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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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 主席
    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
    請內政委員會賴召集委員瑞隆補充說明。
    賴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經濟委員會邱召集委員志偉補充說明。
    邱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交通委員會陳召集委員素月補充說明。
    陳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林召集委員靜儀補充說明。
    林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除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經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外,其餘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均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單位或基金別逐項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宣讀伍、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甲、經濟部主管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二讀)

  • 伍、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經濟部主管
    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59億1,218萬2千元,增列「其他營業收入」500萬元及「營業外收入」500萬元,共計增列1,000萬元,改列為359億2,218萬2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利益):原列335億2,164萬6千元,減列「服務費用」1,0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1,000萬元、「其他營業費用」200萬元、「營業外費用」2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400萬元,改列為334億9,764萬6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23億9,053萬6千元,增列3,400萬元,改列為24億2,453萬6千元。
  • (三)生產成本
    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收回投資4億0,718萬8千元,照列。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2億2,917萬3千元,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12億2,817萬3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收回資金之轉投資6億7,620萬3千元,照列。
  • (八)通過決議46項

    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營業成本─銷售成本」項下「土地開發事業部」編列11億6,488萬1千元、「量販事業部」編列17億6,618萬3千元,各凍結5%,俟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張麗善 陳明文 管碧玲 蘇治芬 徐永明 王惠美 孔文吉 邱志偉 高志鵬 蕭美琴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超明 
    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編列20億1,019萬4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麗善 蘇震清 黃偉哲 王惠美 蘇治芬 蕭美琴 徐永明 孔文吉 
  • 連署人
    陳超明 林岱樺 
    3.鑑於台糖公司持有之抵價地土地使用分區多為住宅及商業區,具有產權單一、坵塊完整及面積龐大等優勢,且部分抵價地具有鄰近參觀景點,台糖公司卻未能掌握機會積極開發,且每年須支付高額地價稅及管理費,建請於二個月內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4.鑑於台糖公司核心事業原為砂糖,然隨著生產成本不斷提高,傳統農工時代的種蔗製糖已無經濟效益,為突破經營困境,近年致力於多角化事業轉型經營,於92年起,進行組織再造,成立八大事業部。然多年來未見成效,經營不善,長期仰賴土地相關收益以彌補虧損,故建請於二個月內就此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5.鑑於台糖公司目前14座停閉廠房皆處於閒置狀態,除顯示清理活化成效不彰外,亦與經濟部所屬事業固定資產管理要點第20點規定:「各事業對閒置或運用率過低之固定資產應由資產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分析研究設法利用,或迅予處理,以減少資產之閒置及損失。」未盡相符,故建請於二個月內研謀善策,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6.鄰近國日本業已研發含有帆立貝貝殼粉的珪藻土,近年來被大量使用在居家空間及生活用品中,更運用貝殼粉中殺菌、除濕功能發展成綠建材。他山之石,可以為錯,牡蠣殼主要成分為碳酸鈣,允應妥善利用其高吸油吸水特性研發為環保建材或居家用品。台糖公司允應儘速啟動牡蠣殼原料供應物流鏈,結合工研院及經濟部輔導在地加工產業,共同研發蚵殼生產加值技術,兼顧資源再利用及為創造新的農漁業產業契機,爰要求台糖公司於二個月內提出「農漁產餘物發展循環經濟」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議瑩 黃偉哲 
  • 連署人
    蘇震清 王惠美 
    7.台灣每年約產生12萬噸牡蠣殼,近七成集中在嘉義縣東石和布袋,大量廢殼造成當地長期性的環境問題。牡蠣殼主要成分為碳酸鈣,允應妥善利用其高吸油吸水特性,運用做為美容保養品,則可吸收皮膚表面的汗液和油脂,也有消除滑石粉閃光的美妝作用。爰建請台糖公司研議規劃牡蠣殼回收,評估開發對環境友善之美容保養品,建立台糖公司生技產品為友善生態之品牌概念。
  • 提案人
    邱議瑩 黃偉哲 
  • 連署人
    王惠美 蘇震清 
    8.台糖公司加油站共有73處,為增加台灣各地加油站之營運績效及服務效能,並鼓勵多角化經營,爰建請台糖公司於二個月內提出增設付費式的機動車輛充電站之評估報告。
  • 提案人
    邱議瑩 黃偉哲 
  • 連署人
    王惠美 蘇震清 
    9.鑑於台糖公司轄管土地結構廣大、複雜性高,該公司自民國97年成立土地資訊系統(GIS)專案小組,並於105年6月8日完成系統建置,建置經費計1,265萬元,建立共享互惠之地理圖籍資料庫,確實掌握地籍、地價、地權、地用等相關資訊,以即時追蹤、通報之管理系統。惟查截至民國105年底止,台糖公司清查土地管理機帳系統與土地登記簿登記異動面積分別為1萬6,465.61平方公尺及18萬4,615.89平方公尺,面積相差近10倍,並須負擔他人之地價稅計12萬5,481元,顯見該公司未適時依土地產權清查結果配合異動土地管理機帳系統資料,爰請台糖公司加強推廣運用其土地資訊系統,並積極辦理清查作業以釐清土地產權,確實整合土地管理機制,俾利發揮系統建置效益,促進土地管理政策之有效推展。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 連署人
    林岱樺 王惠美 
    10.台糖公司工安環保事業部107年度預算編列營業損失6,772萬元,經查該部門的主要營業收入(占總營收約97%)係來自於高雄市岡山垃圾焚化廠及屏東縣崁頂垃圾焚化廠操作營運業務,然而其中崁頂廠自97年度起即連年虧損,且查崁頂廠於105年至106年8月底止,分別因未妥適操作、管理崁頂廠相關設施,運轉過程屢傳故障事件,遭屏東縣政府環保局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或契約等規定處罰15次,罰鍰金額共計達260萬元,甚至有因同一違失重複遭環保機關處罰情事,顯示其崁頂廠連年虧損恐因長期未妥適操作所致,亟待檢討改善,爰請台糖公司確實檢討該廠操作缺失與工安環保事業經營困境,並積極研議改進方案,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改善工安環保事業部經營績效。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 連署人
    林岱樺 王惠美 
    11.台糖公司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水污染防治規費1,800萬元,係因依據「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4條規定,畜牧業自106年起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規定依排放水質水量繳交水污染防治費,惟查台糖公司為減輕水污費負擔,雖有部分畜殖場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惟迄今僅3場獲核定、3場刻正辦理,另有12座養豬場尚未申請,且查尚有萬興、南沙崙、四林、東海豐等畜殖場及斗六繁殖場等5場,因未辦理全場區之雨污水分流設施,或已辦理卻無法發揮效益,以致增加廢水排放系統處理量與水污費支出,鑑於國營事業具國內相關產業示範帶領作用,爰請台糖公司應加強檢討其畜殖場廢水再利用或廢水減排措施,明訂個別辦理改善期程並落實追蹤督導,俾利降低環境衝擊、健全畜產經營。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 連署人
    林岱樺 王惠美 
    12.台糖公司配合政府推動高鐵建設所需用地徵收,自民國88年起陸續領回抵價地面積計85萬1,732.23平方公尺,且其土地使用分區多為住宅及商業區,具有產權單一、坵塊完整及面積龐大等優勢,具有相當開發價值,惟查截至106年8月底止,前述抵價地中尚待開發利用之土地面積仍計有51萬375.12平方公尺,約占領回抵價地面積59.92%,台糖公司105年度尚因此負擔地價稅加計管理費5,331萬5千元,顯示該公司相關土地規劃及利用成效不彰,鑑於台糖公司107年度預算營業總收入359.12億元,分別較106預算數、105年度決算數減少10.38億元、12.13億元,已呈現逐年衰退情形,土地開發反成主要收入來源,爰請台糖公司應落實檢討其土地開發事業,強化抵價地之開發利用,以健全土地管理並增進收益。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 連署人
    林岱樺 王惠美 
    13.經濟部擬定「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預計106年底達成太陽光電裝置容量650MW、107年6月達成870MW,合計1.52GW之推動目標,國發會依該計畫則擬訂中央公有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管考作業原則,要求各機關於106年6月底完成中央屋頂標租作業、107年6月底完成太陽光電系統設置。惟查台糖公司經盤點並奉經濟部核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建物目標量為69座,預估裝置容量為18.257MW,然該公司辦理進度落後,預計需於106年底方完成招標作業,107年底前完工,作業期程恐至少落後半年,爰請台糖公司加強控管相關作業時程,並配合政府政策積極推動各項再生能源設施,俾利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占全國發電占比達20%之目標。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 連署人
    林岱樺 王惠美 
    14.鑑於台糖公司於2017年舉辦循環經濟系列論壇,針對永續經營人造林以及循環經濟建築等議題均提出建議,值得肯定。建請台糖公司應將符合循環經濟概念之建材、工法,應用於台南沙崙綠能科學城之智慧綠能循環住宅園區,並於二個月內送交內含相關規劃時程表、預算編列情形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蘇震清 蕭美琴 王惠美 
    15.107年度預算台糖公司於盈虧撥補預計表編列本期淨利26億1,454萬5千元,較106年度32億3,146萬5千元減少6億1,692萬元;另預計每股盈餘0.66元,較106年度0.82元減少0.16元,每股股利0.9元,與106年度相同。近5年來台糖公司本期淨利、總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等重要財務指標,取決於當年度出售土地收益多寡,如104年度出售土地面積163.25公頃,較103年度增加近52.55公頃,則104年度出售土地淨利益達97億1,343萬4千元,較103年度19億8,240萬7千元,增加近77億元,故104年度每股盈餘達2.46元,總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亦由103年度之0.59%、0.84%,提高至2.07%、3%,106及107年度預計出售土地面積大幅減少,影響獲利情形,則總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隨之下降,顯示該公司高度依賴出售土地獲取盈餘,一旦相關收入不如預期,經營績效將隨之劣化。綜上,近年來台糖公司經營績效取決於當年度出售土地收益多寡,一旦相關收入不如預期,經營績效將隨之劣化;另預算低估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利益,預算編列未覈實,允應檢討改進,爰請台糖公司於二個月內提交檢討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永明 張麗善 黃偉哲 
    16.為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占全國發電占比達20%之目標,並配合政府經濟部擬定「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且近年台糖公司肉豬在養頭數占全台比率約3.8至4.4%之間,為國內最大之豬隻飼養主,台糖公司應加強改善豬舍設計,更新設備並於閒置屋頂裝設太陽能板。爰要求台糖公司加速辦理屋頂型太陽光電設備之設置,以早日達成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之目標,以加強能源轉型之速度。
  • 提案人
    高志鵬 黃偉哲 蘇治芬 
    17.台糖公司為達廢棄物減除、溫室氣體減排及節約用電之目的,於101年起陸續於嘉義縣海埔畜殖場、屏東縣四林、大響營第一、大響營第二及六塊厝等5座畜殖場,共計投資8,150萬6千元裝設7套沼氣回收發電機組,發電累計電數達140萬度,每月足以供應養豬場30至35%的用電量。沼氣發電之設置係為配合政府綠能政策,且台糖公司為國營企業,因此負有節能減碳以善盡社會責任之使命,爰要求台糖公司積極發展沼氣發電技術,以期台糖公司成為全國沼氣發電之領頭羊,而國內沼氣發電技術尚處萌芽階段,期待其技術及設備逐步改善後,能提升其發電效率,或可為國內之綠能發電發展與畜牧業前景帶來一線生機。
  • 提案人
    高志鵬 黃偉哲 蘇治芬 
    18.台糖公司花蓮光復糖廠為我國早期重要製糖據點,2002年停工後轉型為觀光糖廠,結合導覽解說、冰品、農特產品、日式木屋、地方特色商品等項目,逐漸發展成花東地區重要觀光休閒景點。為實踐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之設置精神,落實產業六級化之政策推動方向,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案,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爭取輔導補助之「花東地區農產食品加工產銷中心計畫」刻正辦理中。該計畫之預定地係屬台糖公司所有、比鄰光復糖廠與台九線幹道之間,預計將可與光復糖廠現有之能量相輔相成,再創地方發展新篇章。爰此,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研議共同經營之方案,積極洽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相關協助,以加速本計畫之辦理,期能共創地方繁榮。
  • 提案人
    蕭美琴 蘇治芬 蘇震清 
    19.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於研究發展費用下編列「研究計畫及試驗費用」6,956萬4千元,包含43項主辦與12項委辦/共同研究計畫。其中與花蓮地區有關之研究包含2項,預算金額(75萬4千元)僅占本項預算1.08%;而經查102至106年度,花蓮地區亦僅辦理二案,難掩東西部預算挹注不均衡之實。爰此,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就花東地區環境、產業之特性(潛力、優勢、困境)等要點,提案進行相關計畫研究,以期成為未來區域產業發展之推動基礎。初期辦理計畫之草案,請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蕭美琴 蘇治芬 蘇震清 
    20.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臺灣農產業規模最大的企業之一,其接收日治時期之大量土地,亦使其成為我國最大的地主之一,因此相關公司政策方向的訂定,如土地使用規定等,皆攸關地區農業的發展。然據民意反映,台糖公司在面對國家政策欲輔導之民間產業的業務申請案時,仍多是以成本、利潤為考量,反而成為政策推動之最大阻礙因素。為實踐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之精神、強化台糖公司與在地農業發展之連結、落實其親愛親民之國營事業典範,爰此,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就政府政策方向與計畫,適時配合提供民間產業發展時所需之土地、技術、資金及其他業務需求之相關配套或優惠措施,以協助民間農業產業發展。相關檢討報告與辦理計畫,請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蕭美琴 蘇治芬 蘇震清 
    21.有鑑於近年來隨著砂糖開放自由進口,國內生產成本不斷提高,傳統農工時代之種蔗製糖已無經濟效益,為突破經營困境,台糖公司雖積極調整糖業經營策略,運用多角化策略進入生物科技、油品、量販、休閒遊憩、畜殖及精緻農業等產業領域,惟由於上開事業與製糖本業多非屬相關聯之事業,致缺乏跨產業競爭能力與專業知識,無法藉由多角化提升獲利能力。如截至106年8月底止,生物科技、量販事業、精緻農業、安環事業部分別虧損0.34億元、2.36億元、0.45億元及2.87億元,且自101年起8大事業部每年約有2至6個部門呈現虧損,未有虧損者僅有商品行銷部,顯示該公司雖致力於多角化事業轉型經營,除未見具體成效外,多角化事業之經營不善亦為本業虧損之主因,長年以來須出售土地以持續挹注公司營收。爰要求台糖公司二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22.有鑑於台糖公司部分轉投資事業營運情形欠佳,包含部分轉投資事業連續3年虧損,或連續3年獲利衰退,如太景醫藥公司103至105年度本期淨損分別為4.03億餘元、4.12億餘元及2.5億餘元,顯示營運雖有改善,惟仍呈現虧損;至於台灣證交所、中宇環保、輝瑞生技、星能電力及義典科技等公司雖有獲利,惟105年度之盈餘遠低於104及103年度,其中又以台灣證交所獲利衰退情形更為嚴重,顯示部分轉投資事業之經營績效恐因市場整體環境變化,或消費習慣改變,逐漸喪失競爭力,亟待關注該等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以維護公司權益。爰要求台糖公司二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23.有鑑於台糖公司高雄市岡山垃圾焚化廠(下稱岡山廠)及屏東縣崁頂垃圾焚化廠(下稱崁頂廠)分別於90年11月及12月開始營運,其分別設有3座及2座混燒式機械焚化爐,上述焚化廠自營運迄今,岡山廠均有盈餘,崁頂廠則自97年度起連年虧損。台糖公司分析崁頂廠虧損之原因包含,該廠與屏東縣政府簽訂之契約所定操作維護費之物價調整公式不合理、契約所訂售電所得漲價分配不合理,及無權自行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等。有鑑於此,台糖公司分別於102至104年間與屏東縣政府先後進行履約爭議調解,並交付仲裁,依據仲裁判斷結果,台糖公司自104年起每年約可獲屏東縣政府1,600萬元之補償金,然而該廠105年度虧損仍高達5億7,139萬1千元,較104年度虧損7,332萬4千元,增加近5億元;台糖公司安環事業部主要之營收來源為焚化廠操作營運業務,其中崁頂廠未能妥適操作,屢遭主管機關罰款,顯有欠妥。為避免該廠之經營持續拖累該事業部之經營績效。爰要求台糖公司二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24.有鑑於截至105年12月底止,台糖公司停閉廠區計達14處,可提供出租、合建、招商合作之土地面積高達12萬2,060平方公尺(建物面積則為2萬6,346坪)。為減輕管理費用及稅賦負擔,台糖公司允宜積極利用各區處停閉廠區土地及資產,此外,部分土地被他人無權占用已久,尤以被占葬墳墓居多,致資產效益難以發揮。台糖公司為維護公司權益,應積極處理,爰要求台糖公司二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25.有鑑於台糖公司量販事業部自90年底第1家楠梓店開幕,迄96年成立第5家西屯店,營業收入於97年度67.33億元達到頂峰,惟固定成本居高不下,94年度起該部門連年虧損,106年度截至8月底止,該部門虧損計2億3,600萬元,107年度預計虧損2億5,351萬6千元。台糖公司量販事業部自94年迄今皆呈虧損,主要係量販為微利產業,過高之用人費率將嚴重稀釋毛利,該部門雖已逐年調整正職與臨時人員之配置比率,惟每年調整幅度僅約1.2%,比率甚低。鑑於該部門虧損情形未見好轉,應加速調整人員配置比率,並積極辦理嘉年華購物中心之招租事宜,以利早日轉虧為盈。爰要求台糖公司二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26.有鑑於台糖公司於103年至105年8月底止,分別對17家、18家及11家代工廠商進行不預警稽查,依照台糖公司提供之資料顯示,部分代工廠商近3年連續被抽查結果之建議改善項目偏高,如台糖公司委託台灣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工之台糖公司手工水餃系列商品,近3年建議改善項目分別為11項、11項及12項。又102年11月28日台糖公司因有機米及有機糙米標示不實,違反糧食管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以罰鍰4萬元、依規定下架及進行退(換)貨手續;而105年4月28日又遭衛生福利部會同嘉義縣衛生局就台糖公司蜆精因使用台鹽公司食用精鹽卻未標示,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相關規定,被處以3萬元罰鍰,另依規定下架收回及換貨。顯見,台糖公司在食安稽查上存在極大缺失,不僅影響台糖公司保健產品及食品的銷售,連帶使得公司獲利降低。爰要求台糖公司二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27.有鑑於目前供台糖公司糖廠壓榨之甘蔗來源可分為2類,其一為糖廠自有土地自營農場所種植,稱為自耕甘蔗,另為蔗農與糖廠訂立契約所種植,稱為約耕甘蔗。一般而言,自營農場面積較大、完整、運距較短,且適宜機械化管理;約耕原料田則面積小、分散、運距較長,較不適宜機械化耕作。目前台糖公司善化糖場農場管轄岸內原料課、善化原料課及南靖原料課;虎尾糖廠農場則管轄虎尾原料課、溪湖原料課及北港原料課,合計2糖廠近年種植甘蔗面積各約3,000餘公頃;然台糖公司虎尾、善化糖廠自營農場及約耕農場栽種之甘蔗,為糖廠壓榨甘蔗之主要來源,鑑於自產糖農務成本占出廠成本高達7成,台糖公司應持續提高自營農場產蔗能量,以利達成提高產蔗績效及降低生產成本之目標。爰要求台糖公司二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28.有鑑於至105年底止,台糖公司國內共有18座養豬場,飼養數量為21萬0,683頭,分別散布於台中市(后里區)、彰化縣(二林鎮)、南投縣(埔里鎮)、雲林縣(土庫鎮、古坑鄉)、嘉義縣(義竹鄉、水上鄉、鹿草鄉、東石鄉)、臺南市(善化區、歸仁區)、屏東市、屏東縣(長治鄉、萬巒鄉、枋寮鄉、潮州鎮)。台糖公司為達廢棄物減除、溫室氣體減排及節約用電之目的,於101年起陸續於嘉義縣海埔畜殖場、屏東縣四林、大響營第一、大響營第二及六塊厝等5座畜殖場,共計投資8,150萬6千元裝設7套沼氣回收發電機組;然依台糖公司所提供7套沼氣回收發電機組104至105年度發電情形,有多部機組屢因設備故障影響發電效率,包含嘉義縣海埔畜殖場之三共柴油引擎發電機組、四林畜殖場之康明斯發電機組,上述期間各機組每年故障約100餘日,致每度發電成本超逾100元,大響營第一及第二畜殖場之漢翔渦輪發電機組亦有類似情形。由於機組故障率偏高,各機組每度發電成本皆超過發電理想值(每度1.52至11.02元),亟待釐清機組故障原因,並早日修復,以提升發電效率。爰要求台糖公司二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29.有鑑於台糖公司107年度預算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計畫編列2項專案計畫,分別為繼續計畫「負壓水簾及綠能設計豬場改進計畫」1.98億元(計畫期程106年7月至109年12月,總經費6億8,784萬1千元),資金成本率及現值報酬率分別為4.26%、4.4%,及新興計畫「沙崙智慧綠能循環住宅園區開發投資計畫」1億8,415萬5千元(計畫期程107年1月至109年6月,總經費12億8,908萬3千元),資金成本率及現值報酬率分別為3.87%、4.07%;然按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事前係依「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分析效益與風險,除配合政府政策及環保需求外,「投資計畫應以資金成本為基礎,並決定一可接受之合理報酬率,作為取捨之標準」,原則上「現值報酬率大於資金成本率且淨現值為正者方可投資」,雖事前評估皆符合標準,惟實際卻產生無法於預期收回年限內收回之未達效益情形,如該公司之「豬場重建計畫」、「加油站事業投資計畫(第一期)」、「加氣站事業投資計畫」、「台南市文化中心西側綜合商業設施開發計畫」及「蜜鄰便利超市設置投資計畫」等計畫,實際淨現值為負,且現值報酬率均低於預估,並低於資金成本率,顯示部分計畫預估過於樂觀,致投資效益未達目標。爰要求台糖公司二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30.有鑑於台糖公司擁有廣大農地,絕大部分為種蔗所需農地,多年來配合政府建設及地方發展需要已釋出相當大之面積,截至105年8月底止,台糖公司清查土地管理機帳系統與土地登記簿登記異動面積分別為1萬6,465.61平方公尺及19萬2,733.89平方公尺,面積相差近10倍;另台糖公司就上述土地登記面積(帳面價值為837萬1,892元),須負擔他人之地價稅計20萬5,443元。台糖公司分析土地管理機帳系統與土地登記簿登記異動面積差異之原因,以差異面積多寡區分,以疑似早期出售未辦理移轉登記者為最多,其次為地政機關查處中及尚須與公務單位(如地政機關、農田水利會或縣市政府)釐清產權中;為避免日久難以追查最終土地所有權人,台糖公司應積極辦理清查作業,並請相關機關協助釐清土地產權,以免徒增稅負。爰要求台糖公司二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31.台糖公司為改善砂糖事業長期虧損,陸續停止製糖業務及關閉糖廠,並由各廠利用原有人力,發展多角化事業;惟各多角化業務經年發生虧損,致仰賴土地相關收益以彌補虧損,台糖公司從36年接管11萬8,206公頃土地,106年度截至8月底止土地面積為5萬0,220公頃,其中歷年來增加之土地面積僅6,724公頃,減少土地面積總計卻高達7萬4,710公頃。而台糖公司於花蓮與台東持有廣大土地,大部分係原住民傳統領域,是否位於傳統領域之土地有變賣與出售之情事。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調查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王惠美 
    32.台糖公司國外投資事業連年虧損,如越南設立的台越分公司及越福分公司、精緻農業事業部之荷蘭、美國加州及加拿大卑詩分公司,越南設立的越福分公司,106年度截至9月底止該分公司稅前淨損計3,411萬元;精緻農業事業部之荷蘭分公司,105年度該分公司虧損計7,889萬6千元,另截至106年7月底止,該分公司增加土地、建築物及機械設備相關資產之減損計81萬8,278歐元,折合新臺幣約2,774萬元,該如何積極管控或經營,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王惠美 
    33.台糖公司於97年11月成立土地資訊系統(GIS)專案小組,積極研議推動GIS系統,建立共享互惠之地理圖籍資料庫,確實掌握地籍、地價、地權、地用等相關資訊,且可即時追蹤、通報之管理系統,俾利土地管理政策之推展,可達到立即發現及處理土地占用情形。該系統於105年6月8日完成建置,建置經費共計1,265萬元。然惟105年12月下旬至106年1月上旬審計部派員至台糖公司高雄、屏東及臺南區處進行實地查核,發現部分區處並未依台糖公司土地巡查作業要點將巡查計畫等相關資訊下載於行動電子載具,部分巡查人員亦未使用行動電子載具辦理土地巡查作業,顯示該項土地資訊系統(GIS)之預算編列應有檢討之必要。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王惠美 
    34.有鑑於台糖公司原訂定99至104年停閉廠區活化目標為89.41公頃,土地活化利用小組於104年8月重新檢討修訂104至109年活化目標為161.24公頃。尤其是雲林北港糖廠歷經多年多次規劃,至今仍未見其績效,而近年虎尾及北港糖廠舊址遭祝融燒燬,迄未得知起火原因,致後續無法辦理追償作業,爰要求台糖公司應全面盤點擁有之文化性資產,提出保存與應用方案;並積極規劃雲林北港糖廠之活化,加強與在地宗教特色之結合,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整體規劃、實施期程與相關計畫之可行性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35.有鑑於台糖公司截至106年8月底止,生物科技、量販事業、精緻農業、安環事業部分別虧損0.34億元、2.36億元、0.45億元及2.87億元,且自101年起8大事業部每年約有2至6個部門呈現虧損,長年以來須出售土地以持續挹注公司營收。爰要求台糖公司應針對本業連續發生鉅額虧損,經營績效未臻理想,於二個月內提出有效改善對策與方案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36.有鑑於台糖公司截至106年8月底止登錄之文化性資產包含文獻資料9,850件、建築土木聚落遺址314件、文物機具3,441件、自然景觀/文化景觀402件、無形文化資產41件、群體概述77件及口述史料616件,總計1萬4,741件,另經政府公告之古蹟37處及指定登錄歷史建築26處。而105年1月3日虎尾糖廠木造宿舍暫定古蹟發生火災,遭祝融燒燬之建物,皆係百年歷史之日式木造建築,卻付之一炬,且火災發生迄今皆無法得知起火原因,致無法追償,顯然台糖公司對於文物、古蹟保存之能力有待加強與改善。爰要求台糖公司於二個月內應針對珍貴文化性質資產與古蹟,提出保存與多元應用方案之書面報告,以利永續。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37.台糖公司量販事業部下之嘉年華及金銀島購物中心,分別因持續虧損及承租人大買家不堪虧損提前解約,自102及104年起陸續由量販事業部接管並辦理招租事宜,該期間雖有潛在承租人洽商或表達承租意願,因租金過高等為由,迄今未能順利出租。目前嘉年華購物中心已簽報由專業顧問公司進行招商,且招商成果已符合契約規定,惟相關改裝費用計達1.96億元,尚待研議中;至於金銀島購物中心因無廠商投標,迄未能標租,相關資產於105年4月移轉高雄區處,由該處統籌管理及運用。台糖公司量販事業部自94年迄今皆呈虧損,主要係量販為微利產業,過高之用人費率將嚴重稀釋毛利,該部門雖已逐年調整正職與臨時人員之配置比率,每年調整幅度僅約1.2%,比率甚低。鑑於該部門虧損情形未見好轉,宜加速調整人員配置比率,並積極辦理嘉年華購物中心之招租事宜,要求台糖公司於二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38.截至105年底止,台糖公司海外分公司共有5家,包含畜殖事業部之台越分公司及越福分公司,以及精緻農業事業部之荷蘭、美國加州及加拿大卑詩分公司等,總計上述分公司105年度稅前淨損8,948萬2千元,較104年度稅前淨損3億1,797萬元,減少2億2,848萬8千元。荷蘭分公司近年經營欠佳,台糖公司於105年6月底停閉該分公司,並自105年1月份起國內各場停止出貨予該分公司,致原先國內各場備有大量專供荷蘭銷售之蘭苗,僅能以較低價格作價予油品事業部及量販事業部充當行銷贈品,或作為公益之用,過剩者則以特別淘汰處理,致蘭苗成本大增。統計105年度該分公司虧損計7,889萬6千元;另截至106年7月底止,該分公司增加土地、建築物及機械設備相關資產之減損計81萬8,278歐元,折合新臺幣約2,774萬元。因此台糖公司轉投資荷蘭公司嚴重虧損,要求台糖公司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孔文吉 王惠美 
    39.有鑑於台糖公司107年度預算資產變賣明細表編列投資性不動產─土地共82筆,變賣收入39億5,525萬3千元,106年編列處分不動產42筆,截至106年度8月底止土地面積為5萬0,220公頃,其中歷年來增加之土地面積僅6,724公頃,相較台糖公司自36年接管以來,減少土地面積總計卻高達7萬4,710公頃,即平均每年減少1,067.29公頃,相當於41座大安森林公園面積(以面積25.93公頃換算),顯示公司逾半數土地資產皆已處分殆盡,台糖公司長期以來之經營績效欠佳,多依賴土地處分收入以維持本業經營,然而土地資源有限,不斷讓售土地實屬不當。且台糖公司被徵收後發還之土地面積利用有欠積極,致大部分發還土地多處於閒置狀況,運用效率有待提升。爰要求台糖公司除配合政府政策外,應停止讓售大面積土地,以活化、換地、增加利用等方式利用既有土地創造更高效益。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40.台糖公司於106至109年度編列6億8,784萬元,進行屏東地區東海豐畜殖場之改進計畫,惟該改進計畫投資近7億元,卻未朝示範園區之方向發展,耗費巨資卻僅一處畜殖場受益,實有鋪張浪費之虞。全國的畜牧養殖場高達7,500處,若台糖公司可將自有的畜牧養殖場作為試驗廠區,後續將研發成果,透過技術輔導方式移轉給更多畜牧養殖場,不僅可解決畜牧養殖場造成空氣污染的普遍問題,台糖公司也可透過販售技術獲得收益。爰此,要求台糖公司應將此改進計畫做為全國示範廠區,分享改造經驗同時亦可提供技術協助,以增加台糖公司之收入,並將技術輔導之結果,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超明 
  • 連署人
    孔文吉 張麗善 
    41.截至106年止,台糖公司停閉的廠區達14處,可供出租、合建、招商的土地共計達12萬2,060平方公尺,建物面積則為2萬6,346坪,前述閒置廠區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每年將造成台糖公司490萬8千元之負擔。然台糖公司並未妥善處理閒置廠區,若將閒置空間予以出租、招商,不僅可彌補稅負,同時也可增加額外收入,許多糖廠都具有其歷史,與其廢棄閒置,更應思考如何轉型為觀光糖廠,一方面可活化廠區,另一方面能夠增加收入,同時也提供民眾假日遊憩的場所。爰此,要求台糖公司應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之空間,並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閒置廠區活化計畫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超明 
  • 連署人
    孔文吉 張麗善 
    42.鋼鐵廠與焚化爐產生的爐碴(俗稱爐石),通常都含有重金屬或強鹼,若運往掩埋廠,廠商須支付每公噸4,000元的處理費,若作為回收再利用,廠商則只需支付每公噸600元的回收處理費用,最常見的回收處理方式就是將爐碴當成一般砂石混入瀝青做為道路鋪路使用。目前更有人為賺取回收處理費用的價差,大面積承租台糖公司土地以鋪設含毒爐碴,造成環境的破壞,爰要求台糖公司除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之外,亦應對土壤進行污染調查,若遭污染更應向承租人求償。
  • 提案人
    陳明文 管碧玲 蘇治芬 
    43.依照國發會之中央公有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管考作業原則,台糖公司須於106年6月底完成中央屋頂標租作業,107年6月底完成太陽光電系統設置,但台糖公司目前辦理進度落後,相關作業期程至少落後半年,爰要求台糖公司加速趕辦,並妥善控管作業時程,俾能依照預計時程如期完成。
  • 提案人
    陳明文 管碧玲 蘇治芬 
    44.依據台糖公司之資料顯示,台糖公司的海外分公司共有5家,包含畜殖事業部之台越分公司及越福分公司,以及精緻農業事業部之荷蘭、美國加洲及加拿大卑詩分公司等,總計上述分公司105年度稅前淨損8,948萬2千元。荷蘭分公司因為營運不佳,故於105年6月結束該公司的營運。美國分公司及加拿大分公司皆有用人費用將因基本工資上漲而增加,以及人力不足、員工年齡偏高等問題,導致營收仍持續虧損。爰要求台糖公司就海外公司的上述問題儘速提出解決方案報告,避免增加公司營收赤字。
  • 提案人
    管碧玲 蘇治芬 陳明文 
    45.依據台糖公司101至107年度各事業體系營業損益情形顯示,107年度預計12個單位中有9個單位營收衰退,與106年度營收預估相較,整體營收衰退幅度為48.29%。台糖公司近年來為改善砂糖事業長期虧損,陸續停止製糖業務及關閉糖廠,並由各廠利用原有人力,發展多角化事業;惟各多角化業務經年發生虧損,致仰賴土地相關收益以彌捕虧損。爰要求台糖公司通盤檢討公司定位,擬定公司經營策略,強化經營績效,並提交檢討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管碧玲 蘇治芬 陳明文 
    46.查台糖公司107年度預算「用人費用」編列49億7,468萬7千元,惟針對人力資源之配置及運用,應通盤檢討,爰要求台糖公司針對用人費用(含超時工作報酬、獎金、福利費等)之編列進行檢討,並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孔文吉 黃偉哲 蕭美琴 蘇震清 張麗善 蘇治芬 
  • 主席
    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協商。
    宣讀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8,473億6,695萬6千元,增列「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其他營業外收入」項下「投資性不動產收入」1,000萬元,共計增列6,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474億2,695萬6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8,352億8,718萬2千元,減列「服務費用」3,500萬元(含「旅運費」1,500萬元、「專業服務費」2,0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項下「使用材料費」1,000萬元、「行銷費用」1,0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352億3,218萬2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20億7,977萬4千元,增列1億1,500萬元,改列為121億9,477萬4千元。
  • (三)生產成本
    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收回投資9億7,034萬6千元,照列。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74億1,895萬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專案計畫「L10502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編列51億5,629萬1千元,因施工地點發現「藻礁生態系」及一級保育類生物「柴山多杯孔珊瑚」,導致「觀塘工業港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延宕,爰提案刪減40億元,並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加強社會溝通,以利消弭爭議。
  • 提案人
    高志鵬 徐永明 陳超明 蕭美琴 管碧玲 張麗善 王惠美 蘇震清 林岱樺 
  • 連署人
    孔文吉 
  • (八)通過決議86項

    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產銷營運計畫」項下「工安環保及衛生─工業安全」編列19億5,400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麗善 徐永明 林岱樺 王惠美 陳超明 蘇治芬 管碧玲 黃偉哲 
  • 連署人
    孔文吉 高志鵬 邱議瑩 
    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用人費用」項下「超時工作報酬」編列22億2,442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張麗善 林岱樺 王惠美 陳超明 
  • 連署人
    孔文吉 
    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營業成本」項下「其他營業成本」編列114億4,580萬2千元,凍結3億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偉哲 張麗善 王惠美 徐永明 林岱樺 孔文吉 邱志偉 蘇治芬 高志鵬 
  • 連署人
    陳超明 
    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編列22億9,807萬4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麗善 王惠美 邱志偉 蕭美琴 蘇震清 劉建國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高志鵬 蘇治芬 
    5.根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之編列,年度淨利預估為120億7,977萬元;然而因過去年度累計虧損龐大,淨利全數用以填補虧損後,有待填補之累計虧損仍有550.58億元之譜。此外,107年度長期債務預估將增加183.6億元,累計達1,867.9億元,相關之利息費用已成為中油公司營運之沉重負擔。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對未來10年營運計畫進行說明,並積極研議相關因應對策、落實開源節流之措施,加速改善財務狀況與經營體質,以期實踐國營事業設置之目標,豐富國庫之收入。
  • 提案人
    蕭美琴 蘇震清 邱志偉 王惠美 
    6.世界許多國家陸續宣示,將於特定時程內停產燃油車;為打造低碳家園,我國相關政策推動、法規修正、配套措施等工作亦須加緊腳步,其中能源補充設施之建置,尤為關鍵。當前我國各縣市設置電動汽車充電設備共計有241站,總計提供充電設備497座。依各縣市分布狀況顯示,目前我國電動汽車之發展,仍皆以大城市為主。有鑑於中油公司於全國擁有617座直營加油站,分布包含偏遠鄉鎮,實為我國綠能載具能源補充據點之重要網絡;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研議「所屬加油站建置電動汽車能源補充站」計畫,依現有之241站的分布現狀,以其為中心向外擴展之模式,繪製我國綠色能源補充據點之藍圖,以期能加速我國綠色載具之推展,研究成果請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蕭美琴 蘇震清 邱志偉 王惠美 
    7.探油、採油工作的投資風險高,世界主要石油公司皆採跨國合作模式來分攤風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世界各地的採探工作也多是採與他國合作之模式,其中亦包含與中國之競爭及合作。海峽中線的「台潮礦區」係我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海外石油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OPIC)名義與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CNOOC)共同合作開發,持股各占50%,此為公平、互惠之模式。然而,據報載「查德礦區」乙案,中油公司因分散探勘風險考量,出售一半探勘權益給中國華信能源集團,此作為是否符合我國利益,有待商榷,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決策不得不謹慎。有鑑於近期(2017年5月1日),行政院再度通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與法國道達爾公司(TOTAL)、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CNOOC)的「台陽礦區」共同合作開發案,為確保我國利益,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爾後凡涉及與中資公司之股權交易案,需先向立法院報告,如涉及商業機密,得採秘密報告。
  • 提案人
    蕭美琴 蘇震清 邱志偉 王惠美 
    8.有鑑於中油公司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LNG)計畫攸關2025年非核家園能否落實,目前計畫辦理進度卻出現延滯,若該計畫無法如期推動,恐將危及新政府的非核家園政策,爰要求中油公司每會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執行進度報告,務求落實2025年非核家園政策。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管碧玲 王惠美 
    9.根據經濟學家的預測,OPEC減產協議確定延長到2018年底,2018年的國際油價可能漲到每桶80美元,若依現在價格去計算,漲到80美元的漲幅就是25%。再審視國內的物價波動狀況,國際油價上漲容易帶動國內物價上漲,而物價上漲之後就幾乎沒有回跌,為了避免嚴重影響國內物價波動,爰要求中油公司儘早於國際原油期貨布局油價避險,以免國際油價大漲影響國內經濟。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管碧玲 王惠美 
    10.鑑於2008年7月歐洲布蘭特原油離岸價格是132.72美元,2017年11月20日布蘭特原油的報價是61.34美元,價格只有2008年最高點的46%,反觀2008年7月國內95無鉛汽油最高價來到了每公升36.1元,2017年11月95無鉛汽油來到27.7元,價格為2008年最高點價格的76.8%,國內油價與國際油價的波動落差了30%以上。國內油價是根據浮動油價計算公式而來,但因為中油公司已將公司利潤與費用全放在公式裡面,才會導致國際油價快速上升的時候,國內油價幾乎等幅度快速上升,但是國際油價崩跌,國內油價僅小幅度下跌,爰要求經濟部督促中油公司儘速檢討油價公式,並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管碧玲 王惠美 
    11.鑑於現行「偏遠與原住民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補助對象多以原住民地區為主,但每平方公里的人口密度低於2人的偏遠鄉鎮卻無法獲得補助,爰要求經濟部檢討偏遠與原住民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相關辦法,將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低於2人的偏遠鄉鎮村里納入補助對象。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管碧玲 王惠美 
    1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油氣探勘所獲有限,自有油源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甚低,105年度該公司自有油田所獲原油18萬2千公秉(較104年度之自有油源增加1萬2千公秉)占當年度煉產量2,163萬5千公秉之比率僅0.84%。在天然氣方面,105年度自有油田所獲天然氣3.25億立方公尺,占當年度煉產量202.4億立方公尺之1.61%,且105年度自有天然氣產量占比均較104及103年度為低。該公司近幾年度自有油源或天然氣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仍未及5%,凸顯出自有油氣比重偏低之嚴重問題,爰要求中油公司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之掌握,並提升油氣探勘成效,以提高自主能源比率及確保能源供應安全。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管碧玲 王惠美 
    13.政府為推動環保及電動機車發展政策,107年度起經濟部工業局補助中油公司辦理「智慧電動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計畫總經費20億元,期程107至111年,中油公司負責執行19.5億元,供其於既有營運場地或其他合適場域建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建立智慧電動機車服務,以強化國內電動機車產業發展基礎。目前國內電動機車市場占比為2.3%,能源補充設施又可分為電池交換與慢充充電兩種方式,爰要求中油公司在新設置能源補充設施時,宜允當配置充電與換電型式能源補充設施,慎選設置地點,並於計畫執行期間建立滾動檢討機制,及時調整各年度能源補充設施站設置數量及推動期程,以發揮設施最大效益。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管碧玲 王惠美 
    14.針對106年8月15日中油公司值班人員偕同廠商維修人員進入台電公司大潭電廠內之中油公司天然氣計量站,進行分散式控制系統(DCS)電源供應器更換,因作業不慎造成分散式控制系統(DCS)控制器重新開機,致主閥依初始設定值關斷,供氣中斷約2分鐘,導致大潭電廠機組陸續停機,台電公司執行各地緊急分區輪流停電措施,造成國人不便,爰要求中油公司除將該廠商列為不良廠商提報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更應落實檢討強化相關系統設計維運及工安管理機制,以管控燃氣運送暨維護員工及民眾安全,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管碧玲 王惠美 
    15.有鑑於花蓮地區多數漁民透過汽油機漁船筏進行捕魚,且每日所耗油量甚巨,故需頻繁進行漁船加油服務。然花蓮地區不僅漁船站甚少,固定式加油站又離岸邊相距甚遠,以致漁民添油相當不便。經查目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有提供台東縣「流動漁船加油站」之服務,透過改裝油罐車,增加油量計等加油站系統設施,一次可裝十公秉漁船用油,直接開到港區幫漁船加油。為便利花蓮地區漁民加油,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個月內規劃至花蓮地區提供「流動漁船加油站」之服務,以巡迴方式到花蓮地區各漁港,服務花蓮漁民加油,以減輕漁民捕魚成本。
  • 提案人
    張麗善 王惠美 陳超明 徐榛蔚 
    16.過去1年有9,159家企業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不但蟬聯連續違法三年,亦是國營事業第一名,違法案由包括未依法給加班費和勞退金,假日出勤未按法律給予加倍工資。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確實遵守勞基法規定,若以其他名目做為加班替代(如:夜點費),則應獲得員工同意,並主動回報給縣市勞工局備查。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志偉 蘇治芬 王惠美 
    1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擁有查德三個油氣區塊(oil and gas blocks)的經營權,持有七成股份,這三塊油田當時預計於2017年開始生產30萬噸原油,2025年可以達到生產100萬噸以上。然而,2015年12月25日中油公司和華信公司簽約轉讓查德礦權35%的交易,並在2016年9月完成交割後正式公告。2017年11月20日,前香港民政局長何志平涉嫌幫中國華信能源公司向查德總統商討石油開採權時,提供賄賂款200萬美金,在紐約遭到逮捕。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務必嚴肅面對海外探勘與國家安全之關係,並應審慎查核中國政治力透過第三方公司逃避中國投資限制之合作契約。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志偉 蘇治芬 王惠美 
    1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海外的探勘工程經常受限於內部採購流程及國內採購法規之申請流程繁瑣而漫長,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與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檢討內部採購流程,對國外投資案件給予一定彈性、因地制宜,以提升行政效率及全球探勘礦權效益競爭力,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志偉 蘇治芬 王惠美 
    19.2017年8月15日中油公司所屬,位於台電公司大潭電廠的天然氣計量站在更換電源供應器時發生系統故障導致天然氣供應中斷,大潭電廠6部機組全數解聯,造成全台大停電,中油公司委外廠商巨路公司是斷氣肇事者之一。815大停電後,巨路公司猶得標中油公司22件工程案,總計超過5,800萬元。縱然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判定前,無法排除巨路公司投標。國家公共工程及油、電、水等國家能源攸關全民生命與財產安全權利之保障,允應在投標資格內規範,若曾發生重大工安問題之廠商應有條件限制其投標之資格,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個月內完成盤點不良承包廠商之名稱、事由,以及研擬有條件限制不良承包商之投標資格。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志偉 蘇治芬 王惠美 
    20.台灣文學作家楊青矗曾是高雄煉油廠的工人,並開啟了1980年代台灣勞工文學史,並發展出以高雄為中心,寫出重工業高雄、加工區高雄的獨特性質,除了楊青矗,尚有陌上塵、李昌憲等人。為凸顯高雄獨特的產業發展脈絡,以及肩負煉油廠帶動高雄石化產業的重要地位,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審慎評估將位於高雄煉油廠內的日治時期丁種官舍設立「勞工文學館」,並於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志偉 蘇治芬 王惠美 
    21.為有效治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績效,並因應全球使用行動支付趨勢,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儘速強化第三方支付及行動支付方式的多元性,包括悠遊卡、一卡通、eTag、手機App與Apple Pay等付款方式,刺激發油量也節省站內用人成本,同時允宜改善現有自助加油站品質,包括觸控螢幕感應過慢、機台不足等,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志偉 蘇治芬 王惠美 
    22.為增加台灣各地加油站之營運績效,鼓勵多角化經營,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在兩週內提出增設付費式的手機充電站之評估報告。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志偉 蘇治芬 王惠美 
    2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初期,許多設施均接收自日治時期,包括工業廠房與器材設備,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在三個月內盤點其所屬有形、無形或水下文化資產,並將之做有系統地整理、歷史介紹與史料呈現,公告於官方網站。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志偉 蘇治芬 王惠美 
    2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初期,許多設施均接收自日治時期,包括工業廠房與器材設備。日本海軍在高雄成立的第六燃料廠興建專用鐵道運輸軍需用油,目前廠內仍保留一段鐵道,不論是宏南宏毅宿舍群抑或是運輸燃油鐵道,都是彌足珍貴的文化資產。已被拆除的新竹六燃廠原預計用植物為原料生產出可供軍用的燃料,即為現代生質燃料概念,該鐵道主要的路基就是現在的公道五。爰建請中油公司允應盤點現存的相關位址及妥善活用退役火車頭及油罐車,還原當年運輸路徑,以靜態立牌方式或動態音像紀錄、設計文資微旅行等方式重現歷史。活化文資的方式不僅保存文資建築、促進在地深度觀光旅遊,亦透過遊戲、影音、文字等方式更是貼近大眾的日常生活、深化大眾對台灣文化史的認識。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志偉 蘇治芬 
    2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初期,許多設施均接收自日治時期,累積許多可觀建築、設備及文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具文化資產專業人才,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規劃文化資產保存員額,俾利深入整理台灣石化相關工業發展的歷史軌跡並協助文化部及縣市文化局進行文化資產勘查、維護、溝通,或協助規劃文化活動。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志偉 蘇治芬 王惠美 
    26.過去中油公司工廠曾出現氫氣外洩引發爆炸、連續發生氣體外洩事件、以及空氣中惡臭與空污、噪音等,使當地居民長期處於不安的生活壓力下。經查高雄大林蒲、鳳鼻頭部分地區已不適合居住,當地居民面臨遷村壓力。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與高雄市政府及地方居民溝通協商,並協助遷村事宜。爰此,請經濟部於二個月內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有關協助大林蒲地區居民遷出計畫、以及後續土地復原之評估規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管碧玲 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2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過去在地熱井之鑽鑿工作表現優異,曾在宜蘭地區探採,亦曾協助日本九州電力株式會社鑽鑿地熱井。地熱能源不僅是長期穩定的基載發電,也可替代石化能源、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爰此,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個月內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有關成立地熱能源相關專責單位之評估規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管碧玲 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2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預估淨利120.8億元,因106年Q3國際油價走高,油價公式並未即時反應,導致106年累積盈餘已逾300億元。惟107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列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累積虧損仍高達550億5,788萬8千元,且負債占資產比率仍高達71.02%,財務結構惡化問題仍未改善。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謀對策,檢討改善經營體質與財務狀況。
  • 提案人
    高志鵬 邱議瑩 蘇治芬 蕭美琴 王惠美 
    29.經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6年8月底止,仍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5.16公頃,公告現值74.4億元;閒置土地5筆,面積10.89公頃,公告現值13.2億元。106年度須負擔之地價稅合計共達5,018萬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狀況雖有改善,每年卻須負擔高額稅捐,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檢討資產活化計畫,於兩個月內提出活化相關規劃報告。
  • 提案人
    高志鵬 邱議瑩 蘇治芬 蕭美琴 王惠美 
    3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預計減少轉投資9億7,034萬6千元,較106年度減少逾2成。另中殼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曄揚股份有限公司等轉投資事業自104年度至106年8月底之投資報酬率均為負值。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督促轉投資事業開源節流,並積極按期程完成建廠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改善營運績效,達成原始投資目的。
  • 提案人
    徐永明 張麗善 林岱樺 王惠美 
    3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為支應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轉投資及充實營運資金等,預計舉借長期債務569億元,並由營運資金償還債務361.4億元。經查,截至106年8月底,中油公司長、短期債務合計達2,950.27億元,107年底預計債務餘額高達3,588.59億元,占同期間資產總額8,226.9億元之43.62%。另107年度利息費用預算數40.73億元,較105年度決算數35.1億元增加5.63億元,且與107年度預計稅前息前淨利161.53億元相較,占比25.22%。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檢討,在確保資金調度平穩下,妥謀善策降低資金籌措成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解決經營之沉重負擔、避免沉重利息費用侵蝕盈餘。
  • 提案人
    徐永明 張麗善 林岱樺 王惠美 
    3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營運成本率為97.8%,略低於106年度預算案之98.3%,惟較105年度決算94.9%,高出2.9個百分點,仍屬偏高。經查,油氣採購占總成本比率偏高、與煉製結構及石化產品產能等未能有效發揮經濟規模生產,為營運成本偏高之重要原因。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檢討其煉製結構,並積極研謀抑減營業成本及費用,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改善經營體質。
  • 提案人
    徐永明 張麗善 林岱樺 王惠美 
    3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6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仍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5.16公頃,公告現值74.49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4,050萬元。閒置土地5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7筆),面積10.89公頃,公告現值計13.03億元,106年度須負擔地價稅968萬元。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個月內針對閒置土地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以減輕國家之負擔。
  • 提案人
    徐永明 張麗善 林岱樺 王惠美 
    3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編列高達550億5,788萬8千元之累積虧損,仍待逐年以盈餘、法定公積、特別公積、資本公積、折減資本及國庫撥補等方式填補。另長期債務107年度編列1,867億9,124萬3千元亦較106年度之1,684億3,124萬3千元增加183億6,000萬元(增幅10.9%)。根據中油公司105年度決算報告,105年度累積虧損720億1,128萬1千元,占資本額1,301億元之比率高達-55.35%,累積虧損比率已逾資本額二分之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預計淨利120.8億元,將全數彌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除影響盈餘繳庫外,亦將造成沉重利息費用負擔,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謀因應對策,並於二個月內提交專案報告,檢討落實執行開源節流措施,以改善經營體質與財務狀況。
  • 提案人
    徐永明 張麗善 林岱樺 王惠美 
    3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度油氣探勘之新獲資源,除105年間陸上探勘於鐵砧山C1井新獲資源量1.06億立方公尺天然氣外,國外油氣探勘亦有部分新增蘊藏量與產量。惟該公司海域探勘94至105年度累計虧損逾20億元,凸顯海域探勘之成效亟待加強。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油氣探勘所獲有限,近幾年度自有油源或天然氣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仍未及5%,凸顯自有油氣比重均偏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身負國家經濟建設與發展之重責大任,且提升自主能源比率為該公司主要經營策略之一,然數十年來成效仍相當有限,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之掌握,並提升油氣探勘成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提高自主能源比率及確保能源供應安全。
  • 提案人
    徐永明 張麗善 林岱樺 王惠美 
    36.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出借土地予各公務機關計234筆,面積6萬3,464.5坪,107年度預算案預估租金收入損失1億4,624萬3千元。經查,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3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為提高國有不動產利用價值,國產署105年1月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除放寬交換不動產區位限制外,另為因應中央機關公務或公共需要,亦放寬以地易地限制,增列得以國有不動產與他人不動產交換之規定。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個月內針對出借土地予公務機關提出專案檢討報告,秉持等值、雙贏原則依法辦理不動產交換,增裕營收,減少借用行政相關成本支出並提升國有財產之調配效益。
  • 提案人
    徐永明 張麗善 林岱樺 王惠美 
    3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度營運情形雖有轉虧為盈,惟查該公司107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與營業外收入合計8,473億6,695萬6千元,支出合計8,352億8,718萬2千元,預計本期淨利120億7,977萬4千元,全數彌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後,107年底仍有待填補虧損高達550億5,788萬8千元;另查該公司107年度預算編列長期債務1,867億9,124萬3千元,較106年度增加183億6,000萬元,增幅10.9%,其期末負債總額高達5,842.6億元、負債占資產比率71.02%,均高於前二年度,且長期負債餘額快速攀升勢將再增加利息負擔,顯見該公司仍應積極檢討改善其經營體質與財務狀況,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研議經營績效改善因應對策,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保國營事業健全營運。
  • 提案人
    蘇震清 
  • 連署人
    管碧玲 蘇治芬 邱志偉 王惠美 
    3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5,400萬4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減少1,832萬3千元,減幅0.93%;惟查該公司近五年度投入工業安全經費共計雖約百億元,然近二年度勞動檢查缺失項次均近300件,且近五年來共發生17起重大工安事件,106年815停電事件不僅造成多人傷亡,更嚴重影響國內供電安全與穩定,引發民眾高度不安,顯見其工安管理機制亟待全盤檢討改進,爰請經濟部善盡督導責任,針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改善自主管理相關系統設計維運及工安管理機制,以及如何強化外部稽核檢討機制,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蘇震清 
  • 連署人
    管碧玲 蘇治芬 邱志偉 王惠美 
    39.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環保及電動機車發展政策,於107年度起接受經濟部工業局補助辦理「智慧電動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計畫總經費20億元,期程107至111年,該公司執行19.5億元,經查目前國內電動機車市場所占比例約為2.3%,105年銷量20,916台,較104年度約成長89.3%,雖有相當推動成效,仍須突破目前電動機車產業因能源補充設施不普及之推動瓶頸,鑑於能源補充設施初期建置成本高,且參酌現有設施之使用情況,換電型式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使用頻率遠高於充電型式,該計畫推動應落實檢討配置充/換電型式能源補充設施之配比、設置地點與密度,並積極研議能源補充設施標準化規格,俾利各設施利用效益極大化,並促進電動機車產業健全發展。
  • 提案人
    蘇震清 
  • 連署人
    管碧玲 蘇治芬 邱志偉 王惠美 
    40.鑑於經濟部已於2017年11月1號預告修正「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提高儲槽容積與安全存量天數等規定,預計分四階段規劃,將儲槽容積天數由15天逐步提升至2027年為24天,安全存量亦由7天逐步提升至2027年為14天,惟查近年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各儲氣槽之自備儲槽容量平均天數偏低,平均約僅7天,而其「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迄今仍面臨計畫修正與現況差異審查等問題,若天然氣第三接收站無法如期興建完工,不僅該公司恐將面臨罰鍰處分,2025年國內更可能面臨供氣不足問題,爰請經濟部落實督導天然氣第三接收站辦理進度,並積極研議評估可行替代方案,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蘇震清 
  • 連署人
    管碧玲 蘇治芬 邱志偉 王惠美 
    41.查我國自產能源不足,高度依賴進口,其中液化天然氣(LNG)進口後尚需仰賴後端設備完備方能順利運作。是以,天然氣儲運基礎設備之良窳及能否足敷中長期使用,攸關我國天然氣供應穩定安全,並影響下游產業健全發展。鑑於LNG之運輸、儲存需鉅額投資,且天然氣發電成本較高,目前國內液化天然氣營運週轉天數,較煤炭(30天)及石油(60天)安全存量天數相對低。而天然氣輸入易受天候影響,如天然災害(夏季颱風侵襲,冬季東北季風等)、海域封鎖、船隻故障、政治因素、戰爭等導致供氣中斷問題,維持一定儲氣量以確保天然氣供應安全仍有其必要。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目前仍有環評議題及土地取得等不確定因素,期程恐延宕。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並針對「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提出替代方案與設置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42.查我國自有能源甚少,95%以上之能源均仰賴進口,凸顯我國能源供給及石化產業供應鏈之脆弱,我國自有油源比重未達5%,能源進口依存度高,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油氣探勘所獲有限,自有油源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甚低,允宜賡續加強提升油氣探勘績效,以確保我國能源供應安全。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並於兩週內提出提升自有能源改善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43.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營業收入編列8,447億2,002萬7千元,營業成本8,043億6,010萬8千元,營業費用218億2,945萬2千元,營業外收入26億4,692萬9千元,營業外費用90億9,762萬2千元,資產負債預計表列示待填補虧損仍高達550億餘元,待逐年以盈餘、法定公積、特別公積、資本公積、折減資本及國庫撥補等方式填補,長期債務107年度編列1,867億9,124萬3千元亦較106年度之1,684億3,124萬3千元增加183億6,000萬元(增幅達10.9%),財務結構惡化問題應予正視並積極改善,以避免在長期負債餘額快速攀升下,造成沉重利息費用負擔。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並於兩週內提出提升營運績效與長、短期負債利息費用負擔改善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44.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蔡政府綠能政策,擬第一階段斥資6至8億元於100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直營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及燈具改善計畫,等於一個站約要花600至800萬元,其中光是太陽能計畫就高達4.5億元,第二階段還要擴及1,300個加盟站,擬發電自用之餘賣給台電公司,並規劃將直營加油站的雨棚燈具全改為LED燈或省電燈具,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目前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與燈具更換節電計畫之既有效益與未來加油站設置太陽能發電及燈具改善計畫之詳細內容、經費、實施期程與效益評估(含回本估算)等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45.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落實工安分級查核工作、防止職業傷害、推動承攬商安全管理及保障勞工安全等目標,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7,232萬7千元,106年8月15日中油公司值班人員偕同廠商維修人員進入台電公司大潭電廠內之中油公司天然氣計量站,進行分散式控制系統(DCS)電源供應器更換,因作業不慎造成分散式控制系統(DCS)控制器重新開機,致主閥依初始設定值關斷,供氣中斷約2分鐘,導致大潭電廠機組陸續停機,台電公司執行各地緊急分區輪流停電措施,造成國人不便,亦使該公司須賠償台電公司損失。且各縣市勞工局執行勞動檢查提出缺失項次達近300件,且發生數起員工或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事件,凸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安管理工作尚待加強改善,並應澈底研謀改進,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個月內提出落實檢討改進相關工安管理機制之報告,以確實維護民眾之生命及財產安全,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46.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出借土地予各公務機關計234筆,面積20萬9,800平方公尺(6萬3,464.5坪),107年度預算案預估租金收入損失1億4,624萬3千元。爰要求兩週內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研議交換地之可行性,換入可產生收益之不動產,以增裕營收,提出相關檢討報告,以提升資產運用效能。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47.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產品銷售量較106年度衰退,宜參酌107年經濟成長率之預測結果,妥善訂定產品銷售量,並積極研謀拓展國內外商機,俾提高產銷營運量暨增加營收。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個月內提出積極拓展油品及石化品等國際市場之規劃報告,以積極增裕獲利來源。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48.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家轉投資事業之公股比率相當接近50%國營事業門檻,形同政府從屬公司,皆以些微比率避開50%門檻。部分公股持股比率偏高之轉投資事業,與政府機關業務往來甚為密切,年度關係人交易比率已逾50%,然因公股持股比率未及50%,可規避相關規範,不利大眾對該等事業透明化之監督。部分公司當年度收入甚至全部來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無其他自行開創營收,與該公司業務關係緊密,卻規避政府適度之監督管理。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所有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於一個月內提出如何確保政府龐鉅投資得以積極規範與透明化監督之措施與規劃,並研擬投資占比超過10%者就應向立法院提出相關報告之措施,以提高相關管理監督機制與控管,俾利國家資源效益管理。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49.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幾年度債務餘額迅速增加,預計107年底仍有待填補累積虧損逾550億元,待填補虧損嚴重;另長期債務餘額快速攀升。「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投資總額600億8,356萬2千元,預計現值報酬率5.69%,投資回收年限為計畫完成後23.5年;其中自有資金168億5,111萬6千元,另432億3,244萬6千元超過七成資金將以舉債支應,允應審慎評估整體財務負擔能力及風險管控,妥擬固定資產投資之長期規劃,俾利未來營運與財務健全發展。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50.有鑑於106年8月15日中油公司值班人員偕同廠商維修人員進入台電公司大潭電廠內之中油公司天然氣計量站,進行分散式控制系統(DCS)電源供應器更換,因作業不慎造成分散式控制系統(DCS)控制器重新開機,致主閥依初始設定值關斷,供氣中斷約2分鐘,導致大潭電廠機組陸續停機,台電公司執行各地緊急分區輪流停電措施,造成國人不便,亦使該公司須賠償台電公司損失。經中油公司檢討原因包括更換監控系統電源供應器,未將電動閥(MOV)控制系統切換至手動或停止模式;重要設備檢修可能影響供氣時未通知大潭電廠;未訂定明確更換電源供應器之工作指導書更換重要設備(不同型式之電源供應器)未實施變更管理程序;大潭計量站至大潭電廠目前管線僅200至600公尺距離,不具緩衝功能;天然氣供應系統風險管控機制不足,且未落實執行與台電公司間之相關聯繫機制;作業人員教育訓練不足等多重因素,顯示該公司對相關系統之設計、操作及維運均待檢討強化與落實。爰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51.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雖已於2015年熄燈停止運作,然因工廠區、鄰近油槽、油管輸送管途經路線及周邊地區污染嚴重,至今被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的面積,總計超過200公頃,其中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更達到177公頃。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卻未積極提出整治計畫詳細內容,且實際執行期程未做合理分配。中油公司應針對後勁地區進行全面性調查,並將周邊地區的土壤及地下水列入整治範圍,提出整治計畫與污染調查進度之執行時程與方案,以保障當地居民之健康安全。此外,有關楠梓廠區勞宅問題遲遲未解,更已嚴重侵害員工應有權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在不損及員工相關原有權益之前提下,尤應加速勞宅爭議解決,以確實維護相關員工應有權益。爰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52.有鑑於截至106年8月底,中油公司長、短期債務合計達2,950.27億元(含應付公司債券1,151.5億元、長期借款167.1億元及短期債務1,631.67億元),較105年底之3,032.98億元,雖略有降低;然107年底預計債務餘額高達3,588.59億元,占同期間資產總額8,226.9億元之43.62%,已形成經營之沉重負擔。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及未來規劃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53.我國自產能源不足,高度依賴進口,其中液化天然氣(LNG)進口後尚需仰賴後端設備完備方能順利運作,天然氣儲運基礎設備之良窳及能否足敷中長期使用,攸關我國天然氣供應穩定安全,並影響下游產業健全發展。鑑於LNG之運輸、儲存需鉅額投資,且天然氣發電成本較高,目前國內液化天然氣營運週轉天數,較煤炭(30天)及石油(60天)安全存量天數相對低,為預防短期不確定因素發生,如天然災害、海域封鎖、船隻故障、政治因素、戰爭等導致供氣中斷問題,維持一定儲氣量以確保天然氣供應安全有其必要性。依據天然氣事業法及能源局公告「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規定,天然氣生產及進口事業應至少自備15天之儲槽容量;但根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顯示,101年度起最低存量可用天數均在8天以下,且大致呈現逐年下降趨勢,以104年度為例,最低存量可用天數僅為7.2天,實屬嚴重偏低,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備足可供應15天使用之天然氣儲槽容量,以備不時之需。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54.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蔡政府綠能政策,擬第一階段斥資4.5億元於100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直營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預計每天將可發電6,000度。第二階段還要研議擴及1,300個加盟站,等於1個站約要花600至800萬元,擬發電自用之餘賣給台電公司,以及計畫將直營加油站的雨棚燈具全改為LED燈或省電燈具,據報載,中油公司200家加油站要裝太陽能板,響應非核家園投入5.8億元,旗下直營據點將申請裝置,三年後容量衝10.5百萬瓦。爰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與燈具更換節電計畫之詳細內容、經費、實施期程與效益評估等及其可行性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55.有鑑於我國自產能源不足,高度依賴進口,其中液化天然氣(LNG)進口後尚需仰賴後端設備完備方能順利運作。是以,天然氣儲運基礎設備之良窳及能否足敷中長期使用,攸關我國天然氣供應穩定安全,並影響下游產業健全發展。鑑於LNG之運輸、儲存需鉅額投資,且天然氣發電成本較高,目前國內液化天然氣營運週轉天數,較煤炭(30天)及石油(60天)安全存量天數相對低。然為預防短期不確定因素發生,如天然災害(夏季颱風侵襲,冬季東北季風等)、海域封鎖、船隻故障、政治因素、戰爭等導致供氣中斷問題,維持一定儲氣量以確保天然氣供應安全仍有其必要。依據天然氣事業法及能源局公告「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規定,天然氣生產及進口事業應至少自備15天之儲槽容量;惟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顯示,101年度起最低存量可用天數均在8天以下,且大致呈現逐年下降趨勢,以105年為例,最低存量可用天數僅為7天,容屬偏低。且推動「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目前仍有環評議題及土地取得等不確定因素,期程恐延宕宜加強進度控管。爰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56.有鑑於大岡山地區因永安工業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永安LNG廠、橋頭油庫及興達港,油、氣管線遍及橋頭、岡山、永安、路竹、湖內等區,管線佈設已超過20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每天確實巡檢,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報巡檢結果,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使人民住得安心,預防高雄前鎮氣爆事件之重演。在石化工廠廠區內多以衛星定位系統、無線射頻系統與手持式電子裝置之整合設施,使巡檢員可以盡到其確實檢查管線、提報問題、解決問題之標準作業程序,以防備巡檢員因疏忽、怠惰、草率而偽報巡檢結果,以落實廠區的安全維護。爰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57.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度營運成本率仍屬偏高。舉例而言,該公司煉製結構及石化產品產能等未能有效發揮經濟規模生產,亦為營業成本偏高重要原因之一;自92年度起該公司陸續進行煉製結構改善計畫,主要為大型資本支出投資,如增建汽、柴油加氫脫硫工場、烷化工場、重油轉化工場及相關設施等。且因配合政策負責供應國內工業用及發電用之低硫燃料油,故其煉製製程仍有部分生產低經濟價值之燃料油等重質油品;該公司105年度重質油料轉化率33.2%,雖較前幾年度已有改善(100與101年度主要受桃園廠重油轉化工場停爐大修等因素影響偏低);相較於台塑石化公司105年度重油轉化率43%,仍有改善提升之空間。此外,中油公司油氣採購占總成本比率甚高,也應持續洽尋供應穩定,且具價格競爭力之油氣新貨源,並檢討採購策略及慎選避險工具,強化採購人員議價談判能力暨充分掌握市場供需等資訊,提升油氣採購績效及降低原料成本。爰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5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環保及電動機車發展政策,於107年度起接受經濟部工業局補助辦理「智慧電動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計畫總經費20億元,期程107至111年,該公司執行19.5億元,供其於既有營運場地或其他合適場域建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建立智慧電動機車服務,以強化國內電動機車產業發展基礎。計畫預計新設充電型式能源補充設施100站,換電型式900站。鑑於能源補充設施初期建置成本高(每站成本約數10至200萬元間)、建置時間長、用地取得不易、營運初期具不穩定性風險,且本計畫自償率僅14.84%,故委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政策執行,挹注眾多政府資源於智慧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更應著重相關效益之展現。是以,計畫執行宜參據現有能源補充設施之使用情形及該公司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站之加油場站現況,允當配置充/換電型式能源補充設施之配比、設置地點與密度,促使設施利用效益極大化。另為確保短期內建置之1,000站能源補充設施,可符合長期市場需求不致產生閒置等問題,允宜於計畫執行期間建立滾動檢討機制,適時評估市場需求及產業變化,以利及時調整各年度能源補充設施站設置數量及推動期程。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未來規劃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59.根據中油公司資料,近年度油氣探勘之新獲資源,除105年間陸上探勘於鐵砧山C1井新獲資源量1.06億立方公尺天然氣外,國外油氣探勘亦有部分新增蘊藏量與產量。惟該公司海域探勘過去年度(94至105年度)累計虧損逾20億元,凸顯海域探勘之成效亟待加強。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油氣探勘所獲仍有限,自有油源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甚低,105年度該公司自有油田所獲原油18萬2千公秉(較104年度之自有油源增加1萬2千公秉)占當年度煉產量2,163萬5千公秉之比率僅0.84%。在天然氣方面,105年度自有油田所獲天然氣3.25億立方公尺,占當年度煉產量202.4億立方公尺之1.61%,且105年度自有天然氣產量占比均較104及103年度為低。該公司近幾年度自有油源或天然氣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仍未及5%,凸顯自有油氣比重均偏低。爰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60.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家轉投資事業之公股比率相當接近50%國營事業門檻,形同政府從屬公司,皆以些微比率避開50%門檻。部分公股持股比率偏高之轉投資事業,與政府機關業務往來甚為密切,年度關係人交易比率已逾50%,然因公股持股比率未及50%,可規避相關規範,不利大眾對該等事業透明化之監督。舉例而言,中美和石化公司主要生產項目為PTA,自101年度起,中國PTA產能急遽增加,造成產銷失衡,PTA價格低迷,101年至今每年皆產生鉅額虧損,目前預估106年仍無法達到損益兩平。PTA產銷失衡情況已長達5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中美和石化公司大股東,卻對連年虧損情形束手無策。中殼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104年拆廠後,105至109年度執行土壤污染整治,預計投資損失新臺幣1,813萬元;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尚未正式商轉,預計投資損失新臺幣290萬4千元。上述情形,均損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利益。爰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61.有鑑於中油公司轉投資國光公司迄106年8月底投資淨額為2.35億元,持股比例43%,95至105年度已認列累積虧損2.15億元;若國光公司清算解散後,中油公司估計依持股比例可分2,042萬9千元。另中油公司轉投資台耀公司迄106年8月底投入7.35億元,持股比例49%,預計107年完成清算時,中油公司需認列虧損4.93億元,可分回約2.42億元。中油公司轉投資兩家公司損失情形嚴重,應審慎檢討,避免嗣後發生類此情事,並按規劃辦理清算事宜,將損失降至最低,以保障公司權益。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未來規劃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62.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配合政策發展石化高值化,持續投入鉅額研發經費,期經由國內產、學、研各界合作、共同開發新關鍵性技術與產品,降低對特用化學品之進口倚賴度,並協助國內石化廠商試產其研發成果,順利生產客製化、少量高值之關鍵產品,以提高競爭力。查該公司106年度預算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2萬3,887.92元(每公噸,以下同),不僅低於105年度預算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2萬8,288.54元,也低於103與104年度決算單位售價3萬5,127.22元及2萬4,074.43元。雖投入研發多年,但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不增反降;石油化學品之售價雖受國際市場供需等因素有所變動,但也凸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產業高值化研發成果,未能有效轉化為實際商業運用,致無法提升公司石油化學品之附加價值,增加公司營收,爰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63.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台電公司因應新能源政策及電力需求成長之電力缺口,目前預定在桃園觀音的觀塘工業區興建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LNG),分二期推動,一期投資608億元,建置300萬噸天然氣年營運量,二期投資營運量也是300萬噸,第一期表定2016年開始啟動、2023年執行完畢;然台灣是否適合以天然氣做為基載電力仍有待討論,且前中央研究院院長李遠哲等逾百位學者已簽名搶救大潭藻礁的連署活動、環保團體抗議等,將影響該站設立之不確定性。為保障地方生態以及整體環境,爰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64.有鑑於中油公司103至105年度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預算數分別為4,670萬4千元、1,381萬8千元,4,706萬8千元、1,381萬8千元及4,691萬8千元、1,293萬9千元,決算數分別為2,946萬5千元、530萬元,3,127萬8千元、434萬8千元及3,392萬3千元、569萬5千元,執行率分別僅為63.09%、38.36%,66.45%、31.47%及72.3%、44.01%,執行率均偏低,大陸地區旅費更不足5成。106年度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預算案數為4,519萬3千元及979萬8千元,截至106年10月底實支數分別為2,634萬6千元及225萬8千元,107年度預算案復分別編列4,834萬4千元及967萬8千元;中油公司應審酌近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核實審慎編列。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及未來規劃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65.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兼營油品批發與零售,目前油品係以國內市場為主,詢據該公司107年度預計油品外銷比率34.43%,略高於106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外銷比率33.88%,僅0.55個百分點,該公司擬定拓展油品外銷市場目標允宜更積極;另107年度預計石化品外銷比率15.32%,較106年度截至8月底止石化品外銷比率16.34%,減少1.02個百分點,與104及105年度決算石化品外銷比率15.36%及15%相較,則呈持平趨勢,顯見該公司拓展石化品外銷市場成效允宜加強。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及未來規劃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66.中油公司於106年4月申請復辦「煉製事業部桃園廠第三重油加氫脫硫工廠投資計畫」,並調整投資總額及展延工期至111年12月底;然因計畫效益與提報董事會內容差距過大、投資報酬率低於資金成本率及淨現值為負值,及地方民意反對等,經濟部國營會請該公司提報董事會審查復辦可行性,該公司依據經濟部審議意見調整投資總額為412億9,800萬元,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復於106年7月函報國營會審查中。鑑於該項計畫因民眾、地方團體反對,自95年起已緩辦4次,迄今累計工程進度12.9%,較預計工程進度14.45%落後1.55個百分比,且目前民意反對問題似仍未緩解,即使復辦恐仍推展不易,該公司允宜持續與當地民眾及相關團體溝通,爭取地方政府支持,並宜審酌研謀因應替代方案。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時程及未來規劃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67.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仍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7.06公頃,公告現值77.89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3,666萬元。閒置土地5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7筆),面積10.89公頃,公告現值計13.03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662萬元。閒置建物1處,面積485.94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63萬5千元,105年度須負擔房屋稅l萬3千元,按該公司提供資料,前項低度利用或閒置之土地及建物,105年度尚須負擔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達4,329萬3千元,故應積極推動活化以發揮資產效益。爰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68.中油公司為因應PM2.5防制區生效,桃園市環保局要求桃園煉油廠鍋爐污染排放自主減量,同時提升桃廠蒸氣供應系統之備載率及可靠度,預計汰換啟用迄今已逾32年之NO.1鍋爐,改建為一座260噸/時之高壓蒸氣鍋爐,以確保煉製工廠之正常運轉,減少煉製工廠停爐損失風險,並改善環境品質。計畫投資總額16億9,710萬元,計畫期間自107年7月至110年12月;然替代方案偏屬簡略,允宜補正,且為解除民眾疑慮,宜就污染防治妥善規劃與設計,及於施工及營運階段確實做好工安及環保工作,並加強與地方政府之溝通協調。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時程及未來規劃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69.為配合政府擴大天然氣使用之能源政策,以及充分穩定供應國內天然氣新增需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將「多元能源來源,確保穩定供應」列為107年度策略目標之一。經查我國98%以上天然氣依賴進口,自產能源不足,高度依賴進口,天然氣儲運基礎設備之良窳及能否足敷中長期使用,攸關我國天然氣供應穩定安全。其中液化天然氣(LNG)進口後尚需仰賴後端設備完備方能順利運作。鑑於LNG之運輸、儲存需鉅額投資,且天然氣發電成本較高,目前國內液化天然氣營運週轉天數,較煤炭(30天)及石油(60天)安全存量天數相對低,此問題嚴重涉及國家能源安全,不可等閒視之,故請相關單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專案報告,作為後續施政參考。
  • 提案人
    陳超明 
  • 連署人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70.為配合政府擴大天然氣使用之能源政策,以及充分穩定供應國內天然氣新增需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推動「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本案107年預算數計51億5,629萬1千元,其中自有資金10億2,833萬3千元,外借資金41億2,795萬8千元,回收年限23.4年,報酬率5.7%,但目前仍有環評議題及土地取得等不確定因素,期程恐延宕,對能源安全有所影響,且有關外借資金衍生孳息部分恐為可觀數目,為隱藏性負債,故上述環評與土地問題應儘速解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本案如何降低孳息支出並維持計畫報酬率與回收年限,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作為後續施政參考。
  • 提案人
    陳超明 
  • 連署人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7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6年8月底止經管土地及建物仍有多筆低度利用或閒置等情形,亟待積極檢討妥處。該公司截至106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仍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5.16公頃,公告現值74.49億元。鑑於該等資產價值龐鉅,且每年須負擔地價稅5,018萬元,允應積極檢討妥處,以提升資產運用效能。故對此應加強改善,請相關單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專案報告,以作為未來施政參考。
  • 提案人
    陳超明 
  • 連署人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72.中油公司五輕廠建置成本162億元,至今操作期僅20餘年,屬石化設備「青壯期」,尚有高度價值,因此中油公司向外尋找合作國家以便整廠輸出,經濟部為此亦有經濟部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辦公室在協助推動。期間雖然有印尼及印度表達有興趣接受整廠輸出,然迄今仍無確定結果,並不斷有新聞指出若沒有找到去處,中油公司擬將所有設備拆解後當廢鐵賣。如此做法形同賤賣國產,更恐發生後續圖利問題。鑑於五輕廠設備仍有極高的生產價值,將五輕廠設備拆解當廢鐵拍賣方式之處理,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 提案人
    陳超明 
  • 連署人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7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五輕廠遷廠攸關我國石化產業發展及新南向政策成敗,雖印尼、印度皆為新南向政策對象國,然兩國條件不同,應評估對我國、中油公司及我國石化產業最大利益為導向。其中印度已有我國四家石化業者表達意願,反觀印尼無國內廠商表達興趣,若無上下游廠商合作形成石化聚落,恐對我國石化業發展造成影響。有鑑於五輕廠設備輸出應以我國最大利益做考量,五輕廠設備輸出之決策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 提案人
    陳超明 
  • 連署人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7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五輕廠遷廠攸關我國石化產業發展及新南向政策成敗,雖印尼、印度皆為新南向政策對象國,然兩國條件不同,應評估對我國、中油公司及我國石化產業最大利益為導向。其中印度已有我國四家石化業者表達意願,對於聚落形成較為有利,反觀印尼無國內廠商表達興趣,若無上下游廠商合作形成石化聚落,恐對我國石化業發展造成影響。中油公司董事長戴謙對於五輕廠輸出曾經說過,一定要造一個聚落為前提;對此印尼或印度哪一方是最佳輸出方,答案已經非常清楚,但中油公司五輕廠輸出卻遲遲未定,全案顯有疑義,是否評估與決策產生窒礙,爰針對中油公司五輕廠輸出全案評估與決策方式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釐清疑慮,作為未來施政參考。
  • 提案人
    陳超明 
  • 連署人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75.中油公司截至106年8月底,長、短期債務合計將近3,000億元,107年底預計債務餘額高達3,588.59億元,對中油公司經營已形成沉重負擔。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債務餘額偏高,形成經營上負擔,爰要求中油公司於確保資金調度平穩下,妥謀善策降低資金籌措成本。
  • 提案人
    邱志偉 高志鵬 蘇治芬 王惠美 
    76.中油公司近年度油氣探勘之新獲資源,除105年鐵砧山新獲天然氣外,國外油氣探勘亦有部分新增蘊藏量與產量,相較之下,海域探勘於94至105年度累計虧損逾20億元,其成效有待加強。為保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身負國家經濟建設與發展之重責大任,爰要求中油公司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之掌握,並提升油氣探勘成效,以提高自主能源比率及確保能源供應安全。
  • 提案人
    邱志偉 高志鵬 蘇治芬 王惠美 
    77.有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出借土地予各公務機關計234筆,面積20萬9,800平方公尺(6萬3,464.5坪),107年度預算案預估租金收入損失1億4,624萬3千元。經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國有財產之統籌調配,截至106年8月底止,計無償出借土地234筆予經濟部、經濟部專研中心、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中央標準局、高雄市政府及嘉義市政府等公務機關,面積20萬9,800平方公尺,上述出借公務機關土地,經該公司分別依公告地價10%、鐵路用地比照公有地以公告地價5%及毗鄰地號地租率等標準設算,104至107年度預估租金收入分別為1億2,544萬2千元、1億9,495萬5千元、1億9,280萬9千元及1億9,280萬9千元。另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經扣除概估之可減免地價稅,各年度分別為3,419萬6千元、4,727萬1千元、4,656萬6千元及4,656萬6千元後,各年度租金損失分別為9,124萬6千元、1億4,768萬4千元、1億4,624萬3千元及1億4,624萬3千元。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3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為提高國有不動產利用價值,國產署105年1月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除放寬交換不動產區位限制外,另為因應中央機關公務或公共需要,亦放寬以地易地限制,增列得以國有不動產與他人不動產交換之規定。是以,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無償出借土地予中央政府機關及地方政府者眾,如能秉持等值、雙贏原則依法辦理不動產交換,應可換入可產生收益之土地,增裕營收,另可減少借用行政相關成本支出並提升國有財產之調配效益。綜上,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出借土地予中央政府機關及地方政府面積頗巨,且造成每年度減列1億餘元租金收入,允宜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研議交換地之可行性,換入可產生收益之不動產,以增裕營收。建請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可行方案之專案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 
    7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編列52億2,538萬5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案數56億5,600萬5千元,減少4億3,062萬元,減幅7.61%,主要係服務費用及專業減少所致。另105年度「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預算數54億9,504萬9千元,決算數22億6,788萬9千元,執行率僅41.27%,且107年度預算案數較105年度決算數,遽增29億5,749萬6千元,增幅達130.41%。為避免發生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持續投入鉅資,進行國內、海域及國外礦區之油氣探勘,惟鑑於國內外油氣探勘、佐證、開發及生產等階段時程長,且海外油氣探勘地區性政治風險相對較高,造成該公司以往年度油氣探勘損失,例如該公司前幾年陸續遭遇委內瑞拉東、西帕里亞礦區受委內瑞拉礦區國有化政策,強制徵收該公司權益;厄瓜多政府修改石油法,規定外資油公司之礦區合約必須由原生產合約(Participation Contract,簡稱PC)轉換為服務合約(Service Contract)等損失。102年4月間簽約之緬甸陸上D礦區,於礦區內同構造鑽3口井,探勘費用累積547萬9千美元,惟經評估結果無商業開發價值,已按該公司技術團隊及經營人建議於103年4月底退出等。上述案例顯示,海外探勘風險甚巨,該公司投入生產中礦區各項油氣生產工作,除宜加速已發現礦區之佐證評估,儘早規劃投產外,並宜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及地區政治情勢之掌握,以避免發生投入鉅額探勘經費後,復因諸多因素而退出,致影響油氣探勘績效。綜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賡續編列「探勘費用」52億2,538萬5千元,較105年度決算數遽增,允宜強化執行力,以避免經費鉅額保留。另鑑於海外油氣探勘、佐證、開發及生產等階段時程長且風險高,尤其該公司近年積極於非洲等地合作探勘油氣,該地區政治情勢相對不穩定,建請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 
    79.中油公司五輕廠建置成本達162億元,至今操作僅20餘年,屬石化設備之青壯期,仍具高度再利用價值,許多國家對於五輕整廠輸出均表示強烈的意願,期間意願最高者屬印尼、印度兩國。因事涉重大,且與新南向政策推動有關,中油公司現正委商評估中,本案亦於日前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通過赴兩國實地訪查,考量訪查實務需要,應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經濟部、外貿協會、中油公司、顧問公司等有關人員一併隨行出訪。
  • 提案人
    陳超明 
  • 連署人
    孔文吉 張麗善 
    80.中油公司五輕廠設備輸出案日前委託顧問公司針對印尼進行評估,但相對有意願且條件較優之印度並未比照辦理,實令外界不解,原因為何,請中油公司提出書面說明,有關輸出案事關重大,對於輸出地點應多加比較評估,有意願之合作國家均應等同對待,故中油公司對於輸出印度可行性亦應請顧問公司進行評估,準此較有利於全案推動。
  • 提案人
    陳超明 
  • 連署人
    孔文吉 張麗善 
    81.有鑑於綠能開發為國家未來施政主軸,惟無論於發展離岸風力、太陽能或是地熱發電過程中,皆應秉持生態環境與綠能開發共存原則。查中油公司近50年來於台灣本島西部平原或高山原住民區域進行過為數眾多的地熱探勘。以當年技術或許難以開發而無所得,但目前具探勘專業的中油公司正研究取熱不取水的新型地熱探勘技術。因此要求中油公司應於一個月內盤點全國原住民地區以往曾經探勘卻又廢棄之舊地熱井,以現有技術再評估有無重新開採之可行性,除可解決內需,更可因應火力發電廠燃煤帶來高污染危害人民健康之後遺症。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蕭美琴 
    82.有鑑於中油公司後勁五輕廠於105年1月1日正式關廠後,原有廠區的土地(如廠區、宿舍區等)該如何轉型使用,這無論對在地後勁地區,甚至對中油公司本身而言,皆是重要的課題。日前中油公司董事長曾表示,原用地未受污染部分中的17公頃土地,目前已規劃作擴大綠能科技研究所用地,並設置新材料循環經濟產業研發專區。查106年9月,台大、成大、中山等頂尖大學已經簽訂合作意向書,未來期望於中油公司五輕廠廠區成立材料國際學院。這所材料國際學院,若再加上經濟部的金屬工業研究中心,將可連接路竹科學園區、楠梓加工出口區,甚至是評估中的橋頭科學園區的設置,可望在北高雄連結成高科技的產業廊帶。這對未來高雄的發展至關重要。爰此,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三個月內,提出五輕廠廠區土地(含受污染與未受污染)之具體計畫期程及內容之規劃報告,期能提升關廠後原廠區之使用價值及促進高雄地方發展。
  • 提案人
    邱志偉 陳明文 蘇震清 劉世芳 
    83.中油公司於高雄市永安區設有液化天然氣廠。長期以來,對於永安區及鄰近的茄萣區、彌陀區、永安區、湖內區、路竹區的環境、生態、空氣形成直接的衝擊,也影響當地居民的生活品質,因此中油公司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對造成北高雄環境影響研擬改善之道,並加強對受影響區域的實質回饋,以及對地方建設的協助。請經濟部與中油公司針對受影響區域提出協助地方建設之具體方案,並於二個月內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志偉 陳明文 蘇震清 
    84.中油公司預計107年度將進行多項海外投資,目前除了原五輕廠設備欲輸出印尼,更可能選定美國或印度等地進行全新石化專區的設置,由於投資金額高達千億元,不僅帶動我國石化產業海外布局,創造石化業者發展之新契機,更涉及我國外交、經濟、能源等重大政策的整合及協調。請經濟部和中油公司在進行任何投資決策前,皆應審慎評估,以期符合國家最大利益。故建請經濟部與中油公司,於兩個月內針對未來即將進行之重大海外投資計畫,其辦理期程、預算金額、執行內容、效益評估及目前辦理進度提出完整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志偉 陳明文 蘇震清 
    85.有鑑於經濟部能源局106年11月初預告「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備容量」修正草案,將逐步提高天然氣的儲槽容量與安全存量,其中儲槽容量到2025年將提高為20天、安全存量為11天,而中油公司天然氣第三接收站是否興建順利,關鍵因素在天然氣儲槽容量及安全存量是否達標,中油公司應儘速克服天然氣第三接收站卡關事宜,調整並評估可行的修正方案,爰要求中油公司三個月內提出天然氣第三接收站替代方案規劃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邱志偉 陳明文 蘇震清 
    86.立法院已決議要求經濟部督導國營事業提出降低空氣污染物質,改善空氣品質計畫。據報載行政院預計投入約580億元執行計畫,茲因中油公司107年度預算編列時無該項政策決定要求,為使中油公司能儘速執行,為國人健康盡一份心力,爰要求中油公司應提出107至110年針對大林、桃園及林園煉油廠具體改善及成效預估方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張麗善 陳超明 孔文吉 
  • 主席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協商。
    宣讀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6,047億8,307萬8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5,958億4,108萬2千元,減列「租金與利息」1億元、「會費、捐助與分攤」1億元及「核能發電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項下「業務宣導費」2,0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億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956億2,108萬2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89億4,199萬6千元,增列2億2,000萬元,改列為91億6,199萬6千元。
  • (三)生產成本
    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168億8,582萬5千元,減列25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43億8,582萬5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97億5,800萬元、增加資金之轉投資4千元,均照列。
  • (八)通過決議59項

    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銷售成本」項下「火力發電費用─材料及用品費─使用材料費─發電用燃料─燃煤」編列778億3,160萬元,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各火力電廠為配合政府能源政策,燃煤、燃氣發電量均大幅上升。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各縣市政府及議會所通過之燃煤許可量上限,並通盤檢討後訂出總量數額,不得超過,以有效控制燃煤數量。爰凍結該預算10%,俟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現行能源政策之檢討,以及未來能源政策調整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以求更為穩健、環保之能源政策。
  • 提案人
    王惠美 徐永明 管碧玲 蘇震清 蕭美琴 張麗善 蘇治芬 高志鵬 陳超明 孔文吉 
    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利息費用」編列220億2,320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10%,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張麗善 黃偉哲 蘇震清 高志鵬 王惠美 蘇治芬 蕭美琴 管碧玲 陳超明 孔文吉 
  • 連署人
    林岱樺 
    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銷售成本」項下「購入電力─再生能源部分」編列177億4,670萬6千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長期電源開發方案進行規劃,全台小水力二、三期發電計畫共有20處廠址(裝置容量達16.6MW),然而計畫多以大功率機組單位成本計算,不利小機組發展。為促進國內小水力發電發展,建議規模屬於第三型電業(目前為500kw以下)應與國內民間業者合作。爰凍結該預算10%,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擬釋出其中10處小水力發電廠址(500kw以下)供民間業者發展計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蘇治芬 蘇震清 蕭美琴 管碧玲 高志鵬 徐永明 王惠美 張麗善 陳超明 孔文吉 
  • 連署人
    林岱樺 
    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行銷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億3,684萬2千元(106年預算1億2,443萬1千元、105年決算1億2,416萬9千元)。然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過去2年度資料,其預算的編列與使用,仍有許多模糊地帶,「台電月刊」兩年度差距210萬元,且在電子化年代,紙本月刊之需求量是否需進行檢討?又如「70週年高峰論壇」經費為5,900多萬元,但106年度座談會總費用卻不到100萬元;此外,「創意節電競賽活動」每年預算皆約3,000萬元之譜,但我國用電量實際上是逐年攀升,該活動對應之實際節電成果是否有檢討?爰此,為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實編列預算,避免相關工作、宣傳業務流於形式,凍結本項預算1,200萬元,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107年度本預算之編列與使用計畫進行完整說明,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蕭美琴 蘇治芬 蘇震清 王惠美 黃偉哲 張麗善 邱志偉 高志鵬 管碧玲 徐永明 陳超明 孔文吉 
  • 連署人
    林岱樺 
    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研究發展費用」編列44億7,033萬元,凍結該預算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惠美 張麗善 蕭美琴 蘇治芬 蘇震清 黃偉哲 管碧玲 高志鵬 徐永明 陳超明 孔文吉 洪慈庸 
  • 連署人
    林岱樺 
    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什項費用─損失與賠償給付」編列核四資產維護管理預算8億1,721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2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惠美 高志鵬 黃偉哲 蘇治芬 徐永明 張麗善 陳超明 蘇震清 蕭美琴 管碧玲 孔文吉 
  • 連署人
    林岱樺 
    7.台電公司107年度預算案分別於火力發電及核能發電費用科目編列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費62億2,330萬2千元及9億3,740萬元。經查台電公司100至107年度非再生能源發電量無顯著變動,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費金額卻由100年度之5億1,791萬6千元,遽增為107年度預算案數71億6,070萬2千元,非再生能源發電規費費率上漲急遽成長,為免因高比重之非再生能源發電須依規定繳交鉅額規費,徒增營運成本,請台電公司在兼顧基載供電穩定之必要條件下,提出適度提升再生能源發電配比之可行性方案。
  • 提案人
    邱志偉 高志鵬 蘇震清 王惠美 
    8.台電公司107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編列24項專案計畫,其中4項屬107年度新興專案計畫,鑑於以往年度計畫屢因環評或土地取得、當地居民意見等故而執行阻滯,請台電公司加強前置規劃及溝通協調作業,以利後續執行。
  • 提案人
    邱志偉 高志鵬 蘇震清 王惠美 
    9.隨著人口老齡化增加,人體對與空氣污染關係最緊密的疾病將更為敏感,我國煤炭使用和燃煤效率應採最嚴格標準,以免危及國民健康。爰此,建請台電公司提供「現行採購品質規範」中各燃煤電廠使用煤炭詳細成份內容,請檢附(1)詳細煤礦來源、(2)詳細煤礦成份比、(3)詳細煤炭燃燒機組與發電設備資料,並提供對應排氣口數值。並於二週內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蘇震清 
  • 連署人
    林岱樺 王惠美 
    10.台電公司107年度預算案「研究發展費用─稅捐與規費─規費─其他規費」編列繳交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費用28億9,906萬4千元,約占台電公司107年度預計電費收入5,798.12億元之0.5%,並與規定提撥率之上限0.5%相當;惟查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05年底尚有基金餘額29億5,615萬4千元,而台電公司107年底仍有待填補虧損高達789億1849萬9千元,且107年度預計利息費用220.23億餘元,財務負擔相當沉重,卻連年按提撥率之上限來撥付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費用,無異於增加台電公司營運負擔與供電成本,其妥適性恐有待審酌,爰請經濟部審酌台電公司財務狀況與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相關收支效益,檢討台電公司年度提列數調整之合理機制。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 連署人
    林岱樺 王惠美 
    11.台電公司107年度預算案預計107年底債務餘額1兆7,453.01億餘元,負債比率逾8成以上,預計107年度利息費用高達220.23億餘元,顯示公司債務利息負擔頗為沉重;惟查台電公司107年度預算同時估列有銀行存款22億2,698萬6千元、利息收入45億5,518萬8千元,顯示該公司將餘裕資金配置於存款項下以孳生利息,其妥適性及合理性容有審酌之處;且查台電公司自103年度開始轉虧為盈,103至105年度決算淨利分別約139.12億元、636.45億元、425.28億元,均係大幅超出預期,105年度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高達1,806.9億餘元,105年底卻仍有銀行透支餘額8.74億餘元,更顯見台電公司之資金調配與財務管理亟待檢討改善,爰請台電公司確實加強其財務管理能力與資金調度規劃,避免徒增鉅額利息支出,影響公司經營績效。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 連署人
    林岱樺 王惠美 
    12.台電公司107年度預算案列有大潭燃氣單循環緊急發電計畫、太陽光電第二期計畫、太陽光電第三期計畫及增加投資澳洲班卡拉煤礦開發計畫等四案,係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於106年度先行辦理,並於107年度補辦預算事項,預定總經費高達165億5,651萬5千元;惟查為避免國營事業濫用補辦預算規避監督,立法院早有決議自民國91年度起,各國營事業資本支出計畫補辦預算金額不得超過該年度原編預算數之25%,新興計畫若以補辦方式處理,應於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然前述大潭燃氣單循環緊急發電計畫、太陽光電第二期及第三期計畫均係新興資本支出計畫,皆未依立法院決議辦理,恐有規避國會監督之疑慮,爰請經濟部與台電公司確實檢討,並針對其新興計畫補辦預算之必要性與執行現況,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蘇震清 黃偉哲 
  • 連署人
    林岱樺 王惠美 
    13.台電公司表示核四廠正擬定轉型,並將剩餘燃料棒運出台灣分批出售。請經濟部於二個月內針對此案提出報告,包含核廢料之堆放、燃料棒之出售與轉型及確切擬訂計畫,並承諾透明化核四轉型後燃料棒之去向。
  • 提案人
    蘇治芬 蘇震清 蕭美琴 王惠美 
    14.針對中部地區的空污問題,要求台電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2座天然氣機組,提早3年於2023年完成,讓第1至4號燃煤老舊機組提早退場,未來5支煙囪可停止2支,以降低對中部地區污染。另外,並要求台電公司須於三個月內提交專案報告,規定每年下降PM2.5的空污排放量。
  • 提案人
    徐永明 張麗善 黃偉哲 
    1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續編太陽光電第二期計畫預算3億1,754萬5千元,預計在台電公司自有土地或建物屋頂,設置完成總發電容量共11.3MW之太陽光發電系統。本計畫預計規劃興建75處地面型及屋頂式太陽光電系統,以採取滾動式檢討評估可執行之場址,然經查現階段花蓮地區並無規劃任何場址。有鑑於花東地區素以自然風光、優質生活環境為國人所認知,且相關再生能源之設置亦符合該地區之發展需求,台電公司實不應忽視,基於本計畫採取滾動式檢討來評估可執行之場址,爰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當前作業計畫,積極盤點其花東地區自有土地或建物屋頂的合適性,以加速本計畫在東部地區之運用。
  • 提案人
    蕭美琴 蘇治芬 蘇震清 
    16.我國105年用電量達2,500多億度,創歷史新高,雖然台電公司每年皆編列相關預算辦理節約能源的宣導會、講座等,但所獲得的成果是住宅和小商家的用電量不減反增,凸顯相關節約能源宣傳工作成效不彰之事實。爰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當前相關宣導計畫的執行績效,莫讓此重要工作淪為形式;並要求台電公司應提出更具體、可預期的節約能源宣導計畫,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專業行銷、廣告公司企劃辦理,除了要善用國家年度預算外,更要讓節約用電內化為國人生活上的認知,以期能舒緩我國當前用電之困境。
  • 提案人
    蕭美琴 蘇治芬 蘇震清 
    1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刻正辦理我國再生能源之推動工作,同時間亦有許多外商投資我國離岸風電與及太陽光電發電。事實上,除上述二種模式外,其他諸如水力發電、地熱發電等模式,在其他國家也都早已發展出相當成熟的技術運用。其中,地熱發電,除初期建置成本外,其後續相關維護成本相較於其他模式來得低、其永續性亦較高,為發展之最大優勢;爰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尋求與地熱發電技術成熟的國際企業合作,投資開發我國地熱等其他再生能源,以健全我國再生能源運用之工作。
  • 提案人
    蕭美琴 蘇治芬 蘇震清 
    18.有鑑於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第2階段煤灰填海工程計畫原定辦理期程為99至105年度,興建面積約73.2公頃,可容灰量約為1,062.7萬立方公尺,預計於105年12月完工。嗣因本案施工過程遭遇海上地質鑽探結果變異,影響後續執行,經檢討後函報經濟部同意緩辦2年。復因尋獲灰塘替選位址後,尚需與台中港務公司辦理協商、計畫及可行性研究修正、環境差異分析並重辦環評等作業,爰於103年11月21日報經經濟部同意再緩辦2年,原預定於106年度恢復辦理;該計畫因替選位址方案再度變更,經經濟部於105年9月6日以經營字第10502612420號函同意再緩辦2年至107年10月30日。據台電公司表示略以:「……106年7月7日拜訪港務公司總經理商談替選位址修正事宜,該公司原則同意A方案……已於106年7月18日函請港務公司確認及同意替選位址修正為A方案,俟定案後,將再委託細部設計顧問公司辦理可行性研究變更,並請環差顧問公司啟動環差相關調查及作業。」但截至106年10月30日止本計畫位址替選方案事宜尚未獲台中港務分公司正式函覆,致可行性研究變更、環差相關調查及作業均無法進行。爰要求台電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19.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底止系統裝置容量4,213.25萬千瓩(不含民營購電),其中再生能源之發電裝置容量僅432.13千瓩,遠低於政府規劃目標值,而整體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占比10.3%,顯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推展再生能源發電之進度,遠落後政府政策目標。且發展再生能源為新政府之重點政策,然經查台電公司再生能源發電費用106年度預算為16.5億元,遠低於105年度預算數24.6億元以及104年度決算數19.34億元,其預算編列情形明顯與新政府立場不一致,爰要求台電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未來再生能源發展具體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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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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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超明 孔文吉 
    20.有鑑於台電公司雖將供電區域劃分為北、中、南、東四個區域,惟各區域電網間之連結調度機制,係以345KV輸電線路連結,採階層式調度,分成中央調度中心、區域調度中心及配電調度中心三個階層進行全台區域電網之監視與調度。詢據台電公司表示,因目前各區域之電力供需失衡,尤其是北部區域長期電源供給不足,必需仰賴中南電北送,爰目前尚無法採區域電網,全島電力系統仍採統一調度。影響所致,106年8月15日因中油公司人員在大潭電廠天然氣計量站更換電源供應器時導致大潭電廠供氣中斷,致6部機組跳脫,造成全台17縣市多處大規模停電之情況。據台電公司表示:「因瞬間減少420萬瓩供電量,導致電力供需嚴重失衡,台電公司系統頻率瞬間下降至59.01Hz,電力系統保護設備(或稱低頻電驛)自動啟動切離部分負載(約336萬瓩,影響約154萬戶)……台電公司預估當晚系統供電能力不足,為避免擴大停電範圍及爭取時效,視系統供電能力情況實施4輪緊急分區輪流停電(影響約438萬戶)……扣除重複停電戶數後,本次停電事故共計約592萬戶受影響(低頻+緊急)。」凸顯現行之電力調度方式,單一電廠部分機組跳脫,即衍生全台多處大規模停電,爰要求台電公司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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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超明 孔文吉 
    21.有鑑於溫室氣體排放量前10名的公司,第1名是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7名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這2間是國營事業,第3名是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第5名是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這2間亦是泛官股公司。這4間公司的溫室氣體總排放量就超過台灣溫室氣體總量的50%,且光是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台中發電廠排放量占了台灣溫室氣體總量的17.5%,興達發電廠則占了8.84%,也就是說這2個電廠就占了台灣溫室氣體總量的26%,溫室氣體減量已是全球共識,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做為政府政策執行者,更應該要配合政府長期減碳目標;然台電公司於107年度火力發電費用預算卻暴增近500億元,顯見政府毫無減碳之決心。爰要求台電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減少火力發電占比具體時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22.有鑑於台電公司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截至106年度累計編列預算11億5,814萬9千元,截至106年7月底止累計支付實現數10億2,807萬5千元,累計工程進度2.48%,符合預期。惟據台電公司表示略以:「本計畫修正案於106年8月23日始獲行政院核定。依相關規定於106年3月27日陳報「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環保署已於106年6月15日召開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依初審會議結論意見辦理與補正資料,並於106年8月11日陳報環保署,業於9月20日召開第2次專案審查會議,目前刻依審查委員意見補充相關說明,預計年底前召開第3次審查會議。」台電公司應促請加速審議作業,以利後續執行。爰要求台電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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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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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超明 孔文吉 
    23.有鑑於政府為舒緩國內夏季尖峰時段供電吃緊之壓力,並避免缺(限)電危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4月29日獲經濟部同意推動「需量競價」計畫,以鼓勵用電大戶在尖峰時刻節省用電,由於「需量競價」計畫之履約查驗機制,需透過智慧型電表(又稱AMI電表)記錄之用電資料,設定用電比較基準量測用戶實際績效,故該計畫之參與者僅能以已經完成換裝智慧電表之高壓以上經常電力用戶為限。政府本為有效提升用電效率,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建置智慧電網之速率卻遠不及原本預期,顯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執行相關政策有窒礙難行之處,爰要求台電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未來具體規劃及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24.有鑑於台電公司107年度預算案編列4項新興專案計畫,截至106年11月1日止均尚未完成主管機關或該公司董事會審議程序,其中離岸風力發電第二期計畫之可行性評估期末報告尚未定稿、太陽光電第四期計畫雖已陳報經濟部備查,惟尚未獲回復、太陽光電第五期計畫刻依董事會審查意見修正中,預計106年12月陳報經濟部、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目前仍在經濟部審查中。按預算法第34條及第39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並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另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三)點亦有類似規定,且「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亦明定公共建設計畫應辦理先期審查等。爰各機關單位辦理公共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於編列預算之前,有關計畫之規劃評估、成本效益分析及相關審查等前置作業允宜周延完備。顯見台電公司前置規劃及溝通協調作業均不確實。爰要求台電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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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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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超明 孔文吉 
    25.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網公告,105年9月底我國電力系統裝置容量4萬1,280千瓩(含民營購電),其中核一、核二廠裝置容量分別為1,272千瓩、1,970千瓩,2個電廠合計裝置容量占比約7.85%,合計可供發電量255.59億度,影響全國供電系統備轉容量率合計約9%,如按104年度全國淨發購電量2,191.04億度換算,則核一、核二廠可供發電量占比高達11.67%,截至105年10月底止核一廠及核二廠4部機組用過核燃料貯存池剩餘空間分別為9束、7束、34束及10束。如按該核電機組每次歲修約需更換退出燃料棒110束推估,目前核一及核二廠用過核燃料棒貯存池已形同全部貯滿,恐面臨提前停轉相關問題,爰要求台電公司二個月內提出未來具體規劃及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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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超明 孔文吉 
    26.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發電用途之水壩(庫)計有阿玉壩等21座水壩(庫),原設計容量合共6億0,828.14萬立方公尺,然因部分水壩(庫)淤積嚴重,致整體水壩(庫)有效容量僅剩3億5,378.05萬立方公尺,整體有效容量率為58.16%,其中尤以武界壩有效容量率僅剩7.14%、馬鞍壩剩29.74%淤積情況最為嚴重,另霧社水庫、天輪壩及谷關水庫等有效容量率分別為30.03%、46.27%及46.43%均不及五成,嚴重折損水壩(庫)蓄豐濟枯之調節功能,亦恐影響水力發電能量。爰要求台電公司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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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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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超明 孔文吉 
    27.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編印「104年長期電源開發方案」,不含獨立系統及民營電廠機組,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現有50部火力發電機組,半數以上機齡超過20年,以大林第三號機於1972年建置最老舊。部分早期建置的機組,空污排放配備早已落後現行法規標準,為符合環保規範修訂後之標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雖曾配合辦理火力機組排放設備改善作業,惟未就全部火力機組進行檢討改善,導致20餘年來僅有22部燃煤火力機組改善排放設備,顯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火力機組空污改善作業相當遲緩,欠缺全盤長遠規劃。環保法規對於產業排放污染物質的規範日趨嚴格,未來火力發電機組之營運面臨嚴峻挑戰,恐衝擊我國電力系統之供電能量。電力投資應考量環保法規趨嚴的潛在衝擊外,政府應依照國際排放標準及國內環保規範修訂趨勢,全面檢視現有火力發電機組的排放狀況,爰要求台電公司提出未來具體規劃及檢討改善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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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超明 孔文吉 
    28.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原住民族地區之既(舊)有電力輸配線路、塔站設備之設置,長年以來均無進行盤點、檢討,亦未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據台電公司表示:「正常情況下鐵塔耐用年限為15年,若位於重污染區會縮短耐用年限,反之,若位於山上較無污染處則會延長耐用年限。」惟據該公司提供資料顯示,現有輸電鐵塔數量計1萬9,357座,其中建置年數(塔齡)超過20年以上者計有1萬2,202座,占比達63.04%,且其中有571座建置年數更已超過50年。另據台電公司統計,102年度至106年8月底止累計汰換電塔數量767座,平均約每年汰換164座,汰換原因概為「鐵塔腐蝕、提高改善及遷移改建。爰為積極督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加速原住民族地區之廢塔地及廢棄鐵塔之處理效率,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個月內提出是項問題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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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29.台電公司訂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材料管理作業要點」、「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專用配件及發電設備備用零件管理要點」、「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庫存物料盤點要點」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呆廢料管理要點」等章則,藉以管理及管控物料。台電公司統計,截至106年8月底止物料存貨212.93億餘元,其中15.55億餘元之物料購入時間已超過10年以上,未達10年但超過5年以上部分達41.52億餘元,無法使用或無利用價值之呆廢料8,028萬9千元。巨量物料久存,不僅積壓資金、增加管理成本,且零配件久存或逾期限,恐衍生品質劣化,影響使用安全度及可靠度,甚或逾期限不堪使用而報廢之浪費情事,允宜強化物料控管與採購機制,要求台電公司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張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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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超明 孔文吉 
    30.台電公司107年度預算案列有大潭燃氣單循環緊急發電計畫、太陽光電第二期計畫、太陽光電第三期計畫及增加投資澳洲班卡拉煤礦開發計畫等4案,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於106年度先行辦理,並於107年度補辦預算事項。立法院於9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中列有主決議:「為避免國營事業單位濫用『補辦預算』,行『先斬後奏』、『規避監督』之實,自91年度起,各國營事業資本支出計畫補辦預算金額不得超過該年度原編預算數之25%;為避免各國營事業藉補辦預算行『先斬後奏』之實,規避立法院監督,自91年度起,新興計畫若以補辦方式處理,應於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經查大潭燃氣單循環緊急發電計畫係為因應106至108年供電緊澀而興辦之新興計畫,因時程緊迫,為利廠商加速開工,105年度需提前動支13億元,報經行政院同意先行辦理。另太陽光電第二期及第三期計畫屬106年度新興計畫,台電公司均未依立法院決議辦理「於行政院核定先行辦理後,送立法院備查」,要求台電公司檢討改善,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張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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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超明 孔文吉 
    31.台電公司為應國內經濟發展之未來用電需求成長,於94年成立專案計畫─「彰工火力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規劃於彰化縣彰濱工業區崙尾西二區約150公頃土地內設置2部容量各為800千瓩超臨界壓力燃煤汽力機組,總裝置容量1,600千瓩,該計畫並搭配排煙脫硫、脫硝與除塵等環保設備,計畫總經費505億2,006萬5千元,預計於102年12月完工。歷經多年環評審查未獲通過,於105年10月間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1點第2款規定陳報申請計畫停辦,並於106年1月17日獲行政院同意。本項電源開發計畫停辦後之相關替代方案或補救措施,規劃推動「太陽光電第三期計畫」,總裝置容量約100千瓩,與彰工火力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之總裝置容量1,600千瓩差距甚遠,況且太陽光電與火力發電之穩定度有所差異,台電公司當初規劃提供1,600千瓩,替代方案僅100千瓩,減少的部份嚴重影響未來電力供應,要求台電公司提出裝置容量規模差距的補足計畫,將方案內容以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張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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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超明 孔文吉 
    32.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收入總額為6,047億8,308萬元,支出總額5,958億4,108萬元,稅前盈餘為89億4,200萬元,與106年度預算稅前盈餘215億9,494萬元比較,減少126億5,294萬元,截至106年9月底止,尚有以前年度累積虧損940.43億元待彌補,負債總額高達1兆7,030.34億元,負債比率84.95%,財務狀況非常嚴峻,且107年度預計利息費用220.23億餘元,財務負擔相當沉重,待逐年以盈餘、法定公積、特別公積、資本公積、折減資本及國庫撥補等方式填補,財務結構惡化問題應予正視並積極改善,以避免在長期負債餘額快速攀升下,造成沉重利息費用負擔。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並於兩週內提出提升營運績效與長、短期負債利息費用負擔改善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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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文吉 陳超明 
    33.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資訊106年9月底我國電力系統總裝置容量為4萬3,300.15千瓩(含台電公司系統3萬3,016.5千瓩、民營購電1萬0,283.65千瓩),雖較105年度同期之4萬1,279.61千瓩增加2,020.54千瓩(增幅4.89%),惟查我國電力系統備用容量率已連續多年低於行政院核定之目標值,且備轉容量率低於6%之供電警戒天數遽增,備用容量率逐年下降,已連續多年低於行政院核定之15%目標值,且102年度至106年度8月底止,各年度出現供電警戒(備轉容量率≦6%)之天數依序為:1天、9天、33天、80天及75天,差距明顯於蔡政府執政之後有日益擴大之勢,相關能源政策應積極檢討修正。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改善,於二個月內提出有效檢討與達成行政院核定備用容量15%目標值之書面報告,以確保供電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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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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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文吉 陳超明 
    34.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規劃以「太陽光電第三期計畫」(總裝置容量100千瓩)為停辦「彰工火力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總裝置容量1,600千瓩)之替補方案,惟兩者裝置容量規模差距甚遠,造成總裝置容量1,500千瓩之發電缺口,況且太陽光電與火力發電之穩定度亦有差異,爰要求台電公司應積極補強並提出相關補救配套,以確保未來供電穩定。
  • 提案人
    張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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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文吉 陳超明 
    35.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擴充速度遠遠落後政府政策目標,現行再生能源政策目標為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之比例達20%,但是截至106年9月底止台電公司系統裝置容量3,301萬6千瓩(不含民營購電),其中再生能源─風力發電裝置容量僅29萬4千瓩,遠低於政府規劃目標值51.9萬瓩,如加計慣常水力及太陽能部分,則整體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為211萬2千瓩,占比僅6.4%。爰要求台電公司應積極重新檢討當前能源配比,以確保未來供電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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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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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文吉 陳超明 
    36.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0至107年度非再生能源發電量雖無顯著變動,然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費金額卻由100年度之5億1,791萬6千元,遽增為107年度預算案數71億6,070萬2千元,反映非再生能源發電規費費率上漲頗速,致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規費金額急遽成長,前後8年間,非再生能源發電規費增加66億4,278萬6千元,成長幅度高達1,282.6%,無異增加供電成本,且全民買單。爰要求台電公司應兼顧基載供電穩定之必要配比條件下,謹慎研議適度提升再生能源發電配比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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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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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文吉 陳超明 
    37.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資產負債預計表顯示,107年底土地資產為2,787億3,416萬元,截至106年8月底止,該公司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之土地,計有295件,357筆,面積315萬3,206.54平方公尺,合計取得成本182億4,025萬3千元,有部分土地已逾原定最後使用期限超過20年以上之情形。顯見閒置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之土地仍屬龐巨,未能符合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第壹、乙、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第三點規定:「專案計畫之購建固定資產,應先行檢討計畫目的是否符合事業營運及發展需求,並應對技術、市場、法律、土地、經濟、財務、環境、管理、人力需求、原料供應及過去投資之實績,先有周詳之考慮,建立風險管理機制,且衡酌最新經濟情勢、市場狀況及產業發展前景等因素……。」爰要求台電公司應積極改善土地使用計畫,研議活化利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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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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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文吉 陳超明 
    38.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計107年底物料存貨為206億0,919萬4千元,與106年度預算案及105年度決算數相同,顯然已多年積存巨額物料存貨,較101年底物料存貨111.37億元遽增94.72億元,增幅高達85.05%,截至106年8月底物料存貨再增加至212.93億元,相較96年底56.24億元,10年間增加156.69億元,增幅達278.61%。其中15.55億餘元之物料購入時間已超過10年以上,未達10年但超過5年以上部分亦達41.52億餘元,無法使用或無利用價值之呆廢料8,028萬9千元。顯然已形成營運重大負擔。爰要求台電公司應重視物料存貨遽增之經營治理現狀,避免嚴重積壓資金,增加營運負擔,加強控管並提出轉化利用有效措施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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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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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文吉 陳超明 
    39.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雖有巨額利息收入,惟利息支出更為龐巨,台電公司近年利息收入雖逐年成長,然同期間利息費用金額增加速度更快,由102年度190.94億元,增加至107年度220.23億元,顯示公司債務利息負擔頗為沉重,爰要求台電公司應針對餘裕資金之配置重新檢討,並提出檢討債務清償之優先緩急及資金調配妥適性之方案,以加強資金調度及財務管理。
  • 提案人
    張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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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文吉 陳超明 
    40.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興計畫列有大潭燃氣單循環緊急發電計畫、太陽光電第二期計畫、太陽光電第三期計畫及增加投資澳洲班卡拉煤礦開發計畫等4案,以補辦預算方式先行辦理,卻未於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有國營事業濫用「補辦預算」,「先斬後奏」、「規避監督」之嫌,爰要求台電公司針對新興計畫未能依立法院決議「於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提出相關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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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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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文吉 陳超明 
    41.為提升空污相關防治設備,自103年起,台電公司編列「台中發電廠既有機組空污改善工程計畫」,預算總額為92.6億元,預計109年12月完工。該計畫之目的除因應地方政府空污排放標準與總量管制外,亦一併改善既有設備,以澈底發揮各設備之功能,提升發電品質。然台電公司既能透過改善工程計畫,並以不到百億元的經費即可達到環保單位所訂定之標準,何以傾全國之力,為轉型而轉型,強行推動能源轉型的結果,不僅將使天然氣發電之配重過高,為國安埋下不定時炸彈,同時將使電價上揚,造成平民百姓之負擔。爰此,要求台電公司於三個月內針對「以現有設備進行空污改善工程」、「能源轉型,加重天然氣之發電配比」二方案進行效益評比,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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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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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文吉 張麗善 
    42.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101年度非再生能源發電量為156,962百萬度,106年度167,336百萬度,二者無顯著變動,然101年度所繳交之規費為9億0,092萬2千元,106年卻高達47億4,912萬元,經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101年度燃煤每度0.0048元,106年度0.0390元;101年度燃油每度0.0041元,106年度0.0345元;101年度燃氣每度0.0035元,106年度0.0265元;101年度核能每度0.0019元,106年度0.152元,二者相較下各項發電項目皆漲近8倍,為避免徒增營運成本,台電公司應在兼顧基載供電穩定下,調整再生與非再生能源之配比,以因應逐年增加之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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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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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文吉 張麗善 
    43.為達成非核家園目標,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將占所有能源發電比20%,然迄106年9月止,台電公司系統裝置容量為3,301萬6千瓩(不含民營購電),其中再生能源之裝置容量僅221萬2千瓩,占比6.4%,與10%之政策目標仍有一段距離。另外風力發電目標值為51.9萬瓩,106年之進度為29萬4千瓩,僅達到目標值的一半。爰此,台電公司應加速推展再生能源之進度,並每半年於網頁上公布再生能源各發電項目之進度。
  • 提案人
    陳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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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文吉 張麗善 
    44.日前高雄、台中等地方政府,因空污問題要求減煤,台電公司以「以氣代煤」因應,然據台電公司預估,107年度天然氣的價格為1萬0,878元/每立方公尺,相較於目前市場價格已達1萬1,737元/立方公尺,顯有低估之虞。另外,為因應蔡政府之「非核家園」政策,2025年的天然氣的能源占比將達50%,若未來市場價格持續往上,將造成台電公司巨大的燃料成本壓力,進而轉嫁民眾。爰此,台電公司應加強成本費用控管之措施,並預先綢繆因應國際市場之價格波動,應每季將預估價格及市場價格提供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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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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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文吉 張麗善 
    45.核四廠於104年1月啟動封存,並於104年7月1日完成封存作業程序,並進入為期3年的封存狀態。惟按照一般會計原則,付出未產生相對收益且無法回收者就認定為債務,若目前非核家園政策貫徹執行,核四廠所投資之2,800億元將由資產轉為負債,台電公司的財務將難以負荷。有鑑於此,前經濟部長李世光曾提出可透過「電價分年回收」方案解決,等於將該筆負債轉由1,300多萬用電戶埋單,雖非最好,但也屬可接受之方案之一。爰此,要求台電公司應於107年7月前,提出核四廠之後續處理方案,若無法透過營運回收已支出之成本,台電公司應同時說明該項財務之解決方案。
  • 提案人
    陳超明 
  • 連署人
    孔文吉 張麗善 
    46.106年8月15日大停電後,曾有民間企業家指出,若台灣的智慧電表可布建普及化,省下的電力將可使核四廠的發電量變成完全備載,成為一座虛擬電廠。然台灣自2010年馬政府時期,便通過「智慧型電表基礎建設推動方案」,然至106年止,全台僅建設約1萬戶之智慧型電表,與行政院所設定之107年底前完成20萬戶、109年完成100萬戶,113年完成300萬戶低壓AMI布建之目標相距甚遠。作為基礎之智慧電網未建置完成,後續所繫推動之「全民綠能屋頂」亦難以發揮功效。爰此,要求台電公司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未來具體規劃及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超明 
  • 連署人
    孔文吉 張麗善 
    47.台電公司現有輸電鐵塔1萬9,357座,其中6成以上之輸電鐵塔建置年數達20年以上,已逾正常情況下之鐵塔15年耐用年限,又近3成輸電鐵塔具全國電力連線不可或缺之重要性,爰要求台電公司加強管理維護與巡檢、安全監測措施,並加速老舊輸電鐵塔之汰換作業,以維輸電線路正常運作。
  • 提案人
    陳明文 管碧玲 蘇治芬 
    48.106年8月15日因中油公司人員在台電公司大潭電廠天然氣計量站更換電源供應器時導致大潭電廠供氣中斷,致6部機組跳脫,造成全台17縣市多處大規模停電之情況。為防範再度發生全台大停電之情況,爰要求台電公司加速建置區域電網,分散供電風險以增進電網供電之安全性與穩定度。
  • 提案人
    陳明文 管碧玲 蘇治芬 
    49.台電公司107年度預算案分別於火力發電及核能發電費用科目依規定編列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費62億2,330萬2千元及9億3,740萬元,合共71億6,070萬2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案47億4,912萬元增加24億1,158萬2千元,增幅高達50.78%。經查台電公司100至107年度非再生能源發電量雖無顯著變動,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費金額卻由100年度之5億1,791萬6千元,遽增為107年度預算案數71億6,070萬2千元,反映非再生能源發電規費費率上漲頗速,致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規費金額急遽成長,前後8年間,非再生能源發電規費增加66億4,278萬6千元,成長幅度高達1,282.6%,無異增加供電成本,爰要求台電公司在兼顧基載供電穩定之必要配比條件下,積極提升再生能源發電配比之可行性,以降低規費支出。
  • 提案人
    陳明文 管碧玲 蘇治芬 
    50.根據台電公司106年9月底公告資訊我國電力系統總裝置容量為4萬3,300.15千瓩(含台電公司系統3萬3,016.5千瓩、民營購電1萬0,283.65千瓩),雖較105年度同期之4萬1,279.61千瓩增加2,020.54千瓩(增幅4.89%),自101年度起至106年8月底止,備用容量率逐年下降,103年度至106年度8月備用容量率依序為:14.7%、11.5%、10.4%及10.3%,均低於行政院核定之備用容量率目標值(15%),再加上備轉容量率低於6%的供電警戒天數遽增,爰要求台電公司研謀改善方案,以確保供電穩定。
  • 提案人
    陳明文 管碧玲 蘇治芬 
    51.根據經濟學家的預測,OPEC減產協議確定延長到2018年底,107年的國際油價可能漲到每桶80美元,若依現在價格去計算,漲到80美元的漲幅就是25%,國際油價上漲容易帶動天然氣的上漲,為了天然氣價格上漲造成電價波動,爰要求台電公司儘早布局天然氣價格避險,以免國際天然氣價大漲影響國內電價。
  • 提案人
    陳明文 管碧玲 蘇治芬 
    52.嘉義縣的PM2.5污染源三分之一來自中國、三分之一來自嘉義縣境內、三分之一來自鄰近縣市的固定污染源,諸如雲林六輕、台中火力發電廠、台電公司興達廠與高雄中鋼公司等,嘉義縣自身污染源少,卻因風力帶動,變成實際受空污影響的區域,爰建請經濟部建立補償機制,以協助受害縣市獲得經費補償以進行空污防制。
  • 提案人
    陳明文 管碧玲 蘇治芬 
    53.政府為積極推動再生能源政策,訂定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配比之目標,其中風力發電215.9萬瓩,而台電公司須完成51.9萬瓩。惟台電公司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擴充速度落後政府政策目標,截至106年9月底止台電公司系統裝置容量3,301萬6千瓩(不含民營購電),其中再生能源─風力發電裝置容量僅29萬4千瓩,遠低於政府規劃目標值51.9萬瓩,如加計慣常水力及太陽能部分,則整體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為211萬2千瓩,僅占台電公司總發電6.4%,反映台電公司推展再生能源發電之進度,遠落後政府政策目標。爰要求台電公司儘速研擬成立再生能源事業處,提供評估報告,俾提升推展能量。
  • 提案人
    管碧玲 蘇治芬 陳明文 
    54.106年8月15日台電公司天然氣電廠大潭電廠因供氣陸管操作錯誤,六個機組停止運轉,造成全台17縣市多處大規模停電之情況。根據經濟部估計此次就賠償用電戶的不便,執行電費扣減專案,預估金額已高達3.6億元,尚未計算民間實際損失。跳電事件不僅造成台電公司鉅額支出,也嚴重影響民眾生活。為防範再次發生全台輪流停電情況,爰要求台電公司,除了建立大潭電廠雙迴路供氣系統以外,仍須繼續加強輸配電系統韌性強化措施,規劃區域電網以分散電源及電網;並建立強韌輸變電設備,以平衡區域電力供需,分散供電風險,俾有效控制未來災害造成全台供電不穩之情形。
  • 提案人
    管碧玲 蘇治芬 陳明文 
    55.台電公司104年至106年11月間發生重大死亡職災共21起,其中以新北市7件位居第1名,高雄市5件居次。台電公司的職災次數與中油公司4件、中鋼公司0件相較,遠高於其他國營事業。顯見台電公司的工安未受重視,致意外頻頻發生。爰要求台電公司於施工前加強督導承包商確切做到防止職災措施,才能開始施工,俾有效降低重大職災事故發生率。
  • 提案人
    管碧玲 蘇治芬 陳明文 
    56.依據105年高雄市徵收固定污染源之空污費排名,台電公司興達與大林發電廠繳交金額為1億3,639萬元,列居第2名。與其他排名前9大公司相比較,排放量係台船公司(第4名)的4倍,台塑公司(第6名)的13倍。台電公司對高雄整體空污排放量的貢獻不可不謂多。惟根據台電公司於網頁上提供之興達電廠燃煤機組更新汰換計畫,台電公司興達火力發電廠規劃2024年才改用天然氣發電,相較經濟部提供台電公司更新汰換機組時程表為2023年。對於高雄空污減量顯然緩不濟急。爰要求經濟部與台電公司確認興達燃煤機組提前至2023年汰換。
  • 提案人
    管碧玲 蘇治芬 陳明文 
    57.針就台電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會費、捐助與分攤」編列53億2,479萬1千元,其中捐助之對象應優先就火力發電廠周邊縣市執行,以做為節能減碳,提高捐助之效益與回饋。
  • 提案人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5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銷售成本─核能發電費用─會費、捐助與分攤─捐助」編列5億0,255萬元,係辦理電力建設各項公益回饋與敦親睦鄰。惟鑑於台電公司睦鄰工作相關地方回饋金之運用項目過於含糊籠統,多數回饋金運用情形及結案的情況亟待檢討改進;另且,核四業已封存、核一及核二廠其部分機組亦也停機。爰請台電公司針對該預算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說明用途、項目及執行成效,並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王惠美 
    5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銷售成本─核能發電費用─其他─其他費用」編列2億9,272萬5千元,鑑於目前低放射性廢棄物放置建議候選場址仍未明確,致使蘭嶼貯存場核廢料遷移時程延宕許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未積極辦理蘭嶼貯存場核廢料遷移,嚴重侵害蘭嶼達悟族人生命與財產安全,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個月內提出蘭嶼核廢料具體遷移規劃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張麗善 王惠美 
  • 主席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協商。
    宣讀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原列297億9,513萬6千元,增列「銷售收入」2,000萬元及「勞務收入」項下「觀光遊樂收入」1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增列2,100萬元,改列為298億1,613萬6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301億9,886萬9千元,減列「服務費用」1,235萬6千元(含「水電費─動力費」1035萬6千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萬元)及「租金與利息」2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435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1億8,451萬3千元。
    3.稅前淨損:原列4億0,373萬3千元,減列3,535萬6千元,改列為3億6,837萬7千元。
  • (三)生產成本
    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64億7,492萬元,減列1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3億7,492萬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七)通過決議37項

    1.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材料及用品費」編列43億4,914萬元,凍結該預算5%,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麗善 徐永明 陳超明 王惠美 林岱樺 
  • 連署人
    孔文吉 
    2.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營業成本」編列250億8,482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麗善 王惠美 徐永明 林岱樺 陳超明 邱志偉 蘇治芬 高志鵬 孔文吉 
    3.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用」編列24億0,080萬2千元,凍結3,0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麗善 蘇震清 蘇治芬 陳超明 
  • 連署人
    孔文吉 王惠美 林岱樺 
    4.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於「管理費用」編列11億4,060萬9千元,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5點規定:「特種基金應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不動產,以發揮資產效益,並加強財務管理……。」故國營事業應積極活化經管閒置、低度利用或被占用房地,以發揮資產效益並增加營運績效。行政院院會103年2月通過財政部研提之「財政健全方案」,其中包括「積極活化事業機構財產」,將國營事業資產活化納為政府重要施政重點之一。同年3月依據該方案訂定「加強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計畫」(期程自103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計畫範圍包含中華郵政、中油、台電、台糖及台水等公司組織國營事業經管之不動產,期由各該國營事業提報資產活化運用計畫、執行績效及管考等方式,積極清理活化相關房地資產,以提升資產運用效益,創造事業盈餘。該計畫執行迄今已逾3年,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仍有閒置土地0.2203公頃,公告現值161萬4千元;低度利用土地3.6912公頃,公告現值1億0,814萬1千元,顯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不佳,有待檢討改進,爰凍結「管理費用」2,0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麗善 陳超明 
  • 連署人
    孔文吉 王惠美 
    5.據2016年統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轄區之漏水率為16.16%,以當年度供水量31.57億立方公尺換算,漏水量約為5.1億立方公尺。其中,花東地區更因地震頻繁,以致細小暗漏不易檢測,導致漏水率相較其他縣市區處來得高。「已逾使用年限管線」的汰換工作為降低漏水率之重要改善方式之一,然經查東部地區之已逾使用年限管線之比例相當高,以花蓮為例,管線總長度為1,800公里,卻高達550公里之管線已逾使用年限。爰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加速東部地區已逾使用年限管線之汰換工作;此外,亦請就全國各地管線漏水之因進行分析,並針對不同因素,研議對應之改善方案。相關研議結果與改善計畫需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蕭美琴 蘇震清 邱志偉 王惠美 
    6.截至106年10月止,花蓮縣各鄉鎮自來水管線未達之戶數,總計為3,776戶。經查,未能普及之因包括:(1)部分區域位於高地或距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供水系統甚遠,無法供水。(2)位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供水區域,但配水管線距住戶尚有段距離。(3)當地水源充裕或有使用簡易自來水系統。(4)部分用戶因無法提供建築物合法接水證件或縣市政府同意接水函等相關文件,致未接用自來水。有鑑於自來水未能普及之原因皆不同,為有效針對不同類型來進行施工或做其他改善方案,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先盤點花蓮各區域管線未達之因;針對不同原因提出改善對策,如協助設置簡易自來水設施、加強飲用水安全檢測等,以期完善花蓮居民用水安全、提高生活品質。
  • 提案人
    蕭美琴 蘇震清 邱志偉 王惠美 
    7.台水公司107年度預算編列「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70億元,與106年度預算數相同,主要係藉由辦理「降低漏水率相關設備維護及建置」,改善供水管網,以有效降低漏水率。經查台水公司93至105年間平均年汰換率僅約1.11%,不僅未達國際自來水協會建議1.5%汰換標準,且較先進國家汰換率仍有差距,爰要求台水公司加速老舊管線的汰換,以維護國人用水安全。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管碧玲 王惠美 
    8.台水公司107年度預算編列「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自來水延管工程」16億0,500萬元,主要係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補助簡易自來水改善及自來水用戶外線等工作所需。截至105年底止,台水公司供水轄區之自來水普及率92.5%,尚有49.6萬戶民眾未接飲自來水,其中非自來水系統範圍之無自來水戶約18.1萬戶,而自來水系統範圍內仍約有31.5萬戶尚未接用自來水,數量甚高,爰要求台水公司加速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以減少民怨。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管碧玲 王惠美 
    9.新南向18國中,部分國家的水資源環境建設尚未完成,水資源品質較差,未來幾年這些國家也會編列預算去改善國內的水環境,以提升民生用水品質,有鑑於台水公司是世界上規模數一數二的水公司事業體,也有深厚的水體處理技術,這些項目都符合新南向18國的內需需求,爰要求經濟部積極評估讓台水公司能透過整廠輸出模式進軍新南向18國,協助台水公司開創更多的空間。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管碧玲 王惠美 
    10.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花東等偏鄉原住民部落地區之供水改善方式,常以人口數及施做成本過高為由,不願透過接管、延管施做「自來水系統」供水,地方僅能透過「簡易自來水系統」進行供水。有鑑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具有國內法效力,並明確揭示「水權」是不可或缺的人權,更與實現人民適當生活程度保障、最高標準健康權密不可分。此外,人權公約更要求國家不論在供水設施和設備,能夠被所有國人,包括弱勢或最邊緣化團體所利用,不應該有任何違禁理由,而有差別待遇的歧視情況。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人口數及施做成本過高為由拒絕提供「自來水系統」恐有違反人權公約之疑慮。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討過去到現在,因人口數及施做成本不提供「自來水系統」之情況;以及儘速研議後續以「自來水系統」替換「簡易自來水系統」之規劃,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張麗善 王惠美 陳超明 徐榛蔚 
    11.107年度中央政府營業基金長期債務增加2,560億0,764萬6千元,較106年度增加甚鉅,尤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負債497億9,073萬6千元為多,衍生利息費用高達6億5,757萬2千元,且近三年皆逾400億元,顯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營運政策亟待改善。其次,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自102年度迄今,固定長期適合率皆逾100%,且年年攀升,107年度更達129.97%,表示短期資金流提供長期使用之現象愈益嚴重,若短期償債能力弱化,則易影響長期性的資產資金來源安全,為使財務結構健全與穩定,允宜審慎檢討,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志偉 王惠美 蘇治芬 
    12.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初期,許多設施均接收自日治時期,累積許多可觀建築、設備、文物及遺跡。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具文化資產專業人才,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規劃文化資產保存的專業人力員額,俾利深入整理台灣現代化自來水工程的歷史軌跡,並協助文化部及縣市文化局進行文化資產勘查、維護、溝通,或協助規劃文化活動。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志偉 王惠美 蘇治芬 
    13.我國自來水管網老舊問題已為沉痾,早期口徑較小且多為鉛管,加上老化,易發生管線漏水、管線鏽蝕使得民眾飲水安全十分堪慮。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逾使用年限之管線長達2萬7,281公里,比例高達45.06%,而台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業管之逾使用年限管線更突破57.83%,為各區處之首。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允宜審酌民眾權益之平等,優先辦理老化較為嚴重之區處。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志偉 王惠美 蘇治芬 
    14.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共編列645億元,107年度預算案編列70億元。台水公司漏水率雖已逐年改善,惟經查超過使用年限之老舊水管占總管線長比例,過去5年自34%逐年成長2至3%,而台水公司年汰換率僅0.87%,與先進國家相比顯有不足。爰要求台水公司應積極研謀改進辦法,以提升國人用水品質與安全。
  • 提案人
    高志鵬 邱議瑩 蕭美琴 蘇治芬 王惠美 
    15.台水公司近年來營運資金缺口逐年擴大,自102年度241億元逐漸擴大至107年度368.43億元,且負債總額占股東權益比例自102年度55.76%增加至107年度68.42%,不利公司穩健經營發展。爰要求台水公司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以強化財務體質。
  • 提案人
    高志鵬 邱議瑩 蕭美琴 蘇治芬 王惠美 
    16.鑑於大台北地區水資源供應區分為台水公司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二個單位,導致水資源調度效率不彰,水質、水價無一致之標準,同一行政區出現不同供水單位與水價不一致之現象。爰此,要求經濟部應持續研議推動台水公司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整併為單一事業單位,讓水資源調度更為靈活,並提升經營效率。
  • 提案人
    高志鵬 邱議瑩 蕭美琴 蘇治芬 王惠美 
    17.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項下之「負債」科目預算數為1,278億1,619萬7千元,較106年度預算增加46億9,110萬2千元,增幅3.81%;另同期間資產負債預計表項下之「權益」科目預算數為1,868億1,232萬5千元,較106年度預算增加26億9,259萬6千元,增幅1.46%,換算107年度負債淨值比(=負債/權益)高達68.42%。顯示資本結構漸趨惡化,允宜研謀具體改善措施,以提升財務效能。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檢討其年度營運績效目標與開源節能措施,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改善經營體質。
  • 提案人
    徐永明 張麗善 林岱樺 王惠美 
    18.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底營運資金餘額預計數負368.43億元,較106年度資金缺口增加21.72億元;另107年度長期負債餘額(不包括「應付到期長期負債」)預計數497.91億元,較106年度增加24.49億元,增幅5.17%,負債日益嚴重,允宜加強開源節流、財務調度及營運資金管理,以改善財務結構。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檢討其年度營運績效目標與開源節能措施,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改善經營體質。
  • 提案人
    徐永明 張麗善 林岱樺 王惠美 
    19.據台水公司統計,105年度售水成本較104年度驟然攀升20%以上者,計有6處供水系統,且各自來水供水系統中,105年度售水單位成本較平均售水價格超出3倍者,計有51處系統;另售水單位成本較104年度增加者,計有23處系統,不利提升公司營運獲利,允宜持續加強管控各項費用支出,以達成降低成本、提高獲利之目標。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檢討其年度營運績效目標與加強管控各項支出措施,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改善經營體質。
  • 提案人
    徐永明 張麗善 林岱樺 王惠美 
    20.近年台水公司多以舉債擴充設備,使得利息費用、原料、機械設備修護費及折舊費用等皆居高不下,導致營運成本率偏高,成本管控待加強,允宜調整經營策略、降低營運成本,以提升營運績效;另部分區處營運成本率高於全區平均水準,亦宜注意改善。允宜持續加強管控各項費用支出,以達成降低成本、提高獲利之目標。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檢討其年度營運績效目標與加強管控各項支出措施,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改善經營體質。
  • 提案人
    徐永明 張麗善 林岱樺 王惠美 
    21.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編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計畫164億7,492萬元,包括「專案計畫」121億0,586萬2千元及「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43億6,905萬8千元,惟查台水公司近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執行率欠佳,99至105年各年度專案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僅29.41至65.94%,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預算執行率為70.51至83.38%,均不盡理想,顯示台水公司規劃辦理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恐未能配合計畫實際執行能力,衡酌業務需求以覈實編列相關經費,爰請台水公司加強檢討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先期規劃能力與後續管考作為,俾利確實提升預算執行成效,發揮建設投資應有效益。
  • 提案人
    蘇震清 
  • 連署人
    林岱樺 蘇治芬 王惠美 
    22.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年底營運資金餘額預計數為負368.43億元,較106年度預計數增加21.72億元資金缺口,其107年度長期負債餘額預計數497.91億元,亦較106年度預計數增加24.49億元,增幅5.17%,惟查近年來台水公司負債淨值比呈現逐年上升趨勢,由民國99年之48.88%,遞增至107年68.42%,營運資金缺口亦由102年之241.01億元逐漸擴大至107年度368.43億元,增幅52.87%,顯示台水公司資本結構持續惡化,鑑於台水公司配合政府政策,每年仍需投入鉅資辦理各項自來水工程建設,卻因自有資金不足而需仰賴長期舉債支應,造成財務狀況日漸窘困,爰請經濟部與台水公司積極研議該公司財務改善方案,以強化經營體質,俾利國營事業穩健經營。
  • 提案人
    蘇震清 
  • 連署人
    林岱樺 蘇治芬 王惠美 
    23.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編列「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70億元,與106年度預算數相同,辦理「降低漏水率相關設備維護及建置」以及汰換老舊逾齡管線等工作,以期藉以改善供水管網,惟查台水公司105年度部分小區管網建置進度落後,未達預期目標,且查台水公司所轄逾齡管線長2萬7,281公里,已占管線總長45.06%,實屬偏高,該公司雖於93至105年間合計汰換管線8,358公里,平均年汰換率約僅1.11%,仍未達國際自來水協會建議1.5%汰換標準,顯有再檢討改善必要,爰請台水公司積極研訂「降低漏水率計畫」執行年度考核標準,並定期檢討計畫推動瓶頸,以務實檢討改善,避免自來水管線逾齡情形持續惡化。
  • 提案人
    蘇震清 
  • 連署人
    林岱樺 蘇治芬 王惠美 
    24.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編列「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自來水延管工程」16億0,500萬元,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補助簡易自來水改善及自來水用戶外線等工作,惟查該公司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近七年度平均執行率約為73.29%,且查台水公司供水轄區之自來水普及率雖為92.5%,然而各縣市無自來水戶數量及分布範圍差距甚大,其中屏東縣自來水普及率僅50.05%,高達14萬戶為無自來水戶,約占台灣本島無自來水戶數的四分之一,爰要求台水公司應針對自來水接管率相對落後地區研提分期分區改善目標,合理規劃台水公司辦理延管工程優先順序,俾利達成計畫目標。
  • 提案人
    蘇震清 
  • 連署人
    林岱樺 蘇治芬 王惠美 
    25.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自來水普及率截至105年為止為92.5%,尚有49.6萬戶民眾未接飲自來水,其中非自來水系統範圍之無自來水戶約18.1萬戶、各縣市無自來水戶數量及分布範圍差距甚大,基隆市、澎湖縣及台南市等縣市無自來水戶低於1萬戶,而屏東縣無自來水戶則高達14萬戶,約占台灣本島無自來水戶四分之一。此外,亦就原住民地區的自來水供水普及率來看,如苗栗縣泰安鄉2.14%、新竹縣尖石鄉8%、五峰鄉8.31%、台中市和平區10.2%、桃源區15.19%都遠遠低於全國自來水普及率92.5%。綜上觀之,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宜檢討問題癥結,研提分期分區改善目標及執行策略,以合理規劃台水公司辦理延管工程之改善優先順序,妥善運用預算資源。建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兩週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 
    26.台水公司所轄管線總長度迄105年底止為6萬539公里,其中逾齡管線長2萬7,281公里,占管線總長45.06%,且逾齡管線比率居高不下,由98年之30.27%,逐年上升至105年之45.06%,自來水管線逾齡情形持續惡化,主要係早期管線快速鋪設,管線長度快速增加,致近年管線逾使用年限比率仍屬偏高。依國際自來水協會(IWA)第20屆年會之建議資料,管線要維持漏水率不再升高,汰換標準每年必須於在1.5%以上(即每年汰換管線長度/管線總長度≧1.5%),先進國家如日本為5%、美國為3.5%、德國為1.5%、瑞士為1.45%。查台水公司近13年之平均年汰換率僅0.87%,不僅未達1.5%標準,且較先進國家明顯偏低,以致漏水問題難以改善。經查台水公司於93至105年間合計汰換管線8,358公里,換算平均年汰換率僅約1.11%,不僅未達國際自來水協會建議1.5%汰換標準,且較先進國家汰換率仍有差距。要求台水公司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解決方案,將方案內容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27.台水公司105年度「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可用預算數5億9,950萬元,實際執行數5億8,625萬7千元,執行率97.79%,執行情形雖良好,部分工程因用地取得困難暫緩辦理,影響整體計畫效益。(1)光復抽水加壓站(第二階段)工程用地取得困難:依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第3次修正)計畫書所示:「光復抽水加壓站(第二階段)工程用地為2.383公頃,其中高達98.1%為私有地。……,台水公司分別於104年7月29日、10月21日及105年8月10日辦理3次工程用地公聽會,用地迄今仍無法取得。」光復抽水加壓站(第二階段)工程因用地取得困難經台水公司評估短時間難以解決,而暫緩辦理,造成計畫期程延宕,影響計畫執行甚巨。(2)光復抽水加壓站(第二階段)工程用地內廢棄物清運困難,本案工程預定用地曾租予民間業者作為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回收場使用,嗣封場後,營建廢棄土未能妥善處理,形成一般廢棄物;因工程用地取得困難,廢棄物清運工作無法進行,造成計畫期程延宕。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先期規劃設計作業未臻周妥,致光復抽水加壓站(第二階段)工程等主要工程項目因用地取得困難暫緩辦理,影響計畫推動成效;此外,整體計畫供水期程將延後7年(工期13年),影響供水效益,要求台水公司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解決方案,將方案內容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28.有鑑於台水公司107年底營運資金餘額預計數為負368.43億元,較106年度預計數負346.71億元,資金缺口增加21.72億元;另107年度長期負債餘額(不包括「應付到期長期負債」)預計數497.91億元,較106年度預計數473.42億元,增加24.49億元,增幅5.17%。且台水公司近6年之長期借款(含應付到期長期負債)已由102年度之521.51億元,逐年增加至107年底止之783.37億元,另同期間營運資金缺口亦由102年度之241.01億元逐年擴大至107年度368.43億元,顯示台水公司自有資金不足,營運資金短絀現象持續惡化,致須仰賴舉借長期債務支應,顯見近年營運資金缺口逐年擴大,不利公司穩健經營發展。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兩週內積極提出財務改善方案,以確保公司永續經營。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29.有鑑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營運成本逐年增加,且為提升供水品質,該公司舉債擴充供水設備,致利息費用、折舊費用及修護費居高不下;加上自有水源不足,須向外購買原水等因素,致售水成本偏高,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參與水源規劃(包括水庫、深井及伏流水),並設法抑減原水費用等成本,以降低成本率。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30.有鑑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經常傳出爆管意外,或者常常無預警停水,民眾怨聲載道。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加速抽換老舊自來水管線工程,澈底解決自來水管爆管的問題,終結爆管的老毛病。
  • 提案人
    張麗善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31.經查台水公司105年度負債總額、負債淨值比分別為1,142.46億元、62.61%,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之負債總額117.84億元、負債淨值比16.48%等相較,仍屬偏高,主要係台水公司自有資金不足,無法支應各項自來水投資建設,以致每年皆需以舉債方式籌措支應,造成負債淨值比偏高,財務狀況日漸窘困。爰要求台水公司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以強化經營體質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32.經查最近7年(99至105年度)台水公司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預算數分別為7億2,500萬元、8億2,400萬元、3億6,800萬元、3億3,200萬元、2億8,287萬5千元、2億6,150萬元及4億3,450萬元,執行結果決算數分別為5億7,643萬8千元、6億1,415萬9千元、2億5,289萬7千元、2億6,398萬7千元、2億5,288萬7千元、1億8,469萬2千元及2億2,039萬8千元,預算執行率分別為79.51%、74.53%、68.72%、79.51%、89.40%、70.63%及50.72%,執行率偏低原因主要係民眾接水意願不高、管材廠商產能飽和及路權單位禁挖等因素所致。此外,截至105年底止,台水公司供水轄區之自來水普及率92.5%,尚有49.6萬戶民眾未接飲自來水,其中非自來水系統範圍之無自來水戶約18.1萬戶、或54.1萬人,而自來水系統範圍內仍約有31.5萬戶、或約91.6萬人尚未接用自來水,數量甚高;而各縣市無自來水戶數量及分布範圍差距甚大,基隆市、澎湖縣及台南市等縣市無自來水戶低於1萬戶,而屏東縣無自來水戶則高達14萬戶,約占台灣本島無自來水戶四分之一,台水公司應加強宣導提高民眾接水意願。爰要求台水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33.有鑑於台水公司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分2期執行,第二期工程計畫總經費原估列104億9,192萬元,期程自96至101年度,執行期間因拆除浮洲加壓站址地上物影響民眾生活及擬增設錦和、清水加壓站等,提報第1次修正計畫,總經費調增為109億8,290萬元;嗣因新北市都市計畫變更及土地徵收條例修正等,續提出第2次修正計畫,總經費大幅增加為163億1,694萬元,期程則修正為96年度至106年6月;嗣後再因光復加壓站配水池用地取得及廢棄土清運困難,提報第3次修正計畫,計畫期程展延至108年底,總經費調減為106億1,479萬8千元;第二期工程原規劃完工期程為101年度(工期6年),經3次計畫修正後,整體計畫供水期程將延後7年(工期13年),顯示本案規劃設計未臻周妥,導致執行過程,須反覆檢討或修正計畫,延宕計畫推動期程。爰要求台水公司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34.由於自來水事業每年均需投入鉅額資本(金)辦理各項自來水工程建設,而台水公司自有資金不足,無法支應各項投資建設,以致每年皆需以舉債方式籌措支應,財務狀況日漸窘困;惟95至107年度所舉借債務僅部分用於支應建設支出,多數資金仍用於償還既有債務,舉債建設效益仍屬有限,例如107年度預計舉借長期債務319.8億元,其中用於償還借款226.69億元,占70.88%、而用於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僅93.11億元,占29.12%。參據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點第(八)項規定:「特種基金應加強辦理各項債務管理措施,包括閒置資金應優先償還債務、調整債務結構及積極協調金融機構調降利率等;各基金為辦理各項業務所舉借之債務,應確具可靠之償還財源,並運用多元籌資管道,彈性靈活調度資金,降低利息負擔,……。」惟95至107年度借款餘額呈逐年上升趨勢,由95年之474億7,127萬4千元,逐年增至105年之648億1,130萬1千元,增加173億4,002萬7千元,增幅36.53%,顯示該公司無法籌應適足財源,致需舉債建設,造成財務沉重負擔。爰要求台水公司一個月內提出財務規劃及控管債務餘額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35.根據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統計資料,2016年台灣總體的漏水率是18%,比鄰近的日本3.1%、南韓7%、中國大陸12.5%以及美國的14%都高出許多。此外,監察院105年8月的糾正報告也明確指出:「國內自來水管線老舊且汰換緩慢,漏水率偏高,每年漏失自來水量約達10億立方公尺,等同2.5座石門水庫蓄水量;而農業用水於圳道輸送過程中損失約50億立方公尺,共計60億立方公尺珍貴水資源流失浪費,相關權責機關顯未善盡水資源管理之能事,確有怠失」。為及時掌握漏水異常地區,台水公司規劃以12個區管理處所轄區域為範圍,逐年建置小區管網控管,「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原預定102至105年度完成1,028個小區管網,惟截至105年底止,實際僅完成985個小區管網,未達成原訂計畫目標,主要係分區計量管網建置工程屬分散點狀施工,人員工具調度及路權申請均較為困難,廠商投標意願不高,致部分工程多次流標,影響執行進度。爰要求台水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36.台水公司107年度預算預計單位售水成本為11.38元/立方公尺(以下單位同),包括原水費用2.37元,淨水費用2.03元,供水費用5.23元(以上為生產成本),業務費用0.98元,管理費用0.46元,其他營業費用0.02元(以上為營業費用),間接成本0.29元等;若與北水處等其他同類型公用事業相較,售水成本明顯偏高(尤其是原水費用部分)。分析其原因有二,一是在水資源開發困難與水質標準提高之要求下,各項營運成本逐年增加,而為提升供水品質,該公司舉債擴充供水設備,致利息費用、折舊費用及修護費居高不下;二是自有水源不足,須向外購買原水等因素,致售水成本偏高,允宜積極參與水源規劃(包括水庫、深井及伏流水),並設法抑減原水費用等成本,以降低成本率。爰要求台水公司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專案報告。
  • 提案人
    王惠美 
  • 連署人
    孔文吉 陳超明 
    37.查台水公司107年度預算稅前淨損4億餘元,「材料及用品費」編列高達43億4,914萬元,為撙節支出,爰要求台水公司應積極與台北市政府協調,調降向台北市政府購水之費用。
  • 提案人
    蘇震清 邱志偉 陳超明 徐永明 陳明文 張麗善 蕭美琴 王惠美 
  • 主席
    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協商。
    宣讀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內政部主管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部分。
    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7億6,018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13億1,694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5億5,676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20億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萬8千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25萬4千元,照列。
  • (八)通過決議2項

    1.營建建設基金附屬住宅基金107年度預算案之「其他業務費用」編列79億5,377萬4千元,爰凍結7億元,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三讀通過後,始得動支。並應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業務、政策規劃與具體營運目標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林麗蟬 
  • 連署人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2.營建建設基金附屬新市鎮開發基金107年度預算案之「其他業務費用」編列8億元,爰全數凍結,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三讀通過後,始得動支。並應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業務、政策規劃與具體營運目標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林麗蟬 
  • 連署人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 主席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部分。
    二、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億0,201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1,318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1,117萬元,照列。
  • (三)解繳公庫
    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3項
    1.「新住民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編列3億1,318萬元,其中多數以補捐助方式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財團法人或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申辦各項照顧輔導計畫,然經查發現,至106年7月底尚有101至104年度期間核定之計畫共21案(金額1,936萬2千元)仍未結案,其中更有執行期限為102年及103年之案件,至今尚在補正核銷資料者。為避免再發生有相關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不符規定而影響預期效益之情事,爰要求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申請計畫之審查,並強化計畫執行之管控措施,讓新住民發展基金運用得以發揮最大效益。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2.「新住民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編列3億1,318萬元,為移民署投入新住民輔導工作之主要經費來源。查106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僅針對「捐補助辦理經濟困難之設籍前新住民健康保險計畫」、「補助辦理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計畫」以及「補助培訓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相關培力課程」3項業務計畫訂定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總計6,070萬5千元,僅占整體基金預算比例約20%。基金其餘80%經費缺乏績效指標,難以評估業務成效。另查106年度所訂參與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相關培力課程之年度目標值,較以前年度實際數低,未具挑戰性,允宜檢討修正。為督促行政機關善用基金預算,移民署應針對基金關鍵績效提出評估業務成效之相關方案。
  • 提案人
    林麗蟬 
  • 連署人
    曾銘宗 黃昭順 
    3.查「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為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規模最高之工作計畫,惟近年來內政部移民署多將本計畫經費用於媒體宣導,106年度宣導經費編列6,200萬元。行政機關運用媒體宣導推廣多元文化、宣導施政成果本無可厚非,惟不應流於浮濫,只求短期曝光效果,而忽視該預算項目其他重要服務事項(如新住民子女臨時托育、新住民家庭教育及支持服務、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培力等工作事項)。為督促內政部移民署妥善運用新住民發展基金之宣導經費,移民署應主動提報「補捐助辦理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執行情形,包括日期、主要內容、宣導方式、刊登(播出)時間、次數、總金額、託播對象以及辦理單位,並發布年刊彙整年度各項成果並發行。
  • 提案人
    林麗蟬 
  • 連署人
    曾銘宗 黃昭順 
  • 主席
    二、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三、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展基金部分。
    三、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3億2,899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12億2,288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0,611萬5千元,照列。
  • (三)解繳公庫
    無列數。
  • 主席
    三、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四、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部分。
    四、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252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1,922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669萬9千元,照列。
  • (三)解繳公庫
    無列數。
  • 主席
    四、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五、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部分。
    五、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1億3,234萬4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營建署及所屬第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土永續發展基金」1,217萬6千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公庫撥款收入」1,217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016萬8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1億3,234萬4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營建署及所屬第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土永續發展基金」1,217萬6千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1,217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016萬8千元。
  • 3.本期賸餘
    無列數。
  • (三)解繳公庫淨額
    無列數。
  • 主席
    五、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部分。
    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7億3,550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8億4,450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1億0,899萬9千元,照列。
  • (三)解繳公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無列數。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
    無列數。
  • (八)通過決議3項

    1.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7年度編列「其他業務收入─其他補助收入」國庫撥補13億5,638萬元,預計該基金107年底之現金及流動金融資產餘額81億5,605萬3千元、基金餘額100億564萬9千元、淨值95億3,794萬4千元。但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近年度之財務狀況顯示,該基金之資產配置係以現金為主,預計107年底現金占基金資產與淨值之比率分別為78.8%及85.5%。然該基金任令鉅額資金閒置之情形,應思考其提升基金運用效益之計畫,俾達國家整體財務之效率性。因近年來政府持續撥補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致該基金餘額自105年底起已達百億元,惟107年底預計現金餘額81.56億元,占資產之比率達78.8%,顯示該會之餘裕資金龐鉅,然預計財務收入之利率僅0.49%,該會應強化餘裕基金運用效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此情形提出改善方案,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Kolas Yotaka 洪宗熠 
    2.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計之107年度財務收入利率僅0.49%,考量到近年來國庫收支失衡,國家財務窘迫,而原住民族發展基金之餘額已達百億元,不應閒置而不多加利用。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檢討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運用,並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其邁 
  • 連署人
    Kolas Yotaka 趙天麟 
    3.截至106年8月底,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之逾放比率攀升至13.15%,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檢討審核貸款之流程,研擬逾放問題之對策,並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其邁 
  • 連署人
    Kolas Yotaka 趙天麟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內政委員賴召集委員瑞隆、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出席說明。
  • 主席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甲、交通部主管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部分。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689億8,622萬7千元,增列:
    (1)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項下「其他業務外收入」之「依法分配收入」3,000萬元,另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隨同調整再增列1,813萬2千元。
    (2)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億元(科目自行調整)。
    (3)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業務收入」2億5,000萬元(含「租金及權利金收入」5,000萬元、「投融資業務收入」2億元)。
  • (4)觀光發展基金1億0,877萬元

    「勞務收入」項下「其他勞務收入」2,877萬元。
    「業務外收入」8,000萬元。
    共計增列5億0,690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94億9,312萬9千元。
  • 2.業務總支出
    原列393億0,532萬7千元:
    (1)配合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收入」項下「其他勞務收入」增列,應隨同修正增列觀光發展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中佣金、匯費、經理費及手續費之委託代收機場服務費手續費71萬9千元。
  • (2)減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4,264萬2千元

    「服務費用」2,000萬元〔含「修理保養及保固費」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
    「材料及用品費」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1,100萬元(含「水電費」1,00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
    「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164萬2千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64萬2千元、「公共關係費」100萬元)。
  • (3)減列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00萬元

    「業務成本與費用」800萬元〔含「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300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500萬元(均含「旅運費」,科目均自行調整)〕。
    「業務外費用」項下「其他業務外費用」200萬元。
    (4)減列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旅運費」10萬元。
  • (5)減列觀光發展基金5,200萬元

    「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300萬元(含「I-center旅服創新」100萬元、「台灣好玩卡推廣計畫」200萬元)。
    「服務費用」2,800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0萬元、「專業服務費」8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
    「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2,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1億0,402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2億0,130萬4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296億8,090萬元,增列6億1,092萬5千元,改列為302億9,182萬5千元。
  • (三)解繳公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59億7,676萬5千元,減列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9,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8億8,676萬5千元。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通過決議111項

    1.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7年度預算有關航空警察局共編列31億9,176萬5千元,有鑑於航空警察局其人事費、業務費用編列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中,與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之本質嚴重不符,為避免航警局預算違法編列,爰凍結該預算之十分之一,由交通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內政部警政署跨部會協商將航空警察局預算編列回歸內政部警政署,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素月 鍾佳濱 林俊憲 李昆澤 周春米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2.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7年度預算有關「勞務承攬」編列3億3,732萬5千元,預計進用795人,較106年增加12人,然而勞務承攬容易造成同工不同酬,薪資階層化問題,且民航局應重新盤點相關人力之配置,重新檢視各單位工作分配狀況,避免濫用勞務承攬人力,並應積極保障勞務承攬勞工權益,爰此,凍結該預算之五分之一,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針對人力配置,工作分配狀況進行盤整,並就勞務承攬人力之勞動權益保障進行說明,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寶清 陳歐珀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洪慈庸 趙正宇 
    3.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國外旅費654萬8千元,「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國外旅費407萬7千元,惟民航基金106年度相關預算編列1,062萬5千元,但依106年度1至6月出國計畫執行情形表所示,相關預算僅執行196萬4千元,執行率僅18.5%,相關預算能否執行完全尚未可知,爰此,凍結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7年度有關前揭「國外旅費」之五分之一,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就出國計畫重新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寶清 陳歐珀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4.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大陸地區旅費132萬8千元,「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大陸地區旅費63萬4千元,惟依據民航局106年度1至6月赴大陸地區計畫執行情形表所示,106年1至6月全無前往大陸地區,相關預算能否執行尚未可知,爰此,凍結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7年度有關前揭「大陸地區旅費」之五分之一,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就赴大陸地區計畫重新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寶清 陳歐珀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5.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租金與利息」之局屬作業單位編列1,456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數之五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鍾佳濱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施義芳 
    6.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7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1億8,034萬5千元,其中包括外包費1,218萬2千元。
    惟民航局身為政府機關,竟帶頭違法大量運用非典型人力,讓勞工無法穩定就業、破壞就業市場機制。其中文書處理、一般庶務作業乃至圖書室服務係由民航局員工所應自行處理,不得外包由委外廠商處理,顯有疏失。爰此,凍結107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1,394萬2千元之五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素月 鍾佳濱 林俊憲 李昆澤 周春米 趙正宇 
    7.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7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億3,463萬9千元,查105年度該項目決算數為6,993萬7千元、預算執行率39.8%,104年度決算數6,331萬7千元、預算執行率64.9%,顯見此項目預算執行率低下,然民用航空局卻逐年增加此項目預算,疑有浮編預算之嫌,為避免公帑之浪費,凍結該預算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陳歐珀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8.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7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億3,463萬9千元。依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三)中,明訂「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且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之10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中,第四、(二)、9點也規定「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費用應儘量減編」同時,行政院106年訂頒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第伍、二、(一)點則要求,也提到未合時宜或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的計畫、預算,都應檢討停辦、減辦。
    民航局列出之多項委辦業務中,多數業務應可改以自行辦理、多機關合併辦理,並應檢討業務流程,節省開銷。由於編列預算龐大,各項計畫之內容、時程,皆未列出。爰此,凍結該預算之十分之一,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寶清 李昆澤 陳歐珀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9.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7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編列41億7,399萬元,包含專案計畫3億3,512萬2千元、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38億3,886萬8千元,較106年度減少55.3%。經查,本基金近年固定資產建設改良計畫執行進度偏低,如105年僅25.97%,主因係前置規劃尚未獲核定或未臻完備即編列預算、預算未覈實編列、招標不順或工程履約糾紛等因素影響。107年度雖已按照工程進度及執行能力減列預算,但相關工程管理督導仍有待加強。故凍結該預算之十分之一,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鄭寶清 林俊憲 陳歐珀 李昆澤 周春米 趙正宇 
    10.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有關「勞動派遣進用」及「勞務承攬進用」合計編列3億6,541萬1千元,預計進用611名非典型雇用人力(勞動派遣42人,勞務承攬569人),然而非典型人力之運用,容易導致薪資低、工作不穩定等勞動權益問題,運用相關人員應更加謹慎,爰此,107年度預算有關「勞動派遣進用」及「勞務承攬進用」合計編列3億6,541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於3個月內,就相關人力運用之必要性、勞動權益保障之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寶清 鍾佳濱 陳歐珀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黃國書 葉宜津 
    11.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維護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辦理國道改善工程可行性研究費及先期規劃作業費編列1,686萬1千元。經查台中市政府已於105年提出「國道1號臺中路段增設系統交流道銜接台74線」之可行性研究,並經行政院核定在案,由交通部高公局辦理規劃設計。
    惟本案原定建設期程約7年(其中施工工期約3年),預計110年完工;然而目前規劃之進度落後,將致使台中市區大雅交流道交通壅塞之狀況無法儘速改善。爰此,凍結國道改善工程可行性研究費及先期規劃作業費編列1,686萬1千元之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黃國書 周春米 
    12.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維護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辦理國道高速公路設置LED路燈策略與試辦計畫分析委託專業技術服務編列106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佳濱 鄭寶清 李昆澤 黃國書 陳歐珀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洪慈庸 葉宜津 
    13.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服務費用─郵電費」編列1億5,203萬3千元,其中編列電子收費違規逕舉罰單、欠費強制執行及首次書面通知等所需郵寄費用1億4,330萬元。經查,國道通行費逾期欠費自102年至106年7月底餘額分別為3,115萬4千元、1億4,660萬元、2億7,075萬8千元、4億4,703萬9千元、5億4,761萬5千元,而為了追回這些欠費,國道基金同期分別編列823萬2千元、1,335萬1千元、5,886萬4千元、1億3,476萬8千元、1億4,186萬1千元的郵費來追繳,相較之前102年度國道基金1元的郵費預計要追回7.84元的欠費,但到106年度1元的郵費預計只能追回3.86元的欠費,並不符合經濟上的效益。爰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服務費用─郵電費」中電子收費違規逕舉罰單、欠費強制執行及首次書面通知等所需郵寄費用編列1億4,33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請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進行檢討並提出改善具體作法,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鍾佳濱 陳歐珀 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黃國書 洪慈庸 葉宜津 
    14.有鑑於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之外包費,辦理國道5號雪山隧道自衛消防工作委外48人經費編列3,804萬元,經查:106年9月6日一輛名車行經國5號雪隧時,因爆胎致車輛起火,但現場消防水帶出現破洞無法滅火,最後只能眼睜睜看著火海吞噬整輛車,事件後,高公局在雪隧通車10年後雖首度全面更新水帶,卻也突顯國內有必要跨部會提升長隧道消防設備管理機制,並有消防專業單位監督檢查之問題。全台最長隧道的雪隧,消防設備因不僅不屬於消防單位列管,用路人生命安全只能交到非消防專業的道路主管機關手中,隧道內一千兩百條消防水帶,每月僅由高公局外包的一家空調水機電廠商維護,且靠肉眼、觸摸檢查是否破損,高公局及消防單位更無抽檢複檢機制?為改善安全顧慮並釐清權責,爰凍結該筆預算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之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鍾佳濱 黃國書 洪慈庸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李昆澤 葉宜津 
    15.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之外包費,辦理地磅系統維護委外費用編列7,342萬2千元,但國道高速公路因超載而造成憾事之相關事故頻傳,經查106年度至9月起各地磅站過磅紀錄,南下地磅站的違規比例,明顯高於北上,南下地磅站的過磅次數卻明顯低於北上,且在國道1號南下造橋地磅站、后里地磅站,甚至出現0次與4次之紀錄,明顯有管理上之缺失。
    如今南下超重車輛已有重大交通事故之前例,高公局應儘快檢討相關措施,並追蹤後續地磅站執行情形,委員於106年11月2日於委員會質詢時已建請高公局儘快檢討,但至今仍未收到相關說明,因此凍結該筆預算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提出相關檢討報告、未來相關規劃,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寶清 陳歐珀 鍾佳濱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李昆澤 黃國書 洪慈庸 葉宜津 
    16.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國外旅費84萬3千元。105年度實際出國計畫6項,與原計畫數同,經變更計畫者有2項,國外旅費預算數84萬3千元,決算數58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69.87%,容有偏低。另105年度出國報告之建議項數26項,已採行件數9項,採行率僅34.62%,實屬偏低,允宜加強出國目的與實務運用之結合,以提升顯出國計畫效益。綜上,應配合業務需求,覈實編列預算,爰國外旅費編列84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書 林俊憲 李昆澤 周春米 趙正宇 鄭寶清 葉宜津 
    17.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公共關係費」編列80萬元,和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之國會聯絡、新聞聯繫和加強與友好國家合作及技術交流等業務,有所重疊,該項預算編列顯欠考量,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此,「公共關係費」預算編列8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書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18.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於「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公共關係費」編列80萬元,用於協調高鐵營運安全管理、治安維護等業務之費用。
    惟探究本基金設置宗旨,該基金係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作業基金,與上述費用使用目的不符,爰凍結該筆預算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素月 鍾佳濱 林俊憲 李昆澤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黃國書 鄭寶清 葉宜津 
    19.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於107年度預算「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有關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續編列107萬3千元,用於高鐵左營車站、苗栗及雲林附屬事業用地開發作業委託專業顧問服務協助辦理所需經費。惟查該計畫歷年度預決算數,104年度法定預算數225萬元,決算數177萬元;105年度法定預算數252萬元,決算數65萬6千元;106年度預算數200萬元,截至10月底止實支數20萬5千元;復聯外道路計畫之工程部分將於106年6月屆期,雲林站原3項未完工程「新闢高鐵橋下道路車站北側」、「新闢高鐵橋下道路車站南側」與「土庫交流道連絡道改善」等因涉雲林地區地層下陷問題整併為「車站北側道路改善工程」及「車站南側道路改善工程」2項,相關工程未能如期完工。綜上,「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歷年度預算編列過於寬鬆且執行率不彰,故凍結該筆預算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針對上述執行率偏低及工程延宕問題研議改善方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鍾佳濱 黃國書 周春米 洪慈庸 鄭運鵬 鄭寶清 葉宜津 
    20.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其他業務費用」項下之「雜項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07萬3千元,辦理高鐵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而本計畫為高鐵左營車站、苗栗及雲林附屬事業用地開發作業之需,委託專業顧問服務協助辦理所需經費。然聯外道路計畫未來將仰賴後期各項收入彌補虧損及償還債務,但高鐵苗栗及雲林站區自104年度通車後,尚未招商開發,影響高鐵站區開發收入,允宜加強檢討相關財務控管機制,以免影響高鐵基金整體財務狀況。爰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107萬3千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達成目標之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洪慈庸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李昆澤 黃國書 葉宜津 
    21.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於107年度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3,390萬元,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希望藉由補助雲林地區農民轉種旱作,改善地層下陷問題。惟地層下陷問題應回歸農委會及地方政府解決,由高鐵局補助並不恰當,且近年補助農民轉作效果不彰,且據農委會調查,農業用水與當地地層下陷問題並無關聯。爰此,凍結該筆預算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該計畫之必要性及成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陳歐珀 黃國書 鍾佳濱 林俊憲 鄭運鵬 周春米 鄭寶清 李昆澤 洪慈庸 陳素月 葉宜津 
    22.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於107年度預算「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3,390萬元,用於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輔導彰化縣南部與雲林縣高速鐵路軌道左右各1.5公里地區農民從事低耗水性農業生產及調整生產措施。惟「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自102年實施起迄今,如當地農民配合意願、推動旱作後地層下陷改善情形等,預算書中皆無從得知,無法評估補助效益,故凍結該筆預算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於3個月內針對該補助案相關效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鍾佳濱 黃國書 周春米 洪慈庸 鄭運鵬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23.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之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有關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編列3,390萬元,用於補助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惟查該補助計畫並未詳細敘明辦理內容,其效益亦不清。爰此,凍結該筆預算十分之一,待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趙正宇 鄭寶清 李昆澤 黃國書 鄭運鵬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24.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3,390萬元,為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之「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為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委員能確實掌握該補助計畫之執行進度,爰此,凍結該筆預算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書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李昆澤 洪慈庸 鄭寶清 鄭運鵬 陳素月 葉宜津 
    25.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3,390萬元,惟查本項係補助「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此計畫期程自103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且此為跨新舊政府之長期計畫,執行情形成果應定時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爰此,凍結該筆預算十分之一,待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就此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洪慈庸 黃國書 鄭運鵬 陳素月 葉宜津 
    26.有鑑於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涉及開發工程之長期投資」項下「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編列7億2,094萬1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7億0,096萬元,增加編列1,998萬1千元,也遠高於105年度之決算數6億6,966萬1千元,顯見該預算應更撙節編列。另經查: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迄今約20年,惟仍有逾四成面積土地尚待執行,影響高鐵站區土地開發進度及開發經費之回收,允宜積極辦理;有鑑於本計畫將於108年底屆期,後續待處分土地、各站盈餘分配及負債處理等宜及早規劃協調,俾利計畫目標之達成。爰此,凍結該筆預算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書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李昆澤 洪慈庸 鄭運鵬 鍾佳濱 鄭寶清 葉宜津 
    27.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承攬」編列2億3,525萬5千元,預計進用630人,較106年度之預算增加3,244萬2千元,增加38名承攬人力。惟勞務承攬屬非典型雇用,政府機關應盡量減少此種人力進用方式,又該預算數額及預計進用人力皆較106年度增加許多,觀光局卻未於預算書中說明原因,更應重新檢討,爰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人力運用狀況之說明與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寶清 鍾佳濱 洪慈庸 林俊憲 李昆澤 鄭運鵬 黃國書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28.交通部觀光局研擬「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106─109年)」相關計畫推動我國觀光多元市場及轉型,惟查該計畫雖經行政院原則同意訂定,相關計畫迄106年8月仍未經行政院核定,且觀光局自104年起推動「觀光大國行動方案」,計畫總需求157.81億元,尚未執行完畢,且其中許多子計畫相似程度甚高,逕以新計畫更替,不易釐清原計畫之執行情況。新舊計畫如何銜接?如何提升計畫執行之效益?觀光局未在預算書內說明,爰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106─109年)」編列38億3,945萬2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檢討改進相關計畫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寶清 鍾佳濱 洪慈庸 林俊憲 李昆澤 黃國書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29.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編列38億3,945萬2千元,為促進臺灣觀光質量優化發展,辦理開拓多元市場、推動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及推展體驗觀光等重要計畫。經查,「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係取代執行中之「觀光大國行動方案(104─107年)」,然「觀光大國行動方案」18項子計畫中,旅宿業品質精進計畫、旅宿業創新輔導計畫、旅宿業綠色服務計畫等多項子計畫執行率不佳,執行中逕行變更計畫,不易釐清原計畫執行成效,實有必要加強說明;且詢據觀光局於106年9月底略以,該計畫書(草案)尚於報核修正階段,尚未經行政院核定,且未提供完整計畫供審議,尚難據以瞭解重要觀光計畫之全貌,恐有違預算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之規定。故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編列38億3,945萬2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檢討「觀光大國行動方案(104─107年)」多項子計畫執行率不佳原因,並針對「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計畫之具體內容,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俊憲 鍾佳濱 鄭運鵬 黃國書 趙正宇 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30.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營運計畫編列38億3,945萬2千元,欲透過「開拓多元市場、活絡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及推廣體驗觀光」等5大策略達成觀光產業優化轉型、開發在地旅遊亮點、引導智慧觀光加值應用、推廣綠色運輸及關懷旅遊等目的。
    惟查本計畫目前尚未通過行政院院會核定,故觀光局逕行編列預算明顯不符合《預算法》第34條之精神,預算編列有欠妥適;又該局為何逕以未核定之前開計畫取代尚在執行中「觀光大國行動方案(104─107年)」,而就其計畫目的與執行必要性以及預期效益,均未有詳細之說明與分析。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營運計畫編列38億3,945萬2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黃國書 
    31.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編列38億3,945萬2千元,以促進臺灣觀光質量優化發展,辦理開拓多元市場、推動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及推展體驗觀光等重要計畫。
    經查,觀光局於104─106年度所辦理之觀光大國行動方案,年年編列鉅額預算辦理各項獎助、補助、捐助方案,惟成效不佳、眾多子計畫執行率低落,甚至106年度預算編列觀光大國行動方案經費42億6,500萬元,至106年10月底僅執行10億2,277萬8千元,執行率僅24%,執行率有待質疑,更有許多補助費用不當引發社會大眾質疑,然107年度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顯有失當。
    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編列38億3,945萬2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將相關辦理情形與104─106年度觀光大國行動方案預算執行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素月 李昆澤 鍾佳濱 趙正宇 林俊憲 鄭運鵬 黃國書 周春米 鄭寶清 洪慈庸 葉宜津 
    32.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僅在105年12月於行政院院會進行專案報告,尚未獲得行政院核准。觀光局逕自於107年度觀光發展基金中,針對該計畫編列預算,顯有違反預算法之虞。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編列38億3,945萬2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鴻鈞 鄭寶清 陳雪生 趙正宇 徐榛蔚 林俊憲 黃國書 
    33.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Tourism 2020台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編列38億3,945萬2千元(如包含觀光局公務預算「國家風景建設計畫」28億7,237萬7千元,則達67億1,182萬9千元),係取代過去「觀光大國行動方案(104─107年)」,辦理促進台灣觀光質量優化發展,辦理「開拓多元市場」、「推動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及「推展體驗觀光」等5項重要計畫、16項子計畫。惟經查,「Tourism 2020台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所辦理5項重要計畫、16項子計畫,多為「觀光大國行動方案(104─107年)」的調整,難以了解「Tourism 2020台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與過去計畫的異同以及所要達到的效益。爰「Tourism 2020台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編列38億3,945萬2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就「Tourism 2020台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的內容及所要達到效益,及「觀光大國行動方案(104─107年)」執行結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鄭運鵬 黃國書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34.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編列38億3,945萬2千元,該項計畫為107年度新興計畫,然而該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計畫未經核定就編列預算,顯欠覈實,爰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編列38億3,945萬2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鄭寶清 鄭運鵬 黃國書 趙正宇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35.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3,370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書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林俊憲 
    36.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義(志)工服務費」編列1,070萬2千元,用途為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及旅遊服務中心志工服務費,運用志願服務人力或可彌補人力不足之處,但相關預算之支用狀況應更明確,且應與周邊大學系所服務學習課程進行合作,減少不必要之開支,爰此,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就志願服務人力使用情形與必要性,並研議與學校合作之可行性,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鄭寶清 鄭運鵬 黃國書 趙正宇 周春米 陳素月 洪慈庸 葉宜津 
    37.交通部觀光局雖然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取締非法旅宿,然而非法旅宿仍有持續成長趨勢,顯見一味取締非法旅宿的作法未見成效,觀光局理應從其他層面著手去輔導非法旅宿轉型或是提出因地制宜的旅宿成立標準。爰此,針對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其他勞務成本─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協)助政府機關(構)─Tourism 2020台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之旅宿業品質化: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取締非法旅宿稽查、查緝績效獎金、民眾檢舉獎金編列4,0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針對輔導與嚴懲非法旅宿業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鴻鈞 鄭寶清 趙正宇 陳雪生 徐榛蔚 林俊憲 李昆澤 黃國書 
    38.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協)助政府機關(構)」之「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編列11億3,680萬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旅宿業品質化編列4,000萬元,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取締非法旅宿稽查、查緝績效獎金及民眾檢舉獎金。
    惟我國近年來一般旅館及民宿家數及房間數逐年增加,一般旅館及民宿家數至106年8月底分別增加至3,811家及8,173家,房間數則分別增加至16萬餘間及3萬餘間,其中未合法旅館及民宿分別有572家及589家,房間數則分別增加至1萬餘間及0.3萬間,非法家數及房間數尚有不斷增加之趨勢,然相關查緝取締經費竟刻意減少,顯有對非法旅宿業者有刻意放水之嫌。
    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協)助政府機關(構)」之「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旅宿業品質化編列4,0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非法旅宿稽查之檢討及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素月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鄭運鵬 鄭寶清 黃國書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39.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協)助政府機關(構)」之「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台灣好玩卡推廣計畫」編列4,380萬元,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台灣好玩卡規劃、推廣。惟經查,「台灣好玩卡推廣計畫」107年度所編列經費4,380萬元,較106年度2,800萬元增加1,580萬元,但知名度仍相當低,幾乎無人知道「臺灣好玩卡」這個產品;且「台灣好玩卡」是由各縣市政府整合地方資源,推薦在地特色景點,並提供「限時限地」交通和景點專屬優惠的電子票卡,中央政府只有補助推廣,未能有整體的規劃與輔導。爰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協)助政府機關(構)」之「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台灣好玩卡推廣計畫」編列4,38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鄭運鵬 黃國書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40.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協)助政府機關(構)」之「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共11億3,680萬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觀光景點聯外交通接駁、導引服務、旅遊資訊服務整合及宣傳推廣等經費8,000萬元;並捐助國內團體經費中辦理觀光景點聯外交通接駁、導引服務、旅遊資訊服務整合及宣傳推廣等編列經費7,500萬元;以及行銷與業務費用編列2,900萬元辦理臺灣好行服務升級,旅遊景點及活動接駁、整體行銷宣傳、管理稽查、旅遊套票規劃等,合計1億8,400萬元,與106年度預算編列費用相同。
    然查該計畫106年度總經費編列1億8,400萬元,截至106年10月底僅執行4,272萬元,執行率低於24%。爰此,前述預算1億8,4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執行率低落之檢討及改善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素月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鄭運鵬 黃國書 周春米 鄭寶清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41.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之「台灣永續觀光年計畫」編列2,000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Tourism 2020台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之「台灣永續觀光年計畫」編列1,450萬元,「台灣永續觀光年計畫」共計編列3,450萬元,其預算用於補助地方政府配合辦理海灣旅遊年,但於勞務成本說明為6縣10島,行銷業務費用說明為5縣8島,說明不一致,且台灣四面環海,除南投縣外,皆有臨海,辦理活動之目的與內容應更加清楚,爰此,前述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就海灣旅遊年辦理之詳細計畫辦法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鍾佳濱 趙正宇 林俊憲 鄭寶清 鄭運鵬 黃國書 周春米 陳素月 洪慈庸 葉宜津 
    42.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旅行業品牌化編列900萬元,其用途為補助旅行業包裝無障礙及銀髮族旅遊產品,過去(104─105年)觀光局辦理無障礙及銀髮族旅遊推廣計畫其執行目標為輔導建構無障礙旅宿環境,然而相關預算執行率僅有10.62%,顯示無障礙旅宿環境仍未建置完全,相關產品能夠順利推動仍有疑問,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旅行業品牌化編列9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就無障礙及銀髮族旅遊改善狀況,及無障礙旅宿環境建置狀況,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鄭運鵬 黃國書 周春米 趙正宇 鄭寶清 陳素月 洪慈庸 葉宜津 
    43.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國內團體」之「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編列3億1,700萬元,其中補助觀光遊樂業優質化編列1億元,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之觀光遊樂業優質化編列600萬元辦理輔導業者與相關通路進行合作及加強宣傳。
    經查,觀光局於104─107年辦理觀光大國行動方案計畫,針對觀光旅業者至105年度底已提供2億餘元補助,106年至10月底亦提供5,000萬元之補助,甚至104年觀光局更補助國人住宿遊園精采行實施計畫,卻從未要求觀光旅遊業者提供相關回饋我國民眾之機制,變相將其提升品質之費用轉嫁予全民。且104年八仙塵爆後,觀光局對傷患不聞不問,更未對國內觀光遊樂業進行全面性檢視,顯見觀光局嚴重失職。爰「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項下觀光遊樂業優質化編列1億0,6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本計畫執行率低落檢討及改善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素月 李昆澤 鄭寶清 鍾佳濱 林俊憲 黃國書 鄭運鵬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44.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廣(公)告費」之「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國際市場開拓計畫編列8億5,055萬2千元,辦理主要客源市場媒體廣告採購7億2,000萬元、全球宣傳媒體廣告採購計畫1億3,055萬2千元,以為將台灣觀光產品向國際推展及提高台灣的國際視野。惟經查,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但觀光發展基金進行主要客源市場及全球宣傳媒體的採購,仍以日、韓為大宗,對於東南亞及泰印菲等國之經費卻停滯不前;此外,觀光發展基金於104年度編列其他新興市場之媒體採購經費,由104年度的6,000萬元,成長至107年度的2億3,000萬元(如下表),卻未說明何謂「其他新興市場」及其預期效益。爰「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廣(公)告費」之「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國際市場開拓計畫編列8億5,055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就宣傳媒體採購策略、執行情形與效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資源來源
    整理自各年度預算書。
  • 提案人
    周春米 李昆澤 鍾佳濱 趙正宇 黃國書 林俊憲 鄭運鵬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45.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廣(公)告費」之「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國際市場開拓計畫之主要客源市場媒體廣告採購編列7億2,000萬元。從其所列內容來看,日本市場高達2億1,000萬元,歐美市場僅7,000萬元,其他新興市場編列2億3,000萬元。然日本因鄰近我國,藉由地利之便,目前來台觀光數每年皆位居前3名,實無須編列過多預算再加以行銷;為提振我國觀光,應將有限資源拓展在其他市場,像歐美高端團就值得加以重視行銷,另中東高所得國家等新興市場,也應積極提升宣傳及誘因爭取來台,才能突破外國觀光客來台旅遊的侷限性,真正促進我國觀光產業的向上發展。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廣(公)告費」之「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國際市場開拓計畫中主要客源市場媒體廣告採購編列7億2,0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歐珀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趙正宇 鄭運鵬 鄭寶清 黃國書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46.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之「代理(辦)費」中「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觀光關鍵人才培育編列1,700萬元做為觀光關鍵人才培育,但此項人才培育已辦理多年,政府應投入之拋磚作為已足,實應回歸業者自行培育,否則業界人才培育卻由政府出錢成為常態,各行各業均要求比照,政府並無力支應,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鄭寶清 黃國書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47.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之「代理(辦)費」中「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觀光關鍵人才培育之辦理旅宿業經理人及基層從業人員教育訓練等相關經費300萬元,此項經費不應由政府出資辦理,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鄭寶清 黃國書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48.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之「代理(辦)費」中「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觀光關鍵人才培育之委託辦理旅宿業從業人員線上教育訓練、教材編製等經費300萬元,此項經費不應由政府出資辦理,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鄭寶清 黃國書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49.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之「代理(辦)費」中委託辦理好客民宿遴選活動等相關經費1,200萬元,但辦理此項遴選活動對觀光實無任何助益,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趙正宇 鍾佳濱 林俊憲 黃國書 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50.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之「代理(辦)費」中辦理旅行業經理人、導遊、領隊職前訓練、觀光從業人員在職訓練、培育教案編撰及辦理觀光相關活動3,660萬元,但此項對應收入僅為3,485萬元,等於變相補貼175萬元,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鄭寶清 黃國書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51.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歷年均編列預算進行觀光相關研究。經查雖連年辦理「旅遊市場結構分析」及「觀光產業人才供需調查」等兩項研究,惟國內旅遊市場近年以大幅由傳統旅行社代辦理旅遊業務型態轉為個人深度自由行之型態,顯然「旅遊市場結構分析」之研究並未確切掌握趨勢;且「觀光產業人才供需調查」雖採滾動式之檢討,亦未就國家政策方向與國際發展以及國內旅遊市場即時變化而提出適時之方針;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之旅遊市場結構分析編列400萬元及觀光產業人才供需調查編列200萬元共計編列6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黃國書 
    52.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電腦軟體服務費」之辦理觀光產業數位服務提升暨網絡資訊整合計畫編列1,460萬元,經查觀光發展基金項下已編列為數不少之預算進行相關觀光資訊系統之建置、升級、更新、維護;又該局並未就該計畫之內容詳細說明,且該計畫之效益亦不清。為求預算之撙節使用,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黃國書 
    53.台中國際機場自升格以來客貨運量均呈現穩定增加趨勢,然而相關軟硬體設施改善工程進度延宕,執行率不佳,導致機場服務提升有限。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善盡督導之責,督促機場改善工程順利進行,並提升航站內餐飲、購物及免稅商店服務能量,以符合旅客需求,進而提升機場營運績效,帶動地方觀光、產業及商務發展。
  • 提案人
    洪慈庸 鄭寶清 林俊憲 陳歐珀 李昆澤 周春米 趙正宇 
    54.有鑑於遠東航空近期頻出包,不只影響旅客權益,更有危及飛安之疑慮,尤以遠航平均機齡老舊問題為甚。為確保旅客搭機權益,民航局應積極輔導遠航公司朝營造良善營運體質改善缺失,妥善解決當前所面臨之困境,善盡有效監管之職責。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之書面檢討報告,避免憾事一再發生。
  • 提案人
    陳歐珀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55.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7年度預算於松山機場編列收入23億6,100萬1千元,本期賸餘11億3,453萬元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5億5,794萬1千元。經查:國際機場每5年應就國際機場整體規劃進行滾動式檢討,由於「松山機場整體規劃」於106年11月將屆5年,且近年來松山機場資本支出需求不小,允宜加強溝通協調,積極完成「松山機場2030年整體規劃」,俾利國際機場整體開發及資金有效運用。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如何積極完成相關規劃之書面檢討報告,俾利國際機場未來發展。
  • 提案人
    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鍾佳濱 趙正宇 
    56.「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所涉範圍龐巨且作業進度緩慢,107年度雖未編列相關經費,惟106年8月底尚餘可支用預算數高達16.23億元,未依原定計畫支用相關經費,事前規劃有欠周妥。又本計畫之計畫名稱及內容經多次修正,計畫總經費由49億5,802萬1千元,至106年度增加至1,666億9,624萬6千元,不斷攀升;未來資金需求尚有1,646億元(外借資金1,323億元),本案資金需求龐鉅,土地徵收作業時程延宕、土地取得及公共設施費用變動、外在資金成本變動等因素,影響整體財務資金運用,允應嚴格控管資金運用情形,審慎規劃,以利政府資源有效運用。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強化控管之書面檢討報告,以維基金財務健全。
  • 提案人
    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鍾佳濱 趙正宇 
    57.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截至106年度累計預算數20.61億元,但截至106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僅有4.38億元,預算執行率21.25%,進度緩慢,且執行過程多次修正內容,表示事先規劃欠妥。同時,計畫經多次修正後,總經費攀升至1,667億元,金額龐大,相關資金需求允宜審慎規劃與運用,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加速航空城」之書面報告,與各委員共同討論,嚴格控管資金運作,維持基金財務健全。
  • 提案人
    鄭寶清 李昆澤 鍾佳濱 周春米 陳歐珀 林俊憲 趙正宇 
    58.「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係為配合政府推動「桃園航空城計畫」所辦理區段徵收業務,總經費1,666億9,624萬6千元,實施期程自99至118年,該計畫至106年度累計預算數20.61億元,然而截至106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4.38億元,預算執行率僅21.25%,執行進度緩慢,顯見規劃有欠周妥。有鑑於本計畫資金需求甚鉅,外在變動因素甚多,容易影響整體財務資金運用,故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應嚴格控管資金運用情形,審慎規劃,以利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 提案人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59.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建設計畫」,計畫名稱及內容經多次修正,原由「桃園基地軍事設施代拆代建工程(99─103年)」,至105年度修正名稱為「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截至106年度累計預算數20.61億元,截至106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4.38億元,預算執行率僅21.25%。
    計畫總經費由49億5,802萬1千元,至105年度調整為1,397億1,219萬元,106年度增加至1,666億9,624萬6千元,不斷攀升;未來資金需求尚有1,646億元(外借資金1,323億元),本案資金需求龐鉅,土地徵收作業時程延宕、土地取得及公共設施費用變動、外在資金成本變動等因素,影響整體財務資金運用。
    綜上,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提升執行率及改善財務結構計畫」之書面報告,並請積極辦理,並嚴格控管資金運用情形,以為基金財務健全。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陳雪生 李昆澤 周春米 陳歐珀 鍾佳濱 
    60.民航局於88年度辦理「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其中「航空客貨運園區」為「遠雄自由貿易港區」已於94年啟用;另「航空客運園區」包括各項公共設施,包括道路、全區管線地下化及污水處理廠等。有關桃園航空客運園區污水處理廠,原預計完工後由前桃園縣政府(改制後為桃園市政府)接管,惟自94年完工驗收後,尚未順利完成移交接管並閒置迄今。該污水處理廠興建成本4億8,677萬6千元及累計至106年7月底止之維護費用共計支出1,945萬4千元,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投入經費已逾5億元,相關設備隨時間折損卻未能有效運用,爰此,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空間活化計畫書」之書面報告,並請落實執行,以利資產活化。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陳雪生 陳歐珀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61.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預算長期以來都編列在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已於99年決議,自101年度起,航警局之預算應回歸體制,航警人事、業務等費用,不得再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支出。
    航警局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在107年度預算的勞務成本中,卻仍可於勞務成本明細中,見到航警局之人事加班費、津貼獎金、福利費等。而在服務費用中,也可見航警局之水電費、電郵費、旅運費等,仍持續編列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此與基金本質不合。同時,鐵路警察、國道警察、高鐵警察之預算都編在警政署,航警預算也應回歸體制。
    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擬相關辦法,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檢討分析過去3年編列狀況,維持基金運作之健全。
  • 提案人
    鄭寶清 李昆澤 陳歐珀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62.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5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可用預算數97億4,741萬4千元,決算數25億3,098萬7千元,執行率僅達25.97%,低於104年度執行率38.65%,執行績效欠佳。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5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預算執行績效欠佳案件為數甚多,經彙整其落後原因,多為前置規劃尚未獲核定或未臻完備即編列預算、預算未覈實編列、招標不順或工程履約糾紛等因素影響,致未能按原定期程完成。
    綜上,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配合我國民航事業之發展及飛航安全,統籌辦理民航作業所需各項基礎建設,爰此,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提出「提高成效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並審酌執行能力覈實編列預算。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陳雪生 李昆澤 陳歐珀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63.為提振東部地區觀光發展,交通部刻正研議之「花東永續旅遊自主門戶整合行銷計畫」,內容包括整合行銷、創意旅程、包機補助、藍色公路航線補貼、臺鐵北迴線專列等等,目的在使其自成一個旅遊區域,避免因對外交通障礙而導致觀光發展受限。其中,國際航線之包機補貼是該計畫中至為關鍵的方案之一。然而,因花蓮、台東現行航班少,致使機場利用率低,導致相關票務、勤務費用變相增加。為鼓勵國籍、外籍航空公司飛行花、東對外國際包機航線,爰此,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主動聯繫觀光局,研議花蓮機場國際航線之相關地勤費用補貼方案,納入「花東永續旅遊自主門戶整合行銷計畫」,以提高航空公司飛航之意願,振興東部地區觀光發展。
  • 提案人
    鍾佳濱 趙正宇 林俊憲 李昆澤 周春米 蕭美琴 
    64.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及「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計編列8,322萬7千元。然攸關大台中地區高速、快速公路網及平面道路車流紓解效率的國道1號銜接台74線規劃,行政院已於106年核定,然迄今已1年餘,仍未見高公局提出規劃報告,爰請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林俊憲 李昆澤 周春米 趙正宇 鄭寶清 葉宜津 
    65.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50萬元,辦理廉政研究案為落實預防貪汙,推動透明化落實內控及課責管理,委託專業或學術機構辦理廉政問卷調查費用。但「廉政」並非是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所主管業務,且廉政主管機關之法務部廉政署106及107年分別已編列有「辦理研究反貪腐政策施行的可行性及公務員廉潔評價或觀感來源民意調查委託研究」116萬6,000元、「辦理公務員廉潔評價或觀感來源民意調查及瞭解我國政府清廉評價策進方法委託研究」112萬元等類似研究。鑑於「廉政」並非國道建設基金之主管業務,且其他政府機關已有類似廉政研究,爰請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鍾佳濱 陳歐珀 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黃國書 洪慈庸 葉宜津 
    66.有鑑於再生胎雖環保但是有很高的風險,許多司機都是想將輪胎用到極限,稍一大意或是不查都是致命的關鍵!又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則》第19之1條規定,除遊覽車及客運全面禁用翻修的再生胎,其他大型車前輪不能用再生胎,後輪則未禁止。然近來高速公路大型車肇事多與使用再生胎易爆胎有關,且學者指出再生胎壽命只有新胎三分之一,不只爆胎機率較高,且再生物品品質難掌控,為維護用路人安全,建議交通部修法大小型車上國道都禁用再生胎。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國道大小型車禁用再生胎之可行性書面評估報告,俾確保用路人之行車安全。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鍾佳濱 洪慈庸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黃國書 葉宜津 
    67.有鑑於紐澤西護欄的特殊在於它「凸」字形的設計,除可區隔車道,也有助事故車彈回車道,減少翻越到對向車道、造成更大事故的機率。然1輛拖板車106年10月底在國道3號爆胎失控衝到對向車道撞及北上轎車,造成轎車內一家3口喪命悲劇。有學者指,國道中央分隔島高度僅80到82公分,與美國相較,似乎保護不足。也有交通學者質疑,台灣高速公路設計規格從中山高1978年完工後幾未與時俱進,國3也沿革中山高設計,中央分隔島高度僅80到82公分,比起美國107公分要求,在保護上是不足的?大貨車、拖板車輪胎直徑常超過1公尺,很容易越到對向車道,十分危險,爰要求交通部督促國道高速公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增進國道紐澤西護欄功能之可行性書面研究報告,避免車輛因護欄保護不足、衝向對向車道所釀成之悲劇。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鍾佳濱 洪慈庸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黃國書 葉宜津 
    68.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將無法追討通行費之主要原因,區分為未懸掛車牌、車牌位置被遮蔽、車牌折曲變形、車牌塗汙、車牌懸掛位置不當等,致無法確切掌握用路人資料。截至106年7月31日止,累計筆數為273萬7,145筆,累積金額2,733萬餘元,累計續辦件數及金額呈逐年增加趨勢。通行費收入為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主要自籌財源,累計至106年7月底通行費逾期欠費5.48億元,計程收費部分自103年度開辦以來成長3.63倍,無法追討案件亦持續增加,影響基金財務,爰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對於通行費逾期欠費清理績效提升,宜研謀善策並定期評估其成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鄭寶清 鍾佳濱 陳歐珀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李昆澤 黃國書 洪慈庸 葉宜津 
    69.根據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統計資料101至105年5年間,國道A1死亡肇事交通事件,前10名肇事原因為:1.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87件;2.未注意前車狀態79件;3.拋錨未採安全措施37件;4.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21件;5.車輪脫落或輪胎爆裂21件;6.酒後駕駛失控18件;7.違反特定標誌線禁制18件;8.人疏失10件;9.超速失控7件;10.逆向行駛6件。
    其中有關「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違反特定標誌線禁制」、「逆向行駛交流道」之行為,與日前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在臉書專頁公布之交流道三寶「交流道倒車」、「交流道螃蟹走」、「交流道停車」相關。經查這些違規行為,在發生肇事才會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否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不遵守高速公路管制規則),只能處罰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
    然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屬於對危險駕駛之處罰,罰則為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考量在高速公路這些三寶違規行為危害性不小於危險駕駛行為,爰要求交通部就高速公路肇事之態樣,就應特別應予防制的駕駛行為,於3個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高速公路危險駕駛行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以提高罰則對駕駛人產生警惕,防止三寶違規的肇事發生數。
  • 提案人
    鄭運鵬 鄭寶清 鍾佳濱 陳歐珀 林俊憲 周春米 李昆澤 趙正宇 黃國書 洪慈庸 葉宜津 
    70.我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為全球首創,2015年獲得國際橋梁隧道及收費公路協會(International Bridge, Tunnel and Turnpike Association, IBTTA)收費系統卓越獎。ETC係由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負責規劃、民間廠商負責建置及營運,已是國際知名基礎建設公私部門夥伴(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案件,目前ETC民間廠商已將在我國執行ETC技術輸出越南、馬來西亞、印度等國家,也與義大利簽署合作備忘錄、白俄羅斯及哈薩克皆派員來台考察。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ETC經驗輸出一條龍,協助國內關連廠商輸出ETC相關技術,應結合交通部通行費收取之公權力行使及民間廠商技術與經驗,評估與ETC民間廠商共同合資成立專案公司,參與國外ETC規劃顧問或興建營運標案,讓政府亦能與民間廠商共享台灣ETC經驗輸出海外碩果,並回饋至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請交通部研議出資與ETC民間廠商共同成立專案公司,共同參與海外ETC標案事宜,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黃國書 葉宜津 
    71.國道3號中寮隧道由於地質斷層位移,橋梁及隧道結構不斷發生變形、損壞情形,高公局為能徹底解決問題,研提「國道3號田寮3號高架橋及中寮隧道中長期改善工程」計畫。經查該計畫預計於107年清明節連假後,因施工需求將該路段南北兩線道僅各留1線道限速讓民眾通行,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允宜加強交通動線之調整與規劃,俾降低對交通衝擊,確保施工與用路人安全。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鍾佳濱 陳歐珀 林俊憲 周春米 李昆澤 黃國書 洪慈庸 葉宜津 
    72.依據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統計,通行費逾期欠費中「計程收費」部分,由103年底之1億1,365萬餘元成長至5億2,570萬餘元,成長3.63倍,逐年快速攀升。另累計無法追討之通行費案件亦逐年增加中,可見現有之改進措施成效不彰。對此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宜另擬辦法,加速清理已有通行費逾期欠費,並遏止欠費案件之成長,以免影響基金財務。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鍾佳濱 陳歐珀 林俊憲 周春米 李昆澤 黃國書 洪慈庸 葉宜津 
    73.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高速公路後續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編列4億0,500萬元,辦理國道之新舊橋梁結構物之檢核與評估,針對1,169座橋梁進行耐震補強,計畫期間自105年1月至114年6月。惟經查,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從93年度起兩度辦理橋梁耐震補強工程,截至105年11月20日止,耗時12年完成696座橋梁耐震補強工程,本次後續計畫準備在10年間完成1,169座橋梁耐震補強工程似有困難。又本項補強工程計畫原規劃區段I應於106年6月陸續辦理工程施工,但實際上106年11及12月始能陸續開工,工程進度落後。鑑於國道橋梁耐震補強工程攸關用路人安全甚巨,爰要求交通部將「高速公路後續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執行情形及如何確實按原訂期程辦理,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鄭寶清 鍾佳濱 陳歐珀 林俊憲 李昆澤 趙正宇 黃國書 洪慈庸 葉宜津 
    74.國道高速公路於102年12月30日全面採用電子計程收費制度,所精簡收費人員共計947人。而勞動部與交通部於105年12月19日會銜發布「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補貼實施要點」,由政府、國道收費員代表、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專案審核小組就收費員就業困難情事、經濟困難狀況及特殊需社會協助事項等因素,公平合理審查個別收費員之補貼金額。
    專案籌措計6億元,並由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分攤補貼之2億元由國道基金支應,而補貼案結束後如有結餘,勞動部將依比例歸還原捐(撥)款單位,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於105年度以併決算方式辦理。
    而勞動部於106年8月17日召開第3次專案補貼審核會議,就收費員賸餘之補貼金額,進行最後階段審議作業。雖然國道收費員自救會已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多數收費員仍有生活困境,急需補貼,審核小組應儘快依照收費員個別需社會協助情事,審核944名收費員(947名收費員中扣除2名公傷假及1名未提出)之補貼費用,並追蹤、檢討相關因應作為,兼顧收費員與政府雙方之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相關書面報告,以利了解辦理狀況。
  • 提案人
    鄭寶清 陳歐珀 鍾佳濱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黃國書 洪慈庸 葉宜津 
    75.勞動部及交通部辦理「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解僱收費員就業安定補貼案」專案籌措補助金6億元,其中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分攤2億元,已於105年度併決算辦理,惟相關協議尚未達成共識;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參與國道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之投資計畫書中承諾國道收費員全數吸收,高公局於103年6月30日檢核遠通電收公司與收費員轉置履約工作,對於遠通電收公司就收費員轉置逾違約改善期完成改善案,處以懲罰性違約金450萬元,經遠通電收公司於103年9月22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本案訴訟程序歷經法院三審判決定讞,確認遠通電收公司已完成收費員轉置履約之義務,依據最高法院105年9月13日民事裁定駁回高公局上訴案,高公局返還遠通電收公司450萬元違約金。復針對平信催繳國道通行費計程收費郵資1.6億元、開放大型重機上國道測試費用等問題,法院皆判決高公局敗訴應支付遠通電收公司費用,顯見當初委由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事宜之合約訂定多有疏漏。爰此,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就當年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之合約疏漏徹底檢討,並就未來簽訂合約可能發生之問題研擬改善及防制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俊憲 鍾佳濱 趙正宇 周春米 李昆澤 黃國書 鄭寶清 葉宜津 
    76.依據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統計,通行費逾期欠費自102年底餘額為3,115萬餘元,至106年7月底餘額達5億4,761萬餘元,其中「計程收費」部分,由103年底之1億1,365萬餘元成長至5億2,570萬餘元,成長3.63倍,逐年快速攀升,復其中無法追討之通行費案件,主要原因為未懸掛車牌、車牌位置被遮蔽、車牌折曲變形、車牌塗汙、車牌懸掛位置不當等,致無法確切掌握用路人資料。爰此,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加強執行欠費追討,並邀集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等單位就上述無法追討原因研擬改善及防制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俊憲 鍾佳濱 趙正宇 周春米 李昆澤 黃國書 鄭寶清 葉宜津 
    77.經查我國近10年發生之國道施工事故已帶走43條人命,而106年8月國道3號發生拖板車追撞事故,導致到場執勤之員警重傷、殉職,凸顯我國國道警察及交通工程人員執勤之環境風險高,欠缺有效之安全防護措施,又國道高速公路局目前亦欠缺緩撞車、移動式護欄等防護設施及機具。
    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作為國道公路建設、維護之專責機構,其任務除應積極辦理道路基礎之建設計畫外,亦應落實施工之安全計畫,以維護一線從業人員之勞動條件與生命財產之安全。爰此,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儘速於2個月內針對緩撞車、移動式護欄或相關防護裝置購置等計畫進行研議,以降低國道施工之風險,確保國道一線從業人員生命財產權之保障。
  • 提案人
    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黃國書 周春米 
    78.國道高速公路近期頻傳多起職業駕駛司機因疲勞駕駛衍生之交通事故,日前國道1號彰化花壇路段方發生冷凍大貨車駕駛疑似因疲勞駕駛,不慎失控滑落邊坡翻覆之意外。疲勞駕駛對於駕駛人身心健康影響甚巨,可能造成駕駛人專注力下降,並導致國道事故發生機率上升,使全體用路人暴露於不必要之事故風險之下,應審慎看待處理。
    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對此曾發表聲明,提醒職業駕駛人務必養足精神再上路,避免疲勞駕駛或精神不濟降低專注力,如精神狀況較差,可至設有駕駛人休息室服務區充分休息後再出發。然而,我國國道服務區駕駛人休息服務室之宣傳、推廣仍有所不足,且部分服務區休息室亦有不足之現象。爰此,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儘速於2個月內針對「國道服務區駕駛人休息室使用」提出具體改善及宣傳推廣之計畫,以提高職業駕駛司機之利用率,降低我國國道高速公路疲勞駕駛事故發生之風險。
  • 提案人
    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黃國書 周春米 
    79.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編列172萬3千元,作業內容包括辦理高鐵營運維修、服務品質、安全監理等查核與研究業務;惟高速鐵路工程局負責包括高速鐵路在內等適用鐵路法規定之鐵路安全監理,106年10月18日高鐵局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備詢時承諾於1個月內公開臺鐵行車事故調查報告,迄今卻仍未公開,顯有怠惰不作為之嫌,故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應確實公布臺鐵行車事故調查報告,並提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林俊憲 鍾佳濱 趙正宇 李昆澤 周春米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葉宜津 
    80.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銷貨成本─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編列12億3,305萬4千元,用於辦理桃園、新竹、臺中、台南等車站特定區商業區或住宅區土地標售作業。惟高鐵車站特定區土地開發計畫於108年度屆期,目前待處分的土地比例尚有四成,且集中在台南站。查高鐵台南車站特定區開發總面積為299.72公頃,高鐵局負責招商之土地計88.16公頃,106年度高鐵局辦理2次(合計13標)土地標售作業,僅有1筆土地標脫(面積0.98公頃);另於106年6月20日旅館業招商開發之土地標案,也因無廠商而流標。截至106年10月底,高鐵局所負責之88.16公頃中,已標售、讓售之土地僅37.19公頃,待處分之可建地面積尚有50.97公頃,顯見行政機關執行不力。爰此,要求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應與地方政府密切研商,積極辦理招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以兌現預計土地收入,符合地方民眾對政府機關之期待。
  • 提案人
    林俊憲 趙正宇 鍾佳濱 周春米 李昆澤 黃國書 鄭運鵬 鄭寶清 葉宜津 
    81.按104年7月經行政院核定之高鐵投資計畫所訂,其自償收入主要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未來特許期間每年分配股利,及台灣高鐵公司返還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五站事業發展用地,稱未來開發所得效益,有關五站區事業發展用地收益涉及開發方式之評估,將於後續完成評估後,再納入計畫修正報核。然高鐵局雖於105年11月21日提出高鐵投資計畫第1次修正報告書,交通部相關意見如:納入按持股比例43%認列台灣高鐵公司之清算價值、折現率評估計算公式、債務舉借及償還期程規劃、會計準則公報之適用性,以及五站事業發展用地開發策略等項意見進行研議,迄106年9月15日止,尚未修正完成。綜上,有鑑於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業務收入」編列20億6,282萬元,高鐵投資計畫有關五站事業發展用地之評估機制卻尚未修正完成,且五站區事業發展用地之開發作業尚無具體進度,爰要求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應就上述問題研謀改善方式,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俊憲 趙正宇 鍾佳濱 周春米 李昆澤 洪慈庸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葉宜津 
    82.經查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5年度決算累積短絀119.75億元,負債總額681.53億元,基金淨值負116.75億元。其中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3計畫執行情形中,高鐵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下稱聯外道路計畫)財務狀況較差,其負債總額398.17億元,淨值負366.59億元,累計虧損368.59億元。
    聯外道路計畫仰賴後期各項收入彌補,其自籌財源有八成約來自於高鐵公司之回饋金,然而高鐵苗栗及雲林站區自104年通車後,尚未招商開發,影響高鐵站區開發收入;且目前有工程尚未完工,爰要求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加強檢討相關財務控管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以免影響基金整體財務狀況。
  • 提案人
    鄭寶清 陳歐珀 鍾佳濱 趙正宇 林俊憲 周春米 鄭運鵬 李昆澤 洪慈庸 黃國書 葉宜津 
    83.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之「五站事業發展用地及新竹專二招商計畫」於105年11月經交通部同意辦理,惟查106年度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事業發展用地開發經營案流標後,截至106年9月15日尚未有具體進度,爰要求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加強研謀招商策略,俾利首揭計畫之進行,同時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以供了解後續進度。
  • 提案人
    鄭寶清 陳歐珀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李昆澤 洪慈庸 黃國書 鄭運鵬 葉宜津 
    84.依預算法第34條之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經查高鐵局於105年11月21日提出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第1次修正報告書,然而自106年9月15日止,尚未修正完成,爰要求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應儘速完成計畫中事項之評估作業,納入計畫修正報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寶清 陳歐珀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李昆澤 洪慈庸 黃國書 葉宜津 
    85.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於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編列業務收入79億1,146萬6千元,係來自於辦理高鐵各站區土地標售作業之收入。
    惟查該計畫自86年執行至今,尚有四成土地尚待執行,而該計畫將於108年屆期,爰要求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應積極辦理,儘快與內政部及地方政府協調待處分土地、各站盈餘分配及負債處理等事項,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交付相關書面報告,以利計畫目標完成。
  • 提案人
    鄭寶清 陳歐珀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李昆澤 洪慈庸 黃國書 林俊憲 葉宜津 
    86.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銷貨成本─其他銷貨成本─其他費用」項下「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編列土地標售經費12億3,305萬4千元、「出租資產成本─出租土地成本─土地稅」項下「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編列地價稅4,902萬1千元,合計12億8,207萬5千元。經查截至106年11月底,部分站區所得分配賸餘用地之處分執行進度略顯遲緩。爰要求交通部於1個月內就「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之徵收與開發成果,暨分配後賸餘用地之標售、讓售、出租情形及未來處分之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陳歐珀 鍾佳濱 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洪慈庸 黃國書 鄭運鵬 鄭寶清 葉宜津 
    87.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之設置目的,在辦理高鐵站周邊特定區段土地開發及聯外道路系統建設,後經立法院決議,於104年出資242億元,參與高鐵財務改善之增資,目前持股比例達43%,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編列土地租金收入1,276萬8千元及投資收益20億5,005萬2千元。經查,「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4點規定:「各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前,應擬具投資計畫,並就資本組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投資效益(含技術、財務及市場可行性)及其風險等項目評估分析。」,但高鐵投資計畫於105年度11月針對「台灣高鐵公司返還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五站事業發展用地」開發策略等提出第1次修正報告書,惟截至106年9月都未修正完成,爰要求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儘速完成高鐵投資計畫修正。
  • 提案人
    周春米 陳歐珀 鍾佳濱 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洪慈庸 黃國書 鄭運鵬 鄭寶清 葉宜津 
    88.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設置目的,在辦理高鐵站周邊特定區段土地開發及聯外道路系統建設,是屬於預算法所規定應有特定財源,本於自給自足原則運作,以達成其設立特定任務之作業基金。惟經查,本基金設置之初原規劃的主要收入財源為高鐵公司回饋金及站區開發效益等,但因高鐵通車時程延宕與營收未如預期等因素,實際上並沒有穩定的財源挹注,基金營運需要舉債融資以彌補資金缺口,以致107年年底預計還有748億4,110萬9千元之負債總額,同期基金淨值預估只有18億8,975萬2千元,影響基金財務健全甚鉅。鑑於本基金依立法院決議於104年出資參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改善之增資,目前持股比例達43%,爰要求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高鐵營運績效暨站區開發效益提升方案,使本基金得以有穩定財源,進而健全本基金財務結構。
  • 提案人
    周春米 陳歐珀 鍾佳濱 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洪慈庸 黃國書 鄭運鵬 鄭寶清 葉宜津 
    89.鑑於多數中央機關皆位於北部,機關間往來距離短但耗時,地方政府或專家學者與中央機關互動頻繁,往來成本高,倘機關設置於高鐵各站,透過高鐵,機關間互動成本將大幅縮短。另107年度中央政府機關辦公廳舍、訓練中心、職務宿舍、檔案倉庫等租金逾18億元,交通部刻辦理高鐵車站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等5站事業發展用地開發作業。政府財政資源有限,國家資源應有效運用,請交通部參考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及周邊土地開發案,由政府提供土地,民間興建提供辦公廳舍及學員宿舍,評估高鐵車站周邊土地與民間合作興建機關辦公廳舍及宿舍之可行性,提供尚未覓得辦公廳舍及租用建物土地之機關使用,節省政府財政支出,帶動高鐵車站周邊發展。請交通部就高鐵5車站事業發展用地開發為政府辦公廳舍進行評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鄭寶清 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周春米 黃國書 鄭運鵬 葉宜津 
    90.軌道建設除了交通運輸外,尚肩負東西均衡、弭平城鄉差距等。我國2020年將面對「生不如死」的情況,出生率會逐漸低於死亡率,人口成長與經濟成長息息相關,應設法讓人口持續成長,並讓成長的人口能往東部移動。1965年八成人口居住於非都會區,2016年則降為二成,縱觀花蓮與台東觀光人數、家戶所得,台東皆低於花蓮,原因與交通有關,相較於從花蓮搭臺鐵到南港平均約花費2小時,台東到新左營卻要花費3小時,倘東部到西部銜接高鐵旅行時間縮短至2小時,高鐵延伸至潮州或枋寮,將可大幅提升屏東、台東觀光產業,期望高鐵能扮演南北並重,東西均衡的樞紐。請交通部就高鐵南延至屏東進行評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周春米 黃國書 鄭運鵬 葉宜津 
    91.政府於88年間陸續公告實施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等五車站特定區之都市計畫,總面積為1,507.53公頃,交通部擬定土地開發計畫(計畫期間自86年7月起至108年12月底),包含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交予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負責開發經營之附屬事業用地,其他剩餘之可建地,則以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由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編列相關預算並執行,以帶動高鐵車站周邊土地之開發。
    經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清查,分配後賸餘用地為304.9210公頃,迄106年9月底,尚待執行土地面積餘額129.5693公頃(占42.49%),主要以產業用地68.9733公頃為最多,除影響高鐵站區土地開發進度,亦延滯開發經費之回收。
    有鑑於本計畫將於108年底屆期,後續待處分土地、各站盈餘分配及負債處理等宜及早規劃協調,爰要求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提出因應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鄭寶清 林俊憲 陳歐珀 鍾佳濱 趙正宇 周春米 李昆澤 洪慈庸 黃國書 葉宜津 
    92.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設立之初雖曾估算自償率,惟囿於相關業務計畫執行績效欠佳,以及高鐵通車時程延宕與營收未如預期等因素影響回饋金收入,實際上並未有穩定財源挹注,營運尚需仰賴融資彌補資金缺口,導致累積短絀及負債龐鉅,該基金105年度決算累積短絀119.75億元,負債總額681.53億元,雖已較104年度改善,惟基金淨值達負116.75億元,財務狀況仍有待提升,爰要求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提出改善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鄭寶清 陳歐珀 鍾佳濱 趙正宇 林俊憲 周春米 李昆澤 洪慈庸 黃國書 葉宜津 
    93.鑑於高鐵左營站為往返高雄旅客之重要樞紐,又為目前南臺灣高鐵之終點站,為吸引國內外觀光客及返鄉民眾使用高鐵運具前往高屏地區,並鼓勵旅客轉乘高雄捷運,遂請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邀集高雄捷運公司及相關單位,研議相關轉乘優惠及左營站月台直通下層高雄捷運轉乘動線之可行性,以提升整體公共運輸轉乘能量,請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就此案半年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昆澤 鄭寶清 陳歐珀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黃國書 鄭運鵬 葉宜津 
    94.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業務收入」編列20億6,282萬元,包括土地租金收入1,276萬8千元及投資業務收入20億5,005萬2千元。107年度預計辦理高鐵桃園車站事業發展用地開發經營案之招商作業,惟該基金自104年11月26日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迄106年9月15日止,高鐵投資計畫尚未修訂完成,且五站區事業發展用地之開發作業尚無具體進度,允宜研謀改善。爰要求交通部及高速鐵路工程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之書面檢討報告,以避免影響基金財務健全。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洪慈庸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李昆澤 黃國書 鄭運鵬 葉宜津 
    95.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編列本期賸餘89億8,571萬4千元及負債總額748億4,110萬9千元;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目前執行高鐵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高鐵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及104年度增列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等3項計畫,各項計畫之財源將由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統籌調度辦理。經查: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5年度決算財務狀況雖較104年度改善,惟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累積短絀及負債龐鉅,目前尚有工程未如期完工,且高鐵苗栗及雲林站區自104年度通車後,尚未招商開發,影響高鐵站區開發收入,允宜加強檢討相關財務控管機制,以免影響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整體財務狀況。爰要求交通部及高速鐵路工程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健全基金財務計畫之書面檢討報告,以免影響基金整體財務運作。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洪慈庸 鍾佳濱 周春米 李昆澤 趙正宇 黃國書 葉宜津 
    96.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之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連年編列預算辦理「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補助相關執行單位辦理高鐵聯外道路規劃設計、發包、施工所需經費及相關作業之監督。惟查高鐵臺中站站區聯外道路標示不清,頻傳造成用路人行車之困擾。爰此,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應儘速就高鐵臺中站站區聯外道路標示之現況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趙正宇 鄭寶清 李昆澤 黃國書 鄭運鵬 林俊憲 周春米 
    97.關於高鐵票務更便民的建議如下,請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督促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研議改善,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目前民眾到便利商店隨時都可以買得到高鐵乘車票,但在車站所購買的普通票,或在不同超商業者購票,仍無法跨平台至其他設有購退票業務的超商辦理退票;亦即,便利商店僅受理自家便利商店所開立之乘車票退票,不受理其他便利商店或車站所開立車票之退票,對於身處未設有高鐵站之其他縣市居民,也造成退購票的困擾。
    (2)惟民眾無論透過哪家超商業者購買的高鐵票應該都一樣資料、價格、手續費,五大超商如果都可以「跨平台」接受退票,應該會更便民,以目前之科技跨平台作業及拆帳計算應非難事,爰建請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應督促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研議整合各種購退票平台,讓高鐵的服務更便民。
  • 提案人
    周春米 黃國書 趙正宇 鄭運鵬 李昆澤 洪慈庸 林俊憲 鄭寶清 
    98.關於高鐵公司「T-EX行動購票」App之手機進行取票及乘車服務,為建構更友善服務品質,爰建議請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督促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研議改善,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民眾透過T Express完成訂位、付款後的單人交易,若非購買敬老、愛心票者,方可直接於「付款/取票」功能區下載手機票證、直接驗票入站。另外,多人訂位且為全票者(含大學生車票),也可以透過T Express之分票功能,將車票提供同行親友下載使用(手機執行「多人分票」功能時,分票手機將先取得一張(組)票證,其餘票證亦必須透過安裝「T-EX行動購票」App之手機進行取票及乘車);但如果凡訂位紀錄含敬老、愛心票者,或多人交易含孩童票時,則必需至便利商店或車站取票,惟便利商店取票,每張乘車票須收取手續費,且取票時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這對買敬老票、愛心票者,或有孩童票等優惠票證者,將造成更不便、甚至是另種形式的歧視,為消除這種差別待遇,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應要求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研議透過「T-EX行動購票」購賣愛心票或敬老票者,亦應得以持手機進行取票,只要在入口加設驗證信號、提醒出示證明即可,以營造高鐵友善服務。
  • 提案人
    周春米 黃國書 趙正宇 鄭運鵬 李昆澤 洪慈庸 林俊憲 鄭寶清 
    99.對於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財改案,其中返還五站事業發展用地,返還之鑑價價格高達226億餘元。但返還2年以來,該返還用地卻無任何進帳可言,等於以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圖利台灣高鐵公司。但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財改案通過,相關人員記功升官,卻無人對無法回收226億餘元負責,爰建請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對此部分評估不實、開發不力,提出檢討名單。
  • 提案人
    鄭寶清 黃國書 林俊憲 陳素月 陳歐珀 趙正宇 葉宜津 
    100.有鑑於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編列38億3,945萬2千元,為促進臺灣觀光質量優化發展,辦理開拓多元市場、推動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及推展體驗觀光等重要計畫。經查:該計畫即將取代執行中之「觀光大國行動方案(104─107年)」,然迄106年9月15日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又觀光大國行動方案(104─107年)為政府重要觀光計畫,截至105年底部分子計畫預算執行績效不佳,逕以新觀光計畫更替,不易釐清原計畫執行成效,觀光主管機關之行為欠妥。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變更計畫之書面說明報告,以釐清疑義。
  • 提案人
    陳歐珀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趙正宇 鄭運鵬 黃國書 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101.有鑑於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新增「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之「旅宿業品質化」計畫編列1億3,200萬元,預計辦理旅宿業各項精進及補助措施。惟未合法旅宿業有逐年增加之趨勢,交通部觀光局宜研謀協助轉型或輔導合法之對策,並加強臺灣旅宿網刊載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以有效提升旅宿業品質及優質旅遊環境。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抑制不合法旅宿業增加之書面檢討報告,俾確保遊客之安全。
  • 提案人
    陳歐珀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鄭運鵬 黃國書 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102.有鑑於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國內外廣告費及業務宣傳經費」編列23億5,501萬9千元,辦理各項業務宣導及廣告業務。經查:相關經費逐年攀升,惟仰賴一時性行銷活動所增加來臺觀光客,效果恐僅屬短期且有限,且106年截至7月底來臺旅客595萬餘人次,較105年同期負成長5.15%,除廣為宣傳行銷增加國際能見度外,允宜定期滾動檢討經費支用成效,以達發展觀光之目的。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強化效益之書面檢討報告,以避免政府資源之浪費。
  • 提案人
    陳歐珀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鄭運鵬 黃國書 陳素月 周春米 鄭寶清 趙正宇 葉宜津 
    103.查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勞務成本─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費用19億0,439萬1千元,其中「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國際市場開拓計畫:補助外國之包機、包船、郵輪、獎勵旅遊獎助9,000萬元。
    然近年台灣觀光產業蕭條,尤其地處偏遠,受限交通不便之花東地區受創最重,然為有效活化機場利用,提振觀光產業,政府必須積極協助機場開拓國外航線,並提供國內外航空業者誘因,補助包機來台,惟現行「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包機旅客來臺獎助要點」僅針對台灣地區以外之無定期航班及無定期包機飛航之機場來台旅遊者,實不利提昇偏遠地區機場之利用率和國外機場做競爭,更影響台灣觀光發展。爰要求交通部及觀光局應於1個月內研擬提出「花東地區境外定期包機」獎助辦法,透過分階段之包機補助,養成航線,以吸引航空業者投入台灣偏遠航線及增加觀光客來台,俾利台灣觀光整體均衡發展。
  • 提案人
    徐榛蔚 陳雪生 鄭寶清 陳素月 李鴻鈞 趙正宇 
    104.查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2億0,442萬元,其中「東部地區整體觀光發展政策環評」計畫為2年期之新興計畫(總經費1,600萬元),107年度為第1年,編列經費800萬元。
    我國長期缺乏東部區域整體觀光政策,現為使健全台灣整體觀光發展,進行相關政策計畫,其立意應屬良善,惟應注意中央與地方等各方之橫向聯繫,注重區域整體觀光發展除多方參與,更應跨部會整合,架構良善溝通平台,以達中央辦理整體觀光發展政策對地方產業發展之實質助益,爰建請交通部及觀光局,於計畫辦理過程,應定期(至少每季)與地方政府召開會議,並補強資訊公開及建立民眾參與機制,使在地聲音能確實納入政策,以符在地需求。
  • 提案人
    徐榛蔚 陳雪生 鄭寶清 李鴻鈞 趙正宇 
    105.查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編列3億元,較106年度增加逾8千6百多萬元,用於配合行政院新南向工作計畫之政策目標,續辦觀光新南向政策。
    然我國於新南向政策推行之際,相關軟硬體設施配套跟進步伐緩慢,依統計數據來看,105年各國來台旅遊人數相比,旅客導遊比分別是泰國2,329比1,越南4,275比1,印尼4,603比1,馬來西亞29,651比1,日本502比1,韓國2,334比1,中國71比1,東南亞語導遊人數顯然不足。
    雖考選部及交通部分別預告修正相關規定,降低門檻,除相關旅遊品質仍須注意把關,另應以前車之鑑,於政策之前置規劃與執行面向同步兼顧,爰建請交通部及觀光局,應於1個月內就觀光市場實際需求進行人才及資源盤點統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以維護我國觀光產業之優良品質。
  • 提案人
    徐榛蔚 陳雪生 鄭寶清 李鴻鈞 趙正宇 
    106.查觀光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編列3億元,較106年度增加逾8千6百多萬元,用於配合行政院新南向工作計畫之政策目標,續辦觀光新南向政策。
    然我國於新南向政策推行之際,相關軟硬體設施配套跟進步伐緩慢,以穆斯林友善環境為例,依據全球穆斯林旅遊指數,106年台灣被評比為穆斯林造訪非伊斯蘭國家旅遊人數的第7名,雖於國家風景區、部分交通場站及景點場館(詳如下表)已推行建置穆斯林祈禱室、淨下設施和麥加指標,惟所建置者並非全部俱備,且我國觀光遊憩據點繁多,爰要求交通部及觀光局應於2個月內就穆斯林友善環境建置情形與人力配置狀況、未來增加規劃等內容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台灣觀光資訊網架構更為便利之查詢內容,俾利友善全球旅客使用。
  • 提案人
    徐榛蔚 陳雪生 鄭寶清 趙正宇 李鴻鈞 
    107.觀光發展基金105年度賸餘數高達22億4,142萬3千元,106年度預算數為12億7,880萬5千元,107年度預算數為19億7,079萬2千元,歷年之累計賸餘107年底將高達72億0,250萬4千元。經查觀光發展基金之支出每年約在60億元上下,以107年度預算為例,若是機場服務費收入減收12億元,亦足以支應年度支出所需,尚有7億元之賸餘。
    由於,桃園機場即將興建第三航廈及第三跑道,必須自籌所需經費,未來必定舉債支應,將面臨利息及本金償還之資金壓力,需要有更多的盈餘收入。經估算觀光發展基金機場服務費收入每年減收12億元亦足以應付所需,爰要求交通部研議機場服務費之分配重新檢討,自108年度起機場服務費分配比率百分之四十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百分之六十分配予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或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之可行性。
  • 提案人
    鄭運鵬 林俊憲 李昆澤 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黃國書 
    108.交通部觀光局於106年11月初以觀光發展基金之業務宣導費贊助法國米其林公司出版「台北米其林指南Taipei Michelin Guide」案,據報載1年費用高達3千萬元,並連續5年辦理。經向觀光局調閱相關資料,竟指稱觀光局與其相關合約涉及國際信譽與相互保密條款,迴避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監督,並拒絕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透漏任何經費支出。然而觀光局與私人公司逕行簽訂保密合約,竟可迴避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監督,倘此例一開,未來觀光局與國外公司簽約將皆可迴避本院監督,儼然有藐視國會之嫌,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觀光局於2個禮拜內針對觀光發展基金104至107年度間觀光大國行動方案相關獎補助費用及業務宣導費用支出之資料,提供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查閱,並於1個月內就未來觀光發展基金用途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素月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鄭運鵬 黃國書 周春米 鄭寶清 趙正宇 
    109.交通部觀光局於103年使用吉祥物「喔熊組長」辦理我國觀光宣傳至今,迄今已編列2,074萬6,976元辦理,惟成效始終不佳,不僅與日本「熊本熊」外型及形象相似度過高,亦與我國臺北市世大運吉祥物「熊讚」、高雄市吉祥物「高雄熊」、臺鐵吉祥物「臺鐵便當餐旅熊」過度類似,導致宣傳效果極差。且自103年至今,我國觀光外匯收入自4,438億元滑落至4,322億元,完全無法從該吉祥物之宣傳看出任何觀光宣傳效益,甚至該吉祥物將形象提供給私人廠商進行商品及圖檔授權,自103年至今回收權利金仍未達100萬元,以及觀光局自行製作之「喔熊隨身碟」仍大量滯銷,導致「喔熊組長」已成為我國推廣吉祥物最失敗之代表作。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於107年全面檢討該吉祥物之推廣活動,並由交通部觀光局於半年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相關政策成效及未來改善方案。
  • 提案人
    陳素月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鄭運鵬 黃國書 周春米 鄭寶清 趙正宇 葉宜津 
    110.有鑑於交通部觀光局於105年度補助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受衝擊之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補助經費3億3,154萬元(即「3億元擴大國旅補助方案」),卻遭部分不肖業者以不實資料詐領補助款,故要求觀光局未來配合「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計畫辦理之推動國民旅遊業務,包括擴大國民旅遊措施、推動國民旅遊卡新制、觀光特色活動扶植計畫及促進旅遊安全措施等,應參考前車之鑑修正相關行政作業流程及補助機制,避免再造成行政資源浪費,損及政府施政效能。
    1.資料來源,觀光局提供,提供日期106年9月29日。
    2.業者提供資料不實且已撥付補助款之案件為異常案件。
  • 提案人
    林俊憲 鍾佳濱 李昆澤 鄭運鵬 鄭寶清 黃國書 周春米 趙正宇 陳素月 葉宜津 
    111.依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截至106年7月底來臺旅客595萬6,972人次,其中來自新南向市場18國之旅客占21%,正成長36.7%,顯示簡化來臺簽證、結盟南向推廣、區隔客群行銷等措施有初步成效。然觀光局雖持續推動穆斯林餐廳認證,但截至106年3月10日止全臺取得穆斯林清真標章之餐旅業者累計104家,其中45家集中於臺北市,如嘉義縣阿里山為主要觀光景點,穆斯林友善餐廳卻僅有2間,不少穆斯林遊客反映雖嚮往卻因飲食不便卻步。爰此,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重點輔導除臺北市以外熱門觀光景點之清真廚房、穆斯林餐廳或穆斯林友善餐廳認證,以確保新南向國家旅客來臺之旅遊品質,並平衡各縣市觀光產業發展,增加穆斯林旅客來臺觀光目的地之選項,促進我國觀光產業永續發展。
  • 提案人
    林俊憲 鍾佳濱 鄭運鵬 黃國書 李昆澤 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 主席
    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部分。
    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85億5,629萬5千元,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應隨同修正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3,092萬6千元、「財產收入」項下「權利金收入」100萬元,共計增列3,192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5億8,822萬1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82億1,268萬3千元,減列:
    (1)「港灣建設計畫」3,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2)「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2,000萬元。
    共計減列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1億6,268萬3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3億4,361萬2千元,增列8,192萬6千元,改列為4億2,553萬8千元。
    (三)解繳公庫:11億3,876萬4千元,照列。
  • (四)通過決議9項

    1.商港服務費為我國建設國際商港之主要資金來源,航港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商港服務費欠費之催收款預計仍高達1億0,429萬1千元,且部分商港服務費欠費多年,尚未完成催繳程序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核欠妥適,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持續滾動檢討並研謀改進,以提高商港服務費之徵繳效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周春米 黃國書 葉宜津 
    2.航港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書之預計平衡表「其他資產─什項資產」編列1億0,429萬1千元,主要為商港服務費之催收款。經查,商港服務費自91年度開徵到106年8月底止,總欠費案件為6萬6,571件、金額為9,158萬4千元(包括: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者5萬7,616件、8,593萬6千元、轉銷為呆帳者1,764件、計29萬4千元,另外還有7,191件、計535萬4千元正在進行行政催收作業)。
    另查,按「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6條規定:「商港服務費之繳納義務人應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送達之翌日起14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規費法第20條規定辦理。」,規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對逾期繳納規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致使107年度預算「商港服務費」欠費之催收款預計仍高達1億0,429萬1千元。
    鑑於商港服務費為本基金主要收入來源,107年度商港服務費收入47億1,860萬元,占整體基金來源85億5,629萬5千元之55.14%,爰要求交通部持續滾動檢討並研謀改進,以提高商港服務費之徵繳效率,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葉宜津 
    3.航港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書之預計平衡表「其他資產─什項資產」編列1億0,429萬1千元,主要為商港服務費之催收款。商港服務費為我國建設國際商港之主要資金來源,107年度預算案商港服務費欠費之催收款預計仍高達1億0,429萬1千元,且部分商港服務費欠費多年,尚未完成催繳程序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核欠妥適。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確實依法並參據立法院決議持續滾動檢討改進,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如何精進成效之書面檢討報告,以提高商港服務費之徵繳效率。
  • 提案人
    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鄭寶清 葉宜津 
    4.近2年航運產業低迷,國際商港旅客人數亦呈下降,使航港建設基金商港服務費收入連續2年度(104及105年度)未達預算目標,107年度並預估衰退,復商港服務費為我國國際商港建設之主要財源,近5年平均每年度商港服務費收入約47.35億元,占整體基金收入84.65億元之二分之一以上,惟以平均每年度專案性國際商港建設計畫之經費需求約59.01億元、整體基金支出規模約84.95億元等評估,商港服務費收入已不足支應各國際商港建設支出,基金總收入亦不敷支應基金總支出,105及106年度基金收支呈短絀情形,期末基金餘額亦呈下降趨勢。爰此,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積極檢討提升各國際商港之營運績效,並審慎評估各項港埠公共基礎建設計畫之優先順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鍾佳濱 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葉宜津 
    5.目前旅客商港服務費,係對出境旅客每人收取40元,107年度預估之人數為34萬人,收入金額為1,360萬元。旅客之商港服務費,主要應用於搭乘郵輪之旅客出入境大廳等設施,但目前台灣各港對於郵輪旅客之設施相當落後。由於出境旅客商港服務費係由航港建設基金所收取,其相關建設實應由航港建設基金所負責,但長年此類建設卻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所建設。因此,航港建設基金對於搭乘郵輪之旅客,既已收取出境旅客商港服務費,實應對此部分有所著墨或研議此項收入改由臺灣港務公司收取。而由收入金額來看,此項金額實無法支應郵輪港口旅客服務之相關建設,此部分亦應研議是否相對應提高收取金額,以達收支二平之目的。
  • 提案人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周春米 黃國書 葉宜津 
    6.商港服務費為我國國際商港建設之主要財源,但以103至105年度我國商港服務費實際收取情形觀之,已連續2年度(104及105年度)未達預算目標,並較103年度減少,恐不足支應各國際商港建設支出及基金總支出,故交通部允宜積極檢討提升各國際商港之營運績效,俾利推動我國商港建設及維持基金財務健全。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周春米 黃國書 葉宜津 
    7.航港建設基金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水電費」228萬7千元、「郵電費」320萬1千元、「國內旅費」307萬5千元、「使用材料費」123萬6千元及「用品消耗」234萬5千元等經常支出,合計1,214萬4千元,較106年度1,171萬6千元增加42萬8千元,也較104年度決算數786萬9千元增加476萬元,較105年度決算數476萬元增加427萬5千元;另查,航港建設基金主要是辦理商港服務費之收取與運用,但107年度商港服務費收入47億1,860萬元較106年度48億元減少,同時107年度所辦理「港灣建設計畫」等港埠相關公共基礎建設68億8,298萬7千元較106年度84億8,905萬9千元的規模為小,在收入減少、辦理業務縮減的情形下,日常經常支出的經費卻呈現增加的情形並不合宜。爰要求交通部應該衡酌業務量,審慎評估所需,並檢討強化行政流程簡化、資訊化及相關節能措施,力求節約,以撙節基金經常性支出。
  • 提案人
    周春米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葉宜津 
    8.根據交通部統計,我國102至106年國際商港貨物裝卸量呈現下滑趨勢,106年10月貨物裝卸量除安平港創近3年新高以外,其餘港口表現普遍不佳,台中港為近3年同月新低、高雄港為近7年同月新低、花蓮港甚至創近21年同月新低,整體國際商港貨物裝卸量總量則創近6年同月新低。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06年4月研究指出,基隆港、台中港與台北港之作業櫃量,主要由台灣航商與投資航商所帶來的櫃量為主,主要客源為兩岸航商之櫃量與航線,故3個港口彼此存在競爭關係,本國航商櫃量分配競爭情形尤為嚴重。爰此,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審慎思考我國各大港口之定位與能量,依各港口特性積極開發新航商與航線,以改善貨櫃作業量下滑趨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鍾佳濱 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葉宜津 
    9.「港灣建設計畫」主要辦理國際商港及國內商港之防波堤、航道、迴船池、助航設施、公共道路、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門哨、管制設施等非專案性之一般公共基礎設施興建、改良及維護等。惟該計畫104及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均未達六成,平均約三成預算停支未執行,預算執行率欠佳,交通部允宜檢討加強港灣建設計畫之規劃及執行進度之控管,提升我國港灣建設水平。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周春米 黃國書 葉宜津 
  • 主席
    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部分。
    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6,619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4億2,963萬5千元,減列:
    (1)「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200萬元。
    (2)「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200萬元。
    (3)「平臺事業監理計畫」195萬元(含「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項下「購建固定資產」95萬元)。
    (4)「傳播事務監理計畫」100萬元(含「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50萬元)。
    共計減列69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2,268萬5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3,655萬7千元,增列695萬元,改列為4,350萬7千元。
  • (三)解繳公庫
    無列數。
  • (四)通過決議20項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項下「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編列9,958萬7千元、「平臺事業監理計畫」編列2,632萬7千元、「法制業務計畫」編列366萬2千元,辦理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之規劃、平臺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以及健全通訊傳播法制等業務。經查,隨著行動寬頻技術的技術,經由寬頻網路發送、傳輸與接收影音的興起,已影響民眾的通訊方式,而伴隨行動寬頻技術的提升所研發各種行動應用程式(App),除被用來進行通話或傳訊外,也被民眾用來進行商業交易、金融匯款及休閒娛樂等等事項;據統計,105年全球應用程式的總使用時長直逼9,000億小時,全球下載量增長幅度超過130億次,全球應用市場收入為預估達448億美元,並預估109年全球應用市場規模將增至806億美元。因此,對於行動應用程式(App)的安全與管理的要求,及民眾權益的保障均應予以加強。惟通傳會認為,行動應用程式(App)若非以電信網路傳送就不納入電信法監管,行動應用程式(App)的安全性應由應用軟體開發商決定,態度甚為消極。爰107年度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9,958萬7千元、「平臺事業監理計畫」2,632萬7千元、「法制業務計畫」366萬2千元,合計編列1億2,957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行動應用程式(App)之安全機制及管理法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洪慈庸 趙正宇 葉宜津 
    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項下「資訊管理」之全球資訊網(中英版)及內部網站系統改版等項目編列1,562萬3千元,較106年度增加1,264萬8千元,增加幅度高達4.25倍,雖然107年度預算說明表示,增加預算是用於系統改版、部分系統建置等,然而預算增加幅度如此之大,需要進行更充分之說明,爰此,107年度該筆預算編列1,562萬3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相關系統改版之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項下「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編列8,456萬元、「平臺事業監理計畫」編列2,632萬7千元,合計1億1,088萬7千元,辦理通訊傳播基礎設施規劃及建設之監理,及通訊傳播平台事業營運之監理等業務。經查,105年度消費者對於行動通信申訴前3名的比例,分別為通訊傳播連線品質之48.36%,申裝/異動/續約之14.6%及計費問題之3.85%;其中,通訊傳播連線品質不但是歷年的申訴案件中的最大宗,而且在102至104年的申訴比例分為38.14%、42.86%及45.65%,呈現成長的赹勢,顯見電信業者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品質不為消費者所接受。爰107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8,456萬元、「平臺事業監理計畫」2,632萬7千元,合計編列1億1,088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4.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編列8,456萬元,相較106年度之預算數大幅增加2,359萬8千元;經查新增預算主要係為辦理基地臺電磁波宣導及溝通座談會與數位無線電視超高畫質之技術發展委託研究計畫,以及行動寬頻上網速率量測等3項工作。
    惟查3項業務既非新興之科技發展及業務規劃,且未詳細說明為何於107年度方編列預算進行該等業務,以及該等工作之預期效益如何亦不明確。爰此,凍結107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編列8,456萬元之1,000萬元,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周春米 
    5.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781萬元,較106年度增加773萬元,增加原因是用於辦理基地臺電磁波宣導及溝通座談會,預計辦理120場次,然而目前電磁波對人體是否產生危害仍未有明確之科學證據,相關說法莫衷一是,辦理相關溝通座談應更加謹慎,爰此,107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辦理基地臺電磁波宣導及溝通座談會編列772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宣導之內容與預計辦理之地點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6.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編列2,632萬7千元,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書 林俊憲 周春米 鄭寶清 李昆澤 陳素月 趙正宇 
    7.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460萬4千元,其中新增3項委託研究案,編列預算1,150萬元,然而相關委託研究案皆為107年度新增,預算編列應更加審慎,考量委託研究之必要性,並且撙節相關支出,爰此,107年度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中有關辦理「通訊傳播事業投資整併對產業相關影響及監理機制之研究」、「行動寬頻服務品質規範評鑑機制研究計畫」、「數位匯流影音平臺服務品質量測方法研究」等3項委託研究計畫編列1,1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相關委託研究案之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洪慈庸 趙正宇 葉宜津 
    8.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831萬元,其中新增4項委託研究案,編列預算900萬元,然而相關委託研究案皆為107年度新增,預算編列應更加審慎,考量委託研究之必要性,並且撙節相關支出,爰此,107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中有關辦理「電視使用行為及滿意度調查」、「促進電視部門本國視聽內容製播研究」及「數位經濟下國內影音OTT之商業經營模式與收視聽衡量機制發展趨勢」、「各國無線電視發展及監理政策研究」4項委託研究計畫編列9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相關委託研究案之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鄭寶清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9.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於平臺事業監理計畫、傳播事務監理計畫、法制業務計畫及地區監理計畫,皆有編列預算任用勞務承攬人力,其中部分計畫之預算增加,經查是增加勞務承攬人力之薪資,然而部分計畫卻未增加預算,也未進行薪資調整,考量勞務承攬人力容易造成薪資低下、工作不穩定,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就勞務承攬人力之勞動條件狀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鄭寶清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10.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保障國民通訊傳播權益,推行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於其績效指標中將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也列為關鍵績效指標,為衡量標準僅要求媒體識讀課程受訓人員之通傳近用正確觀念檢測及格率至少達80%以上,惟至106年僅受訓1,549人,難謂實際提升「社會大眾」之媒體識讀素養,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年度績效目標中,其衡量指標內之提升社會大眾通傳近用觀念及媒體素養意識之目標值,應由及格率改為及格人數,俾以更積極有效方式推動媒體識讀素養能力之提升,並賡續落實傳播內容自律,提升傳播事業服務品質。
  • 提案人
    陳素月 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黃國書 周春米 鄭寶清 趙正宇 葉宜津 
    1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自101年度起逐年訂定或公告補助規定,以鼓勵廣播電視事業等相關團體共同強化國人近用通傳媒體之觀念和效能,並以參與課程人員正確觀念檢測及格率,做為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之績效指標衡量標準。
    考量到該基金105年度決算推廣媒體識讀素養課程計補助13件共71萬6千元,參與研習課程學員總人數1,549人,參與學員之通傳近用或媒體識讀正確觀念檢測及格率達94.13%,但107年度之及格率目標值居然降為90%。經過各廣電媒體之努力,及格率本應越來越進步,故107年度之目標值不應較105年度之實際達成率低。故建議提高107年度作為衡量標準之及格率目標值至94%。
  • 提案人
    趙正宇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李昆澤 葉宜津 
    1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目前以補助廣電媒體,並要求廣電媒體舉辦教育研習活動讓一般閱聽人參加,做為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之推行方式,並以參與學員之課後問卷及格率為衡量標準。
    但參酌課後問卷之及格率並不能做為整體社會的大眾媒體識讀素養之績效指標衡量標準,故建議改以其他方式,例如對社會全體閱聽人隨機抽樣,做為評估業務計畫之衡量標準。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洪慈庸 周春米 李昆澤 葉宜津 
    1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自101年度起逐年訂定或公告補助規定,以鼓勵廣播電視事業等相關團體共同強化國人近用通傳媒體之觀念和效能,並以參與課程人員正確觀念檢測及格率,做為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之績效指標衡量標準,107年度之及格率目標值為90%。惟該基金105年度決算推廣媒體識讀素養課程計補助13件共71萬6千元,參與研習課程學員總人數1,549人,參與學員之通傳近用或媒體識讀正確觀念檢測及格率達94.13%,已超逾107年度目標值,凸顯該衡量標準之選擇或目標值之訂定,尚存檢討調整之空間。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討調升或另擇適當指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李昆澤 林俊憲 鄭寶清 趙正宇 周春米 陳素月 洪慈庸 葉宜津 
    14.近年來國內媒體亂象叢生,新聞播報內容錯誤百出之情形更是屢見不鮮,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為傳播媒體業之主管機關,並以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運作辦理多項通訊傳播之監理業務,卻流於僅要求「媒體自律」或宣稱「不排除對違規者進行嚴格之換照審查」等形式上之管理,而無實際具體政策之成效。針對新聞傳播報導行為之確切監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儘快檢討既有政策之執行情況,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15.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施政重點包括推動行動寬頻基礎建設─協調公務機關(構)開放設置基地臺;但是政府機關(構)同意公有建物土地建置基地臺之比率仍低,雖立法院審議104與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曾作決議,要求積極推動公務機關(構)開放建置基地臺,但是成效有限。
    據主管機關統計公務機關(構)設置基地臺辦理情形,自103年至106年8月底止,業者申請總件數6,515件,經同意建置總件數為503件,平均建置率約7.72%。大多數機關都以有礙健康之疑慮為理由拒絕架設基地臺。
    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及電信法等相關規定,積極協調開放建置,改進績效評估管考機制,以建構完整行動寬頻網絡,於3個月內以書面提出執行計畫,並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趙正宇 林俊憲 黃國書 陳歐珀 鄭寶清 周春米 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16.鑑於WiMAX執照屆期不予換發,業者無力負擔基地臺拆除成本,引發陳情抗議,而亞太電信於106年間未經報准即擅自關閉3G訊號,侵害消費者權益,殷鑑不遠。雖主管機關對基地臺之申設要求依規定辦理,惟對已設置但廢止或撤銷執照之基地臺等設備,如不再移用換發執照或架設許可,後續之拆除等責任,似未明文規範。而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執照即將屆期,主管機關允宜儘早通盤規劃,並於相關規範增、修訂基地臺設備後續處理等相關事宜,以避免再度發生重大損害用戶權益情事。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如何妥善因應之相關書面檢討報告,避免損及用戶與基地臺站址提供者之權益。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鍾佳濱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17.鑑於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編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9,958萬7千元、「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8,456萬元、「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7,986萬9千元,辦理行動寬頻基礎建設與整備通傳產業發展環境等業務。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賦予推動公有土地及建物建置基地臺之責,而公務機關開放公有土地與建物建置基地臺,其管理機關依電信法第32條規定不得拒絕;又立法院審議104與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曾作決議,要求NCC應積極推動公務機關開放建置基地臺,惟自103年至106年8月底止,公有建物與設施建置基地臺數量占比仍低,顯然NCC有未盡積極協調建置之嫌。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檢討報告,並公布執行106年度時不配合公務機關(構)之名單,俾建構完整行動寬頻網路,確保消費者使用權益。
  • 提案人
    陳歐珀 鍾佳濱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18.行動寬頻技術提升,經由寬頻網路發送、傳輸與接收影像或聲音訊息之通訊技術興起,改變傳統通訊方式,而利用行動應用程式(App)通話或傳訊功能詐騙、散布惡意連結,或利用軟體內建技術進行手機後台監聽等犯罪行為時有所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以App通信若未經電信網路傳送,即不屬電信法所稱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法監管範圍為由,未積極就App通信之安全性提出監督管理辦法。惟查利用行動寬頻網路以通訊設備發送或接收無線之文字、影像或聲音等訊息,應符合電信法第2條第1款、第11條、第17條及通訊傳播基本法第2條第1款定義之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備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或數據者。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參考部分歐盟國家整頓網路電話與訊息服務之方向,依「相同性質事務應受相同管理」之管制邏輯,重新檢視通傳會目前以業務分類形成的管理架構,並提出將App業務納入電信法規範所必要之相關法規增(修)方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俊憲 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19.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104至106年度皆於「加速行動寬頻建設與服務」計畫項下「業務費─委辦費」編列1,000萬元委託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TTC)辦理全國行動上網速率量測,其中106年度就5家行動寬頻(4G)業者及4家第三代行動通信(3G)業者辦理定點及移動量測工作,量測期間為105年11月至106年3月,結果已於106年7月公布。
    由於TTC針對不同業者採用的設備規格不同,致使NCC官方認證之量測報告公信力尚存疑。據查,該定點量測報告由TTC量測人員至全國7,851個村里長辦公室戶外區域進行量測,移動式量測則於各縣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以正常行車速率進行量測,並於高鐵、臺鐵、台北捷運及高雄捷運列車內進行量測,但由於該測試中各業者配置的手機並不相同,影響最後測速結果。經與原廠查證,Samsung Note4與HTC A9都不支援Band8(900MHz)+Band7(2600MHz)2CA,導致台灣之星在定點量測及移動式量測部分表現較差,中華電信也因TCC在移動式量測使用不支援3CA及不支援Band8(900MHz)+Band7(2600MHz)2CA的Samsung Note4而使表現受影響。此外,TTC於該測試中皆使用具備載波聚合2CA/3CA之手機,2CA/3CA手機因可擴增上網頻寬,平均網速比非CA手機高出1倍,但目前台灣民眾持有的4G手機屬於非CA手機之比重超過60%,測速結果恐不符民眾實際體驗。
    有鑑於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於107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項下編列1,000萬元辦理行動寬頻上網速率量測,為提升官方調查之公正性與有效度,爰要求主管機關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務必檢討上述配備問題,並要求TCC在未來辦理量測時一併改正。
  • 提案人
    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20.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編列基金用途4億2,963萬5千元,但觀察基金餘額在期初就已超過12億元,且107年度通傳基金預算編列獲配收入4億5,951萬2千元(收入來源為通訊傳播監理相關規費之7%),略顯偏多,應考量基金餘額與基金用途,檢討調降分配收入之比率,以增加國庫歲入,或研議將餘裕基金繳庫之可行性。
    故建議調降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自通訊傳播監理相關規費分配收入之比率以達到預算之妥善運用。
  • 提案人
    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陳歐珀 周春米 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 主席
    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部分。
    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億7,114萬9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5,962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152萬8千元,照列。
  • (三)解繳公庫
    無列數。
  • (四)通過決議5項

    1.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中,辦理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編列9,034萬7千元,用途為辦理有線廣播電視普及之相關補助,相關預算較106年度增加774萬2千元,主要是增加用於補助系統經營者提供普及服務所生虧損,每件最高補助120萬元,然而,系統經營者提供普及服務的建置已有相關補助,再補助虧損似有預算重覆編列之嫌,爰此,107年度預算「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項下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編列9,034萬7千元中,有關辦理有線廣播電視普及之相關補助凍結五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補助系統經營者提供普及服務所生虧損之合理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2.立法院104年三讀通過廣電三法修正案,並做成附帶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6個月內訂出有線電視分組付費辦法,該會隨後於105年6月將「有線電視分組付費辦法行政計畫」送至立法院備查,然而該內容與立法院決議大相徑庭,且該會於業務報告時坦承分組付費已非該會政策目標,不再強制要求業者應該提供分組付費之選項予消費者,而寄望市場機制運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宣示106年為「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元年」政策確定跳票。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3.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第2款之現行條文,係把原來條文「當地」二字刪除後而來。亦即現行法對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撥付地方政府30%分配,並不需依照各直轄市、縣市之收取比例分配,而有統籌運用撥付於偏鄉之用意。然修法以來,有關撥付30%予地方政府之經費,卻未完全按照此精神撥付,絕大部分仍係依當地用戶比例撥付,造成有線電視愈普及發展之縣市,反而分配較多。對於偏遠地區、人口較少之縣市,反而分配較少,而無法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因此主管機關應確實依照修法精神,對於撥付地方政府之經費,依照輕重緩急之別而予以補助,非一律依收視戶數分配。
  • 提案人
    李昆澤 林俊憲 鄭寶清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4.鑑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於「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編列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1億4,827萬元,另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編列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基金運用執行情形8萬4千元。而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款項主要係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經查:直轄市、縣(市)政府獲撥款項執行結果常年多與法定用途未合;又有線廣電基金雖對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考核,惟考核結果未具拘束力,與撥付款項分配未能相互連結,恐使考核流於形式。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增、修訂相關考核規範之書面檢討報告,以使資源運用更符立法意旨。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鍾佳濱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5.鑑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插播廣告覆蓋原頻道之廣告,諸如覆蓋之廣告品質欠佳、兒童臺遭不適合兒童觀賞之廣告覆蓋、外語頻道遭國內廣告覆蓋等負面評論,時有所聞,已影響訂戶對原頻道收視之完整性。若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約定插播廣告事宜,如訂戶收視區內之系統經營者,均將訂戶契約修正為有利業者卻不利消費者之得插播廣告條款,消費者對頻道收視完整性之選擇被壟斷,恐觸及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關於獨占濫用市場地位或聯合行為,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主管機關允宜採取必要措施維護訂戶頻道收視完整性之權益。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如何改善之書面檢討報告,以確實保障訂戶視聽權益。
  •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鍾佳濱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素月及鄭召集委員運鵬出席說明。
  • 主席
    二、特別收入基金一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甲、勞動部主管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 通過決議2項

    1.105年底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經管「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及「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額度各為1兆6,982億元、8,184億元及6,965億元。就「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及「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績效表現,其中「勞工退休基金(新制)」最近1年度、3年度、5年度及10年度績效各為3.23%、3.01%、3.72%及2.92%;「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各為4.17%、3.6%、4.34%及3.04%、「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分別為4.02%、2.92%、4.08%及2.83%,概括而言,該等基金長期(最近10年)績效表現偏弱。鑒於「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及「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長期績效表現偏弱,且國外投資比率逐年提升,然淨兌換損益波動頗鉅,要求勞動部及勞工保險基金應強化因應國際金融情勢調整資產配置之能力,避免因此侵蝕投資獲利,以利落實永續經營。
  • 提案人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2.社會責任型投資(Socially Responsibility Investment,簡稱SRI)是一個為了因應永續經濟發展而產生的產物。藉由整合多面向的考量(社會正義性、環境永續性、財務績效)於投資過程中,使得「社會責任型投資」可以同時產生財務性及社會性的利益。社會責任型投資已為國際趨勢,105年歐洲議會通過了一項重要決議,要求勞工退休基金的投資,必須考量環境(氣候變遷、水資源利用)、社會(人權、勞工管理、供應鏈管理)與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反貪腐),也就是ESG這三大面向的投資原則,在一般性原則、風險評估、資訊蒐集皆設有明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勞動基金投資運用業務,在兼顧基金收益下,應視全球社會責任投資發展情況,逐步推動社會責任投資。在國內投資部分,應積極尋求永續經營相關指標為國內委外標案投資之參考指標,並將該指標成分股納入自行投資股票之評估項目;此外就自行投資股票之公司,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於公部門投資者的角色,應積極提出例如勞工退休準備金確實提撥之社會責任投資內容等股東會提案,以兼顧股東行動主義與社會責任提倡之效(尤其是與勞工權益相關者)。另在國外部分除於106年辦理全球社會責任投資混合指數股票型委任投資案,未來應逐年持續增加投資金額,以落實社會責任投資。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林靜儀 陳曼麗 吳焜裕 
  • 主席
    甲、勞動部主管部分通過決議2項保留協商。
    宣讀一、作業基金一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部分。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4,287億3,763萬4千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保險成本」中「保險給付」之「職災保護─已加保勞工」150萬元,本項隨同減列「保險收入」中「收回責任準備」之「職災保護─已加保勞工」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4,287億3,613萬4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4,287億3,763萬4千元,減列:
    (1)「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投融資業務成本」中「投資業務成本」之「勞工保險─普通」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中「委任律師處理國外投資訴訟事務費」102萬2千元,本項隨同增列「保險成本」中「提存責任準備」之「勞工保險─普通」102萬2千元。
    (2)「保險成本」中「保險給付」之「職災保護─已加保勞工」項下「職業災害預防與補助」150萬元﹝含「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中「高風險作業工作者職能訓練規劃與促進重返職場」50萬元、「職災預防輔導與安衛設施補助」100萬元(含「機械切割夾捲職業災害預防輔導計畫」50萬元、「營造作業勞工安全督導輔導改善計畫」50萬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287億3,613萬4千元。
  • 3.本期賸餘
    0元。
  • (三)解繳公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無列數。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通過決議1項

    1.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展示館,應提升基層勞動人力瞭解職場正確安全衛生及職災勞工保護權益之觀念,落實紮根的教育理念,並將展示活動更廣泛推動,特別應針對偏遠地區資源教育較少及弱勢族群之勞工進行展示教育宣導,盼能紮根勞動權益、職業災害預防觀念及降低職業災害率。查107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項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職業安全衛生危害預防全國巡迴展示活動」編列630萬元,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就「職業安全衛生危害預防全國巡迴展示活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 主席
    一、作業基金一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部分。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210億9,654萬8千元,減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就業安定收入」4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6億9,654萬8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166億3,115萬2千元,減列:
    (1)「業務宣導費」700萬元(含「政策宣導經費」281萬元)。
    (2)「促進國民就業計畫」4億5,194萬6千元,包含:
    「服務費用」650萬元(含「旅運費」中「國外旅費」5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修理保養及保固費」500萬元)。
    「綜合規劃業務」610萬元(含「規劃辦理勞動力發展相關業務綜合性宣導」30萬元。
    「職業訓練業務」1,500萬元(含「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100萬元、「產業人才投資計畫」100萬元、「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400萬元、「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200萬元)。
    「就業服務業務」3億9,300萬元(含「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500萬元、「台灣就業通複合式管理業務」100萬元、「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200萬元、「青年就業服務」3,500萬元、「青年就業領航計畫」3億5,000萬元)。
    「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1,100萬元(含「推動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100萬元、「提升人才發展品質效能」500萬元)。
    「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1,734萬6千元(含「社會企業發展計畫」1,334萬6千元、「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利息補貼及創業協助」100萬元、「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300萬元)。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300萬元﹝含「輔導高風險、高職災、高違規(3高)之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促進國人就業計畫(就保)」100萬元、「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與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就保)」100萬元、「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100萬元﹞。
    (3)「外籍勞工管理計畫」3,835萬6千元,包含:
    「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2,470萬元﹝含「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170萬元(含「辦理核發民眾檢舉非法僱用外籍勞工及非法媒介獎勵金」70萬元、「辦理入出國外籍勞工機場關懷服務計畫」100萬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業務所需費用」300萬元﹞。
    「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之「委託辦理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等」865萬6千元。
    (4)「提升勞工福祉計畫」1,265萬3千元,包含:
    「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中「購建固定資產」50萬元。
    「綜合規劃業務」中「推動尊嚴勞動計畫」100萬元。
    「勞動福祉退休業務」265萬3千元(含「輔導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就保)」中「補助企業辦理優於法令之工作生活平衡措施等」200萬元)。
    「勞動關係業務」中「勞動權益向下扎根培育計畫」50萬元。
    「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200萬元(含「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實施計畫(就保)」100萬元)。
    「資訊管理業務」300萬元。
    (5)「一般行政管理計畫」1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5億1,095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1億2,019萬7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44億6,539萬6千元,增列1億1,095萬5千元,改列為45億7,635萬1千元。
  • (三)解繳公庫
    無列數。
    (四)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服務費用」編列62億8,913萬元,惟105年度決算數僅51億1,926萬3千元,顯見預算過於寬列,又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逐年增加,編列預算有必要本於撙節原則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核實編列,爰減列是項預算5,000萬元。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許淑華 李彥秀 周陳秀霞 蔣萬安 
    2.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一般服務費」編列41億8,891萬6千元,惟105年度決算數僅33億3,916萬元,顯見預算過於寬列,又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逐年增加,編列預算有必要本於撙節原則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核實編列,爰減列是項預算5,000萬元。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許淑華 李彥秀 周陳秀霞 蔣萬安 
    3.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編列142億2,321萬5千元,雖較106年度預算數稍減,惟較105年度決算數僅112億2,922萬7千元多出29億9,398萬8千元,顯然連年寬列預算數,爰凍結是項預算1億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許淑華 李彥秀 周陳秀霞 蔣萬安 
  • (五)本項通過決議69項

    1.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中與青年職業訓練、就業服務相關者,計有「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青年就業服務」、「青年就業領航計畫」3項,分別編列預算6億2,231萬9千元、2億7,448萬7千元、8億5,605萬1千元。近年來,青年打工、就業遭雇主壓榨,勞動條件違法之事件頻傳(且其中不乏由政府補助、媒合之工作);究其緣由,青年對自身勞動權益缺乏認識顯為重要因素。而查歷年政府投注大量經費於促進青年就業,惟審視各相關計畫,內容均鮮有對參與青年之勞動權益教育,於提升青年法令知識、保障其工作權益方面顯有疏漏。是故為強化青年之勞動權益認知,以免不肖雇主輕易欺壓,爰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中「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500萬元、「青年就業服務」預算100萬元、「青年就業領航計畫」5,000萬元,合計凍結5,600萬元;俟經勞動部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團體,綜合盤點上開3項計畫下之各項分支計畫,研擬修改各該計畫實施辦法,最遲於108年起加入勞動權益教育之相關內容、規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李彥秀 陳曼麗 邱泰源 
    2.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50億0,156萬4千元,其中編列6億2,231萬9千元作為「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然我國青年失業率仍高於平均失業率三倍,且名師高徒計畫及青年就業讚計畫成效欠佳,執行數年後即告終止,顯見規劃作業仍欠周延,爰凍結「職業訓練業務」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青年失業率之整體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徐志榮 蔣萬安 
    3.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職業訓練業務」中「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編列12億3,142萬5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職業訓練業務」中「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編列12億3,142萬5千元,統計至106年9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僅9個單位提出申請,核定班數僅6班,開班數僅3班,結訓人數僅36人,雇用人數僅8人,績效相當低弱。經了解本政策推行不力之缺失其由有三:第一、中央政府跨部會、及與地方政府間聯繫不力。勞動部與社會福利服務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以及地方政府之間溝通聯繫之成果頗有疑慮。第二、民間具申請資格與申請需求之單位未充分了解相關訊息與配套。第三、「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訓後足額錄取的規定,尚有檢討空間。第四、本計畫與「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範之「雇用獎助」,及「鼓勵失業勞工受雇特定行業作業要點」規範之「缺工就業獎助」等政策,未作整體的宣傳,讓社會福利服務業者與有意從業者對整個政策有全面性的了解。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前述第一點問題提出具體作為,解決衛生福利部與地方政府提出的需求。前述第二及第四點問題,請將三者政策互為配套,整體說明以書面方式寄送給具申請資格之民間社會福利單位,並設立專門窗口提供諮詢,該窗口之聯繫方式應一併列入書面中。前述第三點問題,請立即檢討「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以研議足額錄取之規定是否適合放寬至80%至100%之錄取量,並於107年5月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曼麗 
    (2)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職業訓練業務」中「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編列12億3,142萬5千元,存在下列問題:勞動部規劃辦理,或委託民間團體、地方政府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係扮演提供尋職者接軌產業需求之關鍵角色,故應切合產業發展規劃課程內容,藉以迅速調和就業市場之供需。近年來產業缺工與高失業率併存,行政院亦宣示解決五缺問題,有關缺工部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規劃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應務求切合產業脈動,以協助產業獲得所需人才。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4.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職業訓練業務」中「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編列6億2,231萬9千元,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職業訓練業務」中「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編列6億2,231萬9千元,其中「雙軌訓練旗艦計畫」整合事業單位及技職體系資源,訓練生(學生)每週分別在業界實習至少3日、學校上課2~3日,不但可學習理論課程,還可增加實務經驗,降低學校教育與職場技能的落差。近5年訓後就業率皆已高達九成以上,此計畫對於青年學子是相當有吸引力之計畫。經查,欲申請此計畫的事業單位僅須提供財力證明與備妥相關文件,且事業單位申請資格不受違法勞動法令次數限制,故現行此計畫已有高達三成比率之合作事業單位曾於兩年內違反「勞動基準法」。此情況對於訓練生的權益保障恐有侵害,勞動部應嚴加規範此計畫事業單位申請資格與規範,來保障訓練生之權益。綜上,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勞動法令規範加入此計畫事業單位申請資格,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邱泰源 
    (2)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職業訓練業務」中「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編列6億2,231萬9千元,結合事業單位及學校等訓練資源,針對青年不同階段之發展需求,提供產學訓合作相關訓練及工作崗位訓練,以解決青年學用落差,強化青年就業能力。查「雙軌訓練旗艦計畫」亦有廠商與學校合作篩選優秀學生前往海外實習、訓練,但卻有假實習真工作,不符合當地勞動法令,使得學生陷入非法工作,隨時面臨被強制遣返的處境。勞動部推動青年職能開發業務,若有學校藉此辦理海外實習,政府應負起督導學校與事業單位確實提供符合當地勞動法令之保障,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蔣萬安 
    5.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職業訓練業務」中「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編列2億2,401萬5千元,補助小型企業訓練費用,為協助小型企業強化健全人才培訓發展,透過輔導諮詢及訓練執行等措施,有效投資人力資本,促進就業穩定。惟查「106年度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預估執行數未達九成,爰凍結是項預算250萬元,俟勞動部檢討上述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6.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編列2億9,948萬6千元,合併凍結2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編列2億9,948萬6千元,用於推動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之就業促進工作。截至106年8月,公私部門身心障礙者進用人數為82,693人,已超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應進用之人數。然而,未足額進用身障者之公私單位家數仍有1,587家,有待改善。此外,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調查,工業及服務業每人每月總薪資中位數為4萬元,相較身障者的平均薪資僅2萬8千元,兩者相差1萬多元,顯示身心障礙者薪資仍有待提升,爰凍結是項預算2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及宣導身心障礙者就業情形之政策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徐志榮 許淑華 
    (2)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編列2億9,948萬6千元,目前提供庇護性就業人數甚少,且轉至一般職場或社政、醫療體系就職者亦屬少數,加以庇護工場營運績效欠佳,爰凍結是項預算2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7.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編列2億9,948萬6千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明文規定雇主必須僱用一定比率身心障礙者之制度。依勞動部統計,105年底定額進用制度之法定應進用義務機關(構)近1萬6千家,其中未達法定進用之機關(構)約1,496家(占8.9%),其中公立機關(構)26家,私立則為1470家。公部門作為應當更積極遵守我國法律義務之用人單位,爰凍結是項預算2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公部門身心障礙者進用人數指標與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邱泰源 
    8.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之「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就業基金預算」編列1億6,100萬元,「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三十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其提撥及分配方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按其立法理由:「定額進用人數之核算,係以機關(構)公勞保人數計算,而設立於非都會之分公司或工廠多於總公司投保,致有差額補助費集中於都會型之現象,為平衡城鄉差距,爰增列第三項規定應提撥一定比率予中央統籌分配。」惟查目前現況,雖經中央統籌分配後,各縣市差額補助費的收入差距仍大,81.5%集中於六都,如再加上宜蘭、基隆、新竹,更高達91.7%,其餘中南部、東部和離島縣市僅占8.3%,城鄉差距致使每個身心障礙者所得的資源嚴重分配不均,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踐行「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之法定義務,積極妥善分配差額補助費之資源,降低城鄉差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林靜儀 陳曼麗 吳焜裕 
    9.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編列3億8,032萬3千元,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歷年年齡組別勞動力參與率」統計顯示,中高齡歲勞動力參與率逐年提高,100年50~54歲、55歲~59歲、60~64歲分別為67%、51%、32%,65歲以上8%;105年則為71%、56%和36%,65歲以上增加至8.6%。為因應未來勞動力不足之困境,提高中高齡就業率為當務之急,針對在職者,希望延後其離退時間,政府推動多項計畫包括經費補助企業改善設備,併針對中高齡勞工調整其現有工作內容和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之維護。惟我國中高齡勞參率低於韓國、日本及美國等國家,如下表所示:
  • 資料來源
    105年中高齡(45-64歲)人力資源統計年報。
    惟另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統計年報」資料,「尋職者之找尋工作方法」中,45歲以上尋職者透過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之比率逐年減少,尤其105年降至5%,低於103年的30%,如下表所示:
  •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統計年報」。
    雖然我國中高齡勞動力參與率逐年提升,然勞工選擇透過親友師長介紹相較於向公立就業服務求職之意願更高,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規劃改善方案和期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邱泰源 
    10.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編列3億8,032萬3千元,臺灣因為少子化和高齡化,人口快速老化,已於82年邁入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超過7%),依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將於107年成為高齡社會(超過14%),115年成為超高齡社會(超過20%)。而15-64歲青壯年人口(工作年齡人口)在104年達到最高峰後開始下降,勞動人口將出現缺口。而觀看我國中高齡者勞動力參與率從55歲以上快速下降,相較日本、韓國、美國、新加坡等國家,明顯落後。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中高齡者就業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11.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編列2億3,304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編列2億3,304萬1千元,依據「鼓勵失業勞工受雇特定行業作業要點」,政府鼓勵失業勞工投入住宿型機構(照服機構)、居服單位及日照中心從事照顧服務工作爰核發「就業獎助」,最長18個月,10萬8千元。在申請資格的規定上,雇主應具備下列二種資格之一:依法設立的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公益團體。受政府委託辦理居家式照顧服務或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者。而申請文件包括:法人或團體組織章程影本。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書影本。受政府委託辦理居家式照顧服務或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之有效證明文件。惟部分護理之家、養護中心、或醫院附設之照顧機構,由於當初接受政府輔導而成立照顧單位時,未訂有組織章程,以致受雇於該等機構的員工因文件闕如而無法申請就業獎助,影響勞工權益甚鉅,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掌握該類社會福利機構的數量與所在地,以利就本業務及其他勞動相關業務做追蹤,並會請衛生福利部共同研議該類機構輔導事宜,以符合勞動部主管促進就業政策之申請條件,並於107年5月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曼麗 
    (2)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編列2億3,304萬1千元,查「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為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協助具有就業意願與需求之新住民就業,其中包括臨時工作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雇主僱用獎助,據上開要點第18點,雇主得申請最高12個月之僱用獎助。然查,該計畫101至105年之法定預算數及決算數連年提升,但申請人數至多62人,歷年平均補助月數最高僅達6個月。縱使平均就業月數達最高補助月數,該要點能使勞工長期留任該產業與否,以達永續就業,仍待商榷,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討修正「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並加強宣導、完備受僱者就業情形追蹤(包含計畫執行期平均薪資、計畫中止或完結後就業流向),以提升平均就業月數,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李彥秀 陳曼麗 邱泰源 
    12.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中「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編列7億1,913萬8千元,以鼓勵雇主僱用弱勢就業勞工,同時鼓勵勞工投入缺工產業工作。此一措施已實施多年,惟國內仍然同時有產業缺工與失業者找不到工作的現象,應再行檢討,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13.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中「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編列7億1,913萬8千元,根據「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第6點:「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標準核發勞工本要點之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其中包括鼓勵失業勞工從事機構照顧服務」,而105年全年機構照顧服務之申請者為593人,領滿18個月之就業獎勵者僅103人,留任原單位者僅79人,留任率約13%,而就業月數為10個月。前開平均就業月數無法有效提升,且未能使受僱者順利留任,又勞動部未有受僱者受補助時及計畫完結後之平均薪資等相關資料,實有檢討之必要。次查106年6月20日發布實施「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作業要點」,將居家照顧服務及社區式照顧服務納入僱用獎勵範圍,上開二要點差異,僅有僱用獎勵對象之差異,申請方式及獎勵方式幾乎相同,亦有面臨就業月數及留任率皆低之情形,爰凍結是項預算800萬元,俟勞動部研擬有效提升就業月數之方案(必須包括統計領取補助時平均薪資、計畫中止或完結後至少6個月之就業流向追蹤等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李彥秀 陳曼麗 邱泰源 
    14.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中「台灣就業通複合式管理業務」編列8,419萬3千元,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中「台灣就業通複合式管理業務」編列8,419萬3千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設置「台灣就業通」求職就業網站,然而該網站105年10月遭盜取逾3萬筆民眾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學歷、婚姻狀況等資料外洩,卻未見該署檢討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查明後通知個資遭竊之民眾等行動,影響國人對政府就業網站之個資管理信心。此外,該署委託民間單位辦理台灣就業通相關業務,卻不時傳出委託單位內部資訊安全規範未落實,任由外包人員持手機進入值機室,造成民眾個資外洩疑慮之情事。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及加強「台灣就業通」網站資訊安全政策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徐志榮 許淑華 
    (2)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中「台灣就業通複合式管理業務」編列8,419萬3千元,「台灣就業通」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集結原「全國就業e網」、「職訓e網」、「身心障礙者就業開門網」、「微型創業鳳凰網」以及「技能檢定中心」等五大網站所成立的整合性網站,是一個能夠提供民眾就業、訓練、檢定、創業及身心障礙就業等服務的終生職涯夥伴。「台灣就業通」網站提供民眾線上了解及媒合公司,是政府部門相當重要的線上求職專網,民眾在求職時,除了在乎職缺是否符合自己所需,更重視該公司整體狀況,若是公司資料完整與透明,可讓欲求職的勞工更加安心,亦可使公司吸引更多更優秀的人才,但本網站卻未有顯示公司的相關勞動法規紀錄,實屬可惜。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邱泰源 
    15.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中「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編列4億3,361萬元,內容包括設置就業服務據點,積極開發各類職缺,並提供求職求才媒合服務。但地方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廠商仍不斷反應缺工問題,顯示媒合成效有待商榷,勞動部應加強就業服務據點之媒合成效。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16.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編列8億5,605萬1千元,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編列8億5,605萬1千元,用於協助107年新增5,000人就業,及協助106年5,000人持續就業。「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之目標,係提供學生職業試探機會、培養台灣傳統技藝及區域產業人才、暢通技術人才回流就學管道,並於106年首次舉辦,目標5,000人參與。惟106年實際僅2,383人報名,媒合後更僅有744人就業,就業率僅15%。查「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不僅申請時僅能填寫職缺類別,無法得知實際職缺,完成計畫後之就學配套更是付之闕如。在計畫職缺訊息不透明,後續升學配套不明確之情形下,勞動部如何期待高中職學生投入參與?又該計畫既除提供青年職場體驗機會外,亦肩負台灣技術人才之培養,及日後繼續就學強化專業知能知任務,勞動部卻無法提供相關具發展潛力之職缺,計畫之執行顯有待強化,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徐志榮 許淑華 
    (2)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編列8億5,605萬1千元,該業務乃協助107年新增計畫之5,000人,及106年度5,000人之持續就業,然查106年度該計畫之執行,教育部推薦申請參加本計畫之青年共計2,383人,經勞動部確認無意願參加計畫者1,600人,有意願參加計畫之783人中,經協助媒合錄用者計744人,並未如預算說明協助106年度之5,000人就業之情事。經查,1,600人之無意願參加計畫理由中,繼續升學約占56%,接續為職缺未符期待約15%,其次依序為找到工作、個人意願因素、想先當兵、家庭因素、方案配套誘因不足等。另查106年度計畫之執行,有計畫報名期間與其他升學考招期程相互重疊,且勞動部職缺並未於申請初期完整釋出,就業資訊不夠充足明確,致降低學生申請動機之情事。次查106年度計畫之職缺數,有7縣市之職缺數不到10個,分別為:基隆市、新竹市、苗栗縣、嘉義縣、嘉義市、花蓮縣、台東縣,各縣市之計畫職缺勞動部於該計畫主要提供優質職缺並加以媒合,其中台東縣有30位申請者,卻因該縣市無釋出職缺而正式就業,顯見該年度職缺之整合與釋出,實有檢討之要,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於107年度計畫申請期程開始前3個月,調查應屆畢業生就業之取向及就業體驗需求,以作為優質職缺釋出之依據,且應偕相關單位每3個月主動追蹤個案之就業情形,以作為「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滾動式檢討之基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前開執行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李彥秀 陳曼麗 邱泰源 
    (3)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編列8億5,605萬1千元,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運用是由教育部推薦參加計畫之青年名單,勞動部結合企業提供工作崗位訓練,補助雇主訓練指導費及青年穩定就業津貼,協助青年媒合就業與提升技能。經查,106年「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已成功媒合就業人數僅有744人,與預算書上協助106年5,000人持續就業,人數有極大落差,107年度預算明顯過於寬列。「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第1年媒合人數不如預期,其原因眾多:工作職缺不明、待遇普遍不高,至今仍未見此計畫具體改善之對策,勞動部應與教育部一同進行通盤檢討,俾於改善今年計畫執行成效,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邱泰源 
    (4)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編列8億5,605萬1千元,運用先僱後訓之工作崗位訓練及提供青年穩定就業津貼,強化青年專業職能,並促進媒合就業。然而今(106)年申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人數為2,383人,媒合工作成功者744人,媒合成功僅占預定目標人數的14.88%,成效明顯不佳;雖然職缺數有5,512個,製造業占三分之二,且多集中在北部,學生想投入的是文創、設計與網路工作,沒有相對應職缺。今(106)年9月起繼續推行第二屆,106年12月起學生必須上網填寫參加意願,至今不僅仍未見職缺訊息,即使去(105)年已開出的職缺清單,也未釋出以供學生參考,訊息缺乏,學生如何做出理性與適性的選擇,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5)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編列8億5,605萬1千元,另教育部推動6年期「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目的於推動高中職應屆畢業生職業試探機會,與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底下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共同合作;然首年執行成果明顯不佳,有意願參加者雖多達7,653名,然而實際報名人數降到2,383名,最後媒合成功人數只剩下744名,媒合成功率為31%,施行成效明顯過低,看出該計畫執行力低落,因此勞動部應當重新評估,如何有效媒合有意願就業之高中職應屆畢業生順利進入職場,避免重蹈覆轍。勞動部推動「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因應教育部青年儲蓄帳戶方案之經費配合下,預期成效為5,000人投入職場,再加上今(106)年投入媒合人數之補助金額,勞動部應重新檢視預算之花費,並斟酌實際參與人數狀況而定。媒合就業機會應與教育部溝通協調,提供應屆畢業生提供相對應技術專長之職缺,並參照學生職業探索及適性發展之需求,建請勞動部應與教育部共同研商,並了解學生就業需求,媒合適當之職缺,提出檢討方案。為有效推展本方案,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於107年7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劉建國 林靜儀 
  • 連署人
    李麗芬 
    (6)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編列8億5,605萬1千元,為鼓勵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先就業再升學,教育部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勞動部配合辦理「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由經濟部等11個部會提供職缺,教育部提供推薦參加計畫之青年名單5,000名,勞動部結合企業提供工作崗位訓練,補助雇主訓練指導費及青年穩定就業津貼,協助青年媒合就業與提升職能。惟查106年度實際參與計畫青年人數未符預期,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7)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編列8億5,605萬1千元,為鼓勵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先就業再升學,教育部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勞動部配合辦理「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由經濟部等11個部會提供職缺,教育部提供推薦參加計畫之青年名單5,000名,勞動部結合企業提供工作崗位訓練,補助雇主訓練指導費及青年穩定就業津貼,協助青年媒合就業與提升職能。惟查106年度實際參與計畫青年人數未符預期,僅約700餘人,實際效益與預期目標落差太大,顯示計畫內容有值得檢討餘地,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 瑩 
    (8)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編列8億5,605萬1千元,然今(106)年申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媒合工作成功者僅744人,與預期5,000人落差頗鉅。「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為蔡總統重要政見,勞動部長於答詢時也表示國人期待升學,顯見政策方向與國人期待落差大,應重新檢討計畫方向後再據以實施,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徐志榮 蔣萬安 
    17.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中「提升技能檢定及能力鑑定效能」編列566萬9千元,辦理產學溝通交流、召開專家學者會議,辦理技能檢定巡迴訪視。惟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該項業務之執行率至該年第三季執行率僅有4%,該項業務104及105年度執行率分別為25%及56%(決算數分別為82萬2千元及150萬3千元),歷年執行率不佳。次查,此計畫規劃「106年度技能檢定效能提升訪視計畫」採購案,經3次公告招標,僅於第三次公告後有1家廠商投標,惟議價階段廠商減價金額未進入底價,故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廢標,致執行率未達預期,而該年度之訪視業務未能加以執行,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李彥秀 陳曼麗 邱泰源 
    18.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編列9,400萬7千元,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編列9,400萬7千元,辦理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及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計畫。然我國白領人才外流情況越趨嚴重,又該二計畫並無具體列出執行內容,成效亦尚有疑慮。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使預算利用效益最大化,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徐志榮 許淑華 
    (2)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編列9,400萬7千元,辦理創客基地網絡推動計晝,培養跨域人才,提升職業能力;其計畫需3位勞動派遣及43位勞務承攬人員,未詳細說明需要大量人力之理由,且成效如何難以評估,恐有浪費之虞,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19.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10億4,325萬4千元,子計畫包含「多元培力就業計畫」、「社會企業發展計畫」、「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等,皆以用人單位或創業者為補助目標,與勞工就業安定是否有涉,仍待爭議。且多元培力就業計畫留用比率及再就業比率仍有待提升,創業貸款申貸、核貸件數及金額逐年減少,促進就業效果不佳。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加強輔導及商機媒合配套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徐志榮 蔣萬安 
    20.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10億4,325萬4千元,當中分支計畫包括「多元培力就業計畫」、「社會企業發展計畫」、「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利息補貼及創業協助」、「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計畫」、「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與「勞動力發展師資培育計畫」。據勞動部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上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計畫,主要目標,為以微型創業、社會企業或其他多元、創新形式,開創具社會、公益性之在地就業機會。惟查該項計畫下各分支計畫,績效衡量指標淪於形式化,且歷年執行率大多低落,政策目標是否有效、實質達成,恐存具疑義。是故,為改善計畫執行狀況、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經勞動部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團體,綜合盤點該項計畫下各分支計畫,並提出未來改善、精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李彥秀 陳曼麗 邱泰源 
    21.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多元培力就業計畫」編列8億4,160萬4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多元培力就業計畫」編列8億4,160萬4千元,觀察多元培力就業開發計畫近年來兩方案實施情形,仍有留用比率及再就業比率待提升之情況,或未建置追蹤留用原事業單位狀況之管考機制,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2)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多元培力就業計畫」編列8億4,160萬4千元,查「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惟整體方案之再就業率仍有待加強,允應檢討強化再就業成效,以提升計畫執行成效,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22.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中「社會企業發展計畫」編列2,157萬1千元,查該計畫乃倡議推廣社會企業議題,以及補助民間參與就業促進國際活動,該業務分別為社會企業議題分享研討、行銷推廣活動、及創新創業競賽。而勞動部發展社會企業的具體作法上,乃協助執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民間團體,透過諮詢輔導機制發展社會企業,建立弱勢勞工穩固就業機會。但查該計畫105年度決算數為822萬4千元(執行率23%),106年度截至第3季累計實現數,占年度預算數僅5%,究其預算執行不佳之原因,乃106年度減少辦理相關活動,且社會企業家育成及創新創業競賽連2年未辦理。次查,近年勞動部執行相關計畫活動著重社會企業之廣宣及座談,與主管社會企業之經濟部業務多有重疊,更遑論前開業務對團體發展為社會企業之成效有限,若為協助執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民間團體發展為社會企業,勞動部應以輔導相關團體轉銜至經濟部,以連結相關資源。據上,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報檢討報告及偕同經濟部研擬資源接軌之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李彥秀 陳曼麗 邱泰源 
    23.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中「社會企業發展計畫」編列2,157萬1千元,鑑於社會企業發展風潮,國內也正值發展階段,各部會亦依其業務權責推動發展,惟其辦理規劃為何,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說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24.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利息補貼及創業協助」編列5,608萬1千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創業貸款政策多年,惟近年來申貸件數及金額逐年減少或件數甚少,致促進就業效果不佳,爰凍結是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25.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輔導高風險、高職災、高違規(3高)之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促進國人就業計畫(就保)」編列8,309萬8千元,惟勞動部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2條條文,竟對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標準放寬,顯有失職之虞,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徐志榮 許淑華 
    26.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編列6,989萬4千元,勞動部於106年11月13日公告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後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前項所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配置之護理人員,得以特約方式為之:三、其他法規已有規定應置護理人員,且從事特別危害健康工作之勞工總人數未達一百人。」依此規定,已依學校衛生法配置校護之學校,即可「特約」職護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而無須「僱用」。此規定恐有如下疑義:雖部分大專院校之學生兼具勞工身分,使職護與校護之工作內容及服務對象有所重疊,惟二者畢竟有所不同。此規定是否將使僅有單純勞工身分者受健康服務之權益受影響?(例如依第11條規定,本須經事先通盤考量訂定之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將得以事後之執行紀錄或文件取代)。學校原已僱用職護者,若無「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情形,不得任意將其解僱。惟實務上,學校仍可能藉口各種名義解僱校護,以便改以特約方式辦理,致現任校護之工作權遭受衝擊。勞動部應密切追蹤有無上開情事,如遇勞資爭議亦應嚴守解僱要件之解釋。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6年10月13日書面說明,所謂以特約方式辦理,係指學校可與醫療機構或專業服務機構簽訂合約,由符合資格之人員提供勞工健康服務。此是否有鼓勵派遣、使非典型勞工常態化之虞?各醫療院所之護病比猶待改善,是否仍有餘裕外派護理人員至各學校擔任職護?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6年10月13日書面說明,之所以放寬學校得特約職護而無須僱用,其一原因為「現行部分學校係以學校衛生法所聘用之校護兼任職護之工作,致校護之工作負荷增加,亦未能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之勞工健康保護事項」,顯見勞動部過往對於違反法令之情形並未確實執法。未來應加強法令落實,而非一再修法放寬,使非法變合法。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上開疑義提出說明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27.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外籍勞工管理計畫」編列12億5,138萬元,「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通過後,於105年11月3日總統公布實施,自此持工作簽證入境之藍領移工於聘僱效期屆滿後,不需出境便可直接再轉換雇主或繼續聘僱,避免移工每次重新入境所要繳交的母國費用,同時也增進聘僱穩定,讓聘僱關係良好的的勞雇雙方能夠延續這個關係,移工另選時間返國探親,避免人手不足時發生人力不足的問題,這是國家整體移工政策的一大進步。參酌勞動部自105年12月迄106年9月之統計得知:制度施行迄今,外國人期滿續聘者與申請轉換者比例,約為9:1。順利轉出者占申請轉換者之23.68%;未順利轉換者則占35.08%。另外未順利轉換後行方不明者,占未順利轉換者之17.97%;跨業轉換人數逐月未達100人。可見新規定確實具有穩定聘僱的效果,而未造成製造業排擠家庭聘僱的狀況。但是順利轉換雇主的比率太低,隨我國藍領外國人人數增加,影響層面逐漸擴大,不可不做政策的細部檢討。
    依據移工意見蒐集了解,現行期滿轉換雇主在制度上有幾項問題造成極大的阻礙,並讓部分不肖仲介業者有收取非法費用的可趁之機:期滿轉換雇主之移工,雖可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上登錄,但是欲承接之雇主無法透過網站資訊直接與移工聯繫,幾乎全數的移工皆以仲介公司的電話為唯一的聯絡方式。反之,移工或所委任的仲介亦無法透過該網站得知何處有聘僱資格的雇主。各縣市就業服務站於每週四舉辦協調會,對象是聘僱期間轉換的移工與持遞補文件的雇主,令其有面試的機會。並規定移工一定要出席,該制度增進勞雇雙方的面試機會。但是期滿轉換的移工,與具聘僱資格的雇主面談機會卻闕如。就現行規定,期滿不續聘辦理重新招募者、以及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第一順位),同時具備聘僱期滿轉換移工與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的資格。而持遞補文件、與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本法第47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第三順位),則無承接期滿轉換移工的資格,只能承接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實不合理。依據移工團體統計,自今(106)年5月起,移工轉換雇主,包括:聘僱期滿轉換移工與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為了獲得新雇主面試的機會,多要委託仲介公司引介,代價為2至7萬元不等之非法費用,甚有雇主與仲介公司要求勞工期滿後先出境,在母國繳交仲介費後再重新入境聘僱的案例發生,且數量眾多。轉換雇主機制竟活絡地下經濟,實有檢討之需。
    為避免讓政府提升移工人權修法之美意打折,對移工轉換雇主之制度應作全面性檢討,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1)制度檢討:研議修正相關規定之可行性,以規範雇主招募移工前應以境內承接優先。研議開放第三順位雇主承接期滿轉換之移工。(2)訊息透明:修正勞動部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增加移工指定之通訊方式與具承接資格雇主之名稱與聯絡方式,力促勞雇雙方之資訊透明。修改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以完成下列事項:A.聘僱期間轉換者,應多一個移工電話的欄位。B.不論是聘僱期間轉換還是期滿轉換,屬於移工電話的欄位,應由移工指定聯絡電話。(3)建立每週例行之媒合協調會:增加各縣市就業服務站針對期滿轉換雇主之移工與具資格雇主間每週例行協調會的機制,並依產業與社福移工分別開設。(4)強化統計作業:勾稽期滿不續聘的移工人數,逐月統計。勾稽期滿申請轉換,未順利轉出亦未行方不明的移工人數,逐月統計。查緝少數非法收取額外費用之仲介業者,移送法辦,並逐月對違法仲介人數、違法雇主人數、以及因涉本案遭受廢聘的聘僱人數做統計,於107年3月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至遲於107年5月1日前實施,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曼麗 
    28.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編列8億5,053萬元,勞動部為使入境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瞭解相關聘僱法令,及在臺工作相關資訊,協助外籍勞工離境前,處理在臺工作法令諮詢及申訴事宜,於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航空站,設置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提供外籍勞工入境接機指引及辦理入境外籍勞工法令講習,使外籍勞工能迅速通關,並強化外籍勞工聘僱相關法規,介紹我國風俗民情及提供申訴管道資訊,以加強保障外籍勞工之權益,惟未能注意外籍勞工來臺入境講習執行細節,致有接機服務人員未能儘速將入境外籍勞工帶至入境講習室,而於登機門處逗留,影響我國際形象之情形。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開疑義提出說明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29.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之「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相關業務」編列2,302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之「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相關業務」編列2,302萬元,惟仲介服務品質經常被雇主與移工詬病良莠不齊。我國無論是外籍看護工或廠工皆大量依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雖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亦每年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計畫」,引導外勞仲介公司在經營管理及對雇主和外勞服務上朝向優質、良性發展。次查105年評鑑結果獲A級(90分以上)共487家,占36.53%;B級(70分至未滿90分)773家,占57.99%;C級(未滿70分)73家,占5.48%,然而,該評鑑卻與實務情形脫節,仍有雇主反映A級仲介公司巧立名目收費,甚至只收費卻無服務,顯然評鑑制度應予以檢討,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評鑑制度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蔣萬安 
    (2)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中「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之「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相關業務」編列2,302萬元,近年來在台外籍勞工人數已高達65萬人,歷年美國人權報告調查台灣多年來都有勞工權益低落的問題,今(106)年3月公布105年的狀況,報告特別指出台灣有「剝削外籍勞工」的現象,而剝削調查指標還是著重工時過長和福利待遇偏低。而人力仲介公司是接觸外籍移工最頻繁的單位,從招募、媒合雇主到管理外籍勞工的工作條件都是其業務內容。但人力仲介公司素質參差不齊,恐是剝削外籍勞工現象的原因之一,勞動部應該要加強管理與查核人力仲介公司,並協助人力仲介公司轉型為「社會企業」的原型,改善社會問題。經查,部分地方政府未依規定頻率訪查轄管仲介公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督促地方政府落實,以強化對仲介公司之監督管理,促使改善經營品質,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邱泰源 
    30.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中「委託辦理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等」編列3,156萬6千元,辦理外籍勞工直接聘僱相關業務。此項經費之「辦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計畫」106年度預算執行率僅21.33%。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使預算利用效益最大化,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徐志榮 許淑華 
    31.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提升勞工福祉計畫」編列9億3,394萬9千元,根據學者研究,台灣將自107年起到114年間,迅速自高齡社會進入超高齡社會,成長速度為世界第一,屆時將有多少勞工因為家庭長輩的照顧需求而離職,這是需要被高度關注的議題。日本因人口老化問題較早到來,其近年提出了介護離職的社會問題,亦即勞動者因為家庭長輩的照顧需求而離開職場。對台灣而言,這問題的討論尚且不足。根據日本的經驗,因照顧而離職者,回到家中需要進行24小時全天候照顧工作者,高達50%,因此衍伸出對老人施暴等社會問題,台灣亦發展類似的趨勢。而日本如何因應介護離職問題?該國政府於105年6月提出:日本1億人口活躍計畫,目標是達到零照顧離職。該計畫包括三個大項目,即:強化諮商與對照顧者的支持機制、改善職場環境延長家庭照顧假、訂定育嬰與照顧留職停薪辦法。摒除非勞動部業務的照顧者諮商與支持系統,其他兩點為勞動部應積極了解的方向,具體而言,日本採取的策略是:制定每年93天的家庭照顧假,並提高育嬰與照顧留職停薪津貼的給付標準,自40%提高至67%。同時日本學者對照顧離職問題也作了研究,有50.7%的民眾傾向有照顧需求時,透過縮短工時以保有工作;6%的民眾傾向請假;12.7%的民眾傾向轉為兼職,在台灣勞動法規的脈絡來看,即日本有63.4%的民眾傾向縮短工時。
    因應107年起逐年邁向高齡社會的問題,勞動部應立即進行相關研究,以為制定政策的依據。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就研議延長家庭照顧假為90天以上,以利照顧者規劃照顧計畫、申請長期照顧。研議增訂勞工保險家庭照顧津貼的可行性。研議勞動者為配合家庭照顧需求,縮短工時的協商機制,與友善職場之建立,並於107年5月1日前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曼麗 
    32.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綜合規劃業務」中「推動尊嚴勞動計畫」編列1,376萬9千元,辦理提升勞工福祉相關業務,此項經費編列「國外旅費」120萬7千元,支應赴APEC、歐盟及聯合國等國際會議費用。然我國勞動環境惡劣,過勞情形高居世界排名第六,不符國際降低工時之趨勢。「勞動基準法」修法之「彈性安全」準則,也與歐盟國家之定義大相逕庭,顯見參加類似國際會議之成效頗有疑慮,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徐志榮 許淑華 
    33.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中「購建固定資產」編列1,454萬8千元,惟該項經費較去年增列約五成卻無明顯理由,恐有浮列之疑,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說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徐志榮 許淑華 
    34.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中「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實施計畫(就保)」編列2億9,948萬6千元,作為補助直轄市縣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規實施計畫,但我國勞動條件檢查違規率仍長年高達20%左右,顯見勞工條件法規遵守宣導及督促仍有改善空間,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並說明後續勞動檢查員增加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徐志榮 蔣萬安 
    35.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中「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實施計畫(就保)」編列1億2,203萬3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中「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實施計畫(就保)」編列1億2,203萬3千元,我國勞動檢查人力迄今仍未能達到國際勞動組織(ILO)建議之已開發國家標準(1:10,000),造成現職檢查員業務壓力龐大。在此狀況下,若能為檢查員提供良好支援工具,實可提高檢查效能。惟查,現今勞動檢查仍須先行手寫紀錄後再以個人電腦鍵入系統,除增加勞動檢查員負荷外,也易發生手寫紀錄誤繕等問題。爰建置完整且擁有良好功能之勞動檢查資訊系統,實為增進我國勞動檢查效能之舉措。惟查現行勞動檢查資訊系統並無法符合當前資訊行動化之潮流,致使勞動檢查效能無法提升,實應予以改進。綜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就現行勞動檢查系統之缺失進行了解並加以改善,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提升勞動檢查資訊管理系統功能俾提升勞動檢查效能」完成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焜裕 
    (2)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中「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實施計畫(就保)」編列1億2,203萬3千元,職業安全衛生檢查為政府監督事業單位遵從法令之最後防線,且檢查員亦為政府勞動檢查機關(構)執行公權力的第一線人員。爰檢查員的職前訓練,對於健全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十分重要。惟查,檢查員現行之訓練方式仍與實務有所差距,影響勞動檢查成效。基此,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就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員之職前訓練制度缺失,進行了解並作出改善,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精進勞動檢查員職前訓練制度」完成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焜裕 
    36.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勞動科學資料及職業病防治研究業務」中「勞動科學資料建置及應用研究計畫」編列4,204萬2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勞動科學資料及職業病防治研究業務」中「勞動科學資料建置及應用研究計畫」編列4,204萬2千元,勞動科學及職業病防治研究,是制訂政策保護工作者健康、福祉之基石,亦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力品質之重要基礎。對此,政府本應依科學與務實精神,參照我國所面臨之相關問題,進行相關研究規劃,並讓研究成果能以轉譯的方式對我國相關勞動政策做出貢獻,而非進行似是而非、嘩眾取巧之無實益研究,也非拿預算去進行科學設備之軍備競賽。惟查,「就業安定基金」在「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竟匡列5,700萬餘元進行實質內容不明之勞動科學資料及職業病防治業務,除宣稱能運用數位科技進行研究並掌握勞動力缺口外,亦以成立職業病防治研究儀器中心為由擴編組織、採購設備。上述之兩項計畫,均未指出其實際內容及實質預期效益,即便該等預算確實重要,卻有意圖逃避監督之虞,實無法接受,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吳焜裕 
    (2)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勞動科學資料及職業病防治研究業務」中「勞動科學資料建置及應用研究計畫」編列4,204萬2千元,該項計畫說明僅提出運用資訊科技建立數據,研究環境辦理整合勞動行政資料,進行就業與人力資源、勞動條件與勞資關係等議題分析或政策評估,與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公務預算似有重複,且難以區隔既有研究計畫,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蔣萬安 
    (3)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勞動科學資料及職業病防治研究業務」中「勞動科學資料建置及應用研究計畫」編列4,204萬2千元,該項業務乃運用資訊科技建立數據,研究環境辦理整合勞動行政資料,進行就業與人力資源、勞動條件與勞資關係等議題分析或政策評估,其中該項業務之一乃勞動資料就業追蹤分析。然查,「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計畫中,包括: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作業要點等,皆無受僱者於計畫執行期間及完結後之平均薪資,其中促進就業之相關計畫,亦無統計受僱者所就業之產業別資訊,缺乏前開基礎資訊,安能完備受僱者就業之追蹤,更遑論以該數據作為政策滾動式檢討之依據。次查,勞動行政相關資料(如:函釋、勞動檢查結果等),往往有資料格式不一致、資料格式無近用性、特定已公開之資訊未常置網站,甚至有定期從網站下架之情事,不利資料之查閱、蒐集與應用,更遑論長期資料之累積。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檢討修正相關補助之申請表格需填具項目、制定受僱者管理追蹤計畫(必須包含計畫中止或計畫完結後至少6個月之就業流向追蹤)及數據管理計畫,以及檢討現行勞動行政資料公告網站之相關問題,並建立勞動行政資料標準之格式,所釋出之電子檔案格式亦需具可編輯性,且相關檔案需常置網站之公開資訊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李彥秀 陳曼麗 邱泰源 
    37.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勞動科學資料及職業病防治研究業務」中「建置『職業病防治研究儀器中心』計畫」編列1,500萬元,該計畫說明為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維護勞工健康,提升勞工福祉,成立職業病防治研究儀器中心,有助於奠定危害評估研究的基礎。惟該中心建置是否屬於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常態性設置組織,若為常態性應回歸公務預算編列。況且,該計畫預算編列495萬9千元為勞務承攬預算,預計聘用8人,其餘預算之用途未明確說明用途,爰凍結「建置『職業病防治研究儀器中心』計畫」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蔣萬安 
    38.查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166億3,115萬2千元,根據「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應設置基金管理會19至29人,其中由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勞動部、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團體、雇主團體、專家學者等派一定之人數參與,任期2年。然查,第11及第12屆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中,皆有委員涉刑事案件且有罪定讞。甚者,更發生因詐領「就業安定基金」之職業訓練相關費用而遭判詐欺罪,卻仍被續聘為第12屆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委員之情事。再查,前開委員會所理事務包括:就業安定費數額之審議;本基金及下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本基金及下設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本基金及下設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其他有關事項。而「就業安定基金」總規模逾160億元,用以促進國民就業、保障勞工權益等,其責任之重大,而該管理會委員之遴選卻無相應之規範,影響勞工權益甚鉅。據上,爰要求勞動部未來遴聘委員時,應加強注意推薦代表有無利益衝突、社會輿論不佳及刑事案件等情形,並主動查核,以健全該基金之管理與監督。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李彥秀 陳曼麗 邱泰源 
    39.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有辦理弱勢少年之就業服務業務,並包括特殊個案。此項業務有助於少年回歸社會,穩定其生涯發展。青少年於接受訓練期間,居住於分署內,若遇緊急需求,需由分署人員協助處理,分署人員如同全天侯待命,相關業務實已超出職業訓練範疇,涉入生活輔導領域。為使職業訓練人員可專心致力於職業訓練業務,並強化對青少年照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設有弱勢青少年職業訓練業務者,應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經費,由社工背景人員因應受訓學員輔導需求;並應盤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辦理之弱勢者職業訓練業務。
  • 提案人
    陳曼麗 劉建國 林靜儀 
  • 連署人
    李麗芬 
    40.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綜合規劃業務」中「辦理就業安定基金管理與訪視業務」編列46萬1千元,用於召開該基金管理會議。經新聞揭露曾詐領「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遭判刑定讞之詐欺前科犯,於104至106年期間擔任「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委員,惟「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對於委員之積極或消極資格、遴選程序等並無相關規範,爰要求勞動部未來遴聘委員時,應加強注意推薦代表有無利益衝突、社會輿論不佳及刑事案件等情形,並主動查核,以健全該基金之管理與監督。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邱泰源 
    41.102年10月2日發布實施「明師高徒計畫」,實施期間因發生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責任,導致影響學徒勞動權益等情勢,最終因計畫內師徒間法律關係不易釐清,訊後就業率僅達47%至75%之間,實施成效不甚理想,已於105年11月30日停止受理。該計畫執行期間,即有數次受訓學徒表示權益受損,計畫期間未受「勞動基準法」保障,沒有薪資卻提供勞務,甚而發生雇主要求學徒繳回訓練津貼作為遲到、未完成工作業績之罰金,引發多次爭議。顯見該計畫於遴選、評估、輔導及後續追蹤訪查機制之設計尚欠妥當。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提升青年就業技能之作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邱泰源 
    42.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職業訓練業務」中「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編列6億2,231萬9千元,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結合事業單位及學校等訓練資源,針對青年不同階段之發展需求,提供產學訓合作相關訓練及工作崗位訓練,以解決青年學用落差,強化青年就業能力。查「雙軌訓練旗艦計畫」亦有廠商與學校合作,篩選優秀學生前往海外實習、訓練,但卻有假實習真工作,不符合當地勞動法令,使得學員陷入非法工作,隨時面臨被強制遣返的處境。勞動部推動青年職能開發業務,若有學校藉此辦理海外實習,政府應負起督導學校與事業單位確實提供符合當地勞動法令之保障,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雙軌訓練旗艦計畫」訓練生權益保障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蔣萬安 
    43.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產業人才投資計畫4億3,365萬9千元、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4億4,822萬4千元,及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3億2,947萬7千元。105年度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實際人次3萬9,335人,低於預計4萬8,080人,執行率僅八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依規定應進行不預告訪視機制,以查察是否有辦理訓練不善、虛偽不實等情事,103及104年對開班課程之不預告訪視作業,查核比率逾六成五,105及106年查核比率均較前兩年度為低,介於52.65%至61.48%之間,其抽訪比率大致呈現下降之情形,產業人才投資及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主要冀透過在職勞工參加訓練課程,以提高職場競爭力,惟近年來申請課程審核通過比率有提高趨勢,而實地訪視開班課程之查核比率卻呈下降,課程把關似趨於寬鬆,請勞動部研提加強訪視作法及查核密度,以強化計畫的訪視,並針對3項計畫執行狀況檢討及落實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44.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33億5,903萬9千元,我國就業歧視問題嚴重,依據勞動部統計,歧視類型以年齡、性別、身心障礙者就業歧視等為大宗,顯示就業歧視防制認知仍有待強化,爰請勞動部檢討及加強防制就業歧視之政策措施,積極促進國民就業機會均等。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徐志榮 許淑華 
    45.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中「推動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編列7,995萬6千元,推動職能基準發展與後續多元應用,以縮短訓用落差,受理職能導向課程申請認證,及推動補助民間單位多元應用職能基準,成效有待加強,勞動部應予檢討改進,發揮本計畫功能,爰請勞動部就上開事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46.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培力就業計畫」8億4,160萬4千元,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然近年來辦理情形,103至105年經濟型計畫之留用比率,各為20.75%、25.48%及43.47%,社會型計畫更僅各為8.09%、11.91%及13.37%,留用比率實屬偏低;此外,103及104年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分別為59.72%及68.64%,仍有逾三成未能持續就業。且該方案管考機制並未追蹤參加者於計畫結束後留任原事業單位之比率,無法瞭解實施成效,爰請勞動部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47.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統計業務」中「機動辦理勞動政策民意調查」編列98萬元,惟此次「勞動基準法」修法引起社會廣大反彈,所辦民意調查因採購程序而未能即時提供做為修法參考。考量勞動政策擬定攸關900萬勞工之權益,勞動部除應及早規劃勞動政策之研擬,並儘早辦理勞動政策民意調查,並應於公布民調同時,將完整民調報告(含民調問卷之題目、內容及變數交叉表等資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徐志榮 許淑華 
    48.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經濟部工業局辦理製造業雇主申請外籍勞工案件前期審查相關業務,然安全衛生有其專業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編列就保2億2,074萬3千元,補助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輔導及改善危險、辛苦、骯髒之3K產業,期能協助產業升級等效益。然經濟部工業局辦理案件前期審查業務,審查時僅一昧依循審查要點嚴加審查,未兼顧各產業發展特性予以適法之調整,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會商經濟部工業局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 瑩 陳曼麗 吳玉琴 
    49.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編列1億5,234萬3千元,制定合理跨國勞動力政策,加強外籍勞工及仲介管理,提升外籍勞工業務人員服務品質,然而我國社福外勞持續增加已達24萬人,且集中於少數國家,106年9月底印尼、菲律賓、泰國、越南之勞工,在臺人數占外勞總人數之比率各為38.48%、22.10%、9.22%及30.20%,馬來西亞及蒙古等國家僅1人,亦即外勞來源國集中於4個國家,若該等國家勞力輸出政策變動,我國將面臨衝擊。加以培訓之本國照顧員就業率僅約七成,實不利長照體系人力之建立,請勞動部檢討改進,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50.勞動部在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中,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相關業務所需費用,依現行法規,雇主引進外籍勞工應依「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之規定,向外籍勞工扣取膳宿費,並不得作不利於切結書之變更,外籍勞工膳宿如有委任仲介公司代管,不得任由仲介公司向外籍工收取超過切結書以外之膳宿費。然日前桃園市蘆竹區矽卡公司卻發生向外籍勞工收取膳宿費,卻使其居住於違建宿舍內,導致火災發生時未有足夠安全設備,造成6死5傷的意外。外籍勞工雖繳納膳宿費,卻未得到妥善的生活照顧,顯見勞動部指導不力,相關單位管理不周,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曼麗 鍾孔炤 
    51.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之「統計業務」中「辦理外籍勞工調查等相關統計業務」編列134萬2千元,本計畫僅執行「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此項調查業務,主要係為了解事業面及家庭面雇主對外籍勞工的管理、運用及其工作概況,作為訂定外籍勞工相關政策之參據;惟勞動部應研議每年發布勞工向1955申訴之人數及事由,暨安置外籍勞工之人數及事由等相關統計,以供各界參考。
  • 提案人
    陳 瑩 吳玉琴 陳曼麗 
    52.近年地方政府勞動檢查業務,屢遭勞工詬病未能有效執行,致影響勞工權益,爰要求勞動部應定期滾動檢討對地方政府勞動行政業務督導考核之評量指標,據以提升地方政府業務推動績效,以達勞動政策落實執行,確保勞工實質權益。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蔣萬安 
    53.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編列3億1,065萬3千元,其中輔導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皆與少子化工作相關,但政府對於少子化缺乏長期完整規劃,加上政府刻正規劃鬆綁七休一、縮短輪班制休息間隔,無異衝擊勞工家庭生活,破壞工作與生活平衡,更加劇少子化情形,爰請勞動部針對轄管與少子化相關政策,積極改進辦理。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徐志榮 蔣萬安 
    54.查截至106年第2季底我國之工會組織率僅33.5%,其中企業工會及產業工會之組織率甚至未達8%,且自103年底迄今全國勞工工會組織率竟不升反降,面對此一現象,勞動部更應邀集各相關工會及專家召開研商會議,確實檢討既有輔導、協助勞工籌組工會之措施加以改善,並就如何提升我國工會組織率研商確實可行之作法,使我國企業及產業工會會員數每年提升10%,以強化我勞工之團結權,改善勞動條件。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楊 曜 陳曼麗 吳焜裕 
    55.我國工會覆蓋率僅6%,顯見工會組織普遍不足,且鬆綁七休一不必向地方政府報備,等同少了一道政府監督關卡,面對此一現象,勞動部除了積極輔導工會運作及提升工會幹部知能外,更應研議並辦理協助勞工籌組工會之相關措施,明確提高工會組織率之目標,強化我國勞工團結權,進而保障其勞工權益,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徐志榮 許淑華 
    56.今(106)年雇主違法解僱工會成員之案件仍時有所聞,顯見工會對於保障勞工就業權益工作尚待改進,面對此一現象,勞動部更應邀集各相關工會及專家召開研商會議,確實檢討既有輔導、協助勞工籌組工會之措施加以改善,並就如何提升我國工會組織率研商確實可行之作法,以強化我勞工之團結權,改善勞動條件,相關作法請勞動部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徐志榮 蔣萬安 
    57.全國勞工工會組織率自91年底不斷遞減,自38.5%跌至104年33.2%,105年稍微回升至33.5%。其中以具有企業內部勞資協商功能之企業工會數量驟減更嚴重,面對此一現象,勞動部應積極與地方政府、工會團體合作辦理相關宣導,並提供勞工如何籌組工會明確資訊,以及規劃協助勞工籌組企業工會之相關措施,相關說明報告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邱泰源 
    58.查勞動部推動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因欠缺客觀科學數據,常與現實脫節,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執掌勞動市場、勞動關係及職場安全衛生研究,實應強化勞動大數據分析及職場安全衛生物聯網研究,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將勞動資料科學大數據分析及物聯網應用於職業安全衛生之研究規劃,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徐志榮 許淑華 
    59.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勞動科學資料及職業病防治研究業務」中「建置『職業病防治研究儀器中心』計畫」編列1,500萬元,該計畫說明為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維護勞工健康,提升勞工福祉,成立職業防治研究儀器中心,有助於奠定危害評估研究的基礎。惟該計畫名稱易被誤解是屬於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常態性設置組織,另預算上編列儀器購置,似有不妥。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爾後就儀器設備更新之資本門支出編列,應爭取其他合適之預算來源支持辦理。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玉琴 蔣萬安 
    60.我國勞動環境惡劣,勞資對立不見改善,又因「勞動基準法」修法,將許多勞動條件交由勞資協商處理,未來勞資糾紛恐會暴增,而行政院主計總處一再核減勞動部補助勞工權益基金之預算額度,罔顧勞工訴訟扶助之需求,要求勞動部應積極爭取相關經費,並避免現有資源重複或浪費,以有效推動我國勞工訴訟扶助措施。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徐志榮 許淑華 
    61.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58萬3千元,惟此項經費去年僅編列39萬3千元,增列之處是否必要,尚有疑慮。考慮國家財政困窘,為使預算利用效益最大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仍應就所編列汰換熱感轉式印表機、飲水機、空氣清淨機,及新增投影機、冷氣機等設備之必要性通盤檢視,並儘量撙節使用,避免浮編預算。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徐志榮 許淑華 
    62.鑒於「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職掌「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等重要事項,為健全該基金之管理與監督,爰要求勞動部未來遴選委員時,應加強注意推薦代表曾任「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之出席狀況,及有無利益衝突、社會輿論不佳及刑事案件等情形,並主動查核。
  • 提案人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63.「補助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辦理居家喘息服務單位雇用獎助」,以利本國照顧服務員提供外籍看護工休假期間之家庭支持服務,於107年度編列7,840萬3千元,立意甚佳。惟尚未見勞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頒布相關辦法,實在不妥。本案實施的困難之處,在於喘息服務之人力短缺,若未能解決該人力來源的問題,亦恐造成長照服務整體人力規劃的排擠現象。惟政府開辦之長照服務逐漸受惠於移工聘僱家庭,係為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施政方向,應逐步落實。因本案涉及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等兩部會之業務,應儘速會商就本案人力作規劃以為對應之策,並明確釐清事責,擬訂申請規定,並有效的公告予移工聘僱家庭知悉。因此,請勞動部就上述事項會商衛生福利部,儘速頒布本案之相關辦法,並一併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公告予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聘僱家庭知悉,勞動部完成後請將人力對策、事責單位、與申請規定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利施政監督之參。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曼麗 
    64.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辦理青年組全國技能競賽」計畫編列5,907萬5千元,較去年增編近700萬元,然勞動部106年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成績僅獲得4金1銀5銅,成績不如以往,且青年對技能競賽之認知與參與的熱誠尚需加強,建議思考如何積極鼓勵青年參加技能競賽並宣導技能之重要性,提升技能競賽參與量能。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65.有關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建立技能檢定(測驗)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測試制度」,是105年度新增計畫,係為技能檢定測試內容增加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基於該等項目對促進勞工工作安全,國人食品衛生及環保、綠能等均有所助益,應值得推動辦理;106年並已召開100場研商會議。惟近日各界對於檢用落差有所關注與建議,盼勞動部能邀集產業界參與技能檢定業務之推動,俾積極回應外界需求,發揮本計畫之功能。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66.據統計「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計畫」每年成功協助約400名國人成功微型創業,而未按時繳納貸款之比率僅3%,顯示鳳凰貸款具有實際成效,並有協助弱勢民眾創業之正面意義。目前貸款金額僅50-100萬元,民眾申請意願較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研議提高現行鳳凰創業貸款之額度,以提高民眾申請意願,並發揮協助創業與脫貧之實際效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 瑩 
    67.107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共編列2,688萬元,為企業推動友善家庭育兒設施設備等工作,勞動部刻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推動僱用100人以上企業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並自100年起辦理本項工作,本項工作並奉行政院核定為「完善生養環境方案」策略之一。細究105年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事業單位提供「托兒措施」情形,僅1.4%企業自行設立托兒服務機構,45.6%企業係採行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方式進行辦理。由統計數據可知,目前我國企業推動設置托兒設施模式,概以企業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為主。惟查部分企業雖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辦理友善員工托育事務,該等托兒機構卻與工作場所相距一段距離,致使員工接送幼兒不便。
    依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統計:106年6月我國0至2歲幼兒托育供給使用率僅達9.74%,托育供給涵蓋率則為19.52%。究其原因,一來,公共化機構照顧托育供給量不足,家長經濟能力難負擔。經兒童福利聯盟調查,有37.4%的家庭每月支出托育費用占家庭總收入30%以上,更有9.4%逾50%;二來,居家式托育照顧意外事故頻傳,致家長卻步。復依教育部統計2至5歲的幼兒園就讀情形(106年11月),2歲幼兒就讀人數比率最低,僅占該齡人口16.17%,主因法規規定照顧人力比較高,為顧及營運成本,幼兒園難擴展班級數。惟至3歲就讀人數比率躍升為46.61%,4歲以上專班更高達88.03%以上。為利「完善生養環境方案」更具實質意義,且利於企業推動相關工作,建請勞動部參酌日本或歐美等各國推動模式進行研議;復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第3項規定,邀集各業管機關研議0至3歲企業托育制度,於既有居家式托育及機構式照顧模式外,另規劃企業托育模式,以造福育兒勞工,並求未來勞動人口穩定之可能。
  • 提案人
    陳曼麗 劉建國 林靜儀 
  • 連署人
    李麗芬 
    68.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滿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提供包括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之友善育兒設施,並由勞動部提供經費補助。然而多數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多選擇以「托兒措施」,即育兒津貼等方式取代托兒設施設置。以台北市為例,2,200多家企業中,僅27家企業設置。探其原因,乃企業設置幼兒園法規繁複,企業不知如何設置,或企業腹地不足,無法設置等等。爰要求勞動部提升輔導企業設置幼兒園或托兒措施比率,並每年3月上網公布成效,以提高我國職場友善育兒環境。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徐志榮 許淑華 
    69.醫療人員於手術空間之生物感染源及因電燒等所暴露之手術煙霧(包括:苯、氰化氫、甲醛、生物氣溶膠、多環芳香烴碳等),使醫護人員暴露於高職業風險,若無完善之呼吸防護,恐增其健康風險。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於106年8月14日發布「醫療院所手術煙霧危害預防及呼吸防護參考指引」,內容包含危害辨識與評估、手術煙霧之減降、手術煙霧排除、手術作業改善、呼吸防護具使用、提升手術煙霧危害認知、感染事故處置等指引。惟該指引公布後,相關部會仍應進行後續之輔導與監督執行,如手術室之局部排氣設備成本過高,致醫院無購置意願,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衛生福利部共同研議解決方案之例。此外,手術室煙霧相關危害、煙霧排除器械改善之實驗研究亦應同步研究,作為手術室人員呼吸防護計畫推動及修正之基礎。次查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勞動科學資料及職業病防治研究業務」編列5,704萬2千元,其中建置職業病防治研究儀器中心計畫乃為預防職業病,而成立職業病防治研究儀器中心,該研究成果以作為奠定危害評估研究的基礎,亦應納入前開計畫之研究。據上,要求勞動部偕衛生福利部之相關執行單位及研究單位,於3個月內進行手術室煙霧危害及排氣裝置使用之基礎研究,加以擬定醫療院所手術室呼吸防護之執行計畫,並需將前開研究及執行計畫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李彥秀 陳曼麗 邱泰源 
  • 主席
    二、特別收入基金一就業安定基保留協商。
    宣讀乙、衛生福利部主管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17億8,944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07億6,472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0億2,472萬2千元,照列。
  • (三)解繳公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7億8,317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億4,131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2,043萬8千元,照列。
  • (八)通過決議6項

    1.護理人員是各醫療場所中提供醫療服務之重要專業人力。惟查在「醫療藥品基金」所屬部立醫療機構中仍有大量持有護理師證書之護理人員因預算員額等問題,以「高資低用」的方式,規避原應以師級資格任用而改以士級任用。此等作為,不僅是技術性降低大多數護理師應領之薪俸,更是對護理師專業能力的詆毀。「醫療藥品基金」作為所有部立醫院之運作基金,竟以此法以低薪僱用護理人員。在護理師護士公會全聯會以己力向銓敘部陳情後,仍無任何應有之舉措。如此狀況著實顯示出該等醫療機構對於護理人員之不尊重與不重視。爰針對「醫療藥品基金」附屬單位「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21億7,823萬7千元,凍結4億元,俟「醫療藥品基金」所屬部立醫療機構就「所屬醫療機構聘用之護理師全數恢復師級聘用」在3個月內完成規劃,並在全數完成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黃秀芳 吳玉琴 
  • 連署人
    吳焜裕 
    2.有關107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療藥品基金」項下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經費4,512萬3千元,經查係依據「醫療法」29條第2項及97條規定辦理。該經費係用於辦理26家部立醫院相關之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計畫及員工教育訓練費用,進而符合醫院評鑑之要求,縮短城鄉醫療落差及促進醫療服務品質,以配合公衛政策、完成公醫使命。
    另,「公共關係費」635萬7千元,經查主要係供26家部立醫療機構為推展業務需要,與社區互動及提升內部員工士氣及婚喪喜慶等相關所需之費用,並作為協調醫院經營管理所需。綜上,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本撙節政府支出之原則,確實檢討上開二項經費執行內容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謹慎使用,以發揮政府預算之最大效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3.鑒於臺灣社會快速發展,使部立醫院之經營與早期成立之公醫責任已具重大差異,尤其在都會區,民間醫療資源充沛,大幅削減部立醫院擔負之公醫任務,同時亦壓縮部立醫院醫療市場空間。為因應各項環境變遷,各部立醫院應檢討服務內容、提升服務品質,強化運用資訊管理、合理降低營運成本,以改善營運體質並有效開源節流以提升經營績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有效督導並通案檢討各醫院存續及經營方式,以謀取基金收支平衡並提供民眾所需之良好醫療服務。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4.鑒於部立醫院以編列人事費進用護理人員,僅占107年度預計總護理人力之32%,而係以業務費進用之護理人力為主要人力,惟相關護理人員離職率偏高,將致缺額率偏高,恐影響提供病人良好護理服務,甚恐因缺額影響開床情形,影響經營績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檢討各醫院合理編制護理人力數、業務費進用之護理人力離職率偏高原因,並協助各部立醫院有效改善,以利提供良好護理服務並利營運。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5.衛生福利部「醫療藥品基金」26家部立醫院編制醫師,僅占107年度預計醫師總數之65.2%,主要補充人力為約用醫師,然約用醫師因中長期升遷福利條件欠佳,致留任年資偏低,影響留任意願及核心服務效能,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檢討改善;另部立醫院105年度醫師平均每月醫療收入指標均屬偏低,且部分醫院該指標尚較上年度呈減少,績效欠佳,亦應檢討改善,以利經營。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6.鑒於部立區域醫院中臺北醫院、基隆醫院及屏東醫院,地區醫院中嘉義醫院等,均投入較高研究發展費用,惟論文發表成效反落後,均待檢討辦理;另區域醫院中苗栗醫院、地區醫院中恆春旅遊醫院、臺東醫院、樂生療養院、朴子醫院及澎湖醫院等,論文發表成效欠佳,建請應積極檢討改善,以利增加支出效益及醫事服務能量。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 主席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部分。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7億4,859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6,755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8,103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1億2,000萬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517萬6千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主席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部分。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6,429億2,204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429億2,204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 (三)解繳公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1,800萬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主席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部分。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022億8,720萬9千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勞工保險局)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本項應隨同減列「其他業務收入」之「其他補助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22億8,670萬9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1,022億8,720萬9千元,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勞工保險局)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22億8,670萬9千元。
  • 3.本期賸餘
    0元。
  • (三)解繳公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3,149萬2千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通過決議3項

    1.國民年金平均繳費率偏低,開辦至今9年其繳費率未達六成,因依「國民年金法」得於10年內補繳保費,造成基金財務仍有明顯缺口,首波10年補繳期將於108年1月屆滿,然迄今尚有109萬民眾未繳納保費,不利基金財務平衡,長期下來勢必造成民眾權益受損。爰針對「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編列之「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1億0,945萬4千元,凍結是項預算經費40萬元,並要求執行單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積極宣導及催繳方案計畫,並確認該計畫之可行性之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黃秀芳 陳曼麗 
    2.國民年金保險制度自97年10月開辦以來,即出現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財源不足問題,且自103年度起因未於當年度編列足額預算撥補,肇致政府鉅額欠款情事,復預計107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高達435億餘元。是以,衛生福利部倘不修法尋覓其他財源,要求應審慎評估該基金財務狀況,於適當時機、做好事前溝通及採行妥適配套措施之前提下,以利基金之穩健經營。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3.由於「國民年金法」之納保資格為符合特定條件並設有戶籍者,不論是否長期居住國內,僅需於設籍後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即可於年滿65歲時,每月領取老年年金給付。因未限制投保及領取老年年金給付者之居住時間,致有久居國外者於65歲前短暫加保,即可領取至少3,628元之年金等不公平現象,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儘速修補制度之闕漏,以杜絕爭議。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 主席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部分。
    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451億7,035萬3千元,增列「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項下「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之「違規罰款收入」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1億7,635萬3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530億6,238萬1千元,減列「醫療發展基金」中「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600萬元(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500萬元、「推廣病人自主權利法照護模式試辦計畫」100萬元)、「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中「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2,370萬元〔含「服務費用」1,420萬元(含「旅運費」2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40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補助地方菸害防制工作」200萬元、「菸害防制工作」150萬元、「衛生保健工作」中「加強少子女化婦幼健康照護服務」100萬元〕、「疫苗基金」項下「疫苗接種計畫」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疫苗政策業務宣導費」100萬元、「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中「食品安全保護計畫」100萬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項下「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萬元、「長照服務發展基金」2,860萬元{含「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610萬元﹝含服務費用260萬元(含「旅運費」1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萬元、「專業服務費」5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350萬元﹞、「長照資源及服務量能提升計畫」2,250萬元﹝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2,050萬元(含「社區式照顧服務資源及量能提升方案」中「推動小規模多機能服務計畫」50萬元)﹞},共計減列6,2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30億0,008萬1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78億9,202萬8千元,減列6,830萬元,改列為78億2,372萬8千元。
  • (三)解繳公庫
    無列數。
  • (四)通過決議55項

    1.107年度「醫療發展基金」之「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編列9億0,098萬3千元,用以充實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資源、提升醫療服務品質,辦理緊急醫療及相關緊急應變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提升計畫、醫學中心暨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偏遠地區計畫,然而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民眾赴臺灣本島就醫人次仍多,顯示在地化醫療政策未臻落實,計畫成果尚待加強。
    「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2,700萬元、「偏遠、離島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醫院效能提升計畫」5,100萬元,具體計畫不清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提升計畫、支援離島及偏遠地區計畫有何不同,其中之弱勢族群醫療照護定義含糊不清,是否與「全民健保紓困基金」中之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重疊,需衛生福利部提出完整說明。爰此,為撙節經費,針對「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檢討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 瑩 
    2.107年度「醫療發展基金」之業務計畫下「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7億2,050萬元,該計畫用途於醫學中心暨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偏遠地區計畫,雖略具成效,惟部分地區仍待改善,對於公部門在審查及監督作業上,持有相當疑慮,允宜賡續檢討,以強化在地醫療,對社會醫療發揮更大貢獻性。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上項預算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檢討及說明,並提出合理方案之具體措施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3.查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發展基金」預算,「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醫學中心暨重度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偏遠地區計畫」編列4億2,000萬元。
    該「醫學中心暨重度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偏遠地區」計畫立意良善,但其施行狀況不佳,無法達成留住偏遠地區醫療人才之成效。本計畫之經費來源以獎勵計畫之形式發放,但其計畫經施行後有3點缺失。(1)醫療人才至偏遠地區服務所得之薪資與本基金補助金額恐有落差;(2)易受到醫療院所內部管理不善,以至於連帶牽動造成無人前往偏遠地區之衝擊;(3)醫療人員永續留任是維持醫療品質至關重要的關鍵,重度醫療院所以派遣之形式前往偏遠地區之醫療人才,容易因為派任年限到達不續留地方,無法得到永續經營偏遠地區醫療人才留任之成效。建議該補助案之執行內容與計畫應該實際通盤檢討,冀落實醫療在地化。綜上,107年度「醫療發展基金」計畫之「醫學中心暨重度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偏遠地區計畫」費用4億2,000萬元,凍結2,000萬元,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提出實際改善之方法,並於半年內提出具體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曼麗 吳玉琴 劉建國 
    4.107年度「醫療發展基金」之業務計畫「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8億9,018萬9千元,該計畫用途於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而提高內外科住院醫師人數尚有限,評核方式難衡量長期成效,不易減緩醫師中高齡化現象,允宜檢討改善,並將社會醫療發揮更大貢獻性。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檢討及說明,並提出合理方案之具體措施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5.107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83億4,920萬4千元,合併凍結3億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1)四癌篩檢經過各醫療院所及所屬同仁多年努力,已有顯著成效,不但節省鉅大醫療費用,亦拯救無數病人的健康及家庭幸福,因此理應擴大推行。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之健康照護專業水準參差不齊,且非現任委員者仍可設法以代理人身份出席全民健康保險會,極易導致眾不樂見的強勢偏頗議事,而專家學者專業意見被打壓等現象再現,協商品質非常堪慮,應儘速改善,才能以公平正義合理分配醫療資源用以造福病人。
    爰凍結「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3億元,請衛生福利部提供下列具體可行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107及108年度四癌篩檢工作計畫(其總目標數不可低於106年度且執行個案費用合理,並不得移支癌症防治計畫中其他項目經費;基金實際收入低於預算稅入時,應以「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之主要支出項目優先辦理。)
    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會代理人制度提出立即改善計畫,並定期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分級醫療共識營。
  • 提案人
    邱泰源 黃秀芳 陳曼麗 
    (2)107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業務計畫「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83億4,920萬4千元,長期以來為落實醫療院區無菸環境、員工教育與訓練、實施戒菸服務等成果與綜合座談,這樣實質的多元提升計畫,不僅使國內菸害防制及醫療保健政策得以與世界接軌,並將國內預防醫學與醫院健康推上國際舞台,亦具有重大意義。對於補助醫療院所戒菸服務、無菸醫院服務品質提升等計畫,對於成效上如何提升及評核方式,持有相當疑慮,允宜賡續檢討,並對社會發揮更大貢獻性。爰凍結上項預算3億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確實訂定提升及評核方式,並於2個月內將計畫規劃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6.107年「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衛生保健工作」之「青少年性健康促進服務計畫」編列475萬元,其中針對青少年性知識的宣導,至90年起架設「性福e學園」,但因網站無更新已久,又內容部分所引用資訊,如:戀愛觀念多以「上帝創造人的時候,是一對、一對的創造……」等論述,與我國目前性平教育課綱相悖,無法傳播符合台灣性平教育之資訊,且目前手機使用比例高,理應完善行動版相關介面架置。
    爰凍結「青少年性健康促進服務計畫」95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個月內通盤檢討計畫並提出改善計畫及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7.107年「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中「癌症防治工作」推動主要癌症篩檢之「HPV疫苗」,編列2億5,200萬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近年以「優先施打未來較不會接受抹片篩檢的族群」為由,編列預算補助山地離島及低收入戶青少女接種人類乳突病毒疫苗,然此疫苗之長期安全性及有效性目前並未確立,106、107年度卻逕行編列「全面接種HPV疫苗」之預算,恐有所爭議。
    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今(106)年5月發布之103年癌症登記年報,子宮頸癌發生率的排名於女性為第八位,較102年順位下降,死亡率的排名於女性為第七位,在政府多年來宣傳女性應定期做子宮頸抹片檢查下,可以降低60%-90%子宮頸癌發生率和死亡率已有所成效,且衛生福利部發布之105年死因統計結果分析,亦呈現10年來子宮頸及部分未明示子宮癌標準化死亡率繼續呈現下降趨勢。
    而排名台灣女性首位癌症的乳癌,近年來患者人數及死亡率不斷上升,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癌症登記報告,乳癌粗死亡率100至103年粗死亡率由15.99%、16.42%、16.79%攀升至17.65%,該年癌症個案數增加最多之首位即為乳癌,主因是女性乳癌篩檢率偏低。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103年女性乳癌篩檢率僅三成八五,相較美國篩檢率逾七成,相差甚多。美國女性乳癌篩檢率高,讓美國74年至101年女性乳癌死亡率降低三成六。台灣癌症基金會執行長賴基銘表示,台灣婦女乳癌篩檢率不到四成,若要降低死亡率,篩檢率須達五到六成。歐美乳癌患者確診時大都在第一期以下,台灣女性發現有乳癌時多屬第二、三期,顯示台灣女性對乳癌風險意識普遍不足。
    政府應將有限之預算經費,定錨在仍有進步空間之乳癌防治及其他惡性腫瘤,避免遭外界質疑圖利特定疫苗廠商之嫌,爰凍結「HPV疫苗」預算8,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8.107年度「社會福利基金」之業務計畫「老人福利機構多機能綜合服務計畫」項下「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購建固定資產」編列1,303萬9千元,本案歷經6餘年共執行5,600萬8千元,占預算數2億1,830萬9千元之25.66%,目前北區老人之家整建工程至106年8月之預算執行率,實屬偏低,避免基金預算之寬鬆現象,應嚴謹監督審查,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上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9.107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中「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833萬元,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中「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833萬元,近12年家庭暴力事件,由95年之6萬餘件成長至105年之11萬餘件,成長近一倍,其中以兒童保護級老人受虐案件增加較多,另,113婦幼保護專線於90年啟用,惟歷年來家庭暴力事件透過113專線通報比率未及20%,且呈下降趨勢,對於教育與宣導執行未明顯提升,衛生福利部應再檢討研擬。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2)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於「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下編列「印刷裝訂及廣告費」833萬元,作為編印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作業手冊及相關會議資料。我國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多年,然家庭暴力事件由95年66,635件,至106年已經成長至117,550件,顯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仍有精進之處。衛生福利部應研議調整家庭暴力防治策略,尤其網路社群興起,網路瀏覽私密性高,一般紙本文宣提供方式固定,層面單一,難有推展效果。且上列預算去年決算僅649萬5千元,執行率僅77%。爰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口頭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10.107年度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於「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6,358萬4千元,其中為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相關保護扶助制度、相關強化防治網絡以及大眾宣導等性別暴力防治業務計畫「委辦費」用1,661萬3千元。惟106年10月間,國立臺灣大學內發生潑酸兇殺案後,衛生福利部無視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中之「案主保密原則」,竟洩漏當事人曾遭親密關係暴力,更鉅細靡遺描述如何擬定當事人的人身安全保護計畫、建議就醫等,已然失去其專業超然之立場、更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被害人權益之立法目的,顯見連主管機關亦對於家庭暴力被害人相關保護機制相當陌生。
    (1)按「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案主縱已死亡,社工師仍須重視其隱私權利。案主或第三人聲請查閱個案社會工作紀錄,應符合社會工作倫理及政府法規;否則社會工作者得拒絕資訊之公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定有明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亦揭有「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2)惟106年10月間,國立臺灣大學內發生潑酸兇殺案後,衛生福利部竟向媒體詳述當事人曾因遭親密關係家暴被通報、社工和警察也曾與當事人瞭解狀況,並給予溝通、別單獨行動等建議等語,已然違反前開「案主保密原則」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之規範意旨,置當事人隱私權於不顧,此舉絕非家庭暴力主管機關當有之態度,益徵被害人保護服務並未落實,主管機關亦對於家庭暴力被害人相關保護機制相當陌生。
    為此,爰凍結「專業服務費」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加強主管公務員對家庭暴力被害人相關保護機制、應保密之事項、應嚴守之義務等之教育宣導機制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11.107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於基金用途項下,編列「暴力防治處遇計畫」4,359萬1千元,其中「辦理男性關懷專線服務計畫」計591萬2千元。經查本計畫自民國93年設立至今業13年,不論是總進線量或有效線數均呈現持續上升之情形;另,95年度男性施暴者及受害人數分別為4萬8,205人(占比84.39%)及1萬1,763人(占比18.59%),顯示近10多年來男性於家庭暴力中,成為施暴者之比率降低,成為受害者比率提升。然該專線各項服務量能雖呈增加趨勢,惟接線生人數近3年來卻減少3人,迄105年度僅5人,是否能因應日益增長之進線諮詢需求,則有待商榷。為確保受暴男性權益及接線生之合理接線量,爰凍結「辦理男性關懷專線服務計畫」經費二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研議調整人力配置計畫,並提出計畫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邱泰源 黃秀芳 
    12.107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預算,其中一大項目為「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編列45億8,597萬3千元。經查其單位(或計畫)成本分析表,所編列之計畫與成本,有失衡之虞。由下表可知,第十、十一之醫護人員培育計畫,僅編列3,355萬2千元,而第十一項計畫中,每個照護人員僅有854.29元的培訓費用,明顯不足。
    反之,非人員培育之委外專案計畫,共編列1億0,600萬元,遠高於支付在醫護人員之培訓計畫。長照服務重點在照顧長照使用者,醫護人員培訓乃最重要的支出之一,然而有關單位卻漠視此重大的投資,實不足取。
    爰此,針對「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除「長照醫事專員培訓計畫」及「在地長期照護人員培訓計畫」,凍結是項預算經費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之醫護人員培訓費用與他項專業服務費用之調整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黃秀芳 陳曼麗 
    13.政府發展長期照顧服務,並藉由增加菸稅,挹注進入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收入預估增加2百多億元。惟長照居家服務規劃中,既有人力不足、服務量能嚴重受限,民眾使用居家服務之誘因相較於過往並未顯著提升,致使長照社區化腳步緩慢。爰凍結「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項下「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供未來長照居家服務質量精進之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鍾孔炤 
    14.107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之「長照資源及服務量能提升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3,967萬4千元,係辦理長照資源及服務量能提升計畫之相關專業服務費用。該科目預算106年度預算為718萬元,107年度預算驟增552.56%,顯示此預算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長照資源及服務量能提升計畫─專業服務費」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15.目前衛生福利部固投入相當資源改善偏鄉醫療,然醫療資源缺乏鄉鎮仍達20個,且新竹竹東、屏東恆春、台東關山及花蓮鳳林、玉里等次醫療區亦乏中度及以上急救責任醫院。尤有甚者,對於非都市地區、非偏鄉地區之地方,則因無偏鄉資源挹注、亦無都市地區般之先天環境,醫療資源更是窘困。為充實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資源,對於非都市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請衛生福利部加強檢討改善,以提升各地區急救責任醫院之急重症處置能力,並於3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送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16.為強化偏鄉離島地區之緊急醫療照護品質,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遠距醫療相關辦法,並於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優先試辦。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17.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發展基金」之「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編列21億187萬元,項下「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等執行數較預計減少,顯示預算編列寬鬆或執行不彰;「醫院品質績效量測指標與落實品質改善計畫專案管理中心」等4項計畫專案管理服務費用,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等具體計畫不清。「緊急傷病患轉診系統與資訊管理平台增修」等與106年度預算相同之情事,請衛生福利部應予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 瑩 
    18.鑒於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實施迄今,部分科別住院醫師招收率雖有提升,惟仍存在實際補助人數未如預期、評核方式難以衡量長期成效等問題,為實質增進五大科醫事人力之目標,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19.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致力提升「藥害救濟基金」之行政管理及服務品質,精進行政效率。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檢討107年度「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較前年度增加之費用,提出辦理國際研討會的必要性、規劃方向、經費使用合理性、必要性及效益說明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秀芳 劉建國 陳 瑩 
    20.107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菸害防制計畫─藥品替代戒菸服務」,編列7億60萬元,業務內容包含戒菸藥品費、戒菸治療服務費、藥事服務費、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費、戒菸個案追蹤費、戒菸服務品質改善措施。
    戒菸藥品費預估服務人數12.4萬,較106年14.5萬減少近2萬,每人每年利用率2.4診次較106年1.9診次多,戒菸服務為菸害防制重要業務,預估使用人數減少,顯示計畫推動成果尚待加強,應敘明預估使用人數減少原因及提供歷年藥品替代戒菸服務每人每年平均利用率。
    藥事服務費每人每診次36.6元,較106年每人每診次25元高出11.6元,戒菸藥品費105年度每人每診次藥物補助1,347元,106年度每人每診次藥物補助1,793元,107年度每人每診次藥物補助1816.26,應敘明每年每人每診次藥物補助皆增加原因,是否更換藥品抑或是其他增加預算之理由。
    二代戒菸治療計畫,藉由醫師、藥師、護士等專業人員的全程協助與相關藥物治療,對於吸菸者來說周圍環境支持與觀念的改變是最重要的,藥物治療也需要醫師的衛教處置來緩解戒菸過程的不適,然而戒菸衛教預估使用人數9.5萬人,遠低於戒菸藥品費預估服務人數,明顯不合理。
    戒菸門診推動多年,每年編列高額預算,參加的醫療院所,以及服務人次逐年增加,但6個月戒菸成功率卻逐漸下降,101年成功率為30.1%,但105年則下降至26%,顯示現行政策效益不彰,若要進一步提升戒菸成功率,需要檢討戒菸失敗因素,並重新規劃更有效的計畫。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戒菸服務檢討改進方案。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 瑩 
    21.「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下「藥品替代戒菸服務」107年度預估服務人數為12.4萬人較去年14.5萬人少,惟107年度預估每人每年利用診次為2.4診次,較去年之1.9診次多,又藥事服務費較去年之25元提高11.6元。為確實保障有戒菸需求之民眾,並避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數字遊戲浮編預算,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內提出戒菸服務具體研究報告,說明藥品替代戒菸服務之合理診次、藥品服務費增加之原因及治療與衛教之人數差異理由,並針對原住民及偏鄉離島戒菸門診較不便利及缺乏之地方,提出具體之戒菸服務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提案人
    陳 瑩 陳曼麗 黃秀芳 邱泰源 
    22.107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菸害相關癌症防治工作」編列2億2572萬2千元,辦理菸害相關癌症防治工作:菸害相關癌症防治防治宣導及推動、高危險群口腔癌及菸害相關癌症篩檢、菸害相關癌症篩檢品質提升及資料監測。雖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98年推動實施「菸害防制法」新規定以來,18歲以上成年人吸菸率已從97年21.9%降至105年的15.3%,且肺癌標準化死亡率已連續5年呈下降趨勢,惟我國肺癌仍位於癌症死因首位,且非吸菸者之肺腺癌持續增加,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確實訂定具體肺癌防治策略,並於3月內將計畫規劃情形,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黃秀芳 劉建國 陳 瑩 
    23.107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下「推動中老年健康促進」之腎臟病防治編列預算1,534萬7千元,推展腎臟病健康促進機構計畫;建立慢性腎臟病監測資料庫與監測指標計畫、慢性腎臟病共同照護系統維護;慢性腎臟病防治宣導等計畫,惟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資料,96至105年度國內洗腎人數自5萬8,653人次增至8萬5,118人,淨增2萬6,465人。另依美國腎臟登錄系統(USRDS)105年報,臺灣末期腎病之發生率為每百萬人口455人,盛行率為每百萬人口3,219人,發生率及盛行率均高居世界第一,顯見現行之腎臟病防治工作並無法降低國內患腎臟病之人數,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國人高罹病率檢討原因並提出具體之改善及防治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提案人
    陳 瑩 陳曼麗 黃秀芳 邱泰源 
    24.107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衛生保健計畫─推動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工作」,具體計畫內容不清,且健康體重管理,自100年推動至105年,成效不彰,應檢討政策方向及宣導模式,並儘速擬定規劃中的國民營養法,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確實積極辦理,並於3個月內將計畫規劃情形及檢討改進方案,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25.107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683萬5千元:統籌規劃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之發展,加強落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工作。然具體計畫不清,設置功能未知,實際效益不明,編列高額預算值得商榷,且菸害防制業務與衛生保健業務分屬不同單位,相關計畫與預算皆各自編列,應敘明需統籌規劃之必要性與理由。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說明係為因應辦公場所水電費及行政事務性業務之外包費,及其他為推展業務需要所編列之憑證查核專業服務費、材料及用品費、旅運費、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及印刷裝訂等費用,惟預算書中並未揭示編列之必要說明,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將計畫具體內容,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 瑩 
    26.107年「疫苗基金」之「用品消耗」預算編列23億3,886萬元,較106年增加3億6,696萬8千元,漲幅高達18.61%,除了常規疫苗成本上升,另外也增加了公費流感疫苗300萬劑。為確保國家疫苗預算能發揮最大效益,避免疫苗資源浪費,爰嚴格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積極推動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定期監測疫苗接種情形,確保高接種涵蓋率,達全人口至少25%以上,同時應保障各項兒童常規疫苗接種工作皆如期穩定推行,並針對未接種疫苗之幼兒加強催注,避免出現防疫漏洞。此外,衛生福利部應研議,推動職業團體員工流感疫苗預防接種之費用,改由其服務機構負擔,以照顧員工之健康並彰顯其社會責任。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27.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基金」於「福利服務計畫」下編列「一般服務費」3億6,284萬元,其中包含依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方式進用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生活輔導員、保育人員等服務費用。然勞動派遣、勞務承攬方式非典型雇用對於勞工權益保護有欠妥適,長期為勞動團體詬病,政府帶頭以非典型雇用方式進用長期需求人力更不恰當,且無助於照顧服務員等人員之專業形象建立及職涯發展,恐對照顧服務人力投入造成負面影響,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積極爭取編制內人力之進用。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28.104年度「社會福利基金」於「福利服務計畫」下編列「一般服務費」之決算為2億3,594萬2千元、105年度決算為2億5,577萬6千元、106年度預算為3億1,359萬9千元,107年度預算增加15.57%,係為因應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新制及收容機構住民人數所需增加人力,為加強保障機構住民受照顧權益,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積極爭取編制內人力之進用。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29.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基金」於「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下編列一般服務費303萬5千元,其中包含依勞務承攬方式進用照顧服務員、社工等服務費用。然勞動派遣、勞務承攬方式非典型雇用對於勞工權益保護有欠妥適,長期為勞動團體詬病,政府帶頭以非典型雇用方式進用長期需求人力更不恰當,且無助於照顧服務員及社工之專業形象建立及職涯發展,恐對社工及照顧服務人力投入造成負面影響,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積極爭取編制內人力之進用。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30.107年度「社會福利基金」之「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14億8,243萬2千元,其中,「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補助各縣市提升相關托育設施服務品質」經費約8,000萬元,但截至106年8月底,全國22縣市設立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比率為50%;目前計117家公私協力托嬰中心,其中新北市有50家最多(占43%),次為臺北市之28家,高雄市17家位居第三,新北市、臺北市及高雄市合計95家,占比逾八成,其餘8縣市僅占19%。由此可知,公私協力托嬰中心集中於部分縣市,資源分布明顯不均。然平均1家約收托50名嬰兒,造成候補者眾多,供不應求情事,迄106年6月候補人數達7,488人,業超逾法定收托人數5,030人,凸顯公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31.考量男性關懷專線服務對象之獨特性,請衛生福利部加強男性關懷專線接線人員之專業知能訓練及督導,並研議發展多元求助管道之服務模式,俾利早期介入提供諮詢與輔導服務,以協助男性民眾排解壓力及化解家庭成員間之對立與暴力衝突。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32.107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10億7,130萬7千元,包含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完善長照服務輸送計畫、量能提升等,各項服務編列10億3,833萬6千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務必嚴謹規劃是項經費運用,落實「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各項計畫之執行,俾達實質效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33.107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項下「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內之子計畫,「智慧健康發展計畫」編列500萬元,然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也規劃「建置智慧健康城市」(2,486萬4千元)、「建構智慧健康醫院─慢性疾病風險評估資訊平台之發展與應用評估計畫」(626萬6千元)、「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專案管理」等計畫,內容似有重疊。補捐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國內團體辦理長照2.0政策溝通宣導計畫、創新服務政策之整合管理推動計畫,具體計畫不清,實際效益不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務必確實釐清各項計畫預算編列之必要性,避免資源重複配置,落實智慧健康發展計畫、長照2.0政策溝通宣導計畫、創新服務政策之整合管理推動計畫等之執行。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34.長照十年2.0計畫是國家重大政策,也是社會重要需求。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之「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應以民為本,回應被照顧者及家庭照顧者之需求,資源配置宜考量長照需求對象的優先順序並落實各項計畫之執行。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35.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於「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下編列「專業服務費」10億0,697萬6千元,作為長照服務輸送體系專案管理、勞務承攬、住宿型長照機構之照顧模式及負責人培力計畫、住宿型長照機構評鑑之品質輔導計畫、延緩失能社區營養示範據點輔導計畫等費用。然目前長照ABC試辦計畫又屢有調整訊息,住宿型長照機構之評鑑執行方式及頻率多所爭議,且以勞務承攬方式補充長照人力需求,對於勞工權益保護有欠妥適,長期為勞動團體詬病,政府帶頭以非典型雇用方式進用長期需求人力更不恰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辦理107年一般護理之家評鑑計畫及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辦理情形,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36.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於「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作為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國內團體辦理長照2.0溝通宣傳計畫,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獎勵計畫等之用,然長照2.0計畫空泛,原有規劃長照ABC試辦計畫方案又有變更,長照量能提升緩慢,溝通宣傳恐淪為政治宣傳無益於長照政策推動。出院準備銜接長照獎勵計畫,雖為施政重點,但目前僅預計獎勵200家醫院,且各醫院仍尚在準備階段,落實成效仍有待觀察。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將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獎勵計畫及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37.107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預算,用在長照服務使用者之比例過低,用在間接性的行政、管理、資訊、研究等費用過高,例如有關高齡健康之研究,已發布的研究報告已經很多,衛生福利部在107年度亦編列近3億元委付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劃健康老化之醫藥與照護模式開發。
    依台灣老人化社會趨勢,「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的支出會日益龐大,盼「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在施行初期能有結餘,以因應以後不時之需。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以長照服務使用者的需求為優先考量,積極檢討高齡健康及長照研究中心計畫之效益,落實長照服務發展。
  • 提案人
    邱泰源 陳曼麗 黃秀芳 
    38.鑒於菸捐為「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醫療發展基金」及「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等3個基金之主要財源,未來菸捐將因菸稅調高而銳減,倘乏替代財源,國民健康促進業務恐因財源短缺而被迫縮減或終止計畫,爰宜預為檢視政策優先順序,並調整資源配置,以利因應。
    為挹注長照財源,「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明定,菸稅調漲增加之稅課收入應作為特種基金來源。復按106年5月10日總統公布修正並於同年6月12日施行之「菸酒稅法」,菸稅每包約提高20元,預估每年可挹注長照財源逾233億元。惟菸稅調高,恐抑制菸品消費,致菸品健康捐大減。
    查102年度起我國每年徵收超過300億元之菸品健康福利捐,且其中80億元以上均挹注於醫療發展、全民健康保險紓困、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等基金。以105年度為例,菸捐收入占「醫療發展基金」總收入之74.39%、「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總收入之81.89%以及「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總收入之97.48%。107年度菸捐收入占上述3項基金總收入之比率分別達84.57%、80.90%及99.80%,雖略有增減,惟上述3基金獲配之菸捐總額,已從106年度之111億餘元降低至107年度之72.51億元,減幅已超過三成,係菸稅調漲恐抑制菸品消費,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估107年度菸捐徵收金額約235億元,將較106年度之300億元減少65億元,爰縮減菸捐分配金額所致。
    「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主要辦理國民健康促進,近年菸捐挹注基金財源達97%,未來倘菸捐收入緊縮且公務預算無法挹注,恐乏財源推動國民健康促進政策。況「醫療發展基金」104年度業發生「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等因菸捐不足,致核定經費較預算數減少二成情事,爰大幅仰賴菸捐收入之「醫療發展基金」及「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亦恐面臨財源不足而縮減或終止計畫情事。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39.「醫療發展基金」於民國105年以前,由「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4.5%補助「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以及分配4.5%用作「醫學醫療品質之用」,「醫療發展基金」共可分配「菸品健康福利捐」9%之補助。但於民國105年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後,將原本分開編列之「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7.3%及「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4.5%分配比例合併,總分配比例雖然依舊是11.8%,但是「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4.5%之比例已非專款專用。為保障「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醫療品質與生命安全,「菸品健康福利捐」仍需維持每年分配4.5%給予「醫療發展基金」,作為「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專款專用之經費。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陳 瑩 邱泰源 
    40.鑒於「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因公益彩券回饋金獲配數近年銳減,致排除就醫障礙補助計畫累計賸餘款遽減,要求衛生福利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及早因應,以免因經費不足而限制弱勢族群之就醫權益。
    107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預算案,基金來源「政府其他撥入收入」2億3,935萬8千元,係公益彩券回饋金收入,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用於支應「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為合理分配及運用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繳付財政部之回饋金,財政部訂定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依上開要點規定,由財政部設置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負責回饋金整體計畫之分配及運用;衛生福利部則訂定衛生福利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處理原則,以提升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效率,彰顯公益彩券之公益性。
    自98年度起,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補助計畫,101年度以前每年獲配數均逾支用數,迄101年底累計賸餘款達4,885萬餘元;惟102年度起公益彩券回饋金獲配數低於支用數,致需由以前年度計畫執行賸餘款支應。105年度支用數2億8,571萬5千元,雖未逾當年獲配數2億9,096萬5千元,惟獲配數已從98年度之8.15億元減少至106年度之2.13億元,減幅逾七成,105年底雖尚有累計賸餘,惟為免未來恐因經費不足而限制弱勢族群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及早因應。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41.民國107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預算之基金來源「政府其他撥入收入」2億3,935萬8千元,係公益彩券回饋金收入,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用於支應「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98年度起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補助計畫,101年度以前每年獲配數均逾支用數,迄101年底累計賸餘款達4,885萬餘元;惟102年度起公益彩券回饋金獲配數低於支用數,致排除就醫障礙補助計畫累計賸餘款遽減,需由以前年度計畫執行賸餘款支應。105年底雖尚有累計賸餘,惟為免未來恐因經費不足而限制弱勢族群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宜及早因應,俾免因經費不足而限制弱勢族群之就醫權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 瑩 
    42.鑒於107年度「藥害救濟基金」預算「藥害救濟給付計畫」編列2,015萬元,雖105年度總救濟案件數及金額較104年度下降,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注意國際藥害相關訊息並妥為因應,以維國人用藥安全。
    依「藥害救濟法」規定,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因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者,得依法請求救濟;至其給付標準區分為死亡給付、各種程度之障礙給付與嚴重疾病給付等。
    該基金105年度藥害救濟案件數、給付決算數分別為124件及2,021萬元,均低於104年度之155件及2,750萬元,107年度預計藥害救濟案件數及給付數分別為124件及2,015萬元,雖較106年度預算數之3,882萬5千元減少,惟衛生福利部仍應密切注意國際藥害救濟相關消息及我國民眾反應,妥為因應,俾防制藥害之發生。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43.歷經多年菸害防制工作,我國吸菸率自99年度逐年下降,104年度吸菸率曾上升,惟105度復降至15.3%,建請應檢討改善,設定目標加強辦理,以有效降低國人吸菸率,俾增進國民健康。
    107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編列「菸害防制工作」15億1,759萬元,較106年度預算數15億8,657萬4千元,減少6,898萬4千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推動菸害防制工作,於「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編列菸害相關防治經費,從100年度8億1,973萬2千元逐年遞增至106年度之15億8,657萬4千元,107年度雖略降為15億1,759萬元,惟仍較100年度菸害防制經費增加八成,顯示政府對於菸害防制工作之重視。
    「菸害防制法」新規定自98年1月11日實施至今,逐步完成擴大禁菸場所範圍、實施新版菸品健康警示圖文、嚴禁菸品廣告、提高菸捐、推動二代戒菸等全面多元服務,已減少76萬名癮君子。另為免國人受二手菸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逐年擴大禁菸場所範圍,自103年4月1日起國家公園指定區域及公園綠地等,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國人吸菸率從99至103年度分別為19.8%、19.1%、18.7%、18.0%及16.4%,呈現逐年降低趨勢,104年度曾增至17.1%,雖105年度已降至15.3%,惟仍宜注意新興菸品之菸害防制。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4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4年度起於「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編列「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至今已3年,最初提出「人工生殖三階段補助」引起社會討論,然現階段囿於經費,暫無推行第二、第三階段外,第一階段之服務推展雖有逐年成長,但仍有限。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6年度「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結束後兩個月內,提出該政策104-106年度3年執行成果檢討報告,並對於未來人工生殖補助方案提出短中長程政策說明。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劉建國 
    45.「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中明載,衛生主管機關權責劃分為「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亦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針對早產兒復有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等服務之責。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往年對於早產兒並無特定政策予以協助或有效益地蒐集資訊,106年度起於「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中編列「極低出生體重早產兒追蹤關懷先驅計畫」,透過早產兒的追蹤並提供家長適當的醫療處置、營養及教養之建議外,也希望依此追蹤結果的登錄,建立台灣極低出生體重早產兒預後的全國性數據,以供未來政府機關制定相關政策之參考依據。
    有鑒於極低出生體重早產兒現有之政策資訊薄弱,對未來相關政策之制定恐有不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針對極低出生體重早產兒有相關之研究規劃,以供未來政策制定之參考。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劉建國 
    46.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提供之「人類乳突病毒(以下簡稱HPV)疫苗本土化研究評估報告」,我國女性HPV感染的盛行率為16.2%,子宮頸癌為我國婦女癌症死亡、發生的第八位,可見子宮頸癌之預防機制尤為重要。曾有研究顯示子宮頸癌疫苗僅能針對病毒本身預防感染,若要有效降低子宮頸癌之發生,仍須以使用保險套降低HPV病毒感染機率、定期做子宮頸抹片檢查作為搭配,才能有效預防。換言之,安全性行為更是子宮頸癌預防之關鍵。
    再者,子宮頸癌疫苗近一年內紛紛擴大疫苗適應症,已不再為原先認知的9-26歲女性族群,因此疫苗外之相關宣導配套仍需強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對於子宮頸癌預防政策,除子宮頸癌疫苗接種外,亦應加強安全性行為與定期做子宮頸抹片篩檢之衛教宣導,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子宮頸癌疫苗全面施打之具體執行說明。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劉建國 
    47.107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關鍵績效指標,包括:「審議時效」及「救濟給付時效」,衡量標準如下:1.審議時效為案件資料齊全之日起至交由審議小組完成審定之平均天數。2.救濟給付時效為行政處分送達日起至完成撥款之平均天數(本績效統計扣除表示無領取意願或進行訴願、訴訟程序之案件)。
    該基金「審議時效」及「救濟給付時效」2項關鍵績效指標,107年度設定之目標值分別為80天及50天,105年度實際達成情形分別為55.6天及33.9天,而106年度截至6月底止實際達成情形則分別為53.1天及34.1天,上開2項關鍵績效指標於105年度及106年度6月底止之實際審定天數均較107年度目標值為少,故107年度目標值訂定實過於保守,顯示衛生福利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訂定之「審議時效」及「救濟給付時效」目標值不具挑戰性,要求應以實際達成情形調減審定天數,以利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時效之提升。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48.107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關鍵策略目標係「提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行政管理效率及服務品質」。關鍵績效指標,包括:「審議時效」及「救濟給付時效」,衡量標準如下:1.審議時效為案件資料齊全之日起至交由審議小組完成審定之平均天數。2.救濟給付時效(扣除表示無領取意願或進行訴願、訴訟程序之案件)為行政處分送達日起至完成撥款之平均天數。
    「審議時效」及「救濟給付時效」2項關鍵績效指標,107年度設定目標值分別為80天及50天,105年度實際達成情形分別為55.6天及33.9天,而106年度截至6月底止,實際達成情形則分別為53.1天及34.1天,上開2項關鍵績效指標於105年度及106年度6月底止之實際審定天數均較107年度目標值為少,故107年度目標值訂定實過於保守。
    綜上,107年度「審議時效」預計目標值高於105年度及106年度6月底止實際目標值甚多,目標值過於保守致不具挑戰性,實際執行時宜參酌達成情形調減審定天數,加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時程。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 瑩 
    49.「疫苗基金」為配合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之改版及效能提升作業,於107年度預算案基金用途「疫苗接種計畫」編列300萬元,辦理系統功能擴充。
    依「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ational Immunization Information System,簡稱NIIS)改版計畫書,NIIS於92年建置迄今,基於預防接種業務之推動效率及防疫需求,105年度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22縣市衛生局合計52台主機,改成單一集中資料庫,簡化軟硬體之維護並降低維護成本,並改善接種資料之一致性及完整性,以提升資料管理安全性及改版功能與效能。107年度編列300萬元係屬系統功能擴充經費。
    基於NIIS系統之全面改版及效能提升遍及全國各地系統,且系統涉及全國接種資料管理、疫苗進出庫管控、追蹤催注及接種率統計彙算等,應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注意改版時效、系統版本之提升及各地使用者需求,以確保改版轉換無縫接軌,俾利業務遂行。此外,由於102年度「充實國家「疫苗基金」及促進國民免疫力第二期計畫」曾敘明最易漏失或延遲疫苗接種之族群為外籍配偶之幼兒及台商子女等,允宜運用戶政、入出境管理資訊與NIIS系統勾稽,有效追蹤並取得該族群幼兒接種資料而提醒接種,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審慎研議,以降低防疫缺口。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50.鑒於「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於104年設立,惟設置法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係規定「得」設立基金,並非以設立基金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權益之必要條件,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積極辦理食安基金補助相關業務,除提供消費訴訟上必要的經費補助,並予加強辦理補助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人體健康風險所需研究經費、勞工檢舉雇主致權益受損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費用及民眾檢舉獎勵獎金,以達基金設立之多元目的,落實達成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權益之政策目標。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51.鑑於我國老年人口數成長頗速,「社會福利基金」所屬6家老人福利機構之實際收容人數卻持續減少,且均尚有收容空間,要求應調整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時值新政府積極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允宜善用既有機構之安養資源,提供失能、失智老人之日間醫療照顧,或加強招攬自費安養老人等,以擴大服務有相關需求之長者,俾提升安養資源之運用效率。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52.衛生福利部自103年起辦理「長照樂智社區服務據點」計畫,委託台灣失智症協會設立輔導中心,並於106年5月核定20家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希冀結合醫療專業與社區服務資源,協助全民認識失智症、提升失智症確診率,以提供家屬更多支持。另一方面,團體家屋係提供失智症老人小規模之家庭化生活環境,採個別化照顧服務模式,以滿足失智症老人之多元照顧服務需求,並提高其自主能力與生活品質。失智社區服務據點103-105年度未見成長,然106年配合衛生福利部廣置據點政策,涵蓋率偏低,仍顯不足;至團體家屋4年來僅成長2家,服務人數從50人增加至83人,成長有限。由於失智症患者與失能者之照顧,其所需之專業差距頗大,照顧失智症患者需特殊之專業技能,且當前我國失智症人口已逾26萬人並持續增長中,然失智症社區服務據點及團體家屋服務量能均有待持續提升;此外,應強化失智症之通識教育,以提高大眾對於失智症之認識,以嘉惠更多失智症患者及家屬。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53.鑒於出院準備服務可讓有長照需求之民眾,出院前即完成相關長照之評估,使其無縫接軌長照服務,協助民眾出院後即可獲得所需服務資源,亦可舒緩其家屬照顧壓力。基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加速執行出院準備友善醫院獎勵計畫並鼓勵醫院參與,以讓失能者出院後儘速得以銜接長照服務。
    107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基金用途「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編列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獎勵計畫6,000萬元,預計補助200家醫院。出院準備服務係病人在住院期間,經該院醫療小組評估病人未來可能因照護資訊不足及資源銜接不全,導致短期再急診或再住院,而有出院準備服務必要者,進行1次以上之跨團隊溝通,以評估個案需求,訂定出院準備計畫,使其在出院後經由適當之轉介服務,得到完整且持續之照顧,以增加護理服務品質,並於出院後進行1次以上電話追蹤及電話諮詢服務。
    為鼓勵醫院提供出院準備及出院後追蹤諮詢優質服務,減少出院病人短期內之再急診及再住院,舒緩醫院急診壅塞,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5年4月1日起,於支付標準新增「出院準備及追蹤管理費」,符合要件之案件每次住院支付1,500點。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54.現行政策中入住長照機構者,其身障輔具有多項項目未得補助,即使家屬全自費居住長照機構也無法獲得,例如:氣墊床,未來輔具租賃政策是否能公平化,將入住機構長者也列入輔具補助預算中,以目前身障人數總數約117萬人,失能長者人數更多,具備租賃補助資格人數更是超過100多萬人,針對輔具購租與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政策,現行只補助1萬人(3.6萬/年)分配明顯不足,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儘速研擬檢討相關補助辦法。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55.長照2.0計畫為政府因應人口老化而推出之重大政策,預計實施期程長達10年,然仍存有照顧服務員人力缺口頗鉅、留任率偏低及年齡日趨老化等人力問題,要求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應密切關注,並適時提出各項因應措施,以維護長照之服務品質。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 主席
    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部分。
    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94億6,901萬4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45億8,700萬9千元,減列:
    (1)「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7,480萬元,包含:
    01「空氣品質監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不含「雲林離島工業區(雲嘉南空品區)空氣品質評估模式探空數據資料庫之應用計畫」﹞」600萬元。
  • 02「固定污染源管制」中「服務費用」3,130萬元
    ﹝含「專業服務費(不含「辦理高雄大林蒲地區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計畫」)」3,080萬元(含「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制度檢討及監測數據資訊整合計畫」50萬元、「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污染物檢測數據品質查核計畫」及「辦理固定污染源系統與行程申報系統數據品質提升計畫」30萬元)﹞。
    03「移動污染源管制」1,500萬元,包含:
    「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1,000萬。
    「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500萬元)。
    07「空氣品質管理」2,250萬元,包含:
    「服務費用」2,050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專業服務費」2,000萬元)。
    「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200萬元。
    (2)「資源回收管理基金」2,410萬元,包含:
    1.「資源回收管理計畫」2,390萬元,包含:
    01「資源回收之宣傳與溝通業務」中「服務費用」80萬元,包含:
    「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
    「專業服務費」30萬元。
    03「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1,000萬元。
    04「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1,000萬元。
    05「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中「服務費用」310萬元,包含:
    「旅運費」10萬元。
    「專業服務費」300萬元。
    2.「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中「服務費用」20萬元,包含:
    「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萬元。
    「修理保養及保固費」10萬元。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400萬元,包含:
    0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0萬元。
    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200萬元,包含:
    「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100萬元。
    「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100萬元。
    04「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100萬元。
    (4)「水污染防治基金」項下「水污染防治計畫」中02「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150萬元,包含:
    「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100萬元。
    「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50萬元。
    (5)「環境教育基金」1,950萬元,包含:
    1.「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00萬元。
    2.「環境教育推動計畫」1,650萬元,包含:
    01「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65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550萬元(含「兩岸環境教育現況調查與交流」50萬元)﹞。
    02「推動環境教育認證」100萬元。
    03「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500萬元,包含:
    「服務費用」300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萬元。
    「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200萬元。
    04「辦理環境教育活動」400萬元,包含:
    「服務費用」300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萬元)。
    「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環境教育研討、研習、座談、工作坊等」100萬元。
    (6)「溫室氣體管理基金」3,050萬元,包含:
    1.「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200萬元。
    2.「因應氣候變遷計畫」2,850萬元,包含:
    01「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1,050萬元,包含:
    「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
    「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50萬元。
    02「溫室氣體盤查交易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0萬元。
    03「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中「服務費用」200萬元,包含:
    「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
    「專業服務費」100萬元。
    04「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永續家園推廣」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200萬元。
    05「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不含「執行建置金門低碳島計畫,協助督導金門縣推動低碳島旗艦計畫及績效考核事宜」)1,2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1億5,4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4億3,260萬9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51億1,799萬5千元,減列1億5,440萬元,改列為49億6,359萬5千元。
  • (三)解繳公庫
    無列數。
    (四)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移動污染源管制」編列預算8億7,259萬元,查國內各類污染源對細懸浮微粒濃度(PM2.5)影響,以移動源影響比率最高達37%,我國共有1,300多萬輛機車,自民國96年起,每百人持有機車之比例達90人以上。汽車亦有7百多萬輛,造成的醫療、社會、環境等多重成本的支出,故移動污染源為我國境內空污防制之首要管理項目,然近年細懸浮微(PM2.5)濃度之防制成效有限,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推廣不如預期。
    且經簡要分析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之成本效益量化情形,其中固定污染源部分,政府及民間需投入429億餘元經費,預計可達成4萬6,334公噸污染物之減量效益,故每投入1億元經費,約可減少107公噸之空氣污染物;另移動污染源部分,政府及民間需投入1,720億元經費,預計可達成10萬3公噸污染物之減量效益,故每投入1億元經費,約可減少58公噸之空氣污染物,是以,固定污染源管制措施之量化成本效益似乎高於移動污染源,其移動污染源管制之預期成效仍有改善空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兼顧各類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危害之風險,並衡酌成本與效益擬定空氣污染防制策略,以妥適配置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之防制經費,俾達成改善空氣污染最大成效。爰減列是項預算7,259萬元,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許淑華 蔣萬安 
  • (五)通過決議70項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98億8,655萬7千元,合併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賴清德院長媒體專訪時表示,歐洲國家宣布在2040年禁售汽、柴油車,中國在2030年有100多個城市使用電動機車,應該思考台灣那一年要達到這標準。經查,105年國內運輸部門共消耗了1,407萬公秉油當量,連年成長的趨勢仍舊沒停,「工業」、「住宅」和「服務業」部門一樣是台灣高耗能的部門,爰針對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98億8,655萬7千元,凍結是項預算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評估草案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陳秀霞 李彥秀 蔣萬安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98億8,655萬7千元,然影響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之主要污染源,仍缺乏有效防制措施,未針對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尋求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恐無法有效改善,細懸浮微粒污染問題影響國人健康甚劇。我國PM10監測標準值為日平均值125μg/m3,另依該署統計資料顯示,99-105年間76個測站PM10超過監測標準者,已由1,031站日降為115站日。惟詳國際間主要國家之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我國懸浮微粒(PM10)標準值相較歐盟及鄰近國家如日本、南韓、澳洲等均略顯寬鬆。
    另教育部「高中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品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照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的空品指標(AQI),建議PM2.5濃度超過每立方公尺150微克、AQI指數200以上,將停止戶外活動,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官網同時宣導另套指標(DAQI),建議濃度在70微克以上就應避免孩子外出,標準差異過大。2015年公共衛生流行病雜誌(PLOS One)研究,在空氣污染較嚴重的地區,兒童的專心程度下降19.2%,學習及語文記憶能力下降,達平均3.4%,可見空氣污染對學童影響甚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會同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研議相關辦法,爰凍結是項預算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許淑華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預算512萬8千元,該基金計畫中出席許多國際相關研討會議,該會議與目前國內實施空氣污染項目政策能否實質幫助?令人懷疑,是否為國際見面聚會?均無法顯示其重要性及急迫性,應檢討嚴審會議內容及參加是否對我國有所貢獻?避免淪為國際會議大拜拜,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固定污染源管制」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3億0,255萬元,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固定污染源管制」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3億0,255萬元,固定污染源占我國空氣污染近四成,其中許多大型發電機組長期為國人所詬病,特別是臺中火力發電廠所產生空氣污染對鄰近中彰投縣市民眾健康之影響甚鉅,再生能源不穩定特性使無法全天候提供能源。在再生能源尚未能完全補齊缺口之下,短期內要仰賴排碳更多的煤、油及天然氣供電,且79-103年能源部門二氧化碳成長率是129.18%,年平均成長率是3.52%,能源產業占了六成五的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對大型火力發電機組依賴已刻不容緩。然台中電廠降載啟動條件為臺中市16個空氣品質測站中,當日有6站以上達紫色等級時,經評估於供電安全無虞下才能執行負載調整作業,條件設定上於用電高峰時期無法降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與經濟部溝通,訂立國營事業及機關每年具體減量計畫,並定期檢討。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許淑華 蔣萬安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固定污染源管制」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3億0,255萬元,該專業服務費相較於上年度預算數2億3,635萬元,明顯多出6,620萬元,總共編列29項相關計畫,內含有關文字提升、減量、加強……等計畫共6項,依據該署給予空氣污染防制策略簡報中,累計至108年有關PM10及PM2.5預期減量成效,能否達至目標值?令人匪夷所思,應將相關計畫統籌執行辦理,不適宜編列各項執行計畫來增加預算費用,以防止基金有浮濫編列。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固定污染源管制」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3億0,255萬元,為改善空氣品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就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分別提出各7項合計14項之空氣污染管制措施,並由政府及民間共同投入2,150~2,943億元經費,以達成累計減少空氣污染物14萬6,337公噸之目標,包括:懸浮微粒(PM10)減量1萬3,770公噸、細懸浮微粒(PM2.5)減量8,446公噸、硫氧化物(SOX)減量1萬7,093公噸、氮氧化物(NOX)減量9萬1,682公噸、揮發性有機物(VOC)減量1萬5,346公噸。簡要分析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之成本效益量化情形,其中固定污染源部分,政府及民間需投入429億餘元經費,預計可達成4萬6,334公噸污染物之減量效益,故每投入1億元經費,約可減少107公噸之空氣污染物;另移動污染源部分,政府及民間需投入1,720億元經費,預計可達成10萬3公噸污染物之減量效益,故每投入1億元經費,約可減少58公噸之空氣污染物。經查:固定污染源管制措施之量化成本效益似乎高於移動污染源,其移動污染源管制之預期成效容有強化空間。空氣污染防制策略宜綜合考量各項管制措施之成本效益,始可獲致最大成效。應衡酌成本與效益擬定空氣污染防制策略,以妥適配置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之防制經費,俾達成改善空氣污染最大成效。相關預算監督不易,主管機關有管考不佳之虞,為撙節利用,爰針對「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除辦理高雄大林蒲地區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計畫經費及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劉建國 
    (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固定污染源管制」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3億0,255萬元,較106年度增加6,620萬元,然根據105年度決算,該預算仍有25%未執行率,不只顯示於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或各項下計畫推動不力導致執行效益不彰,更表示其有撙節空間。另「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制度檢討、排放量數據管理暨系統更新維護計畫、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制度檢討及監測數據資訊整合計畫,然查國內仍不時發生自動連續監測數據造假,「氣狀污染物」及「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紀錄從官方資料中消失等事件,顯示管理制度尚須檢討。
    「專業服務費」項下,委外辦理空氣污染物目測判煙檢查人員訓練(230萬元),及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訓練教材編審、勘誤、命題、審題等業務(250萬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規定,空污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範圍包括: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及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等14項工作,並未含括人員訓練事宜。故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應各級環保機關人員出國研習與專業訓練,容有未恪遵空污費應專款專用原則之虞,應回歸公務預算支應。另「專業服務費」項下,辦理加強民生關注議題污染源管制改善計畫,需「專業服務費」900萬元,然具體計畫不清,實際效益不明,編列高額預算值得商榷,請就該項計畫必要性提出具體詳細說明。爰為撙節經費,「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5)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固定污染源管制」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3億0,255萬元,惟上年度本科目僅編列2億3,635萬元,經費成長近三成,卻未說明其經費成長之原因及新增用途。又本科目105年度決算數僅1億8,828萬7千元,顯見此項目並無需增列高額經費之必要性,顯有浮濫編列之嫌,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許淑華 陳宜民 
    (6)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固定污染源管制」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3億0,255萬元,105年度之決算為1億8,828萬7千元、106年度預算數為2億3,635萬元,顯示此預算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7)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固定污染源管制」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3億0,255萬元,惟106年度僅編列2億3,635萬元,增加6,620萬元,成長幅度高達28%,又105年度決算數僅1億8,828萬7千元,顯見107年度該筆預算過於寬列,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 
    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固定污染源管制」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制度檢討及監測數據資訊整合計畫」編列1,000萬元,然查國內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共10,662張,其中設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僅有332根排放管道,比例僅占3.1%,且針對重大違規者並未要求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顯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制度上尚有檢討空間。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擴大要求設置連續自動監測範圍,及要求重大違規者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5.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固定污染源管制」中「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購置無形資產」編列1,620萬元,104年度之決算為1,181萬元、105年度之決算為1,395萬元,顯示此預算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6.經查107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編列預算用途於「移動污染源管制」、「空氣品質管理」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推動清淨空氣計畫」項下,今(106)年7月26日再提出「14+N等空污治理政策」。然,長期以來移動空污治理政策忽略海洋、港埠區域治理,有以下不足:港埠區域之移動污染監測布建與資訊彙整不足,現行未能全面掌握移動污染源之基礎數據;現有公告「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對於水上老舊交通工具淘汰與水上綠色交通推廣未見詳盡政策規劃;現行針對船舶污染防治的研商修法,遲遲未能符合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MARPOL國際公約之標準。
    綜上,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移動污染源管制」編列8億7,259萬元預算,凍結1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6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主動彙整海洋港灣、內陸湖泊碼頭船舶移動污染數據,並訂立公開資訊作業模式。會同交通部、經濟部研商「老舊船舶淘汰暨綠能船舶補助」政策可行性評估。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完成「現行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更名「交通工具油品成分管制標準」法制作業,並研商增訂「海運用油成分管制標準」,以符合MARPOL國際公約。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吳玉琴 楊 曜 
    7.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6億9,700萬元,104年度之決算為9億3,714萬6千元、105年預算數為10億8,650萬元、105年度之決算為6億2,520萬5千元,顯示此預算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2,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8.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76億3,900萬元,合併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76億3,900萬元,其中57億2千萬元補助政府機關辦理民間及個人淘汰老舊柴油車及加裝濾煙器等柴油車污染改善措施,惟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然卻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預算法」規定提供相關資料,看不出此計畫之架構、執行方式、補助型態,其捐、補助預算未具體列明事由、對象名稱及金額估計編列計算基礎,是否本零基預算精神編列、有無不具效益之計畫、有無重新檢視每一補捐助計畫辦理之必要性及迫切性等均付諸闕如,立法院無法遂行審議監督職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8月分別訂定,「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辦法」,祭出高額金額補助民眾汰換老舊柴油車。然而,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目前移動污染源占空氣污染來源總量約37%,其中柴油車占16.8%,「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總經費98億多元,卻有57億元(近六成)在補助淘汰老舊柴油車及加裝濾煙器,明顯不合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規劃更有效益的移動污染源改善措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解決果菜市場柴油蔬果運輸車造成空氣及噪音污染問題,於102年訂頒西螺果菜市場電動蔬果運輸車補助辦法,於西螺果菜市場開始推動補助電動蔬果運輸車及電池租金,並於104年擴大至全國果菜市場辦理。據統計,截至106年2月底止,西螺果菜市場計完成79輛柴油蔬果運輸車汰換或改裝為電動蔬果運輸車,補助撥款金額為1,008萬餘元,與其設定108年底推動全國電動蔬果運輸車2,100輛之目標,相差頗鉅,成效顯未如預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了解成效不章因素並加以解決。爰為撙節經費,凍結「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1億元,俟行政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76億3,9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空氣品質維護、老舊汽機車汰換等計畫。惟去年同項目僅編列32億1,550萬3千元,今年預算大增一倍以上,顯有浮濫編列之嫌。爰凍結是項預算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補助審查原則說明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徐志榮 李彥秀 
    (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預算編列76億4,720萬元,其中「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76億3,900萬元,較105年度決算數11億5,662萬8千元,成長幅度近七倍,其中計畫內容說明提及98年4月8日行政院召開之高雄縣大寮鄉空污事件後續處理情形協商紀要,辦理低碳飲食推廣及污染源巡守計畫等等,然該案發生時間為98年,迄今已逾8年餘,又該案係屬工業區所產生之空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年年編列該筆預算補助,是否恰當不無疑問。
    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6月核定「旗鼓航線新購電力驅動渡輪及岸上快速充電設備」計畫,總經費達1億元,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縣市政府所提報計畫之審定程序是否訂有計畫審核辦法及相關計畫是否送空污基金委員會審議等,不無疑問,且同性質之計畫,如日月潭風景區所推動之電動船計畫即無法得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縣市政府所提計畫之審核機制並無標準,易使「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變相成為小金庫,爰凍結「捐助、補助與獎助」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 
    (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76億3,900萬元,存在下列問題:有關補助地方政府補助民眾淘汰高污染車輛及購買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需捐助、補助與獎助相關項目,編列預算經費高達約5億多元,歷年來全國有關補助低污染車輛約1萬5千輛,現在該署編列目標為3萬輛,對於未來執行成效,持有諸多疑慮。在河川揚塵方面,每年入秋冬季,包括雲林麥寮、崙背,嘉義朴子,花蓮和平等區域,都曾因風勢過大造成揚塵,進而影響到空氣品質,AQI都有飆到對所有民眾非常不健康或危害的紫色或褐色,甚至有部分地區PM10每小時濃度突破每立方公尺700微克,極為恐怖。對於補助辦理河川揚塵防制及空品宣導暨督導維護管理,每年皆在執行該計畫,卻毫無任何改善數值及目標。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是項預算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黃秀芳 
    (5)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76億3,900萬元,104年度之決算為9億7,282萬8千元、105年決算數為11億5,662萬8千元、106年預算數增為32億1,550萬3千元、107年預算數遽增為76億3,900萬元,顯示此預算有過於寬列、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6)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76億3,900萬元,較上(106)年度預算數32億1,550萬3千元增幅二.三八倍之多。根據預算說明,主要係增加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汰換一、二期柴油大貨車及三期柴油車加裝濾嘴器等計畫經費所致。然而,此用途首先難逃「以民脂民膏補助重車污染」預算使用不正當之質疑;再者,該筆預算編列超過57億元,當局亦應提出詳細說明以減輕民眾疑慮,內容應包括過去作法之檢討與心得、未來預期之效益,以及長遠而言,此種作法預計補助幾輛車、進行幾年?是否有政策規劃評估?爰凍結是項預算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焜裕 邱泰源 
    (7)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76億3,900萬元,其中補助政府機關辦理柴油車及加裝濾煙器等污染改善,編列獎補助費7億2,000萬元。為符合環保需求,柴油車使用濾煙器改善污染排放為解決辦法之一,然在濾煙器補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宣傳上尚有改善之處,雖然網路可以查到補助廠商,但是對於多數的民眾而言,並不知道是經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濾煙器才能補助,多認為加裝後檢驗通過即可,仍有許多民眾加裝完才發現無法領取補助。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討改進,否則政府的美意恐怕成為民眾的負擔。爰凍結「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許淑華 蔣萬安 
    (8)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76億3,900萬元,其中辦理補助地方政府提升環保效能、集運系統及清運車輛建置計畫編列獎補助費1億元,然細項未明,與一般廢棄物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有重複編列之嫌,且規劃推動電動二輪車(E-BIKE)、電動公車(E-BUS)等近程強化措施,以加速改善空氣品質,卻未能普及化推動,106年8月止,推動電動公車之累計目標值為30輛、累計實際值僅2輛;推動電動蔬果運輸車之累計目標值1,100輛、累計實際值64輛;推動柴油車加裝濾煙器累計目標值8,000輛、累計實際值僅639輛等。近3年(103-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核撥補助地方政府以執行「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經費執行率偏低,恐影響空氣污染防制成效。爰凍結「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許淑華 蔣萬安 
    9.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均編列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稽查管制預算;經查99至105年全國空氣污染源稽查情形,環保單位對民眾稽查件數由每年1.8萬件上升至3.4萬件,對工廠稽查件數卻由每年2.7萬件下降至2.4萬件,然事實上工廠空污違規情形卻遠高於民眾,顯見稽查資源有錯置情形。
    爰就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空氣品質維護改善、固定及移動污染源稽查管制等」預算編列4億6,500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合理環境稽查執法及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10.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空氣品質管理」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1億5,652萬元,辦理空氣品質管理等相關業務。社會上對於空氣污染狀況討論越趨熱烈,今(106)年「紫爆」天數雖可能因為標準的改變而下降,但民眾無感,全台空氣品質也顯見惡化,嚴重危害民眾健康,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相關法規上卻尚無檢討。該計畫內容第9項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相關計畫,但該法與「空氣污染防制法」距離上次修法均逾5年以上時間,隨著近年來空污狀況惡化,有是否與時俱進之疑慮。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公告場所規劃情形與評估說明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李彥秀、陳宜民 徐志榮 
    1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空氣品質管理」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1億5,652萬元,惟上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僅編列1億1,839萬4千元,今年度增編近三分之一,多用於國際環保相關計畫,卻並未說明其預算提升之必要性,爰凍結「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國際環保相關計畫」1,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計畫必要性及成效說明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李彥秀、陳宜民 徐志榮 
    1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資源回收管理計畫」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14億4,240萬元,較106年度預算數11億3100萬元寬列3億1,140萬元,預算增長幅度高達27.5%,另105年度決算數僅9億7,514萬2千元,107年度編列高額之捐補助費用,顯見該科目預算編列不合理。又依其計畫內容說明,107年度新增補助地方環境保護局雇用臨時工,協助推動資源回收工作,然107年度係地方選舉大選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以補助地方政府雇用臨時工方式,顯有綁樁及政策賄選之疑慮,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1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資源回收管理計畫」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中「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參加國際會議及考察資源回收相關作業」預算16萬6千元,辦理參加大陸地區會議及考察資源回收相關作業。我國資源回收作業技術成熟,已成為全球環保標竿的前三大國家之一,超越了大部份西歐和北歐國家的資源回收表現,國家的綠色實力在世界舞台上仍沒沒無聞。國際社會若是看不到台灣的環保成果,不只相當可惜,也可能讓台灣的環保技術與服務供應商失去領先世界的機會,錯失將在109年前預估高達數兆美元價值的潛在市場。大陸地區資源回收市場仍有相當大之開發潛力,然自去(105)年政黨輪替以來,兩岸關係急凍,官方互動陷入停擺並無任何交流,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未赴大陸地區出席相關會議,應加速與對岸建立起相關溝通管道,提出考察時程及具體合作目標,並確保能順利參與該會議。爰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許淑華 
    1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之「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中「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參加大陸北京土壤及地下水國際環保研習暨討論會議」預算10萬元,該會議可推廣台灣在整治、調查等的經驗,兩岸培育人才,促進交流與研究合作,對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有極大貢獻,中國大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與臺灣有諸多相異之處,主要為中國大陸污染場址範圍之空間尺度多半遠較臺灣為大,且多數場址污染時間久遠,污染物累積量龐大,有多種臺灣少見之污染場址類型,如煉焦、農藥、非鐵金屬礦場等,以上因素均可能使得中國大陸之案例較臺灣的污染場址更難整治處理,更值得我國相關產業注意。然去(105)年政黨輪替以來,兩岸關係急凍,官方互動陷入停擺並無任何交流,106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未赴大陸地區出席相關會議,應加速與對岸建立起相關溝通管道,提出考察時程及具體合作目標,並確保能順利參與該會議。爰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15.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之「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中「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參加大陸上海IEexpo2018第18屆國際環博暨研討會」預算7萬元,該展覽以作為亞洲最具影響力、高品質之環境技術交流盛會,該會將彙集全球污水處理、排水、廢棄物處理、資源回收利用、空氣污染治理、室內空氣污染防治、場地修復、環境監測、環境服務與等環境污染治理領域的高端技術與最新解決方案。然去(105)年政黨輪替以來,兩岸關係急凍,官方互動陷入停擺並無任何交流,106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未赴大陸地區出席相關會議,建議應加速與對岸建立起相關溝通管道,提出考察時程及具體合作目標,並確保能順利參與該會議。爰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16.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編列6,474萬5千元,隨著經濟跟產業的快速發展,人類對於化學物質的使用愈來愈多元。以化學物質的環境傳輸路徑而言,地下水通常是最終的受體。各國對於化學物質在環境中的流布及影響,都有一定的監測制度與管制標準,以確保環境的安全與民眾的健康,歐盟更是要求其會員國每6年需完成一次優良環境水體標準的檢討。105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外研究報告指出,我國全台所有檢測河段鄰近地下水井都監測出重金屬「硼」存在。在農藥監測部分,在地下水井中也檢測出禁用近40年的有機氯農藥DDT及DDE、未列入管制的有機磷農藥等等。我國「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已經近6年未修正,「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中的農藥項目更是從民國90年法規制訂以來再也沒有修正。爰是項預算扣除「用人費用」及「一般服務費」後,凍結5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半年內啟動檢討修正「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以確保人民健康與環境安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 
    17.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基金」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4,144萬元,存在下列問題:現代的水污染防治隨著各種工業及醫療需求大幅的增加,如PCB相關電子產業及醫療洗腎等相關產業。其中,所需廢水處理技術目前所需要的功用和能力需大幅的提升,例如:需處理更多種類及難處理化學藥劑、較低的建置費用、較短的處理時間、較高處理效率、高濃度水、更嚴格的處理標準及較小的廢水處理設備建置空間等。傳統的廢水處理技術明顯無法符合現在需求。因此,需要投入經費進入新技術研發領域中,尤其是醫療相關廢水處理。因為醫院大都設置在人煙稠密之處,而醫院污水水質、水量變化較大,成分複雜,如:BOD,COD,SS,NH3-N,大腸桿菌或新興藥物K他命等物質,這些都是存在潛在致病和直接致病危害的危險廢棄物。因此,醫療污水必須就地治理,否則會造成民生健康有很大的危害。目前該計畫預算卻毫無規劃醫療廢水相關處理技術研究及推廣,不符合台灣現代水污染防治需求,在「專業服務費」裡相關計畫,應再檢討審理,以防止浮濫編列之虞。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18.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基金」項下「水污染防治計畫」之「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及績效管理」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198萬元,105年度預算為1,202萬7千元、105年決算數為810萬2千元、106年度之預算為1,457萬3千元,顯示此預算過於寬列,有浮濫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19.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基金」項下「水污染防治計畫」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867萬元,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基金」項下「水污染防治計畫」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867萬元,查102~104年全國農地污染控制場址數及面積明顯有逐年上升之趨勢,足見國內水污染情形日趨嚴重且危及農業生產安全,又「水污染防治基金」係為水污染防治之用,以加速水污染防治工作,達成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之目標,然其中並無特別針對預防農地污染之相關作為,顯見輕忽農地污染之嚴重性。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基金」項下「水污染防治計畫」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867萬元,105年度之預算為1,620萬元、105年決算數為774萬7千元、106年度之預算為1,305萬元,顯示此預算過於寬列,有浮濫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20.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基金」項下編列「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預算5億6,644萬6千元,但是各項計畫中,「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總計就達2億7,570萬元,占了環境教育推動計畫的49%。「捐助、補助與獎助」的預算,常常是將環境教育的經費,分散小額補助於各式各樣的活動,但是歷年來,並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有明確主軸,讓民眾有深刻印象的環境教育活動,如此預算編列方式顯然不妥。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環境教育的主軸計畫(中長期、持續執行的計畫),預算占比至少達到環境教育推動計畫的20%,小額補助計畫的預算占比上限,應是環境教育推動計畫的30%。爰凍結「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預算1,53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清楚的環境教育主軸政策及計畫,預算占比至少達到環境教育推動計畫的20%,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曼麗 
    2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環境教育基金」項下「環境教育推動計畫」之「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1億0,620萬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海漂(底)垃圾清除處理及海洋環境教育活動,「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3,600萬元,但是台灣四面環海,各縣市海底以及海漂垃圾問題嚴重,但是歷年執行狀況不盡理想,常常只是示範性及象徵性的舉辦一兩次的海底垃圾清運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相關工作上顯然並不積極。爰凍結「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海底垃圾清運工作,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及計畫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黃秀芳 
    2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基金」項下「環境教育推動計畫」之「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環境教育研討、研習、座談、工作坊等」預算1億3,400萬元,國家財政吃緊,但政府各部會辦理會議與講習訓練活動,動支公帑浮濫,中央政府編列預算供地方政府機關戶外學習、參訪,實應評估有無必要性、合理性與正當性,訂定標準,如果定位成人才培訓,可以採取定期進修方式,否則至外地走馬看花,淪為旅遊團,只是浪費公帑罷了,中央應訂定一致性的計畫,視不同性質彈性調整參訪行程,回國後傳承經驗才有實質意義。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許淑華 蔣萬安 
    2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2億1,930萬元,根據我國105年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顯示,我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自89年之137.85百萬公噸CO2,成長至103年之283.49百萬公噸,增長105.65%,年平均成長3.05%,各類溫室氣體排放量中,以CO2為最大宗,明顯表示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未減反增,對於管控及執行成效應多加檢討,並檢閱各項專業辦理計畫是否有此效益?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2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5億1,533萬5千元,目前「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的收入來源,都是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撥款,目前針對二氧化碳所徵收的空污費為零,目前也沒有徵收碳稅及能源稅。空污費屬於環境特別公課,由其他污染物徵收的空污費沒有專款專用於相關污染源的減少上,而將空污費用於溫減相關業務,並不符合空污費徵收目的以及公平正義原則。114年之前,若不能從其他來源徵收溫室氣體減量基金,溫室氣體減量辦公室將不能再從空污費取得經費來源。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行政院提出按照「溫室氣體減量法」第五條徵收碳費的評估報告(「溫室氣體減量法」第五條之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溫室氣體減量辦公室成立多年以來,也尚未提出國家具體減碳的行動綱領及推動方案,以及各個部門的減碳目標。爰凍結是項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辦公室於3個月內儘速公告各個部門具體的減碳目標(能源部門、工業部門、農業部門、環境部門等),並於1年內提出徵收碳費的政策評估報告及時程表,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黃秀芳 
    25.行政院賴清德院長媒體專訪時表示,歐洲國家宣布在2040年禁售汽、柴油車,中國在2030年有100多個城市使用電動機車,應該思考台灣那一年要達到這標準。經查,105年國內運輸部門共消耗了1,407萬公秉油當量,連年成長的趨勢仍舊沒停,跟「工業」「住宅」和「服務業」部門一樣是台灣高耗能的部門。爰針對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5億1,533萬5千元,凍結是項預算600萬元,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評估草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陳秀霞 李彥秀 蔣萬安 
    26.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因應氣候變遷計畫」編列「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之「服務費用─旅運費─出席第5屆GeoChina國際研討會」預算5萬元,鑑於兩岸關係急凍,官方互動陷入停擺並無任何交流,106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未赴大陸地區出席相關會議,應加速與對岸建立起相關溝通管道,提出考察時程及具體合作目標,並確保能順利參與該會議。爰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出國成果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陳宜民 蔣萬安 
    27.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因應氣候變遷計畫」編列「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3,225萬元,辦理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分析與執行規劃工作,需「專業服務費」850萬元;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整合管理計畫,需「專業服務費」750萬元;維運低碳永續與強化氣候變遷資訊平台及氣候變遷推動措施評比工作,需「專業服務費」790萬元。我國依循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要求,擬定「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DC),承諾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減量目標。惟依據國際能源總署IEA/OECD於105年出版之能源使用二氧化碳(CO2)排放量統計資料顯示,我國103年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及人均排放量不減反增,且人均排放量高於全球平均甚多,故為達成我國宣示承諾之減碳目標,允宜提升減碳辦理成效,俾逐步落實政府減碳承諾。相關計畫督導不佳,成效有加強空間,編列高額預算卻無法發揮預期效益。爰針對「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中「專業服務費」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劉建國 
    28.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因應氣候變遷計畫」之「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6,983萬元,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因應氣候變遷計畫」之「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6,983萬元,辦理鄰近社區擴大推動成效等需「專業服務費」1,100萬元;強化部落社區低碳環境改造與氣候變遷因應需「專業服務費」600萬元;執行低碳永續家園認證評等計畫,鼓勵與輔導各級政府參與認證評等、考核執行效率及相關教育培訓、宣傳推廣與觀摩活動需「專業服務費」1,200萬元;研議低碳永續家園運作機能,分析區域節能減碳效益「專業服務費」500萬元。低碳永續家園環保合作計畫,推動對外環保技術合作事宜需「專業服務費」350萬元;辦理產品碳標籤核發及推廣工作需「專業服務費」943萬元;辦理環保集點制度及監督查核工作,相關預算具體內容不明,監督不易。且環保集點制度,舉凡購買綠色商品、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參與環保活動等環保行為,均可獲得「綠點」,以兌換綠色商品、折抵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或生態遊憩場所等費用,俾提升綠色消費,期望運用經濟誘因鼓勵民眾參與環境教育等環保行動。惟該計畫執行以來,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僅31.50%、106年度預算數1,410萬元,及至8月均未執行,恐影響預期成效。可知相關計畫督導不佳,成效有加強空間,編列高額預算卻無法發揮預期效益。爰除「執行建置金門低碳島計畫,協助督導金門縣推動低碳島旗艦計畫及績效考核事宜」費用及減列數額外,凍結「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中「專業服務費」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劉建國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因應氣候變遷計畫」之「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6,983萬元,其中辦理產品碳標籤核發及推廣工作,需「專業服務費」943萬元;辦理環保集點制度及監督查核工作,鼓勵發展低污染產品,需「專業服務費」750萬元;一個企業如果要想辦法管理和降低其活動對氣候的影響,獲得產品精確的碳足跡評估是非常關鍵的一步,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從99年開始開放廠商申請使用台灣碳標籤,截至106年11月,124家廠商611件產品之「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申請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通過,目前碳標籤仍有效之產品數370件,該碳標籤核發及推廣工作實施多年,卻未見碳足跡產品申請數量有明顯成效,顯見計畫推動不力導致執行效益不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規劃更有效益之政策推廣碳足跡。
    環保標章制度於81年8月25日經行政院正式公告實施,截至106年9月底已有超過1萬1,939件產品獲頒環保標章,然至106年9月底環保標章產品有效數僅5,028件,顯示部分環保標章產品續約率不及五成,續約率明顯偏低。環保標章制度推動已超過20年,產品有效數僅5,028件顯然也是偏低,政府推動綠色採購雖已具成效,但以民國104年為例,各級政府機關申報不列入統計金額共計7億5,484萬餘元,其不列原因有高達78.64%為現有環保標章產品規格不符機關需求,產品項目包括筆記型電腦、碳粉匣、汽車、衛生紙及冷氣機等,均為機關常見採購項目,顯示現有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及產品項目仍有精進及檢討調整之空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環保低碳活動平台」內低碳活動之低碳標章申請,僅需註冊後填寫活動的基本資料,填寫自評表,自評活動從規劃到執行過程中,是否符合環保低碳活動的作為與精神,最後自評表得分為70分或以上,即可下載「環保低碳活動LOGO」作為活動使用,如此容易申請,環保低碳活動LOGO有效度與意義嗎?爰「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中「專業服務費」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29.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品質監測」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為2億3,722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計算法定PM2.5年均值判定空氣品質是否符合標準時,排除交通測站,不納入手動監測計算年平均值,無法反應移動污染源空污情況,且31個手動監測站,其中包含陽明山和恆春兩個公園站,人煙罕至且無污染源的國家公園PM2.5當然比較低,令人質疑陽明、恆春兩站國家公園測站,拉低平均,美化數據,讓人質疑空氣品質監測能反映各縣市空污狀況。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統計及展示監測數據時應避免上述情形,確實反映各測站所在地區空氣品質狀況。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30.空氣品質監測工作對目前空氣品質改善及污染防制政策,至為基礎且重要,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空氣品質監測」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2億3,722萬元,執行日常監測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嚴格執行監測站儀器維護,加強數據品質保證,提高數據可用率。目前常規測站可每小時更新監測數據,仍顯不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在106年12月底前於空氣品質監測網提供氣態污染物分鐘數據,供民眾查詢。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3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空氣品質監測」中「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之「購建固定資產」預算3,000萬元,用以辦理「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設備汰舊更新,鑒於國內空氣品質常受到懸浮微粒及臭氧污染,應優先汰換PM10監測儀器及新增臭氧前驅物監測站,提供更多污染防制資訊。為提供民眾即時訊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在106年12月底前,於空氣品質監測網提供氣態污染物分鐘數據,供民眾查詢。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徐志榮 
    3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訂定「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污染物檢測數據品質查核計畫」與「辦理固定污染源系統與行程申報系統數據品質提升計畫」,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固定污染源檢測申報情形之合格率幾近百分之百,恐與工廠實際排放現況不符,檢測數據品質查核績效不彰,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查核檢驗測定機構進行定期申報檢測時,應要求各縣市環保單位派員監督污染源操作條件,確實掌握工廠正常運作下進行檢測,以確保定檢之數據正確性。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33.近年氣候異常,豪雨造成國內河川裸露面積增加,颱風外圍環流與東北季風共伴效應,影響空氣品質。為強化濁水溪揚塵管控,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協調中央與地方政府辦理揚塵防制措施,並管控補助河川揚塵影響,縣市環保局依行政院核定「清淨空氣行動(14+N)」權責,分工辦理預警、防護宣導、環境清理等,應減少河川裸露地及揚塵,提升濁水溪沿岸居民生活品質。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 
    34.近年氣候異常,豪雨造成國內河川裸露面積增加,颱風外圍環流與東北季風共伴效應,影響空氣品質。為強化濁水溪揚塵管控,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協調中央與地方政府辦理揚塵防制工作,並提出整體管制架構與後續規劃措施,以提升濁水溪沿岸居民生活品質。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35.近年氣候異常,豪雨造成國內河川裸露面積增加,颱風外圍環流與東北季風共伴效應,影響空氣品質。為強化濁水溪揚塵管控,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協調中央與地方政府辦理揚塵防制工作,並於3個月內提出濁水溪具體詳細之管制架構與整體防制(包含居民健康風險評估)計畫,以提升濁水溪沿岸居民生活品質。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36.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改善移動污染源排放,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中編列淘汰二行程機車、老舊柴油車及加裝濾煙器、補助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建立周邊使用設施等預算高達60餘億元,惟其中包含1億3千萬元補助民眾購買電動車。查國內每平方公里車輛密度已達594輛,國內機車密度更居全球之冠,汽機車密度亦逐年增長,車輛密度除影響空氣污染甚鉅,亦嚴重造成塞車與事故之發生頻率,然「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實不宜使用於補助個人購買私人運具,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評估自109年度起不再補助私人運具。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37.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品質管理」編列「一般服務費」400萬元,辦理「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查緝非法走私處理與廢冷媒回收銷毀作業,該科目較106年度增加100萬元,又較105年度決算數140萬5千元高出甚多。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該項下計畫辦理內容、執行成果及如何提升計畫執行成效,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報告。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 
    38.資源回收稽核認證業務執行有年,各項資料多已建立,隨著回收量逐年成長,為確保基金補貼費核發的正確性及回收處理過程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要求,不產生二次污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該思考採行更先進、更有效率的稽核工具與方法,以提升稽核認證作業的品質和效率。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黃秀芳 邱泰源 吳焜裕 
    39.經查部分處理廢印刷電路板及廢太陽能光電板業者,只是進行破碎後即成為產品,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查核其申報之廢棄物數量,及其處理後之質量平衡、銅粉數量、玻璃纖維粉末尾渣數量之最終申報流向,並建議該署督察大隊應從事業單位源頭查起,查核衍生廢棄物、廢玻璃纖維粉質量平衡是否正確。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許淑華 
    40.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於「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之「專業服務費」編列1億9,982萬元,用以委託辦理稽核認證工作,以確保回收量及處理量之正確性。經查近年部分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稽核認證回收量,與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有所差距,恐增加被任意處置之風險。為避免造成環境髒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辦理公告應回收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回收工作。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4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需1億9,982萬元,根據聯合國研究報告指出,預計106年全球電子廢棄物將增加33%,致各項產品汰換率恐大幅上升。為避免造成環境髒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辦理公告應回收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回收工作。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42.有鑑於過去廢輪胎再利用管道,主要用於汽電共生發電廠與造紙廠燃燒輪胎膠片作為燃料,雖已行之有年,然使用端近來發生設備損害,其他替代燃料價格下降等情事,皆有可能影響去化管道穩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輔導業者將廢輪胎膠片出口至他國,以解決國內再利用量因故降低時之應急去化;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應針對廢輪胎開拓多元之再利用管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規劃與執行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鍾孔炤 
    4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服務費用」中編列「一般服務費」預算3,299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資源回收作業所需契約人力相關費用,惟因應「勞動基準法」等法規調整,107年度預估勞健保費用、超時工作費用,及勞工特休假未休畢之工資核給等經費將較往年增加,致107年度相關預算數增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依業務所需及人員進用工作情形核實支給,以確實發揮人力效益,節用公帑。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 
    4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682萬5千元,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宣傳、推動污染整治策略工作之公聽、審查及研商等相關會議所需說明資料,預算編列金額與106年度相同。政府應以零基預算為考量,根據每年實際需求編制預算,且每年編列大筆預算,成效如何難以評估,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撙節原則,審慎支用相關經費。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45.查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衡量標準:「解除列管污染事業場址550處」。然102~105年全國污染控制場址現況顯示,污染場址以農地為最大宗,且農地列管數量逐年上升,但農地解列數量卻逐年下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衡量標準未納入農地污染場址。截至106年11月底止,全國列管中污染農地達501公頃,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農地污染改善,落實污染預防及管制作為,107年應至少完成污染農地改善100公頃,並加強督導地方政府於110年全數完成501公頃污染農地改善,早日還地於民。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46.隨著經濟跟產業快速發展,人類對於化學物質使用愈來愈多元,地下水通常是最終受體。各國對於化學物質在環境中流布及影響,都有一定監測制度與管制標準,以確保環境安全與民眾健康。105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外研究報告指出,我國全台所有檢測河段鄰近地下水井都監測出重金屬「硼」存在。在農藥監測部分,在地下水井中也檢出禁用近40年的有機氯農藥DDT及DDE、未列入管制有機磷農藥等。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歷年調查成果,並參酌歐美先進國家地下水關切污染物管制標準及監測標準,於半年內啟動「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及「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檢討修正工作,以確保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改善生活環境及維護國民健康。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蔣萬安 黃秀芳 陳曼麗 
    47.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基金」項下「水污染防治計畫」編列1億1,185萬3千元,然105年度編列1億85萬9千元,決算數8,520萬8千元,該預算執行率僅有84%,不只顯示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或各項下計畫推動不力,導致執行效益不彰,更表示其有撙節空間,且水污染防治基金之執行項目與公務預算(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之執行項目重覆性極高,難以判斷其差別及執行成效。雖然經過加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與祭出總量管制與加嚴放流水標準後,全國50條重要河川水質監測結果「嚴重污染」長度合計降為73.7公里,然而海洋潔淨基金會106年公布最新研究結果,顯示每年有約241萬噸的塑膠從河川流進海洋中,其中有約三分之二的塑膠垃圾來自排名前20名髒的河川,淡水河則排在第16名,顯示河川污染整治仍有改善空間。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48.臺灣諸多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仍有不肖業者使用生雞糞作為肥料,以掩人耳目方式,致環保相關單位不易察覺,進而污染河川水質,甚至造成整個原住民族地區的飲水衛生問題。針對原住民族地區有遭生雞糞污染之河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長期調查與監控,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地方政府立即研議水污染整治計畫,以改善河川水質。
  • 提案人
    陳 瑩 邱泰源 楊 曜 吳玉琴 
    49.臺灣諸多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仍有不肖業者使用生雞糞作為肥料,進而污染河川水質,甚至造成整個原住民族地區的飲水衛生問題。查107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相關用途之1億1,185萬3千元「水污染防治計畫」,較106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相關用途之1億592萬1千元「水污染防治計畫」多出593萬2千元,約計5.6%,顯見該計畫預算提高,但未讓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的水污染問題獲得改善。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量預算分配之合理性與公平性,積極推動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工作,如涉及原住民族地區,應予優先補助,以促進水污染防治計畫之全面改善效果。
  • 提案人
    陳 瑩 邱泰源 楊 曜 吳玉琴 
    50.查102~104年全國農地污染控制場址數及面積明顯有逐年上升之趨勢,足見水污染情形日趨嚴重,且危及農業生產安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及地方政府跨部會積極協調,落實灌溉渠道改善方案、加嚴放流水標準、劃定重金屬總量管制區、每半年召開農業水土跨部會合作會議,以及篩選高污染潛勢圳路進行污染溯源稽查與分析,及其他改善措施,以進一步改善並保障農業生產環境。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51.八里污水處理廠(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經報載披露,長期未妥善處理污水即排入海中,顯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有即時監測其排放水質之必要,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相關法規,訂定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放流水水質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規定及期程,以即時掌握其污染排放情形。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5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基金」項下「辦理海底(漂)垃圾清除暨海洋環境教育推動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550萬元。經澳洲的國家科學研究局─澳大利亞聯邦科學和工業研究組織(CSIRO),完成一份歷時3年的海洋碎屑報告指出,每經十年,全球的塑膠製品就會增加一倍,在大太平洋垃圾帶內的高密度區,每平方公里含有48萬片塑膠物(預估值),垃圾問題對魚類和其他海洋生物的危害都不斷上升,研究發現有9%的魚曾吞下塑膠物。近期國際科學家對各地垃圾帶裡的環境進行分析,在採集到的671隻魚中,有35%曾吞食塑膠屑,可見海底(漂)垃圾對海洋生態影響甚鉅。然今(106)年11月民眾於和平島發現大片棄置寶特瓶,他們下潛快30分鐘,據推測這些寶特瓶可能是海漂而來,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此毫無對策,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李彥秀 
  • 連署人
    蔣萬安 許淑華 
    53.為提升環境教育品質及鼓勵環境教育人員參與推動環境教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自108年度起將「環境教育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環境教育經費之講師鐘點費,其中講授時數50%以上應由通過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講授者,始能請領補助100%之講座鐘點費。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54.鑑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於104年7月公布後已施行2年,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因應氣候變遷計畫」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預算,應加速建立相關法制基礎與配套工作,並掌握我國溫室氣體整體動態,除目前已透過盤查掌握能源及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量外,宜再加強掌握運輸部門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整合相關部會資源研議運輸部門盤查管理機制,進而推動運輸部門減量工作,以利達成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劉建國 
    55.鑑於行政院已於本(106)年2月核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擘劃溫室氣體減緩與氣候變遷調適總方針,亦於同年11月公布我國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因應氣候變遷計畫」中編列「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永續家園推廣」經費,爰除中央政府應跨部會協力合作外,亦須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力量,共同落實執行減碳工作,本項預算補助22個地方政府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建構低碳永續家園工作、推動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等工作皆屬必要。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輔導地方政府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並整合相關部會資源加強推廣住商部門照明節能,以加速我國減碳工作。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李彥秀 
    5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引導國民力行綠色生活及消費,推動環保集點制度,規劃「大眾運輸」、「綠色消費」、「環保行動」及「限時活動」等4大工作項目,其中「綠色消費」部分,納入消費、兌換之商品包含寶特瓶裝礦泉水等擁有「碳足跡標籤」之商品,然許多商品除未包括回收再利用之作為,更與環保永續價值有所落差,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視現行環保集點補助綠色商品項目及環境效益,並考量產品及包裝之可回收性及減量特性,於2個月內通盤檢討環保集點制度之執行方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及施行期程報告,以確實落實「引導綠色消費」之政策。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 瑩 
    57.「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針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污費,並專款專用於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工作;107年度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98億8,655萬7千元中,「捐助、補助與獎助」76億3,900萬元,占整體基金支出77.2%,進一步分析主要為補助辦理民間及個人汰換老舊柴油車及加裝濾煙器、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設備更新、垃圾清運車輛加裝濾煙器、推廣使用電動車及建立週邊使用設施與汰換二行程機車幾項,共計63億6,000萬元,占整體基金支出64.3%。換言之,整體「空氣污染防治計畫」多為著重移動污染源改善,然於107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僅只採計細懸浮微粒(PM2.5)年平均濃度與推動港區使用低硫油,明顯無直接關聯,因移動污染源占我國整體空氣污染源來源約37%,卻占整體支出比重近65%,故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增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包括前述捐助、補助及獎助幾項計畫之關鍵指標),俾以落實空氣品質污染改善防制之效。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58.近年來我國推動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雖略有成效,然PM2.5濃度與標準值仍有差距,且我國PM10標準值相較國際略顯寬鬆,為加速提升空氣污染防制成效,中部民眾受害尤深,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衡量提高空氣品質標準。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59.由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餘額甚高,為督促該基金合理有效運用基金結餘,以加強財務運用效能,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督促加強財務運用效能,並應配合各基金之法定業務編列短絀預算,以利妥適運用並逐年降低基金餘額,妥適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餘額之最適安全存量,以達成空氣污染防制成效。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60.由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餘額甚高,為督促該基金合理有效運用基金結餘,以加強財務運用效能,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4年10月22日針對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非營業基金)解凍案,作成決議略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督促加強財務運用效能外,並應配合各基金之法定業務編列短絀預算,俾利妥適運用並逐年降低基金餘額,於108年之前達到適當安全存量之目標。」而近年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雖已編列短絀預算,惟實際執行均有賸餘,以致基金餘額連年攀升,允宜善用基金餘額加強規劃及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業務,以達成改善空氣品質成效。綜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自106年9月1日起調升隨油徵收空污費,允宜善用基金資金加強推動空污防制業務,並參據立法院決議,妥適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餘額之最適安全存量,以達成空氣污染防制成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應將相關改善說明,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劉建國 
    61.鑑於近年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補助經費逐年增加,惟公告列管及尚未解除列管之污染列管場址年有增長,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9年起即持續進行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亦補助地方環保機關進行污染農地整治改善,然污染列管場址中以農地高居首位,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強化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成效,亦應加強污染之防制措施,以降低環境再度受污染之風險。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6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以下簡稱土污整治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計畫,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6億5,306萬7千元,以協助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監督計畫等業務。經查:近年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補助經費逐年增加,惟公告列管及尚未解除列管之污染列管場址年有增長,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9年起即持續進行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亦補助地方環保機關進行污染農地整治改善,然污染列管場址中以農地高居首位,爰該基金允宜強化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成效,該署亦應加強污染之防制措施,俾降低環境再度受污染之風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將後續改善措施提供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劉建國 
    63.鑒於微型塑膠纖維污染普遍存在全球環境中,舉凡衣服布料之塑膠纖維脫落、烘乾機將塑膠微粒噴灑至空氣中,大氣中之塑膠微粒漂浮日積月累進入水源等,均是污染水源之管道。而且根據美國非營利組織調查報告指出,全球飲用水有83%受塑膠微粒污染,爰基於預防性原則,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參酌及關注國際研究與發展,檢討目前我國飲用水之檢測項目與水質標準之合適性,倘有類此情形,並應追蹤其污染源所在,以及評估其對人體健康之影響,以確保國人飲水安全。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64.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基金」項下「水污染防治計畫」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計畫編列8,067萬元,用以辦理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相關業務。經查微型塑膠纖維污染普遍存在全球環境中,舉凡衣服布料之塑膠纖維脫落、烘乾機將塑膠微粒噴灑至空氣中,大氣中之塑膠微粒漂浮日積月累進入水源等,均是污染水源之管道。根據美國非營利組織調查報告指出,全球飲用水有83%受塑膠微粒污染,爰基於預防性原則,允宜參酌及關注國際研究與發展,檢討目前我國飲用水之檢測項目與水質標準之合適性,倘有類此情形,宜追蹤其污染源所在,以及評估其對人體健康之影響,俾確保國人飲水安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將後續改善措施提供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劉建國 
    65.「環境教育基金」為引導全國民眾力行綠色生活及消費,擴大綠色消費市場,帶動業者製造綠色產品或提供綠色服務,以減少對臺灣環境之衝擊,爰推動環保集點制度,舉凡購買綠色商品、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參與環保活動等環保行為,均可獲得「綠點」,以兌換綠色商品、折抵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或生態遊憩場所等費用,俾提升綠色消費,期望運用經濟誘因鼓勵民眾參與環境教育等環保行動。惟該計畫執行以來,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僅31.50%(預算數900萬元、決算數283萬5千元)、106年度預算數1,410萬元,及至8月均未執行,恐影響預期成效。在政府推廣環境教育下,消費者對環保產品之認知度已提高,然卻無法展現於消費行為上,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環保集點制度,以「環保行動有價化」為目標,鼓勵民眾落實環保行為。惟所編預算執行率偏低,加以環保市場仍有環保產品缺乏多樣性及產品銷售通路不足等現象,允宜檢討精進,俾達成綠色消費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如何具體改善推動成效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劉建國 
    66.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請環團及民眾們,票選出台灣每年的十大環境問題,針對台灣重大的環境問題,研議與相關部會合作攝製深入淺出的環教影片,以提高台灣民眾的環境保護意識。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曼麗 
    67.教育是「行動、反思、再行動」的歷程,保持對環境的敏感與關懷,才是成就環境教育的開端。但環教未能根據兒童認知發展、兒童特質設計課程,且缺乏親身體驗,常無法激發學生思考人與環境的關係。環境教育必須從學齡前開始紮根,當他們長大進入社會、職場,方能將環保當作一種生活態度,但現行環境教育相關施政政策仍停留於單向填鴨式灌輸,爰請相關單位於編撰環境教育教材與培育環境教育志工時,能參考美國環保署「What is Environmental Education?」中定義的組成成分:對環境和環境挑戰的認識和敏感度。環境和環境挑戰的知識。關心環境與改善環境品質的態度。辨識/改善環境挑戰的能力。參與改善環境挑戰的能力。藉以培養具尊重生命、維護生態環境平衡意識之環境公民,進而達成環境正義、世代福祉、永續發展之目標。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68.環境教育係為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度編列1億3,4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環境教育計畫或活動,為使有原住民族或偏鄉地區之縣(市)能有充裕經費推動環境教育,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有原住民族或偏鄉地區之縣(市)經費總額須達1億3,400萬元之百分之五十,並辦理原住民族或偏鄉地區環境教育輔導工作,鼓勵原住民或偏鄉地區參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學校辦理環境教育」公開徵求案計畫。並研議於108年度補助縣(市)預算,規劃各縣(市)匡列5-15%之預算用於原住民族或偏鄉地區推動環境教育之用。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陳曼麗 黃秀芳 吳玉琴 
    69.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年內,邀集相關部會就開徵碳費政策進行評估,並提供評估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辦公室掌握,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黃秀芳 
    70.鑒於我國二氧化碳排放源來自能源部門、工業製程、產品使用部門、農業部門及廢棄物部門,故溫室氣體排放減量需各部會共同努力始可達標,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尚未核定,不利各部門據以訂定行動方案及執行方案,以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又國際間如歐盟早自94年啟動碳排放交易機制,紐西蘭、瑞士及哈薩克等國也相繼啟動國內碳市場,而我國因核配、抵換、拍賣、配售及交易等配套措施均尚在研訂,故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亦未能執行,影響後續碳排放交易制度之施行,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議加速進程,以落實環境正義,善盡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靜儀及蔣召集委員萬安出席說明。
  • 主席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內政委員會甲、內政部主管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部分。
    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萬1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9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千元,照列。
  • 主席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部分。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萬1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萬2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千元,照列。
  • 主席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三、在校學生獎學基金部分。
    三、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6萬9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8萬8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萬9千元,照列。
  • 主席
    三、在校學生獎學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四、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部分。
    四、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萬4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33萬4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2萬元,照列。
  • 主席
    四、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五、萬善培先生獎學基金部分。
    五、萬善培先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總收入
    無列數。
    (三)總支出:9萬8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9萬8千元,照列。
  • 主席
    五、萬善培先生獎學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六、誠園獎學基金部分。
    六、誠園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5萬元,照列。
    (三)總支出:45萬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0萬元,照列。
  • 主席
    六、誠園獎學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七、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部分。
    七、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0萬1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27萬4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7萬3千元,照列。
  • 主席
    七、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八、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部分。
    八、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萬9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4萬7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萬8千元,照列。
  • 主席
    八、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勞動部主管─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30億4,321萬8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36億2,670萬8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94億1,651萬元,照列。
  • (五)通過決議2項

    1.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同時經管「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勞工退休基金(舊制)」投資運用業務,投資績效至為重要,根據107年度資產配置計畫表中,投資於國外各項資產預期報酬率均較國內高,且依據過去實際投資績效,國外投資之收益也比國內收益高。然而依據「勞工退休基金(舊制)」所適用之「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國外投資淨額不得逾百分之五十;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則無該項限制。107年「勞工退休基金(舊制)」配置於國外投資中心配置比例為50%,較「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的56%為低,且基金預期報酬也較低。為能有效提升基金投資運用彈性,充分依據市場趨勢辦理各項投資,應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積極檢討「勞工退休基金(舊制)」投資國外比重之限制,適度予以鬆綁,以提升基金運用成效。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李彥秀 蔣萬安 
    2.依據107年「勞工退休基金(舊制)」資產配置計畫,銀行存款中心配置比率為12%,允許變動區間最高可達23%,將近整體基金近四分之一的比重。然而根據該項計畫所估算銀行存款之預期報酬僅0.65%,相較於其他投資項目之預期報酬差異甚鉅,明顯影響基金之投資收益。為能有效提高基金運用績效,應請投資單位更為積極辦理基金各項投資,並向銀行爭取較高之利率,以提升基金投資績效。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許淑華 李彥秀 周陳秀霞    蔣萬安 
  • 主席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保留協商。
      宣讀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部分。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823億9,568萬8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原列1億9,692萬1千元,減列「投資業務成本」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9,642萬1千元。
    (四)本期賸餘:原列821億9,876萬7千元,增列50萬元,改列為821億9,926萬7千元。
  • (五)通過決議3項

    1.「勞工退休基金(新制)」運用績效直接影響全國勞工退休給付之權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積極辦理各項投資,在可承受之風險下,提升基金之投資效益。依據「勞工退休基金(新制)」過去年度之資產配置,其中銀行存款之中心配置均在10%以上,在近年低利率趨勢下,預期之報酬率僅0.65%,顯不利於提升基金之運用績效。爰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在考量資金適當的流動性及風險承受度下,積極辦理各項投資,以提升基金運用績效。
  • 提案人
    陳 瑩 陳曼麗 黃秀芳 
    2.「勞工退休基金(新制)」項下「手續費」之「基金業務資訊系統委外維護費」於106年度編列359萬2千元,另於107年度編列219萬5千元,針對基金業務資訊系統委外維護所需費用編列偏高,建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業務辦理執行時,應檢討過去實際執行之成效,評估是否具有必要性與重要性,在必要之資訊系統及設備範疇內節約使用,避免有編列浮濫之虞。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3.107年度「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編列「投資業務成本」項下「手續費費用」,其中明細科目「攤銷電腦軟體」編列360萬6千元,較106年度139萬2千元,增加221萬4千元,針對基金績效管理性報表等系統,依年限編列攤銷費用偏高,建請於業務辦理執行時應檢討過去實際執行之成效,評估是否具有必要性與重要性,在必要之範疇內節約使用,避免有編列浮濫之虞。
  • 提案人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 主席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保留協商。
      宣讀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部分。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9億3,606萬8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3億6,386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5億7,220萬3千元,照列。
  • (五)通過決議1項

    1.檢視「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呆帳分析表,可見105至107年度所編列之上年度備抵呆帳逐年增加,106年度留下之預估餘額高達7億8,271萬元;進一步分析以催收墊償工資與墊償資遣費成長幅度尤為驚人,以105年度為基期,成長率為120.71%與215.88%(見附表),對於此現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積極追討;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目的,為確保勞工於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之權益,故應積極追討,否則對營運良善且依法按時繳納之雇主實為不公,且不利於基金運作。
  • 附表
  • 單位
    千元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 主席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5億7,645萬9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51億6,171萬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4億1,474萬9千元,照列。
  • 主席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部分。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29萬9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781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651萬6千元,照列。
  • (五)通過決議1項

    1.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年年發生短絀,亟需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以縮減基金財務缺口,進而達成收支平衡目標。該基金已修改「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要點」,增列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等資金運用項目,建請該基金應積極考量銀行間最佳利率,定期評估政府公債、國庫券及金融債券之報酬現況,並慎選兼顧收益性及安全性之運用方式,妥適配置餘裕資金,以提升整體資金運用效能。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李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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