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關鍵的第三十六條條文,是對全臺灣家庭功能的崩解,現在的孩子上安親班的時間還不夠嗎?面對七休一的鬆綁,年輕夫妻怎麼敢生小孩子,我們面對少子化的同時,這些議題是環環相扣的,我希望民進黨對於這個修正條文再特別思考一下。
  • 主席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4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的時間是凌晨4點,經過了冗長的會議,我在這裡要告訴院長的只有三個字──累、累、累!以人道精神來講,這是非常不人道的。全世界民主國家沒有這樣子修法、沒有這樣子開會的,更何況這是攸關900萬勞工的權益!大家都知道長期以來,最弱的、最無助、最無力的就是勞工朋友們。
    民進黨在選前極盡所能討好勞工,選舉過了以後,現在為了所謂的臺灣經濟發展,但因為方向、做法不對,結果是將帥無能,累死三軍,你把扛起GDP的大旗,扛起經濟成長動力的重責大任,全部加諸於勞工身上,這樣子人道嗎?這樣子對嗎?其實真正要照顧勞工是把經濟環境做好,兩岸關係搞好,做一些比較有意義的事情,不要讓所有的勞工在一個很差的環境裡面,一個月可能只有領兩萬多元、三萬多元。付出同樣的勞力、心血,在新加坡、香港、南韓的薪水可能是2、3倍以上,所以,我要告訴執政黨,真正要對勞工好,現在當務之急應該思考國家的下一步在什麼地方?應該坐下來跟所有在野黨好好開個國是會議,因為臺灣只有一個,我們樂於見到臺灣的經濟成長。
    今天討論到勞基法重要條文時,我要堅決告訴執政黨以及所有委員,人在做、天在看。平均大概11天就有1個勞工過勞死,又再鬆綁七休一,可以連續上班12天,如果未來過勞死的情況增加,今天按下贊成票的人,大家都在看,若過勞死的天數從平均11天有1人死亡縮短為11天以下,例如10天、9天、8天,這個帳統統找你們來算,統統找按下贊成票的人來算,不管你相不相信,這會淪為現世報,馬上就看到。所以在此希望你們真的要懸崖勒馬,有那麼多的時間可以好好溝通。根據主計總處表示有711個行業別,你們曾經坐下來好好面對這些職業別,並且好好的研究與商量嗎?包括作業員、交通運輸人員、醫療救護人員要怎麼辦?未來這些人員統統會出現問題,大家就等著看,或許在下個年度我們又要重新修法,屆時就為時已晚,所以希望大家運用智慧多加討論,不要急著通過勞基法,有什麼不能討論的?臺灣只有一個,大家都愛臺灣,總是希望能夠修到真正適合臺灣、對勞工好的方案,而不是像今天這樣的草率、一意孤行,希望大家能夠三思而後行,謝謝。
  • 主席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4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都知道現在是凌晨4點多,這個時間不睡覺要做什麼?這個時間不睡覺要做什麼?這個時間不睡覺要做什麼?各位,立法院旁邊有一堆的欄杆、拒馬、蛇籠,這已經讓立法院監獄化、鐵幕化了,甚至已經變成「青島集中營」了!各位,我們到底在趕什麼?我們是要趕著赴死嗎?我們並不是要趕著赴死,而是因為要趕快把勞工送進屠宰場啊!為什麼?一切為了選舉,而要趕快脫離這個戰場,畢竟若這件事情一再拖延,蔡英文與賴清德的民調就會繼續下降,所以我們知道蘇嘉全院長已經獲得蔡英文的指示,勞基法修正草案一定要通過,否則根本不需這樣做。難道我們這些立法委員是鐵打的嗎?從昨天早上十點多、十一點起開會到現在,預計今天早上十點才會結束,總計24個小時,早就違反勞基法規定工時的2倍。根據勞基法的規定,一天工作8小時、最多4小時加班,一天只能工作12小時,我們卻是歷經了24個小時。院長,你與蔡其昌兩人還可以輪班,然而,我們都一直在這裡。對不對?
    各位,睡覺的立委修睡覺的法案,立法的品質會如何,相信大家都非常的清楚,當然,執政黨立委會安心睡覺啦!因為表決時間一到,你們就會醒來按下表決器,反正那些都是行政院版本,一切都由行政院負責。各位,急著把勞工送進屠宰場的人是誰?你們可以看到今日我們已經審查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以及稍後要審查的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哪一條不是資方要的?每一條統統都是如假包換資方要的法條,沒有一條是為了勞方的,甚至我們提出第三十二之一條文卑微到要讓勞方加工換補班,連這一點點的bonus也都不給,因為行政院不給,為什麼行政院不給?正因為後面的大老闆說不能給!各位,這正是勞基法真正的寫實,我們是過勞的立法委員、過勞的立法院!方才我聽到許多民進黨委員都說:哎呀!才一天過勞,開放不行啊!要避免傷害啊!我們立法委員如此過勞,就是要力拚勞基法通過,如此力拚的法案品質可以禁得起考驗嗎?各位,我們再看看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訂定7休1的規定,陳水扁前總統推動時是雙週84小時;馬英九通過的是一週40小時,雙週80小時;蔡英文現在通過的是可以連續工作12天96小時啊!他這叫做「超馬趕扁」,亦即超過馬英九,趕上陳水扁,然後急著把勞工推向過勞,各位,這一條是重中之重,鬆綁7休1是扼殺勞工的最大劊子手!等一下按贊成的人,不要忘了,你的手是一隻沾滿血腥、沾滿鮮血的手,各位都是劊子手!7休1的規定拿掉,對勞工權益完全沒有保障。我再說最後一句話,院長,你即便接到蔡英文的命令,也可以讓我們休息10分鐘吧!
  • 主席
    好……
    賴委員士葆:都沒有休息,全世界的國會都沒有如此,只有這個地方,只有中華民國的立法院較獨特,我們立法院監獄化、鐵幕化、集中營化,那麼修正的法案是什麼法案,大家可想而知。
  • 主席
    謝謝……
    賴委員士葆:全世界都抵制監獄所做的產品,全國應該抵制集中營式的立法院修出來的立法,謝謝。
    主席:好,稍後這一條處理完畢,我們就休息10分鐘。
    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4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要謝謝主席,好不容易要讓大家休息10分鐘。我們這一次修訂勞動基準法,其實訂定勞動基準是為了人性尊嚴,讓我們的勞工活得像人,而且可以有尊嚴的過日子。現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7天應該有2天休息,其中1天是例假,1天是休息日,這是我們在第一次修法時,大家大聲疾呼且說得振振有辭的,就是要捍衛的一例一休。第二項規定針對適用變形工時的企業放寬,不過還是維持每7日至少應有1日例假的底線,其次還要求兩週變形工時,每兩週內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有4日,每8週內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有16日,僅適用4週變形工時。第三十條之一的企業是有例外規定的,對勞工每兩週至少應有2天的例假,每4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有8日,不受每7天應有1天例假的限制。本次修正的條文增列第四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第五項為「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這次針對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條文,在修正說明裡也沒有舉例說明哪個行業有這樣的放寬需求,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決策改變,即從嚴格管制到輕易的放鬆,都沒有,這次只是輕描淡寫的說明。
    其實在調整例假日以形成連假的需求,雇主有調整例假的需要,這一年在執行的過程當中,事實上是有窒礙難行之處,不過有很多很多理由,在第一次修法時,執政黨根本不願意接受所有的意見及建議,所以修成這麼壞的法,現在要無限制的放寬,只會讓它更壞,所以我們這一次為什麼反對修惡的勞基法,因為未來對於勞工的權益不但沒有保障,而且勞工也會做出很大的犧牲。這次我們看到執政黨出來講的理由,幾乎都是幫資方講話,所以這次修法我們看到很多的衝突,當我們一直在講我們沒有辦法休息、我們在過勞的情況之下審查這個不讓勞工過勞的法律,其實是天大的笑話,也是最大的諷刺。在這裡我們還是要說,為了一例一休,7天的國定假日不見了,而在這部分除了工時過長,工時彈性化也帶來勞工過勞的關鍵因素,短期集中工作沒有喘息的機會,對勞工及社會都會帶來嚴重傷害,這是非常糟糕的修法,把台灣的職場健康直接倒退30年。
  •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4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國民黨黨團反對鬆綁7休1。第一,7休1可不可以有例外?可以,但前提是對於人道與經濟要予以特別考慮,並且徵詢相關勞團的意見。第二是補償原則,如果要改變7休1的節奏,則需要適當的補償。請問在場民進黨的所有委員,7休1對於人道與經濟的特別考量考慮了嗎?有徵詢過相關勞團的意見嗎?改變7休一的節奏有適當補償措施嗎?還是一味的迎合資方要求?
    讓我們來檢視行政院版勞基法草案第三十六條,也就是所謂14休2的文字,行政院的草案完全違背上述兩個原則。第一,草案中完全開放例假調整的授權,請問對人道與經濟的特別考量是什麼?在哪些前提之下可以做7休1的調整?這個地方若是保持空白,就會造成例外變成通則的結果。而草案中也完全未提及在例外情形下,有效的每週特殊休息計畫如何產生?應該在哪些內容?程序是什麼?這些在委員會中都沒有充分被討論。第二,沒有提出補償的原則。7休1是改變勞工「週」的休息節奏,也就是影響到勞工的身體、社會與家庭生活,如果沒有適當補償,這個彈性的成本就是由勞工來負擔。彈性不是不可以,但是需要由此獲利的雇主承擔,因此要改變7休1的節奏,必須要有相對補償,令人遺憾的是,我們並未看到相關補償規定。
    7休1是最低的普世法則,為維護勞工基本權益,應維持現行條文,不應將例外變成一個通案。
  • 主席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不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請陳委員素月發言。(不發言)陳委員不發言。
    請何委員欣純發言。(不發言)何委員不發言。
    請黃委員國書發言。(不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不發言)吳委員不發言。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4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例假日的需要性和重要性是為了勞動力耗損得以恢復,以及讓勞工有時間可以執行他的社會性、文化性的市民生活權利,但是我們檢視這次行政院版的條文,鬆綁7休1的法條空白授權,將所有的把關機制交給經濟部、交通部等部門和勞動部去共同決定,讓勞動基準法主管機關的權力弱化了,而且這樣的空白授權是不負責任的。立法空白授權,若按照前勞動部審查委員邱駿彥老師所提出來的疑慮,他說如果勞動部的公告說明中用4個特殊加上1個專案指定的機制,可能會有可以鬆綁的對象擴大了,或者隱藏版的鬆綁對象變成無所限制,當然也有可能鬆綁的期限會變成沒有限制,例外的狀況沒入法,沒有明確規定,絕對例外也有可能變成原則。
    今天我們還要再次強調,目前許多的把關機制有很多缺失,沒有辦法嚴格執行把關,我國企業、產業工會組織率7.3%,遠低於日本和韓國;勞資會議的涵蓋率只有10.73%,實務上擁有爭議權的工會代表都不能跟雇主有對等協商的權利,而勞資會議的運作多流於形式,而且團體協約同意期限至多為3年,但勞資會議的決議效期卻沒有明確規範,使得勞資會議的協議一次決議永久有效的情況也沒有改革。勞資會議一旦決議,就算新工會產生,也沒有辦法重啟協商,造成勞資會議架空工會的情勢。
    所以,我們今天在這裡要非常嚴肅的說,資方從修法裡面得到了彈性,那勞工得到什麼呢?人究竟為什麼而活?你究竟為什麼而活?我們今天在這裡就要決定勞工還能不能為自己而活,能擁有多少時間去休息、去睡眠、去跟孩子一起出遊、跟家人一起吃飯,他們能不能夠掌握自己的時間,做一個真正的社會人。今天我們在這裡就要投票決定他們的未來。
  • 主席
    請吳委員秉叡發言。(不發言)吳委員不發言。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4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是7休1的鬆綁,我們覺得這是一個退步的立法。記得在總統大選時,各陣營的候選人都說要落實週休二日,目的就是要防止過勞,所以若要落實週休二日,一例一休那個「休」已經是一個例外了,換句話說,原則上是要休兩天的,讓你有一個「休」已經是例外了,所以我們對於這個例外要堅持住啊!如果7休1又放寬了,則又把這個例外打破了,變成例外中的例外,等於根本沒有週休二日了,比修一例一休前的實際狀況還要糟糕。所以我們說這是修惡勞基法,是倒退的勞基法。倒退到什麼時候呢?其實現在工作7天需要有1天休息的規定,是自1984年勞基法實施以來就存在的,這是對勞工身心健康最低的保障,也是世界各國對勞工最低的保障,不應該利用這次大家只針對一例一休的細節需要再調整的部分,魚目混珠地修改這個7休1,讓勞工連續上班12天。連續上班12天大家很難想像是非常痛苦的,臺灣還有需要這樣做的行業是什麼?要找出來嘛!看是要輔導它轉型,或是它必須要再多一些人力,而不是配合雇主這樣的需要。
    之前我也講過,這次修法的很多例外是雇主過去的習慣,他們有這個需求,但你不能叫勞工一直配合雇主的需求啊!勞工也有基本的生存權、工作權以及身體健康的權利。我記得林美珠部長在詢答時都說,他不忍心自己的孩子連續上12天的班。為什麼對自己的孩子不忍心,對別人就忍心呢?是別人的孩子死不完嗎?我覺得要有同理心,7休1已經違反原來週休二日特別給它的例外,照理說,以後的工作儘量要1週休兩天,今天的7休1已經是例外,我不希望這個例外再打破,讓7休1變成工作12天才有機會休息,這是非常不人道的事情,拜託大家要照顧我們的勞工朋友,不要讓這個惡法再通過,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不發言)林委員不發言。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4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三十六條,根據勞保局目前核定的職業災害死亡給付資料,從2012年到2017年6月,過勞死亡給付的總人數有145人,算下來平均每11天就有一個人過勞死,如果連7休1也鬆綁的話,非常有可能會造成勞工連續工作12天、每天工作12小時的短期工作過重情形,這樣會造成更多的過勞黑數。就像去年3月遊覽車司機就因為連續工作46天造成心因性死亡事件;去年底發生好幾起公車司機也是因為過勞發生交通事故,難道行政院還要繼續漠視臺灣勞工過勞的現狀嗎?
    另外,根據2016年經濟部中小企業白皮書的統計,現在臺灣中小企業有110多萬家服務業,占全部中小企業的80%,又以經營內需市場的批發、零售業最多,總共有67萬6,791家,將近占全部中小企業的50%,其次是住宿及餐飲業占10%,其他服務業占6%。勞動部已經指定42個行業可以適用四週變形工時,以上所講的批發及零售業、住宿、餐飲業都已經包含在內,因此它們已經不受7休1的限制,那到底是哪些以內需市場為主的中小企業、服務業有需要放寬7休1的需求?親民黨黨團堅持反對放寬7休1,建請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4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勞基法再修法,鬆綁單月加班時數上限至54小時,輪班休息時間自11小時下修為8小時,如果再加上最後這條爭議最大、反彈也很大的放寬7休1規定,等於就是全面執政的民進黨完成讓臺灣勞工過勞的最後一塊拼圖。目前已經頻傳過勞的醫護業、運輸業與弱勢勞工,未來只會更弱勢地變成與過勞同行,勞工朋友不用再相信自己就是執政黨口中所說的「那一塊最軟的心頭肉」。我們想問,為什麼上次一例一休修法所爭議的這3條條文,這次要夾帶修法?為什麼執政黨要假借所謂的給勞資彈性之名,實際上是向資方靠攏?這次勞基法的修法根本就是假上次民進黨自己亂修法引起的民意反彈為由,卻上演配合資方要5毛給5塊的戲碼,這次勞基法的修法根本就修過頭!我們看到的不是它修好,而是修惡,對臺灣勞工而言,將不能像蔡總統所講的所謂臺灣共好,只能共勞!
    在此本席也要嚴厲譴責執政黨,在野黨不管比拳頭和比人頭都比不過,因此你們就以玩弄議事規則的方式把朝野協商當成是過場,不管在野黨於協商時逐條討論「有喙講甲無瀾」,大家都吵得一團亂的情況,也無視學者與勞團的抗議以及建議,就是要限期通過這個過勞的法律!現在掌握國會多數的執政黨端的就是一副慣老闆的樣子,我想這是大家都看得到的,如果用這麼急速的方式通過這個過勞的法令,這真的就是我們所要的嗎?我們如何有信心認為這樣的一個執政黨可以真心體恤勞工、照顧勞工!
    在這裡我想提醒一下民進黨,勞基法的再修法其實是要創造勞資雙贏,蔡總統一而再、再而三地講臺灣共好,如果民進黨對所有爭議的條文似乎都毫不讓步,一意孤行地要讓它強行通過的話,那我們未來所面對的註定是全輸的局面。執政黨也不要用這種快刀斬亂麻的方式,覺得就是要快刀斬亂麻、長痛不如短痛,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地罔顧民意,到最後面對勞工的反撲、民意的反撲,我相信這是民進黨沒辦法去抵抗的。
  • 主席
    請林委員靜儀發言。(不發言)林委員不發言。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不發言)鄭委員不發言。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不發言)葉委員不發言。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開始進行處理。首先處理親民黨黨團與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第三十六條之再修正動議,但因為親民黨黨團與國民黨黨團所提的再修正動議內容一致,所以就一併處理。
    現在處理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國民黨的版本跟親民黨一樣,針對勞基法第三十六條,我們的版本是反對鬆綁七休一。
  • (台下
    反對鬆綁七休一;堅決反對鬆綁七休一;英德冷血、出賣勞工。)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27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27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 二、反對者
    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尤美女  王定宇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 三、棄權者
    2人
    劉建國  鍾孔炤  
  • 主席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 (台下
    反對鬆綁七休一。背叛勞工。)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有關於七休一的鬆綁,事實上,它是幾十年來慢慢的鬆綁,民進黨執政一次就鬆綁,讓所有的行業都有可能可以鬆綁七休一。剛剛鍾佳濱委員講得很清楚,幾十年來才慢慢有變形工時,是慢慢的開放,讓資方可以運用,打破七休一……
    主席:許委員淑華、林委員麗蟬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34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6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尤美女  王定宇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 二、反對者
    34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 三、棄權者
    4人
    劉建國  鍾孔炤  林淑芬  江永昌  
  • (台下
    反對鬆綁七休一!)
    主席:報告院會,休息10分鐘,我們不收表決卡,後續條文之表決也不按鈴7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進行後續條文之處理。現在休息。
    休息(4時38分)
    繼續開會(4時49分)
  • 主席
    進行第三十七條。宣讀提案、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之條文。
  • 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元旦後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次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後一個月內,指定二日次年度應放假之日。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維持現行條文)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王育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元旦後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次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後一個月內,指定二日次年度應放假之日。
  • 委員王育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年○月○日施行。
  • 委員林德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元旦後一日、勞動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全國性公民投票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前項雇主在不妨礙其投票日前提下並徵得其同意。
  • 委員林德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元旦後一日、勞動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委員吳志揚等修正動議條文
  •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名稱及日期如下

    1.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2日)。
    2.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
    3.勞動節(5月1日)。
    4.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
    5.台灣光復節(10月25日)。
    6.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
    7.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
    8.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
    前項所提之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委員吳志揚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元旦後一日、勞動節、行憲紀念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次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後一個月內,指定二日次年度應放假之日。
  • 委員吳志揚等修正動議條文
  •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名稱及日期如下

    1.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2日)。
    2.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
    3.勞動節(5月1日)。
    4.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
    5.台灣光復節(10月25日)。
    6.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
    7.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
    8.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
    前項所提之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次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後一個月內,指定二日次年度應放假之日。
  • 委員林麗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元月二號、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次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後一個月內,指定二日次年度應放假之日。
  • 委員林麗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元旦後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次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後十五日內,指定二日次年度應放假之日。
  • 委員賴士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元旦隔日、青年節、教師節、光復節、蔣公誕辰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元旦後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次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後十日內,指定二日次年度應放假之日。
  •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元旦後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次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後三日內,指定二日次年度應放假之日。
  •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元旦後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次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後十五日內,指定二日次年度應放假之日。
  •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元旦後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次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後七日內,指定二日次年度應放假之日。
  • 委員鄭天財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元旦後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勞工,其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予放假三日。其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各原住民族部落習俗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次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後一個月內,指定二日次年度應放假之日。
  • 委員林德福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元旦後一日、勞動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地方性公民投票日、全國性公民投票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委員王育敏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元旦後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次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後一個月內,指定二日次年度應放假之日。
  • 委員林麗蟬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元月二號、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次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後十五日內,指定二日次年度應放假之日。
    主席:現在進行第三十七條逐條討論發言,首先請鍾委員佳濱發言。鍾委員發言結束之後,截止登記。
    鍾委員佳濱:(4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目前這個條文可以說是朝野各黨團都沒有太多歧異的部分,但是它仍保有一個精神,就是對於這次勞基法的修改仍強調給予勞工與企業更多自主、彈性的選擇權。尤其對於勞工來說,這條過去規定勞工的特別休假必須在當年度結清、休完,未休畢的部分強制資方、雇主必須給予勞工相對應的休假工資,甚至配有第七十九條的相關罰則,如果雇主不給發,將會受罰。但我們考量整個社會變遷,現在有的勞工追求更多的薪資收入,但有的勞工則是追求應有的休閒時間,因此我們決定在這時候給予勞工選擇權,他可以在該年度終了時對於該年度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決定由雇主給發替代工資或保留於次年度實施。同時條文中也規定,為了避免遞延的休假遲未完成──現在是第三十七條?喔!抱歉!不論是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我們都強調勞方的自主、彈性的選擇權,與我們提出的第三十二條之一相同,希望給予勞工補休或補發工資。重要的是必須能在強制的法律規定中,像剛才的第三十二條之一,我們認為應該賦予罰則,不然只用函釋就可以處理。因此這次不管是第三十二條之一,或目前的第三十七條,或待會的第三十八條,尤其關於雇主的責任必須列入第七十九條的罰則予以要求。以上說明,謝謝。
  • 主席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4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已經是1月10日的清晨,從剛剛鍾佳濱委員是為了第三十七條發言,還是為了第三十八條發言都搞不清楚,我們就知道民進黨的委員真的是累了,而且是累壞了,連現在是討論哪一條都不清楚!而且我剛剛乍聽之下感到非常訝異,因為他一開口就說,對於第三十七條朝野黨團大家都沒有什麼意見,那麼我建議第三十七條就通過李彥秀委員的版本,增加3天的國定假日,大家說好不好?因為鍾佳濱委員是立院黨團的幹部,又代表民進黨,他一開始就說沒有太大的爭議,對於沒有爭議的條文,我想待會也不用按表決器表決了,就變成是有共識的通過。
    針對第三十七條,為什麼國民黨有委員要提出增加國定休假日的版本?大家別忘了,當時民進黨在回應勞工要求「還我7天假」的時候,他們告訴勞工朋友,由民進黨執政會落實真正的周休二日。有關落實真正的周休二日,在民進黨一上台的時候,的確有短暫的還給勞工7天假,但是一例一休通過之後又馬上取消了。請問民進黨的委員,今天你們又再次修改一例一休,那7天假要不要再還給勞工?這個問題必須回答。當時的脈絡就是這樣的,你們說通過一例一休之後,勞工的7天假不必給了,因為是真正的周休二日,今天又再次修法,我們從一路的修改看到一例一休幾乎已經要回到原點,有修跟沒修差不多了,請問在回到原點的情況下,當初承諾勞工的7天假要不要還回去?
    今天在野黨只是很務實的提出來,既然剛剛前面通過的法案都是往修惡的方向,民進黨並沒有提出任何的配套,那麼在第三十七條應該要去補償一些勞工。既然你們的一例一休是沒有辦法落實的,那麼勞工的7天假還一半總應該吧!所以我們有委員提案要多還給勞工3天的國定假日,但很遺憾在協商的時候,民進黨的態度還是一寸都不讓、寸步都不讓!
    我只請民進黨思考當初你們對勞工的承諾,當你們今天再次啟動一例一休的修法,而且是又回到原點的時候,當時要還給勞工7天假的承諾要不要兌現?請大聲的對勞工說!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5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社會大眾一直以來對一例一休的批判在於休息日並非例假日,在目前超長工時的勞動環境下,休息日的提出不過是用低廉的加班費要求勞工繼續付出額外的工時。
    國定假日的來源來則與特休假日不太相同,依據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的觀點,國定假日是屬於文化憲法的範疇,具有特殊的文化、歷史、社會、政治等意涵,甚至有超越憲法之上的效力,就算要配合社會變遷而修正,也得衡量對全國所有勞動者的制度保障,經過嚴謹討論後修正。在法律位階中,國定假日位於憲法層次,而在「名義」與「日數」的關係上,東華財法所助理教授張鑫隆先生認為,當初設立的國定假日,原意是透過勞動條件的改善施惠給勞工。隨著臺灣解嚴並進入民主化時代,國定假日已轉變成為國家基本勞動基準的一環。亞洲各國的公共假日、國定假日搭配個人特休假,特休假日使用率不到五成,而歐洲國家的國定假日較少,但特休假日使用率高達100%。從這樣的現象來看,國定假日也可以說是強制的特休假日,使得勞工在特定的日期裡獲得休息,特別是對於台灣集體勞動關係較弱的國家而言,也比單純的特休假日便於勞工使用。因此,為了讓勞工看得到也吃得到,請大家支持李彥秀委員版本新增的3天假日,除了元旦後一日為原有之假日外,授權勞動部得指定應放假之日,讓勞工朋友們能夠有機會休養生息。以上,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5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在整個勞基法修法的過程當中,除了等一下的第三十八條特休假遞延之外,第三十七條條文是民調中,所有的勞工支持度最高的,占68.4%,也就是希望在國定假日增加3天。
    我再提醒大家,前年勞基法一例一休的修正,當時民進黨、行政院最大的目的就是砍7天假,砍7天假創造了一例一休,這是最主要的目的。後來這次的修法,其中幾個關鍵性的條文,從增加加班工時帳戶、增加加班上限之外,還包括七休一,剛才民進黨通過的版本,我覺得這都是對於勞工過勞的傷害,也因此很多條文的變數都改變了。在這一次修正的條文當中,也關注到當時修法砍7天假,行政院版本都強調當時全台灣國定假日總共有19天,比大陸、日本、韓國還多,因此民進黨及行政院的共識是一定要砍7天假,現在砍了7天假後只剩下12天,相對地比日本、韓國的16天都來得少。
    這次包括增加工時帳戶、七休一的鬆綁,我認為對勞工是過勞,因此制定增加第三十七條是希望增加3天的國定假日,這也符合我們要降低現在台灣是過勞之島的狀況,而且在OECD全年工時是排名前5名的國家,現為減少台灣工時,事實上增加國定假日有其的必要性。除了1月1日元旦本來就放假之外,增設1月2日也跟著一起放假。另外2天的彈性放假,在每年人事行政局公布隔年彈性放假時間之後,因為彈性放假後面可能有一個禮拜六要補休,就由勞動部指定,這樣的處理方式可以降低現在台灣在OECD國家排名總工時過長的狀況,也是給勞工一些些的彌補。
    當時砍7天假,朝野都覺得不應該砍,既然我們一直說很多條文都已經改變,我還是呼籲所有的在野黨團,包括這部分可以回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做修正,如果公教人員也可以一起調整,全台亦可形成放假一致的狀況。我希望本條有機會讓大家一起來支持,讓我們用最快的速度,包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把公教人員納入一起修正,就可以達到全國放假一致的目的,畢竟這個條文是勞工期盼的條文,也希望待會表決的時候大家可以支持。
  • 主席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5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看這一次勞基法的修正,剛剛已經提到了,幾乎每一條都是favor資方,獨獨這一條是可以favor勞工,各位偉大的政治人物,我們是不是可以平衡一下?今天要修8條條文,有6條、7條統統是從資方的角度來看,統統是為了資方設想,給他們彈性,給他們這個、給他們那個,某種程度就壓榨了勞工,能不能給勞工一點compensation,讓他們得到一點補償,這個補償就是還勞工7天假。而且在去年9月底的時候,才只有13天的時間,連署人數就破5,000人了,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的提案,如果有超過5,000人連署,政府就必須要回應,可是政府到現在為止都沒有回應,但這是民意啊!至於7天假是什麼?其實像青年節、行憲紀念日、教師節,老實說,都跟中華文化有緊密的結合,「一兼二顧、摸蜊仔兼洗褲」,某種程度上,在兩岸關係這樣急凍的情況之下,說不定可以透過勞基法的修法讓兩岸關係條例稍微好一點,像這麼好的事情,各位為什麼不要做呢?我們看到,在幾次朝野協商的時候,行政院也好、執政黨也好,硬生生的不幹就是不幹,我不了解,這是多數勞工最大的心聲,超過5,000個人在13天之內連署,就是希望能夠恢復7天假,所以本席提出的修正動議就是恢復7天假。
    我們有幾位委員比較客氣,只提3天,即使是只有3天也好,就是青年節、教師節、行憲紀念日這3天,這3個節日都很有紀念的價值,而且以現在來講,對於兩岸的關係也可以產生一定的緩和作用。大陸一直認為我們臺灣在進行去中化,蔡英文政府一直說沒有、沒有,那就用行動來證明。這個就是證明,一方面可以照顧勞工,一方面可以對於兩岸關係有一點幫助,這麼好的事情,本席希望各位忘掉在朝野協商時所堅持的,是不是可以從善如流?最少給3天假,最好給7天假,謝謝。
  •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5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這個條文,李彥秀委員的提案是希望能夠恢復3天國定假日,我們回顧當時砍掉7天假,後來推出一例一休,希望能夠落實週休二日,但是今天才剛剛通過將休息日改為核實計算,破除了以價制量,所以休息日就不再可能有這種讓勞工朋友充分休息的情況存在。而剛剛二讀通過第三十二條之一,民進黨黨團的版本更會造成一個結果,就是休息日原本可以拿加成的加班費(二又三分之一、二又三分之二)的機會沒有了,讓老闆以一比一的方式換補休時數,這樣的結果跟你們當初推動一例一休,以及希望落實週休二日來彌補砍掉的7天假是背道而馳的。所以,今天李彥秀委員恢復3天國定假日的提案,這樣的精神能改善臺灣目前長工時的情形,也能夠有效降低臺灣平均年總工時達二千多小時的情況。
    另外,在這裡要回應鍾佳濱委員一直主張我們對第三十二條之一的提案並沒有罰則規定,我要很清楚地跟民進黨的委員說,我們的提案是用加班換補休時間,在年度終了或契約終止時,補休不完就換成加班費還給勞工,也就是回到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照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的標準給付加班費,如果雇主沒有依第二十四條給付加班費,就照第七十九條的罰則規定處罰,這是最基本的法條解釋。民進黨黨團所提版本畫蛇添足、多此一舉,竟然在第二項後段規定未發給工資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根本就是畫蛇添足。就如同在某些條文賦予勞工拒絕權一樣,勞工本來就有拒絕權,所以,不要再以沒有罰則來當作阻擋修法的藉口。
    我們提出的版本絕對禁得起外界的檢驗,請問民進黨黨團剛剛二讀通過的第三十二之一條,能禁得起外面的檢視嗎?你們可以仔細聆聽外界的聲音!
  • 主席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05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勞基法第三十七條是有關恢復3天國定假日的規定,根據勞動部統計的數據,民國105年臺灣勞工全年的工時為2,034小時,我們拿這2,034小時和OECD所公布的資料比較,可以發現臺灣的工時是全世界的第5名,事實上,BBC及CNN都做過報導,因為臺灣的長工時及低薪問題,已造成臺灣整體勞工陷入過勞的困境。OECD公布全球平均工時為1,763小時,所以我們比別人足足多了將近三百個小時的工作時數,遠遠高於全球的平均值。
    在高工時、低薪的情況之下,勞工只能透過不斷的加班,但這加班不是他願意的,而是在低薪的結構及長工時的工作條件環境底下所促成的。這不但無法改善他的經濟情況,也無法兼顧家庭生活。
    依據勞動部提供的數據,105年臺灣每人每月加班時數只有8小時,由此得知,臺灣排名世界第五長工時的主因,在於正常工時過長。所以,長工時、常加班又低薪,這三個條件造就勞工永遠無法翻身的困境,這三個結要解的話,其實是連動的。
    經濟問題有整個產業結構面對的挑戰,但是我們可以先照顧到勞工身心健康的問題,所以,本黨李彥秀委員提案增加3天國定假日,就可以平衡勞工身心健康。這3天國定假日,在整個經濟結構及無法改善低薪的體制之下,短期之內對勞工身心的平衡是可以獲得舒緩的。勞動部應於應於當年度終結一個月前,另行指定次年度兩天之應放假之日,除了元旦隔天元月2日指定的原有假日之外。如果可以的話,是不是應該考慮到在這三個因素──長工時、低薪、長期經濟結構無法改變的狀況之下,先從可以給予勞工彈性休假且可讓休假天數增加的情況,做為改善勞工待遇的重要條件?在此懇請各位支持本黨李彥秀委員提出恢復3天假的提案,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5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李彥秀委員提出的版本是希望在國定假日的部分還給勞工3天假,事實上這兩年在我們修正勞基法的過程中,工鬥團體跟勞團已經非常努力要求拒砍7天假,他們不斷抗爭。蔡英文總統在2016年1月4日曾經承諾工鬥團體,當時他是這樣講的:假使會損害勞工的權益,絕對不會砍7天假。但是這個承諾已經跳票了,也因為我們修改一例一休等等相關規定,所以造成所有勞工團體在過程當中對這7天假還是牢記在心。去年11月26日傳出又要修改勞基法的時候,許多勞工團體就在公共政策網路平台召集5,500人連署,要求政府還給他們7天假,但是包括內政部給他們的答覆,到今天為止都沒有承諾。今天回顧我們所修改的勞基法,勞權可說是大退步,而且不僅僅只是退步,甚至未來我們勞工朋友的休假日以及加班日都不會有任何他們所期待的加班費,在這樣的情形之下,我們要不要考慮在這麼長工時、這麼低薪資,同時經濟狀況又那麼不理想的時候,在這個時間點再給他們3天假?甚至本席希望能夠還給他們7天假。李彥秀委員的提案和剛才鐘佳濱委員所說的比較沒有不同意見,因為如果要回到7天假,我想可能民進黨又會再反對,雖然民進黨委員現在還是睡眼惺忪,但是我們希望待會兒還是能夠不經過表決,大家一致支持李彥秀委員的提案,讓我們今天的修法能夠給予勞團及勞工朋友們一點點休息時間,拜託大家,謝謝。
  • 主席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5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一年多前,民進黨黨團誤聽了黨意的研判,當時民進黨的柯總召在最後一、兩天神經兮兮地發明了一例一休,社會上很多人到現在都還搞不清楚什麼叫做一例一休,當然,勞工朋友們越來越清楚,所以大家才反對。民進黨的委員只在乎黨意,不在乎民意,所以,大家常常會用此來調侃吳秉叡委員,我相信吳秉叡委員當時一定可以相信他們的黨意、他們做的研究是對的,所以吳秉叡委員才會說「如果你不喜歡一例一休,你就不要投民進黨」。我不認為吳秉叡是發自於內心的亂講,而是他是聽了黨意。我在此再次呼籲民進黨委員,民意比較重要,不要被黨意地雷炸了自己的良心。
    關於這個提案,我是非常呼應賴士葆委員,我希望把7天假還給勞工,大家想想看,日本的國定紀念日、假日是16天,韓國是15天,我們是12天,難道我們的競爭力、GDP的成長比韓國或日本好嗎?並沒有。顯然地,我們的生產力及經濟成長率不是因為假日的問題,同樣地,假日越多也許會刺激其生產的慾望,臺灣現在是出了什麼問題?其實是因為僑外資願意來臺投資者越來越少,2016年,海外來臺投資金額才那麼一點點,而且當時大部分是因為美光的事情才匯了很多錢到臺灣,對臺灣的就業並沒有什麼幫助。加上我們的產業結構是國內接單、海外生產,結果都沒有創造國內的就業機會,所以,我們的競爭力是越來越差,民進黨應該要去想想看,不是苛扣勞工的幾天假,臺灣的GDP與創造力就會成長,不是的!我們的產業結構出了問題,再加上現在自籌率問題,外資直接投資的意願低,非常可能的原因是因為兩岸關係,臺灣一天到晚說要打仗,各位想想看,任何一個重大投資,以台中縣為例,從廖永來當縣長以後,我們臺灣還有重大投資嗎?沒有!10億元以上的海外投資從那時就沒有了,現在有任何一個海外的重大投資敢到臺灣來嗎?
    蔡英文一直認為要跟大陸打仗,現在哪個人不會去研判自己的投資能不能回收呢?奉勸民進黨的委員們,不要誤判了你們的黨意,把黨意先擺一邊,聽聽民意。第二,臺灣的經濟成長、效率,與放7天假沒有什麼關連的,多7天假讓勞工得到充分的休息,可能其創造力、生產力會增加。所以,對於這個提案,本席非常支持,恢復7天假,把7天假還給勞工,讓勞工歡天喜地可以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好好地去工作。同時,我也要奉勸民進黨,臺灣的經濟成長不佳是因產業結構、兩岸的問題。
  •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5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勞基法修法已經接近尾聲,我非常珍惜每一次的發言,接下來只剩下另外兩次的發言,每次3分鐘,我們能夠幫勞工朋友再講話的機會也就只有這個時間。我一直在想,我們應該要去研究為什麼7天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包括民進黨在內。一年多前修一例一休之後,大家最記得勞團所喊的口號就是「還我7天假」,為什麼是「還我7天假」?這只是一個簡單的算術,不需要有太高深的算術基礎,就可以看出到底誰說的對或是錯。難道勞團有要得多嗎?還是政府少算給他們?只要坐下來,大家算一算,也不過1、2、3、4、5、6、7,兩個手掌就可以把所有的數字算完,又為什麼到今天為止,第二次修法還是找不到聚焦?
    我覺得民進黨的朋友應該反省,你們是不是已經變得過度傲慢?已經放棄所謂的對話?這一次不管7天假能不能恢復,或是折衷國民黨黨版先恢復給他們3天的假,他們只是希望改變一個狀況,即臺灣不再以低薪,然後用很多的加班,讓勞工獲得實質的薪資。如果今天我們在休假的保障上,不要有所謂的「鬆綁七休一,實施12休2」,表示我們開始重視勞工,他不再只是一個工作的機器。你知道如果今天勞工朋友不再只是為了前面有一個加班費在驅使他往前走,賺了那個錢以後用來照顧家小,最後回頭一望,他在家裡是沒有角色的人,這背後是非常悲哀的。
    隨著年紀更增長,我看到勞工朋友在悔恨他年輕的時候沒有跟他家人好好度過;當時可以怪制度,但是現在有機會來改變制度,而能夠改變制度的,就是當時最支持勞工朋友的民進黨,可是現在卻沒有這樣的作為。所以,今天只有3天的假,我希望民進黨就給一點福利,讓勞工朋友覺得你們真的是支持我們,而不是棄我們而去、背叛我們。以上,謝謝。
  • 主席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5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本黨李委員彥秀有提案,我們全力支持,事實上從上次的一例一休到這次的再修法,歸根究柢的原因就是落實單週40工時,勞工的7天假被砍掉,為了彌補勞工的損失,以及平衡勞資的關係,風波從前年一直到現在。我們認為這次行政院的修法提案,幾乎是給資方彈性,勞工的權益都是被忽略的。因次,勞工增加3天的國定假期,我們認為這是非常適當。
    前年砍掉7天假的時候,勞動部認為目前臺灣有19天的國定假日,是全亞洲最多的,而砍掉7天假之後,我們目前就只有12天的國定假日,但是亞洲的中、日、韓等三國都有15天以上,比臺灣來得多。去年勞動部去年統計每一年每個勞工平均加班時數大概是8小時,可見如果要降低工時數,可以從正常工時著手來增加國定假日,這是一個可行的方法。行政院一直有一個迷思,有一個原則是全國的假日一定要統一,所以在落實三週40工時之後,就要砍掉勞工看似多出的7天假期,但是實際是如何呢?公務員是滿3年就有14天特休假,但是勞工要滿4年;公務員滿6年就有21天特休假,但是勞工要滿15年;公務員滿9年就有28天特休假,但是勞工要滿22年。最重要的是,公務員不管在中央或地方機關間輪調,年資都是持續的,但如果勞工要轉換工作,他的年資是從零開始。所以根據非正式統計,在同一家企業工作的勞工,其工作期限大概是5-6年,因此,如果拉開整個長期的職業生涯來看,就算真正實施周休二日,勞工一年的休假日可能還是比公務員少很多。
    其實這個條文在朝野協商時有某種程度的突破,雖然執政黨認為可以考慮,但他們覺得必須要與全國假日一起做討論,不願在這個地方做處理,避免到時候全國假日非常混亂、不統一。我們在前面已經提出來,事實上整體勞工的假日比公務員還要少,勞工為了砍掉7天假一直不滿到現在,其實也並非沒有道理,所以我們認為假使不能一次給7天,那這3天可說是一個非常合理的數字。我們真的不要曠日廢時,不要說還要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起共同討論再做決定,他們的權利已經被剝奪掉非常多了。針對第三十七條,請大家共同來努力,我們釋出善意,請大家多多支持李彥秀委員版本的第三十七條,謝謝。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不發言)劉委員不發言。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5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前年(105年)10月時,蔡英文總統、民進黨提出「增特休假、砍7天假」的修法方向,開啟了勞團200多個小時的絕食抗爭,當時蔡英文總統面對媒體採訪時哽咽地說,砍假是民進黨有史以來最困難的事情。那這一次是最好的機會了,請民進黨還給勞工7天假。
    本黨李彥秀委員提出勞基法第三十七條的修正,根據勞動部公布的數據,民國105年台灣每人每月加班時數為8小時,可見台灣長工時的主因是正常工時過長,如果要降低總工時應從正常工時著手,所以宜新增3天國定假日以維護勞工身心健康。新增的3天休假日,除元旦後一天是原有的假日外,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應放假之日,並於當年度終結一個月前另行指定次年度二日之應放假之日。本席在此建請民進黨委員支持李彥秀委員所提出的修正案,讓勞工有機會多休息,也讓勞工有機會真正休到假。
    同時,本席對賴士葆委員所提的修正案也表示支持,希望這兩天的國定假日能夠將行憲紀念日列為勞工的紀念假日,這是非常有意義的。另外,針對鄭天財委員所提的修正條文,即具原住民身分的勞工遇到原住民歲時祭儀時,應予放假三日,其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各原住民族部落習俗公告之。對於這樣的修正案,本席相當支持,對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該放假三天,也可說是行政院一個努力的方向。我們現在有原住民日(8月1日),也有兩天的放假是原民會所訂的,但是這兩天的放假是行政命令,一般是配合原住民傳統節日之豐年祭,能讓他們回去參加慶典,可是工廠、公司的老闆都不願意給他們放這個假。如果把這個條文放在勞動基準法裡,或是鄭天財委員的版本能通過,就不會有公司或老闆不讓原住民勞工放假的問題。
  • 主席
    請馬委員文君發言。(不在場)馬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5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勞基法的修訂,李彥秀委員特別針對當初勞工被砍掉的七天假,尤其是國定假日的部分,提出再還給勞工三天假,這可以說是勞工們最卑微的要求,畢竟這些勞工長期在各自的崗位上很辛苦的工作,讓他們多一些充分休息時間是非常合理的。
    我們都知道,為什麼這一次很多勞工再去臥軌抗爭,不惜以身試法捍衛自己的工時及權益呢?在五年前,這些勞工曾有過這樣的抗爭,經過五年了,蔡英文已是總統,也是執政黨的主席,有更多能力可以照顧這些勞工,但是我們看到這一次的修法過程,執政黨卻是這麼強勢作為,用拒馬隔離勞工、拒絕溝通。另外,執政黨團也可說是受到上面的要求,銜命強勢推動修法。蔡英文當初講過很多關於勞工的痛苦和恐懼,其實他們過去也有經歷過,但是現在的所作所為,是不是也讓這些勞工心寒?
    勞基法修法之前,最重要的是傾聽這些勞工們的聲音、多做溝通,但是今日並不然,因為用拒馬阻隔,撕裂的不是只有勞資雙方的友好關係,更是人民對政府的信任。當初蔡英文當選以後還講了一段話,讓這些勞工不能接受,就是說這些勞工是他心頭中最軟的那一塊肉,這是在2016年媒體專訪的時候說的。
  • 主席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不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請陳委員素月發言。(不發言)陳委員不發言。
    請何委員欣純發言。(不發言)何委員不發言。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5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七條乃是105年年底為了砍掉七天假所修正的條文,本席認為除了應該要返還七天假之外,更應該修正這種不合法制的條文。因為修了這條條文之後,條文內容變成「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而內政部所定之紀念日、節日就是由「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加以規範的。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法規命令應該要有法律授權,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可見內政部訂定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早就已經逾期失效了,這樣的法律規定根本無效,也就是說,現在所謂的「內政部所定」都是依據失效的法規命令,所以更應該加以修正。
    其次,在本席所提出的修正動議條文當中,特別增加第二項「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勞工,其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予放假三日。」,原住民族的歲時祭儀乃是原住民族非常重視的節日,這就像漢人過春節一樣,大家都知道春節並不是只放一天假,一般都是超過三天假,為什麼原住民族的歲時祭儀只能放一天假呢?因此本席特別提出修正動議,主張應該要放三天假,希望能夠獲得大家的支持,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書發言。(不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請吳委員秉叡發言。(不發言)吳委員不發言。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5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條文有兩個重點:第一,為什麼要增加這三個國定假日呢?老實說,我們不太希望國內的放假日不一致,但民進黨政府真的對不起勞工,砍了七天假、實施一例一休,現在卻又做了那麼多過勞法案,當時一例一休的美意統統都沒有了。
    其實當初本席所提的二例是有搭配的,也就是說,如果能夠真正實施周休二日的話,那麼勞工特有的七天假就不要再有了,這樣才能讓全國的國定假日齊一化,然後我們再將國定假日予以法制化。如此一來,基本上勞工就可以跟公務員一樣,也就是每周上五天班,大家放的假也一樣,然後再把勞工前幾年休假比較少的部分補齊,這樣大家放的假就差不多,可惜最後是採一例一休,而這個「休」又被做各種的變形,本來就有變形工時,這次修法又加了變形加班工時,就是3個月加班時間一起算;而七休一的鬆綁,也有了變形工日,真的是愈變愈奇怪,就像變形金鋼似的。所以,本席認為李委員彥秀的提案,大家應該可以支持,至少還給人家3天假算是公道。
    另外,在朝野協商的時候,蘇院長表示節日這類的議題應該一起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本席在這個部分也有很多提案,包括剛剛幾位原住民委員所提歲時祭儀的部分、行憲紀念日放假等等,本席都有提案;問題是放假日法制化的法案一直未排入審查,誠如鄭天財委員所說的,放假這件事情最好是法制化,不要用行政命令規定。既然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審這麼慢,我們乾脆就在勞基法裡面規定,將本席所提兩個修正動議,即應該放假的國定假日直接於本條文中規定。以上建議,提供大家參考。
  • 主席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不發言)林委員不發言。
    請林委員靜儀發言。(不發言)林委員不發言。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不發言)鄭委員不發言。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不發言)葉委員不發言。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第三十七條。
    首先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即李委員彥秀等提案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 二、反對者
    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繼續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 二、反對者
    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三十八條,請宣讀提案、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之條文。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主動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林為洲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六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十四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七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二十一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二十二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七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經勞雇雙方協商將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年○月○日施行。
  • 委員陳宜民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特別休假尚未結清以前,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黃昭順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轉換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同意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前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勞工得於年度終結前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請求雇主遞延當年度未用畢特別休假,次年度終結前仍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勞工可主動提出,並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王惠美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於年度終結一個月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於三十日內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王惠美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於年度終結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於二十日內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王惠美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以書面向雇主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於十日內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廖國棟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以書面向雇主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吳志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提及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之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主動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委員吳志揚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半年以上一年未滿者七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四日。
    三、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七日。
    四、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二十八日。
    六、十五年以上者,每年三十日。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之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主動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吳志揚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提及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之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主動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王育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予特別休假之規定如下: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年○月○日施行。
  • 委員王育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委員林德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勞工得於年度終結前二十二天內以書面方式請求雇主遞延當年度未用畢特別休假,次年度終結前仍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委員曾銘宗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工選擇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委員曾銘宗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工請求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委員徐榛蔚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主動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者,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蔣萬安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以書面向雇主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於七日內發給工資,不得再行遞延特別休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蔣萬安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於年度終結一個月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最遲應於七日內折算發給工資,不得再行遞延特別休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蔣萬安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於年度終結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於二十日內折算發給工資,不得再行遞延特別休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林麗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仍未休完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主動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林麗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因勞工主動提出而遞延至次年行使。但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前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雇主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張麗善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主動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一點五倍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 委員張麗善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主動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三倍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 委員張麗善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主動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二倍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 委員賴士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勞工得將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遞延至次年度實施,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勞工得於年度終結前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請求雇主遞延當年度未用畢特別休假,次年度終結前仍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勞工得於年度終結前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請求雇主遞延當年度未用畢特別休假,次年度終結前仍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六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九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二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二十一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二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原工資之兩倍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六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九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二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八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二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原工資之兩倍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勞工得於年度終結前六十日內以書面方式請求雇主遞延當年度未用畢特別休假,次年度終結前仍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二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八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二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原工資之兩倍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二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八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二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主動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原工資一又二分之一倍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八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二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主動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二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主動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八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主動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勞工得於年度終結前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請求雇主遞延當年度未用畢特別休假,次年度終結前仍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委員黃昭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勞工得於年度終結前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請求雇主遞延當年度未用畢特別休假,次年度終結前仍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委員陳宜民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委員陳宜民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陳宜民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委員陳宜民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四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林德福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勞工得於年度終結前二十八天內以書面方式請求雇主遞延當年度未用畢特別休假,次年度終結前仍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委員曾銘宗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勞工請求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勞工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委員曾銘宗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勞工請求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勞工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如認為雇主須提供相關資料,得請求雇主提供之。
    主席:第三十八條已宣讀完畢,現在進行委員之發言。
    首先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7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大家在這裡徹夜修改勞基法,我從一開始大體討論時就說過,此次修法是希望能夠給予勞資雙方更多的選擇及彈性。剛剛宣讀的第三十八條文是有關勞工特休假遞延的條款,這是受到最高度支持的條款,最近這兩天,我們看到今周刊民調結果顯示,有76.7%的民眾支持這條條文的修法。
    這條條文原本是給予勞工特休權益,讓勞工在整年辛苦過後,能夠依其年資多寡,獲得3-30天不等的特休假日數,讓他可以利用這些特休假,進行在職進修或出國旅遊,以增長視野及見聞,在調整出最佳的身心狀況後回到職場付出努力及認真工作。這條是屬於勞工特休的規定,很多人希望可以累積特休假日數。
    從現行條文規定來看,勞工特休假應休而未休的部分,依規定雇主要給付工資,而沒有積假的機制,如今透過這次的修法,給予勞工更多的選擇及彈性,賦予勞工可以排定特休假,並透過勞資協議,主動向資方請求積假,將這年度應休而未休的特休假遞延至下年度合併計算。如果勞工下年度的特休假仍舊休不完,我們仍保障他們可以要求雇主給付應給的工資。透過此次的修法,我們希望賦予勞資更多的彈性,讓想賺錢的勞工可要求雇主給付其應休而未休的特休假日數的工資,而想使用特休假之勞工,則讓其當年度未休完之特休假可以累積到下年度合併使用。請大家共同支持這條條文。
  • 主席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何欣純委員一再強調這次勞基法之修法,對勞工是有利的,是可以勞資雙贏的。但是很抱歉,由今天的修法可以看出多數法條都是往資方傾斜,請問是誰要鬆綁七休一?是勞工嗎?當然不是!這是資方想鬆綁的。如果不信的話,民進黨可以在法案通過之後做一個民調,看看勞工朋友支不支持鬆綁七休一?再來,要將輪班間隔11小時改為8小時,我建議民進黨在法案三讀通過之後,也可以再做一個真實民調,問問勞工朋友,他們希望把輪班間隔11小時改為8小時嗎?我相信得到的答案,民進黨委員應該會嚇一跳才對。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一直說,今天勞基法的修法是修惡,果真,從勞基法第二十四條開始,我們看到每一條條文的表決統統都是往資方傾斜,絕對不是勞資雙贏。
    回到這條最沒有爭議的法條,大家來看第三十八條之修法,民進黨與行政院提出來的版本是不是站在勞工這一方呢?這麼簡單的條文,特休假是勞工的權利,如果勞工要把特休遞延至隔年才休,國民黨的版本都是可以由勞工主動提出,民進黨與行政院的版本卻覺得要經勞資協議,但是勞資協議的問題又來了,如果老闆不答應,又該怎麼辦?所以我希望民進黨與行政院可以修正,順從國民黨委員提出的版本,由勞方提出就好,不需要再經勞資協議。這一條應該是所有勞基法的修法中,最有共識、最沒有爭議的法案,也是唯一一條能幫勞工爭取的,讓他們的特休假可以遞延,而且我們堅持由勞方主動提出,而不是原來行政院的版本,要由勞資進行協議,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7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蔡英文總統於就職演說時強調,改變年輕人的處境就是改變國家的處境,年輕人處於低薪,他們的人生動彈不得,對未來感覺無奈又茫然,年輕人沒未來,國家必定沒未來。我們看到目前通過的勞動基準法重點,不論是七休一鬆綁、加班費核實計算,抑或調整每月加班總工時上限及輪班間隔時數,比對周休二日修法沿革,將讓我國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並且降低工時的初衷相違背,倒退30年。執政黨說,特休假可以遞延一年是給勞工更多彈性,但卻沒有修訂勞基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在這兩條中很清楚寫著,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請問什麼是「突發事件」?突發事件發生,勞工遞延一年的特休假就不見了,如果勞工被解雇,特休假也一樣不見了!
    因此,本席的提案新增一個但書,就是預防這樣的情況發生,也就是預防惡老闆,即「特別休假尚未結清以前,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希望大家能夠仔細來考慮,讓我們的勞工在遞延之後,休假沒有完成之前,還是能夠給他們有休假,而不會因為惡老闆故意解僱他們,讓他們看不到也吃不到,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7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勞基法的修訂已經到最後階段,我們看到今天修法內容裡面,包括輪班間隔11小時改成8小時,讓勞工休息時間變短;包括七休一鬆綁,讓勞工連續上班時間可以變長;包括加班時數上調,讓勞工在資方需求的時候,增加他的加班上限,請問這三點,哪一點是為勞方?勞方配合資方這三點,都是為了讓資方方便,讓他們在旺季、節慶、週年慶的時候,可以更彈性運用勞工的勞動力,那麼資方拿到這些方便,有多給予勞方任何工資上或是假期上的給與嗎?沒有,零,所以當然是配合資方啊!
    今天整個休法內容只有兩點是稍微為勞工著想,包括第三十二條之一,可以把加班換成補休;還有第三十八條,特休假一年沒有辦法休完,可以讓勞工有機會遞延到下一年度累積特休。我請問各位,這兩點我們給得這麼小氣,加班換補休也是靠勞方去加班才能得到。我們國民黨的版本,總應該以勞工加班時所多付出的勞力,賺取比較多一點的加班費,並按照費率換補休,民進黨卻不肯接受。針對特休假遞延到隔年,我們也提出讓勞工不用經過勞資協議,且由勞工單方決定要補修、要遞延、不遞延或要結清,民進黨的版本還是要經過勞資雙方協議,我們要給勞工的實在很小氣,我們要給資方的實在很大方。
    最後,前不久小英總統為了勞基法的修訂鬧得沸沸揚揚,他召集民進黨中央黨部的一些年輕秘書跟他們談天,他講了一句話,他說其實他從年輕就是很左派的,心裡其實是很左派的。,今天通過這個勞基法,這麼傾向資方的勞基法通過!給資方這麼多彈性的勞基法通過!小英總統及民進黨政府正式跟左派劃清界限,拜託!今天投贊成及支持讓資方有這麼多彈性的所有委員,拜託你們一輩子都不要講你們跟左派有任何關係,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7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整個勞基法的修正案走到現在,幾乎已經走完所有關鍵性的條文。在第三十八條當中,其實就是特休假遞延的部分,這個條文是去年柯總召在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中,堅持特休假不能遞延,因為我們要讓勞工有機會拿到加班費。在實施一年之後,發現給勞工的彈性不足,其實特休假是為了讓勞工可以依據自己的身心狀況來決定休假的日期,如果無法遞延,只會讓勞工在身心狀況尚佳的時候放假,對於勞工來說就沒有達到放特休假的目的,也因此我們認為這條條文應該增加遞延的部分。另外,我在自己的修正條文當中也加註,如果要遞延,也應該讓勞工有主動發球權,亦即讓勞工以書面提出遞延。我覺得整個條文若採這樣的修正方向,對於勞工未來自主支配自己的特休假是有利的。我必須再次強調,整個條文修到現在,有關於幾個主要關鍵性的條文,包括勞工所關注及在乎的,其實都已經在民進黨背叛勞工之後通過了,包括鬆綁七休一、輪班間隔打破11小時的原則、提高單月的加班以及休息日的核實計算,這些都違背當時蔡英文總統所說的以價制量,以及要落實週休二日與縮短現在台灣總工時過長的狀況,這幾條修正條文,對於勞工的身體、勞權及過勞,其實都是傷害的。
    我必須再次提醒民進黨,台灣勞工需要的是加薪,而不是加班,不要用加班來做這次勞基法再修法的遮羞布。對於台灣整體企業,政府要想辦法協助轉型,而不是用最低廉的人力方式,消耗台灣目前已經逐漸消失的競爭力。最後我必須再次強調,待會我會提出許多附帶決議,這些附帶決議包括增加現在的勞檢人力、落實蔡英文總統自己的政見、修改工會法、提出一些過勞的指引、提出過勞的報告及修訂勞工現在最有共識的增訂國定假日法等等附帶決議,我都希望有機會讓民進黨恢復你們的良心,也有機會再次的支持。整個勞基法的修正還沒有完成三讀,我還是希望民進黨的委員可以回心轉意,特別是關鍵性的第三十六條條文,我剛才看到有民進黨委員棄權或沒有投票,在還沒有完成三讀前,我還是再次呼籲,我希望民進黨可以恢復你們的良知。剛才修正的幾條條文已經通過,民進黨如果有機會回頭看看你們過去跟勞團跟勞工是走在一起的,也一路上對他們承諾,再對照自己今天表決的狀況,在還沒有三讀之前,我們有沒有機會再做一些思考?以上是我對於整部法案修正到目前的狀況,希望再給民進黨提出一些良知、良心上的建議。
  •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7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勞基法再修法的特休假遞延部分,我想是各黨比較有共識的,但仔細看各黨提出的修法版本內容,其實關鍵在於到底由誰主動發動,當特休假在年度終結沒有休畢時,可以提出遞延到下一年度。我們的提案版本是由勞工有主動發動權,基本上,勞工朋友服務滿一定期間可以有一定日數的特別休假,但如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了時沒有休畢,現行規定是強迫發給工資。我們針對本條的立法目的是要充分讓勞工朋友休息,所以如果基於某些情況勞工朋友希望遞延的話,是由他主動決定遞延到下一年度;但在民進黨提出的版本中,仍然交由勞雇雙方協商,這會讓原本勞工想要遞延到下一年度的情形,因為居於弱勢而雇主有可能不同意。這樣的情形並沒有辦法完全保障勞工朋友的權益,在這個細節上,我認為我們的版本才是真正符合大家對特別休假遞延的期待,也才符合勞工朋友認為如果遞延要由他們主動提出的希望。
    綜觀此次勞基法修法的幾個重點,包括前面有關單月加班時數上限的增加、輪班間隔由11小時縮短為8小時、七休一的鬆綁造成連續工作12天等情形,都在執政黨人數多數的情形下完成二讀,但我們真的非常希望,至少就我們有共識的這一條,大家在細節部分站在確實保障勞工朋友的立場,能依照我們黨團提出的版本通過,讓特別休假可以由勞工主動決定遞延到下一年度。針對其他在此次修法真正非常關鍵的幾個條文,尤其是輪班間隔及七休一的鬆綁,希望在三讀前,民進黨的朋友還是能三思。
    大家談到非常多的是希望給予彈性,然而彈性的前提是必須有非常嚴格的行政管制及把關,當我們台灣沒有這樣的條件就貿然給予這麼多彈性、給予這麼多放寬的話,我想對勞工朋友來講是非常嚴重的傷害。我們於一年多前在這個地方讓「一例一休」三讀通過,當初我們也討論非常多,認為如此草率、倉促的通過,有可能對於台灣整個勞動權益造成非常嚴重的衝擊。果不其然,從去年1月1日開始上路,勞動部發現必須要給予一定的時間宣導、輔導,到7月1日仍然不敢主動開罰,一直到10月份,賴清德院長上任,在立法院備詢時才說必須修法。但是你看,不到一年的時間,當他鬆口說要修法到今天短短幾個月時間,勞動部沒有提出任何完整的評估報告,今天就要在此將如此重要的修法,尤其是核心條文的七休一、輪班間隔,草率三讀通過,就在這個議場裡面重蹈一例一休通過的覆轍。我們真的不希望看到這樣的情形再度發生,因為這些條文如果修正通過,對於台灣社會、勞工權益造成的影響,比一例一休引起台灣社會民怨四起會嚴重非常、非常多倍。我真的希望所有委員在三讀以前再次好好摸摸自己的良心,再次好好的思考,不要為了某一個人的意志,就犧牲這麼多勞工朋友的權益。
  • 主席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7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是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可以獲得的特別休假天數,在民間企業,勞工常常遇到的現象是年資夠了,依法獲得的特休卻無法實際休假,因為老闆不同意,所以這些假就等於是看得到但吃不到,想休也沒得休。如果第三十八條讓勞工沒有用完的特休假,以金錢去代替,看起來好像是對勞工的補償,但是其實很多時候是老闆寧願發錢給你,也不願意你休假,所以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等於是開一扇門給這些慣老闆。我們都知道台灣有一百多萬個中小企業,而許多勞工的社經地位或經濟條件之故,就不得已一定得在這個公司工作,所以變相造成資方還是有權利去控制勞方的狀況。資方發錢給勞方換取其特休假,勞方也被迫接受,但是其實已影響到勞工的家庭生活。政府又提出可以透過勞檢或勞資會議去進行協調,本席要特別強調,台灣的勞資關係不對等,基本上許多勞資會議都是造假,或是依照目前這個法所要求的備查去進行,我們知道這並沒有約束力。有些勞工希望把特休假換成加班費,也有些勞工希望休假歸休假,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把這個權利還給勞工,讓勞工朋友擁有絕對的主導權,以當年度休假為原則,如果當年度沒有辦法休完的可以累積到第二年,而這需要勞工自動提出,企業老闆應該要從善如流,也應該要接受,不應該拒絕,這樣的作法才可以真正保障台灣勞工。我想勞動基準法是一部維繫社會安全最低規範的法律,即使企業的運作需要彈性,但是也要遵守民主人權社會對於勞工人力使用的最低保障限度,這一次的修法將使臺灣付出相當的代價,因為讓原本不對等的結構可能藉由這些法律上的漏洞,而給予資方更多支票的空白授權,資方可以進行某一些尺度的操作。我們希望在最後的幾個小時之內,大家還是可以謹慎,而且真正去思考我們在這裡所做的每一個決定,將會影響臺灣的下一個世代,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7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是倒數第二條,也是為勞工發言的最後兩次機會。剛剛承蒙幾位同仁發言,這個條文是所有朝野共識度最高的條文,我希望民進黨能夠考量。在整個立法過程當中,你們曾經表示願意釋出善意,現在已接近最後兩條條文,最後的那條條文根本不用談,只是押時間而已,唯一有機會就是這一條。在整個修法過程當中,民進黨到底有沒有釋出一絲善意,還是像坦克車式的照你們的意志壓過勞工、壓過在野黨,完全沒有任何其他方的意見可以被你們參酌呢?
    我相信在座各位有很多從事過社會運動的朋友,你們一定很了解,如果要靠執政者施予慈悲,這是沒有保障的,同樣的,在勞資事務關係當中,如果要寄望於資方對你慈悲,這也是一種奢求。當然,我們會碰到好老闆,大家一起商討公司的未來發展,我覺得這是我們最好的期望及最好的夢境,但問題是往往事不如人意,這時候就需要有法律的保障,這一次在特休假遞延及可以轉換為加班費的部分,最主要是由勞方來發動,勞方發動就是不需要透過勞資協商,也不需要經過資方同意就可獲得應該有的特休權利。
    各位社運團體的朋友,當初不管是大埔事件,或是任何事件發生時,你們為什麼走在第一線?就是你們認為當政府不公的時候,人民本來就有發聲的權利,因為這個土地本來就是人民的。今天的特休假本來就是勞方的,為什麼資方有可以任意置喙的地方呢?資方本來就應該尊重勞方,除非勞方覺得他願意體會大局來配合資方,然後再另外做其它的抉擇,但是所有的發動權一定是在勞方,請在座的各位再做深思,是否在這條的修法能證明民進黨有釋出一絲絲的善意呢?
    最後,我要感謝在這次勞基法的修法過程當中,有那麼多警察投入整個維安的過程,我覺得他們才是最偉大的,但是在勞基法裡面,他們卻是被忽略的,因為他們受限於公務人員的資格條件,連老師都可以組工會,但是我們的警察、消防人員卻不能組工會。在這一次的維安過程當中,有太多過當及使用警力的地方,警察連吭聲的機會都沒有!如果未來民進黨要保護勞工的話,我希望警察也有組工會的權利,這一點是民進黨可以努力的,不要讓他們變成勞基法的化外之民。以上,謝謝。
  • 主席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7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早安,現在已經進入到深水區的最後一條──第三十八條,誠如剛剛我們有很多同仁特別提到的,第三十八條是有關勞工的特別休假,大家也同意就這一條朝野其實並沒有太大的歧異,大家都希望特休假的規定可以達到讓勞工充分休息的目的,不應該強制雇主只發給勞工工資。但是大家也發現這其中還有非常細微的不同之處,院版的遞延部分是要經勞雇雙方協商,而國民黨的版本是由勞工主動提出遞延,所以平心而論,國民黨在這一點上面還是比較尊重勞工。目前很多年輕人連要離開工作職場都還不能夠主動提辭職,如果有很多人比他更早提出,老闆有權力不給他離職證明。在學校裡面的職員要離職,如果他們沒有拿到校方給的離職證明,就很難到下個學校去報到,我們所強調的勞工主動權,其重要性就在於此。任何事情只要透過跟資方協商的方式,勞工的主動權一喪失,他們就沒有辦法依自己的意願要做什麼就做什麼,連要辭職都沒有辦法自主做決定。
    除了這點之外,勞工的特休假部分也是另外一個重點,誠如我在第三十七條裡面提到的,勞工的特休假規定跟公務員體系不一樣,勞工每年的休假日事實上還是比公務員少,所以我們提的第三十七條就主張給勞工3天的國定假,既然第三十八條也提到有關特休假的問題,我們還是要再一次強調此點。我們來看看南韓的例子,南韓的勞基法規定,在同一間企業工作未滿1年的勞工,每月可以有1天的特休假,滿1年起有15天的特休假,在臺灣則必須要滿5年。相較起來,南韓的競爭力比我們低嗎?最近他們就要邁入3萬元美金的門檻、堪為經濟大國,而我們還輸他們兩成多。他山之石,可以借鏡,並不是員工上的班多,其競爭力就會比較大,這一點是我們要嚴正提出來的。
    誠如前面我們有幾位委員提到的,都已經到最後的尾聲了,對於第三十八條難得大家有這麼大的共識,不過是在一些細微的文字上面給勞工更大的主動權,就在最後一個條文上面釋出你們最大的善意,我覺得這是朝野彼此之間都可以做得到的。就第三十八條,在最後的關頭,請大家支持國民黨的版本,就是這麼細微的部分,對勞工來說這個意義真的是不一樣。請各位支持國民黨的版本,謝謝。
  • 主席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7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早,這一條是規定勞工在同一個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都可以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但這個是指給雇主彈性,連勞工特別休假的權利都要放任雇主跟勞工自行協商,讓雇主跟勞工雙方商談將本年度未休的特別休假日數遞延至次年度。原先的規定是雇主針對未休的日數應當於年度終結前結算,並換算為工資,但現在民進黨政府又擅開了這個巧門,讓原本在勞資協議會議中居於弱勢的勞工獨自面對有經濟宰制能力的資方老闆。
    本席想請問民進黨政府,本來法律是強行規定要求雇主應該於年度終結前結算,換算為工資,但你們為了給資方方便,卻犧牲勞工的權益,讓勞工自己去跟雇主協議,請問這一條條文的修正真的是為了善待勞工嗎?也是為了優惠雇主嗎?請民進黨的朋友能對此說明,民進黨的朋友不覺得你們離人民愈來愈遠了嗎?我們這兩天通宵達旦審查勞基法,不管是鬆綁七休一、將工時從46小時延長到54小時、輪班間隔從11小時改成8小時、7天國定假日不給,全部都是向資方讓步、妥協,完全漠視勞工的權益,悖離民意,勞工更加弱勢無助,勞工要如何跟雇主協商?為何要向資方妥協?我們現在講的資方到底是誰?這個部分蔡英文總統應該跟全國的勞工說明清楚,你背後的資方、財團到底是誰?誰給你這麼大的壓力,把這所有勞工應該有的權益都犧牲掉?賴清德院長也應該到立法院報告。這次的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之後,勞權已死,資方全勝。本席為勞工感到可悲,現在的執政黨、民進黨政府已經完完全全變成資進黨,勞基法的所有修正案,民進黨可以說是寸土不讓,犧牲勞工的權益,完完全全的屈服,也讓步給資方,所以請說明資方到底是誰?
  • 主席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7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天已經亮了,大家大概也醒了,各位民進黨的委員醒了,也是勞工們覺醒的時候,他們總算看清楚民進黨是怎麼對待他們。第三十八條,雖然國民黨跟民進黨比較靠近,但是民進黨還是為德不卒,為什麼特休假的決定權要雙方協議?雙方協議擺明就是由資方決定,就像議場的議事人員,哪一個人敢去跟院長、秘書長說「你們這樣做,我們很累。」講了我看沒多久就被換位子了。各位民進黨的委員們,你們真的該醒了,想想看、摸摸良心,你們這兩年對得起勞工朋友嗎?前面六條,加上這一條算半條,哪一條不是倒向資方?我今天講了好幾次,大概是第三次還是第四次,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就像三支毒箭,每一支箭都射到勞工的心坎裡。蔡英文講對了,勞工是他心理最軟的那一塊,那一塊很軟,一射就射得很深,勞工都倒地哀嚎,哀嚎的時候,你們有聽到他們的聲音嗎?前面六條的表決,你們沒有一條願意再做一點點讓步,包括蔣萬安委員提出的內容跟你們比較靠近,可是你們連這一點也不肯讓,也沒有向勞工表示尊敬的意思。民進黨政府用選票選贏了,你們了不起,但是沒有人民的支持,你們會繼續了不起嗎?二讀還沒有結束,還有短短的一點時間,請民進黨的委員摸摸自己的良心。今天經過了冗長的程序,我們也透過國會的頻道讓全國的勞工朋友們知道這部勞基法前面的這7條到底在談些什麼,如果勞工朋友靜下心來,將近二十多小時的內容都聽完,我相信每個人都懂了,每個人都懂的時候就是每個人醒的時候,你們實在欺人太甚,在踐踏勞工,你們心裡所想到的只有資方的反映及資方的權益,再次呼籲民進黨的委員同仁,最後最關鍵的時刻,請替勞工們想一想吧!
  • 主席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7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的時間是早上7時46分,看到太陽從東方冉冉上升,太陽是出來了,光明了,可是勞工的希望、勞工的未來將進入黑暗時期,有句話說「人爭一口氣,佛爭一炷香」,所有勞工朋友們,你們辛苦了,但是我相信你們不會孤單,今天所有在野黨的許多同仁經過36個小時不斷電、殘酷、不人道及血汗的立法院加班,我們再次看到民進黨的鐵石心腸,彷彿一輛大坦克壓過手無寸鐵的勞工,勞工朋友們跟我們一樣,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任人宰割,但是只要有我們在,我們有這口氣,就會永遠永遠陪著勞工朋友,永遠跟你們站在一起,不斷為你們爭取權益。
    第三十八條所規範的是特休假,我在想有多少的勞工朋友一輩子都沒有辦法當家作主,自己來安排屬於自己的假日,光看前幾條的審查,你們可說是毫不留情,絲毫沒有放鬆的意思,但就這條,我希望你們能多多思考,站在勞工的立場。有時候放一天假是非常難得,不可奢求的,有很多人因為工作因素在過年、過節時,一輩子都無法跟家人好好團聚,所以能否有一兩天或幾天特休假的時間可以真正完全讓勞工朋友自己當家做主人,至少站在勞方的立場,讓他們有主動權做屬於自己的安排。
    我們都知道現在整個勞資雙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勞方永遠被放在地上踩或踐踏,因為擁有話語權的一方永遠是資方,在經過36小時不斷電的處理,我們所有勞工朋友及在野黨的委員已經被壓在地上,沒有辦法喘氣了,希望這條大家至少能站在勞方的立場,給勞工朋友一個機會!給勞工朋友一個希望!不要修法修了半天,最後還是一個失敗的修法。我昨天與今天都再三呼籲,這次的修法是不周全的修法,很有可能過了一年半、數年之後又被拿出來重新修法,不斷付出社會成本,導致全民皆輸!資方輸,勞方也輸!臺灣未來的經濟發展也輸!所以拜託關於第三十八條,請大家能多站在勞方的立場思考!謝謝!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不發言)劉委員不發言。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7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八條改為特休假可以遞延,今年拿不到錢,明年也不一定休得到假!去年砍了勞工的7天假,是為了一例一休的配套措施,因此增加新進員工的特休假。而特休假的意義是什麼?就是要讓員工可以充分休息、紓壓,也可以增加工作效率,畢竟工作不是人生的全部,但現在又要修法,讓休不完的特休假可以遞延。換句話說,今年休不完,無法換成工資,遞延到明年也不一定休到假,等於讓老闆一直欠員工假。但勞工要的是休息,不見得是換成工資,這只是在無法休假的情況下,將假日換成工資是勉強可以補償的方式。結果修法又讓假期可以遞延,造成錢無法拿到,假也無法休到!這樣的惡法只有民進黨想得出來,完全執政,完全欺騙!還一直擦脂抹粉地說,新修法的勞工權益不變,而實際上卻看得到吃不到,如果假真的休不完要遞延,要換成工資,也要讓勞工有主動權,而不是被動地任由資方宰割。所以國民黨的版本給予勞工自主,也給資方彈性,這才是雙贏的修法。
    此次行政院版的修法,開了如此多的後門給資方,根本與改為一例一休之前的狀況差不了多少。去年想砍7天假,資方就說一例一休有多好,現在又說一例一休僵固,需要修改。政府平白砍了勞工的7天假,現在卻修法放寬給予資方彈性,讓勞工愈來愈血汗!是不是先將7天假還給勞工呢?讓勞資雙方的條件回到一例一休之前,以對等的條件重新思考如何修正。勞動時間的變動,不論是勞方或資方都是牽一髮而動全身,勞動部應該捍衛勞工權益,應該盡力協助勞工與資方獲得最佳的平衡。
    對於這次勞基法的再修法,我們看到的是勞動部變成資動部,勞動部幫資方、企業壓榨勞工,讓過勞低薪的狀況一再成為年輕人揮之不去的惡夢,蔡總統還痴心妄想最低工資3萬元起跳,沒有友善的勞工環境,沒有良好的勞動條件,3萬元只是變成臺灣年輕人另一個低薪的起點!
    前面討論過的所有條文,保障勞方所有權益的條文,都像坦克車開過、碾過一般,由資方大勝。至少在特休假的部分,應該要讓勞工可以有自主權,所以本席在這裡請民進黨委員支持國民黨的版本。謝謝。
  • 主席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7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在歷經36個小時的不斷電審查之後,我們終於進入最後的階段了。國民黨所提勞基法第三十八條修正案,是為了面對勞工過勞的問題,我國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勞工的工時過長,休假日又不足,為了要改善工時過長的問題,我們必須誠實面對臺灣勞工過勞的現象,設法降低總工時。
    根據勞動部的統計,臺灣2016年總工時為2,034小時,而OECD會員國平均年總工時則是1,763小時,臺灣多出271小時。臺灣勞工的過勞現象愈趨嚴重,因為長工時或短期密集勞動恐致過勞。對個人而言,一天工作11小時,發生心肌梗塞的機率是2.44倍,工作12小時則有37%的職業風險或醫療疏失風險,如果每週工時61個小時,心肌梗塞的機率將是2倍。社會也會反映過勞所帶來的影響,例如整體勞動力下降、超低生育率、社會保險的危機等等。
    有關第三十八條,現行條文規定特休假如果沒有休畢要強制折現,但修法之後將改為經工會或勞資同意,特休假沒有休畢的部分可以遞延1年來折現。國民黨黨團所提出的修正案不同於行政院版本的部分,勞工特休假在年度終結前未能修畢的部分,得經勞工主動提出遞延到次年度來行使之,而遞延的特休對勞工也沒有什麼不利,甚至比較符合特別休假就是要讓勞工有更多的時間來休養生息,不必強制雇主只能發放現金。針對遞延的特別休假不能在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前休畢者,雇主仍然應該要發給工資,以保障勞工的權益,也就是多了一些彈性,比起行政院只用錢來解決問題較為可取。
  • 主席
    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7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這次勞基法的修改主要有幾個問題:第一,休息日的加班核時計算;第二,加班時數提高到54小時;第三,輪班間隔從11小時降到8小時;第四、鬆綁七休一。
    去年修改勞基法的時候,一例一休把原定7天的國定假日取消了。我們看到這次的勞基法修改,這是所謂勞動基本的條件嗎?這是在保障勞工基本的條件嗎?我覺得完全跟蔡英文以往講的話是背道而馳!回顧以往,2018年蔡英文講過:「民進黨特別的關心農民與勞工,這是民進黨的根本,勞工是民進黨的根本!」,2011年有關無薪假的問題,蔡英文說:「馬政府處理時竟把企業的利潤看得比勞工的權益更重要,這樣的政府要換一換。」,2013年她又說:「原本應該照顧勞工的政府,現在卻成為勞工痛苦和恐懼的來源。」,2016年又說:「我不會拿勞工朋友的權益,在選舉時開空頭支票做政治操作。」,我相信勞工聽了蔡總統講的話一定是非常高興,可是蔡總統上任以後,勞基法的修改把她的謊言一個個的拆穿,尤其是今天勞基法的修法完全印證了蔡英文在2017年講的一句話,她說:「你不必跟我講,你去跟你的老闆說,臺灣就是這樣,勞方都不自己去跟資方說,就是來跟政府抗議,讓政府公親變事主,你們要自立自強!」,這次的勞基法修改就是要逼得勞方自立自強!所以,這幾天在立法院門口勞方要自立自強。
    一個人在選舉前及當選後所說的話竟然180度轉變,「勞方是他們的根本,對勞方不利的政府應該要換掉」,請問現在最該換的政府是誰?是不是她自己?是不是民進黨政府?立法院從昨天到現在不斷電一直在開會,事實上也一再的證明,蔡政府必須被換掉!
    最後,這條一個月連續加班54小時,而間隔又從11小時變8小時,鬆綁七休一,然後去年的7天國定假日又不還給他們。在這種情況之下,請問勞工還有時間輪休嗎?還有時間可以休假嗎?為什麼不讓他們自己主動掌控,讓休假的時間可以遞延?如果真的關心勞工,這個提案都應該要支持,謝謝。
  • 主席
    謝謝蔣委員。
    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8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根據yes123求職網11月初所做的調查,有半數以上的受訪者在一年將盡的時候都還沒有休完年假,更有32%的受訪者到現在沒有休過年假。在尚未休完年假的族群當中,大概有6成沒有休完年假是因為工作太忙所以沒有時間休,另外還有25.4%的人是因為老闆或主管不喜歡員工休假而不敢休完年假,由此可以看出其實特休也休不到。這一次針對勞基法的再修法變本加厲,本來應該要保障勞工的權益,現在卻反向變成對資方的保障越來越多,讓勞方獨自去面對具有龐大影響力的資方,我們之所以認為是在修惡,主要就是這個原因。在這次的修法裡面,執政黨把所有的彈性都給了資方,不過資方也不用太高興,因為勞工是所有企業很重要的基石,如果修成這樣的惡法,到時候這一把火還是會燒回到自己。
    就像7天的國定假日,當初在推動一例一休的時候拿掉了國定假日,當時說會用加班費來以價制量,用做1給4、1.33、2.66等方式來增加加班費,然後以價制量,所以我們可以落實這些休假,甚至可以拿到很多的加班費。當時因為要落實一例一休、還要降低總工時,甚至還有特休等等這些條件,所以拿掉了7天的國定假日,本來可以不用跟資方去協調,不用透過工會,不用提任何理由就可以休的假日,因為剛剛提到的一例一休、加班費的以價制量、降低總工時、特休等而拿掉了,現在要再修法讓這些都消失了,我們的國定假日也沒了,我們完全回不去,因此而造成的惡果,不管是離開的企業、關掉的店、上漲的物價還有很多人失去工作,我們都沒有辦法還給人家。現在國定假日沒了,總工時又拉高,這一次的修法保障了更多資方的權益,卻白白犧牲掉勞工。本席認為,如果沒有更好的配套,那就回到原來還沒有修法之前,讓勞工繼續享有他們原來可以享有的權利,可是看起來這一次的修法做不到,我想全體勞工會靜靜的看,看是誰把這個法修成這個樣子,讓他們越來越糟,讓他們的權益越來越沒有受到保障,謝謝。
  • 主席
    謝謝馬委員。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8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勞基法第三十八條,有關臺灣整個經濟的發展及中小企業的經營,本黨再次強調絕不是建立在勞工過勞上,民進黨此次強行通過過勞條款,將面對以後歷史嚴格的考驗。
    我們皆知成功的企業是將員工視為重要的資產,給予員工優渥的薪資、福利以及勞動條件,員工才能為企業創造價值,並帶動臺灣整體經濟的成長。特別休假制度在於讓工作滿一定時間的勞工透過休假恢復身心健康,倘使勞工願意遞延至次年度再行使特別休假的權利者,對勞工並無不利,而且符合特別休假係讓勞工能充分休養生息之立法目的,不應限制勞工僅能受領未休畢之特休假工資。
    鑑於特別休假係讓勞工休養生息以恢復勞動力之制度,然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之特休假,因年度終結未能休畢之日數,雇主一律發給工資,考量若經勞工主動提出遞延至次年度行使特休假,對勞工更加有利,而且符合特別休假係讓勞工能充分休養生息之立法目的,尤其年資較淺的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較少,其更有遞延特休假日數至次一年,以利積假累積較多特休日數,做更彈性的利用,例如安排較長天數的國外旅遊等等之需求,不應限制勞工僅能受領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卻無法選擇遞延特別休假至次年。
    此次修法明定勞工可主動提出遞延特別休假至次年度行使,本黨團特別強調主動權在於勞工手上,而非不對等的勞資協議,避免看得到卻吃不到的民進黨修法騙局,而且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未能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提前終結前休畢者,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以保障勞工權益,這是目前最有共識的條款,也是民進黨僅剩唯一可贖罪的條款,民進黨能有所醒悟,進而支持國民黨的版本。
  • 主席
    謝謝林委員。請黃委員偉哲發言。(不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請陳委員素月發言。(不發言)陳委員不發言。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不發言)鍾委員不發言。
    請黃委員國書發言。(不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請吳委員秉叡發言。(不發言)吳委員不發言。
    現在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8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討論勞基法第三十八條,我把它歸類為大家比較可以接受的條文,因為它也是對勞工與雇主間可能產生的糾紛發揮定紛止爭的效果。
    另外,我們還是很遺憾的是,連這種小地方,行政院版本跟民進黨版本都不肯對勞工稍微好一點,因為在年度結束的時候,本來該休的特休沒有休到就已經很倒楣了,要不要遞延這件事情,為什麼不能讓勞工有自主的權利?竟然還要他們跟雇主協商,過去就是有發生很多狀況,當初雇主很強勢一定要遞延,最後卻又沒有給人家休,或者是不斷的一年一年拖下去,最後就不了了之,這都是過去發生過的事情。至於沒有休的特休,勞工在遞延的下一年可能有一些計畫,就可以加在他第二年的特休日數裡面統一安排。要記住,特休是勞工的權利,如果沒有在年終休完,到底是要領錢,還是要再遞延一年?關於這件事情,應該讓勞工有決定權。剛剛也有類似狀況,那就是加班換補休的事情,如果加班不給加班費,當然就要有一點補償,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加班工資跟一般工資會一樣嗎?當然不是一比一,在不同狀況下加班,本來就有不同程度加碼的工資,換算成可以另外休假的時間,怎麼會用一樣的時間呢?怎麼會是加班1小時換補休1小時呢?這樣對勞工不是非常不公平嗎?所以我們希望少數幾個不錯的條文,大家有共識,如果能修好,至少讓勞工能夠得到一點安慰,不要這麼小氣。第一就是加班換補休要核實,讓他們補休應有的時數,另外就是將特休遞延的決定權留給勞工,拜託對勞工好一點。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不發言)林委員不發言。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不發言)鄭委員不發言。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不發言)葉委員不發言。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8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看大家滿臉精疲力盡、無精打采,大家辛苦了!但是為了我們的勞工,希望我們所討論的、所修的是一個能夠讓大家滿意的法,但是很遺憾,好像不是這樣子。有關第三十八條條文,根據yes123求職網在2016年11月所做的調查,一年將盡但有半數以上受訪者卻還沒有將年假休完,更有32%的受訪者至今仍然沒有休過年假。在未休完年假的這些族群當中,大概有6成沒有休完年假的原因是因為工作太忙,或者是沒有時間休假。而且有25%的人是因為老闆或者主管不喜歡員工休假,而不敢把年假休完,顯然特休假休不到、休不完的問題真的非常需要得到解決。某些銀行早已允許勞工可以把特休假順延到明年,親民黨為了順應民間實際需求以及早就形成的勞資互動,將第三十八條修正為特休假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勞工可以主動提出,並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該發給工資。以上。請大家給予支持,因為這是最微薄、最微薄的請求,請執政黨的同仁給予小黨這麼小小的、懇切的要求。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第三十八條。
    針對第三十八條,有三個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案,我們依照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依序處理。
    首先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36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二、反對者
    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接續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36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二、反對者
    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邱委員議瑩聲明對昨天晚上到今天凌晨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接續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要求採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3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 二、反對者
    36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進行第八十六條。宣讀提案、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之條文。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年○月○日施行。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月○日施行。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 委員曾銘宗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實施;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委員曾銘宗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實施;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年○月○日施行。
  • 委員王育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年○月○日施行。
  • 委員賴士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經與勞工團體協議取得共識後,訂定具體施行日期,但至遲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實施。
    主席:報告院會,第八十六條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表示均不發言。請問院會,對第八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八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 二、反對者
    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三、棄權者
    0人
    主席: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對現在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台下:勞權已死,民主之恥!)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今天是台灣的工殤日,通過一個對台灣900萬勞工最不利的勞基法,四、五十年來,從來沒有一次修法是一次這麼到位,讓勞工加長工時、加長連續工作……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本案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 二、反對者
    30人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三讀)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現在進行全案之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全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黃委員偉哲聲明對本次會議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4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 二、反對者
    0人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現作以下決議:「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次會議三讀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 委員柯建銘等人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柯建銘委員等人針對本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以記名表決處理。
  • 提案人
    柯建銘
  • 連署人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段宜康  陳賴素美 郭正亮  莊瑞雄  鄭寶清  趙天麟  周春米  邱泰源  李麗芬  劉櫂豪  呂孫綾  蔡易餘  蘇治芬  何欣純  吳焜裕  余宛如  洪宗熠  尤美女  姚文智  張廖萬堅 施義芳  葉宜津  王榮璋  陳其邁  蔡培慧  吳琪銘
    主席:現在就復議案進行表決,針對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決議: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0人
  • 二、反對者
    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 三、棄權者
    3人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繼續處理附帶決議共5項,首先處理委員李彥秀等人所提附帶決議共4項。
  • 委員李彥秀等人所提附帶決議一

    有鑒我國勞檢覆蓋率單年度僅5%,工會組織率僅7%,但這次放寬七休一、增加工時銀行、縮短輪班間隔等規定都是將決定權交由工會或勞資協商決定,在內部不對等、外部不稽核的狀況下,將提高勞工過勞風險。行政院應於今年內落實蔡英文總統政見,完成行政院版本工會法修法版本,具體放寬工會組織門檻,勞動部並應具體提出輔導成立工會之具體政策手段,維護勞工權益。
  • 提案人
    李彥秀
    主席:請問院會,對附帶決議第一項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本案不予處理。
  • 委員李彥秀等人所提附帶決議二

    有鑒我國過勞情形嚴重,本次修法鬆綁七休一、縮短輪班間隔、增加工時銀行提高單月加班上限等規定,恐增加勞工過勞風險,勞動部應於三個月內配合勞基法修正,修改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且密切觀察勞工過勞情形,每季提出勞工過勞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 提案人
    李彥秀
    主席:請問院會,對附帶決議第二項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本案不予處理。
  • 委員李彥秀等人所提附帶決議三

    有鑒於去年勞基法修正後,勞工國定假日只剩下12天,較鄰近日韓的16天來的少,且依照主計總處統計,台灣勞工105年總工時為2,034小時,與OECD國家相比高居工時長度第5名,又勞動部統計去年勞工平均加班時數為8小時,若要降低工作時數要從正常工時著手,為避免單獨修訂勞基法放假日規定,影響全國休假日齊一,行政院應於本院第九屆第五會期休息前,提出較現況增加三天以上之國定假日法版本,送本院審議,並列為行政院優先法案,以達降低我年總工時,擺脫過勞之島惡名的政策目標。
  • 提案人
    李彥秀
    主席:請問院會,對附帶決議第三項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本案不予處理。
  • 委員李彥秀等人所提附帶決議四

    有鑒於我國勞檢覆蓋率單年度僅5%,工會組織率僅7%,但這次放寬七休一、增加工時銀行、縮短輪班間隔等規定都是將決定權交由工會或勞資協商決定,在內部不對等、外部不稽核的狀況下,將提高勞工過勞風險。勞動部應該於一年內落實蔡英文總統政見,將勞檢員人數補足至千人以上,達到國際勞工組織建議勞檢員與勞工數量比例達到一比一萬之已開發國家標準,維護勞工權益。
  • 提案人
    李彥秀
    主席:請問院會,對附帶決議第四項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本案不予處理。
    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一項。
  • 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

    為確保勞工加班費權益不因選擇換取補休而有減損,爰要求勞動部針對補休期限之規範及如何落實勞檢進行研議。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首先請葉委員宜津發言。(不發言)葉委員不發言。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不發言)林委員不發言。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不發言)鍾委員不發言。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不發言)林委員不發言。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不發言)鄭委員不發言。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不發言)劉委員不發言。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不在場)周陳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不發言。
    現在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兩件,請宣讀第一件。
    一、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時  間
    107年1月8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
  • 地  點
    議場三樓會議室
  •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至遲應於1月12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提出針對「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之提案,交由財政委員會統一彙整。
    二、財政委員會收案後,交由各該委員會彙整相關提案於1月15日(星期一)前完成,並由財政委員會提供各黨團。
    三、請行政部門於1月17日(星期三)前與各黨團進行雙向溝通。
    四、1月18日(星期四)起繼續密集協商,協商順序為先行討論通案決議,再分別按各委員會依序進行,並依預算之款、項次序進行。
  • 主 持 人
    蘇嘉全  蔡其昌
  • 協商代表
    林德福  柯建銘  徐永明  林為洲  何欣純  劉櫂豪  李鴻鈞  李彥秀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107年1月8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一、各黨團同意至遲應於1月12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提出針對「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之提案,交由財政委員會統一彙整。二、財政委員會收案後,交由各該委員會彙整相關提案於1月15日(星期一)前完成,並由財政委員會提供各黨團。三、請行政部門於1月17日(星期三)前與各黨團進行雙向溝通。四、1月18日(星期四)起繼續密集協商,協商順序為先行討論通案決議,再分別按各委員會依序進行,並依預算之款、項次序進行。」
    請宣讀第二件。
    二、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時  間
    107年1月8日(星期一)上午11時
  • 地  點
    議場三樓會議室
  •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有關立法院院會收案時間及地點一覽表,如後附,建議做法予以通過。
  • 主 持 人
    蘇嘉全  蔡其昌
  • 協商代表
    徐永明  柯建銘  林德福  李鴻鈞  劉櫂豪  林為洲  何欣純  李彥秀
    主席: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107年1月8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各黨團同意有關立法院院會收案時間及地點一覽表,如後附,建議做法予以通過。」
    報告院會,本日會議進行到為止,1月16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8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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