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許委員淑華
    (18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三十二條條文,我作以下發言,照現行勞動法規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如果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但是每日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一個月延長工時的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換言之,正常情況下,勞工每月最多上班206小時。不過,據主計總處去年5月統計,全國有14萬6,000人每週平均工時超過60小時,相當於每月要工作240小時,還有85萬人每週平均工時在50小時至59小時,相當於每月必須工作200小時以上,其實這已經達到勞基法規範的底限。
    在台灣勞工過勞的情形還沒完全改善下,我們提高每月加班時數的上限究竟有無必要性?對此,我們最關心的是到底有哪些產業有這樣的需求?我們必須清楚了解;尤其從每月46小時提高到每月54小時的依據何在?多這8小時又有沒有科學評估的結果?如果連續3個月都做滿54小時,各個產業的勞工健康會有何影響?勞動部並沒有提供這些相關數據讓委員參考;為何是54小時?行政部門並沒有講清楚。再者,修法版本以3個月為週期,卻沒想到會造成連續4個月都加班54小時的情形,在立委對此提出質疑之後,勞動部還強辯這是極端案例,難道我們要因為極端、少數,勞基法就不去保障了嗎?
    立法當然是立法委員的權限,但是法案的政策評估及資料蒐集都是行政院應該做的,而這個法案不只涉及到勞動部,對於產業的分析,還要有經濟部,對於勞工的健康影響,還要有衛福部,因此,這應該有跨部會的研究報告,對於這一點,我們希望可以得到更多資訊。
    況且工時對勞工的影響不只有在產業上的差異,在性別上的差異也常常被忽略,對此,婦女團體指出,根據國外研究報告,女性與男性在精神健康上承受的工時上限是不同的,女性能承受的健康臨界點大概是每週工時34小時以上,男性則是每週47小時。這不是先天體質上的差異,而是在傳統的性別分工之下,女性還會有家庭的大量家務勞動,這些無薪酬的勞動對女性是隱性工時,因此,在提高婦女的勞動參與率及生育率的同時,政府不能不顧及提高加班時數對於女性的影響,這對女性同胞是不夠公平的,我們希望能有更好更多的數字說服我們。
    加班工時一旦提高,要降低是不太可能的,我要再次呼籲,行政院不能為修法而修法,你們必須提出更科學、更全面性的影響評估報告,才能獲得委員的支持,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18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在討論第三十二條之前,我還是要呼籲我們立法院立刻撤拒馬。前兩天護理師工會因為在勞基法修法的過程當中發表了許多言論,包括他們反對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鬆綁七休一,以及對病人安全危害、勞工職業健康安全危害等等的發言,居然被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查水表」!我們在這裡表示最嚴正的抗議,我不知道民進黨怎麼會走回頭路,當時民進黨在野的時候是多麼希望我們的人權能夠發揮,大家一起爭取言論自由;但是今天不僅是在立法院外面架起重重的拒馬,同時居然對表示意見的工會查水表,我們在這裡表示最嚴正的抗議。
    至於第三十二條要將每個月46個小時的加班上限提高,我想這個部分就是我們勞工保障的最低條件。這一次的修法行政院硬是要在三個月合算不超過138個小時的條件下,讓勞工一個月可以加班到54個小時,這就是現在勞團在外面一直抗議的典型的勞基法惡法。如果行政院主計總處2016年的薪資及生產力統計沒有錯的話,那麼台灣全國勞工平均每個月加班時數只有8.5小時,其中工業類平均每個月加班時數是14個小時,而服務業平均每個月加班時數是4.2小時。憑良心講,以這樣的加班時數要告訴國人,企業因應急單需求,所以加班時數不夠,必須調高為一個月可以加班到54小時的理由實在是非常的荒謬,而且完全沒有任何的說服力,也沒有任何的根據。事實上,主計總處的統計數據隱藏著太多的黑數,也就是說,真實加班時數其實不只這麼少,而是許多加班的時數被A掉了、被黑掉了,因為很多的雇主讓勞工加班,但是並沒有給加班費,或者是用補休取代加班費的給與,因此在薪資統計上看不到真實的加班時數,就此情況,我們還要將勞基法修惡嗎?
    剛才在表決條文時,我特別認真看了我們的表決結果,其中有3位民進黨的委員是棄權的,有1位無黨籍的委員也是棄權的,換句話講,總共有4位委員在表決的過程中有一點點良心的發現,但是我們也看到很多民進黨的委員一直在護著主席台,甚至連表決的順序都可以對調,完全沒有我們立法院過去應該有的表決順序,本席也在這裡提出最嚴正的抗議,我不知道民進黨是鐵了心,還是真的沒有良心?現在有4位委員已經棄權了,這個條文是修法之惡的惡,拜託更多民進黨的委員能跟我們一起,我想勞基法的修法、勞權的維護一定是不分藍綠,希望我們的勞權不要再倒退,我們希望能給與勞工團體以及勞工朋友應有的權利,這是台灣經濟最重要的基石。我還是要再次呼籲大家,中華民國不是警察國家,請撤拒馬!中華民國的勞權不允許倒退,請民進黨委員待會兒表決時,能夠棄暗投明,拜託大家!
  •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19時)主席、各位同仁。我今天上台發言是要幫一批根本沒有時間來抗爭的人、而且也從來沒有好好度過假日的朋友發聲。他們就是藝術工作者,當大家休假就是他們工作最忙錄的時候,因為只有夜晚、休假日,大家才有時間去看表演,這也是他們工作最辛苦的時候。目前為止,在這次勞基法修法或前年年底修法的過程當中,有沒有人曾經為台灣的藝術工作者講過話?文化部希望台灣有自己的文化藝術,也希望文化藝術能夠扎根,但這一批高工時、沒有加班費也沒有補休的完全責任制藝術工作者是全然的爆肝工作者!我們與台北藝術創作者協會進行調查,發現在106年修法之前,沒有休國定假日19天者將近七成;修法之後,有八成以上雇主與他們之間沒有更改任何勞工契約。我要告訴大家的事實是,還有很多在勞基法修法過程中民進黨沒有看到的人,但是為了你們所謂的愛台灣,他們所奉獻的心力讓各位享受成果。誰來為藝術工作者講話?誰來為他們爭取權益?我心裡非常感慨,難道沒有更好的方式嗎?
    以法國為例,如果你是藝術工作者,因為你工作時不斷地接案,假如沒有案子時,你可能長時間休息,亦即長時間待業中,因為你失業,而一接到案子,你就非常忙碌,一整年下來,很多工作型態與工作時數無法被記錄,所以法國就給藝術工作者全年的額度。每次接完案子之後,除了拿到薪資,還有工作時數,年底政府會核算工作薪資與工作時數,如果沒有達到最低工資由政府補貼。既然法國可以做,而我們的部長也是留法的,為什麼民進黨在修法過程中,對常期最支持你們的藝術工作者,竟然連一個字都沒提到?你們修勞基法真的顧慮支持過你們的人的想法嗎?這樣的勞基法不修也罷!大家應該好好深切反省,尤其民進黨要想想那些曾經支持過你們的人,你們卻轉身翻臉,忽視他們!
  • 主席
    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19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臺灣勞工過勞的情況在世界名列前茅,依照OECD的排法為第6位,一年的總工時2,034小時,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有關勞基法修法,尤其是去年勞基法修法,為什麼在週休二日無法實施的情況下,在過渡時期先用「一例一休」、「做一給四」、「做五給八」?就是要減輕過勞的現象,而今天我們卻把加班的時間從46小時增加到54小時,可是在第二十四條把做一給四、做五給八、做九給十二的條文刪掉了,這是一個非常、非常嚴重的問題,這兩個條文是配套措施,你那邊增加加班的時間,這邊又把休假、休息日的加班費降低,是不是鼓勵過勞?如果是鼓勵過勞,今天政府怎麼可以讓臺灣的勞工──你心頭最軟的那一塊──過勞呢?這樣合理嗎?這是一點都不合道理的。這邊把加班費砍掉,那邊要他們增加加班時間,一個月54小時,若沒有在休息日加班的話,怎麼湊到54小時呢?
    所以我真的不知道蔡英文政府對勞工的態度為什麼會變成這種樣子?前後不一致。然後還要經過工會同意,而我們臺灣的工會組織率這麼低,有90%的勞工沒有加入工會,請問誰要幫他們把關?我們臺灣有幾個工廠和公司有勞資會議呢?根本就沒有勞資會議或其他相關的會議,就算有,請問在沒有工會的強力後援下,連有工會也沒有辦法對等,何況是在沒有工會的情況下用勞資會議的方式來處理,請問勞資會議能夠幫勞工站在什麼樣的立場?這是一個傾斜不對等的狀況。另外,地方政府在幹什麼?我們只要求備查,而不是核備,任何一個備查案,地方政府只是收到說我知道了,就存檔,不可能把案子拿出來看一看,是否真的是經過公平對等的勞資會議而產生的結論呢?
    所以從這上面可以看出蔡英文政府是怎樣對待她心頭最軟的那一塊,真是太荒謬的一個說法,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刪除掉了以後,再把第三十二條工作的時間從46小時提高到54小時,我覺得真的是不可思議,真的不像當選前的蔡英文,所以我希望民進黨能夠三思,真正為勞工訂出一個維護勞工權益的勞基法,謝謝。
  • 主席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不發言)葉委員不發言。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9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今天早上講了那麼多,我覺得多說也無用,因為等一下還是要表決,剛才我們已經表決到第二十四條,民進黨都是用多數暴力來對待我們這些在野黨,所以我對這次的修法是完全不抱樂觀的態度,跟過去一樣,不管是黨產會、促轉會、前瞻,我們都知道結果會變成怎樣。因為現在立法院執政黨是一個占多數的政黨,完全是靠表決來決定,大家在這裡坐一坐,聽一下我們國民黨或是親民黨的發言,但表決結果還是一樣犧牲了勞工的權益,到時候你們清理戰場,也可以向蔡英文總統邀功,說今天立法院又戰勝了、又通過了勞動基準法的修正案。
    本席在此要為原住民勞工來請命,臺灣勞工過勞的根源最主要就是工時過長,像我們原住民就常常碰到工時過長、勞力被剝削、工資過低等問題,甚至要領薪水來過年的時候,結果包商跑掉了,然後相關安全狀況也非常的惡劣。本席曾經處理過很多勞資糾紛的案例,也都是為了原住民勞工,他們很多都是在非常惡劣的條件下工作,領不到多少薪水,甚至要領薪水的時候卻碰到包商跑掉的情況,所以不只為了原住民勞工,我也要為全台灣的勞工來請命。原住民勞工是所有台灣勞工裡最底層的一個階級,大家可知當時101大樓是誰蓋的?事實上,打鋼筋、板模的等等有250多位,全部都是我們原住民勞工,還有到榮工處赴沙烏地阿拉承作工程,其中有很多也是原住民勞工,還有那些去遠洋漁業沒有回來的,這些都是我們最基層的原住民勞工,他們為了生存在那邊拚命。甚至那些去遠洋漁業沒有辦法回來的部分,當時在協商的時候,高雄市的漁船公司也不負責,所以本席在此建請,關於46小時在特殊狀況之下要變成54小時一事,會變成更為壓榨、惡化加班及過勞的狀況。在此援引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即他們在1930年曾經通過一個月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的規定,但我們卻反其道而行,將其延長至54小時,這是澈澈底底壓榨勞工,雖然本席不樂見稍後的表決,但還是希望無論是執政黨立委或是方才已經拿出良心的4位同仁,還是能夠體恤一下勞工過勞的狀況。謝謝。
  • 主席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19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在野黨委員在這邊發言,也是在替人民表達聲音,因為這個執政黨講多了也沒有用,從方才的表決來看,我覺得今天的主席蔡副院長實在不夠謙卑,當我們提出這樣的表決是有問題時,然後王育敏委員利用發言時間再次闡述這樣的表決是有問題時,可是執政黨在已經完全執政的狀況下,卻連禮貌、道理都不講,那些還在外面受凍、受寒、受苦的勞工們,對於這樣的執政黨、這樣的政府、這樣的民進黨以及蔡英文,還有任何的期許嗎?
    方才看報紙時我看到有人摘錄蔡英文的嘉言錄,在此唸一段給大家聽聽看,在2008年他到古坑挺農民時,他講了什麼話呢?他說「民進黨會特別關心農民與勞工,這是民進黨的根本」,現在想想實在很好笑。蔡英文說馬英九政府上任以來別人的話都聽不進去,大家要把話講大聲一點、抗議要大聲一點,馬英九才聽得進去,我建議蔡英文,你把馬英九的名字換掉,是不是你在講你自己?
    2011年的競選活動時,蔡英文說無薪假的問題越來越嚴重,馬政府在處理時竟把企業利潤看得比勞工權益更重要,這樣的政府要換一換啦!蔡英文,你現在就在做你當時所說的事情。2012年在回應華隆頭份廠工人抗議時,蔡英文說「所謂的公平與正義也包括在辛苦工作後能得到合理的利潤,領不到時政府要做你的後盾」。蔡英文,現在那麼多關廠工人你都照顧了嗎?2013年回應關廠工人臥軌事件,當時馬英九政府是怎麼處理的?昨天蔡英文政府是怎麼處理的?蔡英文當年說原來應該照顧勞工的政府,現在卻成為勞工痛苦而且是恐懼的來源,昨天我們15位臥軌的勞工真的是感受到蔡英文對他們的「關心」。2016年1月進行電視辯論時,蔡英文說「民進黨沒有忘記這個國家是誰在做主,過去我們跟勞工朋友站在一起,未來也會如此」,真的嗎?蔡英文又說「我不會拿勞工朋友的權益在選舉時開空頭支票,做政治操作」。蔡英文,從你上任以後修改勞基法的一例一休,你所支持的那些勞工們,現在對你的看法如何?現在天寒下雨卻走上街頭對你提出抗議。2016年1月他諷刺朱立倫的加薪帶動經濟說,蔡英文說如果靠修法就能夠解決經濟問題,諾貝爾獎一定會落在你的身上,蔡英文,你是在說你自己嗎?2016年3月蔡英文說如果政府沒有聽見,你可以拍桌子,現在我們拍桌子有用嗎?我還有一些嘉言,待會我慢慢再跟大家報告。
  • 主席
    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19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三十二條加班時數的修正,本席認為在提高加班時數的同時,應該要顧慮到勞工的身體健康,所以提出以下三項建議。第一,現行法規中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必要者,規定雇主應經工會同意,如果事業單位沒有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但臺灣工會的組織率低,這種規定有時候形同具文,且對勞工低薪也沒有實質幫助,所以建議應該以簽訂團體協約作為條件。
    第二,應該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必要者,一日不得超過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30小時,但勞資雙方以團體協約約定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46小時者,從其約定。
    第三,再增加一項規定,前二項工作完成後,雇主應給予勞工相隔二個工作日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
    現在勞動界在實務上關於勞工加班超過法定工時之後,最常見的狀態是採取補休方式,這種型態在法律上並沒有明文禁止。但因為勞基法對此沒有相關規範,由勞雇雙方協約的結果,由於臺灣勞工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工會覆蓋率又很低,因此在實務上就產生許多問題,例如法定工時以外的加班時間雖然可以改補休,但實際上許多勞工卻被那些不良雇主用各種理由與方式極盡刁難,根本就沒有辦法補休完成,變成勞工自動放棄或變相在營休假,把這些拚命得來的補休完全貢獻給公司,這樣對勞工身心非常不利,也對勞工權益造成極大傷害。
    本席在此要嚴厲譴責民進黨政府,一定要懸崖勒馬,不要一錯再錯,對勞基法不要一錯再錯!針對勞基法修正的議題,應該與學界及勞團做充分溝通及通盤檢討後,再提出勞資雙方都能接受的修正版本,不要一天到晚上都上演這樣的戲碼,只會讓臺灣的勞動就業環境陷入永遠的黑暗潮!
  • 主席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19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行政院要修法將一個月最高加班時數由46個小時提高到54個小時,三個月的總數不得超過138個小時。但是在這次的院版條文中,我們只看到了要給雇主可以彈性運用的空間,對於被延長工時的勞工,我們卻沒有看到任何適當的補償。執政黨一直說這次的修法是給勞工彈性,請問勞工的彈性在哪裡?難道讓勞工可以被加班延工的時候加好、加滿、延好、延滿就是你們所謂的彈性嗎?唯一可能有的彈性就是勞工的身心都會彈性疲乏!
    在勞基法朝野協商的過程中,儘管勞動部與親民黨都不斷強調,此條文是為了因應企業急單時所需要的,親民黨也不是不了解企業與勞工本來就應該是生命共同體,所以當然他們是需要彈性的,但是我們也不能忘記現在討論的是勞基法。勞基法的立法目的是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所制定的法律,所以應該以勞工權益作為考量。但是現在的修法方向在我們看來卻是以企業方便作為考量,這樣的作法完全是本末倒置。
    因此親民黨針對本條提出修正動議,除了限制雇主因為突發狀況,也就是我們在朝野協商時大家一直強調的急單,三個月加班總時數在原本138個小時的總量管制下,才能把單月加班上限提高到54個小時,但明定不應該連續兩季,以避免發生連續四個月加班上限達到54個小時的法律漏洞,並明定補償的機制,也就是所謂46小時以上54小時以下的加班都必須給二倍的加班費,同時也要給予勞工補休。親民黨認為這樣的修正兼顧了企業在面對所謂的「急單」時,有適度調整勞工的加班時數的彈性,同時也給予勞工在面對突然的狀況(提高工時)時也能享有兩倍工資以及休假的補償,我們也絕對相信這樣的修法精神也才符合勞基法立法的意旨。親民黨希望朝野委員都能夠給予支持,如何去維護勞工的權益應該是大家的責任,而不是像勞動部所說的不斷地替企業解套,如果企業真的要接急單,那你們可以再聘僱更多的人力,而不是讓勞工過勞。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不發言)劉委員不發言。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19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各位媒體先生、女士,大家好、大家晚安,辛苦了。第三十二條每個月加班工時上限從46小時改為54小時,三個月138小時,蔡總統上任時說縮減工時、扭轉低薪、保障非典型勞動等政策,現在一一跳票。蔡總統說要縮減工時、扭轉低薪,現在卻要修新法放寬加班時數的上限,根本跟原來的立意背道而馳,根本就是退步的修法,現在本席讓大家聽一段錄音。
    (播放錄音)
    徐委員榛蔚:各位委員,這是蔡英文總統在選前說的,各位民進黨的委員,這是您在堅持一個人的意志之下,這個人的說法,是不是我們現在要對這個國家的領導人,要跟他說「你是不是應該感到羞恥呢!」?勞工團體在外面已經抗議了幾天,在這麼寒冷的天氣之下,我們民進黨的委員依舊在這裡完全無動於衷,完全冷血之至,這就是黨意,這就是執行一個人的意志,這絕對沒有民意了。
    民進黨執政以來,從蘇院長說立法院要中立,到現在每每遇到很多的議事規則通通破壞了立法院長久以來的議事規則以及慣例,像「一事不二議」。總質詢的時候,民進黨的委員不是送書面就是把自己的質詢時間減半,把自己質詢的權益、責任給放棄。年金改革、前瞻基礎建設到現在通通都是分贓鬥爭,還是執行一個人的意志,那以後民進黨的委員也都不用登記了,你們只要簽署不監督同意書就好了,反正你們只是執行人家的意志嘛!立法院成為行政院的立法局,已經屢見不鮮,也不新鮮了!未來會有更多人像台師大黃涵榆教授一樣剪黨證,憤而離開民進黨,就是因為對於喪失民主進步黨核心價值、對於只懂得分贓鬥爭的民進黨澈底失望、澈底痛心!
  • 主席
    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19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二條其實要做的就是要延長工作的時間,我們常常覺得看起來好像沒有增加,只是從46個小時延長到54個小時,而且我們用很美化的方式去說不會超過138個小時,本席在這邊一一的來跟大家討論一下,我們看到台灣目前有組織工會的比率只有7%,剩下的93%就沒有工會來加以保障。依修正條文的規定,事業單位如果沒有工會,經由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以延長工時,後面再利用總工時不變來美化說我們沒有增加喔!然後加班時數從46小時延長到54小時,沒有增加,可是可以延長,為什麼會這樣呢?真的是會變魔術嗎?勞動部一直說有勞資會議可以保障我們的勞方,但是勞動部不要忘記今天要修的法是勞動基準法,關鍵字就是在「基準」嘛!基準法是勞工最基本權益的要求,也是最卑微的要求,如果勞資會議就足以保障我們的勞工,那整部勞動基準法都可以廢掉了!為什麼可以廢掉呢?因為我們何必要訂定基準的工時、工資,何必要限制加班時數,又何必要限制總工時?因為我們有勞資會議,勞資會議就是萬能的,所有其他的東西都不用了,但是有勞資會議就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嗎?這是對勞工最好的基準嗎?勞工在面對資方的時候,如果這個資方是惡老闆的話,勞工會處於絕對的弱勢,所以才需要我們的勞動基準法來加以保障嘛!勞動部說要修成只要經由勞資會議就可以處理,難道這樣的修法就叫做保障勞工嗎?不要跟本席說加班時數變長所以想多賺錢的勞工就可以多賺錢,本席在這邊要說的是,如果總工時沒有增加,哪來的多賺錢啊!如果在第二個月就開始算了,當然你就會覺得總工時沒有增加,所以本席要求應該要不超過138小時,而不是以連續這個方式。本席覺得加班上限46小時要延長到54小時,而3個月加班總工時算起來不超過138小時,看起來是完全合法的,可是卻是完全不合理。可以連續工作12天,每天12個小時,那這12天裡面加班48個小時,所以總工時是144小時。為什麼勞工會有心肌梗塞呢?為什麼勞工會過勞呢?我們看起來好像都沒有變,看起來很方便資方,看起來勞資會議是萬能的勞資會議,所以如果按照勞動部的方式,勞資會議是萬能的,今天何必用拒馬把立法院包起來,好像很害怕的樣子,而且還不討論任何委員的修正提案就直接表決?如果勞資會議是這麼厲害的話,我們就不用修法了,只要用勞資會議就可以處理了嘛!
    主席:好,謝謝林麗蟬委員。
    林委員麗蟬:所以我在這裡還是要強調,要重視每個勞工的工作時間,還要真正體會他們,對於需要賺錢的勞工,其實也沒有讓他們多賺錢。
  • 主席
    謝謝林委員。
    林委員麗蟬:所以本席要強調,不是勞資會議就可以解決勞工的所有問題,請大家摸摸良心吧!
  • 主席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19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可以說勞基法是保護勞動法制最重要的一環,因為勞工的勞動條件是需要勞基法帶往進步的道路上走,但是我們不能否認有時候還是有一些黑手想要阻撓這股前進的潮流。以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二條為例,除了目前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之外,到底還有哪些行業需要廢除七休一改為十四休二?目前為止勞動部對此並沒有給一個明確的答案,我們就要問到底哪裡捍衛了勞工的權益?
    本席要特別指出一個很嚴重的疏漏,行政院在本條第二項中增列但書,規定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然而大家都知道,也已經講了非常多次,臺灣的工會覆蓋率大概只有6%,勞資會議的覆蓋率也不到1成,所以修法的條文形同具文,也等於逼迫勞工必須同意提高加班時數的規定。我們覺得外國勞動保護法典的寫法比較正確,他們通常會寫成: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是勞資雙方另以團體協約或勞資協議約定,其延長工作時間,每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者,從其約定。這樣至少可以讓勞資雙方藉由簽訂團體協約或者是勞資協議,就勞動條件進行討價還價。但行政院目前增訂的這個條文,明顯並沒有賦予團體協約或是勞資協議在集體勞動法上面的優點,意味著只要是獲得同意就好,其他的不用多談。而有沒有同意,勞動部到底能夠掌握多少?對於沒有工會也沒有勞資會議的企業又該如何處理?這個草案中並沒有規定,似乎好像在暗示這些程序都可以被免除。因為行政院版第三項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只要符合報備規定便可以,但是備查到底有什麼意義?再者,僱用勞工人數如果不足30人,更是連報備的程序都免了。對於這樣嚴重的疏漏,行政院到底是不是故意放水?還是沒有考慮到開了後門?或者是執政之後完全將勞工權益拋諸腦後?我必須強調的是,背叛是嚴重的指控、出賣是嚴厲的譴責,但是我想無論是背叛或出賣,都是目前很多勞工和年輕世代對於執政黨最深、最真實的感受。
    為了改善勞工血汗的負面形象,為了讓臺灣擺脫低薪的惡名,我們希望能夠促進勞資雙方的和諧。我覺得真的不要強渡關山,真的要能夠把我們剛才提到一些比較細微的修法進行精緻考量,大家在這裡都是要往修善法的方式處理。如果沒有辦法一一全面的考量,我們似乎需要更多的時間,我們都需要修法,但是往善的方向走,剛剛本席所提出的想法跟建議,希望各位能夠仔細地思考。謝謝。
  • 主席
    請馬委員文君發言。(不在場)馬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9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在這裡針對勞基法再修正處理,而今天的晚報也刊登了一篇報導,有關裡面的內容剛剛徐委員榛蔚特別讓大家聽了一段錄音檔,我認為這一段需要大家再聽一次。
    (播放錄音檔)
    林委員德福:本院同仁都有聽到這一段話。今天我們召開這個臨時會,正好印證了一件事,就是今日的小英否定昔日的小英。今天的聯合晚報就刊登了這麼一篇,立法院臨時會正在處理勞基法的修正案,勞團頂著寒風細雨在街頭展開數波的抗爭,甚至不惜生命臥軌展現決心,蔡政府無視勞工的拍桌,一路強勢主導修法,指示警方排除抗爭,更在立法院周邊搭建史上最厚的拒馬,封鎖立法院周邊的道路,限制勞工抗爭的空間,堪稱今日的小英打臉昔日小英的代表作。
    在5年前馬政府執政的時候也發生過勞工臥軌抗爭,即2013年2月5日,全國的關廠工人連線近200名勞工,因為不滿政府追討失業勞工昔日的貸款,攻占臺北車站的臺鐵月台臥軌抗爭,蔡英文當時以民進黨主席的身分在臉書表達對勞工的不捨,批評原來應該照顧勞工的政府,現在卻成為勞工們痛苦和恐懼的來源,要求馬政府體諒弱勢勞工的困境和處境。當時蔡英文是這樣形容的:「一群求助無門的關廠失業工人無助的躺在冰冷的鐵軌上,對照著月台上一張張等待著返鄉過節的面孔,這群勞工朋友們沒有一個等待他們溫暖團聚的去向……」……
    主席:好,謝謝。
    林委員德福:「……月台上下看來像兩個世界,但每一位不都是我們的家人、我們的同胞?每一位不都是值得擁有一個溫馨而沒有擔憂恐懼的新年?一旦我們漠視了,這樣的事情就會一再發生,而受害者可能就是我們自己。」,如今勞工再臥軌抗爭,不惜以身試法,捍衛自己的工時及權利,時隔5年,蔡英文已經是總統及執政黨主席……
  • 主席
    謝謝林委員。
    林委員德福:有更多能力可以照顧勞工,但他卻用拒馬隔開勞工、拒絕溝通;另一頭,執政黨黨團仍啣命強勢的推動修法行動,今日的蔡英文,何嘗不也成為勞工們痛苦和恐懼的來源?勞基法修法之前,最重要的是傾聽勞工們的聲音,溝通勞資雙方,而不是違反程序正義的強勢修法,蔡政府再次用拒馬隔開人民,撕裂的不只有勞資雙方的友好關係……
    主席:林委員,不好意思,拖太久了……
  • 林委員德福
    更是人民對政府的信任。
    主席:馬委員,因為我剛剛唸過你的名字,最後再回頭請你發言,一定會讓你發言。我會讓每一位委員發言,這部分沒問題,但是請大家掌握發言3分鐘的時間。
    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19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勞工的問題,我們都一樣關心,去年一例一休上路後,有一天晚上,我在我的選區裡一家火鍋店用餐,老闆告訴我,他有一個員工是在結束白天的工作之後,再到他的火鍋店兼差打工,因為該名員工原來工作的地方無法加班,他的收入減少了,所以必須再找兼差的工作。這樣的情況,我們不能視而不見,可是這樣的情況,難道就不會過勞嗎?我們為什麼不讓他們可以在熟悉的場域繼續工作加班呢?這樣是不是更安全呢?這也是我們要去思考的一個問題。
    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的再修正,是希望能放寬加班時數的彈性,在每個月46小時、以3個月為週期計算138小時、每個月不超過54小時的狀況下,讓企業可以靈活地運用。剛剛有委員說總加班工時不變的情況,加班費為什麼可以增加呢?還不是一樣?我想他可能沒有瞭解實際狀況,我們台灣的產業都是息息相扣的產業鏈關係,大企業的接單會影響到小企業的工作,大企業若不敢接單,小企業就沒有訂單,當然它的員工就沒有加班機會,目前很多大企業在接外國訂單時,通常也會顧慮自己的紀錄,因為外商會檢視它們有無違法,所以一般大企業是不會違法的,因此,如果大企業衡量訂單趕不出來,是寧可不接單的,不接單的情況下,工作減少了,勞工也不需要加班了。
    所以,我遇到的企業老闆是希望可以讓他們彈性調度,因為有些訂單會有大、小月之分,他們希望在訂單和工作多的時候,員工可以彈性地配合加班,我也曾經遇到勞工表示希望可以在合法的範圍內加班,讓他們的收入不要減少。
    我們要再次強調,這裡的加班並不是要增加總時數,而是希望用一個工時帳戶的觀念,以三個月為總管理,不要超過138小時,讓企業可以靈活運用,並且每個月加班時數不超過54小時,每天加班時數也不超過12小時,用這樣的情況來保障企業及勞工,讓他們都能雙贏。謝謝。
  • 主席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不發言)鍾委員不發言。
    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林委員靜儀:(19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在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裡面談的就是工時帳戶的部分,在草案裡面所希望調整的是,把第三十二條原先規定的一個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調整為可以在三個月裡挪移,這個挪移是以每個月最高54小時為限,這是什麼意思?第一個,我們在談三個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的時候,很多人覺得不得了、增加了,我非常強烈地發現臺灣人的數學原來這麼差,因為138除以3等於46,也就是說,在這三個月裡面其實加班上限還是每個月46小時,只是某些行業真的會有所謂大小月的問題,所以其中的8小時從第一個月可能挪到第二個月去,第一個月的工時可能會從46降到38小時,或者甚至這兩個8小時是挪到其中一個月,所以會有54小時、54小時、30小時這樣的加班狀況。這8小時挪移代表什麼意思?代表原來你一個月裡面的加班,比現在所允許的加班多了8小時,20天的工作時間裡頭,可能會多出8小時的加班時數;這裡面還是一樣,依照原來第三十二條沒有變,亦即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以及每天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小時,每天最多還是12小時的上班時間。這裡面要特別強調的是,所增加的就是當工時因為行業大小月挪移的時候,勞工可能在原來一個月可以加班到46小時,多出了8個小時,這8個小時是在20個工作天裡面去分。
    至於這裡面到底有沒有多到大家講的這麼恐怖,我覺得大家可以去思考,但是也不能無限上綱。有很多委員提到,這部分可以請臨時工就好,這是很多勞工所抱怨的,平常沒有那麼多工作讓我做,我也沒有那樣的加班,當特別的日期來的時候,就有比較多的加班需求,譬如一些旅遊行業,如果那個月就是旺季,本來公司可以讓我多加8個小時班,但現在公司說不行,這8個小時要請臨時工來,這樣就讓原來專業或專職人員完全喪失了加班的權利和機會。
    我還是要再補充,剛剛很多委員尤其國民黨委員一直強調,加班很多他們不能接受,但是陳宜民委員,你的6個提案裡面就有2個提案是一個月可以加到50小時,而且還沒有三個月工時帳戶的限制,也就是3乘以50等於150小時,比我們現在的138小時還多了12小時。剛剛林麗蟬委員一直提到的,勞資協議會有問題,在第三十二條的修正動議第一項裡面,你還是寫勞資會議啊!你還是認為要勞資會議啊!我不清楚每一位委員在這邊說勞資會議沒有用,可是你自己寫的修正動議裡面都是勞資會議,我不曉得你們是寫假的還是寫心酸的?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書發言。(不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19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延長工作時間限制的法律規範,它的目的在於禁止雇主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要求勞工繼續長時間的工作,目的是要保護勞工的身心健康,所以勞基法裡才會明定單日、單月加班的時數上限。如果勞工需要靠加班費來維持基本生活,那就是工資給付出問題了,在這種狀況下,要解決的是工資結構的問題,而不該與工時保護混淆、連動在一起,否則將會使勞工為了謀生而失去健康,賺錢去買藥吃;如果雇主有24小時生產線需求,也不代表一個勞工可以提供24小時的服務,雇主應該聘僱足夠的人力,而不是要求提高加班工時上限。今天,資方以彈性勞動為理由,提倡要提高單月加班工時銀行上限,甚至要建立工時銀行制度,僅著重於雇主人力調度的需求,可能會發生的問題在於他會連續4個月,每個月都是54小時的加班工時,連續三個月的54小時工時,就不是138小時,而是162小時;如果連續4個月都是排54小時,這4個月的加班工時將高達216個小時,這是沒有顧及到短時間裡面,高密度工作、高強度工作對勞工健康的危害。
    如果要參考日本3個月工時、加班工時的銀行制度及提高單月加班工時的上限,就要採用到底,總體工作時間要縮短,單月提高,即工時銀行期間的總工時就要縮短,顯然勞動部的修法版本有欠周全。若要避免短期時間工作強度太高,我們主張採連續任3個月加班工時,都不能夠超過138小時;如果我們宣稱加班總工時沒有變的話,就不應該把加班3個月變成3個54小時、變成4個54小時,至少要排除連續4個月加班工時54小時的情形。謝謝。
  • 主席
    請吳委員秉叡發言。(不發言)吳委員不發言。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9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談到工時跟延長工時的問題,現在的爭點在於要不要把每個月最高加班的46小時變形成只要3個月符合138小時,其中任何一個月可以到54小時,要不要這樣子變形?
    我們先回到46個小時是什麼樣的概念,如果按照正常的工作日數來看,平均每天都要加班超過2小時,甚至有一半以上的工作天,會加班到最高的4小時,才會達到46小時,所以這46小時已經非常過勞,怎麼可以讓它再變形、單月再增加呢?本席要請大家回顧一下,上一屆的民進黨立委,包括李俊俋委員、高志鵬委員、李應元委員等人曾提出二例的勞基法修法版本,他們的立法理由提到,目前勞基法規定延長一個月46小時是促使過勞死成為文明病的原因之一。這裡就說得清楚,46小時已經是過勞死成為文明病的原因之一,為什麼現在又附和勞動部,要將46小時提高為54小時?本席認為這一條需要朝相反的方向修改,1個月加班46小時已經這麼過勞,我們還要讓他連續3個月都可以加班46小時嗎?我剛剛仔細看了一下這麼多的修正動議,有一條是李彥秀委員提的修正動議,他不但不准單月從46小時變成54小時,還不准連續3個月都加滿46小時。換句話說,你要變形工時的話,是不准連續3個月的每一個月都加到46小時,每3個月的總加班時數要往下縮,而不是單月往上縮,所以我記得李彥秀委員的版本是3個月總加班時數不能超過120小時,至於加班時數要改為多少,我們可以再行討論,這個概念希望大家能夠接受。勞工加班46小時已經非常過勞了,不要再從這裡變形,我們也不要讓勞工符合單月46小時的規範,而讓他連續3個月都要加班46小時,否則,連鐵打的身體都會受不了的。
  • 主席
    林委員俊憲發言。(不發言)林委員不發言。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20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的部分,去(106)年11月22日在社環委員會舉辦的公聽會上,有一位雇主代表蕭明仁先生發言時表示:「台灣哪有勞工過勞死?」,進而引起社會各界對於過勞死的議題都非常關注,當時有記者媒體詢問勞動部林美珠部長,勞工是否真的有過勞死?林部長回答:「勞保局的數字是勞工因過度勞累而申請勞保,是否有過勞死?一時之間很難解釋。」,我們可以看出林部長如此避重就輕的說法,難道他不知道臺灣早在1991年,就已經參考日本1987年的過勞標準,訂定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並陸續修訂成為現行的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認定參考指引嗎?雖然法律上並沒有明確定義過勞,但是所謂的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認定標準,這和日、韓的過勞認定基準是相同的,所以它在本質上就是過勞。
    在勞保給付統計中的職業性腦心血管疾病,就是台灣勞工過勞的本土數據。根據目前勞保局所核定職業災害死亡給付的資料顯示,從2012年至2017年6月止,過勞死亡給付的人數平均計算結果顯示,每11天就有1人過勞死,如果將加班上限提高到54小時,再搭配4週的變形工時,有可能會創造30天中有336小時長期工作過重的情形。事實上,台灣對於過勞的認定是非常嚴格,例如日本在精神壓力下自殺身亡,也會被判定過勞、職災,但是台灣的規定只有腦心血管疾病才算是過勞職災。如果勞工是因為精神不濟發生交通意外所導致的外傷,則會被界定是別種職災,而非過勞職災,這也讓台灣的過勞問題成為存在大量的黑數,實在難以計算它的數量!
    在105年底還沒有通過一例一休修法之前,根據勞動部資料顯示,104年全台總共有8,546家企業違反勞基法的規定,累計次數也高達1萬5,187次,其中中華航空是名列前茅的,以企業違反勞基法排行來看,高居榜首的是加班未給加班費、超時加班以及勞工出勤紀錄未自備或是不完備,以及未給例假。如果連這些國營事業都帶頭違法不給加班費,要勞工如何對政府的執法有信心呢?謝謝。
  • 主席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20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是要把加班從46小時提高到54小時,但我們沒有看到勞動部的相關資料,3個月算一個cycle,可是為什麼不是2個月?為什麼不是4個月?為什麼不是6個月?如果要這麼偏袒資方,那乾脆一年好了,或者是半年也行,半年算一個cycle,為什麼不可以?我們都知道,這是道道地地資方的概念、資方的邏輯思維,我不知道為何這次勞基法的修法會這麼偏向資方在修,各位可以注意看,每一條都是資方的概念,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今天我要來的時候,朋友問我今天要去哪裡,我說我辦公室在青島東路,結果朋友就說那快變成青島監獄了。各位,你們不覺得我們很像監獄嗎?外面一層又一層拒馬,人都進不來,就像鐵幕,所以我們是在青島鐵幕、青島監獄裡面審查勞基法,這是何等的諷刺啊!蔡英文總統執政之後,我們的陳抗創歷史新高,從來沒有這麼多的,而且都是用大砲打小鳥,從台中或別的地方調警察上來,結果抗議的人不超過100人,可是卻總是出動1,000名以上的警察,有這麼嚴重嗎?各位有這麼心虛嗎?有這麼害怕嗎?我們都知道,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壞事做太多,心虛了!怕了!看到影子就害怕!看到人就以為是暴民,其實老百姓手無寸鐵,他們只會臥軌、只會睡在這麼冷的帳棚底下,只不過是要表達一個訴求,就是不要過勞,他是人,他不要做得這麼辛苦。其實各位都瞭解,釜底抽薪就是提高薪資嘛!為什麼在這裡斤斤計較這一些呢?46小時已經加班很多了,結果還提高到54小時?
    最後,我要跟主席報告,剛才有委員一直攻擊本黨的委員,說提案什麼、什麼等等,我要拜託議事人員,請議事人員把舊的資料抽走,我手上這一份是老柯民進黨最新的版本,是更正版,這是新的版本,等一下要表決,為什麼他的新版本就放在那裡,然後民進黨的委員都拿我們舊的版本在攻擊我們的委員,還一直攻擊林麗蟬委員,可是我們都已經改了,所以我要拜託主席處理,把舊的資料抽走。
    主席:好,謝謝,時間到了。
    賴委員士葆:你們的人拿舊的資料攻擊我們的委員,各位,不能這樣啦!你們拿新的資料,然後拚命罵我們的舊資料,可是我們也有新的資料耶!主席要先處理這個問題啊!
    主席:沒問題,你的時間到了,我來處理。
    賴委員士葆:要做功課,沒有做功課不要罵人!沒有做功課不要罵人!沒有做功課不要罵人!
    主席:賴委員,謝謝、感謝啦!如果有新的資料還沒有送到的……
  • 林委員麗蟬
    (在台下)先整理完啦!
  • 主席
    請議事同仁先趕快送過去……
  • 林委員德福
    (在台下)先處理好啊!
  • 主席
    沒有問題的。
    接下來請鄭委員運鵬發言。(不發言)鄭委員不發言。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20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回顧勞基法的修法,民國91年民進黨執政的時候行政院提出勞基法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那時就開始修惡而偏向資方。在91年修法之前,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是「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91年行政院提出了修正,把「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等有條件的部分刪除,完全授權給雇主。
    今天我們發現勞基法又再次修惡,把現行的第三十二條增加了但書「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也就是可以把46小時延長到54小時。在這麼長的時間裡,條文經過幾年的修正之後,已不須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也不需要報備,大家都很清楚,完全就看工會的功能,勞資會議更是不平等的勞資關係。在這樣的情形下,我們發現過度傾向資方的修法,是一種倒退的勞基法修法,是修惡的勞基法。
    剛才我也特別提到,原住民的勞工在營造業特別多,比例也很高,原住民女性當護理人員的比例也非常高,就我們原住民而言,這樣的修法讓原住民的勞工受到更大的傷害,受害的比例絕對高於一般勞工,因此我們要審慎地面對這樣的修法,絕對不要通過,應該要反對修惡。
    林委員麗蟬:(在台下)主席,我剛剛提到了權宜問題,我要先講,權宜問題要先處理。
    主席:主席已經幫你處理了,資料送給你嘛!
    林委員麗蟬:(在台下)我之所以要講,因為剛剛陳宜民委員也說他的案子撤了,可是送上來的還是一樣,所以我要求把桌上所有舊的都撤掉,全都換成新的。我們今天要修的勞基法到現在還是在用舊的進行,所以這到底是在討論什麼?待會另一位委員上來……
    主席:林委員,我可以把新的資料給大家,但是舊的有人可能要保留或是怎麼樣,所以我一定會把新的給你好不好?大家要講道理嘛!新的資料一定會給你,如果沒給你也會儘快補給你,但是每位委員的桌上到底要留什麼、不留什麼或是要收掉哪些舊的資料,是要我怎麼處理?所以大家要講道理嘛!沒人這樣要求的,大家要照道理來講嘛!你沒新的資料我可以給你,但我要怎麼把桌上的舊資料收走?請林委員回座,我來處理。如果大家有資料沒拿到,我會給大家,但是我不會去收各位桌上的舊資料啦!我會給大家新的啦!好不好?大家冷靜啦!好啦!大家不要吵!
    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20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很多論述都已經講過很多遍,較早之前,林淑芬委員曾經表示,要大家不要再扯到他,我也覺得很有道理,不要再扯到他,但是他剛才上台發言提的一些意見和本席要談的幾乎很一致,所以我不得不說,他還算是相對比較有良心的委員,而且我相信民進黨內還有很多林淑芬們,只是你們不敢講出來,當你們聽到大家這樣肯定他時,心裡想必也很不是滋味,但是你們沒辦法,黨意逼著你們這麼做,我不是消費林委員,而是我待會要談的還真的和林委員你一樣。
    不過,我必須講,在主席的裁示之下,儘管我們想要很理性討論,甚至提出修正案,但是很遺憾我們的修正案待會並沒有被表決、討論的空間,因為主席剛才已經用他的方式解釋過議事規則。面對這樣的議事規則,現在在野黨的立委也僅能和小英總統處理兩岸關係一樣,只能表示遺憾,只能不斷譴責,卻無能為力。
    關於第三十二條,我要談的剛才林委員也講到,我們是很理性討論,但是它是有漏洞的,你們提出希望一個月能放寬到54小時,而用3個月的概念處理。這一條的概念是希望3個月不要出現連續54小時的概念,但是以現在的方式,連續4個月都54小時是可以出現的喔!如果以6個月而言,在3個月的第1個月排少一點,接下來的第2個月、第3個月連續排54小時,接下來的季度又可以排54小時、54小時,最後1個月才排少一點,這樣會出現連續4個月54小時喔!這和我們立法的原意一樣嗎?一樣嗎?這樣對勞工有保障嗎?你們可以容忍連續4個月54小時的加班班表出現嗎?雖然我對此提出修正方案,但是在主席裁示之下,如果照上一案的方式,是沒有討論的空間,根本連動都不能動,這樣是理性討論嗎?如果這個法案就這樣通過,連續4個月出現54小時的版本是會出現的喔!你們表示這是因為某些產業有尖峰和離峰、有急單,但是都已經連續4個月了,還可以用尖峰與離峰、還可以用急單的概念處理嗎?這已經接近常態人力使用的分配喔!如果主席待會還是不討論修正提案,還是照原本的版本通過,我告訴大家,我講的這個版本就會出現,連續4個月54小時會成為我們這次修法允許合法出現的版本,大家要思考這樣的問題,它馬上就會在各位的手中出現,你們還有臉說你們對得起勞工嗎?還有臉嗎?更何況,從實務上而言,大家以前都工作過,我們不是出生就擔任立委,你們在工作的時候,在勞資會議中,除非有工會的奧援,誰敢跟老闆大聲講話而不怕被秋後算帳?如果今天台灣景氣很好,你隨時可以找到工作,當然可以跟老闆大聲,但是台灣現在的景氣是什麼狀況大家難道不曉得嗎?找工作那麼難,這樣的勞資會議有用嗎?勞工能夠很大聲嗎?請各位摸摸良心,這樣的修法品質,你們能夠安心嗎?我希望大家好好想一想,謝謝。
    主席:請馬委員文君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馬委員文君:(20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主要是增加加班時數,不過以台灣大部分雇主的做法,可能在我們提高加班時數上限的同時,也意味著,我們就會讓勞工面臨更多的加班,而且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剛剛有很多委員提到,尤其是楊鎮浯委員也有提到,依現行條文每個月加班時數上限是46個小時,如果在雇主守法的情況下,三個月的加班時數不可能超過138個小時,可是一旦提高到每個月54個小時,勞工在兩個月中已經加班108個小時的情況下,雇主可能要求重新起算加班時數;如此就跟每七天休息一天的狀況一樣,現在改成每十四天休息兩天,雇主會把它分布在頭尾,這個部分要請大家考量。
    剛剛有執政黨的委員說不要無限上綱,我們第一次修勞基法的時候,就是由於過分的躁動才引發現在這麼短的時間內要進行第二次的修法。剛剛林淑芬委員提到了重點,這個部分應該在任三個月加班都不超過138個小時的情況之下才比較合理;楊鎮浯委員剛才也提到,可能發生連續四個月都加班到54個小時的情況。在我們這一次修法的條文裡面沒有賦予這種規範,重點在於,如果到時候發生這樣的狀況,對於要如何處理也沒有更好建議。
    以現行實際的運作而言,要怎麼避免雇主用各種方式提供假資料或形成造假文化?這些狀況目前比比皆是,勞檢時查到最多的就是違法超時工作,怎麼樣落實讓勞工朋友可以真的休息,而且實際獲得加班費收入,不要讓勞工自己去面對老虎般的慣老闆,而且不必擔心如果沒有遷就資方會遭到報復,才是我們這一次修法的重點。目前所有在座的各位,我們現在是用超時、過勞的狀況在審查不要過勞的法案,可是大家能怎麼辦?我們希望所有的勞工朋友都可以受到真正善意的立法保障,謝謝。
    主席:盧委員秀燕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發言完畢,開始進行處理。依剛才宣讀的處理原則,請問院會,第三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
  • 林委員為洲
    (在台下)現在是要表決哪一個版本?
  • 主席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你們再修正動議版本修正了好幾次,現在是要表決哪一個?
  • 主席
    再修正動議就一個版本。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你們的再修正動議有兩個,還有更正版,到底要表決哪一個?
  • 主席
    請議事人員向委員說明。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我們現在連要表決哪個版本都不知道!你們一再提出再修正動議,我不得不這樣講!
  • 王委員育敏
    (在台下)這是下午才送的!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今天下午才送的,還是剛剛送的?
  • 柯委員建銘
    (在台下)隨時都可以更正!
  • 王委員育敏
    (在台下)你下午才送的……
    主席:既然版本沒有問題,我們就開始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第三十二條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你們的再修正動議根本與原來的行政院版一模一樣,這樣還算再修正動議嗎?你們的修正動議改一、兩個字,再修正動議又把它改回原來的行政院版。
  • 曾委員銘宗
    (在台下)到底是哪一份?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這樣可以叫做再修正動議嗎?將來只要修正動議與再修正動議改來改去,永遠就是最新的,而且還去更正!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主席,先不要表決啦!到底表決哪一份?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你的再修正動議與行政院版一模一樣,我們來對!
  • 柯委員建銘
    (在台下)重點都一樣。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因為有好幾個版,到底是哪一個版?不能與原來行政院版一模一樣,不然就不能叫做修正動議或再修正動議!你們為了玩議事規則,說你們……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尤美女  王定宇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 二、反對者
    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 三、棄權者
    5人
    鍾孔炤  林淑芬  趙正宇  管碧玲  江永昌
    主席:報告院會,休息20分鐘用餐,休息之後繼續進行逐條討論。
    休息(20時27分)
    繼續開會(21時14分)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請宣讀提案條文、修正動議條文及再修正動議條文。
  • 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主席:大家請回座,宣讀完畢我再來回答好不好?宣讀完畢我們再來說明。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三十二條之一不予增訂。繼續宣讀。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
    主席:請暫停宣讀,也請大家安靜,要不然我說話大家會聽不到,我要說明請大家不要製造噪音,要不然叫我怎麼說明?好啦!坐好啦!到底要不要我說明?我先說明一下,我本來想宣讀完後再跟大家說明,沒有關係,就先暫停宣讀。
    報告院會,依照議事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實務上稱之為「再修正動議」,有關委員或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或修正動議,於提出後院會處理前,均允許更正,本案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之更正係依例所為。
    另外,本會期第十四次會議院會處理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國民黨黨團針對本條例修正動議時議程提出更正,實務處理上對於各黨團均以相同之處理並無差別,特向院會做說明。
  • (台下
    胡說八道!)
    主席:廖委員一定要這樣子?我已經做說明了,當時的狀況跟現在一模一樣,當時林為洲委員的提案,院會也是照同樣的方式處理。說明完畢,繼續宣讀。
    ……,可由勞工主動提出,並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 委員王惠美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但勞工得以書面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 委員廖國棟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書面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主席:廖委員國棟我敬重你是一位委員,你拿東西丟主席,大家互相尊重一下,好不好?
  • 委員王育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之方式,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 委員王育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 委員曾銘宗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但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選擇補休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 委員曾銘宗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選擇補休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 委員吳志揚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 委員吳志揚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提及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 委員徐榛蔚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 委員蔣萬安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以書面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延長工時工資之給付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之日起算半年內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 委員王育敏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 委員曾銘宗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雇主不得為任何限制。
    勞工選擇補休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於一個月內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 委員蔣萬安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以書面主動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如依前項規定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工指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之日起算九十天內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 委員廖國棟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書面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依前項規定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之日起算半年內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主席:報告院會,條文宣讀完畢。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我們依登記順序發言。
    第一位請鍾委員佳濱發言。(不發言)鍾委員不發言。
    第二位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21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各位全國的民眾大家好,我現在要很嚴正的指出,民進黨在這一次修訂勞基法的過程當中耍了詐術。我們剛剛發現,所謂的第三十二條,民進黨提出的再修正動議,所有的文字竟然都跟行政院的版本一模一樣,我只請教全國的民眾一個問題,請問一個再修正動議的文字跟原條文一模一樣,還可以稱為再修正動議嗎?當然是不可以!民進黨自己到今天下午才發現這個錯誤,發現之後趕緊提了一個更正版,趕快改了一個字,民進黨提案的時間是在今天的下午,很抱歉,國民黨在禮拜一的一大早也有排隊,我們的案子也送進去了,如果今天民進黨提出來的再修正動議版本根本是一字不改,跟行政院一模一樣,那這個再修正動議版本根本是不成立的,在它不成立的情況底下,民進黨又提了一個所謂的更正版,只能稱它是民進黨再次提出的所謂再修正動議。但很抱歉,國民黨的案子已經排在前面了,所以請主席公正的處理,如果要堅持程序正義,好好處理的話,優先該表決的就會是國民黨的版本,國民黨的版本應該要被優先處理,因為這個也是主席所宣告的,他在第二十四條說他們沒有辦法按照提案旨趣的遠近來處理,所以今天只能按照送案的先後來處理。很抱歉,民進黨在今天下午提出來的法案,就是在國民黨的後面,不可能先表決民進黨再修正動議版本的更正版。
    這件事情是是非,這是道理、這是程序正義、這是修法的專業議題,不容扭曲!不容扭曲!今天不是誰的黨大、誰的人數多或是說話大聲就可以扭曲、就可以改變的事實,這件事情我們只要求回到程序正義,該怎麼處理就按照議事規則來。如果民進黨還要硬拗說再修正動議可以跟行政院版本的文字一模一樣,也可以成立,請你去請教全國的小學生,連小學生都知道的道理,我們立法委員不需要在這邊硬拗,說再修正動議的文字可以和行政院的版本一模一樣,如果你們的道理成立,試問為何還要再提出更正版?如果再修正動議版本和原來的一樣,為什麼還要提更正版?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截止發言登記。
    王委員育敏:這件事情必須處理清楚,程序才有可能往下走,請主席必須公正,不可……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主席剛剛已經說明過了,我們一定秉持議事公正的原則,所以我剛剛已再次說明,為什麼每個黨團在審查會尚未把審查條文送出來的時候,各黨團就急著搶著送案,甚至蘇震清委員的手還因此骨折了?就是因為送案進來之後,其表決順序就是依照各黨團送案的程序進行的。有關送案的程序,各黨團送案的順序確定之後,議事同仁依慣例可以讓各黨團去做修正或再修正動議,因此程序絕對沒有問題。其次,兩個禮拜以前,國民黨的林為洲委員也將其法案的再修正動議於議事人員處修改,作了更正。
    王委員育敏:我們要求蘇嘉全院長召開協商,主持公道……
    主席:沒有道理,我已經說明了。陳雪生委員,我都是依照議事同仁這麼多年來的慣例,不會自己發明這些程序,所以這就是大家為什麼要搶登記的原因,各黨團表決的順序一定下來之後,我們就容許各黨團提修正動議,以往都是這樣處理的。民進黨在順序上已經是排第一個了,大家之所以會拚命搶送案,原因就在此,我已經用更白話的方式向各位說明了。
  • 王委員育敏
    我覺得這件事情要請民進黨的……
    主席:因為王委員的發言時間已到,接下來就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王委員育敏:立法院的議事規則不容扭曲,這件事情一定要處理出是非公道不容扭曲,民進黨有這麼多律師專業出身的高材生,希望你們把專業用在正確的地方。
  •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21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程序上真的有非常大的問題,但是針對第三十二條之一,我還是必須很嚴肅地先就條文提出說明,特別是看到昨天協商坐我旁邊的管碧玲委員以及現場的劉建國委員等,因為這條的加班換補休是勞工朋友爭取非常多年的,他們一直希望加班換了補休後,如果補休沒有休畢,還是希望能換回加班費。由於實務上的許多情形,讓勞工朋友雖然實際付出了,也加了班,但因為雇主要求或迫使對方換補休,不給加班費,就在不斷地累積諸多補休時數後,勞工因為休不完就不了了之,造成勞工朋友的雙重剝削,既領不到加班費又沒補休到,但我希望民進黨委員可以嚴肅看待勞動部幫你們擬出文字,再由貴黨團提出的版本。第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是現在你們提出的文字是用1比1,用加班1小時換1小時的補休,這樣會對勞工朋友極度不公平,而我們的版本最重要的立法精神在於加班時數比照加班費率加成換抵補休時間,這樣才會對勞工朋友公平。第二個,我們的版本是在年度終了及契約終止時,沒有休畢的補休時數要換回加班費給勞工;而你們的版本是將此交由勞雇雙方協商,如此一來,也許三年、五年甚至十年之後,沒有休畢的補休才能換回加班費,這會造成勞工朋友被迫換成補休,結果領不到加班費又無限期拖延。這樣的文字內容會造成勞工朋友極大的傷害,因此,我真的非常沉痛、嚴肅地希望民進黨委員,如果你們願意支持加班換補休、願意真正解決勞工朋友領不到加班費的現況,現在這個文字內容真的要再調整,我們黨團的版本是真的能讓勞工朋友換補休時照加班費比率,而且年度終結時,沒有休畢的補休能換回加班費,這樣才是真的照顧勞工。
    最後,回頭來談,你們真的不要用計算困難當作這一條修法的藉口,也不要用計算困難當作擋住加班換補休入法這樣照顧勞工的法案,我真的再次呼籲民進黨委員,如果今天這一條照你們的文字通過,會造成勞工朋友極大的傷害,真的希望你們三思!
  •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21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在此要再次嚴正抗議民進黨用這樣的方式處理議案。修惡勞基法的爭議已經這麼大!勞工朋友還在外面夜宿,淒風苦雨!大家這麼辛苦。對於內容,他們無法接受,連程序都可以不顧正義,用這樣的方式不處理在野黨提出的所有提案,而且用鑽巧門、詐術的方式,在星期一一大早即預知今天、明天要做的事,先提出修正動議,針對行政院版本進行修正,內容完全沒改,只改一個字。在程序上,雖然這個修正動議的內容完全沒改,它是合法的,我們承認,但是他們又怕國民黨會提出修正動議或再修正動議,所以又提出再修正動議。針對行政院的版本,他們不知道要如何改,因為修正動議只改一個字,照理說,再修正動議可以再多改幾個字,但是他們沒有,他們的再修正動議又改回和行政院版一模一樣,之後送到院會,等於他們三個版本包括行政院版、修正動議版、再修正動議版的內容完全一樣,其中有兩個,就是行政院版跟他們的再修正動議版的內容一模一樣,字句一模一樣,標點符號也一模一樣,這樣送到院會要來表決及處理。其實只是在卡別人的案子,因為他們的修正動議跟再修正動議比別人更早送進來,所以我們的協商都是假的,各黨團提的版本統統是假的,都不會被處理。
    等到今天處理到條文,才發現他們的再修正動議跟行政院版一模一樣,這個時候怎麼辦?趕快再提一個再修正動議的更正版,再改一個字,這樣可以避嫌,至少他們的再修正動議跟他們的原版(所謂的原版就是行政院版)還是有一點不一樣。可不可以改?可以,如果他們原來的再修正動議是合法的,那麼對於再修正動議再改是可以的,以前有這種例子,柯總召也拿這種例子給我,我不是否定針對再修正動議做更正的合法性,我否定的是兩件事情,第一,他們當時提的再修正動議有問題,因為他們的再修正動議跟行政院的原版一模一樣,就不能稱為所謂的修正動議。如果可以這樣,修正動議改一個字,再修正動議再改回原來的版本,再再修正動議再改一個字,改成跟修正動議一樣,再再再修正動議再改回原來的版本,這樣可以創造無限個提案,而其中大部分的版本跟原版一模一樣,不能稱為修正動議或再修正動議。這個瑕疵,他們在今天下午一點多鐘時發現了,所以提出更正版,把它改為跟行政院版還是差一個字。
    首先,我們不承認他們禮拜一早上提出來的再修正動議有其合法性,因為他們沒有改原版任何一個字,所以不能稱為再修正動議,當時的再修正動議是無效的,既然當時的再修正動議無效,今天下午提的再修正動議的更正也就無效,他們只剩下修正動議;我們有修正動議,我們也有再修正動議,雖然我們提出的時間比他們晚,但都是合法的,所以現在應該先表決國民黨的再修正動議。
    議事規則規定,有再修正動議先表決再修正動議,沒有過才會再表決修正動議,又沒過就表決原案的版本,如果有一案通過,就不再表決其他案子。他們用這樣的巧門,只想表決一次這個有瑕疵的所謂再修正動議的更正版(更一、更二),然後不用表決其他所有的版本,欺人太甚!
    主席:謝謝林為洲委員,我讓你講了6分鐘。
  • 林委員為洲
    你們應該先處理我們的版本、表決我們的版本。
    主席:我剛剛已經解釋過了。如果有問題可以協商,但我剛剛已經解釋過沒有問題。林為洲委員剛才也清楚地講程序為何,以主席的立場,我不介入議事攻防,例如他們改一個字、標點符號,我沒有意見,這是議事攻防。例如國民黨的預算提案,每差一元就提一個案子,我們也沒辦法,因為這是程序,所以程序沒有問題。以前我們講過,林為洲委員也知道,我就講道理給你聽!我照議事慣例講,我們兩週前才處理完林為洲委員的案子,都按照同樣方式處理,當時國民黨也沒有意見。
    接下來,請李委員鴻鈞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 費委員鴻泰
    (在台下)你先把他的事情繼續……
    主席:我已經處理了。你們趕快!我已經說明三次,很有誠意把各程序說明。我真的很誠懇地說明三次了,沒有違法的問題!剛剛宣讀時,大家也可以協商。我們先請費委員發言,如果黨鞭要協商,我沒有意見,你們隨時可以協商。現在是費委員的發言時間,主席只能請費委員發言,好不好?
  • 費委員鴻泰
    (在台下)沒有辦法!
    主席:他會讓你講。我讓你們充分發言一整天,你們要自己帶麥克風,也讓你們帶了。大家一直要拖時間,我也讓你們拖了。我們就照順序走,好不好?費委員,拜託!我捍衛你的發言權。你上來,他會讓你講話,剛剛幾位委員也都這樣。
  • 費委員鴻泰
    他不會讓我講。
    主席:我們講一點道理。林為洲委員,好不好?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修正動議跟原來版本一樣,或是再修正動議跟原來版本一模一樣……
    主席:站在主席及議事人員的立場,我不會對你們的內容批評或審查。例如在前瞻預算時,貴黨對預算刪一元,也都一模一樣,我們還是要處理。
  • 費委員鴻泰
    (在台下)一塊就不一樣!
    主席:他們也有不一樣,你可以核對一下,好不好?程序沒有問題,你們可以朝野協商大家不要排隊,因為民進黨排隊睡了兩天,就是為了搶第一個,我向大家再次說明。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如果兩個版本的條文一模一樣,就要併在一起!我們處理案子時,不是這樣嗎?怎麼會有另外一案?你們的再修正動議與行政院版本一模一樣,連標點符號都不差,你必須併案變成行政院版,怎麼會……
  • 莊委員瑞雄
    (在台下)睡三天!
    主席:本席更正是睡三天,不是睡兩天。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一模一樣!你們的再修正動議等於併回行政院版本,所以沒有再修正動議,你們的再修正動議跟行政院版本完全一模一樣!你們要併回去!
  • 主席
    議事人員看清楚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在台下)文字都一樣!
    主席:你去看一下!內容是朝野的問題,我主持議事一定會公正!費委員講啦!讓他們在旁邊,讓黨鞭協商一下,我們繼續,大家把發言台清空讓費委員講話,協商可以在旁邊,你們繼續談,大家把這些問題釐清,好不好?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主席,我具體提出要求,休息10分鐘,我們跟他談要怎麼處理,好不好?這是我們向主席提出的要求,我們不會占領主席台。
    柯委員建銘:(在台下)要吵架也沒意思,和你講個道理……
  • 林委員為洲
    (在台下)我沒有要跟你吵架啦!我現在還是回到法……
    主席:好,你們要協商,就休息10分鐘,10分鐘後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21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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