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星期三)9時至13時9分 @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星期三)9時至13時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蕭委員美琴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下午1時至43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蕭美琴 陳明文 徐榛蔚 陳素月 李鴻鈞 陳雪生 顏寬恒 林俊憲 陳歐珀 劉櫂豪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趙正宇 曾銘宗 孔文吉 黃國昌 江啟臣 黃偉哲 呂玉玲 鄭天財Sra Kacaw 李彥秀 吳焜裕 管碧玲 許淑華 林德福 黃國書
    林麗蟬 黃昭順 鍾孔炤 蔣萬安 何欣純 劉世芳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列席22人
    主 席:陳召集委員雪生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楊蕙如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 討論事項

  • 審查
  • 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委員林麗蟬等3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委員林麗蟬等3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委員王惠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委員王惠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委員林麗蟬及林俊憲說明提案要旨,再由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路政司司長陳文瑞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鄭寶清、葉宜津、李昆澤、蕭美琴、陳明文、陳素月、李鴻鈞、顏寬恒、陳雪生、黃國昌、林麗蟬、黃國書、林俊憲及徐榛蔚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劉櫂豪、王惠美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討論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全部審查完竣。
    四、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五、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 審查結果
  • 一、第六十條條文
    不予修正。
  • 二、第六十條之一條文
    不予增訂。
    三、第六十一條條文:依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林麗蟬等33人、委員王惠美等17人提案及委員陳雪生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為: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或有第六十條第一項之情形,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在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二次以上者,並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四、第六十三條條文:依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林麗蟬等33人及委員王惠美等17人提案,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修正為:「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五、第六十七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公路總局官版APP─省道即時交通資訊系統,說明能提供使用者查詢公路總局轄管道路的即時交通路況及高、快速道路的即時影像與道路績效等資料。此外,還可主動提醒駕駛人交通管制、道路災情、預警性封閉及最新消息等重要訊息。但此APP提供全國公路總局轄管道路之資訊,對於行駛蘇花公路之民眾欲使用此APP查詢蘇花公路即時路況(包含落石、各路段行車速率、管制通行路段等資訊)相當不方便。爰此,建請公路總局研擬開發蘇花公路專屬即時路況APP。
  • 提案人
    蕭美琴  李昆澤  陳明文  陳素月
    二、蘇花改興建之宗旨,係以提供東部一條安全的路,可知「安全」為用路人之基本權益。
    但現行蘇花改通行多所限制,蘇花公路亦有落石危機,對於其他車種之駕駛顯失平等。且日前唐鳳政委曾就重機通行蘇花改召開研議會議。
    爰建議交通部於107年7月中旬前,提出大貨車之蘇花改通車評估報告初稿,另請依4月27日唐鳳政務委員召開之協作會議,開放多車種通行討論結果,將機車通行長隧道條件納入研究,及提出蘇花改公路維養計畫,以維用路人之權益。
  • 提案人
    徐榛蔚  顏寬恒  陳雪生
    三、鑑於近來執行公務維修之相關人員,因道路事故造成傷亡之事件層出不窮,主管機關應統計公務維修人員發生事故後之相關分類統計(造成事故原因、傷亡人數等)。爰此,建請交通部於2個月內,完成上述之統計資料,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雪生  李昆澤  鄭寶清  林麗蟬
    散會
    主席:因在場委員人數不足,上次會議議事錄稍後再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
  • 行政院函請審議「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案。

  •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案。
  • 行政院函請審議「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
    請提案人王委員榮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現在請交通部范次長報告。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及「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項法案提出說明報告,並就王委員榮璋等所擬具「船舶法第八十七條修正草案」提出本部處理意見,聆聽各位委員指教,至感榮幸。
    「航路標識條例」是規範燈塔、浮標、雷達訊標等海上交通管理設施之相關設置、維護與管理的法律,該等海上交通設施的功能,等同於道路上的標誌與號誌,讓船長或駕駛可藉由目視或電子科技的輔助,辨識正確的方位與航向。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離岸風電政策的推動,在兼顧風場設施安全運作及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新增風場四周應設置航標及緩衝區,並可視需要劃設航道的規定,另針對航標的設置,則由航港局建立國際化與標準化的規範,未來相關機關(構)設置或異動航標前,須先報請航港局核准及發布航船布告週知,以優化航行環境、保障航行安全。
    「船舶法」則是保障船舶航行與海上人命安全,並規範船舶國籍登記、檢查丈量與設備管理的基礎,相關規定多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的「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及其他船舶安全管理國際公約訂定。本次修法係為降低人為因素造成海難的風險,制訂國內航線船舶自主管理制度,並強化20年以上高齡船舶的監理強度,將特別縮短檢查週期,針對船體與設備進行更完整的檢查。此外,針對未有航行紀錄且未依規定辦理檢查之船舶,經通知與公告程序後,可註銷其船籍,以澈底杜絕逾期檢查船舶,以保障航安及船舶市場的秩序。
    有關王榮璋委員為利船舶法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接軌,並符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建議刪除船舶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有關身心狀況違常及第七款有關年齡達六十五歲等不得擔任驗船師規定部分,為彰顯公約精神,並保障身心障礙與年長者的工作權,同意委員提案,未來將於兼顧驗船師工作安全下,由驗船中心依其體能及身心狀態安排適當工作內容,以維持高品質驗船績效,保障國人航行安全。
    有關本次修法詳細的內容及對王委員提案的處理意見,稍後請航港局謝局長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處理上次會議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請交通部航港局謝局長報告。
    謝局長謂君: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針對行政院及委員所提航路標識條例及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召開審查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行政院及各委員之提案提出報告,期望各位委員先進不吝指教。
    壹、行政院提案
    一、航路標識條例
    為完備我國航路標識管理之法源架構,使航路標識的管理與國際接軌,同時配合離岸風電政策推動,讓航道的劃設有法源依據,修法的過程,行政院及本部各召開1至3次跨部研商會議,邀集縣市政府與相關公會參與討論,凝聚產、官、學界各方意見,同時也依照相關的法制程序修正完竣,所有程序皆完備。謹摘述修正重點如下:
    (一)政府組織調整
    參照世界各國作法,自102年1月1日燈塔及助航業務由財政部關稅總局移撥由本部航港局管理,航路標識管理及收費業務需隨同組織變革進行法制作業修頒相關法令。
    (二)航道劃設管理
    為配合我國發展離岸風電之能源政策,考量海域船舶交通流量、密度、航行型態、環境關聯性以及海域多元利用對可航行空間之壓縮等因素,確保離岸風場開發是在兼顧風機設施與船舶航行的安全下進行,增設航政機關劃設航道之法源依據。
    (三)強化航路標識管理機制
    為維護航行安全,航路標識需有健全完善管理規範,並由中央集中監督與處罰,其設置、變更或移除,由航政機關統籌管理有其必要性,賦予令頒航標設置規範律定全國統一標準之依據。
    (四)與國際接軌
    國際航標協會(IALA)之建議制度為國際公認標準,為與國際接軌,同時考量國際規則變動頻繁,有必要授權主管機關得採用國際通用之規定,將國際法國內法化。
    此外,面對全球暖化現象,風力發電已成為各國發展再生能源重要目標之一,經濟部於107年4月30日公布離岸風電遴選廠商名單,預計109年投入裝置容量738MW,故本次「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重點之一,即為配合離岸風電政策的推動,確保離岸風場開發是在兼顧風機設施與船舶航行的安全下進行,除於風場四周設置航路標識及緩衝區等安全措施外,並視需要劃設航道,規範船舶航行動線,因此參考國際規範並徵詢專業意見後,在該條例新增離岸設施的航安管理及航道劃設規定。
    二、船舶法
    本次船舶法修正係因航港體制改革,相關船舶檢丈業務回歸航政機關辦理,為強化船舶安全管理,並因應國際公約與國內各相關法規之增訂及修正等,因此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的重點有三:
    (一)參考國際公約制訂國內航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NSM )
    參考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安全管理國際章程(ISM Code)的精神與作法,船舶安全管理須由航商與船員平時對船舶的管養著手,為提升其安全意識及品管能力,並降低人為因素風險,藉標準流程制定,搭配稽核與評鑑機制,推動總噸位100以上、乘客定額超過150人的客船,及總噸位500以上貨船取得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評鑑合格證書,違者將禁止航行,並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提高高齡等高風險船舶的監理強度
    針對船齡超過20年的高齡客貨船舶,為降低意外與污染的風險,將船舶檢查週期減半並進行船體、水密、艙間及推進系統等設備的高強度檢查,以督促航商加強管理,另要求國內航線裝載危險品或大量散裝貨物的新造船舶,應比照國際航線取得相關國際公約證書,以強化航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並處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三)強化逾期檢查船舶的船籍管理機制
    針對未有出港航行紀錄,且超過5年未辦理檢查的船舶,經通知船舶所有人辦理檢查及公告3個月的程序,於無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下,賦予航港局註銷相關船舶登記及相關文書的權力,使該等船舶無法再航行與交易,保障航安與船舶市場秩序。
    貳、各委員提案及本部意見
    大院委員就船舶法提案修正共計1案,謹簡要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考量指教。
  • 王榮璋委員等18人提具本法第八十七條修正草案一節

    本部意見
    (一)船舶法第87條訂定驗船師之資格,係因考量中國驗船中心是交通部委託執行船舶各項法定檢驗與發證業務之唯一機構,且船舶檢驗工作需頻繁的高空作業與進出密閉狹窄空間,遇有停靠錨地之船舶時,驗船師亦須於海上攀爬舷邊繩梯後登輪檢查,危險性高,於該條第七款訂定六十五歲為年齡上限之限制,係為避免該危險且具勞力特殊性質的工作影響人身安全,先予說明。
    (二)有關王委員榮璋基於符合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及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提案刪除該條文第四款身心障礙及第七款年齡限制之建議,為彰顯公約精神並保障憲法賦予人民基本工作權,同意委員提案,未來將督請驗船機構於兼顧驗船師工作安全,並維持驗船之高品質,保障國輪航行安全前提下,自行訂定合宜之人事規範,進用優秀人材,並於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範勞動條件下,依驗船師精神與體能標準,賦予適當之職務,以利學有專精之驗船從業人員貢獻專長,為我國船舶航行安全把關。
    參、結語
    面對全球暖化現象,風力發電已成為世界發展再生能源重要目標,為配合國家綠能政策,營造離岸風場與船舶共榮共存的航行環境,提升船舶航行安全、維護海洋環境,尚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前開2項法案,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俾利後續子法增修與執行。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主席
    請提案人王委員榮璋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程之一是審查船舶法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賴瑞隆、李昆澤、施義芳、江永昌、陳曼麗及本席等人,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要求,建議刪除船舶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關於歧視身心障礙者的規定。另外,依據兩公約的保障,亦建議刪除第七款對於年齡歧視的規定。
    首先,感謝主席蕭美琴委員對於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的高度重視,本席的提案才能在交通部刻意忽視的情況下,和行政院版本一起排入今日的審查,我國在103年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賦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擁有國內法律同樣的效力,按照該施行法第十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必須按照公約條文,就主管的法規和行政措施,主動檢視有無違反公約的情況,而違反公約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主動提報並由行政院核定列入優先檢視清單,然行政院早就在105年12月2日公布CRPD優先檢視清單,包括船舶法第八十七條在內,交通部一共有船員法、簡易人壽保險法等3部法律、8個條文以及29項行政措施,都被核定違反人權公約,而且情節嚴重,必須優先修正或是廢止,本席在此嚴厲譴責交通部,所有列入優先檢視清單的法規,依法都應該在去年12月3日以前就應全數完成修正,但是到今天為止,優先檢視清單公布到現在,已經過了1年6個月,交通部不但一條都沒有完成修正,甚至連一條都沒有提案,對於人權公約的極度冷漠、刻意排斥的心態,由此可見一斑。
    再來,行政院版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研擬的過程中,對於第八十七條中的歧視性規定從頭到尾都刻意的忽視,導致行政院送到立法院審查的版本完全排除第八十七條,行政院已核定違反公約的船舶法在重重的管考機制之下,交通部竟然可以拒絕處理,是否交通部的位階比行政院更高呢?
    本席提案的修正重點包括刪除船舶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以及第七款,年逾65歲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執業證書的規定,本席認為沒有任何客觀醫學證據可以直接證明身心障礙者特質或當事人年齡,會直接影響他擔任驗船師的專業能力,驗船師的人才培養並不容易,交通部和中國驗船中心應該要好好思考,如何讓資深驗船師寶貴的經驗得以傳承,我們一味的強調驗船師就是要年輕體壯,根本就是本末倒置。
    同樣被行政院列入CRPD優先檢視清單,違反公約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專業人員法規,立法院已經在去年陸續修正通過記帳士法、會計師法、不動產估價師法、地政士法,刪除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歧視性條款,本席在此嚴正呼籲交通部,不應該在法律規定上排除特定族群,帶頭歧視身心障礙者及高齡者,剝奪他們的工作權。敬請各位同仁能夠支持本案,刪除船舶法第八十七條中的歧視性規定。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先審查以下事項,因為之後還要再處理法案,所以在發言時間方面本會委員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1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並休息10分鐘。委員如有修正動議、臨時提案請於10時30分前提出,俾利議事人員彙整。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鄭委員寶清發言。
    鄭委員寶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王榮璋委員有點生氣,但他不曉得你們已經改變方向,即你們同意他的修改,是不是?
  • 主席
    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王委員很熱心,昨天跟我通了兩次電話,坦白說,我們過去確實不太了解相關的規定,經王委員告知以後,我們立即從善如流,請同仁加班提出了一個修正版本。
    鄭委員寶清:這是行政院的優先要修改的法案,而且是讓工作權得到保障,畢竟這是憲法的規定,我們都知道不可以單用年齡去做限制,像航空工作人員工作範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這時大可用其他方式來做修正,比方說要求他們去考試、體檢等等,用這些方式來做處理,總之,既然你們做了改變,而我們大概也都可以接受。
    另外,現在政府最大的問題就是法律訂定之後,常常會用行政命令去違反法律規定,而立法委員因此就來修法,變成修得更嚴,然後行政命令又違反法律規定,接著又修法修得更嚴,到最後變成跟原來的法律是完全相違背的,台灣目前最大問題就是在這裡,次長知道這件事情嗎?
  • 范次長植谷
    請委員指教。
    鄭委員寶清:交通部現在要把Uber合法化,看起來是開了後門給它走,次長有看到今天的報紙嗎?就是全民計程車號召包圍交通部,因為個人車行近來生意少3成,大車隊少掉4成,他們就是不滿政府縱放Uber,次長知道這件事情嗎?據說有3,000台計程車要包圍交通部,但我猜大概只有300台。
  • 范次長植谷
    我們知道全民計程車要來包圍本部一事。
  • 鄭委員寶清
    為什麼他們要去包圍呢?
  • 范次長植谷
    這裡面可能牽扯到業界的……
    鄭委員寶清:問題是交通部的立場跟路政司都不一樣,路政司說不行,但交通部的解釋卻是可以的,請問交通部目前有在繼續追繳Uber的罰鍰及稅款嗎?
    范次長植谷:這些都有在辦理,106年1月6日修法前,Uber被裁罰的金額是7,325萬元,且已繳6,546萬元,其他部分全部移送強制執行,1月6日修法後,包括公路監理機關裁罰、地方政府裁罰及民眾檢舉等部分,也是全部移送強制執行。
  • 鄭委員寶清
    你們會不會加強取締Uber違法情事?
    范次長植谷:這些工作我們一直都有在做,現在Uber是跟小客車租賃業有所謂的合作關係,但基本上還是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鄭委員寶清:次長方才談到了小客車租賃業,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得很清楚,即什麼叫做計程車、什麼叫小客車租賃業,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小客車租賃業很清楚的就是租予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但奇怪的是,交通部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條卻規定,出租人負責代僱駕駛人,次長可知這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范次長植谷:所謂代僱的部分,一直以來都有很多的爭議。
    鄭委員寶清:有爭議就修法啊!若依據後者的規定,小客車租賃業跟計程車客運業兩個是完全一樣的,且依據路政司的規定,用小時計時跟計程收費的是小客車租賃業,這些你們路政司規定得很清楚,結果交通部的講法又跟路政司不一樣,交通部說可以請人家代駕。當然,這是有需要的,我們知道有困難,但是你們不可以公開地用行政命令去違反法律的規定,次長,對不對?
    范次長植谷:其實路政司也是部裡的單位,事實上,某種程度來講,我們跟相關的單位都已經討論過這個問題了……
    鄭委員寶清:既然討論過,你們怎麼膽大到這種程度,用管理規則去違反法律的規定呢?
    范次長植谷:原則上,就算是代僱,這些人也要有職業駕駛的證照。
    鄭委員寶清:次長,現在這一條就是開放給Uber走的,這就違反了公路法的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得這麼清楚嘛!如果照你講的,計程車與小客車租賃業有什麼差別?完全一樣,就不必區分了!次長,我告訴你,我們不能公開違反法律的規定。想辦法用行政命令去違反法律的規定,是讓國家陷入混亂的很重要原因。能不能修改?
    范次長植谷:我跟委員說明一下,其實這個……
    鄭委員寶清:我現在簡單問你,回去可不可以修改?
    范次長植谷:這個不是Uber條款,事實上,我們同仁告訴我,大概民國75年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正以後就有類似的規定。之前因為業別不是很清楚,所以我們在75年就已經重新定義,做一個區分了。
    鄭委員寶清:沒有,哪裡有定義?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講的這麼清楚,你告訴我,你們哪裡有修第三十四條?交通部不要含含糊糊,態度要明確。我們執法明確,人民才會信服,才不會相信我們在亂搞。計程車要包圍交通部,你們卻一副無所謂的樣子。這要花費多少社會成本,你知不知道?計程車司機要花油錢、工錢,還會造成交通堵塞,這些都是社會要支付的成本。請你們回去檢討一下,好不好?
  • 范次長植谷
    好。
    鄭委員寶清:這個要確實檢討,好不好?
    范次長植谷:我們回去檢討,包括裁罰的……
    鄭委員寶清:如果認為法律不好,既然一定要適用法律,就修法,好不好?
  • 范次長植谷
    好。
    鄭委員寶清:再請教次長,現在司機也要納保、納管,但是實際上並沒有。請問一下,現在滴滴打車、Uber的駕駛是受僱於哪一家?他們的納保、納管由誰來保、由誰來管?
  • 范次長植谷
    原則上是由小客車租賃業來負責。
  • 鄭委員寶清
    他們有保險嗎?
  • 范次長植谷
    基本上都有保險。
    鄭委員寶清:如果照原來的法律規定,駕駛大概只有工作1天,你告訴我,他要怎麼保險?沒有嘛!嚴重的地方就在這裡,政府用……
    范次長植谷:目前對小客車租賃業的規定是,因為這是屬於一種營業行為,相關的……
    鄭委員寶清:這些問題都請你們回去好好考慮,滴滴打車與Uber交叉持股,你知不知道?裡面有中資的問題,你知道嗎?現在中國的Uber也是中資在管理、經營,所以我們擔心Uber在臺灣變成空殼公司,你們也沒辦法管。次長,我們不是要責備交通部,而是要你們去管理,而且要依法管理,不可以隨便用行政命令去違反法律規定,這是違反法治精神的,好不好?
    范次長植谷:好,我們來加強了解、處理。
  • 鄭委員寶清
    謝謝。
  • 范次長植谷
    謝謝。
  • 主席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8分鐘的詢答時間真的很不夠,不過我儘量。剛才我很認真聆聽次長及局長的口頭報告,兩位一再強調今天的修法主要是配合離岸風電的能源政策,是不是?
  • 主席
    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 范次長植谷
    主席、各位委員。是。
    葉委員宜津:好。離岸風電這塊餅非常大塊,工程就差不多近兆元,至少有八、九千億元,將來發電以後,產值更是好幾兆元,所以大家都在搶。我所謂的「大家」,是指全世界,不是只有臺灣,所以今天才需要修這個法。但是問題馬上來了,你們看一下我們今天要修的第八條,這是交通部的,有關航道的部分,等一下我們來討論。我先告訴次長,交通部航港局在港務公司成立以後差不多都被架空了,業務所剩無幾,而且港務公司也差不多脫離交通部的控制了,剩下的公務機關就是航港局,而臺灣馬上要面臨這一塊這麼大、這麼重要,無論在產業、經濟層面或能源上都非常重要,我認為航港局在其中要扮演公部門非常、非常、非常重要的角色,因為它是為安全把關的公務體系。現在大家搶,連內政部都要搶。航港局管什麼?航港局應該要管航道的安全,航道是航港局管的,對不對?
  • 范次長植谷
    對。
    葉委員宜津:這是公權力,是不是?至於船舶,國際船舶的驗船業務是由驗船中心負責,我國船舶的部分才是航港局主管。請問次長,到底是驗船中心比較會驗,還是航港局比較會驗?
    范次長植谷:這個有點區分,驗船中心是以航行國……
    葉委員宜津:我沒有時間跟你講,我當然知道有所區分,這個我們要好好討論。不要再分兩套了。現在已經是一個快速國際化的時代了,沒有時間讓我們再分兩套了,這是第一點。
    除了管船舶、管航道,還有管人,不是只有船,還要會操船。這裡的船不是像我們想像的,其實無論是商務用船、海事工程用船,請問次長及局長,你們認為我們落後人家多少年?次長,你敢不敢說?局長,你敢不敢說?
  • 范次長植谷
    我簡單跟委員報告……
    葉委員宜津:不要浪費時間,你就直截了當告訴我,你評估我們落後人家多少?
    范次長植谷:驗船中心的驗船品質是跟世界有名的驗船機構的品質一樣,被列入東京備忘錄的白名單……
    葉委員宜津:這個就跳過,我的時間很寶貴、很有限。今天你們主要是配合離岸風電而修法,我就跟你們講離岸風電,我告訴你,我們最少落後20年。就一般所有的海事工程,更不要說全世界沒有幾個國家會的離岸風電工程了,根據我最保守的評估,我們落後人家20年。好,沒關係,我們要急起直追,我們有勇氣,真的在做了,但是每一個步驟都非常重要,所以接下來我要釐清每一個步驟。
    我在這裡強烈要求交通部要有肩膀,航港局要負起責任,要有肩膀擔起來,公權力不要再被搶走了,航港局不要變成港務公司的小弟了。次長,你要支持航港局啊!我看連你都hold不住港務公司了。人要管好,船要管好,航道要管好,可不可以做到?
    范次長植谷:我跟委員用簡單的一句話報告,部裡面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要求航港局全面地加強監理強度,所以才有今天的法案。
    葉委員宜津:非常好。第一,講到航道,第八條寫得很清楚,航道的安全當然是交通部、當然是航港局去設計、規劃航道嘛!航港局才專門,對不對?現在內政部提出海岸管理法,它也要管航道,它一樣可以會同航政主管機關(交通部、航港局)調整航道並公告之。現在調整航道是內政部調整,還是你們調整?
    范次長植谷:航道的劃設還是以交通部航港局為核定單位,因為海岸的事務牽涉比較多,像這裡面提到海岸法,它是規範有關海岸的保護跟海洋汙染的部分,甚至像污染的部分……
  • 葉委員宜津
    海洋污染要調整航道?你在說什麼啊?
  • 范次長植谷
    是。
    葉委員宜津:我第一次聽到海洋污染要調整航道,全世界沒有聽過!
    范次長植谷:因為這個議題越來越重要,我們也都注意到了。
    葉委員宜津:次長,你說錯了!沒有關係,非常重要,我也在學習,你們應該要比我還專業。
    下一張投影片是我們的離岸風場,從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到雲林都有離岸風場,各位看到一塊一塊的統統都是風場,航道在這裡,不要告訴我你連航道在哪都不知道啊!
  • 范次長植谷
    這是南北航道。
    葉委員宜津:這看起來很細,其實沒有那麼細,因為是海。
  • 范次長植谷
    九浬啦!
    葉委員宜津:你們應該很清楚,那麼多一塊一塊的都是離岸風場,船要怎麼走很重要,而且馬上要面臨一個非常嚴峻的挑戰,叫做海事工程。先不要講海事工程的能力,我們今天只講海事工程的安全,我們今天還不講工程安全,只講船塢安全。
    這是從經濟部能源局網站上下載的資料,它們在2020年要有520MW、在2025年要有3GW,這表示現在台灣海峽已經有船在那裡工作了,但這是小事,現在在那裡的是探勘船,馬上明年這個時候整個台灣海峽全部都是船,為了2025年要達到3GW,這裡全部統統都是船,我估計最少有1,000艘,你們應付得來嗎?我們後續需要好好認真來思考討論。
    范次長植谷:我只跟委員報告一句話,包括經濟部、交通部以及農委會,三個部會有一個離岸風電推動會報,每個月都會討論包括航道在內相關的問題,委員的意見我們會提醒這個會報,大家一起來努力。
    葉委員宜津:第一,我認為這麼大一個國家的重要的政策,今天部長應該要來。第二,我認為你們給航港局的支持及量能不夠,如果沒有給它足夠的支持跟量能,在這一屆任期內,這可能會是一場災難,就在明年,趕快多給他們一些支持。
  • 范次長植谷
    謝謝委員指點。
  • 主席
    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王榮璋委員跟我共同提案傳播法有關於第八十七條的修正,就是基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明文規定,對於相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歧視必須禁止的一個基本人權的規範。我們對於驗船師,過去是以特定疾病或是障礙特質來作為是否適合成為驗船師的標準,已明顯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這次也會做相關的修正,總算踏出了一小步。
    基於這樣的規範,我們必須要刪除相關第八十七條裡面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的歧視;有關於年齡歧視的部分,依照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也不可以有年齡歧視的狀況發生,驗船師跟驗船機構是勞僱契約的關係,應該回歸勞基法,請次長說明一下。
  • 主席
    請經濟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驗船中心是交通部授權或是指定的驗船機構,所以對於它的整個品質我們是非常注意的,這裡面談到它的人員任用的部分,雖然是它本身的權責,但還是要跟國際公約及國內的勞基法、就業服務法接軌,所以謝謝王委員跟立委員這次的提案。
    李委員昆澤:這次交通部總算從善如流,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也踏出一小步。我現在要提醒次長,請你們在三個月之內針對交通部所屬的相關法令,去檢討及整理有沒有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的法令,有沒有問題?
    范次長植谷:謝謝委員提醒,昨天我也拜託王委員把相關涉及交通部的部分,內容全部傳真給我,我已經交代下去了,三個月內……
  • 李委員昆澤
    你是交代王委員嗎?
    范次長植谷:不是,交代我們同仁。
    李委員昆澤:對,就是交代交通部自己檢討有沒有違反、牴觸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有關法令,必須在三個月提出來,有沒有問題?
  • 范次長植谷
    我們會整個來通盤檢討。
  • 李委員昆澤
    有沒有問題?
  • 范次長植谷
    通盤檢討來提出……
  • 李委員昆澤
    有沒有問題?
  • 范次長植谷
    應該沒有問題。
    李委員昆澤:我們這次還有修正第三十一條、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以及第三十四條,就是有關於我們要參考國際公約制定國內航線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也就是所謂的NSM。
    我們對於這樣的規範是將總噸位100以上、乘客定額超過150人以上的客船,或是總噸位500以上的貨船,經主管機關公告的船舶,都要納入NSM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現在國際航線都必須要符合NSM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國內航線目前是沒有這樣的明文規範,我知道航港局有在做相關的免費輔導,現在國內航線有20家航商、27艘船有NSM的安全管理制度,請局長說明一下。
  • 主席
    請交通部航港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謂君: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宣導期,所以他們現在接受NSM的輔導是免費的,但是從明年開始,船舶法如果通過以後就要收費。
    李委員昆澤:通過之後,相關NSM的認證制度,在國內航線客貨輪的部分是由航港局來負責,國際航線就是由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來負責檢驗,是不是這樣?
  • 謝局長謂君
    我們對於船期舶有高度風險的船也會進行NSM的認證。
    李委員昆澤:另外一個是要加強高齡以及高風險船舶監理的強度,這個部分在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八十一條裡面都有做修正,我們對於屆滿20年以上客貨船檢查強度的規定要再加強,以增進航行的安全,這個部分局長說明一下。
    謝局長謂君:一般的船特別檢查是5年要上架一次,對它做深入的檢查。
    李委員昆澤:現在20年以上的客船有56艘、貨船有109艘,我們未來條文修正後明定入法,是否能夠更全面的監督跟掌握?
    謝局長謂君:對於這些船齡超過20年以上的,我們會把5年特檢改成2年或2年半就需要來辦理特檢。
    李委員昆澤:現在對船齡達20年船舶的管理,航港局是針對國內航線要換發相關的船舶檢查證書,它的有效期間是不得超過2年對不對?
  • 謝局長謂君
    是的。
    李委員昆澤:國際航線就是「應於相關國際公約證書有效期間內執行第二或第三週年相當期日,施行等同於換發證書之檢查。」這個部分在修法之後會有任何的變動或加強?說明一下。
    謝局長謂君:這個在國際公約ISM裡面已經有這樣規定了,所以這個國際的公約是沒有問題的。
    李委員昆澤:對於逾期的檢查、船舶的船籍管理必須要加強,在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裡面。我要請教局長,現在逾期5年還沒有接受檢查的船舶高達4,122艘,等於有4,122艘的幽靈船是航港局無法掌握的對不對?
    謝局長謂君:對,對於它現在可能已經沒有在使用了,我覺得應該要加強管理,所以超過5年沒有來檢查,我們會先通知他。
    李委員昆澤:對於這4,122艘的幽靈船,部分是無法聯絡船主,甚至有些船隻還失蹤了,是不是有這樣的狀況?
    謝局長謂君:它可能放在哪一個港口就不用、暫時不用了,像這樣的船舶,將來超過5年以上、公告3個月,他沒有來申請的話,我們會直接把它的船籍註銷,所以這艘船將來也沒有辦法出這個港。
    李委員昆澤:逾期檢查的這些船舶,目前航港局所處理的監理狀況是如何處理?
  • 主席
    請交通部航港局陶組長說明。
    陶組長自勵: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現在已經在做了,對於這些船在我們的船舶管理系統上面,5年之內沒有來申請的,我們就弄了一個垃圾桶,先把這些船舶資料丟到垃圾桶裡面來,等這個法案正式通過之後,我們會依法來執行這個事情─公告3個月,如果船主還不來處理的時候,我們就跟你註銷船籍;如果船主來找我們講要恢復船籍時,我們另外也有恢復條款……
    李委員昆澤:未來超過5年沒有檢查的這些船隻,會註銷它的船籍?
  • 陶組長自勵
    是。
  • 李委員昆澤
    船主失聯的這些船隻你們要如何處理?
    陶組長自勵:也是一樣,他如果5年都不來申請檢查,定檢、特檢都不來的話,我們還是會註銷它的船籍;如果在5年之後船主來跟我們聯絡,他要恢復申請的時候,我們還是會給他辦理,這樣子。
    李委員昆澤:這些都是要加強你們相關的行政作為,航港局必須負起相關的責任。
  • 陶組長自勵
    是。
  • 謝局長謂君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請教航港局謝局長,今天的修法重點就是「航路標識條例」和「船舶法」,這兩部法是很資深的,從民國23年制定到現在,年紀跟我阿公一樣大,我阿公已經五代同堂了。今天要修這個法我想來討論一下,最主要其實你的報告上面寫的─參考國際公約制訂國內航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事實上還是為了政府的能源政策,可能2025年會有跳票的危機,而犧牲原本在航道附近以捕魚維生屬於弱勢的漁民權益,對漁民來講,可能是一個割地賠款的條款,一個不平等的公約,他們原來的漁場可能就會變成風力發電的一個風場,然後他們原本的航線就變成禁區;而且你們所訂定的罰則最有可能被處罰的對象就是相對弱勢的漁民。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想要請教,漁民知不知道政府修這個法對他們所造成的影響,交通部航港局主導這個法律的修正,有沒有跟相關單位包括漁業署進行協調?有沒有到地方去跟漁民團體或相對弱勢直接被影響的團體進行溝通?
  • 主席
    請交通部航港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謂君: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這分成兩個部分,其一是離岸風場的設置,另一個是航道的劃設。離岸風場的設置是經過經濟部、交通部與農委會漁業署三方的平台,這個設置以後對於漁民造成的損失或不利的部分,漁業署會找風機相關的廠商去跟漁民座談。離岸風場在航行安全的原則之下所劃設出來的航道,裡面所有的航標都是在保護漁民出入的安全。
    顏委員寬恒:你剛剛有提到,要讓施設風機的廠商去跟漁民做直接的聯繫溝通,如果政府在這當中沒有扮演一個角色,主管機關沒有扮演協調、平衡兩方利益的角色,可能會造成更大的衝擊。
  • 謝局長謂君
    是。
    顏委員寬恒:未來我們也不希望這些受影響的鄉親、群眾與漁民會抗爭,但是過去我們很有經驗,謝局長也看過臺中港附近漁民抗爭的情況,你很熟悉,也去參加過好幾次的協調,基本上他們的訴求不是沒有道理。我想每個地方的結構不太一樣,包括臺中港建港的過程,還有火力發電廠2次的擴廠,影響原本依海為生、靠捕魚維生的漁民,等於剝奪他們生存的權利,這個事件我們是不希望再看到像剛剛委員質詢提到的,包括Uber事件,現在全民計程車與所有計程車都要來包圍交通部,現在漁民也可能因為這個東西又要來包圍,我是替你們非常擔心,在修法的過程一定要慎重地考慮,然後儘量周全去瞭解相關的問題。
    其次「航路標識條例」草案第三條是關於本條例的用詞定義,共有4款,其中第四款的「海洋設施」是沿襲「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款而來,但是海污法的海域工程在同條第四款有明確定義,但是在現在的草案裡面沒有。第三條第四款的海域工程定義,為了更明確,我建議在這邊增訂第三條第五款,「指在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範圍內,從事之探勘、開採、輸送、興建、敷設、修繕、抽砂、浚渫、打撈、掩埋、填土、發電或其他工程。」做這樣的文字修正,請問局長有何意見?
    謝局長謂君:事實上我們原來也有這樣想,但是我們後來發現離岸風電的工作船多達16種,像剛剛所謂特種用船,如果照剛剛的列舉,沒有辦法整個包含在內,所以我們還是用國際公約,國際公約裡面用的是「特種用途船」,就可以把整個所有特殊用途……
    顏委員寬恒:你說的「特種用途」船,用10個字就要來定義,我覺得太籠統了,要符合國際公約、跟上國際,修法的方向我同意,並不反對,但是文字的定義要更精確、周全一點,不要用「指從事特定任務之船舶」這樣簡單的文字定義,我覺得太籠統。其實修法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嚴謹、周延,法律跟法律之間儘量不要有牴觸的情況,尤其是要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的紛爭。用詞的定義跟文字的修正很重要,希望等一下局長、次長支持這樣的作法,好不好?
    謝局長謂君:是。還有另外一個方式,就是先修正母法,將來細節規定在子法,因為子法現在已經啟動了,我們在那個部分考慮。
    顏委員寬恒:我們會提出修正動議,到時候再請各位支持。
  • 主席
    謝謝。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討論修正航路標識條例,涉及航道的劃設及管理,主要可能是為了設置離岸風力發電。離岸風力發電的設置後續會衍生相關的業務,基本上,航港局看起來好像就是配合作後續的管理。離岸風力發電設置在哪裡是經濟部劃設,對不對?
  • 主席
    請交通部航港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謂君:主席、各位委員。經濟部也要會同交通部,考慮航道的需要。
  • 林委員俊憲
    所以你們也有參與並表示意見。目前已經定案的是哪幾個區塊?彰化嗎?
  • 謝局長謂君
    彰化那個區塊已經公告了。
  • 林委員俊憲
    臺中呢?
  • 謝局長謂君
    臺中那個部分還沒有。
  • 林委員俊憲
    目前只有彰化嘛。
  • 謝局長謂君
    是。
    林委員俊憲:我看你們的報告指出,彰化劃設左右兩個離岸風力發電區,中間設定一個航道,大概9海里。
  • 謝局長謂君
    是的。
  • 林委員俊憲
    原來那個地方是不是漁場?會不會影響漁民的權利?漁業署瞭解嗎?
  • 主席
    請農委會漁業署劉簡任技正說明。
    劉簡任技正家禎: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離岸風機劃設的部分,我們有協助經濟部能源局,也有訂定離岸式風力發電廠的漁業補償基準,這個就有包括委員關心的漁民補償。謝謝。
    林委員俊憲:這個要講清楚,對漁民有影響的話,漁業署也有訂定配套措施,如果是既有漁場,漁民可以請領相關補助,因為他們變得不能進去了。我們關切的是,漁業署要如何透過各區漁會向漁民清楚的報告。
    同時,離岸風力發電是新設置的,對於習慣在該海域航行的漁船或船隻,未來應該要有一段適應期、宣導期。離岸風力發電從設立到完成恐怕要好幾年的時間,現在設定航道了,如果本法通過以後,是不是就開始執行?你們就開始劃設、公告嗎?現在等於法律授給你一個罰則,假如違法的話,要處10萬元到50萬元的罰款。如果觸法的是漁民,你們的處罰是從10萬起跳到50萬元的話,對他們來說,算是很大一筆罰金。這個部分要宣導一定的期間,因為興建離岸風力發電有一個過程,到正式啟用還要很長一段時間。未來這個部分航港局有什麼作法?
    謝局長謂君:最主要是這部法要先通過以後,我們才會去劃設航道,去設燈標。雖然設了燈標,如果離他們開始施工還有一段時間的話,我們可以有一些宣導期。
    林委員俊憲:這個法我看交通委員會會支持你,因為離岸風力發電是國家未來多元綠能的一項重要發電來源,而且臺灣被評估為世界上非常適合設置離岸風電的區塊。對於未來如何確實執行,兼顧航道的安全、漁民的權利,後續我們會持續關心。
    謝局長謂君:是,謝謝委員。
    林委員俊憲:另外,我再跟局長討論一件事情,今天(5月23日)中華郵政發行一套郵票,這個郵票上面有四個燈塔,分別是高美燈塔、烏坵嶼燈塔、蘇澳燈塔,還有臺南的安平燈塔,你知不知道?
  • 謝局長謂君
    我知道。
  • 林委員俊憲
    這四個燈塔為什麼會被選中?你知道臺灣有幾座燈塔嗎?
  • 謝局長謂君
    有36座。
    林委員俊憲:港務公司有出一本書,叫做「臺灣燈塔風情」,你知道嗎?
  • 謝局長謂君
    那個是航港局出版的。
  • 林委員俊憲
    你知道嗎?
  • 謝局長謂君
    是。
  • 林委員俊憲
    這本書看起來不錯。
  • 謝局長謂君
    謝謝委員。
    林委員俊憲:我不知道有多少人看過。相關的電子化也都包含在上面,這本書你如果用QR Code,可以直接進入該燈塔,看到影音的介紹。其實燈塔可以發展觀光,中華郵政這一套郵票選中這四個燈塔─安平燈塔、高美燈塔、烏坵嶼燈塔、蘇澳燈塔,有哪幾個已經開放觀光?
    謝局長謂君:安平燈塔跟高美燈塔已經開放觀光了,烏坵跟蘇澳現在還在軍事管制區裡面,有待協調得到同意。
    林委員俊憲:這幾個燈塔會中選就是因為特別漂亮、有特色,應該可以作為觀光推展的點。
    謝局長謂君:是,這個部分我們會請觀光局……
    林委員俊憲:現在有人在討論臺灣極東、極西、極北、極南等四個極點的四座燈塔,極東是三貂角燈塔,極西是國聖燈塔,也在臺南,極南應該是鵝鑾鼻燈塔,極北是富貴角燈塔,這些燈塔其實都有特殊的賣點。不知道你有沒有玩虛擬實際遊戲?Ingress的遊戲是國外的一家公司開發的,它是Pokemon的前身,Pokemon你知道吧,抓寶的。
  • 謝局長謂君
    知道。
    林委員俊憲:在這個遊戲,玩家可以去當地設立能量塔,別的玩家可以破壞,建立他自己的,人多也可以分組兩隊,設定藍隊、綠隊,剛好跟台灣的政治一模一樣,藍綠相爭。之前就有玩家跑到我們的燈塔設立他的能量塔,它會吸引相關的玩家來,國外的玩家也會來,因此可以讓更多人知道這個地方,同時開發燈塔觀光。我希望這些東西可以活用。
    謝局長謂君:謝謝。燈塔非常具有文化價值,也非常具有歷史價值。在觀光的整體架構裡,燈塔確實可以帶動觀光,我們會從幾個點開始慢慢擴大到面。
    林委員俊憲:這就是我個人的想法,你們可以跟像Ingress的遊戲合作,在燈塔設立一個點,這個很特殊,很有吸引力。臺灣的36座燈裡面,目前開放幾座?12座。
  • 謝局長謂君
    應該是12加5。
    林委員俊憲:差不多1/3強有開放,未來應該適度活化這些東西,它也可以作為配合地方政府推展觀光的一個點,好不好?
    謝局長謂君:謝謝委員,我們會跟觀光局及地方政府一起合作。
    林委員俊憲:好,謝謝局長,謝謝主席。
  • 主席(林委員俊憲代)
    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數年前花蓮港被納入自由貿易港區,這是一個好的方向,希望藉此能夠開拓事業機會,同時活絡整個港區,我們也一直期待能夠對地方產業有所幫助;但是數年來因為花蓮地區產業結構及勞動力結構的問題,它原先設為自由貿易港區的目的一直無法如當初預期有所進展;後來你們提出其他計畫,除原先預期的自由貿易港區業務外,尚包括港埠設施改善及引進民間資金投資的「綠色慢活遊憩區開發計畫」、「歡樂海濱遊憩區開發計畫」,後來這些同樣未有任何進展;現在整個港區實在非常可惜!因為它是少數鄰近都市、港市結合的港口,不管是對生活圈或對整個地方觀光遊憩產業的發展,它都具備良好條件,但是如今它的開發遇到困境,你們認為這個困境為何?
  • 主席
    請臺灣港務公司陳執行副總經理說明。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主席、各位委員。花蓮是一個值得開發成觀光休閒區的地方,但是如果它的開發只集中在港區這一個點,可能無法吸引觀光旅客到花蓮旅遊,所以花蓮縣、花蓮市整體的觀光開發才是帶動整個花蓮港開發的重點。
    蕭委員美琴:您的意思是如果花蓮市沒有進行更大願景的規劃,花蓮港也動不起來嗎?難道現在你們束手無策嗎?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不是,現在1到4號倉庫已經招商成功,引進休閒、文創及餐飲的開發,我們希望從這個點能夠慢慢逐步擴展至民生路附近、東工地等港區附近其他地方。
    蕭委員美琴:雖然現在這個地方已經進行小規模招商,但是規模不大,僅以餐飲為主,如果要帶動整個港區的經濟、產業,我們可能還需要克服一些問題。
    首先,因為花蓮港是一個多功能港口,花蓮重要原物料的進出大概都經由這個港口,所以港區內經常見到載運水泥的火車,這些水泥加上煤炭、紙漿等大宗原物料會引致粉塵問題,這個情況與遊憩觀光期待的乾淨環境可能有所衝突,因此,若是你們希望整體如同你們期待的方向進行,這個矛盾與問題一定要解決。不過,花蓮港不可能不讓這些原物料進出,因為我們的交通運輸一直受到很大的侷限,所以花蓮僅存的工業還是需要經由這個港口進出。
    其次,最近你們進行招商,其中某些廠商想要開發休閒遊憩相關活動,畢竟我們是海洋國家,政府一直希望推動相關親水、親海的遊憩活動,但是當他們向你們申請在此進行測試性的水上活動,比如滑水、獨木舟、水上沙發等等,全部被你們拒絕;如果這些測試性的遊憩活動都無法在此進行,我們如何期待這個具備面海風景又位於市中心等先天優勢的港口未來能夠發展觀光產業呢?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報告委員,如果商港區域內要進行這樣的活動,航行安全上必須有所顧慮,除此之外,在碼頭或水域有餘裕時,我們會謹慎考量舉辦這樣的活動是否適當。
    蕭委員美琴:問題是現在你們的態度是直接拒絕、直接駁回民間申請,並沒有和他們針對測試的地點、內容進行協調、溝通。畢竟要發展這些多元化產業,我們一定要克服現有困境,尤其親水、親海對花蓮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你們自己也如此規劃,如果原來自由貿易港區的工業、加工業等等產業因條件尚未成熟而無法走,現在要走遊憩、要走親水、要走觀光這條路,你們必須克服這些問題。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是,其實我們剛才提到的1到4號倉庫引進的廠商上星期五已經進行剛剛委員提到的測試活動。
  • 蕭委員美琴
    他們測試的結果如何?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廠商仍在評估成果,他們要看看這個活動有沒有市場性。
    蕭委員美琴:你們剛剛提到,花蓮港是一個商港,也是航道,你們因此傾向強烈管制非屬船舶者;但是如果這些親水活動、親水設施無法與商港的船舶共用這個空間,港口的整體發展會受到侷限;所以我覺得你們要更積極研擬方案,讓彼此可以共融、不會互相排斥,這個活動、設施不會影響航道安全,大型商業船舶、貨運船隻的進出也不致影響這個地方的觀光遊憩價值;尤其最近花蓮有一項很重要的觀光產業─賞鯨、賞豚,這是我們擁有的豐富海洋資源與生態帶來的新機會;這些船隻都在花蓮港進進出出。
    換言之,雖然你們不認為商船、貨船、漁船、娛樂漁船之外的其他新興活動設施,比如現在很夯的海上獨木舟等等,因為它們是無動力的、小型的,所以你們不認定那是船舶,但是我覺得你們應該更積極面對未來如何讓它們也可以在這個區域生存的問題。
  •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是。
    蕭委員美琴:另外,很多民間的海上、水上救難協會使用的工具是水上摩托車或比較小型的快艇,過去這些都沒有進出海洋的航道可走,使得他們必須尋找很遙遠的、很偏遠的海路去走,一旦海上發生事件,他們要出海就會有距離上的困境。
    鑒於以上種種,本席希望你們再去思考這個商業港區的使用,當新興觀光產業使用的機具未必是傳統觀念的商業船舶時,對於它們會不會排擠到現有的船舶、二者之間有無競合關係,你們應該更積極面對,不是只是認為這是商用航道,我們都已經劃設好,這裡不能垂釣,也不能進行其他娛樂活動,這樣對於整體發展包括未來整個港區的開發及建設都會造成障礙,所以這個還是應該要更積極地去思考,如果在這個過程當中,你們對未來的規劃以及過去規劃所碰到相關的困境,如果有必要做一些調整,對於未來該怎麼走,是不是事後能夠以書面資料提供給我?
  •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是。
  • 蕭委員美琴
    謝謝。
  • 主席
    請交通部航港局謝局長說明。
  • 謝局長謂君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 主席(蕭委員美琴)
    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委員會審查「航路標識條例」及「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你們報告提到為完備我國航路標識管理之法源架構,使航路標識的管理與國際接軌,同時配合離岸風電政策推動,讓航道的劃設有法源依據,請問局長,之前我們航道劃設的依據是什麼?
  • 主席
    請交通部航港局謝局長說明。
  • 謝局長謂君
    主席、各位委員。航道劃設過去是由……
  • 主席
    請交通部航港局航安處戴處長說明。
    戴處長重仁:主席、各位委員。目前航道劃設有法源依據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跟小三通,對直航及小三通的航道有法源依據,但是對於臨海內的航道劃設目前是希望在這個條例裡面給予法源依據。
    陳委員素月:是,目前中央政府在推動2025非核家園的政策,請問三位對這個政策目標都清楚嗎?
    謝局長謂君:行政院有組專案推動委員會,把農委會、經濟部能源局及交通部航港局都包含進去。
    陳委員素月:我們都知道中央政府現在積極推動2025要達到非核家園,所以在2025的時候,核電廠要全部停止運作,到時候再生能源的占比大概有多少?
  • 主席
    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都有一定比例,再生能源是20%。
    陳委員素月:2025年再生能源的占比要達到20%,所以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現在距離2025年的時間不是很長,因此推動再生能源就非常重要,也有時間壓力。請能源局簡單說明目前離岸風電的推動成果?
  • 主席
    請經濟部能源局鄭專門委員說明。
    鄭專門委員如閔: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離岸風電在4月30日完成第一階段遴選,總計遴選量大概3.8GW左右。
  • 陳委員素月
    從遴選距離到他們可以商轉大概需要多久時間?大概需要多久時間才可以提供電力?
    鄭專門委員如閔:配合陸上的併網能量,我們預計在109年會有大概700MW,其他的部分會陸續分年完成,在114年大概會達3GW。
    陳委員素月:現在是107年,到109年只有兩年時間,有那麼樂觀嗎?之前能源局積極推動的福海彰化離岸風力發電示範風機,目前的進度如何?
    鄭專門委員如閔:福海的部分目前進度可能有點延後,但是示範案還有另外兩個,台電跟海洋的部分目前應該會如期完成。
    陳委員素月:今年初在福海彰化離岸風力發電的再次審查會時,我們給予的答案是不予開發,是不是?
  • 鄭專門委員如閔
    對。
    陳委員素月:所以對整個離岸風電發展的士氣是一個很大的打擊,這個案子沒有過的原因是什麼?
    鄭專門委員如閔:因為環評沒有通過,所以沒有辦法繼續往下走。
  • 陳委員素月
    這個案子跟航道有重疊的問題嗎?
  • 鄭專門委員如閔
    這個案子跟航道沒有直接的關係。
  • 陳委員素月
    主要是環保的議題?就是白海豚的議題?
    鄭專門委員如閔:目前應該跟白海豚也沒有關係,它是因為環評的一些規定沒有過,所以委員決定不予開發,最主要還是有些環境的議題沒有解決,因此我們延續環保署的決議,目前是暫緩。
    陳委員素月:另外一個離岸風力發電計畫是台海桃園W1N離岸風力發電計畫,這個計畫目前進度是如何?
    鄭專門委員如閔:歐風能源應該也是環評沒有通過,所以沒有繼續往下走。
    陳委員素月:可是本席看到最後沒有通過的原因應該是航道的問題,我從資料裡面看到在審查會的時候,環保團體基本上都沒有表示反對意見,最後是交通部航港局有表示意見,是不是?
    范次長植谷:這個問題我跟委員簡單報告一下,這間法商歐風能源公司之前有到交通部及能源局分別陳情,最終的問題是這是它自行規劃的,不是能源局公告的潛力場址。自行規劃的部分跟我們已經公告的航道有重疊的部分,經過雙方討論,並且請它提出相關的跡證,後來還是沒有辦法說服航港局,所以這個部分被reject,目前的情況是這樣。
    陳委員素月:次長剛剛有講到這是他們自行開發,不是能源局公告的場址。
  • 范次長植谷
    它不是能源局公告的。
    陳委員素月:好,再來,能源局在彰化縣的外海有公告21個優良的離岸風場,彰化縣政府也積極招商,也有很多外國廠商來投資,最後的結果是如何?
    鄭專門委員如閔:目前就是109年至114年之前的遴選,目前大概有6個風場獲選。
    陳委員素月:這是能源局公告的優良風場,可是後來交通部要將彰化外海的海上航道寬度由7浬擴增為9浬,這樣子就影響到經濟部能源局所公告的優良場址,本來的21個當中有8個被航道切過,沒有辦法開發。又,其他13個風場中有4個被部分削減,尤其是18跟19這兩個目前也有外商要積極開發,可是因為航道的劃設問題被削減了大概40%。當初能源局在公告風場的時候到底有沒有先跟交通部航港局針對航道的問題交換過意見?還是你們是各自為政?
    鄭專門委員如閔:我們在102年第一次規劃的時候確實是針對當時現有的資料做規劃,但是我們發現有相關的問題之後,有跟航港局做進一步合作,所以才會劃出南北航道跟風場退縮的部分,其實業者也依照這個部分去做進一步處理,所以目前跟環保署以及能源局申請的案子都已經有符合相關的規定。
    陳委員素月:我覺得中央各部會之間都沒有做好充分的協調,造成外商來投資的時候,本來是能源局公告的優良風場,結果他們在送案的時候又卡到航道的問題,讓他們進退失據。所以,在整個開發的過程中,請問到底是政府的責任,還是業者的責任?
    鄭專門委員如閔:我們有盡力排除所有障礙,讓業者可以順利往前走。
    陳委員素月:你們有盡力排除障礙,那請問航港局的態度是什麼?
    謝局長謂君:目前這是國際通過非常頻繁的航線,原來很多航商覺得9浬不夠,我們也有試試是不是可以改到7浬,最後做了一個科學的驗證,把過去的航跡劃出來,後來就以9浬定案。
    陳委員素月:因為之前針對彰化縣積極招商遭遇困難的情事,我們也有找行政院吳政委開過協調會,我們看到的資料顯示,英國劃設的航道其實是7浬而已,當時你們一直堅持要9浬,這樣對整個離岸風電的發展,真的有很大的影響。所以,未來在整個離岸風電的發展之下,航港局的立場是要兼顧航行的安全,可是2025非核家園再生能源的政策目標也有時間壓力。在這樣的政策目標之下,各個部會要更積極、充分的協調,讓這個目標可以早日達成。
    另外,請教次長,如果航路標識條例通過之後,未來除了航道安全之外,對於離岸風電的發展有沒有更積極的幫助?
    范次長植谷:離岸風電是國家最重大的政策,所以,基本上交通部會配合經濟部整體能源政策來做最大的努力。事實上,目前經濟部、交通部和農委會已經有一個跨部會的離岸風電推動會報,我們會透過這個組織來加強整體機制。
    陳委員素月:謝謝次長,我希望各部會之間相關的管理業務應該充分協調,各自為政真的讓外國廠商遭受很大的損失,我們的目標也有可能延宕。
    范次長植谷:是,我們會加強溝通協調。
  • 陳委員素月
    謝謝。
  • 范次長植谷
    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明文、陳委員歐珀及江委員啟臣均不在場,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次長,為什麼今天院版所提出來的船舶法中,第八十七條沒有列入修正?
  • 主席
    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委員據實報告,過去針對這部分可能有所忽略,也感謝委員的提醒,我們會在最短的時間內從善如流。
    王委員榮璋:今天船舶法修正這麼多條,你們不知道第八十七條的部分已經列入CRPD的優先檢視清單,我其實非常好奇,交通部不知道、行政院也不知道,所以一關一關送上來,目前送到立法院裡,你們也都不認為要做修訂,這部分交通部確實應該檢討。請問第八十七條在船舶法立法以來,根據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你們撤銷了多少位驗船師的證照?
  • 范次長植谷
    沒有。
    王委員榮璋:這應該是立法一開始的時候就有這一項規定,請問船舶法是從什麼時候完成立法的?不知道沒關係。請問第四款為什麼從來沒有執行過?我們認為這條的存在這麼必要,為什麼從來沒有執行過?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委請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就要撤銷他的證照。
    范次長植谷:依據我們驗船中心的同仁跟我報告,以前都沒有碰到這些case。
    王委員榮璋:這麼厲害?有驗船師資格的人都不會有精神疾病,也沒有身心狀況違常?他在取得證照後統統沒有這樣的情況?還是取得證照之後,你們就不理了?好,假設發生這樣的情況了,請問你們要怎麼執行?
    范次長植谷:過去當然還是照原來的規定辦理,因為船舶法下面……
    王委員榮璋:所以可以說這一條根本是虛立的,你們過去沒有認真執行、也沒有發生過問題,所以這麼多年來,是這樣的情況與結果。
    我再請教,除了船舶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的規定,還有哪些專業人員的法規,規定年逾六十五歲就要撤銷專業證照?
    范次長植谷:過去有一些case,譬如職業駕駛的部分,譬如計程車職業駕駛……
    王委員榮璋:我是說專業人員的部分,沒有規定年逾六十五歲就要撤銷證照的,專業人員像是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和記帳士等等。請問引水人有沒有同樣的規定?
  • 范次長植谷
    引水人有相似……
    王委員榮璋:他們都是交通部主管的部分。次長,這個部分是一個專業資格的認證,到65歲生日吹蠟燭的那一剎那,他的專業就會全部消失嗎?不會吧。針對年逾六十五歲的這個規定,你們所說的理由是需要堅強的體格和體力,關於這個部分,我都同意,但是這是在僱用的部分,雇主可以有一個僱用的年齡,但一個人的專業證照不會因為年齡增加就消失,而是可以繼續保留。同樣的,堅強的體力與體格也不會剛好在65歲吹完蠟燭之後就消失,有可能在這之前,也可能在之後消失,應該以事實認定。是不是應該這樣?
    范次長植谷:沒有錯。基本上,在船舶法下位的管理規則中,應該都規定了每隔幾年須經體檢認證的程序。
    王委員榮璋:對。所以,只要能夠繼續通過體格檢查,至少就代表他在體力、體能部分是適合的。當然,驗船中心等機構身為雇用單位,也可以按照實際情況與相關規定設定工作年限,但就是不應該撤銷一個人的專業證照,除了引水人以外,在其他專業人員法規中都沒有規定這樣的措施。
    我再請教,除了今天審查的船舶法,還有船員法、簡易人壽保險法等,總計還有7條相關規定以及交通部主管的29項行政規定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請問,交通部什麼時候可以全部提出修法?這些都是交通部主管的。
    范次長植谷:謝謝委員提醒。剛才李委員也垂詢了這個部分,我們希望在3個月內全部進行通盤檢討。
  • 王委員榮璋
    3個月?需要那麼久嗎?
    范次長植谷:法令滿多的,也牽涉很多問題。
    王委員榮璋:次長,你是不是因為交通部從105年12月開始,對於我們列入檢視清單的所有內容,從未認真對待過、從未當成一回事、從未做出任何準備,所以還需要3個月的時間,是這樣嗎?
    范次長植谷:我們以3個月為限,盡量努力,如果能縮短就縮短。
    王委員榮璋:3個月內一定要提出來,可不可以?
  • 范次長植谷
    我們會全盤檢視。
  • 王委員榮璋
    3個月可以做到嗎?
    范次長植谷:過程中如果有什麼是我們不了解的,我們會再向委員請教。
    王委員榮璋:其實,我覺得這樣的時間太久了,但既然李委員認同期限3個月,那我也尊重,請交通部一定要在3個月以內提出這些法規的相關修正,好不好?
    范次長植谷:是,我們會檢討。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處理船舶法修正草案,我想請教的是法律與法律之間競合的問題。請問交通部范次長,遇到商港或船舶污染問題時,交通部是用什麼樣的法律處理?
  • 主席
    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污染部分,本部會引用環保署一些相關法律。
    劉委員世芳:但我直接跟你講,環保署主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並不處理船,也不處理港,所以,幾乎都由交通部負責處理。現在海洋污染愈來愈嚴重,我們卻發現包括船舶法在內,都沒有把污染處理程序列得很好。我舉個例子,交通部在107年1月25日曾經因應《MARPOL》,也就是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發出公告,提到未來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之事宜,例如進入高雄、也就是我國最大港,必須符合該公約的船舶低硫燃油標準。可是該公告的依據是什麼呢?是我國商港法第七十五條,問題在於,如果有一些船舶不按照程序採用低硫燃油,由於沒有罰則,一旦對我國商港造成污染,由誰負責?是由環保署負責、交通部負責?由貨船、商船自行負責?還是港務局要負責?這部分我看不出來。
    范次長植谷:我先向委員說明,針對低硫燃油,我們是遵守國際公約的規定,該國際公約預計從109年開始實施。
    劉委員世芳:對,當年1月1日。
    范次長植谷:而我國是提早到明年到1月1日開始執行,我們也已經開始研議相關規定。
  • 劉委員世芳
    但沒有罰則啊!
  • 主席
    請交通部航港局陶組長說明
  • 陶組長自勵
    主席、各位委員。商港法有規定罰則。
  • 劉委員世芳
    有什麼樣的罰則?罰則由誰監督?
  • 主席
    請交通部航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進生:商港法中確實規定了罰則。根據商港法規定,我們可以依照國際公約採行罰則,如果沒有採行,也可以禁止船舶入港。
    劉委員世芳:但這只是禁止入港,有沒有罰則呢?
  • 陳司長進生
    禁止入港是非常嚴重的措施。
    劉委員世芳:已經非常嚴重了嗎?但為什麼不在船舶法中修正呢?你指的是國際商船或貨船,那本國船舶呢?對於本國船舶,你不能禁止入港啊!
    陳司長進生:根據船舶法,也會採行國際公約的規範。
    劉委員世芳:是嗎?所以是規範在第三十條嗎?可以增訂嗎?規定在哪一條?我剛才已經講了,配合MARPOL的條文目前是規範在商港法,而我現在要求的是在船舶法修訂過程中,也把空氣污染相關規定納入船舶法,但這一點好像沒有考慮清楚喔!
  • 主席
    請交通部航政司祁科長說明。
    祁科長天健:主席、各位委員。在船舶法部分,如同剛才次長提到的,船舶法已經採用國際公約規定,所以所有船舶從109年開始都要依照公約實施內容,使用低硫燃油。而交通部在102即已公告將採用國際公約規定。
    劉委員世芳:我知道暫行程序是如此,但我問的是要不要納入船舶法,並且把罰則再修訂得清楚一點,而不是只由交通部自行公告?
    祁科長天健:「採用」的效力就等同於納入船舶法,罰則也適用船舶法。
    劉委員世芳:既然我們今天到立法院的目的是修正船舶法,所以我建議直接納入船舶法,這樣才能與環保署主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並駕齊驅,雙方共同管理,我國的商港或國際貨櫃港才能有比較乾淨的海域或空氣。你們都了解,現在高雄港的污染真的非常嚴重,也知道大部分污染來自燃油中的SoX,也就是硫氧化物,這也是國際相關公約所提到的,所以你們要能管理啊!而管理不能只有公告、不讓船舶進港等作為,還是要有罰則。而且,是什麼樣的罰則,是不是該考慮清楚比較好?
    陳司長進生:謝謝委員的指教。只要船舶法規定採行國際公約,一旦有違反情事,仍可引用船舶法之罰則加以處分。至於我們之所以全部引用並直接採取公告的模式,就是因為國際公約的變動性很大,如果逐一檢視之後再全部納入船舶法,變動性就太大了。
    劉委員世芳:要因應變動性太大,可以透過子法規定,但是授權的規定應該寫在條文裡。
    陳司長進生:所以,我要向委員解釋的是,包括子法在內,我們都會進行滾動式檢討。如果把相關規定都放進船舶法……
    劉委員世芳:我不是說相關規定,而是未來有人觸犯屬於污染類的罪行要課以罰則。我不是要求你們規定低硫燃油含量0.5%等標準,而是要你們納入違反規定的罰則,因為船舶法的主管機關就是交通部,這樣做比較可以和環保署主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競合,因為據我了解,高雄港完全沒有對船舶做任何稽查與管制,而且在高雄港目前的主要污染物中,排放量最高、達到2成的SoX確實就來自船舶。
    陳司長進生:針對委員的指教,我們會加強處理。目前PSCO港口檢查員是有納入相關檢查的,只是我們尚未公告強制實施,預計是明年開始。現況則是獎勵,只要採用低硫,就給予特別獎勵。
    劉委員世芳:我不反對,這是政策執行問題,問題是在法律上,畢竟也不是現在提出修法馬上就會通過。所以,你要能夠協調,讓未來法律授權得比較好,而不是每次都由交通部以行政命令方式公告,好嗎?
    陶組長自勵:船舶法採行國際公約規定的主要規範內容,是讓國際線船舶與中華民國國籍船舶都能在國際上順利運行,因為國際公約對船舶有規範。而船舶法規範的主要內容是船舶安全、檢查、丈量和發證等,規範的是船體、機器、船殼與設備,以上就是船舶法的主要規範內容。
    劉委員世芳:船要能夠發動,其動力來源難道不用依靠油嗎?我現在講的重點是低硫燃油,這也是屬於船舶事務,否則,要是沒有燃油,船要怎麼發動呢?只有機器能幹嘛?那就稱為船舶的硬體設備就好了啊!我還沒跟你談管理上要如何稽查管制,只談到為了發動船舶的引擎,必須用油,但其中硫氧化物SoX產生的污染量這麼高,是不是應該納入船舶法做法律競合,而非僅規定在商港法?我知道你們現在沒有答案,才會動用那麼多人上台,請你們多考慮一下,好嗎?我多給你們一點時間考慮,不要漏掉了。
  • 主席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先謝謝交通部,在我日前提到高雄港的空污問題之後,交通部積極回應、處理,也都努力做出進度。
    推動船舶減速是剛才劉委員等多位委員都關心的,現在的執行效益與狀況如何?有沒有檢討空間?
  • 主席
    請臺灣港務公司陳執行副總經理說明。
  •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主席、各位委員。今年會達到60%。
    賴委員瑞隆:對,今年目標是設定在60%,但據我了解,1至4月進度只有46%,高雄港更只有42%而已。整個計畫編列的預算有3,200萬元,但依照你們的補助方案,來回一艘次8,000元的補助只給出352萬8,000元,成效還差目標非常多。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所以,因應這樣的成效,我們正在調整補助方案,如果進港或出港都符合,我們個別都會補貼。
    賴委員瑞隆:所以,今年會如期達成60%這樣的目標?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是,我們一定會盡力達成。
  • 賴委員瑞隆
    一定要全力完成。
    我也要求交通部范次長,這務必要全力完成,畢竟高雄港的空污在整個高雄空污中佔了一定的比例。
  • 主席
    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會加強督導。
    賴委員瑞隆:第二個問題是低硫燃油,大家剛才也都在關心,現在的狀況怎麼樣?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針對低硫燃油的管控,高雄港已經提前實施,對於鼓勵使用低硫燃油,我們也以補助這個方法加以強化。
    賴委員瑞隆:這項補助今年二、三月開始實施,但總共只補助31件,補助總金額15萬5,000元。而根據原本規劃,今年預定補助經費是4,500萬元,落差非常大,看來還有非常大的成長空間。次長,你有沒有什麼想法?如何改善?
    范次長植谷:針對這個部分,本部部內檢討過,目前已經責成港務公司就達成率較低的部分想方設法。剛才司長也報告過,還是以獎勵為主,但是獎勵幅度要不要再擴大,例如採取累進等方式,都在考量之中。
    賴委員瑞隆:請教一下,每個月進出高雄的船舶有多少?在這個範圍內的有多少,包括商船在內?有沒有大概數字?我的意思是,到目前為止,二月及三月兩個月分只有31件,這是非常低的,等於交通部在推出這項政策之後,在航商之間顯然沒有達到效益,所以才會只有31件,要是我們希望用低硫燃油,以這麼低的比例……
  • 主席
    請交通部航港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謂君:主席、各位委員。我這邊有最新數據,至5月21日止,共183件申辦,當然還要再審查。
    賴委員瑞隆:2至5月有183件?這樣也非常低,畢竟每天進出這麼多船舶,這樣的比例非常低,希望次長回去以後,針對這一塊要求各單位加速辦理。一定要有成效出來,如果大家連低硫燃油都不願意採用,空污改善顯然就很難達成了。
    范次長植谷:是,我們會加強督導。
  • 賴委員瑞隆
    多少時間可以給我一份檢討報告?2個禮拜以內可以嗎?
  • 范次長植谷
    1個月內好不好?
  • 賴委員瑞隆
    2個禮拜好不好?
  • 范次長植谷
    我們已經交代下去了。
    賴委員瑞隆:好,1個月。但是務必要找出確切解決方案,因為原本編列4,500萬元,就是希望達到補助效果與推廣效果,結果前兩個月才受理31件,金額才15萬元,這樣的數額都非常低,我沒辦法接受,希望你們在1個月內找到改善方案,完成政策目標。
    第三個問題是岸電,這點我之前也批評過,我們花了1.79億元做11座岸電,結果有10座閒置。我很謝謝交通部面對這個問題,但是據我了解,現在使用中的似乎還是非常少,你要不要先說明一下這部分的執行狀況?
  •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中鋼碼頭的岸電是百分之百在使用。
    賴委員瑞隆:我知道,你講的中鋼當然是。但我要講的是全部的岸電。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長榮方面的岸電設施已經有2座完成修繕、也整備完成,所以,長榮的岸電從5月開始也可以使用。
    賴委員瑞隆:次長,關於這部分,也請你在1個月之內給我檢討報告,好不好?現在岸電的使用狀況還是非常不好,我希望次長在1個月內檢討。你們預定今年的岸電使用率要達到35%,明年開始再逐年調高,但我希望能夠加快,而且務必要落實完成。
    范次長植谷:目前岸電設施設備大概都已經改善到位了,就是執行面要再加強。
    賴委員瑞隆:好,請次長安排。
    遊艇產業在台灣還是很重要,我們是遊艇製造王國,但在遊艇的休閒使用上,我們比起韓國卻落後非常大。韓國已經達到2萬7,000艘和15萬5,000人,可是我們的登記數才500艘,取得遊艇駕照的人數才1萬2,000人,距離真正的遊艇王國還非常遙遠,雖然我國已經是製造王國。交通部身為船舶主管機關,希望你們大力推動,好嗎?
    范次長植谷:港務公司這兩年在這部分有非常好的進展,除了高雄港馬上會利用舊港擴大為遊艇碼頭以外,安平也在進行,澎湖第一漁港更已經開始運作,遊艇玩家愈來愈多,製造業也會跟上。
    賴委員瑞隆:好,我希望交通部與海委會合作,畢竟我們在海洋方面具有這麼多優勢,不該只著重製造,在觀光休憩方面也應該大力推廣。
  • 主席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花蓮和台東的交通問題,我已經講了非常多次,無論是鐵路或公路,都是很難即時有解的,尤其是這兩年來,完全沒有什麼進展,所以,對於能夠直接到達花蓮、不用透過公路或火車的方式,我們就要在這上頭著力非常深,中央必須全力支持,中央也有政策可以支持。在空運部分,花蓮與香港的航班已經每天都有了,這條線是我們必須保住的,因為可以直接從香港飛花蓮,不必透過公路或鐵路。海運一樣如此,由於港務局人員也在此,所以今天我們就來談談海運。請問臺灣港務公司陳執行副總經理,花蓮港0206後的復建工程完成了嗎?現在是5月23日。
  • 主席
    請臺灣港務公司陳執行副總經理說明。
  •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主席、各位委員。所有工程會在9月底以前完成。
  • 徐委員榛蔚
    要到9月底才完成?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我們是分段實施與完工。如果全面實施,所有船舶都不能靠泊,所以我們是逐個碼頭施工。
  • 徐委員榛蔚
    現在停了那些船舶?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由於22號到25號碼頭都有一些破損,我們從比較迫切需要的22號開始修繕。
    徐委員榛蔚:您知道嗎?0206之後,到花蓮的郵輪有多少艘?目前只有3月郵輪沒辦法取消,當時有3艘國際郵輪抵達花蓮,包括千禧號、銀色發現者號和卡利多麗號,這些郵輪是因為之前的航線已經確定。但4月和5月就沒有任何郵輪停靠,這對花蓮觀光的影響有多麼大!您還要拖到9月,這實在不夠合理吧!
  • 主席
    請臺灣港務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鄭總工程司說明。
    鄭總工程司益興:主席、各位委員。郵輪停靠在23號碼頭不會影響旅客上下,3月、4月沒有……
    徐委員榛蔚:不影響旅客上下,卻影響觀瞻、影響整個市容。針對花蓮市所有在0206地震後傾倒的建築物,我們都已經在最短時間之內復建了,花蓮港卻依舊停留在原地。請問交通部范次長,花蓮港的修復與整建是否應該加速、應該趕快?相形之下,這應該是非常單純的問題啊!交通部只要全力支持,尤其是支持0206復建工作,是不是?
  • 主席
    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我還是希望由台灣港務公司花蓮港分公司就整個工建檢討有沒有縮短的可能。
    徐委員榛蔚:您是交通部的次長耶!您把這些工作交給航港局,但航港局有多少錢啊!0206復建工程應該大刀闊斧、趕快做好,因為這代表交通部的決心,尤其是對於花東觀光建設的決心、支持的決心!現在公路無法改善,交通部也說無能為力,鐵路一票難求,近兩、三年也沒辦法解決,所以,最快的方法就是透過空運和航運解決嘛!
    范次長植谷:經費是沒有問題,而且已經發包施工了,我們希望就工建部分加以檢討。
    徐委員榛蔚:經費沒有問題這點,我當然相信,畢竟所有資源都在交通部啊!
    既然你說要全力支持,那麼可不可以縮減工期呢?趕快縮減工期嘛!
    范次長植谷:提振整個花蓮地區的觀光是目標,我們會努力去做。
    徐委員榛蔚:我們來看107年航港建設基金,看看所有地方,就會發現落差非常大。高雄港區3億元,台中港區3億元,基隆港區2億元,花蓮港區是多少?
  •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3,000多萬元。
    徐委員榛蔚:請您心算一下,這是幾倍差異?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每個港區量體不大一樣,儘管對整個花蓮投入3,000多萬元,但我相信整個港埠設施的改善都已經做到了。
    徐委員榛蔚:你覺得港埠設施的改善只需要這樣嗎?如果沒有真的做到好,要怎樣引進觀光客?要能讓船停泊啊!你們不能每次都使用效益評估,現在連基礎建設都沒有、最基本的完善都無法達到,那還要做什麼效益評估?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這個地方是由航港建設基金支出,所涉及到的是防波堤、航道水深等一些改善工作。
  • 徐委員榛蔚
    還有基礎建設啊!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我們的自營基金也有投入,107年應該投入了2億元左右。
    徐委員榛蔚:106年至110年有一項4億多元的計畫,航港建設基金分攤4億4,000萬元,花蓮港公司是5,000萬元。這是五年計畫,所以基礎建設必須趕快布建好,才有辦法攬客與招商。港務局是地主,港公司是房客,所以,航港局本該把基礎設施做好,港公司才有辦法招商、攬線,對不對?所以,航港局能不能做好呢?趕快做好吧!可以嗎?
    現在來談「三位一體」,我們希望航港局趕快把基礎建設做好,花蓮港公司也要趕快與地方政府合作,這3個單位「三位一體」,一起來做,港務局的工程還有奇萊鼻燈塔。針對團客,旅行團自然會準備交通工具,對於自由行與歐美客,除了指示牌等基礎設施要夠以外,還要處理文宣,地方政府也願意與航港局以及港公司一起努力,串聯周邊觀光景點,讓自由行旅客在行的方面可以暢通無阻,所以,在接駁方面,港務局可不可以與港公司共同努力?
    6月9日是鐵路節,對不對,次長?
  • 范次長植谷
    是。
    徐委員榛蔚:花蓮港和花蓮北埔火車站之間有一條觀光火車路線,能把花蓮港區的觀光帶到新城、北埔,再帶進花蓮市,這也是交通部一條很好的觀光路線,是不是?
    范次長植谷:是。鐵路局每年都會有這些活動,就這個部分,我會再提醒鐵路局。
    徐委員榛蔚:不要單做一天的紀念日活動,其實,這可以成為一個非常好的遊覽路線,所以,交通部、觀光局和港務局真的要好好運用花蓮縣現有這些非常好的資源,針對花蓮目前在交通上的瓶頸,也要把港埠等基礎建設做好,好不好?
    范次長植谷:好。但我也向委員報告,除了現在列出來的機關,包括縣政府、航港局、花蓮港公司以外,也包括建管處等,這些單位都有共同聯繫平台,事實上,很多工作也已經在進行,我們會請他們再加強。
    徐委員榛蔚:本席希望,中央單位建置的平台可以與地方政府連結,才能發揮一加一大於二的加乘效果;大家互相合作,才能把觀光效益以及經濟產值放大最大、甚至無限大,否則,要是單單中央部會在做,地方政府卻沒有接進來、也不知悉,整個中央和地方就脫節了,是不是?
  • 范次長植谷
    我會去了解。
    徐委員榛蔚:所以本席第一個要求是花蓮港的基礎設備一定要趕快完成,否則,沒有人敢來,只要觀光客進入花蓮港時,看到的還是天崩地裂的景象,那誰還會來?我跟你講,口耳相傳的速度是倍上加倍、是加乘的可怕,所以,花蓮的觀光要救、航運要復甦,就要趕快把花蓮港的基礎建設做好,無論是航運大樓或環花蓮港商圈都要做。我們看到航港公司現在很努力,藝術家也進駐,在與文化局配合下,藝術家都能在當地生根,但是,除了這個部分以外,港區基礎建設要是沒有做好,還是沒有人會進來。
    范次長植谷:我向委員簡單報告。每個港的規模和定位都不太一樣,所以,也不能完全以數字比較。不過,基本上,交通部與航港局、港務公司對於花蓮觀光還是高度重視。
    徐委員榛蔚:我認同各港規模不同,但是基礎建設一定要做好,若沒有基礎,根本沒辦法招商。
  • 范次長植谷
    現在就在做了。
    徐委員榛蔚:好,謝謝。
  • 主席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談船舶法的修正。行政院版條文對於船舶增加了一項定義,就是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且可移動之水上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現行條文第三條則有小船的定義,是指總噸位未滿50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20之動力船舶。在認定上,很多原住民族用來出海的船隻經常被歸類為船舶,但是在歸類總噸位與動力或非動力時都造成很多困擾。現在修正案對於船舶又新增一項定義,我們當然希望能夠解決問題。加上船舶法第四條規定,「下列船舶……不在此限」,我們暫且不談第一、二、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是推進動力未滿12瓩之非漁業用動力小船,導致我們常常卡在第四款與前述小船定義之間的模糊地帶。
    我要特別向交通部提這個問題,包括航港局與相關機關,不曉得海洋委員會與海巡署人員是否在場,因為交通部自己並不執行,而是海巡署在管制。原住民族有自己的船隻,例如蘭嶼的拼板舟,交通部好像把這類船隻歸類為獨木舟,然而拼板舟不是獨木舟。蘭嶼的拼板舟其實也會隨著時代進步,兩公約特別規定,原住民也享有科學之惠,所以,我們也會在自己的傳統船舶、也就是非動力船上加裝動力。早期當然沒有,但現在也可以享受科學之惠,所以原住民也會在傳統船隻上加裝一些動力,但這樣的船屬於小船還是其他種類?是不是船舶?現在就會產生這種爭議。
    事實上,蘭嶼拼板舟不是做漁業之用,蘭嶼原住民也不是漁民,漁民有其定義,是指漁業權人之從業人員,所以蘭嶼原住民不是漁民,基本上,應該屬於文化祭儀、傳統祭儀或非營利自用,對不對?這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的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規定。要解決這個問題,我認為必須在船舶法第四條增加一款,針對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與非營利自用,也就是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其所使用的船隻有各種形式,例如阿美族就有阿美族自己的船,雖然也會隨著時代的進步而加強性能,但不能因此認定為船舶或小船,因為它畢竟不符合船舶法中許多規定,既不是漁船,原住民也不是漁民。所以,我會針對船舶法第四條提出修正動議,到時候能不能一起討論,納入考量?
  • 主席
    請交通部航港局謝局長說明。
    謝局長謂君: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才提到一些船隻,包括拼板舟或獨木舟,那就適用我們現在提出的第二款,包含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所以是可以排除船舶法適用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是獨木舟,而是拼板舟,而且現在有些蘭嶼拼板舟又加上動力了,因為兩公約特別規定,每一個人、包括原住民族都可以享有科學之惠。以獵槍為例,警政署規定,原住民只能使用傳統、落後、日據時代以前、甚至更早、清朝時代的獵槍,只是最高法院後來引用兩公約中原住民族可享受科學之惠的規定,判決原住民之獵槍可透過現代化方式改進,拼板舟也一樣,阿美族的船隻也一樣,所以應該列入修法。你們固然比較少執行,我們面對的都是海巡署,因為你們把法規委託給他們執行,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會提出修正動議,到時候再好好討論,希望交通部支持,請問交通部范次長,可以嗎?
  • 主席
    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等委員的提案出來之後,再深入了解一下。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剛才已經講了,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以及非營利自用,可以獵捕野生動物,而野生動物包含魚類,那就涉及船舶之使用,然而,原住民船隻又不是船舶法中的船舶,所以希望能排除在外。
    范次長植谷:好,我們再了解一下。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偉哲、吳委員志揚、劉委員建國、黃委員昭順、周委員春米、林委員德福、張委員麗善、張委員宏陸、鍾委員孔炤、何委員欣純、邱委員志偉、陳賴委員素美及羅委員明才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作以下決定: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陳委員明文、劉委員櫂豪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盡速以書面答覆。
  • 委員陳明文書面意見
  • 議題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布袋港南北防波堤問題
    次長,布袋港的觀光客運量逐年成長,106年客運量為101年之232%,106年布袋到澎湖客運量已達53萬人次。次長,你知道53萬人次是一個甚麼樣的概念嗎?這是一個嘉義縣人口的概念,但我們卻沒有利用這樣的遊客數來讓嘉義的布袋港變成一個知名的港口,也沒有讓這些旅客的錢留在布袋。
    為什麼會這樣呢?主要是觀光設施不足和港口硬體不足,因為交通部一直沒有打算在布袋港設置南北防波堤,導致布袋港的漂沙越來越嚴重,目前的布袋港的航道水深約負3到4公尺,只能滿足500總噸以下,吃水深約1至2公尺的客輪(載客人數約400人)停泊,請問,航港局到底有沒有打算要讓布袋港的航道水深可以到負10公尺以上?如果航道不夠深,大船根本不可能進入布袋港,那布袋港的發展永遠就是侷限在這裡。
    次長,行政院早就在105年核定「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其中布袋港埠建設計畫總經費10億1,814萬元,全數由航港建設基金支應,期程S106年至110年,截至107年度共編列3億7,951萬元,要用來辦理相關客運及觀光工程,計畫串聯布袋商港周邊景點。
    次長,根據本席的了解,這些經費主要用在五個部分,分別是專用區公共設施工程、布袋港小型船渠延建工程、客運服務區設施改善工程、入口意象統包工程與水泥圓庫美化工程。但是這五個部分並沒有辦法讓這53萬的遊客留在布袋港進行消費,這就是交通部的問題。
    局長,你之前當過觀光局長,應該熟知如何活絡港口觀光,我們可以學習的對象非常多,包括美國舊金山、日本築地市場、韓國釜山等,這些地方都是全球知名的觀光港,每年的遊客數也是非常驚人,這也是布袋港的學習方向,本席希望航港局要弄對方向,整頓港口硬體設施,帶動地方產業發展,創造布袋商港觀光新亮點,才能夠有更多的觀光人潮及經濟效益。
    二、觀光振興問題
    次長,交通部上周二才宣布擴大振興方案,台南、高雄、屏東、澎湖、台東等5縣市,20人以上團體旅遊,2天1日平日出遊,每人每日補助500元。週五下午再宣布自由行方案,這5縣市的旅宿業者推出3人同行獎勵平日住宿優惠活動,採「住一晚、送一晚」方案,第二晚住宿免費,觀光局補助業者每間房間500元,民眾以行動支付住宿再補助業者100元。
    所謂的觀光振興計畫怎麼會只有侷限在五個縣市呢?這意味著其他縣市不需要推展觀光嗎?這樣偏頗的觀光政策到底是如何擬定出來的?是交通部拍板的?還是觀光局自己搞出來的?交通部這個政策根本是一個天龍國的想法,好像只有這五縣市需要拚觀光,其餘縣市不需要拚觀光,這種決策簡直莫名其妙。
    次長,如果你們真的要推中南部的觀光,那我個人認為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南投縣與雲林縣都非常需要被納入觀光振興方案裡面,如果你們是要推台灣的國內觀光,那本席覺得除了台北市之外,其餘縣市都應該納入觀光振興計畫,這樣才有辦法傾全國之力來拚觀光。
    三、交通部應與農委會合作守護外傘頂洲
    次長,過去國、民兩黨執政時都有意開發外傘頂洲,前行政院長郝柏村1990年搭直升機視察,認為外傘頂洲廣達1萬2,000公頃的海埔新生地海域具開發價值,計畫填海造陸,開闢淡水湖、深水港、海濱遊樂區;前總統陳水扁2000年也搭直升機視察,計畫在外傘頂洲發展海洋觀光休閒產業,但是現在卻有學者預估,外傘頂洲可能在2028年落入海平面。
    次長,外傘頂洲去年的遊客突破10萬人,觀光產值約6,000萬元;牡蠣養殖1萬1千公頃,年產值約16億元。外傘頂洲本身就是國土的延伸,如果外傘頂洲消失,將直接衝擊蚵農生計及觀光業,交通部航港局是否有規劃相關的防護搶救方案。如果再不搶救外傘頂洲,「移動的國土」可能變為「消失的國土」。
    中國為了延伸國土,在南海海域都可以「無中生有」創造出好幾個人工島,我們其實也可以考慮引進相關的技術來維持外傘頂洲的領土面積,不再放任外傘頂洲自然消失,這一點交通部有考慮嗎?
  • 為了節省成本而裁撤偏鄉地區的郵局?

  • 四、為了節省成本而裁撤偏鄉地區的郵局?
    次長,中華郵政董事長剛上任,新官上任果然三把火,為了節省中華郵政的開支,新任董事長竟然打算關掉偏鄉地區不賺錢的郵局,有這一回事嗎?
    次長,在全台灣的368個鄉鎮市區當中,有140個地方只有郵局,沒有任何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郵局在偏鄉地區扮演的功能非常多,可以平衡偏鄉的弱勢問題,而且中華郵政公司是百分百官股,很多政策不應該以直接利益為考量,應該要以照顧偏鄉為第一優先,所以本席反對這種直接裁撤偏鄉郵局的決定。
    裁撤據點和裁撤員工是最簡單的節省成本方式,也是最愚蠢的節省成本方式,你們應該去構思如何增加偏鄉郵局的收益,像是偏鄉郵局可以整合中華電信、台電、台水、台糖的業務,讓偏鄉郵局可以辦理這些官股事業的相關業務,不但讓國營事業節省據點設置費用,更能維護偏鄉民眾的權益,其他還有很多增加郵局收益的方式,就是要請你們去評估,而不是每次都採取最懶惰的裁撤據點或是裁員方式來節省成本。
  • 委員劉櫂豪書面意見

    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第9條新增「航行船舶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繫泊於航路標識。但經行政績同意者,不在此限。二、未依前條公告之航道規定航行。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破壞、移轉、攀登或遮蔽航路標識。二、變更航路標識之性質。三、使用易於混亂航路標識之燈光或警號。四、佔用流失之航路標識。五、其他影響航路標識功能之行為。」第10條乃針對第9條之違規行為裁處罰款之規定,而依據第9條及第10條,破壞航路標識者,僅處以2萬至10萬元罰鍰,而航路標識乃實質影響船舶之航行安全,故意破壞者僅裁處罰款,而未能以刑責論罪,恐因處罰過輕,而造成航行之安全疑慮,即使目前可以毀損公物論處,惟根據第4條第1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港口管理機關(構)、法人機構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航政機關核准,得設置必要之航路標識,……」也就是除了地方政府、港務公司外,漁會等法人機構也可以設置航路標識,因此航路標識未必皆能認定為「公物」,因此有必要於本法再予強化其罰則,以確保航路標識不被故意人為破壞。此外針對連續違規者,除了罰則加重外,是否取消航行執照或資格,交通部亦應予一併考量。
    第4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港口管理機關(構)、法人機構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航政機關核准,得設置必要之航路標識,並負責維護及管理;其變更或移除亦同。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另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其立法理由乃因考量漁業法I9條第1項第2款明訂漁港區域內設置浮標、立標,應向該法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避免法律應用疑義,因此增訂但書規定。惟第4條第1項港口管理機關,乃將漁港、工業港、商港及國軍及海巡等軍港等皆納入範圍,惟倘僅有漁港適用但書規定而排除,而軍港卻需納入航政機關核准方得設置航路標識,恐有影響國安之虞,其是否有適用其他法律之排除規定,交通部及其他主管機關應重新考量。
    船舶法第28條之3第2項新增「船舶除緊急救難外,不得載運超過航政機關核定之乘員人數」惟實務上以台東蘭嶼、綠島為例,其暑期旅遊旺季時登島人數較多,但暑假夏季亦為颱風季節,因此常因颱風警報而需面臨登島遊客之疏運,一來礙於疏運人數多,但提早疏運亦非本條所述緊急救難之情形,使得船舶疏運能力有限,僅能載運核定乘員人數,造成疏運能力不足,造成民怨,爰此建議交通部應對於颱風警報發佈後之疏運,予以彈性方式辦理,增加客船載客疏運能力,避免旅客滯留,引起不必要民怨。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逐條審查。宣讀條文,修正動議、附帶決議、臨時提案也一併宣讀。
    一、航路標誌條例修正草案
  •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提升船舶航行安全,設置、監督及管理各種航路標識,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路標識:指供船舶航行於水域時,定位導航之助航設施,包括燈塔、燈浮標、浮標、浮樁、燈杆、標杆、雷達訊標及其他經航政機關公告之標識。
  • 二、水域
    指海洋、河川、湖泊、水庫等可供船舶航行之水面。
    三、航船布告:指航政機關所發布,有關中華民國領域內設備、設施、地形、水文之新增、改變或其他危險信息之航行資訊服務。
  • 四、海洋設施
    指海域工程所設置之固定人工結構物。
    第 四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港口管理機關(構)、法人機構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航政機關核准,得設置必要之航路標識,並負責維護及管理;其變更或移除亦同。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另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海洋設施設置者經航政機關核准後,應於設施之四周,劃定安全區,設置航路標識及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航行安全及設施之安全。
    航政機關因航行安全之需要,得要求前二項相關機關(構)於必要之水域或航道設置、維護或管理航路標識。
    航政機關認為航路標識不適當、易生危險或無必要者,得通知航路標識之設置或維護管理機關(構),限期改善、變更或移除。
    航路標識之設置、外觀及性質等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參照國際組織建議規範定之。
    第 五 條  航路標識設置或維護管理機關(構)於辦理航路標識設置、維護、管理、變更或移除作業時,應通知航政機關。
    航政機關受前項通知後,應發布航船布告,周知往來船舶。
    第 六 條  船舶進出使用各商港、工業專用港與各公民營機構興建之碼頭及使用設施,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應向航政機關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
    前項費用之收取作業得由航政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代收。
    第一項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費率及收取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七 條  下列船舶免收航路標識服務費

    一、航行國內航線船舶。
    二、友邦政府專作親善訪問之船舶。
    三、友邦及本國軍用艦艇、本國公務船舶或經政府徵用或僱用之船舶。
    四、未裝載商貨之漁船或自用遊艇。
  • 經其他船舶拖曳或載運進口之無動力船舶。

  • 五、經其他船舶拖曳或載運進口之無動力船舶。
  • 未裝載進口貨物,申請進口專供解體之船舶。

  • 六、未裝載進口貨物,申請進口專供解體之船舶。
  • 進港船舶事先聲明四十八小時內復行出港,除補充船用品外,並不起卸及裝載貨物,或上下旅客共計不滿二十人者。

  • 七、進港船舶事先聲明四十八小時內復行出港,除補充船用品外,並不起卸及裝載貨物,或上下旅客共計不滿二十人者。
  • 外國向本國訂購之船舶於建造完竣結關開航出港時,未裝載貨物或所載旅客不滿二十人者。

  • 八、外國向本國訂購之船舶於建造完竣結關開航出港時,未裝載貨物或所載旅客不滿二十人者。
  • 引水船或專供在港內使用之船舶。

  • 九、引水船或專供在港內使用之船舶。
  • 專供築港、疏濬、測量水道或作海底探測用之船舶及專供運輸其有關器材之船舶。

  • 十、專供築港、疏濬、測量水道或作海底探測用之船舶及專供運輸其有關器材之船舶。
  • 專供海洋研究、鑽採石油、礦物、調查、教育實習用之船舶。

  • 十一、專供海洋研究、鑽採石油、礦物、調查、教育實習用之船舶。
  • 經航政機關認定確屬運輸人道救援物資之船舶。

  • 十二、經航政機關認定確屬運輸人道救援物資之船舶。
  • 專為避難、接受檢查或修理而駛入港內之船舶及原係駛往其他港口,而因事實需要,駛入港內加油、加水或補充船用品之船舶,並不上下客貨,嗣後仍以原船原貨出港者。

  • 十三、專為避難、接受檢查或修理而駛入港內之船舶及原係駛往其他港口,而因事實需要,駛入港內加油、加水或補充船用品之船舶,並不上下客貨,嗣後仍以原船原貨出港者。
    第 八 條  航政機關為航行安全需要,得會商有關機關劃設航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第 九 條  航行船舶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繫泊於航路標識。但經航政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前條公告之航道規定航行。
  • 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破壞、移轉、攀登或遮蔽航路標識。
    二、變更航路標識之性質。
    三、使用易於淆亂航路標識之燈光或警號。
    四、占用流失之航路標識。
    五、其他影響航路標識功能之行為。
    第 十 條  船舶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依公告航道航行,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舶租用人、船長、代理船長、遊艇駕駛、小船駕駛或代理駕駛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舶租用人、船長、代理船長、遊艇駕駛、小船駕駛、代理駕駛或其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復原,屆期未完成改善或復原者,按次處罰。
    第十一條  航路標識設置或維護管理機關(構)、海洋設施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航政機關核准。
    二、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航政機關要求設置、維護或管理航路標識。
    三、違反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未依航政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變更或移除航路標識。
    四、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通知航政機關。
    第十二條  航路標識設置及管理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主管機關得參照相關國際組織、國際協會、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訂規則、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式,採用發布施行。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二)修正動議條文
  • 委員葉宜津等修正動議條文
  • 提案委員
    葉宜津
  • 連署委員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 委員顏寬恒等修正動議條文
  • 提案人
    顏寬恒  林俊憲  陳素月  
    二、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且可移動之水上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
    二、客船:指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主要以運送乘客為目的之船舶。
    三、貨船:指非客船或小船,以載運貨物為目的之船舶。
  • 四、特種用途船
    指從事特定任務之船舶。
    五、遊艇: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
  • 六、自用遊艇
    指專供船舶所有人自用或無償借予他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
    七、非自用遊艇:指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
    八、小船:指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
  • 九、載客小船
    指主要以運送乘客為目的之小船。
  • 十、乘員
    指船上全部搭載之人員。
  • 十一、乘客
    指下列以外在船上之人員:
    (一)船長、駕駛、引水人及其他受僱用由船長或駕駛指揮服務於船上之人員。
    (二)船長或駕駛有義務救助之遇難人員。
    (三)非法上船之人員。
    (四)在船上執行公權力或公務之人員。
    (五)非以載客營利為目的,經航政機關核准上船之船東代表、船舶維修、檢驗、押貨等人員或離島地區非提供載客用途船舶之附搭人員。
    (六)特種人員。
    十二、特種人員:指在特種用途船上執行與該船舶有關之特種人員,不包括乘客、船員及執行公權力之海岸巡防機關人員。
    十三、豁免:指船舶因特殊情況,主管機關或航政機關於符合安全條件或措施下,得免除適用本法之規定。
  • 等效:指主管機關或航政機關得准許船舶採用經試驗或其他方法確定性能之材料、裝具、設備或零組件等,其功效應與相關規定要求程度同等有效。

  • 十四、等效
    指主管機關或航政機關得准許船舶採用經試驗或其他方法確定性能之材料、裝具、設備或零組件等,其功效應與相關規定要求程度同等有效。
    第 四 條  下列船舶,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
    三、消防及救災機構岸置之公務小船。
    四、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小船。
    第十一條  遊艇應具備遊艇證書;小船應具備小船執照。
    前項以外之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文書:
    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或依有關國際公約應備之證書。載運大量散裝固體、液體、氣體貨物、散裝貨油或危險品者,並應具備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文書。
    三、船舶噸位證書。
    四、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
    五、船員名冊。
    六、船舶載重線證書。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
    七、載有乘客者,其客船安全證書或貨船搭客證書;客船應備乘客名冊。但客船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內陸水道、港區內及其他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水域,不在此限。
    八、總噸位一百以上或乘客定額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以後建造或自國外輸入者,應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船級證書。
    九、前款客船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前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且船齡超過二十年以上航行外海及沿海者,自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船級證書;未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建造中檢驗者,申請入級前另應先取得造船技師簽證之圖說及計算書。
    十、前二款以外之客船,其船齡超過二十年者,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造船技師簽證有效期限不超過二年之有效船況評估報告。
    十一、航海、輪機日誌。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文書。
    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得隨時查驗前二項船舶文書,經核對不符時,應命船舶所有人於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註冊,或換發船舶相關證書。
    前項查驗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查驗者得拒絕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文書有效期間在航程中屆滿時,於到達目的港前仍屬有效。
    第十五條之一  自國外輸入現成船,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於輸入前檢附買賣意向書或契約書、船舶規範、船舶證明及權責機關同意等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
    自國外輸入之現成船或使用目的變更者,其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之年限。輸入現成船年限表,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之船舶證明指船舶國籍證書。但船舶不適用該國船舶法規,致無船舶國籍證書者,得以造船廠之建造證明文件替代。
    第十六條  船舶依第十五條規定登記後,航政機關除依船舶登記法之規定核發登記證書外,並核發船舶國籍證書;必要時,得先行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第二十條  經登記之船舶,遇滅失、報廢、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失蹤滿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船籍港航政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註銷登記;其原領證書,除已遺失者外,並應繳銷。
    船舶改裝為遊艇或小船者,船舶所有人應自改裝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辦理登記或註冊,其原領證書除已遺失者外,應予繳銷。
    第二十一條  船舶所有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註銷登記及繳銷證書,經船籍港航政機關命其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其登記及原領證書。
    第二十三條  船舶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
    船舶檢查之範圍,包括下列各項:
    一、船舶各部結構強度。
    二、船舶推進所需之主輔機或工具。
    三、船舶穩度。
    四、船舶載重線。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
    五、船舶艙區劃分。但依第三十六條所定規則規定,免艙區劃分者,不在此限。
    六、船舶防火構造。但依第三十五條所定規則規定,免防火構造者,不在此限。
    七、船舶標誌。
    八、船舶設備。
    船舶應依規定檢查合格,並將設備整理完妥,始得航行。
    船舶因分類、噸位、載運貨物型態、適航水域不同,其檢查之項目、內容、豁免及等效、檢查機關、有效期間、申請程序與文件、檢查證書之核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船舶因分類、噸位、載運貨物型態、適航水域不同,其船舶設備之項目、規範、豁免及等效、證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特別檢查:
    一、新船建造。
    二、自國外輸入。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四、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
    五、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
    船舶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但客船、貨船船齡超過二十年者,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八條  船舶申請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後,應於三個月內整修完善並完成檢查。未於期限內完成檢查之船舶視為檢查不合格,航政機關得命其停航。
    前項特別檢查不包括新船建造、自國外輸入、船身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之特別檢查。
    第二十八條之一  船舶所有人未依規定申請施行定期檢查、特別檢查且逾期滿五年時,由航政機關通知船舶所有人於三個月內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由航政機關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未提出異議者,得逕行註銷第十一條之船舶文書,並註銷登記或註冊。
    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十二人以下自用遊艇之所有人未依規定提送自主檢查表逾期滿五年時,航政機關依前項程序辦理;公告期滿未提出異議者,得逕行註銷遊艇證書,並註銷登記或註冊。
    經航政機關逕行註銷登記或註冊之船舶,如事後發現有存在事實,船舶所有人得檢具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重行申請施行特別檢查及核發相關文書,並回復登記或註冊。
    第二十八條之二  船舶除責令停航外,停航時,船舶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許可;復航前船舶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施行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
    船舶停航期間不適用船舶檢查規定,船舶所有人應於申請停航時,將船舶檢查證書繳回航政機關。
    第二十八條之三  航政機關對中華民國船舶及非中華民國船舶經特許於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或從事非自用遊艇業務之航行安全事項得施行抽查。
    船舶除緊急救難外,不得載運超過航政機關核定之乘員人數。
    第三十條  適用國際公約之船舶,應依各項國際公約之規定施行檢查,並具備公約規定之證書。
    客、貨船船齡超過二十年者,應於相關國際公約證書有效期間內執行第二或第三週年相當期日,施行等同於換發證書之檢查。
    第三十條之一  下列船舶之所有人或承擔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之機構,應於生效日起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並取得航政機關核發之評鑑合格證書:
    一、總噸位一百以上或乘客定額超過一百五十人以上之客船。
    二、總噸位五百以上之貨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適用之船舶。
    前項規定所稱生效日,於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船舶,為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年;第三款規定之船舶,為主管機關公告後一年。
    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之內容、評鑑、豁免及等效、證書之申請、核發、補發、換發、註銷、撤銷或繳銷、評鑑費、證書費之收取、證書有效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船舶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國際船舶安全管理章程評鑑合格證明文件者,視為已依前項所定規則之評鑑合格,免再發相關證書。
    第三十一條  船舶具備國際公約證書,並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檢驗入級者,視為已依本章之規定檢查合格,免發船舶檢查證書。
    第三十三條  裝載大量散裝固體、液體、氣體貨物或散裝貨油之船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建造或自國外輸入者,自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適載文件,經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並核發或換發證書。
    二、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建造或自國外輸入者,自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國際公約證書,且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檢驗入級。
    三、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者裝載散裝液體、氣體貨物或散裝貨油,或總噸位未滿五百者裝載散裝固體貨物,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造船技師核發之適載文件,經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並核發或換發證書者,免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船舶如非屬載運散裝危險有毒化學液體或液化氣體之化學液體船或液化氣體船,經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後,免核發或換發證書,但應於船舶檢查證書註記。
    第一項船舶之裝載條件、申請許可、構造與穩度、安全設備、豁免及等效、適載文件、文件費與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載運危險品之船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建造或自國外輸入者,自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主管機構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適載文件,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並於船舶檢查證書註記。
    二、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建造或自國外輸入者,自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國際公約證書,且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檢驗入級。
    三、總噸位未滿五百者,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造船技師核發之適載文件,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並於船舶檢查證書註記者,免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船舶載運危險品之分類、識別、包裝、標記與標示、運輸文件、裝卸作業、豁免及等效、適載文件、文件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之一  除依前條或第五十六條所定規定外,危險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船。
    危險品名稱,由航政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七條  水翼船、氣墊船、高速船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及公告採用國際章程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航行;其檢查、構造、裝置、設備、乘客艙室、乘客定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刪除)
    第五十四條  (刪除)
    第五十七條  貨船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貨船搭客證書後,始得兼搭載乘客;其乘客定額、乘客房艙、貨船搭客證書核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收費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遊艇之檢查、丈量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機構驗證後,由遊艇所在地之航政機關辦理;其登記或註冊、發證,由遊艇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辦理。
    第六十條  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非自用遊艇,應依第五章規定勘劃載重線;自用遊艇,免勘劃載重線。
    第六十一條  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申請施行特別檢查:
    一、新船建造完成後。
    二、自國外輸入。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四、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
    五、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
    遊艇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遊艇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但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自用遊艇,其遊艇證書無期間限制。
    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建造或自國外輸入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非自用遊艇,應施行建造中特別檢查並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檢驗入級,或應具備建造中檢驗文件與輸入前之船級證書。
    未施行建造中檢查之遊艇,不得變更為其他船舶種類。
    第六十三條  遊艇所有人申請前條特別檢查及丈量,應檢送製造商之出廠證明或來源證明。
    前項證明包括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來源證明。
    量產製造之遊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遊艇所在地航政機關無須特別檢查,逕發遊艇證書。
    第六十五條  下列遊艇之所有人,應自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二年六個月之前後三個月內,向遊艇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一、非自用遊艇。
    二、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自用遊艇。
    三、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超過十二人之自用遊艇。
    遊艇船齡在十二年以上者,應於船齡每屆滿一年前後三個月內,申請實施定期檢查。
    遊艇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
    第六十六條  遊艇船齡未滿十二年,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十二人以下自用遊艇之所有人,應自遊艇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併遊艇證書送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備查。
    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自用遊艇,其所有人應自第一次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施行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送航政機關備查,且不適用特別檢查及定期檢查施行期限規定。
    自用遊艇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不得航行。
    遊艇經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註明。
    第六十八條  經登記或註冊之遊艇,遇滅失、報廢、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失蹤滿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者,遊艇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辦理遊艇註銷登記或註冊;其遊艇證書及船舶登記證書,除已遺失者外,並應繳銷。
    第六十九條  遊艇所有人未依前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或註冊及繳銷證書,經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命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該機關逕行註銷其登記或註冊,並註銷其遊艇證書及船舶登記證書。
    第七十條  遊艇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但得從事非漁業目的之釣魚活動。
    自用或非中華民國遊艇,不得作為非自用遊艇使用。但非中華民國遊艇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公司,承租全長十八公尺以上非中華民國遊艇。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三、檢附行政規費繳納收據及外國政府出具之適航證明文件。
    遊艇活動未涉及入出境者,於出海前填具相關船舶、航行及人員等資訊,向出海港之海岸巡防機關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等方式報備,其相關表格、程序由海岸巡防機關定之。
    遊艇入出國境涉及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程序及特許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一條  遊艇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未投保者,不得出港。
    遊艇之檢查、丈量、設備、限載乘員人數、投保金額、適航水域、遊艇證書、註冊、相關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商港、漁港、海岸、河川轄管機關,應於轄區適當地點設置遊艇停泊及遊艇拖吊升降區域,並依相關法令規劃建設及管理。
    第七十二條  自用遊艇,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項及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非自用遊艇,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五章、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項及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自用遊艇及非自用遊艇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並應將遊艇證書繳回航政機關。
    第七十八條  小船自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其所有人應依下列時限,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 一、載客動力小船
    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
  • 二、非載客動力小船
    應於每屆滿二年之前後三個月內。
  • 三、非動力小船
    應於每屆滿三年之前後三個月內。
  • 四、載運引水人、提供研究或訓練使用之小船
    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
    小船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小船執照簽署。
    小船經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小船執照註明。
    第八十一條  小船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檢查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並註記於小船執照後,始得載運乘客。
    載客小船船齡超過二十年者,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造船技師簽證有效期限不超過二年之船況評估方案報告。
    第八十二條  小船,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小船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並應將小船執照繳回航政機關。
    載客小船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第八十三條  小船之乘客定額、應急準備、註冊、小船執照之核發、換(補)發、註銷或繳銷、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小船船體、主機、副機與艉軸系、電機設備、排水設備、舵機、錨機與繫泊設備、救生設備、消防設備與防火措施、起居與逃生設備、航海用具與其他附屬用具之檢查、丈量、檢查費與丈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九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立即離港。
    違反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其船舶禁止航行。違規航行者,得由航政機關處承擔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之機構負責人或船舶所有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條  船舶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客船所有人、載客小船所有人、船長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攜帶或託運危險品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船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一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第九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七條前段、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五十七條前段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拒絕航政機關依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對船舶施行抽查,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經航政機關抽查有適航性疑義時,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第九十三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第九十四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或停止航行命令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
    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期限申請船舶變更登記或註冊,或換發船舶相關證書,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五條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八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十四條規定而未申請變更、註冊。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於領得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為船舶所有權登記。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於領得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換發或補發船舶國籍證書,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小船所有人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而航行。
    二、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
    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一條規定由航政機關處小船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條  本法關於船長或駕駛之規定,於代理船長、駕駛或執行其職務者準用之。
    代理船長、駕駛或執行其職務者,違反前項準用規定者,依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或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罰。
    本法關於船舶所有人於第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船舶租用人準用之。
    船舶租用人違反前項準用規定者,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或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海難事故行政調查由航政機關辦理,並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辦理海事評議。
    前項調查人員,於出示證件後,得登臨船舶進行調查或鑑定、訪談相關人員或要求提供調查所需之文書或物品,受訪者應據實陳述,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調查未完成前,航政機關得管制船舶出港或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船上人員出境。航政機關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經管制出港之船舶及限制出境之船上人員,航政機關應於完成調查後,即解除出港管制或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航政機關為辦理海事評議,得設置海事評議小組,其任務包括船舶沉沒、碰撞、觸礁或其他意外事故等重大海事案件之評議。
    前項海事評議小組之組成、調查程序、評議方式、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二)委員王榮璋等提案條文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驗船師;其已充任驗船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驗船師執業證書: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
    三、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四、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三)修正動議條文
  • 委員葉宜津等修正動議條文
  • 提案人
    葉宜津
  • 連署人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 委員顏寬恒等修正動議條文

    船舶法第三條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 提案人
    顏寬恒  林俊憲  陳素月
  • 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等修正動議條文
  •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徐榛蔚  蕭美琴  葉宜津
    三、臨時提案部分
    台灣在國際間擁有「遊艇製造王國」美名,且擁有得天獨厚之地理環境,遊艇休閒產業發展極具潛力,爰要求交通部於一個月內提出遊艇產業推動規劃報告,推動遊艇產業發展。
  • 提案人
    林俊憲  徐榛蔚  蕭美琴  賴瑞隆
    主席(李委員昆澤代):現在進行討論事項之逐條審查,剛才已經唸完了,現在如有委員對修正動議、附帶決議與臨時提案補簽名的話,列入紀錄;另有陳委員歐珀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
  • 委員陳歐珀書面意見

    一、請教交通部賀陳部長,觀光局尚未公布2017年國內旅遊狀況調查,但國旅業者內部估計,去年國旅為1.83億人次,較前年的1.9億人次減少約3.7%,少了700萬人次,是2013年以來首度負成長,可說是對台灣觀光的嚴重警訊。對此訊息,交通部是否已有初步掌握?是否擬有相關對策?現在台灣的整體觀光發展,不只外籍旅客帶來的產值下滑,國旅人次5年來也首見負成長!雖國旅業者指出,整體經濟不景氣是重要因素,且年金改革降低了退休族群出遊意願,對市場影響很大。但這真是真正原因嗎?交通部及觀光局是否做過深度分析?據觀光局調查,國人出國玩的誘因變強,包括廉價航空盛行、出國旅遊商品選擇多、匯率因素等,出國玩的成本甚至比國旅還便宜,加上國內景點不夠多元,都是市場變化原因。調查也發現,民眾因為出國而不選擇國旅的比例,過去幾年起起伏伏,但在去年創下新高。總的來說,交通主管機關欠缺宏觀的整體觀光政策,是導致觀光每下愈況的主因,花了不少費用做宣傳,卻看不到人流不斷、充滿特色的觀光景點,加上國旅動輒一晚六、七千,甚至上萬的住宿,當然只會把國人趕出國外旅遊;交通主管機關不思痛定思痛,還屢屢以尊重市場機制而無法有效引導業者朝良善面發展,本席要求交通部就此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可行的檢討報告。另外,為促進南部地區觀光產業發展及提高旅客赴南部地區旅遊之誘因,交通部觀光局偕同該局所屬西拉雅、茂林、大鵬灣、澎湖及東海岸等5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訂定旅遊補助要點,加強平日激勵方案推行,以4千萬元預算,鼓勵旅行團前往臺南、高雄、屏東、澎湖及臺東等縣市旅遊。對此,本席質疑本次方案的成效,台灣觀光業重挫,但政府對旅行業者提供補貼,就像打水漂,補貼過後觀光旅次就跌回原形,甚至更差,外界甚至認為觀光補助成為變相綁樁。以觀光局公佈對南部5縣市提供4000萬觀光補助為例,上述縣市最近並無天然災情,且無觀光提升策略搭配,貿然提供補助,根本無法有效帶動國內外觀光成長,當初設定的成果指標為何?長期發展觀光有成的宜蘭也不見在補助範圍內?這樣的國內旅遊補助成效令人質疑外,國外宣傳還頻頻出包,觀光局駐紐約辦事處的社群網路帳號「@TRIPTOTAIWAN」的貼文英文拼錯,連威士忌、小籠包、甜點的英文名稱都拼錯,小籠包的照片居然用的是新加坡的餐廳;許多駐外辦事處臉書專頁,除帳號沒有認證易被盜用外,貼文按讚和分享甚至只有個位數;觀光局去年舉辦的「時報廣場紐約台北跨洋畫愛心」活動,究竟效益為何,也沒人知道。宣傳效果不彰,每一項卻是要花上幾十萬到幾百萬經費,納稅人的錢就這樣被花掉。本席要求交通部及觀光局深切檢討改進,就以上質疑於一個月內逐一提出釋明,並向本席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避免公帑的無端浪費。
    二、部長,今天本委員會安排審查「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及「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基於更健全管理並順利接軌國際,本席支持本次修法。但要提出部分疑義,如在船舶法部分,在第三條定義規定中,船舶定義不是只有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應該是通用名稱?貨船定義中載貨用的小船如何認定?非自用遊艇定義有償的特定人,只要用臨時會員或一日會員就可規避,海釣船或載客船要怎麼競爭?乘客定義含未滿一歲幼兒嗎?等效定義要等政府機關准許耗時費力,是否該加入國內外驗船機構配合國際法規?另有關第四條船舶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第一項第三款「消防及救災機構岸置之公務小船」,此公務小船所指為何?採行什麼標準?是否適用第三條有關小船之定義?還有外界質疑為何不增列海巡署之巡洋艦?不增列的原因為何?請就以上一併釋明,並儘速向本席提出相關書面說明,以利本席後續善盡監督修法之責任。
  • 主席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開始逐條處理條文。
    (進行協商)
    主席:在處理行政院提案前,先處理王委員榮璋所提船舶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案。
    李委員昆澤:我要再次提醒交通部范政次及航港局謝局長,這是驗船中心招募人才的網頁,上面提到該中心積極徵求具下列專業背景之技術人員加入CR驗船師行列,其中包括造船、輪機、機械、電機、電子,我以前高工時唸的是電子相關科系,我是電子修復科畢業的,但是我要加入驗船師的行列卻不行,因為他限50歲以下,這已經違反就服法第五條規定,有年齡歧視之嫌。我現在要去當驗船師,雖然我有電子專業技術背景,但是卻沒辦法。
    王委員榮璋的提案,主要是提示交通部必須檢視相關法令,不管是驗船師或船舶法,都必須檢視是否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規定所應該要有的基本保障,不得對特定疾病或障礙特質去做就業的限制、禁止,這些都是不應該的。第八十七條在王委員的努力之下,終於踏出一小步,但是相關法令中,對於年齡的歧視、性別的歧視、身心障礙者的歧視等等,也都必須剔除。
    林委員俊憲:我補充說明,剛剛李委員提到的這一個條文,進入驗船師行業的年齡限制是五十歲,但是退休年齡是六十五歲,因為現行條文第七款有一個六十五歲的規定,問題是現代人六十五歲可能還是活蹦亂跳,為什麼做這樣的限制,請你們一併說明。五十歲是進入這個行業的門檻,這樣的規定是不是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或者國際上對於這樣的特殊工作,譬如驗船師,有什麼不一樣的規範?請一併說明。
    李委員昆澤:另外,我也請教航港局,驗船師和驗船機構簽的是勞動契約,是不是回歸勞基法相關規範就可以了?
  • 主席
    請行政單位回應。
    陳司長進生:這個條文原則上我們尊重委員的提案,不過,原來條文是考慮到公共安全的狀況,因為有的船非常高,而且如果是從龍骨開始,船型再慢慢建構起來,驗船師就要爬上爬下,所以是有很多安全性的考量。不過,既然委員提出來,我們當然是予以尊重,至於後續對於這個工作的調整,包括剛才講CR限定五十歲部分,我們也認為應該有所檢討,不過每年健康檢查部分,可能就需要有醫院的相關證明,才能繼續執行業務。
    王委員榮璋:我來說明一下,驗船師的證照取得,是一個專業資格的認證,他的專業能力,不會在六十五歲生日吹蠟燭的那一剎那就消失了,所以在所有專業人員法規裡,包括醫師、外科醫師,他們的執照也沒有在設定某個年齡之後就被取消,但是我們都知道,外科醫師需要很高的穩定性,手不能抖,因為要做精密的手術。現在相關33種專業人員的法規裡,有年齡限制的只有驗船師和引水人,司長講的,我知道,也同意,驗船師及引水人的工作需要體力,也具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性,但事實上這是兩件事情,用人單位可以在合乎法規、合乎勞基法等規定下,對專業人員做相關執業方面的要求,但是他的專業能力和資格認證,不應該用年齡限制來取消,我們可以要求每年要做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如果不過關,可以暫停工作,或是依照勞基法規定,六十五歲退休,必要時得延長二年,然後就強制退休,但是不應該取消他的驗船師資格,這是兩件事情,應該分開處理。
    主席:這一條交通部已經表達可以支持的態度,依照國際公約的精神,不再有相關歧視條文,所以這個條文就依照王委員所提修正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條。本條有葉委員宜津、顏委員寬恒提出修正動議。請各位發表意見。
    林委員俊憲:第三條顏委員的修正動議,本席有連署,他是把特種用途船的定義寫得更詳細,不過,最後他還是有開放彈性,所以和院版的意思差不多。
  • 主席
    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條。本條有葉委員宜津、鄭委員天財提出修正動議。
    謝局長謂君:第四條鄭天財委員的修正動議增訂第五款: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出海所使用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之小船或浮具。這部分交通部也同意。
    另外,修正條文第一款:「軍事建制之艦艇。」這個「制」是正確的,所以下面畫的橫線要拿掉,就是維持原條文。
    主席:第一款維持現行條文。另外,增列鄭天財委員所提第五款: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出海所使用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之小船或浮具。第四條修正通過。
    處理第十一條。請問各位,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新增條文第十五條之一。請問各位,第十五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十六條,本條只是條次調整。請問各位,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二十條。請問各位,第二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二十一條。請問各位,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二十三條。請問各位,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二十四條。請問各位,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二十五條。請問各位,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二十八條。請問各位,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新增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請問各位,第二十八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新增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二。請問各位,第二十八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新增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三。請問各位,第二十八條之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三十條。請問各位,第三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新增條文第三十條之一。請問各位,第三十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三十一條。請問各位,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三十三條。請問各位,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三十四條。請問各位,第三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新增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一。本條有葉委員宜津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謝局長謂君:這部分已經跟葉委員溝通過了,他同意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好,如果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三十四條之一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三十七條。請問各位,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三十八條。本條行政院主張刪除,請問各位,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五十四條。本條行政院主張刪除,請問各位,第五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五十七條。請問各位,第五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五十八條。請問各位,第五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六十條。請問各位,第六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六十一條。請問各位,第六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六十三條。請問各位,第六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六十五條。請問各位,第六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六十六條。請問各位,第六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六十八條。請問各位,第六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六十九條。請問各位,第六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七十條。請問各位,第七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七十一條。請問各位,第七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七十二條。請問各位,第七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七十八條。請問各位,第七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八十一條。請問各位,第八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八十二條。請問各位,第八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八十三條。請問各位,第八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八十九條。請問各位,第八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九十條。請問各位,第九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九十一條。請問各位,第九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九十二條。請問各位,第九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九十三條。請問各位,第九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九十四條。請問各位,第九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九十五條。請問各位,第九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九十七條。請問各位,第九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九十八條。請問各位,第九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一百條。請問各位,第一百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本條為新增條文,另有葉宜津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航港局說明。
    戴組長重仁:修正的部分是第二項提到對違反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這裡訂定的主要是行政調查的部分,行政調查的目的就是事後有追究行政責任的問題。因為飛航事故調查法訂有罰則,但是屬於安全調查,其調查目的是為了發覺真相、防範未然,所以希望被調查對象可以知無不盡,把所知道的統統講出來。同時安全調查的目的不是要追究責任,所以不會拿來做為事後處罰或是民事訴訟的依據。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所以訂有罰則,如果不來陳述會有罰則,希望當事人來陳述。因為行政調查的目的、性質不一樣,假設當事人不來陳述,行政機關可以就蒐集的事證判斷,判斷之後可以依照各作用法還是會對其處罰,所以我們建議這裡不再規定罰則,避免萬一當事人有過失,卻強迫他要講出對自己不利證詞的問題。
  • 主席
    這個部分有跟葉委員溝通嗎?
    戴組長重仁:有跟葉委員溝通過,葉委員說他不堅持。
    主席:這裡沒有納入罰則,你們覺得在執行上不會有問題,可是你們沒有強制工具。
    戴組長重仁:但是我們會判斷他的責任,比如他違反船員法或船舶法,我們會依船員法或船舶法處分,所以還是會有處分。
  • 主席
    在其他法有處分機制。
  • 林委員俊憲
    同意啦!
    戴組長重仁:還有最後一項建議增設海事再評議制度,在以前港務局的時代,交通部有復議制度,但是在長久運作之下,與港務局原本海事評議委員會的運作存在一些問題。配合組改改制之後,交通部復議的部分就被拿掉,但是我們把救濟程序訂在現行海事評議設置小組要點,一樣在30天內,當事人如果有新事證,可以重新評議。等於是把以前復議制度換成可以重新申請評議,還是有救濟制度。
    主席:你們覺得不需要入法,如果入法會窒礙難行嗎?你們只放在要點裡!
    戴組長重仁:交通部已經沒有這個制度,我們到時候會把這個制度放在子法,就過去的經驗,如果部裡再招一批外聘委員重新復議,時程上會拖很久,對當事人未必有利。
    主席:既然葉委員不堅持,這一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以上是船舶法的部分,皆已審竣。
    陳委員素月:針對剛剛的條文內容,我沒有意見。我最關心的是這次修法之後,究竟能不能配合接下來離岸風電設置所需的船舶以及相關航行的規定。因為再來要設置離岸風電可能需要海上工作船,目前國內沒有這樣的工作船,未來有可能委託台船來打造,也許還要兩、三年。我們不可能再等兩、三年,所以未來可能先引用國外的工作船。如果引用國外的工作船隻,到時候是不是符合我國法規相關規定?交通部該如何因應?另外,這類工作船未來可能頻繁往返風機的設置地點及維運碼頭,可能是台中港,因為彰化港現在還在設置當中,還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開始使用,所以未來有可能就是往返於台中港與外海風機的設置地點。未來離岸風機施工期間,外國的工作船有沒有辦法符合我國法規相關規定?
    陶組長自勵:目前國內有工作船,但是數量並不多,所以會有一些外籍的工作船進來,現在我們審查依據的是外籍船舶來台審核作業要點。主要的源頭就是必須取得工程合約,也就是工程的規範,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的廠商可以走這一條路來執行風機建造的工作。因為這屬於國內航行權,未來在安全方面我們會加強求這些外籍船,請CR來研議加強對於外籍船的一些規範。基本上,我們的原則還是以國內的船舶為優先。
    陳委員素月:國外的工作船來台還是要經過能源局核可,這變成是兩個單位的權責,到時候不要又有本位主義,否則會延宕施工期程。
    主席:陳委員希望離岸風電產業可以順利推行,不要因為主管機關不明或權責不明,而造成時程延宕。這部分基於剛剛你們的說明及陳委員的要求,你們可以會同經濟部能源局盡速就船舶航行與相關規範,趕快建立一個合作平台,讓申請流程能夠更順利。
  • 陳委員素月
    針對國外工作船的部分。
    主席:對,針對離岸風電所需船隻的工作平台,這個工作平台的執行狀況也以書面資料來向本委員會說明,好不好?
  • 陶組長自勵
    我們最近就會處理這件事。
  • 陳委員素月
    你們跟能源局之間會協調嗎?
    陶組長自勵:一、兩個星期之內,我們會邀請能源局、中國運船中心及相關單位來召開會議。
  • 陳委員素月
    剛剛主席裁示的報告三個禮拜內可以給我們嗎?
  • 主席
    他們說一、兩個禮拜內成立工作平台。
    陳委員素月:開完會,三個禮拜給我們?
    主席:我們希望這個機制能順利,不要拖來拖去、公文退回去又申請,用意在於讓跨部會協調的環節能夠更順利。
  • 陶組長自勵
    是。
  • 主席
    謝謝大家。現在開始處理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
    處理第一條。請問各位,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二條。請問各位,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三條。本條有行政院版以及葉宜津委員版、顏寬恒委員版,請各位委員及行政部門表達意見。各位委員沒有意見,行政部門對於另外兩個修正動議有沒有意見?
    戴組長重仁:有關提案針對第三條海洋工程與工程的定義,這部分原本的考量是因為採條列式的方式,後續如果有新的工法出現,變成要修母法,工程會比較大,我們建議以說明欄說明的方式處理。
  • 主席
    這個部分有跟兩位委員溝通嗎?
    戴組長重仁:有與葉委員溝通,原則上他接受;至於顏委員的部分,我們有向他的助理提到,但是他的助理比較堅持。
    主席:因為顏委員不在場,我們還是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來通過。剛剛提到葉委員的關心也是好意,這個部分有關海域工程的解釋也能納入相關文字說明,以免未來產生爭議。
    處理第四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林委員俊憲:我要求第四條第四項的法律文字一致「航政機關的路線標識產生危險或無必要……」,本來條文文字是「通知」,我認為應該改為「要求」,因為第十一條對這件事的相關規定都是「要求」,為使法律規定用語一致,第四條應該改為「要求」,以配合第十一條,這樣才有一致性。
  • 主席
    行政部門有沒有意見?
    謝局長謂君:沒有意見,我們可以接受。
    主席:既然沒有意見,我們就接受林俊憲委員的建議,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並將「通知」兩字改為「要求」後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五條。本條為新增條文,請問各位,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六條。本條也是新增條文,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另外,葉宜津委員有提修正動議。
    林委員俊憲:我有意見。有關第六條第三項「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費率及收取辦法」,「費率」兩字會造成問題,如果收的是一個比率,萬一以後決定要以固定金額收費時,就被綁死了。我建議修正為「服務費之收費標準」由主管單位來訂定,改為「收費標準」。
    主席:這個就是葉委員的建議,看起來也比較好。
  • 謝局長謂君
    我們敬表同意。
  • 主席
    謝謝林委員及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第六條照葉宜津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處理第七條。本條為新增條文,請問各位,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八條。本條為新增條文,請問各位,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九條。本條為新增條文,請問各位,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十條。請問各位,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十一條。本條為新增條文,請問各位,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處理現行第七條條文。行政院版本刪除現行第七條條文,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十二條。,本條為新增條文,請問各位,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十三條。請問各位,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賴瑞隆委員所提有關遊艇產業的臨時提案,請問行政部門及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 陳司長進生
    建議「規劃報告」改為「規劃書面報告」較為明確。
    主席:加入「書面」兩字,臨時提案修正通過。
    (協商結束)
    主席:今日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針對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本日討論事項審查「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等3案全部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蕭召委美琴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休息。星期四早上9時繼續開會。
    休息(13時9分)
User Info
鄭寶清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桃園市第4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