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星期一)9時3分至12時27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星期一)9時3分至12時2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王委員育敏
    主席: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9分;10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59分、下午2時3分至4時53分
    出席委員:吳志揚 段宜康 葉宜津 柯建銘 李俊俋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劉櫂豪 楊鎮浯 王育敏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為洲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呂玉玲 林俊憲 黃國昌 黃偉哲 陳怡潔 徐永明 劉世芳 鄭天財Sra.Kacaw 周春米 邱志偉 張麗善 徐榛蔚 蔣萬安 許毓仁 蕭美琴 陳賴素美 羅明才 周陳秀霞 李彥秀 黃昭順 陳明文 蔣乃辛 何欣純 賴瑞隆 王惠美
    委員列席26人
    主 席:蔡召集委員易餘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鄧可容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10月25日(星期三)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10月26日(星期四)
    二、監察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國外旅費」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六十)項。
    三、監察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議事業務」項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之「國外旅費」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六十一)項。
    四、監察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議事業務」項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之「國外旅費」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六十三)項。
    五、監察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調查巡察業務」之「業務費」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六十四)項。
    六、監察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一三五)項。
    七、監察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決議第(一)項。
    八、監察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業務費」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決議第(三)項。
    九、監察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利益衝突迴避及遊說」之「業務費」凍結52萬7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決議第(四)項。
    決定:第二案至第九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 論 事 項
    10月25日(星期三)
    一、併案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吳志揚、段宜康、葉宜津、柯建銘、鍾孔炤、李俊俋、蔡易餘、尤美女、黃國昌、周春米、楊鎮浯、蔣萬安提出質詢;委員王育敏、劉櫂豪、廖國棟、林為洲、林俊憲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案
    鑑於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限制出境、限制出海之強制處分,並無明文規範,影響人民居住遷徙自由及工作、財產、家庭、婚姻、求學等權益甚鉅,亦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意旨。爰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於本法相關條文修正前,作成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處分時,應以「書面送達」受處分人,告知以下事項,並於3個月內實施:
    1.案由及所觸犯之法條。
    2.受處分之理由及起算日。
    3.如不服限制之救濟方法,並告知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撤銷限制。
    提案人: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葉宜津 周春米
    決議:照案通過。
    10月26日(星期四)
    二、監察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議事業務」及「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國外旅費」凍結20%,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六十二)項。
    三、監察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調查巡察業務」項下「業務費」凍結5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說明:依據本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決議第(二)項。
    四、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本日會議有委員吳志揚、葉宜津、李俊俋、柯建銘、王育敏、鍾孔炤、蔡易餘、林為洲、劉櫂豪、段宜康、尤美女、楊鎮浯提出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二案及第三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三、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0項 監察院2,43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7項 監察院76萬5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6項 監察院18萬5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7億3,396萬8千元,減列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3,246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300萬元,待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行使後,覈實通過人數,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107年度監察院預算員額520人,人事費編列6億1,248萬5千元,其中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計93人,占該院預算員額近18%。然自近年監察院技工、工友及駕駛之預算員額及實際進用情形以觀,其實際進用人數已由101年度之83人,逐年降至105年度之71人,惟預算員額皆為93人,並未配合減列,以致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之差額逐漸擴大,由101年度之僅相差10人(占比10.75%),至105年度已攀升至22人(占比23.66%)。再者,監察院104及105年度技工、工友及駕駛實際人數雖逐年減少至70餘人,相關業務尚能正常運作,足顯其實質人力需求已下降,預算員額容有節減空間。依據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11條規定,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考量實際業務覈實配置,經檢討有節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爰請監察院針對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研擬精簡政策,並依規定及實際人力需求,覈實檢討技工、工友及駕駛之預算員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2.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11條規定,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考量實際業務消長,覈實配置,經檢討有節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另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12點之(三)亦規定:「減列預算員額:各機關學校實際精簡之工友、技工員額,應配合機關學校年度預算編列,覈實予以減列。」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4點之(九)亦規定:「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有效彈性運用人力,各機關應落實下列規定:1.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結不得新僱……。3.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等方式,……。」準此,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覈實配置,對已無業務需求之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覈實減列。
    近年監察院技工、工友及駕駛之實際進用人數均低於預算員額,其實際進用人數已由101年度之83人,逐年降至105年度之71人,惟預算員額皆為93人,並未配合減列,致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之差額逐漸擴大,且該院104及105年度技工、工友及駕駛實際人數雖減少至70餘人,相關業務尚能正常運作,足顯其實質人力需求已下降,預算員額容有節減空間。
    為落實員額精簡政策,爰請監察院依前述規定及實際人力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之減列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葉宜津 李俊俋 蔡易餘
    3.107年度監察院預算員額520人(與106年度相同),人事費編列達6億1,248萬5千元,其中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計93人,占該院預算員額之17.88%。
    近年監察院技工、工友及駕駛之實際進用人數已由101年度之83人,逐年降至105年度之71人,惟預算員額皆為93人,並未配合減列,致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之差額逐漸擴大。再者,監察院104及105年度技工、工友及駕駛實際人數雖逐年減少至70餘人,相關業務尚能正常運作,顯見其實質人力需求已下降,預算員額容有節減空間。
    綜上,政府為貫徹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規定渠等人員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結不得新僱,近年監察院技工、工友及駕駛實際進用人數均遠低於預算員額,顯示在未足額進用人力情形下,仍不影響業務運作。爰此,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二)目前監察院預算編制人員為275位,其中簡任文官為82位,經查82位簡任文官12職等以上的人員居然高達60位(22%),此數據比例甚高,不符現況運作,監察院應對組織架構與規程進行檢討研議並修正,爰此,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300萬元,待監察院對組織及人員編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連署人:劉櫂豪 鍾孔炤 葉宜津
    (三)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200萬元,並就以下5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監察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編列1,507萬3千元,其中監察業務管理系統、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公文管理系統、全球資訊網、電子表單系統、陽光法案各項業務資訊系統等維護編列1,065萬4千元,上述網頁維護費用高達上千萬經費,但並無詳述相關細目,不利立法院監督。爰此,請監察院就各項資訊系統維護經費,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運用情形暨細目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櫂豪
    連署人:尤美女 段宜康 葉宜津
    2.有鑑於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明定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應依「預算編製作業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實施方案」,本零基預算精神檢討及建立資源分配之競爭評比機制,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經查,監察院於107年度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資訊服務費」編列1,372萬3千元,辦理監察業務管理系統、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公文管理系統、全球資訊網、電子表單系統以及陽光法案等業務資訊系統之維護,然而在「其他設備」項下,監察院又編列100萬元,進行監察、廉政及行政資訊系統之整合並優化。此二項預算之內容說明,未能清楚體現兩者計畫內容有何差異,實有重複編列之嫌。爰請監察院就上述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3.監察院於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編列6億6,325萬3千元,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資訊管理─資訊服務費」編列1,372萬3千元,其中306萬9千元係用於維護相關電子設備之經費。
    據查監察院於106年度同分支計畫預算編列僅208萬元,107年度增編98萬9千元,然相關維護費用係屬經常性編列實無增編之理,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理應撙節支出。爰此,請監察院針對上述之預算增編原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4.107年度監察院將優化網路申報系統及簡化相關作業流程列為施政重點之一,並於「一般行政─資訊管理」計畫項下,編列監察院各項業務資訊系統(包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管理系統等)維護經費1,065萬4千元。惟近年整體公職人員各類財產網路申報使用率,僅占四成,仍未及五成,顯示推動公職人員財產使用網路申報,容有進一步提升之空間。爰此,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財產申報系統相關功能與使用介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5.監察院自101年度起陸續編列預算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等相關擴增及維運作業,而利用網路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之件數從101年度的2,659件增加至105年度的4,251件,其占受理件數之比率也同步由101年度的30.79%增加到105年度的42.38%,雖然歷年申報人數已呈現成長趨勢,然整體網路申報比率卻仍不及五成,恐有浪費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建置之嫌,為避免浪費公帑,爰此,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之推廣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四)監察院107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國外旅費」凍結10萬元,待針對國外旅費編列與管控機制,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五)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5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監察院得設有7個常設委員會,另外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監察院目前設有5個特種委員會,包含法規研究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廉政委員會及人權保障委員會。
    經查《監察院年報》統計,105年度法規研究委員會審議案件結果僅有2件,該委員會之功能成效不彰,且非《憲法》第90條所規範監察院之職權項目,應減少政府人事精簡任用。爰請監察院就特種委員會之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段宜康 李俊俋 尤美女
    葉宜津
    2.為配合國內人權發展新情勢,監察院於102年6月19日修正「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增列該會職責包括辦理「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之推行及監督事項」,及促進性別平等,另於該會之下設立「性別平等小組」,專責有關性別平等及婦女人權保障之監督業務。因此,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時,即得檢視各級政府機關有無違反「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之人權規定,並監督政府落實執行國際人權義務。惟新政府上任後,所提轉型正義恢復歷史受難者人權等問題,卻忽略二戰期間慰安婦之人權議題,以致我國至今向日本政府要求道歉與求償完全無法達成。監察院既亦職掌婦女人權保障業務,惟針對慰安婦議題,除倡議共同響應慰安婦紀錄片,於此對於伸張慰安婦之歷史正義之實益不大。爰請監察院針對強化國家人權及保障人權之機制,以及如何將二戰期間慰安婦婦女人權向日本政府討伐提出相關可行具體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六)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中「業務費─國外旅費」3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監察院107年度預算派員出國計畫共計2項,分別為(一)定期會議:參加國際監察組織會議,擬前往國家為美加、中南美、歐洲、亞太地區,編列經費141萬5千元;(二)不定期會議:參加國際性人權論壇及拜會相關國家人權機構,擬前往國家亞太、歐美地區,編列經費30萬元。上述出國計畫無論定期會議或不定期會議皆尚無確切地點及參與會議名稱,無法對出國計畫之實際效益做出評估不利預算監督。爰請監察院就派員出國計畫提出詳細運用情形包含參與會議名稱、前往國家地區、交流議題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櫂豪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2.監察院107度預算「議事業務」項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中「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171萬5千元,惟102至104年度監察院「國外旅費」科目執行結果,僅102年度有1項出國計畫為原定計畫,103及104年度之出國計畫則全數變動,且106年度截至9月底,「議事業務」項下之「國外旅費」實際執行數為37萬1,543元,執行率僅21.66%,出國計畫多集中於下半年辦理,顯見國外旅費預算有未盡覈實編列,且有消化預算之嫌。爰請監察院針對國外旅費編列與管控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七)凍結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150萬元,並就以下5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國內旅費」編列400萬元,但所謂巡察業務實為歷史君主獨裁政權下之陋習。加以現在資訊發達,取得資訊方式或人民陳情、檢舉方式均有所不同,所謂巡察只是加重各級政府負擔及民眾負面觀感。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修法檢討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葉宜津 段宜康 尤美女
    2.根據監察院地方機關巡察案件數統計,104年巡察次數53次、陳訴書狀總計538件、委員所提巡察意見1,128項;然105年巡察次數減少10次至43次、陳訴書狀總計減少200件至383件、委員所提巡察意見減少362項至766項,顯見監察院並未加強受理人民陳訴案件之處理。然107年度歲出預算「調查巡察業務」項下「一般事務費」編列517萬元,其中公務聯繫及地方巡察相關事務費為324萬元,爰請監察院針對地方機關巡察現況、地方巡察情形之變化、意見數之減少等情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3.有鑑於彈劾及糾舉權,係憲法賦予監察院之職責,當發現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並有先行停職或有其他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由監察委員行使,向違法失職公務人員之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案。經查,近6年來監察院極少行使糾舉權,除民國100年成立2件糾舉案、民國104年成立1件糾舉案外,其餘年份皆無糾舉案成立,然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統計,民國100至105年共約2,777位公務員經決議接受懲戒,顯示違法、失職之公務員數量不在少數,監察院卻無法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之前,透過糾舉權之行使,加速對失職違法公務員之處分,甚至有持續擴大對公家機關形象傷害之可能,顯然監察院未能落實憲法賦予監督查察政府之職責,實有改正之必要。爰請監察院針對目前未能發揮監督查察政府功能之檢討及具體改善糾舉案件數過低問題之方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4.有鑑於監察院統計民國105年處理人民陳訴書狀共11,307件,然而其中據以派查的案件僅有319件,比率僅2.3%,而轉交行政機關參處之案件則有2,856件,比率達21%,顯示監察院確實派查人民陳訴書狀之案件比率過低。另查,民國100至102年,監察院派查人民陳訴書狀之案件數,分別為459件、468件以及446件,然而民國103至105年,監察院派查人民陳訴書狀之案件數,則下降至234件、307件以及319件,較過往派查比率偏低,顯示監察院處理人民陳訴之態度趨於消極,偏向由行政機關先行參處。然而監察院監察權之效能,過往常受各界質疑,監察院實應強化監督效能,有效查察政府缺失,不應自我閹割,放棄為民監督政府之責。爰請監察院針對現階段派查比率過低之檢討及研擬提升派查比率之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5.依據《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監察院得設有7個常設委員會,另外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監察院目前設有5個特種委員會,包含法規研究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廉政委員會及人權保障委員會。
    經查《監察院年報》統計,105年度法規研究委員會審議案件結果僅有2件,該委員會之功能成效不彰,且非《憲法》第90條所規範監察院之職權項目,應減少政府人事精簡任用,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案」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段宜康 李俊俋 尤美女 葉宜津
    (八)凍結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中「國外旅費」10萬元,並就以下8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監察法第3條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駐外機關之巡察,併入委員國外考察計畫辦理。」,但查103至106年9月止監察委員出國考察調查報告,發現每年度皆考察相同1個國家,且部分報告未盡詳列考察行程表等資料。
    監察院報告指出,監察院7個常設委員會於每年年底前,針對各年度辦理調查、糾正案時,所發現之制度面、法律面、執行面相關通案性問題,研議擬具次一年度之「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題目」,經各該委員會討論確定後,組成「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小組」調查,自次一年度1月份起派查。可見其案件調查具有迫切性或時效性,但查此調查報告卻要等到該出國年度12月底或次一個年度1月才會公告之。
    鑑於監察委員出國考察規劃,恐與職掌業務有所不符,且部分報告未盡呈現考察資料及公告時間欠缺時效性等因素,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2.委員國外考察外卻又編列隨行秘書旅費共計153萬5千元,但立法院若欲帶隨行秘書或其他相關人員,均需自費辦理,並無使用國家預算辦理之情況,惟獨監察委員編列隨行秘書旅費,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宜津 尤美女 段宜康
    3.監察院107度預算「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851萬5千元,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委員國外考察」編列153萬5千元,該科目係用於考察他國制度、設施、民間智庫及辦理駐外單位巡察。
    據查監察院於106年度同科目預算僅編列103萬5千元,且於82頁之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其擬前往國家、擬拜會或視察機構、拜會內容皆與106年之預算書無異,然其交通費及生活費卻增編50萬元,實有預算浮編之嫌,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理應撙節支出,政府應妥善規劃其預算之使用,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4.監察院107年度預算「調查巡查業務」編列1,851萬5千元,其中用於委員國外考察經費153萬5千元,較106年度增列國外旅費50萬元。卻未於該項工作計畫中說明增列此預算之理由,且對照106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無論是「職員出國考察」、「監察委員出國考察」或「首長政務需要出國訪問」之預計天數與擬派人數均與107年度相同。惟107年度卻增加國外旅費預算,顯非合理,恐有浪費政府公帑之虞。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5.監察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議事業務」及「調查巡察業務」科目項下各編列「國外旅費」63萬7千元、171萬5千元及153萬5千元,分別為首長出國訪問及職員出國考察旅費、參加國際監察組織相關會議及國外人權考察之機票與生活費及委員國外考察及隨行秘書旅費等,共計388萬7千元,相較於106年度法定預算增列50萬元。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監察院實際執行出國計畫變動比例甚高,預算編列流於形式,實有浪費公帑之虞。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避免財政困窘日益加深,以強化控管機制,提升預算資源有效運用。爰請監察院針對國外旅費編列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6.監察院105年度預算「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編列153萬5千元,惟依據105年度監察院單位決算,該科目決算金額僅90萬元,顯見未覈實編列預算,致預算賸餘數偏高。此外,「監察院出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中亦未詳列出國人員姓名、起迄日期與地點,所謂「國外考察」之目的和具體效益不明,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7.監察院107年度預算「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中「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153萬5千元,惟102至104年度監察院「國外旅費」科目執行結果,僅102年度有1項出國計畫為原定計畫,103及104年度之出國計畫則全數變動,且106年度截至9月底,「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國外旅費」實際執行數為65萬7,566元,執行率僅42.83%,出國計畫多集中於下半年辦理,顯見國外旅費預算有未盡覈實編列,且有消化預算之嫌。爰請監察院針對國外旅費編列與管控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8.監察院於調查巡察業務項下編列委員國外考察旅費,包含辦理駐外機關之巡察業務與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題目之國外考察計畫。前者係為瞭解我國駐外各項工作推動情形及當地政情與僑情,依相關之辦法辦理;後者則於年底前,就調查、糾正案所發現之制度面、法律面、執行面相關通案性問題,研擬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題目,若研究議題有借鑑國外經驗之必要時,就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題目規劃國外考察計畫行程。惟就調查研究題目所規劃之國外考察行程,究與一般行政所編列之職員出國考察何以不同,觀103至105年度職員出國考察情形,不論政治獻金制度、陳情爭端解決機制或日韓農地重金屬汙染預防與解決對策等,皆有前述調查研究之通案性而非一般行政所具對國外監察制度及廉政業務瞭解之性質,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劉櫂豪 蔡易餘 葉宜津
    (九)監察院107度預算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編有904萬8千元,其中用於利益衝突迴避及遊說經費105萬元,較106年度增列國內旅費25萬元。卻未於該項工作計畫中說明增列此預算之理由,也未明列此旅費之目標地點、預計天數、與擬派人數等,恐有浪費政府公帑之虞。爰凍結25萬元,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資撙節並杜爭議。
    提案人: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十)監察院107度預算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經費凍結300萬元,待監察院針對該項科目及其子計畫預算編列與執行成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十一)有鑑於蔡英文總統承諾將推動政府檔案開放,落實「開放政府」之目標,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亦明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經查,監察院於107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714萬9千元,推動監察、廉政及行政資訊系統之開發及改進,然而目前監察院網站公開資料極為不全,「監察統計資料」項下,僅能查詢第5屆監察委員任內監察、廉政等職權行使統計,並未提供歷屆、歷年之監察資料統計,造成人民查詢資料之不便;監察院網站雖另有「中華民國105年監察統計提要」,提供各年度統計資料與分析,但此提要並未提供統計數據之分析與詮釋,另因檔案格式問題,導致閱讀以及擷取資料頗為困難。監察院統計資料提供不夠詳盡,且位置分散搜尋不易,將使民眾難以了解監察院職務行使狀況,以及相關統計數據之具體含意,實為損害民眾監督政府及公共事務參與之權利,有悖「開放政府」之政策目標。爰要求監察院於3個月完成檢討官方網站資訊提供不完整之問題及加速系統改良及優化。
    提案人: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十二)監察院107年度歲出預算編列7億3,396萬8千元,依其預算案總說明載列之組織架構,該院下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規劃室、資訊室、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另據其組織系統圖,監察業務處設3組及1陳情受理中心、監察調查處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各設5組、秘書處設6科。惟監察院部分處室組織現況與前開說明有所出入。現況與其處務規程所定編制或人員配置,差異甚大,恐生爭議。爰要求監察院應於6個月內檢討相關組織法規,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十三)中華民國憲法於36年12月25日施行,依憲法規定,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出第1屆監察委員,並於37年6月5日正式成立行憲後之監察院。
    行憲之初,監察院在各地區原分設有各區監察委員行署,國民政府來台後,巡迴監察採分組設置方式,均已暫行裁撤行署設立,故《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已無適用之必要,建請監察院檢討《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是否廢止,並將檢討報告送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利法規符合社會現況及共識。
    提案人:蔡易餘 劉櫂豪 葉宜津 鍾孔炤
    (十四)長達29年歷史,有關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之「春安工作」將於106年走入歷史。
    106年10月5日監察院監委王美玉、劉德勳調查報告指出,基層員警因內政部警政署所規劃各類短期專案績效壓力,時有養案、栽槍、違規等積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未能責令所屬切實依規定執行職務,內政部警政署未能訂定合理專案績效指標,以改善基層員警壓力,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今(5)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劉德勳提案,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
    據了解,警政署雖逐步取消春安績效競賽,但改為「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將績效評核項目從16項減為10項,仍有可能延續基層員警因績效壓力養案之可能,建請監察院持續調查相關警政業務,避免養案陋習影響社會治安。
    提案人:蔡易餘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李俊俋
    (十五)近年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等相關擴增及維運作業,並屢將建立申報受理及查核(調查)資訊作業系統、效率化各項申報流程、優化網路申報系統等列為施政重點。惟推動多年,迄今整體公職人員各類財產使用網路申報比率僅達44%,容有提升之空間。
    爰請監察院針對公職人員各類財產網路申報使用率低、成長有限之原因提出分析,並針對系統使用者進行相關功能與介面之使用調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系統改善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葉宜津 蔡易餘 李俊俋
    (十六)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審核、調查、彙整、列冊,提供民眾查閱及刊登公報等工作,並將優化網路申報系統列為107年度施政重點之一;惟截至106年8月底止,網路申報比率僅44.21%,且查近年整體公職人員各類財產網路申報使用率均未及五成,顯就推動使用網路申報之成效有限,容有進一步提升之空間。為提高網路申報比率,爰請監察院於6個月內以如何提升財產申報系統使用率與加強宣導提出相關之改善方法與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劉櫂豪 蔡易餘 葉宜津
    (十七)近年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件數及網路使用情形雖呈現成長趨勢,其占受理件數之比率亦同步由101年度之30.79%,增加至105年度之42.38%,且106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該項比率為44.21%,可略見推動使用網路申報之成效;惟整體網路申報比率僅約四成,仍未及五成,顯示推動公職人員財產使用網路申報,仍有進一步提升之空間。
    為便利與簡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改善財產申報系統相關功能與使用介面之易操作性和親和性,爰要求監察院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具體改善作為和期程。
    提案人:李俊俋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十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97年10月1日修正施行後,公職人員應向監察院申報之人數增加,為落實我國廉政業務政策效能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政策目標,監察院與法務部持續推動陽光法案相關業務之e化功能,據查現已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平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全面服務申報人計畫等,藉由電子化作業系統輔助人力之不足,並透過網路平臺整合各項資料,提升資料加值運用與跨機關政府資源共享,以達簡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程序。
    然近年雖使用網路申報之人數有逐步上升之趨勢,網路申報之受理率由101年30.79%提升至106年8月截止受理率已達44.21%,其使用率卻仍未過半,為普及公務人員財產申報網路使用率,監察院應研擬推廣方案,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十九)鑑於107年底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故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於107年間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查監察院統計資料,凡至選舉年度前後,違反政治獻金而被裁罰件數甚高,如100年166件、101年330件、103年212件、105年448件,故為讓擬參選人瞭解政治獻金相關法令規範及行政作業流程。爰此,建請監察院應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前,加強對擬參選人宣導政治獻金辦理流程及注意事項,並於選後輔導辦理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申報等相關事宜。
    提案人: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二十)國定古蹟監察院屋頂、外牆去漆等修復工程,自104年度行政院核定總經費7,100萬元,分年辦理,105至106年度已編列4,000萬元,107年度續編2,100萬元。
    鑑於1915年落成之監察院廳舍(原日治時期台北州廳廳舍)已為台灣現存西洋歷史式樣少數建築,惟早期因維護歷史古蹟方式不當,以白漆油漆外牆,造成現今需花費高額公帑恢復原貌。
    監察院應記取歷史教訓,反省過去錯誤的文化資產維護思維並呈現給大眾,同時應記錄公開古蹟修復的過程,以營造民眾對於監察院廳舍的認同感。「監察院建築百年網」亦已逾2年未有更新。爰此,要求監察院應提出檢討、改善對策,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三)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報告。
  • 邱部長太三
    主席、各位委員。
  • 主席
    謝謝邱部長詳細完整的報告。
    現在開始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時45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質詢前本席先提出程序問題,是非常善意的,你們絕對聽得下去。本會期要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林為洲委員在這裡,你也是黨鞭,我們大家好好思考一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國民黨召委到目前為止全部都沒有排中央政府總預算的審查,這讓我們感到非常憂心。持平而論,總預算在本月19日付委以後,財政委員會的審查日程都已經排好,所有委員會上禮拜已經陸續在排審查,上禮拜蔡易餘委員當召委時也都排了預算審查,但是到現在為止,國民黨所有召委都沒有排,包括林為洲委員,大家都應該好好思考這個問題。我們要了解這個會期審查的總預算還包括加薪等等各種問題,過去民進黨在野時從來不會對總預算、國營事業預算,或是特別預算進行任何杯葛動作,甚至那時候的消費券,我們只花5天時間就讓它通過了。所以,我在這裡很誠懇的呼籲,也要向主席及林為洲委員、吳志揚委員表示,在野黨目前這種策略不是很好。按照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立法委員提案後,召委在兩星期內必須要處理,我也不希望用這種手段彼此對抗。
    我們來看這個禮拜的議程,全部都沒有排預算審查,我想相關部會也非常緊張,是不是請主席這個禮拜找一天來審查,禮拜四開始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法務部的部分?主席是不是可以察納雅言?
    主席:柯總召剛才應該是程序發言,下次請在還沒開始詢答前先登記程序發言。
    第一個回應是,這個會期要審查預算大家都知道,本席也排過公聽會,主要就是關於處理前瞻特別預算的時候,民進黨整個處理方式違反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議事規則,而且還特別引用內政部的會議規範。關於這個爭議,國民黨黨團也提出和民進黨黨團協商的重點,希望民進黨要明確宣示過去前瞻條例的處理違反了立法院的規範;所以,未來立法院的預算處理應該要回歸正常、回歸我們的議事規則及我們的職權行使法。對於這一點,如果民進黨沒有辦法做出具體的承諾,會造成國民黨召委在排案的困擾與混淆,是不是國民黨的召委在審查預算時也可以複製前瞻預算的審查模式?如果那個也是合法的話,那兩種都可以選擇,這個可能也是民進黨要先回答的問題,因此這項爭議處理完後,可能國民黨的召委才方便繼續審查法案,這是屬於黨團之間協商的議題,不適合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之程序發言中提出來談,剛剛柯建銘委員提出希望未來可以排審預算的建議,這部分身為主席的我已經聽到了。我們現在就進行今天的詢答。
    柯委員建銘:你回應完之後 ,我再簡單回應一下。
    主席:今天不是黨團協商, 我又不是總召或書記長。
  • 柯委員建銘
    民進黨對於……
  • 林委員為洲
    等黨團協商。
    主席:對,等黨團協商再處理,好不好?這樣講下去會耽誤其他委員質詢的時間。
    柯委員建銘:我提出具體的建議,希望這個禮拜四能開始審查預算。
  • 主席
    這個星期的議程已經定了。
    柯委員建銘:黨團幹部就在這裡,我們在處理前瞻的時候……
    主席:這個星期的議程已經定了,未來還可以再排。
  • 柯委員建銘
    我希望這個問題可以解決……
    主席:謝謝。現在開始進行詢答,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還是再次重申下午朝野協商時要將這件事提出來談,好嗎?這件事真的很令人憂心。
    今天會議的議題是法務部業務報告施政重點及立法計畫,剛才部長業務報告談了很多,本席認為立法計畫很重要,有時候改變都在立法計畫上,這個問題應從司法國是會議開始談,我很遺憾在司法國是會議上,法務部部長連分組召集人都不是,這實在很漏氣。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 邱部長太三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要傾聽人民的聲音。
    柯委員建銘:聽是大家都在聽,貴為法務部部長竟然連分組召集人都不是,這個真的有問題。6組中第3組與第5組是你們的部分。
  • 邱部長太三
    對。
  • 柯委員建銘
    就是檢察官與監獄改革。
  • 邱部長太三
    對。
    柯委員建銘:在司法國是會議之後,本席要在這裡正式與邱部長談一些問題。李登輝前總統時代在1990年召開國是會議,1992年召開國發會議,1999年召開全國司法國是會議;陳前總統時代也召開過經發會及青年國是會議,當時我都有參加。這樣一路走來,我們要先定位何謂國是會議?國是會議就如方才部長所說是要傾聽人民的聲音,整體司法國是會議最重要之處何在?就是看得到在國慶日的就職演說中提及司法改革時的掌聲如雷,知道人民的需求是什麼及人民對司改的期待又是什麼,這很重要,而不是只會弄許多議題,讓所有人神情緊張去爭奪自己的利益,這完全變了調!司改的上位問題非常重要的就是在於維持整個憲政體制,何謂憲政體制?就是權力分立原則。國會是自主的,召開國是會議時,我看大家在那裡表決,拚得要死,好像表決結果出來後立法院就一定得照單全收一樣,這些現象讓我們憂心忡忡。依照權力分立原則,從沒有一個國是會議召開到最後變成一個太上立法院的狀況!部長你也必須要有這種想法,你們在司法國是會議中提出的六項改革建議都很好,但這六項又細分成很多種,能否確實落實其中還存在許多爭議之處。
    今天我要談的比較重要的部分在於你們的業務計畫,舉凡所有政府措施之改變只顯現在兩種事務上,一是預算,一是法案。
  • 邱部長太三
    對。
    柯委員建銘:因此在司法國是會議召開後,我覺得立法計畫反倒是部長應要重視的部分。
  • 邱部長太三
    是。
    柯委員建銘:每件事包含體制的透明化、人民檢察審查會、檢討檢察官體制及強化受刑人被害人人權等等,林林總總的項目極多,我只想問部長一句話,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以後,各項法案當然有其優先順序,你認為哪些法案應優先處理?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就法務部的部分,我們目前已經擬定了數個法案,第一個就是外界對於檢察官起訴書認為應仿效法院的判決,這有好處,第一個就是讓人民瞭解檢察官起訴書的內容,第二個也可以作後續的監督……
  • 柯委員建銘
    簡單說明即可。你認為哪3項法律是法務部應優先處理的?
    邱部長太三:第一個當然是法院組織法,第二個是法官法,就是有關評鑑的部分,著眼於增加外部的委員讓評鑑機制更好,第三個是刑事訴訟法。
  • 柯委員建銘
    刑事訴訟法有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問題。
    邱部長太三:對,那很複雜。
  • 柯委員建銘
    司法院現在最著急的就是要解決究竟採參審制或陪審制。
    邱部長太三:對,我們的部分是人民檢察審查會要不要採納。
  • 柯委員建銘
    我覺得評鑑制度很重要。
  • 邱部長太三
    對。
    柯委員建銘:檢察官及法院評鑑制度很重要,現在針對檢察官濫權起訴或不起訴,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完全沒有用過,一般人對檢察官的感覺是什麼?你要瞭解,如果改任何事情不配合民意修改的話,檢察官將來的權力會完全被剝奪,這件事很嚴重,是不是這樣?
  • 邱部長太三
    對。
    柯委員建銘:過去黃世銘的案子就有令狀,一直法官保留下去,一路收押監聽等等,一路下來。上禮拜蔡易餘召委排審限制出境法制化,他建議將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完全結合在一起,就是全部令狀,絕對令狀,你同意這種作法嗎?
    邱部長太三:坦白講,當然保障人權是很重要,但是如何即時有效地偵查犯罪,避免讓犯罪者脫逃,我想這也是很重要的機制。
  • 柯委員建銘
    那是防脫逃機制。所以在絕對令狀及相對令狀……
  • 邱部長太三
    有些是即時的。
    柯委員建銘:我現在說重點,這其中有法官保留及法律保留,法律保留一定要處理,一定要法制化。以民國73年最高法院庭長會議的決議一路延伸下來,到目前為止,限制出境只有在速審法第五條裡面有很簡單的連結而已,根本沒有把……
    邱部長太三:根據最高法院實務上的見解,並不認為目前在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之相關機制,與地檢署所採取的機制有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目前實務上的見解是支持這樣的處理。
    柯委員建銘:實務歸實務,用判決或決議都不對,所以將來在法律保留部分,我相信會處理。司法院也急著送過來,當然要跟你們會商。
    邱部長太三:司法院可能會採保留態度,因為這個基本量……。
    柯委員建銘:這是絕對法官保留或相對法官保留的問題而已,所以在趨勢上你們要去思考這個問題。
    此外,在整個司法國是會議後,我看到很多基層的檢察官很憂心,因為第一、二審的主任檢察官要票選,當檢察長在二審當之後又回到一審再做2年,才有機會做主任秘書以下,這樣的制度是對不對?他們喊的口號是:「自己的主任自己選」,公務人員可以這樣搞,以後自己的警察局長自己選,像這樣部長還可以做嗎?完全被綁架!
  • 邱部長太三
    我們內部也有不同的聲音……
    柯委員建銘:現在檢察官陳情中午就約吃飯、晚上卡拉OK,大家整天都在「搏暖」,然後自己票選掌握、人圈選好,要選誰當主任檢察官就選誰,甚至連高雄也發生檢察長必須下來辦案,對這部分,我覺得部長要思考一下。
    邱部長太三:對整體制度的配套措施一定要先思考清楚,目前檢察司也在各地召開相關會議徵詢各地的意見。
  • 柯委員建銘
    現在草擬好了嗎?
    邱部長太三:還沒,原則上現在是……
    柯委員建銘:我用第三者的角度來看,這部分你要很慎重,因為我在選區跑就遇到一些檢察官,他們中午就打電話約吃飯……
  • 邱部長太三
    我們會注意有沒有這個現象。
    柯委員建銘:這樣會造成整個制度都亂掉!這個現象會導致部長以後根本毫無作為,講很好聽是民主化,坦白講,這要談到檢察官的屬性,現在是檢察一體,部長我覺得這部分真的要好好思考一下。
  • 邱部長太三
    委員的建議我們也會納入。
    柯委員建銘:我第一次跟你談到這個問題,事實上聽的很多,雖然我也不了解整個制度到底要怎麼做,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究竟那些法案應該要優先、制度改革要怎麼做,其實,最重要的都是要讓人家聽得下去、合乎道理。
    邱部長太三:委員的意見,我們一定會參考。
    柯委員建銘:順帶一提的是,有關羈押法和監獄行刑法已經從100年講到現在,10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也曾提過監獄行刑法的問題,因為這個法攸關人權,必須要趕快送過來!羈押法不是把相關管理辦法抄過來而已,當然法務部的法案相當地多,我有機會再跟你討論,而且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後,現在整個氛圍怎樣?我想司改會議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部長所講的,看見人民的需求、傾聽人民的聲音,不是大家趁機來擴權。
  •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部長這份報告就業務的部分是滿詳盡的,不過今天排定的議程除了業務報告外是希望知道法務部的立法計畫,這部分你們分散在報告裡,這樣做其實很不好,畢竟召開委員會的時間是有限的,我們必須要掌握時間,不希望就一些問題在漫談,總要有立法的進度。像是司法院也做過類似的報告,你可以參考一下,我們要求要有明確的立法計畫,包括近期、中期、長期的計畫進度,像是哪些議題涉及相關的法案,或者那些案子有委員提案,以及哪些案子是行政院或法務部正在討論?預計什麼時候要推出來,是不是已經進行二讀了還是待協商,請法務部把整個進度都弄清楚,讓所有委員知道法務部所有法案的最新狀況,以便判斷那些法案需要先排、先問。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導,我們回去馬上檢討後補送過來。
    吳委員志揚:首先針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論壇中,談到關於檢察官的重要制度,最近一直在討論檢察官一、二審的輪調制度,請問部長對這部分你們有取得共識嗎?
    邱部長太三:沒有!基本上是在司法國是會議分組會議中作討論,目前由檢察司在各地進行會議……
    吳委員志揚:一般來講,檢察官對這個制度支不支持?
    邱部長太三:坦白講有兩派的意見,年輕的檢察官是希望輪調……
  • 吳委員志揚
    資深檢察官的意見如何?
    邱部長太三:資深的檢察官認為,如果要輪調就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因為這部分涉及到人員的流動,本來就有點金字塔……
    吳委員志揚:所以一審的檢察官希望有機會輪調,但是二審的檢察官覺得不需要?
  • 邱部長太三
    對!因為輪調到一審的時候要有功能……
    吳委員志揚:你們現在還在開座談會,但是最近的新聞提到這些檢察官認為,這件事也討論夠久了,該有的方案應該都已經呈現出來了,他們希望趕快用表決的方式或是其他的方式決定,因為再座談也還是那幾個意見,法務部是不是該做決定了?
    邱部長太三:誠如委員關心,目前就兩個因素考量:一部分是考量配套的措施,如果要輪調那下來的及上去的人要發揮什麼功能?第二部分就涉及司法院金字塔編制的改革,我們法務部相對應也要有一些調整,坦白講,這樣的調整可能導致上面的人員會越來越少。
    吳委員志揚:你看我的簡報內容就知道,有人講是注入活水,也有人說這和檢察官的倫理有關,比如資淺帶資深,可能會造成他們之間的信任崩盤,剛剛柯總召也有講到這方面的顧慮,所以是不是在年底定案?
    邱部長太三:年底大概會針對票選的方案定案,但是一、二審的輪調,誠如剛剛提到的,司法院就未來法院的功能跟業務編制上,如果採金字塔的方式,我們相對應地也要做調整。
    吳委員志揚:請部長綜合考量後就做成決定,並趕快進行改革,否則這樣漫談下去還是沒有用。
    接下來本席要請問調查局蔡局長,首先恭喜你們在中共19大常委的命中率是國內排行榜最高的,總共命中率55.6%,那天在隔壁的委員會,國安局才被罵到臭頭,罵國安局居然命中率0%。相對來說,在此要給你們鼓勵,因為調查局也必須要掌握情資,你們的命中率是55.6%,還可以再加油,連美國的智庫、英國的BBC,甚至國內部分媒體的命中率,都比你們還要高一點,當然他們可能是猜測的,所以一方面給你們鼓勵,另一方面也請你們再加油。今天,我的重點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一直在講血汗司法,講的好像都是法官跟檢察官,請問局長有沒有血汗調查官、血汗調查員?
  • 主席
    請法務部調查局蔡局長說明。
    蔡局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調查員的工作是24小時,只要有業務、有案件都要機動性處理,所以他們的工作是很辛苦的,案子也相當地多,每位調查官的負荷是相當的重。
    吳委員志揚:他們現在主要是九大業務,還有沒有臨時增加的,比如說長官交代的、額外的……
    蔡局長清祥:在業務職掌範圍內,長官交代的事情還是要全力以赴。
    吳委員志揚:就你的了解,一般的調查員一個月有沒有至少四天的休假?
    蔡局長清祥:這要看業務的情況,有時候業務集中在一起,當然休假的時間就會延後,如果只是例行性的工作,還是可以正常的休假。
    吳委員志揚:所以是不一定?這部分請局長注意一下,調查員也是人,據我了解,能考上調查官都是有相當程度及素質,不管是大學或碩士、博士畢業,他們都是專業人員,所以在任務分派上應該要顧及合理性與公平性,不要讓他們過勞。另外,調查局在預算方面有一點緊縮,聽說工作上的獎金縮水,變成他們為了爭取好的績效、寫好的報告,總是要有一些情資,但是他們必須要自掏腰包,到處跟人家「搏暖」、公關,才能寫出好的報告,才有好的工作績效,將來才有可能升官,現在變成一方面又要過勞,一方面還要自己貼錢來爭取好的表現,是不是有這樣的狀況?
    蔡局長清祥:我想非常盡責的調查官也許會自掏腰包來滿足工作上的需求,不過這不是正常的現象,我們覺得應該在職掌範圍內盡力而為,如果真的需要經費的支援,我們局裡也會充分的支持。
    吳委員志揚:部長請你充分的了解這件事情,其實不是不能做公關,而是如果這是國家給他的任務所需要的、必須的,就應該要列入預算,而不是讓他們自己想辦法,這部分請局長要照顧基層的調查員。
  • 蔡局長清祥
    謝謝委員的關心。
    吳委員志揚:另外,請問獄政是不是也有血汗獄政員?聽說在8月的時候,有位女孩子在桃園監獄因為過勞而往生?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這件事不界定在這個區塊,因為她是在休假日的時候身體不適。至於委員剛剛所詢問的部分是制度上的問題,雖然我們一直想要做調整,基本上我們是人力不足,所以勢必一定要加班……
    吳委員志揚:人力不足的問題是真的很嚴重,目前是缺二千多人,今年預計要補380人、最多補400人,但還是缺一千六百多人,要等什麼時候才能補齊?
    邱部長太三:委員應該也了解,目前國家整體財政的情形,各機關都有人力不足的問題,我們好不容易爭取到400人,這只是第一階段,我們還會跟人事總處持續爭取……
  • 吳委員志揚
    差的好像有點離譜!
    黃署長俊棠:對!獄政畢竟是特殊的場所,所以管理上會比較吃緊。
    吳委員志揚:其實這不表示就跟工作無關,她可能身體已經很難過,結果在休假的過程中受不了還是往生,我希望署長能站在體恤部屬的角度上看待事情。
  • 黃署長俊棠
    我們現在把同仁的生活空間……
    吳委員志揚:請問這位女孩子是否長期在夜間值勤?依據勞基法有特別保護女性的規定,所以不能安排長期擔任夜間的工作,不能因為人力短缺,連基本的人權都忘記了,這一點也請你們注意。
    最後一個問題,邱部長有提到開放攜子入監的措施,請問目前這項措施只有針對女性嗎?
  • 邱部長太三
    對!因為現行法律規定就只有開放女性。
  • 吳委員志揚
    有沒有考慮擴大到男性?
    邱部長太三:我認為應該要開放,目前矯正署也在檢討中。
  • 吳委員志揚
    因為育嬰假已經是大家都輪流……
  • 邱部長太三
    主要是要有專業的老師。
    吳委員志揚:我只有兩個提醒,據說你們的育嬰制度要開放給單親的爸爸,但是女生就不限單親,為何男性要給予限制?
  • 邱部長太三
    我們是希望小孩子能託付給親屬……
    吳委員志揚:我知道,我的意思是要預想到,也許關在裡面的不是單親爸爸,但是卻比外面的配偶更有能力,或者更適合照顧孩子,所以在條件上是不是應該要男女平權。
    邱部長太三:委員的意見,我們會併入考慮。
    吳委員志揚:其次,也不能因為帶小孩進來就太人道,導致大家濫用這個制度,比如說小孩子要吹冷氣,還說不是我要吹是小孩子要吹,結果造成獄友覺得有特權,這部分在相關條件上、相處的時機都要作完整的、合理的配套。
  • 邱部長太三
    我們會注意。
  • 主席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總統提出的修憲議題,而且呼籲要把公民權降為18歲,請問部長是否贊成?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公民權降為18歲看起來已經是全世界的趨勢跟潮流。
    葉委員宜津:時間寶貴,請部長直接回答問題。
    邱部長太三:報告委員,法務部對此議題還沒有討論,但對這部分我個人是贊成的。
    葉委員宜津:法務部還沒有討論,這樣是不行的!法務部是國家最重要的法律部門之一,這個議題一定要注意。我再請問部長什麼是公民權?
    邱部長太三:一般來講,公民權主要是指行使政治上的權利,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利。
    葉委員宜津:也就是人民對國家、社會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誠如部長所說的選舉、罷免等,但是請問部長從整個歷史演變來講,是先有公權?還是先有私權?
  • 邱部長太三
    當然是先有私權。
    葉委員宜津:是的,當然是先有私權。現在,假設我們要將公民權降為18歲,那民法上要不要也降為18歲?
    邱部長太三:確實,委員講到重點了,這兩者必須有一些思考。
    葉委員宜津:不是只有一些思考!所謂成年人就表示他有行為能力了,既然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就可以獨立、有效的進行法律行為,結果我們讓他有選舉、罷免的權利,在私領域卻不行!甚至依我們的刑法規定18歲就要負完全責任,在行政法也一樣,都是18歲就要負完全責任,連考駕照、限制分級、抽菸等規範也都是18歲,就獨獨在買賣、租賃、僱傭、委任等個人生活的私領域卻不可以,這樣很奇怪吧!
  • 邱部長太三
    這部分確實有些不太協調、一致。
    葉委員宜津:所以我剛剛說過,部長你不能不關心,法務部更應該要去推動,趕快把成年人的定義降到18歲,甚至應該是私法優於公法先行才對!
    邱部長太三:這兩者要同時考量,因為有些介於公法與私法之間,譬如說有一些行政法的規定,如果公法降了會產生私法上的責任。
    葉委員宜津:我現在開始要著手推動修民法,將公民權降為18歲,請法務部趕快及早做準備。
    邱部長太三:這部分原則上有利,但也衍生可能的風險,譬如連帶責任本來有家長的責任,現在沒有就要自己單獨負責了,譬如19歲有家長在……
    葉委員宜津:是,權利義務應該要對等,當然應該這樣規定,但是18歲也應該算是成年人了;甚至還有一些先進國家規定16歲就已經算是成年人。
  • 邱部長太三
    現在的因為經濟、教育部分都有提高……
    葉委員宜津:沒錯,心智年齡的成長是比以前快很多。
    接下來我要請問執行署,最近有則新聞報導說,有民眾將名下20多輛的車全部亂停在公有停車格上,因欠繳436萬元的停車費,而遭停管處移送行政執行署,結果行政執行署很快地就回應,因為他個人名下沒有財產,所以,只發給他一個債權憑證就結案,導致社會觀感非常不好,部長,我們知道行政執行官去執行,如果有不動產最快、最好做,沒錯!動產是不好處理,可是我們這些行政執行官領的都是最高的專業加給,不能就這麼草草了事,簡單、便宜行事。有人的車輛佔用了二十幾個停車格,就算那個車再不值錢,你執行一輛,就可以空出一個公有停車格來耶,為什麼不做?
    邱部長太三:執行面的問題,我請署長先回答。
    葉委員宜津:我再舉一個例子,譬如曾經有人檢舉老舊機器太吵,一樣開罰單,被檢舉人一樣沒有不動產,執行官就不執行了,你們為什麼不執行呢?你們執行那個機器,就不會吵了,問題就解決了,不是嗎?
  • 主席
    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呂署長說明。
    呂署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所有的欠費案件,執行官一定會清查所有債務人的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包括銀行存款,我們都會清查,當然有些財產並沒有價值,甚至如委員所講的,登記的名義可能未必是他,所以財產不在債務人名下,造成我們實際執行上的困難。
    葉委員宜津:你這樣講我聽不懂啦!我們就直接就實例來討論,就以那個欠436萬元的例子來說,如果那個車子不是他的,為什麼你們會針對他執行?為什麼是他要付呢?當然是因為車子在他名下才可能把那個停車費開給他啊!你在說什麼?我聽不懂!
    呂署長文忠:個案的部分,我們回去瞭解再向委員報告。
    葉委員宜津:部長,欠436萬元是不是會讓一大堆乖乖繳停車費的人心生不滿?
    邱部長太三:當然,不公平嘛!
    葉委員宜津:是嘛!不公平嘛!為什麼讓他欠到436萬元了,你們都還沒有去執行?我剛剛講的是再清楚不過的邏輯,你執行一輛還可以空出一個停車格來。
  • 呂署長文忠
    這部分我們回去專案清查以後再向委員補充報告。
    邱部長太三:我請他們回去專案清查,當然剛剛委員有講到……
    葉委員宜津:早就該專案清查了,已經欠到436萬元了,部長,社會觀感非常不好!
  • 邱部長太三
    確實。
    葉委員宜津:接下來換矯正署,請看你們的網頁,這是你們網頁上出售的受刑人所做的一些東西,其實我們現在有很多監獄所做的東西非常受到喜愛,品質也相當好,我知道有許多律師去特見時,或者家屬去探監,從醬油到傢俱、糖果、餅乾,什麼都買,而且口碑都不錯,但是我覺得你們其實還可以更好,為什麼我希望更好?因為這一些收入都是做為改善獄政之用,對不對?
  • 邱部長太三
    是的。
    葉委員宜津:並不是在與民爭利,不是要賺大錢,而是因為國家經費有限,甚至剛才還有人講到獄政人員不足,當然不能拿這個錢來聘請,至少如果這些費用可以改善受刑人的環境、改善獄政,國庫省下來的這部分的錢就可以多聘一些獄政人員,他們就不用過勞了,不是嗎?
  • 邱部長太三
    通常都先改善他們的伙食、福利和獄政設施。
    葉委員宜津:是,很好!收入其實用在非常恰當的地方,那就更應該要讓這些好東西可以讓多一點人知道,甚至使用、分享,是不是?
  • 邱部長太三
    是的。
    葉委員宜津:可是我覺得很可惜耶!我再秀一個,你看!這個包其實我有買過,我還買來送人,我不是在台北看守所買的,我是在高雄女子監獄網站上買的。
  • 邱部長太三
    各個監獄都有他們專長。
    葉委員宜津:可是我覺得很可惜,沒有多少人知道,你們的網站上,對於像這樣的包,就只寫「藍染商品、高貴大方」,其實你們可以想想辦法,譬如我們有很多國營事業如中油、郵局都有商城,你們可以跟他們合作,我相信他們會很樂意,因為產品第一、品質好,第二、很健康,不會亂添加,第三、其實消費者喜愛,但是你要消費者一定要到監獄去買,可能一般人會不想去,因此,如果能建立比較好的管道,可以多一點收入來改善獄政,真的是非常好的事情。
    邱部長太三:如何行銷,矯正署有在推動。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10月27日我們正在高雄左營新光三越百貨公司10樓舉辦一個藝文特展,展售全國51個矯正機構的精品、文創商品、自營作業產品。另外,今年在網頁方面,我們也要予強化,架構一個平台讓各矯正機構能夠對外說明,讓社會了解收容人在裡面的用心和努力。
    葉委員宜津:這些都好,但是不要說去什麼新光三越展售,那都是一下子就過去了,可能那幾天賣得不錯,但是後續呢?所以我是希望你們可以去跟郵局或中油的商場合作。
  • 黃署長俊棠
    目前我們跟初鹿牧場、雲林古坑遊樂場等幾個風景區……
    葉委員宜津:郵局是算你們很貴、要抽很多,是不是?
    黃署長俊棠:我們會再繼續跟他們談,謝謝。
    葉委員宜津:好,我們也可以協助啦!都是公家機關,而且都是好事,應該可以創造雙贏啦!
  • 黃署長俊棠
    謝謝。
  • 主席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要向法務部邱部長請教鄭性澤案,這個案子我想你們一定很熟,2002年1月5日已經死亡的羅武雄和鄭性澤在豐原的一個KTV飲酒作樂,後來在KTV裡面對著天花板開槍,台中縣警方獲報之後趕過去,豐原分局的小隊長蘇憲丕率先衝進去,發生槍戰,不幸被打死。這個案子已經定讞了,2006年鄭性澤就因為持槍殺人和持槍共同殺人被判處死刑定讞,到現在超過10年,還好沒有執刑,因為這個案子發生超過15年之後翻案了,2014年監察院調查之後提出報告,要求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2014年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遭到最高法院駁回,2016年台中高分檢再為鄭性澤申請再審,是這樣才平反的,對不對?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 邱部長太三
    主席、各位委員。主席、各位委員。對。
    段委員宜康:那我要請問一個重點,鄭性澤的案子發生之後,當天他也受了槍傷,送到醫院去包紮之後,警方就開始偵訊了,警方偵訊完之後,就移到台中地檢署,對不對?這個再審判決,也就是判決無罪的判決書概要提到,第一、警方違反辦案程序,而且刑求,也就是說,鄭性澤受傷後被送到醫院治療、包紮,大概5個鐘頭之後就開始偵訊,就是受了槍傷送到醫院,5個鐘頭之後就開始偵訊,然後移送台中地檢由檢察官繼續偵訊。第二,認為鄭開槍不是事實,也就是說,這位蘇小隊長身上中的子彈,從現場跡證來看,應該不是鄭性澤開的槍。監察院的報告提到警方跟檢察官的疏失,報告說:證據顯示鄭性澤於帶離豐原醫院後,至進入看守所前後具遭到警方強力刑求。當然我們不知道什麼叫做強力刑求,但他的意思就是說,包括法院、監察院的意思都說,他已經受傷了,應該先把他的傷治好,反正也跑不掉,但是你們並沒有讓他好好包紮,包括他在受偵訊時,血壓非常低。監察院的報告提到不光是刑求,還說檢察官當時訊問時是疲勞訊問,而且處於不正訊問之連續再連續,鄭性澤在中槍急救下,舒張壓為42,豐原分局刑求逼供,檢察官並未考量他的身體狀況,疲勞訊問,而且法院的判決認為他的自白是不欲為第三人知,也就是說,審訊的過程,其實是沒有其他人在場。
    如果是這樣,我要請教一個問題,一個人被判死刑,他身上有槍沒有錯,他身上有兩把槍,也開槍了,但是蘇小隊長身上的子彈,如果我沒有看錯的話,彈頭是制式手槍,可是鄭性澤身上的兩把槍都是改造手槍,而且位置也不對,彈殼所在的位置都是在那個被擊斃的人身邊。我要問的問題是,當初警方既然是不正偵訊、既然是強力刑求,那我們有沒有要做什麼樣的處理?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警方對於他們的同袍如果被歹徒打死,當然在義憤之下,往往都會操之過急,我想這是常理、常情,當然也因為這樣,會有不當的這些行為,不過,這個基本上……
  • 段委員宜康
    這個不能當作理由啊!
    邱部長太三:對!這個絕對不能當作理由。這部分我想警政署一定有他們的處置,至於到檢方來,我們當然……
    段委員宜康:不是耶!我想請問一下,警政署一定會有什麼處理,這是警政署的事情,我要問的是,檢方有沒有要去追查?如果他是被刑求,是違法的,我們要不要辦?
    邱部長太三:上禮拜判決之後,我有請教台中高分檢江檢察長,他說他們會針對監察院,包括他們自己後續調查結果,會在這個案子定讞後,做相關的檢討跟處理。
    段委員宜康:相關的檢討和處理,是會去偵辦嗎?
  • 邱部長太三
    當然是看實質發現的狀況是什麼而定。
    段委員宜康:我再請問你,當初偵辦這個案子的檢察官,現在人在哪裡?
  • 邱部長太三
    抱歉!我沒有特別去問。
  • 段委員宜康
    你們有人知道嗎?要我把他的名字講出來嗎?
  • 主席
    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
  • 林司長邦樑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回去再進一步了解。
    段委員宜康:這位姓沈的女性檢察官,現在人還在台中地檢署,如果判決書講得這麼嚴重,這是不正不當偵訊、違反辦案程序,而且警方還刑求,被告已經受到槍傷,左腳被子彈貫穿,其他外算還有什麼左眼瘀血、瘀青什麼的,這就不管了,他受了槍傷,在醫院經過初步治療,然後馬上就偵訊。從槍擊案發生,一直到他自白,然後送到地檢署,這中間其實沒有再做其他處理,然後他就承認了,這位沈檢察官從警方移送嫌疑人過來,花不到一個小時就偵訊,他是到豐原醫院去偵訊,前後不到一個小時,然後案子就辦完了,那這個檢察官要負什麼責任?
  • 邱部長太三
    基本上高分檢他們一定會按照檢察官辦案的基本內部注意事項及要點……
    段委員宜康:搞到一個人被判死刑,不管這個人是地痞、流氓,或是什麼我們不管,他被判死刑定讞到現在超過10年,如果已經執行了呢?對不對?
  • 邱部長太三
    所以這就是死刑要很慎重的原因之一。
    段委員宜康:對啊!那是一條人命。過去這幾年,我們也不是沒有執行過死刑,我是不知道執行死刑是怎麼挑選死刑犯的,但沒有挑到他,萬一挑到他,那就執行了,這個案子也就無法平反,對不對?好,因為沒有執行,所以有機會平反,我要請教的是,檢察官要負什麼責任?警察要負什麼責任?結果部長你輕描淡寫告訴我,會照程序處理……
  • 邱部長太三
    不是啦!我剛剛也有提到……
    段委員宜康:部長,你宣示一下態度吧!這種檢察官不用追究嗎?
    邱部長太三:我剛剛也提過,這個案子判決出來以後,我有請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注意後續處理。
    段委員宜康:我們審預算時,這些檢察長都會來,對不對?
  • 邱部長太三
    對。
    段委員宜康:你去轉告他們,審預算時我還會追究這個案子,請給我們一個交代。
    邱部長太三:好,我會轉達。
  • 段委員宜康
    謝謝部長。
  • 主席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不管是吳志揚委員或段宜康委員,大概都是針對檢察官職務進行質詢,不管是檢察官的疏失也好,或是司改國是會議中大家提出來的意見,我們都很清楚,不過,現在也有很多人認為檢察官的工作過勞,是不是?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相較於其他國家,確實是過勞。
    鍾委員孔炤:我們都在高雄待過,高雄的檢察官長期以來也有不同的聲音,他們一直認為基層檢察官過勞,那麼業務上是不是應該做個調整?我記得當初法務部次長有所回應,認為未來大概會用團體制度制……
    邱部長太三:報告委員,那是針對重大案件。
    鍾委員孔炤:上次詢問時你也認為就檢察官的職務而言,人數確實較少,相對的他們的工作量就很多,所以很多基層檢察官對於現有的工作有所不滿,部長應該很清楚這點。他們質疑檢察官制度為什麼不能比照司法法官有所謂的一審、二審輪調,一審的檢察官有機會到二審,二審的檢察官也有機會回到一審,就像法官一樣,法官有些是由一審到二審、二審有時會回到一審,但檢察官好像沒有這種歷練的機會。
    邱部長太三:司法院除了刑事庭外還有民事庭、行政庭,在整個組織上人數較多,流動率就會比較高,檢察官則比較標準,只辦刑事案件。
    鍾委員孔炤:我記得當時有很多長官列席,長官們認為這個意見可以參酌,他們會帶回去研議,比照法官這種方式來建立審級輪調的歷練制度對檢察官未必不好,當時是有這種回應,不知道法務部是否做過這方面的討論或研議?
    邱部長太三:我們有在做這方面的研議,但依目前三級檢察署的人力來看,地檢署人力大概是1,000人出頭,高檢署大概是180人左右,整體看這樣的配置,在流動率方面會產生比較困難的地方,同時也會塞車。
    鍾委員孔炤:媒體也曾報導檢察官過勞,我是勞工局出身的,所以我特別關心這個問題,檢察官一個月加班時數平均超過180小時。
  • 邱部長太三
    應該有。
    鍾委員孔炤:每個月加班時數180小時哪還有什麼家庭生活?他們幾乎連星期六、星期日都在工作,一個月的案件有80件到100件,平均一天要結案3件到4件,看一個案子大概只有1個多小時,在這種輕忽的情況下容易造成冤獄,如果被勾到大概就被槍斃死了,一條人命就冤枉的沒了。
    邱部長太三:我們現在朝向兩個方向處理,第一個是減量,第二個是加人,但增加人員並沒有解決根本的問題,因為他們的工作量一直都是那麼大,因此如何減量或將案件分流是我們未來努力的方向。
    鍾委員孔炤:檢察官對於一個案子的處理過程,花不到兩個小時就要看完相關的內容,甚至要加班才能結案,而且現在累積的未結案案件有30萬件,檢察官已經過勞到這樣子竟然還有這麼多未結案的案件。在座的各位有很多是檢察官體系出來的,你們不會回頭看看基層這麼勞累、工作量這麼大嗎?司改國是會議有一個很大的目標就是要求加強體系內部的人事民主化,請問何謂加強內部的人事民主化?
    邱部長太三:各檢察署都有一個檢察官會議,原則上該地檢署一般的業務事項是可以在這個檢察會議中討論。
    鍾委員孔炤:它的變革大概就是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的工作是否要做一個調整,它的用意大概是在這裡,所以才會特別提出來,就如我剛才說的如果可以採用一審到二審,二審到一審的輪調方式,雙方都會有歷練。不過,不管是民事或刑事案件,一審檢察官投入的時間與精神一定比二審高,因此,大概沒有人想從二審調到一審,但要從一審調二審的人可能很多。
    邱部長太三:對,通常是經驗比較豐富,或者比較適當的……
  • 鍾委員孔炤
    二審檢察官的本職職能會不會有所衰退?
    邱部長太三:不會,基本上是資深的一審檢察官才有機會到二審。
    鍾委員孔炤:現在環境日新月異,會不會因環境日新月異而造成他們本職職能的退步?
  • 邱部長太三
    到目前為止沒有這種現象出現。
    鍾委員孔炤:所以你們認為這不是問題,那麼重點在哪裡?
  • 邱部長太三
    一審的業務量如何分流、簡化及增加人力是我們現在努力的方向。
    鍾委員孔炤:司法工作牽涉到被告的清白甚至可能造成冤獄,有些被害人會血淚泣訴,因此馬虎不得,相對的檢察官扮演的正義角色非常重要,檢察官單純的認知與判定也影響到當事人的權益事項,請部長特別針對國是會議時所提出的案子,包括一審檢察官的過勞,如何分流等問題加以改進。我看到他們每個月要加班180個小時和每天的工作量才知道檢察官每天忙得半死,也可能因此而有疏忽、漏失,造成被害人的權益受損,平均不到兩個小時要結一個案子,累積的30萬件案子要怎麼辦呢?
    邱部長太三:司改國是會議之後,總統同意我們明年增加100個名額,但整體來看不是只有檢察官業務過重,檢事官、書記官、法警的工作也跟著重,為能及時的遞補人力,所以我們做了一些調配,先增加書記官和法警的人力,檢事官的部分,我們已經向國防部借調了15位軍法官來受訓,預計明年初就可以分派到各地檢署,另外還有10位憲兵隊的來複訓,在偵辦的能量上不無小補。
    鍾委員孔炤:有關矯正署的技能及訓練的提升,我之前在地方當行政主管,和矯正署有較多的互動,當時我們曾討論更生人的就業問題,希望受刑人在獄所能學習其他技能,因為時間關係,我先跳過這個問題,我會在會後將資料給矯正署。
    我希望矯正署未來的努力方向是增進、強化受刑人將來進入職場的受僱能力,實質內容大概就是對職業的積極態度,畢竟公部門的資源還是有限,可以讓矯正署和民間資源結合做更精進的訓練,讓受刑人未來踏入職場時能夠感受到他們雖然是更生人,但他們並沒有放棄自己,他們願意努力為自己的人生走另一條路。因此,我們確實應該調整矯正署內一些相關的訓練,但你們的忌諱很多,比如讓少年犯學習電銲技術,電銲技術最成熟的時候大概是15歲到30歲,獵雷艦如果真的需要電銲根本找不到師傅,電銲技術如果出現斷層,建造上會有困難。因為電銲牽扯到電條,你們擔心出入時會有問題,會有危險性,其實這個問題是可以克服的。讓年輕的受刑人學到這個技能,然後再回到教育部的青年儲蓄計畫,要求他們先就業然後再升學。當初他們因為犯錯而受刑,如果能學習到一技之長,進入社會職場的被接受度就高。我認為要滿足更生人的需求最起碼是要讓他們有基本的操作技能,這樣才有更高的收入。一個成熟的電銲工基本工資一天至少是3,000元,技術比較好的是一天5,000元或6,000元,上次中油氣爆時電銲工一天是8,000元,你說他們的待遇怎麼那麼高,那是他們的技能,可見讓他們學習這樣的技能可以增加收入,另外還包括創業的輔助。
    我提出這幾個努力方向,希望大家共同努力。
  • 邱部長太三
    我們會朝委員所說的方向努力。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對這部分,我們一直朝向務實的路線、結合社會資源的方向進行,在他們出監前給予一些謀生技能的訓練,勞動部也結合在這個方案中。
  • 鍾委員孔炤
    謝謝組長。
  • 主席(蔡委員易餘代)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28日柬埔寨金邊查獲的19名電信詐騙犯又被遣送大陸,沒有遣送回台灣,到目前為止雖然有所謂的兩岸共打協議,但這個機制是否已經名存實亡,實質上並沒有在運作?前陣子檢察官也在反映這些詐欺犯送到大陸而不送到台灣,這是一個問題。另一個問題是送回台灣的嫌犯的犯案對象如涉及大陸,大陸方面可能要提供一些犯罪事證,但如果他們的態度是很消極的,整個辦案的進度是會延宕的。檢察官說這些詐欺案的車手有些就是因為證據不足所以最後被釋放了,這些被釋放的人很可能會再犯案,這對整個犯罪的偵辦而言是很不利的,面對這樣的情況要怎麼辦呢?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這分為兩塊,第一塊是我們希望中國大陸還是能夠和我們有效地共同打擊犯罪,這才是重點。
  • 王委員育敏
    這個部分是你們要和大陸溝通或者你們必須透過陸委會積極的和對岸協商?
    邱部長太三:兩者都有,主要還是我們,因為在兩岸共打協議中……
  • 王委員育敏
    你們還有其他管道嗎?說得上話嗎?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都有管道,也說得上話,但對岸應該是礙於他們有內部的考量。
    王委員育敏:19大後,兩岸共打機制將來的合作會更消極或更積極或是會原地踏步?
    邱部長太三:我看也不可能更消極,現在已經是低度的合作。
  • 王委員育敏
    幾乎沒有合作了。
  • 邱部長太三
    其實還是會有。
    王委員育敏:我給部長看一下103年、104年和105年的數據,這是我從你們提供的資料整理出來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最重要的是詐欺案和毒品案的合作,105年5月20日到12月底竟然掛零,最慘的是去年全部掛零,今年1月到9月毒品案件共同實質偵辦的件數只有1件,詐欺案件只有4件,和過去相比,這個數字真的差太多了,這對犯罪的偵辦而言是非常不利的,特別是毒品,這是你們今天整個報告的重點也是將來要防制的重點。大家都知道毒品已經變成跨區域、跨國的議題,毒品集團在大陸、台灣、東南亞流竄,如果兩岸不合作又如何打擊犯罪?
    邱部長太三:去年520到年底,兩岸緝毒、共打詐欺案件是零件,但今年1月到9月,緝毒案件是3件,共打犯罪詐欺案件有4件,另外還有一些私下的情資交換與提供,也有轉給其他國家。
    王委員育敏:28日在柬普寨金邊查獲的這些人犯又被送到中國大陸,看起來情勢不是很樂觀,身為法務部部長,你認為應該怎麼突破?你是不是認為責任不在你這邊,是不是要先叫陸委會把工作做好?或者是叫蔡英文總統把工作做好、把兩岸關係解開?事實上你覺得自己很無辜也很著急,但你這邊能使用的資源及談判的決策空間也很有限。
    邱部長太三:不是,大家都要共同努力,我先講一個基本態度的問題,如果中國大陸不想共同打擊詐欺犯罪,可能就會真的斷絕了,但我不認為他們會是這樣。
    王委員育敏:是不是他們覺得要自己全部處理,所以將所有的詐騙犯全部直接帶回中國大陸由他們自己處理,不讓台灣處理?
    邱部長太三:這是治標不治本,因為海外詐欺案的被害人大部分是中國大陸的人,更重要的是主嫌或出資者大部分是台灣人,如果不將嫌犯送回台灣指認,在偵辦上確實會有一些難度。如果中國大陸不想一次將根斷掉,往往都是個案的做處理,事實上會有很麻煩的地方,就是被害人的資金是匯到台灣來,他們拿不回去,這樣他們的國人會埋怨,所以我們持續不斷的透過一些交的流機會向他們反映,他們應該有這樣的體認。
    王委員育敏:兩岸還是要合作才會互利,現在兩岸關係急凍造成雙方的損害。
    邱部長太三:是,我們的國際聲譽也會受到影響。
    王委員育敏:對這部分還是要突破,你有機會的話還是要向上反映,兩岸關係持續的在原地打轉、冰凍,衝擊的層面我們已經在犯罪方面看到了,這樣對兩岸都是不好的,台灣方面也會受害。
    有關通保法修法的問題,法務部是否要啟動通保法的修法?前陣子在偵辦三年以下的犯罪上也發生了困難。103年的修法直接設定的門檻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可以調閱通聯,這個門檻衝擊到的還有其它的部分,包括協尋、救災、救難,協尋失蹤人口就因為這樣的規定而無法調閱通聯做即時的偵辦,當時我曾提出這個問題,但法務部沒有理會也沒有處理。現在你們自己遇到了困難,主要是前陣子偵辦黑幫時,你們在情資的蒐集上遇到阻礙與困難,對這部分,你們現在的態度是怎麼樣?要不要修法?
    邱部長太三:通保法的部分基於兩個因素要做檢討和修正,第一個因素是這一段時間內我們也制定了很多新的法律,這些新法律並沒有被列入通保法裡面明文被列出來的犯罪,所以這部分一定要增補進去,特別是食安和藥品的部分也在這次做了檢討。
    第二個因素是司法警察比較辛苦,他們在偵辦毒品或組織犯罪時如果能即時拿到通聯紀錄就可以知道嫌犯和誰有聯絡─是通聯記錄,不是監聽的部分。其實,檢察官還好,司法警察是辦案的第一線,不論是偵辦毒品、詐欺或貪污案件都需要有通聯紀錄以馬上確認嫌犯與誰通聯過,這樣才能一舉成擒,否則等到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再處理已經來不及了。
    王委員育敏:這樣會錯失黃金時機,所以很明確的你們會就這一部分再提出修法嗎?
    邱部長太三:對,因為司法警察機關都對我們做這樣的反映,這對他們的偵辦而言非常重要,而且它的侵害比較小,不像監聽是即時的侵害正在通話的內容,通聯紀錄只是過去打電話的紀錄,並未侵害實質的內容,所以我們認為給司法警察這樣的利器對偵辦毒品、共同詐欺或組織犯罪,甚至貪瀆案件都比較會發揮即時的效果。
    王委員育敏:103年的修法沒有很細膩的考慮,導致通過後司法警察在實務執行上確實出現一些困難,既然這樣就應該調整回來,這部分的修法版本什麼時候要送進來?
    邱部長太三:預計是下個月,因為我們還要送到院裡,院的速度可能會慢一點,我們可能可以協調由委員或黨團來處理,我們也希望能儘快的送來。
    王委員育敏:希望你們儘快送進來,對於犯罪的部分,我們還是要朝積極偵辦的方向進行。
  • 邱部長太三
    好。
    王委員育敏:有關6歲以下兒童死亡檢視機制的問題,在司法國是會議的結論中也有提到,對於6歲以下死亡的兒童應該都要進行相驗以確認其死因。
    邱部長太三:都有相驗,大部分問題是在要不要解剖。
    王委員育敏:刑訴法中特別規定,非病死或疑為非病死的兒童才是相驗的對象而不是全部,有些死亡的兒童可能會被主觀的認定是生病死亡,實則是長期遭到虐待所致,我們在星期四要討論類似的主題。我們應該做得更先進,因為我們現在少子化,對於每個兒童的死亡都要格外的重視,而且要找出真正的死因。前陣子有位爸爸連續殺害3名子女,然後都以疑似失蹤交代過去,實際上是犯罪。因此對於6歲以下童的死亡應該要審慎的看待,法務部將來應該全面啟動對死亡原因做比較詳細的查驗。
    邱部長太三:好,我們會和醫界就這個部分共同檢討。
  • 王委員育敏
    謝謝。
  • 主席(王委員育敏)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進入我的主題之前,我先確認一下問題。剛才王委員提到兩岸共打的問題,事實上這個問題已經檢討很久了,這一、兩年的績效不高,陸委會和法務部都對此做了檢討,他們發現真正問題在於中國的不配合,中國不會依照兩岸共打條例處理,其實中國並不是針對台灣,他們對其他國家也是如此,因此,其他國家現在都願意和台灣建立共打關係,包括出面罵我們竹聯幫的菲律賓也是如此。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對,基本上共打犯罪是國際的共同目標。
    李委員俊俋:菲律賓還特別表揚了我們的調查局,且積極的在處理兩國共打的問題,我們先把這個觀念確定好之後,現在回到法務部的報告。
    我要談兩個問題,這兩個問題在司改國是會議中都有談到,而且和法務部有密切關係,同時也和檢察官的職權有關。第一個問題是所謂的簽結,部長是否可以先告訴我們簽結的定義是什麼?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是這樣子,檢察官受理告訴、告發或自首的案件……
    李委員俊俋:告訴和告發,你的意思是它是他字案,不會是偵字案?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是他所指涉的對象不確定,因為他就說他受害了,但不曉得到底誰是被告人;其次就是犯罪事實不是那麼明確,不知道到底是民事的不法還是刑事的不法,在這兩種情況下,我們通常會先列為他字案。
    李委員俊俋:列為他字案,然後針對他字案,檢察官可以做簽結的動作。
    邱部長太三:對,如果後來發現沒有犯罪事實……
    李委員俊俋:對於偵字案的處理通常是起訴、緩起訴和不起訴,他字案的部分則多了一個所謂的簽結,請問,簽結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幾條?
  • 邱部長太三
    沒有。
    李委員俊俋:也就是說簽結並沒有任何法律的依據,只是我們常用的字也是常用的動作,在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簽結」這兩個字的規定,也就是沒有法律的授權,只是我們一般習慣用這樣的方式,這會有法律授權的問題。
    有關簽結的問題你們還被監察院糾正過,監察院列了簽結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滋生偵查突襲、妨害被告權利等五項糾正,可見簽結的問題很大。大家非常清楚理想大地的案子,理想大地是經過告發,檢察官沒有傳訊任何被舉發的關係人,且在離職前以沒有、不知道為由將這個案子簽結,因而引發軒然大波。我們再看另一個三中案,這個案子從103年開始調查,調查了老半天結果也是簽結了事,這個案子也是人家告發的,結果就是簽結掉了,106年台北地檢署才針對這個案子重啟調查,最近這個案子鬧得滿城風雨。連續這麼多個案子都被簽結掉,最後才發現好像不是那麼一回事,這對司法形象有莫大的傷害,所以我要請教部長簽結的問題到底要怎麼解決?我先問一下程序,簽結的權力在誰手上?是不是只要檢察官認定可以簽結就可以簽結?
  • 邱部長太三
    還是要檢察長簽准。
    李委員俊俋:還要報檢察長,換言之,檢察官認為可以簽結,檢察長也准了,所以至少他們兩個人要負責。
    邱部長太三:對,還要主任看過才會送給檢察長。
    李委員俊俋:還要主任看過,所以至少有三個人簽名,但問題在於它沒有法律授權,我們在檢討的就是它沒有法律規定,它是一個不確定的處分,它的決定權只在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三個人同意就可以簽結。請問部長,有沒有奉命簽結的情事?有沒有發生過這樣的實例?
  • 邱部長太三
    以前有一個所謂的奉命不起訴。
    李委員俊俋:奉命不起訴、奉命簽結所在多有,這是法界不可告知的公開秘密,但這個問題很嚴重,你剛才說明簽結是針對告訴或告發,然後引起偵查,檢察官認為沒有具體事實或無法造成起訴的條件所以就決定簽結,經過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的同意就簽結掉了,問題是司法形象因此而敗壞,所以現在針對簽結的問題要怎麼處理?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們會按照監察院和委員的建議修法,讓簽結的機制正式進入刑事訴訟法。為什麼簽結這個制度一定會存在呢?過去我擔任檢察官時曾偵辦過告總統的案子,我們一定要傳總統嗎?所以它有它存在的必要。
    李委員俊俋:這個我瞭解,這是檢察官應有的方式之一,但我強調的是它要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我希望法務部儘快就這個部分提出相關的法案。
  • 邱部長太三
    原則上是明年。
  • 李委員俊俋
    要快一點。
  • 邱部長太三
    好。
    李委員俊俋: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和簽結一樣被討論得非常多,在國是會議也有討論,這和簽結不一樣,偵查不公開在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四十五條有明確的規定。請問,有關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是什麼?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有其目的,包括避免未審先判;避免關係人的隱私、名譽及安全受害。大法官釋字第737號對此也有特別的解釋:不可以侵害嫌疑人或關係人的憲法權益。法務部也針對偵查不公開這件事情頒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其中的第八條規定不得帶媒體辦案,不得讓任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供媒體拍攝,這些統統不可以。請部長看看這兩張照片,左邊這張照片是所的有犯罪嫌疑人趴在那裡正在準備進行偵訊,這是105年4月21日中國時報拍的。右邊這張照片是被捕的嫌疑犯正接受偵訊,清一色為年輕人,這是106年5月13日中國時報拍的。作業辦法第八條不是規定不得提供媒體拍攝嗎?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況?
    邱部長太三:地檢署大概都沒有問題,但是司法警察有時候……
    李委員俊俋:不只地檢署,其實司法警察─特別是警政署的相關單位也常有這樣的問題,我們等一下再討論如何處理。
    下面這兩張照片也是這樣,右邊這張最離譜,竟然帶著電子媒體進去直播、直接拍,這有沒有違反不公開的原則?這是不是違反作業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 邱部長太三
    這個部分確實是司法警察為了對社會公布。
    李委員俊俋:作業辦法第九條也有相關的規定,如為涉及重大社會公益的案件或許條件比較嚴苛,但還有部分公開的可能。事實上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做得非常差,這個是大家非常清楚的南港小模的問題,這個東西從哪裡拍出來的?為什麼會有梁思惠跑出來?這是從警方提供的監視錄影帶拍出來的,這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另外,這個案子更出名─媽媽嘴案件,媽媽嘴老闆後來認定這絕對是警方或檢方露出去的消息,這明顯的違反偵查不公開。再來是一個烏龍事件,一個中央社的記者被烏龍的認為是共諜,結果發現根本不是這麼一回事。這些都違反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是以洩密罪處理,但事實上你們的處理到底效果如何?這是警政署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行政處分,受行政處分的人數超過一半,也就是沒有送出去的案子不說,有送出去的案子有一半以上是真的違反偵查不公開,這表示司法警察的再教育非常重要,更重要的不只是這樣,為了偵查不公開而被起訴的案件也非常嚴重,所以我在此請求部長,國是會議也希望法務部在偵查不公開這件事上有所作為,除了法務部的檢察官外也要嚴格的約束司法警察,也就是警政署的配合和調查局的相關人員。
    我今天談的這兩件事都和法務部的職權有關:第一個是簽結的問題如何明確的法制化;第二個是如何藉由你們的行政約束、行政作為嚴格的要求檢察官、司法警察確實做到偵查不公開,這樣才能確保大法官會議第737號解釋所說的要嚴格保護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的憲法權益,請部長嚴格的督促並將法案儘速送來。
    邱部長太三:好,我們會積極努力。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蔡委員發言完畢休息5分鐘。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討論法務部的立法計畫,最近警政署在打擊黑幫及黑幫份子遁入組織以暴力介入政治訴求的行為,我相信站在法務部的立場,部長會樂見檢察署勇於掃黑、積極用事。相對應的,現在人民最大的期盼就是既然警察這麼努力的掃黑,在進入司法系統有沒有辦法好好的將這些不法份子繩之以法,所以這就要回到組織犯罪條例。
    大法官會議第556號解釋將組織犯罪定義為集團性、長期性、脅迫性和暴力性,所謂的組織犯罪要符合這四個要件。去年修法三讀通過的條文對組織犯罪的定義是要符合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等四個方式,且要兼具持續性及牟利性。我知道當初你們提出的原始版本是「具有持續性、牟利性」,「持續性」和「牟利性」之間使用頓號(、),頓號就是「或」的意思。照這樣看起來,去年修改組織犯罪條例時,法務部最原始的立場是「持續性」和「牟利性」這兩個要件不必要兩個都有,只要有其一就可以了,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 邱部長太三
    沒有錯。
  • 蔡委員易餘
    那到底是要有持續性還是要有牟利性?你們認為只要有組織性結構、有牟利性且用暴力方式的話就構成組織犯罪嗎?
    邱部長太三:對,因為現在侵害人民或人民相當關注的犯罪類型─特別是團體性的,類型越來越多樣化,誠如剛才委員提到的,有些暴力型的組織目的可能不在牟利,有些是牟利性的組織但沒有使用暴力而是用詐欺的方式。
    蔡委員易餘:你們會再提出修正版本嗎?已經有太多委員提出要將「及」改為「或」,包括本席、王定宇委員和林俊憲委員都提出了。但我要進一步的問,像統促黨這樣的態樣─先不講它是不是組織犯罪,只先講它的態樣,很明顯的,它的收入不是來自犯罪行為本身,它的收入可能是間接的來自中國的挹注,這樣會和牟利性搭得上嗎?
  • 邱部長太三
    可能會有一點問題。
    蔡委員易餘:我覺得你們這次要提出組織犯罪條例的相對應修法時可以參考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這個公約對組織犯罪集團的定義是「係指由三人或多人組成,在一定期間內存在,為了實施一項或多項嚴重犯罪,或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間接獲得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而一致行動的有組織犯罪結構。」當然,這個定義是指直接或間接獲得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
    本席希望你們提出下一波組織犯罪修法的時候要好好思考這個部分,因為現在很多組織犯罪,基本上都會把金援和犯罪行為切割,他們會說,這和他們的牟利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或相當因果關係,所以你們不能說我們有牟利性,我們也不構成組織犯罪,想要脫罪的人都很厲害,站在法務部的立場,你們必須遏止這樣的狀況。
    邱部長太三:好的,我們會積極修補這一塊。
    蔡委員易餘:第二個,我們再來討論一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剛才召委也有提到,本席現在要提出來的是,確實如同剛才王召委所提,因為通保法經過這幾波修法之後趨於嚴格,我們不希望可以調取人民通訊紀錄的人濫用這樣的權力,但是現在基層警察辦案的時候卻產生很大的困擾,因為他們連調查這個電話號碼到底是誰在使用都出現困難。部長,是不是這樣?
    邱部長太三:對,有時候會造成很大的困擾。
    蔡委員易餘:本席問了很多基層員警,他說他們現在調資料要用非常迂迴的方式,怎麼迂迴法呢?他們現在調資料是引用失蹤人口查詢作業要點第六點,針對這個電話號碼函請電信主管機關協助,因為他們要查失蹤人口,失蹤人口查詢作業要點是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非屬犯罪偵察之緊急救助事項,所以警察可以去調資料,這樣就產生一個很大的麻煩。
    事實上我們的基層員警是為了查案,他們根本不是要查這個人的通聯紀錄,只是要查這個電話號碼到底是誰在使用,結果他們做了一件違法的事情,因為他們得用非犯罪偵察的失蹤人口查詢才能得到資訊,可是事實上他們並不是要查失蹤人口。部長,這樣是不是會產生一個很不好的狀況?我們的法律讓基層員警毫無適用依據,可是他們又有迫切的需要。
    邱部長太三:確實是這樣,沒有錯。誠如委員關注的,現況真的是這樣,基層員警或是司法警察在第一時間想要趕快有所突破,即時制止後續可能的犯罪發生,或者打擊這種團體犯罪,這時候可能就會喪失最佳時間點。
    蔡委員易餘:對,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本席也有提出建議,不過本席不知道法務部的立場如何,如果未來通保法有修法的可能,你們的立場是什麼?本席具體建議,因為現在最主要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就是通聯紀錄,第二個就是通聯的所有人是誰。
  • 邱部長太三
    就是使用者資料。
    蔡委員易餘:本席認為使用者資料這部分有必要讓基層警察查詢,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通聯紀錄的部分,因為我們將通訊保障監察法制化,而且已經經過歷次修法,本席覺得它可以和特殊的犯罪行為連結,你們不用全面開放,因為全面開放是錯的,但是可以連結到組織犯罪、毒品防制條例這樣的特別類型,因為這些犯罪有其特殊架構,偵察的人需要把整個架構釐清,這時候就需要這些資料。
    邱部長太三:對,委員這個方向真的很好。
    蔡委員易餘:第三個,本席要說的是毒品犯罪的問題,就是我們之前一直在說的毒品法庭,就本席所知,現在進入勒戒和緩起訴、強制醫療的,大概占所有毒品犯罪的6%到7%。
  • 邱部長太三
    差不多。
    蔡委員易餘:所以基本上毒品犯罪最後就是進入監獄,但法務部又不斷說監獄不夠,事實上本席認為不夠的不是監獄,而是勒戒所,是不是這樣?
    邱部長太三:沒有錯,確實是如此,所以我們積極和衛福部溝通,因為就勒戒的專業,坦白說,衛福部的相關醫師或相關單位會比較了解。
    蔡委員易餘:當然需要他們的協助,但是我們已經建立毒品防制的相關機制,未來會有一筆基金,有了基金就會有預算,本席認為如果勒戒所不夠的話,你們就要勇於爭取,像這次提出的前瞻建設計畫,你們就應該去爭取,因為臺灣需要更多勒戒所,你們不能永遠都把毒品犯丟到監獄,然後就視而不見。
    邱部長太三:對。坦白說,照規定以及依照整體效果來看,這部分是要由衛福部指定醫院承接,萬不得已才是到戒治所。
  • 蔡委員易餘
    當然。
    邱部長太三:事實上戒治所也應該由衛福部主政比較好,所以目前我們是在新店戒治所試辦。
    蔡委員易餘:可是本席認為這樣不對,你們說要由衛福部主政戒治所,本席認為不是這樣,因為基金是由你們管理。
    邱部長太三:基金到底要如何處理,目前我們還在和主計總處溝通當中,不過因為衛福部也想要嘗試,所以目前我們兩邊開始合作,在新店戒治所進行試辦,看看效果如何。
    蔡委員易餘:本席有去參觀過新店戒治所,本席認為那裡的確是有戒治成效,只是它的空間還是不夠。
    邱部長太三:對,但是有時候爭取設置地點,往往會受到居民反彈。
    蔡委員易餘:本席知道會有這樣的問題,但是你們不能因為害怕居民反彈,就連這一步都不跨出去。
    邱部長太三:我們也有做啦!坦白說,東部地區是比較好找,但是因為東部地區太偏遠了,所以我們也要在西部地區找適當的地點。
  • 蔡委員易餘
    還是得找嘛!
  • 邱部長太三
    對。
    蔡委員易餘:本席覺得法務部不用害怕大家反彈,如果你們認為勒戒所真的有需要設置,你們就去找地點,就去和地方溝通嘛!這並不是不可溝通的。
  • 邱部長太三
    對啦!這個部分的確需要溝通。
  • 蔡委員易餘
    謝謝部長。
  • 主席
    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邱部長,本席接續剛才的話題,剛才有提到毒品防制的部分,因為現在呈現勒戒所不足的狀況,所以你提到希望能夠結合衛福部的職責、功能,因為就戒治這部分來說,他們在醫學上可能比較專業,但是在法律架構還沒有修改之前,你們有沒有具體的方案,希望他們如何分攤工作,你們具體的想法是什麼?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是這樣的,因為要戒治,當然就是由專業醫療人員給予協助,但是在組織編制方面,如果編制在我們矯正署的話,這恐怕只是其中一項業務而已,而且也不是比較重要的重點,因為我們還有其他單位,包括管理、戒護等等,這些就會占掉很多員額。
    第二個,這種戒治基本上應該是24小時的,但是如果以我們為主的話,我們的醫療人力在排班上可能就有困難,沒有辦法24小時排班,萬一半夜有狀況或是臨時有問題等等,就這一點來說,我們在醫療人力上比較欠缺,如果是由衛福部主政,他們的思考是以戒治為主、管理為輔。
    劉委員櫂豪:部長,現在這個法律架構還沒有變更,所以你說的這些事,就現在來說是有困難的。
    邱部長太三:對,所以我們現在是……
    劉委員櫂豪:除非以後我們大幅度變更現在的想法,面對毒品這件事情,當然,犯罪我們一定要打擊,但是有些人是因為心理上或功能上有疾病,所以我們要幫助他戒掉這個習慣。但是現在這個基本架構還沒有大幅度變更,你說的那個改變,修法也許需要一年,也許是三個月,或者是兩年或五年也不一定,在現在這個架構之下,你們怎麼處理剛才說的那件事情?
    邱部長太三:對,我同意。有兩種方式,第一種就是剛才提到的,以新店所戒治所為例,雙方合作試辦,看看要怎麼處理,最後的效果會比較好,這是第一個。至於我們本身,矯正署上個禮拜也有召開記者會,我們將實施「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基本上這是向外國取經。
    就目前的狀況來看,毒癮戒治的方法到底如何?坦白說,現在有很多種不同的模式,但是並沒有比較具體的科學實證。上個禮拜我們召開記者會提出新的處遇模式,打算從明年1月開始做這樣的嘗試,細節的部分是不是請署長向委員報告?
    劉委員櫂豪:你說明年1月要開始施行,相對於現在來說,是一個比較新的模式,署長可不可以大概說明一下?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25日已經召開科學實證戒毒模式的記者會,明年會實施,我們是採用美國NIDA的科學實證,它有13項治療原則、七大面向的課程,和四個方向的社會連結,最後希望達到的目標就是終身離毒,我們是採用他們最精進的模式,結合醫療、專家學者……
    劉委員櫂豪:署長,本席問的是具體狀況,你們說明年1月要開始實行新的方案嘛!
    黃署長俊棠:是的,我們已經有把……
    劉委員櫂豪:這是針對勒戒的部分,還是強制戒治的部分?還是兩邊都適用?
    黃署長俊棠:我們是全國施行,包括戒治的區塊,我們也會把它融合在這個區塊做精進,這比原來的模式更精進,我們的戒治有三個階段,針對這三個階段的課程,我們再精進運用NIDA的模式。
    劉委員櫂豪:現在這個新方案的人力和施行的公務人員,還是以監所為主嗎?或是要結合衛福部的人員或是社會力量?你們現在怎麼處理?
    黃署長俊棠:我們有結合專家學者、醫師,原則上以我們現有的心理師、社工師和專業人力為主,也會結合社會資源,我們明年度在這個區塊編列了2,500萬元。
    劉委員櫂豪:是全國一起施行,還是找一個地方試辦?
  • 黃署長俊棠
    我們會全國一併實施。
    劉委員櫂豪:簡單的說,你說包含社工師、醫師、戒護人員等等,一組大約是幾個人?
  • 黃署長俊棠
    一個team至少要8個人以上。
  • 劉委員櫂豪
    8個人要面對、幫助多少有毒癮的人?
    黃署長俊棠:初期的涵蓋率,我們是以有意願者做為先期的處理模式。
    劉委員櫂豪:就是接受強制戒治者,而且願意接受這個新方法的人,可以……
    黃署長俊棠:不是的,強制戒治的部分是一定要做的,還會涵蓋到毒品犯受刑人這個區塊,先期我們是採用……
    劉委員櫂豪:所以強制戒治的部分,這一套方法是全部都要用?
  • 黃署長俊棠
    對。
    劉委員櫂豪:一個team是8個人,一個戒治所會編幾個組?沒關係,如果經費不夠的話,我們可以再想辦法,本席只是要凸顯這個問題而已。事實上本席要說的是,假如有300名戒治者,但只有8個人去處理300人、500人,這樣他們會疲於奔命,本席要說的是這件事情。
    黃署長俊棠:沒有,這是針對每個人的特殊需求,例如他要帶到哪一個小團體,這部分我們會做個案管理。我們會先篩選過,例如他適合家庭支持,或者是有毒癮,我們會一個、一個處理,看他適合什麼課程。
    劉委員櫂豪:對,你說的是一般的受刑人,也許他有毒癮,也願意接受這個治療,本席現在說的是強制戒治這個部分,或是觀察勒戒,你說每個來接受戒治的人都要適用這一套新方法,本席要強調的是,雖然你們編列2,500萬元,但是對於毒品這件事情,本席覺得大家都非常在意,這裡面還有一些問題,第一個,就是面臨空間不足的問題,很多人擠在一個小小的空間,這樣成效可能不好。
    第二個是人員的問題,例如一組8個人,但是他們可能要面對幾百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這麼做的效果如果要好,大概也很難。1月份開始實施這個新措施,觀察期你們打算設定多久?這算試辦嗎?還是要正式開始做?
    黃署長俊棠:明年元月份正式實施,因為我們已經事先盤點過空間和人力,不足的人力,我們會採區域聯防的模式,也就是說,一個心理師可能會在兩個機關工作,例如一位心理師,這個地方有開設課程、團體的時候,就過來這邊執行,下一個時間,他可能到第二個監獄執行。
    劉委員櫂豪:部長、署長,其實我們都非常支持打擊毒品犯罪,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的人,因為這是很嚴重的罪刑,更應該要盡全力打擊,該關的就關,該處理的就處理,這部分大家不會有任何意見。但是對於純粹吸食、使用的人,本席相信就醫學上來說,現在大家有很多論辯,例如他到底是病人還是犯人等等。國際上當然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像杜特蒂這樣的激烈手段,成效當然是最快的,但是真的採用這種方式的國家應該很少,像歐洲也有不同的做法,例如比利時、荷蘭對吸食者有不同的做法。
    當然,本席覺得我們應該尋找適合我們國情的有效方法,而且我們也負擔的起,這樣才能符合一般民眾的期待。其實有時候我們也會陷入一個矛盾當中,本席是沒有做過民調啦!不過如果做民調的話,一般民眾還是會把施用毒品的人當成罪犯看待,本席當然支持我們應該要尋找好的方法,幫助這些使用者脫離這樣的習慣。
    當然,1月份要開始實行這個新方法,後續的追蹤、數據的統計也是非常重要的,這樣我們才知道這麼做是否真的能幫助他們。但是本席要再提到一點,剛才你們提到空間的問題,除了戒治所面臨空間不足的問題,你剛才也說到一些問題,本席認為哪裡產生的問題,就要由他們自行負責,如果要蓋新的戒治所,你們不要再想到東部地區了。
    邱部長太三:對,也不適宜啦!
    劉委員櫂豪:因為這樣真的很不公平,東部地區有密度相對較高的監所,是因為有其歷史背景,過去的就過去了,現在不要再做這樣的思考,本席覺得哪裡產生的問題,就由哪裡自行負責。
    邱部長太三:對,沒有錯。
    劉委員櫂豪:都會區比較多這種問題,那都會區就要想辦法負責,不能都會區產生問題,卻要在東部解決。
    邱部長太三:所以我剛才也提到,應該在西部地區找合適的地點。
    劉委員櫂豪:對,不能推到東部,好不好?當然,現在也有很多鄉親在那邊工作,也有一定的秩序了,這部分我們尊重他們,但是新的就不要再蓋了。你剛才也說過,不要只想著蓋在東部,這件事就在西部走廊解決,哪裡產生的問題就自己想辦法解決,哪裡產生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就要自己想辦法處理、面對,以上,謝謝。
    邱部長太三:好,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邱部長,今天很多委員都有提到監所的部分,我們都知道像荷蘭,他們的監獄是人太少,所以還要把監獄出租給別的國家,像北歐,其實他們監所對於復歸社會的做法也是一個典範,北歐的獄政核心就是正常化原則,其實正常化原則也是2015年聯合國提出來的。
    除非把人關到監獄之後的目的就是判處死刑,讓他離開這個社會,如果不能判處死刑,像北歐幾乎都是廢死的國家,所以絕對不會有死刑。再來,除非都是判無期徒刑,受刑人永遠不能出來,但事實上無期徒刑也不是永遠不能被假釋,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所有關進監獄的人,有一天還是會回到社會。
    但是把他關的越久,他在監獄被關的負面效益就會越大,所以當他回歸社會的時候,事實上對他來說是困難的,所以我們就會看到他們回歸社會之後生活困難、適應困難,結果最後又回到監獄,這就牽涉到再犯率的問題。北歐這些國家因為實施所謂的正常化原則,所以他們的再犯率很低,只有34%,幾乎所有不是實施正常化原則的國家,再犯率都是40%,我們出獄以後2年的再犯率也是百分之四十幾。
    所以今天受刑人進到監獄之後,有一天他還是要回到社會,因此社會也要付出代價,讓他不會因為適應不良,又再度犯罪進監獄,這樣進進出出付出的成本更大。如果進監獄之後只是剝奪自由,至於其他的人權等等都沒有辦法剝奪,讓你過著正常生活,像挪威,他們是選擇一個小島,把所有受刑人都移到小島上,他們在那裡過著和一般人一樣的生活,每個人有自己的房間,能夠接收到各種資訊,也可以自由購物、活動等等,他被剝奪的只有自由,也就是不能夠出這個小島。在那裡,他們仍然可以學習各種生活技能,一樣的,在那個小島上也能夠繼續就學、就醫等等,就和一般的正常人一樣過生活,所以當他出獄的時候,事實上可以直接、順利的銜接社會。當然,如果在臺灣實施這樣的正常化原則,照這樣的狀況聽起來,可能會讓人覺得每個人都想去坐監,因為在那裡的生活比在外面更好,可是事實上不管是在荷蘭或是北歐,因為那邊的生活比外面好,所以想去坐監的人其實很少,連再犯率也只有34%。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長期監禁的負面效益是什麼?第一個,身體健康惡化,當他們回到社會之後,健保的支出更大,何況現在監所也有和健保連結。第二個,他們在心理上非常容易沮喪、低落、自我否定,這些都會影響他們進入社會之後的生活。我們知道現在法務部也開始和勞動部合作,讓他們開始練習一些技能,可是訓練這些技能之後,如果這些長期受監禁的人沒有去除這樣的心理因素的話,進入公司以後也沒辦法和別人互動,會變成很孤僻的性格。
    第一個,因為沒有安全感、沒有自信心,所以容易和人起衝突,如果人和人之間沒有信任的話,是沒有辦法和別人合作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即使他有技能,但是因為他沒有辦法合群,這樣在公司裡其實也沒辦法待的久。所以如果我們只是給他技能的訓練,沒有注意到這些心理因素的話,事實上是沒用的,可能只有少數幾個人不錯,就像樣版一樣。可是多數的人會被老闆嫌棄,或是在公司和同事打架,因為他沒有辦法合群,而且本身又自卑,所以只要別人一個眼神,他可能就不高興,然後就本能的揍人一拳,結果因為打架出事,最後又回到監獄。對於一個長期被監禁的人來說,他會有反社會、過度防衛的心理作用,甚至沒辦法合群等等,這些都是我們必須注意的,所以這裡也牽涉到我們和這些受刑人怎麼相處的問題,對不對?我們是不是已經對他們污名化、標籤化?所以當我們知道他是受刑人時,自己可能也會戒備起來。
    另外,因為他長期被關著,導致學習中斷、工作中斷和家庭互動中斷等等,本席認為這些都是我們必須注意的。我們也知道現在法務部很努力,例如你們開始實施自主外出作業,現在有些新的監獄也開始做這件事,表現不錯或將要出獄者,讓他有獨立的房舍,也能夠出去作業,晚上才回來等等,本席覺得這些都是很好的方向。
    我們要再提醒的是,當他出去之後,怎麼減少他在監獄的負面效應,這一點是我們必須注意的。因為人是整體的,所以不管是心理因素、生理因素和人的互動等等,這些我們都必須注意到,不是只有所謂的技能訓練就能含括。部長,您的看法呢?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尤委員長期關心受刑人,特別是我們國家追求的價值,就是希望能夠啟發出人的良善一面。在我們的矯正體系裡面,過去都是以所謂的懲罰為主,把要求他自我改善做為目標,但是就現在社會的整體氛圍來看,我們認為啟發他良善的一面才是重點,所以未來我們也會按照委員建議的這些方向去做,例如參考其他國家一些比較好的機制。
    特別是如何讓社會理解,讓受刑人不要再犯,這也是剛才委員提到的,這部分也是我們的重點,我們希望將來能夠降低再犯率。如何降低再犯率?除了我們自己改進以外,也希望社會大眾可以理解我們的做法,例如監外自主作業,就是希望讓大家理解,他們真的改變了,希望社會給他們一個機會。
    第二個,我們針對各監獄的特性發展一監所一特色,剛才葉委員也有提到,其實我們很多監所同學的技能都不錯,我們也不斷給他們機會訓練,當然,未來行政院也會積極支持我們,不管是空間的改善,或者是技訓的場所,我們都會不斷進行增強。
    尤委員美女:剛才也有人提到鄭性澤的案子,他前兩天被判決無罪確定了,其實最令人感動的,就是大約有5,000人聲援鄭性澤,這就是臺灣最美麗的風景,大家用創意的方式去援助他,例如魚麗廚房每個禮拜四去送餐,因為要送餐,所以他們再去集結其他人,藉由送餐的舉動,例如大家就會討論要送什麼樣的餐,結果就發展出200道素食餐點,這些食材從哪裡來?接著就有農民表示可以提供有機的食品。所以一個善的種子發想,集結各種正的能量,到最後有5,000人參與,有人幫他做衣服,有人幫他做帽子、鞋子,給他精神的支持,甚至有作家、導演等等,大家都加入。
    本席要說的是,其實對這些受刑人、被冤獄的無辜者,或是對這些毒品犯,就是純粹吸食者,怎麼讓他們復歸社會?其實就是要透過社會的整體資源,就像總統所說的,這是因為社會的防護網破了洞,針對這個破洞,大家要怎麼共同修補?這個修補絕對不會只靠法務部、矯正署的力量,必須透過整個社會共同集結,這裡面有一點非常重要,對於這些受刑人或犯罪者,社會對他們的看法是什麼?以往大家都覺得這些人十惡不赦,應該要把他處死或給予重刑等等,問題是重刑化解決不了問題,我們是不是要一直把所有的政府資源都放在蓋監獄,或者設置更多的戒護人員?還是我們要採用聯合國或是北歐的正常化原則?
    其實我們的目的就像監獄行刑法第一條所言,目的就是矯正之後讓他們能夠復歸社會,而不是在於懲罰。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希望透過政府的力量,再加上民間的力量以及一些創意,和臺灣特有的素質,例如人民非常善良,大家一起共同努力,一方面打擊犯罪,一方面也讓這些無故掉入社會防護網破洞內,因而犯錯的這些人,真的有復歸社會的機會。
    邱部長太三:確實,委員說到了重點,再怎麼樣,他們早晚都要出獄,所以如何讓他們復歸社會,確實是未來的重點。除了和相關部會結合以外,我們矯正署這段期間也在和社會的企業界、相關的NGO公益團體連結,希望能夠提供受刑人關懷,更重要的是提供就業機會,這一點我們會持續努力。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原基法第三十四條,配合原基法要修正的相關法令本來應該要在94年之後的3年之內修正,但是超過10年一直都沒有修正,所以我們在上一屆的時候增訂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還沒有完成修正的部分就授權給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做解釋、適用。
    針對相關的法令需要修正但是一直還沒有修正的部分,我舉幾個例子,例如國家公園法,法務部曾經在去年6月21日做過解釋,你那時候已經擔任部長了,因為原基法第十九條規定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可以採取森林產物、狩獵之類的,但是國家公園法明訂是禁止的行為,所以後來原民會請法務部來做解釋,你們做了一個非常好的解釋,特別提到說明三「……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規定修正前,自得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由貴會與內政部會同發布解釋令,將原住民族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行為,排除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之適用。」
    此外,有關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我們很多在花東東海岸整個部落的土地不得私有,住家的土地和耕地都不得私有,內政部經過我的質詢之後在今年2月22日修正了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的劃定原則,只要公產管理機關同意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就可以依行政院所核定的增、劃編保留地計畫去做增、劃編。這是一個禁止規定,跟剛才國家公園法一樣是禁止規定。
    接著,我要請法務部來協助的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規定,原住民保留地要經過5年的耕作權、地上權登記之後才可以取得所有權,這個是一個非常不平等法律。原住民族的土地是因為日據時期的第二十六號日令讓我們原住民的所有土地成為官有的土地,臺灣省政府在1947年發布了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這個辦法裡面明訂,經前臺灣總督府(也就是日本時代的總督府)所調查收歸公有的土地概不發還。這些公有土地概不發還,就變成國有土地!在這樣的情形之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原住民的保留地要經過5年才能取得所有權,讓原住民族的權益受到很大的影響,第一、沒有辦法興建農舍,第二、沒有所有權所以沒辦法依農會法成為農會會員,沒辦法享有農會會員的權益,也沒辦法以土地辦理抵押貸款,因為土地不是他的,也沒辦法辦理農委會相關的補助措施,甚至休耕或是暫未使用土地的時候,還會面臨遭政府強制收回的情形。
    為什麼會有5年這個規定?這是一個非常荒謬的規定,他的立法理由當初是以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認為我們原住民祖先的土地是荒地,行政院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裡特別規定,原住民77年2月1日以前就已經使用其祖先所遺留下,且迄今仍繼續使用的公有土地,都可以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如果從77年到現在繼續使用的話,已經超過29年了,他根本就不是荒地,事實就不是荒地!這樣一個不平等、不公義的法令一直都還沒辦法修好,所以我希望能夠依原基法第二十條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權利,既然承認原住民族土地的權利,因為你把它收回國有,我們沒有辦法依土地法來總登記,連總登記的權利都被剝奪。所以是不是能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做解釋,當然這是農委會跟原民會的事情,但是他們一直很期待法務部能夠協助,能依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解釋為可以直接登記所有權,而不是還要再等5年。部長是不是可以回去研究這個部分?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涉及到歷史背景還有各政策的問題,但是我們一定會按照前面的立法精神……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之所以不厭其煩的把過程說出來,就是要讓你了解歷史的因素。
    邱部長太三:對,你沒有講我大概也不知道。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是歷史因素所造成的,既然原基法已經規定應該要修正,但是過了12年卻還沒有修正,所以要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做解釋,禁止規定都可以做解釋了,何況這個不是禁止規定,好不好?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協助?
    邱部長太三:好,如果他們有邀我們的話,我們會派員去做這方面的協助。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會召開協調會,到時候請你們來參加。
  • 邱部長太三
    好。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一,揭弊者保護法什麼時候送來立法院?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 邱部長太三
    主席、各位委員。公部門的部分我們在上禮拜就已經送到行政院了。
  • 黃委員國昌
    什麼時候送來立法院?
  • 邱部長太三
    我會積極跟政委……
    黃委員國昌:我要很嚴肅的跟部長講這件事情,吹哨者保護的事情整個臺灣社會都很關心,法務部一直跟大家說你們非常積極的在研擬,研擬到今天連法案都沒有送來立法院。我提公益揭弊保護法到立法院來已經快1年了,完全沒有機會被排案審查,理由很簡單,大家都在等法務部,行政院送來的愈慢,這件事情就愈晚處理,結果臺灣社會現有的吹哨者一個一個正在被迫害,部長可不可以承諾儘速辦理?
    第二,私部門的吹哨者保護不在你們的法案內,誰要處理?
  • 邱部長太三
    我們現在邀集經濟部跟……
    黃委員國昌:對,誰要處理?什麼時候可以提出來?我剛才已經跟部長講了,我在講的不是假設性的問題,是現在進行式,這些吹哨者為了要去糾舉這些大財團、無良的商人、違法的弊端,結果反而被清算,政府部門因為他們的檢舉有機會把這些不法情事挖出來,但是我國到目前為止連一個完整保護他們的法制都沒有,跟蝸牛一樣,這樣對的起他們嗎?
  • 邱部長太三
    保護揭弊者是世界各國共通的趨勢……
    黃委員國昌:我沒有懷疑他是共通的趨勢,我在懷疑的是行政部門具體的行動跟效率,什麼時候可以送來?
    邱部長太三:我剛才提到,公部門的部分已經送到行政院審查。
  • 黃委員國昌
    私部門的怎麼辦?
    邱部長太三:私部門的部分,我們在這次司改會議中有承諾明年一定會提出草案。
  • 黃委員國昌
    所以他們一定要等到明年才能獲得保護?
  • 邱部長太三
    大家對於法案主管機關是法務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各部會的問題還有一些爭論。
    黃委員國昌:行政院各部會權責的劃分是你們內部的事,老實說民眾並不關心,人民關心的是什麼時候把法案送出來,以行政院內部還搞不清楚權責為由,部長認為人民會接受嗎?應該不會接受吧!
  • 邱部長太三
    效率要高那是必然的。
    黃委員國昌:針對台北地檢署以法警為搬家工人一事,本席上次詢問過法務部次長,請問次長有跟部長報告嗎?
    邱部長太三:他有講,但是……
    黃委員國昌:地檢署在第二天迫不及待的發了新聞稿,請問這個新聞稿是否就是法務部的立場?還是法務部要另外製作承諾給本席的調查報告?
    邱部長太三:這個不是我們的,是他們自己發的。
    黃委員國昌:所以這不代表你們的立場,對不對?
  • 邱部長太三
    對。
    黃委員國昌:本席正式提醒部長,上次次長承諾要給本席的調查報告請準時提出來。本席看了台北地檢署的澄清搞,簡直不敢相信身為法律人、要在社會執行正義的堂堂地檢署竟然發出這種扭曲事實的新聞稿,請部長向台北地檢署問清楚,地檢署會不會以洩密罪偵辦這些吹哨的法警和替代役男?
  • 邱部長太三
    我想不會。
    黃委員國昌:部長可以承諾嗎?因為在上次本席質詢過後,台北地檢署內的法警和替代役男風聲鶴唳,內部人心惶惶,大家擔心被清算,能否請你以部長的高度清楚承諾絕對不會有這種事?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們內部各部門若有一些不同意見,都可在內部的網站和群組發聲,不致會發生這種事。
  • 黃委員國昌
    絕對不會?可否跟大家承諾?
  • 邱部長太三
    我會跟檢察司和台北地檢署轉達這樣的意見。
  • 黃委員國昌
    所以可以承諾?
    邱部長太三:我不清楚具體狀況,他們應該會在調查報告中說明。
    黃委員國昌:好,那本席就等你們的調查報告。
    其次,請問繆竹怡現在在那裡?他一、二審被判有罪,結果在最高法院審理期間脫逃,本席上次也問過這個問題,次長承諾要給本席報告,請問部長能否承諾會準時提出此一報告,本席看過報告後再做進一步追問?
  • 邱部長太三
    可以。
  • 黃委員國昌
    請儘速提出報告。
    再者,新竹地檢署引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五項自白減刑規定給予緩起訴處分,請問依照目前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緩起訴要件,三年以上最低本刑有期徒刑的重罪可以緩起訴嗎?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不行,但是刑法有刑分和刑總等跟減刑相關的規定,這部分在法律上尚有一些不同見解和爭議。
    黃委員國昌:涉及這些超級重罪的都是嚴重的商業犯罪,是違反證券交易法和涉及貪腐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請部長以法務部的立場告訴大家,不管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五項還是貪污治罪條例中規定的自白減刑,這是屬於刑法總則還是刑法分則性質的減刑規定?可不可以緩起訴?
    邱部長太三:高檢署跟檢察司有針對這個議題,邀集學者專家進行討論。
    黃委員國昌:法務部可否統一法律見解,不要讓全體國人誤會涉及大財團、有錢的老闆或涉及有權勢的政治人物,就去變更過去最高法院向來已經形成的穩定見解?上述最高法院穩定見解包括最高法院早在95年、97年就做出來的判決和裁定,很清楚的說這是刑法總則性質,不會變更犯罪類型,不可以去扭曲有關緩起訴、易科罰金、上訴第三審的限制,結果我們的地檢署漠視最高法院這麼清楚的法律見解,在這一種特定的案件類型當中,幫大老闆網開一面。
    邱部長太三:我們不願針對個案作這樣的揣測,基本上對於緩起訴,我們現在是朝開放的方向調整。
    黃委員國昌:本席也不是針對個案,而是在告訴你,你們的人認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和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自白減刑規定可以用來迴避刑事訴訟法最低法定本刑三年以上不得緩起訴的規定,這才是本席的問題所在,對這樣一個抽象的法律問題,法務部應該顯示你們的立場。
  • 邱部長太三
    我們的刑事訴訟是朝開放的方向。
  • 黃委員國昌
    什麼時候可以就這個立場向大家報告?
  • 邱部長太三
    明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
  • 黃委員國昌
    還要等到明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的時候?
  • 邱部長太三
    因為這涉及緩起訴的刑事政策要定位在減輕案件量、讓被告有機會……
    黃委員國昌:本席對你們修法沒有意見,但是法務部應該有一個一致的立場,你們何時可以跟大家說明法務部的立場?
  • 邱部長太三
    他們開完會後……
  • 黃委員國昌
    什麼時候?需要多久時間?
  • 邱部長太三
    我不知道。
    黃委員國昌:這不是今天才發生的事,請問司長,何時可以給大家一個報告?
  • 主席
    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邦樑: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已經召開相關會議,會將會議結論提供給委員。
    黃委員國昌:請你注意,你講出來就代表法務部的立場,要接受公眾輿論檢驗。到底何時可以提出?
  • 林司長邦樑
    我們會在會後將討論的資料提供給委員參考。
    黃委員國昌:不是只給本席參考而已,而是要清楚的跟台灣社會說清楚、講明白法務部的檢察官是如何適用這個法律的權力,立法者有在法條中賦予你們這種權力嗎?謝謝。
  • 主席
    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提出質詢之前,首先要請問部長一個簡單的問題,你知不知道11月11號「1111」是什麼特別的日子?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 邱部長太三
    主席、各位委員。光棍節。
    楊委員鎮浯:我就猜部長會這樣回答,這個日子現在在大陸很紅,但本席要告訴部長的是,我今天上午看到凱達格蘭基金會的一份桌曆,在11月11號這天標注的是「陳前總統遭受政治迫害9週年」,也就是新聞刊出他被上銬高舉雙手的那一天,本席之所以問這個問題是想瞭解在這個對陳前總統而言這麼重要的遭受迫害9週年的日子,他有沒有向中監提出什麼申請?
  • 邱部長太三
    目前沒有。
    楊委員鎮浯:假如有申請,按照規定需在多久前提出?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中監會派一個人去訪視,如果在下一次訪視之前他想要提出任何跟醫療有關的……
  • 楊委員鎮浯
    如果與醫療無關而是有關政治或社會上的活動呢?通常需於多久之前提出?審核需多少時間?
  • 邱部長太三
    他通常都會在事先提出。
    楊委員鎮浯:也就是說如果這個時間點未提出,審核也來不及了?
    邱部長太三:不一定,要看活動性質、規模的大小和時間的長短等。
    楊委員鎮浯:以他個人身份的敏感度和各種因素,我想審查的時間也不至於太短,對不對?所以如果這個時間點沒有提出申請的話,基本上如果要參加比較大型的活動或是政治性的活動─特別是政治性活動的複雜程度更高─都來不及審核,所以目前看來是應該沒有了。
    上午有多位同仁提到兩岸共打,本席聽到有委員表示這個錯是在大陸,不在我們,是這個意思嗎?
    邱部長太三:沒有所謂對錯的問題,而是說大家對於……
    楊委員鎮浯:那就不要說對錯,但是去年520之後成效不彰的更多原因是來自於對岸,是這個意思嗎?
  • 邱部長太三
    我覺得這樣講不是那麼精準。
  • 楊委員鎮浯
    那你覺得是怎樣?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兩岸內部都會有一些不同的因素需要考量,對於這些考量,我們不能說是對或錯,而是說到底有沒有朝著……
    楊委員鎮浯:我知道上午有一些委員試圖說這都是因為大陸不配合、問題都是出在大陸什麼什麼的,本席要在這裡講幾個觀念,當然這些數字背後可能存在個案因素、犯罪性質不同因素等各種因素,但是如果與歷年相較,數字呈現這麼巨大的落差,那就可能是一些結構性的原因,我們在這裡不是要講對錯,而是要提醒法務部,只有勇於面對問題才可能改善問題,這個態度沒有錯吧?
  • 邱部長太三
    沒有錯。
    楊委員鎮浯:但是包括上次陸委會、國安局也列席的會議和這次會議,本席從你們的報告或相關單位的報告中都看不到這些歷年比較的數據。舉例而言,從105年6月到今年的9月,也就是從去年520迄今,在通緝犯緝捕遣返業務這部分,我方請求297人,真正遣返的只有12人,比率為4%。在查緝毒品的部分,過去每年都有10件左右,由於你們的報告始終不願呈現過去的數字也不願提供單就去年520後迄今的數字,所以本席在那天會議中一直追問陸委會和你們同仁,結果你們在會後提供了一個數字,即去年到現在只有3件,這個數字明顯是與過往有落差。陸委會和法務部一直說雙方的情資交換沒有問題,但是我方請求對岸提供情資有567件,最後提供相關情資的比率只有30%多,所以很明顯的是不如以往順暢,沒有錯吧?本席現在說的是現況,可是剛才講的這些數字在法務部的業務報告裡統統看不到。
  • 邱部長太三
    這些數字可以再補送給委員。
    楊委員鎮浯:不是要補送給本席或本會,我要說的是你們不能在委員提出異議或質詢後才提供,你們身為法務部,主管全國資安,對這樣的數字,是你覺得不重要?還是覺得重要但不用提供給立法院?
    邱部長太三:也不是說不重要,而是說東西太龐雜啦!有時候……
    楊委員鎮浯:東西龐雜不是理由,這些數字如果重要,那麼就算是再龐雜的資料中也應該提供出來。
  • 邱部長太三
    我覺得總結一句就是委員剛才說的……
  • 楊委員鎮浯
    我覺得你們就是不太願意面對這個問題。
  • 邱部長太三
    我們有坦然面對這個問題啊!
    楊委員鎮浯:剛才提到的毒品查緝和兩岸共打的數字,本席辦公室在我質詢前向陸委會和你們要歷年比較資料,你們都不給,是本席在會中向陸委會及貴部次長強烈要求後,你們才提供了這個單獨列出的數字,本席的重點不是這個現狀是由誰造成、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你們一定要了解現狀,坦然的面對現在的困境,才能有效的改善,但是如果你們連在業務報告中都不敢坦然提供這些數字,……
  • 邱部長太三
    也沒有說不敢坦然提供啦!
  • 楊委員鎮浯
    但是隨便問一下都不會有人認為這些數字不重要啊!你們的業務報告中卻隻字未提。
  • 邱部長太三
    總結一句話就是數字確實比以前少。
    楊委員鎮浯:本席只是提醒你們,兩岸的困境需要大家一起努力,所以我們要正視這個問題。
    另外在毒品的部分,本席注意到法務部的統計月報列出今年1至8月,查獲屬於二級毒品的大麻708公斤,這是一個很驚人的數字,以前每年大概不超過100公斤,去年也不過40多公斤而已,今年1至8月就已經比去年全年多了17倍,部長認為這是什麼情況?
    邱部長太三:在對整體進行檢視後發現,這幾年台灣毒品市場在一、二、三、四級的使用情形上確實有些變化,二級毒品的走勢往上,一級毒品的走勢則是輕微往下,至於三、四級毒品則有兩個趨向,由警政署主管的行政罰部分似乎有減低,由我們主責的刑罰部分則仍然維持。
    楊委員鎮浯:雖然部長說的是一個趨勢,但是這個趨勢並不是斷崖式也不是直升機式的,從每年幾十公斤到今年突然暴增到700多公斤,那只有幾種可能:一、以前本來就多只是沒查到;二、台灣可能成為轉運站,因為如果只是一種消費習慣的改變,不會一年成長17倍。
    邱部長太三:就整個東南亞的情形來看,基本上,大麻的使用量不像海洛英那麼高,在臺灣的走勢上揚可能是因為使用大麻的效果比較適合……
    楊委員鎮浯:本席要談的不是使用效果,而是說跟前一年相比成長17倍,那一定是有一個比較重大的特殊原因,比如你說一、二級有上升趨勢,那是一種緩慢的趨勢,不可能會是這種今年從去年的40多公斤暴增為700多公斤的情形,所以這一定是出現一種重大的狀況,因此本席才會想要瞭解到底是因為過去未查獲還是臺灣成為轉口點。
    邱部長太三:目前來看,臺灣沒有這樣的條件,不可能成為大麻的轉口點。
    楊委員鎮浯:若果如此,這700多公斤就是在台灣本土使用的囉?
    邱部長太三:等調查出來後,我們會往上追溯瞭解。
    楊委員鎮浯:本席希望部長正視這個問題,若有進一步的發展,請提供本席相關資料。因為與去年同期相較成長17倍這樣的情況,不是用「是一個趨勢」就可以概括的,其背後一定有什麼重大的原因,所以一定要正視這個問題。
  • 邱部長太三
    有結果後再向委員報告。
    主席:今天中午不休息,持續進行委員質詢。
    現在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請教部長兩個問題,第一個是法務部轄下尤其是各地檢署法警的數目、員額、編制和配備是否足以承擔職務的部分,本席之所以會問這個問題,主要是因為新竹地院發生了一件離奇的嫌犯逃脫事件,那是一位有組織犯罪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前科的重刑犯,他有上腳鐐但沒有上手銬,卻在法院問訊過程中,從法警眼前以消防器破窗逃脫,而且他戴著腳鐐在各問訊室間跑來跑去,大家居然追不到也找不到,然後他就從窗戶脫逃出去跑掉了,到底法警的訓練、員額、配備是否足以讓他承擔此一工作?請問現在的法警都有哪些配備?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就人力而言,絕對是不足的,一方面是因為現在每年的刑事案件(不論是檢方或院方)都是逐年不斷增加,案件增加了,法警的工作當然就比較多,二方面是現在要求司法保障人權的程序比較多,比如過去檢察官有羈押權,所以院方羈押的就只有他們已經受理的案件,現在若所有強制處分案件都要由院方羈押,我們先要有人守住嫌犯,等院方移送,院方也要派人守住這些人,等法官做決定,光是這種最危險、壓力比較大的業務就已經增加了不少法警的工作,何況法警不能配槍,也不能攜帶相關的制止武器,所以比較無法有及時的強制作為,只能在特定行為比如押解人犯時有作為。
    林委員為洲:押解人犯時可持警棍,對不對?
  • 邱部長太三
    目前是警棍。
    林委員為洲:沒有槍是當然的,有配備電擊棒嗎?還是只能持有短短的木製警棍?
  • 邱部長太三
    基本上都靠腳鐐、手銬等戒具協助。
    林委員為洲:你知道在那個案例裡,這個嫌犯只持一把美工刀就逃跑了嗎?居然大家都沒有辦法制止。
    邱部長太三:總統也有注意到此事,所以在司改會議後也有所指示,未來在訓練方面要加強。
    林委員為洲:請問目前法警中,男女比例是多少?
    邱部長太三:應該差很多,大概不到10:1吧!就我所知,大的地檢署大約有3位左右,小的地檢署可能只有1位,比如花蓮地檢署就只有1位,確實不足,所以在8月司改國是會議結束後,總統指示司法院和法務部明年各增加100個員額。
  • 林委員為洲
    你知道一個地檢署中有幾位法警?
    邱部長太三:視規模大小而有所不同,男女法警比例的資料,會後再補送給委員。
    林委員為洲:根據本席的瞭解,新竹地院的法警中,女性占了三分之一,約有十幾位。
    邱部長太三:那可能是因為新竹地院是比較中大型的法院,法警比較多的原因。
    林委員為洲:那是法院,本席要知道的是地檢署男女法警的比例及值勤時能否負擔工作,因為他們必須戒護這些重刑犯,電視上押解人犯的法警往往是高大魁武,如果我們的法警都是瘦瘦小小的,恐無法執行押解重刑犯的工作,請問在人力上有無辦法做這樣的調配?
  • 邱部長太三
    明年有給他們增加42位法警。
    林委員為洲:在押解重刑犯的過程中,應該要以身材比較高大、訓練比較優良的法警戒護,當然人力是否足夠、男女比例是否失衡都是問題。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都會做這樣的選擇,但人力是絕對不夠的,不僅是案件量的增加或程序上的保障導致,最重要的還有過去院檢的辦公廳舍是相連的,從地下道就可以互通,現在卻相距甚遠,還要戒護移送,這些都是增加戒護人力的原因。
    林委員為洲:你覺得除了人員、編制、男女比例外,配備部分有沒有必要檢討?當然,配備一定要跟訓練結合,你要使用新的配備就要做好訓練,否則會有一些負面效應跑出來。
  • 邱部長太三
    也要跟上。
    林委員為洲:比如槍械不熟練等等,我覺得這個可以來檢討,法警用最原始的短木警棍來戒護這些重行犯,這部分光是用常識想起來都覺得不太合理,我們常常在外面看到有人用甩棍、電擊棒的情形,而我們的法警既沒甩棍,也沒有電擊棒,只用最原始的警棍,這樣要如何戒護重刑犯呢?
  • 邱部長太三
    我們再檢討一下。
    林委員為洲:除了檢討,還要配合訓練,法警要用這些新設備一定要讓他訓練精良,不然我覺得會有其他的問題。
  • 邱部長太三
    謝謝委員的關心。
    林委員為洲:其次,本席請教部長,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6月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是關於特定場所要警示、有通報義務以及一些罰則的訂定。經過這段時間,你們對特定場所的定義是不是有做討論?
  • 邱部長太三
    有。
    林委員為洲:它的定義到底是是什麼?條例裡面並沒有對特定場做明確定義,這方面你們的進度怎樣,定義出來了嗎?
    邱部長太三:還沒有,6月14日公布施行時,法務部已經邀集行政院的外交國防法務處,內政部、衛福部、經濟部、交通部跟六都的代表,開了3次的會議,預計11月3號開第4次會議。
  • 林委員為洲
    開了4次還沒有結論。
    邱部長太三:前面開了3次,11月3號要召開第4次。
    林委員為洲:會不會有結論?因為你沒有定義出來,就沒有辦法執行這一條法律嘛!
  • 邱部長太三
    對!
    林委員為洲:KTV、Motel、Hotel或是一般的國際飯店,到底哪一些場所可以適用這一條條例?你們這要趕快定出來啦!
  • 邱部長太三
    希望在在11月中旬能夠……
    林委員為洲:我們已經在外面宣示了,特定場所、開home party等情況可以改善,因為我們立法院通過了這個條例,但事實上是不能夠實施的,就因為你們對特定場所沒有做定義。
  • 邱部長太三
    因為業界對這個有不同的想法跟建議。
    林委員為洲:既然法案已經通過了,就是要做。最近新聞媒體有這麼多報導,常常在一些特定場所裡面開轟趴、開毒趴,然後發生猝死、兇殺等狀況屢見不鮮,所以這個要趕快定出來,你大概多久的時間可以定義出來,讓這條法律真的可以落實執行!
    邱部長太三:我們會儘速,第四次會議各單位的意見彙整完了之後……
    林委員為洲:你們開了3次會,相關的結論或是內容可不可以提供給本會,讓我們瞭解你們的進度?
    邱部長太三:好,第四次會開完之後我們會彙整基本的方向。
    林委員為洲:打擊毒品不是只有口號,要有行動。
  • 邱部長太三
    確實。
    林委員為洲:一方面立法,一方面要把細則訂出來,這樣才能執行嘛!
    邱部長太三:所以我們邀請六都的代表,就是因為六都的特定場所比較多。
    林委員為洲:趕快,這個部分要再加油,謝謝。
  • 邱部長太三
    謝謝林委員。
  • 主席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幾個問題,早上許多委員都關切鄭性澤的案子,我們不在這裡談個案,主要是這個案件的意義對司法單位、社會、被告、甚至被害人家屬都不一樣,確實需要深切檢討。
    就我個人的觀察,這一兩年,有一些本身認為是冤案、被誤判的案件,在民間NGO團體協助後也得到相當大認同,認為是冤案,重起再審或是非常上訴的機制。司改國是會議有一個結論,就是建議政府研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的「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我看今天法務部的業務報告裡面,6月13日法務部頒佈「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高檢署也設置「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請問這個審查會成立了嗎?開始運作了嗎?
    邱部長太三:已經成立了,基本上它是受理各個律師公會或相關團體的移送案件。
  • 周委員春米
    它的來源呢?是申請人或是每個人都可以嗎?
    邱部長太三:原則上是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還有各地律師公會或是相關法律團體移送。
  • 周委員春米
    有比較細節的作業辦法?各個律師公會知道了嗎?
  • 邱部長太三
    一定會發函通知他們。
  • 周委員春米
    開始運作了嗎?
  • 邱部長太三
    開始運作了!
    周委員春米:我們樂見法務部這個部分的步調比較快!當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他們來申請,我們到底有沒有足夠的案卷、證據讓審查單位認為案子可以重新再開啟審判?
    這部分我要跟部長進行檢討,去年司法及法制委員有個專案報告是有關這些確定案件要重啟再審、非常上訴可以閱卷或者申請錄音、錄影、光碟的方向。我想閱卷部分在你們的閱卷要點有列進去,但是錄音錄影的部分,你們還是持保留的看法,我看你們給委員會的報告裡面,你們的說法是「應該比照日本立法例,在刑事訴訟法中就刑事確定案件資訊(包含卷證及警詢、偵訊問錄影音檔案)之利用及範圍等事項明文規範」,你們認為要回歸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個人對你們保守態度跟建議有一些質疑。事實上這些錄影音跟卷證是相同意義,如果你們是從保護個資的角度來看,其實卷證裡面的資料都有蛛絲馬跡,我認為這個部分應該可以再進一步,如果大家希望刑事訴訟法有規範,主管機關跟我們立法部門會加強這個部分。但因為卷證現在是你們保管,錄影音光碟也是檢察署保管,這個部分其實可以放寬,因為它就跟卷證的資料是一樣的,沒有特別要去區別它就會比較影響到個資,它就必須要透過刑事訴訟法來規範。部長對這部分的意見為何?
    邱部長太三:為什麼會想要透過刑事訴訟法,是因為它有可能被不當誤用,後續會造成很多的……
  • 周委員春米
    這部分也可以去規範啊!
    邱部長太三:譬如錄影音有可能被剪接,製作變成其他使用,到底是要開放或要……
    周委員春米:不會吧!怎麼做剪接?你限制它公開,只能在法庭審判上使用,它怎麼做不當使用?
  • 邱部長太三
    閱卷包括錄音錄影的時候。
    周委員春米:卷證同樣會有這樣的問題,你會不會想太多?
    邱部長太三:這就是司法院跟我們將來對於卷證,如何確保它可以有閱卷者的註記,將來可以查出是從哪個……
    周委員春米:這部分現在就可以做,只要把錄影音光碟放進去,就知道了!
  • 邱部長太三
    司法院好像對這個部分還是有一點意見!
  • 周委員春米
    司法院有意見嗎?
  • 邱部長太三
    印象中。
    周委員春米:這是你們給我們的回復,我希望在閱卷要點裡面就可以規範,直接透過閱卷要點去修正。
    邱部長太三:我們認為從法律的話,就表示是經過立法院審慎……
    周委員春米:法律層次是法律層次,現在具體作法是錄影音光碟沒有辦法在律師閱卷要點做修正嗎?不然大家還是在原地踏步,魔鬼就藏在細節當中啊!
    邱部長太三:之所以會回答要參考日本的制度,不外是因為日本是用這樣審慎的態度來處理這個問題。
    周委員春米:我希望法務部可以再積極,如果這部分需要司法院相關的一些討論,我們也會來促成這個部分。
    另外,在法務部的業務報告裡面有提到,這件事「茲事體大」,你們說要研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我們接下來的修法是針對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才可以調閱通聯紀錄及通信使用資料。現在你們對這樣的要件有意見,部長要不要說明這個茲事體大的部分?
    邱部長太三:主要有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這幾年來我們制定很多新的法律,它都被遺漏調,因為它原先是列舉的規定。第二個部分,從現實上……
  • 周委員春米
    比如?
    邱部長太三:比如,資恐防制法等新增訂或是修正的法律,都沒有列進去。第二個部分,我們檢視這幾年他們偵辦毒品、組織犯罪、電信詐欺等案件,就因為通聯紀錄部分沒有辦法即時提供給他們結果,讓沒有辦法他們往上……
    周委員春米:你們偵察犯罪是有一定的規範,相較於之前工具沒這麼好用,但如果你們真的要提出這樣的修法,我想相關的一些資料或是研究要更清楚一點,因為大家都遭受過這樣的教訓,本席希望法務部能夠慎重為之。
    邱部長太三:好,我們會請所有相關單位提供更好的資料。
  • 主席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想要先瞭解一下,上禮拜院長召開治安會議有提到,在組織犯罪研析跟策進方面,有請法務部跟相關部會儘速研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相關法案的修法,但是今天你的報告裡面並沒有提到這個部分,其實這是社會高度關注,也很急迫的議題,不知道部長有沒有設定期程,預定何時會完成修法的工作?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相關法律已經擬定好了,也跟院長做過一些簡報,剩下的只是一個……
    賴委員瑞隆:初步已經跟院裡做過簡報,細節再做確定就可以送?
    邱部長太三:對,已經跟院長報告。
  • 賴委員瑞隆
    預定何時要送到立法院來?
  • 邱部長太三
    11月一定會送來。
  • 賴委員瑞隆
    11月會送進來?
    邱部長太三:現在是程序上的問題,到底是由院來做處理,還是由黨團或請委員提案。
  • 賴委員瑞隆
    時間上若有……
  • 邱部長太三
    要快的話就要拜託委員。
    賴委員瑞隆:我們很樂意,只要對組織犯罪能夠盡快防制,這個也很有急迫性,因為如果不能夠在法律上有效遏止,整個組織犯罪狀況有可能會惡化。
  • 邱部長太三
    這一、二次院會就會拍版。
  • 賴委員瑞隆
    部長要不要提一下有哪幾個重點?
    邱部長太三:第一個,有關組織犯罪的類型,我們過去都單純認為只有暴力犯,後來出現電信詐欺以後,我們發覺牟利犯的組織其實也影響到國人與國際聲譽,所以我們上次修法時,就希望不僅是針對暴力行的部分,牟利型也是可以,但是後來在討論要件的時候,有的委員認為兩者都要兼具,導致在偵辦上面出現很大障礙跟落差。我們希望這一次能夠把它修正調整回來,即不管是它的持續性跟牟利性都是一個選擇。
  • 賴委員瑞隆
    就是把「及」改成「或」。
    邱部長太三:對,這是第一個重點。第二個,有一些組織犯罪其實它已經不存在了,但現在還有人講,這個東西在法律上不是那麼明確,我們希望把它加進去,讓它更加明確。主要就是這兩個重點。
    賴委員瑞隆:我們來看之前統促黨的部分,黃之鋒事件之後,有發生幾個大家高度關注的事情,從1月份開始,到228事件時發生很多涉及公然侮辱等行為,4月16日破壞雕像事件,6月11日到林飛帆婚禮處恐嚇,9月24日更嚴重,發生台大衝突事件,這些大家都看得到,其實幫派組織透過政黨的形式危害到社會國家的治安安全。部長知道這幾個案件目前偵辦的進度嗎?從黃之鋒事件到之前立法院的暴力事件、台大的……
    邱部長太三:我並沒有接到資料,是不是會後提供給委員?
    賴委員瑞隆:沒有關係,我只希望部長關注這幾個事件,因為從這幾個案件可以看出,事實上,對這些幫派、組織的部分的力道是不足的。
    接下來,我們來看黃之鋒事件的資料,我不知道是不是最新的更新,當時有送給桃園地檢署偵辦,現在已經起訴,但是還沒有進行判決,到現在已經過9、10個月的時間。當時立法院年改時暴力事件,依刑法移送9人,其中1人不起訴、3人判處拘役,5人還在偵查當中,但是落差可能也不會太大。他們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公務移送11人,其中1人處以罰鍰,另外10人不罰,我們可以看到這其實是有些影響,但是嚇阻效果很有限。台大事件後來也有移送,是以刑法來偵辦,本席希望能夠瞭解,現在偵辦的進度如何?
    我們再看之前幾次,愛國同心會因為理念不同而動粗,結果都是判處拘役,不管是60天、20天、50天或55天都是用這樣的處罰。我們來看妨害公務罪的部分,它的起訴比例是66%左右,緩起訴占14%。妨害公務罪最後定罪的狀況,通常6個月以下是36.9%,拘役是60%,如果這些重大案件最後僅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公務的方式來處理,基本上都是非常得輕,並沒有達到遏阻效果。所以如果組織或幫派透過這樣的方式,以現行法律對他們來說,嚇阻力相當小。
    最後,我們再來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治平專案結果,其實警察很努力地在抓,我在內政委員會也一直逼警政署要努力地辦,他們也很認真的在辦,但是抓到之後,它的起訴率只有6.59%,定罪率只有0.7%,真的是非常地低。
    邱部長太三:警政署是以其他罪名起訴,就像您剛剛提到的妨害公務或傷害起訴。
    賴委員瑞隆:我的意思是,他為了要達到數字呈現不會那麼難看,他所要求的要件就……
    我的意思是,一般人民或行為當然是照著現有的法律,但如果它本身是一個組織犯罪,是惡意的話,現行法律確實是不足的。
  • 邱部長太三
    所以我希望能夠修法。
    賴委員瑞隆:我希望部長能夠加快速度,好不好?至少必須有效,警政署非常努力在抓,我希望法律對於組織的這個部分,不要讓他們利用這個去躲掉,既然幫派敢躲在組織裡面,不管是用政黨形式或各種形式,如果我們有法律的話,就可以給他們相當大的嚇阻力。
    邱部長太三:好,我們儘速送到大院。
  • 賴委員瑞隆
    請部長大力來推動。
  • 邱部長太三
    好。
  • 賴委員瑞隆
    謝謝。
  • 主席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禮拜六的同婚遊行,你知道有多少人嗎?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 邱部長太三
    主席、各位委員。報載大概有11萬、12萬人。
    許委員毓仁:12.3萬人。這是經過釋憲後,第一次的同婚遊行,也可能是近5年來人數最高的遊行,這代表著某一種意義。我想請教部長,上禮拜四本席邀請加州眾議員羅達倫(Evan Low)來立法院與跨黨派委員座談,包括國民黨及民進黨都有委員參與。據本席所知,部長在今年初曾到加州拜訪羅達倫議員,羅達倫議員本身是公開出櫃的加州眾議員,當時他曾向部長提及他以個人在加州的經驗,希望修法能一步到位,亦即修正民法並且給予同志全面的保障,請問部長對於他所提的建議以及目前你對於這個議題的看法是什麼?
    邱部長太三:我們和美國的制度有一些差異,基本上,在美國法院有判決結果之後,他們的相關機關都會遵照這樣的意思去進行相關行政程序的處理,但我們的情況比較複雜一點,因為涉及許多法律層面的問題,譬如人工生殖法必須由衛福部去處理,另外有些法律是由內政部負責,有些則是由教育部負責,所以我們只能統合各部會,希望這方面也能儘速完成。
    許委員毓仁:具體來說,對於另立民法專章或制定專法這部分,目前有沒有比較確認的方向?
    邱部長太三:沒有,因為現在是由行政院主責。行政院的意思是如果由法務部來負責的話,雖然民法是由我們草擬,但它還是涉及到其他幾項特別法,所以我們還是得邀請其他部會來商討,等到我們討論完畢之後,必須把結論送到行政院去,屆時行政院也得再重新邀集各部會來開會,所以行政院才會決定乾脆就由行政院直接召集各部會來協商。
    許委員毓仁:目前傳聞法務部出現一種民法加專法的版本,請問民法加專法是什麼意思?
    邱部長太三:沒有,目前相關會議都是由陳美伶政委負責召集,我們只是幕僚單位而已。針對委員會所討論的議題,需要什麼樣的資料我們就提供給他們。
    許委員毓仁:目前這個民法加專法的版本是以陳美伶主委當作主導者,這算是目前政府準備推動的項目嗎?可以這樣說嗎?
    邱部長太三:我沒有辦法代表她發言,法務部只是協助會議進行,目前並沒有所謂的版本……
  • 許委員毓仁
    目前完全沒有版本?那請問一下……
    邱部長太三:不是的,我是指目前並沒有所謂版本的問題,而是只針對個別要處理的議題進行討論,譬如結婚及夫妻權益的問題等等,也就是說,現在只是針對議題,最後再來決定版本。
    許委員毓仁:關於時程方面呢?本席曾說過黃金時期是六個月,如果拖過今年的話,明年就要舉行縣市長選舉,明年1月份各政黨都會推出候選人名單,所以我覺得明年很難有推動進程的可能性。今年賴清德院長上任時,本席曾在總質詢時詢及何時可以針對同婚法案進行處理,當時他表示沒有放棄在今年年底提出,請問部長,對於相關時程你有沒有確切的想法?
    邱部長太三:坦白講,因為我們只是幕僚單位,這部分可能要請陳政委……
  • 許委員毓仁
    所以現在要去問陳美伶政委是不是?
  • 邱部長太三
    對。
  • 許委員毓仁
    你沒辦法決定是嗎?
    邱部長太三:對,我也不便提……
    許委員毓仁:如果今年不處理,明年也不處理,那就只能等到2019年再來處理,而2019年5月就等於釋憲生效,在這種情況下,關於你剛剛所說的所有周邊配套措施,就會有許多準備工作被壓縮到只剩幾個月的時間可以處理。請問如果拖到2019年再處理的話,那麼同婚法案生效的周邊配套措施有辦法反應嗎?
    邱部長太三:按照我自己的估算,因為兩年後的5月就到期了,如果再讓各機關針對這項法案訂定相關的配套或法規的話,我覺得明年年底應該是一個完成立法的……
  • 許委員毓仁
    所以你覺得明年年底是最有可能完成的時間嗎?
  • 邱部長太三
    因為要給衛福部、內政部等機關……
  • 許委員毓仁
    就是至少有半年的時間可以擬定配套措施嘛!
    邱部長太三:對,包括法令的修正。
  • 許委員毓仁
    包括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擬定配套措施也有一個緩衝的時間。
    邱部長太三:對,因為他們所主管的特別法其實是以民法為基礎去作另外的特別規定,所以當民法做了一些改變的時候,他們所主管的特別法可能會連動受到一些影響,所以應該也要給他們一些時間去處理。
    許委員毓仁:如果以明年年底來看的話,因為明年11月就要舉行六都選舉,在這種情況下,你覺得處理的時間點是在選舉前還是選舉後?
  • 邱部長太三
    這方面我可能沒有辦法作政治判斷。
    許委員毓仁:謝謝部長特別就這件事情公開提出你的看法,是不是可以在內部建議時給相關單位比較明確的時間表,不然的話,壓縮到最後大家可能會措手不及。誠如之前各界所說的,其實社會上有很多不一樣的聲音,為了讓這些聲音有時間可以對這件事情有所反映,同時也讓相關部會可以有所裁決並提出配套措施,我希望部長可以硬起來,好不好?
    邱部長太三:好的,我會積極協助。
  • 許委員毓仁
    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鍾委員佳濱、孔委員文吉、陳委員明文、張委員麗善、邱委員志偉、何委員欣純、呂委員玉玲、陳委員怡潔、高委員金素梅、徐委員永明、顏委員寬恒、周陳委員秀霞、陳賴委員素美、鄭委員運鵬、陳委員歐珀、羅委員明才、王委員惠美、林委員德福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再次感謝邱部長率領法務部各級所屬主管列席專案報告,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27分)
User Info
柯建銘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新竹市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