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邱召集委員志偉補充說明。)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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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邱召集委員志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依審查會結論:為求中譯本符合英文約本原意,中譯本附件相關內容之譯文修正與英文約本一致,並依條約案之處理例進行處理。 -
本案逕作以下決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許毓仁等17人及委員李麗芬等18人分別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4、5、5會期第11、15、7、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
受文者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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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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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72401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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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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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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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及委員李麗芬等18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等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不須經黨團協商,提報院會公決,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12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60704702號、107年2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60705464號、107年4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70700824號及107年5月8日台立議字第107070107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
正本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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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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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及委員李麗芬等18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等4案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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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查事項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及「電信管理法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8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交通委員會於107年4月23日舉行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由蕭召集委員美琴擔任主席,審查前揭所列各案,會中委員許毓仁及莊瑞雄說明提案要旨,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等提出報告,並對委員提案說明建議處理意見;本次會議經說明及詢答完畢,決議:「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復於107年5月9日舉行第9屆第5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107年5月24日舉行第9屆第5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均由蕭召集委員美琴擔任主席,繼續針對前揭所列各案,進行逐條審查,經縝密討論後完成審查。審查過程中,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外,司法院、法務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財政部、內政部、教育部、科技部、交通部、文化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亦均派員列席。
參、委員提案要旨
一、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為符合數位通訊傳播特性,並介接實體世界相關法規,帶動數位轉換、規範資訊公開、權利救濟與多元價值為核心理念,調和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與使用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取得網路服務持續發展與網路社會秩序健全之最佳平衡點,爰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
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為通訊傳播基本法揭櫫之立法宗旨。隨著通訊傳播科技匯流及產業發展趨勢,通訊傳播科技從類比走向數位化,不僅提高網路傳輸質量,藉由寬頻與行動終端及網際網路之結合,更改變全世界產業秩序及社會溝通模式,尤其在寬頻網路日益普及以及各種終端連網裝置蓬勃發展下,網際網路使用者已非單純使用各項服務,同時也參與服務內容之提供,使得各式各樣創新應用服務與影視音內容興起,帶來新商機及挑戰。傳統以通訊傳播網路及電信服務與廣電服務作為主要規範對象之電信及廣播電視相關法律,除必需因應匯流而進行調整外,面對下世代通訊傳播發展,係以網際網路及全面數位化作為推動驅力,對於數位通訊傳播環境更應在政策及規範上進行優化及導入網際網路治理、鼓勵創新應用理念,以積極回應時代需要。
二、委員許毓仁等17人提案要旨
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並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並平衡城鄉差距,爰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
三、委員李麗芬等18人提案要旨
因應數位通訊傳播已高度影響個人生活。為促進民間自律及公私協力,保障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普及、安全與近用、數位人權、維護隱私保護與兒少安全並發展數位經濟;爰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
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報告
今天 大院第9屆5會期交通委員會召開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承貴委員會邀請提出報告,至感榮幸。
另大院莊委員瑞雄等16人及許委員毓仁等17人亦提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同樣係為介接實體世界相關法規,帶動數位轉換,取得網路服務持續發展與網路社會秩序健全之最佳平衡點,此與本會推動制定數位通訊傳播法之精神一致。以下謹就本會所擬上開草案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一、數位化及寬頻社會的驅力下,匯流情境已然深刻影響了政府施政、產業型態及社會生活
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為通訊傳播基本法揭櫫之立法宗旨。隨著通訊傳播科技匯流及產業發展趨勢,通訊傳播科技從類比走向數位化,藉由寬頻與行動終端及網際網路之結合,改變全世界產業秩序及社會溝通模式,尤其在寬頻網路日益普及以及各種終端連網裝置蓬勃發展下,消費者得以透過各種連網服務,取得網際網路上所提供之各式服務。
架構於寬頻基礎建設上之網際網路帶來之數位經濟轉型以及深遠影響,不僅產業必須快速尋求應變之道,對於政府治理及法規架構而言,亦產生極大之衝擊。隨著數位科技日新月異發展,政府的治理與法規也應與時俱進,回應技術的發展而做出適切的調整,因此政府同時也面臨數位轉換的過程,適切的轉換政府職能,引入彈性治理以肆應創新發展中的網路社會。
二、草案立法精神及制定重點
網路虛擬世界是實體世界的延伸,在網際網路所發生的事件與實體社會相同,依各相關機關主管法律管理,如民法、刑法、著作權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商標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舉例而言,以智慧財產權之侵權行為,不管是著作權的違法重製、散布,抑或是商標權的仿冒案件,在虛擬世界或實體社會所發生,都是透過智慧財產權的法令來處理;再例如兒少保護的部分,透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46條之1、第49條、第69條、第94條及第103條,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置。另外,不實廣告的查處也是相關機關各有職掌,例如不實的醫藥、化妝品廣告即由衛生福利部處理;一般不實廣告如無特別法規範,則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置。
基於網際網路傳輸特性而生的各式各樣型態經濟活動與社會行為,本會之任務即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所揭櫫之精神,基於本會職掌因應後匯流時代多元經濟活動與網路行為,建構並維護通訊傳播的環境,協助政府、產業及個人進行數位轉換(digital transformation),邁向數位經濟與網路社會,因此特制定本法,擬具包含網路資源與流量管理之合理使用與資訊揭露原則、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之免責事由,以及商業電子訊息發送等重點規範,以完善數位匯流發展之環境,趨動數位經濟穩定發展,作為後匯流時代各項經濟活動與社會行為的重要支撐。
我國朝向數位發展的過程中,創新服務對既有管制規範所造成之扞格,政府機關對其所職掌之法規適用實有須進一步調校之處。鑑於網際網路無國界特性,世界主要國家均已體認,除各該法律明定或經法律授權規定外,其他情形不宜以公權力行政管制手段,直接介入網際網路運作及管理,宜導入網際網路治理機制,以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進行相互溝通及協調,尋求符合多數利益並尊重少數之治理模式。基於與既有規範之調適,本法強調跨境、跨產業、跨政府部門共同參與,作為面對未來各種新興議題架構適當之問題解決機制,期盼能帶動各部會一起為引導產業與服務創新發展共同努力。
在網際網路治理之精神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以公民參與、資訊公開、權利救濟及多元價值為重要核心理念,避免直接以行政管制手段介入管理,針對網際網路提供一低度規範及治理模式,在法律定性上為民事責任。再者,在數位時代下必須仰賴健全之數位基礎環境,並確保消費者權益及明示服務提供者責任,以奠定數位經濟發展之基礎。
為使草案規範周延,本會於研擬「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期間,多次廣泛徵求各界意見,先後辦理2場公聽會及2場機關協調會議,就特定議題與相關社群團體討論協商,並參與民間論壇與學界舉辦之各項研討會。本草案計有6章29條,重點如下: -
(一)導入網際網路治理
1.協力共治,確保技術互通應用、鼓勵新技術新服務、保障創作自由及資訊流通及建立公眾參與機制。(草案第3條)
2.政府機關共同協力排除數位發展障礙。(草案第4條)
3.鼓勵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訂定自律行為規範、建議訴訟外爭議處理機制及在境內設立營業據點等。(草案第27條)
4.參與國際交流合作。(草案第28條) -
(二)維護數位通訊傳播流通
1.保障使用者選擇數位通訊傳播服務及其設備之自由。(草案第6條)
2.揭露並訂定通訊協定或流量管制之管理原則。(草案第6條第2項及第9條)
3.服務提供者應合理使用網路資源,不得干擾使用者之選擇。(草案第7條)
4.自由選擇傳輸技術或規格。(草案第8條) -
(三)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之責任
1.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公開揭露營業資訊。(草案第10條)
2.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依其服務之性質,以得清楚辨識之方式公告其服務使用條款。(草案第11條)
3.明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之責任及免責事由。(草案第13條至第18條)
4.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與及使用者或第三人間,因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使用行為所生爭執,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草案第19條) -
(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使用
1.保障使用者之秘密通訊自由。(草案第20條)
2.為利使用者救濟,明定域內數位訊息之傳輸、接取、處理或儲存原則。(草案第21條)
3.建立資通安全防護機制。(草案第22條)
4.明定商業電子訊息之發送守則。(草案23條) -
(五)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普及與近用
1.保障弱勢平等近用權益。(草案第24條)
2.縮短數位落差,保障數位機會。(草案第25條)
3.促進數位環境有效近用。(草案第26條)
三、結語
隨著科技發展、網路頻寬之提升與行動載具、智慧聯網之廣泛應用,產業發展與民眾生活已由實體延伸至由網路創造的虛擬世界,數位經濟的型塑,有賴治理與監管模式迫切的創新,可預測並快速因應新興技術發展的靈活治理框架,將有助於創新服務的持續發展。
迎向數位經濟與網路社會時代,基於網際網路開放自由的特性,通傳會所提出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以「網際網路治理」的精神,推動跨產業、跨部會的溝通機制,使用者參與網路公共政策的決策,強化跨域治理的決策能力與智慧管理,兼顧網路社會的秩序健全及創新應用服務的提供,為推動數位轉換的基礎,具有立法之急迫性。請各位委員支持行政院函送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以建構符合國際潮流與產業發展的通訊傳播匯流法制。
伍、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等詳細說明及詢答後,對有關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爰完成審查。茲將審查結果臚列如下:
一、法案名稱、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之章次及章名,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一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委員許毓仁等17人提案、委員李麗芬等18人提案及委員蕭美琴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第 一 條 為保障數位人權、促進數位通訊傳播流通、維護數位通訊傳播服務安全、普及與近用,發展數位經濟,特制定本法。
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使用、電信服務、有線廣播電視、無線廣播電視、頻道服務及數位通訊傳播內容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
三、第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三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李麗芬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 -
(一)第一項照委員李麗芬等18人提案第一項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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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項照行政院提案第二項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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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四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第五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李麗芬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 -
(一)第三款修正為「三、刑事犯罪之偵查、審判、刑事執行及犯罪被害人保護。」。
(二)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七、第六條、第七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第八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員蕭美琴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
(一)第一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增列第二項:「涉及國家安全、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事項時,政府得限制特定數位通訊傳播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 -
九、第九條、第十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第十一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李麗芬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修正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依其服務之性質,以得清楚辨識之方式公告其服務使用條款;其條款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隱私權及資訊政策
(一)適用之範圍及例外。
(二)蒐集之資訊類型及目的。
(三)使用資訊之方式。
(四)提供使用者存取、使用及更新資訊之服務方式。
(五)使用者終止使用時,依使用者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使用者資料之方式。
二、資訊安全政策。
三、即時、便利及有效之聯繫方式。
四、易於使用之檢舉通報管道,供檢舉違反法律或服務條款之不當內容或行為。
五、前款不當內容或行為之申訴、通知、移除及回覆機制。
六、兒童及少年權益保護措施。
七、揭示使用者不得有侵害智慧財產權、違反兒童及少年保護或其他違法行為。」。
(二)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十一、第十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二、第十三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陳素月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一)第二項修正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對其傳輸或儲存之他人資訊,不負審查或監督義務。」。 -
(二)增列第三項及第四項
「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得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數位通訊傳播服務對於兒童及少年之影響程度,指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設置經訓練之專責人員,配合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
前項訓練,由衛生福利部自行或委託辦理。」。
(二)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三、第十四條條文、第十五條條文、第十六條條文、第十七條條文、第十八條條文、第十九條條文、第四章之章次及章名、第二十條條文、第二十一條條文、第二十二條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文、第五章之章次及章名,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十四、第二十四條條文照委員許毓仁等17人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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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第二十五條條文、第二十六條條文、第六章之章次及章名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六、第二十七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委員李麗芬等18人提案及委員蕭美琴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一)增列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相關人民團體或商業團體之會員所提供之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涉及網路安全、性別及族群平等、兒少保護、身心障礙者權益者,該團體訂定之自律行為規範應包含網路安全、性別及族群平等、兒少保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等相關內容。」。
(二)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十七、第二十八條條文、第二十九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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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委員蕭美琴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增列第二十九條條文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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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數位通訊傳播涉及網路安全、性別及族群平等、兒少保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以及國家安全、假新聞、誹謗事件等,儘速與各相關主管機關通盤檢討法規。 -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林俊憲 葉宜津 李麗芬
柒、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交通委員會蕭召集委員美琴出席說明。
捌、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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