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星期三)9時至17時37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星期三)9時至17時3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周委員春米
    主席: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4分、下午2時32分至3時34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志揚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許智傑 許毓仁 林德福 林為洲 段宜康 黃國昌 尤美女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孔文吉 江啟臣 陳明文 呂玉玲 蔣乃辛 劉世芳 何欣純 林奕華 周陳秀霞 羅明才
    委員列席10人
    主 席:周召集委員春米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鄧可容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2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289萬6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3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378萬9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40萬6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616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564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萬6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440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82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1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1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10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46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342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21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65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20萬1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23萬8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萬1千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9項 司法院159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最高法院1,785萬8千元,照列。
    第21項 最高行政法院84萬5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286萬元,照列。
    第23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21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41萬元,照列。
    第25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7千元,照列。
    第26項 智慧財產法院5,578萬7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4億4,749萬5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143萬7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492萬3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978萬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19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億7,196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3,185萬7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3,730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1,013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億2,691萬7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270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3,166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274萬9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5,018萬1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049萬2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44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8,663萬4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821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0,992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0,793萬3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548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997萬8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255萬6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061萬4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205萬5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877萬7千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62萬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857萬9千元,照列。
    第5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萬6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2項 司法院1,392萬元,照列。
    第23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行政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9千元,照列。
    第27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萬3千元,照列。
    第28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29項 法官學院79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智慧財產法院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148萬5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5萬4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3萬3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4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萬4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9萬9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3萬6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9萬5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2萬3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5萬1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35萬3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萬3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萬6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41萬6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71萬6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萬8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32萬2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6千元,照列。
    第5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40萬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81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15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6萬5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萬2千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54萬3千元,照列。
    第29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4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66萬3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8萬3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27萬2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萬8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2萬9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億2,347萬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845萬6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700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909萬6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966萬4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23萬5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510萬2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28萬4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27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74萬1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45萬9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0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34萬7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105萬6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92萬8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7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19萬1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33萬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446萬1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萬2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7萬9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4萬6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3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原列30億9,452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70萬4千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大法官釋憲業務」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80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億9,372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1項:
    (一)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3億0,859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林為洲 吳志揚 許毓仁 林德福 許智傑 黃國昌
    (二)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大法官釋憲業務」編列537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許智傑 周春米 林為洲
    連署人:李俊俋 鍾孔炤
    (三)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4目「刑事審判行政」編列5,194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周春米 李俊俋 鍾孔炤 林為洲 尤美女
    連署人:吳志揚 許毓仁
    (四)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5目「行政訴訟及懲戒行政」編列501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周春米 黃國昌 許毓仁
    連署人:李俊俋 鍾孔炤 林為洲 林德福 吳志揚
    (五)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1,247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周春米 黃國昌 林為洲 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連署人:李俊俋 鍾孔炤
    (六)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0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3億5,521萬5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許毓仁
    連署人:吳志揚 林德福
    (七)107年3月7日司法院發現院內內網傳閱主機遭駭客入侵並下載駭客工具攻擊台北地院公文主機。該傳閱主機於當晚隨即關機,使用防火牆等資安設備阻斷連線。並依法通報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通報本事件。於3月8日上午,經資安顧問協助鑑識,發現台南地院電腦教室之XP型電腦,前曾於107年1月11日攻擊司法院傳閱主機並安裝惡意程式,而上開台南地院電腦前已於106年12月27日遭駭客從國外IP(目前僅知係來自巴基斯坦的帳戶)入侵成功,植入零時差電腦病毒(該病毒為新型病毒,嗣於107年3月9日始經趨勢科技公司確認為新品種病毒)。事後分析查證結果,提供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同仁之單一登入系統之帳號密碼,疑似已遭駭客以該電腦病毒入侵竊取。為提升司法院所屬同仁對資訊安全的瞭解及建立資訊安全事件的通報程序並有效降低再次發生資安危機,爰建請司法院檢討研擬相關之資安事件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資安事件通報、處理及鑑識機制、增購端點APT防護程式之版權及採購網路解密之資安設備,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進度。
    提案人:鍾孔炤 許智傑 李俊俋 尤美女
    (八)據107年1至6月各級法院收結情形之統計,地方法院法官平均月結案數為高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之數倍有餘,且平均未結案數亦為各級法院之冠。另,有鑑於司法新收案件數量之龐大,地方法院法官之人數是否足以應對、工作分配是否適宜、訴訟程序是否洽當?皆影響法官工作之負荷與金字塔型訴訟之落實。爰要求司法院允應就法官工作負荷之情狀,研擬司法人員合理配置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九)108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共編列6億4,875萬6千元,預計辦理2項資本計畫,包括:臺灣高等法院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1億375萬6千元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擴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5億4,500萬元。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所需經費龐鉅,各項計畫109年及以後年度尚待編列數高達92億5,430萬7千元,宜妥作事前規劃,以免影響計畫效益發揮時程。又查,106年度部分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影響執行進度,亟待督促檢討落後癥結,加強管控施工進度及賡續依計畫期程加速辦理,以提升資本計畫效能。爰要求司法院:(1)針對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之時程進行效益評估(2)就近5年相關資本計畫執行率過低之情形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十)立法院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時,作成與法官考試進用比例相關附帶決議略以:「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然據司法院統計,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雖自101年度之30.17%逐漸上升至107年7月之52.56%,惟距立法院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應達80%以上之目標,仍有27.44個百分點之差距;且101至107年7月多元管道申請轉任法官並經遴選通過進用人數總計187人,其中以檢察官轉任法官113人最多,實際執業3年以上未達6年之律師轉任法官64人次之,餘因故辭職之法官再轉任法官及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人數合計僅10人,比率偏低,尚待賡續積極辦理。司法院允應設法達成法官考試進用占比降至20%以下之目標,並擬定通盤時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十一)106年最高法院民事上訴案件發回或發交更審之原因,以「調查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為最多,共232件,占38.47%,其次為「事實認定錯誤、不符或不明或記載不明」(147件,占24.38%);而106年最高法院刑事上訴案件發回或發交更審之原因,同樣以「調查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最多,共205件,占49.16%,其次為「判決理由矛盾」(66件,占15.83%),而「事實認定錯誤、不符或不明或記載不明」亦有33件,占7.91%。依據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司法審判將推動「金字塔訴訟制度」,以堅實的事實審為基礎,建構合理而有效率的訴訟制度,且司法院亦已提出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之修正草案;然依據106年最高法院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發回或發交更審原因之統計,顯見「調查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及「事實認定錯誤、不符或不明或記載不明」仍占有極大之比例,足見司法審判於落實堅實事實審之目標,仍有許多待改進之處。爰要求司法院允應擬定通盤之規劃以落實堅實的事實審,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十二)我國民、刑事訴訟之法律見解問題屢生爭議,尤以刑事訴訟案件對於人民之權利影響甚鉅,舉例而言貪汙治罪條例有關職務之見解究應採法定職權說抑或實質影響說莫衷一是。司法院未來針對此些分歧欲建立大法庭制度統一法庭之見解,取代原有違背權力分立之虞的決議、判例制度。大法庭相關提案通過前,最高法院之相關會議決議是否仍有持續解釋見解之必要,請司法院將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周春米
    連署人:李俊俋 鍾孔炤
    (十三)有關司法官任用制度改革,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業已作成決議,其改革方向為建立多合一之法律專業資格考試,於考試通過後培訓1年,再依成績、志願及口試錄取分發為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且於候補期間5年中,需至國內外機關團體歷練2年及法院或地檢署候補養成3年,候補期滿者遴選為試署法官或試署檢察官。
    立法院於100年《法官法》通過時,曾作成附帶決議,要求於3年內,考試院應會同司法院及行政院共同研擬司法官考試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措施,然而100年至今已超過6年仍處於研擬階段。
    司法官考選培訓之制度改變牽涉廣大,然為提升整體司法品質並增加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司法院應儘速研擬司法官考選訓用制度之改革以落實司改決議。爰要求司法院於3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共同召開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結束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司法官考選制度具體實施計畫及時程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十四)近年司法院積極推動,全面訴訟E化目標,自105年起各法院已陸續進行委外掃描卷證實施計畫,並訂定「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及「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就影印或複製分流收費。
    查司法院105年9月7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50019335號函示,將卷證電子檔案分為現存與非現存,若當事人聲請法院提供非現已存在之卷證電子檔案,則不適用「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其費用徵收,由各法院視其實施卷證電子化之範圍及期程,建置情況,得斟酌依「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收費,造成當事人同向法院聲請電子卷證,卻因為法院辦理電子卷證化之時程不一致,致有收費標準不一致之情形。爰要求司法院應就當事人聲請電子卷證收費標準不一致之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十五)為提升我國司法人員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多元文化精神,並落實於司法審判中,司法院應重視司法人員的職前、在職教育課程。爰此建議司法院應督促法官學院增設性別平等、多元文化相關課程,並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司法實務工作者共同研擬、規劃,強化課程的系列性及連貫性。善加運用案例分享、實例演習、主題研討等形式,增加參與研習人員彼此間及研習人員與授課者間互動交流,提升思辨能力,以達研習成效。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十六)性別主流化為我國目前提升女性參與決策、落實性別平等之主要政策。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33號一般性建議要求政府有義務確保女性獲得平等的司法救助,去除相關的障礙與限制,其中包括提升女性能以專業身份參與司法服務之機會,並盡力使司法工作人員男女人數相當。有鑑於此,司法院應檢討現行各法院聘任各類型訴訟調解委員時之性別比例,督責各法院於遴聘各類訴訟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檢視相關法規是否應納入該性別比例規範,並於6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執行及檢視結果。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十七)攸關勞工權益之《勞動事件法》於107年11月9日三讀通過,預計通過後1年施行。為期能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以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勞動事件法規定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或勞動專股,勞動專業法庭及專股的法官亦應遴選具備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任之。各法院為調解勞動事務,應遴聘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又台灣為多元文化社會,且勞動事件爭議不乏涉及具有移工身分、原住民身分者或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起,故勞動法庭法官、勞動調解委員,除須就勞動法、勞動關係、勞資事務具備相關的學識經驗外,也必須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及尊重多元文化的精神。足見勞動法庭法官、勞動調解委員養成、培訓之重要性。爰要求司法院於《勞動事件法》總統公布後3個月內,就「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十八)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於106年5月23日,召開第四次增開會議,作成決議:「一、為平復刑事誤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立無辜受害者之社會復歸機制:……2.政府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意旨及相關意見書,檢討現行刑事補(賠)償法制,不限於人身自由遭限制或拘束之情形,始能獲得刑事補(賠)償。應將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之補(賠)償,分別立法規範,其中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應包括適當之回復名譽措施,合於受害者文化感情之修復性和解機制、精神慰撫金等」。
    司法院依前開決議,於107年4月12日公布《刑事補償法草案》,修正第4、6、8、10、21條,刪除第7條,內容包括刪除酌減補償金額之規定、補償金額範圍相應調整、受害人可歸責事由具體化等等;後於107年5月22日召開「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與會人士多肯認草案修正方向,惟對草案未納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冤錯案補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補償」部分,亦多認為值得檢討。
    以106年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案件情形為例,共終結19萬2,457件,其中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撤回起訴等「未判決『有罪』」之案件即高達2萬2,758件;反觀同年度地方法院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收結情形,僅受理178件,核准人數更只有69人。前開2萬2,758件案件被告,不論是否曾因羈押、鑑定留置、收容等措施「人身自由受拘束」,其等皆付出勞力、時間、費用配合偵查、起訴等刑事程序,「精神、名譽、工作等」亦受影響,而金錢補償並無法完整填補其所受之損害。
    爰要求司法院儘速重行檢討《刑事補償法草案》之修正方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九)刑事被告於通常審判程序面對檢察官之指控,為確保公平審判,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辯護權(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7條第1項)、閱卷權(第33條第1項)等,此外,被告及其辯護人也分別享有在場(第271條)、陳述意見(第288條之1、第289條)等權利。
    再審制度之目的係發現真實,避免冤獄,對於確定判決以有再審事由而重新開始審理,攸關當事人及被害人權益甚鉅,且相較於通常審判程序,再審的繁複及困難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聲請再審時,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明再審事由之證據(第429條),其中,理由之撰寫、適格證據之篩選、要件合法與否之判斷,皆仰賴專業律師之協助、資訊獲知權之保障、言詞審理原則之貫徹,唯有如此,受判決人或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人方能有效透過再審程序救濟。
    立法院於104年1月23日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與第3項規定,一改過去實務判例所創設出之「確實性」及「新規性」要件,改採「綜合判斷說」並承認「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亦得為聲請再審之事由」,乃為確保人民受憲法保障依循再審途徑推翻錯誤定罪判決之基本權利。惟查,上開條文修正後,104、105、106年高等法院及分院刑事聲請再審新收案件分別為1,279、1,174、1,218件,裁定開始再審之件數則分別為9、12、11件,前開數據相對於修法前3年並無明顯增加─101、102、103年之新收案件為1,336、1,512、1,209件;開始再審件數則為4、10、9件。
    綜上,縱104年時立法院已修正放寬聲請再審之要件,然人民利用再審程序推翻錯誤定罪判決之成效仍不彰,究其原因,或可歸責於現行《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之相關規範,對受判決人及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人程序保障明顯不足,爰要求司法院儘速研擬再審程序之修正草案,強化再審聲請人之程序保障,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二十)勞動事件法雖已於民國107年11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惟其施行日期尚待司法院定之。為儘速落實勞資爭訟公平化,實質保障勞工權益,建請司法院應於總統公布後3個月內盤點各項配套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規劃」書面報告,供社會各界共同監督。
    提案人:周春米 李俊俋 尤美女
    (二十一)近年因應人權保障,刑事案件被告的強制辯護範圍不斷擴張,尤其107年1月1日「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施行強制辯護制度後,辯護律師的需求量更是大幅增加。
    如未選任辯護人,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律師來源有3種管道:法扶律師、義務辯護律師、公設辯護人。法扶基金會因未審查資力、承接大量強制辯護案件,進而排擠到弱勢扶助資源,應檢討制度、修正相關法規。此外,為避免法扶業務無限膨脹,司法院日前宣布將增設8名公設辯護人,以短期、約聘律師擔任公設辯護人的方式,補足所需辯護缺口。在義務辯護部分,律師意願及酬金合理性等問題,迭有爭議,仍待解決。
    我們肯定強制辯護的政策方向,惟如何將案件分流到不同的國家律師制度,並讓法扶基金會回歸扶助弱勢的精神,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及各律師公會,就以上3項制度進行通盤性檢討,並於9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若涉及法案修正,應儘速提出。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二十二)司法院於108年度預算案編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會)捐助13億5,521萬5千元。查我國於104年修正《法律扶助法》,期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立意良善,惟實施後,經統計106年度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將近六成,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經查,法扶會106年度准予扶助案件(55,049件),近四成須進行逐案之資力審查(21,178件),其他六成(33,871件)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規定,無須審查資力,包括:經各縣市政府審核通過並核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16.79%)及特殊境遇家庭者(0.58%),共占扶助案件17.37%;重罪強制辯護案件占14.38%;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之債務人(11.49%);原住民身分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強制辯護案件(8.64%);精神或心智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者之強制辯護或代理者(4.96%);弱勢的外籍配偶(0.26%)及外籍移工者(2.58%);以及少年強制輔佐案件(1.62%)。由上可見,除資力符合政府審核為中低收入戶者,適用無資力審查案件類型第二大宗為重罪強制辯護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1款所定之強制辯護案件,據查,被告雖不乏有兼為身心障礙者、外籍、未受教育或國中以下之低教育程度者及無業者外,另一方面亦不乏有經濟犯罪(如違反證券交易法),或高獲利之販毒案件、人口販運等案件。由上可見,符合法扶會無資力審查之重罪強制辯護之涉案被告,並非全顯無資力或弱勢之人,現行無資力審查制度不得拒絕扶助情況下,是否均合於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時,幫助無資力及弱勢民眾之宗旨,有待商榷。
    有鑑於珍貴法扶資源不容制度原因浪擲,為妥善使用資源,爰請司法院會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部就刑事案件納入法律扶助之類型與標準,及如何使用公設、義務辯護功能進行通盤檢討,於108年5月31日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三)司法獨立是建立及維護民主法治社會最基本的原則,循司法程序解決各種爭議,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據查,監察院曾針對繫屬中之運輸第三級毒品司法案件,發函法院要求「借用該案全卷閱覽列印(印畢旋即歸還)」。依據大法官釋字325號解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有鑑於此,爰要求司法院針對繫屬中案件,是否提供案件資料供監察院調查之處理標準與提供範圍,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四)「監督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對評鑑機制進行檢討」為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之重要議題,會議第三分組亦通過數決議,要求針對法官法進行變革。107年10月30日,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亦呼籲司法院應儘早將法案送入立法院審議,而司法院亦立即對此做出回應,表示已於107年8月1日將法官法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考試院會銜。
    然適時淘汰不適任法官,乃我國人民於接近、使用司法後之強烈感受,且根據司法院所公布之107年度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僅32%(106年度34.6%)民眾認為我國法官判決公正、僅38.7%(106年度39.6%)民眾對法官表示信任,比例上均較106年再下降。有鑑於如何針對不適任法官淘汰機制做出制度上之變革,乃當前司法改革要務,爰要求司法院應儘速與行政院、考試院協調研商,將《法官法》修正草案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審查,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以確實達到健全法官制度、確保人民可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五)針對社會重大矚目貪腐案件,在我國司法程序中多有久懸未結情形,例如前花蓮縣長傅萁台鳳炒股案(超過18年結案)、前立委王令麟背信案(超過17年未結案)、前立委游淮銀淘空台東企銀案(超過13年未結案)等案件,皆呈現「拖得超久、越判越輕」與「審判拖延求減刑、入監執行早假釋」情形,實際運作讓實現司法正義成為笑談,重創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爰要求司法院檢討重大貪瀆案件訴訟程序拖延、越判越輕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通盤評估報告與具體改革措施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六)被稱為史上最貪法官的前臺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因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藉職務審判之便由同居人收取財物賄賂,與友人藉民事訴訟事件詐欺當事人財物及不當利益,105年經三審判決成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刑確定,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50萬元、褫奪公權4年並發監執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107年7月亦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維持二審刑期,判刑貪污罪16年定讞。針對此一犯罪所得金額高達千萬元以上,導致司法公信力倒地、引起社會軒然大波的法官貪污案件,法院從第一審開始,竟未將法官自家人貪污案列為重大矚目案件,致審判速度緩慢,更於移卷、分案程序各項環節拖延,造成胡景彬獲假釋出獄之際,貪污罪部分仍未確定,重挫司法公正形象。現行制度不僅未見司法院推動改革決心,更嚴重傷害公平正義與人民對司法信任,爰要求司法院針對重大貪腐案件,在適用《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時,就社會矚目貪污、賄選,或其他認為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案件之認定,以及如何加速並優化法院分案程序,於3個月內於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評估及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七)司法院於108年度預算案「民事審判行政」之「辦理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項下「建構及宣導勞動訴訟程序相關業務經費」計畫編列579千元(出席費150千元、講座鐘點費32千元、委託研究280千元、一般事務費74千元、國內旅費43千元,其中宣導經費為10千元)。查立法院於107年11月9日完成《勞動事件法》三讀,該法秉持降低勞工訴訟障礙、促進勞動案件之審判程序迅速化與審判專業化,以及強化調解機制等原則,以達成實質公平並實質保障勞工訴訟權為宗旨,改善過往勞工常因擔憂尋求司法協助曠日廢時而卻步之情形,是勞工司法人權的重大進步。有鑑於《勞動事件法》對勞工權益保障至關重要,爰要求司法院通盤檢整勞動訴訟程序相關宣導經費之分配,並加強宣傳新法內容,俾使廣大勞資群體皆能知曉利用,以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平等對話之實現。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八)依據《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2條規定:「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及檢察官,獨立行使職務。」,但依同條例第1條、第7條、第21條及《法院組織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與《法院約聘公設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等規定,公設辯護人設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之內,受所屬法院管理、監督及考核。由此觀之,公設辯護人在現制下勢必將受所屬法院管考及監督,另方面卻必須維持高度獨立性行使職務以保障被告最大利益,在制度與實際操作面上必將面臨巨大衝突。誠然獨立行使職務與職務監督並非無法相容,然若未通盤考量如何建立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人事、權責獨立性,而非僅附屬於法院下,造成審辯不分、衍生不當影響被告權益之虞即匆促立法,恐無法保障司法公正。有鑑於此,爰要求司法院就公設辯護人制度進行通盤檢討與具體措施,確保公設辯護人應具獨立性、專業職能、倫理規範及充分資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九)現行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係於執行名義成立後,依法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然家事事件中,子女交付、會面交往等與人身有關之執行,有其困難性與特殊性,如必須考慮到家庭成員間的和諧、感情、意願、隱私,避免執行過程中產生激烈衝突等等,更必須考慮到子女的最佳利益。顯見家事事件中子女交付、會面交往之執行,宜由嫻熟家事事件之家事法庭協助為之,較能達到執行成效,也較能週到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因此自民國100年10月1日起司法院即訂有「地方法院家事庭協助處理未成年子女交付及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試辦計畫」,擇定數法院,由家事庭就未成年子女交付及會面交往協助民事執行處執行,試辦期間兩年,視試辦成效逐步擴大試辦法院並延長試辦期間。最近一期試辦方案期間,係由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共擇定北、中、南、東14個地方法院。故司法院就由家事庭協處與未成年子女人身相關之強制執行已合計試辦逾5年,應提出該政策階段性成效評估。
    司法院就地方法院家事庭協處與未成年子女人身相關強制執行事項之試辦方案,應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等共同評估試辦方案成效,研議改進之處及該政策後續規劃,就前開執行結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三十)未滿18歲觸法及虞犯少年,原則上少年法院(庭)具先議權,透過少年調查官詳實調查事件經緯、少年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事項,提出報告後,再由少年法官整體考量採取最適合的處遇措施,諸如訓誡、交付保護管束、交付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惟相較於訓誡、交付保護管束、交付安置輔導此三項保護處分屬社區處遇,感化教育則是將少年交付於封閉式的矯正機構執行,屬對人身自由的高度限制,宜做為最後手段審慎為之。
    然查,自民國102年起,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少年及兒童交付感化教育的人數,即居全國之冠。民國102年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少年及兒童交付感化教育的人數為155人、民國103年為122人、民國104年131人、民國105年為158人,至民國106年已高達184人。相較於全國少年及兒童保護案件量最多的新北地院,其裁定感化教育的人數自民國102年起至106年止,每年均未超過百人。此一現象,司法院應重視之。
    俟司法院就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感化教育人數偏高原因予以分析,如是否該院少年司法人員人力不足;該地區社會處遇資源之量能寡足,有無開發、強化連結之可能等,以尋求改善。就分析與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三十一)法官法第78條關於法官退養金規範係自104年1月6日施行,該條第1項明定法官自願退休時,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支領退休金外,另按所定標準加給退養金,以慰法官為司法貢獻一生之辛勞而優厚給與,其自願退休所支領之退休金及退養金,分別由考試院(銓敘部)及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108年度司法院編列「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所需經費3億2,382萬1千元,較107年度之2億9,243萬4千元增加3,138萬7千元,增幅達10.73%。查公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法案施行後,法官退休金雖亦隨之調降,然相較於公務人員,受影響程度略低。鑑於國家資源須合理分配,並衡酌政府一體性及當前財政困窘,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第2項 最高法院4億8,180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最高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7,329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6,041萬2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億9,302萬3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2,809萬6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5,547萬3千元,照列。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056萬2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6,630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法官學院之設立,旨在提供法官有關審判所需之知識,涵養司法人員人權保障觀念及人文精神,期能開拓跨領域的思維。查法官學院108年度預算案「研習業務」編列經費5,318萬5千元,辦理法官與其他司法人員在職進修及職前研習訓練有關之業務。然107年度法官學院就轉型正義之課程安排,卻僅只於「一般行政訴訟專題研習班」之3小時課程,及「轉型正義專題」之19小時課程(其中包括14小時的實地教學),能否達到提供法官審判時所需之專業知識,尚存疑義。鑑於轉型正義係我國邁向正常化國家所必經之路程,相關之法律爭議,有賴法院定紛止爭,倘若法官能更加理解轉型正義之意涵,將有助於提升我國人權之保障並與國際接軌。
    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二)為提升我國司法人員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多元文化精神,並落實於司法審判中,法官學院應重視司法人員的職前、在職教育課程。爰此建議法官學院增設性別平等、多元文化相關課程,並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司法實務工作者共同研擬、規劃,強化課程的系列性及連貫性。善加運用案例分享、實例演習、主題研討等形式,增加參與研習人員彼此間及研習人員與授課者間互動交流,提升思辨能力,以達研習成效。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三)法官學院勞工專題之研習課程,105至107年課程重複率過高,導致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依規定需每年參與研習,但講座授課內容卻經常重複,恐無實質效益,且與會法官若未書寫回饋建議,亦無從得知確實意見。鑑於《勞動基準法》及《勞動事件法》甫修正及立法完成,為深化辦理勞工案件法官之知能,並落實《勞動事件法》之意旨,法官學院應於課前詢問勞工專庭法官意見,調整更新課程內容,避免重複,並辦理勞動爭議案件個案法律問題研討,邀請資深傑出實務法官和學者共同擔任講座,符合審判實務需求。另應強化勞動調解委員之培訓,增加多元議題之跨界交流,適切安排勞工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和法官交流座談,或參訪勞動場所,使法官更加理解社會脈動及勞動環境。
    提案人:鍾孔炤 尤美女 段宜康 李俊俋
    (四)有鑑於我國過去發生不少重大案件最終翻案,為減少再審改判無罪,或多次更審發回最終判決無罪之案件,對當事人造成之影響及社會成本,法官學院應依據司法院重大爭議案件委託研究成果,規劃辦理相關課程,提供法官研習,包含理論研討、實務經驗交流,以及審、檢、辯、學、警之對談等,精進法官審判專業,預防未來再有此類情形發生。
    提案人:鍾孔炤 尤美女 段宜康 李俊俋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億1,407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中「加班值班費」編列947萬8千元,凍結6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吳志揚 許毓仁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7億8,019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係為減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等3院現有檔架空間不足之問題,蓋地方法院案件量日益增加,永久保存之原本、保存年限超過20年之文件、卷宗亦不斷累積,實對各法院檔案存放保存產生影響。為有效監督建案工程如期完竣以舒緩北3院檔架空間不足問題,爰建請臺灣高等法院定期檢討工程期程,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進度。
    提案人:鍾孔炤 許智傑 李俊俋 尤美女
    (二)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單位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114萬元作為考察費用,經查此費用為派員赴德國考察司法制度,擬拜會法蘭克福、科隆及漢堡法院等機關,並瞭解德國刑事訴訟有償制度等制度實務運作情形。然經查,在前3年內有無赴同一機構拜會,高等法院曾於106年至漢堡當地法院拜訪,其說明以「為維持情誼,仍續交流」為由而編列該預算,而促進兩國之情誼並非皆以短期交流活動方可進行,且按此邏輯若司法院轄下單位至他國拜訪,是否也可比照辦理編列預算進行持續性考察,對此為避免浪費公帑之虞,爰請臺灣高等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吳志揚 許毓仁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億8,898萬6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2,065萬3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億2,145萬8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5,847萬1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6億7,875萬1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7億7,260萬7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3億6,362萬6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6億4,060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鑑於轄區民事、刑事訴訟等案件逐年遞增,該院編制員額隨之增加,原有辦公廳舍擁擠不堪使用,檔案存放空間亦有不足等因素,爰擬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擴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經司法院於民國100年7月15日核定,總經費34億1,673萬餘元(含設備採購及搬遷等費用6億7,013萬餘元),計畫期程為民國100年6月至105年12月。經查審計部106年度審計報告顯示,桃園地院未就原預計徵收之遷建機關用地,因受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影響,將造成用地未臨道路,無法取得建築執照,積極研謀有效解決措施,歷經4年餘始取得臨路用地,致延宕遷建評估報告提報及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核定作業期程,影響整體計畫推動進度;桃園地院編擬計畫未能確實檢討法官職務宿舍興建需求,致修正計畫展延期程1年,且未妥適評估建築與水電工程招標方式,致施工履約期間,因建築與水電作業界面整合窒礙問題,衍生停工無法施作,展延工期132日曆天,延宕計畫推動及工程執行期程等情事,爰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吳志揚 許毓仁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5億3,765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4,268萬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4億5,197萬4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2,048萬4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6億4,885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億3,086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0,941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億0,431萬6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5億4,383萬6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億7,711萬8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4,668萬3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4,358萬1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0,271萬1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億9,368萬1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5,228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1,873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7,600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264萬2千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57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724萬7千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四)本次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預算:
    1.總收入:14億6,226萬3千元,照列。
    2.總支出:14億6,226萬3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3,956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000萬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5項:
    1.法律扶助基金會自107年4月始針對扶助律師之訴訟表現製作「法律扶助案件問題通報單(院檢專用)」,供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使用,以及透過司法院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取得其中對扶助律師之評量資料供作扶助律師評鑑之參考。為提升通報單及評量系統對扶助律師評鑑之效用,爰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討研擬相關之評鑑處置,或研議公開相關之評量資訊,並於108年9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許智傑 李俊俋 尤美女
    2.法律扶助基金會自98年3月2日起,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委託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專案」,由勞動部每年編列4千萬至5千萬元預算,提供勞工法律諮詢、訴訟代理、撰寫書狀等服務。至今已實行10年,已有近3萬名勞工申請專案扶助,其中有八成判決結果是對勞工有利,計為受扶助人爭取回新台幣18億元。此外,我國目前第一審法院每年受理勞資爭議事件數量合計約6千至7千件間,本專案每年扶助勞動事件扶助近3,000件,將近一半比例,使用程度及民眾反應良好,值得肯定。
    《勞動事件法》於107年11月9日三讀通過,大幅降低勞工的訴訟障礙,包含:擴大勞動事件範圍、成立勞動專庭或專股、由具勞動專業的法官及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勞工可在勞務提供地應訴、工會或財團法人得到場輔佐、降低起訴費用門檻、勝訴後的執行更加容易、調解及訴訟都限時、減輕勞工舉證責任、強化保全處分的功能等。
    該法預計於公布後1年施行,勢必會對本專案造成影響衝擊,未來應如何做相應調整,包含:預估將有多少案量適用本專案?勞動部每年4千萬至5千萬元的預算補助是否足夠?現有勞動專科律師308人是否足夠?此外,勞工申請扶助的門檻,現為每月月薪低於8萬元、總資產低於300萬元,未來是否於資力部分再做調整,以更符法扶基金會「扶助弱勢」的精神?
    爰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司法院民事廳、行政院勞動部進行檢討評估,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3.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對象,規範在《法律扶助法》第1條及第5條第4項,除「無資力」外,亦包含「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的民眾,也就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及重罪(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身心功能損傷或不全、少年事件等,又未選任辯護人或輔佐人,法扶基金會得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其扶助範圍與《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案件」類型大致相當,審判長於該類案件中,應為未選任辯護人之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或法扶律師,為其辯護。據106統計資料顯示,法扶基金會當年承接的強制辯護案件高達1萬4,000多件。由於毋須審查資力,許多有資力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到法扶律師的協助,與基金會「扶助弱勢」之精神有違,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並引發強制辯護案件是否應排除部分案件類型,或應審查資力的檢討浪潮:
    一、強制辯護之扶助應排除部分案件類型?
    為回應各界質疑,法扶基金會依據《法律扶助法》第16條規定,已修正《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3條規定,將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白領金融犯罪」,排除在扶助範圍之外,包含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保險法》等14類案件。草案已於107年9月28日經基金會決議通過,目前報司法院核定中。由於上開案件明顯多屬有資力者;即使為無資力者,審判長亦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律師予以協助,方向上值得贊同。惟:是否宜將強制辯護案件之排除規範訂定在「法規命令」層級?抑或應回到法律層級,於《法律扶助法》明文訂定,以資明確?
    此外,亦有論者認為排除範圍應更加擴張,尤其毒品案件1年高達4,600件,為刑事扶助案件的最大宗,耗費資源相當可觀,應排除在扶助範圍之外。然而,目前毒品案件多為「小規模」施用、轉讓、販賣情形,多數屬較為弱勢之被告,甚少毒梟巨頭及供貨上游。即使將其排除在扶助範圍之外,毒品案件因多為強制辯護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仍會大量回流至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對此,制度上是否有辦法負荷?
    二、重罪案件之扶助應審查資力?
    目前法扶基金會承接的強制辯護案件,大約分為「原住民」、「身心障礙」及「重罪」幾種類型。前二者基於文化特殊性及弱勢身分,符合扶助精神,較無爭議;後者於106年度共計有7,916件,占強制辯護案件半數以上。惟,分析重罪案件被告及犯罪嫌疑人背景,其中身心障礙者、外籍人士、國中教育以下、無業者之比例相當高,多為社會經濟地位相對弱勢者。據估計,審查資力後符合受扶助門檻之案件數量,應該還是相當可觀。
    此外,未來重罪強制辯護案件若要審查資力,仍應考量幾項配套措施:
    (一)106年需審查資力之案件,高達21,000多件,占總扶助案件的四成;若再加上重罪案件近8,000件,或更有論者主張所有類型之強辯案件皆應審查資力(1年約14,000多件),法扶基金會行政查核所需之人力、物力成本,是否足堪負荷?司法院需再投入多少預算?
    (二)重罪案件被告多為「在監、在押」狀態,法扶基金會進行資力審查、調取資料等程序相當不便,將耗費大量行政成本、拖延查核進度。就此,是否應提供法扶基金會財稅電子閘門等相關配套管道,以便查核?
    (三)為符法扶「弱勢扶助」精神,或可參考日本法「有償制」做法,國家為有資力的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指派律師,除最終判決結果無罪外,被告須負有償還律師酬金之義務,以求衡平。
    綜上所述,強制辯護案件之扶助範圍應如何設定,以及重罪案件之扶助是否應審查資力,仍應審慎評估。建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司法院研擬相關修法方向及配套措施,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若涉及法案修正,應一併提出。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4.法律扶助基金會自93年成立至今,受理原住民扶助案件已逾20,000件,並於102年受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由原民會每年編列約4,500萬元預算,提供訴訟代理、撰寫書狀、調解糾紛、法律諮詢、檢警陪偵等服務。本專案近年來每年扶助案件高達3,000多件,成效良好,值得肯定。
    鑑於原住民族語言、傳統慣習、文化與價值觀的特殊性及差異性,在具「文化敏感性」的原民案件,尤其是採集、狩獵及土地利用上,可能會涉及違反森林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土計畫法等相關法規。為集中資源,法扶基金會於107年3月12日在花蓮成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聘請專職律師,統一專辦上開高度文化專業案件;同時廣辦教育訓練,培訓宜、花、東地區律師承辦相關案件。
    近期各界對於原住民法律扶助議題多有討論,有論者認為應加入資力審核的考量。惟應特別注意的是,原住民受國家法律扶助,有其深刻及複雜的文化歷史背景,並非僅基於弱勢因素加以保障;即使具有資力,亦不一定能找到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如文化、傳統領域爭議)的律師為其辯護。就此,法扶基金會在評估調整原民扶助門檻時,仍需審慎考量原住民族傳統慣習與國家法治衝突之因素。
    對於原住民族法律案件的扶助,國家扮演責無旁貸的角色,尤其在涉及傳統領域、文化與國家法治衝突的部分案件,更牽涉到原民轉型正義的一環,國家對此更應謙卑,提供充分的法律資源服務。爰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辦理法扶律師相關教育訓練,並強化法律扶助中心的效能,使其發揮專辦文化敏感性案件之成效,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5.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之代表吳志光代理董事長,曾在106年11月9日於法扶107年度預算審查的詢答時,在面對法扶原始設計的扶助對象為何之詢問,表示「當然就是無資力的民眾;基本上是弱勢、無資力的;基本上當事人要是弱勢」等定義回覆。
    更甚,同日司法院呂太郎秘書長就受到法扶之扶助者當中,有60.93%為有資力者,亦答覆「法扶基金會也在檢討這個問題」。顯見,經過充分討論後,法扶之扶助對象的界定,以及扶助資源之有效運用,這些問題俱已獲得各方認識,並可被有效解決。
    但是,在107年卻發生有關具資力之公眾人物,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至法扶申請法律扶助乙事,則凸顯了法扶就受扶助者於上述原始設計及扶助對象有效界定之落實,皆在檢討及解決上的效果未有明確彰顯。
    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九)本次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之處,議事錄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 一、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 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 二、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 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 三、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主席:針對本日議程所列各項議案─考試院主管部分,有任何增、刪預算提案、決議或附帶決議,均請於上午11時前以書面列明項目及數額提交主席台受理,以便預先彙整,作為協商處理的依據,逾時不予受理。
    今日議程採綜合詢答、逐案處理方式進行。現在進行各單位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
    首先請考試院退撫基金監理會李主任委員報告。
    李主任委員逸洋:主席、各位委員。本會歷年各項施政及預算,承蒙大院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之支持與協助,使各項業務得以順利運作及推展,謹在此表示由衷之感謝。
    本會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年度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均以辦理退撫基金監理業務需要編列。謹就「107年度預算已執行情形」、「108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108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編列情形」三部分扼要報告如下:
    壹、107年度預算已執行情形
  • 本會107年度預算截至10月31日止執行情形如次

    一、歲入部分
    歲入無編列及發生數。
    二、歲出部分
    歲出預算數5,223萬元,迄10月31日止累計分配數4,287萬1千元,累計支出數3,501萬2,112元,占累計分配數81.67%。
    貳、108年度施政計畫重點
    一、持續辦理審議業務,落實資產配置效能
    (一)審定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及預、決算覆核事項
    本會將依業務職掌,賡續辦理基金109年度運用方針及運用計畫之審議,及基金109年度預算、107年度收支決算之覆核,希冀從年度經濟及市場趨勢決定資產配置方向,並落實多元化投資佈局,以獲取長期增值效果。
    (二)辦理本基金委託經營年度計畫之審定事項。
    針對基金管理會所擬訂基金108年度國內、外委託經營計畫,進行綜合審議,以期針對風險性與專業性較高之投資業務,經由委託經營方式,達成分散投資風險之效益,並提高資產管理層次。
    二、落實基金整體績效考核及風險評估,激勵經營效能提升
    本會運用多元與客觀之績效評比指標及風險控管標準,評估基金管理成效,除按月辦理績效燈號管考作業與落實相關考核措施外,並按季就基金管理會函報之基金運用盈虧相關分析資料案、國內外委託經營各受託機構之績效考核結果、風險曝露情形進行審查,期能透過多面向績效考核及風險評估,衡量基金投資成果,藉以參酌研析改善績效之道,進而激勵經營效能提升。
    三、強化基金控管程序,落實稽核監督功能
    由於基金規模龐大與投資多樣化,基金內控程序實為重要。為確保基金營運安全及健全監理制度,本會將持續監督基金運作及法規執行,妥善規劃各項審核及控管程序,並隨時檢討現行作業程序,以落實各項稽核檢查,使基金控管機制更為嚴密周延,期防杜基金業務違失。
  • 督促落實資訊公開,強化基金透明度

  • 四、督促落實資訊公開,強化基金透明度
    為增進基金參與者和民眾之瞭解、信賴及監督,基金監理會除與基金管理會定期透過網站公布財務收支、基金運用與投資概況、精算報告、投資政策說明書等資訊外,亦公告兩會各次委員會議紀錄等訊息。本會將持續監督資訊公開機制之落實,並促請該會因應外界需求適時檢討,俾有效提升基金資訊之透明度。
  • 監督基金會計作業,俾使會計表達允當確實

  • 五、監督基金會計作業,俾使會計表達允當確實
    鑒於基金規模與時俱增,投資範圍擴及海外且朝多元化發展,致會計帳務亦日趨複雜。為期基金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允當表達,本會將透過審查各月份基金財務報表,與辦理年終稽核業務等方式,密切追蹤基金會計作業及會計制度之合宜性。
  • 引入多元觀點,厚植研發量能

  • 六、引入多元觀點,厚植研發量能
    本會將慎選基金監管議題,持續與基金管理專業機構交流與合作,參加相關研討會及專業訓練課程,汲取最新稽核專業技術與資訊,提升本會同仁稽核專業能力。
    參、108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編列情形
    一、歲入部分
    歲入預算無編列數,與上(107)年度相同。
    二、歲出部分
    歲出預算編列4,558萬3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5,223萬元,減列664萬7千元,主要係減列資訊服務費及資訊應用系統設備等經費,編列情形如下:
    (一)一般行政4,106萬3千元,係人員維持費及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
    (二)退撫基金監理442萬元,係辦理退撫基金監理業務所需經費。
    (三)第一預備金10萬元。
    肆、結語
    本會108年度預算案係經過審慎檢討編列,符合本會施政需要,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惠予支持,謹致最誠摯之敬意與感謝,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 主席
    請考試院李秘書長報告。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本院歷年各項施政計畫及預算,承蒙貴院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之大力支持與協助,使各項工作在既有之基礎上順利推展,謹先表示由衷感謝之意。
    本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為因應全球化、資訊化及國家發展趨勢,本院以開創性的宏觀視野,擘劃考銓大政,期能建構與時俱進的文官體系,打造高效能政府,落實人權保障及性別平等,增進入人民福祉,提升國家競爭力。
    本院主管108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其中有關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暨管理委員會及國家文官學院部分,分別由各該部會首長報告。
    本院108年度預算部分,係依據本院108年度施政計畫及行政院核定之歲出預算額度,以及預算編製作業有關規定,編列而成。謹將本院107年度預算執行情形、108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算編列情形,分別扼要報告如後:
    壹、107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 本院107年度預算截至10月31日止執行情形如次
  • 一、歲入部分

    歲入預算數2,559萬元,迄10月31日止,累計分配數2,428萬5千元,累計收入數2,877萬元,占累計分配數118.47%。
  • 二、歲出部分

    歲出預算數3億5,010萬2千元,迄10月31日止,累計分配數3億529萬7千元,累計支出數2億7,456萬7千元,占累計分配數89.93%。
    貳、108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算編列情形
    一、施政計畫重點
    (一)健全考選法制,選拔優秀人才
    配合國家政策、社會發展與國際接軌需要,建構前瞻性之考選政策與整建考選法制;因應用人機關特性及不同專業需求,研究多元考試方式,精進考試技術;持續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精進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制度,並監督考選業務之執行,以甄拔優秀人才。
    (二)檢討公務人員考試應試科目,提升選才效能
    本院第12屆施政綱領重點工作之一,即通盤檢討整併職組職系,朝「行政類通才原則,技術類專業取向」之方向改進,期能達成考選經濟、用人彈性之政策目標。施政綱領之行動方案重點工作之一,則係要求檢討國家考試類科與科目,整併考試類科,調整應試科目,精進考試方法與技術,以提升選才效能。考選部鑑於高普考試各類科專業科目歷年變動程度不高,列考科目過多稀釋評量人才效能,爰以各類科核心職能為準據,研修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專業科目與普通科目分別減列2科、1科,案經106年5月25日本院第12屆第138次會議決議交付審查,已召開2次審查會,惟以其與職組職系密切關聯,將俟銓敘部職組職系整併案有初步結論後,再賡續審查。茲整併案於107年11月22日審查竣事,職組由43個修正為25個,職系由96個修正為57個,並獲致決議略以,請考選部儘速就整併幅度較大之職系其考試類科及考試科目,徵詢用人機關及教育端意見後,提考試委員座談會。是本院將積極協調考選部辦理進度與期程,俾早日完成應試科目之修正,提升國家考試之專業鑑別度。
    (三)檢討警察人員考試雙軌分流制度,健全警察考用制度
    自100年開始實施警察人員初任考試雙軌制(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以來,外界就兩種特考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錄取率懸殊等問題迭有質疑。為回應外界對提升警察人力素質之期待,考選部已召開多次會議,聽取用人機關、警大、警專、跨領域學者專家、應考人等相關人士意見,研擬改進方案報院,並經審查完竣。105年4月7日本院第12屆第81次會議通過審查會決議,請考選部根據考試委員所提意見繼續就制度面分析優劣及相關配套,另提本院審議。嗣考選部依前開決議,陳報兩種警察特考修正草案,經106年7月27日本院第12屆第147次會議審議通過,以符合警察人員初任考試雙軌分流設計之原則、回應用人機關需求及維護應考人權益。茲警察人員初任考試制度變革屬一長期、重大政策法案,涉及國家警力培育政策、警校任務及定位、用人機關需求等層面,基於考試公平性、考用配合政策,本院將依權責繼續推動改革。
    (四)配合司改國是會議,主責法律專業人才選拔
    法律專業人員之學、考、訓、用等事項攸關司法品質及民眾權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亦就此獲致多項決議,內容涉及司法院、行政院及本院權責,目前已由三院聯合召集「協調會議」,作為相關改革議題之討論平臺。107年6月15日在本院召開第2次會議,就本院職掌有關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適用範圍、具體構想等進行討論,未來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將整合律師、司法官(法官、檢察官)與公設辯護人考試,並於法律專業考試及格,完成實務歷練之程序後,由應考人各依志趣報考律師、司法官(法官、檢察官)與公設辯護人等職域分流考試,本院將配合研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五)精進證書業務,提升服務品質
    為提升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與訓練合格證書製發效率、加強證(明)書改註補發便民工作、應用資訊科技維護系統安全、嚴密證書檔案資料管理以及強化線上申辦作業等,本院國家考試及格證書系統已完成改版升級,並於106年5月份上線,未來將持續精進。另為照顧弱勢族群,對於通過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以及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准予免繳新臺幣500元考試及格證書費。
    (六)賡續推動公教人員保險法規,落實建構社會安全網絡
    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健全退休基金財務,並提供合理之經濟安全保障,研提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經本院與行政院會銜於106年5月11日函請貴院審議,以全面實施公保年金化,落實我國基礎社會安全網絡。
    (七)制定文官基準規範,奠定廉能政府基石
    為明確規範公務人員權利義務,建立文官人事法制共同基準,以建構符合當前多元、高度競爭與國際趨勢之文官體制,推動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完成立法程序,未來將取代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惟為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及契合時代需要,擬先就服務法有關公務員行為義務等規範予以檢討,以健全人事法制。
    (八)研訂政務人員法,完備政務人員人事法制
    政務人員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影響國家發展甚鉅,民眾對民主政治要求日益殷切,並對出任政府職位之政務人員期許甚高,為期政務人員之範圍、任免、行為規範及俸給等事項,有完整周妥之法律規範,本院將持續積極推動政務人員法制立法。
    (九)研修公務人員考績法制,落實績效管理
    考量現行考績法制有更臻精進之空間,又年金改革後宜著重於正向激勵公務人員戮力從公,且期深化績效考評之信度及效度,進而提升整體行政績效,爰研修公務人員考績法,業於107年9月25日函請貴院審議,研議期間並依貴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委員提案,辦理北中南東四場次基層公聽會。
    (十)建構多元取才法制,活化政府人力資源
    為落實政務、常務及契約用人之三元管理法制體系,建立政府彈性用人管道,未來仍將持續就現行約僱、聘用人員及聘任人員之進用、資格、薪資、考核、保險及退休等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研議規劃相關法制,以建構多元取才管道。
    (十一)檢討整併職組職系,活絡機關彈性用人
    為因應國家發展趨勢及當前各機關用人需求,就職組、職系相關問題通盤檢討,進行簡化公務人員職務分類,並合理增加人員調動彈性,以利現有公務人力藉由不同專業領域之職務歷練,提升個人通才能力,俾有效運用公務人力資源,強化國家競爭力。
    本案已於11月22日由李副院長主持的全院審查會審查竣事,職屬由43個修正為25個,職系由96個修正為57個,並預定於109年1月16日開始施行。
    (十二)完善文官保障培訓法制與功能
    規劃研擬、審核保障暨培訓政策及法令,賡續研議擴大復審救濟範圍;確保年金改革保障事件,兼顧程序與實質正義,維護合法權益;配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精進規劃法制專業人才培訓;妥善整合運用培訓資源,培育優質公務人力;因應年金改革後公務生涯延長,精進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機制,型塑終身學習環境;落實行政中立與倫理規範,建立廉能政治的基礎,打造優質競爭力的文官團隊。
    (十三)推動文官制度國內外交流互訪
    辦理國內、外文官制度學術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內、外人事考銓保訓相關團體或組織互動聯繫;配合施政業務需要,組團或派員赴其他國家研習,學習他國文官法制並汲取經驗;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到院演講、座談或舉辦研討會,積極參與國際人事行政組織所舉辦之活動。
    (十四)健全退撫基金營運績效
    審慎規劃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投資政策,適時調整基金資產配置,研議多元投資途徑及操作方式,俾提高基金收益,並確保基金安全及永續經營。
    二、預算編列情形
  • (一)歲入部分

    本院108年度歲入預算編列2,560萬元,其中證照費收入2,532萬5千元、廢舊物資售價收入5萬元及其他雜項收入22萬5千元,較107年度預算2,559萬元,增列1萬元,主要係增列員工借用宿舍自薪津扣回繳庫數及宿舍管理費收入。
  • (二)歲出部分

    本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編列3億5,991萬9千元,較107年度預算3億5,010萬2千元,增列981萬7千元,主要係增列調整待遇、汰換傳賢樓中央空調冰水主機變頻馬達、汰換火警及廣播系統、建置機房管理整合軟體等經費,編列情形如下:
    1.一般行政3億4,389萬6千元,係人員維持、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及辦理資訊業務等經費。
    2.議事業務225萬5千元,係辦理考銓議事業務及考銓業務考察等經費。
    3.法制業務86萬4千元,係辦理法制作業及法規編印、訴願審議及督導等經費。
    4.施政業務及督導1,185萬4千元,係辦理考試及訓練及(合)格證書管理製發、考銓施政業務審查及督導、考銓及公務人力資源叢書編譯、考試及格人員服務及施政成果宣導、考銓研究發展及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等經費。
    5.第一預備金105萬元。
    、結語
    以上謹就本院107年度預算執行情形、108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算編列情形作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惠予指教並予支持,謝謝!
  • 主席
    請考選部蔡部長報告。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於考選業務的策勵與支持,使本部各項業務順利推展。
    本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除舉辦公務人員及專技人員考試相關業務收支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6條規定編列考選業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外,108年度單位預算業依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編製作業規定,就有關考選法制與考試制度及考試業務研究精進等行政事務部分,於行政院核定歲入、歲出預算額度內,依計畫輕重緩急審慎編列。謹就107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108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108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編列情形提出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107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部分
    107年度預算數625萬元,截至10月底止,累計收入數501萬2千元,占累計分配預算數427萬5千元之117.23%,主要係出借國家考場大樓及試務大樓場地設施使用費實際收入超過預期所致。
    二、歲出部分
    107年度預算數3億4,149萬9千元,截至10月底止,累計支付數2億6,538萬1千元,占累計分配預算數2億8,706萬4千元之92.45%。
    貳、108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
    一、賡續辦理國家考試,為國掄才
    108年度預定合併辦理19次考試,包括公務人員考試9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9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1次,預估報考人數46萬5,758人。上述各項考試,將配合政府機關用人需求及國家社會發展需要,以公平、公正、合目的性之掄選機制,使人才到位。
    二、完備考選法制及精進考試制度,增益考試效能
    (一)配合國家發展及社會需求,並參考先進國家考試制度與落實人權公約及性別平等,適時檢討修正(訂定)各項考選法規,以提升考試效能,並與國際接軌。
    (二)持續推動並結合各種公務人員與專技人員各類職務或職業所需具備核心能力,提升公務人員工作知能與專技人員執業能力及落實教考訓用合一,羅致優秀人才。
    (三)因應機關特性及不同專業需求,視考試性質調整應試科目、及格方式、及格標準,並研究採分試、分階段考試、口試、體能測驗或共同科目檢定化等彈性多元考試方式,精進考試篩選技術,提升考試信效度與評鑑功能,建構公平合理之考試制度。
    (四)掌握社會脈動及產官學各界關心之考選議題,辦理考選制度諮詢會、專家座談會,以寬廣視野建立新作為,完善考選制度。
    (五)適時派員至各大學校院宣導國家考試資訊,招攬優秀人才報考。
    三、精進題庫建置作業,提升試題品質及考試鑑別力
    (一)研析學科專業核心概念,導入各題庫試題科目,並建置重要考點及核心概念種子試題,作為命題及衍生題之參考,以維持題庫試題品質及穩定供題,增進題庫使用效益。
    (二)善用題庫建立、使用紀錄及試題品質分析等回饋資料,並持續舉行命題研習,以精進命題技術,齊一試題品質及提升考試鑑別力。
    四、持續推動行政e化,落實資安防護
    (一)賡續推動網際網路通訊協定更版事宜,並適時充實行政資訊設備及落實電腦、網路集中管控機制,強化資安防護作業。
    (二)擴充行政系統、本部全球資訊網站及雲端應用等維運功能,提升行政效能及為民服務品質。
    (三)持續辦理資安講習及社交工程演練,強化個資盤點、風險評鑑及稽核作業,提升同仁資安意識。
    (四)運用「考選部各類考試資料統計系統」提供即時統計資訊,並增加交叉統計分析,發揮考選統計業務e化成效。
    參、108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編列情形
    一、歲入預算
    本部108年度歲入預算編列625萬6千元(附表1),包括廢舊物資售價6萬元及其他雜項收入619萬6千元,較107年度625萬元,增列6千元,約0.10%,係參酌國家考場及試務大樓場地設施使用費等收入以前年度實際收入情形覈實估列。
    二、歲出預算
    本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編列3億4,200萬5千元(附表2),較107年度3億4,149萬9千元,增列50萬6千元,約0.15%,主要係減列汰換行政大樓空調冰水主機及第三試務大樓防水整修工程等經費,並增列汰換行政大樓機電監控系統控制器及補助台灣醫學教育學會辦理醫學臨床技能測驗等經費所致。謹就各工作計畫編列情形說明如下:
    (一)「一般行政」編列3億1,608萬9千元,係人員維持費、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等經費。
    (二)「試題研編及審查」編列708萬2千元,係辦理題庫之建置維護及更新工作、試題研究等經費。
    (三)「考選資料處理」編列790萬5千元,係辦理本部各項行政資訊化業務、開發維護行政資訊化系統、研究改進資訊化作業環境等經費。
    (四)「研究發展及宣導」編列906萬5千元,係辦理考選工作研究、健全考選法制及精進考試制度等經費。
    (五)「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108萬元,係汰換副首長專用車1輛及建置相關設備等經費。
  • (六)「第一預備金」
    編列78萬4千元。
    肆、結語
    為掄拔適任、適格之公務及專技人才,本部將持續以符應時代趨勢的觀念和方法,精進國家考試之內涵、形式及效能,透過適切、多元、彈性的考試制度及公平、公正、合目的性的掄選機制,使人才到位,並貢獻所長。本部108年度單位預算已依據施政計畫重點及各項業務推動實際需要覈實編列。
    另外,有關本部考選業務基金108年度預算,本人有機會列席報告,深感榮幸;特別藉這個機會感謝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的策勵與支持。
    考選業務基金係遵照大院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略以:「考選部年度預算歲出考試業務科目係屬收支併列性質,其絕大部分財源為考生繳交之報名費,依法應專款專用於試務上……亦應研擬成立特種基金保留轉入次年度作為試務工作或題庫建置經費,以維考生權益。」並依預算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6條規定,自99年度起設置。期藉由本基金發展國家考試業務、提升試務品質及保障應考人權益,達成為國掄才之施政目標。以下謹就本基金107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108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108年度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編列情形提出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107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一、考試辦理情形
    107年度預定合併辦理19次考試,包括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升官等升資考試等計9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等計9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1次。截至10月底止,已辦理16次考試,報考人數34萬8,557人,錄取及格人數6萬1,403人。
    二、107年度截至10月底止收支執行情形
    (一)業務總收入
    本年度總收入預算數6億4,360萬8千元,截至10月底止,預算分配數5億780萬4千元,實際執行數4億6,908萬1千元,執行率92.37%,主要係因報考人數減少致報名費收入減少所致。
    (二)業務總支出
    本年度總支出預算數6億2,990萬9千元,截至10月底止,預算分配數4億9,267萬8千元,實際執行數4億3,330萬2千元,執行率87.95%,主要係因報考人數減少致相關成本隨同減少及撙節試務費用所致。
    貳、108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
    本部辦理國家考試工作,歷年來已奠立良好深厚基礎,未來將賡續推動各項興革事務,俾符合社會各界及民眾之殷切期盼,考選業務基金108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說明如下:
    一、賡續辦理國家考試,為國掄才
    本部掌理之國家考試,分為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兩大類,各依用人機關與專技執業需求劃分為800餘種考試類科。108年度預定合併辦理19次考試,包括公務人員考試9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9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1次,預估報考人數46萬5,758人。各項考試將透過公平、公正、合目的性之掄選機制,為國取才。
    二、精進試務行政,增益服務品質
    (一)賡續辦理典試人力資料庫各類別專長審查與工作記錄審議作業,透過多元化蒐集管道、分類註記、專業性之審查認定與追蹤管考,提升遴聘作業效能與品質。
    (二)落實維護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國家考試權益,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就身心障礙者障礙情形提供各類應考權益維護措施或協助,以合理調整其應試條件及維護其公平之應試機會。
    (三)持續導入專業核心概念及推動大題庫作業,建置優質題庫,並持續推動題庫管理數位化,優化線上命審題服務、相似題比對作業、題庫電子試題建置作業,增進評量效能;加強試題品質回饋及命題技術研習機制,齊一命題品質及提升考試鑑別力。
    (四)推動國家考試E化便利互動式措施,持續提升網路報名服務;擴大線上申辦與線上即時回復便利互動式措施;推展國家考試APP行動應用服務,以擴大國考行動化服務範圍;善用雲端服務及大數據資料加值,提升試務電子化綜效;推動發展電腦化測驗擴大採行申論式試題電腦應試系統,提升考試效益與試務效率;研議軟體導向電腦化測驗之可行性,善用AI創新技術發展多元考試工具。
    (五)優化國家考試應試環境空間運用,提升國家考場及各試務大樓相關軟硬體設備設施功能。完備試務及電腦試場等資訊設備及辦理試務相關應用系統維護、擴充,並落實資訊安全防護作業。
    參、108年度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編列情形
    一、業務計畫
    108年度預定合併辦理19次考試,預估報考人數46萬5,758人,包括公務人員考試28萬8,378人(高等暨普通考試9萬5,235人、初等考試2萬8,542人、升官等升資考試7,960人、特種考試15萬6,641人)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17萬7,380人(高等暨普通考試16萬9,270人、特種考試6,000人、專技人員申請減免應試科目審議2,060人及專技人員申請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50人)。
    二、收支及餘絀
    (一)業務收入6億2,076萬2千元,主要係各項考試報名費收入。
    (二)業務成本與費用6億482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各項考試所發生之必要成本。
    (三)業務外收入387萬元,係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及雜項收入。
    (四)業務外費用1萬4千元,係支付以前年度應考人退費之試務費用。
    (五)業務總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為1,979萬1千元,全數留存基金運用。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
    108年度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預算編列2,615萬7千元,全數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包括汰換網路報名系統設備、骨幹網路、試務工作場所電腦等機械設備1,391萬5千元及汰換第一試務大樓、國家考場大樓冰水主機、冷氣、飲水機等什項設備1,224萬2千元。
    肆、結語
    本部為配合用人機關及社會需求,甄選優秀公務及專技人才,除秉持一貫之「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也期許在各項試務工作上力求創新、精進考試技術及提供應考人優質服務,以掄拔適任、適格人才,提升政府施政效能及國家競爭力。考選業務基金108年度預算各項支出均係按各項考試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鼎力支持。謝謝!
  • 主席
    請銓部周部長報告。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審議本部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108年度預算案,謹先向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各項業務之指導與支持,使各項施政得以順利推展,表示由衷的敬佩與感激。
    本部及所屬108年度預算,係根據考試院訂定之年度施政計畫,並衡酌行政院核定之歲出預算額度及年度施政需要,依施政之輕重緩急考量編列。謹就「107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108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及「108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編列情形」三部分簡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107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一、本部部分
    (一)歲入預算
    107年度歲入預算數18萬3,000元,截至本(107)年10月底止,累計分配數16萬元,累計實收數158萬314元,超收142萬314元,主要係收回以前年度退休人員溢領之月退休金所致。
    (二)歲出預算
    107年度原列歲出預算數250億9,919萬7,000元,連同辦理退休給與重算復審案之答辯作業所需經費,經奉行政院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657萬6,000元因應後,全年度預算數合共251億577萬3,000元。截至本年10月底止,累計分配數248億7,114萬4,000元,累計支付數240億2,498萬2,556元,執行率約為96.60%。
    二、基金管理會部分
    (一)歲入預算
    107年度無編列歲入預算,截至本年10月底止,累計實收數1萬3,520元,主要係出售廢舊物資收入。
    (二)歲出預算
    107年度歲出預算數1億7,009萬7,000元,截至本年10月底止,累計分配數1億4,674萬6,000元,累計支付數1億1,525萬5,459元,執行率約為78.54%。
    貳、108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
    一、積極推動重大法案,健全文官人事法制
    (一)持續推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俸給法、政務人員法草案等法案完成立(修)法,並研修(訂)相關子法,以健全人事法制,提升施政效能。
    (二)賡續推動公(政)務人員退撫法制之執行,以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等法案之修法程序,確保年金制度健全及年金財務永續,以安定退休公(政)務人員生活。
    (三)推動聘用人員人事條例之研議及立法,暨建構完善聘任人員人事法制,彈性化政府用人制度,期多管道吸引優秀人才至政府機關服務,進一步提升政府機關行政效率及國家競爭力。
    (四)賡續推動研修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相關規定,以切合社會發展趨勢及各機關實務運作,俾強化並落實照護公務人員意旨之效。
    (五)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完成修法,研訂相關獎勵表揚辦法,以完善人事管理機制,激勵公務人員提昇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
    二、因應政府組織改造,賡續研議機關組織編制
    行政院組織改造啟動迄今,計有24部會及所屬共100項法案陸續完成立法,目前尚有「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等5個部與1個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尚待立法;又為落實政府改組後政策及總統政見,行政院組改法案前於105年經大院同意撤回,經相關權責機關重新檢討後,除能源研究所尚待政策規劃調整外,上開未完成組改機關共43項組織法草案,均已於本年5月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中,本部嗣後將配合行政院組改進程,覈實審核各機關組織編制涉及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配置事項,健全機關組織,以兼顧官制官規架構之穩健及調適。
    三、建構社會安全網絡,確保老年經濟安全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業自本年7月1日施行,爰本部已據以執行退休人員退休給與重算作業;來年將依該法規範,賡續執行配套機制,俾達成兼顧年金制度的財務永續性及退休人員退休所得適足性之改革目標。
    (二)退撫法第93條明定應為112年7月1日以後新進人員,重新建立新制度。爰本部除繼續蒐集、分析各國退休改革制度資料,作為後續研究改進我國新進公務人員職業年金制度之改革參據外,並將持續本於公平正義原則,賡續推動公務人員職業年金制度改善及強化工程,俾一方面促進年金財務穩健;二方面可安定退休人員生活,建構具社會安全思維之退休照護體系。
    (三)持續推動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修法工作,期使養老年金擴及全體被保險人,落實社會安全網絡建構工作,使公教人員保險制度更趨合理健全。
    四、基金多元投資配置,提升基金稽核效益
    依法定時程辦理基金收繳及退撫給與撥付作業,以保障退撫經費來源及退撫所得;順應國際經濟金融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資產配置,掌握投資契機,研議新增投資標的及委託類型,加強委託經營管理,慎選撥款時點,藉由多元化之投資組合,分散投資風險,落實風險管理機制,以有效提升財務運用效益,維持長期穩定之經營績效;持續加強辦理基金內部單位及委託經營業務之稽核及監控,落實內部稽核功能,並與主管機關建立資訊通報機制,以確保基金資產安全,達成永續經營目標。
    、108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編列情形
    一、本部部分
    (一)歲入預算
    108年度歲入預算數編列11萬1千元(附表1),包括租金收入4萬元、廢舊物資售價3萬5千元及雜項收入3萬6千元,較107年度預算數18萬3千元,減少7萬2千元,減幅約39.34%,主要係為辦理建築物結構補強作業場地使用需要,收回職務宿舍及暫停部分停車位之出租,因而減列相關之宿舍管理費收入、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及停車場收入。
    (二)歲出預算
    108年度歲出預算數計編列243億60萬8千元(附表2),較107年度預算數250億9,919萬7千元,減少7億9,858萬9千元,減幅約3.18%,主要係減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等經費所致。謹就各工作計畫編列情形,分述如后:
    1.「一般行政」4億933萬3千元,係人員維持費、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及資訊業務經費。
    2.「人事法制及銓」606萬4千元,係辦理人事法制、管理及銓業務經費。
    3.「營建工程」1,436萬6千元,係辦理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經費。
    4.「第一預備金」73萬2千元。
    5.「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2億4,639萬元,係辦理公務人員保險管理監理業務及補助公教人員保險事務經費。
    6.「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照護金」959萬4千元,係發給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者之三節照護金經費。
    7.「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236億1,097萬7千元,係公務人員退休給付、公務人員撫卹給付、公務人員殮葬補助、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付、公(政)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失能死亡慰問金及撥補政務人員退撫基金不足經費。
    8.「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管理」315萬2千元,係辦理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業務經費。
    二、基金管理會部分
  • (一)歲入預算
    108年度無編列歲入預算。
    (二)歲出預算
    108年度歲出預算數計編列1億7,363萬元(附表3),較107年度預算數1億7,009萬7千元,增加353萬3千元,增幅約2.08%,主要係增列員工薪俸晉級差額等經費。謹就各工作計畫編列情形,分述如后:
    1.「一般行政」1億2,506萬1千元,係人員維持及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
    2.「退撫基金管理」4,718萬9千元,係基金收支及保管之規劃與基金收繳及退撫給與之撥付經費。
    3.「交通及運輸設備」108萬元,係汰換公務車及相關設施經費。
    4.「第一預備金」30萬元。
    肆、結語
    本部執掌文官官制官規之法制,在遵循憲法基本政策及落實功績制之原則下,以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之思維,籌劃國家發展需要之前瞻性、高效能人事法制及人才管理制度,期以「一流文官,一流政府」之理念及作為,提升國家競爭力。為使本部主管各項業務得以順利推展,達成年度施政目標,尚祈各位委員對於本部及所屬基金管理會108年度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案鼎力支持。
    另外,有關退休撫恤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承蒙 各位委員之指導與支持,促使本基金各項業務得以順利推展,在此謹表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本基金108年度預算案,係根據各大經濟預測機構對於108年度全球經濟預估資料,所擬訂之108年度基金運用方針及計畫予以編列。茲謹就本基金本(107)年度重要業務執行及基金運用情形、108年度重要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編列情形簡要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
    壹、107年度重要業務執行及基金運用情形
    一、辦理基金收繳及退撫給與之撥付,以保障退休人員之生活
    本基金迄至本年9月底止,參加人數64萬5千2百63人。累計繳費數為新臺幣(以下同)1兆869億1千6百萬元(未含基金之運用收益),累計給付數為7,478億8千5百萬元,給付數占收繳數比率已達68.81%。倘加計基金之運用收益2,477億2千7百萬元,則基金總收入為1兆3,346億4千3百萬元,給付占總收入比率為56.04%(詳附表1)。
    二、靈活調整資產配置,增進基金運用效益
    本基金為退休基金,基金之投資政策著重資產配置與長期投資,基金自成立以來,截至本年9月底止之累計運用收益數為2,477億2千7百萬元,而本年度截至9月底止,整體投資運用之收益數為205億2千1百萬元,期間收益率為3.55%。
    全球經濟穩步復甦,惟全球央行漸進式縮減寬鬆政策亦持續,加上中美貿易戰升溫及部分新興市場國家匯率波動加劇等不確定因素,都可能造成全球金融市場動盪與資金移動。基金管理會將密切注意國際經濟金融情勢變化,掌握投資契機,慎選具投資價值之標的,並尋求相對有利時點,靈活調整資產配置,增進基金運用效益。
    三、健全委託經營制度,提升委託經營績效
    基金管理會持續辦理委託經營業務,期透過專業資產管理機構之操作及多元化委託經營類型,以及利用不同委託時點及分批撥款方式,適度分散風險,維持基金收益之穩定。未來將持續研議新增委託經營類型及多元化績效參考指標,以建構更合理健全之委託經營制度,提升委託經營績效。
    105年度國外全球多元資產委託案,未撥付委託金額3億美元,業已全數撥付完竣。而106年度國外總報酬固定收益型委託,委託金額總計8億美元,已先行撥付4億美元,尚餘4億美元將視經濟情勢擇期撥款。在國內委託經營方面,103年度國內絕對報酬股票型委託案及105年度國內相對報酬股票型委託案,於今年分別撥款新臺幣45億元及50億元。此外,102年度國內相對報酬股票型委託案,因屆期收回部分委託資產約新臺幣203億元。
    四、加強基金內部稽核,確保財務安全
    為辦理本基金內部稽核作業,每年度均訂有稽核作業計畫據以執行。截至107年9月底,除進行委外之線上日查核外,並已完成107年1至6月份內部及委託經營之雙月書面查核及國內5家受託機構之實地稽核;另針對稽核報告所提缺失事項,均立即通知各受稽核單位,並進行書面追蹤直至改善完竣為止;此外,亦將受託機構缺失事項及改善情形列入績效評定及下次遴選受託機構時評審之參考。
    五、基金運用概況
    截至本年9月底止,基金資產總額計5,954億1百萬元,各運用項目結存金額中,比例最高之3項分別為:國內外委託經營2,396億3千6百萬元,佔40.25%;國內外債券1,076億3千1百萬元,佔18.08%;銀行存款877億2百萬元,佔14.73%(詳附表2)。
    貳、108年度重要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編列情形
    一、重要業務計畫
    (一)賡續辦理基金收繳及撥付作業,維護參加人員之權益
    配合107年度起改按月撥付退休金,依法定期程辦理基金收支事項,並辦理現職及退離人員資料定期檢校作業,以維資料正確常新。定期退撫給與撥付作業前,將經由相關機關協助提供領受人員領取資格資料,俾維護參加基金人員權益,並保障基金財務安全。
    (二)順應國際經濟情勢,機動調整資產配置組合
    國際貨幣基金(IMF)於107年10月預估107、108兩年全球經濟成長率均為3.7%。另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7年8月公布臺灣107、108兩年經濟成長率之預測值分別為2.69%及2.55%。基金管理會將順應國際經濟金融情勢變化,在年度運用計畫允許變動區間內,機動調整資產配置及投資組合,選擇具成長潛力之投資標的佈局,以提升基金運用績效。
    (三)研究多元投資途徑,降低基金運用風險
    基金管理會將持續研議新增可投資標的,增加投資之深度與廣度,以達到投資組合多樣化及分散投資風險之目的。在辦理委託經營業務時,將視金融情勢發展變化,藉由分散委託類型及投資區域之多元化投資策略,有效降低基金運用風險,維持基金收益之穩定。
    (四)適時研修相關法規,健全基金財務運作
    因應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及新制退撫法令之實施,並配合實務運作需求,適時檢討研修相關管理、投資等作業規定,精進退撫收支業務,使基金財務運作更臻健全,以利基金之永續經營。
    (五)適時檢討稽核作業,提升內部稽核效能
    針對資產配置的調整、新增投資標的、投資限制之修正等,隨時檢討稽核作業計畫,及時新增或修正部分查核項目及查核重點,確保各項業務遵循法令規定及資產保全,以提高基金管理效能。
    (六)強化委託經營監控,落實資訊通報機制
    為有效監控委託經營業務之操作,透過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加強資訊分享之方式,以強化稽核管理機制,俾確保基金資產安全,冀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二、預算編列情形
    (一)擬訂108年度基金運用組合
    108年度基金運用組合與收益目標係審慎評估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與市場風險等因素後予以擬訂,並將各運用項目之預定收益率,依各運用項目之中心配置比例加權平均後,核算出4.05%為年度基金運用收益目標。
  • (二)基金收支預算(詳附表3)

    1.收支之預計
    (1)依據上開收益目標推估108年度總收入(含利息收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預算數228億8千4百萬元,較本(107)年度預算數222億3百萬元,增加6億8千1百萬元,增幅約3.07%。主要係因108年度預定收益目標4.05%較本年度增加0.01個百分點所致。
    (2)108年度總支出(含手續費用、代理費用及匯費)預算數13億5千1百萬元,較本年度預算數13億9千4百萬元,減少4千3百萬元,減幅約3.12%。主係因108年度預估之自行經營國內股票及國外委託經營交易費用較本年度減少所致。
    2.賸餘之預計
    108年度收支相抵本期賸餘預算數215億3千3百萬元,加計其他綜合賸餘後,本期綜合賸餘預算數215億3千3百萬元,較本年度預算數208億9百萬元,約增加7億2千4百萬元。
  • (三)基金收繳給付預計(詳附表4)

    1.收繳之預計
    108年度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係以12%為基礎,預計收繳數為718億9千5百萬元,較本年度預算數618億6千萬元,增加100億3千5百萬元,增幅約16.22%,主要係因參加基金人數增加及考績晉級等,並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108年度預算編列100億元挹注款所致。
    2.給付之預計
    108年度預計給付數963億5千1百萬元,較本年度預算數1,001億2千6百萬元,減少37億7千5百萬元,減幅約3.77%。主係軍職人員給付數依107年6月23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4條相關規定,退撫新制之月退休俸,由本基金及輔導會按30%、70%比率支付,及退伍金由輔導會另行編列預算支付等因素,計減少88億3千8百萬元;另其他身分別人員因新制年資累增,退撫基金須給付之基數、百分比亦逐年提高,及預估累計領取定期給與人數增加等,計增50億6千3百萬元。(兩者相抵淨減少37億7千5百萬元)
    3.108年度基金本金預計淨減少244億5千6百萬元。
    (四)基金結存預計(詳附表5)
    本年度基金累計結存預計數5,738億7千6百萬元,加計108年度收支賸餘預計數215億3千3百萬元,及基金本金預計淨減少數244億5千6百萬元,108年度基金累計結存預計數為5,709億5千3百萬元。
    參、結語
    本基金隨著參加基金人員年資增加及退休人數遞增,在面對高度波動及低利率的金融市場與高齡化社會的來臨,為兼顧基金之收益性與安全性,基金管理會將持續關注國際經濟情勢之發展,加強基金投資管理,規劃多元化之最適資產配置,有效分散投資風險,掌握投資契機,積極提升基金收益,以確保退撫基金永續經營,保障軍公教人員的退休生活。尚祈 各位委員對於本基金108年度預算,惠予鼎力支持。
  • 主席
    請保訓會郭主任委員報告。
    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本會歷年來各項施政及預算,承蒙各位委員大力支持與協助,使各項業務得以推展,謹先在此表示由衷感謝之意。本會依組織法規定,掌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業務,年度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均以辦理各項保障暨培訓業務實際需要編列。謹將本會及所屬機關107年度預算執行情形、108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算編列情形分別摘要報告如下:
    壹、107年度截至10月底止預算執行情形
    一、本會部分
    (一)歲入部分:全年度預算數2萬6千元,累計分配數2萬1千元,累計實收數4萬6千元,執行率219.05%。
    (二)歲出部分:全年度預算數1億8,991萬9千元,累計分配數1億6,440萬7千元,累計支付數1億4,933萬9千元,執行率90.83%。
    二、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部分
    (一)歲入部分:全年度預算數647萬7千元,累計分配數539萬7千元,累計實收數651萬1千元,執行率120.64%。
    (二)歲出部分:全年度預算數2億8,891萬4千元,累計分配數2億2,943萬5千元,累計支付數2億1,493萬6千元,執行率93.68%。
    貳、108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
    面對全球化競爭及政經環境快速變遷,本會及所屬機關當以前瞻性作法,積極推動各項保障暨培訓業務,謹就108年度施政重點及預期績效說明如次:
    一、施政計畫重點
    (一)健全保訓法制
    1.研修公務人員保障法及相關子法規。
    2.研修(訂)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關法規。
    (二)賡續推動保障及培訓業務
    1.保障業務方面
    (1)妥速辦理公務人員復審業務。
    (2)妥速辦理公務人員再審議業務。
    (3)妥速辦理公務人員再申訴業務。
    (4)追蹤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審議決定執行成效。
    (5)辦理公務人員保障之國際交流合作業務。
    (6)積極推動宣導、輔導及聯繫公務人員保障業務。
    (7)研析公務人員保障法制相關司法裁判及實務見解。
    (8)結合資訊科技完善服務措施。
    2.培訓業務方面
    (1)精進辦理各類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法定訓練,培育優質新進公務人員。
    (2)精進辦理各類晉升官等(資位)之法定訓練,強化未來目標職務所需核心職能。
    (3)精進辦理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
    (4)提升公務人員廉能素養,加強行政中立、公務倫理、公義社會及國際公約等訓練與宣導。
    (5)研究發展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法及技術。
    (6)積極參與國際培訓組織交流活動,觀摩、汲取國際培訓新趨,拓展全球視野。
    (7)辦理國際公務人力培訓活動,促進MOU簽署對象實質培訓交流合作,並開拓新合作伙伴。
    (8)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型塑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方式。
    (9)運用現代化資通(訊)技術,強化培訓資訊系統功能;辦理公務人員數位學習,推動網路與實體混成學習機制。
    (10)推動多元培訓方法,深化訓練內涵,創新教學方式,加強訓練效果。
    (11)辦理公務人員培訓成效評估及訓後服務。
    (12)強化培訓相關圖書資料之蒐集、典藏與服務,並出版培訓相關電子報。
    (13)積極充實國家文官學院暨所屬機關各項軟硬體設施,以提升培訓成效。
    (三)研究發展
    1.辦理公務人員保障制度座談會,研究改進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並專案委託研究公務人員保障制度。
    2.辦理公務人員培訓業務之研討會、座談會及研究。
    二、預期績效
    (一)保障業務
    1.檢討研修公務人員保障法及相關子法規,建構完善保障法制。
    2.兼顧程序與實體正義,公正審議保障事件,合理調和公務人員與機關間之爭執。
    3.致力提升辦案品質及增進審理速度,使公務人員獲得妥速救濟,進而勇於任事,激勵工作士氣。
    4.追蹤保障事件審議決定執行成效,落實公務人員權益保障。
    5.加強保障制度宣導、輔導、協調聯繫,提升保障救濟知能,並預防機關違失之人事行政行為,疏減訟源。
    6.結合資訊科技,完善保障事件線上申辦平臺系統功能,以提升行政服務效能,並達到節能減碳目的。
    7.研究改進公務人員保障法制,精進審理實務及完備保障制度。
    (二)培訓業務
    1.研修公務人員培訓法規,健全培訓法制。
    2.充實自初任人員至高階主管、非主管至主管之整體性訓練,完善培訓體系,提升公務人員素質及國家競爭力。
    3.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培養初任公務人員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與行政程序及技術,強化國家新進人力素質與工作知能。
    4.辦理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強化現職人員的行政知能與技能,培養晉升高一官等(資位)職務所需工作知能。
    5.精進辦理高階文官發展性訓練,為國家培育具「全球視野」、「前瞻領導」及「民主決策」風範之高階文官。
    6.辦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落實行政中立理念,並透過多元化宣導方式,爭取國人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認同。
    7.辦理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宣導,透過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及數位學習等多元訓練途徑,深化公務人員品德倫理教育,提升「廉」、「能」素養。
    8.推動國內外訓練組織之交流活動,以汲取訓練經驗,增進培訓新知及技能,提升訓練成效及國際視野,並接軌國際事務。
    9.掌握各項訓練需求,強化訓練評量考核方式,完善訓練成效追蹤機制,以精進培訓業務。
    10.精進教材研發、教學方法、師資培力,提升培訓成效。
    11.強化性別平等及人權保障訓練課程,提升公務人員行政素養及政府施政品質。
    12.提供多元終身學習資源,落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理念,並共享學習資源。
    13.加強充實各項軟硬體設施,建構優質培訓園地。
    參、108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
    一、本會部分
    (一)歲入部分:108年度歲入預算編列2萬元,較上(107)年度預算數,減列6千元,主要係增列文書使用之閱覽費收入2千元,及減少員工借用宿舍自薪資扣回繳庫數8千元,增減互抵之數。
    (二)歲出部分:108年度歲出預算編列1億8,104萬1千元,較上(107)年度預算數1億8,022萬9千元,增列81萬2千元,主要包括:
    1.「一般行政」1億5,531萬4千元,主要係較上年度增列員工薪俸晉級差額及伸算調整
    待遇等280萬元及減列檔案室搬遷等經費140萬3千元,計淨增139萬7千元。
    2.「保障業務」167萬3千元,主要係較上年度減列會議資料印製經費8萬8千元。
    3.「訓練與進修業務」2,197萬4千元,主要係較上年度減列訓練進修政策法規規劃作業、精進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培訓評鑑技術研發規劃等經費157萬7千元。
  • 4.交通及運輸設備
    新增汰換副首長專用車及相關設施經費108萬元。
    5.第一預備金:100萬元,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
    二、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部分
    (一)歲入部分:108年度歲入預算編列647萬7千元,主要係本學院繼續經管中興新村高爾夫球場之場地租金收入,與上年度同。
    (二)歲出部分:108年度歲出預算編列2億9,583萬2千元,較上(107)年度預算數2億8,891萬4千元,增列691萬8千元,主要包括:
    1.「一般行政」1億301萬6千元,主要係較上年度增列員工薪俸晉級差額及伸算調整待遇、及全球資訊網改版等經費703萬4千元。
    2.「國家文官培訓業務」1億3,009萬7千元,較上年度減列451萬元,主要係減列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訓練、文官學習科學發展計畫等經費所致。
    3.「中區公務人員培訓」 6,233萬9千元,較上年度增列439萬4千元,主要係增加中區培訓中心園區設備等修繕工程、中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等經費所致。
    4.「第一預備金」 38萬元,與上年度同。
    肆、結語
    本會及所屬機關108年度需要經費,均係依照施政計畫及各項業務實際需求編列。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本會及所屬機關歲入來源別預算表及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如附表,敬請 各位委員鼎力支持,俾能達成預期施政目標。
    主席:各機關首長已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周部長,本席這邊有個板橋分局的案例,板橋分局有一位因公死亡的員警,他的名字叫做蕭鴻明,根據本席的瞭解,他是在4月多的時候因為心肌梗塞送往醫院急救,然後在5月20日移除葉克膜後往生。他的因公死亡申請已經在6月14日報請銓敘部核定,經過將近半年的時間,銓敘部為什麼到現在還沒有完成核定?公文為什麼還沒有下來?
  •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這些案件都必須經過小組的審議,而小組裡面當然有……
  • 吳委員志揚
    你知道這個案子嗎?還是需要我另外提供資料給你?
    周部長弘憲:因為小組是由政務次長主持的,所以詳細情形我並不是很瞭解。
    吳委員志揚:他的狀況非常清楚,因為他是在值勤中心肌梗塞,並不是在外面休假或什麼的,就是在值班時倒下來了,所以這個案例是非常單純、非常簡單的。結果銓敘部的效率居然這麼差,這對所有辛苦的軍公教警消人員來講,真的非常不公平。再加上先前本席也質詢過類似的問題,有一位退休的消防員孫宏新先生因公死亡的案例,竟遭消防局追繳遺族的月慰撫金,當時銓敘部與地方的消防局是相互推卸責任,所以本席要求你們必須從寬、從優去認定,你應該記得這段質詢吧?
    周部長弘憲:是,我記得,不過這部分並不是本部的權責。
    吳委員志揚:後來你們才依照本席的建議去處理,因為這兩個部分是沒有牴觸的。從這幾個案例來講,我覺得銓敘部的效率真的有非常大的問題,所以本席今天也有針對你們的預算提出凍結高階政務人員特別費的提案,希望你們提出檢討報告後再來解凍預算,我希望看到你們針對你們的行政效率、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的部分,必須要有積極的作為與態度,然後才可以讓預算解凍,這部分等到處理預算提案時再來請教部長,這是第一點。
    第二,根據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統計,基金每年度收繳的數量是有微幅的成長,但幅度真的很低,以106年度的收繳數為例,收入大概是597多億元,退撫支出則是866多億元,光是106年,缺口就達到269億元左右,這是很大的數字,所以目前基金的收繳是遠不及支出的,對不對?所以政府才會進行年改,是不是這樣?
    周部長弘憲:如果加上收益的話,有時候是會有……
  • 吳委員志揚
    比較接近?
  • 周部長弘憲
    有時候還是會有……
  • 吳委員志揚
    有沒有淨利過?
  • 周部長弘憲
    有。
  • 吳委員志揚
    就是單純一個年度。
  • 周部長弘憲
    有。
  • 吳委員志揚
    有淨收益過?
  • 周部長弘憲
    當然有。
  • 吳委員志揚
    多嗎?
  • 周部長弘憲
    大部分其實是有超過。
  • 吳委員志揚
    請問這兩年的收益率是多少?
    周部長弘憲:105年是4.29%,106年應該是7.15%。
  • 吳委員志揚
    平均嗎?為什麼今年上半年的績效只有1.78%呢?
    周部長弘憲:因為今年無論是國際股市或國內股市都是處於歷史相對性的高檔,操作上會比較不好操作,尤其還發生一些非經濟因素的……
    吳委員志揚:你們的操作是包括公債、票券、上市公司股票,對不對?
  • 周部長弘憲
    股票和債券比較多。
  • 吳委員志揚
    還有沒有其他的項目?
    周部長弘憲:除了股票、債券,當然還有……
    吳委員志揚:有沒有其他獲利比較穩定,但利比較不高的?就是它一定會獲利,不會跌的,有沒有這樣的標的?
    周部長弘憲:就是短期票券與定期存款,不過他們的利率都很低。
  • 吳委員志揚
    利率都很低?
  • 周部長弘憲
    對。
    吳委員志揚:可是至少保證一定會有收入,對不對?
    周部長弘憲:對,但是短期票券平均才0.3幾、0.4幾,定存也才0.5、0.6。
    吳委員志揚:考試院李副院長剛好也是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所以我不知道這個問題要問部長還是副院長。
  • 主席
    請考試院退撫基金監理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逸洋
    主席、各位委員。主要當然還是要問部長。
    吳委員志揚:今年上半年是1.78%,與一般定存的利率其實是差不多的,可是我們一直希望年改能夠更穩定,而外界一直有一個批評,認為基金的操作效率真的很偏低。不知道副院長手邊有沒有什麼數據,就一般運作正常的國家來說,他們的獲利率是多少?跟他們相比,我們是不是偏低?還是仍在正常的狀況下?
    李主任委員逸洋:從84年成立以來,一直到今年8月份,我們每一年的平均收益是3.36%,這樣的數字在世界上當然並不算高,但卻比鄰近國家日本的最大退休基金,績效要來得好,他們是2點多。
    吳委員志揚:今年8月時,你們曾經表示今年的目標是設在4.04%,但是上半年才1.78%,現在還剩下1個月就要過年了,今年有沒有機會達到4.04%?
    李主任委員逸洋:本來今年到8月底時的情況相當好,已達到4.04%,但是9月份摔下來,10月份更慘,股市面對黑色獵殺10月,現在最新的統計是0.26%而已,本來到8月底已經達到4.04%,所以股市的變動很大。
    吳委員志揚:我要求銓敘部及監理委員會研究一下,何種結構可以讓投資效率更提升或是更穩定?我並不要求你的投資報酬率要達到8%、9%或10%,這不太可能。如果這麼厲害的話,你就是最大的股市操盤手了。但是基金的效益關係到公教人員的退休給付,所以我認為一定要善用好的人才、好的金融投資方案,想盡各種辦法讓基金的收益能夠穩定。我們上次經過一個很痛苦很痛苦的改革,我們真的不願意再看到,如果基金的效益再持續降低,現在還沒有退休的人會不會擔憂等到自己要退休的時候,政府又會說「糟糕,我們的基金又要破產了」,又要來一次少領、多繳、延退,會不會進入這種惡性循環?你不能講這次年改是什麼世代差異啦!好像有保障現在的公務員,問題是你沒有新的方法,現在的公務員看到的是更悲觀的一面。
    我上次也在這裡講過,除了支出面之外,政府還要想辦法加強收入面,第一個就是要想辦法加強基金的收益率,第二個就是政府應該負有一定的最終支付責任。所謂的「最終支付責任」是指在一個合理的年金架構之下,如果還是因為特殊狀況,比如全球股市大崩盤的狀況下,沒辦法達到預定收益率時不能再去砍年金,此時政府就要擔起最終支付責任去彌補缺口。請問銓敘部可否保證不會再去做多繳、少領、延退的年金改革,不會讓年金陷入這樣的惡性循環?
    周部長弘憲:我們會儘量讓基金的收益能夠增加,包括資產的配置以及投資的策略等等,我們會照吳委員的意見盡力而為。
    吳委員志揚:我的發言時間已屆,最後我再提醒一下考選部蔡部長,現在有幾個類科的錄取比率很低,但也是因為報考的人數很低,為什麼要去討論?政府的人力資源分配可能要整體重新調整一下,當然這可能跟我們的薪資結構也有關係,所以有些考試類科也許需要做些調整,要不然很難看,等於國家辦的考試,居然要考的人那麼少。以前我們都是搶破頭,錄取率很低,現在居然變得有點跟大學聯考一樣,好像要百分之百錄取又不好意思,怕選到不好的人,所以這部分請考選部一定要再去做一些調整,好不好?
  • 主席
    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 蔡部長宗珍
    主席、各位委員。是。
  • 主席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選舉公投綁大選,我知道辦理選務是中選會的事情,但是銓敘部是負責督導公務員、確認公務員行政中立的主管機關,我想請教周部長,對於這次公投所造成的一些紛爭,以一個銓敘部部長的角色,對於現在的狀況,你自己有何看法?
  •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公投不是本部的權責,那當然也……
  • 許委員毓仁
    你那天有沒有去投票?
  • 周部長弘憲
    有。
  • 許委員毓仁
    你自己在投票當下的感受是什麼?
    周部長弘憲:因為整個投票過程比較緩慢,必須要等四、五十分鐘。
  • 許委員毓仁
    你自己也等了四、五十分鐘?
  • 周部長弘憲
    對。
  • 許委員毓仁
    你自己有沒有覺得此次投票的設計以及事前的宣導是不足的?
    周部長弘憲:我想這部分不是我們的權責,因為這次公投案確實高達10案,再加上選舉票有3票甚至5票,在動線等各方面可能會比較緩慢。
    許委員毓仁:你也是台灣公民社會的一份子,以一個台灣社會公民的角度來看,其實這次公投整體施行的過程與狀況是相當不妥的,包括等待時間平均81分鐘,這是相當荒謬的,是吧?因為你是負責行政中立的主管機關,你有沒有在這次的公投過程中觀察到或是有人舉發相關的選務人員,或是在公務員的部分有違反行政中立的案件?
    周部長弘憲:公投的部分,目前是沒有。
  • 許委員毓仁
    公投的部分沒有?
  • 周部長弘憲
    對。
    許委員毓仁:那之前選舉在宣傳部分是有,是不是?
    周部長弘憲:選舉的部分,有部分民眾來檢舉。
  • 許委員毓仁
    目前你接到的案件有幾件?
    周部長弘憲:因為銓敘部是法制機關,執行的部分交由各機關執行,所以我們不負責執行的部分。
  • 許委員毓仁
    我問的是你收到的舉發件數有多少?
    周部長弘憲:其實應該是向各機關舉發,有些民眾誤認為……
    許委員毓仁:比如是在10件以內或是20件以內,有沒有一個大概的範圍?
    周部長弘憲:因為這不是本部的權責,所以我們沒有做這方面的統計。
    許委員毓仁:公投當天有某些團體在投開票所30公尺附近穿著特定公投案的背心,發放特定公投案的宣傳卡,請問這部分是否已違反相關的選務規定?現場的選務人員有沒有加以舉發?
    周部長弘憲:我想這應該是中選會及各地選委會的權責,到底這些行為有沒有違反選務規定並不是本部的權責,因為我們只管公務人員有關選舉以及公投相關的……
    許委員毓仁:對,但是因為選務人員兼具公務員身分,所以這部分你是否要處理?你不能把什麼事情都推給中選會,畢竟中選會所屬的公務員也是銓敘部督導的對象啊!
    周部長弘憲:是,但是除非這些公務員有違反行政中立的行為,我們才會處理,否則……
    許委員毓仁:剛剛我說的那個案例,是否有違反行政中立?
    周部長弘憲:關於公投的部分,因為行政中立法只在第十條規定有關公投的部分,其他都沒有……
    許委員毓仁:對,那第十條是怎麼規定?
    周部長弘憲:第十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也就是公務員……
    許委員毓仁:那看到不當行為不加以制止或者是讓它在整天的投票過程中去影響民眾投票的意願,這件事情銓敘部是不是應該辦理?
    周部長弘憲:這不屬於我們的權責,行政中立法只規範公務人員比如不得要求民眾在第幾案要投同意或不同意,如果有這種行為,那當然違反行政中立法第十條的規定,至於其他行為是不是涉及違反其他的法規,這要由中選會或是各服務機關來處理。
    許委員毓仁:就我來看,這些法對你們而言是需要的時候拿出來講,在立法院委員質詢你們時,你們就拿出來講,實際上你們都沒有做任何執法的動作,之前黃國昌委員也問及台電人員是否可以在公司內網站宣傳公投,他問了之後,你們有辦嗎?有沒有?還是摸摸頭就算了?
    周部長弘憲:我剛才報告了,這部分要由各個機關處理。
    許委員毓仁:你們就是踢皮球,我剛才問的這個問題,這明明是所有投開票所都發生的事情。
    周部長弘憲:這不是本部的權責,我們不方便表示任何意見。
    許委員毓仁:那你今天坐在這邊幹什麼?你們是維持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最重要的機關,還是我應該把銓敘部的預算全部凍結?我問你邊開票、邊投票,這有沒有犯法?全世界什麼樣的國家可以邊開票、邊投票?
  • 周部長弘憲
    這確實不是本部的權責。
    許委員毓仁:我知道不是你的權責,但是我剛問了幾個問題,包括之前黃國昌委員質詢的問題,你們有沒有處理?來立法院備詢是來這邊遊山玩水?你有沒有處理?這一次選舉,公投投成這樣子,以後如果公投綁大選是常態的話,每一次投票都要造成社會混亂嗎?然後你就說這不關你們的事,每個部會都說不關自己的事,難怪中華民國的行政制度會變成這個樣子!在審預算的時候,你們到每個委員辦公室鞠躬哈腰求情,等到發生事情了,沒有從上到下好好的檢討,每個都在打混!搞什麼東西啊?每個人都說不關我的事,普悠瑪出事,也是每個都說不關我的事,今天中華民國就是每一個行政環節,每一個人都說這不是我的事情,當然沒有一件事情做得成。再過13個月就要總統大選了,到時如果再有這樣的狀況,你們都小心啊!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再鄭重聲明一次,上次我在質詢時,銓敘部的次長竟然跟我說,關於公投事項,沒有公務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這是不是一個重大的誤會?如果是的話,考試院要不要在這邊清楚說明以正視聽?怎麼都沒有人講話?是我沒有點名,所以不知道由誰來回答?這是誰的業務?請秘書長表示意見好了。
  • 主席
    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公投的事情,基本上是這樣,銓敘部是行政中立法的法制機關,是對公務人員的行政中立行為做廣泛性和通盤性的規定,至於執行的細節是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處理。
    黃委員國昌:這是我剛剛問的問題嗎?秘書長,我剛才問的問題有這麼難理解嗎?公務人員對於公投要不要維持行政中立?是要還是不要?
  • 李秘書長繼玄
    應該要啊!
    黃委員國昌:上次你們的次長在這邊說不用啊,所以我才再給考試院一次機會,清楚的讓全國公務人員知道,公投事項也有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啊!我就覺得很奇怪,你們考試院是怎麼任官的?一個銓敘部的次長,敢坐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告訴全國人民,他說公投的事項跟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一點關係都沒有,他這樣講是對的嗎?這樣講是對的嗎?怎麼?官官相護連這種嚴正的立場都不敢表達。
  • 李秘書長繼玄
    委員是在問我嗎?
  • 黃委員國昌
    對!
  • 李秘書長繼玄
    行政中立法第十條有談到公民投票的問題……
    黃委員國昌:所以我問你,他說沒有適用是對的嗎?你們連一個簡單的問題都可以拖到快兩分鐘。
    李秘書長繼玄:因為當天我沒有在場,我不曉得詳細的情況。
    黃委員國昌:是啊,那我現在問你,他這樣講是對的還是不對的?可以混成這樣喔?
    請教周部長,次長這樣講是對的嗎?
  •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我剛才已經報告過,有關公投的部分是由第十條來規範。
    黃委員國昌:你們接下來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宣導上,我希望這件事情要注意,因為那天詢答時,次長的回應是:我們從來沒有想過這件事,我們從來都只有在宣導選舉,從來沒有在想公民投票。
  • 周部長弘憲
    他可能一時……
    黃委員國昌:另外,我在4月時就講了,你們考試院大官要出國遊山玩水,沒有關係啊,但回來要認真寫報告,結果銓敘部的出國報告跟考試委員的出國報告,就是我圈起來的地方,竟然寫得一模一樣。我在4月跟你們講這件事情,我最近上網看,還是都沒有改啊!可以這樣嗎?出國的報告抄來抄去,可以這樣嗎?請秘書長表示意見,不要跟我說你不知道,我不是第一次質詢這個事情,我在4月就質詢了,那時候給我的回覆是你們會回去查,結果查了半天,我看網站上面還是一模一樣啊!
    李秘書長繼玄:我來說明一下,銓敘部在105年赴新加坡的考查……
    黃委員國昌:我知道啦!我都貼上去了,不要講廢話好嗎?就告訴我接下來處理的結果是什麼?
    李秘書長繼玄:因為所指涉內容是有關文官制度的架構和事實的資料,這是現狀的敘述,而且……
    黃委員國昌:關於現狀的敘述,文字可以照抄,連標點符號都一樣,請問這是我國最高文官職掌機關的法律意見和法律立場嗎?是嗎?這就是我的問題啊!是嗎?
  • 李秘書長繼玄
    但是銓敘部的這個報告在引用的文字之下有加附註。
    黃委員國昌:好,下面有加附註,所以使用的文字就可以抄得一模一樣嗎?我還是同樣的問題,考試院作為全國文官的表率,全國的莘莘學子都在看,全國的老師都在看,全國的公務員也都在看,今天考試委員告訴全國的學子、全國的考生、全國的公務員、全國的教授,只要下面附上一個小註,那就抄吧,盡情的抄吧,沒有關係,這是考試院的立場嗎?是嗎?
    李秘書長繼玄:報告委員,銓敘部引用這個資料是有註明出處,但是考查的主題和心得的建議都是不一樣的。
    黃委員國昌:我現在圈起來的地方,文字和標點符號是不是都一樣?是或不是?
  • 李秘書長繼玄
    是。
    黃委員國昌:一樣嘛!那我的問題來了,下面有一個小註,上面的內容可以全部都抄,這個是考試院的立場嗎?你今天一定要講清楚,全國的學生、考生、文官、教授,大家都在看!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院的報告是104年,部的報告是105年,這一年的期間,新加坡的制度還沒變,所以……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剛剛你所講的內容是回答我的問題嗎?你有回答我問題嗎?請蔡部長說明。
  • 主席
    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 蔡部長宗珍
    主席、各位委員。本部沒有這樣的情形。
  • 黃委員國昌
    你們沒有這樣的情形嘛!那你認為這樣做合法嗎?
    蔡部長宗珍:我沒有看過內容,我不知道……
    黃委員國昌:我就直接跟你講,我現在就PO在螢幕上了,每個字、每個標點符號都一模一樣,下面有一個註,可以這樣做嗎?今天我沒有用學術倫理的超高規格標準來要求,學術倫理那個根本不要講,一個文官系統的出國報告可以抄成這個樣子,可以嗎?如果今天考選部出現這樣的狀況,作為部長你可以容忍嗎?
    蔡部長宗珍:我想這是過去的情形,以後大家一起改進。
    黃委員國昌:對啊!如果考選部出現這樣的情形,請問蔡部長可以容忍嗎?你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 蔡部長宗珍
    我任內的事情我要負全責。
    黃委員國昌:是,所以有出現這樣的狀況,你會容忍嗎?
  • 蔡部長宗珍
    我們會立即改善。
    黃委員國昌:秘書長,人家官做的比你小,但他說他會立即改善,可是我檢舉到現在,你們考試院的報告大剌剌在網站上,一個字都沒有改、一個標點符號都沒有動,這是考試院的標準嗎?丟臉啊!我再講一次,丟臉!
    李秘書長繼玄:報告委員,這個是105年部的新加坡考察報告,不是考試院的考察報告。
  • 黃委員國昌
    所以是銓敘部的就對了嘛!
  • 李秘書長繼玄
    是啊!
    黃委員國昌:那請問銓敘部部長,可以這樣嗎?現在我發現整個考試院,院本部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其實是三個相互獨立的單位,大家皮球踢來踢去,那沒有關係,銓敘部部長,考試院本部說不是他們去抄人家,是人家來抄他們的,對此你有什麼樣的說明?你覺得這樣可以嗎?
    周部長弘憲:我想當時可能是對於現狀的描述,大概用字遣詞沒有太經過……
    黃委員國昌:等一下,先停一下,什麼叫「用字遣詞沒有太經過」?對不起,你們講的官話已經超越我一個正常人的制式理解範圍之外,他的確是沒有經過任何大腦思考,因為只要複製貼上就完成了,他連一個句子要怎麼寫都不用思考啊!只要複製完成,按右鍵左鍵就做完啦!我現在的問題是可以這樣做嗎?這是我國最高考選機關、我國最高文官銓敘機關的標準嗎?你們做大官的人,請清楚的告訴大家:「我們拿納稅人的錢,不可以去幹這種事。」連這麼卑微的要求、這麼卑微的話,官官相護到今天都說不出口,你們當初在學校的時候是怎麼教學生的?
  • 周部長弘憲
    我想我們以後……
    黃委員國昌:你們在國家文官學院的時候是怎麼教學生的?以後學生就跟你們講:「老師,秘書長說OK、部長也說OK,考試委員可以抄,為什麼我們不能抄?」墮落成這樣喔!
  • 周部長弘憲
    這部分我們以後一定會嚴格要求……
    黃委員國昌:承諾我一定要改!這2份報告是誰抄的,要不要究責?要不要改?什麼叫以後?過去發生的事情全部把它一筆勾銷喔?
  • 周部長弘憲
    我們回去會請他們再做適當的修正。
  • 黃委員國昌
    要不要究責?要不要改?
    周部長弘憲:我想這位同仁他在現狀描述的時候,他可能參考過去的報告……
    黃委員國昌:什麼叫參考?不要再文過飾非好不好?我再講一次,今天你們坐在這邊所講的話,全國的公務員、全國的考生,每一個要走到國家考場的人大家都在看,丟臉啊!以後我去國家文官學院的報告,就上考試院的網站,反正你們出國報告這麼多,花了這麼多錢,下面這麼多公務員在幫忙寫,大家都抄來抄去,以後老師要我寫國家文官學院的報告,簡單,就是上網,按右鍵左鍵抄完了,老師我交報告了。老師說你怎麼抄襲?因為在立法院的時候秘書長說、部長說這個是參酌,這個沒有問題,莫名其妙!
    再來,有關公務員人職安保障,你上次答應我說你從勞動部出來,對於這件事情你認為就是要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適用,話講得很漂亮,到目前為止具體的行動到哪裡?
  • 主席
    請保訓會郭主任委員說明。
    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最近雖然是在處理年改的事情,但是我們已經擬出一套草案……
  • 黃委員國昌
    什麼時候送來?
    郭主任委員芳煜:這個是辦法的修法,是送考試院,但是我們現在是在徵詢各相關機關的……
  • 黃委員國昌
    所以我的問題是你還要多久?因為……
  • 郭主任委員芳煜
    我自己定的時間是2月2日……
    黃委員國昌:因為所有的公務人員在現在的工作環境當中,有基本的安全防護保障,我覺得是對於他們的人性尊嚴最基本的要求,那你還要拖多久?
    郭主任委員芳煜:目前如果在一個月底可以把年改的事情告一段落,2月就會開始啟動我們現在已經擬好的草案,會進行相關的修法程序。
    黃委員國昌:主席,不好意思,我再借一分鐘問最後一個問題。我請考選部部長蔡老師看一下,這個是在網路上有在賣的,他賣的是什麼?就是立定跳遠可以跳多遠,然後有一個很清楚的刻度表,其實還賣滿多的。要參加警察特考的考生們,他們在體能訓練的時候,最後有一個考試,第二試的時候是立定跳遠要跳190公分以上。過去的規則是跳兩次,擇優合格,可是你們後來在2018年的時候,改成第一跳叫試跳,就不算數,後面的第二跳才算紀錄。但是現在發生的狀況是有考生在第一次試跳的時候就達標了,結果正式要跳的時候,不管是緊張、冒汗、突然腿軟,在第二跳的時候沒有達標,他們就覺得很冤,這種一跳決定生死,而且是在第二試階段的時候,對這些考生來講,太嚴苛了。他們在第一跳試跳的時候就已經到了,而我們國家考試的目的就是希望他有跳這麼遠的能力,試跳的時候他已經證明他有這種能力了,但是因為現在的規則是試跳不算,然後正式跳的時候反而差一點,結果就扼腕,蔡老師你會不會覺得這個真的太不通人情,而且違反整個規範目的到已經沒有辦法充分保障這些考生的權益?
    蔡部長宗珍:報告委員,這是104年考試院體能測驗規則所修正的,從105年開始實施。這個問題我們已經聽到委員所提的聲音,所以我們現在也希望來做一下檢討,看看有沒有可能可以回復。為什麼當時104年考試院堅持要這樣做?我只短短講一個理由,是因為考試只有一次,主要是因為這個理由,如果體能測驗跳兩次來擇優的話,那就變成是考兩次,然後來選一個成績。
    黃委員國昌:但是蔡老師你應該可以瞭解,那個跟我們坐在考場裡面,寫一張考卷寫2個小時不同,因為我可能在寫第一題的時候,花5分鐘發現我寫錯,但我後面有時間再改嘛!但是立定跳遠這種東西是一跳就馬上決定,那是很瞬間的事情耶!
  • 蔡部長宗珍
    我們現在其實也已經開始在研議這個問題。
    黃委員國昌:因為很多人他們買了立定跳遠的產品在家裡練,結果練了以後,在現場的時候第一跳過了,竟然不算數,然後前面所有的努力都白費了,我希望是兩跳擇優,也完全沒有違反當初這個規範的意旨,又比較能夠保障考生的權益。我真的拜託考選部,為了這些考生的權益,請慎重考慮好不好?
  • 蔡部長宗珍
    這個沒問題。
    黃委員國昌:好,謝謝。
    主席:有關剛剛黃委員提到考察報告涉及抄襲的部分,考試院或者銓敘部要不要在調查後給本委員會一份書面報告?
    黃委員國昌:今天預算審查的時候,我有提刪減跟凍結案,在給本委員會一個完滿的解釋以前,我會堅持把那個預算凍到底。
    主席:請考試院跟銓敘部調查後給委員會,還有給黃委員一份報告。
    周部長弘憲:好,沒問題。
  • 主席
    謝謝。
    接下來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選公投已經落幕了,選舉結果也反映出選民對執政黨施政的信任度與表現,選前本席其實也問過考試院對年改釋憲的意願,選舉結果反應出民眾對執政黨整體施政的感受,請問考試院有沒有意願提出年改政策的釋憲?
  • 主席
    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8月份時,伍院長有召集三次的委員座談會,考試委員的共識是現階段考試院不提年改法案的釋憲案……
  • 林委員德福
    這很奇怪!
    李秘書長繼玄:但是有責成保訓會對公務人員的復審案做周延的處理,然後……
    林委員德福:其實提釋憲,我認為很直接,因為非職權主管的監察院都已經提出來了,考試院對年改的決策是不是應該要有說明的立場?
    李秘書長繼玄:因為年改的法案,考試院基於限定執掌,也有提出年改的草案送至立法院審查,立法院審查通過,我們當然尊重立法院的審查結果。
    林委員德福:因為有些年改委員的意見根本跟你們當初要推動的原意,有很多都是背道而馳的,不如你們當初所提,你們有提出草案沒錯,但是他們全部把你們的版本推翻,然後他們自己又另立一套。考試院是主管機關,考試院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申請釋憲。請問年金改革修法前後,對於行使職權,考試院難道沒有覺得受到矮化嗎?你們不感覺如此嗎?甚至是受到侵害的感覺,你們都不覺得嗎?
    李秘書長繼玄:針對這個問題,我分兩點說明,第一點,考試院會尊重立法院審議的結果,這是基於五院互相尊重。
    林委員德福:因為執政黨占多數,但是對於他們所做的,為什麼會有那麼多軍公教會上街頭、提出行政救濟?
    李秘書長繼玄:第二點,這個法制的主管機關銓敘部如果在執行法令時,發生有牴觸憲法疑慮時,他們提出釋憲案,考試會依法定程序處理。
    林委員德福:其實你們是主管機關,照理講你們應該要讓這些軍公教知道你們的立場為何,而且要很堅定,但是我認為站在你們考試院的立場,你們已經畏縮、畏怯,而且讓這些年改委員來主導,他們主導之後,送到立法院,對於你們原來針對年改所修的內容,說實在話,軍公教除了軍可能會修得比較少一點之外,他們修到讓公、教,甚至警察、警消都叫苦連天。我相信你也很清楚,其實這些都違憲,之所以說違憲是因為信賴保護原則打破了,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的原則也打破了,對不對?
    李秘書長繼玄:因為考試院也是行政機關的一環,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法令,我們也不能夠……
    林委員德福:我知道,但是你們要有立場的表達,所謂「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這句話相信大家都有聽過,主持國家機器的職權行使更應該知輕重、明利害,而推動年改看到的是被動的考試院,請問觀察現在的整個社會氛圍,考試院是不是應該讓所有退休的軍公教看到法規權益的主管機關願意站出來,以主導改革與維護他們的權益?你們是主導的機關。
    李秘書長繼玄:是,所以我們很負責任的提出年改草案到立法院,立法院的審議結果,我們身為行政機關的一環,我們只有尊重結果。
    林委員德福:只有尊重?我認為你們考試院太軟弱,沒有硬起來,你們要不計毀譽的讓退休及在任的公務人員看到組織良知,而不是讓大家疲於奔命,甚至對組織的領導階層失望,但是你們現在就是如此。
    李秘書長繼玄:有關比較政治層面的考量,因為考試院比較超然獨立,所以我們是不做政治層面的考量。
    林委員德福:其實你們是主要的主導機關,但是我認為你們真的是太軟弱了,而且若是你們理直氣壯,你們提出來,我認為那些退休的軍公教,包括現職的人員對考試院才會有信心,但是你們軟趴趴的,結果你又說這些話,你說「尊重」,你認為不合理,你們就要提出來,這是你們機關本身應有的立場,今天卻連自己的立場都沒有、都是軟趴趴的。為什麼執政黨這次輸到脫褲子,說實在話,這個就是政策倒行逆施,導致民心向背的緣故。我認為你身為秘書長,你有權力、有權責,態度應該要強硬一點。
  • 李秘書長繼玄
    好。
    林委員德福:再繼續請教秘書長,為了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台交流而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考試院打算開放國際認許彈性考照,請問推動這個開放措施,對本國專技人才有哪些有利及哪些不利之處?
    李秘書長繼玄:有關專技考試法第二十條修正案,這是考選部在主責這件事情。
  • 主席
    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的修正案,明面上是開放外國持有證照者可以用對等的方式進入我國,但是實質上最重要的考量是希望能夠透過這樣平等、互惠前提下的國際交流,讓我國專技人才也能夠走出去,在這樣的國際人才交流之下,能夠活絡我國相關的專業領域。
    林委員德福:市場大小來主導專技人才的需求量,請問飽和的台灣市場開放的作法,未來是不是會增加國內專技人才出走,尋求國外市場的機會?會不會變成這樣?
    蔡部長宗珍:我想應該是不至於,而是更能跟國際接軌,然後能夠強化我國的專技人才有更寬廣的執業範圍。
    林委員德福:這是我們的目標,因為媒體報導考選部和專技司長表示建築專業技術具有國際性,我國與紐西蘭一直有意放寬建築師的考試規定,相互認證。請問部長,你知不知道主管法規的內政部願意同意嗎?
    蔡部長宗珍:其實業界已經努力很久了,向委員報告,前提一定是相互、平等、互惠,也就是他們一定要同意我們,我們才會同意他們。有關這個部分,我們會再和執業主管機關攜手合作,來為我國的專技人才開拓跟國際接軌更寬廣的路。
    林委員德福:因為自然人文環境的差距要怎麼樣讓兩國的建築專業技術發揮加乘的效果,其實兩岸間是不是更應該開放這類專技人才的交流?你的看法如何?
    蔡部長宗珍:因為不是屬於考選部主責,這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有明確規範,但是報告委員,我們得到一個最新的消息,英國駐台代表處發現這個消息之後,他們主動找相關的團體談合作,所以我覺得考選部希望能透過這個法律跟執業主管機關能夠搭起這樣的平台,然後鼓勵各種可能的專技領域來跟廣泛的世界接軌。至於兩岸的問題,因為不是考試院的權責……
    林委員德福:我了解。我再請教秘書長,因為立法院初審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的規定部分三級機關首長將採政務與常務雙軌任用,據了解,考試院曾強烈質疑,放寬政務人員設置的範圍將衝擊現行文官制度。請問你能接受這樣的法案繼續推動三讀嗎?
    李秘書長繼玄:針對這個問題,考試院有一個考試委員共識決議送給行政院參考。
    林委員德福:你們要強烈表達,對不對?
  • 李秘書長繼玄
    有送給行政院。
  • 林委員德福
    你們是真心接受或是不得已才接受?
  • 李秘書長繼玄
    有向行政院表達意見。
    林委員德福:因為這樣操作真的衝擊到所有考試的文官,講實在話,很多政務官的任用都由黨派的想法來操作。為什麼民進黨只有執政兩年多,就兵敗如山倒?箇中的原因是他們設了幾十個黑機關,這些黑機關全部都是酬庸式的,老百姓都看在眼裡。你們身為考試院的一份子,當然就有權責強烈要求,甚至表達立場。只要是你們的職責所在,你們一定要有立場。你們也是一個機關,不是人家怎麼講,就讓人家牽著鼻子走,沒有自己的立場。講實在話,這是現在最糟糕的事情!
  • 李秘書長繼玄
    我把委員的意見帶回院裡。
    林委員德福:我希望你們一定要記下來,該表達的就要強烈表達。你們的副院長最有格調,我相信你們很清楚,不能為所欲為。我看不起很多司法官,大法官的所作所為大家看在眼裡,那麼多人申請釋憲,卻找各種理由。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今天沒有照規範來走,很快啦!謝謝。
  • 主席
    請何委員欣純發言。(不在場)何委員不在場。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秘書長,之前在委員會我特別與你討論過有關約聘僱人員保障的問題。今年7月1日開始,他們可以選擇納入勞退新制,對吧?
  • 主席
    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 李秘書長繼玄
    主席、各位委員。是。
    鍾委員孔炤:除此之外,約僱人員介於公務員與勞工之間,本質上是臨時性質的契約工作,但是長期以來無法避免久任的情況。這個問題存在已久,所以約聘僱人員常常陳情,上個月也特別到立法院大門口陳情,針對約僱人員的身分問題,他們希望能夠納入勞基法。因為受限於約僱人員的進用辦法實施了這麼多年,納入勞基法確實有諸多考量,不管人事總處或銓敘部都有不同的意見、看法及見解,所以一直以來都延緩。銓敘部可能會說,我只管聘用,人事行政總處則負責約僱,所以聘用歸銓敘部,約僱就歸人事總處,因此,約僱人員要適用勞基法與銓敘部無關。但是聘用人員的進用辦法又是比照公教人員,所以同樣是約聘僱,但是適用或者遵循的法不一樣。這類契約定期進用的人員屬於廣義公務員,是吧?
  • 李秘書長繼玄
    是。
    鍾委員孔炤:相關勞動法令也討論十幾年了,卻一直沒有具體進度。銓敘部每次在委員會都說,一定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審慎研議。但是聘用人員的權益應與其他人取得平衡,同時要避免產生我們一直講的永業化,雖然名稱叫做一年一聘,但是一聘二、三十年,甚至三十幾年者都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還要研議多久?銓敘部要回答我,還是人事總處?
  •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部分涉及的層面滿大的,目前我們確實與人事總處在研商,在不變更身分屬性的情況下,他們的其他各種權益能不能有多一點保障,這一點我們會盡量來做。誠如剛剛委員所提,譬如讓他們從7月1日能夠適用勞退就是一項進步。至於其他部分,我們會儘量讓他們能夠獲得比較周全的照顧。
    鍾委員孔炤:尤其是約僱人員長期以來一直認為他們身分不明,確實影響到他們的退休金或者資遣費。長期以來,他們一直希望能夠納進勞基法,最起碼勞基法給與相關的法律保障。辦法已經實施這麼多年,但是每次人事總處及銓敘部都說要會同協商,聘用人員與約僱人員應該一體適用,所以要會同,結果卻是一會同就會同了十幾年。
  • 周部長弘憲
    其實都有在研議。
    鍾委員孔炤:保訓會主委在場,他也很清楚,他在勞動部待了很久,也當過部長。這些約聘僱人員是不是常到勞動部陳情?他們也希望能夠納進勞基法,但是一直以來都沒有,不要一直點頭,我現在正在問主委。畢竟他們希望納進勞基法,主委的看法如何?
  • 主席
    請保訓會郭主任委員說明。
    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這是長久以來的問題,他們一直在爭取,不過我覺得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考慮。
    鍾委員孔炤:一考慮就考慮了一、二十年,人家求婚也不會考慮十幾年!主席,有人結婚的時候會考慮十幾年嗎?等你考慮完都50歲了!既然你們知道問題,卻從來不想解決問題,能拖就拖,能坐以待變就待變。但是一拖就拖這麼多年,難怪人家每年陳情、陳情、再陳情;你們也是每年進用、進用、再進用,問題還是存在。如果問題都不能解決,我不知道我們執政的價值在哪裡?
  • 周部長弘憲
    這部分我們會儘速來處理。
    鍾委員孔炤:另外,本席要與秘書長討論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的問題。依據公務人員的升遷辦法寫得非常清楚,要升職等的時候有共同選項、個別選項及綜合考評,所以第七條規定本機關辦理人員升遷應注意品德、忠誠度等等,還包括考試的學歷、經歷、訓練進修。在評定上,所謂的個別選項有很多訓練,但是這些訓練很多與職務一點關係都沒有。有些人為了要搶積分,他跑去學西班牙語,人事總處辦了一個月就會講西班牙語的課程,如果可以學會,我也去參加,連續10個月上不同樣的課,就可以講10國語言。我學英語學了這麼多年,每次開口都「零零落落」,可是學一個月以後,個別選項就有訓練的分數,那以後我就不務正業,儘量去參與這些訓練,反正到時候個別選項占了48%。一個認真努力的人也想去訓練學插花及培養氣質,但因為他在職場上非常努力工作,他很認真但每次一考評在各別選項上,因為他沒有去參加這些舉辦的訓練,對他來講就是吃虧,請問秘書長,這樣有公平嗎?
    李秘書長繼玄:委員講的問題是存在的,我們再來檢討,也反映給人事總處來了解。
  • 鍾委員孔炤
    人事總處要不要回應?今天有來嗎?
  • 李秘書長繼玄
    沒有。
    鍾委員孔炤:這當然是鼓勵公務人員自我進修,但是在升遷的積分優待上,訓練或進修是不是至少要跟職務或業務性質有所相關性?而不是你們開了一堆課,他一報名,主管都同意,不讓他去又不好意思,大家都想做好人,只要有報名,不管他報什麼就讓他去,只要人事總處敢開,他就敢報名,因為都會累積分數。但到時候升遷要靠什麼?主管說這兩個人都非常認真,但一個常常去做和職務沒有相關的訓練,一個非常認真在職務上工作,結果一評分,他的綜合選項拿了30分,另一個只有20分,差了10分,那要怎麼辦?只有主管在綜合考評時能幫忙拉分,萬一拉不上來,不就是讓優秀、認真努力在職場上工作的人沒有得到應有的鼓勵?反而是鼓勵大家儘量去訓練?
    那種考評辦法本來就應該要修正,不修正就永遠保留在那邊,我相信在座很多公務人員都非常認真及努力,但是因為你們沒有時間去學其他語文或學插花、學書法等等,這樣可以否認你們有努力認真工作嗎?像這種考評辦法本來就應該要修正,其實公務人員升遷辦法也不用送來,這是一個辦法,本來就是在你們的施行細則可以處理,秘書長,對吧?是不是?
  • 李秘書長繼玄
    可以在每個機關的內規上加以檢討改進。
    鍾委員孔炤:我想問改進到底會在什麼時間?不然等一下預算審查我就全部提凍結或刪除,你們沒意思要改進。總是要有個時間表,老是用研議,要研議多久?我剛講的約聘僱,你們一研議就是一、二十年,從來沒有改變,好不容易今年7月1日把他們納入勞退新制。
  • 主席
    給鍾委員一個時間表。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院的部分,委員剛才講的很有道理,訓練升遷加分應該和職務性質相關,我們院的部分回去以後就可以檢討改進;至於全國性機關的部分,恐怕要請人事總處來……
    鍾委員孔炤:不管是你們也好,人事總處也好,最起碼有個時間表,6個月?4個月?或8個月、9個月?總是要給我一個時間或者給委員會一個時間,而不是又要研議,如果要研議,我也很會研議,研議的結果就是沒有消息。
    李秘書長繼玄:院的部分我們自己可以掌握,人事總處的部分我回去代為轉達。
    鍾委員孔炤:像剛才我講的升遷辦法本來就在施行細則裡,你們就可以處理,不用送到這邊來,本來就可以自我調整,是不是?
  • 李秘書長繼玄
    對。
  • 鍾委員孔炤
    謝謝主席。
  • 主席
    請鍾委員孔炤暫代主席。
  • 主席(鍾委員孔炤代)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長期都在關心國家考試,我們也很樂見考選部有做出幾項改革成績,也值得肯定。主要一個很大的變革就是考試院終於在11月8日院會通過律師考試規則等9種專技人員的法規,把國文考科的測驗題全部取消,也就是未來所有專技人員的國文考科就是考作文。這是一個很重大的變革,將來所有的國家公務人員考試是不是也往這個方向?當然到底要考到什麼樣的程度可以討論,但是至少我們要訓練公務人員有文章的組織能力。
    比如這兩三天我在網路上看到兩個數字,我就不太理解是代表什麼,網路上在講「338」,另一個是「640」,等於有一個代表意義,我不知道對這部分蔡部長有沒有看過或是了解?這是出現在年輕人討論公投的文章裡,我們去了解後應該可以確定「640」就是第12號公投案的同意票,就是不贊成以民法方式規範同婚,「338」是第14號公投案的同意票,這兩案其實是關於將來同婚在法律的規範。這是否是一種提醒?現在如果我們只考測驗題,你沒有辦法訓練他的組織、論述還有對議題政策表示的能力。所以關於這部分考試院考選部有做一個變革,我們是基於鼓勵的方向。另外,請教有關律師、司法官、司法人員考試將來有可能考慮改以法律文書的寫作嗎?還是在第幾段考試時有要測試他的法律文書寫作能力?請問蔡部長。
  • 主席
    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在討論專技人員考試變革時,考試委員都希望能夠穩健實施,所以3年後會再進一步檢討。
    周委員春米:考試委員認為要穩健實施,3年後才要來考慮?
    蔡部長宗珍:不是,現在就會開始實施專技人員考試國文考科重大變革,這部分在3年後考選部要提出舉辦的成效,屆時比較適合來討論是否應該全面推廣到公務人員考試,但是現階段我們在思考是否可就特殊的公務人員特考,比如像司法官特考或外交人員特考其實跟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是高度連動或本質性是一樣的,有沒有可能考慮這兩項考試也來推動國文考科變革?目的就如同周委員剛才所說,希望能夠透過多元且更細緻的作文命題的要求來測試考生的組織、論述表達能力,至於……
    周委員春米:方向我贊成,但是希望你們研討的速度再加快,因為這個題目其實也討論很久了,也不是我們上台後才討論,在法律考試生裡也都討論很久,我希望可以加快。另外,我要關心一個在去年也算是很大的變革,雖然也是得之不易,但我還是要給考選部鼓勵,今年2月14日春節前你們公布了106年律師、司法官試題解析和評分重點說明,至今有九萬多人點閱。這給法律系考生一個很大的方向,讓他們大抵瞭解自己所念的、所理解的、所寫的及所表達的是不是能夠達到考試的標準。部長在此承諾會持續的公開,我們今天也有提案要求這樣的政策應該及於其他國家考試。五月份質詢時我們有做成這樣的決議,5月到今天剛好半年,考選部在這部分做到什麼程度了?
    蔡部長宗珍:對於司、律考試我們一定全力去做,我們希望今年比去年做得更好,而且今年我們會提供更多資料,這個前提是要專業社群─法律社群學院的教授們鼎力支持。
  • 周委員春米
    其他社群不支持嗎?
    蔡部長宗珍:我們必須逐一溝通,如果沒有專業社群的大力支持,考選部做為行政機關是沒辦法做的,而且我們沒有辦法涉入命題閱卷的事宜。
  • 周委員春米
    這是典試委員和改題委員的權責嗎?
    蔡部長宗珍:司、律是因為專業社群的意見相當一致,所以考選部不斷的請求專業社群支持,這真的要專業社群大力支持。
  • 周委員春米
    需要什麼樣的努力才能讓他們支持?不能只靠考選部。
    蔡部長宗珍:我們必須逐一溝通,因為司、律法律人的社群有些特殊的因素,那當然是我個人的背景,其他的社群還是要逐一推動,我們會推動,我們很希望這樣。
    周委員春米:你們還是要繼續努力,仕海浮浮沈沈實在太辛苦了,至少讓他們知道他們念的、懂的、寫的是不是可以達到考試的標準,這雖然不是唯一的真理,至少有個方向,我們期許考選部在這方面再努力。
    去年我們要求資訊公開,今年考選部官網公開了專業科目成績統計表,讓考生知道自己各科的級距,這部分今年還要繼續努力。
    去年我們也提出典試委員出題太獨門暗器的話不一定能測出考生的實力,重點是制度有什麼變革要儘早公告周知,這是唯一可以確定一定要做的,比如民法、刑法要考幾題就是一個很重大的變革,讓考生可以知道準備的方向,一個大題有四個小題,他們就知道這是分不同的爭點在討論,所以本席要求你們的制度如有任何變革要提早公告周知。
    另外一個問題大家也討論了一年多,大家擔心如果律師考試的及格門檻是60分,錄取人數可能會大幅度降低,這還要等閱卷後成績結果公布才知道,我們不便在此討論、揣測,但如果真有一個很大的變革將引起很大的爭議,考選部有沒有事前做因應,是不是有做一些準備或考量?
    蔡部長宗珍:今年度的律師考試將在一個月以後放榜,但今年度的律師考試在典試委員長的大力支持下,在閱卷前的評閱標準會議史無前例的、非常精緻的請專家做非常多的討論和準備,建立了一個常態性的評分基準,有對應到衡鑑的價值觀,這是我們一再強調的。在這部分,即便是考選部部長都不能參與,但我們是在專家學者的協助下全力的打造這樣一個合宜的專技考試閱卷。
  • 周委員春米
    這些準備可以因應將來可能產生的爭議嗎?
  • 蔡部長宗珍
    應該是往這樣的目標全力努力中。
  • 周委員春米
    現在可以公開說明這部分的準備嗎?
    蔡部長宗珍:現在不適合,我也沒有辦法知道。
    周委員春米:已經考完了,只是還沒放榜。
    蔡部長宗珍:還沒放榜,現在是在閱卷統計成績的程序,考選部不能過問這個部分。
  • 周委員春米
    我們會持續關注。
    請教銓敘部,年金配偶分配請求權的三個法都通過了,現在各地尋求法律扶助、諮詢的量很大,提起年金分配請求權者一定是年老的、弱勢的、失婚的,更需要法律上的協助,銓敘部有沒有建置一個系統讓需要主張年金分配請求權的人可以透過你們的網站輸入一定的資料而得到一定的結論?銓敘部有沒有建置或提供相關的法律扶助,這主要是在保護經濟弱勢的失婚家庭主婦。
  •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他們是向各機關申請,不是向銓敘部申請。
    周委員春米:銓敘部做為主管單位是不是能夠提供這樣的服務?至少在你們的網站上公告法律的規定與內容、怎麼提供相關資料,也就是一個法律扶助系統,希望銓敘部可以做到。
    周部長弘憲:如果可行的話,我們會建置這個系統。
  • 周委員春米
    請你們評估後向我報告。
  • 周部長弘憲
    好。
    主席:周委員質詢的問題,請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周委員的發言,我聽到後面的部分沒有聽到前面的部分,他問的是不是申論題給分標準的問題?
  • 主席(周委員春米)
    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不是,是司法官和律師考試評閱標準的公布。
    許委員智傑:之前有公布,今年會不會公布?
  • 蔡部長宗珍
    我們會在考試完全結束在專家的協助下公布。
  • 許委員智傑
    以後也都會公布嗎?
  • 蔡部長宗珍
    我在考選部部長任內一定會公布。
    許委員智傑:就是說律師和司法官考試申論題給分的標準去年有公布,今年會公布,以後在你任內都會公布嗎?
    蔡部長宗珍:這是政策性的問題,在我任內我一定會做。
    許委員智傑:你離開後就不知道了,這有沒有辦法變成一個慣例?
    蔡部長宗珍:考選部很願意這樣做,但我剛才說過,這必須要有專業社群高度的協助,不是行政機關單獨可以做的,而專業社群的協助要有一點條件,我會全力玉成這件事情。
    許委員智傑:你們去年公布後頗受好評,所以我認為這是好事,應該繼續下去。除了司法官和律師考試,其他的考試是不是也可以都公布?
    蔡部長宗珍:我們全力和各個專業社群溝通,我只能說我們必須全力去溝通,因為如果沒有專家學者的合作我們根本沒有辦法做,我們會努力讓這樣的做法得以推廣。
  • 許委員智傑
    不公布是怕什麼?
    蔡部長宗珍:考選部舉辦的國家考試每年有幾百種,每一個領域差別很大,所以概括的說,我也不適合做歸納。
    許委員智傑:我比較簡單的講,出題、公布給分標準,在出題教授的角度來講是負責,如果原則是出題者負責那麼公布是對的、是常態的、是正常的、是應該的,就要建立這樣的慣例和共識,不管是哪個專業、哪個社群,自然就會這樣要求自己,這樣就有機會達成,考選部或考試院願不願意往這個方向努力?
    蔡部長宗珍:我們一定願意往這個方向努力,我們會全力努力,但無法預定實施的期程。
    許委員智傑:對於你們願意努力我先表示感謝,第一次做的時候獲得好評,以後是否可以每年、每科都關切一下?對於沒有公布的科表示關切,這樣才是負責任的表現,這樣可以嗎?
    蔡部長宗珍:考選部長好像沒有這樣的權限,不過我們會全力努力,考選部並無典試事務上的參與權。
    許委員智傑:你們是否可以訂定一個內規的標準,以後各科考試原則上都依循這個原則,只要變成考試的內規,所有的出題委員都要以此內規為遵守的標準,基本上這樣才有辦法要求一致性。
    蔡部長宗珍:我們會努力,謝謝委員的意見。
  • 許委員智傑
    考試院李秘書長有沒有意見?
  • 主席
    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非常複雜,因為牽涉到考生和典試委員之間不同的立場與看法,對這個問題考選部歷年來也是非常……
    許委員智傑:我知道雙方的立場不同,但出題老師公布給分標準是負責任的表現,出題老師不公布給分標準的話就是隨他們天馬行空,出題老師公布給分標準等於是他們自己在答題,公開答題給分標準也要受到社會的檢驗,如果不怕被檢驗就應該有擔當的願意公布給分標準。當然,有很多不同的學派,有時從不同的角度去看狀況也各有不同,如果沒有公布評分標準大可以根據個人想像的學派的角度去評分,如果公布評分標準,那麼就必須從跨學派的思考評分,從不同學派角度思考的結果不一樣,一樣會給予分數,不見得一定要侷限於某個出題教授的學派。
    再說補習班,補習班的名師名嘴那麼多,他們都會給學生一些方向,如果有公布評分標準,不僅學生好準備,補習班也不能隨便吹牛,不然說得整片山,出來的結果和他們講的完全不一樣,這樣做有實力的老師就會留下來,沒有實力、臭屁的老師就會減少,這也是另一種檢驗。站在學生的立場、教授的責任、社會公評的角度來看,考試院、考選部有沒有辦法訂定一個原則,訂在內規裡面,給所有出題老師參考,這都應該公布,這樣可以嗎?
    蔡部長宗珍:請委員給我們一點時間,我們一定全力、努力去做,不會推諉,但我們真的需要時間,國家考試的公平、公正是最優先的考量,我們會在此前提下努力的做。
    許委員智傑:給你時間OK,但要給你們多少時間?不要等我卸任還沒有,等我連任之後的四年還是沒有,我可以給你們時間,問題是要給你們多少時間?
    蔡部長宗珍:這真的必須從長計議,必須穩健的一步一步的走,拜託委員不要給我們設限,我們一定全力、努力的做。
    許委員智傑:我知道這是有困難的,但這不是設限而是社會的公評,給你們時間是OK的,但到底是一年或兩年?三年總夠了吧?你不要說時間沒有止境,那我要給你們多少時間看你們完成?
    蔡部長宗珍:對於司法官和律師的考試,我們一定會在現在的基礎上再精進,我們會在這方面先交出成績單,可不可以先看我們的誠意?
    許委員智傑:我已經說過你們做得不錯,司法官和律師考試的部分做了一年,風評很好。
    蔡部長宗珍:我們希望做得更好,是不是可以以此提振委員對我們的信心,我們不會推託,我們會往這一個方向推廣到其他考試,但我們需要時間,我們真的沒有辦法在這裡承諾幾年的時間,但我們會全力的去做。
    許委員智傑:這就像對民眾說我們一定會變成高雄首富,要給我時間,但不知道要幾年的時間,結果等了一輩子都等不到,這樣要怎麼做事?
    蔡部長宗珍:司法官和律師考試我們已經做到了,這表示我們沒有推託。
    許委員智傑:在時間上你要有個簡單的設定,比如幾年內至少可以做到10%、20%,幾年內可以超過50%,總要有個規劃,讓我們看到你們真的很盡力在做了,而且這個規劃也很合理,如果沒有規劃、沒有進度、沒有數字,只是給個時間,搞不好等到我們過世還看不到結果,搞不好我活到100歲還看不到結果。總要有個目標、有個進度給我們看,我們給你們時間,但你們要給我們目標和進度,我們看你們的目標和進度是否合理,我們也可以逐步的檢驗有沒有完成。
    蔡部長宗珍:我們在會後再提供委員進一步的規劃,我們一直有在努力,我們提出一個規劃的可能想法給委員參考。
    許委員智傑:對於你們有做的部分,我們先予肯定,你們儘快的將規劃提供我們參考,或者是你們約個時間到我辦公室,我瞭解一下你們的規劃是什麼,我當然知道現在馬上要你們回答是有困難的,沒有這麼快可以回答出來,是不是在一個月內給我一個規劃?
  • 蔡部長宗珍
    我們向委員報告相關的情形。
    主席:蔡部長一定要去報告,因為許智傑委員用生命做賭注。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發言完畢休息10分鐘。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準備了一個PowerPoint,上次我略微提到這個問題,考試院首長,包括部長有請政務次長向我說明。
    在座者的邏輯思考都很清楚,如果要選擇好的種子一定是先用大的篩子篩過,然後用越來越小的篩子篩過,一定是初篩、中篩、細篩,考試也一樣,如果考試是逐級的拔擢人才,應該是當底下的人不夠的時候再從上面的候補來找,但之前有委員提到以警察特考為例,先以難度最高的筆試細篩過,然後再做體能測驗,這是立定跳遠一次失敗的情況。目前警察特考筆試非常難,第一次筆試通過的人數只有三成多不到四成,甚至不到三成,這些人參加體能測驗幾乎有八成以上通過,這違反了甄拔人才先寬後緊的原則,更何況從考生的心理狀態來講,多少人會為了1600公尺的跑步和立定跳遠到補習班補三年?幾乎沒有人這樣做,但為了準備筆試,他們可以到補習班念三年。請問蔡部長,如果筆試通過了,跳遠卻沒有通過,這些考生的心理有什麼感受?
  • 主席
    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 蔡部長宗珍
    主席、各位委員。這件事情在委員強烈關切時我們已經立案開始研議。
    鍾委員佳濱:我再重複一遍,因為我要把這件事情講清楚。體測不能用電腦閱卷,所以其事務工作繁雜,因為是一個人、一個人的跳,因此可能要縮小到幾千人來考,比如縮小到2,000人來考,但筆試可以一萬個報考者同時考。
    從事務工作的繁簡來講,應該是先簡後繁,如果是篩選的話應該是先寬後嚴。這兩者衝突的時候,事務單位選擇了對自己事務工作先簡後繁的方式處理,捨掉了考生認知上要先寬後簡的原則。但這不是做不到的事情,教育部體適能一年要考多少學生呢?國中生都要參加體適能的測驗。是體適能和體能測驗一樣,考試有兩種,一種是要排分比序,要有分數的,是要排序的,另一個則是通過就是通過了,體能測驗並不是說立定跳遠跳得比較遠的分數就比較高,但筆試有排序的問題,所以考試院向來都是在主導什麼?筆試就是比分排序,要定一個名額看哪些人錄取,但體能測驗和體格檢查就是通過和不通過的分別而已,體格好不會加分,就是通過而已,體格不好就不能來。在這種情況下,考試院要負責比分排序的部分還是合格檢定的部分?考試院的工作是什麼?考選部的工作是什麼?考試是比分排序或是只要合格檢定?你們的專長是什麼?
    蔡部長宗珍:這個問題我一下子答不出來,我們是行政機關,考試的典試事務不管是哪一種都不是行政機關負責的,這兩個工作都和行政機關有關,但考試內容不是考選部決定的。
    鍾委員佳濱:那由誰來決定?考試院的考試委員決定了這些事務,決定筆試要請哪些出題委員、請哪些典試委員,考出來的考試是要排分比序的,體能測驗是考試院考試委員決定的嗎?應該是用人機關決定的。
    蔡部長宗珍:體能測驗向來都是合格制,只要合格就可以。
    鍾委員佳濱:過去要報考軍警這種特殊要求的職業、職種必須經過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後來大法官解釋國家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所以不能先把他們排除在外,順序也因此顛倒了,過去是體能、體格未達標準,連考都不用來考,但大法官說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考試院必須先接受他的考試,但用人機關說他們的用人需要達到這樣的標準,因為用人的職業特別,個頭太小怎麼拿槍呢?基本上,軍警人員、消防人員甚至特定的職業人士都有用人機關的考量,這個時候考試院是不過問這個的,只要把人考好了交給你,至於身體有障礙不能用,那就由你自己將人排除。現在考試院基本上是接受用人機關考試通過了,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履行了,至於考上的人分到機關因為達不到用人所需的要求而予以退貨,考試院是不管的。再者,你們現在是代測,體能測驗對考試機關而言是接受用人機關的委任代測,是不是這樣?
  • 蔡部長宗珍
    這是考試程序的一環。
    鍾委員佳濱:既然是考試的一環應該要先寬後嚴,為什麼不是先考體測呢?
    蔡部長宗珍:之所以有體測的項目,基本上……
  • 鍾委員佳濱
    是用人機關主張。
    蔡部長宗珍:對,用人機關強力要求一定要有這一環。
    鍾委員佳濱:為什麼不先考體測?如果是用人機關要求體測,你們就做體測,那麼體測不過不能考筆試不也有違大法官的解釋?筆試不過不能考體測和體測不過不能考筆試,對考生而言哪個比較嚴重?這個問題我都跟你們講過了。
    我希望你們看一下警察人員的筆試成績單,成績單上面有標註比分排序,告訴考生錄取了、成績幾分。律師考試也一樣,成績單上有標註告訴考生錄取了、第幾名,問題是律師考試是及格考,考過就可以了。律師在應徵新進律師的時候,徵人機關會要求拿出成績單看排序,這樣有點近乎就業歧視,同樣是國家認定及格的律師,看排名做什麼?請問考試院在成績單上標註排名幹嘛?它是及格考並不是一定要挑10個、前十名才能來,請考試院好好思考這個問題。
    蔡部長宗珍:委員提到這個問題後,我們已經劍及履及的開始檢討這個問題,我們一定會在合法前提下正視這個問題,成績單的部分……
  • 鍾委員佳濱
    成績單就不標註排名了嗎?這樣做要不要經考試委員同意?這屬於行政或考試委員的權責?
  • 蔡部長宗珍
    成績單的格式……
  • 鍾委員佳濱
    你們回去再研究一下。
    最後,我請你們評量一下,勞動部的證照考試和專技人員考試是不同的性質,證照是一種工作技能,工作技能後天學習就可以了,但專技人員考試是一個執業的資格考,具有排他性。以驗光師為例,驗光師被納入專技人員考試,因為它有驗光師法、職業法,但驗光這個科目會遇到和眼科醫師衝突的問題。
    我的訴求有三點:第一、重新調整考科的順序。第二、請取消專技人員考試成績單上分數的排序。第三、請委託第三方研究到底哪些部分屬於考試院應該進行的專技人員考試的內容,哪些是屬於勞動部的證照考試就可以的部分。考試院要有立場和想法,否則大家都想要成為專業技術人員,因為有個「師」字比較好聽,大家都要求立法院立職業法,要求你們列入專技考試,結果就是跑出一堆大家都不清楚他們的專門職業技術排他性在哪裡的人。請考試院三思。
  • 主席
    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劉委員世芳發言。(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00年法官法修訂時訂定了多元進用法官的辦法,立法院通過的法案是檢察官轉任、律師透過甄試轉任、資深律師或資深公設辯護人轉任以及專家學者轉任等各種多元方式轉任法官的法源依據。當時最大的爭議就是非以甄試方式轉任的資深律師、資深公設辯護人及專家學者都必須具備公務人員資格,癥結點在這裡。
    現在重新檢討,這個問題也是造成無法真正落實多元轉任法官立法目的原因。李秘書長對這點有什麼看法?現在還有必要這樣限制嗎?檢察官本來就有公務人員資格,所以檢察官轉任法官的部分沒有問題,律師透過甄試的方式轉任法官的部分也沒有問題,因為律師有經過考試。除了這兩種方式外,資深律師、資深公設辯護人及專家學者轉任法官都要具有公務人員資格,這就卡住了,這幾個多元任用法官的途徑等於是被封鎖了,實際狀況也確實是如此。100年法官法修訂之後,101年檢察官轉任者有21人,律師經公開甄試轉任者也有13人,法官再任者也有,不過人數很少,但資深公訴辯護人、資深律師或專家學者轉任者則微乎其微,101年、102年都掛零,105年總算有兩位專家學者與公設辯護人轉任,106年沒有,107年1月到7月也沒有,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卡在要有公務人員資格。我覺得我們有必要開始就這點重新檢討。
    我們已經要開始推動司法改革很核心的部分─國民參審制,將來究竟是要採用參審制或陪審制還需要繼續討論,因為各有版本。國民都可以參與審判、做法官的工作,已經開放到這個程度了,但在多元進用法官的部分,在法律學系擔任多年教學工作且有法學著作的專家學者,等於已經設定了相當嚴苛的標準,竟然還要限制他們一定要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司法改革要推動國民參審制,一般國民只要保持公正、發乎良心做判斷就可以擔任法官的工作,對於法學素養深厚又有專門著作的專家學者卻限制要有公務人員資格,這不是相對的矛盾嗎?考試院的態度為何?在多元進用法官方面還繼續堅持要有公務人員資格的規定嗎?
  • 主席
    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林委員所提的問題,我就我所知做說明,有不完備的部分再請周部長補充。
    第一是律師、教授或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涉及公務人員銓審、銓敘的問題。第二是這個問題又牽涉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的規定,公務人員資格的取得必須經過公開競爭的考試。第三是關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落實,目前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已經五次召開三院的聯繫協調會,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談到這個問題,以後會議才會談到這個問題。
  • 林委員為洲
    周部長還有補充說明嗎?
  •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律師轉任的部分比較沒有問題,可以以專技轉任處理,至於教授、副教授等學者轉任的部分,目前是有這個制度要考試,但法務部和司法院用人機關沒有申請採用這樣的方式。
  • 林委員為洲
    可以突破嗎?
    周部長弘憲:法官還是公務人員的一環,還是要維持考試用人的基本原則,但這種考試是不是可以更多元、更彈性,考試院可以研究。
    林委員為洲:我對秘書長和部長的回答不滿意,因為那是很形式主意的,當時訂定多元進用法官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改革原本可能的弊端,因為很多資淺法官沒有社會經驗,所做的判決可能不符合社會常識,造成很多社會爭議,所以要有多元的方式進用法官,當時的立法目的是這樣。我們有訂定一個政策目標,現在的障礙反而是一些程序枝節,卡在程序枝節無法達到當時的政策目標,多元進用法官的政策等於是失效了。
    我們要回歸到到底為什麼要多元進用法官的問題,甚至為什麼要讓國民參審、建立陪審團,國民參審等於人民就是法官,目的就是要讓司法改革,這是目標,也是民眾期待的,就是要讓法官更能夠讓人民信任。這個政策目標已經定出來了卻卡在一些程序枝節,就因為沒有考試卻又不知道怎麼訂定考試方式,你要叫這些多年的法學學者,在公私立學校擔任教授、副教授多年且有法學著作的人像初級公務人員一樣的考試,而且考的還是他們自己著作裡面的內容,想起來還滿奇怪的。他們是法學學者,且有著作等身分,他們也願意參與這個工作,結果我們卻要求他們要先考試,搞不好教科書還是他們寫的,要他們參加考試,考的還是他們寫的教科書,你不覺得很荒謬嗎?
  • 周部長弘憲
    考試的方法和內容應該可以更彈性、更多元。
    林委員為洲:國民都可以擔任法官,將來的司法改革是朝向這個方向─國民法官,有法學著作的專家學者要轉任法官、願意參與司法改革,其實他們也不一定真的那麼喜歡擔任法官,他們在公立院校都已經是教授、副教授,各方面條件都很優渥了。從101年到現在,專家學者轉任法官的人數都掛零,沒有任何一個人轉任法官。我的意思是當我們邁開大步想要做司法改革,連參審制、陪審制在這個會期就會開始檢討的時候,100年訂定的多元進用法官辦法可以同步做改革,否則是很奇怪的!國民可以當法官,公私立學校的資深教授要轉任法官,結果你們說不行,他們要先來考試,這是滿奇怪的啦!所以我希望這部分也可以同步檢討,為了司法改革的政策目標,我們不要被這些程序枝節所綁架,我們一起思考方法來突破,能夠真正同步達到當時修法、定法政策的目標。
  • 周部長弘憲
    是。
    林委員為洲:在未來的過程中,我會要求你們對於多元進用法官的相關法令提出改革辦法,尤其是在資格限制方面提出修法的版本及意見,謝謝。
    周部長弘憲:是,謝謝。
  • 主席
    這是司法院的要求還是考試院的態度?
    林委員為洲:當時是因為考試院的意見,他們認為還是要有公務人員資格,100年訂定法官法時,其實司法院沒有一定要有這樣的資格要求,但是考試院就是堅持一定要有公務人員資格這樣的要求,據我了解,當時的內容是這樣,想要解這個套,到時候會銜考試院的時候,考試院要有具體主張,不要再反對,我的意思是這樣。
    主席:我們再來持續關心,謝謝林委員。
    請林委員奕華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我有一個程序問題,今天副院長是以基金監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身分來與會,老實講,憲政機關麻煩副院長坐在這裡實在不好意思啦!等一下有關監理會的問題,我就直接請教執行秘書。
    主席:下午審查預算的時候,我們就準……
    李委員俊俋:我們要互相尊重,要副院長坐在這裡聽我們胡說八道也不太好!首先請教秘書長,我之前請教過我們的考試委員有沒有跨海兼職的問題,其實我開過記者會,也問過你,考試院最後給我的回答是查無此事,沒有錯吧?考試委員的自律規範中規定得很清楚,對於有無兼職,你們查核的標準是什麼?是請教各個考試委員嗎?
  • 主席
    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對,我們是每年由考試委員自行申報,必須院長核准才可以兼職。
  • 李委員俊俋
    每年要申報?
  • 李秘書長繼玄
    對。
    李委員俊俋:比如我去哪個學校兼課或是去哪個學校擔任客座教授,我有兼職、我也有領聘書,這個算不算兼職?
  • 李秘書長繼玄
    這個都要申報。
    李委員俊俋:我上次有提到一位叫做李選的考試委員,李選考試委員說他沒有兼職,我手上這張是他96年的聲明書,96年以後主要是因為中山醫學大學與吉林大學、蘇州大學是姊妹校,他就被冠上了客座教授的頭銜,所以他認為他沒有兼職,考試院也接受了這樣的說明,因此他從96年以後就沒有兼職,是不是這樣?
  • 李秘書長繼玄
    是。
  • 李委員俊俋
    李選委員在96年之後有沒有繼續擔任蘇州大學的客座教授或是接受聘書?
    李秘書長繼玄:向委員回報,就我了解……
    李委員俊俋:如果有的話,他也必須向考試院申報,對不對?
    李秘書長繼玄:大陸的大學有發給他聘書,但是他沒有去。
    李委員俊俋:但是如果有的話,他也必須向考試院申報。
  • 李秘書長繼玄
    對。
    李委員俊俋:這是我從蘇州大學網站上印下來的資料,他最後一次接受聘書是在2013年,當時他已經是考試委員了,李選委員上面的資歷寫得非常清楚是台灣考試院考試委員,這個意思就是他擔任考試委員以後,還接受聘書,沒有錯吧,這個有沒有違法?
  • 李秘書長繼玄
    就是我剛才向委員報告的……
    李委員俊俋:李選委員沒有做過說明?他告訴我們的聲明是96年以後就沒有這回事了,2013年他還接受聘書,現在我要請李選委員及考試院說明,他的聲明書與現實上就不一樣啊!他在2013年還有接受一次聘書,當時他已經擔任考試委員,這部分他有沒有申報?有沒有違法?能不能麻煩秘書長查清楚?
  • 李秘書長繼玄
    是。
    李委員俊俋:如果有而且沒有申報的話,這個就是違法啊!
  • 李秘書長繼玄
    大陸大學的聘書有寄過來……
    李委員俊俋:我知道你們一貫的說法,大陸大學有時候會頒榮譽客座教授,但老實講,不只這樣啦!後面還有啦!我已經查到第二波名單了,我會找時間公布。但我先讓考試院查一下,他的聲明是96年有,96年以後統統沒有了,其理由是因為中山醫學大學與吉林大學、蘇州大學是姊妹校的關係。但是他在2013年還有接受一次聘書,2013年也已經擔任考試委員了,請問他有沒有申報?有沒有跟考試院說明?這部分請查清楚。針對第二波名單,我會公布於社會大眾。
    另外一個部分要請教監理會執行秘書,監理會有一個組織條例,對不對?
  • 主席
    請考試院退撫基金監理會高執行秘書說明。
  • 高執行秘書誓男
    主席、各位委員。是。
  • 李委員俊俋
    在組織條例裡面規定委員是幾個人?
  • 高執行秘書誓男
    目前是19至23位。
  • 李委員俊俋
    現在有幾位?
  • 高執行秘書誓男
    23位。
    李委員俊俋:23位就是聘到滿,其所組成的人員是如何?
    高執行秘書誓男:有各機關的代表,還有協會代表。
    李委員俊俋:有機關代表、協會代表,有沒有金融專業?
  • 高執行秘書誓男
    金融專業……
    李委員俊俋:因為你們是監理委員會,對不對?
  • 高執行秘書誓男
    是。
    李委員俊俋:現在是管理委員會,監理委員會裡面有沒有專業的金融代表?
    高執行秘書誓男:目前是沒有單獨的金融代表,不過我們請各機關所派的代表應該具備金融或相關專業。
    李委員俊俋:你確定嗎?我查過在23位委員裡面只有3位有金融背景,而且是從公務單位來的,你如何就金融部分監理?但這不是我今天的重點。請問監理委員會多久開一次會?
    高執行秘書誓男:目前是3個月,但必要時會加開。
    李委員俊俋:現在是3個月進行一次監理,對不對?
  • 高執行秘書誓男
    目前都是開到5次。
  • 李委員俊俋
    開會時的出席狀況如何?
  • 高執行秘書誓男
    目前當然是必定都要……
  • 李委員俊俋
    都要符合法定人數才可以開會?
  • 高執行秘書誓男
    是的。
  • 李委員俊俋
    你們有沒有一個規定叫做代理出席?
  • 高執行秘書誓男
    可以代理出席。
  • 李委員俊俋
    代理出席的依據是什麼?組織條例裡面有沒有規定?
  • 高執行秘書誓男
    組織條例是沒有特別就這個細節做規定。
    李委員俊俋:那就是我今天因為有公務在身,我沒有空,我可以隨便找一個人去代替嗎?
    高執行秘書誓男:目前是這樣子,各部會……
    李委員俊俋:意思就是我本來聘的委員今天沒有空請別人出席,至於他有沒有專業、有沒有代表性,我不管,是這樣嗎?
    高執行秘書誓男:沒有,我們希望他派具有專業的……
  • 李委員俊俋
    你們有查核每次的代理都具備專業嗎?
    高執行秘書誓男:他一定是主管部門的主管,基本上應該有相當的專業。
    李委員俊俋:你們在106年開過第97次至第101次會議,我列出第101次會議的出席者,有19位委員出席,其中有4位請假,有幾個是委員出席你們去查一下。
  • 高執行秘書誓男
    這恐怕要就細節查一下。
    李委員俊俋:我今天要著重的點是在第101次會議中,本來的委員有4位請假、代理出席的有11位,這個意思就是本來的委員都沒有去開會,沒有幾個人去,3、4個人出席而已,每次都由代理出席的委員隨便出席、隨便開會,你們要如何監理?這個情況不是只有發生在第101次,在第100次、第99次都是。第99次會議請假的有3人、代理出席有9人;第100次會議請假的有3人、代理出席有9人,也就是這個情況已經變成你們的常態,3個月開一次會,委員今天沒空就不去開會,隨便派1個同科的人出席開會,這個代理出席的人有沒有這方面的專業?我故意不問副院長是有原因的。
  • 高執行秘書誓男
    在我們的規範裡面有規定首長兼任如果不能出席要優先……
  • 李委員俊俋
    那是首長的部分。
  • 高執行秘書誓男
    對。
    李委員俊俋:所以我的問題就在這裡啊!監理委員會本來是監督這個管理委員會有沒有好好管理,結果監理委員會統統是代理出席,出席狀況也不是很好,到最後會達到什麼效果?這是外部的人在看這個問題時所出現的質疑,而且老實講,這也不是1、2年的事情了,也不是這一屆才有的事情,而是長期以來如此。所以我認為監理委員會的組成必須做一幅度改變,因為組織條例規定很清楚是副院長兼任主任委員,至於其他委員,你們應該多一些外聘委員及專業委員,才有辦法輔導管理委員會。
  • 高執行秘書誓男
    我們在這次的組織條例已經有納入學者專家。
  • 李委員俊俋
    我等一下在預算還會提到。
    高執行秘書誓男:另外,我們……
    李委員俊俋:我要求你們要有一套改善辦法,至少組織條例要讓我們看一下,不然以後監理委員會都繼續如此。
  • 高執行秘書誓男
    組織條例我們會送到貴院來。
    李委員俊俋:謝謝。接下來要請教保訓會郭主委,你們在11月15日是不是有開一個考試院院會,郭主委在這個院會上曾經進行有關考試人員錄取訓練的專案報告,有沒有這回事?
  • 主席
    請保訓會郭主任委員說明。
  • 郭主任委員芳煜
    主席、各位委員。考試委員……
  • 李委員俊俋
    你的報告就是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規劃辦理情形。
  • 郭主任委員芳煜
    是。
    李委員俊俋:考試院開院會的方式是3個部會,你們會有一些報告告訴大家這個內容是什麼,請問在11月15日報告之後,有沒有若干的考試委員給你一些指導或提點?
  • 郭主任委員芳煜
    印像中是沒有。
    李委員俊俋:我已經把你們考試院院會的內容全部調出來,我唸給大家聽,大家看看這個東西算不算與業務有關,我再講一次,當天是107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規劃辦理情形,其內容中大概有說明辦理情形,以及在訓練過程中有哪些課程、有多少時數。其中有一個考試委員講:今天臺灣的主政者不愛中華民國,也不愛中華民國憲法,所以執政黨的黨綱,仍然高舉「台灣共和國」,欲置中華民國於死地。又說:孫先生主張族群融合,臺灣的黨派人士,為了爭取多數,打擊少數,提出所謂四大族群,即閩南、客家、外省與原住民,用以分裂人民,獲得政權。請教郭主委,這位考試委員的這些內容與你所報告的錄取情形訓練規劃有什麼關係?
    郭主任委員芳煜:那天他的重點是希望我們能夠調整訓練的時數,所以我的重點是了解這方面有沒有辦法……
    李委員俊俋:為什麼需要這樣時數的理由是,因為現在的主政者討厭中華民國憲法,我們的考試委員是這種水準啊?我們的考試委員不是學有專精,擔任公私立大學的教授10年以上嗎?這個算是對人事、考訓、訓練有非常專業的水準,還可以提點保訓會未來應該增加時數?因為不能讓主政者廢棄中華民國憲法,這個就是我們考試委員的水準嗎?要不要把這個考試委員所有的內容看一下?貽笑大方啊!解釋了老半天,族群融合和你們的訓練有什麼關係?族群融合應該如何、如何,解釋了半天,請問你們的課程有族群融合課程嗎?沒有啊!為什麼考試委員花這麼多時間在開這種會?剛剛林為洲委員以及主席關心的,為什麼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的時候出現這個問題,就是因為考試委員不同意,他們認為要有公務員資格才可以轉任,這就是我們考試委員的水準嗎?然後到處兼課。
    我們今天要談考試院的預算,基於院際之間的尊重,我們平常沒有什麼意見,3個部會首長來這邊,我們都是針對你們所提的法案有比較多的質疑,我們希望法案可以更完整。但是如果我們的考試委員是這樣的水準,每天都在做這些事情,那我們國家怎麼會進步,所以我們今天還是要處理考試院的預算,謝謝。
  • 主席
    上午會議進行到詢答結束。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顏委員寬恒、羅委員明才、蔣委員乃辛均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考試院預算,首先請教銓敘部,這次公投法是我們第一次從鳥籠公投到一般公投,這次也發生了各種亂象,其中之一就是依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條規定,公務人員對公職人員的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利、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一定之行使。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條,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能夠濫用職務上的權利要求行政不中立,這次公投發生的亂象,其中之一就是剛剛已經有委員提過的,台電公司內部的網站對它的員工宣傳,公投第16案應該要投同意票,這個是不是有違反行政中立?另外,在台南白河某投票所,對選民只提供第10案到第12案的公投選票,其他的公投票則沒有提供,甚至裡面的管理員說第13、14、15、16案都是要投不同意票,第10、11、12案都要投同意票,像這種都是違反行政中立的行為。
    依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適用對象也包括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的人員,亦包括各機關或是公立學校依法聘用或僱用人員,今天被聘用為選務人員應該也都要嚴守行政中立。但是這次發生了非常多亂象,甚至包括有些警察直接跟他們講第14、15案就是投不同意票,這就牽涉到行政中立法的主管機關是銓敘部,你們對於這個法通過之後,今天對這些公務人員有沒有予以訓練或是告訴他們要注意、要嚴守行政中立?讓他們知道行政中立法第十條有這樣的明白規定。我認為大概很多公務人員可能覺得只有在選罷法才有規定,在公民投票應該是沒有,所以我不曉得你們在訓練上面到底有沒有,或是你們有沒有對於準用中立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人員進行訓練?
  •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是規定公營事業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的人員才準用,一般是在講董事長、總經理,台電這部分因為我們也只看媒體報導,看起來是工會做的,縱使是工會的會員應該也是台電從業人員,但是如果他不是總經理、董事長,就不是行政中立法的準用對象,若要處理,可能變成要由台電自己的內規去處理,不適用行政中立法。至於在開票所有剛剛尤委員所提的類似情形,屬於公務人員部分,當然有可能會違反行政中立法第十條,但是在投開票所裡面也不一定都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尤其是老師,只要他不兼任行政工作,他也不是行政中立法的準用對象,這部分可能要由選委會或各該學校處理。至於到底有沒有宣導,投開票所是由各地方選舉委員會主責,他們一定會有講習,在講習時有沒有極力宣導,除了選舉罷免活動以外,公務人員還是有可能會在公投部分違反行政中立的行為,未來我們會在協洽中選會或各地方的選舉委員會,加強這部分的宣導。
    尤委員美女:我希望國家文官學院及保訓會在公務人員培訓的過程中能夠把這部分納入,讓他們能夠注意到這一塊,事實上,大家對於公投都是第一次,其實有一堆亂象,既然已經開始走上所謂的直接民主,我們希望在這部分能夠加以宣導。
    另外,我要請教考試院的是我們已經簽了兩公約,在兩公約裡面對於人權的訓練是非常重要的,保訓會從99年就已經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把人權議題的課程放進去,經過已經這麼久的訓練,但是我們對於所謂的人權概念其實還是非常模糊,所以人權抽象概念課程一再地重複,其實人權跟性別都應該融入到你們的業務裡面,我希望你們在整個培訓過程裡面,能夠依照簡任、委任、薦任不同需求做不同課程的安排,甚至有初階、進階的分別,進階裡面則用工作坊、實例的方式帶入,將業務跟人權、性別等結合,否則就會變成排幾個小時的人權、性別課程,而同仁則是從這邊聽進去,由那邊出來;有空的人不斷聽同樣的課程,沒空的人永遠都不用上,或是他不斷地上同樣ABC的東西,我希望你們對這部分是有規劃的。
    剛剛考選部說,他們的整個考題是經過多少專家討論出來的,其實公務人員的人權訓練課程不是哪個老師有空就誰來講,因為人權範圍非常廣,這樣會變成非常混亂跟雜亂,大家也不知道那是什麼,所以當人權被侵害時,我們還不自知。因此,我希望整個課程跟訓練是有規劃的,有初階、進階分別的,也是依照委薦簡不同的需求,尤其是加強決策人的人權概念、性別概念訓練,不知考試院、保訓會的看法呢?
  • 主席
    請保訓會郭主任委員說明。
    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提示的部分,我們會做通盤檢討,包括過去進行的方式是不是有考慮到層級、教材、方式、師資等,我們會做通盤檢討,按照委員剛才的提示做改進。
    尤委員美女:尤其是國家文官學院的部分,本席請問國家文官學院跟保訓會的訓練,區分在哪裡?
  • 郭主任委員芳煜
    文官學院是我們的所屬單位。
  • 尤委員美女
    所以你們的訓練是由文官學院訓練的?
  • 郭主任委員芳煜
    是。
    尤委員美女:接下來本席請教銓敘部,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可是對退休公務員就沒有這個規定,所以我們看到很多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因為他不受旋轉門的限制,他退休之後,到以前的監督機關擔任高職,造成社會觀感很不好。當然目前法律沒有規範,對於這部分你們有沒有要研擬?
    周部長弘憲:退休人員的部分,如果有涉及服務法的規定,直接依照服務法處理,如果他已經退休好多年,除不能繼續領月退外,目前沒有這方面的規範。
    尤委員美女:這不是月退的問題,而是你原來監督的職務,你離開以後要受到旋轉門限制,但這個離職有包括退休嗎?好像沒有。
  • 周部長弘憲
    有包括退休。
    尤委員美女:如果有包括退休,就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的規定!
  • 周部長弘憲
    是。我是說它有一定年限的限制。
    尤委員美女:好,這樣就沒有問題,謝謝。
  • 主席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難得看到副院長來,真的非常榮幸,我知道您今天來的身分不是副院長,所以我特別要請教一個題目,這個問題過去我跟幾位部長、秘書長請教過,他們都不好表示意見,就是我們有一個要修考試院組織法的提案。因為我們知道監察委員的人數是憲法明定,但憲法對考試委員人數是訂為若干名,我們知道考試委員很辛苦,但考試委員很多,難免意見不一致。
    其實考試委員的職權有點尷尬,比如立法院是合議制,每個委員會都代表政黨或選區,每件事情都是共同做決定的,但是立法院底下並沒有行政機關。行政院當然是行政機關,行政院院會說起來好像是合議制,但實際上是院長做決定對不對?但是,考試院就很奇怪,考試委員是在院會大家投票表決。你也在行政院待過,你也沒有看過行政院院會要表決,看誰的票數多,這個法案要不要送立法院,或者政策怎麼決定,大概不會!但是在考試院院會是要表決的,且在考試院這個合議制底下是有行政機關的,它是有部會的,這樣的運作導致什麼樣現象呢?它可能導致考試院底下的部會所提出的草案或規定,到了考試院院會可能被大幅修改,甚至考試委員各有意見。當然,除非是修憲,我們不可能沒有考試院,也不可能沒有考試委員,但是這個若干名可不可能把它減少?我們不要那麼多。但是,我要再一次先聲明,這個不會影響到現在的考試委員,因為法律保障他們的任期,他們也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但我們可以在他們陸續到任之後,就不要再去補足這個名額,如果我們把考試委員的名額降低,我們有研究過,這個若干名在法律上的最小數字,就是3名,假設我們未來的考試委員是3位,這3位也不是無的放矢而來,我想你們都知道,日本人事院連總裁加起來就是3位,對不對?如果這樣,你們會不會有不同意見?我不問你贊不贊成,我是問你,會不會覺得這樣很不妥,不妥原因是否可以告訴我?我跟副院長請教。
  • 主席
    請退撫基金監理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逸洋:主席、各位委員。我今天是以監理會主委身分來,依照憲政慣例,我只能回答有關監理會業務的問題,其他問題不方便回復。
    段委員宜康:沒關係!我能不能跟主席請求,如果是這樣,我們應該儘速來排考試院組織法。
    主席:好,我們討論看看,那時候副院長要來嗎?
    段委員宜康:副院長當然不用來,因為這不是他們提的案子。
  • 主席
    還是秘書長來?
    段委員宜康:秘書長不來也無所謂,因為這是委員的提案,當然可能有人會擔心,我們現在審考試院的預算,萬一以後考試委員變成3位,考試院的預算怎麼辦?那不會馬上發生,對不對?因為我們修法的效力是基於考試委員任期陸續滿了之後才會發生,所以秘書長回去後跟考試委員回報一下,這個不是針對他們,也不會影響到他們的權益。
    好,回到今天我要跟考試院請教的問題,有關黨職併公職的部分,過去李俊俋委員問過很多次,黃國昌委員也有過要求,對於17位政務人員返還的比例很低,你們說是因為他們都還在訴願,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他應該要向法院提報告,並且要公告於網站,這一點你們的期限到了沒有,是8月10日是不是?
  •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 周部長弘憲
    主席、各位委員。是。
  • 段委員宜康
    你們什麼時候要公告於網站?
  • 周部長弘憲
    第一批已經公告在我們的網站了!
  • 段委員宜康
    第一批還的已經公告了?
  • 周部長弘憲
    對。
  • 段委員宜康
    那沒有還的呢?
    周部長弘憲:沒有還的部分,因為大部分人都提請訴願。
    段委員宜康:所以還不能公告?你們不能公告完整的名單出來嗎?站在你們的立場,這17位都應該要公告,他的訴願並沒有阻卻你們的處分對不對?
  • 周部長弘憲
    對。
  • 段委員宜康
    你們現在送強制處分了沒有?
  • 周部長弘憲
    移送強制處分。
    段委員宜康:等於是你們的處分已經做成了,所以現在你應該要公告,你不能只公告還的部分,沒有還的也要讓大家看一下啊!
    我請問,這裡面有考試院前任秘書長跟考試委員,他們還了沒?
    周部長弘憲:因為這是屬於個資法的部分,不方便在這邊……
  • 段委員宜康
    還了沒有?
    我這樣問你好了,3位已經還的人有沒有包括考試院前秘書長或考試委員?有沒有?
  • 周部長弘憲
    我現在手頭上沒有資料……
    段委員宜康:已經公告,3位還的是誰?你念給我們聽,既然已經公告了,你們哪位有名單?
  • 周部長弘憲
    我們應該是只公告金額的部分。
    段委員宜康:只公告金額,沒有公告人名?這算是什麼公告呢?你不用公告人名,只公告收回多少錢?
    周部長弘憲:對,當時法律並沒有規範必須公告,這部分我們會再做研議。
  • 段委員宜康
    那你們有沒有給我們報告?
  • 周部長弘憲
    我們會在一段落時候再……
  • 段委員宜康
    要整個完成時再給我們報告?
    周部長弘憲:沒有,在一段落的時候。
  • 段委員宜康
    什麼時候?
  • 周部長弘憲
    這個會期應該……
    段委員宜康:為什麼要等到這個會期?接下來我們要審你們的預算,審預算沒有看到你們的報告,我們怎麼審的下去呢?
    周部長弘憲:因為現在很多都在提訴願,告一段落我們會處理。
    段委員宜康:一樣啊!你可以告訴我們,哪幾位提訴願、哪幾位已經還了、哪幾位找不到人,我們總要看到這個報告吧!
    主席,沒有看到這個報告,這個預算就不要審了!再審預算,我是有意見的!
  • 周部長弘憲
    我們會照委員……
    段委員宜康:除了政務人員之外,社團呢?有8個社團。
  • 周部長弘憲
    也是一樣。
    段委員宜康:你們只公告金額。依照李俊俋委員的資料,政務人員3,405萬元,收回4%,是這樣嗎?
    周部長弘憲:3,405萬元,已經回收一千多萬元,個人600多萬元……
    段委員宜康:你不要把個人跟私人混在一起,你加上社團怎麼會是3,405萬元呢?我現在講的是個人,社團的部分是1億8,000多萬元耶!社團你只收回6,000多萬元,還有1億2,000多萬元沒有收回,還是你們有更新的資料?
  • 周部長弘憲
    政院刪200多萬元。
  • 段委員宜康
    啥?200多萬元?
  • 周部長弘憲
    對。
    段委員宜康:200多萬元,然後加上社團,社團的部分返還了6,000萬元,還有1億2,000萬元,你的名單跟報告要交給我們,不然預算我是不審的!
  • 周部長弘憲
    這部分我們會依法律規定來處理。
    段委員宜康:如果在下午開會之前你沒辦法給我們,主席就直接宣告,各位就請回吧!預算我是不會讓你們審的,要不然大家就來試試看,對不對?
    我不瞭解為什麼不能公告?這個有牽涉到個資的問題,那時候我們審條例時,沒有看到名單嗎?沒有嗎?我們不是都有名單嗎?
  • 周部長弘憲
    審的時候應該沒有名單。
  • 段委員宜康
    審的時候沒有名單!現在也不能讓大家看到名單?
  • 周部長弘憲
    因為是涉及個資法的問題。
    段委員宜康:你可以用洪○○、黃○○啊!你們只要把姓列出來,我去法院被判決時也是段○○,這個沒什麼嚴重的嘛!
    周部長弘憲:我們研究看要怎麼做,再跟委員報告。
    段委員宜康:是,但你要記得我說過的,既然我說過就一定做得到,我們下午是幾點開會?
  • 主席
    兩點半。
    段委員宜康:兩點半我沒有看到報告,我是不會讓這個預算審喔!你看我有沒有本事,我們來鬧看看,謝謝!
  • 主席
    請銓敘部盡力配合。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各個委員及本會。委員若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現在休息,下午2點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討論事項所列相關預算案。
    歲入部分依款別以項為單位,歲出部分依機關別以目為單位,依序審查。
    首先處理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先處理歲入部分,接續處理歲出部分。
    請議事人員宣讀歲入部分預算數。
  • 主席
    請議事人員宣讀委員提案。
  • 主席
    請提案委員段委員宜康說明歲入提案。
    段委員宜康:首先感謝考試院提供的報告,當事人是否返還或你們要不要給予他們分期,或是他們是否提出行政救濟,這是他們的權利與你們的斟酌。我說明一下為何要請你們提報告的原因,第一,這並無涉個人資料,即便你們公布他的全名,只要不公布身分證字號或住址等私人資料即可,他們既然是政府退休公務員或政務官,當然也應該被檢驗。你們這次報告所提出的不是全名,當初部長有詢問過我,我接受了,不過部長有說公布姓就知道是誰,只是我看了有些姓之後也不知道是誰,當然像「連○」這個我們可以猜啦,只是可能不會是我想的那位,因為「連○」沒有返還的只有10萬1,932元,如果是他,他為什麼不還一還,他錢那麼多,才10萬元耶,不過這個問題你們可能沒有辦法回答。坦白講,即便是1塊錢,他都有他的權利,這我完全理解,我只是再次強調,而提出這個提案是要給銓敘部壓力,請你們認真去追討,當然現在已經移送強制執行了,不過還是應該讓大家知道這裡面大概是怎麼回事。
    另外,對於機關、社團部分,有些社團講起來也很尷尬,領導人是國家元首,這個也要想辦法還啊,否則就更不應該了。還有政府的法人,例如中央社,也應該要趕快還,如果一次還清有困難,可能會影響到社團的運作,那也應該要商談返還計畫。
    針對這個部分,本席會持續追,也正因為這樣,所以提案增加你們200萬元歲入,這對你們達成目標多一點壓力,但應該還好,部長,這樣可不可以接受?
  • 主席
    請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這部分因為已經移送強制執行,我們只能等行政執行署的執行結果,所以很難預料,而且目前他們大部分都提出訴願了。我們已將這部分移送強制執行,希望執行能有成果,而且我們也一直照規定努力在做。
    段委員宜康:部長,200萬元的壓力並沒有很大,因為你們實際上要收回來的金額是2億1,932萬元,現在還沒有返還的是2億419萬元,本席只增加200萬元的歲入,相較於你們應該要追討的目標,其比例很低,也不過是1%而已,應該還好啦!
    周部長弘憲:好,我們就儘量來做。
    主席:訴願應該不會停止執行吧,但還是可以封嘛!
    周部長弘憲:不會停止執行沒錯,但是我們現在只能請行政執行署去執行,我們自己沒辦法去執行,要看他們執行的進度。
    主席:好,歲入部分第1案有關銓敘部部分增列200萬元就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歲出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歲出部分預算數。
  • 主席
    請議事人員宣讀委員提案。
    主席:所有提案均已宣讀完畢,有關歲出部分,我們採逐目處理,併案討論。
    現在處理針對考試院第1目所提之第2案至第8案,依序請在場委員說明提案。
    首先請段委員說明第5案。
    段委員宜康:第5案就是我早上質詢時提到的,其實也不只是考試委員,還包括考試院的編制,我覺得都太過大了,如果委員人數減少,當然編制就不用這麼大,這是連帶的調整。如果我們提出的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能夠趕快修法完成,員額減少後,預算也就會隨之減少。本席提案凍結的目的,是希望考試院自己去檢討一下,對於考試委員你們不方便檢討,但我在立法院也常常在檢討立法院自己的組織,所以我要求你們去檢討考試院的組織應該也還算站得住腳,就請你們去檢討看看,我們再來看看考試院有沒有認真看待自己的組織是否合理。
    不好意思,秘書長,這個部分就麻煩你們了。
    主席:本席所提的是第3案,其實這兩天在討論司法院、考試院的預算時,大家都有關心到這個部分,也就是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部分,其實這個已經討論很久了,只是一直沒有辦法拍板,現在行政院、司法院及考試院三方在討論,我們希望在期程方面能趕快做出決定,因為這個議題大概已經討論十幾年了,改革如果改到最後都沒改就不算改了,所以本席提案凍結。
    現在請考試院李秘書長就委員的提案提出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第3案是主席所提有關公設辯護人的事情,與目前規劃的法律專業人員考試不牴觸,是可以去做的,有關公設辯護人第二階段職域考試部分,第一階段及格並實務訓練一年後,就可以參加職域考試。相關規則目前都沒有問題,是不是請主席同意這部分不要凍結?
    主席:先討論,我們再一併來處理。
    李秘書長繼玄:至於段委員所提第5案,我建議併入主決議第30案一起處理,我們會在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 主席
    現在先請許毓仁委員說明第7案。
    許委員毓仁:本席所提第7案主要是因為依我國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規費的收費標準每三年應辦理一次定期檢討,但考選部檔案應用申請要點從95年起到現在已經超過10年了,都沒有辦理相關規費與近年來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幅度的檢討,對於他們沒有做好的部分,本席提案凍結,等他們提出報告之後再准予動支。
  • 主席
    請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有關行政規費的檢討,我們在去年12月11日已與相關部會一起檢討了,行政規費沒有調整是因為,第一,這幾年都沒有調薪;第二,申請閱覽資料的人數非常少,考試院2年下來才收到700多元而已;第三,我們的收費與行政院檔案處的收費是一樣的。針對這個部分,部會檢討的結果就是不予調整。
    另外,許委員剛才提到考選部檔案應用申請要點,考選部在3月22日也已經修正發布了,所以這個問題不存在了,懇請委員這部分不要凍結。
    主席:段委員,剛剛李秘書長針對你的提案是建議改為主決議。
    段委員宜康:如果還是像前天那樣併案來處理,反正對於主決議他們也是要來報告,我們就併案一併凍結就好了。
    主席:好,就一併處理。
    接下來請黃委員說明第8案。
    黃委員國昌:有關第8案,考試院在第1目「一般行政」下之「設備投資」所編列的預算比去年法定預算整整多出400多萬,其中「機械設備費」相關預算在預算書中的說明太過簡略,根本不知道這筆預算要拿來幹嘛,所以本席只是希望透過凍結十分之一、41萬元的方式,請他們針對到底要幹嘛,提出完整的汰換報告。
  •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說明第4案。
    尤委員美女:第4案最主要是針對考試委員人數定為19人,其實這個提案已經提出好幾次了,因為當初這樣的設置是以華北、華中、華南若干省,一個省一個考試委員來算的,可是現在在臺灣是不是有必要設置這麼多的人力,希望針對這個問題重新評估。
  • 主席
    請許委員發言。
    許委員毓仁:因為剛剛考試院有向本席說明,這部分本席就尊重主席的裁示。
  • 主席
    請李秘書長針對黃委員和尤委員的提案作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謝謝黃委員的指教。針對415萬元部分,我們在辦公大樓中央空調的冰水主機和消防設備分別編列預算115萬元及300萬元,因為這攸關同仁生命安全問題,所以這筆錢是今年額度外我們特別向主計總處申請的。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可以,請你們給本席細目,你們要買什麼東西?你們不能只講一句話,說要買機械及消防設備,這個帽子很大!本席當然支持考試院要有適當的消防設備,但你們要買什麼東西總要和大家講吧!你們不能把立法院當橡皮圖章,說你們要買機械和消防設備,所以需要錢,總是要讓大家知道你們拿這些錢去買或汰換什麼東西?這些東西使用了幾年?
  • 李秘書長繼玄
    會後我們請秘書處提供詳細報告給委員參考。謝謝。
  • 主席
    請你們把相關事實和證明向黃委員說明。
    針對第1目部分,本席建議作如下處理:第2案至第8案一併處理,凍結200萬元,請針對各委員提案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請問各位,對第2案至第8案照本席建議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2目第9案至第13案。
    請黃國昌委員說明提案。
    黃委員國昌:針對第9案部分,正如本席於早上的質詢內容,本席第一次質詢你們出國報告抄襲的事情,其實已經很離譜了,結果你們改都不改、動都不動,還要當全國文官的典範、全國考生的老師,幫人家改分數、訂標準,丟臉!丟臉!丟臉!所以這一案分兩部分處理,其實我已經很客氣了,只有減列50萬元、凍100萬元,請你們把評估檢討報告交出來。
  • 主席
    請林為洲委員說明第10案。
    林委員為洲:本案及吳委員志揚提案都是關於出國旅費部分,就我們的觀察,他們出國旅費的編列,常常就像例行公事,其實今年度派員出國計畫人天數減少了40人天,大概減少7%左右,但他們還是用同樣的方式照抄、照編明年度的預算,本席認為有浮編、濫編的情況,所以我們提案減列14萬6,000元,凍結80萬元。謝謝。
  • 主席
    請許毓仁委員發言。
    許委員毓仁:本席提案也是針對出國考察部分。請你們具體說明在你們編列的預算裡面,出國參加什麼樣的會議?我們也沒有看到你們回國後所寫的報告。在銓敘範籌裡面,是否有任何國際組織會議是我們可以參與的?如果有,本席當然大力支持,可否就科目部分作出比較完整的說明?謝謝。
  • 主席
    請段委員說明第13案。
    段委員宜康:簡單說,去年考察回國後的建議都還在研議當中,106年建議項數28項、研議中項數28項,去年考察回國到現在已經年底了,不曉得還要研議多久?本席建議凍結一部分,俟你們有具體的結果後,我們再處理。
  • 主席
    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針對黃委員所提到出國報告抄襲部分,因為上次委員提出來後,我們有去瞭解狀況,今天委員要求我們請銓部同仁重新改寫這部分的報告,我們會照做,建議委員不要減列,因為這是考試院同仁出國考察的經費,也是同仁進修的一部分,經費非常有限,如果減列,恐怕以後就回不來了,考試院同仁出國經費幾乎快沒有了,所以我建議凍結部分儘量能夠降低。
    至於第10案、第11案及第12案等3案,可否一併處理?這是有關於考試委員出國的部分,因為今年度的預算解凍比較慢,於5月28日才解凍,走完行政程序,已經到6月底了,再加上今年審查的法案也特別多,所以李副院長每個禮拜都會召開1次至2次的全院審查會,正因為法案很多,考試委員也比較有意出國,譬如大家所知道的公務人員、政務人員退撫法的子法細則、配套,還有上半年通過的縣市政府職務列等調整、考績法修正案、行政中立法修正案、請假規則,還有退撫基金兩會組織條例、管理條例和委託經營辦法及公保費率調整,以及最近通過的職組職系整併案等等,法案非常多,所以比較會影響今年考試委員的出國,事實上考試委員對出國也是非常慎重,事前都有周密的準備,然後出國後每天都有安排行程,回國後也有撰寫報告,像去年度2團回國後所寫的報告都超過200頁,建議事項也超過20頁,這些大家都可以查證,建議林委員不要刪減,凍結20萬元就好,因為整個經費實在很有限,這是第11案及第12案部分。
    第13案是段委員的提案,謝謝段委員的提醒,有關考試委員出國考察回國報告,我們會函請考選部、銓部、保訓會及人事總處參考辦理,會後也會催促這些機關儘快辦理,所以建議段委員降低凍結金額。報告完畢。
  • 主席
    黃委員聽了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後還有什麼意見?
    黃委員國昌:不接受!這就是本席的意見。你們出了這麼嚴重的事情,本席同意減少減列部分,改為減列20萬元,凍結部分,則改為凍結80萬元;本席同意降低金額,你們也要趕快將檢討報告送給本席,也就可以趕快解凍。至於你建議不要處理,我可以直接回答你,不可能!
    主席:本席在此作如下建議:去年這一目是減列30萬元,是不是就照這個金額?至於凍結部分改為凍結100萬元。
    李秘書長繼玄:報告主席、黃委員,請不要再減列,因為每年編列預算主計總處都一砍再砍,送進立法院審查後還要統刪,所以……
    黃委員國昌:我給考試院衷心的建議,你們下次要爭取出國預算,最好的方法就是,因為你們去年考察了什麼之後,造成我國考試及銓敘制度的重大變革,大家都額手稱慶、拍手叫好,代表這樣的活動很有價值,所以本院應該要支持,還要多給經費,如果你們做到這件事情,大家都會支持,但現實狀況並不是這樣,我可以直接跟你說,在學術界是很殘忍的,你們可以出國開會,可是你們回國後刊登什麼等級的期刊?讓國際學界看到臺灣,請拿出來讓大家看一看,如果做得好,大家鼓掌,繼續增加經費;反之如果做得不好,你們憑什麼再多拿經費。針對考試院要爭取預算,我的卑微建議是,你們就跟大家講明,你們去新加坡或其他國家,回國後不是寫作文,而是考察了什麼制度以後,我國公務人員制度的改革讓行政效能提升多少,讓整個國家的浪費減少多少,這個就很具體,大家就會支持。結果大家看到的是,你們每年都在寫作文,還不認真寫,還用抄的,我們怎麼會支持這樣的預算?
  • 主席
    第2目預算是多少?
  • 李秘書長繼玄
    一共兩百多萬元。
    主席:225萬元,凍結將近一半。請李秘書長再次說明,讓大家可以信賴你們,願意再少凍一點。
    李秘書長繼玄:如果減列經費,以後考試院同仁連出國經費都沒有了,這個經費實在很少,我們會改進,建議不要凍結這麼多,以免影響整個正常作業的進行。黃委員提到我們有所不足之處,我們會改進,都沒有問題,也請各位委員能夠諒解。
    主席:早上黃委員關心的那個個案,我聽他質詢2次了,你們到現在都還沒有完整的說明與調查。
    李秘書長繼玄:早上我有說明過,因為104年考試委員出國考察新加坡和105年銓敘部人員考察新加坡等2案的主題和心得建議都不相同,只有對於新加坡文官的組織結構是相同的,而他們也有加註說明是來自於考試院的考察報告。當時我們不瞭解黃委員的意思是要銓部同仁重寫出國報告,而現在他們已經改正了。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你這樣的說法,本席還是不接受。本席是用低到不能再低的超低標準,本席沒有問你們的出國報告,考察新加坡回國以後對我國有什麼樣的幫助?那是出國報告的基本標準,我已經降到你們不可以抄襲,結果你們還大刺刺地說,人家有引註文獻,所以這樣抄襲沒有關係,這正是本席今天早上質詢得這麼嚴厲的原因。你們要把話講清楚,告訴全國的文官、考生及學生,文章下面只要有引註蔡宗珍老師的論文,白紙黑字,連標點符號都寫得一模一樣也沒有關係,可以這樣做嗎?結果你剛才還重述早上的話,簡直是老調重彈!
    主席:李秘書長還要再說明嗎?再說下去黃委員會愈砍愈多。大家都很辛苦,你們要朝這個方向做,不能讓大家覺得你們是在浪費公帑,只有考察形式而沒有考察利益。
  • 李秘書長繼玄
    銓敘部同仁已經改正了。
    主席:第2目第9案至第13案一併處理,黃委員是否考慮減列20萬元?
    黃委員國昌:好,尊重主席。
    主席:好,減列20萬元,凍結100萬元,請針對各委員提案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第3目第14案至第16案。
    請黃委員說明第16案。
    黃委員國昌:這個提案只是一個手段,因為整個社會都在關注法官法,我知道如果按照司法院的說明,草案現在是放在行政院,下一關就要到考試院,但大家都非常擔心,我們講要司法改革,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和檢察官,要修正法官法,但到現在已經修了兩年多,你們卻連草案都還沒有送到立法院。基本上本席提案第16案的目的很簡單,就是督促的效果,事實上也只凍結20萬元而已,目的是在告訴考試院,人家把草案給你們以後,趕快會銜結束把草案送到立法院,就這麼簡單。
    李秘書長繼玄:謝謝黃委員。針對這個案子,當司法院發函給行政院,行政院於11月23日才開會,到目前為止,行政院還沒有函復給司法院,所以行政院更不會行文考試院,這是目前的情況;考試院於8月3日已將考試委員的意見及考試院的立場回函給司法院,等行政院行文考試院之後,我們一定會儘快辦理,所以可不可以不要凍結?
    主席:如果到考試院會銜,大概你們的作業討論時間是多久?因為我們講要修正法官法,而司法院通過之法案修正草案已經半年了。
    李秘書長繼玄:應該很快,因為我們於8月3日已將考試院的意見函給法務部和司法院參考。
  • 主席
    大概多快?
    李秘書長繼玄:案子送到以後,我們會請李副院長儘快安排。
  • 主席
    請尤委員說明第14案。
    尤委員美女:針對第14案部分,本席早上已經質詢過,最主要是我們通過兩公約,關於人權教育訓練部分,我們希望能夠依照簡、薦、委的需求,規劃初階和進階之人權教育課程,在進階部分,能夠有實務案例探討,決策者也應該要受訓,同時課程和實際政策要相互結合,希望做整體規劃。
  • 主席
    請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非常謝謝尤委員的提點,這個提示非常正確,我們尊重委員的提案,但因為總金額很低,所以我們建議改凍結10萬元就好。謝謝。
    主席:因為這一目預算數是86萬元,黃委員是否同意第3目第14案至第16案一併處理,凍結10萬元,請考試院針對各委員提案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黃委員國昌
    可以。
  • 主席
    我們作以上決議。
    黃委員國昌:主席,不好意思,本席再插一句話。剛才秘書長跟大家講會儘快,我很想相信你,但是在立法院,對於「儘快」一詞,我聽過N次了,最後都很慢。你可否在此向大家宣示,考試院從收到草案會銜1個月之內就送出去?
    李秘書長繼玄:是,這個案子因為是全國矚目與關心,所以1個月之內應該可以的。
    主席:好,現在討論第4目第17案至第27案,依序請段委員宜康說明第18案。
    段委員宜康:第18案是過去已經要求過,但一直沒有結果,所以我們希望知道還要研擬多久?民國100年法官法通過時,就已經做成了附帶決議,問題是出在司法院還是考試院?到底是怎麼回事?跟我們說明一下,好不好?
  • 主席
    接下來請林委員為洲說明。
    林委員為洲:這也是第4目的部分。其實我提到的主要是,預算裡面有一部分是新興的,往年沒有的,就是歷年來考試及格人員之資料建立,新興的這部分希望能夠做一些說明。另外,在新興的預算裡面,又包含了很高比例的通訊費用。現在公務單位還常常在使用傳統電話,個人幾乎不太使用傳統電話,都用手機的社群軟體,所以反而是免費的。但因為社群軟體屬於個人,聯絡公務反而都用傳統電話,就會一直花通訊費。傳統電話現在是要費用,而且費用比手機還高,手機的社群軟體電話是免費的。這種情形在每個單位大概都有,現在公務單位在通訊方面反而是最落伍的部分,這點其實可以檢討。所以,針對新興預算及通訊費用的比例過高提出質疑,希望可以做一些說明或甚至改善的報告,所以我減列了60萬元。
  • 主席
    接下來請許委員毓仁說明。
    許委員毓仁:這裡在證書製發就編了兩千多萬元,希望可以考慮改用電子證書的方式,如果有特別要求寄發紙本證書時,可以再另外申請,好不好?這部分希望可以再研擬辦理。
  • 主席
    電子證書嗎?
    黃委員國昌:許委員,你要降低紙本我贊成,但是他拼了半天才考試及格,證書才可以掛在牆上。欣賞20年前考試通過的證書,心情也會有一點安慰。
  • 主席
    對啊!事務所都靠這個。
    許委員毓仁:那就從善如流,第20案撤案。
  • 主席
    第17案至第27案還有哪位委員要說明嗎?
    黃委員國昌:我還有第21案,我被跳過了嗎?
    許委員毓仁:我的是第23案,你的編號比較前面,你先說明。
  • 主席
    還沒。
    黃委員國昌:我贊成繼續發證書,考試及格一定要發。可是,一般事務費和去年比起來,怎麼會多了一百多萬元?到底怎麼回事?希望大概說明一下,我也沒有要刪,只是就多了一百多萬元的部分凍結20萬元,應該是很客氣了。
  • 主席
    接下來請段委員宜康針對第22案說明。
    段委員宜康:有關聘用人員人事條例或契約人員人事條例的法制化,從民國95年到現在都沒有提出修正版本,到底困難在什麼地方?到底有沒有要修?還是要跟我們說明一下,這只是在催促你們。
    主席:黃委員第24案減列56萬8,000元,請黃委員說明。
    黃委員國昌:一樣,就是比去年的預算多了56萬元,裡面也沒寫到底要買什麼物品,所以才會把多出來的部分減列掉。
    主席:好,待會請他們說明。請許委員說明第23案。
    許委員毓仁:我還是倡議無紙化,儘量減少紙張使用,這部分還是要給你們一些壓力,不要每一年都固定編任何影印的費用,如叢書編譯或書籍、文宣等等,如果沒有必要,就可以電子化或透過雲端下載。所以我提案凍結,但若有提出減少紙張使用比例的方案,我再來做一個處理。
  • 主席
    接下來請林委員為洲說明第25案。
    林委員為洲:早上質詢的時候,有提到法官法自民國100年三讀通過之後,其中法官多元進用方案成效不彰,尤其在專家學者轉任法官的相關檢討及改善方案,希望提出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再來動支凍結的50萬元。
  • 主席
    請鍾委員孔炤說明第26案。
    鍾委員孔炤:第26案是為因應民國103年勞動部組織改造後,原來的公共安全衛生法改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當時晉用的人力是以工業安全職系為主,但因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專業人力的不足,我當時有特別提到,希望能把原來的工業安全職系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職系,如此即能廣泛利用專業人士。銓敘部表示事涉甚廣,需經考試院多方審議定案,相關程序複雜。如果以此方式,就無法達到考試院「活絡機關彈性用人」的目標。基此,我予以凍結20萬元。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說明第27案。
    黃委員國昌:第27案很簡單,就是把比去年多編的部分,因為在沒有增加說明的情況下,就把它刪掉。
  • 主席
    那就一併請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段委員提出的第18案和第15案的內容是一樣的,三院對於法律專業的多合一考試已經有共識了,由司法院主責。而基於政府一體,考試院也會全力配合,相關部會也會在職權範圍內積極進行,所以這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關於第19案林委員所提到新興的預算,這是我們向主計總處積極爭取,有關早期證書的存根和登記卡掃描及建檔作業,預計分3年完成,需要逐年進行,否則原有紙張都已經快模糊掉了。此外,林委員提到通訊費佔比過高,這裡的通訊費不是傳統電話費,而是去年開始油費和掛號費漲價的關係。因為寄發考試及格證書對應考人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們以掛號郵寄。如果不寄的話,應考人的權利會受影響,建議這部分千萬不能刪,刪了事情就不能做了。
    第21案黃委員提到編列過於簡略,是我們會計室根據主計總處的規定格式填寫。這筆預算事實上並不是增加出來的,而是和去年的一樣。
    第22案是段委員提出的聘用人員和契約人員問題,這是一個老問題了。就我所知,好像銓敘部和人事總處還在協調之中。如果部裡有新的修正草案送到院會,我們也會儘快處理,這部分建議不要凍結。
    第23案是有關許委員所提到節省紙本的部分,考試院有出版「文官制度季刊」,這是目前政府機關裡惟一的一本人事行政季刊,所以人事行政界的專家學者也都非常重視。我們也在爭取SSCT的資格。另外,還有考銓報告書,屬於歷史文獻,是每年必定印的。還有考試院公報,依照保訓會的規定,是一定要做的。所以,我們會針對委員所提建議進行檢討,但建議凍結的金額能夠大幅降低。
    第24案物品的編列是依照主計總處的規定,從一般的費用項下移列過來,實際上並沒有增加,所以這部分請委員能諒解,不要減列。
    第25案有關法官法的部分,建議併第16案處理。
    第26案鍾委員所提到的職業安全衛生職系,這部分已經解決了,本案已修正完畢,所以建請不要凍結。
    第27案黃委員所提到的106年度編列16萬元,事實上已經超支了。自今年107年度開始,人事總處又規定出席費由2,000元調整為2,500元,所以我們的經費會更增加。考試院的研發會也非常積極主動地開始做小型議題的專題研究,請學者專家來開會,所以這方面的經費會增加。請黃委員諒解,不要減列,不然進行中的案件也沒辦法交代。報告完畢。
    主席:林委員為洲對於第19案的說明,因為去年好像都寄平信,現在我們是要求寄掛號,所以就不減?
  • 林委員為洲
    好。
  • 主席
    謝謝。另關於黃委員國昌的2個案件?
    黃委員國昌:第27案可以不要減,我撤案,剛才秘書長那樣的說明我完全可以接受。但是第21案我就聽不太懂,是不是有什麼誤會?你的意思是說,一般事務費去年也是編兩百多萬元?要印證書需要錢,我了解,但是一般事務費比去年多那麼多,你又說沒有多,所以是我有誤會嗎?
  • 主席
    請針對第21案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這是有關早期證書存根卡及登記卡掃描和建檔的費用所需經費205萬8,000元,增加了一百……
    黃委員國昌:對啊!所以我說有增加沒有錯啊!你剛剛又說沒有增加,所以我聽不懂。
  • 李秘書長繼玄
    我看錯了。
    主席:黃委員,你還有提一個56萬8,000元減列的,他說是主計單位的建議。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是第幾案?
  • 主席
    第24案你還有提減列。
  • 黃委員國昌
    你說是誰的建議?
    李秘書長繼玄:這是一般行政費用項下移到這裡來,依據主計總處的規定,實際總金額並沒有增加。
  • 黃委員國昌
    我的問題還是一樣。你們編這個是在買什麼?
  • 李秘書長繼玄
    我請黃主任補充說明。
  • 主席
    請說明。
    黃主任凱苹:向主席及黃委員報告,原來我們這部分的經費是用來購買圖書……
  • 黃委員國昌
    買什麼書?
  • 黃主任凱苹
    跟考銓業務相關的一些用書。
  • 黃委員國昌
    你們到底是出書還是買書?
  • 黃主任凱苹
    都有。這邊的經費有編列要出書。
  • 黃委員國昌
    你們的項目不是「考銓及公務人力資源叢書編譯」?
  • 黃主任凱苹
    對。
  • 黃委員國昌
    我本來以為是你們要做一些書編出去。
    黃主任凱苹:有,就是季刊。
    黃委員國昌:這是我的理解,所以當然有,但你說你要買書,需要買什麼書?
    李秘書長繼玄:因為考試院有個圖書館,是有關考銓方面的專書。
  • 黃委員國昌
    去年書買多少錢?
    黃主任凱苹:去年就是這樣的經費,原來編在一般行政的雜項設備費項下,因為主計總處在有關各機關……我們不是圖書館……
    黃委員國昌:你不要講你想講的,要回應我的問題,這樣我們溝通才有效率。不然,你講完你想講的,沒回答我的問題,我還是會問你。你的意思是編這個預算是要買書,是嗎?
  • 黃主任凱苹
    移列過來的……
  • 主席
    以前是編在另外一個項目。
  • 黃委員國昌
    我知道。買什麼書?去年買了多少錢?這是我剛剛的問題。
  • 李秘書長繼玄
    這個我們回去再查一下。因為基本上這個圖書館是專業的圖書館。
  • 黃委員國昌
    是考試院的圖書館嗎?
  • 李秘書長繼玄
    對。
    黃委員國昌:考試院圖書館買書的預算怎麼會編在「考銓及公務人力資源叢書編譯」?我看不懂。你的意思是說,考試院裡面有一個很專業的圖書館,因為需要買書,所以編了這筆預算。這筆預算的金額總共是67萬7,000元,你確定你是這個意思嗎?真的嗎?
  • 主席
    請考試院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任也還在查這個事情,我們回去以後再向委員說明。
  • 主席
    你們確定是買書嗎?買書是好事啊!
    黃委員國昌:主席,從剛剛的問答,你應該很清楚地知道他們根本不知道這個到底在做什麼。
  • 黃主任凱苹
    是不是容我補充說明?
    主席:好,請說明。
    黃主任凱苹:這部分的經費是用來買書,因為早年有關考銓業務的相關中外文及大陸圖書期刊、多媒體等等,是編在一般行政項下的雜項設備費。因為主計總處說我們的圖書館是不符合圖書館法所規定的要件,所以才要我們改列到考銓及公務人力資源叢書項下的物品項目。經費是依據本準則編列,並不會增加……
    黃委員國昌:這個主計的原則反而讓我覺得很困惑,預算項目和實際的item距離很遙遠。也就是編在物品項下,但卻是用來買書的。這樣的主計原則真的是讓人不知怎麼理解它的高深莫測。
    黃主任凱苹:因為總處那邊有訂了一個財務標準的分類,那財務標準……
    黃委員國昌:我現在在挑戰的就是你們的財務標準分類啊!當這個財務標準的分類是鼓勵公務機關在編預算時脫離現實,此時錯的不是公務機關,錯的是你們啊!我說的不對嗎?你在預算書裡面告訴我們說你要買物品,我當然就會好奇你要買什麼物品,結果原來是要買書。
    黃主任凱苹:圖書是歸類在物品裡面,屬非消耗品。
  • 主席
    以前每年都有編列買書的費用嗎?
  • 黃主任凱苹
    以前我們是編列在一般行政項下的雜項。
  • 主席
    每年都是5、60萬元嗎?
    黃主任凱苹:對,差不多是這樣的金額。
  • 主席
    所以是因為買不完?還是每年都有新書要買?
  • 黃主任凱苹
    有一些新書、期刊、外文書要提供參考。
    黃委員國昌:主席,我本來提案減列56萬8,000元,我建議凍結10萬元,請考試院把你們過去在這個項下所買的書,提供給我一個書面報告就好了,我就同意解凍,讓我搞清楚你們到底在做什麼事情,如果有一天我有空再去考試院參觀你們那個很專業的圖書館。
    主席:好,謝謝。第17案至第27案一併處理……
  • 許委員毓仁
    還有我的提案。
  • 主席
    是減列嗎?
    許委員毓仁:因為我的提案是凍結,但我還是覺得在無紙化部分可以多做一點努力,所以我希望他們自己提出一個降低使用的比例。
    主席:好,本席待會兒會提一個金額。
    許委員毓仁:但是我希望他們對自己提出一個可以達成的目標,譬如減少紙張使用5%。
    主席:請問秘書長,許委員的建議可以同意嗎?
    李秘書長繼玄:可以,尊重許委員的意見。
  • 許委員毓仁
    你們可以講一下比例多少嗎?
    李秘書長繼玄:因為總預算金額是391萬3,000元,我建議凍結20萬元好不好?
  • 許委員毓仁
    凍結30萬元好不好?
  • 主席
    我一併處理。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如果第18案與第15案是重複的話,雖然是在不同一目的項下,因為第15案已經要做報告了對不對?
  • 主席
    對。
  • 段委員宜康
    那麼我所提的第18案就撤回好了。
    主席:好,第18案撤回。本席作以下建議:第4目第17案至第27案,第19案不予減列,第18、20、27案等3案撤案,其餘提案一併處理,凍結30萬元,請考試院針對各委員提案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黃委員國昌
    專案報告?
    主席:本席尊重大家,要提書面報告還是專案報告?
  • 李秘書長繼玄
    書面報告。
    黃委員國昌:書面報告就好了,錢這麼少,都是一些……
    主席:對啦!錢這麼少。好,更正為書面報告。
    接下來處理主決議,第28案至第33案是主決議。鍾孔炤委員所提第31案、黃國昌委員所提第32、33案。
    鍾委員孔炤:我的這個提案是針對考試院在司改國是會議,針對法律人才選拔及研修的考慮方式,最主要是有關司法官與律師專業考試科目,誠如主席早上特別提到的,包括國文題型修正的必要性,因為臨時性的修改是不是會造成這些考生的一些相關權益問題,因此我提出主決議,以上說明。
  • 主席
    第32、33案是黃國昌委員的提案。
    黃委員國昌:第32案其實我在這個委員會裡面質詢過2到3次了,每年打出來的考績以簡任、薦任及委任來看,真的是官愈大平均的考績就愈高,這個狀況在過去這幾十年來根本是一灘死水,動都沒有動,所以我的主決議很簡單,除了考績法送來以後,你們在實際上面的運作到底要怎麼樣能夠達到活化,讓基層同仁不會覺得因為他們是基層,所以考績就不好,真正能夠讓我們的考績制度去獎勵、鼓勵那些真的很戮力從公的同仁,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但是我必須老實講,到現在都還沒有做好,當然考試院覺得你們自己做的很好,但是我與你們的感受完全不一樣,這在公務部門或是社會大眾,自己會有自己的評價。
    第33案,有關「國家文官學院」與「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的關係到底是什麼?是否有整併可能,做更有效率的運作,我希望你們針對這件事情來報告。
  • 主席
    秘書長要說明嗎?還是按照提案委員的主決議處理?
    李秘書長繼玄:這些有關的主決議,實際的業務職掌範圍是在部會,現在掛在考試院,當然考試院會督促他們來進行,至於要不要移到部會,請大家考慮,謝謝。
  • 黃委員國昌
    我愈來愈聽不懂耶!所以現在考試院是叫不動下面2個部會就對了?秘書長的意思是這樣嗎?
    李秘書長繼玄:不是,譬如第28案考試錄取不足額的問題是考選部主責,當然若要列在考試院,我們也會督促考選部進行並提出報告,但是如果能夠列在考選部,就會比較事權統一,我的意思是這樣。
  • 主席
    關於第29、30案呢?
    李秘書長繼玄:第29案是不是銓敘部的問題?第30案是考試院的職權範圍沒有錯,第31案也屬考選部範圍,第32案屬於銓敘部,第33案屬於保訓會。
    主席:沒關係,就由考試院督促並提出報告。
    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關於我所提的考績部分,我希望進行專案報告,至於後面第33案「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與「國家文官學院」的部分要提書面報告,我可以接受。但是我希望就考績部分進行專案報告。
    主席:第32案是專案報告,第33案改成書面報告。鍾委員的部分也是書面報告,主決議的文字就依照提案委員的提案通過,還是要做一些文字上的補充?沒意見。除了第33案專案報告改成書面報告之外,其餘都照提案委員的提案通過。
    接下來,處理考選部第1目部分。第34、35案是本席的提案,這2個提案都是長期在追蹤的,第34案是放榜後公開試題解析及評分重點說明。第35案是我們之前關心、質詢的閱卷規則,我們希望可以儘速就一些爭議提出修正,這2個部分請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第34案也是本部努力的方向,因為這是長期努力的方向,可否以主決議方式處理,讓我們可以持續努力。如果在主決議要求必須提出報告,我們很樂意提報,但是可否不要凍結費用?因為我們的經費真的非常少。
    關於第35案部分,要向委員特別報告,所有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都是由考選部提案報請考試院審議,考試院是實質審議,所以我們對於「閱卷規則」只有提案權,閱卷發生的問題其實真的不是考選部有辦法直接定義……
    主席:但是「閱卷規則」是你們要提出的,對不對?
    蔡部長宗珍:不是,都是我們提出法案後,經考試院通過才算數,所以可否以主決議方式處理,讓我們繼續努力來做,如果凍結預算,我們在業務推動上會有重大困難,因為這一種事情必須耗費非常多溝通時間,無法關起門來自己做。所以拜託委員,我們很願意檢討,但是可否以主決議方式處理,讓我們可以持續針對這些目標來努力?
    主席:本席同意第34案可以改為主決議,但是第35案還是建議凍結,因為「閱卷規則」如果不明確,很容易就會發生一些個案上的損害。
    蔡部長宗珍:但是這要在3個月內修正通過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所謂「絕對不可能的事」……
  • 主席
    如果是「3個月內提出」呢?
    蔡部長宗珍:我們提出修正草案都必須非常謹慎,因為牽涉非常多問題,如果委員覺得還是必須凍結,可不可以請求降低凍結數額,讓我們有一些真的能夠做事的可能性?因為提出草案要踐行所有法制程序之外,還必須提交考試院審議,對於這種大案子,考試委員們也都非常嚴謹的進行審議,所以時間真的完全無法預估,至於修正內容,各方更是都有非常多意見,正因它是維繫國家考試公平、公正性的一道防線,我們會努力來研議……
  • 主席
    請問時間大概要多久呢?
  • 蔡部長宗珍
    至少要半年以上……
    主席:好,就給你們半年的時間,總是要做吧!
    蔡部長宗珍:我們只能提出修正方向的報告,如果半年內要通過,對我們而言是不可能的。
    主席:第34案改成主決議,第35案改成主決議並修正為「考選部應於6個月內提出『閱卷規則」之修正草案」,請問這樣明確嗎?
    黃委員國昌:雖然這個案子不是我的提案,而是主席的提案,但是我覺得提得太好了,所以我想做個具體建議,就是主決議除了要求考選部把他們的草案提送考試院院會以外,是否進一步在主決議裡加上「考試院院會應在3個月之內處理完畢」?不然他們把草案送進考試院院會,草案卻放在考試院院會裡睡覺,前面努力不就全部泡湯了嗎?
  • 主席
    但是現在是在要求考選部。
    黃委員國昌:沒關係,就把它挪到一般項的主決議,要求考選部又要求考試院,這樣才會功德圓滿、達到目的。
    主席:當然是很好,請問就黃委員的建議,考試院及考選部如何處理呢?
    蔡部長宗珍:考選部的部分可否維持剛剛主席的建議,就是我們要提出草案,但是因為我們的權限僅止於此,所以主決議中關於我們的部分也僅止於此,謝謝。
  • 主席
    因為考試院的主決議已經討論過了。好啦!反正就是信賴你們。
    黃委員國昌:我現在擔心的是他們把草案提送考試院後,考試院院會把草案放著。
    主席:沒關係,我們協商凍結案的時候再做討論。
    黃委員國昌:對,我們協商的時候再來凍結考試院預算。
    主席:以鄰為壑。好,第34案和第35案就依照以上討論內容處理。
    處理考選部預算第2目第36案至41案,以及第47案。請林為洲委員發言。
    林委員為洲:第36案是關於考選部第5款第2項「試題研編及審查」業務計畫費用,主要針對題庫編制及審查。以106年醫師考試第二階段及格率高達95.5%為例,本席質疑320題題目中,約有三分之一有疑義,請問比例為什麼這麼高呢?最終有11題完全送分,也就是題目出錯了只能送分,令社會大眾質疑考選部是否有認真將考試辦好。
    我們對於這樣結果非常不滿意,因此針對科目預算,以凍結200萬元的方式,希望他們提出「國家證照考試題庫精進及未來改善方向」之專案報告,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動支,謝謝。
  • 主席
    請許委員說明第37案。
    許委員毓仁:第37案其實與林為洲委員的提案類似,這個部分有疑義的比例高達47.19%,希望考選部可以修正,所以本席也提案凍結600萬元。
  • 主席
    請黃委員說明第38案。
    黃委員國昌:關於律師考試門檻400分之事,其實我在委員會已經質詢過非常多次了,所以我就不再重述內容。這個凍結案的目的很簡單,因為考選部承諾我會把評估報告交出來,為了督促這件事情能夠切實履行,所以將它與此凍結案綁在一起。
  • 主席
    請許委員說明第40案。
    許委員毓仁:第40案基本上也是呼應黃國昌委員所說的考試門檻400分之事,大家都有疑義,但是之前質詢時,考選部好像沒有提出相關報告,關於這個部分,我認為有必要提出說明,所以本席提案減列900萬元。
  • 主席
    太多了吧!你把全部預算都減列了。
    許委員毓仁:我們後續可以再處理,沒有問題。
    主席:好,請他們等一下說明。
    請林委員說明第41案。
    林委員為洲:我也提案凍結300萬元,等一下可以請他們先做口頭說明,看看能不能讓我們釋疑。
    主席:第47案也是林為洲委員的提案,還是請他們一併說明呢?
    林委員為洲:請他們一併說明,針對公務人員考試不足額的方案有什麼改善措施,這部分在口頭上應該很難完整說明,所以請他們專案報告,謝謝。
  • 主席
    請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針對第36案的部分,去年(106年)的考試的確有問題,我們在考完試之後已經強力跟醫界,簡單說就是醫教會展開嚴密的改革研議。其實考選部沒有出題權,也沒有辦法參與題目實質內容的討論,但是從去年開始到今年,我們到處懇求醫界大老出來主持這件事,也獲得醫界的同意。所以報告委員,今年沒有這個狀況。
    第二個要特別說明的是,並不是三分之一題目有疑義,因為對題目提出質疑是應考人的權限,所以他們每個人都可以提出質疑,但並不是每個主張都是正當的。所以這個三分之一題目有疑義的說法會傷了這些專家委員的心。其實不是的!所以很多教授都非常生氣,覺得學生考試前不努力,考完試拚命找這些空隙來提出疑義。其實是這樣的。
    這件事情我們已經在做,懇請委員支持我們。正因為我們現在已經在做,上個禮拜天,也就是幾天前,台灣醫教會還召開一個非常盛大的、有關國考試題改進的研習會,這就是專家學者在考選部的懇求之下來做的一個專業自律的行為。我們已經開始在做了,也很願意把這些情況來向委員會報告,但是請不要凍結我們的預算,因為凍考選部預算、把考選部砍了也沒用,我們真正要做的是針對每一個題庫、每一個領域的需求,努力來搭建一個專家平臺。這是我們現在努力在做,而且實際上醫學這一塊已經從去年到現在都在做,今年也已經改善了。可不可以請求……
  • 黃委員國昌
    ……
    主席:黃委員,是不是可以先讓部長完整說明之後再來提?
    好,請繼續。
    蔡部長宗珍:這是第36案的部分。所以,有關題庫的精進,如果有必要來向委員會報告的話,我們都很樂意,尤其是針對各個考試的特性來做報告,但是可不可以不要用預算凍結的方式來做?因為我們真的支撐得很辛苦。這個題庫的費用其實真的不多,可是很耗錢,就是我們編的預算其實不多。
    第37案其實有同樣的問題,社工師的部分前兩年的確有被質疑考試及格率不穩定,可是社工師的部分我們明年起會全面建置題庫,這個也是努力了很久。其實今年考試及格率已經穩定下來了,明年會全面建置題庫,也會在全面建置題庫之後和學者專家做更多努力。所以,可不可以不要凍結我們的預算?因為600萬元一凍,我們什麼事都沒辦法做了。這是第37案的部分。
    有關黃委員提的第38案,這個我們同意,因為之前我就已經承諾過,但我記得那時黃委員是同意我們5月前提出,所以現在提案中寫的3個月時間是不是足夠?因為我們要到下個月才能放榜,放榜之後……
    黃委員國昌:謝謝部長,這個部分我就直接按照當時的承諾,改為明年5月底以前提出來就可以了。
    蔡部長宗珍:然後是不是可以同意我們提書面報告?此外,第39案是不是也可以併同處理?
    第40案的部分其實我跟第36案的解釋一樣,就是律師考試的部分可不可以併案處理?其他考試的部分可不可以如同第36案和第37案的方式來處理?如果不放心考選部的誠意的話,可不可以採主決議的方式來要求我們持續精進、改進各考試之題庫?我們非常樂意,甚至定期提出報告都沒有關係,但如果是我們已經在做的努力,希望委員能夠支持,否則考選部也沒有辦法直接去參與典試工作。
    另外是第41案的部分,特別要跟林委員報告的是,這個要點已經改了。我們已經在107年3月22日發布了「考選部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做了全文的修正。這個提案和第44案的主決議提案同樣談到這個要點,我們已經全文修正了,如果委員需要的話,我們也可以出示這個規定。
    有關錄取不足額的問題,也要懇請委員們瞭解,其實今年(106年度)這3個類科都沒有錄取不足額。從去年到現在,我們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今年尤其是汽車工程,我們花了非常大的力氣,去跟學者專家討論合宜的考試科目還有改革的要點,也已經收到成效。
    所以說,如果還是覺得我們應該提出相關的報告,是不可以同意減少凍結數額,同時允許我們以書面報告的方式,就我們其實從來沒有鬆懈過的這些努力,來向委員會報告?這個我們都非常樂意。謝謝。
    主席:有關許委員提的減列案,他剛剛已表明接受考選部的說明,不予減列。至於凍結的部分,請問各位委員在蔡部長說明之後還要凍結嗎?
    請黃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昌:要啊!他已經答應要凍結了,只是把時間挪到明年5月以前。我知道部長希望改提書面報告,但是不好意思,這個事情一定要經過非常實質的討論,所以考選部的檢討報告我希望能夠用專案報告的方式來進行。因為這個事情已經質詢過太多次,內容我就不再複述了,其實方向上蔡部長除了希望是5月底以前,其他應該也沒有問題。
  • 蔡部長宗珍
    可不可以凍結少一點?十分之一有點多。
    主席:這個問題我們再一併處理。現在是太多專案報告了,下個會期是不是都會在專案報告?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啊,你可以把好幾個專案報告全部併在一起,因為大家有各自關心的部分嘛!過去如果行政單位所提出來的書面報告都是說理詳盡,而且有回答到問題的話,委員都會接受,但是我接到太多的書面報告根本是在寫作文,問題也沒回答!不過第36案跟第37案的部分,就是許毓仁委員和林為洲委員的提案,我倒是要幫考選部說話,還請兩位委員海涵。
    第一是題目的問題,這裡面有一點誤會,就是學生提出申訴和題目真的有問題,當中的距離還滿大的。等一下蔡部長可能可以跟兩位委員說明一下,他們提出疑義以後真的被認為有問題的比例有多少。
    第二是題目要怎麼出,考選部真的管不到,因為題目不是考選部在出的,而是各大專院校的教授在出的。但是我要誠懇地給考選部一個建議,就是如果出題的人出到有問題,而且最後被認定是有問題的話,那個人就應該要從出題老師那個所謂的人才庫剔除掉。因為他的出題造成考生權益或是考選部的傷害,以後就不可以再邀請這種人來出題。這點是考選部絕對做得到的。
    第三是本院其實沒有辦法幫你們增加預算,但是我會建議考選部,當然這可能跟考試院也有關係,所以也要拜託考試院秘書長幫忙。就是有關我國的考選制度,大家都很重視考試,也很重視公平,問題是願意花在確保既公平、又有品質這件事情上的資源太少了!當你給一個教授一題的出題費,我忘了我那時出一題多少錢,好像是250元還是400元,我忘了啦,當你願意給他一題的出題費這麼低的時候,除非這個人真的是有良心,要不然他要花多少時間來出題呢?一個好的題目如果是選擇題,而且是題組型的、真的有鑑別度的題目,且是負責任在出題的話,出完一題的題目四、五個小時絕對跑不掉,而且出一題我忘了是給多少錢,但那個數字真的低到快要掉眼淚了,總之,其最後引導出來的效果就是那些老師為了要偷懶,所以出的都是背的題目,因為背的題目最好出,背的題目用選擇題的方式也最好搞,搞到所有老師在出題的時候,出的題目都是適合選擇題用背的東西,學生準備考試也在準備有可能被拿來當選擇題用背的那些東西,這也是導致我們考試鑑別度這麼低的原因,所以如果真的要變革,就要從源頭來進行:第一,該給人家的錢要給,如此才能有好品質的考題;第二,只要有出錯,對不起,你以後都不要再來出題了,因為你只是造成學生的傷害跟考選部的傷害。所以第36案、第37案的部分,我還是尊重林為洲委員、許毓仁委員,即這個部分要苛責考選部可能有點困難,但是可以要求考選部,就是投訴了以後確定是有理由,而且真的是有問題的考題,則那些命題委員以後就不可以再命題了。
  •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因為有考生提出申訴,就把它列為有疑義,你的說法我可以接受,事實上真的有疑義的情況其實不多,但是320個題目最終有11題完全送分,就是完全出錯了,機率是3%,表示每100題有3題根本就是出錯題目的,所以通通都送分,而這樣的比率到底是高還是不高?
  • 主席
    當然高啊!
    林委員為洲:我們都考試過,每100題中有3題是完全送分,這樣的比例是高的,所以你們真的要去檢討一下,是不是真的是出題費用過低,還是說找的老師太忙,所以他在出的題目上就有了一些疏忽,所以這個部分還是要一併處理,並凍結一部分。
  • 主席
    你要專案報告還是書面報告?
    林委員為洲:專案報告然後凍結一部分,至於金額方面就尊重主席的決定。
    主席:好,本席就作以下建議,考選部第2目第36案至第41案及第47案,第40案不予減列,凍結30萬元,請針對各委員提案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第38案的部分,修正為108年5月前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蔡部長宗珍:主席,第36案、第37案還是要專案報告嗎?可否改為書面報告?甚至我們在年底前就可以提出了,因為這些都是我們正在做的努力,而且有些是在書面中才能講清楚的,比方說11題之所以送分不是因為題目出錯,絕大多數都不是因為題目出錯,所以可否給我們一個機會?其實我們一直有在做這方面的檢討,但如果這是寫在專案報告,那就會影響到我們的時程,換言之,我們很願意來報告,但有沒有可能用主決議的方式,甚至我們可以努力在年底前來做,因為我們最近有一個最新的合作、有一個眉目了,所以我們現在就可以提報告了。
    林委員為洲:方才就已經說了,所謂的專案報告是可以合併一起報告的,比方說我提的這一部分,你也許只花5分鐘來報告……
    主席:不然蔡部長就是在年底前,你們將現在有的東西就先跟林委員報告,明年則還是要有一個形式要進行,即還是要有一個正式的報告,然後大家再一併解凍。總之,你們已經有結論的就先向林委員說明。
    黃委員國昌:蔡老師,大家都很支持你,只凍了30萬元,根本跟沒有凍結一樣。
    主席:接下來處理考選部主決議,即第42案至第46案,考選部對於這些提案有沒有意見或是有無文字上的修正、補充?
    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我的第42案是針對社工師考試實習的部分,因為依據社工師考試社會工作實習和實地工作認定標準第3點,建議要有2次的實習,然後合在一起要有400小時,反觀現在其他國家的社工實習可能只有一次,但時間卻已達400個小時,可是他們從國外取得相關學位回來台灣反而沒有辦法馬上去考試,還要在台灣找個地方去做實習,我覺得這好像有點讓那些從國外回來的學生在應考資格上產生了一些困難,我知道你們之所以分2次是因為現在社工的學習就是期中實習跟暑期實習2次,所以你們是用臺灣的方式在思考這部分,但分成2次跟一次到底哪個比較好,大家見解可能不太一樣,本席認為,我們的重點應該放在他的專業上才是,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希望考選部針對該標準第3點的部分能夠做一個討論,是否一定就是兩次還是用一定時間來要求就可以了?
    主席:針對這些主決議提案,請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第44案的部分雖然尤委員不在場,但可否撤案呢?因為這與方才林為洲委員提的是一樣的,就是這部分我們已經檢討了,即考選部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107年3月22日已經全文修正完畢,所以這個案子可否這樣來處理?
    主席:尤委員不在場,不知鍾委員意見如何?
  • 鍾委員孔炤
    他同意了……
    主席:尤委員回來了,不知尤委員是否同意第44案撤案?
  • 尤委員美女
    第44案撤案。
    主席:第44案撤案,其他的就照委員的提案……
    蔡部長宗珍:請問主席,第46案也是要專案報告嗎?因為這涉及一些詳細的數據分析,可否書面報告?
    黃委員國昌:好,書面報告。不過我真的要拜託你們,當在舉辦考試的時候,你們要把現在這些年輕考生面臨的困境放到脈絡裡來思考,其實去台北車站看那些補習班的學生後真的會讓人想掉眼淚,他們等於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準備考試,結果要報名時可能已經沒有什麼錢或是過得很辛苦,即使現在有工作,薪水也都不高,所以針對國家考試的報名費用,本席認為,在這種台灣社會階層的流動上,以及考生在追求他個人未來的前途一事上,即使國家能有一點補貼,我覺得都是應該的,就是儘量把社會流動的門檻降低,long-term來講對台灣一定是好事,因為我收到很多考生他們有這樣的抱怨,我也知道考選部有很多各式各樣的考慮,包括你們舉辦考試的經費已經很拮据了等等,這些我都了解,但是我的意思是說,在這種事情上面,促進社會的流動,讓年輕的考生不要過得那麼辛苦,真的就長遠來講,國家即使多補貼一點都沒有關係,你要求改成書面報告,我可以接受,但是我要拜託考試院、考選部,真的要把這些年輕考生的心聲聽進去。
  • 主席
    請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謝謝委員,我們會提供詳細的說明,剛剛委員也有提到一些出題委員的費用部分,其實今年才剛調整過,而這些我們都會努力來平衡……
    黃委員國昌:部長,我的意思是如果考生的錢不夠辦理這次國家考試,就由國家補貼,以long-trem來講,我覺得對台灣都是好事。所以你們的預算要去編列,我不是你,我不能幫你編預算,但我作為立法委員,我可以向你們反映這樣的預算編列建議,make sense,國家應該要這樣做。如果都是成本效益的思考,也就是舉辦一場考試能從考生那裡收多少錢,有多少錢可以支出,如果是用這種方式來思考,這就是造成今天陷入這個困境的最主要原因。
  • 蔡部長宗珍
    完全同意。
    另外還有第41案,拜託林為洲委員可否撤案?這是我剛才說的,考選部檔案應用作業要點已經全文修正了……
  • 主席
    剛剛……
    蔡部長宗珍:這個案子剛剛沒有處理,剛剛處理的是主決議案,所以這兩個案子,第41案及第44案是不是可以……
  • 林委員為洲
    41案可以。
    主席:好啦,我來整理,第42案到第46案等決議案作以下宣告:除44案撤案、第46案改為書面報告外,其餘照案通過。
    林為洲委員就考選部第2目所提第41案撤案。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今日會議延長至考試院預算處理完畢。
    接下來處理銓敘部第1目第48案至第50案。
    請李麗芬委員說明提案。
    李委員麗芬:本席所提第48案是針對國教署、社家署的員額問題,其實國教署掌握了全國12年國教,而社家署則是負責全國的福利業務,但是102年組改時,他們員額編制的職員數本來就不多,分別是158名與93名,可是他們的業務愈來愈多,所以他們現在都是從學校借調人員或是使用約聘僱人員、非典人力,這些人力都超過他們的員額數了。對於這個部分,本席希望銓敘部能去瞭解這二個署的業務與負擔,是不是可以核算他們所需編制員額數,我同時也會對人事行政總處、教育部及衛福部等提出相關提案,是不是各單位一起來協助分別掌管全國國教及福利的這兩個署,我覺得國家應該予以重視,讓他們的人力足夠協助國教推動及福利推展。因此,本席提案凍結200萬元,希望明年7月31日之前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提出書面報告,這樣就可以解凍了。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說明第50案。
    黃委員國昌:第50案我之前質詢過了,立法完畢後要求你們針對黨職併公職部分予以追討,而且要將整個追討的狀況上網即時公告,但你們根本沒做,法律就規定在那邊,但法律通過後到現在你們都還沒做,這實在很離譜啊!
  • 主席
    請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謝謝兩位委員的指教,有關國教署與社家署的員額問題,因為對於員額部分銓敘部沒有權責,這是人事總處掌管的……
    李委員麗芬:我知道你們的意見也很重要,所以希望你們可以一起努力,這件事情如果有需要銓敘部相關意見的提供,也希望你們能給予正面的回應,再來也希望你們去瞭解一下他們的業務。
    周部長弘憲:去瞭解,或是人事總處徵詢我們意見時,我們會依照李委員的意見儘量去促成,只是這不是我們的權責,我們要提出書面報告比較有點困難,我們會儘量去……
  • 主席
    書面還是可以寫出相關權責的問題嘛!
  • 周部長弘憲
    好。
    另外,黃委員所提有關黨職併公職的處理情形,我們在8月13日有進行第一次的上網公告了。
  • 黃委員國昌
    你們的公告是發一份新聞稿在網站上!
    周部長弘憲:沒有,是有公告,至於新聞稿是另一個新聞稿。
  • 黃委員國昌
    所以你們現在網站上有?
  • 周部長弘憲
    全球資訊網……
    黃委員國昌:來,你把網址給我。
  • 主席
    請馬上秀出來給黃委員看。
    接下來請林委員說明。
    林委員為洲:第49案是本席與吳志揚委員一起提出針對特別費要求凍結的提案,每次公教人員,尤其是警消人員因公殉職而要申請相關撫卹金的時候,常常都會卡關在考試院銓敘部這邊,因為相關修法過程也到了一個程度了,希望將來銓敘部這邊都能夠體諒警消人員。最近又再一次發生國道警察執勤時意外死亡,他們在路肩執勤其實很危險,尤其是半夜。那部分對國家的財政影響實在是微乎其微,平均一年因為執勤而因公殉職的人其實只有4個人左右,當他們申請相關的撫卹補償的時候,希望你們第一個能從寬認定,第二個速度要快,對他們都是一種事後的補償,所以提這個凍結案沒有其他特別的用意,只是希望你們將來碰到這類的事件時都能夠用同理心去處理。
  • 主席
    有嗎?第50案的部分有公告嗎?有公布在網站嗎?
    黃委員國昌:沒有,只有新聞稿啊。
    主席:銓敘部,早上段宜康委員不是也關心這個部分?那有沒有?到底公布網站是公布什麼東西?
    周部長弘憲:同仁跟我說在全球資訊網裡面有公告,我們再找。
    主席:沒關係,請你現在承諾大概可以公告什麼?多久可以公告?還可以再公告些什麼?
    周部長弘憲:我們會陸續公告,因為我們做一個段落就會公告,最後還要跟大院報告。
    主席:好。銓敘部第1目第48案到第50案一併處理,主席建議凍結50萬元,請針對各委員提案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林委員為洲
    我的第49案用書面報告就可以了。
    主席:委員要求書面報告就是書面報告。如果大家沒意見,就照以上的建議宣示通過。
    處理第2目第51案至第58案。請林委員為洲說明。
    林委員為洲:本席希望透過凍結預算的方式,請銓敘部針對整建人事法制修法的改善方向提出報告,我想等一下再整體交由主席一併併案處理。
  • 主席
    第53案尤委員要說明嗎?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就是早上質詢的部分,因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只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財團法人這一塊並無規定,也不受旋轉門的限制,所以這部分是不是需要做一些補強?現在有很多高階公務員退休之後就到以前他所監督管理的財團法人去任職,所以這部分是不是需要有迴避的條款?這部分上次我們曾提過,當時銓敘部表示修正的方向究竟要採「特定行為禁止」或者「特定職務禁止」,目前還在討論中,人事行政總處也有一些意見,這部分是不是能夠盡快提出具體的修法建議?
  • 主席
    第54案尤委員要說明嗎?
    尤委員美女:第54案也是今天早上所質詢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這次的公投過程中發生很多亂象,當然其中有一些可能是宣導不夠,所以我們希望將來對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法的訓練要加強,甚至包括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所列的相關人員也都希望能夠加強宣導。
  • 主席
    鍾委員要口頭說明嗎?
    鍾委員孔炤:我的第56案是希望銓敘部能夠研議修法,有關公保的生育給付希望能夠比照勞保放寬保險效力,我想這樣私校的老師會比較有保障,因為私校老師的生育給付跟正式的公教人員有非常大的落差,所以我要求銓敘部一定要針對公保的生育給付研議修法,希望能夠比照勞保放寬保險效力,這樣私校的老師才會有所保障。以上說明。
  • 主席
    第58案請許毓仁委員說明。
    許委員毓仁:本院於審查107年度預算時,要求銓敘部針對包括同性伴侶請假之保障、退休公務人員旋轉門條款適用排除等相關部分尚在研考階段,進度好像有點過慢,我覺得銓敘部有點怠惰,我也不知道到底什麼原因讓你們這些事情都沒有辦法做到,而去年一整年我們也都一直在講這些事情,所以本席提案凍結預算金額的半數。
  • 主席
    請周部長一併說明。
    周部長弘憲:有關旋轉門的部分,因為到底要採取「特定行為禁止」還是「特定職務禁止」,目前各機關都有不同意見。如果採取「特定職務禁止」的話,我們當然會考量尤委員剛剛所提的把財團法人納進來;若採「特定行為禁止」的話,只要有接洽的行為就都禁止,所以應該就全部都已納進來。這部分我們會在12月底之前把公務員服務法的修正案送到考試院審議,所以最近我們正在快馬加鞭,希望能有一個結論,當然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會參考各位委員的意見。
    有關第54案的部分,剛剛也有報告過,有關台電內網籲挺「以核養綠」一事,因為是工會上網的,工會的成員是不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所以這部分如果有違規的話,可能要照台電內部相關的懲處辦法來處理。另外,有些投票所僅提供某些案的公投選票,關於這部分,如果選務人員是公務人員的話,那當然有可能會觸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條的規定,必須要由他們的服務機關來處理。至於行政中立法未訂定罰則而無法落實這部分,其實公務人員只要違反行政中立法,當然要送請懲戒或由各機關來懲處。
  • 主席
    就是行政上的懲處?
    周部長弘憲:對。行政中立法本身雖無罰則的規定,但是只要違反這個法,當然就回歸到各機關有關獎懲的辦法去處理。另外,這次也發生一些違反行政中立的事情,下次舉辦選舉或是公民投票時,我們會協洽中選會及各地方的選委會,加強對選務人員宣導有關行政中立的規定。有關鍾委員提到公保及勞保對於懷孕期間被迫離職有不同的規定,這部分因為勞保規定確實是比較優厚,公保目前是保障……
    鍾委員孔炤:搞錯了啦!我提這個案子是因為私校老師不適用勞基法也不適用教師法,有關勞保相關規定,考量勞工懷孕期間可能被迫離職而失去勞保保障,立法院在98年修法放寬,所以其投保效力在一年內還是有效,今天私校老師都是一年一聘,他被解聘的時候都是在7月1日,他可能8月1日或是7月5日才生產,但是他的投保效力只及於7月1日被解職的那一天,對於已經懷孕在身的老師怎麼會有公平性?
    所以我的意思是,最起碼他的投保效力應該比照勞保的投保效力,其效力期間是在一年內,也就是當他離職之後,他可能懷孕3個月、2個月或是4個月,在離職後一年內生產,還是要給他生育給付的保障,因為私校太多老師都是一年一聘,到7月1日才確定要不要續聘,但是有些已經懷孕在身的,他可能已經懷孕8、9個月,下個月就要生產,但是被終止契約之後,他的投保效力就沒有了,連生育給付都沒有,這樣對私校老師當然不公平,所以你剛剛把我的用意完全是錯誤的回應。
    主席:鍾委員,這個提案要不要改專案,請他們再來做說明好不好?
  • 周部長弘憲
    這部分也跟鍾委員……
    鍾委員孔炤:這個不是專案說明,我上次質詢時也特別提到,包括公私立教職員都不一樣,我希望能夠對這些私校老師,最起碼在一個少子化,大家鼓勵生產,他們好不容易懷孕,結果因為被終止契約,或是因為學校人數減少,老師聘請的就少,校方可能今年要解聘兩位,剛好這兩位都是女教師,他們剛好都懷孕8個月,9月要生產,這樣對他們怎麼會有公平性?
    周部長弘憲:我剛剛有報告,因為勞保規定是比較優厚,公保部分照顧沒有那麼周到,所以我們在公保研修的時候,會將鍾委員的意見納進來,讓他們也享有跟勞保一樣比較優厚的規定,這部分我們確實是希望這樣。
  • 主席
    就是會採修法的方向?
    周部長弘憲:對,這個要修公保法。
  • 主席
    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部長,上次我提到公務人員兼職,有職務之便的當然不行,其他有放寬的部分,這個部分你們研究了嗎?
    周部長弘憲:就兼職部分,剛剛也報告過,公務人員服務法我們會在年底報考試院……
  • 許委員智傑
    今年底?
    周部長弘憲:對,所以我們正在處理,至於有關兼職的部分,到底要不要放寬,因為各方都有不同意見,如果要放寬,要放寬到什麼程度,這都必須要詳細研議,我們在年底以前一定會送到考試院。
    許委員智傑:年底之前也一份給我參考,這個部分我們要了解一下。
  • 周部長弘憲
    沒有問題。
    許委員智傑:另外,前面基金你們談過了?
  • 主席
    還沒。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我要回到剛剛前面那個問題,就是黨職併公職專區在網站上公告的事情,我知道周部長是好人,您過去在學界很受大家敬重,但是您對於您在國會裡面講的話,同仁提供的訊息是不是真實,可能要多掌握,我上次質詢時特別跑去網站上看,結果沒有,但是剛剛跟我說有,我就拜託你們告訴我在哪裡,結果搞了半天,所謂的有是在好幾百條最新消息裡面的一條,這是我們當初的立法意旨嗎?這是我們剛剛在討論的事情嗎?在國會裡面不能這樣隨便講,沒有就沒有,沒有就要你們做,也沒有對你們很過份,整個統包起來才凍二、三十萬元,但是這種事情不能在國會裡面騙委員,我如果剛剛沒有堅持要求到底在哪裡,直接手機拿來看,不就這樣被糊弄過去了!
    周部長弘憲:真的很抱歉,因為法律規定要上網公告,同仁大概認為用最新消息的話,就已經符合法律規定,黃委員希望能設置專區,這沒有問題,我們一定會照黃委員的意見來設置。
  • 主席
    多久可以設置專區?
    周部長弘憲:應該很快,馬上可以設置,主要在我們網站上弄一個專區就可以,這樣是比較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錯,所以謝謝黃委員的指教。
    主席:剛剛黃委員提的是第50案,作以上說明。
    主席就銓敘部第2目第51案到第58案一併處理。
  • 許委員毓仁
    我的部分他沒有解釋。
  • 主席
    周部長請說。
    周部長弘憲:第58案有關同性伴侶請假的保障部分,因為目前相關的人事法令都是要照民法的規定來處理,這部分如果民法有修正,我們也會照民法,民法還沒有修正之前,事實上我們也在跟各相關機關研議,看民法還沒有修正之前,對於有關同性伴侶請假等相關人事規範,能不能做一點彈性的處理,這部分我們會繼續來研議。
  • 許委員毓仁
    研議的內容在哪裡?你老實說有沒有做?
  • 周部長弘憲
    我們也會……
  • 許委員毓仁
    有沒有做嘛?
    周部長弘憲:對,我們有……
    許委員毓仁:你現在說你們在研議當中,請問一下進度到哪裡?還是你騙我?
  • 周部長弘憲
    我們……
    許委員毓仁:有沒有騙我?每次叫你回答問題,剛剛那個行政中立也是一樣,都說今年不要凍結、今年不要刪減,下次不會再犯,下次不會再有這種情況,你們行政單位都是這種態度!
    周部長弘憲:我們在今年6月19日曾經函請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勞動部以及人事行政總處就相關問題表示意見,我們會參酌……
  • 許委員毓仁
    然後呢?
  • 周部長弘憲
    這幾個部會的意見回來……
    許委員毓仁:現在幾月幾日了?半年都快過去了,做了些什麼事?講出來。
  • 周部長弘憲
    當然各機關……
    許委員毓仁:沒有做就沒有做,你為了這邊不讓我們凍結預算,在亂扯一些有的沒的,沒有做就說委員我們沒有研議,因為現在沒有相關的法令配套措施,全部都給我搪塞,你們所有行政單位從頭到尾都這樣子。
    周部長弘憲:很抱歉,因為剛剛沒有講清楚,我們發文給各機關也是研議過程的一部分……
    許委員毓仁:我問你,6月19日發文到現在已經半年了,有搞出什麼東西出來嗎?哪有一個文發了半年之後,什麼東西都沒有的!
    周部長弘憲:當然相關機關回應的意見,我們會……
    許委員毓仁:回應意見是什麼?你現在就在這裡講清楚,這些事情我常常在問,你們都不當一回事,帶回去的時候都連哄帶騙,騙這些立法委員,當我吃素的啊!你先講清楚。
  • 周部長弘憲
    相關機關的回應意見我們會提供給你……
    許委員毓仁:相關機關回應些什麼?6月19日你發這個文,然後石沈大海,你現在就在敷衍我。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我是不是建議主席,我大概可以瞭解毓仁兄為什麼問了那麼多次今天的答案還是那麼空,他才會這麼生氣。這個部分我們先保留不處理,給考試院、銓敘部這邊現在的同仁整理各相關機關回應的意見是什麼,是不是拜託同仁回去幫部長趕快準備,我們先處理後面的,回來處理到這裡的時候然後剛好部長也可以回答許委員的意見,我不曉得這樣子處理許委員可以接受嗎?
    許委員毓仁:部長,我只是要說,你們到底有沒有處理?6月19日到現在如果都沒有的話,你就說你再來辦公室跟我報告好不好?這一條就先保留。主席,我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我真的非常consent這個問題。
  • 主席
    我知道。
    許委員毓仁:有滿多的公務員都跟我陳情,他們現在遇到這樣的狀況,銓敘部明明就是不重視啊!
    主席:我瞭解,這個提案很好。
    周部長可以做說明嗎?還是再給你一點時間。
    周部長弘憲:現在他們回應的意見,國防部和法務部表示均無意見;人事總處表示,如果本部先行放寬,人事總處會尊重本部的決定;教育部和勞動部則傾向等同性婚姻有法律依據後再據以辦理,如果本部先行放寬仍會尊重。因為這個部分涉及各相關機關的意見,我們現在還在綜整,我們實際上有在做。
    主席:你們多久可以提出一個具體的、立法的或相關規定的修正報告,給許委員一個明確的答覆,因為大家也是尊重你是銓敘部分的人事主管機關,看部長這邊能夠承諾多久可以給委員會這樣一個相關規定的修正?
  • 周部長弘憲
    6個月內。
  • 主席
    許毓仁委員呢?
  • 許委員毓仁
    沒有辦法接受。
    主席:不然就逐步,你們2個月有意見、新的進展就跟委員會報告。
  • 周部長弘憲
    好。
    許委員毓仁:你上一次提出來已經6個月前了,你還要再跟我要6個月,是不是太扯了?
    周部長弘憲:因為這個涉及其他機關的權責,也不是……
    許委員毓仁:主席,我這一條保留,然後請他來跟我報告他們現在處理的狀況。
  • 主席
    還是我們一併處理也會凍結。
  • 許委員毓仁
    可以。
    主席:委員會會要求銓敘部再去跟許委員報告,另外就是我們的提案凍結,也是要做一個報告。
  • 周部長弘憲
    好。
    主席:反正你們具體期程做到什麼地步可以先說的就先說,不要被大家質疑擺著不動好不好?
  • 周部長弘憲
    好。
    主席:第2目第51案至第58案我們還是一併處理,委員的提案大家有很多意見的提供,只是這一個目的預算額度是六百多萬元,不是那麼大,主席建議凍結30萬元,請針對各委員的提案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就照主席如上的宣示。
    現在處理銓敘部的第3目,第59案及第60案,是林為洲委員、許毓仁委員的提案,還是直接請銓敘部說明?請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第59案是有關修繕費用1,436萬元部分,各位委員指教的意見是認為,依照預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繼續經費之編製有一定的程序。另外就是,我們沒有提出跨年期的計畫概況表,要跟各位委員報告的就是,因為只有重大施政計畫或者公共建設及報院核定的計畫才需要有跨年期的計畫概況表。因為我們這個是屬於一般房舍建築的修繕,所以就沒有列跨年期的計畫概況表,但是在我們預算書的第63頁有表達,總經費1億786萬元,這是108年度的,109、110年也都有估計的費用,雖然形式上沒有跨年期,沒有把後面的經費列進來,但是實際上從預算書裡面可以看出它是一部分的經費,這部分是因為性質的不同,所以才沒有把跨年期的計畫概況表列進來。以上。
    主席:2案都是凍結全部的金額,許委員、林委員,銓敘部周部長說明之後你們可以接受嗎?
    許委員毓仁:我這邊沒有意見,尊重主席裁示。
    主席:就請他們提出書面,第59、60案我們一併處理,請銓敘部提出書面,不予凍結。
    尤委員美女:主席,我的第62案也是跟這個一樣,所以一起。
    主席:第62案是主決議。現在處理第61案到第64案主決議,銓敘部對這些提案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提案內容通過。
    周部長弘憲:報告主席,第61案我們是希望改為108年6月,因為離婚配偶年金分配請求權這部分的案例還不多,我們希望累積更多的案例,才能做一些統計的數據,提出書面報告比較有實質的意義。
    主席:好,改為108年6月;第62、63案?
  • 周部長弘憲
    第62案就是跟剛剛第59、60案一樣的。
  • 主席
    就是照案通過。第63、64案是黃委員的提案。
    周部長弘憲:第63案的部分,黃委員關心的問題確實會造成這些約聘僱人員選擇的困難,這部分我們在11月27日已經再發文,把這樣的選擇權延到12月7日,讓大家更有充裕的時間來選擇。
  • 主席
    第63案黃委員同意改為書面嗎?
    黃委員國昌:第63案我上次質詢完以後,你們既然做了,第63、64案我都同意改成書面報告就好了。
  • 周部長弘憲
    謝謝!
  • 主席
    第61案改成108年6月前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
    第62案照提案委員的內容通過。
    第63、64案照提案委員的內容修正為書面報告。
    進行保訓會的預算審查,保訓會第1目第65案,提案委員是黃國昌委員。
    黃委員國昌:有關於公務同仁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的防護事情,我質詢過很多次了,這個提案的目的無非只是希望他們趕快把案子送到院裡面來,剛剛主委有跟我說明,事實上他們的草案也都做了,有很積極的在進行,但是我還是希望能夠發揮督促的效果。就我剛剛所講的凍結部分,我可以同意凍結10萬元就好了,可以把它改成書面報告,不過還是希望你們要遵守上述希望你們要做成的東西,3個月之內趕快把事情做出來。
    郭主任委員芳煜:是。報告委員,有個地方請求一下,即3個月的部分,因為目前為止,我們從主委到工友,每個人都在處理年改的事情,是否可以併第72案,跟鍾委員提案6個月一樣,大概從明年2月份開始,年改案子處理完以後,我們就有空回來處理這個事情。
    黃委員國昌:可以,6個月。
    主席:好。保訓會第1目,第65案……
    郭主任委員芳煜:不好意思,主席,我再跟黃委員報告,因為這是辦法的位階,所以書面報告不是送到這裡,而是送到考試院審議,但我可以在審議時,同時副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們要等考試院審議完後,再跟行政院會銜,才能送到立法院備查。
    主席:沒關係,你就把它寫清楚,大家知道相關的……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剛剛您講的部分我都同意,就按照你剛剛所說的意旨作文字調整。
  • 郭主任委員芳煜
    好。
    黃委員國昌:另外,我在黨團協商時,再提考試院的部分做處理。
  • 郭主任委員芳煜
    謝謝。
    主席:你就把你們的修正草案內容送本會參考,可以報告。
  • 郭主任委員芳煜
    好。
    主席:保訓會第1目第65案,作以下宣示:凍結10萬元,請針對委員提案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繼續處理保訓會第2目,第66案到第69案。
    郭主任委員芳煜:委員,第66案跟第65案同樣是防護辦法修法的問題,是不是可以併到剛才那個案子,就已經處理了?
  • 主席
    第66案嗎?
  • 郭主任委員芳煜
    是。
    主席:繼續處理第68案、第69案,尤委員的提案。
    尤委員美女:第68案就是公務人員人權議題的訓練課程,希望課程能夠分為初階、進階以及簡、薦、委等不同層級,跟他的業務結合,採案例研討的方式進行,希望他們做整體規劃。
    第69案就是行政中立的部分,我希望保訓會在訓練時,能讓公務員了解,公投案也應該要保持行政中立。
  • 主席
    尤委員有建議凍結的金額嗎?還是要改為主決議?
    尤委員美女:都可以,只有這兩案嗎?還是你要統一?
  • 主席
    因為去年保訓會沒有凍結。
    尤委員美女:好,那我就改成主決議。
    郭主任委員芳煜:謝謝委員,我們一定照委員的指示辦理。
  • 主席
    第66案到第69案均改為主決議。
    繼續處理第70案。林為洲委員的提案,行政單位有意見嗎?
    郭主任委員芳煜:我們有跟委員溝通過,因為車子報廢基本上要有兩個條件,一個是滿15年;另一個是滿10年、但里程要12萬5,000公里以上。我們這部車子到明年6月正好滿15年,所以它符合淘汰的標準,我們希望能夠用電動車,因為比較不會污染,我們是遵照規定辦理,已經跟委員報告過了。
    主席:本案就不予處理,因為司法院也是做這樣說明。
    繼續處理第71案到第72案,是主決議。
    郭主任委員芳煜:第71案我們同意辦理。但是第72案的部分,我們徵求鍾委員同意,將最後一行文字修正為「並於六個月內將草案送考試院審議,並副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鍾委員是否同意?
  • 鍾委員孔炤
    我這個案子跟第65案、第66案是一致的。
    郭主任委員芳煜:是,很接近。
    鍾委員孔炤:最主要是對高風險的警消人員等,希望能夠充分保障他們執行業務安全,最主要的用意是在這裡。
    郭主任委員芳煜:明天我們把草案送到委員辦公室提供委員參考,再……
    鍾委員孔炤:主席,我想請問第65案及第66案,因為第65案裡面還有罰責的問題,你們剛剛有做主決議……
  • 主席
    65案?
    郭主任委員芳煜:是所有的,不管是警察、監督、罰則、課責等都在草案裡面,我們的草案是一整本,包括總說明等等,我明天送給委員先看一下。
  • 鍾委員孔炤
    你那個罰……
    郭主任委員芳煜:罰則我們有一些設計,若再一次被……
    鍾委員孔炤:我跟主席報告,既然要入法,這是……
    郭主任委員芳煜:這是辦法,所以……
    鍾委員孔炤:公務員保障法相較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是有它的差異性,現有的公務人員保障法裡面沒有罰則,如果把它加進主決議,你就是要修法。
    郭主任委員芳煜:未來修法可能是唯一途徑,但是以現階段來講……
    鍾委員孔炤:如果你同意第65案的罰則,就表示你同意未來要修法或是現在馬上就要修法,因為主決議做完,就是要有罰則!
    郭主任委員芳煜:從兩方面來講,一方面是有部分的人可以馬上適用職安法,這部分要跟勞動部來協商。第二個,就是警消的部分,我們現在要列專章,可能沒辦法有法的效力,所以我們希望從行政懲處上面做一些規劃設計。有四十幾個條文,我們拿給委員看,目前還是草案,還沒有進行專家學者協商,也沒有跟相關單位協商,所以沒有對外公布,這個草案請委員先幫我們指教一下。
  • 主席
    請鍾委員發言。
    鍾委員孔炤:既然你話講得這麼滿,我照你的意思做是沒有關係,但是我要跟你講,那個罰責到時候你是自己拿磚頭砸自己的腳!
    郭主任委員芳煜:我們的草案還是要集思廣益,看大家意見是怎樣。委員講的沒有錯,辦法有些部分還沒辦法課責。
  • 主席
    第72案嗎?
    郭主任委員芳煜:他是說第65案罰責的部分,用辦法可能沒辦法做到,這個是沒錯的。
  • 主席
    第65案是防護辦法嗎?
    郭主任委員芳煜:對,防護辦法。
    主席:鍾委員,你要做怎樣的建議嗎?
  • 鍾委員孔炤
    我是提醒他……
  • 主席
    你提醒他就對了!
    鍾委員孔炤:……現有的法令沒有辦法做處理,你現在答應人家的主決議,你們可以做罰則嗎?你以後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郭主任委員芳煜:委員,我不是……
    鍾委員孔炤:你們要這樣做,我沒有辦法啊!
    郭主任委員芳煜:鍾委員,我不是同意用罰則,不是我個人說要罰則就能有罰則,因為辦法還是有位階的限制,所以……
    鍾委員孔炤:你既然答應,就要負責,講清楚……
    郭主任委員芳煜:我更正,辦法是無法做到這個樣子,因為罰則、課義務還是需要法制化。
  • 主席
    相關辦法裡面確定有罰則?
    郭主任委員芳煜:可能有一些責任的設計,但大概不是罰則。
    主席:好,你們再審慎考慮,跟鍾委員請教。
  • 郭主任委員芳煜
    我們再跟鍾委員請教。
  • 主席
    第71案的主決議就照提案委員的文字通過。
    第72案,主決議文字修正為:六個月內將草案送交考試院審議,並副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郭主任委員芳煜
    同時間我們會送到這裡來。
    主席:六個月內向考試院提出,並副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繼續處理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部分。
    處理第73案到第78案。其中第74案是尤委員的提案。
    尤委員美女:第74案是剛才所講的人權訓練課程的部分;第75案也是剛才所講的行政中立法培訓的部分,我同意上述兩案均改為主決議。
  • 郭主任委員芳煜
    謝謝委員。
    主席:第74案及第75案均改為主決議,其他提案也要一併改為主決議,還是郭主委有沒有什麼意見?
    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所指的其他提案是指哪件案子,是指第76案嗎?
    主席:請郭主委看一看其他不在場委員的提案,針對主決議部分,你們在執行上有無困難之處?不然,我們將這些提案均改為主決議。
    郭主任委員芳煜:我想第73案等提案委員不在場,這些提案都改為主決議可能會比較好一點,但是,我們針對第76案已經向吳委員做過報告,吳委員同意凍結50萬元,在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主席
    所以你們同意凍結嗎?
    郭主任委員芳煜:對,我們同意第76案凍結相關經費。
    主席,可否容許我針對第77案進行說明?
  • 主席
    請郭主委說明。
    郭主任委員芳煜:針對第77案,我們已經向提案委員做過溝通,許委員已經同意撤案。
    主席:但是,目前許委員不在場。
    郭主任委員芳煜:方才許委員特別向我們詢問相關的細節,我們也向委員說明這些宿舍出入口上鎖的問題。
    主席:針對第77案,許委員有交代在場委員要如何處理嗎?
    鍾委員孔炤:許委員剛才坐在我的旁邊,他有交代我……
  • 主席
    好。第77案撤案。
    尤委員美女:不過,第77案其實還滿重要的,畢竟這牽涉到受訓人員安全的問題。
    郭主任委員芳煜:有關宿舍出入口上鎖的部分,我們都已經做過處理,這部分已經沒有問題,譬如當初我們委託大葉大學舉辦錄取人員訓練,基於安全上的考量,未來我們不再委託該校辦理,所以這些問題我們都已經處理了。
    主席:你們同意第76案凍結50萬元,還是改為主決議?
    郭主任委員芳煜:雖然我們已經向吳委員做過說明,但由於吳委員不在場,倘若由我們做決定,這樣做是不是不太好?但是,我們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好。處理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第73案至第78案一併處理。第74案及第75案改為主決議;第76案凍結5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第77案撤案……
    鍾委員孔炤:主席,許智傑委員已經交代我,第77案請他們提供一份書面報告給許委員即可。
    主席:好,我們將第77案改為主決議。好不好?
  • 郭主任委員芳煜
    好的。
    鍾委員孔炤:這是許委員交代我的事情,我一定要提出……
  • 郭主任委員芳煜
    OK!
    主席:現在處理第73案至第78案。除了第76案凍結5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之外,其餘提案均改為主決議。
    郭主任委員芳煜:報告主席,如果我們同意第77案撤案的話,也一樣要另外提出書面報告給委員。可不可以這樣做?
  • 主席
    你們就把這部分也列進去吧!反正你們都要提出書面報告。不是嗎?
  • 郭主任委員芳煜
    好的。
    主席:處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部分的第79案。由於提案人李俊俋委員不在場,請在場的連署委員代表說明。
  • 尤委員美女
    能否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高執行秘書說明?
  • 主席
    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高執行秘書說明。
    高執行秘書誓男:早上李委員提到第79案,係因本會委員派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比率很高,恐將影響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的監理功能。事實上,本監理委員會的委員代表可分為兩部分:目前本會有23名委員,其中10名是公務人員團體之代表,即是利害關係人之代表;另有13名是各機關之代表。事實上,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試院副院長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均由考試院院長聘兼;其產生辦法由考試院定之。」。後來,我們在子法中特別有彈性的規定,希望各機關代表由首長親自出席,但因為首長都很忙碌,大部分都無法親自出席,因此,我們在子法中才會有彈性的規定,當首長無法親自出席時,應指派法律、財務或會計方面的專家與會。就目前實務而言,這些首長的確也都指派各部會會計、財務、法律或相關主管部門的主管與會,基本上,他們都具有專業的背景,而且在利害團體代表的部分,也都能夠指派比較了解金融、經濟方面的人員出席,以致在實務運作上並不會影響到本會監理的功能。事實上,這項制度已經實施幾十年了,確實都能夠維持正常的運作。
    早上我也特別向委員報告過,本委員會雖然沒有聘請學者專家,不過,我們有五、六名外聘顧問,雖然他們不是出席代表,但每次召開會議都會邀請他們列席,最起碼有兩、三位學者專家會列席,所以整體運作的機能並沒有問題。此外,我還要向委員特別補充說明,雖然相關顧問及學者專家都會撥冗出席,但畢竟他們並非出席代表,所以本會在因應年金改革之後,我們所提組織法草案中已經增加員額,將增聘學者專家做為本會的出席代表。
    另外,我們針對子法的部分也在考慮,因為現行母法僅規定由相關機關代表出席,並未指明一定要由機關部會首長與會,因此,未來我們也要研修子法的規定,未來不需規定由部會首長列席,畢竟部會首長都十分忙碌。依照現行的運作方式,部會首長都不可能親自列席,而是改由具有財經或法律專業背景的業務主管代表出席,正因目前都是採用這樣的運作方式,才會誠如方才李委員所言,由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情形……
    主席:應該儘量避免發生由代理人出席的情況,否則為何要聘該位學者專家為代表?
    高執行秘書誓男:目前代理出席者都是指代理部會首長出席的部分,其他的利害關係人都是親自出席。代理出席者的比率會這麼高,因為這23名機關代表,除了兩院秘書長及周部長都會親自列席之外,其他行政院的秘書長或國防部及財政部等部會首長則是派請相關業務主管列席。
  • 主席
    你們再向提案委員做充分的說明。
    高執行秘書誓男:本會退撫基金稽查業務編列8萬8,000元,主要用於利害團體代表委員的出席費及交通費。如果相關預算被凍結之後,明年我們連會議都開不成了。雖然這筆預算的金額很少,但這些預算都是會務運作所需之必要經費,所以我能否懇求將本案改為主決議或提出書面報告。事實上,目前我們已經提出腹案及改進辦法,如同方才我所做的報告,未來相關組織法及子法都會一併做修正。
    主席:好,請高執行秘書針對第79案再向提案人李委員做說明,並加強李委員所要求監督的部分。
  • 高執行秘書誓男
    好的。
  • 主席
    第79案不予處理。
    處理公務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部分的第80案、第81案。
    第80案及第81案要不要先說明?
    周部長弘憲:有關第80案,提案委員希望我們能夠檢討基金的操作及運用,關於這部分,早上我們已經承諾會就資產配置及投資策略方面加以精進,希望能夠使基金的收益增加。目前凍結的數目高達1,000萬元,而我們編列的金額只有4,687萬元,凍結的數目實在太大,我們希望能夠凍結少一點,然後讓我們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主席:有關第80案及第81案,請你們再對提案委員作充分說明。
  • 周部長弘憲
    好的。
  • 主席
    第80案及第81案不予處理。
    第82案為主決議,請尤委員說明。
    尤委員美女:其實這和前面的部分一樣,如果車輛汰換之後要購買新的車輛,希望能夠採購電動車等低污染性的車種。
    主席:有沒有問題?如果沒有問題的話,就按照主決議的文字通過……
    周部長弘憲:好的,那就按照保訓會的案子作同樣的處理。
  • 主席
    第82案照提案委員的提案內容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考選部主管108年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之處理,宣讀預算數及提案。
  • 壹、考試院考選部主管108年度考選業務基金預算案部分
  • 一、營運計畫

    本基金主要業務,係辦理國家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項考試業務,本年度試務成本共需6億0,371萬5千元,預計辦理之考試業務如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四)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五)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六)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升資考試
    (七)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
    (八)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
    (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十一)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十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十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十四)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
    (十五)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十六)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十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十八)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十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二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二十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二十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二十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
    (二十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二十五)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二十六)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二十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
    (二十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助產師考試
    (二十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
    (三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
    (三十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驗船師、引水人、食品技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
    (三十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
    (三十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三十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考試
    (三十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
    (三十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
    (三十七)具有相當資歷者全部科目免試及部分科目免試之審議暨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之審查
    (詳見基金預算案第5至7頁)
  • 二、業務收支
  • (一)總收入
    6億2,463萬2千元(詳見基金預算案第15頁)
  • (二)總支出
    6億0,484萬1千元(詳見基金預算案第15頁)
  • (三)本期賸餘
    1,979萬1千元。(詳見基金預算案第15頁)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2,615萬7千元。(詳見基金預算案第30頁)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補辦預算: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
    無列數。
  • 貳、提案部分

    1、
  • 案由

    考選業務基金歲出編列「試務成本」─「公共關係費」300千元,建議減列二分之一。
    說明:
    考選基金之公共關係費,目前係支出予承辦學校工作人員之禮品以及餐敘之公關活動。然據考試人員之反應,考場工作人員支援國家考試,考選部未提供適當之膳食。而根據考選基金成立以來之決算報告,歷來考選基金多有盈餘達數千萬之譜,於此情形下竟無提供考選人員基本之待遇,而將預算編列用於公共關係費,難謂合理。爰此,建議減列公共關係費二分之一。
  • 提案人
    許智傑
  • 連署人
    周春米  尤美女
    2、
    緣現行國家考試均收取一定金額之報名費用,自本年起,部分考試之入場證與考試成績通知單從過去以寄發紙本予考生之方式,改以電子郵件寄送並由應考考生自行上網下載列印,原立意係為改善通訊地址異動所造成之困擾,以及避免寄送途中遭第三人擅自拆閱、私自攔截,侵犯應考考生隱私情形發生。然而,改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後,顯已節省過去寄發紙本所產生之成本,考選部及考選業務基金卻未積極將節省成本反映至報名費用之上,造成應考考生不滿。爰建請考選業務基金,就經費節省後是否降低報名費用,研擬相應措施,並就節省之經費如何運用提出說明,於四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尤美女  鍾孔炤
    主席:第1案許智傑委員之提案已經撤案,第2案為黃國昌委員所提之主決議,現在請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他已經撤案了,因為這和公務預算的部分是完全一樣的。
  • 主席
    黃委員也已經撤案了嗎?
  • 蔡部長宗珍
    對。
  • 主席
    他什麼時候說要撤案的?他有同意嗎?
  • 蔡部長宗珍
    他離開前有告訴我們。
  • 主席
    那麼第2案就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銓敘部主管108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之處理,宣讀預算數。
  • 銓敘部主管108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案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108年度業務計畫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執行,與上年度法定預算所列單位相同。主要業務計畫包括辦理政公教軍人員退休(職)、撫卹給付、離職退費業務及辦理基金投資運用業務二部分,有關辦理退休(職)、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部分,預計辦理政務人員退職、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一次給付計2人,定期給付累計人數計229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一次給付計1,983人,定期給付累計人數計170,930人,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一次給付計550人,定期給付累計人數計133,128人,軍職人員退伍、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一次給付計2,057人,定期給付累計人數計75,924人;另辦理基金投資運用部分預定收益率為4.05%。(詳見基金預算案第6至9頁)
  • 二、總收入
    228億8,412萬元。(詳見基金預算案第13頁)(詳見總預算案第491頁)
  • 三、總支出
    13億5,089萬1千元。(詳見基金預算案第13頁)(詳見總預算案第491頁)
  • 四、本期賸餘
    215億3,322萬9千元。(詳見基金預算案第13頁)(詳見總預算案第491頁)
    主席:這部分無委員提案,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那麼這部分的預算均照列。
    以上兩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補充說明。
    委員提案均列入公報紀錄,本次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今天的會議到此……
    尤委員美女:關於考試院的部分,其實第59案、第60案及第62案都是同一個案子,是不是可以把這三案合併凍結,然後要求他們提出一份報告就好?
    主席:不用了,剛剛已經宣告過了,反正都是一併處理的案子。
  • 尤委員美女
    那就是要提出三份報告嗎?
    主席:他們就依照個別的提案提出報告,因為是針對各目予以凍結的,這樣議事人員比較不會搞混。
  • 尤委員美女
    好的。
    主席:今天的會議到此告一段落,明天早上9點繼續審查參審、陪審等相關法案,現在休息。
    休息(17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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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揚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