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星期三)9時1分至12時26分 @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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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會 紀 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星期三)9時1分至12時2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俊憲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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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管理法草案」。二、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三、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四、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五、委員周陳秀霞等22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六、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七、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八、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九、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等9案。
主席:本案本會已於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107年4月12日)排定詢答完畢,修正動議1案已由提案委員撤案。現在委員徐榛蔚等16人、委員周陳秀霞等22人、委員陳明文等25人、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及委員顏寬恒等17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經院會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第12次會議及第9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交本會審查,列入本次會議審查,不另外進行詢答。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提案說明,發言時間為3分鐘。
請提案人周陳委員秀霞說明提案旨趣。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國電信自民國47年制定以來,雖然經歷電信自由化開放民間經營,但是現行電信管制架構以及手段,仍然未回歸國家對於一般私有經濟活動以及自由市場競爭秩序所採行之監督體系及競爭法則。在目前通訊傳播產業匯流發展趨勢下,對於電信市場解除管制、鬆綁法規限制促進產業發展,已經成為國際共通的潮流趨勢,目前管制架構與實務上已經無法因應科技以及服務的快速變化,實在有通盤檢討的必要。
本院委員周陳秀霞等22人,有鑑於通訊傳播服務隨著社會需求變化與技術快速演進,國際對於通訊傳播產業之管制架構及作為,逐漸朝向以基礎管理措施保留管制彈性,以因應各種新型態的產業發展。此外,共建一條5G電信高速公路議題,在頻譜資源有限狀況下支持法規鬆綁,讓電信業者可以共頻共網,鼓勵小業者租用網路發展微型服務,也支持大業者共頻共網,核心網自建亦是不可違背的原則,但是電信網路涉及國安議題,雖然支持政府法規彈性的想法,但是在網路的建置上全球走向自由經濟路線沒有一個國家只有一條電信高速公路。美國FCC也認為只有一套5G網路將會造成企業與經濟的傷害,更影響市場的競爭與消費者的使用選擇權,不可不慎。
為落實通訊傳播基本法揭示之基本方針與綱領,確保於科技匯流環境下通訊傳播市場的健全發展,使國民享受優質創新的服務並保障其權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通訊傳播的城鄉差距,爰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主席(葉委員宜津代):請提案人林委員俊憲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進入電信管理法的修正及審查,本席所提法案有幾點跟行政院版本有所不同,在此一併說明。
第一、現在訂定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在行政院版本只要求業者應提出安全維護計畫,但本席的版本明定主管機關得要求稽核,政府公權力在這部分應有稽核的權利和責任。同時,在草案第十七條中明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相關措施。舉凡電信事業在專案合約中有提供贈與或試用性質的服務應與主要合約分列,而且消費者有權利拒絕。因為現在有很多電信業者都有強迫贈送,只要申請門號就贈送來電答鈴等等,而且是強迫贈送,消費者不得拒絕。他們的強迫贈送通常只有一個月的免費期,時間到了就收錢,如果消費者忘記取消或消費者想取消的時候程序都很麻煩,形同一種消費性的陷阱。因此,有關草案第十七條,本席認為電信業者的專用合約,如果有提供贈與或試用性質的部分應該要跟主合約分開,而且消費者應該有權利拒絕,讓消費者可以有選擇權。
第二、在草案第五十五條,如果主管機關配合國家整體發展需要,原來已獲得頻率使用的業者可以申請繳回或者由主管機關作價收購,以提高它的效率,而且原來獲得頻率使用者也可以儘速得到補償。
第三、在草案第六十一條,如果政府的政策改變造成原來分配使用無線電的業者得到直接的損失,主管機關應該予以補償。業者原本獲得無線頻率經營的時候必須要購買設備、聘用人員,甚至設立基地台等等,如果因為我們主管機關廢止或者是國家政策的改變,這樣的損失政府應該如何予以協助。考量過去特許執照的信賴利益保護不應該有新舊法適用的過渡期,而受到不利的影響,所以在草案第六十一條明定上述事實,如果發生在本法實施之前或爭議還在救濟程序進行中尚未確定者,應該要適用本條的規定。因為特許執照的信賴利益保護,不應該受到新舊法適用過渡期而有不利之影響,以上是本席在草案第六十一條的修定。
最後,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或編列預算,促進偏遠地區公眾電信網路建設,這個部分行政院版本是寫「得採取」,我們認為對於照顧偏遠地區民眾公眾電信網路之使用的必要性應為「應採取」,希望政府在這方面要有更積極的作為。
以上是本席的提案說明,謝謝。
主席(林委員俊憲):請提案人徐委員榛蔚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陳委員明文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趙委員正宇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趙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顏委員寬恒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
現在進行逐條審查。
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臨時提案。如有委員對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臨時提案進行補簽,亦列入記錄,另條文對照表列入公報記錄。宣讀條文時,請在場機關留下一名代表,其餘人員可以暫時離席,待宣讀完畢進行逐條討論時,請各機關列席人員回來就座。 -
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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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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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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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動議
1、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
2、
提案人:蕭美琴 李昆澤 葉宜津 鄭寶清
3、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主席:針對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本日討論事項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管理法草案」等9案,條文及修正動議宣讀完畢,另擇期繼續進行逐條審查。現在散會。
散會(12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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