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星期五)10時 @ 本院議場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秘書長 林志嘉
    林秘書長志嘉:出席委員58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6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6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公證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7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一、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二、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0人擬具「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三、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四、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4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六、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七、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八、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7人擬具「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不予處理。
  • 項目
    十九、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一、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0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0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二十八、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九、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一、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二、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三、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1人擬具「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五、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六、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農會法刪除第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十七、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農會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十八、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1人擬具「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四十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三十九、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四十、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一、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1人擬具「警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二、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三、本院委員劉世芳等32人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四、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六、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七、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八、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九、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一、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二、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三、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四、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五、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2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六、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0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八、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行政程序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九、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一、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二、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三、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7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四、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6人擬具「訴願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五、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六、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七、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九、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一、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二、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三、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四、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六、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七、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八、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九、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一、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二、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營養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三、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五、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七、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八十九、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第三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本案現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如下決定: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 項目
    九十二、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7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三、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8人擬具「警察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四、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6人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及時代力量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項目
    九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項法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一)「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二)「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及「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三)「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四)「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五)「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司法院函請審議「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科技部、經濟部函送「科技部科學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科技部函,為「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科技部函,為修正「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科技部函,為「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科技部函送該部(含所屬單位)107年第3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之執行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七、科技部函,為「科學工業園區創業育成中心設立營運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教育部函送本院審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時,通過1項附帶決議之答覆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九、教育部函送「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技職教育與訓練合作瞭解備忘錄」英文約文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教育部函送「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一、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二、教育部函,為該部107年8月27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制表」業已註銷,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三、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案決議第7項組織定位與發展規劃及具體可行募款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四、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案決議第8項基金預算編列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五、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一六、外交部函送「駐臺北匈牙利貿易辦事處與駐匈牙利臺北代表處有關匈牙利國家獎學金(Stipendium Hungaricum)協定」相關影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二一、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熱軋H型鋼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二、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五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四、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五、經濟部函,為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六、交通部函,為修正「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七、交通部函,為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修正發布之「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3條第2項、第20條第9款條文,定自108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八、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06年通訊傳播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行政院函,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一、行政院、監察院函送公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二、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表一、第七條附表二等5項法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三、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四、法務部函,為修正「檢察機關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五、法務部函,為修正「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六、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處務規程」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七、法務部函,為「法務部調派實任檢察官至同級法院檢察署任職或辦事辦法」名稱修正為「法務部調派實任檢察官至同級檢察署任職或辦事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移民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九、內政部函,為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財政部函送「飲料品容器成本通常標準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一、中央銀行函,為修正「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有關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十四條之四規定之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W109.52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 W109.51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戴奧辛及呋喃檢測方法─同位素標幟稀釋氣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M805.01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戴奧辛及呋喃檢測方法─同位素標幟稀釋氣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M805.0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全滅草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NIEA W643.51A)」,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全滅草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檢器法(NIEA W643.50A)」,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函送公告「新設或變更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規模」,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五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函,為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五四、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第一五五案至第二一○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一六六案及第一九五案至第一九七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為交審查;第一九二案、第一九六案、第一九七案及第二○三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為交審查,宣讀後,除以上提案改為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外,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 項目
    一五五、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應用領域之研發及產學合作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五六、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鼓勵私立大學及技職校院參與產學合作研究推動現況議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五七、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7年度預算決議第1項「建立災防科技研發協調整合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五八、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評估對中央研究院申請計畫之合理補助標準之可行性及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五九、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二)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六○、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1款第1項決議(二十一)博物館館長遴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六一、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日雙邊博物館票券互惠合作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六二、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教育部因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應訂定之相關子法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六三、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措施」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六四、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地方政府專業輔導人員人力配置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六五、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六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07年度第3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業務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福利服務行動躍升計畫期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分支計畫下各委辦計畫及捐助計畫期中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七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康照護發展及數位健康照護管理計畫」期中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保署針對急重症支付標準調整方案生效實施滿半年後影響評估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視家長送托意願與實際送托的落差並有效運用專業托育人力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親屬托育人力之運用規劃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構友善親屬照顧環境並平衡城鄉資源差異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居家托育人員收托率及保母技術士人數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居家托育服務品質以建構友善托育環境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七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7年各縣市政府布建公私協力托嬰中心目標值及期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居家托育執行情形及後續規劃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速投入資源並提升公共托育量能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地區急重症醫療資源改善計畫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保署新增「臨床藥事照護」給付項目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協助相關非營利組織承辦公共托育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八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推動公共居家保母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托育資源中心執行效益與幼兒照顧津貼政策評估研擬研究方向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八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0至2歲公共化托育政策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保署整體規劃調整藥事服務費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衛生所人力及工作概況調查計畫」報告摘要,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康照護發展及數位健康照護管理計畫」之工作重點期中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接獲疑似藥品療效不等通報作業現況,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一、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8條所定源頭管理制度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二、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準法修法對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之勞工健康影響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三、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督導各地方政府完成勞動檢查目標場次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四、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職業安全措施及勞動教育建議之研究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五、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儘速推動職災保險單獨立法並提出職災保險立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六、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地方政府勞檢執行密度裁罰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七、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足勞動檢查人力達到已開發國家標準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八、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遭受職業傷害及職業病之長照人力積極作為第二次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七十七)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五十六)人口老化結構友善公共運輸服務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二○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新增決議(四)公路公共運輸推昇計畫執行缺失等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二○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四十四)規劃轉乘優惠具體對策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二○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通過決議(三十八)臺鐵局應保障輪班制員工更換班次應有超過11小時休息時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二○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十)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五、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具原住民身分者參與一般選舉議題研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二○六、海洋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七、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業於網路公告供下載運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八、銓敘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獎勵制度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二○九、銓敘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公務人員考試報名狀況及離職率反映公務體系受到衝擊,以及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二一○、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規劃中小型營造工程檢查及輔導重視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成果,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二一一案以下一併宣讀,宣讀後,除第二二○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 項目
    二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總統府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1項新增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110萬3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等3案,處理結果: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一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一般行政』『辦理本部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教師申訴案件與國家賠償業務及訴願業務等』50萬元」書面報告案等2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一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7年度預算「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實地訪查」合併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一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7年度預算「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專案計畫支出─醫事人才教育」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一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107年度預算「委辦計畫支出」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一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管理費用」之「事務費」凍結21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至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一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一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二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廢止「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二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電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規模」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二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糧業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二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二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項目
    二二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2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 質詢事項

  •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 項目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引起輿論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本(107)年APEC年會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發展及輔導資源分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網路社群監控與言論自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中美貿易戰帶動臺商回流的需求,在失業率維持穩定的前提下,建請行政院應儘可能暫時性彈性開放外勞,讓企業度過短期危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政策應兼顧長期經濟發展,並強化執行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金分離、金金分離政策及強化吹哨人制度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九合一選舉加開鐵路班次及普悠瑪事故後續相關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5G產業政策及頻譜釋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財政部給予導入行動支付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使每月銷售額逾新臺幣20萬元,可於3年內繼續享有營業稅按1%稅率查定課徵免用統一發票優惠,只是維持現狀,建議端出有「牛肉」的政策,例如保證未來不會以這3年資料為基礎,推估先前各年短漏的稅額,要求店家補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空污及強化公民對能源政策制度性參與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薪資所得之成本費用扣除方式及所得超過一定金額者訂定扣除總額上限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今年以來美元逐步走強引發全球美元短缺的問題,匯率易較劇烈貶值的國家應積極採取措施,以減緩美元升值帶來的衝擊與防範系統性風險的發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高雄南京路與國泰路段土地活化利用與美化整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經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政策規劃執行及國內經濟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5G產業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以具體行動回應公投民意,調整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尊重公投結果,在空氣品質優先,供電穩定下,重新檢討並修正現行能源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國道員警增支警勤加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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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交通部臺鐵局全面檢討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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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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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主動承諾以「已開發國家」之定位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可能造成產業衝擊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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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租稅特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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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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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經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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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調降汽車零件關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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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經濟成長趨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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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增加企業在臺投資誘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審計部答復部分
    一、審計部函送委員曾銘宗、黃國昌、邱泰源、李鴻鈞等4人就「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5年度至106年度)」案審核經過所提諮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經濟部日前預告將大砍明年離岸風電的躉購費率,近來卻傳出營建署、漁業署擬加速發出籌設許可函,以協助業者本月就能與台電簽購售電合約,拿下每度5.8498元的最優躉購費率,等於讓外商業者可多拿2,000多億元電費收入。蔡政府才在九合一選舉潰敗得灰頭土臉,以核養綠公投通過反而幫躁進的非核家園解套,使執政黨不必急促推動綠電而搞得狼狽不堪,監察院也才對離岸風電多花費9,100億元而糾正經濟部,非主管的內政部和農委會卻從側翼配合,大開方便之門。況且,行政院長賴清德已表明元月總預算通過之後內閣總辭,實質上已進入「看守時期」,卻作出增加民眾負擔2,000多億元的重大決策?太陽光電原訂在2025年要實現20GW的裝置目標,目前已經嚴重落後,粗估至少需要30年才有可能實現,且這些綠電無論如何發展,都是輔助電源而非基載,長期更依賴儲電設備和電網設計,才能避免供電不穩或缺電的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趙委員正宇,交通部觀光局日前提出暖冬遊補助方案,因獲民眾熱烈反應,爰擴大辦理至全國19縣市,惟該補助方案卻獨排除台北市、桃園市及新竹市等三縣市,造成積極推廣地方觀光之三縣市反而未能獲得政府支持,為此,本席擬針對暖冬遊補助排除三縣市乙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陳委員學聖,對於交通部觀光局推行「擴大國旅暖冬遊方案」於「自由行旅遊」部分排除桃園市、台北市、以及新竹市之作為表達強烈質疑與譴責,加之交通部觀光局未有該補助方案之合理政策說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今年桃園敬鵬大火造成多名消防人員殉職及近年來警察多人因公傷亡等,是我決定提議警消專屬節日放假一天的開始,5月28日開放政府提點子成案,6月7日完成附議,7月17日參加開會,到8月7日行政院做出決定,期間於7月底個人亦寫信告訴唐鳳政務委員及其幕僚,警消與一般公務人員不一樣,其職責程度更不亞於軍人,每年因公受傷或死亡,其比例上均高於軍人或一般公務人員,內政部民政司給院長的資訊可能偏頗且不切實際,可惜的是結果仍是不敵行政機關消極不作為的心態。國道一位年輕的警察又因公亡故,看到新聞上播出同事列隊送別的影片,讓所有民眾與警察深感鼻酸與不捨,亦讓我多夜難眠。政府或我們可以為警消做什麼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公布的最新統計結果,去年國人赴海外工作人數總計七十三萬六千人,再度創下歷年新高。倘若蔡政府仍拿不出具體對策,勢必不利於我國的國際競爭力。無論從主計總處的調查,還是國際性評比當中,台灣人才外流嚴重的情形都值得政府和企業界更加警惕。而經過一年多的驗證,賴揆的留才、攬才、育才政策應順應時勢加以調整或加速落實,否則明年仍會看到難看的數據與國際評比。畢竟,台灣赴海外工作人數增加,代表台灣人力素質對其他國家具有吸引力;只是若長期「楚材晉用」,終究不利於台灣經濟前景。政府和企業界都應設法為台灣人才提供更佳的就業環境與機會,把人才留在台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預估今年經濟成長率為2.66%,不但低於去年3.08%,也無法達成突破3的目標;明年在全球經濟成長放緩下,主計總處預測經濟成長率還會降低為2.41%,其他國內外經貿機構預測則大約落在2%到2.5%之間,台灣經濟又將面臨走下坡的困境。台灣目前產業結構轉型出現瓶頸,也無法掌握新的商業營運模式,更面臨人才及資金外流等問題,建請行政院必須積極因應發展新世代產業,才有可能脫離困境。就如同歐洲在台商會最新出版的對台灣建議書中提到,「當所有生長在低枝的果實都已採擷殆盡,而要採取高枝上豐沛多汁的果實,台灣必須要有最佳的解決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主計總處甫公布的我國行業生產統計顯示,2017年是我國資訊電子業的豐收年,行業產值突破6.3兆台幣,產值成長率由前一年度的0.26%躍升至3.22%,實質附加價值(GDP)成長率更高達6.89%,優於整體製造業5.33%,亦高於全國GDP成長率3.08%。在附加價值率方面,2017年資訊電子業附加價值率為40.8%,優於整體製造業的29.7%及其他多數製造業子業別。今年整體經濟環境尚稱持穩的情況下,我國資訊電子業成長動能雖可能不若去年強勁,但預估整體表現仍有機會維持在平均水準。對我國資訊電子業者而言,2019年可能是迎接5G時代來臨前的關鍵轉折年,建請行政院應積極及早針對可能的挑戰預作準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大同集團所屬中華映管迄今累計虧損639億元,累計總負債845億元,向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且因無預警停工導致員工恐慌,經濟部已介入協調復工。中華映管公司的業務以生產各種面板為主,它在1997年引進大尺寸TFT-LCD(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量產技術,成為全球前三大的量產廠商,有過輝煌過往。然而在激烈競爭下面臨今日窘境,不僅令人感慨,也讓人為國內面板業的未來擔憂。本事件即使不等同於我國產業政策之重大失敗,但至少顯示產業政策面臨嚴重困境,是該進行重大調整的時候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發會自前身經建會、經合會以來,夙有財經小內閣之稱,主要原因在於這是政府財經決策的重要平台,從國家經濟建設計畫、振興經濟方案的提出到部會之間政策的爭議,都有賴這個跨部會平台來解決,其重要性,不言可喻。日前,國發會委員會議審查通過明年的國家發展計畫,也訂出明年經濟成長的經建目標,過去三十年,經建目標年年都循例於委員會後發布,但本次卻視其為密件,直到行政院核定後才由政院對外發布。然而,這真是小題大做了,經建目標哪有這麼神祕?過去經建會公布的目標,到行政院也曾被改過,這又何妨?這非但無損於經建會的地位,反而讓外界更認同委員會的透明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際社會現在對於所謂「能源轉型」的想法,並不是只侷限於致力推動「低碳」、「清潔」、「永續」的能源,而是正本清源的從更宏觀的源頭開始,思索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升溫之間在科學上的關連性與其防治對策。由於「減量目標」和「推進時程」成為各國政府落實溫室氣體減量的國際治理之焦點,相關的政策議題在2015年巴黎氣候峰會之後,也成為G7、G20、APEC等不同經濟合作組織,著眼於能源對話和合作交流的重點。然而檢視國內當前與「能源轉型」相關的政策作為,首先要檢討的就是與國內政治情勢發展密不可分的能源政策、環境政策、以及產業政策之競合問題。對於工商企業界而言,在能源轉型的過渡期間,氣候變遷的政策治理涉及蔡總統2025年非核家園的政策目標之調整,而更為關鍵的是,穩定的供電能量與合理的電力價格,不只攸關企業的經營成本,也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息息相關,在在都影響台灣未來的經濟發展。政府面對「以核養綠」的公投通過結果,在「巴黎氣候峰會2.0」之後,更應該思考的是如何「提高(能源供應)韌性」和「如何提高韌性」,而這才是建立能源永續和低碳節能社會的可長可久之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觀光局在12月初發布今年來台觀光客已達1,000萬人次,聲稱連四年破千萬大關,還表示較去年提早達標,呈現的好像是觀光大國的一片榮景。但觀光業者的感受正好相反,遊覽車公司及旅行住宿業者求售或倒閉潮時有所聞,業界普遍都抱怨觀光低迷。顯然交通部觀光局所公布的觀光客來台旅次的數據,有報喜不報憂,粉飾太平的問題,甚至有自欺欺人之嫌。蔡政府上台後兩岸關係惡化,陸客從2015年的418萬人,降至2017年的273萬人次,導致觀光外匯收入新台幣3,749億元,比蔡政府上台前的2015年的4,589億元收入足足少了841億元,可見得政府的兩岸政策,導致陸客減少,是對台灣觀光產業造成衝擊的主要因素,而其他地區之觀光旅客的數量增加也無法彌補損失,更證明蔡政府「開拓多元觀光市場」的成效不彰。因此,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主管機關,除了努力開拓多元市場,輔導觀光產業轉型和公布旅次之外,應當誠實揭示背後的經濟產值數據,才能正視產業困境,從而訂定更有利於觀光產業的務實政策。振興觀光產業的當前要務,就是以拚經濟為念,從改善兩岸關係開始做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近來市面上、網路上隨處可見「論文代寫業」,甚至還有業者把學術論文出售,甚至每篇還有公定價,採論件計酬方式,號稱由碩博士、教授級槍手代筆、量身訂做論文,服務收費要價動輒數萬元。雖然現行「學位授予法」第7條之3,明文規定論文代寫之相關罰則,然而,代寫論文的歪風,仍必須由主管機關公權力介入,教育部是否針對此種學術沈淪亂象加強查緝?校園內找槍手代寫論文的舞弊歪風盛行,不少學生靠著代寫報告或論文賺錢,亦有不少博士畢業生找不到教職或適合的工作,不得已以此為生,教育部是否有掌握流浪博士投入代寫行業之情況?除了給予違法者應有的懲罰外,更重要的是提出對策,讓國內博士畢業生都能順利就業,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內政部統計,截至107年9月,新住民人數已超過54萬人,106學年度各就學階段新住民子女數超過30萬人,然而,在委員會質詢教育部長時,提出新住民學生的相關問題,例如:歷年來新住民高中畢業生的升學率如何?新住民高中畢業生升學和就業的情況?每學期有多少新住民的國中小學生參加補救教學?有多少新住民孩子在國中教育會考的評量等級為C?教育部長竟然一問三不知!尤其國小到高中的新住民學生總數25萬餘人,其中父母國籍為東南亞國家的高達60%,政府高喊新南向發展,竟無法掌握新住民二代接受教育的具體情況,若對這些基本的訊息沒有掌握,如何提升新住民教育品質,協助新住民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我國足球運動發展,政府在2002年的時候,曾經提過「足球元年」的口號,加上去年體育署的「足球六年計畫」,已經是「足球十六年」了!「足球六年計畫」預估經費六年43億1,760萬元,實際發展情況如何?以業餘球隊來說,不僅政府在經費上支援不足,本辦公室甚至還接獲陳情,連要找個練球場地都很困難!體育署這一年在促進足球運動發展上有何具體作為?為何體育界都無感?即便體育署配合「足球六年計畫」,在前瞻建設計畫中編列每年8億元、3年共24億元,預計補助興整建符合國際標準之足球競賽場地及練習場地,建置六座區域足球運動發展中心,但顯然對於足球隊的實際經營幫助十分有限。是否到了2023年,計畫執行完畢,又要展開「足球元年」,始終重蹈覆轍?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我國5G發展,行政院長賴清德在科技會報「5G應用與產業創新策略會議」上說:「5G時代來臨,台灣只許成功不許失敗」,並且要求科技會報辦公室整合各界意見,代表政府提出5G政策。然而,根據OpenSignal 2018年2月份的報告顯示,4G手機上網速度評比,台灣以26.66Mbps排名全球網速第27位,離第1名的新加坡、第4名的韓國有一段大差距。科技部宣稱推動5G技術發展不遺餘力,但國內連4G服務的水準都如此,我們還能期待賴院長所說的,將來用5G實現產業創新、驅動區域經濟發展、打造智慧生活嗎?國家對於5G發展的具體政策及期程為何?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國研院科政中心的「政策研究指標資料庫」的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政府投入研發經費占國內總投入研發經費的比率逐年降低,尤其「電子設計自動化」是台灣最強的領域之一,台大在電子設計自動化領域最頂尖的兩大國際會議DAC和ICCAD論文發表數,約占國內近6到7成,並且已經連續12年名列全球第一,台灣在此領域之研究領先世界,應該要利用優勢,重點發展相關產業,進而帶動晶片設計和半導體製造技術更加精進。為維持台灣在「電子設計自動化」領域之優勢,政府應針對晶片設計及相關軟體開發,提供適當之經費支援,並研擬相關產業及研究之長期發展策略,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自93年性別平等教育法、94年性騷擾防治法先後公布施行以來,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數量並未因此減少,光是103至106年,性侵害案件的通報數都在1,500件以上,且調查屬實件數比例都占五分之一以上!性騷擾案件通報數更從3,000件起,逐年上升,106年更高達5,187件!校園性平案件通報數年年增加,但是,校園性騷擾的防治,並非僅靠通報就足夠!通報案件數增加,校方處理量增加,後續要開會、協調、輔導,但是教育部所編列的相關預算卻沒有增加。除了經費需求外,校園第一線的輔導老師,人數是否充足?校園輔導室是否有資源配套?要落實校園性平觀念,除了學生以外,校園的老師、行政、職工也都必須有性別平等意識,是否有定期針對老師、行政人員及職工辦理性平教育,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預計自明年度起調漲,然而,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資料,技術士技能檢定每人所需的成本,每年皆依「經驗值」做調整,107年度每人成本是1,782元,到了108年度,每人成本卻漲到2,017元,漲幅高達13%,請問調漲依據的「經驗值」為何?且經查證,勞動部這次調漲技術士檢定費用,獲益最大者為勞動部本身,107年度檢定收入是11億2,146萬元,費用調漲後,108年度預估檢定費用收入將高達12億9,952萬元,比107年多出1億7千8百多萬元。考量報名技能檢定者,多為技職學生與基層勞工,為避免徒增基層勞工與學生之負擔,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費用應免予調漲,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英國泰晤士報公布了「2019世界大學排名」,台灣共有32所學校上榜。雖然排名最佳的台大進步到170名,但距離鄰近的首爾大學(63名)、東京大學(42名)、香港大學(36名)等,仍有很大差距!除了台大之外,在高教深耕計畫裡也要打「國際盃」的清大、交大和成大,卻都呈現退步或停滯不前的狀態!綜觀現今政府的高教政策,明顯是一種「去精英化」、「齊頭式平等」的做法,這一點可以從「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與「高教深耕計畫」之間的差異有所察覺。民國100年實施的邁向頂尖計畫,共有12校列入頂尖大學,相較之下,高教深耕卻只有4校被列入全球鏈結的「全校型」;經費方面,台大在邁頂拿了31億元,高教深耕僅18億元;成大在邁頂拿了16億元、高教深耕11億元;清大在邁頂拿了12億元、高教深耕10億元。台灣從5年500億元的「邁頂計畫」到現在的「高教深耕」,頂大經費愈來愈少,怎麼在國際競爭?我國之高教政策有重新檢討之必要性,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科技部陳良基部長於科學發展策略諮議會議上提到:「博士生人數逐年遞減,從101年起到106年,已經減少13%;其中科技類科博士生人數下滑幅度高達22%,又以工程及工業學門(26%)與資訊通訊科技學門(34%)的博士生流失最為嚴重;近十年來新入學博士生人數大幅減少,技術類博士生總數在十年內下降33%,高科技類型資通訊博士生更是下降45%,幾乎減半,嚴重影響學界發展」。很多博士班收不到學生,與半導體相關的博士班甚至出現招生掛零的情況!加上教育部日前核定108學年度碩博士班招生名額,全國共113個博士班招生人數0至1人,其中37系組博士班招生名額「掛蛋」;碩士班方面,招生員額被核定為0人的則有49個系所,而且頂尖大學理工生科類科佔了絕大比例,顯示我國高科技人才流失情形嚴重,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應立即提出因應措施。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公校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4條之規定,莫名限縮老師權利,十分不公平。依本條例規定,108年8月1日退休的老師無法領到補償金,雖然施行細則同意老師可以特殊原因提前到6月30日退休生效,但提出申請老師必須付出減少1個月考績獎金,與退休年資少1個月之代價,以換取請領補償金資格。此外,若教師生日在6月30日以後,無法在108年6月30日前退休生效,也會失去領取補償金的資格。依據條例之相關規定,不僅未因限縮教師退休權益給予補償,反而讓教師再次蒙受財產上之損失,不僅違反法理公平原則,亦不符合普世價值!行政院應邀集相關部會,立刻研擬修法改正,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內政部營建署以前瞻計畫經費,補助地方政府進行「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自106起,已核定補助各縣市共計396案,總計63.2億元。然而,根據交通部統計,光是去年度,因為路面鬆軟、坑洞等,造成的事故案件數就超過29萬件,共有2,398人因此受傷,甚至死亡,而且,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所做的「106年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探究其原因,乃是由於各地方政府目前採用之道路驗收標準及設備,皆過於陳舊,與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施工綱要規範有所落差,無法精準測量路面平整度所致。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責成相關部會,督促地方政府,儘速修改道路驗收之相關檢測規範,使各縣市之道路驗收檢測規範,與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標準一致,並於前瞻計畫經費中補助地方政府,購買新式道路驗收檢測儀器,使地方政府能夠落實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路平標準。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新興精神活性物質(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 NPS)或稱為新興毒品,大多是為規避毒品管制法規,而由傳統毒品進行化學加工,改變毒品結構式上部分官能基所製成之化合物,其生產快速,種類、數量都極為龐大。據法務部法醫所資料,104至107年8月間,新興毒品相關致死案例共計281件,107年1到8月計有28件,且死者平均年齡僅30.8歲,顯見新興毒品之施用,以年輕人及青壯族群為主,對國家未來發展危害甚深。更需要重視的是,死亡案件平均檢出毒品數,自101年來逐年升高,從101年的1.9種,攀升至107年的4.6種,創歷年新高,顯示新興毒品混用之情形極為嚴重。國內每年濫用之新興毒品,種類變化極大,以107年為例,檢出最多者為愷他命(Ketamine),其次為一粒眠(Nimetazepam)、合成卡西酮類(N-Ethylpentylone)、另類搖頭丸(PMA/PMMA)及喵喵(Mephedrone),這些最常檢出的新興毒品,大多在毒品分級上被歸為三級毒品,依現行法規,吸食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並不構成犯罪,亦沒有刑責,僅需繳交罰鍰、參加毒品危害講習,對於施用或持有新興毒品者,毫無嚇阻之力。本席等要求行政院立即責成相關單位,研擬將危害甚大的新興毒品,如:愷他命(Ketamine)、一粒眠(Nimetazepam)、合成卡西酮類(N-Ethylpentylone)及喵喵(Mephedrone)等,由三級毒品改列為二級毒品,並加強查緝。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簡稱美國FDA)宣布將於2020年,把7款合成調味劑從安全添加劑名單之中除名,包含:二苯酮(Benzophenone)、丙烯酸乙酯(Ethyl acrylate)、丁香油酚甲醚(Eugenyl methyl ether)、月桂烯(Myrcene)、胡薄荷酮(Pulegone)、吡啶(Pyridine)、苯乙烯(styrene)。除苯乙烯已被認定為致癌物質外,其餘6項合成調味物質,經研究證實,亦會使實驗動物引起癌症。惟經查,我國現行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仍將此6種合成調味物質列為「香料」,為合法食品添加物,多用於市售的糖果、冰淇淋、餅乾、飲料等食品當中,模仿天然香料之風味。且依據現行法規,廠商僅需於食品標示載明「香料」即可,無須列出物質單體,因此,主管機關無法掌握目前有多少食品添加此6種誘發癌症之合成調味物質,民眾亦無法透過食品標示避免購買此類食品。本席要求行政院比照FDA之標準,於2020年將此6種合成調味物質自合法食品添加物中除名,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蔣委員乃辛,有鑑於近年來,社會上發生多起因不堪長期照顧親人,而殺害被照顧者的案件,衛福部雖然預計投入3,148億推動長照2.0計畫,但為鼓勵長者居家養老,長照2.0計畫並未補助住宿型機構,而是由政府提供支持家庭照顧的相關服務以及補助。然而,據媒體調查,家庭照顧者向政府申請長照資源,平均要和3.4個政府單位接洽,耗時32天才能完成,十分不便。根據勞動部統計,目前1,153萬名上班族中,至少有231萬正在承受長照壓力,大家都擔心自己會淪為下一個「長照難民」。且2026年,我國將正式跨越超高齡社會門檻,65歲以上人口數,將佔總人口數的20%,而當中有70萬屬於失能人口。如果政府僅一味鼓勵高齡者居家養老,卻不思建構完善的長照制度,且在執行面上未能便民,將使長照2.0成為空洞而不實惠的政策。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責成相關部會,以設置單一窗口為方向,簡化長照服務及補助的申請流程,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政府計畫自明年元月起,實施「勞、國保雙漲」,勞保費率將從現行的10.5%調漲至11%,國保費率預計由8.5%調漲至9%,合計將影響1,346萬人。根據勞動部統計,明年調漲勞保保費,受影響人數高達1,027萬人,若以今年9月,全體勞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3萬1,543元為例,勞工負擔保費20%,明年費率調漲後,勞保費將從668元漲至700元,一年下來必須多負擔384元保費。國民年金部分,明年調漲將有319萬人受影響,以一般民眾身分之被保險人為例,自付60%保費,投保薪資一律為1萬8,282元來計算,調漲後,保費將由每月932元漲至987元,一年支出增加660元。然而,依據主計總處公布資料,今年上半年,實質經常性薪資水準倒退17年,僅有3萬8,122元,加上物價連番飆漲,今年1至10月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平均年漲高達1.60%,實質薪資不增反減,民眾生活苦不堪言。本席要求行政院應以發展經濟,帶動實質薪資調漲為首務,審慎考量勞保及國民年金保費調漲之必要性,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委員蔣乃辛,針對我國兒童遊樂設施之管理採「屬地主義」,依照設置地點不同,而分屬教育部、衛福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文化部及退輔會主管,因主管單位不同,其稽查標準亦不一致。檢視106年度稽查結果,設置於各類場所之兒童遊戲設施,以專營性兒童遊戲場,其遊戲設施合格率最低,僅有63.04%;其次為都市公園綠地,兒童遊戲設施之合格率只有73%,而全國各縣市中,又以台北市的公園兒童遊戲設施合格率最低,僅42.23%。依據台北市政府公園處之統計,改善彈性地坪之髒污、破損,平均需要25.37天;而缺損之兒童遊具,則平均耗費32.85天才能修復,致使孩童於遊戲玩耍時,暴露於髒亂、危險的環境之中。本席要求行政院即刻普查全國各場所之兒童遊戲設施,對於髒污、破損者立即修復及改善,並於一個月內提出通盤檢討報告,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委員蔣乃辛,針對近來發生多起汽機車未禮讓行人,以致行人於行人穿越道上遭撞的交通事故,以107年為例,光是1到8月就有576起,造成6人死亡,733人受傷。從99年至107年8月,累計高達7,765起,共造成84人死亡,9,953人受傷。然而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回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取締案件,在102年以前居然未被重視,也無相關統計資料,自103年起,雖有統計資料,然而103年全年取締數僅5,722件,104至106年,每年取締數也都低於8,500件,平均全國一天取締案件不到23件。綜觀一般道路上,經常可見汽機車於行人穿越道上有行人時,依然強行通過,顯見警政單位並未確實執法,貫徹取締違規行為,以致部分汽機車駕駛人心存僥倖。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責成內政部警政署,要求各縣市警察局確實執法,貫徹取締汽機車未禮讓行人於行人穿越道上優先通行之違規行為,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委員蔣乃辛,針對環保署日前公布之「自來水中微型塑膠纖維檢測技術建立及國內自來水供水水質現況調查報告」,檢測全臺16區共89處自來水淨水場的清水樣本,當中竟有37件樣本含有微型塑膠纖維,檢出率高達42%。進一步檢視樣本來源,發現檢出微型塑膠纖維的淨水場,分散於全國各地,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台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宜蘭、花蓮、台東,甚至是離島的金門、馬祖,都有清水樣本驗出含有微型塑膠纖維,顯示微型塑膠已全面入侵民眾的日常生活。然而,該份報告完成已三月有餘,環保署卻於上周才公布檢驗結果,且相關部會迄今仍未提出因應措施,任由民眾每日飲用含有微塑膠之自來水,本席要求行政院於三個月內提出「自來水含有微型塑膠」之因應策略,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三十、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近來發生多起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火災事件,10年內已造成37人死亡。行政院雖於去年核定「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針對長照機構辦理跨部會聯合公共安全督導及稽查,今年8月,台北醫院護理之家卻又發生火警,造成慘重傷亡,顯見行政院及所屬相關部會執行不力,且該方案有明顯疏漏,亟欲改善。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定義,今年3月,台灣已正式邁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多達335萬人,占總人口比率14.05%,而當中有4萬8千多人被安置於長照或安養機構。安置於照護機構者,多為行動遲緩、無法行動或需要維生器材之年長者或患者,於火災發生時逃生不易,極易造成重大傷亡,本席要求行政院於一個月內,針對「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提出檢討報告。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三十一、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衛福部調查結果,全國青少年嚼食檳榔之比例,已連續三年上升,國中階段嚼檳率由0.8%上升至1.1%,高中職階段由2.5%上升至2.6%,相反的,全國青少年對於檳榔致癌的認知率卻逐漸下降,根據教育部統計,國中階段青少年對檳榔致癌之認知率由105年的61%下降至106年的57.2%;高中職階段則由105年的52.6%下降至106年的49.6%,表示有半數以上的國、高中職學生不了解檳榔的致癌性。依據《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要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然而,警方卻未積極取締提供檳榔予未成年者之店家,在教育宣導成效不彰、第一線取締又未落實的情況下,造成青少年檳榔人口逐年上升,本席要求行政院即刻責成相關部會,強化校園檳榔防制知識宣導、落實員警加強巡查並取締販售檳榔予未成年者之店家,並健全通報系統,結合基層醫療單位,協助嚼檳之兒童青少年,戒除檳榔,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三十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教育部此次台大校長聘任案,出現眾多制度爭議,引起社會與高教界極大不安。建請政府應儘速針對大學校長遴選之制度漏洞儘速補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三十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諸多統戰團體偽裝台灣青年團體常至台灣機敏單位拜訪,建請政府機關應嚴查相關團體背景,以避免機密外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三十四、本院管委員碧玲,國定古蹟「台北機廠」之活化轉型並成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為文化部施政重點,目標為亞洲最大規模之鐵道博物館。本案涉台北機廠全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再利用、展示企劃、文物盤點整備徵集、園區營運籌畫執行、民間社團資源整合等諸多項目,工作複雜繁重,以現有臨時任務人力恐有未逮。文化部應速成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籌備處專責組織,並擬定籌備處組織規程,納入鐵道、文資、博物館、經營再利用及產業活化等專業人員,以有效執行本案業務,回應社會期待。請函覆說明下列有關事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三十五、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離岸風電政策所衍生出之相關爭議與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處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共1案。請宣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5)次會議建請將「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屏東縣選舉區變更案』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列討論事項第九案,並由蘇院長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27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上午10時52分46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6  贊成人數:27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共9案。首先進行第一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一: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內容如下: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25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上午10時55分00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25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江啟臣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許毓仁  徐志榮  林淑芬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主席: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二: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內容如下: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25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上午10時57分26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25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林奕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主席: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三: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25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上午10時59分26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25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林淑芬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主席: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四: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25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上午11時01分33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25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主席: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五: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2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上午11時04分05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5)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20
    贊成:
    孔文吉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羅明才  許毓仁  鄭天財Sra Kacaw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林淑芬  陳宜民  蔣乃辛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主席: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六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六: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討論事項第六案,內容如下: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2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上午11時06分17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6)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20
    贊成:
    林為洲  孔文吉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許毓仁  鄭天財Sra Kacaw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陳宜民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主席: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七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七: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院會,擬請將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名稱、第八十七章增註二十及增註二十一修正草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26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上午11時08分20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7)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26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主席: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八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八: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院會,擬請將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定假日法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27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上午11時10分17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8)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27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主席:陳委員超明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九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九: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院會,擬請將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26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上午11時12分20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9)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26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主席: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共1案。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變更議程,列案順序如下表 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附表 9-6-15討論事項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民進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上午11時14分17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民進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4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蔣乃辛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 討論事項

  • 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108年度至109年度)」案。

  • 一、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108年度至109年度)」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決議
    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主持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李俊俋(代)    鄭運鵬  江啟臣  吳志揚  曾銘宗  李鴻鈞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代)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時間
    107年12月18日(星期二)下午1時
    107年12月25日(星期二)下午2時
  • 地點
    議場3樓會議室
    壹、通刪事項
    一、各機關通案刪減2%共45億5,859萬4千元,扣除聯席會審查及朝野黨團協商刪減數後之餘額,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統籌調配減列。
    貳、通案決議
  • 新增通案決議2項

    (一)針對衛生福利部、教育部辦理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應衡酌中央、地方政府資源分配,制定各項規劃政策鼓勵生育政策,以完善並提高6歲以下幼兒之托育、幼兒教育設施之公共化量能,並且建構友善家內托育之軟硬體設施,提高國人生育意願,友善國人養育環境為目標,以達到提升生育率。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應每半年將政策規劃、績效評估、各計畫相關執行進度以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公開於網際網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二)為提高國人生育意願,推動友善生育職場並檢討產假延長、產假薪資公共化及育兒留職停薪制度相關議題,勞動部應邀集地方政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於全國至少召開3場以上公聽會,廣納建言,作為相關政策之參考,以健全我國產假與育兒留職停薪制度,避免國人因生育影響職涯發展,降低生育意願。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參、各款協商結果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國史館
  • 新增決議1項

    (一)總統府主管國史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內,「文化支出-數位建設-發展數位文創」編列8,059萬2千元。經查國史館館長公開表示「自由民主時代的確不宜再官方修史,考慮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合併」,且總統府亦表示「官方修史在民主時代已不合時宜,國史館倘廢除這項任務後,必須重新檢討其組織業務整併事宜,因國史館及所屬臺灣文獻館保存及管理史料中有大部分是政府機關檔案,此項業務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整併,有助資源整合運用,提升檔案服務效能。」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國史館向立法院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組織、法規調整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第2項 中央研究院
  • 新增決議1項

    (一)中央研究院於第2目「綠能建設」之「中研院南部院區鋰電池儲能系統開發與新世代全固態電池材料研發計畫」由中央研究院綠能建設前瞻技術驗證及健全綠色金融機制項目補助,計畫目的,主要為開發臺灣鋰電池自有技術及建置儲能系統相關實驗室。
    查儲能技術為次世代能源發展中富有潛能之新興科技,世界各國如韓國、日本、歐洲國家等亦相繼開發儲能技術。科技部推動儲能系統相關實驗室,其前瞻之眼光固然肯定,但實務上針對儲能技術之推展略顯保守消極。
    中央研究院應針對儲能研究如何促成產學銜接加以研議,俾使儲能技術有效應用在工商業之中。
    爰此,凍結「中央研究院-科學支出-綠能建設-前瞻技術驗證及健全綠色金融機制」預算二十分之一,俟中央研究院針對如何與產業界進行鏈結,並設立與國內儲能產業的橋接平台,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10億8,847萬5千元(108年度5億2,687萬5千元、109年度5億6,160萬元),
    照列。
  • 新增決議2項

    (一)行政院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2款第1項第1目第1節「推動資安基礎建設」科目編列10億8,847萬5千元:
    1.行政院針對「推動資安基礎建設」計畫編列10億元之經費,其中大宗經費列於「基層公所及區域聯防」,其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區域資安聯防與汰換高風險資訊設備,然部分已獲補助之縣市執行率仍為0,嘉義、花蓮及金門皆列名在案,其他如六都地區之執行率也未達五成。
    2.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僅編列4億元,但其執行率尚且如此,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編列達10億元之預算恐亦未能如期推動,資安乃政府重視之項目,但經費之編列並未如時考量各地區執行情形,顯見其計畫尚有缺失,以致執行至今仍未見其應有成效。
    3.旨揭上述,相關計畫之推動應由中央統籌規劃,並積極控管各地政府之執行成效,爰此,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2款第1項第1目第1節「推動資安基礎建設」科目編列10億8,847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二)鑑於政府組織量能有限,目前公共化托育、教保皆有賴於非營利組織承辦。政府在積極推動托育教保公共化的同時,皆需仰賴民間非營利組織協助、承辦。行政院應責成相關主管機關,積極培力非營利組織,鼓勵並協助其承辦公共托育設施及非營利幼兒園,並對承辦團體嚴格審查,避免造成品質良莠不齊或過度商業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第2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新增決議2項

    (一)「故宮重要文物數位化基礎建設及公共化教育應用計畫」為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來發展數位領域重要之計畫,讓國立故宮博物院數位內容隨技術進步轉化應用,並呼應開放社會和公共化需求。
    惟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執行率偏低,且「教育推廣轉化應用,結合民眾共享」之工作項目,關於「線上策展專案」以及「線上虛擬展廳」等2項業務上在採購發包階段,大多集中於年底履約及驗收,恐影響施工品質。另「以數位結合博物館公共化,促進各式交流推廣」之工作項目,僅與宜蘭縣蘭陽博物館、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交流,未擴及至原住民族相關博物館,欠缺文化保存之族群平衡精神。
    爰此,「數位建設」共編列2億0,169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二)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國立故宮博物院於數位建設項下發展數位文創編列2億0,169萬6千元(108年度1億0,084萬8千元、109年度1億0,084萬8千元),係辦理「國家文化記憶庫及數位加值應用計畫-故宮重要文物數位化基礎建設及公共化教育應用計畫」,該計畫之計畫期間自106至110年度,總經費5億7,100萬元。惟查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發生員工違法複製數位影像,管理機制未完善及文化創意加值法令欠缺等情事發生。為積極保障院方權益,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下會期,研擬健全圖像管理機制、培育科技及智慧財產授權法制人才、完備院藏文物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法令等,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並將報告公告於網際網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第3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
  • 新增決議4項

    (一)公共建設計畫期程從4年至數十年不等,個案計畫總經費由數千萬元至數百億元,一旦啟動,影響我國財政及經濟發展重大且久遠,以特別預算推動公共建設計畫,因計畫前置時間較短,規劃及審議時程受壓縮,加上工作負擔加重,難免有思慮不周或處置欠當情事。然以特別預算推動公共建設,若因時程急迫,部分計畫預算編製未明確具體,計畫或設施未妥為規劃、審議或決策過程欠審慎,可行性評估未覈實,執行時未依規定辦理等,造成建設或設施閒置、低度利用或嚴重浪費情形,無疑是浪費公帑,政府財源籌措不易,若輕易浪費,恐造成未來後代子孫重大財政壓力,不利國家永續;且觀諸目前工程建設管考機制偏重工程進度及預算執行率之控管,對於閒置或浪費之情形缺乏預防及回饋措施,為避免重蹈覆轍,國家發展委員會允應於下會期檢討改善,將研擬成果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公告於網際網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二)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10點第1項第3款規定:「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主辦單位應立即檢討,增列落後原因說明,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各機關管考單位應提出管考建議並及時協助解決問題。」惟查近年度部分特別預算公共建設計畫有計畫實支數與預算數差異較大,或計畫完工期程與預計期間有所落差等情形,其主因為各機關於辦理計畫預算評估時未能謹慎評估編列,高估預算,又計畫辦理期間未能確實控管執行情形,延宕計畫進度,為使特別預算資源能發揮最大效益,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召集相關部會,積極研謀改善,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就該項進行書面報告,同時將相關報告公告於網際網路,提供外界查閱。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三)教育部辦理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計畫項下「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以下簡稱技職實作計畫),第2期(108至109年度)特別預算案共計編列43億6,905萬元,整體技職實作計畫規劃4年80億元。惟查現今技職教育體系學用落差漸趨明顯,不利我國技職教育發展,且過去教育部推行第1期與第2期技職教育再造計畫,亦無法有效降低學用落差情形,究其原因,乃是無法具體連結產業需求與教育科系布局,有鑑於我國一直無法建立技職教育與產業之有效連結,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下會期,邀集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評估我國現有產業人力需求,並具體納入未來技職教育科系調整,同時也應檢視現有教學制度是否能完整反映出產業實際運作狀況,並具體提出調整方向,前述應作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四)鑑於打造食品安全,除制度面之改善,包括檢測中心專業人員、組織人員、先進實驗技術人才之引進獎勵亦十分緊要。為鼓勵於外國食品安全相關之本國籍專業人才回流我國,促進食品安全建設發展,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相關專業人才回流政策,提供已於外國就業、就學之食品安全相關專業人才回國就業、就學優惠政策,以促進食品安全建設人才充實。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第4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新增決議1項

    (一)原住民族部落無限寬頻建置容易因為地理條件等因素影響其成效。「數位建設-保障寬頻人權」計畫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寬頻接取計畫」項下之子計畫,目標是建置寬頻網路,將其發展為「部落之心」之一環,並強化原鄉部落資訊基礎建設,改善原住民族部落數位落差。
    惟相關計畫中,愛部落(i-Tribe)大數據環境平台硬體建置,在需求上與原住民族或有落差,且在數據挖掘(data-mining)上,欠缺徵求原住民族同意,無法達到原住民族智慧財產之保護。
    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第1目「數位建設-保障寬頻人權」及第2目「城鄉建設」共編列15億4,6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黃昭順 賴士葆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第5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 新增決議4項

    (一)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其歲出計畫提要及概況表「城鄉建設」項下「客家浪漫臺三線」,編列客家委員會及所屬之「獎補助費」12億1,200萬元,辦理臺三線地區市鎮街區與立面改造、修復名人故居歷史建物、藝術村與大地園藝建置、自然景觀優化、山林史蹟修復等;然考量前瞻預算係舉債建設,及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上開預算十分之一,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賴士葆 黃昭順 
    (二)客家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客家浪漫臺三線計畫」編列12億1,200萬元,惟截至107年7月底止,累計實現數占累計分配預算數未達五成,恐有過多工程補助經費滯留地方政府情形,且本計畫屬競爭型計畫,倘任由地方政府自行提案申請,區域間建設成果之整體性將不如預期,造成發育不均之情況,爰此,客家委員會應強化與地方政府之雙向溝通,充分了解地方需求,並加強對補助案件執行進度管考及依進度撥付經費。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三)客家委員會「客家浪漫臺三線計畫」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截至107年7月底,已核定22件,其中19件尚未招標,預付數逾1億3,000萬元,為避免以往過多預算滯留地方政府之情況,允宜依實際執行進度撥付經費,並加強對地方政府補助案件工程進度督導評核,俾計畫順利推動執行。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四)客家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編列「客家浪漫臺三線計畫」12億1,200萬元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臺三線與周邊文化及生活脈絡相連之地區,有關生活、生產、生態等面向環境營造建設及基礎設施整備所需經費。惟審計部曾於103年度提出「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部分案件執行進度尚待改善及相關督考作業未盡周延之審核意見,故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浪漫臺三線計畫」,允宜借鏡以往類似案件審慎規劃執行,對地方政府補助案件加強督導評核,以提升補助款執行效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第6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新增決議4項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關「數位建設」項下「保障寬頻人權」預算編列4億4,000萬元,有鑑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中,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普及偏鄉寬頻解取環境列為原住民族經費,僅因該計畫所推動之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遂將於原住民族地區執行之經費列為原住民族經費,然該計畫係擴展無線上網熱點寬頻接取及強化偏鄉行動寬頻基地等,其受益者並非僅有原住民,亦非以原住民個人或部落為主,將該部分經費匡列為原住民族經費實有未合。爰凍結上開經費二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該筆經費執行預計受益之原住民人數或其他指標,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二)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電信法明定主管機關得指定電信事業提供對偏遠地區之電信普及服務,並由被指定事業依規定分攤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使全體國民得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而電信普及服務範圍原已涵蓋語音通信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服務。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仍利用特別預算,補助電信業者偏鄉地區固網及行網之基礎建設,有違電信普及服務機制。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偏遠地區固網與行網普及服務之規劃時程及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三)有鑑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中,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強化防救災行動通訊基礎建設計畫列為原住民族經費,僅因該計畫所推動之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遂將於原住民族地區執行之經費列為原住民族經費,然該計畫係建置定點式及機動式防災救助行動通訊平台,其受益者並非僅有原住民,亦非以原住民個人或部落為主,將該部分經費匡列為原住民族經費實有未合。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該筆經費執行預計受益之原住民人數或其他指標,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四)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新聞媒體之專業、公正,應是新聞媒體不可或缺之必要條件,但近日之相關新聞報導,似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之嫌,也引起學者與公民團體呼籲媒體應謹慎自律。因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要求衛星廣播電視業者於製播新聞或評論時,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提升新聞節目之專業與品質。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公正客觀,對所有衛星廣播電視業者採取一致之執法標準,不得有差別待遇或預設立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黃昭順
    連署人:羅明才 賴士葆 費鴻泰
    第3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
    新增決議1項:
    (一)內政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數位建設-推動資安基礎建設」編列5億8,000萬元,係辦理全國戶役政系統及基層地政機關老舊之資訊設備汰換與資安相關設備強化等所需經費。惟更換資安相關設備,如電腦、螢幕等耗材可用年度預算編列,無須編列在特別預算中。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內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黃昭順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
  •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一)、(二)項合併修正為

    (一)內政部營建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1目「城鄉建設」項下「城鎮之心工程」編列預算60億元、第2目「城鄉建設」項下「提升道路品質」編列預算130億元及第3目「水環境建設」編列85億8,490萬元,有鑑於國家財政吃緊,又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預算執行不如預期,爰凍結上開各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內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預算執行之有效控管方案」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顏寬恒 蔣乃辛
    孔文吉 許毓仁 黃昭順
    劉建國 陳曼麗 吳玉琴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黃國昌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林為洲 吳志揚 林奕華 呂玉玲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一)項,刪除。
    新增決議1項:
    (一)內政部警政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數位建設-推動資安基礎建設」編列7,300萬元,內容係建構公教體系綠能雲端資料中心-警政署資料中心設置整體計畫。查法務部為鼓勵民眾提供線索,加速緝獲外逃通緝犯訂有獎勵提供線索緝獲外逃通緝犯實施要點,提供5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查緝獎金,惟查主管機關就通緝犯查獲效率極度低落,相關通緝犯網際網路資訊公開系統,甚而需要鍵入該犯之身分證字號等不能期待一般民眾可得而知之資訊始能查詢,且查詢結果不附照片,該系統顯無辨識進而協助捉捕通緝犯到案之可能,淪為低效益「蚊子設施」,顯有檢討必要。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內政部警政署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之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第4項 消防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1項:
    (一)內政部消防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第3款第4項第1目第1節「建構開放政府及智慧城鄉服務」科目編列1億4,000萬元:
    1.內政部消防署所編列「災害防救資訊系統整合計畫」之相關經費達1億4,000萬元,該項計畫主要係用於整合災防應變情資,同時為內政部消防署第4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中「防救災雲端計畫」之延續,然其「防救災雲端計畫」當時截止於105年之執行率僅七成,延續至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編列之計畫執行數更是0,先前之計畫未如期執行,乃歸因於事前未審慎評估機房之妥適性,以至於後續之實際推動面臨實際執行之障礙,而「災害防救資訊系統整合計畫」則是尚未決標而造成執行嚴重落後。
    2.因先前之計畫未能如期辦理,以致影響現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推動,顯見其整體規劃未妥善評估,倘若計畫為延續型規劃,則是否應當於公務預算執行,透過一致性之推動較能如實推動,經費編列後卻又無法照規劃走,恐讓其淪為先射箭後畫靶之嫌。
    3.旨揭上述,內政部消防署應當重新審視其計畫,並依照實際情形如實辦理,而非走一步算一步,爰此,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3款第4項第1目第1節「建構開放政府及智慧城鄉服務」科目編列1億4,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內政部消防署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第5項 移民署
    新增決議1項:
    (一)內政部移民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數位建設-保障寬頻人權項下普及國民寬頻上網環境-保障新住民寬頻上網計畫」,根據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需求調查報告顯示,每百人僅2.3人參與電腦班輔導措施,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籍配偶輔導措施不足外,新住民對於電腦之需求亦不高,本計畫之規劃建置之相關資訊設備是否有效提供新住民之需求,應實探究就相關問題方能協助新住民對資訊近用的情況。爰凍結「數位建設-保障寬頻人權」預算4,688萬5千元之十分之一,俟內政部移民署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陳超明 黃昭順
    第4款 財政部主管
    第1項 關務署及所屬
  • 新增決議1項

    (一)財政部關務署建構資料中心,係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建構公教體系綠能雲端資料中心」計畫辦理,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編列3,000萬元,建構內容規劃以關務署為中心,採取「機房優化、網路整合」之推動策略,逐步優化資料中心機房基礎設施,落實資訊資源向上集中,達成以署為集中之綠能雲端資料中心。據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該計畫將導入綠能設備,例如:均採用符合環保效能之空調系統、建置冷熱通道等相關作業,且改善電力系統,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再造綠能機房以節電比率達10%目標。為符合節能減碳之要求,建請財政部關務署依該計畫實施期程,持續加強落實各項節能減碳措施,以達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第2項 財政資訊中心
  • 新增決議1項

    (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數位建設項下之「建構公教體系綠能雲端資料中心」計畫共編列2億3,000萬元,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落實節能減碳,配合資訊改造作業,積極推動綠能雲端資料中心,引進綠色資通訊科技,建立符合環保效能之綠能雲端資料中心,以達到節能減碳效果。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第5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原列65億6,378萬9千元(108年度39億8,839萬4千元、109年度25億7,539萬5千元),減列109年度第1目「數位建設」項下「推動資安基礎建設」
    700萬元、「建設下世代科研與智慧學習環境」之「獎補助費」4,444萬5千元、第3目「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之「獎補助費」1,770 萬5千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9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4億9,463萬9千元。
  • 新增決議6項

    (一)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數位建設」項下「建設下世代科研與智慧學習環境」編列42億0,823萬3千元,為縮短城鄉差距,教育部應優先檢討國內55個原住民地區之需求,方能將特別預算效益之最大化,故此項預算無迫切性,妥適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二)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項下編列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鑑於本案係配合產業發展之人才培育計畫,應加強進度管控,另加強原住民族人才培育方案,培育工商類3+4碩士等中高階人才,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三)技職教育向來是我國產業人才培育的主要來源,透過教、考、訓、用,理論結合實務,多年來為台灣產業貢獻良多。惟查現今技職教育體系常有產學合作之爭議,如學生實習時常發生勞資糾紛,多數有高工時、低薪、性騷擾之問題,而教育部與勞動部卻常互踢皮球,一方推給學校與產業合作契約,一方則不承認學生屬勞工性質,此類事件往往訴諸媒體,引起不小議論。有鑑於現今學生實習之保障的相關法源並不完備,且對於合作廠商之資格亦無明確規定,所以常有是勞動部所列管的違反勞動規定之企業,卻能成為學校產學合作或建教合作之企業,亦讓人有產學合作/建教合作是讓企業找廉價勞工之感,進而產生負面觀感,而無視當初開辦之初衷。究其原因,乃是教育部與勞動部長期以來漠視所造成。爰要求教育部會同勞動部,研擬產學合作/建教合作、學生實習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修法進程,同時訂定合作廠商選取之相關規定與標準,將結果做成書面報告,於下會期送至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四)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0條:「離島、偏鄉於幼兒園普及前,及原住民族幼兒基於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其地區範圍、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登記、環境、設施設備、衛生保健、督導、檢查、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但實際狀況下社區互助的托育方式,仍被相關主管機關漠視,忽略偏鄉原鄉幼兒照顧需求與都會區差異。教育部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盤點離島、偏鄉及原鄉部落之托育照顧需求,積極推動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提供離島、偏鄉及原鄉互助教保服務穩定經費來源及多元人才認定,藉以提升離島、偏鄉及原鄉地區的托育資源。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五)鑑於臺灣幼兒教育、養育費用昂貴,年輕父母正值創業階段,經濟及托育負擔相形沈重。目前幼兒就讀公私立幼兒園比例為3.6:6.4,仍以私立幼兒園為主,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差距甚鉅,公立幼兒園抽籤就讀往往大排長龍,引發強烈民怨。教育部應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盤點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之分部及需求,審酌地方政府財源,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公立中小學閒置空間增辦非營利幼兒園或公立幼兒園,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之教保服務,並規劃增設公共化幼兒園,研議於4年內達成公私立幼兒園比例為6:4之主要執行目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六)為擴大平價、優質、普及之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教育部應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半年內盤點檢視各縣市現有公共托育資源之不足,盤點修繕閒置空間,具體做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公開於網際網路,提供民眾查閱。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列62億9,848萬1千元(108年度35億6,019萬8千元、109年度27億3,828萬3千元),
    減列109年度第1目「數位建設」項下「建設下世代科研與智慧學習環境」之「獎補助費」1,296萬4千元、109年度第2目「城鄉建設」項下「校園社區化改造」之「獎補助費」728萬1千元、108年度第3目「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之「獎補助費」560萬5千元、109年度第4目「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之「獎補助費」2,000 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58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2億5,263萬1千元。
  • 新增決議5項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數位建設-建設下世代科研與智慧學習環境」編列14億3,168萬1千元。本項計畫均由各學校向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並由各地方政府編列配合款後轉呈教育部,惟未檢討補助優先次序與原住民與偏鄉教學的需求,地方政府均以人數或選務上考量刻意忽視原住民與偏鄉需求,如何解決保障偏鄉教育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下會期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二)營造友善育兒空間係透過補助新(擴)建幼兒園園舍,讓社區居民就近選擇平價、品質有保障之教保場所。查該計畫預估風險事項包括擴設幼兒園園舍需辦理工程發包,涉及工程專業規範甚多,而各級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恐欠缺相關經驗,且其人員異動頻繁,經驗無法傳承。是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督促協助各縣市政府解決工程專業技術與經驗不足之限制,並落實管制與考核作業,俾利幼兒園教室發包、採購、施工及驗收各階段能順利完成,以降低工程進行間可能發生延宕之風險。爰此,請教育部於下會期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之「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項下編列28億2,670萬元。經查,該計畫截至107年8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執行率30.54%,影響後續計畫執行及相關期程。教育部表示因經費撥付作業較預期落後所致,顯示該部無法審慎規劃及執行計畫,影響後續計畫執行及相關期程。
    爰此,為避免再發生撥款進度及計畫執行落後情形,請教育部提出相關檢討及未來改善方向之書面報告,並於下會期送交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項下「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編列28億2,670萬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承辦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107年8月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執行率30.54%,除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項目,因待審案件數量眾多且金額龐大尚未核定外,亦因經費撥付作業較預計落後所致均待業管機關積極辦理,影響後續計畫執行及相關期程。
    爰此,為避免再發生撥款進度及計畫執行落後情形,請教育部提出相關檢討及未來改善方向之書面報告,並於下會期送交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五)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項下編列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營造友善育兒空間,該計畫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合計編列7億7,000萬元。惟查,第1期截至107年7月執行率僅47.01%。為減輕家長負擔,落實公共化政策,提供年輕父母更多平價教保服務之機會,教育部允宜強化督導各受補助機關辦理工程招標、履約進度控管,使各工作項目之工程進度或採購如期如質完成。爰請教育部就未來監督及執行方向於下會期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第3項 體育署66億3,580萬元(108年度35億8,990萬元、109年度30億4,590萬元),
    照列。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一)項,刪除。
    第7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
  • 新增決議2項

    (一)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其歲出計畫提要及概況表,數位建設下,建構開發政府及智慧城鄉服務,編列經濟部獎補助費1億元,係補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研發國產化空氣品質感測元件模組,建立自主感測技術能量。為確保此計畫所開發技術具市場可行性及技術價值,因此廠商技轉此計畫之PM2.5技術時,不得使用經濟部補助經費支付技轉費用。並應針對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中,技轉廠商申請經濟部補助款之過程與審核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賴士葆
    (二)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編列5億9,390萬元,為中央長期補助地方政府之基礎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本應回歸公務預算辦理,以舉債方式為之,已屬特例,合先敘明。行政院雖已加速原有計畫為由編列,然該項計畫審核縣市政府各項執行計畫,支應執行業務、委託專業團隊獲遴聘人員協助辦理計畫推動、審查、管理等所需經費,非屬公共工程費用,仍應以現有公務預算及原有人員編制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經濟部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第2項 工業局
  • 新增決議1項

    (一)因中美貿易戰升溫,致使台商返台設廠,工業交易量持續增加,但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提供截至107年8月底經濟部工業局轄管之工業區尚有195.45公頃待租售及閒置土地649.79公頃。又根據經濟部統計資料,截至107年7月底止,未登記工廠仍有1萬1,010家,足見台灣工廠用地出現供需市場扭曲。
    查本項預算之「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預計新增產業園區面積達128公頃,藉以輔導未登記工廠進駐。經濟部工業局在新增產業區面積之時,亦應針對發展相對不足之花蓮、台東等區域研議,請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第3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原列8億5,000萬元(108年度6億7,000萬元、109年度1億8,000萬元),
    減列第1目「綠能建設」項下「前瞻技術驗證及健全綠色金融機制」5億7,000萬元(108年度5億3,000萬元、109年度4,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8,000萬元。
  • 新增決議1項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編列「再生能源投(融)資第三方檢測驗證中心計畫」,該計畫之執行應加強與產官學研各界的溝通,請該局規劃建立「儲能驗證平台」,俾利各界之溝通。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第5項 水利署及所屬
  •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為

    (一)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水利署共編列385億7,600萬元,較第1期148億6,400萬元,增加237億1,200萬元。惟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中「建構民生公共物聯網」、「湖山水庫第二原水管工程計畫」及「水與安全」等3項子計畫至8月底之累積執行數占可用預算數比率尚未達三成,「水與發展」計畫有6項子計畫調整所需經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不含「水與安全-獎補助費」)十分之一,俟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第1期計畫之工程進度及未來治水施政之優先順序」
    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許毓仁
    劉建國 陳曼麗 吳玉琴 黃昭順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林為洲 吳志揚 林奕華 呂玉玲 
    黃國昌 林昶佐 
    (二)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其歲出計畫提要及概況表「水環境建設」項下「水與發展」編列水利署及所屬預算高達184億6,600萬元,但於「水與安全」項下又編列「獎補助費」120億3,500萬元,依其說明2.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接管中央管河川、排水治理工程及用地徵收等所需經費17億3,000萬元;及說明6.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管河川、排水及海岸防護之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及用地徵收等所需經費96億8,500萬元,說明7.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管河川排水及海岸防護之應急工程等所需經費20億元;此數項補助內容部分重複且範圍不明;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水與安全-獎補助費」預算五分之一,俟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提案人:林昶佐 徐永明
  • 新增決議2項

    (一)查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農業支出-水環境建設-水與發展」項下,編列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預算計34億元,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補助簡易自來水工程及系統營運、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等所需經費。
    惟經濟部水利署在推動自來水普及工程時,未能注意原住民族地區文化,導致自來水接管後,當地居民如牴觸禁忌等因素,不願使用自來水。經濟部水利署在進行延管、佈管工程時,應調查當地原鄉部落之習慣,並且與當地居民充分溝通後進行工程。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二)石門水庫阿姆坪防淤隧道工程計畫總經費46億2,724萬元,本期前瞻特別預算編列24億5,800萬元,主要係辦理隧道、下游河道、周邊環境改善及工程用地取得等工作所需。惟查石門水庫當初規劃興建時,未能將強降雨氣候異常情形及陡峻山區易沖刷泥沙情況納入考量,致在水庫功能上未予積極規劃設置相關防淤措施,整體防淤能力仍略嫌不足,主管機關應積極研謀補強改善;另宜加強防淤設施完工後之營運、管理,以澈底解決水庫淤積量逐年增加問題。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第6項 中小企業處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一)項,刪除。
  • 新增決議1項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1目「數位建設」預算編列5億5,285萬7千元及第2目「城鄉建設」預算編列19億1,051萬元,各凍結十分之一,俟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費鴻泰 賴士葆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第8項 能源局原列56億5,800萬6千元(108年度29億9,800萬9千元、109年度26億5,999萬7千元),減列109年度第1目「綠能建設」項下「加速綠能科學城建置」之「設備及投資」1億1,150萬6千元、「前瞻技術驗證及健全綠色金融機制」3,0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1億4,150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億1,650萬元。
  • 新增決議2項

    (一)分散式發電與儲能技術為次世代能源發展中富有潛能之新興科技,世界各國如韓國、日本、歐洲國家等亦相繼開發相關技術。惟台灣針對儲能技術之推展略顯保守,實務上僅憑安全維護困難即放棄分散式發電系統。此外台灣在試驗儲能技術上,亦有選址困難等問題,而儲能發展之眼光亦過於狹隘,不如日本等國家推廣一般家庭使用鋰電池儲能。經濟部能源局針對儲能產業之推動應有更積極之作為,並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相關單位積極協調分散式發電與儲能技術之試驗與推廣。
    爰此,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於下會期就導入中小企業之儲能業者,並於花東地區設置儲能示範場域,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二)經濟部能源局為配合推動離岸風電政策,於高雄興達港區設立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規劃建置海洋工程區,預計108年底前完成離岸風機水下基礎組件製造廠房與專用碼頭建置,以提供109年後離岸風場水下基礎零件組供應及組裝場域;同時亦建立海洋科技工程人才培訓、海洋科技產業創新研發中心及海洋科技工程材料研發中心,作為海洋工程施工與維運專業人才培訓基地。經查:經濟部能源局辦理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計畫,推動我國離岸風力,鑑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辦理進度未如預期,宜研謀改善,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亦須積極辦理。故經濟部能源局應於下會期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做為日後施政依據。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第8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
  •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二)項,修正為

    (二)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營業基金-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臺鐵升級及改善東部服務」編列74億8,269萬2千元。其中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編列3億6,869萬2千元,據悉該計畫主要建構「臺鐵e訂通」,並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已編列4億8,885萬4千元進行,但系統非但無法讓乘客於購票時享受系統改善後應有之便利、人機介面不友善、付款問題叢生、未改善售票混亂情形及無法解決黃牛搶票問題。臺灣鐵路管理局此計畫累計已編列近9億元之高成本預算,卻無法達成票務系統改善,連帶服務品質受到旅客質疑。
  • 有鑑於前開計畫執行不彰、成效未達要求之情形,爰凍結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3億6,869萬2千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及臺灣鐵路管理局提出完整檢討報告,檢討報告應包含
    該子計畫預算執行低落之檢討、該子計畫繼續執行之必要性檢討、票務系統人機介面不友善之檢討、如何改善民眾購票流程之具體措施、如何杜絕黃牛搶票之具體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林昶佐 黃昭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林麗蟬 孔文吉
  • 新增決議1項

    (一)為縮短城鄉差距,兼負偏遠地區的運輸任務,交通部應於下會期會同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並積極規劃營運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維持偏遠地區之基本民行,照顧弱勢、老人、婦女、學生、小孩及身心障礙者行的權利,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第5項 鐵道局及所屬
  • 新增決議2項

    (一)交通部鐵道局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第2期特別預算案,交通部鐵道局承辦「軌道建設-都市推動捷運」預算編列6億5,640萬元,作為機場捷運增設第三航廈站興建及基隆輕軌捷運規劃之用。然第三航廈進度落後,恐影響該項預算執行率。且基隆輕軌上期執行率至107年7月僅52%,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二)根據行政院送至立法院審議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桃園鐵路地下化工程部分,其中在平鎮車站之設計,平鎮車站歷經10餘年的討論,從鐵路高架化至鐵路地下化工程,其預定站址,皆是經過無數次的討論,具有相當程度之中央、地方,與民間共識,且鐵路向來是台灣交通動脈之重,車站站址更是影響當地交通疏運的重大因素,必須慎重為之,應與桃園市政府進行討論,來規劃平鎮車站興建,並具體納入綜規階段討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第10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
  • 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水環境建設-水與安全」編列預算20億元,係辦理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有鑑於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執行進度欠佳目前尚有20幾件工程尚待執行,未完成比例高達六成,顯見預算執行與管考能力均有待加強,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第2項 林務局
  • 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編列「阿里山林業鐵路設施設備安全提升計畫」4億4,260萬元,辦理路線結構及邊坡安全改善與監測、車輛購置、車站及設施改建整修等工作。108及109年度分別編列1億2,550萬元及3億1,710萬元。經查:阿里山森林鐵路107年初尚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協助營運時,接連發生4次出軌事故,經交通部啟動專案調查,肇因分析為轉向架不良、路基鬆軟、木枕腐朽、溝渠支撐不足、道釘鬆脫、軌床下沉、排水狀況不佳、鋼軌高低不整等情況,請107年7月1日後接管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加強各項車輛檢修及路線養護等工作,並改善及精進現有鐵路路線結構安全,以提升林鐵整體安全性及服務品質。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第5項 農糧署及所屬
  • 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編列「農糧資料中心設置整體計畫」3,000萬元,係辦理農糧資料中心之建置與對外服務資訊系統整併作業等所需經費。經查往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務預算已有編列資訊服務費用,主要為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暨所屬機關資訊及網路設備操作管理維護、資訊與網路設備汰舊換新,強化資通安全等等。而單純的整併其所屬機關共15處資訊機房及對外網路服務出口,是否有必要以特別預算編列,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第11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一)、(二)、(三)項,刪除。
  • 新增決議5項

    (一)
    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項下第1目「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編列預算36億7,196萬2千元、第2目「數位建設」項下「保障寬頻人權」編列預算1億元,爰凍結各該預算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二)
    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2目「數位建設」項下「推動資安基礎建設」編列預算1億8,000萬元,內容係建構公教體系綠能雲端資料中心-衛生福利部資料中心設置整體計畫,辦理衛生福利部資料中心設備及作業系統所需經費。查106及107年接連發生之孕婦營養品膠囊混入塑化劑之食安事件,經查網路自救會自500多人於今已串聯至2,500人,惟查衛生福利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就受害者之事實掌握程度低落,對於已購買、已吃下肚、及自救會內於網路上統計受害嬰幼兒產生諸多「女嬰假性月經」、「男嬰生殖性短小」等資訊人數數量均未具體掌握,顯見空有資訊相關設備編列預算及購入設備,仍無法具體落實掌握食品安全過去與正進行中之事件,相關開支恐淪低效益之「蚊子設施」,顯有檢討必要。爰此,凍結上開預算之十分之一,計1,8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三)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整建長照ABC據點,編列46億7,200萬元,其中編列34億2,399萬2千元,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區活動中心修繕、增(改)建與新建工程、活化閒置空間及建置長照創新整合型服務據點,以及國庫增撥醫療藥品基金整建所屬醫療機構等所需經費。
    而根據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6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65 歲以上知道「ABC服務據點(社區整體照顧服務系)」的比率占22.81%,65 歲以上又只有 47.22%表示「想使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如何因地制宜改善服務內容及提高使用率的計畫,並送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四)鑑於我國食品業者食安自我監測能力往往不足,實務上難以追溯食品原料之安全可靠性,衛生福利部應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我國食品安全流程現況、轉型政策及發展計畫,提出食品安全追蹤暨追溯系統發展計畫,協助國內食品大型廠商及中小企業整合並擴充自我過濾能力,並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五)為有效避免食品詐騙活動一再發生,詐騙者又往往具備通過檢測及躲避偵查之特性,衛生福利部應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於半年內建構反食品詐騙知識網絡及預警系統,提高消費者對食品詐騙之認知,包括研發利誘攙偽之分析檢測工具,定期針對利誘攙偽事件進行影響評估,與民間建立夥伴關係以蒐集相關資訊等,以提高消費者對於食品詐欺之認知意涵。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第2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
  •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二)項,修正為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食品安全建設」編列之其他子計畫包括「邊境查驗通關管理系統效能提升」編列1億元、「強化衛生單位食安稽查及檢驗量能」編列1億8,600萬元及「強化中央食安檢驗量能」編列1億5,000萬元。
    前揭子計畫截至107年8月底,除強化衛生單位食安稽查及檢驗量子計畫完成撥款1.45億餘元,預算執行率83%外,邊境查驗通關管理系統效能提升及強化中央食安檢驗量能因尚在驗收或效能測試中,尚未付款,故尚無執行數。
  • 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食品安全建設」項下「強化衛生單位食安稽查及檢驗量能」預算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完整檢討報告,檢討報告應包含
    各子計畫預算執行低落之檢討、各子計畫繼續執行之必要性檢討、未來如何加強進度控管以提升預算執行績效之具體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黃國昌 林昶佐
  • 新增決議6項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編列5億7,300萬元,有鑑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臺中港邊境查驗辦公大樓與倉儲中心興建計畫」於106年7月10日核定,卻在107年7月31日決定不予興建。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本計畫可行性評估結果說明臺中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未來對臺中港區有行政服務區整合規劃及管制區內擬建置冷鏈設備倉儲等計畫,爰以配合港區內規劃之建設發展,完成不予興建之評估,以符合實際現況所需。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瞭解臺中港務分公司對港區行政服務區整合及冷鏈設備倉儲之推動,已達本計畫原規劃之目的。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參考先進國家食品藥物相關指標實驗室,規劃建置整合雲端資訊管理、智慧綠能建築、全面性水資源處理、生物化學污染防護管控、恆溫恆濕與特定氣壓氣流及潔淨度控制之耐震與防磁干擾之現代化食品藥物國家級實驗大樓,擇定於衛生園區。截至107年度8月底,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執行數286萬元,僅占預算數2,700萬元之10.59%,執行進度未盡理想。惟本計畫已完成可行性評估,對於興建地點、興建經費、興建量體等已有初步規劃,且刻正辦理先期規劃作業,並規劃於近期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及環境影響評估等程序,為確保計畫於規劃期程如期完成,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計畫控管,儘速完成規劃及設計作業,以加速推動興建工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1目「食品安全建設」項下之邊境查驗通關管理系統效能提升,編列預算1億元,係建構各港埠辦事處風險核判獨立運作機制及辦理食品雲後續維運等所需經費。
    為監督特別預算之執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按季公布該計畫各港埠辦事處之「工作指標及目標值」與「效益指標及目標值」。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1目「食品安全建設」項下之強化衛生單位食安稽查及檢驗量能,編列預算1億8,600萬元,係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購置儀器設備及相關檢驗標準品等所需經費。
    為監督特別預算之執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按季公布該計畫各地方政府衛生局之「工作指標及目標值」與「效益指標及目標值」。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1目「食品安全建設」項下之強化中央食安檢驗量能,編列預算1億5,000萬元,係購置檢驗儀器等所需經費。
    為監督特別預算之執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按季公布該計畫之「工作指標及目標值」與「效益指標及目標值」。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六)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食品安全建設計畫」之子計畫-現代化食品藥物國家級實驗大樓及教育訓練大樓興建計畫目前已完成可行性評估作業,下一階段之先期規劃採購案業已於107年8月31日決標。
    然查,國家發展委員會與有關機關於107年7月9日召會研商衛生福利部函報食品安全建設計畫之修正計畫書後,表示該子計畫「尚無具體規劃內容,各部會均建議補充」,爰請衛生福利部「另案函報興建計畫核定後,再予推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落實行政權內部管制考核之機制,儘速補足相關資料交予行政院核定。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第4項 社會及家庭署
  • 新增決議3項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整建長照ABC據點,本期特別預算編列46億7,200萬元,其中本科目編列4億7,800萬8千元,係補助地方政府修繕與新建老人活動中心,以及國庫增撥社會福利基金修繕所屬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所需經費。
    而根據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6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65 歲以上知道「ABC服務據點(社區整體照顧服務系)」的比率占22.81%,65 歲以上又只有 47.22%表示「想使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如何因地制宜改善服務內容及提高使用率的計畫,並送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育資源中心即綜合社會福利館等相關計畫,其目的在於因應台灣少子化現象出現後,為促使生育率及減輕年輕家庭養育子女負擔,進而擬定建設友善育兒空間之政策。然而相關政策中,未見針對原住民族地區擬定相關建設政策。社會及家庭署應積極與地方政府合作,研擬托育資源如何投入原鄉地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存發展之權利。爰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允宜瞭解都會地區原住民族需求,協調地方政府尋找適當公有場地,規劃並提供都會地區原住民族托育服務。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育資源中心及綜合社會福利館等相關計畫,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編列5億9,050萬元,惟截至107年7月底止,實現數僅7,972萬6千元,執行率為13.50%,其中又以增設區域型家庭(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社區單一窗口式之服務據點及改善既有中心空間設備之執行率1.42%為最低。補助地方政府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部分,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預計布建80處,惟截至107年7月底止,僅有臺北市正式啟用33處,其餘21縣市皆在辦理中,亟待督促地方政府加強辦理,以提升計畫成效。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第12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
  • 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水質改善及污水設施編列42億元,係辦理水體污染削減及水質改善管理工作等所需經費。
    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未說明目標值及直接效益,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第13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
  • 新增決議1項

    (一)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建構公教體系綠能雲端資料中心-文化部資料中心設置整體計畫」編列8,100萬元,該計畫係為提高文化部及所屬機關之行政與業務效率,並執行政府雲端綠能發展策略,主要工作包含資通訊基礎設施整合、共構雲端機房服務調整、通訊機房設備標準化,與資訊系統及網站共構等作業。經查該資訊中心PUE值為1.549,雖已達計畫目標,但尚有努力空間,請文化部後續仍須依雲端綠能機房發展策略,持續改善及降低PUE值。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第2項 文化資產局
  • 新增決議1項

    (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有關「城鄉建設-文化生活圈建設」,係辦理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惟重要之原住民歷史事件(霧社事件-馬赫坡),經過多年來多次的召開會議與協調會,仍停留在重要文化資產調查與研究階段,離還原再造歷史現場的計畫仍非常遙遠,可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漠視重要的原住民歷史事件,其預算之執行力成效不彰,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第14款 科技部主管
    第1項 科技部
  • 新增決議1項

    (一)科技部延續第 2 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以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之綠能聯合研究中心為基地,持續累積台灣綠能產業之研究能量。
    然而科技部在推動綠能研究之餘,亦應考量原鄉對於綠能之需求。考量能源正義,促進原鄉產業朝綠化與科技化發展,科技部應評估針對原鄉區域特性,規劃推動能源之發展及設立能源科技研究中心之可行性,俾使原住民族共享綠能科技帶來之益處。爰此,請科技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第15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新增決議1項

    (一)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15款第1項第1目第1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項下「數位建設」之「推動資安基礎建設」編列1,500萬元。建構公教綠能雲端資料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中心,係推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機房整併作業,以落實資訊資源向上集中。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合政府資訊改造作業,積極推動雲端資料中心建置,並強化資訊安全保護及監控措施,以落實政府推動節能減碳、加速資訊資源向上集中之政策。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肆、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原列2,275億1,264萬8千元(分配數:108年度1,052億7,951萬6千元、109年度1,222億3,313萬2千元),隨同歲出預算審議結果,減列45億5,859萬4千元,改列為2,229億5,405萬4千元(分配數:108年度1,047億4,332萬2千元、109年度1,182億1,073萬2千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並依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
    伍、其餘照聯席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報告院會,前瞻預算案及都更條例案均有協商結論,但仍有保留部分,下午2時30分會進行處理,請各黨團務必注意時間。
    現在進行本案之處理。
  •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108年度至109年度)(二讀)

  • 主席
    宣讀壹、通刪事項。
    壹、通刪事項
    一、各機關通案刪減2%共45億5,859萬4千元,扣除聯席會審查及朝野黨團協商刪減數後之餘額,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統籌調配減列。
    主席:壹、通刪事項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貳、通案決議。
    貳、通案決議
    新增通案決議2項:
    (一)針對衛生福利部、教育部辦理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應衡酌中央、地方政府資源分配,制定各項規劃政策鼓勵生育政策,以完善並提高6歲以下幼兒之托育、幼兒教育設施之公共化量能,並且建構友善家內托育之軟硬體設施,提高國人生育意願,友善國人養育環境為目標,以達到提升生育率。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應每半年將政策規劃、績效評估、各計畫相關執行進度以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公開於網際網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二)為提高國人生育意願,推動友善生育職場並檢討產假延長、產假薪資公共化及育兒留職停薪制度相關議題,勞動部應邀集地方政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於全國至少召開3場以上公聽會,廣納建言,作為相關政策之參考,以健全我國產假與育兒留職停薪制度,避免國人因生育影響職涯發展,降低生育意願。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主席:貳、通案決議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參、各款協商結果第1款總統府主管。
    參、各款協商結果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國史館
    新增決議1項:
    (一)總統府主管國史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內,「文化支出-數位建設-發展數位文創」編列8,059萬2千元。經查國史館館長公開表示「自由民主時代的確不宜再官方修史,考慮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合併」,且總統府亦表示「官方修史在民主時代已不合時宜,國史館倘廢除這項任務後,必須重新檢討其組織業務整併事宜,因國史館及所屬臺灣文獻館保存及管理史料中有大部分是政府機關檔案,此項業務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整併,有助資源整合運用,提升檔案服務效能。」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國史館向立法院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組織、法規調整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第2項 中央研究院
    新增決議1項:
    (一)中央研究院於第2目「綠能建設」之「中研院南部院區鋰電池儲能系統開發與新世代全固態電池材料研發計畫」由中央研究院綠能建設前瞻技術驗證及健全綠色金融機制項目補助,計畫目的,主要為開發臺灣鋰電池自有技術及建置儲能系統相關實驗室。
    查儲能技術為次世代能源發展中富有潛能之新興科技,世界各國如韓國、日本、歐洲國家等亦相繼開發儲能技術。科技部推動儲能系統相關實驗室,其前瞻之眼光固然肯定,但實務上針對儲能技術之推展略顯保守消極。
    中央研究院應針對儲能研究如何促成產學銜接加以研議,俾使儲能技術有效應用在工商業之中。
    爰此,凍結「中央研究院-科學支出-綠能建設-前瞻技術驗證及健全綠色金融機制」預算二十分之一,俟中央研究院針對如何與產業界進行鏈結,並設立與國內儲能產業的橋接平台,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第1款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2款行政院主管。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10億8,847萬5千元(108年度5億2,687萬5千元、109年度5億6,160萬元),照列。
    新增決議2項:
    (一)行政院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2款第1項第1目第1節「推動資安基礎建設」科目編列10億8,847萬5千元:
    1.行政院針對「推動資安基礎建設」計畫編列10億元之經費,其中大宗經費列於「基層公所及區域聯防」,其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區域資安聯防與汰換高風險資訊設備,然部分已獲補助之縣市執行率仍為0,嘉義、花蓮及金門皆列名在案,其他如六都地區之執行率也未達五成。
    2.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僅編列4億元,但其執行率尚且如此,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編列達10億元之預算恐亦未能如期推動,資安乃政府重視之項目,但經費之編列並未如時考量各地區執行情形,顯見其計畫尚有缺失,以致執行至今仍未見其應有成效。
    3.旨揭上述,相關計畫之推動應由中央統籌規劃,並積極控管各地政府之執行成效,爰此,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2款第1項第1目第1節「推動資安基礎建設」科目編列10億8,847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二)鑑於政府組織量能有限,目前公共化托育、教保皆有賴於非營利組織承辦。政府在積極推動托育教保公共化的同時,皆需仰賴民間非營利組織協助、承辦。行政院應責成相關主管機關,積極培力非營利組織,鼓勵並協助其承辦公共托育設施及非營利幼兒園,並對承辦團體嚴格審查,避免造成品質良莠不齊或過度商業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第2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
    新增決議2項:
    (一)「故宮重要文物數位化基礎建設及公共化教育應用計畫」為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來發展數位領域重要之計畫,讓國立故宮博物院數位內容隨技術進步轉化應用,並呼應開放社會和公共化需求。
    惟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執行率偏低,且「教育推廣轉化應用,結合民眾共享」之工作項目,關於「線上策展專案」以及「線上虛擬展廳」等2項業務上在採購發包階段,大多集中於年底履約及驗收,恐影響施工品質。另「以數位結合博物館公共化,促進各式交流推廣」之工作項目,僅與宜蘭縣蘭陽博物館、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交流,未擴及至原住民族相關博物館,欠缺文化保存之族群平衡精神。
    爰此,「數位建設」共編列2億0,169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二)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國立故宮博物院於數位建設項下發展數位文創編列2億0,169萬6千元(108年度1億0,084萬8千元、109年度1億0,084萬8千元),係辦理「國家文化記憶庫及數位加值應用計畫-故宮重要文物數位化基礎建設及公共化教育應用計畫」,該計畫之計畫期間自106至110年度,總經費5億7,100萬元。惟查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發生員工違法複製數位影像,管理機制未完善及文化創意加值法令欠缺等情事發生。為積極保障院方權益,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下會期,研擬健全圖像管理機制、培育科技及智慧財產授權法制人才、完備院藏文物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法令等,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並將報告公告於網際網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第3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
    新增決議4項:
    (一)公共建設計畫期程從4年至數十年不等,個案計畫總經費由數千萬元至數百億元,一旦啟動,影響我國財政及經濟發展重大且久遠,以特別預算推動公共建設計畫,因計畫前置時間較短,規劃及審議時程受壓縮,加上工作負擔加重,難免有思慮不周或處置欠當情事。然以特別預算推動公共建設,若因時程急迫,部分計畫預算編製未明確具體,計畫或設施未妥為規劃、審議或決策過程欠審慎,可行性評估未覈實,執行時未依規定辦理等,造成建設或設施閒置、低度利用或嚴重浪費情形,無疑是浪費公帑,政府財源籌措不易,若輕易浪費,恐造成未來後代子孫重大財政壓力,不利國家永續;且觀諸目前工程建設管考機制偏重工程進度及預算執行率之控管,對於閒置或浪費之情形缺乏預防及回饋措施,為避免重蹈覆轍,國家發展委員會允應於下會期檢討改善,將研擬成果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公告於網際網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二)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10點第1項第3款規定:「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主辦單位應立即檢討,增列落後原因說明,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各機關管考單位應提出管考建議並及時協助解決問題。」惟查近年度部分特別預算公共建設計畫有計畫實支數與預算數差異較大,或計畫完工期程與預計期間有所落差等情形,其主因為各機關於辦理計畫預算評估時未能謹慎評估編列,高估預算,又計畫辦理期間未能確實控管執行情形,延宕計畫進度,為使特別預算資源能發揮最大效益,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召集相關部會,積極研謀改善,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就該項進行書面報告,同時將相關報告公告於網際網路,提供外界查閱。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三)教育部辦理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計畫項下「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以下簡稱技職實作計畫),第2期(108至109年度)特別預算案共計編列43億6,905萬元,整體技職實作計畫規劃4年80億元。惟查現今技職教育體系學用落差漸趨明顯,不利我國技職教育發展,且過去教育部推行第1期與第2期技職教育再造計畫,亦無法有效降低學用落差情形,究其原因,乃是無法具體連結產業需求與教育科系布局,有鑑於我國一直無法建立技職教育與產業之有效連結,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下會期,邀集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評估我國現有產業人力需求,並具體納入未來技職教育科系調整,同時也應檢視現有教學制度是否能完整反映出產業實際運作狀況,並具體提出調整方向,前述應作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四)鑑於打造食品安全,除制度面之改善,包括檢測中心專業人員、組織人員、先進實驗技術人才之引進獎勵亦十分緊要。為鼓勵於外國食品安全相關之本國籍專業人才回流我國,促進食品安全建設發展,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相關專業人才回流政策,提供已於外國就業、就學之食品安全相關專業人才回國就業、就學優惠政策,以促進食品安全建設人才充實。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第4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
    新增決議1項:
    (一)原住民族部落無限寬頻建置容易因為地理條件等因素影響其成效。「數位建設-保障寬頻人權」計畫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寬頻接取計畫」項下之子計畫,目標是建置寬頻網路,將其發展為「部落之心」之一環,並強化原鄉部落資訊基礎建設,改善原住民族部落數位落差。
    惟相關計畫中,愛部落(i-Tribe)大數據環境平台硬體建置,在需求上與原住民族或有落差,且在數據挖掘(data-mining)上,欠缺徵求原住民族同意,無法達到原住民族智慧財產之保護。
    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第1目「數位建設-保障寬頻人權」及第2目「城鄉建設」共編列15億4,6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黃昭順 賴士葆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第5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新增決議4項:
    (一)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其歲出計畫提要及概況表「城鄉建設」項下「客家浪漫臺三線」,編列客家委員會及所屬之「獎補助費」12億1,200萬元,辦理臺三線地區市鎮街區與立面改造、修復名人故居歷史建物、藝術村與大地園藝建置、自然景觀優化、山林史蹟修復等;然考量前瞻預算係舉債建設,及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上開預算十分之一,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賴士葆 黃昭順 
    (二)客家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客家浪漫臺三線計畫」編列12億1,200萬元,惟截至107年7月底止,累計實現數占累計分配預算數未達五成,恐有過多工程補助經費滯留地方政府情形,且本計畫屬競爭型計畫,倘任由地方政府自行提案申請,區域間建設成果之整體性將不如預期,造成發育不均之情況,爰此,客家委員會應強化與地方政府之雙向溝通,充分了解地方需求,並加強對補助案件執行進度管考及依進度撥付經費。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三)客家委員會「客家浪漫臺三線計畫」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截至107年7月底,已核定22件,其中19件尚未招標,預付數逾1億3,000萬元,為避免以往過多預算滯留地方政府之情況,允宜依實際執行進度撥付經費,並加強對地方政府補助案件工程進度督導評核,俾計畫順利推動執行。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四)客家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編列「客家浪漫臺三線計畫」12億1,200萬元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臺三線與周邊文化及生活脈絡相連之地區,有關生活、生產、生態等面向環境營造建設及基礎設施整備所需經費。惟審計部曾於103年度提出「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部分案件執行進度尚待改善及相關督考作業未盡周延之審核意見,故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浪漫臺三線計畫」,允宜借鏡以往類似案件審慎規劃執行,對地方政府補助案件加強督導評核,以提升補助款執行效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第6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新增決議4項: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關「數位建設」項下「保障寬頻人權」預算編列4億4,000萬元,有鑑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中,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普及偏鄉寬頻解取環境列為原住民族經費,僅因該計畫所推動之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遂將於原住民族地區執行之經費列為原住民族經費,然該計畫係擴展無線上網熱點寬頻接取及強化偏鄉行動寬頻基地等,其受益者並非僅有原住民,亦非以原住民個人或部落為主,將該部分經費匡列為原住民族經費實有未合。爰凍結上開經費二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該筆經費執行預計受益之原住民人數或其他指標,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二)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電信法明定主管機關得指定電信事業提供對偏遠地區之電信普及服務,並由被指定事業依規定分攤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使全體國民得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而電信普及服務範圍原已涵蓋語音通信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服務。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仍利用特別預算,補助電信業者偏鄉地區固網及行網之基礎建設,有違電信普及服務機制。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偏遠地區固網與行網普及服務之規劃時程及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三)有鑑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中,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強化防救災行動通訊基礎建設計畫列為原住民族經費,僅因該計畫所推動之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遂將於原住民族地區執行之經費列為原住民族經費,然該計畫係建置定點式及機動式防災救助行動通訊平台,其受益者並非僅有原住民,亦非以原住民個人或部落為主,將該部分經費匡列為原住民族經費實有未合。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該筆經費執行預計受益之原住民人數或其他指標,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四)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新聞媒體之專業、公正,應是新聞媒體不可或缺之必要條件,但近日之相關新聞報導,似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之嫌,也引起學者與公民團體呼籲媒體應謹慎自律。因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要求衛星廣播電視業者於製播新聞或評論時,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提升新聞節目之專業與品質。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公正客觀,對所有衛星廣播電視業者採取一致之執法標準,不得有差別待遇或預設立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黃昭順
    連署人:羅明才 賴士葆 費鴻泰
    主席:第2款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3款內政部主管。
    第3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
    新增決議1項:
    (一)內政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數位建設-推動資安基礎建設」編列5億8,000萬元,係辦理全國戶役政系統及基層地政機關老舊之資訊設備汰換與資安相關設備強化等所需經費。惟更換資安相關設備,如電腦、螢幕等耗材可用年度預算編列,無須編列在特別預算中。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內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黃昭順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一)、(二)項合併修正為:
    (一)內政部營建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1目「城鄉建設」項下「城鎮之心工程」編列預算60億元、第2目「城鄉建設」項下「提升道路品質」編列預算130億元及第3目「水環境建設」編列85億8,490萬元,有鑑於國家財政吃緊,又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預算執行不如預期,爰凍結上開各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內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預算執行之有效控管方案」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顏寬恒 蔣乃辛
    孔文吉 許毓仁 黃昭順
    劉建國 陳曼麗 吳玉琴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黃國昌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林為洲 吳志揚 林奕華 呂玉玲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一)項,刪除。
    新增決議1項:
    (一)內政部警政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數位建設-推動資安基礎建設」編列7,300萬元,內容係建構公教體系綠能雲端資料中心-警政署資料中心設置整體計畫。查法務部為鼓勵民眾提供線索,加速緝獲外逃通緝犯訂有獎勵提供線索緝獲外逃通緝犯實施要點,提供5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查緝獎金,惟查主管機關就通緝犯查獲效率極度低落,相關通緝犯網際網路資訊公開系統,甚而需要鍵入該犯之身分證字號等不能期待一般民眾可得而知之資訊始能查詢,且查詢結果不附照片,該系統顯無辨識進而協助捉捕通緝犯到案之可能,淪為低效益「蚊子設施」,顯有檢討必要。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內政部警政署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之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第4項 消防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1項:
    (一)內政部消防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第3款第4項第1目第1節「建構開放政府及智慧城鄉服務」科目編列1億4,000萬元:
    1.內政部消防署所編列「災害防救資訊系統整合計畫」之相關經費達1億4,000萬元,該項計畫主要係用於整合災防應變情資,同時為內政部消防署第4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中「防救災雲端計畫」之延續,然其「防救災雲端計畫」當時截止於105年之執行率僅七成,延續至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編列之計畫執行數更是0,先前之計畫未如期執行,乃歸因於事前未審慎評估機房之妥適性,以至於後續之實際推動面臨實際執行之障礙,而「災害防救資訊系統整合計畫」則是尚未決標而造成執行嚴重落後。
    2.因先前之計畫未能如期辦理,以致影響現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推動,顯見其整體規劃未妥善評估,倘若計畫為延續型規劃,則是否應當於公務預算執行,透過一致性之推動較能如實推動,經費編列後卻又無法照規劃走,恐讓其淪為先射箭後畫靶之嫌。
    3.旨揭上述,內政部消防署應當重新審視其計畫,並依照實際情形如實辦理,而非走一步算一步,爰此,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3款第4項第1目第1節「建構開放政府及智慧城鄉服務」科目編列1億4,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內政部消防署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第5項 移民署
    新增決議1項:
    (一)內政部移民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數位建設-保障寬頻人權項下普及國民寬頻上網環境-保障新住民寬頻上網計畫」,根據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需求調查報告顯示,每百人僅2.3人參與電腦班輔導措施,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籍配偶輔導措施不足外,新住民對於電腦之需求亦不高,本計畫之規劃建置之相關資訊設備是否有效提供新住民之需求,應實探究就相關問題方能協助新住民對資訊近用的情況。爰凍結「數位建設-保障寬頻人權」預算4,688萬5千元之十分之一,俟內政部移民署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陳超明 黃昭順
    主席:第3款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4款財政部主管。
    第4款 財政部主管
    第1項 關務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1項:
    (一)財政部關務署建構資料中心,係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建構公教體系綠能雲端資料中心」計畫辦理,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編列3,000萬元,建構內容規劃以關務署為中心,採取「機房優化、網路整合」之推動策略,逐步優化資料中心機房基礎設施,落實資訊資源向上集中,達成以署為集中之綠能雲端資料中心。據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該計畫將導入綠能設備,例如:均採用符合環保效能之空調系統、建置冷熱通道等相關作業,且改善電力系統,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再造綠能機房以節電比率達10%目標。為符合節能減碳之要求,建請財政部關務署依該計畫實施期程,持續加強落實各項節能減碳措施,以達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第2項 財政資訊中心
    新增決議1項:
    (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數位建設項下之「建構公教體系綠能雲端資料中心」計畫共編列2億3,000萬元,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落實節能減碳,配合資訊改造作業,積極推動綠能雲端資料中心,引進綠色資通訊科技,建立符合環保效能之綠能雲端資料中心,以達到節能減碳效果。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第4款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5款教育部主管。
    第5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原列65億6,378萬9千元(108年度39億8,839萬4千元、109年度25億7,539萬5千元),減列109年度第1目「數位建設」項下「推動資安基礎建設」700萬元、「建設下世代科研與智慧學習環境」之「獎補助費」4,444萬5千元、第3目「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之「獎補助費」1,770 萬5千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9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4億9,463萬9千元。
    新增決議6項:
    (一)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數位建設」項下「建設下世代科研與智慧學習環境」編列42億0,823萬3千元,為縮短城鄉差距,教育部應優先檢討國內55個原住民地區之需求,方能將特別預算效益之最大化,故此項預算無迫切性,妥適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二)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項下編列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鑑於本案係配合產業發展之人才培育計畫,應加強進度管控,另加強原住民族人才培育方案,培育工商類3+4碩士等中高階人才,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三)技職教育向來是我國產業人才培育的主要來源,透過教、考、訓、用,理論結合實務,多年來為台灣產業貢獻良多。惟查現今技職教育體系常有產學合作之爭議,如學生實習時常發生勞資糾紛,多數有高工時、低薪、性騷擾之問題,而教育部與勞動部卻常互踢皮球,一方推給學校與產業合作契約,一方則不承認學生屬勞工性質,此類事件往往訴諸媒體,引起不小議論。有鑑於現今學生實習之保障的相關法源並不完備,且對於合作廠商之資格亦無明確規定,所以常有是勞動部所列管的違反勞動規定之企業,卻能成為學校產學合作或建教合作之企業,亦讓人有產學合作/建教合作是讓企業找廉價勞工之感,進而產生負面觀感,而無視當初開辦之初衷。究其原因,乃是教育部與勞動部長期以來漠視所造成。爰要求教育部會同勞動部,研擬產學合作/建教合作、學生實習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修法進程,同時訂定合作廠商選取之相關規定與標準,將結果做成書面報告,於下會期送至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四)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0條:「離島、偏鄉於幼兒園普及前,及原住民族幼兒基於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其地區範圍、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登記、環境、設施設備、衛生保健、督導、檢查、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但實際狀況下社區互助的托育方式,仍被相關主管機關漠視,忽略偏鄉原鄉幼兒照顧需求與都會區差異。教育部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盤點離島、偏鄉及原鄉部落之托育照顧需求,積極推動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提供離島、偏鄉及原鄉互助教保服務穩定經費來源及多元人才認定,藉以提升離島、偏鄉及原鄉地區的托育資源。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五)鑑於臺灣幼兒教育、養育費用昂貴,年輕父母正值創業階段,經濟及托育負擔相形沈重。目前幼兒就讀公私立幼兒園比例為3.6:6.4,仍以私立幼兒園為主,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差距甚鉅,公立幼兒園抽籤就讀往往大排長龍,引發強烈民怨。教育部應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盤點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之分部及需求,審酌地方政府財源,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公立中小學閒置空間增辦非營利幼兒園或公立幼兒園,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之教保服務,並規劃增設公共化幼兒園,研議於4年內達成公私立幼兒園比例為6:4之主要執行目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六)為擴大平價、優質、普及之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教育部應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半年內盤點檢視各縣市現有公共托育資源之不足,盤點修繕閒置空間,具體做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公開於網際網路,提供民眾查閱。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列62億9,848萬1千元(108年度35億6,019萬8千元、109年度27億3,828萬3千元),減列109年度第1目「數位建設」項下「建設下世代科研與智慧學習環境」之「獎補助費」1,296萬4千元、109年度第2目「城鄉建設」項下「校園社區化改造」之「獎補助費」728萬1千元、108年度第3目「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之「獎補助費」560萬5千元、109年度第4目「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之「獎補助費」2,000 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58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2億5,263萬1千元。
    新增決議5項: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數位建設-建設下世代科研與智慧學習環境」編列14億3,168萬1千元。本項計畫均由各學校向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並由各地方政府編列配合款後轉呈教育部,惟未檢討補助優先次序與原住民與偏鄉教學的需求,地方政府均以人數或選務上考量刻意忽視原住民與偏鄉需求,如何解決保障偏鄉教育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下會期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二)營造友善育兒空間係透過補助新(擴)建幼兒園園舍,讓社區居民就近選擇平價、品質有保障之教保場所。查該計畫預估風險事項包括擴設幼兒園園舍需辦理工程發包,涉及工程專業規範甚多,而各級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恐欠缺相關經驗,且其人員異動頻繁,經驗無法傳承。是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督促協助各縣市政府解決工程專業技術與經驗不足之限制,並落實管制與考核作業,俾利幼兒園教室發包、採購、施工及驗收各階段能順利完成,以降低工程進行間可能發生延宕之風險。爰此,請教育部於下會期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之「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項下編列28億2,670萬元。經查,該計畫截至107年8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執行率30.54%,影響後續計畫執行及相關期程。教育部表示因經費撥付作業較預期落後所致,顯示該部無法審慎規劃及執行計畫,影響後續計畫執行及相關期程。
    爰此,為避免再發生撥款進度及計畫執行落後情形,請教育部提出相關檢討及未來改善方向之書面報告,並於下會期送交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項下「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編列28億2,670萬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承辦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107年8月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執行率30.54%,除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項目,因待審案件數量眾多且金額龐大尚未核定外,亦因經費撥付作業較預計落後所致均待業管機關積極辦理,影響後續計畫執行及相關期程。
    爰此,為避免再發生撥款進度及計畫執行落後情形,請教育部提出相關檢討及未來改善方向之書面報告,並於下會期送交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五)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項下編列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營造友善育兒空間,該計畫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合計編列7億7,000萬元。惟查,第1期截至107年7月執行率僅47.01%。為減輕家長負擔,落實公共化政策,提供年輕父母更多平價教保服務之機會,教育部允宜強化督導各受補助機關辦理工程招標、履約進度控管,使各工作項目之工程進度或採購如期如質完成。爰請教育部就未來監督及執行方向於下會期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第3項 體育署66億3,580萬元(108年度35億8,990萬元、109年度30億4,590萬元),照列。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一)項,刪除。
    主席:第5款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7款經濟部主管。
    第7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
    新增決議2項:
    (一)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其歲出計畫提要及概況表,數位建設下,建構開發政府及智慧城鄉服務,編列經濟部獎補助費1億元,係補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研發國產化空氣品質感測元件模組,建立自主感測技術能量。為確保此計畫所開發技術具市場可行性及技術價值,因此廠商技轉此計畫之PM2.5技術時,不得使用經濟部補助經費支付技轉費用。並應針對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中,技轉廠商申請經濟部補助款之過程與審核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賴士葆
    (二)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編列5億9,390萬元,為中央長期補助地方政府之基礎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本應回歸公務預算辦理,以舉債方式為之,已屬特例,合先敘明。行政院雖已加速原有計畫為由編列,然該項計畫審核縣市政府各項執行計畫,支應執行業務、委託專業團隊獲遴聘人員協助辦理計畫推動、審查、管理等所需經費,非屬公共工程費用,仍應以現有公務預算及原有人員編制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經濟部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第2項 工業局
    新增決議1項:
    (一)因中美貿易戰升溫,致使台商返台設廠,工業交易量持續增加,但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提供截至107年8月底經濟部工業局轄管之工業區尚有195.45公頃待租售及閒置土地649.79公頃。又根據經濟部統計資料,截至107年7月底止,未登記工廠仍有1萬1,010家,足見台灣工廠用地出現供需市場扭曲。
    查本項預算之「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預計新增產業園區面積達128公頃,藉以輔導未登記工廠進駐。經濟部工業局在新增產業區面積之時,亦應針對發展相對不足之花蓮、台東等區域研議,請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第3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原列8億5,000萬元(108年度6億7,000萬元、109年度1億8,000萬元),減列第1目「綠能建設」項下「前瞻技術驗證及健全綠色金融機制」5億7,000萬元(108年度5億3,000萬元、109年度4,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8,000萬元。
    新增決議1項: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編列「再生能源投(融)資第三方檢測驗證中心計畫」,該計畫之執行應加強與產官學研各界的溝通,請該局規劃建立「儲能驗證平台」,俾利各界之溝通。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第5項 水利署及所屬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為:
    (一)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水利署共編列385億7,600萬元,較第1期148億6,400萬元,增加237億1,200萬元。惟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中「建構民生公共物聯網」、「湖山水庫第二原水管工程計畫」及「水與安全」等3項子計畫至8月底之累積執行數占可用預算數比率尚未達三成,「水與發展」計畫有6項子計畫調整所需經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不含「水與安全-獎補助費」)十分之一,俟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第1期計畫之工程進度及未來治水施政之優先順序」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許毓仁
    劉建國 陳曼麗 吳玉琴 黃昭順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林為洲 吳志揚 林奕華 呂玉玲 
    黃國昌 林昶佐 
    (二)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其歲出計畫提要及概況表「水環境建設」項下「水與發展」編列水利署及所屬預算高達184億6,600萬元,但於「水與安全」項下又編列「獎補助費」120億3,500萬元,依其說明2.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接管中央管河川、排水治理工程及用地徵收等所需經費17億3,000萬元;及說明6.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管河川、排水及海岸防護之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及用地徵收等所需經費96億8,500萬元,說明7.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管河川排水及海岸防護之應急工程等所需經費20億元;此數項補助內容部分重複且範圍不明;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水與安全-獎補助費」預算五分之一,俟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提案人:林昶佐 徐永明
    新增決議2項:
    (一)查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農業支出-水環境建設-水與發展」項下,編列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預算計34億元,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補助簡易自來水工程及系統營運、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等所需經費。
    惟經濟部水利署在推動自來水普及工程時,未能注意原住民族地區文化,導致自來水接管後,當地居民如牴觸禁忌等因素,不願使用自來水。經濟部水利署在進行延管、佈管工程時,應調查當地原鄉部落之習慣,並且與當地居民充分溝通後進行工程。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二)石門水庫阿姆坪防淤隧道工程計畫總經費46億2,724萬元,本期前瞻特別預算編列24億5,800萬元,主要係辦理隧道、下游河道、周邊環境改善及工程用地取得等工作所需。惟查石門水庫當初規劃興建時,未能將強降雨氣候異常情形及陡峻山區易沖刷泥沙情況納入考量,致在水庫功能上未予積極規劃設置相關防淤措施,整體防淤能力仍略嫌不足,主管機關應積極研謀補強改善;另宜加強防淤設施完工後之營運、管理,以澈底解決水庫淤積量逐年增加問題。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第6項 中小企業處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一)項,刪除。
    新增決議1項: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1目「數位建設」預算編列5億5,285萬7千元及第2目「城鄉建設」預算編列19億1,051萬元,各凍結十分之一,俟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費鴻泰 賴士葆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第8項 能源局原列56億5,800萬6千元(108年度29億9,800萬9千元、109年度26億5,999萬7千元),減列109年度第1目「綠能建設」項下「加速綠能科學城建置」之「設備及投資」1億1,150萬6千元、「前瞻技術驗證及健全綠色金融機制」3,0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億4,150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億1,650萬元。
    新增決議2項:
    (一)分散式發電與儲能技術為次世代能源發展中富有潛能之新興科技,世界各國如韓國、日本、歐洲國家等亦相繼開發相關技術。惟台灣針對儲能技術之推展略顯保守,實務上僅憑安全維護困難即放棄分散式發電系統。此外台灣在試驗儲能技術上,亦有選址困難等問題,而儲能發展之眼光亦過於狹隘,不如日本等國家推廣一般家庭使用鋰電池儲能。經濟部能源局針對儲能產業之推動應有更積極之作為,並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相關單位積極協調分散式發電與儲能技術之試驗與推廣。
    爰此,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於下會期就導入中小企業之儲能業者,並於花東地區設置儲能示範場域,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二)經濟部能源局為配合推動離岸風電政策,於高雄興達港區設立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規劃建置海洋工程區,預計108年底前完成離岸風機水下基礎組件製造廠房與專用碼頭建置,以提供109年後離岸風場水下基礎零件組供應及組裝場域;同時亦建立海洋科技工程人才培訓、海洋科技產業創新研發中心及海洋科技工程材料研發中心,作為海洋工程施工與維運專業人才培訓基地。經查:經濟部能源局辦理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計畫,推動我國離岸風力,鑑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辦理進度未如預期,宜研謀改善,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亦須積極辦理。故經濟部能源局應於下會期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做為日後施政依據。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主席:第7款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8款交通部主管。
    第8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二)項,修正為:
    (二)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營業基金-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臺鐵升級及改善東部服務」編列74億8,269萬2千元。其中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編列3億6,869萬2千元,據悉該計畫主要建構「臺鐵e訂通」,並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已編列4億8,885萬4千元進行,但系統非但無法讓乘客於購票時享受系統改善後應有之便利、人機介面不友善、付款問題叢生、未改善售票混亂情形及無法解決黃牛搶票問題。臺灣鐵路管理局此計畫累計已編列近9億元之高成本預算,卻無法達成票務系統改善,連帶服務品質受到旅客質疑。
    有鑑於前開計畫執行不彰、成效未達要求之情形,爰凍結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3億6,869萬2千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及臺灣鐵路管理局提出完整檢討報告,檢討報告應包含:該子計畫預算執行低落之檢討、該子計畫繼續執行之必要性檢討、票務系統人機介面不友善之檢討、如何改善民眾購票流程之具體措施、如何杜絕黃牛搶票之具體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林昶佐 黃昭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林麗蟬 孔文吉
    新增決議1項:
    (一)為縮短城鄉差距,兼負偏遠地區的運輸任務,交通部應於下會期會同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並積極規劃營運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維持偏遠地區之基本民行,照顧弱勢、老人、婦女、學生、小孩及身心障礙者行的權利,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第5項 鐵道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2項:
    (一)交通部鐵道局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第2期特別預算案,交通部鐵道局承辦「軌道建設-都市推動捷運」預算編列6億5,640萬元,作為機場捷運增設第三航廈站興建及基隆輕軌捷運規劃之用。然第三航廈進度落後,恐影響該項預算執行率。且基隆輕軌上期執行率至107年7月僅52%,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二)根據行政院送至立法院審議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桃園鐵路地下化工程部分,其中在平鎮車站之設計,平鎮車站歷經10餘年的討論,從鐵路高架化至鐵路地下化工程,其預定站址,皆是經過無數次的討論,具有相當程度之中央、地方,與民間共識,且鐵路向來是台灣交通動脈之重,車站站址更是影響當地交通疏運的重大因素,必須慎重為之,應與桃園市政府進行討論,來規劃平鎮車站興建,並具體納入綜規階段討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主席:第8款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0款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0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
    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水環境建設-水與安全」編列預算20億元,係辦理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有鑑於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執行進度欠佳目前尚有20幾件工程尚待執行,未完成比例高達六成,顯見預算執行與管考能力均有待加強,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第2項 林務局
    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編列「阿里山林業鐵路設施設備安全提升計畫」4億4,260萬元,辦理路線結構及邊坡安全改善與監測、車輛購置、車站及設施改建整修等工作。108及109年度分別編列1億2,550萬元及3億1,710萬元。經查:阿里山森林鐵路107年初尚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協助營運時,接連發生4次出軌事故,經交通部啟動專案調查,肇因分析為轉向架不良、路基鬆軟、木枕腐朽、溝渠支撐不足、道釘鬆脫、軌床下沉、排水狀況不佳、鋼軌高低不整等情況,請107年7月1日後接管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加強各項車輛檢修及路線養護等工作,並改善及精進現有鐵路路線結構安全,以提升林鐵整體安全性及服務品質。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第5項 農糧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編列「農糧資料中心設置整體計畫」3,000萬元,係辦理農糧資料中心之建置與對外服務資訊系統整併作業等所需經費。經查往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務預算已有編列資訊服務費用,主要為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暨所屬機關資訊及網路設備操作管理維護、資訊與網路設備汰舊換新,強化資通安全等等。而單純的整併其所屬機關共15處資訊機房及對外網路服務出口,是否有必要以特別預算編列,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第10款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1款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1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一)、(二)、(三)項,刪除。
    新增決議5項:
    (一)
    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項下第1目「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編列預算36億7,196萬2千元、第2目「數位建設」項下「保障寬頻人權」編列預算1億元,爰凍結各該預算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二)
    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2目「數位建設」項下「推動資安基礎建設」編列預算1億8,000萬元,內容係建構公教體系綠能雲端資料中心-衛生福利部資料中心設置整體計畫,辦理衛生福利部資料中心設備及作業系統所需經費。查106及107年接連發生之孕婦營養品膠囊混入塑化劑之食安事件,經查網路自救會自500多人於今已串聯至2,500人,惟查衛生福利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就受害者之事實掌握程度低落,對於已購買、已吃下肚、及自救會內於網路上統計受害嬰幼兒產生諸多「女嬰假性月經」、「男嬰生殖性短小」等資訊人數數量均未具體掌握,顯見空有資訊相關設備編列預算及購入設備,仍無法具體落實掌握食品安全過去與正進行中之事件,相關開支恐淪低效益之「蚊子設施」,顯有檢討必要。爰此,凍結上開預算之十分之一,計1,8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三)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整建長照ABC據點,編列46億7,200萬元,其中編列34億2,399萬2千元,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區活動中心修繕、增(改)建與新建工程、活化閒置空間及建置長照創新整合型服務據點,以及國庫增撥醫療藥品基金整建所屬醫療機構等所需經費。
    而根據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6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65 歲以上知道「ABC服務據點(社區整體照顧服務系)」的比率占22.81%,65 歲以上又只有 47.22%表示「想使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如何因地制宜改善服務內容及提高使用率的計畫,並送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四)鑑於我國食品業者食安自我監測能力往往不足,實務上難以追溯食品原料之安全可靠性,衛生福利部應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我國食品安全流程現況、轉型政策及發展計畫,提出食品安全追蹤暨追溯系統發展計畫,協助國內食品大型廠商及中小企業整合並擴充自我過濾能力,並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五)為有效避免食品詐騙活動一再發生,詐騙者又往往具備通過檢測及躲避偵查之特性,衛生福利部應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於半年內建構反食品詐騙知識網絡及預警系統,提高消費者對食品詐騙之認知,包括研發利誘攙偽之分析檢測工具,定期針對利誘攙偽事件進行影響評估,與民間建立夥伴關係以蒐集相關資訊等,以提高消費者對於食品詐欺之認知意涵。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第2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二)項,修正為: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食品安全建設」編列之其他子計畫包括「邊境查驗通關管理系統效能提升」編列1億元、「強化衛生單位食安稽查及檢驗量能」編列1億8,600萬元及「強化中央食安檢驗量能」編列1億5,000萬元。
    前揭子計畫截至107年8月底,除強化衛生單位食安稽查及檢驗量子計畫完成撥款1.45億餘元,預算執行率83%外,邊境查驗通關管理系統效能提升及強化中央食安檢驗量能因尚在驗收或效能測試中,尚未付款,故尚無執行數。
    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食品安全建設」項下「強化衛生單位食安稽查及檢驗量能」預算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完整檢討報告,檢討報告應包含:各子計畫預算執行低落之檢討、各子計畫繼續執行之必要性檢討、未來如何加強進度控管以提升預算執行績效之具體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黃國昌 林昶佐
    新增決議6項: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編列5億7,300萬元,有鑑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臺中港邊境查驗辦公大樓與倉儲中心興建計畫」於106年7月10日核定,卻在107年7月31日決定不予興建。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本計畫可行性評估結果說明臺中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未來對臺中港區有行政服務區整合規劃及管制區內擬建置冷鏈設備倉儲等計畫,爰以配合港區內規劃之建設發展,完成不予興建之評估,以符合實際現況所需。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瞭解臺中港務分公司對港區行政服務區整合及冷鏈設備倉儲之推動,已達本計畫原規劃之目的。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參考先進國家食品藥物相關指標實驗室,規劃建置整合雲端資訊管理、智慧綠能建築、全面性水資源處理、生物化學污染防護管控、恆溫恆濕與特定氣壓氣流及潔淨度控制之耐震與防磁干擾之現代化食品藥物國家級實驗大樓,擇定於衛生園區。截至107年度8月底,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執行數286萬元,僅占預算數2,700萬元之10.59%,執行進度未盡理想。惟本計畫已完成可行性評估,對於興建地點、興建經費、興建量體等已有初步規劃,且刻正辦理先期規劃作業,並規劃於近期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及環境影響評估等程序,為確保計畫於規劃期程如期完成,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計畫控管,儘速完成規劃及設計作業,以加速推動興建工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1目「食品安全建設」項下之邊境查驗通關管理系統效能提升,編列預算1億元,係建構各港埠辦事處風險核判獨立運作機制及辦理食品雲後續維運等所需經費。
    為監督特別預算之執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按季公布該計畫各港埠辦事處之「工作指標及目標值」與「效益指標及目標值」。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1目「食品安全建設」項下之強化衛生單位食安稽查及檢驗量能,編列預算1億8,600萬元,係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購置儀器設備及相關檢驗標準品等所需經費。
    為監督特別預算之執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按季公布該計畫各地方政府衛生局之「工作指標及目標值」與「效益指標及目標值」。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1目「食品安全建設」項下之強化中央食安檢驗量能,編列預算1億5,000萬元,係購置檢驗儀器等所需經費。
    為監督特別預算之執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按季公布該計畫之「工作指標及目標值」與「效益指標及目標值」。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六)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食品安全建設計畫」之子計畫-現代化食品藥物國家級實驗大樓及教育訓練大樓興建計畫目前已完成可行性評估作業,下一階段之先期規劃採購案業已於107年8月31日決標。
    然查,國家發展委員會與有關機關於107年7月9日召會研商衛生福利部函報食品安全建設計畫之修正計畫書後,表示該子計畫「尚無具體規劃內容,各部會均建議補充」,爰請衛生福利部「另案函報興建計畫核定後,再予推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落實行政權內部管制考核之機制,儘速補足相關資料交予行政院核定。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第4項 社會及家庭署
    新增決議3項: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整建長照ABC據點,本期特別預算編列46億7,200萬元,其中本科目編列4億7,800萬8千元,係補助地方政府修繕與新建老人活動中心,以及國庫增撥社會福利基金修繕所屬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所需經費。
    而根據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6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65 歲以上知道「ABC服務據點(社區整體照顧服務系)」的比率占22.81%,65 歲以上又只有 47.22%表示「想使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如何因地制宜改善服務內容及提高使用率的計畫,並送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育資源中心即綜合社會福利館等相關計畫,其目的在於因應台灣少子化現象出現後,為促使生育率及減輕年輕家庭養育子女負擔,進而擬定建設友善育兒空間之政策。然而相關政策中,未見針對原住民族地區擬定相關建設政策。社會及家庭署應積極與地方政府合作,研擬托育資源如何投入原鄉地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存發展之權利。爰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允宜瞭解都會地區原住民族需求,協調地方政府尋找適當公有場地,規劃並提供都會地區原住民族托育服務。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育資源中心及綜合社會福利館等相關計畫,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編列5億9,050萬元,惟截至107年7月底止,實現數僅7,972萬6千元,執行率為13.50%,其中又以增設區域型家庭(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社區單一窗口式之服務據點及改善既有中心空間設備之執行率1.42%為最低。補助地方政府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部分,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預計布建80處,惟截至107年7月底止,僅有臺北市正式啟用33處,其餘21縣市皆在辦理中,亟待督促地方政府加強辦理,以提升計畫成效。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主席:第11款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2款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2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
    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水質改善及污水設施編列42億元,係辦理水體污染削減及水質改善管理工作等所需經費。
    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未說明目標值及直接效益,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第12款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3款文化部主管。
    第13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
    新增決議1項:
    (一)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建構公教體系綠能雲端資料中心-文化部資料中心設置整體計畫」編列8,100萬元,該計畫係為提高文化部及所屬機關之行政與業務效率,並執行政府雲端綠能發展策略,主要工作包含資通訊基礎設施整合、共構雲端機房服務調整、通訊機房設備標準化,與資訊系統及網站共構等作業。經查該資訊中心PUE值為1.549,雖已達計畫目標,但尚有努力空間,請文化部後續仍須依雲端綠能機房發展策略,持續改善及降低PUE值。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第2項 文化資產局
    新增決議1項:
    (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有關「城鄉建設-文化生活圈建設」,係辦理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惟重要之原住民歷史事件(霧社事件-馬赫坡),經過多年來多次的召開會議與協調會,仍停留在重要文化資產調查與研究階段,離還原再造歷史現場的計畫仍非常遙遠,可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漠視重要的原住民歷史事件,其預算之執行力成效不彰,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主席:第13款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4款科技部主管。
    第14款 科技部主管
    第1項 科技部
    新增決議1項:
    (一)科技部延續第 2 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以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之綠能聯合研究中心為基地,持續累積台灣綠能產業之研究能量。
    然而科技部在推動綠能研究之餘,亦應考量原鄉對於綠能之需求。考量能源正義,促進原鄉產業朝綠化與科技化發展,科技部應評估針對原鄉區域特性,規劃推動能源之發展及設立能源科技研究中心之可行性,俾使原住民族共享綠能科技帶來之益處。爰此,請科技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第14款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5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5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新增決議1項:
    (一)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第15款第1項第1目第1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項下「數位建設」之「推動資安基礎建設」編列1,500萬元。建構公教綠能雲端資料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中心,係推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機房整併作業,以落實資訊資源向上集中。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合政府資訊改造作業,積極推動雲端資料中心建置,並強化資訊安全保護及監控措施,以落實政府推動節能減碳、加速資訊資源向上集中之政策。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15款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肆、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肆、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原列2,275億1,264萬8千元(分配數:108年度1,052億7,951萬6千元、109年度1,222億3,313萬2千元),隨同歲出預算審議結果,減列45億5,859萬4千元,改列為2,229億5,405萬4千元(分配數:108年度1,047億4,332萬2千元、109年度1,182億1,073萬2千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並依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
    主席:肆、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照協商結論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108年度至109年度)(三讀)

  • (一)歲出部分
    原列特別預算數2,275億1,264萬8千元(分配數:108年度1,052億7,951萬6千元、109年度1,222億3,313萬2千元),減列45億5,859萬4千元,改列為2,229億5,405萬4千元(分配數:108年度1,047億4,332萬2千元、109年度1,182億1,073萬2千元)。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原列2,275億1,264萬8千元(分配數:108年度1,052億7,951萬6千元、109年度1,222億3,313萬2千元),隨同歲出預算審議結果,減列45億5,859萬4千元,改列為2,229億5,405萬4千元(分配數:108年度1,047億4,332萬2千元、109年度1,182億1,073萬2千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並依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108年度至109年度)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
    蔡委員易餘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5、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724022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毋須經黨團協商,提報院會公決,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3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866號及107年12月5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64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 壹、審查事項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交通委員會於107年12月27日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由林召集委員俊憲擔任主席,審查前揭所列各案,會中委員莊瑞雄說明提案要旨,再由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等提出報告,並對委員提案說明建議處理意見。委員針對前揭所列各案,進行逐條審查,經縝密討論後完成審查。審查過程中,除交通部外,財政部、外交部、法務部、內政部等亦均派員列席。
    參、委員莊瑞雄等20人提案要旨
    鑑於歐盟部長理事會為避免跨國企業透過不當租稅規劃侵蝕歐盟會員國稅基,對於各國稅制進行檢視,並於106年10月24日通知我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得稅優惠措施,在自由貿易港區內對國內、外營利事業及與境內外客戶交易有差別待遇,認定有侵蝕稅基之虞,要求我國應予修正。爰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該條所定租稅優惠之適用對象、營業型態及免稅所得範圍,並增訂相關過渡規定。
    一、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之對象及營業形態規定之文字酌作修正。
    二、依法制作業規定,以前或以後均含本數,故「屬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者」之規定刪除「及」及「年度」等字。
    肆、交通部祁文中次長報告
    今天 貴委員會針對行政院及莊委員瑞雄等所提「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修正草案召開審查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行政院及莊委員瑞雄等提案提出報告,尚祈各位委員先進不吝指教。
    一、行政院提案
    近年來維護租稅公平已為全球貿易先進國家努力方向,歐盟亦積極尋求各國合作朝該目標邁進,基於我國為全球貿易發展之一份子,前已承諾歐盟將「自由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配合國際趨勢進行調整,因此本部會同財政部多次召開跨部會會議研商,並參考歐盟經濟特區租稅優惠指引、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租稅協定作法,於兼顧稅基考量下擬具本修正草案,本部亦依規定完成稅式支出評估並經財政部複評同意在案。謹摘述修正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將「外國營利事業」修正為「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者」;免稅行為將「儲存及簡易加工」修正為「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稅範圍由「銷售國外100%全免、國內僅10%(總額)減免」,修正為「國內、外銷售100%均可全免」。
    (二)為保障原核准案件權益,針對107年底前核准案件保障適用至110年;108年(含)後核准案件適用新修正規定。
    (三)刪除「簡易加工」免稅優惠,惟原歸屬簡易加工之部分行為態樣(如貼標、包裝、區分級別等)因屬儲存、運送及交付作業之一環,將可認定屬儲存範疇而繼續享有免稅;內銷原限制僅10%(總額)免稅將放寬為100%免稅。
    本法案經107年4、5月於臺北、高雄共舉辦2場公聽會向外界說明,業界均能瞭解及認同,並經我國代表團於107年6月下旬赴歐進行雙邊對談確認所擬修正草案可符合歐盟要求。另已辦理法案衝擊評估確認對自由港區發展尚無影響。
    二、委員提案之本部及財政部意見
    大院莊瑞雄委員等20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修正草案,建議於第一項「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增訂「業務」文字一節,經查本條第一項所列「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係指在自由港區內得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行為態樣」,尚非「業務」較為廣泛之意涵,行政院版本文字似較符合實務慣例用語,謹建請委員支持。另財政部亦表達建議採行政院版本。
    三、結語
    本次修法除符合歐盟共同合作之需求外,同時也因應國際稅務發展趨勢(租稅公平)進一步完善我自由港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制度,祈請委員鼎力支持前開本項法案,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創造符合國際租稅公平之發展環境。
    伍、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等詳細說明及詢答後,對本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後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二十九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陸、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交通委員會林召集委員俊憲出席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林召集委員俊憲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自行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核准者,其銷售貨物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銷售經認可之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認證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品或同一稅則號別之商品,如該商品儲存於自由港區事業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准之自由港區內之處所,其售與境內、外客戶之所得免徵所得稅;其銷售該商品之所得,無須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
    第一項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之範圍及營利事業核准免徵期限、前項適用範圍與要件、認可機關及核定機關、前二項申請程序、核准、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實施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修正前第一項規定核准之案件,其核准免徵期限最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申請尚未核准之案件,屬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者,適用修正前第一項規定;屬一百零八年度以後之所得者,適用修正後第一項規定。
    主席: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第二十九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724022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毋須經黨團協商,提報院會公決,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3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86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內政委員會
  •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壹、審查事項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交通委員會於107年12月27日舉行第9屆第6會期交通、內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由林召集委員俊憲擔任主席,審查前揭修正草案,由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等提出報告及答復委員質詢。本次會議經說明及詢答後,即進行逐條討論,爰完成審查。審查過程中,除交通部外,財政部、外交部、法務部、內政部及經濟部亦均派員列席。
    參、交通部報告
    今天 貴2委員會針對行政院所提「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召開審查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行政院之提案提出報告,尚祈各位委員先進不吝指教。
    一、行政院提案
    近年來維護租稅公平已為全球貿易先進國家努力方向,歐盟亦積極尋求各國合作朝該目標邁進,基於我國為全球貿易發展之一份子,前已承諾歐盟將「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配合國際趨勢進行調整,因此本部會同財政部多次召開跨部會會議研商,並參考歐盟經濟特區租稅優惠指引、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租稅協定作法,於兼顧稅基考量下擬具本修正草案,本部亦依規定完成稅式支出評估並經財政部複評同意在案。謹摘述修正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將「外國營利事業」修正為「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者」;免稅行為將「儲存及簡易加工」修正為「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稅範圍由「銷售國外100%全免、國內僅10%(總額)減免」,修正為「國內、外銷售100%均可全免」。
    (二)為保障原核准案件權益,針對107年底前核准案件保障適用至110年;108年(含)後核准案件適用新修正規定。
    (三)刪除「簡易加工」免稅優惠,惟原歸屬簡易加工之部分行為態樣(如貼標、包裝、區分級別等)因屬儲存、運送及交付作業之一環,將可認定屬儲存範疇而繼續享有免稅;內銷原限制僅10%(總額)免稅將放寬為100%免稅。
    本法案前經107年4、5月於臺北、高雄共舉辦2場公聽會向外界說明,業界均能瞭解及認同,並經我國代表團於107年6月下旬赴歐進行雙邊對談確認所擬修正草案可符合歐盟要求。另已辦理法案衝擊評估確認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尚無影響。
    二、結語
    本次修法除符合歐盟共同合作之需求外,同時也因應國際稅務發展趨勢(租稅公平)進一步完善我自由港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制度,祈請委員鼎力支持本項法案,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創造符合國際租稅公平之發展環境。
    肆、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等詳細說明及詢答後,對本案進行逐條審查及討論,並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
    伍、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交通委員會林召集委員俊憲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林召集委員俊憲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自行或委託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核准者,其銷售貨物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之範圍與適用要件、營利事業核准免徵期限、申請程序、核准、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實施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修正前第一項規定核准之案件,其核准免徵期限最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申請尚未核准之案件,屬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者,適用修正前第一項規定;屬一百零八年度以後之所得者,適用修正後第一項規定。
    主席:第三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0742024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不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2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7070523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
  • 審查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一、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107年12月14日)報告後決定
    「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2月27日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蘇震清擔任主席進行審查。會中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退之、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馮海東、組長彭明興、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張學文,財政部關務署通關業務組組長葉松茂,經濟部商業司科長李勇毅,交通部路政司簡任技正胡迪琦、郵電司視察陳品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主任視察楊榮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科長蘇意筠,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副組長林貽俊及法務部參事林豐文等列席提出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邱委員議瑩說明提案要旨:
    (一)現行按「郵包物品進出通關辦法」並無具體規範納稅義務人應申報正確貨品,亦無法以裁罰遏止違規輸入之行為,恐因部分民眾心存僥倖,導致以郵包寄遞方式夾藏檢疫物闖關,造成防疫重大缺口。
    (二)電子商務興起,近年來跨境電商憑藉低廉、快捷的特點,迅速進入世界各地的主流消費市場。有鑑於非洲豬瘟疫情持續擴大,鄰近的中國尤為失控,為避免造成防疫漏洞,應嚴加防堵郵包寄遞檢疫物之情況。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退之說明修法要旨:
    大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邱委員議瑩等19人擬具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先進長期對於農業發展的重視與支持。以下謹就委員提案予以說明,敬請不吝指教。
    (一)修法緣由:我國為非洲豬瘟之非疫區,且為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之施打疫苗之口蹄疫非疫區,並自107年7月1日起於金門以外地區實施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逐步朝向非疫區目標。由於我國鄰近國家多為口蹄疫或非洲豬瘟疫區,且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嚴峻並持續擴散,政府全力防範非洲豬瘟自境外傳入該等疫病,以避免對我國畜牧產業造成巨大衝擊及嚴重損失。
    (二)修正重點:本次邱委員等19人所擬「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由於國際貿易發達及跨境電子商務興起,民眾透過網路平臺購買商品,並以國際郵包方式輸入之案件日益增加,考量外國肉製品以該等方式違規輸入,具高度傳播疫病風險,一旦前揭肉製品流入廚餘,亦有導致非洲豬瘟疫情發生之風險。
    2.為避免前揭肉製品輸入造成防疫漏洞,邱委員等所提修正草案版本與本會擬函報行政院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34條第3項條文文字「應施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其以郵遞寄送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或銷燬」方向一致,為求條文文字用語符合檢疫實務所需,建請以本會研提文字為妥,本會深表感謝。
    (三)結論:本案若能順利通過,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將積極派員至國際郵包處理中心執行郵包查驗作業,如發現郵寄外國豬肉產品或其他動物產品,即退運或銷燬處理,實質達到防範疫病入侵,共同維護我國農畜產業生產安全之目的。感謝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動植物防檢疫工作的重視與支持。
    五、與會委員聽取報告後,咸認本案確有儘速修正之必要,應予支持,經討論後爰決議修正通過。
    六、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蘇召集委員震清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蘇召集委員震清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應於檢疫物到達港、站前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檢疫結果認為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者,應禁止進口或為必要之處置。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
    第一項所定動物檢疫證明書應載有符合前條所定檢疫條件之檢疫結果。
    未依第一項規定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動物檢疫證明書記載事項與檢疫條件規定不符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置:
    一、依國際動物檢疫規範,採取安全性檢疫措施。
    二、延長動物隔離留檢期間,並為必要之診斷試驗或補行預防注射;認無動物傳染病嫌疑時,得簽發檢疫證明書放行。
    三、通知輸入人或代理人限期補齊必要之檢疫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無法補齊者,得將檢疫物予以退運或撲殺銷燬。
    四、將檢疫物逕予退運或撲殺銷燬。
    過境或轉口、轉運之檢疫物,應由輸入人或代理人、管理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檢疫,若發現有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或污染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虞時,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即依職權採取安全措施或必要之處置。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派員於港、站稽查輸出入之檢疫物,發現有逃避檢疫情事,除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外,並令其補辦檢疫手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補辦檢疫手續者,輸出入檢疫機關應即依職權採取安全措施或必要之處置。
    檢疫物在未經檢疫前,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由國外裝運動物之進口船隻駛抵港外時,應依照國際慣例豎立動物檢疫信號。
    第一項及第四項至第六項所定安全措施或必要處置之費用,由輸入人或代理人、管理人負擔。
    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其以郵遞寄送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或銷燬。
    主席:第三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第三十四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於完成立法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邱委員議瑩發言。
    邱委員議瑩:(11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爆發於1997年的口蹄疫風暴,相信大家都還記憶猶新。台灣為此撲殺超過四百多萬頭豬隻,整體損失超過2,000億元;但在全國努力補救、防疫,耗時超過20年,即將要在2020年5月才能從疫區除名,過去這段時間,讓我們知道這是多麼怵目驚心的教訓!
    然而,在台灣豬隻即將拔針的關鍵時刻,中國爆發非洲豬瘟,全面蔓延。但中國隱匿疫情,違背「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拒絕向台灣通報疫情狀況。甚至還放縱中國遊客、中國配偶、中國賣家,對台灣輸入豬肉製品;台灣在機場、港口加強防疫,但是我們查到的個案,多數都是中客、中配。在這個過程裡頭,我們知道還有一個防疫的漏洞,就是兩岸郵包。
    根據我們調查顯示,11月中國進入台灣的郵包數量暴增21%,也讓我們憂心,中國是否意圖藉由各種手段,拉台灣下水,讓台灣也陷入非洲豬瘟的災難?
    防疫視同作戰,必須滴水不漏。很感謝本院不分黨派所有的委員都支持讓本法能快速完成修法,未來只要以郵寄或包裹之方式輸入檢疫產品,就必須應予退運或銷毀。
    希望在大家共同努力之下,我們一起守護台灣的養豬業,也守住台灣最健康、美味的飲食文化,再次謝謝大家。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淑華等16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委員尤美女等20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親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22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主持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曾銘宗 江啟臣(代) 吳志揚(代)
        柯建銘  李俊俋(代) 鄭運鵬(代)  
        吳玉琴  施義芳 周陳秀霞 李鴻鈞(代) 
        黃國昌  李彥秀
    都市更新條例協商結論附件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報告院會,協商結論第四項因無共識所以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一章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主席:第一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主席:第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更新地區:指依本條例或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於都市計畫特定範圍內劃定或變更應進行都市更新之地區。
    三、都市更新計畫:指依本條例規定程序,載明更新地區應遵循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四、都市更新事業: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單元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
    五、更新單元:指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範圍。
    六、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政府機關(構)、專責法人或機構、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七、權利變換: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
    三、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都市更新事業得以前項二種以上處理方式辦理之。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許淑華等及委員姚文智等分別提案第五條、委員尤美女等提案第二十條、委員黃昭順等及委員曾銘宗等分別提案增訂第四條之一均不予採納;委員許淑華等及委員姚文智等分別提案第六條、委員黃昭順等提案增訂第四條之二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章章名。
    第二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
    主席:第二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並視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主席:第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或其周邊建築物未能與之配合者。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七、經偵檢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之建築物。
    八、特種工業設施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主席:第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建築物。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變更或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變更,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
    二、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
    三、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者。
    四、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準用都市計畫法有關細部計畫規定程序辦理;其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得一併辦理擬定或變更。
    全區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或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其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一、更新地區範圍。
    二、基本目標與策略。
    三、實質再發展概要。
    (一)土地利用計畫構想。
    (二)公共設施改善計畫構想。
    (三)交通運輸系統構想。
    (四)防災、救災空間構想。
    四、其他應表明事項。
    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計畫,除前項應表明事項外,並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劃定之必要性與預期效益。
    二、都市計畫檢討構想。
    三、財務計畫概要。
    四、開發實施構想。
    五、計畫年期及實施進度構想。
    六、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有第六條或第七條之情形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提議,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必要時得通知提議人陳述意見:
    一、無劃定必要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二、有劃定必要者,依第九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一項提議應符合要件及應檢附之文件,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吳玉琴等提案增訂第八條之二不予採納。
    宣讀第三章章名。
    第三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主席:第三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及協調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採下列方式之一,免擬具事業概要,並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一、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
    二、同意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合併數相鄰或不相鄰之更新單元後,依前項規定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依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八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其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姚文智等修正動議增訂第九條之三及第十一條之一均不予採納;委員吳玉琴等提案增訂第九條之二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前條所定公開評選實施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其他機關(構)擔任主辦機關,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並組成評選會依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審核;其公開評選之公告申請與審核程序、評選會之組織與評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辦機關依前項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前,應於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舉行說明會。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Kolas Yotaka委員等修正動議增訂第十二條之一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參與都市更新公開評選之申請人對於申請及審核程序,認有違反本條例及相關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之次日起至截止申請日之三分之二;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申請及審核之過程、決定或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主辦機關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三十日;其過程、決定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次日起三十日。
    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人。異議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文件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公開評選之申請期限。
    申請人對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逾期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主辦機關。
    申請與審核程序之異議及申訴處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申訴,依主辦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機關(構),分別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評選申訴會)處理。
    都更評選申訴會由各級主管機關聘請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並得由各級主管機關高級人員派兼之;其組成、人數、任期、酬勞、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申訴人誤向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日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並通知申訴人。
    都更評選申訴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主辦機關;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申訴逾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訴提出後,申請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之申訴。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申訴以書面審議為原則。
    都更評選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人、主辦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都更評選申訴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主辦機關、申訴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都更評選申訴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申訴人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出異議或申訴,主辦機關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公開評選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申請人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主辦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審議判斷指明原公開評選程序違反法令者,主辦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申訴人得向主辦機關請求償付其申請、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者,得公開徵求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其公開徵求之公告申請、審核、異議、申訴程序及審議判斷,準用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章章名。
    第四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主席:第四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審議核准,自行組織都市更新會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變更時,亦同。
    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率已達第三十七條規定者,得免擬具事業概要,並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逕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第一項審議前,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參考審議。
    依第一項規定核准之事業概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三十日,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未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有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按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項主管機關訂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依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意旨,明訂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之具體認定方式。
    第一項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訂定或修正者,應經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之;其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訂定者,應於三年內修正,經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訂定後,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修正之。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委員姚文智等修正動議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不予採納。
    委員許淑華等提案第二十二條、委員姚文智等提案第二十三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率之計算,不包括下列各款:
    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文化資產。
    二、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
    三、經政府代管或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者。
    四、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
    五、未完成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築物。
    六、未完成申報並驗印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之神明會土地或建築物。
    主席: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之。其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有權人人數比率,以委託人人數計算。
    主席: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都市更新事業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主席: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尤美女等提案第十五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都市更新會,訂定章程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一、都市更新會之名稱及辦公地點。
    二、實施地區。
    三、成員資格、幹部法定人數、任期、職責及選任方式等事項。
    四、有關會務運作事項。
    五、有關費用分擔、公告及通知方式等事項。
    六、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都市更新會應為法人;其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許淑華等提案第二十七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都市更新會得依民法委任具有都市更新專門知識、經驗之機構,統籌辦理都市更新業務。
    主席:第二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應分別遴聘(派)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構)代表,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之,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審議或處理爭議,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諮商。
    第一項審議會之職掌、組成、利益迴避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專業人員專責辦理都市更新業務,並得設專責法人或機構,經主管機關委託或同意,協助推動都市更新業務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主席:第三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相關業務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
    主席: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其屬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得逕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時,亦同。
    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
    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周知,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
    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者,於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與事業概要內容不同者,免再辦理事業概要之變更。
    主席: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舉行聽證;各級主管機關應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
    一、於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三、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
    四、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不服依前項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主席:第三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經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二)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本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無第五十九條之情形,且經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三)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審議:
    (一)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實施者之變更,於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徵求同意,並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
    (二)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八款、第二十款及第二十一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但第十三款之變更以不減損其他受拆遷安置戶之權益為限。
    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或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應敘明事項之變更,免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徵求同意。
    主席:第三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尤美女等提案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第三十二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作,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
    主席:第三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其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實施者。
    三、現況分析。
    四、計畫目標。
    五、與都市計畫之關係。
    六、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
    七、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
    八、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
    九、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十、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
    十一、文化資產、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有保存價值建築之保存或維護計畫。
    十二、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
    十三、拆遷安置計畫。
    十四、財務計畫。
    十五、實施進度。
    十六、效益評估。
    十七、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
    十八、權利變換之分配及選配原則。其原所有權人分配之比率可確定者,其分配比率。
    十九、公有財產之處理方式及更新後之分配使用原則。
    二十、實施風險控管方案。
    二十一、維護管理及保固事項。
    二十二、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二十三、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實施者為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當時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負責人、營業項目及實績等,應於前項第二款敘明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重建方式處理者,第一項第二十款實施風險控管方案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不動產開發信託。
    二、資金信託。
    三、續建機制。
    四、同業連帶擔保。
    五、商業團體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或審議通過之方式。
    主席:第三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委員尤美女等提案第二十七條不予採納。
    第三十七條保留。
    宣讀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都市更新地區或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方式處理者,其共有土地或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得在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之各該幢或棟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同意之比率。
    主席:第三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同意比率,除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取得所有權之情形,於申請或報核時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得以該證明文件記載者為準外,應以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合法建物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記載者為準。
    前項登記簿登記、證明文件記載為公同共有者,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於分割遺產前為繼承人公同共有者,應以同意之公同共有人數為其同意人數,並以其占該公同共有全體人數之比率,乘以該公同共有部分面積所得之面積為其同意面積計算之。
    主席:第三十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保留。
    宣讀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實施者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派員進入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其進入土地或建築物,應先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依前項辦理調查或測量時,應先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但主管機關辦理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辦理調查或測量時,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應先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時,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主席:第四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主席:第四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主席:第四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
    前項參與權利變換者,實施者應保障其權利變換後之權利價值不得低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之規定。
    主席:第四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後,範圍內應行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實施者應依實施進度辦理,所需費用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交予實施者。
    前項費用,經實施者催告仍不繳納者,由實施者報請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依限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由該管主管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其執行所得之金額,由該管主管機關於實施者支付實施費用之範圍內發給之。
    第一項整建或維護建築物需申請建築執照者,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主席:第四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為公用財產而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應配合當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各該級政府之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逕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籌處理,不適用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相關規定。
    前二項公有財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行辦理、委託其他機關(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辦理或信託予信託機構辦理更新。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機關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辦理撥用或撥供使用。
    三、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除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參與分配土地、建築物、權利金或領取補償金外,並得讓售實施者。
    四、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得主張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分配或以標售、專案讓售予實施者;其採標售方式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實施者得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購。
    五、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參與或實施。
    六、其他法律規定之方式。
    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擬訂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面積或比率達一定規模以上者,除有特殊原因者外,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之一辦理。其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辦理更新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之公告申請、審核、異議、申訴程序及審議判斷,準用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如經協議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並給付管理機關使用補償金等相關費用後,管理機關得與該舊違章建築戶達成訴訟上之和解。
    主席:第四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許淑華等、委員姚文智等分別提案第四十五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其他機關(構)或鄉(鎮、市)公所因自行實施或擔任主辦機關經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取得之土地、建築物或權利,其處分或收益,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之限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因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或推動都市更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取得之土地、建築物或權利,其處分或收益,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財產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之限制。
    主席:第四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章章名。
    第五章  權利變換
    主席:第五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時,亦同。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實施者為擬訂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須進入權利變換範圍內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時,準用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四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  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
    (一)計畫內容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更正。
    (二)參與分配人或實施者,其分配單元或停車位變動,經變動雙方同意。
    (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時之信託登記。
    (四)權利變換期間辦理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抵押權、典權、限制登記之塗銷。
    (五)依地政機關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圖冊。
    (六)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實施者之變更,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公開展覽及聽證:
    (一)原參與分配人表明不願繼續參與分配,或原不願意參與分配者表明參與分配,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其他權利人之權益。
    (二)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
    (三)有第一款各目情形所定事項之變更而涉及其他計畫內容變動,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
    主席:第四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  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前項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權利變換計畫認有必要時,得就實施者所提估價報告書委任其他專業估價者或專業團體提複核意見,送各級主管機關參考審議。
    第二項之名單,由各級主管機關會商相關職業團體建議之。
    主席:第四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條。
    第五十條  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之都市計畫變更負擔、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由實施者先行墊付,於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率、都市計畫規定與其相對投入及受益情形,計算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予實施者;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
    前項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比率,由各級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權利變換範圍內未列為第一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於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時,除原有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分配者外,以原公有土地應分配部分,優先指配;其仍有不足時,以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建築物指配之。但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管理機關(構)或實施者得要求該公共設施管理機構負擔所需經費。
    第一項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後段得以現金繳納之金額,土地所有權人應交予實施者。經實施者催告仍不繳納者,由實施者報請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土地所有權人依限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由該管主管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其執行所得之金額,由該管主管機關於實施者支付共同負擔費用之範圍內發給之。
    主席:第五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一條  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土地及建築物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率,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其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價金;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價金。
    第一項規定現金補償於發放或提存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第一項補償之現金及第二項規定應發給之差額價金,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應定期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之。
    第二項應繳納之差額價金,土地所有權人應交予實施者。經實施者催告仍不繳納者,由實施者報請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土地所有權人依限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由該管主管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其執行所得之金額,由該管主管機關於實施者支付差額價金之範圍內發給之。
    應繳納差額價金而未繳納者,其獲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移轉或設定負擔無效。但因繼承而辦理移轉者,不在此限。
    主席:第五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  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第一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
    第一項審議核復期限,應扣除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及實施者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重新查估權利價值之時間。
    主席:第五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三條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主席:第五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四條  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
    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並經公開徵求提供資金及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且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權責分工及協助實施內容,於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以該資金提供者與實施者名義共同為之,並免檢附前項權利證明文件。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售。
    主席:第五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
    主席:第五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權利變換計畫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由實施者予以代為之。
    二、由實施者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
    實施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代為拆除或遷移前,應就拆除或遷移之期日、方式、安置或其他拆遷相關事項,本於真誠磋商精神予以協調,並訂定期限辦理拆除或遷移;協調不成者,由實施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第二款之請求後應再行協調,再行協調不成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期限辦理拆除或遷移。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實施者,得於協調不成時逕為訂定期限辦理拆除或遷移,不適用再行協調之規定。
    第一項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扣押、法院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第一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後定期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應受補償人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準用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除由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或遷移者外,其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實施者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提出之申請,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協調及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其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協調、評估方式、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作業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五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七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並得依下列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出租土地係供為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得請求相當所餘租期租金之補償。
    二、前款以外之出租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金之補償。
    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由承租人選擇依第五十九條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主席:第五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八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不動產役權之土地或建築物,該不動產役權消滅。
    前項不動產役權之設定為有償者,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補償金額如發生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主席:第五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九條。
    第五十九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於實施者擬訂權利變換計畫前,自行協議處理。
    前項協議不成,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時,由實施者估定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權利價值及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於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或現金補償範圍內,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占原土地價值比率,分配或補償予各該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其原有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消滅或終止。
    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對前項實施者估定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價值及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有異議時,準用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之分配,視為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土地後無償移轉;其土地增值稅準用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減徵並准予記存,由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於權利變換後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
    主席:第五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條。
    第六十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經設定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除自行協議消滅者外,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於權利變換後分配土地及建築物時,按原登記先後,登載於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其為合併分配者,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之登載,應以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或各幢(棟)建築物之權利價值,計算其權利價值。
    土地及建築物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補償時,其設有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者,由實施者在不超過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代為清償、回贖或提存後,消滅或終止,並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主席:第六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一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事宜,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有異議時,準用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主席:第六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許淑華等、委員姚文智等分別提案第六十二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二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受配人,限期辦理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翌日起,視為已接管。
    主席:第六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三條  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依據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換發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其原權利書狀由該管登記機關公告註銷。
    前項建築物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受有都市更新異議時,登記機關於公告期滿應移送囑託機關處理,囑託機關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後,通知登記機關依處理結果辦理登記,免再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辦理。
    實施權利變換時,其土地及建築物權利已辦理土地登記者,應以各該權利之登記名義人參與權利變換計畫,其獲有分配者,並以該登記名義人之名義辦理囑託登記。
    主席:第六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章章名。
    第六章  獎  助
    主席:第六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但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基準容積加計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前項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給予之建築容積獎勵,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二倍之基準容積。但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四倍之基準容積。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三項規定訂定辦法或自治法規有關獎勵之項目,應考量對都市環境之貢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貢獻、新技術之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主席:第六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委員吳玉琴等提案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不予採納。
    宣讀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五條  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或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及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審議保留之建築所坐落之土地或街區,或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之土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準用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
    前項建築容積經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者,其原為私有之土地應登記為公有。
    主席:第六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六條  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
    四、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五、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六、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七、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八、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前項第三款及第八款實施年限,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前項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前已報核或已核定尚未完成更新,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或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造執照,且依建築期限完工者,其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準用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
    主席:第六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訂定以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者,不課徵贈與稅。
    前項信託土地,因信託關係而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主席:第六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八條。
    第六十八條  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主席:第六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九條。
    第六十九條  實施者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經主管機關劃定或變更為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支出,得於支出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之。
    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經公開徵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載明權責分工及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內容者,該公司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得準用前項投資抵減之規定。
    前二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由財政部會商內政部定之。
    主席:第六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行條文第五十條刪除
    現行條文第五十一條刪除。
    宣讀第七十條。
    第七十條  實施者為新設立公司,並以經營都市更新事業為業者,得公開招募股份;其發起人應包括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且持有股份總數不得低於該新設立公司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屬公開招募新設立公司者,應檢具各級主管機關已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證明文件,向證券管理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前項公司之設立,應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土地、合法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優先參與該公司之發起。
    實施者為經營不動產投資開發之上市公司,為籌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財源,得發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債,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限制。
    前項經營不動產投資開發之上市公司於發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債時,應檢具各級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證明文件,向證券管理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主席:第七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一條  金融機構為提供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
    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前項放款之最高額度。
    主席:第七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江永昌等提案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不予採納。
    宣讀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二條  因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而興修之重要公共設施,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實施者得要求該公共設施之管理者負擔該公共設施興修所需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其費用負擔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訂定。
    更新地區範圍外必要之關聯性公共設施,各該主管機關應配合更新進度,優先興建,並實施管理。
    主席:第七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吳玉琴等提案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三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七章章名。
    第七章  監督及管理
    主席:第七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三條  實施者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應依核准之事業概要所表明之實施進度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核准之事業概要失其效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主席:第七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姚文智等提案第七十六條不予採納。
    委員尤美女等提案第六十四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四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定期檢查實施者對該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
    主席:第七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五條  前條之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或勒令其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並得派員監管、代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一、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二、業務廢弛。
    三、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
    實施者不遵從前項命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並得強制接管;其接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七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十二條之一。
    第十二條之一  依第十二條規定經公開評選委託之實施者,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如有不法情事或重大瑕疵而對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之權利顯有不利時,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依第七十四條予以檢查,並由該管主管機關視檢查情形依第七十五條為必要之處理。
    主席:增訂第十二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十六條。
    第七十六條  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主席:第七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章章名。
    第八章  罰  則
    主席:第八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七條  實施者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銷售;不停止其行為者,得按次處罰至停止為止。
    主席:第七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十八條。
    第七十八條  不依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恢復原狀措施,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主席:第七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十九條。
    第七十九條  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第七十四條之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主席:第七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十條。
    第八十條  前三條所定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主席:第八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章章名。
    第九章  附  則
    主席:第九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八十一條。
    第八十一條  都市更新案申請建築執照之相關法規適用,以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前項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且其權利變換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報核者,得自擬訂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未依前二項規定期限申請者,其相關法規之適用,以申請建築執照日為準。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其執行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怠於處理時,實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處理,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邀集有關機關(構)、實施者及相關權利人協商處理,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審核處理。
    主席:第八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十二條。
    第八十二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一年前,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一年前,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且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經濟、社會弱勢者身分或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因其所居住建築物計畫拆除或遷移,致無屋可居住者,除已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拆遷安置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予以安置者外,於建築物拆除或遷移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或以專案方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除依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認定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審酌更新單元內實際狀況,依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二款認定之。
    主席:第八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十三條。
    第八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更新涉及之相關法令、融資管道及爭議事項提供諮詢服務或必要協助。對於因無資力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動協助其依法律扶助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聲)請法律扶助或訴訟救助。
    主席:第八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十四條。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申請尚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其同意比率、審議及核准程序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報核者,其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主席:第八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姚文智等提案第八十八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八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八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本案非保留條文均已處理完畢,下午2時30分繼續處理保留條文。現在休息。
    休息(13時2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保留條文,依協商結論,保留條文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代表各1人發言,每人發言時間3分鐘,發言完畢後即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第三十七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提案,針對「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黨團協商保留條文,提出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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