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附件六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7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8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無列數。
    第20項 立法院68萬元,照列。
    第21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2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7項 智慧財產法院,無列數。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193萬3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23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7萬7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68萬3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4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2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64萬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32萬1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790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322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1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1萬5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3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46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334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71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0萬9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萬1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萬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萬8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萬1千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55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6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7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8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59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60項 監察院2,430萬元,照列。
    第94項 法務部825萬9千元,照列。
    第95項 司法官學院1萬2千元,照列。
    第96項 法醫研究所1萬7千元,照列。
    第97項 廉政署8,349萬1千元,照列。
    第98項 矯正署及所屬352萬1千元,照列。
    第99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2萬2千元,照列。
    第100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萬9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86萬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38萬4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71萬1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22萬8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0,214萬5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0,595萬6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2億0,189萬8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5,184萬3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8,492萬4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0,186萬4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2億8,008萬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264萬2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1,366萬5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3,204萬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1,031萬3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1,523萬4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6,451萬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6億3,934萬1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7,502萬3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2,004萬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250萬8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290萬4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920萬6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4,293萬6千元,照列。
    第12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3,831萬4千元,照列。
    第12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327萬4千元,照列。
    第129項 調查局149萬4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依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閱覽、抄錄、攝影、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皆需收費,惟查考試院及所屬107年度皆未編列「使用規費收入─資料使用費」,105年度審定決算數除考試院有714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422元之資料使用費收入外,其他所屬機關皆無資料使用費收入。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自訂定以來皆未曾檢討、《考選部檔案應用申請要點》亦已逾3年未定期檢討,允宜儘速檢討以符合《規費法》之規範。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之精神,避免有應收未收之規費,爰要求考試院應於3個月內,查明所屬機關是否確依《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資料使用費,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第1項 總統府5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史館18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6萬1千元,照列。
    第17項 司法院159萬1千元,照列。
    第18項 最高法院1,567萬6千元,照列。
    第19項 最高行政法院87萬元,照列。
    第20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436萬2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29萬9千元,照列。
    第22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55萬2千元,照列。
    第23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7千元,照列。
    第24項 智慧財產法院5,207萬7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4億0,384萬6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838萬1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008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078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585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5,123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3,539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5億9,467萬4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3億8,921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9,131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471萬7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2,548萬4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040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5,321萬9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629萬5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733萬7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9,573萬8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821萬7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0,992萬5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1,884萬4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628萬2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721萬4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169萬8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011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3萬1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563萬7千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62萬元,照列。
    第52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639萬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萬4千元,照列。
    第54項 考試院2,532萬5千元,照列。
    第5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82項 法務部110萬元,照列。
    第83項 司法官學院4千元,照列。
    第84項 廉政署,無列數。
    第85項 矯正署及所屬2萬2千元,照列。
    第8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萬2千元,照列。
    第8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萬6千元,照列。
    第8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8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4千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9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8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3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0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05項 調查局24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260萬1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5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100萬1千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4萬1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0萬5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4,541萬9千元,照列。
    第21項 立法院原列713萬8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租金收入」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33萬8千元。
    第22項 司法院1,392萬元,照列。
    第23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行政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9千元,照列。
    第27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萬3千元,照列。
    第28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29項 法官學院43萬元,照列。
    第30項 智慧財產法院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147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萬1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2萬4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5萬6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7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9萬1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0萬7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0萬4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2萬6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7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萬9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6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71萬6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5萬1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萬2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萬3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1千元,照列。
    第5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60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6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11萬元,照列。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46萬9千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7項 監察院76萬5千元,照列。
    第108項 法務部29萬9千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12萬1千元,照列。
    第110項 法醫研究所14萬元,照列。
    第111項 廉政署3萬元,照列。
    第112項 矯正署及所屬1,206萬4千元,照列。
    第11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37萬元,照列。
    第114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1萬3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萬9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2萬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4萬3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50萬8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1萬2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1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3萬5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8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45萬7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3萬3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1萬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2萬2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萬6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6萬7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40萬3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8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8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2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萬9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1萬5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7萬4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43項 調查局293萬5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8萬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200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原列55萬3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5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8萬3千元。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23萬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61萬2千元,照列。
    第22項 立法院97萬9千元,照列。
    第23項 司法院32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86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14萬5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3萬3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萬2千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1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5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56萬2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75萬7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32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萬2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2萬9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98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420萬8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991萬7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233萬8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603萬4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61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527萬4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萬9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2萬8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74萬1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395萬9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6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34萬7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530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83萬8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55萬4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40萬2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82萬2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81萬2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6萬7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82萬2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4萬6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3萬元,照列。
    第60項 考試院21萬5千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619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7萬3千元,照列。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萬6千元,照列。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8千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6項 監察院18萬5千元,照列。
    第106項 法務部59萬8千元,照列。
    第107項 司法官學院3千元,照列。
    第108項 廉政署14萬元,照列。
    第109項 矯正署及所屬8,504萬4千元,照列。
    第110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10萬7千元,照列。
    第111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33萬5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28萬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40萬7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3萬7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45萬1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2萬3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9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433萬1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369萬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286萬9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709萬3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55萬4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19萬7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443萬6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8萬8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46萬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7萬4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68萬2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45萬3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87萬4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788萬1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2萬6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萬8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218萬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58萬1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38萬1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2萬1千元,照列。
    第13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3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4萬2千元,照列。
    第140項 調查局86萬7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原列9億2,392萬元,減列第4目「研究發展」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項下「兩岸關係與區域發展」73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2,318萬1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一)總統府因應國家整體發展需求,並建立溝通協調平台、建立改革方向,自蔡總統105年5月20日上任後陸續於總統府設置各任務編組,包括「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新南向政策辦公室」、「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總統並核示「人權諮詢委員會」繼續運作。除「新南向政策辦公室」因完成階段性任務,將於106年12月底停止運作外,為求各任務編組皆能發揮功能,並維持政府組織精簡,建請總統府宜定期全面檢視各任務編組之工作成果,適度公告其工作成果予國人周知;並宜定期檢討各任務編組之功能性與存續必要性,將已完成階段性任務之任務編組予以裁撤,或將部分任務編組研議法制化,以精進效能並撙節政府人力物力。爰凍結總統府107年度預算第4目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項下「國政規劃與諮詢」100萬元,待總統府針對研擬任務編組單位之組織章程,以及改善任務編組單位之業務執行狀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二)蔡英文總統於105年5月20日執政後,在總統府下成立多個委員會,其中「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依《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該會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編列預算支應。爰請總統府將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之運作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三)總統府近年技工、工友及駕駛之實際人數,隨著人員之退休而逐年減少,惟其預算員額並未配合減列,107年度單位預算案列有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129人,然106年8月底之實際人數僅109人,相差多達20人,爰請總統府未來編列預算書時,對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逐年檢討覈實減列。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尤美女   鍾孔炤 蔡易餘 段宜康 
    (四)有鑑於106年5月總統府傳出性騷擾案件,為保障總統府工作人員之基本權益,爰請總統府持續加強性別平等教育。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五)總統府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加班值班費」編列3,354萬3千元,係用於員工加班值班費及不休假加班費。鑑於總統府傳出每月加班超出100小時之新聞。為鼓勵公務員正常上下班與正常休假,相關出勤與請、休假應依照《公務人員週休2日實施辦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提振公務員工作效率與士氣。爰請總統府確實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六)有鑑於蔡英文總統於106年11月出訪南太平洋友邦,因承租空中巴士A350-900、波音737-800,以及2架豪華客機「龐巴迪環球6000」,估計該次出訪花費超過5,000萬元。經查,馬英九前總統於99年展開太誼專案,前往7個邦交國,飛機租金僅2,400萬元,蔡英文總統僅前往3個邦交國,相關花費卻增加1倍,徒增國家預算不必要支出。建請督促執政團隊往後規劃總統出訪相關事宜時,應參酌往例,秉持撙節原則辦理。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七)總統府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編列710萬1千元,係用於金屬偵測門等設備更新及傳真機、影印機、電視機等辦公及事務等設備。鑑於當前政府財政困難,各項支出應力求節約,總統府宜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狀況,遵循「撙節原則」支出,各項電器之購置,應審酌以較節約之方式辦理。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八)有鑑於總統府106年發生多起重大維安缺失,例如106年8月發生民眾手持武士刀,自總統府西大門闖入砍傷憲兵事件;10月10日國慶日,於蔡英文總統致詞時,竟有「消滅中華、實踐正義」的氣球標語,突破維安封鎖,飄入總統府上方,顯然已經對總統安全產生嚴重風險,亦凸顯目前總統府警衛工作有所不足。爰請總統府針對現階段維安缺失,持續強化維安工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九)有鑑於法務部「100年臺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顯示,我國行政機關檯面下關說文化極為嚴重,若公務人員無處理關說之相關規範,將可能出現違反法令,甚至破壞公平原則之情事。為明確相關規範,行政院訂有「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使人民之請託關說得以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確保公務員依法行政。惟經查,目前總統府常用法令中,並未設置相關「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於處理民眾關說請託時,僅有「總統府貫徹『肅貪行動方案』實施要點」以及「總統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細究其要點內容,並未針對人民檯面下請託關說制定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之相關規定,亦無後續查察機制,常有不夠透明難以監督之關說事件發生。爰請總統府建立訪客人員管制電子化系統;並於108年度編列相關預算辦理。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為蔡英文總統重要政見,業已經總統府國家人權諮詢委員會多次討論,然迄今尚未有明確共識,目前全世界已有一百多個國家設立國家人權機構,而台灣在102年與106年2次的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中,十多位獨立國際專家也都認為台灣應儘速設立國家人權機構,近年來各人權公約國際審查時,學者專家的建議皆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1項。爰請總統府針對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訂出明確方向,列為優先目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蔡易餘 段宜康 
    (十一)有鑑於105年1月15日,慰安婦受害者小桃阿嬤離世時,蔡英文總統對外界表示:「我國應積極與日本交涉,向慰安婦賠償道歉」,爰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將慰安婦人權議題納入討論。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二)總統府107年度預算「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項下「國政建言」之「業務費」編列189萬9千元,其中171萬4千元為辦理民眾陳情業務所需經費,近日陳抗團體屢屢上街抗議。藉此,總統府之國政建議的費用運用情形,是否有如實處理民眾之陳情事務有待商榷,爰請總統督促執政團隊探究陳抗原因,並謀求降低衝突之道。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十三)推動轉型正義是當前政府的重要施政方向,立法院也相繼通過「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其中真相調查的部分必須奠基在檔案開放上,惟國史館內所藏「總統府檔案」,卻有部分仍持續保密不對外開放,如「臺灣獨立黨在日活動情形」、「彭明敏等在美活動」、「黨外組織海外活動」、「高雄美麗島事件質詢與建議」、「陳文成案專卷」等。這些檔案年代久遠,最早者甚至超過60年以上,早已逾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最長30年的保密期限。經查98年7月16日,總統府第二局以華總二檔字第09810046540號函回覆國史館,要求繼續保密,直到108年1月23日再行檢討,此一措舉凸顯政府不願面對歷史真相的保守心態。爰此,要求總統府立即開放包含第09810046540號函在內,所有國史館函請解密卻繼續保密的相關檔案,應以解密開放為最大原則,以實踐轉型正義檔案開放的目標,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情形函復立法院。
  • 提案人
    葉宜津 劉櫂豪 鍾孔炤 
    (十四)總統府於105年6月15日成立「新南向政策辦公室」,目的在於促進區域發展交流及合作,提升國家經濟產業格局及多元性。
    總統府於106年12月13日發布新聞,新南向政策已從任務規劃階段進入全面推動階段,行政院相關部會的政策也逐漸展現成效,總統府新南向辦公室的階段目標比預期更早完成,經報請總統核示,該辦公室自107年起解除任務編組。
    綜觀新南向政策,106年1至8月新南向18個目標國家,貿易額達731.3億美元,較105年同期成長19.1%;新南向投資案,105年5月至106年8月,共155案,約50億美元,農業資材及農機設備外銷新南向國家數量較105年同期增加51.3%。
    綜上統計資料,新南向政策有亮眼成績,後續由「行政院新南向政策推動專案小組」推動落實工作;惟外界對於總統府新南向辦公室解編有許多謠言,甚至誤解新南向政策成效不彰,爰請總統府加強說明,釐清疑義,並確立繼續推動新南向政策。
  • 提案人
    蔡易餘 尤美女 葉宜津 
    (十五)總統府因應國家整體發展需求,並建立溝通協調平台、建立改革方向,自蔡總統105年5月20日上任後陸續於總統府設置各任務編組,包括「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新南向政策辦公室」、「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總統並核示「人權諮詢委員會」繼續運作。除「新南向政策辦公室」因完成階段性任務,將於106年12月底停止運作外,為求各任務編組皆能發揮功能,並維持政府組織精簡,建請總統府宜定期全面檢視各任務編組之工作成果,適度公告其工作成果予國人周知;並宜定期檢討各任務編組之功能性與存續必要性,將已完成階段性任務之任務編組予以裁撤,或將部分任務編組研議法制化,以精進效能並撙節政府人力物力。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十六)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經歷1年多的籌備及討論,經過6次籌委會,以及5個組別、共40場分組會議,超過上百小時的討論。並於106年8月12日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歸納出包括「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制度」、「強化公開透明的司法」、「打造專業與中立的司法體系」、「監督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以及「建立保護兒少的機制」在內,一共12個重點議題。
    會中,蔡英文總統特別提到,司改國是會議不是大拜拜,更不會船過水無痕,並指定前大法官林子儀教授,召集1個諮詢小組,將民間對司改進度的監督意見製作成報告,並定期向總統報告。
    惟司改國是會議所作成的決議,仍屬諮詢性質,最後要由立法院委員審查後才能將政策落實,為能多方蒐集意見,爰請總統府協請司法院及行政院,將民間對於司改進度的意見,及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推動落實的相關情形,適時提送立法院供立法委員參考。
  • 提案人
    蔡易餘 尤美女 葉宜津 
    (十七)鑑於中國政府於中國共產黨第19次全國代表大會(19大)後,對台政策有日趨強硬的趨勢,不僅習近平於19大工作報告強調「九二共識」以及「六個任何」等強硬言論,國台辦發言人更頻頻於回應時攻擊蔡總統之發言,中國軍機於19大後亦已第6次繞台,實無法令國人認同。爰此,建請總統府應持續就兩岸關係進行研討觀察,強化蔡總統多次強調:「我們的善意不變、承諾不變,不會走回對抗的老路,但也不會在壓力下屈服」之「四不」政策;並在對等尊嚴、尊重台灣民意的基礎上繼續推動兩岸政策,俾加強國人對兩岸現狀及政府推動兩岸政策之信心與支持。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十八)《國史館組織法》第1條:「國史館隸屬於總統府,掌理纂修國史事宜。」然而我國已為民主國家,由總統府轄下行政機關主導纂修國史實有不當,亦違背世界潮流,不符現代史學之發展。
    蔡英文總統亦於106年6月提及「民主時代不應該有所謂的『官史』或『正史』。國史館是大家的國史館。」
    爰此,總統府及國史館應於6個月內,檢討國史館之定位及業務,研議組織調整或整併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億9,653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國家安全會議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加班值班費」編列647萬2千元,包括超時加班費342萬2千元、不休假加班費260萬元及值班費45萬元,為鼓勵公務員正常上下班與正常休假,相關出勤與請、休假應依照《公務人員週休2日實施辦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提振公務員工作效率與士氣。爰請國家安全會議確實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二)國家安全會議107年度預算「諮詢研究業務─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831萬2千元,係屬處理視察、訪問、開會等諮詢研究業務。
    然而106年度預算編列713萬3千元,相較107年度增編117萬9千元。且106年度執行成果「諮詢研究業務」執行率僅61.55%,顯見其效率不彰,有浮編預算之餘,尚欠妥適。爰此,考量我國財政狀況,應撙節政府開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三)國家安全會議107年度預算「諮詢研究業務」項下「國外旅費」編列831萬2千元,然當前政府財政困難,預算編列理應秉持撙節原則,故國內外旅費顯應嚴格控管。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四)國家安全會議107年度預算「諮詢研究業務」編列1,991萬8千元,其中進行兩岸關係相關議題之探討與研究編列194萬5千元,係屬處理兩岸關係與區域發展之經費。
    有鑑於我國105年經歷政黨輪替,兩岸關係出現重大變化,兩岸制度化交流機制未能持續運作,包括國台辦、陸委會、海協會和海基會之交流皆已停擺,我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也大受影響,例如106年世界衛生組織並未發給我國WHA(世界衛生大會)之邀請函、105年國際民航組織大會,以及國際刑警組織大會,我國亦因遭受中國大陸之反對,而未能順利出席。現階段兩岸交流中斷,我國參與國際組織空間受限,且106年我國中美洲友邦巴拿馬無預警宣布與中國大陸建交,成為蔡政府上台甫滿1年,第2個與我國斷交國家。爰請國家安全會議評估兩岸及外交情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五)國家安全會議107年度預算「諮詢研究業務」編列1,991萬8千元,其中進行非傳統安全威脅及災害應變等議題之研究編列616萬元,係屬適時因應複雜且多元化之危機,研擬風險應變策略。
    然而我國食安、能源問題、資通安全等議題並未獲得妥善解決,且未見提升整體應變效能,國民對上述議題仍充滿不信任。爰請國家安全會議針對前述議題研擬風險應變策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六)推動轉型正義是當前政府的重要施政方向,立法院也相繼通過《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其中真相調查的部分必須奠基在檔案開放上,惟國史館內所藏相關檔案,經函請國家安全局辦理解密後,卻發生降低保密等級,卻又延長保密期限長達30年,早已逾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最長的保密期限。如國家安全局106年5月10日以浩法字第1060004686號書函回覆國史館,將1份60年原列「極機密」的檔案,降為「密」,解密日期竟然是137年12月31日,等於是要等文件產生77年後才解密,荒謬至極。爰此,要求國家安全會議對於國家安全局應立即開放包含前揭函在內,所有國史館函請解密卻繼續保密的相關檔案,應以解密開放為最大原則,以實踐轉型正義檔案開放的目標,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情形函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葉宜津 劉櫂豪 鍾孔炤 
    第3項 國史館原列2億1,284萬2千元,減列「業務費」項下勞動派遣經費159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0萬元、第2目「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國史編纂」300萬元,共計減列659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0,625萬2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國史館自105年8月1日實施檔案閱覽新制,同時將部分已數位化之檔案上網公開,此舉值得肯定,惟每1季才更新1次,速度過慢,爰此,要求國史館改為每1個月更新1次,以落實國史館「充分公開」及政府推動轉型正義檔案開放之原則。
  • 提案人
    葉宜津 劉櫂豪 鍾孔炤 
    (二)推動轉型正義是當前政府的重要施政方向,立法院也已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檔案開放是未來轉型正義的重要工作。國史館內典藏之部分檔案,經函請原機關辦理解密後,卻發生不予解密或開放的情形,實與政府推動檔案開放之施政目標相違背,爰此,要求國史館將所有各機關回覆不予解密或開放之檔案,函請原機關重行考量,應以解密開放為基本原則。對於不予解密或開放之檔案,原機關應詳述所依據之法律條文及不予解密開放之理由,以實踐轉型正義檔案開放的目標,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三)《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國家機密除永久保密外至遲應於30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因此原則上所有檔案文件均應於滿30年後應即開放。但國史館對於超過30年之檔案文件,於函轉檔案文件原機關認定是否解密開放時,應說明以解密開放為原則,以開放應用。
  • 提案人
    葉宜津 劉櫂豪 鍾孔炤 
    (四)國史館2樓之「總統副總統文物館」有關入館參觀人數方面,105年度為9萬5,941人次,較104年度之13萬0,498人次減少3萬4,557人次(減幅26.48%),與其前3年度(102至104年度)平均參觀人次10萬9,002人次相較,亦減少1萬3,061人次;106年1至8月合計5萬5,758人次,也較105年同期之6萬2,872人次減少7,114人次(減幅11.32%)。顯見,總統副總統文物之策展成績難謂理想,概有逐年下滑趨勢。究係展覽主題、展品內容欠缺吸引力,或者傳銷不足、未能廣為周知所造成,允有探究檢討之必要。故國史館允宜探究其原因並謀改善之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五)《國史館組織法》第1條:「國史館隸屬於總統府,掌理纂修國史事宜。」然而我國已為民主國家,由總統府轄下行政機關主導纂修國史實有不當,亦違背世界潮流,不符現代史學之發展。
    蔡英文總統亦於106年6月提及「民主時代不應該有所謂的『官史』或『正史』。國史館是大家的國史館。」
    爰此,國史館應於6個月內,檢討國史館之定位及業務,研議組織調整或整併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9,166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有鑑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針對客家族群文化與語言流失危機,雖自省府時期即有結合國內客籍學者專家,規劃進行「臺灣客家族群史」修纂計畫,並與客家委員會共同合作,先後完成第1、2期合作計畫,延續至當前第3期103年之5年合作研究計畫,迄今累積各類成果實屬不易。然而,客家語言嚴重流失不僅成為國人所關注之議題,臺灣文獻季刊以客家族群為研究主題比例相較其他族群亦顯偏低。爰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除仍應加強與客家委員會進行客家文化業務合作之外,並應正視當前客家語言流失之危機,就客家語言文獻進行傳承與研究,提高臺灣文獻季刊有關客家族群語言與文化研究發表成果之刊登比例。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每年新增之出版品為10至30種之多,以最近10年度為例,96至105年度間,最少者18種,最多達39種,106年度截至8月底計10種。所印製發行之出版品,除現行每種之永久保存控存量5冊及依《圖書館法》、《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等規定應辦理之寄(送)存外,主要出路為銷售及贈送。經統計該館96至106年8月底各種出版品之印製發行量為23萬5,126冊,同期間之銷售量僅12萬1,786冊(約占發行量之5成),銷售金額1,769萬3,416元。可悉該館出版品之銷售情形,相對其印製發行量而言,實未盡理想。爰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允宜探究其原因並謀改善之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三)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每年均有印製相關出版品對外贈與及銷售,惟根據近年該館出版品發行及銷售情形,經統計該館96至106年8月底各種出版品之印製發行量為23萬5,126冊,同期間之銷售量僅12萬1,786冊(約占發行量之5成),銷售金額1,769萬3,416元。可悉該館出版品之銷售情形,相對其印製發行量而言,實未盡理想;且查該館發行之出版品截至106年8月底止累積庫存達20萬1,015冊,又該館與智慧藏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自102年4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為期3年9個月之合作製作8種電子書行銷契約,每半年結算1次,惟截至105年底止僅收取著作權利金1,260元,顯示行銷成效欠佳。為求國家資源妥善運用,並秉持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相關出版品應鼓勵國人閱覽運用之初衷,爰要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應積極謀求改善之道,為其出版品開拓更多元化之行銷管道。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四)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07年度預算員額合計編列54人,包含職員40名、工友2名、技工1名、駕駛1名、聘用人員8名及約僱人員2名,所需經費為5,752萬8千元,其中聘用人員約占預算員額總人數14%。查立法院於審查90與9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分別做有裁減中央機關聘僱人力之相關決議,要求中央機關每年至少裁減聘僱人數3%,並於3年內逐年降低至職員預算員額5%之範圍限額,故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聘用人員人數已逾越上述規定標準,實應積極改善。爰要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應全面檢討聘用人員經辦業務之性質,並逐步將經常性業務改由編制內之正式公務人員辦理,逐年減少聘用人員之比例。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2億8,637萬6千元,減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8,537萬6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受少子化及社會氛圍影響,國防部推動全募兵制,國防部長承諾「1年內募兵制絕不會變」;內政部役政署已向行政院陳報「107至109年替代役類別及員額實施方案」,行政院並於106年8月核定。兵役制度之轉變,可預見3年後替代役將逐漸走進歷史,過去每年約3萬5千多名替代役,投入行政機關服務,3年後一旦抽離,將衝擊行政機關之行政效能。另查,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之資料,截至106年7月底止,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為22萬1,782人,現有員額僅20萬3,666人,預算員額較現有員額高出1萬8,116人,各年度人事費係依照預算員額編列,致每年度人事費預算均超編,年度終了經常產生大量賸餘,預算員額編列顯欠核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般行政預算項下,其預期成果為發揮行政效率,改善辦公品質,以達成年度施政計畫目標,惟應及早因應替代役支援行政機關之情形。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就因應替代役人力短缺問題之相關配套措施,並檢討匡減各機關未確實進用之預算員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2.經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網站,僅公布部分各類公務人員專業加給,然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與第7條之規定,政府理應秉持專業、公開、透明,以滿足社會大眾知的權利。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各類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不公開之原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為洲 王育敏 
    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3億4,524萬2千元,其中內容為:配合業務推展、發揮行政效率、達成年度施政計畫目標。惟查,為配合組織改造,現行「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1條之規定,該條例施行至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止,顯見106年組織改組之相關法案,至遲應於106年年底完成。惟106年10月19日,行政院會以目前尚有6個部會及所屬組織法案尚未完成立法,因而又公告該暫行條例再延長2年之施行年限,將施行期限延長至109年1月31日止,顯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行政效能及每年度目標達成根本紙上談兵。既然各部會及所屬組織法案尚未完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積極協調、推動,始能儘速完成立法,提升政府效能,而非以修正「暫行條例」延長期間,如此作為,顯然沒有加速推動組織改組的決心。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加速推動完成組織改造之立法期程與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二)凍結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300萬元,並就以下16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銓敘部公布105年公務人員在職死亡申請撫卹情況,「自殺」首度擠進第三名。104年公務人員死因前三名,分別是惡性腫瘤、心臟疾病及休克,105年自殺擠下休克,自殺死亡甚至超過車禍死亡人數。考試委員已提建議,公務員心理輔導機制應予完善,針對工作壓力大的機關,也應責成該機關加強所屬員工心理輔導機制。銓敘部指出,國家現今政經層面變動迅速,各級公務員面臨的挑戰增多,若長期處於情緒緊張或抑鬱的狀態,輕者影響家庭生活質量,降低工作效率,重則出現異常,甚至導致憾事發生。另查,近年公務人員離(辭)職率呈增長趨勢,其中又以年輕、高學歷者比率較高,恐不利公務人力素質之提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度將「提升整體待遇管理及福利之運用價值」、「增進人力資源管理功績化」及「提升人事人員服務效能」列為其年度施政目標,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其預期成果之一為建立合理員工給與檢討機制,協助員工取得福利資源,以提升工作績效及生活品質,然依105年之公務人員在職死亡申請撫卹狀況,已與其預期目標背道而馳。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衛生福利部研擬對員工心理輔導,加強宣導講習及輔導轉介治療等機制設計,並探究高離(辭)職比率之原因並研謀改善方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2.104年在職公務人員死因前三名,分別是惡性腫瘤、心臟疾病及休克,105年統計,自殺因素擠下休克,成了第三名,占所有亡故人數7.09%,自殺死亡甚至超過車禍死亡人數;根據統計資料自100年起,銓敘部辦理自殺撫卹案共74案。
    上述統計資料顯示,自殺比例高恐有部分因素,是各級公務員面臨的挑戰增多,承受的心理壓力也越來越大,導致長期處於情緒緊張或抑鬱的狀態。人事行政總處主管全國公務人員任用之事務,應規劃公務員友善工作環境。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擬加強心理輔導機制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葉宜津 尤美女 
    3.有鑑於蔡政府執政後,每每碰到難題,從總統府到行政院之解決模式就是成立「○○委員會」、「○○辦公室」、「○○小組」,林林總總設立的任務型編組超過10個,族繁不及備載。林全任行政院長時,核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提人力通案刪減案,預期擴大精簡公務員人力,員額將通刪1%;106年9月賴清德任行政院長,受總統交付7項任務,其中1項為強化政府國家發展的整體規劃,有效管控各項計畫的執行進度和預算效能,減少財政上不必要的浪費。惟綜觀各部會運用非典型人力之情形仍未臻改善,且捨卻現行法規不用,另以函釋機關增設之常設性任務編組單位擔任主管職務者得支領主管加給,其適法性、正當性容有可議,悖於司法院解釋意旨。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各部會運用非典型人力之情形與檢討規劃,並公開中央政府整體運用非典型人力人數統計及實際運用狀況,另檢討捨現行規定不用,以專案解釋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妥適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保各機關合理運用人力,減少資源錯置,健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制度。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4.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中「跨機關人事業務整合,提供公務人員及民眾My Data服務」與政府過往建置之多項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系統,部分功能相互重疊,顯有資源重複配置之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為洲 王育敏 
    5.107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提升整體待遇管理及福利之運用價值」、「增進人力資源管理功績化」及「提升人事人員服務效能」列為其年度施政目標,並於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2款第3項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2億1,135萬9千元,惟近5年公務人員離職率呈增長趨勢,且發現年齡愈輕、學歷越高者,離(辭)職率愈高,如此,恐不利公務人力素質之提升。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探究前揭高離(辭)職比率之原因並研謀改善方法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廖國棟 吳志揚 
    6.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行政院即組成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106年6月7日召開的第1次會議即作出決議:請各部會檢視主管法規,有關「家屬」之規定,直接適用於同性伴侶;倘不涉及第3人權利者(例如申請權、同意權等),可先透過行政命令放寬適用。
    行政院早於104年即已就各部會主管法規做過通盤之檢視,列出可放寬適用之法規,但迄今仍未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放寬行政法令,使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恤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將如何放寬行政法令適用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卹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
  • 提案人
    尤美女 葉宜津 蔡易餘 李俊俋 
    7.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7年單位預算中「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科目編列經費2億1,135萬9千元,並將「提升整體待遇管理及福利之運用價值」、「增進人力資源管理功績化」及「提升人事人員服務效能」列為其年度施政目標。惟據銓敘部資料指出,近5年離(辭)職率由101年度的0.72%,逐年增加至105年度的0.86%,其中又出現「年齡越輕者,離(辭)職率愈高」以及「學歷愈高者,離(辭)職率愈高」等趨勢,此現象不利於公務人員素質提升。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公務人員離(辭)職比率逐年增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為洲 王育敏 
    8.《行政法人法》於100年4月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另通過附帶決議:「行政法人法公布施行3年內,改制行政法人數以不超過5個為原則,而且各該法人成立3年後應該要評估其績效,用來檢討《行政法人法》持續推動的必要性。」
    迄今已成立的5個行政法人,且皆已經超過要求評估績效提出檢討的3年期間,這段期間中山科學研究院弊案不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運作之檢討不絕,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卻未提出績效評估報告與檢討《行政法人法》推動成效。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行政法人法》推動成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葉宜津 蔡易餘 李俊俋 
    9.經查101至106年度8月底全國公務人員離(辭)職人數統計觀之,101年度離(辭)職人即有數2,489人,至103年度增為近5年最高之3,056人,105年度略降為2,976人,106年度截至8月底已有1,699人離(辭)職。而離(辭)職率則由101年度之0.72%,增為105年度之0.86%,呈增長趨勢。就細項分析,中央機關人員離(辭)職率由101年度之0.54%增為105年度之0.68%;地方機關則由101年度之0.94%增為105年度之1.06%,兩者皆呈增長趨勢,且地方機關各年度離(辭)職率皆高於中央機關;男性(辭)職率由101年度之0.72%增為105年度之0.82%;女性離(辭)職率則由101年度之0.74%增為105年度之0.91%,兩者比率差異不大,亦皆呈增長趨勢,惟女性各年度離(辭)職率皆略高於男性;30歲以下公務員離(辭)職率由101年度之2.39%逐年成長為105年度之2.71%,且各年度年齡愈輕者之離(辭)職率愈高。如以105年度觀之,50歲以上離(辭)職率為0.21%、41至50歲為0.45%、31至40歲為1.37%、30歲以下則提高為2.71%;如就學歷觀之,除大學學歷者離(辭)職率由101年度之0.93%成長為105年度之1.12%外,其他學歷則皆以103年度離(辭)職率最高,其前後年度則略有增減,惟各年度皆出現學歷愈高者,離(辭)職率愈高現象,如105年度,高中及大專學歷離(辭)職率皆為0.28%、大學為1.12%、碩士為1.16%、博士則為1.89%。
    公務人力素質之良窳,攸關服務品質與施政績效,更影響人民對政府施政之觀感與滿意度,然近5年公務人員離(辭)職率呈增長趨勢,且年輕者高於年長者、高學歷者之離(辭)比率亦較高,恐不利公務人力素質之提升。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王育敏 楊鎮浯 
    10.蔡政府上任後,提出以活化人才進用管道為由,將一定比例之三級機關首長改為政務、常務雙軌制。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務外,其餘應為「常務」職位。亦即,三級機關首長任用文官是常態,除非極特別的情況,才得以政務任用。若僅以活化人才為由,則三級機關首長可改為政務任命,此舉破壞我國長期以來穩定之文官體系制度,且各界也質疑此項變革提出之各種批評,例如:政治分贓,或是執政黨擔憂叫不動文官體系因而想用自己人。對於涉及國家三級機關制度之重大變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此未先通盤檢討政府人事制度之問題,而直接支持擴大三級機關首長的政治任命,但未來三級機關首長的任用,既無需經過國會同意,也不會有公開遴選制度,不僅無法確保中立性,亦嚴重打擊文官體系之士氣。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三級機關首長政務任命與如何杜絕政治干擾之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11.查101年至106年8月底全國公務人員離(辭)職人數統計,101年度離(辭)職人即有數2,489人,至103年度增為近5年最高之3,056人,105年度略降為2,976人,106年度截至8月底已有1,699人離(辭)職。而離(辭)職率則由101年度之0.72%,增為105年度之0.86%,呈增長趨勢。
    公務人力素質之良窳,攸關服務品質與施政績效,更影響人民對政府施政之觀感與滿意度,然近5年公務人員離(辭)職率呈增長趨勢,且年輕者高於年長者、高學歷者之離(辭)比率亦較高,不僅不利公務人力素質之提升,對於國家政策的推動更是一大傷害,恐損及人民權益的保障。是以,為了維護公務機關人員穩定、引進新血,讓國家施政方針與時俱進,符合新時代民眾的需求。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上述之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吳志揚 王育敏 
    12.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等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審議及控管各機關組織編制與預算員額,並分別就不同人力類型訂有不同精簡措施。其中,有關工友(含技工、駕駛)部分,分別於102及105年度辦理中央機關學校工友移撥媒合作業,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一協助行政作業及提供場地,並要求各機關不得拒絕超額工友移撥,以提高媒合之成功率;經統計,上開2次媒合作業共計釋出1,338個職缺、有移撥意願之工友912人,然成功媒合者僅有135人。為提高後續往後之媒合率,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工友移撥媒合作業之改善方法與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13.有鑑於自民進黨全面執政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軍人、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師極不友善,除刪除公務人員三節慰問金、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以及大砍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年金外,甚至研擬「軍公教人員講座鐘點費支給辦法」,將公立大學院校教授和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的講座鐘點費,從每節1,600元調高2,000元,卻將中小學老師的鐘點費從目前每節1,600元減為600元,如在本校或同縣市學校演講,則不得支領鐘點費。此辦法顯然預設立場,認定基層軍公教人員較大學教授及中研院研究人員缺乏學歷、學識與專長,不應給予較高鐘點費,將基層軍公教人員視為廉價勞工,不但有公然歧視基層軍公教人員之嫌,甚至已嚴重打擊基層軍公教人員士氣,未來也可能因為鐘點費過低,降低基層軍公教人員分享專業領域實務經驗之意願,不利於軍公教人員之研習進修成效。為加強基層軍公教人員經驗分享之意願,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召開公聽會,廣納基層軍公教人員心聲,重新檢討軍公教人員講座鐘點費支給相關規定;並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軍公教人員講座鐘點費支給辦法」提出修正方向,以及就軍公教人員所提反對意見之具體回復,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14.有鑑於自民進黨全面執政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公教人員之工作士氣、人文素養、體能維持等等面向缺乏重視,106年起將陸續停刊「人事月刊」、停辦「全國公教人員美展」、停辦「中央機關運動會」。經查,「人事月刊」提供最新人事資訊,使公務員瞭解正在推行的人事政策措施,最新的人事動態、法規、釋例、論述、休閒藝文,充實公務員的知能與生活;「全國公教人員美展」則展示各機關藝文活動成果,鼓勵員工進修創作以砥礪身心;「中央機關員工運動會」更是培養公務人員維持運動習慣、增進體能,提升團隊合作、工作效率之重要活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不顧公教人員實際需求,獨斷獨行廢除相關月刊及活動,已引起多數公教人員反彈,考試院周玉山委員、楊雅惠委員也提出反對意見,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勿再任意刪減公教人員福利。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召開公聽會,廣納公教人員對舉辦相關活動之立場與意見,研擬重新發行月刊與舉辦相關活動之期程,並針對公教人員之福利制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15.台鐵長年人力不足,台鐵企業工會於105年12月14日號召3,000人上街訴求增加人力,目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台鐵企業工會雙方已進行溝通,目前雖未定案但初步協調共識增加基層人力2,860人,首批將先補足1,920人,最慢107年3月前可補900多人。
    反觀維護法院秩序及人犯戒護安全的法警仍面對人力不足問題,經法務部調查統計各地檢署所提報合理法警員額數與目前預算員額數之差距共約270名,比較96至105年法警人數及案件量變化,96年法警人數1,126人,至105年僅增加7人,共1,190人;案件量則從40萬4,233件成長至45萬9,220元,法院法警平均增加26件,檢察署法警平均增加92件。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法警員額調整仍有不足,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銜司法院及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法警人力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葉宜津 尤美女 
    16.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實務上個案常因隱藏遮掩,至無法隱瞞時才會公諸於社會,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主動通知資料當事人並不具期待可能性。且機關違反規定者,其實已使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等資訊處於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可能狀態,顯然現有規定限於實際損害事實或結果恐有規範保障不足之問題。為保障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公務機關因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致個人資料有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虞或可能者,有無立即查明事實且以適當方式迅速通知當事人之流程與策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度預算第5目「第一屆資深中央民代自願退職給付」編列714萬2千元,係補貼國民大會代表及第一屆立法委員優惠存款;立法院已三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有關優惠存款18%將於110年歸零,惟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並非上述3部法律所規範,簡而言之,7位國大代表及2位立法委員,得持續領有18%優惠存款,且1年需消耗700多萬元預算,再加上優惠存款依法無據,僅依威權時期一紙命令即生效,不符社會公義;再按《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8條:「退職酬勞金之給與,由各該民意機關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不屬民意機關,辦理優惠存款無正當性。爰凍結「第一屆資深中央民代自願退職給付」100萬元,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年金改革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蔡易餘 葉宜津 尤美女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將中央政府各機關(含行政院以外機關)之臨時人員、派遣勞工及勞務承攬之人數定期公布於網站。查105至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書內未明列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實際運用情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應將渠等人力運用數明列於中央政府總預算表內。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明列整體運用人數統計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蔡易餘 
    (五)政府部門公務人員過去多為被動參與政策,少有對外溝通管道。有鑑於台灣社會議題日益多元,為促進社會凝聚共識以及政策有效溝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建立公務人員與民間團體間的政策參與平台,使政策在發想、討論、執行到檢討的各個階段都能將民間意見納入思考、充分溝通,以開展政府與民間協力合作之新模式。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蔡易餘 
    (六)查101至106年度8月底全國公務人員離(辭)職人數統計,101年度離(辭)職人即有數2,489人,至103年度增為近5年最高之3,056人,105年度略降為2,976人,106年度截至8月底已有1,699人離(辭)職。而離(辭)職率則由101年度之0.72%,增為105年度之0.86%,呈增長趨勢。
    探究各類公務人員離職情況,發現有四類:1.地方機關人員離(辭)職率高於中央機關。2.女性離(辭)職率略高於男性。3.年齡愈輕者,離(辭)職率愈高。4.學歷愈高者,離(辭)職率愈高。
    公務人力素質之良窳,攸關服務品質與施政績效,更影響人民對政府施政之觀感與滿意度,然近5年公務人員離(辭)職率呈增長趨勢,且年輕者高於年長者、高學歷者之離(辭)比率亦較高,不僅不利公務人力素質之提升,對於國家政策的推動更是一大傷害,恐損及人民權益的保障。是以,為了維護公務機關人員穩定、引進新血,讓國家施政方針與時俱進,符合新時代民眾的需求。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降低公務人員離(辭)比率之原因並研謀改善報告。
  • 提案人
    廖國棟 吳志揚 王育敏 
    (七)查行政院組織改造於101年1月1日啟動迄今已有5年,在員額總量管理架構下,於總員額法範圍內之預算員額編列數,整體而言呈負成長,由101年度之16萬3,325人,逐年降至107年度之15萬4,389人,計精簡8,936人,精簡率5.47%,成績不可不說斐然。
    總員額法三讀通過時,立法院作成「機關員額應於5年內降為16萬人」之附帶決議,希冀藉由該法施行達到精簡政府人力。然該法施行至今,人民期待政府機關施政效能愈發提高,但政府雖利用各項電子系統,解決人力逐年減少所衍生的效能不足的問題,但卻增加公務人員在業務辦理上的壓力,再加上年金改革後,在公務員保障越來越低、工作滿意度和成就感也低的「三低」氛圍下,更加重了公務員對工作的逃避心理,促進了公務人員自殺的問題。
    為解決公務人員自殺率提高,強化公務人員心理健康,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降低公務人員自殺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廖國棟 吳志揚 王育敏 
    (八)鑑於政府自92及96年陸續推動員工心理健康及員工協助方案,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102年起更協助各機關落實及貫徹員工協助方案,並編撰公務機關推動員工協助方案參考手冊,以利其推動,然各級機關辦理員工協助方案之預算經費,均由各機關業務費項下調整支應,如此難以確保其執行,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商行政院主計總處研擬將「員工協助方案」列為預算編列之會計科目,以利其專款專用,並維護公務人員之權益。
  • 提案人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為洲 王育敏 
    (九)有關政府對公務人員與機關訂頒獎項目,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訂頒獎項外,另有考試院銓敘部辦理的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查訂頒獎項依據規定之中,所明訂項目與實際辦理情況有落差,且部分不合時宜,其中有關獎章條例所訂獎章及模範公務人員等獎項,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銓敘部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十)行政院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以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各年度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對能察舉不法,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及搶救災害奮不顧身等優秀公務人員進行表揚,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將獲選人員之模範事蹟編列專輯分送各機關,廣為宣揚,但查辦理表揚傑出公務人員的銓敘部,則將各年度獲頒傑出貢獻獎之公務人員具體事蹟及相關資料公布官網宣傳之,故為激勵其他公務人員自我期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將獲頒模範公務人員優良事蹟上網公告周知。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十一)派用人員並非依國家考試通過晉用之公務人員,但其薪資待遇卻反較正式公務人員為佳。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業已對派用人員相當之保障,其已非屬臨時性質人員,故其薪資待遇不應反較正式公務人員高,否則亦造成正式公務人員士氣不佳、待遇不平等之怨,且造成人事制度上若干離奇現象,同時有礙組織改革。故臨時派用機關雖未修正為任用機關,其派用人員之薪資待遇亦應立即檢討,最低程度不應比正式公務人員為高。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組織調整研議派用人員薪資待遇予以與機關內任用制人員衡平處理。
  • 提案人
    葉宜津 段宜康 尤美女 
    (十二)對於公務人員之專業加給,人事行政總處定有各項附表。然考量到現行政府施政型態,大量之工作委外辦理,公務人員實際承辦業務,均係政府採購案件。因此對於現行各類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應該確實檢討各項業務內容,而非一律依所屬人員予以相同之專業加給。因此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予以重新檢討。
  • 提案人
    葉宜津 段宜康 尤美女 
    (十三)行政院於103年4月1日訂頒「軍公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推動計畫」,期程為103年4月至105年12月。預計計畫期間完成191項給與項目適當性及合理性評估審查,其中178項建議適當之法源依據;惟查目前仍有90項給與面臨法制位階不足問題,其中獎金58項、本職工作衍生之給付16項、具補充性質之給付1項。
    綜上,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允宜加強辦理,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葉宜津 尤美女 
    (十四)鑑於「人事月刊」、「中央機關員工運動會」、「全國公教人員美展」皆已舉行多年,成為政府機關優良傳統,同時又能培養公務人員美感教育、健身運動、人文氣息等各方面之素質,然各項活動卻在無完整斟酌衡量下,因經費問題斷然停辦,故此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新衡量並研擬「人事月刊」、「中央機關員工運動會」、「全國公教人員美展」之必要,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為洲 王育敏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2億3,836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5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政府早年為解決公教人員居住問題,方便人力調配運用,乃有國有宿舍之設置。而為有效管理國有宿舍,早期列有宿舍管理專章,並將宿舍分為單身宿舍、眷屬宿舍及寄宿舍等3類。106年4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通過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將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與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整併為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原地方行政研習中心雖於54年5月配合中央政府之省府疏遷政策,其隨原臺灣省政府遷至中興新村所接管之眷舍,尚有面積960平方公尺(約291坪)土地登記位於台北市中山區,且地上建物無登記建號。經查,該眷舍共8戶,為早期狹長型連棟磚造建築物,目前僅剩1戶借用,其他戶數皆已毀壞無法居住,然因該用戶於連棟建築物中間,致使其他7戶無法獨立辦理產權分割,須俟該借用戶歸還後,始能騰空處理。為有效解決我國閒置空間,減少資源錯置。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閒置眷屬宿舍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2.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為整合公部門數位學習資源,且公務人員之數位學習亦應與時俱進,按104年行政院與考試院之會議結論,兩院決定整合並將其所屬培訓機關數位學習平臺,並且決議分階段逐步建置單一數位學習平臺,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劃建置公部門數位學習資源整合平臺「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下稱e+平臺),以「公部門學習資源整合,強化數位培訓新趨勢應用,建構學習資源開放與加值之共享環境」為願景,達成公部門數位學習「單一入口、多元學習、完整記錄、加值運用」之目標,然經查於106年9月底仍尚未與考試院所屬之國家文官學院數位學習平臺整合,另查e+平臺自106年7月1日上線,截至同年9月底止會員數計10萬6,868人,屬公務人員者,計8萬875人,占總會員數75.68%。惟截至106年第2季全國公務人員共計34萬7,787人,加入e+平臺公務員僅占全部公務員人數之23.25%,未達四分之一,比率偏低。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精進及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王育敏 楊鎮浯 
    3.依據104年考試院及行政院協商會議結論,將兩院所屬培訓機關數位學習平臺,逐步整合為單一數位學習平臺,並由人事行政總處規劃建置成為「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惟「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已於106年7月1日上線,但是截至106年9月底國家文官學院學習平臺資源卻仍未整合,也未加盟「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以致於國家文官學院學習平臺之數位課程無法讓該平臺使用。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有效整合公部門數位學習資源整合平臺,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 提案人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為洲 王育敏 
    4.為利公務門數位學習資源內容之分享,並降低各機關現有平臺之維運成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置「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內含1800門以上開放式課程、微學習課程、MOOCs課程等,並有線上直播、電子書、SPOC專區。惟就所有開設課程中,有關勞動教育之課程似有不足,如社會保險或勞資爭議等課程只有1堂,且課堂時間只有30分鐘。就公務員有關勞動條件、勞資爭議、社會保險、職業安全等勞動權益而言,雖與勞工有別,然開設相關課程供公務人員學習卻仍有其必要。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針對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之勞動相關課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原列35億4,232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之國民網路連署立法倡議平臺200萬元、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項下「法制諮詢業務」之「大陸地區旅費」70萬元、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營建工程」項下「公共建設及設施費」100萬元,共計減列3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億3,862萬7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立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特別費」編列219萬元,全數刪除。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二)立法院107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首長特別費219萬元,凍結10萬元,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鎮浯 吳志揚 廖國棟 
  • 本項通過決議28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第9屆立法院院長於105年2月1日之就職演說中宣示略以:「未來的新國會,將是一個人民的新國會、開放的新國會、專業的新國會。」其中「開放的新國會」主張「未來,立法院黨團及議案協商、委員會會議的內容與過程,一定會符合民主、公開、透明的程序」。惟立法院近年來,每逢審查重大爭議法案、預算案時,院區周遭除有層層蛇籠拒馬圍繞外,還部署重重警力,將立法院包圍得密不透風;自105年2月1日新國會上任以來,已經動用眾多警力。為貫徹國會公開透明、全民監督之目標,爰請立法院就陳抗活動相關情形,協調警政署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確保進出立法院相關通道暢通、人員安全及會議順利進行為原則,並考量民意機關之特性,作合宜符合比例之適當部署,並於活動結束後立即拆除,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2.立法院於102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鑑於簡任(派)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核給太過浮濫,曾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合理檢討公務人員加給辦法相關規定,該檢討後訂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核發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參考處理原則」,並訂定「核發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評核表」,以杜絕浮濫發給。
    反觀立法院之非主管人員領取主管加給,不但未檢討時空背景,繼續援用57年之公文,造成1個委員會10個人中,4位為主管。且對於所有簡任秘書,不論職務繁重與否,亦一律核發主管加給,例如業務量較少之兼任特種委員會秘書,或非於立法院的單位等,亦有主管加給,嚴重不公。
    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規範或評核之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葉宜津 尤美女 
    3.立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人員維持─法定編制人員待遇」編列4億8,875萬5千元,該預算編列係職員、駐警之薪資、加給及會期津貼之經費。
    據查107年度駐警之員額編列較106年度減少3人,然近幾會期周邊陳抗次數越來越多,抗議之規模越來越大,駐警人數減少恐增加駐警之業務量,爰請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廖國棟 
    (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10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立法院日前啟動設施改建,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室去除了站立的質詢、備詢台,並增設記者區及旁聽席,將採訪媒體、旁聽民眾與立委、官員區隔開,有限縮媒體採訪權之虞。經查,日前財政委員會亦於2樓之上設置媒體專屬空間,將立委、官員席位隔離於會議室之上,形成媒體採訪困難。新國會宣稱要建構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在議事空間上卻是處處限縮媒體參與的空間,有違國會改革旨意;此外,立法院在議事空間改變上,需與委員充分溝通協調,不應擅自更改、浪費公帑。為提升預算資源有效運用,爰請就議事空間調整與事前溝通協調之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2.立法院107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中編列會議室調整整修工程費900萬元。惟總務處於106年11月27日未經立法院財政委員同意,便逕自變更該委員會會議室配置,顯示出對立法院委員及委員會之不尊重,應予檢討改善。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資撙節並杜爭議。
  • 提案人
    楊鎮浯 吳志揚 廖國棟 
    (三)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立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2億0,657萬8千元,該預算編列係用於維護、購置立法院資訊設備軟硬體之經費。
    隨科技進步,網路提供資源越來越多,且檔案越來越大,然立法院之網路速度過慢且時常會有網路中斷的狀況發生,造成檔案下載中斷或是瀏覽網頁速度變慢甚至是無法使用網路,造成業務執行上的困擾,爰請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廖國棟 
    2.立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之「資訊服務費」編列1億6,809萬6千元,擬用於國會寬頻網路、主機暨週邊設備及院內資源入口網站等系統與設備維護費,考量助理與記者群反映網路速度相當緩慢,凡特定時段網路速度皆會壅塞,有時甚至經常斷訊。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網路速度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3.立法院107年度預算「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8,399萬8千元,擬用於軟體購置費、網站等應用系統業務費,考量助理與記者群反映網路速度相當緩慢。據查,立法院提供院內職工使用的無線網路平均上行速度為10Mbps,下行速度為20Mbps;有線網路平均上行速度約為15Mbps,下行速度為15Mbps,仍有提升空間。其次,立法院網路首頁介面連結不便,立院同仁皆有所感,亦有改善空間,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網路速度與網頁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四)立法院107年度預算「議事業務」編列1,126萬4千元,該預算編列係院會、委員會業務運作所需之經費。
    近幾會期不論是在院會抑或是委員會,皆有議事爭議發生,爰凍結第3目「議事業務」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廖國棟 
    (五)凍結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2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國會最重要的工作即為立法及審查政府預算,此皆有賴於立法院之幕僚單位提供法律上及會計上的專業意見。經法制局及預算中心提供各該單位人員3年之研究成果統計,法制局包含法案評估、議題分析、專題研究,預算中心計算預算評估報告,發現法制局嚴重的勞逸不均,且竟有人3年內僅產出不到10案,即4案、4.33案、6.83案,更有1年不到1案,僅與別人共同研究。
    此外,為使委員會審查法案更加周延,法制局應於每次委員會排審法案時,事前提出書面建議,提供該會委員參酌,以健全法案審查程序,提升我國國會立法及修法專業。
    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及精進作為之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葉宜津 尤美女 
    2.查立法院法制局員額配置情形,現有研究員18人、副研究員16人及助理研究員9人,共分配五組,第一組負責內政委員會業務,第二組負責外交及教育委員會,第三組負責司法及經濟委員會,第四組負責財政及交通委員會,第五組負責衛環委員會。
    在查第3會期提案狀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提案557案、通過24案,國防及外交委員會委員提案27案、通過3案,但第二組(外交、教育)配有4位研究員、2位副研究員及2位助理研究員,第三組(司法、經濟)配有3位研究員、4位副研究員及2位助理研究員。
    法制局人事現況,無論案件量及各組人數,有業務分擔不均的狀況,法制局應重新分配業務及人力,以提升法制工作之效率及品質;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尤美女 鍾孔炤 鍾佳濱 
    3.立法院法制局所掌理事項包含,立法政策及法律案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法制局第三組負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之業務,其中又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業務量較為龐大,統計第9屆第3會期,會議次數36次為各委員會中為開會次數最多,委員提案557案亦為案件量最龐大。
    惟查法制局第三組中僅有2位具有法律專業背景,專業研究員短缺,難以負擔委員所提之提案,甚至在協助委員立法作業上,亦難以提供多元之觀點,比較日本國會法制局設置72名參事,其中有50人法律專門職,專業幕僚相對充足;法制局應視業務所需,補足立法作業所需之人才,或提供相關人員進修學習機會,以協助委員專業法律協助;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尤美女 鍾孔炤 鍾佳濱 
    (六)凍結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1,0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立法院107年度預算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中編列9,468萬7千元用於委託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下稱公視)辦理國會議事轉播經費。
    查106年度公視將部分轉播業務分包給民間全民電視(下稱民視),契約總價金為2,000萬元,用於提供轉播字幕工作人員及設備,惟民視卻要求此該人員同步協助、經營旗下政論節目《國會最前線》,有公器私用之嫌。
    綜上,爰請立法院公報處請公視檢視契約內容後依契約處理,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吳志揚 廖國棟 
    2.有鑑於立法院已於105年9月13日第9屆第2會期開議日,針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實施手語翻譯服務,又自第3會期起,將服務範圍擴大至行政院院長施政總質詢,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聽障人士平等參與政治之權利。經查,我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之規定,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客家基本法》亦規範,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惟立法院在議事進行過程中,現場除了立法委員外,還有助理、記者及其他工作人員,手語翻譯人員無法如實翻譯原住民語、客語及翻譯設備不足實屬常態。為永續推動國會議事轉播工作與相關服務,爰請立法院就如何提升原住民語、客語手語翻譯量能及翻譯設備不足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3.立法院107年度預算「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編列6,000萬元,擬用於會議室相關設備費,考量106年11月12日內政委員會以客語進行報告所產生的爭議並非首次。據查,包括黃玉振前主委,現任的李永得主委第1次擔任客委會主委時都曾用客語進行報告。故立法院應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除了委員以外,也應該為現場的國會助理、記者、紀錄人員準備足夠的翻譯機,以尊重多元文化及語言,尊重各首長及委員使用自己母語的習慣。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七)立法院107年度預算「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之「業務費」編列1億0,888萬3千元,擬用於公報紀錄等經費,考量立法院議事轉播(IVOD)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會議隨選之「發言紀錄」更新緩慢,多數委員發言紀錄竟長達1個月都未更新上線。據查,雖更新上線之工作為資訊處之職權,然係公報處未能提供發言紀錄予資訊處更新所致,爰凍結立法院107年度預算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之「業務費」100萬元,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八)凍結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文書印刷」5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立法院107年度預算「公報業務」項下「文書印刷」之「業務費」編列1,385萬元,擬用於印刷公報與議事錄相關費用,考量立法院應落實「無紙化」政策,儘量減少紙張的浪費。一方面可以節能減碳、節省許多紙張,又可以減少堆置空間。且各級會議,許多委員與助理都是使用平板電腦閱讀資料,會議現場亦有大小螢幕同步顯示,故花費大批預算製作印刷品是毫無必要。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2.立法院107年度預算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文書印刷」中編列議事日程、議事錄與公報耗材經費1,150萬元。惟議事日程、議事錄與公報之印送頻繁且篇幅長,卻閱讀率極低不符政府節能減碳之目標。目前公報處僅是被動接受各委員辦公室不再提供之要求,而非主動詢問各辦公室是否有需要,顯有改善空間。爰請立法院針對議事日程、議事錄及公報等文書,通盤檢討,並徵詢各委員之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吳志揚 廖國棟 
    3.立法院公報處印刷所,承辦立法院各處室公文及議事資料之印刷,但隨著電子產品之發達,許多文書得以用電子檔方式呈現,無須再浪費資源編印成冊;例如,立法院各委員會及院會所辦理之公聽會,會後將公聽會報告編印成冊送至各委員辦公室,但報告僅是發言紀錄及學者專家提供資料,實用度並不高,無須會後再編印成冊發送各委員辦公室;為避免資源浪費,公報處應檢視各處室資料有無編印成紙本之必要,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尤美女 鍾孔炤 鍾佳濱 
    (九)立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8,399萬8千元,其中包括應用資訊系統開發經費3,725萬元、其他資訊設備經費1,658萬元以及軟體購置費3,016萬8千元。惟查:
    1.預算說明過於簡略,無以得知詳細採購細節:
    預計建置、改版與擴充共6項系統,其中「配合委員需求暨因應法規變更系統功能增修」經費1,000萬元。所謂「委員需求」不明,且無從由字面得知系統之實際功能和效益。
    2.107年度「軟體購置費」達3,016萬8千元,卻未詳列購置軟體清單:
    106年度法定預算已編列2,768萬7千元購置軟體,惟一般職工使用頻率最高的Microsoft文書軟體版本卻仍停留在2010版。請資訊處具體說明近5年「軟體購置」計畫。
    有鑑於立法院資訊處於105年1月曾爆發重大採購弊案,為提高資訊設備之投資效益,爰凍結第8目第4節「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0萬元,立法院應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與近年資訊軟硬體投資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段宜康 尤美女 
    (十)有鑑於我國連續2年夏季供電出現困境,造成社會大眾時時刻刻須面臨缺電、限電危機。106年7月更因風災造成和平電廠倒塌意外,導致行政院破天荒發函要求公家機關為期2周下午1點至3點禁止開冷氣之政策,並呼籲全民共體時艱,渡過政府電力轉型陣痛期,立法院也因此比照辦理。據經濟部能源局資料顯示,107年預估備用容量率僅5.1,低於106年7.8之預估值,顯示107年夏季供電問題將更為險峻。經查,立法院日前已架設545平方公尺太陽能發電,每年可以發電約10萬度,以1年平均每度電5元計算,將可節省50萬元。為落實政府節電政策,減少資源錯置,防範停電情形再次發生,爰請立法院針對立法院區綠能發電設施興建及發電展望,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一)立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之「資訊服務費」編列1億6,809萬6千元,係各項業務支援應用系統與設備維護費。惟查:
    1.新版「立法院全球資訊網」不符合使用者需求,除美術設計,與舊版網站設計無異。「立法院全球資訊網」改版前宜先委託專業團隊調查使用者意見、需求和經驗,再行設計,而非先設計再徵詢意見。
    2.院內各項業務支援應用系統各自為政,缺乏統一樣式,並未依照使用者需求整合資訊提供方式與介面設計,無法提供良好的使用體驗。
    3.「立法服務網」,經查目前已停止使用亦無重啟計畫,惟107年度仍編列137萬9千元系統服務費,顯有虛編之虞。
    爰請立法院應於6個月內,針對全球資訊網和院內服務網之整合計畫和改善期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段宜康 尤美女 
    (十二)立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之「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550萬2千元,係立法院各單位個人電腦暨周邊設備配置經費。
    惟查,107年度同項目用途經費相較於106與105年度增加200萬元,增列幅度高達57%,卻未說明增列事由,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增編之內容、細項及理由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段宜康 尤美女 
    (十三)立法院107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中編列議場議事多媒體、委員會會議多媒體、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等6項議事支援應用系統維護費2,420萬7千元。惟上述之立法院議事轉播系統目前僅供民眾線上閱覽,卻不提供下載服務,即使是立法委員也僅能下載自身問政影片,顯與該系統「開放國會」之設立目標有所不符。而106年11月2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立法院秘書長也承諾會具體改善此一弊端,開放所有問政影片予大眾下載,惟至今仍未見改善。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廖國棟 吳志揚 
    (十四)有鑑於立法院已於105年3月10日通過「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並於105年4月8日首播「國會議事轉播」。且為方便全國民眾收視,除全國各有線電視系統、中華電信MOD平台及無線數位電視系統外,自第9屆第4會期開議日起,於國內5大電信業者(包括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台灣之星及亞太電信)之影音串流平台上架,提供2,800萬手機用戶更多元便利之行動收視。惟現行立法委員質詢之影片,仍未開放一般民眾下載觀看;個別立法委員於法案逐條討論、程序發言、會議詢問與協商等議事進行時亦無法下載。為貫徹國會公開透明、全民監督之目標,爰請立法院徵詢各委員會意見後,視委員會需求開放下載經委員同意開放之IVOD委員影音。並請秘書長統一各委員會做法,針對個別委員於法案逐條討論、程序發言、會議詢問與協商等議事進行時剪輯委員發言片段,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五)有鑑於立法院蘇嘉全院長於105年2月1日之就職演說中宣示略以:「未來的新國會,將是一個人民的新國會、開放的新國會、專業的新國會」。其中「開放的新國會」主張「未來,立法院黨團及議案協商、委員會會議的內容與過程,一定會符合民主、公開、透明的程序」。經查,立法院已於105年3月10日通過「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並於105年4月8日首播「國會議事轉播」;除全國各有線電視系統、中華電信MOD平台及無線數位電視系統外,自第9屆第4會期開議日起,於國內5大電信業者(包括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台灣之星及亞太電信)之影音串流平台上架,提供2,800萬手機用戶更多元便利之行動收視。惟現行議事轉播IVOD系統觀看上仍時常有延遲、定格之情形。為貫徹國會公開透明、全民監督之目標,仍需改善並提升議事轉播IVOD系統之流暢度,爰請立法院針對如何提升並改善議事轉播IVOD系統流暢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六)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節能減碳已為各國永續發展工作重點,亦為我國施政主軸。立法院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近年推動之各項節電措施已具成效,並陸續推廣省水、省油、省紙、無紙化等措施,期盼作為各公務機關之表率。惟立法院在相關資訊系統上無法與時俱進,現行立法院所提供之行政業務管理系統、法制局報告、預算中心報告等資訊,仍無法於院區外供立法委員及其助理使用,造成使用不易,有礙無紙化政策之推行。爰請立法院針對立法委員及其助理如何於立法院區外瀏覽使用行政業務管理系統、法制局報告、預算中心報告等院內資源,於107年4月底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七)有鑑於立法院自49年遷入現址至今,已長達57年,目前院區土地是向臺北市政府承租使用,加上建築老舊且不敷使用,導致立法院於議事進行時常發生現有空間不足之情形。經查,臺北市政府已於106年2月19日將立法院行政大樓(俗稱紅樓)列為市定古蹟、立法院議場為歷史建築,造成立法院空間短時間內無法獲得有效改善。惟目前各委員會會議室空間大小不一,各委員會於會議進行時經常發生空間不足情形,不符正常開會型態,立法院業務單位需有負擔場地協調之責。爰請立法院針對各委員會會議空間使用安排與協調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八)有鑑於科技日新月異,為有效運用資訊通訊科技,提高行政效能,創新政府服務,邁向現代化的數位行政,行政院於96年開始推行的「電子化政府計畫」中,將電子公文列為標竿型的行政管理應用。電子公文的推動,為宣示政府落實節能減碳理念之政策,具節能減紙、提升處理效率及強化資訊安全等效益。惟現行立法院電子公文系統功能已不敷使用,未有搜尋功能及每頁顯示數量過低,造成使用者在尋找相關資訊上有如大海撈針,有違電子公文政策推行之目標。爰請立法院就立法院公文系統之改善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九)自105年2月新國會上台後,立法院周邊陳情抗議不斷,員警動輒動員上百人次之警力部署,且每每皆用拒馬鐵絲網等包圍全院區,然若立法院未縝密規劃周邊陳抗民眾使用之動線,而一再將全院區封鎖,實則一來浪費人力、二來亦是對陳抗民眾的自律不信任,故立法院應於1個月內檢討遇陳抗事件時如何確保周邊交通順暢及鄰近居民之居住權益,並一併檢討警力部署人次是否過多及封鎖院區之手段是否必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廖國棟 
    (二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06年7月20日公布由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TTC)執行5家行動寬頻(4G)業者106年度上半年之行動上網速率量測統計結果,全國4G定點量測平均下載速率提升到52.39Mbps,較105年6月分別提高5.97%;各縣市4G移動量測平均下載速率分別介於25.21至40.91Mbps。
    相較於立法院提供院內職工使用的無線網路平均上行速度為1至3Mbps,下行速度為6至8Mbps;有線網路平均上行速度約為7至30Mbps,下行速度為10至40Mbps。仍有相當差距。
    且凡特定時段網路速度皆會壅塞,尤其上午10至12點間,立法院同仁與記者皆有所感。爰請立法院經辦單位於3個月內針對院內網路之使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網路速度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二十一)現今立法院法制局製作之法案評估報告,均附主管機關做成之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而法制局亦填寫「立法院法制局法案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檢視表」,然而,對於與性別議題高度相關的法案,僅依賴檢視表及1至2位的專家學者意見,不但未具全面性,且容易淪為形式化。爰此請立法院法制局在進行法案評估報告時,若該法案涉及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政策措施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一般性建議時,應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或團體代表舉辦研商會議或修法座談,俾充實法案評估報告之性別面向。
  • 提案人
    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蔡易餘 
    (二十二)我國甫於106年11月20日國際兒童人權日,展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並於24日由國際審查委員做出97點結論性意見,其中包括第8、13、22、32點與立法院相關之政策建議。
    立法院作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負責立法、修法和監督,於每年處理法案和預算的過程中,較少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提出影響評估,亦未邀請兒少代表參與並徵詢意見。現階段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雖已針對部分法案,執行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惟尚未將兒少類別進行評估,兒童權利是否於法案處理過程中受到侵害,難以判別;又立法院針對相關人員之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付之闕如,導致法案處理過程對兒童權利公約之敏感度不足。
    爰請立法院參照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研議辦理下列事項:
    1.參照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建置立法院「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機制,納入兒少代表和民間團體對立法之相關意見,以落實兒權公約禁止歧視、兒童最佳利益和尊重兒童表意權等原則。
    2.辦理立法院職員、研究員、法案助理及相關人員對兒童權利公約認識之教育訓練,以提升立法部門兒權意識。
    3.仿照日本參議院「兒童國會」制度,研議辦理兒少認識國會立法運作與對重大議題或法案發聲之活動,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麗芬 
  • 連署人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三)立法院法制局主要針對行政院函送立法院之法律提案提出評估報告,或是相關重大政策提出專題報告;惟立法實務上,評估報告及專題報告對立法委員草擬法案並無明顯幫助。
    上述狀況恐因為法制局定位不明所造成,法制局研究員該做為「協助立法」或是「研究單位」應有明確定位。
    比較國外國會架構,美國於1946年,通過「立法重組法」,明確將委員會幕僚與個人助理角色分開,並確立專業幕僚角色;而英國國會圖書館設有156人,下設研究單位,分為立法資訊組及研究組。
    爰請立法院檢討法制局於立法作業所扮演之角色,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尤美女 鍾孔炤 鍾佳濱 
    (二十四)第9屆立法院在訴求為開放的國會後,包括在議事直播、新聞採訪等都有很大程度的開放。然而,我國自81年起首次進行國會改選後,至今僅25年,台灣公民社會基於對過去國會的不信任,對於正常國家中國會的運作、議事的進行、政黨政治、國會尊嚴等,普遍不了解,甚或產生誤解為黑箱,導致難以樹立國會的專業形象。
    立法院法制局曾多次前往各國國會參訪,亦於104年提出「德國、美國、日本、法國國會議事轉播及相關制度」報告,其中各國對於此等制度皆有不同程度的開放或規範,例如採訪拍攝的限制(德國對於拍攝角度及鏡頭有嚴格限制、且不得涉及隱私等)、旁聽是否開放錄影(音)或照相、協商是否開放直播(四國全無),甚至德國國會製播「青少年與國會」、「聯邦眾議院ABC」節目、日本提供參訪者國會專業導覽等,以認識國會的運作,皆可為我國借鏡。
    爰此,立法院應在「開放的國會」原則下,檢討現行旁聽、採訪、參訪、轉播等制度是否有未臻完備之處,並應健全公報處、秘書處及相關單位,或甚至利用社群媒體,成為對外窗口,介紹國會或議事運作方式,杜絕外界對國會似是而非的推論,以增進國會透明,提供相關公民教育的機會,以期健全公民社會對我國國會運作之認識,樹立國會專業形象,實踐國會改革。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葉宜津 尤美女 
    (二十五)立法院107年度預算「國會圖書業務」項下「圖書管理」中編列4,121萬3千元,其中1,285萬7千元係圖書、光碟及線上資料庫購置費用。
    查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現前借閱冊數規定,立法委員借書以20冊為限,過期期刊以4冊為限;立法院職工、委員助理、黨團助理及國會記者借書以10冊為限,過期期刊以2冊為限。惟對比鄰近市立圖書館規定,台北市市立圖書館一般個人借閱冊數以15冊為限,新北市以20冊為限;大學圖書館借閱冊數更達30冊以上,顯見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有提升服務量能之空間。
    為增進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使用效益,爰請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檢討現行《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閱覽須知》,提高一般圖書及過期期刊借閱冊數,以有效支援委員問政需求。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段宜康 尤美女 
    (二十六)立法院於105年9月13日第9屆第2會期開議日,針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實施手語翻譯服務,又自第3會期起,將服務範圍擴大至行政院院長施政總質詢,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聽障人士平等參與政治之權利。且為方便全國民眾收視,養成固定收視習慣,除全國各有線電視系統、中華電信MOD平台及無線數位電視系統外,自第9屆第4會期開議日起,於國內5大電信業者(包括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台灣之星及亞太電信)之影音串流平台上架,提供2,800萬手機用戶更多元便利之行動收視。
    為進一步達到落實語言平等,建立在公共事務領域推廣使用母語的友善環境,於「國會議事轉播」施政總質詢時,爰請立法院研議翻譯字幕或同步字幕的可行性,或轉譯為逐字稿,於當日稍晚呈現於立院IVOD,以利民眾參與公共議題的討論與監督。
  • 提案人
    鍾孔炤 尤美女 葉宜津 
    (二十七)立法院107年度預算「公報業務」項下「文書印刷」中編列1,385萬元;「立法諮詢業務」項下「法制諮詢業務」中編列相關研究成果彙整製作經費30萬元。
    建請立法院法制局、預算中心以及公報處等相關單位,於印製「法案評估報告」、「專題研究報告」、「公聽會報告」等供委員參考報告時,宜在「書背」註明報告名稱,以利日後保存及參考。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段宜康 尤美女 
    (二十八)推廣母語早已是政府長期以來的政策,為保護本土語言流失,讓多元語言獲「平等、尊重與尊嚴」,目前由文化部主導,透過立法保障國內不同族群、文化及語言的發展與生存,目的即在尊重多元真實的文化。
    85年於西班牙舉行的「世界語言權利會議」通過了《世界語言權利宣言》,該份宣言支持語言權利,特別是瀕危語言的語言權利。立法讓多元語言及文化都獲保存與發展保障,是政府的責任,也是聯合國公布「文化多樣性宣言」、「世界語言權利宣言」、制訂「文化多樣性公約」與「世界母語日」原因。
    沒有人應該被禁止說自己的母語,透過參與公共事務領域大量使用母語,是使母語獲得推廣及保存的最好方式,也是保障語言權利的重要宣示。惟立法院卻因同步口譯設備不足,導致委員會質詢時無法使用母語,違背多元語言文化的重要原則。建請立法院通盤檢討,落實無障礙議事環境。
  • 提案人
    鍾孔炤 葉宜津 尤美女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原列29億5,936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630萬元(含「一般事務費」項下「與媒體及他機關單位互動聯繫經費」100萬元、「大陸地區旅費」30萬元)、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1,000萬元,共計減列1,6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4,306萬2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5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自101年度起法官年終考評改以職務評定取代考績制度,其職務評定結果則分為良好以及未達良好兩種,其中評定良好者與公務人員考績甲等相近,而未達良好者則相當於考績丙等,然據統計資料顯示,自101至105年度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皆在97%以上,其中104及105年度評定良好比率更高於98%,如此恐令民眾質疑法官職務評定制度流於形式,甚至有考試委員都曾表示法官職務評定為良好比率普遍高達97%以上,確實難為眾人所接受,爰請司法院於107年2月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2.《法官法》施行後,法官職務評定良好平均比率高達97.76%,評定良好者與公務人員考績甲等相近,均晉級及給與1個月獎金。但相較民眾與司法不信任比率高達56.4%,顯然法官職務評定流於形式,難以達成有效監督之目的,爰要求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研議《法官法》此部分修法之檢討報告。
  • 提案人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3.依《法官法》第74條第2項之規定,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可連晉二級。又,查法官近年連晉二級之人數,104及105年度各有1,069位及126位,共高達1,195位,亦即於法官法施行後,已有約六成之法官連晉二級;且近年法官職務評定制度有遭詬病流於形式、執行結果未盡客觀公正等情事,每年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均逾97%,以此推估,法官連晉二級已形成常態現象,亦過於優厚,其適切性有待斟酌,且難達成有效監督及評鑑之目的。爰要求司法院應併同法官職務評定之實際運作結果,檢討研修連晉二級之規範,並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國外旅費」10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司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683萬8千元,係為派員至他國考察相關法律制度。
    據查103至107年度司法院、法官學院出國計畫預算及執行率偏低,且有出國計畫變更項目之情狀,103年執行率57.79%,未執行2項、變更2項;104年73.98%,變更6項;105年41.19%,未執行3項、變更2項;106年61.31%,變更5項,在執行率偏低的狀況下實無增編之必要,為保我國預算得以妥善使用,爰請司法院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2.司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業務計畫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國外旅費」683萬8千元,係預計派員出國考察9項計畫,較106年度增加295萬3千元,增加76.01%。惟由近年司法院出國計畫預算執行情形觀之,皆低於九成,整體出國計畫執行情形並不理想,且增編之計畫,與其106年度已辦理之出國考察計畫中,似有部分雷同,爰此,請司法院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3.司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國外旅費」編列683萬8千元,係預計派員出國考察9項計畫,較106年度增加295萬3千元,增幅高達76.01%。惟自近年司法院實際執行出國計畫觀之,103年度及105年度各有2項、3項出國計畫未依原定計畫執行,且103至106年度尚分別變更2項、6項、2項及5項出國計畫,司法院實際出國計畫之變更幅度甚大,足見其出國計畫之擬定有欠嚴謹。經查,司法院103至106年度算執行率分別為57.79%、73.98%、41.19%、61.31%,其執行效率不彰、實際執行出國計畫變動比例甚高,預算編列流於形式,實有浪費公帑之虞。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避免財政困窘日益加深,爰請司法院針對國外旅費編列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4.司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業務計畫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下,編列「國外旅費」683萬8千元,預計派員出國考察9項計畫,較106年度增加295萬3千元(增幅76.01%),考量近年司法院出國計畫預算執行率不佳(103至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57.79%、73.98%及41.19%),整體計畫情形並不理想,爰請司法院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三)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20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監察院於104年4月16日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人力偏低,勤務運作不堪負荷,顯示法警人力配置已嚴重失衡。依《法院組織法》規定,第一類地方法院法官與法警及第一類地檢署之檢察官與法警之法定配置,其比例高限分別約為1:0.782及1:1.373。然多年來司法及檢察業務量增加,院檢機關各類員額未依組織法規定等比例增補,致法警等輔助人力普遍低於法定配置比例,法警人力不足,為各院檢機關多年來共通之問題。惟依現行法律之規定,法警法定員額編制應是2,900多人,但目前法警人數只有1,113人,短缺1,800人,自有警力已無法維持正常運作,顯已背離人力規劃之基本原則外,更嚴重危及機關及司法人員安全。爰請司法院就如何解決法警不足之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2.法院各級人力過勞之問題已屢次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媒體及投書中被提及,惟相關之討論僅能從法院組織法所訂定之人員框架,或以個人經驗為出發之投書為討論基礎,缺乏全面性的現況檢視,致使相關討論最終只能淪為討價還價,沒有實證的具體數據供作改革之基礎,實非解決問題之良策。
    司法院身為主管機關,對院內勞動情形更應有全面之理解,在人力員額之爭取上,方有更厚實的事實基礎。是以要求司法院提出人力需求評估報告,在研究對象上,除法官以外,應涵蓋基層人力如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法警、法官助理等。在內容上,除結論應提出各職位具體需用員額、人事預算外,結論之基礎應建立在如近年案件量成長幅度、人力增長幅度、加班時數情形、輪值情形等數據之現況報告,並將人力現況與政策所欲達到之合理工作情況比對。建議部分,應有短期、中期、長期之改善進程,排序優先增補單位或職位。
    爰請司法院就整體法院人力提出勞動現況及人力需求評估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3.按近年部分法院曾發生司法安全維護疏漏事件,如:104年7月8日新竹地方法院發生毒犯脫逃並闖入院長辦公室案件、105年6月16日彰化地方法院發生美籍男子在法庭持剪刀自戕身亡案、106年跨年連假臺中地院辦公大樓遭遊民潛入連住多日等,且106年10月4日新竹地院又再次發生人犯脫逃事件。
    由上述事件可知我國各級法院於安全維護及軟硬體設施皆有改善空間,且法警人員不足訓練欠佳等因素,造成安全漏洞,然據查司法院提供107年度預算員額增加189人之分配明細,其中以法官助理99人為最高,其後依序為三等書記官28人、錄事19人、法警15人、執達員9人、庭務員8人、家事調查官6人、司法事務官3人及法官學院組員2人,法警人數並未調整,為避免司法安全維護疏漏事件再度發生,司法院宜於1個月內就各級法院之法警人員配置及員額做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4.我國司法案件經統計逐年增加,不僅懸而未決之案件數提升,法官工作之負擔亦日漸沉重。105年地方法院單年未結件數達6.1萬件,一位基層法官每天平均得審完三件案子。不僅法官之工作量居高不下、難以消化,長期累積大量工作的結果,亦容易使法官成為過勞之高風險者。為有效減緩法官之工作負擔,免於長期處在過勞之高壓力、高風險工作環境裡,爰建請司法院檢討研擬相關之作法與策略,或研議修訂相關之工作規範,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四)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民國99年間性侵幼童案件判刑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與討論,社會各界對於量刑合理化之要求始終不斷,以致司法院於100年2月成立「妨害性自主犯罪量刑分析研究小組」進行研究,並於103年6月全面開放予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使用司法量刑系統。然系統上線至今三年多,截至106年10月30日止,法官版點閱人次最高之不能安全駕駛罪19,168點閱人次,妨礙性自主罪14,099點閱人次,整體法官版司法量刑系統僅有62,587點閱人次。法官點閱人次無法有效提升,顯示司法院並未有效宣導系統之使用,造成司法量刑系統無法發揮效用,有違司法量刑系統設置宗旨。本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避免財政困窘日益加深,爰請司法院針對如何提升法官使用司法量刑系統比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2.司法院於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國內旅費」項下編列14萬5千元,該預算編列係用於派員赴各級法院督導電腦化業務之旅費。
    然據查各級法院皆有資訊人員之配置,且近年因科技進步電腦遠端遙控之技術純熟,是否需派員至各級法院督導電腦化業務實有疑慮,且司法院於107年度「一般行政」項下已編列120萬3千元用於各項行政業務督導,故此預算恐有重複編列之疑慮,爰此,請司法院針對上述預算編列之原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3.司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辦理電腦資訊作業」項下編列4億3,225萬7千元,係用於各項資訊系統的軟硬體更新及維護。
    據查司法院設置之量刑資訊系統自104年上線至今其使用率極低,該系統共分8大類別,其網站點閱率最高者僅有8,000餘人,司法院建立科技化的大數據系統供法官作判決參考,若無人使用恐造成量刑不一的狀況,司法院應嚴加宣導,爰請司法院針對上述情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五)凍結第2目「大法官釋憲業務」30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近年來社會各界聲請大法官釋憲事件頻傳,案件處理優先順序不明,恐無法提升社會大眾司法信任度。經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人數為16人,105年受理釋憲案件數為5,754件,反觀我國大法官人數為15人,105年受理案件數僅467件,我國大法官處理釋憲案件進度緩慢,恐有造成人民權益受損之虞。據「105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民意調查」報告顯示,有83.2%民眾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是公平公正的,顯示公開透明大法官事件處理優先順序實有必要。爰請司法院就如何提升大法官釋憲案件審查進度及優先順序評估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2.《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中央或地方機關可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106年年初監察院會在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下,向大法官會議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提出釋憲聲請;106年9月份中國國民黨以及親民黨亦聲請前瞻基礎建設預算審查釋憲案。依照解釋案件聲請受理程序,案件聲請後大法官應組成3人小組及全體審查,並以會議議決之。然自司法院接受案件聲請,直至今日已半年有餘仍無具體回應受理與否,司法院僅制式回應「依法審查中」;大法官會議是否受理聲請之審查程序進度緩慢且過程不透明。
    爰此,請司法院針對大法官會議受理案件之程序以及一般審查期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林麗蟬 
    (六)有鑑於近年來兒虐案件層出不窮,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105年疑似遭受不當對待的通報個案人數大約5萬5千人,等於不到10分鐘就有一人被通報;確認受虐兒共9,461名,每天平均增加約25名兒童受虐;確認是兒虐致死的案件數則有23件,平均一個月2件,這些數據顯示兒童保護的重要性。經查,在先進國家如美國、英國和澳洲,都有國家層級的「兒童死亡檢視」。這些國家的共同概念皆認為「任何一個兒童的死亡就是社會共同的責任,需要多專業的參與,全面且廣泛地透過檢視個案資訊,掌握風險因子」,惟我國付之闕如,凸顯我國現有制度仍有需要加強之處;對於兒虐量刑的部分,亦需要擴大討論並深入研議,以保護我國兒童權益,減少兒虐事件之發生。爰凍結第4目「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100萬元,待司法院會同法務部研擬修訂兒虐相關法律刑責,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嚇阻兒虐事件之發生。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七)凍結第6目「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5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家事調查官係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3條、《法院組織法》第18條規定設置,目的為運用法律、社會工作、心理等專業智識與技術,依法官指示就特定事項進行調查、評估、分析,釐清事實並發掘、瞭解家事紛爭背後之問題,提出報告與建議,以協助法官及當事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
    目前一年各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家事案件已逾16萬件,依現況推估,其中六成可能交付家事調查,為因應龐大之家事調查案件量,協助法官及當事人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家事調查官應逐年增補員額。《法院組織法》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所定之各類別法院應配置之家事調查官員額下限,應為最基本之要求,然家事調查官自103年招考迄今,各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目前家事調查官之員額配置,與依法應配置之家事調查官員額下限相較,總計尚缺額11名,更有部分法院無家事調查官之配置,顯見家事調查官之增補仍待加強。
    此外,就家事調查官職務執行層面觀之,以家事案件數量之鉅,家事調查官之調查業務龐大,卻有部分法院將家事調查官調派行政事項,偏離家事調查業務;部分家事案件需跨區調查,卻欠缺交通及行政支援,增加家事調查官之業務負擔;部分家事案件為高衝突案件,甚或當事人有暴力傾向,法院亦未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編列危險加給予家事調查官。凡此種種,顯示家事調查官之職務執行,欠缺必要之支援及保障,亟待相關配套支持。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家事調查官人員增補之短中長期規劃,及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之支援及保障配套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2.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規定對少年裁定安置輔導,將少年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同法第52條並規範,受交付之福利教養機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惟近年發生數起機構的性侵事件,由事件看來,這些安置機構的制度存在教育與管理問題,憾事發生後,兒少再次受到傷害。然法院裁定少年安置輔導,其立意點是希望兒少重新改過,並導正過去不正當之行為。故司法理應成為兒少強而有力的後盾,並應參酌兒少的意見,以及監督司法兒少安置機構之服務品質。
    《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略以:「……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綜上,少年法院應視司法兒少為獨立之主體,按少事法,少年法庭法官的責任非僅限於法庭審判,還包括保護、教育及輔導少年並與其下的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保持密切合作。當少年遭受不當體罰、恐嚇之情事時,方有信任的司法人員得以求助。建請司法院加強與兒少間之訪談、輔導方式,以正視司法兒少之權益,並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麗芬 
    3.106年3月南投一非行少年安置機構,發生大規模性侵及長期超收事件。11月又發生苗栗一名患有多重身心障礙的觸法兒少,屢被安置機構拒絕收容,形同人球,二事均反映出我國安置機構人力、資源不足的困境。尤進入司法體系而裁定安置輔導的兒少,多同時併有行為偏差、情緒障礙或其他身心狀況等問題,需要安置機構投入更高的人力及專業,才能改變。而此一高人力、高專業的需求往往使得原本資源就已困窘的安置機構基於責信只能予以拒收。為提升安置、輔導之能量,以協助非行少年調整身心品性回歸正軌,爰請司法院會同衛生福利部就非行少年的非行態樣與原因進行調查分析,與衛生福利部協調按不同需求兒少發展不同類型的安置機構,諸如身心障礙、性侵等,並擬定短、中、長程落實規劃,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4.查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提升少年司法人權,落實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保障虞犯少年權益之意旨,並配合及對應其他法律之修正、施行,司法院已於102年1月組成「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委員會」,研擬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參考世界各國法制及少年人權國際公約,就少年司法學理及實務執行層面深入探討,通盤檢討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預計於103年完成修正草案。
    截至106年11月初,除相關法條規定不符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未能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之司法最後手段性檢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3第2項已逾兩公約施行法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外,本計於103年所達成之目標亦未如期完成修正。
    按司法院106年度立法計畫報告,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本會期送立法院審議,建請司法院積極辦理,並應於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結束前提出,以落實司法少年之人權保障。
    綜上,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規劃時程及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麗芬 
    (八)凍結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200萬元,並就以下11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999年司改會議,即決議要將現狀圓筒型的訴訟制度,改為「金字塔型」訴訟架構,惟近20年光陰卻仍未達成。本次之司改國是會議又再度針對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做出「於金字塔型訴訟新制立法施行後,最慢應於5年內,實施終審法院的人事改革……」之決議,為免改革之美意再度落空,改革進程持續延宕,應使相關機關盤點為推動改革所需修正之法律、修正方向、相關配套措施及每年之進程規劃,供社會各界共同監督。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就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提出書面報告,盤點應修正之法律、修正方向、相關配套措施及每年之進程規劃(含訴訟及人事改革)。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2.司改國是會議歷經密集的會議,終於8月12日落幕,惟各組會議議題繁多,自司法院、法務部自主所提出之議題進程及改革方針等書面報告以觀,顯然無法全面顧及所有議題。再者,決議中所提出的許多問題,如犯罪被害人之保護、鑑定領域之改革、監所醫療問題、犯罪預防及社會安全網、非行少年的協助與安置、藥酒癮的社區多元處遇等,皆非司法院、法務部所能獨力責成,而須借重如警政、社政、勞政、醫政、教育等各部會的專業通力合作。
    是以為持續推動國是會議決議之落實,除總統於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委請中央研究院法律所所長林子儀教授協助召集小組持續監督、院部每半年一次公布進度以外,應有跨院級之溝通會議,俾使有跨部會或跨院之協助必要時,得有迅速且有效之溝通平台與機制,協助決議之落實。
    爰請司法院會同總統府、法務部提出未來監督盤點司改國是會議各項決議落實情況之溝通平台運作模式,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李俊俋 鍾孔炤   葉宜津 
    3.司法院107年度預算「刑事審判行政─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編列3,117萬1千元,其280萬元係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動經費。
    總統府於司改國是會議討論人民參與審判之制度時有激辯,且最終結論係以國民法官作為決議,並預計在年底提出制度草案,然司法院自101至105年度合計編列1.25億餘元,作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推動經費,審計部日前曾就司法院於相關法律尚未三讀通過前,即編列相關規劃與宣導經費招致訾議,為免有限資源無謂浪費、浪費國家公帑,並遵從法治精神,爰請司法院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4.近年來醫療糾紛案件益增,目前雖有院內申訴、協商及各地方衛生處調處管道,但不為民眾所周知。倘又在不熟悉司法程序的情況下進入訴訟,醫糾案件涉及醫療專業鑑定,等待鑑定及審級來回之間,往往動輒數年,曠日廢時,徒耗家屬心神勞費。對於日益增長的醫糾案件,實有檢討現行制度及分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如何能更貼近民眾需求之必要。
    爰此,建請司法院、法務部針對醫療糾紛案件,分析民眾傾向使用訴訟制度而非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原因,分別就以下問題提出報告:
    (1)參考外國立法例,醫療糾紛致人死傷事件應以專法處理或以刑法殺人罪章論處?以刑事責任處理醫療糾紛的妥適性為何?我國應採何種政策方向?
    (2)道歉法(I'm sorry law/Apology law)引進之可行性評估。
    (3)目前醫療糾紛調處機制之現況分析。包括每年醫療糾紛件數、院內調解及地方衛生處調處成立之比例、調解及調處不成立成因分析。
    (4)檢討現行醫審鑑定機制有無改善空間。醫審鑑定需以「偵查中」案件為限之妥適性、鑑定機構有無專業分科之必要。報告中應彙整近三年醫療糾紛案件中,聲請專業鑑定之案件數、占所有醫療糾紛案件之比例數、鑑定所需平均時間、判決平均時間、醫療糾紛中法院採納/駁回私人委請鑑定之比例及理由。
    綜上,請司法院就我國醫療糾紛情況按決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蔡易餘 
    5.司法行政廳辦理司法制度研究修正會議經費150萬元,其中委託研究編列120萬元。惟司法院對於司法制度最為明瞭,每年亦編列大筆經費考察外國司法制度,但對於司法制度研究卻需委外研究,實屬諷刺亦不必要,爰請司法院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6.司法行政廳辦理法官法相關業務50萬元,其中委託研究40萬元,惟對於法官法之相關業務,當屬司法院最為了解,實無必要再委託研究,司法院人員均為法學碩彥,本身即有能力研究,爰請司法院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7.106年4月24日,司改國是會議第2分組討論「終審法院成員、員額及選任程序改革」,司法院提出改革建議:「未來終審法院法官的人選,將由司法院長提名3倍人選(63人),再由遴選委員會選出2倍人選(42人),然後報請總統決定誰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後也做成該次會議之決議。
    此事件後來引發社會輿論,社會各界批判總統「黑手伸進司法」「法官政治任命」,事後了解,司法院提出方案同時並未與總統府及立法院溝通,引起不必要的政治風波,違背政黨政治之精神,爰請司法院檢討溝通聯繫方式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8.司法院於107年度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業務費─委辦費」編列160萬元,該預算編列係用於委託辦理改進司法制度之相關研究。
    據查105年總統府針對司改議題召開國是會議,其中總統府、司法院、法務部皆編列預算支應會議進行,且總統府針對司改國是會議於106年9月8日已公布成果報告書,107年度司法院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工作計畫項下之辦理司法制度研究修正會議經費卻增編114萬6千元,顯有不合理之處,為避免浪費國家公帑,爰請司法院針對上述會議經費增編之原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9.警察人員作為執法者,乃處於司法制度執行上之第一線。因此司法制度之研修,如刑事訴訟法等,為求周延完善,於研修會議中應邀請警察人員擔任委員,就其實務經驗,對現行制度提出回饋,並就修法提出建議;或以他法使警察人員之意見得以進入相關法律制度之研修當中,使相關修法於法理和實務上所獲意見均得更加周全。
    爰請司法院就前開事項執行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段宜康   李麗芬 
    10.有鑑於現行司法工作走向柔性司法,強調處遇、關懷與服務的觀念。隨著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立法,刑事司法體系不再著重於加害人之懲罰,也擴及至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保護,並更重視人權及發展性觀點,以預防性方案進行犯罪預防工作,保障人民權益,強調去機構化,著重社區服務,採訓練、教育、輔導、矯正、保護等處遇,使加害人、被害人及家屬重新適應社會、修復創傷,達到保障人權、解決紛爭、預防犯罪、以及防範再犯的目標。司法社工有解決犯罪所衍生之社會問題和維護各類關係者正當權益等功能。惟我國現行並未有專職司法社工,導致實務運作上過度倚賴社政體系,然兩者在專業與執行上仍有部分落差,且我國社政體系之社工負荷量過重,明顯高於其他先進國家,我國平均每一名社工需服務3,000名民眾,是美國的6倍,香港的3倍,因此制定專責司法社工實有必要。爰請司法院研議司法社工培育機制及強化與社政體系之橫向聯繫合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11.司法院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上將檢討司法院定位相關法制,循序漸進推動司法體制之改善,並配合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研修相關之法制。觀國是會議第2分組第1次增開會議之決議,司法院應積極評估設立勞動法院之必要性與可行性。若商業法院之設立,可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可預測性等之要求,則根據勞動部104年統計,勞資爭議案件多達23,204件,與103年相比成長2.2%,顯示勞資糾紛之案件已日愈增多,建立具專業勞動法令並熟悉勞動環境及實務之司法審理體系亦有其必要。為推動設置商業法院,司法院於107年度預算已編列136萬8千元之業務經費,則勞動法院之設立與否,司法院更應積極評估與規劃,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九)凍結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5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截至105年底,我國新住民人數累計已達17萬827人,在台工作之外籍移工人數總數亦已高達62萬4,768人,通譯之潛在需求群體已含括近80萬人口,然通譯人員之培訓及留用機制之建立及運作情形迭有落差,新住民及移工於不同場域取得之通譯資源亦差距甚大,難謂可完整保障新住民及移工之權益,近年亦發生多起因錯漏譯甚或根本無通譯而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之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近年監察院已針對通譯現況多次提出調查報告,行政院更早於十數年前即召開跨院部會之會議,研商通譯專業制度之建立,今年司改國是會議有關通譯之討論及決議,亦著眼於目前通盤規劃、整合運用相關資源,健全通譯制度,乃當務之急。為擴充專業人員量能並強化通譯品質,保障新住民及移工等外籍當事人之權益,並減省行政資源重複投入,爰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盤整目前各機關之通譯資源,提出建立跨機關整合之通譯培訓、留用、認證檢定、考核及服務機制及相關法制配套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蔡易餘 
    2.性侵害被害人受侵害後,身心通常受創嚴重,因此司法人員在偵查審判中應格外注意、具性別意識及敏感度,避免性侵迷思或不當言論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然而,在檢視近年妨害性自主罪判決及審判實務,仍發現法官有欠缺性別敏感度、一再於判決書內沿用性侵迷思的情形。如法官在加害人仍可見聞被害人的情形下,對被害人進行人別訊問;又或是以事發當時被害人並無呼救、抵抗、未在受侵害後第一時間內報警、提告來推論無性侵害事件發生。爰請司法院就如何培養司法從業人員的性別意識及性別敏感度,避免審判過程中出現性侵迷思及不當言論等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李俊俋 鍾孔炤   葉宜津 
    (十)凍結第11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500萬元,並就以下6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法律扶助基金會於設立之初,原預期由司法院每年預算捐助中提撥部分經費轉入基金,待達成100億業務運作經費目標後,使基金會逐步減少仰賴政府補助。惟從近年數據顯示,從設立之初的民國93年起至去年106年度,司法院預算捐助以自原本的6億多如今攀升至107年預算之13.7億,顯已悖離初始立法原意。
    建請司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評估各項降低資力審核行政成本之可行性,如:
    (1)法官於斟酌被告個案背景時應同時涵蓋資力審查,當事人倘為不須資力審查案件(如強制辯護案件)而申請法律扶助,且為有資力者,應裁定追討其因申請法律扶助所減免之費用。
    (2)有條件開放財稅機關財產及所得電子閘門。
    (3)賦予法扶得聲請法院協助資力審查之權。
    (4)其他行政程序簡化。
    爰請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法律扶助資力審查成本降低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2.有鑑於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以維護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惟近年來因「法律扶助法」規定犯三年以上罪刑之強制辯護機制,導致「一銀提款機盜」、「知名證券分析師炒股」等重大案件皆鑽此漏洞申請免費法律扶助,造成司法資源被有心人士濫用。經查,103至105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案件總件數分別為3萬550件、3萬9,026件及5萬55件,逐年成長,其中屬於無須審查資力扶助案件,由103年度之1萬7,480件增至105年度之3萬501件,大幅增加1萬3,021件,顯示於104年法律扶助法修正後,准予扶助案件量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攀升,造成該基金會於人物財力之沉重負荷,影響真正弱勢而需要法律扶助者的權益。107年度司法院編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助13億7,444萬元,較106年度之11億8,928萬2千元增加1億6,515萬8千元,增幅達13.89%。本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避免財政困窘日益加深,爰請司法院針就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範圍及資格檢討與改革,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3.司法院於「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業務計畫之「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支計畫下,編列「獎補助費」13億7,444萬元,用以擴大扶助對象,雖立意良善,惟105年度無須審查資力扶助案件高達六成,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導致資源錯置之批評,恐有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之效益。然而考量法律扶助法明定法扶基金會之基金目標為100億元,現今基金僅剩下37.5億元,遠低於法定目標值,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預算說明及改善資源錯置之作法。
  • 提案人
    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4.我國強制辯護制度目前辯護律師來源分別為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修法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刑事申請案件大幅增加,每月相較去年同期都有9%至40%的比例成長,105年度強制辯護案件數更增加至13,484件。
    106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也必須強制辯護提供律師,據估計1年至少要增加6000案,更可能排擠到「無資力」或「特定弱勢族群」受扶助之權益。鑑於法律扶助基金會資源有限,應考量加強招募義務辯護律師,以因應強制辯護案件量增加。爰此,要求司法院應該積極研擬改善強制辯護制度,並加強招募義務辯護人,並就相關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李俊俋 
    5.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且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相關最低限度之保障,包括必要時,國家為當事人指定公設辯護人等等。因此,我國為保障每1位人民訴訟之基本人權,亦應力求將相關保障觸及國內每1位人民。
    根據內政部統計,我國因婚姻來台之外籍、大陸配偶已超過52萬人,新住民時常面對生活適應、子女教育等問題,其中,若遇司法訴訟,相關法律問題,新住民由於語言限制以及文化習慣差異,於訴訟過程常處於弱勢。而根據勞動部統計,我國外籍移工人數亦突破60萬人,外籍移工面對較新住民更為嚴峻之語言問題,若遇重大案件,成為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亦理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新住民於訴訟過程中,常處極大之弱勢,但目前新住民欲接受法律扶助仍受有許多限制,無法受到訴訟權之完整保障。
    爰此,司法院應會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具體研議如何將新住民納入法律扶助對象,並於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林為洲 林麗蟬 
    6.107年度司法院編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助經費高達13億7,444萬元,捐助金額呈現逐年增加趨勢。
    自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法律扶助法全文68條,修正重點之一為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增列法律扶助事項,包括「檢警第一次陪同偵訊」、「少年事件」、「言詞法律諮詢」,及申請人為「原住民」、「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等情形,納入無庸審查資力之範疇。導致扶助申請案件量及准予扶助案件量均大幅增加,尤其是無需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量,105年度已經占扶助案件的60.93%,造成法律扶助基金會人力物力財力的沉重負擔。
    然而,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中,屢有具相當資力者在扶助之列,因欠缺排富條款而濫用扶助機制,衍生資源錯置之批評,使政府有限資源未能合理運用,可能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之需求,加重政府財政負擔。爰建請司法院審慎檢討相關規範,研議是否於執行法定義務提供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之法律服務後,仍審查其資力,若符合一定資力者應收取費用,或是研議另訂公益律師制度,以紓解法律扶助基金會之人力物力負荷。
  • 提案人
    鍾孔炤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一)有鑑於司法院主管107年度預算歲出編列221億5,245萬7千元,較106年度法定預算增加5億1,413萬9千元,增幅達2.38%,成長幅度高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0.90%。經查,近10年(98-107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歲出編列數,由98年度之187.16億餘元逐步成長至107年度之221.52億餘元,增幅18.36%;同期間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規模雖同步成長,然僅成長8.84%,兩相比較,司法院主管預算案增幅較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高出達9.52%,預算編列流於形式,實有浪費公帑之虞。爰請司法院就未來如何兼顧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及精簡預算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二)我國於民國98年通過之兩國際公約施行法中已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又106年年初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亦順利完成,並就報告提出審查結論,然而我國對於國內法制是否有不符合公約規定,相關的內容檢討與修正,容有改善進步之空間。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8年,司法院經調查仍有6案未如期完成修正,為落實兩公約保障人權之宗旨,儘速檢討修正主管法規自有其必要。爰請司法院如何設定更明確、細緻的人權指標,以瞭解及改善兩公約在我國落實之情形及前述6案之修正進度與期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三)107年度司法主管院預算歲出編列221億5,245萬7千元,較106年度法定預算增加5億1,413萬9千元,增幅達2.38%,成長幅度高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0.90%。查近10年司法院主管預算案成長率18.36%,亦高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8.84%。且據行政院對107年度司法概算加註意見略以,應適度兼顧我國經濟成長及中央政府財政困難等情形妥為編列。鑑於近年政府財政困窘,舉債瀕臨上限且整體經濟情勢仍待改善,爰要求未來司法院允宜審酌近年行政院加註意見,並衡酌政府財政情況,妥為編列預算。
  • 提案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十四)司法院法官多元進用政策,主要係為改善社會以往認為考試進用之法官,其社會歷練不足,導致裁判有時受到質疑,使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無法提升,藉由遴選在社會上已有充分經歷之人才轉任法官,為審判體系注入活水。
    立法院亦於100年《法官法》通過時,作成「自本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之附帶決議。
    依司法院提供統計數據顯示,自《法官法》施行以來從未有學者轉任司法官之案例,且近5年來,多元進用人數沒有增加皆維持在20人上下,多元任用比例提高是因為考試分發人數變少之原因。爰此,要求司法院應積極研擬多元進用政策之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五)依106年9月8日總統府發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書」,其中關於「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議題中,就「審、檢、辯、法制人員之國家考試或其他選任方式檢討」之子題,業已作成司法官任用制度改革之決議,方向為建立多合一之法律專業資格考試,於考試通過後培訓1年,再依成績、志願及口試錄取分發為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且於候補期間5年中,需至國內外機關團體歷練2年及法院或地檢署候補養成3年,候補期滿者遴選為試署法官或試署檢察官。查立法院於100年三讀《法官法》時,曾通過於3年內研擬司法官考試制度變革之附帶決議,惟迄今仍因未獲致共識而處於研擬階段;而上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亦有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法規進行研擬修正後方能討論執行。綜上,司法官進用及養成制度之變革,向為各界關注且涉屬司法改革核心事項,為免曠日廢時,司法院允應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方向,儘速與考試院、法務部等進行研商協調,並擬定通盤時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十六)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同條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兒少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這些兒少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同法第103條亦定有違反第69條之罰則及改善措施。
    惟,檢視近期兒少相關新聞,仍發現有過度暴露兒少前科或個案相關資訊,損及兒少隱私及生活,顯見目前的防止措施成效不彰。爰請司法院會同衛生福利部,檢討現行防止媒體過度揭露個案隱私或非行紀錄之機制,包含司法人員及社政人員面對媒體發言之倫理教育;網路、新聞、報紙等媒體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處罰及改善機制之落實成效,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蔡易餘 
    (十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惟近期司法兒少之相關新聞,屢屢將個案非行資訊詳細揭露,恐將使司法兒少難以順利回歸社會。法院無論於通報、與行政部門召開跨部門合作型案件、參與外單位召開的聯繫或個案會議、接受新聞採訪或大眾傳播機構報導等,所提供有關個案非行及裁判資料,都應將其姓名或其他足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隱去,遵守少年事件守密規範。
    爰建請司法院督導法院及其相關司法人員,對各專業者加強教育訓練,就所職掌之司法兒少個資嚴格把關,謹守界線,不外漏兒少非行紀錄而損及個案權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麗芬 
    (十八)按《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於審前調查階段,應以責付為原則,僅在責付不能或責付顯然不當時,方得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中。且原則上收容期間不得逾兩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如參考韓國、新加坡等國家之收容措施,為不影響少年之就學、就業及日常生活,有得於假日或周末入所收容等彈性措施。
    另按司法院106年度之立法計畫,已在研擬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值此修法之際,建請司法院參考韓國、新加坡或其他國家之少年多元收容制度,研議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增加多元收容措施的可行性,並儘速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蔡易餘 
    (十九)為達成《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所指示「健全自我成長」目標,非行少年在接受感化教育期間,主要係透過環境之調整與性格之矯治來加以完成,惟每一個個案需要矯治之程度與時間各異。又感化教育乃係對少年所為之裁定保護處分中最為嚴厲者,若僅於主文中以「○○○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方式概括宣示,將難以發揮實質成效。
    爰建議少年法院(庭)法官應在提出執行書時,附具處遇計畫建議書,並於諭知感化教育之處分確定後,俟等待移送執行前之時日,徵詢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對於日後執行內容有無具體規劃及特殊需求,亦得邀請少年矯正機構或相關單位人員一同參與討論後續處遇方式並提供建言,以利進行資源連結,周全司法少年之權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麗芬 
    (二十)截至105年底,我國新住民人數累計已達17萬827人,在台工作之外籍移工人數總數亦已高達62萬4,768人,通譯之潛在需求群體已含括近80萬人口,然通譯人員之培訓及留用機制之建立及運作情形迭有落差,新住民及移工於不同場域取得之通譯資源亦差距甚大,難謂可完整保障新住民及移工之權益,近年亦發生多起因錯漏譯甚或根本無通譯而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之事件,引發社會關注。
    近年監察院已針對通譯現況多次提出調查報告,行政院更早於十數年前即召開跨院部會之會議,研商建立通譯之專業制度,今年司改國是會議有關通譯之討論及決議,亦著眼於目前通盤規劃、整合運用相關資源,顯見健全通譯制度,乃當務之急。
    107年度司法院編列79萬4千元派員赴美國考察通譯等制度,立意甚佳,建請司法院之考察,除針對該國司法機關有關通譯培訓、考選及任用資格、考核及勞務對價、勞動條件等機制設計,亦對該國行政機關或民間團體之相關資源及機制之支援加以了解。
  • 提案人
    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蔡易餘 
    (二十一)107年度司法院主管預計辦理華山司法園區計畫、臺灣高等法院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擴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等3項資本計畫,各機關下編列預算共6.13億餘元。惟此3項資本計畫期程皆須費時多年,且107年度(含)以後所需經費高達上百億元,金額甚為龐鉅。又查105年度司法院主管辦理之相關資本計畫整體執行率僅30.82%,近五年相關資本計畫之預算賸餘數達39.41億元,顯見先前預算編列未甚嚴謹,恐有政府資源閒置浪費之嫌,實應改善。爰要求司法院針對近5年相關資本計畫執行率過低之情形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二十二)目前司法院統計系統的指標多反映自身的公務需求,諸如:收結案件數、案件終結數等,僅少數統計指標能反映出目前的重點政策,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統計、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情形統計。整體而言,無法呈現我國當前重要政策所需,如新南向政策、或司法改革推動成效。
    以新南向政策為例,我國與東南亞各國往來日益頻繁,將可能產生越來越多的糾紛,需要司法協助。再加上我國目前的外籍移工與外籍配偶人口合計已高達80萬人,司法院更須仰賴移工、新移民相關的統計資料,來盤點規劃司法政策,調整資源配置。
    有鑑於此,建請司法院重新檢討目前的統計系統與指標,以反映我國政策重點及重大議題,俾利後續的政策規劃與調整。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蔡易餘 
    (二十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條規定,基金會之基金為新台幣100億元,其目的係期許基金孳息足以穩定供應其所需。但現今銀行利率甚低,其所生孳息極少,尚不足以供一般行政支出,仍然必須靠司法院編列預算捐助及業務運作需求經費。故縱使基金規模實際達到100億元,亦不足以支撐基金所需。因此實有必要考量是否須將100億元單純置於基金生息,而完全不能做其他用途使用?值此國家財政困難之際,爰建請司法院評估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基金是否有必要維持100億之規模,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第2項 最高法院4億7,939萬9千元,照列。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5,834萬7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億7,976萬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2,785萬4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5,675萬9千元,照列。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343萬8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7,014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第2目「研習業務」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法官學院107年度預算「研習業務」編列經費6,493萬4千元,辦理法官與其他司法人員在職進修及職前研習訓練有關之業務。據司法院調查之「106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其中民眾對法官表示信任之比率僅39.6%,遠低於不信任比率56.4%,其間差距高達16.8個百分點,且與104年度調查結果相較,民眾對法官信任度未升反降,顯見我國司法人員之訓練及進修過程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爰此,請司法院與法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2.我國現行司法審理體系中雖有勞工法庭之設置,但從訴訟案量、訴訟成本及許多勞動審判觀察,勞工法庭之專業性和成效仍有進步之空間。在專業性部分,勞工法庭之法官多由民事庭法官輪辦,其對勞資爭議事件之專業程度是否具有一定之掌握,不無疑問,若從事審判工作之司法人員欠缺勞資關係之相關知識與訓練,則難以期待其於審理中得切中勞資關係之本質,達定紛止爭之效果。法官學院依據《法官學院組織法》負責辦理與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在職進修及研習訓練有關之業務。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2分組第1次增開會議之決議,亦提及法官學院應增加勞工權益、勞工運動相關課程。故為提升司法人員之勞動法素養及參照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爰請法官學院就如何提升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之勞動專業知識及研議增加職業安全、不當勞動或勞工運動等相關課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3.鑑於家事事件之複雜性及所需專業之跨領域性,《家事事件法》規定審判長或法官得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提出調查、評估、分析之報告與建議,以協助法官及當事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故家事調查官之研習、培訓或在職進修為必要之投入,以促進其職能提升,協助家事事件妥適處理。目前法官學院雖有規劃家事調查官在職進修課程,然課程規劃未符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所需,甚有課程內容重複或過於簡單、無法因應案件調查需求之情形。
    爰請法官學院了解家事調查官所需強化之知能,完成家事調查官研習、培訓或在職進修之分階段課程規劃,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 提案人
    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蔡易餘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億1,213萬2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6億6,258萬9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第4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20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主管列管之重大資本支出計畫共有12項,其核定總金額為280億3,417萬餘元,可支用預算數為54億8,479萬餘元,執行數僅為17億3,955萬餘元,執行率31.72%,為近5年度之最低,其中7項計畫執行率未達八成,顯見預算並未妥善編列,且執行率不佳,影響國家資源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爰請臺灣高等法院就107年度預算「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項下有關「臺灣高等法院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科目經費,提出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預算編列與執行效率改善計畫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2.依據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主管列管之重大資本支出計畫共有12項,其核定總金額為280億3417萬餘元,可支用預算數為54億8479萬餘元,執行數僅為17億3,955萬餘元,執行率31.72%,為近5年度之最低,其中7項計畫執行率未達八成,顯見預算並未妥善編列,且執行率不佳,影響國家資源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爰請臺灣高等法院就107年度預算「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項下有關「華山司法園區計畫」科目經費,提出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預算編列與執行效率改善計畫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億6,473萬3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0,956萬7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億0,620萬4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5,113萬3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6億5,276萬7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7億5,889萬6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3億1,311萬1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5億9,971萬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5億0,881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預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編列1,690萬4千元,係為辦理刑事審判業務所需之相關經費。
    新竹地方法院近年屢屢傳出犯人逃脫之狀況,106年10月1名槍砲嫌犯經裁定收押後,在施工中的戒護室發現美工刀後拿起「揚言輕生」,隨後拿滅火器擊破玻璃跑進草叢逃逸無蹤,足以顯見新竹地院之羈押程序有改進空間,爰此凍結該預算30萬元,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針對上述情狀提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2,920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3億8,781萬1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1,743萬3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6億2,607萬2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億1,479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1,487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億7,474萬2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5億1,331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億4,005萬5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3,530萬6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3,839萬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1,116萬8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億9,656萬4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4,119萬5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2,028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7,645萬1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081萬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98萬8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627萬7千元,照列。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電子化政府為我國長期推動政策,而政府網站相當於政府為民服務的虛擬門市,隨著家戶電腦擁有率、民眾上網普及率的提升,及上網人數逐年增加,政府網站服務的可及性與使用人數已逐漸超越真人服務。
    惟現前考試院及所屬之全球資訊網各自為政,缺乏統一樣式,並未依照「使用者需求」整合資訊提供方式與介面設計,無法提供良好的使用體驗。此外,亦未考量通用設計,如確保視障者能順利使用文字朗讀軟體「聽見」網站選項。
    為確保民眾使用政府公開資訊近用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提升政府網站的整體服務品質,爰凍結考試院及所屬與資訊業務相關之經費100萬元,要求考試院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考試院及所屬之全球資訊網群整合計畫和改善期程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第1項 考試院原列3億5,166萬5千元,減列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之「國外旅費」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136萬5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考試院作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公職人員及專業證照等考試業務,本應創設最公平、公正之考試制度,以選拔優秀人才。惟典試法第27條規定,典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不對外公開,致典試委員恣意出題之事件頻傳,長期以來為各界所大力詬病。而考試院及考選部向來卻皆以「獨立性」為由,規避外界之監督。以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為例,大幅改變過去6年之出題及配分模式,刑事法考科竟出現刑法、刑事訴訟法僅「各出一題、各占100分」的情形,且命題範圍相當狹窄(刑法僅考財產法益,刑訴僅考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及接見),1科1題出題模式之射倖性過高,顯失公允。又,民事法考科竟「全無」民法親屬編、民法繼承編及家事事件法考題,出題方向顯然與實務運作嚴重脫節。又如98年警察特考洩題事件,「警察法規」考科居然有近五分之一的考題,與警察專科學校「期末考題」1字不差或僅微幅修改,引發考生強烈抗爭等,在在顯示我國司法考試命題品質之問題。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高度關注司法人員選考議題,蓋選拔適格司法人才乃司法改革之核心。惟偏頗、恣意之命題模式至今仍層出不窮,甚至每下愈況,屢發爭議,考試院於辦理相關業務顯有違失,實有修正檢討之必要,爰提案刪除「一般行政」工作計畫2,000萬元預算。
  • 提案人
    蔡易餘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柯建銘 葉宜津 段宜康 周春米 
    (二)各界對於國家考試國文考科存廢與否爭議多年,以司法官及律師等司法人員考試為例,測驗題之文言文比重及難度甚高,惟此與司法官及律師未來執行業務關聯度甚低。而此種考選模式,更與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大力推動之「法律白話文」精神背道而馳,無益於建立親近人民之司法之目標。再者,於作文部分,律師司法官二試之申論題應試方式,已足以鑑別考生之寫作、表達及閱讀理解之能力。就此,立法院亦於第9屆第2會期預算審查時提案要求進行檢討。此外,法界長期大力呼籲,可將作文考題改為「法律文書寫作」,例如起訴狀、告訴狀、律師函等相關書狀,以達「考、學、用合一」之目標。多年來立法院、考選部皆就考科改制召開相關公聽會,各界針對國文考科之改制亦提供相當豐富的建言及呼籲。惟考試院對此始終採取保守態度,遲未著手改革,長期以「培養國學素養」為由,不當加重考生負擔,106年甚至有作文題目出現大篇幅文言文的情形,著實令人匪夷所思。爰提案刪除「一般行政」工作計畫2,000萬元,考試院應即刻審慎研議國文考科之必要性及改革方向。
  • 提案人
    蔡易餘 李俊俋 尤美女 葉宜津   段宜康 鍾孔炤 周春米 
  •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關蒙藏委員會裁撤乙案,於99年修正的行政院組織法中已明確規定,依據「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原機關裁撤、相關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行政院可用行政命令停止辦理掌理事項,且101和102年已裁撤的原行政院新聞局、原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和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處理過程等前例也是如此。故蒙藏委員會的裁撤案行政院是依據99年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和暫行條例第3條進行業務管轄權的移轉,程序和適法性並沒有問題。
    但日前部分考試院委員表示,在立法院完成法制作業前,行政院先行推動相關裁撤,在法制作業上,「非無疑慮」?其實以101年裁撤新聞局為例,業務併到行政院及文化部,至今已過5年,新聞局組織條例廢止案還未通過,但亦未影響現在業務運作及移撥人員權益,且當時考試院未對裁撤新聞局之方式表示意見,但現今卻對裁撤蒙藏委員會方式表示質疑?
    憲法明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考試委員需超出黨派,但蒙藏委員會裁撤廢止乙案,顯示部分考試委員未通盤瞭解機關整併法制相關作業。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考試院院長及考試委員對蒙藏委員會裁撤廢止發言紀錄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2.考試院曾於106年國考時因新法實施導致駕駛調派不足躍上版面,更曾提出由駕駛自行決定是否上班的言論,直至目前都尚無解決方案。經查院內現行編制23名駕駛,除正副院長、正副秘書長有專門駕駛外,其餘19名駕駛由考試委員或院內職員依派車單調派,如遇分區試場時,最遠接送至新竹以北,搭大眾運輸工具抵達當地再由縣(市)政府安排交通接駁,而查院內駕駛出勤時間表跟院內派車資料發現19名考試委員皆有特定接送之駕駛,而院內其他同仁需要派車時卻都顯示”無車可派”,實有制度上之缺失,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3.考試委員相關預算包含比照部長級待遇支給之人事費(月俸、公費、年終獎金、不休假加班費、休假補助等),以及文康活動費、車輛油料養護費及國外旅費等業務費,考試院107年度為19名考試委員共編列6,026萬9千元。
    考試委員原列11名,嗣民國36年12月修正考試院組織法時,將中國整體幅員納入考量,始由原列11名擴增為19名。惟現行考銓相關制度僅適用於臺灣,並未涵蓋中國;又反觀同為憲法規定應設置之政務委員,其業務項目擴及跨部會包含內政、外交、國防、交通、財政、經濟、教育等政策與法案之全國性事務,但其人數僅7人至9人,故考試委員設置19人明顯過冗。
    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精實人力資源以提升組織效能,爰請考試院於3個月內完成考試委員人數之縮減評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二)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之「國外旅費」115萬5千元之五分之一,並就以下7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考試院每年都編列例行性預算,供考試委員出國考察國內外考選制度,106年度實施成果,提及「考試院106年度文官制度出國考察籌組日本考察團及波蘭荷蘭考察團等兩團,正積極規劃中,預計分別於106年8月底及9月底前往考察」,考試院趕在年度終結前規劃出國考察,有急於消耗預算之嫌。且歷年來考試委員考察國家與所屬部會重複率甚高,僅以含糊國家名稱概括考察,也未事先進行規劃,恐無法達成出國考察之成效。爰請考試院針對出國考察實際計劃之內容及對我國文官制度之實質成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葉宜津 楊鎮浯 
    2.考試院107年度預算「議事業務」編列共計247萬4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考銓業務考察」編列168萬9千元,係屬國內、國外考察及實地參訪。考試院106年度編列82萬8千元相比107年度減少4萬3千元,然而考試院議事業務執行率(截至106年7月底)僅45.21%,執行效率不彰。且例行性編列考試委員國外考察預算,惟預計前往國家含糊以歐美亞概括,難以評估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亦不符計畫及零基預算精神。爰請考試院重新審視評估考試委員國外考察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業務執行率改善計畫評估結果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3.考試院例行性編列考試委員國外考察預算,於107年度「議事業務」業務計畫之「考銓業務考察」分支計畫項下編列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惟查:
    (1)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美亞地區概括,難以評估預算編列合理性與必要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
    (2)該院近年實際出國考察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顯見出國考察計畫未事先規劃,僅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
    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出國考察計畫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4.考試院107年度預算「議事業務」編列共計247萬4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考銓業務考察」編列168萬9千元,係屬國內、國外考察及實地參訪。考試院106年度編列預算82萬8千元相比107年度減少4萬3千元,然而考試院議事業務執行率(截至106年7月底)僅45.21%,執行效率不彰。且例行性編列考試委員國外考察預算,惟預計前往國家含糊以歐美亞概括,難以評估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亦不符計畫及零基預算精神。
    爰請考試院考量我國財政赤字逐年增加,應撙節政府開支避免浪費公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出國考察計畫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5.據考試院預算書指出國外考察編列項目:首長因政務出國56萬3千元、考銓業務出國訪問31萬3千元、委員出國及隨行職員秘書115萬5千元、文官制度國際交流旅費35萬6千元,而國內考察編列項目:實地參訪52萬6千元、國家考試巡視7萬2千元等,尚不包含考試院以下部會之出國考察計畫,惟有出國考察過多但無明確成效之疑慮,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6.考試院107年度單位預算「議事業務」項下「考銓業務考察─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115萬5千元,惟該科目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計畫前往之國家,僅以歐洲、美洲、亞洲國家含糊概括,難以衡量其預算編列之合理性,恐有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僅例行匡列及消化預算之嫌,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7.考試院例行性編列考試委員出國考察預算115萬5千元,卻未載明欲考察國家、事先規劃,僅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104至107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不符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精神。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出國考察計劃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段宜康 蔡易餘 
    (三)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之「業務費」5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考試院統計「考試院會議決議國家考試暨文官制度法規」101年度共計103案、102年度128案、103年度103案,至104年度僅87案、105年度更縮減至50案,顯然第12屆考試委員從103年9月起就職至今,法規研究績效下滑,且近年來公務人員報考數逐年下滑,公務人員離職率逐年攀升,顯示文官制度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請考試院就國家考試暨文官制度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立法計畫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櫂豪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2.有鑑於考試院為掌管文官政策最高主管機關,對文官制度須有策略性規劃,以落實公務人力資源能考訓用合一,維持文官制度永業發展。經查101到105年度全國公務人員離(辭)職率呈增長趨勢,自0.72%增加到0.86%。101年度離(辭)職人數2,489人,103年度攀升到近5年最高的3,056人,106年度截至8月底已有1,699人離職,顯見近5年全國公務人員離(辭)職率呈現增長趨勢,且以年輕、高學歷者比率較高,恐衝擊現行各機關人力資源之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亦指出,離(辭)職率高可能與公務人員在職期間重複報考公職考試有關。爰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公務人員報考公職原因、離(辭)職後再重複報考之因素進行調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我國高普考制度以及地方特考考試制度策略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楊鎮浯 
    3.考試院於107年度單位預算「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837萬2千元,其計畫內容之一為辦理公務人員考選制度、銓敘制度、保障培訓制度暨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之研究發展等事項,惟據銓敘部資料指出,近5年離(辭)職率由101年度的0.72%,逐年增加至105年度的0.86%,其中又出現「年齡越輕者,離(辭)職率愈高」以及「學歷愈高者,離(辭)職率愈高」等趨勢,此現象不利於公務人員素質提升,爰請考試院針對公務人員離(辭)職比率逐年增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4.「施政業務及督導」預算為公務人員考試制度、人事制度、銓敘制度、保障培訓制度及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業務督導及研究,但公務人員國家考試近年來報名人數逐漸下滑,年輕公務人員不願意繼續留任比率增加,學歷越高流動率也越大,情況1年比1年嚴重卻未見考試院作為,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確實改善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李俊俋 尤美女 葉宜津 
    (四)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依憲法規範,應對公務人員相關權益進行保障,然106年8月由年金改革辦公室主導之修法,最後通過的版本為加速版年金改革,除所得替代率大幅調降外,優惠存款也於2年內取消。其首要衝擊對象為84年7月1日前退休,純舊制的公務人員,考量這些退休人員平均年齡84.73歲,與國內平均餘命80歲相近,其老年生活將大受影響,應給予特別保障。爰凍結第3目「法制業務」項下「訴願審議及督導」5萬元,爰請考試院就舊制公務人員(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生效者)之退休現況進行普查,對生活上有經濟困難者或有重大傷病者,研議給予特別津貼或補助,以保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權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楊鎮浯 
    (五)截至105年底,我國新住民人數累計已達17萬827人,在台工作之外籍移工人數總數亦已高達62萬4,768人,通譯之潛在需求群體已含括近80萬人口,然通譯人員之培訓及留用機制之建立及運作情形迭有落差,新住民及移工於不同場域取得之通譯資源亦差距甚大,難謂可完整保障新住民及移工之權益,近年亦發生多起因錯漏譯甚或根本無通譯而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之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近年監察院已針對通譯現況多次提出調查報告,行政院更早於十數年前即召開跨院部會之會議,研商建立通譯之專業制度,106年司改國是會議有關通譯之討論及決議,亦著眼於目前通盤規劃、整合運用相關資源,健全通譯制度,乃當務之急。為強化專業人員量能並確保通譯品質,保障新住民及移工等外籍當事人之權益,爰凍結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20萬元,俟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通盤檢視各機關現職通譯之員額、考選及任用資格要求(含一般行政相關類科考試、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及現職人員轉任、陞任等考選及任用途徑)、實際業務執行情形及實際業務需求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建立通譯認證檢定、改進考選及任用方式與資格要求等制度修正及相關法制配套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段宜康 蔡易餘 
    (六)凍結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項下「考銓研究發展」之「業務費」1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考試院107年度預算「議事業務」編列共計247萬4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考銓議事業務」編列78萬5千元,係屬處理考試院院會、業務會報、事務檢討會、工作檢討。
    考試院106年度預算編列82萬8千元相比107年度減少4萬3千元,然考試院議事業務執行率(截至106年7月底)僅45.21%,執行效率不彰。實施成果業務會報、院會決議及決定事項執行情形追蹤管制、院會紀錄保存等,皆無過往成效。
    爰請考試院考量我國財政赤字逐年增加,應撙節政府開支,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2.考試院107年度預算「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共計837萬2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考銓研究發展」編列105萬7千元,係屬辦理公務人員考選制度、銓敘制度、保障培訓制度暨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惟預計前往國家含糊以歐美亞概括,難以評估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亦不符計畫及零基預算精神,尚欠妥適。
    爰請考試院考量施政業務及督導105年度執行率僅七成,應撙節政府開支避免浪費公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3.考試院107年度預算「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共計837萬2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編列67萬1千元,係屬汲取世界各國政府再造和文官改革經驗,辦理文官制度及國家發展之國際與學術交流。
    然辦理國內外專題演講則由3場降至1場,顯見對於促進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仍有改善空間。爰請考試院考量施政業務及督導105年度執行率僅七成,應撙節政府開支避免浪費公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七)依考試院製作之105年性別圖像可知,各官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人數仍以男性居多,簡任官等男性比率約占七成,薦任官等約占六成,委任官等則占五成,惟無論薦任官或委任官,均出現女性人數多於男性,受訓人數卻少於男性的現象。究其可能原因,包括警察行政、司法行政類別以男性為主且受訓頻率較高等等,若需進一步探究,則需要更進一步的性別統計(如對比「不含警察行政、司法行政的公務員受訓性別統計」等),爰請考試院以現有之性別統計為基礎,研擬更細緻的性別統計做法,以期呈現更完整的性別圖像,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段宜康 蔡易餘 
    (八)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行政院即組成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專案小組6月7日召開的第1次會議即作出決議:請各部會檢視主管法規,有關「家屬」之規定,直接適用於同性伴侶;倘不涉及第三人權利者(例如申請權、同意權等),可先透過行政命令放寬適用。
    行政院早於104年即已就各部會主管法規做過通盤之檢視,列出可得放寬適用之法規,但迄今仍未見考試院放寬行政法令,使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公務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卹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
    爰請考試院就放寬行政法令適用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公務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卹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段宜康 蔡易餘 
    (九)為友善家庭養育幼兒,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明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為更積極減緩少子化現象,實現鼓勵生育之政策目標,考試院應儘速研商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公教人員保險法」等相關修法規劃,使公務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受僱者自行繳納之保費,改由政府負擔。
    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具體修法規劃與措施規劃情況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段宜康 蔡易餘 
    (十)有鑑於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全國大會中,專家學者在「基金管理、財源」之討論中指出,基金管理目前的問題是人事任免缺乏彈性、績效鼓勵誘因不足、投資專業智能不足、投資資產配置限制過多等等。公教退撫基金管理過於僵化,操作策略應更為彈性,基金投資項目應要多元化。另據銓敘部提供之資料,我國長期以來退撫基金收益過低,民國104年名目報酬率與實質報酬率都呈現負數,近10年的平均收益也只有1%─2%,導致公務人員無法信任退撫基金的操作模式。爰請考試院審慎研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之投資標的、項目、降低收支平衡之差距,及政府應如何定期處理潛藏負債,以提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管理成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楊鎮浯 
    (十一)為全面調整提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績效,避免組織僵化,考試院、銓敘部應於107年9月1日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案。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十二)考試院及所屬107年度尚有列管超額人力38名,雖較106年度超額員額45名確有逐步縮減,惟107年度仍編列僱用140─141名臨時、承攬及派遣人力(臨時人員36─37人、勞務承攬71人、派遣人力33人),編列預算4,814萬6千元,較106年度預算編列僱用非典型人力127名、編列預算4,483萬6千元,人數更多。
    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4點第(9)項第3款規定:「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實施員額調整及轉化移撥』、『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等方式,以有效彈性運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力,……前開方案有關優惠退離規定,鼓勵其退離,以減少人事費。」
    爰請考試院及所屬應依上開規定,檢討改進現有人力資源運用效率,改進工作分配或採取其他替代措施,並協助其辦理未涉及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等事務性工作,允宜全院統籌調派超額人員,有效轉化運用或積極辦理移撥,逐年縮減對非典型人力之依賴,並撙節非典型人力經費。
  • 提案人
    鍾孔炤 李俊俋 蔡易餘 
    (十三)監試業務為監察院職掌業務之一,係依據監試法第1條規定,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
    對照《憲法》第90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試並非憲法規範監察院之職權,且國家考試之公正及公平性,並未受有無監察委員監試之影響。
    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106年度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以「考試委員既無支領典試出席費,監察委員亦應停止領取監試之出席費用」等為由,全數刪減「監察委員監試費」,足證監察委員領取監試酬勞頻滋生爭議。雖106年度監試委員已不支領監試費用,但考選部仍須支出旅運費;為節省國家財源支出並減少不必要之監試作業,爰請考試院會同監察院函送「監試法廢止案」至立法院。
  • 提案人
    蔡易餘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十四)依考試院106年8月出版之「2016年考試院性別圖像」,截至105年底全國公務人員具簡薦委任(派)官等之人數,總計18萬6,429人,其中男性占43.4%,女性占56.6%,女性高於男性13.2%。
    然而依官等觀察,委任(派)官等男性比率為41.7%,女性58.3%,薦任(派)男性比率為42.4%,女性57.6%,此2官等女性比率超越男性,惟較高官等之簡任(派)男性比率達67.5%,女性僅32.5%,呈現公務人員官等越高女性比率呈遞減之情形;101至105年各官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人數均以男性居多,且官等越高訓練進修人數男性比率越高之情形。
    為加以改善,以女性為對象之訓練機制實屬必要。行政院人事總處曾開設女性領導者研究班跟女性領導發展研究班,培養高階女性文官,且開放予民間,成功建立高階女性人之網絡。現今之高階女性政務官、文官與民意代表不乏曾於其內受訓者。故為改善高階公務人員性別比例失衡與受訓人數性別比例不一之情形,爰請考試院參照女性領導者研究班跟女性領導發展研究班,研議、辦理以女性為對象之訓練進修機制。
  • 提案人
    葉宜津 鍾孔炤 尤美女 李麗芬 
    (十五)考試院委員出國考察,除院長、副院長領隊者外,不得要求職員隨行。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鍾孔炤   蔡易餘 
    第2項 考選部3億4,471萬3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於程序及實質面向皆引發諸多爭議,不當突襲考生、加重考試負擔。
    考選部為節省成本,日前將入場證之郵寄方式,由限時專送改為「平信」,致送達失敗之機率增加。又106年司法官考前適逢國慶連假,大批考生於考前1天仍未收到入場證,考選部的電話又撥打不通,引發恐慌。許多考生甚至必須在考試當天自行申請補發,實為不便,並影響考試品質。就此,考選部未提前因應連假,適當處理寄發准考證事宜,顯有違失。又考選部於106年4月公告,將律師、司法官二試之報名費由1,500元漲價至1,800元,惟調漲之費用顯然未反映在提升考試品質、減輕考生負擔之目的,應審慎檢討,未來是否比照其他考試(如明年之大學考試)以身分證入場即可,減輕考生負擔。
    106年一改過去考點平均之題數及配分的出題模式,以司法官考試刑事法考科為例,刑法僅考1題,財產法益,占分100;刑事訴訟法僅考1題,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及接見,占分100。又民事法考科完全沒有民法親屬編、繼承編及家事事件法之命題,顯然與實務脫節。此外,商事法考科將證券交易法和公司法合併為1題。此種出題模式,於形式面,出題方式大幅改變,考選部完全沒有事先公告,嚴重突襲考生。於實質面,1科1題的出題方式射倖性過高,且出題範圍顯過於狹窄,甚有偏頗恣意之嫌。就此,命題雖為「典試委員」之獨立職權,惟依據典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對於本次出題引發重大爭議,考選部顯然難辭其咎,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李俊俋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周春米 
    2.考選部107年度預算「試題研編及審查」編列共計708萬2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題庫之編制及審查」編列680萬3千元,係屬配合各項考試需要及已建置題庫科目使用情形,辦理題庫之建置維護及更新工作。
    然而106年醫師考試第二階段及格率超過95%,為3年來最高。因320題中被提出疑義的題目有151題,最後11題送分,疑義題目比例達47.19%,造成及格率飆高,顯見考選部題目建置尚有改善空間。爰此,鑑於考選部題庫之編制及審查未善盡職責,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3.考選部107年度預算「試題研編及審查」編列共計708萬2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試題研究」編列27萬9千元,係屬辦理試題研究事項,以增進國家考試測驗信度及效度。
    然而106年醫師考試第二階段及格率超過95%,為3年來最高。因320題中被提出疑義的題目有151題,最後11題送分,疑義題目比例達47.19%,造成及格率飆高,顯見考選部試題研究尚欠足夠的信度及效度。
    鑑於考選部題庫之編制及審查未善盡職責,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4.考選部於107年度單位預算「研究發展及宣導」項下「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編列經費653萬4千元,該預算書說明欄中註解其計畫內容為「成立各種考試改進推動小組,結合產、官、學資源,持續精進考試制度……」,雖然考選部依據典試法第17條規定,於104年訂定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及建置資料庫,截至106年8月底該資料庫可提供遴提委員人數為29,185人,惟據資料顯示101至105年度,每年平均遴聘典試人員3,198人,其中初次獲聘平均人數522人、占全年遴聘典試人員比率為16.29%,連續2年(含)以上獲聘平均人數1,705人、占全年遴聘典試人員比率為53.34%,連續3年(含以上)獲聘平均人數995人、占全年遴聘典試人員比率為30.95%,顯見近年政府舉辦國家考試初次獲聘之典試人力新血比率偏低,爰請考選部在維持公平公正原則下,針對提升典試人力多元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二)凍結第2目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5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考選部為使考試與教育、訓練、任用、職業管理之緊密結合,於107年度「研究發展及宣導」業務計畫編列661萬3千元,辦理研修各種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並成立各類考試改進小組,研究改進各項考選制度,以因應用人機關需求、落實教考訓用合一,並網羅優秀人才。
    惟查近5年考選部辦理高普考、特考等各類科考試,有部分類科連續5年均不足額錄取,如高考三級之土木工程;地方特考三等之土木工程、公職建築師、地政、建築工程、測量製圖;地方特考四等之建築工程;原民特考三等之農業技術、土木工程等類科。另有不足額錄取率超過5成者,如高考三級之公職建築師;身障三等特考之教育行政、園藝;地方特考三等之社會行政、教育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交通行政、交通技術等。上述之狀況顯現考選部該「研究發展及宣導」業務計畫不僅無法因應用人機關需求,亦恐浪費辦理相關考試之人力、物力及財力。
    爰請考選部就其各種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妥適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2.106年尼莎颱風襲台,考選部辦理中醫師等專技人員國家考試遲至考前1日深夜方宣布花東考區停止,其他考區照常舉行,影響花東考生權益,為避免國家考試因天災應變不及影響全體考生權益,考選部應對於影響部分縣市之天然災害造成考試無法順利舉辦之情況,研議兼顧全部考生權益之應變機制。爰請考選部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櫂豪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三)國家考試的高普考考科多年來未經修正,考選部曾考量,部分專業科目已不合時宜,召集專家學者檢討,希望把高考專業科目從原本6科下修為4科,普考專業科目數量也從4科改為3科,為強化國家選才用才考試調整科目有其必要性,但依照過往經驗,一般需經過3到5年時間考取,更應該提早公告考科是否調整與調整時間避免影響考生權益,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確實更改計畫與時間表。
  • 提案人
    蔡易餘 李俊俋 尤美女 葉宜津 
    (四)考選部107年度預算「試題研編及審查」編列共計708萬2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題庫之編制及審查」編列680萬3千元,係屬配合各項考試需要及已建置題庫科目使用情形,辦理題庫之建置維護及更新工作。然106年醫師考試第二階段及格率超過95%,為3年來最高。因320題中被提出疑義的題目有151題,最後11題送分,疑義題目比例達47.19%,造成及格率飆高,顯見考選部題目建置尚有改善空間。爰請考選部將題庫編制及審查詳加研擬更新,務必將考試公正性、嚴謹性落實,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研議結果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五)考試院院會於106年8月10日通過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第19條規定:「律師高考第二試仍以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及格,但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科目(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並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律師考試自107年起改為「及格制」。
    修正條文公告後,眾多法律系學生及考生對本次改制提出許多質疑,並發動連署,訴求如下:
    1.反對以規則規避與藐視學生權益:縱使規則修正流程符合法定程序,仍應廣納各大專院校法律系學生及老師的意見,而並非本次修正公聽會僅邀請5位民眾列席之情形。
    2.及格制度難以適用於律師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為申論題,給分標準難以量化,絕對的及格分數制度將造成學生無法就給分內容提起救濟,要求考選部建立完善之閱卷結果行政救濟程序。
    3.反對以增設及格制度提升律師素質:律師考試為資格考,代表通過者所需具備之律師基本法學能力,無法表彰新進律師執業能力,以增設及格門檻作為提升律師執業素質之邏輯,極其弔詭。
    4.退回及格制度並重新召開考試改革會議:本次改制未獲得廣泛師生支持,我們要求退回及格制度,重新邀請法律系所師生召開考試制度修改會議。
    由於本次改革未賦予緩衝期,並自107年起立即實施,亦無同步建立相關配套(如:針對閱卷結果之行政救濟程序),著實引發眾多考生質疑與不安。爰要求考選部應即刻與外界進行充分之溝通,妥善回應相關之疑問及訴求,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李俊俋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周春米 
    (六)鑑於106年度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引發諸多爭議,包含入場證寄發延遲、考試題數及配分大改卻未為事先公布、出題模式射倖性過高、出題範圍過於狹窄、國文仍維持高度文言文比例等問題,爰要求考選部就「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及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等三項考試,進行全面性的通盤檢討,詳細說明各項程序、實體問題,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改進方式及期程之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段宜康 蔡易餘   葉宜津 鍾孔炤 周春米 
    第3項 銓敘部251億0,044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凍結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5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行政院即組成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專案小組6月7日召開的第1次會議即作出決議:請各部會檢視主管法規,有關「家屬」之規定,直接適用於同性伴侶;倘不涉及第3人權利者(例如申請權、同意權等),可先透過行政命令放寬適用。
    行政院早於104年即已就各部會主管法規做過通盤之檢視,列出可得放寬適用之法規。大法官解釋也已明確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但迄今銓敘部仍保守解釋,未放寬認定讓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公務人員,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卹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
    爰請銓敘部就放寬行政法令適用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公務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卹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段宜康 蔡易餘 
    2.為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從事與原職務具密切關係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但目前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法人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導致部分原居主管機關高職位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於受監督之財團法人任職。是以,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結果,難以避免利用上級或主管機關職權與人脈關於退休後再任,占用職缺並支領高薪,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綜上,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宜修法補強。
    爰請銓敘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具體修法規劃與措施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段宜康 蔡易餘 
    3.「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自58年通過後僅有10條條文,且於61年修正後即未變動。然而,聘用人員既無需經過公務人員考試,亦無淘汰機制。換言之,只要以聘用資格進入公務機關後,即可做到退休。目前亦僅有「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限制其員額為總預算員額之5%,顯見聘用人員的聘用,缺乏相關考評及任用之法制。爰請銓敘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條例或修正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二)依106年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規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為利後續重行建立新進人員之退撫制度,銓敘部爰編列辦理公部門退休制度改採完全確定提撥制度之可行性委外研究費用191萬6千元。就採行完全確定提撥制之成本分析、退休制度變革對公務人力資源運用之影響評估,以及退休給付制度轉換財務銜接等方案進行委託研究。
    惟完全確定提撥制度與確定給付制度差異極大,對未來新進公務人員權益影響重大,為免112年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之人才晉用受影響,銓敘部允宜妥適規劃研究方向,建議調整研究方向,不設限於「完全確定提撥制度」,爰凍結第7目第1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管理」項下「公務人員退休業務」之「委辦費」20萬元,俟銓敘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李俊俋 葉宜津 
    (三)考試院與銓敘部皆辦理相關我國人事政策與法制的建置,但近年來公務體系受到不小衝擊,從考生報名狀況與公職人員離職率來看皆是雪上加霜,但並未看到相對應的改善措施以及解決方案,且僵化的考績制度對於公務人員發展是否有影響,爰請銓敘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一出具體改善計畫。
  • 提案人
    蔡易餘 李俊俋 尤美女 葉宜津 
    (四)對於因公殉職及因公死亡其於撫卹金給與金額相差很大,但對於因公殉職、因公死亡之認定往往政府機關與家屬之看法南轅北轍。惟因公殉職與因公死亡,其要件因分別定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致常起爭議,因此建請銓敘部於相關用語上,再做區隔。
  • 提案人
    葉宜津 李俊俋 尤美女 
    (五)銓敘部107度預算「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共計719萬7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人事法制、管理及銓敘業務─一般事務費」編列408萬5千元,係屬表揚全國各機關模範公務人員、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之選拔、公務人員人事相關議題進行研討、爭議裁決、協商。然頒發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所衍生之選拔、表揚、宣導等經費支出近400萬元,恐過度鋪張而未符撙節原則,允宜檢討減省。有鑑於此,應避免浪費公帑預算資源閒置,甚至排擠其他重要施政與司法資源之配置。爰請銓敘部撙節支出重新研擬獎勵傑出公務人員之選拔、表揚、宣導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研議結果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六)現行表揚功績卓越及優秀公務人員所訂頒獎項為勳章獎項、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專業獎章、服務獎章及專案考績一次記2大功等,以上獎項皆明訂法律條文中,惟查考試院銓敘部訂頒的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及模範公務人員獎,僅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之行政命令辦理,未有法律授權,且部分公務人員獎勵訂頒獎項不合時宜,爰此,考試院、銓敘部應儘速於公務人員考績法訂定此激勵辦法授權依據並函送立法院審議外,另應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公務人員獎勵制度及規定進行通盤檢視、研議及修正,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員獎勵制度檢討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8,133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為健全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以充分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之研究檢討與法規解釋等事宜。查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於審理公務人員保障法期間,就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能否尋求司法救濟,限於案件之性質是否為復審,若為申訴、再申訴類型,公務人員即喪失司法救濟之權利,對自身權益受損之公務人員本人而言,顯失公平與公正。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公務人員針對侵害權利之管理措施,僅能循申訴再申訴途徑尋求救濟,事後不得再行提起司法救濟,顯然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爰凍結第2目第1節「保障業務」項下「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規之研擬規劃與解釋」10萬元,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針對保障法之申訴、再申訴制度,是否應適當給予司法救濟之權利,並參考教師法第29條以下之相關規範另行研議修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孔炤 葉宜津 蔡易餘 李俊俋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精進各類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辦理各項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晉升薦任官訓練等相關事宜。惟就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之課程教材裡,未有相關之勞動教育課程,且其他如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亦未有相關之課程設計。雖就公務員有關勞動條件、勞資爭議、社會保險、職業安全……等勞動權益而言,雖與勞工有別,然開設相關課程供公務人員學習訓練卻仍有其必要。爰凍結第2目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訓練進修業務規劃與推動」40萬元,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針對勞動相關課程之規劃與推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蔡易餘 
    (三)經查高階文官訓練國外進修從100年實行至今,為拓展高階公務人員國際視野而安排兩周國外研習課程,並分為管理、領導、決策3個班別,挑選具競爭力之先進國家前往研習,但返國後除於「研習成果發表會」上分享與上網公告研習報告外,並無其他明確影響之成效,而其預算數從民國100至106年雖逐年下降,但出國訓練人數卻相反的逐年增長,其經費使用細項實有問題,再者海外研習、考察計畫歷年往往為外界所詬病,考量政府經濟拮据與民間觀感,爰凍結第2目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50萬元,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四)依目前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相關規定,對於選送國外進修人員,其期間原則上為1年,必要得再延長1年。對於自行國外進修人員,其留職停薪期間亦原則上為1年,必要得再延長1年。惟此之時間,對於赴國外進修人員實有所不足。爰此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開始評估各種狀況而訂定不同之進修年限,以達公務人員個人與國家之雙贏局面。
  • 提案人
    葉宜津 李俊俋 尤美女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2億8,995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凍結第2目「國家文官培訓業務」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業務費近年屢流用至資本門。查104至106年度8月底,每年皆發生將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業務費流用至資本門情事,包括設備及投資和建築物結構補強工程等。
  • (1)104年度

    a.流用70萬1,834元至「中區公務人員培訓─建物結構補強工程分支計畫」。
    b.流用3萬1,168元至「國家文官培訓業務─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設備及投資」。
  • (2)105年度
    流用182萬9,211元至「國家文官培訓業務─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設備及投資」。
  • (3)106年度
    流用91萬866元至「中區公務人員培訓─建物結構補強工程分支計畫」。
    顯見預算編列未臻覈實,爰請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2.依據《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學院掌理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基礎訓練近年平均受訓約7千人,並分北、中、南區辦理,另為達多元評量之目的,自105年11月開始辦理增列”專書閱讀心得寫作評量項目”,由文官學院調查受訓人員選定之閱讀書目後統一採購,並由院方與受訓人員各負擔二分之一,而致此107年度預算數增列349萬2千元,但經查證此評量計畫卻只占受訓學員最後總成績的5%,預算使用尚有待商榷,爰請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3.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編列辦理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競賽及每月1書遴選之專家審查會議出席費7萬6千元;辦理每月1書及心得寫作審查及遴選用圖書採購、競賽獎金及獎牌、頒獎典禮、心得作品集印製及寄送等相關經費108萬元,合計115萬6千元。但查公務人員之閱讀充實自我,實不必再如學生般以心得寫作或辦理競賽方式鼓勵,其效果極為有限,參與之人數亦不多,僅徒具形式而已,爰請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葉宜津 李俊俋 尤美女 
    (二)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國家文官學院職司公務人員的各項基礎及發展性訓練,每年受訓人數達萬人,訓練成效有目共睹,惟近來迭有受訓人員反應,該學院安排之師資及課程不妥,不但有越來越多的考試委員參與授課的情形,尤有甚者是安排考試委員講授易經及命理,課程與公務議題毫無相關,不應再發生。考試委員身居高位且其法定職掌係監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培訓業務,不避嫌擔任講座,不僅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且恐招致強迫國家文官學院安排授課之批評,有鑑於考試委員身負監督之責,不應擔任專題研討在內的講座。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負責法定訓練,包括各項考試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及5類人員升官等訓練,因為受訓結果關係到參訓人員的任用與升遷,權益影響甚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於前揭各項訓練的評量結果,應於4至5周公布成績。
    爰要求國家文官學院針對考試委員擔任(含專題研討在內)的講座,爾後不應擔任專題研討在內的講座及閱卷作業期程應於4至5周內公布成績之改善作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葉宜津 段宜康 劉建國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5,279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一般行政」編列4,041萬8千元,其中「設備及投資」149萬2千元,該經費包括購置辦公室自動化各項硬體設備及相關套裝軟體、Web應用程式防火牆等,以及購置及汰換各項事務設備。
    經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之「退撫基金監理」計畫中,亦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70萬元,用於基金監理e化平台各項硬體設備及相關資訊系統開發、軟體購置及授權費用等,上述兩筆「設備及投資」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之用途雷同,疑有重複編列之嫌,爰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針對該會軟硬體設備之明細、需求及其規劃用途,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億7,352萬8千元,照列。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7億3,396萬8千元,減列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3,246萬8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300萬元,待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行使後,覈實通過人數,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107年度監察院預算員額520人,人事費編列6億1,248萬5千元,其中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計93人,占該院預算員額近18%。然自近年監察院技工、工友及駕駛之預算員額及實際進用情形以觀,其實際進用人數已由101年度之83人,逐年降至105年度之71人,惟預算員額皆為93人,並未配合減列,以致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之差額逐漸擴大,由101年度之僅相差10人(占比10.75%),至105年度已攀升至22人(占比23.66%)。再者,監察院104及105年度技工、工友及駕駛實際人數雖逐年減少至70餘人,相關業務尚能正常運作,足顯其實質人力需求已下降,預算員額容有節減空間。依據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11條規定,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考量實際業務覈實配置,經檢討有節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爰請監察院針對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研擬精簡政策,並依規定及實際人力需求,覈實檢討技工、工友及駕駛之預算員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2.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11條規定,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考量實際業務消長,覈實配置,經檢討有節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另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12點之(三)亦規定:「減列預算員額:各機關學校實際精簡之工友、技工員額,應配合機關學校年度預算編列,覈實予以減列。」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4點之(九)亦規定:「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有效彈性運用人力,各機關應落實下列規定:1.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結不得新僱……。3.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等方式,……。」準此,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覈實配置,對已無業務需求之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覈實減列。
    近年監察院技工、工友及駕駛之實際進用人數均低於預算員額,其實際進用人數已由101年度之83人,逐年降至105年度之71人,惟預算員額皆為93人,並未配合減列,致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之差額逐漸擴大,且該院104及105年度技工、工友及駕駛實際人數雖減少至70餘人,相關業務尚能正常運作,足顯其實質人力需求已下降,預算員額容有節減空間。
    為落實員額精簡政策,爰請監察院依前述規定及實際人力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之減列規劃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葉宜津 李俊俋 蔡易餘 
    3.107年度監察院預算員額520人(與106年度相同),人事費編列達6億1,248萬5千元,其中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計93人,占該院預算員額之17.88%。
    近年監察院技工、工友及駕駛之實際進用人數已由101年度之83人,逐年降至105年度之71人,惟預算員額皆為93人,並未配合減列,致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之差額逐漸擴大。再者,監察院104及105年度技工、工友及駕駛實際人數雖逐年減少至70餘人,相關業務尚能正常運作,顯見其實質人力需求已下降,預算員額容有節減空間。
    綜上,政府為貫徹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規定渠等人員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結不得新僱,近年監察院技工、工友及駕駛實際進用人數均遠低於預算員額,顯示在未足額進用人力情形下,仍不影響業務運作。爰此,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 連署人
    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二)目前監察院預算編制人員為275位,其中簡任文官為82位,經查82位簡任文官12職等以上的人員居然高達60位(22%),此數據比例甚高,不符現況運作,監察院應對組織架構與規程進行檢討研議並修正,爰此,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300萬元,待監察院對組織及人員編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段宜康 
  • 連署人
    劉櫂豪 鍾孔炤 葉宜津 
    (三)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200萬元,並就以下5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監察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編列1,507萬3千元,其中監察業務管理系統、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公文管理系統、全球資訊網、電子表單系統、陽光法案各項業務資訊系統等維護編列1,065萬4千元,上述網頁維護費用高達上千萬經費,但並無詳述相關細目,不利立法院監督。爰此,請監察院就各項資訊系統維護經費,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運用情形暨細目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櫂豪 
  • 連署人
    尤美女 段宜康 葉宜津 
    2.有鑑於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明定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應依「預算編製作業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實施方案」,本零基預算精神檢討及建立資源分配之競爭評比機制,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經查,監察院於107年度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資訊服務費」編列1,372萬3千元,辦理監察業務管理系統、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公文管理系統、全球資訊網、電子表單系統以及陽光法案等業務資訊系統之維護,然而在「其他設備」項下,監察院又編列100萬元,進行監察、廉政及行政資訊系統之整合並優化。此二項預算之內容說明,未能清楚體現兩者計畫內容有何差異,實有重複編列之嫌。爰請監察院就上述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3.監察院於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編列6億6,325萬3千元,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資訊管理─資訊服務費」編列1,372萬3千元,其中306萬9千元係用於維護相關電子設備之經費。
    據查監察院於106年度同分支計畫預算編列僅208萬元,107年度增編98萬9千元,然相關維護費用係屬經常性編列實無增編之理,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理應撙節支出。爰此,請監察院針對上述之預算增編原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4.107年度監察院將優化網路申報系統及簡化相關作業流程列為施政重點之一,並於「一般行政─資訊管理」計畫項下,編列監察院各項業務資訊系統(包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管理系統等)維護經費1,065萬4千元。惟近年整體公職人員各類財產網路申報使用率,僅占四成,仍未及五成,顯示推動公職人員財產使用網路申報,容有進一步提升之空間。爰此,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財產申報系統相關功能與使用介面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5.監察院自101年度起陸續編列預算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等相關擴增及維運作業,而利用網路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之件數從101年度的2,659件增加至105年度的4,251件,其占受理件數之比率也同步由101年度的30.79%增加到105年度的42.38%,雖然歷年申報人數已呈現成長趨勢,然整體網路申報比率卻仍不及五成,恐有浪費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建置之嫌,為避免浪費公帑,爰此,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之推廣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四)監察院107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國外旅費」凍結10萬元,待針對國外旅費編列與管控機制,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五)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5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監察院得設有7個常設委員會,另外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監察院目前設有5個特種委員會,包含法規研究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廉政委員會及人權保障委員會。
    經查《監察院年報》統計,105年度法規研究委員會審議案件結果僅有2件,該委員會之功能成效不彰,且非《憲法》第90條所規範監察院之職權項目,應減少政府人事精簡任用。爰請監察院就特種委員會之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段宜康 李俊俋 尤美女   葉宜津 
    2.為配合國內人權發展新情勢,監察院於102年6月19日修正「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增列該會職責包括辦理「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之推行及監督事項」,及促進性別平等,另於該會之下設立「性別平等小組」,專責有關性別平等及婦女人權保障之監督業務。因此,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時,即得檢視各級政府機關有無違反「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之人權規定,並監督政府落實執行國際人權義務。惟新政府上任後,所提轉型正義恢復歷史受難者人權等問題,卻忽略二戰期間慰安婦之人權議題,以致我國至今向日本政府要求道歉與求償完全無法達成。監察院既亦職掌婦女人權保障業務,惟針對慰安婦議題,除倡議共同響應慰安婦紀錄片,於此對於伸張慰安婦之歷史正義之實益不大。爰請監察院針對強化國家人權及保障人權之機制,以及如何將二戰期間慰安婦婦女人權向日本政府討伐提出相關可行具體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六)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中「業務費─國外旅費」3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監察院107年度預算派員出國計畫共計2項,分別為(一)定期會議:參加國際監察組織會議,擬前往國家為美加、中南美、歐洲、亞太地區,編列經費141萬5千元;(二)不定期會議:參加國際性人權論壇及拜會相關國家人權機構,擬前往國家亞太、歐美地區,編列經費30萬元。上述出國計畫無論定期會議或不定期會議皆尚無確切地點及參與會議名稱,無法對出國計畫之實際效益做出評估不利預算監督。爰請監察院就派員出國計畫提出詳細運用情形包含參與會議名稱、前往國家地區、交流議題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櫂豪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2.監察院107度預算「議事業務」項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中「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171萬5千元,惟102至104年度監察院「國外旅費」科目執行結果,僅102年度有1項出國計畫為原定計畫,103及104年度之出國計畫則全數變動,且106年度截至9月底,「議事業務」項下之「國外旅費」實際執行數為37萬1,543元,執行率僅21.66%,出國計畫多集中於下半年辦理,顯見國外旅費預算有未盡覈實編列,且有消化預算之嫌。爰請監察院針對國外旅費編列與管控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七)凍結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150萬元,並就以下5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國內旅費」編列400萬元,但所謂巡察業務實為歷史君主獨裁政權下之陋習。加以現在資訊發達,取得資訊方式或人民陳情、檢舉方式均有所不同,所謂巡察只是加重各級政府負擔及民眾負面觀感。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修法檢討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葉宜津 段宜康 尤美女 
    2.根據監察院地方機關巡察案件數統計,104年巡察次數53次、陳訴書狀總計538件、委員所提巡察意見1,128項;然105年巡察次數減少10次至43次、陳訴書狀總計減少200件至383件、委員所提巡察意見減少362項至766項,顯見監察院並未加強受理人民陳訴案件之處理。然107年度歲出預算「調查巡察業務」項下「一般事務費」編列517萬元,其中公務聯繫及地方巡察相關事務費為324萬元,爰請監察院針對地方機關巡察現況、地方巡察情形之變化、意見數之減少等情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3.有鑑於彈劾及糾舉權,係憲法賦予監察院之職責,當發現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並有先行停職或有其他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由監察委員行使,向違法失職公務人員之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案。經查,近6年來監察院極少行使糾舉權,除民國100年成立2件糾舉案、民國104年成立1件糾舉案外,其餘年份皆無糾舉案成立,然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統計,民國100至105年共約2,777位公務員經決議接受懲戒,顯示違法、失職之公務員數量不在少數,監察院卻無法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之前,透過糾舉權之行使,加速對失職違法公務員之處分,甚至有持續擴大對公家機關形象傷害之可能,顯然監察院未能落實憲法賦予監督查察政府之職責,實有改正之必要。爰請監察院針對目前未能發揮監督查察政府功能之檢討及具體改善糾舉案件數過低問題之方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4.有鑑於監察院統計民國105年處理人民陳訴書狀共11,307件,然而其中據以派查的案件僅有319件,比率僅2.3%,而轉交行政機關參處之案件則有2,856件,比率達21%,顯示監察院確實派查人民陳訴書狀之案件比率過低。另查,民國100至102年,監察院派查人民陳訴書狀之案件數,分別為459件、468件以及446件,然而民國103至105年,監察院派查人民陳訴書狀之案件數,則下降至234件、307件以及319件,較過往派查比率偏低,顯示監察院處理人民陳訴之態度趨於消極,偏向由行政機關先行參處。然而監察院監察權之效能,過往常受各界質疑,監察院實應強化監督效能,有效查察政府缺失,不應自我閹割,放棄為民監督政府之責。爰請監察院針對現階段派查比率過低之檢討及研擬提升派查比率之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5.依據《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監察院得設有7個常設委員會,另外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監察院目前設有5個特種委員會,包含法規研究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廉政委員會及人權保障委員會。
    經查《監察院年報》統計,105年度法規研究委員會審議案件結果僅有2件,該委員會之功能成效不彰,且非《憲法》第90條所規範監察院之職權項目,應減少政府人事精簡任用,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案」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段宜康 李俊俋 尤美女   葉宜津 
    (八)凍結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中「國外旅費」10萬元,並就以下8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監察法第3條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駐外機關之巡察,併入委員國外考察計畫辦理。」,但查103至106年9月止監察委員出國考察調查報告,發現每年度皆考察相同1個國家,且部分報告未盡詳列考察行程表等資料。
    監察院報告指出,監察院7個常設委員會於每年年底前,針對各年度辦理調查、糾正案時,所發現之制度面、法律面、執行面相關通案性問題,研議擬具次一年度之「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題目」,經各該委員會討論確定後,組成「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小組」調查,自次一年度1月份起派查。可見其案件調查具有迫切性或時效性,但查此調查報告卻要等到該出國年度12月底或次一個年度1月才會公告之。
    鑑於監察委員出國考察規劃,恐與職掌業務有所不符,且部分報告未盡呈現考察資料及公告時間欠缺時效性等因素,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2.委員國外考察外卻又編列隨行秘書旅費共計153萬5千元,但立法院若欲帶隨行秘書或其他相關人員,均需自費辦理,並無使用國家預算辦理之情況,惟獨監察委員編列隨行秘書旅費,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葉宜津 尤美女 段宜康 
    3.監察院107度預算「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851萬5千元,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委員國外考察」編列153萬5千元,該科目係用於考察他國制度、設施、民間智庫及辦理駐外單位巡察。
    據查監察院於106年度同科目預算僅編列103萬5千元,且於82頁之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其擬前往國家、擬拜會或視察機構、拜會內容皆與106年之預算書無異,然其交通費及生活費卻增編50萬元,實有預算浮編之嫌,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理應撙節支出,政府應妥善規劃其預算之使用,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4.監察院107年度預算「調查巡查業務」編列1,851萬5千元,其中用於委員國外考察經費153萬5千元,較106年度增列國外旅費50萬元。卻未於該項工作計畫中說明增列此預算之理由,且對照106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無論是「職員出國考察」、「監察委員出國考察」或「首長政務需要出國訪問」之預計天數與擬派人數均與107年度相同。惟107年度卻增加國外旅費預算,顯非合理,恐有浪費政府公帑之虞。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5.監察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議事業務」及「調查巡察業務」科目項下各編列「國外旅費」63萬7千元、171萬5千元及153萬5千元,分別為首長出國訪問及職員出國考察旅費、參加國際監察組織相關會議及國外人權考察之機票與生活費及委員國外考察及隨行秘書旅費等,共計388萬7千元,相較於106年度法定預算增列50萬元。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監察院實際執行出國計畫變動比例甚高,預算編列流於形式,實有浪費公帑之虞。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避免財政困窘日益加深,以強化控管機制,提升預算資源有效運用。爰請監察院針對國外旅費編列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6.監察院105年度預算「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編列153萬5千元,惟依據105年度監察院單位決算,該科目決算金額僅90萬元,顯見未覈實編列預算,致預算賸餘數偏高。此外,「監察院出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中亦未詳列出國人員姓名、起迄日期與地點,所謂「國外考察」之目的和具體效益不明,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 連署人
    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7.監察院107年度預算「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中「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153萬5千元,惟102至104年度監察院「國外旅費」科目執行結果,僅102年度有1項出國計畫為原定計畫,103及104年度之出國計畫則全數變動,且106年度截至9月底,「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國外旅費」實際執行數為65萬7,566元,執行率僅42.83%,出國計畫多集中於下半年辦理,顯見國外旅費預算有未盡覈實編列,且有消化預算之嫌。爰請監察院針對國外旅費編列與管控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8.監察院於調查巡察業務項下編列委員國外考察旅費,包含辦理駐外機關之巡察業務與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題目之國外考察計畫。前者係為瞭解我國駐外各項工作推動情形及當地政情與僑情,依相關之辦法辦理;後者則於年底前,就調查、糾正案所發現之制度面、法律面、執行面相關通案性問題,研擬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題目,若研究議題有借鑑國外經驗之必要時,就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題目規劃國外考察計畫行程。惟就調查研究題目所規劃之國外考察行程,究與一般行政所編列之職員出國考察何以不同,觀103至105年度職員出國考察情形,不論政治獻金制度、陳情爭端解決機制或日韓農地重金屬汙染預防與解決對策等,皆有前述調查研究之通案性而非一般行政所具對國外監察制度及廉政業務瞭解之性質,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劉櫂豪 蔡易餘 葉宜津 
    (九)監察院107度預算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編有904萬8千元,其中用於利益衝突迴避及遊說經費105萬元,較106年度增列國內旅費25萬元。卻未於該項工作計畫中說明增列此預算之理由,也未明列此旅費之目標地點、預計天數、與擬派人數等,恐有浪費政府公帑之虞。爰凍結25萬元,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資撙節並杜爭議。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十)監察院107度預算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經費凍結300萬元,待監察院針對該項科目及其子計畫預算編列與執行成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十一)有鑑於蔡英文總統承諾將推動政府檔案開放,落實「開放政府」之目標,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亦明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經查,監察院於107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714萬9千元,推動監察、廉政及行政資訊系統之開發及改進,然而目前監察院網站公開資料極為不全,「監察統計資料」項下,僅能查詢第5屆監察委員任內監察、廉政等職權行使統計,並未提供歷屆、歷年之監察資料統計,造成人民查詢資料之不便;監察院網站雖另有「中華民國105年監察統計提要」,提供各年度統計資料與分析,但此提要並未提供統計數據之分析與詮釋,另因檔案格式問題,導致閱讀以及擷取資料頗為困難。監察院統計資料提供不夠詳盡,且位置分散搜尋不易,將使民眾難以了解監察院職務行使狀況,以及相關統計數據之具體含意,實為損害民眾監督政府及公共事務參與之權利,有悖「開放政府」之政策目標。爰要求監察院於3個月完成檢討官方網站資訊提供不完整之問題及加速系統改良及優化。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十二)監察院107年度歲出預算編列7億3,396萬8千元,依其預算案總說明載列之組織架構,該院下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規劃室、資訊室、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另據其組織系統圖,監察業務處設3組及1陳情受理中心、監察調查處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各設5組、秘書處設6科。惟監察院部分處室組織現況與前開說明有所出入。現況與其處務規程所定編制或人員配置,差異甚大,恐生爭議。爰要求監察院應於6個月內檢討相關組織法規,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 連署人
    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十三)中華民國憲法於36年12月25日施行,依憲法規定,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出第1屆監察委員,並於37年6月5日正式成立行憲後之監察院。
    行憲之初,監察院在各地區原分設有各區監察委員行署,國民政府來台後,巡迴監察採分組設置方式,均已暫行裁撤行署設立,故《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已無適用之必要,建請監察院檢討《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是否廢止,並將檢討報告送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利法規符合社會現況及共識。
  • 提案人
    蔡易餘 劉櫂豪 葉宜津 鍾孔炤 
    (十四)長達29年歷史,有關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之「春安工作」將於106年走入歷史。
    106年10月5日監察院監委王美玉、劉德勳調查報告指出,基層員警因內政部警政署所規劃各類短期專案績效壓力,時有養案、栽槍、違規等積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未能責令所屬切實依規定執行職務,內政部警政署未能訂定合理專案績效指標,以改善基層員警壓力,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今(5)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劉德勳提案,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
    據了解,警政署雖逐步取消春安績效競賽,但改為「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將績效評核項目從16項減為10項,仍有可能延續基層員警因績效壓力養案之可能,建請監察院持續調查相關警政業務,避免養案陋習影響社會治安。
  • 提案人
    蔡易餘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李俊俋 
    (十五)近年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等相關擴增及維運作業,並屢將建立申報受理及查核(調查)資訊作業系統、效率化各項申報流程、優化網路申報系統等列為施政重點。惟推動多年,迄今整體公職人員各類財產使用網路申報比率僅達44%,容有提升之空間。
    爰請監察院針對公職人員各類財產網路申報使用率低、成長有限之原因提出分析,並針對系統使用者進行相關功能與介面之使用調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系統改善規劃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葉宜津 蔡易餘 李俊俋 
    (十六)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審核、調查、彙整、列冊,提供民眾查閱及刊登公報等工作,並將優化網路申報系統列為107年度施政重點之一;惟截至106年8月底止,網路申報比率僅44.21%,且查近年整體公職人員各類財產網路申報使用率均未及五成,顯就推動使用網路申報之成效有限,容有進一步提升之空間。為提高網路申報比率,爰請監察院於6個月內以如何提升財產申報系統使用率與加強宣導提出相關之改善方法與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劉櫂豪 蔡易餘 葉宜津 
    (十七)近年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件數及網路使用情形雖呈現成長趨勢,其占受理件數之比率亦同步由101年度之30.79%,增加至105年度之42.38%,且106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該項比率為44.21%,可略見推動使用網路申報之成效;惟整體網路申報比率僅約四成,仍未及五成,顯示推動公職人員財產使用網路申報,仍有進一步提升之空間。
    為便利與簡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改善財產申報系統相關功能與使用介面之易操作性和親和性,爰要求監察院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具體改善作為和期程。
  • 提案人
    李俊俋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十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97年10月1日修正施行後,公職人員應向監察院申報之人數增加,為落實我國廉政業務政策效能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政策目標,監察院與法務部持續推動陽光法案相關業務之e化功能,據查現已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平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全面服務申報人計畫等,藉由電子化作業系統輔助人力之不足,並透過網路平臺整合各項資料,提升資料加值運用與跨機關政府資源共享,以達簡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程序。
    然近年雖使用網路申報之人數有逐步上升之趨勢,網路申報之受理率由101年30.79%提升至106年8月截止受理率已達44.21%,其使用率卻仍未過半,為普及公務人員財產申報網路使用率,監察院應研擬推廣方案,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十九)鑑於107年底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故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於107年間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查監察院統計資料,凡至選舉年度前後,違反政治獻金而被裁罰件數甚高,如100年166件、101年330件、103年212件、105年448件,故為讓擬參選人瞭解政治獻金相關法令規範及行政作業流程。爰此,建請監察院應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前,加強對擬參選人宣導政治獻金辦理流程及注意事項,並於選後輔導辦理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申報等相關事宜。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二十)國定古蹟監察院屋頂、外牆去漆等修復工程,自104年度行政院核定總經費7,100萬元,分年辦理,105至106年度已編列4,000萬元,107年度續編2,100萬元。
    鑑於1915年落成之監察院廳舍(原日治時期台北州廳廳舍)已為台灣現存西洋歷史式樣少數建築,惟早期因維護歷史古蹟方式不當,以白漆油漆外牆,造成現今需花費高額公帑恢復原貌。
    監察院應記取歷史教訓,反省過去錯誤的文化資產維護思維並呈現給大眾,同時應記錄公開古蹟修復的過程,以營造民眾對於監察院廳舍的認同感。「監察院建築百年網」亦已逾2年未有更新。爰此,要求監察院應提出檢討、改善對策,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 連署人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12億8,691萬7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3項

    (一)有鑑於我國毒品問題日益嚴重,且不僅是特定毒品氾濫之問題,實務上為吸引年輕學生因而出現許多新興毒品(如:毒咖啡、小熊軟糖等),惟許多新興毒品係混合多種管制藥品得出,嚴重戕害國人及學生之身心健康。且依法務部統計,施用新興毒品致死的案例有增加的趨勢,吸毒者平均死亡年齡為27.7歲,法醫研究所更進一步指出「最可怕的是吸毒者會混合使用」,顯見我國毒品之防制策略,應針對新興毒品加強打擊與防制面向。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委辦費」50萬元,待法務部針對反毒計畫中,如何加強新興毒品之防制與處遇之問題進行檢討與研議策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保障國人之身心健康。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二)法務部早於104年1月函報行政院「關於同性婚姻法制化政策方向之建議報告」,其中設定第一階段之目標為於現行法律制度下,落實對同性伴侶權益之保障,規劃作法則包括檢視現行法令之保障措施,並於104年已完成各部會主管法令之通盤檢視,列出得放寬適用同性伴侶之法規,法務部更於105年多次檢視各部會主管法令之相關規定。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行政院即組成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該專案小組於106年6月7日所召開之第1次會議即作出決議:請法務部研議同性伴侶註記之效力及其範圍與內容為何等問題,並請各部會檢視主管法規,有關「家屬」之規定,直接適用於同性伴侶;倘不涉及第三人權利者(例如申請權、同意權等),可先透過行政命令放寬適用。
    我國同性伴侶註記開放已逾兩年,迄今已有數千對同性伴侶辦理註記,然法務部縱檢視法規多次,卻遲遲未能協調各部會主管法規適用於同性伴侶,致使同性伴侶註記之政策推動迄今,徒具象徵意義而欠缺權利義務之實質保障。自前述專案小組會議作成決議迄今,各部會所主管之法規,多數仍未逕為開放適用或透過函釋解釋適用,部會甚至對該次決議一無所知,顯示法務部未盡研議及協調各部會之責任。
    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俟法務部就行政院於106年6月份會議所作決定之執行狀況(含發函給各部會、請各部會前來開會時程及會議紀錄),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段宜康 
    (三)有鑑於現行法警所需執行之職務繁多,需依照檢察署各級有關長官之命令及指揮,辦理送達、調查、逮捕、拘提、搜索、警衛、執行、人犯解送、值庭、安全防護及其他有關事項。在夜間留守輪值勤務時,仍有其他非核心業務,例如:夜間收狀、收發郵件、交保金、律師閱卷看管及收費、代發證人旅費、家暴緊急救助金等,代替出納會計部門辦理收受及點收現金等具保事宜。然根據106年地檢署法警勤務狀況統計,提解被告出庭人數35,515人、新收人犯數142,200人,法務部為推動各項司法改革方案,新增人力配置,法警才42人,根本不足應付目前法警的業務負擔。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待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整體人力改善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四)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80萬元,並就以下9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於98年4月26日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簡稱兩岸共打協議),由法務部擔任一級聯繫窗口,各司法機關為二級聯繫窗口。然而目前兩岸關係因執政黨上任後凍結,且兩岸共打協議等皆無法有效運作,例如泰國電信詐騙案25名台籍人士遭遣送中國大陸、肯亞案78名台籍人士亦遣送中國大陸,且法務部對於此種情況皆束手無策,一再證明兩岸共打協議處於停滯之狀況,爰請法務部就上述理由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2.有鑑於自民國98年起,「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運作都很順暢。但新政府上任後,兩岸關係急凍,尤其兩岸間最常發生的「跨國詐欺」、「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似乎越來越難偵辦。以105年5月20日後至106年9月,毒品案合作偵辦案件數僅1件;詐欺案合作偵辦案件數僅4件。顯見105年5月20日至今,兩岸共打協議動不了,不僅打擊第一線檢察官辦案的士氣,也讓罪犯無法定罪。惟於「法務行政─辦理檢察行政業務」項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39萬7千元,主要為共同打擊毒品、電信詐欺、金融犯罪等,但觀諸105年5月20日後至106年9月底兩岸共打之運作之情況,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根本名存實亡。爰請法務部就上述理由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3.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於98年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據陸委會統計資料顯示98至106年9月底止,兩岸在共同打擊毒品犯罪的具體成效,雙方共計合作破獲毒品犯罪案件72件,逮捕445名嫌犯,然而就過往統計資料顯示,自協議簽訂生效至105年3月底,就已合作破獲毒品案件71件,逮捕422人,換言之從105年4月至106年9月底止,兩岸合作之共打機制僅破獲毒品犯罪案件1件,逮捕嫌犯23名,顯見兩岸關係因政府政策急速冷凍,已影響到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效力。爰請法務部就「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科目經費,針對上述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4.有鑑於自新政府上任後,兩岸關係急凍,導致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與司法互助近乎停頓,對此問題,法務部並未積極向其它主責部會尋求解決途徑,導致第一線執法人員於執法時面臨困難。自105年5月20日至今,已經有檢察官反映,詐欺集團車手因為大陸方面未提供詳細資料,從105年12月起,4度函請法務部協調,向大陸相關單位取得更有力的證據,但大陸方面從頭到尾都沒有回覆,導致案件調查進度延宕,最後證據不足只能做不起訴處分。甚或於106年10月28日大陸逕將於柬埔寨金邊等地查獲之涉嫌電信詐騙犯罪之19名臺籍嫌疑人,遣送至大陸地區,未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精神知會我方,我方除呼籲大陸應遵循外,對此問題束手無策。如此,不僅與打擊犯罪之精神相違,亦造成第一線檢察官辦案困難。爰此,請法務部針對如何有效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提出具體可行之解決方案與具體做法、預估成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5.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於98年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據陸委會統計資料顯示98至106年9月底止,兩岸在共同打擊毒品犯罪的具體成效,雙方共計合作破獲毒品犯罪案件72件,逮捕445名嫌犯,然而就過往統計資料顯示,自協議簽訂生效至105年3月底,就已合作破獲毒品案件71件,逮捕422人,換言之從105年4月至106年9月底止,兩岸合作之共打機制僅破獲毒品犯罪案件1件,逮捕嫌犯23名,顯見兩岸關係因政府政策急速冷凍,已影響到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效力,爰請法務部就「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科目經費,針對上述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6.法務部107年度預算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計畫下編有大陸地區旅費39萬7千元,用於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惟自蔡英文總統上任以來來,法務部所轄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業務推展成效不佳,如105年5月之後兩岸共同查獲之毒品案件數僅有3件,而就歷年來看,平均每年共同查獲案件數為8件,顯有明顯落差。又如國人關心之兩岸受刑人遣、接返案件成效也有明顯落差,往年我方請求之總遣、接返案件完成數均有60件左右,而蔡政府上任迄今僅有完成12件,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7.法務部107年度預算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計畫下編有大陸地區旅費282萬5千元,用於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與辦理大陸地區受刑人接返。惟自蔡英文總統上任以來,兩岸犯受刑人遣、接返案件成效有明顯落差,往年我方請求之總遣、接返案件完成數均有60件左右,而蔡政府上任迄今僅有完成12件。惟前任政府每年所完成兩岸犯受刑人遣、接返案件量為現任政府之5倍,而每年所編列預算卻僅為1.14倍,顯見目前所編製預算有浮編之虞。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8.法務部107年度預算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計畫下編有宣導經費40萬元,用於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惟自蔡英文總統上任以來,法務部所轄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業務推展成效不佳,如105年5月之後兩岸共同查獲之毒品案件數僅有3件,而就歷年來看,平均每年共同查獲案件數為8件,顯有明顯落差。又如國人關心之兩岸受刑人遣、接返案件成效也有明顯落差,往年我方請求之總遣、接返案件完成數均有60件左右,而蔡政府上任迄今僅有完成12件,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9.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於98年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據陸委會統計資料顯示98至106年9月底止,兩岸在共同打擊毒品犯罪的具體成效,雙方共計合作破獲毒品犯罪案件72件,逮捕445名嫌犯,然而就過往統計資料顯示,自協議簽訂生效至105年3月底,就已合作破獲毒品案件71件,逮捕422人,換言之從105年4月至106年9月底止,兩岸合作之共打機制僅破獲毒品犯罪案件1件,逮捕嫌犯23名,顯見兩岸關係因政府政策急速冷凍,已影響到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效力,爰請法務部研擬恢復兩岸共打機制之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五)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之規定,法務部訂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規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惟觀諸我國歷來發生之重大刑案,在還未有完整的調查、起訴前,媒體均能於第一時間將案件報導的鉅細靡遺,不僅對於被害者而言是二度傷害,也可能誤導未來偵辦方向,甚或產生全民公審的問題。以106年3月1日發生之南港小模性侵殺害案,因媒體或輿論之大肆報導,導致無辜者被當成加害人,最後檢方雖給予不起訴處分,惟對其所造成之傷害,已非不起訴處分可以弭平。爰請法務部研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針對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之具體做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2.有鑑於我國兒虐致死案件頻傳,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105年共有12名兒少受虐致死;106年第1季與第2季已有10名兒少受虐致死,兒少人權應為國家最優先政策。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中指出,法務部應研議建構「兒童死亡檢視機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任何一個兒童的死亡均為社會共同的責任,需要多專業的參與,全面且廣泛地透過檢視個案資訊,始能掌握風險因子,避免兒虐致死案件之發生。依照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應係指6歲以下死亡的兒童全部都要進行個案之相驗,惟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18條僅規定「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兒童才為相驗對象,無法掌握兒童主要死因以達預防之目的。爰請法務部針對建構兒童死亡檢視機制研議具體可行之建構方案與相關法規修訂之芻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3.性侵害被害人受侵害後,身心通常受創嚴重,因此司法人員在偵查審判中應格外注意、具性別意識及敏感度,避免性侵迷思或不當言論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然而,檢視近年妨害性自主罪的不起訴處分書,仍發現檢察官有欠缺性別意識、一再於處分書內沿用性侵迷思的情形。如檢察官常以事發當時被害人並無呼救、抵抗、未在受侵害後第一時間內報警、提告來推論無性侵害事件發生,此尤以家事移工受性侵害案件為最。根據勵馨基金會實務統計顯示,104至105年間,其外勞庇護所內15件提出告訴的性別暴力案件中,經起訴者僅2件,起訴率為13.3%,遠低於同年間全國妨害性自主罪之起訴率43.95%,顯見實務上檢察官常有不理解移工處境的情形。爰請法務部就移工性侵害案件的起訴率、定罪率進行調查與分析,了解移工性侵案件起訴率與定罪率偏低的具體原因,並就培養司法從業人員理解移工處境的能力與提升性別意識、性別敏感度,避免偵查過程中再度出現性侵害迷思及不當言論等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六)請法務部就下列6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有鑑於我國為提升國際人權地位及健全人權保障體系,於98年3月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並自98年12月施行。自98年起,法務部即統籌辦理不符兩人權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列冊263則檢討案例,分別含總統府及五院共計17個機關主動檢討之219則,及民間團體(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所提之44則意見。惟截至106年9月30日止,上開263案已辦理完成者計228案、占86.7%;未能如期完成檢討之案例有35案,占13.3%,其中法律案計27案(涉及8項法律)、命令案計7案(涉及2項法規命令);行政措施案計1案,顯然違背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期程。爰請法務部促請各主管機關賡續積極辦理並提出檢討報告,另提出加速落實之具體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2.為提升我國國際人權地位及健全我國人權保障,立法院於98年完成三讀、公布及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其中規定在施行法施行2年內,各級政府機關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應逐步修正以符合兩公約,惟該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8年,然各級政府單位中需各項改善之部分,仍有35案未完成相關修正事宜,爰請法務部就上述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3.法務部107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各項法規問題研究」編列364萬7千元,其中編列248萬9千元進行人權業務(含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相關行政措施檢討)及推動兩公約執行計畫。經查法務部自98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惟依法務部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6年8月31日止,上開263案中,已辦理完成者計228案(占86.7%),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35案(約占13.3%),其中法律案27案、命令案7案及行政措施案1案。按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8年,早已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卻仍有35案未完成修正事宜。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推動兩公約具體立法方針及期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4.法務部107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各項法規問題研究」科目項下編列辦理人權業務及推動兩公約等經費248萬9千元,依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係國際上至為重要之人權公約,為提升我國之國際人權地位及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立法院98年3月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於98年4月公布,並自98年12月施行,而法務部自當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迄今仍有35案未完成修正事宜,其中18案尚於機關研議中,早已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進度未盡理想。
    爰請法務部檢討修法進度落後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 連署人
    段宜康 
    5.我國於民國98年通過之兩國際公約施行法中已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又106年年初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亦順利完成,並就報告提出審查結論,然而我國對於國內法制是否有不符合公約規定,相關的內容檢討與修正,容有改善進步之空間。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8年,法務部經調查仍有35案未如期完成修正,除有17案法律案已送立法院審議外,餘18案尚於機關研議中。為落實兩公約保障人權之宗旨,儘速檢討修正主管法規自有其必要,爰請法務部如何設定更明確、細緻的人權指標,以瞭解及改善兩公約在我國落實之情形,及前述18案之修正進度與期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6.查法務部於107年度預算於「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編列2,694萬2千元,其中248萬9千元進行人權業務(含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相關行政措施檢討)及推動兩公約執行計畫。經查法務部自98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惟依法務部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6年8月31日止,上開263案中,已辦理完成者計228案(占86.7%),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35案(約占13.3%),其中法律案27案、命令案7案及行政措施案1案。按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8年,早已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卻仍有35案未完成修正事宜。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歷經密集的會議,終於106年8月12日落幕,惟各組會議議題繁多,自司法院、法務部自主所提出之議題進程及改革方針等書面報告以觀,顯然無法全面顧及所有議題。再者,決議中所提出的許多問題,如犯罪被害人之保護、鑑定領域之改革、監所醫療問題、犯罪預防及社會安全網、非行少年的協助與安置、藥酒癮的社區多元處遇等,皆非司法院、法務部所能獨力責成,而須借重如警政、社政、勞政、醫政、教育等各部會的專業通力合作。
    是以為持續推動國是會議決議之落實,除總統於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委請中央研究院法律所所長林子儀教授協助召集小組持續監督、院部每半年一次公布進度以外,應有跨院級之溝通會議,俾使有跨部會或跨院之協助必要時,得有迅速且有效之溝通平台與機制,協助決議之落實。
    爰請法務部會同總統府、司法院提出未來監督盤點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各項決議落實情況之溝通平台運作模式,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辦理情況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劉櫂豪 
    (八)法務部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下編列262萬8千元用於法務部行政業務檢討及座談。惟法務部有關「兩岸司法互助」之績效指標設計與目標值設定,均有明顯瑕疵。目前「兩岸司法互助」之績效指標為「辦理兩岸司法互助案件數」,但此指標由於混雜了各案件類別致使無法反映真實業務情形,另外所設定之目標值甚至較歷年所執行業務量來得低,更無實質評鑑效果,宜允改善。爰請法務部就上述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九)法務部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下編列91萬6千元用於辦理檢察官評鑑行政雜費、辦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遴選委員會之出席費、審查費及書類審查委員會審查費。惟據銓敘部統計,105年檢察官職務評定良好率高達98%,此評鑑結果遭各界批評鑑別度不佳,顯見現行檢察官評鑑制度之成效不彰。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十)法務部統計,100至105年受觀察勒戒之人出戒治所半年內之再犯率為12.1%,探其原因之一係受限於觀察勒戒期間為2個月,新收調查後,實務常於40天後即可陸續出所,致在輔導部分無法受到完整之個別輔導。此外,醫療院所就成癮醫療雖有不少治療方法,然因無強制力等固定回診之制度,致部分成癮治療者無法受完整有效之治療療程。為有效幫助當事人接受完成之相關療程,爰請法務部以如何強化與衛生福利部合作關係,提升醫療院所之回診率與療程留滯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十一)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無正當理由持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惟105年度審計部的決算報告中指出,103至105年度應接受講習總人次之出席率,由55%下降至50%,並呈逐年下降趨勢,以致於反毒成效無法發揮,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毒品危害講習出席問題之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十二)有鑑於我國司法濫訴之問題嚴重,惟司法濫訴不僅為人民濫行提起訴訟之問題,亦包含檢察官濫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即指出,「應檢討檢察官起訴、緩起訴、不起訴之監督機制,提升起訴品質並避免檢察官可能之濫權起訴」。檢察之功能為貫徹國家之刑罰權,有效防止犯罪,並減少冤獄事件之發生,若檢察官濫訴之問題未澈底處理,將有損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爰請法務部針對如何防杜檢察官濫訴之問題進行檢討,並研議改善現行檢察體系之監督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避免產生檢察官濫權追訴之問題。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三)為因應行政院於106年7月核定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其中戒毒策略部分,法務部主管機關擬定提高附命戒癮治療比率及提升矯正機關藥癮處遇模式等方案,並於法務部107年度預算「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629萬6千元,用於提高毒品施用者緩起處分附命戒癮治療比例所需人力及交通等,惟104與105年度地方法院檢察署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人數與比率皆有增加,而撤銷人數及比率亦提升,由104年度的48.65%提升至105年度的54.12%,幅度達5.47%;其次據統計,98年施用毒品出獄收容者計有7,887人,然截至105年再犯施用毒品罪者計有5,621人,亦即有逾七成再犯率,其中約出獄後2年內就再犯者高達5成,顯示各項毒癮戒治處遇及措施皆有待精進之處,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十四)自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廢除後,社會大眾所矚目之案件回歸自各地方檢察署偵辦,然以慶富造船涉詐貸案為例,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押其執行長遭高雄地方法院駁回後又再提抗告至高雄高等法院,而後又遭高雄高等法院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抗告,因此以此例觀之,重大案件回歸各地檢署似有偵辦能量不足之情形,且民眾亦有因回歸地方管轄而合理懷疑有官民勾結之嫌。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研議因應重大社會案件之偵辦方法及管轄權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十五)近年來醫療糾紛案件益增,目前雖有院內申訴、協商及各地方衛生處調處管道,但不為民眾所周知。倘又在不熟悉司法程序的情況下進入訴訟,醫糾案件涉及醫療專業鑑定,等待鑑定及審級來回之間,往往動輒數年,曠日廢時,徒耗家屬心神勞費。對於日益增長的醫糾案件,實有檢討現行制度及分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如何能更貼近民眾需求之必要。
    爰此,建請法務部、司法院針對醫療糾紛案件,分析民眾傾向使用訴訟制度而非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原因,分別就以下問題提出報告:
    1.參考外國立法例,醫療糾紛致人死傷事件應以專法處理或以刑法殺人罪章論處?以刑事責任處理醫療糾紛的妥適性為何?我國應採何種政策方向?
    2.道歉法(I'm sorry law/Apology law)引進之可行性評估。
    3.目前醫療糾紛調處機制之現況分析。包括每年醫療糾紛件數、院內調解及地方衛生處調處成立之比例、調解及調處不成立成因分析。
    4.檢討現行醫審鑑定機制有無改善空間。醫審鑑定需以「偵查中」案件為限之妥適性、鑑定機構有無專業分科之必要。報告中應彙整近三年醫療糾紛案件中,聲請專業鑑定之案件數、占所有醫療糾紛案件之比例數、鑑定所需平均時間、判決平均時間、醫療糾紛中法院採納/駁回私人委請鑑定之比例及理由。
    綜上,請法務部就我國醫療糾紛情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劉櫂豪 蔡易餘 
    (十六)從蘇建和、徐自強、鄭性澤等冤案的平反,可發現鑑定於我國刑事案件舉足輕重的關鍵角色,以及我國鑑識領域亟需改革的迫切性。本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組針對司法科學、鑑定機制與專家證人,也做出了應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制定並推動司法科學政策、整合並推廣各級司法科學教育、制定並執行相關實驗室與專家之認證規範與證照制度的建議。
    爰請法務部參照本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就我國司法科學政策規劃、司法科學教育推動、制定並執行相關實驗室與專家之認證規範與證照制度提出執行概況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辦理情況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劉櫂豪 蔡易餘 
    (十七)檢察機關辦理他字案件之分案及報結,係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但依據《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對於案件僅有「起訴、不起訴、緩起訴、因民事案停止偵查」4種結案的方式,但我國檢察機關又額外開啟「行政簽結」之管道,是指尚未進入偵查階段之案件,檢察官得隨時偵辦,也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救濟程序。
    「他字簽結」雖可以有效降低檢察官案件量龐大問題,但同時亦遭部分檢察官濫權簽結,此外,對當事人而言不甚公平,無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書存在,隨時可再行偵查,此難免保留了政治黑手上下其手的空間,爰請法務部函送相關法案至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劉櫂豪 鍾孔炤 
    (十八)請法務部就下列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按《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之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針對通過國家考試分發各地方檢察署之法醫師,迭遭質疑無能力遂行全部法醫師法定任務之問題提出檢討報告,惟法務部所函復之「提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職法醫師鑑驗能力計畫」專案報告,提出之培訓方案實際執行顯有困難。
    按各地檢署法醫師申請解剖案件數量,除少數如台北、新北、台中、高雄案件量較多以外,一年案件量在100件以下的所在多有,該專案報告卻要求受培訓之公職法醫師應於「2年內審核通過之協助解剖紀錄報告書達250案」,若非承辦單位對於實務情形有脫離現實的理解,難讓人不質疑其是否真有培訓的意願與決心。
    爰請法務部及法醫研究所重新檢討提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職法醫師鑑驗能力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劉櫂豪 
    2.按相驗、解剖及鑑定案件費用表所示,兼任研究員按件計酬之「整體臟器鑑定費」每案為1萬5千元,惟案件需求不同,部分僅製作鑑定報告,部分案件則尚須做血清鑑定與毒物鑑定,業務繁簡不一,計酬費用辦法卻逕以同一價額支付,未核實支給,顯有不當。
    爰請法務部及法醫研究所提出可區分業務繁簡之給付辦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具體改善情形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劉櫂豪 
    3.為解決早年法醫人才缺乏,延攬醫科學生往往放棄法醫選擇從醫開業,93年起法醫學研究所開始招生,期可彌補此一專業人力缺口。又在各地檢署資金困窘、沒有預算亦沒有員額的情形之下,法醫師開缺極稀,收受案件往往轉送中央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協助相驗解剖,但從法醫研究所的統計發現,仍有大量以按件計酬的方式,委外交由兼任研究員辦理。
    案件委外縱有依當年案件量微幅調整之便,惟兼職人員所受之機關監督、權責義務終究無法與編制內法醫等同而論,每年卻有上百上千件案件由兼職人員從事法醫業務,實有疑慮。
    爰請法務部及法醫研究所就我國法醫之執業資格明確定調,及對於我國法醫體系之人才養成、培訓、考選、錄用等政策規劃提出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劉櫂豪 
    (十九)按《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規定,我國檢察事務官之職權係「襄助」檢察官執行職務,其身分視為司法警察官而非檢察官。另法務部訂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要點」之第4點,亦明確規範須由檢察官親自處理之事項。惟時至今日,檢察事務官存於檢察體系已逾數載,是否仍符合原先制度設計不無疑問,監察院於本年度調查報告中,亦提出現況之運作恐與法院組織法設置檢察事務官制度目的有違,且檢察事務官於檢察官手中分流收案後,亦有工作量大、工作過勞之風險可能。爰請法務部檢視檢察事務官於檢察體系之運作狀況,含職務定位、業務量、升遷管道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因應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十)依據「新世代反毒策略」,法務部將以人為中心追緝毒品源頭,積極落實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其中,資料之蒐集、建檔、分析與預判將有助於毒品之防制。惟查我國實務執法,尚面臨下述之課題:
    1.新興通訊軟體之出現,如臉書、LINE等,將提升查緝之難度,不利數據之追蹤。
    2.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犯罪者之前案資料不能流出,故與少年有關之毒品案件檔案或資料庫不足,不利少年與校園毒品之防制。
    3.資料庫之建置,亦需有足夠之常設人員處理產製,以達資料運用之最佳活化,目前事務官係從各地檢署調派,恐加深各執法人員之工作負荷。
    爰請法務部就上述研擬提出相關對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十一)法務部105年度社會勞動人提供服務滿意度調查,社會勞動結案人5,672人,經調查計有5,558人感到滿意,滿意度達97.99%。惟各地檢署所採行之社會勞動人對社會勞動制度的觀感問卷,其回收之問卷均屬履行完成者所撰,結論自然呈現極高度之正面回應。誠然,有關社會勞動制度施行後之服務滿意度,亦應包括社會勞動人親屬、被害人、執行機構及一般(社區)民眾等反應,社會勞動制度自98年度施行以來,究竟成效如何,亦可藉此調查參酌精進。爰請法務部檢視社會勞動人之滿意度調查指標,研擬其他調查方法與統計方式之可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十二)社會勞動制度自98年施行以來,儼已獲得相當程度之信賴與支持,係我國輕刑犯罪者之刑事政策中,應屬正向而可行之機制。查101至105年度新入監短期自由刑人數統計,與受宣告短期自由刑而易服社會勞動者之平均比率為0.72,於98年當年度之0.40比率相比,顯見易服社會勞動有其宣導效果。惟若以人數觀察,近3年103至105年度新入監短期自由刑人數逐年上升而易服社會勞動者人數卻逐年下降,且多數短期刑的輕微犯罪者仍舊傾向選擇入監服刑,社會勞動制度能否舒緩收容機構空間不足之問題,恐怕尚未奏效。爰請法務部檢視社會勞動制度施行迄今之成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研擬相關改善精進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十三)請法務部就下列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依據統計資料顯示,103至105年度國家賠償給付金逐年攀升,其金額分別為5,016萬6千元、7,376萬7千元及9,993萬4千元,104以及105年度甚至動支第二預備金用以彌補超支部分,而檢視中央機關請撥國家賠償金之情形,則主要集中於國防部及交通部,以103至105年度為例,國防部分別有11件、10件及5件,總金額為1,773萬5千元、2,698萬2千元及7,285萬1千元,交通部則分別有8件、4件及4件,總金額為2,879萬2千元、1,447萬4千元及1,940萬7千元,國家賠償事件涉及賠償義務機關之職掌與專業判斷,且求償案件多集中於少數部會,為使各部會權責相符,不致影響到資源配置問題,爰請法務部重新研擬並提出國家賠償金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2.107年度法務部於「賠償收入─賠償求償收入」科目項下編列國家賠償求償收入723萬4千元,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與執行職務之人辦理國家賠償求償收入,另於「國家賠償金」科目編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支應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經費3,689萬2千元。
    經查,103至105年度國家賠償求償收入預算達成率偏低,達成率分別為0.5%、89.7%、30.29%,而國家賠償金卻大幅超支,尤其104及105年度,分別動支第二預備金2,822萬元及5,894萬元支應,明顯可看出法務部對國家賠償求償收入及賠償金之預算編列與執行差距頗大。
    綜上,爰要求法務部儘速檢討國家賠償求償收入及賠償金之預算編列並擬定完善之執行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 連署人
    段宜康 
    (二十四)我國司法案件經統計逐年增加,不僅懸而未決之案件數提升,第一線執法人員之工作負擔亦日漸沉重。105年度偵查案件數量總數達56萬2,335件(僅包括偵、他、相案3大類案件),平均每位偵查檢察官每月會收到80.5件新案,而基層法警人力不足之情形易導致現有人力過度值班。如此工作量居高不下、難以消化,長期累積大量工作之結果,將容易使我國司法工作人員成為過勞之高風險者。為有效減緩工作負擔,免於長期處在過勞之高壓力、高風險工作環境裡,爰建請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錄事等司法工作人員檢討研擬相關之作法與策略,或研議修訂相關之工作規範,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十五)我國現行檢察官承辦案件量龐大及多樣化,經統計105年度偵查案件數量總數達56萬2,335件(僅包括偵、他、相案3大類案件),顯見司法案件逐年增加,檢察官之工作負擔日漸沉重。其中為有效防杜司法濫訴,法務部刻正研議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設立「立案審查中心」,專責濫訴案件之處理,以求在耗費最少資源之情況下,從速從簡處理濫訴案件。惟地檢署累計未結件數迄今已破30萬件,如何解決久懸未結案件問題亦刻不容緩。爰對於積極清理舊案、懸案之檢察官,是否給予適當獎勵措施,或研究承辦久懸未結專責檢察官之可行性等,建請法務部研擬評估,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十六)106年10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改判鄭性澤無罪,判決書中認定警方違背辦案程序且刑求影響偵查自白的任意性。另監察院調查報告亦認定該案辦案員警對於嚴重槍傷與低血壓之被告,於槍傷當日凌晨強行帶離醫院在豐原分局刑事組偵訊後,即立即帶回豐原醫院交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前後不到1小時,從槍戰起算連續10小時以上均未休息,檢察官之偵訊具有疲勞訊問之特徵,違反自白任意性法則。
    刑事訴訟法中嚴謹之法定程序目的在於追求勿枉勿縱,避免於不正程序下得出不正確之事實,使被告冤抑亦使被害人無法得知真正事實,故不容國家機關以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計代價的方法來發現真實。爰此,要求法務部應積極研議建立訊問受傷犯嫌時之合理程序避免再次出現此類狀況,並應對相關違失人員進行檢討,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二十七)近年來,我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每年受理各類案件之件數龐大,以105年為例,法院總受理案件數為335萬件,總終結件數亦有311萬件,平均每位法官每月受理案件數高達138件,每月平均終結件數亦達每人128.5件,工作負擔不可謂不沈重。而偵查案件數量總數達56萬2,335件(僅包括偵、他、相案3大類案件),平均每位偵查檢察官每月會收到80.5件新案,每年平均必須新收966件案件。如何減輕審檢花在所謂「濫訴」案件上的時間,就能夠將這些時間分配給真正具公益性的案件或真正需要保障的當事人,即為重要之議題。
    惟司法資源的濫用,不一定僅係民眾濫用,地檢署亦有濫行上訴的問題,近年來刑事案件一審無罪案件提起之上訴案件,高院改判有罪的比率皆未達20%,顯見檢察體系上訴品質不佳之問題。爰此,要求法務部應檢討改善刑事案件一審無罪案件上訴二審改判率過低之情況,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二十八)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開始偵查後檢察官僅有「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等結案的方式,而行政簽結係為解決各地檢署面臨濫告所發展出之制度,此一較為簡易之結案方式,固有助減輕檢察官工作量有其必要,但也因其違反法律保留,使當事人無法救濟而犯罪嫌疑人也會陷入狀態不明無從確認,屢遭外界多所批評。
    法務部預計將行政簽結制度明文化並於107年上半年提出修法建議案,明定刑事案件得簽結事由之法規授權依據,然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提及:「檢察官所作的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不再有實質確定力。如有人民重複提告或檢察官重新起訴的情況,可由檢察官予以行政簽結,或由法院為不受理判決。」顯見行政簽結制度之明文化牽涉到檢察官之不起訴及緩起訴處分效力以及告訴人權利救濟問題,並非僅將行政簽結制度明文化即可。為保障告訴人訴訟權益,法務部必須完整規劃設計簽結制度而非僅取得法規授權依據,爰此,要求法務部應於106年年底前就行政簽結制度之完整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二十九)我國檢察機構採「法定起訴」主義,只要符合犯罪要件檢察官就必須起訴,此制度導致許多微小案件湧入地檢署及法院,法官及檢察官案件量大。
    反觀日本是採「便宜起訴」主義,檢察官可以依當事人狀況,決定其犯罪行為是否起訴。惟此制度亦需有監督制度,因此日本於93年修法建置「檢察審查會」,針對不提起公訴處分是否適當之審查,及檢察事務之改善建議或勸告事項。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3分組決議:「研議引進類如日本檢察審查會之外部監督機制」此決議除為檢討檢察官濫訴問題外,應更宏觀的考量起訴制度改革,爰請法務部參考日本便宜起訴主義,研議起訴制度改革之方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劉櫂豪 鍾孔炤 
    (三十)現今各地方檢察署因法警人力嚴重不足,致生嫌犯於候訊室尋短卻未被法警及時發現之社會問題,於司法訴訟程序另生事端,延宕司法程序之進行,增加司法審判之負擔。
    綜上,爰要求法務部提出法警人力合理配置之檢討報告,並釐清法警之職權範圍,周全維護法警之權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 連署人
    段宜康 
    (三十一)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緩起訴處分金,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經查,民國91至101年期間,法務部所屬三大公益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更生保護會」、「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累計收到33億1,184萬元,占支付予公益團體金額之比重67.21%,占總支付金額比重為37.8%。
    綜上,三大公益團體之受付金比例偏高,資源過度集中,恐壓縮到其餘公益團體之發展,為提高國家所收受緩起訴處分金使用之效益及合理分配資源,爰要求法務部就緩起訴運用情形及未來補助公益團體之監督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 連署人
    段宜康 
    (三十二)檢察官有簽結之權限,即當案件經檢察官簽分「他」案調查後,認查無實據或其他犯罪行為,檢察官得陳報檢察長准以簽結方式結案,惟查簽結僅規範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無明確之法律依據,且因簽結制度易生弊端或瑕疵,嚴重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任度。
    綜上,為改善人民對司法之信任度,維護被告之權益,且杜絕司法之瑕疵及弊端發生,爰要求法務部提出簽結制度之檢討報告,並明訂簽結之法規授權依據及釐清簽結核可之權力所屬,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 連署人
    段宜康 
    (三十三)鑑於受刑人在監生活規律,與社會隔絕,出監後適應職場不易,法務部已規劃監外自主作業方案,逐步開放受刑人得監外自主作業,截至106年9月,已核准逾73人,實際外出作業者58人。衡諸國外獄政先進國家,受刑人白日監外工作已行之有年,且工作職業類型廣泛,為有效協助受刑人再回社會的橋樑。為協助我國受刑人順利復歸社會,爰此建請法務部應持續辦理並逐步擴大、完善監外自主作業方案;又鑑於監所內職業訓練常囿於場地、設備等因素,無法與社會當前所需技術結合,法務部除應改善場地、積極引進資源,充實監所內職業訓練課程外;亦應結合勞動部資源,會同勞動部研議監外自主職業訓練之可行性與方案,並於6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形。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4,754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4,244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第2目「法醫業務」5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按《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之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針對通過國家考試分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法醫師,迭遭質疑無能力遂行全部法醫師法定任務之問題提出檢討報告,惟法務部所函復之「提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職法醫師鑑驗能力計畫」專案報告,提出之培訓方案實際執行顯有困難。
    按各地檢署法醫師申請解剖案件數量,除少數如台北、新北、台中、高雄案件量較多以外,1年案件量在100件以下的所在多有,該專案報告卻要求受培訓之公職法醫師應於「2年內審核通過之協助解剖紀錄報告書達250案」,若非承辦單位對於實務情形有脫離現實的理解,難讓人不質疑其是否真有培訓的意願與決心。
    爰請法務部及法醫研究所重新檢討提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職法醫師鑑驗能力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劉櫂豪 蔡易餘 
    2.按《法醫師法》第12條、第14條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並符合服務年限規定者,得申請執行法醫師鑑定業務,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取執業證照,始得執業。同時必須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照更新。
    惟依據法務部之解釋,執業執照不同於法醫師證書,僅民間執業需申請執照,如於法務部所屬機關服務(如法醫研究所),即不需要申請執業執照,亦不受應繼續教育始得更新執照等規定之拘束。尤其全國法醫鑑驗工作絕大多數均在法務部所屬機關執行,渠等法醫師卻不需申請執業執照,亦不需接受繼續教育,明顯違背法醫師法提升法醫鑑驗品質之立法目的。
    爰請法醫研究所就上述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劉櫂豪 
    3.為解決早年法醫人才缺乏,延攬醫科學生往往放棄法醫選擇從醫開業,93年起法醫學研究所開始招生,期可彌補此一專業人力缺口。又在各地檢署資金困窘、沒有預算亦沒有員額的情形之下,法醫師開缺極稀,收受案件往往轉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協助相驗解剖,但從法醫研究所的統計發現,仍有大量以按件計酬的方式,委外交由兼任研究員辦理。
    案件委外縱有依當年案件量微幅調整之便,惟兼職人員所受之機關監督、權責義務終究無法與編制內法醫等同而論,每年卻有上百上千件案件由兼職人員從事法醫業務,實有疑慮。
    爰請法務部及法醫研究所就我國法醫之執業資格明確定調,並對於我國法醫體系之人才養成、培訓、考選、錄用等政策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劉櫂豪 
    4.按相驗、解剖及鑑定案件費用表所示,兼任研究員按件計酬之「整體臟器鑑定費」每案為1萬5千元,惟案件需求不同,部分僅製作鑑定報告,部分案件則尚須做血清鑑定與毒物鑑定,業務繁簡不一,計酬費用辦法卻逕以同一價額支付,未核實支給,顯有不當。
    爰請法務部及法醫研究所針對可區分業務繁簡之給付辦法及具體改善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劉櫂豪 蔡易餘 
    第4項 廉政署原列4億2,093萬5千元,減列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大陸地區旅費」7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2,086萬4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凍結第2目「廉政業務」300萬元,並就以下10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廉政署委託台灣透明組織協會所做之「105年廉政民意調查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民眾對廉政認知評價與訊息來源」研究結果顯示,多數民眾對於政府打擊貪污工作成效傾向「不滿意」,其中又以政府調查起訴貪污表現最為不滿意(52.8%),顯見民眾對於政府的清廉與誠信保持質疑的態度,爰請廉政署針對提升民眾對於廉政觀感與信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2.法務部等相關單位為銜接國際反貪腐趨勢,同時兼顧公私部門廉潔規範,自98年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並於廉政署107年度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4,820萬5千元,用於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貪瀆預防、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政風機構督導審核等業務所需經費。據統計截至105年底,推動8年之「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列管貪瀆起訴案件共有3,023件、9,151人,平均定罪率超過7成,然與平均全部案件定罪率逾九成相比,仍有改善及提升成效之空間,爰請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3.為展現政府打擊貪腐決心,回應民眾期盼,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各項反貪腐措施,100年成立「法務部廉政署」專責於國家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以治標(執法)、治本(防貪)及根除(教育)3管齊下策略,達成提高貪瀆犯罪定罪率、降低貪瀆犯罪發生及落實保障人權等3大目標。
    惟查100至105年度平均裁罰比率約1.17%,遠低於監察院之7.28%;再查,國際透明組織公布之105年「清廉印象指數」,我國分數為61分,在全球176個國家及地區中排名第31名,亞太地區第7名,國際名次較104年退步1名;台灣透明組織協會民調顯示「不滿意度」達52.8%。
    爰請廉政署就上述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劉櫂豪 鍾孔炤 
    4.有鑑於「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在92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94年12月14日生效。我國為展現反貪腐之決心並與世界反貪趨勢接軌,以有效預防及打擊貪腐,廉政署推動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於104年5月20日經總統公布,104年12月9日正式施行,已具有國內法效力,然目前已過3年,廉政署並未積極完成國內相關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無法健全我國反貪腐之法律。爰請廉政署積極研議國內反貪腐相關法令與行政措施之修訂芻議及期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5.有鑑於台灣從101年就已開始推動「揭弊者保護法」,但至今未完成立法,法務部為了落實反貪腐政策鼓勵更多「吹哨者(Whistle blower)」勇於揭露不法,提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針對公部門揭弊者,明定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職位保障等,以鼓勵更多吹哨者勇於揭露不法。司改國是會議也決議應儘速推動「公益通報法」立法,讓企業內部人勇於檢舉不法,然廉政署卻尚未完成各方意見之彙整。爰請廉政署就私部門公益通報部分,彙整企業之共識、審酌個別業務之專業,研議保護措施,避免惡意揭弊攻擊競爭對手,衝擊經濟發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修法芻議及完成期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6.廉政署107年度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中「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計畫下編有25萬元,用於辦理規劃、研考、研討及行政革新等業務。惟106年9月廉政署因未明確設立政風人員行使職權法規,致使所轄政風人員逾權執法之情事頻傳,如:使用測謊、調閱記者通聯紀錄等逾權執法手段,因而遭監察院糾正。顯見廉政署於政風人員行使職權之相關規範,尚有很大的改進空間,且應詳實規劃改善進度並積極提出解決對策。爰請廉政署就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7.據法務部廉政署「廉政業務─辦理貪瀆預防業務」科目項下編列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服務及查核平台等經費250萬元,然據查其申報系統仍有未臻。揆廉政署財產申報裁罰件數自成立前約200至400餘件,降為100年度起未滿百件至百餘件,有漸趨減少之趨勢;然再以101至105年度廉政署與監察院財產申報案件比對裁罰概況,監察院每年平均受理申報約為9千餘人,然廉政署每年平均受理申報5萬餘人,其受理申報人數約有6倍之差距,且廉政署每年平均查核9千餘件,與監察院有20倍之差,且其查核規模較大,惟廉政署每年平均裁罰案件僅百餘件,僅較監察院多出2倍左右,因此100至105年度平均裁罰比率僅約為1.17%,遠不及於監察院之裁罰比率7.28%,顯見廉政署此財產申報系統之審核深度能量未臻成熟。爰請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財產申報系統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8.廉政署107年度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中「辦理貪瀆預防業務」計畫下編有112萬元,用於辦理公務人員廉潔評價或觀感民意調查。惟上開由廉政署所辦理的民意調查,其調查範圍都明確排除金門及馬祖地區,顯對金門及馬祖地區有差別待遇,宜允改善。
    爰請廉政署就上述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9.廉政署受理多數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並為貫徹預防貪瀆之效能,進行個案、一定比例及前後年度比對等查核。查101至105年度廉政署財產申報案件查核概況,平均每年受理申報5萬餘人,惟查核件數僅為1萬件上下,查核比率約2成,且近4年之查核比率更是逐年下降,恐容有改進之空間。爰請廉政署於6個月內就如何提升財產申報查核工作之查核比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10.有鑑於106年3月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 )公布《全球貪腐趨勢指數》(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GCB )的調查,對於政府打擊貪腐的表現,54%的受訪者對政府打擊貪腐的成效並不滿意,29%的受訪者表示滿意。另外,47%的受訪者認為,多數人不願提出檢舉的原因,是因為擔心檢舉帶來的後果。顯見廉政署除須持續加強防貪、肅貪作為,包括風險偵測管控、有效稽核、事先預警之外,更需持續進行反貪腐宣導、及強化偵辦重大貪瀆案件之能量。爰請廉政署研議使民眾勇於檢舉貪汙事件之具體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二)廉政署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於確定處罰者應公開受處分人之姓名與處罰事由。但廉政署之做法,卻未公開全名或服務機關,無法辨識,欠缺警愓效果,且裁罰事由未述明受處分未據實申報項目、相關處分金額等,說明籠統而制式。爰請廉政署比照監察院作法,及時完整公開處分名單。
  • 提案人
    葉宜津 劉櫂豪 段宜康 
    (三)政風機構職掌為查察政府各機關人員貪瀆不法,維護公務機密及政風法令宣導等工作項目,另一項功能乃協助機關首長從事防腐化工作,促使機關業務能依法運作。惟查現行仍有少數各級政風機構主管人員長期任職同一個機關,將不利有效達成防弊及端正行政作風。查廉政署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除培育人才及增進工作歷練外,其重點乃避免政風人員長期任職於同一個機關,鑑於預防弊端、革除陋習積弊及整肅貪污為政風人員重要之職責,爰請廉政署應重新研議評估並落實政風主管人員遷調機制。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四)鑑於政風人員針對105年6月間大巨蛋洩密,對他人進行濫權測謊調通聯乙案,日前監察院通過對法務部糾正案,指法務部未善盡監督職責,任令現行規範政風人員權限之相關法規內容未盡明確,肇致逾越權限侵害人民權益與新聞自由之案例發生,引發社會質疑,核有違失。故為提升政風人員之專業化,確保依法行政原則,維護人民權益。爰此,請法務部責成廉政署應儘速檢討改進,並於4個月內提出完備政風人員職權行使之相關法規。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五)據最近期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公布105年「清廉印象指數」,我國分數僅得到61分(滿分100分),在全球176個國家及地區中排名第31名,104年時我國仍為第30名,經過1年後我國名次卻退步1名,雖仍居亞太地區第7名。復依「105年廉政民意調查第一階段調查報告」調查顯示,受訪者對於政府打擊貪污工作成效傾向「不滿意」,其中受訪民眾最不滿意(52.8%)政府調查起訴貪污之表現,且受訪者認為政府有效打擊貪污最應優先為「制定法規防止貪污」(36.7%),其次為「調查起訴貪污」(33.8%),第3則為「教育宣導不要貪污」(23.2%)。
    綜上,民眾評斷政府之施政品質與清廉及誠信相互反映,雖我國105年國際廉政評比排名居全球第31名及亞太地區第7名,但仍有進步空間,爰此廉政署應於107年3月底前提出私部門揭弊者保護法案、肅貪法案等詳細立法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27億2,937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凍結第2目「矯正業務」300萬元,並就以下8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各類矯正機關收容人攻擊管理員事件統計,自101年度之29件,105年度增加至57件,件數成長近1倍,其中以監獄發生攻擊事件次數最多。106年1至8月矯正機關發生管理員受攻擊事件達46件,較105年1至8月之40件,持續增加。檢視相關案情,矯正機關第一線管理員包括導師、戒護人員、役男等均曾受攻擊,究其發生原因,主要為刑事政策趨嚴、重刑累犯激增、管教人力與收容人數比例失衡、專業輔導之心理師及社工員人力不足等原因,以致攻擊管理員事件之件數逐年提高,是類問題不僅打擊矯正人員士氣,亦造成安全威脅。爰請矯正署針對如何穩定囚情、健全獄政制度,及投注資源、提升矯正工作品質之具體檢討與規劃,以俾發揮矯正功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2.矯正署及所屬107年度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業務計畫共計編列118億6,870萬8千元,編列用於督導辦理各矯正機關之教化、戒護、技能訓練、戒治、醫療及給養等相關業務,發揮矯正功能等目標;然於101年起,矯正機關之管理人員或戒護人員遭受攻擊事件屢見不鮮,且更越發頻繁,從101年29件、102年25件、103年41件、104年54件、105年57件、106年至8月底46件,綜上,矯正機關收容人攻擊管理員事件,近年來逐漸增加,且有更惡化之趨勢,不僅對囚情穩定有負面效應,亦打擊矯正人員士氣並形成安全威脅,更甚者亦有招考人員之困難。爰請矯正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矯正機關管理方式暨如何保障管理人人身安全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3.目前矯正機關收容核定容額為56,877名,但近年來收容人數都在60,000人以上。以截至106年8月底為例,收容人數為62,467人,106年月矯正機關的戒護人力預算員額為5,392人,然實際員額僅為4,841人,戒護人力與受刑人之平均比例1:12.9,亦即平均一個管理人員要戒護近13個犯人,與鄰近國家戒護人力比相較,高出許多。又各監所戒護人力不足,導致戒護事故發生件數逐年升高,法務部雖已在106年司改國是會議中提出「獄政人力與設備之強化與擴充」計畫,預計106年底增額347人,使戒護人力比降至1:11,迄109年降至1:8,行政院另於106年7月核准矯正署增補380名戒護人力。惟查,截至106年8月底,矯正署戒護人力的實際員額僅為4,841人,與預算員額相較缺額達551人,顯見目前戒護情勢與工作嚴峻,並非單純增補人力可以解決,須從戒護動線設計、業務減量、善用先進科技設備等多方面著手,矯正署亦屢次至先進國家如澳洲、加拿大、韓國等國監獄,考察戒護規劃。爰請矯正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除增補人力外提升戒護能量之短、中、長程規劃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4.根據我國在監長刑期分布,104年10年以上的受刑人增加為94年的1倍,而15年以上者則超過3倍,顯示未來我國監獄人口將會走向高齡化、長刑期化,受刑人可能在獄中終老。
    我國受刑人在監之處遇係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然而該條例卻對於在監受刑人逐漸老化的現象,未提出適當的修正,由於長刑期者積分晉級較為困難,導致例如高齡受刑者在接見、通信上的需求,以及依賴收音機高於閱讀的需求都較難達到。因此,法務部應就「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積分方式提出檢討,讓高齡、長刑期之受刑人得以在監得到應有的基本照護。爰請矯正署就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5.我國目前監所超收嚴重,戒護人力吃緊,導致監所管理人員時常過勞值勤,以宜蘭監獄夜勤為例,夜勤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至隔日上午9點,值勤時間為25小時,且採「做一休一、做一休三」的模式,每年另再補班17天,常有每週工時長達48小時的情形,顯有違反「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每週工作總時數40小時的規定。106年8月更發生值夜勤的女性管理人員過勞猝死的悲劇。另因戒護人力不足,常有戒護事故發生,如迄106年10月底已有4件收容人自殺既遂;349件收容人自傷事件,亦發生59件收容人攻擊管理人員事件,處理此類死亡、傷害、暴力事件為高壓、高風險工作,易造成處理人員身心壓力與創傷,故矯正署應協助受有此類職業傷害者轉調勤務並給予相應之醫療協助。
    爰請矯正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輪值、工時及職業傷害預防和後續協助等事項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6.有鑑於台中監獄外役分監於106年11月6日下午發生收容人脫逃案件,雖發動警力全面通緝亦追緝到該收容人,惟卻導致台中市民產生恐慌。經查,我國共8個外役監,大都在郊區且大面積空曠區域;且外役本身就是低度戒護、自主管理,惟台中外役分監則僅有2公頃,且與市區緊鄰,管理上即應特別注意。我國監獄的戒護人力比受刑人是1:12,與國際上先進國家的1:7差距甚大,該名收容人脫逃案,亦顯露出我國矯正機關戒護人力長期不足之問題。爰請矯正署針對緊縮外役監受刑人篩選條件之可行性,及如何提升矯正機關戒護人力研議可行之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7.矯正署107年度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中「辦理矯正行政業務」計畫下編有42萬6千元,用於獄政興革、交流及研討業務。矯正署稱已於105年8月30日完成改善保外就醫制度之措施。但就法務部統計觀之,可知在該署之相關改善措施成效不佳。106年度僅統計至8月底時,再犯、失聯或受通緝之人數已是近5年之最,顯見我國保外就醫制度經該署所稱之改善後,狀況反而更加惡化應予檢討改善。爰請矯正署就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8.有鑑於國人吸食毒品問題日益嚴重,吸毒者可以到醫院戒癮治療,輕微者被抓也可以進入戒治所觀察勒戒,但超過一半主要都被關進監獄,惟毒品的再犯率卻高達七成五,被抓入獄對吸食毒品者而言,只是暫時與毒品隔離,真正要根除再犯率之發生,必須加強回歸社會後的後端追蹤。以全國最大的新店戒治所為例,收容人與負責教化的心理師社工輔導員,比例為1:76,對於毒癮戒治之問題當然力猶未逮,更遑論於一般監獄之吸食毒品者能獲得更多、更完善之戒治處遇。爰請矯正署針對吸食毒品者之戒治問題以及如何降低再犯率進行檢討,並研議有效之戒治、醫療、復歸、後追等具體策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執行成效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二)矯正署107年度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編列4億3,298萬7千元,經查其中76萬8千元為赴中國大陸進行矯正業務觀摩研習及參訪所需之差旅費。
    然近年來兩岸詐騙盛行,我國人民於大陸或是他國查獲詐騙時,往往皆會被要求遣送至中國大陸,雖可能有犯詐欺之嫌,惟我國民眾仍質疑司法調查與人權保護之歸屬,雖目前兩岸情勢緊張,對於我國在大陸被羈押、調查之嫌疑犯,應仍受我國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故仍亟待矯正署積極研議相關辦法進行人犯押解關懷。爰此凍結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之「大陸地區旅費」38萬4千元,待矯正署計劃前往中國大陸進行矯正業務觀摩研習及參訪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三)請矯正署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我國目前少年矯治採「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雙軌並行制。然而,按法務部統計資料,104年少年矯正學校每名收容少年所花經費約為61.8萬元;少年輔育院學生則為34.3萬元。少年矯正學校採小班制教學,師生比為1:6.08人,教育事項由教育部監管;少年輔育院之師生比則為1:32.04人,全院由法務部指導、監督。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2者於教育資源上有顯著差異,不利非行少年的矯治與復歸。因此少年輔育院有改制成少年矯正學校之必要性,總統府106年召開之司改國是會議亦建議應將少年輔育院改制成矯正學校。矯正署雖已提出改制方案及經費評估,然查矯正署107年度預算並未編列改制相關費用。
    爰請矯正署按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著手將少年輔育院改制成為少年矯正學校,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與提案委員提出改制期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2.根據96至103年間之「少年矯正機關與監獄職員年度缺額比率」統計顯示,少年輔育院職員之年度缺額比率在5.8%至10.8%之間,矯正學校在4.5%至8.6%,並且從97年起少年輔育院職員之缺額比率約7%即開始超越監獄6%、103年少年矯正學校的職員缺額比率約8.5%,也超越監獄6.5%。按105年法務統計年報,少年輔育院現有員工數181人、少年矯正學校則為230人,皆與105年度之預算員額數有所落差。
    查收容少年觸法背後之因素複雜,有賴專業人員協助,對司法少年之資源不應有所減少,矯正署應參照教育部會銜衛生福利部訂定發布《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來修正其編制表,調整人員編制,納入缺乏之專業輔導人員、特殊教育人員等配置,爰請矯正署檢討及調整少年矯正機關現有人力及編制員額情形,並於107年4月30日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鍾孔炤 李麗芬 
    (四)收容人技能訓練不僅可培養收容人職業技能,使其易於就業,且可改變其出監後之社交接觸,有利於其更生與復歸社會。矯正機關對收容人之技能訓練雖日復重視,惟查101至105年度,參訓出監人數皆未及3千人數,比較當年度之出監人數,出監收容人參訓率均不及10%,容有偏低與改進之空間。俟法務部以如何強化與勞動部合作關係,提升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之參訓率及技能檢定證照等級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五)爰請矯正署除加強設施設備、尋求教保專業團體、托育人員之意見協助外,應另與行政院主計總處研擬關於隨母入監(所)兒童之108年度公務預算應編列預算科目,以促進隨母入監(所)兒童之權益,並提供書面報告說明後續辦理狀況。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鍾孔炤 李麗芬 
    (六)矯正署於83年取得國有財產署無償撥用之臺北女子看守所(原臺灣士林看守所)遷建用地,座落新北市汐止區基地面積為19.77公頃(19萬7,703.37平方公尺),查法務部105年3月17日法綜字第10501504020號函核復矯正署同意「臺灣臺北第二監獄兼士林看守所計畫」自「法務部所屬機關辦公廳舍公共建設專案先期計畫」刪除。遷建計畫案因長期當地居民反對外,矯正署亦避免被侵占及傾倒垃圾等,每年亦編列逾百萬元支付保全費用,然矯正署表示就客觀形勢變化重新審慎評估其可行性及必要性,惟在未獲得共識前,尚無興建之規劃。綜上,此計劃案不僅被當地居民強烈反對,且造成用地長期閒置,不利國家資產使用效益,故計畫確無繼續推行之必要。爰此,請矯正署對此用地應重新務實評估,若無必要性應歸還國有財產署統籌,以利當地居民後續朝向兼顧公益及教育性質申請使用。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七)長期以來,矯正機關之戒護與教化人力不足,不利矯正成效。據矯正署之資料顯示,105年底戒護人員預算員額5,248人,實際員額4,642人,缺額達606人(占11.55%);教化人員情形較戒護人員緩和,其預算員額384人,實際員額381人,僅缺額3人(占0.78%)。惟106年8月底矯正機關戒護與教化人力缺額仍甚,戒護人員缺額551人(占10.22%),其中以管理員不足538人(占11.51%)最多;教化人員則缺額37人(占9.32%),其中以輔導員不足8人(占14.04%)比重最高。
    目前臺灣4,642員額卻要戒護約66,000名受刑人,約莫1個人需戒護13人,然而以各國戒護人與受刑人比例觀之,香港約為1:2;日本約為1:5;韓國約為1:4;美國約為1:5;新加坡約為1:6,在在證明戒護人力不足之情形仍然嚴重,故矯正署應於3個月內檢討戒護人力如何補足或受刑人該如何減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八)目前矯正機關收容核定容額為56,877名,但近年來收容人數都在60,000人以上。以截至106年8月底為例,收容人數為62,467人,106年月矯正機關的教化人力僅360人,教化人力比為1:175.5,與法務部於司改國是會議中提出「獄政人力與設備之強化與擴充」計畫,預計106年將教化人力比改善至1:150尚有一定差距,又現代刑罰思潮已由應報懲罰轉為偏重教化、教育,爰此請矯正署應儘速補足教化、輔導、社工等人力,以利受刑人順利復歸社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九)我國監獄建物老舊、且超收嚴重,導致受刑人居住環境、衛生條件不佳,向來為各方關注焦點。102及106年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時,國際專家提出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皆建議我國必須要積極改善監獄不人道的環境。自106年2月至8月歷時長達半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亦決議矯正署應建立符合基本生活需求的矯正環境,包含儘速達到1人1床及完善人道處遇。
    再查,迄106年3月為止,我國51所監所中僅13所已全面改用自來水,其餘監所皆是地下水與自來水混用,惟地下水未如自來水經淨水場處理,易有水質不佳雜藏病原之疑慮,請矯正署應逐步將飲用水及盥洗用水全面改用自來水。
    又,台灣氣候潮溼悶熱,近年又因地球暖化、氣溫日益攀升。已往矯正署為節省電費,常於夜間關閉舍房內通風設備,至受刑人酷熱難耐,影響囚情。故為受刑人健康及囚情穩定,矯正署應建立舍房內溫度監控機制,以舍房內溫度為通風設備開關基準,並將辦理情形於6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十)據矯正署提供之資料,截至106年4月底止,桃園少年輔育院、彰化少年輔育院、誠正中學、明陽中學等4所少年矯正機構,共收容27名身心障礙之特殊兒少。鑑於身心障礙兒少除需專業特教師資與人員協助外,常與身心障礙兒少相處的戒護人員、教化人員亦需相關的特教知能,以辨識兒少的身心情況,並提供所需服務。為避免再度發生如102年買姓少年受不當管教、106年7月楊姓少年受少觀所人員不當管教等悲劇。爰此請矯正署應參考先進國家培訓課程與制度,強化服務於各少年矯正機關(含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及少年矯正學校)工作人員的特教知能、互動技巧,工作人員亦應每年接受一定時數以上相關課程訓練,並將辦理情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十一)目前矯正體系所提供之職業訓練課程,礙於場地設施所限制,又囿於未先針對職業興趣進行探索,恐無法提供司法少年適性職業訓練課程。又曾發生司法轉向少年回歸社會後,因曾於矯正體系接受職業訓練,而留有少年矯正機關之投保勞保紀錄,銀行以過去曾待過矯正體系為由拒絕核貸。
    因此,為避免上述事件再次發生,同時為使司法少年習得一技之長,未來俾利復歸社會。司法少年之職業訓練課程應重新規劃相關訓練機制,並應回歸各單位之專業業務之職掌,建議由矯正署協助司法少年自我探索;由勞動部協助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就業媒合;教育部協助回歸學校之準備。
    爰請矯正署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規劃相關機制,以充分滿足各收容少年適性選擇需求,請於107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規劃內容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鍾孔炤 李麗芬 
    (十二)矯正署第2目「矯正業務」工作計畫項下,預期強化教化功能,落實教誨教育工作,培養收容人正確價值觀念,於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編列3億2,803萬9千元。為有效運用社會福利資源與政府相關部會資源之結合,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相關政府單位,如國軍退役軍人,設計一套金融知識及理財課程,用以強化金融教育宣導與普及金融知識,以提升社會未來生存之能力。
    爰請矯正署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進行資源連結及合作,於少年輔育院及少年矯正學校中導入金錢教育及理財知識課程,以協助兒少學習金錢管理,健全金錢價值觀,以利未來復歸社會之準備。請矯正署於107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規劃計畫或成效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鍾孔炤 李麗芬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5億4,542萬9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凍結第2目「執行業務」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6年8月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列管之滯欠大戶人數及金額分別為752人(個人541人、法人184人),待執行金額1,123億餘元,占全部待執行金額1,914億餘元之比率達58.67%,雖然較105年底略低,然而滯欠金額仍屬龐鉅。再者,105年度滯欠大戶之徵起金額及比率為近5年最低,明顯需加強控管機制,以提升滯欠大戶案件之執行效率,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執行業務」科目經費,針對滯欠大戶案件執行效率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2.依據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6年8月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列管之滯欠大戶人數及金額分別為752人(個人541人、法人184人),待執行金額1,123億餘元,占全部待執行金額1914億餘元之比率達58.67%,雖然較105年底略低,然而滯欠金額仍屬龐鉅。再者,105年度滯欠大戶之徵起金額及比率為近5年最低,明顯需加強控管機制,提升滯欠大戶案件之執行效率,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執行案件處理」科目經費,針對滯欠大戶案件執行效率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加強滯欠大戶案件之執行,訂定加強滯欠大戶執行計畫,並依該計畫成立督導及專案小組,每月督考各分署滯欠大戶案件執行之情形,並進行追蹤與列管。截至106年8月,待執行金額1,123億餘元,占全部執行金額之比率達58.67%,超逾5成,雖較105年底略減,惟金額仍鉅,恐有強化控管與執行之必要。為實現公法債權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如何提升滯欠大戶案件之執行效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二)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下列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依據統計資料顯示101至105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受理及終結案件情形中,105年度行政執行案件終結件數較104年度增加45萬餘件,然105年度行政執行案件結案率卻僅有53%,再者,同一數據資料顯示,101至105年度行政案件終結情形中,以全部憑證結案之件數高達300餘萬至400餘萬件,占總件數6至7成,整體來看,近年結案率呈現下降趨勢,且未有任何徵起金額或無執行效益之案件為數龐大,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執行業務」科目經費,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2.依據統計資料顯示101至105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受理及終結案件情形中,105年度行政執行案件終結件數較104年度增加45萬餘件,然105年度行政執行案件結案率卻僅有53%,再者,同一數據資料顯示,101至105年度行政案件終結情形中,以全部憑證結案之件數高達300餘萬至400餘萬件,占總件數6至7成,整體來看,近年結案率呈現下降趨勢,且未有任何徵起金額或無執行效益之案件為數龐大,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執行案件處理」科目經費,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3.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7年度預算於「執行業務─辦理及督導執行業務」編列3,651萬5千元,據101至105年度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受理及終結案件情形之結案比率逐年下滑,自101年63.6%下滑至102年60.9%,後103年及104年皆持平為60.4%,而105年度行政執行案件終結件數雖較104年度增加45萬餘件,然105年度行政執行案件結案率僅53%。整體而言,近年結案率概呈下降趨勢,似有督導不周之情形。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結案率改善方案及計畫方向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4.有鑑於民眾積欠停車費問題嚴重,在94至100年間,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表示欠款金額高達2.6億元,從100至106年欠款也達1.2億元,甚至有欠款大戶在5年內積欠高達436萬元。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也表示,94至100年的停車費因為催繳期已過,2.6億元已追討不回,顯見目前行政執行之成效不彰。爰請行政執行署針對民眾停車費用執行不力之問題,研議加強行政執行之具體方式,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第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億8,506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鑑於106年1月1日特別偵查組廢除之後,依照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也能指定各級檢察署跨區辦案」。檢察總長本於檢察一體原則,應督導各地檢署之作為,在特別偵查組廢除之前,可有充足之人力偵辦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之案件,惟在現行無特別偵查組之情形下,檢察總長於重大金融犯罪之角色上明顯被弱化,對於社會重大矚目之貪瀆弊案等,即有學者指出偵辦之量能不足。爰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針對未來重大案件之督導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第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1億3,535萬7千元,照列。
    第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億7,157萬5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億3,102萬9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億6,123萬3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5,616萬7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737萬7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5,691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有鑑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人數滿編員額應為82人,但現職人數僅73人,且其中2人請育嬰假,1人支援管委會,所以在署實際執行勤務者僅70人,與滿額人數相差12人,臺北地檢署之案件量龐大,在法警人力未足額編制之情況下,業務相對繁重。另查,日前發生提訊被告時,法警遭遇被告強烈反抗、動手毆打,造成2名男法警受傷,1名女法警甚至遭打倒在地後被抓住頭髮拖行,共計4名法警遇襲受傷,顯見臺北地檢署之法警於繁重業務下,還須面臨執行勤務時之突發狀況,臺北地檢署法警之業務與執業安全有檢討之必要。爰此,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50萬元,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如何儘速補足法警缺額之人力,如何妥善分配法警業務,並對法警之戒護人力比及執行勤務時遭遇攻擊之應變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二)有鑑於檢察官犯罪偵查依法起訴、上訴,法官職司獨立審判,二者都應具有其公正性與獨立性,檢察官不服法院之無罪判決,當可依法上訴。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重大矚目案件,敗訴後卻抨擊地方法院之判決,此舉不僅違反司法獨立,更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度降低。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如何尊重司法審判並保持司法中立,以及未來社會矚目案件如何妥適處理以維護司法公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0,591萬9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8,098萬2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6億4,578萬9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0,622萬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0,635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7,611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鑑於106年2月20日臺中清泉崗基地發生毒品丟包事件,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2月21日分案調查,並成立了3個小組專責。惟此案偵辦進度至今尚未偵結,依據法務部所訂「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5點之規定,此案偵查期限應為8個月;然而臺中地檢署成立3個小組專案調查,但調查至今早已超過期限,偵辦進度延宕如此之久,不僅讓國人對軍紀產生不信任,更對於檢察官之偵查辦案能力有所質疑。爰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臺中清泉崗毒品案件,對於偵查辦案之進度為何如此延宕之久進行檢討,及偵查辦案中導致調查之困境原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提升國人對軍紀與司法執行之信賴。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878萬2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7,556萬8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1,551萬1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0,765萬8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2,189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4,039萬8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6億8,274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鑑於檢察官應秉持中立,更應避免政治力干預,始能有效打擊犯罪並維護司法公正。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惟查,有專家學者提出質疑指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偵查中之重大矚目案件,第一時間並無積極偵查,且1日內針對同1件事2次對外向記者透露偵查所得之內容,惟2次內容卻不相同,此舉,顯然有未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虞,更不應隨部分消息曝光陸續釋放已掌握之訊息,如此作為讓社會各界質疑我國檢察官辦案之能力與客觀性。爰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辦理重大案件之流程及應遵行之偵查辦案原則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8,871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3,384萬7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310萬9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466萬1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824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8,233萬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1,956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5,172萬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694萬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55億9,373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有鑑於106年3月初調查局研擬之「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根據草案內容,調查局將擴編600位左右的保防員,進駐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各機關,且保防人員得行使「準司法警察權」,如發現可疑對象,經機關首長書面同意後,得查訪當事人並得向各機關、團體或個人調閱相關文件資料;另外,保防人員得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危害國家機密情形,還能行使臨檢權,遇有急迫情形,可行使查扣權。有專家學者質疑該草案有違反憲法保障民眾人身財產自由之虞。法務部於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之業務概況報告指出,業務內容包含由調查局研擬「國家保防工作法」,且亦提到行政院已將「國家保防工作法」退回法務部,應參酌各界意見檢討研議。調查局107年度預算仍編列「全國保防法制化」相關預算,爰凍結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項下「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工作」之「業務費」100萬元,待調查局針對前次經行政院退回之草案檢討研議之結果,及未來修法之方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二)有鑑於98年「比特幣」誕生,成為全球通用的加密網際網路虛擬貨幣。比特幣有2大特色,一為交易成本低,另一為即時傳輸,且無法隨意增減供應,須利用電腦運算在分散網路中進行,供應也有限。在台灣比特幣屬一般商品,不被視為有效貨幣,但比特幣價格現今漲至8,071.05美元,106年漲幅已逾700%;且隨著網路科技新型態的發展,國內已有民眾經營詐騙集團洗錢中心,將贓款購買虛擬貨幣「比特幣」交易至境外,再透過地下匯兌方式洗錢回台灣,初估經手上億元,此種洗錢方式不僅重大破壞我國經濟,更間接助長組織犯罪及恐怖組織之資金來源。爰凍結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項下「經濟犯罪防制」之「業務費」100萬元,待調查局積極研議如何防杜虛擬貨幣規避法令之問題,以杜絕洗錢犯罪破壞我國經濟體制,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三)為強化全民保防觀念,建立國家安全共識,調查局每年均規劃籌拍保防教育宣導短片,故106年度調查局支用經費92萬5,000元,籌拍4部「國家安全」、「機密保護」、「防制滲透」及「安全防護」保防宣導短片外,另又支用高達936萬5,000元經費,籌拍每集約50分鐘共3集「國安迷你劇集」。確實在國家安全意義弱化、社會大眾普遍欠缺敵我意識及國安思維等情勢下,實有必要推動「全民保防」之理念。查調查局製作保防宣導短片經費,從102年度9萬9,600元起至106年度皆為逐年大幅增加,然調查局未提出相關政策宣導廣告執行報表或成效報告,故後續調查局應對編列經費而製作相關文案提出政策宣導執行效益評估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王召集委員育敏及蔡召集委員易餘分別出席說明。
User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