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星期五)上午10時2分 @ 本院議場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星期五)上午10時2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秘書長 林志嘉
    林秘書長志嘉:出席委員40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疏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9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3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1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二、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三、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四、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五、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六、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七、行政院函,為該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為因應活化中興新村及進駐辦公廳舍整修、搬遷等相關費用需要,動支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6,334萬4,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十八、行政院函,為銓敘部107年度預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科目經費不敷,動支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9億2,056萬4,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九、行政院函送該院107年第2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行政院函,為廢止「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十一、行政院函,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推估計價辦法」名稱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估算及推估計價辦法」,並修正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二、行政院函,為修正「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三、行政院函,為修正「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四、國防部函,為該部「軍事人員」科目申請動支107年度第一預備金7億6,000萬元,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五、國防部函送「107年度第2季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六、國防部函送該部107年度第2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二十七、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6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八、國防部函,為修正「空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九、國防部函,為修正「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國防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體位區分標準」第六條及第二條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臺北榮民總醫院編制表」等8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四、僑務委員會函送該會107年度第2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三十五、外交部函送「外交部編制表」更正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為防範豬瘟(Classical swine fever)傳入,暫停日本之活豬、豬肉及相關產品輸入我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三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森林遊樂區與自然保護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二之二「活甲殼類及軟體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美露鱈進口應遵行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暨所屬機關及主管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107年度第2季於平面、網路、廣播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四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普硫松為禁用農藥」,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第二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附件三、附件五、附件七及附件十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四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四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法國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自即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107年度截至第2季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考核辦法」第二條附表一及附表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附件三、附件五、附件七及附件十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英國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自即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新農業創新產業聚落提升計畫」等5項新興重大施政計畫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三、經濟部函送工業局107年第2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六、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7年6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八、經濟部函送該部及所屬單位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截至107年第2季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產業用防護頭盔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一、經濟部函送「包裝飲用水供水式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投資情形107年第2季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國家級投資公司經營狀況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四、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107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五、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107年度第2季獎補助經費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附表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七、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07年7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八、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設備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九、交通部函,為公告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錄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及第4條規定,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硫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交通部函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半年定期檢討轉投資事業投資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一、交通部函送「交通部(含所屬)轉投資具經營主導權事業相關資料彙整表」及「交通部得實質掌控營業單位及公設財團法人轉投資具經營主導權事業經營績效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二、交通部函,為廢止「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露營區營位使用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六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廢止「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第三代行動通信增波器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射頻設備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九、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07年度第2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八十、教育部函送「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及科認定標準」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四、教育部函,為「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名稱修正為「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五、教育部函送「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可行性評估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七、教育部函,為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時通過附帶決議,檢送該部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八十八、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6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八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一、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二、文化部函送該部107年度第2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月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三、文化部函送107年1至6月該部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四、文化部函送「106年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五、文化部函送107年1至7月該部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六、文化部函,為修正「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處務規程」及「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七、文化部函,為廢止「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辦事細則」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八、科技部函送「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項財務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107年第2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九、科技部函送「科技部科技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科技部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107年度第2季成果摘要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一、科技部函送「災防科技研發加值整合與運作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6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三、科技部函送加速行動寬頻服務與產業發展方案107年第2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另該案期程已結束,嗣後將不再更新,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四、科技部函送產業創新旗艦計畫107年度第2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五、科技部函送「醫療器材產業加速新創與躍升國際推動計畫(108年度-111年度)」暨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該會107年第1至2季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該院107年4至6月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一○、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政府機關辦公廳舍設置托兒設施之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二、總統府函送「107年度第2季總統府主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一三、司法院函,為修正「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四、司法院函,為廢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五、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107年度第2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一六、司法院函,為修正「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七、司法院函,為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八、司法院函,為修正「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九、司法院函,為修正「提存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監察院函,為修正「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一、監察院函送大臺南地區校園體罰案件層出不窮等調查意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二、法務部函,為「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名稱修正為「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三、法務部函,為修正「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四、法務部函,為「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名稱修正為「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五、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函送「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一二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全球人壽承受國華人壽案相關補助款運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二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一之一、五之二等3項法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名稱修正為「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並修正條文;修正「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三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解釋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廢止「行政院主計處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廢止「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及「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九、財政部函送該部、國庫署、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含所屬)107年度第2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四○、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四一、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機關107年第2季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二、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三、財政部函,為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四四、財政部函,為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五、財政部函,為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四六、財政部函,為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四七、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四八、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四九、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五○、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五一、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五二、內政部函送「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五三、內政部函送「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五四、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07年第2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五、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7年度第2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六、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7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七、內政部函,為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五八、內政部函,為修正「消防服制準則」第六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五九、內政部函,為修正「基本居住水準」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內政部函,為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一、內政部函,為「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修正為「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並修正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二、內政部函送增列國道公路警察局員警危險加成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三、內政部函,為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四、內政部函送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執行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五、內政部函,為修正「營造業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六、內政部函,為修正「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七、內政部函送「外來人口來臺尋求庇護處理機制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八、大陸委員會函送107年度第2季「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九、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7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107年度第2季補助情形」上網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飲用水水質採樣方法(NIEA W101.56A)」,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飲用水水質採樣方法─自來水系統(NIEA W101.55A)」,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部分公告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七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名稱修正為「毒性化學物質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之限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必要之財產」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應事先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對外捐贈金額或資產之比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七七、衛生福利部函送「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七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氫鈣」,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送「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發布令及條文勘誤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八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八二、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三、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醫衛人才訓練認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四、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持續積極推廣品質保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五、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5年與106年度遭受駭客攻擊次數分析報告、106年與107年教育訓練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六、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6年及107年度(預估)員工延長工時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八七、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彙整提供105與106年度遭受駭客攻擊的次數分析等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八、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九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九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之一條文及「衛生福利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九三、勞動部函送勞工保險局107年第2季政策宣導廣告動支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九四、勞動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機關107年度第2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案件資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九五、勞動部函,為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九六、勞動部函,為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九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九八、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九九、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新增通過決議(八十二)凍結「交通運系統規劃作業計畫」之五分之一案,大臺中地區山海線雙軌高架化建置計畫可行性研究業經審查通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二○○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逐一備查。請宣讀。
  • 項目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行政院函送106年度第2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客家委員會函送『106年度第2季補助情形』上網公告資料,請查照案。」等5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暨所屬機關106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1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五、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姚委員文智自107年11月18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六、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盧委員秀燕自107年11月20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主席:進行質詢事項。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質詢事項

  •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 項目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期臺美中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鑒於觀塘天然氣接收站案以環評史上最難看的手法低空過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高齡少子化問題,造成勞動力持續下降、稅收減少,導致國家競爭力下降、社會負擔加重,政策面解決之道在於強化經濟轉型,改善低薪困境,並解除青壯人口生活壓力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文化部公布之《公共媒體法》草案,是政治干預媒體之展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華邦電新DRAM晶圓廠投資後,未來臺灣記憶體產業的發展及對外環境挑戰,請相關單位應研擬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洋垃圾進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期台股受國際股市震盪連動下跌壓力明顯升高,政府及投資人對此情勢之因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本部VR電影認定偏離國際標準及相關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於延展任期中,因故出缺而無法辦理補選,嚴重影響農民權益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期望政府機關應對虛擬通貨業做完整管理,並有效做到洗錢防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家庭收支調查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調漲保費及降低給付之前,應依法籌措財源挹注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以落實國保照顧弱勢之意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安基金進場的條件與時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立食安管理機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五、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我國進口食品之管理機制及食安問題之危機處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六、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流感疫苗政策決策及疫苗品質管控程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美國總統川普8月重新實施對伊朗的部分制裁,導致國際油價動盪並影響國內油價」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八、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普悠瑪翻覆出軌意外,勞動部應對台鐵、高鐵員工之勞動環境進行全面調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永明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查明臺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原因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缺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段委員宜康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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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美中貿易衝突對臺商投資布局之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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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確保北部區域的供電平衡和穩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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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以核養綠」公投直接挑戰「非核家園」,讓國家能源政策有機會重新調整非核的合理期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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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榮璋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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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榮璋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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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盧前委員秀燕就準公共化托育政策應完善規劃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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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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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蔣委員絜安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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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適應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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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尤委員美女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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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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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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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周陳委員秀霞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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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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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行政院函送呂委員玉玲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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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臺鐵普悠瑪列車事故原因之調查、檢討及乘客心理諮商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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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臺鐵普悠瑪列車事故之檢討及臺鐵人力配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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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籲請政府正視台灣已入高齡社會,政府應利用公共建設及施政作為,有效營造健康老化的環境,如何打造抗衰老的健康環境已是刻不容緩,讓銀髮族健康有活力,抱持積極生活意義,過著豐富幸福的生活,政府應即縝密周全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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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管委員碧玲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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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金平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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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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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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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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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劉委員櫂豪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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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兩岸經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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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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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南向政策產業人才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台鐵普悠瑪於上月21日驚傳嚴重事故,釀成百名乘客死傷,讓全台民眾相當不捨及擔憂,而事發後相關單位也在進一步追查。然而近期媒體批露,一名黃姓台鐵員工投書及露臉接受採訪評論普悠瑪事故,台鐵卻於31日發公文函請該員工提出相關報告,明顯已開始打壓具名吹哨者,有鑑於此,建請交通部及鐵道局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資料並提出該公文之必要理由及比例原則,以保障我國公務人員體制吹哨者之精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業已落成,然南京路與國泰路段仍未經整理。建請政府應儘速整理該處,完成美化工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近期發生多起流感疫苗變色、出現懸浮物等品質問題事件,主管機關雖基於最高安全考量,異常疫苗的同批號產品雖已停用,並回收與凍結使用所剩疫苗,但已造成接種疫苗的民眾提心吊膽,今年流感疫苗施打工作進度與覆蓋率連帶受到影響,顯然我國防疫衛政體系管理鬆散,政府無法保證疫苗安全無虞,嚴重重創政府公共衛生防疫形象,本席要求衛福部全面檢討疫苗採購的標準作業流程,督促相關廠商做好產製品管,確保疫苗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交通部觀光局「前進宜花東,高屏暖冬遊」觀光補助方案,挹注9,500萬元輔導國人前往宜花東高屏等地旅遊,這項補助雖納入宜蘭縣,卻排除頭城鎮、礁溪鄉與宜蘭市,引起地方強烈抗議後,政策急轉彎,又把宜蘭各鄉鎮市全部納入補助範圍,顯旅遊補助方案未做全盤規畫考量,獨厚某特定區域之嫌,籲請觀光政策主管機關,儘速研議全台觀光產業全方位永續發展之觀光政策,而非選擇特定城市採病急亂投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鑑於台鐵普悠瑪出軌翻車事故造成重大傷亡,究其原因台鐵長期人力不足、列車使用太頻繁,導致司機員工時過長、機械維修時間不足,讓行車安全成一大隱憂,基此,建請交通部針對台鐵組織改造,提升行車安全及改善服務品質全面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鑑於入秋首波霾害來襲,台灣西半部大氣擴散條件不佳,導致中南部地區空氣品質持續不理想,環保署為避免空氣品質惡化,加強管制污染源,啟動降載減排,惟環保團體對於台電的降載減排是否確實抱持懷疑的態度,故建請環保署要求火力電廠減排,別只玩數字遊戲,如實如質減排,徹底改善中部地區空污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馬委員文君,鑒於為提高農民職業安全保障及經濟補償,自107年11月1日開始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政策效益不僅可提高對農民的保障程度,亦可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可謂立意完善,惟現況採半強制性投保,建請農委會加速全面推動強制納保之期程,並強化我國農業保險制度,以保障多數農民及農作物,創造農業永續環境及農業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可望於今年底正式生效,行政院政務委員鄧振中日昨指出,我國已加速做好加入準備,並積極爭取各會員國支持我參與新一輪談判。但除了政治效應的評估不可少,純就加入後的經貿效應評估,顯然也不應只是一廂情願的認定未來面對開放市場時,可以取得更多經貿上的優勢。尤其是在我方主動承諾以「已開發國家」的定位爭取入會,當消息傳回台灣的第一時間,農業領域的相關業者就擔心大量的國外農產品將可挾零關稅之便進軍台灣,則屆時恐將衝擊本土農產品市場,進而影響廣大農民的生計。此外,可能因而受到波及的產業還有那些?主管部會如果沒有縝密規劃,屆時只怕會引發更多的爭議,也讓政府陷入進退失據的困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海外資金回流應否給予「租稅特赦」,從行政院、金管會、中央銀行乃至於財政部的態度,自始即欲拒還迎,模稜兩可,時而出現各部門相互踢皮球,甚至撈過界的情事,讓民眾對政府說法和作法不一致,產生不佳的觀感。財政部認為當前綜合所得稅制的稅基脆弱,恐怕沒有本錢再對資金回台給予租稅優惠的空間,原來打算用「同業利潤率標準」的想法也行不通,稅政簡便也將成為困擾,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基於租稅公平原則,審慎評估並研擬相關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安局長彭勝竹在立法院坦承,該局已開始偵蒐「臉書」等網路社群,並鎖定特定社群及新聞網持續監控,蒐集「詆毀國家元首」、「擾亂社會安定」之相關情資。這些作法,除了反射政府的心虛,也暴露它難以按捺的社會控制欲望。執政黨一向對中共的言論箝制及網路圍堵嗤之以鼻,並以台灣言論空間的廣闊為豪。讓人擔心的,不止是執政者打著「國家安全」的旗號限縮言論自由;更讓人擔心的,是埋藏在「國家安全」的大帽子底下,還有另一層的「政黨私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2018年諾貝爾經濟獎桂冠頒給兩名美國學者:耶魯大學教授諾德豪斯和紐約大學教授羅默,兩人獲獎是表彰他們對長期經濟成長的影響因素提出新的分析架構;諾德豪斯成功將氣候變遷與環境因素整合至總體經濟分析,而羅默獲獎的理由是提出「科技創新」對長期經濟發展的洞見。國內媒體對諾德豪斯的獲獎有較多報導,主要可能與近年全球氣候劇烈變遷,給各國帶來巨額的經濟損失,因此外界對於諾氏的研究特別「有感」。然而羅默對科技創新在經濟成長所扮演的角色的研究發現,對政府的施政似乎應更有啟發。技術導向思維,常被歸納為我國產業轉型不順的主因之一。事實上,政府施政也常不自覺地陷入一廂情願的供給導向思考。政府資源有限,面對快速變遷的外部環境,要求行政院應時常有意識的換位思考,期許自己成為政策企業家,提出能夠滿足社會需求的科技「創新」政策,讓科技創新真正成為驅動國家永續發展的有效觸媒。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美國政府宣布台灣已在世貿組織(WTO)承諾,在未來的談判中將不再爭取開發中國家所享有的特殊與差別待遇。月前WTO舉行台灣貿易政策檢討會議時,我國竟主動宣布:「在WTO未來回合談判,我國將不要求開發中國家的特殊及差別待遇」。被動比照與主動宣告是兩件事,過去儘管我國比照已開發國家,但並非已開發國家,仍可在若干議題爭取較長調適期,但月前這個主動宣告是身份的改變,讓我國在法理上失去爭取緩衝期的籌碼。要求行政院應將這件事的原委公開說明清楚,以讓各界明白本次主動自我宣告的原因,並讓國人知道經此一宣告後,台灣近期及未來可能承擔的風險。另外,也應儘速與業界、農民就我國此一身份變化所可能面臨的衝擊交換意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加入CPTPP之重要,尤其是美中貿易戰讓全球經貿失序,科技競爭及各國吸引投資誘因可能導致產業外移的新發展,爭取加入新的區域經貿集團帶來的保障及機會,更為重要。問題在於如何取得入場券?目前已明確取得支持的潛在成員有泰國及哥倫比亞;前者有日本背書,後者獲得墨西哥及智利等背書。我國宣布最早,但迄今是否有機會?誰願背書?阻礙為何?似乎都還模糊不清,或是無法處理。CPTPP成員國先前已有共識,待協定生效後就會啟動新成員加入的探討程序。對政府而言,爭取加入已經說了五年,話也已說滿說死;若能順利取得門票當然有加分之效,但若被拒於門外,不但影響經濟,更可能成為政治災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經濟部日前公布9月份外銷訂單金額,其中來自大陸(含香港)的部分,赫見「增長乏力」情況,差一點翻轉為衰退。再加上,陸方稍早出人意料地宣布,對台產工具機主力品項展開反傾銷調查。相關跡象顯示,兩岸貿易形勢正在起變化;要求行政院應以台灣利益及產業界基本需求著想,檢討這種「對美大幅傾斜」政策路線,並作必要修正,以尋求較適切的台陸美三方關係平衡點,起碼應以能維持兩岸貿易正常發展為底線。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金管會主委顧立雄10月25日首度透露,已經請銀行公會研議推動OPEN BANKING(開放銀行)計畫,將客戶資料開放給第三方服務業者,這項開放能提供消費者更好的服務,但對銀行也會造成衝擊。開放API固然對傳統銀行經營方式帶來衝擊,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建請行政院責成金管會輔導國內銀行,利用開放API另闢蹊徑,藉第三方業者的串接,來間接服務客戶。銀行藉此蹊徑也可以接觸到更多金融消費者,第三方FINTECH業者也能因快速串接金融服務、節省開發成本,對整個金融生態系有所助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最近政府針對在美中貿易戰中,受到影響的在大陸台商,推出一系列措施,以吸引台商回台投資。引導海外台商回台投資,當然值得鼓勵,但應該有更細緻的做法,才有助於提振台灣經濟。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注意大型自由貿易協定(FTA)對全球供應鏈的影響。CPTPP生效後內部幾乎全面零關稅,再搭配為強化區域內分工所制定嚴格的原產地規定,未來CPTPP所形成的供應鏈,必然會與美國製造業回流下所重組的美國供應鏈互相競爭,並進而影響全球短鏈趨勢的變化。台灣雖然積極爭取加入CPTPP,但由生效到加入仍有一段時間,如何降低加入CPTPP前對台灣供應鏈的衝擊;以及台灣在加入CPTPP之後,因應新的國際產業分工型態,也是政府必須面對的挑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臺鐵局11月10日宣布自107年11月23日(星期五)至25日(星期日)止計3天,除原逢週五至週日加開之82列次加班列車外,再加開東線自強號列車5列次,西線區間快車4列次,並於南迴線列車加掛車廂。然此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返鄉投票人潮勢必眾多。要求臺鐵局為因應投票人潮必須檢視加班車次訂票情況,若訂票已滿或接近八成滿,應該再加開南部及東部加班列車以疏解返鄉投票之人潮。另外,普悠瑪事件發生迄今,並非政府簡單的道歉就能了事,要求行政院應全盤檢討台鐵長年累積的隱憂,還受害者一個公道外,更應讓這起事件成為台鐵教材,建立一套新的SOP,避免日後再度發生類似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中南部空汙讓人心驚,藍天不再有,都市高樓淹沒在茫茫霧霾中,遠山也從視覺裡消失,南部學校辦運動會,學生在「濃霧」中跳大會操,台南新營國小因汙染太嚴重,竟「消失」在監視器中。全台77個空氣品質監測站從原本11站亮紅燈增為27站亮紅燈,從北到南幾乎全部是代表空汙嚴重的紫色、紅色、橙色交錯。造成空汙的原因確實不只是電廠一項而已,其餘空汙源也應努力減少,但政府在降低其他汙染源的同時,卻為了「非核」神主牌而讓最大的汙染源火電一直增加,豈非花費高成本效益卻低、事倍功半?建請行政院不該再硬拗了,應該趕快拿掉非核教條,專業、務實地檢討修訂能源政策吧。別讓台灣民眾永遠生活在霧霾中「用肺發電」!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科技會報主辦的5G應用與產業創新策略會議日前閉幕,行政院長賴清德出席閉幕式表示,推動5G應用產業發展只能成功、不能失敗;希望業界能加碼投資台灣,運用經驗、技術、智慧及創新,投入台灣。我們樂見政府對5G產業發展的重視與規劃,而從會議中許多業界的熱烈發言也可看出產業界的殷殷期待,但如何調和各界的意見與利益,也著實考驗著政府的智慧。建請行政院能夠把握5G發展契機,透過產業政策及頻譜釋照等舉措,極大化台灣的創新應用服務發展及產業結構調整,再創產業發展的新動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兩岸經貿對於台灣經濟發展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政府為了政治上的目的,完全忽視兩岸經貿的重要性,台灣的經濟也因此受到相當的衝擊。台灣是一個小型開放經濟體,所有的國際市場都應該積極去爭取,不論是大陸、美國與東南亞市場,都應該努力去開拓,但政府在意識型態主導下,使台灣經濟吃到苦果。建請行政院能夠立即改善兩岸關係,活絡兩岸經貿往來,進而改善經濟,讓台灣人民能夠重享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果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內最大汽車製造商國瑞汽車,上個月因應消化庫存和調節產量,總員工3,320人中,有2,900人增加休假天數、減少工時。就國內市場而言,近年國產車銷售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困難。在過去十年,進口車的市占率翻倍,從2009年20%到2017年的42%。國產汽車廠雖然有關稅保護,但在全球化浪潮下,各地汽車廠都朝著專精車種,增加生產效率的方向邁進。相對之下,缺乏自貿協定(FTA)的台灣就相當吃虧。因此建請行政院,長期而言,類似CPTPP的FTA是台灣汽車工業的重要活路,透過擴大免稅出口市場,才能澈底解決國內市場過小的結構問題。短期而言,政府應該立刻調降汽車零件關稅,讓國產車不僅在國內市場,要出口海外時也能具備價格優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蔡英文總統於9月出席「國際循環經濟展」的開幕典禮指出,經濟發展必須兼顧永續環保和綠色能源,就必須結合政府和民間的力量。之後,行政院長賴清德在10月份裁示,要在高雄市小港區斥資500億元,打造「循環經濟園區」,但這個決策卻應該要再深入探討。事實上,與其在現有工業區和科學園區之外,再設置專區和循環經濟園區,還不如透過經濟部工業區就地輔導老舊工業區廠商,加強能源循環利用,提供政策優惠添購循環利用設備,甚至協助建置能夠供應再生原料產品的產業鏈。此外,從中央到地方政府都應該善用鼓勵措施,將污染性的工廠搬遷到現有的工業區,整合並收集可循環利用的工業生產和排放之能源、廢棄物、及廢水。一個「由下而上」、「政府與企業」、「政府與民間」協力治理的政策思維,才是推動循環經濟的不二法門。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趙委員正宇,國道員警長期在高危險的環境中執勤,歷年來已有多位員警於執勤時,因遭車輛追撞而受傷或身亡。然而,我國國道員警之警勤加給並未確實反映員警值勤環境之危險性,為此,本席擬針對增加我國國道員警危險加給加成乙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在選舉前夕的11月天,台灣西部被霧霾所籠罩,今年入秋以來最嚴重的空污陰霾,也在選前觸動全民關心健康最敏感的神經。環保團體一連3個周末於北高台中舉行「反空污大遊行」,蔡英文總統「2025非核家園」政策目標所面對「綠色的能源,紫爆的天空」之無解困境,在1111高雄反空污大遊行達到最高潮之後,在選後還需要政府提出更有效的因應對策。正由於政策溝通涉及的層面廣泛,面對秋冬季節的空污陰霾,社會大眾除了關切「免於空污的恐懼」,更在意的還是:希望能夠參與政府能源決策的制定過程。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強化公民的制度性參與機制並適度的調整能源政策目標的時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今年8月有媒體研究主計總處提供的最新資料後,指出台灣十年來(2006~2016)在製造業中有三分之二的行業產值沒有成長,其員工總數占全製造業55%;而在非製造業(主要為服務業)中,更有八成員工所屬的產業是沒有成長的。全台約有六至七成企業員工會感到景氣不好。最近兩年這些行業的景氣並沒有明顯改善,只有電子相關產業受惠不錯的國際市場,其他行業大概都在過苦哈哈的日子。事實上,政府並不是沒有對個別產業有所研究和了解,但問題出在產業輔導的資源不均。由於輔導方案多半是「擇優獎勵」,導致強壯的產業獲得更多輔導而愈來愈強。建請行政院應妥善分配資源,不要讓部分產業陷入停滯。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日美國在台協會相關人士對台灣選舉表達態度,卻是罕見的作法。美國過去不是沒有介入過台灣政局,但很少直接表態挺某個政黨或候選人。國際社會表面上是反對外國勢力介入他國內政,私底下怎麼樣做當然還是各憑本事。此時美方的動作似乎已經把應該是在檯面下的動作擺到檯面上來,不避嫌地表態支持執政當局。當然,美國與台灣存有歷史感情與共同價值,台灣長久以來從美國的支持獲得許多利益,在經貿、國際參與、軍事保護等方面,美國都是台灣最重要的支持力量。當美中關係緊張時,台灣戰略價值提升,來自美方的安全保障及朝野善意也會增加,這是對台灣有利的。不過美中緊張卻會壓縮台灣兩岸政策的空間,被美國架上抗中最前線,損傷人民對前途的選擇權。長遠來說,美國對台灣非常重要,台美關係必須珍惜,但台灣也需要合理、安定、良性的兩岸環境,才能維護生存發展的機會,這是非常艱鉅的挑戰,需要高瞻遠矚的政治家擘畫執行。若單一依賴美國、敵對大陸,絕非台灣安定繁榮之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法務部日前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放上國發會網站,對人民自由通訊權利大幅限縮;此舉,引發了憂心。民進黨數年前在「馬王政爭」時,以「維護通訊自由」為由堅持修法限縮檢調人員的監聽權;如今執政,卻以「打假新聞」及「打擊犯罪」為由要回頭放寬檢調監聽權限。行政機關不應拿著干預電信事業、侵害人民通訊自由的大砲來打假新聞,檢調監聽權的放寬攸關著台灣2,300多萬人民的人權;爰建請行政院對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修法應審慎面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財政部宣布暫停推動綜所稅扣除額調整規畫,主要理由是等明年5月後,檢討前一波「所得稅優化方案」實施對所得稅基的影響,再定奪進一步的改革,現階段只先調整因大法官745號釋憲所要求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薪扣)部分。財政部前一波「優化方案」才剛對高股利所得者給予最高的減稅利益,如今又對高薪資所得者釋出更多的減稅優惠(約40億元),令人擔憂其對我國稅制公平性與所得分配的負面傷害。面對此一充滿政治與專業矛盾的複雜情勢,建請行政院責成財政部考量,將薪扣與薪資必要成本脫勾、准許薪資某些成本費用項目的核實扣除(可適度設限)或單一定率扣除、以及針對所得超過一定金額的納稅人可享受的扣除總額設定上限。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日前表示,將與集保旗下的「基富通」合推實驗性質的「預備性勞退自選平台」,盼以二到三年的時間,驗證一條「勞退自選」之路,讓參與實驗的勞工投資人,可依風險屬性選擇退休投資。然眼下的台灣,正被工作人口減少,以及高齡化、少子化壓得喘不過氣來。勞保年改在即,政府不能只想砍年金,而不去想,怎麼從現有的勞退制度,透過鼓勵自提、開放投資自選平台,讓勞工可以存到更多的退休金。欣見金管會能尋找一條適合台灣勞工的投資自選之路,也期盼行政院相關主管機關儘快為蔡總統「心裡最軟的那一塊」,建設更為穩固的老後生活。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美中貿易戰即將在年底前攤牌,絕對是企業全球布局的重新洗牌。在台灣經濟面對美中貿易對抗的挑戰同時,台灣必須化被動為主動,將這股冷風轉為提振台灣本地投資的順風。鑑於近年我國國內投資低迷,雖然今年全年固定資本形成年增率可望由負轉正,但民間投資成長仍明顯低於公部門的投資成長,政府寄望藉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與5+2產業創新計畫帶動民間投資,但目前看來挑戰仍大。今年以來因美中貿易戰等因素帶起的製造業出走大陸風潮,已成為提振台灣民間投資的一道曙光。建請行政院應掌握美中貿易戰的契機,對內提升投資環境品質,對外加速融入區域經貿整合,內外兼備就能大幅增加企業在台投資的誘因。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軍基於「防衛固守、重層嚇阻」國防戰略,水雷作戰能力的維持與強化,一直是海軍建軍整備的重點。目前艦隊已具堅強可恃的水雷反制戰力,並依照「整體防衛構想」發展不對稱戰力指導,規劃採購新型裝備。美軍等先進國家水雷反制系統朝精巧、通用化發展,並結合無人載具優點,以利機動進駐各型載台,當可做為國軍全面提升水雷戰力之參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經濟部近日發布10月外銷接單金額將近490億美元,創歷史單月新高,累計今年前十月外銷接單達4,207億美元,初步估計今年全年接單可望超越5,000億美元。不過亮麗的數字背後卻藏著隱憂,因為第4季本來就是產業外銷接單旺季,但美中貿易衝突的影響已經顯現,經濟部預測11月接單金額將比10月略減,年增率很有可能轉為負成長。更何況政府在改善投資環境方面,五缺問題及行政效率等方面,仍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還沒做好迎接台商回流的準備。在重重隱憂之下,建請行政院應全力拚經濟,拿出效率和魄力改善投資環境,才能協助業界一起因應貿易衝突下的風險和變局。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最近國內經濟發生一些問題,突顯政府在政策規劃與執行上,完全無法掌握企業及民眾的實際需求,導致經濟低迷不振,企業在大環境不佳下,只好自求多福。這次九合一大選,很多政府施政的缺失,一一浮現,無論選舉結果如何,選戰落幕後,邀情行政院必須重新整隊,對國內經濟問題,再加把勁重整旗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南海議題近期在APEC中再被提及,美國副總統彭斯強調,南海不屬於任何國家,美國會繼續在國際法允許的地方航行及飛行;中共與東協則聲稱,各方應在行動上保持自我克制,避免使爭議複雜、升級。未來如何在平等的基礎上協商出共識,由相關國家共同促進南海區域和平穩定,並攜手保護及開發南海資源,是值得努力的方向。為確保區域穩定、和平、國際人道救援,以及增加區域互動與爭取國家利益,應在和平、人道、生態及永續的價值之上,持續維護南海航行和飛越自由,以增加在南海的能見度,並進一步凸顯我國在南海的重要戰略地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在巴布亞紐幾內亞舉行的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年會暨領袖峰會日前正式閉幕,這次APEC峰會美國由副總統潘斯代表川普總統出席,中國大陸則由國家主席習近平親自出席,美中雙方在這次會議過程中的較勁,不僅反映對亞太地區及全球貿易體系未來走向的尖銳矛盾,同時也凸顯雙方在區域影響力的競逐日趨白熱化。而潘斯副總統、日本安倍首相等皆安排和張忠謀雙邊會談,彰顯台灣受重視程度的明顯提升,尤其張忠謀和潘斯會談是歷來台美最高層級的雙邊會談,對台美實質關係提升,具有重要象徵意義,但台灣作為美中角力的槓桿,無論向那一方過度傾斜,都可能會有嚴重後遺症,這樣難解的三角習題,未來可能愈來愈多;「步步為營、謹慎應對」,才是符合台灣整體利益的最高準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長賴清德於去年11月表示,台灣有推動行動支付的良好基礎,期望未來在政府與民間、業界的共同努力之下,行動支付產業能夠蓬勃發展,2025年能如期達到普及率90%的政策目標。為了配合行政院提高行動支付普及率政策,財政部宣布只要符合規範條件的小規模營業人,未來使用電子支付,即使月營業額超過20萬,也可繼續享有查定課徵1%營業稅優惠,也可免開發票,亦即維持現狀,優惠期間3年至2020年底,上述政策看似鼓勵小店家積極使用電子支付,但由店家角度來看,只是維持現狀,並沒有任何特別的優惠;另如果支付工具再持續增加,而應用場景沒有增加,或許行動支付普及率50%就是上限了。因此,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財政部應端出有「牛肉」的政策,因為行動支付的最後一哩路在財政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日前舉辦「5G應用與產業創新策略會議」,討論我國在5G時代的未來趨勢、頻譜規劃、法規調適、創新創業等議題,為迎接即將來臨的5G時代預作暖身。而會中最受外界關注的莫過於行政院拋出業者共建5G高速公路的構想。政府的產業政策思維多傾向市場自由競爭,也就是相信透過市場機制的無形力量,終能達到經濟福利(廠商收入與消費者滿足)最大化的目標。然而,若觀察過去20年我國資通訊產業的發展歷程,便可發現自由競爭機制或非促進產業發展最有利的方式。因此建請行政院應積極協助業者善用我國在軟硬體發展及網路高滲透率與高黏著度的既有優勢,大膽想像並勇於試驗5G時代的創新應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一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變更如下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李俊俋  鄭運鵬
    附表 9-6-11討論事項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 討論事項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蘇震清等19人及委員陳曼麗等18人分別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蘇震清等19人及委員陳曼麗等18人分別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0、8、9次會議報告決定
    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07420217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蘇震清等1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18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不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1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279號函、107年11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553號函及107年11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599號函。
  • 通過附帶決議2項(詳審查報告)。

  • 二、通過附帶決議2項(詳審查報告)。
  • 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 三、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
  •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18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一、委員蘇震清等1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107年11月9日)報告後決定
    「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陳曼麗等18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9次會議(107年11月16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及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107年11月23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1月28日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蘇震清擔任主席進行審查。會中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金城、畜牧處副處長王忠恕、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馮海東、組長徐榮彬、農糧署簡任技正蘇登照、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張學文,財政部關務署關務查緝組副組長林佳吟,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楊博文,大陸委員會經濟處專門委員石美瑜,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副參事丁洪偉,海洋委員會海域安全處專門委員黃宣凱,內政部移民署專門委員李明芳及法務部參事林豐文等列席提出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蘇委員震清說明提案要旨:
    (一)我國為非洲豬瘟之非疫區,且為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之施打口蹄疫疫苗非疫區,且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於金門以外地區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逐步朝向非疫區目標。
    (二)惟我國鄰近國家均為口蹄疫或非洲豬瘟疫區,現階段政府正全力防範口蹄疫及非洲豬瘟自境外傳入,如該疫病傳入我國,將對我國畜牧產業造成巨大衝擊及嚴重損失,尤以非洲豬瘟無疫苗可防治只能採取撲殺,威脅最大,且為根除一病所需耗費之相關經費甚鉅。
    (三)考量入境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之人員從外國違規攜帶肉製品具高度傳播疫病風險,又廚餘養豬為我國飼養型態之一,一旦前揭肉製品流入廚餘,則有導致疫情發生之風險。而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之種類繁多,如動物角、犬貓食品、動物飼料及生鮮肉類製品等,該等產品因檢疫處理成都不同其傳播疫病風險亦隨之不同。以非洲豬瘟為例,病毒可存於冷凍豬肉達一千天,實有必要針對違規攜帶此類產品者予以重罰。
    (四)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依據現行條文針對旅客違規攜帶生鮮或未煮熟之加工豬肉產品者,已處最高罰鍰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惟違規旅客人數並未明顯減少,顯然民眾仍心存僥倖,實有修法提高罰則之必要,將現行最高罰鍰額度提高為三十萬元以下,針對旅客違規攜帶高風險動物產品者予以嚴懲,以收嚇阻之效,落實邊境檢疫措施,維護我國農畜產業生產安全,爰擬具本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
    四、陳委員曼麗說明提案要旨:
    (一)依據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統計指出,公元2018年10月18日至11月4日裁罰最高額罰鍰1萬5千元共122件案例,其中來自中國71件、越南34件、菲律賓6件、韓國4件、泰國2件、緬甸2件及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各1件。
    (二)不到一個月內竟有122件案例裁罰最高額度罰鍰,顯見現階段裁罰無法有效警醒民眾入境時需依規定申請檢疫。
    (三)中國非洲豬瘟疫情持續漫延,截至2018年11月4日新增重慶市發生的疫情,已擴及14省市區,達58案例。且我國已於邊境驗出一件有非洲豬瘟病毒基因的肉製品。
    (四)為有效提升民眾對於疫情危害之警覺性,並清楚學習正確防疫知識,爰提高提高罰鍰最低額度至五千元,提升最高額度二十倍,以有效規勸民眾入關時需依規定申請檢疫。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金城說明修法要旨:
    今天 大院第9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召開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首先感謝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本會業務的關心與支持,本次審查蘇委員震清等1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曼麗等18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本人謹代表農委會向各位委員報告,至感榮幸,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一)修法緣由:我國為非洲豬瘟之非疫區,且為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之施打疫苗口蹄疫非疫區,並自107年7月1日起於金門以外地區實施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逐步朝向非疫區目標邁進。由於我國鄰近國家多為口蹄疫或非洲豬瘟疫區,如該等疫病傳入,將對我國畜牧產業造成巨大衝擊及嚴重損失。尤以非洲豬瘟因無疫苗、無藥物可防治,只能採取撲殺方式,威脅最大,其防治及處理所需耗費之相關經費甚鉅,爰現階段政府刻正全力防範非洲豬瘟自境外傳入。
    (二)修正重點:本次所擬「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計修正1條,修正重點如下:
    1.考量入境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之人員從外國違規攜帶肉製品具高度傳播疫病風險,又廚餘養豬為我國飼養型態之一,一旦前揭肉製品流入廚餘,亦有導致疫情發生之風險。
    2.鑒於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之種類繁多,因檢疫處理程度不同,其傳播疫病風險亦隨之不同,以非洲豬瘟為例,病毒可存於冷凍豬肉達1,000天,為針對前開人員違規攜帶高風險動物產品者予以嚴懲,以收嚇阻之效,俾落實邊境檢疫措施,維護我國農畜產業生產安全,爰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申請檢疫之罰鍰額度上限,由新臺幣15,000元提高為30萬元。
    3.有關蘇委員震清等19人及陳委員曼麗等18人分別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之提案,二位委員對於將現行最高罰鍰額度提高為30萬元以下與本會立場一致;另有關陳委員曼麗所提提高罰鍰最低額度由3,000元修正為5,000元部分,考量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邊境執行旅客違規攜帶動植物產品之裁罰最低額度均為3,000元之一致性,且為避免旅客同時違規攜帶動物及植物產品回國,造成實務上執行裁處之困擾,爰裁罰最低額度建議維持3,000元。故有關二位委員所提修正案,本會敬表同意蘇委員震清等19人所提條文修正案。
    (三)結語:本案若能順利通過,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亦將修正裁罰基準俾執行機關可資遵循。未來透過提高罰款額度將可提升民眾守法認知,實質達到防範疫病入侵,共同維護我國農畜產業生產安全之目的。
    六、與會委員聽取報告後,咸認本案確有儘速修正之必要,應予支持,經討論後爰決議修正通過。
    七、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蘇召集委員震清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八、通過附帶決議2項:
    1.按我國現行之法規(如郵包物品進出通關辦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細則等),動物檢疫物若以郵寄方式輸入,僅需海關會同郵政機關通知檢疫機關檢疫即可輸入,相關法規並無針對寄件人、收件人或納稅義務人課予申報之義務,以致民眾易有僥倖心態,常以郵包方式夾帶檢疫物蒙混通關,造成防疫之漏洞及風險。爰此,主管機關應參考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相同立法意旨之修法版本,除經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及事先申請且經核准輸入者外,無論植物或動物應施檢疫物,原則皆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以維護我國防疫安全。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周陳秀霞 蘇震清  
    2.鑑於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嚴重蔓延,對於鄰近國家之養豬產業造成威脅,為保護台灣養豬產業不受疫情影響,行政部門應切實做好檢疫和防疫措施,對於相關單位包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海洋委員會等,各司其職進行防杜措施,為提升防檢疫效果,落實境外阻絕,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負主要職責,負起疫情防杜成敗之責,並立即彙整相關防檢疫措施,公布於官方網站,強化宣導及查緝,善用公益廣告以為有利之宣導,並將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周陳秀霞 莊瑞雄  蘇震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九、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蘇召集委員震清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四十五條之一。
    第四十五條之一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第四十五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一、按我國現行之法規(如郵包物品進出通關辦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細則等),動物檢疫物若以郵寄方式輸入,僅需海關會同郵政機關通知檢疫機關檢疫即可輸入,相關法規並無針對寄件人、收件人或納稅義務人課予申報之義務,以致民眾易有僥倖心態,常以郵包方式夾帶檢疫物蒙混通關,造成防疫之漏洞及風險。爰此,主管機關應參考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相同立法意旨之修法版本,除經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及事先申請且經核准輸入者外,無論植物或動物應施檢疫物,原則皆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以維護我國防疫安全。
    二、鑑於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嚴重蔓延,對於鄰近國家之養豬產業造成威脅,為保護台灣養豬產業不受疫情影響,行政部門應切實做好檢疫和防疫措施,對於相關單位包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海洋委員會等,各司其職進行防杜措施,為提升防檢疫效果,落實境外阻絕,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負主要職責,負起疫情防杜成敗之責,並立即彙整相關防檢疫措施,公布於官方網站,強化宣導及查緝,善用公益廣告以為有利之宣導,並將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6會期第9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法案名稱: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及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
    協商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星期一)中午12時31分至14時7分
    協商地點: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持人:蘇震清  
    協商代表:鄭運鵬  柯建銘  莊瑞雄  賴瑞隆  李俊俋  
    余宛如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代)    孔文吉  曾銘宗  許毓仁  江啟臣  吳志揚  周陳秀霞 李鴻鈞(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議場二樓貴賓席有波蘭眾議院副議長暨國會友台小組副主席馬素瑞克率團訪問,我們在此歡迎所有訪問團成員,請掌聲鼓勵。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主席: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鼓勵無人載具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建構完善且安全之創新實驗環境,以促進產業技術及創新服務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主席: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人載具:指車輛、航空器、船舶或其結合之無人駕駛交通運輸工具,透過遠端控制或自動操作而運行,且具備以下技術:
    (一)感測技術:可偵測及辨識行駛過程之周遭環境或事件狀況之訊息。
    (二)定位技術:藉由導航模組或資通訊應用,可進行定位輔助、地理位置傳達,並協助路徑及任務等規劃。
    (三)監控技術:監控操作人員透過自動系統與無人載具間保有持續與雙向之通訊連結,得以掌控整體運程,並得隨時取得無人載具之完全控制權。
    (四)決策及控制技術:綜合前三目技術所提供之資訊,進行路徑及任務規劃之決策判斷,進而控制無人載具之因應方式或運行。
    二、無人載具科技:指無人載具或與其結合應用之科技。
    三、創新實驗:指以創新應用為目的之無人載具科技、服務及營運之實驗。
    四、參與實驗者:與創新實驗申請人約定依其指示參與創新實驗者。
    五、實驗利害關係人:指參與實驗者外,因創新實驗申請人辦理創新實驗而其人身或財產安全有受影響之虞者。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為發展無人載具科技及創新應用服務,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與法規諮詢,並協助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主管機關得由專責單位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
    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委員許毓仁等提案第四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章章名及第五條。
    第二章 申請及審查程序
    第 五 條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申請人資料及創新實驗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創新實驗。
    前項創新實驗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創新性之說明。
    二、辦理創新實驗所涉及之交通及其他相關法規之排除適用分析。
    三、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規模及完成模擬分析或封閉場域實驗之說明。
    四、主要管理及執行創新實驗者。
    五、創新實驗預期效益及達成效益之衡量基準。
    六、場域所在地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配合實驗計畫實施之文件。
    七、與參與實驗者間之契約。
    八、涉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其使用規劃;所用無線電頻率非屬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告者,並應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證明。
    九、書面申請停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之退場機制。
    十、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合作辦理創新實驗者,合作協議文件及相互間之權利義務。
    十一、設置無人載具運行紀錄器及提供紀錄資料之說明。
    十二、無人載具或其裝置符合安全性之文件或說明。
    十三、確保無人載具與監控操作人員間之通訊連結不發生中斷,且於發生或預期發生故障或危害時,得透過雙向通訊取得控制權限或因應措施之說明。
    十四、創新實驗期間之潛在風險、風險管理機制及降低風險措施。
    十五、交通影響分析及因應措施。
    十六、對參與實驗者及實驗利害關係人所規劃之保護措施。
    十七、投保保險之規劃。
    十八、辦理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及其安全控管措施。
    十九、依第八條第四項取得交通主管機關核發相關牌照所需文件。
    二十、涉及營運行為者,其規劃之說明。
    二十一、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創新實驗之申請、保險、審查之基準,與經核准創新實驗之管理、展延、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章章名及第五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申請展延及第十條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跨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構)代表、法律專家學者及無人載具科技或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前項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不得逾審查會議成員之三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第一項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審查會議成員、保密義務、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審查下列項目:
    一、具有創新性。
    二、確認屬於依現行法規無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範疇,及為進行創新實驗而應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三、具有於開放性場域實驗之可行性,並已提出曾於模擬或封閉性場域測試之相關經驗及數據分析資料。
    四、可有效提升交通運輸服務或系統之效率、提升安全或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
    五、已提出維持交通順暢及確保交通安全之因應措施。
    六、已評估潛在風險並定有相關因應措施,及其他與創新實驗計畫相關之安全或風險控管措施。
    七、建置參與實驗者及實驗利害關係人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
    八、其他經審查會議決議應由申請人提出說明之事項。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成核准或駁回申請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作成駁回決定,應附駁回理由。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文件齊備之次日起算。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時,應載明於創新實驗期間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並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或變更實驗計畫之內容。
    二、限定參與實驗者之資格條件。
    三、其他附加條件或負擔。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之申請後,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其核准決定,辦理核發牌照相關作業。
    前項核發牌照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六十日前,檢具理由並說明具體成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
    前項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年。但創新實驗內容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審查會議認定應修正相關法律者,展延不以一次為限,其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四年。
    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作成核准或駁回展延申請之決定,並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余宛如等提案第十條不予採納。
    委員余宛如等提案第十一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變更之。
    主管機關應將核准或駁回變更申請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於創新實驗期間,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核准申請人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創新實驗之展延或變更者,亦同。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核准及實地訪查等事項,得免徵規費。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章章名及第十三條。
    第三章 實驗場域之管理及安全
    第十三條  可供創新實驗運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地理範圍、實驗期限及其他相關條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申請人取得創新實驗核准後,始得使用經核准指配之無線電頻率。
    創新實驗所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管理、通訊干擾處理及其他相關電信監理事項,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辦理之。
    主席:第三章章名及第十三條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應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每月通報以人為方式介入無人載具之控制權次數及原因,以作為主管機關評估創新實驗安全性之參考。
    申請人應蒐集及留存創新實驗期間之紀錄資料,並應自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後留存至少三年。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安全或公共利益之必要,得命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於媒體或電子網站公告實驗相關資訊,並於無人載具或實驗場域以適當方式進行告示。
    創新實驗期間發生安全事故時,申請人除應依相關法律負賠償責任外,並應主動即時暫停實驗且通報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事故之發生及後續處理方式。
    前項事故發生後,主管機關經會同交通主管機關評估並確保安全無虞後,始得同意續行實驗。
    有關申請人於創新實驗開始前之資訊公告與告示、事故發生後之通報程序、暫停實驗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申請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於創新實驗期間訂定參與實驗契約,應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前項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參與實驗者之解釋。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主席: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章章名及第十九條。
    第四章  創新實驗之辦理、廢止及報告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核准決定送達日之次日起,開始辦理創新實驗,並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測試起始日期。
    主席:第四章章名及第十九條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申請人辦理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
    一、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
    二、未依主管機關核准決定辦理。
    三、有不利於交通服務、公共運輸或造成環境災害之情事。
    四、有危害參與實驗者或實驗利害關係人之人身或財產安全之虞。
    五、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
    申請人書面申請停止創新實驗,或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但有前項情形情節重大或已無法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創新實驗之核准。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應將廢止核准日期及原因揭露於機關網站。
    主席:第二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於經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應將創新實驗報告,函報主管機關。
    前項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歷程及結果。
    二、風險發生及事故通報紀錄。
    三、人為介入無人載具控制權次數及原因紀錄。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之結果,得召開評估會議。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委員許毓仁等提案第二十一條、委員余宛如等提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五章章名及第二十二條。
    第五章 法令於實驗期間之排除適用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於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之範圍內辦理創新實驗者,其創新實驗行為不適用核准決定載明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規定。但不包括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前項法律包括下列規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二、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
    三、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十八條之三、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但違反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或致人於死、重傷者,不在此限。
    四、船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規定。
    五、船員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違反第七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六、電信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及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七、其他因無人載具科技之研究發展及應用需排除適用之法律。但不包括民事、刑事責任規定。
    第一項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應經主管機關依審查會議決議公告之。
    主席:第五章章名及第二十二條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應依創新實驗核准決定,於創新實驗期間內排除該等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許毓仁等提案第六章,不予採納。
    委員許毓仁等提案第二十五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六章章名及第二十四條。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第六章章名及第二十四條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本案決議: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及黨團協商所做之附帶決議。
    審查會所做附帶決議:
    一、鑑於「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係協助無人載具之創新型態科技發展,惟我國正處於能源轉型之關鍵時刻,如何提供創造更為穩定乾淨之能源來源,亦成為無人載具發展中不可迴避之議題,其中之儲能系統實為未來能源發展之必要。爰要求經濟部應研擬「無人載具發展電動化、搭載移動式儲能系統行動方案」,以利我國無人載具、綠能產業之產業鏈結合發展。
    二,鑑於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係以無人載具取代既有勞動力暨對相關產業產生衝擊。於法案施行一年後,提出「無人載具產業對勞動力及社會影響力」之評估報告,以作為後續相關政策調整之參考。
    協商結論所做附帶決議:
    一、有鑑於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為國際趨勢,各國亦以無人載具產業發展具發展潛力,故積極投入相關技術及發展管制研究。爰此,為發展無人載具科技、創新、車聯網、能源技術及儲能系統等相關產業,中央政府應研議寬列預算及相關扶植政策。
    二、有鑑於無人載具產業發展多元,於陸、海、空均有應用實例如:軍事國防、地理測繪、消防救災、環保監測、農業噴灑、醫療用品配送離島或深山地區等等。國際目前均為促進無人載具產業發展,多訂立研究階段排除障礙目的事業主管法規適用之規範,惟實驗條例應為階段性立法,待未來實驗條例退場,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應用於陸、海、空應考量各自應用特色所面臨之問題。爰此,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退場後,研議修正相關法規以因應科技發展與產業需要。
    主席:請問院會,對於審查會及黨團協商所做之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余委員宛如發言,時間2分鐘。
    余委員宛如:(11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的三讀通過,是我國創新領域法制工程的一大進步,同時,它也是全球第一部包含陸、海、空的「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本席做為在立法院第一個對行政院版本提出對案的委員,感到非常與有榮焉、非常欣慰。
    我要特別感謝支持「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三讀通過的所有黨團及所有委員,另外特別感謝經濟部能夠成為法案主管機關,以及謝謝柯總召及蘇震清委員的幫忙,讓法案能夠排入本會期優先法案,並在會期結束前順利三讀通過。
    這個法案上路後,在全臺灣包括新北市、臺中、臺南、高雄、彰化等地區,都有非常多無人載具實驗計畫可以開始準備上路,同時,針對開放或封閉的測試場域,都能迎合所有實驗需求。無人載具的發展,在未來真正要解決的是交通極需變革的問題,未來我們還要面對非常多挑戰,在無人駕駛、共享與自動車等三個主軸方向上,我們必須不斷精進。
    這次「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只是一個起步,臺灣真正要發展的政策目的及檢驗標準,未來還需要專責行政機關、測試實驗規定以及上路規定,本席期待後續都能一一出現。
    此外,這次法規中我們也提及無人車、無人載具的上路,未來將會衝擊勞動力。有人預測無人車、無人載具真正取代汽車駕駛可能要到20年後才會實現,但是我們現在就要開始一起為未來的勞動力做規劃,也期待這次法案能夠帶來更多創新變革,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1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終於在今日三讀了,回首來時路,我們看到國家在發展的過程中,透過不斷創新的方式,讓產業可以透過軟、硬整合方式再造高峰。
    事實上,本席在去年上個會期率先提出無人車管理條例,在本會期本席非常開心看到行政院整合陸海空無人載具,並且從善如流將陸海空整合計畫納入沙盒法案裡面。我們都知道,整個無人載具在全世界是上兆美金的產業,對於台灣軟體及硬體廠商更是莫大的機會,從商業模式、城鄉發展及IC晶片,甚至於金融、保險及租賃業務等等,都有相當多的可能性,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所在。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相當重要的指標,就是在於人才競爭發展的舞台,本席到矽谷參訪的時候發現柏克萊大學無人車團隊裡面,7人裡面就有6人是台灣博士生,但是他們曾向本席陳情,他們回到台灣以後卻沒有相關產業得以發揮。今天在朝野共同努力之下,我們看到這個沙盒條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的通過,我們也期待未來有更多在海外或臺灣研究相關領域的人才可以投入未來新興產業。最後,我想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契機,希望大家一起來努力,讓臺灣產業能夠再創新,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漁業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6會期第9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玉琴等20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9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6會期第9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主持人:段宜康  
    協商代表:林為洲  柯建銘  鄭運鵬  江啟臣  李俊俋  吳玉琴  林德福  曾銘宗  許毓仁  吳志揚  徐永明  王金平  李鴻鈞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第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下列各款債權為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而受清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亦同: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因不履行金錢債務所生損害賠償、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總額逾其本金週年比率百分之二部分。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之損害賠償、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亦同。
    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所生之利息。
    三、因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履行債務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亦同。
    四、罰金、罰鍰、怠金、滯納金、滯報金、滯報費、怠報金及追繳金。
    前項第四款所定債權,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債權人參加更生或清算程序所支出之費用,不得請求債務人返還之。
    主席:第二十九條照委員吳玉琴等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提出債權說明書,申報其債權之種類、數額及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者,前項債權說明書並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尚未清償之債權本金及債權發生日。
    二、利息及違約金之金額及其計算方式。
    三、債務人已償還金額。
    四、前款金額抵充費用、利息、本金之順序及數額。
    五、供還款之金融機構帳號、承辦人及聯絡方式。
    六、其他債務人請求之事項,經法院認為適當者。
    前項債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債權說明書者,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以裁定定期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依第三十六條為裁定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十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
    債權人申報債權逾申報期限者,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報由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但有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監督人或管理人收受債權申報,應於補報債權期限屆滿後,編造債權表,由法院公告之,並應送達於債務人及已知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債權人。
    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前項債權表,由法院編造之。
    主席:第三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吳玉琴等提案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不予採納。
    請宣讀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前項債務總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主席:第四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
    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
    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主席:第四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五十四條之一。
    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不能依前條規定協議時,該借款契約雖有債務人因喪失期限利益而清償期屆至之約定,債務人仍得不受其拘束,逕依下列各款方式之一定之:
    一、就原約定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未清償之本金、已到期之利息及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已發生未逾本金週年比率百分之二部分之違約金總額,於原約定最後清償期前,按月平均攤還,並於各期給付時,就未清償本金,依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二、於更生方案所定最終清償期屆至前,僅就原約定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未清償本金,依原約定利率按月計付利息;該期限屆至後,就該本金、前已到期之利息及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已發生未逾本金週年比率百分之二部分之違約金總額,於原約定最後清償期前,按月平均攤還,並於各期給付時,就未清償本金,依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自用住宅借款債務原約定最後清償期之殘餘期間較更生方案所定最終清償期為短者,得延長至該最終清償期。
    債務人依前二項期限履行有困難者,得再延長其履行期限至六年。
    依前項延長期限者,應就未清償本金,依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主席:第五十四條之一照委員吳玉琴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六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第十二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
    一、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更生方案對不同意或未出席之債權人不公允。
    二、更生程序違背法律規定而不能補正。
    三、更生方案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四、以不正當方法使更生方案可決。
    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六、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而債務人仍有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
    七、更生方案所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非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成立。
    八、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
    九、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
    前項第五款所定債權總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主席:第六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
    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計算前項第三款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應扣除不易變價之財產,及得依第九十九條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之財產。
    法院為第一項認可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主席:第六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
    第六十四條之一  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二、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主席: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二。
    第六十四條之二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
    主席: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二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六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三條  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債務人就前項但書債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主席:第七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五條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
    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三項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
    債務人有第一項履行困難情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主席:第七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九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一百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一百二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主席:第一百三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百四十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於確定之債權表範圍,亦同。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內,不得為之。
    前項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得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債權表上之其他債權人;於聲請時,視為其他債權人就其債權之現存額已聲明參與分配。其應徵收之執行費,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之。
    主席:第一百四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四十一條。
    第一百四十一條  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法院依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為不免責裁定,裁定正本應附錄前項、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及債務人嗣後聲請裁定免責時,須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之最低應受分配額之說明。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債務人依第一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主席:第一百四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主席:第一百四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吳玉琴等及委員蔡易餘等分別提案增訂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二不予採納。
    宣讀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一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於協商或調解時,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代理其他金融機構。但其他金融機構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或受讓其債權者,應提出債權說明書予債務人,並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後,任一債權金融機構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準用之。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主席:第一百五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一百五十一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  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
    債務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得當場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前項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債權人之債權移轉於第三人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通知該第三人參與調解。
    主席: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照委員吳玉琴等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五十六條。
    第一百五十六條  消費者於本條例施行前受破產宣告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為免責或復權之聲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免責之聲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八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免責之聲請。
    主席:第一百五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四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四條之二條文;並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有關郵務送達費部分動輒上萬元,為減輕債務人負擔,法院在裁量金額時應儘量覈實估算金額,建議可採分次繳納方式辦理,以減輕債務人負擔。
    主席:請問院會,對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2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已經歷經兩次修法,債務人更生通過及清算免責比例仍無法提高到先進國家標準,讓主動選擇進入法律程序的債務人,無法走出債務漩渦。
    為了積極協助債務人走出債務陰影,這次(第3次修法)我們修正及新增18個條文,其中包括:降低門檻、減輕壓力、幫助清算、簡便程序等四大重點。為了避免因債務人疏忽或不經意而遭錯殺,增加了故意、無正當理由、至債權人受有損害、重大延滯程序等限縮駁回的要件。這次也明確訂定盡力清償的標準,並比照強制執行法訂出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方式。
    在簡便程序方面,則增列調解時,債務人在現場可直接向書記官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若有困難者,得直接轉清算程序。在此要特別感謝非常多法律專家們,包括林永頌律師、趙興偉律師以及輔大的吳宗昇教授的協助,還有卡債自救會的夥伴們,他們走過了自己的債務,但他們還是願意站出來協助還沒有走出債務陰霾的朋友,讓他們能夠勇敢的走出來。在此也要特別感謝司法院民事廳邱瑞祥前廳長和本席一起進行法案的協調。我們希望本次修法能大幅提高更生通過及清算免責比例到8成以上,讓債務人看到人生的曙光,讓弱勢者得以喘息。
    主席:謝謝吳委員。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2時28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事檢驗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182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事檢驗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04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行政院函請審議「醫事檢驗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醫事檢驗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1月14日上午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焜裕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醫事司司長石崇良、法規會參事高宗賢、法務部參事劉英秀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醫事檢驗師法(以下稱本法)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公布施行,其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施行。為符現行業務管轄之中央主管機關及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擬具「醫事檢驗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修正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又為與其他醫事人員法律稱主管機關之體例一致,爰修正「衛生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六十條、第六十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
    (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修正本法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並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客觀認定機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一)背景說明:
    1.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3日施行,促使我國依照CRPD之精神及規範,由各級政府機關全面檢視及調整各項法規及行政措施。
    2.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本部就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中之法規予以檢討修正。本次修正之16部法律案,均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即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為就業限制之規定,參採「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修正。
    (二)行政院提案版本重點:
    1.本案係針對未能及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之業務管轄機關,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2.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修正法規中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即刪除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違常等歧視性文字,並為兼顧專業人員執業過程中,受服務者之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之權利,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之客觀審查機制。
    五、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八條:參酌委員陳曼麗(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將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第一項第一款條文中「廢止」等字前,增列「撤銷或」等字;並刪除第三款條文中「身心狀況」等字。
    (二)其餘條文,均照案通過。
    六、爰經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吳焜裕補充說明。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醫事檢驗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q \o\ad(\s\up14(審查會通過),行政院提案,\s\do14(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醫事檢驗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請領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醫事檢驗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事檢驗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醫事檢驗師證書。
    二、經廢止醫事檢驗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醫事檢驗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醫事檢驗師業務如下:
    一、一般臨床檢驗。
    二、臨床生化檢驗。
    三、臨床血清檢驗。
    四、臨床免疫檢驗。
    五、臨床血液檢驗。
    六、輸血檢驗及血庫作業。
    七、臨床微生物檢驗。
    八、臨床生理檢驗。
    九、醫事檢驗業務之諮詢。
    十、臨床檢驗試劑之諮詢。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
    醫事檢驗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目,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醫事檢驗生業務如下:
    一、一般臨床檢驗。
    二、臨床生化檢驗。
    三、臨床血清檢驗。
    四、臨床血液檢驗。
    五、輸血檢驗。
    六、臨床微生物檢驗。
    七、臨床生理檢驗。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
    醫事檢驗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目,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日起,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醫事檢驗所之設立,應以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人,醫事檢驗師須在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執行業務二年以上;醫事檢驗生須在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執行業務五年以上,始得為之。
    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醫事檢驗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非醫事檢驗所不得使用醫事檢驗所或類似之名稱。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醫事檢驗所應建立醫事檢驗品管制度。
    前項品管制度,應接受主管機關之督導及評估。
    主席: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醫事檢驗所收取檢驗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醫事檢驗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事檢驗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醫事檢驗所,不得為醫事檢驗廣告。
    主席: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醫事檢驗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主席: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主席:第四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主席:第四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主席:第五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六條之一。
    第五十六條之一  醫事檢驗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主席:第五十六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條。
    第六十條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醫事檢驗生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得應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
    前項特種考試,以本法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經審查認可得應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者,在未取得醫事檢驗生資格前,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得繼續從事醫事檢驗生業務。
    主席:第六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條之一。
    第六十條之一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事檢驗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醫事檢驗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事檢驗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醫事檢驗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主席:第六十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一條之一。
    第六十一條之一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六十一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六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醫事檢驗師法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六十條、第六十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醫事檢驗師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六十條、第六十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聽力師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182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行政院函請審議「聽力師法第三條、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04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行政院函請審議「聽力師法第三條、第八條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聽力師法第三條、第八條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1月14日上午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焜裕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醫事司司長石崇良、法規會參事高宗賢、法務部參事劉英秀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聽力師法(以下稱本法)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施行。為符現行業務管轄之中央主管機關及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擬具「聽力師法」第三條、第八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修正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修正本法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並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客觀認定機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一)背景說明:
    1.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3日施行,促使我國依照CRPD之精神及規範,由各級政府機關全面檢視及調整各項法規及行政措施。
    2.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本部就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中之法規予以檢討修正。本次修正之16部法律案,均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即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為就業限制之規定,參採「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修正。
    (二)行政院提案版本重點:
    1.本案係針對未能及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之業務管轄機關,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2.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修正法規中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即刪除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違常等歧視性文字,並為兼顧專業人員執業過程中,受服務者之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之權利,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之客觀審查機制。
    五、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三條:照案通過。
    (二)第八條:參酌委員陳曼麗(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將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第一項序文及第一款條文中「廢止」等字前,均增列「撤銷或」等字;並刪除第三款條文中「身心狀況」等字。
    六、爰經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吳焜裕補充說明。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聽力師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eq \o\ad(\s\up14(審查會通過),行政院提案,\s\do14(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聽力師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聽力師證書。
    二、經廢止聽力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聽力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聽力師法修正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聽力師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助產人員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18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附件0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助產人員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峻,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04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行政院函請審議「助產人員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助產人員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1月14日上午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焜裕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醫事司司長石崇良、法規會參事高宗賢、法務部參事劉英秀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助產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三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力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施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力公約之精神,爰擬具「助產人員法」第十條修正草案,就本法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予以檢討修正,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客觀認定機制並予強化。
    四、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一)背景說明:
    1.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3日施行,促使我國依照CRPD之精神及規範,由各級政府機關全面檢視及調整各項法規及行政措施。
    2.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本部就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中之法規予以檢討修正。本次修正之16部法律案,均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即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為就業限制之規定,參採「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修正。
    (二)行政院提案版本重點:
    本案係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修正法規中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即刪除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違常等歧視性文字,並為兼顧專業人員執業過程中,受服務者之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之權利,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之客觀審查機制。
    五、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刪除第一項第三款條文中「身心狀況」等字後,修正通過。
    六、爰經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吳焜裕補充說明。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助產人員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eq \o\ad(\s\up14(審查會通過),行政院提案,\s\do14(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助產人員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領執業執照;其已領取者,應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證書。
    二、經廢止助產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助產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助產人員法修正第十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助產人員法第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理人員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182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理人員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04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理人員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理人員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1月14日上午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焜裕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醫事司司長石崇良、法規會參事高宗賢、法務部參事劉英秀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護理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年五月十七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力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施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力公約之精神,爰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九條修正草案,就本法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予以檢討修正,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客觀認定機制並予強化。
    四、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一)背景說明:
    1.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3日施行,促使我國依照CRPD之精神及規範,由各級政府機關全面檢視及調整各項法規及行政措施。
    2.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本部就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中之法規予以檢討修正。本次修正之16部法律案,均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即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為就業限制之規定,參採「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修正。
    (二)行政院提案版本重點:
    本案係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修正法規中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即刪除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違常等歧視性文字,並為兼顧專業人員執業過程中,受服務者之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之權利,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之客觀審查機制。
    五、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將第一項第一款條文中「廢止」等字前增列「撤銷或」等字;並刪除第三款條文中「身心狀況」等字後,修正通過。
    六、爰經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吳焜裕補充說明。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護理人員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eq \o\ad(\s\up14(審查會通過),行政院提案,\s\do14(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護理人員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九條。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護理人員證書。
    二、經廢止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護理人員法修正第九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護理人員法第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呼吸治療師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182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呼吸治療師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04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行政院函請審議「呼吸治療師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呼吸治療師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1月14日上午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焜裕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醫事司司長石崇良、法規會參事高宗賢、法務部參事劉英秀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呼吸治療師法(以下稱本法)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公布施行,其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施行。為符現行業務管轄之中央主管機關及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擬具「呼吸治療師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六條之四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修正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又為體例一致,爰修正「衛生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十六條之四)
    (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修正本法涉及對特定 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並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客觀認定機制。(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一)背景說明:
    1.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3日施行,促使我國依照CRPD之精神及規範,由各級政府機關全面檢視及調整各項法規及行政措施。
    2.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本部就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中之法規予以檢討修正。本次修正之16部法律案,均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即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為就業限制之規定,參採「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修正。
    (二)行政院提案版本重點:
    1.本案係針對未能及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之業務管轄機關,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2.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修正法規中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即刪除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違常等歧視性文字,並為兼顧專業人員執業過程中,受服務者之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之權利,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之客觀審查機制。
    五、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九條:參酌委員陳曼麗(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將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第一項序文中「廢止」等字前,增列「撤銷或」等字;並刪除第三款條文中「身心狀況」等字。
    (二)其餘條文,均照案通過。
    六、爰經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吳焜裕補充說明。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呼吸治療師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eq \o\ad(\s\up14(審查會通過),行政院提案,\s\do14(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呼吸治療師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呼吸治療師 證書。
    二、經廢止呼吸治療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呼吸治療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之四。
    第十六條之四  居家呼吸照護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非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使用居家呼吸照護所或類似之名稱。
    主席:第十六條之四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呼吸治療師法修正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之四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呼吸治療師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語言治療師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182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行政院函請審議「語言治療師法第三條、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04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行政院函請審議「語言治療師法第三條、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語言治療師法第三條、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1月14日上午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焜裕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醫事司司長石崇良、法規會參事高宗賢、法務部參事劉英秀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語言治療師法(以下稱本法)於九十七年七月二日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施行。為符現行業務管轄之中央主管機關及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擬具「語言治療師法」第三條、第八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修正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修正本法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並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客觀認定機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一)背景說明:
    1.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3日施行,促使我國依照CRPD之精神及規範,由各級政府機關全面檢視及調整各項法規及行政措施。
    2.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本部就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中之法規予以檢討修正。本次修正之16部法律案,均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即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為就業限制之規定,參採「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修正。
    (二)行政院提案版本重點:
    1.本案係針對未能及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之業務管轄機關,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2.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修正法規中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即刪除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違常等歧視性文字,並為兼顧專業人員執業過程中,受服務者之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之權利,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之客觀審查機制。
    五、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三條:照案通過。
    (二)第八條:參酌委員陳曼麗(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 將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第一項序文及第一款條文中「廢止」等字前,均增列「撤銷或」等字;並刪除第三款條文中「身心狀況」等字。
    六、爰經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吳焜裕補充說明。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語言治療師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eq \o\ad(\s\up14(審查會通過),行政院提案,\s\do14(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語言治療師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語言治療師證書。
    二、經廢止語言治療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語言治療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語言治療師法修正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語言治療師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師法第七條之三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8人分別擬具「醫師法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4、4會期第7、1、1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183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師法第七條之三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醫師法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醫師法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040號、106年10月0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090號、107年02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6070550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行政院函請審議「醫師法第七條之三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醫師法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醫師法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併案審查報告

  •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醫師法第七條之三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醫師法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醫師法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經分別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第4會期第1次會議、第15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1月14日上午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焜裕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醫事司司長石崇良、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李美珍、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代理副司長陳青梅、法規會參事高宗賢、社會及家庭署署長簡慧娟、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吳秀梅、國民健康署副署長陳潤秋、法務部參事劉英秀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醫師法(以下稱本法)於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其後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施行。為符現行業務管轄之中央主管機關及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擬具「醫師法」第七條之三、第八條之一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修正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三)
    (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修正本法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並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客觀認定機制。(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四、委員陳其邁等31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修正,且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院組織法,已將衛生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將健康政策及服務,全民健康保險,疾病防治,藥物食品,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社會保險歸於其所轄業務。因此,爰擬具「醫師法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法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以符合現制。
    五、委員何欣純等18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自101年行政院組織改造開始施行,「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於102年制定完成後開始施行,行政院衛生署正式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為我國最高衛生及社會福利行政機關,負責全國衛生及社會福利行政事務。然法規內容中針對主管機關卻未隨之調整,為完備法制程序,爰提出「醫師法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該法所稱主管機關由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說明如下:
    102年5月31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制定,102年7月23日正式施行,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然而法規中針對主管機關之條文未隨之調整,為完備法制程序且避免民眾混淆,爰提出「醫師法第七條之三修正草案」。
    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就行政院、各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一)背景說明:
    1.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3日施行,促使我國依照CRPD之精神及規範,由各級政府機關全面檢視及調整各項法規及行政措施。
    2.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本部就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中之法規予以檢討修正。本次修法,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即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為就業限制之規定,參採「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修正。
    (二)行政院提案版本重點:
    1.「醫師法第七條之三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係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修正法規中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即刪除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違常等歧視性文字,並為兼顧專業人員執業過程中,受服務者之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之權利,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之客觀審查機制。
    2.本次修正草案,針對未能及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之業務管轄機關,統一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三)委員提案版本之回應意見:
    1.陳委員其邁等31人擬具「醫師法第七條之三修正草案」、何委員欣純等18人擬具「醫師法第七條之三修正草案」等2案,修正重點為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法規之中央主管機關。
    2.本部意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已於102年6月19日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故本部主管之法規,亦應配合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本部支持委員提案。
    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臚列如下:
    (一)第七條之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八條之一:參酌委員陳曼麗(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將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第一項序文及第一款條文中「廢止」等字前,均增列「撤銷或」等字,並刪除第三款條文中「身心狀況」等字。
    八、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九、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醫師法第七條之三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七條之三。
    第七條之三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席:第七條之三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之一。
    第八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
    二、經廢止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主席:第八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醫師法修正第七條之三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醫師法第七條之三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師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其邁等30人擬具「藥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4會期第7、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18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師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0人擬具「藥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040號、106年10月0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09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行政院函請審議「藥師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0人擬具「藥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併案審查報告

  •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藥師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0人擬具「藥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經分別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1月14日上午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焜裕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醫事司司長石崇良、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李美珍、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代理副司長陳青梅、法規會參事高宗賢、社會及家庭署署長簡慧娟、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吳秀梅、國民健康署副署長陳潤秋、法務部參事劉英秀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藥師法(以下稱本法)原名稱為藥劑師法,前於六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其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施行。為符現行業務管轄之中央主管機關及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擬具「藥師法」第三條、第八條、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修正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又為體例一致,爰修正「衛生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三十二條)
    (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修正本法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並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客觀認定機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委員陳其邁等30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修正,且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院組織法。已將衛生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將健康政策及服務,全民健康保險,疾病防治,藥物食品,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社會保險歸於其所轄業務。因此,爰擬具「藥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法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以符合現制。
    五、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一)背景說明:
    1.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3日施行,促使我國依照CRPD之精神及規範,由各級政府機關全面檢視及調整各項法規及行政措施。
    2.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本部就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中之法規予以檢討修正。本次修法,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即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為就業限制之規定,參採「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修正。
    (二)行政院提案版本重點:
    1.「藥師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係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修正法規中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即刪除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違常等歧視性文字,並為兼顧專業人員執業過程中,受服務者之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之權利,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之客觀審查機制。
    2.本次修正草案,針對未能及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之業務管轄機關,統一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三)委員提案版本之回應意見:
    1.委員陳其邁等30人擬具「藥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法規之中央主管機關。
    2.本部意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已於102年6月19日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故本部主管之法規,亦應配合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本部支持委員提案。
    六、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臚列如下: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三條及第三十二條。
    (二)第八條:參酌委員陳曼麗(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將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刪除第一項第三款條文中「身心狀況」等字;並增列第四款「四、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
    七、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八、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藥師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
    二、經撤銷或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藥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四、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各級藥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主席: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藥師法修正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藥師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驗光人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4會期第7、1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183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驗光人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驗光人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040號、107年02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6070551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行政院函請審議「驗光人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驗光人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併案審查報告

  •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驗光人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驗光人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經分別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1月14日上午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焜裕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醫事司司長石崇良、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李美珍、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代理副司長陳青梅、法規會參事高宗賢、社會及家庭署署長簡慧娟、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吳秀梅、國民健康署副署長陳潤秋、法務部參事劉英秀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驗光人員法(以下稱本法)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施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擬具「驗光人員法」第八條修正草案,就本法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予以檢討修正,並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客觀認定機制。
    四、委員王榮璋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驗光人員法第八條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並由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發給或廢止其執業執照。然該條文已於一○五年十一月由行政院核定為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就業權益之保障,並列入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依法應於一○六年十二月三日前完成修訂,然迄今本法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並未提出法律修正案。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權益,爰擬具「驗光人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茲將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一)我國已於一○三年十二月三日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條文內容,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條文,締約國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締約國應禁止基於身心障礙者就各種就業形式有關之所有事項上之歧視,包括於招募、僱用與就業條件、持續就業、職涯提升及安全與衛生之工作條件;促進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與專業重建,保留工作和重返工作方案。
    (二)依據驗光人員法第十二條,驗光師及驗光生之業務範圍包括驗光、配鏡,驗光師另可教導低視力者使用輔助器具。驗光師及驗光生除須就讀相關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外,皆應通過考試。然而,驗光人員法第八條現行條文,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並由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不發給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已構成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稱基於對身心障礙之歧視。
    (三)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現行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並列入優先檢視清單者,應於三年內完成修訂。衛生福利部雖為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之幕僚機關,但截至法定修正期限一○六年十二月三日為止,並未主動提出法律修正案。爰提案修正驗光人員法第八條條文,刪除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規定,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平等權與工作權。
    五、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一)背景說明:
    1.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3日施行,促使我國依照CRPD之精神及規範,由各級政府機關全面檢視及調整各項法規及行政措施。
    2.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本部就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中之法規予以檢討修正。本次修法,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即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為就業限制之規定,參採「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修正。
    (二)行政院提案版本重點:
    「驗光人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係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修正法規中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即刪除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違常等歧視性文字,並為兼顧專業人員執業過程中,受服務者之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之權利,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之客觀審查機制。
    (三)委員提案版本之回應意見:
    1.王委員榮璋等18人擬具「驗光人員法第八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刪除對於身心障礙者消極執業限制之規定,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平等權與工作權。
    2.本部意見:驗光人員執業涉及影響民眾視覺健康,且現行驗光人員法對於驗光人員因身體或心理狀況影響執業能力時,並無其他可取代處理之規定,為兼顧其執業過程中,受服務者之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之權利,建議採行政院版修正案。
    六、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本條文參酌委員陳曼麗(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將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第一項序文及第一款條文中「廢止」等字前,均增列「撤銷或」等字;並刪除第三款條文中「身心狀況」等字。
    七、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八、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驗光人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醫事檢驗師證書。
    二、經廢止醫事檢驗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醫事檢驗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驗光人員法修正第八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驗光人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分別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榮璋等20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4、6、2會期第7、15、1、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183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榮璋等20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040號、107年02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60705506號、107年10月0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366號、105年12月07日台立議字第105070620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榮璋等20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併案審查報告

  •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榮璋等20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經分別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第4會期第15次會議、第6會期第1次會議、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1月14日上午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焜裕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醫事司司長石崇良、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李美珍、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代理副司長陳青梅、法規會參事高宗賢、社會及家庭署署長簡慧娟、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吳秀梅、國民健康署副署長陳潤秋、法務部參事劉英秀、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組長蔡鴻義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社會工作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八十六年四月二日公布施行,其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施行。為符合現行業務管轄之中央主管機關及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屬內政部管轄之社政業務,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修正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公約之精神,修正本法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資格取得及就業限制規定,並強化主管機關認定之客觀機制。(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條)
    四、委員何欣純等18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自101年行政院組織改造開始施行,「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於102年制定完成後開始施行,衛生福利部為我國最高衛生及社會福利行政機關,負責全國衛生及社會福利行政事務。因此社會工作師法規定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也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管轄。然法規內容中針對主管機關卻未隨之調整,為完備法制程序,爰提出「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該法所稱主管機關由內政部修正為衛生福利部。茲將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為因應施政需要,在1970年代之後行政院大量增設所屬機管,但過於龐雜的組織機關不利於政務有效推行。於是自1990年代起政府開始進行政院組織改造,立法院於2004年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010年通過「政府組織再造四法」。經過22年討論後於101年分段實施。
    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構)則於102年7月23日啟動新機關組織架構,社會師工作法所定隸屬於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管轄,爰提出「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修正草案」,以完備法律程序。
    五、委員吳志揚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社會工作師法所定隸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業於民國102年7月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管轄。為完備法制程序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隸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管轄。
    六、委員王榮璋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社會工作師法現行條文對職業自由之限制,明顯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之精神,且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服務法現行規定有違。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職業自由,且避免不當法律規定導致專業人員諱疾忌醫,爰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茲將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一)我國於一○三年十二月三日起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條文內容,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該公約第二十七條明訂,締約國承認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此包括於開放、融合與無障礙之勞動市場及工作環境中,身心障礙者有自由選擇與接受謀生工作機會之權利。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防護及促進工作權之實現,包括於就業期間發生障礙事實者。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亦有相關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予以歧視。
    (三)社會工作師之業務內容,為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與謀求其福利。與其他專門職業人員相較,社會工作師經常為案主處境發聲倡議。
    (四)本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現行條文,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撤銷或廢止其證書及執業執照。查本法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迄未訂定前述情形之認定標準與執行流程,更從未有社會工作師因前述規定而遭撤銷或廢止其證書及執業執照。
    (五)精神疾病之範圍廣泛,依據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之類別定義,囤積症、僅限於表演時的社交焦慮症,也屬於精神疾病之一環。然而罹患精神疾病與作為社會工作師之表現與專業並無直接關係,並不適宜在缺乏明確認定標準的狀況下,僅以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剝奪當事人擔任社會工作師之資格。
    (六)查公務人員任用法已於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第二十八條規定,刪除對於身心障礙者擔任公務員之歧視性規定。爰提案修正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刪除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精神障礙者之就業歧視,以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
    七、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就行政院、各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一)背景說明:
    1.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3日施行,促使我國依照CRPD之精神及規範,由各級政府機關全面檢視及調整各項法規及行政措施。
    2.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本部就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中之法規予以檢討修正。本次修法,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即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為就業限制之規定,參採「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修正。
    (二)行政院提案版本重點:
    1.「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係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修正法規中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就業限制規定,即刪除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違常等歧視性文字,並為兼顧專業人員執業過程中,受服務者之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之權利,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之客觀審查機制。
    2.本次修正草案,針對未能及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之業務管轄機關,統一由「內政部」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三)委員提案版本之回應意見:
    1.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修正重點為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法規之中央主管機關。
    本部意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內政部社政業務已於102年6月19日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故本部主管之法規,亦應配合修正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衛生福利部」。本部支持委員提案。
    2.委員王榮璋等20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刪除對於身心障礙者消極執業限制之規定,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平等權與工作權。
    本部意見:實務上社會工作師服務領域多元而廣泛,與醫事人員之執業要求不同,爰證書管理有其必要。其服務對象多為脆弱處境之人(如兒少、身心障礙者及老人、弱勢族群)、且對人民有行政處分裁處權(含有利或不利之處分),涉及公權力行使及權力不對等關係。另,社工人員除提供經濟弱勢、路倒遊民、兒童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等各項專業服務外,其對個案之評估與處置對民眾生命財產、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之維護,具影響性,建議採行政院版修正案。
    八、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臚列如下:
    (一)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七條:照委員王榮璋等20人提案修正通過,將第二項條文中「消滅」等字,修正為「消失」。
    (三)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刪除第一項第三款條文中「身心狀況」等字。
    九、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十、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二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社會工作師法修正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十五、(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財政委員會營業、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107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含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非營業(含信託基金)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含信託基金)107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以上六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9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6會期第9次會議決議:併案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業經11月27日中午協商,已經獲致結論,定於12月6日繼續進行協商。爰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12月4日(星期二)下午5時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並請各黨團幹部於12月4日(星期二)上午10時至議場3樓,進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等案之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15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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