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管召集委員碧玲補充說明。)
  • 主席
    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管召集委員碧玲補充說明。
    管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 協商主持人
    管碧玲  
  • 協商代表
    蔣絜安  劉世芳  吳志揚  洪宗熠  呂玉玲  張宏陸  鍾孔炤  徐志榮  李俊俋  柯建銘  鄭運鵬  林為洲  江啟臣  徐永明  曾銘宗  李鴻鈞  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本案名稱。
    法案名稱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 主席
    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之精神、傳承客家語言及文化,辦理客家公共傳播事項,依客家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制定本條例,設置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 主席
    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基金會之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民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
  • 主席
    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客家委員會。
  • 主席
    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 第 四 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家廣播、影視之製播及經營。
    二、客家傳播影音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三、客家傳播數位匯流媒體、平臺、網站之建置、經營及推廣。
    四、客家傳播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
    五、客家傳播人才之培育及獎助。
    六、其他與客家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
    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廣播、電視之機構播送客家廣播與電視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會設立時,原屬客家委員會之廣播電臺,其廣播執照及核配頻率應移轉供本基金會使用,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主席
    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
    本基金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主管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動產及權利,得由主管機關捐贈,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權利屬智慧財產權者,主管機關仍得基於客家文化發展之需要無償運用之。
  • 主席
    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 第 六 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客家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
    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 主席
    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蔣絜安等提案第六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員工代表董事至少二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應具備相當之客語能力及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
    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依第一項規定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主席
    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本基金會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 主席
    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基金會員工推舉之代表,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並送立法院備查;其遴聘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董事之遴聘,應顧及客家之代表性,並考量傳播、教育、文化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有二人具有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董事、監察人之客家人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察人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主席
    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董事、監察人每屆任期三年,以連任一次為限。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二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補聘之;員工代表董事變更、缺額時,亦同。
    前項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主席
    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董事、監察人除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外,均為無給職。
  • 主席
    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 第十二條  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經營方針及年度重大工作計畫之核定。
    二、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訂。
    四、內部組織規章之制定與修正及其他重要規章之審議。
    五、不動產之取得、處分或設定負擔,及處分發射設備或投資其他事業之核定。
    六、重大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依本條例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主席
    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 第十三條  監察人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及審核。
    二、決算表冊之審核。
    三、財物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 主席
    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及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但代表本基金會擔任廣播、電視、電信事業負責人者,不在此限。
    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人員。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人員。
    六、受託承攬本基金會業務之自然人或事業之負責人、主管人員。
    七、非本國籍人士。
  • 主席
    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與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主席
    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具體之不適任行為。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六、有第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
    七、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之行為。
    前項規定,除第七款外,於監察人準用之。
  • 主席
    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置總經理一人。
    總經理由董事長經公開徵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遴聘之。
    總經理受董事長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
    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總經理不得投資與客家傳播有關之其他事業,或執行本基金會以外之業務,並不得擔任本基金會以外之職務。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總經理準用之。
  • 主席
    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
    一、不動產之取得、處分或設定負擔,及處分發射設備或投資其他事業,未經董事會核定。
    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有前條第四項情形。
    五、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職位之行為。
    總經理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前項所定情形,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主席
    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訂定;變更時由董事會擬訂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主席
    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 主席
    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就年度經費,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製作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察人審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三、本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運用。
  • 主席
    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其經營方針、工作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經營狀況之文書,應備置於本基金會並公告於網路,以供民眾查閱。
    前項公告項目,除經營方針、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公告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
  • 主席
    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蔣絜安等提案第二十三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每年邀集相關廣電團體、公民團體、媒體監督團體、學者及專家,就本基金會發展規劃與公共資源運用等事項,舉辦公聽會或諮詢座談會等,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說明,並送立法院備查。
  • 主席
    第二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委員蔣絜安等提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 主席
    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蔣絜安等提案第三十二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主席
    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列之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1.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運作,應加強國際客家資訊服務及推廣。
    2.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之人事、薪資、預算,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予最大可能範圍,於網路公開,以供民眾查閱。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於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蔣委員絜安發言。
    蔣委員絜安:(9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個好日子,在1988年12月28日客家族群首次走向街頭進行「還我母語大遊行」,今天是即將屆滿30年的前3天,稍早國家語言發展法三讀通過,現在「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也三讀通過。本席作為客家族群代表,也是立法院唯一提出版本的委員,感到與有榮焉,也非常欣慰。在此我要特別感謝支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三讀通過的所有委員,尤其是柯建銘總召、內政委員會管碧玲召委、還有劉世芳委員等好同事,也要感謝行政院及所屬之客家委員會讓這部法案能夠成為這會期的優先法案,這部法案也是客家基本法繼107年1月31日公布施行後,第一部完成的子法,意義重大。
    從目前全球趨勢及各國族群傳播媒體營運的經驗來看,公共傳播之經營由專責單位負責,方能善盡其功。有鑑於客語復振目前所面臨的困境,客家公共廣播事項成立專責單位負責,對內能夠維護族群權益,對外亦能成為與主流社會溝通的橋梁,這部法案肩負著客語復振傳承的重責大任,未來我們也希望能夠透過這部法案,保障客家族群之媒體近用權,同時讓公眾享有更高品質之服務並與國際社會接軌。希望藉由「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的通過,透過政府及民間大家的力量,復振傳承客家語言文化,讓台灣客家族群發展與國際世界接軌交流,承蒙大家,恁仔細,感謝。
  • 主席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9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很高興在本擔任召委排審時,能讓「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順利通過,感謝各政黨捐棄成見,能夠接受這樣的體制。客家傳播基金會成立之後,發展以客家語言為基礎的電影產業、影視內容以及廣播電台,基本上有沒有成功的案例?為什麼我們還要用客家語言來發展影視產業?本席因為擔任台印國會聯誼會的會長,我就舉印度的例子讓大家知道。
    雖然印度的官方語言是印地語和英語,但是他們登記的國家語言總共有22種,而這22種官方語言當中,他們的電影產業就有發展印地語、坦米爾語、泰盧固語、孟加拉語的電影據點,用不同語言製作電影值得嗎?值得!十分值得!可以很成功的發展。以不同的語言製作電影不會是影視產業的障礙,影視產業用它的內容,可以跟全世界分享,不在於是哪一種語言,用客家語言做影視產業增加了一種語言的美及文化的認同、多元的分享,印度就是非常成功的例子,一個國家可以有4種語言的電影產業,都發展地欣欣向榮,大家以印度的例子鼓勵客家的鄉親,客家的電影產業就有更多的力量可以來促成,謝謝大家。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9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謝謝各位委員,今天通過的「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其實其重點在於客家基本法三讀通過的時候,根據其第十七條精神來草擬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本設置條例的重點就是把我們的公營媒體轉為公共媒體,更重要的是客家委員會不再只有這個媒體,其實這個精神大家都能夠認同,也謝謝各位政黨、各位同志的支持。
    關於處理方面,因為基金會屬於公共傳播性質,其運作不宜有太多的因素介入,所以並沒有納入規範政府指派代表的條款。其他的幾位委員也有提到,更重要的是未來我們怎麼讓它能夠傳播,不是只有廣播電視,而能夠容納很多的媒體跟數位化,符合潮流,共同推派,讓客家文化往國家語言的傳承方向走。就如同剛剛所通過的國家源發展法一樣,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台語或是其他的北京話,都是我們台灣社會裡面非常重要的語言,其實也符合整個台灣在憲法保障下的多元文化、族群之發展,雖然只是一個小小的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的通過,但是它能夠彰顯出包括執政黨對於各種不同語言之重視。客家傳播基金會的管理,未來要到立法院接受監督,就預算整個公開透明化,而其他的語言發展也希望能夠跟隨世界潮流,讓台灣人可以生活在不同的語言當中,讓台灣更有多元族群發展的面向與精神。謝謝很多朋友,雖然這是一個冷門的傳播基金會,但是我們非常重視,它就是我們國家語言文化跟歷史傳承裡面重要的一環及政策工具,謝謝。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 發文字號
    台立財字第1072101780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三,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2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400號及107年10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436號函。
    二、本會於107年12月5日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旨揭法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行政院函請審議「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2案審查報告

  •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係分別經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107年9月25日)、第2次會議(107年10月2日)報告後決定
    「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07年12月5日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由賴召集委員士葆擔任主席,對本案進行審查;會中除請提案委員賴士葆說明提案要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主任委員立雄報告行政院提案與回應委員提案外,並答復委員質詢;亦邀請中央銀行及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貳、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要旨
    考量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及同業公會違反本法規定,可能對健全期貨市場發展,維護期貨交易秩序產生不利影響,為強化法令遵循,爰提高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九條罰鍰額度上限及罰鍰範圍。
    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主任委員立雄報告行政院提案內容與回應委員提案
    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提案「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本會意見如下: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擬訂背景與目的
    「期貨交易法」制定於86年3月26日並自同年6月1日施行,施行以來歷經6次修正,本次為配合國際期貨市場監理制度發展、推動證券期貨法令之一致性以及強化對期貨業與相關機構之監理,爰擬具「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修正重點
  • 本次修正草案共計修正12條條文

    1.配合國際期貨市場發展,推動國內法規接軌國際:
    (1)修正第3條,推動店頭衍生性商品採集中結算,以因應國際監理趨勢,強化國內店頭衍生性商品違約風險控管及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另增加交換契約及契約組合等交易型態,以因應金融商品多元化發展之趨勢。
    (2)修正第49條,對於期貨市場發生違約時之各項處理資金支應順序,授權由結算機構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以與國際實務作法一致。另明定上開資金應按集中交易與非集中交易(店頭)市場予以分開提列。
    2.考量證券期貨管理法令一致性,參考證券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為以下之調整:
    (1)修正第35條及第37條,期貨交易所股份轉讓之限制由依公司章程規定改為法律明定。
    (2)修正第84條,對於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增加申報生效制,及明定公開說明書交付義務、民事賠償責任與消滅時效。
    (3)修正第97條之1,將期貨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申報時限由每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縮短為3個月內。
    (4)修正第116條,將期貨商違反期貨交易法第5條有關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商品範圍之規定,由刑事罰改為行政罰,以符合比例原則。
  • 3.強化監理

    (1)修正第100條,對於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之違規,增加糾正及其他必要之處置等處分方式,以因應監理實務需要。
    (2)修正第119條,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及同業公會違規之罰鍰上限由新臺幣60萬元提高至240萬元,且授權主管機關對違規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另對於店頭衍生性商品未依規定集中結算者以及同業公會違反法令者,納入行政罰之適用範圍。
    (三)預期效益
    本次修法將可增進國內店頭衍生性商品市場之監理效能,並強化整體期貨市場之健全發展。
    二、有關賴委員等17人擬具「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期強化法令遵循之意旨部分,與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修正案之方向一致,惟建請審酌下列意見:
    (一)有關提高期貨交易法第116條罰金額度上限為500萬元一節,經查第116條屬最重主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其罰金上限為200萬元,已較證券交易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最重主刑相同者之罰金上限(180萬元)嚴格,而同法第112條第5項之最重主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罰金上限也僅300萬元,基於監理衡平性,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二)有關修正期貨交易法第119條之罰鍰範圍,由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修正為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並對限期辦理而逾期不辦理者加重罰鍰一節:
    1.有關罰鍰下限部分,現行條文已屬證券期貨法令規範之最低額度,且行政院版已就違規情節輕微者增訂免罰規定,爰建議無須調整下限規定。
    2.至於罰鍰上限部分,考量期貨業者之規模不大,行政院版已調高罰鍰上限至240萬元,且對於限期辦理而逾期不辦理者亦可按次處罰;另對情節重大者,並得依第100條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應可收嚇阻之效,建請支持行政院所提版本。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及主管機關首長報告與回應委員提案並進行詢答後,旋即進行協商,經充分討論,爰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一百十六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修正序文內「二百萬元」為「二百四十萬元」,其餘照案通過。
    二、第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九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伍、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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