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星期一)14時34分至17時14分 @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 委 員 會 紀 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星期一)14時34分至17時14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蔣委員萬安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6年12月20日(星期三)9時 9分至13時20分
    14時33分至17時 0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曼麗 徐志榮 邱泰源 吳玉琴 許淑華 黃秀芳 周陳秀霞 林靜儀 蔣萬安 林淑芬 李彥秀 陳 瑩 劉建國 楊 曜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王育敏 鍾佳濱 黃國昌 蕭美琴 黃昭順 蔣乃辛 鍾孔炤 林俊憲
    (委員列席8人)
    請假委員:陳宜民
    主 席:林召集委員靜儀
    專門委員:趙弘靜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江文宏
    科 長 葉淑婷
    科 員 李懿如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 討論事項

  • 審查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7人擬具「藥事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 一、審查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7人擬具「藥事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日會議經委員林靜儀及林俊憲分別說明提案旨趣,由衛生福利部陳部長時中列席說明並備詢,委員陳曼麗、許淑華、周陳秀霞、吳玉琴、黃秀芳、徐志榮、邱泰源、林靜儀、蔣萬安、王育敏、蕭美琴、黃國昌、陳瑩、黃昭順、李彥秀、鍾佳濱、劉建國、林淑芬及楊曜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陳部長時中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林簡任視察慧玲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決議
    本案另擇期再審。
  • 審查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二、審查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決議

    (一)審查結果:依委員林靜儀、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將第四項首句「第二項之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之認定基準」,修正為「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並於其前新增「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等字。
    (二)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頇交由黨團協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林靜儀作補充說明。
  • 審查(一)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7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 三、審查(一)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7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 決議
  • (一)審查結果
  • 1.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
    維持現行條文。
    2.第十三條:綜合委員林靜儀等17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7人提案,依委員林靜儀、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將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中「兩種」,均修正為「二種」;第四款「食品添加物之名稱」,刪除「之」字。
    (二)全案業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頇交由黨團協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林靜儀作補充說明。
  •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 四、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 決議
  • (一)審查結果
  • 1.行政院函請審議「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條文修正草案」

    (1)照案通過:法案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及各章章名,條文計第一至第三條、第五條、第七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至第三十一條等28條(其中第九條立法說明第二項,在「藥學、」後增加「化粧品、」等字)。並將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等計8條刪除。
  • (2)修正通過
  • 甲、第四條
    依委員吳玉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甲)第一項首句「化粧品種類」後,新增「及一定規模之」等字,並刪除「,其」二字。
    (乙)第二項首句「前項」後,新增「之一定規模、」等字;另於「變更、」後,新增「效期、」等字。
    (丙)第三項首句「第一項」後,新增「之一定規模、」等字;另於「地點」後,新增「、安全資料簽署人員資格」等字。
  • (丁)立法說明配合修正

    A. 說明二之第三句「化粧品種類」後,新增「及一定規模之」等字,並刪除「,其」二字。
  • B.增加說明四

    「四、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對於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茲為因應實務需求,爰增訂產品登錄之效期及產品資訊檔案中安全資料之簽署人員資格,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期周全規範。」
  • 乙、第六條
    依委員林靜儀、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甲)新增第四至第六項

    「  化粧品業者於國內進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之安全性評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外,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
    一、該成分被廣泛使用,且其功能無法以其他成分替代。
    二、具評估資料顯示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須進行動物試驗者。
    違反前項規定之化粧品,不得販賣。
    第四項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之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乙)立法說明配合修正,增加第四項:
    「四、化粧品業者在國內進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之安全性評估,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該規定及罰則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公布,爰增訂第四項至第六項之規定。」
  • 丙、第二十三條
    依委員林靜儀、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甲)第一項新增第六款:「違反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其後各款遞移款次,原第六至十一款,分別修正為第七至十二款。
    (乙)立法說明配合修正,增加第四項:
    「四、化粧品業者在國內進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之安全性評估,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該規定及罰則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公布,爰於本草案增訂之,並配合本草案提高罰鍰之規定,將文字酌作修正。」
  • 丁、第三十二條
    依委員林靜儀、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甲)於首句後新增「除第六條第四項至第六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施行外,」二句文字。
    (乙)立法說明配合修正,增加第三項:
    「三、總統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令頒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第三十五條對於施行日期另有特別規定,爰定明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至第六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2.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8人等4案:均照行政院函請審議版本,修正通過。
    (二)全案業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頇交由黨團協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林靜儀作補充說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本次會議為12月25日下午、27日及28日三天一次會,現在進行今日議程。
  • 討論事項

  • 繼續審查:

  • 一、繼續審查

    (一)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二)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三)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四)委員林靜儀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鍾孔炤等35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七)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等7案。
  •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基金)案。

  • 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基金)案。
  •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案。

  • 三、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案。
  • 主席
    現在請本次新增之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等6案,已於106年10月19日第9屆第4會期本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併同委員劉建國等人提案於本次會議進行審查,劉委員建國提案部分不進行詢答。
    宣讀法案之修正條文及修正動議。
  • 委員李俊俋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工因天然災害致無法出勤工作者,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 委員林靜儀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因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委員林靜儀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之一  災害發生,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之轄區首長發布停止上班,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出勤。
    勞工因災害停止上班,雇主不得扣發工資,亦不得併入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所定勞工之假期計算。雖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發布停止上班,惟確因交通阻塞且有延遲到工之虞而未能出勤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並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雇主因前項規定之情形,使勞工應要求而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停止之假期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工作場所因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 委員林為洲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之一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經地方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另工作場所雖未經地方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然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影響通行後遲到或未能出勤者,亦同。
    雇主需勞工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工因前項規定而出勤者,雇主除了當日薪資外,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勞工之工作場所因天災害、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至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 委員蔣萬安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之一  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及上班通行之必經地區,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時,勞工無庸提供勞務,雇主應照給薪資。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因事業單位之業務需要,需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者,勞雇雙方應事前書面約定;有工會者應先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先經勞資會議同意。
    雇主應提供前項出勤勞工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並加倍發給工資。
    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勞工於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勞工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 委員鍾孔炤等35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之一  工作日發生之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寒流、熱浪、疫病等天然災害,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轄區首長通報後,停止上班。雖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惟確因交通阻塞且有延遲到工之虞而未能出勤時,亦同。
    雇主需要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雇主因第一項所定之情形,使勞工應要求而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 委員陳怡潔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之一  工作日發生天然災害之期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上班通行必經地,經通報停止上班之權責機關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因天然災害致交通阻塞、中斷,影響通行而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亦同。
    雇主因事業單位之業務需要或職務特殊者,需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雇主依前項約定,要求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出勤時,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未出勤者,雇主仍應遵守第一項規定。
    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之一  工作日發生天然災害及人為重大災害之期間,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轄區首長通報後,停止上班上課。雖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該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上課,惟確因交通阻塞且有延遲到工之虞而未能出勤時,亦同。
    雇主需要勞工於天然災害或人為重大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雇主因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要求勞工應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未出勤者,雇主仍應遵守第一項規定。
    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或人為重大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主席:現在開始審查。我們先審查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是李俊俋委員的提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行政部門呢?
    請勞動部蘇次長說明。
    蘇次長麗瓊: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天然災害相關的保障在出勤要點裡面有做規範,目前是工資照給,加倍或加發的部分都按照勞基法處理,其中很大的出入是,延長工時以及離家規範的不同,這部分就提請委員做討論。
  • 主席
    其他委員有無意見?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 吳委員玉琴
    (在席位上)同樣是職災放假的部分……
    主席:一起討論是不是?我看一下,第三十九條李委員俊俋等的提案是出勤規定,第四十條李委員俊俋等提案也是講同一件事情,第四十條之一,有李委員俊俋等、蔣委員萬安等、陳委員怡潔等、鍾委員孔炤等也是有關天災假的部分。其實都是同一件事情,我們就一起討論,請問各位,有無意見?行政部門認為「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已經有相關規定……
  • 謝司長倩蒨
    我再說明一下。
  • 主席
    好。
    請勞動部條件司謝司長說明。
    謝司長倩蒨:主席、各位委員。勞動部再做說明,委員希望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安全及勞工出勤相關規範能夠入法。的確,我們也希望朝這個目標前進,但事實上,經過幾次座談會、公聽會,還有今天所聽到的,還有很多細節部分需要再釐清,因為大家的意見滿多元,相關的一些規範都必須要再去確認,做更細緻的規範,譬如,他的明確停班時間、起迄時間等等。如果確實要立法的話,我們希望入法前是不是能夠再做審慎的討論。
  • 主席
    其他提案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林委員靜儀說明。
    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還是感謝今天召委排這個案子,因為這是大家都很關切的案子。之前勞動部也提過,希望能夠更明確讓大家在天災時期的出缺勤可以有一些規範,不過這裡面會牽涉工資、宣布進入天災假以及停止時間等問題,上次我們請勞動部找各個單位討論,因為這裡面還包含天災發生時的預報,比如颱風天的預報時間,預報什麼時候要開始列入這個規範。我想大家都希望一旦發生天災,如果真的必要出勤,他的出勤十加、加班時間能夠計算。上次我們也請勞動部再蒐集資料,包含輪班制時如果他沒有辦法來上班,前一個人連續加班的問題能不能處理,這個部分是不是請勞動部可以再做說明。
  • 主席
    請勞動部條件司謝司長說明。
    謝司長倩蒨:主席、各位委員。我再說明一下,的確,上次委員會有請勞動部再做研議,我們在11月10日開了兩次會議,找勞資雙方、縣市政府、學者專家一起來討論。大家都認為,第一個,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的生命安全最重要,這是無庸置疑的,大家都認為必須要重視。第二個,大家也都不可否認,實務上有確實不可能也沒有辦法各行各業在天然災害宣布停班、停課的時候,全部都停下來。在實務上的確有一些困難,各行各業的情況不同,尤其是跟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水電燃氣業、交通運輸、醫療保健服務等等,當然必須要在安全的考量,但是他們有沒有辦法在第一時間全部立即停止。在那次開會時,不管是資方、勞工代表、縣市政府都有提到,對於有些國營事業或參與救災的部分,希望有一些有特別規範,包括在天氣預報時讓縣市政府能夠做判斷,讓勞資雙方能夠比較清楚、明確地遵守相關的規定,所以大家才會希望在入法時審慎一點,避免執行上產生困擾。
    主席:請教司長,所以各地方政府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目前依據的法令是什麼?是不是「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 謝司長倩蒨
    沒錯。
    主席:現在既然公教人員在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時,基本上都不需要出勤,需要防災、救災的是不是例外要出勤?
  • 謝司長倩蒨
    沒錯。
    主席:所以第二條但書就規定因為業務需要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經過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也就是說,現在他們可以用另外規定來處理,排除適用,所以現在對勞工朋友來講,我們應該也可以用另外處理,並沒有說不管是醫護人員為了病患的權益或救災、防災的需求特殊性,我們沒有說非得一致、全體全部都不要出勤,可以比照現在公務人員、公私立學校的教師一樣的規定,目前他們所依據的作業辦法一樣可以用但書來排除適用。
    謝司長倩蒨:委員相關修法提案我們都非常清楚,但我們必須很清楚知道公部門和民間部門還是有不一樣的地方,現在行政院頒布的「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範的是公部門,但是民間各行各業的差異性相當大,事實上沒有辦法在勞基法裡面去明確訂出哪些行業要出勤、哪些行業不出勤,第一,跟公部門還是有行業別的差異。第二,公部門上下班的時間及學校上下課的時間比較類似,民間部門上下班時間其實相當多元,而且三班制、24小時都有,所以我們當時跟相關部會及相關行業討論時,才討論到在勞基法裡面事實上很難逐一去列出到底哪些行業是可以隨時停下來、哪些行業沒有辦法停止下來,所以在這裡有程度上的差異,所以我們才會希望大家再審慎一點考量。
    主席:既然很難一體適用各行各業,每個上班的情況也不一樣,我就很好奇這次一例一休再修法,哪些行業需要連續上班12天,怎麼樣可以更細緻規劃,勞動部也沒有做這麼縝密的盤點,就全部入法、一體適用。但是今天談到天災假、颱風假的時候就跟我說各行各業的需求不一樣,我們要再來盤點,沒辦法一體適用。這就造成勞動部的立場非常錯亂跟矛盾,更重要的是,站在勞工的立場,你應該為勞工好、站在勞工權益作考量,讓它入法、法制化,原則上,為了確保他們的生命安全就不應該出勤,例外規定可以透過函釋盤點出來,而面對勞工可能過勞的條文,不管是鬆綁七休一、輪班制間隔11小時縮短為8小時,你們卻不做任何細緻的規範,卻全部入法、一體適用,司長,這不是很錯亂嗎?
  • 謝司長倩蒨
    我可以說明一下嗎?沒有錯亂啦!
  • 主席
    這就是錯亂。
    謝司長倩蒨:勞基法的修法其實一直在強調七休一、七休二週休二日的原則完全沒有改變,剛剛大家擔心的……
  • 主席
    所以連續工作12天還有週休二日……
    謝司長倩蒨:這個部分其實在法條上很清楚規定要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而且要勞動部公告,所以這有很多層的把關,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動部一起來把關,將特殊的情形給予一些彈性,這個部分絕對不是剛剛……
    主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包括交通部、衛福部、科技部等等,基本上它們的立場就是要求要放寬、要打破七休一,它們也一再積極爭取,所以它們的立場已經很清楚,勞動部基本上就是指定行業,這個行業只要是你們認定,不管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管的客運駕駛、衛福部的醫護人員輪班制等等,基本上就是它們送進來的申請,你們就指定行業,你說有層層把關,接下來第三層、第四層是什麼?工會?第四層沒有工會就勞資會議,大家都知道形同虛設,所以今天我們談的是天災假,基本的立場是為勞工朋友的權益著想,天災來臨時,避免他們冒著生命危險,而公教人員基本上只要地方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就不需要上班,所以會造成剛剛司長所講的,學校老師停班,但是孩子們的家長如果是勞工,基本上他們仍要出勤,會造成孩子們由誰來照顧的問題,這也是為什麼當時砍7天假,蔡英文總統說全國休假一致就是要避免這樣的社會生活造成不便,現在就是一國兩制的情形,當天災來的時候,難道勞工朋友的性命就不是性命,勞工朋友就不會受到颱風的影響,公教人員可以不用上班,勞工就必須出勤?我們不是說有必要、有特殊性、需要救災、需要照顧病患權益一樣不用出勤,而是用另外的方式來規範排除適用,如此而已。
    謝司長倩蒨:這一點我要澄清一下,我們沒有說勞工的生命不重要,其實勞工的生命相當相當重要,我們在要點裡頭、也在各個場合告訴事業單位,在天然災害發生的時候,勞工的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
    主席:對,勞工朋友生命安全最重要,不是只靠嘴巴上面說,要看實際的作為,你提出的法案內容要可以受大家的檢視,如果只是說一套、做一套,其實大家都很清楚12月23日勞工朋友為什麼會走上街頭,已經非常清楚。司長,所以不需要在委員會、在立法院、在國會殿堂嘴巴上面講照顧勞工的權益,但是看看你們自己親手修的法案內容。
    謝司長倩蒨:不管怎樣,勞基法的修法週休二日不變,這一點完全沒有改變,大家誤會所有的例外會變成原則,剛剛有提到,七休一的部分只限於四個特殊的情況,時間特殊、性質特殊、工作特殊、狀況特殊的情況,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連續工作12天,並不是這樣,這是第一點要說明的。第二點,任何一個法案的訂定、修正,我們希望在執行上不要造成大家很多的困擾,所以剛剛講到天然災害發生時,的確經過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大家的討論、跟勞資團體的溝通,我們希望一個法案能夠推動、執行上能夠比較順暢,才會提到希望能夠再更仔細地去思考一下這個條文。
    主席:司長,10月19日委員會就決議給你1個月的時間。
    謝司長倩蒨:對,我們也是有召開溝通。
  • 主席
    現在還要給你多少時間?你還要多久才能跟各部會討論、溝通好?
    謝司長倩蒨:剛剛有說明,的確有些行業沒有辦法在第一個時間是完全停止,今天召委排這樣的題目,早上公聽會我們也聽到各行各業表達的情況,相關的部會也有一些說明,這一點我們都非常清楚。
  • 主席
    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排災防假的議題實在非常棒,因為我們看到很多人對於災防假有不同的觀點,包括今天上午我也看到一些學者和工會代表認為可以用表列排除適用,但是可能有一些限制的範圍,例如跟重大民生相關的行業。另外也看到工會和勞資會議的同意而出勤,其實這個部分我們也覺得非常擔心,公部門應該要釐得更清楚,不然的話,大家可能會對這個部分不知道該如何相互討論,甚至有的時候我們也會看到有些勞方對資方的不信任,我覺得這是現在最麻煩的議題。另外,職安法的退避權是不是也能好好討論一下,因為這個部分有一些不同的觀點,不管是勞方或資方,我們在颱風假的部分,當然我相信資方也不太願意有颱風假的出現,因為它可能也會有一點損失,勞方的話,其實我滿贊成應該可以發工資,我們可以看到「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提到雇主不得視為曠職,也不得視為遲到,我想這部分的薪資應該還是要給予保存。另外,雇主如果在颱風、地震的時候勉強勞工出勤,我認為雇主其實也有很大的風險,因為從家裡到工作職場可能會有災害發生,不管是騎車或搭車,可能會發生一些意外,其實雇主也不太能夠閃避責任,甚至如果勞工在災防假出勤萬一傷或亡的話,對於雇主來說,往後也無法再使用員工幫他做事。因此,我們也希望雇主不要勉強勞工在災防假時一定要出勤,否則發生意外時,對於雙方都不是一件好事。
  • 主席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上次召委排防災假時,我們就在釐清颱風放假應該是防災的手段和措施,這是不可歸於雇主或勞工的問題,所以當天停班、停課都是一種防災的措施、手段。剛才司長也一再說明,我想這一個多月來也應該要釐清,我知道各委員的版本都滿關注的就是把要點入法,可是原來要點還要處理的是各行各業不同的狀況,那個部分好像大家在條文裡面都沒有去處理。
  • 主席
    請勞動部條件司謝司長說明。
    謝司長倩蒨:主席、各位委員。是,沒有寫得那麼清楚。
    吳委員玉琴:因為不容易寫得清楚,所以沒有放進來,所以你會覺得這個地方還要再釐清,是不是?
    謝司長倩蒨:是,怕會漏掉。
    吳委員玉琴:另外,就是我上次質詢的三班制或兩班制,當颱風起迄時間沒有定清楚時,就會造成排班時彼此……
    謝司長倩蒨:就是勞資雙方需要一個起迄的時間、停止上班的時間,屆時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才會比較清楚。
  • 吳委員玉琴
    可能會因為放颱風假而造成彼此接班、休息的時間出現問題。
    謝司長倩蒨:對,可能需要釐清。
    吳委員玉琴:這一個多月來,你們在這個部分沒有更具體的建議或解決之道嗎?
    謝司長倩蒨:這個部分我們其實也有跟勞資團體溝通,也希望他們能夠就這個部分透過團體的討論去釐清他們在做相關規定時能夠比較有所依循,他們認為需要時間讓雙方再去討論。
  • 吳委員玉琴
    你說的雙方是?
    謝司長倩蒨:勞資雙方,把相關的規定能夠透過勞資會議或工會去釐清。
    吳委員玉琴:我自己整理颱風假,從2001年到2015年平均一年全國有3.8天,還滿特別的是有的颱風假都集中在週末,所以扣掉週末的話,只剩下1.5天,剛剛委員也都提到,勞工的生命是不可忽略的,而且是最重要的,所以颱風天雇主不宜強迫勞工工作,尤其是沒有急迫性的話,是可以讓他休息。所以委員們大家提出勞工颱風天未出勤當然不宜扣薪,出勤的話要加倍給,這個部分我是支持的,因為這是勞動成本上雇主本來就要考量進來的部分,但也就是這樣的考量,我看今天各位委員提出的版本文字差異性不大,就是你剛才提到的那些特殊情況沒有被考慮進來之外,還有剛才提到的三班制沒有做比較縝密的思考,應該是說這部分還沒有很清楚的文字,不然差異性就在天然災害和人為重大災害,人為重大災害的定義我還不是很清楚,天然災害有一些定義,但是人為重大災害,例如高雄氣爆?
  • 謝司長倩蒨
    因為目前勞基法這邊規範的是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 吳委員玉琴
    沒有人為事件。
  • 謝司長倩蒨
    對。
    吳委員玉琴:大家還有不同的意見,我想這部分大家可以再來討論,但是剛才你比較擔心的是那兩個部分還沒有明確的文字。
  • 謝司長倩蒨
    希望能夠再細緻一點的思考和規範。
  • 吳委員玉琴
    其實大家的版本相似性很高。
  • 主席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案子我們在9月份已經討論過,就是要增訂勞基法第四十條之一,主要是針對目前勞工因為颱風或其他天災仍然需要上班的相關工作權益的保障。其實在你們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就有規定,所以我們現在其實只是要求你們入法,不然沒有實質的約束力。但是這個要點對於颱風天如果勞工配合雇主上班,其實你看不到哪裡有所謂的實質約束力或強制性,就強制雇主一定要給加班費,但是我們看到的是勞工只能搏一個機會,要看雇主的良心。即便沒有給加班費,勞工可能也只能摸摸鼻子算了,什麼都不能爭取,我們認為這樣的做法嚴重侵害到勞工的權益。其實增訂第四十條之一,去年我們就已經提出來了,今年10月召委排案的時候,司長有說各部會要去做個盤點,一個多月過去了,到底盤點的結果是什麼?各部會的意見是什麼?目前我們看不到一個具體的說法。其實就我們每年平均3到4個颱風來說,每當有颱風來的時候,勞工如果配合雇主上班,雇主是不是應該給加班費的這個問題,每當狀況發生時就會被拿出來討論,但是勞動部給予勞工的說法是說雇主要不要給加班費沒有法令依據,所以雇主可以選擇不用遵守,最後如果有意外發生,或者勞工沒有辦法上班,勞工變成啞巴吃黃蓮,所以大家常常說這一年來勞動部是用嘴巴照顧勞工的權益。所以我想要再強調一次,今天我們提了這個案子,如果勞動部認為窒礙難行而不去處理,我是不能認同的,因為我們這個案子幾乎是完全依照勞動部訂定的天災給付要點的內容,如果勞動部認為做不到,當時你們為什麼要訂定這個要點?這就是自欺欺人或自打嘴巴的狀況,而且站在維護勞工權益的立場,勞動部也沒有理由去反對或反駁自己訂定的要點。當然,你的要點提到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或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等等,這可能會造成資方溝通上的問題,如果這個要點的內容你們今天做不到,例如提供交通工具等等,我們就拿出來調整或討論,不要讓勞工覺得勞動部不斷找藉口推託,而不維護勞工的權益。所以,颱風假勞工上班要不要給加班費這個議題,或者交通津貼等等,這個議題已經吵了很多年,勞動部訂定這個要點也8年了,我們現在再說一次,就是希望它能夠付諸實現在勞基法裡面,就是要落實政府照顧勞工的決心,所以我希望,如果要點裡面的內容做不到的,我們可以拿來討論、調整,可是不要直接反對這個提案,不然自打嘴巴其實相當難看。
  • 主席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個問題,第一,天然災害的風險要由誰來承擔?因為這是不可抗力的因素,所以也不能歸責於雇主,所以到底要由誰來承擔這個責任?我看到勞動部的報告和回應大概也是這樣,畢竟這是風險,而且不可歸責於雇主,所以是不是要由雇主來承擔這個責任?你們認為依現在的方式直接入法可能會有困難、可能周延性不夠,所以你們希望維持現有的98年訂定的要點,對吧!次長要說明嗎?
  • 主席
    請勞動部蘇次長說明。
    蘇次長麗瓊: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的說法是有要點作為保障,並沒有堅持一定要用要點的方式,因為司長是行政官僚,她在執行面上認為法律要可行,她只是希望在法條上能夠務實地做更清楚的規範,讓這個法律是可行的,基本上我們支持對勞工安全的保障這個前提沒有改變。
    鍾委員孔炤:現在為什麼要把要點入法?就是希望把位階拉高,因為要點可能拘束力不夠強、位階比較低。
    蘇次長麗瓊:我們也希望把要點位階拉高,但最重要的是要可行,所以我們才會說要把細節做更細緻的規劃。
    鍾委員孔炤:因為如果入法的話,也牽扯到罰鍰的問題,因為這是不可抗力事件,你說不可歸責於雇主,那你怎麼處罰它?除非說颱風當天他沒有來,而老闆要求他下週休假要補上班一天,但這違反第二十四條的規範,因為你叫我補上班,但是根據要點本來就不用上班,只是工資「宜」照給而已,如果你叫我補上班的話,當天就要用加班費來計算,因為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的規範很清楚。所以會有這個問題,面對這個問題就會牽扯到罰鍰的問題,因為我發現你叫我來補上班,補上班又沒有給我加班費,當然就會牽涉到罰鍰的問題,除非沒有補上班的問題,就不會牽涉到罰鍰,如果有補上班的情形,就會牽扯到罰鍰。我想對於承擔風險的考慮和規模,如果沒辦法一步到位,你們覺得在執行上確實有困難,是不是用企業規模去作為風險的評估、逐步落實,朝這個方向是不是可行?另外,剛剛很多委員也特別提到一國兩制的問題,因為我們現在討論到放假的問題其實都是指公部門或學校或子女的問題,會不會造成小朋友放假,而勞工朋友要上班,小孩子誰照顧,都會面臨這個問題,剛剛很多委員也特別提出來了,包括蔣委員的版本也有所謂的退避權,退避權當然就回到職業安全衛生法裡面,因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裡面就有規定退避權,要不要放到勞基法?所以你們才說要仔細考量,要不要放到第四十條之一可能要從長計議,是因為我們現在職安法裡面已經有規範,我想署長也知道,你也不用上來報告,因為大家好像急著叫我下來。我想面對這些問題,不管退避權歸屬,如果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裡面規範,我會建議協商的過程中大家都可以討論,蔣委員可能認為直接放到勞基法裡面,如果你問我,我會覺得回到職業安全衛生法裡面規範,其實所謂的退避權因為事涉天然災害,退避權太多了,包括38℃是不是天氣太熱,我認為這個工作可能有施作上困難時,我也是行使退避權,因為那是在職場上工作,不是上下班的路途,所以應該有所區隔。以上是我的建議,大家在後續協商的時候可以共同討論。
    主席:提案委員或在場委員都已經說明,行政部門也已回應,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等7案,業經審查完竣,全部保留,在場委員有無意見?(無)沒意見,我們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休息5分鐘。
    接下來處理環保署預算,其他部會可以先離開休息,等環保署預算處理完,再請勞動部回來。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案,本案已於106年12月13日第九屆第四會期本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完成第一輪審查,其中計有第10案、第12案、第24案、第33案、第43案、第68案、第119案、第169案、第198案保留,於本次會議繼續審查。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我提案保留的第10案、第12案、第24案、第43案,其實我當時保留的原因都是希望等空污法一起送進來的時候,我們希望透過討論的方式,再來重新檢討未來空污基金的分配使用方法,如何使用才有辦法有機會達到逐步治本的效果,我相信現場不分朝野黨派都不希望空污基金的使用方式只是把經費花下去,沒有辦法逐步達到治本的方法或方式,我們每一年收取這麼多的空污基金分配到各縣市去,這個經費用完了,空污還是又回到源頭,那就沒有所謂治本的方法,就沒有達到空污基金治理的目的。我從媒體上看到你們空污法本來打算要送進來,上個禮拜我等了好久,本來我拜託兩位召委無論誰有機會都要先排案,空污的問題是全國關注的,如果我們可以儘速修法通過,雖然我對你的空污法很有意見,但是我認為如果可以及早送進來,可以及早討論、及早發布實施的話,我覺得對空污治理或許會有一定程度的幫助,但為什麼沒有按照時程送進來?上個星期為什麼沒有送進來?
  • 主席
    請環保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因為週末南北有群眾訴求,我們覺得群眾的意見很重要,我們先在禮拜四讓社會和相關組織的朋友了解如果這樣做的話,大家如果覺得不錯,是不是就取消遊行,我們就把草案送進來。因為沒有取消遊行,我們就到現場聆聽南北兩邊的意見,我知道臺北也有立委和關心人士也到臺中、甚至高雄參加。
    李委員彥秀:我上上星期從媒體上看到你們的版本,到上個星期遊行之後,我不知道你傾聽了多少聲音,你的版本有沒有做修正,從媒體看到的那幾個條文,我知道你們已經送進來立法院,已經一讀過了。
  • 李署長應元
    前天。
  • 李委員彥秀
    還沒有調整嗎?
    李署長應元:我們就這些部分都是立即要處理的,就是行動方案裡面我們加強包括中長期的基金撥給柴油車加速汰換。
    李委員彥秀:署長,這都跟條文沒有關係。
  • 李署長應元
    對。
    李委員彥秀:我講重點,我們不要兜來兜去,我知道你很會兜,我的問題非常簡單。
    李署長應元:這部分條文不需要動,我們先聽取這些意見。
    李委員彥秀:朝野黨派都希望空污法儘速修,不論大家的立場是什麼。
    李署長應元:如果臨時會可以逕付二讀,那是最好的。
    李委員彥秀:委員會不處理,又要逕付二讀?署長,你有沒有講錯!
    李署長應元:我知道,如果大家大部分能夠用協商的,我知道委員會這邊要處理……
    李委員彥秀:署長,你這種逕付二讀的心態,我真的要好好修理你一下,上上星期我就已經從媒體上看到空污法的內容,你剛才說希望遊行的時候能夠多聽點大家的聲音,可是我剛剛問你在遊行完之後,你現在送進來已經一讀通過的條文有沒有調整過,就我所知是沒有調整過。
    李署長應元:雖然沒有調整,但是我們回應了很多加強的方案。
    李委員彥秀:那跟條文送進來委員會好好實質審查沒有關係嘛!你剛才說要逕付二讀,難道空污法又要直接逕付二讀嗎?
  • 李署長應元
    我的意思是說希望朝野能夠協商。
  • 李委員彥秀
    你的意思是說如果以民進黨現在1月打算開臨時會的方式直接逕付二讀啊!
    李署長應元:因為大家都希望召開臨時會,臨時會又這麼多案,所以我說如果大家能夠朝野協商,那是最好的方式,就可以節省時間,這樣講比較準確,不是要橫柴入灶,因為基本上大家都關心這個案子。
    李委員彥秀:那是你的解釋,我的看法是這樣,如果行政院真的這麼重視空污法,也認為空污法應該在這個會期儘速審過的話,大家對於條文內容或許立場不同,但是我認為你們上個星期記者會開完就可以送進來,不論林靜儀委員或蔣萬安委員輪值召委,我們加開兩天委員會,每天開到12點,這個法即便朝野沒有共識,也有機會出委員會,我不知道你們的決心在哪裡,這是第一點。
  • 李署長應元
    賴院長上禮拜真的是很用心……
    李委員彥秀:第二點,我暫擱所有空污基金的理由是希望同時並行討論出一個更好配合空污法未來執行、好好去落實解決基金的方法和方式。現在民進黨打算用臨時會的方式,但是我覺得如果民進黨認為這個空污法優先於其他法案的話,賴清德院長應該想辦法用延會的方式,好好利用1月份來審查,我相信國民黨會支持以延會的方式來處理空污法,你應該回去告訴他,空污是多少國人重視的議題,用延會的方式,在委員會我們也會願意討論,那就看行政院賴清德院長的決心有沒有要好好處理空污法。
    李署長應元:立法院的部分,我會向總召反應李委員的想法,這是國會這邊可以處理的。
    李委員彥秀:這不是你向總召反應,你應該告訴賴清德院長國人多麼重視空污法,希望院長拜託民進黨黨團用延會的方式,我們優先處理空污法,這是我給你的建議,如果你的想法跟我一樣,請你回去告訴賴清德院長,請院長交代柯總召。
    接下來處理總預算基金的部分,我擔心後續預算沒有辦法處理,如果我暫擱保留出去而無法處理,到時候協商沒有完成,又再用一事不二議的方式處理我暫擱的預算的話,我覺得就沒有達到我要把關的目的,所以我一開始先表明我暫擱所有空污基金的目的是希望配合空污法後續如何落實實質進行討論。因為預算一定要送出去,第10案及第43案這兩案我可以配合委員會的意見出去,但是第24案,我希望撥到空污基金防制移動污染源的部分8.72億元全數保留,因為去年空污基金包括高雄市、桃園市和嘉義縣這幾個縣市的空污基金特別是移動污染源的部分都沒有使用完畢。高雄市有7億8,000元沒有使用完畢;桃園市有13億元沒有使用完畢;嘉義縣有四億多元沒有使用完畢。在這幾個縣市中,以高雄市來說……
  • 李署長應元
    那是給地方政府的錢。
    李委員彥秀:你先聽我講完。我也關注到後面的幾筆預算,有些縣市要用空污基金購買清潔車做車輛建置,我知道有些縣市的經費比較拮据,但空污基金的使用,我還是希望可以回歸落實到解決空污的部分,是不是可以這樣使用……
    李署長應元:街道揚塵是很重要的部分,大概超過10%,所以清掃街道是很重要的事情。
  • 李委員彥秀
    哪些部分應該要由中央補助?
  • 李署長應元
    我們可以討論。
    李委員彥秀:我是舉出實際的例子。署長指的街道揚塵是由某種垃圾車來處理,這不同於一般的清潔垃圾車,垃圾車有好幾種,各縣市環保局有很多種不同功能的垃圾車,清潔水溝的水溝車……
  • 李署長應元
    我們要的是可以吸塵的。
    李委員彥秀:我知道,那你就寫清楚,只補助吸塵部分,我很清楚各縣市採購很多不同功能的垃圾車,我當過市議員,我很清楚這種預算叫什麼預算,不要矇我!
    針對這兩筆預算,我同意配合其他委員,但我希望第24案八億多元的這筆預算全數保留。
    李署長應元:先保留,我們再溝通。
    李委員彥秀:我非常期望這筆預算在延會審查空污法時再來討論。畢竟像高雄市政府要補助免費搭捷運3個月,如果3個月之後沒有達到效果,或搭乘的人很少,……
    李署長應元:實報實銷,而且是三分之一,是季節限定。
    李委員彥秀:我知道,但我希望移動污染源有機會達到逐步治本的方法。
  • 李署長應元
    那當然!
    李委員彥秀:以現在的這種補助方法來看,在3個月之後沒有補助了,民眾還是回來開車或騎摩拖車,這樣意義在哪裡?所以我認為無論是固定污染源或移動污染源的補助,都應該要有KPI的制度去做討論和考核,不然錢丟下去,汽燃費隨油徵收,今年的空污費又比過去多了20億元,……
    李署長應元:所以賴院長才親自主持記者會,說明正常的產業化,電動車這些事情……
    李委員彥秀:我不要浪費大家太多時間,我原則上簡單的跟您說明,所有的空污基金,我都認為應該建立KPI的制度,錢丟下去,不是各縣市花完就沒有了,我要看到這些東西補助下去後,達到一定的治理成效,這樣才有意義,不然我們錢丟下去給各縣市政府,他們愛怎麼就怎麼花。
    李署長應元:不會啦!我們會注意、會溝通,也會往這個方向執行。
    李委員彥秀:不是溝通一下,我建議這筆預算全數保留,但麻煩你們將這幾筆預算寫清楚,並檢討KPI制度好不好?謝謝。
    李署長應元:應該的,謝謝。
  • 楊委員曜
    :(在席位上)保留是指什麼意思?
    李委員彥秀:第24案保留送朝野協商,我提出的那幾筆就配合其他委員的意見,一併送出,這樣比較單純,好不好?
    主席:李彥秀委員提案第24案保留送朝野協商,第10案併第13案至第18案,刪3,000萬元。
    第43案併第34案至第41案,凍1億元。
    第169案凍二分之一。
    請問環保署有無意見?應該是都有談好?
  • 在場人員
    應該是都協商了。
    主席:好,我宣告一下。
    第198案許淑華委員同意文字修正。許淑華委員提案第12案、第33案及第68案和李彥秀委員提案第119案均撤案。
    補充宣告,針對林淑芬委員提案第134案,決議減列「環境教育基金」項下03及04分支計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00萬元,因為第134案也針對相同科目03分支減列50萬元,第151案針對相同科目04分支減列50萬元,因此第134案併案減列300萬元,決議03及04分支各減150萬元。
    針對第161案及第162案均係凍結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原是宣告合併凍結1,000萬元,現改為第161案凍結1,000萬元;第162案凍結600萬元。
    請宣讀提案改為主決議案。
    主席: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案包括基金部分業已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最後我利用短短2分鐘時間回應民進黨黨團柯建銘總召,因為今天柯總召在協商時特別點名到本席,他說總預算中衛環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蔣萬安主審勞動部預算,就在蔣萬安手上,勞動部預算都不處理,如何保護勞工?勞動部有很多預算是要照顧勞工的預算。他也提到在空污法大遊行時,說要趕快排案審查空污法草案,但連環保署預算都還沒審,這根本是本末倒置。
    本席在此鄭重回應柯建銘總召,當初在11月13日本席就要排審環保署預算,但因為李應元署長要參加聯合國氣候會議,所以本席在隔週的11月30日馬上排審環保署預算,同時也邀請李應元署長就參與聯合國氣候會議進行專案報告。今天環保署預算已經全部審查完竣,但到現在為止,柯建銘總召和賴清德院長的空污法都還沒有一讀;本席在10月17日總質詢時問過賴清德院長,何時將空氣污染防制法送進立法院?他具體承諾在這個會期送進來,結果你們拖到今天法定會期最後一週,此時此刻環保署預算全部都審查完竣,而你們的空氣污染防制法卻還未送進立法院,連一讀都還沒有,柯建銘總召要不要出來說清楚?到底是誰本末倒置?到底是誰在打假球?如果今天柯建銘總召說要透過臨時會的方式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國民黨黨團具體要求延會,就在本委員會好好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如果你不同意、不敢、不延會,根本不讓委員會在這個會期排審空氣污染防制法,完成初審,送出委員會交院會二讀、三讀,只是透過臨時會或拖到下個會期處理,你就是在打假球!不要如此顛倒是非!
    第二,針對勞動部的預算,我預計在這週就會排案審查完竣。一例一休的再修法影響如此重大,當然要優先排專案報告,排案審查。若如你所說,預算如此重要,請各部會在研擬法案時,好好替民眾的權益把關,不要亂提修法,提出史上最爛修惡勞基法。本席如此具體回應柯建銘總召,不要如此顛倒是非!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案。
    本案前經提106年12月14日第9屆第4會期本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於本次會議進行處理。本次審查勞動部預算案公務部分歲入科目以項為處理單位,歲出科目以目為處理單位,審查過程如果提案委員不在場,該提案先予以保留,於全部審查完畢進行第二輪審查時,如仍不在場,該提案不予處理;無提案部分,預算照列。
    本次審查之增減預算提案,若業與委員溝通完成,改成主決議者,務必請能於後天12月27日(星期三)中午12時以前提出,並請原提案委員簽名,以利議事人員彙整及影印,並於審查完竣後一併宣讀。
    現在進行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案之審查。若已有共識之提案,請提案委員或勞動部能於進行至該案時,直接說明結果,就不再討論,以節省預算審查時間。
    宣讀公務及基金預算案之相關科目及委員提案。
  • 宣讀預算數
  •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勞動部主管收支部分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6項 勞動部149萬4千元。
    第147項 勞工保險局1億6,333萬4千元。
    第148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2萬9千元。
    第149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1億0,600萬元。
    第150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18項 勞動部2,401萬3千元。
    第119項 勞工保險局2千元。
    第120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5,578萬5千元。
    第121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3,348萬5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0項 勞動部1萬6千元。
    第161項 勞工保險局38萬元。
    第16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684萬7千元。
    第16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無列數。
    第164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6千元。
    第165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80萬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7項 勞動部6萬元。
    第158項 勞工保險局78萬1千元。
    第159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20萬3千元。
    第160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無列數。
    第161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無列數。
    第162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1,303億3,466萬6千元。
    第1項 勞動部1,242億7,598萬元。
    第1目 勞動保險業務1,235億9,622萬8千元。
    第2目 一般行政5億3,800萬6千元。
    第3目 綜合規劃業務1,818萬2千元。
    第4目 勞動關係業務7,187萬7千元。
    第5目 勞動福祉退休業務3,442萬7千元。
    第6目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558萬5千元。
    第7目 勞動法務業務743萬元。
    第8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9目 第一預備金424萬5千元。
    第2項 勞工保險局30億9,959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4億1,654萬8千元。
    第2目 保險業務5億6,198萬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360萬元。
    第4目 勞工退休金業務1億1,747萬元。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7億0,634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8,560萬1千元。
    第2目 勞動力發展業務1億9,152萬元。
    第3目 分署管理11億2,641萬1千元。
    第4目 技能檢定中心管理9,806萬3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92萬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283萬1千元。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7億4,020萬1千元。
    第1目 職業災害保護業務2,000萬元。
    第2目 一般行政3億8,085萬元。
    第3目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3億3,643萬8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01萬3千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90萬元。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1億8,908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6,409萬3千元。
    第2目 勞動基金運用業務2,489萬5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0萬元。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3億2,345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9,100萬8千元。
    第2目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2億2,682萬5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552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10萬元。
  • 主席
    宣讀委員提案。
  • 主席
    宣讀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部分預算數及委員提案。
  • 預算數
  •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 1.業務總收入
    4,287億3,763萬4千元。
  • 2.業務總支出
    4,287億3,763萬4千元。
  • 3.本期賸餘
    0元。
  • (三)解繳公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無列數。
  • (六)公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 1.基金來源
    210億9,654萬8千元。
  • 2.基金用途
    166億3,115萬2千元。
  • 3.本期賸餘
    44億6,539萬6千元。
  • (三)解繳公庫
    無列數。
    三、信託基金─1.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總收入
    330億4,321萬8千元。
  • (三)總支出
    36億2,670萬8千元。
  • (四)本期賸餘
    294億1,651萬元。
    三、信託基金─2.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總收入
    823億9,568萬8千元。
  • (三)總支出
    1億9,692萬1千元。
  • (四)本期賸餘
    821億9,876萬7千元。
    三、信託基金─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總收入
    9億3,606萬8千元。
  • (三)總支出
    3億6,386萬5千元。
  • (四)本期賸餘
    5億7,220萬3千元。
  • 主席
    宣讀委員提案:
    主席:針對環保署基金部分,委員李彥秀提案第10案併第13案至第18案,減列3,000萬元,凍結500萬元。
      本日會議到此結束,後天12月27日(星期三)繼續審查。現在休息。
    休息(17時14分)
User Info
吳玉琴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