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討論決議
    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4會期第12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建請蘇院長召集協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討論事項第5案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請蘇院長召集黨團協商。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本案作以下決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請各黨團幹部於下午2時至3樓會議室進行協商,並協商下次會期開議日相關事宜。現在休息。
    休息(13時8分)
    繼續開會(15時13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本次會議決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登記順序發言。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不發言)劉委員不發言。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不發言)賴委員不發言。
    請呂委員孫綾發言。(不發言)呂委員不發言。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不在場)曾委員不在場。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不在場)費委員不在場。
    請呂委員玉玲發言。(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請顏委員寬恒發言。(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不發言)葉委員不發言。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張委員麗善發言。(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審查會名稱。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二讀)

  • 名稱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主席:針對本案名稱,請柯委員建銘發言。(不在場)柯委員不在場。
    現在截止針對名稱之發言登記。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不發言)葉委員不發言。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不在場)曾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呂委員玉玲發言。(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不在場)費委員不在場。
    請顏委員寬恒發言。(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張委員麗善發言。(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均不發言。
    請問院會,對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審查會第一章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 主席
    第一章章名並無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對第一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一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推動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提升都市機能,增進公共利益,達到都市永續發展目標,特設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不在場)費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不在場)曾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呂委員玉玲發言。(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不發言)葉委員不發言。
    請顏委員寬恒發言。(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張委員麗善發言。(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均不發言。
    請問院會,對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內政部。
    內政部得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主席:針對第二條,現在請陳委員宜民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第二條截止發言登記。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不發言)葉委員不發言。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不在場)曾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顏委員寬恒發言。(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張委員麗善發言。(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不在場)費委員不在場。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第二條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請問院會,對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三條。
  • 第 三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
    二、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
    三、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四、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
    五、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不動產之管理及營運。
    六、住宅、都市更新之資訊蒐集、統計分析、研究規劃、可行性評估及教育訓練。
    七、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
    八、其他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之業務。
  •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不發言)葉委員不發言。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不在場)曾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顏委員寬恒發言。(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張委員麗善發言。(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不在場)費委員不在場。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請問院會,對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審查會條文第四條。
  • 第 四 條  本中心經費及資產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之提撥。
    三、政府捐贈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
    四、價購取得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
    五、國內外公立機構之捐贈。
    六、本中心實施、營運、投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
    七、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八、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收益等收入。
    九、其他收入。
  • 主席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不在場)曾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不在場)費委員不在場。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不發言)葉委員不發言。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呂委員玉玲發言。(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請顏委員寬恒發言。(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張委員麗善發言。(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請問院會,對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中心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業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採購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主席:針對第五條,現在請李委員彥秀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不在場)曾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不在場)費委員不在場。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不發言)葉委員不發言。
    請林委員麗蟬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呂委員玉玲發言。(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請顏委員寬恒發言。(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張委員麗善發言。(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請問院會,對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審查會第二章章名。
    第二章  組 織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二章章名並無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對第二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二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審查會條文第六條。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人數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主席:報告院會,第六條並無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對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主席:報告院會,第七條並無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對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審查會條文第八條。
    第 八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期滿得續聘一次。但本條例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董事,其中七人之任期為二年;第一次任命之監事,其中二人之任期為二年。
    代表政府機關(構)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時為止。
    主席:第八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九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及修正動議條文。
  • 審查會條文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董事、監事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本條例所定利益迴避原則。
    八、其他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董事、監事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本條例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七條第一項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主席:第九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我們依照順序先處理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請問院會,對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十條。
    第 十 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專任,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董事長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
    主席:第十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中心專任董事及監事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之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主席:第十一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十二條。
  • 第十二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之審議。
    三、執行長之任免。
    四、經費之籌募及預算之分配。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規章之審議。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主席:第十二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董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主席:第十三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十四條。
  •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主席:第十四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主席:第十五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所有之土地或建築物,位於本中心社會住宅興建個案或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者,董事、監事應向董事會報告,並不得參與董事會就該個案之審議。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或其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二親等內之親屬。
    三、本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本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主席:第十六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及其他交易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席:第十七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於執行長準用之。
    主席:第十八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董事、監事及本中心人員,不得利用擔任本中心職務機會,違背法令行賄及收賄,並損害本中心信譽。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席:第十九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第三章章名。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主席:第三章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三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三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與營運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主席:第二十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計畫、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聘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定。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主席:第二十一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 前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十二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第四章章名。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主席:第四章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四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四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主席:第二十三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主席:第二十四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經決算報告後,現金盈餘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時,應適度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
    主席:第二十五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前項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主席:第二十六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不動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捐贈。
    二、出租。
    三、無償提供使用。
    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之需要得以政府機關核撥或自有經費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設立後因受託辦理社會住宅業務之需要,得由政府機關捐贈公有不動產。但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採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之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之公有不動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公有不動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主席:第二十七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出第二十七條修正立法理由,請刊登公報。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以自有資產作為舉債擔保,應經董事會同意。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主席:第二十八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二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二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席:第二十九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本中心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主席:第三十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三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三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第五章章名。
    第五章  附 則
    主席:第五章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五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五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為執行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經監督機關同意後,得向登記機關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第一類謄本資料,並繳納相關規費。
    依前項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取得之資料,不得做其他目的外使用,其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申請範圍及要件,由監督機關另定之。
    主席:第三十一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主席:第三十二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主席:第三十三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三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三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審查會條文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第三十四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三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三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在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前,黃委員偉哲聲明對今日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
    現在準備進行表決,按鈴7 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楊委員鎮浯聲明對上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全案之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6人,贊成者56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 二、反對者
    0人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本案作以下決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次會議三讀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 委員柯建銘等復議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柯建銘委員等人針對本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以記名表決處理。
  • 提案人
    柯建銘
  • 連署人
    羅致政  鍾佳濱  林靜儀  呂孫綾  吳玉琴  黃秀芳  蕭美琴  陳 瑩  吳琪銘  楊 曜  周春米  蔡適應  邱議瑩  陳明文  蔡易餘  邱志偉  邱泰源  段宜康  吳思瑤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張廖萬堅 洪宗熠  江永昌  陳歐珀  賴瑞隆  林岱樺  施義芳  陳賴素美 余宛如  李昆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秉叡  張宏陸  鄭運鵬  鄭寶清  蘇巧慧  葉宜津  劉世芳  許智傑  黃國書  尤美女  吳焜裕  鍾孔炤  劉建國  高志鵬  林俊憲  何欣純  蔡培慧  陳曼麗  劉櫂豪  李俊俋  蘇震清  管碧玲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
    針對委員柯建銘等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復議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6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柯委員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
    0人
  • 二、反對者
    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姚文智  
  • 三、棄權者
    0人
  • 主席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宣讀。
  • 附帶決議

    本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暨內政委員會聯席審查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當中涉及《都市更新條例》者,應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修正後之條號隨同調整。
    主席:請問院會,針對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呂委員孫綾發言。
    呂委員孫綾:(16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這次在立法院三讀通過,顯示政府在推動國家住宅與都市更新的強烈決心,尤其依據該條例草案第三條,這個機構將負責社會住宅受託管理等相關業務,而林口選手村社會住宅也將成為第一個──也是目前唯一一個──由政府委託這個機構所管理的社會住宅。
    林口世大運選手村是中央政府出資興建完成後,借給台北市政府做為世大運期間選手村使用,在賽會結束後,原來的選手村再繼續地做適當的改建成為3,000多戶社會住宅,但是從選址、興建的過程都帶給林口人許多的不便,尤其在舉辦世大運的時候,林口地區的民眾更是全力的配合,幫助台灣贏得國際的注目與友誼。在本條例完成立法之後,林口選手村社會住宅將歸還中央營運管理,本席期待內政部未來在推動國家整體各項住宅政策時,要對林口社會住宅保留適當的比例給林口在地居民,並且落實以新創為重心、以文創產業為主軸,結合在地資源,打造林口在地產業特色。謝謝。
  • 主席
    請姚委員文智發言。
    姚委員文智:(16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非常高興,也非常恭喜台灣!過去我一直認為,我們要創造一個安全、安心、安居的生活環境,並發展台灣社會成為一個偉大的國家,在都市更新、都市發展的調整上,一定要有一個健全的法制,來增進整個改造的動能。去年4月25日我們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該條例是由本席召集的,今天我們通過的國家住宅與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是蔡易餘委員和在場所有委員大家共同的努力;下會期,針對都市更新條例,我們將朝著都市再生及公辦都更的方向再加把勁。我相信透過這幾部都更條例等法案的修正與新訂,我們將整合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資源,以達到公私協力這樣的一個共同目標,創造新的都市環境。我們過去所詬病的──政府在都市更新裡面不作為、卸責或是公權力的不當授權所衍生的很多居住正義問題,未來我們希望透過這個新設立的中心,能夠更積極、果決而且大刀闊斧地來解決這樣的問題。我們期待新的都市不是只有台北市,這是讓全國都市未來都能架構新的動能,重新展開城市新頁的一刻。恭喜大家,恭喜台灣,也恭喜台北。謝謝。
    主席:謝謝姚委員。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議案均已處理完畢,立法院沒有不散的會期,本次臨時會到此結束。祝大家春節快樂,現在散會。
    散會(16時28分)
    附錄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討論事項第5案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擬具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如條文對照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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