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星期一)9時1分至11時29分 @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席::報告聯席會,出席委員18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星期一)9時1分至11時2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蘇委員震清
    主席:報告聯席會,出席委員18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行政院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魏杏芳續任委員,蔡文禎及謝智源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 主席
    請行政院卓秘書長報告。
    卓秘書長榮泰: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舉行本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本院提名魏杏芳、蔡文禎及謝智源等3人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委員之同意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就本次公平會委員提名作業報告如下:
  • 法令依據

  • 一、法令依據
    公平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第1項)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第4項)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第7項)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第6條第1項規定:「本會委員之任用,應具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 本次公平會新(續)任委員任期

  • 二、本次公平會新(續)任委員任期
    公平會現任魏委員杏芳之任期至108年1月31日屆滿;另張前委員宏浩、顏前委員廷棟原任期均至108年1月31日止,已於107年7月1日及8月1日辭職,本院爰依上開公平會組織法規定,提名現任委員魏杏芳續任,提名蔡文禎及謝智源2位為新提名委員,任期均自108年2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止。
  • 本次公平會新任委員提名原則

  • 三、本次公平會新任委員提名原則
    本次提名係依公平會組織法第4條第7項及第6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茲說明如下:
    (一)具豐富之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
    依公平會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該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之人士擔任。因此,本次公平會委員之提名,經考量該會經驗傳承、引進新血及任期交錯等因素,就相關領域遴選優秀人才,符合該會組織法之規定。
    (二)同一黨籍不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依公平會組織法第4條第7項規定,「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因此本次提名3人,均為無黨籍;任命後公平會委員計有民進黨籍2人、無黨籍5人,符合上開公平會組織法有關「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
    (三)另渠等均無外國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
  • 本次被提名人主要經歷

  • 四、本次被提名人主要經歷
  • (一)魏杏芳委員

    現任公平會委員,本次提名其續任;專長為法律(包括歐盟競爭法、公平交易法與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曾任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科員、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現大陸委員會)科員、法務部專員、編審、秘書、司法院大法官助理、長榮大學國際企業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專任副教授等職務。
  • (二)蔡文禎委員

    現任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專長為經濟(時間數列分析、生產力研究及產業計量分析);曾任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經濟學系副教授、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等職務。
  • (三)謝智源委員

    現任東吳大學經濟學系特聘教授並兼任商學研究發展中心;專長為經濟(總體經濟學、經濟成長及總體產業分析);曾任中國文化大學經濟學系暨研究所助理教授、副教授、東吳大學經濟學系副教授、教授、特聘教授等職務。
  • 結論

  • 五、結論
    本次提名,經本院就相關專長領域遴選優秀人才,提名魏杏芳、蔡文禎及謝智源等3人,渠等具相關領域豐富之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學養俱優。敬請貴院支持同意。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先進指教。
    報告人 行政院秘書長 卓榮泰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魏杏芳女士說明。
    魏杏芳女士:主席、各位委員。很榮幸有這個機會以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的身分在這裡做簡短的自我介紹,我是魏杏芳,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也在政大取得法律學博士學位,在我到南部教書之前,我在台北有幾年公務員的經驗,剛才卓秘書長也有提到我在證管會、陸委會、法務部以及司法院都有司法行政跟大法官助理的相關經驗。我的專長在法律,特別是競爭法,尤其是歐盟競爭法,我有機會得到教育部的公費資助,在歐盟執委會的競爭總署有博士後的研究機會,因此我的專長其實完全契合公平會有關競爭市場秩序維持的業務核心。我在104年有機會進入公平會服務,在這三年多的期間,對於公平會在會內業務的個案審查,還有參與委員會的討論,我都秉持著提供專業意見並且獨立審查的態度,參與案件的處理,如果我有機會得到立法院的同意能夠續任公平會委員,我將秉持初衷,在公平會獨立行使職權。以上,謝謝。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蔡文禎先生說明。
    蔡文禎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先自我介紹,我叫蔡文禎,現職是在中央研究院經濟所擔任研究員,大學是政大財稅系畢業,服完兵役後一年就出國至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就讀博士學位,我的專長是以經濟計量分析為主,包含個體以及總體時間數列分析,以及一些橫斷面的分析,也涉及到生產力研究及產業計量分析方面,我的專長事實上因為產業計量分析的原因,我覺得我適合成為公平委員會當中經濟分析服務的工作,如果有機會順利擔任公平會委員,我一定全力以赴,貢獻所學,也本著公平委員會獨立機關行使之職責以及公平交易法的精神,維護消費者福利及促進自由競爭的精神,謝謝。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謝智源先生說明。
    謝智源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叫謝智源,2000年畢業於國立中正大學,取得國際經濟學的博士學位,目前是東吳大學經濟系的特聘教授,我的專長在於總體經濟學,關注的焦點通常在政府的政策以及產業的角色上面,很高興這一次能夠有機會被行政院提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如果有幸能夠成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委員,那麼我將運用我的專長,為國家做一點事情,謝謝大家。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委員詢問前,援例作以下幾點宣告:因為本日為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的聯席會議,今日登記發言的委員較多,所以今日每位委員發言時間,本聯席會委員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聯席會委員為6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黃委員國昌詢問。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拜讀過三位老師的學經歷,三位可以說是學養俱優,特別是蔡老師跟謝老師兩位身為經濟學的教授,在學術期刊上的發表,有非常多高等級的SSCI期刊。我自己曾經是學術界的一員,我知道他們所代表跟象徵的意義,因此我首先先肯定三位,也謝謝三位願意走入公部門來為大家服務,但是我相信三位老師其實心裡都有數,公平會涉及的利益非常、非常大,三位老師順利通過審查,進入公平會之後,我希望三位老師要記得一件事,就是你們為什麼要走進這個部門,接下來對於廠商任何的利誘、任何不當的接觸都能夠避免,三位被提名人可以承諾我這件事嗎?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魏杏芳女士答復。
  • 魏杏芳女士
    主席、各位委員。可以。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蔡文禎先生答復。
  • 蔡文禎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可以。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謝智源先生答復。
  • 謝智源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可以。
    黃委員國昌:好。接下來我先請教蔡老師跟謝老師,兩位是從經濟學出來的,對於公平法本身所存在的意旨跟管制、規制的對象是不是有一些基本的認識?還是在分工的關係上,這種課題未來還是要交給法律背景的委員來加以處理?是不是可以請兩位被提名人稍微說明?
    蔡文禎先生:謝謝委員的詢問。我的專業是經濟分析為主沒有錯,可是我自從受邀、被行政院提名擔任公平會委員,雖然現在還沒有上任,可是這段期間我已經花很多時間去研讀公平交易法的精神,我知道它基本上是規範事業之間的競爭行為為主,同時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以及促進廠商、事業之間的競爭,所以基本上還是需要很多經濟分析來做為它的背景,不光是只有法律而已。
    黃委員國昌:這個部分,我了解。
    蔡文禎先生:比如我們要界定哪個市場,以及看市場是否具有market power……
  • 黃委員國昌
    謝老師呢?
    謝智源先生:謝謝委員的詢問。我想我不是學法律的,所以法律的每個條文,我一定不了解,可是精神跟立法宗旨,我了解,我會在這個宗旨跟立法底下,把它放到經濟學的分析裡面……
    黃委員國昌:好,這樣我了解。因為蔡老師跟謝老師知道到何種程度,很誠實的講,其實這樣的精神,我滿佩服的,所以接下來的問題,可能就要麻煩魏老師了。因為我詢問他們兩位經濟學者以下的問題,可能有些人會覺得對他們並不公平,直接考到公平法,而魏老師已經當過委員了,又曾經在歐盟討論過競爭法,而你的論文,我不敢說有詳細的拜讀,但是我有約略的瀏覽。我要請教你具體的問題,有關目前公平法裡面的聯合行為,針對具有競爭關係同一產銷階段的事業,如果他們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來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的供需功能,包括我們常見的形態,有共同的定價或者是劃定市場範圍。我想魏老師應該非常清楚,我們目前對聯合行為採取的是不是原則上禁止、例外許可?
  • 魏杏芳女士
    是。
  • 黃委員國昌
    是嘛?
  • 魏杏芳女士
    是。
  • 黃委員國昌
    另外許可是事前許可還是事後也可以?
  • 魏杏芳女士
    事前許可。
    黃委員國昌:好,這些問題,魏老師都很熟。因為剛才兩位經濟學的老師都很客氣,所以這些事情,我統統都沒有考他們,我相信他們進入委員會之後,跟法律相關的學者一起共事,這些規範的內容跟態樣都會很清楚。但是接下來嚴肅的問題來了,請魏老師看一下簡報,後面兩位老師如果也有興趣,一樣可以一起看。這是三家學名藥廠,在我國市場賣大腸癌的藥,大腸癌在我國癌症的比例當中,大概都是占第三名、第四名,所以每年這三家藥廠所賣的藥,在我國健保給付當中高達數億元。但是請注意看,A、B、C三個藥廠彼此之間本來是有價格上的競爭,雖然他們是針對同症狀、同療效也同是學名藥的狀況下,可是有彼此之間市場的區隔,也有價格上面的競爭關係,但是請魏老師仔細看一下,到最後全部都變成65元,當我看到這個曲線時,我就去看到底發生什麼事情,非常有趣,結果搞了半天,A藥廠在台灣賣的藥完全給B藥廠代理,C藥廠雖然有跟健保署報藥價,但是在台灣卻完全沒有銷售,也是由B藥廠代理,結果搞了半天,B藥廠的藥價格一度掉到58元,在它一統江湖之後,所謂一統江湖就是C藥廠在台灣有報價卻沒有販賣,B藥廠付一點錢給C藥廠,叫它不要進來,而A藥廠有報價,但是完全由B藥廠所代理,完全由B藥廠代理之後,他們在做什麼事情呢?他們在做的是事情就是切割市場,哪些醫院用A藥廠的藥,由B藥廠決定,剩下的全部都是B藥廠的藥。請問魏被提名人,這有沒有聯合行為?
    魏杏芳女士:以我對製藥產業的理解,歐盟對於這樣的類似案件,其實都有調查過,按照歐盟的法規,這的確是一種聯合行為的概念,因為他們是有競爭關係的業者。
    黃委員國昌:好,非常好!這是聯合行為。
    接著我要請教主委,主委方才聽到了,這是聯合行為,我在意的是什麼?我在意的是,這個是國人用量非常大的學名藥,學名藥在市場上面有個趨勢,就是價格掉得非常快,因為它的競爭關係越來越強,但是這顆藥在我國卻非常離奇,價格沒有什麼掉,甚至還有上升的趨勢,光從B藥廠及C藥廠本來的報價,最後價格趨於統一之後,就可以發現這種狀況。我就直接詢問了,我後來去看,這個一統江湖的學名藥不得了,它是我國學名藥銷售第一名,每年銷售額超過4億元,這是你們公平會花錢,請人家做的「藥品專利連結與競爭法規範之研究」。請問公平會,這個聯合行為有跟公平會取得事前許可嗎?我就直接點名了,就是東洋製藥。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答復。
    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業務單位補充之前,我先簡要提一下這件事情,因為這是藥品部分,在全民健保有一個獨家議價的機制,所以我們不曉得在這種情況下,聯合行為的報備,我想我們業務單位……
    黃委員國昌:這不是聯合行為的報備,這是聯合行為事前的許可,剛才魏委員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黃主任委員美瑛:可是因為它有獨家議價,獨家議價這樣一個在全民健保之下的體制,是不是容我請張處長說明?在這個體制之下是不用申請任何的例外許可。
    黃委員國昌:沒有,你要告訴我直接法規範的基礎啊!第一個是構成聯合行為,很清楚了嘛!事實上他們也在分割市場,實際上就是他們一家在賣,全部都是其他藥廠的藥,如果要買,沒有透過東洋製藥的人是沒有辦法買的,全部都是東洋製藥的人在醫院裡面跑,價格歸於同一、學名藥銷售第一名。問題是什麼?價格一直降不下來,導致健保的給付每年都這麼高,現在我的問題很清楚,它有沒有跟公平會申請事前許可?有還是沒有?還是你們現在從公平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找到什麼例外條款?即使是有例外條款,也是要事前取得許可,所以我先不跟你們爭執它有沒有例外條款的適用,我只問一件事情,它有沒有事先跟你們取得許可?有還是沒有?
    黃主任委員美瑛:一般而言,聯合行為是一般的事業之間構成合意的方式,那麼它既然是一種獨家授權,是全民健保之下所允許的,已經不需要跟我們進行另外許可,在聯合行為的認定中,已經不屬於有例外許可的聯合行為……
    黃委員國昌:主委這樣講,我聽不懂。第一個,這是不是聯合行為?是還是不是?第二個,你現在突然跟大家講,你說藥廠這樣搞,不用經過公平會的許可,他們這樣做也是合法的,我完全都聽不懂,這跟我們在競爭法制上或是魏老師剛剛所提歐盟的案例,規範上完全就不相符合。請看一下我簡報上所show的,全部都是它在代理,全部都是它在賣,但是最後的結果是什麼?最後是價格趨勢表長成這個樣子。公平會要不要跟全國所有的消費者及納稅人講清楚這件事情?這個藥廠是有什麼神通廣大,不用經過公平會許可就可以這樣幹嗎?
  • 主席
    請公平會製造業競爭處張處長答復。
    張處長恩生:主席、各位委員。我是製造業競爭處的處長,目前在處理相關的業務,我跟委員報告,這個案件沒有來申請聯合行為的例外許可,這是一個事實,至於這個內容行為的形態,如果說……
    黃委員國昌:我直接問,你們調查過、認定過了嗎?
  • 張處長恩生
    沒有。
  • 黃委員國昌
    沒有?
  • 張處長恩生
    沒有調查特別……
  • 黃委員國昌
    是你們不知道?還是你們認為反正它這樣搞也沒有關係、沒有調查的必要?
    張處長恩生:不是,這個問題是一般我們注重在藥價上,因為現在藥價的訂定全民健保有一個專屬的……
    黃委員國昌:沒有啦!我跟你講,全民健保的問題我另外找健保署,現在的問題是聯合行為,當三家藥廠報給健保署的價格,實際上是由同一家藥廠負責出面出價,這沒有聯合行為嗎?
    張處長恩生:有關藥價的決定,基本上全民健保是獨買的,它對藥價的核定會參考世界各國相關市場……
    黃委員國昌:什麼叫做獨買?因為它是獨買,就可以這樣子嗎?他們自己先把市場切割好,藥價協議好,這沒有聯合行為的適用?處長,你要不要再回去請教一下魏老師?歐盟的競爭法是這樣規範的嗎?你們自己在2016年花錢所做的研究報告,結論是這樣嗎?
    主席:黃委員,你的發言時間到了。
    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最後一個問題。主委,針對這件事情,我希望公平會會後能夠給所有消費者及納稅人一個交代,這個藥廠為什麼可以這樣做?你們認定的基準是什麼?你一定要清楚的跟大家講,要不然我真的搞不懂,我們的健保每年付好幾億元高額的藥價,如果這是原廠藥,大家認為要保護它的專利,那也就算了,但這全部都是學名藥,可以這樣子搞喔?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會後我們一定會就這個情況進行了解。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你們可以來找我,我今天具名提出檢舉就對了!這個東洋藥廠給多少立委政治獻金?還有立委的辦公室主任沒有工作以後,跑去東洋製藥當發言人,這是什麼樣的官商結構啊!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們會對這個案件做一個了解。
    黃委員國昌:公平會有責任要查處!知道是聯合行為,知道事前沒有得到許可,結果今天你們處長還可以幫它擦脂抹粉喔!我聽不下去啦!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會充分了解情況,然後跟委員做報告。謝謝!
    主席:主委,針對黃委員提出的看法,務必請你們詳細了解,然後讓我們經濟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了解。謝謝!
    請孔委員文吉詢問。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想請教三位被提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高通案曾經提出的和解要求,在進行處分時,應該可以不必理會,可是後來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又跟他們提出和解,外界都認為這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請問魏杏芳被提名人,你是續任委員,你在高通案所扮演的角色,還有你對這個和解的急轉彎,有什麼看法?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魏杏芳女士答復。
    魏杏芳女士: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提問,我本身不是當時最初的審查委員,我參與高通案,角色就是閱讀相關卷宗、文件,然後參與委員會審查這個案件的討論。對於本案,在當時委員做成處分時,本會的委員意見其實是分歧的,我本人也是當時提出不同意見書的委員之一,所謂的不同意見書是對原處分本身表示不同意見,而不同意見的主要理由是,處分的法條依據、法理分析及最後罰鍰的決定,整體而言是有瑕疵的,公平會雖然是一個獨立機關,但它也是執法機關,理論上必須依法行政,法條……
    孔委員文吉:所以你是支持和解的,是不是?
    魏杏芳女士:因為這樣的瑕疵,很容易在訴訟時被法院撤銷,而經過多年訴訟被撤銷的結果,從訴訟經濟來講,對產業變遷及機關的聲譽,都會有很大影響,因此合議庭……
  • 孔委員文吉
    你當時對這個案子是支持還是反對?
  • 魏杏芳女士
    我反對。
  • 孔委員文吉
    反對和解?
    魏杏芳女士:反對處分,和解是因為原處分而來。其實提到高通案訴訟上的和解,必須看原處分,因為有原處分的基礎,然後高通提起行政救濟,所以才會引發是否進行和解的問題,這個不太能夠切割去只看和解的部分,就我個人立場,我的立場是一致的,就是認為原處分有瑕疵。那要如何處理這個原處分?我認為行政機關──公平會還是有積極義務把一個已經有瑕疵、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的處分做調整。
    孔委員文吉:我再請教另外兩位被提名人。請問蔡文禎被提名人,你是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也是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經濟學系博士;你的主要專長是財稅和經濟方面,對不對?這個跟公平交易法好像比較沒什麼直接關係,如果你被聘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以你的相關背景跟經歷,你認為你可以發揮的專長、可以做出的貢獻,是哪一方面?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蔡文禎先生答復。
    蔡文禎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提問。如委員所言,我的主要專長在經濟,特別是經濟計量分析方面,基本上,交易法的執行除了法律的層面外,常常需要對特定市場、相關市場做經濟分析基礎,這背後就需要經濟分析,特別是以產業經濟分析為背景,這部分在我求學階段以及之後的研究階段,都有一些涉獵。事實上,我和朱敬一院士運用一個產業經濟非常有名的研究方法在2014年的九合一選舉投票理論上,事實上,這套方法在產業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說,如果我能順利擔任委員,希望對於經濟分析的建置、資料的建置能有所貢獻,讓它有更扎實的經濟分析基礎。同時,一旦上任之後,我也會加強我法律部分的專長,希望能夠本著公平交易法的精神,因不同事項……
    孔委員文吉:台灣許多企業因為不太熟悉國外反托拉斯法,因而遭受巨額罰金,許多企業的負責人或高管也因此受到牢獄之災,特別像車燈大廠帝寶、面板廠友達,對我們國內廠商打擊非常深。這個部分我們要怎麼讓他們知道公平會可以提供什麼樣的協助、讓他們熟悉這些法令?
    蔡文禎先生:這部分是屬於公平會有關倡議的部分,倡議包含對政府機關的倡議、對事業的倡議,以及對消費者的倡議,就是要讓大家知道公平交易法的精神及培養競爭精神,如此才能讓民眾和企業知道競爭法的精神,也才能有效做為經濟發展的基礎。我記得公平法在今年……
    孔委員文吉:好,謝謝,因為我要留一點時間請教謝智源被提名人。謝智源先生是東吳大學經濟學系特聘教授,並兼任商學研究發展中心主任,也是國立中正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博士,主要專長在經濟方面,包括總體經濟學、經濟成長及總體產業分析。我想請教的是,最近衛生紙漲價問題引發民怨,雖然事後對廠商裁罰,但對民眾的傷害已經造成,如果將來你擔任委員,公平會是不是有比較妥當的措施,可以預防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謝智源先生答復。
    謝智源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衛生紙或任何商品的漲價,絕對不是單一因素造成,公平會能夠做的事情就是預防因廠商的聯合行為而造成價格上漲,這是公平會職責所在,我們一定要去做的。據我所知,現行已經有很好的機制,因為平常公平會就會針對產業狀況進行調查,有調查就會有資料,基本上,如果對這些資料做出適當的分析與判斷,在事前預防一些聯合行為,我想應該可以避免很多類似事件發生。第二,反托拉斯基金裡有提供檢舉獎金,可以讓檢舉人對於反托拉斯事件或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聯合事件的檢舉會比較踴躍一點,一旦檢舉,公平會一定會立案或立刻做一些相關的處分。第三,就我所知,公平法本身就設計有窩裡反機制,也就是透過這些機制,應該就不太會讓聯合行為有太多發生的機會。
    孔委員文吉:最後我想請教三位兩個問題,請問你們有沒有外國國籍?
    蔡文禎先生:報告委員,沒有。
  • 謝智源先生
    沒有。
  • 孔委員文吉
    有沒有前科?
  • 蔡文禎先生
    沒有。
  • 謝智源先生
    沒有。
  • 孔委員文吉
    魏杏芳女士呢?
    魏杏芳女士:我在104年第一次擔任委員時,是有美國永久居留權,不過我在上任一個月內,就辦理放棄了。
    孔委員文吉:就是你在當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之前,就放棄美國的永久居留權?
  • 魏杏芳女士
    是。
    孔委員文吉:我剛剛又問有沒有前科,你也沒有回應。
  • 魏杏芳女士
    有前科表示犯罪。
    孔委員文吉:所以你是講外國國籍這件事情,是不是?
  • 魏杏芳女士
    是。
  • 孔委員文吉
    那你現在有沒有外國國籍?
    魏杏芳女士:沒有,已經都沒有了。
    孔委員文吉:這兩個問題是針對政務委員必問的問題,所以還是要問一下你們三位。謝謝。
  • 主席(賴委員瑞隆代)
    請許委員毓仁詢問。(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德福詢問。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過完農曆春節,公平會會啟動防制人為操縱物價的專案小組,主動進行監測,以防止聯合操控物價,但實際上卻常常因為查無違法事證,而遭到民眾抱怨跟不滿,請問蔡文禎被提名人,對此你有什麼看法?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蔡文禎先生答復。
    蔡文禎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垂詢。有關物價問題,行政院有物價督導小組,有7、8個部會會互相聯合對這個業務進行督導或檢查,如果我能順利上任,對於委員詢問的事情,也會特別著力。其實這部分應該還是從源頭開始,亦即從廠商出廠價格,到之後wholesale的價格都要長期監測,才有辦法知道是否在特定時間廠商有聯合或其他異常的價格上漲現象,這都需要長期監測才有辦法確定。
    林委員德福:請問謝智源被提名人,你有什麼看法?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謝智源先生答復。
    謝智源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覺得物價上漲絕對不是單一因素,是屬於綜合因素,公平會應該會配合物價穩定小組,針對廠商聯合行為造成的物價上漲部分,做強力的、比較明確的有效預防。
  • 林委員德福
    魏被提名人呢?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魏杏芳女士答復。
    魏杏芳女士: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問題,其實物價是多種因素造成的,而且它是跨部會必須合作的議題,當這個產品來到市場上時,已經是零售端的價格,但是它前面有生產、中間有批發、行銷管道、銷售通路等等,這些其實都是產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各部會包括公平會必須合作的議題,而公平會扮演的角色就是維持市場秩序,我們有法律依據,但是也有職權的一定限制,在公平會職權範圍內,公平會歷年都跟行政院處理民生物資的小組有密切持續的連繫……
    林委員德福:要如何發揮公平交易委員會查察物資價格以嚇阻聯合行為的效果,進而保障消費者權益,我想三位被提名人都應該深入去了解,究竟要如何做,才能對消費者比較有保障。另外,法務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將衛生紙等民生必需品納入規範,針對包括囤積或不正當理由不供應市場銷售者,最高處以三年徒刑,有學者認為政府直接利用刑法管制市場經濟,不是一個民主國家應有的現象,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顏廷棟也表示,當市場上供需出現不平衡或市場價格波動時,現有公平交易法能在平衡供需間達到一個穩定的效果,但如今政府在提振國內經濟上並沒什麼作為時,反而要用刑法來威嚇民眾,在構成犯法要件不夠明確的情況下,會有很多變成是羅織罪名,請教蔡被提名人,對此你有什麼看法?你贊成修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還是反對?
    蔡文禎先生:對不起,我是經濟學家,基本上我相信經濟應該透過市場供需來自動調整,因為我對這個法條並沒有特別研究……
    林委員德福:沒有研究就對了,是不是?
  • 蔡文禎先生
    是。
    林委員德福:那謝智源被提名人呢?針對要修這個法,你有什麼看法?你覺得適當嗎?
    謝智源先生:我覺得公平會的焦點或重點應該放在有無聯合行為造成物價上漲,而囤積行為本來就由法務部管轄,因為我不是法學專家,所以我也……
    林委員德福:所以你也不了解!另外,魏杏芳被提名人呢?
    魏杏芳女士:有關犯罪部分,我們認為最後手段就是科人民以刑事責任,但在處理物價問題上,我剛才也有提到,其實不同部會有不同的工具,然後可以合作處理這個問題,讓物價維持在一個穩定狀態,也讓生產者和消費者都共同得到利益……
  • 林委員德福
    你有什麼看法?
    魏杏芳女士:以我的法學訓練,我覺得刑事的制裁應該要謹慎。
    林委員德福:對啊!要謹慎。我再請教三位,以高通案為例,立法院法制局認為高通整個專利授權模式是濫用市場地位,違反競爭法,這應無太大疑義,日後競爭法管制涉案事業之專利授權案件,主管機關是否採相同的處理方式,仍宜審慎地評估。謝智源被提名人所提供的書面資料提到,公平交易委員會制定政策時,不能僅以改善市場競爭的問題作為參考,必須以國家經濟社會整體的福祉來作為依據。
    本席認為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存在的目的,畢竟公平會是維持市場公平競爭的機關,而不是產業政策的主管機關。以勞動部為例,勞動部本應捍衛勞工權利,但在經濟發展的大前提下,卻對資方讓步,因此被勞團定位為「資動部」。請問蔡文禎及謝智源兩位被提名人,你們對於高通案有何看法?
    蔡文禎先生:謝謝委員的垂詢,因為高通案是在我尚未進入公平會以前就發生的……
    林委員德福:還沒進入,所以不去了解嗎?
    蔡文禎先生:我大概知道一些書面資料是,高通案在106年被裁罰……
  • 林委員德福
    你贊不贊成和解?還是反對和解?
    蔡文禎先生:我只知道和解原因是因為智財權的法庭提出實體判決各有輸贏,為了爭取三贏的機會,好像是由法院提出希望公平會與高通進行和解。
    林委員德福:其實和解以後,引起社會很大的批判。請問另一位委員有什麼看法?
    謝智源先生:誠如剛剛委員說的,我還是站在任何一個案件對國家整體利益是否有好結果的角度來看,所以要不要和解,基本上還是要看數字說話。
    林委員德福:不是和解了事就沒事,其實裡面存在很多問題,整個社會大眾真的是不能接受的。
  • 謝智源先生
    其實應該要有一個完整的配套方案。
    林委員德福:你們三位如果未來要當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委員,我認為那個拿捏和進退都很重要。
    謝智源先生:好,謝謝委員。
  •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詢問。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問謝智源先生,您過去是不是黃美瑛主委的先生──傅祖壇教授的同事?還是現在是?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謝智源先生答復。
  • 謝智源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是。
  • 吳委員志揚
    在哪個學校?
  • 謝智源先生
    在東吳大學。
  • 吳委員志揚
    多久時間?
  • 謝智源先生
    傅院長應該是2013年到東吳大學的……
  • 吳委員志揚
    所謂同事是指在同一個院還是同一個系?
    謝智源先生:在同一個院,也在同一個系,是經濟系。
    吳委員志揚:再請教蔡文禎先生,你過去是不是傅祖壇教授在中研院擔任經濟所研究員時的同事?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蔡文禎先生答復。
    蔡文禎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對,我是1999年到經濟所服務的,而傅老師是當時的副所長。
  • 吳委員志揚
    所以是同一個所?
  • 蔡文禎先生
    對。
  • 吳委員志揚
    你們同事多久了?
    蔡文禎先生:如果照謝委員提名人所提傅老師是2013年離開的話,那應該就有14年。
  • 吳委員志揚
    14年?是相當久的時間。
    我主要想問一件事,請問是誰向你們兩位徵詢要來擔任公平會委員的?
  • 謝智源先生
    是行政院。
  • 吳委員志揚
    行政院的哪位?是卓秘書長嗎?
  • 謝智源先生
    當初跟我聯絡的是行政院副院長辦公室的秘書。
    吳委員志揚:好,那蔡被提名人呢?
  • 蔡文禎先生
    一樣。
    吳委員志揚:所以是行政院副院長的人,不是總統府的人?
  • 謝智源先生
    不是。
    吳委員志揚:因為這個提名權是在行政院院長,其實之前我們有質疑過,這好像不該由總統府副秘書長去執行,我剛剛之所以這麼問,是因為我們覺得這部分在人事上似乎不是很好,我不是質疑兩位的能力或學識,因為過去有兩位委員辭職,今天才會有兩位被補上去的機會,那個時候我們就發現公平會在組織上有些問題,公平會應該是個相對獨立的機關,我們希望獨立機關在人員組織上不要出現一言堂,也不要出現所謂的近親繁殖或拉幫結派。或許兩位在學術上都有一定的成就,但我剛剛之所以這樣問,是因為你們和黃主委先生的關係,一個是過去的同事,一個是現在的同事,有交情也沒有什麼錯誤,只是你們有這樣密切的師生或同事關係,又在同一個單位,而且這個是獨立機關,再加上公平會的委員也沒有很多,我們希望能以多元的觀點、多元的專長去考慮這件事情,但你們現在這樣的關係會讓我很擔心,我並不是擔心你們不專業,而是擔心公平會會有偏聽,因為你們跟黃主委夫婿之間的關係,可能導致將來公平會實際上任何的討論或表決容易成為一言堂、容易被單方面的意見掌控。召委,今天可以質詢秘書長嗎?請問秘書長,我這個顧慮有沒有道理?
  • 主席
    請行政院卓秘書長答復。
    卓秘書長榮泰: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不要說是某某同事,就是連行政院院長都沒有辦法去影響獨立機關的運作,委員的觀察細微,但顧慮可以不必。
    吳委員志揚:不過觀察到的東西就是我顧慮的東西啊!觀察到卻不提出質疑,不等於是白觀察了?是不是?
  • 卓秘書長榮泰
    不過顧慮可以不必。
    吳委員志揚:所以我覺得這一點值得去講,我再次澄清,這兩位被提名人我都不認識,黃主委和主委的先生我也都不認識,所以沒有什麼個人交情或是過節的,都沒有!我純粹是就結構來講,比如說,我們也不希望大法官會議裡面全部都是老師、都是同學,這樣也不好嘛!像剛剛在上面的促轉會,我們也不希望是一群原來就已經非常、非常認識、一起工作的夥伴整個跑去促轉會,這樣等於這個獨立機關的獨立性會相當令人存疑,是不是?
  • 卓秘書長榮泰
    行政院也一向非常尊重獨立機關的運作。
    吳委員志揚:我剛剛講的那些狀況,你們在提名時有沒有注意到?是你們覺得沒有關係?還是我今天提出來後,你們才發現有這種事?
    卓秘書長榮泰:誠如剛剛兩位被提名人所說,我們蒐集各方的資料之後,由副院長辦公室直接去垂詢這些被提名人的意願和他們整個就未來公平會職務、工作上的一些認知,這部分是副院長辦公室在處理、在向院長做建議的。
    吳委員志揚:我已經把這個問題點出來,將來可以供各位委員包括非本委員會的委員在行使同意權時參考。
    卓秘書長榮泰:好,謝謝委員。
    吳委員志揚:接著請教魏杏芳被提名人,你是續任的嗎?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魏杏芳女士答復。
  • 魏杏芳女士
    主席、各位委員。是。
  • 吳委員志揚
    你第一任做得愉快嗎?覺得有發揮到嗎?
    魏杏芳女士:其實公平會的工作是一個實質內容很重的工作,因為案件都複雜,且牽涉到人民跟企業的關係非常重要,所以……
    吳委員志揚:可能是受到公平會名字的影響,因為它是獨立機關,又叫公平會,大家就會覺得公平會的人應該要特別公平、公正,特別沒有讓人質疑的地方。但我今天舉這個東西就要質疑你的誠信了,這一次你在受續任提名的具結書上有提到,你說你在104年2月12日赴美國在台協會申請放棄永久居留權,並取得證明文件,能否請你說明這是什麼情形?
    魏杏芳女士:因為我在上一任被提名擔任公平會委員時,我有美國的居留權,也應當時委員的要求,在就任之後就到AIT去辦理放棄居留權,並取得證明文件,也交給公平會的人事室。
  • 吳委員志揚
    你2月12日是要赴美國還是交給AIT?
  • 魏杏芳女士
    是去AIT辦理。
  • 吳委員志揚
    但你這邊寫的是赴美國──是寫赴美國在台協會。
  • 魏杏芳女士
    是。
    吳委員志揚:所以是2月12日辦理,但你上一任是說你的永久居留權在102年11月便自動到期,你有沒有這樣講過?這是一個老問題啦!因為我們都沒有,也不知道它是自己會到期還是需要申請,像之前有些政治人物也發生過類似的問題,但我希望你要誠信,然而這件事情104年2月12日明顯就有一段時間是違法的,你看看你的在職證明,你的到會在職證明是104年2月1日,理論上你在2月1日就必須是沒有問題才能就職,但你是2月12日才去申請,且申請到同意應該還有幾天的時間嘛?
    魏杏芳女士:依據法律的規定,到任之後,我應該有一段期間可以去辦理這樣子的動作,所以這應該是符合人事的規定。
  • 吳委員志揚
    請人事說明一下。
  • 主席
    請公平會人事室周主任答復。
    周主任威廷:主席、各位委員。按照國籍法相關的規定,到任一年之內完成這樣的程序就可以了,所以委員在第一任的時候就有踐行這樣的程序。
  • 吳委員志揚
    請把相關條文提供給我。
  • 周主任威廷
    是。
    吳委員志揚:好,謝謝
  • 主席
    請高委員志鵬詢問。
    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時間有限,有些統一的問題就一起請教三位,請大家簡短回答,就是認為有就有、沒有就沒有;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首先,大家比較關心的是,之前公平會也曾經對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與頻道業者為同一集團、同一老闆的事轟轟烈烈地做了裁處,就其中三家各罰了1億2,000萬元這麼高的額度,後來又以他們未完全改善為由,再度開罰各1,000萬元,合計3,000萬元,金額很大。當然,這存在很多面向,有人認為你們是大刀闊斧,有人認為是為德不卒,我們先從頭來看好了,請教三位,這種水平結合加上垂直結合整個產業,對台灣視聽人的權益來講,你們認為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你們只要回答我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就好。
    其實這種現象全世界大概只有台灣有,就是同時是系統業者又是頻道代理商,之前發生的狀況就是他們對新進業者實施MG制度,規定不管它到多少戶數,都要直接用15%或是更多的戶數,也因此被裁罰。回過頭來看,台灣的現況是這些集團同時有系統業者和頻道代理業者,請問三位被提名人,你們認為這樣的情況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兩個答案選其一就好。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魏杏芳女士答復。
    魏杏芳女士: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問題,我想講一個例子……
    高委員志鵬:因為時間不夠,就請三個輪流回答是弊大於利還是大於弊就好。
    魏杏芳女士:市場上的競爭如果很強烈,其實這樣上下垂直的整合是有助於競爭,對消費者是有利的。我講個例子,現在美國的AT&T收購了時代華納(Time Warner),他們的法院不附任何條件地准了,其實那個情形也是一樣,它又有內容,就是有頻道,又有AT&T這樣的系統商,其實它的著眼點在於因為現在媒體競爭非常強烈……
    高委員志鵬:所以你是要告訴我,上次在做這兩次裁罰的時候,你是現任委員,你是投反對票的嗎?
  • 魏杏芳女士
    基本上我對它所持的理由是反對的。
  • 高委員志鵬
    你說你對這兩次處罰的決議是反對的?
  • 魏杏芳女士
    就是對它說明的理由……
    高委員志鵬:你是現任委員,所以你有參與這兩次的裁罰嘛!
    魏杏芳女士:是,我有表達反對的意見。
    高委員志鵬:好,不錯。另外兩位的意見呢?你們認為像這樣的情況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蔡文禎先生答復。
    蔡文禎先生:主席、各位委員。這是要看市場競爭的狀態,其實很難很簡單地回答,但是我知道台灣的五大系統商彼此之間競爭應該是滿激烈的。
    高委員志鵬:現在不是他們互相競爭的問題,而是他們藉由這樣垂直整合的優勢,去向其他系統業者尤其是新進業者進行一些不公平的競爭,我講的是這樣的問題。
    蔡文禎先生:是,了解。
    高委員志鵬:所以不是五家太多、不是他們彼此之間競爭的問題,而是這五大系統其中有三家同時有頻道代理,他們藉由頻道代理商的優勢,像之前被公平會懲罰的就是……
    蔡文禎先生:我記得公平會之所以懲罰他們,好像是因為他們給頻道商不同差別取價的關係。
    高委員志鵬:這是他們的說法,不管是新進業者或是後來業者都要給他一個MG的規定,也就是說,雖然是新進業者,不管它有多少戶數,都得付15%的最低門檻,所以最後才被公平會處罰。
  • 蔡文禎先生
    是。
  • 高委員志鵬
    另一位被提名人的看法呢?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謝智源先生答復。
    謝智源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想獨占不一定是原罪,也不一定是壞事,而是他們有沒有利用這個獨占的關係去進行不當競爭或違反市場交易的事情。
    高委員志鵬:如果你未來當上委員,站在公平會的立場,對於需要調查業者是否利用這個優勢去做不當競爭,你贊成嗎?
    謝智源先生:如果是一般的頻道業者跟系統商的頻道爭議,基本上是NCC主管,但如果中間他們有牽涉到一些……
    高委員志鵬:現在的問題是NCC不管嘛!今年10月監察院才對NCC做了糾正,就是認為它不管嘛!NCC就表示因為相關的法還未通過或是因應於現況,所以監察院今年10月才剛通過對NCC的糾正,他們認為國內有線電視市場高度集中,系統經營者形成五大多系統經營者掌握平台及上下游垂直整合關係,集團業者影響力龐大。同時控制上游頻道與下游的有線電視系統,不但妨礙影響市場競爭,更危害廣電媒體多元與多樣發展。這個調查結果與剛剛被提名人的想法顯然是不一致的。而監察院糾正什麼?現在就是NCC沒有做到,坦白說,我們一定會期待公平會,尤其三位被提名人未來可以有這樣的想法。沒有關係!我們比較期待的是,到底公平會能否因為你們的加入而有所不同?你們具有計量經濟與其他不同專長,不要再發生類似最近被高等行政法院打臉的情況,因為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表示,公平會究竟是要業者捨棄頻道代理商與系統業者之間談判慣用的MG制,還是仍然可以援用MG制,但必須降低MG值?若是援用,那降低的數值為何?這個數值是對於新舊系統業者一律如是,還是僅對新進系統業者而言?
    坦白講,就我們的看法,高等行政法院不是認為你們處罰得不對,而是你們的處罰到底有沒有所本,有沒有所本是指你們應該調查他們有沒有濫用這樣的優勢,或許在你們先處罰4,000萬元、再處罰1,000萬元之後,業者降低MG值,或改為新舊客戶打折的制度加以包裝。但事實上如果他們還是運用這樣的優勢,欺負、打壓新進業者,難道公平會不應該去調查?比如凱擘在什麼地方有個系統台,原本一區一家業者沒有問題,但有新進業者時,它是否運用這樣的優勢,讓原本使用MG的部分,在被處罰後又縮回去,但業者還是運用垂直水平整合優勢給予不一樣的報價及簽約模式?對於這樣情況難道公平會不應該去調查嗎?也就是我們覺得公平會之前這樣大張旗鼓、轟轟烈烈處罰4,000萬元、處罰1,000萬元之後,現在反而畏縮,有雷聲大雨點小的情況,表示由業者自行協調,之後也不知道業者之間有沒有協調好。所以本席在此期待三位委員認真地考慮這個問題,絕對不要想著這部分是NCC在管的,而NCC就是沒有管,所以它也被糾正,事實上如果它有法可管,也不用送到公平會。公平會之前從微軟開始、從高通案的處理,讓我們看到公平會就是在現行法令不足之處勇於承擔、勇於維護消費者權益。
    所以我要拜託三位委員,遇到這樣的案子,大家可以討論,如同委員說他有別的看法,這樣也不錯,但是要經過充分討論,而且絕對不要想著這是NCC的問題、讓NCC管就好、案子跟公平會沒有關係。如果什麼事情都有各主管單位管理,當初也不用成立公平會,因此期盼三位被提名人就任之後,就民生相關議題努力;其實在台灣這種獨特環境下,大概只有期待NCC委員能夠秉持獨立專業的精神好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好好地幫視聽人爭取該有的權益。謝謝!
  • 主席
    請蘇委員震清詢問。
    蘇委員震清: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本席擔任主席時,就聽到三位被提名人的自我介紹,我相信三位被提名人在不同領域都是學有專精,所以今日才會受到政府、公平會的提名擔任公平會委員。從你們的談話中,我想大家都一樣,都是一本初衷,希望能在各自領域中扮演好角色。本席在此要向三位被提名人勉勵的是,隨著時代進步,經濟模式愈來愈多,除了傳統的經濟模式以外,現在因為網路崛起衍生新的經濟問題,可能會有很多公平競爭問題,包含剛才很多委員如黃國昌委員提到藥的問題及高委員提到頻道的問題,從大的案子來看,我想大家都很清楚最近國內還在吵的高通案;而小的案子,包含衛生紙,黎民百姓都會提出討論,因為他們直接感受到這個問題。所以本席在此向三位被提名人勉勵,除了大的案子以外,針對小的案子,公平會真的要管、要瞭解的案子可說是包羅萬象、不勝枚舉,真的非常多。我希望大家要有積極參與的態度,因為有時候明明老百姓都感受到業者有聯合漲價行為,但是很遺憾的是公平會每次調查結果都是「查無不法」!到底是道高一尺還是魔高一丈?但是我真的希望大家未來接受這個職務以後,要面臨的是黎民百姓的看法,他們需要的是看見政府能確實有所作為,但在執法過程中,我們都希望能達到勿枉勿縱的精神。
    本席在此要舉出一個例子,我想主委一定知道這週公平會與農委會要到屏東,這個議題可能是你們從來沒有碰過的,藉由這個機會向各位探討,我真的希望未來能看到一個答案,就是檳榔售價問題。照理講,我們買賣給對方,我是賣方,你是買方,我賣給你的第一時間一定要知道我賣給你多少錢,銀貨兩訖,這是很簡單的道理。哪怕是一些資源回收業者,賣一斤破鐵、鐵或舊書報是2元、3元,價格都是清清楚楚的講明。可是現在屏東的檳榔農面臨一個問題,就是農民賣給盤商,盤商就跟農民說一句:「抱歉!我沒辦法跟你說我收一斤要給你多少錢」,甚至還說:「抱歉!我要賣完之後,我才能跟你說我收多少錢」。簡單地說,盤商賣的價格並沒有公開透明,賣方都不知道,他們就是伸出脖子任人宰割,而且盤商不是第一時間就告知,如果農產品在行口拍賣,也會有公開拍賣單,拍賣後農民可以馬上知道這批貨賣了多少錢,但是檳榔農很可憐的是,他們不但不知道賣了多少錢,盤商也無法準時提供資訊,農民要等到下一批收割「菁仔」賣給盤商時,盤商才說賣了多少錢,再當面結價給農民。
    這個問題很簡單,為什麼農民第一時間沒有辦法知道?很奇怪的是,為什麼大家都一樣?我賣給A,A不講價錢;賣給B,B也不講價錢,這樣合理嗎?當然不合理!所以每次檳榔農感到無奈的是,為什麼政府沒有辦法出一份心力?當然如果要瞭解到真相,我是小舉例讓大家知道,未來你們碰到這個瓶頸,也藉由這個機會講給主委聽,檳榔的產期分區域不同,屏東部分是從國曆4月份開始出產「早菁仔」,出產至中秋節,所以從國曆4月份之後的產量愈來愈多時,大家就是拚價格。但是我講過「菁仔」沒有開價,農民百姓情何以堪,現在屏東是這個情況。在中秋節之後,現在由嘉義、中部及東部等區的「菁仔」目前量產,但是有一件很奇怪的事,我希望你們注意這一點,也讓主委瞭解,就是現在嘉義的部分有開盤,為什麼他們可以開盤?為什麼屏東不行?這樣不就是有兩套制度嗎?當然每個區域的營業盤商不同,如中部有中部的盤商,南部有南部的盤商,但是為什麼一樣都是收購檳榔的行為,屏東就沒有開盤,這當然可以合理懷疑有人操控。因為幾年前屏東有開盤,為什麼現在不開?所以我們的農民百姓很無奈地一直講:為什麼好不容易種植的「菁仔」要收成,賣給他人時,無法在第一時間得知賣出的價格,而是等到賣出之後才被告知?簡單說,價格隨他們開,賣多少他們知道,收價多少就隨他們開心,那麼農民百姓不就是被宰割的一群嗎?這是很明顯的事實,他們沒有壟斷的事實嗎?
    所以這些檳榔農真的很無奈地一直講,他們怎麼辦?因為這種可以收成、可以吃的東西,雖然政府不鼓勵,但畢竟這在屏東而言,是很重要的綠金產業,他們現在感受不到政府對他們的關心,我是真的對事情而言,因為農民好不容易收成,卻不知道賣出的價格,就像養豬到市場拍賣時,也能知道一公斤的拍賣價格,或賣一百台斤的價格,這些資訊都清清楚楚的,交易屬於你情我願。但是現在屏東沒有辦法得到他們應有的,甚至要求開盤他不開,不然就回一句話:「不然你不要賣我」。可是檳榔沒有賣出去要怎麼辦?丟進水溝嗎?怎麼辦?因此這很明顯是人為控制所產生的結果,甚至更可怕的是,為什麼其他區域比如嘉義現在生產,他們有開盤,為什麼屏東就不開?為什麼屏東就不能開?差別待遇都跑出來了,當然價格的好壞,我問過之前掌管相關工會的從業人員,他說之前都有開盤,但是其中牽涉複雜,每個行業、產業類別都有很複雜的銷售系統。
    因此我今日在此透過這個時間向三位被提名人勉勵,未來到公平委員會要承受的事情是非常多的,但是我希望大家真的能秉持專業、好好落實,讓人民感受到公平會是獨立單位,不僅要打老虎,甚至連蒼蠅都要好好的處理,不要讓人民錯失這個觀感。因為有些人說公平會沒有什麼功用,對我們也沒有什麼幫忙,這句話聽在我們各位委員的心中,我想這是不公平的。但如何落實、讓大家感受到,誠如剛才三位委員所講,我們都是一本初衷要來做事情的、讓大家感受到的!未來的事情包羅萬象,我也希望大家能就專業立場好好發揮你們所為,這是大家互相期許的。
    抱歉,沒有給你們發言的時間,因為就三位被提名人的學經歷,我相信政府提名的各位在學經歷方面都非常優秀,具有代表性,所以才請各位就不同領域中擔任委員職務。本席在此先說一句恭喜,雖然還是要透過審查機制,但我們希望通過之後,你們未來擔任該職務時能夠發揮所長,在此跟大家一起勉勵。謝謝。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魏杏芳女士答復。
    魏杏芳女士:主席、各位委員。謝謝蘇委員的期許,我們會全力以赴。
  • 主席(蘇委員震清)
    請賴委員瑞隆詢問。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平交易法第一條之立法宗旨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能否請三位委員說明未來擔任委員之後,你們如何以你們的專業做好委員的工作?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魏杏芳女士答復。
    魏杏芳女士: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提問。從公平交易法的角度而言,公平會是一個執法機關,最主要的原則就是依法行政,立法宗旨是追求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但競爭是一個手段,而公平會的目的是維持市場的競爭機制;另外還有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處理不公平競爭,也就是維持競爭手段的公平性,所以這兩大區塊是公平會最主要的任務。因此維護競爭與維護競爭手段之公平,最後便能達到整體經濟之安定與繁榮。這是一個邏輯與整體結構,我想這是我對公平法及公平會任務之看法。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蔡文禎先生答復。
    蔡文禎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垂詢,如同剛才魏杏芳委員所講,公平法的精神其實就是維護市場之競爭,因為經濟學基本上就是在完全競爭市場中,消費者福利最大,所以維持競爭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能夠上任應該一本初心,將蘇委員所講的,對競爭資訊之維持付出最大心力,全力以赴。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謝智源先生答復。
    謝智源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市場的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後宗旨,在一個自由、公平競爭的環境下可以讓消費者權益及國家社會福利獲得最大保障,但是基本上任何一個事件都有其成本及好處,所以公平交易委員會需要做的事情,就是評估這些事件產生的好處是否能大於其產生之損害。在這樣的前提之下,讓市場經濟的交易秩序能夠維持,確保消費者權利,並確保國家之利益。
    賴委員瑞隆:我想最具體的部分就是從處分的案件及行為,因為所有內部的討論,包括所有執行的公權力,從這五年來看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處分案件及違法類別,逐年統計數字下降,也許這是好事,因為這樣的行為確實減少,但也有可能的情況是公平會仍然不夠積極處理。我要說的是,限制競爭行為部分逐年減少,平均每年大約有16件,而不公平之競爭行為包括不實廣告、錯誤廣告甚至是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等,對消費者之影響是很直接的,與人民息息相關,特別是現在電商時代來臨,這更是密切相關,但是也是逐年減少,一年平均約80件。
    本席想要請教三位被提名人,你們認為這樣的執行績效與社會普遍發生這麼多違反公平交易或不實的部分有無落差?未來你們期待如何改善?先請魏被提名人說明。
    魏杏芳女士:關於公平會執行公平交易法的績效,其實就我個人看法而言,不能用件數來評量,理論上如果我們的執法很有績效,倡議非常完整,人民違法、事業違法之情形應該減少,所以數量減少並不代表公平會執法不力。因此評估公平會之執法績效要看案件的質與量……
    賴委員瑞隆:好,沒關係,我先打斷一下,既然你這樣講,我先跳到後面的部分,主委也能一起討論,即公平交易會在11月28日做了一個處分,針對「飛飛想」在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用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但是這個案件在罰完之後至昨天為止仍在刊登,如在大型的591房仲網刊登,有販售之行為,包括在台灣房屋的部分也一樣有販售行為,公平會有無進行後續處理?上次我也質詢過主委,我也講過,如果你要捍衛說你有積極行為,可以,我接受你的捍衛,但是請你們提出確切的事證,因為我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至目前為止的執行績效不足,不夠落實於所有部分,如同我講過這是一個電商的時代,有愈來愈多這樣的情況,如果連工業區內住宅的案子,你們都已經開罰60萬元,而截至昨天為止,對於它仍然在許多房屋仲介網站上廣告販售的行為都無法處理,你們告訴我你們有執行績效?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答復。
  • 黃主任委員美瑛
    主席、各位委員。我請公平競爭處胡處長向委員說明。
  • 賴委員瑞隆
    好。
  • 主席
    請公平會公平競爭處胡處長答復。
    胡處長光宇:主席、各位委員。像本會調查這些違法廣告的個案,在調查過程中都會針對廣告內容處理,事實上那些公司都會自動將錯誤或不實廣告的部分下架,所以我們即便是處分完畢了,事實上那個廣告中違法的字眼在我們調查過程中就已經拿掉了,就是在工業區是以住家的身分來賣住宅,而廣告中讓人有家的感覺這些推銷字眼全部都已經拿掉……
    賴委員瑞隆:我講的是你們已經開罰了,但出現兩個問題,一個是罰鍰顯然對他們沒有壓力,即你們處罰了,他們還是繼續上廣告,請問這哪裡有在維護住屋的公平呢?所以我的重點是公平會有沒有辦法執行公權力,來遏止這樣的行為呢?事實上看來業者沒有太大的壓力,當他們繼續做下去的時候,你們也沒有用公權力介入或是去告訴他們……
    黃主任委員美瑛:已經是不實廣告或是被我們處分的事件已經改正,比方說將那些字眼都拿下來,可是這並不意味這個房屋不能繼續賣,我們不能處分到房子不能繼續賣這樣的程度。
  • 賴委員瑞隆
    那上面有沒有充分揭露這是屬於工業區內的房子?請問你們當時處分的原則是什麼?
    黃主任委員美瑛:就是在工業區的部分,它做了一些住宅區的廣告,讓人家誤認這是可以當成住宅使用,關於這些文字、廣告在處分之後已經都改正了,不再有這樣的訴求。
    賴委員瑞隆:雖然拿掉這些文字,但有沒有維護住消費者權益?有沒有在上面讓大家清楚知道這個部分呢?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你們的處分沒有達到改善的效果,就應該持續的要求、溝通,不然怎麼去確保消費者權益?難怪你們的處分案件永遠這麼少、難怪永遠有一堆消費者權益被傷害……
    黃主任委員美瑛:可能消費者權益部分,他們……
    賴委員瑞隆:這也是前面幾位委員提到的,如果公平會是單獨存在的,就必須處理這些事情啊!不然NCC有自己的工作,每個單位都有自己的工作,那公平會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基本上,傷害到交易或是消費者權益的,你們當然要積極勇於作為啊!若沒有積極的作為,那公平會存在的意義是什麼?若只交給各部會來處理,又為何單獨成立一個公平會呢?因此,我希望公平會應該積極去做一些相關的行政工作,像上述案例就非常清楚了,這並不是一般的房屋,而是屬於工業用地,若故意隱藏部分的事實,進而影響消費者權益,你們該作為就應作為,不然你們今天開罰60萬元是罰假的嗎?在此希望各位被提名人未來能夠積極任事,公平會是採合議制,所以希望你們能夠更積極維護民眾的權益。
    再來是關於衛生紙漲價一事,大家都十分關切,據公平會的調查,最後罰了大潤發350萬元,而該條款是規定處以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我先問一下魏被提名人,因為你是現任委員,裁處的過程你也曾參與討論,請問為何罰350萬元?對業者有無產生一定的效力?
    魏杏芳女士:當時在討論罰鍰的時候,之所以要處分他們是因為不實的訊息,然後有了促銷讓大家去買衛生紙……
  • 賴委員瑞隆
    我只問你350萬元你認為是適當的數字嗎?
  • 魏杏芳女士
    因為大潤發的營業額不是全部都來自外賣衛生紙。
    賴委員瑞隆:我還是要提醒你們,這件事情對國人造成的恐慌這麼的嚴重,只因為大潤發當時故意散布這樣的消息,甚至後面調查後發現這可能是它的促銷行為,對於這麼大的一個企業體,如果不能有一些有效方式來處理的話,如果發生對國家有重大影響、對消費者權益影響重大的案件,如果公平會都不能更積極處理的話,對於這些大企業、大財團,你們能有什麼壓制力呢?我的意思是說,如果要讓這樣的事情不發生,目前你們能使用的手段就是處以5萬元至2,500萬元的罰鍰,這件事情在社會上造成相當大的風波,最後處以350萬元,對一個企業來說,這樣的數字是非常輕的,雖然你可以說它不是全部都在賣衛生紙,只有一部分在賣衛生紙,但我不認為公平會這樣的處理,對於這樣的企業能達到什麼樣的效果,一整年下來你們處理的案子都已經少到這樣的地步了,然後你們又吝於開罰,每個開罰的金額又這麼低,這對業者有造成相當的壓力嗎?因此,在場的被提名人,你們都是代表著國家來從事公平交易第一線的工作,我希望你們能更積極勇於任事,最好的結果是因為你們的作為,而讓這樣的行為大幅減少或是不出現,所以重點並不是開罰,但你們必須積極的作為才能導致後面這些情況不再發生。
    最後就是499之亂,我還是要強調,據你們調查的結果是沒有任何聯合行為,但是我還是要提醒你們,關於有沒有聯合行為,若要事先抓到我想並不容易,往往很多的行為都是在第一家發動後,第二家、第三家、第四家才連續的發動,所以我認為這件事情不應該只放任由NCC處理,未來若是再發生類似事件的話,我認為公平會應該要介入。
  • 主席
    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許委員智傑詢問。
    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中華電信499之亂,想請教主委,這個算不算壟斷呢?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答復。
    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公平會受理過很多次立案調查,這三家每次在資費上都有一些綁約行為,然後也有訴求吃到飽方案,因為我們現在國內有三大電信,明顯有一個價格的跟隨行為……
  • 許委員智傑
    所以算不算壟斷?
  • 黃主任委員美瑛
    不算。
    許委員智傑:中華電信算是國內最大家的業者,他們一年賺400億元,都是賺國人的錢,為什麼中華電信沒有能力去國際賺錢呢?為什麼都在國內與其他業者競爭,甚至用降價來爭取客戶呢?它是最大的一家,可能就等於好幾家,基本上,如果好幾家聯合壟斷,那當然不行,但如果一家的規模大到好幾家加起來的話,算不算另外一種壟斷?市占率太大的話算不算壟斷?
    黃主任委員美瑛:獨占有獨占的定義,現在他們三家是屬於寡占。
    許委員智傑:寡占、獨占跟壟斷之間是不是應該有個分際?公平會在這部分是否應規範嚴格一點?不能因為它是最大家所以就可以為所欲為,讓其他家可能就不得不跟進,這等於是被迫的壟斷,但最大家就是可以為所欲為、肆無忌憚嗎?針對這部分公平會是否應有一個規定,看看怎麼去要求像中華電信這樣一個電信大怪獸,如何能夠維持一個公平的交易?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持續在關注這三家電信資費競爭的現況,因為就算有推出program,也是一直在改變,因此我們一直有在關注這三家有沒有一個所謂的競爭,如果有競爭存在的話,包括這三家對於民眾使用資費的部分又有一些差異存在,總之,我們會持續關注他們的行為。
  • 許委員智傑
    再來是有線系統業者跟頻道商可不可以合併在一起?即它是系統業者又兼頻道商?
  • 黃主任委員美瑛
    目前的法規並沒有禁止。
    許委員智傑:但是這是否屬於違反公平交易的行為?如果我是系統業者,然後A頻道商是我的,B頻道商是別人的,所以我用A頻道商來卡B頻道商,或是我就製造A頻道商跟B頻道商之間的不公平,這樣算不算違反公平交易法?
    黃主任委員美瑛:還是有一定競爭的範圍,除非它的市占率很大,大到已經造成阻礙,即阻礙別家廠商的競爭,此時就會構成公平法適用的問題,但是如果是一般的競爭,而且還有競爭者,彼此仍舊維持競爭狀況,就不必然是……
    許委員智傑:所以你們要杜絕這個情況,因為有時候它私底下的思考你們是看不出來,但若是用A頻道商去卡B頻道商,相對的就會產生這樣的問題,所以公平會應該要再深入的澈查,到底其背後的思想是什麼,在此舉中華電信為例,現在看起來中華電信是MOD最大的獨占系統商,請問它可不可以干預頻道業者?
  • 黃主任委員美瑛
    他們現在不能製作節目跟在有線頻道……
    許委員智傑:比方說A頻道、B頻道都在中華電信的平台上,收視率多少是不是應該讓每個人都知道才算公平呢?如果每個頻道商都只知道自己的收視率是多少,而且也不能告訴別人的話,請問這算不算是黑箱?
    黃主任委員美瑛:中華電信目前的MOD只能上節目,好像沒有辦法做其他的事情。
    許委員智傑:請你去澈查一下,這是真的有問題。
    黃主任委員美瑛:好,我們會去了解這個行為的狀況。
    許委員智傑:舉例來說,A、B、C、D、E五家頻道商,每家的收視率不一樣,即便如此,他們的收視率是否都應該全部公布?若只告訴A關於A的收視率是多少、若只告訴B關於B的收視率是多少,只能講到這裡,然後要求他們不能跟其他任何人說,如此一來,收視率是否就變成黑箱?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收視率好像是外面一些公司在進行統計的。
    許委員智傑:A、B、C、D、E五家頻道商,每家自己的收視率跟total的收視率根本分不出來是否整個加起來是百分之百,而這就是中華電信內部一手操控的,就是不能跟其他頻道商說這個訊息,就只能知道自己的收視率,很明顯的這就是黑箱,如果這個黑箱可以存在,基本上就是違反公平交易,因為我不知道total是多少、其他家頻道商是多少,如此一來就沒有辦法進行比較,也不能去審核,所以這是不是有問題?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回去後會了解相關情況並以書面來回覆委員,若是需要進行調查,我們一定會進行。
    許委員智傑:好,這個部分希望公平會能夠查清楚,就我所知,應該是有黑箱的情況,若真有黑箱,那就是違反公平交易,包括對一般的系統業者跟頻道商,應該要有一個規範,比方說要有一定的比例,就是如果系統業者可以兼頻道商,就應該規定在多少比例範圍之內是可以的,其實從外觀來看,是看不出來是否有壟斷或是壓迫其他頻道商的情況,所以乾脆規範一個比例。基本上,若系統業者和頻道商不能垂直整合,你就明白告訴大家不能垂直整合;如果可以垂直整合,你也要明白告訴大家在多少比例範圍之內是不會去干涉的,否則每個案件都是case by case,屆時公平會都沒有辦法處理,所以你們是否可以定一個比例的範圍呢?
    黃主任委員美瑛:有進行垂直整合是要跟公平會來進行結合申報的,屆時的衡量因素……
    許委員智傑:你就定出一個比例,比方說系統業者可以兼頻道商5%範圍之內,可能就不會影響到整個頻道的分布,但若比例到達20%或50%而你們都沒有特別去規範的話,到時候這個系統就會亂掉了。
  • 主席
    請公平會服務業競爭處呂處長答復。
    呂處長玉琴: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委員所提就是MG是多少的問題,其實這是與商業談判有關,要多少比例我們沒有意見,只是頻道商授權代理商收取費用時,MG所定的戶數不可以超過一定的數字以阻礙人家競爭,就是說……
    許委員智傑:沒關係,你們就去做一個公平的思考、衡量,看看是多少比例就訂定清楚,如此一來就容易規範了,比方說可以定為50%、80%或是5%,這樣有沒有差別呢?事實上,絕對是有差別的。
    黃主任委員美瑛:委員提到的是很專業的門檻,這中間要考量什麼樣的因素,屆時我們會一併向委員報告。
    許委員智傑:你懂我的意思嗎?就是你們把門檻定好,就不會讓它無限制擴大,彼此之間又有所重疊。
    黃主任委員美瑛:目前一定的比例我們到底是如何衡量的,我想這部分……
    許委員智傑:這部分如果沒有定出來,真的所有系統業者跟頻道商都會亂掉,因為都可以用壟斷的方式去處理。
    再來是這次有3位新的委員被提名人,所以我想問一下他們的看法是不是跟主委一樣?你們覺得可以垂直整合,即系統商與頻道商可以結合在一起,這樣子公平嗎?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魏杏芳女士答復。
    魏杏芳女士:主席、各位委員。在自由市場經濟的時代,一個企業要如何去發展,其實還是應該有一個……
  • 許委員智傑
    你同意我說的這部分是需要門檻嗎?
  • 魏杏芳女士
    要看管制的目的。
    許委員智傑:我認為這違反公平交易,如果比例上是無限制的話,到時候真的無法控管,每件個案若是都叫你們去處理,到最後可能都無法處理了,所以我就問你一個整體性的問題,就是如果系統商與頻道商結合,你認為有需要訂定門檻來規範與預防無條件擴張這樣一個不公平狀況的發生嗎?即你個人認為需要定有門檻嗎?
    魏杏芳女士:我覺得沒有辦法定一個具體的門檻,需要個案去討論它是否未來會有……
    許委員智傑:我要問你們的是,垂直整合到底需不需要門檻?這是你們存在的價值,就是判斷是否符合公平的規範,如果你覺得不用或是隨便都好,那我們通過讓你們當委員的目的是什麼?反正你們都不用管,就做一個橡皮圖章而已啊!我再問一次,垂直整合可不可以有門檻?
  • 魏杏芳女士
    可以。
  • 許委員智傑
    垂直整合到底需不需要門檻?
  • 魏杏芳女士
    要謹慎。
  • 許委員智傑
    謹慎指的是要或不要?
  • 魏杏芳女士
    那是一種限制。
    許委員智傑:當然就是要有限制,若沒有限制就是無條件,所以我才問你需不需要限制、需不需要門檻?
  • 魏杏芳女士
    要……
    許委員智傑:請教蔡被提名人,垂直整合可不可以有門檻?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蔡文禎先生答復。
  • 蔡文禎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合法當然是可以的。
  • 許委員智傑
    大家都知道不合法就是不可以啊!
    蔡文禎先生:依照公平交易法規定,會依照市場結構……
    許委員智傑:所以才問你,我就是擔心系統業者跟頻道業者垂直整合後會去傷害、獨占、影響或是壓迫其他頻道業者,所以必須有一定的門檻才能夠有所保障。
  • 蔡文禎先生
    同意。
  • 許委員智傑
    所以門檻的部分你也同意?
  • 蔡文禎先生
    同意。
    許委員智傑:請教謝被提名人,你認為垂直整合可不可以?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謝智源先生答復。
    謝智源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法律沒有說不可以,所以應該是可以。
  • 許委員智傑
    那你認為門檻需不需要?
  • 謝智源先生
    其實我覺得結合之後的問題才是重點。
    許委員智傑:當然,現在就是要預防問題的發生。
    謝智源先生:既然目前法律允許他們結合,那就應該……
    許委員智傑:假設系統業者占頻道商的80%,你覺得這樣合理嗎?會不會影響到公平交易?
    謝智源先生:他們如果沒有去做壞事,如果沒有去做違反市場……
    許委員智傑:你都想說別人不會做壞事,全世界都是善良的!
  • 謝智源先生
    我想……
    許委員智傑:沒關係啦!我問你這個問題只是想知道你的價值觀,如果你的價值觀認為80%也可以,那是你的選擇,你有你的選擇,而我有我的選擇。我請教你的是:需不需要門檻?在你個人的意見裡,你認為需不需要設門檻來防止壟斷或壓迫,以維持公平的交易?你認為這個門檻有沒有需要?剛才主委及二位委員都認為需要門檻,主委也希望在一個時間之內給我這部分的研究跟門檻的設定,現在我要問的是你認為需不需要門檻?
    謝智源先生:有關這個問題,我必須要詳細去想一下。
    許委員智傑:沒關係,你告訴我你認為OK或不OK,你認為不需要門檻就說不需要,你認為需要門檻就說需要,這是你個人的選擇。
    謝智源先生:因為我不曉得門檻對他們有什麼影響,所以這個部分,我想釐清之後再……
    許委員智傑:所以你不想設門檻,對不對?
    謝智源先生:我不能這麼說,因為……
  • 許委員智傑
    那你到底怎麼說?
  • 謝智源先生
    因為我不確定……
    許委員智傑:這麼簡單的一個問題,今天系統商如果占80%頻道商,就可能用80%去壓迫20%,如果每個case都要個案去看的話,坦白說,公平會沒這麼多時間一案、一案去看啦!我只是從這個邏輯的角度想:要如何維持公平交易?是不是要設個基本門檻?坦白講,頻道商與代理商如果超過30%都太扯了,我認為5%或10%之內也許還可以接受,如果超過太多百分比,都是不公平競爭!
    你今天要來當公平會的委員,如果你連這個觀念都覺得無法做決定,沒關係啊!那我也無法做決定,你能不能當委員我也無法做決定啊!我只是問你這個價值適不適合、需不需要?
    謝智源先生:如果說他們的結合,這個比例會產生一些不公平的現象,那的確是應該要。
  • 許委員智傑
    所以你認為應該可以設門檻?
  • 謝智源先生
    應該可以去討論。
    許委員智傑:本席在此鄭重提醒主委,對於這個部分要予以正視。像這次的大選,當然主要是NCC所主管的部分,但是很明顯的都已經偏離了,而公平會還放縱類似這樣的系統跟頻道直接的垂直壟斷,現在媒體怪獸都出來了!
    黃主任委員美瑛:向委員報告,我們對於結合案都是非常審慎在處理,對於結合部分,我們也有一些處理原則與考量因素。垂直整合是可以申請結合申報,至於我們要不要准,當然公平會要有一套標準。
    有關委員提到要不要設占有率門檻一事,站在鼓勵競爭的立場,設門檻是我們要非常慎重考慮的,對於相關可能要考量的因素,一定會向委員報告來斟酌。有時候會以附加負擔的方式來准許,我們會有一些考量,會做綜合考量。
    許委員智傑:對於全國媒體要一起來思考,這是公平會很重要的職責。在這次選舉過程中,坦白講,我們看到了很明顯的不公平競爭,當然這不是由你們主管,而是由NCC主管的,但是有很多的不公平競爭,現在顯現的事實已經呈現在我們的眼前了。有時候面對這種不公平的狀況,講實在話,我們也無法阻擋這樣的不公平現象發生,所以我們除了要求NCC之外,我覺得公平會也要有所主張,你們要如何維護公平的環境?如果你們不去設想一個公平的環境,反正就是case by case,但case by case到最後你們沒有辦法每一件都管,最後哪一件偷跑、哪一件沒偷跑;哪一邊的思想是正面的、哪一邊的思想是邪惡的,你根本都不知道,如果貿然去處理,未來也會造成像今天這樣的選舉亂象,非常的、極度的不公平競爭。
    所以我要再次呼籲,為了國家社會的媒體環境安定及公平競爭,對於這個部分,我希望你們要有所主張,不要都沒有主張的統統放任,統統放任的結果就是沒人管……
    黃主任委員美瑛:對於結合式核心業務,我們是絕對不會輕忽的。
    許委員智傑:我現在是很誠懇的提出呼籲,你們真的要以國家的大環境來思考,要怎麼維護國家的大環境,這是你們的職責!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想我們在某些程度上必須跟NCC做跨部會協調與分工。
  • 許委員智傑
    請不要說這與你無關……
  • 黃主任委員美瑛
    不會。
    許委員智傑:媒體不公平的大幅度報導或不公平的環境,這對國家社會就是傷害,為什麼你們沒有把這個當作自己的責任,怎麼樣去維護一個國家的媒體的公平呢?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在公平法的範圍內,一定是確實澈底的來執行,至於有一些需要跨部會處理的部分,我們也會去做協調。
    許委員智傑:本席的發言時間也差不多了,除了這個沈痛、鄭重的呼籲之外,也希望你們能有所作為,也就是把門檻訂定出來,用公平會的角度來看要怎麼維護……
  • 黃主任委員美瑛
    NCC已經有訂定門檻了。
  • 許委員智傑
    你們可以跟他們討論一下。
    黃主任委員美瑛:對,要討論一下。
    許委員智傑:坦白講,我對NCC很失望,對NCC與公平會都很失望,真的,國家被搞成這個樣子,有多少的不公平,這次選舉中所看到的情況真的會讓人吐血,而你們都能冷眼旁觀,跟你統統沒有關係,這是你們要維護公平環境的責任嘛!好不好?
    黃主任委員美瑛:好,我們會更加注意這個情況。
  • 許委員智傑
    請問多久能給我你們的報告?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會將相關的狀況,包括跟NCC有關的部分,未來如何能有更強的規範,在一個月內向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許委員智傑:好,麻煩在一個月內提書面報告給我,或是到我辦公室來喝個咖啡,我們來聊聊,讓我瞭解你們未來對國家的走向,在這個部分要怎麼去維護公平的環境,我希望你把它當作是自己的責任,好不好?
    黃主任委員美瑛:好,會的,謝謝委員。
    許委員智傑:好,謝謝。
  • 主席(尤委員美女代)
    請鄭委員運鵬詢問。
    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要詢問的是二位新任被提名人──蔡文禎先生及謝智源先生,續任的魏杏芳委員如果有來立法院,就會知道之前我都在質詢什麼議題,主委應該也很清楚。因為二位被提名人之後非常有可能到公平會服務,所以我希望把過去質詢時所提及尚在研究、未竟之功的部分,向二位請教一下你們的看法如何。
    從公平會對高通案做了處分之後,這個處分我們所看到的好像公平會就是罰錢而已,只有行政上的處分,後來則是把部分處分改為扶植台灣本土產業,這個大方向我們是支持的,所以我認為以戰逼和應該是公平會的新角色,這個戰也不只是針對已經在進行審理的案件,可能對於一些產業的變局,公平會在這個時代裡應該要有更積極、更主動的作為,這個大概是我對公平會未來角色的認知。這個我對NCC也質詢過,剛才聽許智傑委員也問了很多,而對於公平會,我也質詢了快一年了,其實要處理的不是不實廣告,而是違法侵權的真實廣告,它真的告訴你我違法,但中華民國政府有沒有辦法處理?是不是公平會來處理?這個要請教二位委員。
    螢幕上這張是我今天早上抓到的圖,我從去年9月發現這個狀況之後,到今年,從NCC到公平會,我一再的提出質詢,但他們從來不改變這個真實違法的廣告。請二位看一下螢幕,這個產品叫做安博盒子,而且是「加值越獄版」,它是真實廣告,它告訴你我違法,這個廣告一直沒有下架,還在繼續販賣。所謂的「越獄」是什麼意思?它不只是侵犯國內的頻道跟內容,也侵犯到其他國家的頻道跟內容,甚至過去我們以為是中國在侵權,不對,現在是台灣在侵中國的頻道跟內容的權利,它告訴你在台灣網站上買,血淋淋的一直在賣。現在大家在講我們應該鼓勵OTT產業,台灣可以跨出去,靠著網路無國界的效應,我們的內容、品質、創意都很好,但是我們自己盜版的硬體裡面放的軟體,這個不是所謂的「工具無罪論」,自己都一直賣啊!講了一年多了,沒人要處理啊!因為公平會未必是主管機關;NCC說我只能管射頻硬體;然後文化部說如果利害關係人、內容所有權人沒有來告的話我也沒辦法,就變成這樣!所以我想請教謝智源老師,因為我看到您的資歷,上面寫著您曾經在100年到102年擔任過新北市政府「有線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對不對?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謝智源先生答復。
  • 謝智源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是。
    鄭委員運鵬:好。在您過去的經驗裡面,以前是有線電視,現在變成只要有網路線就可以,有線、無線都可以,它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網路上告訴你我違法越獄,還加值,真厲害,你覺得對於這種真實的違法廣告,不是不實廣告,公平會要處理嗎?
    謝智源先生:公平會處理的應該是不實廣告,那……
  • 鄭委員運鵬
    你認為未來要不要處理?當然你們在公平法……
    謝智源先生:未來要不要處理?如果真的有職權,我覺得的確該處理;但是如果沒有的話……
    鄭委員運鵬:如果沒有職權,你覺得應不應該修法讓你們有職權去處理?
  • 謝智源先生
    應該。
    鄭委員運鵬:應該,對不對?
  • 謝智源先生
    對。
    鄭委員運鵬:黃主委有聽到吧?「歹勢」!黃主委,謝委員認為應該要處理,所以你們要去研究。本席研究了一下公平交易法,如果以現行條文來看,大概可以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跟第二十一條處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此一不公平可能是對於後端被侵權者以及消費者,我不知道我買的這個東西會侵犯他人的權利,我照看,消費者可能不知道。或者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的規定,它的錯誤會讓你誤會這個盒子裡面的內容都是合法的,今天他們有些盒子下面寫是合法的app,但是他們沒有告訴你app上面的連結是違法的。
    這種事情政府真的應該要去處理,不要推來推去,好不好?剛剛許智傑委員的意思大概也是這樣。問了NCC,NCC就一推二五八,但是我覺得在公平交易上面,對消費者來說,對於後端台灣產業鏈的影響,我覺得應該主動出擊、以戰逼和,好不好?你們研究看看,上任之後就拜託你們研究。
  • 謝智源先生
    好。
    鄭委員運鵬:第二個議題,就是跨國獨角獸的補貼戰,此事從Uber甚至更早從其他領域就開始了。對台灣來說,跨國獨角獸進入市場後可能是新進業者,但是它在國際上面就是相撲選手,台灣的土狗跟水牛大概就是我放的這張圖片上的那個小孩子,這是我的比喻,境外資金跟境內企業的不公平競爭。他們甚至未必像Uber,它未必要到NASDAQ上市,它的資金就已經非常龐大了,在每一個國家都給你搧風點火,不顧你國內的法律如何,所以就這一點上面,它到底符不符合我們新進業者的定義?這也請未來你們兩位新進的委員要去考慮。
    接下來我要請教蔡老師。去年開始露天集團考慮把商店街下櫃,向外募資後重新再來,要跟蝦皮打補貼戰,最後在今年6月詹宏志董事長的心得是「補貼→累積大量用戶→贏得資本→再補貼」一直循環,不怕賠錢的生意有人要做,這才令人擔心。在蔡老師的自傳第八點「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職務之自我期許及抱負」中,您特別提及網路無國界的產業趨勢及其對競爭政策的挑戰,面對這樣的問題時,對台灣的新進業者,我只是舉網路上的商店為例,它的資金不是來自台灣,而是來自國際上的資金,它擺明了大家都認為它是獨角獸了,可是對台灣來說它是新進業者,所以它這種掠奪性的訂價我們沒有辦法去處理,這個怎麼辦?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蔡文禎先生答復。
    蔡文禎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垂詢,可是根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如果以不當的低利價格進行競爭,使得競爭者難以參與或加入競爭行為,事實上是違法的。
    鄭委員運鵬:但是你的前提,對新進業者你就排除啊!過去我們在網路不管是拍賣或商店上,它在運費或其他的費用上打折,這種掠奪性的訂價的時候,當初是國內打國內,現在是國際打台灣,不怕賠錢嘛!我把你擊倒就好了。反正網路上面,就算它有稅籍,它在台灣還是可以繼續販賣啊!
    蔡文禎先生:可是如果它已經在台灣註冊,不管它是不是新進業者,一定要受限於公平交易法的約束。
  • 鄭委員運鵬
    所以您認為不管它是不是新進業者……
    蔡文禎先生:它只要加入我們台灣的相關市場進行競爭行為,只要它的競爭行為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以不當低利競爭,即使它不構成掠奪性訂價,事實上也是違法的,因為使得它的競爭者也就是你所講的PChome,可能也因此而虧損,我記得它虧損的金額滿大的,事實上一樣也是有違法之虞。
    鄭委員運鵬:你認為根據現有的條文,這樣的競爭型態就是違法了?
    蔡文禎先生:這是我的解讀,當然這個解讀不見得成熟,可是我相信應該是這個方向,當然具體事實還要經過我們會內同仁一併討論,但是第二十條第三款確實有指涉性。
    鄭委員運鵬:蔡老師,我跟你說明一下。像Uber跟網路購物,其實Uber就是計程車,你不會因為用Uber叫車,你人不用搭車就能到目的地;你在網路商店購物,它也不會因為你是透過網路下單而不是在實體店面購買,你的貨品就不用送,所以它的產業結構,包含價格、運費跟相關的手續費,其實都很成熟了,它只有網路平台不同。如果依照你的認知來看,對於這些網際網路上面發生的行為,應該在新進業者的定義上就未必要如同我們本來的保守作法,應該是這樣吧?
    蔡文禎先生:應該要進一步解釋,但是可以朝此方向研議。
    鄭委員運鵬:好。蔡老師,該修的法令要去修,這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數位匯流相關事業跨業經營的規範說明,此一規範從94年沿用至今其實都已經過時了,94年的時候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度跟現在大不相同,網際網路是完全不一樣的競爭環境,但是它後面實體商品交易的產業結構其實是很完整、很成熟的。就拜託兩位新任的委員,這兩個部分請你們認真去思考,真實的違法廣告跟跨境獨角獸的不公平競爭,好好地把這兩個議題當作公平會自己的業務,好不好?
  • 蔡文禎先生
    好。
    鄭委員運鵬:以戰逼和,這些該戰的我們要有自己的角色,好不好?麻煩兩位。
  • 蔡文禎先生
    好。謝謝委員指教。
  • 鄭委員運鵬
    這樣主委了解吧?要麻煩你們了。謝謝。
  • 主席(許委員智傑代)
    接下來登記詢問的鍾委員孔炤、廖委員國棟、周委員春米及周陳委員秀霞均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詢問。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看三位被提名人的自傳跟經歷發現,你們三位各有所長。現任的魏杏芳委員,您的專長在歐盟競爭法、世界貿易組織研究;蔡文禎被提名人,您的專長在產業計量分析及時間數列分析等等;謝智源被提名人,您在總體經濟學、總體產業分析方面都有專精。
    今天我想要請教的是根據三位各自的自傳中所提及的內容,首先我想請教蔡文禎教授,您在自傳當中寫到「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職務之自我期許及抱負」,您提到「為有效因應網路產業的蓬勃發展以及所衍生的經濟與法律議題,競爭政策的執行者需對此經濟型態背後的產業結構與市場行為進行研究,方能提供案件審議之依據。」,所以你本人期許自己能夠深研網路產業的相關理論跟計量分析工具,同時建議公平會建置網路交易行為有關的資料庫,剛剛有好幾位委員提到,今天網路發展是跨國境外情況,網路業者可能對交易某方根本就不收費,但是以降低品質平台的方式來謀求利潤,其實剛剛也提到各種獨角獸,請問當你擔任公平會委員時,對於這個部分會如何著力?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蔡文禎先生答復。
    蔡文禎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垂詢,有關多方平台的經濟研究,從十多年前開始就很有發展,但大部分還是侷限在理論及經濟分析上面,原因在於跨國獨角獸的產業資料不容易拿到,這也可以解釋國內產業經濟學家從事實證研究工具是非常困難,因為沒有資料可以進行輔助,這也是本人願意加入或受邀的原因,當然也很榮幸可以加入公平會,我的期許之一就是能希望貢獻所學,把這部分資料做一些有創意的方式,當然要集合國內其他經濟學或計量統計學者的專才,想盡辦法把資料以新的方法建置起來,才能對相關市場界定及經濟交易行為、資料進行設模後,才能做更進一步的研究基礎,這是本人的期許。
  • 尤委員美女
    所以建構資料是非常重要的。
  • 蔡文禎先生
    是。
    尤委員美女:接下來本席請教魏委員,你的自傳提到你對歐盟競爭法有深刻了解,你認為他國執行機關的經驗跟做法具有高度參考價值,再加上公平會是國際競爭網絡的一員,並且OECD議題研討是公平會行之多年的作法,未來你會繼續推動。
    因為你是續任的委員,本席想請教,在您任職期間,您參考歐盟的競爭法,對國內的競爭政策做了什麼修正或提案?未來你要做的是什麼?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魏杏芳女士答復。
    魏杏芳女士: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提問,本會委員的主要任務就是參與會內的議案審查以及委員會議討論。
    過去三年多,我在會內主要是介紹歐盟競爭法,因為國內的競爭機關跟其他機關職權都是水平切割,可是歐盟競爭法跟我們的公平交易法一樣都是所有產業都適用的競爭法,他們的主要觀念是把競爭法的原理、原則跟精神帶入各個產業、機關裡面,例如電信、金融或各種其他有管制功能的──很多法律都有管制法,我們的產業都是管制法規,可是要在管制法規裡面引入競爭法的精神,亦即競爭法的管制法。比如很多管制產業在發執照,或在它決定進入市場條件時,在這個前階段,競爭機關就應該早期進入做機關間的合作,這個競爭者、業者或產品已經進入市場之後,公平會才能進入,比如外國跨國網路進入我國市場之後,才是公平會介入的階段,從過去我自己的認知,前階段公平會的角色很模糊,沒辦法在早期就進入跨部會之間的協助,以Uber為例,它雖然是跨國資訊公司,可是它要在台灣登記、營業,它進入以後究竟會對什麼產業產生何等影響,產業機關要有相當程度的瞭解,對什麼叫做市場、什麼叫做競爭、什麼叫做限制競爭,要有一定的理解,或者要求公平會儘早協助,在做進入市場前準備,這些業者真的進入市場以後,才是公平會發揮維持市場、競爭秩序角色,我覺得這種層級的合作是我最想從歐盟介紹到公平會的執行實務上的。
    尤委員美女:OK,其實現在國際市場競爭日新月異,而且越來越競爭,各種手段也推陳出新,這是你們公平會最熟悉這個部分,但是因為推給你們的部分你們要管制,前面的那部分卻沒有介入,其實這部分公平會是要做消極管制,還是應該積極地對競爭法、競爭秩序有所著墨?我認為就人民而言,政府是整體的,不是公平會是公平會、與其他的部會無關。所以我們期待將來公平會在職權上也能夠跟其他各部會多所交流、多提供他們一些意見。面對國際競爭各種推陳出新的手段,你只做後端管制,事實上是沒用的,而且大家開始批評,為什麼國家不去促進大家的發展,只是一直在後面管制?這部分我們對您非常的期許。
    接下來,本席請教要謝智源教授,您的專長是在總體經濟學跟總體產業分析,你也曾經評估過公平交易法對銀行業結合的影響。現在我們看到各個產業都不斷在併購,請問您擔任公平會主委職務後,您怎樣發揮您的所長?請簡短說明。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謝智源先生答復。
    謝智源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認為併購、結合不是壞事,但是結合之後的行為,如果它濫用了它的市場地位,那個部分才是壞事,至於核准的這個併購行為,我們要不要去管理它?除了按照規定之外,其實最重要的是去評估這一個併購案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到底是什麼樣子,這個部分我認為是經濟分析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如果有了相關的數據,我想這個判決或是相關的結論應該會比較有說服力。以上。
    尤委員美女:如果你能進入公平會的話,希望你能夠發揮這方面的所長,能夠讓整個產業結構更健全,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昭順、蕭委員美琴、林委員奕華、顏委員寬恒、羅委員明才及蘇委員治芬均不在場。
    現在周陳委員秀霞在現場,請周陳委員秀霞詢問。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公平會三位被提名人上台備詢。三位都學有專精且非常優秀,本席希望你們未來進入公平會後,能夠秉持專業、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跟秩序。
    首先本席請教,歐盟針對網路科技巨擘的壟斷行為已經給予重罰,並且要開徵數位稅,我們要怎麼做?是不是也應該要進行開罰?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魏杏芳女士答復。
    魏杏芳女士:主席、各位委員。公平會畢竟還是一個執法機關,行政機關執法最主要是要依法行政,所以必須要有具體事實,我們要調查確定事實,然後引據適當的法規及適當的條文。雖然歐盟有處分Google或Facebook等公司,並進行相關調查,但是畢竟公平交易法為國內法,我們還是必須視這些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的情況而定,並依據我國法律進行查處。事實上,公平會也都非常關心這些案例,在會內有看到美國或歐盟也做過類似案件的處理,其實我們也都有做深入的研究,只不過我們會考量事實、法條及相關證據的論述等等,如何讓它更完整、更健全,以致公平會看起來好像並未對此有任何的措施或作為。
  • 周陳委員秀霞
    好的。請兩位被提名人繼續做簡短的說明。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蔡文禎先生答復。
    蔡文禎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部分如同魏委員所言,到底這些網路公司在台灣境內的具體事實為何?我們還是要蒐集相關證據或資料之後再行研議,在法制或其他方面能夠做出適當的回應,才能夠有進一步的作為。以上。
  • 主席
    請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謝智源先生答復。
    謝智源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說明如下:第一,我想每個國家的國情不一樣,並非因為國外有做,我們就一定要做,也不會因為國外不做,我們就不做,而是應該根據台灣特有的資料與特性決定來我們到底要不要課稅。第二,假設我國決定課徵數位稅,應該不是由公平會可以單獨確定此事,而是應該與財政部共同研議、合議及溝通,以了解我們針對此事應該做何處理。以上,謝謝。
    周陳委員秀霞:沒錯,你們應該進行跨部會的研議,本席也認為針對這樣的行為應予重罰。為了保護國人、消費者及國家利益,希望未來你們在當選之後,能夠做對國家、人民有利之事。
    現今國內房地產的交易價格都居高不下,當房地產交易糾紛發生時,都會造成民眾非常慘重的損失,而且這些糾紛的主要類型大多都在廣告不實的部分。有關房地產廣告不實的情況,公平會也有許多的裁罰案例,但是房地產打出不實廣告的情況仍屢見不鮮。誠如我方才所言,請公平會與內政部要好好地溝通、協調。方才我聽到你們在答詢時表示,因為公平會屬於獨立機關,並未與各部會再行協調或溝通,是不是?請公平會連任的魏委員回答。
    魏杏芳女士:謝謝委員的提問。事實上,公平會與其他主管機關都會為了特定的議題,我們都會固定進行機關之間的協商,因此在公平會網站上都可以看到本會與其他機關的協商結論,只是我個人認為這些協商可以更積極,針對方才委員所關注的跨國科技公司與科技巨人是如何影響到本國的情況,我們應該從不同主管機關的角度,大家共同事先做準備與規劃,我認為應該……
    周陳委員秀霞:依照你對未來的規劃,將會有哪些新的做法?
    魏杏芳女士:雖然我不是公平會主委,但誠如我方才所言,在做出決定時,應儘早積極邀請其他主管機關進行溝通。譬如我提到現今頻譜要發執照,其實發照的行為就是為進入市場預做準備,究竟這樣的發照會對市場產生哪些影響、我們應該要做哪些規劃?對於建構相關的規則,如果公平會在事先可以儘早接觸,我們不但可以了解產業發展,也可以互相溝通未來的產業主管機關與競爭主管機關究竟要如何分工與配合,俾利產業主管機關儘早有競爭法的概念,也讓管制具有競爭的思維,事實上,這點是實屬重要。因為我們對各個產業都用不同的管制方法,但是只有管制卻不知道競爭是什麼,等到進入市場之後才發覺有問題,屆時公平會就會不容易處理,所以我認為公平會可以積極、主動做機關的倡議,這也是可行的。
    周陳委員秀霞:因為現今新型態的網路經濟,對舊有商業型態造成非常大的衝擊,網路經濟跨入實體經濟可能會影響到產業的重組,但是現階段公平會反壟斷的部分只有處理實體經濟,未來公平會對於相關執法的方向是否將擴及網路經濟?因為本席發言的時間已到,請3位委員與主委未來要好好地做,以給國人最優良的示範。好不好?
    魏杏芳女士:好的,謝謝。
  • 周陳委員秀霞
    謝謝。
    主席:因為林委員岱樺已經到場,現在請林委員岱樺詢問。
    林委員岱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會委員之任用,應具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請問主委認為這3位被提名人,他們各有什麼樣的專長?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答復。
    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在這3位被提名人中,有一位續任委員是具有法律的背景,另外……
    林委員岱樺:主委是指魏杏芳委員,對不對?
    黃主任委員美瑛:對。另外兩位被提名人具有經濟學的背景,所以他們也都符合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
    林委員岱樺:是的。很明顯地,在這3位被提名人中,您特別提名具有經濟專長者,請問主委有什麼特別的考量?
    黃主任委員美瑛:報告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是依照行政院對獨立機關委員提名作業……
    林委員岱樺:你認為自己在執行相關業務上,或是在執行政府政策上,有需要特別加強這兩位被提名人的專長嗎?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想這是由行政院提出公平會委員的提名人選,這是經過綜合考量,所以我們都是尊重行政院的決定。
    林委員岱樺:本席認為這是好的,因為現今賴院長的內閣團隊本來就是以經濟為主,希望真正要讓人民有感,而不是痛苦有感,我想這次新進的兩位委員能夠以經濟為主軸,不但能夠維護公平秩序,也能夠對經濟方面興利的部分加強,所以本席也期待未來3位提名人能夠為相關民生議題共同把關。謝謝。
  • 黃主任委員美瑛
    謝謝林委員。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孔委員文吉、段委員宜康、周委員春米、林委員為洲及廖委員國棟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單位書面答復。
  • 委員孔文吉書面意見
  • 1071210針對新任公平交易委員被提人詢問要點

    1.類似非技術因素所造成的壟斷,不知道公平會目前的業務是否對此有所因應?假如沒有,往後公平會的業務裡是否也能考慮處理這一類的壟斷行為?
    2.貿易全球化造成跨國公司利用各國法律漏洞形成壟斷之實,譬如歐盟最近對Google開出43.4億歐元反壟斷罰單,並要求在3個月內終止非法行為,美國也考慮對Google做出相同裁罰。被提名人對於這樣的態度有何因應?公平會對於這樣的趨勢有沒有什麼建議及處理作為?
    3.目前共有的困擾都是產業資料無法支持更精細的分析,特別是結合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常常必須按照一些特定研究程序,而且幾乎沒有例外都需要處理市場界定,且必須預測結合對於競爭價格的影響。請問被提名人如何因應?
    4.在資料壟斷對於競爭的影響方面,個人資料的濫用對於民主社會價值及經濟價值的傷害,特別是這幾年來,大數據與人工智慧發展對於未來公平會業務,也就是反壟斷調查可能會造成非常大的困難與困擾,請問被提名人如何因應?
    5.中國與美國之間的貿易衝突,從原先的威脅變成現實。中國與美國之間的貿易衝突讓歐美各國對於損害競爭補貼開始從嚴審視,雖然「國家援助規則」只有歐盟才有,可是可以想見如果歐盟推動這項規則,補貼不能偏向特定公司的原則,在未來一定會普遍施行。這些議題的探討與規則設計,就公平會職掌來說,似乎都是責無旁貸的,請問被提名人如何因應?
    6.請問被提名人如何針對網路產業中的「獨占」做出一些規範,尤其現在網路化後,到底如何定義「獨占」?如何去觀察市場裡面的結合案出現以後,可不可以透過一些資料庫去觀察結合案之後價格是否升高?因為這些都是判斷結合案非常重要的因素。在獨占的價格來講,它是不是已經威脅到整個市場的情況?
    8.要跟上國際化的現象,尤其是網路產業發展的部分,這部分真的非常難去判斷某一個案是否算是獨占、是不是有聯合狀態,或者是裡面有沒有出現結合的問題,如果要達到國際化的狀態,請問被提名人有何作為?
    9.三位委員被提名人與現任的其他委員,對於未來公平會的功能與業務承辦上,如何把所謂高科技或與創新研發有關的部分,涉及到競爭法議題、智慧財產議題去做一些強化?
    10.公平會的承辦人員如何有能力去面對跨國案件,該案對象在整個調查過程中非常強勢,甚至準備非常充分的情況?公平會未來怎麼樣在國際參與及國際合作上,能夠得到比較直接的資訊?
    11.目前行政院所提名的兩位經濟學者,一位是計量經濟學者,專精於計量經濟的分析。一位是總體經濟學者,研究的內容大多偏向於就業、經濟成長與所得分配,與執行公平法所需的產業經濟學、管制經濟學關係似乎有些距離,請問被提名人如何發揮委員功能?
    12.吾人認為,公平交易委員是要能夠掌握執行公平交易法的執法「眉角」,特別是在獨立性的部分,對於重要的處分,在處分的過程能夠勇敢的提出不同的意見書,勇敢的讓多元的法律見解能夠充分的被提出來!公平會作為一隻有牙齒的老虎,它到底是要勇敢的去執行反托拉斯以及對於不公平的競爭行為給予管制?或者它當作一個乖乖牌,就只是隨著產業的脈絡亦步亦趨?
    1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高通原來就曾經提出來的和解要求,在做處分時認為可以不予理會可是後來到行政訴訟的過程之中,又跟他們做出了和解,而且以產業的角度讓競爭法為了保護競爭秩序的機關似乎又扮演了經濟部應該有的角色。對此魏杏芳委員提出不同的意見書,請問兩位被提名人對該案看法?
  • 委員段宜康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段委員宜康,有鑑於有線電視市場,系統經營者兼營頻道代理商,恐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形。為避免有線電視市場之系統經營者間不公平競爭之情形,爰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研議,系統經營者兼營頻道代理商,對有線電視市場之影響力,及其所產生之不公平競爭情形。特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有線電視市場,多以單一區域單一系統經營者之模式經營,然而在後續開放新興系統經營者進入市場增加競爭後,頻道代理商即以「最低保證戶數」之MG(minimal guarantee)制度,不當墊高新興系統經營者之經營成本,造成新興系統經營者與既有系統經營者所支付之頻道授權費用不一致,而有不公平競爭之問題。此亦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16年針對三間頻道代理商進行裁罰處分。
    二、此外,造成系統經營者間不公平競爭之原因,即是系統經營者兼營頻道代理商。由於系統經營者同時為頻道代理商,為維護其系統經營之利益,透過頻道授權費-MG制度,排擠其他新興系統經營者,因此產生不公平競爭之問題。目前針對系統經營者之不公平競爭問題,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究竟有無明確之職權分工?
    三、為避免特定系統經營業者,藉由兼營頻道代理商之方式,對有線電視市場產生影響,藉由不公平競爭之方式壟斷媒體市場。為符合公平競爭之原則。爰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研議,系統經營者兼營頻道代理商,對有線電視市場之影響力,及其所產生之不公平競爭情形。
  • 委員周春米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針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之同意案提出質詢,如下說明。
    說明:
  • 一、美商Qualcomm Incorporated(下稱高通公司)案

    高通公司前因濫用在行動通訊標準基頻晶片市場的獨占地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規定,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6年10月20日命其停止及改正涉案違法行為,並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34億元。高通公司不服向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雙方於107年8月9日達成訴訟上和解,以和解內容代替原處分全部。依據和解內容,高通公司對國內手機製造商及晶片供應商作出行為承諾,並負有向公平會報告執行情形之義務;高通公司同意就已繳納之罰鍰,在27億3,000萬元之範圍內放棄返還請求權,另承諾在臺灣進行為期5年之產業投資方案。
    此案創下公平會成立以來,對單一公司最高開罰紀錄,也是首度與被處分廠商進行訴訟上和解;惟因罰鍰從234億元驟降至27.3億元,引來外界爭議。國內IC大廠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發聲明表示,該訴訟和解結果將對臺灣5G等相關產業發展與競爭力產生負面影響。對此,公平會稱,高通公司承諾之和解條件已實質達到裁罰目的,且該5年產業投資方案有助國內產業發展,以訴訟上和解解決,最能兼顧競爭機制之正常運作及促進產業經濟利益等語。是以,請教各被提名人,從法律及經濟之角度,未來將如何有效監督高通公司確實履行和解協議,降低對國內產業之衝擊?如高通公司未依約履行,有何反制手段可採行?
  • 二、新型態網路經濟發展之衝擊與衡平

    (一)共享經濟
    近年因智慧型行動裝置、第三方支付等新科技工具發展日新月異,共享經濟、平台經濟等新型態網路經濟一時蔚為風潮,對傳統經濟型態的衝擊不容小覷。以Uber為例,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Uber)於103年間進軍臺灣後快速攻城掠地,造成既有的計程車業者不堪經營困難,串聯抗爭。
    因Uber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卻招攬白牌車載客營利,經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屢勸不聽、開罰仍未改善。復於《公路法》修正提高罰鍰金額後,才不敵重罰(註1),於去(106)年2月間短暫停業,再於同年4月間宣布與合法之租賃車業者合作,以提供「資訊媒合平台」方式營業,宣稱將會遵循納管、納稅、納保的「三納」原則。
    然而,計程車業者指Uber是換湯不換藥,雖然掛牌租賃車,但實際仍是在經營計程車業,依舊是不公平競爭。交通部遂研擬管理辦法,內容包括「禁止租賃業者排班及巡迴攬客」、「代僱行程必須高於一小時」、「必須揭露車輛、駕駛人、租車費率,手機APP畫面顯示費率須與車內懸掛價格相同」等,卻引來租賃業者不滿,指打壓創新。從而,請教各被提名人,對於類似之共享經濟爭議(Uber、Airbnb)(註2)公平競爭之界定標準、及其與新創產業發展間應如何取得平衡的看法為何?
    (二)比價平台
    隨著各大購物網站林立,同一商品透過不同平台所購買的價格與優惠也不盡相同,為了滿足消費者的比價需求,各個比較商品價格、品質優劣的網站平台應運而生的同時,也發生平台提供的資訊不全或不實等問題。近日,據各大新聞媒體報導,知名的住宿比價平台Trivago被澳洲消費者保護機構控告,指他們聲稱以不同房型價格做比較,讓消費者以為能找到最低房價,但其實有誤導消費者之嫌;此後,公平會始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發函,介入調查。是自Trivago或高通公司等案觀之,我國公平會相較於其他各國啟動調查的效率與裁罰之強度似均有過於被動與保守之情。就此,請教各被提名人認為應如何加強?
    註1 公路總局以Uber未經申請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公路法》,就233件行為處以5萬元、10萬元、15萬元不等的罰鍰,總計3,625萬元,並勒令停業。Uber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公路總局對Uber無管轄權,判決Uber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註2 如日本今年訂出民泊新法將房東納管,但臺灣業者仍遊走在法律灰色地帶。
  • 委員林為洲書面意見

    公平會在2015年開始調查高通案,去年10月祭出逾新台幣200億元鉅額裁罰,今天則無預警宣布與高通和解,天價罰鍰也一筆勾消,高通案雷大雨小,費時3年調查、裁罰出爐10個月就和解,寫下公平會史上多項紀錄:第一,公平會去年10月確認高通(Qualcomm)違反公平交易法,決議裁罰234億元,是公平會成立以來、單一公司最高罰鍰紀錄。第二,公平會在做出天價罰鍰後,短短10個月內即與高通達成和解,這也是公平會設立以來,首度與被處分廠商進行訴訟上和解。第三,高通因涉及不公平競爭與不當壟斷在多個國家(地區)被處以鉅額的罰款,台灣則是到目前為止,唯一與高通達成和解,並同意高通持續原有授權方式的國家,另公平會開罰234億元,但實際上高通僅繳約27億元,其餘未繳罰鍰一筆勾消,這也是全球第一。
    高通目前在全世界,從歐盟、南韓到美國,都在打反托拉斯的訴訟,爭議重點是,高通過去累積了大量專利,這家公司不只靠賣晶片賺錢,也靠授權賺錢,高通雖然只提供晶片,對手機廠收取的費用卻是以整支手機的售價為基礎,抽取一定比率的費用,業界俗稱「高通稅」。因此,外界希望高通能把專利授權給其他晶片公司,只賺賣晶片的錢,高通卻認為自己的技術涉及手機各個部分,堅持抽成賺授權費,一旦違反,甚至就以停止晶片供應「處分」手機供應商,因此引發這一波全球訴訟,高通還因此把蘋果和鴻海、和碩等公司告上美國法院。
    然而,公平會宣布與高通達成和解,高通提6大承諾,未來5年將投資台灣逾7億美元。聯發科昨日發布重大訊息,指高通因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在全球都被處分,但我公平會與高通達成和解,不僅未要求元件層級授權,亦未調整整機收費權利金模式,對此案未能堅持維護公平競爭的執法立場不能認同。
    爰此,就下列問題請教公平會提名委員:
    一、高通過去以手機整機收取專利授權權利金,是在全球引發爭議的焦點。特別是一支手機除了基頻晶片外,還有記憶體、面板與鏡頭等,高通將記憶體這些零件也一併計入收取權利金的母數,並不合理,將來會不會要求高通改變權利金收取模式?
    二、在公平會和高通和解過程中,簽下一份和解筆錄,其中規定對行動通訊的SEP(重要專利)授權方案,「將對條件相當之台灣手機製造商與非台灣手機製造商,給予無歧視之待遇。」意思是,台灣手機製造商(包括鴻海、和碩等手機代工廠),只要能在全世界找到高通授權給其他國家公司的優惠條件,台灣廠商就適用,台灣手機廠不但和對手中國拿到一樣的授權條件,未來南韓如果逼高通讓步,台灣廠商也能自動適用同等條件,但如何保證呢?
    三、去年公平會處分高通時,明文要求高通要與晶片競爭同業善意協商專利授權,但去年法院裁定後,高通一直拖延和聯發科協商,如果台灣法院的裁定,高通都沒有反應,其他國家拿到的優惠條件,又怎麼可能自動適用在台灣廠商身上?
  • 委員廖國棟書面意見

    行政院函送提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名單審查議題
    委員名單
    魏杏芳委員:現任公平會委員,本次提名其續任;專長為法律(包括歐盟競爭法、公平交易法與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曾任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科員、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現大陸委員會)科員、法務部專員、編審、秘書、司法院大法官助理、長榮大學國際企業學糸專任助理教授、專任副教授等職務。
  • 蔡文禎委員
    現任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專長為經濟(時間數列分析、生產力研究及產業計量分析);曾任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經濟學糸副教授、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等職務。
  • 謝智源委員
    現任東吳大學經濟學系特聘教授並兼任商學研究發展中心;專長為經濟(總體經濟學、經濟成長及總體產業分析);曾任中國文化大學經濟學系暨研究所助理教授、副教授、東吳大學經濟學系副教授、教授、特聘教授等職務。
  • 問題

    1.貿易全球化造成跨國公司利用各國法律漏洞形成壟斷之實,譬如歐盟最近對Google開出43.4億歐元反壟斷罰單,並要求在3個月內終止非法行為,美國也考慮對Google做出相同裁罰。不知道公平會、或三位委員候選人對於這樣的態度有何因應?公平會對於這樣的趨勢有沒有什麼建議及處理作為?
    2.對於新型態的網路經濟對舊有商業型態衝擊很大,公平會及三委員會候選人對於加強網路產業獨占如何規範作因應有甚麼想法與具體作法。
    3.德國飯店比價網站Trivago遭澳洲消費者保護機構控告誤導消費者。此事爆發後,台灣媒體試透過台灣Trivago網站搜尋飯店,發現上面價格紛亂,在Trivago搜尋到的價格,和訂房網站上的價格常不相同,Trivago網站呈現的最低價格,確實不一定真是最低價,I2月4日公平會副主委彭紹瑾說,公平交易法主要是規範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的行為,Trivago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的行為,公平會將深入再作了解,請問公平會調查的結果如何?目前飯店比價網站不僅僅Trivago、還有Booking、agoda,本席建議公平會都應該深入調查相關飯店比價網站。
  • 委員蘇治芬書面意見

    2018年12月10日
    中嘉有線電視併購案之通過,將形成新媒體市場結構。對此本席提出下列問題:
    1.經查中嘉─泓策創投經營架構中,泓策創投(24.88%股權)委託振瀚資本管理,惟兩家公司董事長皆為郭冠群先生,所有與經營並未分離,是否產生實質控制的疑慮?
    2.有關中嘉案的結合申請,請公平會清查是否有現有系統業者以轉投資方式列於泓策創投經營架構中,藉以規避相關法令審查?
    3.此次結合申請結果,是否會對市場競爭造成顯著的可能危害,並產生限制競爭的後果?
    以上問題,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一週內,提供書面報告給予經濟委員會。
    主席:孔委員文吉及廖委員國棟等人所提對被提名人建議意見,列入審查報告。
  • 委員孔文吉對被提名人建議意見

    案由:針對「行政院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魏杏芳續任委員,蔡文禎及謝智源均為委員,請同意案。」,擬作成被提名人蔡文禎是否適任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之建議,並將下列意見列入審查報告,供作院會行使同意權參考。
    說明:
    一、蔡委員現職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財稅學系,並赴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經濟學系獲博士學位,主要專長為財稅、經濟方面,與公平交易法較無直接關係。能不能具體說明,以您從未有與公平交易法相關的背景與經歷,要如何勝任未來公平會委員的工作?要如何處理相關的議題呢?
    二、新經濟時代來臨,利用新科技所創造出來的應用也層出不窮,例如社群媒體、共享經濟、FinTech等等,應該如何界定這些創新、顛覆式的科技市場,是否涉及獨占或壟斷等公平交易法當中規範的不當行為?而處於創新科技、數位匯流時代,過去舊有的理論框架,是不是能應付新興科技或新經濟時代來臨的挑戰?
    三、公平交易委員會成立迄今對於包括獨佔、結合、聯合行為等的限制與規範都累積很多資料與經驗,是不是可以利用課程、宣傳、或研討會之類的活動,來幫助國內的企業了解反托拉斯法以及公平交易法的內涵或精神,以及國內外法令的定義與差異,以減少企業觸法的可能?因為台灣的許多企業因為不熟悉國外的反托拉斯法,遭判鉅額的罰金,許多企業的負責人或高管也因此受到牢獄之災,例如車燈大廠帝寶、面板廠友達等等,打擊國內廠商甚深。如果廠商對這些法令都不熟悉,則隨時都有觸法的可能,公平會應可以提供何種的協助?
    孔文吉  廖國棟  陳超明
  • 委員廖國棟對被提名人建議意見

    案由:針對「行政院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魏杏芳續任委員,蔡文禎及謝智源均為委員,請同意案。」,擬作成被提名人謝智源是否適任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之建議,並將下列意見列入審查報告,供作院會行使同意權參考。
    說明:
    一、謝委員目前是東吳大學經濟學系特聘教授並兼任商學研究發展中心主任,最高學歷為國立中正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博士,主要專長為經濟方面(總體經濟學、經濟成長、總體產業分析),希望藉由過去豐富的經驗,發揮所長,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及維持交易秩序,以下有些問題想請教委員?
    二、日前因為衛生紙漲價的問題引發民怨,公平會是否有措施預防類似的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每次都是事後對廠商罰款,但是對民眾的傷害已經造成。
    三、所謂「榖賤傷農、穀貴傷民」、農產品價格高漲、民眾受害;農產品價格低落、農民又恐血本無歸。因此有關農產品價格的波動問題,公平會是否有職權規範。而國人最關心的就是每次颱風過後蔬菜價格暴漲的問題,有關農產品價格不合理波動的問題是不是公平會的職責?又要如何解決?
    四、目前社會上,多數的人無法分辨什麼是多層次傳銷?是不是合法?受到多層次傳銷詐騙的案件也時有所聞。所以能不能具體說明要怎樣讓民眾了解什麼是多層次傳銷?又要怎樣減少國人受到多層次傳銷詐騙的可能?
        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 主席
    今天針對3位被提名人相關事項的詢答均已審查完竣。
    現作以下決議:「行政院函送提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名單,魏杏芳續任委員,蔡文禎及謝智源均為委員,請同意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蘇召集委員震清補充說明」。
    今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1時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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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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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第12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