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宣讀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4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550萬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650萬元。第9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470萬元,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100萬元,改列為570萬元。第86項 教育部1,360萬元,照列。第87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35萬元,照列。第88項 體育署,無列數。第89項 青年發展署45萬元,照列。第90項 國家圖書館,無列數。第91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3萬4千元,照列。第92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無列數。第93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無列數。第152項 原子能委員會151萬元,照列。第153項 輻射偵測中心,無列數。第154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第155項 核能研究所120萬元,照列。第188項 文化部800萬元,照列。第189項 文化資產局200萬元,照列。第190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5萬7千元,照列。第191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80萬元,照列。第192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28萬元,照列。第193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0萬元,照列。第194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無列數。第195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第199項 科技部1,815萬元,照列。第200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279萬1千元,照列。第201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263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0萬元,改列為363萬元。第202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49萬4千元,照列。
@ (主席:)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宣讀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4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550萬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650萬元。
    第9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470萬元,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100萬元,改列為570萬元。
    第86項 教育部1,360萬元,照列。
    第87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35萬元,照列。
    第88項 體育署,無列數。
    第89項 青年發展署45萬元,照列。
    第90項 國家圖書館,無列數。
    第91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3萬4千元,照列。
    第92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無列數。
    第93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無列數。
    第152項 原子能委員會151萬元,照列。
    第153項 輻射偵測中心,無列數。
    第154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155項 核能研究所120萬元,照列。
    第188項 文化部800萬元,照列。
    第189項 文化資產局200萬元,照列。
    第190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5萬7千元,照列。
    第191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80萬元,照列。
    第192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28萬元,照列。
    第193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0萬元,照列。
    第194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無列數。
    第195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
    第199項 科技部1,815萬元,照列。
    第200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279萬1千元,照列。
    第201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263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0萬元,改列為363萬元。
    第202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49萬4千元,照列。
  • 主席
    一、歲入部分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4項 中央研究院1,400萬元,照列。
    第7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12億2,312萬7千元,增列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2,010萬元(含第1節「資料使用費」10萬元及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2,000萬元),改列為12億4,322萬7千元。
    第76項 教育部原列3,841萬9千元,增列「行政規費收入─考試報名費」266萬4千元及「使用規費收入─場地設施使用費」22萬2千元,共計增列288萬6千元,改列為4,130萬5千元。
    第77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50萬元,照列。
    第78項 體育署原列198萬5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30萬元,改列為228萬5千元。
    第79項 國家圖書館170萬元,照列。
    第80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88萬5千元,照列。
    第81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863萬1千元,照列。
    第123項 原子能委員會1億1,157萬6千元,照列。
    第124項 輻射偵測中心398萬元,照列。
    第125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2,309萬3千元,照列。
    第126項 核能研究所1億4,260萬元,照列。
    第158項 文化部原列1,031萬元,增列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200萬元,改列為1,231萬元。
    第159項 文化資產局600萬元,照列。
    第160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156萬1千元,照列。
    第161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無列數。
    第162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599萬1千元,照列。
    第163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50萬元,照列。
    第164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原列612萬5千元,增列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10萬元,改列為622萬5千元。
    第165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810萬3千元,照列。
    第167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908萬4千元,照列。
    第168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06萬1千元,照列。
    第169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713萬1千元,照列。
  • 主席
    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233萬2千元,增列70萬元,改列為303萬2千元。
    第10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1億2,873萬3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550萬元(含第1節「權利金」500萬元及第2節「租金收入」50萬元,改列為1億3,423萬3千元。
    第100項 教育部1,466萬6千元,照列。
    第101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205萬4千元,照列。
    第102項 體育署原列1,100萬元,增列300萬元,改列為1,400萬元。
    第103項 青年發展署6萬7千元,照列。
    第104項 國家圖書館117萬2千元,照列。
    第105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61萬5千元,照列。
    第106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4千元,照列。
    第107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286萬3千元,照列。
    第167項 原子能委員會,無列數。
    第168項 輻射偵測中心,2萬元。
    第169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170項 核能研究所278萬元,照列。
    第204項 文化部原列4,867萬4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500萬元,改列為5,367萬4千元。
    第205項 文化資產局627萬8千元,照列。
    第206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62萬6千元,照列。
    第207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5萬元,照列。
    第208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423萬元,照列。
    第209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435萬元,照列。
    第210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150萬3千元,照列。
    第211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60萬5千元,照列。
    第215項 科技部1,149萬3千元,照列。
    第216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900萬7千元,照列。
    第217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萬2千元,照列。
    第218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21萬8千元,照列。
  • 主席
    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2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6,500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 主席
    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1億1,632萬2千元,增列50萬元,改列為1億1,682萬2千元。
    第10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449萬元,照列。
    第98項 教育部原列3億2,300萬3千元,增列「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40萬元,改列為3億2,340萬3千元。
    第99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3億8,012萬7千元,照列。
    第100項 體育署,無列數。
    第101項 青年發展署16萬元,照列。
    第102項 國家圖書館100萬6千元,照列。
    第103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萬5千元,照列。
    第104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91萬6千元,照列。
    第105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55萬1千元,照列。
    第164項 原子能委員會3萬5千元,照列。
    第165項 輻射偵測中心,無列數。
    第166項 核能研究所145萬3千元,照列。
    第199項 文化部7,781萬8千元,照列。
    第200項 文化資產局204萬元,照列。
    第201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801萬8千元,照列。
    第202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2,628萬元,照列。
    第203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1,652萬6千元,照列。
    第204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83萬元,照列。
    第205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76萬1千元,照列。
    第206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50萬5千元,照列。
    第210項 科技部333萬9千元,照列。
    第211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4,367萬3千元,照列。
    第212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54萬4千元,照列。
    第213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1,118萬5千元,照列。
  • 主席
    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款「總統府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5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123億7,293萬9千元,除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第2節「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中「科學研究基金」10億9,946萬4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第2節「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之「人才培育及延攬計畫」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3億7,143萬9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43項

    (一)凍結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第2節「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之「跨領域之開發及研究環境之改善」1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提出書面報告,經委員同意後即解凍。
  • 提案人
    陳亭妃 柯志恩 蔡培慧 蔣乃辛   吳思瑤 陳學聖 蘇巧慧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吳焜裕
  • 連署人
    李麗芬 
    (二)立法院審查中央研究院106年度預算決議,請中央研究院就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受補助者後續發展進行調查,俾瞭解本補助之成效,案經中央研究院於106年4月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結果顯示,接近五分之一受補助者,中央研究院無法確定其後續發展,尤其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竟接近8成受補助者,無法確定,爰請中央研究院就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要點增訂追蹤考核事項,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許智傑 張廖萬堅 
    (三)中央研究院自2012年開始推動台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至2017年9月30日止,據該計畫統計,資料庫中有效樣本為8萬5,218人,與原計畫所稱將蒐集20萬名健康參與者,差距甚遠,查韓國於2008年推動韓國生物銀行計畫,至2013年底,已蒐集27萬2,634個樣本,日本於2003年推動日本生物銀行計畫,5年內就蒐集20萬個樣本,且至2015年底止,根據該計畫資料庫撰寫之學術論文,已高達296篇,顯見我國人體生物資料庫之建置,成效不彰,爰請中央研究院提出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四)中央研究院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之規定,於2013年起,將多數採購列為科研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惟據統計,自2014至2016年期間,科研採購案於該年12月決標比率,均接近2成,顯見許多科研採購係因會計年度屆期而提出,其中緣故,究係消化預算,抑或行政效率不彰,無法得知,但顯應不宜成為常態,爰請中央研究院提出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許智傑 張廖萬堅 
    (五)中央研究院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之規定,近年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招標案件極少,以近3年統計,約占總數6%至8%,惟政府採購案中,無法決標比率極高,2016年超過四分之一,2017年至11月初,接近3成,2015年則超過5成,若與科研採購案無法決標之比率(3%至5%)相比,極為懸殊,爰請中央研究院檢討原因,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六)中央研究院近年所列一般建築及設備預算,其執行結果,保留數偏高,自100至105年度,除102年度外,其餘年度保留數均占決算數5成以上,其中100、101及105年度甚至超過8成,以致本預算決算之實現率偏低,爰請中央研究院提出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許智傑 張廖萬堅 
    (七)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於106年2月會議時,曾有如下決議:「為求根本性的化解中研院IRB(人類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對於本會法定職權之疑義,更基於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之建置本意,在於創設國家生醫發展所需之公共資源,故此,建議配合主管機關之政策,朝法人化之方向推動。」顯示中央研究院及台灣人體生物資料庫團隊,尚有扞格,鑑於各國執行生物銀行政策,意見分歧,成效不一,如新加坡及澳洲即分別停止建置,日本則百花齊放,多家經營,我國未來對於生物銀行之定位,似尚無定論,基於資料庫之公共性,爰請中央研究院研究未來台灣人體生物資料庫之歸屬與定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之2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於民國88年即已訂定「網站無障礙規範1.0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於106年2月15日以通傳資源字第10643001741號令發布「網站無障礙規範2.0版」,發布令、規範全文、規範總說明及逐條說明;通傳會再於106年8月11日函文通知各機關,依據立法院決議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與學校於建置之網站新設或改版時,應依「網站無障礙規範2.0版」檢測等級AA以上進行設計。然查中央研究院身為國際頂尖學研機構,宜更在無障礙網頁設計上便利身心障礙朋友使用,爰請中央研究院就改善計畫請1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九)審查中央研究院106年度預算,對於生技園區應推動督導公共藝術相關行政作業、民眾參與,審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徵選結果報告書、設置完成報告書、列席相關會議,督導藝術品委託製作安裝及勘驗等期程與進展,表達公共藝術界至為關注之意,106年度審查提案凍結生技園區預算1/10,爰請中央研究院就爾後各項工程涉公共藝術設置之改善計畫,請1個月內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依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生命科學組可分為「醫學」及「生物與農業」二個審議小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可分為「人文」及「社會科學」二個審議小組;如候選人之研究領域跨越學科,可由有關各組協商成立特別小組審議,並決定由其中一組列入推薦名單;中研院院士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等4組,每次名額至多40人,每組名額至多10人。然查中央研究院迄今無藝術院士,爰請中央研究院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一)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60034160號函,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第8點規定,並自106年8月1日起生效,刪除專任助理依學歷分級規定,並明定工作酬金由執行機構綜合考量工作內容、專業技能、預期績效等表現因素,自行訂定標準並核實支給;原善意出發點,係避免單以學歷做為專任助理支給工作酬金之標準,惟憂慮往例碩士級以上應有3萬6,050元以上敘薪下限標準,未來唯恐陷入「22K」低薪惡性循環,中央研究院為頂尖之國家研究機構,其規章制度乃為各學術研究機構之典範,爰請中央研究院1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二)中央研究院為國家研究機構,其研究成果應與全民共享。惟學術文章涉及專業知能,內容對多數民眾恐過於艱深。鑑於中研院105年9月初版之台北歷史地圖散步專書,為國內首度結合行動APP的旅行導覽書,出版後大獲好評,爰建請出版台北歷史地圖散步專書,以利知識之普及、共享。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將相關檢討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三)中央研究院係世界級重量學術研究機構,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歷來關心中研院之會議資料分享、影音上網、重點摘錄等網路資源做到公開、快速、透明,俾利現今多元學習方式,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自學等;中研院網站現有「影音服務」,「學術走入社會通俗演講」、「台灣地震數位知識庫」、「講座」等辦理成效卓著,惟對中央研究院網頁簡介所述「開發新的科學知識、培育更多年輕優秀的人才」有更深期待,爰請中央研究院藉由網路資源共享、架構資訊更便捷基礎上達到培養人才之目標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四)中央研究院辦理與清大及其他大學合辦學程、和其他大學研究機構合作案、補助44位博士生、人才延攬與培育等計畫,為確實落實新興領域之科學研究,彈性運用延攬優秀研究人才,強化我國學術競爭力,就「不壓縮高等教育資源之疑慮、獨特不同於大學之功能定位、網羅人才之誘因加強」,且避免98及101年曾發生補助從缺情事,爰請中央研究院就該院定位提出檢討報告,並於1個月內以書面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五)中央研究院近年來辦理技術移轉案件頻繁引發爭議,致外界疑慮是否內部規定疏漏不完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範不盡周延;中研院每年接受政府預算挹注及政府機關補助、委託計畫從事科技發展研究,獲得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之歸屬及運用,涉龐大商業利益,於執行技轉之過程自應訂定嚴謹內部管理規範與監督機制,方為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之表率;查中研院學術諮詢委員會暨學術諮詢總會等相關規定,僅在中央研究院各級倫理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處理以上爭議之倫理規約,在前院長事件發生後,中研院於106年8月24日學術字第1060506383號函修正,「視違反倫理情節之輕重,決定是否提請院方公布審議結果」、「未能認定違反倫理情事者,應載明理由,陳報院長」;前項檢討似未能確實檢討事件發生在院長時該如何處理?爰要求中研院檢討技術移轉及利益迴避與監督等相關規定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六)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底下之台灣南島民族(原住民族)研究、人文社會科學新領域之開發及研究環境之改善之客家文化研究,少數民族有雲南藏族、滇緬離散群體記憶與認同等計畫,其他專書之出版工作,成果卓著;鑑於口述歷史與時間賽跑,桃園地區滇緬後裔會「雲南打歌」之耆老逐漸凋零,106年度預算審查即已疾呼保存該特有文化避免失傳,爰再決議要求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將相關檢討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七)107年度「跨領域之開發及研究環境之改善」含13項子計畫,然部分計畫之績效指標傾向量化數據,譬如「永續科學研究計畫」,績效指標為「計畫成果發表會:3場、永續計畫社群研究交流:5場、國際研習與交流:辦理2場……。」;又如「創新轉譯農學研究計畫」,績效指標為「國內外論文發表10篇、跨領域/單位研究團隊養成5個、辦理學術活動1場、博碩士人才培育20人、資料庫1個」等。然量化之指標與計畫欲達成之目標成果,其關聯性究竟如何?中研院應提出更具體之說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十八)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而研究報告係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查中研院之出國報告係建置於學術及儀器事務處網頁下學術事務-出國報告專區-出國報告資訊網,不同於其他行政機關將出國報告置於公開資訊專區。且行政院定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建置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網址為:http://report.nat.gov.tw/reportwork),其他政府機關得準用該要點之規定。中研院雖屬總統府管轄,仍應準用該條之規定,中研院應將建置之「出國報告資訊網」與國發會建置之「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串聯,以利民眾查閱政府資訊並能刺激相關政策的產生,建議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檢討情形。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十九)中研院法定編制人員缺額,自97年度缺額106人,增加至106年8月之178人,其中研究人員之缺額自97年的92人增至106年8月的135人,增幅達46%。缺額部分原因係中研院進用研究人員程序嚴謹,每進用1名研究人員,至少須歷經半年以上審查過程,始能完成進用程序,如審議未通過,則須進行再議程序,另也包括國際人才競爭激烈造成進用人才缺額,中研院應針對實際員額減少缺額逐年增加之現象,對於長期研究能量所可能產生之不利影響,提出解決因應之道,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二十)中研院103至107年度之臨時僱用助理人員,除104年度未達4,000人外,其餘各年均達4,000人以上,106年度5,663人、107年度5,795人。臨時人員預算也呈逐年增加趨勢,103年度決算數35億5,969萬元、104年度決算數37億6,964萬8千元、105年度決算數38億8,789萬6千元、106年度預算(案)數41億2,652萬4千元、107年度預算案數43億1,043萬7千元。然以中研院單位預算加計科學研究基金預算,105年度為196億餘元,當年臨時人員為4,470人,而107年度中研院加計科學研究基金預算為172億餘元,規模減低24億餘元,然臨時人員為5,795人,增加1,325人,中研院應針就持續大力新增臨時助理人員之必要及合理性提出書面報告檢討。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二十一)中央研究院自97年起,歷次發表政策建議書,近期亦發表第14本政策建議書臺灣經濟競爭與成長策略政策建議,句句諍言皆反映出中央研究院對於台灣社會之殷切期待。然我國未來面對高齡化、城鄉人口失衡、少子化等嚴峻課題,實有賴產官學之群策群力,方可畢其功於一役。中央研究院作為我國最高學術單位,應積極整合院內研究能量,參酌日本最高學術機關之「日本學術會議」經驗,成立地方創生研議小組的作法,將本議題送中央研究院政策建議書委員會討論。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二十二)根據中央研究院提供南部院區綜合規劃報告指出,南區分院規劃第三項主軸揭示重點為臺灣文史,然人文學門卻無實際編制任何的單位與員額,恐不利於國家整體人文學術發展。查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研究學門轄下,於南部地區已有地方研究、考古研究、影像紀錄、展覽研習、學術合作等相關計畫,為增強學術資源平衡與在地經營,並排除外界對於輕人文、重理工之質疑,中央研究院有必要積極提出具體方案及相關措施,爰建請研議成立整合工作小組,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二十三)轉型正義為政府推動之重大政策,各部會及研究單位皆扮演重要角色。查中央研究院現無轉型正義研究專責單位,僅於近代史研究所、歷史語言研究所、台灣史研究所、社會學研究所、法律學研究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有個別之研究。綜上,中研院應積極整合院內轉型正義之研究能量,持續進行跨領域專題研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二十四)有鑑於全球化的時代,各國競相爭取技術人才,以協助發展及提升競爭力,我國也應積極爭取及延攬所需專業及技術人才。中央研究院作為我國之最高學術研究機構,為延攬國內外富研究潛力之優秀學生從事尖端領域研究,所辦理之國際研究生學程除提供獎助學金延攬外,亦應提供完善配套措施,達到攬才、育才、留才之三大戰略目標,藉以充實我國人才資本。爰此,中央研究院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相關計畫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二十五)有鑑於開放政府為我國當前重要施政理念與目標,依據行政院第3322次院會決議指示,政府開放資料(Open Data)可增進政府施政透明度、提升民眾生活品質,滿足產業界需求,對於各級政府間或各部會間之決策品質均有助益,透過政府資料開放,促成跨機關與民間協同合作與服務創新,創造民眾、政府、業界三贏局面。
    中央研究院為我國最高學術研究單位,每年度接受政府 預算挹注與補助,從事各種檔案收集與數位化典藏,成立各種檔案館與資料庫,經查中央研究院轄下資料庫,大部分僅限於圖書館內使用,各資料庫開放程度皆有差異,實非友善之研究環境。
    爰此,中央研究院應秉持積極開放之精神,符合研究便利原則,針對轄下各系所之資料庫進行盤點,研擬建構完整、友善之共享機制,並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二十六)查中研院以技術移轉取得股權,有久未分配及未及時轉列長期投資情形:1.中研院技術移轉取得股權有逾4年尚未完成分配者,甚至有分配時公司已失聯之情形。2.技術移轉取得股權改列科學研究基金之程序容有未盡完備之處,預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惟中研院技術移轉取得之股權改列科學研究基金之程序容有未盡完備之處。3.技術移轉股權未及時轉列長期投資。爰要求中研院檢討技術移轉之相關作業程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柯志恩 陳學聖 
    (二十七)查中研院研發成果收入與科技預算差距懸殊,研發績效有待提升:1.中研院105年度研發成果收入較以前年度成長,中研院96至105年度間之研發成果收入,以105年度達8,476萬9千元最高。2.研發成果收入與科技預算差距懸殊,研發成果未盡理想。依106年科學技術統計要覽統計,近年中研院科技經費預算數有逐年成長趨勢,101至105年度分別為106億元、107億3,700萬元、112億6,800萬元、111億8,500萬元及115億3,200萬元,占中央政府各單位科技經費預算合計數之11.29%至12.01%。惟該院同期間平均研發成果收入6,390萬5千元與科技經費預算相較,占比僅為0.58%。中研院近年之年度科技經費預算皆逾100億元,惟研發成果收入與科技經費預算相差懸殊。爰要求中研院設法積極改善,並於3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柯志恩 陳學聖 
    (二十八)依106年科學技術統計要覽統計,近年中研院科技經費預算數逐年成長,101至105年度分別為106億元、107億3,700萬元、112億6,800萬元、111億8,500萬元及115億3,200萬元,占中央政府各單位科技經費預算合計數之11.29%至12.01%。惟該院同期間平均研發成果收入6,390萬5千元與科技經費預算相較,占比僅為0.58%,研發成果未盡理想。綜上,中研院近年之年度科技經費預算皆逾100億元,惟研發成果收入與科技經費預算相差懸殊,爰要求中研院就提升研發成果收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何欣純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二十九)中研院目前正積極推動南部院區之發展計畫及設置,達成國家南北均衡促進產業發展,極有意義。南部院區定位為世界級的研發中心,而非中央研究院的分院,但中研院仍欠缺對南部院區施工最新進度及竣工後的規劃方向等詳細資料,且中研院應當就未來如何有效利用南部院區的優勢,作為新南向政策上之推廣提出詳細說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許智傑 
  • 連署人
    李麗芬 蔡培慧 
    (三十)近年來辦理技術移轉案件引發爭議事件,查中研院每年度接受政府預算挹注及政府機關補助、委託計畫從事科學技術發展之研究,獲得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之歸屬及運用,涉及龐大商業利益。
    中研院為國內最高學術研究單位,而推動科學技術發展之專責機構為科技部,隸屬行政院,基於組織層級分屬不同主管管轄,中研院執行技轉過程,獨立之外部監督機制或有不足,應訂定嚴謹內部管理規範與監督機制。又為避免再度發生技術移轉衍生利益糾葛之爭議,中研院應於2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十一)107年度「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科學研究基金」編列10億9,946萬4千元,較106年度12億4,108萬5千元減少1億4,162萬1千元(減幅11.41%)。查中研院96至105年度間之研發成果收入,以105年度達8,476萬9千元最高,其次為101年度8,283萬7千元、100及103年度各為6,000萬餘元、104年度5,581萬元,其餘年度大多低於4,000萬元。
    研發成果收入與科技預算差距懸殊,研發成果未盡理想:依106年科學技術統計要覽統計,近年中研院科技經費預算數有逐年成長趨勢,101至105年度分別為106億元、107億3,700萬元、112億6,800萬元、111億8,500萬元及115億3,200萬元,占中央政府各單位科技經費預算合計數之11.29%至12.01%。惟該院同期間平均研發成果收入6,390萬5千元與科技經費預算相較,占比僅為0.58%,研發成果未盡理想。
    綜上,中研院近年之年度科技經費預算皆逾100億元,惟研發成果收入與科技經費預算相差懸殊,中研院宜研謀改善,並於2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十二)107年度「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科目編列26億7,510萬8千元,較106年度25億5,789萬8千元增加1億1,721萬元(增幅4.58%)。查臨時人員酬金逐年成長,中研院自103年度起成立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原單位預算部分工作計畫移由科學研究基金執行;爰此,臨時人員之人數及酬金,係將單位預算及科學研究基金合計觀察。103至107年度,臨時人員酬金逐年增加,103年度決算數35億5,969萬元、104年度決算數37億6,964萬8千元、105年度決算數38億8,789萬6千元、106年度預算(案)數41億2,652萬4千元、107年度預算案數43億1,043萬7千元。
    107年度單位預算及科學研究基金之歲(支)出規模與103年度相當,惟助理人數卻大幅增加;中研院103至107年度間以臨時酬金僱用助理人員,除104年度未達4,000人外,其餘各年均達4,000人以上,106年度5,663人、107年度5,795人(為當年度預算員額1,545人之3.75倍)。又查中研院單位預算歲出總額加計科學研究基金之基金用途合計數,105年度達196億5,362萬7千元,為近年之最,當年度僱用助理人員4,470人;107年度172億2,759萬8千元略低於103年度174億6,296萬3千元,惟107年度助理人員將達5,795人遠高於103年度之4,292人,增加1,503人(增幅35.01%)。
    綜上,近年中研院臨時人員之人數及酬金逐年成長,助理人員亦逐年增加,惟107年度中研院單位預算及科學研究基金之歲(支)出規模較103至106年度為低,然而助理人員之人數卻仍成長,建請中研院改善107年度預計僱用助理人員達5,795人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並於3個月內將說明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十三)107年度「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人才培育及延攬計畫」編列8億6,203萬元,較106年度7億3,067萬3千元增加1億3,135萬7千元(增幅17.98%),主要係「與國內外大學合辦學程」自「學術審議及研究獎助」工作計畫改列為本分支計畫項下,及深耕計畫、前瞻計畫等子計畫增列購置研究耗材及儀器設備等經費1億0,079萬8千元。
    中研院與各大學合作進行研究或授課人員達434人,其中317人屬該院編制內之研究人員,超過該院研究人員之3成:依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合聘及借調作業要點規定,該院研究人員得與國內外公私立大學、研究機構及政府機關進行合聘及借調研究人力。截至106年度8月底止,中研院與各大學合聘研究人力達434人,進行合作計畫研究或授課,其中317人為中研院編制內之研究人員,逾該院編制研究人員868人之3成;另117人係各大學專任教師,占該院研究人員868人13.48%。就研究單位統計,以生命科學組各研究所、研究中心合聘人數達139人最高,占該組研究人力之52.85%。除上述中研院與各大學合辦碩博士學位學程進行授課外,該院研究人員亦在他校兼課,研究人員兼課人數316人,占研究人員868人之36.41%(其中合聘研究人員兼課人數239人,占合聘研究人員317人之75.39%)。
    綜上,中研院為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與國內大學合作,除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TIGP)及碩博士學位學程外,並合聘研究人力,進行研究計畫及授課。然而,中央研究院之研究人員逾3成係採合聘方式聘任(生命科學組更逾5成以上);復以該院長期研究人員聘任不足、缺額逐年增加,中研院宜審酌其利弊及對整體研究量能之影響,並於3個月內將說明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十四)針對此次台大校長遴選乙事,外傳中研院介入色彩濃,如校長候選人與遴選委員中,都有中研院刻意介入跡象,另教育部代表3席中,原本的高教司長李彥儀更換成中研院院士鄭淑珍,中研院院長廖俊智亦遭指積極出任遴選委員甚至擔任召集人。對此,無論真實與否,此舉,顯然已對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之中央研究院名譽造成嚴重傷害。蔡政府自2016年520上台後,特定有心人士與團體陸續操作一些不當手段刻意抹黑醜化蔡政府,各行政部門網站也設有澄清專區或開記者會對外說明,惟卻未見中研院幾次遭抹黑事件,發出聲明或新聞稿、官網對外予以澄清說明?基此,建請中研院應審酌對我國整體研究量能之不利影響,並於2週內將說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十五)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與台灣資料科學協會共同主辦的2017台灣人工智慧年會x2017台灣資料科學年會今邁入第2天,中研院院長廖俊智在致詞時提到,將會協助台灣資料科學協會成立「人工智慧(AI)學校」,透過廣納有專業知識的人才,透過3個月短期AI的訓練,幫助台灣現有產業解決問題。台灣AI產業近年有蓬勃的發展,包括中研院、大學專業人才均投入做深入研究,但仍有產學間鴻溝、人才缺乏與習慣仰賴外來導入技術相關問題。
    另外,中研院將會協助台灣資料科學協會成立人工智慧學校,並由院士孔祥重擔任校長,每期3個月提供200個名額,有興趣的民眾須拿到學位在業界工作,也要具有AI相關背景知識,通過考試後才可參與,即日起開放報名,預計2018年1月28日學期開始。目前AI訓練的方式為訓練電腦程式與設計,但會有專業知識缺乏的問題,而人工智慧學校將從另一個角度出發,讓已有專業知識的人才學習AI,將比過去訓練人才方式快,透過訓練專業知識的人才學習AI,讓AI能運用在各種領域幫助台灣現有產業。綜上所述,建請中研院於1個月內將台灣資料科學協會成立「人工智慧(AI)學校」之預算編列及期程和預期成效等詳細說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俾發揮其設置功能。
  • 提案人
    陳亭妃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十六)日前中央研究院由副院長黃進興領軍,率領院士王平、蔡瑞胸及特聘研究員彭信坤、經濟所簡錦漢所長提出2年來最具份量的台灣經濟競爭與成長策略政策建議。查這份報告指出台灣的法規缺乏彈性,環評超過300天,不符世界競爭,又說台灣對中國大陸過度緊張,兩岸關係僵固?台灣在法律,環保及兩岸僵局,台灣經濟恐怕會陷入黑暗10年?等諸多論述。然部分財經專家質疑其實這是中研院這2年最重要的論述與政策建議,只不過是流於常識,建議中央研究院可以多做一些理論模型,結果會更說服力,因為這三點看法,已充斥輿論媒體。
    以中央研究院集合了諸多國際具聲望的學者,其實可以多做一些理論模型,比較在中國經濟崛起的30年,台灣與南韓對中國政策的差異?對台韓30年來的經濟發展造成什麼變化與影響?可以用計量模型來推,相信結果會更說服力。其次,中研院說環評300天,阻礙經濟競爭力,是以,建請中央研究院比較全球環評審查制度,每個國家環評審查到底多少天?台灣的制度該如何改?以及針對上述疑義於6週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俾增添學者建言成效。
  • 提案人
    陳亭妃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十七)中央研究院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125億6,117萬5千元,為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機關主要職掌:「1.人文及科學研究。2.指導、聯絡及獎勵學術研究。3.培養高級學術研究人才。」並依國家與學術發展需要,本於自然科學及人文與社會科學均衡發展,設立各種研究所。另隨著國內大學廣設研究所,我國碩博士人口快速成長,為避免發生研究人力供過於求之失衡現象,應有必要實施數量控管措施。
    且又與各大學開設學程及合聘研究人力,進行研究計畫與授課,未能顯示該院各研究所與研究中心所具備之獨特性,恐無法消除外界對於中研院定位與大學功能未能區隔之質疑,中央研究院對於定位,對外應再更釐清說明,並於3個月內將說明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俾發揮其設置功能。
  • 提案人
    陳亭妃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十八)有鑑於過去中央研究院執行「國家生技研究園區開發計畫」的過程迭生爭議,工程進度一再落後引起各界關注。106年度中央研究院執行「南部院區開發計畫」,總計畫合計編列55億4,500萬元。為避免重蹈覆轍,爰要求中央研究院參酌過去經驗(例如成立跨部會「工程督導小組」),嚴格控管計畫執行進度。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蘇巧慧 
    (三十九)目前中研院幼兒園之學生來源是否全為中研院員工子女眷屬?預算書上載明教學人員11人之執業身分是否均為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在現今社會公辦托幼需求增長情況下,中研院應承擔社會責任,仿照一般公辦托幼機構以身分別排序之制度擴大幼兒園托幼服務之對象,請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四十)中央研究院107年度「人事費」項下「法定編制人員待遇」科目編列16億2,957萬2千元。經查法定編制人員之預算員額逐年增加,惟長期未足額進用,且缺額及臨時人員酬金有擴大趨勢,且新進研究人力低於離退人數,致研究人員缺額達百餘人。中研院近年預算員額逐年增加,實際員額卻逐年減少,致缺額逐年增加,影響行政及研究量能,人員任用規劃亟待改善,俟中央研究院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四十一)被譽為「第一個現代主義建築師」的王大閎先生,師承西方第一代現代建築大師葛羅培(W.Gropius),王大閎先生於106年屆滿百歲,其建築作品對台灣建築界的發展具有極大且深遠的影響,其建築風格融合20世紀主流的現代簡約風格及中國文化精華,係台灣建築界走向現代主義之先鋒。查中央研究院轄下,共有生化研究所、植物研究所(李先聞紀念館)、人社中心(前三民主義研究所)、資訊科學研究所、歷史文物陳列館、分生研究所、學人宿舍兩棟等現存建築,為王大閎先生所設計之公有建物,中央研究院理應針對上述建物進行保存狀況調查,並研擬提報為文化資產之可能性。爰建議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四十二)依審計部105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央研究院賡續推動貴重儀器設備效益評估作業,惟部分儀器經後續購置擴充、升級後逾500萬元,未依規定列入貴重儀器管理,另經管貴重儀器納入「貴重儀器開放共同管理平台」之比率亦有待提升。使用時數之多寡係反映儀器設備使用情況之重要指標,並可作為評價儀器設備管理是否良善之重要依據。按金額500萬元(含)以上之貴重儀器為國家耗費鉅額公帑購買,應積極研謀提升使用效能;惟經查中研院持有之349部貴重儀器,部分有使用時數及使用收入偏低情況,另政府機關擁有之貴重儀器乃係由納稅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資源,倘能對外開放提供共享服務,並按照成本與非營利性原則收取合理之服務費,可積極活化儀器設備,增進其使用效能。中研院之貴重儀器,104及105年度未創造租金與其他使用收入者共有224部,占全數之64.18%,亟待檢討改善,請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說明。
  • 提案人
    蔣乃辛 柯志恩 
  • 連署人
    陳學聖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四十三)有鑑於斥資逾200億元的南港國家生技研究園區預計於107年5月完工,廠商進駐後將對南港研究院路1、2段交通造成強烈衝擊。現行研究院路1、2段路寬只有27公尺,目前已經是南港、汐止共用的聯外道路,如果再為數眾多的的通勤人口進駐,恐怕將成為南港人的交通惡夢。且目前國家生技園區之交通動線以研究院路2段12巷為主要出入口,該巷原為社區型服務道路,依此為園區主要出入動線,恐嚴重衝擊周邊居民生活。建請中央研究院主動與台北市政府及相關單位,研議重啟規劃忠孝東路7段與國家生技園區聯外道路之交通規劃案,避免重大國家建設興建造成周邊居民不便及民怨。
  • 提案人
    蔣乃辛 吳思瑤 蘇巧慧 柯志恩   張廖萬堅 
  • 主席
    二、歲出部分第1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5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15億2,724萬7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48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陳學聖 
    許智傑 蔣乃辛 柯志恩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蘇巧慧 蔡培慧 李麗芬 陳亭妃 
    (二)凍結第2目「文物研究、展覽與推廣」中「社教推廣」1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何欣純 陳學聖  蔡培慧 蔣乃辛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柯志恩    
    (三)凍結第3目「文物徵集與管理」2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蔡培慧 何欣純 柯志恩 陳學聖   吳思瑤 蔣乃辛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四)凍結第7目「新故宮計畫」1億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柯志恩 陳學聖   李麗芬 蘇巧慧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 連署人
    何欣純 蔡培慧 
    (五)故宮近年來因應各項專案,已成立「國際交流推動辦公室」、「國際策展委員會」,106年8月又成立「青年事務暨行銷專案辦公室」,顯見故宮組織規程已不合時宜,須儘速推動組織改造;爰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提出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期程,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六)近年來外國博物館至故宮展出,多由民間廠商辦理,包含「雷諾瓦繪畫特展」、「大秦文化特展」、「奧賽美術館30周年大展」等,顯見故宮國際策展、借展能力大有問題,須儘速改善,爰請故宮博物院就如何自行辦理國際策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七)故宮南院BOT案應於2018年8月17日完成第2期開發興建,惟因契約廠商申請變更投資執行企畫書未獲故宮同意變更,日前第2期開發計畫尚未啟動,導致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爰請故宮儘速檢討工程速度,重擬興建、完工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八)經查故宮博物院近2年門票收入預算與實際購票收入差距甚大,未達預期;惟因107年編列門票收入為12億2,150萬元,預估門票收入仍高,爰請故宮博物院提出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九)國立故宮博物院連年運用臨時人員辦理一般業務,有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條:「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之原則,且多項博物館業務需要長期、連續性之人才養成,方能有效累積文物保存、研究成果及能量。立法院多次做出決議要求故宮針對文物研究、登錄與科技研析技術計畫之臨時人力運用作出說明與改善,然至今未有積極作為。爰要求故宮於3個月內就人才聘僱、安排與臨時人員運用狀況改善,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何欣純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十)受限於中國旅客來台觀光人數,故宮參觀人次也隨之下滑,為維持穩定來客數,並進一步向世界推廣,故宮應積極爭取來自世界各地的散客,思考如何調整、改變過去依賴團客及特定國籍參觀者的樣態,更加國際化。爰要求故宮檢討策展計畫,包括策展時程之規劃、人才之培育、國際化概念之融入,從大方向出發,思考如何增進佈展品質,訂定創新行銷策略,強化故宮品牌策略。爰要求故宮就上述事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何欣純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十一)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歷來屢有決議,要求故宮博物院盤點院內有關北溝之資料,針對早年北溝庫房設計史料予以保存。該院擁有大量相關史料,理應對該批史料有最高掌握程度,然則迄今對於「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卻未有積極作為,包括北溝時期模型與史料陳展均付之闕如。故宮文物的流轉,與台灣近代歷史記憶保存相合,對於這段時期歷史之結合與歷史記憶之推展,故宮責無旁貸。然而故宮針對「霧峰北溝」,近年來多以現址為私人所有、中市府已著手推動文資保存為由,未扮演積極角色,爰要求故宮針對北溝文物保存、故宮歷史與在地之記憶,如何與地方政府、民間共同合作活化與推廣,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何欣純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之門票收入,自105年起,已連續2年下降,且預算數與決算數差距甚大(附表),顯見故宮對於門票收入無法掌握。且107年度故宮南北院區門票收入僅編列12億2,150萬元,又較106年度12億5,510萬元減少3,360萬元(減幅2.68%),對於門票收入持續下降,亟欲檢討改善,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門票收入減少現象,檢討文物展覽及推廣業務,並於1個月內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註:1.資料來源,故宮提供;本報告整理。
    2.106年度累計實現數為106年9月底之累計實現數。
    3.4捨5入致有尾差。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柯志恩 陳學聖 
    (十三)「新故宮計畫」執行期間為107至112年,計畫總經費91億3,020萬元,第1年編列4億6,305萬元。然目前僅知第1年主要辦理內容為南北院擴建先期計畫及階段設計等,對於辦理內容之細項、期程等均不得而知。此為國家之重大建設計畫,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內針對第1年之詳細辦理內容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柯志恩 陳學聖 
    (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附屬文教設施民間參與興建營運移轉案」104年8月17日故宮與樺鼎簽定「興建營運移轉契約書」。依據前揭契約書第8.2.1條規定,本案應於104年底配合甲方(即故宮)南部院區博物館區開館營運完成第1期開發興建;簽約後3年內完成第2期開發興建,總投資興建總額之建造費不得低於新臺幣20億元(不含營業稅);簽約後5年內完成第3期開發興建,總投資興建總額之建造費不得低於新臺幣30億元(不含營業稅)。第8.2.3條規定,乙方(樺鼎公司)應至少達成下列各期開發量體或功能需求之規範(略)。樺璽公司自105年7月7日提送投資執行計畫書第1次變更案後,故宮與該公司歷經1年協商及審查作業,該公司依相關審查意見修訂至第6版,其變更內容仍未獲故宮及審查委員同意,致第2期開發計畫尚未啟動。依南部院區促參案依據契約規定,應於107年8月17日前完成第2期開發興建,故宮應針對本案延宕提出說明,並釐清是否有行政怠惰之情事,以及後續能否依契約規定積極處理。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十五)因應國際情勢恐佈攻擊頻傳,故宮擁有許多重要的國寶。不管是站在守護國寶的立場或保存人類重要文明的角度,故宮的院區安全維護需特別重視。目前故宮對於恐攻的因應方式是加強安檢,以及固定的教育訓練與消防防護計畫,恐只限於前端預防跟紙上談兵,卻欠缺實際的災防演練。請故宮於107年規劃大型防恐演習,並應會同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及地方消防與警政單位合作排練,並規劃至少每3年進行1次大型防災演練。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蘇巧慧 
    (十六)故宮北院有針對外國團客跟旅行社合作,於遊覽車上先行播放故宮介紹影片。然而針對自由行的國外旅客,於捷運士林站出來後的外語方向指引與搭乘公車資訊不夠完整,對自由行外國旅客不夠親和。請故宮重新檢討士林捷運站之乘車標示,必要時請與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合作重新設計或提供語音服務。另請延續跟旅行社合作的模式,研議與公車業者合作,提供如司機的教育訓練、或可於車內播放的語音訊息。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蘇巧慧 
    (十七)故宮文物珍藏豐富,策展應與台灣重大活動合作配合,使民眾能從器物、書畫中找到故宮與台灣各活動之間的聯繫,來一趟知性的時空文化之旅,並期待能藉由高曝光度的國際活動故宮、宣傳城市觀光,讓世界能看見臺灣無論在各領域或文化上的底蘊,同時冀盼能讓更多人來故宮欣賞這些珍貴的文物。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6個月內進行規劃,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十八)故宮門票從2018年1月1日起,北院普通參觀券從250元漲到350元,團體票從230元漲到320元;故宮南院的普通參觀券從250元降到150元;國人憑身分證依舊享有150元優惠,這次漲價對觀光客影響較大。
    另外依老人福利法第25條規定,對於65歲以上本國籍老人優惠參觀方式,平日免費、假日應收取半價,因此故宮從107年元旦起,針對65歲以上老人假日參觀北院、南院,都將收取75元門票費。
    然故宮近年來參觀人次下降,門票上漲有影響參觀意願之虞,故宮將如何應對?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6個月內進行規劃,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十九)10月17日為全國文化日,文化部及全國各縣市大小文化場館紛紛響應,舉辦「重建台灣文化」的主題活動。故宮卻僅提出免票參觀優惠,毫無任何策展及活動之配合。故宮應積極配合台灣文化日,策劃至少一檔與台灣主題相關之特展,以回應台灣文化日主題之串聯,讓故宮更在地,貼近台灣。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6個月內進行規劃,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二十)行銷國際作為,故宮也應有聰明的創新手法,應從精進跨界合作、活用故宮文化內容開始。舉例而言,「台灣歷史博物館」結合《常玉特展》的畫作元素,與新銳時尚設計師周裕穎跨界合作,讓台灣藝術登上2017紐約時裝周,史博館做法值得借鏡。
    故宮應把握跨界合作行銷國際之機會,使故宮文化結合時尚等跨領域,走向國際。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6個月內進行規劃,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二十一)故宮將於107年啟動新故宮計畫,就文創商品之推銷,將參與米蘭家具展等國際展演。故宮應積極與台灣新銳設計師合作,藉由帶領參展方式,扶持台灣設計能量,也為故宮之文創商品增添設計成分。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6個月內進行規劃,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二十二)107至110年故宮北部院區來客數逐年上升,又以此提出新故宮計畫,預計擴建南北院區,於此,故宮應對其相關收入覈實編列。故宮於藝術發展基金中,107年度文物收購預算編列1億5,000萬元較106年度編列9,800萬元增加5,200萬元(增幅53.06%)。106年南院來客數不如預期人數下,收購文物期增加來客數及相關收入,故宮應對其促進來客之策略提出書面說明,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陳亭妃 
    (二十三)故宮南部院區促參案第二期開發計畫,由於廠商與故宮間因執行計畫書變更一事僵持不下,迄今仍未動工,而第二期開發之興建期將於107年8月16日到期,如期完成顯然有極大困難。南院促參案至此,故宮方面無論是否提前解約,皆應提出新的期程表、規劃與應變措施,於1個月內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陳亭妃 
    (二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北部院區參觀人數自103年起逐年銳減,同時期(1至10月)參觀人數衰退達2成以上;南部院區自105年正式營運後,參觀人數更只有北部院區的四分之一,不僅影響門票收入,亦未能充分發揮博物館文化社教功能,更無助於提升觀光與產業發展。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全面檢討經營策略,研議轉型方案並不再過度依賴中國觀光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陳學聖 
    (二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附屬文教設施民間參與興建營運移轉案爭議迄今未獲解決,導致開發進度延遲。今「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已於12月6日獲行政院核定,雖無民間參與興建營運移轉事項,惟相關興(擴)建工程仍牽涉政府採購與民間廠商履約管理事項。為避免計畫進度延宕,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積極排除施工延宕之因素,並定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進度報告,俾隨時追蹤、掌握計畫辦理進度。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陳學聖 
    (二十六)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已於12月6日獲行政院核定,計畫內容以「已過開館熱潮」、「受國寶館工程影響」為由,預期故宮南院於107至112年每年參觀人數為120萬人次,均低於105年度參觀人數之148萬人次水準。然即使有國寶館的新建工程,既有場館仍能繼續展示;且中程計畫亦有「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網絡系統建置計畫」分項計畫,亦將於6年內陸續執行,以提升國內博物館群之觀光動能。足見中程計畫預期績效指標過於保守消極,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重行檢討,並積極提高故宮南院參觀人數,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陳學聖 
    (二十七)為提升國家文創產值,國立故宮博物院致力於提升文物加值應用效益,提高衍生商品之銷售成果。然106年度原預計帶動12億元產值,但累計至6月為止,「故宮商店經營直接產生之文創產值」與「利用故宮文化創意資產所收取之權利金」合計收入僅3億6,113萬元,執行率有待提升。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改善經營績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陳學聖 
    (二十八)台灣擁有豐富原住民族文化和歷史,國立故宮博物院亦保存許多相關文物;然而,過去故宮卻鮮少策劃台灣原住民族特展,僅分別在95和103年分別展出「黎民之初:院藏臺灣原住民圖檔文獻展」、「履:台灣原住民文獻圖畫特展」,顯有不足。為促進各界對於原住民族文化和歷史的瞭解,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改善,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陳學聖 
    (二十九)故宮博物院設置南院,其重要任務之一即是因應新南向政策,行銷台灣並連結台灣與新南向國家。綜觀新南向國家來台灣之國籍分布,以穆斯林國家為大宗。然台灣各大場館,皆無穆斯林相關之友善設施,故宮身為台灣最具代表性之文化場館,應有帶頭示範之決心。請故宮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許智傑 
  • 連署人
    蘇巧慧 蔡培慧 
    (三十)故宮博物院之來客數近年呈現衰退趨勢,故宮應針對其來客狀況有更精確之掌握。目前故宮博物院針對來客之背景(國籍、性別等等)僅針對團體客有所統計,個人客部分則較缺乏。故宮博物院應研議相關辦法,完善相關統計數據。
  • 提案人
    許智傑 
  • 連署人
    蘇巧慧 蔡培慧 
    (三十一)鑑於故宮南院全院配置70公頃中有50公頃非博物館區,腹地平坦廣大,目前僅規劃少數國內與國際藝術家創作之藝術作品,其餘多為草皮和間距極大之植栽樹木。故宮作為台灣重要文物收藏展覽空間,應重視全院區整體配置。
    目前非博物館區部分,應結合在地特色與「可食地景」概念,進行相關規劃,並可參考國內外案例,運用台灣在地果樹、蔬菜、草藥、可食的開花植物,依據不同時節更迭不同地景,成為與在地農文化結合的大地藝術。爰此,要求故宮南院具體說明現行50公頃非博物館區「可食地景」之執行進度與成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三十二)偏鄉學生文化資源少,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推動「行動博物館」,結合在地資源推動地方文化,走入偏鄉激發孩童文化撞擊,並提供各縣市偏鄉小學教育推廣資源,推動偏鄉孩童文化歷史之旅。爰要求故宮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增加「行動博物館」偏鄉推動場次計畫與推動方案。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三十三)台灣茶文化歷史悠久,相關文物收藏於台灣各地,如南投魚池茶改場保存紅茶文化歷史文獻與器物。故宮博物院推動文物數位典藏,應與茶改場、研究員、茶農、茶商與茶藝師合作,推動數位典藏,協助保存地方文物,並與在地文化組織或單位,進行協力與合作,將行動博物館與在地文化概念結合,使其成為行動博物館之基地,方可發展在地文化。爰要求故宮於3個月內,提出行動博物館推廣專案。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三十四)台灣各地文史豐富,百花齊放的常民文化深厚台灣文化之底蘊,故宮南院位於台灣的南部,應扎根台灣在地文化,發展歷史性脈絡之展覽,並與在地組織合作,深化地方特色並保存在地文化。
    有鑑於此,台灣文史常設展應不限區域,需全面性推動。爰要求故宮於3個月內,針對增設台灣文史常設展,提出具體推動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李麗芬 何欣純 
    (三十五)故宮在提供各界使用出版品、品牌授權、文物圖像授權的同時,應注意著作權有無侵權之情形,以避免再次出現龍藏經盜印抄襲、大東山珠寶設計抄襲等事件,且對於大陸地區抄襲、侵權故宮文物圖像,進行文創商品製造之部分,更應要有積極捍衛著作權之作為。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三十六)107年度「安全管理維護」計畫編列1億3,163萬2千元,較106年度1億6,521萬1千元減少3,357萬9千元(減幅20.32%),主要係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經費較106年度減列消防設備汰舊改善等經費2,503萬3千元,及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經費較106年度減列承攬業務等經費854萬6千元。
    查106年5月21日發生「正館305陳列室銅鏡壁櫃異常開啟事件」:據故宮資料,106年5月21日10時16分故宮正館305陳列室壁櫃門無故彈開,控制中心監控系統出現異常警報,初始尚無發現展場秩序異狀,櫃門亦無明顯被開啟情形。10時20分陳列室管理員接獲遊客告知該壁櫃鎖鬆脫,即刻到達305陳列室現場查看後,先淨空展櫃周遭遊客,由駐警隊及管理員在場執行戒護,通報值日官及器物處同仁,並逐級向上通報……云云。又106年7月18日發生《揚帆萬里─日本伊萬里瓷器特展》展品掉落破損事件:故宮表示,該院南部院區展場管理人員於106年7月18日上午8時20分進行開館前每日例行展場檢查時,發現S201陶瓷展廳「青花柳葉鳥紋盤」藏品部分於原位置盤體脫落,立即啟動院內緊急通報及應變措施,先行關閉展場,逐一檢查展場內其他文物後,確認其他文物安全無虞,並於第一時間通知日本大阪市立東洋陶瓷美術館。另外,日方收到故宮通知後,除要求故宮不要移動文物及封鎖展櫃外,並緊急派該館研究部主任暨此展策展人於7月19日來台進一步詳細檢查。
    綜上,故宮典藏大量國家重要文物,文物保存維護為核心任務之一,且訂有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展覽保存維護要點,確保文物展覽期間環境之穩定與安全,以落實文物保存維護;惟故宮106年接連發生展櫃異常及展品掉落事件,文物之安全維護尚有待提升,允宜儘速完成前揭要點之修訂,以提升安全維護之作為,俾保障文物安全。故宮應於1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三十七)107年度故宮文化藝術發展基金規劃辦理「故宮數位科技藝術巡展計畫」編列2,000萬元。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為作業基金,基金用途以出版品、文創產品、紀念品、複製或仿製文物及收購文物等支出為主:文化藝術發展基金係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作業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另依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規定,為宣揚具有美學、歷史、教育及文明意義之文物,辦理出版品發行、複製、仿製文物、文化創意產品、藝術紀念品之開發與銷售、文物收購及相關業務推動,特設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爰此,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為作業基金,且基金用途以出版品、文創產品、紀念品、複製或仿製文物及收購文物等支出為主。
    又故宮數位科技藝術巡展計畫之計畫內容及經費需求:該計畫將故宮之互動體驗裝置,推廣至各縣市/偏鄉/離島;以故宮藝術內容為主之互動體驗裝置,策畫行動巡展,主動出擊至各縣市/偏鄉/離島,辦理可供民眾親身體驗之數位互動體驗展,主動將「有如參觀故宮」之體驗帶往民眾之生活區域;再以數位巡展為核心、將雲端化之人文與科技整合資訊作為延伸學習資源釋放給各學校團體使用;並於各巡展之巡迴期間結合當地之教育機構、文化團體,共同發起結合巡展主題之實體式、啟發教學活動,讓各地民眾除了可以參觀故宮之數位巡迴體展外,也能同時參加各類啟發式學習活動、文化活動,促成以巡展為刺激核心之文化交流和社區營造。
    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6年度未編列「故宮數位巡展推廣示範計畫」,以收支併決算方式辦理:「故宮數位巡展推廣示範計畫」雖經基金管理會決議納入基金辦理,惟106年度文化藝術發展基金未編列該計畫相關預算,以併決算方式辦理計畫相關業務。經查,截至106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328萬8千元,辦理「同安.潮新媒體藝術展─澎湖遊」及「清水雅集─故宮書畫新媒體藝術展」等。綜上所述,故宮數位巡展推廣示範計畫內容與基金用途未盡相符,惟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6年度以併決算方式辦理該計畫相關業務,復於107年度編列相關支出預算,與基金用途容有未合,故宮應審慎檢討改善,並於1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三十八)博物館人才培育合作計畫預計為2年:博物館人才培育合作計畫為達到人才培育之目標,每一補助計畫期程目前規劃最多為2年,107年每校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確切補助額度尚在研議中,將納入補助作業要點規定執行;108年度補助方式及金額,將視107年度預算執行情形、預算額度及補助辦法等調整辦理。
    允宜訂定博物館人才培育合作計畫之作業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但行政院主管之特種基金,由各該基金管理機構自行核定。前項作業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補(捐)助對象。(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六)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七)督導及考核。」爰此,故宮允宜依據前揭規定,訂定作業規範。是以,故宮為辦理博物館人才培育合作計畫,預計結合公、私立大專院校補助其辦理培育博物館人才,惟補助作業規範尚未訂定,允宜儘速依據相關規定擬定補助作業規範,並1個月內將說明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三十九)107年度編列「委辦費」251萬6千元,其中「文物研究、展覽與推廣─展示服務」項下編列27萬元、「南院文物研究、展覽與推廣─南院教育推廣與數位服務」項下編列57萬元,主要係辦理南北院區觀眾意見調查。
    觀眾意見調查經費,105年度起南部院區分攤金額高於北部院區:104年12月28日起南部院區開館試營運,為了解南部觀眾意見,爰自105年度起辦理觀眾意見調查,且考量與北部院區觀眾意見調查合併辦理較節約經費,故105及106年度均採合併辦理。查105年度北部院區編列28萬元、南部院區編列38萬元,合計66萬元,決算數同預算數;106年度北部院區編列28萬元、南部院區編列40萬元,合計68萬元,實際決標62萬1千元。107年度北部院區編列27萬元、南部院區編列57萬元,合計84萬元,較106年度68萬元增加16萬元(增幅23.53%)。105至107年度觀眾意見調查經費,南部院區分擔金額高於北部院區,且107年度編列57萬元較106年度40萬元再增加17萬元。
    故宮委外辦理觀眾意見調查,以了解觀眾滿意度,惟自105年起南部院區觀眾意見調查經費逐年增加,主要係南部院區剛開幕需了解觀眾意見之質性資料,允宜參酌相關調查結論,強化展覽內涵並改善相關缺失,以提升滿意度及服務品質,故宮應於1個月內將說明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四十)107年度「業務費」科目編列5億2,293萬9千元,其中「臨時人員酬金」編列6,126萬4千元、勞務承攬1億2,913萬元,進用非典型人力合計1億9,039萬4千元(占業務費36.41%)。
    107年度非典型人力進用較106年度減少,惟仍較105年度增加:故宮107年度預計進用臨時人力157人、6,126萬4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162人、6,523萬4千元,減少5人、減少397萬元;惟仍較105年度決算數115人、6,028萬8千元,增加42人、增加97萬6千元。另外,107年度預計勞務承攬252人、1億2,913萬元,較106年度270人、1億4,068萬7千元,減少18人、減少1,155萬7元;仍較105年度227人、1億0,687萬1千元,增加25人、增加2,225萬9千元。
    綜上,107年度故宮預估進用臨時人員人數較106年度減少,惟仍較105年度增加;復以北部院區106及107年度預估參觀人數低於103至105年度參觀人次,故宮允宜依臨時人員進用之相關規定及實際需求,妥適檢討臨時人員進用人數,故宮應於1個月內將說明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四十一)大故宮計畫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嗣後卻緩辦,造成部分已投入前置規劃作業經費虛擲:故宮前於100年度推動大故宮計畫,惟計畫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100至102年度共執行1億5,415萬6千元之前置作業經費,及至105年大故宮計畫緩辦已失去效益,立法院於審議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決議要求故宮對於新故宮計畫應詳細規劃、說明與大故宮計畫之差異性及其效益,並建立大故宮計畫延續工程之監督審議制。
    綜上,鑑於故宮前因大故宮計畫緩辦,已投入之前置規劃費用虛擲;又重新擬議之新故宮計畫總經費達91億3,000萬元且全數由國庫負擔,且計畫內容尚未確定,全案仍待行政院核定,故宮允宜審慎規劃及評估財務與經濟效益,以利計畫如期執行完成,並避免增加國庫負擔,1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四十二)博物館館校合作教育資料鏈結服務計畫: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並加強對中國古代文物藝術品之徵集、研究、闡揚,以擴大社教功能,特設立國立故宮博物院。第2條第4款規定,故宮掌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展覽設計、觀眾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推廣、數位學習及國際合作。故宮南院定位為「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以「放眼亞洲、提升視野」為職志,通過文物徵集、研究、展覽、國際借展、教育推廣等多元方式,致力詮釋、呈現「亞洲」之文化概念與藝術成就。爰此,故宮之業務範圍包括歷代古文物、藝術品、亞洲藝術文化等之教育推廣,以擴大社教功能。
    部分計畫內容與績效指標之關聯性有待強化:由博物館館校合作教育資料鏈結服務計畫之績效指標及衡量指標觀之,推動「館校合作資料鏈」之擴散項下分為各方推廣與合作及發展多樣化創新服務,各方推廣與合作項下大學專案合作係以館校合作校數為績效指標,惟跨博物館合作未以博物館合作數為績效指標而以社群媒體推廣之觸及人次為績效指標,計畫內容與績效指標之關聯性有待強化;發展多樣化創新服務項下開發遊戲學習、虛擬實境教學應用及全景節目則以教學用數位內容之件數為績效指標,107至109年度每年合計2件,恐難用以衡量多樣化創新服務之成效。
    故,故宮為推動故宮教育資料與教育系統鏈結之目標,辦理博物館館校合作教育資料鏈結服務計畫,惟部分計畫內容與績效指標之關聯性有待強化,俾達計畫預期之效益,並1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四十三)107年度增列「國際策展研究學術研討會」、「傳世文物收藏史國際學術研討會」及年度特展(器物、書畫、文獻等聯展)等工作項目:107年度增列舉辦「國際策展研究學術研討會」及「傳世文物收藏史國際學術研討會」合計553萬7千元,並辦理年度特展(器物、書畫、文獻等聯展)所需展覽設計製作、宣傳及陳列室相關配件等合計700萬元。
    為推動國際交流並提升策展研究之國際能量,舉辦「國際策展研究學術研討會」:工作內容,故宮為推動博物館國際交流,拓展學術研究、展覽設計視野,豐富典藏文物展覽方式,舉辦「國際策展研究學術研討會」。將邀請國際策展人發表論文,分享研究及策展思路歷程與經驗;藉由學術對話,激盪展覽典藏文物之觀點,再思展覽設計新方向,並透過多方交流,促進館際間之合作,提升故宮策展研究之國際能量;經費需求:該研討會經費需求293萬7千元。
    故宮依據組織法規定,負有古文物與藝術品之研究、學術交流及國際合作等職掌,107年度編列舉辦2場國際研討會經費553萬7千元,允宜秉撙節原則辦理,並達成提升故宮學術地位、促進國際學術交流之目標,並1個月內將說明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四十四)105年度至106年9月底南部院區實際購票人數分別為33萬8千餘人及28萬5千人。故宮表示,105年度因開幕初期免費參觀致購票人數未達預期;106年度則因開幕熱潮已過,又受夏季園區遮陰效果不足其熱無比及交通接駁不便等因素,致購票人數較預估人數減少。
    105及106年度門票收入未達預期:105及106年度南部院區門票收入,105年度決算數5,300萬元低於預算數1億0,900萬元,106年9月底累計實現數4,300萬元(占該年度預算數1億7,800萬元之24.16%),故宮允宜積極提振購票人數並覈實編列收入預算,並1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四十五)故宮最新的兒少出版刊物已是102年出版,102年之後已沒有兒少讀物,只有幾本由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介紹故宮或故宮文物的兒少讀物,顯見故宮欠缺穩定持久的兒少讀物規劃。然故宮近年發展線上數位影音教材成果不錯,應給與肯定,然而紙本閱讀式的推廣較無整體之規劃。經查故宮南北兩院館內目前設有完善的兒童教育中心,卻無法提供符合當代價值與美學設計的故宮兒少讀物提供家長選擇,甚為遺憾,尤其南院剛設立,主題是亞洲文化藝術為主,配合目前政府新南向政策,對相關輔助讀物的需求更為急迫。建請故宮重新檢討並提出未來兒少讀物出版計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未來兒童讀物出版規劃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吳思瑤 何欣純 
    (四十六)目前行政院核定之「新故宮計畫」,北院的規劃主要為新建行政大樓、新建綠色華表廊道。另涉及本館展覽區建築的更動,僅有採購新式展覽櫥窗一案與漏水修繕等工程。然故宮北院本館於54年建成後,當時的結構設計已不符合現代博物館展覽需求,如展廳內挑高不足、樑柱過多、展廳空間過於零碎影響參觀動線等問題。「新故宮計畫」內容僅改善園區周邊進出動線,並未規劃改善調整博物館的核心─展演空間。請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改進北院第一展覽區內部展覽空間,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吳思瑤 何欣純 
    (四十七)故宮南院定位為「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且為推行「新南向政策」之重點單位,惟網站上之多國語言內容,翻譯多有錯誤,爰要求故宮南院於3個月內完成多國語言網站內容之更新。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柯志恩 陳學聖 
    (四十八)依照國立故宮博物院107年度預算說明,故宮預計進用臨時人員157人,列6,126萬4千元;勞務承攬252人,列1億2,913萬元,當中包含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預計進用勞務承攬163人,列8,884萬3千元,非典型人力共計409人,而故宮之預算員額為507人,非典型人力已達預算員額之80.7%,實非合理,爰請故宮向行政院爭取正式人員員額,減少非典型人力用人數。
  • 提案人
    蔣乃辛 柯志恩 陳學聖 
  • 主席
    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11款「教育部主管」部分。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原列1,334億7,083萬4千元,除第2目「高等教育」第3節「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447億0,205萬5千元、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51億7,052萬6千元、第9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2節「國立社教館所維持及發展輔助」11億7,295萬1千元、第10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331萬1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高等教育」2億0,200萬元〔含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之「推動大學合併,協助國立大學合併後行政與教學單位搬遷、資訊系統整合、硬體建設,及合併後競爭力提升等相關經費」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及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之「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2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億0,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32億6,683萬4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34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2,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1,000萬元(含「業務費」100萬元、「強化原住民族教育體系」100萬元、「辦理教育綜整工作」100萬元及「辦理本部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教師申訴案件與國家賠償業務及訴願業務等」5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張廖萬堅 陳學聖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吳思瑤 李麗芬 黃國書 尤美女 
    (三)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之「補助轄管公私立大專校院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規定,提繳未具本職兼任教師之勞工退休金所需經費」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李麗芬 陳學聖 柯志恩 
  • 連署人
    何欣純 張廖萬堅 
    (四)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術審議著作審查與設置國家講座及學術獎」之「補助學校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分流機制、鼓勵教師透過研究改進教學品質,並推動建立學術倫理發展改進機制」原列1億5,00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學聖 蔣乃辛 吳思瑤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柯志恩 蘇巧慧 李麗芬 何欣純 
    (五)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學聖 李麗芬 蔣乃辛 張廖萬堅  蘇巧慧 蔡培慧 
  • 連署人
    柯志恩 許智傑 何欣純 吳思瑤 
    (六)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原列13億1,947萬2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張廖萬堅 吳思瑤 陳學聖  蘇巧慧 陳亭妃  何欣純 李麗芬  吳焜裕 
  • 連署人
    柯志恩 
    (七)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之「為提升高等教育行政品質、強化大學校院營運與管理、辦理相關政策宣導等經費」原列3,447萬2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柯志恩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 連署人
    陳學聖 
    (八)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蔣乃辛 許智傑 柯志恩  李麗芬  吳思瑤 尤美女 林麗蟬 
  • 連署人
    何欣純 陳學聖 陳亭妃 
    (九)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之「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分配大學校院」6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蔣乃辛 許智傑 柯志恩  李麗芬  陳學聖 吳思瑤 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陳亭妃 
    尤美女 林麗蟬 林俊憲 
  • 連署人
    何欣純 
    (十)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2,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智傑 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李麗芬 何欣純 蔡培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 連署人
    陳亭妃 張廖萬堅 蘇巧慧    
    (十一)凍結「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4,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陳學聖 陳亭妃 吳思瑤   蔣乃辛 李麗芬 許智傑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蘇巧慧 何欣純 林麗蟬 
    (十二)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產學合作及技職教師研習」3,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智傑 蔣乃辛 柯志恩 張廖萬堅  蔡培慧 陳學聖 蘇巧慧 
  • 連署人
    陳亭妃 李麗芬 何欣純 吳思瑤 
    (十三)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引導學校發展多元特色及教學創新」1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學聖 蔣乃辛 吳思瑤 張廖萬堅  柯志恩 陳亭妃 蔡培慧 蘇巧慧   何欣純 
  • 連署人
    李麗芬 
    (十四)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3節「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中「高等教育教學與研究輔助經費」之「輔助國立臺灣大學教學與研究經費」6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十五)凍結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教師專業發展」2,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蔣乃辛 陳亭妃 陳學聖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許智傑 蔡培慧 何欣純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十六)凍結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行家庭教育」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吳思瑤 蔣乃辛 陳學聖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尤美女 林麗蟬 
  • 連署人
    蘇巧慧 
    (十七)凍結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學聖 張廖萬堅 吳思瑤 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蔣乃辛 李麗芬 尤美女 
  • 連署人
    何欣純 
    (十八)凍結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400萬元(含「辦理校園霸凌現況調查等經費」3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智傑 陳學聖 蔣乃辛 柯志恩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李麗芬 蔡培慧
    何欣純 林麗蟬 鍾孔炤 
  • 連署人
    陳亭妃 蘇巧慧 
    (十九)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偏鄉數位應用推動計畫」及「科技教育計畫」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凍結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2節「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9億元,俟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經立法院三讀,並經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柯志恩 陳亭妃 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張廖萬堅 陳學聖 吳思瑤 何欣純 
  • 連署人
    李麗芬 
    (二十一)我國目前少年矯治採「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雙軌並行制。然而,按法務部統計資料,民國104年少年矯正學校每名收容少年所花經費約為61萬8千元;少年輔育院學生則為34萬3千元。少年矯正學校採小班制教學,師生比為1:6.08人,教育事項由教育部監管;少年輔育院之師生比則為1:32.04人,全院由法務部指導、監督。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二者於教育資源上有顯著差異,不利非行少年的矯治與復歸。因此少年輔育院有改制成少年矯正學校之必要性,總統府106年召開之司改國是會議亦建議應將少年輔育院改制成矯正學校。爰此建請教育部應按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會同法務部即刻著手將少年輔育院改制成為少年矯正學校,以協助少年收容人能順利惕勵自新、復歸社會。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李麗芬 尤美女 
    (二十二)花蓮教育大學自2008年與東華大學合併後,原校區(又稱東華大學美崙校區)內的既有體健設施老舊,使用率低,造成國家空間、資源閒置浪費,現經教育部盤點後,已積極在進行相關設施活化之工作。有鑑於花蓮為我國重要體育選手之故鄉,若能讓選手留在其熟悉的家鄉環境內進行訓練,免除其思鄉之愁,定可強化訓練成果,再創佳績。爰此,要求教育部調查花蓮子弟擅長之體育項目,並視花蓮體健設施之現狀,將部分左營國訓中心之部分運動訓練項目移至花蓮辦理,以期達到活用國家資源、均衡東西部體育發展之目標。
  • 提案人
    何欣純 吳思瑤 蘇巧慧 蕭美琴 
    (二十三)技職教育「學用落差」現象為多年來本國技職教育發展瓶頸,降低學生進入技職體系意願,造成業界聘用人才更為困難。為改善此狀況,106年教育部提出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方案分6年辦理,總經費27億元,但以106年成效來看,實際媒合成功人數僅達31.2%。經查106年該方案不如預期之主因為,申請時間與其他考試時程重疊、未先依學生志向媒合、職缺類別分布不均等。未來研討調整職缺方向例如台科大工業4.0中心即結合產官學,由企業提供設備、參與課程設計,使學生所學便為業界所需。教育部應積極思考規劃如何調整政策方向,深化各類職缺與學校與業界連結,提升學生參與及實際媒合成功率。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何欣純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二十四)根據105學年度教育部統計我國學童視力不良率,國小學生近視比率為45.9%、國中為73%、高中為80.9%,近3年數據比較,雖然近視比率微幅下滑,但是下降幅度非常有限,其中國小學生近視惡化程度最嚴重,平均每升一個年級,近視率便增加8%,因此近視的防治應儘早落實,爰此要求教育部就改善學童近視率的有關措施,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何欣純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二十五)教育部107年度編列2,765萬元以舉辦國家產學大師獎,並包含其相關獎項經費。然綜觀國家產學大師獎其獎勵辦法,係以發放獎金方式鼓勵產學貢獻卓越之學者,卻缺乏相關宣傳、推廣之機制,恐與設置本獎項之初衷不符。爰此,請教育部本於宣推之理念,提出妥善之獎勵、宣傳機制。
  • 提案人
    許智傑 
  • 連署人
    陳亭妃 張廖萬堅 
    (二十六)依據教育部統計106年度起,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不足之校舍共計2,581棟,其中尚需補強之校舍為2,259棟,需拆除重建之校舍為322棟,扣除少子女化後之校舍預估,仍需補強之校舍有1,702棟、拆除重建有246棟,數量龐大,為確保工程品質及執行進度,且因地方政府及學校業務承辦人力不足,或者缺乏工程、採購等專業知識,教育部應針對如何協助地方學校解決相關採購與施工問題,以有利於校舍補強改建計畫完成,提出具體之協助說明方案,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陳學聖 蔣乃辛 
    (二十七)運動科技為提升國家運動國力重要之一環,現代各國莫不以科技協助運動員提升運動實力,包括運動醫學、運動裝備之研發,及大數據之蒐集等等,各大專院校也紛紛成立運動相關科系,如運動保健、運動醫學、運動資訊傳播等等,教育部應積極與科技部協調,就提供運動相關數據,包括選手競技之表現等等,與科技部相關科研資源整合,就如何以科研協助我運動國力升級,提出規劃報告,並於2個月內將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陳學聖 蔣乃辛 
    (二十八)於立法院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的「防狼師條款後」,教育部已增設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專區,比對補習班教職員工是否有性侵害或性騷擾前科的情形。同時,外籍人士也受此條款的規範,補教業者聘用外籍人士時,需檢附原護照國所開具的行為良好證明,但近期衍生雙重國籍者,若在外國有案底、但在臺灣沒有犯罪紀錄,則會形成漏洞,難以防範。爰要求教育部儘速與警政署及相關單位研商如何防堵此一漏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我國補教環境的安全。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二十九)教育部近期公布「公私立大專校院校園學生權利調查」,雖然各項指標達成率都超過8成,但是這些指標是依據憲法、大學法、教育基本法、性平法等相關法規設計的,是法律保障學生的權益,理論上應該要能100%達成,譬如大學法第15條規定,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但只有79%的學校達成;或者是憲法保障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自由,但有5%的學校因社團成立目的而拒絕學生成立新社團,7%的學校曾因學生辦理演講的議題敏感而拒絕補助或提供場地,77%的學校會事先審查學生辦理的演講或活動,就連學生自費出版的刊物或海報,都有27%的學校會事先審查,足見學生在校的基本權利並未落實。此外,大學法明文規定校務會議需要有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且人數達會議成員1/10,在教育部的調查裡顯示,100%的學校校務會議都有學生代表,但只有79%是經選舉產生,95%達1/10;而且有1%的學生代表僅是列席,36%可以表達意見但沒有提案權,此一情形顯然不符大學法保障學生表達意見之精神。爰此要求教育部儘速督導各大學改善校園學生權利、研擬大學法修法,以保障、提升學生在校之基本人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三十)教育部於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中之關懷清查事項如特定人員尿液篩檢等經費2,050萬元,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授權訂定特定人員之範圍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教育部並依其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函請各國私立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及國小落實辦理特定人員作業。
    惟除人權爭議外,在法規範上之分析,學校採集學生尿液篩檢之妥適性亦有疑慮。且考量各級學制情形不同,導師掌握學生情況程度不一,是否大學應等同辦理;乃至各地方政府推行全面或部分尿液篩檢,其效能未定,皆存在許多不穩定之因素,實務上恐帶來學生與家長困擾,造成學生權益上之受損。
    綜上,爰請教育部應廣納收集相關專家學者、家長及兒少代表之意見,擬定檢討及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以維護工作同仁及學生間之權益並求執行落實。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許智傑 
    (三十一)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進行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時,宜注意學生之網路交友工具與時俱進、進展快速。諸多APP與軟體可協助學生與陌生人士交流。如DCARD之抽卡、BeeTalk、Goodnight快之配對或直播軟體,均有機會學生與陌生人認識,進而產生情感關係與親密行為。
    因此性別平等教育人員,為能正確理解現今學生情感生活樣態,應對校院內流行之交友工具進行掌握,必要時應向學生族群蒐集意見,了解相關工具之功能及生態與學生之使用經驗,以利協助學生在此類交往關係中進行自我保護。
    建請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應協助校內性別平等教育人員掌握目前最新流行的網路交友工具,並研議相關輔導策略及性別平等教育方向,必要時得請求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提供相關協助。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三十二)教育部推展新南向不遺餘力,培訓僑外生為師資生,使其回國任教之作為值得肯定。
    惟國內所稱之「海外僑校」,在學校所在國並非如此稱呼,而是稱之為「華文學校」,且其成立亦包括由所在國當地人士出資成立之獨立中學,與我國政府僑務工作未有必然之關聯性,故統稱為僑校似有不妥。
    為使相關政策更為所在國當地人士接受,考量在地政經文化脈絡,故請教育部研議建議僑務委員會,是否以「華校」,即「華文學校」之簡稱替代「僑校」。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三十三)教育部於107年歲出計畫針對「師資職前培育」經費編列4億8,185萬7千元。為推動我國幼兒教育及照顧政策及措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刻正依「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至109年度)」及「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等二計畫,推動幼兒教育及照顧公共化政策,期使我國幼兒教育及照顧環境益臻友善。
    惟上開二計畫之推動,尚須數量充足之教保服務人員配合,始得於各地區推動合宜之服務。目前教保服務人員之工作及實習之選擇,概以各直轄市、縣(市)都會地區之幼兒園為主要選擇園所。為利我國偏遠地區或原住民族地區幼兒園推動社區互助或部落互助式之服務,以及增加了解該等地區文化、語言、教育及照顧模式之教保服務人員人數,建請教育部於107年3月31日前函請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時,應鼓勵教保服務人員至該等地區進行實習,俾利於培育該等地區之教保服務人員人才,平衡各區域之人才需求及平穩人才進用情形。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三十四)藝術與設計菁英海外培訓計畫施行10年來,為國內累積諸多重要藝術、設計人才,且在業界多有優秀表現。因此教育部應思考在大專階段,以技術導向且國際具高度連結性之領域,並制定相關計畫,以使學生透過1年期之交流進而精進自身能力,掌握國際業界趨勢,為我國產業增添即戰力。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三十五)為強化社會安全網,加強對學生校外生活之輔導,於執行校園安全與學生輔導業務,教育部應促使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地方社會局與各縣市警政機關所屬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強化合作,並共同蒐集犯罪熱點等少年輔導所需資訊,以健全整體網絡效能。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三十六)為有效運用社會福利資源與政府相關部會資源之結合,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相關政府單位,如國軍退役軍人,設計一套金融知識及理財課程,用以強化金融教育宣導與普及金融知識,以提升社會未來生存之能力。教育部為我國中途學校之主管機關,應針對中途學校之學生提供上述課程,以增強未來兒少於社會之能力,避免再次落入貧困之列,而造成無可逆轉之惡性循環。
    爰建請教育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進行資源連結及合作,於獨立式中途學校引進金錢教育及理財課程,以協助兒少學習金錢管理,並建立健全的金錢價值觀。請教育部於107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規劃內容或成效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三十七)教師乃為高等教育之核心資源,進來各私立大學多有以專案教師聘任人力之問題,使高教人力處於不穩定之就業狀態。故教育部就「私立學校教學獎助」獎勵、補助、審查時,應審酌其聘任專任、兼任、人力、兼任人力之比例,並請學校提出長期之人力調整規劃,相關經費應挹注於有心持續充實師資、創造穩定就業之私立大學,以使相關經費產生長期性效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三十八)近年來,台灣陸續通過人權公約,一一使人權公約國內法化,故人權教育在台灣日益重要,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計畫中,辦理學校人權教育業務,實屬必要。惟目前政府仍有逐步通過各項人權公約之規劃,並舉辦已通過人權公約之國際審查,故相關教育內容應與時俱進,以確實反映我國人權保障之進展。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三十九)高教深耕計畫係由過去多項對大專校院之競爭型補助計畫整合而成,以協助各校整體校務發展為主軸,過去邁頂計畫投入龐大經費,然納入世界大學排名500名內之學校數未有顯著進展,部分獲補助大學之排名下降,且高中職應屆畢業生赴海外就讀有緩升趨勢,境外學生就讀我國學位仍未達來臺學生之半數。
    爰建請教育部應深入瞭解排名評鑑指標內涵,分析排名下降原因是否因高教環境或政策等因素所致並研謀改善,確實督導各大學發展多元特色,俾提升競爭力以留住人才,並於3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四十)教育固不該僅以排名衡量,邁頂計畫第二期亦不再強調形式之大學排名,然部分獲補助甚多的大學納入世界大學排名之學校下降。
    惟獲邁頂計畫補助學校,提升大學教學及研究品質之結果理應自然反映於排名序位之提升,各排名機構對我國大學之評比結果多有落差。
    查,與泰晤士高等教育大學排名、QS世界大學排名齊名的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10月25日公布2018年USNEWS世界大學排名,台灣此次入榜的學校有台灣大學、清華大學、成功大學、中央大學、交通大學、台灣科技大學等24所。其中台灣大學排名第166名,亞洲第17名。而台灣大學在2017年的排名為144名,亞洲第14名,顯示台灣大學在2018年的全球評比中下降22名,亞洲排名下降3名。
    教育部雖說希望大學不要堅持在排名上,教學才是大學責任,惟全台大學預算最多的學校卻明顯下降,爰建請教育部應深入瞭解分析排名下降原因是否因高教環境或校方政策等因素所致及研謀改善,並於3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四十一)教育部日前舉辦106年度全國大專校院環境安全衛生主管聯席會議,邀集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環衛主管共聚一堂,藉由會議與講座協助學校執行相關工作,並針對全國大專校院長期推動環境安全衛生透過專題演講及分組討論,探討職業安全衛生法實施後學校的各項因應措施,討論的內容包括校園勞動檢查重點、校園化學品去化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學校承攬及僱傭管理、安全衛生績優學校經驗等主題。
    為使教育部持續督促全台灣大學與高中職的實驗環境安全,落實確認實驗環境教育與守則對學生與教師安全都非常重要,爰要求教育部提出近3年,如何與各大專校院持續攜手落實校園環境安全衛生政策之書面改善報告,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四十二)為改善偏遠地區學校在師資、行政和組織上所遭遇的各種問題,立法院和教育部日前完成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希望透過強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措施、寬列經費、彈性運用人事及提高教師福利措施等,解決偏遠地區學校辦學困境,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受教權益,方能確實真正協助到偏鄉學校之發展。
    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重點為1.有關偏遠地區學校定義部分,影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資源不足的因素多元,因此,在界定偏遠地區學校範疇時應考量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及社會經濟條件等面向。2.有關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之策略部分,該條例透過採取積極措施,讓具熱情且願意深耕偏遠地區學校的教師任職,以降低教師流動率。3.有關支持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學習部分,採取積極措施提升學習成效。
    綜上所述,爰建請教育部研議提出實務上,如何具體落實及多面向、多管齊下實施法條上之相關規定,並配合本條例子法之進度,將書面報告於子法公布後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四十三)前教育部長蔣偉寧於2013年時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承諾客語及閩南語等本土語言課,將納入十二年國教課程總綱中,由現行「選修」改為「必選」,亦即比照國小做法列入正式課程,國中至少將有一節本土語言課。
    惟2014年,十二年國教新課綱課審會審議定案後政策跳票,本土語言教育還是大跛腳,國中依舊沒列入必修項目。
    國中本土語言課程未列必修,讓外界尤其是關心母語之團體與學者一片譁然,並認為教育部違反國際潮流,各國都漸重視母語人權,為何國中客語和閩南語課程卻一節都沒有?
    綜上所述,爰建請教育部立即研議提出將本土語言課程,由現行「選修」改為「必選」之可行性具體方案,並將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四十四)107年度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項下編列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經費8,648萬5千元。
    近5年學校通報學生藥物濫用人數大致呈下降趨勢,105年度通報大專生藥物濫用人數占各級學制合計之6%,與依內政部警政署查獲毒品嫌疑犯統計之趨勢和年齡結構存有落差,學生染毒黑數未能查察。校園毒品防制係持續性之推動工作,教育部應積極精進督導學校落實校園防毒及輔導,並與警政、衛生醫療、社政等機關跨部會合作,俾有效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並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提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成效。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四十五)107年度教育部「一般行政─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編列補助轄管公私立大專校院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規定,提繳未具本職兼任教師之勞工退休金所需經費1億4,400萬元。
    教育部業修正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提升大專校院未具本職兼任教師之勞動權益,並編列預算補助學校提繳退休金。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等如參照勞基法提升權益保障,估算增加經費約99億餘元,事涉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目前教育部與地方政府尚未有共識。為使勞動保障提升及財政負擔增加間取得衡平,教育部應規劃具體時程,依各類編制外教師勞動權益之保障程度及各地方政府之財政狀況等排列優先順序,分階段逐步改善教師之勞動權益,並於3個月內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參照勞基法提升權益保障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四十六)教育部107年度預算案人事費及業務費共編列834名人力,所需經費7億5,700萬1千元。
    教育部長期以商借教師辦理各司處常態性業務,且部分教師商借期間長,成為該部久任人力,經監察院糾正及立法院決議要求改善。教育部以自訂規定作為商借教師等依據,致占用學校教員職缺成為常態,影響教學與學生受教權益;另高中職之護理教師因成為超額教師,長期商借至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服務,未能回歸學校服務發揮所長學以致用。教育部應研訂措施,儘速使商借教師等回歸學校任教(職),加以控管,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四十七)高教深耕計畫係由過去多項對大專校院之競爭型補助計畫整合而成,以協助各校整體校務發展為主軸,並擇優補助學校國際競爭及推動研究中心,預計於107年1月底公布審查結果。
    為改善過去各類競爭性計畫績效指標過多過細衍生大學同質化與如何公平擇優補助各校等問題,由學校依校務發展特色自提計畫並自訂目標及考核指標,教育部應督導學校於網站公開並定期公布及更新執行數及其成效。
    爰建請教育部督促各校之特色自提計畫並自訂目標及考核指標、定期公布執行成效,並將如何改善執行公平擇優補助各校等延伸問題之說明,以及如何落實督促執行之方案,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四十八)鑑於國際間競相爭取人才,我國為與亞洲鄰近國家競相爭取學術及科技人才而推出玉山計畫,允宜設算各國購買力調整後之薪資比較資訊,強化行銷高薪誘因,並持續優化研究環境資源及生活安排等配套措施。
    再者,玉山計畫之推動,允宜將玉山學者審查委員與候選人間之關係透明化,參酌以往彈薪方案執行成效及各界意見審慎規劃,俾延攬及留任優秀人才,並加強扶植優秀青年學者,以提升我國未來競爭力。
    此外,單獨將提高教授學術研究加給10%納入玉山計畫中,對延攬及留任人才之效果尚待觀察,教育部應持續通盤研議大專校院教師待遇結構調整之可行方案,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四十九)教育部於102年9月發布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啟動對私校之專案輔導機制,104年3月發布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目標包括「合理校數規模調整」,其中私校部分,教育部依辦學情形及風險指標,並在尊重私校辦學意願與轉型可能情形下,推估至112學年度約減少20至40所私校。
    因應少子女化、高等教育生源減少之趨勢,教育部自102年9月啟動對辦理不善私校之專案輔導機制,迄106年7月底,計輔導過16所學校,其中6所學校已停止輔導,10所學校尚在輔導中。然專案輔導私校作業時程尚無明確期限,僅明訂提報改善計畫之期限,未訂定學校改善期限,倘學校未自行申請轉型或停辦,恐陷於提報、審核及修正計畫之循環,建請教育部訂定合理之作業時程,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提升輔導成效,俾利整體高等教育之發展。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五十)針對私校因為少子化造成的經營問題,以大學招生來看,民國104、105年遇到龍年小孩入學,招生比例還有7成,106年大約只有6成,根據高教退場條例,連續2年招收60%以下,就會被列為輔導學校。
    又私立高中職平均只有60%註冊率,依照大學的標準,幾乎都要被列入輔導。教育部設立之退場機制,核心精神就是要保障現職教職員的工作權和學生的受教權等權益。
    基此,建請教育部正視私校因為少子化造成的經營問題,儘速提出因應方案,並於3個月內提出有關該案改善後執行情況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五十一)立法院5月26日已經三讀通過俗稱「狼師條款」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修正條文,但狼師及有前科潛入補教或校園問題仍舊層出不窮,致許多教育及家長團體紛紛要求教育部開放能查詢「狼師」名單。
    惟教育部終身教育司長卻對外表示,目前規劃在查詢專區建置完成後,查詢權限僅開放到縣市層級,補教業者在聘用教師前,需先向縣市政府主管單位申請,並由公務人員進入系統查詢,因為牽涉到個資法中,是否適合開放給民眾,仍有待討論。
    基此,建請教育部應以同理心,嚴肅正視狼師及有前科潛入補教或校園等嚴重問題,儘速提出開放具有定讞前科「狼師」名單方案,供教團或家長能申請查詢,讓教育環境更加安全及安心,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五十二)政府除了強化國內資安防護機制外,教育部和資安處、科技部等相關部會也應加速因應資安的威脅日益複雜多變,對我國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資安威脅與日俱增,特別是金融、資通信以及水力電力等設施,因此政府機關的資安防護應持續強化。根據106年初最新調查,目前政府資安人力缺口仍有500人左右,須採取多項措施予以因應,擴大培訓包含資安人才在內的數位科技人才來補足缺口。
    教育部應與資安處、科技部等主管機關持續與各主管部會聯繫,強化各設施的資安防護機制,並透過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檢討整體資安工作進程。同時,教育部要擴大培育包含資安人才在內的數位科技人才,採取幾項措施因應,包括與科技部合作學生教育、國發會公務資安職能及經濟部產業人才培育等,擴大訓練包含資安人才在內的數位科技人才來補足缺口。基此,建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五十三)有鑑於台灣高教師資結構出現很大的問題,過去教育部彈性薪資計畫9成以上都用於「留才」,延攬新進教師的比率未及一成。而台灣大專教師年齡超過50歲的比率是52%,和其他國家比起來,英國42%,韓國41%,日本45%,德國更僅有25%。
    台灣近年大專教師年齡逐漸拉高,95學年度超過50歲僅26%,到105年已成長到52%。然而資深有資深的好處,但沒新血補進去,會產生斷層,且年輕學者明顯工作機會不足。
    對此,教育部長表示,最近推出的「玉山計畫」,已有檢討過去的彈性薪資計畫,改成兼顧副教授以下,和45歲以下的攬才和留才,希望能網羅到優秀的「青壯派」學者。惟「玉山計畫」本來是著重於拔尖,在各界建議下,又變得傾向雨露均霑,爰建請教育部留意「留才與攬才同等重要」,希望能網羅45歲以下的青壯派,更需針對台灣大專教師年齡偏高提出因應之具體措施,並於3個月內提出說明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五十四)針對104年發生台大宅王砍女友不幸案,去年高醫學生殺情敵再自殺,最近又發生台大校園情殺案造成一死三傷,這些當事人都是高材生,但他研究各階段的課綱設計,和人際互動及危機處理有關的情感教育卻是一片空白,學生們沒有機會正規學習適當的情感表達方式,才會有一些感情的錯誤思想。教育部長日前也承諾未來教育部將進一步強化情感教育推動與落實,同時呼籲各級學校做好校園安全防護工作。
    然而,性別平等教育經費,105年9,814萬多元、106年1億8,714萬多元、比105年多,但107年卻少了1,800多萬元;甚至情感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活動,近3年來的參與校數僅有廿多校,占總學校數的比例不到一成五,經費更是少得可憐、最多不到200萬元。
    教育部則說明,106年底將完成整個學生輔導法規定的輔導人力,增聘339人,年底會統計整個大專院校人力,如未達法定配置,將要求改善。基此,建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大專輔導人力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五十五)日前引發教育界大震撼、有辱杏壇的新北市中小學校長營養午餐索賄弊案,31位校長10年間共涉收賄4,000餘萬元,最高法院10月26日判決部分定讞、部分發回高院更審。法官曾痛批收賄校長「身負教育重任,接受國家高額俸祿,卻不知廉潔自持,行為危害青少年學子身心健康發展」。
    本案在2011年發生,當時有38位中小學校長、數名主任及評選委員涉案,是教育史上最大的弊案。而起因於金龍盒餐公司供應積穗國小營養午餐,發生餐桶長蛆事件,新北地檢署追查意外發現,新北市歐克、金馬、津津等團膳業者,為取得午餐標案或供餐缺失時獲較輕處罰,91至100年間,從每名用餐學生每餐約45元的餐費中,抽取2元到4元的回扣,或每件採購案以10至50萬元統包計算,業者分別持雜誌、報紙,裡頭夾帶現金,或裝進水果盒、茶葉罐中,送入校長室行賄。
    對此,教育部應規劃了一些防弊措施,如要求各中小學營養午餐改為群組招標,3至5校為一個群組,輪流舉辦,避免弊端:此外,也明訂招標時不能有回饋條款,廠商捐款只能給學校,不可讓校長私下運用,阻擋任何可能的漏洞,避免再出現類似事件。基此,建請教育部於2個月內提出有關該案改善後執行情形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五十六)為提升地方政府服務品質及資源共享,協助各縣市加強相關管理機制及提升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人員之專業知能,教育部辦理106年度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業務管理暨公共安全研討會。
    經統計,截至106年10月7日止,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營運家數共計785家,教育部為落實維護並保障兒童課後學習權益與安全之政策目標,於本次研討會邀集學者專家及各縣(市)政府代表共同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法令及相關議題進行研討、交流與學習。
    然而,教育部為強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的管理措施,每年皆會辦理相關研討會實屬立意良善,惟課後接送學童的車輛管理問題,以及各縣市業務主管實地、實務的執行能力與增加健全的管理機制、就實務上面臨之問題提出可行的解決之道這才是重點。
    基此,建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業務管理暨公共安全執行情況與檢討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五十七)為翻轉偏鄉教育,教育部研擬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現於立法院審查中,條例擬增設「專聘教師」,對此,全台許多偏校比例偏高的教團憂心,恐影響現職教師工作權,長遠之計應該開出更好條件,吸引教師留在偏鄉。
    初審草案規定,偏校甄選合格專任教師有困難者,可將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的人事經費,公開甄選以契約專案聘任教師(專聘教師),聘期每次最長兩年;專聘教師原訂不需有教師資格,但近日又改為要有教師資格之教師,即具有教師證。
    教團憂心表示,許多縣市的偏校比例偏高,如果偏校有全校三分之一的老師採專聘,人數相當驚人,超額教師的問題都還存在,而且許多原來想退休的教師打消退休念頭,107年超額人數恐更多,以後若再有專聘教師,難保現職教師的工作權不會受衝擊?
    綜上所述,教育部應積極地對外澄清說明,尤其是善盡與相關教育團體和教師團體討論溝通之責,否則政府原本立意良善政策,恐遭致外界一再誤解。是以,建請配合本條例子法之進度,教育部於子法公布後3個月內提出說明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五十八)針對部分教育團體指出,數10年國民小學相對於高中或國中的授課鐘點費,明顯的偏低不合理,高中一堂課50分鐘是400元,國中一堂課45分鐘是360元,以分鐘數來計算,都是每分鐘8元,國小40分鐘卻是260元,1分鐘不到7元,應該調到跟高中和國中一樣的每分鐘8元,也就是每節課320元。
    此外,在行政院103年3月核定「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自103年8月1日起調高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鐘點費,調幅達到16%之時,即向行政院及教育部反映,應優先弭平過去數10年來國民小學階段教育人員遭遇的不公平。所以,提高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至320元,是教師多年殷切的期盼。
    教育團體呼籲教育部應儘速修正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原則,齊一高國中小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標準,依中小學每節授課分鐘數,國民小學階段應調整為每節新臺幣320元,方符合同工同酬之原則。
    綜上所述,日前本委員會多位委員亦提出要求教育部比照中小學每分鐘8元的標準,提高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至320元。是以,建請教育部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五十九)針對技專考招新制惹議,現行技職升學,國英數不加權,專業科目加權2倍,但招策總會擬改變,國英數將加權1至2倍,專業科目2至3倍,新制加重國英數比重,對實作技能相對忽視,使科大更趨於一般大學化,而高職鼓勵實作力、技能競賽,學生進科大後反受挫折。
    其次,很多科大老師是一般大學畢業,重視純理論,現在9成多高職生都升學,具實作力的高職生上了科大,老師卻沒能力教、接不上。有學者認為,技職教育是國家競爭力來源,但目前辦經濟和辦教育好像兩條分開的軌道,是不對的,應要互相配合,教育就應讓每人都有謀生技能,政府與國人都應深思。
    又,技職共有91個科,但招生登記分發純以統測分數做為依據,招策總會新制更可能造成國英數和專業科目比重一比一、使專業比重變低,這有問題。一般大學及科大兩種不同大學,培育出重疊人才,技職教育過於學術化,應回歸實務。
    為此,教育部雖有對外表示,已要求技專招生對專業科目採計權重後的總分不能低於共同科目,以維護技職特色。二期技職再造計畫5年投入204億元經費,更鏈結企業需求,未來教育經費如持續增加,也會優先挹注技職。然而,為避免外界誤解技職學生的實作技能遭忽視、科大更朝一般大學化,將使技職教育更變質等等。爰建請教育部持續與外界說明溝通,以化解對技職相關政策疑慮,亦應將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六十)為延攬國外人才,行政院指示教育部評估鬆綁、擴增國內學校雙語部或雙語班的可能性。教育部表示,將籌組專案小組,評估擴充中小學雙語部及鬆綁相關規定,希望未來方便海外學生返國銜接教育。
    教育部將由專案小組進行評估,瞭解海外回國人數需求及目前學校情況,並研究是否鬆綁相關法規,目前初步有三個方向,就是高中職以下設置雙語的專班,或是科學園區實驗高中的增班,或是實驗高中設置分校、分部等都將納入考量範圍。
    目前公立學校部分實驗高中有雙語部,未來將研議評估擴充容量,或到其他縣市增設分班,私立學校部分,目前有些學校有外國課程部,但只招收外國人,也將研議是否鬆綁開放招收本國人。
    為讓制度更有彈性及完善,教育部所籌組的專案小組,應審慎評估實務性和中小學雙語部及鬆綁,以及顧及偏遠地區學校需求等相關規定,亦須將評估之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六十一)10月22日至26日期間,有一民間教育基金會公布一項民調顯示,超過7成的台灣民眾,認為目前學生就讀技職教育是有前途的。其中一個問題是對「目前學生就讀技職教育是有前途的」,46%受訪者「還算同意」,29.7%「很同意」,加起來超過7成。該調查也顯示,對於吸引優秀國中畢業生就讀高職的作法,最多民眾認為是「畢業就有就業機會」,其次是「保障有技術職業證照的學生就業」、「先就業後,保障有機會進入公立科技大學就讀」,都和就業相關,優於獎學金、學雜費等誘因。
    7成受訪者認為讀技職有前途,可見社會觀念、民眾觀感有了改變。技職教育長期遭政府忽視,和產業結構發生嚴重脫節,供需失調和學用落差,導致青年高失業、企業高缺工的「雙高」現象。而教育部106年3月也公布技職政策綱領,可見政府已體認到技職問題的嚴重。
    綜上所述,爰建請教育部,除了公布技職政策綱領與宣誓改革決心外,還需要積極獲取民間各企業的支持,凝聚全民的共識。教育部並應將如何具體落實技職政策綱領的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避免外界誤解教育部立意良善之新政策。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六十二)台南大學日前決議「不遷校」,引發地方反彈。台南大學從民國94到106年「國立台南大學校區設置計畫」共花費7億元的整地費用,也讓七股民眾十幾年來高度期待,最後卻歸零,校方也來回送了14次變更計畫給教育部,並因少子化與自籌款無法負擔,在10月18日的校務會議決議不遷校七股校區。然而,台南大學106年2月擬訂「國立台南大學七股校區在地深根經營計畫」,並送給教育部,隨後卻在8月17日遭教育部以請研議「遷地」與「還地」,間接性否決。
    其次,「國立台南大學七股校區在地深根經營計畫」是以國際級國家濕地生態博物館結合生態學院,推動「國際級曾文溪口濕地」範疇與「黑面琵鷺及其共棲鳥種生態保育計畫區」,成立生態旅遊和環境教育學術研究,成為國際級生態研究場域,增加台南生態保育的國際能見度,對地方發展是一件好事。
    基此,建請教育部和台南大學重新回到106年8月17日遭教育部否決之前的計畫案,儘速重新研議評估,並與台南市政府三方共同討論,如何提高台南大學研究能量的方向,並將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致使台南大學七股校區能繼續開發,以帶動地方學術、環境、生態、農業、產業發展的效益,而不要讓地方期待的發展,最後回到原點。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六十三)教育部預計111年上路的技專考招新制擬增「實作評量」,引發反彈。部分教育團體認為,我國推動證照制度多年,鼓勵學生考專業證照,落實務實致用,或許少數證照不符產業需求,政府應思考加以修正,如今反要捨棄鼓勵考證照的政策,恐有不利技職教育發展。其次,教育部要捨棄證照制度,再創實作評量。取得證照代表實作能力,二期技職再造計畫甚至要補助考試費用來鼓勵高職生考證照,考招新制卻將要取消證照採計,改以實作評量,造成政策矛盾。為此,教育部日前雖對外表示,目前雖有證照考試,但外界仍有「餐飲科學生不會煮水餃之譏」,因此入學測驗增考實作評量,更可引導教學重視實作力。另外技專招策總會指出,專業證照是由勞動部訂定,未對應課綱,因此將取消單用技術士證照即可升學的管道,仍需有技專統測成績,證照則改列為甄選二階參。是以,建請教育部應會同勞動部,積極地對外澄清說明,尤其是相關教育團體和教師團體,說明「實作評量」政策用意,並將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避免外界誤解教育部新政策。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六十四)兼任教師承擔大專院校許多課程,但卻長年未受到勞動基準法之保障,為保障大專校院兼任教師工作權,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教育部另應使大專院校「具本職」與「不具本職」兼任教師聘用情況公開透明化,應公布大專院校105學年度第一與第二學期,「具本職」與「不具本職」兼任教師之人數與比例,以釐清兼任教師組成狀況。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六十五)台灣大專院校目前年齡在35至44歲的大專專任教師,於97學年度時,仍有1萬9,720名,105學年度留在教育場域之教師僅有1萬1,491名,大幅縮減42%。顯示許多年輕學者在台灣的第一線教育場域,面臨空有人才卻無法進入教育場域之困境。然校園教學場域之教師人力,攸關教學品質之把關,過高的生師比將直接影響教育品質,教育部應從合理分配教育資源、調整生師比,給予年輕教師就業機會,亦可確保學生受教權與多元教育管道。爰要求教育部應正視高教生師比,並針對高教資源合理分配與監督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六十六)近年來,私立大專院校因受到少子化影響,遭遇招生不足與營運不佳等困境,亦須面對轉型或退場之壓力。教育部應針對私校退場機制提出完善規劃,以保障師生就業與受教之權益。針對營運不佳之學校,應給予監督及專案輔導支持。另校產之處分,應以回歸教育公共化使用為優先目標,可結合在地社區、人文與產業等特色,開創私校轉型為社區公共空間,成為公眾事務運用之場域。惟教育部雖編列「大專院校轉型及退場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卻無詳細執行期程、轉型與退場方案規劃與目標。爰此,教育部應明定退場基金相關執行計畫之期程,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六十七)鑑於台灣少子化浪潮,近年來大專院校亦受到少子化影響,面臨招生不足與營運不佳的情事發生。依據教育部預估統計指出,106學年少子化的衝擊將擴及高中職。為提前因應此狀況,雖教育部已比照大專院校退場機制,擬定「高級中等學校轉型輔導作業要點」,但檢視該作業要點,是要學校若發生校務難以正常運作、招生人數不足與整體評鑑成績為乙等以下者,「主動」向教育部申請輔導。管理學校營運狀況乃為教育部重要職責,不應被動等待學校申請後,方才啟動相關機制。為預防高中職學校出現辦學停擺、學生與教職員權益受損、校產轉移等情事發生。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主動盤點現行高中職營運狀況,擬定監督與輔導期程,並檢送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六十八)據英國Quacquarelli Symonds公司所評比2017年世界大學排名,我國大學在5個學門46個領域中,排名前50名者,僅台灣大學(17個領域)、清華大學(3個領域)、交通大學(1個領域)、師範大學(1個領域)等四所大學,在亞洲國家中,顯非名列前茅,且僅台灣大學一枝獨秀,又五學門中,人文10個領域,我國僅1領域進入前50名,社會科學14個領域,僅4個領域進入前50名,足見我國高等教育在人文學科及社會科學方面,亟待加強,爰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就如何強化人文學科及社會科學學術研究與教學品質,提出書面報告,並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六十九)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已於2017年7月啟動,其中全校型計畫申請條件,分別有條件一:103至105年博士生占全校日間學制副學士以上之比例,3年平均達4%以上;條件二:103至105年全校專任教師每師平均學術研究計畫經費,每師每年平均達48萬8千元以上;條件三:102至104年論文發表於影響係數前25%之西文期刊比例,3年平均達39.40%以上,及條件四:102至104年相對全球同領域論文平均被引用次數,3年平均達0.77以上,各校須符合其中三條件,始得申請,教育部稱,申請門檻希以凸顯綜合性全面性拔尖之大學來設定,惟上述各數字指標:4%、48萬8千元、39.40%及0.77,究係從何而來,符合各條件之大學為何校,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七十)國中教育會考自103年正式開辦以來,已有4次會考,計測考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等五科,測驗成績分A、B、C三等,分別表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等級,從測考成績統計(表一),至少一科得A者,103年有7萬9,650人(占該年29.9%),104年有8萬5,402人(占該年30.6%),105年有8萬8,534人(占該年32.7%),106年有8萬4,482人(占該年35.3%),人數、比例均逐步提升,且至少一科為A而有一科C以上者,比率極少,僅約3%,可見如有一科得A,其個人他科成績亦至少是基礎等級,但相對的,歷次會考成績在4B1C以下者,均超過4成,亦即,有4成國中畢業生至少有一科待加強,此對爾後高等教育,至為不利;綜上以觀,我國國中教育,已呈現兩極化的現象,爰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就如何提升國中生學習品質,大幅降低國中會考C等級,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七十一)據102至106年國中教育會考統計,各科測考成績等第為A者,每年都相當平均,以102年度為例,最高為英語科16.96%,最低為自然科14.37%,五科標準差僅0.91%,106年各科標準差略有提升,亦僅2.14%;相對等第為C者,各科落差極大,以102年為例,最高為英語33.73%,最低為國文17.34%,五科標準差達6.73%,而歷來等第C五科標準差,均遠高於等第A五科標準差,其中,尤以英語、數學待加強比率,遠高於其他三科,爰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提出英語、數學補救教學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七十二)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究係能消弭貧富差距,抑或加劇貧富不等,向為國人所關切,據101至104學年度統計,不論是申請學雜費減免,或申請就學貸款人數,私立大專校院比率,均較公立大專校院為高,顯見經濟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專校院比例,更高於公立大專校院(見表一及表二),此一情勢,如何改善,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擬具具體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七十三)我國大專校院生師比偏高,據教育部105年度統計資料核算,公立大學專任教師與日間學生比為1比20.6,私立大學則為1比26.0,其中,專任教師與日間部學生之生師比超過30人者,計有26所大專校院,且全部為私立學校,包括7所綜合大學,11所科技大學,7所專科學校,及1所技術學院,為提高教學品質,保障受教學生權益,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擬具改善方案,包括實施時程、具體措施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思瑤 李麗芬 
    (七十四)教育部執行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工作,歷來預算保留數及案件頗多,據105年教育部決算書報告,尚有100年度保留數6,654萬0,751元、101年度保留數1億3,352萬8,035元、102年度保留數3億1,569萬8,984元、103年度保留數4億3,034萬7,907元、104年度保留數4億0,143萬0,029元,105年度保留數7億9,883萬2,809元,合計保留數超過21億元,且104年度以前,全部保留案均為補助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教育部既未說明保留原因,亦未提改善措施,顯有失當,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說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思瑤 李麗芬 
    (七十五)民國98年行政院函頒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要求各機關應就年度施政計畫,並依此訂定「關鍵策略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爰此,政府所設定之KPI應能有效評核年度施政成果。然經查近3年教育部訂定之「關鍵策略目標」的數量雖無大幅變化,藉以評核策略目標成果的「關鍵績效指標」數量卻大幅下滑。個別關鍵策略目標之關鍵績效指標數量,從平均的5.56個大幅下降至1.89個。107年度訂定之關鍵策略目標,僅一項策略指標的數量更是多達4項,僅藉1至2個指標能否有效評核施政績效?似有不當。爰請教育部就107年度各項施政策略目標,確實訂定合理數量且具代表性之績效指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思瑤 李麗芬 
    (七十六)教育部為配合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自106年起即編列預算鼓勵學生赴新南向國家留學與短期研修,然經查105年度本國學生赴東南亞國家的數量卻未有增加,甚至有下滑的趨勢。對照於中國留學生至東南亞留學數量於近年大幅成長,本國仍有相當加強空間。爰請教育部就105年度鼓勵本國學生赴新南向目標國家留學與研修成效不彰的情況進行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思瑤 李麗芬 
    (七十七)教育部自106年起即訂定「成人參與學習比率」,作為評核「維護國民的多元學習權益」之績效指標,然自該指標說明實無法判斷何謂「多元終身學習管道」。若教育部所稱之「終身學習管道」,泛指社區大學、空中大學、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短期補習班或者公共圖書館等的參與情形,教育部應能獲得上該管道之實際使用或參與人次的原始資料,卻轉而藉由有抽樣誤差之嫌的「問卷調查」推估參與人次,又以包裹方式將所有的學習管道混為一談,無從獲知個別學習管道的參與狀況。教育部宜就上述「學習管道」評估以實際參與人數而非問卷抽樣來計算參與率之可行性,方能有效獲知終身教育政策推動與預算執行的有效性。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思瑤 李麗芬 
    (七十八)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第11點規定:「國民小學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改聘代理教師、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教育部雖於107年度績效指標,訂定降低國小「代課教師」比率至國小教師總數的7%,卻未將「代理老師」的比率居高不下的問題納入考慮,顯然輕重不分,從教育部統計,國民小學專任教師97學年約9萬5千人,105年僅約8萬4千人,足足減少約1萬1千人,相對的,長期代理老師則由5千人增至1萬1千人,顯見國小非典型聘用的狀況非常嚴重;教育部目前僅將「代課老師」列為績效指標,未積極改善「代課老師」的轉任,似有抓小放大之嫌,爰請教育部就如何協助各地方國小如何實質且全面性地改善員額控留比率提出現況評估與改善對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思瑤 李麗芬 
    (七十九)查教育部99至107年預算書,年年編列「大學多元入學制度研究改進」經費。項下有關補助低收入戶等弱勢考生考試經費,實為必要,故不於此討論。就其中「推動大學多元入學方案等研究」、「學科能力測驗與指定科目考試試題分析,辦理高中種子教師研習營等活動」2小項計畫而言,99至106年,兩者總金額雖偶有浮動,大體上變動幅度不大。107年度預算大幅增列650萬元,卻未見任何新增說明事項。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包含「繁星推薦」、「個人申請」、「考試入學」等三種入學管道,其中「繁星推薦」於99年施行迄今已7年,而「個人申請」、「考試入學」更是行之多年。近年何以年年編列預算,甚至於107年度大幅增列預算,實有說明之必要。爰要求教育部針對該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思瑤 李麗芬 
    (八十)為落實108年新課綱多元入學之精神,教育部遂建置推動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庫及其相關配套措施。學習歷程檔案固然有能反映學生較全面且完整之學習過程等優點,相對的亦有諸多疑慮,如花費時間成本、查核機制困難、難以有客觀標準、教師與家長參與程度、極其仰賴「自律」,甚至對學習模式造成劇烈變動等。查教育部國教署於106年7月26日發布之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並未見針對上開疑慮之具體說明與配套措施。且學習歷程檔案資料之建置,尚須高中端「多元選修」、「加深加廣選修」政策配合,方能落實。爰建請教育部於108年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生效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思瑤 蔡培慧 
    (八十一)為配合預計於111年施行之考招制度,便須建置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庫,提供數據與統計分析,使招生機制更趨科學化、專業化,而查核機制與成績評量等配套措施,除依附於此資料庫下,更須專責單位部門與專業人力,方能確保其順利運作,並且避免弊端叢生。查教育部106年度預算,編列3,000萬元用以補助大學設立招生專責辦公室。107年度雖大幅增列預算,編列700萬元用於推動大學招生專業化發展,卻未見與招生專責辦公室相關之說明,有不利於落實多元入學之虞。爰建請教育部針對各大專校院成立招生專責辦公室之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思瑤 蔡培慧 
    (八十二)教育部107年度預算編列「建構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型塑校園創新創業風氣」2億9,023萬6千元,主要用途包括鼓勵大學推動創新創業、建置大學創業學習平臺機制等,計畫目標與各大專校院已成立多年之「育成中心」相似。據監察院105年10月13日「105教調0041調查報告」,「育成中心」設立迄今已逾20年,囿於各校發展條件之不一,育成績效差異顯著,卻未確實盤點狀況,酌予補助,更有定位不明、評估指標偏重科研領域等諸多問題。國家財政日窘,各部會仍紛紛編列大專校院學生創業之補助計畫,政策目標模糊,不知補助意旨究竟為多多益善,或者應採菁英導向,集有限資源培育足以進入國際市場之大學。爰建請教育部審慎評估補助青年創新創業政策之方向與補助細節,並預估可能衍生之問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評估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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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思瑤 蔡培慧 
    (八十三)依據性別教育平等法,教育部有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等職責,查教育部103至107年度預算,皆編列有各級學校性別課程教學相關之預算,然據教育部統計資料,105學年度大專校院開設性別議題相關課程之全國平均比率僅為0.27%,統計160所學校,僅有4校開設性別相關課程比率逾1%。另,103至105學年度全國平均比率分別為0.29%、0.29%、0.27%,顯見教育部未善盡督導職責,使開設性平課程之成效持續低落。爰建請教育部針對各級學校開設性別議題相關課程之情形,進行全面性調查與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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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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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思瑤 蔡培慧 
    (八十四)為落實十二年國教適性發展精神,各就學區陸續舉辦優先免試入學。教育部107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一即為「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優先免試入學總招生名額比率」。經查,106年台北區優先免試入學將學校分為兩類,第一類學校採完全免試,不需要進行超額比序,若超過名額則抽籤。第二類學校則需超額比序;新北區則未將學校分類,報名人數未超過招生名額皆全數錄取,超過招生名額即超額比序;基隆區錄取規則與新北相同。以北北基為例,顯見就學區優先免試入學標準不一,為落實優先免試就近入學精神,更需教育部統一輔導協助,爰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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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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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思瑤 蔡培慧 
    (八十五)根據教育部發布之105學年度大專校院教師年齡分配結構資料顯示,年齡超過50歲者占總數之52.2%,相較於其他OECD國家,如:法國39%、德國25%、日本45%、韓國41%,臺灣高等教育師資明顯較為高齡。且與95學年相比,該數據10年來提高25.6%,大學教師年齡結構高齡化之趨勢,十分顯著。然部分學校為預應少子女化之衝擊,加強對教師員額之控管,導致師資員額成長停滯不前,年輕學者少有學術就業機會,資源與待遇亦相對較少。爰建請教育部規劃提升年輕學者之就業機會,與鼓勵大專校院聘用年輕學者等相關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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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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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思瑤 蔡培慧 
    (八十六)在高等教育階段,我國生師比為23.3人,與OECD國家平均17.2人相較之下,明顯偏高。然據審計部101年決算報告指出,該年度共計53所國立大學聘用專任教師不足額,不足額人數達4,209人,占預算員額17%。查歷年教育部發布之教育統計報告,近10年之大學專任教師人數逐年遞減,兼任教師人數卻呈增加趨勢,兩者之全國人數愈趨相同。綜上開現象,顯見各校有實際的教學人力需求,卻持續藉由編制外的教師來補充,甚至有部分學校之兼任教師人數,多於專任教師人數,使學生之受教權與教育品質造成損害。爰建請教育部應檢討我國高等教育生師比偏高之情形,加強督導各大學聘用足額專任教師,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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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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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思瑤 蔡培慧 
    (八十七)105年公告將大專院校「未具本職」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導致眾多「未具本職」兼任教師遭學校大量解聘;而近年於各大學興起之「專案教師」,迄今亦未能獲得法律上的勞動保障。編制外教職人員長期處於保障不足且不穩定之勞動環境,不利於蓄積研究能量,嚴重戕害國內學術健全發展。爰建請教育部邀集勞動部共同研議,如何使大學專案教師與兼任教師適用於勞動基準法或教師法體系,改善編制外教職人員之學術勞動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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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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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思瑤 蔡培慧 
    (八十八)教育部自97年度辦理「93至95年臺灣地區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休退學現況調查」,迄今近10年,仍未執行相關追蹤調查。據上開之97年度調查結果,在休退學原因部分,因「學習困難」而休退學之身障生有498人,占其總人數將近31%;在協助需求部分,如將來欲復學,需要教育行政單位或學校提供「個別輔導與服務」者,占調查總數16%,除「其他」外,為占比最高之需求。顯見教育單位對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學習及輔導支持,投入資源不足。另據同一調查,「肢體障礙」類別之休退學身障生,占休退學身障生總數將近42%,恐有校園環境不友善之疑慮。爰建請教育部就大專院校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現況、各校無障礙設施之設置情形、學習及輔導支持資源之供應狀況,與身心障礙休退學學生追蹤等要點進行調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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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思瑤 蔡培慧 
    (八十九)各縣市中等以下學校之重度身心障礙學生,目前得依特殊教育法第14條,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然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5條,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定位為「工時人員」。經查各級地方政府多以基本工資給付,且有寒暑假不支薪、每日最高支付8小時等限制,顯見待遇低落,恐不利於延攬專業照護人員投入。再據部分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指出:地方政府係配給個別學校固定之員額與時數,然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年皆有所變動,於此情況下,一位學生可能僅分配到半天或幾個小時之協助,與實際需求落差甚大。爰建請教育部就各縣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供給與服務現況,以及接受服務之身障學生與家長意見,進行全國調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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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思瑤 蔡培慧 
    (九十)據教育部體育署106年4月發布「學校體育統計年報」,104學年度全國各級學校體育班班級數,國小有364班、國中有969班、高中職則有449班,總計1,782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規定,每日訓練時數至多3小時(包括課程應授時數),避免學生過度訓練或造成運動傷害。然國中以上體育班多有僅上午上課、中午以後皆在訓練之情事。爰要求教育部就中等以下各級學校體育班,因過度操練以致學習比重失衡之情形,予以嚴加督導,俾保障體育班學生正常學習之權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思瑤 蔡培慧 
    (九十一)根據食藥署發布「104年食品中毒發生與防治年報」,民國70至104年之食品中毒事件數與患者數量統計,「學校」為長期高居首位或次位之攝食場所。監察院於民國100年1月13日,針對學校午餐之食物中毒案件頻傳與相關人員貪瀆弊端,向教育部發布「100教正0003」糾正文。然100至104年,學校食物中毒案件未有減少趨勢,顯見教育部對中等以下學校供餐衛生之督導仍力有未逮。爰要求教育部就過去1年之校園食物中毒案件,以及現行中等以下各校營養午餐之供應狀況行通盤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思瑤 蔡培慧 
    (九十二)教育部為落實十二年國教教學正常化,擬提升國民中學教師專長授課比例。據審計部查核結果顯示,104年度18班以上之公立國民中學各科目專長授課比率為71.64%;18班以下者,教師依專長授課比率則僅有44.57%,顯見規模較小之學校,依專長授課之成效較為不佳。爰建請教育部全面檢討教學正常化之政策成效,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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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思瑤 蔡培慧 
    (九十三)99至104學年度各學年大專校院就學貸款人數之結構,公立學校占比介於19.82%至20.48%間,私立學校占比介於79.52%至80.18%間;高中職就學貸款人數之結構,公立學校占比介於13.34%至15.90%間,私立學校占比介於84.10%至86.66%間,顯見無論大專校院或高中職之就學貸款,均以私立學校學生為主。
    參與就學貸款之經濟弱勢學生以就讀私立學校為主,除了學費高昂之外,在就學貸款可貸項目之外,往往須額外負擔各項代辦費,對經濟弱勢學生之受教權仍有影響。
    教育部應就上述問題提出解決措施,研議放寬就學貸款可貸項目,並於2個月內將具體精進作法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九十四)各大學及技專校院設計類科系之學生,辦理畢業資格所需之畢業成果展,往往所費不貲,且相關補助及資源付之闕如:1.104至105學年度大學校院設計類科系辦理畢業成果展共計41校,2年合計花費1億4,924萬餘元,其中學生自行負擔高達7成,教育部、學校及其他補助只占3成。2.105-106學年度各技專校院設計類科系辦理畢業成果展共計47校2年合計花費1億4,224萬餘元,其中學生自行負擔高達8成,教育部、學校及其他補助只占2成。3.可見設計類學生為了舉辦畢業成果展,承擔龐大的經濟壓力,並因此排擠經濟弱勢學生學習機會。教育部應就如何緩解設計類科系學生學習之經濟壓力提出對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九十五)教育部為建構校園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於高教司、技職司及青發署皆有相應計畫,分別辦理建構創新創業生態環境計畫、高教深耕及青年創新創業培力計畫,然各別計畫分屬不同承辦單位,計畫內容亦缺乏整合,教育部應整合各單位就建構校園創新創業生態環境計畫,成立政策溝通平台,並參考國際案例,進行政策評估研究,提出具體整合之計畫內容,並於2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九十六)教育部推動高教深耕計畫,以落實教學創新、提升高教公共性、發展學校特色、善盡社會責任為主軸,最大的翻轉即將過去重視國際化競爭之導向,調整為大學精神實踐的在地化。其中大學社會責任之推動,學校教師的參與、付出是重要的關鍵,然現行計畫中並未有大學教師配合推動大學社會責任之相關升等獎勵機制,教育部應研擬相關配套機制,將大學社會責任之概念融入多元升等機制辦理,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九十七)陽明山中山樓全區現為台北市定文化景觀,中山樓主建築為市定古蹟,其園區範圍內建築群(如介壽堂、國建館、圓講堂等)亦被指定為市定歷史建築。然一個園區卻分屬不同機關管轄,中山樓與國父紀念館最初在設立時,關係緊密度較為一致,皆為紀念孫中山而建。而後國父紀念館主管機關改為文化部,中山樓則交由教育部轄下位於新北市中和的台灣圖書館管理、其建築群由內政部管轄、部分國有地為新北市主管,造成各部會權責不明,文化資產未妥善維護,中山樓主建物之活化再利用亦欠佳。爰此,教育部應啟動跨部會協調,協助研議中山樓之歸屬組織調整、園區定位及活化再發展計畫,為珍貴文化資產找出活化新生的新路。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辦法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九十八)教育部長期以商借教師辦理各司處常態性業務,且部分教師商借期間長,成為該部久任人力,經監察院糾正及立法院決議要求改善。教育部以自訂規定作為商借教師等依據,致占用學校教員職缺成為常態,影響教學與學生受教權益;另高中職之護理教師因成為超額教師,長期商借至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服務,未能回歸學校服務發揮所長學以致用。允宜研訂措施,儘速使商借教師等回歸學校任教(職),並加以控管。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辦法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九十九)考量建築設計產業之特殊人力需求,及建築設計領域在藝術與設計學門中之獨特性,教育部應研議建置「建築領域」產學溝通政策平台,並就如何提升建築教育提出具體精進之辦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一○○)教育部針對大學專科學校宿舍不足之問題,業已補助學校興建宿舍貸款利息及簡化學校利用校務基金興建宿舍的程序,並鼓勵各地方政府規劃跨校性宿舍,例如台北市的「南海國際學舍」即為一例。然教育部針對大專院校宿舍問題,及相關政策評估,僅針對各校床位數、住宿人數做粗略統計,對於宿舍之品質、環境及居住學生之權益……等質性面向,卻無定期完整之盤點,爰建請教育部針對大專校院之宿舍品質及環境,擬定定期檢討之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一○一)教育部新南向人才計畫預算分散於教育部、體育署、國教署及青發署4個單位預算及16項分支計畫,部分辦理項目未詳列其經費,且針對106年新南向預算執行情況,教育部雖已建置「新南向人才培育計畫網站」,但其網站並未就新南向推動情況提供詳實之統計數據;且現行計畫亦有政策目標分散,資源過度集中投入於特定東南亞國家或學校之情況。教育部應配合產業發展需求,制定整體戰略,強化與業界之溝通協調,並將資源合理配置避免過度集中影響成效。爰建請教育部整合各單位新南向預算及計畫,提供相關資訊供大眾檢視,並加強建立產學溝通平台、檢討計畫補助學校對新南向目標國家與學校之整體資源配置,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一○二)因應新南向政策,教育部為促進國際文教交流,宣揚我國高等技職教育,於106年首次辦理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外國青年短期技術訓練班及中高階專業技術人才短期訓練班,以強化學校與產(企)業之鏈結,培育新南向人才所需。此政策立意良善,然過往「以求學為名,行非法打工」之實之案件層出不窮。若僅依據教育部106年修正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中,第16條「本部得視需要進行訪視」實有不足,應更積極「定期主動」訪視有參與計畫的技專校院,確保學生權益及政策目的相符,故請教育部須研擬訪視計畫與期程,俾利政策順利推動。
  • 提案人
    吳思瑤 張廖萬堅 何欣純 李麗芬  吳焜裕  
    (一○三)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教育部近年協助部分私立大專校院合併、轉型及停辦。106學年度開學之際陸續傳出台灣觀光學院及和春技術學院部分系所即將停招之消息,截至106年7月底接受教育部輔導改善之私校仍有10所。私校停招或停辦影響師生權益,由高鳳數位內容學院及永達技術學院停辦之案例顯示,相關處理過程及結果容有學生及教師權益保障有欠周妥情形,未來因少子女化衝擊,可能陸續有類似情形產生。爰要求教育部應預先研議私校停招或停辦時,協調師生安置措施之能量,以保障師生權益。此外,對私校合併、轉型及退場之協助過程,應事後公開相關資訊,說明各項處理過程、解決方式及協助經費,以供外界監督及日後處理相關事件之參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一○四)高教深耕計畫為改善過去各類競爭性計畫績效指標過多過細,衍生大學同質化問題,由學校依校務發展特色自提計畫並自訂目標及考核指標,預計於107年1月底公布審查結果。惟過去邁頂計畫投入龐大經費,然納入世界大學排名500名內之學校數未有顯著進展,部分獲補助大學之排名下降,且高中職應屆畢業生赴海外就讀有緩升趨勢,境外學生就讀我國學位仍未達來臺學生之半數。爰要求教育部深入瞭解排名評鑑指標內涵,分析排名下降原因是否因高教環境或政策等因素所致並設法改善,以提升競爭力並留住人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一○五)教育部107年度預算案關鍵績效指標「技專校院專任教師具實務經驗比率」之目標值設定略嫌保守,近年來部分獲典範科大計畫補助學校之專任教師具實務經驗比率不升反降,技專校院兼任教師具實務經驗比率相較偏低;另教師以技術升等之比率已漸提高,惟仍有成長空間。技職教育強調務實致用,爰要求教育部提升技專校院具實務經驗比率及以技術升等比率,以與一般大學發展有所區隔。另「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分支計畫「引導學校發展多元特色及教學創新」尚有1億餘元辦理內容與高教深耕計畫相同,應明確敘明辦理事項,俾與高教深耕計畫區別,並針對上述問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一○六)107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編列推動大學校院留任及延攬頂尖人才計畫12億元,及高教深耕計畫內含20億元之彈性薪資經費,合計32億元,自107年度起推動玉山計畫。教育部應設算各國購買力調整後之薪資比較資訊,強化行銷高薪誘因,並持續優化研究環境資源及生活安排等配套措施。爰要求教育部應將玉山學者審查委員與候選人間之關係透明化,參酌以往彈薪方案執行成效及各界意見審慎規劃,以利延攬及留任優秀人才,並加強扶植優秀青年學者,以提升我國未來競爭力。此外,單獨將提高教授學術研究加給10%納入玉山計畫中,對延攬及留任人才之效果尚待觀察,允宜持續通盤研議大專校院教師待遇結構調整之可行方案。教育部應就玉山計畫提出修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一○七)教育部自106年度起推動新南向人才計畫,107年度教育部及所屬機關編列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計15億4,842萬元,分散於4個單位預算及16項分支計畫,其中教育部編列13億5,020萬元、體育署編列1億1,400萬元、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列4,822萬元,青年發展署編列3,600萬元。部分辦理項目與其他計畫併列,未註明為新南向人才計畫及說明其經費。爰要求教育部依照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等經費,於教育部預算書「預算總說明」列表彙整新南向人才計畫預算編列情形以利審議。另立法院審議106年度預算案時,曾建請教育部建置完整之公開統計資訊,每3個月公開該政策下各項工作實際推動情形,教育部雖已建置網站及宣傳新南向推動情形,然未見各項工作之公開統計資訊,執行情況不甚透明。教育部應就上述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一○八)教育部於102年9月發布「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啟動對私校之專案輔導機制,104年3月發布「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政策目標包括「合理校數規模調整」,其中私校部分,教育部依辦學情形及風險指標,並在尊重私校辦學意願與轉型可能情形下,推估至112學年度約減少20至40所私校。迄106年7月底,計輔導過16所學校,其中6所學校已停止輔導,10所學校尚在輔導中。然專案輔導私校作業時程尚無明確期限,僅明訂提報改善計畫之期限,未訂定學校改善期限,倘學校未自行申請轉型或停辦,恐陷於提報、審核及修正計畫之循環。爰要求教育部訂定合理之作業時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一○九)107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編列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下稱青年儲蓄帳戶方案),自106年度起分6年編列經費,教育部總經費27億元,106年度已編列1億2,300萬元,107年度續編列第2年經費4億2,500萬元。青年儲蓄帳戶方案引導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多元探索,立意甚佳。然106年度首年辦理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目前高中職畢業生以升學為主,短期內恐難翻轉此現象。爰要求教育部參酌首年推動經驗及實際參與人數檢討,研議修正相關配套措施並加強推廣,以達預期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一一○)107年度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學獎助」、「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編列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大專校院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補貼等經費共29億9,150萬3千元。就學貸款人數逐年減少,貸款學生以私立學校學生為主;教育部為減輕就學貸款學生還款負擔,雖放寬還款期限,然信保基金代償餘額持續累增,部分貸款學生依然處於經濟弱勢,爰要求教育部研議措施因應,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一一一)107年度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項下編列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經費8,648萬5千元。近5年學校通報學生藥物濫用人數表面上雖呈下降趨勢,105年度通報大專生藥物濫用人數占各級學制合計之6%,惟與依內政部警政署查獲毒品嫌疑犯統計之趨勢和年齡結構存有落差,學生染毒黑數未能查察。校園毒品防制係持續性之推動工作,爰要求教育部積極精進督導學校落實校園防毒及輔導,並與警政、衛生醫療、社政等機關跨部會合作,以有效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一一二)教育部107年度預算案人事費及業務費共編列834名人力,所需經費7億5,700萬1千元,長期以商借教師辦理各司處常態性業務,且部分教師商借期間長,成為該部久任人力,經監察院糾正及立法院決議要求改善。教育部以自訂規定作為商借教師等依據,致占用學校教員職缺成為常態,影響教學與學生受教權益;另高中職之護理教師因成為超額教師,長期商借至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服務,未能回歸學校服務發揮所長學以致用。爰要求教育部研訂措施加以控管,儘速使商借教師等回歸學校任教(職),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一一三)107年度教育部推出之「玉山計畫」包含「玉山學者」、「高教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提高10%」三大方案,預計每年度投入最高56億元於高教預算,107年度係首年辦理,預算編列32億元。由於學界及社會輿論均對「玉山計畫」之遴選機制多持保留態度,指出台灣高教資源不足確實需要挹注,但僅有短期3年而非長期性之加薪計畫,對整體高教品質改善並無實質幫助。為針對台灣高教人才出走與教師低薪問題,建請教育部應提出具體作為,例如增加大專專任教師人數、改善生師比例。其次,為避免與教育部、科技部及中研院等國家級學術獎勵計畫資源重疊,「玉山計畫」應設定重複領取、以及擔任行政職等排除條件;教育部應說明如何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與社會發展方向,進行學門與領域分配,以及如何保障年輕、女性學者有公平競爭機會。再者「留才」措施方面,教育部應協調科技部鼓勵、輔導優秀無專職博士成立新創公司,或離職私立技專教師利用創新育成中心及原有設備,建立新創公司,協助地方特色產業發展,提供大學教師與業界轉銜、訓練與就業輔導,俾有助於我國年輕人才之栽培與照顧。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陳學聖 蔣乃辛 
    (一一四)近10年來,勞工基本工資由1萬5,840元,調到107年2萬2千元,因代課教師或鐘點教師的薪資,是以上課節數去計算薪資,中小學鐘點費已30年沒有調整,政府長期虧待這些教師,這是勞動者的權益,政府應及早處理。
    另對於多數國小專任教師而言,目前國小教師多數未有超時授課時數,故當鐘點費調整對於多數國小專任教師而言,也不會增加收入。
    基上,教育部應該比照106年大專校院教師鐘點費,調整國小教師鐘點費由260元調整為320元,國中教師鐘點費及專任老師的薪資亦應同步檢討,以維代理代課教師及專任教師待遇水準。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一一五)國內於88年建立國中小學階段的自學法源;100年高中階段的自學法源也已完備,據統計全國每年都有超過1,500個小一到高三的學生向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申請自學,並且每年都以穩定的人數增加。
    目前台灣在家自學型態多樣,主要有由個別家庭自行帶孩子;第二種幾個想法相同的家庭,聚在一起是「共學」;第三種是團體方式,惟不管是那一種方式,都是由家長承擔原本應由國家負擔的教育成本。因此有關所得稅扣抵的部分,應該有其標準來減低自學家庭的稅賦負擔。至於有關支出扣抵稅額的部分,是否採主要自學團體參與家庭支出平均值做為依據等方式,教育部應廣納各方意見,並與稅捐、法制單位協商,以制定出相關標準。
    綜上,爰要求教育部於6個月之內,與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並將會議研議之具體作法及結論以書面報告方式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一一六)有關自學方案,依目前法規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國中小在每年5月31日前,高中職在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惟目前地方各自為政,若自學通過的年度,學期中如果不同縣市平轉,漸衍生就學資格認定問題,爰此,國教署應召開全國性會議統一協調處理,將相關問題流程簡化,以維自學學生之受教權。
    又依照目前自學方案的規定,當學生選擇進入自學團的方案,發現不適合,想調整為個人自學,或其他自學形式,但已經錯過申請日,將造成必需在該團體待上一整年的情形,否則就要中斷學習的狀況,請國教署召開相關會議,以建立各地方政府之共識,處理相關個案狀況。
    基上,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將上述平行轉學及自學方式轉換之相關可行作法,以書面報告方式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一一七)107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編列推動大學校院留任及延攬頂尖人才計畫12億元,及高教深耕計畫內含20億元之彈性薪資經費,合計32億元,其中玉山計畫包含玉山學者、彈性薪資及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提高10%等3項推動方案,教育部預估受益教師達1萬9,000人次。其中玉山學者:107年度預算案編列6億元,國際攬才及國內留才各100人次,共200人次受益。這200名玉山學者,係需由教育部核定,除原薪資外,每年另可支領最高500萬元,一次核給3年,期滿可續申請。該方案執行3年後預估每年國際攬才及國內留才各達500人次,共1,000人次受益。
    惟教育部認定的標準為何?遴選的機制是否有受公評?其考核或追繳機制為何?教育部宜參酌以往執行成效及各界意見審慎規劃、加強扶植優秀青年學者、設算各國購買力調整後之薪資比較資訊、貿然的提出相關方案,並編列相關預算,還拉大與一般教師薪資水準,造成階級差距,若無法達預期目標其後遺症如何處理?
    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將有關玉山計畫相關辦理方式於預估成效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一一八)教育部對商借護理教師無年限規範。雖為保障高中職護理教師工作權益,長期商借至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服務,然護理教師未能回歸學校服務發揮所長學以致用,亟待積極處理。
    綜上,教育部長期以商借教師、教官辦理各司處常態性業務,且部分教師、教官商借期間長,成為該部久任人力,經監察院糾正及立法院決議要求改善。教育部以自訂規定作為商借教師、教官等依據,致占用學校教員職缺成為常態,影響教學與學生受教權益;另高中職之護理教師因成為超額教師,長期商借至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服務,未能回歸學校服務發揮所長學以致用。
    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將相關商借人員辦理情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儘速使商借教師、教官等回歸學校任教(職)。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一一九)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等人數眾多,亦未適用勞基法,部分人員之勞動權益亦亟待保障。多數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之教育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教育局,各地方政府之財政狀況各異,各類編制外教師之工作時數、性質及待遇亦不盡相同,為使勞動保障提升及財政負擔增加間取得衡平,教育部允宜規劃具體時程,依各類編制外教師勞動權益之保障程度及各地方政府之財政狀況等排列優先順序,分階段逐步改善教師之勞動權益。
    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將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等如參照勞基法提升權益保障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一二○)對於校園毒品防制之因應做法,教育部以行政院於106年5月11日公布「新世代反毒策略」,並據以訂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其中於校園毒品防制之策略包括「綿密毒品防制通報網絡」、「加重校長、學校防毒責任」、「強化防制新興毒品進入校園」及「個案追蹤輔導及資料庫之建立」等4項;上開策略中之行動方案,尤強調資源盤整、一人一案專案開案輔導,完善個案之追蹤與輔導,並跨單位建置資源網絡。
    校園毒品防制係持續性之推動工作,教育部允宜積極精進督導學校落實校園防毒及輔導,並與警政、衛生醫療、社政等機關跨部會合作,俾有效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將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具體細部規劃及106年度下半年辦理績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一二一)信保基金辦理就學貸款之信用保證業務,因借款人逾期而代為償還之件數及餘額由100年底19萬3千餘件、45億8,900萬餘元,逐年增加至106年7月底之34萬6千餘件、80億3,500萬餘元,件數及金額分別增加78.95%及75.08%,顯示為數不少之學生於貸款屆期後無力償還。
    教育部為減輕就學貸款學生還款負擔,已於105年5月25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1條,延長緩繳期間可至畢業後4年,然代償餘額仍持續累增,部分貸款學生依然處於經濟弱勢,又就學貸款人數雖逐年減少,然貸款學生多以私立學校學生為主;教育部為減輕就學貸款學生還款負擔,雖放寬還款期限,然信保基金代償餘額持續累增,部分貸款學生依然處於經濟弱勢。
    爰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將協助弱勢助學未來規劃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一二二)教育部推動高教深耕計畫之宗旨,係為提升大學教學品質及發展特色,以確保學生平等的受教權益,雖然教育部要求各大學向教育部提報計畫前,應包含校內學生之意見,例如召開公聽會或學生會之書面意見,並於校內審核計畫之相關會議有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但106年教育部主導之公私立大專校院校園學生權利調查提出大學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有2成以上並非經選舉產生,連大學法第25條都有數十所大學未確實遵守,致使大學學生參與校內會議常流於形式上的參與,因此為完善學生受教權之保障,請教育部督促學校於網站上公開深耕計畫重點內容,並定期公布及更新亮點執行成效,提供在校、他校、甚至未來學生瞭解學校教學與學習面向的資訊。
  • 提案人
    柯志恩 黃國書 
  • 連署人
    李麗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一二三)高級中等教育法自2014年開始施行,新增第8章「學生權利及義務」,更在2016年修正第8章第52條至第55條,以法律位階保障學生權利及參與、學生自治,但台灣仍不斷發生服儀、髮禁、無故退學等問題,這顯示尚有高中未意識學生權利在法律上的改變。建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3項、第52條至第55條,以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學生獎懲、輔導學生會運作、學生申訴制度、維護學生權益(含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學生代表運作)等四個面向進行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權利調查,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黃國書 
  • 連署人
    李麗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一二四)查青發署現有編制員額55人,然106年度預算4億8,000萬元中,扣除一般行政與旅費、人事支出,委外辦理之預算比例超過五成,比較體育署編制125人需執行84億元之預算,顯有勞逸不均之問題。此外,綜觀青發署現行業務部分,多有與高教司、技職司、學特司、國教署與終身教育司重疊之處。考量現行政院以有青諮會相關之任務編組設計,且重視青年與否,與是否有政府機關編制無直接關係,青年面對之問題如就業、職涯發展等問題更需跨部會之協調,亦非目前三級機關層級之青發署得以處理。為使相關公務人力得以充分發揮,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評估青發署之存廢必要,並檢討釋放相關人力編制予高教司、技職司、學特司、國教署、終身教育司與體育署,紓緩教育部轄下各單位勞逸不均之狀況之可行性。
  • 提案人
    柯志恩 黃國書 
  • 連署人
    李麗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一二五)高教深耕計畫目標係「教學創新」,以學生為主體進行教學翻轉,也表示計畫是為了引導大學關注教學現場,落實提升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平等受教權。是以,相關計畫內容應供學生們檢視使其充分知悉,他們也才知道學校將資源運用在什麼地方,以及對其之影響。爰此,教育部應要求核定學校公開計畫的重點策略及執行進度,俾利外界監督,並保障學生們之受教權益。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蔣乃辛 柯志恩 
    (一二六)教育部推動高教深耕計畫,以落實教學創新、提升高教公共性、發展學校特色、善盡社會責任為主軸,最大的翻轉即將過去重視國際化競爭之導向,調整為大學精神實踐的在地化。其中大學社會責任之推動,學校教師的參與、付出是重要的關鍵,然現行計畫中並未有大學教師配合推動大學社會責任之相關升等獎勵機制,教育部應研擬相關配套機制,將大學社會責任之概念融入多元升等機制辦理。
  • 提案人
    吳思瑤 何欣純 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一二七)教育部實行大學評鑑制度已有10年,雖教育部宣稱評鑑與大學退場機制脫鉤,且評鑑方式已回歸學校自主評鑑。然校務與系所評鑑涉及經費、招生員額等相關資源分配,評鑑委員資格與聘任程序嚴謹度不足,評鑑方式仍流於形式化,並耗費許多行政人力資源。過往衍生評鑑資料造假、招生、教學受影響、評鑑委員之專業度、建議融入與學生相關之評鑑指標等爭議。
    另仍有許多大專院校教授與教育團體,對於評鑑中心運作方式與推動目標存有許多質疑,認為應回到校園自主發展之方向。為避免評鑑制度下學校朝向績效主義辦學,違反推動大學發展多元化、特色化與提升教學品質之目標,爰請教育部未來應確實檢討大學評鑑之精進措施及經費編列。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柯志恩 蘇巧慧 蔣乃辛  李麗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一二八)107年度教育部推出之「玉山計畫」包含「玉山學者」、「高教深耕計畫彈性薪資」及「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提高10%」強化留才、攬才。惟針對目前高教發展所面臨困境,包括國內外博士畢業後沒有機會回到國內大學任教,以及國內大學生師比過高等高等教育整體基礎教育環境問題未能改善。教育部應針對私立學校年輕博士之任教與就業權以及整體大學師資結構應確實檢討提出逐年改進措施,並進行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蔡培慧 
  • 連署人
    陳亭妃 蘇巧慧 蔣乃辛 李麗芬   陳學聖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一二九)為臺灣農業之發展,請教育部會同農委會共同培育從農人才,擴大大學校院公費生及獎勵高中從農方案參與人數。
  • 提案人
    蔡培慧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蘇巧慧 吳思瑤 李麗芬   柯志恩 張廖萬堅 
    (一三○)為使學用緊密連結,提升技專校院教師實務經驗,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規定任教專業與技術科目專任教師,每6年應至產業研習或研究半年以上,請教育部就協助教師與產業產學合作、技專校院高教深耕計畫如何強化技職特色、落實與在地產業連結之未來規劃、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修法檢討、教師具實務經驗年限規定是否延長及建置跨部會協助教師產學合作平臺,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陳學聖 張廖萬堅 吳思瑤 
  • 連署人
    柯志恩 李麗芬 蘇巧慧 
    (一三一)有鑑於獎章條例第5條於民國94年修正後規定:「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才得依該條第1款至第4款規定頒給服務獎章,使現任任職時間滿10、20、30年以上之優良教師無從被授予獎勵。爰提案要求教育部研議恢復任滿10、20、30年之現任教師被授予獎章之規定,以資獎勵。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一三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2目規定:「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教師。」,外籍人士將可任職國內補教機構。為配合該法之制定,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研議修正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相關規定,以保護補教機構學生之權益,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一三三)鑑於少子女化趨勢,私立學校獎補助經費應考量各校註冊率,作為補助款經費分配參考依據。
    另106年12月底公布註冊率後,教育部將如何核配私立學校獎補助,又針對註冊率低、不思索努力辦學之學校後續應如何處置,另對仍有心辦學之學校應如何輔導?請教育部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蘇巧慧 陳學聖 吳思瑤 李麗芬   柯志恩 張廖萬堅 
    (一三四)教育部提出大專校院留才及延攬頂尖人才之玉山計畫,然卻有使高等教育資源集中在少數教授、無助改善年輕學者工作環境之疑慮。
    校園教學場域之教師人力,攸關教學品質之把關,過高的生師比將直接影響教育品質,教育部應從合理分配教育資源、調整生師比,給予年輕教師就業機會,確保學生受教權與多元教育管道。
    為使更多年輕學者能進到學校展開研究與教學,請教育部針對國內大學生師比過高之情形,確實提出檢討改進措施。
  • 提案人
    蔡培慧 柯志恩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吳思瑤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列1,006億1,069萬5千元,除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2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與訓輔輔助」256億5,176萬7千元、第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8億6,027萬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7項

    (一)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1,500萬元(含「辦理提升國人英語能力建設計畫暨本部各級學校英語文教育行動方案等」、「辦理補救教學實施方案」及「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各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柯志恩 蔣乃辛  許智傑 蘇巧慧  蔡培慧 吳思瑤  何欣純 陳學聖  陳亭妃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黃昭順 林麗蟬  鍾孔炤 
    (二)近年受食安問題影響,各地區學校為確保學生在校用餐的安全性,因此聘任營養師為學生的食安把關。依據現行學校衛生法之規定,各地方應聘營養師員額數為356人,但105及106學年度的實際聘任人數都已超過法定的應聘員額數,且人數逐年成長,顯見各地方的學校皆相當重視校園食安的問題,且對營養師的需求已超過現行法規之規定。由此可知學校衛生法對各校應聘營養師的規定已不符實際的需求,此外,高中以下各級學校皆會有一名午餐秘書負責處理學校營養午餐的工作,但其工作內容譬如巡視團膳公司廚房衛生情況、查驗四章一Q、核算餐點熱量及營養均衡等工作皆具有一定的專業性,並非由教師兼任的午餐秘書有能力負擔的工作。爰建請國教署研擬修法,提高學校營養師的應聘人數,以保障學生的飲食安全;同時並應向農委會共同研討在學校執行四章一Q所遇到的問題,避免造成學校營養師及午餐秘書無謂的負擔,並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三)我國幼兒園入園率皆逐年提升,小班入園率接近5成,中班及大班更都超過8成,然而現階段幼兒園公私比約為3:7,表示多數幼兒就讀的是私立幼兒園,但我國私立幼兒園長期存在超收幼兒導致生師比不符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低薪、過勞的情況,這些問題都將影響幼兒園的教保服務品質。為保障幼兒及教保服務人員的相關權益,建請國教署儘速向各地方主管機關、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宣導、落實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中有關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之相關事項,以改善幼兒園勞動環境、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四)在現行推廣融合教育的前提之下,許多特殊生會在一般學校就讀,但因其情況不同於一般學生,因此需要特教助理員的協助,現今特教助理員雖有接受36小時以上的職前訓練,每年也要接受9小時的在職訓練,但因缺乏特教背景,因此在教學現場往往只能提供生活上的協助,無法給予學習上的幫忙,猶如保母的角色,而且助理員的人力也不足,因此限縮了特殊生的發展。為了落實融合教育的理念,保障特殊生的學習權,爰建請國教署研擬相關計畫,提升特教助理員的服務時數及知能,並推動補充教材電子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五)人權民主是一種素養,應該從小培養,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之規範,兒童教育的目標之一為培養兒童人權、基本自由的尊重,但校園是以校長、行政主管或老師為權力導向,使得學生往往只能服從上級的指示,缺乏表達意見的權利,進一步使得學生在校園中無法培養出對自由、人權的素養。根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的調查顯示,中學生為校園人權評分的結果,公私立國高中平均僅61.85分,獲得最高分的公立高中也僅63.8分,情況諸如學生缺乏表意權、集會結社(創立或參與社團)或出版刊物之自由、服儀自主權等等,顯見我國中小學校園人權亟待改善。爰建請國教署能定期調查我國校園人權概況,並研擬相關措施提升我國學生的校園人權,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規劃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7年歲出計畫針對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編列37億2,781萬2千元之經費。
    查現行學生輔導法第11條規定略以,高級中學以下學校班級數達55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1人;或縣市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20校以下者,置1人,21校至40校者,置2人,復以此類推計算專業輔導人員計算人數。
    又查上揭規定內容係參酌100年1月26日公布修正國民教育法第10條之規定,並規劃5年內編列新臺幣21億7,000萬元預算,強化我國學校輔導工作,強化高關懷、適應困難及偏差行為學生輔導之工作。
    惟查貴署103年貴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輔導人力成效評估─學生輔導法制化專業服務大步跨,就專業輔導人員聘用情形進行檢討指出,受少子女化影響致各校班級數下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運用專任專業人員比率增高(102年聘用比率82%,上升至103年之96%),55班以上每校1名之專任輔導人員比率降低(102年聘用比率80%,下降為103年之74%)。
    又查106年10月底各直轄市、縣(市)聘用專業輔導人員情形,各地方政府為因應少子女化之困境,實際聘用專業輔導人員比例有異,分述如下:
    1.宜蘭縣:學生數3萬4,474名/聘用9名(55班以上聘3名;縣市統籌聘6名),平均每名專業輔導人員負擔3,830.4名學生。
    2.南投縣:學生數3萬7,489名/聘用10名(55班以上聘1名;縣市統籌聘9名),平均每名專業輔導人員負擔3,748.9名學生。
    3.嘉義縣:學生數3萬2,602名/聘用10名(55班以上聘1名;縣市統籌聘9名),平均每名專業輔導人員負擔3,260.2名學生。
    4.雲林縣:學生數4萬9,182名/聘用11名(55班以上聘1名;縣市統籌聘10名),平均每名專業輔導人員負擔4,471.1名學生。
    5.基隆市:學生數2萬4,006名/聘用5名(55班以上聘1名;縣市統籌聘4名),平均每名專業輔導人員負擔4,801.2名學生。
    檢視上揭縣市所聘專業輔導人員之工作負擔量,目前法規規範專業輔導人員聘用人數原則似未平衡實際輔導工作負荷。如媒體報導基隆市學生濫用藥物之問題浮現,惟該市專業輔導人員工作負擔學生人數明顯高於其他縣市,該等人力得否有效推動學生關懷、諮商、輔導等工作,尚存疑義。
    爰此,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學生輔導法所定專業輔導人員聘用人力計算方式是否符合少子女化、學生問題日益多元之情形進行考量,於107年11月30日前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代表研議修法方向及可行性;或於108年度編列預算辦理相關委託研究案,就現行輔導法規之適切性進行了解,以利確實推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7年歲出計畫針對「學前教育」經費編列107億9,973萬1千元,其中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編列14億9,394萬元之經費。
    查行政院106年4月24日核定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109年度),投入總經費約62億2,000萬元,以提升幼兒園入園率、增加幼兒入園機會及提供4成幼兒有機會進入公共化幼兒園為目標,並以增設非營利幼兒園為主、公立幼兒園為輔之原則,規劃於106至109年增設公共化幼兒園(班)達1,000班,俾落實蔡英文總統托育政策,提供價格合理、品質有保障之教保服務,減輕家長送托之經濟負擔。
    另配合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工作,規劃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之友善育兒空間工作項目,爭取4年19億4,000萬元之特別預算,運用學校空餘建地或老舊校舍拆除未再重建之校地新建幼兒園園舍,預計4年增設50園(200班),以協助地方政府加速提升幼兒教保公共化之供應量與辦理進程。
    藉由推動上開二計畫,初步統計公共化幼兒園可增設1,247班(3萬4,249個名額),其中106學年度並已增收5,412名幼兒。
    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針對幼兒園招收幼兒及其應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人數進行規範。該條第1項規定略以,幼兒園招收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每班以16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30人為限。又為妥適照顧2歲以上未滿3歲之幼兒,同條第3項規定明定每班招收8名幼兒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1名,9名幼兒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2名。
    復查106學年度各縣(市)增設公共化幼兒園情形,酌量未滿3歲幼兒須配置較高教保服務人員配比以提供完善之照顧,為節省相關經費及提高招收人數之效益,各縣(市)政府增設之幼兒園(班)招收幼兒年齡概以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主進行設計,僅少數公共化幼兒園針對2歲以上未滿3歲之幼兒班進行籌設。
    有關我國0至6歲嬰幼兒照顧及教育政策,目前分由二主管機關推動。0至未滿2歲嬰幼兒照顧政策係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動托育費用補助政策及相關措施,2歲以上幼兒則由教育部國教署主政推動照顧及教育相關政策及措施;惟為協助家長就業及友善幼兒照顧等目標,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家長得選擇其一場所之幼兒托育服務。雖目前貴署已規劃相關作為,惟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教育及照顧班數與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教育及照顧班數仍相對不足,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7年3月31日前應請求行政院之協助,進行跨部會之資源盤點及整合,並邀集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等單位,研議改善2歲以上未滿3歲之公共化教保場所相對不足之因應作為,例如酌於上開二計畫增設幼兒園班數及招收人數,俾確實落實蔡英文總統政見。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張廖萬堅 
    (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7年歲出計畫針對「學前教育」經費編列107億9,973萬1千元,其中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編列14億9,394萬元之經費。
    有關幼兒園檢查及評鑑機制,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學前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係屬各地方政府自治事項;復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各地方主管機關應對幼兒園辦理檢查及評鑑。
    依上開法規規定,幼兒園檢查及評鑑機制係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規範,實務執行工作之推動則屬各地方政府之權責,由各地方政府之規劃辦理相關作業。惟查目前各地方政府推動幼兒園檢查工作僅有9縣(市)訂定書面規範,尚有13個縣(市)未研訂檢查機制、項目、指標等,是否全面詳實推動檢查相關工作,仍待商榷。
    又,目前檢查工作概由幼教、衛生、建管、消防等主管機關共同推動;又部分地方主管機關亦未重視衛生、建管或消防等項目,未定期邀集相關主管機關進行檢查與勘驗幼兒教育及照顧環境之公共建築空間毀損與否、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之完整及食品安全之控管等作業。
    雖幼兒是教育制度之主要對象,主管機關仍應顧及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權益,始得促進我國幼兒照顧環境益臻妥適、良好。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6條略以,針對私立幼兒園人員之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地方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惟查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檢查之實務作為,僅4縣(市)政府邀集勞動主管機關出席檢查作業,致私立幼兒園教保人員之勞動權益問題頻傳。
    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7年8月31日前邀集各地方主管機關就訂定幼兒園檢查機制之書面規範、檢查機制之應邀集出席之相關地方主管機關等事項進行研議,並督請各地方主管機關就私立幼兒園之幼兒教育及照顧與教保服務人員勞動等相關權益進行設計相關檢查指標,俾據以推動相關工作,落實友善幼托環境之目標。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促進新住民子女教育發展,建構友善校園環境,在尊重新住民子女意願下,鼓勵新住民家長、在地新住民團體於校園就文化、語文與生活經驗進行分享或擔任校園志工,以更促進校園對多元文化友善。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張廖萬堅 
    (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7年度歲出計畫針對「學前教育」經費編列107億9,973萬1千元,其中原住民學校校園環境及設施設備充實改善計畫編列1億0,300萬元,以及推動學前完善法令與行政工作編列11億9,371萬1千元之經費。
    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相關法規,偏遠地區或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規定如下:1.該法第7條、第10條及第43條條文規定略以,對於地處偏遠地區不利條件之育有幼兒家庭,主管機關應優先提供適切之補助、教保服務等協助,該地區並得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該地區之範圍、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環境、設施設備等相關應遵行事項,並另訂有管理辦法。2.針對前開管理事項,現訂有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進行規範。
    綜上,目前我國社區或部落互助式幼兒照顧方式,得因地制宜採取較為寬鬆之管理方式辦理。
    惟由於我國少子女化之情形日益嚴重,現偏遠地區或原住民地區幼兒園多面臨招收幼兒人數未滿之情形,且偏遠區域或部落亦遇0至2歲幼兒托育場地、師資難覓之困境。
    為助育兒家庭就業及送托環境更為友善,酌量幼托場地及師資難覓,以及幼托服務一體無間斷之目標,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7年6月30日前請求行政院之協助進行跨部會之資源盤點及整合,共商學齡前幼兒托育相關配套措施,以使該地區公共化照顧服務措施更為友善。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張廖萬堅 
    (十一)新南向政策行動準則,明定新南向政策成功的關鍵,在於突破南向人才短缺的瓶頸,政府除投入更多資源,應鼓勵新住民參與新南向工作,及普及語言訓練,充裕新南向的語言人才。
    鑑於跨國銜轉學生人數逐漸增加,根據統計,106年度全台國中小跨國銜轉生人數有671人,其中超過50%學生來自南亞國家,若借助其語言優勢,融入國內外生活經驗,將可成為新南向政策長期人才儲備最佳管道。
    惟目前教學現場普遍缺乏輔導與支持機制,導致學校多以降轉或補救教學,來協助學生華語能力不足問題。教育部為協助推動跨轉學生業務,雖已成立之跨國銜轉工作小組,惟協助推動跨國銜轉學生的華語教育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工作小組推動方案、策略目標與及短中長期計畫,包含與移民署通報系統的資料銜接、人才培訓規劃等規劃。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十二)台灣社會結構變遷,跨國婚姻的結合是非常普遍的,部分新移民子女在學齡前,會跟隨家人在國外生活,其返台就學時,華語能力須進行補強,方可達一定水準進度。因此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設有補助新住民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作業原則,補助縣市政府透過輔導計畫,來提升新住民子女自我認同、生活及學習適應能力,其中華語補救課程便以協助跨國銜轉學生建立表達溝通能力為目的。
    目前由國中小自行辦理相關補救教學課程,亦有部分縣市政府委託民間組織,商請通譯來協助輔導,然台灣通譯人才長期不足,可否流用於協助跨國銜轉學生華語補救課程,國教署應實地去瞭解地方政府執行之現況與績效。
    另因應新政府南向政策,新住民二代擁有東南亞語言專長,為跨國連結潛力人才,教育部應積極協助跨轉學生之華語進修,並納入十二年國教計畫,如課堂語言互助學習群組或課堂協作。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盤點目前現有輔導方案、可連結組織與結合十二年國教之相關計畫。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十三)據教育部的統計,每年中輟生約4千人,其中國中生占了近9成,而高中離開就學人數就超過2萬人。這些離開校園的孩子,其背後都有著不可歸責於己的社會結構問題,如家庭特殊因素而無法善盡照顧義務、家庭暴力等複雜原因,使其不得不失學,成為社會底層的少年工。
    雖然,部分少年得以接受到社會安置體系,透過輔導與支持機制後,得以重返校園就學。然,仍許多自高風險家庭孩子散落在社會各處,期待有人能扶他們一把。國教署除現有找回中輟生方案外,應結合社政單位及社區組織等相關資源,來共同協助失學少年,並透過多元學習方式來啟發學習興趣,亦給予基礎能力與技藝之養成。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十四)為確保學童擁有安全的學習環境,基礎教學設施為重要推動項目。然台灣目前許多非都會、非山村的「不山不市」地帶。鑑於,「不山不市」的學校,往往比偏遠學校更容易被忽略。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3個月內應制定出優先協助之指標,盤點出學校名單,並針對建築安全或設備已到年限等迫切需求,給予協助改善校園環境安全,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十五)據國教署提供數據指出,公立幼兒園都市地區有1,907所;鄉村地區為528所,城鄉設置比例為8:2,呈現城鄉公立托育數量之差異。尤其偏遠地區之家庭,多由婦女肩負起育兒照護與家事責任,必要時亦需出外工作來維持家庭收入,因此,偏遠地區公共托育擔任社會教育、托育與家庭支持之社會安全網的重要角色。
    為確保偏遠地區幼兒擁有良好的照顧,教育部應建構完善的偏遠地區公共托育系統,以整合教育資源、積極推動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亦提高偏遠地區公立幼兒園比例。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十六)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補助特殊教育學校交通車隨車人員經費,107年度編列3,161萬4千元,較106年度法定預算編列之4,000萬元,減列838萬6千元;且另查107年度辦理補助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國中小學生交通費經費,編列2,253萬元,較106年度差減1,252萬2千元,也均較105及106年度所各編列之3,505萬2千元為低。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7條第4項之規定,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無法提供者,應補助其交通費。是以為避免影響身心障礙者學生教育權利,減輕其家庭負擔,及考慮107年度起之基本工資調漲,保障特殊教育學校交通車隨車人員鐘點費用薪資水準,以維持照顧身心障礙學生之服務水準,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權益之保障與精進一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送書面檢討與說明。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十七)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補助教保服務人員、主管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增能研習及專業成長相關活動暨在職人員進修,於107年度共計編列4,200萬元。惟補助在職人員進修之預算,不但較106及105年所各編列之5,060萬元為低外;且查106年度之前,有關教保服務人員、主管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增能研習及專業成長相關活動補助,與補助專業成長相關活動暨在職人員進修,原皆分屬不同之補助分支計畫,顯然107年度之補助能量較以往降減。
    惟針對幼兒教育,除提供足量之幼兒園空間及名額之外,針對幼教師資待遇及職能精進,確保及提升幼教品質,亦屬不可忽視之一環。以新加坡為例,該國除開始對海外招募師資之外,更是針對在職人員的職能提升,推出「領袖專業發展計畫」(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Programme for Leaders),補助幼兒園經營者及教師,規劃3年共180小時研訓課程活動,每名補助1萬5千元新幣的培訓與出國考察計畫,以助提升該國幼教水準。
    針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整併相關補助計畫及預算編列情形,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如何精進我國幼教師資職能、補助項目具體內容及預期達成目標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十八)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反毒活動經費,於107年度編列2,610萬元,均較106及105年度之法定預算所各編列之560萬元,高出2,050萬元。然據警政署「毒品嫌疑犯犯罪方法─年齡別」之警政統計資料,17歲以下施用毒品之嫌疑犯,於民國104及105年,皆維持在700餘人,而106年截至9月底止,也尚多達有424人,雖有成效,但顯緩慢。惟107年度編列辦理該活動經費之預算,增加幅度雖高達366.07%,惟未見有具體之活動計畫內容。為避免日後徒為消化預算而重複辦理雷同之活動,不但難收成效,亦虛擲公帑;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說明大幅增編之緣由,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說明增列之緣由,及活動成效之檢驗指標,俾利後續之施政檢驗與成效追蹤。
  • 資料來源
    警政統計網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十九)教育部推動美感教育應強化開放社會參與引入民間團體能量,鼓勵結合高教資源進入中等教育校園,並放寬教材、採購及校園美感空間之相關規劃限制,例如現今國中小學教科書審查制度未鬆綁,如「圖文並審」、「圖案審查無客觀標準」、「印製規格標準化」、「計價議價影響供應品質」等制度皆不利教課書設計美化,民間團體亦積極推動教科書再造計畫,教育部雖已提出教科書改革方向,仍應加快放寬進程並與業者、教師與學生溝通說明,以期在108課綱實施前落實推動。爰此,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美感教育政策放寬具體時程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二十)107年度國教署單位預算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項下編列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實用技能學程及建教合作班之免學費方案18億3,967萬3千元,另編列提升及輔導就業等相關經費3億7,259萬2千元。查實用技能學程及建教合作班畢業學生仍以選擇升學居多,課程設置目標尚難實現,另未就業且未升學之比率皆超過10%。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深入瞭解畢業生選擇升學或就業相關因素,適時調整課程內容與實習訓練,有效縮短產學落差,以利學生適性發展並順利投入職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一)國教署配合行政院提出新世代反毒策略,於107年度「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衛生教育」項下編列相關經費3,632萬元,較106年度預算數1,490萬7千元,增加2,141萬3千元,主要係反毒活動經費增加205萬元。因應青少年吸毒狀況日趨嚴重、吸食年齡層下降及新興混合式毒品於年輕族群間流行等趨勢,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督促各級學校加強校園安全維護措施,落實個案通報與追蹤輔導,並與相關機關密切聯繫,透過各機關間資源整合,協助學生脫離毒品危害並有效防制毒品入侵校園,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二)補救教學方案雖已推動多年,每年度投入金額逾10億餘元,惟就衡量指標與國中會考成績結果分析,辦理成效未盡理想。查103至105學年度就補救教學5項指標分析,其中未通過篩選測驗學生實際參加補救教學之比率(受輔率)逐年下降;另105學年度3學科皆較104學年度下降之縣市計有12個,以臺東縣下降幅度最高。經學校進行瞭解調查,歸納原因包括學生學習動機薄弱或誘因不高、偏遠地區學生須幫忙家事、照顧長輩無法參與等因素,放棄參與補救教學之機會,導致受輔率過低。又查103至105年度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成績為「C待加強」之學生比率已略為下降,惟仍有逾3成學生之英語與數學2科成績列為「C待加強」,且106年度待加強比率仍高於3成。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強化相關措施,並廣泛與各縣市政府主管教育機關及民間教育團體共同研商,研擬妥適之有效對策,善用及整合民間資源,俾有效縮減學生學習落差,尤其應特別針對偏遠地區學校加大執行力度,以落實補救教學方案以扶助學習落後學生及確保國中學生基本素質之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三)107年度國教署單位預算人事費編列190名人力所需經費1億9,107萬6千元,另以業務費編列派遣人力20名所需經費1,881萬5千元及勞務承攬人力61名所需經費2,121萬8千元,合共271名人力及2億3,110萬9千元。除上開人力外,該署另自各縣市公私立學校商借教師、教官、護理教師、行政人員及約僱人員,截至106年8月底止共商借111人,占預算員額高達58.42%。其中護理教師係因實施「95高中課程暫行綱要」,原軍訓護理課程自97學年度起全面停止,致原高中職學校之護理教師成為超額教師,為安置相關人員,採商借方式辦理。高中職超額護理教師長期商借至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服務,未能回歸學校服務發揮所長;另國教署由學校商借人員辦理常態性業務,借用學校教職員及約僱人員缺額之情形變成常態。爰要求教育部逐步降低商借人力,使商借教師回歸學校任教(職),除非有特殊重大事由不得商借,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利於學校人力運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四)十二年國教係為教育部之重大政策方向,觀其計畫期程及計畫依據,皆符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之要件,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之規定,計畫內容應包括「性別影響評估」,然教育部迄今未做成評估。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完成「性別影響評估」,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李麗芬 尤美女 
    (二十五)鑑於目前各級學校對目前我國性平教育政策方向、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以及性別平等教材之內容之了解迭有落差,造成相關政策方向難以向下落實,部分學校之推動及執行情形,亦顯示中央主管機關對各地實施性平教育應更積極予以協助及支援。此外,外界對性平教育之偏頗甚或誤解訊息多所流傳,打擊我國推動多年之教育政策方向,更影響政策之推動,亦顯示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建立管道,協助外界了解政策內容。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建立性平教育向下落實、協助各級學校回應外界誤解之行政支援機制,並建立貼近學生及相關人之政策說明及訊息澄清、回應之機制與管道,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李麗芬 尤美女 
    (二十六)教育部為推動實驗教育的發展,促進教育改革與創新,委託國立政治大學成立「實驗教育推動中心」,辦理各項師資培訓課程、舉行實驗教育論壇、組織學者專家訪視及輔導實驗教育學校,從事國際交流活動等。惟查「臺灣實驗教育論壇」舉辦至今已第3屆,卻始終未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議題,無助於「原住民族」實驗教育的交流與刺激。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出具體協助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作為,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 連署人
    蔡培慧  吳思瑤 何欣純 柯志恩   蔣乃辛  李麗芬 陳亭妃 許智傑   張廖萬堅 
    (二十七)鑑於國小教科書內容經常出現不當的原住民族內容(例如105年康軒版小學歷史課本「阿榮的臺灣夢」、103年康軒版小學國文自修「卑南族好窮」),抑或灌輸錯誤的族群知識(例如106年國小四年級南一版社會自修,錯將「公廨」解讀為全體平埔族人從事信仰與祭祀活動的場所),顯示教科書審查機制流於形式,恐造成社會更多誤解與衝突。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教科書審查機制之檢討與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 連署人
    陳亭妃 蔡培慧 柯志恩 張廖萬堅蔣乃辛 李麗芬 吳思瑤 許智傑 何欣純 
    第3項 體育署原列46億2,972萬6千元,減列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推展全民運動」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6億2,772萬6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凍結第1目「學校體育教育」1億元(含「國家足球發展計畫─優化學生足球運動」及「體育新南向政策─學校體育交流」),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蔣乃辛 蔡培慧 張廖萬堅  李麗芬 許智傑 何欣純 陳學聖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蘇巧慧 黃國書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亭妃 吳思瑤 
    (二)凍結第3目「體育行政業務」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李麗芬 蔣乃辛  吳思瑤   陳亭妃 何欣純 張廖萬堅 蘇巧慧 
  • 連署人
    陳學聖 
    (三)凍結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推展全民運動」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張廖萬堅 陳學聖 柯志恩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李麗芬 黃昭順 
  • 連署人
    何欣純 
    (四)凍結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推展競技運動」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何欣純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蘇巧慧 吳思瑤  柯志恩 許智傑
    陳學聖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亭妃 
    (五)凍結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整建運動設施」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柯志恩 李麗芬 何欣純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張廖萬堅 陳學聖 黃昭順 
    (六)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我國運動選手屢創佳績,除了振奮人心外,也讓我們意識到現階段針對非我國強項之競技項目,我們所能給予運動選手在技術及訓練上的侷限性。雖然教育部體育署已訂有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並可依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針對重點國際賽事進行選手國外移地訓練,然而,該機制仍需被動等待各體育協會等單位提案,體育署對我國選手實力提升之輔導工作,仍嫌不足。爰此,要求教育部體育署首先就本次賽事之所有辛勞教練給予嘉獎,並研議我國頂尖運動選手實力突破計畫,主動協助各項運動協會,針對重點選手之現狀與需求,規劃設計、提案其培訓計畫,以期再創我國體育佳績。
  • 提案人
    何欣純 吳思瑤 蘇巧慧 蕭美琴 
    (七)田徑為運動之母,田徑選手於競技運動中人數最多,但至今國內無一設備完善的室內田徑場館,遠遠落後於國際水準。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通過提案,建請體育署研議於國內北、中、南各一或優先於冬季溼冷的北部興建室內田徑場館之可行性評估,俾有助於我國田徑運動之推展。經體育署與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會勘後,認為國立體育運動大學場地最適合興建室內田徑館,因為該校有學生,可做為平日訓練之用,又有標準的室外田徑場可與未來之室內田徑場搭配使用。然而因體育署設施組織經費只能補助地方政府、不能補助學校,爰建請教育部統籌高教司、體育署共同研擬適當之補助方案,或由體育署協調學校補助國立體育大學,俾能使室內田徑場館之興建早日完成。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陳學聖 蔣乃辛 
    (八)體育署為配合推動體育發展之需要,將體育聯合辦公大樓部分空間出租予全國性體育團體,應基於不影響公用用途為原則,規劃適度之出租空間,且租金計收標準優於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應合於公平出租機制,且遵守體育聯合辦公大樓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雖為免影響體育團體財務,故給予相對優惠之租金,但仍應考量有無減低政府權益之處,爰要求體育署應研議公開各租用團體之坪數、月租金及租期等資訊,以利外界監督,並於1個月內將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陳學聖 蔣乃辛 
    (九)彩券工會全國聯合會日前指出,包括運動彩券投注標的嚴重不足、投注機經常性當機、不當退佣金進行惡性競爭等問題,已經讓弱勢經營者快生存不下去,要求體育署要全力執行,請運彩公司要把惡性競爭惡習澈底改善,進一步提升彩券經銷商生存權益。
    出席彩券工會代表提出,雖然台灣運動彩券已經發行近10年,但運彩投注標的嚴重不足,無法吸引多數消費者進行投注,導致業績投注買氣不振,而這幾年所有物價都上漲,但長期以來運彩的佣金均維持在6.25%是否考量提高至8%,來改善經銷商收入;而有網站架設是大膽使用運彩的logo,讓民眾誤以為真的是官方網站,甚至還有客服電話,可是實際不是官方網站,但主管機關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聞不問,已經影響到合法運動彩券經銷商的收入。
    此外,面臨惡性競爭都用退佣金,造成弱勢經營者無法生存;而許多經銷商也反映投注機經常當機、停機,甚至結帳金額跟實際情況完全不符錯帳問題。
    然而,經銷商都是站第一線,提出的意見許多都是政府應該要做的,投注機更是經銷商謀生工具,運作品質當然兼顧,這些問題第一線、主管機關和發行公司的態度都是非常重要,應該從嚴執行法令,絕對不能有所質疑,找藉口,不能以沒辦法實施來無視法令的存在。
    有些經銷商提出來的項目,本來就是發行公司應該要做的增加賽事、改善投注機,如果停機的原因是發行公司導致,發行公司應該也要有賠償措施,整體措施完整才有益於增加運彩的業績,增加運彩的業績可以幫助我國體育發展,為了能夠讓經銷商了解國家的政策,希望體育署能夠了解整個市場的狀況,雙方應該多互相交流及溝通,才能澈底獲得改善,進一步改善提升彩券經銷商生存權益。
    綜上所述,建請教育部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蘇巧慧 
    (十)有鑑於近年來每遇重大賽事屢傳民間單項體育協會在遴選標準、選手陪伴、賽務準備……等狀況與選手產生疑義,甚至傳出收取回扣、採購未符合利益迴避原則等爭議,進而耽誤國際賽事參與情況、影響選手賽事表現。教育部體育署每年針對單項協會編列補助預算,又為單項協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單項協會有指導與監督考核之權責,為避免前述問題持續發生,除在訪評計畫以相關指標進行協會評鑑外,體育署應以維護運動選手權益為優先考量,評估設立選手緊急救援與協助管道與申訴機制,適時提供即時的相關行政支援與救濟,以讓選手可免於憂患、全力為國爭光。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十一)有鑑於教育部體育署執掌運動發展基金推動重點包含健全運動產業環境與推動運動產業人才培育,並針對優秀或具潛力選手進行培訓與生涯照顧。查近8年來每年體育相關大專科系畢業人數與相關就業人口需求之落差平均達5,000人以上,顯示多數體育專才有學用落差,畢業後難以從事相關工作,又體育專才之體能與年齡有明顯負相關,若無適當接軌之就業管道,容易流失體育專才,恐造成學習、培育期間之資源浪費。
    為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並落實推動運動產業人才培育,爰要求教育部針對普遍體育專才之就業輔導與生涯照顧進行具體規劃(如:體育專才結合長期照護培育長照教練),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十二)體育署為配合足球運動發展政策,擬自107年度起推動足球6年計畫(107至112年度),預計經費約43億餘元;107年度體育署單位預算於「學校體育教育-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計畫項下編列1億7,360萬元,辦理國家足球發展計畫,較106年度增加7,350萬元。為達成我國足球世界排名於6年內達到100名以內之目標,並提升我國足球運動水準及運動人口,爰要求體育署逐年檢討推展實際情況,適時調整計畫內容與配套措施;另計畫經費需求、各年度分配數及工作要項等相關資訊應於預算書中揭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十三)鑑於立法院於106年度之預算審議中,已具體以主決議要求體育署應加強並重視運動選手相關之行銷。然在體育署之宣傳品中,仍可見過度強調長官存在。又或在體育賽會場合中,各級官員亦常有喧賓奪主、不尊重體育選手之情形發生。因此如何扭轉過去體育系統中強烈的家父長制、行銷以首長為主以及官員沾光等問題,同樣也是體育改革進程中之一部。爰此,建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出體育署針對改善前述問題之具體做法,並避免體育署各級官員在會場中。
  • 提案人
    柯志恩 黃國書 
  • 連署人
    李麗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四)鑑於台灣足球發展的斷層問題日趨嚴重,從民國96到106年,國小的球隊少了400隊。花蓮在小學階段只剩下6支學校球隊。而台中市雖有雙十國中、五權國中這些優秀的基層女足球隊,然台中現在已經沒有任何一支高中女足了,以致小球員為求生涯發展,必須遠赴台東、花蓮升學。綜觀各體育項目之發展,沒有基層,何以拔尖是共通性原則,體育署應翻轉「體育班掛帥」觀念,透過學校體育社團化、鼓勵社區球隊設置等具體策略,鼓勵一般學校也籌設球隊,並落實縣市三球球隊梯隊等概念,以達厚植基層效果。針對前述之建議,爰請體育署於3個月內研議相關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臺灣體育運動之推展。
  • 提案人
    柯志恩 黃國書 
  • 連署人
    李麗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五)鑑於國民體育法修正中,關於物理治療師相關之重視,亦為本次修法重點之一。為使相關配套得以完善,爰建議體育署於未來參加綜合性運動賽會與各單項國際錦標賽,組隊時,除隊醫以外,應加入物理治療師或防護員為隨隊成員,除可直接處理選手的身體狀況,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亦可結合物理治療技術(例如:筋膜或關節鬆動術、運動按摩、淋巴按摩等),幫助選手體能與肌肉調整到最佳狀態。建請體育署針對前述建議內容加強落實於醫療團隊支援國家運動代表隊,以利臺灣體育運動之推展。
  • 提案人
    柯志恩 黃國書 
  • 連署人
    李麗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六)鑑於國民體育法修正通過後,各單項協會相關子法中仍記載有諸多不利選手或是排擠其參賽資格之條文,以中華民國排球協會之各級球員管理登記輔導管理辦法之規範為例,其中更是敘明要求選手不得申訴。鑑於上述情事,並請體育署於3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臺灣體育運動之推展。
  • 提案人
    柯志恩 黃國書 
  • 連署人
    李麗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七)鑑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已於106年11月7日三讀通過,配合於106年8月31日通過之國民體育法全文修正,國家體育政策與運動產業政策之規劃勢在必行。長久以來,台灣在體育項目,我們就處於一個只有奪牌計畫,沒有體育政策的狀態,更遑論運動產業政策。然而,目前無論是體發會或是任何體育相關的政策討論,卻又嚴重缺乏青壯世代的聲音,關於體育政策的研議,除了過往充滿了大老的"體育高峰會"如何讓體育政策的制定能更貼近產業界與年輕基層的發聲。爰此,建請體育署研議參照科技部之委員會設置原則,在後續相關會議組成上需有半數成員不超過50歲,以符合體育發展實際現況與需求,並請體育署於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臺灣體育運動之推展。
  • 提案人
    柯志恩 黃國書 
  • 連署人
    李麗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八)鑑於現行之運動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成,雖目前已有民間代表參與,然在基金之使用與討論上實際仍為被動狀態,為使運發基金得以更為有效之投入產業發展與地方基層挹注。爰請體育署於3個月內針對1.擴大運動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成,除納入運動產業相關成員外,同時參照科技部之委員會設置原則,需有半數成員不超過50歲,以符合體育發展實際現況與需求。2.針對運發基金之運用部分,或可鼓勵地方成立相對應之地方運動發展基金,直接挹注地方政府供其彈性運用之可能進行研議,並將相關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臺灣體育運動之推展。
  • 提案人
    柯志恩 黃國書 
  • 連署人
    李麗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九)台灣長期以來在偏鄉校園中的體育硬體設備資源有明顯的城鄉落差,為重視偏鄉的體育潛能,讓偏鄉的孩童能夠在相關安全、足夠的運動訓練場館培育與訓練,具體支持偏鄉,爰要求體育署於2個月內擬定「偏遠地區中小學體育設施專案計畫」,並於3個月啟動盤查與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蔣乃辛 吳思瑤 何欣純 陳學聖   李麗芬 柯志恩 陳亭妃 黃國書 
    (二十)全台各縣平均有2到3成中小學無操場,或不符合標準,影響學生上體育課的權利,其中又以偏遠地區學校居多。學校為尋求替代方案,須另覓其他場所,徒增危險與不便。為改善中小學體育環境,讓學生均衡發展,爰要求體育署盤點全國中小學操場改善需求,提出改善計畫與期程,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 連署人
    李麗芬 柯志恩 
    (二十一)教育部體育署每年辦理運動選手、教練及企業等表揚活動,立意良善,但分散舉辦表揚大會,恐有聚焦不足之處,為妥善規劃整合相關資源以增進宣傳之效益,進而利於推動全民運動發展。建請教育部體育署妥善規劃,並強化企業與選手間交流的機會,增進企業對於選手的認識及贊助,以符推廣運動之效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蘇巧慧 何欣純 吳思瑤 張廖萬堅  蔣乃辛 柯志恩 陳亭妃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二十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為協助選手未來進入職場之需求,對選手做職涯規劃發展雖立意良善,但目的應為運動選手個人適性發展做輔導與協助,給予適當的專長課程引導,然國訓中心為選手僅提供強化電腦、烹飪、烘焙、咖啡調飲等訓練課程,宜尊重選手依自己職業導向做安排,故請體育署持續輔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協助選手職涯發展策略。另請修正107年度運動企業認證問卷內容,將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列為評分項目之一,以利增加我國績優運動選手就業機會。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蘇巧慧 何欣純 陳亭妃 張廖萬堅  蔣乃辛 吳思瑤 柯志恩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二十三)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即將進入高齡社會,運動設施應全面性針對人口結構之改變,加速對銀髮族及身心障礙者營造適合使用之運動空間環境,以確保使用設施安全,教育部體育署除參考國外對該領域發展成熟國家之規劃以外,應再廣納收集各區高齡族群及身障者使用運動設施相關意見,並由各級政府全面改善銀髮族及身心障礙者友善環境運動空間。另請加強落實銀髮族社區體適能促進計畫及銀髮族運動樂活班,以達銀髮族運動健身之實際功效。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蘇巧慧 何欣純 陳亭妃 張廖萬堅  蔣乃辛 吳思瑤 柯志恩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第4項 青年發展署4億9,182萬2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凍結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1節「青年生涯輔導」中「辦理青年生涯輔導業務」500萬元(含辦理青年職場體驗業務計畫),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含弱勢青少年就學就業等問題)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陳學聖 李麗芬 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 連署人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二)凍結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3節「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中「推動青年壯遊體驗學習計畫」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蔣乃辛 李麗芬 吳思瑤 柯志恩 
  • 連署人
    陳學聖 何欣純 張廖萬堅 蘇巧慧 
    (三)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07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中「協助職涯探索、職場體驗及新創業」,107年度目標值為12萬個,衡量之標準為提供青年職涯探索、職場體驗及創新創業機會總數等,若僅以量作為評估標準,思考上顯過於片面,爰要求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除數量外,仍應將媒合職涯探索、職場體驗成功之比例作為關鍵績效之衡量標準,始有助於整體計畫之完善。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四)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為推動職涯輔導工作,開拓多元職場體驗機會,每年皆辦理青年職場體驗業務計畫,共有青年暑期社區工讀、公部門見習、經濟弱勢青年工讀等專案計畫,惟經查,供給經濟弱勢青年工讀專案媒合成果比例逐年降低,自102年的51%降至106年之36%,其他另兩個專案之媒合成功比例皆呈現成長的發展,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對經濟弱勢青年之工作媒合顯有待改進,為加強照顧經濟弱勢之家庭青年,爰建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提高107年度經濟弱勢青年工讀專案之工作提供數與媒合成功之比例,始符合該專案計畫設立之初衷。
  • 資料來源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五)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青發署)為協助青年於學期間獲得實務工作經驗,提供多元見習及工讀資訊,以協助其及早進行職業生涯規劃,於青年生涯輔導─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計畫編列相關經費,辦理及宣導多元職場體驗活動,107年度編列5,002萬9千元。查計畫部分成效未如預期,有待加強改善;暑期社區工讀計畫之經濟弱勢青年工讀媒合成功人數逐年下降,且部分用人單位執行成效欠佳,另青年利用網站求職及投遞履歷情形增加,惟通報媒合成功人次比率下降,且網站提供職缺內容,仍有尚待加強。爰要求青年發展署改善並強化RICH平臺資訊服務內容及落實用人單位執行成效追蹤,以增進青年對於職場之瞭解,協助其及早進行職業生涯規劃及改善經濟弱勢青年媒合成功人數下降情形,以利達成計畫扶助弱勢之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第5項 國家圖書館3億7,643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查現行掌理圖書館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多為縣(市)政府之文化局處(表一);雖圖書館法第3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然文化部已於民國102年設立,該條文自民國90年1月4日制定以來亦未修正,似有檢討空間;為確立全國圖書館業務主管機關一致,爰要求教育部及國家圖書館會同文化部,評估圖書館業務之最適機關,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第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1億6,482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為全國公共圖書館之數位資源雲端中心,為兼具實體與虛擬服務之數位公共圖書館,但依據104年度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總館民眾滿意度暨服務品質調查報告顯示,5成以上受調者未曾使用該館項目共有8項,其中4項為電子資源,而以105年度計畫績效達成情形觀察,其中資訊設備借用服務次數為3,806人次,僅達目標值72%,教育部應針如何提高民眾數位資源使用率,提出改善方案,以提高館藏之使用率,以符公共資源之有效運用,並於1個月內將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陳學聖 蔣乃辛 
    第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2億0,930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查國立教育廣播電台之五大任務,其一為教育政策、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惟國立教育廣播電台為公共媒體,其業務方向應以發揚公共性為先,並降低政府干預,以避免成為國家機器之傳聲筒;爰要求教育部及國立教育廣播電台重新檢討電台之定位,以及評估納入公共媒體事業群之可行性,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第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5億8,293萬3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107年之派遣人力為157人,呈逐年增加之趨勢,然各界對於政府部門帶頭使用派遣人力多所批評,過去立法院也決議要求行政院通盤檢討派遣人力之需求,並要求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完成立法前,應該適度控管派遣人力之運用,國教院派遣人力卻逐年增加,爰要求國教院針對派遣人力運用之必要性,以及如何合理控管派遣人力之進用人數,提出具體說明,並於1個月內將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陳學聖 蔣乃辛 
  • 主席
    第11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17款「原子能委員會主管」部分。
    第17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原子能委員會5億4,866萬8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0項

    (一)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中「原子能施政規劃與績效管理」5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何欣純 蔡培慧 蔣乃辛 蘇巧慧
    陳學聖 李麗芬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許智傑 柯志恩 吳思瑤 
    (二)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中「國際原子能事務與核子保防料帳管理」2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何欣純 蔡培慧 蘇巧慧 張廖萬堅
    李麗芬 蔣乃辛 陳學聖 吳焜裕 
  • 連署人
    許智傑 吳思瑤 
    (三)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中「核能技術及核電廠除役之安全強化研究」500萬元(含「業務費-委辦費」3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何欣純  蔡培慧 陳學聖 蔣乃辛
    柯志恩  陳亭妃 李麗芬 吳思瑤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許智傑 蘇巧慧 
    (四)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中「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1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張廖萬堅 柯志恩 李麗芬 蔣乃辛
    蘇巧慧  陳學聖 許智傑 吳焜裕 
  • 連署人
    吳思瑤 何欣純 
    (五)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3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吳思瑤 蔣乃辛 蔡培慧 蘇巧慧 
    陳學聖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柯志恩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六)立法院預算中心於107年度預算評估報告中建議通盤檢視參加國際會議之必要性。然以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國際原子能事務與核子保防料帳管理中,派員參加全球核能婦女會年會為例,本會議除核能科技方面之交流,據出國報告,亦有性別議題之討論,並有促進女性從事科學研究之功能。原能會編列參加國際會議之預算說明時,除派員與會之目的外,應加強說明各會議之特性與參與之意義,以使參與會議之必要性更臻明確。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蘇巧慧 何欣純 
    (七)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研究項目多元,橫跨理工與人文,且研究內容許多朝向問題解決與政策改進,具有高度之應用性。原能會應參考研究計畫成果,擇取意見回饋予原能會政策,以善用相關成果。同時,研究成果具科普知識性質者,原能會亦應加以善用、推廣,協助我國科普知識之發展。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蘇巧慧 何欣純 
    (八)107年度原能會於「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醫用及非醫用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檢查與管制」下編列「建置全國輻射源進出口簽審通關資訊系統」1,000萬元,擬建置全國輻射源進出口簽審通關資訊系統,透過電腦化自動審核,加速進出口簽審及單證比對通關時間。原能會鑑於相關系統老舊,無法防範新型之病毒與駭客攻擊及因應周邊軟體更新,爰編列重新建置系統之預算。惟資訊設備及軟體之應用範圍廣,競爭激烈,推陳出新速度加快,尤其軟體之開發、改版及發布更是快速,建請原能會建置相關系統時,宜加強資安之防範及與其他系統整合之相容性。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九)大屯火山經學者研究證實恐有爆發可能,災害防救法亦已經將火山災害列入法定災害。鑑於我國目前於大屯火山周邊設有核一廠及核二廠兩座核能電廠,對於火山災害恐釀成之災害,應正式納入整備工作及未來相關設施設置之審查項目;相關單位亦應考量以原子能相關科技應用,對地質探勘或火山監測之可能應用。爰此要求原子能委員會統整核能研究所、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輻射偵測中心等所屬機關,就前述災害整備及技術應用問題,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何欣純 李麗芬 
    (十)為有效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由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每年進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演習,惟相關演習工作迭有民眾參與率不佳、演習內容與實際可能發生情節不符流於演戲性質、或甚至演習機關未配合演習情形等現象。針對2016年度核安22號演習恆春鎮公所拒絕配合演習之情事,已嚴正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應就主管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提出修法作業,惟除了拒絕配合之外,亦應將核安演習或核子事故因應整備工作中,過去未能有效要求相關單位配合之情形,予以一併納入檢視有無修法之必要。爰此要求原子能委員會就前述相關修法作業,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於第9屆第5會期提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何欣純 李麗芬 
    (十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我國核設施之審查、監督之最高機關,106年台電之養護不當遭要求改進次數、以及核三廠兩次跳脫停機皆為10年內最高。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應提出有效監督目前仍在運作之發電機組,應要求台電公司從運轉、維護、人員訓練,以及核安文化等面向進行檢討強化,亦應要求台電公司通盤檢視及檢討於機組運轉時,損壞即可能會造成後續跳機情形之關鍵組件,並提出維護檢查精進方案與品保稽查計畫,以進一步提升核能安全與運轉穩定性,並於6個月內將相關計畫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何欣純 李麗芬 
    (十二)「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醫用及非醫用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檢查與管制」計畫107年度預算新增建置全國輻射源進出口簽審通關資訊系統1,000萬元。經查: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規定,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應依主管機關(即原能會)之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相關申請許可、登記備查、證書或執照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故原能會訂定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據以辦理相關事宜,包括輻射源輸入及輸出申請許可之要件及程序等。故輻射源進出口須先經該會之許可,建置全國輻射源進出口簽審通關資訊系統,透過電腦自動化審核,可加速進出口簽審及單證比對通關時間,該會鑑於相關系統老舊,無法防範新型之病毒與駭客攻擊及因應周邊軟體更新,爰編列重新建置系統之預算尚屬必要,惟資訊設備及軟體之應用範圍廣,競爭激烈,推陳出新速度加快,尤其軟體之開發、改版及發布更是快速,該會相關系統之建置應加強資安之防範及與其他系統整合之相容性,強化輻射源邊境管制,以防範未經簽審之輻射源進入境內。爰要求原能會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柯志恩 陳學聖 
    (十三)原子能委員會每年編列赴大陸地區進行考察、交流等預算皆超過300萬元。惟細觀其赴大陸地區之計畫,內容包含技術交流、法規交流等事項。以技術交流部分而言,自屬無可厚非;然法規交流部分,大陸地區之相關法令是否已臻透明、成熟,不無可議之處,原子能委員會赴大陸地區交流核安法規之必要性亦令人存疑。爰此,建請原子能委員會自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始,於業務報告中加入赴大陸地區核安法規交流活動之報告書。
  • 提案人
    許智傑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十四)核安演習之意願調查與實際人數參與上,始終存在相當之落差。核安演習所舉辦之日期多在平日,即屬於其參加人數始終在低檔徘徊之主因。而以日本為例,其核安演習時間多半舉行於假日,而我國直至106年度止,其核安演習之安排仍是以平日為主,對於民眾參加之動機與意願皆有影響。建請原子能委員會研議,將核安演習舉行時間移至假日作研議與討論。
  • 提案人
    許智傑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十五)報載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委周源卿受訪時指出,已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修正重點包含將「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由目前的1區擴增為3區,現階段法規訂定的疏散範圍為8公里,新增8至16公里的鄰近緊急計畫應變區外圍,至於第三區涵蓋人口約116萬9,000人,其中,核二廠為100萬人;105年7月12日行政院撤回前送請審議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案;綜前作為,如何落實公眾參與及民眾溝通?如何再審視事故應變區、損害賠償金額無上限等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要求,不無疑慮;爰請原子能委員會就何時再提送立法院審查該草案請1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十六)經查近10年我國核子設施違規事件超過百件,核四封存仍有數10件違規;核一、二、三廠近3年每年亦逾10多件違規,106年夏天跳機事件頻傳、數度供電吃緊,工商界擔憂缺電,顯示核電廠除役前之維護、運轉與行政管理等方面確有加強之必要;爰此,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應訂定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對核電廠年度安檢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十七)核一、核二廠使用過之核子燃料貯存池即將無剩餘空間,致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民擔憂核一、核二廠運轉與除役問題,鑑於原能會為放射性物料之主管機關和核能安全督導機關,爰要求原能會對於乾式貯存設施工程進度遲滯及行政院2025非核家園宣示「核一廠1號機在民國107年12月5日除役、核一廠2號機為108年7月15日除役;核二廠1號機在110年12月27日除役、核二廠2號機為112年3月14日;核三廠1號機則為113年7月26日、核三廠2號機為114年5月17日除役」等問題,督促台電公司妥為因應,並就相關事項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十八)據監察院104年12月2日公布之陳委員慶財、方委員萬富調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2號機輔助變壓器日前發生火警,屏東縣政府對核三廠近年來多次公安事件,均未依規定主動通報十分不滿,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重懲,俟鑑定報告出爐後,不排除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等情案之調查報告」,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每年預算審議,必定要求原能會本於督導之責,確實要求經濟部、台電公司、與三核電廠所在地縣市政府對於異常事件之通報,應確實檢討通報程序之精進作法,以利當地政府及民眾即時獲得正確訊息,並應持續落實通報機制,加強溝通及維持聯繫管道之暢通,鑑於民眾對核安事故之資訊應即時、透明、公開,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十九)我國地狹人稠,位處地震帶,且多有颱風、寒害等天然災害,全球氣候變遷劇烈,致使複合式災害可能性大為增加;有鑑於2011年發生三一一東日本大地震並引發福島核電廠七級災難,促使各國除考量維持能源自給安全外,重新思考環境與災難成本,紛紛檢討核安與核能政策,許多國家立下不同期限之非核家園進程。我國環境基本法揭櫫永續發展、非核家園之目標,然達成非核家園需有具體之政策作為與進程。精進原子能科技及新能源研發亦係原子能委員會之任務目標之一,爰要求原能會針對邁向非核家園之進程與新能源的展望,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何欣純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二十)原子能安全管制不僅影響我國民眾與環境之安全,國際趨勢上,對核安的要求亦日趨嚴格。顯示人才之培育與實作經驗之累積,對我國專業核能人才為重要問題。過去因應原能會均齡過高與人才斷層問題,曾跨部會針對管制人才提出解決方案,包括培育提出增列公費留考學門、善用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管道、鼓勵學界參與規劃原子能科技相關專案研究計畫強化人才之培育等。且原能會傳組改(核安會)已數年,持續於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項下提出人才培訓與風險溝通,除核安管制研究人才之留用與經驗傳承,就新能源人才之培育亦應有所考量。爰要求原能會盤點有關專業核能人才培育近年來之計畫、在職人員之進修與經驗傳承,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 提案人
    何欣純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二十一)經查原能會自103年起藉由月曆日常接觸與長久保存之特性,將核災防護觀念資訊置入月曆中,降低遺失的情況發生,以達宣傳效果。惟另查雖然月曆製作可降低遺失率,但檢視原能會歷年文宣品製作多流於制式化,爰此要求原能會應就各類文宣品之宣傳成效與經費配置進行逐年檢討,除製作一般性文宣品外,應仿效各國防災手冊之製作,製作成文字淺白普及化的因地制宜防災手冊與資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何欣純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二十二)查原子能委員會自101年以來,均將資訊透明化列入關鍵策略目標,蓋核能安全事關重大,且民眾對於核電安全仍有疑慮,故透過核能資訊透明化,有利於民眾監督,增進民眾信任,106年度開始未將資訊透明化列入關鍵策略目標,顯然不當,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落實資訊透明化、增進民眾信任列入年度施政目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列出具體做法與目標值。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吳思瑤 
    (二十三)105年度時,核能研究所表示預計2年內可完成六氟化鈾之處置及處理,106年度美國AREVA TN公司與我國簽訂備忘錄後於106年5月與我國終止,雖我國於106年度8月時,即與另一間公司簽訂備忘錄並計畫於106年年底完成合約審議,惟按照既定規劃,107年度應開始進行運送,核能研究所至今仍未對六氟化鈾安定化處理與處置之計畫有清楚地說明,顯不利於預算之審查,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就上開疑義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吳思瑤 
    (二十四)目前核能電廠除役計畫法規,僅有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章以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至第20條,並據以訂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導則、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審查導則等作為規範,然2018年12月5日起,核一廠一號機將要除役,核電廠之除役為107年施政之重點,理應有專法規範,才有利於健全、監督除役工作之進行,爰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研擬除役專法之立法規劃評估報告,並送交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思瑤 李麗芬 
    (二十五)原子能委員會在102-105年時,委託世新大學辦理緊急應變計畫區內家庭訪問,訪問的內容包括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參加核安演習意願,惟經查,近年來,民眾實際參與率皆低於有意願的參與率,有鑑於此,爰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如何提高核安演習居民之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吳思瑤 
    (二十六)原子能法自公告施行以來,已有近47年未修正,在當時制定的時空背景下,立法目的是為了要推展、促進核能的發展,近年來,國人環保意識逐漸抬頭,從過去的推動、促進核能的發展,如今,追求永續發展、生命健康的保障成為首要目標,我國更提出了2025非核家園的計畫,設計顯然已與現實脫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委於立法院備詢時,允諾107年預計提出原子能法修法版本,有鑑於此,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原子能法現有之缺失、未來修正之方向與內容,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吳思瑤 
    (二十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在106年開始執行有遭受放射性建築物訪查暨輻射偵測專案,106年最新的數量是114戶,其中,臺北市28戶、新北市52戶、桃園市34戶,雖較去年的198戶減少84戶,惟仍有近百戶有遭放射性廢棄物汙染之虞的建築物,顯見遭放射性汙染之虞之建築物,仍未禁絕,有鑑於此,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吳思瑤 
    (二十八)國際原子能總署依據核能安全公約之規定,每個簽約國3年應提交一份按照核能安全公約標準的國際核能安全公約國家安全報告,各會員國間,進行互審,臺灣雖非會員國,然也徵得美國同意,雙方進行互審,惟我國與美國卻每6年才提交、互審一次,時程過久,有鑑於此,爰建請原能會就比照核能公約,研擬每3年與美國進行互審國際核能安全公約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報告之相關計畫與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吳思瑤 
    (二十九)有關輻射屋居民健康檢查依現行「放射性汙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居民任1年所受輻射劑量在5毫西弗以上者辦理健康檢查,惟臺北市政府已將健檢標準調降至1毫西弗,顯見原能會法令研擬建置上仍有不足,爰請原能會積極檢討改善並就前述處理辦法完成修訂,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規劃執行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蔡培慧 蔣乃辛  吳思瑤 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十)我國計畫於2025年實現非核家園,現有核電廠也預計於2018年開始除役,未來除役後相關法規,目前僅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並無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顯見在落實非核家園政策上,仍準備不足,爰要求行政院非核家園推動小組,密集召開會議,以解決核廢處理。
    原子能委員會作為全國核能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廢料管制及相關原子能科技研究發展之主管機關。國人對於原子能和輻射避之唯恐不及,惟天然輻射物的存在對人體不致於危害,倘若運用得當,於民生用途及醫療用途有相當功效,目前亦廣泛運用。為使資源運用更有效率,應強化資訊公開公眾參與及民眾溝通,並彰顯各機構之角色與功能,爰要求原能會積極掌握相關主管機構訂定之工作計畫,妥善協調與整合各機構之工作方針與服務項目,如業務宣導、教育訓練等,以同時提升國內原子能科技發展與安全作法。
  • 提案人
    吳思瑤 蔣乃辛 蔡培慧 
  • 連署人
    蘇巧慧 柯志恩 李麗芬 張廖萬堅
    第2項 輻射偵測中心8,021萬9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06年我國媒體引述外媒報導指出,義大利國會解密軍情局資料,揭露90年代曾有海運商非法將核廢料傾倒在我國附近海域。原能會於查證外傳核廢料傾倒我國海域案時,因無我國海域之放射性檢測資料可供查證,無法對我國海域之輻射監測進行最直接有效之調查,故於107年度預算新增輻射偵測中心「環境輻射偵測-核設施周圍環境輻射偵測」台灣地區沿岸海域之環境輻射調查899萬7千元;另原能會「原子能科學發展-核能技術及核電廠除役之安全強化研究」亦編列590萬元委託輻射偵測中心辦理台灣海域輻射偵測調查與國際比較分析。
    我國四面環海,海域生態環境品質影響國人之健康與生命安全,建請原能會於3個月內評估是否應建置海域環境輻射資料庫,監控海域生態狀況,包括取樣項目、地點及數量等,並定期公開相關資訊。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二)106年2月上旬,我國媒體引述外媒報導指出,義大利國會解密軍情局資料,揭露90年代曾有海運商非法將核廢料傾倒在我國附近海域。案經原能會組成專案小組分別就媒體訊息、我國海域環境輻射監測資料、我國南北部核電廠附近海域生態調查資料、國際海洋輻射偵測資料、國際核廢料海拋資訊等方面,進行研析查證作業。原能會於查證外傳核廢料傾倒我國海域案時,因無我國海域之放射性檢測資料可供查證,無法對我國海域之輻射監測進行最直接有效之調查,爰規劃辦理台灣海域輻射監測調查計畫。台灣四面環海,海域生態環境品質影響國人之健康與生命安全,故建立海域環境輻射資料庫,監控海域生態狀況,評估福島核災對我國海域之影響。爰要求輻射偵測中心就輻射監測調查情形及結果,包括取樣項目、地點及數量等,定期公開相關資訊,以利國人了解完整之海域輻射概況,另原能會應就本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柯志恩 陳學聖 
    (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建置輻射監測站為確保輻射工作場所周圍民眾的健康與安全,並確認環境中的輻射造成民眾有效劑量在法規限度以下,查環保署之空氣品質監測站,其性質與輻射偵測中心建置輻射監測站類似,該署訂定之空氣品質監測站選站程序與採樣口之設置原則,除訂有選址作業須考量的監測目標外,並有明確的監測設施設置數據,將監測站距離建物、地面等之高度、範圍皆有清楚之數據規定,惟輻射監測站並沒有明確的選址作業及相關數據規範,顯不利科學化建置監測站,爰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於3個月內就改善上述情況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吳思瑤 
    第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8,939萬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凍結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1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中「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與處置安全管制技術發展」1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思瑤 柯志恩 蘇巧慧 許智傑 
  • 連署人
    何欣純 李麗芬 蔣乃辛 陳學聖   張廖萬堅 
    (二)核四電廠封存至今,其原先採購之燃料棒仍放置於廠區內。根據經濟部於106年度之宣示,其將於2至3年內將其銷售至其他國家。惟該銷售計畫目前尚屬初步,可否順利成行猶未可知。原子能委員會身為我國之專業原能機關,應積極督促及協助台電公司制定燃料棒無法順利銷售時之備案,並以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許智傑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編列「委辦費」預算共1,492萬元,查該委辦內容為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與運輸安全審查平行驗證技術發展、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安全審查平行驗證技術發展、用過核子燃料處置安全審查平行驗證技術發展等3個計畫項目,惟行政院原子能放射性廢棄物料管理局即係負責我國核能電廠除役、放射性物料處理、貯存、處置設施之建造、運轉之審核與發照,以及放射性物料輸入、輸出、處理、貯存、運送與處置等相關作業之安全管制與檢查,該委辦內容本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之業務內容,實無委辦之必要,爰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於3個月內就上開疑義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吳思瑤 
    第4項 核能研究所原列20億9,970萬元,減列第3目「核能科技研發計畫」中「永續能源技術與策略發展應用計畫」20萬元〔含「綠色能源稅制對我國新及再生能源發展之策略評估」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及「因應大量再生能源併網之電力系統調度規劃研究」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億9,950萬元。
  •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凍結第2目「計畫管理與設施維運」中「六氟化鈾安定化處理與處置」原列9,000萬元之三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思瑤 蔣乃辛 蘇巧慧 張廖萬堅  柯志恩 陳學聖 
  • 連署人
    何欣純 李麗芬 
    (二)凍結第3目「核能科技研發計畫」中「永續能源技術與策略發展應用計畫」之「業務費-設備及投資-機械設備費」2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吳思瑤 陳學聖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蔣乃辛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三)核能研究所長期投入新能源、核醫藥物等研發工作,研發結果多具高度應用性,有技術轉移投入產業之機會。核能研究所宜加強推廣相關研發成果,並積極與國內企業建立連結,讓研發成果投入產業應用,善用研發成果。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蘇巧慧 何欣純 
    (四)經立法院預算中心106年8月中央政府各機關貴重儀器運用效益探討調查報告,核能研究所貴重儀器共有35部,但是其中28部在104及105年度無收入。此外為解決各機關貴重儀器使用效率偏低之情形,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全國儀器設備資訊系統」及「貴重儀器開放共同管理平台」供各機關使用,以利資源效益極大化。惟核研所35部設備,僅有3部置放於前述平台,置放比率僅8.57%,未能充分釋放儀器服務潛能。而針對核研所貴重儀器使用偏低現象,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提案要求改善在案(106年度委員會決議第四案),卻無法有效改善,是否已有效解決此一問題,爰此要求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何欣純 李麗芬 
    (五)核能研究所105年度決算書,歲入-其他收入-核能研究所-其他雜項收入,預算數155萬7千元,決算數232萬8,994元,決算大於預算推估,經說明為追溯收繳核研所編制人員借用宿舍所致。又106及107年度歲入來源別科目「其他雜項收入」,分別估算編列106年度182萬5千元及107年度145萬3千元。足見相關歲入推估有待檢討,應針對借住情形覈實統計、估算,並於3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何欣純 李麗芬 
    (六)107年核能研究所編列「國內旅費」合計666萬5千元。核能研究所105年度決算書,歲出-國內旅費合計為197萬8,476元。106年度編列國內旅費預算亦僅編列460萬8千元,編列該筆經費比例甚鉅,其中又以核能科技研發計畫中的國內旅費增加比率最高達89%。應提出相關經費編列必要性及支用計畫,於3個月內將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何欣純 李麗芬 
    (七)107年度新增「計畫管理與設施維運-六氟化鈾安定化處理與處置」計畫9,000萬元,係核研所貯存之六氟化鈾送至境外處理與處置所需經費,包括運送前分析、包裝、運輸、安定化處理及處置等。六氟化鈾化與水氣作用將生成具腐蝕性之氫氟酸,倘外洩將使設備腐蝕並對人體產生危害,為降低整體環境安全之風險,爰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應加強控管相關作業時程,如期於108年度完成六氟化鈾處理與處置工作,並於2週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俾確保安全。
  • 提案人
    陳亭妃 李麗芬 吳思瑤 
    (八)核研所掌理我國核能之研究發展任務,隨著時空環境變遷,研究範圍逐漸拓展至醫療及綠能等領域,未來組改規劃將轉型改隸於經濟及能源部並更名為能源研究所,是以,該所未來將轉型為能源研究專責單位,持續發揮所長;研究單位須從事研究始能發揮其價值,而研究須有經費之支援始能推動,由上可知,該所擁有涵蓋各專業領域之研究人才數百名,惟研究計畫經費逐年減少,103至105年度,3年間減少31.65%,且財源主要來自台電公司,爰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應加強與產業界合作,開拓研究資源,俾順利轉型並協助產業提升競爭力,並於2週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李麗芬 何欣純 吳思瑤 
    (九)核研所掌理我國核能之研究發展任務,隨著時空環境變遷,研究範圍逐漸拓展至醫療及綠能等領域,未來組改規劃將轉型改隸於經濟及能源部並更名為能源研究所,故該所未來將轉型為能源研究專責單位,持續發揮所長。研究單位須從事研究始能發揮其價值,而研究須有經費之支援始能推動;核研所擁有涵蓋各專業領域之研究人才數百名,惟研究計畫經費逐年減少,103至105年度,3年間減少31.65%,且財源主要來自台電公司。爰要求核研所未來應加強與產業界合作,開拓研究資源以順利轉型並協助產業提升競爭力,並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柯志恩 陳學聖 
    (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身為核安管制機構,須為人民把關核能安全,而非台電的辯護者或是守護者;位於龍潭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桃園市民咸認為該所帶有神祕面紗,攸關民生用水安全,前3年謠傳驚爆桃園有核廢料貯存場,多位桃園市議員即嚴正要求正視市民財產及生命安全問題,除要求核研所遷走,並需讓一切資訊公開透明,將所有放射物質流向、去向及存量資訊透明公開。爰決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檢討執行方案,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十一)依據行政院組織改造計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規劃將改隸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由2級機關降級為直屬行政院3級獨立機關,所轄之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將併入為內部單位、輻射偵測中心亦降級為所屬4級機關,原所屬核能研究所則規劃併入經濟及能源部,改制為能源研究所。鑑於未來將面臨三核電廠除役,事關重大;爰請原子能委員會針對機關組織定位及未來規劃於1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十二)鑑於當年國家發展需要而核能發電產生低放射性核廢料,設置核廢料貯存場於蘭嶼,期限屆滿又未能遷移,105年8月15日總統蔡英文親赴蘭嶼,並做出裁示針對核廢料儲存在蘭嶼的相關決策經過,提出真相調查報告。在核廢料尚未最終處置之前,給予適當的補償,相關進度以及執行方式,爰決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督促台電公司及經濟部妥為辦理,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十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的綠能建設,含括沙崙綠能科學城、智慧新節能、太陽光電,經濟部及能源局經常性計畫及施政重點原即含括推動再生能源,加以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也推綠能科技深化研發,三者業務恐有重疊,經費重覆運用;爰請原子能委員會就上開疑義及相關資料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十四)原子能委員會為核能主管機關,依組織條例規定,負責核能廠除役計畫的審查,核能研究所依同法第15條所設立,為原子能委員會之附屬機關,查台灣電力公司核一、核二廠除役規劃案於102及105年均由核能研究所得標,形成監督機關撰寫受監督機關之計畫,再由監督機關審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爾後未經原能會審查同意不得再參與台灣電力公司招標案件;106年6月28日審查同意台電即將於107年底展開核一除役工作,原能會公開說明會辦理情形以及在地居民的意見蒐集為何?台電公司是否確實如期提出核二廠及核三廠除役計畫?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上開疑義及相關資料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十五)由於再生能源為間歇性能源,大量的再生能源併入電網將造成電壓浮動的問題,影響電網供電穩定。再生能源微電網(Microgrid)系統為近年世界各國電力科技發展重點。微電網具穩定電壓及頻率功能,配合微電網能源預測及排程調度管理系統,可有效提升離島電網再生能源之使用率,達到降低離島發電成本及節能減碳之目的。
    核研所在微電網的技術研究有一定的成效,其中自主式分散型區域電力控管更是核研所積極發展的技術,以提升區域電網容納再生能源之能力。目前核研所團隊運用微電網技術協助台電公司、澎湖縣政府等單位,規劃建置智慧微型電網,包括:1.技轉智慧能源管理控制技術予健格股份有限公司,與台電公司合作於新北市烏來福山社區建置防災型微型電網。2.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於烏來區公所建置18kW防災型微電網。3.與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於澎湖縣東吉嶼建置「離島微型電網」。
    既然原能會核研所的微電網研究已有一定成果,且原能會又是「智慧電網總體規劃小組」成員,依據智慧電網總體規劃方案又是擔起智慧電網環境建構的一員,原能會應積極與相關單位合作,提供成功經驗與技術,因此要求原能會就如何積極參與智慧電網建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何欣純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十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核能科技研發計畫施政目標與重點之一為強化綠能產業技術、深化綠能科技研發與示範應用等,惟經查,經濟部能源局於106年度所公布之臺灣能源發展綱領,即有綠色經濟、普及綠能在地應用等與行政院原子能核能研究所雷同之計畫項目,為避免資源重複利用,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就計畫之實際用途及與經濟部能源局計畫間之差異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吳思瑤 
    (十七)為加速產業升級轉型,新農業為當今政府的成長核心之一,擴大有機與友善環境耕作更是農委會的重點業務。而原子能在醫療、農業、工業及生命科學之應用作為原能會核能研究所主要職掌之一,原子能科技可貢獻的應用範圍相當廣泛,如水資源維護、病蟲害防治、糧食品種與生產改良、土地肥力保持、家畜疾病防止、農藥使用與食品安全……等。透過詢答得知核研所近期已積極拜訪農委會相關之研究單位與學術界,以協助國內農業領域發展所需處理的問題。爰此,請原能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具體說明,原子能科技如何協助國內有機與友善環境耕作面積擴大,可與農政單位連結與合作之相關計畫。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許智傑 蘇巧慧 
  • 主席
    第17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1款「文化部主管」部分。
    第21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原列126億9,924萬6千元,除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2億0,534萬1千元、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營運與發展」1億9,611萬4千元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營運與發展」1億9,884萬3千元、第10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6,706萬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73項

    (一)凍結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8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蔣乃辛 蘇巧慧 陳學聖 
  • 連署人
    陳亭妃  何欣純 柯志恩 李麗芬  許智傑 
    (二)凍結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蔣乃辛 蘇巧慧 陳學聖  蔡培慧  
  • 連署人
    陳亭妃  何欣純 柯志恩 李麗芬  許智傑 
    (三)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四)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博物館事業推展」5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蘇巧慧  陳亭妃 陳學聖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許智傑 柯志恩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黃昭順    
    (五)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學聖 蔣乃辛  柯志恩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何欣純 陳亭妃  黃昭順 
    (六)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何欣純 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陳亭妃 吳思瑤 張廖萬堅 許智傑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 連署人
    李麗芬 黃昭順 
    (七)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空總文化實驗室」1,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何欣純 蔣乃辛 陳學聖 張廖萬堅  柯志恩 吳思瑤 蘇巧慧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八)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公共電視發展與內容產製應用」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何欣純  李麗芬 柯志恩 蔣乃辛   許智傑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蘇巧慧 陳學聖    
    (九)鑑於文化部見城計畫經費配置顯有疏失,大部分經費均係進行一次性展演、文化查訪及古蹟本體之修復。但見城計畫要成功產生綜效必然需要全面性的規劃,並且將古蹟周邊問題一併納入處理。因此,要求見城計畫之土地規劃,都須將左營舊城周邊環境納入(包括埤北、埤東等周邊各里)。本案實屬中央政府重大文化建設,高雄市除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外,應與居民充分溝通及達成共識後,再採專案方式處理之。
  • 提案人
    陳學聖 柯志恩 蔣乃辛 黃昭順 
    (十)鑑於高雄左營舊城具有相當豐沛的文化歷史及觀光資源,常年受到重視。曾於過去推動民俗技藝園區、國家級文化觀光園區等國家級建設計畫之爭取。惟查文化部推動之見城計畫,並未將當地全面性的資源進行整備,於推動之餘恐難見到綜效。爰此;要求文化部見城計畫,應該納入民國89年行政院文建會所擬國家級文化觀光園區之重要精神與內涵,應將舊城所有涵蓋進行全區規劃及專案處理。
  • 提案人
    陳學聖 柯志恩 蔣乃辛 黃昭順 
    (十一)鑑於高雄左營舊城周邊因歷史因素形成複雜之房地產權問題,始終無法得到妥適的解決。過去曾提出透過規劃國家級民俗技藝園區時一併進行專案處理,現文化部以推動見城計畫之名義,不顧歷史因素而進行強制迫遷,毫不將當地民眾為了政府政策推動所作之特別犧牲與歷史包袱考量在內,此舉實為罔顧政府應盡之責。據此;要求應待充分溝通具共識之處置方式後,再行辦理相關拆遷事宜。
  • 提案人
    陳學聖 柯志恩 蔣乃辛 黃昭順 
    (十二)查文策院係文化部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7條規定,規劃籌設之單位,經查本計畫106年度預算,係以「籌備設立文創院」名目與推動文化實驗室計畫合併編列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產業集聚效應推展」科目項下,金額合共9,835萬6千元,嗣據補充說明,其中文創院預算為850萬元。107年度預算案本計畫改以「推動文化內容策進院籌備業務」名目,與補助國內民間團體、學術團體及財團法人辦理藝文產業創新育成相關諮詢輔導、培訓課程等業務計畫合併編列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科目,金額合共1,703萬2千元。據文化部補充說明,其中推動文策院籌備業務相關預算為103萬2千元。按本計畫與其他計畫合併編列預算,金額難以區分,且前後年度之預算事由、分支計畫名稱均不相同,不僅不利預算審議,亦不利後續預算執行之監督;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迄今已7年餘,惟籌設作業進度緩慢,應加強辦理;另本案擬改以行政法人形態設立,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應審慎評估其差異與後續影響。爰要求文化部就本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十三)文化部107年度預算案依空總文化實驗室整體發展計畫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科目新增編列「空總文化實驗室」相關經費2億8,296萬1千元,供辦理整體規劃建構生態系、物業管理與空間維護、工程規劃;執行既有建築修繕、入口景觀整建工程;補助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辦理文化實驗室推動或推廣活動、行銷宣傳、營運中心籌備等軟體事宜,以及補助文化創新實驗計畫。經查,文化部辦理空總文化實驗室整體發展計畫雖具經濟效益,惟據財務分析結果,本計畫投資無法回收,且預估未來每年營運收支差短約2億4,500萬元至2億9,200萬元間,允宜預為籌謀妥善對策,避免造成長期財政負擔或排擠有限之文化資源。另本計畫先期整備作業執行進度落後,截至9月底止尚未完成計畫審議作業。爰要求文化部就本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十四)按文化部主管五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係將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減資繳回國家之臺北(華山)、花蓮、臺中、嘉義等酒廠舊址與臺南倉庫群等5個閒置空間規劃整建活化再利用,據統計,文化部主管自92至103年度間累計投入興(整)建活化再利用五大文創園區之經費已逾35億4,400萬元。經查截至106年7月底各園區均已完成委外營運之招標及簽約作業,惟有部分園區因招商不順,致部分空間長期空置,或涉有違規經營,或已完成委外營運簽約多時,卻遲未開始正式營運,影響閒置空間活化再利用之成效。查部分園區空間長期空置未有業者進駐使用,或涉有違規經營旅宿業,或有園區已完成委外營運簽約多時,卻遲未正式開始營運,亟待檢討。爰要求文化部加強文創園區之監督管理,並督促承辦單位加速營運籌備作業,以早日落實園區營運效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十五)文化部107年度預算案於「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對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項下編列「獎補助費」2億2,460萬元,係為捐贈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維運經費,辦理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助等。惟查國藝會成立已逾20年,基金額度遲遲未達法定目標,現有基金餘額99%以上來自政府捐助,為避免過度倚賴政府財源挹注,造成政府財政負擔,爰要求文化部加強輔導並督促該基金會提升自籌財源能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十六)文化部107年度預算案於「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項下分別編列補助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辦理各場館及附屬團隊營運與規劃經費5億1,190萬元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之人員維持、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以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主體工程、機電裝修水電、新館所辦公室裝潢等經費2億5,492萬5千元,合共7億6,682萬5千元。經查,文化部辦理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建計畫工程進度一再延宕,辦理期程由最初核定5年(94至98年)延長為15年(94至108年),業經行政院要求不得再次展延,應注意控管並加強辦理;爰要求文化部針對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十七)文化部於106年度編列100萬元辦理文化卡之可行性評估,然其評估結果未完全揭露,亦未見未來文化卡之適用對象、發行形式、使用範圍及對應之文化政策,爰要求文化部公布其評估報告、說明未來文化卡之政策推動方向以及本計畫與以往相關文化政策(如藝文體驗券等)之差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十八)近年國際間逐漸擴大文化資產之定義,其中文化路徑(cultural route)以突破「有形無形文化資產」及「單點式文化資產保存」之概念,近年在世界遺產中受到關注;查文化部106年度編列臺灣文化路徑整合行銷500萬元,旨在整合區域文化資源,選具臺灣文化特色之文化路徑,然查107年僅編列200萬元,較106年減列300萬元,顯示行政部門之文化政策似有轉變;爰要求文化部就106年度之執行成效、107年度之執行工作以及未來相關政策推動方向進行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十九)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雖已於2017年11月上旬改版,然獎補助名單仍以單次公告形式為主,不僅未依受理單位、文化事業類型逐項分類,得獎人、受補助人皆未與年度、適用要點等資訊勾稽,不利公眾監督;另查公告之資訊,以補助名單為大宗,獎勵名單則少有公告(如金鼎獎、金鐘獎等皆未公告),獎補助名單似未完全向公眾揭露;爰建議文化部參照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資料庫形式向公眾公告,並就上開缺失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二十)依博物館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稱資產利用費,指博物館將其圖書、史料、典藏品、影音資料、建築物、學術研究、出版品及無形資產等,以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或其他可發揮博物館價值之方式所收取之費用。」揭示公立博物館館務委外之合法性;然博物館之四大功能典藏、研究、展示、教育等核心業務是否得以委外,仍尚有疑義;近年公立博物館多與媒體或民間團體舉行特展,常見營運過度商業化而抑制無方,館方亦無評量特展服務優劣之能力,導致特展品質參差,亦常使觀展者質疑特展舉辦方及館方之專業;爰要求文化部檢討相關法制或輔導方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二十一)博物館館長為博物館之靈魂,對該博物館之營運有深遠影響;除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外,查國內國立博物館,其聘用依據皆採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多數館長之遴選方式為逕行指派且未公開遴選,似不利博物館之發展;查歐美各國,博物館館長之遴選多以博物館董事會或委員會專業進行之;爰要求文化部偕同教育部,就未來國立博物館成立行政法人組織之後,就館長遴選機制進行研議及提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二十二)「遺產鐵道」(Heritage Rays)包括可移動之火車、電車及其機械設備,必須使之運轉,才能彰顯其文化價值,現行國際間對於遺產鐵道,以2000年10月於拉脫維亞首府里加(Riga)擬定之里加文化資產真實性與歷史性重建關係憲章(里加憲章)為原則,進行相關之文化保存;現文化資產保存法雖已區分有形、無形文化資產,然對於遺產鐵道、文化路徑等複合型文化資產,並未具體規範,反易使此類文化資產產生單點式保存,造成該類文化資產保存破碎化或遭系統性遺棄;爰此,文化部應就上開事項進行研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二十三)現有文化部監督之文化事務財團法人(公設財團法人)計有13個(表一),除預計將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擴大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量能之外,其餘財團法人似無改制、整併等轉型計畫,對於媒體性質之公設財團法人亦無明確規劃;爰請文化部就上開問題進行檢討,並研擬媒體性質之公設財團法人之轉型方案,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二十四)文化部部分單位之業務工作相近或重疊,亟需進行部內組織再造;另查蒙藏委員會現已於2017年9月15日裁撤,部分業務已移撥至文化部,成立蒙藏文化中心,為部內業務單位,然現蒙藏事務以「中心」獨立處理,似有檢討空間;爰要求文化部綜觀其掌理業務,研擬文化部組織法之修法計畫,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二十五)近年來熱門表演、演唱會等黃牛猖獗,以系統等不當方式搶票、購票,再以高價賣出,甚或透過VIAGOGO等售票平台進行詐騙;有鑑於運輸票券已有鐵路法等專法規範,增訂刑事法與相關管理機制,有效嚇阻犯罪行為;文化部亦於10月31日將「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送入行政院消保處,已有因應現今售票模式改變的初步做法,值得肯定;惟因未見其規定的訂定期程,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二十六)地方之文化場館,諸如文化中心、博物館等,係在地民眾文化、教育權觸及之重要來源。位於台中大里區的「纖維工藝博物館」,中央已分年核定補助,未來預計將在地文化以纖維工藝、版印藝術、漆藝藝術、青年藝術家進駐、兒童遊戲區及親子工藝坊、劇場、文創店鋪、餐廳等規劃,將傳統工藝與當代藝術型態結合,規劃轉型為台中市第一座纖維工藝博物館。惟為考量該館之永續發展,除前述相關規劃外,建請文化部應協助該館成立後與影視基地及鄰近學校設計科系能量結合,打造成為台灣第一個「影視音及時尚聚落」透過此案彰顯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活化場館之決心與範例。爰此要求文化部就台中市政府提出之規劃構想,提供協助,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何欣純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二十七)文化部107年度預算案於「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項下編列1億9,140萬元。經查,本計畫業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行政院核定,總經費22億0,190萬元(其中中央公務預算負擔15億4,130萬元),執行期間為105至108年度,截至106年度已編列預算1億9,902萬元,惟截至106年7月底止累計執行數1,583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7.95%,累計工程(計畫)進度0.72%,較預定進度6.04%落後5.32個百分點,預算執行成效待加強。
    鑑於該計畫經費係供辦理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有關臺灣人權檔案文物研究、展示互動溝通計畫、人權守護計畫……國防部新營區搬遷補償費等經費,但執行進度大幅落後,且計畫經費74%以上集中分配於後半段期程,爰此,建請文化部應加強控管執行,俾如期如質達成計畫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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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廖萬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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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亭妃 何欣純 
    (二十八)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主管,臺灣戲曲中心於106年10月落成開幕,因戲曲中心被交通要道包圍,民眾較不方便前往。現行步行前往戲曲中心有3個路線:沿文林路714巷穿越文林路、沿福國路穿越文林路與沿德行西路穿越文林路。因文林路車速快車流大,行人穿越號誌燈秒數稍嫌不足,尤其傳統戲曲有相當大部分觀眾是年長者族群,行進較為緩慢,過馬路有安全的餘慮。機構無障礙環境建制的精神除建築本身外應擴及至周邊環境以求完備,請文化部協助傳統藝術中心向臺北市政府溝通,研究改善行人交通的可能性。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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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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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欣純 蘇巧慧 
    (二十九)為避免過去政府部門圖書採購習慣以最低標方式低價進書,卻因低價造成破壞書市、書種品質低落等問題。文化部於106年6月6日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中文圖書採購應注意事項以優化各機關圖書採購品質。其中規定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以採最有利標之方式辦理。該規定實施至今,各單位尚未完全落實該規定之要求,甚至有地方政府議會直言不會遵守中央圖書採購最有利標的要求。請文化部加強與各單位溝通政府圖書採購政策理念,特別是各單位圖書館,並定期檢視施行成效。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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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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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欣純 蘇巧慧 
    (三十)因應藝文界呼籲,文化部正逐步推動藝文補助流程透明化工作,106年已將藝文補助案之評審名單開放供查閱。然而從近年來不定時有質疑補助標準與補助對象不公之嫌的聲音或投書,文化部應思考是否該導入透明且公開的評審制度。一方面藝文補助本為公務預算,其分配之決策應屬公共過程,評審有義務公開他的專業決策考量以及標準;同時也可讓補助申請沒過的藝術工作者知道他們的不足之處,作為未來的改進方向,以逐步提升創作水準。
    請文化部研議以逐字稿、錄影、直播或其他方式,從文化部或國藝會的補助案中挑選可行性較高之補助案開放評審決策紀錄。請文化部將可行性分析與未來規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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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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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欣純 蘇巧慧 
    (三十一)因應國際博物館公共化趨勢,藏品文物不再被視為個別博物館的私有財,而是公民共有的文化財,故過去禁止拍照、壟斷圖像的博物館政策紛紛轉變為開放拍照、開放圖像授權給所有民眾使用。以身為臺灣博物館龍頭的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例,近年大量開放公共授權圖像,民眾可以不經重重申請關卡,直接下載高解析度文物圖像做為非營利使用。因應國際趨勢,文化部應編列預算,規劃並逐步推動其博物館單位的文物圖像數位化與公共化授權。請文化部提出未來博物館文物圖像數位化與公共化授權之規劃,並於6個月內以書面報告給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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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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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欣純 蘇巧慧 
    (三十二)我國於103年施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公約第1條:「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未滿18歲之人……」;第31條:「……締約國應尊重並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與藝術生活之權利,並應鼓勵提供適當之文化、藝術、娛樂以及休閒活動之平等機會。」
    國內博物院常以學齡前孩童、以及具學身生分之學生票作為身分區分,然而此定價方式不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如失學兒少、國三升高一暑期兒少、以及18歲以下之外國人,都因未具學生身分都被排除於博物館門外,因此國外博物館常以兒童權利公約之定義,將18歲以下視為兒童,不分國籍全面免費入館,18歲以上有學生身分者則另行優惠。
    為落實兒童文化平權,請文化部輔導其下博物館檢討並研議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之票價策略,免費入館或優惠措施之可能性與計畫內容,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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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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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欣純 蘇巧慧 
    (三十三)近期發生影視工作者短期工時過長猝死意外,藝文工作者工作類型大多為非典型工作,無穩定雇主,需要有專屬職業工會保障其工作權益。且藝文工作者即使參加職業工會解決勞保問題,但可能在發生工作意外時有可能因職業項目不同而無法理賠。但目前藝文類別職業工會數量稀少、種類也難以涵蓋藝文工作類別提供專屬需求保障。
    文化部作為文化主管機關,應充分掌握臺灣藝文職業工會狀況,並支持藝文職業工會運作,而非僅由勞動部門管理並補助微薄工會行政費用。請文化部研擬有別於創作補助、藝文空間營運補助之外的藝文類別職業工會鼓勵計畫,並建立全國藝文類別職業工會資料庫以利追蹤管理。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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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蘇巧慧 
    (三十四)台灣流行音樂市場日益艱困。在歌曲類型日益分眾化下,未來唱片發行收入將日益減少,歌手將更加仰賴數位通路之發行與現場巡演收入。為因應分眾化之音樂發展前景:1.文化部應對不同規模之音樂展演場所進行盤點,確保不同發展階段之演出者能有適合之展演空間,以保障基本受眾規模小之樂團、樂手發展,以保障新興之演出者得以進入市場。2.音樂轉向數位發行已成趨勢,文化部應持續關注國外產業動態,掌握數位音樂產業趨勢,並研議目前著重實體專輯、EP之發行策略,如何因應數位化趨勢進行調整。3.在唱片市場不景氣下,文化部所補助之免費音樂展演活動,應如何強化對個別歌手行銷並搭配實體或線上之周邊販售機制。使相關活動得讓演出者在粉絲群建立上與營收增加上產生更直接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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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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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欣純 蘇巧慧 
    (三十五)文化部本因所屬單位文化場館眾多,使用非典型人力無論人數或比率皆較高。特別是文化場館特殊工作性質,常需要臨時長工時工作。近年因應勞動基準法數次修訂,文化部應確保本部與其下各單位使用非典型人力是否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包括每日、每週工時上限;七休一規定;以及核實給予加班費用或休假。同時因應加班成本增加之狀況,應考量是否要跟勞動派遣或勞務承攬廠商重新議約,並核實反應於預算。
    建請文化部盤點本部與其管轄單位,包括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使用正職人力、臨時人力、勞動派遣、勞務承攬之狀況,是否有因應新修正勞動基準法做出適當修正並編列核實的預算?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蘇巧慧 
    (三十六)大多數藝文性補助為小額補助,處理核銷工作不只增加藝文工作者的負擔,也徒增承辦人員的業務量。此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4點,有載明補助案得免支出憑證的空間:「……各機關衡酌受補(捐)助對象提出支出憑證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等特殊情事者,得就該部分列明原因,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改以其他佐證資料結報。上開特殊情事之結報方式應納入前點之作業規範內或於補(捐)助契約中訂定之。」
    大多數申請小額藝文補助者為個人藝術家或小型團隊,沒有專任行政人力來處理單據核銷。為節省申請者與承辦行政資源,請文化部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所規定之例外方式,評估免支出憑證,以成果報告核銷的方式,並將評估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蘇巧慧 
    (三十七)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工程於民國99年由前文建會與臺北市政府簽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洽請臺北市政府代辦『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工程協議書」,由臺北市政府負責營造,依協議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將於文化部於興建完成後,房地無償撥用予臺北市政府,並由臺北市政府經營管理。然而工程尚未完工,近日臺北市已開始出現若干片面更改經營方式的聲音,包括議員無視專業評估規劃,聲稱場地應增加座位數、以及臺北市柯市長擅自聲稱要更改營運方式為委外經營。
    北部流行音樂中心事前做過詳盡的需求調查報告,設計有其專業規劃,兩個基地除表演場地外還有育成中心、錄音室等設計。文化部未來要如何落實北部流行音樂中心正常運作,如何監督營運單位不偏離初始定位?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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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蘇巧慧 
    (三十八)自105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通過後,陸續有政府單位與地方政府文化部門反應文資維護經費不足,呼籲文化部提高對政府機關補助。雖然文化部為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主管機關,但維護文化資產實乃各級單位之義務,並非文化部全面承擔。文化部應向各級政府單位充分溝通並督促其維護文化資產之責任。此外未來如欲增加政府機關之補助預算,應注意不得排擠補助民間團體文資維護預算之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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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蘇巧慧 
    (三十九)目前政府諸多與文化相關之計畫均包括數位建檔的部分。包括國民記憶之影音、歷史現場之虛擬實境、漫畫之數位典藏,以致未來國民記憶庫之設立。
    然各項計畫逐一實施,其檔案之存放欠缺統一之規劃。且以計畫編列預算下,檔案長期的管理、維護、存放亦會增加不確定性。若欠缺對檔案管理、存放之計畫,將增加未來管理、介接之成本,並限制未來再應用之潛能。
    爰建請研議制訂長遠之數位檔案管理計畫,及評估由國家文化記憶庫規劃彙集前述臺灣原生文化素材,成立國家級文化資料存放機制之可行性,藉以現行各項計畫數位成果之保存,並藉由存放與資料索引之規格化,以利未來的搜尋與再利用。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蘇巧慧 
    (四十)文化部106年開始籌組「文化平權會報」推動各單位落實文化平權,目前只有一個補助案推廣文化平權補助示範計畫供團體申請,似乎無法普遍落實文化平權之精神。建請文化部主動研擬針對各種文化場館包括劇場、博物館統一適用「文化平權認證制度」之可行性,包括性別、高齡、兒少或不同障礙者所需要之軟硬體友善措施的檢核與認證,使個別場館清楚標示可提供那一類族群的友善措施,提供民眾參考是否參加展演活動之依據,進一步落實成為亞洲文化平權領先國家。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以及期程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蘇巧慧 
    (四十一)因應出版界折扣戰造成臺灣書種多樣性降低、小型書店難以生存的環境,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過去多次以預算決議要求文化部儘速研擬出版界「新書售價規範」(過去稱圖書定價制,FBP)實施規劃,文化部於105年12月完成研究報告,報告中說到如實施新書售價規範,初期出版業可能有一至三成產值下滑,故應配合實施搭配適當之配套措施。國際間普遍視圖書為特殊性的文化商品而給予免營業稅(VAT)優惠,可搭配新書售價規範同步實施實體圖書銷售免營業稅政策。請文化部研擬實施規劃與同步配套措施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蘇巧慧 
    (四十二)自鄭麗君部長上任以來,文化部對ACG之產業十分重視,人文及出版司亦積極努力辦理相關業務。惟ACG產業雖以漫畫為中心,然其所辦理事項卻不僅止於出版,且擴及影視音(如:動畫)、文創(如:周邊商品)。故文化部除延續現有之努力,各內部相關單位均應參與ACG政策之推動,並於所轄業務內提出相關政策,以整全性推動國內ACG產業發展並建構相關之產業鏈。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蘇巧慧 
    (四十三)文化部委託國家電影中心於105年12月26日起每月公告電影票房資訊,並參採先前公聽會之意見,採會員系統查詢票房、每月對公眾公告、年度票房產業分析等三種方式,公開全國電影票房資訊。106年12月7日起開始執行,每週票房公布一次資訊,盼此措施對電影產業發展有正面影響。
    然目前對非產業界會員的一般大眾票房公布部分採PDF閱讀過於簡陋,欠缺更細部的整理如各欄位排序、國片跟外片的票房分類、個別影片每週票房匯整等基本資訊,也因此統計數據無法進入「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供民間進一步整合應用。請文化部督促國家電影中心應改進一般大眾使用之票房系統及整體系統未來改善計畫,並將目前電影票房資訊系統使用狀況於6個月內以書面報告給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何欣純 蘇巧慧 
    (四十四)新南向政策係105年8月16日總統召集「對外經貿戰略會談」通過「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綱領,行政院爰於同年9月5日正式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復於同年12月14日核定「新南向政策工作計畫」,該工作計畫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及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並分別由各主政及協辦機關依照具體工作計畫,自106年度起推動辦理。
    文化部主管106年度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於單位預算編列相關預算合共1億3,315萬6千元,經查截至106年7月底止累計執行數6,099萬6千元,預算執行率為45.81%,詢據文化部表示,主要係配合國外展演會期之時間及預算分配期程所致。文化部允宜加強控管執行,俾達計畫目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四十五)陽明山原名草山(以下簡稱草山),係我國重要之歷史場域,且為平埔族北投社、麻少翁社的原居地;自日本統治時期以來,草山的文化景觀與權力空間,深具有關鍵指標性,1923年裕仁皇太子台灣行親臨於此,始政40週年紀念台灣博覽會更設有草山分館;至國民政府遷台後,草山經蔣中正前總統更名為陽明山,其黨國痕跡皆歷歷在目。經查草山區域,有草山御賓館、草山行館、陽明書屋、中山樓、教師研習中心等相關文資,應予系統性的調查研究,並於1年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四十六)被譽為「第一個現代主義建築師」的王大閎先生,師承西方第一代現代建築大師葛羅培(W. Gropius),王大閎先生於106年屆滿百歲,其建築作品對台灣建築界的發展具有極大且深遠的影響,其建築風格融合20世紀主流的現代簡約風格及中國文化精華,係台灣建築界走向現代主義之先鋒。查文化部轄下之國立國父紀念館,乃王大閎先生所設計之公有建物,且為蔣經國、李登輝二任總統就職場域,深具歷史價值。文化部理應針對上述建物王大閎先生之建築風格進行調查研究,爰建議文化部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四十七)藝文活動獎補助係文化部就藝文活動之扶持與推動政策中重要之一環,然獎補助申請與核銷流程之繁複多年來受人詬病。文化部雖已於106年9月時提出藝文補助懶人包,並簡化補助核銷流程,然紙本作業仍顯繁雜,藝術界仍大呼吃不消,期盼文化部得以英國線上申請補助及核銷系統之經驗為例,評估線上核銷作業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四十八)藝文補助對於專家學者的演講鐘點費用依舊是國內人士1,600元/小時、國際人士2,400元/小時的「死豬仔價」,若希望提高演講鐘點費用,需藝文團隊考量執行內容的性質或人員特殊性,於提送計畫時依專業需求進行規劃,並說明合理性與必要性,由文化部評估後,將以個案方式處理。
    藝文獎補助扶持國內藝文團體舉辦及參與藝文活動,對國內藝文風氣影響甚鉅,雖文化部已開尊重專業之門,且皆須以個案說明方式處理。爰建議文化部應評估更開放之可能性及宣導相關政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四十九)台灣時尚設計產業蓬勃,每年舉辦各式頒獎典禮,其中三金(金馬、金鐘、金曲)萬眾矚目,吸引國內外觀眾,紅毯上卻少見台灣作品。文化部應於頒獎典禮前或邀請出席貴賓時提供台灣設計師作品及媒合管道,使台灣設計師有更多機會受參與典禮者之青睞。讓紅毯上不只星光熠熠,更可以展現台灣時尚能量,爰建議文化部評估扶持與媒合之可能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五十)台灣近年來之建築藝術文化發展蓬勃,受世界矚目,但台灣建築史料文物保存,2007年起僅由國立台灣博物館以專案方式徵集,且僅徵集部分圖說,而忽略數位文稿圖稿及建築模型之徵件典藏,徵集計畫顯然欠缺全方位思維。再者,「國立台灣博物館二次戰後台灣經典建築設計圖說徵集及數位化計畫」自2007年啟動之後,雖徵集10萬多筆圖說,然2013年後徵集數量銳減,而典藏之外之展示、研究與教育推廣皆不足,10年來只舉辦1次展覽、2場研討會及2項出版,台灣建築文化推動能量虛擲,甚為可惜。
    爰要求文化部強化支持挹注國立台灣博物館持續進行更完善、更全面之建築文物、史料徵集計畫,並擴大跨部會共同研議國家級「台灣建築博物館」之可行性,為台灣建築文化藝術之典藏、研究、展示、推廣及教育工作,導入更全方位之作為。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五十一)藝術家遭遇糾紛時一向是法律訴訟的弱勢方,明明是受害者卻仍須面對冗長繁複的法律程序,陷入孤立無援的困境,文化部與國藝會合作成立法律諮詢服務,提供藝術家法律上的必要援助,捍衛藝術創作權。然此服務使用者仍不多,文化部應廣而週知,提供固定時段或窗口,使藝術家於受到危難時,知道該如何求助。爰建議文化部研議相關政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五十二)現行黃牛業者幾乎是無本生意,導致國內演唱會、藝文表演等黃牛票肆虐已為常態,嚴重影響台灣藝文及影視音活動之品質。
    文化部應學習國際經驗,提振扶植影視音產業及表演藝術發展,強化場館營運、人才培育之政策作為外,亦對藝文展演活動正常化營運提供支持系統,訂定合理健全之二手票券平台,確保業者及消費者權益,有效遏止黃牛犯罪。
    藝文表演產業不只是私部門的營利行為而已,更具厚植國家整體文化事業發展的深刻意涵。台灣好不容易茁壯起來的音樂表演事業,不該因為政府打擊黃牛不力,而失去藝術家/音樂人的信心,賠掉產業整體健全化的發展。爰建議文化部研議相關政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評估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五十三)文化部主管106年度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於單位預算編列相關預算合共1億3,315萬6千元,經查截至106年7月底止累計執行數6,099萬6千元,預算執行率為45.81%,詢據文化部表示,主要係配合國外展演會期之時間及預算分配期程所致。允宜加強控管執行,俾達計畫目標。
    文化部主管107年度預算案於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臺灣美術館及所屬、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臺灣博物館及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6個單位預算編列新南向政策相關計畫預算合共1億0,157萬3千元。其分散編列於6個單位預算、14個工作計畫、19個分支計畫項下,分工頗為龐雜,允宜彙整列表說明預算編列情形,俾窺政策計畫推動全貌,並利預算審議。又本計畫預算分工龐雜,文化部應妥善統整規劃並加強整合執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五十四)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係利用台北機場空間展示鐵道文化,同時賦予博物館之教育、研究等目的與功能。然目前文化部是以租賃方式,向交通部台鐵局取得土地及房舍使用權,每年所付租金額度高,且未來會隨著公告地價調整,將使年租金負擔加重,鉅額支出恐排擠其他文化資源。是以,有關台北機廠現行合作模式,宜檢討園區以租代購之方式,以免造成財政過度負擔,爰建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經營改善策略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陳學聖 
    (五十五)文化部經營之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近年來有違規營業問題,部分園區另有招標簽約後籌備營運時間過長,產生園區空間低度利用或閒置之問題。據此,建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強化文創園區空間監督管理之報告,以加速營運作業之進行。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陳學聖 
    (五十六)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已於106年11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且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亦於106年12月5日三讀完成立法程序,顯示我國對於當代人權的重視,期相關理念得以具體實踐,彰顯臺灣民主、自由、公義的核心價值。惟查國家人權博物館於106年度執行率較預定進度落後5.32%,預算執行成效有待加強。組織法既已通過,文化部應確實控管工程執行進度,俾使國家人權博物館如期順利營運。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陳學聖 
    (五十七)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於2017年12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象徵台灣起動轉型正義工程。中正紀念堂係威權統治象徵,故文化部應積極啟動該場館之轉型正義措施。為免造成社會疑慮,中正紀念堂轉型之相關作為應善盡社會溝通責任。爰建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未來推動中正紀念堂轉型正義之具體措施與期程。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陳學聖 
    (五十八)近年來,在台灣生根的東南亞新住民人數已達50萬人,其母國文化亦成為台灣多元文化的一環。文化部應協助與培育新住民透過多元文化表演藝術,如舞蹈、戲劇、繪本甚至技藝來表達與闡述自我的生命故事,讓台灣能夠更深入瞭解來自東南亞文化、新住民聲音與想法等,爰要求文化部研擬「推動新住民展現多元文化」之推動政策與獎補助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李麗芬 許智傑 
    (五十九)1988年520農民運動事件是戰後台灣最大規模的社會運動,至今即將屆滿30年。該事件為台灣農民對政府之抗爭,亦有其社會歷史脈絡、土地與人民記憶等。這數十年來,參與其中的農民、運動者已逐漸凋零,文化部應立即展開520農民運動口述歷史資料的收集與訪談,並搭配當時保存之照片、影音等相關史料,做為回顧農民運動事件展覽基礎,以建構完善歷史典藏,留下農運歷史記憶與平反人權的重要記錄。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李麗芬 何欣純 
    (六十)文化部鼓勵成人文學、漫畫創作,然幼年時期的孩童有無限創造力,文化部應朝培力孩童發揮好奇心,觀察生活的環境,鼓勵其創造出地區性兒童文學、故事,讓閱讀行動能產生雙向交流與互動。爰要求文化部於6個月內,針對偏遠地區研議閱讀推廣提出書面報告,讓閱讀的養成能從小開始。
  • 提案人
    蔡培慧 李麗芬 何欣純 
    (六十一)文化部在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除推廣人文思想,帶動國民閱讀,建構健全文學、漫畫創作環境工作外,亦持續建構兒童文化館網站。然城市、鄉村與部落間的資訊環境建構有數位落差,偏遠地區之網路與設備未必能夠發揮網站功能與內容。爰要求文化部除架設網站外,應參考「行動文化列車」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行動閱讀列車」書面評估報告,搭配兒童閱讀推廣活動,讓文化部推薦之兒童書籍、繪本走入偏鄉,並透過學校、故事媽媽等在地組織,營造友善閱讀之環境,陪伴偏遠地區孩童進行課外閱讀,讓閱讀推廣能向下扎根。
  • 提案人
    蔡培慧 李麗芬 何欣純 
    (六十二)文化部所屬多個財團法人基金會,例如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文化臺灣基金會、臺灣美術基金會等,基金會預算多不超過百萬元,功能亦以補助活動居多,建議上述基金會應再強化其價值及功能,否則多數業務性質與文化部重複,基金會並無存在之必要。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六十三)鑑於補助應作為政策落實之手段,然文化部過往在出版產業相關之補助部分,由於多未有設計關於銷量之統計與要求,致使往往淪為出版社之常態收入。是故,為真正落實扶植出版產業,鼓勵出版與市場對話之可能,爰建請文化部應考量融入產業思維,透過獎補助之設計機制,一方面除可協助文化部掌握相關出版銷售數量,另一方面可以刺激出版業者思考如何真正達到產業化。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 連署人
    許智傑 吳思瑤 
    (六十四)鑑於台灣鐵路文資相關保存為建構與還原台灣發展歷史之重點領域,感謝文化部近年針對台灣鐵路文資保存與車體修復部分之努力,然在相關車體之維護部分,除台北機廠現有之車輛外,爰建請文化部具體研議將相關維護之標的擴大適用至全台鐵路文化資產,如現被放置在台東車站全台僅存之DR2100型至DR2500型車體,並以相關修復預算支應。
    因考量台鐵早期鐵道車輛之珍貴性與稀少性,建請文化部協助台鐵局盤點及建立老舊車廂、車輛之履歷名冊,並落實管理。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 連署人
    許智傑 吳思瑤 
    (六十五)文化部主管107年度預算案於部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臺灣美術館及所屬、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臺灣博物館及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6個單位預算編列新南向政策相關計畫預算合共1億0,157萬3千元。
    106年度相關預算截至7月底止執行進度未盡理想,允宜加強控管並積極辦理:文化部主管106年度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於單位預算編列相關預算合共1億3,315萬6千元,經查截至106年7月底止累計執行數6,099萬6千元,預算執行率為45.81%,文化部允宜加強控管執行,俾達計畫目標。
    預算編列及分工龐雜,允宜彙整列表說明,俾利預算審議及管考,並妥善統整規劃與加強整合執行,以發揮資源運用之最大綜效:按新南向政策乃當前政府積極推動之重大政策,目標在重新定位臺灣在亞洲發展之角色,並為臺灣新階段之經濟發展和動能,創造未來價值。查文化部主管107年度預算案有關新南向政策之預算分散編列於6個單位預算、14個工作計畫、19個分支計畫項下,分工頗為龐雜,文化部允宜彙整列表說明預算編列情形,俾窺政策計畫推動全貌,並利預算審議。又本計畫預算分工龐雜,允宜妥善統整規劃並加強整合執行,期投入資源能發揮最大綜效。基此,爰建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將上開疑義提出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六十六)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計有: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臺灣基金會……及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等12家。文化部107年度預算案分別於「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及「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等4個科目編列補捐助財團法人經費計21億4,815萬元,實屬龐鉅,惟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營運績效容待提升。
    文化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多數營運績效欠佳:文化部主管之12家財團法人105年度決算為短絀者有5家,決算賸餘者雖有7家,惟如扣除政府委辦或補捐助收入即轉為短絀者有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電影中心及中央通訊社等3家;另106及107年度預算案,各有7家及6家預估營運結果為短絀,顯示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多數營運績效容待加強提升。基此,爰建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將上開疑義提出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六十七)文化部於「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項下分別編列補助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辦理各場館及附屬團隊營運與規劃經費5億1,190萬元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之人員維持、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以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主體工程、機電裝修水電……新館所辦公室裝潢等經費2億5,492萬5千元,合共7億6,682萬5千元。
    已經6度修正計畫,前後展延期程累計達10年,業經行政院要求不得再展延,允宜就落後原因研謀改善並加強辦理:就預算執行面分析,本計畫自94至106年度累計編列預算105億5,172萬元,截至106年7月底止支付實現數87億3,443萬元,預算執行率82.78%。查本案初始核定計畫總經費83億6,000萬元,期程自94至98年度,嗣因新增工項、物價調整、施工界面整合困難等因素,工程進度一再延宕,經6度修正計畫,總經費增加為105億5,172萬元,已較原始核定總額增加21億9,172萬元(增幅26.22%),辦理期限亦由原定98年度展延至108年度,展延時間前後長達10年,業經行政院106年1月24日要求「不得再次展延」,文化部允宜就目前各項落後原因加強辦理,俾免影響後續營運期程。又衛武營籌備處與衛武營營運推動小組長期並存,為免徒增政府財政負擔,允宜審酌整體計畫進度檢討相關人力配置。
    爰建請文化部於2週內提出改善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六十八)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7年度預算案分別於「電影事業輔導」、「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及「流行音樂產業輔導」編列5億4,251萬7千元、4億6,185萬元及4億5,986萬3千元,合計14億6,423萬元,供辦理電影、廣播電視事業及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計畫及輔導等業務。惟近年我國影視音產業相關商品出口金額連年下滑,且出口表現遜於鄰近國家,文化部允宜研謀有效對策,以增進相關產業發展與國際競爭力。
    近年影音商品出口金額大幅下滑:據統計,我國聲音影像光碟進口金額由2009年之5億0,428萬元,成長至2015年5億8,791萬元,成長幅度16.58%。惟同期間我國聲音及影像光碟出口金額卻逐年衰退,由2009年24億0,783萬元下滑至2015年10億1,132萬元,下降幅度達58.00%,反映我國影音產業之國際競爭力恐有衰退跡象。
    影視出口表現不如鄰近國家:據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2017年4月7日出版之「2015影視廣播產業趨勢研究調查報告」指出:「2014年至2015年電影發行業衰退3.85%,近五年國片數起起伏伏,國內電影業者投入國片製作較不穩定;電視頻道廣告量持續下滑,且無線頻道及境內衛星頻道加總之產值較2014年下滑,2015年電視產業出口值亦較2014年減少20.28%。」
    另據2014影視廣播產業趨勢研究調查報告指出,2014年我國引進韓、日劇數量,分別較2013年增加13部及22部,惟同期間我國電視節目輸出日本、韓國、印尼及越南等國家之銷售額卻呈現衰退現象。又我國電視節目海外市場主要銷售國家為中國占52.53%、其次為馬來西亞9.46%及新加坡9.29%,反映我國電視節目外銷市場集中於中國。爰文化部應加強協助並輔導影視業者強化產品之文化內涵、內容豐富性及多元化,以增進行銷國際市場競爭力。
    爰建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六十九)文化部107年度預算案於「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新增編列分支計畫「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9億6,409萬9千元,供辦理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園區活化、再利用、展示與徵集、活動、推廣及園區修復工程等相關業務經費。本計畫規劃期程自106至115年度,107年度延續編列相關經費。
    據文化部統計,截至106年8月底止本計畫累計支付實現數6億0,922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78.65%,計畫執行進度9.29%,較預定進度9.97%,微幅落後0.68個百分點。
    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經濟效益評估雖具可行性,惟財務評估結果為負報酬,計畫投資無法回收,且未來每年鉅額營運成本恐造成政府長期財政負擔,亟需預為籌謀因應;另本案房地租金龐鉅,文化部允宜探究原因,而營運空間規劃亦宜注意確保博物館園區之設立宗旨。爰建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七十)國立臺灣美術館所屬新竹、彰化、臺南及臺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107年度預算案合共編列2億8,138萬5千元,辦理各項美學研習、講座及展覽等活動,其中人事費為9,288萬2千元,占總經費33.01%。
    國立臺灣美術館所屬新竹、彰化、臺南及臺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改隸文化部之後員額已有擴增,且業務計畫尚無巨幅增加,卻仍進用派遣人力達預算員額之3成,允宜重新檢視人力進用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並提高人力運用效率,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爰建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七十一)文化部於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總經費65億5,943萬元,執行期間為106至115年,106年已編列7億7,458萬3千元,107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9億6,409萬9千元,營運成本極大,其中辦理辦理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活化再利用、展示與徵集、活動、推廣等相關業務,計列2億5,371萬9千元,其中資本門編列1億0,151萬元,編列資訊不明,恐有重複。請就其相關提出書面說明,並於3個月內提出送至立法院備查。
  • 提案人
    李麗芬 蘇巧慧 許智傑 鍾孔炤 
    (七十二)文化部全球布局行動方案106至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畫總經費23億7,404萬4千元,執行期間為106至109年,106年已編列3億2,463萬6千元,107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2億9,163萬6千元,其中本計畫編列1,000萬元,係辦理博物館邁向國際推動計畫,推動國際合作在地化,輔導或串聯博物館事業海外移展或文化合作、交流與行銷活動,推展博物館國際能見度。其中,國際合作在地化中1.持續促成國際文化機構在臺深耕與合作,例如鼓勵國際組織NGO來臺設點,鼓勵在地青年人參與。2.另與地方政府合作,如建議臺北巿以區域的概念規劃國際村等,發展都巿國際文化。衡量標準卻是以於國內推辦指標性國際文化合作交流活動11項次,卻看不到如何鼓勵並促進在地青年人參與以及與地方政府合作方案,請就其相關以及檢討機制提出書面報告,並於3個月內提出送至立法院備查。
  • 提案人
    李麗芬 蘇巧慧 許智傑 鍾孔炤 
    (七十三)文化部辦理臺灣行卷─博物館示範計畫,以臺灣各地重要空間(含博物館典藏品)為基礎,透過專業研究充實詮釋內涵與故事,並以GIS地理經緯度座標點位於各主題圖層等工作,計列2,600萬元(含資本門500萬元),在臺灣博物館預算下就透過資源盤點及數位科技加值整合創造文化資源近用性,編列經費3,000萬元,文化部此計畫執行預算分散於多個機關及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資訊不清,不利預算審議與後續督考。請就其相關提出書面報告,並於3個月內提出送至立法院備查。
  • 提案人
    李麗芬 蘇巧慧 許智傑 鍾孔炤 
    第2項 文化資產局14億7,023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現行文化資產提報程序之法源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第1項,提報人完成提報後,主管機關再依施行細則第15條訂定之「現場勘查或訪查」及「作成是否列冊追蹤之決定」,決定該項物件是否列冊追蹤;然實務上,地方主管機關經常僅邀請少數文化資產委員至現場勘查,即決定是否列冊追蹤,使部分具潛力之物件喪失指定文化資產之機會,甚為可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或可於作成是否列冊追蹤之決定前,要求主管機關完成文資價值先期評估,供各界公評,以避免遺珠之憾;爰要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上開事項進行檢討或修訂法規,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二)現行文化資產審議會之組成數量、審議委員及其任期,規範於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3條及第5條;然文化資產類型多元,僅規範成立至少2個審議會,審議所有類型文化資產顯然不足;又文化資產委員任期雖2年,但得予續聘,似有萬年委員之虞;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或可建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之人才資料庫,依專長分類,並建議地方政府依文化資產之類型,彈性組成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之;爰要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上開事項進行檢討或修訂法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三)雖依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1條第1項,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時,人民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然根據文化部文化資產審議會旁聽要點第4點第2項,除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外,旁聽及轉播僅開放至委員決議前之會議過程;實務上,各地方主管機關於最終決議時皆不開放人民旁聽或轉播;為使文化資產審議透明化,除開放旁聽外,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重新審視本辦法及相關要點,並建議地方主管機關依本要點訂定其相關規定,讓人民得以了解各階段審查與結論,爰要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上開事項進行檢討,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四)查文化部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近年補助各界進行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維護等計畫,成果頗豐,然其計畫成果未對公眾揭露,甚為可惜;現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已建置國家文化資產網,或可於該網站公告該文化資產相關之計畫成果電子檔,供社會各界瞭解;爰要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上開事項研擬解決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五)部分傳統工藝易隨匠師凋零而消失,人才難以為繼;以修復匠師為例,匠師間有其譜系傳承之問題,當該文化資產前次修復與本次修復為不同譜系時,易使文化資產承受抹滅式的修復,反使前次修復所遺留之傳統文化與工藝訊息消失,甚為可惜;爰要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上開事項研擬解決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六)南北平行預備線過去曾為台灣重要之戰備鐵路。惟隨著糖業鐵路衰退,南北平行預備線現已鮮為人知,許多鐵路及相關站體都遭到破壞或是埋沒。文化部應積極普查過去南北平行預備線之保存狀況,保留台灣之文化景觀。
  • 提案人
    許智傑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七)為發展多面向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發展工作,推動我國附近海域文化資產調查研究,允宜儘速啟動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及培植相關專業人才與教育。
    水下文化資產之搶救除了打撈、保存及維護等工程技術之外,考證辨偽及荷治、清治、日治迄今沈船史料解讀之專業知識更為重要,爰此,建請文化部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書面報告,說明我國澎湖、東沙群島、台江海域等疑似目標物調查研究成果。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陳學聖 
    (八)台灣中油創立初期,許多設施均接收自日治時期,包括工業廠房與器材設備。日本海軍在高雄成立的第六燃料廠興建專用鐵道運輸軍需用油,目前廠內仍保留一段鐵道,不論是宏南宿舍群抑或是運輸燃油鐵道,都是彌足珍貴的文化資產。已被拆除的新竹六燃廠原預計用植物為原料生產出可供軍用的燃料,即為現代生質燃料概念,該鐵道主要的路基就是現在的公道五。
    文化資產局鐵道藝術網絡跨域計畫應納入中油運輸油品鐵道,以完整呈現周邊歷史空間,協助中油盤點現存的相關位址及妥善活用退役火車頭及油罐車還原當年運輸路徑,以靜態立牌方式或動態音像紀錄、設計文資微旅行等方式重現中油經歷發軔期、戰爭期、戰後迄今的高雄工業城市發展史。爰此建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在3個月內研擬保存中油文資建築,以及促進在地深度觀光旅遊,透過互動方式貼近大眾日常生活、深化大眾對台灣文化史的認識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陳學聖 
    (九)有鑑於現行法規所囿,一旦被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文化資產所有權人及其家族成員將失去活化再利用的主導權,間接致使文化資產加速流失。更甚者,許多民間提報的文化資產進入列冊追蹤後,主管機關列冊僅為召開實物勘查會議以審查是否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實務上,涉及土地開發利益之文化建築遭到拆除或焚毀事件時有所聞,足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所列冊追蹤顯有怠惰,保存文化資產之實質績效允有改進空間。爰要求文化資產局在1個月內對文化資產列冊追蹤之「追蹤」計畫、定期訪視紀錄及排入文化資產審議時程等針對文化資產進入列冊追蹤後之消極不作為情況,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研擬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陳學聖 
    (十)有鑑於近期多項文化資產審議案件過程中,皆有文史工作者抑或參與公民者對行政程序及官員出席比例有所疑義,如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不得出席文資審議會議,建立迴避制度,以及文資審議出席委員,政府官員代表不得多於三分之一等問題,文化部業已修訂於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確實督導地方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以確保每件文化資產審議案過程之公平性。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5億6,778萬2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凍結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吳思瑤 李麗芬 許智傑   蔣乃辛  陳學聖 何欣純 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黃昭順 
    (二)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7年度預算案分別於「電影事業輔導」、「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及「流行音樂產業輔導」編列5億4,251萬7千元、4億6,185萬元及4億5,986萬3千元,合共14億6,423萬元,供辦理電影、廣播電視事業及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計畫及輔導等業務。惟近年我國影視音產業相關商品出口金額連年下滑,且據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2017年4月7日出版之「2015影視廣播產業趨勢研究調查報告」指出:「2014年至2015年電影發行業衰退3.85%,近五年國片數起起伏伏,國內電影業者投入國片製作較不穩定;電視頻道廣告量持續下滑,且無線頻道及境內衛星頻道加總之產值較2014年下滑,2015年電視產業出口值亦較2014年減少20.28%。」
    另據2014影視廣播產業趨勢研究調查報告指出,2014年我國引進韓、日劇數量,分別較2013年增加13部及22部,惟同期間我國電視節目輸出日本、韓國、印尼及越南等國家之銷售額卻呈現衰退現象。又我國電視節目海外市場主要銷售國家為中國大陸占52.53%、其次為馬來西亞9.46%及新加坡9.29%,反映我國電視節目外銷市場集中於中國大陸,惟據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統計,2015年我國電視劇輸出中國大陸(79集)之表現不如韓國(415集)及泰國(260集)等鄰近國家。爰要求文化部就提升我國影視音產業出口、開拓海外市場,並強化影視音產品之市場競爭力等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三)107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關鍵績效指標分別為「增加國片映演場次」、「輔導製播高畫質電視節目時數」、「輔導影音業者產製多元創意影音內容並於新媒體平台上架」、「輔導廣電業者海外行銷」等,未有流行音樂類別關鍵績效指標;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針對流行音樂類別預算擬定相關指標,以評估預算運用。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四)經查文化部台灣地區唱片市場銷售,2015年數位音樂銷售金額首度超過實體唱片金額,數位音樂蔚為主流;根據國際唱片業聯盟(IFPI)調查指出,全球音樂市場數位音樂收入更占78億5,000萬美元,但未見文化部針對數位、串流音樂產業趨勢、關鍵指標等做出規劃,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五)自2015年起,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接手推動「國片暨紀錄片影像教育扎根計畫」,扮演承先啟後的角色,在深入校園、培育種子師資、教材深化等著力甚深;惟推行至今,已陸續出現師資培育、系統性課程規劃等問題,導致僅有點狀優秀教師於各校努力,推廣較為困難,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六)廣播產業近年來逐漸萎縮,2017年9月更傳出飛碟聯播網、NEWS98新聞部裁員11人的事件;查文化部影視局在107年廣播預算上,僅編列「廣播電視金鐘獎」、「輔助製作廣播多元化內容」,文化部業務報告亦未見對廣播產業政策規劃,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七)近年新南向政策已成為我國之基本國策,惟文化部針對新南向國家之影視音輸出數量未有完整之統計,許多國家仍有缺漏。建請文化部完成其相關之統計,以健全影視音產業發展所需之資訊。
  • 提案人
    許智傑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八)近年來境外劇大幅進入,包含國內無線台黃金時段及有線頻道戲劇台皆有引進。繼韓劇之後,中國大陸劇已紛紛進入台灣市場,外來戲劇播映時數占半數以上,且受中國磁吸效應台灣劇組人才及演員外流更是嚴重,面對產業環境惡化,國內電視產業面臨成長趨緩困境,顯示政府投入之資源與產業實際需求產生落差,又未適時因應國際產業環境變化提出有效輔導措施,使產業競爭力逐漸流失,亟待重新檢討計畫推動方案與產業需求之契合度、執行策略之妥適性。另目前全球運用網路平台串流技術觀賞影視音等各類節目已成趨勢,但我國相關影音平台內容,仍以購買節目為主,持續呈現缺乏自製優質內容的窘況。顯示「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之內容仍未符合實際現況需求。爰此要求文化部除應深化相關人才培育外,須就加強協助並輔導影視業者強化產品之文化內涵、內容豐富性及多元化,以符合國際市場競爭力與需求。
  • 提案人
    何欣純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九)台灣於動畫製作上,過往雖透過代工建立產業基礎,然原創內容卻未充分之發展。文化部雖持續進行補助,但部分作品票房表現不佳,以致本土動畫創作更受打擊。以金馬獎為指標,逾12年才終於有台灣動畫長片「小猫巴克里」問鼎金馬獎。
    為使台灣動畫電影能有持續之發展,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根據歷來補助成果與現行補助審核機制,研議動畫電影未來之發展策略,並應考慮到配音人才之養成。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吳思瑤 張廖萬堅 
    第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原列11億6,067萬6千元,除第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2億9,33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黃昭順 
    (二)臺灣豫劇團與國光劇團並列為國內唯二的國家級劇團,惟國內並無豫劇相關傳統戲曲科系可以傳承與培育相關戲曲人才,在那特殊的時代背景下刻苦走過許多難關,在高雄深根也發展出「臺灣豫劇」之特色。
    其雖貴為國家劇團,卻不似國光劇團有著閃耀光環,與民間劇團一起爭取地方資源,並同時協力推廣地方戲曲,同一批演員不僅一面積極下鄉鎮、入校園推廣戲曲體驗與教育,亦同時進行年度大型製作排練,演員幾乎沒有充分時間休息,這對表演人才的藝術生命與戲曲技藝的提升都是耗損,建議未來應予考量改善。爰此,建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三)傳統藝術中心分別於「傳統藝術中心業務─『跨藝匯流.傳統入心』跨域加值發展計畫」、「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科目編列3億0,500萬元及2億9,330萬元,合計5億9,830萬元。本計畫乃6年期之公共建設中程計畫,107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截至目前預算執行與計畫進度概述:行政院核定本計畫總經費26億9,155萬6千元,由中央公務預算負擔24億1,976萬8千元,預定執行期間為104至109年度,104至106年度累計編列預算15億0,153萬7千元,截至106年8月底止累計支付實現數6億8,585萬6千元,預算執行率為45.68%,累計計畫執行進度25.5%,較預定進度28.2%落後2.7個百分點。
    本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已影響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營運績效,允宜積極加強辦理:查高雄中山堂修復工程及高雄中山堂商業區新建工程乃屬「『跨藝匯流.傳統入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公共建設(104至109)跨域加值發展計畫」之子計畫,其執行進度均攸關後續傳統藝術發展基金之運作,例如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105年度決算總說明指出,該作業基金因臺灣戲曲中心興建工程進度延宕,導致各項規劃及採購作業延後辦理。顯示臺灣戲曲中心工程進度落後已影響傳統藝術發展基金營運,允宜積極加強辦理。
    綜上,傳藝中心辦理「『跨藝匯流.傳統入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公共建設(104至109)跨域加值發展計畫」,其中臺灣戲曲中心興建工程、高雄中山堂修復及高雄中山堂商業區新建等3項工程因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已影響後續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之營運,允宜就落後原因積極改善加強辦理。爰建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第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6億8,506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使美術館或博物館能夠更親民,打造藝術文化場所的可親近性,先進國家之美術館(例如美國現代美術館、英國國家藝廊、加拿大蒙特婁美術館、日本國立美術館等)在周末或特定期間舉辦夜間活動或夜間開館,以吸引更多民眾參與文化活動;而國內之台北市美術館、國立故宮博物院也曾在夜間開放館所,舉辦各類藝文活動或講座,使在平常上班或上課的上班族或學生能有參觀的機會,除了能提高美術館的參觀人數外,更移除進入文化館所障礙,提高民眾參與文化活動的動機和意願,實施期間成效良好。
    綜上,根據國內、外經驗,在適當的評估與配套下,美術館或博物館夜間開館確實能提高民眾參與文化及藝文活動的意願;而美術館也可利用此一方式延伸美術館的藝術能量,而國立臺灣美術館為我國重要的美術館之一,藝術能量豐富,為能吸引更多民眾享受文化資源,建請國立臺灣美術館評估夜間開館及活動規劃之可行性。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陳亭妃 何欣純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億6,123萬2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2018年預計派員出訪參展10次(含中國地區),其中新加坡、菲律賓、泰國、日本、法國各1次,中國大陸5次。政府大力推動南向政策,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南向的交流參展活動占比例過低,僅新加坡、菲律賓、泰國等3處,建議能調整或增列與東南亞東協地區國家交流或參展次數。
  • 提案人
    許智傑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3億3,506萬2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國立臺灣博物館之本館展覽館前身為「兒玉總督後藤民政長官紀念館」,於大正四年(西元1915年)落成,後因政權更迭與組織改造,現該展覽館坐落及其周圍之土地管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展覽館之建物管理機關為國立臺灣博物館,形成土地、建物管理機關不同之情事;查國立臺灣博物館每年需編列土地租金預算,向臺北市政府繳納土地租金,似有排擠館務文化預算之虞;另查國立臺灣博物館於廣場推行博物館教育活動時,常受制於臺北市政府,致使博物館教育活動推行遭受阻礙;爰要求文化部及國立臺灣博物館研議展覽館坐落及其周圍之土地移撥至國立臺灣博物館管理之可行性,並評估上開問題之解決方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許智傑 
    (二)國立臺灣博物館107年度預算案於「博物館業務─博物館業務之推展」計畫項下編列6,156萬元,其中1,520萬5千元預定用於辦理國定古蹟臺灣總督府博物館建築、機電檢修更新及再利用計畫。惟鑑於國定古蹟臺灣總督府博物館建築、機電檢修更新及再利用計畫亦屬古蹟工程,允宜汲取以前辦理古蹟修復工程之經驗,加強各項前置規劃作業,俾順利後續執行。
    是以,臺博館107年度預算案編列國定古蹟總督府博物館建築、機電檢修更新及再利用計畫,預定辦理期程5年,允宜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揭露完整資訊,復鑑於本案為古蹟修復工程,涉及之技術與法令較為複雜,允宜加強前置規劃作業,俾利後續執行。
    爰建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億4,983萬8千元,照列。
  • 主席
    第21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3款「科技部主管」部分。
    第23款 科技部主管
    第1項 科技部原列399億6,521萬3千元,除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329億8,275萬9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68項

    (一)災害防救法已於2017年11月7日修正災害定義,並新增「火山」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為該法所稱之災害,查國家災害防救中心之組織任務為推動及執行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整合事宜,爰要求科技部及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針對火山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提出研發及整合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二)查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下稱災防中心)業務之一為推動及執行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整合事宜;然查科技部107度預算案,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下稱國研院)發展計畫之計畫內容第4項及第10項,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下稱國震中心)及台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下稱颱洪中心)之業務範圍皆涉及防災科技研發,業務顯有重疊;爰要求科技部針對災防中心、國研院國震中心及颱洪中心之重疊業務進行全盤檢討,並評估最適分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三)座標系統為大地基準(Datum)及座標格式(Grid)所組成,現行台灣盛行之大地基準計有TWD67、TWD97、WGS84三種,座標格式則有經緯度及二度分帶兩類,計有六種組合;然而各類座標系統,呈現形式相似,實務上卻因座標系統不一致,造成搜救延誤之情況,爰要求科技部及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評估台灣最適之座標系統,並會同內政部等相關機關,研擬統一台灣座標系統之策略,以利防救災之推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四)查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下稱國研院)董事會已同意國家晶片系統設計中心(下稱晶片中心)及國家奈米元件實驗室(下稱奈米中心)採同一主任制,現正公開對外徵選主任人選;查國研院現擬整合兩中心之研發與服務業務,顯示兩中心合併能產生更大研發量能;爰要求科技部對國研院晶片中心及奈米中心重新檢討業務分工,並評估合併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五)2017年11月上旬文化部帶領專業策展人等20餘位藝術家至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及儀器科技研究中心參觀訪問,並期待未來能產生文化及科技之結合,顯見科技部及文化部現有跨部會合作之意,此舉甚佳;同年7月科技部及文化部首長共同出席文化科技論壇,會議中曾提及將共同提出文化科技施政綱領,惟目前仍未見該施政綱領之草案內容,研擬進度亦不明;為確立國家文化科技政策之方向,爰要求科技部配合文化部就文化科技施政綱領辦理情形、科技與文化跨部會之合作規劃以及其他文化科技政策進行說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六)根據2017年11月最新公布之全球500大高速計算主機,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下稱國研院國網中心)建置之新一代Peta級高速計算主機排名第95名,能源效率排名第31名,成績斐然;查國研院國網中心目前在役之高速計算主機仍有御風者ALPS、IBM Cluster 1350/1350A、Formosa 5 Cluster、Formosa 3 Cluster等主機,科技部及國研院國網中心應考量新一代Peta級高速計算主機之能力,重新配置業務,並評估其運算能量,研議主機淘汰或更新之計畫;爰要求科技部就上開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下稱國研院太空中心)規劃之自主衛星(FORMOSAT-7R),原預計與福爾摩沙衛星七號(FORMOSAT-7)第二組一併發射,惟福爾摩沙衛星七號(FORMOSAT-7)第二組衛星群因美方經費取得困難,現已宣布終止發射,科技部與國研院太空中心應研擬該衛星之發射計畫;另查第二期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預計於2018年結束,科技部應評估國內需求及審視國際情勢,研議新一期之太空計畫;爰要求科技部與國研院太空中心就上開事項進行說明,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八)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下稱國研院科政中心)其核心任務為支援科技計畫執行管理與效益評估、進行國內外科技資訊蒐集、建置與整合服務及進行前瞻性議題趨勢研究,以支援政府決策體系、協助科技政策規劃制定等研究及資訊相關之業務,然查國研院科政中心近年皆編列創新創業激勵分支計畫預算,除有逾越該中心成立目的之虞外,該項計畫與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推行之業務相似;為避免預算重複編列,爰要求科技部會同相關部會就創新創業各部會分工進行說明,並檢討該項業務之最適分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九)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台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下稱國研院海洋中心)之中心業務為深化海洋科技之研究與發展,其核心任務之一為維運海洋科學研究船;自海研五號於2014年沉沒以來,科技部預計成立3,000噸級、2,000噸級、1,000噸級及兩艘500噸級之海洋研究艦隊,強化海洋探測之能力,然上揭海洋科學研究船之預算散見於各單位及不同分支計畫,無法觀其全貌;另查2,000噸級之海洋研究船之承包商Triyards Marine Services因產生財務狀況,故延宕造船時程;爰要求科技部及國研院海洋中心應就上開事項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十)光學雷達(light detection and ranging,LiDAR)因波長短能量強、數據精確並能及時建置車體周圍環境3D地圖,為自動駕駛車所使用之感測技術,然目前光學雷達因造價昂貴、體積過大、產量稀少等問題,現無法廣泛應用;為因應智慧城市,早日進入自駕車時代,科技部應審視現有之技術,深化光學雷達領域之研究,並儘早掌握自動駕駛車之關鍵技術;爰要求科技部就上開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十一)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3條明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應編列一定比例之經費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然現執行科學知識普及業務之機關分散於科技部、教育部等部會,除未能整合外,亦無整體之規劃,有效能不彰、資源重複投入之虞;另查科技部現有之科普傳播平台,其取向與民間設立之平台類似,執行成效亦不如民間,科技部應檢討該平台之定位;綜上,爰要求科技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針對上開事項,重新檢討推動科學知識普及業務之方向、形式,並研擬各部會間之最適分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十二)查近年科技部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中止件數約為6%,其中部分計畫中止原因為計畫主持人因職涯規劃等個人因素離職,致使該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無法完成;為防杜任意中止計畫,形成政府資源之浪費,爰要求科技部評估產學合作之現況,並研擬或制定妥適機制處置,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十三)查2015年教育部發行科普讀物推薦書目之統計,有多達75%之科普讀物,源自於國外科學團隊所著作,本土出產僅剩25%,顯現出兒童科普童書比例嚴重失衡之問題,顯示我國科普圖書資源仍相對缺乏。為增加本土科普圖書資源,科技部應結合教育部及文化部,針對科普童書比例失衡之情形做檢討外,同時應鼓勵本土之優秀科學團隊和兒少文學專家合作,以打造適合我國兒少領域閱讀之科普讀物,並以本土比率為50%目標,請於107年7月前提出評估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何欣純 蘇巧慧 
    (十四)科技部出刊超過40年之月刊科學發展,經多次轉型,目前導向為綜合性科普雜誌,引導來自學術機構相關科技知識,並普及於社會大眾,讓全民能夠藉以吸收科學技術之知識,並增進大眾科學知識為主要目的。
    然科學發展月刊106年於網站上銷售及訂閱數仍不甚理想,且書刊多以贈送學術機構、學校為主,對於月刊盼期許推廣普及於社會大眾,增進大眾科學知識等相關目標,仍有改善空間之必要,建請科技部應重新評估,未來科技月刊之刊載內容、實質宣傳及實質效益後,107年7月前提交評估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李麗芬 何欣純 蘇巧慧 
    (十五)依據科技部規劃,我國研究船海研五號退役後,將由「勵進」研究船接續相關任務。查科技部提供最新進度資料得知,預計106年年底前完成2次海試作業,整體規劃以107年9月正式並進行科學首航為目標,與原本計畫預期於106年底進行服役進度落後不少。然而國家實驗研究院應以安全性為重點監督整體計畫進度之執行,建請國家實驗研究院應於正式首航前每3個月提交勵進號規劃之整體執行等相關進度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李麗芬 何欣純 蘇巧慧 
    (十六)科技部於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編列8億9,877萬1千元預算,旨在推動台灣太空科技應運。經查,福衛七號2組各6顆衛星,原本預計分別在民國107與108年發射,然而第2組部分,卻因美方經費問題,決定取消,此舉將造成福衛七號對全球性氣象觀測準確度有所偏差。
    福七第1組會如期在107年發射,2組差別在於能觀測的緯度及衛星角度不同,第1組主要負責中低緯度氣象觀測,另一組則能觀測到高緯度及全球性資料,第2組衛星的取消,對於全球氣象預報準確度恐有影響。
    另外,先前福衛五號也有影像清晰度問題等,科技部應積極解決上述問題,並與專家研議解方,勿讓太空科技推展淪為表面。
  • 提案人
    許智傑 
  • 連署人
    李麗芬 何欣純 
    (十七)科技部自101年至今推動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計畫已達二期,包括東華大學、成功大學、暨南大學等大學相繼投入計畫,除了過去有良好的執行成果,推動學校探討所在區域當前面臨的重要問題與困境,亦透過哲學基本原則的反思、有系統的歷史考察,進行結構性研究,對在地的問題提出具體改善建議,培養在地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團隊。未來應擴大其執行規模以外,亦應考慮將此經驗,與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中大學社會責任(USR)交互串聯,以達成一加一大於二的效果。爰此,要求科技部應就如何使過去執行經驗與未來規劃,與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相互配合,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何欣純 
    (十八)科技部現有與設計領域相關之學門,包括土木學門之建築都市領域、工業工程學門之工業設計領域,以及藝術學門之環境藝術與設計領域。自104至106年間,相關領域之計畫補助總經費自7,114萬元增長至1億2,700萬元,平均個別計畫補助,建築都市領域自47萬7千元提高至77萬8千元、工業設計領域自70萬5千元提高至72萬5千元、環境藝術與設計領域自56萬提升至70萬6千元,惟各領域補助之件數,僅有環境藝術與設計領域是自65件增加至76件,建築都市領域自45件下降至34件,工業設計領域亦從43件下降至33件,對我國高等研究領域投入設計相關領域之經費仍有不足,不利我國發展以設計為導向、提高各領域附加價值之發展目標。爰此,要求科技部應就如何鼓勵並一般專題計畫投入各學門之設計思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何欣純 
    (十九)科技會報為我國目前科研計畫主要審查單位,惟相關會議紀錄未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上網公開,致使科研預算分配關鍵階段未臻透明;科技會報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行政院長、科技政委及中央科技主管機關首長(即科技部長)擔任,卻僅有科技部長至立法院報告備詢之義務,亦出現有權無責之情形,致使國家重要科研預算之分配,與政府透明化政策有違,相關問題應予以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何欣純 
    (二十)經立法院預算中心提出專題報告指出,中央各機關貴重儀器之管理及使用仍有未臻理想之處,包括儀器設備老舊、多已超過使用年限;多為國外產製、高度仰賴進口,也因此關鍵組件或維修受制於國外廠商,維修昂貴耗時易造成儀器閒置或低度使用;使用收入偏低,貴重儀器於開放共同管理平台比率亦偏低甚至閒置,或仍以自行使用為主。可見現有單純以資訊揭露之共同管理平台,並未能有效揭露並提高貴重儀器之使用效能,致使國家投入龐大科研預算之結果未能有效利用。爰要求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就如何提高貴重儀器之使用效能檢討過去作法並提出因應對策,研議建立專責管理機制以促進開放共用並定期公布科研設施與遺棄之運行情況與研究成果之貢獻等平常考核等事項,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何欣純 
    (二十一)長期以來科技預算分配散見科技部、中央研究院、教育部、經濟部等有關部會,然則基於各部會之分工,除重大爭議案,各單位少有跨部會署之整合。自106年度政府提出旗艦計畫,由各部會提案爭取經費,期達致跨部會署整合能量、創造新興產業之量能。惟查相關計畫部會署主要仍以部會職能為考量提案,導致執行、職能或計畫等部分仍有重疊之虞,爰要求科技部於1個月內會同前述有關部會,針對跨部會協作平臺、各部會執行目標與具體之執行期程、各部會執行之計畫統整進行盤點並提出未來如何具體整合、分工執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 提案人
    何欣純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二十二)有關防災科技之落實與服務平台計畫,係透過災害情資網,提供各單位共享;而災害示警廣播訊息係以手機為媒介,推播災害示警訊息予民眾。但就目前「災害示警廣播訊息」及「防災科技之落實與服務平台計畫」,並未將空氣汙染、監測、防制、預警通報等即時指標納入,為有效提高民間即時觸及相關資料之可能性,爰要求科技部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研議將空氣污染等跨領域應用納入該項計畫之可行性。
  • 提案人
    何欣純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二十三)科技部107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畫項下編列329億8,275萬9千元,而該基金編列16億4,240萬1千元辦理推動產學合作研究相關計畫。政府以經費挹注推動產學合作研發計畫多年,科技部近年投入經費大幅成長,投入產學合作研究經費居各主要相關部會之冠;國立大專校院近年度累積專利維護件數逐年增加,惟專利運用率逐年下降,專利及技轉收入未能相對成長,且過半數國立大專校院專利運用率低於5%,多數學校之專利運用率呈下降趨勢或未曾應用。爰要求科技部應持續強化研發成果之商業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四)科技部107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畫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增撥科發基金329億8,275萬9千元,且全數列為資本門。科技部挹注科發基金資金,再由科發基金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經費等,其用途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全數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入帳並列為資本門,未盡合宜。再者,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與經濟部補助科技專案計畫,本質同為補助科技研發計畫,卻因透過基金轉撥與否而對經資門歸類標準不同,恐值商榷,且立法院已數度決議檢討修正增撥科發基金經資門劃分。爰要求科技部依立法院決議重新檢討修正,並參酌經濟部科專計畫依支出性質之經常門、資本門明確劃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五)科技部107年度「一般行政」計畫項下編列「人事費」3億6,028萬6千元,其中聘用人員費用為1億231萬4千元,與法定編制人員待遇1億2,907萬4千元相近。科技部依法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得聘科技專業人員,惟現行各學術研究司等主要司處人力多以聘用人員為主,且長期聘用。爰要求科技部檢視長期用人方式,並與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溝通考試類別及任用員額,進用及培育適任之正式人力,以逐漸改善用人結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六)國研院107年度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項下編列政府補助預算為8億9,877萬1千元,其中福衛七號計畫2億2,324萬9千元,預計於107年度完成第1組6枚衛星發射及持續研發1枚小型自主衛星等;另太空科技營運服務平臺3億1,830萬2千元,辦理業務包括福衛五號遙測取像與有效接續福衛二號既有任務之執行,以及三號掩星星系之例行操作等。福衛五號已成功發射及開始收集電離層電漿科學參數與測試遙測取像,惟回傳影像有模糊不清及光斑現象。爰要求國研院應在現有改善基礎上進一步追蹤衛星運作情形,以提供各界使用者所需之遙測影像與電離層資料。另福衛七號耗資龐鉅,106年度尚有以前年度保留款迄未執行,發射時程一再延後,應配合發射時程調整預算分配,並持續與美方協調促其成功發射,並於3個月內就本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七)「政府補助預算收入」107年度編列49億0,277萬8千元,主要績效顯現於服務、研發、育才及營運方面,其中於研發範疇獲得專利數之目標值為151件(包括國研院自行研究及外部使用者獲得之專利數)。國研院研發所獲專利授權廠商應用情形不盡理想,且相關權利金收入不足支應專利之申請及維護費用,爰要求國研院持續強化專利之應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八)同步輻射中心「台灣光子源綠能生醫旗艦計畫」107年度公務預算補助2億7,450萬元,辦理先進同步加速器光源周邊實驗設施之研發建造、整併與優化升級等事項,並支援台灣光子源運轉。同步輻射中心辦理「台灣光子源綠能生醫旗艦計畫」,衡酌計畫審查意見已指出,綠能策略發展與材料研發尚非該中心強項。為達成計畫目標,爰要求該同步輻射中心建置關鍵研究團隊參與,及構建各實驗站運作績效機制,以因應相關綠能生醫及材料研發之需求,並於3個月內就本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九)新竹生醫園區相關收支於104年度納入科工基金,基金用途包括園區擴建及新建之投資支出。然106及107年度卻以公務預算編列相關經費,以致預算編列欠缺一致性,雖國發會以「為積極落實五大創新產業─『亞太醫藥產業研發中心』政策」為由,建議科技部於公共建設歲出預算額度內支應,然新竹生醫園區現有廠房出租率已達100%,為提供生醫廠商充足進駐空間而興建第二生技大樓,該大樓自償能力亦佳,科技部應參酌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建議,改由科工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三十)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之「台灣光子源綠能生醫旗艦計畫」,辦理先進同步加速器光源周邊實驗設施之研發建造、整併與優化升級等事項,並支援台灣光子源運轉。然綠能策略發展與材料研發,並非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強項,科技部應研議建置以該中心所強之實驗站分析設施為基礎,讓綠能研究者專業可以發揮之平台,儘早建置關鍵核心研究團隊參與機制,以因應相關綠能生醫及材料研發之需求,包括長期追蹤各實驗站建造與運作績效之機制。針對以上相關問題,科技部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三十一)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長期提供我國學術界穩定安全網路服務,其提供的運算服務不但提供學界使用,也協助產業發展,但為求不與民爭利,相關產業是否應研議回歸市場機制,而非長期使用科研人力幫產業服務或代工,實非長久之計,請科技部提出規劃,協助產業能自主使用設施,自行算圖,協助產業能夠自主,並於3個月內將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三十二)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之設立,乃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其目的是解決園區內事業單位、投資廠商、政府機關及鄰近學術研究機構員工子女,以及歸國服務學人子女就學之需求。惟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雖未納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其預算由科技部所轄預算下編列,但歲出政事別科目仍歸於教育支出,且校長由教育部指派。故此,科技部應儘速與教育部協調,研議3所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應儘速納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以求教育體系事權統一,並於2個月內將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三十三)中科管理局所屬高等研究園區總面積258.97公頃,分為北核心區約16公頃、中間生活區約195公頃、南核心區約48公頃,其中文化景觀面積多達234公頃,占園區面積90%,先天開發條件受限。截至106年8月底,高等研究園區業引進資策會新興智慧技術研究中心、工研院中台灣產業創新研發專區進駐營運,另有6家高科技廠商進駐,但文創業者僅1家進駐,科技部應針對如何提高文創產業進駐提出改善辦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三十四)科技部106年8月底聘用人員100人,主要任職於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等學術研究司,例如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及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之聘用人員分別占93%、89%、81%及81%,而滿5年以上者高達83%,其中滿10年以上者達73%。科技部組織法雖明定得聘用科技專業人員之上限為110人,但如聘用人員多為久任,恐未符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有關聘用期間以業務計畫預定完成期限為準之規定,且少新員進入不利人員新陳代謝,科技部應針對任用員額,進用及培育適任之正式人力,提出改善之道,並於2個月內將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三十五)截至106年8月底止,科技部轄下各園區可供出租土地計1,666.50公頃,已出租面積為1,481.55公頃,尚有184.95公頃未出租。竹科、中科及南科已開發土地出租率平均分別為85.58%、92.09%及89.73%,但竹科之宜蘭園區僅4.44%、銅鑼園區為53.38%,另中科之二林園區僅17.31%、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為47.07%,科技部應針對轄下土地及廠房出租率欠佳之園區,研議招商改善方案,以提高其土地及廠房利用率,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三十六)科技部近年積極推動產學合作,不僅能促進國內產業轉型、提升研發能力,也能鼓勵大專校院教師推廣研究成果,減少學用落差,進而促進產業升級。惟在歷年產業合作相關子計畫中,私立大學及技職校院不論核定經費或核定率皆較一般大學低,按產學合作經費比智財衍生收入而言,105年高等教育75.5:1、技職校院45.2:1,於技職端投入6成經費即有高教同等之智財衍生收入,成果智慧財產衍生收入,效益未低於資源豐沛之校院,爰要求科技部應提出有效鼓勵補助私立大學及技職校院參與研究及產學合作之方案,以帶動發展,並於6個月內將相關計畫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陳亭妃 
    (三十七)科技部近年積極推動產學合作,中部乃智慧機械之重鎮,精密機械研究中心(PMC)、以及中部科學園區未來設置智慧機器人自造基地外,更有大肚山60公里黃金縱谷產業聚落,是製造業、精密機械、航太零組件重鎮。智慧機械也為五大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之一,並以台中市為核心,串聯彰雲嘉等中部縣市,有7成精密機械、工具機及其零組件廠都在中部設廠,成功發揮群聚效應,結合產學研相關研發能量,以技術能量推動中部地區成為創新、智慧、高值化的工具機產業新聚落。產業、學界、法人之配合亦需政府之政策、經費給予支持,爰要求科技部對於應用領域之研發如私立大學或技職校院參與研究及產學合作之方案、研究參與人員之經費補助,以學研能量帶動產業發展,並於6個月內將相關計畫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陳亭妃 
    (三十八)海洋科學研究中心土建計畫,105年起修改相關計畫,配合高雄市政府相關都更之程序,原訂計畫期間為104至108年,惟,106年截至10月僅完成確認範圍及位置,107年尚欲提出第2次變更計畫相關協商亦尚未定案,106年該預算近全數保留,科技部應積極協調地方政府以及確認第2次變更計畫預計通過期程,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陳亭妃 
    (三十九)科發基金現金增資─產學合作研究發展,預算編列30億4,344萬1千元,較106年雖整體經費增加75%。於產學補助部分僅增26%,企業投資逐年增長,但對於各校承接案件並未穩定。產學相關經費應與經濟部共同研議經費運用及民間研究經費導入計畫。科技部應會商經濟部研議長期穩定之獎補助辦法,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陳亭妃 
    (四十)107年起科技部推行多項計畫主持人及審查委員年輕化計畫。惟50歲以下研究能量逐年遞減之情形,非為補助部分年輕學者或擔任審查委員一蹴可幾,對於研究表現之合理評價、審查人滾動輪替及審查制度公開透明等改革,除以年紀為汰除或輪替標準外,科技部應積極由現行改革制度中修正輪替、汰換機制,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陳亭妃 
    (四十一)台灣政府每年科技研發經費逾千億元,投入各種研發計畫上,卻未充分反映在產業創造之價值上。究其實際,論者指出目前存在若干問題,例如國內科技相關部會(科技部、經濟部與行政院科技會報)架構錯置、政府目標雜亂與產官學研鏈結薄弱等情事,亟需進行科技部門之組織改造、定位與鏈結。爰要求科技部會商相關部門研擬改革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陳學聖 
    (四十二)科學工業管理局作業基金將所有科學園區彙整編列唯一附屬單位預算,而以附件方式揭露竹科、中科及南科三大園區之收支餘絀狀況,以及分別說明轄下13處衛星園區。惟各園區餘絀情況不一,依照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3衛星園區計有8個園區短絀,短絀比率高達61.5%;針對不同財務狀況,應有不同成本管控作業及財務改善措施,科技部應參酌預算法第20條規定「依機關別或基金所編列之各預算,惟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始得完整呈現各園區餘絀之全貌,進而有效改善。科技部應就前述科學園區依據各工業園區或衛星園區,改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蔡培慧 蘇巧慧 
    (四十三)國家實驗研究院各計畫之計畫重點及關鍵性量化特色指標,恐有不盡相符之情事,又或者過於偏重投入面之情形,計畫目標與管考指標將造成預算執行無法有效達成計畫重點。爰此,科技部全面檢討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各計畫之計畫重點、關鍵性量化特色指標及各指標過去3年達成值,其指標設定及計畫重點關聯、107年度設定目標值是否合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蔡培慧 蘇巧慧 
    (四十四)106年8月由台灣社會研究學會、台灣社會學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台灣女性學學會、台灣行動研究學會、臺灣生命敘事與心理傳記學會等團體發起連署,籲請教育部合理運用高教預算,優先處理生師比、年輕學者缺乏基本保障等問題,依民主參與程序,建立大學教師合理待遇制度,停止僅針對特定層級調薪及遴選式高額加薪的作法,維護世代正義及高教永續,勿辱玉山之名;籲請科技部依民主參與程序,提出改善計畫,合理化審查機制,再研議是否加碼主持費;前述連署至106年9月已有近500位大專院校教師參與,並請立法院審慎審查相關預算案,爰建請科技部就相關網路連署訴求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四十五)依據103年8月19日修正之科技部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人員(以下簡稱出席人員)之資格分為,1.現任申請機構內之教學或研究人員。2.參與執行本部專題研究計畫之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應為:1.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2.經科技部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申請案由,由科技部依會議地位與重要性、出席人員條件及對國內科技發展助益等三大類審核基準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諮詢學門召集人意見。為活化我國在校有研究動能之老師有更好發揮,研究經費或出國開會補助不限於任職於現行作業要點所列申請機構之出席人員,建請審議增列研究能力(如獲重要國際學術論壇邀請論文發表者),以提高我國學術研究之國際地位,辦理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發表研究成果,以提昇我國學研能量,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四十六)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60034160號函,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第8點規定,並自106年8月1日起生效,刪除專任助理依學歷分級規定,並明定工作酬金由執行機構綜合考量工作內容、專業技能、預期績效等表現因素,自行訂定標準並核實支給;原善意出發點,係避免單以學歷做為專任助理支給工作酬金之標準,惟憂慮往例碩士級以上應有3萬6,050元以上敘薪下限標準,未來唯恐陷入「22K」低薪惡性循環;科技部掌學研獎補助資源分配及引導國家科學政策,其規章制度乃為各學術研究機構之典範,爰請科技部1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四十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之2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於民國88年即已訂定「網站無障礙規範1.0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於106年2月15日以通傳資源字第10643001741號令發布「網站無障礙規範2.0版」,發布令、規範全文、規範總說明及逐條說明;通傳會再於106年8月11日函文通知各機關,依據立法院決議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與學校於建置之網站新設或改版時,應依「網站無障礙規範2.0版」檢測等級AA以上進行設計。然查科技部網頁迄宜更便利身心障礙者使用,爰請科技部於1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四十八)查行政院106年7月28日院授發資字第1061502175號函修正發布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其中第10條之1明定:「各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無障礙資訊技術相關規範,辦理行動化服務無障礙設計作業,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取資訊之權利。」,然檢視行政部門開發之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App)存有多項問題,如使用者不多或資訊更新緩慢,管理與便利性顯有改進之必要;第2條明定,「作業原則適用對象為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構)、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建請全面檢視已上架及開發中之行動化應用軟體,並邀請視覺障礙者實際測試,未來獎補助機制與評鑑標準,建議列為考核依據之一,爰請科技部於1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四十九)106年4月10日修正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並於106年5月31日修正科技部研究誠信辦公室設置要點,明訂所有獲得科技部補助資源之科研人員應確遵科技部學術倫理相關規範,增列教育部為科技部學術倫理審議會委員、與教育部部會合作強化學倫措施,惟僅係要求106年12月1日前辦理專責單位及訂定自律規範報送科技部備查,未來若未辦理完成者,科技部得不受理所申請之研究計畫;依據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近5年度(民國101至105年度)科技部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計有77件,並視疏失情節給予書面告誡、停權、追回經費等相關處分;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行為類型分析,以「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或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居首,計有42件,占54.55%;「研究計畫或論文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者」次之,計有10件,占12.99%。鑑於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發生違反學術倫理事件頻傳,影響我國學術形象至巨,經函請科技部研謀改進,以維學術倫理風氣。肯定部長上任後對研究誠信及學術倫理之導正,尚難謂稱已浮現綜效,為使補助研究資源有效且確實運用,並形塑良好學術倫理風氣,確實彌平行政處分寬嚴不一之疑慮,確實將審議認定之各案案情、處分考量因素及處分結果透明化,俾供外界檢視,以消弭行政處分寬嚴不一之疑慮,爰請科技部在106年12月1日後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五十)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研究報告應主動公開,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報告原則應於執行期滿後3個月內立即公開;涉及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其他智慧財產權或論文尚未發表者,得延後公開;依據科技部公開資訊統計,民國100到104年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立即公開件數比例不到3成,多數延後公開;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之研究成果100到104年共4,207件,完整公開僅47件,比率不到1%,迄今尚有「尚未公開」產學合作計畫;為利政府挹注經費所得研究成果之分享交流,專題研究計畫及產學合作計畫研究報告公開之時效性及擴散性,容待檢視審酌;惟自始至終將完整報告束之高閣,亦欠妥適,建請通盤檢專題及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之類型、補助規模、廠商出資比例、企業經費規模、解密條件等相關規定,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五十一)報載行政院賴院長106年11月聽取報告後裁示,建設台灣為「數位國家、智慧島嶼」,擬推動「下世代科研人才創新研發生態環境建構案」,將以4年期程以扶植或孕育100家小型研發型服務公司(Research Service Company,RSC),國發會天使基金可提供資源,預估為千名博士生創業鋪路,教授及博士生可成立小型研發型服務公司能投入AI人工智慧、無人車、大數據、雲端服務等領域,要讓博士生與業界有更多連結;鑑於本會連年預算審查關注產業界吸納博士比例低之議題,以教育部105年公開資料為例,博士級研究生僅20%在產業、66%在高教體系,16%在工研院等法人體系;再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連7年博士生招生皆下滑,預估至109學年度,博士生僅剩2萬3,000人,科技領域博士生僅1萬4,000人,恐將為我「科技立國」重大警訊。為求博士多元培育機制策略,重建多元學術價值,引導博士培育與產業接軌,促使企業及早參與人才培育過程,多加強表彰對產業經濟等多元貢獻等,爰請科技部就推動博士後產業培訓與就業、創業扶植計畫等,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五十二)106年11月科技部公布AI創新研究中心的執行單位,由台大、交大、清大及成大等4校獲選,分別執行生技醫療及AI核心技術、智慧服務、智慧製造及生技醫療等計畫,預計107年開始執行、培育3,000名AI人才,各校並可自訂薪酬延攬海內外優秀專業研究人才,除了醫學院的學者外,也可吸引如醫材、醫工領域的學者合作,全力打造吸引國內外人才的研究環境;科技部也宣稱自公布AI研究中心計畫後,已逾500件計畫來投,構想書除了生醫、資訊領域外也有包括金融科技、娛樂廣告、教育、養殖、農業、無人機、對話機器人等;計畫通過名單預計在12月中下旬公布以及4校聯合啟動儀式。惟國研院107年度新增編列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政府補助特別預算21億0,720萬元,建構雲端服務及大數據運算平台計畫18億元,係用以建置人工智慧及大數據運算平台之資源共享環境,希冀藉此帶領台灣進入數位4.0之智慧生活;另教育部已規劃成立大學校院前瞻產業創新研發協作中心,以提升大學研發與產業界發展之互動關係。綜上,如何確實達到政府宣示推動十大產業創新與重要科研計畫之雲端共享資源需求,建置國家級AI研發與雲端服務基礎建設,發展前瞻智能應用之軟硬體技術與服務,並同時發展產業應用橋接與人才培育,並跨部會資源有效整合,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五十三)查科技部臉書已有4,289按讚次數,YouTube訂閱人次1萬1千餘人次,科普影片數百則,另有Google+、Twitter等新型態網站,除引領學術研發服務外,架構多元學習管道以吸引民眾;近幾年電視金鐘獎得主,致詞感言屢提及感謝科技部科普傳播事業發展計畫補助,即為跨界合作之最佳典範;鑑於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及「大量科普資料未經瀏覽或下載,且蒐集之科普素材側重自然科學領域,有待均衡各領域科普資源,並加強推廣運用」,該份報告且提及,惟所蒐集之科普素材側重自然科學領域(61.33%),生活藝術(4.84%)與人文社會(3.08%)等領域之占比明顯偏低,爰建議持續鼓勵人文藝術相關領域學者參與科普活動計畫,以落實跨界(如數位藝術)、前瞻、新興研究之精神,使科技新知、政策說明與溝通、計畫徵求等資訊,觸及更多族群,爰建請科技部於1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五十四)玉山計畫「玉山學者」、「高教深耕計畫彈性薪資」以及「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提高」等延攬及留任優秀人才,希冀強化我國高教競爭力;然撥款標準以及分配方法卻呈現比例失衡現象,實有失美意;以教育部玉山計畫預核22個名額中,政大是唯一以人文社會科學聞名但未獲配名額之大學;政大未被納入,關乎未來我國人文社科領域發展與優秀人才培育。此次,玉山計畫五分之一預核名單,以科技部學術業務費為分配計算基礎,亦是偏重理、工、醫、農大學,倘若政府高教政策持續不重視人文社科領域,未來恐將戕害我國人文社科高等教育、相關產業發展以及優秀人才培育。
    鑑於教育內涵必須靠與人相關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研究作為支撐,呼籲政府教育與科研單位於規劃教育與研究資源分配時,必須重視與人直接相關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勿將資源高度集中於理、工、醫、農發展範疇,延攬及留任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優秀師資至關重要,不容忽視。為平衡目前教育過於偏重科技能力培養,大學研究項目過度向科技領域傾斜等現象,爰請科技部針對高教預算長期失衡及台灣在人文社科領域的國際競爭力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五十五)鑑於科技基本法於106年6月三讀通過後,科普概念正式入法,並明訂「科發基金運用應編列一定比例之經費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其執行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然在後續之執行上,卻傳出業務單位宣稱未來科技部相關科普預算並不會因此增加,該條次修正只是宣示效果,為避免造成民間之誤會,科技部宜應就現行公務預算之科普經費編列與用途,與因應科技基本法第13條修正所新增之相關科發基金運用以列表比較方式進行說明。
    另經民間陳情,現行之申請多限於學校單位,以致相關科普之呈現長期與社會期待與受眾慣習脫節,依然停留在過往以電視節目為主之規劃,而無法實質傳達一般民眾,使相關徒然空轉消耗。此外,關於科技部現有科技大觀園之營運部分,由於該業務科長期之便宜行事以及本位主義,將本由專業編輯人員與科學訊息轉譯工作者所執行之業務,交給退休人員處理,雖美其名為編輯老師,但在相關專業部分卻屢屢遭受質疑,更多有未與作者討論逕自刪修等狀況。為避免科技部長對於科普推廣之美意因行政端之怠惰造成上令未能下達之情事,爰建請科技部於2個月內進行前述相關業務之檢討、調整補助方式,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 連署人
    許智傑 吳思瑤 
    (五十六)鑑於科技部之千里馬計畫部分,無論是在博士班或是博士後研究,現行提供與研究生之補助金額,多低於留學國學校規定之最低補助研究生標準,如留學學校無法另外提供補助,或是申請人未能準備數十萬元補足差額,將會產生無法申請簽證情形,甚者如美國UC Berkeley更不接受以存款補足方式做為救濟。以美國現行留學現況為例,目前有越來越多學校的博後都在爭取加薪,相關最低薪津標準將提高到6萬美金/年才夠在當地生活,顯見現行政策已與實務多有脫節。
    經民間陳情,前述情形雖有諸多留學生向科技部反應,但科技部卻長期迴避處理,為避免科技部之美意因行政端之怠惰造成鼓勵留學政策形同具文,爰建請科技部於2個月內研擬相關因應對策,調整補助做法,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 連署人
    許智傑 吳思瑤 
    (五十七)科技部107年度「一般行政」編列4億4,487萬8千元,「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畫項下編列329億8,275萬9千元。
    審計部審核意見提出多項建議,科技部已研謀改善,允宜持續辦理:1.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102至105年)於102年10月經行政院核定,並通報各主辦機關填報全程規劃表(含各年度執行項目、分年目標等),惟迄103年7月完成全程規劃表之專家審查作業時,102年度執行項目早已辦理完竣,顯示整體作業時程安排未臻周妥。2.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102至105年)部分措施為102年度以前已執行而於計畫甫核定,即已執行完竣;部分措施以經常性業務為由而解除列管;部分措施之主管機關無具體執行計畫或協辦機關未規劃協辦事項,顯示計畫之推動措施,間有執行項目規劃與分工未盡周妥,亟待檢討改進。3.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106至109年)多項措施與「5加2創新產業計畫」密不可分,且該等計畫後續執行已另有管考機制,有待檢討整併管考機制或區別管考作業模式。4.全國科學技術會議廣納產、官、學、研各方建議,聚焦未來科技發展重點,惟有關產業發展之重大議題後續執行過程,仍待強化產業界參與機制。
    綜上,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106至109年)擘劃我國未來4年之科技發展藍圖,並涉及4年之科技資源規劃。惟計畫於106年始陳報奉核,致106及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籌編時,尚無確定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得據以為資源配置,該計畫之研擬、徵求意見、送核及核定時程,允宜考量預算籌編時程,預為妥適規劃。另審計部就102至105年及106至109年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提出規劃及執行相關意見,據科技部回覆已研謀改善,允宜持續辦理改善措施,並於未來研擬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避免重蹈覆轍。爰此,科技部應於2個月內將說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五十八)辦理運用資訊與通信技術發展智慧園區計畫,允宜依計畫之核定及執行進度妥編預算,並建置整體計畫經費控管與績效考核機制。107年度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於「運用資訊與通訊技術發展智慧園區」計畫項下分別編列1,148萬2千元及3,503萬8千元。
    各園區「運用資訊與通信技術發展智慧園區計畫」105年度公務預算部分之執行受行政院核定計畫時程影響而落後,允宜未來視計畫核定時程及執行進度妥適分配預算。又,同一計畫項目分列公務預算及作業基金預算或於不同年度改列不同預算別,允宜建置整體計畫經費控管及績效考核機制。
    是以,科技部允宜建置整體計畫經費控管及績效考核機制,以掌握執行進度及效益。爰此,科技部應於2個月內將說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五十九)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與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所屬107年度於「投資推廣」計畫分別編列2,374萬3千元、1億3,239萬5千元及2億4,947萬6千元。
    部分園區土地之出租仍待改善:截至106年8月底止,各園區規劃可供出租土地計1,666.50公頃,已出租面積為1,481.55公頃,尚有184.95公頃未出租。竹科、中科及南科已開發土地出租率平均分別為85.58%、92.09%及89.73%,惟其中竹科之宜蘭園區僅4.44%、新竹生醫園區及銅鑼園區分別為69.27%及53.38%,中科之二林園區僅17.31%、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為47.07%,土地出租率未盡理想。
    部分園區廠房出租率有待提升:截至106年8月底止各園區可供出租廠房計997個單位,已出租920個單位,尚有77個單位未租用,平均廠房出租率為92.28%。其中竹科之宜蘭園區廠房於105年5月完工驗收並開始供租,出租率僅為17.86%,南科之高雄園區出租率為79.49%,有待提升。
    綜上,69年度於新竹設立科學工業園區,陸續開發南部及中部科學園區,擴建衛星園區,完成北、中、南三核心園區,期能吸引產業進駐,引進國外技術人才,帶動國內傳統產業轉型,創造高科技產業發展契機。然科學園區已完成開發之土地及廠房,迄106年8月底,新竹生醫園區、銅鑼園區、宜蘭園區、二林園區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土地出租率欠佳,宜蘭園區及高雄園區廠房出租率有待提升,各管理局允宜積極招商,改善土地及廠房之出租情形。爰此,科技部應於2個月內將說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六十)科技部投入產學合作研究經費居各主要相關部會之冠:政府多年來已推動各項政策,並投入經費資源推動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主要相關部會100至106年度投入產學合作研究相關計畫經費介於17億7,386萬6千元至22億6,318萬5千元間,其中科技部及所屬投入經費介於11億2,058萬1千元至19億6,318萬5千元,而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投入經費由100年度5億7,458萬8千元,逐年成長至107年度為16億4,240萬1千元,投入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經費居各主要相關部會之冠。
    整體專利維護件數逐年累積增加,惟整體運用比率逐年下降,且過半數國立大專校院專利運用率低於5%,多數學校之專利運用率呈下降趨勢或未曾應用:1.政府推動產學合作研發計畫目的係為將學術界研發能量引導至產業界,進一步促進產業轉型及升級,提升競爭力。大專校院之研發成果能否為產業界應用實為產學合作研發計畫推動成效之重要指標。2.大專校院整體專利維護件數逐年累積增加,惟專利運用比率逐年下滑,由100年度之10.07%下滑至105年度之8.06%。
    國立大專校院專利及技轉收入未隨累計專利件數之倍數增加而有顯著成長:經彙總各國立大專校院回覆之100至105年度之專利及技轉收入,除104年度因某大學獲一筆技轉收益約2億7,000萬元致該年度收入明顯大增外,其餘各年度專利及技轉收入介於2億7,244萬5千元至2億9,120萬7千元間,並未隨累計專利件數之倍數增加而有顯著成長。
    綜上,政府以經費挹注推動產學合作研發計畫多年,科技部近年投入經費大幅成長,國立大專校院近年度累積專利維護件數逐年增加,惟專利運用率逐年下降,專利及技轉收入未能相對成長,允宜持續強化研發成果之商業化。爰此,科技部應於2個月內將說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六十一)科技部107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畫項下編列329億8,275萬9千元,而該基金編列16億4,240萬1千元辦理推動產學合作研究相關計畫。
    近年計畫中止未完成件數及經費概況:依科技部提供資料,一般產學合作計畫100至105年度中止件數介於28至68件間。其中科技部105年度中止之28件計畫於當年度撥付金額為22萬5千元,收回未支用餘款22萬5千元;103及104年度對該28件計畫撥付且已支用金額分別為670萬元及2,412萬6千元,合計3,082萬6千元。
    部分計畫因個人因素而未完成,政府資源之投入有無虛擲,頗值斟酌:政府挹注經費於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以促使學界研究成果應用於產業界。相關研究計畫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允宜以完成為宜。科技部就其已挹注補助經費之產學合作計畫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中止者,允宜訂定妥適措施,以防杜計畫之任意中止及資源之浪費。爰此,科技部應於2個月內將說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六十二)科技部107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畫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增撥科發基金329億8,275萬9千元,且全數列為資本門。
    行政院主計總處於92年度以前訂定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對於「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定義:「凡以一定之資金經營某事業或轉移於其他事業作為生產資本,預期將來有利益者屬之。」但自93年度起改為:「凡對其他事業挹注一定資金作為該特種基金及民間企業之資本者屬之。」因此,挹注資金作為特種基金之資本即屬投資,刪除預期將來有利益者之條件,頗值商榷。
    立法院已數度決議檢討修正增撥科發基金經資門劃分:1.本院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科技部決議(三十九):「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專題研究補助等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科技部增撥基金全數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入賬並列為資本門,與立法院歷年相關決議不符,爰要求科技部應於105年預算中,檢討修正不合宜之資本支出項目,就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專題補助計畫之經費依經常門、資本門明確劃分,避免虛增資本預算。」2.此外,105及106年度亦有上開經資門明確劃分相關決議。
    綜上,科技部挹注科發基金資金,再由科發基金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經費等,其用途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全數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入帳並列為資本門,未盡允洽。再者,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與經濟部補助科技專案計畫,本質同為補助科技研發計畫,卻因透過基金轉撥與否而對經資門歸類標準不同,恐值商榷。允宜依立法院決議重新檢討修正,並參酌經濟部科專計畫依支出性質之經常門、資本門明確劃分,以符實情。爰此,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將說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六十三)科技部107年度「一般行政」計畫項下編列人事費3億6,028萬6千元,其中聘用人員費用為1億0,231萬4千元,與法定編制人員待遇1億2,907萬4千元相近。
    科技部依法得聘用科技專業人員,且聘用人員係定期聘用,並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1.依科技部組織法第8條,該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自然科學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110人。2.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聘用人員係定期聘用,約聘期間得以業務預定完成期限為準,並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綜上,科技部依法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得聘科技專業人員,惟現行各學術研究司等主要司處人力多以聘用人員為主,且長期聘用,允宜檢視以往用人方式,並與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溝通考試類別及任用員額,進用及培育適任之正式人力,俾逐漸改善用人結構。爰此,科技部應於2個月內將說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六十四)食品安全攸關台灣民眾健康安全,實為我國社會民主福祉的重大議題。食安政策以食安研究為立基,107年度,科技部除與衛福部分別補助2,500萬元推動共提之政策額度跨部會計畫,亦已於該部「社會醫學學門」增設之「食品安全」學科中,投入經費新台幣1,150萬元,推動食安問題相關之研發計畫。另近期正邀集食品科技、公共衛生等專家學者共同規劃,由生產端(農場)、產業(食品加工)、運輸、到消費者端之相關議題研究,投注經費預算;更將配合推動,主動規劃「建立台灣食品安全網」及「食安之流行病學研究」,以建立食安議題之全面性資訊體系網絡連接,及全面性分析檢測追蹤、健康風險評估之先導計畫,建立食安相關科學數據,投入相當經費;亦於近期擬研議,針對未知有毒物質之分析、檢測及健康風險評估之跨領域研究議題推動之可行性規劃。爰此,科技部對於食品安全研究之重視及資源挹注,雖仍嫌不足,但已顯其於改善食品安全研究之加強與規劃。希望科技部能持續關注食安問題,投注經費預算,推動研發。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吳焜裕 
  • 連署人
    李麗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六十五)增進再生能源使用並穩健邁向2025非核家園,是我國政府既定政策。基此,行政院在2016年6月間成立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宣示推動全國公有房舍屋頂裝置太陽能系統。科技部設置總目標量(瓩)為8,665千瓩,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招標總容量為4,094.4千瓩,已併聯總容量為387.42千瓩,推動再生能源有其必要且刻不容緩。爰此,科技部應持續督導所屬依「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有關中央公有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管考作業原則,利用公有房舍設置太陽能,以實際行動落實節能減碳,促進能源多元化,並彰顯國家推動再生能源的決心,具有樹立設置典範與帶動民間設置的意義,同時帶動國內綠能商機與就業,加速我國太陽能設置普及;依前述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管考作業原則之管考期(107年6月)結束前,每季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太陽能光電設置推動進度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吳焜裕 
  • 連署人
    李麗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六十六)科技部推動之哥倫布計畫、愛因斯坦培植計畫,各以單一年齡(35及32歲)設限申請者,造成機會不均。我國教授之年齡日趨老化,2014年35歲以上之助理教授就已占97%,前述2計畫僅少數人符合申請資格,減損拔擢新秀之功能。另此2計畫致使不同學門年輕學者機會不均,醫學類與人文類尤為嚴重,顯有特別照顧工程等少數領域之嫌,政府預算分配應符公平均衡原則。爰要求科技部檢討年齡限制之合宜性,並於兼顧及評估各領域差異後再行修訂實施辦法。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何欣純 
    (六十七)科技部近期推動之創新科技案,在總預算沒有增加之情況下,提出AI創新研究中心及計畫、機器人自造基地案、哥倫布計畫、愛因斯坦培植計畫、國際產學聯盟、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就業等案,大幅挪動原有之預算,致使原用於補助研究生出國及延攬國內外博士後研究人員之經費大幅縮水,不利於我國長期人才培育,爰要求科技部研擬維持各類人才培育經費,避免因預算排擠而犧牲長期培育人才之能量。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何欣純 
    (六十八)科技部為我國科學技術發展最高主管機關,但現行卻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主導科技預算分配,不用面對國會質詢及監督,明顯權責不符。
    科技部自103年組改以來,承擔更多重責大任,但整體預算及員額並未增加,且遠低於其他機關之員額,對於推動前述工作,嚴重量能不足。
    爰要求應由科技部主政科技資源分配,以權責相符,並請科技部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核增預算與員額,以強化我國科技政策推動,並提升我國科技之國際競爭力。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張廖萬堅 
    第2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14億9,457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與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所屬107年度於「投資推廣」計畫分別編列2,374萬3千元、1億3,239萬5千元及2億4,947萬6千元。69年度於新竹設立科學工業園區,陸續開發南部及中部科學園區,擴建衛星園區,完成北、中、南三核心園區,期能吸引產業進駐,引進國外技術人才,帶動國內傳統產業轉型,創造高科技產業發展契機。然科學園區已完成開發之土地及廠房,迄106年8月底,新竹生醫園區、銅鑼園區、宜蘭園區、二林園區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土地出租率欠佳,宜蘭園區及高雄園區廠房出租率有待提升。爰要求竹科園區管理局應積極招商,改善土地及廠房之出租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第3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5億8,851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與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所屬107年度於「投資推廣」計畫分別編列2,374萬3千元、1億3,239萬5千元及2億4,947萬6千元。69年度於新竹設立科學工業園區,陸續開發南部及中部科學園區,擴建衛星園區,完成北、中、南三核心園區,期能吸引產業進駐,引進國外技術人才,帶動國內傳統產業轉型,創造高科技產業發展契機。然科學園區已完成開發之土地及廠房,迄106年8月底,新竹生醫園區、銅鑼園區、宜蘭園區、二林園區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土地出租率欠佳,宜蘭園區及高雄園區廠房出租率有待提升。爰要求中科園區管理局應積極招商,改善土地及廠房之出租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7年度「環安行政」項下「環境保護」編列預算數657萬8千元,辦理園區環境保護、污染管制及環境管理等業務。惟日前經民眾多次向環保單位檢舉反映,中科后里園區有半導體業者於106年10月及11月期間之假日及夜晚,曾多次不當排放廢氣之情事,顯見中科管理局未有落實園區內事業單位污染管制之相關督導。爰此,建議中科管理局就園區環境督導業者管理煙道相關事項進行檢討,儘速於2個月內提出內部管理機制之確切說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 連署人
    蔡培慧 許智傑 
    第4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8億0,954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與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所屬107年度於「投資推廣」計畫分別編列2,374萬3千元、1億3,239萬5千元及2億4,947萬6千元。69年度於新竹設立科學工業園區,陸續開發南部及中部科學園區,擴建衛星園區,完成北、中、南三核心園區,期能吸引產業進駐,引進國外技術人才,帶動國內傳統產業轉型,創造高科技產業發展契機。然科學園區已完成開發之土地及廠房,迄106年8月底,新竹生醫園區、銅鑼園區、宜蘭園區、二林園區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土地出租率欠佳,宜蘭園區及高雄園區廠房出租率有待提升。爰要求南部園區管理局應積極招商,改善土地及廠房之出租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 主席
    第23款暫行保留。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7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8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無列數。
    第20項 立法院68萬元,照列。
    第21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2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7項 智慧財產法院,無列數。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193萬3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23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7萬7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68萬3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4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2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64萬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32萬1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790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322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1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1萬5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3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46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334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71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0萬9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萬1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萬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萬8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萬1千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55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6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7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8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59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60項 監察院2,430萬元,照列。
    第94項 法務部825萬9千元,照列。
    第95項 司法官學院1萬2千元,照列。
    第96項 法醫研究所1萬7千元,照列。
    第97項 廉政署8,349萬1千元,照列。
    第98項 矯正署及所屬352萬1千元,照列。
    第99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2萬2千元,照列。
    第100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萬9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86萬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38萬4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71萬1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22萬8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0,214萬5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0,595萬6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2億0,189萬8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5,184萬3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8,492萬4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0,186萬4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2億8,008萬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264萬2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1,366萬5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3,204萬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1,031萬3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1,523萬4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6,451萬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6億3,934萬1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7,502萬3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2,004萬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250萬8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290萬4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920萬6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4,293萬6千元,照列。
    第12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3,831萬4千元,照列。
    第12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327萬4千元,照列。
    第129項 調查局149萬4千元,照列。
  • 主席
    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依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閱覽、抄錄、攝影、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皆需收費,惟查考試院及所屬107年度皆未編列「使用規費收入─資料使用費」,105年度審定決算數除考試院有714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422元之資料使用費收入外,其他所屬機關皆無資料使用費收入。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自訂定以來皆未曾檢討、《考選部檔案應用申請要點》亦已逾3年未定期檢討,允宜儘速檢討以符合《規費法》之規範。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之精神,避免有應收未收之規費,爰要求考試院應於3個月內,查明所屬機關是否確依《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資料使用費,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第1項 總統府5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史館18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6萬1千元,照列。
    第17項 司法院159萬1千元,照列。
    第18項 最高法院1,567萬6千元,照列。
    第19項 最高行政法院87萬元,照列。
    第20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436萬2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29萬9千元,照列。
    第22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55萬2千元,照列。
    第23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7千元,照列。
    第24項 智慧財產法院5,207萬7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4億0,384萬6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838萬1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008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078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585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5,123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3,539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5億9,467萬4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3億8,921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9,131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471萬7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2,548萬4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040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5,321萬9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629萬5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733萬7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9,573萬8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821萬7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0,992萬5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1,884萬4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628萬2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721萬4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169萬8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011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3萬1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563萬7千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62萬元,照列。
    第52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639萬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萬4千元,照列。
    第54項 考試院2,532萬5千元,照列。
    第5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82項 法務部110萬元,照列。
    第83項 司法官學院4千元,照列。
    第84項 廉政署,無列數。
    第85項 矯正署及所屬2萬2千元,照列。
    第8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萬2千元,照列。
    第8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萬6千元,照列。
    第8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8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4千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9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8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3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0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05項 調查局240萬元,照列。
  • 主席
    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260萬1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5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100萬1千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4萬1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0萬5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4,541萬9千元,照列。
    第21項 立法院原列713萬8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租金收入」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33萬8千元。
    第22項 司法院1,392萬元,照列。
    第23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行政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9千元,照列。
    第27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萬3千元,照列。
    第28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29項 法官學院43萬元,照列。
    第30項 智慧財產法院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147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萬1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2萬4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5萬6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7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9萬1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0萬7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0萬4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2萬6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7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萬9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6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71萬6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5萬1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萬2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萬3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1千元,照列。
    第5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60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6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11萬元,照列。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46萬9千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7項 監察院76萬5千元,照列。
    第108項 法務部29萬9千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12萬1千元,照列。
    第110項 法醫研究所14萬元,照列。
    第111項 廉政署3萬元,照列。
    第112項 矯正署及所屬1,206萬4千元,照列。
    第11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37萬元,照列。
    第114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1萬3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萬9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2萬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4萬3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50萬8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1萬2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1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3萬5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8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45萬7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3萬3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1萬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2萬2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萬6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6萬7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40萬3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8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8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2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萬9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1萬5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7萬4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43項 調查局293萬5千元,照列。
  • 主席
    第4款暫行保留。
    請宣讀第7款「其它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8萬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200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原列55萬3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5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8萬3千元。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23萬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61萬2千元,照列。
    第22項 立法院97萬9千元,照列。
    第23項 司法院32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86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14萬5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3萬3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萬2千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1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5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56萬2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75萬7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32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萬2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2萬9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98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420萬8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991萬7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233萬8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603萬4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61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527萬4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萬9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2萬8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74萬1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395萬9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6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34萬7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530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83萬8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55萬4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40萬2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82萬2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81萬2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6萬7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82萬2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4萬6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3萬元,照列。
    第60項 考試院21萬5千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619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7萬3千元,照列。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萬6千元,照列。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8千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6項 監察院18萬5千元,照列。
    第106項 法務部59萬8千元,照列。
    第107項 司法官學院3千元,照列。
    第108項 廉政署14萬元,照列。
    第109項 矯正署及所屬8,504萬4千元,照列。
    第110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10萬7千元,照列。
    第111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33萬5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28萬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40萬7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3萬7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45萬1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2萬3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9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433萬1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369萬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286萬9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709萬3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55萬4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19萬7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443萬6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8萬8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46萬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7萬4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68萬2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45萬3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87萬4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788萬1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2萬6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萬8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218萬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58萬1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38萬1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2萬1千元,照列。
    第13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3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4萬2千元,照列。
    第140項 調查局86萬7千元,照列。
  • 主席
    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款「總統府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原列9億2,392萬元,減列第4目「研究發展」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項下「兩岸關係與區域發展」73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2,318萬1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一)總統府因應國家整體發展需求,並建立溝通協調平台、建立改革方向,自蔡總統105年5月20日上任後陸續於總統府設置各任務編組,包括「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新南向政策辦公室」、「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總統並核示「人權諮詢委員會」繼續運作。除「新南向政策辦公室」因完成階段性任務,將於106年12月底停止運作外,為求各任務編組皆能發揮功能,並維持政府組織精簡,建請總統府宜定期全面檢視各任務編組之工作成果,適度公告其工作成果予國人周知;並宜定期檢討各任務編組之功能性與存續必要性,將已完成階段性任務之任務編組予以裁撤,或將部分任務編組研議法制化,以精進效能並撙節政府人力物力。爰凍結總統府107年度預算第4目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項下「國政規劃與諮詢」100萬元,待總統府針對研擬任務編組單位之組織章程,以及改善任務編組單位之業務執行狀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二)蔡英文總統於105年5月20日執政後,在總統府下成立多個委員會,其中「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依《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該會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編列預算支應。爰請總統府將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之運作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三)總統府近年技工、工友及駕駛之實際人數,隨著人員之退休而逐年減少,惟其預算員額並未配合減列,107年度單位預算案列有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129人,然106年8月底之實際人數僅109人,相差多達20人,爰請總統府未來編列預算書時,對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逐年檢討覈實減列。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尤美女   鍾孔炤 蔡易餘 段宜康 
    (四)有鑑於106年5月總統府傳出性騷擾案件,為保障總統府工作人員之基本權益,爰請總統府持續加強性別平等教育。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五)總統府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加班值班費」編列3,354萬3千元,係用於員工加班值班費及不休假加班費。鑑於總統府傳出每月加班超出100小時之新聞。為鼓勵公務員正常上下班與正常休假,相關出勤與請、休假應依照《公務人員週休2日實施辦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提振公務員工作效率與士氣。爰請總統府確實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六)有鑑於蔡英文總統於106年11月出訪南太平洋友邦,因承租空中巴士A350-900、波音737-800,以及2架豪華客機「龐巴迪環球6000」,估計該次出訪花費超過5,000萬元。經查,馬英九前總統於99年展開太誼專案,前往7個邦交國,飛機租金僅2,400萬元,蔡英文總統僅前往3個邦交國,相關花費卻增加1倍,徒增國家預算不必要支出。建請督促執政團隊往後規劃總統出訪相關事宜時,應參酌往例,秉持撙節原則辦理。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七)總統府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編列710萬1千元,係用於金屬偵測門等設備更新及傳真機、影印機、電視機等辦公及事務等設備。鑑於當前政府財政困難,各項支出應力求節約,總統府宜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狀況,遵循「撙節原則」支出,各項電器之購置,應審酌以較節約之方式辦理。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八)有鑑於總統府106年發生多起重大維安缺失,例如106年8月發生民眾手持武士刀,自總統府西大門闖入砍傷憲兵事件;10月10日國慶日,於蔡英文總統致詞時,竟有「消滅中華、實踐正義」的氣球標語,突破維安封鎖,飄入總統府上方,顯然已經對總統安全產生嚴重風險,亦凸顯目前總統府警衛工作有所不足。爰請總統府針對現階段維安缺失,持續強化維安工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九)有鑑於法務部「100年臺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顯示,我國行政機關檯面下關說文化極為嚴重,若公務人員無處理關說之相關規範,將可能出現違反法令,甚至破壞公平原則之情事。為明確相關規範,行政院訂有「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使人民之請託關說得以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確保公務員依法行政。惟經查,目前總統府常用法令中,並未設置相關「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於處理民眾關說請託時,僅有「總統府貫徹『肅貪行動方案』實施要點」以及「總統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細究其要點內容,並未針對人民檯面下請託關說制定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之相關規定,亦無後續查察機制,常有不夠透明難以監督之關說事件發生。爰請總統府建立訪客人員管制電子化系統;並於108年度編列相關預算辦理。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為蔡英文總統重要政見,業已經總統府國家人權諮詢委員會多次討論,然迄今尚未有明確共識,目前全世界已有一百多個國家設立國家人權機構,而台灣在102年與106年2次的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中,十多位獨立國際專家也都認為台灣應儘速設立國家人權機構,近年來各人權公約國際審查時,學者專家的建議皆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1項。爰請總統府針對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訂出明確方向,列為優先目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蔡易餘 段宜康 
    (十一)有鑑於105年1月15日,慰安婦受害者小桃阿嬤離世時,蔡英文總統對外界表示:「我國應積極與日本交涉,向慰安婦賠償道歉」,爰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將慰安婦人權議題納入討論。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二)總統府107年度預算「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項下「國政建言」之「業務費」編列189萬9千元,其中171萬4千元為辦理民眾陳情業務所需經費,近日陳抗團體屢屢上街抗議。藉此,總統府之國政建議的費用運用情形,是否有如實處理民眾之陳情事務有待商榷,爰請總統督促執政團隊探究陳抗原因,並謀求降低衝突之道。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十三)推動轉型正義是當前政府的重要施政方向,立法院也相繼通過「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其中真相調查的部分必須奠基在檔案開放上,惟國史館內所藏「總統府檔案」,卻有部分仍持續保密不對外開放,如「臺灣獨立黨在日活動情形」、「彭明敏等在美活動」、「黨外組織海外活動」、「高雄美麗島事件質詢與建議」、「陳文成案專卷」等。這些檔案年代久遠,最早者甚至超過60年以上,早已逾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最長30年的保密期限。經查98年7月16日,總統府第二局以華總二檔字第09810046540號函回覆國史館,要求繼續保密,直到108年1月23日再行檢討,此一措舉凸顯政府不願面對歷史真相的保守心態。爰此,要求總統府立即開放包含第09810046540號函在內,所有國史館函請解密卻繼續保密的相關檔案,應以解密開放為最大原則,以實踐轉型正義檔案開放的目標,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情形函復立法院。
  • 提案人
    葉宜津 劉櫂豪 鍾孔炤 
    (十四)總統府於105年6月15日成立「新南向政策辦公室」,目的在於促進區域發展交流及合作,提升國家經濟產業格局及多元性。
    總統府於106年12月13日發布新聞,新南向政策已從任務規劃階段進入全面推動階段,行政院相關部會的政策也逐漸展現成效,總統府新南向辦公室的階段目標比預期更早完成,經報請總統核示,該辦公室自107年起解除任務編組。
    綜觀新南向政策,106年1至8月新南向18個目標國家,貿易額達731.3億美元,較105年同期成長19.1%;新南向投資案,105年5月至106年8月,共155案,約50億美元,農業資材及農機設備外銷新南向國家數量較105年同期增加51.3%。
    綜上統計資料,新南向政策有亮眼成績,後續由「行政院新南向政策推動專案小組」推動落實工作;惟外界對於總統府新南向辦公室解編有許多謠言,甚至誤解新南向政策成效不彰,爰請總統府加強說明,釐清疑義,並確立繼續推動新南向政策。
  • 提案人
    蔡易餘 尤美女 葉宜津 
    (十五)總統府因應國家整體發展需求,並建立溝通協調平台、建立改革方向,自蔡總統105年5月20日上任後陸續於總統府設置各任務編組,包括「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新南向政策辦公室」、「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總統並核示「人權諮詢委員會」繼續運作。除「新南向政策辦公室」因完成階段性任務,將於106年12月底停止運作外,為求各任務編組皆能發揮功能,並維持政府組織精簡,建請總統府宜定期全面檢視各任務編組之工作成果,適度公告其工作成果予國人周知;並宜定期檢討各任務編組之功能性與存續必要性,將已完成階段性任務之任務編組予以裁撤,或將部分任務編組研議法制化,以精進效能並撙節政府人力物力。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十六)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經歷1年多的籌備及討論,經過6次籌委會,以及5個組別、共40場分組會議,超過上百小時的討論。並於106年8月12日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歸納出包括「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制度」、「強化公開透明的司法」、「打造專業與中立的司法體系」、「監督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以及「建立保護兒少的機制」在內,一共12個重點議題。
    會中,蔡英文總統特別提到,司改國是會議不是大拜拜,更不會船過水無痕,並指定前大法官林子儀教授,召集1個諮詢小組,將民間對司改進度的監督意見製作成報告,並定期向總統報告。
    惟司改國是會議所作成的決議,仍屬諮詢性質,最後要由立法院委員審查後才能將政策落實,為能多方蒐集意見,爰請總統府協請司法院及行政院,將民間對於司改進度的意見,及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推動落實的相關情形,適時提送立法院供立法委員參考。
  • 提案人
    蔡易餘 尤美女 葉宜津 
    (十七)鑑於中國政府於中國共產黨第19次全國代表大會(19大)後,對台政策有日趨強硬的趨勢,不僅習近平於19大工作報告強調「九二共識」以及「六個任何」等強硬言論,國台辦發言人更頻頻於回應時攻擊蔡總統之發言,中國軍機於19大後亦已第6次繞台,實無法令國人認同。爰此,建請總統府應持續就兩岸關係進行研討觀察,強化蔡總統多次強調:「我們的善意不變、承諾不變,不會走回對抗的老路,但也不會在壓力下屈服」之「四不」政策;並在對等尊嚴、尊重台灣民意的基礎上繼續推動兩岸政策,俾加強國人對兩岸現狀及政府推動兩岸政策之信心與支持。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十八)《國史館組織法》第1條:「國史館隸屬於總統府,掌理纂修國史事宜。」然而我國已為民主國家,由總統府轄下行政機關主導纂修國史實有不當,亦違背世界潮流,不符現代史學之發展。
    蔡英文總統亦於106年6月提及「民主時代不應該有所謂的『官史』或『正史』。國史館是大家的國史館。」
    爰此,總統府及國史館應於6個月內,檢討國史館之定位及業務,研議組織調整或整併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億9,653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國家安全會議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加班值班費」編列647萬2千元,包括超時加班費342萬2千元、不休假加班費260萬元及值班費45萬元,為鼓勵公務員正常上下班與正常休假,相關出勤與請、休假應依照《公務人員週休2日實施辦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提振公務員工作效率與士氣。爰請國家安全會議確實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二)國家安全會議107年度預算「諮詢研究業務─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831萬2千元,係屬處理視察、訪問、開會等諮詢研究業務。
    然而106年度預算編列713萬3千元,相較107年度增編117萬9千元。且106年度執行成果「諮詢研究業務」執行率僅61.55%,顯見其效率不彰,有浮編預算之餘,尚欠妥適。爰此,考量我國財政狀況,應撙節政府開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三)國家安全會議107年度預算「諮詢研究業務」項下「國外旅費」編列831萬2千元,然當前政府財政困難,預算編列理應秉持撙節原則,故國內外旅費顯應嚴格控管。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四)國家安全會議107年度預算「諮詢研究業務」編列1,991萬8千元,其中進行兩岸關係相關議題之探討與研究編列194萬5千元,係屬處理兩岸關係與區域發展之經費。
    有鑑於我國105年經歷政黨輪替,兩岸關係出現重大變化,兩岸制度化交流機制未能持續運作,包括國台辦、陸委會、海協會和海基會之交流皆已停擺,我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也大受影響,例如106年世界衛生組織並未發給我國WHA(世界衛生大會)之邀請函、105年國際民航組織大會,以及國際刑警組織大會,我國亦因遭受中國大陸之反對,而未能順利出席。現階段兩岸交流中斷,我國參與國際組織空間受限,且106年我國中美洲友邦巴拿馬無預警宣布與中國大陸建交,成為蔡政府上台甫滿1年,第2個與我國斷交國家。爰請國家安全會議評估兩岸及外交情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五)國家安全會議107年度預算「諮詢研究業務」編列1,991萬8千元,其中進行非傳統安全威脅及災害應變等議題之研究編列616萬元,係屬適時因應複雜且多元化之危機,研擬風險應變策略。
    然而我國食安、能源問題、資通安全等議題並未獲得妥善解決,且未見提升整體應變效能,國民對上述議題仍充滿不信任。爰請國家安全會議針對前述議題研擬風險應變策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六)推動轉型正義是當前政府的重要施政方向,立法院也相繼通過《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其中真相調查的部分必須奠基在檔案開放上,惟國史館內所藏相關檔案,經函請國家安全局辦理解密後,卻發生降低保密等級,卻又延長保密期限長達30年,早已逾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最長的保密期限。如國家安全局106年5月10日以浩法字第1060004686號書函回覆國史館,將1份60年原列「極機密」的檔案,降為「密」,解密日期竟然是137年12月31日,等於是要等文件產生77年後才解密,荒謬至極。爰此,要求國家安全會議對於國家安全局應立即開放包含前揭函在內,所有國史館函請解密卻繼續保密的相關檔案,應以解密開放為最大原則,以實踐轉型正義檔案開放的目標,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情形函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葉宜津 劉櫂豪 鍾孔炤 
    第3項 國史館原列2億1,284萬2千元,減列「業務費」項下勞動派遣經費159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0萬元、第2目「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國史編纂」300萬元,共計減列659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0,625萬2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國史館自105年8月1日實施檔案閱覽新制,同時將部分已數位化之檔案上網公開,此舉值得肯定,惟每1季才更新1次,速度過慢,爰此,要求國史館改為每1個月更新1次,以落實國史館「充分公開」及政府推動轉型正義檔案開放之原則。
  • 提案人
    葉宜津 劉櫂豪 鍾孔炤 
    (二)推動轉型正義是當前政府的重要施政方向,立法院也已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檔案開放是未來轉型正義的重要工作。國史館內典藏之部分檔案,經函請原機關辦理解密後,卻發生不予解密或開放的情形,實與政府推動檔案開放之施政目標相違背,爰此,要求國史館將所有各機關回覆不予解密或開放之檔案,函請原機關重行考量,應以解密開放為基本原則。對於不予解密或開放之檔案,原機關應詳述所依據之法律條文及不予解密開放之理由,以實踐轉型正義檔案開放的目標,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三)《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國家機密除永久保密外至遲應於30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因此原則上所有檔案文件均應於滿30年後應即開放。但國史館對於超過30年之檔案文件,於函轉檔案文件原機關認定是否解密開放時,應說明以解密開放為原則,以開放應用。
  • 提案人
    葉宜津 劉櫂豪 鍾孔炤 
    (四)國史館2樓之「總統副總統文物館」有關入館參觀人數方面,105年度為9萬5,941人次,較104年度之13萬0,498人次減少3萬4,557人次(減幅26.48%),與其前3年度(102至104年度)平均參觀人次10萬9,002人次相較,亦減少1萬3,061人次;106年1至8月合計5萬5,758人次,也較105年同期之6萬2,872人次減少7,114人次(減幅11.32%)。顯見,總統副總統文物之策展成績難謂理想,概有逐年下滑趨勢。究係展覽主題、展品內容欠缺吸引力,或者傳銷不足、未能廣為周知所造成,允有探究檢討之必要。故國史館允宜探究其原因並謀改善之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五)《國史館組織法》第1條:「國史館隸屬於總統府,掌理纂修國史事宜。」然而我國已為民主國家,由總統府轄下行政機關主導纂修國史實有不當,亦違背世界潮流,不符現代史學之發展。
    蔡英文總統亦於106年6月提及「民主時代不應該有所謂的『官史』或『正史』。國史館是大家的國史館。」
    爰此,國史館應於6個月內,檢討國史館之定位及業務,研議組織調整或整併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9,166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有鑑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針對客家族群文化與語言流失危機,雖自省府時期即有結合國內客籍學者專家,規劃進行「臺灣客家族群史」修纂計畫,並與客家委員會共同合作,先後完成第1、2期合作計畫,延續至當前第3期103年之5年合作研究計畫,迄今累積各類成果實屬不易。然而,客家語言嚴重流失不僅成為國人所關注之議題,臺灣文獻季刊以客家族群為研究主題比例相較其他族群亦顯偏低。爰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除仍應加強與客家委員會進行客家文化業務合作之外,並應正視當前客家語言流失之危機,就客家語言文獻進行傳承與研究,提高臺灣文獻季刊有關客家族群語言與文化研究發表成果之刊登比例。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每年新增之出版品為10至30種之多,以最近10年度為例,96至105年度間,最少者18種,最多達39種,106年度截至8月底計10種。所印製發行之出版品,除現行每種之永久保存控存量5冊及依《圖書館法》、《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等規定應辦理之寄(送)存外,主要出路為銷售及贈送。經統計該館96至106年8月底各種出版品之印製發行量為23萬5,126冊,同期間之銷售量僅12萬1,786冊(約占發行量之5成),銷售金額1,769萬3,416元。可悉該館出版品之銷售情形,相對其印製發行量而言,實未盡理想。爰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允宜探究其原因並謀改善之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三)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每年均有印製相關出版品對外贈與及銷售,惟根據近年該館出版品發行及銷售情形,經統計該館96至106年8月底各種出版品之印製發行量為23萬5,126冊,同期間之銷售量僅12萬1,786冊(約占發行量之5成),銷售金額1,769萬3,416元。可悉該館出版品之銷售情形,相對其印製發行量而言,實未盡理想;且查該館發行之出版品截至106年8月底止累積庫存達20萬1,015冊,又該館與智慧藏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自102年4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為期3年9個月之合作製作8種電子書行銷契約,每半年結算1次,惟截至105年底止僅收取著作權利金1,260元,顯示行銷成效欠佳。為求國家資源妥善運用,並秉持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相關出版品應鼓勵國人閱覽運用之初衷,爰要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應積極謀求改善之道,為其出版品開拓更多元化之行銷管道。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四)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07年度預算員額合計編列54人,包含職員40名、工友2名、技工1名、駕駛1名、聘用人員8名及約僱人員2名,所需經費為5,752萬8千元,其中聘用人員約占預算員額總人數14%。查立法院於審查90與9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分別做有裁減中央機關聘僱人力之相關決議,要求中央機關每年至少裁減聘僱人數3%,並於3年內逐年降低至職員預算員額5%之範圍限額,故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聘用人員人數已逾越上述規定標準,實應積極改善。爰要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應全面檢討聘用人員經辦業務之性質,並逐步將經常性業務改由編制內之正式公務人員辦理,逐年減少聘用人員之比例。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 主席
    二、歲出部分第1款暫行保留。
    請宣讀第2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2億8,637萬6千元,減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8,537萬6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受少子化及社會氛圍影響,國防部推動全募兵制,國防部長承諾「1年內募兵制絕不會變」;內政部役政署已向行政院陳報「107至109年替代役類別及員額實施方案」,行政院並於106年8月核定。兵役制度之轉變,可預見3年後替代役將逐漸走進歷史,過去每年約3萬5千多名替代役,投入行政機關服務,3年後一旦抽離,將衝擊行政機關之行政效能。另查,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之資料,截至106年7月底止,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為22萬1,782人,現有員額僅20萬3,666人,預算員額較現有員額高出1萬8,116人,各年度人事費係依照預算員額編列,致每年度人事費預算均超編,年度終了經常產生大量賸餘,預算員額編列顯欠核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般行政預算項下,其預期成果為發揮行政效率,改善辦公品質,以達成年度施政計畫目標,惟應及早因應替代役支援行政機關之情形。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就因應替代役人力短缺問題之相關配套措施,並檢討匡減各機關未確實進用之預算員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2.經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網站,僅公布部分各類公務人員專業加給,然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與第7條之規定,政府理應秉持專業、公開、透明,以滿足社會大眾知的權利。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各類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不公開之原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為洲 王育敏 
    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3億4,524萬2千元,其中內容為:配合業務推展、發揮行政效率、達成年度施政計畫目標。惟查,為配合組織改造,現行「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1條之規定,該條例施行至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止,顯見106年組織改組之相關法案,至遲應於106年年底完成。惟106年10月19日,行政院會以目前尚有6個部會及所屬組織法案尚未完成立法,因而又公告該暫行條例再延長2年之施行年限,將施行期限延長至109年1月31日止,顯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行政效能及每年度目標達成根本紙上談兵。既然各部會及所屬組織法案尚未完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積極協調、推動,始能儘速完成立法,提升政府效能,而非以修正「暫行條例」延長期間,如此作為,顯然沒有加速推動組織改組的決心。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加速推動完成組織改造之立法期程與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二)凍結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300萬元,並就以下16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銓敘部公布105年公務人員在職死亡申請撫卹情況,「自殺」首度擠進第三名。104年公務人員死因前三名,分別是惡性腫瘤、心臟疾病及休克,105年自殺擠下休克,自殺死亡甚至超過車禍死亡人數。考試委員已提建議,公務員心理輔導機制應予完善,針對工作壓力大的機關,也應責成該機關加強所屬員工心理輔導機制。銓敘部指出,國家現今政經層面變動迅速,各級公務員面臨的挑戰增多,若長期處於情緒緊張或抑鬱的狀態,輕者影響家庭生活質量,降低工作效率,重則出現異常,甚至導致憾事發生。另查,近年公務人員離(辭)職率呈增長趨勢,其中又以年輕、高學歷者比率較高,恐不利公務人力素質之提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度將「提升整體待遇管理及福利之運用價值」、「增進人力資源管理功績化」及「提升人事人員服務效能」列為其年度施政目標,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其預期成果之一為建立合理員工給與檢討機制,協助員工取得福利資源,以提升工作績效及生活品質,然依105年之公務人員在職死亡申請撫卹狀況,已與其預期目標背道而馳。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衛生福利部研擬對員工心理輔導,加強宣導講習及輔導轉介治療等機制設計,並探究高離(辭)職比率之原因並研謀改善方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2.104年在職公務人員死因前三名,分別是惡性腫瘤、心臟疾病及休克,105年統計,自殺因素擠下休克,成了第三名,占所有亡故人數7.09%,自殺死亡甚至超過車禍死亡人數;根據統計資料自100年起,銓敘部辦理自殺撫卹案共74案。
    上述統計資料顯示,自殺比例高恐有部分因素,是各級公務員面臨的挑戰增多,承受的心理壓力也越來越大,導致長期處於情緒緊張或抑鬱的狀態。人事行政總處主管全國公務人員任用之事務,應規劃公務員友善工作環境。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擬加強心理輔導機制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葉宜津 尤美女 
    3.有鑑於蔡政府執政後,每每碰到難題,從總統府到行政院之解決模式就是成立「○○委員會」、「○○辦公室」、「○○小組」,林林總總設立的任務型編組超過10個,族繁不及備載。林全任行政院長時,核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提人力通案刪減案,預期擴大精簡公務員人力,員額將通刪1%;106年9月賴清德任行政院長,受總統交付7項任務,其中1項為強化政府國家發展的整體規劃,有效管控各項計畫的執行進度和預算效能,減少財政上不必要的浪費。惟綜觀各部會運用非典型人力之情形仍未臻改善,且捨卻現行法規不用,另以函釋機關增設之常設性任務編組單位擔任主管職務者得支領主管加給,其適法性、正當性容有可議,悖於司法院解釋意旨。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各部會運用非典型人力之情形與檢討規劃,並公開中央政府整體運用非典型人力人數統計及實際運用狀況,另檢討捨現行規定不用,以專案解釋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妥適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保各機關合理運用人力,減少資源錯置,健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制度。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4.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中「跨機關人事業務整合,提供公務人員及民眾My Data服務」與政府過往建置之多項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系統,部分功能相互重疊,顯有資源重複配置之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為洲 王育敏 
    5.107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提升整體待遇管理及福利之運用價值」、「增進人力資源管理功績化」及「提升人事人員服務效能」列為其年度施政目標,並於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2款第3項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2億1,135萬9千元,惟近5年公務人員離職率呈增長趨勢,且發現年齡愈輕、學歷越高者,離(辭)職率愈高,如此,恐不利公務人力素質之提升。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探究前揭高離(辭)職比率之原因並研謀改善方法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廖國棟 吳志揚 
    6.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行政院即組成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106年6月7日召開的第1次會議即作出決議:請各部會檢視主管法規,有關「家屬」之規定,直接適用於同性伴侶;倘不涉及第3人權利者(例如申請權、同意權等),可先透過行政命令放寬適用。
    行政院早於104年即已就各部會主管法規做過通盤之檢視,列出可放寬適用之法規,但迄今仍未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放寬行政法令,使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恤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將如何放寬行政法令適用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卹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
  • 提案人
    尤美女 葉宜津 蔡易餘 李俊俋 
    7.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7年單位預算中「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科目編列經費2億1,135萬9千元,並將「提升整體待遇管理及福利之運用價值」、「增進人力資源管理功績化」及「提升人事人員服務效能」列為其年度施政目標。惟據銓敘部資料指出,近5年離(辭)職率由101年度的0.72%,逐年增加至105年度的0.86%,其中又出現「年齡越輕者,離(辭)職率愈高」以及「學歷愈高者,離(辭)職率愈高」等趨勢,此現象不利於公務人員素質提升。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公務人員離(辭)職比率逐年增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為洲 王育敏 
    8.《行政法人法》於100年4月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另通過附帶決議:「行政法人法公布施行3年內,改制行政法人數以不超過5個為原則,而且各該法人成立3年後應該要評估其績效,用來檢討《行政法人法》持續推動的必要性。」
    迄今已成立的5個行政法人,且皆已經超過要求評估績效提出檢討的3年期間,這段期間中山科學研究院弊案不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運作之檢討不絕,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卻未提出績效評估報告與檢討《行政法人法》推動成效。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行政法人法》推動成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葉宜津 蔡易餘 李俊俋 
    9.經查101至106年度8月底全國公務人員離(辭)職人數統計觀之,101年度離(辭)職人即有數2,489人,至103年度增為近5年最高之3,056人,105年度略降為2,976人,106年度截至8月底已有1,699人離(辭)職。而離(辭)職率則由101年度之0.72%,增為105年度之0.86%,呈增長趨勢。就細項分析,中央機關人員離(辭)職率由101年度之0.54%增為105年度之0.68%;地方機關則由101年度之0.94%增為105年度之1.06%,兩者皆呈增長趨勢,且地方機關各年度離(辭)職率皆高於中央機關;男性(辭)職率由101年度之0.72%增為105年度之0.82%;女性離(辭)職率則由101年度之0.74%增為105年度之0.91%,兩者比率差異不大,亦皆呈增長趨勢,惟女性各年度離(辭)職率皆略高於男性;30歲以下公務員離(辭)職率由101年度之2.39%逐年成長為105年度之2.71%,且各年度年齡愈輕者之離(辭)職率愈高。如以105年度觀之,50歲以上離(辭)職率為0.21%、41至50歲為0.45%、31至40歲為1.37%、30歲以下則提高為2.71%;如就學歷觀之,除大學學歷者離(辭)職率由101年度之0.93%成長為105年度之1.12%外,其他學歷則皆以103年度離(辭)職率最高,其前後年度則略有增減,惟各年度皆出現學歷愈高者,離(辭)職率愈高現象,如105年度,高中及大專學歷離(辭)職率皆為0.28%、大學為1.12%、碩士為1.16%、博士則為1.89%。
    公務人力素質之良窳,攸關服務品質與施政績效,更影響人民對政府施政之觀感與滿意度,然近5年公務人員離(辭)職率呈增長趨勢,且年輕者高於年長者、高學歷者之離(辭)比率亦較高,恐不利公務人力素質之提升。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王育敏 楊鎮浯 
    10.蔡政府上任後,提出以活化人才進用管道為由,將一定比例之三級機關首長改為政務、常務雙軌制。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務外,其餘應為「常務」職位。亦即,三級機關首長任用文官是常態,除非極特別的情況,才得以政務任用。若僅以活化人才為由,則三級機關首長可改為政務任命,此舉破壞我國長期以來穩定之文官體系制度,且各界也質疑此項變革提出之各種批評,例如:政治分贓,或是執政黨擔憂叫不動文官體系因而想用自己人。對於涉及國家三級機關制度之重大變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此未先通盤檢討政府人事制度之問題,而直接支持擴大三級機關首長的政治任命,但未來三級機關首長的任用,既無需經過國會同意,也不會有公開遴選制度,不僅無法確保中立性,亦嚴重打擊文官體系之士氣。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三級機關首長政務任命與如何杜絕政治干擾之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11.查101年至106年8月底全國公務人員離(辭)職人數統計,101年度離(辭)職人即有數2,489人,至103年度增為近5年最高之3,056人,105年度略降為2,976人,106年度截至8月底已有1,699人離(辭)職。而離(辭)職率則由101年度之0.72%,增為105年度之0.86%,呈增長趨勢。
    公務人力素質之良窳,攸關服務品質與施政績效,更影響人民對政府施政之觀感與滿意度,然近5年公務人員離(辭)職率呈增長趨勢,且年輕者高於年長者、高學歷者之離(辭)比率亦較高,不僅不利公務人力素質之提升,對於國家政策的推動更是一大傷害,恐損及人民權益的保障。是以,為了維護公務機關人員穩定、引進新血,讓國家施政方針與時俱進,符合新時代民眾的需求。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上述之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吳志揚 王育敏 
    12.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等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審議及控管各機關組織編制與預算員額,並分別就不同人力類型訂有不同精簡措施。其中,有關工友(含技工、駕駛)部分,分別於102及105年度辦理中央機關學校工友移撥媒合作業,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一協助行政作業及提供場地,並要求各機關不得拒絕超額工友移撥,以提高媒合之成功率;經統計,上開2次媒合作業共計釋出1,338個職缺、有移撥意願之工友912人,然成功媒合者僅有135人。為提高後續往後之媒合率,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工友移撥媒合作業之改善方法與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13.有鑑於自民進黨全面執政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軍人、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師極不友善,除刪除公務人員三節慰問金、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以及大砍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年金外,甚至研擬「軍公教人員講座鐘點費支給辦法」,將公立大學院校教授和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的講座鐘點費,從每節1,600元調高2,000元,卻將中小學老師的鐘點費從目前每節1,600元減為600元,如在本校或同縣市學校演講,則不得支領鐘點費。此辦法顯然預設立場,認定基層軍公教人員較大學教授及中研院研究人員缺乏學歷、學識與專長,不應給予較高鐘點費,將基層軍公教人員視為廉價勞工,不但有公然歧視基層軍公教人員之嫌,甚至已嚴重打擊基層軍公教人員士氣,未來也可能因為鐘點費過低,降低基層軍公教人員分享專業領域實務經驗之意願,不利於軍公教人員之研習進修成效。為加強基層軍公教人員經驗分享之意願,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召開公聽會,廣納基層軍公教人員心聲,重新檢討軍公教人員講座鐘點費支給相關規定;並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軍公教人員講座鐘點費支給辦法」提出修正方向,以及就軍公教人員所提反對意見之具體回復,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14.有鑑於自民進黨全面執政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公教人員之工作士氣、人文素養、體能維持等等面向缺乏重視,106年起將陸續停刊「人事月刊」、停辦「全國公教人員美展」、停辦「中央機關運動會」。經查,「人事月刊」提供最新人事資訊,使公務員瞭解正在推行的人事政策措施,最新的人事動態、法規、釋例、論述、休閒藝文,充實公務員的知能與生活;「全國公教人員美展」則展示各機關藝文活動成果,鼓勵員工進修創作以砥礪身心;「中央機關員工運動會」更是培養公務人員維持運動習慣、增進體能,提升團隊合作、工作效率之重要活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不顧公教人員實際需求,獨斷獨行廢除相關月刊及活動,已引起多數公教人員反彈,考試院周玉山委員、楊雅惠委員也提出反對意見,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勿再任意刪減公教人員福利。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召開公聽會,廣納公教人員對舉辦相關活動之立場與意見,研擬重新發行月刊與舉辦相關活動之期程,並針對公教人員之福利制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15.台鐵長年人力不足,台鐵企業工會於105年12月14日號召3,000人上街訴求增加人力,目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台鐵企業工會雙方已進行溝通,目前雖未定案但初步協調共識增加基層人力2,860人,首批將先補足1,920人,最慢107年3月前可補900多人。
    反觀維護法院秩序及人犯戒護安全的法警仍面對人力不足問題,經法務部調查統計各地檢署所提報合理法警員額數與目前預算員額數之差距共約270名,比較96至105年法警人數及案件量變化,96年法警人數1,126人,至105年僅增加7人,共1,190人;案件量則從40萬4,233件成長至45萬9,220元,法院法警平均增加26件,檢察署法警平均增加92件。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法警員額調整仍有不足,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銜司法院及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法警人力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葉宜津 尤美女 
    16.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實務上個案常因隱藏遮掩,至無法隱瞞時才會公諸於社會,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主動通知資料當事人並不具期待可能性。且機關違反規定者,其實已使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等資訊處於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可能狀態,顯然現有規定限於實際損害事實或結果恐有規範保障不足之問題。為保障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公務機關因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致個人資料有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虞或可能者,有無立即查明事實且以適當方式迅速通知當事人之流程與策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度預算第5目「第一屆資深中央民代自願退職給付」編列714萬2千元,係補貼國民大會代表及第一屆立法委員優惠存款;立法院已三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有關優惠存款18%將於110年歸零,惟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並非上述3部法律所規範,簡而言之,7位國大代表及2位立法委員,得持續領有18%優惠存款,且1年需消耗700多萬元預算,再加上優惠存款依法無據,僅依威權時期一紙命令即生效,不符社會公義;再按《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8條:「退職酬勞金之給與,由各該民意機關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不屬民意機關,辦理優惠存款無正當性。爰凍結「第一屆資深中央民代自願退職給付」100萬元,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年金改革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蔡易餘 葉宜津 尤美女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將中央政府各機關(含行政院以外機關)之臨時人員、派遣勞工及勞務承攬之人數定期公布於網站。查105至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書內未明列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實際運用情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應將渠等人力運用數明列於中央政府總預算表內。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明列整體運用人數統計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蔡易餘 
    (五)政府部門公務人員過去多為被動參與政策,少有對外溝通管道。有鑑於台灣社會議題日益多元,為促進社會凝聚共識以及政策有效溝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建立公務人員與民間團體間的政策參與平台,使政策在發想、討論、執行到檢討的各個階段都能將民間意見納入思考、充分溝通,以開展政府與民間協力合作之新模式。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蔡易餘 
    (六)查101至106年度8月底全國公務人員離(辭)職人數統計,101年度離(辭)職人即有數2,489人,至103年度增為近5年最高之3,056人,105年度略降為2,976人,106年度截至8月底已有1,699人離(辭)職。而離(辭)職率則由101年度之0.72%,增為105年度之0.86%,呈增長趨勢。
    探究各類公務人員離職情況,發現有四類:1.地方機關人員離(辭)職率高於中央機關。2.女性離(辭)職率略高於男性。3.年齡愈輕者,離(辭)職率愈高。4.學歷愈高者,離(辭)職率愈高。
    公務人力素質之良窳,攸關服務品質與施政績效,更影響人民對政府施政之觀感與滿意度,然近5年公務人員離(辭)職率呈增長趨勢,且年輕者高於年長者、高學歷者之離(辭)比率亦較高,不僅不利公務人力素質之提升,對於國家政策的推動更是一大傷害,恐損及人民權益的保障。是以,為了維護公務機關人員穩定、引進新血,讓國家施政方針與時俱進,符合新時代民眾的需求。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降低公務人員離(辭)比率之原因並研謀改善報告。
  • 提案人
    廖國棟 吳志揚 王育敏 
    (七)查行政院組織改造於101年1月1日啟動迄今已有5年,在員額總量管理架構下,於總員額法範圍內之預算員額編列數,整體而言呈負成長,由101年度之16萬3,325人,逐年降至107年度之15萬4,389人,計精簡8,936人,精簡率5.47%,成績不可不說斐然。
    總員額法三讀通過時,立法院作成「機關員額應於5年內降為16萬人」之附帶決議,希冀藉由該法施行達到精簡政府人力。然該法施行至今,人民期待政府機關施政效能愈發提高,但政府雖利用各項電子系統,解決人力逐年減少所衍生的效能不足的問題,但卻增加公務人員在業務辦理上的壓力,再加上年金改革後,在公務員保障越來越低、工作滿意度和成就感也低的「三低」氛圍下,更加重了公務員對工作的逃避心理,促進了公務人員自殺的問題。
    為解決公務人員自殺率提高,強化公務人員心理健康,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降低公務人員自殺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廖國棟 吳志揚 王育敏 
    (八)鑑於政府自92及96年陸續推動員工心理健康及員工協助方案,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102年起更協助各機關落實及貫徹員工協助方案,並編撰公務機關推動員工協助方案參考手冊,以利其推動,然各級機關辦理員工協助方案之預算經費,均由各機關業務費項下調整支應,如此難以確保其執行,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商行政院主計總處研擬將「員工協助方案」列為預算編列之會計科目,以利其專款專用,並維護公務人員之權益。
  • 提案人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為洲 王育敏 
    (九)有關政府對公務人員與機關訂頒獎項目,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訂頒獎項外,另有考試院銓敘部辦理的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查訂頒獎項依據規定之中,所明訂項目與實際辦理情況有落差,且部分不合時宜,其中有關獎章條例所訂獎章及模範公務人員等獎項,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銓敘部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十)行政院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以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各年度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對能察舉不法,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及搶救災害奮不顧身等優秀公務人員進行表揚,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將獲選人員之模範事蹟編列專輯分送各機關,廣為宣揚,但查辦理表揚傑出公務人員的銓敘部,則將各年度獲頒傑出貢獻獎之公務人員具體事蹟及相關資料公布官網宣傳之,故為激勵其他公務人員自我期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將獲頒模範公務人員優良事蹟上網公告周知。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十一)派用人員並非依國家考試通過晉用之公務人員,但其薪資待遇卻反較正式公務人員為佳。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業已對派用人員相當之保障,其已非屬臨時性質人員,故其薪資待遇不應反較正式公務人員高,否則亦造成正式公務人員士氣不佳、待遇不平等之怨,且造成人事制度上若干離奇現象,同時有礙組織改革。故臨時派用機關雖未修正為任用機關,其派用人員之薪資待遇亦應立即檢討,最低程度不應比正式公務人員為高。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組織調整研議派用人員薪資待遇予以與機關內任用制人員衡平處理。
  • 提案人
    葉宜津 段宜康 尤美女 
    (十二)對於公務人員之專業加給,人事行政總處定有各項附表。然考量到現行政府施政型態,大量之工作委外辦理,公務人員實際承辦業務,均係政府採購案件。因此對於現行各類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應該確實檢討各項業務內容,而非一律依所屬人員予以相同之專業加給。因此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予以重新檢討。
  • 提案人
    葉宜津 段宜康 尤美女 
    (十三)行政院於103年4月1日訂頒「軍公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推動計畫」,期程為103年4月至105年12月。預計計畫期間完成191項給與項目適當性及合理性評估審查,其中178項建議適當之法源依據;惟查目前仍有90項給與面臨法制位階不足問題,其中獎金58項、本職工作衍生之給付16項、具補充性質之給付1項。
    綜上,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允宜加強辦理,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葉宜津 尤美女 
    (十四)鑑於「人事月刊」、「中央機關員工運動會」、「全國公教人員美展」皆已舉行多年,成為政府機關優良傳統,同時又能培養公務人員美感教育、健身運動、人文氣息等各方面之素質,然各項活動卻在無完整斟酌衡量下,因經費問題斷然停辦,故此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新衡量並研擬「人事月刊」、「中央機關員工運動會」、「全國公教人員美展」之必要,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為洲 王育敏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2億3,836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5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政府早年為解決公教人員居住問題,方便人力調配運用,乃有國有宿舍之設置。而為有效管理國有宿舍,早期列有宿舍管理專章,並將宿舍分為單身宿舍、眷屬宿舍及寄宿舍等3類。106年4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通過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將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與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整併為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原地方行政研習中心雖於54年5月配合中央政府之省府疏遷政策,其隨原臺灣省政府遷至中興新村所接管之眷舍,尚有面積960平方公尺(約291坪)土地登記位於台北市中山區,且地上建物無登記建號。經查,該眷舍共8戶,為早期狹長型連棟磚造建築物,目前僅剩1戶借用,其他戶數皆已毀壞無法居住,然因該用戶於連棟建築物中間,致使其他7戶無法獨立辦理產權分割,須俟該借用戶歸還後,始能騰空處理。為有效解決我國閒置空間,減少資源錯置。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閒置眷屬宿舍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2.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為整合公部門數位學習資源,且公務人員之數位學習亦應與時俱進,按104年行政院與考試院之會議結論,兩院決定整合並將其所屬培訓機關數位學習平臺,並且決議分階段逐步建置單一數位學習平臺,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劃建置公部門數位學習資源整合平臺「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下稱e+平臺),以「公部門學習資源整合,強化數位培訓新趨勢應用,建構學習資源開放與加值之共享環境」為願景,達成公部門數位學習「單一入口、多元學習、完整記錄、加值運用」之目標,然經查於106年9月底仍尚未與考試院所屬之國家文官學院數位學習平臺整合,另查e+平臺自106年7月1日上線,截至同年9月底止會員數計10萬6,868人,屬公務人員者,計8萬875人,占總會員數75.68%。惟截至106年第2季全國公務人員共計34萬7,787人,加入e+平臺公務員僅占全部公務員人數之23.25%,未達四分之一,比率偏低。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精進及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王育敏 楊鎮浯 
    3.依據104年考試院及行政院協商會議結論,將兩院所屬培訓機關數位學習平臺,逐步整合為單一數位學習平臺,並由人事行政總處規劃建置成為「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惟「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已於106年7月1日上線,但是截至106年9月底國家文官學院學習平臺資源卻仍未整合,也未加盟「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以致於國家文官學院學習平臺之數位課程無法讓該平臺使用。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有效整合公部門數位學習資源整合平臺,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 提案人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為洲 王育敏 
    4.為利公務門數位學習資源內容之分享,並降低各機關現有平臺之維運成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置「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內含1800門以上開放式課程、微學習課程、MOOCs課程等,並有線上直播、電子書、SPOC專區。惟就所有開設課程中,有關勞動教育之課程似有不足,如社會保險或勞資爭議等課程只有1堂,且課堂時間只有30分鐘。就公務員有關勞動條件、勞資爭議、社會保險、職業安全等勞動權益而言,雖與勞工有別,然開設相關課程供公務人員學習卻仍有其必要。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針對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之勞動相關課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 主席
    第2款暫行保留。
    請宣讀第3款「立法院主管」部分。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原列35億4,232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之國民網路連署立法倡議平臺200萬元、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項下「法制諮詢業務」之「大陸地區旅費」70萬元、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營建工程」項下「公共建設及設施費」100萬元,共計減列3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億3,862萬7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立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特別費」編列219萬元,全數刪除。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二)立法院107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首長特別費219萬元,凍結10萬元,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鎮浯 吳志揚 廖國棟 
  • 本項通過決議28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第9屆立法院院長於105年2月1日之就職演說中宣示略以:「未來的新國會,將是一個人民的新國會、開放的新國會、專業的新國會。」其中「開放的新國會」主張「未來,立法院黨團及議案協商、委員會會議的內容與過程,一定會符合民主、公開、透明的程序」。惟立法院近年來,每逢審查重大爭議法案、預算案時,院區周遭除有層層蛇籠拒馬圍繞外,還部署重重警力,將立法院包圍得密不透風;自105年2月1日新國會上任以來,已經動用眾多警力。為貫徹國會公開透明、全民監督之目標,爰請立法院就陳抗活動相關情形,協調警政署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確保進出立法院相關通道暢通、人員安全及會議順利進行為原則,並考量民意機關之特性,作合宜符合比例之適當部署,並於活動結束後立即拆除,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2.立法院於102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鑑於簡任(派)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核給太過浮濫,曾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合理檢討公務人員加給辦法相關規定,該檢討後訂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核發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參考處理原則」,並訂定「核發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評核表」,以杜絕浮濫發給。
    反觀立法院之非主管人員領取主管加給,不但未檢討時空背景,繼續援用57年之公文,造成1個委員會10個人中,4位為主管。且對於所有簡任秘書,不論職務繁重與否,亦一律核發主管加給,例如業務量較少之兼任特種委員會秘書,或非於立法院的單位等,亦有主管加給,嚴重不公。
    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規範或評核之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葉宜津 尤美女 
    3.立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人員維持─法定編制人員待遇」編列4億8,875萬5千元,該預算編列係職員、駐警之薪資、加給及會期津貼之經費。
    據查107年度駐警之員額編列較106年度減少3人,然近幾會期周邊陳抗次數越來越多,抗議之規模越來越大,駐警人數減少恐增加駐警之業務量,爰請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廖國棟 
    (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10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立法院日前啟動設施改建,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室去除了站立的質詢、備詢台,並增設記者區及旁聽席,將採訪媒體、旁聽民眾與立委、官員區隔開,有限縮媒體採訪權之虞。經查,日前財政委員會亦於2樓之上設置媒體專屬空間,將立委、官員席位隔離於會議室之上,形成媒體採訪困難。新國會宣稱要建構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在議事空間上卻是處處限縮媒體參與的空間,有違國會改革旨意;此外,立法院在議事空間改變上,需與委員充分溝通協調,不應擅自更改、浪費公帑。為提升預算資源有效運用,爰請就議事空間調整與事前溝通協調之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2.立法院107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中編列會議室調整整修工程費900萬元。惟總務處於106年11月27日未經立法院財政委員同意,便逕自變更該委員會會議室配置,顯示出對立法院委員及委員會之不尊重,應予檢討改善。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資撙節並杜爭議。
  • 提案人
    楊鎮浯 吳志揚 廖國棟 
    (三)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立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2億0,657萬8千元,該預算編列係用於維護、購置立法院資訊設備軟硬體之經費。
    隨科技進步,網路提供資源越來越多,且檔案越來越大,然立法院之網路速度過慢且時常會有網路中斷的狀況發生,造成檔案下載中斷或是瀏覽網頁速度變慢甚至是無法使用網路,造成業務執行上的困擾,爰請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廖國棟 
    2.立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之「資訊服務費」編列1億6,809萬6千元,擬用於國會寬頻網路、主機暨週邊設備及院內資源入口網站等系統與設備維護費,考量助理與記者群反映網路速度相當緩慢,凡特定時段網路速度皆會壅塞,有時甚至經常斷訊。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網路速度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3.立法院107年度預算「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8,399萬8千元,擬用於軟體購置費、網站等應用系統業務費,考量助理與記者群反映網路速度相當緩慢。據查,立法院提供院內職工使用的無線網路平均上行速度為10Mbps,下行速度為20Mbps;有線網路平均上行速度約為15Mbps,下行速度為15Mbps,仍有提升空間。其次,立法院網路首頁介面連結不便,立院同仁皆有所感,亦有改善空間,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網路速度與網頁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四)立法院107年度預算「議事業務」編列1,126萬4千元,該預算編列係院會、委員會業務運作所需之經費。
    近幾會期不論是在院會抑或是委員會,皆有議事爭議發生,爰凍結第3目「議事業務」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廖國棟 
    (五)凍結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2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國會最重要的工作即為立法及審查政府預算,此皆有賴於立法院之幕僚單位提供法律上及會計上的專業意見。經法制局及預算中心提供各該單位人員3年之研究成果統計,法制局包含法案評估、議題分析、專題研究,預算中心計算預算評估報告,發現法制局嚴重的勞逸不均,且竟有人3年內僅產出不到10案,即4案、4.33案、6.83案,更有1年不到1案,僅與別人共同研究。
    此外,為使委員會審查法案更加周延,法制局應於每次委員會排審法案時,事前提出書面建議,提供該會委員參酌,以健全法案審查程序,提升我國國會立法及修法專業。
    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及精進作為之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葉宜津 尤美女 
    2.查立法院法制局員額配置情形,現有研究員18人、副研究員16人及助理研究員9人,共分配五組,第一組負責內政委員會業務,第二組負責外交及教育委員會,第三組負責司法及經濟委員會,第四組負責財政及交通委員會,第五組負責衛環委員會。
    在查第3會期提案狀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提案557案、通過24案,國防及外交委員會委員提案27案、通過3案,但第二組(外交、教育)配有4位研究員、2位副研究員及2位助理研究員,第三組(司法、經濟)配有3位研究員、4位副研究員及2位助理研究員。
    法制局人事現況,無論案件量及各組人數,有業務分擔不均的狀況,法制局應重新分配業務及人力,以提升法制工作之效率及品質;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尤美女 鍾孔炤 鍾佳濱 
    3.立法院法制局所掌理事項包含,立法政策及法律案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法制局第三組負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之業務,其中又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業務量較為龐大,統計第9屆第3會期,會議次數36次為各委員會中為開會次數最多,委員提案557案亦為案件量最龐大。
    惟查法制局第三組中僅有2位具有法律專業背景,專業研究員短缺,難以負擔委員所提之提案,甚至在協助委員立法作業上,亦難以提供多元之觀點,比較日本國會法制局設置72名參事,其中有50人法律專門職,專業幕僚相對充足;法制局應視業務所需,補足立法作業所需之人才,或提供相關人員進修學習機會,以協助委員專業法律協助;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尤美女 鍾孔炤 鍾佳濱 
    (六)凍結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1,0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立法院107年度預算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中編列9,468萬7千元用於委託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下稱公視)辦理國會議事轉播經費。
    查106年度公視將部分轉播業務分包給民間全民電視(下稱民視),契約總價金為2,000萬元,用於提供轉播字幕工作人員及設備,惟民視卻要求此該人員同步協助、經營旗下政論節目《國會最前線》,有公器私用之嫌。
    綜上,爰請立法院公報處請公視檢視契約內容後依契約處理,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吳志揚 廖國棟 
    2.有鑑於立法院已於105年9月13日第9屆第2會期開議日,針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實施手語翻譯服務,又自第3會期起,將服務範圍擴大至行政院院長施政總質詢,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聽障人士平等參與政治之權利。經查,我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之規定,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客家基本法》亦規範,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惟立法院在議事進行過程中,現場除了立法委員外,還有助理、記者及其他工作人員,手語翻譯人員無法如實翻譯原住民語、客語及翻譯設備不足實屬常態。為永續推動國會議事轉播工作與相關服務,爰請立法院就如何提升原住民語、客語手語翻譯量能及翻譯設備不足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3.立法院107年度預算「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編列6,000萬元,擬用於會議室相關設備費,考量106年11月12日內政委員會以客語進行報告所產生的爭議並非首次。據查,包括黃玉振前主委,現任的李永得主委第1次擔任客委會主委時都曾用客語進行報告。故立法院應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除了委員以外,也應該為現場的國會助理、記者、紀錄人員準備足夠的翻譯機,以尊重多元文化及語言,尊重各首長及委員使用自己母語的習慣。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七)立法院107年度預算「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之「業務費」編列1億0,888萬3千元,擬用於公報紀錄等經費,考量立法院議事轉播(IVOD)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會議隨選之「發言紀錄」更新緩慢,多數委員發言紀錄竟長達1個月都未更新上線。據查,雖更新上線之工作為資訊處之職權,然係公報處未能提供發言紀錄予資訊處更新所致,爰凍結立法院107年度預算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之「業務費」100萬元,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八)凍結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文書印刷」5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立法院107年度預算「公報業務」項下「文書印刷」之「業務費」編列1,385萬元,擬用於印刷公報與議事錄相關費用,考量立法院應落實「無紙化」政策,儘量減少紙張的浪費。一方面可以節能減碳、節省許多紙張,又可以減少堆置空間。且各級會議,許多委員與助理都是使用平板電腦閱讀資料,會議現場亦有大小螢幕同步顯示,故花費大批預算製作印刷品是毫無必要。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2.立法院107年度預算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文書印刷」中編列議事日程、議事錄與公報耗材經費1,150萬元。惟議事日程、議事錄與公報之印送頻繁且篇幅長,卻閱讀率極低不符政府節能減碳之目標。目前公報處僅是被動接受各委員辦公室不再提供之要求,而非主動詢問各辦公室是否有需要,顯有改善空間。爰請立法院針對議事日程、議事錄及公報等文書,通盤檢討,並徵詢各委員之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吳志揚 廖國棟 
    3.立法院公報處印刷所,承辦立法院各處室公文及議事資料之印刷,但隨著電子產品之發達,許多文書得以用電子檔方式呈現,無須再浪費資源編印成冊;例如,立法院各委員會及院會所辦理之公聽會,會後將公聽會報告編印成冊送至各委員辦公室,但報告僅是發言紀錄及學者專家提供資料,實用度並不高,無須會後再編印成冊發送各委員辦公室;為避免資源浪費,公報處應檢視各處室資料有無編印成紙本之必要,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尤美女 鍾孔炤 鍾佳濱 
    (九)立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8,399萬8千元,其中包括應用資訊系統開發經費3,725萬元、其他資訊設備經費1,658萬元以及軟體購置費3,016萬8千元。惟查:
    1.預算說明過於簡略,無以得知詳細採購細節:
    預計建置、改版與擴充共6項系統,其中「配合委員需求暨因應法規變更系統功能增修」經費1,000萬元。所謂「委員需求」不明,且無從由字面得知系統之實際功能和效益。
    2.107年度「軟體購置費」達3,016萬8千元,卻未詳列購置軟體清單:
    106年度法定預算已編列2,768萬7千元購置軟體,惟一般職工使用頻率最高的Microsoft文書軟體版本卻仍停留在2010版。請資訊處具體說明近5年「軟體購置」計畫。
    有鑑於立法院資訊處於105年1月曾爆發重大採購弊案,為提高資訊設備之投資效益,爰凍結第8目第4節「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0萬元,立法院應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與近年資訊軟硬體投資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段宜康 尤美女 
    (十)有鑑於我國連續2年夏季供電出現困境,造成社會大眾時時刻刻須面臨缺電、限電危機。106年7月更因風災造成和平電廠倒塌意外,導致行政院破天荒發函要求公家機關為期2周下午1點至3點禁止開冷氣之政策,並呼籲全民共體時艱,渡過政府電力轉型陣痛期,立法院也因此比照辦理。據經濟部能源局資料顯示,107年預估備用容量率僅5.1,低於106年7.8之預估值,顯示107年夏季供電問題將更為險峻。經查,立法院日前已架設545平方公尺太陽能發電,每年可以發電約10萬度,以1年平均每度電5元計算,將可節省50萬元。為落實政府節電政策,減少資源錯置,防範停電情形再次發生,爰請立法院針對立法院區綠能發電設施興建及發電展望,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一)立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之「資訊服務費」編列1億6,809萬6千元,係各項業務支援應用系統與設備維護費。惟查:
    1.新版「立法院全球資訊網」不符合使用者需求,除美術設計,與舊版網站設計無異。「立法院全球資訊網」改版前宜先委託專業團隊調查使用者意見、需求和經驗,再行設計,而非先設計再徵詢意見。
    2.院內各項業務支援應用系統各自為政,缺乏統一樣式,並未依照使用者需求整合資訊提供方式與介面設計,無法提供良好的使用體驗。
    3.「立法服務網」,經查目前已停止使用亦無重啟計畫,惟107年度仍編列137萬9千元系統服務費,顯有虛編之虞。
    爰請立法院應於6個月內,針對全球資訊網和院內服務網之整合計畫和改善期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段宜康 尤美女 
    (十二)立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之「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550萬2千元,係立法院各單位個人電腦暨周邊設備配置經費。
    惟查,107年度同項目用途經費相較於106與105年度增加200萬元,增列幅度高達57%,卻未說明增列事由,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增編之內容、細項及理由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段宜康 尤美女 
    (十三)立法院107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中編列議場議事多媒體、委員會會議多媒體、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等6項議事支援應用系統維護費2,420萬7千元。惟上述之立法院議事轉播系統目前僅供民眾線上閱覽,卻不提供下載服務,即使是立法委員也僅能下載自身問政影片,顯與該系統「開放國會」之設立目標有所不符。而106年11月2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立法院秘書長也承諾會具體改善此一弊端,開放所有問政影片予大眾下載,惟至今仍未見改善。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廖國棟 吳志揚 
    (十四)有鑑於立法院已於105年3月10日通過「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並於105年4月8日首播「國會議事轉播」。且為方便全國民眾收視,除全國各有線電視系統、中華電信MOD平台及無線數位電視系統外,自第9屆第4會期開議日起,於國內5大電信業者(包括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台灣之星及亞太電信)之影音串流平台上架,提供2,800萬手機用戶更多元便利之行動收視。惟現行立法委員質詢之影片,仍未開放一般民眾下載觀看;個別立法委員於法案逐條討論、程序發言、會議詢問與協商等議事進行時亦無法下載。為貫徹國會公開透明、全民監督之目標,爰請立法院徵詢各委員會意見後,視委員會需求開放下載經委員同意開放之IVOD委員影音。並請秘書長統一各委員會做法,針對個別委員於法案逐條討論、程序發言、會議詢問與協商等議事進行時剪輯委員發言片段,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五)有鑑於立法院蘇嘉全院長於105年2月1日之就職演說中宣示略以:「未來的新國會,將是一個人民的新國會、開放的新國會、專業的新國會」。其中「開放的新國會」主張「未來,立法院黨團及議案協商、委員會會議的內容與過程,一定會符合民主、公開、透明的程序」。經查,立法院已於105年3月10日通過「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並於105年4月8日首播「國會議事轉播」;除全國各有線電視系統、中華電信MOD平台及無線數位電視系統外,自第9屆第4會期開議日起,於國內5大電信業者(包括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台灣之星及亞太電信)之影音串流平台上架,提供2,800萬手機用戶更多元便利之行動收視。惟現行議事轉播IVOD系統觀看上仍時常有延遲、定格之情形。為貫徹國會公開透明、全民監督之目標,仍需改善並提升議事轉播IVOD系統之流暢度,爰請立法院針對如何提升並改善議事轉播IVOD系統流暢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六)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節能減碳已為各國永續發展工作重點,亦為我國施政主軸。立法院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近年推動之各項節電措施已具成效,並陸續推廣省水、省油、省紙、無紙化等措施,期盼作為各公務機關之表率。惟立法院在相關資訊系統上無法與時俱進,現行立法院所提供之行政業務管理系統、法制局報告、預算中心報告等資訊,仍無法於院區外供立法委員及其助理使用,造成使用不易,有礙無紙化政策之推行。爰請立法院針對立法委員及其助理如何於立法院區外瀏覽使用行政業務管理系統、法制局報告、預算中心報告等院內資源,於107年4月底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七)有鑑於立法院自49年遷入現址至今,已長達57年,目前院區土地是向臺北市政府承租使用,加上建築老舊且不敷使用,導致立法院於議事進行時常發生現有空間不足之情形。經查,臺北市政府已於106年2月19日將立法院行政大樓(俗稱紅樓)列為市定古蹟、立法院議場為歷史建築,造成立法院空間短時間內無法獲得有效改善。惟目前各委員會會議室空間大小不一,各委員會於會議進行時經常發生空間不足情形,不符正常開會型態,立法院業務單位需有負擔場地協調之責。爰請立法院針對各委員會會議空間使用安排與協調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八)有鑑於科技日新月異,為有效運用資訊通訊科技,提高行政效能,創新政府服務,邁向現代化的數位行政,行政院於96年開始推行的「電子化政府計畫」中,將電子公文列為標竿型的行政管理應用。電子公文的推動,為宣示政府落實節能減碳理念之政策,具節能減紙、提升處理效率及強化資訊安全等效益。惟現行立法院電子公文系統功能已不敷使用,未有搜尋功能及每頁顯示數量過低,造成使用者在尋找相關資訊上有如大海撈針,有違電子公文政策推行之目標。爰請立法院就立法院公文系統之改善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九)自105年2月新國會上台後,立法院周邊陳情抗議不斷,員警動輒動員上百人次之警力部署,且每每皆用拒馬鐵絲網等包圍全院區,然若立法院未縝密規劃周邊陳抗民眾使用之動線,而一再將全院區封鎖,實則一來浪費人力、二來亦是對陳抗民眾的自律不信任,故立法院應於1個月內檢討遇陳抗事件時如何確保周邊交通順暢及鄰近居民之居住權益,並一併檢討警力部署人次是否過多及封鎖院區之手段是否必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廖國棟 
    (二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06年7月20日公布由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TTC)執行5家行動寬頻(4G)業者106年度上半年之行動上網速率量測統計結果,全國4G定點量測平均下載速率提升到52.39Mbps,較105年6月分別提高5.97%;各縣市4G移動量測平均下載速率分別介於25.21至40.91Mbps。
    相較於立法院提供院內職工使用的無線網路平均上行速度為1至3Mbps,下行速度為6至8Mbps;有線網路平均上行速度約為7至30Mbps,下行速度為10至40Mbps。仍有相當差距。
    且凡特定時段網路速度皆會壅塞,尤其上午10至12點間,立法院同仁與記者皆有所感。爰請立法院經辦單位於3個月內針對院內網路之使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網路速度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二十一)現今立法院法制局製作之法案評估報告,均附主管機關做成之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而法制局亦填寫「立法院法制局法案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檢視表」,然而,對於與性別議題高度相關的法案,僅依賴檢視表及1至2位的專家學者意見,不但未具全面性,且容易淪為形式化。爰此請立法院法制局在進行法案評估報告時,若該法案涉及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政策措施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一般性建議時,應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或團體代表舉辦研商會議或修法座談,俾充實法案評估報告之性別面向。
  • 提案人
    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蔡易餘 
    (二十二)我國甫於106年11月20日國際兒童人權日,展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並於24日由國際審查委員做出97點結論性意見,其中包括第8、13、22、32點與立法院相關之政策建議。
    立法院作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負責立法、修法和監督,於每年處理法案和預算的過程中,較少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提出影響評估,亦未邀請兒少代表參與並徵詢意見。現階段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雖已針對部分法案,執行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惟尚未將兒少類別進行評估,兒童權利是否於法案處理過程中受到侵害,難以判別;又立法院針對相關人員之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付之闕如,導致法案處理過程對兒童權利公約之敏感度不足。
    爰請立法院參照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研議辦理下列事項:
    1.參照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建置立法院「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機制,納入兒少代表和民間團體對立法之相關意見,以落實兒權公約禁止歧視、兒童最佳利益和尊重兒童表意權等原則。
    2.辦理立法院職員、研究員、法案助理及相關人員對兒童權利公約認識之教育訓練,以提升立法部門兒權意識。
    3.仿照日本參議院「兒童國會」制度,研議辦理兒少認識國會立法運作與對重大議題或法案發聲之活動,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麗芬 
  • 連署人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三)立法院法制局主要針對行政院函送立法院之法律提案提出評估報告,或是相關重大政策提出專題報告;惟立法實務上,評估報告及專題報告對立法委員草擬法案並無明顯幫助。
    上述狀況恐因為法制局定位不明所造成,法制局研究員該做為「協助立法」或是「研究單位」應有明確定位。
    比較國外國會架構,美國於1946年,通過「立法重組法」,明確將委員會幕僚與個人助理角色分開,並確立專業幕僚角色;而英國國會圖書館設有156人,下設研究單位,分為立法資訊組及研究組。
    爰請立法院檢討法制局於立法作業所扮演之角色,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尤美女 鍾孔炤 鍾佳濱 
    (二十四)第9屆立法院在訴求為開放的國會後,包括在議事直播、新聞採訪等都有很大程度的開放。然而,我國自81年起首次進行國會改選後,至今僅25年,台灣公民社會基於對過去國會的不信任,對於正常國家中國會的運作、議事的進行、政黨政治、國會尊嚴等,普遍不了解,甚或產生誤解為黑箱,導致難以樹立國會的專業形象。
    立法院法制局曾多次前往各國國會參訪,亦於104年提出「德國、美國、日本、法國國會議事轉播及相關制度」報告,其中各國對於此等制度皆有不同程度的開放或規範,例如採訪拍攝的限制(德國對於拍攝角度及鏡頭有嚴格限制、且不得涉及隱私等)、旁聽是否開放錄影(音)或照相、協商是否開放直播(四國全無),甚至德國國會製播「青少年與國會」、「聯邦眾議院ABC」節目、日本提供參訪者國會專業導覽等,以認識國會的運作,皆可為我國借鏡。
    爰此,立法院應在「開放的國會」原則下,檢討現行旁聽、採訪、參訪、轉播等制度是否有未臻完備之處,並應健全公報處、秘書處及相關單位,或甚至利用社群媒體,成為對外窗口,介紹國會或議事運作方式,杜絕外界對國會似是而非的推論,以增進國會透明,提供相關公民教育的機會,以期健全公民社會對我國國會運作之認識,樹立國會專業形象,實踐國會改革。
  • 提案人
    段宜康 蔡易餘 葉宜津 尤美女 
    (二十五)立法院107年度預算「國會圖書業務」項下「圖書管理」中編列4,121萬3千元,其中1,285萬7千元係圖書、光碟及線上資料庫購置費用。
    查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現前借閱冊數規定,立法委員借書以20冊為限,過期期刊以4冊為限;立法院職工、委員助理、黨團助理及國會記者借書以10冊為限,過期期刊以2冊為限。惟對比鄰近市立圖書館規定,台北市市立圖書館一般個人借閱冊數以15冊為限,新北市以20冊為限;大學圖書館借閱冊數更達30冊以上,顯見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有提升服務量能之空間。
    為增進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使用效益,爰請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檢討現行《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閱覽須知》,提高一般圖書及過期期刊借閱冊數,以有效支援委員問政需求。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段宜康 尤美女 
    (二十六)立法院於105年9月13日第9屆第2會期開議日,針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實施手語翻譯服務,又自第3會期起,將服務範圍擴大至行政院院長施政總質詢,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聽障人士平等參與政治之權利。且為方便全國民眾收視,養成固定收視習慣,除全國各有線電視系統、中華電信MOD平台及無線數位電視系統外,自第9屆第4會期開議日起,於國內5大電信業者(包括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台灣之星及亞太電信)之影音串流平台上架,提供2,800萬手機用戶更多元便利之行動收視。
    為進一步達到落實語言平等,建立在公共事務領域推廣使用母語的友善環境,於「國會議事轉播」施政總質詢時,爰請立法院研議翻譯字幕或同步字幕的可行性,或轉譯為逐字稿,於當日稍晚呈現於立院IVOD,以利民眾參與公共議題的討論與監督。
  • 提案人
    鍾孔炤 尤美女 葉宜津 
    (二十七)立法院107年度預算「公報業務」項下「文書印刷」中編列1,385萬元;「立法諮詢業務」項下「法制諮詢業務」中編列相關研究成果彙整製作經費30萬元。
    建請立法院法制局、預算中心以及公報處等相關單位,於印製「法案評估報告」、「專題研究報告」、「公聽會報告」等供委員參考報告時,宜在「書背」註明報告名稱,以利日後保存及參考。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段宜康 尤美女 
    (二十八)推廣母語早已是政府長期以來的政策,為保護本土語言流失,讓多元語言獲「平等、尊重與尊嚴」,目前由文化部主導,透過立法保障國內不同族群、文化及語言的發展與生存,目的即在尊重多元真實的文化。
    85年於西班牙舉行的「世界語言權利會議」通過了《世界語言權利宣言》,該份宣言支持語言權利,特別是瀕危語言的語言權利。立法讓多元語言及文化都獲保存與發展保障,是政府的責任,也是聯合國公布「文化多樣性宣言」、「世界語言權利宣言」、制訂「文化多樣性公約」與「世界母語日」原因。
    沒有人應該被禁止說自己的母語,透過參與公共事務領域大量使用母語,是使母語獲得推廣及保存的最好方式,也是保障語言權利的重要宣示。惟立法院卻因同步口譯設備不足,導致委員會質詢時無法使用母語,違背多元語言文化的重要原則。建請立法院通盤檢討,落實無障礙議事環境。
  • 提案人
    鍾孔炤 葉宜津 尤美女 
  • 主席
    第3款暫行保留。
    請宣讀第4款「司法院主管」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原列29億5,936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630萬元(含「一般事務費」項下「與媒體及他機關單位互動聯繫經費」100萬元、「大陸地區旅費」30萬元)、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1,000萬元,共計減列1,6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4,306萬2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5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自101年度起法官年終考評改以職務評定取代考績制度,其職務評定結果則分為良好以及未達良好兩種,其中評定良好者與公務人員考績甲等相近,而未達良好者則相當於考績丙等,然據統計資料顯示,自101至105年度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皆在97%以上,其中104及105年度評定良好比率更高於98%,如此恐令民眾質疑法官職務評定制度流於形式,甚至有考試委員都曾表示法官職務評定為良好比率普遍高達97%以上,確實難為眾人所接受,爰請司法院於107年2月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2.《法官法》施行後,法官職務評定良好平均比率高達97.76%,評定良好者與公務人員考績甲等相近,均晉級及給與1個月獎金。但相較民眾與司法不信任比率高達56.4%,顯然法官職務評定流於形式,難以達成有效監督之目的,爰要求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研議《法官法》此部分修法之檢討報告。
  • 提案人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3.依《法官法》第74條第2項之規定,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可連晉二級。又,查法官近年連晉二級之人數,104及105年度各有1,069位及126位,共高達1,195位,亦即於法官法施行後,已有約六成之法官連晉二級;且近年法官職務評定制度有遭詬病流於形式、執行結果未盡客觀公正等情事,每年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均逾97%,以此推估,法官連晉二級已形成常態現象,亦過於優厚,其適切性有待斟酌,且難達成有效監督及評鑑之目的。爰要求司法院應併同法官職務評定之實際運作結果,檢討研修連晉二級之規範,並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國外旅費」10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司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683萬8千元,係為派員至他國考察相關法律制度。
    據查103至107年度司法院、法官學院出國計畫預算及執行率偏低,且有出國計畫變更項目之情狀,103年執行率57.79%,未執行2項、變更2項;104年73.98%,變更6項;105年41.19%,未執行3項、變更2項;106年61.31%,變更5項,在執行率偏低的狀況下實無增編之必要,為保我國預算得以妥善使用,爰請司法院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2.司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業務計畫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國外旅費」683萬8千元,係預計派員出國考察9項計畫,較106年度增加295萬3千元,增加76.01%。惟由近年司法院出國計畫預算執行情形觀之,皆低於九成,整體出國計畫執行情形並不理想,且增編之計畫,與其106年度已辦理之出國考察計畫中,似有部分雷同,爰此,請司法院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3.司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國外旅費」編列683萬8千元,係預計派員出國考察9項計畫,較106年度增加295萬3千元,增幅高達76.01%。惟自近年司法院實際執行出國計畫觀之,103年度及105年度各有2項、3項出國計畫未依原定計畫執行,且103至106年度尚分別變更2項、6項、2項及5項出國計畫,司法院實際出國計畫之變更幅度甚大,足見其出國計畫之擬定有欠嚴謹。經查,司法院103至106年度算執行率分別為57.79%、73.98%、41.19%、61.31%,其執行效率不彰、實際執行出國計畫變動比例甚高,預算編列流於形式,實有浪費公帑之虞。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避免財政困窘日益加深,爰請司法院針對國外旅費編列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4.司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業務計畫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下,編列「國外旅費」683萬8千元,預計派員出國考察9項計畫,較106年度增加295萬3千元(增幅76.01%),考量近年司法院出國計畫預算執行率不佳(103至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57.79%、73.98%及41.19%),整體計畫情形並不理想,爰請司法院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三)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20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監察院於104年4月16日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人力偏低,勤務運作不堪負荷,顯示法警人力配置已嚴重失衡。依《法院組織法》規定,第一類地方法院法官與法警及第一類地檢署之檢察官與法警之法定配置,其比例高限分別約為1:0.782及1:1.373。然多年來司法及檢察業務量增加,院檢機關各類員額未依組織法規定等比例增補,致法警等輔助人力普遍低於法定配置比例,法警人力不足,為各院檢機關多年來共通之問題。惟依現行法律之規定,法警法定員額編制應是2,900多人,但目前法警人數只有1,113人,短缺1,800人,自有警力已無法維持正常運作,顯已背離人力規劃之基本原則外,更嚴重危及機關及司法人員安全。爰請司法院就如何解決法警不足之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2.法院各級人力過勞之問題已屢次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媒體及投書中被提及,惟相關之討論僅能從法院組織法所訂定之人員框架,或以個人經驗為出發之投書為討論基礎,缺乏全面性的現況檢視,致使相關討論最終只能淪為討價還價,沒有實證的具體數據供作改革之基礎,實非解決問題之良策。
    司法院身為主管機關,對院內勞動情形更應有全面之理解,在人力員額之爭取上,方有更厚實的事實基礎。是以要求司法院提出人力需求評估報告,在研究對象上,除法官以外,應涵蓋基層人力如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法警、法官助理等。在內容上,除結論應提出各職位具體需用員額、人事預算外,結論之基礎應建立在如近年案件量成長幅度、人力增長幅度、加班時數情形、輪值情形等數據之現況報告,並將人力現況與政策所欲達到之合理工作情況比對。建議部分,應有短期、中期、長期之改善進程,排序優先增補單位或職位。
    爰請司法院就整體法院人力提出勞動現況及人力需求評估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3.按近年部分法院曾發生司法安全維護疏漏事件,如:104年7月8日新竹地方法院發生毒犯脫逃並闖入院長辦公室案件、105年6月16日彰化地方法院發生美籍男子在法庭持剪刀自戕身亡案、106年跨年連假臺中地院辦公大樓遭遊民潛入連住多日等,且106年10月4日新竹地院又再次發生人犯脫逃事件。
    由上述事件可知我國各級法院於安全維護及軟硬體設施皆有改善空間,且法警人員不足訓練欠佳等因素,造成安全漏洞,然據查司法院提供107年度預算員額增加189人之分配明細,其中以法官助理99人為最高,其後依序為三等書記官28人、錄事19人、法警15人、執達員9人、庭務員8人、家事調查官6人、司法事務官3人及法官學院組員2人,法警人數並未調整,為避免司法安全維護疏漏事件再度發生,司法院宜於1個月內就各級法院之法警人員配置及員額做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4.我國司法案件經統計逐年增加,不僅懸而未決之案件數提升,法官工作之負擔亦日漸沉重。105年地方法院單年未結件數達6.1萬件,一位基層法官每天平均得審完三件案子。不僅法官之工作量居高不下、難以消化,長期累積大量工作的結果,亦容易使法官成為過勞之高風險者。為有效減緩法官之工作負擔,免於長期處在過勞之高壓力、高風險工作環境裡,爰建請司法院檢討研擬相關之作法與策略,或研議修訂相關之工作規範,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四)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民國99年間性侵幼童案件判刑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與討論,社會各界對於量刑合理化之要求始終不斷,以致司法院於100年2月成立「妨害性自主犯罪量刑分析研究小組」進行研究,並於103年6月全面開放予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使用司法量刑系統。然系統上線至今三年多,截至106年10月30日止,法官版點閱人次最高之不能安全駕駛罪19,168點閱人次,妨礙性自主罪14,099點閱人次,整體法官版司法量刑系統僅有62,587點閱人次。法官點閱人次無法有效提升,顯示司法院並未有效宣導系統之使用,造成司法量刑系統無法發揮效用,有違司法量刑系統設置宗旨。本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避免財政困窘日益加深,爰請司法院針對如何提升法官使用司法量刑系統比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2.司法院於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國內旅費」項下編列14萬5千元,該預算編列係用於派員赴各級法院督導電腦化業務之旅費。
    然據查各級法院皆有資訊人員之配置,且近年因科技進步電腦遠端遙控之技術純熟,是否需派員至各級法院督導電腦化業務實有疑慮,且司法院於107年度「一般行政」項下已編列120萬3千元用於各項行政業務督導,故此預算恐有重複編列之疑慮,爰此,請司法院針對上述預算編列之原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3.司法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辦理電腦資訊作業」項下編列4億3,225萬7千元,係用於各項資訊系統的軟硬體更新及維護。
    據查司法院設置之量刑資訊系統自104年上線至今其使用率極低,該系統共分8大類別,其網站點閱率最高者僅有8,000餘人,司法院建立科技化的大數據系統供法官作判決參考,若無人使用恐造成量刑不一的狀況,司法院應嚴加宣導,爰請司法院針對上述情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五)凍結第2目「大法官釋憲業務」30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近年來社會各界聲請大法官釋憲事件頻傳,案件處理優先順序不明,恐無法提升社會大眾司法信任度。經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人數為16人,105年受理釋憲案件數為5,754件,反觀我國大法官人數為15人,105年受理案件數僅467件,我國大法官處理釋憲案件進度緩慢,恐有造成人民權益受損之虞。據「105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民意調查」報告顯示,有83.2%民眾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是公平公正的,顯示公開透明大法官事件處理優先順序實有必要。爰請司法院就如何提升大法官釋憲案件審查進度及優先順序評估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2.《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中央或地方機關可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106年年初監察院會在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下,向大法官會議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提出釋憲聲請;106年9月份中國國民黨以及親民黨亦聲請前瞻基礎建設預算審查釋憲案。依照解釋案件聲請受理程序,案件聲請後大法官應組成3人小組及全體審查,並以會議議決之。然自司法院接受案件聲請,直至今日已半年有餘仍無具體回應受理與否,司法院僅制式回應「依法審查中」;大法官會議是否受理聲請之審查程序進度緩慢且過程不透明。
    爰此,請司法院針對大法官會議受理案件之程序以及一般審查期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林麗蟬 
    (六)有鑑於近年來兒虐案件層出不窮,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105年疑似遭受不當對待的通報個案人數大約5萬5千人,等於不到10分鐘就有一人被通報;確認受虐兒共9,461名,每天平均增加約25名兒童受虐;確認是兒虐致死的案件數則有23件,平均一個月2件,這些數據顯示兒童保護的重要性。經查,在先進國家如美國、英國和澳洲,都有國家層級的「兒童死亡檢視」。這些國家的共同概念皆認為「任何一個兒童的死亡就是社會共同的責任,需要多專業的參與,全面且廣泛地透過檢視個案資訊,掌握風險因子」,惟我國付之闕如,凸顯我國現有制度仍有需要加強之處;對於兒虐量刑的部分,亦需要擴大討論並深入研議,以保護我國兒童權益,減少兒虐事件之發生。爰凍結第4目「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100萬元,待司法院會同法務部研擬修訂兒虐相關法律刑責,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嚇阻兒虐事件之發生。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七)凍結第6目「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5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家事調查官係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3條、《法院組織法》第18條規定設置,目的為運用法律、社會工作、心理等專業智識與技術,依法官指示就特定事項進行調查、評估、分析,釐清事實並發掘、瞭解家事紛爭背後之問題,提出報告與建議,以協助法官及當事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
    目前一年各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家事案件已逾16萬件,依現況推估,其中六成可能交付家事調查,為因應龐大之家事調查案件量,協助法官及當事人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家事調查官應逐年增補員額。《法院組織法》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所定之各類別法院應配置之家事調查官員額下限,應為最基本之要求,然家事調查官自103年招考迄今,各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目前家事調查官之員額配置,與依法應配置之家事調查官員額下限相較,總計尚缺額11名,更有部分法院無家事調查官之配置,顯見家事調查官之增補仍待加強。
    此外,就家事調查官職務執行層面觀之,以家事案件數量之鉅,家事調查官之調查業務龐大,卻有部分法院將家事調查官調派行政事項,偏離家事調查業務;部分家事案件需跨區調查,卻欠缺交通及行政支援,增加家事調查官之業務負擔;部分家事案件為高衝突案件,甚或當事人有暴力傾向,法院亦未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編列危險加給予家事調查官。凡此種種,顯示家事調查官之職務執行,欠缺必要之支援及保障,亟待相關配套支持。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家事調查官人員增補之短中長期規劃,及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之支援及保障配套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2.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規定對少年裁定安置輔導,將少年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同法第52條並規範,受交付之福利教養機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惟近年發生數起機構的性侵事件,由事件看來,這些安置機構的制度存在教育與管理問題,憾事發生後,兒少再次受到傷害。然法院裁定少年安置輔導,其立意點是希望兒少重新改過,並導正過去不正當之行為。故司法理應成為兒少強而有力的後盾,並應參酌兒少的意見,以及監督司法兒少安置機構之服務品質。
    《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略以:「……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綜上,少年法院應視司法兒少為獨立之主體,按少事法,少年法庭法官的責任非僅限於法庭審判,還包括保護、教育及輔導少年並與其下的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保持密切合作。當少年遭受不當體罰、恐嚇之情事時,方有信任的司法人員得以求助。建請司法院加強與兒少間之訪談、輔導方式,以正視司法兒少之權益,並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麗芬 
    3.106年3月南投一非行少年安置機構,發生大規模性侵及長期超收事件。11月又發生苗栗一名患有多重身心障礙的觸法兒少,屢被安置機構拒絕收容,形同人球,二事均反映出我國安置機構人力、資源不足的困境。尤進入司法體系而裁定安置輔導的兒少,多同時併有行為偏差、情緒障礙或其他身心狀況等問題,需要安置機構投入更高的人力及專業,才能改變。而此一高人力、高專業的需求往往使得原本資源就已困窘的安置機構基於責信只能予以拒收。為提升安置、輔導之能量,以協助非行少年調整身心品性回歸正軌,爰請司法院會同衛生福利部就非行少年的非行態樣與原因進行調查分析,與衛生福利部協調按不同需求兒少發展不同類型的安置機構,諸如身心障礙、性侵等,並擬定短、中、長程落實規劃,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4.查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提升少年司法人權,落實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保障虞犯少年權益之意旨,並配合及對應其他法律之修正、施行,司法院已於102年1月組成「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委員會」,研擬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參考世界各國法制及少年人權國際公約,就少年司法學理及實務執行層面深入探討,通盤檢討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預計於103年完成修正草案。
    截至106年11月初,除相關法條規定不符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未能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之司法最後手段性檢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3第2項已逾兩公約施行法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外,本計於103年所達成之目標亦未如期完成修正。
    按司法院106年度立法計畫報告,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本會期送立法院審議,建請司法院積極辦理,並應於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結束前提出,以落實司法少年之人權保障。
    綜上,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規劃時程及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麗芬 
    (八)凍結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200萬元,並就以下11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999年司改會議,即決議要將現狀圓筒型的訴訟制度,改為「金字塔型」訴訟架構,惟近20年光陰卻仍未達成。本次之司改國是會議又再度針對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做出「於金字塔型訴訟新制立法施行後,最慢應於5年內,實施終審法院的人事改革……」之決議,為免改革之美意再度落空,改革進程持續延宕,應使相關機關盤點為推動改革所需修正之法律、修正方向、相關配套措施及每年之進程規劃,供社會各界共同監督。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就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提出書面報告,盤點應修正之法律、修正方向、相關配套措施及每年之進程規劃(含訴訟及人事改革)。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2.司改國是會議歷經密集的會議,終於8月12日落幕,惟各組會議議題繁多,自司法院、法務部自主所提出之議題進程及改革方針等書面報告以觀,顯然無法全面顧及所有議題。再者,決議中所提出的許多問題,如犯罪被害人之保護、鑑定領域之改革、監所醫療問題、犯罪預防及社會安全網、非行少年的協助與安置、藥酒癮的社區多元處遇等,皆非司法院、法務部所能獨力責成,而須借重如警政、社政、勞政、醫政、教育等各部會的專業通力合作。
    是以為持續推動國是會議決議之落實,除總統於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委請中央研究院法律所所長林子儀教授協助召集小組持續監督、院部每半年一次公布進度以外,應有跨院級之溝通會議,俾使有跨部會或跨院之協助必要時,得有迅速且有效之溝通平台與機制,協助決議之落實。
    爰請司法院會同總統府、法務部提出未來監督盤點司改國是會議各項決議落實情況之溝通平台運作模式,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李俊俋 鍾孔炤   葉宜津 
    3.司法院107年度預算「刑事審判行政─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編列3,117萬1千元,其280萬元係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動經費。
    總統府於司改國是會議討論人民參與審判之制度時有激辯,且最終結論係以國民法官作為決議,並預計在年底提出制度草案,然司法院自101至105年度合計編列1.25億餘元,作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推動經費,審計部日前曾就司法院於相關法律尚未三讀通過前,即編列相關規劃與宣導經費招致訾議,為免有限資源無謂浪費、浪費國家公帑,並遵從法治精神,爰請司法院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4.近年來醫療糾紛案件益增,目前雖有院內申訴、協商及各地方衛生處調處管道,但不為民眾所周知。倘又在不熟悉司法程序的情況下進入訴訟,醫糾案件涉及醫療專業鑑定,等待鑑定及審級來回之間,往往動輒數年,曠日廢時,徒耗家屬心神勞費。對於日益增長的醫糾案件,實有檢討現行制度及分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如何能更貼近民眾需求之必要。
    爰此,建請司法院、法務部針對醫療糾紛案件,分析民眾傾向使用訴訟制度而非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原因,分別就以下問題提出報告:
    (1)參考外國立法例,醫療糾紛致人死傷事件應以專法處理或以刑法殺人罪章論處?以刑事責任處理醫療糾紛的妥適性為何?我國應採何種政策方向?
    (2)道歉法(I'm sorry law/Apology law)引進之可行性評估。
    (3)目前醫療糾紛調處機制之現況分析。包括每年醫療糾紛件數、院內調解及地方衛生處調處成立之比例、調解及調處不成立成因分析。
    (4)檢討現行醫審鑑定機制有無改善空間。醫審鑑定需以「偵查中」案件為限之妥適性、鑑定機構有無專業分科之必要。報告中應彙整近三年醫療糾紛案件中,聲請專業鑑定之案件數、占所有醫療糾紛案件之比例數、鑑定所需平均時間、判決平均時間、醫療糾紛中法院採納/駁回私人委請鑑定之比例及理由。
    綜上,請司法院就我國醫療糾紛情況按決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蔡易餘 
    5.司法行政廳辦理司法制度研究修正會議經費150萬元,其中委託研究編列120萬元。惟司法院對於司法制度最為明瞭,每年亦編列大筆經費考察外國司法制度,但對於司法制度研究卻需委外研究,實屬諷刺亦不必要,爰請司法院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6.司法行政廳辦理法官法相關業務50萬元,其中委託研究40萬元,惟對於法官法之相關業務,當屬司法院最為了解,實無必要再委託研究,司法院人員均為法學碩彥,本身即有能力研究,爰請司法院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7.106年4月24日,司改國是會議第2分組討論「終審法院成員、員額及選任程序改革」,司法院提出改革建議:「未來終審法院法官的人選,將由司法院長提名3倍人選(63人),再由遴選委員會選出2倍人選(42人),然後報請總統決定誰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後也做成該次會議之決議。
    此事件後來引發社會輿論,社會各界批判總統「黑手伸進司法」「法官政治任命」,事後了解,司法院提出方案同時並未與總統府及立法院溝通,引起不必要的政治風波,違背政黨政治之精神,爰請司法院檢討溝通聯繫方式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8.司法院於107年度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業務費─委辦費」編列160萬元,該預算編列係用於委託辦理改進司法制度之相關研究。
    據查105年總統府針對司改議題召開國是會議,其中總統府、司法院、法務部皆編列預算支應會議進行,且總統府針對司改國是會議於106年9月8日已公布成果報告書,107年度司法院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工作計畫項下之辦理司法制度研究修正會議經費卻增編114萬6千元,顯有不合理之處,為避免浪費國家公帑,爰請司法院針對上述會議經費增編之原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9.警察人員作為執法者,乃處於司法制度執行上之第一線。因此司法制度之研修,如刑事訴訟法等,為求周延完善,於研修會議中應邀請警察人員擔任委員,就其實務經驗,對現行制度提出回饋,並就修法提出建議;或以他法使警察人員之意見得以進入相關法律制度之研修當中,使相關修法於法理和實務上所獲意見均得更加周全。
    爰請司法院就前開事項執行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段宜康   李麗芬 
    10.有鑑於現行司法工作走向柔性司法,強調處遇、關懷與服務的觀念。隨著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立法,刑事司法體系不再著重於加害人之懲罰,也擴及至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保護,並更重視人權及發展性觀點,以預防性方案進行犯罪預防工作,保障人民權益,強調去機構化,著重社區服務,採訓練、教育、輔導、矯正、保護等處遇,使加害人、被害人及家屬重新適應社會、修復創傷,達到保障人權、解決紛爭、預防犯罪、以及防範再犯的目標。司法社工有解決犯罪所衍生之社會問題和維護各類關係者正當權益等功能。惟我國現行並未有專職司法社工,導致實務運作上過度倚賴社政體系,然兩者在專業與執行上仍有部分落差,且我國社政體系之社工負荷量過重,明顯高於其他先進國家,我國平均每一名社工需服務3,000名民眾,是美國的6倍,香港的3倍,因此制定專責司法社工實有必要。爰請司法院研議司法社工培育機制及強化與社政體系之橫向聯繫合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11.司法院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上將檢討司法院定位相關法制,循序漸進推動司法體制之改善,並配合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研修相關之法制。觀國是會議第2分組第1次增開會議之決議,司法院應積極評估設立勞動法院之必要性與可行性。若商業法院之設立,可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可預測性等之要求,則根據勞動部104年統計,勞資爭議案件多達23,204件,與103年相比成長2.2%,顯示勞資糾紛之案件已日愈增多,建立具專業勞動法令並熟悉勞動環境及實務之司法審理體系亦有其必要。為推動設置商業法院,司法院於107年度預算已編列136萬8千元之業務經費,則勞動法院之設立與否,司法院更應積極評估與規劃,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九)凍結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5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截至105年底,我國新住民人數累計已達17萬827人,在台工作之外籍移工人數總數亦已高達62萬4,768人,通譯之潛在需求群體已含括近80萬人口,然通譯人員之培訓及留用機制之建立及運作情形迭有落差,新住民及移工於不同場域取得之通譯資源亦差距甚大,難謂可完整保障新住民及移工之權益,近年亦發生多起因錯漏譯甚或根本無通譯而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之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近年監察院已針對通譯現況多次提出調查報告,行政院更早於十數年前即召開跨院部會之會議,研商通譯專業制度之建立,今年司改國是會議有關通譯之討論及決議,亦著眼於目前通盤規劃、整合運用相關資源,健全通譯制度,乃當務之急。為擴充專業人員量能並強化通譯品質,保障新住民及移工等外籍當事人之權益,並減省行政資源重複投入,爰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盤整目前各機關之通譯資源,提出建立跨機關整合之通譯培訓、留用、認證檢定、考核及服務機制及相關法制配套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蔡易餘 
    2.性侵害被害人受侵害後,身心通常受創嚴重,因此司法人員在偵查審判中應格外注意、具性別意識及敏感度,避免性侵迷思或不當言論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然而,在檢視近年妨害性自主罪判決及審判實務,仍發現法官有欠缺性別敏感度、一再於判決書內沿用性侵迷思的情形。如法官在加害人仍可見聞被害人的情形下,對被害人進行人別訊問;又或是以事發當時被害人並無呼救、抵抗、未在受侵害後第一時間內報警、提告來推論無性侵害事件發生。爰請司法院就如何培養司法從業人員的性別意識及性別敏感度,避免審判過程中出現性侵迷思及不當言論等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李俊俋 鍾孔炤   葉宜津 
    (十)凍結第11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500萬元,並就以下6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法律扶助基金會於設立之初,原預期由司法院每年預算捐助中提撥部分經費轉入基金,待達成100億業務運作經費目標後,使基金會逐步減少仰賴政府補助。惟從近年數據顯示,從設立之初的民國93年起至去年106年度,司法院預算捐助以自原本的6億多如今攀升至107年預算之13.7億,顯已悖離初始立法原意。
    建請司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評估各項降低資力審核行政成本之可行性,如:
    (1)法官於斟酌被告個案背景時應同時涵蓋資力審查,當事人倘為不須資力審查案件(如強制辯護案件)而申請法律扶助,且為有資力者,應裁定追討其因申請法律扶助所減免之費用。
    (2)有條件開放財稅機關財產及所得電子閘門。
    (3)賦予法扶得聲請法院協助資力審查之權。
    (4)其他行政程序簡化。
    爰請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法律扶助資力審查成本降低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2.有鑑於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以維護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惟近年來因「法律扶助法」規定犯三年以上罪刑之強制辯護機制,導致「一銀提款機盜」、「知名證券分析師炒股」等重大案件皆鑽此漏洞申請免費法律扶助,造成司法資源被有心人士濫用。經查,103至105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案件總件數分別為3萬550件、3萬9,026件及5萬55件,逐年成長,其中屬於無須審查資力扶助案件,由103年度之1萬7,480件增至105年度之3萬501件,大幅增加1萬3,021件,顯示於104年法律扶助法修正後,准予扶助案件量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攀升,造成該基金會於人物財力之沉重負荷,影響真正弱勢而需要法律扶助者的權益。107年度司法院編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助13億7,444萬元,較106年度之11億8,928萬2千元增加1億6,515萬8千元,增幅達13.89%。本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避免財政困窘日益加深,爰請司法院針就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範圍及資格檢討與改革,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3.司法院於「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業務計畫之「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支計畫下,編列「獎補助費」13億7,444萬元,用以擴大扶助對象,雖立意良善,惟105年度無須審查資力扶助案件高達六成,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導致資源錯置之批評,恐有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之效益。然而考量法律扶助法明定法扶基金會之基金目標為100億元,現今基金僅剩下37.5億元,遠低於法定目標值,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預算說明及改善資源錯置之作法。
  • 提案人
    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4.我國強制辯護制度目前辯護律師來源分別為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修法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刑事申請案件大幅增加,每月相較去年同期都有9%至40%的比例成長,105年度強制辯護案件數更增加至13,484件。
    106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也必須強制辯護提供律師,據估計1年至少要增加6000案,更可能排擠到「無資力」或「特定弱勢族群」受扶助之權益。鑑於法律扶助基金會資源有限,應考量加強招募義務辯護律師,以因應強制辯護案件量增加。爰此,要求司法院應該積極研擬改善強制辯護制度,並加強招募義務辯護人,並就相關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李俊俋 
    5.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且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相關最低限度之保障,包括必要時,國家為當事人指定公設辯護人等等。因此,我國為保障每1位人民訴訟之基本人權,亦應力求將相關保障觸及國內每1位人民。
    根據內政部統計,我國因婚姻來台之外籍、大陸配偶已超過52萬人,新住民時常面對生活適應、子女教育等問題,其中,若遇司法訴訟,相關法律問題,新住民由於語言限制以及文化習慣差異,於訴訟過程常處於弱勢。而根據勞動部統計,我國外籍移工人數亦突破60萬人,外籍移工面對較新住民更為嚴峻之語言問題,若遇重大案件,成為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亦理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新住民於訴訟過程中,常處極大之弱勢,但目前新住民欲接受法律扶助仍受有許多限制,無法受到訴訟權之完整保障。
    爰此,司法院應會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具體研議如何將新住民納入法律扶助對象,並於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林為洲 林麗蟬 
    6.107年度司法院編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助經費高達13億7,444萬元,捐助金額呈現逐年增加趨勢。
    自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法律扶助法全文68條,修正重點之一為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增列法律扶助事項,包括「檢警第一次陪同偵訊」、「少年事件」、「言詞法律諮詢」,及申請人為「原住民」、「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等情形,納入無庸審查資力之範疇。導致扶助申請案件量及准予扶助案件量均大幅增加,尤其是無需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量,105年度已經占扶助案件的60.93%,造成法律扶助基金會人力物力財力的沉重負擔。
    然而,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中,屢有具相當資力者在扶助之列,因欠缺排富條款而濫用扶助機制,衍生資源錯置之批評,使政府有限資源未能合理運用,可能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之需求,加重政府財政負擔。爰建請司法院審慎檢討相關規範,研議是否於執行法定義務提供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之法律服務後,仍審查其資力,若符合一定資力者應收取費用,或是研議另訂公益律師制度,以紓解法律扶助基金會之人力物力負荷。
  • 提案人
    鍾孔炤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一)有鑑於司法院主管107年度預算歲出編列221億5,245萬7千元,較106年度法定預算增加5億1,413萬9千元,增幅達2.38%,成長幅度高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0.90%。經查,近10年(98-107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歲出編列數,由98年度之187.16億餘元逐步成長至107年度之221.52億餘元,增幅18.36%;同期間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規模雖同步成長,然僅成長8.84%,兩相比較,司法院主管預算案增幅較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高出達9.52%,預算編列流於形式,實有浪費公帑之虞。爰請司法院就未來如何兼顧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及精簡預算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二)我國於民國98年通過之兩國際公約施行法中已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又106年年初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亦順利完成,並就報告提出審查結論,然而我國對於國內法制是否有不符合公約規定,相關的內容檢討與修正,容有改善進步之空間。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8年,司法院經調查仍有6案未如期完成修正,為落實兩公約保障人權之宗旨,儘速檢討修正主管法規自有其必要。爰請司法院如何設定更明確、細緻的人權指標,以瞭解及改善兩公約在我國落實之情形及前述6案之修正進度與期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三)107年度司法主管院預算歲出編列221億5,245萬7千元,較106年度法定預算增加5億1,413萬9千元,增幅達2.38%,成長幅度高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0.90%。查近10年司法院主管預算案成長率18.36%,亦高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8.84%。且據行政院對107年度司法概算加註意見略以,應適度兼顧我國經濟成長及中央政府財政困難等情形妥為編列。鑑於近年政府財政困窘,舉債瀕臨上限且整體經濟情勢仍待改善,爰要求未來司法院允宜審酌近年行政院加註意見,並衡酌政府財政情況,妥為編列預算。
  • 提案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十四)司法院法官多元進用政策,主要係為改善社會以往認為考試進用之法官,其社會歷練不足,導致裁判有時受到質疑,使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無法提升,藉由遴選在社會上已有充分經歷之人才轉任法官,為審判體系注入活水。
    立法院亦於100年《法官法》通過時,作成「自本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之附帶決議。
    依司法院提供統計數據顯示,自《法官法》施行以來從未有學者轉任司法官之案例,且近5年來,多元進用人數沒有增加皆維持在20人上下,多元任用比例提高是因為考試分發人數變少之原因。爰此,要求司法院應積極研擬多元進用政策之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五)依106年9月8日總統府發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書」,其中關於「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議題中,就「審、檢、辯、法制人員之國家考試或其他選任方式檢討」之子題,業已作成司法官任用制度改革之決議,方向為建立多合一之法律專業資格考試,於考試通過後培訓1年,再依成績、志願及口試錄取分發為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且於候補期間5年中,需至國內外機關團體歷練2年及法院或地檢署候補養成3年,候補期滿者遴選為試署法官或試署檢察官。查立法院於100年三讀《法官法》時,曾通過於3年內研擬司法官考試制度變革之附帶決議,惟迄今仍因未獲致共識而處於研擬階段;而上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亦有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法規進行研擬修正後方能討論執行。綜上,司法官進用及養成制度之變革,向為各界關注且涉屬司法改革核心事項,為免曠日廢時,司法院允應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方向,儘速與考試院、法務部等進行研商協調,並擬定通盤時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十六)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同條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兒少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這些兒少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同法第103條亦定有違反第69條之罰則及改善措施。
    惟,檢視近期兒少相關新聞,仍發現有過度暴露兒少前科或個案相關資訊,損及兒少隱私及生活,顯見目前的防止措施成效不彰。爰請司法院會同衛生福利部,檢討現行防止媒體過度揭露個案隱私或非行紀錄之機制,包含司法人員及社政人員面對媒體發言之倫理教育;網路、新聞、報紙等媒體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處罰及改善機制之落實成效,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蔡易餘 
    (十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惟近期司法兒少之相關新聞,屢屢將個案非行資訊詳細揭露,恐將使司法兒少難以順利回歸社會。法院無論於通報、與行政部門召開跨部門合作型案件、參與外單位召開的聯繫或個案會議、接受新聞採訪或大眾傳播機構報導等,所提供有關個案非行及裁判資料,都應將其姓名或其他足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隱去,遵守少年事件守密規範。
    爰建請司法院督導法院及其相關司法人員,對各專業者加強教育訓練,就所職掌之司法兒少個資嚴格把關,謹守界線,不外漏兒少非行紀錄而損及個案權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麗芬 
    (十八)按《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於審前調查階段,應以責付為原則,僅在責付不能或責付顯然不當時,方得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中。且原則上收容期間不得逾兩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如參考韓國、新加坡等國家之收容措施,為不影響少年之就學、就業及日常生活,有得於假日或周末入所收容等彈性措施。
    另按司法院106年度之立法計畫,已在研擬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值此修法之際,建請司法院參考韓國、新加坡或其他國家之少年多元收容制度,研議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增加多元收容措施的可行性,並儘速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蔡易餘 
    (十九)為達成《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所指示「健全自我成長」目標,非行少年在接受感化教育期間,主要係透過環境之調整與性格之矯治來加以完成,惟每一個個案需要矯治之程度與時間各異。又感化教育乃係對少年所為之裁定保護處分中最為嚴厲者,若僅於主文中以「○○○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方式概括宣示,將難以發揮實質成效。
    爰建議少年法院(庭)法官應在提出執行書時,附具處遇計畫建議書,並於諭知感化教育之處分確定後,俟等待移送執行前之時日,徵詢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對於日後執行內容有無具體規劃及特殊需求,亦得邀請少年矯正機構或相關單位人員一同參與討論後續處遇方式並提供建言,以利進行資源連結,周全司法少年之權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麗芬 
    (二十)截至105年底,我國新住民人數累計已達17萬827人,在台工作之外籍移工人數總數亦已高達62萬4,768人,通譯之潛在需求群體已含括近80萬人口,然通譯人員之培訓及留用機制之建立及運作情形迭有落差,新住民及移工於不同場域取得之通譯資源亦差距甚大,難謂可完整保障新住民及移工之權益,近年亦發生多起因錯漏譯甚或根本無通譯而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之事件,引發社會關注。
    近年監察院已針對通譯現況多次提出調查報告,行政院更早於十數年前即召開跨院部會之會議,研商建立通譯之專業制度,今年司改國是會議有關通譯之討論及決議,亦著眼於目前通盤規劃、整合運用相關資源,顯見健全通譯制度,乃當務之急。
    107年度司法院編列79萬4千元派員赴美國考察通譯等制度,立意甚佳,建請司法院之考察,除針對該國司法機關有關通譯培訓、考選及任用資格、考核及勞務對價、勞動條件等機制設計,亦對該國行政機關或民間團體之相關資源及機制之支援加以了解。
  • 提案人
    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蔡易餘 
    (二十一)107年度司法院主管預計辦理華山司法園區計畫、臺灣高等法院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擴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等3項資本計畫,各機關下編列預算共6.13億餘元。惟此3項資本計畫期程皆須費時多年,且107年度(含)以後所需經費高達上百億元,金額甚為龐鉅。又查105年度司法院主管辦理之相關資本計畫整體執行率僅30.82%,近五年相關資本計畫之預算賸餘數達39.41億元,顯見先前預算編列未甚嚴謹,恐有政府資源閒置浪費之嫌,實應改善。爰要求司法院針對近5年相關資本計畫執行率過低之情形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二十二)目前司法院統計系統的指標多反映自身的公務需求,諸如:收結案件數、案件終結數等,僅少數統計指標能反映出目前的重點政策,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統計、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情形統計。整體而言,無法呈現我國當前重要政策所需,如新南向政策、或司法改革推動成效。
    以新南向政策為例,我國與東南亞各國往來日益頻繁,將可能產生越來越多的糾紛,需要司法協助。再加上我國目前的外籍移工與外籍配偶人口合計已高達80萬人,司法院更須仰賴移工、新移民相關的統計資料,來盤點規劃司法政策,調整資源配置。
    有鑑於此,建請司法院重新檢討目前的統計系統與指標,以反映我國政策重點及重大議題,俾利後續的政策規劃與調整。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蔡易餘 
    (二十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條規定,基金會之基金為新台幣100億元,其目的係期許基金孳息足以穩定供應其所需。但現今銀行利率甚低,其所生孳息極少,尚不足以供一般行政支出,仍然必須靠司法院編列預算捐助及業務運作需求經費。故縱使基金規模實際達到100億元,亦不足以支撐基金所需。因此實有必要考量是否須將100億元單純置於基金生息,而完全不能做其他用途使用?值此國家財政困難之際,爰建請司法院評估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基金是否有必要維持100億之規模,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第2項 最高法院4億7,939萬9千元,照列。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5,834萬7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億7,976萬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2,785萬4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5,675萬9千元,照列。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343萬8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7,014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第2目「研習業務」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法官學院107年度預算「研習業務」編列經費6,493萬4千元,辦理法官與其他司法人員在職進修及職前研習訓練有關之業務。據司法院調查之「106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其中民眾對法官表示信任之比率僅39.6%,遠低於不信任比率56.4%,其間差距高達16.8個百分點,且與104年度調查結果相較,民眾對法官信任度未升反降,顯見我國司法人員之訓練及進修過程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爰此,請司法院與法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2.我國現行司法審理體系中雖有勞工法庭之設置,但從訴訟案量、訴訟成本及許多勞動審判觀察,勞工法庭之專業性和成效仍有進步之空間。在專業性部分,勞工法庭之法官多由民事庭法官輪辦,其對勞資爭議事件之專業程度是否具有一定之掌握,不無疑問,若從事審判工作之司法人員欠缺勞資關係之相關知識與訓練,則難以期待其於審理中得切中勞資關係之本質,達定紛止爭之效果。法官學院依據《法官學院組織法》負責辦理與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在職進修及研習訓練有關之業務。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2分組第1次增開會議之決議,亦提及法官學院應增加勞工權益、勞工運動相關課程。故為提升司法人員之勞動法素養及參照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爰請法官學院就如何提升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之勞動專業知識及研議增加職業安全、不當勞動或勞工運動等相關課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3.鑑於家事事件之複雜性及所需專業之跨領域性,《家事事件法》規定審判長或法官得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提出調查、評估、分析之報告與建議,以協助法官及當事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故家事調查官之研習、培訓或在職進修為必要之投入,以促進其職能提升,協助家事事件妥適處理。目前法官學院雖有規劃家事調查官在職進修課程,然課程規劃未符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所需,甚有課程內容重複或過於簡單、無法因應案件調查需求之情形。
    爰請法官學院了解家事調查官所需強化之知能,完成家事調查官研習、培訓或在職進修之分階段課程規劃,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 提案人
    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李俊俋   蔡易餘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億1,213萬2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6億6,258萬9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第4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20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主管列管之重大資本支出計畫共有12項,其核定總金額為280億3,417萬餘元,可支用預算數為54億8,479萬餘元,執行數僅為17億3,955萬餘元,執行率31.72%,為近5年度之最低,其中7項計畫執行率未達八成,顯見預算並未妥善編列,且執行率不佳,影響國家資源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爰請臺灣高等法院就107年度預算「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項下有關「臺灣高等法院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科目經費,提出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預算編列與執行效率改善計畫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2.依據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主管列管之重大資本支出計畫共有12項,其核定總金額為280億3417萬餘元,可支用預算數為54億8479萬餘元,執行數僅為17億3,955萬餘元,執行率31.72%,為近5年度之最低,其中7項計畫執行率未達八成,顯見預算並未妥善編列,且執行率不佳,影響國家資源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爰請臺灣高等法院就107年度預算「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項下有關「華山司法園區計畫」科目經費,提出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預算編列與執行效率改善計畫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億6,473萬3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0,956萬7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億0,620萬4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5,113萬3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6億5,276萬7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7億5,889萬6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3億1,311萬1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5億9,971萬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5億0,881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預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編列1,690萬4千元,係為辦理刑事審判業務所需之相關經費。
    新竹地方法院近年屢屢傳出犯人逃脫之狀況,106年10月1名槍砲嫌犯經裁定收押後,在施工中的戒護室發現美工刀後拿起「揚言輕生」,隨後拿滅火器擊破玻璃跑進草叢逃逸無蹤,足以顯見新竹地院之羈押程序有改進空間,爰此凍結該預算30萬元,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針對上述情狀提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2,920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3億8,781萬1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1,743萬3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6億2,607萬2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億1,479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1,487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億7,474萬2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5億1,331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億4,005萬5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3,530萬6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3,839萬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1,116萬8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億9,656萬4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4,119萬5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2,028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7,645萬1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081萬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98萬8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627萬7千元,照列。
  • 主席
    第4款暫行保留。
    請宣讀第5款「考試院主管」部分。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電子化政府為我國長期推動政策,而政府網站相當於政府為民服務的虛擬門市,隨著家戶電腦擁有率、民眾上網普及率的提升,及上網人數逐年增加,政府網站服務的可及性與使用人數已逐漸超越真人服務。
    惟現前考試院及所屬之全球資訊網各自為政,缺乏統一樣式,並未依照「使用者需求」整合資訊提供方式與介面設計,無法提供良好的使用體驗。此外,亦未考量通用設計,如確保視障者能順利使用文字朗讀軟體「聽見」網站選項。
    為確保民眾使用政府公開資訊近用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提升政府網站的整體服務品質,爰凍結考試院及所屬與資訊業務相關之經費100萬元,要求考試院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考試院及所屬之全球資訊網群整合計畫和改善期程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第1項 考試院原列3億5,166萬5千元,減列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之「國外旅費」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136萬5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考試院作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公職人員及專業證照等考試業務,本應創設最公平、公正之考試制度,以選拔優秀人才。惟典試法第27條規定,典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不對外公開,致典試委員恣意出題之事件頻傳,長期以來為各界所大力詬病。而考試院及考選部向來卻皆以「獨立性」為由,規避外界之監督。以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為例,大幅改變過去6年之出題及配分模式,刑事法考科竟出現刑法、刑事訴訟法僅「各出一題、各占100分」的情形,且命題範圍相當狹窄(刑法僅考財產法益,刑訴僅考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及接見),1科1題出題模式之射倖性過高,顯失公允。又,民事法考科竟「全無」民法親屬編、民法繼承編及家事事件法考題,出題方向顯然與實務運作嚴重脫節。又如98年警察特考洩題事件,「警察法規」考科居然有近五分之一的考題,與警察專科學校「期末考題」1字不差或僅微幅修改,引發考生強烈抗爭等,在在顯示我國司法考試命題品質之問題。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高度關注司法人員選考議題,蓋選拔適格司法人才乃司法改革之核心。惟偏頗、恣意之命題模式至今仍層出不窮,甚至每下愈況,屢發爭議,考試院於辦理相關業務顯有違失,實有修正檢討之必要,爰提案刪除「一般行政」工作計畫2,000萬元預算。
  • 提案人
    蔡易餘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柯建銘 葉宜津 段宜康 周春米 
    (二)各界對於國家考試國文考科存廢與否爭議多年,以司法官及律師等司法人員考試為例,測驗題之文言文比重及難度甚高,惟此與司法官及律師未來執行業務關聯度甚低。而此種考選模式,更與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大力推動之「法律白話文」精神背道而馳,無益於建立親近人民之司法之目標。再者,於作文部分,律師司法官二試之申論題應試方式,已足以鑑別考生之寫作、表達及閱讀理解之能力。就此,立法院亦於第9屆第2會期預算審查時提案要求進行檢討。此外,法界長期大力呼籲,可將作文考題改為「法律文書寫作」,例如起訴狀、告訴狀、律師函等相關書狀,以達「考、學、用合一」之目標。多年來立法院、考選部皆就考科改制召開相關公聽會,各界針對國文考科之改制亦提供相當豐富的建言及呼籲。惟考試院對此始終採取保守態度,遲未著手改革,長期以「培養國學素養」為由,不當加重考生負擔,106年甚至有作文題目出現大篇幅文言文的情形,著實令人匪夷所思。爰提案刪除「一般行政」工作計畫2,000萬元,考試院應即刻審慎研議國文考科之必要性及改革方向。
  • 提案人
    蔡易餘 李俊俋 尤美女 葉宜津   段宜康 鍾孔炤 周春米 
  •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關蒙藏委員會裁撤乙案,於99年修正的行政院組織法中已明確規定,依據「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原機關裁撤、相關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行政院可用行政命令停止辦理掌理事項,且101和102年已裁撤的原行政院新聞局、原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和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處理過程等前例也是如此。故蒙藏委員會的裁撤案行政院是依據99年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和暫行條例第3條進行業務管轄權的移轉,程序和適法性並沒有問題。
    但日前部分考試院委員表示,在立法院完成法制作業前,行政院先行推動相關裁撤,在法制作業上,「非無疑慮」?其實以101年裁撤新聞局為例,業務併到行政院及文化部,至今已過5年,新聞局組織條例廢止案還未通過,但亦未影響現在業務運作及移撥人員權益,且當時考試院未對裁撤新聞局之方式表示意見,但現今卻對裁撤蒙藏委員會方式表示質疑?
    憲法明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考試委員需超出黨派,但蒙藏委員會裁撤廢止乙案,顯示部分考試委員未通盤瞭解機關整併法制相關作業。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考試院院長及考試委員對蒙藏委員會裁撤廢止發言紀錄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2.考試院曾於106年國考時因新法實施導致駕駛調派不足躍上版面,更曾提出由駕駛自行決定是否上班的言論,直至目前都尚無解決方案。經查院內現行編制23名駕駛,除正副院長、正副秘書長有專門駕駛外,其餘19名駕駛由考試委員或院內職員依派車單調派,如遇分區試場時,最遠接送至新竹以北,搭大眾運輸工具抵達當地再由縣(市)政府安排交通接駁,而查院內駕駛出勤時間表跟院內派車資料發現19名考試委員皆有特定接送之駕駛,而院內其他同仁需要派車時卻都顯示”無車可派”,實有制度上之缺失,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3.考試委員相關預算包含比照部長級待遇支給之人事費(月俸、公費、年終獎金、不休假加班費、休假補助等),以及文康活動費、車輛油料養護費及國外旅費等業務費,考試院107年度為19名考試委員共編列6,026萬9千元。
    考試委員原列11名,嗣民國36年12月修正考試院組織法時,將中國整體幅員納入考量,始由原列11名擴增為19名。惟現行考銓相關制度僅適用於臺灣,並未涵蓋中國;又反觀同為憲法規定應設置之政務委員,其業務項目擴及跨部會包含內政、外交、國防、交通、財政、經濟、教育等政策與法案之全國性事務,但其人數僅7人至9人,故考試委員設置19人明顯過冗。
    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精實人力資源以提升組織效能,爰請考試院於3個月內完成考試委員人數之縮減評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二)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之「國外旅費」115萬5千元之五分之一,並就以下7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考試院每年都編列例行性預算,供考試委員出國考察國內外考選制度,106年度實施成果,提及「考試院106年度文官制度出國考察籌組日本考察團及波蘭荷蘭考察團等兩團,正積極規劃中,預計分別於106年8月底及9月底前往考察」,考試院趕在年度終結前規劃出國考察,有急於消耗預算之嫌。且歷年來考試委員考察國家與所屬部會重複率甚高,僅以含糊國家名稱概括考察,也未事先進行規劃,恐無法達成出國考察之成效。爰請考試院針對出國考察實際計劃之內容及對我國文官制度之實質成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葉宜津 楊鎮浯 
    2.考試院107年度預算「議事業務」編列共計247萬4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考銓業務考察」編列168萬9千元,係屬國內、國外考察及實地參訪。考試院106年度編列82萬8千元相比107年度減少4萬3千元,然而考試院議事業務執行率(截至106年7月底)僅45.21%,執行效率不彰。且例行性編列考試委員國外考察預算,惟預計前往國家含糊以歐美亞概括,難以評估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亦不符計畫及零基預算精神。爰請考試院重新審視評估考試委員國外考察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業務執行率改善計畫評估結果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3.考試院例行性編列考試委員國外考察預算,於107年度「議事業務」業務計畫之「考銓業務考察」分支計畫項下編列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惟查:
    (1)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美亞地區概括,難以評估預算編列合理性與必要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
    (2)該院近年實際出國考察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顯見出國考察計畫未事先規劃,僅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
    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出國考察計畫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4.考試院107年度預算「議事業務」編列共計247萬4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考銓業務考察」編列168萬9千元,係屬國內、國外考察及實地參訪。考試院106年度編列預算82萬8千元相比107年度減少4萬3千元,然而考試院議事業務執行率(截至106年7月底)僅45.21%,執行效率不彰。且例行性編列考試委員國外考察預算,惟預計前往國家含糊以歐美亞概括,難以評估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亦不符計畫及零基預算精神。
    爰請考試院考量我國財政赤字逐年增加,應撙節政府開支避免浪費公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出國考察計畫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5.據考試院預算書指出國外考察編列項目:首長因政務出國56萬3千元、考銓業務出國訪問31萬3千元、委員出國及隨行職員秘書115萬5千元、文官制度國際交流旅費35萬6千元,而國內考察編列項目:實地參訪52萬6千元、國家考試巡視7萬2千元等,尚不包含考試院以下部會之出國考察計畫,惟有出國考察過多但無明確成效之疑慮,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6.考試院107年度單位預算「議事業務」項下「考銓業務考察─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115萬5千元,惟該科目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計畫前往之國家,僅以歐洲、美洲、亞洲國家含糊概括,難以衡量其預算編列之合理性,恐有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僅例行匡列及消化預算之嫌,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7.考試院例行性編列考試委員出國考察預算115萬5千元,卻未載明欲考察國家、事先規劃,僅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104至107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不符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精神。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出國考察計劃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段宜康 蔡易餘 
    (三)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之「業務費」5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考試院統計「考試院會議決議國家考試暨文官制度法規」101年度共計103案、102年度128案、103年度103案,至104年度僅87案、105年度更縮減至50案,顯然第12屆考試委員從103年9月起就職至今,法規研究績效下滑,且近年來公務人員報考數逐年下滑,公務人員離職率逐年攀升,顯示文官制度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請考試院就國家考試暨文官制度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立法計畫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櫂豪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2.有鑑於考試院為掌管文官政策最高主管機關,對文官制度須有策略性規劃,以落實公務人力資源能考訓用合一,維持文官制度永業發展。經查101到105年度全國公務人員離(辭)職率呈增長趨勢,自0.72%增加到0.86%。101年度離(辭)職人數2,489人,103年度攀升到近5年最高的3,056人,106年度截至8月底已有1,699人離職,顯見近5年全國公務人員離(辭)職率呈現增長趨勢,且以年輕、高學歷者比率較高,恐衝擊現行各機關人力資源之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亦指出,離(辭)職率高可能與公務人員在職期間重複報考公職考試有關。爰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公務人員報考公職原因、離(辭)職後再重複報考之因素進行調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我國高普考制度以及地方特考考試制度策略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楊鎮浯 
    3.考試院於107年度單位預算「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837萬2千元,其計畫內容之一為辦理公務人員考選制度、銓敘制度、保障培訓制度暨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之研究發展等事項,惟據銓敘部資料指出,近5年離(辭)職率由101年度的0.72%,逐年增加至105年度的0.86%,其中又出現「年齡越輕者,離(辭)職率愈高」以及「學歷愈高者,離(辭)職率愈高」等趨勢,此現象不利於公務人員素質提升,爰請考試院針對公務人員離(辭)職比率逐年增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4.「施政業務及督導」預算為公務人員考試制度、人事制度、銓敘制度、保障培訓制度及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業務督導及研究,但公務人員國家考試近年來報名人數逐漸下滑,年輕公務人員不願意繼續留任比率增加,學歷越高流動率也越大,情況1年比1年嚴重卻未見考試院作為,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確實改善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李俊俋 尤美女 葉宜津 
    (四)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依憲法規範,應對公務人員相關權益進行保障,然106年8月由年金改革辦公室主導之修法,最後通過的版本為加速版年金改革,除所得替代率大幅調降外,優惠存款也於2年內取消。其首要衝擊對象為84年7月1日前退休,純舊制的公務人員,考量這些退休人員平均年齡84.73歲,與國內平均餘命80歲相近,其老年生活將大受影響,應給予特別保障。爰凍結第3目「法制業務」項下「訴願審議及督導」5萬元,爰請考試院就舊制公務人員(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生效者)之退休現況進行普查,對生活上有經濟困難者或有重大傷病者,研議給予特別津貼或補助,以保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權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楊鎮浯 
    (五)截至105年底,我國新住民人數累計已達17萬827人,在台工作之外籍移工人數總數亦已高達62萬4,768人,通譯之潛在需求群體已含括近80萬人口,然通譯人員之培訓及留用機制之建立及運作情形迭有落差,新住民及移工於不同場域取得之通譯資源亦差距甚大,難謂可完整保障新住民及移工之權益,近年亦發生多起因錯漏譯甚或根本無通譯而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之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近年監察院已針對通譯現況多次提出調查報告,行政院更早於十數年前即召開跨院部會之會議,研商建立通譯之專業制度,106年司改國是會議有關通譯之討論及決議,亦著眼於目前通盤規劃、整合運用相關資源,健全通譯制度,乃當務之急。為強化專業人員量能並確保通譯品質,保障新住民及移工等外籍當事人之權益,爰凍結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20萬元,俟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通盤檢視各機關現職通譯之員額、考選及任用資格要求(含一般行政相關類科考試、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及現職人員轉任、陞任等考選及任用途徑)、實際業務執行情形及實際業務需求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建立通譯認證檢定、改進考選及任用方式與資格要求等制度修正及相關法制配套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段宜康 蔡易餘 
    (六)凍結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項下「考銓研究發展」之「業務費」1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考試院107年度預算「議事業務」編列共計247萬4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考銓議事業務」編列78萬5千元,係屬處理考試院院會、業務會報、事務檢討會、工作檢討。
    考試院106年度預算編列82萬8千元相比107年度減少4萬3千元,然考試院議事業務執行率(截至106年7月底)僅45.21%,執行效率不彰。實施成果業務會報、院會決議及決定事項執行情形追蹤管制、院會紀錄保存等,皆無過往成效。
    爰請考試院考量我國財政赤字逐年增加,應撙節政府開支,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2.考試院107年度預算「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共計837萬2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考銓研究發展」編列105萬7千元,係屬辦理公務人員考選制度、銓敘制度、保障培訓制度暨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惟預計前往國家含糊以歐美亞概括,難以評估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亦不符計畫及零基預算精神,尚欠妥適。
    爰請考試院考量施政業務及督導105年度執行率僅七成,應撙節政府開支避免浪費公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3.考試院107年度預算「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共計837萬2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編列67萬1千元,係屬汲取世界各國政府再造和文官改革經驗,辦理文官制度及國家發展之國際與學術交流。
    然辦理國內外專題演講則由3場降至1場,顯見對於促進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仍有改善空間。爰請考試院考量施政業務及督導105年度執行率僅七成,應撙節政府開支避免浪費公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七)依考試院製作之105年性別圖像可知,各官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人數仍以男性居多,簡任官等男性比率約占七成,薦任官等約占六成,委任官等則占五成,惟無論薦任官或委任官,均出現女性人數多於男性,受訓人數卻少於男性的現象。究其可能原因,包括警察行政、司法行政類別以男性為主且受訓頻率較高等等,若需進一步探究,則需要更進一步的性別統計(如對比「不含警察行政、司法行政的公務員受訓性別統計」等),爰請考試院以現有之性別統計為基礎,研擬更細緻的性別統計做法,以期呈現更完整的性別圖像,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段宜康 蔡易餘 
    (八)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行政院即組成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專案小組6月7日召開的第1次會議即作出決議:請各部會檢視主管法規,有關「家屬」之規定,直接適用於同性伴侶;倘不涉及第三人權利者(例如申請權、同意權等),可先透過行政命令放寬適用。
    行政院早於104年即已就各部會主管法規做過通盤之檢視,列出可得放寬適用之法規,但迄今仍未見考試院放寬行政法令,使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公務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卹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
    爰請考試院就放寬行政法令適用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公務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卹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段宜康 蔡易餘 
    (九)為友善家庭養育幼兒,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明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為更積極減緩少子化現象,實現鼓勵生育之政策目標,考試院應儘速研商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公教人員保險法」等相關修法規劃,使公務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受僱者自行繳納之保費,改由政府負擔。
    爰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具體修法規劃與措施規劃情況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段宜康 蔡易餘 
    (十)有鑑於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全國大會中,專家學者在「基金管理、財源」之討論中指出,基金管理目前的問題是人事任免缺乏彈性、績效鼓勵誘因不足、投資專業智能不足、投資資產配置限制過多等等。公教退撫基金管理過於僵化,操作策略應更為彈性,基金投資項目應要多元化。另據銓敘部提供之資料,我國長期以來退撫基金收益過低,民國104年名目報酬率與實質報酬率都呈現負數,近10年的平均收益也只有1%─2%,導致公務人員無法信任退撫基金的操作模式。爰請考試院審慎研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之投資標的、項目、降低收支平衡之差距,及政府應如何定期處理潛藏負債,以提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管理成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楊鎮浯 
    (十一)為全面調整提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績效,避免組織僵化,考試院、銓敘部應於107年9月1日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案。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十二)考試院及所屬107年度尚有列管超額人力38名,雖較106年度超額員額45名確有逐步縮減,惟107年度仍編列僱用140─141名臨時、承攬及派遣人力(臨時人員36─37人、勞務承攬71人、派遣人力33人),編列預算4,814萬6千元,較106年度預算編列僱用非典型人力127名、編列預算4,483萬6千元,人數更多。
    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4點第(9)項第3款規定:「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實施員額調整及轉化移撥』、『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等方式,以有效彈性運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力,……前開方案有關優惠退離規定,鼓勵其退離,以減少人事費。」
    爰請考試院及所屬應依上開規定,檢討改進現有人力資源運用效率,改進工作分配或採取其他替代措施,並協助其辦理未涉及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等事務性工作,允宜全院統籌調派超額人員,有效轉化運用或積極辦理移撥,逐年縮減對非典型人力之依賴,並撙節非典型人力經費。
  • 提案人
    鍾孔炤 李俊俋 蔡易餘 
    (十三)監試業務為監察院職掌業務之一,係依據監試法第1條規定,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
    對照《憲法》第90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試並非憲法規範監察院之職權,且國家考試之公正及公平性,並未受有無監察委員監試之影響。
    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106年度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以「考試委員既無支領典試出席費,監察委員亦應停止領取監試之出席費用」等為由,全數刪減「監察委員監試費」,足證監察委員領取監試酬勞頻滋生爭議。雖106年度監試委員已不支領監試費用,但考選部仍須支出旅運費;為節省國家財源支出並減少不必要之監試作業,爰請考試院會同監察院函送「監試法廢止案」至立法院。
  • 提案人
    蔡易餘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十四)依考試院106年8月出版之「2016年考試院性別圖像」,截至105年底全國公務人員具簡薦委任(派)官等之人數,總計18萬6,429人,其中男性占43.4%,女性占56.6%,女性高於男性13.2%。
    然而依官等觀察,委任(派)官等男性比率為41.7%,女性58.3%,薦任(派)男性比率為42.4%,女性57.6%,此2官等女性比率超越男性,惟較高官等之簡任(派)男性比率達67.5%,女性僅32.5%,呈現公務人員官等越高女性比率呈遞減之情形;101至105年各官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人數均以男性居多,且官等越高訓練進修人數男性比率越高之情形。
    為加以改善,以女性為對象之訓練機制實屬必要。行政院人事總處曾開設女性領導者研究班跟女性領導發展研究班,培養高階女性文官,且開放予民間,成功建立高階女性人之網絡。現今之高階女性政務官、文官與民意代表不乏曾於其內受訓者。故為改善高階公務人員性別比例失衡與受訓人數性別比例不一之情形,爰請考試院參照女性領導者研究班跟女性領導發展研究班,研議、辦理以女性為對象之訓練進修機制。
  • 提案人
    葉宜津 鍾孔炤 尤美女 李麗芬 
    (十五)考試院委員出國考察,除院長、副院長領隊者外,不得要求職員隨行。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鍾孔炤   蔡易餘 
    第2項 考選部3億4,471萬3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於程序及實質面向皆引發諸多爭議,不當突襲考生、加重考試負擔。
    考選部為節省成本,日前將入場證之郵寄方式,由限時專送改為「平信」,致送達失敗之機率增加。又106年司法官考前適逢國慶連假,大批考生於考前1天仍未收到入場證,考選部的電話又撥打不通,引發恐慌。許多考生甚至必須在考試當天自行申請補發,實為不便,並影響考試品質。就此,考選部未提前因應連假,適當處理寄發准考證事宜,顯有違失。又考選部於106年4月公告,將律師、司法官二試之報名費由1,500元漲價至1,800元,惟調漲之費用顯然未反映在提升考試品質、減輕考生負擔之目的,應審慎檢討,未來是否比照其他考試(如明年之大學考試)以身分證入場即可,減輕考生負擔。
    106年一改過去考點平均之題數及配分的出題模式,以司法官考試刑事法考科為例,刑法僅考1題,財產法益,占分100;刑事訴訟法僅考1題,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及接見,占分100。又民事法考科完全沒有民法親屬編、繼承編及家事事件法之命題,顯然與實務脫節。此外,商事法考科將證券交易法和公司法合併為1題。此種出題模式,於形式面,出題方式大幅改變,考選部完全沒有事先公告,嚴重突襲考生。於實質面,1科1題的出題方式射倖性過高,且出題範圍顯過於狹窄,甚有偏頗恣意之嫌。就此,命題雖為「典試委員」之獨立職權,惟依據典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對於本次出題引發重大爭議,考選部顯然難辭其咎,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李俊俋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周春米 
    2.考選部107年度預算「試題研編及審查」編列共計708萬2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題庫之編制及審查」編列680萬3千元,係屬配合各項考試需要及已建置題庫科目使用情形,辦理題庫之建置維護及更新工作。
    然而106年醫師考試第二階段及格率超過95%,為3年來最高。因320題中被提出疑義的題目有151題,最後11題送分,疑義題目比例達47.19%,造成及格率飆高,顯見考選部題目建置尚有改善空間。爰此,鑑於考選部題庫之編制及審查未善盡職責,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3.考選部107年度預算「試題研編及審查」編列共計708萬2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試題研究」編列27萬9千元,係屬辦理試題研究事項,以增進國家考試測驗信度及效度。
    然而106年醫師考試第二階段及格率超過95%,為3年來最高。因320題中被提出疑義的題目有151題,最後11題送分,疑義題目比例達47.19%,造成及格率飆高,顯見考選部試題研究尚欠足夠的信度及效度。
    鑑於考選部題庫之編制及審查未善盡職責,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4.考選部於107年度單位預算「研究發展及宣導」項下「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編列經費653萬4千元,該預算書說明欄中註解其計畫內容為「成立各種考試改進推動小組,結合產、官、學資源,持續精進考試制度……」,雖然考選部依據典試法第17條規定,於104年訂定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及建置資料庫,截至106年8月底該資料庫可提供遴提委員人數為29,185人,惟據資料顯示101至105年度,每年平均遴聘典試人員3,198人,其中初次獲聘平均人數522人、占全年遴聘典試人員比率為16.29%,連續2年(含)以上獲聘平均人數1,705人、占全年遴聘典試人員比率為53.34%,連續3年(含以上)獲聘平均人數995人、占全年遴聘典試人員比率為30.95%,顯見近年政府舉辦國家考試初次獲聘之典試人力新血比率偏低,爰請考選部在維持公平公正原則下,針對提升典試人力多元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二)凍結第2目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5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考選部為使考試與教育、訓練、任用、職業管理之緊密結合,於107年度「研究發展及宣導」業務計畫編列661萬3千元,辦理研修各種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並成立各類考試改進小組,研究改進各項考選制度,以因應用人機關需求、落實教考訓用合一,並網羅優秀人才。
    惟查近5年考選部辦理高普考、特考等各類科考試,有部分類科連續5年均不足額錄取,如高考三級之土木工程;地方特考三等之土木工程、公職建築師、地政、建築工程、測量製圖;地方特考四等之建築工程;原民特考三等之農業技術、土木工程等類科。另有不足額錄取率超過5成者,如高考三級之公職建築師;身障三等特考之教育行政、園藝;地方特考三等之社會行政、教育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交通行政、交通技術等。上述之狀況顯現考選部該「研究發展及宣導」業務計畫不僅無法因應用人機關需求,亦恐浪費辦理相關考試之人力、物力及財力。
    爰請考選部就其各種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妥適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2.106年尼莎颱風襲台,考選部辦理中醫師等專技人員國家考試遲至考前1日深夜方宣布花東考區停止,其他考區照常舉行,影響花東考生權益,為避免國家考試因天災應變不及影響全體考生權益,考選部應對於影響部分縣市之天然災害造成考試無法順利舉辦之情況,研議兼顧全部考生權益之應變機制。爰請考選部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櫂豪 葉宜津 尤美女 李俊俋 
    (三)國家考試的高普考考科多年來未經修正,考選部曾考量,部分專業科目已不合時宜,召集專家學者檢討,希望把高考專業科目從原本6科下修為4科,普考專業科目數量也從4科改為3科,為強化國家選才用才考試調整科目有其必要性,但依照過往經驗,一般需經過3到5年時間考取,更應該提早公告考科是否調整與調整時間避免影響考生權益,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確實更改計畫與時間表。
  • 提案人
    蔡易餘 李俊俋 尤美女 葉宜津 
    (四)考選部107年度預算「試題研編及審查」編列共計708萬2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題庫之編制及審查」編列680萬3千元,係屬配合各項考試需要及已建置題庫科目使用情形,辦理題庫之建置維護及更新工作。然106年醫師考試第二階段及格率超過95%,為3年來最高。因320題中被提出疑義的題目有151題,最後11題送分,疑義題目比例達47.19%,造成及格率飆高,顯見考選部題目建置尚有改善空間。爰請考選部將題庫編制及審查詳加研擬更新,務必將考試公正性、嚴謹性落實,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研議結果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五)考試院院會於106年8月10日通過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第19條規定:「律師高考第二試仍以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及格,但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科目(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並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律師考試自107年起改為「及格制」。
    修正條文公告後,眾多法律系學生及考生對本次改制提出許多質疑,並發動連署,訴求如下:
    1.反對以規則規避與藐視學生權益:縱使規則修正流程符合法定程序,仍應廣納各大專院校法律系學生及老師的意見,而並非本次修正公聽會僅邀請5位民眾列席之情形。
    2.及格制度難以適用於律師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為申論題,給分標準難以量化,絕對的及格分數制度將造成學生無法就給分內容提起救濟,要求考選部建立完善之閱卷結果行政救濟程序。
    3.反對以增設及格制度提升律師素質:律師考試為資格考,代表通過者所需具備之律師基本法學能力,無法表彰新進律師執業能力,以增設及格門檻作為提升律師執業素質之邏輯,極其弔詭。
    4.退回及格制度並重新召開考試改革會議:本次改制未獲得廣泛師生支持,我們要求退回及格制度,重新邀請法律系所師生召開考試制度修改會議。
    由於本次改革未賦予緩衝期,並自107年起立即實施,亦無同步建立相關配套(如:針對閱卷結果之行政救濟程序),著實引發眾多考生質疑與不安。爰要求考選部應即刻與外界進行充分之溝通,妥善回應相關之疑問及訴求,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李俊俋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鍾孔炤 周春米 
    (六)鑑於106年度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引發諸多爭議,包含入場證寄發延遲、考試題數及配分大改卻未為事先公布、出題模式射倖性過高、出題範圍過於狹窄、國文仍維持高度文言文比例等問題,爰要求考選部就「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及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等三項考試,進行全面性的通盤檢討,詳細說明各項程序、實體問題,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改進方式及期程之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段宜康 蔡易餘   葉宜津 鍾孔炤 周春米 
    第3項 銓敘部251億0,044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凍結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5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行政院即組成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專案小組6月7日召開的第1次會議即作出決議:請各部會檢視主管法規,有關「家屬」之規定,直接適用於同性伴侶;倘不涉及第3人權利者(例如申請權、同意權等),可先透過行政命令放寬適用。
    行政院早於104年即已就各部會主管法規做過通盤之檢視,列出可得放寬適用之法規。大法官解釋也已明確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但迄今銓敘部仍保守解釋,未放寬認定讓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公務人員,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卹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
    爰請銓敘部就放寬行政法令適用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公務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卹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段宜康 蔡易餘 
    2.為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從事與原職務具密切關係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但目前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法人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導致部分原居主管機關高職位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於受監督之財團法人任職。是以,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結果,難以避免利用上級或主管機關職權與人脈關於退休後再任,占用職缺並支領高薪,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綜上,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宜修法補強。
    爰請銓敘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具體修法規劃與措施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段宜康 蔡易餘 
    3.「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自58年通過後僅有10條條文,且於61年修正後即未變動。然而,聘用人員既無需經過公務人員考試,亦無淘汰機制。換言之,只要以聘用資格進入公務機關後,即可做到退休。目前亦僅有「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限制其員額為總預算員額之5%,顯見聘用人員的聘用,缺乏相關考評及任用之法制。爰請銓敘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條例或修正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二)依106年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規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為利後續重行建立新進人員之退撫制度,銓敘部爰編列辦理公部門退休制度改採完全確定提撥制度之可行性委外研究費用191萬6千元。就採行完全確定提撥制之成本分析、退休制度變革對公務人力資源運用之影響評估,以及退休給付制度轉換財務銜接等方案進行委託研究。
    惟完全確定提撥制度與確定給付制度差異極大,對未來新進公務人員權益影響重大,為免112年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之人才晉用受影響,銓敘部允宜妥適規劃研究方向,建議調整研究方向,不設限於「完全確定提撥制度」,爰凍結第7目第1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管理」項下「公務人員退休業務」之「委辦費」20萬元,俟銓敘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李俊俋 葉宜津 
    (三)考試院與銓敘部皆辦理相關我國人事政策與法制的建置,但近年來公務體系受到不小衝擊,從考生報名狀況與公職人員離職率來看皆是雪上加霜,但並未看到相對應的改善措施以及解決方案,且僵化的考績制度對於公務人員發展是否有影響,爰請銓敘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一出具體改善計畫。
  • 提案人
    蔡易餘 李俊俋 尤美女 葉宜津 
    (四)對於因公殉職及因公死亡其於撫卹金給與金額相差很大,但對於因公殉職、因公死亡之認定往往政府機關與家屬之看法南轅北轍。惟因公殉職與因公死亡,其要件因分別定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致常起爭議,因此建請銓敘部於相關用語上,再做區隔。
  • 提案人
    葉宜津 李俊俋 尤美女 
    (五)銓敘部107度預算「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共計719萬7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人事法制、管理及銓敘業務─一般事務費」編列408萬5千元,係屬表揚全國各機關模範公務人員、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之選拔、公務人員人事相關議題進行研討、爭議裁決、協商。然頒發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所衍生之選拔、表揚、宣導等經費支出近400萬元,恐過度鋪張而未符撙節原則,允宜檢討減省。有鑑於此,應避免浪費公帑預算資源閒置,甚至排擠其他重要施政與司法資源之配置。爰請銓敘部撙節支出重新研擬獎勵傑出公務人員之選拔、表揚、宣導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研議結果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王育敏 楊鎮浯 
    (六)現行表揚功績卓越及優秀公務人員所訂頒獎項為勳章獎項、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專業獎章、服務獎章及專案考績一次記2大功等,以上獎項皆明訂法律條文中,惟查考試院銓敘部訂頒的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及模範公務人員獎,僅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之行政命令辦理,未有法律授權,且部分公務人員獎勵訂頒獎項不合時宜,爰此,考試院、銓敘部應儘速於公務人員考績法訂定此激勵辦法授權依據並函送立法院審議外,另應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公務人員獎勵制度及規定進行通盤檢視、研議及修正,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員獎勵制度檢討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8,133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為健全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以充分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之研究檢討與法規解釋等事宜。查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於審理公務人員保障法期間,就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能否尋求司法救濟,限於案件之性質是否為復審,若為申訴、再申訴類型,公務人員即喪失司法救濟之權利,對自身權益受損之公務人員本人而言,顯失公平與公正。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公務人員針對侵害權利之管理措施,僅能循申訴再申訴途徑尋求救濟,事後不得再行提起司法救濟,顯然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爰凍結第2目第1節「保障業務」項下「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規之研擬規劃與解釋」10萬元,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針對保障法之申訴、再申訴制度,是否應適當給予司法救濟之權利,並參考教師法第29條以下之相關規範另行研議修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孔炤 葉宜津 蔡易餘 李俊俋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精進各類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辦理各項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晉升薦任官訓練等相關事宜。惟就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之課程教材裡,未有相關之勞動教育課程,且其他如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亦未有相關之課程設計。雖就公務員有關勞動條件、勞資爭議、社會保險、職業安全……等勞動權益而言,雖與勞工有別,然開設相關課程供公務人員學習訓練卻仍有其必要。爰凍結第2目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訓練進修業務規劃與推動」40萬元,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針對勞動相關課程之規劃與推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孔炤 葉宜津 李俊俋 蔡易餘 
    (三)經查高階文官訓練國外進修從100年實行至今,為拓展高階公務人員國際視野而安排兩周國外研習課程,並分為管理、領導、決策3個班別,挑選具競爭力之先進國家前往研習,但返國後除於「研習成果發表會」上分享與上網公告研習報告外,並無其他明確影響之成效,而其預算數從民國100至106年雖逐年下降,但出國訓練人數卻相反的逐年增長,其經費使用細項實有問題,再者海外研習、考察計畫歷年往往為外界所詬病,考量政府經濟拮据與民間觀感,爰凍結第2目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50萬元,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葉宜津 
    (四)依目前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相關規定,對於選送國外進修人員,其期間原則上為1年,必要得再延長1年。對於自行國外進修人員,其留職停薪期間亦原則上為1年,必要得再延長1年。惟此之時間,對於赴國外進修人員實有所不足。爰此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開始評估各種狀況而訂定不同之進修年限,以達公務人員個人與國家之雙贏局面。
  • 提案人
    葉宜津 李俊俋 尤美女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2億8,995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凍結第2目「國家文官培訓業務」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業務費近年屢流用至資本門。查104至106年度8月底,每年皆發生將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業務費流用至資本門情事,包括設備及投資和建築物結構補強工程等。
  • (1)104年度

    a.流用70萬1,834元至「中區公務人員培訓─建物結構補強工程分支計畫」。
    b.流用3萬1,168元至「國家文官培訓業務─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設備及投資」。
  • (2)105年度
    流用182萬9,211元至「國家文官培訓業務─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設備及投資」。
  • (3)106年度
    流用91萬866元至「中區公務人員培訓─建物結構補強工程分支計畫」。
    顯見預算編列未臻覈實,爰請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2.依據《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學院掌理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基礎訓練近年平均受訓約7千人,並分北、中、南區辦理,另為達多元評量之目的,自105年11月開始辦理增列”專書閱讀心得寫作評量項目”,由文官學院調查受訓人員選定之閱讀書目後統一採購,並由院方與受訓人員各負擔二分之一,而致此107年度預算數增列349萬2千元,但經查證此評量計畫卻只占受訓學員最後總成績的5%,預算使用尚有待商榷,爰請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3.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編列辦理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競賽及每月1書遴選之專家審查會議出席費7萬6千元;辦理每月1書及心得寫作審查及遴選用圖書採購、競賽獎金及獎牌、頒獎典禮、心得作品集印製及寄送等相關經費108萬元,合計115萬6千元。但查公務人員之閱讀充實自我,實不必再如學生般以心得寫作或辦理競賽方式鼓勵,其效果極為有限,參與之人數亦不多,僅徒具形式而已,爰請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葉宜津 李俊俋 尤美女 
    (二)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國家文官學院職司公務人員的各項基礎及發展性訓練,每年受訓人數達萬人,訓練成效有目共睹,惟近來迭有受訓人員反應,該學院安排之師資及課程不妥,不但有越來越多的考試委員參與授課的情形,尤有甚者是安排考試委員講授易經及命理,課程與公務議題毫無相關,不應再發生。考試委員身居高位且其法定職掌係監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培訓業務,不避嫌擔任講座,不僅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且恐招致強迫國家文官學院安排授課之批評,有鑑於考試委員身負監督之責,不應擔任專題研討在內的講座。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負責法定訓練,包括各項考試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及5類人員升官等訓練,因為受訓結果關係到參訓人員的任用與升遷,權益影響甚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於前揭各項訓練的評量結果,應於4至5周公布成績。
    爰要求國家文官學院針對考試委員擔任(含專題研討在內)的講座,爾後不應擔任專題研討在內的講座及閱卷作業期程應於4至5周內公布成績之改善作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葉宜津 段宜康 劉建國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5,279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一般行政」編列4,041萬8千元,其中「設備及投資」149萬2千元,該經費包括購置辦公室自動化各項硬體設備及相關套裝軟體、Web應用程式防火牆等,以及購置及汰換各項事務設備。
    經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之「退撫基金監理」計畫中,亦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70萬元,用於基金監理e化平台各項硬體設備及相關資訊系統開發、軟體購置及授權費用等,上述兩筆「設備及投資」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之用途雷同,疑有重複編列之嫌,爰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針對該會軟硬體設備之明細、需求及其規劃用途,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尤美女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億7,352萬8千元,照列。
  • 主席
    第5款暫行保留。
    請宣讀第6款「監察院主管」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7億3,396萬8千元,減列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3,246萬8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300萬元,待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行使後,覈實通過人數,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107年度監察院預算員額520人,人事費編列6億1,248萬5千元,其中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計93人,占該院預算員額近18%。然自近年監察院技工、工友及駕駛之預算員額及實際進用情形以觀,其實際進用人數已由101年度之83人,逐年降至105年度之71人,惟預算員額皆為93人,並未配合減列,以致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之差額逐漸擴大,由101年度之僅相差10人(占比10.75%),至105年度已攀升至22人(占比23.66%)。再者,監察院104及105年度技工、工友及駕駛實際人數雖逐年減少至70餘人,相關業務尚能正常運作,足顯其實質人力需求已下降,預算員額容有節減空間。依據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11條規定,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考量實際業務覈實配置,經檢討有節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爰請監察院針對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研擬精簡政策,並依規定及實際人力需求,覈實檢討技工、工友及駕駛之預算員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2.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11條規定,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考量實際業務消長,覈實配置,經檢討有節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另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12點之(三)亦規定:「減列預算員額:各機關學校實際精簡之工友、技工員額,應配合機關學校年度預算編列,覈實予以減列。」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4點之(九)亦規定:「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有效彈性運用人力,各機關應落實下列規定:1.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結不得新僱……。3.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等方式,……。」準此,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覈實配置,對已無業務需求之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覈實減列。
    近年監察院技工、工友及駕駛之實際進用人數均低於預算員額,其實際進用人數已由101年度之83人,逐年降至105年度之71人,惟預算員額皆為93人,並未配合減列,致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之差額逐漸擴大,且該院104及105年度技工、工友及駕駛實際人數雖減少至70餘人,相關業務尚能正常運作,足顯其實質人力需求已下降,預算員額容有節減空間。
    為落實員額精簡政策,爰請監察院依前述規定及實際人力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之減列規劃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葉宜津 李俊俋 蔡易餘 
    3.107年度監察院預算員額520人(與106年度相同),人事費編列達6億1,248萬5千元,其中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計93人,占該院預算員額之17.88%。
    近年監察院技工、工友及駕駛之實際進用人數已由101年度之83人,逐年降至105年度之71人,惟預算員額皆為93人,並未配合減列,致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之差額逐漸擴大。再者,監察院104及105年度技工、工友及駕駛實際人數雖逐年減少至70餘人,相關業務尚能正常運作,顯見其實質人力需求已下降,預算員額容有節減空間。
    綜上,政府為貫徹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規定渠等人員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結不得新僱,近年監察院技工、工友及駕駛實際進用人數均遠低於預算員額,顯示在未足額進用人力情形下,仍不影響業務運作。爰此,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 連署人
    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二)目前監察院預算編制人員為275位,其中簡任文官為82位,經查82位簡任文官12職等以上的人員居然高達60位(22%),此數據比例甚高,不符現況運作,監察院應對組織架構與規程進行檢討研議並修正,爰此,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300萬元,待監察院對組織及人員編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段宜康 
  • 連署人
    劉櫂豪 鍾孔炤 葉宜津 
    (三)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200萬元,並就以下5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監察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編列1,507萬3千元,其中監察業務管理系統、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公文管理系統、全球資訊網、電子表單系統、陽光法案各項業務資訊系統等維護編列1,065萬4千元,上述網頁維護費用高達上千萬經費,但並無詳述相關細目,不利立法院監督。爰此,請監察院就各項資訊系統維護經費,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運用情形暨細目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櫂豪 
  • 連署人
    尤美女 段宜康 葉宜津 
    2.有鑑於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明定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應依「預算編製作業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實施方案」,本零基預算精神檢討及建立資源分配之競爭評比機制,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經查,監察院於107年度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資訊服務費」編列1,372萬3千元,辦理監察業務管理系統、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公文管理系統、全球資訊網、電子表單系統以及陽光法案等業務資訊系統之維護,然而在「其他設備」項下,監察院又編列100萬元,進行監察、廉政及行政資訊系統之整合並優化。此二項預算之內容說明,未能清楚體現兩者計畫內容有何差異,實有重複編列之嫌。爰請監察院就上述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3.監察院於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編列6億6,325萬3千元,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資訊管理─資訊服務費」編列1,372萬3千元,其中306萬9千元係用於維護相關電子設備之經費。
    據查監察院於106年度同分支計畫預算編列僅208萬元,107年度增編98萬9千元,然相關維護費用係屬經常性編列實無增編之理,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理應撙節支出。爰此,請監察院針對上述之預算增編原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4.107年度監察院將優化網路申報系統及簡化相關作業流程列為施政重點之一,並於「一般行政─資訊管理」計畫項下,編列監察院各項業務資訊系統(包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管理系統等)維護經費1,065萬4千元。惟近年整體公職人員各類財產網路申報使用率,僅占四成,仍未及五成,顯示推動公職人員財產使用網路申報,容有進一步提升之空間。爰此,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財產申報系統相關功能與使用介面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5.監察院自101年度起陸續編列預算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等相關擴增及維運作業,而利用網路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之件數從101年度的2,659件增加至105年度的4,251件,其占受理件數之比率也同步由101年度的30.79%增加到105年度的42.38%,雖然歷年申報人數已呈現成長趨勢,然整體網路申報比率卻仍不及五成,恐有浪費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建置之嫌,為避免浪費公帑,爰此,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之推廣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四)監察院107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國外旅費」凍結10萬元,待針對國外旅費編列與管控機制,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五)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5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監察院得設有7個常設委員會,另外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監察院目前設有5個特種委員會,包含法規研究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廉政委員會及人權保障委員會。
    經查《監察院年報》統計,105年度法規研究委員會審議案件結果僅有2件,該委員會之功能成效不彰,且非《憲法》第90條所規範監察院之職權項目,應減少政府人事精簡任用。爰請監察院就特種委員會之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段宜康 李俊俋 尤美女   葉宜津 
    2.為配合國內人權發展新情勢,監察院於102年6月19日修正「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增列該會職責包括辦理「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之推行及監督事項」,及促進性別平等,另於該會之下設立「性別平等小組」,專責有關性別平等及婦女人權保障之監督業務。因此,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時,即得檢視各級政府機關有無違反「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之人權規定,並監督政府落實執行國際人權義務。惟新政府上任後,所提轉型正義恢復歷史受難者人權等問題,卻忽略二戰期間慰安婦之人權議題,以致我國至今向日本政府要求道歉與求償完全無法達成。監察院既亦職掌婦女人權保障業務,惟針對慰安婦議題,除倡議共同響應慰安婦紀錄片,於此對於伸張慰安婦之歷史正義之實益不大。爰請監察院針對強化國家人權及保障人權之機制,以及如何將二戰期間慰安婦婦女人權向日本政府討伐提出相關可行具體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六)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中「業務費─國外旅費」3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監察院107年度預算派員出國計畫共計2項,分別為(一)定期會議:參加國際監察組織會議,擬前往國家為美加、中南美、歐洲、亞太地區,編列經費141萬5千元;(二)不定期會議:參加國際性人權論壇及拜會相關國家人權機構,擬前往國家亞太、歐美地區,編列經費30萬元。上述出國計畫無論定期會議或不定期會議皆尚無確切地點及參與會議名稱,無法對出國計畫之實際效益做出評估不利預算監督。爰請監察院就派員出國計畫提出詳細運用情形包含參與會議名稱、前往國家地區、交流議題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櫂豪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2.監察院107度預算「議事業務」項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中「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171萬5千元,惟102至104年度監察院「國外旅費」科目執行結果,僅102年度有1項出國計畫為原定計畫,103及104年度之出國計畫則全數變動,且106年度截至9月底,「議事業務」項下之「國外旅費」實際執行數為37萬1,543元,執行率僅21.66%,出國計畫多集中於下半年辦理,顯見國外旅費預算有未盡覈實編列,且有消化預算之嫌。爰請監察院針對國外旅費編列與管控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七)凍結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150萬元,並就以下5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國內旅費」編列400萬元,但所謂巡察業務實為歷史君主獨裁政權下之陋習。加以現在資訊發達,取得資訊方式或人民陳情、檢舉方式均有所不同,所謂巡察只是加重各級政府負擔及民眾負面觀感。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修法檢討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葉宜津 段宜康 尤美女 
    2.根據監察院地方機關巡察案件數統計,104年巡察次數53次、陳訴書狀總計538件、委員所提巡察意見1,128項;然105年巡察次數減少10次至43次、陳訴書狀總計減少200件至383件、委員所提巡察意見減少362項至766項,顯見監察院並未加強受理人民陳訴案件之處理。然107年度歲出預算「調查巡察業務」項下「一般事務費」編列517萬元,其中公務聯繫及地方巡察相關事務費為324萬元,爰請監察院針對地方機關巡察現況、地方巡察情形之變化、意見數之減少等情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3.有鑑於彈劾及糾舉權,係憲法賦予監察院之職責,當發現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並有先行停職或有其他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由監察委員行使,向違法失職公務人員之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案。經查,近6年來監察院極少行使糾舉權,除民國100年成立2件糾舉案、民國104年成立1件糾舉案外,其餘年份皆無糾舉案成立,然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統計,民國100至105年共約2,777位公務員經決議接受懲戒,顯示違法、失職之公務員數量不在少數,監察院卻無法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之前,透過糾舉權之行使,加速對失職違法公務員之處分,甚至有持續擴大對公家機關形象傷害之可能,顯然監察院未能落實憲法賦予監督查察政府之職責,實有改正之必要。爰請監察院針對目前未能發揮監督查察政府功能之檢討及具體改善糾舉案件數過低問題之方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4.有鑑於監察院統計民國105年處理人民陳訴書狀共11,307件,然而其中據以派查的案件僅有319件,比率僅2.3%,而轉交行政機關參處之案件則有2,856件,比率達21%,顯示監察院確實派查人民陳訴書狀之案件比率過低。另查,民國100至102年,監察院派查人民陳訴書狀之案件數,分別為459件、468件以及446件,然而民國103至105年,監察院派查人民陳訴書狀之案件數,則下降至234件、307件以及319件,較過往派查比率偏低,顯示監察院處理人民陳訴之態度趨於消極,偏向由行政機關先行參處。然而監察院監察權之效能,過往常受各界質疑,監察院實應強化監督效能,有效查察政府缺失,不應自我閹割,放棄為民監督政府之責。爰請監察院針對現階段派查比率過低之檢討及研擬提升派查比率之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5.依據《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監察院得設有7個常設委員會,另外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監察院目前設有5個特種委員會,包含法規研究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廉政委員會及人權保障委員會。
    經查《監察院年報》統計,105年度法規研究委員會審議案件結果僅有2件,該委員會之功能成效不彰,且非《憲法》第90條所規範監察院之職權項目,應減少政府人事精簡任用,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案」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段宜康 李俊俋 尤美女   葉宜津 
    (八)凍結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中「國外旅費」10萬元,並就以下8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監察法第3條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駐外機關之巡察,併入委員國外考察計畫辦理。」,但查103至106年9月止監察委員出國考察調查報告,發現每年度皆考察相同1個國家,且部分報告未盡詳列考察行程表等資料。
    監察院報告指出,監察院7個常設委員會於每年年底前,針對各年度辦理調查、糾正案時,所發現之制度面、法律面、執行面相關通案性問題,研議擬具次一年度之「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題目」,經各該委員會討論確定後,組成「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小組」調查,自次一年度1月份起派查。可見其案件調查具有迫切性或時效性,但查此調查報告卻要等到該出國年度12月底或次一個年度1月才會公告之。
    鑑於監察委員出國考察規劃,恐與職掌業務有所不符,且部分報告未盡呈現考察資料及公告時間欠缺時效性等因素,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2.委員國外考察外卻又編列隨行秘書旅費共計153萬5千元,但立法院若欲帶隨行秘書或其他相關人員,均需自費辦理,並無使用國家預算辦理之情況,惟獨監察委員編列隨行秘書旅費,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葉宜津 尤美女 段宜康 
    3.監察院107度預算「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851萬5千元,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委員國外考察」編列153萬5千元,該科目係用於考察他國制度、設施、民間智庫及辦理駐外單位巡察。
    據查監察院於106年度同科目預算僅編列103萬5千元,且於82頁之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其擬前往國家、擬拜會或視察機構、拜會內容皆與106年之預算書無異,然其交通費及生活費卻增編50萬元,實有預算浮編之嫌,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理應撙節支出,政府應妥善規劃其預算之使用,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4.監察院107年度預算「調查巡查業務」編列1,851萬5千元,其中用於委員國外考察經費153萬5千元,較106年度增列國外旅費50萬元。卻未於該項工作計畫中說明增列此預算之理由,且對照106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無論是「職員出國考察」、「監察委員出國考察」或「首長政務需要出國訪問」之預計天數與擬派人數均與107年度相同。惟107年度卻增加國外旅費預算,顯非合理,恐有浪費政府公帑之虞。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5.監察院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議事業務」及「調查巡察業務」科目項下各編列「國外旅費」63萬7千元、171萬5千元及153萬5千元,分別為首長出國訪問及職員出國考察旅費、參加國際監察組織相關會議及國外人權考察之機票與生活費及委員國外考察及隨行秘書旅費等,共計388萬7千元,相較於106年度法定預算增列50萬元。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監察院實際執行出國計畫變動比例甚高,預算編列流於形式,實有浪費公帑之虞。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避免財政困窘日益加深,以強化控管機制,提升預算資源有效運用。爰請監察院針對國外旅費編列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6.監察院105年度預算「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編列153萬5千元,惟依據105年度監察院單位決算,該科目決算金額僅90萬元,顯見未覈實編列預算,致預算賸餘數偏高。此外,「監察院出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中亦未詳列出國人員姓名、起迄日期與地點,所謂「國外考察」之目的和具體效益不明,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 連署人
    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7.監察院107年度預算「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中「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153萬5千元,惟102至104年度監察院「國外旅費」科目執行結果,僅102年度有1項出國計畫為原定計畫,103及104年度之出國計畫則全數變動,且106年度截至9月底,「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國外旅費」實際執行數為65萬7,566元,執行率僅42.83%,出國計畫多集中於下半年辦理,顯見國外旅費預算有未盡覈實編列,且有消化預算之嫌。爰請監察院針對國外旅費編列與管控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8.監察院於調查巡察業務項下編列委員國外考察旅費,包含辦理駐外機關之巡察業務與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題目之國外考察計畫。前者係為瞭解我國駐外各項工作推動情形及當地政情與僑情,依相關之辦法辦理;後者則於年底前,就調查、糾正案所發現之制度面、法律面、執行面相關通案性問題,研擬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題目,若研究議題有借鑑國外經驗之必要時,就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題目規劃國外考察計畫行程。惟就調查研究題目所規劃之國外考察行程,究與一般行政所編列之職員出國考察何以不同,觀103至105年度職員出國考察情形,不論政治獻金制度、陳情爭端解決機制或日韓農地重金屬汙染預防與解決對策等,皆有前述調查研究之通案性而非一般行政所具對國外監察制度及廉政業務瞭解之性質,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劉櫂豪 蔡易餘 葉宜津 
    (九)監察院107度預算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編有904萬8千元,其中用於利益衝突迴避及遊說經費105萬元,較106年度增列國內旅費25萬元。卻未於該項工作計畫中說明增列此預算之理由,也未明列此旅費之目標地點、預計天數、與擬派人數等,恐有浪費政府公帑之虞。爰凍結25萬元,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資撙節並杜爭議。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十)監察院107度預算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經費凍結300萬元,待監察院針對該項科目及其子計畫預算編列與執行成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王育敏 
    (十一)有鑑於蔡英文總統承諾將推動政府檔案開放,落實「開放政府」之目標,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亦明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經查,監察院於107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714萬9千元,推動監察、廉政及行政資訊系統之開發及改進,然而目前監察院網站公開資料極為不全,「監察統計資料」項下,僅能查詢第5屆監察委員任內監察、廉政等職權行使統計,並未提供歷屆、歷年之監察資料統計,造成人民查詢資料之不便;監察院網站雖另有「中華民國105年監察統計提要」,提供各年度統計資料與分析,但此提要並未提供統計數據之分析與詮釋,另因檔案格式問題,導致閱讀以及擷取資料頗為困難。監察院統計資料提供不夠詳盡,且位置分散搜尋不易,將使民眾難以了解監察院職務行使狀況,以及相關統計數據之具體含意,實為損害民眾監督政府及公共事務參與之權利,有悖「開放政府」之政策目標。爰要求監察院於3個月完成檢討官方網站資訊提供不完整之問題及加速系統改良及優化。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十二)監察院107年度歲出預算編列7億3,396萬8千元,依其預算案總說明載列之組織架構,該院下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規劃室、資訊室、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另據其組織系統圖,監察業務處設3組及1陳情受理中心、監察調查處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各設5組、秘書處設6科。惟監察院部分處室組織現況與前開說明有所出入。現況與其處務規程所定編制或人員配置,差異甚大,恐生爭議。爰要求監察院應於6個月內檢討相關組織法規,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 連署人
    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十三)中華民國憲法於36年12月25日施行,依憲法規定,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出第1屆監察委員,並於37年6月5日正式成立行憲後之監察院。
    行憲之初,監察院在各地區原分設有各區監察委員行署,國民政府來台後,巡迴監察採分組設置方式,均已暫行裁撤行署設立,故《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已無適用之必要,建請監察院檢討《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是否廢止,並將檢討報告送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利法規符合社會現況及共識。
  • 提案人
    蔡易餘 劉櫂豪 葉宜津 鍾孔炤 
    (十四)長達29年歷史,有關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之「春安工作」將於106年走入歷史。
    106年10月5日監察院監委王美玉、劉德勳調查報告指出,基層員警因內政部警政署所規劃各類短期專案績效壓力,時有養案、栽槍、違規等積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未能責令所屬切實依規定執行職務,內政部警政署未能訂定合理專案績效指標,以改善基層員警壓力,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今(5)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劉德勳提案,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
    據了解,警政署雖逐步取消春安績效競賽,但改為「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將績效評核項目從16項減為10項,仍有可能延續基層員警因績效壓力養案之可能,建請監察院持續調查相關警政業務,避免養案陋習影響社會治安。
  • 提案人
    蔡易餘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李俊俋 
    (十五)近年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等相關擴增及維運作業,並屢將建立申報受理及查核(調查)資訊作業系統、效率化各項申報流程、優化網路申報系統等列為施政重點。惟推動多年,迄今整體公職人員各類財產使用網路申報比率僅達44%,容有提升之空間。
    爰請監察院針對公職人員各類財產網路申報使用率低、成長有限之原因提出分析,並針對系統使用者進行相關功能與介面之使用調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系統改善規劃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葉宜津 蔡易餘 李俊俋 
    (十六)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審核、調查、彙整、列冊,提供民眾查閱及刊登公報等工作,並將優化網路申報系統列為107年度施政重點之一;惟截至106年8月底止,網路申報比率僅44.21%,且查近年整體公職人員各類財產網路申報使用率均未及五成,顯就推動使用網路申報之成效有限,容有進一步提升之空間。為提高網路申報比率,爰請監察院於6個月內以如何提升財產申報系統使用率與加強宣導提出相關之改善方法與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 連署人
    劉櫂豪 蔡易餘 葉宜津 
    (十七)近年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件數及網路使用情形雖呈現成長趨勢,其占受理件數之比率亦同步由101年度之30.79%,增加至105年度之42.38%,且106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該項比率為44.21%,可略見推動使用網路申報之成效;惟整體網路申報比率僅約四成,仍未及五成,顯示推動公職人員財產使用網路申報,仍有進一步提升之空間。
    為便利與簡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改善財產申報系統相關功能與使用介面之易操作性和親和性,爰要求監察院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具體改善作為和期程。
  • 提案人
    李俊俋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十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97年10月1日修正施行後,公職人員應向監察院申報之人數增加,為落實我國廉政業務政策效能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政策目標,監察院與法務部持續推動陽光法案相關業務之e化功能,據查現已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平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全面服務申報人計畫等,藉由電子化作業系統輔助人力之不足,並透過網路平臺整合各項資料,提升資料加值運用與跨機關政府資源共享,以達簡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程序。
    然近年雖使用網路申報之人數有逐步上升之趨勢,網路申報之受理率由101年30.79%提升至106年8月截止受理率已達44.21%,其使用率卻仍未過半,為普及公務人員財產申報網路使用率,監察院應研擬推廣方案,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十九)鑑於107年底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故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於107年間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查監察院統計資料,凡至選舉年度前後,違反政治獻金而被裁罰件數甚高,如100年166件、101年330件、103年212件、105年448件,故為讓擬參選人瞭解政治獻金相關法令規範及行政作業流程。爰此,建請監察院應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前,加強對擬參選人宣導政治獻金辦理流程及注意事項,並於選後輔導辦理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申報等相關事宜。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尤美女 
    (二十)國定古蹟監察院屋頂、外牆去漆等修復工程,自104年度行政院核定總經費7,100萬元,分年辦理,105至106年度已編列4,000萬元,107年度續編2,100萬元。
    鑑於1915年落成之監察院廳舍(原日治時期台北州廳廳舍)已為台灣現存西洋歷史式樣少數建築,惟早期因維護歷史古蹟方式不當,以白漆油漆外牆,造成現今需花費高額公帑恢復原貌。
    監察院應記取歷史教訓,反省過去錯誤的文化資產維護思維並呈現給大眾,同時應記錄公開古蹟修復的過程,以營造民眾對於監察院廳舍的認同感。「監察院建築百年網」亦已逾2年未有更新。爰此,要求監察院應提出檢討、改善對策,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 連署人
    段宜康 尤美女 葉宜津 
  • 主席
    第6款暫行保留。
    請宣讀第12款「法務部主管」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12億8,691萬7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3項

    (一)有鑑於我國毒品問題日益嚴重,且不僅是特定毒品氾濫之問題,實務上為吸引年輕學生因而出現許多新興毒品(如:毒咖啡、小熊軟糖等),惟許多新興毒品係混合多種管制藥品得出,嚴重戕害國人及學生之身心健康。且依法務部統計,施用新興毒品致死的案例有增加的趨勢,吸毒者平均死亡年齡為27.7歲,法醫研究所更進一步指出「最可怕的是吸毒者會混合使用」,顯見我國毒品之防制策略,應針對新興毒品加強打擊與防制面向。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委辦費」50萬元,待法務部針對反毒計畫中,如何加強新興毒品之防制與處遇之問題進行檢討與研議策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保障國人之身心健康。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二)法務部早於104年1月函報行政院「關於同性婚姻法制化政策方向之建議報告」,其中設定第一階段之目標為於現行法律制度下,落實對同性伴侶權益之保障,規劃作法則包括檢視現行法令之保障措施,並於104年已完成各部會主管法令之通盤檢視,列出得放寬適用同性伴侶之法規,法務部更於105年多次檢視各部會主管法令之相關規定。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行政院即組成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該專案小組於106年6月7日所召開之第1次會議即作出決議:請法務部研議同性伴侶註記之效力及其範圍與內容為何等問題,並請各部會檢視主管法規,有關「家屬」之規定,直接適用於同性伴侶;倘不涉及第三人權利者(例如申請權、同意權等),可先透過行政命令放寬適用。
    我國同性伴侶註記開放已逾兩年,迄今已有數千對同性伴侶辦理註記,然法務部縱檢視法規多次,卻遲遲未能協調各部會主管法規適用於同性伴侶,致使同性伴侶註記之政策推動迄今,徒具象徵意義而欠缺權利義務之實質保障。自前述專案小組會議作成決議迄今,各部會所主管之法規,多數仍未逕為開放適用或透過函釋解釋適用,部會甚至對該次決議一無所知,顯示法務部未盡研議及協調各部會之責任。
    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俟法務部就行政院於106年6月份會議所作決定之執行狀況(含發函給各部會、請各部會前來開會時程及會議紀錄),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段宜康 
    (三)有鑑於現行法警所需執行之職務繁多,需依照檢察署各級有關長官之命令及指揮,辦理送達、調查、逮捕、拘提、搜索、警衛、執行、人犯解送、值庭、安全防護及其他有關事項。在夜間留守輪值勤務時,仍有其他非核心業務,例如:夜間收狀、收發郵件、交保金、律師閱卷看管及收費、代發證人旅費、家暴緊急救助金等,代替出納會計部門辦理收受及點收現金等具保事宜。然根據106年地檢署法警勤務狀況統計,提解被告出庭人數35,515人、新收人犯數142,200人,法務部為推動各項司法改革方案,新增人力配置,法警才42人,根本不足應付目前法警的業務負擔。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待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整體人力改善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四)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80萬元,並就以下9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於98年4月26日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簡稱兩岸共打協議),由法務部擔任一級聯繫窗口,各司法機關為二級聯繫窗口。然而目前兩岸關係因執政黨上任後凍結,且兩岸共打協議等皆無法有效運作,例如泰國電信詐騙案25名台籍人士遭遣送中國大陸、肯亞案78名台籍人士亦遣送中國大陸,且法務部對於此種情況皆束手無策,一再證明兩岸共打協議處於停滯之狀況,爰請法務部就上述理由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2.有鑑於自民國98年起,「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運作都很順暢。但新政府上任後,兩岸關係急凍,尤其兩岸間最常發生的「跨國詐欺」、「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似乎越來越難偵辦。以105年5月20日後至106年9月,毒品案合作偵辦案件數僅1件;詐欺案合作偵辦案件數僅4件。顯見105年5月20日至今,兩岸共打協議動不了,不僅打擊第一線檢察官辦案的士氣,也讓罪犯無法定罪。惟於「法務行政─辦理檢察行政業務」項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39萬7千元,主要為共同打擊毒品、電信詐欺、金融犯罪等,但觀諸105年5月20日後至106年9月底兩岸共打之運作之情況,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根本名存實亡。爰請法務部就上述理由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3.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於98年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據陸委會統計資料顯示98至106年9月底止,兩岸在共同打擊毒品犯罪的具體成效,雙方共計合作破獲毒品犯罪案件72件,逮捕445名嫌犯,然而就過往統計資料顯示,自協議簽訂生效至105年3月底,就已合作破獲毒品案件71件,逮捕422人,換言之從105年4月至106年9月底止,兩岸合作之共打機制僅破獲毒品犯罪案件1件,逮捕嫌犯23名,顯見兩岸關係因政府政策急速冷凍,已影響到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效力。爰請法務部就「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科目經費,針對上述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4.有鑑於自新政府上任後,兩岸關係急凍,導致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與司法互助近乎停頓,對此問題,法務部並未積極向其它主責部會尋求解決途徑,導致第一線執法人員於執法時面臨困難。自105年5月20日至今,已經有檢察官反映,詐欺集團車手因為大陸方面未提供詳細資料,從105年12月起,4度函請法務部協調,向大陸相關單位取得更有力的證據,但大陸方面從頭到尾都沒有回覆,導致案件調查進度延宕,最後證據不足只能做不起訴處分。甚或於106年10月28日大陸逕將於柬埔寨金邊等地查獲之涉嫌電信詐騙犯罪之19名臺籍嫌疑人,遣送至大陸地區,未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精神知會我方,我方除呼籲大陸應遵循外,對此問題束手無策。如此,不僅與打擊犯罪之精神相違,亦造成第一線檢察官辦案困難。爰此,請法務部針對如何有效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提出具體可行之解決方案與具體做法、預估成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5.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於98年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據陸委會統計資料顯示98至106年9月底止,兩岸在共同打擊毒品犯罪的具體成效,雙方共計合作破獲毒品犯罪案件72件,逮捕445名嫌犯,然而就過往統計資料顯示,自協議簽訂生效至105年3月底,就已合作破獲毒品案件71件,逮捕422人,換言之從105年4月至106年9月底止,兩岸合作之共打機制僅破獲毒品犯罪案件1件,逮捕嫌犯23名,顯見兩岸關係因政府政策急速冷凍,已影響到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效力,爰請法務部就「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科目經費,針對上述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6.法務部107年度預算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計畫下編有大陸地區旅費39萬7千元,用於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惟自蔡英文總統上任以來來,法務部所轄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業務推展成效不佳,如105年5月之後兩岸共同查獲之毒品案件數僅有3件,而就歷年來看,平均每年共同查獲案件數為8件,顯有明顯落差。又如國人關心之兩岸受刑人遣、接返案件成效也有明顯落差,往年我方請求之總遣、接返案件完成數均有60件左右,而蔡政府上任迄今僅有完成12件,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7.法務部107年度預算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計畫下編有大陸地區旅費282萬5千元,用於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與辦理大陸地區受刑人接返。惟自蔡英文總統上任以來,兩岸犯受刑人遣、接返案件成效有明顯落差,往年我方請求之總遣、接返案件完成數均有60件左右,而蔡政府上任迄今僅有完成12件。惟前任政府每年所完成兩岸犯受刑人遣、接返案件量為現任政府之5倍,而每年所編列預算卻僅為1.14倍,顯見目前所編製預算有浮編之虞。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8.法務部107年度預算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計畫下編有宣導經費40萬元,用於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惟自蔡英文總統上任以來,法務部所轄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業務推展成效不佳,如105年5月之後兩岸共同查獲之毒品案件數僅有3件,而就歷年來看,平均每年共同查獲案件數為8件,顯有明顯落差。又如國人關心之兩岸受刑人遣、接返案件成效也有明顯落差,往年我方請求之總遣、接返案件完成數均有60件左右,而蔡政府上任迄今僅有完成12件,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9.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於98年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據陸委會統計資料顯示98至106年9月底止,兩岸在共同打擊毒品犯罪的具體成效,雙方共計合作破獲毒品犯罪案件72件,逮捕445名嫌犯,然而就過往統計資料顯示,自協議簽訂生效至105年3月底,就已合作破獲毒品案件71件,逮捕422人,換言之從105年4月至106年9月底止,兩岸合作之共打機制僅破獲毒品犯罪案件1件,逮捕嫌犯23名,顯見兩岸關係因政府政策急速冷凍,已影響到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效力,爰請法務部研擬恢復兩岸共打機制之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楊鎮浯 王育敏 
    (五)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之規定,法務部訂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規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惟觀諸我國歷來發生之重大刑案,在還未有完整的調查、起訴前,媒體均能於第一時間將案件報導的鉅細靡遺,不僅對於被害者而言是二度傷害,也可能誤導未來偵辦方向,甚或產生全民公審的問題。以106年3月1日發生之南港小模性侵殺害案,因媒體或輿論之大肆報導,導致無辜者被當成加害人,最後檢方雖給予不起訴處分,惟對其所造成之傷害,已非不起訴處分可以弭平。爰請法務部研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針對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之具體做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2.有鑑於我國兒虐致死案件頻傳,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105年共有12名兒少受虐致死;106年第1季與第2季已有10名兒少受虐致死,兒少人權應為國家最優先政策。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中指出,法務部應研議建構「兒童死亡檢視機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任何一個兒童的死亡均為社會共同的責任,需要多專業的參與,全面且廣泛地透過檢視個案資訊,始能掌握風險因子,避免兒虐致死案件之發生。依照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應係指6歲以下死亡的兒童全部都要進行個案之相驗,惟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18條僅規定「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兒童才為相驗對象,無法掌握兒童主要死因以達預防之目的。爰請法務部針對建構兒童死亡檢視機制研議具體可行之建構方案與相關法規修訂之芻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3.性侵害被害人受侵害後,身心通常受創嚴重,因此司法人員在偵查審判中應格外注意、具性別意識及敏感度,避免性侵迷思或不當言論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然而,檢視近年妨害性自主罪的不起訴處分書,仍發現檢察官有欠缺性別意識、一再於處分書內沿用性侵迷思的情形。如檢察官常以事發當時被害人並無呼救、抵抗、未在受侵害後第一時間內報警、提告來推論無性侵害事件發生,此尤以家事移工受性侵害案件為最。根據勵馨基金會實務統計顯示,104至105年間,其外勞庇護所內15件提出告訴的性別暴力案件中,經起訴者僅2件,起訴率為13.3%,遠低於同年間全國妨害性自主罪之起訴率43.95%,顯見實務上檢察官常有不理解移工處境的情形。爰請法務部就移工性侵害案件的起訴率、定罪率進行調查與分析,了解移工性侵案件起訴率與定罪率偏低的具體原因,並就培養司法從業人員理解移工處境的能力與提升性別意識、性別敏感度,避免偵查過程中再度出現性侵害迷思及不當言論等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六)請法務部就下列6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有鑑於我國為提升國際人權地位及健全人權保障體系,於98年3月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並自98年12月施行。自98年起,法務部即統籌辦理不符兩人權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列冊263則檢討案例,分別含總統府及五院共計17個機關主動檢討之219則,及民間團體(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所提之44則意見。惟截至106年9月30日止,上開263案已辦理完成者計228案、占86.7%;未能如期完成檢討之案例有35案,占13.3%,其中法律案計27案(涉及8項法律)、命令案計7案(涉及2項法規命令);行政措施案計1案,顯然違背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期程。爰請法務部促請各主管機關賡續積極辦理並提出檢討報告,另提出加速落實之具體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2.為提升我國國際人權地位及健全我國人權保障,立法院於98年完成三讀、公布及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其中規定在施行法施行2年內,各級政府機關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應逐步修正以符合兩公約,惟該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8年,然各級政府單位中需各項改善之部分,仍有35案未完成相關修正事宜,爰請法務部就上述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3.法務部107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各項法規問題研究」編列364萬7千元,其中編列248萬9千元進行人權業務(含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相關行政措施檢討)及推動兩公約執行計畫。經查法務部自98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惟依法務部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6年8月31日止,上開263案中,已辦理完成者計228案(占86.7%),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35案(約占13.3%),其中法律案27案、命令案7案及行政措施案1案。按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8年,早已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卻仍有35案未完成修正事宜。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推動兩公約具體立法方針及期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4.法務部107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各項法規問題研究」科目項下編列辦理人權業務及推動兩公約等經費248萬9千元,依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係國際上至為重要之人權公約,為提升我國之國際人權地位及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立法院98年3月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於98年4月公布,並自98年12月施行,而法務部自當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迄今仍有35案未完成修正事宜,其中18案尚於機關研議中,早已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進度未盡理想。
    爰請法務部檢討修法進度落後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 連署人
    段宜康 
    5.我國於民國98年通過之兩國際公約施行法中已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又106年年初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亦順利完成,並就報告提出審查結論,然而我國對於國內法制是否有不符合公約規定,相關的內容檢討與修正,容有改善進步之空間。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8年,法務部經調查仍有35案未如期完成修正,除有17案法律案已送立法院審議外,餘18案尚於機關研議中。為落實兩公約保障人權之宗旨,儘速檢討修正主管法規自有其必要,爰請法務部如何設定更明確、細緻的人權指標,以瞭解及改善兩公約在我國落實之情形,及前述18案之修正進度與期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6.查法務部於107年度預算於「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編列2,694萬2千元,其中248萬9千元進行人權業務(含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相關行政措施檢討)及推動兩公約執行計畫。經查法務部自98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惟依法務部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6年8月31日止,上開263案中,已辦理完成者計228案(占86.7%),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35案(約占13.3%),其中法律案27案、命令案7案及行政措施案1案。按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8年,早已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卻仍有35案未完成修正事宜。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歷經密集的會議,終於106年8月12日落幕,惟各組會議議題繁多,自司法院、法務部自主所提出之議題進程及改革方針等書面報告以觀,顯然無法全面顧及所有議題。再者,決議中所提出的許多問題,如犯罪被害人之保護、鑑定領域之改革、監所醫療問題、犯罪預防及社會安全網、非行少年的協助與安置、藥酒癮的社區多元處遇等,皆非司法院、法務部所能獨力責成,而須借重如警政、社政、勞政、醫政、教育等各部會的專業通力合作。
    是以為持續推動國是會議決議之落實,除總統於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委請中央研究院法律所所長林子儀教授協助召集小組持續監督、院部每半年一次公布進度以外,應有跨院級之溝通會議,俾使有跨部會或跨院之協助必要時,得有迅速且有效之溝通平台與機制,協助決議之落實。
    爰請法務部會同總統府、司法院提出未來監督盤點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各項決議落實情況之溝通平台運作模式,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辦理情況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劉櫂豪 
    (八)法務部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下編列262萬8千元用於法務部行政業務檢討及座談。惟法務部有關「兩岸司法互助」之績效指標設計與目標值設定,均有明顯瑕疵。目前「兩岸司法互助」之績效指標為「辦理兩岸司法互助案件數」,但此指標由於混雜了各案件類別致使無法反映真實業務情形,另外所設定之目標值甚至較歷年所執行業務量來得低,更無實質評鑑效果,宜允改善。爰請法務部就上述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九)法務部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下編列91萬6千元用於辦理檢察官評鑑行政雜費、辦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遴選委員會之出席費、審查費及書類審查委員會審查費。惟據銓敘部統計,105年檢察官職務評定良好率高達98%,此評鑑結果遭各界批評鑑別度不佳,顯見現行檢察官評鑑制度之成效不彰。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十)法務部統計,100至105年受觀察勒戒之人出戒治所半年內之再犯率為12.1%,探其原因之一係受限於觀察勒戒期間為2個月,新收調查後,實務常於40天後即可陸續出所,致在輔導部分無法受到完整之個別輔導。此外,醫療院所就成癮醫療雖有不少治療方法,然因無強制力等固定回診之制度,致部分成癮治療者無法受完整有效之治療療程。為有效幫助當事人接受完成之相關療程,爰請法務部以如何強化與衛生福利部合作關係,提升醫療院所之回診率與療程留滯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十一)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無正當理由持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惟105年度審計部的決算報告中指出,103至105年度應接受講習總人次之出席率,由55%下降至50%,並呈逐年下降趨勢,以致於反毒成效無法發揮,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毒品危害講習出席問題之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十二)有鑑於我國司法濫訴之問題嚴重,惟司法濫訴不僅為人民濫行提起訴訟之問題,亦包含檢察官濫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即指出,「應檢討檢察官起訴、緩起訴、不起訴之監督機制,提升起訴品質並避免檢察官可能之濫權起訴」。檢察之功能為貫徹國家之刑罰權,有效防止犯罪,並減少冤獄事件之發生,若檢察官濫訴之問題未澈底處理,將有損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爰請法務部針對如何防杜檢察官濫訴之問題進行檢討,並研議改善現行檢察體系之監督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避免產生檢察官濫權追訴之問題。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十三)為因應行政院於106年7月核定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其中戒毒策略部分,法務部主管機關擬定提高附命戒癮治療比率及提升矯正機關藥癮處遇模式等方案,並於法務部107年度預算「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629萬6千元,用於提高毒品施用者緩起處分附命戒癮治療比例所需人力及交通等,惟104與105年度地方法院檢察署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人數與比率皆有增加,而撤銷人數及比率亦提升,由104年度的48.65%提升至105年度的54.12%,幅度達5.47%;其次據統計,98年施用毒品出獄收容者計有7,887人,然截至105年再犯施用毒品罪者計有5,621人,亦即有逾七成再犯率,其中約出獄後2年內就再犯者高達5成,顯示各項毒癮戒治處遇及措施皆有待精進之處,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十四)自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廢除後,社會大眾所矚目之案件回歸自各地方檢察署偵辦,然以慶富造船涉詐貸案為例,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押其執行長遭高雄地方法院駁回後又再提抗告至高雄高等法院,而後又遭高雄高等法院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抗告,因此以此例觀之,重大案件回歸各地檢署似有偵辦能量不足之情形,且民眾亦有因回歸地方管轄而合理懷疑有官民勾結之嫌。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研議因應重大社會案件之偵辦方法及管轄權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十五)近年來醫療糾紛案件益增,目前雖有院內申訴、協商及各地方衛生處調處管道,但不為民眾所周知。倘又在不熟悉司法程序的情況下進入訴訟,醫糾案件涉及醫療專業鑑定,等待鑑定及審級來回之間,往往動輒數年,曠日廢時,徒耗家屬心神勞費。對於日益增長的醫糾案件,實有檢討現行制度及分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如何能更貼近民眾需求之必要。
    爰此,建請法務部、司法院針對醫療糾紛案件,分析民眾傾向使用訴訟制度而非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原因,分別就以下問題提出報告:
    1.參考外國立法例,醫療糾紛致人死傷事件應以專法處理或以刑法殺人罪章論處?以刑事責任處理醫療糾紛的妥適性為何?我國應採何種政策方向?
    2.道歉法(I'm sorry law/Apology law)引進之可行性評估。
    3.目前醫療糾紛調處機制之現況分析。包括每年醫療糾紛件數、院內調解及地方衛生處調處成立之比例、調解及調處不成立成因分析。
    4.檢討現行醫審鑑定機制有無改善空間。醫審鑑定需以「偵查中」案件為限之妥適性、鑑定機構有無專業分科之必要。報告中應彙整近三年醫療糾紛案件中,聲請專業鑑定之案件數、占所有醫療糾紛案件之比例數、鑑定所需平均時間、判決平均時間、醫療糾紛中法院採納/駁回私人委請鑑定之比例及理由。
    綜上,請法務部就我國醫療糾紛情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劉櫂豪 蔡易餘 
    (十六)從蘇建和、徐自強、鄭性澤等冤案的平反,可發現鑑定於我國刑事案件舉足輕重的關鍵角色,以及我國鑑識領域亟需改革的迫切性。本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組針對司法科學、鑑定機制與專家證人,也做出了應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制定並推動司法科學政策、整合並推廣各級司法科學教育、制定並執行相關實驗室與專家之認證規範與證照制度的建議。
    爰請法務部參照本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就我國司法科學政策規劃、司法科學教育推動、制定並執行相關實驗室與專家之認證規範與證照制度提出執行概況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辦理情況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劉櫂豪 蔡易餘 
    (十七)檢察機關辦理他字案件之分案及報結,係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但依據《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對於案件僅有「起訴、不起訴、緩起訴、因民事案停止偵查」4種結案的方式,但我國檢察機關又額外開啟「行政簽結」之管道,是指尚未進入偵查階段之案件,檢察官得隨時偵辦,也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救濟程序。
    「他字簽結」雖可以有效降低檢察官案件量龐大問題,但同時亦遭部分檢察官濫權簽結,此外,對當事人而言不甚公平,無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書存在,隨時可再行偵查,此難免保留了政治黑手上下其手的空間,爰請法務部函送相關法案至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劉櫂豪 鍾孔炤 
    (十八)請法務部就下列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按《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之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針對通過國家考試分發各地方檢察署之法醫師,迭遭質疑無能力遂行全部法醫師法定任務之問題提出檢討報告,惟法務部所函復之「提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職法醫師鑑驗能力計畫」專案報告,提出之培訓方案實際執行顯有困難。
    按各地檢署法醫師申請解剖案件數量,除少數如台北、新北、台中、高雄案件量較多以外,一年案件量在100件以下的所在多有,該專案報告卻要求受培訓之公職法醫師應於「2年內審核通過之協助解剖紀錄報告書達250案」,若非承辦單位對於實務情形有脫離現實的理解,難讓人不質疑其是否真有培訓的意願與決心。
    爰請法務部及法醫研究所重新檢討提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職法醫師鑑驗能力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劉櫂豪 
    2.按相驗、解剖及鑑定案件費用表所示,兼任研究員按件計酬之「整體臟器鑑定費」每案為1萬5千元,惟案件需求不同,部分僅製作鑑定報告,部分案件則尚須做血清鑑定與毒物鑑定,業務繁簡不一,計酬費用辦法卻逕以同一價額支付,未核實支給,顯有不當。
    爰請法務部及法醫研究所提出可區分業務繁簡之給付辦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具體改善情形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劉櫂豪 
    3.為解決早年法醫人才缺乏,延攬醫科學生往往放棄法醫選擇從醫開業,93年起法醫學研究所開始招生,期可彌補此一專業人力缺口。又在各地檢署資金困窘、沒有預算亦沒有員額的情形之下,法醫師開缺極稀,收受案件往往轉送中央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協助相驗解剖,但從法醫研究所的統計發現,仍有大量以按件計酬的方式,委外交由兼任研究員辦理。
    案件委外縱有依當年案件量微幅調整之便,惟兼職人員所受之機關監督、權責義務終究無法與編制內法醫等同而論,每年卻有上百上千件案件由兼職人員從事法醫業務,實有疑慮。
    爰請法務部及法醫研究所就我國法醫之執業資格明確定調,及對於我國法醫體系之人才養成、培訓、考選、錄用等政策規劃提出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劉櫂豪 
    (十九)按《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規定,我國檢察事務官之職權係「襄助」檢察官執行職務,其身分視為司法警察官而非檢察官。另法務部訂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要點」之第4點,亦明確規範須由檢察官親自處理之事項。惟時至今日,檢察事務官存於檢察體系已逾數載,是否仍符合原先制度設計不無疑問,監察院於本年度調查報告中,亦提出現況之運作恐與法院組織法設置檢察事務官制度目的有違,且檢察事務官於檢察官手中分流收案後,亦有工作量大、工作過勞之風險可能。爰請法務部檢視檢察事務官於檢察體系之運作狀況,含職務定位、業務量、升遷管道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因應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十)依據「新世代反毒策略」,法務部將以人為中心追緝毒品源頭,積極落實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其中,資料之蒐集、建檔、分析與預判將有助於毒品之防制。惟查我國實務執法,尚面臨下述之課題:
    1.新興通訊軟體之出現,如臉書、LINE等,將提升查緝之難度,不利數據之追蹤。
    2.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犯罪者之前案資料不能流出,故與少年有關之毒品案件檔案或資料庫不足,不利少年與校園毒品之防制。
    3.資料庫之建置,亦需有足夠之常設人員處理產製,以達資料運用之最佳活化,目前事務官係從各地檢署調派,恐加深各執法人員之工作負荷。
    爰請法務部就上述研擬提出相關對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十一)法務部105年度社會勞動人提供服務滿意度調查,社會勞動結案人5,672人,經調查計有5,558人感到滿意,滿意度達97.99%。惟各地檢署所採行之社會勞動人對社會勞動制度的觀感問卷,其回收之問卷均屬履行完成者所撰,結論自然呈現極高度之正面回應。誠然,有關社會勞動制度施行後之服務滿意度,亦應包括社會勞動人親屬、被害人、執行機構及一般(社區)民眾等反應,社會勞動制度自98年度施行以來,究竟成效如何,亦可藉此調查參酌精進。爰請法務部檢視社會勞動人之滿意度調查指標,研擬其他調查方法與統計方式之可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十二)社會勞動制度自98年施行以來,儼已獲得相當程度之信賴與支持,係我國輕刑犯罪者之刑事政策中,應屬正向而可行之機制。查101至105年度新入監短期自由刑人數統計,與受宣告短期自由刑而易服社會勞動者之平均比率為0.72,於98年當年度之0.40比率相比,顯見易服社會勞動有其宣導效果。惟若以人數觀察,近3年103至105年度新入監短期自由刑人數逐年上升而易服社會勞動者人數卻逐年下降,且多數短期刑的輕微犯罪者仍舊傾向選擇入監服刑,社會勞動制度能否舒緩收容機構空間不足之問題,恐怕尚未奏效。爰請法務部檢視社會勞動制度施行迄今之成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研擬相關改善精進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十三)請法務部就下列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依據統計資料顯示,103至105年度國家賠償給付金逐年攀升,其金額分別為5,016萬6千元、7,376萬7千元及9,993萬4千元,104以及105年度甚至動支第二預備金用以彌補超支部分,而檢視中央機關請撥國家賠償金之情形,則主要集中於國防部及交通部,以103至105年度為例,國防部分別有11件、10件及5件,總金額為1,773萬5千元、2,698萬2千元及7,285萬1千元,交通部則分別有8件、4件及4件,總金額為2,879萬2千元、1,447萬4千元及1,940萬7千元,國家賠償事件涉及賠償義務機關之職掌與專業判斷,且求償案件多集中於少數部會,為使各部會權責相符,不致影響到資源配置問題,爰請法務部重新研擬並提出國家賠償金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2.107年度法務部於「賠償收入─賠償求償收入」科目項下編列國家賠償求償收入723萬4千元,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與執行職務之人辦理國家賠償求償收入,另於「國家賠償金」科目編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支應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經費3,689萬2千元。
    經查,103至105年度國家賠償求償收入預算達成率偏低,達成率分別為0.5%、89.7%、30.29%,而國家賠償金卻大幅超支,尤其104及105年度,分別動支第二預備金2,822萬元及5,894萬元支應,明顯可看出法務部對國家賠償求償收入及賠償金之預算編列與執行差距頗大。
    綜上,爰要求法務部儘速檢討國家賠償求償收入及賠償金之預算編列並擬定完善之執行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 連署人
    段宜康 
    (二十四)我國司法案件經統計逐年增加,不僅懸而未決之案件數提升,第一線執法人員之工作負擔亦日漸沉重。105年度偵查案件數量總數達56萬2,335件(僅包括偵、他、相案3大類案件),平均每位偵查檢察官每月會收到80.5件新案,而基層法警人力不足之情形易導致現有人力過度值班。如此工作量居高不下、難以消化,長期累積大量工作之結果,將容易使我國司法工作人員成為過勞之高風險者。為有效減緩工作負擔,免於長期處在過勞之高壓力、高風險工作環境裡,爰建請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錄事等司法工作人員檢討研擬相關之作法與策略,或研議修訂相關之工作規範,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十五)我國現行檢察官承辦案件量龐大及多樣化,經統計105年度偵查案件數量總數達56萬2,335件(僅包括偵、他、相案3大類案件),顯見司法案件逐年增加,檢察官之工作負擔日漸沉重。其中為有效防杜司法濫訴,法務部刻正研議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設立「立案審查中心」,專責濫訴案件之處理,以求在耗費最少資源之情況下,從速從簡處理濫訴案件。惟地檢署累計未結件數迄今已破30萬件,如何解決久懸未結案件問題亦刻不容緩。爰對於積極清理舊案、懸案之檢察官,是否給予適當獎勵措施,或研究承辦久懸未結專責檢察官之可行性等,建請法務部研擬評估,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十六)106年10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改判鄭性澤無罪,判決書中認定警方違背辦案程序且刑求影響偵查自白的任意性。另監察院調查報告亦認定該案辦案員警對於嚴重槍傷與低血壓之被告,於槍傷當日凌晨強行帶離醫院在豐原分局刑事組偵訊後,即立即帶回豐原醫院交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前後不到1小時,從槍戰起算連續10小時以上均未休息,檢察官之偵訊具有疲勞訊問之特徵,違反自白任意性法則。
    刑事訴訟法中嚴謹之法定程序目的在於追求勿枉勿縱,避免於不正程序下得出不正確之事實,使被告冤抑亦使被害人無法得知真正事實,故不容國家機關以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計代價的方法來發現真實。爰此,要求法務部應積極研議建立訊問受傷犯嫌時之合理程序避免再次出現此類狀況,並應對相關違失人員進行檢討,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二十七)近年來,我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每年受理各類案件之件數龐大,以105年為例,法院總受理案件數為335萬件,總終結件數亦有311萬件,平均每位法官每月受理案件數高達138件,每月平均終結件數亦達每人128.5件,工作負擔不可謂不沈重。而偵查案件數量總數達56萬2,335件(僅包括偵、他、相案3大類案件),平均每位偵查檢察官每月會收到80.5件新案,每年平均必須新收966件案件。如何減輕審檢花在所謂「濫訴」案件上的時間,就能夠將這些時間分配給真正具公益性的案件或真正需要保障的當事人,即為重要之議題。
    惟司法資源的濫用,不一定僅係民眾濫用,地檢署亦有濫行上訴的問題,近年來刑事案件一審無罪案件提起之上訴案件,高院改判有罪的比率皆未達20%,顯見檢察體系上訴品質不佳之問題。爰此,要求法務部應檢討改善刑事案件一審無罪案件上訴二審改判率過低之情況,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二十八)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開始偵查後檢察官僅有「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等結案的方式,而行政簽結係為解決各地檢署面臨濫告所發展出之制度,此一較為簡易之結案方式,固有助減輕檢察官工作量有其必要,但也因其違反法律保留,使當事人無法救濟而犯罪嫌疑人也會陷入狀態不明無從確認,屢遭外界多所批評。
    法務部預計將行政簽結制度明文化並於107年上半年提出修法建議案,明定刑事案件得簽結事由之法規授權依據,然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提及:「檢察官所作的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不再有實質確定力。如有人民重複提告或檢察官重新起訴的情況,可由檢察官予以行政簽結,或由法院為不受理判決。」顯見行政簽結制度之明文化牽涉到檢察官之不起訴及緩起訴處分效力以及告訴人權利救濟問題,並非僅將行政簽結制度明文化即可。為保障告訴人訴訟權益,法務部必須完整規劃設計簽結制度而非僅取得法規授權依據,爰此,要求法務部應於106年年底前就行政簽結制度之完整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二十九)我國檢察機構採「法定起訴」主義,只要符合犯罪要件檢察官就必須起訴,此制度導致許多微小案件湧入地檢署及法院,法官及檢察官案件量大。
    反觀日本是採「便宜起訴」主義,檢察官可以依當事人狀況,決定其犯罪行為是否起訴。惟此制度亦需有監督制度,因此日本於93年修法建置「檢察審查會」,針對不提起公訴處分是否適當之審查,及檢察事務之改善建議或勸告事項。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3分組決議:「研議引進類如日本檢察審查會之外部監督機制」此決議除為檢討檢察官濫訴問題外,應更宏觀的考量起訴制度改革,爰請法務部參考日本便宜起訴主義,研議起訴制度改革之方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劉櫂豪 鍾孔炤 
    (三十)現今各地方檢察署因法警人力嚴重不足,致生嫌犯於候訊室尋短卻未被法警及時發現之社會問題,於司法訴訟程序另生事端,延宕司法程序之進行,增加司法審判之負擔。
    綜上,爰要求法務部提出法警人力合理配置之檢討報告,並釐清法警之職權範圍,周全維護法警之權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 連署人
    段宜康 
    (三十一)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緩起訴處分金,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經查,民國91至101年期間,法務部所屬三大公益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更生保護會」、「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累計收到33億1,184萬元,占支付予公益團體金額之比重67.21%,占總支付金額比重為37.8%。
    綜上,三大公益團體之受付金比例偏高,資源過度集中,恐壓縮到其餘公益團體之發展,為提高國家所收受緩起訴處分金使用之效益及合理分配資源,爰要求法務部就緩起訴運用情形及未來補助公益團體之監督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 連署人
    段宜康 
    (三十二)檢察官有簽結之權限,即當案件經檢察官簽分「他」案調查後,認查無實據或其他犯罪行為,檢察官得陳報檢察長准以簽結方式結案,惟查簽結僅規範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無明確之法律依據,且因簽結制度易生弊端或瑕疵,嚴重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任度。
    綜上,為改善人民對司法之信任度,維護被告之權益,且杜絕司法之瑕疵及弊端發生,爰要求法務部提出簽結制度之檢討報告,並明訂簽結之法規授權依據及釐清簽結核可之權力所屬,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葉宜津 
  • 連署人
    段宜康 
    (三十三)鑑於受刑人在監生活規律,與社會隔絕,出監後適應職場不易,法務部已規劃監外自主作業方案,逐步開放受刑人得監外自主作業,截至106年9月,已核准逾73人,實際外出作業者58人。衡諸國外獄政先進國家,受刑人白日監外工作已行之有年,且工作職業類型廣泛,為有效協助受刑人再回社會的橋樑。為協助我國受刑人順利復歸社會,爰此建請法務部應持續辦理並逐步擴大、完善監外自主作業方案;又鑑於監所內職業訓練常囿於場地、設備等因素,無法與社會當前所需技術結合,法務部除應改善場地、積極引進資源,充實監所內職業訓練課程外;亦應結合勞動部資源,會同勞動部研議監外自主職業訓練之可行性與方案,並於6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形。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4,754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4,244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第2目「法醫業務」5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按《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之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針對通過國家考試分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法醫師,迭遭質疑無能力遂行全部法醫師法定任務之問題提出檢討報告,惟法務部所函復之「提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職法醫師鑑驗能力計畫」專案報告,提出之培訓方案實際執行顯有困難。
    按各地檢署法醫師申請解剖案件數量,除少數如台北、新北、台中、高雄案件量較多以外,1年案件量在100件以下的所在多有,該專案報告卻要求受培訓之公職法醫師應於「2年內審核通過之協助解剖紀錄報告書達250案」,若非承辦單位對於實務情形有脫離現實的理解,難讓人不質疑其是否真有培訓的意願與決心。
    爰請法務部及法醫研究所重新檢討提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職法醫師鑑驗能力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劉櫂豪 蔡易餘 
    2.按《法醫師法》第12條、第14條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並符合服務年限規定者,得申請執行法醫師鑑定業務,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取執業證照,始得執業。同時必須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照更新。
    惟依據法務部之解釋,執業執照不同於法醫師證書,僅民間執業需申請執照,如於法務部所屬機關服務(如法醫研究所),即不需要申請執業執照,亦不受應繼續教育始得更新執照等規定之拘束。尤其全國法醫鑑驗工作絕大多數均在法務部所屬機關執行,渠等法醫師卻不需申請執業執照,亦不需接受繼續教育,明顯違背法醫師法提升法醫鑑驗品質之立法目的。
    爰請法醫研究所就上述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劉櫂豪 
    3.為解決早年法醫人才缺乏,延攬醫科學生往往放棄法醫選擇從醫開業,93年起法醫學研究所開始招生,期可彌補此一專業人力缺口。又在各地檢署資金困窘、沒有預算亦沒有員額的情形之下,法醫師開缺極稀,收受案件往往轉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協助相驗解剖,但從法醫研究所的統計發現,仍有大量以按件計酬的方式,委外交由兼任研究員辦理。
    案件委外縱有依當年案件量微幅調整之便,惟兼職人員所受之機關監督、權責義務終究無法與編制內法醫等同而論,每年卻有上百上千件案件由兼職人員從事法醫業務,實有疑慮。
    爰請法務部及法醫研究所就我國法醫之執業資格明確定調,並對於我國法醫體系之人才養成、培訓、考選、錄用等政策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蔡易餘 鍾孔炤 劉櫂豪 
    4.按相驗、解剖及鑑定案件費用表所示,兼任研究員按件計酬之「整體臟器鑑定費」每案為1萬5千元,惟案件需求不同,部分僅製作鑑定報告,部分案件則尚須做血清鑑定與毒物鑑定,業務繁簡不一,計酬費用辦法卻逕以同一價額支付,未核實支給,顯有不當。
    爰請法務部及法醫研究所針對可區分業務繁簡之給付辦法及具體改善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劉櫂豪 蔡易餘 
    第4項 廉政署原列4億2,093萬5千元,減列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大陸地區旅費」7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2,086萬4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凍結第2目「廉政業務」300萬元,並就以下10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廉政署委託台灣透明組織協會所做之「105年廉政民意調查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民眾對廉政認知評價與訊息來源」研究結果顯示,多數民眾對於政府打擊貪污工作成效傾向「不滿意」,其中又以政府調查起訴貪污表現最為不滿意(52.8%),顯見民眾對於政府的清廉與誠信保持質疑的態度,爰請廉政署針對提升民眾對於廉政觀感與信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2.法務部等相關單位為銜接國際反貪腐趨勢,同時兼顧公私部門廉潔規範,自98年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並於廉政署107年度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4,820萬5千元,用於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貪瀆預防、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政風機構督導審核等業務所需經費。據統計截至105年底,推動8年之「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列管貪瀆起訴案件共有3,023件、9,151人,平均定罪率超過7成,然與平均全部案件定罪率逾九成相比,仍有改善及提升成效之空間,爰請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3.為展現政府打擊貪腐決心,回應民眾期盼,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各項反貪腐措施,100年成立「法務部廉政署」專責於國家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以治標(執法)、治本(防貪)及根除(教育)3管齊下策略,達成提高貪瀆犯罪定罪率、降低貪瀆犯罪發生及落實保障人權等3大目標。
    惟查100至105年度平均裁罰比率約1.17%,遠低於監察院之7.28%;再查,國際透明組織公布之105年「清廉印象指數」,我國分數為61分,在全球176個國家及地區中排名第31名,亞太地區第7名,國際名次較104年退步1名;台灣透明組織協會民調顯示「不滿意度」達52.8%。
    爰請廉政署就上述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劉櫂豪 鍾孔炤 
    4.有鑑於「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在92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94年12月14日生效。我國為展現反貪腐之決心並與世界反貪趨勢接軌,以有效預防及打擊貪腐,廉政署推動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於104年5月20日經總統公布,104年12月9日正式施行,已具有國內法效力,然目前已過3年,廉政署並未積極完成國內相關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無法健全我國反貪腐之法律。爰請廉政署積極研議國內反貪腐相關法令與行政措施之修訂芻議及期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5.有鑑於台灣從101年就已開始推動「揭弊者保護法」,但至今未完成立法,法務部為了落實反貪腐政策鼓勵更多「吹哨者(Whistle blower)」勇於揭露不法,提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針對公部門揭弊者,明定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職位保障等,以鼓勵更多吹哨者勇於揭露不法。司改國是會議也決議應儘速推動「公益通報法」立法,讓企業內部人勇於檢舉不法,然廉政署卻尚未完成各方意見之彙整。爰請廉政署就私部門公益通報部分,彙整企業之共識、審酌個別業務之專業,研議保護措施,避免惡意揭弊攻擊競爭對手,衝擊經濟發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修法芻議及完成期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6.廉政署107年度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中「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計畫下編有25萬元,用於辦理規劃、研考、研討及行政革新等業務。惟106年9月廉政署因未明確設立政風人員行使職權法規,致使所轄政風人員逾權執法之情事頻傳,如:使用測謊、調閱記者通聯紀錄等逾權執法手段,因而遭監察院糾正。顯見廉政署於政風人員行使職權之相關規範,尚有很大的改進空間,且應詳實規劃改善進度並積極提出解決對策。爰請廉政署就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7.據法務部廉政署「廉政業務─辦理貪瀆預防業務」科目項下編列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服務及查核平台等經費250萬元,然據查其申報系統仍有未臻。揆廉政署財產申報裁罰件數自成立前約200至400餘件,降為100年度起未滿百件至百餘件,有漸趨減少之趨勢;然再以101至105年度廉政署與監察院財產申報案件比對裁罰概況,監察院每年平均受理申報約為9千餘人,然廉政署每年平均受理申報5萬餘人,其受理申報人數約有6倍之差距,且廉政署每年平均查核9千餘件,與監察院有20倍之差,且其查核規模較大,惟廉政署每年平均裁罰案件僅百餘件,僅較監察院多出2倍左右,因此100至105年度平均裁罰比率僅約為1.17%,遠不及於監察院之裁罰比率7.28%,顯見廉政署此財產申報系統之審核深度能量未臻成熟。爰請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財產申報系統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8.廉政署107年度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中「辦理貪瀆預防業務」計畫下編有112萬元,用於辦理公務人員廉潔評價或觀感民意調查。惟上開由廉政署所辦理的民意調查,其調查範圍都明確排除金門及馬祖地區,顯對金門及馬祖地區有差別待遇,宜允改善。
    爰請廉政署就上述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9.廉政署受理多數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並為貫徹預防貪瀆之效能,進行個案、一定比例及前後年度比對等查核。查101至105年度廉政署財產申報案件查核概況,平均每年受理申報5萬餘人,惟查核件數僅為1萬件上下,查核比率約2成,且近4年之查核比率更是逐年下降,恐容有改進之空間。爰請廉政署於6個月內就如何提升財產申報查核工作之查核比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10.有鑑於106年3月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 )公布《全球貪腐趨勢指數》(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GCB )的調查,對於政府打擊貪腐的表現,54%的受訪者對政府打擊貪腐的成效並不滿意,29%的受訪者表示滿意。另外,47%的受訪者認為,多數人不願提出檢舉的原因,是因為擔心檢舉帶來的後果。顯見廉政署除須持續加強防貪、肅貪作為,包括風險偵測管控、有效稽核、事先預警之外,更需持續進行反貪腐宣導、及強化偵辦重大貪瀆案件之能量。爰請廉政署研議使民眾勇於檢舉貪汙事件之具體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二)廉政署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於確定處罰者應公開受處分人之姓名與處罰事由。但廉政署之做法,卻未公開全名或服務機關,無法辨識,欠缺警愓效果,且裁罰事由未述明受處分未據實申報項目、相關處分金額等,說明籠統而制式。爰請廉政署比照監察院作法,及時完整公開處分名單。
  • 提案人
    葉宜津 劉櫂豪 段宜康 
    (三)政風機構職掌為查察政府各機關人員貪瀆不法,維護公務機密及政風法令宣導等工作項目,另一項功能乃協助機關首長從事防腐化工作,促使機關業務能依法運作。惟查現行仍有少數各級政風機構主管人員長期任職同一個機關,將不利有效達成防弊及端正行政作風。查廉政署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除培育人才及增進工作歷練外,其重點乃避免政風人員長期任職於同一個機關,鑑於預防弊端、革除陋習積弊及整肅貪污為政風人員重要之職責,爰請廉政署應重新研議評估並落實政風主管人員遷調機制。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四)鑑於政風人員針對105年6月間大巨蛋洩密,對他人進行濫權測謊調通聯乙案,日前監察院通過對法務部糾正案,指法務部未善盡監督職責,任令現行規範政風人員權限之相關法規內容未盡明確,肇致逾越權限侵害人民權益與新聞自由之案例發生,引發社會質疑,核有違失。故為提升政風人員之專業化,確保依法行政原則,維護人民權益。爰此,請法務部責成廉政署應儘速檢討改進,並於4個月內提出完備政風人員職權行使之相關法規。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五)據最近期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公布105年「清廉印象指數」,我國分數僅得到61分(滿分100分),在全球176個國家及地區中排名第31名,104年時我國仍為第30名,經過1年後我國名次卻退步1名,雖仍居亞太地區第7名。復依「105年廉政民意調查第一階段調查報告」調查顯示,受訪者對於政府打擊貪污工作成效傾向「不滿意」,其中受訪民眾最不滿意(52.8%)政府調查起訴貪污之表現,且受訪者認為政府有效打擊貪污最應優先為「制定法規防止貪污」(36.7%),其次為「調查起訴貪污」(33.8%),第3則為「教育宣導不要貪污」(23.2%)。
    綜上,民眾評斷政府之施政品質與清廉及誠信相互反映,雖我國105年國際廉政評比排名居全球第31名及亞太地區第7名,但仍有進步空間,爰此廉政署應於107年3月底前提出私部門揭弊者保護法案、肅貪法案等詳細立法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27億2,937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凍結第2目「矯正業務」300萬元,並就以下8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各類矯正機關收容人攻擊管理員事件統計,自101年度之29件,105年度增加至57件,件數成長近1倍,其中以監獄發生攻擊事件次數最多。106年1至8月矯正機關發生管理員受攻擊事件達46件,較105年1至8月之40件,持續增加。檢視相關案情,矯正機關第一線管理員包括導師、戒護人員、役男等均曾受攻擊,究其發生原因,主要為刑事政策趨嚴、重刑累犯激增、管教人力與收容人數比例失衡、專業輔導之心理師及社工員人力不足等原因,以致攻擊管理員事件之件數逐年提高,是類問題不僅打擊矯正人員士氣,亦造成安全威脅。爰請矯正署針對如何穩定囚情、健全獄政制度,及投注資源、提升矯正工作品質之具體檢討與規劃,以俾發揮矯正功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2.矯正署及所屬107年度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業務計畫共計編列118億6,870萬8千元,編列用於督導辦理各矯正機關之教化、戒護、技能訓練、戒治、醫療及給養等相關業務,發揮矯正功能等目標;然於101年起,矯正機關之管理人員或戒護人員遭受攻擊事件屢見不鮮,且更越發頻繁,從101年29件、102年25件、103年41件、104年54件、105年57件、106年至8月底46件,綜上,矯正機關收容人攻擊管理員事件,近年來逐漸增加,且有更惡化之趨勢,不僅對囚情穩定有負面效應,亦打擊矯正人員士氣並形成安全威脅,更甚者亦有招考人員之困難。爰請矯正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矯正機關管理方式暨如何保障管理人人身安全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3.目前矯正機關收容核定容額為56,877名,但近年來收容人數都在60,000人以上。以截至106年8月底為例,收容人數為62,467人,106年月矯正機關的戒護人力預算員額為5,392人,然實際員額僅為4,841人,戒護人力與受刑人之平均比例1:12.9,亦即平均一個管理人員要戒護近13個犯人,與鄰近國家戒護人力比相較,高出許多。又各監所戒護人力不足,導致戒護事故發生件數逐年升高,法務部雖已在106年司改國是會議中提出「獄政人力與設備之強化與擴充」計畫,預計106年底增額347人,使戒護人力比降至1:11,迄109年降至1:8,行政院另於106年7月核准矯正署增補380名戒護人力。惟查,截至106年8月底,矯正署戒護人力的實際員額僅為4,841人,與預算員額相較缺額達551人,顯見目前戒護情勢與工作嚴峻,並非單純增補人力可以解決,須從戒護動線設計、業務減量、善用先進科技設備等多方面著手,矯正署亦屢次至先進國家如澳洲、加拿大、韓國等國監獄,考察戒護規劃。爰請矯正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除增補人力外提升戒護能量之短、中、長程規劃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4.根據我國在監長刑期分布,104年10年以上的受刑人增加為94年的1倍,而15年以上者則超過3倍,顯示未來我國監獄人口將會走向高齡化、長刑期化,受刑人可能在獄中終老。
    我國受刑人在監之處遇係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然而該條例卻對於在監受刑人逐漸老化的現象,未提出適當的修正,由於長刑期者積分晉級較為困難,導致例如高齡受刑者在接見、通信上的需求,以及依賴收音機高於閱讀的需求都較難達到。因此,法務部應就「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積分方式提出檢討,讓高齡、長刑期之受刑人得以在監得到應有的基本照護。爰請矯正署就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5.我國目前監所超收嚴重,戒護人力吃緊,導致監所管理人員時常過勞值勤,以宜蘭監獄夜勤為例,夜勤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至隔日上午9點,值勤時間為25小時,且採「做一休一、做一休三」的模式,每年另再補班17天,常有每週工時長達48小時的情形,顯有違反「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每週工作總時數40小時的規定。106年8月更發生值夜勤的女性管理人員過勞猝死的悲劇。另因戒護人力不足,常有戒護事故發生,如迄106年10月底已有4件收容人自殺既遂;349件收容人自傷事件,亦發生59件收容人攻擊管理人員事件,處理此類死亡、傷害、暴力事件為高壓、高風險工作,易造成處理人員身心壓力與創傷,故矯正署應協助受有此類職業傷害者轉調勤務並給予相應之醫療協助。
    爰請矯正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輪值、工時及職業傷害預防和後續協助等事項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6.有鑑於台中監獄外役分監於106年11月6日下午發生收容人脫逃案件,雖發動警力全面通緝亦追緝到該收容人,惟卻導致台中市民產生恐慌。經查,我國共8個外役監,大都在郊區且大面積空曠區域;且外役本身就是低度戒護、自主管理,惟台中外役分監則僅有2公頃,且與市區緊鄰,管理上即應特別注意。我國監獄的戒護人力比受刑人是1:12,與國際上先進國家的1:7差距甚大,該名收容人脫逃案,亦顯露出我國矯正機關戒護人力長期不足之問題。爰請矯正署針對緊縮外役監受刑人篩選條件之可行性,及如何提升矯正機關戒護人力研議可行之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7.矯正署107年度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中「辦理矯正行政業務」計畫下編有42萬6千元,用於獄政興革、交流及研討業務。矯正署稱已於105年8月30日完成改善保外就醫制度之措施。但就法務部統計觀之,可知在該署之相關改善措施成效不佳。106年度僅統計至8月底時,再犯、失聯或受通緝之人數已是近5年之最,顯見我國保外就醫制度經該署所稱之改善後,狀況反而更加惡化應予檢討改善。爰請矯正署就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鎮浯 王育敏 吳志揚 
    8.有鑑於國人吸食毒品問題日益嚴重,吸毒者可以到醫院戒癮治療,輕微者被抓也可以進入戒治所觀察勒戒,但超過一半主要都被關進監獄,惟毒品的再犯率卻高達七成五,被抓入獄對吸食毒品者而言,只是暫時與毒品隔離,真正要根除再犯率之發生,必須加強回歸社會後的後端追蹤。以全國最大的新店戒治所為例,收容人與負責教化的心理師社工輔導員,比例為1:76,對於毒癮戒治之問題當然力猶未逮,更遑論於一般監獄之吸食毒品者能獲得更多、更完善之戒治處遇。爰請矯正署針對吸食毒品者之戒治問題以及如何降低再犯率進行檢討,並研議有效之戒治、醫療、復歸、後追等具體策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執行成效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二)矯正署107年度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編列4億3,298萬7千元,經查其中76萬8千元為赴中國大陸進行矯正業務觀摩研習及參訪所需之差旅費。
    然近年來兩岸詐騙盛行,我國人民於大陸或是他國查獲詐騙時,往往皆會被要求遣送至中國大陸,雖可能有犯詐欺之嫌,惟我國民眾仍質疑司法調查與人權保護之歸屬,雖目前兩岸情勢緊張,對於我國在大陸被羈押、調查之嫌疑犯,應仍受我國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故仍亟待矯正署積極研議相關辦法進行人犯押解關懷。爰此凍結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之「大陸地區旅費」38萬4千元,待矯正署計劃前往中國大陸進行矯正業務觀摩研習及參訪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三)請矯正署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我國目前少年矯治採「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雙軌並行制。然而,按法務部統計資料,104年少年矯正學校每名收容少年所花經費約為61.8萬元;少年輔育院學生則為34.3萬元。少年矯正學校採小班制教學,師生比為1:6.08人,教育事項由教育部監管;少年輔育院之師生比則為1:32.04人,全院由法務部指導、監督。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2者於教育資源上有顯著差異,不利非行少年的矯治與復歸。因此少年輔育院有改制成少年矯正學校之必要性,總統府106年召開之司改國是會議亦建議應將少年輔育院改制成矯正學校。矯正署雖已提出改制方案及經費評估,然查矯正署107年度預算並未編列改制相關費用。
    爰請矯正署按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著手將少年輔育院改制成為少年矯正學校,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與提案委員提出改制期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2.根據96至103年間之「少年矯正機關與監獄職員年度缺額比率」統計顯示,少年輔育院職員之年度缺額比率在5.8%至10.8%之間,矯正學校在4.5%至8.6%,並且從97年起少年輔育院職員之缺額比率約7%即開始超越監獄6%、103年少年矯正學校的職員缺額比率約8.5%,也超越監獄6.5%。按105年法務統計年報,少年輔育院現有員工數181人、少年矯正學校則為230人,皆與105年度之預算員額數有所落差。
    查收容少年觸法背後之因素複雜,有賴專業人員協助,對司法少年之資源不應有所減少,矯正署應參照教育部會銜衛生福利部訂定發布《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來修正其編制表,調整人員編制,納入缺乏之專業輔導人員、特殊教育人員等配置,爰請矯正署檢討及調整少年矯正機關現有人力及編制員額情形,並於107年4月30日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鍾孔炤 李麗芬 
    (四)收容人技能訓練不僅可培養收容人職業技能,使其易於就業,且可改變其出監後之社交接觸,有利於其更生與復歸社會。矯正機關對收容人之技能訓練雖日復重視,惟查101至105年度,參訓出監人數皆未及3千人數,比較當年度之出監人數,出監收容人參訓率均不及10%,容有偏低與改進之空間。俟法務部以如何強化與勞動部合作關係,提升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之參訓率及技能檢定證照等級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五)爰請矯正署除加強設施設備、尋求教保專業團體、托育人員之意見協助外,應另與行政院主計總處研擬關於隨母入監(所)兒童之108年度公務預算應編列預算科目,以促進隨母入監(所)兒童之權益,並提供書面報告說明後續辦理狀況。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鍾孔炤 李麗芬 
    (六)矯正署於83年取得國有財產署無償撥用之臺北女子看守所(原臺灣士林看守所)遷建用地,座落新北市汐止區基地面積為19.77公頃(19萬7,703.37平方公尺),查法務部105年3月17日法綜字第10501504020號函核復矯正署同意「臺灣臺北第二監獄兼士林看守所計畫」自「法務部所屬機關辦公廳舍公共建設專案先期計畫」刪除。遷建計畫案因長期當地居民反對外,矯正署亦避免被侵占及傾倒垃圾等,每年亦編列逾百萬元支付保全費用,然矯正署表示就客觀形勢變化重新審慎評估其可行性及必要性,惟在未獲得共識前,尚無興建之規劃。綜上,此計劃案不僅被當地居民強烈反對,且造成用地長期閒置,不利國家資產使用效益,故計畫確無繼續推行之必要。爰此,請矯正署對此用地應重新務實評估,若無必要性應歸還國有財產署統籌,以利當地居民後續朝向兼顧公益及教育性質申請使用。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七)長期以來,矯正機關之戒護與教化人力不足,不利矯正成效。據矯正署之資料顯示,105年底戒護人員預算員額5,248人,實際員額4,642人,缺額達606人(占11.55%);教化人員情形較戒護人員緩和,其預算員額384人,實際員額381人,僅缺額3人(占0.78%)。惟106年8月底矯正機關戒護與教化人力缺額仍甚,戒護人員缺額551人(占10.22%),其中以管理員不足538人(占11.51%)最多;教化人員則缺額37人(占9.32%),其中以輔導員不足8人(占14.04%)比重最高。
    目前臺灣4,642員額卻要戒護約66,000名受刑人,約莫1個人需戒護13人,然而以各國戒護人與受刑人比例觀之,香港約為1:2;日本約為1:5;韓國約為1:4;美國約為1:5;新加坡約為1:6,在在證明戒護人力不足之情形仍然嚴重,故矯正署應於3個月內檢討戒護人力如何補足或受刑人該如何減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八)目前矯正機關收容核定容額為56,877名,但近年來收容人數都在60,000人以上。以截至106年8月底為例,收容人數為62,467人,106年月矯正機關的教化人力僅360人,教化人力比為1:175.5,與法務部於司改國是會議中提出「獄政人力與設備之強化與擴充」計畫,預計106年將教化人力比改善至1:150尚有一定差距,又現代刑罰思潮已由應報懲罰轉為偏重教化、教育,爰此請矯正署應儘速補足教化、輔導、社工等人力,以利受刑人順利復歸社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九)我國監獄建物老舊、且超收嚴重,導致受刑人居住環境、衛生條件不佳,向來為各方關注焦點。102及106年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時,國際專家提出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皆建議我國必須要積極改善監獄不人道的環境。自106年2月至8月歷時長達半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亦決議矯正署應建立符合基本生活需求的矯正環境,包含儘速達到1人1床及完善人道處遇。
    再查,迄106年3月為止,我國51所監所中僅13所已全面改用自來水,其餘監所皆是地下水與自來水混用,惟地下水未如自來水經淨水場處理,易有水質不佳雜藏病原之疑慮,請矯正署應逐步將飲用水及盥洗用水全面改用自來水。
    又,台灣氣候潮溼悶熱,近年又因地球暖化、氣溫日益攀升。已往矯正署為節省電費,常於夜間關閉舍房內通風設備,至受刑人酷熱難耐,影響囚情。故為受刑人健康及囚情穩定,矯正署應建立舍房內溫度監控機制,以舍房內溫度為通風設備開關基準,並將辦理情形於6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十)據矯正署提供之資料,截至106年4月底止,桃園少年輔育院、彰化少年輔育院、誠正中學、明陽中學等4所少年矯正機構,共收容27名身心障礙之特殊兒少。鑑於身心障礙兒少除需專業特教師資與人員協助外,常與身心障礙兒少相處的戒護人員、教化人員亦需相關的特教知能,以辨識兒少的身心情況,並提供所需服務。為避免再度發生如102年買姓少年受不當管教、106年7月楊姓少年受少觀所人員不當管教等悲劇。爰此請矯正署應參考先進國家培訓課程與制度,強化服務於各少年矯正機關(含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及少年矯正學校)工作人員的特教知能、互動技巧,工作人員亦應每年接受一定時數以上相關課程訓練,並將辦理情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十一)目前矯正體系所提供之職業訓練課程,礙於場地設施所限制,又囿於未先針對職業興趣進行探索,恐無法提供司法少年適性職業訓練課程。又曾發生司法轉向少年回歸社會後,因曾於矯正體系接受職業訓練,而留有少年矯正機關之投保勞保紀錄,銀行以過去曾待過矯正體系為由拒絕核貸。
    因此,為避免上述事件再次發生,同時為使司法少年習得一技之長,未來俾利復歸社會。司法少年之職業訓練課程應重新規劃相關訓練機制,並應回歸各單位之專業業務之職掌,建議由矯正署協助司法少年自我探索;由勞動部協助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就業媒合;教育部協助回歸學校之準備。
    爰請矯正署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規劃相關機制,以充分滿足各收容少年適性選擇需求,請於107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規劃內容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鍾孔炤 李麗芬 
    (十二)矯正署第2目「矯正業務」工作計畫項下,預期強化教化功能,落實教誨教育工作,培養收容人正確價值觀念,於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編列3億2,803萬9千元。為有效運用社會福利資源與政府相關部會資源之結合,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相關政府單位,如國軍退役軍人,設計一套金融知識及理財課程,用以強化金融教育宣導與普及金融知識,以提升社會未來生存之能力。
    爰請矯正署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進行資源連結及合作,於少年輔育院及少年矯正學校中導入金錢教育及理財知識課程,以協助兒少學習金錢管理,健全金錢價值觀,以利未來復歸社會之準備。請矯正署於107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規劃計畫或成效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葉宜津 鍾孔炤 李麗芬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5億4,542萬9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凍結第2目「執行業務」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6年8月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列管之滯欠大戶人數及金額分別為752人(個人541人、法人184人),待執行金額1,123億餘元,占全部待執行金額1,914億餘元之比率達58.67%,雖然較105年底略低,然而滯欠金額仍屬龐鉅。再者,105年度滯欠大戶之徵起金額及比率為近5年最低,明顯需加強控管機制,以提升滯欠大戶案件之執行效率,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執行業務」科目經費,針對滯欠大戶案件執行效率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2.依據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6年8月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列管之滯欠大戶人數及金額分別為752人(個人541人、法人184人),待執行金額1,123億餘元,占全部待執行金額1914億餘元之比率達58.67%,雖然較105年底略低,然而滯欠金額仍屬龐鉅。再者,105年度滯欠大戶之徵起金額及比率為近5年最低,明顯需加強控管機制,提升滯欠大戶案件之執行效率,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執行案件處理」科目經費,針對滯欠大戶案件執行效率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加強滯欠大戶案件之執行,訂定加強滯欠大戶執行計畫,並依該計畫成立督導及專案小組,每月督考各分署滯欠大戶案件執行之情形,並進行追蹤與列管。截至106年8月,待執行金額1,123億餘元,占全部執行金額之比率達58.67%,超逾5成,雖較105年底略減,惟金額仍鉅,恐有強化控管與執行之必要。為實現公法債權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如何提升滯欠大戶案件之執行效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蔡易餘 尤美女 
    (二)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下列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依據統計資料顯示101至105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受理及終結案件情形中,105年度行政執行案件終結件數較104年度增加45萬餘件,然105年度行政執行案件結案率卻僅有53%,再者,同一數據資料顯示,101至105年度行政案件終結情形中,以全部憑證結案之件數高達300餘萬至400餘萬件,占總件數6至7成,整體來看,近年結案率呈現下降趨勢,且未有任何徵起金額或無執行效益之案件為數龐大,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執行業務」科目經費,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2.依據統計資料顯示101至105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受理及終結案件情形中,105年度行政執行案件終結件數較104年度增加45萬餘件,然105年度行政執行案件結案率卻僅有53%,再者,同一數據資料顯示,101至105年度行政案件終結情形中,以全部憑證結案之件數高達300餘萬至400餘萬件,占總件數6至7成,整體來看,近年結案率呈現下降趨勢,且未有任何徵起金額或無執行效益之案件為數龐大,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執行案件處理」科目經費,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王育敏 楊鎮浯 
    3.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7年度預算於「執行業務─辦理及督導執行業務」編列3,651萬5千元,據101至105年度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受理及終結案件情形之結案比率逐年下滑,自101年63.6%下滑至102年60.9%,後103年及104年皆持平為60.4%,而105年度行政執行案件終結件數雖較104年度增加45萬餘件,然105年度行政執行案件結案率僅53%。整體而言,近年結案率概呈下降趨勢,似有督導不周之情形。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結案率改善方案及計畫方向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4.有鑑於民眾積欠停車費問題嚴重,在94至100年間,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表示欠款金額高達2.6億元,從100至106年欠款也達1.2億元,甚至有欠款大戶在5年內積欠高達436萬元。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也表示,94至100年的停車費因為催繳期已過,2.6億元已追討不回,顯見目前行政執行之成效不彰。爰請行政執行署針對民眾停車費用執行不力之問題,研議加強行政執行之具體方式,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第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億8,506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鑑於106年1月1日特別偵查組廢除之後,依照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也能指定各級檢察署跨區辦案」。檢察總長本於檢察一體原則,應督導各地檢署之作為,在特別偵查組廢除之前,可有充足之人力偵辦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之案件,惟在現行無特別偵查組之情形下,檢察總長於重大金融犯罪之角色上明顯被弱化,對於社會重大矚目之貪瀆弊案等,即有學者指出偵辦之量能不足。爰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針對未來重大案件之督導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第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1億3,535萬7千元,照列。
    第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億7,157萬5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億3,102萬9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億6,123萬3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5,616萬7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737萬7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5,691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有鑑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人數滿編員額應為82人,但現職人數僅73人,且其中2人請育嬰假,1人支援管委會,所以在署實際執行勤務者僅70人,與滿額人數相差12人,臺北地檢署之案件量龐大,在法警人力未足額編制之情況下,業務相對繁重。另查,日前發生提訊被告時,法警遭遇被告強烈反抗、動手毆打,造成2名男法警受傷,1名女法警甚至遭打倒在地後被抓住頭髮拖行,共計4名法警遇襲受傷,顯見臺北地檢署之法警於繁重業務下,還須面臨執行勤務時之突發狀況,臺北地檢署法警之業務與執業安全有檢討之必要。爰此,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50萬元,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如何儘速補足法警缺額之人力,如何妥善分配法警業務,並對法警之戒護人力比及執行勤務時遭遇攻擊之應變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二)有鑑於檢察官犯罪偵查依法起訴、上訴,法官職司獨立審判,二者都應具有其公正性與獨立性,檢察官不服法院之無罪判決,當可依法上訴。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重大矚目案件,敗訴後卻抨擊地方法院之判決,此舉不僅違反司法獨立,更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度降低。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如何尊重司法審判並保持司法中立,以及未來社會矚目案件如何妥適處理以維護司法公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0,591萬9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8,098萬2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6億4,578萬9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0,622萬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0,635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7,611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鑑於106年2月20日臺中清泉崗基地發生毒品丟包事件,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2月21日分案調查,並成立了3個小組專責。惟此案偵辦進度至今尚未偵結,依據法務部所訂「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5點之規定,此案偵查期限應為8個月;然而臺中地檢署成立3個小組專案調查,但調查至今早已超過期限,偵辦進度延宕如此之久,不僅讓國人對軍紀產生不信任,更對於檢察官之偵查辦案能力有所質疑。爰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臺中清泉崗毒品案件,對於偵查辦案之進度為何如此延宕之久進行檢討,及偵查辦案中導致調查之困境原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提升國人對軍紀與司法執行之信賴。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878萬2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7,556萬8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1,551萬1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0,765萬8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2,189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4,039萬8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6億8,274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鑑於檢察官應秉持中立,更應避免政治力干預,始能有效打擊犯罪並維護司法公正。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惟查,有專家學者提出質疑指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偵查中之重大矚目案件,第一時間並無積極偵查,且1日內針對同1件事2次對外向記者透露偵查所得之內容,惟2次內容卻不相同,此舉,顯然有未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虞,更不應隨部分消息曝光陸續釋放已掌握之訊息,如此作為讓社會各界質疑我國檢察官辦案之能力與客觀性。爰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辦理重大案件之流程及應遵行之偵查辦案原則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8,871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3,384萬7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310萬9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466萬1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824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8,233萬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1,956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5,172萬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694萬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55億9,373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有鑑於106年3月初調查局研擬之「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根據草案內容,調查局將擴編600位左右的保防員,進駐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各機關,且保防人員得行使「準司法警察權」,如發現可疑對象,經機關首長書面同意後,得查訪當事人並得向各機關、團體或個人調閱相關文件資料;另外,保防人員得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危害國家機密情形,還能行使臨檢權,遇有急迫情形,可行使查扣權。有專家學者質疑該草案有違反憲法保障民眾人身財產自由之虞。法務部於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之業務概況報告指出,業務內容包含由調查局研擬「國家保防工作法」,且亦提到行政院已將「國家保防工作法」退回法務部,應參酌各界意見檢討研議。調查局107年度預算仍編列「全國保防法制化」相關預算,爰凍結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項下「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工作」之「業務費」100萬元,待調查局針對前次經行政院退回之草案檢討研議之結果,及未來修法之方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二)有鑑於98年「比特幣」誕生,成為全球通用的加密網際網路虛擬貨幣。比特幣有2大特色,一為交易成本低,另一為即時傳輸,且無法隨意增減供應,須利用電腦運算在分散網路中進行,供應也有限。在台灣比特幣屬一般商品,不被視為有效貨幣,但比特幣價格現今漲至8,071.05美元,106年漲幅已逾700%;且隨著網路科技新型態的發展,國內已有民眾經營詐騙集團洗錢中心,將贓款購買虛擬貨幣「比特幣」交易至境外,再透過地下匯兌方式洗錢回台灣,初估經手上億元,此種洗錢方式不僅重大破壞我國經濟,更間接助長組織犯罪及恐怖組織之資金來源。爰凍結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項下「經濟犯罪防制」之「業務費」100萬元,待調查局積極研議如何防杜虛擬貨幣規避法令之問題,以杜絕洗錢犯罪破壞我國經濟體制,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三)為強化全民保防觀念,建立國家安全共識,調查局每年均規劃籌拍保防教育宣導短片,故106年度調查局支用經費92萬5,000元,籌拍4部「國家安全」、「機密保護」、「防制滲透」及「安全防護」保防宣導短片外,另又支用高達936萬5,000元經費,籌拍每集約50分鐘共3集「國安迷你劇集」。確實在國家安全意義弱化、社會大眾普遍欠缺敵我意識及國安思維等情勢下,實有必要推動「全民保防」之理念。查調查局製作保防宣導短片經費,從102年度9萬9,600元起至106年度皆為逐年大幅增加,然調查局未提出相關政策宣導廣告執行報表或成效報告,故後續調查局應對編列經費而製作相關文案提出政策宣導執行效益評估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 主席
    第12款暫行保留。
    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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