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星期四)9時3分至12時41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星期四)9時3分至12時4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志揚
    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30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吳志揚 段宜康 林德福 周春米 鍾孔炤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毓仁 柯建銘 尤美女 林為洲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彥秀 吳焜裕 呂玉玲 曾銘宗 馬文君 黃偉哲 林麗蟬 林俊憲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邱志偉 陳明文 蔣乃辛 張麗善 周陳秀霞 李麗芬 何欣純 呂孫綾 羅明才
    委員列席19人
    主 席:吳召集委員志揚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鄧可容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落實情形之檢討─如何從人民觀點推動有感司法改革」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黃國昌、吳志揚、段宜康、林德福、周春米、柯建銘、李俊俋、許智傑、許毓仁、鍾孔炤、林為洲、尤美女、吳焜裕、李麗芬提出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一、107年2月12日,司法院發布「司法改革首次半年進度報告」。然而,各界仍認為司法改革「無感」、「自我感覺良好」。故建請司法院應建立「司法改革指標」,將抽象的決議轉化為具體可被測量的指標項目,並於每半年公布進度報告前,委請具公信力的機構針對司法信任度進行民調並予以公開,以便有效評估成效及瞭解民眾感受。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林為洲
    決議:照案通過。
    二、司法院發布「司法改革首次半年進度報告」。針對血汗法警之現象,提出107年度檢察機關增加法警輔助人力42人。然杯水車薪,法警人力仍相當吃緊,超時工作時有所聞。顯見政府半年來對於法警過勞改革措施仍有改善空間。故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應針對法警過勞問題進行檢討,並於每半年公布之進度報告中,針對如何改善法警人員之血汗現象,提出具體方案。
    提案人:吳志揚 林為洲 林德福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請法務部邱部長報告,時間6分鐘。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太三今日很榮幸應邀向貴委員會報告本部業務概況並備質詢,對於各位委員長期以來給予我們的支持和鞭策,表示由衷謝忱。以下謹就本部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及未來施政重點等擇要報告,敬請指教。
    壹、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
    一、強力掃蕩毒品,維護世代健康
    (一)落實執行「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
    為精進反毒工作,依據106年7月21日行政院函頒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協助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落實執行,並就相關策略進行滾動式檢討與修正。
    (二)規劃設立毒品防制基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修正條文,以及行政院106年12月1日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之「研商毒品防制基金設立事宜會議」決議,毒品防制基金訂於108年1月1日設立,本部已邀集相關部會及各縣市政府共同研商基金用途與運用原則,並規劃辦理基金設立等相關事宜。
    (三)發揮全國毒品資料庫功能
    本部責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建構全國毒品資料庫,並強化與其他單位資料庫整合功能與介面連結,協助(調)跨區資料整合分析,達成科技化緝毒精進作為,截至107年2月底止,資料庫建置雙向通信紀錄6,702萬5,800筆,毒品人口資料159萬2,045筆。
    (四)窒息式掃蕩毒品斷絕來源
    1.臺高檢署於106年6月啟動「區域聯防」溯源斷根行動,並結合毒品資料庫之建置,統合全國檢、警、調、海巡、憲兵、關務等6大緝毒系統,採取「窒息式」全國性掃毒行動,於7月11日至8月29日進行第4波溯源斷根及首次區域聯防緝毒行動;8月29日至9月18日進行第1波偏鄉及特定區域緝毒行動。累計106年啟動5波大掃毒行動,共逮捕3,177名販毒藥頭、1萬2,397名藥腳,查扣各級毒品4,863公斤,清除23處毒品工廠、14處大麻栽種場所、重大走私案6起。另針對毒品入侵校園、軍中、毒品嚴重偏鄉、社區型藥頭、組織性毒品犯罪等,結合各地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多次全國性區域聯防毒品查緝行動。
    2.行政院賴院長於107年1月23日邀集6大緝毒系統,在行政院召開會議討論後,提出安居緝毒方案,責由臺高檢署規劃安居緝毒執行計畫,交由各查緝系統開始盤點隱(藏)匿在全國各大樓、社區中的販毒網,要求精緻蒐證。檢警啟動安居緝毒方案,於107年1月29日起至2月5日農曆年前進行第1波全國強力掃蕩,特別針對販毒者據為發送毒品之大樓與社區、犯罪組織及幫派涉毒地點、群聚施用毒品之地點、青少年易遭引誘聚集施用點及毒品交易熱點進行強力查緝,並在邊境強力攔查,總計掃蕩據為發送毒品之大樓社區等261處以上,扣得及攔阻各級毒品超過4,000公斤,查獲製造販賣運輸藥頭超過431人,破獲新興混合毒品分裝、大麻栽種、K他命、一粒眠製造場所11處,將毒販自社區隔離,成效良好。行政院賴院長特別於2月23日在行政院頒發獎狀予專案傑出貢獻個人27名,團隊成效良好9個機關,表達肯定並指示持續推行,建立社區反毒網,建構安居新環境。
    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等單位,於106年9月偵破走私集團利用「進口五金」走私安非他命原料氯假麻黃生僉 1,260公斤,可製造出約1,000公斤的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供2,000萬人吸食。本部調查局聯合相關單位於106年11月1日破獲利用海運貨櫃走私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一粒眠),總計查獲60大箱、300萬餘顆錠狀毒品,毛重約828餘公斤,約可提供300萬人次吸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等單位,於106年11月10日偵破罕見之利用國際快捷郵包走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重量1萬3,847.92公克,約可供130萬以上人次施用,合計可提供2,430萬以上人次施用。
    4.106年1月至12月(下同106年度)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執行查緝毒品案件,共偵查終結起訴4萬9,291件、5萬1,020人,並查獲各級毒品6,449.9公斤,另查獲毒品製造工廠55座。又查獲之毒品當中,第一級毒品771斤(海洛因等),第二級毒品1,047.6公斤(安非他命等),第三級毒品1,274.8公斤(愷他命等)及第四級毒品3,356.6公斤(假麻黃生僉等)。
    (五)跨國合作阻絕毒品於境外
    1.本部調查局與刑事警察局、海岸巡防署提供情資協助印尼國家警察署,於106年7月13日破獲印尼史上最大宗安非他命走私案,查獲1公噸甲基安非他命,本案並經國際媒體大幅報導。
    2.本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於106年9月27日接獲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報,破獲自馬來西亞進口鋼製保溫瓶內夾藏海洛因毒品,自瓶內取出海洛因73包,毛重30.5公斤。並透過國際緝毒合作機制,提供馬來西亞皇家警察肅毒局相關情資,組成專案小組親赴馬國進行專案會談,於106年10月18日晚間在吉隆坡第二國際機場緝獲以鐵觀音茶葉包夾藏愷他命248包,計254公斤。本案前後共計緝獲毒品284.5公斤,有效拒毒於境外。
    3.本部調查局與澳洲等國外執法機關合作,106年12月21日在西澳成功破獲跨國毒品走私案,共查獲重達約1.2公噸甲基安非他命,為澳洲史上最高,市價約10.4億澳元,折合約新臺幣(下同)240億元,並逮捕8名澳籍嫌犯。
    (六)強力執行「第三,四級毒品罰鍰、怠金專案」
    本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針對第三,四級毒品罰鍰、怠金案件強力執行,並自106年5月起進行3波同步專案執行,會同轄區警察局至現場勸繳及扣押財產,以實際行動達到遏制第三,四級毒品氾濫之效果,106年度共徵起1億3,033萬9,144元,較前3年徵起金額大幅成長。
    (七)修法嚴懲毒品犯罪並剝奪犯罪利得
    本部研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6年12月21日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並於同日函送大院審議。修正重點包含:對於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行為從重處罰及採行擴大沒收、對於施用毒品者擴大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的適用時機等。
    (八)完成毒防中心移管事宜
    各毒防中心於107年1月1日移由衛生福利部督管,本部協助辦理系統轉移與業務移交等事宜,已順利完成移管,並將持續偕同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推動毒防中心法制化與個管人員督導制度,強化追蹤輔導量能。另與衛生福利部共同辦理毒防視導考評,透過績效指標指引重點工作方向,健全在地化毒品防制體系,發展中央至地方、社區至家庭的全方位反毒防護網,有效防制毒品氾濫。過去各縣市政府的毒防中心是由法務部編列經費補助,但在督導上,衛福部無論是在衛政及社政上都是比較有棒子與蘿蔔,所以經過行政院的協調之後,自今年1月1日起,改由衛福部來做督導工作。
    (九)多元管道進行反毒宣導
    1.持續整合跨機關資源,培訓運用在地反毒師資,前進鄉鎮市區、村鄰里辦理反毒宣講,讓社區民眾、學生家長瞭解毒品危害與傳播途徑,建立個人、家庭、學校、社區多層次防毒網絡,106年度有19個縣市共同響應,107年度規劃賡續辦理。
    2.規劃107年度結合教育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慈濟大學與縣市政府共同辦理「無毒家園親子同樂探索營」活動,推展親子反毒共學,強化毒品防制知能。
    3.結合教育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臺灣少年權利與福利促進聯盟、國語日報社,以「拒絕毒品誘惑」為主軸,運用國語日報版面發行「無毒大丈夫」漫畫專刊,共計發行13期。
    4.結合教育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智趣王公司辦理「創意說故事」數位繪本競賽「反毒創作組」,計有76組報名參加,後續規劃得獎作品將製作APP、PDF與影片檔推廣運用。
    5.運用時下流行之臉書與line通訊平台,建置「反毒總動員」粉絲頁與line@生活圈群組,即時傳遞政府反毒相關文宣與訊息,凝聚社會大眾對反毒工作的支持。
    6.結合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天承生活藥業公司及各地毒防中心於社區設立「防毒保衛站」關懷與諮詢據點之聯繫,主動寄送本部新編修之反毒手冊,擴大毒品防制宣導網絡。目前計有1,026家社區藥局參與。
    (十)落實替代治療提升戒癮成效
    本部採取「戒治先行」及「除刑不除罪」之政策,積極推動毒品減害政策,106年度施用第一級毒品者,受緩起訴處分並接受戒癮治療計1,376人,占施用第一級毒品起訴及緩起訴人數8,667人之15.9%;施用第二級毒品者,受緩起訴處分並接受戒癮治療計5,411人,占施用第二級毒品起訴及緩起訴人數2萬1,281人之25.4%。
    (十一)研提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
    本部矯正署規劃「精進矯正機關藥癮處遇模式」,除邀請精神醫療、諮商輔導及犯罪防治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召開諮詢會議、調訓全國各矯正機關教化輔導業務主管及承辦人,並舉辦記者會宣示精進藥癮處遇作為的決心。106年12月5日正式函頒「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並由各矯正機關自107年1月1日起積極推動辦理。
    二、推動司法改革,展現具體成效
    (一)擬定司法改革具體方案及期程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於106年8月12日由蔡總統親自主持,確立了12大項重點議題及改革方向,本部為落實司改結論,擬定具體可行方案及期程,重點方案包括:建立權責相符、透明公開的檢察辦案體系;研議人民參與檢察審查制度─人民檢察審查會;打造中立的檢察體系;去除冤抑錯誤,建立辦案自我檢討機制─完善定罪計畫;提升檢察體系之效能,推動團隊辦案;檢討刑事政策,有效打擊犯罪;強化被害人與受刑人人權。
    (二)研提司改首次半年進度報告
    司法改革面向眾多,經過跨院、部會的協調後,由本部主責的司改決議共有近250點次,均充分重視並積極研議推動,惟仍須以本業革新為起點,厚植改革基礎,再充分延伸至其他面向的改革。本部於107年2月12日提出司改首次半年進度報告,對外公布方案推動及落實情形。重點如下:
    1.打造中立的檢察體系
    (1)為避免民眾對於法官、檢察官角色混淆誤認,推動各級檢察署更名,以後檢察機關的全銜將不再有「法院」2字,107年2月8日全國各級檢察署同步更新銜牌,相關配合更名的法律修正,草案也已送入大院審議中。
    (2)為彰顯檢察官之司法官屬性,以後檢察官將不再擔任與檢察業務無關之行政職,也不再領取刑事案件辦案獎金。已著手修正「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明定檢察官不適用領取獎金的規定,也會就其他部會的查緝獎勵辦法有無檢察官得領取獎金的規定進行瞭解。
    (3)推動檢察人事制度改革,從106年起一審主任檢察官產生,已進行基層檢察官票選推薦,相關行政規則的修正目前也在法制作業中。
    (4)偵查不公開的落實是本部持續努力的目標,107年2月26日訂定「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並於同日施行。
    2.建立權責相符、透明公開的檢察官辦案體系
    (1)透過起訴書資訊的透明化,使大眾可以加強對檢察官執行職務妥適性的監督,但衡平考量無罪推定原則及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起訴書公開的時點應在第一審判決之後,本部於106年10月11日將「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法建議案函送司法院,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函請行政院會銜,行政院會甫於107年3月15日通過「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正草案及「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送請大院審議。
    (2)為加強檢察體系的內部監督,及偵查作為更加精進妥適,已擬具「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化主任檢察官帶領團隊辦案試行方案」,並自106年9月7日起,在6都8大地檢署同步增設主任檢察官,針對重大案件建立以主任檢察官為核心之團隊辦案模式,謹慎控制偵查作為的發動與步驟,避免單一檢察官經驗不足之弊病,並於起訴時共同具名及參與實施公訴。統計至107年1月15日止,各地檢署團隊辦案件數已達213件(含偵辦中與已偵結案件),共同具名起訴案件數亦有13件。
    3.救濟無辜─建立確定判決檢討機制(完善定罪計畫)
    業於106年6月13日函頒「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臺高檢署也依本要點設置「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審查會之外部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包括鑑定專家、法醫、退休法官、律師及學者等,會針對有罪確定案件再加檢討,審查會意見認有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之必要者,分別送請檢察總長或承辦檢察官依法處理。迄至107年1月15日止,臺高檢署已受理2案。
    4.提升檢察體系之專業與效能
    (1)未來法官、檢察官、律師將改成合考合訓的制度,這個制度的變革涉及行政院、考試院及司法院3院的權責,而且必須修法,在修法程序完成前,本部司法官學院自106年8月開訓的司法官第58期開始,將逐期延長學院外實習期間,縮短集中訓練時數,並提供更多實習地點供學員選擇(例如:NGO團體、民間企業)。
    (2)延攬具社會歷練及豐富法律實務經驗之人員加入司法官行列,為各界所期盼,本部自106年度起開始常態化辦理律師轉任檢察官遴選作業,共遴選8名優秀律師,於完成為期52週的職前研習後,預計於107年底即可分發至各檢察機關擔任檢察官。另將推動「法官法」修法,讓有6年以上檢察事務官工作經驗且通過律師考試的檢察事務官,也可從優遴選擔任檢察官。此外,也將進一步研議將任軍法官且曾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一定期間者,納入遴選檢察官範圍的可行性。
    (3)犯罪手法與型態日新月異,現職檢察官辦案專業知能應該不斷精進,各項專業進修課程均持續辦理,並逐步建立檢察官專業證照制度,目前已有的財務金融、兒少訊問及政府採購法專業證照外,更研議逐步增加證照種類(例如:智慧財產、營業秘密、醫療案件等)。
    (4)因應不斷攀升的案件負擔,提升檢察體系的效能,除持續尋求檢察官與其他偵查輔助人力的補充,並適度簡化檢察官書類外,已完成再議制度改革,修正「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自107年1月1日起,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案件第2次再議時,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若認為偵查未完備,應以自行偵查為原則,並於偵查完備後為駁回處分或命令起訴,避免案件久懸未決,損及當事人權益。
    5.強化被害人保護
    (1)加強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之地位及參與深度是本部的一貫主張,關於程序參與的部分,目前被害人可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中介,在加害人的假釋審查程序陳述意見,甚至可以參與程序,另將持續配合司法院推動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刑事訴訟法」修法。
    (2)強化被害人的資訊獲知,也是改革的重點之一,社會矚目案件在偵查終結時,被害人已可及時獲知偵查結果,並且被害人或其家屬現在也可以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向矯正機關申請告知加害人出監或移監通知或訊息,迄107年2月底止共66人提出申請。
    (3)推展修復式司法方面,目前朝向賦與法源基礎及在獄政體系持續落實等2個面相改革。法制化作業部分,已於「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中增訂監獄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的法源,再者,司法院預告之「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初稿,也增設偵查及審判中得轉介修復的規定。獄政體系落實修復式司法部分,各矯正機關均鼓勵受刑人參與修復式司法,與被害人和解賠償,納入假釋審查參考,並持續加強矯正志工的訓練。
    6.檢討刑事政策有效打擊犯罪
    (1)本部正規劃在刑法中增訂一系列妨害司法公正犯罪的處罰規定,其中「妨害保全命令罪」修法草案已在行政院審查中,另外「棄保潛逃罪」、「干擾及報復證人罪」、「妨害刑事調查罪」、「藐視法庭罪」等均有增訂之必要,此外「湮滅刑事證據罪」的構成要件亦應檢討,相關條文草案刻正研議中。
    (2)近年來政經犯罪大咖棄保潛逃事件頻傳,尤其在交保後執行前更是危險空窗期,為有效降低遭判重刑確定被告逃避執行之比率,本部前即擬具「刑事訴訟法」修法建議案送司法院,建議修法方向為宣判時被告原則應到庭,若被告受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2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法院即應審酌是否應為羈押,若不羈押,應為其他替代處分。司法院採納本部建議,已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函請行政院會銜。
    (3)很多犯罪者鋌而走險犯罪的原因,就是想要藉此獲取財產利益,本部持續推動在各類重大犯罪(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森林法」)中引進擴大沒收制度,並持續加強偵查中變價及自動繳回機制,研訂「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囑託業務聯繫要點」草案,以貫徹「任何人不得保有不法利得」之正義要求。
    (4)為有效打擊組織犯罪,進一步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安全,本部於106年間先後推動2波修法,並均經大院修正通過,重點包括:修正犯罪組織定義、放寬犯罪組織所從事活動之範圍、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處罰規定、佯稱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所關連,要求民眾出售財產、股份、放棄經營權、配合辦理都更處理程序等行為之處罰規定及得以視訊方式訊問被害人或證人等規定。
    7.建立保護兒少的機制
    (1)回應司改會議的決議,本部針對兒少、婦幼弱勢在司法程序上特殊性,持續提供友善的訊問環境,首先是推動兒少性侵害被害人訊問專業證照制度,強化檢察官對該類型被害人訊問及偵查的專業能力,截至107年2月底止已共核發243張證書。另與衛生福利部合作,由該部提供專家名冊,提供給各檢察署協助兒少被害人訊問。此外就性侵害被害人在偵查階段的訊問,提供溫馨談話室、一站式的服務。
    (2)在兒虐防治政策面向,本部除將配合衛生福利部現有防治計畫及規劃建立之制度,持續密切合作外,也積極規劃建立司法及警政單位及早介入兒虐案件的機制,研議比照性侵案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流程的模式,針對重大兒虐案件,經社工評估後由司法警察報請婦幼專組值日檢察官指揮偵辦的可行性。
    (3)另就收容或矯正中之少年,則是持續完善輔導與復歸制度的建置,目前推動的改革方向有:檢討少年收容機構的執行與輔導方法,研擬「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草案、推動施用毒品少年多元處遇機制、提供衛生福利部勒戒少年「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研修的參考意見及協助未繼續升學、虞犯少年習技與就業。
    (三)宣導司改成果
    行政院、司法院及本部分別於106年12月22日、107年1月5日及19日,合辦3場次「司改向前走:司法改革意見交流座談會」,分別邀請勞工、工商及醫界團體進行交流對話,宣傳司改之成果。
  • 項目
    三、全力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公義
    (一)提升洗錢防制效能,啟動打擊資恐機制
    1.「洗錢防制法」施行後,我國反洗錢之努力,已獲國際肯定,於106年7月20日APG年會中,獲得各會員支持,成為第2階段評鑑不及格10個國家當中,唯一脫離追蹤之國家。
    2.因應107年底即將來臨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3輪的相互評鑑,本部配合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分別於106年6月間及9月間舉辦「國家風險評估程序第一次會議」、「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程序第二次會議」,並於12月4日至8日舉辦「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模擬評鑑國際會議」,以提升我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效能。此外,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於106年11月22日舉辦洗錢防制誓師大會,由行政院賴院長親自誓師。
    3.因應聯合國安理會加強制裁北韓案,邀請APG秘書處及國際打擊資恐的資深專家來臺進行模擬評鑑,藉此瞭解評鑑流程的方式,並展現現況與成果。啟動首次的目標性金融制裁措施本部於107年1月12日依「資恐防制法」規定,召開「資恐防制審議會」,會中通過制裁名單,將涉嫌協助販賣石油予北韓的陳世憲及Billions Bunker、Bunker's Taiwan集團列入制裁名單,嚴禁任何商業、金融活動,全面斬斷金流。
    (二)防制組織犯罪,展開歷史新頁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總統於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除針對現行幫派犯罪型態予以切合適用外,並將犯罪組織放寬適用詐欺與涉及最重本刑逾5年(如洗錢、山老鼠、販運槍、毒、人口等)犯罪之集團。經統計修法前106年1月至4月起訴案件僅有2件,起訴比率5.6%;修法後5月至12月則有226件,起訴比率提升至81.0%,起訴件數及比率均大幅提升。
    2.現今犯罪組織活動呈現多樣性,追求利潤之牟利性亦可為組織犯罪之特徵之一,但非必要之特性,因此,具有眾暴寡、強凌弱,常對民眾施以暴力、脅迫等危害社會甚鉅之持續性組織犯罪行為或牟利性之組織活動,均應納入組織犯罪。本部偕同立法委員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於106年12月15日經大院三讀通過,總統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修法後對於究辦組織犯罪將有更具體有效的作為,並強化對被害人及證人保護措施。
    (三)實施沒收新制,全力追黑心錢
    1.「刑法」沒收新制施行後,本部要求所屬檢察機關均成立「追討犯罪所得專組」,對於社會矚目案件務必強化新法運用,避免任何不法獲利,使犯罪血本無歸,遏止犯罪發生。另為利新制推行後查扣不法資產增加,本部全球資訊網成立「查扣變價專區」網站,以供民眾查詢所有變價物品,檢察機關在案件偵辦初期,就扣案物品以變價方式處理,除可於審理終結後優先賠償被害人,亦可減省保管儲存費用,變價制度創造對國家、被害人及被告三贏效益。
    2.沒收新制施行前,統計104年7月至105年6月,法院裁定沒收金額為3億9,468萬餘元,已收金額則為1億9,072萬餘元,實現率約為48.32%。沒收新制施行後,截至106年12月底止,檢察機關向法院聲請沒收金額436億2,171萬3,380元、美金10億5,461萬6,156元、人民幣410萬6,771元、日幣2萬3,000元,各類外幣如換算為新臺幣後,合計聲請沒收金額超過700億元,經法院裁定沒收金額將近300億元,較沒收新制施行前法院裁定沒收金額近4億元,大幅成長逾75倍,績效卓著。
    (四)查扣不法所得,杜絕犯罪誘因
    1.為澈底剝奪罪犯之不法所得,阻斷作奸犯科之誘因,避免不公不義之事發生,本部訂定「查扣犯罪所得專責機制試行要點」、「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等措施,務使犯罪行為人絕無僥倖之可能,無法享受其犯罪所得之利益,確實維護被害人求償權利。
    2.106年度各地檢署共查扣犯罪所得(新臺幣部分)59億5,500萬9,294元,較105年的28億4仟餘萬元,成長約2.1倍。其中偵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查扣犯罪所得9,103萬7,124元;偵辦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查扣犯罪所得48億6,240萬6,534元;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扣犯罪所得4,127萬1,654元;偵辦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查扣犯罪所得5億8,570萬1,399元;偵辦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查扣犯罪所得1,751萬9,058元;偵辦其他案件,查扣犯罪所得3億5,707萬3,525元。
    (五)打擊破壞國土犯罪,落實國土保育政策
    1.鑒於不肖業者大肆開挖高雄仁武區觀音湖段山坡地,更在道路旁加高鐵皮及擋土牆,成功遮蔽視角,造成現場道路溢流泥漿,路過騎士常因滑倒摔車,附近居民敢怒不敢言,原有2座山,現在只剩下「半屏山」,讓「觀音」蒙塵。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於106年12月13日指揮本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等單位進行會勘,並兵分10處所,將彭姓嫌犯等人等帶回詢問後,移送橋頭地檢署複訊,估計盜挖面積約6萬1,650平方公尺,約相當於147座籃球場。
    2.本部調查局為落實國土保育政策、加強偵辦破壞國土及環保案件,計有破壞國土及環保案件50案,查獲破壞國土面積42萬9,470平方公尺,廢棄土8萬7,396立方公尺,廢水及廢棄物重量7萬6,776公噸。
    3.為謀求國土永續利用及發展,臺高檢署與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及林務局於106年12月20日共同舉辦「強化查緝河川環境、山坡地及森林遭人為破壞犯罪相關作為」研討會,透過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跨部會通力合作,展現政府從嚴追訴之決心。
    (六)痛擊詐騙集團,避免民眾受騙
    1.本部將電話詐騙集團,列為「檢察機關排怨計畫」優先查緝之案件,要求各檢察機關全力打擊及掃蕩。本部並與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機關共同組成「反詐騙聯防平台」,跨部會密切合作查緝、宣導及預防,避免民眾受騙。
    2.106年度各地檢署針對電話詐欺等案件共收案2萬7,182件,偵查終結起訴1萬4,119件,經判決有罪9,509人,定罪率94.7%。
    (七)掃蕩地下錢莊,嚴禁暴力討債
    1.本部將「以犯重利罪為常業之地下金融業者或集團」列入「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並將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集團,列為各地檢署強力掃蕩肅清之對象。各地檢署並成立「查緝民生犯罪專責小組」,指派專責檢察官加強此類案件之查緝。
    2.「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自97年1月執行以來,截至106年12月底止,各地檢署偵辦幫派、重利、暴力討債等犯罪,計分偵案5,032件、1萬0,567人,他案172件、402人,共起訴4,320件、8,801人,聲押獲准764人,判決有罪6,616人,定罪率87%。
    (八)防制人口販運,績效亞洲居冠
    1.我國自99年起至106年止,防制人口販運之成效,已獲美國國務院連續8年評比第一級,足證我國防制人口販運整體作為,在推動預防面、查緝起訴面、保護面及夥伴關係等策略奏效,充分展現公私協力、跨域合作、打擊非法、保障人權的具體成果,我國在打擊人口販運的積極作為,堪稱亞洲及世界的模範生。
    2.106年度各地檢署辦理防制人口販運案件共起訴87件、248人,判決有罪62人。
    (九)偵辦盜版仿冒,尊重智慧財產
    1.本部極為重視智慧財產專利案件,美國貿易代表署於102年5月1日公布「特別301」檢討名單,將我國自「一般觀察名單」除名,足證我國尊重並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成效,深受國際社會肯定。
    2.106年度各地檢署偵辦智慧財產專利案件,計起訴1,159件、1,308人,緩起訴處分920件、被告963人,判決有罪989人,定罪率93.7%。
    (十)解決醫療糾紛,創造醫法病三贏新局
    1.醫療糾紛案件具有高度專業門檻,且醫療專業非檢察官之專長所在,過去,面對醫療糾紛案件,醫師遭訟累之苦、病患遭受司法案件曠日廢時之苦、檢察官承受案件逾期之苦,沒有一方是贏家。本部和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希望能縮短醫糾訴訟處理時程,以有效率的方式解決醫療爭議,創造醫、法、病三贏新局。
    2.本部除充實檢察官辦案資源,強化檢察官偵辦醫療案件之專業知識及能力,並委請衛生福利部協助建置本部之醫療諮詢專家名單,及彙整除醫事審議委員會外之其他可受理鑑定之單位資訊,協助檢視鑑定案件資料的檢核表,加強醫界與法界之交流,建立良好溝通管道,另針對實務性醫事法律問題舉辦醫法論壇等。
    (十一)查察偽劣禁藥,維護國人健康
    1.偽劣禁藥或非法健康食品,嚴重危害國民身體健康,損害消費者權益,本部將「製造、輸入、販賣偽、禁、劣藥案件」列為「引發民怨犯罪案件」之類型,要求所屬檢調機關全力打擊,臺高檢署並執行「檢察機關查緝利用廣播電臺、電視頻道銷售非法藥物、健康食品案件執行方案」。
    2.行政院自99年4月1日成立跨部會「加強取締偽劣假藥及非法廣播電臺」專案,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執行本專案,截至106年12月底止,各地檢署受理偵案7,427件,發動搜索1,195次,聲押獲准77人,其中2,720件已起訴,判決有罪1,944人。
    (十二)推動「食安廉政平台」,追查黑心商品
    1.「食品安全廉政平台」以結合政風機構共同執行食安廉政之專案性任務為目的,106年7月至12月(下稱本期)執行「食安稽查會同參與」5,107件、「食安違常情資蒐集」194件。為配合推動行政院「106年獎勵地方政府落實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計畫」中第四環─「加重惡意黑心廠商責任」,本部廉政署於本期召開106年第2次食品安全廉政平台會議,及督導財政部政風處執行「食安疑慮進口農漁水產品整合邊境管理」專案清查,藉此賡續提升「食安情資蒐集運用」與「食安稽查會同參與」等2項核心任務執行成效,亦同時督責政風機構,依據「建置運用『食安廉政風險廠商資料庫』實施計畫」,聚焦查察食安風險廠商,提升業者與全民食安廉能風氣,確保國人食的安全。
    2.本部與衛生福利部聯手合作,就涉有「刑法」第255條、第339條刑責者,或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者,均透過臺高檢署「查緝民生犯罪聯繫窗口」共同研商與查緝。106年度各地檢署偵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計偵查終結59件、91人,起訴20件、30人。
    (十三)嚴防性侵再犯,確保婦幼安全
    1.本部與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國防部共同會銜制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積極強化相關人員專業訓練、訂定標準流程以及危險評估複核機制,務期精準篩選出有性侵再犯危險之個案,施以複合式監督與管控,必要時並將輔以電子設備嚴密監控,以達到防止再犯情事發生。
    2.106年度各地檢署辦理性侵害案件,計起訴1,803件、1,848人;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計起訴4,286件、4,494人;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案件,計起訴455件、512人。
    (十四)精實財金訓練,防範經濟犯罪
    1.本部推動實施金融證照三級制度,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調查官、廉政官、行政執行官須通過精實財金訓練,考訓合格且領有中級以上之證照,方可偵辦重大金融、經濟犯罪案件。截至106年12月底止,取得初級證照者計1,107名,中級證照者計549名,高級證照者計387名。
    2.臺高檢署並成立「偵查經濟犯罪中心」及「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各地檢署亦組成「經濟犯罪偵辦小組」,指定實務幹練之檢察官專責偵辦。自89年1月至106年12月底止共808件,其中22件仍在偵辦中,已結案786件,包括法院審理中265件、不起訴處分67件、緩起訴處分4件、簽結110件、判決確定337件,併案3件,有效遏制經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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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速獄政改革,保障收容人權
    (一)提升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居住品質
    矯正機關囿於現有硬體設施限制,雖長期處於超額收容之窘境,仍積極推展「一人一床」方案,本於務實可行及兼顧戒護安全下,分階段執行,期能改善收容人居住品質。106年度已完成設置1萬0,344個床位,目前累計可提供收容人3萬5,177床位,床位配置率為56.61%,已達到「一人一床」設置之機關計有臺中女子監獄等22所,占矯正機關總數約43%。
    (二)紓解超收擁擠,維護基本人權
    1.為解決矯正機關超收擁擠問題,除研議修法從源頭減少單純吸食毒品犯入監人數外,本部矯正署檢討假釋審核標準,加速假釋流程(速審速辦),並提出「矯正機關擴、遷、改建評估方案」,以擴、增、改或遷建監所方式,提供新的收容空間。
    2.行政院召開「獄政改革之矯正機關擴遷改建及一人一床計畫」會議,優先擇定推動八德外役監獄及雲林第二監獄等2所機關新(擴)建工程,中長程計畫業奉行政院核定,預計109年起陸續完工啟用後,可增加3,631名容額(超收比率預計降至2.17%);此外,有關彰化看守所遷建計畫案刻正加速辦理中,預計112年後增加1,124名容額,達成無超額收容之目標。
    3.本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擴)建「至善大樓」工程於106年10月2日舉行落成典禮,為國內第一棟高層監所建築並獲得「銀級」綠建築標章,可增加1,366名收容額,紓解超額收容。
    (三)強化更生人復歸社會及其配套措施
    1.推動「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制度」,更生築夢一路通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制度自106年6月1日實施以來至12月底止,計有42所矯正機關,281名受刑人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工作內容包含農作、長照、金屬加工、營繕工程、印刷包裝等項目。
    2.為響應政府推動長照2.0政策,矯正機關擴大辦理長照之照顧服務員技能訓練班,鼓勵收容人參加訓練及考取證照,並配合自主監外作業制度,輔導結訓收容人,提早至監外學習從事長照相關工作,俾利出獄後適應職場生活,106年度長照班結訓人數為179名。
    (四)修正「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保障收容人人權
    1.本部矯正署已提出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建立假釋審查及對矯正機關處遇或措施之司法救濟途徑,並已將司法院釋字第755、756號解釋意旨納入草案,預定於107年3月間函送行政院審查後函送大院審議。
    2.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意旨,本部矯正署已函發各矯正機關,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經依法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逕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救濟。
    (五)推動假釋透明化,落實假釋從優審核政策
    1.擴大辦理假釋面談機制及被害人參與假釋審查程序:本部矯正署於106年12月28日函示各矯正機關擴大辦理假釋面談機制,使受刑人有充分表達意見之機會;自107年起,各矯正機關可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中介,讓犯罪被害人或家屬以親自列席、書面或影音資料等方式向假釋審查委員陳述意見,促進假釋審查公開、透明。
    2.建構本土化假釋審查評估工具:本部矯正署於106年8月底完成初稿研擬,然因假釋涉及受刑人權益重大,相關措施應謹慎研議辦理,故後續尚須彙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意見,並審慎評估工具使用之可行性及效益後方得施行,俾臻假釋審核之周延。
    3.落實從優審核假釋政策:本部矯正署除積極督導各矯正機關應遵循「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及「假釋審核參考原則對照表」審核受刑人假釋案件外,並於106年6月13日將參與自主性監外作業受刑人納入從優審核、專案速辦之範疇。本期假釋總核准率,每月均維持42%以上。
    (六)持續矯正創新,精進教化作為
    1.推行矯正機關透明化,強化收容人家庭支持教育:本期辦理開放參訪534次,參訪人數1萬7,021人;辦理面對面懇親活動2,527次,參與家屬人數2萬2,944人,參與收容人1萬2,802人;親職教育、家庭支持方案課程與活動245次,參與家屬人數2,005人,參與收容人3,346人。
    2.推動人文藝術活動,開啟矯正文化創意:各矯正機關積極舉辦多元豐富之藝文活動與競賽,以陶冶收容人性情,端正良善品格,本期辦理1,446場次,參與收容人40萬3,164人次。
    3.強化收容人技能訓練,增進就業謀職能力:本部各矯正機關開辦符合就業需求之實用技能訓練班,有效協助收容人自力更生、順利復歸社會。本期開辦368個實用技能訓練班次,參訓收容人6,306人次。此外,為延續傳統工藝及陶冶收容人心性,另開辦110個專班,參訓收容人1,347人。
    (七)深化矯正處遇,實踐人文關懷
    1.結合藝文活動推展生命教育,提升矯治成效:本部矯正署積極與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合作,藉由「心六倫」巡迴演講、音樂會等各項柔性藝文活動之推展,陶冶收容人心靈,提升矯治成效。各矯正機關與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結合,本期共舉辦「心六倫」巡迴演講6場次,計有868名收容人參加;舉辦「心幸福音樂會」1場次,計有228名收容人參加。
    2.舉辦銀髮健康操設計比賽,促進收容人身心健康:因應社會及矯正機關內高齡化趨勢,舉辦「矯正機關收容人銀髮健康操設計比賽」,本賽事計有45組隊伍參與,歷經各分區複賽後,於106年8月24日在新竹監獄辦理全國決賽。
    3.辦理表演藝術療育工作坊,提升覺察回顧人生:結合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臺北藝術大學等社會資源,106年9月至12月假桃園女子監獄辦理「表演藝術療育工作坊」,並於12月18日辦理成果發表會。
    4.舉辦「枕邊細語─為孩子說故事」活動,重塑收容人家庭連結網絡:為強化收容人親情連結及增進親子關係,自106年4月起,各矯正機關依據「家中有6歲以下幼童」收容人參與意願,安排其為子女個別錄製故事或關懷勉勵話語,協助收容人逐步復歸社會與家庭,提升家庭支持力。
    5.推動酒駕處遇方案,強化專業處遇機制:為推動酒駕防制並提升酒駕(酒癮)收容人處遇之廣度及深度,本部矯正署以三級預防(輔導)概念建構酒駕處遇模式,督導各機關辦理各式宣導講座、認知輔導課程及團體、個別治療處遇,發揮處遇效能,減少再犯。
    (八)連結教育資源,完備適性處遇
    1.連結教育部資源,增加專業師資及輔導人力共19人:
    (1)本部矯正署積極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合作,少年輔育院除連結當地地方政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專業輔導人力外,並自106學年度起,由該署專案增核少年輔育院作學校輔導教師3名、特殊教育教師4名,以專責少年輔育院學生輔導及特教工作。
    (2)另為加強少年輔育院專業輔導工作,矯正署預計於107年度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請12名專業輔導人員(心理師、社工師)補助經費,以專責輔導學生及改善其相關問題行為。
    2.訂定補助要點,推行矯正教育工作:為顧及少年輔育院及少年矯正學校收容學生受教權利,經本部矯正署積極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商,關於收容少年教育實施事項,將由該署專案訂定「補助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機關相關教育事項作業要點」,以補助專業輔導人員、特殊教育、補救教學、高中職扶助方案等資源,俾協助推行少年矯正教育工作。
    (九)實施突擊檢查,落實督導考核
    106年度共召集712名警力,無預警前往臺北監獄等8所矯正機關實施突擊檢查,檢查結果均未發現重大違禁品,對於檢查結果及部分違失,已要求機關依所報專案檢討報告澈底改善。爾後安檢督導考核小組仍將以保密方式,繼續不定期突檢所屬矯正機關。
    (十)強化監控系統設備,完備安全防護機制
    為補強矯正機關戒護安全相關硬體設施及設備,並妥適運用科技設備輔助戒護勤務,本部105年度及106年度分別研擬「矯正機關智慧監控系統建置及影像資料庫分析應用計畫」及「矯正機關智慧監控系統建置計畫(1/3)」,規劃於本部矯正署建置遠端監控指揮中心及建置影像資料庫雛型,另於臺北監獄等7所矯正機關建置智慧監控系統,全案均已發包,刻正積極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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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主動研修宣導法規,符合潮流貼近民意
    (一)擬具「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建構親民、便民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係規範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前應遵行一定程序之法律,使各機關均能遵循公正、透明之程序,並使人民易於瞭解,增進人民對於行政之信賴。該法自90年1月1施行,期間曾6次小幅修正。本次修正以「建構親民、便民的行政程序」、「統一公告方式,以利機關遵循」為原則,並配套修正相關條文,計修正77條,係該法施行以來最大幅度之修正。本部已於106年12月26日完成修正草案之預告程序,將於辦理相關評估作業後,儘速送請行政院審查後函送大院審議。
    (二)研修「國家賠償法」,依法行使公權力並保障人民權利
    該修正草案經本部重行檢討後,於105年10月27日函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於同年11月10日檢送該草案函請中央及各地方機關研提意見,各機關意見經本部彙整後已於106年8月7日函送行政院審查。
    (三)強化公益信託公告程序以利監督
    106年11月15日修正「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增訂受託人除於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公告外,併應同時於資訊網路公告,且公告應至少連續3年,以利社會大眾監督。
    (四)協助正確適用個資法,創造溫暖法制環境
    本部除派員至公務機關宣導個資法外,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專區,主動釐清錯誤觀念,並回應人民對個資法相關疑義。106年度舉辦及派員赴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宣導個資法共28場次,約3,000多名學員參與。
    (五)結合公私部門訓練資源,提升調解人員專業能力
    為提升調解人員法律及其他專業能力,本部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等單位合作提供教學資源,106年度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合辦調解實務研習會21場次,共計2,115人參訓。又為增進調解業務績效,獎勵績優之調解委員會,本部按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考評名次,核發84個績優調解委員會調解獎勵金共計500萬2,899元。
    (六)辦理中央機關請撥國家賠償金
    106年度中央機關辦理國家賠償金請撥案件,共計15件,賠償金額總計1,483萬5,351元。求償收入133萬8,629元。
    (七)提供法規研修諮商,促進法制進步
    本部提供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及法規適用疑義之協助,出列席相關機關召集之法規研議、審查協商及法規適用疑義會議或提供書面意見,促進各機關提升法規品質,健全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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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促進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合作,打擊跨境犯罪
    (一)打擊跨境電信犯罪
    1.「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已召開8次會議研商達成多項重要決議,包括:建立境外通報機制、推動司法互助協定(協議)洽簽與個案合作、通過「打擊跨境詐欺犯罪任務型警察聯絡官」計畫、研提「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完善相關法制並強化罪贓返還,制定罪贓整筆返還機制、建置跨境電信犯罪資料庫、以適當強制處分(如限制出境等)防範涉嫌電詐之被告再次出境詐騙等。
    2.為強化國際合作並打擊跨境電詐及洗錢等犯罪,提出並促成在美洲國家(A國)派駐任務型聯絡官之建置,並見成效。以近期案例:我國承辦檢察官率檢調團隊至A國,與該國檢察機關連繫討論共同查緝計畫後,共同在A國執行搜索、扣押,查獲國人於A國設置之機房等電詐器材,並查獲位於A國之國人及共犯,遏阻該集團電詐犯行。
    (二)研提「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
    為健全國內刑事司法互助法制、促進國際合作,以強化打擊跨境犯罪能量,本部研提「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並經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於107年1月31日函送大院審議。
    (三)進行跨國移交受刑人
    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規定,積極與各國洽簽移交受刑人條約或協議,其中依據「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關於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迄今已將在臺服刑之7名德籍受刑人全數移交返回德國服刑(其中4名係於106年完成移交)。
    (四)配合新南向政策之推動
    我國及新南向策略之許多國家均係亞太地區追討不法資產網絡(ARIN-AP)及APEC反貪腐執法合作網(ACT-NET)之會員,本部及各會員國亦均指派官員擔任該國之聯繫窗口,除透過上開國際司法合作網絡與新南向各國進行互動聯繫外,亦持續透過窗口與各會員國洽談雙邊互訪交流事宜。106年11月間辦理首次越南司法官學院來臺參訪交流活動。
    (五)推展國際司法互助,共同打擊跨國犯罪
    1.本部執行「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自91年3月26日起至106年12月底止,我方向美國請求139件,美國向我方請求73件。臺美雙方不定期針對司法互助案件之執行情形進行聯繫,並就該協定執行情形定期舉行諮商會議。
    2.我國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國家在司法互助案件亦有相當互動,自101年起至106年12月底止,我國與他國間相互請求案件計262件。另積極與該等國家於互惠基礎進上行雙邊合作,推動洽簽司法互助合作協定,有效打擊跨國犯罪。
    3.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106年度完成雙邊工作會談,自100年12月2日起至106年12月底止,我方請求越南司法互助案件數3,145件,越南請求我方司法互助案件數2,249件。
    (六)參加國際組織,拓展國際合作
    1.本部於106年9月參與英國劍橋大學耶穌學院舉辦之國際經濟犯罪研討會活動,部長並在會中發表主題演講,除介紹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增修沒收規定外,更說明透過「洗錢防制法」之修正,達到防制犯罪的效果,及近年來我國為共同打擊犯罪而積極參與之國際司法合作,使與會各國司法人員對臺灣近年來在法制改革之努力與成就,有更深刻的認識。
    2.本部指定人員擔任歐洲檢察官組織(EUROJUST)之聯絡窗口(contact point),亦積極參與歐洲司法網絡(EJN)的定期會議。EJN此一組織係為強化歐盟各國中央及地方機關從事司法互助之檢察官及調查法官間之相互聯繫而創設。我國除設有連絡窗口與該組織成員相互連繫外,並以觀察員身分每年獲邀參加全體出席大會(同列觀察員者有美國、智利、日本等國)。本部透過參與此些組織、會議,與各國司法互助窗口建立聯繫管道,有利將來司法互助請求案件之執行。
    (七)與各國完成年度雙邊工作會談
    完成與美國、加拿大、南非、菲律賓、越南等國106年度雙邊工作會談,達成多項會議共識,除增進我國與他國間之國際司法互助關係,對於合作打擊跨境犯罪之目的亦助益甚鉅,成果豐碩:
    1.臺美年度工作會談部分:本次會談除會同其司法部釐清相關執行疑義、並共謀解決之道外,復與該國聯邦調查局、國稅局犯罪調查科等執法單位交流新型數位犯罪案例,俾預為因應。
    2.臺加年度工作會談部分:本次會談向加方探詢彼此移交受刑人之可能,並告知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內容,使加方人員對我未來司法互助法有所認識,期有助日後之司法互助。
    3.臺斐年度工作會談部分:除與斐方確認我國司法互助請求案件之進度外,並陪同斐方參訪我相關司法機構,拓展雙方合作空間,促進雙方司法人員交流訪問。
    4.臺菲第4次工作會談部分:本次會談於106年12月8日在菲律賓馬尼拉召開,由菲方主辦,除確認雙方司法互助窗口,亦達成多項共識。此外,菲方並同意與本部調查局洽簽「臺菲執法人員培訓合作協定」。
    5.臺越第8次諮商會議:106年度係在越南胡志明市與該國司法部舉行。由於臺越雙方民事司法互助案件頻繁,雙方針對如何提升司法互助之效能進行詳細討論,並獲結論性成果、越方司法部代表團亦高度肯定本次會談,對於台越雙方此類案件承辦效率之提升,助益匪淺。
    (八)與大陸地區進行司法互助工作
    1.兩岸簽訂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後迄106年12月底止,已依協議管道,將潛逃至大陸地區之通緝犯逮捕解送回臺,共計476人。
    2.自協議生效起至106年12月底止,雙方請求司法互助案件共10萬2,674件,完成8萬4,814件,包括取得證言、提供書證、物證、確定關係人所在、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等1,917件之相互協助,有助於訴訟案(事)案件之偵查審判及民眾權益之保障;而兩岸檢警機關透過情資交換,以合作協查、共同打擊方式,共計破獲各類重大刑案199件,逮捕嫌疑犯9,142人。
    3.兩岸將打擊跨境毒品犯罪列為重點查緝工作,自協議生效迄106年12月底止,在雙方情資交換與協查偵辦之基礎上,聯手查獲毒品案件76件,嫌犯471人。
    4.在我方與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公安部聯繫協調下,持續就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罪贓查扣返還被害人問題,截至目前已有14件案例完成返還,分別由中國大陸返還我方被害人計1,442萬餘元,我方返還中國大陸被害人達31人,金額已逾2,05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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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完善司法保護體系,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
    (一)持續推動修復式司法,搭建兩造溝通橋樑
    「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以被害人與加害人為核心,協助促進雙方面對犯罪事件,真誠溝通,是提供獨立於現行刑事司法制度外的人性化選擇。截至106年12月底止,計開案1,539件,53.6%已進入對話計825件,其中71%已達成協議。
    (二)設置司法保護中心,聯結司法社政資源
    本部自102年12月1日起於全國各地檢署設置司法保護中心,106年度共受理327件,其中法定通報兒少案件60件、法定通報老人案件43件、關懷通報案件224件。
    (三)推動「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強化兒少犯罪預防機制
    結合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推動藉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及「再犯預防」全方位之三級預防措施「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持續關懷兒少犯罪狀況,滾動修正「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並橫向與縱向結合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源,落實執行方案之重點工作項目,俾促進少年兒童身心健全發展,預防犯罪。
    (四)辦理全國性犯罪預防四格漫畫競賽,加強犯罪預防宣導
    針對全國小、國中、高中(職)學生辦理「炎夏『漫』活,創意說『畫』」2017年暑期少年兒童犯罪預防及服務利他四格漫畫徵件活動」,以反毒、反暴力、反霸凌、反酒駕、反詐騙、被害保護與服務利他等為主題,加強少年兒童犯罪預防觀念。共有合格投稿作品1,481件,包括國小低年級組145件、國小中年級組537件、國小高年級組330件、國中組277件、高中組192件。
    (五)推動多元化更生保護服務,重建家庭支持功能
    1.拓展多元化更生保護扶助措施,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就學、就業、就養、創業扶助等多元化服務,本期共計4萬612人次。結合民間資源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服務方案,106年度計開案服務246個更生人家庭。
    2.鼓勵民間參與毒品更生人保護業務,提升社區服務量能,提供有心戒癮者追蹤訪視與輔導,延續戒癮成效並協助自立復歸。計補助財團法人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等13個民間團體,提供1萬3,834人次社區追蹤及資源連結等服務。
    (六)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促進生活重建
    本期實施「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共協助5,217人次;對殺人案件被害人遺屬全面提供法律服務,放寬得免經濟條件審查;辦理「溫馨專案」2,728人次,提供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心理輔導;加強「安薪專案」輔導犯罪被害人技訓與就業,共輔導1,947人次。
    (七)落實法治教育,邁向公民新社會
    1.督導各地檢署辦理反毒、反暴力、反霸凌、防制性侵害及婦幼保護、預防被害等法律宣講及法律推廣活動,本期計辦理3,309場次、32萬5,514宣導人次。
    2.結合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製播「生活In Design之『生活法律通』」節目,內容涵蓋人權、司法革新、廉政、婦幼保護、兒少犯罪預防等議題,本期完成12次節目專訪及播放宣導。
    3.結合警察廣播電臺,以「多元文化尊重」、「防制人口販運」、「性別平等」、「被害保護」與「兒少保護」議題製播「司法保護月」專案,擇選本部歷年插播卡比賽得獎作品予以播出,播出期間為10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止。
    4.結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與桃園「望見書間」與中和「燦爛時光書店」辦理1「異鄉說『法』」東南亞文化書店法律講座,並提供移民、工法律協助,解決生活中的法律問題。
    5.為深化法治教育,結合縣市圖書館,於北中南巡迴舉辦「繪本說故事互動講座」,以生動活潑的「說故事」方式搭配有獎徵答與現場唱跳活動,帶領小朋友閱讀法治教育電子繪本。
    (八)發揮社會勞動效益,共創雙贏
    本期「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各地檢署共新收1萬3,366件,1萬3,366人因而不需入監執行,不必中斷工作,得以保持完整家庭;對社會而言,提供369萬7,703小時服務,以基本工資133元計算,創造相當4億9,179萬4,499元的產值回饋社會;對國家成本而言,社會勞動人如收容於矯正機關,以每人每月平均支出之收容費用2,064元計算,總計為國庫節省4,240萬0,328元之矯正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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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落實人權保障,維護社會公義
    (一)賡續推動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具國內法效力
    為彰顯我國積極參與國際人權事務決心,並逐步建構我國完整之人權圖像,「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於106年9月7日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並函送大院審議,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二)持續研究設置國家人權專責機構之可行性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下設國家人權機構研究規劃小組,經105年7月22日第22次委員會議決議,我國應儘早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另有關委員就我國成立國家人權機構之3種可能方案進行表決,其優先方案依次為「設於總統府下」、「設於監察院下」及「成立完全獨立之國家人權機構」之表決結果,已呈請總統參考。106年11月22日第29次委員會議,復就國家人權機關設置於監察院之各種方案進行討論,決議請監察院再行研議,並將相關會議資料等送請總統作為決策參考。
    (三)建立人權缺失之監測、督考及改善機制
    本部已擬具「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落實及管考規劃」,並依該落實及管考規劃之規定,視各點次之性質,由行政院及各該點次主辦機關分別邀請民間團體等,召開民間參與審查回應表會議(行政院部分計召開7場次,本部部分計召開2場次),就初步回應內容是否妥適,進行對話。本部亦就權責部分,進行相關改進或修法作為。
    (四)統籌各機關全面檢討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
    本部統籌兩公約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業務。截至106年12月底止,列管之263案中,無須修正及已完成修正者計228案,占86.7%,未完成修正者計35案,占13.3%。
    (五)多元方式推動兩公約人權教育
    為持續推展本部人權教育並配合國際失智症月活動,本期舉辦「法務部國際人權交流活動」─「失智者人權」專題演講;為使人權教育更多元活潑且成效更為顯著,本期舉辦「106年度人權影展評析」活動─「丹麥女孩」、「女權之聲」場次,參訓者有98.6%以上感到非常滿意或滿意;為使人權教育對象擴大至各地方政府所有公務人員,使其瞭解當前國家政策發展及策進作為,本期與臺中市、花蓮縣、臺南市、新竹縣等地方政府合辦「106年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參訓者整體滿意度為91.21%。
    (六)賡續召開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會議
    本期召開第31次委員會議會前會及正式會議,就提升12年國教課綱人權教育之地位、推動制定反歧視專法、成立行政院成立人權業務專責單位等人權保障議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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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強化廉政革新,打擊跨境貪腐
    (一)整合肅貪能量,強化廉政革新
    1.訂頒「法務部廉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肅貪業務聯繫作業要點」,提升肅貪之動能與效率。迄106年12月底止,經本部廉政署與調查局聯繫協調後決定承辦機關之案件計有364案,避免重複調查情形發生;自廉政署成立迄106年12月底止,兩機關共同偵辦之案件計61件。
    2.本部自98年7月8日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執行至106年12月底止,各地檢署偵辦貪瀆案件累計3,310件,起訴9,854人次,起訴案件貪瀆金額55億2,478萬7,369元。在貪瀆起訴案件判決方面,判決確定者5,891人,其中以貪瀆罪起訴經判決有罪者2,926人;以非貪瀆罪起訴經判決有罪者1,220人,總計判決有罪者4,146人,定罪率達70.38%。
    (二)加強偵辦賄選,淨化選舉風氣
    1.為確保選舉所產生公職人員清廉執政與問政,本部採取有效之宣導及縝密防範之措施,以阻絕候選人賄選念頭,並督導所屬檢調機關強力查察賄選,嚴懲金錢、暴力介入選舉,以期斷黑拔金。
    2.截至106年12月底止,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受理案件2,159件、4,961人(偵案712件、他案1,447件),起訴242件、929人,聲押獲准21人。
    (三)加強教育訓練,培育全方位廉政人才
    為強化專業技能及建立廉政團隊,發揮廉政工作能量,廉政署於本期辦理新進人員教育訓練2班期;另辦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研究班」、「高階廉政人員研習」、「106年肅貪查處實務分區精進講習」(4梯次)及「肅貪業務專精班」(4梯次)等在職人員教育訓練12班期,參訓人數合計932人次。
    (四)掌握貪腐風險因子,建構防貪機制
    1.實施專案清查:本部廉政署督導政風機構實施全面性及計畫性專案清查,本期計完成59案。經統計清查成果由本部廉政署立案偵辦之貪瀆案件計21案,查獲一般不法案件計19案,追究行政責任案件計175案;清查成果節省公帑及增加國庫收入計8,138萬0,196元。
    2.深化預警作為:政風機構藉由參與機關各項採購及工程招標、驗收之監(會)辦等過程,就機關出現潛存違失風險事件或人員,主動簽報機關首長機先採取預防作為,消弭貪污犯罪於未然,本期採取預警作為192件。
    3.強化防貪效能:本部廉政署就已發生之貪瀆弊案及行政違失案件(起訴及行政肅貪案件),要求各政風機構就發生原因、過程及內部控制監督作業漏洞等進行研析,研提防貪建議或措施,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並追蹤辦理情形,本期計提出74件。
    (五)鼓勵民眾舉發貪瀆,全民監督政府
    1.本部於106年7月28日召開「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審查會106年度第1次會議」,計審議31案,決議不發給獎金者9案、保留決議1案、同意發給獎金者21案,核發獎金計2,398萬3,333元。
    2.本期各政風機構蒐報貪瀆不法案件線索共計292件,經本部廉政署立案調查計108件。
    3.本期受理貪污情資共454件,經本部廉政署情資小組審查過濾,認有犯罪嫌疑分「廉查」字案230件;該署分「廉查」字案之調查結果,移送地檢署偵辦103案,非貪瀆案件函送司法警察機關及地檢署2案,存參125案;該署106年第3、4次「廉政審查會」會議分別於9月29日、12月29日召開,各同意列參存查72、69案,總計本期列參存查141案。
    (六)深入偵辦貪瀆弊案,揪出不法官員
    本部廉政署偵辦貪瀆不法,本期經各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重要案件計有:本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主任管理員收賄案、屏東縣麟洛鄉鄉長任職主任秘書期間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工程師收賄案、新北市議員收賄案等。
    (七)推動行政透明措施,落實陽光法案
    1.106年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總計推動128項行政透明措施,各機關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將民眾權益相關業務擇「重大性、專案性之預算執行」、「接受外界捐贈款項」、「具有申辦」、「補助性質」及「曾發生弊案之業務」等易產生弊端之業務列為應優先辦理項目。
    2.本期本部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計71件,裁罰67件,裁罰金額計911萬3,000元;審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計6件,裁罰3件,裁罰金額計370萬元。
    (八)強化廉政會報組織與功能,彰顯打擊貪污決心
    本期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召開廉政會報計1,825次,其中由機關首長主持者計1,487次;專題報告計709案,其中由業務單位及外聘委員提報者計285案;討論提案(含臨時動議)計1,115則,其中由業務單位及外聘委員提報者計182則,有效強化廉政組織與功能。
    (九)落實廉政法令與政策宣導,積極推動社會參與
    1.本部廉政署督同政風機構106年辦理「新進人員法紀宣導」、「圖利與便民」、「替代役廉政宣導」等專案法紀宣導,共計1,843場次,9萬8,259人參與;就機關風險業務研編客製化教材,以提高公務員對貪腐的認識,計就26項業務類別完成75件教材。
    2.本期各機關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登錄受贈財物事件計5,221件、飲宴應酬事件計1,511件、請託關說事件計269件;另各機關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登錄請託關說事件計17件,並依規定辦理抽查14件。
    (十)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宣傳我國廉政成果
    1.106年7月19日至20日辦理「APEC強化貪污案件揭弊者保護措施交流工作坊」,建立APEC揭弊者保護指導原則並探討跨國合作機制,計有美國等13個經濟體派員參加;另有國際透明組織、東協與韓國反貪腐人權委員會(ACRC)代表、澳洲、義大利與韓國學者等7人及各經濟體代表,分享揭弊保護之最佳實踐案例及經驗。
    2.本部廉政署於106年8月18日至22日派員赴越南參加APEC-ACTWG第25次常會系列研討會議,並報告同年7月19日至20日我國與巴布亞紐幾內亞共同在臺舉辦「APEC強化貪污案件揭弊者保護措施交流工作坊」之執行情形。
    3.本部廉政署於106年11月14日至18日派員赴韓國參加「ADB/OECD亞太地區反貪倡議小組第9屆區域性反貪腐研討會」。
    4.本部廉政署於106年12月20日至22日派員赴日本進行司法互助交流,以建立與日本肅貪機構常態性合作機制,增進打擊跨境貪瀆不法案件之偵查效能,並建構未來雙方共同執法合作及聯合偵查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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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提升行政執行績效,貫徹公義與關懷
    (一)大突破5,000億元,落實政府公權力
    本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本期新收441萬9,740件,終結件數562萬2,840件,未結747萬8,941件;徵起138億8,086萬5,121元。累計自90年成立以來至106年12月底止,共徵起5,026億5,853萬0,480元。執行案件這幾年已轉變為案件量大移送金額低的型態,以106年為例,移送金額1萬元以下之案件約占全部未結案件數92.1%,徵起情況日趨艱辛,執行績效能有突破5,000億元的成果,實屬不易。而5,000億元換算下來約可蓋8座臺北101大樓,或105座小巨蛋;另如以本部106年度預算312億8,052萬餘元計算,相當於本部16年之法定預算,績效亮眼。
    (二)推動「123聯合拍賣日」,勇於蛻變求取創新
    為擴大為民服務,強化拍賣成效,本部行政執行署推動「123聯合拍賣日」,106年每月持續推動聯合拍賣,歷次拍賣物件琳瑯滿目,民眾反應熱烈,拍賣現場氣氛活絡,參與競標十分踴躍,各分署亦同步網路直播拍賣現場熱鬧畫面,引起媒體關注紛紛報導,有助於添增買氣。截至106年12月底止,13個分署聯合拍賣不動產、動產,總計拍定金額高達17億0,918萬餘元,為國庫進注鉅額稅費款。
    (三)加強滯欠大戶執行,實現社會公義
    1.本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針對個人滯欠金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含法人)滯欠金額累計1億元以上案件,有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之滯欠大戶,積極調查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有效運用查封、拍賣、限制出境、聲請拘提、管收、核發禁止命令等執行措施,強化執行成效。
    2.除持續積極依法採取強制作為,善用獎勵檢舉制度,鼓勵全民參與,與稅捐機關加強協調及橫向聯繫,共商具體解決作法或改善方案,積極協調稅捐機關承受分署未拍定之不動產,以提升徵起金額。106年度執行滯欠大戶案件共徵起112億4,888萬1,223元,累計自90年1月至106年12月底止,共徵起2,363億5,586萬4,756元,對於實現社會公義,具有重要意義。
    (四)擴大實施多元繳款便民措施,並廣為宣傳
    為便利義務人繳款,本部行政執行署積極推動便利商店及金融機構(含郵局)代收各類中央及地方稅、健保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及其衍生罰鍰滯納案件。本期經由上開多元方式繳款者33萬8,107件,繳納總金額24億5,258萬6,627元。本期各分署辦理信用卡繳款服務,累計刷卡筆數計2,670筆,刷卡金額8,556萬8,757元。
    (五)賡續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交換作業,節省公帑及人力
    本部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作業,目前已有臺灣銀行等372家金融機構簽署「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送達收受同意書」。自101年2月起至106年12月底止,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各分署發文作業(扣押命令)」總計724萬1,035件。截至106年12月底止,行政執行命令電子交換撤銷扣押作業總計88萬7,335件,節省郵資2億8,486萬3,199元。此外,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金融機構回復作業」,截至106年12月底止,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回文作業總計193萬1,842件,使金融機構亦達成節能、減紙、減人力之效益。
    (六)關懷弱勢義務人,保障其生存
    1.本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對於弱勢、低收入戶或無業之義務人,如其有繳納意願,均在法定執行期間內儘量放寬分期繳納之期數(最多可達60期),以較緩和之執行方式,協助其履行法定義務。另扣押義務人之存款時,如發現該筆存款係依法所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者,立即撤銷扣押,避免催繳過苛,以保障其生存。
    2.自101年4月迄106年12月底止,各分署辦理「轉介就業服務中心輔導就業」計841件、「通報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救助」計1,576件、「轉介社福機構諮詢」計469件、「愛心捐款及關懷訪視」計471件,合計3,357件。
    (七)辦理批次查詢義務人存款餘額,深化執行監理案件
    1.本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近3年受理大量監理案件,以105年度為例,即高達551萬餘件,其中以民眾欠繳機車燃料使用費為大宗,欠費金額大都為300元、450元或600元不等,為深化執行此類大量小額監理(含裁決)案件,該署建立「批次查詢義務人存款餘額」機制。
    2.通令各分署洽請金融機構提供義務人存款餘額資料,各分署執行同仁依各金融機構提供之義務人存款餘額,辦理扣押及收取義務人之存款。截至106年12月底止,執行績效高達11億0,865萬4,413元。
    (八)強力執行滯欠停車費及罰鍰專案
    停車不繳停車費,形同停霸王車,造成社會不公不義。為實現公平正義,本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於106年11月14日同步強力執行滯欠停車費及罰鍰案件,以破除義務人投機僥倖心態,並使公法上金錢債權得以實現。經各分署專案同步執行,徵起金額193萬餘元,查封義務人車輛43輛,另有查封不動產4筆及動產字畫、扇畫與硯台等動產,成果豐碩。
    (九)強力執行滯欠車輛通行費專案
    106年近140萬件欠繳ETC通行費案件湧入本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使收案量創歷史新高,達900多萬件。該署於106年12月1日專案同步強力執行,徵起613萬餘元,查封義務人車輛18輛,另查封不動產37筆及挖土機、機車等動產,成果斐然。全國滯欠金額最高的一家交通公司累計金額達157萬餘元亦全數繳清。
    (十)強力執行滯欠汽、機車燃料費專案
    近年來本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受理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機關移送欠繳汽、機車燃料費之案件量爆增,106年度高達126萬餘件。該署於106年12月間規劃各分署於107年1月16日專案同步執行,徵起金額2,558萬1,322元,查封義務人汽車93輛、機車2輛,另有查封不動產246筆及挖土機、電腦設備、木雕等動產,成果豐碩。全國滯欠金額最高的是水泥製品批發公司,總欠合計高達128萬餘元,負責人自知事態嚴重隨即辦理分期並已繳清第1期。
  • 項目
    十一、建置資訊作業系統,促進資訊公開透明
    (一)建置檢察機關數位卷證管理系統,提升數位化蒞庭環境
    1.為便利檢察機關於偵結起訴移法院審理時,無需攜帶厚重紙本卷證蒞庭執行公訴業務,本部於106年底完成13個檢察機關數位卷證管理系統推廣作業,已掃描1,047多萬頁數位卷證,提供檢察官可於署內先行編輯蒞庭數位卷證,再於法庭運用數位卷證系統標註及搜尋等多項功能快速展示所需卷證,有效協助檢察官蒞庭辦案。
    2.107年預定再辦理10個檢察機關推廣作業,108年上半年度完成所有機關推廣作業;另為達到數位卷證再利用及資源共享目的,107年7月預定將推動院、檢及檢察機關跨審級數位卷證網路交換作業,簡化案件處理,符合民眾對司法的期待。
    (二)建置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強化案件勾稽效能
    1.本部於106年完成8個一審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推廣作業,以因應資訊技術演進及解決中文造字問題,並引進新資訊技術,精進觀護自動報到作業,結合數位照相功能,強化扣押物管理、案件銜接勾稽及發文管理功能,以提高資料正確性。
    2.107年預定再辦理13個一審檢察機關及1個二審檢察機關推廣作業。預定108年完成所有檢察機關推廣作業。
    (三)完成第3代獄政系統上線作業,強化獄政管理效能
    1.為加強「第3代獄政系統」資訊安全,系統採行自然人憑證認證機制,同時結合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引用指揮書資料、加強欄位內容篩選,有助於本部及矯正署後續推動假釋無紙化、研訂受刑人假釋審酌分析表客觀標準與導入收容人以生物辨識(指紋)管控作業。
    2.106年已完成所有51個矯正機關「第3代獄政系統」及矯正署署端推廣作業。
    (四)持續辦理案件管理系統推廣作業,提升行政執行效率
    1.「行政執行機關案件管理彙總系統」於106年9月正式上線,提供行政執行署辦理特殊執行案件、各分署辦理案件管考、績效評比、案件統計與分析等功能。
    2.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已於106年10月增加因應刑法沒收新制,對義務人進行不動產扣押,與內政部地政司採電子公文交換扣押命令,將傳繳通知全面採郵簡機印製、摺封、寄送等功能。並於106年10月辦理2個行政執行分署試辦作業,預定107年辦理各分署推廣事宜。
    (五)辦理第10屆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落實全民法治教育
    1.本部與教育部共同主辦「第10屆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活動分為「法規知識王網路闖關競賽」及「全國法規資料庫創意教學競賽」等2項,藉由本活動之辦理與宣導,推廣全民法治教育,並加深國中、高中職(含五專1-3年級)師生對於「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的瞭解及應用。
    2.法規知識王網路闖關競賽,106年報名參賽學生人數達20萬8,000餘人,並累積超過120餘萬之國、高中職學生報名參賽,顯見活動辦理成效;創意教案競賽,106年得獎作品10件,並累積83件教案公開於全國法規資料庫,供全國教師作為教導學生提升法治素養之教案參考。
    (六)辦理優化廉政資源整合再造作業,提升政府行政效能
    1.本部106年起辦理廉政官辦案系統及政風人員人事管理系統再造作業。廉政官辦案系統除用於協助廉政官偵辦貪瀆案件外,自106年起並整合介接廉政官辦案輔助偵查系統及廉政業務管理系統,以優化廉政資源整合服務。另為提升政風人事管理業務效率,再造政風人員專屬人事管理系統,提供本部廉政署暨全國政風機構組織編制作業、獎懲作業、任免作業、考績作業、人事選員及基本資料維護作業、人事相片管理等功能,提升政府行政效能。
    2.106年12月已完成第1階段再造系統開發作業,預定107年上線提供服務。
    (七)辦理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推廣作業,發揮資訊服務共用效益
    1.本部制定法規訊息交換標準格式並開發建置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免費提供行政院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領用及管理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提升民眾查詢政府機關法規之使用者操作介面一致性;另各領用機關之「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與其他政府法規相關網站(如行政院公報網、本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進行法規資料介接,達到政府資料與運用服務共用共享目標。
    2.106年賡續推廣經濟部、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客家委員會等4個機關領用,截至106年12月底止計有45個政府機關(25個中央部會,20個縣市政府)完成領用,中央機關領用比率高達80.6%,地方政府(除臺北市、新北市政府外)領用比率更達90.9%。
    (八)導入政府網站流量儀表板,促進資訊公開透明
    本部及所屬機關全球資訊網已全面導入Google Analytics流量分析功能,以了解使用者瀏覽網站情形,適時調整改善網站的服務。另本部全球資訊網並於106年8月導入「政府網站流量儀表板」,以資訊圖像化方式呈現政府機關網站流量數據,讓網站管理人員及一般大眾能快速瞭解網站提供服務及使用瀏覽的情形,促使網站資訊公開透明。
    (九)提升內部網路專線速率,確保資訊服務效能
    本部近年陸續規劃推動刑事案件卷證數位化、矯正機關受刑人假釋審查及移監作業無紙化,以及行政、公文系統集中化等資訊應用,達到節能、減紙及創新資訊服務應用效益,為敷前開業務資料傳輸需要,逐步推動資訊資源向上整合,降低相關維運成本,已於107年1月9日完成本部及所屬各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內部網路頻寬,由現行1Mb~10Mb,提升至30Mb~100Mb,藉以確保資訊服務效能。
    (十)採業務體系聯合驗證方式,推動導入資訊安全管理制度
    1.依行政院函頒之「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資安責任等級B級機關應於106年完成至少2項核心資訊系統導入ISMS、107年通過第三方驗證作業。本部考量所屬機關個別辦理ISMS導入及驗證經費需求龐大,爰規劃採「業務體系」聯合驗證方式,辦理所屬機關ISMS導入及驗證事宜。
    2.106年11月檢察體系由臺高檢署擔任主驗機關,並聯合臺北、新北及宜蘭地檢署等3個機關;矯正體系由矯正署擔任主驗機關,並聯合臺北監獄、新竹監獄及臺北看守所等3個機關;行政執行體系由行政執行署擔任主驗機關,並聯合新北分署,通過第三方驗證作業,取得ISO 27001:2013版國際標準證書。
  • 項目
    十二、維護國家安全,精進調查作為
    (一)維護國家安全,防制滲透洩密
    本部調查局為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洩漏國家機密,本期蒐集有關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重要情資5萬9,746件(其中危害資通訊安全及駭客中繼站情資2,423件),蒐報機關機密保護、安全防護及防制滲透資料5,089件,研編各類調查專報310輯,分送相關機關參考;辦理總統府等24個機關特殊查核172人次;查復總統府等8個機關一般查核1,315人次。偵辦反制中共滲透案件4案、12人;陸人偷渡1案、1人;人口販運案件4案、20人;反武器擴散案件1案、2人;協力維護治安案件10案、39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其他案件38案、60人。
    (二)舉辦跨境犯罪研討會,聚焦新南向政策之挑戰與衝擊
    本部調查局於106年10月31日及11月1日舉辦「臺灣亞西論壇─2017區域安全與跨境犯罪國際研討會」,為我國犯罪防制最重要、最大型國際會議,與會者包含東南亞、中東、日本、歐美澳加等國來賓共計450人。研討會聚焦新南向政策,探討恐怖主義、排華運動、海域爭端、國際犯罪等可能對新南向之挑戰與衝擊,充分交換打擊犯罪經驗及拓展聯繫管道。
    (三)打擊經濟犯罪,強化企業肅貪
    1.本部調查局為維護經濟秩序,本期偵辦經濟犯罪418案、1,356人,涉案標的1,027億3,939萬3,210元。其中包括偵辦移送企業貪瀆犯罪62案、209人,涉案標的298億6,462萬3,423元,犯罪類型包括操縱股價、內線交易及掏空資產等股市犯罪43案,金融機構、企業人員背信及侵害營業秘密等犯罪19案。此外,本期偵辦違反「銀行法」58案、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14案;函送稅務機關裁處罰鍰2案。
    2.本部調查局積極與企業建立共同打擊企業貪瀆之夥伴關係,採「主動服務」方式,派員至各科學園區、工業區、重要工商團體及台塑、鴻海集團等知名企業,與企業主管、法務、稽核或員工進行經驗交流,本期參加廠商達1,125家,參與人次4,037人。
    (四)防制駭客攻擊,維護資通安全
    1.電腦暨網路犯罪防制:本期偵辦電腦犯罪案件20案,移送13案,查獲受駭電腦16台,發現惡意程式41件,蒐報網安情資2,401件,通報相關單位防處397件,資安宣導237件。
  • 2.數位鑑識
    本期「資安鑑識實驗室」受理院、檢機關囑託完成數位鑑識160案、證物768件。
    (五)提升鑑驗技能,強化科學辦案
    1.為強化科學辦案,精進偵查作為,本部調查局本期受理院、檢機關囑託鑑定,完成化學、文書、物理及生物跡證等各類鑑驗案件1萬0,630案、檢品9萬2,588件。
    2.「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新增「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2項目,業於106年10月29日取得TAF核發增列認證,並配合更改實驗室名稱為「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
    (六)加強為民服務,營造幸福有感
    1.本部調查局於受理親緣鑑定案件中,常發現經濟弱勢族群男女育有未婚生子女,多未申報戶口或出生登記,致生父、母資料不詳。為協助該財力無法負擔之民眾鑑定親子血緣關係,該局提供免費鑑定服務。本期親子血緣關係鑑定157案、305人次,免收鑑定費用人數72人。
    2.為加強服務成效,本部調查局本期受理民眾檢舉不法1,841案,其中信函檢舉733案、電話檢舉214案、電腦網路檢舉703案、親自檢舉191案,並免費協助民眾進行污(破)損鈔券鑑定71案,鑑定金額518萬9,975元,深獲社會大眾肯定。
    貳、未來施政重點
    除「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應辦理事項將賡續辦理外,本部未來施政重點如下:
    一、啟動司改工程,落實司改決議
    (一)推動「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立法
    為了強化打擊跨境犯罪能量,完善防制洗錢法制,爭取我國通過「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3輪相互評鑑,「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之訂定實有必要,目前本部研擬之草案,司法院已經完成會銜程序,待送請大院審議後,本部將繼續積極促成立法。
    (二)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
    為落實反貪腐政策,司改會議決議應積極建構公、私部門的揭弊者保護法制,本部已先行完成公部門「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待行政院審查通過後,即可送請大院審議。
    (三)修訂「律師法」
    金字塔化的訴訟制度,必須配套律師制度的改革,律師法修正案已草擬完成,並納入司改決議有關落實懲戒及淘汰機制、律師資訊公開及律師公益服務的精神,將於107年上半年陳報行政院審查。
    (四)啟動「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修法
    基於對於受刑人人權的保障,本部已啟動修法程序,建立假釋審查及對矯正機關處遇或措施之司法救濟途徑,預計於107年3月間陳報行政院審查。
    (五)規劃成立「立案審查中心」
    為提升檢察體系之效能,將規劃在地檢署成立「立案審查中心」,專責濫訴案件處理、簡易及自白案件的結案等,藉此避免民眾受無益或長期訟累,並合理分配檢察資源,待規劃完成後,擬先行擇定數檢察署試辦,試辦期滿檢討成效後,再視情況推行至全國各地。
    (六)推動數位偵查卷證的跨機關交換運用
    司法資訊的數位化也一直是本部努力的目標,除了持續推動「數位卷證管理系統推廣作業」外,預定自107年7月起推動院檢機關間,及跨審級檢察機關間的數位卷證網路交換作業,將簡化檢察機關與法院內部案件處理程序,加快對民眾司法案件的處理。
    (七)檢察權引入人民監督機制(人民檢察審查會)
    沒有告訴人的重大案件,如果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簽結,可將案件交給由一般民眾所組成的「檢察審查會」審查,如果審查後認為偵查尚未完備,可以建議檢察官再行偵查,若檢察官仍為不起訴處分,而檢察審查會認應該要起訴,即可聘請律師逕向法院起訴。本部於106年10月11日已委託學者專家進行為期1年的研究,之後將依研究結果決定要單獨立法,或擬定刑事訴訟法修法建議案送交司法院。
    二、毒品零容忍,建構無毒新家園
    (一)綜合策略─提升反毒綜效
    本部將持續貫徹「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研修相關法規,加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刑責並剝奪其不法利得,以降低犯罪誘因;另為拓展經費來源並提升反毒綜效,預定於108年1月1日設立毒品防制基金,本部將配合設立與預算編列時程,辦理相關事宜;此外,配合107年國家發展計畫將辦理人民對政府反毒滿意度調查列為跨部會KPI,本部與相關部會共同辦理各項毒品防制工作,期能達成目標值滿意度50%以上。
    (二)防毒策略─改善新興毒品檢驗量能
    針對新興混合式毒品氾濫,已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挹注經費改善檢驗量能,未來能檢測之毒品或新興物質(尚未列管為毒品者)種類將大幅增加,並自107年1月1日起,在轟趴、MOTEL等場所及查獲少年部分,優先以廣篩尿液方式(就尿液檢驗有無新興毒品或物質反應)檢驗,將可有效降低染毒黑數及追蹤國內新興物質濫用情形而加速列管。
    (三) 緝毒策略─提升境外緝毒能量,統合6大緝毒系統全力壓制毒品,拔根斷源以阻斷供給
    1.提升境外緝毒能量:由於我國境內毒品多數仍由大陸地區走私入境,將秉持尊嚴與對等原則洽查毒品情資,務實解決兩岸毒品犯罪問題。在跨國緝毒部分,透過內政部警政署派駐聯絡官及本部調查局派駐法務秘書,積極與駐在國洽簽共同打擊犯罪協定(議);未派駐國家(地區),以即時通訊管道,由雙方執法機關直接接觸互動,藉由案件協查、共同偵辦,甚至派員赴他國執行協查蒐證等方式,尋求合作契機。
    2.統合6大緝毒系統全力壓制毒品:持續督導臺高檢署定期、不定期統合6大緝毒系統,同步或個別區域查緝掃蕩,全力壓制毒品。具體策略包括:建構全國毒品資料庫;區域聯防與督導機制;建立以「查量」、「追人」併重的複合緝毒策略;推動「安居專案」、「護少專案」;強化校園、軍中毒品及擴散源之查緝;啟動「溯源斷根行動」。
    3.拔根斷源,阻斷供給:各司法警察機關依據毒品犯罪網絡圖像,溯源追查重大毒品案件,並配合地檢署緝毒專責組指揮,由專人管制進度,以澈底掃蕩毒品犯罪集團之核心成員,同時管制重大毒品案件辦理情形,提升羈押率。分析查獲毒品案件,針對製造、運輸、販賣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等4類關鍵績效指標(KPI)重點毒品案類加強查緝,溯源斷根國內製毒工廠,瓦解國內販毒供給網絡。
    (四)戒毒策略─降低毒品需求
    除持續加強毒品防制宣導外,將針對毒品施用者提供多元處遇方案。具體策略如下:自107年起在監所推動收容人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研議多元處遇機制及是否成立毒品法庭,協助毒品成癮者戒除毒癮,復歸社會;擴大附條件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比率,以106年近17%,4年內逐步提升至20%為目標,讓毒品施用者在不脫離工作及家庭等狀況下戒除毒癮,復歸社會;提升毒防中心戒癮治療功能,並持續推動地檢署、毒防中心、醫療院所「防毒金三角」機制,強化毒癮者接受戒癮治療成效。
    三、深化打擊犯罪量能,確保民眾福祉
    (一)洗錢防制接軌國際
    1.我國將於107年11月5日至16日,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下稱APG)第3輪相互評鑑,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積極督導各部會相關法令與政策之修訂與推行進程,以檢視我國相關制度與國際規範是否相符,及實務落實情形,務求通過第三輪相互評鑑,增進我國經濟發展空間,本部將全力配合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準備評鑑事宜。
    2.將針對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於106年12月4日至8日邀請國際專家來臺舉辦「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模擬評鑑國際會議」,評鑑總結中指出我國重要缺失項目列為未來工作重點,並配合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重新檢視政策進行改善,務使資源能夠有效配置與運用。
    (二)研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1.「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103年1月29日公布新增及修正部分條文,同年6月29日施行。新法規定聲請通訊監察時,應記載偵、他字案號、釋明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曾以其他方法調查,合理顯示為不能達成目的等,並增訂第11條之1,規定調取通信紀錄、通信使用者資料時,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限等。
    2.上揭規定規定限於「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始能調取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導致某些案件(例如「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21條第2項)因最重本刑未達3年,而不得調取通信紀錄,對偵辦此類案件造成重大衝擊。再者,對於不涉刑事犯罪情形,例如搜尋山難、海難失蹤人口、接獲疑似自殺訊息,急需即時前往救助等情事,得否逕向電信公司調取通信紀錄等資料,亦有疑義。此外,因應新興科技(如裝設GPS設備等)之偵查方法亦有加以明文之必要,避免爭議,本部前已召集相關機關,就該法自103年修正以來實務適用情形檢討研議,並將儘速提出再修正草案。
    (三)研議「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刑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章部分,對於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始發現犯罪工具等物或犯罪所得屬於有責之第三人時,並未規定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未能澈底剝奪犯罪所得,規範密度顯有不足;另對於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應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在「刑法」分則編部分,現行第139條違背查封效力罪,未包括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扣押命令之效力之行為,規範亦有缺漏。
    2.「刑法」第22章殺人、第23章傷害、第28章妨害秘密及第29章竊盜等章,部分犯罪之法定刑,容有過輕或不符罪責相當原則,且罰金之額度規定已不合時宜;另有部分犯罪之構成要件欠妥當或明確,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3.本部已研擬「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及第10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經107年3月8日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大院審議。將積極推動修法工作,以齊備刑事法制規範。
    (四)督導九合一公職選舉查察工作
    1.107年11月24日即將辦理九合一選舉,本次選舉包含直轄市自治法施行以來的第7屆直轄市長選舉,以及地方自治實施以來的第18屆縣市長選舉,為全國同時舉辦地方基層選舉,種類多且規模大,具有選區大小不一單一名額選舉及比較多數選舉制度摻雜之特性。
    2.對於金錢、暴力介入選舉等犯罪,本部除將採取有效之宣導及縝密防範之措施外,並持續督導所屬檢調機關施以強力查賄制暴作為,嚴懲金錢、暴力介入選舉,以期斷黑拔金。最高法院檢察署並將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劃選舉時程,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督導小組」,正式啟動九合一選舉查察機制。
    四、強化獄政改革,精進處遇措施
    (一)推動擴改遷建監所,紓解超收擁擠現象
    為紓解超收擁擠問題,本部除加強實行檢察及司法系統前門政策之轉向處遇及矯正系統後門政策之假釋制度以為因應;另本部矯正署研提「獄政革新政策」專案報告之上位計畫,陸續推動各項擴、遷、改建中長程個案計畫,包括八德外役監獄及雲林第二監獄等2所機關新(擴)建工程,及規劃彰化看守所遷建案,分階段辦理,朝無超額收容之目標邁進;至於桃園監獄遷建案,考量難度甚高,刻持續尋覓妥適之遷建地點。
    (二)賡續規劃監控系統建置,強化戒護安全管理
    本部規劃於臺北監獄等7所矯正機關建置智慧監控系統,預計107年9月底完成。另本部業研擬「矯正機關智慧監控系統建置計畫」第2期(107年度)及第3期(108年度)計畫向科技部爭取預算,未來仍將陸續爭取預算,希於所屬51所矯正機關全面建置智慧監控系統,協助值勤同仁精準判斷事發狀況,減輕同仁工作壓力及減少戒護疏漏。
    (三) 研議精進累進處遇措施
    緣大院審查107年總預算時提案修正高齡、長刑期受刑人累進處遇,及本部於106年12月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會議決議略以:「簡化累進處遇計算公式,並使受刑人及外界易於了解。」本部矯正署針對上開修正提案,將召集會議研商修正方向及內容,並編列107年預算委託學術單位進行現行累進處遇制度評估之研究,期結合實務及學術意見,使我國累進處遇制度之運作更為精進。
    (四)推動假釋透明化,廣納被害人意見
    本部矯正署除持續督導所屬機關擴大辦理假釋面談及被害人參與假釋審查程序機制外,在假釋審查評估工具方面亦會賡續研議發展,俾使假釋程序更臻透明、公開,以符合外界對假釋制度維護刑罰公平正義及防衛社會安全之期待。
    (五)強化收容人職能培力,做好復歸社會準備
    本部矯正署為提升收容人職能培力,除自辦技能訓練外,並將結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臺灣更生保護會各分會、企業廠商及社會資源,辦理實用的技能訓練班,鼓勵收容人參加訓練及考取證照,如長照之照顧服務員班、堆高機操作、電銲班等,不僅節省公帑且可擴大技訓成效,俾利收容人出獄後適應職場生活。
    (六)持續擴大受刑人監外作業規模,優先投入農牧、長照產業
    為持續協助受刑人銜接社會,本部矯正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勞動部合作,將外役監獄及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優先投入農牧、長照產業,於結合技能訓練及實務操作之際,兼及紓解我國農業、長照等產業缺工情形。
    五、建構現代法制,保障人民權益
    (一)完備民事法律體系,因應社會變遷
    1.研修增訂「民法」分居制度,明定分居權利義務
    本部已蒐集相關外國立法例資料,組成民法親屬編研修專案小組,研擬於「民法親屬編」增訂分居制度,規範分居期間有關夫妻及子女之相關權利義務,以利遵循。
    2.研修增訂「民法」意定監護制度,完善成年監護規範
    我國目前已進入高齡化社會,隨著高齡人口增加,須有更完善之成年監護制度。本部乃研議於「民法」增訂「意定監護」制度,於本人(委任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由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法律所定選定特定人選為監護人。本部將儘速完成草案陳報行政院轉請大院審議,俾建立更完善之成年監護制度。
    3.持續研議同性婚姻法案
    本部將遵照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意旨,在行政院主責下,持續參與後續法制作業,並依釋憲文內容,以對社會最小衝擊,最大共識等原則,研議提出合理可行的法案版本。
    (二)完備行政法制,追求公益與私益之衡平
    1.研修「政府資訊公開法」,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本部已進行國內修法意見之蒐集,以及國外相關政府資訊公開最新立法或修法資訊,並組成研修會議,擬具修正草案初稿。未來將持續研修該法,期能達到施政資訊透明,滿足人民知的權利,進而落實公民參與、民主監督。
    2.研修「行政執行法」,強化行政執行效能
    為因應國內經濟及社會環境大幅改變,解決行政執行實務諸多法律問題,本部已完成「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將配合行政院審查進度,整理研議各機關意見,推動後續修法事宜,期能貫徹公權力之執行並兼顧人民權利之維護。
    六、推動司法互助,持續打擊跨境犯罪
    (一)積極洽簽司法互助協定
    積極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之國家於互惠基礎進上行雙邊合作,或進一步洽簽司法互助協定,建立穩定之合作平台,俾能更有效打擊跨國犯罪。並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持續推動國際合作之跨國移交受刑人互惠機制,秉持人道精神及原則,賡續積極辦理跨國受刑人接收及遣送作業。
    (二)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積極參加國際組織,拓展國際合作,持續與來自其他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代表就國際司法互助相關議題進行交流,深化我國與各國跨境犯罪偵辦交流。
    (三)持續合作打擊兩岸跨境犯罪
    持續對兩岸跨境電信詐欺、毒品、人口販運、危害食品安全及網路犯罪等案件,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聯繫機制,積極合作打擊犯罪,強化兩岸跨境追贓,維護民眾權益。
    (四)拓展兩岸多元司法互助及交流,建立制度化合作機制
    兩岸執法人員在案件合作的互動中,彼此影響與學習,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2條「業務交流」規定,努力尋求雙方指派檢察官等人員互相交流研習,以彰顯我方執法注重程序正義與維護人權要求,落實司法互助協議的合作事項。
    (五)積極遣返外逃要犯,實踐司法正義
    對於在其他國家之逃犯,本部亦與外交部合作,積極與各國洽商引渡或遣返事宜。另針對潛逃大陸地區之臺灣刑事犯,雖已遣返476人,仍有部分社會矚目之要犯未能順利自大陸地區遣返。本部及相關機關將持續追查該等刑事犯在大陸地區之行蹤、聯絡資訊,促請陸方落實執行人員遣返之司法互助事項。
    (六)落實不法犯罪所得之追查、沒收及移交
    針對跨境犯罪所得標的之凍結、扣押、沒收及移交,有賴司法互助與其他國家地區進行查贓、追贓及返贓之合作,以填補被害人之損害。對於社會矚目案件強化新法運用,透過國際司法互助合作,進行犯罪資產追還工作,共同實現司法正義。
    七、完備司法保護,促進社會和諧
    (一)健全性侵犯監控機制,維護婦幼安全
    各地檢署定期舉辦「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邀請各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機關、衛生醫療機構及專家學者等針對個別案件共同研討處遇對策,積極運用科技監控、測謊設備及其他必要處遇命令等,定期檢討處遇策略,維護婦幼安全。
    (二)強化更生人社會支持與復歸網絡
    銜接矯正、觀護、更生保護與社區輔導,持續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服務及就業協助,強化毒品更生人社會支持與復歸網絡,提升社會對更生人接納度。
    (三)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建構完整司法保護體系
    強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及補償工作,協助犯罪被害人重建生活,且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促進社會和諧,建構完整之司法保護體系。
    (四)多元宣導管道,強化公民法治教育
    配合司法院跨院合作機制,結合相關部會、運用多元宣導管道,拓展法治教育深度與廣度,營造公民法治社會。
    八、落實兩公約追蹤管考,深耕人權知能
    (一)落實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追蹤管考
    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各點次之主辦機關(負責召開各該單一點次部分)及行政院(負責召開跨部會點次部分),業已全數召開民間參與審查回應表初稿審查會議完竣(共計召開21場次)。依「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落實及管考規劃」之規定,嗣後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各該點次所涉小組召開會議,進行第二階段之審查,該第二階段之審查會議已於106年12月20日起至107年1月16日期間召開8場次審查會議,以協助檢視各該機關修正之回應表內容是否妥適。後續並將據以建置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追蹤管考系統,責請相關主辦機關定期填列相關辦理進度,以確實管考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所提缺失之改善進度。
    (二)賡續推動人權教育,深耕人權意識
    為進化兩公約人權教育之推動方式,本部研擬「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實施計畫」,透過各機關自行編纂兩公約人權教育教材、培訓兩公約種子教師、舉辦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辦理成效評估及強化民間團體參與等一連串作為,促進各機關公務同仁瞭解兩公約條文及一般性意見與所負責業務之關聯性,學習將兩公約運用於業務工作中,並引用兩公約作為擬定、規劃、執行與評估政策、法律及措施之參考架構。並持續規劃辦理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人權影展評析活動及參訪人權教育場所,增進地方政府、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對兩人權公約之知能。
    (三)先行委託研究制定反歧視專法之可行性,進行法規檢視
    為保障各族群及弱勢團體,消彌不法歧視,本部將依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決議先進行「我國制定綜合性反歧視專法之可行性」委託研究案。並同時函請中央機關檢視各主管法規有無歧視規定之法規檢視工作。
    九、提升國際廉政能見度,建立廉能政府
    (一)撰提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及辦理國際審查
    本部協調各相關院(部、會)共同撰提「中華民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並邀請專家學者及NGO代表組成審閱委員會,共同檢視我國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執行情形。已完成報告審閱,俟行政院核定後儘速送大院備查,另預定於107年8月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進行國際審查。
    (二)落實機關廉政風險管理,擇定高風險業務辦理專案稽核
    鑑於政府機關風險管理之重要性與日俱增,並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5條第2項各締約國均應努力訂定及促進各種預防貪腐之有效作法,廉政署督導政風機構針對各機關潛存高風險業務優先規劃實施稽核,以有效控制機關廉政風險,機先預防貪瀆情事。
    (三)協助機關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措施,降低貪瀆行為
    本部廉政署持續協助各機關依行政院函頒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之措施,提高審駁過程之透明度,促進民眾監督之可及性。
    (四)強化廉政風險管控作為,加強法紀宣導
    1.本部督促廉政署研擬現階段廉政風險管控具體作法,責成政風機構協助首長妥善運用機關內稽內控及人員考核等機制,機先掌握機關潛存廉政風險因子,預擬防制作為,維護機關清廉形象。
    2.本部廉政署針對106年就26項業務類別完成之客製化教材,提供各政風機構作為宣導資料研編及廉政業務推動之參考。
    (五)充實廉政法規立法,完備廉政法規機制
    1.為落實揭弊者保護政策,本部廉政署已將「揭弊者保護法」修正版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另為加速私部門公益通報保護法制期程,業舉辦2場之「吹哨者保護法法制研討會」,以研擬最妥適方案。
    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迄今,期間曾多次修正,惟仍有部分實務作業相關疑義及現行法令窒礙難行之處,或立法政策上較具爭議性之議題尚待釐清與解決,本部擬具該法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含檢討財產申報主動公告制度、財產信託及變動申報制度之檢討、修正裁罰金額等,將儘速函報行政院審查後提請大院審議。
    3.大院第9屆第1會期貴會共召開4次委員會會議審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已逐條審查完竣,修正草案就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範圍、非財產上利益之定義、迴避之要件及程序規範、請託關說之禁止對象、交易行為(含補助行為)禁止規範、裁罰金額級距等作通盤修正,期能儘速通過。
    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實施迄今已近10年,為使本規範之推動作業符合實務現況,廉政署業蒐集及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與各部會機關相關意見進行研修中。
    5.本部「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函送大院貴會審議中,修正內容含就涉密之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人員,研擬原定出境管制期間僅能延長不能縮短,以及洩漏、交付或刺探、收集該法核定絕對機密事項之加重刑責等規定。
    (六)整合肅貪、防貪能量,強化廉政革新
    本部廉政署為降低各機關易產生弊端業務所產生之廉政風險,防範弊端發生及落實經驗傳承,俾提升查處品質與效能,訂定「107年推動廉政革新實施計畫」,並函發政風機構據以執行,藉由檢視各機關巨額採購等19項主要易產生弊端業務,參考歷年貪瀆不法案例態樣,擇定廉政高風險因子項目,並透過資料蒐集、教育訓練、專案清查(或稽核)、防貪措施(訂定有效防貪措施、製作防貪指引等)及媒體行銷等5階段實施作為,期有效降低各機關廉政風險,發掘機關內組織性、結構性或高層人員隱身幕後共犯之重大貪瀆案件。
    十、多元簡化流程措施,強化行政執行成效
    (一)依法採取強制作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妥適運用強制作為,諸如:限制出境、聲請拘提、管收、、核發禁奢命令及辦理獎勵檢舉公告等,以有效杜絕義務人投機僥倖之心態;召開滯欠大戶執行督導會議,針對個案遭遇之困難共同研商解決,並強化機關間協調聯繫管道,以達徵起目的及維護社會公義。
    (二)深化案件執行績效,兼顧關懷弱勢族群
    為因應案件類型及數量之轉變,對於有執行實益之案件,不論金額多寡,均致力於提升執行之品質,加強執行之深度及廣度,特別針對量大額小之監理、交通裁罰案件,研議各項手段,務從根本解決執行憑證一再移送的無效結案情形,力求提高案件之有效結案率,進而提升整體執行績效;另對於「經濟弱勢族群」,則儘量給予義務人以分期方式繳納欠款,並採取轉介社福機構等關懷措施,以兼顧「公義與關懷」之施政理念。
    (三)督導行政執行業務,確保公法債權實現
    積極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件,妥善運用各種法律工具,加強執行動產、不動產,提升拍賣成效及執行效率。
    (四)推動流程簡化措施,緩解人力不足困境
    本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各分署目前已施行之工作流程簡化措施,諸如「多元繳款」、「行政執行案件無紙化」等作業,將朝擴大適用範圍規劃辦理,例如:已於106年5月起試辦便利超商代收環保罰鍰行政執行事件之案款、於行政執行案件管理再造案規劃31項批次例稿列入電子公文交換作業等。另經試辦評估將傳繳通知書改以郵簡方式產製,預估購置「數位式雙色無版印刷設備」機組(含右側出紙設備組及壓合機),以達快速便捷之效,節省部分人力。
    (五)環保行政執行事件委託便利超商代收款項
    據統計,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環保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之案件中,滯欠金額未滿2萬元案件占其總移送件數達98%,為持續加強便民服務措施,擴大行政執行案件超商繳款之範圍,經評估、規劃及試辦等作業後,關於「環保行政執行事件委託便利超商代收款項」新措施,自107年1月1日起於各分署全面上線。新措施實施後,預期可增加民眾自繳率,並有效提升執行績效。
    十一、善用科技輔助工具,推動資訊現代化
    (一)規劃建置檢察機關筆錄集中儲存機制,提升辦案成效
    為協助檢察官辦案,提升辦案績效,本部將建置偵查庭電子筆錄加密集中儲存作業,提供檢察官案件偵結撰擬結案書類時,快速參考或引用當事人開庭筆錄,或於開庭時可參考當事人歷次開庭筆錄,優化檢察官辦案環境。
    (二)完成新版檢察官書類製作及偵查筆錄系統上線作業
    106年已完成4個檢察機關新版檢察官書類製作及偵查筆錄系統上線作業。107年將配合「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推廣時程,辦理所有一審檢察機關及1個二審檢察機關新版檢察官書類製作及偵查筆錄系統上線作業,以解決書類編輯器中文碼不足問題、無法插入圖片問題及因應國際化資訊發展趨勢,提供撰擬多國語言之書類。
    (三)推動矯正機關假釋無紙化作業,提升行政效能
    106年完成「數位文件管理系統」及「假審會線上無記名投票系統」開發作業,並於基隆監獄、新竹監獄及台中監獄,完成「假審會線上無記名投票系統」及紙本假釋審查併行作業,未來將使用網路傳送假釋審查數位文件至矯正署,提供矯正署線上假釋審核,取代矯正機關假釋文件長年裝箱郵寄所耗費人力及物力,提升行政效能。
    (四)辦理「全國法規資料庫」改版作業,提供友善查詢服務
    為符合現代化網站規範與提供友善法規查詢介面,107年規劃「全國法規資料庫」改採響應式網頁設計(RWD),俾利行動裝置使用者更便利查詢法規,另將開發類似Google網頁之全站一欄式法規檢索,以及為民眾量身打造個人化法規小秘書,達成一站式法規整合服務。
    (五)建置資訊系統自動備份系統,加強資料保護
    本部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因配合業務推動儲存大量公務資料,為符合資訊系統使用安全及資料保護之需,目前各所屬機關皆採半人工方式進行資料備份,需耗費大量時間,且每天備份資料1次,資料落差時間長,為改善前揭問題,本部將建置所屬機關自動化備份軟體工具,加快備份及回復作業速度,達成提升資料備份管理效率及資料保護能力之目的,106年已完成所屬行政執行及矯正機關共33個機關自動備份系統建置事宜,預定107年完成其他檢察及矯正機關系統建置事宜。
    十二、健全調查工作,確保國家安全
    (一)防制敵諜滲透,深化關鍵基礎設施安全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完成「資安人員安全查核制度」擬訂,逐步完善國內接觸機密人員之安全查核制度。另積極推動「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查核條例」草案完成立法程序,使安全查核機制更臻完備。同時配合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針對深化全國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實施演練,協助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單位自主辦理反恐、防災等安全防護各項演練。
    (二)落實各類重大案件調查工作
    本部調查局將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相關決議,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精進查證作為,強化案件品質,提升廉政案件起訴率與定罪率;加強偵辦破壞國土及環保案件,貫徹政府國土保育之決心,呼應各界對環境保護之期待;積極查扣沒收犯罪所得,使犯罪嫌疑人無法僥倖享有犯罪所獲不法利益;積極辦理107年各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賄選工作。
    (三)全面啟動資安犯罪防制業務
    1.面對我政府機關、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重要民間公司頻遭網路駭侵、竊密、電子郵件詐騙及網路勒索等情,本部調查局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防制重大犯罪職責,將全面啟動資安犯罪防制工作,以確保我國資通訊安全。
    2.推動本部調查局「行動調查暨智慧分析系統」建置計畫,並執行「法務資安整體防禦基礎建設計畫」,包括「防制網路駭侵」及「全國跨域鑑識平台」2項子計畫。
    (四)推動洽簽洗錢及資恐情資交換備忘錄
    本部調查局將推動與厄瓜多等5國洽簽洗錢及資恐情資交換備忘錄(協定),以擴展我國國際合作之廣度與深度。
  • 項目
    十三、賡續強化性別主流化意識及性平教育,杜絕職場性騷擾
    為持續加強員工對性別意識及對性騷擾防治之認知,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每年均利用專題演講及員工座談會等公開場合宣導相關資訊,並提供或建置數位學習課程供同仁上網學習,或不定期播放相關防治宣導影片或短片,隨時灌輸同仁性別主流化意識及性騷擾防治觀念,執行成效及未來努力方向如下:
    (一)近3年參加性別主流化訓練涵蓋率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司法人員最近3年參加性別主流化訓練涵蓋率(〔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職員於當年度參加性別主流化相關訓練課程人數/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職員總數〕×100%),104年為64.29%、105年為74.34%、106年為82.38%(呈逐年增加趨勢),至107年~111年績效指標,本部設定如下,107年83%、108年83.5%、109年84%、110年84.5%、111年85%,期能透過逐年提高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參加性別主流化訓練涵蓋率,以提升其性別主流化意識。
    (二)性別主流化及與性別工作平等相關法令有關課程辦理情形
    本部所屬訓練機構近年來均將性別主流化及與性別工作平等相關法令有關之課程納入訓練內容(包含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等),以106年度為例,共辦理訓練80班次,調訓3,161人次:其中男性占71%、女性占29%。各訓練機構辦理情形如下:1、司法官學院:共辦理訓練37班次,調訓1,113人次;2、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共辦理訓練37班次,調訓1,652人次;3、調查局幹部訓練所:共辦理訓練3班次,調訓224次;4、廉政署廉政研習中心:共辦理訓練3班次,調訓172人次。
    (三)強化偵辦性別暴力案件司法人員性別主流化之相關課程
    本部積極鼓勵所屬偵辦性別暴力案件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書記官參與性別主流化之相關課程,106年度所屬22個地檢署均已執行,梯次目標達成率100%;參訓人次部分,檢察官計705人次、檢察事務官計544人次、書記官計893人次,共計2,142人次,達成率達178.5%。參訓人次中,參訓男性計991人次,參訓女性計1,151人次,男女比例各佔總參訓人次之46.27%與53.73%,主要差異原因係書記官之參訓人員,女性多於男性計267人次所致。各地檢署藉由辦理性別主流化之相關課程,將性別平等意識導入上開專責人員之專業知識與調查知能中,達成辦理性別暴力案件時更具性別平等意識之具體目標。
    (四)未來努力方向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仍將持續加強辦理員工性別教育相關訓練,強化員工性別平等意識,期能消除性別歧視、保障性別工作平等,杜絕職場性騷擾、性別歧視案件發生,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為努力方向。
    參、結語
    本部遵循總統治國理念,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秉持「以民為本」的核心理念,積極推動各項法務改革及重點工作,積極貫徹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以「抑制毒品供給、降低毒品需求」為方針,朝「拒毒於海外、截毒於關口、緝毒於境內」的目標努力,跨部會聯手強化防毒、拒毒、緝毒、戒毒等作為,以提升反毒綜效,獲致初步成效。
    本部並依據司法改革總結會議決議事項,擬定具體方案期程,全力推動司法改革,並積極進行司改意見交流,宣導司改成效,體現司改為民決心。此外,本部全力打擊犯罪、加速獄政改革、主動研修宣導法規、促進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合作、完善司法保護體系、促進人權保障、強化廉政革新、提升行政執行績效、促進資訊公開透明等面向的努力,在貴委員的支持與鼓勵下,亦繳出亮麗的成績單,獲得人民的肯定。
    國際透明組織於107年2月21日公佈2017年清廉印象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簡稱CPI),全球計有180個國家及地區(包含我國)納入評比,臺灣分數為63分(滿分為100分),在全球排名第29名,較2016年進步2分、名次進步2名,為近10年來最佳成績。顯見我國近1年來各行政部門廉政舉措及司法改革的努力已被國際看見。
    展望未來,我們將傾聽人民的聲音,推動有感司法提升品質及人權保障,有效打擊毒品犯罪以建構無毒新家園,深化打擊犯罪量能以確保民眾福祉,建構現代法制以保障人民權益,致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以促進社會和諧。我們深信,唯有切身感受民眾的需求,才能取信於民,彰顯司法獨立的真正價值,並進而重塑司法公信,以回應人民殷切的需求。尚祈各位委員鼎力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首先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看到法務部所提出來的業務報告,其中第40頁有段陳述讓我心裡動了一下,在執行署「強力執行滯欠停車費及罰鍰專案」部分提到「停車不繳停車費,形同停霸王車,造成社會不公不義。」,一般人停車不繳停車費,這是社會的不公不義,但法務部有沒有用這樣的標準、這樣的精神在真正掃除社會的不公不義?如果有的話,我相信今天國人對於司法改革的觀感、對於法務部的支持,絕對會大幅提升。還是法務部只有在掃蕩平民沒有繳停車費、要執行的時候才措辭嚴厲,說這是嚴重的不公不義,但是在辦大案的時候卻沒有辦法?
    第二個部分,我要拜託法務部的事情是,以後請你們提出書面報告時,就你們任內的具體作為去加以描述,不要去回顧一、二十年的歷史,例如報告第33頁下面提到「本部自98年7月8日開始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掃除貪官污吏、掃除官商勾結,我相信是全體國人不分藍綠全力支持的,但你們在報告中提到「自98年開始」,表示你們要從2009年開始回溯嗎?報告提到的數據是從2009年開始到去年年底為止總共起訴了多少人、貪瀆金額多少錢、判刑確定多少人等,到底有什麼意義?能不能夠就新政府的部分,對你們執行所謂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裡面的具體成果,專就新政府上任以後的內容提出說明?部長可以承諾嗎?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可以,我覺得這是應該的,本來就應該提出近期的報告。
    黃委員國昌:請部長回去看廉政署的網頁,在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中是一片空白,是不是請部長在一個禮拜之內,把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從你上任以後到現在的具體作為及成效向大家說明?可以吧?
  • 邱部長太三
    應該的。
    黃委員國昌:昨天我請教部長有關於有罪確定判決的系統,您告訴我你們的書面報告表示有8件,我昨天跟您爭執的最主要關鍵點在於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判決審查作業要點,你們這8件是怎麼來的?是不是灌水?昨天會後你們有來跟我說明,結果證實了我的看法,根本是灌水!為什麼我說根本是灌水?你們列有8件,但有5件是程序上早就駁回了,根本沒受理啊!我昨天問個人可以提出聲請嗎?按照你們的辦法是不行的,但部長說可以,但是你們昨天送來的資料印證了我說的才是對的啊!個人提出聲請的全部被你們程序上駁回了。剩下的3件哪來的?剩下的3件是監委去找你們的時候提了3個案件,一個是江國慶案,這早就平反了,另一個是呂介閔案,這也再審無罪判決了,所以你們這8件到底從哪裡來的?結果我今天在法務部的書面報告中赫然發現,你們自己還承認錯誤,因為今天報告就改成2件了,所以我昨天講8件是灌水的,沒有錯吧?
    邱部長太三:委員關心總共受理幾件,在目前所有的司法統計裡面,不管程序上理由或實質上理由,都列入所謂統計的件數中。
    黃委員國昌: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們今天的報告幹嘛改成2件?繼續寫8件就好了!今天你們的書面報告寫2件哦!你們昨天的報告寫8件,今天的報告寫2件,沒有關係嘛!你們統計的基準是什麼?請你告訴大家嘛!
    邱部長太三:我當然不曉得,所謂的2件應該是指受理中……
    黃委員國昌:你連今天自己提的書面報告中的東西都不知道?我作為立法委員,對於你們的報告,我是從頭到尾詳細拜讀,你作為部長,自己提出來的書面報告卻不知道?
    邱部長太三:我怎麼會不知道呢?基本上,我跟你的差異是在……
    黃委員國昌:對啊!所以我問你嘛!昨天為什麼是8件,今天為什麼是2件?
    邱部長太三:第一,剛剛提到監察委員所移送的,那是他們去行政院巡察時要求移送的,所以這3件是王美玉監委的要求,法務部當然是根據這個要求而將其移轉過去給高檢署……
  • 黃委員國昌
    所以這算在8件裡面還是不算在8件裡面?
  • 邱部長太三
    這當然算在8件裡面。
  • 黃委員國昌
    那算在2件內還是不算在2件內?
    邱部長太三:第二,接著由高檢署辦理業務的審查小組去受理案件,至於怎麼受理,基本上部長又不能告訴他們要怎麼辦理……
  • 黃委員國昌
    沒有錯啊!
  • 邱部長太三
    對啊!這是這樣啊!
    黃委員國昌:我沒有說部長可以指導,但我挑戰你的是,你們送到立法院的書面報告根本是灌水的!
    邱部長太三:沒有所謂的灌水,而是在於高檢署的程序……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嘛!那你跟大家解釋,昨天為什麼是8件,而今天為什麼是2件?
    邱部長太三:高檢署如果持續認為受理中的只有2件,我當然跟你報告2件啊!
    黃委員國昌:好,請問到昨天為止,高檢署認為受理中的有幾件?
  • 邱部長太三
    就是報告裡面所寫的嘛!
  • 黃委員國昌
    報告裡面寫幾件?
  • 邱部長太三
    就2件嘛!
  • 黃委員國昌
    昨天報告是寫2件嗎?昨天報告寫幾件?
  • 邱部長太三
    這裡面就有寫嘛!到1月15日之前高檢署已受理2件嘛!就是這樣啊!
    黃委員國昌:哪2件?說給大家聽。沒關係,都按照你的標準啦!請問受理哪2件,請說給大家聽。
    邱部長太三:不是我的標準,是高檢署的標準。
    黃委員國昌:好,沒關係,按照高檢署的標準,受理了哪2件,請說給大家聽。
    邱部長太三:一個是殺人案,另外一個是槍砲條例的案件。
  • 黃委員國昌
    那個有受理?
  • 邱部長太三
    對。
  • 黃委員國昌
    沒有程序駁回?昨天檢察司的同仁到我辦公室不是這樣講的哦!
    邱部長太三:這裡面就寫調卷中,我當然是根據他們的意見來向委員報告。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啦!這個話題到此為止,我希望以後法務部交來的資料先搞清楚狀況,不要灌水,這沒有意義,因為我一定會進去看的嘛!哪裡有8件?6件程序駁回了,2件早就平反了!
    好,我們進入下一個問題,請問部長有沒有聽過什麼叫無卷蒞庭?
  • 邱部長太三
    請委員指教。
    黃委員國昌:你有沒有聽過?我知道部長來自檢察官,我現在想要請教的是,部長知不知道基層檢察官的心聲?我知道檢察官很辛苦,我有同學、也有學生在當檢察官,我隨時都跟他們保持聯絡,部長知道什麼叫無卷蒞庭嗎?
    邱部長太三:目前我們要推動的是數位化的卷證,將來……
    黃委員國昌:數位化的卷證,所以是無卷蒞庭?
  • 邱部長太三
    只要帶相關器材就可以過去了。
    黃委員國昌:不用帶卷,這樣就叫做無卷蒞庭?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不曉得你的無卷蒞庭是不是指這樣的意義。
    黃委員國昌:部長有空請多跟一審的檢察官相處,其實這四個字他們都很熟悉,什麼叫無卷蒞庭?他們看到二審高檢署的檢察官都是公訴之神,去蒞庭的時候不用帶卷,全部都記在腦袋裡,他們非常驚訝,二審的學長姐真是神勇,去開庭都不用帶卷,導致院方都在笑,二審高檢署來蒞庭時有認真蒞庭,都不用帶卷,全部都記在腦袋裡面。我為什麼講這個事情?去年基層檢察官發起一個非常重要的改革運動──一、二審檢察官輪調,對於這些事情,部長一開始有說,對於基層檢察官推動改革,要看民調的意見是怎麼樣,結果在1,400位檢察官裡面有461位勇敢站出來投票,贊成的比例高達98.9%,請問邱部長,一、二審檢察官輪調這件事情還要不要推動?因為這個部分從昨天司法改革的具體內容到今天法務部的報告都隻字未提。
  • 邱部長太三
    我們檢察司已經研擬好……
  • 黃委員國昌
    什麼時候會開始推動?
    邱部長太三:我們大概在近期內會召集會議,在這個會議中,把各單位所擔憂的議題做個說明。
  • 黃委員國昌
    近期之內會召開的會議是什麼時候要召開?什麼時候會有個決定?
  • 邱部長太三
    就近期內。
    黃委員國昌:因為我很納悶,不曉得法務部是不是認為這個議題其實不是很重要,因為這整本報告裡面隻字未提,昨天的司改方案裡面也隻字未提,但這件事情很重要,所有了解檢察官基層實態工作的人都會認同我講的話,這件事很重要,法務部什麼時候要做決定?
    邱部長太三:我講過了,我們近期內會再召開會議……
  • 黃委員國昌
    所謂近期內是什麼時候?
  • 邱部長太三
    大概是1個月內。
    黃委員國昌:去年我請教你們社會大眾很關心的吹哨者法案什麼時候會提出來,近期這個形容詞我去年就聽到了,從去年的近期到今年,你又說近期……
    邱部長太三:吹哨者保護,公部門的部分在去年10月就已經送行政院……
  • 黃委員國昌
    送到本院了嗎?
  • 邱部長太三
    行政院還在審查。
    黃委員國昌:行政院在審查?你們不是調回去說私部門是不是要納入還要重新考量,這件事情去年不是就給你們建議了嗎?
    邱部長太三:對,私部門的部分已經開會,當然……
  • 黃委員國昌
    你們一拖再拖、一拖再拖!
    邱部長太三:這不是我們在拖,因為各部會……
  • 黃委員國昌
    都不是你們拖啦!
  • 邱部長太三
    當然不是我們拖啊!我們都有如期在進行……
    黃委員國昌:因為你們研究吹哨者保護法是如此的複雜,如此的嚴重,法務部從開始研擬到現在幾年了,搞到現在連法案都提不出來!
  • 邱部長太三
    公部門的部分已經在去年10月送行政院……
  • 黃委員國昌
    送到本院來啊!
  • 邱部長太三
    我們會跟行政院督促……
    黃委員國昌:在行政部門體系中,大家都很累、都很忙,法務部研擬開會後送到行政院,然後又說私部門要不要納入還要考量,全部都在講空話嘛!拿出具體的東西出來,把法案送到本院來,請問什麼時候可以送來?
  • 邱部長太三
    這要問行政院。
  • 黃委員國昌
    對嘛!沒有關係啦!現在法務部也跟行政院脫節了!
  • 邱部長太三
    沒有所謂的脫節……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我到院會總質詢的時候再來請教院長……
    邱部長太三:我想委員大概不知道,政府部門的法案應該要有什麼樣的移送程序……
    黃委員國昌:我要告訴院長,法務部部長的立場就是這件事情不關法務部的事,要問行政院……
  • 邱部長太三
    怎麼會不關我的事?
  • 黃委員國昌
    剛剛你不是說要問行政院嗎?
  • 邱部長太三
    我的草案已經送過去了嘛!
    主席:部長,委員質詢時,你讓他講完之後你再回答。
    邱部長太三:不是,我要更正他錯誤的部分。
    黃委員國昌:你要更正我錯誤的部分?你自己回去看看啦!在這個委員會裡面,鬧過多少笑話!光以昨天這個辦法來講,你不是說個人可以聲請嗎?個人可以聲請嗎?你再說一次,個人可以聲請嗎?
    邱部長太三:他當然可以聲請,至於程序上會不會符合,是有標準的,就像很多人的告訴、告發不合法,一樣會被駁回啊……
    黃委員國昌:對啦!所以你的法律見解就是個人不能聲請還是可以聲請,只是會被程序駁回。有這種法務部長,難怪臺灣今天的司法改革搞成這個樣子!
  • 主席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先平靜10秒。邱部長,有關於鄭性澤案,其實去年我問過兩次,你記不記得我在總質詢時曾經提出過一個提案,要求在半年之內要對鄭性澤案的相關承辦人員進行調查與處理?鄭性澤案後來經台中高分檢提再審,而所謂的新證據都不是新證據,都是當時應注意而沒有注意或是被刻意忽略的,所以那時候我要求對於當初是否涉及刑求的員警、當初臺中地檢署的檢察長及承辦檢察官,都要進行調查跟處理,當然半年的時間還沒有到,我只是先提醒部長。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 邱部長太三
    主席、各位委員。好。
    段委員宜康:我先給各位看一張照片,這是一張電影海報,這部電影講的是1987年韓國學生運動的領袖朴鍾哲被刑求致死,對那個時候造成的衝擊及對韓國民族運動的影響。部長有沒有看過一則新聞──朴鍾哲的父親臥病,韓國檢察總長在兩天前去向朴鍾哲的父親致歉,為了韓國檢察系統在那個時代對學生及韓國社會所造成的傷害,他去向學生的父親道歉。你有看到這則新聞嗎?你有注意到嗎?
    邱部長太三:抱歉,我沒有注意到這則新聞。
    段委員宜康:這位檢察總長不是第一次道歉,去年韓國的檢察總長為了過去威權時代侵害人權而致歉,韓國的檢察總長為了他們在威權時代侵害人權,甚至為了個案,去跟家屬道歉,這讓我感觸很深。
    1987年是臺灣解嚴,我們從1987年之後,也就是解嚴之後,最高檢檢察長改檢察總長到現在,代理的部分不算,我們已經是第七位檢察總長了,我們即將要有第八位檢察總長。我們的檢察總長曾經為了檢察系統犯錯道歉的有幾位,你知道嗎?
    邱部長太三:抱歉,請委員指教。
    段委員宜康:我查得到的只有一位,就是黃世銘,他為了監聽立法院道歉,除了這個之外,我們的檢察總長或法務部長,從來沒有為了過去白色恐怖時期或解嚴之後辦錯案而向社會或當事人道歉,沒有!為什麼要檢察官道歉那麼困難呢?你們如果辦錯案子,會對當事人造成非常大的傷害,甚至對刑案的被害人及其家屬來說,你們辦錯方向、找錯加害人,你們也應該要道歉啊!但檢察總長、檢察長、檢察官對道歉這件事情好像有豁免權。我們看到總統會道歉,為了白色恐怖、為了228道歉的總統不只一位,也不只一次。要對哪個案子道歉呢?我有稍微簡單的整理了比較出名的幾個案子,這裡面沒有列蘇建和案跟江國慶案,因為這個大家都太熟了,不用再列了。這些案子相信部長都很熟,但我還是先簡單的講一下這些案子的背景與情況。
    鄭性澤案就不用說了,是在台中地檢,這位沈姓檢察官到現在還在台中地檢,這裡面很明確的牽涉到了刑求、扭曲證人的證詞,但這位檢察官可以不用負責任,當初台中地檢的檢察長也可以不用負責任,還有偵辦這個案子的台中縣政府警察局局長、豐原分局的分局長、刑事小隊長,這些人統統可以不用負責。
    我現在提出的這些案件後來都已經平反了,蘇炳坤案,檢察總長提出了4次非常上訴,因為他被刑求,新竹地檢也提出再審,因為後來知道自己做錯事情了,最後這個案子是由法務部長陳定南建請陳水扁總統特赦,為什麼這樣做?因為所有司法救濟手段都沒有辦法了,因為檢察系統犯了重大錯誤,把一個無辜的人起訴了,到後來想要救都救不了,最後一條路剩下拜託總統特赦他!
    徐自強案,罪名是擄人勒贖,沒有任何客觀、科學的證據,唯一的證據只有共同正犯的自白。
    紀富仁案,你在台中,20年前的東海之狼你應該很清楚,承辦這個案子的檢察官後來被監察院彈劾,他是因為被監察院彈劾、被記過才退休的,如果沒有監察院彈劾,那個檢察官大概也沒有事,DNA鑑定都還沒有出來就起訴了!
    張月英案是有關肇事逃逸,看起來好像很小,但是辦案的警察隱匿了關鍵的證據。
    這些案子都告訴我們一件事情,警方跟檢察系統辦案是會犯錯的,但是他們犯錯跟我們犯錯不一樣,也跟一般人犯錯不一樣,一般人犯錯要負責,但你們犯錯卻可以不用負責任耶!所謂檢察一體只有在指揮辦案時才是檢察一體嗎?檢察一體,當然檢察總長要負責,但是法務部長呢?鄭性澤案在去年審預算時,我提出的那個決議,檢察總長也在啊!這些案子有些是檢察系統在補過,包括鄭性澤案,台中高分檢在補過,還有好幾個案子以提非常上訴的方式在補過,但那只是補過,難道不需要道歉嗎?
    部長,我在這邊的要求並不是要你現在道歉,你現在道歉就太輕率與廉價了!你對一、二審的檢察長有一定的人事權,你對檢察官的調動與獎懲也有一定的人事權,當然你不負責指揮辦案,但是在人事行政上面,還是歸到法務部,所以包括部長、檢察總長,尤其是總統未來要提名的檢察總長,還是要到這個委員會來審查,我要請你們在那個時候對這些在辦案時曾經犯了重大錯誤的冤案有一個交代。韓國的檢察總長從去年到今年可以連續為他們檢察系統犯過的錯誤誠懇的道歉,為什麼我們卻看不到?即便檢察系統知道自己犯了錯,但該負責的人不用負責,該道歉的人不用道歉。我再次跟你強調,不光是鄭性澤案,鄭性澤案是最近、最新的案子,對於這些案子該負責任的人,應該被追究,這個才叫正義!鄭性澤案,你們檢察系統自己知道犯了錯,但那一個檢察官到現在居然還在台中地檢,他還在當檢察官,他憑什麼還當檢察官?你們有沒有一點自省的能力?你們有沒有一點知道廉恥的表現?
    邱部長太三:委員,不管是司法人員或公務員,對於人民如果有這個情形出現的時候,確實應該深自檢討,也應該勇於做道歉的表示,我覺得這是應該的。過去大概也有少數的司法人員曾經表現過,但他並不是一個普遍的現象,這一點是事實。
  • 段委員宜康
    我沒有看過案例有法官道歉的……
  • 邱部長太三
    有啦!
    段委員宜康:很少,非常非常的少。所謂道歉不是為自己所做的事情道歉,而是為這整個體系道歉,雖然不是你做的,但既然是一體的、既然是延續的,就應該承擔起責任。你不要以為我這次質詢完後這件事情就會結束,我告訴過你,鄭性澤案從去年到現在,我今天已經是第三次提問了,你要知道我對這個事情是非常重視的,好不好?
    邱部長太三:我瞭解。確實,檢察官雖然不是故意的,或是有相當程度的疏失,我們也都極力在做這方面的督促。未來,誠如剛才委員所提到的,在處理的機制上,除了他自己會退休或辭職外,我們現在也有評鑑機制,大家可能會認為評鑑機制不是那麼良好,所以我們在法官法就提供有關評鑑機制的改進。另外,內部人事審議的機制,我們也認為過去的功能不彰,所以我們也在檢討改進中。
    段委員宜康:你們有沒有追究那時候涉及刑求的那些警察?沒有嘛!我從去年問到現在,沒有嘛!你具體動作是什麼?沒有嘛!
  • 邱部長太三
    我想這個就由承辦該案的地檢署來做相關的後續處理。
  • 主席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就回歸到今天業務報告的內容向部長提出詢問,最近有個新世代反毒策略,剛剛部長報告時也特別提到毒品防制,包括你們是用什麼樣方式去做因應跟處理,避免現在的毒品氾濫,甚至我們還被世界各國認定為毒品的製造王國!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沒有說是世界各國認定,是杜特蒂總統隨便說說的。
    鍾委員孔炤:但是經過媒體報導的渲染,造成國際上或我們的國人有這樣的誤認,是不是毒品過於氾濫?確實在獄所的受刑人中,吸毒者幾乎占了一半,這個你也報告過嘛!
    邱部長太三:對,大概49%上下。
    鍾委員孔炤:從相關資料顯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青少年朋友人數反而是逐年遞增,以12歲以上未滿24歲的青少年朋友的毒品吸食率來說是不減反增,從2012年的7,000多人增加到現在9,000多人,增加了2,000多人。對於青少年吸毒的部分,我們一直在做防範,不管是從教育或是其他方面著手,我們一直希望能夠降低青少年的吸毒人數,但是這二年來人數卻是不減反增!你在報告裡面提到對青少年的反毒策略,針對毒品的氾濫,你在口頭報告時也花了5分鐘的時間說明接下來的相關政策與對策。
    有關青少年的反毒策略,我整理後大概是二個問題,一個是處遇問題,另一個是打擊面的問題。在處遇方面,一、二級毒品適用刑法,三、四級毒品適用行政法,也就是說,在一、二級的部分,我們是協助他戒毒,進行個案輔導,但是這種個案輔導會不會資源有限?至於三、四級的部分,是處罰鍰及講習,就是道德勸說嘛!但效益如何?回鍋的還是很多啊!
    邱部長太三:我向委員報告,關於施用一、二及毒品的部分,矯正署在今年開始推動一個參考美國科學實證毒品處遇計畫的機制,等一下可以提供給委員參考。
    鍾委員孔炤:有,這個我有看到。
    邱部長太三:至於三、四級毒品的部分,因為是行政罰,後續的部分都是由衛福部去做相關的安排,包括委員所說的講習等等。關於毒危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本來我們有提供一個新的機制,但是院長指示對三、四級的施用者還是不要入刑化,但是要怎麼做後續的這些戒治、輔導等等,要由衛福部來設計,所以第十一條之一是要由衛福部來研擬相關的處遇計畫。
    鍾委員孔炤:除了衛福部之外,還包括教育部等其他各部會……
    邱部長太三:對,宣導的部分在教育部。
    鍾委員孔炤:其實相關部會的橫向聯繫都要做好,剛才就有某位委員就針對部長的一句話就說什麼什麼,其實部會與部會之間……
    邱部長太三:我想委員可能比較瞭解,行政院任何一項法案都會涉及到跨部會,跨部會部分是由政委負責召集協調的,我們當然會積極參與,也希望能儘快通過。
    鍾委員孔炤:也就是說,面對青少年的這些犯罪也好、毒品也好,涉及到跨部會,如果大家送到行政院,就會由某位政務委員做跨部會的橫向聯繫。
    邱部長太三:機制上是如此,我們所有法案都是如此,因為是用行政院的名義送到大院。
    鍾委員孔炤:但在行政處理過程中,會不會因此而讓時效性受影響?
    邱部長太三:坦白講,難免有一些部會有自己的考量,就會造成影響。
    鍾委員孔炤:在本位主義的情況下,就要透過更上級來做整合,這也難怪我們常常為人所詬病。
  • 邱部長太三
    有時候真的是施政範圍與項目太多。
    鍾委員孔炤:正本清源之道,除了對於吸食毒品的青少年給予輔導及適當處遇之外,其實誘使這些青少年吸毒的藥頭才是我們真正要追查的對象。藥頭的消息怎麼取得?就是透過情資來源,檢調單位可能也比較清楚。
    邱部長太三:對,我們在高檢署有建立毒品資料庫。
    鍾委員孔炤:情資的來源不外是警方,教育局的通報大概是來自學校,但是老實講,教育局的通報很少,幾乎都沒有,學校也不太願意通報。
    邱部長太三:對,委員很清楚。我們在地方政府待過的,大概都知道。
    鍾委員孔炤:如果學生有這種情形,學校都是先輔導,並通知家長,絕對不會通報檢調單位,因為學校也怕麻煩。
    邱部長太三:教育部有向各校表示,希望跟家長會溝通,這是由教育部做的。
    鍾委員孔炤:教育部的通報很少。另外一個是春暉專案,針對願意提供來源者,檢察官可能就會把他當作秘密證人,基本上只是將他當作情資來源,對他的紀錄或語言不會做為證據使用,為的是要保護他。還有一個就是少年法庭的告發,實務上因為個人隱私及人格成長發展,我們都會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範中對他給予保障。我們在情資處理中也會碰到一個問題,這些情資來源從各個地方來,但面對少年法庭的告發,這到底屬於情報還是證據?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一定是因為發現某些事實,再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移送少年法庭,做初步的分流處理,但要進入……
    鍾委員孔炤:沒關係,部長在會後再給我資料也沒關係。
  • 邱部長太三
    這個我再跟司法院要。
    鍾委員孔炤:接下來要問的是關於受刑人的選舉權,民國95年刑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條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就已經刪除被褫奪公權者受到限制選舉權的規定,現在的受刑人到底是否有選舉權?
    邱部長太三:理論上應該是有,但是因為選務機關不知道怎麼在那裡辦理……
    鍾委員孔炤:監所裡可能基於人力困難、財力困難,但法律規定受刑人還是有投票權。
    邱部長太三:對,除非他被褫奪公權。
  • 鍾委員孔炤
    但我們辦過沒有?
  • 邱部長太三
    還沒有。
    鍾委員孔炤:從95年就將相關法令對於限制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資格的規定刪除,照理說這些受刑人有投票權,但是現在大家爭執的反而是不在籍投票、台商要不要回來投票等。監獄的受刑人有好幾萬,他們也有投票權,卻從來沒有考量過這一點。
    邱部長太三:選務機關要如何設置投票所及相關流程,我想這是個大問題,所以一直到現在都沒有實施。
    鍾委員孔炤:法令的規範已經刪除,受刑人也有相關的權利。
    邱部長太三:我們去向中選會反映好了,他們可能還是有其他的考量。
    鍾委員孔炤:搞不好李俊俋委員要選市長,台中地區的監獄有很多人都是嘉義人,都要支持他。我的意思是既然法律已經廢除,是不是應該恢復他們既有的平等權?
  • 邱部長太三
    我們向中選會反映。
    鍾委員孔炤:限於時間的關係,我本來還想請教矯正署,由於女性受刑人的人格特質、犯罪成因、類型,以及對戒護環境的適應、管理、處境教化,跟男性是不一樣的,監獄的環境應該更好,畢竟相較於男性,女性的生理狀況不同,會有生理期、會有婦女疾病,所以對於女性受刑人的環境、需求、衛生、醫療設備等都應該要提供,甚至出獄後的就業輔導也應該要提供。
    邱部長太三:會後我再請矯正署署長將相關情形向委員報告,請委員指教。
    鍾委員孔炤:我是希望你們能站在女性立場,以同理心幫助他們,尤其是這些女性受刑人可能有小孩的問題,他們可能在入監服刑時將小孩帶進監獄,或者是送到外面寄養,但是未來要將小孩認養回來時,社工就會問他有沒有穩定收入,所以連要把小孩帶回來都有困難,面對這些問題我們是不能逃避的。
  • 邱部長太三
    這些要跟社政結合。
    鍾委員孔炤:好,謝謝部長。
  • 邱部長太三
    謝謝委員。
  • 主席(尤委員美女代)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要請教的是毒品部分,我想不分朝野,大家都非常關心此一問題。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 邱部長太三
    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委員長期的關注。
    吳委員志揚:針對青少年,由於我們的觀念及接觸面的關係,我們可能不知道校園內有很多新興毒品,你看到這張投影片上有很多粉末狀的東西,有咖啡包的、奶茶包的,最可怕的是左上角寫著「香」的這個,你覺得它看起來像什麼?其實就像香菸啦!
  • 邱部長太三
    對。
    吳委員志揚:這在市面上叫做彩虹菸,很漂亮。以前辦的路跑有所謂color run,這個是在濾嘴上添加一些色素,抽菸時吐出來的是彩色的煙,一般則是白色的煙,年輕人喜歡炫、喜歡酷,這種彩虹菸在夜店、汽車旅館就很容易銷售出去。一般年輕人只覺得這個很炫、很酷,不知道這其實是很毒的東西,裡面除了K菸(就是把K他命放進去)之外,還有一種更毒的合成卡西酮類毒品,致死率是10倍以上。部長,在我們整個反毒計畫裡,針對這些新興毒品要如何讓民眾更易於辨識,防止在不小心之下接觸到這些毒品、甚至不小心染上毒癮?
    邱部長太三:三、四級毒品確實是最麻煩、最困難的狀況,因為每包含有毒品的純質淨重是很低的,但又是年輕人或是歡樂場所常常會有的,表面看起來真的很難馬上識別,所以只要被查獲的,我們都儘速在相關資訊上提供給人民了解。第二個部分……
    吳委員志揚:部長,在校園部分的宣導,你做了什麼事?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是由教育部、校安小組及警察局負責進行宣導。
  • 吳委員志揚
    資訊部分呢?資訊來源是由法務部提供的嗎?
    邱部長太三:不是,坦白說,誠如剛才鍾委員提及的,基本上,校安的部分大概都是在學校導師發覺有比較異常情形時,就會進行關注,提供其活動的地點讓警察進行加強巡邏或抽查。
    吳委員志揚:不是,我現在的意思是說,到底有哪些是新興毒品?這些毒品長什麼樣子?這件事情的資訊是由誰提供的?
    邱部長太三:第二個部分就是何謂新興毒品?基本上,這有兩個部分,第一個是外國已經公告的類別……
  • 吳委員志揚
    是誰整理這些資訊?
    邱部長太三:衛福部他們有這個資訊,大概所有的毒品都要經由衛福部加以確認為毒品或藥品,如果是毒品類的話,再由法務部及衛福部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定位及分級。
  • 吳委員志揚
    現今的彩虹煙K煙算是三級毒品?
  • 邱部長太三
    對。K他命現在歸類為三級毒品。
  • 吳委員志揚
    你如果不知道的話……
  • 邱部長太三
    安非他命是二級毒品。
  • 吳委員志揚
    法醫所比較瞭解嗎?
  • 邱部長太三
    基本上是檢察司。
    吳委員志揚:現在這種K煙透過很多宣傳,說第一次買免費或團購等等,好吸引大家去吸食,我覺得法務部要查緝這個部分吧?
  • 邱部長太三
    對。基本上……
    吳委員志揚:你說校園的宣導是教育部的權責,查緝該是法務部的工作……
    邱部長太三:查緝有六大系統,最主要是警察。
  • 吳委員志揚
    有法務部及調查局……
  • 邱部長太三
    調查局大概是負責境外或製造者……
    吳委員志揚:警察是最主要的部分。剛才鍾孔炤已經提到,我以前也擔任過地方縣長,所以我知道這個部分,警察及檢調系統儘量不要進入校園,這也是我們所希望的,但這就會存在死角,當學校不想通報,而警察及檢調單位又不敢進入校園時,毒品就會在裡面氾濫。
  • 邱部長太三
    對。
    吳委員志揚:這部分你們要想個辦法。第二個,我接下來講的是合成卡西酮類毒品,這一類毒品的致死率至少是傳統毒品的10倍以上,光去年上半年大概就有60個人因為吸食該類毒品死亡,這類毒品大概是10倍的致死率,這類毒品的影響非常嚴重,不肖業者也是以那種奇奇怪怪的包裝,將毒品混到一般使用者所食用的物品中,部長有沒有特別注意到這類毒品?你剛剛提到新興毒品,不要以為都是第三級或第四級的毒品,好像比較輕微,也有像卡西酮類這種很毒的毒品。
    邱部長太三:我剛才有提到,分類工作是由法務部及衛福部組成的委員會進行分類。
    吳委員志揚:我再給你看一個更新的毒品叫做卡痛(kratom),其實這個名字取得不太好,不太有吸引力,不太fancy。卡痛是來自泰國的一種葉子,現在開始流行,而且所有的拍賣網站都買得到,從美國食藥署的公布內容發現這也是一個致死率不低的產品,所以有的國家將之列為管制藥品,有的國家則直接列為毒品,至今這樣東西在台灣仍舊妾身未明,你不儘快將之定位,大家就繼續弄,反正無法可管,請問要怎麼辦?
    邱部長太三:剛剛檢察司表示這部分已經列入每3個月召開的會議內容中,在下一次會議會將之……
  • 吳委員志揚
    下次會議何時召開?
    邱部長太三:這項會議是每季召開一次,所以下一次的開會時間大約在4月。
    吳委員志揚:這部分要儘快處理,有問題的部分,好像規定半年檢討一次……
  • 邱部長太三
    我們一定會儘速……
    吳委員志揚:國外的資料已將其致死率寫得很清楚,現在大家都在用,趕快將之列為管制藥品或哪一級的毒品,好不好?
  • 邱部長太三
    是。
    吳委員志揚:這個問題很嚴重。接下來我要說的是,關於陳師孟監委一直說要審辦蓄意影響社會輿論、影響台灣國際形象的法務部與司法院的一些同仁,因為他認為2009年司法節慶祝大會中的「諷扁行動劇」諷刺了陳水扁,他認為此舉不妥,他要來辦相關的人員,你認為這樣的行為妥不妥當?
    邱部長太三:坦白講,委員也很瞭解,監察委員他們是依法執行其職務,我們大概都……
  • 吳委員志揚
    你挺不挺你的同仁?
    邱部長太三:當然。基本上是這樣的,當初之所以舉辦這項活動,是因為法務部及司法院經費不足,才會有這樣的內部活動,坦白說,法官及檢察官其實都很忙,對被指定到的人而言,這也是個苦差事……
    吳委員志揚:部長,之前我們只問到陳次長,次長當時只說尊重監察院的職權。
    邱部長太三:只要依法,監委要怎麼做,我們也只能尊重,就像我們對大院也是如此。
    吳委員志揚:部長,你要挺自己人。
    邱部長太三:當然,當然。
  • 吳委員志揚
    你可以參考一下……
  • 邱部長太三
    後來法務部為了避免……
    吳委員志揚:你可以參考王清峰部長的講法,她認為感覺上的確不妥,但這是人民表達其意見的自由。我上次也講過,在這件事上,你找不到任何違法情事,監察院要管,他當然可以監督司法,沒有錯,但那必須有發生違法失職情事,試問這件事有違反何種法律?
  • 邱部長太三
    其實我剛才前面有提到……
    吳委員志揚:這是慶祝大會的表演節目,難道這是他們的職務嗎?既然不是他們的職務,有何失職可言?既無違法也無失職,憑什麼調查他們?他只是不爽他們的言論!法務部當然尊重監察院的職權,但是不能因此示弱。此外,因為此案致使有人提出「護司法公投聯盟」,其主要內容是要推動成立妨礙司法公正罪,部長,法務部會不會推動這件事?
    邱部長太三:有關第一個部分,我們本來就妨礙司法的部分,已針對違背法院查封效力提出草案,並已送大院審議。另外,法務部現正擬訂干擾證人等其他的相關修正案。
    吳委員志揚:部長,我提醒你,這個司改國是會議不是外面人講的……
  • 邱部長太三
    我們也正跟……
    吳委員志揚: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也研議要納入妨礙司法公正罪,只是其內涵究竟為何?當然法務部身為主管機關,應該負責將這樣的法案提出來。
    邱部長太三:對。只是現在大家對內容究竟要涵蓋多少還有一些討論,基本上條文……
  • 吳委員志揚
    法務部要有積極的作為。
    邱部長太三:對,基本的條文都要訂定出來。
    吳委員志揚:如果拖到大家想自己提出訴諸公投的話,就表示人家等不及了或不信任政府的立法,才會有這樣的公投訴求。
  • 邱部長太三
    這項法案絕對是法務部及司法院最重視的法案。
  • 吳委員志揚
    像陳師孟這樣的作為算不算是妨礙司法的一種態樣?
    邱部長太三:不曉得,因為他目前……
  • 吳委員志揚
    現在有草案嗎?
    邱部長太三:現在有相關數個條文的草案,要不要會後……
  • 吳委員志揚
    你要不要本席幫你召開公聽會?
    邱部長太三:如果有需要,我們一定會拜託委員。謝謝。
    吳委員志揚:如果我覺得有需要的話,我也會主動排。謝謝。
  • 主席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本會期同婚法案有沒有列入法務部的優先法案中?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我在上次也應該跟貴委員會報告過,如果能夠在這會期前送進來,能夠提早制定的話,至少讓各機關都可以同時修正相關的配套。
  • 許委員毓仁
    本會期有沒有打算要處理這個法案?還是現在在等行政院的版本?
    邱部長太三:我必須要跟委員報告,誠如黃委員剛才所提,原來政府部門的法案是由主管的部會蒐集制定草案之後送給行政院,行政院再針對……
  • 許委員毓仁
    所以現在在等行政院就對了?法務部目前……
    邱部長太三:不是,後來行政院認為這樣太慢,所以當時就由陳美伶秘書長……
  • 許委員毓仁
    現在進度怎樣?
    邱部長太三:我們作為陳主委的幕僚協助機關,我們就配合她。
  • 許委員毓仁
    進度呢?
  • 邱部長太三
    因為主要是由她來主導……
  • 許委員毓仁
    你配合她你應該有提供她意見嘛!進度怎樣?
    邱部長太三:我們也針對她跟各界的相對單位去做一些討論回來之後,我們有擬條文,針對這個議題我們就把條文給她。
    許委員毓仁:所以法務部其實已經有基本條文一直提供給陳主委,現在就是在等行政院拍板看什麼時候要推出版本,目前已經有一個版本放在行政院裡?
    邱部長太三:不是,是先針對各別的問題,到時候到底要怎樣處理……
  • 許委員毓仁
    所以什麼時候處理還不知道?
    邱部長太三:對,因為這是院決定的。
    許委員毓仁:再來是今天您的業務報告裡有說要「持續研議同性婚姻法案」,並提及「依釋憲文內容,以對社會最小衝擊,最大共識等原則,研議提出合理可行的法案版本。」。我請教一下,在你的理想判斷裡,什麼樣的版本是對社會最小衝擊、最大共識?
    邱部長太三:大法官會議已經解釋得很清楚,同性婚姻的權利一定要給予平等的保障,什麼叫做平等的保障?就立法的形成空間,大法官是採取開放的態度,不外乎就是要由院裡拍板定案,法務部只是針對每項應該給予的權利,我們會……
    許委員毓仁:過去法務部也有找一些學者做一些相關研究,公聽會也開了好幾次,因為現在釋憲已經出來了,到明年2019年5月24日如果我們不處理,它就會自動生效,請問所謂的「最小衝擊、最大共識」的這個版本,你認為是要修民法還是另外立專法?
    邱部長太三:坦白講,這是立法技巧,到最後他們才會做整體討論,我剛才有提到,主要是由陳主委跟各個──我們當然也有徵詢其他的學者專家……
  • 許委員毓仁
    你不好回答?
    邱部長太三:各個團體是由他們去徵詢,希望衝突最小外,再把他們的意見以最大公約數處理。
    許委員毓仁:我認為法務部對目前修法的時程要有態度,因為這件事如果一路拖、拖、拖,所有的政治人物對這個議題的表態是非常困難的,所以我看今年也不可能處理,是不是?今年要選舉,所以不可能處理就要拖到明年,明年我們只剩下五個月,我要問的是到底我們的行政單位和各部會相對應的措施有沒有在研擬和研究?因為如果馬上生效,其實對社會上許多項目和對政府機關的衝擊是滿大的。這件事情我看不到政府機關持續在討論的態度,好像就把它放在旁邊了,以法務部長來說,你怎麼可以說你就聽陳主委的?陳主委怎麼講,我就怎麼做。你是部長,去年這件事在社會上鬧得沸沸揚揚,我們如果無法繼續往前推進,或是提出修法上的進度,其實社會上兩邊你都無法交代,今天不論是民法或專法,它都是一個solution,但是我們的政府必須要持續提出對同性婚姻法案的處理進度報告,但是我看不到。
    邱部長太三:報告委員,需要的話我再花時間跟您說明。基本上,法務部原來就有蒐集各國立法的體例跟立法的內容,涉及到什麼問題比如包括宗教自由等等,相關的部分就提供給主委去召集各單位來討論,接著她再去拜訪相關團體,有個別的問題,條文我們都會給她。
    許委員毓仁:部長,你處理這些條文時提供給陳主委的建議,可否送一份到我辦公室?我需要知道你們處理的進度,我也需要知道目前以院裡面討論的可能處理解決方案為何。
  • 邱部長太三
    我可能要請示主席。
    許委員毓仁:沒有問題,請示哪一個主席?
  • 邱部長太三
    陳主委。
  • 許委員毓仁
    不是蔡主席?
  • 邱部長太三
    不是。
    許委員毓仁:口誤啦!請問去年大法官釋憲通過到今年,有哪幾個國家已經通過同性婚姻合法?
  • 邱部長太三
    最快就是澳洲了。
  • 許委員毓仁
    今年年初通過的嘛?
  • 邱部長太三
    對。
  • 許委員毓仁
    目前你知道還有哪些國家正在進行?
    邱部長太三:抱歉,我沒有特別注意。
  • 許委員毓仁
    你知道全世界哪一個國家的總理是同性戀嗎?
  • 邱部長太三
    過去表態的有好幾個啦!
    許委員毓仁:目前是愛爾蘭現任總理,他是公開的同志。
    邱部長太三:對,之前還有好幾個──澳洲好像也有……
  • 許委員毓仁
    所以我們不用害怕去面對討論任何狀況。
  • 邱部長太三
    尊重多元這確實是民主社會的基本價值。
    許委員毓仁:部長,因為去年我們通過公投法的修正案,現在也看到有團體醞釀對婚姻定義的公投,你覺得這個公投的結果會如何衝擊目前這個法案處理的狀況?先假設它成立的話。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中選會有邀我們去討論,我們也表達法務部的幾個疑慮,第一,既然大法官已經做了這樣的解釋,適不適合再去公投,恐怕中選會要去做釐清跟認定。第二,既然已經有立法形成,因為大法官已經做了解釋,是否還需要做這個公投?
  • 許委員毓仁
    你個人是不贊成公投的是嗎?你不好表態?
    邱部長太三:這是中選會的職權,因為內容和程序都是中選會。
    許委員毓仁:如果公投的結果發現違反釋憲最後的判決,或是不一樣的結果,以法務部來說,你們要怎麼處理?這就很麻煩了,若公投的結果是人民意志高於釋憲的結果,如果到時候變成這樣的狀況,你兩邊都很難處理喔!你有沒有想過這樣的情節?
    邱部長太三:我現在無法回答假設性問題,不過中選會的委員很多都是公法學者,他們一定會去……
    許委員毓仁:在法治技術上,這部分如果成立的話,該怎麼辦?到底是誰的位階高?釋憲位階高還是公投結果的位階高?
  • 邱部長太三
    違憲與否可能是由司法院做最後的審查。
  • 許委員毓仁
    你說司法院?
    邱部長太三:他們會做事後的審查。第一,我認為中選會有很多公法學者,他們一定對這部分很有研究,縱使假設性的問題發生,也還是有司法院。
    許委員毓仁:部長,我最後再強調,因為這個議題絕對不只是在修什麼法或最後推出什麼版本等關於路線上的爭議,更重要的事情應該是社會各個層次之間的對話,以及我們得到一個處理方式之後,互相不斷地溝通及適應。你看到世界各個國家及社會對於最後決定同性婚姻這件事情處理的狀況,社會上其實需要一段時間去適應,無論最後的解決方案是什麼。所以,我認為以一個國家法務部長的高度,必須要持續地讓人民知道這個法案我們有持續地關注及提供相對應的資料給行政單位。其次,當這件事情獲得解決方案的時候,各個層面,包括教育、戶政機關、社會裡面需要去適應的各個配套措施都需要趕快動起來,所以……
    邱部長太三:就我了解,內政部已經有開始……
    許委員毓仁:部長,我是不樂見等到最後一刻,我們才去推出來,好像社會已經像壓力鍋一直悶著,緊張的狀態在兩邊裡面不斷地去build up,其實是不好的,我覺得對話很重要。
    邱部長太三:對,就像委員剛才講的,不希望讓社會成為壓力鍋。就我所了解,陳主委都有跟各相關的……
    許委員毓仁:好,麻煩你再私下提供給我相關的資料。謝謝部長,辛苦了。
  • 邱部長太三
    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因為你說對於未來半年內法務部將推動司法改革的一些工作重點,包括推動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立法,以及強化打擊跨境犯罪的能量,請問中國在我國尋求國際司法互助時,通常會有哪些作為?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兩岸的司法互助已經運作好幾年了,從2011年開始就已經有做相關的互助,不管是文書的協助、資料和證據的提供或是人犯等等,大概每年都有一定的量。
    林委員德福:請教部長,推動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立法的目的在哪裡?
    邱部長太三:毫無疑問地,整個國際上跨國性的犯罪越來越多,包括犯罪者、金錢的流動等等,所以如果我們有訂定這樣的法律,就可以讓相對的國家知道我們可以提供什麼,以及我們可能也會希望他提供什麼,目前大概是這樣。
  • 林委員德福
    因為目前我們沒有立法嘛!
    邱部長太三:對,所以要立法。
    林委員德福:在沒有立法的狀態下,國際間的司法互助是不是有困難?
    邱部長太三:有兩種型態,第一種是個案式的,譬如說我們跟英國、法國是個案式的;另外一種是簽一個基本的協議,譬如說我們跟德國就有受刑人移交的協議,目前已經送給他們7個,針對德國人在台的部分。有的簽協議,有的就用個案式的。
    林委員德福:因為媒體報導,兩岸官方交流管道中斷,但是為了維護人民的權利,共同打擊犯罪活動,兩岸司法機關的交流和互助仍會以適當的名義來進行,請問官方交流管道中斷對法務部有哪些影響?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影響不能說是沒有啦!不過大陸方面也很清楚,如果真的是為了要共同打擊犯罪,或是讓被害人能夠儘速地獲得相關的求償,大概都還是有在做非正式的,或是……
  • 林委員德福
    目前有沒有變通、突破的辦法?
    邱部長太三:坦白講,大概都是非檯面上的協助跟處理。
  • 林委員德福
    這些兩岸間的司法互助是不是真的有適當名義來進行?
  • 邱部長太三
    譬如我剛才提到……
  • 林委員德福
    兩岸的司法互助是不是真的有所謂適當的名義?
    邱部長太三:我們目前大概都是透過像學術的平台、研討會的召開等等,類似這樣的名義。
    林委員德福:透過這樣的方式,名義上是什麼名義?就是你講的,只有學術召開、透過這些研究等等嗎?
    邱部長太三:委員如果要了解,比如說兩岸的司法部門大概都有相關研究會和研究學會等等,就以研究學會這樣的名義來做交流。
    林委員德福: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3月9日向全國人大進行工作報告,指出海峽兩岸檢方主要負責人以適當名義互訪,並開設二級窗口規範辦理兩岸司法互助案件。請問我國檢方由誰來負責?
    邱部長太三:是由我負責。兩岸司法互助的窗口,原則上台灣是由法務部,大陸是由公安部,只不過大陸的體制上有一點奇怪,因為大陸一般人民的案件是由公安部主責,他們的檢察機關基本上只辦公務人員的部分。
    林委員德福:檢察機關只辦公務人員的部分,一般人民是由公安部?
    邱部長太三:對,他們的公安部比較大,所以才會有這樣一個比較特別的安排。
    林委員德福:我再請教部長,二級窗口辦理兩岸司法互助案件合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規範嗎?你認為有沒有在規範內?
    邱部長太三:我們處理都是按照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所提供的機制,即基本上是對等的。
    林委員德福:案件在處理過程當中,有沒有回報?
  • 邱部長太三
    基本上當然都會回報。
  • 林委員德福
    回報給誰?
    邱部長太三:譬如現在我國國內的警政署或相關單位,基本上會回報給法務部的國際及兩岸法律司。
    林委員德福:媒體報導中共北京中級人民法院已針對多名我國詐騙犯,涉及肯亞電信詐騙案作成判決,判處10年到15年不等之有期徒刑。這是近兩年來跨國電信詐騙案中,第一次有我國嫌犯遭大陸判刑,請問你認為中國的作法對我國司法管轄權有什麼影響?
    邱部長太三:好問題!我國國人在第三國犯案,基本上大院已經修過法律,本來我們就有管轄權。
  • 林委員德福
    但是他現在還是……
    邱部長太三:大陸是基於被害人跟行為的結果地,因為他是從第三國打到大陸去詐騙大陸的人民,所以它當然也有管轄權。
  • 林委員德福
    對啦!所以你認為中國的作法會不會弱化我國刑事管轄權?
    邱部長太三:如果是在第三國發生的,世界各國都一樣,到底要歸誰管?原則上國際法有一定的幾個準則。
    第二個部分,針對我國國人的部分,我們現在就採取另外一套的作法,我們主動跟第三國來合作……
    林委員德福:我一直認為,到底法務部有沒有……
    邱部長太三:我們跟第三國所做的合作,基本上他們就會由我們帶回來。
    林委員德福:因為現在多數詐騙幾乎都是詐騙對岸的,所以他們也很強勢,幾乎把這些詐騙犯都直接由當地帶到大陸去,我看這個狀況很多啊!
    邱部長太三:從2016年到現在,我們自己跟其他國家合作帶回來的我國國人比到大陸去的多,我們大概帶回來四百八十幾個人,中國大陸大概是兩百多人,西班牙那一塊大概還有120人,所以可能他們會有三百多人。
    林委員德福:當然現在時空環境不一樣了,但主要是我們這裡判得太輕。
  • 邱部長太三
    司法院也注意到這個部分。
    林委員德福:對岸認為我們輕放重犯,所以中華民國台灣變成一個詐騙王國,年輕人一批、一批的出去而且都在詐騙對岸,當然他們對這點是不能接受的。
    邱部長太三:感謝大院支持,我們將牟利性放進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以電信詐欺也放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其刑度也相對的提高,根據司法院統計,過去半年來電信詐欺的部分刑度有往上提高的現象。其次,我們也借用各種場合向對岸表達,他們帶去的都是中、下級的,真正的首謀都在台灣,如果對岸不讓我們把人帶回來指認,那麼首謀只要再招募另外一批人,還是照樣繼續騙他們,這樣對他們沒有好處,如果要真正有效制止這種犯罪,一定要把首腦……
    林委員德福:一定要把上端斷掉,毒品也是一樣。
    邱部長太三:對,未來我們會透過各種管道和向他們做意見上的表達。
    林委員德福:法務部草擬了這種吹哨者保護法草案,最大的變革是將受理的檢舉單位從原有的檢、警、調、監察院等公家機關擴大到民意代表及有營業登記的媒體。請問公家機關目前有足夠的專業員額編制受理這些吹哨案件嗎?
    邱部長太三:目前除了司法單位外,至少公家機關都有所謂的政風人員,只有民意機關沒有,所以這次對於向民意機關反映者也列入的部分,我們再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來研擬。
    林委員德福:如果受理檢舉單位擴編到民意代表或媒體,你認為這些單位有足夠的能力保護吹哨者嗎?
  • 邱部長太三
    等公部門的部分送到大院後我們再好好的討論。
  • 林委員德福
    事前、事中、事後要保護吹哨者的專業受理檢舉單位是否應有一致性的做法?
    邱部長太三:我們是參考各國的做法,希望能讓吹哨者獲得適當的保障而且又能揭發很多的不法。
    林委員德福:如果受理機關發生跨機關、單位的情況,要如何協同辦案?
  • 邱部長太三
    基本上看所檢舉的事項屬於哪個司法機關辦理。
  • 林委員德福
    目前有沒有規劃協同辦案的做法?
    邱部長太三:如有跨領域當然可能必須協同辦理,有些檢舉內容可能涉及專業性或跨領域。
    林委員德福:要真正保障吹哨者,受理檢舉單位也要有足夠的專業人力,請問要如何判斷吹哨者的檢舉是真的還是假的?
  • 邱部長太三
    要經過調查。
    林委員德福:如果沒有足夠的專業人力又無法判斷真假,是否可以拒絕受理?
  • 邱部長太三
    經過調查發覺根本不構成的話可能就會拒絕受理。
    林委員德福:如果沒有辦法判斷而貿然受理,是否會流於有心人士藉由吹哨者保護法的機制從事非法行為或侵害私權的行為?
    邱部長太三:當然也有這種風險,所以我們對於誣告也有相關的機制。
  • 林委員德福
    我認為該要求的配套很重要。
  • 邱部長太三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務部的業務報告洋洋灑灑的總共有60、70頁,可見法務部該做的事情很多,我今天只針對偵查不公開的主題發言,這也是司改國是會議中提到的主題。
    請教部長,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四十五條之一對於偵查不公開的主要定義是什麼?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 邱部長太三
    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偵查不公開的定義有幾個:第一個是發現真實;第二個是保障案件相關的當事人……
    李委員俊俋:最重要的目的是除了發現真實外還要保障相關關係人或嫌疑人的憲法權益,這在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中又講了一次,因為我們採無罪推定所以必須保障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的憲法權益,這是刑事訴訟法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概念。事實上,法務部還有一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這個作業辦法第八條規定在案件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供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意思是偵辦案件中不能帶媒體進入,不能提供影片和照片。是不是這樣?
  • 邱部長太三
    是。
    李委員俊俋:照規定是這樣,這個人是媽媽嘴的呂姓老闆,部長應該知道,媽媽嘴的案件引起軒然大波,呂老闆一而再、再而三甚至最近還出來接受媒體訪問表示絕對是檢調透露的、絕對是檢調放出去的消息。另外這是中央社女記者涉及共諜案,後來發現是烏龍事件,當事人已經過世了,事實上這也是因為有違偵查不公開所造成的。作業辦法第八條規定不得帶媒體拍攝,但這個畫面是一堆青少年趴在那裡,右邊的照片是偵訊的現場,都有提供媒體拍攝。我們再看下一頁,左邊這張是抓到詐騙集團,其中有青少年,這也是媒體拍攝呈現出來的。右邊這張是提供影片顯示如何辦案、在辦案過程中如何做法等等。請教部長,這些案例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
    邱部長太三:委員指教得非常好,現在的問題是台灣的媒體……
  • 李委員俊俋
    媒體太厲害了。
    邱部長太三:對,第一個問題是整體辦公機關的動線和場所如何做區隔,警政單位對此大概是最主動的,法務部當然也會要求檢察署做這樣的區隔。
    李委員俊俋:你們要要求嚴格,對檢警調三方面都要嚴格要求。我整理出的問題有三:一、帶同媒體偵查,二、提供照片、影片,三、透漏偵訊內容。我剛才提供的資料中有很多下面都標註了「警方提供」四個字,警方為什麼可以提供這些資料?這不是法務部的事情而是內政部的事情,但警政署不可以提供這些資料,影片或照片都不可以。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早上到偵查庭,下午媒體就報出來了,這樣可不可以?
  • 邱部長太三
    偵查內容當然不可以。
    李委員俊俋:兩天前我遇到一位當事人問我這種事該如何處理。他是一個他字案案件的當事人,他早上進了偵查庭,下午所有的問話全部出現在媒體中,這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
  • 邱部長太三
    請委員將內容給我們。
    李委員俊俋:我私下告訴部長。這位當事人非常生氣,他準備在這個星期提告檢察署,因為這樣違反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十條也規定,如有違反,依據法官法、懲戒法、考績法或律師法相關規定懲處,也就是說這個不僅違法也涉及懲處的問題,甚至還涉及刑法的問題,包括洩密罪、毀謗罪,最有名的就是檢察總長黃世銘的洩密罪,這是非常清楚的。
    下一頁是針對偵查不公開所做的行政處分,這是警政署提供從102年到105年的資料,102年交查的案件是89件,實際處分64人,然後是103年、104年、105年,從數字看來,偵查不公開交查的案件越來越多,你們越要求案件卻越多,處分的人數也越來越多,這是很奇怪的。我們再看下一頁,經過刑事審判的,也就是說案件已經變成案件而起訴,甚至被判刑的都有,違反偵查不公開者被判刑的有23人,不僅違反偵查不公開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四十五條之一,可見問題非常嚴重,也因此偵查不公開也變成司改國是會議重要的內容,司法國是會議第一組第三次會議希望能對此做一檢討。12月25日蔡次長在這裡回答我的問題時說兩個月內會提出書面資料,請問這個書面資料在哪裡?12月25日到現在已經兩個月了。
  • 邱部長太三
    他們有個辦法待簽。
  • 李委員俊俋
    我們還沒看到。
  • 邱部長太三
    會後送給委員。
    李委員俊俋:他答應我兩個月內提出書面資料,這個要拿出來,我們要看內容是什麼,我現在要求的是你們對於偵查不公開的問題要如何改善?今年2月26日你們提出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下面加了一句話:「視個案情節追究該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必要之行政責任」、「做為個人考績陞遷之重要參考,並列為機關或單位年度績效考評之依據。」,也就是說未來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會做為考績與升遷的依據,只加了這一句話,這句話就可以遏止偵查不公開嗎?
  • 邱部長太三
    偵查不公開要防制的面向太廣。
    李委員俊俋:面向非常廣,通常檢方、調查局及警方三方洩露出去的可能性都非常大,還有現在媒體也非常厲害,我也做過媒體、做過記者,我知道怎麼樣跑新聞,媒體會有這些照片及畫面,其實都是由警方或檢調而來。
  • 邱部長太三
    檢察官幾乎不曾如此。
    李委員俊俋:檢察官不會,但聊天時不小心就說出去了,然後就被寫出來了。
  • 邱部長太三
    有時候是案件中的相關人員。
    李委員俊俋:偵查不公開是我們非常堅持的原則,現在法務部應該做的就是告訴我們什麼樣的具體辦法可以達到效果。剛才部長說的報告,我們還沒看到,我希望這個報告提出後可以看到法務部有具體措施和步驟慢慢的改善過去偵查不公開的違失。
    2月26日你們公布了這個實施方案,照理說你們也有公告周知,但3月20日有則偷渡搶灘害兩命的新聞,船長說和他沒有關係,這也是帶著媒體去拍攝,到底是誰准的?檢察官也在場,這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3月9日南京東路當街砍人的新聞右下角有「警方提供」四個字,這是將監視錄影帶拿給媒體,這是偵查中的案件。3月19日因為催討3,700元的房租而發生的殺人案件,這是回到現場看現場狀況、演練時拍攝的,這也是偵查中的案件。還有最近很出名的水泥封屍案也是一樣。2月26日公布了實施方案,這四個案例都是3月發生的,看起來完全沒有改善,到底要怎麼做?
    邱部長太三:偵查不公開是長年的老問題了,看起來好像有點推託的感覺,但這個問題涉及的單位太多,要處理的面向太廣,我們能偵辦的工具太少,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我們是不是能對記者監聽?這樣問題就來了。現在我們只能先管制好場所,其次是對相關人員做連帶的處分,讓他們內部自己形成這樣的觀念。
    李委員俊俋:不管是工具不足或場所動線規劃不好,我都希望法務部一定做到這點,同時也要求調查局同仁和內政部警政署都必須配合,未來不可以有下列情形:第一個是絕對不能帶媒體拍攝偵辦過程;第二個是絕對不可以由檢、警、調三方面提供媒體相關的影片,特別是偵查中的;第三個是不要再有早上進偵查庭下午媒體就報導出來的情形;我等一下會私下告訴部長是什麼案件。偵查不公開做不好會一而再、再而三的打擊我們對司法的信心。
    最後,我還是希望部長趕快將報告提供給司法委員會的委員,最好是有具體的內容。
    邱部長太三:好,謝謝委員。
  • 主席
    等一下周委員春米發言完畢後先休息5分鐘。
    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問得很嚴肅,我要請教部長一個比較輕鬆的問題。韓國有一齣「機智牢房生活」的戲劇,部長知道嗎?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抱歉,我沒有時間看。
    許委員智傑:機智牢房生活的劇情是一位棒球明星的妹妹差點被性侵,這位棒球明星為了保護妹妹而傷害他人,因而被關到監獄中。這齣戲劇中每個角色都刻劃得很深刻。我要提醒部長的是法務部硬梆梆的,什麼事情都是一板一眼的,韓國可以將獄中的生活拍成戲劇,戲中有兩位影星扮演獄政人員,在獄中照顧很多受刑人,讓人家覺得其實獄中也可以很人性化,也可以很有教育、教化功能,後來這兩位明星變成獄政的代言人。反觀我們,我們宣導政令、宣導反毒或是很多法務部要宣傳的項目通常都採用廣告的方式,我們也有行銷的經費,但我們的廣告就是大家排排站後說「我反毒」,大多是以很刻板的做法去處理。他們還有另一個節目「善良的活著」,內容是送明星進監獄體驗24小時的生活,從一開始被判刑讓明星覺得很意外,覺得麼會被判得這麼重,然後讓他進監獄真實的體驗監獄的生活。從宣傳的角度來看,讓人民有深刻的感受,有些人是惡意犯罪,有些人是不慎犯罪。很多人說要進監獄吃免錢飯,好像進監獄是很輕鬆的事情。事實上在監獄失去自由的切身感受如果拍成戲劇,效果應該不錯,法務部是否可以考慮一下?
    邱部長太三:許委員指教的是,政府部門在做政令宣導方面確實比較制式化也有一點老舊,我上任後指示相關單位,尤其是矯正署,只要內容不要有誤導,儘量提供影視業者場地。另外,前幾天我也指示反賄選的宣導不要太傳統、太八股,這次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也請了影視人員當代言人。
    許委員智傑:我長期在教育文化委員會,今天突然來到司法委員會,我發現大家在這裡都很嚴肅、硬梆梆,當然該嚴肅的部分也要嚴肅。
    我這裡有個數據,台灣觀觀看電視節目比例最高的是娛樂節目和戲劇節目,這是台灣人看電視的習慣,觀看犯罪或推理性節目的比例只有1%到2%,日本人觀看犯罪和推理性節目的比例高達百分之十幾,韓國大概也只有1%左右,可見韓國人以前在這方面的比例也是很低的,他們可能有分析以怎麼樣的方式做宣導會讓人民感受深刻且有效。機智牢房生活在2017年10月分播出以來變成韓國有線電視台的收視冠軍。國防部拍過一部戲叫做「最好的選擇」,部長知不知道?
  • 邱部長太三
    我知道。
    許委員智傑:很可惜的是那部戲沒有很轟動,因為沒有找鍾孔炤去當男主角所以不夠轟動。我的意思是我們要改變思考方式,這也是另一個文化的層次。韓劇可以攻進全世界各國不同的地方,法務部可以和文化部研究一下。
  • 邱部長太三
    我找鄭部長看能不能鼓勵一些影視媒體以我們的題材製作節目。
    許委員智傑:對,這樣很有教育意義。日本有一個法醫的戲劇節目,死人不會講話,但法醫可以替死人講話,像我們現在缺法醫,但他們拍這樣的節目讓大家覺得法醫是很神聖的,可以替死人說話、伸張正義。就像我昨天問DNA的問題,某個人被判刑後逃獄,5年後DNA檢驗的技術進步了,他回來而且申請再審,結果果然不是他,如果他當初被關進監獄的話就不要玩了。法務部是不是能有一些不一樣的想法,不要老是這樣嚴肅?
    邱部長太三:礙於經費,委員審查我們的經費就知道,我們的經費實在有限,不過我會和鄭部長研究,是不是也由他們鼓勵以這方面的領域做為題材。
    許委員智傑:如果經過設計有很好的案例,其實可以和文化部合作,文化部有經費。他們有個文策院,打算類似投資性質的拍戲,早期文化部的觀念是給與補助,補助後就是船過水無痕,做得好或不好是你的事情。我說過可以像海角七號一樣,拍片之後有賺錢,部分的錢可以回到基金中,這樣的話基金是活絡的而不是一直補助出去,他們現在也有這樣的方向。韓國這個概念還不錯也做得很好,法務部是否可以就這個部分做調整?
    邱部長太三:好,我們和文化部洽談,這是好點子。
    許委員智傑:這個想法不錯,就看法務部想不想做。
    邱部長太三:我和鄭部長約好,拜託委員陪同我去。
    許委員智傑:好,我們可以努力。
    另外我再請教部長有關阿扁總統特赦的問題。我們看特赦的精神,韓國全斗煥和盧泰愚都被關了大約半年就被特赦了,全斗煥是金大中特赦的,事實上他們確實是有判刑也有被關,但只有半年就被特赦了。其實特赦的精神是要撫平社會的傷痕、促進社會的團結。從特赦的精神來看,阿扁總統被關6年多了,基於對國家元首的尊重,法務部是否可以再積極的思考怎麼處理?
    邱部長太三:特赦是憲法賦予總統的權限,基本上是由總統做決定,我們只是業務單位而已。
  • 許委員智傑
    最後權限是總統。
    邱部長太三:不是最後權限,最初權限也是他。
  • 許委員智傑
    我的意思是法務系統中應該思考特赦、大赦的精神在哪裡?
  • 邱部長太三
    兩者差異很大。
    許委員智傑:法律的障礙是什麼?我們是不是應該主動的思考,就像獄政人滿為患的問題一樣。美國有一個赦免諮詢辦公室,這個辦公室最後的權限還是總統,他們專門研究目前的獄政情況如何,有哪些類型可以大赦或特赦,做這樣的整理性的思考,可以提供一些比較具體的建議給總統,不然什麼事情都要總統自己判斷,有時候資料會蒐集不全,美國已經成立這樣的辦公室,有機會我們也可以試試看,研究案子的爭議性和整個獄政的相關改革等等。現在獄政真的是人滿為患,法務部是否可以從成立一個類似赦免諮詢辦公室的概念去思考,這樣可能可以整理出比較完整的資料,包括就它的精神、法律障礙以及獄政情況做通盤的思考,提供資料給總統參考,或許資訊會比較充足。法務部是否可以成立類似這樣的機構?法務部現在有哪些機構會做這件事情?
    邱部長太三:特赦要考量的面向太廣,如果這樣的機構設在法務部,法務部可能只能就外國實施的狀況或法制提供資料,但其他還有社會、政治等面向,所以設在總統府底下比較好,因為最初和最後的發動權都在總統。
    許委員智傑:請部長思考一下,照理說法務部應該會有比較完整的資料,法務部的資料應該會比總統府更齊全。
  • 邱部長太三
    我會將委員的意見向上陳報。
  • 許委員智傑
    是不是能夠整理一些比較具體的資料讓總統做更客觀的參考?全斗煥、盧泰愚關了四個月或半年就被特赦了。
  • 邱部長太三
    各國的政治文化不一樣。
    許委員智傑:韓國那麼強勢的地方都這樣了,台灣要減少對立是不是也可以做這樣的思考?希望部長趕快再思考一下。
    主席:請周員春米發言,周委員發言完畢休息5分鐘。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這個星期是來第三天了,前兩天我講得比較多,部長講得比較少,今天我會讓部長講比較多。
    部長就任將近兩年,今天的業務報告比之前來得更豐富、更充實,請教部長這兩年來自覺最得意的政績是什麼?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坦白講稱不上得意,只是該做的就按部就班來做。
  • 周委員春米
    該做的第一名是什麼?
    邱部長太三:總統在520時已經針對毒品的議題做了指示,所以我們在去年5月11日將新世代的反毒策略做了定案,接著就趕快再訂定行動綱領,後續相關的……
    周委員春米:最可以交出政績的是毒品,這點待會兒再和部長討論。部長覺得最困難、最難推動的是什麼?除了剛才大家關心的同婚、特赦阿扁總統的問題外,部長覺得最難推動的是什麼?
  • 邱部長太三
    司法改革。
  • 周委員春米
    這太空泛了。
    邱部長太三:它的面向太多,比如87項決議、兩百多個點,接著還有跨院、跨部會的問題,法務部只能代表所有單位來這裡備詢,有些內容和進度都要經過一番爭辯或協調。
    周委員春米:未來這一年,司法法制委員會應該會討論很多。106年12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同一天通過兩個解釋,第755號解釋是針對監獄受刑人可以就一些相關的、不服的部分提出申訴,有關申訴的部分,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救濟;第756號解釋是有關秘密通訊自由的部分。法務部也將就監獄行刑法提出比較完整、全盤的修正。部長上台一再地和大家討論、宣告一人一床,雖然台灣社會對於受刑人的教化多於管教或處罰並非全面性的,但至少在監獄中一些相關的處遇或管理還是要合乎人道,要有基本人權。這些都是大工程也才剛開始起步而已,我期許部長能把握這個部分,大家一起努力的做。
    現在在監執行的有多少人?
  • 邱部長太三
    整個收容人數包括未確定羈押者大概在6萬1,000人到6萬2,000人之間。
  • 周委員春米
    我問的是受刑人的部分。
    邱部長太三:受刑人的人數大概要扣掉七、八千人,在五萬人左右。
    周委員春米:我這邊的數據是107年1月的資料,因為毒品在監執行者有2萬8,092人,所占比例為50.065%,比以前多了3.5%。我並沒有細究這是食用、販賣或其他和毒品販賣有關者,但顯見這個數字是上升的,占了一半,以前監獄受刑人大多是酒駕和毒品,現在毒品占了很大的部分。
    邱部長太三:我向委員補充說明兩件事情:第一個是在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時我就向賴院長報告過,未來的前三年因為大量取締的措施所以會呈現慢慢的成長,但第三年開始應該會下降,主要是因為新世代反毒策略採取的行動所致。第二個是以存量來講,監獄中的毒品案件最多,如以流量來講則是酒駕最多,流量就是說因為它都是短期型的。
    周委員春米:我不是要追究,只是你們也提出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正,相關條文的修正方向包括第十一條持有的部分,你們有做更細緻的區分,這個方向我贊成,但是我要請教部長,現在對於持有第一級和第二級毒品者只要是淨重的部分就提高刑度,你們在第十一條做了很細緻的區分,前面的部分將來大概沒有易科罰金的機會而是直接入監,你們有沒有統計過監獄到底能不能再容下這麼多人?我們的監獄政策或矯正署的規劃到底有多少資源要放在監獄這一部分?政策是要互相搭配的,遇到毒品問題大家都會問法務部,因為大家覺得法務部就是在管毒品,但大家關心毒品案件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大家覺得前端應該是家庭、教育、學校最重要,經過這一兩年的討論,衛福部或教育部也擔起這個責任,但大家問到毒品還是想問部長到底可以做什麼?你們查緝毒品的成績也不錯,我們兩、三次在國外參訪都遇到你們為打擊犯罪在外面跑的人,所以我對這個部分是肯定的。
    大家都緊盯毒品政策,人民希望能解決毒品問題,這真的是國安問題,但前後要連貫,監獄大概能容納多少人?放了第一級、第二級毒犯進去後,現在又要改為三年之後還是可以戒治,以前觀察勒戒五年後才可以再觀察勒戒,這個部分放寬了,這樣做的話,整個程序的配套、將來監獄的政策和監獄的資源是否可以配合?
    邱部長太三:委員真的是專家,一次就看到重點。國人都迷信重刑化,認為所有社會問題只要重刑化就可以解決,這是很無奈的。我在新世代反毒策略時附帶提到毒品會連動影響監獄收容的問題,總統和院長都同意興建三座新的監獄以紓解空間問題,但重點是把這些人關在裡面,他們出獄後並不會自動戒毒,所以我們希望衛福部在戒治方面能夠提供我們比較多的資源,因為矯正體系在人員配置上醫療人員只能占一定的比例,衛福部同意將來會支援我們比較多的人員。
    周委員春米:法務部一定有這樣的數據,現在有勒戒、戒治和入監執行,效果最好的應該是勒戒,勒戒完再犯的比例比較少。
    邱部長太三:確實如此,我們希望衛福部在前端就提供醫療人員給我們,目前衛福部同意了。
    周委員春米:之前有位台大的刑法教授和我討論其他的問題,他提到一個可以思考的地方。我們現在採取重刑化、重罪化,大家都嫌法院判得不夠重,台灣有2,300萬人,目前在監執行的人大約有6萬人,所占比例是多少,大家自己計算。這6萬個在監執行的人中,20歲到40歲屬比較能夠生育年齡者占了多少?採用重刑或矯正的政策是否會影響台灣的生育率?這是可以研究的,因為毒品是國安問題,生育率降低也是國安問題,也許大家認為這些人都不要生最好,但是不可能這樣看待,就以6萬人來看,我想無論男女,青壯都占一定的比例,包括毒品販賣,現在的刑期也很重,可能進去就要關個10年、15年,將來也沒有辦法再生育,而有所謂的「生產力」,當然也要假釋的相關配套,但你是政務的部長,我不是要你站在第一線去如何抓,不過這部分還是要全盤思考,因為大家對你們和民進黨的期待很深,應該做更通盤的考量比較好。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如果他入監服刑一段期間表現良好,我們希望能夠讓他移到外役監,這樣他每個月就可以外出,家屬也可以到外役監探視。
    周委員春米:外役監不管是長期或短期的受刑人,全部都可以嗎?
    邱部長太三:對,他們每個月至少可以回家一次。
    周委員春米:希望矯正署可以再研究一下,看看比例是多少?我們可以更精緻的做一些規劃,不要讓這個問題更嚴重。
    邱部長太三:所以我們鼓勵他表現好,可以到外役監,外役監原則上每個月可以外出一次,家屬也可以到外役監探視,我們有安排住的地方。
    周委員春米:好,謝謝。
  • 主席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原住民狩獵權益的部分,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特別針對王光祿的案件,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召開調查庭,也開創首次提出釋憲聲請。既然是檢察總長提的非常上訴,經過最高法院審理,在聽取專家學者意見之後,認為有違憲之虞,因此提起釋憲。針對原住民族狩獵的部分,認為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尤其在自製獵槍的定義上,最高法院在102年就認為,內政部所訂自製獵槍的定義逾越了法律授權,因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沒有授權要做這個定義,所以認為其逾越法律授權並違反兩公約。原住民也享有科技智慧,科技會進步,不能一直限制原住民還要使用清朝時代那種性能落後的自製獵槍,所以提起釋憲。既然是從檢察總長開始發動的,對於王光祿的案件,認為現在野生動物保育法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憲,而且從去年9月提起釋憲到現在,還未完成釋憲結果,在還未完成釋憲結果這段期間,檢察體系針對這方面的案件,是不是能夠暫停偵查?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我想總長提起這個案件的時候,在幾次的檢察會議中,已經有跟檢察官進行了解,目前是在最高法院審理,但是對於委員這項見解,我會回去跟他講,看看是不是可以做通盤性的指示?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透過檢察官各分區會議提出,在受理跟釋憲有關的案件時,是不是等釋憲有結果再處理?因為你們還要偵查、還要起訴,事實上是浪費司法資源,這部分有結果之後,請部長給我個答復。
  • 邱部長太三
    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另外,原住民族基本法在94年公布施行,針對第三十條有特別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並特別規定,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我從101年擔任立法委員以來,就開始推動原基法第三十條,尤其是司法權益的部分,因此司法院在102年1月1日,開始有原住民族的專庭(或專股),當時我同步要求法務部,也要有專辦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案件的檢察官,它的目的是什麼呢?因為檢察官受理案子,如果按照平常的分案,會分散到很多不同的檢察官,但檢察官根本不了解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習慣及其他相關法令,因此專辦原住民傳統權益案件的檢察官要定期辦理訓練,加上專門辦這個案子也會有經驗,包括相關文化的研習,就能夠了解,最起碼他對原住民族的文化,會有一些認知,這部分有沒有繼續推動?
    邱部長太三:有,我們在幾個主要地區都有原住民族的專股檢察官,此其一;第二,我們也有做在職訓練,相關課程也有邀請相關人員來上課。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個非常重要,因為檢察官會流動。
  • 邱部長太三
    到時候也請委員跟我們檢察官上課。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有常去辛亥路那邊。
    邱部長太三:對,是司法官學院。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看你的報告特別提到檢察權引入人民監督機制,所謂的「人民檢察審查會」,前面寫的不是那麼清楚,但後面有做一些說明,我看說明是指事後審查?
    邱部長太三:對。目前起訴是法院審查,不起訴有高檢署先做再議的審查,高檢署也許就把再議駁回,告訴人(被害人)若不服,還可以請求法院審判,但是有一些不起訴案件,沒有被害人或被簽結的案件,沒有不起訴處分書,加上社會各界對某些案件質疑,我們就想日本有所謂人民檢察審查會,就是再議被駁回的案件可以送到這邊審查,這個審查會是由人民組成,所以某個程度是由人民來參與,所以我們就把沒有被害人或告訴人的案件,若有不服就可以送到這邊審查,剛好可以彌補這一塊漏洞或不足的地方。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是建議,對於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案件,檢察官在偵查的時候,能夠多聽取意見,主動去詢問及了解。
  • 邱部長太三
    可以用專家證人的角色。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
  • 邱部長太三
    我們可以請檢察司研議一下。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謝謝。
  • 主席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罕見邱部長連續3天都來立法院,昨天談的是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對於時程推動等等,也都要有一定的程序,我們就一起努力,但是對於今天的業務報告,我想向部長提出一些建議。事實上,法務部現在面對一個新的課題而且非常緊急,部長認為是哪一項?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好像不是只有一項,而是好幾項。
    柯委員建銘:我認為現在面對新的課題、新的挑戰,而且很緊急,因為司法改革是長期的,就是將來洗錢防制的問題,而且今年11月要進行第三輪評鑑,如果沒有通過,對臺灣的影響非常大,而且非常urgent,但你今天的業務報告卻隻字不提,昨天的口頭報告還提到一點,我覺得要把這個放在心裡。
  • 邱部長太三
    好。
    柯委員建銘:為什麼會有這個新的挑戰?我們看整個洗錢防制的過程,洗錢防制法是在1996年通過,當時是亞洲第一部洗錢防制法,也是創始會員國,這是第一個stage,到2001年第一輪評鑑認為表現良好,接下去有將近10年的黑暗期;2007年以後,就開始面對挑戰,我們被APG評鑑列為一般觀察名單,之後列入加強觀察名單,後來在去年7月順利脫離,所以對於這一點,我要高度肯定,這是你當部長一個很重大的貢獻和突破,因為你當部長之後,才把洗錢防制法重新送過來,馬英九時代是完全不送來,在你緊急送過來之後,才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之後又三讀通過,除了把範圍擴大,也在幾個制度上做出改變,但是去年脫離之後,並不是就解脫了,而是挑戰的開始,因為去年12月有一個模擬評鑑,包括國外的APG、FATF、澳洲等等都有來,但是去年在評鑑的時候就發生問題了,我們剛剛說經過3個stage,第一個stage沒有問題;第二個stage黑暗了10年,現在也解決了;第3階段是今年年底,而且很緊急,因為即將進行第三輪評鑑,請問部長是否知道,去年12月4日模擬評鑑時,那些國際代表的發言?
    邱部長太三:我都知道,他們有提供很多的角度跟憂心。
    柯委員建銘:調查局有洗防處我們也成立了洗防辦,因為部會之間的整合非常困難,所以那次的模擬評鑑,包括國安局、金管會、經濟部等各部會都有來,但是問一些問題的時候,我們所有官員都答不出來,不然就是閃避,可以說一問三不知,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警訊,所以針對這件事,我們需要去了解,相信部長也非常清楚,這個評鑑有三個面向一定要注意:一、政府風險評估的相關立法要完整;二、技術的遵循;三、效能的遵循,這個比較重要,不然你立很多法、通過很多法,但技術評估、政府的風險評估,還有效能遵循沒有注意,其中最重要的是效能遵循要落實,這點出兩個問題:第一,公司法和財團法人的透明度不夠;第二,這跟調查局、所有檢調及警察機關都有關係,就是在洗錢防制上,包括打擊犯罪、毒品、貪污等等,在金流勾稽及查扣嚴重落後,這兩點是他們提出來的。當然,我們知道立法院也有立法院的責任,所以本會期有三個法一定要修,就是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公司法及財團法人法,也希望召委趕快把這三個法放進去,已經送過來了,但立法院還沒開始審。
    邱部長太三:下個禮拜,段主席好像會排?
  • 柯委員建銘
    公司法是內容問題。
  • 邱部長太三
    公司法是送經濟委員會。
    柯委員建銘:前一陣子,報紙也有報導,財團法人法是為了整個洗錢防制。
  • 邱部長太三
    這是要配套的。
    柯委員建銘:國民黨乃至於陳,都出來亂說,表示這是要清算國民黨,簡直惡意視國家安危於不顧,惡意抹黑,我對陳這樣的言論表示高度質疑。他這樣的層級、當過行政院長的人,居然講這些話,難怪他在任內對洗錢防制都不重視。所以現在要面對這個問題的時候,「財團法人法」就是兩個部分:國家捐助和私人設立。國家捐助當然是要高度管理,私人捐助的私人財團法人裡面也有洗錢防制的問題。
    邱部長太三:對,沒有錯。
    柯委員建銘:所以,這些都納入管理。政府的作為不是只有立法而已,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院若沒有積極作為,包括各部會整合、相關法令、施政措施沒有去做的話,我看第三關危矣啊!部長,相較於你把業務報告處理到好,包括把司法改革處理到好,這個才是目前最急的事。
    邱部長太三:確實。我今天的報告第12頁其實有提到您所關注的,所以我們在行政院成立了一個「洗錢防制辦公室」。誠如您剛剛所提,去年11月除了由賴院長在行政院召開的誓師大會,因為評鑑只剩一年了,所以再度宣示,各部會都有參加。第二,12月4日至8日的模擬評鑑……
    柯委員建銘:法務部沒有問題,你有決心。
    邱部長太三:對,我們現在擔心的是……
  • 柯委員建銘
    其他的部會。
    邱部長太三:對。法制最後的三塊拼圖就是剛剛委員講的「公司法」、「財團法人法」及「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因為這種金流是國際流轉的,要跟國際合作,但卻沒有「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的話,他們就不一定知道我們可以提供他們什麼,所以這是很重要的。
    柯委員建銘:當然這是跨部會的問題。另一個問題是,三月底要交國家風險報告及法制執行、技術執行的報告。
  • 邱部長太三
    對。
    柯委員建銘:六月底要交效能執行的報告,這個趕得上嗎?有沒有問題?
    邱部長太三:所以在行政院通過「公司法」和「財團法人法」後,要送大院的時候,我就有向院裡報告,希望將它列為這個會期的優先法案……
    柯委員建銘:你放心,立法院一定趕快做。
    邱部長太三:因為要執行一段時間才有效能的評估,所以最少要有半年左右的……
    柯委員建銘:六月底要交報告了,如果第三關出問題,就會是國家大事。你要如何去督促?
  • 邱部長太三
    確實。
    柯委員建銘:其他法制,假如有時間,我們再來談。剛剛提到立法的問題,我對於法務部立法,有一些不同的意見,包括管考機制上,我上次也提過,主任檢察官用票選,那個制度……
  • 邱部長太三
    到時候請再給我們指教。
  • 柯委員建銘
    這個是會結黨營私的啊!改天我們再談好了。
  • 邱部長太三
    好。
  • 柯委員建銘
    這個問題最急迫。
  • 主席(吳委員志揚)
    接下來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有關信託法,法務部是主管機關,對不對?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 邱部長太三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法案的主管機關。
    王委員榮璋:在去年總質詢時有提醒部長,信託法是在84年制定完成,85年公布施行。自公布施行至今已22年,除了98年配合民法修正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的用語之外,到目前為止,其實沒有做過任何的修改與修訂。11個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已經有許可及監督辦法,包括法務部在法務的公益信託裡面,也是主管機關。我想請教的是,施行至今22年來,信託法有沒有修訂的必要?已經過了22年了。
    邱部長太三:對啊!整個社會的狀況已經變化這麼大,法務部都有各種研修小組,我們也有一個「信託法研修小組」。
    王委員榮璋:其實目前的情況和22年之前有很大的差別,而且當初立法的時候,立法目的是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社會公益,而且幫助社會財產有效地管理。不知部長覺得這樣的立法目的,現在有沒有完成?有沒有達到?「信託法」的執行有沒有達到這樣的目的?
    邱部長太三:那就看要打幾分,恐怕……
  • 王委員榮璋
    部長覺得呢?
    邱部長太三:當然也有出現了一些問題和狀況,所以……
  • 王委員榮璋
    你要不要談一下什麼樣的問題和狀況?
    邱部長太三:既然是信託,當然就很重視相關的機制,包括查核、監督等。
    王委員榮璋:信託的部分其實分成私益信託與公益信託兩大塊,本席今日著重的是在公益信託這部分。其實部裡面不是沒有進行過修法的研議,在98年時就委託學者進行了相關的研究案,而且也提出了修法的條文,內容包括應該要如何修訂。信託法研究完成之後,從來也沒有提送到行政院過。不知部長或相關的業務單位主管可否告訴我們這中間是什麼樣的情況?既然會做這樣的研究,就一定是有相關的問題或不足之處。研究也做了,也時隔這麼久了,如果覺得這個研究不好,那可以有另外的內容。但是為什麼從來沒有提出來過?
    邱部長太三:我並沒有特別注重,但是先前在業務報告時有提到。有關這個部分,希望不要造成法制上的割裂,如果有針對公益信託需要的部分,是否做文字上的修正或調整?如果再單獨立一個「公益信託法」,是否有法制上的問題?
    王委員榮璋:我現在還沒有問到單獨立法,現在是說從來沒有修正過。
  • 邱部長太三
    內容的部分是小組……
    王委員榮璋:您剛才也講,現在事實上是存在著問題。
    邱部長太三:對,小組有在討論。
  • 王委員榮璋
    存在規範不足的問題。
  • 邱部長太三
    對。
    王委員榮璋:但是我們從來不曾用心在這件事情上面,當然不是指在部長任內,歷來法務部都沒有在所主管的信託法用心,包括公益信託的部分,我必須這麼說。
  • 邱部長太三
    我回去再督導一下。
    王委員榮璋:無論在實務界或學界,都一直呼籲要做修法及檢討,但每一次這樣的輿論和聲音出來之後,法務部其實都是漠視的,歷來的情況都是如此。我想請問部長或業務主管法律事務司鍾司長,目前信託法在公益信託的部分,現況是如何?
  • 主席
    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司長說明。
    鍾司長瑞蘭: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有關信託法的部分,剛剛部長也有向委員報告,我們有組成研修小組。因為我們知道委員之前……
  • 王委員榮璋
    我是指目前在公益信託這部分的情況如何?我們現在一共有多少件公益信託?有多少的財產規模?公益信託的金額多少?
    鍾司長瑞蘭:現在公益信託是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管,本部大概都是小額的。
  • 王委員榮璋
    你們是總管。那法務部主管的情況是什麼?
    鍾司長瑞蘭:我們的公益信託應該是12家,我們去年底還差了9家,規模非常小,最少的在10萬元左右,最多的也只有幾百萬元而已。
    王委員榮璋:現在法務部主管之下的公益信託,有什麼樣的問題存在?
    鍾司長瑞蘭:因為我們的金額比較小,所以和其他部會的情況……
  • 邱部長太三
    金額太小。
  • 王委員榮璋
    金額很小所以都沒問題?
    邱部長太三:也不是都沒有問題,是沒有重大問題。
    鍾司長瑞蘭:目前我們出去查的,因為它金額小,大部分都是在從事法制部分。
    王委員榮璋:部長,我跟你說明,從85年開始施行,第一件公益信託是在90年設立的,到去年底為止,我們增加到234件,以設立當時的市價,財團的總規模是845億元,但實際價格其實遠遠不只,其中最高的單件金額是303億元。細節我也不問你,在歷年的情況,我的辦公室也做了相關的分析,103-104年之間是爆增的情況。公益信託現在最主要的爭議,受人質疑的部分是目前已淪為財團和巨富避稅的管道。難道通通都是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問題和責任,而身為主管機關的法務部,演變至今天的情況,一點責任都沒有嗎?
    部長,我們當初在設立的時候,參考很多國家,特別是英國和日本,而這兩國在目前都已做了相關的修正,但是我們還是沿用過去的內容和方式。我特別要指出來的是,去年初總質詢完之後,在我的要求之下也做了檢討,檢討後法律事務司在會議裡面的報告是說,公益信託其中一項也可以參照現在稅法的規定,即為每一年支出不到60%的話,就不得免稅。這是在給我的會議紀錄裡面。但是日前卻在公開回答媒體詢問的時候,反過來認為財政部這樣的規定過於嚴苛,沒有辦法執行的。也特別舉出環境信託的問題,環境信託確實有一定的問題存在。事實上也證明了,公益信託和私益信託在目的上面是不同的,各別信託又有不同的特性與屬性,所以本席認為有單獨立法的存在與必要性,否則我們在同一部法律裡面,如何去管理這麼多目的的事務?最後這部分我請教部長,你覺得另訂專法有沒有必要性?你願不願意和部裡的同仁檢討與檢視修法的必要性及立專法的必要性?
    邱部長太三:請委員把資料給我,我回去……
    王委員榮璋:我的提案都已經送進來了,也已經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邱部長太三:我收集完之後,回去和法律事務司來做……
    王委員榮璋:部長,兩個禮拜以內檢討結果後回覆我,可以嗎?
    邱部長太三:可以吧!因為有點趕,我下禮拜又是財團法人法草案等好幾個法案。
  • 王委員榮璋
    一個月?
    邱部長太三:好,一個月。
  • 主席
    接下來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看了你們的業務報告,內容主要分兩大項,第一項是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第二大項是未來施政的重點。再看裡面的內容,現在正在辦的重大業務情形,第一項是強力掃蕩毒品,維護世代健康。顯然毒品泛濫的情形,你們也把它當作當前在辦理業務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未來的施政重點裡面,第一項是司法改革的相關議題;第二項,你們也把「毒品零容忍,建構無毒新家園」,列為未來施政的重點。顯然看起來司改及掃毒、毒品零容忍,這兩個議題是法務部不管是當前正在辦理的業務,或是未來施政的重點,都是重中之重。這樣講對不對?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 邱部長太三
    主席、各位委員。對。
    林委員為洲:當然毒品的議題我們已經談過很長的時間,要如何遏止新興毒品泛濫。顯然現在泛濫的情形是相當嚴重,看你們的報告裡面,我先問幾個數字。第一頁第一大項第三小項:發揮全國毒品資料庫功能。資料庫的建置雙向通訊紀錄6,702萬多筆,毒品人口資料159萬2,045筆。毒品人口資料是什麼意思?我們有159萬人有可能是吸毒人口嗎?是這個意思嗎?真的還蠻嚇人的。159萬多筆毒品人口資料,這個是什麼意思?是人次,還是可能的吸毒人口?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應該是人次。現在是只要一查獲時,可能就會把手機裡面可能涉及到毒品案件的聯絡人列入,會重覆的有很多,所以它可能是人次。
    林委員為洲:針對這個,你們在會後再做詳細的說明。
    邱部長太三:好,我請高檢署毒品資料庫整理。
  • 林委員為洲
    這個資料到底是怎麼樣統計出來的?
  • 邱部長太三
    它是用「筆」。
    林委員為洲:因為你寫毒品人口資料159萬多筆,當然我們會……
  • 邱部長太三
    就像通信紀錄6,702萬筆……
    林委員為洲:那個我比較容易理解,因為可能通信好幾次嘛!
    邱部長太三:那都是用「筆」來算的,就是人次。
    林委員為洲:這部分再詳細跟我做說明。之前我們都在討論毒品濫用、藥物濫用的部分,K他命是很大宗的一部分,現在還是三級毒品。
  • 邱部長太三
    對。
    林委員為洲:之前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一直在討論要不要加重它的刑罰,把它設定為二級毒品,這部分我們會繼續來討論。要遏止毒品的氾濫,不是只有加重刑罰一途,這個當然大家都了解。但是我之前也提過,加重刑罰是途徑之一,也不要去排斥這樣的途徑。關於這點,我舉過很多例子。只要是犯罪,都有犯罪成本的考量。加重刑罰有一定的遏止效果,在很多情況都看得到,所以這個議題我們會繼續追蹤,而且在這個會期,也會再一次提出來。
    接著我要再請教的是,跟司改也有關係,我認為檢察官的偵查業務應該要回歸到偵查犯罪為主,我知道檢察官現在的業務還滿多的,尤其是基層的檢察官(地檢),偵查案件只占總案件的20%,另外還有20%的執行案件,而其他案件則占60%。所以,檢察官其實要花很多時間辦理執行案件及其他案件,甚至按比例來講,80%的案件其實都是執行案件和其他案件,要辦理的偵查案件反而只占20%。
    地檢署檢察官目前大概650人,年收新案約200萬件,這還不包括未偵結的部分,每位檢察官平均每月要新收52個偵查案件,以這樣的工作分布來看,80%的案件都是執行案件和其他案件,一定會侵蝕到檢察官的辦案時間。人數就是這麼多,只有650人在地檢,每年又有那麼多個案子,每個月的新案就有52件,舊案依然在裡面累積著,平均一個案件要花44天才能偵結,以這樣的數字和工作分布來看,請問該如何提升偵查案件的品質?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有關剛剛提到的案件配比,包括偵查案件、執行案件與其他案件,其內容在性質上是有差異的。
    林委員為洲:我知道,請說明。
    邱部長太三:偵查案件會花比較多的時間,執行案件通常是計算當事人的刑期或罰金等,所以案件質性不一定一樣,至於其他……
  • 林委員為洲
    偵查案件會花比較長的時間。
    邱部長太三:對,而其他案件可能就是一天,或是一次就能處理掉。
  • 林委員為洲
    所以一次可以處理比較多的案件嗎?
    邱部長太三:對,且在配比上,檢察官所配比例最少的可能就是執行案件。
    林委員為洲:你們也沒提供更明細的資料,比如像是對方花了多少時間在執行案件、花多少時間在其他案件,我沒有這方面的資料。
  • 邱部長太三
    目前檢察官的總數大約是一千三百多人……
  • 林委員為洲
    你是指高檢、最高檢合起來嗎?
    邱部長太三:對,就是全部加總起來。
  • 林委員為洲
    但是在偵辦的主要是地檢署的檢察官。
    邱部長太三:地檢署的檢察官占了一千一百多人,並不是六百多人。
    林委員為洲:對,我知道這是包括幹部。
    邱部長太三:對,就是包括主任等,配置大概就是這樣。
    林委員為洲:檢察官會花滿多時間去處理不是自己的主體業務,這樣一定會影響到偵查品質。
  • 邱部長太三
    確實。
    林委員為洲:他們的案件本來就很多,每個月有52件進來,舊案一件要44天才能辦完,這樣去算就知道他們有一堆案件,但卻還要處理其他案件和執行案件,因此請問在司改中有沒有辦法提出改革之道,讓檢察官可以把時間、精神、精力更為集中在偵查案件上?要提出改革的方法或辦法。
    邱部長太三:首先,剛剛委員最關心我們在人力上是否足夠,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開完後,總統就希望增加我們的人手,原則上會先給司法院和法務部100人,但因我們檢察官必須通過考試,考完試之後還要受訓,所以還要再等3年,因此現在的這100人就會先配置在法警和書記官上,我們會另外提出人力的需求。目前我們正與人事行政總處就檢察官的部分進行討論,看是到底要增加多少人。
    其次,就案件的部分,我們原則上也在研究該如何分流,目前是希望各地檢署可成立立案審查中心,把司法院稱之為簡單的明案與疑案分開來,原則上被告否認的就算是疑案,被告承認的明案在流程上可以較為簡化,至於在疑案的方面,又可分為被告否認與重大案件,原則上重大案件會在編制上調整成由主任帶隊辦理,將來也會由主任共同具名或一起蒞庭。
    林委員為洲:首先,我支持檢察官不足的員額可以增加,另外,在工作分流方面,如果不是偵查案件的主體,像是這些比較簡單的事務,包括執行案件或是其他案件,是不是可以盡量不要給這些須要長期養成又不易考上的專業檢察官去做,也就是該如何將工作分流的部分也要一併考量,提出完整的改革方案,希望你們能在這個會期就把檢察官無法集中大部分時間與精力在偵查案件的這件事,提出完整的改革方案,並向本委員會報告。
  • 邱部長太三
    好。
  • 林委員為洲
    謝謝。
    主席:先處理會議時間,今天上午的會議進行到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發言完畢,以及臨時提案都處理完畢後再結束。所以,麻煩有提案的委員或連署委員再忍耐一下,希望早上就能處理完畢。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彥秀、蔣委員乃辛及林委員俊憲均不在場。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新上任的監察委員陳師孟,欲透過監委的職權調查、逼迫2009年為編導司法節慶祝大會嘲諷阿扁的舞台劇道歉。當時負責該劇務的台北地檢署前主任檢察官慶啟人反嗆,這是司法節內部活動的一齣戲並未對外公演,檢察官難道也要受其脅迫嗎?慶啟人的回應是,「今天不管道歉不道歉,我已經退休、已經離開了,可是那些沒有退休的檢察官,難道要受到他的脅迫嗎?道歉嗎?這傷害全體檢察官、傷害司法公正,若不道歉受到懲處,一樣是一個受害,你選擇怎麼的受害,怎麼可以用這個方式來逼迫司法、戕害司法、強姦司法。」
    本席再唸一次慶啟人的這席話:「這傷害全體檢察官、傷害司法公正,若不道歉受到懲處,一樣是一個受害,你選擇怎麼的受害,怎麼可以用這個方式來逼迫司法、戕害司法、強姦司法。」
    邱部長對於檢察官同仁這席話的態度和想法是什麼?對於陳師孟監察委員動用監委職權,逼迫檢察官同仁的作法,你能苟同嗎?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關心檢察官的權益,這裡有好幾個層次和面向。首先,監察委員只要是依法執行職務,坦白講,我們彼此就要相互尊重,但前提是要「依法執行」;其次,監察委員要辦的應該是所謂的「違法失職」,我們當然不曉得這算不算「違法失職」,也許將來就要看他的調查方向是什麼,如果由我來看,這大概與違法失職沒有任何關聯;第三個,舉辦這樣內部的晚會活動,坦白講,法務部跟司法院因為經費拮据,所以像這種內部活動表演的人其實是被抓公差的,當然節目內容也許可受大家公評,這我也不反對。
  • 孔委員文吉
    節目內容可受公評是什麼意思?
    邱部長太三:因為不同的人會不同的感受,我認為節目內容確實是可受公評,但只是用這個作為懲處理由,我認為是有點牽強,法務部也認為與其有這樣的事情發生,所以之後就沒有再舉辦過類似這樣的節目,都改為學術檢討會。
    孔委員文吉:部長,全台檢察官都在關注你的態度,法務部有沒有發布新聞稿?因為大家都覺得你對這個事情有點悶不吭聲。
  • 邱部長太三
    我已經講過了。
    孔委員文吉:你現在才講,之前有沒有發布新聞稿?
    邱部長太三:沒有,我之前就講,監察委員依法執行他的職務,我們表示尊重,但事實上他是要依法來執行,現在到底進度是怎樣,我們也不曉得,就看後續的發展再做適當的處理。
    孔委員文吉:本席認為,你是法務部長,他是退休的檢察官,有這樣的意見你應該要重視,因為全臺灣的檢察官都在關注你的立場跟態度。
  • 邱部長太三
    我當然會重視我們檢察官基本的權益。
    孔委員文吉:第二個,賴清德院長在行政院會提出,增訂檢察官應該公開起訴書的規定,現在很 多濫權起訴的檢察官,公眾可以藉由公開起訴書對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證據,並就所犯法條事項公開檢驗,加強對檢察官履行法定性義務及客觀性義務的監督。
    本席很支持這個修正,但是刑法上有一個很重要的原理、原則叫做無罪推定,因為有時候遭到起訴,並不代表這個人就有罪,問題是上了媒體的話,就由媒體審判,所以就會影響到這個人的名譽、名聲。你對起訴書公開跟刑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有什麼特別的建議沒有?
    邱部長太三:第一個,我想跟委員及社會大眾做一個澄清,他們說我們的檢察官濫權起訴,實在有點沉重,我們的起訴品質可以……
    孔委員文吉:我不是指全部的檢察官都濫權起訴,對於受害者來講的話,可能是某一個高雄地檢署的檢察官,因為我也是受害人。
    邱部長太三:我們內部的起訴品質或是態度氾濫,我們將會做相關檢討,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外界認為檢察官的起訴書沒有公開就沒有辦法做檢視,所以我們很願意讓社會大眾來檢視,但因為是在一審階段,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包括無罪推定,萬一將來他被判無罪,而我們先公布了,對他也不公平。另外,在審理過程中,可能還有一些證人、證據或是什麼的,為了避免他們受到干擾,所以我們選擇在一審判決同時公布。
    孔委員文吉:所以,公開起訴書是在一審判決之後才公開?
  • 邱部長太三
    同時公開。
  • 孔委員文吉
    不是被起訴就公開?
    邱部長太三:不是。萬一起訴時公開,就像您剛剛講的,報紙報導後可能就對他不公平了,這也是我們考量在一審判時才公布,是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
    孔委員文吉:最後一個問題,如果查定確實有濫權起訴的部分,你們有沒有處分的規定?
    邱部長太三:除了刑法相關的規定外,也可以送評鑑,評鑑之後就會送給監察委員調查,看要不要彈劾。
  • 孔委員文吉
    是法務部主動嗎?
    邱部長太三:對,但不是只有法務部可以主動,很多團體都可以送。
  • 孔委員文吉
    謝謝。
  •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官員、各位同仁。在今天法務部的報告提到「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建構完整司法保護體系」,雖然只有三行,但這個部分其實是非常重要的。法務部從2008年就已經開始研議修復式司法,2010年還訂頒推動修復式司法施行方案實施計畫,同年擇定8處地方地檢署開始試辦這個修護式方案,2012年已經擴大到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到今天已經將近10年,法務部自己的調查資料指出,至2017年12月已經開案1,539件,其中825件進入實質協商,585件達成協議,有72%被害人感受到正義實現,92個加害人會避免事件再發生。
    從這裡可以看出,修復式正義是有它的功效在,這一次司改國是會議的總結會議也針對修復式司法做了決議,希望在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監獄行刑法裡面要增修促進加害人跟被害人調解以及關係修復的法源依據。第二個,充實修復式司法專責人力跟預算,法律扶助基金會也積極推動修復式司法的服務。第三個就是醫療糾紛調處裡面,應該以修復式正義的精神替代糾紛解決的模式,藉由對話的善意來重建醫病信賴關係。
    其實聯合國在2002年就已經開始推展修復式司法,他也訂定一些原則。但是,修復式正義如果沒有處理好,一旦溝通開啟,其結論可能淪為討價還價,認為已經有參加,就可以要求要減刑、緩刑或是緩起訴等。如果是這樣,我認為修復式正義就是空的!
    上禮拜台中律師公會為了慶祝70週年紀念會,他們舉辦「修復式正義創見研討會」,研討會裡面有位參與修復式正義的受害者,他的女兒因為遇到恐怖情人而被殺害,他表示4年多前,女兒成為社會新聞事件的受害者,他在那個事件上接觸修復式司法,當時他並不清楚什麼是修復式司法,也不期待它會帶來什麼改變,當時在促進者陪伴、支持及引導下,讓他在失落痛苦及恐懼不安中,逐漸看清自己內在的需要,並且表達出來。他和促進者一起擬定需要修復計畫,讓他感到有力量,可以為自己做些什麼,不再覺得自己的生命是失去、失控的。
    所以,修復式正義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它會empower被害者或是被害者家屬,他們在發生重大刑案之後,會整個失序,包括自責、憤怒、所有情緒以及生活錯亂,這個計畫讓他們的情緒慢慢地緩和下來,然後開始被empower,讓他們能夠開始面對這些問題。他也提到,修復計畫中有一部分是加害人要來參與,加害人要學習辨識自己的情緒,理解自己的需要,而且有能力轉化它,或是用合適方式來表達。也因為這樣,才能夠免於對未來的恐懼,因為被害者也會害怕加害者會不會再對他進行加害,那種恐懼是存在著,他要面對加害者,而加害者也需要做真正道歉,因為誠意道歉之後,他才能夠讓這個事件過去,而且原諒他,而不是一開始就跟他說:你應該放下、要寬恕、原諒別人。如果你一開始就要求被害者寬恕對方,我相信沒有人會接受的。
    如果我們進入修復式正義體系的時候,就跟被害者說:你原諒對方,你們溝通看看,看是不是能夠原諒?或是被害人說:對方不是故意的或是怎麼樣。又對加害人說:如果你不去溝通,就把你判罪或是起訴。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會變成一個利益交換,而不是雙方真正誠心地面對問題,然後把當時的真相說出來,因為被害者最想知道的是事情到底怎麼發生的、為什麼是這樣?尤其是被害者家屬,他會想要知道真相。如果這時候有人能夠協助他,第一,就是先做陪伴、同理,這個部分可能不適合檢察官來做,而是由修復式促進者來做。
    但是,當你沒有進入這個修復體系,就不會有修復促進者出現。在這個部分我們有犯保協會,犯保協會本來就是要協助被害者對不對?先由體制外團體──犯保協會或是民間NGO的人陪伴、同理這些被害者,讓他的心情能夠慢慢地calm down下來,讓他知道我相信他有很多的事情想要去問加害者:事情到底是怎麼發生的?為什麼你要把我的女兒殺掉等等各種情況。當取得他的信任之後,才告訴他其實法務部有這樣一個修護式司法制度,要不要嘗試看看?
    其次,加害者當然也需要這種團體去告訴他:事情到底是怎麼發生的,你有沒有責任?亦即修復式正義不是一開始就要他認罪、認錯。所以這裡要防止的是不能夠要他在認罪或是認錯的情況下去進行修復式正義,那樣的話,加害者會擔心道歉就是承認罪證確鑿,如果成了,就沒問題;如果不成,他所講的不都變成呈堂證據嗎?所以在這裡非常重要的是,在修復式正義裡面所談的東西不應該成為將來法庭認罪的證據。
    另外,並不是所有案件都要強制進入修復式正義,因為有些司法案件是誣告,這些被誣告的案件逼迫被告要先去認錯、認罪,去跟人道歉,他當然是抵死不從。所以,哪些案件適合進入修復式正義、哪些是能夠雙方進行協商?第一個,一定要雙方都是自主的意願,而且不是要他去道歉、認罪,其實是提供這樣的平台,雙方願意去面對面。如果今天你真的做了某些事情,心裡會良心不安,是不是大家坐下來好好地談,讓這些事情達成,最後能夠讓被害者有一個療癒創傷,復原破裂關係的機會?
    所以,我們希望這個部分在整個修復式正義上,尤其是制定法律時,這樣的關係修復是非常重要的,我比較害怕的是,當這個法通過之後,變成所有案件全部都要強迫進入修復式正義,這樣真的會造成雞飛狗跳的情況。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把所有的問題分析得很清楚,確實也是如此。目前的事實狀誠如剛剛委員所提到的,對於被害人的部分,在案發開始的時候,我們就結合警政、社政做後續一條龍的服務。
    就被告的部分,剛剛委員提到,被告會很尷尬,因為他還在掙扎是不是從事修復式司法後他就會被定罪?如何讓被告能夠提早進入體系?現在我們是在判刑確定之後、要出監之前,就會有一些教化措施,鼓勵他跟被害人來做接觸,這是後端。至於前端部分,到底要由誰來做這個角色,又沒有不利證據的負擔,確實未來在修法上要注意。我初步的構想是,現在特別重大的案件都有辯護人,是不是由辯護人來做中間的角色,這樣就不會有被告的風險?這部分我們再做研擬,到時候再跟委員討論,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OK!這裡有個重點,修復式正義能不能成功,促進者是非常重要的,這個促進者一定要受過各種非常專業的訓練,他一方面要能夠empower被害者,另一方面他要能夠開啟雙方的對談,我們知道法務部有一些訓練課程,但我們發現現在的訓練課程可能有些問題存在。
    其實,在外國修復式正義不是新的,從2002年推出,已經施行十幾年,我們希望:第一個,要以人為本,這是它的一個核心,這些人本精神、良善溝通、自我察覺、資源連結等能力的建構。另外,訓練後不是每一個人都適合當促進者,所以必須要有一個考核機制,而且要有人才庫的建立,否則一個不稱職的促進者,可能把事情搞得更糟,把整個制度都完全轉向了,我們希望這個部分你們能注意。
    邱部長太三:我是不是請保護司再去跟委員請教,看哪些是我們該改進或是加強實施的部分,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OK!最後,有關性別平等教育的問題,陳法官事件引起沸沸揚揚,其實法務部也不遑多讓,因為檢察官沒有性別意識造成對外籍移工的不起訴處分,也讓大家非常地憤怒。我們知道,不管是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都有辦理各種性別主流課程以及性別平等教育;但是你們辦這麼久,是不是能夠把過去上的這些課程整合、分析,甚至邀請專家學者做評估,然後擬定初階、中階、高階課程應該怎麼上?而不是非常斷代式的課程──今天兩個小時、那邊兩個小時這樣非常凌亂的,而是系統性上課。
    另外,這些專業課程是不是能夠結合時事跟案例,甚至讓處理單位比如NGO,從民間角度來看這些案例,看這樣的判決、不起訴處分或是起訴處分書民間的看法是怎樣?這樣比較不會讓大家覺得又是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完全背離人民的感情以及性別的觀點。
    我覺得就已經定案的過去案例,用工作坊的方式讓NGO或是被害者現身說法,這樣的對話方式更能讓大家知道,檢察官已經這麼認真的辦案,為什麼大家還是罵他是恐龍檢察官?我覺得這樣才能夠真正改變性別的課程。
    邱部長太三:課程安排跟研擬方面,到時候我們再做檢討好不好?
  • 尤委員美女
    好。
    主席:我徵求各位委員的同意,是要現在處理臨時提案?還是等一下再處理?好,俟陳明文委員質詢完畢再處理。
    報告委員會,本席再次宣告,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不得延長。因為林俊憲委員剛剛超過時間放棄發言,所以等所有委員都發言完畢之後,最後再請您發言,時間為3分鐘。
    請陳委員明文發言,時間為6分鐘。
    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務部轄下的重要機關,除了各級檢察署以外,還有矯正署……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 邱部長太三
    主席、各位委員。廉政署、行政執行署、調查局、法醫署。
  • 陳委員明文
    涉及犯罪權責的有調查局跟廉政署。
  • 邱部長太三
    還有各級……
    陳委員明文:照這樣講起來,你們業務當中最家大業大的就是調查局。調查局所執掌的功能有兩個重要部分,就是防制重大犯罪以及國家安全工作。局長你認為你們現在工作的重點到底是在哪裡?還是所有工作很平均地在進行?
  • 主席
    請法務部調查局蔡局長說明。
    蔡局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這兩大職掌我們同樣重視,人員的素質也都經過這兩種業務的訓練,所以這兩者都是我們重要的職掌範圍。
    陳委員明文:也就是說調查局沒有重點的工作,很平均就對啦!
  • 蔡局長清祥
    都是重點。
    陳委員明文:都是重點也就是沒有重點啦!防制重大犯罪包括洗錢防制、毒品防制、經濟犯罪防制及廉政工作;國家安全工作包括保防、國家安全維護等等,調查局的人員相當多,核心業務也相當大。廉政署的職掌特別提到貪瀆……
  • 邱部長太三
    就是防貪、肅貪。
    陳委員明文:就是防貪、肅貪及政風,其中政風是一條鞭,都是在廉政署。你是否認為調查局的廉政工作跟防貪、肅貪工作應該整併?
    邱部長太三:現在他們是分進合擊,兩邊有業務協調會報,每6個月開一次。
    陳委員明文:大家說司法改革除了在制度面改革,組織面也要改革。廉政署的工作和政風的工作都是在政府單位,防貪、肅貪也是在政府單位,只有調查局滲透在社會各階層,各階層的人員都可以接觸到調查局,所以如果由他們從事洗錢防制、毒品防制和經濟犯罪防制比較恰當。
  • 邱部長太三
    他們累積的經驗比較多啦!
    陳委員明文:如果能把他們的工作真正做個區分,他們才有工作重點。目前廉政署的人員少,只有兩百多人,調查局的人員比較多。坦白說,廉政署防貪、肅貪工作的績效不是很好,主要業務還是在政風。廉政工作要怎麼做才能真正落實呢?站在部長的立場,你要有目標管理,應該好好進行業務整併,好好落實廉政工作,檢討防貪、肅貪工作要怎麼做才能真正做好?這是在司法改革的階段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你認為調查局的廉政工作和廉政署的防貪、肅貪工作要不要整併?當然要到整併的階段還有一段時間,但是你個人認為應不應該整併?
    邱部長太三:現在可以做些檢視,誠如委員剛才提到的,調查局是從社會面、從外面來蒐集、了解政府機關有沒有貪贓枉法的事情。而廉政署的政風人員是在防貪,從內部協助各機關,在工程採購等各方面不要觸法。
    陳委員明文:你們有防貪組和肅貪組,還有政風處,相關工作都有專責人員在處理,可是績效不彰,因此防貪、肅貪和廉政工作是不是可以變成由一個專責單位來處理?現在既然有廉政署就這樣來處理。例如緝毒,我覺得上、中、下游應該整合,不要有幾十個單位在做,權責沒有統一。
  • 邱部長太三
    還是有啦!是由高檢署來統合。
    陳委員明文:我覺得應該像美國一樣有一個緝毒署,目前有關組織的檢討是不夠的,我想請部長和局長特別注意。現在司改正在進行,討論的主要是制度面的問題,但是人還是很重要的。坦白講,檢、調、警不當的飲宴文化非常猖獗,你們應該做個節制,檢調是民眾最信賴的第一線執法人員,可以不分藍綠,但不能黑白不分。現在這種黑白不分的飲食文化讓人民無法信賴檢調人員,甚至有重要的情報都不敢提供,因為不知道到底會踩到誰的防線。檢調人員如果被劃分成某人的人,這更要不得。所以在司改的過程中,你們還是要把人列為重點。本席在此特別提醒部長及局長,不當的檢調人員如何進行淘汰,這是你們要正視的問題,而不是只是對司改高談闊論。司改是要讓人民信賴司法,但目前看起來大家對司法還是沒有信賴感,大部分都是因為人的關係。不論是法務部或調查局,尤其是調查局的招牌是閃亮的,我們不希望看到它蒙塵。
  • 邱部長太三
    局長和署長回去……
    陳委員明文:今天本席提出的問題,希望在下次會議前能得到一個回應。
  • 邱部長太三
    是有關業務檢討?
    陳委員明文:有關業務整併以及司法人員在這次改革當中應該如何做規範,希望部長……
  • 主席
    請部長把資料提供給陳委員。
    邱部長太三:好,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何委員欣純、呂委員玉玲、周陳委員秀霞、蔣委員萬安、蔡委員易餘及邱委員志偉均不在場。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時間3分鐘。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日前有對香港年輕男女來台,結果男生把女生殺了用行李箱運走。現在這位兇嫌回到香港,香港政府是用竊盜罪辦他,因為命案發生地在台灣,所以他可能就逍遙法外,因為台灣和香港之間沒有司法互助,也沒有引渡條約,是不是這樣?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有幾個問題點,剛才委員提到第一個重點……
    林委員俊憲:香港是屬地主義,是不是?
    邱部長太三:他們的法律規定比較特別,如果香港人在海外犯罪,除非他們的條例特別規定的那幾項,不然他們是不管轄。
    林委員俊憲:沒錯,香港可能因為過去是英國殖民地,所以是嚴格的屬地主義。海外犯罪除非是跟性相關的,否則香港法院是不辦的。所以兇嫌在台灣殺了人,回到香港可能就逃過了殺人罪,可以逍遙法外。請問部長,以後香港人跑到台灣來殺人,跑回去就沒事,以目前的法律來說是不是這樣子?
  • 邱部長太三
    有可能出現這個狀況。
    林委員俊憲:有可能?就是這樣啦!我剛才問了陸委會,昨天香港警方派人來台,我們警方不敢把相關的罪證交給他們,因為雙方沒有司法互助,我們向他們要人,他們也不會送給我們。
    邱部長太三:不過我想壓力是在香港政府,因為被害人也是香港人。
    林委員俊憲:沒錯,我覺得要借力使力,香港可能會受北京影響,台港雙方應該要簽訂司法互助,否則就會發生這種狀況。以後香港人跑到台灣來殺人,只要再跑回香港就沒事了,對不對?
  • 邱部長太三
    基本上我們已經有申請司法互助……
    林委員俊憲:如果司法互助不簽訂,以這個案子來說,我們無法維護法律的尊嚴,又要如何安撫被害人?這位年輕女子來台灣被殺,兇嫌回到香港,大搖大擺地,現在只面臨一個竊盜罪。香港政府不會把兇嫌送到台灣來受審,而且香港是屬地主義,香港法院也不會判他殺人罪,對不對?
  • 邱部長太三
    對。他們如果認定他們沒有管轄權就不會……
    林委員俊憲:所以就像你剛才講的,壓力應該是在香港政府。
    邱部長太三:對,因為被害者也是香港人。
    林委員俊憲:以後香港人都跑到台灣來殺人,跑回去就好啦!是不是這樣?我覺得法務部應該和陸委會合作,藉這個案子借力使力。這位年輕女子的父母和家人眼睜睜地看著兇嫌大搖大擺,只因為台灣和香港沒有任何的司法互助,這是制度殺人喔!
    邱部長太三:我們在前天已經提出司法互助的請求,但是因為兩邊沒有簽訂任何協議,所以只能個案式地等待他們的回應。
    林委員俊憲:你只能這麼做,但司法互助很少能溯及既往,都是簽了以後才能進行。
  • 邱部長太三
    剛發生的個案……
    林委員俊憲:這是一個人道的狀況,請問被害人怎麼辦?法律的尊嚴又在哪裡?我希望你們藉由這個案子,未來台港雙方不只要司法互助,這個案子也要追訴到底。你剛才提到壓力,請問香港政府怎麼面對?畢竟兩個人都是香港人,男的殺了女的,香港政府要怎麼處理?我希望你們後續還要再檢討。
  • 邱部長太三
    我們會再持續追蹤。
    林委員俊憲:好,謝謝部長。
  • 邱部長太三
    謝謝委員。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
    A、
    偵查不公開的落實,一直是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標。目的除為維護偵查機關資訊優勢,保護被告、被害人、證人的隱私、名譽權益外,更是避免輿論公審、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惟近年來台灣社會公審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仍層出不窮,包含去年4月震驚全國的陳姓女模命案(梁姓女模獲不起訴)、被以共諜身分調查的前中央社記者郭玫蘭(獲不起訴)。此外,於上週爆發的水泥封屍案,各大新聞對於案發細節、犯案動機描述甚詳,許多當事人和相關人的證詞及對話紀錄,也都在媒體上廣為流傳。以上這些案例,皆在在顯示偵查不公開至今仍無法徹底落實。
    歷年來監察院針對偵查不公開曾做過多項調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亦對此議題進行充分討論,並做成多項決議。就此,法務部已於今年2月26日函頒「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惟至今仍尚有部分國是會議決議並未落實,包含:「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等配套法規皆尚未完成修正。爰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警政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就司改國是會議中針對「偵查不公開」所做的各項決議如何具體落實、改革進度與期程,於三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三個月內完成所有配套法規之修正。
  • 提案人
    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B、
    近年在美國涉及數十起死亡案例的「卡痛」(Kratom)迅速流入台灣市場。然而,法務部至今仍未將「卡痛」(Kratom)列為毒品,造成相關產品仍在市場流通,已對國人健康造成危害。美國已計劃將其列為「一級管制藥物」,且今年2月28日衛福部食藥署亦建議將其列為毒品。建請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應積極審議處理,並於下一次召開毒品審議委員會會議時審議評估將其列為毒品,避免民眾濫用危害身心健康。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德福  鍾孔炤  尤美女
    C、
    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成果報告中,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顯見司法應公正獨立,不受政治力干擾,已是社會共識。然目前法務部仍無積極作為,近期更因為陳師孟監委動用監察權,調查司法節諷扁劇,引發社會爭議,更有民間團體提出「護司法公投」,顯示法務部立法推動之不足。為維護司法公正與落實司法改革,建請法務部儘速研議並提出「妨礙司法公正罪」相關條文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德福  林為洲
    主席:針對A案,法務部沒有問題吧?
    周委員春米:我先說明一下。今天也有委員關心偵查不公開,而偵查不公開的落實一直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關心的議題,目前法務部除了在今年2月26日函頒相關方案,其他做法聽起來還是很抽象。畢竟偵查的階段是在法務部,所以我們會期待並要求法務部負起比較大的責任。剛才檢察司曾經來溝通,表示相關的法規並不是他們的主管業務,這點本席也可以接受,但是我要確實掌握相關的時程。所以對於後段部分「於三個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三個月內完成所有配套法規之修正。」我建議把「三個月內完成所有配套法規之修正」先刪除,但是要提早為「兩個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請大家支持。
    主席:周委員的意思是修正為「於二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沒有問題,不過除了警政署以外,我們有時也會看到海巡署有海上緝毒或查緝走私的案子播出,不知道是否也要邀請海巡署?
  • 周委員春米
    好啊!
  • 邱部長太三
    因為他們也有可能。
    周委員春米:好啊!把法務部的意見放進去,列入海巡署。
    邱部長太三:我是提供給委員作參考,因為我們常常會看到海巡署在海上緝獲走私或毒品。
    主席:那還有關務等六大系統,不都是這樣?
    邱部長太三:關務倒比較少,因為他們在裡面是管制區。
  • 主席
    機場記者很厲害的。
  • 周委員春米
    就納入海巡署。
  • 邱部長太三
    「警政署」可不可以改成「內政部」?因為移民署有一些移工的案子。
  • 主席
    有一些逃逸外勞的案件。
  • 邱部長太三
    對。
    周委員春米:部長是建議把「警政署」修正為「內政部」,是不是?
    邱部長太三:是,因為還有移民署,剛才播放的影片之一就是涉及到……
  • 主席
    倒數第4行修改為「爰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內政部、海巡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周委員春米
    現在海巡署是在……
  • 主席
    海巡署是一級機關。
    邱部長太三:對,是行政院海巡署,將來有可能併到海洋委員會,但目前還是……
  • 周委員春米
    所以順序是內政部、海巡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席:好,大家對A案沒有意見就修正通過。
    B案部分,你們本來就打算這麼做,我們只是加強你們的記憶,所以照案通過。那C案呢?本來也是你們要做的吧?
  • 邱部長太三
    我們一定會在這個會期內儘速提出來。
    周委員春米:C案寫到個案,我覺得妨礙司法公正罪是大家可以討論的,但是主席對不起,我比較冒昧……
  • 主席
    我知道你會提這個。
    周委員春米:是不是在提案理由中不要針對個案?因為司改國是會議本來就有這樣的結論,所以是不是可以直接接續後面的「為維護司法公正與落實司法改革……」?事實上妨礙司法公正罪應該也不是只在於主席提到的陳監委的部分,還有其他的意涵。
    主席:不要刪那麼多,從第3行開始「近期……之不足」可以簡化,修正為:「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成果報告中,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顯見司法應公正獨立,不受政治力干擾,已是社會共識。然目前法務部仍無積極作為,為維護司法公正與落實司法改革,建請法務部儘速研議並提出『妨礙司法公正罪』相關條文草案送交立院審查」。可以嗎?
    邱部長太三:可不可以不要說「仍無積極作為」,改成「目前法務部立法推動不足」?這樣還可以理解。其實我們有積極作為,剛才我曾經跟主席提到,我們本來就在研議,但妨礙司法公正罪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涉及的範圍太多,我們第一個案子違背查封效力罪已經送到貴院了,第二個……
    主席:那我們改成「法務部應積極作為」,好不好?
  • 邱部長太三
    好。
  • 尤委員美女
    你就直接跳到「為維護……」嘛!
    主席:好啦!「已是社會共識。」之後接「為維護司法公正與落實司法改革,……」好不好?
    邱部長太三:好,謝謝。
    主席:沒有問題的話,C案修正通過。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若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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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第12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