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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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
邱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需交由黨團協商。另外,蔣委員萬安等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本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蔣萬安、廖國棟等16人,有鑑於臺灣空氣品質日益惡化,嚴重威脅民眾健康。「空氣污染防制法」自91年修法迄今,現行法律已無法因應現代社會變遷及民眾對於空氣污染防制之需求。為加強空氣污染防制及保障國人身體健康,爰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課予地方主管機關擬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需會商鄰近縣市訂定,並每五年檢討一次、刪除現行總量管制需會同經濟部始能分期分區公告實施之規定、增訂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之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及應取得許可證、課予固定污染源之負責人應訂定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以及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應一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即利用行動寬頻廣播等方式,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及因應措施通知受影響民眾、明定違反本法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停止並追回違規行為所屬年度優惠待遇、公私場所不得因空污防制人員或受僱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檢舉,予以不利處分,主管機關對於因檢舉受不利處分之空污防制人員或受僱人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明定電業因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降低燃煤發電因而增加燃氣發電燃料用量及污染物排放量之施行期間等,以儘速改善並降低空氣污染,早日達成空氣清淨之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蔣萬安 廖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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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黃昭順 徐榛蔚 林麗蟬 王育敏 陳宜民 許淑華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林淑芬 柯志恩 陳雪生 蔣乃辛 陳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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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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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擬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須會商鄰近直轄市、縣(市)訂定,且五年檢討一次,並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縣(市)增訂直轄市、縣(市)空氣品質受鄰近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物重大影響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及鄰近直轄市、縣(市)制定跨縣市空氣污染管制計畫。(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修正有關總量管制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分期分區公告實施。(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增訂電業因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各級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而有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污染物年排放量之必要時,其增量得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不受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登載及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之年許可燃料用量及年排放量之限制規定。又依本條調整增加之空氣污染排放量,應低於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降低燃煤發電所減少之空氣污染排放量,且屬因執行緊急防制措施而調整者,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增量期間,應限於緊急狀況存續期間。(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增訂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燃料應符合燃料成分標準規範,並應取得許可證;直轄市、縣(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第一項燃料及輔助燃料許可證之申請,應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共同審查。(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
五、修訂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負責人應訂定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並應送各級主管機關備查,每二年檢討一次;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前項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鄰近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學校、醫院等重要設施;直轄市、縣(巿)主管機必要時並應利用行動寬頻廣播、有線廣播電視等方式立即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及因應措施通知受影響之民眾。(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六、增訂公私場所應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及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及固定污染源之主要污染物名稱、特徵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監測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防制污染設施之建設及運行情形、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及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一)
七、增訂公私場所未訂定緊急應變措施計畫、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未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得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八、參考「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明定違反本法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停止並追回其違規行為所屬年度之優惠待遇,並於其後三年不得享受政府之優惠待遇。(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
九、增訂本法修正條文草案第十四條電業因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各級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而致增量之燃氣發電污染物年排放量不受限制之例外,實施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之落日條款。(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
主席:上開兩案因尚待協商,做以下決定: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五案。 -
三十五、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5會期第12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現在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廖委員國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張委員麗善說明提案旨趣。
張委員麗善:(17時)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1人,有鑒於年逾65歲之農民保險保戶都領有老農津貼實乃政府照顧農民之德政;現有部分農民年邁力衰、無法工作,致土地移轉,惟就「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中,因無土地導致老年農民無法申請喪葬津貼引發相關公平性爭議,故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即檢討本辦法,並就申請認定條件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措施。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第二案
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1人,有鑒於年逾65歲之農民保險保戶都領有老農津貼實乃政府照顧農民之德政;現有部分農民年邁力衰、無法工作,致土地移轉,惟就「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中,因無土地導致老年農民無法申請喪葬津貼引發相關公平性爭議,故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即檢討本辦法,並就申請認定條件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措施。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明示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1.年滿十五歲以上者。2.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3.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同時,第二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十五年者,於加保期間持續從事農業工作,亦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加保資格條件不受有關同戶籍、農業用地面積之限制。
二、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揭示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十五個月,一次給與153,000元,此一津貼對於老農之身後事幫助甚多。有為數不少之農保被保險人於亡故時因資格認定疑議致使無法請領喪葬津貼。其中於民國74年10月25日至77年11月15日具有農保資格者,現大多年邁力衰、風蠋殘年,無法從事農務工作,倘若又因家庭變革、經濟因素致將農地移轉,雖有投保資格,但因無農業用地,此一改變致使被保險人於身故時遺族家屬無法請領喪葬津貼,反造成諸多家庭紛爭與遺憾。
三、爰提案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單位應就農保喪葬津貼資格認定進行調整,應儘快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以改善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條件,亦維照顧農民相關權益之立法本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張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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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吳志揚 江啟臣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許淑華 徐榛蔚 王育敏 蔣乃辛 廖國棟 楊鎮浯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啟臣:(17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1人,有鑑於今年發生苗栗通霄狗販事件一案,有民眾在短短兩個禮拜,分別到苗栗、南寮二處收容所多次領養狗隻。直到因領養次數過於頻繁被拒絕後,又轉往竹北收容所辦理領養手續,一共在公立收容所領養了18隻狗,後卻全部下落不明,疑似遭到宰殺。爰此,要求行政院研擬領養流浪動物之相關規定,建立回報平台,作領養後續飼養追蹤,確保動物福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第三案
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1人,有鑑於今年發生苗栗通霄狗販事件一案,有民眾在短短兩個禮拜,分別到苗栗、南寮二處收容所多次領養狗隻。直到因領養次數過於頻繁被拒絕後,又轉往竹北收容所辦理領養手續,一共在公立收容所領養了18隻狗,後卻全部下落不明,疑似遭到宰殺。爰此,要求行政院研擬領養流浪動物之相關規定,建立回報平台,作領養後續飼養追蹤,確保動物福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今年發生苗栗通霄狗販事件一案,有民眾在短短兩個禮拜,分別到苗栗收容所領養了8隻狗,到新竹南寮收容所領養了6隻狗,後因領養次數過於頻繁被拒絕後,轉至竹北收容所收養4隻狗,一共在公立收容所領養了18隻狗,後卻全部下落不明,疑似遭到宰殺,引起民眾高度關注。
二、聯合國世界動物宣言揭示動物有生存權,亦有受尊重且免受虐待的權利,尊重動物即是尊重人性的具體表現,然此憾事發生恐破壞我國國際形象,為確保送養動物福祉,爰此要求行政院研擬領養流浪動物之相關規定,建立回報平台,作領養後續飼養追蹤,以維我國國際形象。 -
提案人江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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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蔣乃辛 許毓仁 費鴻泰 羅明才 林德福 許智傑 李彥秀 馬文君 陳雪生 王育敏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5人,根據財稅資料中心統計,電子發票開立張數從2009年的5千萬張,到2017年增加為68億張,八年成長將近136倍,這些巨量的感熱紙目前無法回收,只能以垃圾處理,已成為破壞環境的未爆彈。專家指出,電子發票感熱紙不是「紙」,無法回收再利用,燃燒後會產生重金屬、有機揮發物等有害化學物質,且若燃燒不完全,還可能會產生世紀之毒戴奧辛,嚴重危害人類與自然生態。為維護國人健康與生態環境永續發展,本席要求行政院研發使用可回收再利用或低污染低危害的電子發票。是否有當?敬公決。 -
第五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5人,根據財稅資料中心統計,電子發票開立張數從2009年的5千萬張,到2017年增加為68億張,八年成長將近136倍,這些巨量的感熱紙目前無法回收,只能以垃圾處理,已成為破壞環境的未爆彈。專家指出,電子發票感熱紙不是「紙」,無法回收再利用,燃燒後會產生重金屬、有機揮發物等有害化學物質,且若燃燒不完全,還可能會產生世紀之毒戴奧辛,嚴重危害人類與自然生態。為維護國人健康與生態環境永續發展,本席要求行政院研發使用可回收再利用或低污染低危害的電子發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蔣乃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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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林為洲 徐榛蔚 鄭天財Sra Kacaw 吳志揚 孔文吉 柯志恩 黃昭順 曾銘宗 林麗蟬 王育敏 李彥秀 陳宜民 呂玉玲 廖國棟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林委員麗蟬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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