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星期一)12時1分至12時9分 @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請議事人員宣讀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星期一)12時1分至12時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段委員宜康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請議事人員宣讀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時  間
    107年2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 地  點
    議場三樓會議室
  •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2月27日(星期二)舉行第9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開議日並為單日一次會),自3月2日(星期五)起,每週五及次週二視為一次院會,國是論壇及臨時提案依往例處理(週五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週二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質詢期間,週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二、2月27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含有關針對核二廠2號機重啟之能源政策、因應花蓮震災防救災機制及國土安全規劃、穩定物價機制問題併予報告)並答復質詢,報告後隨即進行政黨質詢,當日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進行,質詢順序依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三、本(第5)會期程序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派11人、國民黨黨團推派6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3月8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
  • 主 持 人
    蘇嘉全 蔡其昌
  • 協商代表
    柯建銘  許智傑  何欣純  李鴻鈞  徐永明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 主席
    本會期本會處理議程草案相關事宜即依照上述協商結論辦理。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本會第9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9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9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星期五)下午3時至3時7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陳曼麗 余宛如 李麗芬 施義芳 陳其邁 吳焜裕 周春米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段宜康 陳怡潔 鍾孔炤
    王育敏 Kolas Yotaka 邱泰源
    主 席 段委員宜康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陳秘書小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9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議程報告事項依議程草案編列通過;
    議程討論事項編列及順序依民進黨黨團(陳委員曼麗)提案通過;討論事項編列(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經濟、交通委員會)案等5案。
    討論事項提案:
    1.民進黨黨團(陳委員曼麗)提議:議程討論事項編列(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經濟、交通委員會)案等5案。(如附件一)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3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3人。)
    2.時代力量黨團(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提議:議程討論事項僅列「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一案。(如附件二)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月16日上午)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總統咨,為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現有缺額11名,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名王幼玲、田秋堇、瓦歷斯.貝林Walis.Perin、林盛豐、高涌誠、張武修、陳師孟、楊芳婉、趙永清、劉文雄(已歿)、蔡崇義11人為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咨請同意案」及「總統前於本(106)年3月2日提名王幼玲等11人為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請本院同意見復後任命。茲因其中被提名人劉文雄先生病故,爰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提名楊芳玲為第五屆監察委員,咨請同意案」等二案。】
    二、審定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編列(一)總統咨,為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現有缺額11名,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名王幼玲、田秋堇、瓦歷斯.貝林Walis.Perin、林盛豐、高涌誠、張武修、陳師孟、楊芳婉、趙永清、劉文雄(已歿)、蔡崇義11人為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咨請同意案。(二)總統前於本(106)年3月2日提名王幼玲等11人為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請本院同意見復後任命。茲因其中被提名人劉文雄先生病故,爰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提名楊芳玲為第五屆監察委員,咨請同意案。】
    附件一:
    案由: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討論事項擬請列案順序如下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陳曼麗

    附件二:
    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僅列「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一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會第9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錄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確定。
    王委員育敏:主席,本席有一個程序問題。現場現在人這麼少,也可以開會?
    主席:可以,只要簽到的人數足夠,就可以開會。
    王委員育敏:不用看在場人數嗎?
    高處長百祥:對,按照簽到人數而定。
    王委員育敏:如果要表決的話,要怎麼做?
    高處長百祥:依照規定是3人以上……
    主席:3人以上就可以表決,跟委員會一樣。
    王委員育敏:跟委員會一樣,3人以上就可以了?
    主席:對。
    王委員育敏:以前有那麼多人在現場,現在3人以上就可以了?
    鍾委員孔炤:可以。
    主席:宣讀議程草案所列之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委員若要發言,請到主席台前登記,於議事人員宣讀完畢後即截止登記,並依登記順序請委員發言,發言後再行處理。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星期二)中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及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628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629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21631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1632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633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255號委員提案第21634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635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970號委員提案第21648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888號委員提案第21636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海岸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310號委員提案第21637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5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1638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5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1639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5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1640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6人擬具「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1641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1642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1643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5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961號委員提案第21644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李鴻鈞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1645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21649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1650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21651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21652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1653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票券金融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1654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21655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21656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686號委員提案第21657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21658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1659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660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馬文君擬撤回前提之「醫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21582號之1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許智傑擬撤回前提之「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870號委員提案第21487號之1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1053號政府提案第16205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及「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870號政府提案第16206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十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1551號政府提案第16210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1155號政府提案第16211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1798號政府提案第16212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1542號政府提案第16217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1128號政府提案第16219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845號政府提案第16222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1639號政府提案第16225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727號政府提案第16229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887號政府提案第16230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462號政府提案第16247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246號政府提案第16228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829號政府提案第16220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經濟部函送財團法人中技社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表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院總第887號政府提案第16245號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併案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本院經費稽核委員會函,為本(122)屆經費稽核委員會任期屆滿,檢送工作報告,請院會改選下屆委員,請查照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關係文書)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朝野黨團協商推派人選後提報院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請查照案。
    (原件見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附關係文書─另行分送)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照案通過。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件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件
    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因無委員登記發言,作以下決定:議程草案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均照案通過。
    現在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4案)
    (第1案至第3案擬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1、台灣維護司法人權救援協會為司法受害人有權隨民團參與立法研究,並領取立法院之立法研究工時費及旅費……等暨提案修補法律、命令、立法保護人民權益案。
    2、吳榮林為建請修正累進處遇條例一般監獄之縮刑比照外役監條例之縮刑案。
    3、林添旺為建請修正訴願法第53條等11條文案。
    (第4案擬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4、王建平為反對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之空氣污染防制法草案,建請撤回並回復原條文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第1案至第6案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擬函復請願人。
    1、廖桂雀為要求被告返還故陳豐至財產及物歸原主提出告訴狀案。
    2、東風新聞社為本社記者夏仙芝遺失包裹(內有2支手機、身分證、健保卡等),遭拾獲者侵占並盜用手機晶片網路小額付費13,914元事陳情案。
    3、劉興兆為所有合法養雞埸之部分場地被新竹縣政府強奪事再陳情案。
    4、汪忠治為法官、檢察官不公事陳情案。
    5、林義勝為106年度國字第40號國賠案有關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東園派出所臨檢未依法行政事陳情案。
    6、湯逢泉為苗栗地方法院檢察官石東超承辦案件涉嫌瀆職且官官相護,陳請主持公道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1案至第117案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
    1、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針對立法院修法加重酒駕罰則嚴重影響本業業者權益,本會強烈要求邀集相關單位召集協商,排除租車業者之適用案。(擬函轉交通委員會)
    2、李念慈為陳請釋示行政機關對指陳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解釋函令之內容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應由行政院確認有無符合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或應由法務部確認案。(擬函轉行政院)
    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4條所稱法規範疇,及第2項不相隸屬機關之指揮監督範疇疑義案。(擬函轉行政院)
    4、李念慈為陳請釋示公文程式條例規範公務文書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7點,中央機關處理陳情案件對原機關公文處理違誤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為何?如有不執行管制考核,由院長或綜合業務處為有無符合法規範之事實認定疑義案。(擬函轉行政院綜合業務處)
    5、陳新殿為有關民國76年以前派駐各邦交國從事技術援外工作人員其在國內生活補助費等權益,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案。(擬函轉行政院)
    6、張坤和為陳請釋示印鑑登記辦法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7、博崴媽媽為建請推廣面山教育、救援繩索新知識與運用價值案。(擬函轉內政部)
    8、博崴媽媽為建請政府支持十年繩索訓練計畫案。(擬函轉內政部)
    9、博崴媽媽為建請政府開放山區管制、海域活動管制案。(擬函轉內政部)
    10、李念慈為為再請釋示內政部106年6月28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刪除第31條「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所稱疑義、執行困擾為何案。(擬函轉內政部)
    11、李念慈為陳請釋示土地法第3、37、55條規定地政機關執行土地登記,於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單獨申請提出遺囑或法院判決,應否依規則第55條審查內容有無符合民法規定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1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法第34-1條第4、5項,公同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是否按土地法第34-1條執行要點第2、3、6點辦理案。(擬函轉內政部)
    1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地方制度法第62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組織,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所訂研考單位之中央監督機關為何案。(擬函轉內政部)
    1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行政機關辦理民法第1189條遺囑申請繼承登記,是否按民法第五編繼承審查等相關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1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公務員執行主管或監督事務,如有違反國家法令(行政違失),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執行職務偏頗應迴避案。(擬函轉內政部)
    1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法」第37條規定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應附文件,地政機關對自書遺囑申請繼承登記,及遺囑之真偽、內容是否依行政程序法按土地登記規則審查等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17、李念慈為再請提供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各職務人員及專門委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條規定之職務說明書案。(擬函轉內政部)
    1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79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建築物,於高壓600V以上變電設備未設於經核准處所之裁罰程序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1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規定,研考單位掌理管制考核、為民服務;地方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對原機關公文處理違誤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之處理方式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51條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相關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地方制度法規範地方機關辦理自治事項、執行委辦事項,違反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是否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懲處受其監督公務員案。(擬函轉內政部)
    2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依都市計畫法第1條立法目的於第3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不影響居民生活環境之使用區,是否為住宅區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內政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依內政部各類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表營建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違反都市計畫法行政違失,係依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報行政院究責?或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究責案。(擬函轉內政部)
    2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外交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外交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外交部)
    26、李念慈為再請外交部提供有關陳情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之檔案目錄─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擬函轉外交部)
    27、台灣國際合作人員聯誼會為有關派駐沙烏地阿拉伯農技團團員王平生君在任職期間車禍身亡,當年承辦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並無出險理賠紀錄,陳請查明案。(擬函轉外交部)
    28、許石旺為金門防衛指揮本部連副連長因公殉職,建請從優撫卹,另悍馬車車齡已26年,能增加編列國防預算經費逐年汰舊換新案。(擬函轉國防部)
    29、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桃園市大園區海軍桃園機場面積400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國防部)
    30、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建議桃園市大園區海軍桃園機場改為世界航空博物館案。(擬函轉國防部)
    31、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建議桃園市大園區海軍桃園機場作為航太修護中心案。(擬函轉國防部)
    32、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建議南投縣南投市貓羅溪堤防東西二岸作為綠能走廊案。(擬函轉經濟部)
    33、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建議南投縣境內濁水溪東岸堤防作為綠能走廊案。(擬函轉經濟部)
    34、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建議彰化縣境內濁水溪東岸堤防作為綠能走廊案。(擬函轉經濟部)
    35、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建議雲林縣境內濁水溪西岸堤防作為綠能走廊案。(擬函轉經濟部)
    36、台灣電子煙產業發展協會籌備處為建請開放電子霧化器產業輸入、輸出、製造、銷售及廣告案。(擬函轉經濟部)
    3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經濟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經濟部)
    3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電業法第31條,有關電業設備及輸電線路之檢驗、維護週期有關疑義案。(擬函轉經濟部)
    39、李念慈為再請財政部提供有關陳情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之檔案目錄─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擬函轉財政部)
    4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財政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財政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財政部)
    41、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為就臺灣金控對臺銀證券107年預算分配不合理及不公平,影響全體員工權益事陳情案。(擬函轉財政部)
    42、張邱傳為請釋疑診所開立之合法收據為何不得扣抵綜合所得案。(擬函轉財政部)
    43、周方正為1、本人去年自瑞士進口測試用胚胎製劑食品,提出申訴,關務署遲遲未回文;2、有關衛福部對於尖端昂貴生技食品進口卻以一般食品檢驗,十餘年來無任何改變事陳情案。(擬函轉財政部、衛生福利部)
    44、新北市私立淡江高級中學為陳情調整107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桌球項目會內賽日期案。(擬函轉教育部)
    4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教育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教育部)
    46、李念慈為教育部未遵照行政程序法調查證據查核結果,亦未監督成功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依醫療法、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製作病人神經系統狀態紀錄表影本事再陳情案。(擬函轉教育部)
    47、李念慈為再請教育部長提供管制考核科辦理本人陳情案,是否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規定登錄收發文檔案目錄案。(擬函轉教育部)
    48、許安德利為有關酒駕肇事處罰一事,建議予以鞭刑及沒收犯罪工具,肇事賠償未清償不准假釋,執行徒刑每半年或一年再補充鞭刑案。(擬函轉交通部)
    49、臺東縣議會為有關民眾陳情宅配貨運業者藉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規定連續漲價,且無視修法在即,於今107年1月1日再行漲價案,建請詳查惠覆案。(擬函轉交通部)
    50、李念慈為再請交通部提供該部收文有關陳情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辦理案。(擬函轉交通部)
    51、李念慈為陳請釋示行政程序法規定當事人,申請補發行政機關曾發給之公文,於僅補發文書,原機關應否補發文書予原當事人案。(擬函轉法務部)
    52、李念慈為請釋示民法第1145條第4款隱匿遺囑,於保管、知有遺囑繼承人,自遺囑生效,違反第1156等條文,須逾1年、3年、5年始屬隱匿疑義案。(擬函轉法務部)
    5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務員,是否含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作要點進用人員案。(擬函轉法務部)
    54、李念慈為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2、159、161條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法規範效力定義疑義案。(擬函轉法務部)
    5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民法於繼承僅一筆區分所有公寓登記為公同共有,有關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之相關疑義案。(擬函轉法務部)
    56、李念慈為陳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依法律設置之評議、訴願審議、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委員在職掌範圍,是否屬行使公權力?委員會決議應否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案。(擬函轉法務部)
    57、張育豪為請問有房屋無土地的屋主可否主張買受其土地應有的持分?如果房地被拍賣有何救濟管道案。(擬函轉法務部)
    58、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為陳請支持於公共設施設置照護床之需求納入規範,提供身心障礙者便利的生活環境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59、博崴媽媽為建請開放PAC之使用限制與進口條件陳情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60、李念慈為再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遵照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示歷年經辦本人陳情案件共幾醫療機構?每機構各幾案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61、李念慈為請釋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違背職務,不執行衛生福利部主管醫療法、醫師法,係由醫事司依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報行政院究責,或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究責?依刑事訴訟法告發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62、李念慈為為陳請釋示「社會救助法增訂第1條、第9-1條規定之立法理由疑義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6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衛福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6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醫師法」是否規範醫師之資格、執業……,為醫事人員管理之法律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6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考試院第2組發布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主管醫政職務,屬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中,3903衛生行政職系、7902衛生技術職系、6803衛生檢驗職系之何種職系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66、李念慈為再請衛生福利部提供王主任秘書等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各職務人員之職務說明書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67、楊仕謀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拒絕入住日間照顧中心事,未以書面通知致本人無向上申訴權益案。(擬函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68、李念慈為國發會未依法釋示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於公文檢核事陳情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6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全國各級機關就其管有檔案目錄,應否完整送交並公布於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供公眾查詢疑義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7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國發會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71、李念慈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拒提供其調漲104年任意汽車保險保費報送金管會之費率資料予辦續保當事人,應依保險法裁罰並將裁處書以副本送達本人事再陳情案。(擬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7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金管會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73、李念慈為再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收文陳情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清單─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辦理案。(擬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7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通傳會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7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刑事訴訟法各條文中規範「應」、「不得」法律文字定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7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民事訴訟法各條文規定之「應」、「不得」法律文字定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7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應定期公開裁判書,其所稱裁判書之相關疑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7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司法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79、謝政哲為再請釋明有關刑事訴訟法第415條各項但書疑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8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監察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監察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監察院)
    8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考試院組織法第2條有關考試院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其職權之定義疑義案。(擬函轉考試院)
    8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對人民陳情案件作成有無符合法規範之事實認定,依考試院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2點,案件實質妥處之管制期限為何等疑義案。(擬函轉考試院)
    8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考試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考試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考試院)
    8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規定所稱長官之法規範疑義案。(擬函轉銓敘部)
    85、李念慈為陳請釋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聘僱人員是否屬行政助手?可否為執行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主管事務,對外行使公權力、解釋法令之公文書承辦人疑義案。(擬函轉銓敘部)
    8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務人員服務誓言恪遵憲法與政府法令,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處分;於處分之為何案。(擬函轉銓敘部)
    8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職務說明書是否規範法定職務工作內容之人事管理規定疑義案。(擬函轉銓敘部)
    88、大道慈悲濟世黨為有關臺北市世大運獨立游泳池解決方法提出建議案。(擬函轉臺北市政府)
    89、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台北市內湖區康寧段176地號土地、士林區天玉段一小段1001地號等13筆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臺北市政府)
    90、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新北市石門區頭圍段八甲小段164地號等22筆土地、石門區頭圍段八甲小段181-7地號等17筆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新北市政府)
    91、何冠蒨為陳請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將所有涉嫌偽造文書、登記不實、侵權損害本人權益之公務員移送法辦案。(擬函轉新北市政府)
    92、何冠蒨為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有關土地增值稅事表達不滿案。(擬函轉新北市政府)
    93、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桃園市觀音區觀玉段55-1地號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桃園市政府)
    94、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新竹縣關西鎮大同壹段162地號等多筆土地、關西鎮大同貳段322地號等多筆土地、關西鎮石光段008地號等多筆土地、關西鎮大旱坑段大東坑小段105-3地號等多筆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新竹縣政府)
    95、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苗栗縣苑裡鎮藍田段439地號土地、大湖鄉富興段418地號等19筆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苗栗縣政府)
    96、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台中市霧峰區霧峰段北溝小段1-1990地號等15筆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臺中市政府)
    97、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建議彰化縣大城、芳苑鄉沿海海埔新生地作為民營飛行場及綠能專區案。(擬函轉彰化縣政府)
    98、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南投縣竹山鎮社寮段209-1地號等5筆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南投縣政府)
    99、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建議南投縣中興新村荷園改為點亮臺灣綠能減碳非核家園示範區案。(擬函轉南投縣政府)
    100、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建議南投縣竹山鎮三林社放領地作為民營飛行場及綠能專區案。(擬函轉南投縣政府)
    101、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雲林縣林內鄉九芎南段389地號等9筆土地、崙背鄉庄內段34、38號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雲林縣政府)
    102、馮良生等為有關107年度嘉義縣中埔鄉自後庄橋至三貴橋段請暫緩實施重劃;三和路地下排水箱涵出水口設計不當,未改善前如當地居民有生命財產嚴重損失,有權要求國家賠償案。(擬函轉嘉義縣政府)
    103、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臺南市東山區前大埔段140-8地號等多筆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04、高振堯等為有關臺南市第134期佃北(二)重劃區過半同意書之所有權人名字及地號,陳請是否比照土地登記作業規則第二類謄本方式提供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05、高華真等為有關臺南市第134期佃北(二)自辦市地重劃區1案,陳請重新核處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0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臺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等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職系、職等,及其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之誓言內容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07、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補發秘書室外各科室經辦本人歷次陳情案有關公文及附件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08、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政府釋示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2條所訂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相關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0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該府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1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對原機關公文處理違誤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處理方式為何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11、李念慈為陳請釋示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6條所訂臺南市政府編制表,於職稱參議有無受有國家俸給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12、李念慈為再請監督臺南市政府研考會公文檢核法制處人員違反國家法令,拒示其稱因繼承成立公同共有關係人之任一共有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事是否符合中央法令等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13、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政府釋示對部分繼承人提自書遺囑申辦繼承登記,對未會同辦理之繼承人應否依行政程序法、民法、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14、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遵照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示歷年經辦本人舉發共幾醫療機構?每機構各幾案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15、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屏東縣屏東市前進段和生路二段574號438地號土地、恆春鎮大坪頂段上大坪頂小段62地號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屏東縣政府)
    116、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花蓮縣瑞穗鄉瑞泉段、溫泉段461地號等6筆土地、鳳林鎮大榮段789、791地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花蓮縣政府)
    117、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台東縣長濱鄉力唗灣段214地號等3筆土地、關山鎮北庄段253地號等3筆土地、臺東市豊工段102、102-1地號土地,申辦太陽能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臺東縣政府)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人民請願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委員會,明天中午12時還要召開第2次程序委員會,所以今天下午會寄發第2次的議程草案及開會通知,如果各黨團有任何增列事項,請於下午5時前將增列資料送議事處彙辦,下班前會寄發增列資料。
    請問各位,有無臨時動議?(無)無臨時動議。
    現在散會。謝謝各位。
    散會(12時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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