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星期一)9時2分至13時6分 @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星期一)9時2分至13時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超明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7年10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下午2時
    107年10月3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8分
    107年10月4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26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廖國棟Sufin.Siluko 邱議瑩 孔文吉 莊瑞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蘇震清 蘇治芬 鄭運鵬 賴瑞隆 周陳秀霞 高志鵬 王惠美 陳超明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鍾佳濱 江啟臣 王定宇 施義芳 劉世芳 蕭美琴
    鄭天財Sra.Kacaw 葉宜津 蘇巧慧 吳志揚 陳亭妃 李昆澤 顏寬恒 陳怡潔 賴士葆 林德福 呂玉玲 陳明文 邱志偉 蔣乃辛 蔡易餘 周春米 羅明才 蔡培慧 吳焜裕 何欣純 高金素梅 劉建國 余宛如 鍾孔炤 黃昭順 黃國昌 徐榛蔚
    委員列席34人
    主 席:蘇召集委員震清
    專門委員:鄭雪梅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游千慧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楊雅如
    專 員 曾淑梅
    科 員 余俊緯
    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107年10月1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聰賢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邱議瑩、孔文吉、廖國棟Sufin. Siluko、莊瑞雄、周陳秀霞、蘇治芬、蘇震清、蕭美琴、賴瑞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邱志偉、鍾佳濱、江啟臣、鄭運鵬、高金素梅、高志鵬、曾銘宗、鄭天財Sra.Kacaw、陳超明及吳焜裕等21人提出質詢,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聰賢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王惠美及黃昭順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通過臨時提案14案:
    一、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北農)日前組團前往帛琉進行農產品推廣工作,總經理吳音寧表示此次率先和超市簽訂合作協議書,著手展開蔬果外銷事宜,並定於今年十一月,第一批貨櫃透過海運首航帛琉,宣稱正式開啟雙邊農產品貿易業務新里程碑,成功打入國際市場。對此,請農委會基於協助我國農產品拓展國際市場以及身為北農股東立場,應對北農拓展帛琉市場乙事進行未來長期外銷帛琉農產品之規劃、品項及預期收益成果之可行性評估,並於1個月內將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周陳秀霞
    連署人:孔文吉
    二、苗栗縣境內海線鄉鎮地區,包括竹南、後龍、通霄、苑裡等鎮之沿海保安林地,從清朝、日據時代劃設到現在,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早年鄉親先民占有開墾使用落戶居住,皆是祖先留下的財產,後代子孫居住至今,但因為各種不同歷史因素,以致於迄今未能取得合法辦理租約。農政單位於民國39年將縣境內保安林地轉苗栗縣政府管轄,農委會林務局於民國92年方進駐苗栗縣接管原縣管之保安林地,林務局多年來未能協助居民解決承租問題,如今又因為監察院糾正要求林務局分批收回造林,此舉只會造成民變,107年5月30日已提案要求研擬作為,然迄今未獲得回覆。農委會應於2個月內將前述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周陳秀霞
    連署人:孔文吉
    三、農產品產、銷價差大,中央政府始終無法澈底解決,建議輔導在地政府架構網路服務平台,讓生產地直銷消費地,透過公開的資訊條件,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雙贏的局面。請農委會研究規劃輔導在地政府或農會,建構網路直銷(含直播競價)模式之資訊服務系統,降低目前對傳統批發銷售之仰賴度評估報告,以上評估,請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林岱樺 蘇震清 孔文吉
    四、養豬農民非常關心農委會對非洲豬瘟的防疫政策為何?請農委會就感染場如何補償?其週邊豬場如何管控?復養條件為何?撲殺後的豬隻如何處理?處理能量盤點?如果處理不及要如何因應?請於2週內(107年10月15日,星期一前)提出規劃報告,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林岱樺 蘇震清 孔文吉
    五、非洲豬瘟目前無疫苗,也無藥物治療,一旦感染豬場,將造成養豬農民重大損失。行政院賴院長嚴肅要求農委會等相關部會要以「大敵當前」的最高警戒,盡一切可能做好防堵疫情入侵工作。但查目前各國境出入口,在防疫宣導的文字、圖示都不一樣,未能達到正確宣導效果,農委會應立即統一製作文字與圖示,在媒體及國境出入口宣導,讓民眾深刻了解,共同防堵疫情,請於2週內(107年10月15日,星期一前)提出成果報告,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林岱樺 蘇震清 孔文吉
    六、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歷經15年努力,第一期園區已滿額進駐,除為當地創造產業群聚效應外,也提供就業機會。生科園區第二期預定於明年開始招商,為照顧在地居民、便於進駐廠商尋找人力,爰建請農委會與在地鄉鎮公所合作建立「就業平台機制」,以最有效率方式落實在地就業,並加速廠商商轉期程,創造多方共贏。
    提案人:蘇震清 孔文吉 邱議瑩
    七、蔡英文總統主持107年6月28日「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第6次委員會議提到:原住民族土地的議題中,有三塊關鍵的拼圖,在追溯歷史真相時不可缺少,那就是林務局、台糖公司,以及退輔會的土地取得過程。而農委會於花蓮縣壽豐鄉興建之有機農業中心,其土地原為退輔會所管,因政府欲推動花東地區有機農業栽培,是以撥用給農委會興建有機農業中心。然該土地過去為巴黎雅荖部落所有,因日本政府強取豪奪,部落族人畏懼過去日本政府武力鎮壓,是以不敢向中華民國申請登記,土地最終收歸國有。巴黎雅荖部落曾與農委會花蓮改良場提出設置原住民農特產品展售區,協助中心鄰近之部落族人推展原住民有機農作物,惟花蓮農改場場長人事異動,致使巴黎雅荖部落族人至今仍未盼到農委會的善意。基於協助原住民族改善經濟生活,尊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同時落實蔡總統對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的中心思想,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規劃設置部落農特產物集運分級包裝及展售區,以利部落族人銷售農特或有機作物產品。
    提案人:廖國棟 周陳秀霞 孔文吉
    八、農委會與中研院合作之「臺灣農村社會文化調查計畫」,是由農委會逐年編列經費而中研院與四大學院研究員共同參與,建議農委會應先行了解科技部有無相關研究之成果,以避免重複調查的資源與人力浪費。建請農委會應研擬評估藉本計畫達成「農村文化研究人力的培養」、「農村文化資訊的統整」、「五年計畫成果如何回饋於社會及後續政策檢視」。以上評估,請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林岱樺 蘇震清 孔文吉
    九、鑑於我國農業應加強因應氣候變遷調適能力,推動溫室設施栽培及適地適種,提升農產品品質與穩定供應,以及提升農民收益與農電共生促進再生能源等諸多優點,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輔導農戶增設強固型溫網室設施相關辦法中,研議增設強固型溫網室設施與綠能光電設施之結合可行性,並檢討強固型溫網室產銷調配與計畫進度,並於2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予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蘇震清 邱議瑩
    十、鑑於農民團體協助辦理農產運銷時可酌收代辦費,諸多規定經年未調整,各地收取費用也不一致,且農會系統中,全國農會與縣農會收取代辦費用,是否能實質協助農產品運銷,缺乏考核評比機制。基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相關代辦費率調整與相關考評機制,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予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蘇震清 邱議瑩
    十一、鑑於森林有否按時進行撫育為自然資源保育之關鍵。疏伐為竹林撫育之最重要的方法,其施行的時機在於竹林鬱閉之際,其目的乃在於促進竹林健康生長、維持竹林生產力及改良竹桿形質。疏伐後之留存竹為新生竹之營養器官,故留存竹之林分株數密度或株距,乃新生竹萌發與生長是否良好之關鍵,惟台灣目前並沒有竹林疏伐留存竹之最適株數密度之研究,最適株數密度為何?不得而知。桂竹為台灣原生種,其每年伐採量占台灣所有竹種伐採支數比率約為95%,故竹林疏伐之研究應以桂竹為最優先之竹種。據了解,桃園復興桂竹發展協會今年九月至十月之間,正試行1.5公頃之桂竹林疏伐,其將該林分區劃成四區塊,分別採行留存竹間距2公尺、3公尺、4公尺及5公尺等四種作業,惟新生竹萌發與生長之觀察和分析,以及疏伐之成本與易操作性之可作業性分析,皆須專業導入,請農委會與該協會研商合作之可能性,以加快推動桂竹林疏伐留存竹之最適株數密度之研究,並於兩週內將該相關研究之規劃提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震清 蘇治芬 莊瑞雄 邱志偉
    十二、鑑於高雄市興達港曾是東南亞最大遠洋漁港,但開港後隨即遇上遠洋漁業政策改變而自此沒落,多年來港區空間卻閒置至今,中央及地方政府均亟欲予以活化。該港具有腹地廣大、位處交通樞紐及鄰近主要產地之優勢,高雄市漁業年產量及產值約占全國的兩成,與鄰近之屏東縣、台南市、嘉義縣、雲林縣合計漁業年產量約45萬公噸,產值達420億元,占全國產量與產值約45%及50%。如今,興達港雖配合政府風電政策之執行,設有海洋科技之一區三中心,惟其皆屬工程性質,無關於漁業發展。事實上,興達港目前閒置之空間應足以設置農漁產品檢驗認證機構、水產獸醫師及漁業輔導員之人才培力中心,以促進產業發展及轉型,亦可增加在地人才服務在地農、漁業的機會,請農委會就本議題予以評估,於二個月內提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莊瑞雄 蘇震清 邱志偉
    十三、近年來,因氣候變遷天災頻繁,以往農作損害勘災耗時且公平性多為人詬病。有鑑於現空拍技術進步,可於短時間內紀錄農作現況。爰此,建請農委會評估以空拍作為災後農損申報的方式之一,加速農損判定的時效與客觀性之可行性。
    提案人:邱議瑩 莊瑞雄 蘇治芬 蕭美琴
    十四、目前,台灣農村地方面臨人口老化,年輕人口外移等問題,導致現在農業缺工問題嚴重,因此,運用科技提升耕作效益勢在必行。例如利用可以監控田地的各項環境數值(例如溫度、濕度、照度等)的自動化系統。這不僅讓老一輩農民能夠更輕鬆管理農務,也能吸引青年農民積極參與農事,緩解農業缺工問題。爰此,建請農委會研擬規劃於花蓮辦理試辦計畫,評估可行性。
    提案人:邱議瑩 莊瑞雄 蘇治芬 蕭美琴
    107年10月3日(星期三)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作業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決議:
    甲、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4億5,862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4億2,512萬6千元,減列「銷貨成本─給水銷貨成本」20萬元、「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200萬元、「畜產改良作業基金」200萬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1,942萬6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3,349萬6千元,增列570萬元,改列為3,919萬6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8億4,974萬4千元,減列「專案計畫」項下「繼續計畫─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另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農業委員會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2節「農業作業基金」5,664萬6千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5,664萬6千元,共計減列5,864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9,109萬8千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6億1,572萬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農業委員會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2節「農業作業基金」5,664萬6千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5,664萬6千元,改列為5億5,907萬4千元。
    (七)通過決議22項:
    1.106年10月13日,台灣國際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日本Farmind株式會社簽署合作備忘錄,Farmind將協助台灣規劃設置國際保鮮物流中心。國內冷鏈流通率都已近100%,爰要求農委會檢討台農發公司為何捨近求遠,必須經由Farmind提升國內農產流通、加工、庫存保管、冷鏈配送等基礎建設,以及建請農委會說明我國冷鏈物流產業運銷農產品的實際情形及亟需解決的問題。綜上兩點,要求農委會在一個月內具妥專案報告說明國際保鮮物流中心目前進度,以及成立後帶動國際倉儲運輸、金融支付、保險、餐飲、旅遊、醫療等關聯產業之發展的期程與內容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蘇治芬 陳明文
    2.106年度高粱採種因田間發芽率偏低而辦理廢耕,致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孳生業務外費用54萬7千元,為使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得到妥善運用,爰要求農委會送交書面報告,說明台中5號高粱種子發芽率偏低之原因,檢討是否因使用大型曳引機碾壓脫粒及聯合收穫機脫粒造成之種子損傷,並具體研擬多元改善辦法。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蘇治芬 陳明文
    3.農業作業基金107年度預算「業務收入─租金及權利金收入」為1億3,519萬5千元,較106年度預算增加403萬3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出租資產成本」卻較106年度增加712萬1千元;其中,住宅租金收入450萬2千元,較106年略減5萬5千元,「出租住宅成本」卻從106年度734萬9千元增加為954萬9千元,為撙節農業作業基金預算,爰要求農委會在一個月內提出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招商及吸引入住之辦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提升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招商及入住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蘇治芬 陳明文
    4.農業作業基金107年度預算「業務收入─租金及權利金收入」為1億3,519萬5千元,較106年度預算增加403萬3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出租資產成本」卻較106年度增加712萬1千元;其中,廠房租金收入雖增加63萬8千元,「出租廠房成本」卻大幅增加492萬1千元,實由盈轉虧,爰要求農委會在一個月內提出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招商檢討及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蘇治芬 陳明文
    5.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7年度預算編列銷貨收入7,749萬4千元及銷貨成本6,079萬4千元,辦理農產品銷貨業務,包括配合農委會辦理「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金門地區高粱保價收購」、「冬季休閒期綠肥作物推廣計畫」等計畫而銷售各類政策性種子;惟查該基金102至105年度各類種子實際銷售情形,近六成政策性種子銷售不如預期目標,如玉米種子已連續四年度銷售實績未達目標值,另查103至105年度部分種子單位成本決算數均高於預算數,甚至連續三年上升,顯見相關政策推廣效益及種子單位成本控管有待加強檢討,爰請農業委員會應參據我國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業政策目標,定期檢討政策性種子需求評估,並積極強化國內種子栽種品項與保存技術,以合理控管成本並提升基金效能。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莊瑞雄 黃偉哲 陳明文
    6.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7年度預算編列銷貨收入1億1,946萬8千元,銷貨成本1億0,447萬1千元,辦理畜禽及飼料作物銷售、生產畜禽及改良試製產品等工作,鑑於106年國內再傳雞蛋遭戴奧辛污染問題,引發國人消費恐慌及產業重大損失,飼料安全與禽畜飼養作業儼然成為食安漏洞的重要環節,儘管農委會業於106年9月27日預告修正「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以附表明訂飼料或添加物中所含戴奧辛等足以損害家畜、家禽、水產動物健康之物質限量基準,然徒法不足以自行,爰請農委會積極檢討建置國內飼料原料及飼料配方的檢測作業和流向管理機制,並加強地方稽查效能,改善畜禽飼養環境,避免國內飼料和禽畜農產品再度面臨戴奧辛污染風險。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莊瑞雄 黃偉哲 陳明文
    7.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7年度預算為「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繼續計畫預算8億3,522萬元,惟查該計畫原執行期間為103至106年度,因前置作業延遲而提報行政院修正後核定延長至108年度,投資總額為32億7,767萬元,鑑於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係引導台灣農業朝技術密集、高附加價值、低污染發展所設之重點發展園區,近年來入區投資量增加,亟待擴充用地以滿足進駐廠商需求,然103年度至106年度8月底之預算執行率均未達五成,如後續執行情形持續欠佳,恐延誤相關產業聚落建置與發展契機,爰請農委會加強後續工程監督管理機制,以確保園區擴充計畫如期完成,發揮產業群聚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莊瑞雄 黃偉哲 陳明文
    8.依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提供之資料,102至105年度各類種子預計銷售及實際銷售情形,其中屬政策性種子部分,玉米種子4年度實際銷售量均低於預計銷售量,高粱種子105年度銷售量較預計銷售量少,至綠肥種子102年度實際銷售情形不如預期,顯示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之推廣容有改善空間,允宜加強宣導作業,以達成預期效益。另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2至105年度一般性種子(番茄種子)實際銷售量僅103年度高於目標值,允宜持續檢討銷售策略,以增加基金收益。綜上,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為配合農委會政策及增加銷貨收入,銷售各類政策性種子及一般性種子,惟部分種子銷售量仍不如預期。爰建請農委會應於一個月內就此提出改善方案,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林岱樺 蘇震清 陳明文 黃偉哲
    9.依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3年度至106年度8月底銷售產品單位成本,其中山羊、牛乳及種雛雞連續4年度單位成本實際數均高於預算數且逐年增加,據該基金說明主要原因如下:(1)近年度進口飼料價格攀升致飼養及生產成本大幅上升。(2)因應禽流感疫情,投入禽場生物安全硬體設施,惟家禽因復養期較長數量減少,使單位成本高於預期。(3)極端氣候及早晚溫差劇烈變化,造成部分禽畜之幼弱個體因抵抗力差而生病死亡,致農產品成本增加。(4)配合研究及科技計畫實驗期程,飼養時間較長,且無法於最適當之時間點出售,肇致市場價格較低及產品成本過高。綜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部分畜禽產品因進口飼料價格高漲,畜禽疾病及天候影響生病死亡,致使其單位成本逐漸上升,又因該基金銷售之畜禽產品訂價較無彈性,為使基金收益仍可提升,爰建請農委會畜產試驗所宜持續積極研發進口飼料替代品,並針對各類疾病及天候影響妥謀各項因應措施,於一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林岱樺 蘇震清 陳明文 黃偉哲
    10.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7年度預算編列銷貨收入1億1,946萬8千元,辦理畜禽及飼料作物銷售。經查,依照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3至105年度產品銷售實際執行情形,實際銷貨收入呈現逐年減少趨勢,由103年度1億0,850萬6千元降至105年度9,464萬1千元,降幅達12.78%,且編列銷貨收入預算數亦持續下降,顯示該基金主要收入來源逐年縮減,為使基金經營效能得以維持及業務收入穩定成長,允宜加強推廣各營運項目之銷售,並持續積極開發及販售各類試驗產品。綜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度銷貨收入逐漸減少,允宜積極研發各類試驗產品以作為其他業務收入來源,爰要求農委會畜產試驗所應於一個月內研謀良策,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林岱樺 蘇震清 陳明文 黃偉哲
    11.經查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原執行期間為103至106年度,因該計畫之環境評估作業及開發計畫始於105年度審查通過及許可。肇致擴充計畫幾無可能於106年度完工,爰提報行政院修正計畫,並於106年度1月間經該院核定延長至108年度,投資總額為32億7,767萬元,該計畫原由農委會籌辦,自105年度起改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辦理,106年度前已編列9億0,890萬9千元,復查103年度至106年度8月底執行情形,預算執行率均未達5成,執行欠佳主要因環評及開發計畫等前置作業未能及時審核通過,致後續工程進度延宕。綜上,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自103年核定後,執行情形持續欠佳,爰建請農委會就此情形,於兩週內研謀善議,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林岱樺 蘇震清 陳明文 黃偉哲
    12.經查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自92年創設迄今已逾10年,進駐廠商家數亦逐漸成長,且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屬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作業基金。為維持基金永續發展,允宜適時檢討各項收費標準,以避免該基金須仰賴國庫支應始能營運。綜上,為增加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益,並減少對國庫之依賴,允宜持續積極招商,並適時檢討園區收取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之標準。爰建請農委會於兩週內研謀相關辦法,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林岱樺 蘇震清 黃偉哲 陳明文
    13.據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統計資料,106年度截至8月底廠房及宿舍區待出租率分別為19.55%及42.19%,其中廠房區尚未出租主要為亞太水族營運中心,出租率為49.93%,另宿舍區之別墅型出租率僅31.25%,出租率偏低,允宜持續積極招商及推廣,以提升廠房出租及園內從業人員住宿情形。綜上,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廠房及宿舍出租收益較差,又未來相關折舊費用及設備維護費用恐將持續增加,為避免其收益再下降,爰建請農委會於兩週內,研謀良策改善,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林岱樺 蘇震清 黃偉哲 陳明文
    14.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為調製各種銷售種子,106年度預算編列銷貨成本5,817萬2千元及外包費437萬9千元。依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統計資料,102至104年度各營運項目單位成本,有多項品項發生決算數高於預估數情形,包含油菜種子、亞蔬6號番茄種子、亞蔬21號番茄種子及亞蔬22號番茄種子連續3年實際單位成本均逾預算數,另台南24號玉米種子、油菜種子、亞蔬6號番茄種子及亞蔬21號番茄種子單位成本自102年度起持續攀升,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說明,油菜種子(綠肥種子)均向國外進口購買,玉米種子則因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種植面積及人力有限,多為委託台糖公司等種植,故2類種子成本深受國外廠商訂價及受託單位種植成本影響,至番茄種子多數係由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自行種植(少數委外栽種),然因番茄種子須大量人力栽種,故採種不易,導致其單位成本上升。而政策性種子因訂價較無彈性,為使其毛利不至於過低或為負值,允宜積極研謀降低購買種子成本策略;至於一般性種子雖毛利較高,惟仍須考量自行種植或委外栽種成本之高低,以最適採種方式取得,增加渠等種子收益,爰要求農委會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15.根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所提資料,102至104年度各營運項目實際產銷情形,其中肉仔豬3年度毛利均為負值(104年度毛利率更達負19.41%),另104年度亦有多種品項毛利為負,包含肉仔豬、淘汰家禽、土雞、天鵝及種鴨,據該基金說明,肉仔豬係因主要銷售對象為醫院及政府等研究單位,須配合其研究目的採購不同年齡等狀況之肉仔豬,104年度上開單位研究目的變更,故減少或以較低單價購置肉仔豬,惟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飼養肉仔豬成本仍須繼續支出,使其毛利為負值,允宜檢討肉仔豬產銷規模及訂價策略;至淘汰家禽、土雞、天鵝及種鴨等禽類品項主要因104年度爆發禽流感,撲殺較多家禽,肇致相關飼養成本由剩餘家禽分攤,使其銷貨成本攀升。為避免近年來禽流感疫情影響禽類飼養情形,爰要求農委會一個月內提出因應疫情,減少損失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16.根據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資料,截至106年度8月底,園區進駐廠商共107家,仍低於預計招商數115家,顯示進駐廠商仍不足,致使園區土地及廠房建物使用效益欠佳;另106年度截至8月底廠房及宿舍區待出租率分別為19.55%及42.19%,其中廠房區尚未出租主要為亞太水族營運中心,出租率為49.93%,另宿舍區之別墅型出租率僅31.25%,出租率偏低,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創立迄今已逾10年,招商數仍不足,肇致園區土地及建物運用效益未能極大化,又園區收取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之標準似有欠妥,爰要求農委會一個月內提出園區發展及提升招商率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17.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原執行期間為103至106年度,投資總額為33億4,659萬元,該計畫原由農委會籌辦,自105年度起改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辦理,105年度前已編列6億6,920萬5千元,復查103年度至105年度8月底執行情形,年度預算執行率均未達5%,累計至105年度8月底執行率亦僅有3.49%,計畫執行明顯欠佳。據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說明,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於103年8月5日始獲行政院院核定,經規劃設計委託營建署辦理相關作業,於105年1月13日經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105年3月18日備查),另開發計畫則係於105年8月11日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辦理,肇致擴充開發工程無法如期展開,103年度至105年度8月底執行率因而不如預期,爰於105年9月13日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9點第3款規定:「因執行方式或執行內容變更,致總經費增加或計畫總期程變更」報請行政院辦理修正,將計畫期程延長至108年度,惟迄今尚未經行政院核定,顯示該計畫前期規劃及前置作業核有欠妥,致後續執行進度延遲,爰要求農委會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18.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2至105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執行率偏低,經查,除105年度係因利用節餘款辦理屋頂整修及網室設置未能於年底前完工驗收外,102年度溫室興建因至12月始取得建照,致工程未能於該年底前完成發包;103年度倉庫屋頂整修該年底前尚未完成工程發包;至104年度汰換冷凍機組及增設除濕機雖已完成發包,惟未能於該年底前完工。茲因107年度編列項目亦為更換冷凍機組,又此次汰換之冷藏庫為該基金目前倉容量及使用率最高之倉庫,為利機組得以如期汰舊換新,並確保各類種子妥善貯存,允宜加強辦理前期規劃及各項前置作業。綜上,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考量現有6號冷藏庫設備過於老舊,107年度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汰換冷凍機組,然該基金近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執行率容有欠佳,為使冷凍機組及時汰舊換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早準備前置規劃作業。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19.依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3年度至106年8月底銷貨成本編列及執行情形,執行結果偏低,經查發現係因銷售情形欠佳故較預算數減少。另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3至105年度發生畜禽等非常死亡所認列之銷貨成本分別為33萬1千元、53萬1千元及153萬1千元,有逐年成長趨勢。另查發現,103及105年度主要為羊隻感染類鼻疽等疾病死亡,104年度則因飼料製料耗損及遷新廠損耗逾正常損耗率所致,然羊隻因類鼻疽疾病淘汰等情形並非首次,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持續積極加強各項防範作為,以減少飼養畜禽所受衝擊,並減少損失。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20.根據105至107年度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土地、廠房及宿舍出租收支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105年度及106年度截至8月底執行結果與107年度預算編列,除土地出租尚有賸餘,廠房及宿舍均為短絀,且廠房及宿舍出租成本以折舊費用為主,又修理保養及保固費未來亦可能逐漸攀升,恐使廠房及宿舍出租收益減少,亟待改善。另據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統計資料,106年度截至8月底廠房及宿舍區待出租率分別為19.55%及42.19%,其中廠房區尚未出租主要為亞太水族營運中心,出租率為49.93%,另宿舍區之別墅型出租率僅31.25%,出租率偏低。綜上,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廠房及宿舍出租收益較差,又未來相關折舊費用及設備維護費用恐將持續增加,為避免其收益再下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招商及檢討出租率偏低原因並研謀改善。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21.為提高糧食自給率及維護農地生產環境,農委會辦理「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金門地區高粱保價收購」及「冬季休閒期綠肥作物推廣計畫」等計畫,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配合該等計畫銷售各類政策性種子,包含各種玉米種子、台中5號高粱種子、油菜種子、埃及三葉草種子及苕子種子,另該基金亦銷售各類番茄種子,以增加銷貨收入及推廣該基金改良試驗成果。依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提供之資料,102至105年度各類種子預計銷售及實際銷售情形,其中屬政策性種子部分,玉米種子4年度實際銷售量均低於預計銷售量,高粱種子105年度銷售量較預計銷售量少,至綠肥種子102年度實際銷售情形不如預期,顯示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之推廣容有改善空間,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宣導作業,以達成預期效益。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22.為管理園區及其公共設施,維護園區環境品質,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與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向園區機構收取管理費及租金等收入;並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應負責園區之維護、管理及各項作業服務等事項,編列各項成本及費用以辦理該等業務。經查發現,截至106年度8月底,園區進駐廠商共有107家,仍低於預計招商數115家,惟因部分成本及費用屬維持園區基本運作固定費用,為提升基金各項業務收入,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持續積極辦理推廣活動及招商,以增加收益。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二、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545億2,933萬5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農業委員會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農業特別收入基金」23億1,991萬8千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公庫撥款收入」項下增撥農村再生基金辦理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等計畫23億1,991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22億0,941萬7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416億2,549萬2千元,減列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項下「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1,000萬元、「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575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57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16億0,974萬2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29億0,384萬3千元,減列23億0,416萬8千元,改列為105億9,967萬5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36項:
    1.農業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於「輔導菸農轉型與檳榔廢園轉作計畫」編列5億6,530萬元,包括輔導菸農轉作3億1,510萬元,以及補助檳榔廢園2億5,020萬元;惟查歷年來該計畫預算執行情形均不如預期,以檳榔廢園轉作計畫為例,近三年多來推動成效不佳,過去以山坡地優先辦理為由,竟未將全台灣第二大檳榔種植區的屏東縣納入檳榔廢園轉作輔導地區,導致103及104年度實際輔導執行面積分別僅有9.2公頃與49.7公頃,而105及106年度(截至8月底)實際執行經費分別為951.3萬元、981.9萬元,預算執行率僅約7.7%,顯見計畫推動成效仍有不彰,爰請農委會確實檢討檳榔廢園轉作推動瓶頸,並就如何簡化相關申請作業、強化地方配合宣導及轉作輔導措施,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有效提升農民轉作意願,以達經費擴增之計畫成效。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莊瑞雄 黃偉哲 陳明文
    2.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7年度預算於基金來源項下編列「違規罰款收入」391萬5千元,係收取違反森林法之罰鍰收入,較106年度預算數增加286萬2千元;惟查近年來該基金執行違反森林法查察工作所收取之違規罰款收入逐年攀升,由101年度之151萬元,增加至105年度之455萬9千元,顯見國內盜伐不法事件頻仍,甚至有日益猖獗之勢,儼然成為森林保護及國土保育的重大憂患,爰請林務局加強檢討違反森林法查察工作,強化「檢、警、林」查緝盜伐平台之分工與追蹤機制,並落實平日巡護工作,以有效遏止非法盜伐、保護森林資源,並健全林業發展環境。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莊瑞雄 黃偉哲 陳明文
    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7年度預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項下編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費用8億0,428萬1千元,惟查台灣近年來農損金額迅速攀升,自101年度之63億4,659萬元,至105年度383億3,966萬5千元,農損金額於四年間已增加六倍餘,每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經費均不敷支應,且政府平均核定現金救助金額僅占實際災損金額之2成5,凸顯農業風險已日益嚴峻,原有救助計畫已無法保障農民生產安全與收益,然近年來已洽商推出之農作物保單相較於國內農作物品項及種植面積比例仍屬偏低,爰請農委會應加速研議各項農業保險納保進度,培養相關風險評估與災損認定專業人才,俾利提升整體納保涵蓋率,逐步建構我國農業經濟安全體系。
    提案人:蘇震清 莊瑞雄
    連署人:高志鵬 黃偉哲 陳明文
    4.漁業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基金來源編列95萬4千元,基金用途編列2,200萬2千元,收支相抵後,預計短絀2,104萬8千元;惟查該基金原辦理之漁業用油補貼計畫因性質屬公務業務,經檢討後已於101年度回歸漁業署辦理,國庫自102年度起不再撥款補助該基金,基金來源僅賸利息收入,且該基金僅剩編制1名專任員工(工友),預算說明亦表明出缺不補,顯已無法達成原始設立目的及功能,爰請農委會確實檢討該基金運用效益與存續,研議是否比照漁業平準基金併入農業發展基金模式整併,以撙節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莊瑞雄
    連署人:高志鵬 黃偉哲 陳明文
    5.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07年度預算於「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項下編列5億8,575萬元,辦理養豬經營模式升級、穩定供銷秩序及強化污染防治措施等工作;惟查107年度為「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第2年,然截至106年8月底止,全國38場養豬場投入沼氣發電、約計34萬頭豬,與原訂計畫績效指標「增加具綠能發電設施之養豬場在養頭數100萬頭」之目標值尚有相當落差,農委會應優先針對國內養豬主要縣市(雲林縣、屏東縣等)加強試辦輔導,落實追蹤地方政府配合辦理進度,並就尚不具沼氣發電規模、經濟效益之養豬場,積極協調提供其解決糞尿水等廢棄物處理方案,俾利提升養豬經營模式,降低其負面環境影響,進而逐步提升整體產業競爭力。
    提案人:蘇震清 莊瑞雄
    連署人:高志鵬 黃偉哲 陳明文
    6.農村再生基金107年度預算案於「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發展及活化」項下編列休閒農業加值發展4億2,500萬元,作為辦理行銷推廣農業旅遊及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提升休閒農業服務品質等工作所需經費,惟查該基金每年度持續編列4至5億元提升全國休閒農業區及農場之軟硬體設施改善,然105年度評鑑結果,國內仍有六成左右休閒農業區被評列為乙等以下,其中包括有7家遭評列為丙等,甚至有連續2次評鑑均被評列為丙等者,顯見地方政府所轄休閒農業區品質良莠不齊,有礙我國休閒農業健全發展,爰請農委會確實檢討現行休閒農業區發展模式,以及休閒農業分級管理與輔導措施,並定期追蹤各地方政府檢討相關公共設施維護缺失,以保障遊客安全、健全產業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莊瑞雄
    連署人:高志鵬 黃偉哲 陳明文
    7.為加速農業發展及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經濟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54條規定設置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稱農發基金),73年9月20日農委會成立後,遂改隸該會。執行稻穀保價收購政策,穩定國內糧價,調節供需,以維護農民收益,為農發基金主要施政計畫。然107年度預算於「糧政業務計畫」項下編列123億2,059萬1千元,辦理公糧收購及倉儲更新等工作,經查:(1)每年度公糧收購數量及經費均大幅超收及超支。(2)部分公糧倉儲環境待修繕強化並存有若干管理缺失,亟待改善,以維公糧之安全及品質。綜上,為確保公糧安全、品質並節省收儲成本,爰要求宜對可能影響收儲品質或可擴增倉容之公糧倉庫先行辦理修繕、督促尚未取得筒倉使用執照及有管理缺失之公糧業者限期改善,以及輔導農會或業者逐年設置低溫筒倉。中長期目標則為擴大稻作直接給付制度,導引農民朝種植優良稻米及培養自產自銷能力之政策規劃目標邁進,以減少公糧收購量。建請農委會就此持續提出改善方案,一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林岱樺 蘇震清 陳明文 黃偉哲
    8.107年度農業發展基金「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5,875萬5千元,對可能發生產銷失衡之農、漁、畜產品,透過產銷預警與處理機制,以穩定農產品市場價格,維護農民與消費者權益。然經查歷年預算執行率僅一成左右(除103年度外),部分農產品價格仍屢見劇烈波動情事,相關調節品項及時機有待審酌。綜上,爰要求由源頭強化災損及生產資訊之整合機制,以利即時發布預警機制,輔導農民適時調節耕種,俾免發生產銷失衡。建請農委會於兩週內研謀善策,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林岱樺 蘇震清 陳明文 黃偉哲
    9.農業發展基金107年度「離農獎勵計畫」預算編列8,400萬元,辦理媒合及補助農民土地出租等工作。經查離農獎勵計畫執行多年,惟成效不如預期,國內農民年齡結構更趨高齡化,且仍有數萬公頃休耕農地亟待活化;農委會執行離農獎勵計畫多年,期鼓勵更多年輕專業農民從事農業,惟成效並不理想。綜上,爰要求農委會允宜檢討現行農地租賃媒合等輔導措施及誘因,並加強宣導高齡農民倘未申請離農獎勵金且符合條件者,應儘速於截止日起一年內向農會補辦,俾符照顧農民之政策意旨,並評估計畫執行成效,據以覈實編列各年度預算。
    提案人:蘇治芬 林岱樺 蘇震清 陳明文 黃偉哲
    10.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7年度預算編列購建固定資產2億8,650萬2千元,然經查近3年來該基金執行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之進度未臻理想,洽詢林務局表示,進度落後部分係因天候導致影響施工,部分則為台鐵局採購流程因素所致。綜上,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每年度均編列數億元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算,以改善森林鐵路及遊樂區之硬體設施。惟相關工程進行或因人為及天災因素致進度未如預期,亦影響遊客來訪。爰建請林務局宜縮短前置磨合時間,減少規劃內容變更情事,俾如期如質完成相關工程,以增裕旅客人數及收入,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林岱樺 蘇震清 陳明文 黃偉哲
    11.漁業發展基金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計畫實施迄今10餘年,惟各年度發放獎勵上漁船之優秀幹部船員人數均未達目標值,累計媒合成功並實際至遠洋漁船服務者僅68人(次),難以彰顯本計畫欲培育更多漁業新血及優秀幹部人才之成效。爰要求應加強校園宣導及與漁業團體、職訓局之媒合活動,以擴大計畫辦理成效,並吸引更多學有專精之本科系學生或學員投入遠洋漁業工作,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林岱樺 蘇震清 黃偉哲 陳明文
    12.國內養豬產業自給率雖高,惟面臨國際化和自由化之嚴峻挑戰,為確保產業永續發展,農委會爰以推動「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107年度預算於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項下編列5億8,575萬元,辦理養豬經營模式升級、穩定供銷秩序及強化污染防治措施等工作。綜上,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快之挑戰,107年度為「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第2年,應續落實溯源標示、輔導改善豬舍環境及延伸產業價值鏈,以提升產業形象及附加產值,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林岱樺 蘇震清 黃偉哲 陳明文
    13.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農村再生條例第7條規定政府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1,500億元,107年度預算國庫補助252億1,650萬元,以協助該基金辦理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等計畫所需資本支出,累計至該年度國庫撥補數額已達1,000億3,087萬9千元。經查:(1)第一期計畫偏重補助硬體建設,惟工程進度不如預期,導致整體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偏低。(2)第二期計畫推動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亦未達目標,部分項目執行缺失亟待檢討改善並加強辦理。綜上,鑑於第一期計畫整體預算執行成效不佳,部分工程因無法取得居民共識導致進度延宕或取消施作等缺失,第二期計畫仍續補助部分農村工程,應謹慎評估施作可行性,善加結合在地文化、產業及休閒農業等軟體補助案共同施作,建請農委會研謀善策,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林岱樺 蘇震清 黃偉哲 陳明文
    14.近年來天然災害發生之強度及頻率顯示,各年度農損金額均遠超過當年度編列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預算,每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費用均不敷支應。近年來農委會與保險公司洽商所推出之農、漁業保單雖已有增加,惟相較國內農作物品項及種植面積比例仍有進步空間。為保障農民生產安全與收益,爰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速研議納保保單之進度,提升農民投保誘因及整體納保涵蓋率,以降低保費並逐步建構我國農業經濟安全體系。
    提案人:蘇震清 邱議瑩 林岱樺 賴瑞隆 邱志偉
    15.漁業發展基金設立宗旨為藉由計畫之推動,提高漁民知能,增加漁民收益,改善漁民生活,並促進漁業永續經營。該基金原辦理之漁業用油補貼計畫因性質屬公務業務,近3年來該基金來源僅利息收入約100萬元左右,顯不具該基金原始設立目的及功能,經檢討後已於101年度回歸漁業署辦理,國庫自102年度起亦不再撥款補助該基金,為秉撙節行政成本及簡化帳務處理,爰建議研議將漁業發展基金整併至其他基金之可行性。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邱議瑩 賴瑞隆 邱志偉
    16.102年度預算農業發展基金於「輔導菸農轉型計畫」項下編列輔導菸農轉作1億3,895萬7千元,惟僅執行3萬8千元,經費幾乎未執行;103及104年度再編列1億2,121萬8千元及1,531萬7千元,決算數亦僅為223萬4千元(執行率1.84%)及210萬6千元(執行率13.75%);「輔導轉型休閒農業計畫」於102及103年度各編列4,000萬元,亦全數未執行。本計畫執行成效不佳,主要係因臺灣菸酒公司之菸葉收購政策仍持續辦理;故農委會農糧署雖擬定輔導菸農轉作之相關補助項目及基準,惟菸葉保價收購收益穩定,致菸農轉作或轉型意願普遍不高;104年度農委會總計輔導4戶菸農離菸,轉作面積僅0.727公頃。爰要求農委會一個月內提出如何提出更多樣化且高經濟價值轉作作物,協助農民契作生產並完備供應及銷售之產業鏈,以使農民廢園後有穩定之收益,俾提高申請本計畫意願之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17.農業發展基金項下「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102及104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僅1成左右;其中荔枝、椪柑、豬肉連續2至3年採取耕鋤或收購加工補助,然相關調節措施僅具短期價格穩定效果,部分農產品價格仍屢見劇烈波動。以大宗蔬菜為例,農糧署雖每年訂定生產目標,以掌握作物之生產動態,於產量過剩時發布預警機制,輔導農民調節耕種。然由生產端控制產量,遇有颱風天災等因素導致農產品供給量大量短缺時,卻無法有效整合農作物災損資訊及生產資訊,難以發揮平抑農產品價格之功能。顯示著重生產端控制產量及預警之輔導作為成效有限,現行產銷調節機制亟待檢討。爰要求農委會一個月內評估制訂全國農業產銷方針之可行性,以期由源頭管理全國農產品之生產及供需秩序;並提出如何強化農產災損及生產資訊之整合,及跨部會合作機制,提供具體完整之農產品追溯與流量監控資訊予公平會及法務等單位之改善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18.國內禽流感疫情仍不斷發生,102年度發生H5N2、H5N3亞型禽流感疫情,104年度更爆發歷年來規模最大之禽流感疫情,自104年1月7日屏東蛋雞場檢出高病原性H5N2亞型禽流感,未及半個月共計7縣市水禽場、陸禽場及屠宰場均確認檢出H5亞型禽流感,病毒傳播極為迅速;至3月初已撲殺家禽逾400萬隻,國內農業損失相當慘重,尤以養鵝產業受創最深,約8至9成鵝隻因禽流感遭撲殺,禽傳人之疑慮更造成國內民眾惶恐不安。106年農委會雖祭出最長禁宰禁運措施;但全國各地主要農業縣市仍疫情頻傳,顯見農委會在疫情預警及檢測養禽業者落實禽場生物安全防護等防疫工作尚待檢討落實。爰要求農委會一個月內提出近年禽流感疫情防治缺失及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19.農村再生基金107年度預算「農村發展及活化─農村社區農糧產業活化」項下編列輔導大專業農擴大在地農產業經營規模及農村從農青年企業化經營等業務所需經費。經詢問農委會,計畫為原小地主大佃農政策,107年度賡續辦理輔導農民承租農地擴大經營規模、協助大專業農及青年農民企業化經營、補助購置生產設備,協助機械化生產及辦理農地利用改善與農地監督管理等工作。然計畫實施多年,核定補助大佃農平均年齡略有增加、栽種作物亦以水稻為大宗,顯示減緩農業人力高齡化及導引栽種稻米以外之作物成效尚待提升。107年度農委會推動「輔導大專業農擴大在地農產業經營規模及農村從農青年企業化經營計畫」,延續原政策辦理相關輔導及補助措施,應建構吸引青年從農之經營環境,並深入探究有機作物栽種面積大幅銳減之癥結,有效導引耕作,俾發揮計畫預期成效。爰要求農委會一個月內提出未來預期執行成效以及過去缺失檢討相關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20.農業發展基金負有產銷調節緊急處理的機能,日前香蕉價格暴跌,價格已跌到每公斤12.7元,市場的供需平衡完全失衡,這些多出來的香蕉問題只能把腦筋動到國防部,請國軍弟兄們幫忙吃,國軍弟兄似乎是我們農政單位唯一的產銷調節機制,對於屢次發生蔬果相關農產品價格失控,歸咎其因可能原因有二,機制失調及人謀不臧,對此,政府應有產銷意識,並且應建立相關的輔導措施,讓農民先了解市場供需,擬定預測未來產量,制定調節作法,爰請相關單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專案報告,作為未來施政參考依據。
    提案人:陳超明 廖國棟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21.農業發展基金中「輔導菸農轉型與檳榔廢園轉作計畫」,有菸農抱怨,媒體報導離菸菸農轉型成功,但事實上沒有人轉型成功,很多農民都認為「離菸田=滅菸農」,如果這樣的情緒存在,容易受到激化,政府從1993年迄今已4度輔導菸農轉作,歷經10餘年目前已完成輔導85%,但剩下的菸農為何不配合輔導,顯然已經不是用錢可以解決的事情,也許問題卡在「文化」,若政府以「賣香菸」的角度去看待問題,反而是抹滅了台灣菸業的農村文化。菸農有菸農的想法與立場,政府除了補助補助再補助,並轉移相關續種作物技術,似乎別無他法,故農政單位除了現有輔導措施,相關的傳統菸農聚落,應配合農村再生轉型文化保存,一面將菸農執著的歷史與文化尊嚴,以文化保存方式取代並導向觀光產業,另一方面配合補助與技術輔導轉栽種,由政府帶領菸農轉型發展生機。請農委會相關單位針對本案進行可行性評估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作為未來施政參考依據。
    提案人:陳超明 廖國棟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22.農業發展基金中「輔導菸農轉型與檳榔廢園轉作計畫」,事實上檳榔廢園的成效,從數據上看來都不理想,顯然農委會對於既定政策執行,顯有疏漏,政府維持的一個角度,就是「補助」,這並不足夠,面臨轉型的農民,申請廢園面積同筆土地或毗鄰多筆土地合計最小面積需為0.1公頃(約300餘坪),許多小面積栽種農民並未列入受到補助範圍之列,如果要提高績效,相關門檻限制應鬆綁,以提高成效。請農委會相關單位針對本案進行可行性評估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作為未來施政參考依據。
    提案人:陳超明 廖國棟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23.農業發展基金中「輔導菸農轉型與檳榔廢園轉作計畫」,事實上檳榔廢園的成效,從數據上看來都不理想,其實農民都知道砍檳榔樹容易,但是滿山廢檳榔樹幹就地堆置,就無法轉作其它農林作物,要運下山,除了山區農路窄隘運輸成本提高,幾乎別無其它用途的檳榔枝幹,自然腐爛到消失於無形得好幾年,廢檳榔樹幹何處去已成為農友最頭痛的大難題,如果往野溪河谷亂丟,可能阻隘雨季溪洪宣洩的新公害,但是如果將檳榔樹幹碎裂成纖維狀後,不僅能製成附加產品,曾經就有廠商生產過檳榔纖維相框等實用工藝品例子,隨著地球暖化環保意識高漲,檳榔廢枝幹加工再利用,如果能獲政府重視完整配套輔導推廣,提高本案收益,亦可提高農民配合政府政策意願。請農委會相關單位針對本案進行可行性評估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作為未來施政參考依據。
    提案人:陳超明 廖國棟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24.台灣產蜂蜜以龍眼蜜及荔枝蜜為大宗,但106年產量卻僅有105年的2成,打破50年來最低紀錄。追究產量降低原因,氣候變遷是主要原因,因此造成許多蜂農損失慘重。蜜蜂有「農業之翼」的美譽,為植物繁衍及生態上重要的媒介昆蟲。美國對於蜜蜂問題已提升到「國家」層級。反觀我國對於養蜂業,無專責機關主責、對於農藥不正確施用、對蜜蜂劇毒性農藥多、蜜粉源植物減少、市場受進口蜜和假蜜衝擊等,種種問題一再交叉浮現,衝擊農民生計。我們現在的政府老是愛拿歐美的作法與標準做為施政的依據,準此,應將相關養蜂農業律定專責單位,不要讓蜂農成為農業政策下的孤兒,請農委會相關單位針對本案進行可行性評估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作為未來施政參考依據。
    提案人:陳超明 廖國棟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25.有蜂農反映不能加入農保,甚至申請天然災害補助都不得其門而入。其實現況是因為申請前述所須土地證明文件所致,然而養蜂業者場所絕大多數是地主義務提供,並未收取租金,況且,時下個資意識抬頭、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前提下,地主深恐資料外洩,反而害到自己,根本不可能出具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等重要資料,所以許多蜂農成為農業福利政策下的孤兒,得不到政府的關愛。在此呼籲農政單位要接地氣,對於蜂農業的特殊性,給予適度合理考量,相關規範能予以放寬,協助蜂農產業提升,故請農委會相關單位針對本案進行可行性評估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作為未來施政參考依據。
    提案人:陳超明 廖國棟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26.依據農委會統計105年度全國休閒農業區評鑑結果,高達48個休閒農業區評列為乙等以下,占全國休閒農業區比率近6成。休閒農業區之管理顯有待加強之處。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規定,為維護民眾安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內休閒農業區供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應每年定期檢查及督促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妥善維護管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惟105年評鑑結果不僅超過半數乙等以下,新竹縣政府尖石鄉那羅灣休閒農業區及臺南市政府左鎮區光榮休閒農業區,於103年度評鑑結果亦評列為丙等,顯見相關公共設施維護缺失仍未落實改善,恐影響遊客安全及休閒農業之健全發展。爰要求農委會針對乙等以下休閒農業區加強管理、予以輔導,並送交檢討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賴瑞隆 管碧玲
    27.台灣四周環海,漁業永續發展刻不容緩,然現行「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基金用途之內容已不合時宜,不僅用途保守,無法實質促進漁業發展;其次,近3年漁業發展基金基金來源預算編列皆為0,國庫不撥補,基金10年將用磬,故該基金應儘速全面檢討,以利我國漁業發展,請農業委員會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精進方案書面報告,包括基金用途、來源及關鍵策略目標等。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鄭運鵬 莊瑞雄
    28.近年來天然災害發生之強度及頻率顯示,各年度農損金額均遠超過當年度編列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預算,凸顯擴大保險涵蓋率以協助農民分擔農業風險之急迫性與重要性。觀之近年來農委會與保險公司洽商所推出之農作物保單雖已有增加,惟相較國內農作物品項及種植面積比例仍低;允宜加速研議納保保單之進度,並減少各地災損認定標準歧異之民怨,爰建議農委會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研擬提升農民投保誘因及整體納保涵蓋率之改善計畫,以降低保費並逐步建構我國農業經濟安全體系。
    提案人:鄭運鵬 孔文吉 賴瑞隆
    29.我國養豬產業自給率高,但面臨國際化與自由化之嚴峻挑戰,為確保產業永續發展,農委會爰以推動「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預計達成強化種豬產業結構,國內中央檢定站與種豬場均採用群飼個檢模式,種豬生產頭數提高25%。107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於本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5億8,428萬1千元,預計辦理改變種豬飼養檢定模式、建立優質商用母豬供應體系、推動生鮮豬肉產品溯源及養豬場綠能發電,以及強化豬糞再利用等業務。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快之挑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輔導養豬產業落實溯源標示、輔導改善豬舍環境及延伸產業價值鏈,以提升產業形象及附加產值;另截至106年8月底止全國38場養豬場投入沼氣發電、約計34萬頭豬,離目標值100萬頭尚待努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追蹤地方政府對於豬場配合政策改善廢水處理設施(含沼氣發電)者之辦理進度,協助其解決糞尿水等廢棄物處理問題,俾逐步提升整體產業競爭力。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30.依據農委會統計,近5年(101至105年度)國內香蕉產量介於25.76至29.99萬公噸間,106年度依各香蕉產區產量約35萬餘公噸,相較前5年度增產2成以上,且創近10年新高紀錄,遠超過國內消費需求量,導致香蕉價格出現崩跌。經查發現,香蕉生產量驟增係105年度風災後農民搶種、復耕之香蕉於106年6月份左右陸續收成上市,外界持續提出香蕉價格恐崩盤之示警,呼籲政府應提早採取措施。惟農糧署至106年5月上旬始陸續啟動聯合超市業者促銷、國軍副食、監所團膳、致贈弱勢團體及媒合產地農民團體與外銷業者拓展外銷市場等調節措施,然相較106年度增加數萬公噸產量,產地供貨量仍難紓解。農業發展基金每年度編列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1至2億元,辦理產銷預警與調節措施,然歷年預算執行率僅1成左右,部分農產品價格仍屢見劇烈波動情事,相關調節品項及時機有待審酌。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輔導農民適時調節耕種,俾免發生產銷失衡。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31.為執行稻穀保價收購政策,穩定國內糧價,調節供需,以維護農民收益,為農業發展基金主要施政計畫。經查,農委會訂定「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並數次調高公糧收購價格及增加濕穀收購,致每年度公糧收購數量及經費均超過目標值。104及105年度公糧超收數量分別為11萬2,509公噸及10萬7,384公噸,經費超支各為25億9,592萬5千元及23億9,114萬6千元。106年度預計收購20萬公噸公糧,截至8月底實際收購37萬501公噸公糧,遠超過所訂目標值;支出公糧收購經費88億6,662萬7千元,較所編預算50億1,692萬元超支38億4,970萬7千元。另查,政府每年均花費數十億元公帑收購公糧,為確保存放倉庫之公糧品質,農委會農糧署實地至各地公糧業者稽查公糧收撥登記及倉儲管理情形並補助公糧倉庫修繕,以提升公糧收儲環境。惟依審計部查核並於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指出部分公糧倉庫管理仍有缺失。為確保公糧安全、品質並節省收儲成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對可能影響收儲品質或可擴增倉容之公糧倉庫先行辦理修繕、督促尚未取得筒倉使用執照及有管理缺失之公糧業者限期改善,以及輔導農會或業者逐年設置低溫筒倉,以確保公糧收儲品質。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32.我國農業勞動力愈趨高齡化,且仍有數萬公頃休耕農地亟待活化;農委會執行離農獎勵計畫多年,期鼓勵更多年輕專業農民從事農業,惟成效並不理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檢討現行農地租賃媒合等輔導措施及誘因,並加強宣導高齡農民倘未申請離農獎勵金且符合條件者,應儘速於截止日起一年內向農會補辦,俾符照顧農民之政策意旨,並評估計畫執行成效,據以覈實編列各年度預算。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33.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農村再生條例第7條規定政府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1,500億元。107年度預算國庫補助252億1,650萬元,以協助該基金辦理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等計畫所需資本支出,累計至107年度國庫撥補數額已達1,000億3,087萬9千元。農村再生基金第1期(101至104年度)計畫偏重硬體建設補助,根據水保局統計共核定補助農村工程3,921件;因工程數量頗多,工項繁雜、前置作業亦未完善等因素,導致進度不如預期。各該年度之預算執行率普遍偏低,介於4至8成間。又105年度農村再生計畫進入第2期階段,105及107年度補助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相較第1期計畫每年補助高達30至40億餘元,軟硬體經費比重失衡問題雖已作調整。然依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對該基金辦理「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提出之改進意見略以:「協助農村社區改善季節性缺工,惟參與之農會未及3成,且近2年人均工作天數未達計畫目標,亟待持續加強辦理。」綜上,第1期計畫整體預算執行成效不佳,部分工程因無法取得居民共識導致進度延宕或取消施作等缺失,而第2期計畫仍賡續補助部分農村工程,是否合宜實應檢討。爰要求農委會應謹慎評估施作可行性,同時結合在地人文或民族文化、產業及休閒農業等軟體補助案共同施作,避免建置之設施不符當地產業或文化,徒增浪費。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34.查漁業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漁業發展補助計畫」項下編列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1,876萬9千元,其中獎補助費編列1,800萬元(95.9%),作為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者,服務滿一定期限可申領獎勵金之所需經費。依漁業署提供資料,本計畫自95年度執行至106年8月底止,累計獎勵68人(次)、累計核發獎勵金6,800萬元,占預計核發獎勵金9,100萬元之74.73%。檢視近5年(101至105年度)訂定獎勵上漁船之優秀幹部船員人數目標值分別為11人、14人、14人、10人及12人,惟計畫執行後均未達目標人數。據漁業署表示,因初次上船服務人員面臨船上作業適應不良因素,部分於中途離職轉業或返回國內,未於境外遠洋漁船持續服務滿1年,致未達請領獎勵金資格。綜上,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計畫實施迄今逾10年,惟累計媒合成功並實際至遠洋漁船服務者僅68人(次),難彰顯本計畫欲培育更多漁業新血及優秀幹部人才之成效,足見該計畫有極大的缺失,致使水產院校畢業生不願意從事漁船事業,恐造成漁業人才斷層。對此農委會宜針對水產院校之畢業生廣泛調查,研究為何畢業生不願意登船從事漁業工作,爰要求農委會漁業署於六個月內進行相關調查研究並做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35.查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7年度預算編列購建固定資產2億8,650萬2千元,包括森林遊樂之經營管理計畫項下1億7,729萬1千元,以及臺鐵協助森鐵之營運計畫項下1億0,921萬1千元。查1912年阿里山森林鐵路於日治時代誕生,全長71.6公里,從嘉義延伸至海拔2,451公里的祝山,是亞洲最高的山區窄軌鐵路。興建初衷是為了運送台灣檜木,在伐木業務結束後,變身為觀光小火車,直至今日,仍是全球最具歷史風情與自然風貌的山區鐵路。CNN為此還特別作了一篇專題報導,從文化背景、鐵路特色以及附近景點等面向,深入介紹這已有106年歷史的阿里山小火車,足見阿里山森鐵的觀光及文化的重要性。然阿里山森林鐵路在107年1月18日至2月25日間發生4起出軌事故,衝擊阿里山地區的觀光事業。阿里山森鐵不單只是台灣林業歷史的古蹟,他正是見證台灣從伐木到造林的最佳見證者,林務局有責任也有義務肩負維護這條百年森鐵,同時也應遴選當地原住民族人參與森鐵營運,爰要求農委會就改善阿里山森林鐵道運輸安全及聘僱當地原住民族參與森鐵營運擬具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36.查蔡英文總統於主持107年6月28日「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第6次委員會議時表示,原住民族土地的議題中,有三塊關鍵的拼圖,在追溯歷史真相時不可缺少,那就是林務局、台糖公司、以及退輔會的土地取得過程。」據農委會林務局於該次會議中報告指出,日本總督府於1928年,將台灣山林土地分為「要存置林野」、「不要存置林野」及「準要存置林野」(今原住民保留地),1945年國民政府來台,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成立,接收日本總督府「要存置林野土地」,並改為「國有林地」。又查日本殖民統治期間,為掠奪台灣山林礦產及樟腦資源,於1895年頒布26號日令「無官方證據,或於山林原野之地契者,算為官地」,而當時原住民族所有土地均無所謂地契之類佐證文件,是以台灣原住民族土地大部分全都抄為國有,為了迫使原住民屈服,1910至1914年間,台灣總督佐久間馬太更推行「五年理番計畫」,對原住民採取威壓征伐的武力手段,原住民為了保全性命,不得已獻出土地。綜上所述,既然蔡英文總統口口聲聲說要推行轉型正義,農委會林務局更該遵循總統施政方針。爰要求農委會應積極協助辦理促進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之相關工作,協助原民會推動部落劃設傳統領域,在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條例尚未通過前,積極保全相關資料,俟該法案通過後,將相關土地一併歸還原住民族與部落。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孔文吉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107年10月4日(星期四)
    報 告 事 項
    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國家發展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美伶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邱議瑩、孔文吉、高志鵬、鄭運鵬、廖國棟Sufin.Siluko、蘇治芬、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超明、賴瑞隆、周陳秀霞、曾銘宗、鄭天財Sra.Kacaw、黃國昌、蕭美琴、蘇震清、鍾孔炤、鍾佳濱及徐榛蔚等19人提出質詢,均由國家發展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美伶即席答復。)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王惠美、陳明文、鍾孔炤及徐榛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通過臨時提案15案:
    一、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係由國發基金出資5,000萬元、工研院所屬創新工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出資7,500萬元及台銀公司出資100萬元,合計資本額1.26億元成立而來,其法人董事僅有兩席,分別為行政院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法人董事龔明鑫與陳良基,其餘三位董事皆以自然人身分擔任。然而從資本結構可知,該公司資金來源百分之百皆為政府及政府的孫公司,卻無合理比例之董事席次。為了解該公司董監事選任情形及三位自然人董事為何被選舉為董事、董事長,大股東之一的國發會應於一週內以密件方式提供該公司歷次股東會詳細開會紀錄,以及歷次董事會詳細開會紀錄。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周陳秀霞
    二、台灣每年平均降雨量有2,500公釐,這數字是全球平均的2.6倍。但每人每年可以分到的水量,卻只有世界平均的1/7。根據統計,我國是全世界排名第十九的缺水國。我國長期仰賴水庫留住水資源與抽取地下水等用水習慣,目前也有許多隱憂。首先,水庫淤積情形日漸嚴重,以蓄水量僅剩13.7%的曾文水庫為例,八八風災後曾文水庫淤積近九千萬立方公尺泥沙。南水局近年每年清淤量約八十多萬立方公尺,若以此速度且未來都沒有大型風災的前提下,也要上百年才能抵銷。再者,水庫蓄水量遞減,用水需求居高不下,地下水也只能超抽,地層下陷、海水倒灌、土壤鹽化等危機,更早已非杞人憂天。鑑於此,就下列三點,請國發會會同經濟部、內政部於三週內(107年10月24日,星期三前)提供相關資料至經濟委員會:(一)關於水庫蓄水量逐漸不足的問題,要求國發會提供目前各個水庫蓄水量現況與未來趨勢、補救方向、執行上遇到的阻礙,以及是否有計畫新開發水庫的相關資料。(二)關於地下水資源的維護,請國發會提供地下水資源使用現況數據、維護計畫進展,並針對超抽嚴重地區進行盤點。(三)請國發會特別針對水資源的開源計畫,包括開發水庫、海水淡化、污水回收再生等可行性,以及國內是否有規劃中的相關計畫,進行盤點。
    提案人:林岱樺 蘇震清 孔文吉
    三、鑑於產業發展需要系統化的上位政策,國家綠能政策中,儲能系統應用包括商用與家用儲能系統、智慧電網、電動車等應用技術,然我國智慧電網與儲能系統發展明顯落後,基此,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從國家經濟發展與安全角度,完備國家能源政策、儲能與智慧電網建設目標、相關技術發展的阻礙及應用突破等內容與規劃,並於二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予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邱議瑩
    四、鑑於產業發展需要思考國家長期戰略及產業創新,自中國政府發布洋垃圾禁令,各國皆嚴陣以待垃圾處理危機。在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中,「循環經濟」涉及跨部會協調與法規制定,但缺乏完善系統化整合。借鏡日本訂定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嚴格規範垃圾回收再利用率。基此,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就循環經濟政策,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邱議瑩
    五、鑑於中美貿易戰效應持續,引發「臺商大洄游」的現象,提升臺商回臺投資設廠之意願,對於長期投資不足、面臨產業外移的臺灣而言,可藉國際政治經濟之局勢,為臺灣產業帶來新景象。基此,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加速盤點統整臺商回流數量、規模,以及其產業類別比例,並且針對回流臺商研議因應之機制與配套措施,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邱議瑩
    六、有鑑於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岡山路竹延伸線係歷經15年爭取終獲國發會核定補助辦理,而基於高屏區域發展暨生活圈概念,民國97年高高屏第1次首長暨主管會報,即曾決議「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屏東延伸線計畫」,建請由高高屏首長共同合作,爭取中央早日訂定施工期程,並共促中央評估「高雄都會區捷運系統紅線延伸至東港大鵬灣」可行性,且高雄市政府捷運局亦於104年12月底完成高捷期末報告,審定後續路網「大寮屏東線」與「林園東港線」,顯見高捷南延屏東建設業經10年規劃爭取,對區域發展連結影響甚巨,爰請國發會應積極協助推動,以符南部地區發展需求與民眾期待。
    提案人:蘇震清 蘇治芬 高志鵬
    七、鑑於台灣因高齡少子化及人口過度集中大都市等問題,國發會將擘劃「均衡台灣」之施政主軸,以改善城鄉差距,減緩人口負成長壓力。為此,行政院成立「地方創生會報」,國發會並定於今年底前提出「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而帶動地方創生最基本的條件之一,即是應滿足其交通之「易達性」。爰此,建請國發會於推動地方創生計畫時,應將「高鐵延伸至屏東案」一併考量,並以均衡台灣作為主要戰略考量,以達到地方創生之目的。
    提案人:蘇震清 蘇治芬 高志鵬
    八、有關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特色商品開發、品牌建立及進入市場銷售與考量偏鄉地區之需要,核定補助偏鄉地區進行規劃工作。」歷來皆為政府施政重點,但國發會參考日本之經驗檢討「地方發展與人口增加之複雜因素」,以期達成我國有效人口增加政策。試問有多少國人知道「2019年為地方創生元年」?內容為何?要求國發會應務實提出可行方略,非以口號治國,應先以「都市人口減壓」降低生活環境壓力,遏止高齡少子化之競爭劣勢!
    提案人:孔文吉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超明
    九、根據國發會報告,「今年上半年經濟成長率為3.2%,已連續4季達3%以上,上半年平均失業率為3.66%,是近18年來同期最低,商品出口則連續7季維持雙數位成長,各項數據顯示政府推動經濟轉型、積極改善投資環境的努力,已逐漸顯現成果。」如今年1至7月實質薪資3萬8,卻比17年前少!薪資連8月增逾2%,民眾無感!人民無感,才是真正問題,難怪會出現「窮到發慌」的改編、諷刺政府無能的短片,再者日前台經院公布8月景氣動向調查,由於中美貿易戰持續升溫及台股交易萎縮,三大產業中,製造業及服務業營業氣候測驗點都由上升急轉往下,製造業從上月101.46點大幅下滑到98.16點,下滑3.3點,服務業為96.39點,減少3.69點,都是警訊,請國發會就上述問題切實掌握、檢討,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超明
    十、政府透過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引導民間投資人共同參與投資國內企業,協助企業以併購或其他創新轉型方式加速升級轉型;截至今年7月國發基金已審核通過太陽能、傳統產業、再生醫療等領域投資申請案,但僅提出投資領域,卻無廠商家數、投資金額等數據可供參考,更提出預期將帶動194億元民間投資?至於效能部分僅文字表達「期望」,如可加速國內企業創新轉型,進而加強企業競爭力,讓台灣在全球化環境中,取得領先位置。對於投入金額和產出效益,相當不具說服力,又主委陳美伶向媒體表示,期待這1,000億元的基金「能在一年內就花掉」,號稱協助台灣142萬家中小企業升級,但立法院預算中心完成調查,去年國發基金投資46家公私合營事業,19家虧損,亦即有四成以上經營不善,其中一卡通、聯亞生技公司等14家已連虧3年,新增轉投資GOGORO也連續2年發生鉅額虧損。難免給人有大選年政策買票的疑慮!請國發會於一個月內檢討並提出「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執行計畫內容、預期目標值等相關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超明
    十一、目前高雄包括橋頭科學園區267公頃、亞洲新灣區600公頃、和發產業園區86公頃、南星計畫224公頃,以及報編中的仁武產業園區74公頃,合計約可釋出1,250公頃的產業土地,可供海外臺商回台投資所需,並協助高雄產業轉型升級。爰要求國發會滾動追蹤,並協調經濟部協助引進海外臺商資金,在高雄進行產業投資,並會同經濟部、科技部於每3個月滾動追蹤提出「高雄市1,250公頃產業土地之招商引資暨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策略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蘇震清 周陳秀霞
    十二、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及「離島建設條例」所規定工作,108年度已編列相關基金預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5.1億元,離島建設基金9億元),並會同相關部會持續協助各地方政府,落實推動「花東第二期(105至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第四期(104至107年)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並刻正積極審議「第五期(108至111年)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為有效落實花東及離島地區永續發展之願景及強化補助計畫之執行。爰此,花東及離島應該優先辦理地方創生的專案。另對於花東、離島基金之使用,原住民地區應寬列,應訂定專門的機制給予申請、成立專業的團隊輔導之。其中,蘭嶼鄉既是離島又是花東的雙重區域,在規劃上面應該給予雙重的協助,打造一個台灣東部離島的地方創生亮點示範區。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周陳秀霞 蘇震清 賴瑞隆
    十三、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並匡列「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欲引導民間企業轉型、新創企業發展,惟對於民間申請業者,政府所提供之服務、窗口及申請與審查機制並不夠透明、友善。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規劃綠能、中小企業,以及針對花東原民的策略性投資單一窗口,以利我國相關產業之發展。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
    蘇震清 賴瑞隆 周陳秀霞
    十四、有鑑於原住民族地區,約占台灣三分之二之面積。惟行政院於推動地方創生、協助輔導機制上,並未有一套以原住民文化為主體的地方創生發展政策。導致資源錯置,亦對原住民族地方創生發展造成相當問題。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相關業務單位,應即刻規劃一套原民相關地方創生發展策略,以振興原住民族地區、活絡經濟,改善原鄉人口外流問題。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
    蘇震清 賴瑞隆 周陳秀霞
    十五、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亞洲‧矽谷」計畫,發展我國物聯網產業所服務、規劃之客體多以國際、大企業或是知名企業為主,卻忽略我國廣大中小企業,亦無規劃中小企業參與機制。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執行「亞洲‧矽谷」計畫應提供中小企業申請管道及服務窗口,並加強協助我國中小企業參與「亞洲‧矽谷」計畫。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
    蘇震清 賴瑞隆 周陳秀霞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報告。
    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大院第9屆第6會期開議,美瑛奉邀代表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業務報告,至感榮幸。首先,感謝 大院各位委員對本會各項施政及業務推動的支持與期許,美瑛特藉此機會向各位委員表達由衷的感謝。
    公平交易法執行之目的,在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市場自由與公平競爭。為達成此一目標,完備公平交易法制,提供明確、有效、可執行的執法標準與執法工具,為後續是否能有效執法的重要關鍵。本會刻正遵依 大院第9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之臨時提案,積極研議搜索扣押權之修法內容,併同其他公平交易法修正議題,廣徵各界意見,將儘速於本(第6)會期結束前提出修法版本。
    以下,謹就本會近期重要業務及未來施政重點,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敬請指教。
    壹、近期重要業務
    一、執行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一)案件收辦及裁罰情形
    107年1月至8月底,本會收辦涉及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各類檢舉、申請、申報、請釋案,併計就影響重大公共利益與社會大眾矚目之情事主動立案調查案件,共計1,718件,如加計106年底未結案件221件,總計1,939件,辦結案件計1,677件,較去年同期辦結案件增加131件。
    上開辦結案件,經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而處分者共68件(檢舉案22件、主動調查案46件),計發出78件處分書,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下同)3,045萬元。
    (二)查處重大涉法案件
    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利益,是本會執行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目的,因此,本會對於事業不正競爭行為,影響社會大眾或經濟秩序之重大案件,均依法嚴格查處。近期查處的重大涉法案件,列舉如下:
    1.處分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及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至106年臺中港進口鹽裝卸作業勞務採購招標案」合意提高標價,違反聯合行為禁止規定案。
    2.處分台灣和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下游零售商對於Wacom繪圖板及繪圖螢幕等數位繪圖產品之轉售價格案。
    3.處分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舉辦優惠活動,未於廣告完整揭露現金券、抵用券之限制條件案。
    4.處分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謙任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銷售建案廣告不實案。
    5.處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競爭對手事業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之顯失公平行為案。
    6.處分大台北區樂樂瓦斯企業社未依本會105年處分書意旨停止不當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欺罔行為案。
    7.處分優森美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欺罔手段及顯失公平行為銷售活水機及其濾心等相關商品案。
    8.處分奕璦國際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事先報備、未變更報備、未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未依法辦理傳銷商解除及終止契約退出退貨事宜等多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案。
    9.處分環宇全球有限公司未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所定退出退貨之扣除事項與法令規定不符且不利於傳銷商、未依法辦理解除及終止契約退出退貨事項等多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案。
    此外,鑑於我國電子商務蓬勃發展,本會已就電子商務所涉競爭議題,如最惠客戶條款、掠奪性定價、限制轉售價格、網路銷售管道限制及購買競爭對手關鍵字廣告等違法態樣,進行探討與研析,有效掌握案件執法方向與查處效能。
    另有關各界矚目之美商高通公司處分案,本會與該公司於智慧財產法院試行和解下,依法達成訴訟和解。美商高通公司所提出之行為承諾已不低於原處分所欲規制目的,又其提出之5年產業方案,亦將對臺灣廠商及產業帶來正面影響,本案經綜合考量以訴訟和解解決,最能兼顧競爭機制之正常運作及促進產業經濟利益。
    (三)審查事業結合申報案件
    鑑於事業結合有導致獨占、限制市場競爭之可能,故公平交易法規定,對於一定規模之事業結合,應事前向本會提出申報。而本會對於事業依法提出結合申報之案件,一向審慎評估處理,就結合後可能形成之「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進行衡量,兼顧規模經濟與競爭機能。近期審查之重要案件包括:
    1.處分朱姓家族關係企業與關係人在取得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用天然氣事業持股及經營權之過程,應申報結合而未申報案。
    2.不禁止中國大陸商山東如意國際時尚產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荷蘭商Arteva Global Holdings B.V.及美商A&AT LLC於我國域外之結合案。
    3.不禁止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結合案。
    4.不禁止德商Linde AG與美商Praxair,Inc.及愛爾蘭商Linde Public Limited Company之結合案。
    5.不禁止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結合案。
    6.不禁止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事業合資新設並共同經營台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之結合案。
    7.不禁止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與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之結合案。
    (四)查處不實廣告
    廣告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將使消費者陷於錯誤的選擇,並使公平競爭之同業蒙受損害,影響市場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甚鉅。因此,本會向來對於不實廣告案件之查處不遺餘力,除積極查處不實廣告案件,並持續與其他廣告主管機關協調合作,共同打擊不實廣告。
    根據統計,107年1月至8月底,本會處分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案件計31件,罰鍰合計達930萬元,針對不實廣告處分案件均有後續追蹤機制。另為有效管理事業促銷廣告行為,本會107年度擇定促銷廣告實施「不實廣告重點督導計畫」,積極查處不實促銷廣告案件,並辦理多場次宣導活動,使業者及相關公會能充分瞭解本會對於促銷廣告之規範。
    復鑑於近年行動裝置普及化,網路及社群用戶逐年增加,影音廣告及社群廣告快速成長。本會已主動加強網路不實廣告案件之查處與宣導,並就新型態網路廣告衍生議題邀集相關業者、學者專家或政府機關舉行座談會,俾深入瞭解現行網路廣告態樣並研議相關爭議解決之道。
    (五)關注重要民生物資市況
    為密切掌控國內各項民生物資價格變化情形,避免事業藉機從事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本會持續運作「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107年度針對農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重要節慶產品、連鎖速食及手搖飲料、宅配貨運費、蒜頭、豬肉、香蕉、衛生紙、油品、家庭藥品、瓦斯安全器材、烘焙用奶油(粉)、鮮奶及教科書等重要民生物資市況,主動立案調查。
    其中,對於勞動基準法修法,宅配業、速食及手搖飲料業調漲價格可能造成之競爭問題,經本會調查,各相關事業調漲商品價格,尚無聯合行為之一致性,亦無具體事證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另各界關心之衛生紙漲價事件,本會已於107年3月14日針對大潤發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處該公司350萬元罰鍰。至於衛生紙製造業者調價行為是否涉有不法聯合行為,經本會調查,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
    (六)強化跨部會協調合作
    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事項甚廣,諸多規範常涉及其它部會之職掌,需與他機關協調合作,方能盡善處理。為有效運用行政資源,本諸專業合作之原則,本會與各相關機關,如經濟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等,均已建立執法共識與分工機制,避免法規適用上之衝突與機關權限之爭議,以共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近期重要跨部會協調與合作情形,包括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調合作,就相關檢舉案件、結合案件進行意見交流,本會並就頻道業者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授權議約情形是否涉及公平交易法相關疑義,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等法案修法議題,適時提供意見及資料。
    另賡續與衛生福利部協調合作,除既有之業務分工外,本會並與該部合作監管傳銷事業及其傳銷商違反衛生法規案件,由該部定期將違反衛生法令者資料送本會外,本會亦將違法次數較多者列為業務檢查對象。
    (七)匡正傳銷經營秩序
    多層次傳銷具蔓延、快速擴展等特性,一旦發生違法傳銷行為,往往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本會十分重視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監督與管理,透過查處違法、檢查輔導、加強宣導防杜違法等各種行政措施,促使傳銷產業良性發展及避免民眾權益受損。
    經統計,107年1月至8月底本會處分違法傳銷案件計32件,罰鍰合計達955萬元,並將民眾檢舉之「Bitclub Network」等15件涉非法吸金案件移送檢調機關查處。
    另為落實監督管理傳銷事業活動狀況,本會加強審視事業報備資料,107年1月至8月辦理傳銷事業報備案件計4,196件。本會並視執法情形,審慎篩選「民眾反映或檢舉次數較多」、「財稅資料顯示異常」等違法風險高之傳銷事業實地進行業務檢查。截至107年8月底已辦理35家傳銷事業業務檢查,對於不合規定者,均現場輔導使業者瞭解相關法令規範,並對於涉有違法情事者,主動立案調查或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復為增進傳銷事業、傳銷商、原住民、新住民及一般民眾對多層次傳銷法令規範之認識,本會舉辦多場次傳銷法令規範宣導說明會,強化業者及民眾正確法治觀念,俾使業者自律守法及民眾免於受害。同時,辦理106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登載本會網站,供各界參考。
    此外,亦賡續監督與輔導「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協助推動其業務運作。而對於各界關心之傳銷事業販售健康食品常涉及保健功效或醫療效能及安全問題,係屬衛生法規(如健康食品管理法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範範疇。惟為維護消費大眾健康與權益,本會與衛生主管機關密切合作,主動函送事業報備之食品資料,若有涉及誇大療效違反相關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依職權查處。
    二、完備公平交易法制
    (一)研修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自81年2月4日施行以來,配合國內外經濟社會環境變遷以及本會執法實務需要,已歷經8次修正,重要修正內容包括99年增訂不實廣告薦證者責任之規定;100年增訂寬恕條款;104年修正獨占事業認定標準、修正結合申報門檻並新增中止調查制度以及增訂反托拉斯基金等。
    惟隨著時代進步與科技發展,事業違法聯合行為日趨隱密,取締蒐證日益困難。為有效突破偵查困境,本會爰著手研議增訂搜索扣押權,並於去(106)年完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五十條」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案經行政院審查會議決議,認為本案對於社會法益及人權有重大影響,允宜審慎為之。
    大院第9屆第5會期臨時提案要求本會應於本(第6)會期結束前就增訂搜索扣押權一事提出修法版本,本會刻正整備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各項議題,並持續蒐集廣徵各界修法意見,凝聚修法共識,將積極研議修正草案內容,儘速提出修法版本。
    (二)檢討行政規則
    為完備執法程序,增進執法標準化及透明化,本會持續研訂與修正各項主管法規及行政規則。為維護連鎖加盟交易秩序,本會近期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放寬資訊揭露時點、刪減加盟業主應揭露之資訊項目,並因應數位化時代,放寬加盟業主可採取紙本以外的資訊揭露方式(如電郵、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提供加盟重要資訊。
    另本會刻正進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有線電視相關事業之規範說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域外結合案件之處理原則」檢討修正作業,業已完成修正意見及相關案例之蒐集工作,將儘速研擬修正內容,完成相關法制程序。
  • 項目
    三、倡議公平競爭理念
    「競爭文化」的建立,為形塑自由競爭環境、促進經濟繁榮的堅強磐石。107年本會持續推動競爭倡議工作,賡續朝向「政府自覺」、「企業自律」、「消費者自醒」等三方面積極倡議競爭。107年1月至8月,已主動舉辦46場次宣導活動,並受邀講授本會主管法規14場次,滿意度達9成以上。近期重要執行成果如下:
    (一)向政府機關倡議
    為促進國內市場自由競爭,減少事業參進障礙,本會積極參與相關政府機關修法工作,提供競爭政策建言。近期除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法規修法會議,協助提供意見外,並就「南投縣日月潭水域載客船舶營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及「南投縣日月潭水域載客小船收費標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經濟部水利署有關河川水庫疏濬土石時得否優先提供一定比例予原住民地區砂石碎解場專案申購案等,提供競爭法之意見。
    (二)向企業界倡議
    確保事業均能瞭解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範,避免違法,為本會倡議工作之重要任務。107年1月至8月本會業就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大宗物資產業發展、傳銷線上報備操作及注意事項、不動產廣告、促銷廣告等行為,舉辦相關規範宣導說明會,並舉辦「107年度公平交易法專題講座」,講授聯合行為最新規範、寬恕政策實施辦法及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強化對產業之宣導與互動。
    另,為協助事業瞭解我國及其他國家反托拉斯法規範,本會近期舉辦「公平交易法對於同業公會之規範及反托拉斯遵法」宣導說明會及「國際反托拉斯宣導─跨國限制競爭規範與企業遵法」宣導說明會,邀請國內大型企業、相關公會及政府機關與會,講授國內外競爭法規範內容,並鼓勵事業主動遵法,進而建立競爭倫理。此外,本會網站設有「國際反托拉斯規範與企業遵法專區」提供線上學習機制及國際反托拉斯相關規範資訊。本會並刻正進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指導原則」及「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檢討作業,期能協助事業提升遵法意識,減少違法風險。
    (三)向消費者倡議
    為使一般民眾理解公平競爭的理念與益處,本會透過多元化管道對社會大眾進行倡議,除提供各式文宣、發行中、英文版「公平交易通訊」及電子報,並持續更新改善本會網站,提供友善使用介面及最新競爭法資訊。此外,本會亦針對特定族群舉辦宣導活動或教育課程,傳揚公平交易理念,107年1月至8月辦理活動包括:針對婦女、老人、原住民辦理「交易陷阱面面觀」宣導活動,針對教師及學生團體舉辦「國高中公平交易法種子教師研習營」及「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訓練營」等。
    另為提供即時的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諮詢服務,本會於臺北會本部及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置服務中心。經統計,107年1月至8月親洽服務中心或以電話諮詢者計4,493人次。另本會並建置「公平交易APP」,使民眾能不受時間、地點及設備等限制,得隨時向本會提出檢舉,及查閱本會相關資訊。
  • 項目
    四、強化經濟分析力度
    根據本會及國外競爭法主管機關執法經驗,經濟分析在競爭法執法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越來越多複雜的反托拉斯個案需要更細緻的經濟分析,例如在結合案件審查方面,對於市場界定、競爭評估、效率及矯正措施等亟需運用經濟分析方法,更能妥適評估處理。
    為提升本會經濟分析量能,本會101年設置經濟分析專責單位「資訊及經濟分析室」,協助從經濟學角度提供案件研析意見,已在許多個案中發揮成效;該室並負責本會經濟分析教育訓練工作,提升同仁經濟分析能力。107年度已辦理3場次經濟分析相關專題演講,並就「水平結合之經濟分析與案例研討」辦理個案模擬演練教育訓練。
  • 項目
    五、推動競爭法國際交流
    (一)參與國際組織會議
    為掌握競爭法國際執法趨勢並宣揚本會執法成效,本會積極參與競爭法國際組織會議。今年8月美瑛即親自率團至澳洲雪梨參加「第14屆東亞競爭政策高峰會議」及「第11屆東亞競爭法與政策會議」,與各國代表交流競爭法最新發展趨勢,並就「跨境執法與合作實際案例及挑戰」和與會者分享本會經驗。近期本會參與之重要國際組織會議,尚有國際競爭網絡(ICN)年會、ICN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韓國區域中心合辦之「首席/資深經濟學者之競爭法經濟學研討會」、OECD「競爭委員會」例會、亞太經濟合作(APEC)「競爭政策及法律小組」會議等。
    (二)建立雙邊/多邊交流合作
    為強化與各國建立資訊交流體系及案件執法合作機制,本會藉由各式管道與其他國家競爭法主管機關溝通、聯繫,俾利相關國際性案件之調查與處理。例如本人於參加東亞競爭政策高峰會議期間,即安排與印尼、新加坡、日本及韓國之競爭法主管機關首長或重要官員進行雙邊會談。另本會參與ICN年會期間亦安排與匈牙利、英國、法國進行雙邊會談;參與OECD競爭委員會會議期間,則與美國、德國、澳洲、紐西蘭、加拿大等代表團高階官員進行交流。藉由上開互動,拓展及穩固我國與其他國家競爭法主管機關夥伴關係,增進國際交流合作空間。
    (三)提供競爭法技術援助
    為回饋國際社會,並增進本會在國際競爭法社群之影響力,本會積極推動國際競爭法技術交流計畫,對競爭法新興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分享我國公平交易法執法及宣導教育經驗,協助渠等競爭法能力建置。107年2月應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邀請,派員赴東京擔任「市場研究」訓練課程講師;6月更派員赴史瓦帝尼王國競爭委員會進行對該國人員之能力建構合作及訓練;7月則辦理菲律賓競爭委員會來臺接受本會技術援助之訓練課程。
    貳、未來施政重點
    一、全力查處事業涉法行為,確保交易秩序
    執行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為本會業務之核心,本會將密切掌控市場競爭動態,依職權主動積極的執法,以有效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未來工作重點如下:
    (一)密切關注產業發展及市場競爭動態,主動發掘不法情事,避免危害公共利益重大案件發生。
    (二)加強查處事業違法獨占、結合、聯合等限制競爭行為,防範經濟力量不當集中所產生濫用市場地位行為。
    (三)落實多層次傳銷之監督與管理,主動關注媒體輿情與網路監控、加強審視報備案件、實施業務檢查及專案監管,打擊非法傳銷業者。
    (四)提升同仁知能,精進案件調查技巧及個案裁量品質;對於行政訴訟案件,強化法律攻防與論證,全力以赴,以求勝訴。
    (五)推動國際反托拉斯法案件合作,透過資訊共享、共同調查等方式與手段,與其他競爭法主管機關共同維護全球競爭環境。
    二、檢討公平交易法規制度,完善執法體系
    隨著時代的進步,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亦應與時俱進,方能為產業提供更公平更有利的競爭環境。未來工作重點如下:
    (一)賡續推動公平交易法修法事宜,修法重點及方向包括:強化執法工具,研議爭取搜索扣押權,並針對情節重大之獨占、聯合行為相關條文進行檢討。
    (二)持續檢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蒐集各界意見,完備傳銷法規制度。
    (三)積極參與其他政府部門修法會議及工作,提供競爭法專業意見,去除不必要之競爭障礙。
    (四)配合產業發展,檢討修訂案件處理原則及產業規範說明,提供業界更透明化及標準化的競爭規範。
    (五)持續蒐集國外競爭法執法相關資料,汲取先進國家執法新知,作為本會研修相關法規及處理原則之參考。
    三、積極推動競爭倡議工作,強化宣導效能
    隨著競爭法的蓬勃發展,競爭倡議已成為各國關注的焦點。為使各界理解競爭的重要性及好處,從而自發性的主動積極配合守法,本會將持續運用各種管道,傳揚公平交易理念。未來工作重點如下:
    (一)有效執法是最佳的倡議。本會將加強執法,並利用多元管道宣導本會執法成效,提醒事業避免違法。
    (二)賡續辦理倡議活動與訓練課程,針對不同族群,設計及提供適當的宣導活動,提高大眾參與動機及學習成效。
    (三)繼續加強對國內企業反托拉斯法治教育,並強化對企業經理人之宣導及產業之互動,協助事業自律崇法。
    (四)順應網路發展應用趨勢,善用網路及行動平台工具,強化資訊交流,提升宣導效益。
    四、精進案件經濟分析質量,提升執法品質
    經濟分析已廣泛的運用在競爭法案件,除案件的調查與決定的形成,需運用諸多經濟分析理論與工具外,在案件的訴訟上,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於反托拉斯法案件所作相關經濟分析,亦成為行政訴訟勝負與否之關鍵因素。未來工作重點如下:
    (一)辦理市場結構及產業活動調查,整合相關機關產業資料,完備產業資訊系統。
    (二)研議數位經濟所涉市場界定議題及可運用之經濟分析工具,精進個案論析品質,提升案件經濟分析質與量。
    (三)舉辦經濟分析相關研討會及教育訓練,提升同仁專業知能與經濟分析能力。
    此外,鑑於國內連鎖加盟產業快速發展,本會將針對加盟制度所涉及垂直交易限制等競爭議題,強化經濟分析論理;另針對事業常見之限制轉售價格行為,本會亦將蒐集分析各國審議限制轉售價格行為案件是否具有正當理由及其考量因素,以作為未來辦理相關案件之參據。
    五、參與國際競爭法事務,加強執法合作
    隨著經濟全球化及市場國際化之趨勢,跨國交易越來越頻繁,經由近年來多起國際反托拉斯案件觀察,可知跨境執法將是未來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的重點業務之一。為有效處理日益龐雜的跨國結合案件及國際卡特爾案件,本會一向積極參與國際事務,並加強與其他國家競爭法主管機關的執法合作。未來工作重點如下:
    (一)積極參與各項競爭法會議及活動,掌握國際最新發展趨勢,作為本會擬訂公平交易政策或個案執法之參考。
    (二)賡續與各主要國家競爭法主管機關交流合作,促進對話,積極建立聯繫窗口,以進行執法通知、資訊聯繫等相關合作事項。
    (三)持續提供高品質、客製化之技術援助,就競爭法相關議題提供建議或訓練,與受援助國家建立實質關係,提升我國競爭法國際地位。
    、結語
    各位委員、各位先進,「競爭」是經濟行為重要特質之一,競爭可驅使企業追求更大產能及更多創新,帶動更高的經濟成長。在科技日新月異,產業發展變化快速的現代,本會將繼續秉持公正、獨立、客觀的原則,積極執法,完備競爭法制,以正確回應環境變化,確保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今後,尚祈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本會批評與指教。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在委員質詢前,援例作以下幾點宣告:一、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二、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三、如有臨時提案,上午11時左右進行處理。
    現在請林委員岱樺發言。
    林委員岱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主委上任之後,包括副主委以下所有同仁真的是積極任事,我個人非常感佩,本席也長期關注多層次傳銷事業這個產業的法制面以及這個產業的永續經營。據了解,過去公平會推動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也推動了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而且是官民合作,傳銷公司跟之下的傳銷商之間若有爭議的話,也有這個基金會能給予支持、支援。站在您旁邊的胡光宇處長讓人「感心」,幾乎傳銷的相關事項,不管在公部門或是民間的部分,真的有深入基層,本席在此表示感謝。
    基本上,本席認為應該要進入第3階段,其實做這些事情就是希望能良幣驅逐劣幣。據你們的資料顯示,8月份你們有公布一項調查,即「2017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2017年傳銷人數為286萬人,等於在台灣每10個人當中就有超過1位是加入多層次傳銷的產業,我們要如何優化多層次傳銷的環境?我們來看看現況,為因應現在多層次傳銷的快速發展,讓民眾不再受到少數不肖業者的誆騙,如何避免影響正派經營業者的信譽?對此,本席有4點建議:一、將多層次傳銷產業列為特許行業;二、規範施行傳銷事業的條件門檻,建議資本額應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上;三、設置保證金,數額建議一開始為新台幣200萬元,之後再依序增加;四、書面參加契約的電子化。即傳銷商跟傳銷公司在簽契約時,目前法規規定一定要書面,由於現在電子化十分普及,為了簡化行政流程以及保存的永續性,請問能否改為電子化?希望未來你們在推動修法的過程當中、在建構體制當中能夠納入上述4點。
    為什麼要用特許?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為報備制,常讓民眾誤認為報備就是合法,讓不肖業者有機會鑽漏洞來施行多層次傳銷誆騙民眾,其實並不是本席就這個行業創先例請你們去研議,包括旅遊業、殯葬業、保險業都是特許行業,國際間有沒有相關法律去規範自己國家的傳銷業?有!直接發給傳銷業執照的國家,如中國、韓國、越南、英國、泰國等,這幾個國家也請你們去做相關資料的蒐集。
    接下來看越南的部分,前面這個資料是我們從越南外館直接調出來的,他們的財政部公告直銷活動規費的收取標準以及如何規範收取相關費用,本席提供這些資料讓你們去蒐集。至於韓國的部分,本席就不在此贅述了,他們也跟我們一樣有一個直銷法,當中也明列這樣的特許行業,包括中國的法規也供你們參考。
    如果遇到變質的多層次傳銷事業,常造成民眾重大損失,一般民眾並沒有足夠的專業能力辨別,因此本席希望主管機關能夠成立專案小組把關、監督,降低此類危害社會情事發生。你們能否研擬依照國外經驗,將多層次傳銷列為特許行業?請問主委的看法如何?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 黃主任委員美瑛
    主席、各位委員。我在此先初步就相關法規層面做一些回應。
    林委員岱樺:不用講法規的部分,請直接講你的意見即可,因為時間有限。
    黃主任委員美瑛:多層次傳銷事業所從事的行業琳瑯滿目,真的非常多,方才您提到旅遊、保險等等,這部分還涉及一些特定機關、執照,就是有許可證的,如果要從事這樣的行業,又以多層次傳銷來進行的話,那個類型可能多半已經不是純粹真的有提供旅遊的服務,有時候就是一個會員卡類型,類似像這樣的東西,這是就我們處理過的案件來看,所以這部分我們還要去了解看看,如果從事旅遊業,本來就要取得許可,就是要有license,結果……
    林委員岱樺:為什麼要特許?因為它對民眾權益的影響廣,受害也深,所以政府才需要特許,這個是重點,傳銷就是有這個特質。
    第二,本席建議進入的門檻能夠提高,這是你們網站的資料,106年報備的有139家,撤銷的有108家,撤銷數這麼高,所以目前公司是用低成本成立,資本額只要10萬元以下,這樣我就可以進入傳銷業了,這幾家公司也是從你們網站上挑出來的,甚至還有一家的資本額才32,000元,這樣就可以成立一家公司了,這多可怕!方才提及報備的有139家,撤銷的有108家,我都可以大膽推測,過去這幾年報備、撤銷的可能都是固定那幾家。低資本額進入易生弊端,傳銷事業是人傳人的事業,親友再介紹親友的產業,傳銷業獎金是如何計算?分別是月收入、年收入、甚至有幾年、幾十年累計獎金的收入,資本額未達一定標準者根本就不該核准!無條件門檻的問題常造成變質多層次傳銷事業利用傳銷制度斂財、惡性倒閉、誆害民眾,再輕易換個負責人,這是重點,輕易換個負責人及公司再次循環斂財手段,造成民眾損失,也拖垮了正派經營的傳銷事業及整體傳銷產業品牌形象。
    另外,我有調出旅遊業的部分,旅遊業分為綜合旅遊業、甲種旅遊業及乙種旅遊業,它的資本額是多少都在這個表上面,清清楚楚的,綜合旅遊業的資本額為2,500萬元,甲種旅遊業的資本額為600萬元,乙種旅遊業的資本額為300萬元,保證金是1,000萬元到60萬元不等,還有執照費和品保協會入會費,以上的資料供你們參考。
    黃主任委員美瑛:在此簡單回應方才委員關注的兩件事,關於資本額的門檻問題,自從林委員跟我們提起之後,本會就積極進行相關會議的討論,包括傳保會、多層次傳銷同業公會、協會等等,他們都有來參與討論。關於資本額的問題,方才委員所提供的資料非常寶貴,其實某些行業確實不適合資本額沒有設限,像旅行業,由於跨及的業別很多,資本額要不要設門檻一事,目前大家的意見並不一致。
    林委員岱樺:如果你們正在研議就不用回應了,本席的時間很寶貴。
    黃主任委員美瑛:OK,謝謝。
    林委員岱樺:此外,本席認為傳銷業應該要有押金制度,包括旅遊業的部分,而增設押金一案可以考慮目前已經有向傳銷商保護基金會交年費的制度連結處理,不要一個公司剝兩層皮,如果他有加入這個基金會了,而且這是官方在指導的基金會,請問能否連結處理?我覺得這個也可以一併考慮。
  • 黃主任委員美瑛
    好的。
    林委員岱樺:還有關於保證金的部分,本席在此提供中國和韓國的制度,我認為一開始以200萬元起跳,然後再按照它的營業額而適度增加。
    至於第四點,即電子化的部分,希望這部分能有更積極的作法。如果不能與時俱進的話,請問政府能夠收紙本嗎?比方說有兩百多位傳銷人員,請問你要存檔多少年?每個公司可能要再蓋一棟樓去存那些資料,包括你們在接收這些東西,你們自己可能也要蓋一棟樓來存這些資料,如此似乎太不符合目前的趨勢了。針對以上4點,本席希望你們在建構體制上能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來研擬這4項建議,一、將多層次傳銷產業列為特許行業;二、規範施行傳銷事業500萬元以上資本額的條件門檻;三、設置200萬元以上保證金;四、書面參加契約電子化。本席要求在1個月內提供初步意見給本委員會。我知道你們很用心,包括副主委也親自率隊,包括傳保基金會董事長銜您之命,真的很積極任事,我想1個月的時間對你們來講應該不是難事,謝謝。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會在1個月內有一個初步意見來回應委員,謝謝。
  • 主席
    請邱委員議瑩發言。
    邱委員議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平會在去年10月11日以非常大的動作來裁罰高通公司,史無前例的重罰234億元,引起全國嘩然,而這個裁罰出來之後,我看到包括朝野的立委、經濟部、行政院等等,對於這個裁罰非常的不以為然。公平會在今年的8月9日跟高通公司已經達成和解,裁罰降到了27.3億元。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當時您跟您的副主委還有其他3位委員是主張要重罰的,其中的轉折點是什麼?為什麼你們後來會同意來達成和解?主張重罰的理由與後來達成和解中間的轉折,可否請主委說明?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謝謝邱委員提出為大家所關注的這個問題。去年10月我們對於高通予以處罰,當時裁罰的一個理由是高通公司濫用其在行動通訊晶片市場的獨占地位,違反我們的獨占濫用條款,此一條款是有關一個非常重要、情節重大的違法行為;又,高通公司本身是一個營業額非常高的公司,所以我們處分之後,還有一個234億元的罰鍰。這樣的一個處分是為了要規制它這個違法的行為,然後要求它有一些改正,能夠回歸國內市場競爭的秩序,此乃當時裁罰的一個背景。在行政處分之後,高通公司提出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進行的過程中,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首先接收到高通公司提出試行和解的意向,於是在出庭時,審判長就提出要雙方當事人先試行這個會談協商,談訴訟和解的可行性。公平會遂於委員會議裡面就相關的意見進行討論,委員會通過以後,願意進行會談協商,所以就一路這樣進行下來。
    邱委員議瑩:主委,當時你們的委員會議通過要重罰,我認為這個思慮不夠周延。你現在說高通有獨占濫用的行為,高通的市占率高,包括晶片的使用率也是。但你們重罰高通以後,其實你保護的是聯發科,而聯發科的主要市場是以中國為主,那當然你們有三位公平會的委員提出了不同的意見書,可是並沒有被公平會裡面的委員會議通過。你在今天提出的報告第9頁講到要強化跨部會的協調合作,我覺得就高通這個案子而言其實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你們根本沒有跨部會去協調合作。你們在處理高通案的時候有去問過經濟部的意見嗎?有跟他們討論嗎?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們有去函詢問。
    邱委員議瑩:有跟臺灣的幾個科技大廠做過討論嗎?你們的這個重罰行為出來之後,朝野立委嘩然,連幾個科技大廠的大老闆都出來抨擊你們,林百里說你們這樣子會對臺灣的產業供應鏈產生一個非常大的變數;電腦公會理事長、和碩董事長童子賢也在罵你們,他說你們應該要站在產業的角度,你贏、我贏、大家贏,這樣才能創造臺灣的經濟發展。在你們的公平法第一條開宗明義也揭示,「為維護交易秩序跟消費者的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繁榮。」,所以你們的重點還要再促進經濟的安定與繁榮,重罰了高通之後,造成這麼大的影響。還好你們臨時踩煞車,願意去跟高通進行和解,高通也提出幾項發展的方案。主委,這個發展的方案是不是應該列為公平會繼續追蹤的一個重要因素?即高通提出的這幾項方案,公平會是不是應該要持續的列管、追蹤,看看高通是不是真的有做到他們的承諾?主委,您同意嗎?
    黃主任委員美瑛:謝謝邱委員的各種指教,在我們達成訴訟和解內容裡面的和解方案所涉及的臺灣產業方案,公平會一定會監督、檢覈高通對於這些項目的落實情況,而且在這個階段裡面,因為涉及產業投資方案,也一定會跟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相關,所以我們……
    邱委員議瑩:有了這次的教訓之後,我希望公平會能學到經驗,對於公平會的委員及主委來講,或許在公平交易法上,你們都是專家,但對於科技產業的發展,您完全不在行。到底高通在市場上的市占率是如何?高通這樣被你一罰,當時本來還要停止他們跟工研院5G的合作,這個對臺灣的科技產業發展影響何其重大?所以,我覺得公平會提出給立法院的報告,不僅是寫好看的,你們自己要能夠做到強化跨部會協調合作,我認為公平會首要的工作應該是這個。
    第二個議題,現在手機相當發達,大家都透過手機看臉書、IG等各種社群的網站。但是我們最近常常發現在這些社群網站裡頭有非常多的廣告是不受限制的,這個廣告有可能是賣仿冒品,它一直不斷的出現在你的頁面上,甚至有很多人透過網路上的這些不實廣告去下訂單採買,然後受騙。我不曉得公平會在這個部分做了什麼?
    黃主任委員美瑛:謝謝邱委員,上次在質詢時,邱委員也關心網路上的商品廣告問題,尤其是食品,有一些傳銷商有不當的行為,特別是多層次傳銷。我回去之後就要求相關的業務單位,尤其是我們的處長也非常認真,我們會加強對傳銷商品的管理。就是說,如果你要登記銷售食品,一定要符合相關規定,這部分我們一定會要求到……
    邱委員議瑩:有多少人登記?有些人在網路上賣東西根本沒有登記,你連人都找不到。他如果落跑,你連IP都找不到。
    黃主任委員美瑛:一頁廣告的部分,我請胡處長說明。
  • 主席
    請公平會公平競爭處胡處長說明。
    胡處長光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常常在網路上例如臉書等一些入口網站看到這類的一頁式廣告,誠如委員所言,常見這種一頁式廣告的產品誇大不實,也找不到廣告主,沒有聯絡電話,然後是用貨到付款的方式跟消費者交易,在此情況下,消費者很容易陷入以為商品很好,就同意以貨到再付款的方式去跟他交易,但可能買到東西後才發現買到劣質品或仿冒品,甚至是跟原來廣告的商品名實不相符。政府業已將這一類的廣告定位為詐欺的廣告,甚至是一個詐欺的行為,內政部警政署已經在該署官網針對這類廣告設立「165專區」,如果消費者碰到這類廣告,可以到「165專區」去反映,而且還可以上「165專區」去看哪一種類型的廣告要特別留意,自己在消費時一定要針對前述的情況特別留心,以免受到傷害或上當。但因這些網站很多都是設在國外,政府跟臉書……
  • 邱委員議瑩
    所以你們也很難查得到?
    胡處長光宇:這是很難查得到,消費者一定要有自覺,但是我們可以透過入口網站做一些相關的管理,以儘量減少這部分的傷害,不過因為這類行為屬於詐欺,所以內政部或檢調單位會針對這類案件進行調查。
    邱委員議瑩:我認為公平會跟內政部要再加強溝通,對於此類反詐騙、防詐欺的宣導,還是要不斷地提醒國人,尤其是針對網路社群裡的不實廣告,你們要密切觀察注意。
    黃主任委員美瑛:公平會針對一頁式廣告有邀請法務部、檢調單位還有一些業者來開會,第一是要提醒他們注意;第二,如果公平會有發現,也會主動移請法務單位辦理。
    邱委員議瑩:好,謝謝。
  • 黃主任委員美瑛
    謝謝邱委員。
  • 主席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剛才與前一位委員的詢答是關於高通這個案子,雖然你們已經談過很多次,也到辦公室講過,但是大家還是有非常多的問題必須要向你們請益。第一,過去幾年,不管是中國、美國或韓國統統都對高通做了非常強硬且高額度的裁罰,高通到底是犯了哪一個禁忌,得罪了全球相關的產業,以致於各個國家都重罰他們?簡單來講,就是因為有不公平的競爭,才造成所有的國家對他加以撻伐。
    公平交易法有個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交易要公平競爭、要有交易秩序,當不公平的時候,當然要依據我們國內的法規裁罰。所以我個人非常支持你們當初高額度的裁罰,因為那符合你們行使公權力,也符合管理交易秩序,但後來怎麼會有那麼大的轉變?剛才你還沒有講清楚現在高通跟你們之間協商的條件,關於那三個條件我稍後再問你,我只是要再次提醒你,不管是公權力或是我們國內的法律位階應該被尊重,我看其他國家的情況,有些會減低他的罰款,但是好像沒聽過可以協商,或是政策轉彎,甚至用投資來代替,沒有耶!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先初步回應廖委員的提問,但各國對於高通公司在行動通訊的晶片市場都做出處分,但各國對於該公司違法行為類型的查處要點有些一樣,有些不一樣,這當然與各國和高通的產業關係相關。既然各國都做出處分,表示他處於較高市場地位所做出的行為確實踏到競爭法的線,有限制競爭的行為,所以只要根據競爭法對高通公司進行調查的機關,幾乎都認為這是一個違法的行為,但是違法處分的項目,則涉及各國的產業關係不一樣而有不同。而且各國在立法法制上也不大一樣,例如公平會是行政機關,我們前面的處分是行政處分,很多國家在一開始的處分不盡然相同,所以針對所做出的處分條件,在後續進入訴訟之後的程序就不必然一致,像後來高通提出行政訴訟,在其他國家的訴訟程序跟台灣就不一定一樣。公平會在前面的行政處分和後面在行政訴訟法之下的訴訟和解,都是依照台灣的相關法規進行。
    廖委員國棟:你這樣的說明或許表達了台灣的立場,但是外面言之鑿鑿,說你們這樣的轉變是因為政治因素,連你們內部的一些委員在裁罰改變之後也說是百思不得其解,我想你也知道。有一種說法是,台灣做這樣的轉變是為了向美國輸誠,是為了討好美國。到底是誰下令要求做這個特殊的改變?我們國內是不是有某個人去了美國,回來之後就告訴你必須這樣子做?
  • 黃主任委員美瑛
    公平會是合議制的獨立機關。
  • 廖委員國棟
    我們知道。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各種決議都是在委員會議多數委員同意或是共識決之下做成的,沒有單一個人的意旨可以去決定決議內容。
    廖委員國棟:當然不會有單一,但是這個說法是,府方要求你們改變,有沒有這種事?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在獨立行使職權時,每個委員都是依其個別的專業判斷,並經過意見交流、相互討論後各自做成決定,委員會議裡是以多數決或是共識決作成決議,沒有受到任何外界的指引或是指導。
    廖委員國棟:主委,我相信你講的話,每個委員都是獨立性非常高的在合議制中做了這個決議,但是你們這樣先重罰,再調整,然後變成投資,這個過程不就如同外界所說的,沒有問題,台灣的執法單位是可以改變、可以喬的。未來類似的產業不公平,包括國內業者碰到這種狀況,是不是也可以跟你們要求和解?將來該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會備受踐踏。
    黃主任委員美瑛:公平會在委員會議之下做出的每個處分都經過詳細的調查、周延的討論、審議,其實在處分之前的調查期間也長達2年半以上,也是周延調查相關事證後才做出決定。至於訴訟和解的部分,我們從一開始和解內容的討論也經過5、6次的會談協商,逐步了解那樣的和解方案可否被接受,後來也是在委員會經過多次討論才作成決議。我們每一步都非常審慎地進行調查與審議,再作成決議,並沒有受到其他任何方面的影響。
    廖委員國棟:希望是沒有,因為現在我們什麼都唯美馬首是瞻,什麼都要看一下美國的態度、美國的臉色再做政策決定,如果凡事都這樣,我們乾脆就變成美國第52州、第53州、第54州就好,台灣是中華民國獨立的國家,我們有自己的法律,法的穩定性和公平會的權威必須要豎立,罰了就罰了,應該要有這樣的勇氣來面對。
    最後我要問的是,當時你們與高通的和解有三個條件,第一是不再片面決定授權條件,而與手機廠商重啟善意協商。有這樣的條件嗎?
    黃主任委員美瑛:就是會跟國內手機製造商、晶片供應商重啟協商,兩方都有。
  • 廖委員國棟
    如何落實?有沒有落實?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們先要求高通公司在做出處分後一個月內主動跟國內的手機製造商……
  • 廖委員國棟
    這辦過了沒?高通來台灣跟產業界討論過了嗎?
    黃主任委員美瑛:他們都有發函去協商,並每三個月向我們報告執行情形,我們已經有收到執行情形的報告。
  • 廖委員國棟
    他們開會你們會不會參與?
  • 黃主任委員美瑛
    跟廠商的部分沒有。
  • 廖委員國棟
    他們在開會後有沒有提出相關報告給你們?
    黃主任委員美瑛:有,已經有接洽協商……
  • 廖委員國棟
    可否提供本委員會參考?這是第一個。
    第二是「不再以晶片斷貨作為威脅,在授權期間不會拒絕晶片供應」,請問到目前為止,國內廠商有沒有人向你們表達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黃主任委員美瑛:沒有,沒有接到廠商說有……
  • 廖委員國棟
    還沒有?
    黃主任委員美瑛:並沒有斷絕供應,晶片還是有供應。
  • 廖委員國棟
    沒有這樣的事例?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沒有來提起。
    廖委員國棟:第三是「遵守無歧視授權承諾,對台灣手機廠商與非台灣手機廠商給予相同的授權條件」,但他在美國,你又看不到他的作為,你如何維持國內國外的無歧視條件?
    黃主任委員美瑛:這是公平對待的狀況,外國講的就是你的條件不會比其他國家的廠商差,我們的廠商要是發現仍舊受到不公平的情況,依然可以回報過來公平會這裡。
  • 廖委員國棟
    你們有沒有接到過?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沒有。
  • 廖委員國棟
    都沒有?
  • 黃主任委員美瑛
    對。
  • 廖委員國棟
    所以大家都心服口服?對你的裁決心服口服?
    黃主任委員美瑛:他們還在協商,我們有要求高通公司在協商完成後30日內向公平會報告已協商完成。
    廖委員國棟:這樣會不會有寒蟬效應,因為你們已經這樣協商好了,大家就都「惦惦不說話」了!
    黃主任委員美瑛:這是和解方案中仍舊要求要達到這樣的友好原則,就是要公平、合理、無歧視性待遇。
    廖委員國棟:最後,他們遠在美國,我們要去控訴還真難,如果廠商有相關問題,要向誰陳情申訴?向你嗎?
    黃主任委員美瑛:如果是行為承諾或產業方案,我請法務處吳處長來說明。
  • 主席
    請公平會法律事務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翠鳳:主席、各位委員。如果高通沒有履行行為承諾,我們會要求他要來履行,如果他還是不履行,我們就可以跟智慧財產權法院說,由法院來下命令。
    廖委員國棟:一到法院就會曠日廢時,這種事情對廠商來講是非常不公平的啦!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對於爭端解決程序是有繼續在追蹤,至於產業方案的執行,本會一定會本於職權做到。
    廖委員國棟:剛剛我講的第一個資料,請提供給委員會。
    黃主任委員美瑛:委員,能不能明確指示是什麼樣的資料,是廠商向我們回報的資料嗎?
    廖委員國棟:對,你剛才說有啊!
  • 黃主任委員美瑛
    就是有高通回報的資料?
  • 廖委員國棟
    讓我們知道你們協商的條件對我們公平的角度到底有沒有真的落實。
    黃主任委員美瑛:高通與廠商協商後跟我們回報的執行情形報告,是不是?
  • 廖委員國棟
    對。
    黃主任委員美瑛:好,那我們以書面提供給廖委員參考。
    廖委員國棟:對,提供給本委員會。
    黃主任委員美瑛:好,謝謝委員。
  • 主席
    請高委員志鵬發言。
    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很多委員都很關心公平會與高通達成的和解,因為這是有史以來罰金最高的案子,但也是有史以來第一次與訴訟的廠商和解,高通在商場上的競爭對手手機晶片大廠─聯發科也罕見的透過公告發表看法表達抗議,指出高通尚未依處分改正違法行為,公平會此時卻與高通達成訴訟和解,將原處分完全廢棄,未能堅持維護公平競爭的執法立場,聯發科對這個結果不能認同。另外也有部分聲音質疑公平會此時和解是「只顧產業發展,不顧公平交易」,本席也要趁此機會來請教主委相關的問題。
    公平會8月9日與高通達成訴訟上和解,扣除已經繳納的27.3億元罰鍰,其餘7億美元(約210億元台幣)金額,在台灣進行為期5年的產業投資,請問主委,已經繳納的27.3億元是因為要提訴願、行政訴訟,所以要先繳納部分金額嗎?這27.3億元罰鍰是什麼?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 黃主任委員美瑛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我請法務處吳處長簡要向委員說明。
  • 主席
    請公平會法律事務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翠鳳:主席、各位委員。原本高通的罰鍰就是採取分期付款,每個月新台幣3.9億元,1到7月總共繳交27.3億元,這是和解之前所繳納的。
  • 高委員志鵬
    原本分期該繳交的罰鍰?
  • 吳處長翠鳳
    對。
    高委員志鵬:不是剛好算到只剩7億美元的整數,而是剛好分期繳納了這麼多罰鍰?
  • 吳處長翠鳳
    對。
    高委員志鵬:很多人好奇為什麼這時候改變,是不是受到高層的壓力,還是有人來關說或影響主委及各位委員?主委要不要藉著這個機會說明一下,有人來關說或關心嗎?
    黃主任委員美瑛:向高委員回應這件事,我知道很多委員都很關心,剛剛我也做了簡要說明,基本上,公平會依照公平交易法的立法宗旨與目的,本身就是要維護交易秩序、消費者利益及確保自由公平競爭環境,並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所以以公平會的立法宗旨來看,本會除了維持市場競爭機制的正常運作,還要兼顧是否有整體產業經濟利益,所以我們在個案的衡量上是要綜合審酌這些因素。在行政訴訟中,進入了訴訟和解,我們之前曾進行過多次會談協商,就和解方案,由雙方當事人去做討論,這是在委員會議通過後的決議……
  • 高委員志鵬
    是誰發動的?是高通先提出和解方案還是公平會先提出的?哪一方先啟動?
    黃主任委員美瑛:高通公司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希望試行和解的意向,再來就是法官主動徵詢另一方,也就是公平會,是否願意進行這樣的程序。
  • 高委員志鵬
    所以是高通先提出來的?
    黃主任委員美瑛:高通先提出來,然後是法官的諭示,要我們開始進行會談。
    高委員志鵬:所以就開始會談,之後才有這樣的和解結果。會不會擔心以後如果有其他廠商也在台灣進行不公平競爭行為時,因為有這樣的前例,反正到最後都可以和解,會不會有這樣的疑慮?
    黃主任委員美瑛:訴訟和解是行政訴訟法其中一個方案,這有一定的程序,例如要由法官來主導,這次的訴訟和解對公平會來講,以前並沒有進行過這麼大案件的訴訟和解,這個方式是存在的,未來會看個案情況來具體判斷,還需要經過公平會的委員會議決議,這種模式並不是不可行的。
    高委員志鵬:這必須先有法官諭示,然後雙方才可以進行訴訟上的和解,問題是這牽涉到他承諾要在台灣進行5年的產業投資方案,包括5G合作、新市場拓展與新創公司及大學等合作事宜,並將設立台灣營運及製造工程中心,也就是說,要跟公平會、經濟部、科技部各單位配合落實上述投資,和解的項目有這麼多,不是單一做什麼事而已,請問公平會要如何稽核以確定他們有達到承諾?需不需要定期向你們報告執行效果?要不要按期報告有沒有依照和解契約來履行義務?公平會要做怎麼樣的稽核?
    黃主任委員美瑛:公平會知道後續產業方案的落實一定會涉及到經濟部與科技部的相關職責,所以我們在9月12日已經有成立……
    高委員志鵬:到時候他們有沒有做到,是經濟部說了算、公平會說了算,還是科技部說了算?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會成立跨部會工作小組,還是公平會在主導,但是會有經濟部、科技部及高通公司一起參與的工作小組,就執行細節,我們要一一訂出檢核條件。
  • 高委員志鵬
    萬一沒有達成呢?
    黃主任委員美瑛:在沒有達成而且有爭議時,我們有爭端解決的機制,如果我們認為他沒有達成,但他自認為有達成,在這樣的情況出現時,之前方案中雙方已經同意要通過第三方商業仲裁來進行事情發生情況的解決。
    高委員志鵬:另外,根據人力銀行的調查,部落客、網紅是上班族最夢幻職業的前三名,以前是律師、機師,現在這些都比不上了,不少業者也看中網紅經濟,選擇透過網紅來曝光自家產品。8月中旬,英國競爭暨市場管理局(CMA)證實已陸續發函給多位社群媒體網紅、名人,要求他們提供與代言品牌相關合作模式與合約細節,懷疑部分網紅刻意隱匿代言或贊助事實來誘導粉絲,已嚴重違法。CMA資深總監魯斯蒂表示,粉絲會追蹤名人、網紅去哪裡度假、穿著打扮、使用哪些產品等,在社群媒體的推波下,更會直覺這些就是名人、網紅生活的一部分,而激起粉絲的購買欲望,因此有沒有標註為廣告的重要性就在於,粉絲會信任網紅真的就是用這些產品、吃這些產品或穿這些產品,消費者會信任Youtuber是提供中立並可信的第三方意見。但如果知道這些東西是免費提供使用,甚至是付費買業配或廣告簽約代言而沒有註記的話,可信度是會受到影響的,甚至會有違法的問題。我們知道公平會最近也有類似的公告,認為這種網路業配也是屬於薦證廣告的一種,如果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有利益關係,就有公開揭露的必要,沒有揭露就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規定,可處5萬元到2,500萬元的罰鍰。雖然原則上罰的是廣告主,但薦證者也可能一併受罰,這是公平會最近的公告,沒有錯吧?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高委員志鵬:以最近幾年裁罰的決議來看,好像沒有主動告知業配關係被處罰的記錄,可能是沒有人檢舉或真的都有依照此一規範。這確實是新形態,以前也沒什麼網紅,是這幾年才有的,感覺上並不像傳統媒體在節目播出到一半時插入廣告這種清楚的界定,很多網紅其實是一開始就是在推銷東西,這種還比較清楚,現在比較擔心的是他是藉由植入性行銷,但卻是設計過的橋段,根本就沒表示自己是收費代言或簽約關係,現在法規對此也沒有明白規定,請問公平會到底要怎麼做?在Youtuber上播放時,一開始就要載明還是最後要提醒,就像「投資有賺有賠」這種警語,你們要不要進一步訂定辦法,讓業者或薦證者知道揭露的底限在哪裡?你們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黃主任委員美瑛:公平會有個薦證廣告的查處處理原則,我們也會透過檢舉或主動調查來進行網路業配文的相關部分。有關這個部分的詳情,我請胡處長說明。
  • 主席
    請公平會公平競爭處胡處長說明。
    胡處長光宇:主席、各位委員。公平會有訂定薦證廣告的處理原則,對於薦證者,如果對於一般消費者沒有辦法預期到他與廣告主之間有僱傭、贈與或受有其他利益的利益關係時,應該要予以揭露,但如果消費者知道這位薦證者就是常常在代言很多產品的薦證者,也就是消費者預知他在幫商品代言時可能會有領取薦證上的好處,對於這位薦證者的揭露,我們就沒有要求要做到這麼……
    高委員志鵬:問題是由誰來決定他是不是常常擔任薦證者?有擔任過就不用揭露,沒有擔任過就要揭露嗎?
    胡處長光宇:這個要個案去認定,如果要訂定出統一的規定……
  • 高委員志鵬
    要怎麼認定?
    胡處長光宇:之前也確實徵詢過相關業者的意見,甚至是徵詢電商業者的意見,這些業者之間對於要以一定的固定格式去做揭露……
    高委員志鵬:問題就在這邊,這是一種新的形態,沒辦法依照以前的法令,到底要怎麼揭露呢?
    黃主任委員美瑛:現在公平會的做法是,如果薦證者領有報酬,就要先注意一下,他所宣稱出來的廣告內容如有不實,就要提醒注意,目前是對於領有報酬的情況就會踏到我們要處理的範圍,至於薦證者……
    高委員志鵬:你們要他怎麼樣?一開始就說「以下是廣告時間」嗎?他要先這樣說明,還是在影片上要標註?到底要怎麼確定他是……
  • 黃主任委員美瑛
    過去是有一些個案……
    高委員志鵬:我們現在所在講的薦證部分,其範圍到底是什麼?隨便拍個影片,例如他出去玩,影片中特別提到他喝的飲料或開的車輛,範圍到底在哪裡?
    黃主任委員美瑛:對於薦證者,在處理原則中是有定義的,什麼是公平會所關注的薦證者,然後……
    高委員志鵬:好,他要怎麼揭露,要在影片中講明還是標註?怎麼樣才算是已經揭露?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在宣導時可能要多加強一下高委員所提的細節,如果整部的處理原則不是那麼明確的話,我們要設法以圖案型、個案型更進一步的讓民眾或參加薦證者了解,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混淆……
    高委員志鵬:我們常看報紙,有些看起來很像報導,但最上方可能有標明是特別企劃,甚至直接註明是廣告,主委應該知道我的意思吧?看起來就是整份報紙的其中一頁,內文也是採取報導的方式,而不是傳統廣告的方式,比較負責任的媒體會在上面註明「專案企劃」或「廣告」,讓民眾知道這是廣告而不是報紙的一部分,也就是標示足夠清楚的方式……
    黃主任委員美瑛:這樣的類別,我們要研究一下。
    高委員志鵬:這是新的形態,我提出來是希望公平會能針對這種新形態,儘快去研擬,可能也要上網看看這些最紅的網紅到底是以什麼方式與消費者互動,一定是千變萬化,這真的是全新的形態,希望公平會能夠儘快就所有的可能去思考出可行的執行方式。就像我們現在所說的,現在已經不是律師、醫師是上班族最夢幻職業的前三名,網紅才是前三名,這表示他們現在就是這麼紅!
    黃主任委員美瑛:會影響到公平會規範部分的,我們會回去研議一下,怎麼樣才能清楚的讓業者或薦證者知道。
    高委員志鵬:對,儘快讓這部分清楚一點。謝謝。
  • 黃主任委員美瑛
    謝謝委員。
    主席:報告委員會,孔委員文吉詢答結束後休息8分鐘。
    接下來請蘇委員震清發言。
    蘇委員震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早上到現在,幾乎所有委員都談到高通案,每個人的想法不同,如果因為高通案的和解而被冠上政治力介入甚至自廢武功的罵名,我覺得對你們有失偏頗,公平交易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促進經濟的安定與繁榮是最主要的目的,公平法屬於行政法,所以處罰只是一個手段而不是目的,你們跟高通和解,一定有一個但書,請問你們跟高通談了什麼但書?他們是否有承諾?承諾了什麼?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原處分的行為要改正,這是行為承諾。
    蘇委員震清:就是不會再犯,對不對?
    黃主任委員美瑛:對,不會再犯。
    蘇委員震清:這是一定的,如果他們再犯就是自尋死路,有沒有第二個承諾?
    黃主任委員美瑛:由於他們當時的違法行為對我們的產業造成損害,為了尋求和解,他們提出在台灣的產業方案,俾挹注我們的半導體等相關產業。
    蘇委員震清:也就是他們要加碼投資台灣,對不對?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有一些投資方案。
    蘇委員震清:我要跟你們講的是,既然已經和解了,透過這個和解讓我們的經濟、產業產生安定與繁榮,才是我們的主要目標,既然高通有承諾,我要提醒主委,這不是隨便講講而已,接著大家要看的是,公平會如何落實監督他們有沒有再犯,如果他們再犯,我們絕對不能再放過,依本席之見,如果他們真的想再犯,手法一定會更高明,這是我要提醒公平會特別注意的。第二個要重視的是,他跟你們承諾了,也就是跟台灣社會大眾承諾,如果他們把這個承諾放風吹,怎麼辦?
    黃主任委員美瑛:蘇委員講的真的非常重要,這也是公平會和高通和解以後,放在心上非常重要的後續作業,高通當然要保證不再犯並履行承諾。
  • 蘇委員震清
    這是一定的。
  • 黃主任委員美瑛
    高通公司有定期跟公平會報告執行情形的義務。
    蘇委員震清:他們具體承諾的事項,有沒有進度表?有沒有年限?萬一他們心存先開一張芭樂票,能不能落實是後續的事的心態,怎麼辦?他們表示有具體投資台灣的方案,請問時程、進度如何?如果你們沒有辦法掌控,他們只是放個美好的煙霧彈、畫一個大餅給你們,根本看得到吃不到,怎麼辦?
    黃主任委員美瑛:高通公司每6個月要定期跟我們回報相關的情形,產業方案部分,也有什麼時候要達成的里程碑,第一年的里程碑有一些績效關鍵指標,有便於我們對執行情形的監督、查核。
    蘇委員震清:既然有這些方向、目標,本席再次提醒公平會,不管如何都要徹底執行,也就是說,他們開的條件,我們不但要看得到,也要吃得到,真的有助於國內產業,進而提升我們的經濟發展,如果他們隨便說說你們就放過他,國人對你們恐怕會有另一番看法。對不對?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蘇委員震清:既然他們有提出這些具體方案,站在政府的立場,我們要看到的是具體成果,這才是你們未來最重要的負擔,換句話說,你們要承擔起監督之責。主委,這個部分千萬不能忽視。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們謹遵在心。
    蘇委員震清:那天你來我辦公室的時候,我有跟你談到一個問題,屏東是農業縣,對我們很重要的是綠金產業,什麼是綠金產業?講白一點就是檳榔,我當然不鼓勵大家吃檳榔,但是檳榔產業是屏東很重要的綠金產業,我不厭其煩地跟主委論述一下,檳榔是南投、屏東、嘉義、花蓮很重要的產業,隨著季節的不同、隨著氣溫的升高,最早採收檳榔的是屏東,所以屏東的檳榔稱為「早菁仔」,但屏東種植檳榔的農民非常可憐,因為第一時間他們並不知道他們的檳榔會賣什麼價格,一般而言,如果有人要收購廢五金、廢銅鐵,一定是你情我願,先講好1斤多少錢,舊書報也是如此,大家先談好價錢再買賣,但是檳榔農採收後,要先請人來修剪,再把修剪好的檳榔賣給盤商,但農民問盤商1斤多少錢時,盤商竟然告訴他們不知道,要等他們賣完才知道,問題是盤商到底賣多少錢,並沒有透明的機制,果農把水果交到行口拍賣時,拍賣市場有公開的價格登錄,但是檳榔沒有,在此情況之下,檳榔農等於是伸長脖子任人宰割,賣檳榔給盤商,他們竟然只告訴他們一句「我無法告訴你價錢」,檳榔已經採收了,一個人吃不完,也不能當飯吃,不賣不行。主委,這個機制怎麼辦?我花了這麼多時間,我要講的是,這個買賣不合情理、不公平,盤商都包贏的,甚至還發生暴力事件,相信這種情形你們也清楚,暴力是另外一回事,他們聯合壟斷的行為是不公平的,請問這個問題你們怎麼處理?
    黃主任委員美瑛:蘇委員非常關心檳榔的問題,之前就要求我們加強注意,盤商不報價又延遲結價,確實已損害檳榔農的權益。
    蘇委員震清:這是事實,農民賣檳榔給盤商,竟然不知道會賣多少錢,要等他們賺飽以後,才像乞丐乞討一樣,任由他們開價1斤究竟是200元還是300元,農民完全沒有自主權,社會有這個道理嗎?豬農到拍賣市場賣豬肉,1公斤多少錢都有行情價,但是檳榔都沒有,簡單講,農民就是脖子伸長長的隨便人家砍。檳榔產量多的時候,農民請村裡的歐巴桑來修剪檳榔鬚時,也要事先講明剪1斤是7還是8元,講清楚、大家心甘情願以後,那些歐巴桑才願意做,但是檳榔農賣出去的時候,卻不知道會賣多少錢、有多少收入,主委,這種情形真的非常不公平!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有去了解,也處理過相關的個案,但盤商真的太多了。
    蘇委員震清:對,太多了。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們要了解盤商為什麼採用這種模式?有沒有聯合行為?為什麼會用這個模式跟農民應對?
    蘇委員震清:絕對有聯合行為,如果沒有聯合行為,為什麼有的盤商要的量比較多,想要以比較高的價格收購時,會被開槍威脅、恐嚇?逼得他們不能以較好的價格跟農民收購,完全沒有自主行為。
    黃主任委員美瑛:已經涉及暴力、法務問題時,公平會也不知道如何涉入,盤商之間形成這樣的情況來跟農民結價,盤商的人數又這麼多,我們會洽屏東縣政府,請屏東縣政府直接關注民事債權問題及農民交給盤商以後的交易價格問題。
    蘇委員震清:主委,希望你們能夠落實,不能因為檳榔處於不輔導、不鼓勵的三不政策之下而予以放任,因為這對屏東、南投、嘉義的農民而言是一個很重要的產業鏈,檳榔農一家大小都是靠這個吃飯,老實說,我家也有種檳榔,但數量不多,本席接觸的都是種植檳榔的鄉親,每個人都告訴我這很沒有道理,哪有今天當場賣出去的產品我不知道價格,要等他們這一批賣完,賣下一批的時候才知道前一批賣多少錢,真的是伸長脖子任人宰割,我的成本我看不到,我的利潤也看不到,有這種道理嗎?
    黃主任委員美瑛:蘇委員的關切,我們會跟農政單位協調。
    蘇委員震清:希望你們好好跟農政單位商量,但我跟農政單位談了以後,我發現他們也摸不著頭緒,你們不能因為有暴力變成刑事問題而不介入所謂的公平問題,之所以會有暴力問題,是因為盤商不願意配合,他們硬要盤商配合的緣故。聯合壟斷是另外一個層面,暴力討債是另外一個刑事問題,公平會要看的是這個產業鏈是不是被壟斷了,是不是被剝削了,這件事情拜託主委多費心。
  • 黃主任委員美瑛
    這件事情牽涉產銷的調節。
  • 蘇委員震清
    當然。
    黃主任委員美瑛:就公平會而言,聯合行為有很嚴格的構成要件,現在盤商那麼多,沒有單一的盤商達到一定的……
    蘇委員震清:沒有錯,我要講的是,怎麼會都沒有開盤、沒有開價格的?這個太離譜了。
    黃主任委員美瑛:這個現象值得我們關注,看怎麼解決。
    蘇委員震清:他們就是因為你們抓不到才會如此,反正農民只能任由他們宰割,這個真的不公平!主委,有大的方案你要處理我們都非常贊成,希望你們真的敢去打老虎,這些我們不能說他們是蒼蠅,不能不重視種檳榔的,這是更重要的產業問題,攸關農民的生計,希望你們能夠重視。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會重視,也會繼續跟農政單位協商。
  • 蘇委員震清
    務必要看到成果。
    主席:蘇委員就是要你們去處理啦!他不好意思出面,由你們出面比較好。
    莊委員瑞雄質詢完畢後休息8分鐘。
    現在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還是會問高通案,高通案和解後,罰款從234億元驟減為27.3億元,你們的理由是:考量產業與經濟發展的公共利益,高通做出多項承諾,保障台灣相關產業發展,包括協商期間不拒絕晶電供應,對台授權沒有歧視性待遇,不再簽署獨家交易折讓契約,5年間每6個月定期向公平會報告執行事項,同時承諾5年間於台灣投資7億美元,並設立台灣營運與製造工程中心。主委,你認為這樣的和解有沒有違反行政程序法?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依行政程序法進行的,行政訴訟法在法官的試行和解意旨之下……
  • 孔委員文吉
    是還在調查之中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關於行政和解的規定……
  • 黃主任委員美瑛
    那是行政程序法裏面……
    孔委員文吉:對,我說的是行政程序法。
    黃主任委員美瑛:後來的訴訟和解是依行政訴訟法,就是已經走入司法階段的行政訴訟法……
    孔委員文吉:你們是裁罰、處分了才和解,是不是?
  • 黃主任委員美瑛
    對。
    孔委員文吉:這個創下了公平會成立25年以來第一次裁罰後才和解的惡例,這是違反行政程序法的。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們的訴訟和解是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達成的。
  • 孔委員文吉
    你認為符合行政訴訟法嗎?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孔委員文吉:主委,你們過去有沒有這樣做過?因為他們答應投資台灣的產業發展,所以開出天價的裁罰,最後草草收場,請問你們最主要的考量是什麼?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對整個訴訟和解的考量,是站在維持我們的競爭機制,又可以促進產業經濟利益的立場,在和解當中……
    孔委員文吉:你們當時要高通公司做出這樣的承諾,以後公平會怎麼執法?我覺得這是一個喪權辱國的決定。
    黃主任委員美瑛:依公平交易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公平會要維護交易秩序、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公平競爭,還要促進經濟的安定與繁榮,這兩項都是我們在個案審議中要綜合審酌的因素。
    孔委員文吉:你們有沒有比較過歐盟、中國大陸、南韓的做法?他們都對高通展開調查跟裁罰,後來這些國家有沒有和解?
    黃主任委員美瑛:這些國家的結果還沒有出來,他們還在訴訟中。
    孔委員文吉:我們已經先退讓了,但是這些國家還是開罰到底,我覺得我們是自廢武功。
    黃主任委員美瑛:沒有這樣的情形,訴訟和解是依行政訴訟法進行的方式,我們綜合考量的結果是對全民利益、整個經濟發展最好、最大利益的做法。其他國家的產業結構跟我們不一樣,他們處分的項目也不一樣,他們還在訴訟當中,最後的訴訟結果還沒有出來,各國有各國的……
    孔委員文吉:我覺得公平會這樣的做法是自廢武功、喪權辱國,鬧了一個國際大笑話,整個過程充滿了很多疑點,我們國民黨的吳志揚委員召開過記者會,會中他提出3個巧合點,第一個巧合點是,今年5月30日公平會正式接受高通來的訴訟協商陳報,隔天就收到行政院的人事令,指示張宏浩、顏廷棟2位公平會委員的免職令分別在7月1日、8月1日正式生效,這2位委員究竟是辭職,還是因為對這件事採取反對和解的立場,在借調到期前被辭職?
    黃主任委員美瑛:媒體的報導我們當然有看到,我們也發新聞稿做部分的澄清,報載的5月30日,其實我不知道那天有什麼重要的事情,那個可能是登載……
  • 孔委員文吉
    隔天就收到行政院要他們在7月1日、8月1日從公平會免職並生效的預告。
    黃主任委員美瑛:5月30日部分,據法務處長表示,是對高通做出處分以後,高通公司每半年要來跟我們陳報被改正的協商情形,5月30日那天是高通陳報跟國內廠商進行協商的情形,並不是……
    孔委員文吉:這有很多巧合點,第二個巧合點是顏廷棟的離職生效日是8月1日,當天公平會9點半就開內部會議,決定向法院表示要跟高通進行和解,其中的關鍵是106年10月11日公平會是以4比3的票數通過對高通公司開罰234億元,搬開這2位擋路石之後,翻轉為2比3之後,立刻通過和解,這是第二個巧合點。8月1日當天公平會馬上召開內部會議,通過和解。顏廷棟一離職,你們馬上……
    黃主任委員美瑛:8月1日禮拜三,是每個禮拜三例行會議召開時間,顏委員於8月1日離職的時候,我們那天必須開委員會議。
    孔委員文吉:你們等這2個委員都離開以後召開委員會,當時只剩下5個委員,太巧合了吧!
    黃主任委員美瑛:委員會也要委員會議通過,其實這都是合議制達成的決議。
    孔委員文吉:是合議制沒有錯,但你們是等他們2位走了以後才達成5位委員的合議制,這個巧合主委還是沒有說清楚。第三個巧合點,根據8月1日的會議紀錄,當時公平會還沒有跟高通公司達成共識,所以那次公平會通過和解的程序,會議紀錄的字眼比較模糊,罔顧主掌公平事務的公家機關的立場。直到現在,賴清德院長還是沒有補提名,還是呈現技術性的出缺,現在還剩下5個委員。
    黃主任委員美瑛:2位離職委員的任期到明年2月,所以今年10月底還要經過大院通過人事案,10月底以前一定要作業,這是依預定時程進行的。
    孔委員文吉:主委,這3個巧合太巧合了,你們作成這個重大決議都是等這2位委員被辭職以後馬上召開內部會議決定的。
  • 黃主任委員美瑛
    不是。
  • 孔委員文吉
    中間有沒有高人指點?
  • 黃主任委員美瑛
    2位委員離職之前都有參與本案的會議。
    孔委員文吉:主委,你到底有沒有接到上層的指示?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沒有。
  • 孔委員文吉
    告訴你們高通案要怎麼做?怎麼樣讓它達成和解?
    黃主任委員美瑛:公平會採取委員會議制,都是在多數決、共識決的情形下達成決議。
    孔委員文吉:現在是只有5個人的共識決,那2個絆腳石已經走掉了,我再請教主委,你有沒有接受過上層的行政院長或蔡總統的授意或指示?
    黃主任委員美瑛:本會都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沒有受到任何高層的指示。
  • 孔委員文吉
    這是你講的。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孔委員文吉:但是我覺得你沒有答覆我這幾個疑問,監察院現在已主動申請介入調查,本席有一個提案,由於這樣的重大過程裡面有很多內幕我們還是不甚了解,所以本席主張由經濟委員會成立一個調閱小組,希望本會委員多支持,謝謝。
  • 黃主任委員美瑛
    謝謝孔委員。
  • 主席
    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從早上答詢到現在,我發現你擔任公平會主委之後不夠強硬,這是第一個。為什麼我會這樣認為呢?因為公平會是跟其他行政單位不一樣的單位,公平會是獨立的合議機關。本席唸法律系甚至當律師的時候,對整個公平會的的認知是,公平交易法是一部經濟的憲法,所以你們要有獨立性和權威性,到立法院備詢採取不卑不亢的態度,讓人家覺得柔軟,不是壞事,但是涉及專業時,連行政法院、其他各級法院都沒有公平會的委員這麼專業,過去有很多大法官是從公平會委員出去的,所以主委你不能做小了。
    我來回應兩個問題,不是幫你回應,而是幫忙澄清。張宏浩委員是本席的好朋友,他已經於7月1日回到台大任教,不是因為高通案被辭職的,但是你們的說明不夠清楚,在立法院裡面搞得諜影幢幢,好像裏面有什麼不可告人的地方。事實上,他到公平會3年多了,他覺得累了,想重新回到台大,繼續學術生涯,這是好事啊!除了這個沒有講清楚以外,本席覺得公平會該做的、該發揮的事情,也要讓你們的委員知道,你們原本是拿起刀子大家都會「皮皮剉」的單位,不能有涉及暴力就要交給法務部、警政署的觀念,你們甚至可以依職掌要求各部會配合,各部會不配合你們,那是多大的事情啊!你們有你們的職掌。
    剛剛蘇委員震清談到檳榔的問題,其實不只屏東,連嘉義、南投都出現這樣的情況,主委、副主委,天底下哪有把自己種的檳榔、農產品賣出去時,連賣多少錢都不知道的情形?彭紹瑾副主委,如果你是盤商,我賣檳榔給你,請你算錢的時候,你卻說看你賣了多少錢以後再說,這不就表示價錢隨便你算嗎?主委,這樣合理嗎?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 黃主任委員美瑛
    主席、各位委員。不合理。
    莊委員瑞雄:彭紹瑾副主委以前當過檢察官,這個案子交給他去查,由他統合辦理就好。我們的社會越來越不喜歡檳榔,所以它的產值跟以前差很多,我家以前就種檳榔,左右鄰居也都種檳榔,所以本席感同身受,這沒有道理!除非政府告訴我們檳榔不能種,但是天底下沒有這樣的政府,因為檳榔是一個產業,至於受不受歡迎,那是另外一回事。這到底有沒有涉及聯合壟斷?用膝蓋想就知道。主委,這件事情交給彭紹瑾副主任委員辦理,好不好?你們不能只是笑,要具體回應我。
    黃主任委員美瑛:剛才蘇委員提的時候,我就表示會找農政單位了解這件事情要怎麼進行,公平會不會自外於這個案件。
    莊委員瑞雄:那當然,本席始終認為你們要把權威性建立起來,其實公平會過去是很有權威性的,立法院每一個人都站在自己的角度看事情,未必會有惡意,孔文吉委員剛剛提出的一些質疑,看起來都是合理的,但是你們並沒有講清楚。以高通案為例,本席就有很大的感慨,公平會本來因高通濫用獨佔地位而裁罰234億元,現在跟高通達成和解,連在立法院都會掀起軒然大波,訴訟上達成和解這是多麼稀鬆平常的事情,法治上本來就是如此啊!在100多年前的1906年,美國司法部做出第一筆反托拉斯的和解紀錄,這種事情在美國很正常,來到台灣,大家為什麼會覺得不正常?因為有人認為有圖利、縱放之嫌。也許過去很少這種案例,這個案子涉及的金額又很龐大,大家才會產生質疑,但是你們並沒有講清楚。照理說,只要公平會發動起來,大家都會「皮皮剉」,深怕公平會會對他如何才對,但現在的情形並非如此,公平會做出一個決定,而且是訴訟上法官諭令的和解,反而遭到社會、立法院的質疑,這是笑話嘛!代表你們把公平會做小了,所以你們本身要檢討。
    主委、副主委,公平會在你們帶領之下怎麼會變成這個樣子?公平會的委員都是生毛帶角、很驕傲的,你們有專業當然會驕傲,有的甚至還很孤僻、不好溝通,其實這都是好事情,因為你們是獨立單位,本來就應該很難溝通,請你們拿出專業,問題是你們也要顧及整體產業的發展,這很困難,公平會本來就該是行政部門最頭痛的單位,因為你們有權威性、獨立性,你們做出的決定常常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是廠商、涉及經濟壟斷行為者要遵循的,你們把尚方寶劍拿出來,大家應該都會怕你們才對,但是你們卻做到沒有權威性,不通啦!
    本席要特別叮嚀你們,你們跟高通達成和解以後,社會大眾擔心的是你們會不會放水,如何釐清社會大眾的疑慮呢?第一,高通第一年7億元的投資,你們有跟社會大眾說明何時開始、計畫內容是什麼嗎?如何達到7億元的價值?這不是他們說怎樣就怎樣,你們說那是7億元的投資,搞不好陳超明委員認為那只有700萬元的價值而已,其實有人這樣質疑也是合理的,以上問題請你簡單回應一下。
    黃主任委員美瑛:謝謝莊委員的期許,我們深知監督、檢核高通履行這個和解方案的業務很重要,所以我們已在9月12日要求經濟部、科技部跟高通公司進一步談執行細節及如何監督、檢核事項,也請高通主動發布新聞稿,因為其中涉及很多商業機密,不便由我們發布,但是他們有做的地方一定要主動對外公佈,8月24日他們已經履行承諾,即在台灣設立營運製造工程暨測試中心,這個投資金額相當高,也會帶來很多正面的效應,他們已經主動發布新聞稿,9月21日又進一步發布成立2個多媒體測試中心、5G認證實驗室。
  • 莊委員瑞雄
    還有一個行動人工智慧創新中心。
    黃主任委員美瑛:還有人工智慧中心,這個部分他們已經主動對外說明,至於國內產業參與部分,我們會請經濟部召集公協會、ODM供應廠商共同參與。
    莊委員瑞雄:看到他們發布的新聞,我心裏第一個想的是,他們只說要做這些,但都沒有說明到底要請多少人、要用多少台灣人才。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有KPI指標。
  • 莊委員瑞雄
    這個都有出來了嗎?
    黃主任委員美瑛:是,有KPI指標,細節部分我們會進一步落實檢核機制。
    莊委員瑞雄:外界認為這是很重要的退讓,其實高通也固守了原來的商業模式,他們覺得對他們有利才會接受,否則就讓法院判決就好,公平會會接受,也是經過委員會合議通過的,認為這樣可以消除國內的經濟壟斷,對高通也是一個警惕,以後可以消弭這種情況。但是我擔心的是,你們要如何建立信心,這個部分非常值得黃主委繼續努力打拼。有關這幾個和解條件,站在高通的立場,他們就是不想讓法院決定合理的授權條件才同意和解,所以高通才不會向晶片廠商提告,因為他們提告以後,萬一法院裁定一個合理的授權條件,其他廠商就會引用,會和解就是雙方都覺得有利,一旦確定以後,你們要特別注意維護權威性,你們不是一般的行政部門,大部分立委把你們當做一般行政部門處理,自認為立委很大,這個時候,你們要把你們的專業、權威建立起來。現在跟公平會有關的事情,我都不敢問你們,因為問了也沒有用,你們本來就是一個很有權威、很獨立、很專業的單位,但是公平會最終的決定卻無法得到人民信任,這樣會把公平交易委員會做小了,如果這樣,就枉為公平交易法是經濟憲法的崇高地位,一個制度的設計不能因為人的問題而讓人覺得公平會只不過如此而已,和一般行政部門沒有兩樣,不可以這樣,好不好?
    黃主任委員美瑛:好,我們每一步都會以尋求整體經濟最大的利益做為考量。
    莊委員瑞雄:好,加油!
    黃主任委員美瑛:謝謝莊委員剛才的指教,有些資訊確實要適度、合宜地對外揭露,讓全民了解。後續的執行我們一定會非常認真,對時程、應該達成的情況做好最好的把關。
    莊委員瑞雄:好,要加油啦!之前裁罰好幾百億元,社會大眾矚目的是,高通到底有沒有利用獨佔地位創造他們最大的利益,因為這牽扯到交易公平的問題。本席剛剛提到的檳榔問題也非常重要,因為那個明顯不合理,即使小孩子都知道那涉及壟斷行為,哪有農產品價格賣多少自己都不知道的情形,這有道理嗎?公平會要發揮你們自己的影響力,好不好?
    黃主任委員美瑛:好,我們會研究、了解進行的狀況。
  •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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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們來談全民最關心的石油問題,台塑化去年稅後賺了802億元,每股盈餘高達8.42元,今年上半年稅後純益290億元,每股純益4.56元;中油去年的盈餘突破500億元大關,刷新28年來的紀錄。因為油價高漲對台灣經濟造成的衝擊非常大,上個禮拜本席在質詢國發會陳主委的時候,要求油價凍漲,很高興中油和台塑順應了民意,這個禮拜終於凍漲了,是不是有政治因素,我不在這裡揣測,我要請教主委的是,台塑和中油的暴利,公平會有沒有辦法抑制?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中油是一個國營事業,在油品產業裡面,現在國內就是兩大龍頭,我想大家都很清楚是中油跟台塑,之前公平會對於他們的價格在同一幅度、同時漲跌的情況時,曾經作出一些處分,後來因為油品關乎民生非常重要,所以後來在油品價格部分,為了確保油品的供給無虞而且要確保民生的需求,也就是說……
    周陳委員秀霞:沒錯啦!他們這麼會賺錢,對我們臺灣的經濟當然是幫助很大,但是油價一直上漲,對於臺灣全民的影響非常大!
    黃主任委員美瑛:跟周陳委員報告,後來從95年還是96年開始,就有一個浮動油價機制來決定油價。
    周陳委員秀霞:應該也要回饋給我們的全民,不要那樣一直漲、一直漲!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記得在……
    周陳委員秀霞:大家現在已經民不聊生了,油價再這樣一直漲、一直漲,很多人真的都活不下去了!這個是在抑制的方面,請公平會也要看看有沒有什麼好的機制,去跟這兩家龍頭公司作研議。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是。
    周陳委員秀霞:現在進入我們今天的主題,亦即大家所關心的高通案。受到各界所矚目的美商高通案,是今天從早上到現在所有質詢的委員大家都有提到的問題,這個問題最後公平會還是跟高通達成了訴訟和解,我們政府白白把234億元送給人家,所以高通現賺234億元!主委你說「這樣對臺灣廠商以及產業帶來了正面影響,而且兼顧競爭機制的正常運作以及促進產業經濟利益」,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是最好;但是如果是真的這樣,那當初為什麼要處罰?
    黃主任委員美瑛:如果在公平交易法之下,它具有獨占地位又濫用獨占地位,因為已經危害到我們的產業、破壞我們的競爭秩序,所以依法作出處分。
    周陳委員秀霞:我記得當時主委跟副主委你們兩位都洋洋灑灑、嚴厲指責說高通是違法嘛!所以也是信誓旦旦說一定要開罰,但是短短不到一年,立場就改變這麼大!
    黃主任委員美瑛:其實公平會在處理這個個案時,都是依法在處理,不管是行政調查跟作成處分,因為公平委員會是合議制的獨立機關,所以每一個個案經過調查、審議,然後依多數委員意見或是共識決就會作成決議,這些都是根據公平交易法規裡面相關規定進行的;至於今年我們成立的訴訟上和解,那是因為被處分的公司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法之下它可以跟法院提起進行訴訟和解的意向,而因為法官表示希望這樣一個大案件怎麼樣可以試行和解的意旨,所以我們就討論……
  • 周陳委員秀霞
    公平會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要維持市場公平競爭哦!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周陳委員秀霞:所以並不是產業的政策主管機關,一旦再有這樣推翻的先例,那未來任何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案件,都可以依照這個模式,這個未來對公平會……
    黃主任委員美瑛:跟委員報告,因為……
  • 周陳委員秀霞
    對你們公平會的公信力是會影響很大的哦!
    黃主任委員美瑛:其實在公平交易法本身的立法宗旨裡面,除了要確保處於自由公平競爭之下,還有一個目的就是要促進經濟之安定繁榮。
  • 周陳委員秀霞
    嗯!
    黃主任委員美瑛:尤其在我們其他的行為面像結合案(併購)或是聯合行為案,都要兼顧到整體經濟跟公共利益。
  • 周陳委員秀霞
    嗯!
    黃主任委員美瑛:這個部分的宗旨是公平會要綜合審酌的因素,所以在這個案子裡面我們不是獨厚產業,一個產業公平競爭秩序的維持,才有辦法讓產業有所成長,整體經濟利益才可以維護住,所以這是綜合考量的因素。
    周陳委員秀霞:因為我們很怕像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以後的國外企業會不會認為臺灣是一個可以不執行法律、能夠討價還價的國家?
    黃主任委員美瑛:訴訟和解是依法執行,不是脫開法律層次去進行的。
    周陳委員秀霞:我認為大家應該都還記憶猶新,在過去臺灣有幾家面板大廠,分別被美國跟歐盟控告聯合操縱面板價格,他們不但被裁罰很多金額,在美國的主要幹部還要被關進監牢呢!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 周陳委員秀霞
    而且最近華碩也被歐盟反托拉斯局裁罰了新臺幣22億元耶!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周陳委員秀霞:你看看人家其他國家這種維持市場公平競爭的強力作為跟堅定立場!可是臺灣給大家的認為就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我覺得不只是本席,我相信大家對這樣的事情都會非常的失望!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跟在座委員報告,因為剛剛也有幾位委員的指教,我這裡也要再回應一下。其實各國法制有所差異,像我們的友達案,那是因為國外在處理這種聯合壟斷的行為時,第一次就是採取刑事處分,所以會有一個比較強硬的作法;至於華碩案,關於它那個模式,它對外面的媒體沒有講得很清楚,其實那就是用一個和解方式達成的。
  • 周陳委員秀霞
    嗯!
    黃主任委員美瑛:也就是說在各國的體制裡面,其實有各種不同的作法,去完成一項他們認為違反公平競爭法或是競爭法議題的處分。
    周陳委員秀霞:我希望不要因為這個案子,讓人家覺得臺灣人就比較「細漢」、外國人就都比較「大漢」!同時聯發科他們也以重大訊息的方式,發表聲明不能認同,主委你應該也知道嘛!他們說「而且訴訟和解對臺灣的5G等相關產業的整體發展跟全球競爭力,會產生一個負面的影響」,這是聯發科他們說的啦!所以從公平會的角度,為什麼說「和解會為產業帶來正面的影響」?剛剛莊瑞雄委員有跟主委提到這一點,請你在這方面也要好好地說清楚。
    黃主任委員美瑛:對,我們公平交易法的執行,其實是要保護整個競爭的環境、整個的競爭,而不是特定的競爭。
    周陳委員秀霞:是不是因為你們的說明不夠清楚,讓外界有疑慮?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 周陳委員秀霞
    這個你有責任要去說清楚。
    再來就是公平會不僅沒有要求高通元件層級的授權,也沒有調整整機收費的權利金模式,這個部分也是讓大家有疑慮的地方。
    黃主任委員美瑛:剛剛周陳委員所提的那兩項,並不是我們處分的事項。
  • 周陳委員秀霞
    喔?
  • 黃主任委員美瑛
    並不是我們處分的事項。
    周陳委員秀霞:但是事後你們在和解以後所作的要求裡面,是不是也要把它加進來?
    黃主任委員美瑛:沒有,對應到我們作出的處分事項,在高通所提出的行為承諾中,他們每一項都要因應來達到,所以我們處分的內容已經讓它回應到應該改正的方向。
    周陳委員秀霞:對於公平會這一次的執法立場,有很多人都是不認同的;另外,我們有兩位反對和解的委員,就是張宏浩跟顏廷棟,他們反對的理由是什麼呢?
  • 黃主任委員美瑛
    他們並沒有提出來啊!
  • 周陳委員秀霞
    他們沒有提出來嗎?
    黃主任委員美瑛:不是,我們在討論的過程其實是不能對外公布的。
    周陳委員秀霞:因為在和解的過程裡面,好像有增加投資這一項嘛!是不是?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周陳委員秀霞:如果有增加投資,過去違法的事情就可以一筆勾銷,是不是?
    黃主任委員美瑛:並沒有,因為它違法的那些行為,我們在和解方案裡面,首先的前提就是要有一個行為承諾,亦即對它違法行為改正的一個承諾,這個還要定期跟公平會報告執行的情形,還要經過公平會的檢核。
    周陳委員秀霞:如果有這樣的事情,那麼我認為臺灣的企業以後也都會跟著這樣做,所以這不是一件好的事情,重點是你要對外界說清楚、講明白,避免造成大家對你們的誤解這麼多。
    黃主任委員美瑛:好,我會儘量來說明,事實上其他事業如果依法提出訴訟和解,然後在我們委員會議中討論、審議,這也是一個可以進行的模式。
  • 周陳委員秀霞
    好。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依法可以進行的。謝謝周陳委員。
  • 周陳委員秀霞
    謝謝。
    主席: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周陳委員暫代主席。
  • 主席(周陳委員秀霞代)
    接下來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公平會黃主委,在講到高通案件以前,剛剛周陳委員秀霞有提到友達面板的事情,我們的面板事業一直在獨立創新,一直做為我們一個新創的行業,但是在美國,友達被罰款,它的經理也被收押了3、5年,讓友達在面板上的發展受到限制,這裡面的內容就是韓國人跟美國人串通去告臺灣。
    關於你們今天的高通事件,我現在從頭請教你一下,高通事件中你的裁罰,大家一片說好,連你們執政黨的立委都說好;但是今天的質詢卻改變了態度,我看到新聞稿之後,把你說的話講出來讓你瞭解。你說「這個案子不開罰,我不知道我們的公平交易法還有什麼用處?」再來你又講到「開罰高通是給予國內產業更多公平競爭的機會,這也是考慮產業的長期發展,如果沒有開罰,讓國內產業繼續受到不公平待遇,失去競爭的機會,這才是不公平的地方」。但是一下子──大概在半年的期間後,你們的態度就大轉彎!你曉得高通的IC晶片效率在哪裡、它的影響力在哪裡?請你跟我講,為什麼你心理歷程有這麼大的轉變?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在此回應陳召委的提問。我以公平會主委的身分在這裡備詢,在這邊表達的會是我們公平會依法執行決議的成果,個人當然是絕對尊重我們公平會的決議,至於這個……
    陳委員超明:既然是公平委員會的決議,你就要全力地去處理。我跟你講,包括歐盟、中國大陸、韓國,他們都採取重罰的模式,他們是在保護自己的產業,因為這個產業跟5G有相當的關係,聯發科說你們的和解會打倒本土電子產業的基礎!我也要跟黃主委講,歐洲他們也在做5G系統、韓國也在做5G系統、臺灣也在做5G系統、美國也在做5G系統,而高通長期以來都是在打擊臺灣的IC設計行業!在這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消息,就是高通握有的專利,可以向所有採用3G、行動電話系統(UMTS)或4G LTE標準的智慧手機,按售價要求一定比例的權利金,不論此類產品是否採用高通的晶片,包括蘋果也主張這套體制並不公平,高通是藉著這個授權非法扶植自己的晶片事業!
    高通它主要的爭議在哪裡?它就是要求所有世界通訊專利業者一定要用它的晶片,而這是全世界大的市場競爭啊!你們竟然「高高地舉起、輕輕地放下」,我為你們這樣的決定覺得非常可恥!主委和副主委都很努力,其實這是世界大戰,包括中美貿易這個也是在裡面的一環啊!歐洲、中國大陸、韓國就敢罰,為什麼臺灣變成手腳發軟?請把這個道理講出來,你們講得含含糊糊的!第二點,我要再請教,這是你們公平委員會跟智慧財產法庭和解的?還是廠商跟法庭和解的?第三個,你說這個和解的秘密不能公告,如果這是公平委員會和解的,公家機關要透明,為什麼這個內容你不敢開放?因為你的決定我們要瞭解,你代表了臺灣的業者,臺灣的業者中哪幾家你有協調過,我們都要瞭解這個紀錄。
    我有時候看你真的很可愛也很實際,但是我只點了這幾個問題,不言自明,這樣大的態度轉彎,一定受到高層的壓力,你說公平委員會是獨立辦案機關,這個話在臺灣我聽得多了,連黨產委員會、促轉委員會是怎麼在搞的?我怎麼不會想到你們也在搞?所以對於今天你們的說法,我坐在檯面上,我一點都不認同!主委,這裡面真的要好好調查!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陳委員超明:這是現在世界上電子通訊產業大家要爭奪的地位,誰要把這個規格的標準制定下來,牽扯到的產業面很大,你要瞭解這一點;你們在幫忙高通、在幫忙美國的產業打擊臺灣的本土產業,聯發科被它一路追打,聯發科升級到哪一個地方它就馬上降價格,這是多麼「酷刑」你知道嗎?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在這裡就先回應剛剛陳召委的指教,因為以公平交易法這部維持事業競爭行為規範的法規……
  • 陳委員超明
    它既然有違背規範你就處罰嘛!
    黃主任委員美瑛:是、是,我們就是要站在怎麼樣是對國內產業有沒有造成損害的層面,以及維護到整個產業的持續發展與整體經濟利益的程度,來看待這個案子,所以在處分之後……
    陳委員超明:好,主委,我曉得你要答案,我們都要促進產業的發展。
  • 黃主任委員美瑛
    現在是……
    陳委員超明:公平、自由的交易,你跟產業掛勾、掛在一起,你這樣混淆說法……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們沒有去……
    陳委員超明:你的職責就是一旦來到我們臺灣,就是要自由、公平的交易,然後是產業掛勾你再去談。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是要維護一個競爭的程序,而不是在維護競爭者。
  • 陳委員超明
    維護競爭的程序就罰嘛!
  • 黃主任委員美瑛
    已經……
    陳委員超明:還有你們的第二大點,這是你們犯的最大錯誤,既然你們罰了234億元,你又把它轉換到合作上去?這個錢是政府收入國庫的錢,結果你把這個國庫的錢又拿給高通說「我們來合作」,這是用我們的財產去支持高通耶!它的企業體有多大?它比台積電還要大,它不怕錢,把國家的錢、處罰的錢給高通做資本,然後說要合作來打擊臺灣的聯發科、本土的產業,我不知道你們這個邏輯是怎樣在玩的?那是我們的財產呢!你竟然給高通!美國是霸主還是你祖父?你為什麼要這樣?美國人講話你就遵遵從從?它本來就跟工研院簽了合約,不要怕被威脅,韓國就不怕,而且站得很正,強調要維持以韓國的5G標準競爭;歐盟說要自己的5G標準,中國大陸也要自己的5G標準。台灣也要自己的5G標準,大家來拚嘛!你們現在卻資助美國來打擊本土IC研發產業,這個執政黨實在很無良,口口聲聲愛台灣,但是「愛、愛、愛」到最後卻變成「害、害、害」,你們有顧及台灣的本土產業嗎?我愈講愈生氣!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們一定會顧慮到國內產業的發展。
    陳委員超明:你們要怎麼顧慮?聯發科講的那句話很沉重,就是高通已經占據了世界幾十年,現在大家急起直追,結果你知不知道高通的手段多惡劣?他們都欺負台灣的電子產業啊!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們期待國內廠商仍舊可以有好的、正向發展。
    陳委員超明:在你們的訴訟和解中,有沒有廠商參加?是否向你們提出意願?還是只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和高通雙方在智慧財產權法院上演法庭劇?智慧財產權案件能這樣決定和解嗎?你是代表政府和解,還是代表業界和解?
    黃主任委員美瑛:在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能夠……
  • 陳委員超明
    業界有幾家業者參加?
  • 黃主任委員美瑛
    只有法官可以決定是否允許第三人參加訴訟。
  • 陳委員超明
    法官?唉!這就是民進黨政府的自由法治。
    黃主任委員美瑛:那是依法,依照行政訴訟法。
    陳委員超明:什麼叫做依法?智慧財產法庭開始存在時,台灣的法庭已經不像法庭了。你們有沒有召集各業者討論?絕對沒有嘛!你們片面改變,讓大家疑慮叢生,還有人說,你們和解換取高通對台灣投資,是拿我們的資本給高通當資本,以後研發出來,又是它的財產,你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也就是台語俗諺說的,賣妻子當大舅,幫對方算帳,還洋洋得意,說起來可是很難聽。
  • 黃主任委員美瑛
    研發成果……
    陳委員超明:我希望執政黨政府好好檢討一下,不要看到美國的大企業就轉彎。
    我相信,這不是你決定的,我很有自信,看看你們的人事安排就知道。剛才有幾位委員提及,時間那麼巧合、那麼急促,要是像你說的是正常開會,那能不能延一下?結果5天以後就決定和解了。你們可別被「看破手腳」,還自以為只有你們聰明,別人都不懂。我覺得很悲哀,這樣執政的政府……再講下去,髒話就會出來。你去問問產業界作何想法,高通巴著你們,承諾不會獨家授權,卻可以分家授權,只要找幾個好朋友,還是可以全部掌握在它手裡,他們知道做生意的手腕。本案必須追究,如此大的轉變,把應該收到國庫的錢變成高通的錢,高通的錢結合台灣工研院的設計研發成果,以後就會成為高通的智慧財產權,可以行遍世界各國,讓所有通訊業都使用他們的晶片。
    黃主委,5G是最新的產業,你去研讀一下,這是未來每個以電子業為主的國家都想爭取的一種規格標準,誰的東西好、誰訂出規格,就能掌握通信界,你不要讓台灣落後,不要讓友達事件再發生,人家美國要罰就敢罰,只有台灣軟趴趴。
    黃主任委員美瑛:不,我們也期待在5G和半導體產業可以有正向的發展。
    陳委員超明:不要期待了,你們現在做的沒有什麼好期待了。你如果了解所有台灣科技業的想法,就曉得大家在忍氣吞聲。以前沒有做出來時,聯發科一做出4G,高通馬上大幅調降4G價格,還要求、威脅所有廠商都要用它的晶片。你就是不知道電子企業界的生態鏈,卻片面做出這樣的決定,自己要知道羞恥,也要知道你們的愛台灣都是空口說白話。我的發言到此為止。
  • 主席
    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就針對公平會的業務報告發言。在報告中,黃主任委員針對執行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與完備公平交易法制兩點提出執行成果,本席相當贊同,但是,對於事業不正競爭影響社會大眾與經濟秩序的重大案件,你們提出要依法嚴處,對於這一點,本席認為公平會應該加把勁。為什麼我會這樣說?我覺得柿子不該挑軟的吃。舉例來說,報告裡列舉了近期查處的案例,其中,處分台中港德隆倉儲公司在105年至106年台中港進口鹽裝卸作業勞務採購招標案合意提高標價,違反聯合行為禁止規定案,你們針對標案之公平性加以調查,本席是認同的,可是,要請主委注意一點,就是我們要如何營造國營事業標案的公平競爭環境。我為什麼要這麼說?因為我國電業法在23年前就提出,七進七出立法院,終於在去年三讀通過了,將能源轉型入法,目的是開啟電業法的新世代,我們要邁入的就是電業自由化。可是,我們發現台電在發電業與輸配電業分工之後成立的控股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數總額仍然超過半數,因此,控股公司對於子公司仍有多數決策權。然而,即使台電要轉型為控股母公司,仍然必須自律,以避免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者說,應該以他律規範他們的不當行為,是不是?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電業法由本會張處長主管,我請他向委員說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這個部分,我只要主委回答是或不是。
    黃主任委員美瑛:是,必須依照公平法。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我為什麼要繼續往下提,是因為涉及電業法第二階段的修正。為什麼?因為我們要注意的部分,其實學界也在討論,就是電業管制機關與公平交易委員會之間的競合,例如主管機關的主管法規或機關職權上的競合。電業管制機關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在這個階段應該開啟的是公民參與監督台電轉型控股母公司與其子公司啊!但是我們在這個階段卻沒有看到這種力道的監督,為什麼?因為我看到的是台電標案經常給國內某幾間大廠得標,甚至直接在標案作出條件限制,國內只有1家廠商可以做。當然你會說,我們有政府採購法,也有政風單位與法務部可以監督,可是我期待看到的是更積極的電業法,也就是對未來公平競爭環境的營造。公平會可不可以做到這樣?
    黃主任委員美瑛:現在的公平法是特別法,會優於普通法,此外,已經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部分,還會有各自的法規要先行適用。如果涉及聯合壟斷,公平會比較關注。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要強調的是,我們邁向的是自由化,後面還有第二階段的修正,但中間的過渡時期都沒人管啊!公平交易委員會此時是否應該思考如何成立監督機制?是不是?這個過渡時期怎麼辦?所以,本席要求公平會立刻針對國營事業相關委外市場與標案成立監督機制,因為,在這項標案之前,都是依照市場機制,不是嗎?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先向高潞委員報告一下,如果已經有依照電業法、也就是在電業法中被允許的行為,其實就已經沒有公平交易法的適用。至於電業法中到底有哪些條文是……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在講的是,在有電業法之前,標案這也是一個市場,這個市場應該是公平會可以處理的,我認為,國營事業相關委外的市場與標案應成立監督機制,而且要針對其公平性進行專案研究。我希望你們能夠即刻研究,而且每年都要召開相關研討會。我也在此要求公平會在1個月內給我一份規劃報告,可以嗎?
  • 黃主任委員美瑛
    委外部分是不是與採購法有關?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剛才已經講過前提,公共工程委員會可以監督,事後政風單位與法務部也可以監督,但我期待看到的是更積極的電業法,還有未來公平競爭環境的營造。我們在電業法二階段修法時都已經提到,電業管制機構與公平會有競合,如果公平會都不敢提出來,那我們怎麼知道未來電業自由化還有公平競爭的可能?我前面鋪陳這麼久,就是希望主委能聽得懂。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就同意高潞委員的要求,我們會去研究委員所交辦的議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謝謝主委。接下來,你們在報告中提到,針對花東與原民地區的宣導活動要加強辦理,本席看了非常高興,例如107年擇定促銷廣告,實施不實廣告重點監督計畫,其中有多次宣導活動,可是也應該有幾次到花東和原住民地區辦理。請問公平會辦理相關活動了嗎?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請公平競爭處胡處長說明。
  • 主席
    請公平會公平競爭處胡處長說明。
    胡處長光宇:主席、各位委員。近年來,不管是多層次傳銷或不實廣告也好,公平會都特別針對花蓮、台東這些原住民或新住民可能比較多的地區特別辦理宣導說明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那我請問你,你們提供的小冊子有沒有原住民語?有沒有新住民語?
  • 黃主任委員美瑛
    目前應該沒有。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那我提醒一下主委,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原住民地區的公文書可以用原住民語或地方通行語編纂,我希望你們加強,看要如何協助花東民眾與原住民,避免他們受騙,這樣可以嗎?
    黃主任委員美瑛:是,我們可以加進去。
  •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謝謝主委。
    在報告第11頁,你們提到要增進原住民和新住民對傳銷事業和傳銷商的多層次認識,我希望在花東原住民地區也要多辦幾場,這樣可以嗎?
    黃主任委員美瑛:是,可以。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關於多層次傳銷經營發展狀況的調查,我也希望公平會能研擬調查報告,研究如何擴散至原鄉地區,讓他們可以了解,此外,我希望網站也能友善原住民。
    黃主任委員美瑛:好,對於這幾個議題,我們都會提出報告給委員。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最後是關於掌握民生物資價格變化的情形。你在報告中提到為了避免事業藉機從事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所運作的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我也希望你們針對以下各部分,包括生活用品等等主動立案調查,同時在原鄉與偏遠地區應該有同樣力度的監督。希望主委在1個月內,針對以上關於原住民與原鄉地區的檢討提出報告給本席。
    黃主任委員美瑛:針對可能在原住民區與花東地區進行的一些措施,我們會在研議之後向委員報告。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如果我有什麼不足的部分,我也會以書面提供給公平會,就請主委多多配合。
    主席(陳委員超明):在賴委員瑞隆發言之後,處理提案。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看了公平會黃主任委員的報告,其中一點是查處不實廣告,特別是現在電子商務愈來愈蓬勃發展,不實廣告也愈來愈多。報告中列出你們今年1月至8月底查察的件數,而我調到的資料是到9月底為止,你們大概處分了88件,其中不實廣告有35件,占了4成;而你的報告因為歸納到8月底,所以不實廣告是31件,平均一個月大概4件,裁罰總金額930萬元。我想講的是,隨著電子商務蓬勃發展,查處不實廣告確實也是一件重要事項,特別是它對一般民眾或消費者的權益影響很大。公平法第四十二條罰則規定,違反者罰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不改善,還可以連續處罰。我想先請教公平會黃主任委員,對於現在總共處罰31件、裁罰金額930萬元,這樣的成效,你滿意嗎?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都希望不實行為愈少愈好,而非依據處分罰鍰多少來檢討我們自己表現的好壞。
    賴委員瑞隆:沒錯,在道德上,我們都這麼希望,就像我們都希望社會上不要有犯罪一樣,但是既然有了這些工具,就要善加運用。若只是道德勸說,在商業界恐怕很難達到效果。
    另外,公平會之前針對東元電機案冰箱產品做出處分書。
  • 黃主任委員美瑛
    這是最近才做的。
    賴委員瑞隆:東元冰箱產品能源效率其實是4級,卻標示為1級,有類似情況的總共有18款,而且在官網上標示不實100天,結果你們罰了40萬元。我要講的是,東元電機資本額200億元,去年營收511億元,處罰40萬元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主委認為有沒有效益?
    黃主任委員美瑛:這要看不實廣告違法的內容是什麼,有沒有廣泛危害到整個社會。
  • 賴委員瑞隆
    那你認為開罰之後是否達到成效?業者有沒有改善?
    黃主任委員美瑛:應該是會積極改善,可能是經濟部改變能源效率級數標準以後,業者沒有注意。
    賴委員瑞隆:主委,就冰箱來說,能源效率是一件重要的事項,總共也只分5級,所以4級與1級差很多,而這會影響消費者選購冰箱的決策。這就是不實資訊,所以你不用幫他說是時間因素等,身為這麼大的企業,本來就應該積極遵守,否則,所有業者都可以不理會規定;如果公平會這麼能體諒,大概全部都不用罰了。這麼大的企業,這本來就是他們基本上該做的事項,更何況1級與4級不是差一個等級,而是差了3個等級至4個等級。
    主委,你說已經改善,那我們來看看這份資料,這是昨天本席辨公室幫我調出來的資料,PChome也是很大的超級電商,直到昨天,標示還是跟原來一模一樣。你們開罰時間到4月9日截止,但是到了昨天10月6日,業者仍然標示不實,而且還在賣。博客來也一樣,網站上還寫了能源效率第1級,也就是實為第4級,卻寫第1級,同樣到現在還在賣,在Yahoo!奇摩也是。在國內,以上算是3家相當大的電商,結果都一樣,標示能源效率1級,還拿這一點來廣告,而且到現在還在賣。請問你們有連續罰嗎?業者改善了嗎?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請本會公平競爭處胡處長說明。
  • 主席
    請公平會公平競爭處胡處長說明。
    胡處長光宇: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提到我們處分東元公司案,我們罰的是東元公司自家網站,到目前為止,委員提到的內容也確實還沒改善,我們回去以後會立刻針對其他網站上相關資料的不實情況,向資料提供者或網站經營者進一步了解。
    賴委員瑞隆:所以,公司是可以罰的,廣告當然也是,所以我認為公平會對於此事太過消極。你們平常可能有很多案子,我也講了,平均一個月4件案子,然而,現在電商非常多,照你們這麼消極的態度,大概公平交易法只是參考用,對所有案件來說,我認為都沒有實質上的效力。更何況,公平會的罰單是開到4月9日,現在已經半年過去,而業者在這半年中繼續違法、繼續刊登,這還不是新案子,而是舊案子喔!你們在報告中寫著全部都在積極追查、追蹤不實案件。你們在報告上固然這樣寫,但是有在追查嗎?我想這有很大的檢討空間。坦白講,我已經很少看到公平會了,而你們平常的業務量,單講開罰,一年88件,其中不實廣告就佔了4成,是很重要的項目,你們的執行效率如果還是這麼差,會讓大家對你們該有的作為感到失望。主委,可不可以檢討改進?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處分以後,其實會主動確認有無改正行為,至於東元案,我們當初看到的不實廣告是出現在公司網站。經過委員提醒,我們會再確認。
    賴委員瑞隆:連公司網站都會有不實資料!現在還有多少人會透過公司網站買冰箱?真的會買的人,大多是透過通路商或是電商,例如到PChome、Yahoo!奇摩這些網站去找我們想買的商品並訂購。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們之後會到重要且相關的網站稽查。
    賴委員瑞隆:這是很基本的,在3月份,違法事實已經這麼明確,那早就應該通盤調查,只能說公平會顯然太不積極,請主委回去檢討改進。
    大家今天也非常關心高通案。主委,很多人質疑兩位審查高通案的委員是「被請辭」的,您怎麼看?
    黃主任委員美瑛: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委員任期4年,所以有任期保障,在這段期間之內,沒有誰可以「被請辭」。
    賴委員瑞隆:我們來看看名單。顏廷棟和張宏浩兩名委員任期應該是到2019年1月。他們都來自學校,而我們都知道,學期制是從9月開始,他們如果明年1月卸任之後不再續任,在回學校之前,至少還有半年時間,會不好銜接。由於他們的任期到明年1月,他們在8月辭職之後,可讓學校順利銜接,我想是合理的。而且,他們其中一位在台大任職,一位回到銘傳任職,兩位都是專任教職,我想不需要刻意做這樣的文章,就這個部分,我的看法與主委一致,不需要做這種無謂的文章,任期時間到了,委員選擇提早一點回到學校,我認為都是合理的。
  • 黃主任委員美瑛
    學校學期是從8月1日開始。
    賴委員瑞隆:是啊!非常合理,希望主委把這一點講清楚。
    對於高通案,大家今天提了非常多,但我還是想再問一下,就是公平會決定開罰234億元當時的考量是什麼?可不可以再講一次?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指罰鍰金額的決定嗎?
    賴委員瑞隆:對,當時是怎麼考量的?委員會內部怎麼討論的?
    黃主任委員美瑛:本會有一項情節重大違法案件罰鍰計算方式的規定,由於高通獨佔濫用行為情節重大,所以在罰鍰決定過程中,我們是依據高通公司在違法期間的長短,以及該公司在違法期間的不法所得與利益,綜合考量之後得到罰鍰額度。若以公司營業額來看,還不止這個金額。
    賴委員瑞隆:所以委員會也是經過通盤討論,在2017年10月11日做出這樣的決議吧!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 賴委員瑞隆
    2018年8月10日又為什麼做出27.3億元這樣的和解?是基於什麼樣的考慮?委員會如何思考?
    黃主任委員美瑛:以和解而言,和解方案與和解內容中的行為承諾部分能否消除我們對於原處分涉法行為的反競爭疑慮,是第一大部份。
  • 賴委員瑞隆
    所以改善了吧!也就是高通對於疑慮部分做到改善了吧!
    黃主任委員美瑛:是,而且要改正。再來是五年期產業方案。這項五年期產業方案一定要投注在當時涉法行為造成損害的產業上,積極投入投資與合作,要有助於帶來整體產業更大的效益,在這樣的考量之下,我們討論到7月。由於業者是以分期付款方式繳納罰鍰,當時已經繳納的罰鍰額度就是27億3,000萬元,高通放棄了這些已繳納罰鍰的請求權,所以,這是我們實際上已經收到的罰鍰額度,其他額度則以和解方案取代原處分。
    賴委員瑞隆:公平會其實就是按照公平法第一條的精神,除了自由確保公平競爭以外,還有促進經濟安定與繁榮的整體思考,以國家利益為最大考量,也參酌科技部與經濟部的意見,做整體考量。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 賴委員瑞隆
    那怎麼確保高通會落實他們開出的承諾?
    黃主任委員美瑛:公平會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六條,也就是涉及其他部會職責者,我們一定會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所以,在我們達成訴訟和解之後,由於相關產業方案的執行一定會涉及經濟部、科技部等相關職責,所以我們召開了跨部會會議,討論如何監督、檢核高通公司產業方案後續執行情形之落實,我們會成立跨部會工作小組,一定會讓高通公司履行、落實承諾。
    賴委員瑞隆:好。我看到8月24日成立了台灣營運製造工程及測試中心,9月26日成立多媒體研發中心,9月26日也成立了行動人工智慧創新中心,這些機構都陸續成立了吧!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賴委員瑞隆:當然,這都是高通當時的承諾事項,如果最後還是有部分承諾沒有完成,公平會要怎麼處理?
    黃主任委員美瑛:萬一有爭端,我們有解決程序,也得到彼此共識。我想,大家都有誠意履行這樣的承諾,如果有爭議,例如對方覺得做到了,我們卻認為沒做到,在產業方案部分會交由商業仲裁協會判定到底有沒有做到;如果是行為承諾部分,則繼續交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因為和解是有一定效力的。
  • 賴委員瑞隆
    所以你們會繼續要求高通履行相關承諾?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賴委員瑞隆:希望主委繼續努力,維護國家最大利益。
  • 主席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 臨時提案

    1、
    關於高通投資監督小組成員,由於產業界熟稔相關動態,學術界亦可提供相關建議,政府機關有一定層級人員參與,故均應納入形成產官學全面的監督網絡,公平會應於二週內提供監督小組之業務編組、名單與監督作法,送交本委員會。
  • 提案人
    陳超明  周陳秀霞 孔文吉
    2、
    美商高通公司在和解時承諾未來5年,投資台灣7億美元。公平會表示台灣產業將受益良多,其中5年投資的金額和內容,都有詳細規畫,且每一年都要向公平會報告。基於打破黑箱作業,公開透明原則,公平會應於一週內提供本委員會投資詳細金額及內容並公布於網站。
  • 提案人
    陳超明  周陳秀霞 孔文吉  
    3、
    公平會在2015年開始調查高通案,歷經2年調查,2017年10月祭出逾新台幣243億元鉅額裁罰,此罰金係我國相關產業長期受損而來。然而2018年8月則無預警宣布與高通和解,天價罰鍰也一筆勾消。高通案雷大雨小,裁罰出爐10個月就和解,寫下公平會史上多項紀錄。本案為社會矚目案件,有嚴重爭議性,和解為重大決議,關係我國產業利益,對於公平會態度丕變,疑有高層介入指導!據悉該決策係經公平會委員會議第1395、1396兩次會議,由該會委員採合議制通過之決定,為了解公平會獨立審查權有無遭到侵犯,及決策過程之妥適性,公平會應將高通案之所有會議紀錄及發言逐字稿於一週內提供本委員會,以消弭外界爭議。
  • 提案人
    陳超明  周陳秀霞 孔文吉  
    4、
    公平會對外保證,高通對台灣5年內投資的金額超過7億美金,如何計算與監督7億投入台灣市場,確有實務上的困難。基於監督立場,並以對台灣有利的作法,請公平會研擬將高通投資金額事先提存台灣金融行庫,予以信託,並以投資相關產業作為信託目的;或相關有利確認投資之其他保障措施,防範未來高通藉故不履行和解義務之情形發生,公平會應於二週內提出可行性評估送交本委員會。
  • 提案人
    陳超明  周陳秀霞 孔文吉  
    5、
    多層次傳銷業者為營造更好的經營環境,避免受到少數不肖業者誆騙民眾的負面影響,因此希望加強管理,避免影響正派業者苦心經營的產業信譽,造成劣幣驅逐良幣,妨礙傳銷環境的正向發展。請公平會研擬「將多層次傳銷產業列為特許行業」、「規範施行傳銷事業500萬元以上資本額的條件門檻」、「設置200萬元以上保證金」、「書面參加契約電子化」,於一個月內(107年11月5日(一)前)提出計畫報告,送交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林岱樺  蘇震清  陳超明
    6、
    本院蘇委員治芬等人,鑒於LINE使用者對該通訊軟體具有高度黏著性,全台約89%人口為LINE用戶,行動用戶中約有102%使用LINE,平均一個人有超過1個以上使用帳號。且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同時擁有電子票證與電子支付營運執照,與Line pay(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雖然事業結合尚未超過三分之一股權,但此舉打破行動支付生態體系疆界之里程碑,LINE集團更傳出有意進軍銀行界,金融端、支付端跨及用戶端等數位經濟新商業模式的出現。行動支付平坦化(跨國、跨載具、跨虛實)、擁擠化(競爭激烈)、白熱化(技術競合、消費者習慣改變、業者競合、政府態度等),恐有限制新進者進入機會,本席了解「無現金」支付是未來趨勢,政府扮演角色並非限制它,而應有完善的機制與配套因應,以因應瞬息萬變的數位經濟社會。鑒於以上諸點,建請公平委員會針對研議數位經濟新商業模式之配套,並及早訂立相關競爭原則規範,並於一個月內於提出說明報告與相關進度給予經濟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莊瑞雄  陳超明
    7、
    有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處分美國無線電通訊晶片巨擘─高通案裁罰234億元,竟然以「考量到產業與發展等公平利益……」為理由與高通提起的法律救濟程序中和解。此絕無僅有的「處分後再和解」惡例,嚴重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36條關於行政和解的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由於此案目前監察院已主動介入調查,為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於無線通訊晶片巨擘高通公司訴訟案件如何因應」專案報告,請查照案。本經濟委員會成立「公平會第1396次委員會議通過決議之和解」專案調閱小組,清查公平會就此案審議過程有無違反上述行政程序法,與屈服來自上級壓力而做成之不當決議。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廖國棟  蘇震清  陳超明
    主席:各位委員,本日會議中午不休息,延長開會時間至登記發言委員皆發言完畢後再休息。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進行第1案,請問各位有沒有問題?
  • 黃主任委員美瑛
    遵照辦理。
  • 主席
    第1案通過。
    進行第2案。
  • 黃主任委員美瑛
    第2案也遵照辦理。
    主席:問題是你們一週內會不會提出來?我有限制時間,你們要注意看,不用緊張。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們現在已有相關報告。
  • 主席
    所以沒有問題就是了?
  • 黃主任委員美瑛
    對。
    主席:好,第2案通過。
    鄭委員運鵬:我有意見。公平會要看一下提案文字啊!針對陳委員超明的意見,我建議刪除「打破黑箱作業」那一句,可以公開透明的,本來也都公開了,不要說他們黑箱作業啦!
    主席:只是請他們加強一下,你也要計較,第2案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第3案。請問各位,對第3案有無異議?
    黃主任委員美瑛:本案倒數第二行「公平會應將高通案之所有會議紀錄及發言逐字稿」一段文字中「及發言逐字稿」等六字,因為本會並沒有這方面的資料,所以,建議將此六字刪除。
    主席:既然有開會,那麼,每位委員的發言應該都有紀錄,請你們辛苦一點,把每位委員的發言紀錄送過來
    黃主任委員美瑛:對委員的發言,我們並沒有記錄。
  • 主席
    你們有沒有錄音帶?
    鄭委員運鵬:兩個問題,第一是你們到底有沒有開這兩個會議?第二是如果有開這兩次會議,你們總該有會議的紀錄吧?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有會議紀錄,但沒有委員發言的逐字稿。
    主席:公平會裡面有那麼多人,麻煩你們把當天開會過程翻譯出來。
    鄭委員運鵬:委員在會議裡面的發言大概都會牽涉到人的部分,所以,公平會的相關規則中才沒有規定發言逐字稿,以免造成寒蟬效應,是嗎?
    黃主任委員美瑛:對,為什麼我們沒有發言逐字稿,因為根據公平會組織法規定,委員會議可否議決的過程都是不能公開的,如果我們一一紀錄下來,可能外面廠商……
    主席:對你們開會過程不公開,這對鄭委員剛才要求你們要邁向透明化顯然是相悖的,我也可以把你們的做法解釋為黑箱作業啊!
    鄭委員運鵬:就像我們立院開秘密會議一樣,他們也可以這樣做,不是嗎?
    主席:如果連這種會議的內容或結論都不公開,我實在無法想像……
    鄭委員運鵬:他們會議的決議一定是公開的,對不對?如果要求他們把每位委員對每件事情的發言都公開,我的看法是,他們不像立法院各委員會開會,可以將整個會議過程都直接對外轉播。
    主席:立法院每個會議都很公開,以示對人民負責,你們公平會既要對送進來的案子進行裁決,難道就不要公開透明化嗎?如果會議過程都不公開,外界又如何知道委員會裁決的理由為何,每位委員在開會過程中陳述的意見又是如何?
    鄭委員運鵬:剛才主委已經講過,這在公平會組織法已經做了規定。
    黃主任委員美瑛:組織法之所以做這樣的規定,就是考慮到公平會乃是一獨立機關,且委員開會皆採合議制,目的就是要避免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時受到外界的影響。
    主席:如果公平會組織法確有這樣的規定,我就不要求你們提供發言逐字稿,否則,組織法若沒有相關規定,你們就必須提出發言逐字稿,這樣的要求應該很公平吧?
  • 黃主任委員美瑛
    組織法裡面的確有這樣的規定。
    主席:我現在是提出附帶條件,因為要我現在就匆匆忙忙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可能會看不清楚,或許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前後矛盾也不一定!
    鄭委員運鵬:如果他們的規則沒有這一條,我就贊成他們必須提供委員發言的逐字稿。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是根據本會組織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請秘書處主任呈給主席看一下。
    主席:你們討論這樣的事情是不是用秘密會議的方式?因為根據公平會組織法的規定是「會議決議應秘密之事項」,我不知道這件事是不是屬於應秘密之事項?
    莊委員瑞雄:我們就不要在這裡多事,或是為了一時就隨便做出一個……
    孔委員文吉:依據公平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必須由委員決議才可以用秘密事項處理。
  • 鄭委員運鵬
    但是會議的決議都有公開。
    在場人員:這個條文有兩項,用秘密事項是後面一項,前面一項是針對議決過程……
    林主任慶堂:委員會議有兩種情況不能公開,就是可否意見或是發不發言支持通過都不能公開,這跟法官一樣。
    莊委員瑞雄:本會委員針對各個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本席以為,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特別是公平會這個部門,大家都希望會裡面的運作能走向公開透明化,這也是社會共同的期待;但在法制面我們是不是也一併要加以考慮,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會第九條規定,委員會會議可以公開舉行,甚至可以用秘密會議的方式進行;針對剛才討論到第7案有關會議紀錄的部分,坦白說,用秘密會議的方式就可以解決問題,今天我們在這裡要求公平會提出會議紀錄或委員發言逐字稿,從法制面上來看的確有不妥之處。固然我們要本於職責監督政府,要求他們施政必須做到公開透明,這都是好事情,惟公平會畢竟是一個獨立機關,而且相關法令也是經過我們立法院通過的,如果我們委員會所做的決議違反過去立法院過去所通過的法令,那更是非常不妥,請各位審慎考慮。
    主席:從大家對這個案子的意見來看,讓我覺得很奇怪,所謂「真金不怕火煉」,這個案子就照主委的建議把「及發言逐字稿」等文字取消。
    黃主任委員美瑛:是,謝謝召委。
    鄭委員運鵬:另外,本案倒數第五行「對於公平會態度丕變,疑有高層介入指導!」等文字,我們認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前提下寫這樣的文字……
    主席:所以,我才會用了一個「疑」字,這也是我為什麼要公平會提供所有委員發言逐字稿的原因,難道這樣寫也不行嗎?
    鄭委員運鵬:為達到你提案目的,我們認為實質效力比較重要,所以,我建議將「對於公平會態度丕變,疑有高層介入指導!」一段文字刪除。
    主席:當初公平會對高通公司一案主張重罰,熟料10個月後又突然改變,這讓我質疑是否受到高層的指示,爰提案想了解後面決策的過程,請問這哪裡有錯?
    鄭委員運鵬:我們可以了解行政部門決策的過程,但提案裡面還加了一句「疑有高層介入指導!」……
    主席:本案所寫的「所有會議紀錄」,並不是指結論的會議紀錄;前面的文字你要怎麼改,我可以讓你改;至於後面「所有會議紀錄」,主要是針對你們開會的過程,必須有文字稿的紀錄出來。
    鄭委員運鵬:對提案寫「疑有高層介入指導!」我們認為要不然就明確寫出是哪位高層,否則,這樣寫會讓人憶測所謂的高層到底是誰。
    主席:經過10個月竟然就有這麼大的轉變,我們當然會懷疑。
    鄭委員運鵬:公平會還是有做處分,只是它處分的方式改成投資……
    主席:它的處分是把剩下的210億元變成高通的財產,我們的書記長對這個問題特別有研究,等一下他會來……
    莊委員瑞雄:我敢跟你保證,對這個問題我比你們更有研究,一個行政處分……
    主席:我們的書記長已經到會,現在就請他說明。
    曾委員銘宗:提案人質疑高通這個案子有高層介入指導,事實上,我也高度懷疑,為什麼二百多億的罰鍰一下子變成那麼少,此其一;其次,公平會並非經濟部,它不負責招商,這是經濟部主管的業務,雖然這次雙方是透過法院進行和解,但國內很多業者都不贊成,讓他們高度懷疑公平會到底有沒有圖利高通;另外,你們開出的條件,到時候高通公司會不會落實,國內很多業者都非常懷疑,基於上述,我認為你們決策的過程應該曝露出來,俾讓大家有充分理解。不然,若沒有這麼多重大爭議,主委,為什麼會有兩位公平會的委員憤而辭職?
    主席:書記長,對於本案的發言我們就到這裡為止……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可不可以對曾委員的發言做回應?
    主席:請問書記長,你等一下要不要質詢?
  • 曾委員銘宗
    要。
    黃主任委員美瑛:公平會對這個案件做成處分之後,接著就進行訴訟和解,以致外界產生眾多不清楚的地方,當初為什麼會處以234億元的罰鍰,剛才有委員對這個問題質詢本會,我們也已經做了回復;我們之所做這樣的處分,主要是考慮到國內半導體產業受到的損害及影響,接著我們仍然站在國內產業的立場做一些訴訟和解的相關會談與協商,最後討論出來的方案也是基於國內產業的立場,保護整個競爭的機制,並非特定競爭者,我們公平會對整個高通案的處理,可以說是從整體的產業競爭利益來看,從去年的處分到今年的訴訟和解,我們都是依循相關的法規,無論在行政程序法的框架下做成的行政處分,或是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下達成訴訟和解,我們在委員會議當中都經過充分討論,以多數決或是共識決做成決議,並依法執行,這完全是法律賦予我們獨立行使職權,所以,絕對沒有委員提案所謂「疑有高層介入指導」的事情,謹在此很誠懇地跟委員做以上報告。至於後續的執行,公平會責無旁貸,一定會責成高通公司履行它在和解方案中的承諾,以及它對於國內產業投資的相關期程與進度,我們一定會要求高通公司應確實履行其相關的義務,以帶動國內產業最好的發展,提高產業的競爭力,進而謀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主席:請教主委,當你們決定要跟高通公司進行訴訟和解之前,有沒有找產業界來協調?我可以同意把提案內容中「疑有高層介入指導」、「及發言逐字稿」等文字拿掉,因為我現在發現還有一個問題更重要,就是在你們決定要跟高通公司進行訴訟和解之前,有沒有跟產業界進行協調?如果有,請將這部分的協調紀錄提供給本席參考。否則,你們若沒有跟產業界進行協調,就表示你們完全是黑箱作業,由五位委員逕自決定如此重大的事情,殊不知現在聯發科在發展5G的產業上已經研發出跟高通差不多一樣的產品,你們現在是把該罰他們的錢拿給高通公司,並洋洋得意地說;這些錢都是他們投資的資本,如果你們把234億的錢一半給高通,一半拿來支持台灣5G產業,我就都不講話。我現在想了解的是,當你們在決定跟高通公司進行訴訟和解之前若有找產業界來協調,他們在協調過程中到底是怎麼講的,當然這還是要看協調會議紀錄才知道,而在跟產業界協調時,你們有沒有找最大受害者─聯發科一起來參與協調?否則,你們單獨跟高通公司協調和解,正如剛才曾委員所說,這完全是圖利高通公司而已!
    莊委員瑞雄:剛才黃主委已經跟大家做了那麼多的說明,主席顯然還是聽不進去。
  • 主席
    那些都是官方的解釋……
    莊委員瑞雄:你是今天會議的主席,怎麼在這裡質詢人家?
    主席:現在是討論我的提案,我怎麼不能堅持?
  • 莊委員瑞雄
    當主席怎麼可以變成這樣!
  • 廖委員國棟
    主席本來就有這樣的職權!
  • 莊委員瑞雄
    剛才主委不是已經跟你做了回答……
    黃主任委員美瑛:召委剛才提到的一些問題,我們會在報告中作一說明;如果各位可以理解的話,建議是不是把「及發言逐字稿」等文字刪除。
    另外。針對「疑有高層……
    主席:如果你們能提供所有會議紀錄,我大概就能判斷事情的來龍去脈到底是怎樣一個過程,特別是你們在決定跟高通公司進行訴訟和解之前,若有找產業界來協調,就請把協調會的紀錄提供給我們……
    莊委員瑞雄:其實,我倒覺得這個提案內容很棒,裡面講到「為了解公平會獨立審查權有無遭到侵犯」,用意頗佳,我相信在座的委員都會支持,不僅陳超明委員提的案子,就是廖國棟委員的提案,我也都會支持,只是今天陳超明委員擔任主席,主持會議的進行,如果陳委員要質詢,可以先登記,等輪到發言的時候再換我來代理主席,不可以像現在這樣,也不要用比較情緒性的話語,事實上,早上幾位委員都已經質詢過這個問題,你剛才還說有兩位委員甚至為了高通案憤而請辭,這個說法對嗎?我已經跟你講過,他們是為了要調回學校的時間已經到了,所以才離職回到學校,卻被你講成那樣,難道立法委員可以在國會殿堂上隨便講講就算了,不必負任何責任?我想這樣也不好,我們在這裡有時含沙射影在所難免,但這個案子已經有那麼多委員針對同一個議題提出質詢,對主委的回答,主席也聽得很多了,難道連一句話都聽不進去嗎?
    主席:莊委員講的話,我都聽進去了,但有一句話一閃而過,我還沒來得及講,就是這兩位委員當中有一位確確實實是被逼走的,他是到109年1月份才要調回學校,為什麼在5月份……
    莊委員瑞雄:你既然要質詢,就要換人當主席才對。
    主席:本案除將「疑有高層介入指導」、「及發言逐字稿」等文字刪除之外,並增加「於訴訟和解決定前與產業界協調紀錄」等文字,我們從這些紀錄就可以曉得科技部或經濟部有沒有跟產業界協調。
    黃主任委員美瑛:如果沒有做部分的紀錄,我們也會在這裡一併說明,好嗎?
    主席:如果沒有做紀錄,至少也有你們官方的說明。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們沒有跟產業界協調的紀錄。
    主席:既然沒有跟產業界協調,那麼,你們有沒有跟科技部或經濟部協調?難道都沒有嗎?只有你們片面跟高通公司協調嗎?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有開會,但沒有做紀錄。
    主席:主委,公平會的委員每次都這樣替你護航嗎?我拜託你,至少要把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了解一下,現在我只問這件事情,你們就不敢……
    鄭委員運鵬:其實,我只是建議把提案內情緒性的文字拿掉而已,我哪敢對召委提案的實質內容有意見!
    主席:本案哪有什麼情緒性的文字,只是用了一個「疑」字,以說明我們有這樣的懷疑,我看鄭委員反而是用歧視性眼光來看這個案子。
    鄭委員運鵬:剛才主委說的意思是你們沒有會議紀錄,但至少有碰面,是不是?
    黃主任委員美瑛:有一個會議是開會了,但我們並沒有做會議的紀錄。
    鄭委員運鵬:既然有開會,就請你們把開會的時間、邀請的對象跟召委作一說明,可以嗎?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們可以用說明的方式。
    鄭委員運鵬:請問召委,這樣做可以嗎?
    主席:召委為了會議的程序,但是我實在很不敢苟同,你們真的很不敢面對問題,如果你真的覺得處理得很公正,那麼真金不怕火煉。好吧!「高層介入指導」,有關訴訟和解決定權與產業界及科技部、經濟部協調之內容,你們說給我聽,我看你們說的到底合不合理,好不好?我已經放寬了,這樣可以嗎?
  • 廖委員國棟
    叫他們來報告。
    主席:主委有沒有意見?另外,提案中243億元改為234億元。
    各位如無意見,第3案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4案。請問各位,對第4案有無異議?
  • 廖委員國棟
    沒有。
  • 黃主任委員美瑛
    遵照辦理。
    主席:真的假的?你們要看清楚,予以信託……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您的考題很難嗎?我再看一下。
    主席:不是很難,很簡單。
    黃主任委員美瑛:因為是可行性評估,所以……
  • 主席
    因為我以前都好講話?
  • 黃主任委員美瑛
    不是。
  • 主席
    好啦!提出可行性評估。
    黃主任委員美瑛:好,謝謝。
  • 主席
    第4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5案。請問各位,對第5案有無異議?
    黃主任委員美瑛:第5案最後一行「提出計畫報告」,我們建議將「計畫」兩字刪除,改成「提出報告」,不知道「計畫報告」的意義為何?
    主席:這一案我有簽字,其他提案委員不在,我同意修正。
    第5案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6案。請問各位,對第6案有無異議?
    黃主任委員美瑛:有關第6案,我們也有一些文字修正的建議,倒數第三行「針對研議數位經濟新商業模式之配套,並及早訂立相關競爭原則規範」,我們希望文字修正為「針對上述數位新經濟模式與競爭法相關議題進行研議」;後面文字「一個月」,建議修正為「三個月」。
  • 主席
    蘇委員有沒有意見?
  • 蘇委員治芬
    好。
  • 主席
    第6案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7案。請問各位,對第7案有無異議?
    黃主任委員美瑛:有關第7案,如果經濟委員會的委員們要成立這樣的專案調閱小組,我們予以尊重。
  • 主席
    各位委員有何意見?
    鄭委員運鵬:召委,其實今天的7案裡面有5案都是關於高通案,前面每一案都有實質的要求,所以如果要成立調閱小組,我認為實在是沒有必要,非必要就不要針對個案去做調閱,如果前面這些要求都做到了,該拿的資料都拿到了,還需要什麼調閱小組呢?否則前面那些做的都沒有意思了!
  • 主席
    也不是沒有意思……
  • 鄭委員運鵬
    不需要啦!
    主席:鄭委員,個案才要成立專案調閱小組,通案則不曉得要如何去做了。
    各位委員有什麼意見?
    鄭委員運鵬:召委,有關這一個案子,第一,公平會做出裁決,後來行政訴訟和解,這也是在行政法院裡一個大家和解的方案,沒錯吧?這就如同法院判決了,但是我們拿到立法院,然後說不然再糟蹋它一次,這不是很奇怪嗎?如果他們和解的方案沒有執行,你要成立調閱小組,或是執行有漏洞,公平會當作沒看到,那麼成立調閱小組還有一點道理,現在他們就是根據行政法院上的和解條件,然後你要求各個會議紀錄、過程,這些你都調了,現在要對這個案子的結論提出一個專案調閱小組,這真的是沒有必要。前面有這麼多提案了,第1案、第2案、第3案、第4案,包含這一案就有5案,所以前面4案其實已經達到相當的目的了,所以關於成立這個調閱小組,我是覺得真的非必要不要對於獨立機關這樣做處理,好不好?召委,這算是和你商量啦!
    主席:鄭委員的意見很寶貴,但是我要跟你講,和解案如果是私人企業對私人企業,我們不與置評,但是公家機關公平委員會跟高通公司和解,而且和解的態度馬上轉變,處罰金額降很大,我們應該得到的錢沒有得到,還送給高通,叫他們來我們這裡做合資的事業,做投資的合作,這個問題才嚴重!
    孔委員,關於你的提案,他們說不宜,你的看法如何?
  • 孔委員文吉
    我的提案不衝突。
  • 主席
    請廖委員發言。
    廖委員國棟:謝謝主席。主委,早上我質詢時就詢問過相關的議題,因為根據你們整個程序以及後續的處理,我們不得不懷疑,如同我早上所講的,你們根本就是為了美國而美國的作法嘛!你當然是說沒有、說每位委員都是獨立審判,然後是合議制,你是這樣說的。如果我們還有疑慮,組成專案小組,這很合理,我覺得很合理,尤其這涉及到有一點控訴的狀況,提到違反行政程序法,所以我覺得這有必要好好講清楚會比較好。
    另外,我很想問主委,這234億元將來真的投資台灣,現在只是一個空氣,還不曉得會是怎麼樣的投資狀況,完全都不知道,對不對?還是你已經都曉得他們要怎麼投資了?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現在就是要監督檢核它後續的執行,它已經做出一些要執行的期程、里程碑跟關鍵績效指標等一些讓我們查核的方向,是要執行的。
    廖委員國棟:對,那些都是前置作業,所以他們真的要投資、真的要投入以及怎麼做,整個企劃都還沒有出來嘛?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們這邊其實……
  • 主席
    有出來了?
    廖委員國棟:已經出來了,是嗎?
  • 主席
    這部分我們之後再討論。我們現在是討論這個臨時提案。
  • 廖委員國棟
    我絕對支持專案小組的調查。
  • 主席
    孔委員有什麼意見?
    孔委員文吉:其實前面5個案通過,跟我所提的第7案應該是不相衝突,那5個案都是針對高通有一個監督的作法,還有要調查將來它7億美元的投資要用到哪裡等等,陳超明召委所提的案子都可以納入到專案調閱小組這邊做調查,因為這個案子從今天早上開始,每個委員都在談高通案的決策怎麼會有這麼大的轉變過程,實際上又有3個巧合點,而我早上都有提過。所以我覺得我這一個提案後來經過修改,依據政府總預算的決議,針對「公平會第1396次委員會議通過決議之和解」這部分,我們就這一案組成調閱小組,我們要知道它這樣的決策,導致繪聲繪影,這該如何弭平外界的爭議,現在監察院也組成一個小組,有3位監察委員要調查,那麼我們立法院為什麼不行?所以我還是支持我這一個提案。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可以做一點回應嗎?我剛剛知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這裡要成立調閱小組是我們委員會決定的,但是關於這件事情,因為還涉及法律的部分,方才許多委員也對我們提出一些相關的諮詢,我也做了回應,其實都是依法進行,公平會因為又是合議制的獨立機關,我們自己的組織法對於我們一些相關會議的過程,本來也就是依法不公開的狀況,所以就前面幾個案子我們可以提供的相關資訊,各位委員都已經提到了,以現在這個調閱小組,我也在想是不是有必要還要成立,因為前面幾個案子要求公平會呈現給各位委員參酌的部分,我們都會儘量提供我們有的資料,所以此案是不是可以再斟酌一下?
    主席:大家討論很久,這個案子保留,請黃主委跟每一個提案的委員溝通一下,好不好?
    黃主任委員美瑛:好,謝謝。
  • 孔委員文吉
    表決吧!
  • 主席
    保留啦!
    現在繼續發言,請蘇委員治芬發言。
    蘇委員治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在今天業務報告的第5頁提到「事業結合有導致獨占、限制市場競爭之可能,故公平交易法規定,對於一定規模之事業結合,應事前向本會提出申報。」比如有限制性競爭也必須跟公平會提出申報嗎?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 黃主任委員美瑛
    主席、各位委員。市場占有率要達到我們規定的門檻。
  • 蘇委員治芬
    就是用市場占有率來決定嗎?
    黃主任委員美瑛:還有營業額,它有雙重門檻。
  • 蘇委員治芬
    要滿足兩個條件?還是滿足一個條件就可以?
  • 黃主任委員美瑛
    其中一個條件達到就必須申報。
    蘇委員治芬:所以你們對於事業依法提出的申報案件,針對結合以後可能形成的整體經濟利益跟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你們會進行衡量,對不對?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蘇委員治芬:這就是公平會的職責嘛!那麼主委,去年4月6日你在媒體也提到針對數位經濟下的新商業模式,你認為應該及早訂立相關競爭原則的規範,對嗎?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的。
    蘇委員治芬:你也提到包括限制競爭,當然不公平競爭,這是早就有的一個傳統、早就應有的作為。所以主委還特別提到包括網購的平台以及行動支付都是,這是去年4月6日你在媒體上的發言。
  • 黃主任委員美瑛
    對。
    蘇委員治芬:去年9月18日,你又在媒體有表示,你提到數位經濟蓬勃發展會有諸多競爭的議題,你說公平會會成立數位經濟競爭的研究小組,你們成立了嗎?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在去年就讓公平會內部成立了數位經濟競爭研究的專案小組。
    蘇委員治芬:所以針對數位經濟,你們已經有研究小組了?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蘇委員治芬:9月18日這則新聞的報導,你表示的都是真的,對不對?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的。
    蘇委員治芬:接下來有一句話是「目標數位經濟研究案今年底出爐」,所以你們成立這個研究小組其實目標是要研究數位經濟嗎?在今年年底要出爐,現在出爐了嗎?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成立這個小組就是希望公平會所處理跟競爭議題相關的部分,如果在數位經濟時代,它的類型會不同於以往,公平會的執法立場或是法規有沒有要因應這種數位經濟的議題而做修正或調整,或是我們的執法立場是如何等等,有一個能夠對外說明、讓業界瞭解的方向,所以我們也期待這樣的研究如果有這樣的執法立場,可供外界跟民眾參考,當時是押年底出爐,我們年底確實有一個出版,就是有一個初稿出來,我們內部再經過討論,認為還不夠可以當成一個執法立場來對外宣布……
    蘇委員治芬:所以呢?現在已經10月了,你在去年9月說「數位經濟的研究案在今年年底會出爐」,也就是最晚在去年年底會出爐,結果隔了一年,已經又接近年底,現在已經10月了。
    黃主任委員美瑛:向蘇委員報告,我個人也非常重視我自己曾經做出的聲明,現在以電子商務來說,因為這比較有一個焦點,電子商務的部分,我們已經特別拿出來,將電子商務跟競爭的議題這樣的白皮書……
    蘇委員治芬:沒關係,主委,你們研究這個數位經濟,你認為還要不要繼續往下做?
    黃主任委員美瑛:是,要的,這應該是一個重點。
  • 蘇委員治芬
    那你的deadline到什麼時候?
    黃主任委員美瑛:因為整個數位經濟很廣,所以我們逐步會推出我們所關注、研究的重點……
    蘇委員治芬:因為時間也不多,像LINE Pay一卡通的帳戶,大概在今年9月20日,配合中秋節,他們推出加碼活動,只要利用一卡通帳戶,轉帳就可以拿紅包,使用LINE Pay一卡通帳戶轉帳給LINE上面的朋友就獲得紅包一個,對不對?
  • 黃主任委員美瑛
    一卡通的部分是如此。
    蘇委員治芬:對,結果在中秋節,你看!這個活動從9月20日下午5點起跑,轉帳金額於9月22日凌晨已經破億,截至中午12點,轉帳金額已經超過1億2,000萬元,轉帳總筆數超過145萬筆,平均每一個人轉帳金額為81.7元。所以這個交易很快速,可以用「暴速」來形容,最主要就是因為LINE的高黏著度,全台灣有1,900萬名用戶,行動用戶中有102%會使用LINE。主委有用LINE,我也有用LINE,大家都會用LINE,全台98%的人口都在使用。我們來看!當LINE Pay跟一卡通結合,LINE Pay的股東占了將近30%。所以方才一開始,我就請問你,我們要看它的資金,還有使用的用戶,對不對?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蘇委員治芬:當你看到它的資金以及它的使用用戶時,這中間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可能就是在遊走在法律的邊緣,但是它還是會產生一個巨大的效果。一卡通是台灣唯一同時擁有電子票證以及電子支付營運執照的公司,當它跟LINE Pay結合之後,行動支付的生態圈就會變怎麼樣?包括LINE用戶之間的轉帳、收款功能及行動支付,未來也可能會變成LINE銀行。
  • 黃主任委員美瑛
    網銀……
  • 蘇委員治芬
    對不對?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蘇委員治芬:所以它的轉變很快。如果你的數位經濟研究小組還沒辦法跟得上這個時代的潮流,這該怎麼辦?公平會的角色以及功能就會式微,也就是你們在時代的這個腳步裡運轉時,公平會扮演的角色,我覺得也要趕快有進展,好不好?
    黃主任委員美瑛:好,我會盡力並積極來進行,未來的一個平台……
    蘇委員治芬:有關於LINE Pay,你看它綁定銀行帳戶的誘因,一卡通票證的董事長出席記者會時表示第一波合作的銀行提供補貼的手續費,所以對他們來講是利多,未來銀行是否會持續補貼手續費就看未來模式如何發展,這以後也是我們的功課。所以如果我們假設LINE Pay一卡通帳戶使用人數增加,成為商家優勢的行銷平台,當然手續費就可能因為市場而有洽談的空間。所以我的意思是以LINE Pay來講,它是一個支付工具市場,非常具有市場力,但是不能等到它變成一個巨獸,你才要依法來處理,可能事先就要有點防備、防範,好不好?
    公平交易法第十條不是規定「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對不對?
  • 黃主任委員美瑛
    對。
    蘇委員治芬:雖然LINE Pay持有一卡通並沒有超過30%,但是問題是為因應新形態跨域數位經濟的合作這麼廣泛,公平會可能要提前因應,還要有配套,好不好?
    黃主任委員美瑛:是。我們處室已經有開始做行動支付、金融科技的相關研究,都在進行了。
    蘇委員治芬:有在研究了,是嗎?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蘇委員治芬:還有市場占有率的計算,你要不要重新界定?因為第二十條限制競爭能不能適用在LINE PAay、一卡通?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們要從相同業務的平台去做市場占有率和……
    蘇委員治芬:是,本席提醒主委注意一下,因為電子支付的疆界改變很快,簡直可以說是無法無天,所以要特別注意。行動支付走向是又平、又擠、又熱,在平坦化方面,它是跨國、跨載具、跨趨勢。商機越大,競爭就越擁擠,所以是擁擠化。政府推動技術進步,業者的競合、消費者的習慣會改變,所以它會白熱化。同時,它會限制新進者的機會,這是公平會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好不好?
  • 黃主任委員美瑛
    好的。
    蘇委員治芬:先進的支付是未來的趨勢,所以希望政府要有完善的機制,請主委特別注意相關問題。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們會積極注意。
    蘇委員治芬:原本去年年底你要提出因應檢討報告,希望不要再拖了。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們會馬上有一些東西對外報告。
    蘇委員治芬:好,謝謝。
  • 黃主任委員美瑛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剛才幾個臨時提案的處理,我後來才看到有調閱委員會,我覺得應該捨掉前面幾個,留下調閱委員會就好了,再把前面我們要你們提供的資料的內涵規定在調閱委員會裡面,這樣才不致每個報告都沒有打中要害,沒有完整的面貌。等下如果要裁示或是表決,這點還請主席作參考。
    接著請教主委,本席在9月28日的記者會上指出,這兩位公平會的委員都是在不是很甘願的狀況下被請辭,你們後來發新聞稿說明絕對不是這樣,……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 黃主任委員美瑛
    主席、各位委員。當然不是。
  • 吳委員志揚
    為什麼不是?
    黃主任委員美瑛:每個委員有他的任期,他什麼時候要辭職是他個人的生涯規劃。
    吳委員志揚:我們擁有的資料是有限的,只能用時間點的巧合來推測。第一個巧合是5月30日你們收到高通的正式訴訟協商陳報,31日行政院就火速通過准辭的人事令。另外一個巧合是,第二位委員的辭職生效日是8月1日,當天他當然不用上班,你們就火速在8月1日9點半開會通過高通和解案,怎麼會這麼剛好?請問這兩位委員到底是什麼時候辭職的?是5月30日聽到高通正式提出訴訟協商陳報嗎?我想不太可能這麼緊迫,如果他們覺得這個案子不符合他們的想法,當時就請辭,行政院長會這麼快在5月31日就批准?那麼他們到底是什麼時候提出辭呈?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的人事室都有紀錄,我不能隨便講。兩位委員是在5月9日提出書面辭呈。
  • 吳委員志揚
    在什麼場合提出?
  • 黃主任委員美瑛
    他們的辭呈是遞到主委室。
  • 吳委員志揚
    5月9日發生了什麼事?
    黃主任委員美瑛:這可能要問兩位委員。辭呈上是表達他們要返校擔任教職,學期課程即將安排,希望不要耽擱辭呈的呈送。
  • 吳委員志揚
    那是後來的結果啦!
    黃主任委員美瑛:不是,他們在5月9日遞辭呈時就希望我們儘速送上去,因為他們要回學校……
  • 吳委員志揚
    你要不要聽聽看我的猜測?
    黃主任委員美瑛:猜測是猜測,我們只能根據真正的情況來表達。
  • 吳委員志揚
    我要5月9日那天開會的會議紀錄。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們有會議紀錄。
    吳委員志揚:5月9日那天,你們做了一個很重大的決定,那就是兩位委員請辭的導火線。當天你們通過一個決議,準備和高通進行和解,是不是這樣?
    黃主任委員美瑛:5月9日會議紀錄的決議,我現在不記得了。
    吳委員志揚:我的了解是,5月9日你們正式通過決議,要接受高通提出和解,……
    黃主任委員美瑛:那是一個會談協商,不是訴訟和解。
    吳委員志揚:這兩位委員一直堅持要裁罰,不應該和解,看到你們通過這個決議,他們覺得大勢已去,在非常憤憤不平的狀況下提出辭呈。
    黃主任委員美瑛:他們沒有反對啊!我不能講會議內容,……
    吳委員志揚:假設他們是在會裡面提出辭呈,你們的會議紀錄是不是應該紀錄一下?
    黃主任委員美瑛:這不是一個議案的討論,我們對議案的討論……
  • 吳委員志揚
    你們對委員的辭職這麼不重視啊?
  • 黃主任委員美瑛
    重視啊!
    吳委員志揚:事情很簡單,他們表面上是說要回學校教書,實際上這兩位委員非常不滿公平會後來的態度,案子走下去,他們覺得無法再待在公平會,所以憤而辭職。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無法替個別委員表達意見。
    吳委員志揚:很簡單,這兩位委員就是促轉會的黃煌雄,就是環保署的詹順貴,這叫做好人跳船,好人一個個被逼走了,良幣一個個被驅除出去了!
    再請問主委,你們什麼時候決定要與高通進行和解?是誰先發動要和解?
    黃主任委員美瑛:行政訴訟開始以後,在行政訴訟法之下,由於之前高通就向審判長提出試行和解的意向,所以在第一次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準備庭的時候,審判長就詢問公平會是否要進行試行和解。當時我們無法做出回應,因為任何決議必須在委員會議……
  • 吳委員志揚
    要回來討論?
  • 黃主任委員美瑛
    對。
  • 吳委員志揚
    所以你們就在5月9日那天決議了。
    黃主任委員美瑛:沒有決議,我們都是在討論。
  • 吳委員志揚
    請問那個庭開庭是幾號?
  • 黃主任委員美瑛
    第一次準備程序庭是3月16日。
    吳委員志揚:就是法官把高通想要和解的意思在訴訟上諭知你們,請你們回去討論是否要接受和解,是不是這樣?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吳委員志揚:5月9日這天的會議非常重要,因為是當天兩位委員辭職的導火線。然後在5月30日,高通正式提出協商請求,5月31日行政院火速通過。8月1日兩個妨礙你們和解的石頭踢開了以後,你們火速通過和解的案子。
    黃主任委員美瑛:對於吳委員所說的第二個巧合,我在此做個澄清。
  • 吳委員志揚
    其他兩個都沒有澄清。
    黃主任委員美瑛:不是,5月30日我們開委員會議討論高通案呈上來的報告書,我們處分以後,要求高通每6個月向我們報告它和我們的廠商的協商情形,所以它是因應我們的處分書主文要求報告協商情形的報告案。
    吳委員志揚:這部分麻煩你在調閱委員會裡面講清楚,這兩位委員到底是如何被辭職的。
  • 黃主任委員美瑛
    他們沒有被辭職。
  • 吳委員志揚
    我覺得有。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我還是要非常堅定地說。
    吳委員志揚:當然他們是自己辭職的,黃煌雄是憤而辭職,詹順貴是憤而辭職,這兩位當然也是憤而辭職的。都是因為這幾個獨立機關做事不獨立,不尊重專業,所以……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每個委員都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
    吳委員志揚:最後本席請主席裁示,調閱委員會應該可以把前面各項集在一起,把整個案件向外界說明,謝謝。
  • 黃主任委員美瑛
    謝謝。
    主席:吳委員,我也非常注重這個事件。現在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獨立機關的目的就是希望去政治化,用合議制的方式讓多元的意見能夠進來。我可以理解在野黨委員的立場,只要和現在執政的政策方向有落差,就會被他們當作良心。如果過去這些人還沒有擔任委員時有一樣的主張,他們也不會把這些人當作自己人看待,這就是政治啦。所以主委能回應就儘量回應,政治面的看開就好了。不然中選會做成的決議,講真的,哪個立法委員會接受呢?現在最大爭議就是選區劃分!公平會在處理上本來就沒有說不能接受和解,這也是透過行政訴訟……
  • 主席
    請公平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美瑛:主席、各位委員。對,訴訟法依法……
    鄭委員運鵬:處罰本來就不是國家的唯一目的,但是國家不能沒有處罰的這個武器,對於社會公義、產業發展和照顧國人有利的,當然是可以接受。如果罰不高,沒有什麼懲罰性的處分,國家就沒有效。高通案的金額是不是公平會成立至今裁罰金額最高的?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鄭委員運鵬:一開始你們要裁罰時,各界不太相信你們會罰到200多億元,但是在其他國家的案例,我們看看歐盟處罰GOOGLE一罰就是1,000多億元,相當它營業額的5%,他們罰得下去。一開始大家對台灣面對高通案有所質疑,懷疑政府是不是能罰到這個金額,但是如果沒有這個武器,今天他們連行政和解都不會和你和解的。後端你們要追蹤的是,要求的投資會不會到位?是不是照著我們的規範來做?對台灣廠商是不是有利?它會不會解除之前寡占甚至是壟斷的商業模式,必須符合法規?
    黃主任委員美瑛:是,對於後面的執行,我們一定會監督和檢核。
    鄭委員運鵬:對獨立機關來說,除非有必要,我們一定要高度尊重。如果動不動就成立調閱小組,以後沒有人要當委員,因為所有的案子都被調過來。如果有關中選會的選區劃分,我們也可以調閱,那他們以後要怎麼做?所以你們要有所堅持。
    公平會跟產業有關的部分,你們必須當台灣水牛的守護神,現在很多產業面臨競爭,包括製造業、資訊業甚至是電子商務,你們所面對的和當初我們定義的不太一樣。只要確認高通是玩真的,你們就站得住腳,每個階段都要查核到位。剛才召委提出要研究信託的可行性,我認為這也是必要的,用什麼方式達成可信?不要隨便弄弄就走掉。其實我們經不起高通離開台灣,也經不起你們的和解條件被他們耍賴不到位,這點你們要掌握,給台灣一個交代。
    黃主任委員美瑛:公平會有這樣的責任,責無旁貸。
    鄭委員運鵬:另外有一個長期以來的議題,那就是獨角獸(國際上超過10億美元資本額的企業),我建議你們重新修訂公平競爭的意義,高通對台灣產業來說就是一個獨角獸,整個產業鏈都是,平常愛怎樣就怎樣,今天終於被罰了。
    在電商部分,我在今年3月曾跟主委談過相關問題,當時就提醒你們注意電商這塊的公平競爭,其實蝦皮和露天的競爭從去年中就開始了,去年網路家庭增資4億元,今年再增資6億元,這是一個長期抗戰,打得快死了。今年6月詹宏志接受訪問時表示他想通了,補貼→累積大量用戶→贏得資本→再補貼,這樣的循環中最後還能站著的人,沒有燒乾且還募得到資本的就是最後的贏家。這是他們的邏輯,但是他們並沒有講他們的資本是從哪裡來的,不見得是國內,可能是從國際上拿來的,這是電子商務在現在的經濟行為中的特性。
    今年5月商店街(網路家庭的一個分支)下櫃,這是電商的首例。我查了一下,今年5月ASAP(省錢購物網)也玩不過補貼戰而垮掉,上個禮拜網路家庭因為對商店街新的措施,集資之後更靈活地操作,也被刺激到了,甚至造成母公司網路家庭股票漲停板。這都是被逼下來的結果,有好有壞。對台灣廠商來說,國內任何一個大企業如果遇到大規模的補貼也沒有辦法,這點你們要有認知,國際資金透過補貼行為對台灣都是很大的傷害。今天我要提醒你們幾點,蝦皮、Uber和淘寶都是採取補貼策略,補貼完之後有一定的市占率就不玩補貼,要開始賺錢了,這才是問題。他們都是跨國際的資金、跨領域的發展,如果你們用傳統的方式去思考什麼叫做公平競爭,對想要發展的台灣水牛是不公平的,獨角獸三腳兩腳就把水牛幹掉了,這是我今天想再次提醒主委的。
    對於電商尤其是中國電商跨境、不公平的資本競爭和商業模式競爭,2014年荷蘭電商工會就要求他們政府的經濟部門加以注意。我們今天才講已經晚了4年,這不是台灣反中、反資金、反創新,而是這真的是跨國際的不公平。
    大家可以看到2002年你們對電子商務不公平競爭的規範,上次質詢時有一個2017年的版本,跟剛才蘇治芬委員講的有沒有不一樣?數位經濟小組和2017年版本有沒有不一樣?這是在實施的。2017年數位匯流相關事業跨業經營之規範說明,這是在執行的,沒錯吧?
  • 黃主任委員美瑛
    是。
  • 鄭委員運鵬
    2016年底發布的。
  • 黃主任委員美瑛
    對。
    鄭委員運鵬:好,主委,你再回過頭來看,上次我質詢時也跟你講過第九條這五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濫用關鍵設施、不當市場力延伸、掠奪性定價、不當交叉補貼、增加競爭者經營成本,其實你們有兩個排除的原則都沒有寫在裡面:第一個是國內、第二個是新進業者,對於新進業者,這些條件你們幾乎是不受理,沒有錯吧?非國內的,如果它是掠奪性的定價且也是新進業者,你們都無法處理,對嗎?
    黃主任委員美瑛:我們其實已經進到網路數位匯流的情況,其實已經不限於只有國內的……,談到影響時是以國內來看,但是他們……
    鄭委員運鵬:但是它在國內是新進業者,比如4年前Uber是新進業者。
  • 黃主任委員美瑛
    在國內是新進業者。
    鄭委員運鵬:那對於新進業者就不適用這一條了,對不對?雖是國外資本,但對台灣來說是新進業者,它可以去做掠奪性定價,你會認為新進業者要搶市佔率無可厚非,受不受第九條的規範?
    黃主任委員美瑛:其實我們在3月份政務委員所提出的對於跨境電商的問題,我們的業務處已經非常密集在做相關的研議,掠奪性定價必須是一種長期行為到長期的策略。
  • 鄭委員運鵬
    到它打趴臺灣水牛為止?你的長期是指的是什麼?
    黃主任委員美瑛:就是坐實它是為了打敗對方而做低於成本的價格,然後之後又恢復價格,掠奪性定價這個名詞……
    鄭委員運鵬:不就是這樣嗎?現在商店街其實拿到資金之後,為什麼上個禮拜其母企業漲停板,是因為他的商店街終於回穩了,不需要跟你玩補貼戰才站穩了,大家都來燒呀!所以以前人家講說賠錢的生意沒有人做,殺頭的生意有人做,現在不是,你要注意臺灣是小資本,市場也沒有那麼大,你要注意的是賠錢生意就是不公平競爭的來源,我甘願來燒錢總要知道錢在哪裡,大家是否是公平的資本及口袋。
    所以我提幾個建議給主委,你去看之前臺灣的大都會計程車打七折,但要計程車司機吸收,那時候是被交通部裁罰後它才改的,所以現在在跨境電商上,我認為有幾個趨勢:第一、你要重新定義這些新進業者,要排除境外的準獨角獸,它可能是用你的市場掠奪價,最後變成獨角獸,而準獨角獸就要注意了,尤其是外國資金,國內資金才適用你剛才所講的新進業者及國內市場的狀況。第二、你要有跨部會跟跨事業的思維,對於直接受影響的事業從速裁量,我講的例子就是Uber,4年前它自稱是跨境電商。
  • 黃主任委員美瑛
    平台。
    鄭委員運鵬:對,如果公平會就用電子商務的部分來處理它,就不用等到4年後要到交通部去修法,以最高2,500萬元的裁罰,裁到快200億元,它還不願意繳,其實根本不用走到這一途,如果你們可以處理的話,對直接受影響的事業要從速裁量。Uber在4年前用獨角獸的身分來臺灣,它對於網路媒合計程車的平台就已經是不公平競爭,而且已經做差別補貼了,所以這一點你們要提早預知,不要等到你說這個是交通部管轄的計程車,你認定完不甘我的事你才要處理,這點主委真的要注意。
    黃主任委員美瑛:好,這兩項我們會……
    鄭委員運鵬:在電子商務上做的事業,有時候它都會告訴你它是別項,Uber是直接告訴你它是網路平台、是數位業者不是交通業者,到後來被認定後它才甘願。所以這一點你們真的慢了,以後針對跨事業,對於新進業者要重新定義。
    黃主任委員美瑛:好,謝謝鄭委員。
    主席:鄭委員,委員會的調閱小組都沒有開過會,而且委員會調閱小組是民進黨提出並通過的法案,一直都沒有使用,我們來試一次,不要講浮濫啦!好不好?
  • 鄭委員運鵬
    要我備詢嗎?
    主席:不是,我先跟你講,不要備詢啦!我是告知你。不要我們說要成立一個調閱小組,你就說我們浮濫,你們做的就不浮濫,我跟你講,你們是「濫浮」,我講的都是實際話。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曾委員銘宗、邱委員志偉、林委員德福、蕭委員美琴、鄭委員天財、蔡委員易餘、羅委員明才、鍾委員孔炤、蔣委員乃辛、何委員欣純、鍾委員佳濱、陳賴委員素美、葉委員宜津、陳委員明文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王惠美、陳明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復知本會。
  • 委員王惠美書面意見

    Qualcomm Incorporated(下稱美商高通公司)於CDMA、WCDMA及LTE等行動通訊標準基頻晶片市場濫用獨占地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規定,公平會於106年10月20日裁處高通公司新臺幣234億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及改正涉案違法行為,惟公平會於107年8月9日與美商高通公司依法達成基於公共利益之訴訟上和解,原處分以和解內容替代之。
  • 請問

    (一)公平會行政處分出爐後,也遭到經濟部、立委和業界強烈反對,只是當時公平會主委黃美瑛態度也很強硬,於立法院備詢時一句「若此案不做成處分,我就不知道公平交易法有什麼用處了」,話言猶在耳,不到一年時間情況卻大逆轉,請問公平會立場轉變的原因為何?為何將關乎重大公共利益的234億罰鍰拱手送人?和解,是否表示公平會認為原先的處分不當?
    (二)對於聯發科指出,現在高通都還未依照處分改正違法行為,公平會卻在這個時候就與高通達成訴訟和解,將原處分完全廢棄,不僅沒有要求元件層級的授權,也未調整整機收費的權利金模式,未能堅持維護公平競爭的執法立場,貴會有何說明?是否如聯發科所言,這次訴訟和解結果,恐將對台灣5G等相關產業的整體發展與全球競爭力,產生負面的影響?
    (三)貴會過去原處分以和解內容替代之案件數有多少?占所有處分案之比例為何?此例一開,日後任何廠商若有任何違法,能否統統比照辦理?
    (四)高通寡占市場引發競爭不公問題,接連遭到各國相關主管機關調查,他國是否也以和解內容替代原處分?
  • 委員陳明文書面意見
  • 主題
    公平委員會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一、高通案裁罰後採取行政訴訟上和解的做法值得檢討
    主委,高通以不合理的專利授權等違反公平競爭乙案,一直是受到高度關注,而去年10月公平會終於硬起來,裁罰高通234億元,創下國內裁罰最高罰金紀錄,大家都很肯定。但是在高通提出行政救濟後,公平會卻在今年8月同意和解,引起很多質疑。
    (一)和解欠缺充分理由與必要性
    主委,如果不和解,對高通的裁罰會困難到無法執行嗎?或者執行會沒效益,成本會高於可能的所得嗎?如果不是,公平會同意和解的理由是什麼?雖然你們說是尊重法院,其實大家都知道,案子到了法院,即使是刑案,法院大多都先會勸喻和解,這並沒有任何強制性;如果公平會只以「尊重法院」作理由,是不能服眾的,公平會應該提更多合理的說明來釋疑。
    (二)和解所得獲益金額缺乏確實憑據
    主委,我們知道和解包含了很多條件,公平會舉行記者會時聲稱,未來高通在台灣的總投資加上所納現金,達到240億,比裁罰金額還高。請問,這投資金額是如何估算出來的?計算的基礎是什麼?有具體的計畫出來嗎?是高通算的,或是公平會自己算的?公平會有沒有找任何第三專業單位就這個數字進行合理檢驗或覆核?或者跟本缺乏根據,高通講什麼就照單全收?
    (三)和解投資條件難以確保履行
    主委,我們知道高通案的和解,繳納的現金只有27.3億元,以後再也沒有了,其它就是所謂的5年的產業投資方案,是不是如此?
    投資方案的履行和罰鍰的執行有很大的不同,罰鍰的執行可以透過司法及不同的行政手段來進行,或許程序繁複,必需幾經轉折才能對高通財產獲得滿足,時間與費用成或許較高,但是具有可實踐性的。而高通承諾的五年投資,如果它消極不履行,即令法院通知它履行仍不履行,公平會有任何手段可以迫使它履行嗎?簡單講,高通如未依承諾在台灣設立製造工程中心,公平會要怎麼才能強迫它設立製造中心?
    主委,高通案的和解條件,到最後會不會變成一個看得到卻吃不到的大餅?依照和解條件,我們唯一可確認獲得的,只有那已經繳納的27.3億的罰鍰,大概不到原裁罰金額的11.7%,如果高通的承諾無法完全兌現,對國家造成的損失如該如何彌補?誰能負責?
    二、公平交易法於第14條第3項適用問題
    主委,近年來聯合行為有隱密化、科技化及大型化等趨勢,實務上欲掌握聯合行為之直接證據,有其相當的困難性,為了發撣法律效益,賦予主管機關執行上的彈性,解決證據上的困境,確實有它的必要性,所以我國也在104年增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賦予公平會「合意推定」的權力,這個我們理解。
    主委,自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增訂後,公平會案例是援用這個「合意推定」而認定成立的嗎?數目是多少?占所有成立案件的比例是多少?
    主委,提這個問題是因為,這樣的「合意推定」是很特殊的立法。法律的授權應該具體明確,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雖然規定需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之因素」,但多屬不確定性概念,與「具體明確」,尚有差距,在沒有其它積極證據下,仍可僅憑公平會的主觀判斷來作「合意推定」,這等於是給公平會一把尚方寶劍,一劍揮下,企業廠商幾乎無力抗拒。所以在此要求公平會,第14條第3項的援引必需謹慎,只能作例外,不能成為常態,更不能視為理所當然,以期維護不同法益的平衡。
    主席:因為本週四將處理107年度國發會主管基金預算案,各位委員若有相關提案,請於明天中午12時以前送到經濟委員會辦公室,以利後續整理,因為10月10日(星期三)是國慶假日。
    所列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10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繼續開會。
    休息(13時6分)
User Info
邱議瑩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高雄市第1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