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8時35分 @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8時35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邱委員泰源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7年3月26日(星期一)9時至15時25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宜民 趙天麟 吳玉琴 王育敏 陳曼麗 吳焜裕 蔣萬安 徐志榮 陳其邁 黃秀芳 邱泰源 許淑華 陳 瑩 林靜儀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劉建國 吳秉叡 王惠美 曾銘宗 鄭天財 江啟臣 李彥秀 吳志揚 賴瑞隆 蕭美琴 施義芳 呂玉玲 林德福 邱志偉 劉世芳 許智傑
    鍾孔炤 陳賴素美 何欣純 徐榛蔚 林淑芬 羅明才 蔡易餘 周陳秀霞
    Kolas Yotaka 李昆澤
    (委員列席26人)
    主 席:邱召集委員泰源
    專門委員:趙弘靜
    主任秘書:金允成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江文宏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勞動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報告後,委員陳宜民、趙天麟、吳玉琴、吳焜裕、蔣萬安、徐志榮、陳其邁、黃秀芳、許淑華、劉建國、陳瑩、陳曼麗、王育敏、邱泰源、鄭天財、林靜儀、李彥秀、楊曜、蕭美琴、施義芳及鍾孔炤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許銘春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徐榛蔚及蔡易餘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 項目
    二、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近年,我國非典型勞工數量增加,勞動條件普遍低落。且查實務上,多有派遣、承攬勞工長期於相同單位從事相同工作,惟法律上「雇主」不斷變更,形成「假派遣/承攬,真僱傭」之惡劣狀況,尤以政府機關為甚。
    按現行《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企業工會與雇主協商之資格門檻,顯低於產業、職業工會。然依前述,派遣、承攬勞工不斷更換法律上「雇主」之情形,籌組企業工會不具實益。至於產業、職業工會,雖可免受會員「雇主」不斷變更影響,但以人力派遣業者四處承包勞務,「員工」地理上極度分散且毫無人際聯繫;《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之協商資格,「雇主」所僱用勞工人數如以全事業單位採計,則工會事實上恐永遠無法與「雇主」協商。
    是故,為使工會之協商權落實,以助保障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改善弱勢勞工待遇;爰要求勞動部研擬,參酌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勞動關2字第1050125543號」函文,說明教師工會「協商資格」之原則,針對派遣勞工所組成之產業或職業工會依《團體協約法》,向雇主提出協商之情形做出解釋:如工會所提團體協約草案有明確載明適用特定對象、範圍(包括職業、職務、工作場所或地域)時,協商他方所僱用屬該特定對象、範圍之勞工中,逾二分之一為工會會員,該工會即符合該法第6條第3項所稱「有協商資格之勞方」。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焜裕  陳 瑩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於今年修法通過後,鬆綁「七休一」之規定對勞工身心健康影響甚鉅,應嚴格審認而非例外變原則大開方便之門。爰要求勞動部:
    (一)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送請勞動部審議擬鬆綁之行業種類、
    (二)目前勞動部審議中擬鬆綁行業之討論狀況、
    (三)以及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之件數及適用鬆綁七休一之概略勞工人數;
    於每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維護勞工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 項目
    三、有鑑於我國六都勞動檢查執行率均達百分之百,但勞檢覆蓋率並未達10%,建請勞動部研擬未來勞檢覆蓋率以百分之十為基準,並逐年提升比率。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許淑華
  • 項目
    四、勞動部公告106年12月全國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未足額名單,公立單位排行第一名不足額28人,連續不足額五個月,為了保障身心障礙朋友就職權益,公務單位(部門)應身為表率,爰要求勞動部協助未足額進用公務單位(部門)進用身心障礙者,並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改善狀況並定期追蹤其進用情形。
    提案人:蔣萬安  許淑華  陳宜民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繼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
    (二)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九)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陳曼麗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二)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三)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四)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五)委員吳焜裕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六)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七)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八)委員劉世芳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九)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委員陳歐珀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一)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二)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三)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五)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六)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七)委員洪宗熠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八)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九)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委員林德福等24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一)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二)委員邱泰源等2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三)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四)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五)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六)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七)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八)委員洪慈庸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九)委員陳曼麗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一)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二)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三)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四)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五)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六)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七)委員林淑芬等2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八)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九)委員王惠美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一)委員陳曼麗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
    (五十二)委員吳焜裕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三)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四)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五)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六)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七)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八)親民黨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等58案。
    主席:本次會議今天與明天為兩天一次會,討論事項為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等58案。
    王委員育敏:主席,我要程序發言。
    主席:好,先進行程序發言,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和明天是兩天一次會,我們國民黨這邊有好幾個臨時提案,因為接下來就要進入法案的討論,在進入法案討論之前,我建議是不是可以請主席先就我們提出來的臨時提案進行裁示,先把臨時提案處理完畢,然後再進行法案的審查?我代表黨團發言。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計11案,請一併宣讀。
    1、
    今年3月14日深澳燃煤電廠擴廠環差會議審議時,對於非官方代表之環評委員提出諸多問題與質疑,例如:燃煤發電產生空污對於人體健康嚴重傷害、興建燃煤港將破壞周遭海域之生態環境、此時興建燃煤電廠將違反非核家園目標政策、2025年始運轉之深澳電廠對於臺灣電力供應之必要性、以及本案應做生態調查及人體健康影響評估以及新北市政府表明不會發燃煤許可屆時將無煤可燒等,然在開發單位並未清楚說明及提出佐證資料回應,身為主席之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在贊成與反對同票數、許多爭議尚未釐清之情況下,竟然投下贊成票導致環差案通過,引發各界及鄰近縣市地區民眾反彈跟憂慮。是本件環差審議有諸多重大瑕疵與根據最新民調顯示七成五民眾反對興建之情況下,爰要求環保署在三個月內:
  • 對於受電廠空污影響之北北基宜苗召開至少一場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 一、對於受電廠空污影響之北北基宜苗召開至少一場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 與新北市政府積極溝通,解決核發燃煤許可證明問題。

  • 二、與新北市政府積極溝通,解決核發燃煤許可證明問題。
    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工。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2、
    今年3月14日深澳燃煤電廠擴廠環差會議審議時,對於非官方代表之環評委員提出諸多問題與質疑,例如:燃煤發電產生空污對於人體健康嚴重傷害、興建燃煤港將破壞周遭海域之生態環境、此時興建燃煤電廠將違反非核家園目標政策、2025年始運轉之深澳電廠對於臺灣電力供應之必要性、以及本案應做生態調查及人體健康影響評估以及新北市政府表明不會發燃煤許可屆時將無煤可燒等,然在開發單位並未清楚說明及提出佐證資料回應,身為主席之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在贊成與反對同票數、許多爭議尚未釐清之情況下,竟然投下贊成票導致環差案通過,引發各界及鄰近縣市地區民眾反彈跟憂慮。是本件環差審議有諸多重大瑕疵與根據最新民調顯示七成五民眾反對興建之情況下,爰要求環保署「退回3月14日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會議審議會議結論,本案重新召開環差會議審議」。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3、
    《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至今24年引發爭議不斷,今年3月14日深澳燃煤電廠擴廠環差案在爭議中,身為主席之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在本案諸多爭議尚未釐清及說明清楚前,於贊成與反對同票數的狀況下,投下贊成票導致本案環差通過。
    深澳燃煤電廠除傷害北北基宜桃地區民眾健康,亦造成社會反彈聲浪,本案顯示出《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法之急迫與必要性。查環保署已於106年9月20日對外預告環評法修法草案並蒐集各界意見迄今,本於臺灣環境保護已刻不容緩以及回應外界對於修法之期待,不容環保署再以任何藉口拖延。爰提案要求環保署於三個月內修訂「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一個月內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法草案至行政院,並促請行政院於本會期結束前將草案送到立法院,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4、
    今年3月14日深澳燃煤電廠擴廠環差會議審議時,對於非官方代表之環評委員提出諸多問題與質疑,例如:燃煤發電產生空污對於人體健康嚴重傷害、興建燃煤港將破壞周遭海域之生態環境、此時興建燃煤電廠將違反非核家園目標政策、2025年始運轉之深澳電廠對於臺灣電力供應之必要性、以及本案應做生態調查及人體健康影響評估以及新北市政府表明不會發燃煤許可屆時將無煤可燒等,然在開發單位並未清楚說明及提出佐證資料回應,身為主席之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在贊成與反對同票數、許多爭議尚未釐清之情況下,竟然投下贊成票導致環差案通過,引發各界及鄰近縣市地區民眾反彈跟憂慮。是本件環差審議有諸多重大瑕疵與根據最新民調顯示七成五民眾反對興建之情況下,爰要求環保署在三個月內:
    一、需先做深澳電廠當地生態調查影響及對毒性空氣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報告。
    二、對於3月14日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會議審議之環評委員提出質疑與問題收集完整資料並做出具體回應並對外公開。
  • 本案除燃煤電廠外,其他發電途徑之可行性評估方案。

  • 三、本案除燃煤電廠外,其他發電途徑之可行性評估方案。
    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工。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5、
    有鑑於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案於今(107)年3月14日通過環評,然而會議中許多環評委員針對深澳電廠之興建,可能危害當地海洋環境及水下文化資產,頗有疑慮。環評委員鄭明修表示:「任何海事工程施作都會改變當地原始生態環境、原始生物自然棲地環境,影響原始生物生存條件,未來將改變生物組成」,然而環保署缺乏海洋生態系統之研究,導致海洋生態系統損害之評估極為困難。環評委員劉益昌則表示,深澳電廠所在位置為「史前時代人群及歷史時代初期Basai人群」,基地內部極可能有地下埋藏文化資產,依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在海域調查尚未完成前,不得准許深澳電廠之開發行為。爰要求環保署會同相關部會,進行當地海域環境生態系統調查及水下文化資產調查,於相關調查完成前,應暫緩簽核深澳電廠通過環評之公文,以維護當地海域環境之永續發展。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6、
    有鑑於今(107)年3月23日,環保署針對中油「興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環差案」,召開專家會議,釐清可能對大潭藻礁的影響與因應。專家會議中,多數學者皆指出目前中油所提藻礁生態現況資料不足,難以根據現有資料做出是否開發之判斷。據與會專家學者指出,因桃園藻礁長年來缺乏全年系統性調查,導致藻礁生態資料不足,而中油貿然興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極可能對桃園外海藻礁生態產生嚴重破壞。與會專家認為農委會應先完成桃園藻礁生態進行生態調查,並提出相關生態保育計畫,才能進行後續環評審查。爰要求環保署應待農委會相關生態調查與保育計畫提出後,才能繼續審查「興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環差案」,避免現階段資料不足做出誤判,危害台灣重要生態環境。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7、
    有鑑於環保署統計顯示2017年全台空氣品質測站紅害日數約為483天,雖較過去相比略有減少,然而台灣中南部地區能見度仍未確實改善,據專家學者研究指出,過去較常被忽略的超細懸浮微粒PM1,很可能就是影響能見度的原因。學者分析近10年科學數據發現,能見度降低之原因,PM1的貢獻比率高達7成,遠超過PM2.5的影響程度,且PM1因為顆粒更細,遠比PM2.5更加危險,不僅會侵入人類肺部,還可能進入血液,導致血管發炎,恐併發心血管、中風等疾病。惟環保署目前並未針對PM1之危害有積極防制措施,恐將造成國民健康遭受嚴重危害,爰要求環保署應於三個月內就PM1所產生之空污問題研擬防制策略,並納入空氣品質監測範圍,以確保國人健康。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8、
    有鑑於深澳燃煤電廠更新擴建環差案於民國107年3月14日通過環評,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擴建後的深澳燃煤電廠使用「超超臨界」燃煤機組,而且用的是「乾淨的煤」,排放的污染跟天然氣發電廠差不多。惟據學者研究指出,目前使用「超超臨界」燃煤機組的林口燃煤電廠,其氮氧化物排放是大潭天然氣機組的1.84倍,二氧化硫排放是138倍,粒狀物則是48倍,另據台電資料顯示,目前國內所有燃煤電廠所使用含硫、灰成分較低的亞煙煤,僅可降低空污約1成,對燃煤電廠附近空氣品質改善貢獻有限。爰要求環保署會同經濟部公布全國燃氣電廠污染排放量,並要求深澳電廠須達到同等標準才能發電,以落實賴清德院長之承諾,並保障深澳電廠附近居民之健康,還給台灣乾淨的天空。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9、
    有鑑於深澳燃煤電廠更新擴建環差案於民國107年3月14日通過環評,惟環評結論之附帶決議,要求經濟部須對外說明2025年能源配比路徑圖,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亦於媒體專訪中公開表示:「經濟部、能源局與台電公司,應就台灣未來的能源配比路徑圖,對外說明清楚,否則環評通過的正式公文,環保署不會簽核使之生效。若經濟部敷衍了事,就再報告一次」。另據詹順貴副署長所述:「即便沒蓋深澳電廠,2025年全台備用容量率距離法定15%的目標也僅少0.1個百分點」,更突顯深澳電廠缺乏興建之必要性。爰要求環保署於經濟部公布台灣2025年前能源配比路徑圖,並獲得多數環評委員同意前,不得簽核深澳電廠環評會議通過之正式公文,以落實詹順貴副署長之承諾。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10、
    針對深澳電廠環評過關,引起社會大眾強烈反彈,蔡政府應傾聽民意,不可一意孤行,爰要求環保署確實完成如下四點後,深澳電廠才能動工。
    1.環保署於一個月內針對環評委員所提問題,提出具體說明和回應,並向社會大眾公開。
    2.環保署針對環評法之修法,半年內提出修法案送立法院。
    3.經濟部與台電於一個月內與新北市政府充分溝通,並向國人說明。
    4.環保署就深澳電廠空氣汙染物的擴散模式再做評估,於一個月內發包委辦案。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許淑華
    11、
    有鑒於深澳燃煤電廠擴建案,依臺電公司的資料,深澳「燃煤」電廠興建後就新北市單一縣市PM2.5增量1.933μg/m3,其餘北部縣市之增量情況未知,應辦理宜蘭、基隆、台北、新北、桃園六縣市影響範圍內居民健康之增量風險評估。爰要求環保署與衛福部針對北部六縣市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才能發行該擴建案許可證。
    提案人:許淑華  陳宜民  李彥秀  王育敏  蔣萬安  徐志榮
    主席:因為提案滿複雜的,所以現在休息進行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臨時提案協商完畢,請行政機關逐案說明調整後的文字。
    現在請環保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再度感謝大家對防制空污的努力。剛剛協商的結果是,第1案就併入第10案,因此第1案不處理;第2案因為環評程序已經這樣進行了,所以,第2案我們也建議不處理。
    蔣委員萬安:等一下,第2案要處理啊!
    李署長應元:沒有關係!我們的角度是這樣,就是行政程序已經這樣走了,所以待會請委員們處理;第3案併第10案;第4案,我們請台電公司陳副總說明。
    主席:請台電公司陳副總經理說明。
    陳副總經理建益: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4案,第一段末句「爰要求環保署在三個月內」刪掉,改為「爰要求經濟部及台電於施工前後至營運,需作深澳電廠當地生態調查,並於6個月內提供完整生態調查報告書,並向立法院本委員會報告」,其餘文字刪除。
    李署長應元:這是大家同意的,謝謝。第5案併第10案;第6案是桃園的事情,不在這次處理;第7案文字已經修正,大家同意了,基本上就是環保署在監測站作監測,文字修正為「在六個月內就PM1所產生之空污問題,選定測站納入空氣品質監測站的範圍,並在年底前提出能見度的調查報告,以確保國人健康」;第8案併入第10案;第9案請能源局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能源局翁組長說明。
    翁組長素貞:主席、各位委員。臨時提案第9案文字修正為:「有鑑於深澳燃煤電廠更新擴建環差案於民國103年3月14日通過環評,請環保署依環評結論之附帶決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對外說明2025年能源配比路徑。」,以下文字刪除,謝謝。
    李署長應元:接下來第10案就是上禮拜提案的總合性處理,內容包括4個案件,有關第1點修正為「環保署及台電(或經濟部)於一個月內就環評委員所提問題,提出具體說明和回應」;第11案,也請陳副總說明。
    陳副總經理建益:第11案倒數第3行改為「爰要求環保署與衛福部於深澳電廠運轉前完成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書」。
    李署長應元:這應該是台電。
    陳副總經理建益:好,「爰要求台電於深澳電廠運轉前完成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書。」。
    李署長應元:就是「環保署與衛福部」改為「台電」,因為開發單位要做。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再唸一次!
    陳副總經理建益:「爰要求台電於深澳發電廠運轉前完成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書之發包。」。
    王委員育敏:發包?
    何委員欣純:不是啦!這樣不行,我剛剛就不是這樣寫的,哪裡有「發包」兩個字?
    陳副總經理建益:完成報告書啦!我再唸一遍:「爰要求台電於深澳發電廠運轉前完成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書。」。
    主席:聽起來比較合理。
    李署長應元:主席,剛剛能源局說明時把年份唸錯,他再補充說明一下。
    翁組長素貞:是,臨時提案第9案的「於民國103年3月14日通過環評」我唸錯,應該是「民國107年3月14日通過環評」。
    主席:留下紀錄,修正文字請行政單位送上來。
    對於行政單位針對臨時提案所作的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蔣委員萬安:有,第2案。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署長說第2案不處理,但是這個案子非常重要,我在此建議主席今天就把第2案和剛剛沒有共識的第6案處理完畢。第2案基本上就是對於3月14日環差會議當中引起非常大爭議及整個程序有極嚴重的瑕疵,我們要求環保署退回3月14日深澳電廠環差會議的審議結論,由環評大會退回,重新再作環差,並補足相關的資料文件;同時,針對3月14日環評委員提出的問題、質疑,以及認為開發單位台電所沒有提供的相關資料一次補足以後,讓環差會議所有委員好好的仔細檢視,再作做一次評估。尤其當外界現在有超過七成二的民眾都是反對深澳電廠的興建,所以我希望這個案子能夠退回重作環差,把所有的問題釐清之後,再來好好的理性討論,不要貿然的推動,違反這七成多民眾的意見,尤其鄰近北區六個縣市民眾高達八成並不了解要蓋深澳電廠。有關第2案和沒有共識的第6案,請主席今天一次表決。
    主席:臨時提案除第2案及第6案外,各案文字均依剛才行政機關的說明調整,並請行政機關提供完整內容給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
    第2案及第6案由於沒有共識,現在進行表決。
    陳委員宜民等4人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本案採記名表決。
    何委員欣純:舉手表決啊!
    蔣委員萬安:記名表決啊!
    許委員淑華:我們有提案啊!
    主席:採記名表決,依委員會名單請委員回答是「贊成」、「反對」或「棄權」。
    蔣委員萬安:記名表決啦!上次也是記名表決。
    何委員欣純:我們也有提案啊!
    主席:就回答「贊成」、「反對」或「棄權」。
    何委員欣純:不是啦!我們也提出了反對記名表決的提案,他們提出那個案子,我們現場也可以說要不要、贊不贊成。
    主席:對啊!有反對就要投票。
    現在針對本案要不要採記名表決進行表決。贊成本案採記名表決的委員,請舉手。贊成者5票。
    反對本案採記名表決的委員,請舉手。反對者5票。
    贊成、反對都是5票,本席表示反對,贊成者少數,本案就不通過。
    現在針對臨時提案第2案進行表決。贊成第2案的委員,請舉手。贊成者5票。
    反對第2案的委員,請舉手。反對者5票。
    贊成、反對都是5票,本席表示反對,贊成者少數,臨時提案第2案不通過。
    現在針對臨時提案第6案進行表決。贊成第6案的委員,請舉手。贊成者5票。
    反對第6案的委員,請舉手。反對者5票。
    贊成、反對都是5票。
    我剛剛在等著拿高血壓藥的時候,也有認真看這個案子,其實大家的決議已經夠讓行政單位頭痛,相信行政機關會很小心的,對於這個案子,本席反對。所以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臨時提案處理完畢,現在進行討論事項,作以下宣告:一、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已於107年3月15日第9屆第5會期本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本次再交付之提案共10案,一併列入審查,做提案說明,不另作詢答。現在請本次交付審查之黨團說明提案要旨。
    首先請王委員惠美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岱樺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曼麗說明提案旨趣。(不發言)陳委員不發言。
    請吳委員焜裕說明提案旨趣。(不發言)吳委員不發言。
    請吳委員玉琴說明提案旨趣。(不發言)吳委員不發言。
    請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毓仁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空污法的修正,立法院有這麼多委員提出版本,可見不分藍綠大家都非常重視空污法的修法;尤其這一次的修正有一個關鍵性的議題,即第十二條的部分,環保署將來要不要會同經濟部,這是個很重要的關鍵。署長最近對外表示,不要用「會同」、「會商」,他發明了一個說法「會銜」,本席不知道會銜到底是什麼意思。部會之間的會銜,究竟是環保署比較大,還是經濟部比較大?還是就採取一個非常模糊性的論述?對於空污法的修正,本席有下列幾點看法。
    第一,本席認為現在空污問題這麼嚴重,應該賦予環保署有絕對的權力,在整治空汙的問題上,應該以環保署的意見為主,不應該再去會同經濟部。因為大家都知道,經濟部掌握非常大的權力,只要它在公文上面不簽署,環保署任何的決議都是無效的,都行不通。我想明天進入實質的逐條討論時,大家對這一點應該會有很多意見,所以我們覺得不應該再用會同這樣的字眼。
    第二,我們現在的緊急防制措施,其實是無效的,因為它根本沒有強制性,如果我們希望將來在防制空污上面,公權力有更強制性的作為,包括本席的版本及我們國民黨黨團的版本都認為應該把緊急措施應變辦法列入母法裡面,特別是在現行規定裡面,AQI指數到200的時候才採行,並不符合實際情況,因為民眾一看到橘害、特別是到紅害的時候,都認為政府應該要有比較強制性的作為跟措施出來;但是我們現在看到很多火力電廠的降載是降假的,把停機、不運作的機組的排放量統統算進來,對外宣稱降載幅度高達20%,實際計算下來,連5%都不到。所以在我的版本裡面,本席特別明載降載幅度應該要有10%,如果空污、紅害非常嚴重的時候,你沒有能力去要求火力電廠降載幅度變大的話,對實質解除紅害警戒是沒有實質效益的。
    第三,我要特別強調,這一次的修法,行政院的版本竟然把燃燒天然氣的排放上限──這個天花板直接打開,讓燃燒天然氣是毫無上限的,這樣的版本內容說我們要修空污法來防制空污,根本就是邏輯不通!天然氣不會排放廢氣嗎?天然氣就沒有排碳量的問題嗎?當然有!它只是燃煤的一半。很多環團也表示不可以把燃燒天然氣的天花板打開,在本席和我們黨團的版本裡面,這是非常重要的主張跟立場。明天要進入法案的討論,希望環保署要以這一些環團,還有民眾最關心的議題為主要思考,你們只有一個角色,就是站在防制空污的立場,這樣的原則不可以鬆動。我們也不同意讓經濟部的權力可以凌駕環保署。以上謝謝。
    主席:繼續請親民黨黨團代表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親民黨黨團代表不在場。等一下委員如果到場,我們一定讓大家充分討論。
    現在先將行政院函請審議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等58案之提案條文內容宣讀一遍,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因為條文有100條,提案有58案,宣讀時間冗長,現作以下宣告:本日不進行條文內容之討論,如宣讀未完,延長宣讀時間至下午6時30分休息,明日上午9時繼續開會。
    現在宣讀提案條文。
    一、條文部分:
    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
    第四十九條 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一年以
    第六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者,處
    動力交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改善;未
      二、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部分:
    主席:行政院函請審議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等58案之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9件均已宣讀完畢,現在休息,明天上午9時繼續開會。謝謝大家。
    休息(18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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