繁複,各地區公安單位配合程度不一,協請查緝資料無法迅速即時獲得回報。兩岸間基於地理及語言文化因素,常有跨境犯罪活動,相互情資即時並有效提供是遏阻犯罪行為之重要關鍵,允宜改善兩岸間犯罪情資協助機制之成效。
    鑒於兩岸三地民間往來交流頻繁,雖兩岸於98年間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但是近年合作與協查偵辦案件的成效不彰,請警政署積極與陸方溝通協調,以提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成效。
    三、內政部營建署「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係102年度整併「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及「城鎮風貌型塑計畫」而成,前項自95年度推行迄105年度止,累計編列預算126.67億元,後項自90年度推行迄105年度止,累計編列預算246.33億元,兩計畫總計已投入373.00億元。計畫主要為補助各地方道路之綠美化與無障礙環境建設及城鎮風貌改造,期打造具特色、樂活、友善之居住環境。但是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的決算報告指出,該計畫執行率不佳,經費常有鉅額剩餘數,而且對各城鎮所提的計畫內容未盡審核的責任,申請案的風格迥異造成城鎮風貌沒有整體感,更重要的是至105年度為止已投入370億元改閃城鄉居住品質,但是民眾似乎不買單,並未對居住環境提升有顯著地感受。
    試問:營建署自我評估執行率不佳的原因為何?審查申請計畫時能否規劃在地居民參與評選的機制?避免花了預算但是居民不接受的窘境,最後,請營建署研議如何解決「申請案」風格迥異反而破會城鎮風貌的情形。
  • 委員施義芳書面質詢

    一、根據審計部105年決算報告所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105年度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屬內政部主管執行部分有17項,可支用預算數計258億57萬餘元,實際執行數236億2,492萬餘元,整體執行率為91.57%,惟仍有8項計畫執行率未達80%。為國家資源有效運用,併利經濟發展,內政部應切實檢討改善方案。
    說明:
    二、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及都市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條例相關條文修正及配套子法尚未完成,政府為主之都市更新作業程序相關專法亦未公布規範,以致影響招商作業成效,內政部允宜加速立法進程,提升民眾居住環境品質及改善都市機能。
    說明:
    1.民國101年士林文林苑民辦都更案爭議,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101條第1項及第2項、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違憲;立法院於105年6月23日撤回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並重新檢討修正後,於106年5月16日函送行政院審議。
    2.政府為提高民間投資意願,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積極推動都市更新;並為改善都市老舊及危險建築物重建符合耐震、防災以及因應高齡化人口無障礙需求,甫於今年度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希望透過較小規模的重建計畫,加速老舊房屋的更新重建。然,因為相關子法、辦法未及時配合擬定,以致執行效率不彰,民眾漸失信心,徒增政府施政難度。截至105年底,政府主導都更案計244件,先期規劃及招商前置作業中90件,已辦理公告招商流標6件,已完成招商實施中21件,自行實施10件,結案或暫緩辦理者117件;進一步分析原因,主要有:招商程序繁複、更新誘因不足、私有土地難整合、公有土地參與都更協調不易、產權處理經常發生爭議以及法規適用高度不確定性等。
    3.我國位處天然災害高風險地區,近年來更因全球氣候變遷極端氣候下的威脅多變難測,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在都市老舊社區中將有更高風險發生;整體都市更新規劃以及防災設計亟待政府積極完成相關規範,以健全都市更新機制。
    三、內政部推動「安家固園」計畫(105年-110年),主要為協助民眾了解建築物結構安全,減輕地震災害;惟施行以來成效不彰,申請補助件數未如預期,耐震評估法令以及資訊管理系統未建置完成,允宜檢討改進。
    說明:
    1.截至105年底,各縣市政府實際撥付「辦理私有老舊住宅全面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私有老舊公寓大廈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件數分別為5,783件及57件,僅占本年度預定目標8萬3,000件及2,000件的6.97%及2.85%,成效不彰,前所未見。
    2.針對私有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申請程序及相關管理規則,未見營建署提出,顯有疏失。
    3.立法院於上會期5月10日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期間定為10年,並僅於前3年才得以享有特別容積獎勵,然,主管機關營建署迄未制定各項子法規則,讓有心參與重建的住戶或業者焦急難耐;更有相關子法公告內容將母法未授權事項寫入施行細則或相關辦法中,恐生爭議。
  • 委員Kolas Yotaka書面質詢

    有關第九屆第四會期第五次院會,本席總質詢書面如下,敬請貴院惠予說明:
  • 壹、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之推動規劃及預算編列

    一、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以下稱本法)業於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依本法第4條至第1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推動相關原住民族語言政策,諸如: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委員會之組成、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協助各族設立族語推動組織、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復振瀕危語言、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研訂原住民族語言新詞、編纂詞典、建置語言資料庫、調查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及使用狀況、規劃與推動原住民族語言之國際交流政策、建立原住民族語言人才資料庫及各機關對於傳譯之聘用。目前各項政策規畫情形、因本法通過而增加之預算及其分配?
    二、本法推動之過程中,仍需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級地方政府之協力與推動。原住民族委員會是否善盡協調之責,與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機關共同研商。院長是否願意承諾藉由貴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由院長主持橫向協調各機關,共同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
  • 貳、有關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檢討與改進

    一、土地是原住民族的根本,本席業於第9屆第1會期於內政委員會質詢原住民族土地制度,本院內政委員會亦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在不考量解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前提下,於一個月內邀集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研商,提出本辦法之研析意見,並送行政院檢討修正」。惟迄今仍未完成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初擬意見,亦未送貴院檢討修正。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條,為中央主管機關,但原住民族委員會復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造成鄉(鎮、市、區)公所在法制上為執行機關,但實務運作上又為核定機關,兩者身分重合,常造成原住民族人法律適用上的絮亂、救濟程序之困擾,且發生土地權益爭議時各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間相互推諉,應如何在法制上改善?再者,現行原住民保留地人頭、借名問題嚴重,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法制上、業務上有無精進作為?最後,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委員掌握原住民族土地事實調查,造成實務運作上權大無貴之情形發生,是否應朝專業化、中立化、獨立化之方向處理?
    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勞請貴院確切、實質依前次本院內政委員會之臨時提案,敦促改善。
    主席:請陳委員明文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陳委員明文:(11時44分)主席、行政院賴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院長,中共十九大在禮拜三已經召開了,對於習近平在十九大的政治報告中,臺灣人比較關心的還是對台政策部分,你有看過嗎?
  • 主席
    請行政院賴院長答復。
    賴院長清德:(11時45分)主席、各位委員。有,我有看過。
  • 陳委員明文
    你看完以後覺得有沒有超出政府預期之外?
    賴院長清德:因為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兩岸的政策是由蔡英文總統領導,行政院都秉持善意不變、承諾不變、不在壓力下屈服的原則來辦理。
    陳委員明文:我們看完後瞭解到,其實他講的篇幅也不是很多,主要還是在談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一個中國、九二共識,還有所謂的「六個任何」,這些以前大概都提過了,其實我們應該注意的是,不是他說過什麼,反而應該想到他沒有說的部分,這點你有沒有特別去瞭解?
  • 賴院長清德
    這部分我請張主委跟您報告。
  • 張主任委員小月
    是的。我們也看到他沒有講的部分……
    陳委員明文:沒說什麼是很重要的,主委,我不是打斷你的話,我只是提醒。比如十九大前夕有很多有心人士、媒體在操縱所謂的2020武統論,還有統一時間表。
  • 張主任委員小月
    他都沒有提到。
    陳委員明文:其實看起來他在這次十九大的報告內容中都沒有提到,也就是說兩岸和平發展應該是北京對台灣的政策主軸,應該是這樣沒有錯吧?從他這次的報告內容,我們發現到的。不過,我特別要請教院長,基本上蔡政府上台後,在雙十國慶也一再宣示兩岸政策還是維持現狀,這個立場沒有變吧?
  • 賴院長清德
    沒有變。
    陳委員明文:兩岸都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中華民國憲法的相關法令處理相關事務,這個立場有沒有變?
  • 賴院長清德
    總統的宣示沒有變。
  • 陳委員明文
    基本上應該都沒有變。
  • 賴院長清德
    是。
    陳委員明文:還有蔡總統一再宣示兩岸關係是在既有的政策基礎上來處理,這個立場也沒有變嘛!也就是說這三個不變應該是蔡政府的兩岸基本立場跟政策方向,應該沒有錯吧?我覺得到今天為止,我們從禮拜三習近平在十九大的對台政策報告看起來,兩岸關係還算是平穩的,不過我在此還是要提醒院長,如同你過去曾經說過,兩岸關係固然要保持期待,我們沒有悲觀的權利,不過兩岸關係在整體情勢演變下,我們絕對不可以大意,也不可以忽視。我特別在此提醒院長,兩岸關係非常重要,雖然權責是在總統,但我們也希望你對於兩岸關係部分能夠好好處理,謝謝。
    接下來我要請教院長,9月7日是你北上組閣的日子,沒錯吧?
  • 賴院長清德
    沒錯。
    陳委員明文:你在嘉義高鐵站,張縣長有特別送蛋給你,而且還特別希望你能發揮所謂「蛋蛋的力量」,你知道他還講什麼嗎?
  • 賴院長清德
    無非是在勉勵啦!希望我能夠好好做事情。
    陳委員明文:你知道「蛋蛋的力量」是什麼意思嗎?他希望你能發揮「蛋蛋的力量」,你不知道嗎?
  • 賴院長清德
    我不知道。
    陳委員明文:可見他那天沒有好好表達。我想他大概是在講,希望你北上以後,能夠啟動縣市合併,也就是希望嘉義縣市合併,院長對於嘉義縣市合併一事有何看法?
    賴院長清德:目前嘉義縣市合併是有困難的,因為根據現行法令,一定要兩個縣市同意以外,議會也必須同意。
    陳委員明文:民國71年的時候我是擔任嘉義縣議會議長,那時縣市還未分治,後來因為一只行政命令,嘉義縣市就分治了,然後一直持續到今天,也就是嘉義縣市已經分治35年。其實35年來我們看到嘉義縣的財政狀況是愈來愈窮,但嘉義市的部分也沒有特別好,所以嘉義縣市分治35年事實上也沒有發展的特別好。而今有人提出嘉義縣市要合併,我想對於嘉義縣縣民來說,包括我個人在內,沒有一個人是會反對的,即嘉義縣市若能合併,那是很好的,但嘉義市市民、嘉義市議會、嘉義市市長絕對是反對的,既然有一方是反對的,則要縣市合併就是不可能,部長,這沒有錯吧?
    葉部長俊榮:是的,縣市合併、升格若沒有雙方沒有共識,推動起來就比較困難。
    陳委員明文:其實也未必,因為地制法中也沒有縣市合併的相關條文,誠如部長之前提到的,縣市合併目前沒有法律條文可以去處理,所以關於這一點,請你們能針對相關條文來做檢討。但是地制法第四條是有針對合併、升格加以規定,事實上嘉義縣市、雲林縣是可以朝雲嘉嘉合併升格的政策方向來努力。我倒是要建議院長,其實現在六都升格為直轄市以後,跟一般縣市在行政層級上未必具一致性,像一般縣市是三級政府,即鄉鎮公所、縣政府、中央行政院。現在的院轄市是二級政府,一般縣市的新竹市、嘉義市、基隆市則是二級政府,由此可知其行政層級是不一致的,這一點我倒也是建議院長,是否全國的行政區域應該重新做個檢討,也就是整個行政區域、行政層級能夠一致化,不知院長的看法為何?
  • 賴院長清德
    這部分我先請葉部長簡單報告一下。
    葉部長俊榮:最主要是因為六都形成後,原來的院轄市跟一般縣市之間有了差距,許多縣市就會想要升格,所以後來就變成兩種不同的制度,而且即便是在六都,裡面的區域或是鄉鎮等問題也是都還沒有處理好,所以在此情況下,我們現在所呈現出來的制度確實是有些零亂。
    陳委員明文:先不談那麼遠,光是拿嘉義跟台南縣市合併後相較,就有很大的不同,明明過去是一樣的縣市、明明大家地位是一致的,但是他們升格後就不一樣了,以財政為例,適用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舉債上限、文官銓敘、職等,還有機關員額配置等等,其實統統不一樣,院長剛剛從台南上來,應該也很清楚。本席認為,應該進行全面性調整,不能嘉義人就是二等公民,台南市人就是一等公民,其實這件事情可以藉由這次的檢討來做調整,全國是不是可以從生活圈改變成整個行政區,這部分事實上也應該一起做討論,譬如說北北基宜、花東,甚至雲嘉南,可以變成7大塊,成為一個行政區,或者是可以繼續輔導升格為直轄市,例如雲嘉嘉,可以直接把它升格為直轄市,因此我覺得不應該再這樣分等級了。關於這點,我要特別提醒院長,也希望院長在您的任內能就行政區劃盡速重新進行檢討。
    賴院長清德:您剛才指出非直轄市的確是缺人、缺錢,地方發展遭遇無比的困難,有關這部分,我會請內政部葉部長進行研究。
    陳委員明文:接下來,台灣治安最為嚴重的問題,就是毒品氾濫與黑道猖獗,總統並曾多次公開對於毒品的零容忍,所以林全前院長也曾宣示他掃毒的決心,然而賴院長至今對於毒品的防制卻未曾做過宣示,因此院長今天是否願意再行宣示一下?
    賴院長清德:有,在此我再次跟您報告,有關掃毒、掃黑或維持治安,一直都是行政院最優先的工作之一。
    陳委員明文:因為我們掃毒的機關太多,包括檢調、憲兵、警察、海巡、海關、關務、港務等許多單位都負責毒品的稽查,這樣看起來根本是權責不一,各自為政,院長是否願意像美國一樣成立一個所謂的專責單位?亦即緝毒署這樣的單位,這樣才能真正發揮指揮辦案的功能,像日前發生海關誤放100公斤的海洛英毒品輸入,這樣的事件實在讓人匪夷所思,針對類似事件不要再發生,因此院長是否願意宣示一下?
    賴院長清德:感謝陳委員的指教,就組織領導方面,到底應該垂直整合,就像您剛才所說的像美國成立緝毒局,還是因循現在科技的進步走向垂直分工,但採水平整合?目前台灣的體制是這個樣子,可是最重要的問題是有無成立一個重要專責會議進行整合工作?不過目前關於治安、掃毒的會議,係由我本人親自主持。
    陳委員明文:我希望能成立一個專責單位,但是否需要,還有賴院長與部長能好好再加以討論。
    最後,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議題就是黑道勢力的猖獗,我想院長長時間在地方擔任行政首長,對此應該非常清楚,其實我們了解黑道就是權和錢的問題,現在黑道老大的地位不斷的被美化提升,所以地位越來越高,黑道何以能這樣?實因他們以不法的手段賺到錢之後,再用這些錢來和社會打交道,藉此不斷提升他們的地位,所以現在黑道勢力不只影響台灣的治安,也影響我們國內的政治局勢,這點您應該非常清楚,尤其現在許多情治單位的首長跟黑幫老大、黑幫份子的飲宴文化非常盛行,所以請院長能否在此宣示,從今天開始情治單位首長不宜跟黑幫份子飲酒、稱兄道弟,一旦被查獲或發現的話,我們應立即予以處置,有關這點,你是否願意在此做個宣示?
    賴院長清德:感謝陳委員的指教,過去本人在台南市市長任內我要求警察同仁生活務必要簡約,一旦生活簡約就不會跟一些不應該的人在一起,其實我接任行政院長之後也指示他們……
    陳委員明文:我覺得斷掉他們的人脈、金脈是非常重要的,好不好?
    賴院長清德:沒有錯,我們的理念是一樣的。
    陳委員明文:關於金錢的流動還是要透過警政署及相關單位去好好監視,不然白道所有金流都監視了,黑道的金流反而沒有監察的管道,這一點我特別提醒院長。
  • 賴院長清德
    好。
    主席:黃委員偉哲之質詢以書面提出,請行政院書面答復;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委員黃偉哲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黃委員偉哲,我國緝毒單位分工複雜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日前關務署台北關發生疑似誤放超過一百公斤海洛因進入我國,據查檢驗該批貨物當時現場並無航警人員,此次事件顯現出我國緝毒工作缺乏中央指揮或橫向溝通效率不佳。目前我國的緝毒工作由調查局、警政署、關務署、海巡署等許多單位分工負貴,不若美國的單一專責單位緝毒局(DEA),以及菲律賓的緝毒署(PDEA),可就緝毒工作進行資訊流通或統一指揮調度等。雖然今年七月時前行政院長林全於高等法院檢查署為北區區域聯防緝毒辦公室進行揭牌,宣示將設立區域聯防緝毒資料庫,整合各區域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等各大緝毒系統力量,但此辦公室在執法位階上並無明顯定位,對於其他緝毒機關有無指揮權尚待釐清。惟近年台灣境外輸入毒品問題日漸嚴重,過去各緝毒單位分而治之的作法是否足以因應日後可預見之大量入侵的毒品問題,應嚴肅予以考證,如若有必要,是否也應效法毒品問題嚴重的美國,成立單一的專責緝毒單位?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黃委員昭順:(12時1分)主席、行政院賴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感謝院長讓我在這個時間進行質詢,謝謝。
    本來我今天早上在國是論壇談過之後就不想再談這個問題了,但是我看到院長在中央社接受訪問時提到李永得的事件可能是個誤會,我要告訴你,我與李永得主委的私交還不錯,但他對徐榛蔚委員已經不是第一次,去年也有過一次。現在我特別把這個禮拜以來,你的閣員所發生的幾件事情的相關照片提供給院長看一下。首先,昨天我們在討論颱風假問題時,主計總處官方統計資料顯示2年內有2,000多位勞工因出勤而發生意外死亡,結果勞動部長卻在那邊拍桌子,對勞團嗆說不能有這樣的污衊,但那個數據是主計總處的資料。第二,李永得的事件,你昨天應該已經看到電視轉播了,他對於徐榛蔚委員有什麼意見,我想我就不評論了。第三,上個禮拜的雨勢非常大,有5個孤島2,000位村民受困,瑞港公路日間是單線通車夜間採預警封閉,結果原民會的夷將主委居然跑去新北市參加豐年祭。更離譜的是國防部長,當大家詢問他為什麼下午4點帶將領去爬山,結果部長說下午4點以後就能去運動。
    院長,雖然你的民調非常高,你來到立法院大概也算是回娘家,很多委員都非常支持你,但是一個團隊絕對不是你一個人可以撐得起來的。我記得蔡英文總統當選時曾特別提到「謙卑謙卑再謙卑」,但是我看到的卻是「傲慢傲慢再傲慢」!
    在此我要呼籲民進黨,如果不能夠與民同在,或是站在更公正客觀的立場來對待委員的質詢,如果不能跟人民站在一起將心比心來做事,院長,你的民調也馬上會下去的所以我今天特別在此再度提出來。
    主委,除非你要道歉,不然我就拒絕你的答復。
  • 主席
    請行政院客委會李主任委員答復。
    李主任委員永得:(12時4分):主席、各位委員。跟黃委員簡短說明,黃委員剛剛也說過我們私交不錯,認識相當久,所以你對我應該也非常了解,我絕對不是一個傲慢的人,這是第一點。
  • 黃委員昭順
    我對你很客氣。
    李主任委員永得:第二,其實黃委員剛剛也講出了一個事實,我已經被霸凌很久了,所以那一天我只是表示我的意見而已,謝謝。
    黃委員昭順:不是表示意見!院長,如果主委要道歉,我才讓他答復,否則我不願意再把時間花在這上面了!
  • 賴院長清德
    讓夷將主委跟您簡單報告一下。
    黃委員昭順:但是我想不是表示一下。院長,如果主委願意道歉,我才讓他答詢,否則我已經不願意再把時間花在這上面。
  • 賴院長清德
    讓夷將主委跟你簡單報告一下。
  •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我來跟您說明一下。上週六……
    黃委員昭順:主席,院長,請尊重我的質詢時間。
  •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禮拜天下午……
  • 黃委員昭順
    請把時間停下來。
    主席:夷將主委,如果委員不要你回答,尊重一下……
    賴院長清德:跟黃委員報告,其實夷將主委的部分,豪大雨的那天,他其實有回到原民會主持相關的應變會議。另外,我到應變中心去了解整個救災情況時,他也有陪同,你剛剛那個照片……
    黃委員昭順:院長,我剛才特別提出來就是告訴你,院長,有些……
    賴院長清德:跟黃委員報告,那張照片,夷將主委也是在執行公務,並沒有……
  • 黃委員昭順
    有些東西不要用狡辯的方式。
  • 賴院長清德
    不會。
    黃委員昭順:雖然我沒有拿到他到救災中心的相片,但我拿到的是這樣的相片。
  •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那是禮拜天下午……
    黃委員昭順:兩相比較後,院長,我希望行政院能以更謙卑的態度來看待此事,因為民眾的要求很簡單,政府就是要以民為本、將心比心,而不是任由類似的事情不斷地發生。雖然今天你今天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表示可能是誤會,但我告訴你,絕對不是誤會。希望大家在這件事情上未來都能再去檢討。
  • 賴院長清德
    好。
    黃委員昭順:因為時間不多,本席不再繼續談這個問題。
  • 賴院長清德
    感謝黃委員。
    黃委員昭順:其次,今天的聯合報指出:「交通部拍板!觀光悽慘 政府減稅搶救」。但我看到院長在接受訪問時說這個還沒有拍板,是還沒有拍板嗎?
    賴院長清德:關於這件事,我要進一步的了解,任何可以促進觀光發展的政策……
  • 黃委員昭順
    你還沒有瞭解……
    賴院長清德:原則上我也支持,就權責而言,也許是交通部觀光局本身目前的一個決定,但我們也希望整個推動不僅僅要有效果,也能夠得到人民的支持。
  • 黃委員昭順
    所以現在這個案子還沒有拍板?在此我有幾個數據要提供給院長參考。
  • 賴院長清德
    感謝。
    黃委員昭順:國內大概有數千部的遊覽車在拋售,你有這個數據嗎?
    賴院長清德:我知道遊覽車有拋售的情況,一直都有。
  • 黃委員昭順
    大概有一千多部以上。
  • 賴院長清德
    數據我倒是沒有。
  • 黃委員昭順
    你知道大概有多少民宿在拋售?總額大概有多少錢?
  • 賴院長清德
    請黃委員指教。
    黃委員昭順:總額超過100億元的民宿要被拋售。根據本席所看到的,你們說要減房屋稅、地價稅,對不對?在此要請問院長,如果你還是台南市長的話,對於行政院做這樣的一個決定,你會支持嗎?
    賴院長清德:這就是我要進一步了解的地方,因為交通部觀光局所指稱的這些稅負減免都是地方稅。我要了解這個地方到底支不支持,如果沒有事先跟地方講好,然後直接宣布這個政策……
  • 黃委員昭順
    那就是有問題嘛!
    賴院長清德:不僅僅對目標沒有幫助,而且會引起紛爭。
    黃委員昭順:很簡單,8個字送給你,就是「中央請客、地方買單」,此其一。其次,看了這些資料之後,發現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大家看得到、吃不到。然後,遠水也就不了近火。整個狀況大概就是如此,就是說我的頭在痛,你卻叫我吃胃藥,同樣的道理就是如此。所以我今天要跟院長提一件事,你大概很少去參加一些遊覽公司或是觀光業者在招攬的旅遊行程,他們的價位是多少,你大概不知道吧?
    賴院長清德:我們兩人都很忙,大概都沒有時間去參加這類活動。
    黃委員昭順:沒有空是一回事,但我們都會去關心。
    賴院長清德:我是說我們都沒有時間去參加這類活動,但我知道一日遊在臺灣還滿普遍的。
    黃委員昭順:請看,「手牽手一起走台南生態之旅」,你知道一日遊多少錢嗎?
  • 賴院長清德
    幾百塊吧?
    黃委員昭順:499元,吃到飽。然後,「宗教密境逍遙一日遊599元」、「劍湖山的阿桃599元」,我的資料裡面有太多這樣的例子。
  • 賴院長清德
    這些都是國內旅遊的部分。
    黃委員昭順:本席要特別跟院長講的就是,今天聯合報報導交通部拍板的這些案子可能是遠水救不了近火,而且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在這樣的狀況下真的能夠解決業者的問題嗎?
    賴院長清德:這也是我所關心的部分,因為如果地方政府也支持執行的話,其實受益的就是觀光飯店,而且應該是星級比較高的飯店,委員剛剛講的旅遊業者可能就沒有辦法受益。
  • 黃委員昭順
    現在我們有幾家有星級的觀光飯店?
  • 賴院長清德
    在台灣嗎?
  • 黃委員昭順
    在台灣的總數是多少?
  • 賴院長清德
    大概有幾百家。
  • 黃委員昭順
    沒有星級的旅館有幾家?
    賴院長清德:我沒有這個數據,這可能要再查一下。
    黃委員昭順:好,有一段時間我們政府一直在推民宿,據估算拋售民宿的金額將近123億元,從今天的這個報導來看,其實是完全無濟於事的。
    賴院長清德:跟委員報告,其實遊覽車和民宿的拋售兩者的意義是不同的,因為雖然中國禁止他們的觀光客到台灣來,但是那是團客,團客影響到的是遊覽車;但是民宿則是背包客,目前自由行、背包客的人數是有增加的。
    黃委員昭順:有一段時間連陸客都在住民宿,他們很努力的去了解我們台灣的民宿,有人回大陸以後還開始經營民宿,院長對這一塊可能並不清楚。所以現在連民宿的經營都有問題了……
    賴院長清德:跟委員報告,他們應該是有團客去住民宿,但是從我們台南市的情形來看,主要還是自由行、背包客比較多。
    黃委員昭順:院長,有一段時間陸客把來我們這邊住民宿當成是學習之旅……
  • 賴院長清德
    那是基於另外一種目的來的。
    黃委員昭順:他們在推動觀光的過程當中有這樣的情形,所以也帶動我們民宿蓬勃發展,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院長可能比較沒有機會去住民宿……
    賴院長清德:其實我也有住過,因為我有參加台灣和台南的民宿協會。
  • 黃委員昭順
    院長知道商務旅館的狀況嗎?
  • 賴院長清德
    請委員指教。
    黃委員昭順:關於商務旅館現在的狀況,像我們高雄的富野飯店是商務旅館,好像是在去年或今年才正式落成,可是現在每天的住房率還不到2成。院長,其實你應該要知道我們整個觀光的核心問題到底在哪裡,如果我們今天沒有把這個核心問題找出來,那麼就算你們以減稅或其他方式來搶救,我們都覺得無濟於事。
    賴院長清德:是,跟委員報告,其實解決任何一個問題通常都是採多元的方案。
    黃委員昭順:院長,你們用了洪荒之力在推南向政策,結果從東南亞國家進來的觀光客也沒有增加啊!
  • 賴院長清德
    有增加。
  • 黃委員昭順
    沒有增加。
  • 賴院長清德
    我們去年外國觀光客的總人數還比前年多。
    黃委員昭順:院長,你大概沒有看到前幾天的質詢內容,我們對某國開放免簽之後,他們進來我們台灣賣淫的人數大幅增加,院長大概沒有關心到這個新聞吧!
    賴院長清德:有,有委員提出質詢,但是我覺得不應該做這樣的連結,做這樣的連結並不好。
    黃委員昭順:來台灣的陸客人數大幅的減少,你們現在所提出來的方案真的是遠水救不了近火,而且我剛剛提出幾個數據給你,事實上是嚴重影響整個觀光業界在台灣的發展,這是不爭的事實。說到新南向政策,對於剛才我提到來台賣淫人數嚴重增加等問題,你說不要做連結,但落地簽並沒有解決我們的問題,也沒有辦法得到對等的待遇,我想院長也應該知道這件事。
    賴院長清德:黃委員,我再強調一次,對於任何一個問題的解決,通常都需要多元方案,觀光的促進也是如此。目前政府對觀光的促進非常重視,除了交通部觀光局自行研究的減稅方案以外,其實我們做了其他很多事情,包括你並不是那麼支持的新南向,不過,新南向國家到台灣旅遊的人數增加是不爭的事實。
  • 黃委員昭順
    本席所講的是你們用了洪荒之力做新南向……
  • 賴院長清德
    多元方案。
    黃委員昭順:如果交通部自己做這件事,你能不能弄一個專案……
  • 賴院長清德
    簡單的一句話就是……
    黃委員昭順:因為你已經看到這個問題的存在,你能不能用一個專案在最短時間內解決整個觀光的問題?
    賴院長清德:我們一直都在推動。促進觀光的方案並不是只有這一個,這是最近才加進來的。
    黃委員昭順:我想這已經看到嚴重性了,而且這是隔靴搔癢,也救不了近火,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希望院長能夠更嚴肅的面對。
    賴院長清德:好,謝謝黃委員。
    主席:報告院會,上午質詢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內政組之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2時16分)
User Info
孔文吉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山地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