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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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附件五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4項 中央研究院500萬元,照列。
    第9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570萬元,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100萬元,改列為670萬元。
    第87項 教育部1,360萬元,照列。
    第88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25萬元,照列。
    第89項 體育署,無列數。
    第90項 青年發展署32萬2千元,照列。
    第91項 國家圖書館,無列數。
    第92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3萬4千元,照列。
    第93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無列數。
    第94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無列數。
    第154項 原子能委員會151萬元,照列。
    第155項 輻射偵測中心,無列數。
    第156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157項 核能研究所120萬元,照列。
    第190項 文化部800萬元,照列。
    第191項 文化資產局200萬元,照列。
    第192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89萬7千元,照列。
    第193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80萬元,照列。
    第194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28萬元,照列。
    第195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0萬元,照列。
    第196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無列數。
    第197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
    第198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無列數。
    第199項 科技部原列1,815萬元,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10萬元,改列為1,825萬元。
    第200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259萬1千元,照列。
    第201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343萬元,照列。
    第202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349萬4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無列數。
    第8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10億2,928萬4千元,增列7,071萬6千元,改列為11億元。
    第78項 教育部4,552萬8千元,照列。
    第79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397萬5千元,照列。
    第80項 體育署228萬5千元,照列。
    第81項 國家圖書館184萬元,照列。
    第82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96萬元,照列。
    第83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846萬6千元,照列。
    第125項 原子能委員會1億1,347萬3千元,照列。
    第126項 輻射偵測中心380萬2千元,照列。
    第127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2,333萬9千元,照列。
    第128項 核能研究所1億3,400萬元,照列。
    第160項 文化部1,215萬元,照列。
    第161項 文化資產局600萬元,照列。
    第162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110萬2千元,照列。
    第163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599萬1千元,照列。
    第164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300萬元,照列。
    第165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622萬5千元,照列。
    第166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829萬3千元,照列。
    第167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1萬1千元,照列。
    第168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05萬5千元,照列。
    第169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306萬1千元,照列。
    第170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369萬1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295萬1千元,照列。
    第10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1億1,203萬4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1,000萬元,改列為1億2,203萬4千元。
    第99項 教育部2,693萬2千元,照列。
    第100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206萬5千元,照列。
    第101項 體育署1,700萬元,照列。
    第102項 青年發展署5萬8千元,照列。
    第103項 國家圖書館117萬2千元,照列。
    第104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61萬5千元,照列。
    第105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4千元,照列。
    第106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267萬3千元,照列。
    第168項 原子能委員會,無列數。
    第169項 輻射偵測中心,2萬元,照列。
    第170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171項 核能研究所278萬元,照列。
    第206項 文化部原列5,324萬9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3節「租金收入」中「藝術銀行藝術品出租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424萬9千元。
    第207項 文化資產局624萬1千元,照列。
    第208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62萬6千元,照列。
    第209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3,510萬1千元,照列。
    第210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423萬元,照列。
    第211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435萬元,照列。
    第212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140萬3千元,照列。
    第213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37萬1千元,照列。
    第214項 科技部1,155萬元,照列。
    第215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24萬2千元,照列。
    第216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萬2千元,照列。
    第217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21萬6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2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8,500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1億3,075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300萬元,改列為1億3,375萬元。
    第10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248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50萬元,改列為298萬元。
    第99項 教育部3億2,320萬3千元,照列。
    第100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3億8,012萬7千元,照列。
    第101項 體育署,無列數。
    第102項 青年發展署15萬1千元,照列。
    第103項 國家圖書館97萬2千元,照列。
    第104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萬5千元,照列。
    第105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98萬8千元,照列。
    第106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53萬9千元,照列。
    第166項 原子能委員會3萬5千元,照列。
    第167項 輻射偵測中心,無列數。
    第168項 核能研究所140萬5千元,照列。
    第200項 文化部2,332萬元,照列。
    第201項 文化資產局204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4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0萬元。
    第202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721萬8千元,照列。
    第203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3,104萬6千元,照列。
    第204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1,592萬1千元,照列。
    第205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45萬元,照列。
    第206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76萬1千元,照列。
    第207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50萬5千元,照列。
    第208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27萬元,照列。
    第209項 科技部337萬6千元,照列。
    第210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萬9千元,照列。
    第211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5萬7千元,照列。
    第212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萬4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5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126億1,073萬7千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研究基金」10億4,648萬7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
    (二)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800萬元(含第1節「學術審議及研究獎助」500萬元及第2節「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三)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研究基金」200萬元。
    (四)以上共計減列1,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5億9,973萬7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37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黃國書 蔣乃辛 張廖堅萬
  • 連署人
    陳學聖 鍾佳濱 李麗芬 
    (二)凍結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第1節「學術審議及研究獎助」1,0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柯志恩 李麗芬 張廖堅萬蔣乃辛 陳學聖 蔡培慧 黃國書 陳亭妃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鍾佳濱 
    (三)凍結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第2節「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1,0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書 李麗芬 張廖萬堅 洪慈庸柯志恩 蔣乃辛 陳亭妃 吳思瑤 蔡培慧  
  • 連署人
    鍾佳濱 蘇巧慧 陳學聖 
    (四)凍結第3目「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5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張廖堅萬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黃國書 鍾佳濱 陳亭妃 
    (五)凍結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研究基金」5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陳亭妃 黃國書 吳思瑤 洪慈庸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鍾佳濱 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六)108年度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項下跨領域之開發及研究環境之改善計畫編列10億4,892萬5千元,較107年度9億6,957萬5千元增列7,935萬元(增幅8.18%)。
    108年度新增臺灣重要疾病生物標記研究計畫,主要係整合我國重大疾病之研究團隊,推動重要疾病生物標記之探索:108年度跨領域之開發及研究環境之改善計畫項下新增臺灣重要疾病生物標記研究計畫,編列1,500萬元。該計畫主要係我國為推動精準醫療,由該計畫整合國內外研發團隊,以突破性及創新技術對我國重要疾病建立預防、診斷及治療之生物標誌,作為邁向精準治療之重要基礎。
    108年度委託計畫預計11月底完成審查,辦理肺癌等12項重要疾病研究:該計畫已於107年6月29日徵求委託計畫,9月15日完成收件,將以書面及召開會議方式進行審查,預定11月底前確認委託計畫案。108年度申請計畫之重要疾病項目包括肺癌、肝癌、大腸直腸癌、乳癌、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腎臟病、阿茲海默症、腦中風、子宮內膜癌、氣喘、頭頸癌等12項疾病。中研院表示,該計畫若發現有潛力之生物標記,研究人員可申請利用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之資訊進一步驗證,以確定其效果;並透過轉譯醫學之研發,將生物標記之研究成果與臨床結合,提升生物標記之應用性,以達預防醫療與精準用藥之目標。
    生物標記研究計畫,允宜推動研究成果實際應用,俾發展精準醫療產業:我國在精準醫療之投入,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預計10年內收集30萬筆國人生物基因數據,作為瞭解華人疾病基因之基礎資訊,未來將可聯手生醫產業,開發適合華人疾病的治療方法。我國生技產業雖長期累積研究能量及研究成果,惟臨床研究及應用尚無明確之研究成果,政府若能提供規範進行品質控管,將更容易推動臨床之各項應用,例如美國「精準醫療推動方案」之重點為推動研究成果之臨床應用,如實驗室開發之檢測技術即為其中一項具規模之產業。
    綜上,108年度中研院新增臺灣重要疾病生物標記研究計畫,以研究我國重要疾病之生物標記,允宜加強推動研究成果之臨床應用,俾利研究成果產業化及發展精準醫療產業之目標。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於1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柯志恩 李麗芬 
    (七)近年來辦理技術移轉案件引發爭議事件,查中研院每年度接受政府預算挹注及政府機關補助、委託計畫從事科學技術發展之研究,獲得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之歸屬及運用,涉及龐大商業利益。
    中研院為國內最高學術研究單位,而推動科學技術發展之專責機構為科技部,隸屬行政院,基於組織層級分屬不同主管管轄,中研院執行技轉過程,獨立之外部監督機制或有不足,應訂定嚴謹內部管理規範與監督機制。又為避免再度發生技術移轉衍生利益糾葛之爭議,中央研究院應於2週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黃國書 柯志恩 
    (八)108年度科學研究基金項下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編列4億0,964萬6千元,較107年度6億5,932萬7千元減列2億4,968萬1千元(減幅37.87%)。
    投資及補助科研基金購置儀器設備、營運管理維護及建置技術支援平台: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計畫總經費225億9,600萬元;中研院部分213億8,640萬元,97至107年度已編列187億5,561萬9千元,108年度編列1億6,964萬6千元,109年度以後尚須編列24億6,113萬5千元。108年度公務預算投資及補助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計畫4億964萬6千元包含:1.購置儀器設備1億6,964萬6千元。2.園區營運管理維護費用1億8,138萬4千元。3.建置技術支援平台5,861萬6千元。
    中研院允宜加強園區之技術移轉及育成中心營運,俾將經濟效益內部化,以減少政府財務負擔:中研院公務預算自107年度起編列預算補助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維護費用,107年度編列2億1,069萬3千元、108年度編列1億1,953萬6千元,合計3億3,022萬9千元。依據國家生技研究園區開發計畫之財務效益分析,開發完成(原定106年)後至120年度,營運收入不敷營運支出,自償率─1.76%、淨現值─164億元,不具財務可行性;經濟效益分析,內部報酬率(IRR)11.75%、淨現值180億元,具有經濟可行性,就國家整體利益而言,龐大之經濟效益若能內部化為營運收入(如技術移轉、育成中心輔導成功廠商之技術入股等收入),將可減少政府財務負擔。另依105年7月22日行政院核定國家生技研究園區開發計畫,行政院主計總處之意見為:「就財務觀點而言,本計畫不具自償性,該園區106年度進駐營運後,每年收支不敷缺口約2.6億元,逐年減少至121年度起始能收支平衡;惟就經濟觀點而言,本計畫具明顯經濟效益,如龐大經濟效益內部化為營運收入,將可減低政府財政負擔。……爰宜請中研院確實落實上述外部效益內部化目標,俾利未來園區順利營運。」爰此,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已於107年10月15日正式開幕,中研院允宜加強技術移轉及育成中心營運,俾將該園區之經濟效益內部化,以減少政府財務負擔。
    綜上,中研院公務預算108年度補助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之營運管理維護費用1.8億元,允宜加強該園區之技術移轉及育成中心營運,積極將經濟效益內部化,以降低政府財務負擔。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於2週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黃國書 柯志恩 
    (九)108年度南部院區計畫編列11億7,600萬元,較107年度2億4,601萬4千元增加9億2,998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南部院區之建設及開發。
    南部院區計畫總經費55.45億元,第1棟研究大樓預計108年12月完工:南部院區綜合規劃之經費項目包含用地取得費15.45億元、先期規劃階段作業費1.12億元及建造工程費38.88億元。本計畫預計興建3棟研究大樓,第1棟研究大樓預計108年12月完工,第2棟及第3棟研究大樓預計110年3月完工。
    108年度續編列工程經費11.76億元,惟實際招標進度未如預期,已較原預定期程落後2個月:1.108年度編列11.76億元係辦理先期規劃及建造工程:中研院自105年度起逐年編列南部院區相關預算,105年度0.88億元、106年度14.87億元、107年度2.46億元、108年度11.76億元,109年度以後合計25.48億元。107年度以後之經費,主要係辦理先期規劃及建造工程。2.因第1棟研究大樓招標進度較原定期程落後2個月,完工日期較原定期程展延3個月:據中研院表示,本計畫截至107年6月底,已完成土地之產權移轉登記、環境影響評估、取得建造執照及基本設計審議,刻正辦理第1棟研究大樓及公共工程標之招標,惟實際招標進度未如預期,107年6月至8月間已辦理3次公開招標,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第4次公開招標,已於本(107)年10月24日決標,較預定期程(107年8月)落後2個月;第1棟研究大樓原預定108年12月完工,現已修正為109年3月,展延3個月。
    綜上,108年度中研院南部院區計畫編列11.76億元,主要係辦理先期規劃及建造工程,惟工程招標未如預期較原定期程落後2個月,致完工日期較原定期程展延3個月,允宜加強計畫進度控管,俾利工程如期完成。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於2週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黃國書 柯志恩 
    (十)108年度科學研究基金項下科研環境領航計畫編列3億2,504萬1千元,較107年度6億3,340萬7千元減少3億836萬6千元,其中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部分1億元。
    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及疾病個案收案件數均有待提升:1.103至106年度科研基金辦理期間預算執行率不高: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自101年度起由中研院負責建置,原由公務預算辦理,103年度中研院成立科研基金,遂由科研基金賡續辦理。103至106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55.06%、67.92%、66.85%及72.85%,預算執行率不高。2.疾病個案之收案件數未達預期: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為籌建多元化之生物資料庫,增加多樣性與研究效應,除邀請20萬名一般民眾參與外,規劃另邀請10萬名常見之10至15種慢性疾病患者加入,收集包含參與者健康情形、醫藥史、生活環境資訊與生物檢體,長期追蹤疾病患者之健康變化情形與治療狀況等,於102年1月25日向行政院衛生署提出增加疾病病人收案之設置變更申請,擬收案之疾病患者包含罹有肺癌、肝炎、乳癌、大腸直腸癌、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腎臟病、腦中風、子宮內膜異位症、阿茲海默症與氣喘等,衛生福利部於104年12月間通過設置許可變更之審查。故自105年起實際辦理疾病收案,105年度收案177件、106年度收案451件,107年度截至8月底收案940件與該年度預計收案1萬5,000件之差距甚大;且106年度有肺癌等9種疾病無收案件數,107年度截至8月底有肺癌等6種疾病無收案件數。
    監察院調查發現該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偏低、疾病收案進度落後:107年監察院調查「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疑未經核准,以限制性招標之方式,向各醫院取得特定疾病之人類檢體,涉有違失等情案」,調查意見為;1.預算執行率偏低、疾病收案進度落後:該計畫推動期間,預算執行率偏低、疾病收案進度落後,且與合作醫學中心洽商不順利,顯見原規劃思慮欠周,肇致重大執行落差。2.科研基金執行欠缺監督及課責機制:中研院科研基金項下執行該計畫,惟以基金方式運作,欠缺專職人員,且無明確監督及課責機制,不利人才延攬及長期營運。
    綜上,中研院辦理「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近年預算執行率及疾病個案收案件數不佳,且經監察院促請檢討在案,允宜加強計畫之監督及考核,俾達成預計目標。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黃國書 柯志恩 
    (十一)108年度科學研究基金計畫編列10億4,648萬7千元,主要係補助及投資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辦理培育科技菁英計畫、研發能量提升計畫、科研環境領航計畫及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計畫等。
    特種基金應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並適時就基金設置目的之達成情形及營運績效進行檢討:108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5點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特種基金預算收支,依下列原則辦理:……(四)特種基金應依法律或配合施政需要,並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置。已設置之基金,應適時就基金設置目的之達成情形、業務規模、營運績效及是否適宜由民間經營等檢討其存續事宜,並配合編列有關之預算。……。」爰此,特種基金應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置,並應適時就基金設置目的之達成情形及營運績效等檢討其存續事宜。
    科研基金之基金來源主要來自國庫撥補、政府機關補助及委託研究收入:中研院之科研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基金來源逾9成係來自國庫撥補、政府機關補助及委託研究計畫。103至108年度分別為95.51%、98.58%、98.29%、97.29%、96.26%及94.10%。
    科研基金預算執行不佳,致基金留存大量資金:105年度中研院補助科學研究基金辦理培育科技菁英計畫等3項計畫,該3項計畫決算賸餘合計2億4,425萬3千元,加計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計畫決算賸餘28億3,323萬1千元,總計30億7,748萬4千元留存基金;106年度中研院補助科學研究基金辦理培育科技菁英計畫等3項計畫,該3項計畫決算賸餘2億2,415萬3千元,加計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計畫決算短絀13億919萬3千元,合計短絀10億8,504萬元。中研院公務預算補助及投資科學研究基金,惟該基金計畫執行率不佳,致計畫執行多有賸餘,103至105年度賸餘數為17億餘元、39億餘元、28億餘元,致105年底銀行存款達83億餘元;106年度因執行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以前年度保留數,致該年度發生短絀10億餘元,銀行存款餘額尚有71億餘元。
    綜上,中研院管理之科研基金自103年度成立迄107年度已近5年,該基金之收入主要來自國庫撥補、政府機關補助及委託收入,惟該基金之預算執行不佳,致基金留存鉅額資金,允宜檢討基金設置目的之達成情形及營運績效。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於2週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黃國書 柯志恩 
    (十二)108年度學術審議及研究獎助項下學術發展及交流合作編列8,441萬7千元,較107年度8,648萬5千元減列206萬8千元(減幅2.39%)。
    108年度新增研究誠信提升計畫,主要係加強學術倫理之教育及諮詢功能:108年度學術發展及交流活動新增研究誠信提升計畫預算數441萬元,主要係近年學術界違背學術研究倫理案例時有所聞,情節重大者除嚴重損及學術形象,更負面影響國家學術競爭力。中研院為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除維持高品質之研究,更應前瞻未來,增進院內從事研究人員研究誠信之涵養,因此除現有之學術倫理審查機制外,特成立研究誠信提升計畫(Program for Promotion of Research Integrity,簡稱PPRI),以加強學術倫理之教育及諮詢功能。
    107年度該院研究人員涉及學術倫理之案件,刻正調查中:107年陳○士前特聘研究員(生物化學研究所前所長)涉及學術倫理案件,3月30日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公布論文造假案調查報告後,該院即啟動倫理委員會之調查機制。據中研院說明,本案係該院院長107年3月31日直接送請生命組倫理委員會審議,同日啟動該委員會之調查,並依「中央研究院各級倫理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4月1日成立調查小組;本案至同年9月底共召開3次生命組倫理委員會會議及5次調查小組會議,惟因案情複雜,且涉及多位院外合作人員,尚有諸多資料及疑點待審議及釐清,己函請陳○士前特聘研究員提供原始數據,目前亦積極收集相關單位之資料分析比對中,以期儘快完成審議。
    綜上,近年我國發生數起學術倫理案件,備受國人注目,其中中研院今年發生之研究人員涉及學術倫理案件,刻正調查中。108年度規劃研究誠信提升計畫,以培養研究人員之學術倫理觀念,並提升學術研究品質,允宜積極落實教育及宣導工作,以避免學術倫理案件發生。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於1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黃國書 柯志恩 
    (十三)中央研究院108年度單位預算編列126億1,073萬7千元較107年度121億3,189萬元,增編4億7,884萬7千元,然中央研究院為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機關主要職掌:「1.人文及科學研究。2.指導、聯絡及獎勵學術研究。3.培養高級學術研究人才。」並依國家與學術發展需要,本於自然科學及人文與社會科學均衡發展,設立各種研究所。另隨著國內大學廣設研究所,我國碩博士人口快速成長,為避免發生研究人力供過於求之失衡現象,應有必要實施數量控管措施。
    且又與各大學開設學程及合聘研究人力,進行研究計畫與授課,未能顯示該院各研究所與研究中心所具備之獨特性,恐無法消除外界對於中研院定位與大學功能未能區隔之質疑,中央研究院對於定位,對外應再更釐清說明,並於1個月內將說明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俾發揮其設置功能。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黃國書 柯志恩 
    (十四)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等11項科技發展計畫係屬跨年期計畫,允宜依據預算編製規定揭露計畫內容及經費需求,俾利本院審議預算之參考。
    科技發展計畫屬於跨年期計畫者,應依相關規定於單位預算書表達:1.科技發展計畫係依國家發展長期展望及中程國家發展計畫規畫,經相關程序後由行政院院長核定。2.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有關規定揭露,並於「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5點規定,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機關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概(預)算書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外,並於單位概(預)算書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
    中研院科技發展計畫屬於跨年期計畫部分,允宜依據預算編製相關規定,完整揭露計畫內容及經費需求:1.中研院科技發展計畫經費,部分係屬各案核定預算數:108年度中研院科技發展計畫經費共110.96億元,103.03億元係核定予中研院整體計畫,7.93億元係按各計畫之經費需求各案核定預算數。2.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等11件科技發展計畫,均屬跨年期計畫:經查,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部分等11件科技發展計畫,均屬跨年期計畫。中研院單位預算以「科學研究基金」工作計畫項下「研發能量提升」、「科研環境領航」、「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等3項業務計畫投資及補助科研基金,各業務計畫項下包含數項跨年期之科技發展計畫,惟單位預算書僅登載「計畫編列情形詳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有欠詳實且與預算編製之相關規定未符,允宜依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綜上,科技發展計畫屬於跨年期計畫者,應依相關規定於單位預算書表達;惟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等11項科技發展計畫,預算編列有欠詳實且與預算編製之相關規定未符,允宜依據預算編製之相關規定辦理,俾利立法院審議預算之參考。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於2週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黃國書 柯志恩 
    (十五)中央研究院人文及社會科學組院士現有60人,其中人文領域以歷史學為眾,社會科學領域則以經濟學為大宗,兩者合計已逾總數一半。反觀哲學、人類學、政治學、社會學等領域,榮膺院士者屈指可數,法律學甚至長期掛零,凸顯人文及社會科學組各該領域學門發展不均之危機。爰請中央研究院1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六)民國103年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7條增設「工程科學組」,雖係針對院士為之,惟其「為彰顯工程學研究對於科技及產業發展之重要性,鼓勵工程及相關應用科學領域之科學家在研究上精益求精,提升我國工程科學之研究水準與國際地位」之立法精神,於研究單位亦應一體適用。經查,中央研究院之研究所、中心仍維持過去「數理科學組」、「生命科學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三組分類,並未配合增設「工程科學組」。爰請中央研究院1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七)民國90年中央研究院組織法於既有之研究所外增設研究中心,其目的在於「結合各研究所之研究人員或院外之專業人員,從事跨領域研究、進行特定研究計畫或提供服務」,此後確立研究所從事單一學門研究,研究中心從事跨領域研究之組織定位。經查,歐美研究所之研究領域遍及人文及社會科學組各學門,實為跨領域、多學門之研究單位,為何僅選擇性地將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整併轉型為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周諺有之:「匹夫無罪,懷璧其罪」,吾人或可謂:「社科所無罪,名中山其罪。」爰請中央研究院1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八)為廣徵各方對院內民主參與及組織運作之意見,並提供中央研究院於組織改革方向建議,並回應105年4月18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中所作決議,中研院「民主治理與改革小組」於105年業經8次會議,於同年9月29日向院務會議提出中研院組織改造之建議報告書。106年第33次中研院院士會議,亦就中研院組織改造組成「中研院組織與預作改進委員會」,並於108年度第34次院士會議中提出報告。建請中央研究院就中研院組織改造進度與相關會議之階段性結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鍾佳濱 
    (十九)中央研究院歷年公務預算執行率皆達九成五以上,然部分預算項目的獎補助費執行率卻未達八成,其中「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的獎補助費執行率更是長年偏低。為使研究資源妥善應用並作適當分配,請中央研究院就「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歷年獎補助費用執行率未達八成原因,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鍾佳濱 
    (二十)中央研究院為配合行政院98年10月7日核定之「台灣生技起飛鑽石方案」行動計畫,規劃毗鄰中研院院區設立「國家生技研究園區」,業已於107年10月15日正式啟用。惟比照科技部設置管理科學園區,有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授權;農委會設置農業生技園區,亦有農業生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之依據,然中研院設置、經營及管理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並無任何法律授權。且設置經營與管理園區,非中研院組織法中明列之業務,又中研院無下設專職機構與經管之專業人力,僅以法規命令層級設跨部會「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合會」與「專戶」供園區公共支出,非長久之計且於法不合,恐有不妥。鑑於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已於107年完成修訂,不再限於「工業生產」,建請中央研究院就「國家生技研究園區」是否應移交由科技部竹科管理局經營管理作通盤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鍾佳濱 
    (二十一)經查108年度中研院於各目各項子計畫編列之學生獎助學金方式較107年預算編列狀況,頗有疑義。以「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項為例,108年度部分子計畫編列之碩博士研究生獎助學金名額較107年有所增減,相關獎助金卻編列相同預算,建請中央研究院就獎補助金編列方式,與各項獎助學金之近年執行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鍾佳濱 
    (二十二)經查108年度中研院於各目各項子計畫編列之聘僱人員薪資、臨時人員酬資較107年預算編列狀況,頗有疑義。以「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之「01人才培育及延攬計畫」項為例,大多子計畫預算編列雖與去年同,惟部分子計畫聘僱助理人數(已作博士後與約聘雇人員區別)有顯著增減,相關支出編列變動卻不成比例,建請中央研究院就人員薪酬編列方式,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鍾佳濱 
    (二十三)查中研院在「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項目業務含括人才培育及延攬計畫、跨領域之開發及研究環境之改善、跨領域主題研究計畫、學研合作計畫四大主題。中央研究院於107年成立90週年,為全國學術研究最高機構,肩負人文及科學研究,指導、聯絡及獎勵學術研究,及培養高級學術研究人才之任務,長期並穩定支持高原創性研究。
    復查依科學技術基本法12條規定設置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由行政院主管、科技部為管理機關,主要用於建構與強化國內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之創新研發能量,108年度預算的施政重點之一為「延攬、培育、留用科研人才,培養科技人力世代接棒」,預計投入35.4億元於博士生、博士後與科研人才的出國研究、強化學研、銜接產業等計畫。此外,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亦有支持優質團隊的學術攻頂計畫,培育具國際聲望研究團隊,並強化研究對社會的關聯。
    惟培育國家學術研究人才、奠定國家研究基礎與能量應有長期且全面規劃,高級學術研究者的培養與職涯引導應始於國教時期的科普參與,乃至大專校院、接續博士研究、博士後或出國研究等路徑累積。為此,相關業務單位如中央研究院、科技部等應共同研商國家學術研究人才培育之長期發展方向與階段銜接。
    爰要求中央研究院與行政院、科技部等機關,共同研商國家科研人才培育工作之部會分工、相互銜接,以利國家人文及科學研究長期發展,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鍾佳濱 
    (二十四)中央研究院數位文化中心之業務,係辦理拓展數位典藏內容、研發數位技術、推動數位人文學研究、維運數位文化成果等工作,其成果已包含數位人文研究平台、鏈結開放資料,數位博物館系統,以及發行歷史地圖散步、Creative Comic Collection創作集之數位創新應用。
    然而既已有整合豐富之策展成果,如何進一步提供民眾友善親近的智慧服務,方是數位文化迅速擴展的重點所在。經查歷史地圖散步系列之圖書雖有不錯的市售情形,惟其圖資數位化APP之下載率卻遠不及市售情形。爰此,如何透過便捷的智慧化服務散播數位文化,建議中央研究院數位文化中心應儘速於3個月內再為積極之策略規劃。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陳亭妃 張廖萬堅 
    (二十五)有鑑於我國未來面對高齡化、城鄉人口失衡等嚴峻課題,實有賴產官學之群策群力,「地方創生」方可畢其功於一役。然中央研究院與農委會合作推動「台灣農村社會文化調查」,以跨科際方式針對農村進行為期五年系統性調查,對環境、產業、社會、文化現況以及歷史變遷過程完整紀錄,並運用數位科技保存史料、建置農村人文社會資料庫。參考日本地方創生經驗,其成功實踐關鍵在於地域情報系統(Regional Economy Society Analyzing System),透過資料視覺化、圖像化,可供地方政府準備掌握地方現況、預測發展趨勢,支援「地方總合戰略」之訂定與執行。此外,該系統亦無償提供民眾使用,以利民間人才協助地方政府,針對當前地域經濟形勢與問題,進行策略擬定。爰建議中央研究院應參酌日本地方創生經驗,未來應將「台灣農村社會文化調查」中各項地方大數據進行可視化彙整,進而建立無償、便利性高之資料庫,期以達到擴大效應之可能。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二十六)自83年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成立,各大專院校86年也陸續開設臺灣研究相關學系,迄今全臺已有25個臺灣研究系所,教育部在海外推動台灣研究不遺餘力,107年全球共有44個相關的研究計畫,顯見台灣研究能量之充足。107年9月第三屆台灣研究世界大會於中央研究院舉辦,首次與教育部合作,邀集三大洲13國共計118位學者出席,均為國內外台灣研究領域上的傑出專家,議題涵蓋文學、藝術、歷史、宗教、經濟、社會、政治與法律,乃至於考古、環境變遷、語言和原住民研究,可謂台灣學國際化里程碑。然外交部為加強我國際學術、文化與經貿等各項外交,並結合民間力量推動公眾外交,108年度預算在「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增列1億元,盼進一步發揮國力,顯見我國對於擴大外交之決心。爰建請中央研究院加強跨部會鏈結以發揮綜效,強化未來「台灣研究」國際能見度,俾達到全球學術外交之戰略目標。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二十七)為邁向2025非核家園目標,因應國內外政經情勢及能源環境的快速變遷與挑戰,政府將推動啟動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帶動自主綠能產業發展,能源轉型已成我國面臨之挑戰。鑑於政府為強化電網穩定度,將加速布局儲能,但我國再生能源儲電系統以技術門檻低之抽蓄水力儲能系統為大宗,惟美國、日本、韓國等先進國家均已積極發展各類電池計劃,且透過搭配儲能系統,提高分散式能源系統穩定性。然我國由於缺乏相關自主核心技術及關鍵材料自給率偏低,以致儲能布局落後。「中研院南部院區鋰電池儲能系統開發與新世代全固態電池材料研發計劃計畫」係接續「新穎超導及鋰離子電池材料研究計劃」之應用研究,以進行相關材料之自製,目的為提升我國關鍵材料之自給率。爰此,中央研究院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計畫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二十八)根據《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館藏檔案複製管理要點》,其規範檔案與地圖影像複製收費方式,每頁影像為新台幣500元,並以50頁為上限,其影像複製收費方式,恐導致研究成本提高,實不利於較無經濟能力之研究者,負面影響整體國家史學之研究發展。中央研究院作為國內最高之學術研究單位,每年度接受政府預算挹注與補助,從事各種檔案收集與數位化典藏,成立各種檔案館與資料庫,不宜索取過高之權利金。有鑑於「開放政府」為我國當前重要的基本施政理念和目標,中央研究院應秉持積極開放之精神,針對轄下各系所之資料庫建構統一收費標準,研擬建構友善之研究機制。爰此中央研究院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二十九)中央研究院直屬總統府之國家級研究機構,應秉持開放參與、多元發展之精神走入社會,而中央研究院所出版之《研之有物》院長序則提到「要打造專業又容易親近的科普品牌,讓更多人知道中研院在做什麼,成為我們跨出改變的全新嘗試。」有鑑於近年華山、松山等文創園區陸續開放,參觀策展已成為時下風潮,然台灣電力公司更首度結合專業策展團隊,於松山文創園區主辦「電力大地─台灣電力文化資產保存特展」,備受國人好評;而台北市政府舉辦「白晝之夜」之經驗,邀集國立故宮博物院、總統府、臺北市立美術館與臺北當代藝術館等單位參與,然中研院擁有諸多珍貴文教館舍,亦可偕同參與,藉以發揮藝術與文化潛能。爰建請中央研究院推動宣傳制度革新,積極向外傳播溝通,促進學術與社會的連結,期以擴大化研為用效應之可能性。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三十)近期科技部已開始重視台灣藝術史研究,文化部亦有重建台灣美術史計畫,惟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共46人,其中只有1人專門研究台灣美術史,另有1人專門研究中國美術史兼台灣美術史。考量台灣美術史史料繁多,應有更多研究人員投入台灣美術史研究工作,方能彌補台灣美術史於我國研究能量之欠缺,善盡中研院作為國家研究單位之責,並顯見中研院保存及研究台灣美術史之決心。爰要求中央研究院針對擴增台灣美術史研究人員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黃國書 
  • 連署人
    鍾佳濱 李麗芬 
    (三十一)中央研究院107年1至10月共辦理1,172場演講、演討會、國際會議……等,惟放置於中研院「網路影音平台」僅26場,有影音紀錄之國內外學者演講、演討會、論壇、國際會議……等僅有2%,比例極低。中央研究院為我國最高學術研究殿堂,研究人員學養豐富,學術交流與產出能量豐沛,爰要求中研院應試辦演講、演討會、國際會議……等之直播或上傳影音紀錄,並訂定相關直播錄影準則,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試辦直播或上傳影音記錄成效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 連署人
    鍾佳濱 李麗芬 
    (三十二)為禮遇中研院院士與學術自由,中研院組織法給予中研院高度自治權,若干內部規章並非一次設計到位之體例架構,而是遇到實際問題再修改,規章辦法便隨著中研院規模發展而逐步改變。
    建議中研院趁法制處成立之機,盤點過去院長選舉,整理及設想可能狀況,預先設計一個可長治久用的體制。
    請中央研究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現今法制處人力招募、組織運作狀況與中研院內部規章(包含中央研究院院士會議規則、技術移轉相關規定等)預計計畫、修改進度與期程。
  • 提案人
    鍾佳濱 
  • 連署人
    陳亭妃 黃國書 
    (三十三)回顧中研院各研究所成立過程,若干研究所成立過程為:依院士會議結論、呈請總統核准、成立籌備處後成立研究所。然亦有歐美所、台灣史研究所,先以研究中心、研究室編制進行研究,其後再改制為研究所之先例。
    請中央研究院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非研究所編制單位改制研究所時,所使用的評估標的、審核標準、整體流程及所需期程。藉以評估「新南向研究」成立研究所之適格性。
  • 提案人
    鍾佳濱 
  • 連署人
    陳亭妃 黃國書 
    (三十四)108年度科學研究基金計畫編列10億4,648萬7千元,主要係補助及投資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辦理培育科技菁英計畫、研發能量提升計畫、科研環境領航計畫及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計畫等。經查中研院管理之科研基金自103年度成立迄107年度已近5年,該基金之收入主要來自國庫撥補、政府機關補助及委託收入,惟該基金之預算執行不佳,致基金留存鉅額資金。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檢討基金設置目的之達成情形及營運績效,並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五)108年度科學研究基金項下科研環境領航計畫編列3億2,504萬1千元,較107年度6億3,340萬7千元減少3億836萬6千元,其中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部分1億元。經查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自101年度起由中研院負責建置,原由公務預算辦理,103年度中研院成立科研基金,遂由科研基金賡續辦理。103至106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55.06%、67.92%、66.85%及72.85%,預算執行率不高。中研院辦理「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近年預算執行率及疾病個案收案件數不佳,且經監察院促請檢討在案。爰要求中央研究院加強計畫之監督及考核,以利達成預計目標,並就本案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六)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等11項科技發展計畫係屬跨年期計畫,查科技發展計畫屬於跨年期計畫者,應依相關規定於單位預算書表達;科技發展計畫係依國家發展長期展望及中程國家發展計畫規畫,經相關程序後由行政院院長核定。惟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等11項科技發展計畫,均屬跨年期計畫,但預算編列有欠詳實且與預算編製之相關規定未符。爰要求中央研究院科技發展計畫凡屬跨年期計畫部分,應依據預算編製相關規定,完整揭露計畫內容及經費需求,並就本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送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七)近年學術界違背學術研究倫理案例時有所聞,情節重大者除嚴重損及學術形象,更負面影響國家學術競爭力。中研院為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除維持高品質之研究,更應前瞻未來,增進院內從事研究人員研究誠信之涵養,因此除現有之學術倫理審查機制外,特成立研究誠信提升計畫(Program for Promotion of Research Integrity,簡稱PPRI),以加強學術倫理之教育及諮詢功能。予以高度肯定前述作為,對於中研院生物多樣性中心「大潭藻礁不要說再見來自中研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全體研究同仁的呼喚」【桃園藻礁保育連署書】(連結參考https://bit.ly/2QVj69G),也肯定中研院身為世界級研究單位,秉持學術良心、堅持學術自由風氣,不應因執政政黨輪替而有差別待遇,爰請中央研究院1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5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20億0,456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減列第7目「新故宮計畫」2億元,共計減列2億0,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0,306萬元。
  • 本項通過決議56項

    (一)凍結「業務費」中「國外旅費」5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書 吳思瑤 張廖萬堅 柯志恩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陳學聖 蔣乃辛 洪慈庸 鍾佳濱 
    (二)凍結第4目「南院文物研究、展覽與推廣」1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洪慈庸 高金素梅 蔡培慧 蔣乃辛 鍾佳濱 黃國書 吳思瑤 陳學聖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 連署人
    蘇巧慧 張廖萬堅 李麗芬 陳亭妃 
    (三)凍結第7目「新故宮計畫」2億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柯志恩 陳亭妃 李麗芬 蔣乃辛 高金素梅 吳思瑤 鍾佳濱 黃國書 洪慈庸 陳學聖 蘇巧慧 
  • 連署人
    蔡培慧 
    (四)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儘速於108年上半年辦理公聽會,取得社區共識,俾收集外界對新故宮計畫之規劃辦理方式,始得動支北院北側有關擴(整)建工程經費。
  • 提案人
    柯志恩 陳亭妃 蔣乃辛 張廖萬堅陳學聖 李麗芬 蔡培慧 
  • (五)依據審計部106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查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6年度各項營運計畫及預算之執行等
  • 營運計畫實施情形之查核

    該基金主要營運計畫係為印製及銷售我國歷代文物圖錄,仿製銅、瓷、玉器等古物,套印各項生活應用製品,以加強文化推展工作。106年度主要營運項目3項,實施結果,實際數均較原預計減少,其原因列表分析如次:
  • 預算執行情形之審核

    106年度決算審核結果,業務賸餘1億0,217萬餘元,業務外賸餘7,683萬
    餘元,審定本期賸餘1億7,901萬餘元,較預算減少3億3,051萬餘元,約64.87%,主要係受市場需求減少影響,各項藝術紀念品等銷貨收入較預計減少所致。
  • 現金流量之查核

    106年度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9億8,317萬餘元,經業務、投資及融資活動結果,現金及約當現金淨減9萬餘元,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為9億8,308萬餘元;其現金及約當現金淨減數與預算淨增數2億7,697萬餘元,相距2億7,706萬餘元,主要係受市場需求減少影響,本期賸餘較預計減少,業務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減少所致。綜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2週內將因應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六)查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進行「新故宮計畫」,其中辦理「國寶館建築工程」內,包含文物修復室的建設。鑑於修復室為維護故宮文物的重要資源,搭配修復師的能力養成,不僅在修復文物的過程中,有參酌該文物歷史背景進行修復的知識,考量不同媒材應用的專業展現,亦能讓大眾認知修復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荷蘭國立博物館預計在2019年7月,對於館內珍藏林布蘭的作品「夜巡」展開新修復工程,並規劃全程網路直播,讓全世界喜愛藝術文化的民眾都能參與修復的過程。
    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進行故宮國寶文物修復展示館工程時,應設想民眾未來能如何參與修復或瞭解其過程的可能性,並放入現行施工規劃中,讓文物修復室能有適度對外開放的空間。未來工程完成後,即可配合文物修復規劃安排,讓民眾無論是透過現場觀看或網路直播等方式,來認識修復文物的奧妙。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與「Google Art Project」專案,建立展示文物的數位資訊。故宮擁有約60萬件具有歷史背景及文化意涵的古冊文物,Google Art Project則是作為國際文化交流的介面,作為旅客、學者從世界看到台灣的入口,也能讓台灣故宮走進世界。為強化故宮的國際性、多元化及年輕化的經營原則,未來應深化合作內容,讓更多人能透過網路平台欣賞故宮文物之美。惟要相互串聯,應重視平台的資訊正確性,定時進行嚴謹的檢視與更新,目前自「Google Art Project」回連故宮展品之詳細訊息多數連結皆為失效連結。
    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內,檢討「Google Art Project」平台連結的正確性;並於3個月內提出「Google Art Project」專案擴大合作之可行性評估。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八)國際超過45個國家,150個博物館參與「Google Art Project」專案,建立藝術數位資訊,讓民眾可透過Google街景服務即可探索博物館內部,並能欣賞不同文化的知名文物與典藏。
    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在「故宮數位巡展推廣示範計畫」內,善用「Google Art Project」以落實「行動數位博物館」的概念,讓全台在地文化組織及各級學校都能善用此平台上的典藏與開放資料,在歷史、文化、美感等教育的推展。也讓無法親臨故宮現場的民眾,透過網路即可達到欣賞故宮與世界其他博物館的魅力與文物之美。
    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提出故宮博物院「Google Art Project」推廣專案,以達多元推廣之目標。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北院於107年6月16日至107年9月17日辦理「千年一問鄭問紀念展」,3個月的展期中,吸引超過10萬人的參觀人次。鄭問為國內漫畫家的優秀人才,其作品與精神應持續傳承,並透過鄭問紀念展,增加南院來院人流。
    爰要求3個月內提出「鄭問展.南院再現」的可行性,要讓更多民眾認識台灣漫畫界的奇才。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十)國立故宮博物館推動「新故宮計畫」,其北院即將進行院區老舊建物整(擴)建,其在整建過程中,為維持故宮展場之服務品質,應善用故宮南院的展場空間,規劃將典藏文物移至南院展覽,不僅可增添南院豐富性,同時亦能促進城鄉連結,讓長期典藏於北院的文物跨越濁水溪。
    此外,翠玉白菜於107年度台中花博展出,展期長達半年,促進藝術進鄉、文化平權。故宮應結合北院、台中花博及南院,推出串聯台灣在地旅行的規劃,擴大藝術與觀光之連結,讓國內外的旅客能在認識台灣在地文化同時,也更容易親近故宮之美。
    另為有效提升南院的參訪人數,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針對民眾進行「典藏文物到南院」的喜好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來擬定故宮北院典藏文物到南院展出的規劃,以達吸引中南部民眾與海外遊客到訪南院的目標。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於「文物研究、展覽與推廣─社教推廣」編列推廣跨齡學習活動相關經費。
    惟故宮博物院為推廣文化藝術之重點場域,因應高齡化社會,應結合樂齡長照,推動銀髮族互動陪伴活動。如英國博物館策劃「回憶之屋」活動,透過舊照片、骨董……等展品,讓失智症患者與照顧者一同參與,協助年長、失智、認知障礙患者與照顧者重建關係。另107年故宮與交通部觀光局合作,推動銀髮族搭乘「台灣好行─關子嶺故宮南院線」參訪故宮南院及走踏關子嶺,促進長者走出戶外、彼此交流。
    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須加強與衛福部之連結合作,推動銀髮族參加故宮活動,提出跨部會「樂齡學習推動計畫」書面報告。使故宮成為陪伴銀髮族的場域,鼓勵年長者走出家門,協助長者的互動與陪伴,並透過友善、為銀髮族貼身打造的導覽,重建社會網絡。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於「新故宮計畫」規劃故宮南院周邊景觀藝術工程,包含公共服務空間。
    惟故宮作為台灣重要文物收藏展覽空間,應重視全院區整體配置,參考國內外案例,打造依據不同時節而更迭的不同地景,利用果樹、蔬菜、草藥、可食的開花植物,進一步相互搭配,成為與在地農文化結合的大地藝術。目前故宮南院已就「可食地景」案規劃作兩處示範性場域,主要栽種食用樹木、香草植物、食用花卉、特用植物等20種亞洲常民芳香植栽植物。
    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有50公頃非博物館區,除兩處示範性場域外,應配合台灣本土植物,持續擴大與規劃可食地景範圍,同時,為加強南院形象,亦應將不同時節之可食地景,結合故宮南院展覽與活動共同宣傳,提出「未來故宮南院非博物館區域規劃『可食地景』,並結合故宮南院展覽與活動之形象宣傳計畫」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107年業務報告強調「故宮台灣化」之概念,欲使故宮融入臺灣本地的博物館體系,除一般博物館的功能,包括知識建構、保存研究、公共展示服務和觀光發展之外,更要凸顯其為臺灣博物史的一章,並作為臺灣歷史傳承的階段展示。然於108年度預算項目及業務規劃中,卻未見有進一步之相關說明。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就108年度施政計畫所提「公共化」、「在地化」、「專業化」、「多元化」、「國際化」、「年輕化」等六大原則,與「故宮台灣化」的具體連結及相關落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蘇巧慧 鍾佳濱 
    (十四)長期以來南北展覽活動之文藝資源顯有落差,經查先前雖有委員會於107年度通過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推動「行動博物館」之決議在案,且該院並於107年4月函提書面報告,惟108年仍未見故宮有所主動積極規劃之意。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提出108年度與各地機關協辦「行動博物館」之具體計畫與推動方案,俾利各地文藝平衡之發展。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蘇巧慧 鍾佳濱 
    (十五)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國立故宮博物院自民國90年7月起將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消合社)辦理,消合社並將委託代辦業務所得分配盈餘予社員,該分配盈餘予社員之作法,業經內政部98年6月以函釋否定,亦經監察院於102年糾正故宮。立法院據此曾多次以決議要求故宮依法收回不法盈餘分配,然而消合社於104年8月初結束經營後迄今,故宮尚未依法確實追繳97年度以前已分配社員之盈餘,似有怠忽職守之嫌,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就本事件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以及具體處理方案。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黃國書 吳思瑤 
    (十六)故宮108年度預算案「臨時人員酬金」科目編列臨時人員49人、2,581萬4千元;「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承攬人力355人、1億9,260萬4千元,合計共編列非典型人力404人、2億1,841萬8千元。相較於故宮預算員額510人,該非典型人力以達預算員額的79.22%。鑑於近年來參觀故宮人數逐年減少,但同時卻大幅增加非典型人力,而該些非典型人力所辦理業務為何?是否有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由臨時人員辦理常態性核心業務?外界無從得知。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近3年非典型人力雇用議題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黃國書 吳思瑤 
    (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品牌、文物圖像極具智慧財產權價值,亦為故宮主要財源之一。鑑於故宮商標與典藏品具有商業價值,易被有心人士覬覦,造成盜版猖獗、侵權事件層出不窮,又因多在網路販售而快速流通,嚴重損及我國文物資產運用權益,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謹慎監督文物被侵權盜版,定期審視及統計侵權盜版情況,掌握時間追蹤盜版案件,俾確保我國珍貴文物資產運用權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黃國書 吳思瑤 
    (十八)經查國立故宮博物院108年度預算書編列派員出國計畫385萬8千元,較上年度增加46萬5千元,然依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制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4點第2項緊縮經常支出之規定,108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107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本撙節原則考量實際業務需求及目標,通盤檢討派員出國計畫之編列,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黃國書 洪慈庸 蘇巧慧 
    (十九)依據現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至第8條規定,政府機關單位應主動公開相關行政、預算與統計資訊,並擇適當方式予以公開。為符該法精神,國立故宮博物院每年皆對外發布前一年度之年報,歷年發布時間皆介於隔年3至5月間,惟105年年報大幅延後至106年9月方發布,且上傳檔案品質低劣;106年度年報至107年年底仍未發布。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改善105年報發布檔案品質,儘速發布106年年報,並就近2年年報發布時間延宕緣由進行檢討,確保往後年度年報皆能如期上線,以符政府資訊公開精神。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吳思瑤 
    (二十)國立故宮博物院北院駐警人力向來遠較南院充沛,且另有保全、管理員、24小時控制中心及週邊派出所連線,可謂層層戒備;然故宮南院與園區卻大量仰賴外包保全執行院內文物及遊客安全,恐有不妥。爰請故宮博物院就如何強化故宮南院安全管理維護,與合理配置應有安全人力,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吳思瑤 
    (二十一)為強化博物院的知識普及文化推廣效益,眾博物館皆致力於藏品與展品詮釋的大眾化,並持續與能當代社會之脈動與潮流對話。惟國立故宮博物院於院內展覽的策劃、社群媒體上的資訊傳播以及實體書籍的出版,與當代社會需求與價值多所脫節,仍較多著墨於藝術技法與藏品珍貴,與一般民眾生活差距甚遠,且內容深澀難解。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社群媒體之圖文影像傳播、書籍出版以及影視節目等多重途徑之大眾化與普及化提出精進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吳思瑤 
    (二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施政計畫朝向公共化、在地化、專業化、多元化、國際化、年輕化等六個原則。綜觀國外博物館時常進行跨界合作,諸如在館內拍攝電視節目、音樂錄影帶及在博物館內走秀等,增加博物館之知名度,使參觀博物館成為時尚潮流,進而達到年輕化的目的。惟國立故宮博物院似未明確訂定其場地借用方式與相關限制,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研擬開放博物館拍攝的可行性,並以各語言版本訂定場地外借規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 連署人
    李麗芬 陳亭妃 吳思瑤 
    (二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購票人數未達預期,因而提出種種優惠措施,例如:中央與地方積極合作推出旅遊套裝行程,並與旅遊業者合作規劃多種優惠方案,亦與交通局合作推出整合雲、嘉、南地區之觀光景點,透過旅遊路徑與在地飯店合作,希冀能夠帶動及活絡故宮南院之觀光人潮。惟還有可以加強之處,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佔地70頃之大,105年度、106年度至南院購票旅客僅有33萬餘人,107年度至今亦僅有36萬餘人,低於預期之人數,基此,爰要求故宮提出活絡南院之計畫報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 連署人
    李麗芬 陳亭妃 吳思瑤 
    (二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自104年南院營運後,院區BOT委由樺璽公司接手,自107年度7月10日,共同宣告已簽定終止契約,7月至今,故宮南院委由樺璽公司承攬之部分,後續暫由國立故宮博物院暫時接管,包含餐廳、停車場、園區內交通接駁、遊客中心,惟遊客人數反而減少。故宮南院不再委外辦理,如何運行方得使遊客人數增加,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 連署人
    李麗芬 陳亭妃 吳思瑤 
    (二十五)108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使用規費收入─場地設施使用費」編列10億2,860萬元,較107年度12億4,250萬元減少2億1,390萬元,減幅17.22%;其中南北院區門票收入108年度編列10億2,850萬元,較107年度12億4,150萬元減少2億1,300萬元,減幅17.16%。
  • 105及106年度購票人數均未達預期

    1.104年度至107年9月底北部院區實際購票人數逐年減少,各年度分別為428萬9千人、369萬2千人、311萬1千人、163萬8千人。故宮表示,主要係因遊客參觀人數減少所致。
    2.105年度至107年9月底南部院區實際購票人數分別為33萬8千餘人、33萬1千人及36萬4千人。故宮表示,105年度因開幕初期致購票人數未達預期;106及107年度則因開幕熱潮已過,又受夏季園區遮蔭效果不足、屢受遊客抱怨及交通接駁不便等因素,致購票人數較預估人數減少。
    105及106年度門票收入均未達預期:105至107年度南部院區門票收入,105年度決算數5,300萬元低於預算數1億0,900萬元,106年度決算數5,300萬元低於預算數1億7,800萬元,均低於預期;另107年8月底累計實現數5,300萬元,僅占該年度預算數1億0,900萬元之48.62%,故宮表示,係因參觀遊客減少,購票人數未達預期,致影響門票收入。
    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購票人數未達預期,影響門票收入,應加強辦理各項行銷,提出積極提振購票人數相關措施,爰要求故宮2個月內將改善因應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二十六)博物館館校合作教育資料鏈結服務計畫總經費2,400萬元,分3年辦理。
    博物館館校合作教育資料鏈結服務計畫: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並加強對中國古代文物藝術品之徵集、研究、闡揚,以擴大社教功能,特設立國立故宮博物院。第2條第4款規定,故宮掌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展覽設計、觀眾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推廣、數位學習及國際合作。故宮南院定位為「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以「放眼亞洲、提升視野」為職志,通過文物徵集、研究、展覽/國際借展、教育推廣等多元方式,致力詮釋、呈現「亞洲」之文化概念與藝術成就。爰故宮之業務範圍包括歷代古文物、藝術品、亞洲藝術文化等之教育推廣,以擴大社教功能。
    部分計畫內容與績效指標之關聯性有待強化:按博物館館校合作教育資料鏈結服務計畫之績效指標及衡量指標觀之,推動「館校合作資料鏈」之擴散項下分為各方推廣與合作及發展多樣化創新服務,各方推廣與合作項下大學專案合作係以館校合作校數為績效指標,惟跨博物館合作未以博物館合作數為績效指標而以社群媒體推廣之觸及人次為績效指標,計畫內容與績效指標之關聯性有待強化;發展多樣化創新服務項下開發遊戲學習、虛擬實境教學應用及全景節目則以教學用數位內容之件數為績效指標,107至109年度每年合計2件,恐難用以衡量多樣化創新服務之成效。
    是以,故宮為推動故宮教育資料與教育系統鏈結之目標,辦理博物館館校合作教育資料鏈結服務計畫,惟部分計畫內容與績效指標之關聯性有待強化,俾達計畫預期之效益。綜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2個月內將因應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二十七)108年度「安全管理維護」計畫編列1億3,689萬2千元。
    查106年5月21日發生「正館305陳列室銅鏡壁櫃異常開啟事件」:據故宮資料,106年5月21日10時16分故宮正館305陳列室壁櫃門無故彈開,控制中心監控系統出現異常警報,初始尚無發現展場秩序異狀,櫃門亦無明顯被開啟情形。10時20分陳列室管理員接獲遊客告知該壁櫃鎖鬆脫,即刻到達305陳列室現場查看後,先淨空展櫃周遭遊客,由駐警隊及管理員在場執行戒護,通報值日官及器物處同仁,並逐級向上通報……云云。
    又106年7月18日發生《揚帆萬里─日本伊萬里瓷器特展》展品掉落破損事件:故宮表示,該院南部院區展場管理人員於106年7月18日上午8時20分進行開館前每日例行展場檢查時,發現S201陶瓷展廳「青花柳葉鳥紋盤」藏品部分於原位置盤體脫落,立即啟動院內緊急通報及應變措施,先行關閉展場,逐一檢查展場內其他文物後,確認其他文物安全無虞,並於第一時間通知日本大阪市立東洋陶瓷美術館。另外,日方收到故宮通知後,除要求故宮不要移動文物及封鎖展櫃外,並緊急派該館研究部主任暨此展策展人來台進一步詳細檢查。
    綜上,故宮典藏大量國家重要文物,文物保存維護為核心任務之一,且訂有「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展覽保存維護要點」,確保文物展覽期間環境之穩定與安全,以落實文物保存維護;惟故宮近年接連發生展櫃異常及展品掉落事件,文物之安全維護尚有待提升,應儘速完成前揭要點之修訂,並且檢討策進作為、以提升安全維護之作為,俾保障文物安全。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2個月內將因應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二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08年度預算編列8億6,867萬8千元,係辦理「故宮北部院區整(擴)建計畫」、「故宮國寶文物修復展示館建設計畫」及「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網絡系統建置計畫」等3項計畫,該計畫之執行期間自107至112年度,計畫總經費101億元。
  • 新故宮計畫截至107年度9月底止預算執行率偏低

    1.新故宮計畫107年度預算編列4億2,034萬元,惟截至107年度9月底止累計執行數僅1,131萬8千元,占預算分配數1億3,501萬元之8.38%,執行率偏低。
    2.據述,執行率偏低主要係因「新故宮計畫」於106年12月6日經行政院核定,為避免重蹈大故宮計畫於監察院、審計部查核所提「未經核定及預算來源尚未完成法定程序之情況下,逕行辦理採購預算」之執行缺失,爰於新故宮計畫核定、預算審查通過後,再進行相關規劃、採購作業。
    3.新故宮計畫截至107年度9月底之累計分配數1億3,501萬元,僅占107年度預算數4億2,034萬元之32.12%,預算分配數似過於集中於107年底,應該提升平時預算執行之成效。
    國立故宮博物院推動「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規劃以故宮國際觀光能量結合國內各級、各地博物館之所有資源,透過集體行銷,以美學、專業、全民、多元等面向來帶動以博物館為核心之文化觀光產業鏈,並建立具高質感之文化觀光內涵,以促進臺灣觀光產業轉型升級,及提升國家總體形象;惟其預算執行率及部分工作計畫執行進度均未臻理想,應加速辦理各項計畫之執行,積極管控計畫執行進度,適時協調及排除各計畫推動所遭遇障礙,並隨時與在地居民做好溝通,符合在地居民之期待,俾計畫如期如質完成。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二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108年度預算案「財產孳息─權利金收入」科目編列1億0,043萬5千元,較107年度1億2,247萬2千元減列2,203萬7千元,減幅18.00%,主要係使用出版品權利金收入減列1,000萬元、品牌授權權利金收入減列748萬1千元、文物圖像授權權利金收入減列335萬元等影響所致。
    故宮現階段最重要之計畫為辦理「新故宮計畫」,包括「故宮北部院區整(擴)建計畫」、「故宮國寶文物修復展示館建設計畫」及「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網絡系統建置計畫」等3項計畫,推動故宮公共化,使全民共享故宮資源;故宮亦將修正「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免費提供原圖像授權供學術研究及教育推廣使用,未來應確保使用人無營利目的,以避免此項資源遭不當利用而使故宮權益受損。
    綜上,故宮近來因參觀人數減少以及紙本書籍市場萎縮,致各項權利金收入呈下降趨勢,故宮應該研謀增加授權管道,提升國內外民眾及文創業者利用故宮文化創意資產之機會與意願,吸引更多國人及外國人來認識故宮,並利用故宮文創資產創造生活產品之模式,積極拓展文物加值應用效益,以創造國家文創產值,並增裕庫收。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2週內將因應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故宮105年度至108年度權利金收入預(決)算明細表
  • 單位
    新台幣千元
    資料來源,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三十)國立故宮博物院108年度預算案「臨時人員酬金」科目編列臨時人員49人、2,581萬4千元,「一般事務費」科目項下編列承攬人力355人、1億9,260萬4千元,合共編列非典型人力404人、2億1,841萬8千元,較107年度略減5人、金額則增加2,802萬4千元;較104年度決算增加255人、1億4,831萬1千元,人數約增171.15%,增加近2倍。且108年度非典型人力404人,已達預算員額510人之79.22%。
    綜上,故宮年年僱用大量非典型人力,用以辦理經常性業務,且非典型人力人數及酬金經費不斷增加,允應檢討;故宮為因應南院開館業務需求,105年度起增加進用非典型人力,惟自105年度起迄今,參觀人數逐年遞減,非典型人力並未減少,允宜確實檢討非典型人力進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妥適配置與運用整體人力,提高人力資源運用效率,並積極推動工作簡化,俾控管非典型人力之運用。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三十一)因應博物館國際化發展趨勢,國立故宮博物院積極推動出版品授權、品牌授權及文物圖像授權等業務,以深化文化教育及創造文創收入。鑑於故宮典藏品與商標文創出版品授權業務數量龐大,且商機可觀,加以兩岸各項交流活動頻繁,而中國盜版風氣猖獗,侵權事件層出不窮,且常透過網路販售,快速普及而難以掌握,增加故宮文物衍生品遭不肖廠商謀取利益之機會,嚴重損及我國文物資產運用權益;故宮於「文物徵集與管理」業務計畫項下編列「文物創意管理」之「智慧財產權授權及權利侵害救濟諮詢及執行費」訴訟費用199萬7千元,係為辦理日益增加之文物侵權訴訟案件所需。
    國立故宮博物院擁有眾多珍藏文物,圖像、出版品、品牌授權文創業務數量龐大且商機無限,應更加積極落實廠商管理,並加強侵權盜版行為之查緝,賡續追究業者侵權賠償責任,及時杜絕盜版銷售之發生,並掌握時效追蹤盜版案件,俾確保我國珍貴文物資產運用權益。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三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近期辦理多項施政計畫,包括正館整建計畫、北部院區北側整建計畫、南側藝文服務中心耐震補強及裝修景觀工程、南院空間景觀與交通先期改善計畫、南院園區未來典藏展覽主題與空間配置等相關計畫,各項計畫預算金額鉅大,皆屬大額採購案件,應有具採購專業素養之人員辦理相關採購業務,以避免辦理採購過程發生爭議情事。然106年度辦理「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博物館展示工程─獨立展櫃採購案」發生3項採購爭議,爭議金額合計8,128萬餘元,另「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新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服務案」亦有採購爭議,爭議金額5,093萬餘元。
    各項採購爭議皆為履約糾紛,且調解結果均對故宮不利,嗣後宜於採購過程履約階段謹慎處理,以減少爭議發生: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博物館展示工程─獨立展櫃採購案之3項爭議中,第1項「展延工期請求衍生增加之管理費」及「展櫃櫃體烤漆膜厚不符契約規範,減價金額過高」之爭議事項,已於107年5月28日調解成立,故宮需給付162萬7,095元(未含稅什費);第2項「展櫃開門機構變更」金額不合理之爭議事項,工程會已於107年8月31日提出調解成立書狀,故宮需給付1,032萬8,831元(含稅什費);第3項「燈具變更金額」及「LED發光板變更金額」等項目價金不合理、「燈具因不符契約減價收受金額不合理」、「燈具及LED發光板之逾期違約金不合理」、「保固起算時間」等爭議事項,工程會已於107年9月3日提出調解成立書狀,故宮需給付740萬2,606元(含稅什費),以及燈具及LED發光板之逾期違約金調解後金額為7萬4,589元。
    另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新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服務案之爭議為「履約期間延長(增加期間100年2月至106年6月)、重複辦理審查(用地變更、環測招標文件)業務、外聘雙瑩(展覽顧問)及大地安全監測工作(新增項目)服務費用等爭議事項,案經調解會作成調解建議後,經雙方同意調解建議,工程會於107年3月16日據此做出調解成立書,故宮就爭議事項需給付2,211萬6,458元。
    故宮近期辦理多項大額採購案件,允宜加強採購人員專業素養,以減少採購爭議事件之發生:故宮近期辦理多項施政計畫,包括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正館整建計畫、北部院區北側整建計畫、南側藝文服務中心耐震補強及裝修景觀工程、南院空間景觀與交通先期改善計畫、南院園區未來典藏展覽主題與空間配置等相關計畫,各項計畫預算金額龐大,皆屬大額採購案件,應以具有採購專業素養之人員辦理相關採購業務,以避免採購過程發生爭議情事,造成計畫執行延宕及預算進度落後等問題。
    綜上,故宮近期辦理多項施政計畫,各項計畫實施皆須辦理採購業務,且故宮之採購爭議案件頻傳,調解結果均對故宮不利,故宮允宜加強注意履約管理,並適時主動與廠商溝通協調,以儘速解決爭端,並加強培養採購專業人員,以維護機關權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2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三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自90年7月起將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消合社)辦理,消合社並將委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分配予社員。經查:
    1.故宮消合社分配予社員之委託代辦業務盈餘,於法不合。
    2.故宮消合社尚未提出盈餘繳回之具體處理方式。
    3.故宮消合社表示並無盈餘領取者名單,亦無債權人主張相關債權,惟故宮仍允宜積極依各該年度所得扣繳憑單辦理追繳。
    4.為維護國庫權益,故宮允宜積極研商具體可行方式追繳盈餘。
    綜上,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97年以前將接受故宮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分配予社員,違反合作社法規定,經監察院糾正其誤用法令在案,且依內政部及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6月15日會議結論意見,皆認為應收回盈餘,立法院亦多次作成決議要求故宮消合社依法繳回已分配盈餘。故宮消合社於104年8月4日結束經營後,迄今尚未繳回已分配盈餘,亦未提出具體處理方案,故宮應秉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持續積極督導辦理追繳,並研議將該院主管級以上人員列為優先繳回對象,作為表率,再全面追繳,俾維護國庫權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2個月內將具體因應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三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為因應博物館國際化與公共化發展趨勢,近年來積極推動出版品授權、品牌授權及文物圖像授權等業務,以深化文化教育及創造文創收入。珍貴文物授權印製具有龐大商機,文物及出版授權印製之管理與監督作業益顯重要,而藏品圖像管理機制是否有效,有賴機關內部控機制的確實落實。經查故宮藏品圖像管理機制存有缺失,內控機制欠佳,而且前經監察院調查並促請檢討改善。
    珍貴文物授權印製具有龐大商機,故宮對文物授權印製之管理與監督作業不可輕忽。鑑於以前年度發生員工藉由文物圖像管理與內部控制不佳之缺漏,延遲歸檔以複製圖文檔案謀私利,業修、增訂藏品圖像管理機制相關規定,應確實依相關規定積極落實辦理,以維護文物資產之權益與安全。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2週內將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三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108年度預算書之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內列有機關宿舍,包括首長宿舍自有1戶(面積164平方公尺),無償借用2戶(面積195.84平方公尺)、單房間職務宿舍6戶(面積687.82平方公尺)、多房間職務宿舍58戶(面積3,396.76平方公尺),合共67戶(面積4,444.86平方公尺)。
    經故宮說明有12戶多房間職務宿舍為未住戶,已移作辦公空間或倉庫使用,另55戶宿舍目前使用中;其中25戶眷屬宿舍,係供退休人員無償借住使用,未收取租金及宿舍管理費,其餘30戶現職人員使用之宿舍,皆依規定繳納宿舍管理費及扣繳房租津貼(故宮於108年度預算案編列宿舍管理費及扣繳房租津貼收入72萬元)
    半數宿舍長期由退休人員無償借住使用,除與政府提供宿舍之意旨不符外,亦影響現職人員使用該等宿舍之權益:故宮67戶宿舍扣除12戶移作辦公使用及30戶由現職人員使用後,其餘25戶為眷屬宿舍,均由退休人員長期借住使用,該25戶眷屬宿舍中,有21戶於56年入住、3戶於61年入住、1戶於70年入住,入住時間達37年至51年之久,對退休人員使用宿舍並未收取任何宿舍使用費或租金,使用期限亦未能有合理限制規範,形同長期供其無償借住,除與政府提供宿舍之意旨不符外,亦影響現職人員使用該等宿舍之權益。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規定,眷屬宿舍原借住人及其遺眷死亡後,除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可續住至成年外,原借住之宿舍應依規定辦理收回,爰故宮應依「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確實辦理,每年至少2次宿舍使用訪查是否具有實際居住之事實及居住人是否符合居住資格,或調閱用水、用電紀錄,研判有無經常居住使用,以及有無非法占用之情形,如有不符借用條件者,立即辦理收回處理。
    故宮宿舍區部分建物屬違建:故宮宿舍區於54年完成,早年員工自行擴增建,形成84年北市違章查報作業公布前暫列緩拆之「既存違建」,復於101年時遭檢舉有新增違建。本院審議故宮105年度預算案時作成決議第78項 ,要求就宿舍區違建等問題,舉行公開會議討論分期解決方案。依該院105年4月1日函送本院之書面報告,對既存違建之具體處理,將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合法房屋證明」;102年度起,針對收回宿舍之違章建築主動拆除,截至107年8月止共拆除10戶收回宿舍之違建。故宮105年3月2日邀請學者專家、地方政府及居民代表舉行會議討論解決方案,會議結論為該院經管公有宿舍違建結構並無立即危險,惟宿舍已屬老舊,應注意用電安全;並通過處理方案,先以取得合法房屋證明為短期目標,中長期則於各職務宿舍或眷屬宿舍交還故宮時辦理違建拆除,及申請使用執照,配合建管單位,將程序合法化。
    綜上,退休人員續住原服務機關「眷屬宿舍」,乃「事務管理規則」規定外之一時權宜措施,故宮有半數宿舍係由退休人員借住使用,未收取任何租金及宿舍管理費,使用期限亦未能有合理限制規範,已形同長期(逾30年)無償借住,雖係當時時空背景之考量,惟恐影響現職人員申請使用宿舍之權益及國有財產使用效能,允宜經常或不定期派員查考前揭宿舍是否具有實際居住之事實及居住人是否符合居住資格,妥為清查處理,以提升國家財產合理運用,並逐步解決故宮宿舍違建問題。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2個月內將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三十六)「新故宮計畫」以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計畫,計畫內容包括北部院區老舊建築物整建、南部院區建設及博物館群觀光資源整合等三大主軸,計畫期程為107至112年度,總經費101億元,108年編列8億6,867萬8千元。
    惟大故宮計畫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嗣後卻緩辦,造成部分已投入前置規劃作業經費虛擲:故宮前於100年度推動大故宮計畫,惟計畫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100至102年度共執行1億5,415萬6千元之前置作業經費,及至105年大故宮計畫緩辦故宮前於100年度推動大故宮計畫,惟計畫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100至102年度共執行1億5,415萬6千元之前置作業經費,及至105年大故宮計畫緩辦已失去效益,立法院106年度於審議時決議要求故宮對於新故宮計畫應詳細規劃、說明與大故宮計畫之差異性及其效益,並建立大故宮計畫延續工程之監督審議制。
    是以,鑑於故宮前因大故宮計畫緩辦,已投入之前置規劃費用虛擲;又重新擬議之新故宮計畫總經費101億元且全數由國庫負擔,故宮應該審慎規劃及評估財務與經濟效益,並避免增加國庫負擔。綜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2個月內將因應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三十七)目前故宮文物分為19類,共697,741件文物,卻僅由登錄保存處30名人員負責。其中修復科的12名科員一人需要負責58,145件文物,顯示故宮文物保存員額不足之窘境。
    而故宮現有圖書文獻、書畫、器物、織品等4個文物修護室,目前僅搭配策展時進行小規模的應急修復,造成文物修復時間短,文物修復的品質難免令人疑慮,也因文資修復的人力荒缺,估算後,可能3,250年仍修不完。此外,故宮目前轄下的4個文物修復室之專職人員有12人,約聘人員有6人,約聘人員比例占總職員數已達三分之一,加上工作繁重及薪資低,人員穩定度甚為堪憂。
    民國90年後,故宮取消以往培訓文資修復人才的師徒制,而全以考試選才。此種制度無法將民間修復文化資產的人才引進故宮,須透過更加彈性、多元的方式進行人才進用,鬆綁文資修復人才選進用的標準,甚至仿效以往師徒制的方式培訓人才,方可全面提升故宮文化資產修復之人才能量。爰此,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檢討現行修復人才進用辦法,避免致修復人才不足之窘況,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精進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三十八)現行故宮文創開發3業務項目,「圖像授權」、「合作開發」、「品牌授權」,然因故宮品牌授權廠商須具備以下條件:1.廠商須於國內外合法登記設立並為從事與本案品牌授權商品相關營業項目活動之工商行號或團體,且過去3年平均之營業額超過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2.廠商須有營業通路(含自營、專櫃及委外寄銷、網路通路等)經銷據點10個以上。3.商品註冊元素必須與本院註冊商標或文物有關。查故宮品牌授權相關規範,品牌授權門檻對多數新創業者而言過高,使其往往難以與故宮合作,爰此,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檢討品牌授權條件,避免致相關設計人員難與故宮聯名,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精進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三十九)為積極推動博物館外交,各國國家行博物館皆提出相應策略,以達交流推廣目的,綜觀國際,大英博物館現下設立專責機構「行銷公眾組」,負責工商、法人組織服務、展示與設計、行銷溝通、媒體關係、會員發展、照片和影像及觀眾服務等。紐約大都會博物館則成立各國藝術部,舉辦相關策展。羅浮宮更成立國外分館「阿布達比羅浮宮」。
    國立故宮博物院作為中華文物典藏之大型博物館,應與時俱進,研議成立「國際交流處」,以結合部會資源擴大交流成效,積極建立國際博物館間的合作機制。爰此,國立故宮博物院研議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四十)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辦理內容「北院整擴建計畫規劃設計、專案管理及相關工程等」,計需1億8,900萬元。「北院整擴建計畫整建前置作業及暫置空間改善」,計需8,450萬元。然工期長達3年,院區轉為工區,故宮北部院區預估遊客將大幅減少,將產生對文創商品、餐廳之合作營運權益受損。爰此,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提出相對應計畫,避免造成廠商之損害,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精進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四十一)新媒體與博物館館際之合作交流,為近年趨勢。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提供觀眾更親和、年輕化的數位多媒體展示軟硬體環境與各族群接觸院藏文物的途徑,近年來致力辦理「文物數位影像後端處理及查詢系統維運」年輕族群新媒體展示基本業務推廣及製作。
    然查故宮之數位多媒體展示內容多做內外部系統功能的改善及增修及文物數位影像檔案之處理及保存等,或展館內外多媒體之營運,未見推廣之效益。綜觀國外國家級博物館,以專責單位負責辦理相關業務,拓寬網路使用族群及受眾,並以策展人線上導覽、數位典藏互動等新媒體交流方式達成推廣之目的。爰此,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提出相對應計畫,與時俱進,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精進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四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持續並擴大與國際博物館之專業與多元交流計畫,除積極邀請國際博物館館長及重要策展人來台進行訪問與座談,及推動新南向國家博物館人才培育計畫外,亦主動開拓與提升與國際博物館或研究機構之學術研究及展覽合作。
    然目前博物館結合國際重大活動作為外交行銷手段已成趨勢,2020東京奧運即將舉辦,實為故宮將台灣特色行銷國外之最佳時機,故宮應成立「2020故宮前進東奧小組」,做為文物外交及台灣品牌推廣之用。爰此,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提出相對應計畫,與時俱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精進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四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106年度辦理「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博物館展示工程─獨立展櫃採購案」發生3項採購爭議,爭議金額高達8,128萬餘元,另「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新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服務案」亦有採購爭議,爭議金額5,093萬餘元。故宮辦理多項施政計畫,皆屬大額採購案件,應有具採購專業素養之人員辦理相關採購業務,以免辦理採購過程發生爭議情事,造成計畫執行延宕及預算進度落後等問題,爰此,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加強培養採購專業人員,以減少採購爭議發生,並維護機關之權益。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陳學聖 蔣乃辛 
    (四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08年度預算歲入「門票收入」僅預估約100億元左右,與去年編列120億元相較短少20億元收入,顯示故宮參觀人數的下降已極大影響收入部分,亦顯見故宮雖努力積極轉型擺脫傳統博物館形式,但對於提高參觀人數仍無有效解決之方法,致使故宮自缺乏陸客參訪後,參觀人次數依然持續雪崩式下滑,因此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努力提升、調整營運之內涵、方向與效能,增加民眾及國際觀光客主動、重複參觀之意願。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四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於新院長上任之後,經媒體披露針對「新故宮計畫」有所調整,與原計畫有所出入,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就調整、更改之部分進行詳細說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四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108年度預算案「財產孳息─權利金收入」科目編列1億0,043萬5千元,較107年度1億2,247萬2千元減列2,203萬7千元,減幅18.00%,故宮說明,近來由於參觀人數減少,且消費者消費趨向中低價位,致授權商品銷售狀況下降,廠商調降申請授權數量,銷售回饋金逐年減少,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就近3年來,文創商品之開發及授權情形,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四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在公共服務的表現一直是台灣博物館的表率,從106年開始推動博物館公共服務計畫「藝術關懷行動」結合社工師、藝術治療師,外展服務離開博物館不方便到故宮參訪之族群。107年該計畫擴大前往安置機構服務少年、並跟長照機構合作提供喘息之旅。故宮為台灣博物館表率,其公共服務足以作為台灣博物館參考,宜加強推廣。請國立故宮博物院研議加強博物館公共服務計畫,增加次數並擴及更多地區,將累積的教案與成果於網站專區公開,持續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吳思瑤 蔡培慧 
    (四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北院目前有固定警犬之編制,協助故宮展場與園區區域之警備維安任務,現在經適當培訓,已轉型為預防恐怖攻擊、偵測火藥與爆裂物之任務。日前故宮北院進行大規模消防演練,警犬亦展現優異搜查作用,預防危險攻擊以及爆裂物。查故宮南院現行維安任務主要外包勞務承攬,對於文物維安尚有不足之處。爰請故宮南院研議比照故宮北院設有警犬編制之可能性,以完善文物之安全,並於緊急事件發生之時協助維護人員之安全。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吳思瑤 蔡培慧 
    (四十九)世界各地博物館普遍皆有設置餐飲空間,視為整體博物館體驗與形象的一部分,有些博物館如日本新美術館、法國羅浮宮,都以頂級餐廳做為吸引遊客來到博物館的誘因。
    故宮南院因為BOT工程延宕相關建設未到位,致園區內飲食供給十分不足,只有南院博物館內「嘉會廳」提供遊客輕食飲料,假日期間「嘉會廳」人潮擁擠髒亂,留給遊客不好的印象。今南院園區已經由故宮自行規劃,請國立故宮博物院規劃在園區相關建設到位之前,在園區內提供餐飲替代方案供遊客在此停留飲食休憩完善博物館體驗,以增加遊客至南院旅遊參觀動機。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吳思瑤 蔡培慧 
    (五十)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創資產被侵權盜版案件時有所聞,例如故宮文創商品「北京故宮畫譜」案,北京故宮利用故宮已出版之古畫出版品再行印製,故宮於106年3月10日遞狀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訟請求包含要求公開道歉、加註我方全銜、支付權利金人民幣25萬元、賠償金人民幣254萬元等,但至今未獲中國大陸法院立案,故宮應謀求可行之解決途徑。
    故宮擁有眾多珍藏文物、圖像、出版品,品牌授權文創業務數量龐大且商機無限,為督促故宮強化文物管理,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積極落實廠商管理,加強侵權盜版行為之查緝,並追究業者侵權賠償責任。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陳亭妃 鍾佳濱 蔡培慧 陳學聖 洪慈庸 張廖萬堅 吳思瑤 
    高金素梅 黃國書 
    (五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定位為「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應該落實於在地及亞洲文化之展覽,及文物徵集,增加博物館能量。
    另目前園區管理範圍增加為70公頃,為南部院區完整性,應研議規劃台灣原生種及亞洲熱帶雨林植栽,以確實落實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定位。
  • 提案人
    高金素梅 陳學聖 黃國書 洪慈庸 蔣乃辛 柯志恩 張廖萬堅 蔡培慧 李麗芬 吳思瑤 陳亭妃 
    (五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108年度「文物徵集與管理」預算編列2,333萬4千元,較107年度預算數2,729萬8千元,減列396萬4千元,減幅14%。該項預算主要係辦理文物庫房管理、典藏維護以及文物修復等相關業務。
    經查,目前故宮典藏總量69萬件,文物修復人員僅有18人,而且其中有6人為臨時人員,文物修復人力明顯不足。相較於文化部順應文化意識抬頭而被提報古蹟或古物數持續增加,早在4年前設立〞文化資產學院〞,聯合全國各大專院校辦理培育人才之專業課程,積極培育古蹟修復人才,目前已培育出33位專業人員,故宮就國內修復人才培育計畫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鍾佳濱 
  • 連署人
    陳亭妃 李麗芬 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吳思瑤 
    (五十三)為維持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作為「亞洲文物博物館」之開館目標,避免造成政治爭論,應善加運用國立故宮博物院南北兩院區,妥善展出中華文物,發揚光大。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五十四)新故宮計畫在陳其南院長上任後,無論是計畫目標、計畫任務、主要工作項目,甚至是計畫總經費,都與原先規劃有所不同。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各案計畫編審要點》,中長程計畫若有上述相關更動情形,應即修正後再次報准行政院核可。因此,新故宮計畫應重新修正,並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審議109年度預算。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五十五)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提出北部院區整(擴)建期間之文物移運計畫,於3個月內報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柯志恩 張廖萬堅 李麗芬 蔣乃辛 蔡培慧 陳學聖 陳亭妃 
    (五十六)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08年2月底前提出新故宮計畫107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報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蔣乃辛 張廖萬堅 陳亭妃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原列1,304億4,890萬7千元,除第2目「高等教育」第3節「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454億1,130萬2千元、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49億0,054萬4千元、第10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2節「國立社教館所維持及發展輔助」11億7,595萬7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如下:
    (一)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1,200萬元(含「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中「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200萬元及「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三)第4目「終身教育」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四)以上共計減列1,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04億3,290萬7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95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蔣乃辛 洪慈庸 陳學聖 蔡培慧 鍾佳濱 黃國書 
  • 連署人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5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蔣乃辛 洪慈庸 李麗芬 陳學聖 
  • 連署人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術審議著作審查與設置國家講座及學術獎」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亭妃 吳思瑤 洪慈庸 陳學聖 蔣乃辛 蔡培慧 張廖萬堅 黃國書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佳濱 蘇巧慧 柯志恩 李麗芬 
    (四)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亭妃 吳思瑤 洪慈庸 陳學聖 蔣乃辛 柯志恩 張廖萬堅 蘇巧慧 吳焜裕 林麗蟬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五)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亭妃 吳思瑤 洪慈庸 蔣乃辛 陳學聖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柯志恩 李麗芬 
    (六)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5,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亭妃 吳思瑤 洪慈庸 蔣乃辛 柯志恩 陳學聖 蔡培慧 張廖萬堅黃國書 蘇巧慧 吳焜裕 
  • 連署人
    鍾佳濱 李麗芬 
    (七)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專案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亭妃 蔣乃辛 柯志恩 蔡培慧 陳學聖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吳思瑤 蘇巧慧 
    (八)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引導學校發展多元特色及教學創新」5,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學聖 蔣乃辛 柯志恩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九)凍結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李麗芬 蔣乃辛 洪慈庸 陳學聖 吳思瑤 蔡培慧 鍾佳濱 黃國書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蘇巧慧 
    (十)凍結第5目「學務與輔導」3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陳亭妃 張廖萬堅 黃國書 吳思瑤 洪慈庸鍾佳濱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蔡培慧 
    (十一)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吳思瑤 蔣乃辛 鍾佳濱 蔡培慧 張廖萬堅 黃國書 洪慈庸 陳亭妃 陳學聖 吳焜裕 林麗蟬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十二)凍結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2節「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8億元,俟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經立法院三讀,並經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柯志恩 蘇巧慧 洪慈庸 黃國書 蔡培慧 陳亭妃 吳思瑤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陳學聖 鍾佳濱 李麗芬 
    (十三)教育部「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108年度續予編列8億元供該基金運作所需,較107年度預算減列1,720萬元。
    轉型退場基金預計由國庫撥款50億元: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及解決大專校院供過於求之現象,行政院分別於106年5月1日及106年6月5日核定大專校院轉型退場基金修正後設置計畫書及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該基金收入包括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孳息收入、受贈收入、接受融資學校償還之資金收入、財產處分收入、融資利息收入及其他有關收入等,鑒於基金成立初期尚未有充裕之收入來源,預計106至109年度分別由政府撥入資金25億元、9億元、8億元及8億元,合計50億元;是以,該基金財源主要仰賴政府撥款。
    基金設置以來預計政府撥款收入遠高於基金支出及貸款予私校之額度,且迄107年度8月底支用未達百萬元,基金資金尚屬充裕:1.106及107年度教育部分別編列25億元及8億1,720萬元供轉型退場基金運作所需經費。依106年度該基金決算顯示,國庫撥款25億元後,該年度未列有經費開支及辦理貸款活動;而據該基金107年8月份月報顯示,107年度國庫雖尚未撥款,惟支出部分除補助高美醫護專科學校教師鐘點費等項目,支用90餘萬元外,亦未辦理貸款活動,致迄8月底基金餘額達24.99億元。2.以轉型退場基金迄107年8月財務狀況而言,如假設107年度及108年度教育部均未辦理撥款,該基金不僅足敷支應每年約1.09億元經費支出,亦仍敷供給每年預估3.8億元之私校貸款需求,基金資金尚屬充裕。
    107年度立法院決議俟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通過後再行增撥,108年度允宜比照辦理:1.立法院審議107年度教育部單位預算案,對補助轉型退場基金經費之決議略謂:凍結「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9億元,俟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經立法院三讀,並經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教育部雖已於107年5月來院報告,惟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尚待審議,故107年度所編8億1,720萬元尚未撥付該基金。2.鑑於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尚待審議,且轉型退場基金目前資金尚屬充裕,108年度教育部編列供該基金運作所需8億元,允宜比照立法院107年度決議辦理。
    綜上所述,轉型退場基金財源主要仰賴國庫撥款,而設置以來預計政府撥款收入均高於支出及貸款合計數,基金資金尚屬充裕,允宜比照立法院107年度決議,俟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通過後再行辦理撥付。爰此,教育部應於2週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十四)教育部「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108年度續予編列8億元供該基金運作所需,較107年度預算減列1,720萬元。轉型退場基金財源主要仰賴國庫撥款,預計逾50億元。基金設置以來預計政府撥款收入遠高於基金支出及貸款予私校之額度,且迄107年度8月底支用未達百萬元,基金資金尚屬充裕,應予以凍結,俟教育部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柯志恩 陳學聖 
    (十五)客家基本法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等相關事項應積極推動,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客家委員會定之。」教育部業已於11月9日公告「客語師資培育資格聘任辦法草案」,合先敘明。
    惟該草案之條文大多僅針對客語教師,惟目前實務上,於教育現場從事客語教學工作者多為客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在將日後從事客語教學工作者轉換為客語教師之前,目前多數客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仍須受到重視,因此建請教育部針對此過渡期間,輔導現行客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通過專業教育培訓課程,俟其取得同等正式客語師資之專業能力與資格,規劃其納入未來正式客語師資之措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蔣絜安 
  • 連署人
    鍾佳濱 洪慈庸 
    (十六)查教育部於「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推行藝文教育─推展藝文教育經費」年度工作計畫中,包含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全國性社教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藝術教育活動經費。
    惟台灣面臨教育資源分配不均之狀況,偏遠地區相關藝文機構或活動遠不及都市地區。教育部應投注偏鄉地區足夠的學生藝術教育資源,透過文化刺激,激發出學生對於藝術、美學的人格養成。
    爰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偏遠地區校園藝文活動推動計畫」書面報告,以增加偏遠地區藝術文化資源,持續推動藝文交流,促進教育推廣。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蘇巧慧 黃國書 
    (十七)查教育部於「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辦理推動技職人才培育相關計畫。
    復查現行技職培育與產學合作形式多以生醫領域與科技工業為主,忽略農業相關領域。惟農委會於107年度推出獎勵高中職生從農方案,鼓勵就讀高職農業經營科,教育部應與農委會橫向連結合作,擴大招收農業技職公費生,並重視農業產學合作,協助加強實作課程。
    爰要求教育部會同農委會於3個月內研商「農業技職發展目標」、擴大推動「農業技職公費生專案」,協助從事農業人才培育,並建構完善之農業技職公費生與銜接就業制度,帶動農業發展。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蘇巧慧 黃國書 
    (十八)查教育部於「資訊及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辦理「偏鄉數位應用推動計畫」。如橫山數位機會中心協助社區居民學習數位資訊,以數位科技推動社區文化數位典藏、行銷社區特產,創造在地觀光資源。
    惟現行偏遠地區的電信服務多因交通不便、使用者較少、山路彎曲或路程遙遠,電信網絡建設不易……等因素,導致成本過高,業者未能提供市話、寬頻上網等服務,成為數位落差的主要原因。
    爰要求教育部應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華電信等相關單位於6個月內研商「推動偏鄉數位應用,改善偏遠地區電信設施」解決方案,完善數位基礎建設,落實數位寬頻正義,並擴大推動「連結社區資源推動偏遠地區數位學習」,協助偏遠地區學童及社區民眾進行數位學習。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蘇巧慧 黃國書 
    (十九)查警專與警大的招生規定,僅開放跆拳道、柔道及空氣槍射擊等少數體育特殊專長項目報考,讓如空手道、田徑、射箭及游泳等其他運動項目的人才被排除在外。
    復查教育部已於107年10月29日邀請內政部警政署、警大、警專等單位召開「研商增加其他運動專長項目列為警大、警專招生名額類別會議」,惟108年度各項招生作業前置事項已啟動,礙於時程及相關人權益,無法變更相關規劃。
    爰要求教育部應持續進行跨部會協調會議,研商警校及警專招生名額規定修正之可行性評估,以利109學年度能銜接開放其他運動專長之學生報考。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鍾佳濱 
    (二十)查教育部於「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工作計畫」中辦理「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分支計畫」,包含推動醫學相關領域之改進計畫,以提升教育教學品質。
    復查台灣醫學院校基礎醫學教育相關課程部分仍存有採用活體動物來進行實驗或訓練之需求,惟國外已有「非活體動物」替代方法來協助相關實務的訓練。
    為更精準瞭解台灣醫學院校活體實驗動物運用情形,及進行國內外動物實驗替代方案的經驗交流,爰要求教育部鼓勵學校辦理「實驗動物科普論壇」,北中南至少5場,以利國內外經驗交流,普及社會理解。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鍾佳濱 
    (二十一)鑑於部分學校教師對原住民族或新住民子女認識及理解有限,以致對原住民族學生或新住民子女造成歧視,進而影響學生學習成就。為增進國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未來教師)及教師對原住民族或新住民等多元族群文化之認知,請教育部研議現職教師回流訓練納入多元族群文化認知課程、評估師資培育機構培養跨領域素養(如多元文化、性別平等、環境保護等)所需師資、教師證加註第二專長與增加國民義務教育階段跨領域素養教師員額、檢討「原住民族教育」及「多元文化」議題是否確實融入各領域課程設計和教材等,並於3個月內增加國民義務教育學生及教師多元文化教育策略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鍾佳濱 洪慈庸 黃國書 
    (二十二)教育部單位預算「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之「師資職前培育」計畫項下「辦理教保服務人員培育等」,鑑於原住民族語及文化應從幼兒階段紮根,請教育部檢討現行對於原住民地區幼兒教保服務機構人員資格限制,讓具族語能力人員(不分年齡、學歷),進入公共托育機構,尤其是國民教育幼兒班,擔任教保服務人員,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原住民地區幼兒教保服務機構聘用族語教保人員評估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洪慈庸 黃國書 
    (二十三)目前原住民族教育實施,主要係依「原住民族教育法」、「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簡稱實驗三法),教育部刻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委員會亦著手研擬「原住民族學校法」,請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釐清未來依「原住民族教育法」、實驗三法、「原住民族學校法」辦理原住民族教育之學校定位有何區隔,於2個月內就「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緣由、定位及修正重點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鍾佳濱 洪慈庸 黃國書 
    (二十四)近年來因少子女化,導致私立學校生源不足而面臨營運困難而面臨轉型或退場,因而產生諸多爭議,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綜觀轉型較為成功、爭議較低的學校,其土地皆非私有。建請教育部盤點大專校院資產、校地歸屬情形,校地租用而面臨轉型者較無爭議性,應儘速協助轉型;校地私有而面臨轉退問題者,應建立機制使其降低爭議,例如由公股銀行信託校地等等,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蔡培慧 李麗芬 
    (二十五)近年來因少子女化,導致私立學校生源不足而面臨營運困難,根據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網中,105學年度「私立學校各項收入情形」之統計結果,學雜費收入金額占總收入五成以上之學校共89所,意即將近八成的私立大專校院對於學雜費十分依賴,甚至占比最高的學校學雜費占總收入的80.38%。建請教育部協助各校降低對學雜費的依賴,並增加學校營運之彈性,方能降低少子女化趨勢所帶來之衝擊,並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蔡培慧 李麗芬 
    (二十六)透過網路與社群媒體所傳遞的大量不實訊息,已為嚴重影響社會、經濟、政治等層面的新課題,如何提供國人養成資訊判讀與獨立思考的媒體素養實屬重要,惟目前國教端、高教端及終身教育端,皆缺乏因應各項新的數位工具與社群媒體所產生新的現象及問題之師資、教材與研究。故應於師資培育規劃設置相關課程,並開發教材與投入研究能量,以為媒體素養教學之支援。爰請教育部針對上開事項通盤審視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李麗芬 黃國書 
    (二十七)教育部近年不斷投入經費升級技職教育、培育技職人才,應同時讓學生、家長、教師瞭解技職教育內涵,打破過去升學主義下學校垂直排名的迷思,而多數國中小教師對於技職教育較為陌生,教育部應讓國中小教師了解技職教育內容及未來就業情形,使相關資訊(例如高職各類科職涯發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具有可及性,方能落實技職試探教育。
  • 提案人
    鍾佳濱 蘇巧慧 黃國書 
    (二十八)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青年發展署單位預算中,部分青年相關計畫性質相近或重覆,例如教育部國教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職場體驗及業界實習(1億0,500萬元)、規劃高鐵與業界合作機構資料庫(200萬元)、推動國民中學學生生涯發展育計畫(3億8,311萬3千元)與青發署「青年生涯輔導」之「辦理青年生涯輔導業務」計畫(2億1,425萬5千元);國教署「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1,447萬9千元)與青發署「推動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計畫」(2,848萬6千元),請教育部釐清並統整部內及所署性質相近計畫,分工明確,避免資源重覆運用,以發揮綜效,請教育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教育部及所署青年生涯輔導、國際及體驗學習相關計畫整合及分工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 連署人
    蘇巧慧 黃國書 
    (二十九)先前「全球華人藝術網」假借政府計畫出版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之名,要求藝術家簽署授權文件,卻在文件中夾帶與計畫無關的同意書,讓藝術家誤信並簽下無償讓渡權利並同意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專屬授權終身代理經紀作品的賣身契。同時,該公司也已於104年7月間向文化部申請《台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取得文化部補助款後,以執行文化部補助案為由用同樣手法誘拐青年藝術家簽署終身授權契約,其中當年多位仍在藝術大學或藝術科系就學之學生因此受害,在離開學校前就簽下終身賣身契,文化部與民間團體正在協助受害藝術家提起訴訟,但目前仍未完全掌握當年詳細學生受害者有多少。
    有鑑於藝術或設計相關之大專院校系所課程偏向專業技藝之傳授,但欠缺著作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權利觀念教育,以致學生未來與業主合作時因為權利不對等,被迫簽署不對等授權條約而不自知。建請教育部自辦或委託團體,對所有大專院校藝術類學院與科系進行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利巡迴講座,讓相關學生能夠具備基本相關法律權利並認識符合創作者權益之契約範本。請教育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擬定大專院校藝術科系法律教育規劃。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蘇巧慧 吳思瑤 
    (三十)教育部於108年歲出計畫針對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共編列新臺幣128億2,200萬元,其中推動新南向政策相關方案編列2億7,200萬元。
    查康寧大學涉違法招收斯里蘭卡籍外國學生,且疑有非法打工之嫌,相關案情於107年10月23日已由各大媒體間披露;然教育部遲至11月15日,甫將康寧大學與桃園市雙軌教育訓練發展協會涉嫌共同詐欺等案,移請司法機關偵辦,顯見對人口販運犯罪樣態敏感度不足,實有怠惰之虞。
    有鑑於教育部自106年起執行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包括補助新南向外國學生產學合作專班、辦理新南向外國青年短期技訓練班等方式,106學年度已共計吸引4萬餘名新南向國家學生來台留學。為遏止人力仲介介入招生,避免來臺學生遭勞力剝削,爰請教育部組成專案小組,就國內大專校院招收境外生之標準、整體教學品質查核、違規查處及人口販運防制宣導等,於108年3月30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黃國書 蘇巧慧 
    (三十一)教育部於108年針對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經費編列新臺幣1億9,902萬2千元。
    教育部主管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力之教育訓練及宣導作業,惟近來頻獲部分專任專業輔導教師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通報,爰請教育部函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強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力之教育訓練及宣導作業,以確實保障學生權益。案並請於108年1月31日前辦理完竣後函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蘇巧慧 
    (三十二)教育部於108年歲出計畫針對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共編列新臺幣20億1,974萬6千元。
    查教育部為提升專業輔導人員專業久任性,業以101年10月25日臺訓(三)字第1010203439號函敘明每3年調查各直轄市、縣(市)校數及班級數,據以調整教育部補助聘用人數;據以減緩因少子化因素致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55班以上學校減班後,影響其專業輔導人員的設算基準。
    教育部既已採函釋方式回應少子化影響專業輔導人員人力之設算方式,惟仍未修正《學生輔導法》相關規定;雖現行設算方式已符合本國會辦公室之期待,仍未能了解教育部無法修法之關鍵因素。爰請教育部於108年4月30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了解。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蘇巧慧 
    (三十三)鑑於外籍生、僑生來就讀我國大專院校、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海青班)等相關學制專班,為實際了解學生需求及校方建議,教育部應與其他相關部會,於每學期之間邀請學生、學校共同召開座談會,廣泛蒐集各方建議,精進我國教育制度及落實學生關懷。
    爰此,建請教育部於2個月內,會同相關部會研議每學期辦理相關座談會之可行性與精進作為,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林麗蟬 
    (三十四)我國新住民配偶日益增多,依現行條文規定新住民配偶歸化我國國(戶)籍前,得以僑生或外國學生身分進入我國高等教育修讀學位,卻在取得我國國(戶)籍後,喪失此資格,須用一般生之身分修讀學位,進而導致部分新住民配偶為進修學業之需求,放棄入籍我國。為維護新住民相關權益,教育部應儘速檢視現行規範,並補其不足之處。
    鑑此,立法委員自第8屆起,即提出大學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雖未修法完竣,但也突顯對新住民就學保障之重要性與入籍前後就學權利問題。爰此,教育部應就新住民就讀我國大專院校之權利保障進行政策檢討並檢視相關法律條文,確實提出檢討改進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林麗蟬 
    (三十五)為深化博士產業研發能力,教育部從103年推動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人才計畫,期能引導學校與企業合作培育,將我國學術量能與產業趨勢結合,然其目前辦理成效,仍集中在特定熱門領域,如生技醫療等;另因學界及產業界之鏈結較不足,申辦數亦遲遲無法突破,爰此,教育部以預擬規劃「產博計畫2.0」,建議通盤規劃,並與工研院、熟稔產業人力需求等相關機關共同合作,俾利政策推展順利,讓我國高階人才能鏈結重點產業,提高我國學術及產業競爭力。
  • 提案人
    吳思瑤 吳焜裕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三十六)校園內之同志學生、不符合性別刻板印象或支持性別平權的學生,於公投宣傳期間及公投結果公布後,身心承受壓力與傷害,甚至出現絕望、傷痛與自我否定等情緒,目前已傳出數起自殘及自殺的案件。教育部應進行調查,了解公投前後,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等各級學校之憂鬱、諮商需求、自傷案件等數量,增加輔導資源並支持各級學校與基層教師持續推動性平教育,提供學生支持與協助,預防憾事發生。
  • 提案人
    李麗芬 蔡培慧 張廖萬堅 尤美女 
    (三十七)為培養學生國際視野、吸引國際人才,國內之國際交流活動(如:研討會、工作坊、專題演講等)日益頻繁,然來台交流或擔任講者之外籍學者涉及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甚或經由交流活動藉機騷擾我國學生之事件時有所聞,造成學生身心受創,向主辦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訴時,學校卻因欠缺法源依據,而無法處理後續申訴及調查事宜,使學生保護出現缺漏,且傷害國際交流活動之正面意義。爰要求教育部就此類情形研訂要點,建立事前把關及事後處理機制,並結合警政及移民署現有機制,供舉辦國際交流活動之主辦單位查詢使用,避免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者,經由國際交流活動造成更多傷害,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 提案人
    李麗芬 蔡培慧 張廖萬堅 尤美女 
    (三十八)近年來外界對於性別平等教育多所誤解,顯示政府對於性平教育之對外說明與釐清不足,回應時間較長而錯失第一時間提供正確資訊、避免錯誤資訊擴散之機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家教育研究院,應建立共同工作小組或協作平台等機制,持續統合相關資訊及既有資源,積極且迅速回應澄清外界誤解,透過教育行政體系向地方教育機關及各級學校傳達,並從民眾觀點出發,以有效管道提供民眾易於了解及接收之資訊。
  • 提案人
    李麗芬 蔡培慧 張廖萬堅 尤美女 
    (三十九)教育部配合國發會地方創生推動戰略之「整合部會創生資源」,業已將「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USR)」及「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納入,除此兩項計畫之外教育部主管《社區大學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皆已明定或涵蓋地方創生之精神。另,教育部推動地方創生,亦不僅以上述計畫或法條主管單位有關,除高教司、技職司、終身教育司、體育署、國教署之外,青發署主管之「青年社區參與行動2.0 Changemaker計畫」、「建置青年壯遊點計畫」及「青年體驗學習計畫」及師藝司「美感教育計畫」……等計畫及執行單位皆與地方創生之推動相關。教育部應盤點部內地方創生資源,以期整合各司處相關計畫與資源。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問題,於2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四十)大學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3條,就國家整體人才培育政策、社會發展需求、學校資源條件、師資專長、總量發展規模、新生註冊率及畢業學生就業等面向,向教育部提報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之需求。但由於目前教育部衡量大學科系調整,仍被動由各部會提出建議,再由大學自行參考提報,相關政策配套亦顯不足,近年僅針對「智慧科技(AI)及資訊安全」及「食品安全」提出鼓勵設系之政策導入,造成實務上大學新增設系往往優先考量資源條件及市場因素,忽略國家整體人才及社會發展需求。另,教育部僅控管大學增設系招生名額,卻未積極盤點資源,輔導人力過剩科系退場,使得高教端人才培育資源投入失衡。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問題,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四十一)被譽為「第一個現代主義建築師」的王大閎先生,師承西方第一代現代建築大師葛羅培(W. Gropius),王大閎先生於107年屆滿百歲,其建築作品對台灣建築界的發展具有極大且深遠的影響,其建築風格融合20世紀主流的現代簡約風格及中國文化精華,係台灣建築界走向現代主義之先鋒。查教育部轄下之部本部辦公樓,乃王大閎先生所設計之公有建物,台灣大學更有第一學生活動中心、第九女生宿舍、法學院圖書館、歸國學人宿舍(長興街60、62號)、農藝館、化工館、慶齡工業研究中心大樓、衛生保健及醫療中心等現存建築,皆為王大閎建築師之作品,深具建築歷史價值。教育部理應針對上述建物進行保存狀況普查,並研擬提報為文化資產之可能性,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問題,於2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四十二)教育部轄下之中山樓於1966年11月落成啟用,係為紀念孫中山百歲誕辰以及復興中華文化所興建的建築物,且中山樓早期曾是國家元首接待各國貴賓以及舉辦國宴重要場所,更曾長期作為國民大會專屬議場,在我國建築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但卻因為地理位置、交通不便,長期與台北市民脫節,實屬可惜。然鑑於台北市政府舉辦「白晝之夜」之經驗,邀集國立故宮博物院、總統府、臺北市立美術館與臺北當代藝術館等單位參與,建議中山樓可藉由Hot events之熱潮偕同參與,發揮藝術與文化潛能、擴大觀光效益,藉以促成中山樓之活化。教育部應研議如何活化中山樓,推動宣傳制度革新,期以擴大觀光客前往中山樓之參訪動機,並於2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四十三)文資保存匠師面臨老幹少、欠新枝之困境,不只傳統匠師人數少,且年齡老化出現斷層,匠師工藝出現傳承危機。此外,2018年全台待修文資仍有300餘處,且經常發生文資修復去脈絡化之情況,修復技藝亦亟待提升。目前全台文資修復相關科系僅2系,研究所亦僅有5所,每年只培育139人,顯見教育端文資修復人才培育嚴重不足,且從實際就業情形分析,進入文資保存修復現場者,只有個位數,產學斷鏈亦嚴重。
    除了設系不足,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力推「大學社會責任」(USR),2018年116校投入,共220項計畫,僅9計畫與文資保存相關,另外有4所設有文資修復科系之大學,未投入文資保存USR計畫,文資保存欠缺鏈結。
    綜合上述,教育部應強化政策導入提供誘因,積極協調各大學增設文資修復相關科系以培育人才,並善用USR計畫,搭配課程讓高教進入文資保存場域。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問題,於2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四十四)高階人才培育乃教育部與科技部之共同責任,查現有培育博士生及博士級人才之計畫,發現教育部與科技部資源分散,缺乏橫向溝通與合作。例如,教育部推動「產學博士計畫」鼓勵碩博士生進入業界實作成為實務型博士,即應積極整合科技部之資源以期解決教師不易尋找合作廠商之困難點。又,科技部鼓勵博士級人才出國從事研究之「博士創新之星計畫」,亦與教育部「台灣南加州大學博士後研究獎學金計畫」等計畫意旨重疊。綜上所述,教育部應積極與科技部整合人才培育計畫,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四十五)《學位授予法》第5條提供「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學位專班學生」得先申請保留學籍就業,並先取得副學士學位,再返校就讀取得學士學位,提供專科畢業生先就業再升學機制。然現況下,專科生就業不易嚮往升學,且高學歷仍是求職優勢且薪資較高,升學成為副學士生不得不的選擇。
    在學歷至上的現況下,基於平衡副學士的就業及升學需求,教育部應強化企業端及學校端之配套:在企業端,教育部應會同相關部會研擬辦法,鼓勵企業針對先就業後欲返校就學之副學士,予以留職停薪、補助學費……等配套機制;在學校端,則應加強追蹤輔導工作,滿足先就業之學生後續回校就讀之需求。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問題,於2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四十六)教育部推動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USR),107年一般大學通過102件、技專校院通過118件共220件,已涵括有在地關懷、健康促進、產業升級及環境永續四大面向,有助於大學推動地方創生、深耕在地。近年來大學社會責任已成各國大學重點項目,2015年大學社會責任網路(USRN)成立,透過國際間學校的連結,促進國際上大學社會責任概念之發展與實踐,目前成員有11國,16間大學。惟目前我國未有任何大學加入,顯見USR計畫推動缺乏國際合作視野。教育部應積極推動USR計畫走向國際,導入台灣社會設計能量,使大學成為公眾外交推動的重要角色。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於2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四十七)各大專院校宿舍量不足、質不佳,教育部現有政策不利大學興建/改建宿舍,建議教育部應啟動競爭型計畫,推動大學宿舍專案補助;將提升大專院校宿舍列為重要政策,鬆綁宿舍為自償性工程不予補助之限制;並全額補助大專校院興建宿舍之貸款利息。另,教育部應協助大學盤點校園閒置空間,補助大專校院改建既有校舍轉型為宿舍。教育部亦應將宿舍質、量納入私校獎補助之核配及考核項目,並建立興建、把關及控管機制,有獎有罰。最後,教育部應以學生為主體,擴大與學生對話,定期進行宿舍訪視普查,並舉辦教育部、學生及學校之宿舍論壇。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四十八)社教各分基金近年皆推出新文創商品且銷售收入略有增長,惟參觀者每人平均消費金額偏低,106年臺灣圖書館(中山樓)以每人平均消費11.74元最高,其次為海生館之8.19元,其餘均未達1元。另,《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業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第4條第1項第2款第8目明定基金來源包含「出版品及衍生商品收入」,爰要求各社教機構應積極拓展具特色或貼近參觀者需求之文創商品,俾利提升基金之自籌財源,並於2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四十九)鑑於大學校長遴選爭議頻傳,除台灣大學校長遴選聘任至今懸而未決,國立成功大學、國立陽明大學、私立高雄醫學大學及私立文化大學等,雖業已完成校長聘任程序,遴選過程皆有爭端。據憲法第162條明訂:「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大學法第2條:「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教育部就大學有適法性與程序性之監督管理責任。經查教育部就現行有關校長遴選之規範,僅有《大學法》第9條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進行規範,除遴選委員會之定位模糊、權責未予明定外,爭端解決與確保遴選公正性等程序規範亦顯有不足。為杜絕往後大學校長遴選爭議,建請教育部就制度面研議改善方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張廖萬堅 
    (五十)私立大專校院基於辦學成本提升、生源減少等因素,致部分學校師生比居高不下、併班上課、系所無故停辦以及教職員工未經協議遭減薪、欠薪乃至裁員等事件頻傳;少數逕行停辦之學校,更使原校學生在後續相關課程修習、學分認定與學位取得上,產生嚴重銜接斷層,甚至致其被迫中斷學業,然教育部卻無縝密法令監督與遏止。為妥善保障在校師生權益、避免學校遭部分不良校董事會成員「惡意辦倒」,爰請教育部就現行《私立學校法》規範下相關配套子法作通盤檢討,於法制面籌謀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張廖萬堅 
    (五十一)原住民族部落大學依現行《終身學習法》與《原住民族教育法》設置,目前全台各縣市已有15所原住民族部落大學開辦。惟原住民族部落大學是否為「社區大學」,亦或是有別於社區大學之其他族群教育機構,中央地方主管單位,莫衷一是,且各縣市辦理情形不一。以106年實際開課情形,台北市高達60堂;嘉義縣與台南市卻僅10堂,其辦理成效是否有追蹤考核亦未明。爰請教育部協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部落大學」之發展與法制定位、各該主管權責分工進行研商,併同部落大學歷年開辦與招生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張廖萬堅 
    (五十二)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依現行《特殊教育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經鑑輔會鑑定後得依上開規定,置部分工時人員(該法稱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協助之。惟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待遇不佳、又因不同障別差異、學生個別身心狀態,致學校聘任人員流動率高,又學校聘用合適人員經常困難重重,除增添學校行政壓力,更嚴重戕害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益。爰建請教育部就能否建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資料庫避免人力聘用空窗問題、以及如何改善該助理人員待遇以減緩流動率,偕同衛生福利部共同籌謀解決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張廖萬堅 
    (五十三)高職升學率自83年之16.22%,一路攀升至106年之79.3%,故有高職學術化之指稱。然據教育部107年度發布之年度調查(105-106)顯示:不同學群之升學率與就業率落差甚大,化工群、外語群升學率高達九成以上,然綜合學群升學率僅11%,就業率近6成。鑑於影響升學率與就業率原因牽涉複雜,卻與教育部近年推行先就業再就學、改善學用落差等政策成效關聯甚深。為協助厚實政策基礎,合理調整政策方針,爰請教育部就各學群升學就業比率之差異原因進行常態性調查,於3個月內就調查評估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以作為未來年度技職教育改革與改善學用落差之參考。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張廖萬堅 
    (五十四)根據教育部校安中心提供之學生藥物濫用情況,藥物濫用人數大幅下降,但根據警政統計查詢網顯示之資料,人數僅小幅降低,且兩者通報之人數差異甚大,其原因為何?此外,根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中提及,青少年及校園毒品查緝效能仍有加強空間,但於行動方案中,教育部所辦理之方案多數於106年底即開始實施,且各方案未有具體執行之方式,無法了解教育部預計之作為及預期目標。爰建請教育部說明現今及未來預計辦理之藥物濫用防制相關工作之執行成果及執行情況,以避免青年學子陷於藥物濫用之苦,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黃國書 李麗芬 
    (五十五)立法院於106年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雖以久任獎金、綁定服務年資及專聘教師等制度減低偏鄉地區教師流動率、穩定教學現場。然此一規劃多為後段強制性或鼓勵性之手段,使教師提升留任偏鄉之意願;惟現行前端師培制度之課程及實習規劃,對偏遠地區環境、教育需求之內容付之闕如,於鼓勵師資主動前往偏鄉任教、提升其在偏鄉任教之能力之支持不足,使師培生、初任教師願意前往偏鄉任教的意願偏低。為鼓勵師培生接觸、認識偏鄉,並提升前往偏鄉任教且增加久任之意願,爰建請教育部加強鼓勵師培大學開設偏遠地區教育相關之教育學分課程,並規劃沈浸式師資培育制度,以改善偏遠地區師資及教育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黃國書 李麗芬 
    (五十六)融合教育已逐漸成為世界潮流,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班級內與一般學生共同上課,增強其學習及社會互動能力,使其未來更能融入社會。惟現階段普通班級之教師對教導身心障礙學生之能力不足,不同障礙類別的學生於課堂中的學習需求也不盡相同,《特殊教育法》第28條雖規定學校教學團隊須依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教學計畫,但在教師教學能力無法滿足各類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需求的情況下,特殊生容易又交由特教老師授課,使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實施遭遇困難,導致融合教育無法落實。為使融合教育能順利推行,爰建請教育部加強各類別身心障礙教學之在職進修研習、提升特教助理員協助課程教學之能力,或鼓勵設有特教師培之大學與中小學合作,協助訂定及增進教師落實個別化教學計畫之能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委員會提出相關規劃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黃國書 李麗芬 
    (五十七)現行社區大學開課情況,學術課程僅占22.65%,社團課程僅16.6%,生活藝能課占60.05%,如社區大學同時肩負社區發展的重責大任,應有更多學術課程及社團課程,學術課程譬如瞭解在地文史及社區發展情形、身份認同、民族與語言等等,而社團課程則是由社區大學的成員自主組成社團,共同關心社區公共議題,這二類的議題較能與社區大學的法定宗旨相符,雖然社區大學是推廣終身學習,學習內容無分好壞,偏重生活藝能類的課程固然是符合市場需求,但過於偏重將導致社區大學的理念推展不易,且與一般藝能補習班無異。社區大學既稱為大學,其開課仍應有一定的知識層次,教育部應加強社區大學對於學術課程的研發能量,雖不必然需要如一般大學學習枯燥的學理,但如果能在生活藝能課程之中加入學術的內容,讓「學用」能夠結合,將會使社區大學的發展更為健全。爰建請教育部檢討社區大學未來辦理方向及開設課程內容,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黃國書 李麗芬 
    (五十八)依據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報告之委員會意見,第53點明確建議2030年前結束對兒童一切形式暴力侵害行為及政府要發展有關體罰和其他有辱人格處遇形式的負面影響與宣傳和教育活動;以及鑑於日本政府編纂「不依賴體罰的育兒」啟發教才,並要求各教育單位及家庭教育單位推動。
    同時,隨社會變遷,現行家庭結構改變、家庭功能弱化,教育部雖有家庭教育業務推展之業務,但經費長期不足且不均,家庭教育推行預算每年僅1.62億元至2.15億元,占教育部預算不到0.1%,且各縣市政府編列之預算落差極大。
    綜上,爰建請教育部加強辦理親職教育內涵中有關正向教養之相關活動,以保護兒童避免一切形式之暴力侵害,並應檢討家庭教育經費編列數額及家庭教育相關研究之情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陳亭妃 柯志恩 鍾佳濱 
  • 連署人
    洪慈庸 蔣乃辛 蘇巧慧 吳思瑤
    李麗芬 蔡培慧 
    (五十九)近期爆發斯里蘭卡學生來臺血汗打工事件,學生遭仲介帶去工廠剝削勞力、非法打工,因該批外籍學生遭仲介嚴密監控,求助無門,最後只能向母國家人求助,再透過台僑向立委陳情後才揭發,顯見學校端在打工規範宣導、學生生活管理輔導皆不足,更沒有掌握外籍生的動態,導致此一有損台灣國際教育形象之憾事發生。根據教育部資料顯示,近年境外生人數及占學生比重逐年增加,為避免相關違法情事增加,爰建請教育部檢討國際生輔導管理制度,研議設立專責單位進行境外生服務工作,並加強督導各校境外生管理輔導工作以,利境外生了解自身權利義務,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相關規劃並請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黃國書 李麗芬 
    (六十)因應高齡化社會,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於2017年始實施,並為國家重點政策。
    查地方政府為推行長期照顧相關知能,已開始發展具地方特色之長期照顧融入課程。以屏東縣政府為例,其課程向下延伸至國中,並將相關課程以化工、餐旅及設計等技藝教育課程,例如:按摩教學、老幼共學烹煮、學生帶長者玩黏土做動畫。此外,亦鼓勵學校籌組學生社團搭配失智症生活陪伴員課程,進入機構陪伴老人。除進行課程設計外,該縣亦與相關長照單位、醫療單位等,分別簽訂「長期照顧整合資源聯盟」及「長照合作意向書」提供實習之機會及就業媒合,以完備具地方特色之社區長期照顧專業人才之培育。
    另查,針對高齡者之照顧乃全民需共同面對之議題,除長期照顧專業人員之培訓外,應於國民教育中增加相關知能之培養,例如:如何支持家庭照顧者、學習申請相關資源之技能等。
    據上,爰要求教育部3個月內應偕衛生福利部、地方政府、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研擬高齡化社會知能相關課程(例如:長期照顧)融入課程之相關方案,並鼓勵地方政府發展具地方特色之長期照顧課程、服務學習活動、教案及師資等,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林靜儀 
  • 連署人
    蘇巧慧 吳思瑤 鍾佳濱 
    (六十一)教育部長期以來為減少學用落差,積極鼓勵大專技職院校與業界進行產學合作等計畫。然長期以來產學合作相關計畫之執行與追蹤流於形式,效益評估之指標亦難以看出對於學生之具體效益何在,勞動條件何以保障,以及是否有如實解決學用落差之問題;且計畫如係由業界主導,其研發成果該如何分配亦常有爭議。爰此,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上開相關疑義與科技部、勞動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橫向勾稽盤點檢討,並提出具體書面報告說明之。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六十二)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108年度預算案共編列業務收入515億8,135萬7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499億8,017萬5千元,業務外收入18億2,444萬9千元,業務外費用5億8,848萬1千元,收支相抵後賸餘28億3,715萬元,較107年度預算案賸餘增加2億1,968萬3千元(增幅8.39%)。
    教育部所屬部分醫院之占床率未達該類醫院之目標值,復尚有較上年度績效鉅降者,績效欠佳,亟待檢討改善:教育部所屬醫院有10家,其中屬醫學中心有臺大醫院、臺大兒醫、成大醫院3家,屬區域醫院有台大雲林分院、臺大新竹分院、陽大醫院3家,屬地區醫院有臺大北護分院、臺大金山分院、臺大竹東分院、成大斗六分院4家。
    部分醫院之占床率未達該類醫院之平均值,病床及相關設備使用率偏低,資源閒置情形甚為嚴重:各公立醫院興建營運係按醫療法等規範及有關計畫辦理,其設置之各類病床倘無法開床營運,或係因前揭計畫規劃欠當,或有人力不足及醫療環境改變而醫院管理欠當情形等,均使資產空置未運用致發生增加成本負擔情形,甚可能影響占床率致遭核減病床數,恐影響經營績效。依監察院105年調查報告,衛福部對部立醫(分)院占床率之目標管理,主要著重在急性一般病床,目標值為區域型醫院70%、地區型醫院60%及精神專科型醫院90%,而對離島醫院則酌量其須執行各項照護弱勢及辦理公衛等業務而未設目標值考核;另依健保署提供之所有醫院106年度占床率平均值,在醫學中心為83.2%、在區域醫院為68.4%及在地區醫院為51.1%等。查106年度教育部所屬醫院有3家醫學中心,急性一般病床占床率未達前揭平均值者為臺大兒醫(69.72%),3家區域醫院占床率皆在平均值以上,另4家地區醫院皆未達平均值,包括臺大北護分院(50.42%)、臺大金山分院(41.27%)、臺大竹東分院(41.53%)、成大斗六分院(45.35%),顯示該未達平均值者之病床及相關設備使用率偏低,資源閒置情形甚為嚴重。又,106年度占床率未達該類醫院之平均值,且較上年度績效鉅降者,績效欠佳,亟待檢討改善:另查臺大兒醫及台大竹東分院106年度占床率未達平均值且較上年度大幅下降8%以上,經營績效欠佳,主管機關允宜加強督導並研謀改善,以提升營運績效。
    綜上所述,病床占床率為醫院營運績效重要指標之一,病床占床率長期偏低之醫院,允宜考量各醫院條件、地點及功能差異性,增進經營彈性,發展其醫療特色,加強醫院品牌行銷,並加速充實提升醫療人力品質,以期能增加該等分院醫療服務量,進而有效率使用各項醫療設備資源,並提高營運績效。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六十三)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學獎助─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下賡續編列補助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100萬元,俾基金會依法運作並統籌辦理民間對私校捐贈事宜,以促進私校發展。(一)透過私校興學基金會捐款私校之免稅額優於直接捐款:該基金會係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成立,其主要業務為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之收受與核轉有關事宜。而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該基金會捐款私校,未指定對象之捐款,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損失);指定對象之捐款,個人列舉扣除額及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損失)上限分別為綜合所得總額50%及營利事業所得總額25%;是以,透過該基金會捐款私校之扣除額優於直接捐款給私校之個人20%及營利事業之10%。(二)私校興學基金會接受之捐款以指定學校為主:私校興學基金會接受之捐款收入以指定學校之捐款為主,鮮有未指定者。103年度接受345筆捐款計2.6億餘元,全部為指定捐款;104年度接受602筆捐款3.2億餘元,其中僅1筆100萬元未指定;105年度接受596筆捐款5.6億餘元,其中僅1筆70萬元未指定;106年度接受684筆捐款5.4億餘元,其中僅3筆90萬元未指定;107及108年度預算案按105及106年度決算數編列捐贈收入,全數為指定捐贈收入。
    設置財團法人專責辦理捐款之收受與核轉,必要性有待商榷:1.該基金會自91年12月起開辦捐款收受業務迄今,僅95及96年度捐贈收入因台塑集團之巨額捐款致捐款收入達到50億餘元外,未再收到類此巨額捐款。2.該基金會所接受之捐款以指定受贈學校為主,近年度偶有接受單筆未指定學校之捐贈,金額均不超過100萬元,未能發揮設置該基金會之擴充私校財源功能,僅為民間對私校捐款收入之轉撥機構。3.倘直接提高捐款私校之抵稅額度亦可達鼓勵各界捐款私校之目的,設置財團法人專責辦理捐款收受與轉撥,徒增加行政作業程序,及延遲私校取得捐款時間。4.運作經費需仰賴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始能產生賸餘,如106年度決算教育部補助收入100萬元,始有賸餘24萬2千元。是以,設置財團法人專責辦理捐款之收受與核轉,必要性有待商榷。
    立法院請各主管機關檢討所轄財團法人存續必要性之決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部主管財團法人100年度預算案通過決議事項第1項:「鑒於教育部主管財團法人……,不乏創立基金金額未達設立標準、或規模及業務甚微致功能有限,故建請教育部檢討此等基金會存續之必要。」本院近年度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亦屢請各主管機關就部分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之財團法人,提出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
    綜上所述,私校興學基金會接受之捐款以指定學校為主,其業務主要為收受捐款與核轉,業務甚微且較直接捐款私校反而增加行政作業程序及延遲私校取得捐款時間;另就鼓勵各界捐款私校之角度,倘直接捐款私校亦可享有相同之抵稅額,對捐款人而言更具誘因且方便。是以,教育部允依立法院決議檢討該基金會存續之必要性,並就捐款之便利性、私校快速取得捐款等面向研議並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以提出更具體有效之措施鼓勵各界踴躍捐款私校,俾協助私校擴充財源。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六十四)教育部108年度預算案人事費及業務費共編列863名人力,所需經費8億6,331萬元;惟教育部除上開人力外,另自公私立學校商借教師、教官及護理教師等,107年7月底商借教師等人力為60人。惟,教育部長期以商借教師辦理各司處常態性業務,且部分教師商借期間長,成為該部久任人力:教育部各司處以商借教師辦理常態性業務,且部分教師商借期間長,已成為該部久任人力。說明如下:1.有關借入教師人數,教育部自公私立學校借入教師等人力,由100年底之50人,增至107年7月底之60人,占教育部107年度預算員額515人之比率達11.65%,借入教師身分別包括一般教師21人、教官32人、護理教師6人及助教1人。2.關於借入人員辦理之業務,由107年7月底借入教師業務觀之,商借教師係辦理各司處之常態性業務,如國會聯繫、媒體服務、全民國防教育、財產申報事宜、人事行政、採購、政風、性別統計、文書作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務、終身學習教育業務、師資職前教育業務、藝術教育業務等。3.另由借入人員借入學制來看,借入教師之原職學校包括國中小、高中職及大專校院等各學制。再由借入期間觀察,截至107年7月底,一般教師借入期間累計最長者達5年;教官商借入期間最長者達6年1個月;護理教師借入期間最長者達11年4個月;助教借入期間最長,累計達12年3個月。教育主管機關商借學校教師,經監察院糾正及立法院決議要求改善:1.中央及地方各教育主管機關借調轄屬學校之正式教師協助辦公情形嚴重,且借調期間往往數年,衍生教育機關職員占用學校教員缺額,造成學校必須另聘代課老師,嚴重影響學生學習情緒與受教權益,經監察院101年12月糾正教育部、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在案。2.另立法院於審議104至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均決議要求教育部檢討改善教師商借制度。而據該部107年5月間提報立法院「教育部運用商借人力辦理情形」報告略謂,自102年該部組織調整後,除有臨時性或專案性業務需要外,有關商借人力均以總量管控(進用上限為82人),未逾控管上限;而有關教育部對商借教師之控管機制,概述如下:(1)為因應大幅增加教育行政業務及紓解編制人力不足困境,及借重商借教師(官)之現場教學及學校行政實務經驗,教育部訂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軍訓教官借調及任期規定」,規範商借教師及教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及6年。然為免影響學務校安創新工作及配合強化校園安全,教育部商借教官爰續採總員額管制原則,並持續檢討進用情形。(2)護理教師因95學年「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實施,「軍訓護理」變更為「健康與護理」科課程,以致護理教師無課可授,教育部爰將超額護理教師商借至各行政機關以保障其工作權益;而教育部亦已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期使護理教師儘速回歸教學本位。
    又,以自訂規定作為商借教師依據,致占用學校教員職缺成為常態,恐影響教學與學生受教權益;護理教師未能回歸學校服務發揮所長,亦待處理:1.商借高中職以下教師及教官相關規定屬教育部自訂作業規章,教育部可自行修正延長商借期間及縮短歸建後服務年資,所訂規範恐缺乏實質約束力。而依商借教師作業原則規定,商借教師以編制內專任教師為限,原有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代課教師或由原校教師為之,所需經費由各機關補助經費支應;惟專任教師應以授課為本業,卻由教育部調用專任教師,再以代理、代課教師等取代其授課之責,占用學校教員名額之作法,未盡妥適;專任教師不擔任教學工作而至教育部等機關擔任行政工作,返校後倘未能調整心態投入教學工作,亦恐影響學生受教權。2.另目前教育部對商借護理教師並無年限規範,雖為保障高中職護理教師工作權益,然長期商借至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服務,未能回歸學校發揮所長、學以致用,亦待積極處理。3.為免人力擴張無度,中央政府各部會員額均依組織法及編制表進用,有請增人力需要者,則應報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惟教育部身為全國最高教育主管機關,亦為教師人力之借入機關,卻可依其自訂之規定,商借教師以補充人力,且無上層機關予以監督,容有賡續檢討必要。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六十五)教育部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下編列國內旅費95萬6千元,係供督學室、秘書處、法制處等行政支援單位所需之國內旅費。其中督學室差旅費係督學辦理視導業務所需,依教育部編制表規定,督學編制員額8名,官職等為簡任12職等;另依教育部處務規程所訂,督學權責主要係辦理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及部屬機關(構)之定期及特殊視導與專案訪查。
    106及107年督學業務均偏重於地方教育之視導:1.為推動重要教育事務及視導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育部所屬機關(構)與對地方教育事務為適法性監督,教育部訂有「教育部督學視導及協助推動重要教育事務要點」,該要點規定,視導方式分為定期視導、特殊視導及專案訪查、統合視導等3種,其中統合視導係與相關機關或單位進行統合教育事項之整體視導,視導內容包括地方教育及大專校院之統合視導。2.據教育部提供106及107年度地方教育事務視導主題及視導重點一覽表顯示,2個年度視導主題均為6項,其中106年度視導主題包括108學年度新課綱規劃作業辦理情形、提升學力品質之規劃及辦理情形、公共化教保服務之規劃及辦理情形、校園新世代反毒策略、本土教育規劃及辦理情形、輔導人力運用情形暨輔導工作整合發展等項目,至107年度視導主題則包括108學年度新課綱規劃作業辦理情形、提升學力品質之規劃及辦理情形、校園新世代反毒策略、輔導人力運用情形暨輔導工作整合發展、新住民子女教育規劃及辦理情形、職業試探教育規劃及辦理情形等項目。3.由近2個年度視導主題及協同辦理之機關(單位)觀察,督學所辦統合視導均偏重於地方教育之視導,而有關大專校院之視導,由於「教育部大專校院統合視導規劃方案」於106年起停止適用,主要係參與對私校之專案輔導及教學品質查核之實地訪視及相關會議。
    大專校院統合視導既停止辦理,督學業務允宜重新規劃,俾人力有效運用:1.有關視導工作之實施,依教育部督學視導及協助推動重要教育事務要點規定,應就視導之目標、對象及期程等擬訂視導計畫;視導結束時,則應繕具詳細報告、表冊並附改進意見。依教育部提供106年度地方教育事務視導工作期程及名單顯示,該年度實際辦理視導22天,其中1月份18天、2月份3天、3月份1天,視導地區則包括全台各縣市,視導報告則於該年度8月份完成。2.依教育部處務規程所訂,督學權責主要係辦理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及部屬機關(構)之定期及特殊視導,而依教育部督學視導及協助推動重要教育事務要點規定,統合視導內容係包括地方教育及大專校院之整體視導。然「教育部大專校院統合視導規劃方案」自106年起停止適用,致近年督學業務偏重於地方教育之視導,允宜重新規劃督學業務範疇,俾人力有效運用。
    綜上所述,督學係經驗豐富之高階文官,其權責依該部處務規程規定,主要係辦理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及部屬機關(構)之定期及特殊視導,惟大專校院統合視導自106年起停止辦理,致近年督學業務偏重於地方教育之視導,允宜將大專學生受教權益實地訪視、私校退場轉型專案輔導、新南向國際產學合作專班實地查核等納入督學視導重點,俾人力有效運用。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六十六)因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變革,108年度教育部「學校教職員暨社教機構聘任人員退休撫卹給付」下編列退休退職給付及優惠存款差額補貼163億1,488萬4千元,較107年度215億6,252萬6千元減少52億餘元。為維持退撫基金財務永續,學校教職員調降舊制退休金給付及優惠存款利息所節省經費,依法應全數挹注基金:為確保退休年金財務永續與世代正義,政府積極推動包括軍公教在內之各項職業退休年金制度改革,其中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106年8月完成修法,修正重點包括調降所得替代率、調整優惠存款制度、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等;學校教職員整體退休所得雖較制度變革前減少,惟亦規定各級政府調降舊制退休給付及優惠存款利息所節省之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確保退撫基金財務永續經營。
    108年度教職員退撫經費預算較107年度減少逾50億元,嗣後年度除依法將節省之舊制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外,並宜將挹注金額及其估算式定期上網公告:1.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金預算編列方式,其中新制退撫基金政府負擔部分,由各機關分別編列人事費支應,而舊制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差額利息,中央政府部分係由教育部於「學校教職員暨社教機構聘任人員退休撫卹給付」計畫下編列。2.據教育部提供近3(106-108)年度公立學校教職員舊制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差額利息預算編列情況顯示,106及107年度編列數額相仿,分別編列213億8,314萬4千元及215億6,252萬6千元;108年度因退休制度變革,預算數遞減為163億1,488萬4千元,較107年度大幅減少52億4,764萬2千元。其中舊制退休金編列125億9,710萬4千元,較107年度減列26億1,372萬3千元,主要係受所得替代率調低影響;至優惠存款差額利息編列37億1,778萬元,較107年度減列26億3,391萬9千元,減列幅度較舊制退休金為大,除係優存利率降為9%外,尚因若退休者每月退休所得超出其適用之所得替代率上限時,優惠存款利息係扣減順序第一順位所致。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定有退休人員扣減退休所得後,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之規定;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相關機關於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3月1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預算程序,編列下一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是以,年金改革節省退撫支出挹注退撫基金金額,除自109年度起需依法編列預算辦理外,允宜將各年度挹注退撫基金數額及估算式等資訊定期上網公告,以昭公信。
    綜上所述,因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變革,教育部108年度編列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經費預算較107年度減少逾50億元,嗣後年度除應依法將節省之舊制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外,並宜將挹注金額及其估算式定期上網公告,俾增進全民對退休金制度變革之瞭解及信賴。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六十七)108年度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學獎助」、「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編列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大專校院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補貼及相關工作經費計34億5,152萬7千元,較107年度預算29億8,260萬3千元增列4億6,892萬4千元。
    信保基金代償餘額持續累增,顯示為數不少之學生於貸款屆期後無力償還:信保基金辦理就學貸款之信用保證業務,因借款人逾期而代為償還之件數及餘額由101年底21.8萬餘件、36.22億餘元,逐年增加至107年8月底之37.7萬餘件、50.81億餘元,件數及金額分別增加72.94%及40.25%,顯示為數不少之學生於貸款屆期後無力償還。
    只繳息不還本新措施有助緩解畢業初期還款壓力,惟償還總額相較原規定增加,為免日後爭議,允宜充分告知: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107年8月修正增加只繳息不還本新措施,貸款學生每次申請以1年為單位,得申請最多4年之緩繳期限;此外,亦對經濟弱勢者將緩繳本金所得門檻由前1年每月平均收入未達3萬元,調高為未達3萬5千元。以上,旨在使貸款學生於就業及薪資相對穩定前能減輕還款負擔。2.上述只繳息不還本新措施,繳息期間之利息由政府負擔0.95%、貸款學生負擔1.15%,據教育部預估有50萬人受惠,未來每年約增加9萬人,而政府第1年將增加支出4.3億元,之後每年支出亦將微幅成長。是以,108年度教育部就學貸款相關預算計編列34億5,152萬7千元,較107年度增列4億6,892萬4千元,主要係大專校院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補貼增加所致。3.另只繳息不還本措施雖可緩解畢業初期還款壓力,惟償還總額相較原規定之每月平均償還本息增加;據教育部提供相關案例顯示,如以貸款20萬元、貸款期間8年為例,採「每月平均償還本息」方式之償還總額為20萬9,439元,而採「只繳息不還本」方式之償還總額則增為21萬8,639元,二者相差9,200元,且隨著貸款本金增加及貸款期間延長,二者差距亦拉大。為免日後爭議,於貸款學生選擇還款方式允宜充分告知。
    綜上所述,就學貸款人數逐年減少,貸款學生仍以私立學校學生為主,然信保基金代償餘額持續累增,部分貸款學生依然處於經濟弱勢;教育部新增「只繳息不還本」措施雖有助緩解畢業初期還款壓力,惟償還總額相較原規定增加,為免日後爭議,允宜充分告知。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六十八)108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編列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1億5,500萬元,該方案辦理期程自106至111年度,107年8月間計畫總經費由27億元修正為7億6,600萬元,106及107年度已編列3億4,800萬元,108年度續編第3年預算。
    青年儲蓄帳戶方案106及107年度實際人數與預計人數落差甚大:1.為利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生涯探索,確立未來人生目標和方向,教育部與勞動部自106年度起共同推出青年儲蓄帳戶方案,該方案期程自106至111年度,其中106至108年度試辦3年,視辦理成效逐年滾動修正。2.青年儲蓄帳戶方案分為職場體驗、學習及國際體驗2種型態,職場體驗係介接勞動部「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媒合,並加入「青年儲蓄帳戶」,以儲蓄帳戶方式,每人每月撥給1萬元(教育部「就學、就業及創業準備金」、勞動部穩定就業津貼各5千元),以作為青年未來就學、就業或創業之用;學習及國際體驗推出「青年體驗學習計畫」,由學生自行提出「體驗學習企劃」,本項未辦理經費補助。3.106年4月間行政院原核定青年儲蓄帳戶方案總經費72億元,其中教育部負擔27億元之「就學、就業及創業準備金」;原定106至108年度每年新增5,000名青年職場體驗名額,惟106年度申請就業人數2,383名、實際就業人數744名,107年度申請就業人數3,083名(實際就業人數尚待統計),與預計人數落差甚大,據教育部分析主要係社會傳統觀念仍以升學為主、申請時間與其他考試時程重疊、優質職缺開發困難及就業媒合作業待加強等因素所致。
    教育部負擔之計畫總經費由27億元修正為7億6,600萬元,108年目標人數亦由5,000人調降為3,444人:青年儲蓄帳戶方案106年實施後實際參與人數與預期參與人數落差甚大,是以,107年8月經行政院核定修正該方案,教育部負擔之計畫總經費由27億元修正為7億6,600萬元,而各年度預計參與職場體驗人數亦調降,其中106至108年度由原預計每年新增5,000人,分別調降為744人、2,244人及3,444人。又,除應加強推廣以達預期目標外,108年度預算允宜參酌以往推動經驗及實際參與人數再檢討覈實編列:1.青年儲蓄帳戶方案配合高中職生涯輔導等計畫,協助職涯探索及學習體驗,強調學習可以分階段完成,立意甚佳,惟實際執行與預期落差甚大,容有檢討空間。106年度教育部依該方案原訂職場體驗5,000人編列預算案1億2,500萬元,經立法院審議後刪減200萬元,預算調整為1億2,300萬元;107年度復依該方案新增5,000人並加計106年度原定之5,000人編列預算案4億2,500萬元,經立法院審議後刪減2億元,預算調整為2億2,500萬元;108年度依修正後之青年儲蓄帳戶方案編列預算案1億5,500萬元,職場體驗預估人數雖由每年新增5,000人降為105學年度744人、106學年度1,200人、及107學年度新增1,500人,共計3,444人,恐仍有檢討空間。2.鑒於106年度申請人數達2,383人,惟實際參與者僅744人,而107年度申請人數雖增加為3,083人,惟目前高中職畢業生多以升學為主,實際參與情形恐不容樂觀;除應加強推廣以達預期目標外,108年度預算允宜參酌以往推動經驗及實際參與人數再行檢討覈實編列。
    綜上所述,青年儲蓄帳戶方案引導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多元探索,立意甚佳;鑑於目前高中職畢業生仍以升學為主,致實際執行與預期落差甚大,108年度預算雖已調降目標值,除應加強推廣以達預期目標外,允宜參酌以往推動經驗及實際參與人數再檢討覈實編列。爰此,教育部應於2週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六十九)為解決私校供過於求現象及協助其轉型退場,行政院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規劃自106至109年度撥入資金50億元;108年度教育部預算案賡續編列輔助該基金之運作經費8億元,預期成果包括「引導學校活化閒置校舍及土地,協助學校推動教學、研究等轉型計畫」、「維護停招學校在校學生受教權益,並協助辦理教職員生之安置作業」、「輔導學校法人辦理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符應社會需求,達到公益性原則」等。
    教育部專案輔導私校機制啟動多年,迄107年7月底,9所學校已停止輔導、7所學校尚在輔導中:教育部自102年9月啟動對私校之專案輔導機制,據該部提供迄107年7月底之輔導情形,停止輔導學校有9所,其中列管原因改善者3所(M大學及N技專、B技專),申請合併者1所(K大學),改名轉型者1所(L大學),申請停辦或停招者4所(O技專、P技專、D技專及F技專);另7所學校尚在輔導中,其中輔導4年以上者有2所(C技專及E技專),3年以上未達4年者有2所(A大學及G技專),2年以上未達3年者有3所(H、I及J技專)。攸關學校轉型退場之重要參考資訊尚未盡完備,允宜改進1.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2點第1項,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檢核項目計有6項,經教育部評估後得視情節輕重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另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第7條第1項規定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檢核項目亦有6項。前揭原則及條例草案對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檢核項目,均包括全校學生數及新生註冊率、積欠薪資或任意減薪、財務狀況、教學品質查核結果及違反法令等5項,而條例草案增加師資質量1項,刪除資遣教師1項。2.前揭原則及條例草案對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檢核項目,既皆列有全校學生數及新生註冊率等5項,教育部理應提供相關資訊供外界參考,惟除「新生註冊率」得於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查詢外,其餘資訊尚未完備,說明如下:(1)有關「全校學生數及新生註冊率」之資訊,本院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作成決議要求教育部公開學校完整註冊率,教育部始於106年12月於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公布106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而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雖列有「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人數」之資訊,惟與「全校學生數」之定義恐有所不同;且教育部亦於新聞稿強調,註冊率及在學學生人數並非作為唯一指標,學生及家長應透過全面性、多面向的瞭解學校辦學之綜合績效、教學品質、校務評鑑結果等校務經營管理及財務資訊進行綜合評估,選擇適當的就讀系(所),而非以註冊率作為單一參考指標。(2)另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及任意減薪等資訊係學校出現危機之重要預警資訊,惟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目前並無相關資訊。(3)至學校財務困難、教學品質查核結果、師資質量未符規定及違反法令情形等項目涉及主管機關認定,雖難由公開指標自行推測,惟仍宜適時公布認定結果,俾消弭學校與學生或民眾間資訊不對稱現象。
    綜上所述,因應少子女化、高等教育生源減少之趨勢,教育部自102年9月啟動對辦理不善私校之專案輔導機制,迄107年7月底,計有16所學校接受輔導,其中9所學校已停止輔導,7所學校尚在輔導中。然攸關學校轉型退場之重要參考資訊,或尚未公開,或涉及主管機關認定,或已公開資訊與得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檢核項目定義不符,允宜就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通過後公開相關指標及專案輔導學校名單,俾利外界瞭解,以消弭學校與學生或民眾間資訊不對稱現象。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七十)教育部108年度預算案「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下新增編列推動台灣菁英獎學金5,000萬元,鼓勵優秀學生出國攻讀博士學位,以厚實我國頂尖人才庫。(一)設置台灣菁英獎學金旨在厚實我國頂尖人才庫,據教育部規劃,係選送應屆畢業或畢業3年內之碩士生至世界百大名校攻讀博士,畢業後5年內需返國服務,並由該部媒合就業管道,投入高等教育或研究機構服務;選送領域以配合國家發展政策之「5+2產業」、半導體、人工智慧及資訊安全等為主,規劃由各校推薦人選,再由該部組成審議委員會予以核定,108年度先行編列5,000萬元,預計補助20至25名學生。(二)據教育部107年8月發布之831期電子報表示,該部規劃辦理之台灣菁英獎學金(暱稱小玉山計畫)預計最快108年8月份選送國內優秀碩士生公費送至世界前百大名校修習博士,目標100人且逐年增加。設置台灣菁英獎學金立意良善,惟僅初步規劃,有關選任方式、留學規範及媒合就業等事項,暨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均尚未訂定相關規定,允宜儘速辦理,俾公正、公平為國選拔優秀人才。(三)上述有關教育部媒合就業乙節,如於選送出國前或出國期間即辦理媒合,該職務即有懸缺之虞,而如學成回國始予媒合,職缺亦恐未能有效配合,且如至民間企業服務,則有以公帑挹注特定企業之疑慮。是以,有關媒合就業之辦理方式允宜審慎規劃。
    綜上,設置台灣菁英獎學金立意良善,有利厚實我國頂尖人才庫,教育部對選任方式及媒合就業等,允宜一併審慎規劃辦理。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七十一)教育部108年度預算案「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下新增編列補助大學整體發展及培育國際高階人才計畫13億元,係對獲高教深耕計畫第二部分全球鏈結大學提供之額外補助。(一)為協助具有多面向及特色領域國際競爭力之大學在優勢領域維持領先地位,108年度教育部新增編列補助大學整體發展及培育國際高階人才預算13億元。據教育部提供補助項目,包括培育國際高階人才及全球鏈結國際人才培育2項計畫,其中培育國際高階人才計畫內容係加碼補助高教深耕計畫之特色領域研究中心,培育國際高階人才或辦理國際學術交流,本項計畫預計補助3億元;至全球鏈結國際人才培育計畫內容則係加碼補助高教深耕計畫之辦理國際競爭,培育專業領域人才或延攬國際師資,本項計畫預計補助10億元。(二)有關高教深耕計畫第二部分國際競爭全球型及研究中心計畫107年度經費補助結果,包括技專校院在內,計補助全校型學校計畫4校(台灣大學、清華大學、交通大學及成功大學),及特色領域研究中心計畫24校、65個研究中心,共補助54億6,589萬元。由於高教深耕計畫著重學校校務發展、學校規模及學生基本需求,致第二部分編列辦理國際競爭預算較以往頂尖大學等計畫預算減少,教育部為協助具有多面向及特色領域國際競爭力之大學在優勢領域維持領先地位,108年度預算案遂增編補助大學整體發展及培育國際高階人才計畫13億元。鑑於該項預算係屬高教深耕計畫第二部分之額外補助經費,嗣後允宜併同高教深耕計畫辦理審查。(三)至所編額外補助經費之考核機制,據教育部說明,各校每年應依限於管考平台及校務資料庫填報實際執行情形,並於各校網站公開,而該部亦會對其進行書面審查。上述說明僅係考核機制之辦理程序,並未敘明考核機制實質內容,鑑於教育部刻正研商高教深耕計畫執行情形之考評機制,該項額外補助經費亦宜併同辦理考核。
    綜上所述,高教深耕計畫著重學校發展、學校規模及學生基本需求,致第二部分辦理國際競爭預算較以往頂尖大學等計畫預算減少,教育部為協助具有多面向及特色領域國際競爭力之大學在優勢領域維持領先地位,108年度預算案增編13億元,對獲高教深耕計畫第二部分全球鏈結大學提供額外補助;該項預算既屬高教深耕計畫第二部分之額外補助經費,允宜併同高教深耕計畫辦理審查及考核。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七十二)108年度教育部及所屬機關編列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合計15億8,156萬8千元,其中教育部編列13億8,629萬元、體育署編列1億1,350萬元、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列4,822萬元,青年發展署編列3,355萬8千元。
    108年度擴大辦理在校生赴新南向國家實習之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允宜考量與產業連結程度,俾落實學用合一:1.教育部108年度預算案「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培育宏觀視野國際人才」下編有補助在校生赴國外企業或學術機構研修或實習經費4億5,429萬8千元,較107年度法定預算增加2億639萬8千元,主要係增加選赴新南向國家之產業實習經費所致。2.有關補助在校生赴國外企業或學術機構研修或實習,教育部106年12月修正「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依該要點規定之補助類型分為4種,包括研修類之學海飛颺(優秀學生)及學海惜珠(勵學優秀學生)等計畫,與職場實習類之學海築夢(非新南向國家)及新南向學海築夢(新南向國家)等計畫。據教育部提供108年度編列補助在校生赴國外企業或學術機構研修或實習預算情形,預計補助研修類人數2,000人、預算數2億5,500萬元,而預計補助職場實習類人數3,000人、預算數1億9,929萬8千元;其中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係配合新南向人才計畫新增之補助項目,而學海類新南向預算亦由106年度之4,790萬元遞增至108年度之1億1,100萬元。3.在校生赴國外企業職場實習,旨在使年輕學子藉參與際交流活動培養國際視野及獲取實務經驗,惟新南向國家各國產業發展重點不同,台商投資產業方向亦有差異,允宜考量在校所學與產業連結程度,並應避免發生交流淪為形式及資源過度集中投入單一國家、地區及部分產業之情形。
    綜上所述,教育部自106年度辦理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近3年度預算達41億餘元,而自108年度教育部於單位預算書之預算總說明列有新南向人才計畫編列情形,亦依立法院決議於新南向人才培育計畫網站按季公開計畫執行成果,使外界得以了解該計畫資源配置及執行成效。惟在校生赴國外企業或機構交流業務,近年配合新南向人才計畫新增之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允宜考量將校內課程與國外實習加以結合,以落實學用合一,避免發生資源過度集中投入某國家、地區及部分產業情形,俾落實學用合一目的。爰此,教育部應於2週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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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七十三)108年度教育部於「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下編列國際攬才─玉山(青年)學者方案預算4億3,800萬元,旨在協助各大學延攬國際優秀教師。
    玉山計畫未單獨辦理性別影響評估,惟通過玉山(青年)學者審查之女性學者比率偏低,嗣後允宜注入性別平等概念:1.性別預算編列原則及注意事項規定,機關編製性別預算範圍包括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所擬訂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所擬訂之計畫、措施或業務項目,各機關推動、發展、運用性別主流化工具之工作項目,性別平等相關法令所擬訂之計畫、措施或業務項目,及其他具有促進性別平等目的或效果之事項。而據教育部108年度預算書總說明所載,玉山計畫係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之重要計畫項目。2.據教育部提供108年度辦理性別影響評估之計畫,本部計有高教深耕計畫、邁向華語文教育產業輸出大國8年計畫、偏鄉數位應用推動計畫、台北科學藝術園區整體發展計畫及建構合作共享的公共圖書館系統中長程個案計畫等5個計畫。有關玉山計畫並未單獨辦理性別影響評估,據教育部說明,玉山學者及各校彈性薪資方案係提供優秀教研人員非法定薪資待遇,係「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之延續,且彈性薪資方案內含於高教深耕計畫,而提高教授學術研究加給10%,係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辦理,爰無須辦理性別評估。3.玉山計畫未單獨辦理性別影響評估雖尚屬合理,惟辦理過程仍宜注入性別平等概念。以玉山(青年)學者方案為例,107年通過審查者計46人,21人為玉山學者、25人為玉山青年學者,其中女性學者7人,均為玉山青年學者,而其占通過審查總人數之比率15.22%,與106學年度女性專任教師比率36%或女性專任教授比率21.66%相較,比率較低;嗣後各校處理申請案件及教育部辦理審查過程允宜注入性別平等概念,給予女性優秀學者競爭機會。
    通過審查之玉山(青年)學者尚有涉及性別事件者,嗣後為免滋生爭議,允宜增列品德查證事項:1.目前各校辦理申請玉山(青年)學者資格條件,均著重其學術能力;如以台灣大學辦理申請玉山青年學者為例,依該校「申請教育部玉山學者計畫」所載,申請玉山青年學者資格包括曾於國際一流學術研究機構任職5年以上、曾於國際知名公司任職5年以上、有執行重大研究計畫之經驗、或近5年學術貢獻於所屬領域表現優異等項目,並未包括品德事項。2.另有關教育部辦理審查玉山(青年)學者方案,據該部說明:玉山(青年)學者係經各校認定符合資格條件者,向教育部提出薪資待遇補助計畫,由於審查作業並未涉及教師聘任,而係就其經歷表現、與校務發展連結及團隊合作等面向進行審查,故並未將品德列為審查事項。3.107年通過審查之46位玉山(青年)學者當屬一時之選,惟據媒體報導某位玉山青年學者曾涉及性別事件;鑑於玉山(青年)學者方案深受各界矚目亦備受期待,嗣後各校處理申請案件及教育部辦理審查過程允宜增列品德查證事項,以杜訾議。
    綜上所述,玉山(青年)學者方案深受各界矚目亦備受期待,惟107年通過審查之46位玉山(青年)學者,女性學者比率偏低,且其中尚有涉及性別事件者,嗣後各校處理申請案件及教育部辦理審查過程允宜注入性別平等概念,並增列品德查證事項,以避免訾議,亦給予女性優秀學者競爭機會。爰此,教育部應於2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七十四)108年度教育部於「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下編列推動大學校院留任及延攬頂尖人才計畫7億5,000萬元,其中國際攬才係協助各大學延攬國際優秀教師(玉山學者或玉山青年學者),108年度編列4億3,800萬元,較107年度增列1億3,800萬元。
    玉山(青年)學者方案推動目的旨在使國際人才學術能量能於我國學術環境扎根:1.玉山(青年)學者方案係玉山計畫之國際攬才措施,藉由提供符合國際競爭之薪資待遇,吸引國際人才來台任教,其推動目的旨在使國際人才學術能量能於我國學術環境扎根。玉山(青年)學者除法定本薪待遇由各校提供外,玉山學者尚可獲教育部每年外加薪資最高500萬元,一次核給3年,而玉山青年學者則可獲教育部每年外加薪資最高150萬元,一次核給5年;前述學者每年再核給行政支援費最多150萬元,惟玉山學者需與我國年輕學者共組研究團隊,讓學術在地扎根。玉山(青年)學者方案108年度預算案編列4億3,800萬元,預計受益150人次。2.玉山(青年)學者方案107年度預算數3億元,預計延攬100位國際優秀教研人才;據教育部提供107年度該方案申請狀況,計有30校提出申請、141件申請計畫,經該部審查後,計有14校、46件申請計畫通過,其中21件為玉山學者、25件為玉山青年學者。
    玉山(青年)學者教研成果宜適時發布,以促進我國學術發展;該方案考核方式及結果亦宜一併公布,俾外界檢視執行效益:1.玉山(青年)學者由各校提出申請,並經教育部依學術領域、資格條件、提供薪資待遇、配套措施及與校務發展之連結等面向進行審查,當屬一時之選,其來台後教研成果宜適時發布,以促進我國學術發展。2.玉山(青年)學者方案之考核,據教育部107年4月提報本院「玉山計畫辦理方式及預估成效」報告略謂:玉山學者以3年為1期、玉山青年學者以5年為1期,期滿後學校應提出其聘期內於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等面向之成果,該部則規劃於聘期屆滿6個月前公布考評機制核定結果;鑑於玉山(青年)學者方案深受學術界矚目,玉山(青年)學者帶給教育界之效益亦備受期待,是以,該方案考核方式及結果,亦宜一併公布,俾外界檢視執行成效。
    綜上所述,玉山(青年)學者方案藉由提供符合國際競爭之薪資待遇,吸引國際人才來台任教,其帶給學術界及教育界效益備受期待;故相關教研成果宜適時發布,以促進我國學術發展,而該方案考核方式及結果,亦宜一併公布,俾外界檢視執行效益。爰此,教育部應於2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七十五)教育部108年度預算案編列之國內留才措施經費,包括「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下編列高教深耕計畫之彈性薪資經費20億元與推動大學校院留任及延攬頂尖人才計畫之國內留才彈性薪資經費3億元,以及「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高等教育教學與研究輔助經費」、「私立學校教學獎助─輔導私立大學校院整體發展獎助」下之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提高10%之經費,分別編列6億元及1億6,100萬元,共計30億6,100萬元;均屬玉山計畫之國內留才措施。
    106學年度55歲以上教師超過30%,較10年前增加逾1倍,55歲以上教授比率則超過5成,顯示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漸趨高齡化,日後恐因人才斷層而影響教研能量:1.據教育部統計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年齡概況,106學年度未滿40歲專任教師占全部專任教師之比率10.42%,40歲至未滿55歲之比率58.49%,55歲至未滿65歲之比率29.20%,65歲以上之比率1.89%(詳附表2)。是以,55歲以上專任教師比率達31.09%,較97學年度55歲以上專任教師之比率15.48%,增加逾1倍,顯示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年齡結構逐漸老化。2.如再以教授年齡觀察,106學年度未滿40歲教授之比率0.84%,40歲至未滿55歲之比率46.78%,55歲至未滿65歲之比率46.89%,65歲以上之比率5.49%;以上,55歲以上教授之比率達52.38%,亦即我國高等教育未來10年內將面臨一半以上教授屆齡退休之情形。3.審計部106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大專校院教師出現高齡化現象,面臨全球高等教育競爭環境,我國教師薪資待遇又欠缺競爭力,未來大量教師屆齡退休時,恐因優秀青年教師招募不易,形成人才斷層,將對學校教研能量永續發展發生負面影響。
    國內留才措施允加強扶植優秀青壯年學者,以提升我國未來競爭力:1.玉山計畫之國內留才措施主要係「彈性薪資」及「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提高10%」2方案,其中「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提高10%」受益對象明顯限於教授;而「彈性薪資」受益對象雖包括現任及新聘教學及研究人員,惟據監察院105年9月間調查報告顯示,以往彈薪方案補助對象偏重現職人員,比率達9成以上,且因資深學者較具豐富研究績效或成果,接受補助為現職教授者亦達5成以上;然目前55歲以上教授比率超過5成,是以,青壯年學者獲得補助金額恐遠不如資深學者。2.教育部107年4月提報本院「兼重留才、攬才並因應台灣大專教師年齡偏高之具體措施」書面報告表示,自107年度開始,該部已要求各校於校內彈性薪資規定中,必需針對副教授職級以下獲彈薪人數,學校應訂定一定比率,以確保年輕教師能獲彈性薪資資源。嗣後允宜加強查核上項措施執行成果,俾達成扶植優秀青壯年學者目的,提升我國未來競爭力。
    綜上所述,面臨全球高等教育競爭環境,教育部規劃之國內留才措施主要係提高現任大專校院優秀教學與研究人員薪酬,然近年我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漸趨高齡化,日後恐因人才斷層而影響教研能量,而教育部雖已要求各校增列確保年輕教師能獲彈性薪資資源之規定,惟嗣後仍宜加強查核上項措施執行成果,俾達成扶植優秀青壯年學者之目的,並提升我國未來競爭力。爰此,教育部應於2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七十六)教育部108年度預算案「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下編列推動技專校院國際化經費6億5,088萬8千元,其中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新南向技職人才培育計畫賡續編列6億3,000萬元,較107年度增列4,000萬元。
    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技職教育輸出新南向國家經費逐年遞增,106年度以來已編列預算逾15億元:1.教育部105年10月間訂定「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旨在開拓與新南向國家之實質教育交流,創造互利共贏教育合作與區域經濟發展之願景。其中推動技職教育輸出新南向國家部分,主要係補助技專校院辦理客製化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及新住民二代培力與多元外語能力等項目;專班類型除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學位班)外,尚有外國青年短期技術訓練班及中高階專業技術人才短期訓練班(以上為非學位班)等;至新住民二代培力與多元外語能力項目,除包括培育新住民第二代之娘家外交計畫外,主要係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東南亞語言、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相關課程。2.教育部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7計畫自106年度推動以來,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技職教育輸出新南向國家經費逐年遞增,106年度編列3億5,000萬元,107年度增為5億9,000萬元,108年度再遞增為6億3,000萬元,3年來已編列預算15億7,000萬元。
    為發揮更大綜效,避免出現技專校院各自為政或相互競爭情形,允宜統籌規劃招生方式、培訓內容等事項:1.技專校院辦理技職教育輸出新南向國家雖已初具成效,惟部分事項有待檢討。如:審計部106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略謂,教育部依「補助技專校院培育東南亞語言及產業專業人才計畫申請要點」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東南亞語言課程及娘家外交勵學方案等,未訂定相關監督考核機制,且106學年度實際招生結果,修讀東南亞語言及產業學程之新住民第二代學生比率未達3%,而娘家外交勵學方案核定招生32人,實際招收新住民第二代學生7人,參與情形欠佳;另據媒體報導,新南向國家學生以來台就學為名,疑有人力仲介運作實為打工,其真實性雖有待查證,惟仍顯示目前由技專校院各自辦理招生方式有待檢討。2.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新南向技職人才培育計畫雖已訂有「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及「補助技專校院培育東南亞語言及產業專業人才計畫申請要點」,惟仍有缺乏監督考核機制及似有仲介運作等疑慮;為發揮更大綜效,避免出現技專校院各自為政或相互競爭而損及教學資源之狀況,允宜儘速盤點現況,嗣後並宜統籌規劃招生方式、培訓內容等事項。
    綜上所述,新南向國家學生在台留學及研習人數逐年遞增,技專校院辦理技職教育輸出新南向國家雖已初具成效,惟仍存缺乏監督考核機制及似有仲介運作等疑慮,鑒於106年度以來教育部編列補助預算已逾15億元且逐年遞增,為免發生資源重疊或相互競爭情形,允宜儘速盤點現況,嗣後並宜統籌規劃招生方式、培訓內容等事項,俾發揮更大綜效。爰此,教育部應於2週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七十七)108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及「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發展多元特色及教學創新」賡續編列102億5,000萬元及64億3,128萬9千元,合計166億8,128萬9千元,辦理高等教育深耕計畫。
    為改善高教M型化現象,高教深耕計畫調整經費配置方式,希能提供學生適足教育資源:近10餘年來教育部為推動我國高等教育發展,陸續推動多項競爭型經費計畫,如: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推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等,雖對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品質頗有助益,惟過於強調績效,導致資源過度集中少數學校及大學M型化發展之後遺症。教育部檢討後提出高教深耕計畫,希透過調整經費配置方式以提供學生適足教育資源。高教深耕計畫期程自107年度至111年度,5年總經費836億元,107年度法定預算數166億8,128萬9千元,108年度續編列同額經費,其中分配予大學校院為102億5,000萬元,分配予技專校院為64億3,128萬9千元。該計畫分為2大部分,第一部分108年度預算案計編列111億3,128萬9千元,內容包括主冊(學校整體發展)、附冊(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稱USR計畫)及附錄(支持及協助學生發展),其中分配予大學校院51億元,分配予技專校院60億3,128萬9千元;第二部分108年度預算案計編列55億元,內容包括補助辦理國際競爭及研究中心計畫,其中分配予大學校院51億元,分配予技專校院4億元。
    國際競爭益趨激烈,高中職畢業生赴海外就讀亦呈緩升趨勢,允宜確實督導各大學發展多元特色,俾利培育及留住人才:1.教育雖不應僅以排名衡量,惟大學排名仍係展現國際競爭力重要之參考指標。茲以邁頂計畫補助之12所頂尖大學納入世界大學主要排名機構500名情形觀之,邁頂計畫第二期執行前之2010(─2011)年,Times(泰晤士高等教育)排名有4所、QS(英國高等教育調查機構)排名有9所、ARWU(上海軟科)排名有7所;執行後Times排名(2019)有3所、QS排名(2019)有10所、ARWU(2018)排名有4所,未有顯著進展;復以臺灣大學、清華大學及交通大學3所大學執行邁頂計畫第二期前後之排名觀之,3所大學執行計畫後QS排名均上升;然Times排名均下降,臺大由115名降至170名,清大由107名降至401-500名,交大則由181名降至未列入500名內;ARWU排名臺大下降1個區間,由127名降至151-200名,清大下降1個區間,由314名降至401-500名,交大則未列入500名內。是以,邁頂計畫執行雖具成效,惟各國亦投入龐大經費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國際競爭益趨激烈。2.復就高中職畢業生赴海外就讀狀況觀察,依教育部調查顯示,邁頂計畫第二期執行前99學年度高中職畢業生人數約25萬餘人,赴國外或大陸就讀人數為627人,所占比率0.25%,迄105學年度高中職畢業生人數降為23萬餘人,赴國外或大陸就讀人數卻增為1,595人,所占比率亦提高為0.68%,呈現緩升趨勢。高中職畢業生赴國外或大陸就讀係屬個人生涯規劃、並非負面事件,惟亦反映近年我國高教環境面對國際競爭,吸引力未若以往之跡象,允宜儘速思考因應之道及發展大學多元特色,俾留住人才。
    綜上所述,高教深耕計畫著重學校校務發展,旨在提供學生適足教育資源,觀察107年度該計畫經費分配情形,頂尖大學所獲補助合計增加數已略少於其餘大學合計增加數,顯示以往資源過度集中少數學校情形已逐漸調整改善;惟近年各國投入龐大經費提升高等教育品質,致國際間爭取人才益趨激烈,過去邁頂計畫雖投入龐大經費,然我國大學納入世界大學排名500名內之學校數量未見顯著增加,高中職應屆畢業生赴海外就讀亦呈緩升趨勢,我國大學吸引力出現未若以往之跡象,允宜儘速思考因應之道及發展大學多元特色,俾提升競爭力以培育及留住人才。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七十八)鑑於近5年學產基金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催收款收回情形觀察,催收款收回數呈愈趨減少之勢,迄107年8月底催收款餘額仍有4億5,000餘萬元。經查,係因近年來地價稅不合理之調漲導致租金倍增,甚者更有租金提升4倍之譜,相關承租單位不堪負擔租金,導致催收款金額仍居高不下,爰要求教育部應研議就其租金計算基準之合宜性,以期取得合理之租金收入,避免殺雞取卵,影響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形象。
  • 提案人
    黃國書 
  • 連署人
    蘇巧慧 蔡培慧 
    (七十九)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學獎助」科目項下編列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經費72億餘元,透過補助以提升整體教學品質;另「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及「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科目合共編列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166億餘元,每年政府對大專校院獎補助費龐大。惟高教普及後,受少子女化衝擊,大專校院教學品質及存續等問題成為社會大眾關注之焦點。且大學法第39條、私立學校法第47條及第52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7條等亦規定學校應公開(告)校務資訊、對學生之收費項目、預算及決算等。經查部分私立大專校院連年短絀,其中部分學校學生人數未大幅減少,但105學年度由餘轉絀且與104學年度賸餘相較,餘絀差額頗大,皆在4,000萬以上,最高者竟相差2.42億餘元。教育部應加強監督並研議建立由學校適度說明財務重大訊息之機制,並將財務資訊納入學校公開之範圍,俾供社會檢視學校之運作情形。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八十)近年來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教育部部分,就我國大專校院生師比偏高,104年度決議「要求教育部應研擬自106學年度起以『2020年生師比降至16』為目標,制定分年計畫,配合少子化趨勢,逐年降低我國大專校院生師比。」,105及106年度決議請教育部對前揭104年度決議之規劃進度提出書面報告,107年度更作出6項決議,請教育部正視高教生師比及擬具改善方案,包括實施時程、具體措施等,以降低生師比。然教育部於104年度建置供外界查詢之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所公開之生師比(以下簡稱生師比公開資訊),與教育部所訂總量標準規定之生師比並不一致,不僅較總量標準規定之3種類型少,且計算方式不一,易造成混淆,教育部應檢討調整計算方式或增加公開資訊相關措施。另106學年度大專校院生師比平均為22.56,雖有改善,惟相對OECD國家2015年之平均16為高。再者,除公立一般大學外,其餘大專校院之生師比仍偏高;且日間生師比值較高之學校多為私校,專任教師人數少於兼任教師,教育部應規劃具體時程及研擬相關配套措施改善生師比偏高之情形,俾提升高教教學品質。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八十一)有鑑於現今國中、國小學生使用手機比率逐漸提高,手機使用比例年齡持續下降,已嚴重影響到學生學習品質。
    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之調查,學童平日放學使用手機之比率,國中生為61.7%,小學生為49.6%。而教育部106年「臺灣中小學學生網路使用行為調查」結果,國小四至六年級學生具智慧型手機沉迷傾向,占19.3%;國中生具智慧型手機沉迷傾向,占29.9%。
    在校園使用手機規範部分,教育部雖然定有「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規定學生攜帶行動電話到校,應用於與父母之間的聯繫功能為主,且應以不影響教學、學習及個人生活作息為原則,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學校得以禁止之,但效果未彰。
    又法國教育部從2018年9月開始,基於手機已危害學生健康發展,及影響教學品質,禁止全國小學及初中學生在學校使用手機,以保障中小學生之受教品質,可做為教育部參考之對象。
    爰此,為維護學生之學習成效與身心健康發展,建請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研議及評估訂定中小學生手機使用準則之可行性,並參考其他國家之立法例或相關規範,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劉世芳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八十二)有鑑於公民投票法於106年12月修法通過,下修至18歲之國民得以行使公民投票權。因此,國中、高中階段學生之公投識讀及相關法治教育即顯得相當重要。
    以日本為例,其2015年通過18歲之公民具投票權,日本文科省與地方政府即在同年積極推動選舉知識普及、展開模擬公投,該年1月至11月,政府主動出擊的選民教育活動就擴及683所高中、超過30萬名高中生參與;反觀我國,公民投票法上路後並未有相關之配套教育方案,無法彰顯我國推動公民投票之民主價值。
    爰此,建請教育部研議國中、高中階段之公民投票法治教育及識讀方案,納入相關公民與社會課程,提高學生之公共參與及自主判斷能力,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劉世芳 
  • 連署人
    李麗芬 
    (八十三)教育部為因應新課綱,建議儘速研議增加高中師資員額為一班2.8至3人。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八十四)教育部108年度預算案編列之國內留才措施經費,包括「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下編列高教深耕計畫之彈性薪資經費20億元與推動大學校院留任及延攬頂尖人才計畫之國內留才彈性薪資經費3億元,以及「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高等教育教學與研究輔助經費」、「私立學校教學獎助─輔導私立大學校院整體發展獎助」下之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提高10%之經費,分別編列6億元及1億6,100萬元,共計30億6,100萬元;以上均屬玉山計畫之國內留才措施。面臨全球高等教育競爭環境,教育部規劃之國內留才措施主要係提高現任大專校院優秀教學與研究人員薪酬,然近年我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漸趨高齡化,日後恐因人才斷層而影響教研能量,而教育部雖已要求各校增列確保年輕教師能獲彈性薪資資源之規定,惟往後仍應加強查核上項措施執行成果,以達成扶植優秀青壯年學者之目的。爰要求教育部針對玉山計畫施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八十五)為解決私校供過於求現象及協助其轉型退場,行政院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規劃自106至109年度撥入資金50億元;108年度教育部預算案賡續編列輔助該基金之運作經費8億元。因應少子女化、高等教育生源減少之趨勢,教育部自102年9月啟動對辦理不善私校之專案輔導機制,迄107年7月底,計有16所學校接受輔導,其中9所學校已停止輔導,7所學校尚在輔導中。然攸關學校轉型退場之重要參考資訊,或尚未公開,或涉及主管機關認定,或已公開資訊與得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檢核項目定義不符。教育部應公開相關指標,俾利外界瞭解,以消弭學校與學生或民眾間資訊不對稱現象。爰要求教育部針對私立大專校院退場轉型施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八十六)108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編列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1億5,500萬元,該方案辦理期程自106至111年度,107年8月間計畫總經費由27億元修正為7億6,600萬元,106及107年度已編列3億4,800萬元,108年度續編第3年預算。青年儲蓄帳戶方案引導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多元探索,立意甚佳;鑑於目前高中職畢業生仍以升學為主,致實際執行與預期落差甚大,108年度預算雖已調降目標值,除應加強推廣以達預期目標外,應參酌以往推動經驗及實際參與人數再檢討覈實編列。爰要求教育部針對青年儲蓄帳戶方案施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八十七)教育部108年度預算案人事費及業務費共編列863名人力,所需經費8億6,331萬元;惟教育部除上開人力外,另自公私立學校商借教師、教官及護理教師等,107年7月底商借教師等人力為60人。教育部長期以商借教師辦理各司處常態性業務,且部分教師商借期間長,成為該部久任人力,經監察院糾正及立法院決議要求改善。教育部以自訂規定作為商借教師依據,致占用學校教員職缺成為常態,恐影響教學與學生受教權益;而高中職之護理教師因成為超額教師,長期商借至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服務,未能回歸學校服務發揮所長學以致用,亦待積極處理。教育部應持續檢討及研訂措施,以儘速使商借教師等回歸學校任教任職。爰要求教育部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八十八)教育部為應國內社會環境變遷,各界對教育要求日漸多元細緻,大幅增加教育行政業務,惟運用商借一般教師等方式,仍值斟酌。爰如辦理教育核心業務之現有編制內人力已無法負荷,教育部應配合盤點商借教師、商借護理教師及商借教官,於108年6月30日前提出修編,並配合修編結果將上開商借人力逐步配合回歸教學現場,相對向行政院請增預算員額,以符實需。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李麗芬 蔡培慧 張廖萬堅 鍾佳濱 黃國書 陳亭妃 蘇巧慧 洪慈庸 吳思瑤 柯志恩 
    (八十九)查教育部於「一般行政」下分支計畫「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中辦理「校園食材登錄平臺及管理系統推廣實施計畫」,係為降低食安風險,掌握校園食安控管及追查食安事件之溯源,爰建置「校園食材登錄平臺」,規範供應校園食品之廠商及學校需至此平臺詳實登載當日供餐訊息,惟校園內營養午餐之供應,除檢視菜色外,也應掌握學童取食之喜好,請教育部研議進行學校午餐學童飲食行為調查分析,了解學童飲食狀況,以改善營養午餐菜色,減少校園廚餘,並提出「教育部推動健康飲食教育減少廚餘作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蔡培慧 張廖萬堅 鍾佳濱 陳亭妃 蔣乃辛 蘇巧慧 李麗芬 黃國書 洪慈庸 柯志恩 
    (九十)有鑑於我國大專校院之系所、實驗室等研究單位是職業安全衛生高風險之單位,然而受限於大專校院體系龐雜單位林立,職業安全衛生之檢查單位與法令往往難以深入。2018年11月,國立臺灣大學電機系館發生砷化氫外洩,2017年6月國立中興大學化學系發生實驗室起火,諸多實驗室職安衛事件不只是個案,主管機關教育部應督導大專校院系所與實驗室單位檢討及改善。爰要求以下三點,第一,教育部應在查核管理之上落實後續輔導機制,並儘速研議在國立大學、國立技專校院等補助款指標中納入環境安全管理與實驗室職業安全衛生查核項目,以及增加私立大學與私立技專校院現行補助相關指標之核配比率,並做成具體規劃報告。第二,教育部應檢討近年來大專校院實驗室重大職災之訪視追蹤情形與實際改善作為並做成報告。第三,教育部也應針對落實校園環境安全管理與實驗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做出具體規劃報告。以上3項應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書面報告,送交提案委員與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黃國書 吳焜裕 
  • 連署人
    洪慈庸 吳思瑤 張廖萬堅 柯志恩 蔣乃辛 鍾佳濱 李麗芬 
    (九十一)查我國總林地面積約有219萬公頃,其中約185萬公頃為農委會管理之國有林地,少部分則為各公家單位管理之公有林地及私有地,其中尚有4萬餘公頃為國立大學所有之實驗林地,分布南投縣、臺中市等地。實驗林係日治時期帝國大學演習林之前身,國民政府遷臺後才由台灣大學及中興大學接手管理並更名實驗林至今。
    次查,雖各大學目前皆設有管理處負責經營管理實驗林,但因大學為學術機構,歷來並未編列預算支應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等經費,每當實驗林地內發生災害致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皆由農委會協助治山防洪等工程。實驗林管理處長久以來仰賴農委會協助治山防洪,已違背管理機關應自行籌措各項維管經費之原則,由農委會專案協助也非長久之計。
    教育部應檢討及評估學術機構「是否具足夠資源」及「制度上是否適合」管理公有林地,並召集相關大學,針對現下學術機構管理公有林地卻無法有效經管研商改善計畫,爰要求教育部應發函要求擁有實驗林地之國立大學積極檢討並盤點經管之國有林地每年維護及治山防洪等經費需求多寡,並以學校校務基金編列相對應之預算支應;如無法提出相對應預算維護,則應將該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移交國有財產署妥處。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靜儀 
  • 連署人
    黃國書 蘇巧慧 鍾佳濱 柯志恩 張廖萬堅 洪慈庸 李麗芬 蔡培慧 
    (九十二)康寧大學違法招收斯里蘭卡學生且涉及非法打工,並將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非法逕行變成正式學位生,嚴重傷害我國高等教育與國際形象,教育部有失監督之責。請教育部針對我國大專院校違法之情事,進行通盤檢討並研謀相關監督考核機制,於3個月內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林麗蟬 
  • 連署人
    陳亭妃 蔣乃辛 蔡培慧 黃國書 李麗芬 洪慈庸 
    (九十三)有關教育部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查107年教育部與法務部矯正署推動「逆風計畫」,於少年矯正學校推動少年參加劇團展演及舞蹈等藝術課程,透過藝術讓少年探討、學習,重新認識自己,以獲得自我肯定。建請教育部與法務部合作擴大辦理,並研議藝術教育納入矯正教育課程,讓藝術結合社會教育功能,發揮輔導療癒的成效。
  • 提案人
    蔡培慧 柯志恩 蔣乃辛 李麗芬 黃國書 洪慈庸 陳亭妃 
    (九十四)查教育部於「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推動社區教育」項下辦理推動社區大學相關業務,並獎補助辦理社區大學業務經費。復查依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教育部應推動社區大學之教育,促進公民素質養成與公共參與之目標。惟現階段社區大學缺乏相關人文社會素養課程,亦與在地連結薄弱。
    為健全社區大學體質,教育部應強化社區大學開辦人文社會素養課程,並推廣在地特色與體驗教學之課程,融入自然環境、農林漁牧業、風土文化等具地方元素教材,以增加在地連結,深化在地合作。爰請教育部檢討現行獎補助機制,以促進社區大學辦理在地公共參與及人文社會素養相關之課程或活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蔣乃辛 李麗芬 黃國書 柯志恩 洪慈庸 陳亭妃 
    (九十五)我國針對剛入境新住民語言學習提供成人教育班、夜間補校等語言學習管道,然上述進修管道皆以華語(中文)授課,對於使用我國固有語言(台語、客語)之新住民家庭而言,仍有不足之處。
    綜上,爰建請教育部可研擬其他語言(台語、客語)進行教學,或提供語言學習的多元管道,以供新住民選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林麗蟬 
  • 連署人
    李麗芬 陳亭妃 洪慈庸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列1,108億8,604萬7千元,除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2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與訓輔輔助」259億7,776萬8千元、第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9億0,648萬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56項

    (一)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麗芬 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陳亭妃 洪慈庸 蘇巧慧 林麗蟬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鍾佳濱 黃國書    
    (二)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麗芬 蔣乃辛 張廖萬堅 蔡培慧 鍾佳濱 蘇巧慧 吳思瑤 黃國書 許智傑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三)「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包括建置準公共機制,截至2018年10月30日先行上路之15縣市準公共幼兒園簽約園數計275家,簽約率約36%,六都預計明年上路,因私立幼兒園業者對於合作要件所訂之合作費用級距、提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政策溝通等仍有疑慮,影響其簽約意願,且有相對剝奪感。國教署應說明未來將如何加強與私立幼兒園溝通,調整政策規定,使其願意加入準公共幼兒園,並建請於108年1月起六都以外縣市先行辦理擴大發放育兒津貼,以達成政策期待減輕家長育兒負擔之目標。爰此,學前教育經費凍結2,000萬元,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蔡培慧 洪慈庸 蘇巧慧 鍾佳濱 李麗芬 柯志恩 
    (四)查國教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前教育」辦理「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及學前幼兒就學補助」,內容包含106至109年度擴大幼兒教保公共計畫,總經費62億2,000萬元,分4年辦理。
    復查城鄉公托設置數量比例為8:2,呈現城鄉有明顯落差。且偏鄉托育以公立為主,幼托普及率普遍不足。偏鄉地區婦女肩負家庭照顧責任與部分經濟壓力,外出工作時,其公共托育則擔任起社會教育、托育與家庭支持之社會安全網的重要角色。有鑑於此,國教署應優先建構完善的偏遠地區公共托育系統,整合教育資源、積極推動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以提高偏遠地區公立幼兒園比例。
    爰要求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完善偏鄉公共托育,提升偏遠地區公立幼兒園比例」書面報告,以優先確保偏遠地區幼兒有良好的照顧。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鍾佳濱 
    (五)查國教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工作計畫中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包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課綱規劃、推動、鐘點費基本設備補助。
    復查十二年國教課綱中,新住民語言為國小本土語言必修課程。惟現行十二年國教推動新住民教育課綱,其教學支援人員之鐘點費僅比照教師代課鐘點費,且有新住民反映任教課堂被安排分散於不同學校,每間學校每周僅有一、兩堂課,不僅需負擔較高的交通成本,亦造成新住民教師在任聘上的薪資不足。
    爰要求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於推動新住民教育課綱的同時,亦保障新住民教師授課時數及薪資,協調地方政府制定整合資源提出共聘制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新住民語文師資聘任規劃」書面報告,以促進新住民教育。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鍾佳濱 
    (六)查國教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工作計畫項下「國民中小學教育」分支計畫辦理「發展偏鄉教育相關計畫」,扶助偏鄉教育所需經費。
    惟城鄉有教育資源之差異,透過閱讀可有效提升偏遠地區閱讀識字率、激發偏遠地區學童求學熱情,亦能夠縮短城鄉教育資源落差。國教署應協助推動偏遠地區學童閱讀教育,重視在地教育資源需求,並搭配閱讀推廣活動,讓兒童書籍、繪本走入偏鄉,並透過學校、故事媽媽等在地組織,營造友善閱讀之環境,陪伴偏遠地區孩童進行課外閱讀,讓閱讀推廣向下扎根。
    爰要求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偏遠地區學校閱讀推廣專案」書面報告,讓偏鄉孩子從小養成閱讀習慣,以刺激偏鄉學童學習,平衡城鄉教育資源。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鍾佳濱 
    (七)查國教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工作計畫項下「特殊教育」分支計畫辦理「特殊教育輔導、性平教育經費」業務,推動性平教育。
    惟目前校園內的性騷擾與性侵案件層出不窮。雖性別平等教育法實施多年,然校園性別教育推動仍進步空間。有鑒於此,國教署應規劃多元教育方案以推動性平教育,如透過多元教育如繪本、戲劇、工作坊……等形式,讓孩子了解正確的性別平等概念。
    爰要求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多元教育模式推動性平教育」書面報告,讓孩子面對性騷擾或性侵危機時,可以正確辨識、迅速判斷,並與學習如何保護自己。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鍾佳濱 
    (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8年歲出計畫針對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共編列33億6,924萬4千元。
    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及推行學生輔導與社會福利資源之提供,立法院業於106年11月21日三讀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並經總統於106年12月6日公布及施行。
    其中,為推行學生輔導工作及連結社會福利資源,並於該條例第6條條文規定應合理配置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惟按該條例子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5條明定聘用條件限制為具社會工作師證者,或具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者,雖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均期待聘用優良人員擔任專業輔導人員,以提供學生良好服務;惟社會工作人員流動率高,部分工作年資較久且具工作經驗者已無應考社會工作師資格。倘若具社會工作師證者以都會區服務為優先,偏遠地區學校恐難順利聘得需用人員。
    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107年6月1日修正實施1年後,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會議進行檢討,倘遇部分偏遠地區學校難以順利聘得辦法所定社會工作人員(具社會工作師證或具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者),致使學校無法順利推動學校學生輔導工作,勢必影響學生權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酌量增列另一聘用資格為「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畢業者」,以利實務推動學生輔導業務。
    並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8年7月15日前函送檢討會議紀錄供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利了解。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蘇巧慧 
    (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8年歲出計畫針對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共編列33億6,924萬4千元。
    查現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管《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修正草案》刻正進行法規修正預告,其中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聘用資格,限縮為中途學校僅得聘用社會工作師,恐影響學校目前聘用或進用適宜專業社會工作人員之機會。
    爰此,為利中途學校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等專業人員提供選替輔導,請保留現行社會工作人員聘用資格,並請確實調查及了解中途學校教職員聘用或進用社會工作人員需求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了解。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蘇巧慧 
    (十)臺灣有諸多老舊校舍,然早期之建物常有石綿。石綿已經被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列為一級致癌物,長期暴露於石綿會導致肺癌、喉癌、卵巢癌及間皮瘤、石綿肺(肺纖維化)、胸膜斑、胸膜增厚及胸腔積液等,石綿之健康危害往往是暴露後數十年才發生,因此容易忽視疾病與石綿暴露之關係。其中,惡性間皮細胞瘤已經被證實與石綿暴露具高度關連,初始症狀包括呼吸困難以及不明原因胸膜疼痛,往往病程快速,大部分在1年內死亡。
    含石綿等建材之建築物等,若在良好的狀況下,不會釋出石綿纖維而浮游於空氣中,但因維修保養或修理改造之需要,從事石綿等之拆除作業時,即可能造成石綿纖維飛散,造成危害。
    為掌握校園內之石綿風險,教育部在進行校舍改建或耐震補強等工程時,應一併進行是否含有石綿建材之檢測,如有則須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指引進行防護,以免造成施工者與學校師生之危害。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蘇巧慧 
    (十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8年歲出計畫針對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共編列33億6,924萬4千元。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力之教育訓練及宣導作業,惟近來頻獲部分專任專業輔導教師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相關兒童及少年保護規定進行通報,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強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力之教育訓練及宣導作業,以確實保障兒童及少年受保護權益。並請於3個月內辦理完竣後函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蘇巧慧 
    (十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11款第2項第2目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6)特殊教育經費」預算編列新臺幣23億8,402萬9千元。
    因107年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惟未調整幼兒學前特殊教育服務機制,並以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於施行6個月內進行檢討,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8年3月31日前邀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討現行機制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以利了解。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蘇巧慧 
    (十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11款第2項第2目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7)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經費」預算編列新臺幣33億6,924萬4千元。
    因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輟學、休學及喪失學籍效果不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8年5月31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利了解。
    查教育部「106學年原住民族教育概況分析」,原住民學生呈減少趨勢,因少子女化影響,原住民學生總數與102學年相較,國中小原住民學生人數減少8.4%,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人數亦顯著減少6.4%。
    復查104至105學年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學生輟學率均維持0.8%,高於一般身分學生之0.2%。高級中等原住民休學率自103年3.4%上升至104學年之4.5%,喪失學籍比率則自3.1%上升至3.8%。
    儘管原住民學生人數減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輟學率、休學率及喪失學籍比率卻逐年上升,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及108年度推動「原住民族中輟生輔導工作及活動」之預算均維持197萬元,似未確實輔導原住民學生及改善其中輟、休學之情形。
    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邀集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檢討現行教育內容及原住民輔導措施得否確實協助降低原住民學生輟學及休學或喪失學籍情形進行檢討並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原住民學生受教權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蘇巧慧 
    (十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8年歲出計畫針對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及學前幼兒就學補助相關經費,共編列209億1,884萬元。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推動「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以擴展平價教保服務,預計106至111年共增設2,247班、提供6萬249名幼兒就讀機會;另並輔以準公共化幼兒園機制,透過與私立幼兒園合作,達成減輕家長經濟負擔、確保幼兒學前教育及照顧品質、教保服務人員勞動品質等目標。
    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時,係以公共化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以協助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或原住民等身分幼兒。
    惟部分直轄市、縣(市)都會地區具有原住民集中居住現象,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協助該地區具承辦幼兒教保服務之非營利團體設置公共化幼兒園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除減輕家長經濟負擔及上開目標外,同時達成都會地區原住民幼兒文化傳承之目標。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蘇巧慧 
    (十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8年歲出計畫針對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及學前幼兒就學補助相關經費,共編列209億1,884萬元。
    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設置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後續營運相關費用,至106學年度已設立屏東縣5家、新竹縣2家及高雄市1家,合計8家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至臺東縣及花蓮縣持續評估辦理中。
    為協助原住民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原住民族委員會除協力補助地方政府設置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後續營運所需相關經費外,應持續協助有意設立中心之團體及地方政府了解其相關行政程序。
    另並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儘速邀集衛生福利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部落0-6歲幼托一體性試行方案,並於108年5月31日前提供初步書面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蘇巧慧 
    (十六)鑑於僑生來就讀我國高中職、3+4僑生技職專班之人數日益增多,為實際了解學生需求及校方建議,教育部應與其他相關部會,於每學期之間邀請學生、學校共同召開座談會,廣泛蒐集各方建議,精進我國教育制度及落實學生關懷。
    爰此,建請教育部於2個月內,會同僑務委員會等相關部會,研議每學期辦理相關座談會之可行性與精進作為,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林麗蟬 
    (十七)近年來外界對於性別平等教育多所誤解,顯示政府對於性平教育之對外說明與釐清不足,回應時間較長而錯失第一時間提供正確資訊、避免錯誤資訊擴散之機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家教育研究院,應建立共同工作小組或協作平台等機制,持續統合相關資訊及既有資源,積極且迅速回應澄清外界誤解,透過教育行政體系向地方教育機關及各級學校傳達,並從民眾觀點出發,以有效管道提供民眾易於了解及接收之資訊。
  • 提案人
    李麗芬 蔡培慧 張廖萬堅 尤美女 
    (十八)為維護國中小學校之午餐品質,現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各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其任務包括:訂定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等。惟查詢各地方主管機關之學校午餐相關法令規定,仍有縣市並無供餐原則、評鑑考核等確保午餐品質之相關規定,而僅訂定關於午餐補助或經費收支之法令,如:新北市、苗栗縣、金門縣、連江縣等縣市,恐有各地學校午餐品質不一之虞。爰要求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盤點各縣市與學校午餐相關之規定,確實督導各地方主管機關將學校午餐供應事務予以法制化,並就該項工作之情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十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已於106年11月21日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2月6日公布,然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仍於108年度之單位預算案中,將「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作為年度施政目標,不知原因何在?另,查閱該署近3年之年度施政目標,各項如:提供永續發展的學習環境、促進多元族群發展的教育、推動本土語言及本土文化傳承等大項下之各工作目標,文字幾乎大同小異,恐有未思創新與檢討之餘,爰要求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新就108年度之年度施政目標進行檢討與規劃,並於3個月內將調整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張廖萬堅 
    (二十)政府機關依業務性質將部分業務委由民間辦理,或可提高行政效率及專業度,惟查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近幾年預算書,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連年高達九成以上,機關自辦業務所剩無幾,恐不利於機關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且如將督導、評鑑、公文處理等業務,亦高比率的委託民間辦理,恐使政府喪失其職能中最為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有失妥切。爰建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委辦業務重作評估與檢討,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張廖萬堅 
    (二十一)為原住民族語之保存、發展、使用及傳承,106年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依該法第22條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訓原住民族語老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爰此,教育部遂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以符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之要求。惟其中專任師資之敘薪標準係以學歷為標準,對族語能力較強、但學歷較低的部落耆老並不公平,且有違現今希望改以專業能力敘薪,打破年資、學歷框架之目標。爰此,建請教育部研議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之敘薪標準,使族語教學能力可反應於實質薪資之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黃國書 李麗芬 
    (二十二)為保存原住民族文化,教育部於部分高級中學設置原住民藝能班,其與普通班級不同的地方,在於將藝能課程替換為「族服課」、「舞樂課」等原民文化課程。該藝能班現今全臺共計有9校辦理,但多數教授族服、舞樂課程的教師屬兼任教師,9校共計聘任有76位兼任師資,其中部分師資年紀已屆齡退休,卻因無專任職缺而無法吸引年輕教師投入,此一現象不利於原民文化傳承。教育部雖規劃設班可聘任3位專任師資,但因授課時數之緣故,各校往往難以聘任藝能班特色課程的教師,導致多數學校將此員額用來聘任其他科目教師,違背原先之用意。為保障原住民族文化之傳承,建請教育部研議族服、舞樂課程教師比照或與族語師資共聘,以達專職化、穩定師資並吸引具相關專業之年輕教師投入,以利原住民族文化之傳承,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黃國書 李麗芬 
    (二十三)少子化浪潮席捲全臺各級學校,於高中職部分,106及107學年度分別有130及135校新生註冊率未達6成,其中多數為私立學校,嚴重影響依賴學費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私校經營運作。近年少子化情況最嚴峻的屬民國99年出生之情況,該年出生人數僅16萬餘人,預估會在114學年度進入高中職就讀,在此之前許多私立高中職將面臨經營困境,在入不敷出的情況下將影響辦學品質,進而影響學生學習之權益。為保障高中職師生之權益、減低少子化對私立高中職學校營運之衝擊,建請教育部研議高中職之退場機制或因應少子化之相關配套,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黃國書 李麗芬 
    (二十四)查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於108年度編列71億8,720萬元,而108年度預計實施補強工程計565棟、拆除重建124棟。
    次查,教育部已針對前開校舍之重建與補強,公布「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拆除重建作業規範」、「高中職及國中小校舍結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詳細評估、補強設計、補強工程監造作業及施工作業規範」、及相關契約範本,以供相關人員參照。此外,教育部舉辦相關講習會,以提升相關人員之工程及採購知能。
    惟查,前開相關規範及講習,未有針對老舊校舍之石綿危害防護之相關規範及知能宣導,而內政部營建署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業於2018年修正及公布相關規範,以增強對於含石綿建材之施工管理,包括: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等。
    針對學校建築之石綿危害防護,諸多先進國家針對校園中的石綿已有相當之討論及規範,例如: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於1990年頒佈學校石綿減害相關規範,而韓國針對學校中的含石綿建材,亦邀集相關團體及家長共同監督學校之工程,避免學童於施工之過程暴露於石綿粉塵中,而造成其健康危害。
    據上,要求教育部2個月內邀集環保署、勞動部及內政部針對石綿危害防護研擬學校建築拆除及補強注意事項,於講習會加強宣導相關規範,並將相關書面報告提報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李麗芬 林靜儀 
  • 連署人
    蘇巧慧 吳思瑤 鍾佳濱 
    (二十五)108年度國教署單位預算人事費編列191名人力所需經費1億9,784萬9千元,另以業務費編列派遣人力20名所需經費1,881萬5千元及勞務承攬人力71名所需經費2,750萬3千元,合共282名人力及2億4,416萬7千元。除上開人力外,該署另自各縣市公私立學校商借教師、職員、教官、護理教師,截至107年8月底止共商借112人,占預算員額高達58.64%。其中護理教師係因實施「95高中課程暫行綱要」,原軍訓護理課程自97學年度起全面停止,致原高中職學校之護理教師成為超額教師,為安置相關人員,採商借方式辦理。惟,教育主管機關商借正式教師協助辦公,經監察院糾正及本院決議改善:1.監察院糾正:中央及縣市各教育主管機關借調轄屬學校之正式教師協助辦公情形嚴重,且借調期間往往數年,衍生教育機關職員占用學校教員缺額,造成學校必須另聘代課老師,增加政府財政支出,並嚴重影響學生學習情緒與受教權益,經監察院於101年12月公告糾正教育部、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在案。2.立法院決議要求教育部檢討教師商借制度:立法院於審議104至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均決議要求教育部檢討改善教師商借制度,惟迄未有效改善。
    國教署長期自學校商借人員辦理常態性業務,且部分商借人員商借期間甚長:國教署107年8月底止自各校商借人員共計112人,其中以教官28人及一般教師43人最多,其次為行政人員20人,約僱人員11人及護理教師10人。就上開人員商借期間分析,62人商借時間在2年以下、2年以上至4年及4年以上者分別為23人及27人;倘以身分別觀之,以護理教師之商借期間最長,10人均在6年以上,其中更有7人已超過10年。另該署自各校商借人力配置於各組室,以配置於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31人最高,其次為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20人及主計室17人。商借人員辦理各組室常態性業務,如處理一般公務、政策規劃及執行推動、法規修訂及疑義解釋、軍訓人事與教師人事、校園安全、檔案管理與移轉、主計業務、支援國會聯絡小組等。由上可悉,國教署以商借人員辦理常態性業務,且部分商借人員商借期間甚長,恐有浮濫商借之虞。另高中職護理教師商借教育部服務多年,迄未能回歸學校服務,無法發揮所長學以致用,亦有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之虞,恐有欠妥。
    以教育部自訂之規定作為商借教師依據,導致教育行政機關占用學校教職缺成為常態: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教師主要係依教育部自訂之「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軍訓教官借調及任期規定」辦理,相關規定屬教育部自訂作業規章。另向學校借入行政人員、約僱人員、營養師及職業輔導員等則係依據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教育部身為全國最高教育主管機關,亦為教師人力之借入機關,由其自訂規定,無上層機關之監督,而該作業原則僅以文字規定各機關商借教師人數應有總量管制,並無具體之「總量管制」數據,且基於「協助處理教育相關業務,落實教育政策」之需,即可自學校商借教師或借調行政人員與約僱人員等,教師成為教育部及所屬機關之補充人力,容有欠當。另商借教師作業原則規定,商借教師以編制內專任教師為限,原有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或原校教師為之,所需經費由各機關補助經費支應;惟專任教師應以授課為本業,卻任由教育機關調用專任教師,再以代課代理師取代其授課之責,占用學校之教員名額之作法,有欠妥適;專任教師不擔任教學工作而至教育機關擔任行政工作,且其返校後倘未能調整心態投入教學工作,將影響學生之受教權。
    綜上所述,高中職超額護理教師長期商借至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服務,未能回歸學校服務發揮所長,實有欠妥;另國教署由學校商借人員辦理常態性業務,不符組織用人之常理,且有將占用學校教職員及約僱人員缺額之情形變成常態之虞;是以,允宜逐步降低商借人力,使商借教師回歸學校任教(職),並嚴格控管,除非有特殊重大事由不得商借,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並利學校人力運作。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二十六)教育部推動「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預計期程3年(106年度至108年度),總經費261.6億元,包括中央專案預算180億元、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46.8億元及地方自籌34.8億元,用以協助地方政府加速提升國民中小學校舍耐震能力及改善老舊校舍等問題。國教署單位預算106及107年度已編列103億6,920萬元,108年度賡續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國民中小學教育」項下編列最後1年經費71億8,720萬元。
    中央政府推動國中小校舍耐震補強及整建計畫辦理情形:教育部自98年起依內政部訂頒「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實施方案」,全面針對88年12月31日(含)前興建之國中小校舍辦理耐震評估,並相繼推動「98至100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加速國中小老舊校舍及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101年度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102至105年度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及「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及設施設備改善3年計畫」等,截至107年8月底實際投入金額約297.55億餘元;依據教育部統計迄105年底,國中小累計已辦理補強工程3,469棟、拆除重建除重建(或整地)1,128棟,預計106年度至108年度完成國中小校舍補強工程1,702棟、拆除重建246棟等。
    國中小校舍待補強及拆除重建數量龐大,部分預計106年度完工之工程截至107年8月底仍未工竣工,允宜加強進度督導及控管:依據教育部預估自106年度起,公立國中小校舍因耐震能力不足之校舍共計2,581棟,其中尚需補強校舍為2,259棟,需拆除重建校舍為322棟,經考量少子女化及教室集中配置等因應措施後,預估仍需補強1,702棟、拆除重建168棟計2,352間校舍及具急迫性設施改善工程230校,據國教署提供資料,106年度應完成之工作目標,截至107年8月底尚有36棟舍補強工程、25棟校舍拆除重建及3校涉及建築結構不可分離及校園安全之國中小急迫性設施改善工程仍未竣工。而107年度截至8月底尚有53校急迫性設施改善工程仍未發包,且多數已發包工程仍未竣工,為確保工程品質及掌控辦理進度,國教署除加強督導辦理進度外,並應協助學校解決相關採購與施工問題,以利計畫順利完成。
    國中小校舍資訊管理系統,迄未全面啟用,允宜加強辦理:為能系統化、即時性掌握學校校舍使用情形,國教署前於104年11月規劃建置國中小校舍管理資料庫,以國震中心所建置之資料庫為基礎,完成各項資料查詢及報表輸出功能。據國教署表示,鑑於未來國中小校舍資料庫將以該管理資料庫為主,並配合「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106-108年度)」進程,截至108年度預計投入1,605萬3千元於該系統之建置、功能擴充及調整,並於106年底啟用建置校舍拆除整建進度管理功能,供學校、監造單位及各縣市教育局使用。107至108年度賡續進行系統功能擴充及調整,並將逐步介接及整合相關資料庫,以達資料完整性及降低學校重複填報之困擾。惟該系統目前仍屬系統開發階段,將陸續進行功能測試並研商調整方式,分年採階段性方式開發相關功能模組並陸續啟用,允宜加強辦理以利即時掌握全國國中小校舍資訊及其運用情形。
    綜上所述,為確保國中小校舍使用安全及符合應有耐震能力標準,教育部推動「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以營造優質安全之校園學習環境,然部分預計106年度完工計畫截至107年8月底仍未竣工,另國中小校舍資訊管理系統,迄未全面啟用,允宜加強進度督導及控管,以利計畫如期完成,並即時掌握國中小校舍資訊及其運用情形,以確保學校師生安全。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二十七)國教署108年度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與督導─國民中小學教育」項下編列10億6,466萬3千元,較107年度之11億1,466萬3千元,減少5,000萬元,主要係辦理國中小補救教學之試題編製、評量測驗、開班、補救教學資源平臺管理維運、教材教法研發、實驗、師資專業成長及相關行政推動業務費用等。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方案經費執行與推動情形:教育部自95年度起開始辦理「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加強扶助弱勢家庭之低成就學生,弭平其學習落差。基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後,國中學生可免透過升學考試直接進入高中(職)或五專就讀,故實有必要強化並落實補救教學,以確保學生具備基本學力品質。迄102年度起整併「教育優先區計畫─學習輔導」及「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納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賡續推動。近5年度(102至106年度)經費支用數分別為12.04億元、14.91億元、14.91億元、13.84億元及13.26億元。受輔學生自102年度起每年度皆超過30萬人次,其中國中受輔人次3成多,國小6成多,各年度受輔人次維持30萬餘人次。
    未通過篩選測驗學生參加補救教學之比率未達4成,另英語及數學國中會考待加強比率約3成,補救教學辦理成效容有改進空間:補救教學學生設有提報率、施測率、受輔率、進步率及進步回班等5項指標。就近年來各項指標分析,其中未通過篩選測驗學生實際參加補救教學之比率最高僅達36.78%,而英語科各學年度受輔率介於15.56%至26.05%,皆低於3成,宜強化宣導作業,持續精進師資培訓與檢討教材內容妥適性,以提高學習落後學生接受輔導之意願。另查103年度至107年度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成績之統計,以英語與數學之「C待加強」比率較高,各年度英語列為待加強比率逾3成,數學歷年度亦逾3成列為待加強,迄107年度首次低於3成。當今人口結構面臨少子女化趨勢下,國中生升學機會已超過100%,惟歷年度大約3成國中畢業生之英語與數學會考成績未達基本學力,實不利於國家整體發展,亦影響我國國際競爭力。
    綜上所述,教育之良窳除直接影響個人生涯外,亦影響社會整體發展,國教署已推動補救教學方案多年,每年度投入金額逾10億餘元,惟就衡量指標與國中會考成績結果分析,辦理成效未盡理想,另未通過篩選測驗學生參加補救教學之比率未達4成,允宜強化宣導作業,持續精進師資培訓與檢討教材內容妥適性,提高學習落後學生接受輔導之意願,俾有效縮減學生學習落差,確保學生基本素質。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二十八)為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學生及培育產業基層人才需要,除給予特殊身分學生法定義務補助外,教育部自96學年度起規劃學費補助政策,原僅針對經濟弱勢學生給予補助,繼而將公、私立高中及高職學生納入,採取條件式補助,俾減輕其學費負擔。現行實施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108年度預算編列158.58億元,其中由國教署108年度單位預算編列包括(1)「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工作計畫編列12年國民基本教育高中職免費方案108.51億餘元及依法律義務應給予之高中職學生公費等13.85億餘元;(2)「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與訓輔輔導」工作計畫編列16.47億餘元。
    高級中學免學費方案實施多年,各年度經費投入皆逾100億元,約占十二年國教經費5成:配合行政院宣示啟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教育部自96學年度起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先導計畫」子計畫「補助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縮短公私立學費負擔之差距」,補助實用技能學程、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學生就學經費,復於99學年度推出齊一學費方案,納入技職及弱勢學生之補助,並逐步擴大範圍。前揭方案投入經費由100年度125.23億元,成長至106年度169.43億元,各年度占十二年國教經費比率介於46.22%至50.52%之間,預期產生之效益包括強化私立學校競爭力,提升學生就讀誘因、營造社會公平正義環境、提高國民素質、精進技術人才專業職能及充實產業基層就業人力等。
    逾7成之經費用於私立學校,允宜探究政策目標之達成情形:自104至106年度間,高中職免學費方案逾7成或8成之經費用於私立學校學生就學補助,期能弭平公、私立高中職就學負擔之落差,以減少私校學生因無法負擔學費而影響就學機會。高中學生人數受少子化影響,自101學年度開始逐年下滑,迄106學年度已減少至74萬5,460人,其中公立學校學生由97學年度45萬4,246人,減少至106學年度41萬7,647人,減幅8.06%,而私立學校學生由44萬4,318人減少至32萬7,813人,減幅26.22%,遠大於公立學校,故公立學校學生占比逐年增加,導致公、私立學校學生占比差距由97學年度之1.1百分比,擴大為106學年度之12.06百分比,顯示免學費方案尚未能改變學生就讀選擇,分流仍傾向公立高中及高職學校;是否意謂私立學校教學品質及辦學績效未因學費補助而顯著提升,以致尚難吸引學生就讀,相關主管機關允宜進一步探討政策目標與預期效益達成情形。又,專業群科畢業生仍以升學為主要選擇,免學費方案預期提升產業基層就業人力之成效難以彰顯:就近3年度高職及高中免學費方案支用數分析,高職學生免學費經費每年度約90億餘元,占高中職免學費方案經費6成至7成,另為輔導改善職業教育品質,除透過高級中等學校優質化計畫輔導區域學校均衡發展外,為結合產業發展需求,復推出產學合作、更新教學設備及協助就業職場體驗等配套措施,近4年度(103至106年度)合計投入45億餘元,包括教學設備更新31.14億餘元、開設就業導向專班4.48億餘元、補助職業類科學生赴職場體驗3.65億餘元及實習實作6.53億餘元,以協助高職畢業學生順利進入職場,並培育符合產業需求之技術人力。然依98學年度至105學年度普通科及專業群科畢業生動向分析,專業群科之畢業生仍以升學為主流,各學年度大多逾8成以上選擇升學,迄104學年度及105學年度雖略有下降,仍逾79%,而就業率最高之105學年度僅14.06%,故原期望透過免學費政策鼓勵國中畢業學生適性選讀,有助於提升產業基層就業人力之成效尚難以彰顯。
    綜上所述,高級中學免學費方案實施多年,且投入經費龐大,惟部分預期效益仍難呈現,允宜探究政策目標之達成情形,以彰顯執行成效,並強化職業學校學生就業能力及協助克服適性教學實施困境,以供補助規定調整或修訂之參考,俾利經費運用發揮最大效益。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二十九)「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分支計畫項下編列9億1,435萬5千元,支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規劃、推動及補助相關基本設備所需經費。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配套措施截至107年8月底辦理情形:教育部於103年11月28日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並訂自108學年度起於不同教育階段(國小、國中、高級中等學校1年級)逐年實施。該部成立「中小學師資、課程、教學與評量協作中心」,建立推動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簡稱新課綱)協作機制,其中國教署負責課程之推動與教學系統支援等工作,截至107年度8月底實際執行經費計2億7,565萬5千元,各項配套措施辦理情形摘要如下:1.試辦前導學校:106年度繼續協助63所普通高中(每校最高補助150萬元)及59所技職與綜合高中(每校最高補助200萬元)辦理前導學校發展試行新課綱課程、前導學校培力及進度控管,並進行蒐集和解決試行之相關問題,引導非前導學校進行新課綱之規劃。107年度逐步擴大前導學校規模至73所普通高中及59所技職與綜合高中。2.領綱審議:十二年國教課綱之各領域、專業群科課程綱要草案合計45份,截至107年8月底,課審會審議大會已召開99次會議。已審議通過並發布者計國語文等18份;已審議通過但尚未發布者計科技領域等8份;尚未審議通過者計自然科學領域等19份。3.完善各項法規配套:截至107年8月底已發布(含新訂、修訂)7項相關法規,另有3項修訂中。此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草案,因其自然領域學科所需新增設備需求較多,俟自然領域領綱審議通過定案後,再邀請專家學者檢視設備基準內容,並就已發布之領綱,修正及確認相關學科設備基準草案,故需於領綱全數審議通過後,才能續辦。
    為利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如期於108學年度實施,允宜審慎完備各項配套措施: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與各類型高中課程綱要原分別訂立,惟容易發生課程重覆及難度不一等銜接落差問題,有鑑於此,教育部公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作為各類型學校課綱規劃之依據,以利課程連貫發展。而歷年來課綱修訂與調整過程爭議頻傳,監察院曾於98年、100年及103年分別就課綱衍生之爭議進行調查,並要求檢討改善。茲因課綱影響層面甚廣,諸如縣市教育主管單位、各級學校、教師、家長、學生、師資培育機構與教育研究單位等,甚至教科用書出版業者,皆以其為準據,鑑於截至107年8月底尚有自然科學領域等19份領綱尚未審議通過,部分相關法規如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需俟其全數審議通過後,才能續辦,為利新課綱如期於108學年度實施,國教署允宜審慎完備各項配套措施。
    綜上所述,為利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實施,國教署已累計編列21.44億餘元經費辦理新課網規劃、推動、試行及基本設備補助,鑑於課綱影響層面甚廣,截至107年8月底尚有自然科學領域等19份領綱尚未審議通過,部分法規如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需俟其全數審議通過後,才能續研訂,為利新課綱如期於108學年度實施,國教署允宜審慎完備各項配套措施。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三十)長久以來我國公私立幼兒園存有分布不均現象,以106學年度為例,約有69.24%幼兒進入私立幼兒園就讀,而公私立學費標準有顯著差異,無法符合家長選擇平價優質教保服務之期待,為擴大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供應量,教育部透過前瞻基礎建設「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含營造友善育兒空間)」及「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至109年)」,預計增設公共化幼兒園(含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計1,247班,此次「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持續擴大公共教保服務量,110至111年預計再增設1,000班,106至111年合計投入經費176.27億元,預計增加2,247班、可收托人數6萬249人。
    公共化幼兒園截至107年7月底增設班級數量雖達目標值,惟入園率略低於目標值,其中就讀公共化幼兒園比率僅達30.76%,部分縣市更未達4成,允宜加強辦理:依我國少子女化對策核定計畫預期績效指標,107年度目標值包括:公共化幼兒園累計增設班級數量(自106年增設300班起算之累計值)500班,整體2至5歲入園率62%。據國教署表示,截至107年7月底已補助增設公共化幼兒園346班,9月國小開學時開辦。惟整體2至5歲入園率61.70%,其中2歲入園率僅16.34%、3歲則為49.78%,允宜加強辦理,以期達成108年公共化幼兒園累計增設班級數量800班,整體2至5歲入園率63%之目標。此外,「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至109年度)」係以2至5歲幼兒入園達6成,其中4成有進入公共化幼兒園之機會為目標,然106學年度入幼兒園就讀之全國2至5歲幼兒,就讀公共化幼兒園比率僅為30.76%,就縣市觀之計有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11縣市2至5歲幼兒就讀公共化幼兒園比率未達4成,允宜加強辦理。
    逾3成公共化幼兒園未開辦課後留園服務,不符雙薪家庭之托育需求,允宜督促各縣市政府研謀改善:私立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時間多係配合家長工作時間,不但提供平日課後延托服務,亦無寒暑假停托之問題,此亦是多數雙薪家庭捨公幼就私幼之考量。為改善此一現象,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至109年)亦補助經費辦理課後留園,惟106學年度公共化幼兒園總數計2,508園,其中平日未提供課後留園服務(即下午4點後之延托服務)者計896園,占35.73%;另寒暑假期間未提供托育服務計有1,121園,占44.70%。其中新竹縣、雲林縣、臺南市、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6縣市平日未提供課後留園服務之比率超過50%;另宜蘭縣、桃園市、新竹縣、臺中市、嘉義縣、高雄市、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9縣市寒暑假期間未提供托育服務比率超過50%,公共化幼兒園之課後留園服務比率仍有改善空間。此外,若參照各縣市就讀公共化幼兒園之比率,前揭未提供課後留園服務(含寒暑假托育)比率超過50%縣市中,計有桃園市、新竹縣、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5縣市之就讀公共化幼兒園比率偏低,顯見提供留園服務會影響家長對幼兒園之選擇,國教署除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外,允宜督促各縣市政府加強辦理公共化幼兒園之課後留園服務,以滿足家長對公立幼兒園之需求。
    綜上所述,為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國教署106至111年規劃投入總經費176.27億元,預計增加公共化幼兒園2,247班級數,然106學年整體2至5歲入園率61.70%,其中就讀公共化幼兒園比率僅為30.76%,部分縣市比率更未達4成;此外,幼兒園提供課後留園服務(含寒暑假托育)係多數雙薪家庭捨公幼就私幼之考量原因,然部分縣市超過半數公共化幼兒園未提供課後留園服務,致其就讀公共化幼兒園比率偏低,國教署除持續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外,允宜督促各縣市政府研謀改善公共化幼兒園之課後留園服務,以滿足家長對於公立幼兒園之需求。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三十一)行政院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使國人樂婚、願生、能養,於107年7月25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1年)」,其中國教署針對2至5歲幼兒學前教育及照顧研擬以「擴展平價教保服務:擴大公共教保服務量、建置準公共化機制」及「減輕家長負擔─擴大發放2至4歲育兒津貼」之雙軌推動策略,分2期推動,107年8月由6都以外縣市先行辦理,108年8月推動至全國。107年度所需經費計117億7,094萬元,較原已編列相關預算新增24億元,由特別統籌分配款支應,108年度編列相關預算計214億6,814萬元,較107年度增加96億9,720萬元,增幅82.38%。惟,建置準公共化機制自107年8月1日於6都以外15縣市推動,惟相關作業要點及與地方政府就執行細節之溝通皆未於政策推動前完成:建置準公共化機制自107年(以下同)8月1日於6都以外15縣市推動,惟教育部係於8月22日始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96927B號令訂定發布「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含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契約書範本)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作業要點未於政策推動前完成。據國教署新聞稿表示,除已於107年5月間召開4場說明會說明2至5歲少子女化對策外,並於7月至8月間,就107年實施之15縣市,逐一說明準公共幼兒園之執行細節,惟查前揭4場說明會皆非於107年度實施之15縣市辦理;另僅11縣市係於政策推動前已說明準公共幼兒園執行細節,與地方政府就執行細節之溝通亦未於政策推動前完成。
    截至優惠期限107年9月15日止,完成備查之準公共幼兒園計200園,僅占25.74%,爰國教署延長申請期限至9月30日止:為鼓勵私立幼兒園參與準公共化機制,國教署推出幼兒園於107年9月15日前提出申請者,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可追溯至8月1日計算,並額外提供幼兒園獎補助機制之雙重優惠惟據該署表示,截至優惠期限日止,完成備查之準公共幼兒園計有12縣市之200園,占符合條件之總園數777園之25.74%,另臺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則尚無簽約幼兒園,國教署爰延長申請優惠期限至9月30日止。又,為期整體2至5歲幼兒接受政府全面照顧,不因地方政府財政而有差異,允宜強化與已自行編列預算辦理4歲以下幼兒就學補助或津貼之縣市溝通,並妥善訂定管考機制:依行政院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1年)」附錄四:地方政府2至5歲幼兒園費用減免一覽表,已自行編列預算辦理4歲以下幼兒就學補助或津貼者計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彰化縣、花蓮縣、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及嘉義市等12縣市。另外,為達成前揭核定計畫揭示整體2至5歲幼兒接受政府全面照顧,不因地方政府財政而有差異,教育部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訂定管考機制,定期查核地方政府辦理情形。規範各縣市於107年12月底前,若未就2歲以上就學補助及托育(育兒)津貼重複或加碼請領規定,訂定落日與銜接規劃;或新增相同性質之其他就學補助及津貼者,應予扣減該縣市相關教育經費補助比率。據國教署表示,審酌已自行編列預算辦理4歲以下幼兒就學補助或津貼之縣市,補助項目、對象、數額等各有不同型態,爰將於107年12月底就單一縣市逐縣市溝通,並輔導其訂定銜接方案,至管考機制將俟108年度全國實施後,另予訂定。惟為利銜接中央與地方少子女化政策,避免造成不同縣市間福利遷徙,教育部允宜強化與已自行編列預算辦理4歲以下幼兒就學補助或津貼之縣市溝通,並妥善訂定管考機制。綜上,國教署針對2至5歲幼兒學前教育及照顧之推動策略,其中「建置準公共化機制」自107年8月1日於6都以外15縣市推動,惟相關作業要點及與地方政府就執行細節溝通皆未於政策推動前完成,事前規劃未盡周妥,而「擴大發放2至4歲育兒津貼」管考機制尚欠完備,為利中央與地方少子女化政策銜接,應強化與地方政府及私立幼兒園業者溝通,並妥善訂定相關管考機制。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三十二)新住民各項政策及計畫主要由教育部和內政部(移民署)分別辦理,惟比對教育部與內政部所籌辦之計劃內容多有相似之處;此外兩部會皆有針對新住民的各項議題進行委外研究,而部分研究名稱及內容疑似有雷同處,兩部會恐有重複編列預算之虞。
    鑑於政府財政窘迫、資源有限,教育部辦理新住民相關計畫時應橫向檢視內政部及其他有關單位辦理方向,避免重複編列之情事發生,以收集中資源推展政策之效力,於1個月內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三十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新住民子女「語文樂學活動計畫」家長參與度有待提升,因家庭教育是整個教育體系中不可或缺且極為重要一環,新住民家長因為家庭支持不足和經濟因素,無法參與子女校在學校的教學,回家後也無法和子女分享所學、一同成長,造成學生和家長間的文化、知識落差越來越大。
    鑑於新住民家庭相較其他家庭多處於經濟與資訊落差的弱勢,教育部辦理相關計畫及活動時應考量及配合新住民家庭特殊狀況以提升家長參與度,並結合各地家庭教育中心資源,俾使新住民家庭能更加融入台灣社會,體現台灣社會的包容及多元特性。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三十四)108年度國教署單位預算案「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分支計畫項下編列9億1,435萬5千元,支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規劃、推動及補助相關基本設備所需經費。為利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實施,國教署已累計編列21.44億餘元經費辦理新課網規劃、推動、試行及基本設備補助,鑑於課綱影響層面甚廣,截至107年8月底尚有自然科學領域等19份領綱尚未審議通過,部分法規如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需待其全數審議通過後,才能續研訂,為利新課綱如期於108學年度實施,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審慎完備各項配套措施。爰要求教育部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五)為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學生及培育產業基層人才需要,除給予特殊身分學生法定義務補助外,教育部自96學年度起規劃學費補助政策,原僅針對經濟弱勢學生給予補助,繼而將公、私立高中及高職學生納入,採取條件式補助,俾減輕其學費負擔。現行實施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108年度預算編列158.58億元,其中由國教署108年度單位預算編列包括(1)「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工作計畫編列12年國民基本教育高中職免費方案108.51億餘元及依法律義務應給予之高中職學生公費等13.85億餘元;(2)「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與訓輔輔導」工作計畫編列16.47億餘元。高級中學免學費方案實施多年,且投入經費龐大,惟部分預期效益仍難呈現。爰要求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探究政策目標之達成情形,並強化職業學校學生就業能力及協助克服適性教學實施困境,供補助規定調整或修訂之參考,以利經費運用發揮最大效益,並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六)國教署108年度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與督導─國民中小學教育」項下編列10億6,466萬3千元,較107年度之11億1,466萬3千元,減少5,000萬元,主要係辦理國中小補救教學之試題編製、評量測驗、開班、補救教學資源平臺管理維運、教材教法研發、實驗、師資專業成長及相關行政推動業務費用等。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推動補救教學方案多年,每年度投入金額逾10億餘元,惟就衡量指標與國中會考成績結果分析,辦理成效未盡理想,另未通過篩選測驗學生參加補救教學之比率未達4成。爰要求教育部應強化宣導作業,持續精進師資培訓與檢討教材內容,提高學習落後學生接受輔導之意願,以有效縮減學生學習落差,確保學生基本素質,並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七)教育部推動「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預計期程3年(106至108年度),總經費261.6億元,包括中央專案預算180億元、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46.8億元及地方自籌34.8億元,用以協助地方政府加速提升國民中小學校舍耐震能力及改善老舊校舍等問題。國教署單位預算106及107年度已編列103億6,920萬元,108年度賡續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國民中小學教育」項下編列最後1年經費71億8,720萬元。為確保國中小校舍使用安全及符合應有耐震能力標準,教育部推動「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以營造優質安全之校園學習環境,然部分預計106年度完工計畫截至107年8月底仍未竣工,另國中小校舍資訊管理系統,迄未全面啟用。爰要求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加強進度督導及控管,以利計畫如期完成,並即時掌握國中小校舍資訊及其運用情形,以確保學校師生安全,並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八)108年度國教署單位預算人事費編列191名人力所需經費1億9,784萬9千元,另以業務費編列派遣人力20名所需經費1,881萬5千元及勞務承攬人力71名所需經費2,750萬3千元,合共282名人力及2億4,416萬7千元。除上開人力外,該署另自各縣市公私立學校商借教師、職員、教官、護理教師,截至107年8月底止共商借112人,占預算員額高達58.64%。其中護理教師係因實施「95高中課程暫行綱要」,原軍訓護理課程自97學年度起全面停止,致原高中職學校之護理教師成為超額教師,為安置相關人員,採商借方式辦理。高中職超額護理教師長期商借至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服務,未能回歸學校服務發揮所長,實有欠妥;另國教署由學校商借人員辦理常態性業務,不符組織用人之常理,且有將占用學校教職員及約僱人員缺額之情形變成常態之虞。爰要求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切實遵行立法院於審議104至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要求教育部檢討改善教師商借制度降低商借人力之決議,使商借教師回歸學校任教任職,並嚴格控管,除非有特殊重大事由不得商借,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並就本案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九)立法院審議104至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均決議要求教育部檢討改善教師商借制度,惟迄未有效改善。國教署商借學校人力仍占預算員額5成以上,由學校商借人員辦理常態性業務,不符組織用人之常理,應逐步降低其比例。另專任教師應以授課為本業,由教育行政機關商借專任教師,再以代課代理教師取代其授課之責,占用學校教師名額之作法,有欠妥適。爰要求檢討商借人員問題與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柯志恩 林麗蟬 
  • 連署人
    吳思瑤 張廖萬堅 蔣乃辛 蘇巧慧 蔡培慧 洪慈庸 李麗芬 鍾佳濱 陳亭妃 
    (四十)因中途學校與一般學校辦學模式不同,為健全中途學校教職員勞動權益及兒少受照顧權益,請確實檢視及盤點其需求,如實施或銜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所需配套措施及設施設備、地處偏遠學校教職員之住宿所需設施設備,以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所需配合專業人力、設施設備、空間及經費等。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就上述事項進行全面審視,並於108年5月31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吳思瑤 蔣乃辛 蘇巧慧 鍾佳濱 蔡培慧 洪慈庸 柯志恩 陳亭妃 
    (四十一)國教署108年度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國民中小學教育」項下編列「國中小教學設施整建與設備充實、校舍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預算79億7,490萬5千元,主要係為充實學校教學環境設備及營造優質學習環境。復查現今偏遠地區學校認定依據量化指數進行評估,如於縱貫線上公車站到達的學校為「交通便捷」;有郵局的地方為「具備生活機能」。另有部分國中小位於臨山地區或城鎮交界,未達偏遠地區學校認定,而資源又長期不足情況下,如基礎教學設施不足或操場跑道長期失修,無法維護孩童受教權。為協助改善校園環境安全,健全教學基礎設施,爰要求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提出「偏遠地區評估指標檢討報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張廖萬堅 蔣乃辛 蘇巧慧 洪慈庸 吳思瑤 李麗芬 柯志恩 陳亭妃 
    (四十二)教育部國教署108年度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與督導─國民中小學教育」之「國民中小學設施整建與設備充實、校舍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等」項下編列經費79億7,490萬5千元,惟隨著少子化,學校規模縮減,教學內容亦隨時代變遷,既有校園建築及設備與學生已不相稱,且有些設備甚至不適合臺灣氣候條件,損壞率高,除增添學校額外維護成本,亦引發校園安全疑慮,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盤點近十年國中小大型活動中心、學校外牆設備維護購置情形、使用材質及年限,並配合各學區人口變化趨勢做為參考,提出改、拆建不符合需求者的具體規劃時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 連署人
    柯志恩 蔡培慧 李麗芬 張廖萬堅蘇巧慧 蔣乃辛 吳思瑤 洪慈庸 陳亭妃 
    (四十三)國教署108年度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與督導─國民中小學教育」之「2.扶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所需經費」項下編列「發展偏鄉教育相關計畫及推動教育優先區」經費17億1,349萬3千元,主要係依據106年12月6日公布實施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及107年5月30日發布實施《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重新檢討、修改偏遠學校認定標準,學校類型遂由「一般」、「偏遠」、「特殊偏遠」,再新增「極度偏遠」與「非山非市」二個等級;惟重新認定後之學校類型變動程度甚大,恐影響學校補助、辦學成效等面向,爰要求國教署應針對被改列為「一般」或「非山非市」之偏遠學校,規劃後續扶助措施等相關事項,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亭妃 柯志恩 
    (四十四)教育部108年度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與督導─國民中小學教育」之「2.扶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所需經費」項下編列「(3)推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經費3,900萬元。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實驗教育得與在地社區或組織合作,結合地方產業、地方創生活化教學,並得聘請業界專家協助教學。又教育部另推動公立國民中小學發展特色學校實施計畫,鼓勵學校整合學校內外部資源,發展學校特色課程,俾提升學生學習效果,以及達成學校暨社區永續發展之目標。考量本條例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與前開計畫精神相同,爰要求教育部應透過政策導入結合地方創生鼓勵實驗教育學校參考前開計畫之作法發展部分課程,俾達成地方創生之立法意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亭妃 柯志恩 
    (四十五)補救教學政策,係以提升低成就學生學習能力與效果為目標,藉由客觀性評量,篩選學習低成就學生,施以補救教學,藉此弭平學習落差並確保教育品質。
    惟查,篩選測驗未通過之學生人數逐年上升,105年到106年即增加5萬7,466人,但受輔率卻下降,且107年度國中教育會考英語、數學成績為「待加強」之學生比率仍有約三成,與105、106年相較並無明顯成效。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 連署人
    蔡培慧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洪慈庸 李麗芬 鍾佳濱 陳亭妃 柯志恩 
    (四十六)教育部配合十二年國教課綱精神,推動「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新制,新制下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由每學年1次調整為每學期1次。教育部應鼓勵各校,強化學校優先與區域範圍內之社教機構、博物館、文化資產單位合作,推動戶外教育與課程議題融入。爰請教育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亭妃 柯志恩 
    (四十七)教學不應該只有在課本與教室裡,英、美、日、澳等國皆以國家層級制定相關政策並投入資源,大力推動戶外教育。尤其臺灣歷史、地理、自然的部分,現場感受學習的教育效果絕對優於只看課本上的圖片來想像與填鴨式死背。
    依「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目前戶外教育每學期辦理次數以至少1次為原則,應增加辦理次數與提升校方辦理之誘因。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 連署人
    蔡培慧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洪慈庸 李麗芬 鍾佳濱 柯志恩 陳亭妃 
    (四十八)查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與督導」內辦理教科書審查及部編本教科書配套措施計畫,為推動教科書內容及編審之多元化,讓教科書不只是知識傳遞的媒介。
    復查都市的學童在正規教育外的補充教材與課外讀物遠多於偏鄉學童,然教科書為全國學生的基礎教材,肩負給與偏鄉學童知識、美學及學習刺激的重要任務,讓教科書變有趣,是提升學習動力的一環。
    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印製規格,宜隨著印刷材質及設備之提升,其規範也需適度檢討與開放,並在既有的教科書審查過程中,思考增聘設計及產業界相關的專業人才之可能,以利推動教科書的改變,請於3個月內提供「教科書設計多元發展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蘇巧慧 張廖萬堅吳思瑤 洪慈庸 李麗芬 陳亭妃 柯志恩 
    (四十九)查國教署為推動原住民族語教學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之原住民族教育編列辦理及推展原住民族語教學計畫,該計畫除透過教材教案的設計,其師資的多元性亦應為推動教學時之重點。如地方耆老與長期生活於部落的婦女,不僅擁有族語能力,對於原住民族文化有深刻的理解,亦能善用當地文化、產業特色結合族語教學課程,不僅將深刻的原住民文化意涵帶入課程中,更能夠建立並提升原住民族自我認同。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展原住民族語教學,應重視地方人才培育,將其納入師資培訓制度,以建立多元原住民族語教學師資。請國教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增進原住民族多元師資及教材編撰策略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鍾佳濱 張廖萬堅 洪慈庸 柯志恩 蔣乃辛 李麗芬 陳亭妃 
    (五十)為因應108課綱新住民語言課程之需求,國教署現今持續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教支人員培訓課程、培訓進階班及回流教育專班,但根據教育部統計,新二代在各級學校人數已超過30萬人,現已培育2,081位教支人員及其所教授之語言類別是否足夠開設國校新住民語的課程?此外,原住民族語教支人員全臺現有1,547位,而新住民語教支人員則為2,081位,顯示各級學校對新住民語學習的需求亦不低於原住民語,原住民族語教師現已有專任化之相關辦法,新住民語教支人員亦應朝專任之方向規劃。
    查國教署因應108學年度推動新住民語文課程,已調查及推估開班數,持續補助地方政府培訓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建置教學支援人員人才庫,開設國小階段師資生東南亞語文專長學分班,以培育正式師資等相關配套措施。
    爰此,請國教署持續檢討並完善新住民語文課程教學支援人員培訓及聘任制度,建置完整教學支援人員人才庫,培育新住民語文正式師資及辦理開課相關配套,以利108學年度開辦新住民語文課程。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蔣乃辛 蔡培慧 鍾佳濱 洪慈庸 李麗芬 柯志恩 陳亭妃 
    (五十一)為因應108學年課程實施需要,東南亞語文師資、教材至關重要。然據教育部總計,截至107年10月底,全國已培訓之合格教學支援人員為2,081位(越南語1,369人、印尼語357人、柬埔寨語23人、泰國語89人、菲律賓語91人、緬甸語103人、馬來西亞語49人,離預估之師資2,664位,尚有差距。另外,在稀少東南亞語部分也應該持續加強,補足相關師資。
    依教育部規劃,東南亞語文教材應在107年底完成126冊。然目前完成教材進度僅80餘冊,應加快教材完成率,以利後續試教、調整。
    查教育部因應108學年度推動新住民語文課程,已調查及推估開班數,持續補助地方政府培訓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建置教學支援人員人才庫,規劃教學指導人員及編撰新住民語文學習教材等相關配套措施。
    爰此,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持續檢討並完善新住民語文課程教學支援人員培訓及聘任制度,協助地方政府整合資源以共聘方式進用教學支援人員,及研議增加偏遠地區交通補助費用,並請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聘任規劃』書面報告,以利108學年度開辦新住民語文課程。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鍾佳濱 張廖萬堅 蔣乃辛 洪慈庸 柯志恩 李麗芬 陳亭妃 
    (五十二)為強化三級輔導機制,國教署規劃充實各級學校之專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現今專任輔導教師實際聘任數已達應聘數之98%以上,但專業輔導人員聘任之比例僅83.2%、51.2%,其原因為何?為保障學生在校之心理健康及輔導相關工作,健全三級輔導體制,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蔡培慧 鍾佳濱 蔣乃辛 洪慈庸 柯志恩 陳亭妃 
    (五十三)學校午餐為健全學子身心,強健國體之本,惟現行學校午餐有明顯城鄉差距,其午餐平均單價價差近兩倍。校園餐飲業務制度不完備,亦潛藏影響學童健康之危機。又國教署學校午餐管理業務與相關單位串聯不足,缺乏多元類型供餐模式,或區域聯合支援制度等相關規劃。爰要求國教署建立完善校園餐飲管理制度,依照各縣市之差異設定分級底價、促進學校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並盤點全台各校午餐的運作模式與需求調整,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各縣市之差異設定分級底價,與多元學校午餐的運作模式精進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蔣乃辛 洪慈庸 李麗芬 張廖萬堅 柯志恩 陳亭妃 
    (五十四)幼兒園是學齡前的主要教育,不僅能幫助他們儘早融入團體生活,也提早適應我國國教課程。然據教育部統計新住民子女就讀幼兒園比例僅58.06%,仍有改善空間。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儘速了解比例偏低原因,研擬相關鼓勵就學措施,敘明新住民子女就讀幼兒園之比例,及其與全國、原住民幼兒就讀比例之比較,並請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柯志恩 林麗蟬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洪慈庸    
    (五十五)幼兒園提供課後留園服務(含寒暑假托育)係多數雙薪家庭捨公幼就私幼之考量原因,然部分縣市超過半數公共化幼兒園未提供課後留園服務,致其就讀公共化幼兒園比率偏低,轉而就讀補習班,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除持續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外,應督促各縣市政府研謀改善公共化幼兒園之課後留園服務及相關聯合稽查作業,以滿足家長對於公立幼兒園之需求。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洪慈庸    
    (五十六)為因應108學年課程實施需要,東南亞語文師資、教材至關重要。然據教育部總計,截至107年10月底,全國已培訓之合格教學支援人員為2,081位(越南語1,369人、印尼語357人、柬埔寨語23人、泰國語89人、菲律賓語91人、緬甸語103人、馬來西亞語49人,離預估之師資2,664位,尚有差距。另外,在稀少東南亞語部分也應該持續加強,補足相關師資。
    依教育部規劃,東南亞語文教材應在107年底完成126冊。然目前完成教材進度僅80餘冊,應加快教材完成率,以利後續試教、調整。
    查教育部因應108學年度推動新住民語文課程,已調查及推估開班數,持續補助地方政府培訓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建置教學支援人員人才庫,規劃教學指導人員及編撰新住民語文學習教材等相關配套措施。
    爰此,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持續檢討並完善新住民語文課程教學支援人員培訓及聘任制度,建置完整教學支援人員人才庫,規劃教學指導人員機制,並編撰完成新住民語文學習教材及辦理開課相關配套,以利108學年度開辦新住民語文課程。
  • 提案人
    柯志恩 蔣乃辛 
  • 連署人
    鍾佳濱 張廖萬堅 李麗芬 洪慈庸 林麗蟬 
    第3項 體育署原列48億0,766萬7千元,減列第2目「一般行政」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億0,746萬7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35項

    (一)凍結第1目「學校體育教育」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洪慈庸 張廖萬堅 蔡培慧 陳亭妃 黃國書 柯志恩 蘇巧慧 鍾佳濱 
  • 連署人
    陳學聖 李麗芬 
    (二)凍結第3目「體育行政業務」5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李麗芬 蔣乃辛 鍾佳濱 黃國書 蘇巧慧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三)凍結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3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蔡培慧 張廖萬堅 柯志恩 李麗芬 洪慈庸 黃國書 蘇巧慧 鍾佳濱 吳思瑤 
  • 連署人
    陳學聖 
    (四)查體育署108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學校體育教育」於「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分支計畫中,辦理整備學校運動場地設備器材。
    復查全台中小學共有3,642所,其中有1,265所學校缺乏活動中心、體育館或風雨球場,而三者設施皆無的學校,多數位於偏遠地區。自國民體育法立法通過實施後,體育署致力於運動設施普及化,為應考量台灣許多優秀運動選手來自偏遠學校的培育,體育署應正視偏遠地區學校及學生對運動設施之需求。
    爰要求體育署於6個月內「盤點偏遠地區學校運動設施需求,完善偏遠地區學校風雨球場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積極推動偏遠地區學校運動基礎設施的新建與更新。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鍾佳濱 
    (五)查體育署108年度重要施政計畫辦理「學校體育教育」與「國家體育建設」。
    復查其實施內容皆為推展體育運動政策為重,缺少了運動選手的生涯規劃與輔導。
    惟體育產業近年人數增加最多為運動保健業。政府推動樂齡長照時,也應媒合體育專業人才共同投入,如物理治療師、運動教練、體育科系等職業,以擴大體育選手多元發展與就業管道。
    爰要求體育署於6個月內規劃「體育專才人員職涯發展多元化之專案計畫」,除現行推展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聘請體育專業人員(企業補助方案)外,增設與其他部會有關體育專才媒合之連結,借重賽場退役選手專才,使其轉換生涯跑道時,亦能繼續貢獻其體育專業知識及技能。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鍾佳濱 
    (六)查體育署108年度重要施政計畫辦理「學校體育教育」,其預算包含獎勵縣市政府進用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及增置巡迴專任運動教練與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之內容。
    復查106年國民體育法修正,中央協助地方政府聘任專任運動教練,惟其聘用合約仍為一年一聘,無法有效保護運動教練的工作權益。
    爰要求體育署於3個月內規劃「完善運動教練工作保障之方案」,作為運動教練就業環境的基本原則,以建立良好運動教育就業環境。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鍾佳濱 
    (七)查體育署108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國家體育建設」辦理「整建運動設施」,其工作重點包含輔導辦理整建運動設施。
    復查芬蘭政府與大學合作,為高齡者量身訂做運動設施,打造「預防勝於治療」的老人照顧系統,設計符合樂齡者的日常運動遊戲,降低長者的運動意外風險,強壯長者生理機能,進而達到降低醫療成本,舒緩長照壓力之現況。
    爰要求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打造樂齡運動環境,健全樂齡運動基礎設備」書面報告,以積極推動樂齡運動。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鍾佳濱 
    (八)台灣近年來舉辦多起國際級賽事,為累積舉辦賽事之寶貴經驗,以利未來舉辦賽事,建請體育署建立人才資料庫,追蹤體育賽事宣傳、器材運輸、場地整建等相關人才。
    請體育署於2個月內就設置進度、預計期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張廖萬堅 黃國書    
    (九)查106至107年9月,教育部體育署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學校運動場地設之及充實體育設備之預算執行情形,於核定經費上皆超出體育署當初編列預算之金額,如106年整年度超出核定經費達2,863萬元,107年度截算至9月已超出404萬元,足見原住民族體育教育經費編列預算數有重新盤整檢視之必要。因此為加強學校原住民族之運動及教育環境,建請體育署於108年6月30日前提交檢討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黃國書 蘇巧慧 
    (十)為強化大專校院與區域連結合作,教育部自106年啟動「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盼連結區域學校資源,落實大學社會責任。教育部體育署雖有「輔助推動學校游泳及水域運動實施要點」,然現行部分區域各級學校游泳池設施不足或老舊,已經嚴重影響學校體育之推動,亦影響學生修習體育之權益,應與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做結合;查目前各大專院校泳池設備較為完善,於未影響大專院校學生修讀大學體育課程權益之前提下,請教育部與教育部體育署盤點各大專院校校內體育資源以及附近區域各級學校泳池設備之情況,研議將游泳設施開放給轄區內各級學校使用之可行性,同時選定大專院校進行試辦,以期未來推展至全國大專院校。請教育部體育署於108年6月30日前將研議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蘇巧慧 吳思瑤 
    (十一)2018年雅加達亞運成績亮眼,總共奪得17金、19銀、31銅,顯示我們此次強化後勤支持團隊獲得不錯的成果。放眼2020東京奧運之備戰準備,請體育署應循2018雅加達亞運模式,確實完善賽前備戰準備,同時應強化後勤團隊之訓練以及陣容,以支持選手無後顧之憂進行比賽,為台灣奪得好成績。綜上,請教育部體育署於108年6月30日前,提交東京奧運後勤支持團隊備戰準備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黃國書 蘇巧慧 
    (十二)棒球項目睽違12年,將重新成為2020東京奧運比賽項目,日本、南韓等鄰近國家已於去年確定國家隊教練人選,並展開長期計畫;中國則計畫每年赴美出賽獨立聯盟100場,期能藉高強度賽事和科學化訓練,提升技術水準。反觀我國,原定於107年10月底產生國家隊總教練人選,卻因遲遲未能決定係由中華職棒聯盟或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取得組訓賽之主導權,而迄今未有下文,顯見兩方無法取得共識。2019年亞錦賽及世界棒球12強賽皆攸關東京奧運參賽資格,我國有儘速確定國家隊總教練人選之必要,請體育署責成中華職棒聯盟及中華民國棒球協會雙方儘速研商合作機制,並提出總教練人選及後續組訓參賽計畫後,於1個月內邀請職棒球員工會同研商球員權益保障事宜。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十三)根據現行有功教練獎勵辦法的獎金基準,亞運項目中僅田徑、游泳、體操及團體球類等項目二、三名者,得頒給有功教練獎金,其餘項目皆無,似有不公。體育署雖已以下述意見回覆:「基礎運動競爭選手眾多,我國奪牌之難度相當高」、「團體球類在國外參與人口普及並已朝職業化經營,使得競技實力得以不斷精進及提升;而我國因選手身材及體型受限、軟硬體條件有待提升,及技術水準相較於世界各國尚有落差,因此團體球類要在競爭激烈的國際賽事中爭取僅有1面獎牌的機會,實屬不易」。然鑑於競爭激烈項目以外之運動,長年缺乏政府補助、能於亞運等級賽事獲得前三名次,亦屬不易。縱過去獎勵辦法過於浮濫、確實造成賽後爭取獎金相互攻訐等負面情事,然獎勵不患寡而患不均之情形,亦對非屬指定項目之運動員與教練不甚公允。爰請體育署就上開獎勵辦法進行通盤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十四)教育部體育署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9條之規定,於106年度推動運動指導員政策,期望培育900位運動指導員,並輔導300位運動指導員進入企業服務,但政策實施至今成效不彰。目前招募培育運動指導員之對象包含具有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者等,惟台灣體育人才濟濟,體育署應擴大招募、媒合各界有意願擔任運動指導員之退役運動員,譬如與超級籃球聯賽、中華職棒聯盟、國訓中心等單位合作,培育其退役之選手為運動指導員,以利推廣全民運動。爰此,建請教育部體育署檢討政策實施情況,擴大合作單位、廣納各領域之優秀退役選手,以利推動全民運動及運動指導員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黃國書 李麗芬 
    (十五)近年受十二年國教免試升學及全國高中棒球大賽之影響,社區棒球風氣逐漸興盛。有別於傳統體育班,社區棒球可使選手在參與體育運動之餘,仍能兼顧課業,使此一運動參與形式吸引諸多家長及學生參與,且社區棒球風氣興盛,亦有助於推廣社區運動及全民運動,使國人從小培養良好之運動習慣。惟推動社區棒球有賴政府單位協助,除需各式教練、管理、辦理比賽之人才外,最關鍵的仍是要有合適的場地來從事棒球練習或比賽。爰此,建請體育署盤點全臺棒球場地之需求,積極爭取增加設置場地之經費,以利社區棒球之推廣。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黃國書 李麗芬 
    (十六)體育署108年度於公務預算編列對單項運動協會補捐助經費5,219萬7千元,於運動發展基金編列17億6,914萬元,合計18億2,133萬7千元。
    輔導特定體育團體修正組織章程及改選理(監)事,未採取適當防堵機制,以預先防範人頭會員亂象:國民體育法106年9月20日修正施行後,各特定體育團體應依該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先完成章程修正始能受理新會員入會,而各團體辦理進度與時程不一,且籌辦改選相關事務包括研修組織章程、函報主管機關許可、受理及審理新會員加入、召開2次會員大會等作業。為分擔各團體工作及縮短行政作業時程,體育署爰於該署網站設置「民眾申請入會預報名專區」供民眾預報名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另以書面申請)。然體育署於設計特定體育團體預報名系統時,未設計適當防堵機制,以預先防範人頭會員亂象之發生,於媒體報導部分協會遭檢舉人頭會員情形嚴重後,才移送檢調偵辦。且該署對於會員資格之抽查僅具形式,人頭會員導致理監事改選不公,使部分民眾對體育署及體育改革失去信任,不願繳納會費。與該法「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之立法宗旨相違,顯有疏失而遭監察院提案糾正。
    為使體育團體選舉能公開、透明、公正,允宜研擬相關改革措施:據體育署提供資料,截至107年8月底,除奧亞運─足球協會尚有爭議待調解外,餘42個奧亞運及26個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皆已完成章程修正及理(監)事改選。足球協會將於107年9月2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包括討論6個會員入會案、選舉規章、成立選舉小組及選舉上訴小組名單,暫定10月6日召開第12屆會員大會辦理理監事改選,該署將賡續追蹤輔導如期完成改選。另有關人頭會員預防機制部分,該署表示,業已修訂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除前揭配合修法之首屆選舉不適用外,未來會員入會未滿一年者,不得行使選舉權及罷免權,並將輔導各協會納入組織章程予以規範。為使各體育團體、協會選舉能公開、透明、公正,落實選賢與能,體育署允宜對各運動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會費繳納方式、選務小組組成及選舉事務等事項,廣納各界意見後,研擬相關改革措施,以達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之目標。
    綜上所述,體育署為配合推動體育發展之需要,每年編列數十億元經費補助各類單項運動協會,為使體育團體選舉能公開、透明、公正,落實選賢與能,體育署允宜對各運動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會費繳納方式、選務小組組成及選舉事務等事項,廣納各界意見後,研擬相關改革措施,以達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之目標。爰此,教育部應於1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十七)依國民體育法第9條及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賽會、體育推廣及人才培訓等相關活動,得向體育署申請補助。108年度體育署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編列38.46億餘元,較107年度35.76億餘元增加2.7億餘元,增幅7.55%。
    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訪評結果仍以會計制度與財務狀況未獲通過之比率居高:依國民體育法第3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以瞭解運動團體組織運作、財務營運及業務推動績效,並將訪視結果列為經費補助之依據。106年度體育署已完成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訪評計畫,針對43家單項運動團體之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制度與財務狀況、國家代表隊選訓賽制度及業務推展績效等4大面項進行訪查,考查結果業於107年6月12日於該署網站公布。前揭訪評結果區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3個等級,其中4項皆通過者計有田徑協會等18家,以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者如下:組織與會務運作4家、會計制度與財務狀況22家、國家代表隊選訓賽制度2家及業務推展績效及民眾參與8家,與105年度訪評結果相較,皆以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缺失最多。
    部分單項運動協會組織營運、會計與財務運作及業務推展未臻完善:茲將各協會106年度訪評主要缺失歸納如下:1.組織與會務運作:未建置人事遴選、任用、薪酬及考評等人事規章、未訂定中長程發展計畫(如鐵人三項運動協會、拳擊協會及馬術協會)。2.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未編製預算且未依程序報核、未編製月報、無內部控制及稽核功能,亦未有設置專責會計、出納人員(如角力協會);會計資料尚未順利移交,未能提供決算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資料(如羽球協會);未造具財產清冊,會計資訊尚未於協會網站公告,且出納並未設有專責人員(如自由車協會);少部分支出未檢附原始憑證,且會計報表未依規定申報及公告(如冰球協會)。3.國家代表隊選訓賽制度:運動競賽情資蒐集機制尚待建立、已聘有運動防護員,惟心理諮商尚待導入,尚未訂定定期檢討與自我改進實施計畫(如鐵人三項運動協會);未訂定競賽特殊器材運送機制,且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時未聘請運動防護專業人員(如划船協會)。4.業務推展績效及民眾參與:裁判制度實施辦法建置欠完善、未有具體行銷推廣計畫或宣傳推廣活動(如角力協會);未訂定運動禁藥管制實施計畫或相關規定(如擊劍協會、曲棍球協會、軟式網球協會、舉重協會、滑雪滑草協會、雪橇雪車協會及卡巴迪運動協會)。
    主管機關應落實國民體育法規定,善盡督導與考核職責,以健全體育運動環境發展:體育署常態性補助民間體育團體參加競技比賽及舉辦體育活動所需經費,然各單項體育協會運作爭議不斷,顯示對於民間體育團體之輔導、管理與監督仍有不足,行政院於105年12月提出國民體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於106年8月31日完成三讀程序,業由總統府於同年9月20日公布施行。此次修法幅度甚廣,不僅納入運動平權、保障選手權益、贊助合約規範及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等規範,更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後續應研訂子法與配套措施共計42項;依據體育署統計,截至107年8月底,除體育紛爭仲裁辦法草案及特定體育團體組織運作督導辦法草案,尚需進行協調與溝通,預計107年12月底可完成研訂作業外,其餘40項子法已修正發布。
    綜上所述,國民體育法之修正係回應各界對於健全體育環境之期待,主管機關允應落實國民體育法之規定,賡續加強各單項協會營運輔導、監督與考核工作,並追蹤缺失改善情形,且將年度訪評結果列為各單項運動團體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以健全體育運動發展環境,提升體育團體營運績效。爰此,教育部應依國民體育法規定,於訪評結束3個月內將改善報告及107年度訪評結果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十八)體育署108年度於「學校體育教育─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分支計畫編列推動體育班經營管理與課程教學1億6,847萬5千元。另於培育學校體育運動人才編列獎勵縣市政府進用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及增置巡迴專任運動教練2億元、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7,400萬元。
    近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校數、班級數及人數皆呈成長趨勢:104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體育班計有668校、1,782班、3萬7,582人,逐年成長,至106學年度已增為721校、1,973班、4萬128人。若以學制區分,以國中校數最多,其次為國小及高中(職)。
    超過3成設置體育班學校未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允宜加強督導地方政府依法聘任,俾利學有專長之優秀運動員協助培育運動人才:依國民體育法第15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10條、第23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1人,若每年級均設體育班2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2人;違反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情節重大者,應予停辦。然106學年度設置體育班計721校、1,973班,依上開規定應聘專任運動教練765人,卻仍有248校(占34.40%)未依法聘任專任運動教練,未聘足人數246人(占32.16%),其中以高雄市80校81人最多,其次為屏東縣27校24人及桃園23校17人,允宜強化督導地方政府依法聘任。
    綜上所述,近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校數、班級數及人數皆呈成長趨勢,惟超過3成設置體育班學校未依法聘任專任運動教練,體育署允宜加強督導地方政府依法聘任,並落實對未聘任原因及後續改善建立追蹤輔導機制,俾使學有專長之優秀運動員得以協助培育學校運動人才。爰此,教育部應於2週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十九)為鼓勵體育類及技能類國家代表隊選手為國爭光,立法院於近年兩度修訂《兵役法》,提供相關選手職涯彈性發展空間。然參考勞動部於相關子法修訂之內容,及母法設計之精神,可發現現行教育部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選手列管期間管理考核要點」,均過度詮釋法規,以代訓、寄訓等要求,限制符合補充兵申請條件之選手即便在結束補充兵訓練後,仍需於國訓中心接受管制之狀況,而體育署在宣導上的消極以及相關子法的管制思維設計也讓運動員申請補充兵業務上意願低落。
    為避免立法院美意遭受行政部門以子法扭曲,建請體育署就體育補充兵培訓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研議是否修訂相關子法,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 連署人
    蘇巧慧 蔡培慧 
    (二十)有鑑於教育部體育署於108年度對各直轄市、縣市之補助,共編列22億2,736萬4千元,其中包括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學校特殊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辦理學校原住民族體育教育、推展全民運動、推展競技活動、推展國際體育、整建運動設施等項目。又行政院院長賴清德亦於107年9月時,宣布將10年投入新台幣64億元推動「優秀運動選手輔導方案」,從就學輔導、就業扶植與獎勵措施,完善選手全人教育培訓及生涯輔導。
    查地方制度法第69條規定,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教育部體育署於補助各地方政府並擬定相關要點或計畫時,除須遵守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外,亦應考慮前開地方制度法第69條之規定,考量各地方政府財力差異,酌予補助。
    綜上所述,建請教育部體育署於補助各地方政府時,秉持保障運動選手、教練及營造地方運動環境之宗旨,以公正無私之立場,分配相關補助,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劉世芳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二十一)體育署核定補助高中體育班進用防護員,計156校聘任158人,惟實際聘用僅80人,其原因為何?且根據體育署所提資料顯示,僅有8,612萬8,457元用於補助學校進用防護員,但歷年皆編列1.6之預算,是否為浮編?
    教育部自105年推動專任運動教練聘用計畫,至今聘任比例卻仍僅66.57%,執行3個年度下來,聘任比例僅增加9%,其原因為何?體育署應有更具體作為,要求各縣市體育班聘足依法應聘之任運動教練。
    107年度體育署首度編列新南向交流經費1億1,150萬元,108年度編列數亦同。惟107年度截至10月底執行數為6,048萬5,966元,執行率約54.2%,原因為何?108年度如何能提高執行率、擴大新南向體育交流,體育署應有更具體之規劃。
    爰請教育部體育署就前3案內容說明及規劃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李麗芬 鍾佳濱 陳亭妃 
    (二十二)偏鄉中小學長期缺乏體育專業人才與師資,體育署除協助運動選手的專業項目培訓,應強化偏鄉學校體育教育,以地域概念引進偏鄉體育專業人才與師資,並將運動教練及選手的日常生活照護,納入推動學校體育班經營管理與課程教學計畫。
    另臺灣城鄉教育資源落差,偏鄉校園體育基礎設施缺乏,許多偏鄉校園跑道與體育設施老舊、籃球場及排球場不勘使用,學童日常運動環境安全勘憂。
    為建構偏鄉學童健全運動環境,體育署應正視偏鄉地區學校基礎運動設施需求,積極推動「改善偏遠地區中小學體育設施」長期專案,協助偏遠地區運動與教學基礎設施的改善,讓學童擁有安全的學習和運動環境。
    為強化偏鄉學校體育教育,爰要求體育署於6個月提出「偏鄉運動員培育(包括體育專業人才與師資)與生活照護扶持方案」及「改善偏遠地區中小學體育設施專案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洪慈庸 鍾佳濱 
    (二十三)查體育署108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學校體育教育」於「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分支計畫中,辦理運動競賽與學校體育活動。
    自102學年度起,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4條規定,高中職以下及專科學校5年制前3年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學生每週參與體育活動時間應達150分鐘以上,體育署據此推動「SH150方案」,期能達成法規所訂之目標。
    查該方案計畫,其目標及預期成效包含「學生達到每週運動150分鐘比率,預計每年提升15%」、「民國110年學生規律運動習慣比例逐年提升至90%」等。然依據《各級學校學生運動參與情形調查報告》,各級學校學生規律運動情形並未有顯著改善,甚至在國小階段有比率逐年下降趨勢,顯見該方案未能達成預期成效。
    爰請教育部體育署就「如何改善高中職以下學校(含五專前3年)學生規律運動情形」,檢討現行「SH150方案」並研議提升學生規律運動習慣實施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蔡培慧 陳亭妃 鍾佳濱 
    (二十四)依據「105學年度學校體育統計年報」,學生每人平均運動空間整體狀況,大致係學級愈高,每位學生平均所分配到的運動空間便相對下降,且在各級學校及不同地區間仍存有差異。其中,最大落差出現於國中階段,連江縣及新北市差距達到137.1平方公尺/人。
    另,查同上述年報,各級學校運動場地未開放原因,除以安全及環境考量占比最高外,次高則為管理人員不足,平均約占3成。
    整備學校運動場地設備器材之經費自105年始逐年增列,108年所編列經費較105年成長約155%,且108年較上年度增列3億1,227萬6千元,全數用於學校操場、多功能室內場館、戶外運動場地、重量訓練室等運動空間,顯見政府對於學校運動空間之重視。
    惟綜上所述,恐有未先行針對資源做全盤檢視與規劃、未思後續管理配套措施等疑慮,將造成資源浪費。爰請教育部體育署就「如何解決各級學校、各地區學生之運動空間差異」,以及「如何增加運動空間管理人員」等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蔡培慧 陳亭妃 鍾佳濱 
    (二十五)體育署體育行政業務─01體育行政及督導編列2,906萬9千元,計畫之工作重點項目包括規畫整體體育運動政策,擬定綜合性各項體育運動法規,蒐整體育運動資訊,充實建置體育運動e化平台等。
    查除有基本維持行政運作業務外,尚需辦理資訊服務費(含軟硬體建置、資訊安全)、研擬體育運動相關法規及政策、體育基金會輔導、運動服務業兩岸交流活動及運動選手、教練、企業表揚活動等事項,爰請體育署持續強化體育行政組織運作效能,並應逐步朝資訊e化邁進。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柯志恩 洪慈庸 陳亭妃 李麗芬
    鍾佳濱 
    (二十六)查體育運動文化資產涉及跨域整合,包括運動產業、典藏、蒐整、撰述等相關領域,經各專家學者共同前往考察汲取優點,增進體育運動文化產業發展。
    體育文物蒐整、保存及推廣旨在重新體現各類體育發展歷程,保存體育運動文化資產,傳承體育運動生活文化,是提升運動文化內涵之根本,請體育署秉持兩岸平等尊重互惠互利原則,結合民間團體、地方政府共同推展體育運動文化,拓展社會大眾文化視野。
  • 提案人
    鍾佳濱 
  • 連署人
    李麗芬 蔡培慧 陳亭妃 
    (二十七)體育署工作重點包含提升國民體質與生活品質及全民運動推展等,惟政府推動長照政策,應納入樂齡體育之概念,為高齡者量身訂作運動課程,打造「預防勝於治療」的老人照顧系統。爰請體育署應推動高齡者專用運動課程,並引進社區力量,建議結合國民健康署發展社區健康促進計畫,提供運動及保健知識等課程,落實國民運動,充分活化銀髮力。請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促進樂齡體育計畫」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洪慈庸 陳亭妃 鍾佳濱 
    (二十八)為推廣全民運動,鼓勵企業聘任運動指導員推廣體育活動、增加運動選手就業管道,體育署於106年提出為期3年的運動指導員培訓與媒合的計畫,目標是要培育900位運動指導員,並輔導300位運動指導員進入企業服務。體育署在106、107年各編列5,000萬元的經費、108年也編列4,766萬元,3年共計編列1億4,766萬元要來鼓勵企業聘任運動指導員,惟培育數及聘任數皆未達預期,且仍有差距,教育部體育署應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蘇巧慧 蔡培慧 陳亭妃 鍾佳濱 
    (二十九)體育署為輔導體育運動相關背景專業人員就業,自106年至108年辦理「運動指導員推動計畫」透過建置資料庫及媒合平台等措施,鼓勵企業聘用體育運動相關背景專業人員擔任運動指導員。體育署於完成建置資料庫及媒合平台等前置作業後,於107年4月正式啟動媒合。參與該資料庫者包括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退役選手、體育運動相關系所畢業生、具體育專業證照者及運動教練,然截至10月底止共有820位體育運動相關背景專業人員登錄會員,其中「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者」僅占52人,顯見該身分資格者參與資料庫及媒合的意願不高。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訂有,若雇主給薪低於4萬元以下之職務,求職廣告不得僅標示「薪資面議」之規定,本項修正案通過後,運動指導員資料庫及媒合平台所刊登職缺應符合此項規定。
    教育部體育署應積極提升「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者」參與資料庫及媒合平台之意願,針對媒合成效、補助方案管考、經費支用等進行檢討,以強化整體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李麗芬 蔡培慧 陳亭妃 鍾佳濱 
    (三十)第11款第3項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推展全民運動」編列1億8,071萬2千元,用於補助績優身心障礙選手及其他國際賽會獎勵金,然績優身心障礙選手參加重大國際賽事如:帕運會之獎助金,明顯低於奧亞運績優選手,然而為支持身障績優運動選手,請教育部體育署在身障運動選手於賽事獎助金之金額,依據賽事等級以及CRPD之精神,重新評估是否要重新調整之,並於108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蔡培慧 陳亭妃 鍾佳濱 
    (三十一)有鑑於我國對於運動產業之勞動權益保障仍有不足,故經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要求體育署「積極規劃相關運動員權益保障宣導與培力工作,結合跨國運動員權益保障組織交流,提升國內關於運動員勞動權益……」。
    查國民體育法第21條明確明訂保障選手的權益,使國家代表隊選手在全力以赴之際,更能保障選手的權益,再依《教育部體育署處務規程》第8條規定,競技運動組本應主責「績優競技運動選手培育計畫、就業措施之規劃、執行與輔導業務」,爰要求體育署應由競技運動組主責相關運動全權益保障宣導與培力工作,以加速台灣體育發展現代化。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李麗芬 蔡培慧 陳亭妃 鍾佳濱 
    (三十二)依《國民體育法》第3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且訪視及考核結果,得做為中央主管機關經費補助依據。
    106年度訪評結果,合計有22家協會之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不甚理想,體育署應強化對各單項協會之輔導、監督及追蹤缺失改善情形,爰要求體育署針對各項考核結果「有條件通過」、「未通過」之單項協會進行後續追蹤,並擬定監督及輔導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柯志恩 陳亭妃 鍾佳濱 
    (三十三)前往中國進行兩岸體育交流活動,應有其目的性及獨特性,並依「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辦理,不應損及我方尊嚴及立場。
  • 提案人
    鍾佳濱 
  • 連署人
    李麗芬 蔡培慧 
    (三十四)有鑑於「棒球三支箭」為蔡總統重視的振興棒球政策,其中第三支箭為加強硬體設備,讓體育署進行全國球場總體檢,並與地方合作,逐漸強化各級棒球場地設施。
    經查職棒二軍每年度安排144場次賽事,但每年都打不滿,究其原因多數為「因場地因素」而取消比賽。檢視目前二軍比賽場地中立德與屏東球場卻是慘不忍睹,特別是屏東球場,體育署107年編列6,660萬元提升球場品質,結果光107年二軍取消的20場比賽中,屏東球場就占13場,原因多為場地過於鬆軟而無法比賽,爰要求體育署允宜檢討相關經費執行成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蘇巧慧 陳亭妃 鍾佳濱 
    (三十五)為及早規劃提供我國參加2020東京奧運的國家代表隊更完善後勤支援地點,教育部應積極督促體育署108年度安排前往日本進行實地考察,並妥善規劃支援處所,以周備國家代表隊選手參賽之需。
    隨著2020東京奧運即將到來,體育先進國家除了積極爭取各運動種類之奧運參賽資格外,亦積極規劃安排後勤支援基地,惟查教育部體育署108年度在出國預算經費中,未編列東京奧運考察經費,屆時如何能夠順利尋覓、選定及規劃安排提供我國國家代表隊選手所需完善後勤支援地點?有鑑於此,爰要求教育部應積極督促及協助體育署於108年度安排前往日本進行實地考察,並完成後勤支援處所之規劃及選定事宜,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蔡培慧 李麗芬 鍾佳濱 
    第4項 青年發展署4億9,127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凍結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蔣乃辛 黃國書 柯志恩 吳思瑤 鍾佳濱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陳學聖 蔡培慧 張廖萬堅 
    (二)青年發展署為協助青年於學期間獲得實務工作經驗,提供多元見習及工讀資訊,以協助其及早進行職業生涯規劃,於「青年生涯輔導─辦理青年職場體驗業務計畫」編列相關經費,辦理及宣導多元職場體驗活動,108年度編列4,780萬3千元,較107年度減少222萬6千元。
    計畫部分成效未如預期,有待加強改善:1.暑期社區工讀計畫之經濟弱勢青年工讀媒合比率逐年下降:為落實對於弱勢學生關懷,推動青年暑期社區工讀計畫,鼓勵用人單位申請之職缺優先提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在70萬元以下或辦理就學貸款之大專以上青年。102年度至107年8月底計畫媒合成功人數分別為300人、600人、500人、500人、600人及600人,惟具經濟弱勢或具原住民身分者,計有253人、408人、267人、255人、284人及227人,102年占比尚有84.33%,其後逐年下降,106年度已減為47.33%,107年截至8月底更只占37.83%)。2.青年利用網站求職及投遞履歷情形增加,惟通報媒合成功人次比率下降,顯示職缺數無法滿足青年需求,允宜開發更多職缺及見習機會:RICH職場體驗網建置係提供工讀見習網路媒合平臺,整合工讀見習計畫,結合相關大專校院、民營企業、公部門及非營利組織資訊,共同為大專校院在學青年提供優質之工讀環境。104至106年度該網站新註冊求職青年數分別為1萬8,131人、2萬3,145人及1萬3,512人,106年度新註冊人數較105減少近1萬人。投遞履歷人次分別為1萬7,178人次、1萬9,321人次及3萬2,391人次,青年利用網站求職及投遞履歷情形增加,惟通報媒合成功人次占投遞履歷人次比率,由104年9.68%,逐年減為106年度之6.90%,顯示職缺數無法滿足青年需求,應開發更多職缺及見習機會。
    綜上所述,青年發展署賡續辦理職場體驗業務計畫,青年利用其網站求職及投遞履歷情形增加,惟通報媒合成功人次比率下降,顯示職缺數無法滿足青年需求,另經濟弱勢青年工讀媒合比率亦逐年下降,青發署允宜強化開發更多安全多元職缺及見習機會,以協助在學及經濟弱勢青年,有更多機會接觸體驗職場,並及早進行職業生涯規劃。爰此,教育部應於1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三)青年發展署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進行體驗學習,透過「自己提企劃」方式,體驗學習期間2至3年,體驗國內外志願服務、壯遊探索、達人見習、創業見習等內容訓練青年生涯規劃能力,於「青年壯遊體驗計畫」下推動「青年體驗學習計畫」,且為使此項計畫向下扎根,推出「青年體驗學習扎根計畫」,鼓勵高中職學生組成團隊,於在學期間即先規畫與實踐體驗的機會。惟「青年體驗學習計畫」及「青年體驗學習扎根計畫」間之鏈結應更充實,方能達到鼓勵青年探索及培養自主行動、溝通互動及社會參與等之實質能力。
    「青年體驗學習計畫」106年首辦,僅有5名青年參加,107年亦只有10名青年參加,經查,係因此計畫需自行提企畫書,且參與者並未能獲得政府相關之補助,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未來似有調整之空間。
    綜上,建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3個月內就上述情形及未來執行改善狀況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 連署人
    蘇巧慧 蔡培慧 
    (四)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為協助在學青年了解職場環境及生態,與台北科技大學合作,利用新科技VR(虛擬實境)及360度環景技術拍攝「百工一日超牆職人」影片,共拍攝10部各約5分鐘之影片,應加強宣傳與推廣,邀請受拍者實際與各大專院校學生交流,赴各校進行職涯探索演講,並拍攝更多主題,以利青年更加清楚未來職涯規劃。另,VR虛擬實境雖能使人身歷其境,惟仍與親自參與有所差別,除拍攝影片外,亦應實際媒合學生至職場體驗。綜上,爰建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就其執行成效改善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 連署人
    蘇巧慧 蔡培慧 
    (五)「iYouth青年國際圓夢平台」係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為使青年能順利參與國際事務、度假打工、海外就業實習及培訓計畫等相關事宜架設之網站。惟許多國家之度假打工、海外就業實習等計畫,青年仍無法藉由平台有效利用,例如:許多青年欲至加拿大度假打工,且該國尚有缺額,卻未得其門而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應與外交部跨部會研議,使青年圓夢平台在使用上能夠更有實益,俾使台灣青年能藉此機會邁向國際,爰建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及規劃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 連署人
    蘇巧慧 蔡培慧 
    (六)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07年編列3,500萬元辦理及宣導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轉銜及輔導措施,對於協尋及扶助等工作,應結合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等相關資源共同推動,爰此,請於3個月內就推動規劃及資源結合情形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李麗芬 蔣乃辛 陳亭妃 鍾佳濱 
    第5項 國家圖書館4億5,003萬3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國家圖書館108年編列「一般行政─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暨聯合典藏中心建設計畫」1億2,530萬元,辦理南部分館暨聯合典藏中心建設作業,主要係用地取得費4,690萬元及房屋及建築技術服務費4,950萬元(含委託專案管理1,050萬元及委託設計及監造3,900萬元)、新建工程費及空氣污染防制費2,325萬元、工程管理費60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萬元、一般事務費485萬元及國內旅費10萬元。惟,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暨聯合典藏中心計畫總經費42.82億餘元,預計110年完成: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暨聯合典藏中心之設置,係將國家圖書館功能及服務延伸至南部,嘉惠南部地區政府機關、法人、團體及研究人士;另目前該館之館藏已逾500餘萬冊,典藏空間嚴重不足,故興建典藏中心可容納國家知識典藏之館藏量達1,200萬冊以上,以決解每年增加20萬件典藏量造成空間不足之問題。未來南部分館暨聯合典藏中心規劃以增設派出單位「南部分館管理處」暨「聯合典藏管理處」,主要工作職掌,包含「閱覽流通、專業諮詢與典藏服務」、「聯合典藏服務」、「特藏文獻管理與展示服務」、「創新應用與推廣服務」、「行政與資訊」,人力需求先於編制員額內調整及採業務委外方式支應,若不足再另案協商請增員額。南部分館暨聯合典藏中心建設計畫業於106年度辦理先期規劃及各項前置評估作業,經費375萬元由教育部支應。於107至110年度之籌建期間分期編列預算辦理,經費需求42.82億餘元,其中用地取得費4,690萬元、工程建造費28.25億餘元、購置相關設備費及其他費用14.06億元。
    107年度截至8月底,預算執行率僅10.09%,允宜加強辦理:107年度該計畫法定預算數4,948萬9千元,截至8月底執行數為498萬4千元,執行率僅10.07%,據稱係因辦理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案決標後,實際執行給付之服務費較原預定分配費用略少,以及行銷影片製作、數位資源保存中心等各項委外規劃案因招標期程費時及執行策略調整等因素,致未及於8月支付部分款項,允宜加強辦理。又,允宜審慎評估營運機制,俾利資源有效配置:有關南部分館暨聯合典藏中心建設計畫經會同相關機關審查後,提出相關意見摘要如下:1.鑑於計畫興建營運後,每年呈虧損狀況,估計30年後累計虧損達3.28億餘元,實有必要覈實檢討非必要設施等空間規模,建請於後續維運能力可行條件下,縮減館舍腹地及空間規劃,並請提供各參考館址評比說明及成本差異(國發會)。2.該計畫建築量體規模係以1,200萬冊容納量規劃,依據國家圖書館本館現有容納量、典藏量及預估年增典藏量估算,該計畫約可承載未來45年典藏需求,規模似嫌過大,且應將新書出版機構及出版總數逐年下滑等因素納入考量,再審慎檢討縮減量體之可能性,避免空間閒置浪費,亦可降低維運成本及縮小營運虧損,俾利資源有效配置(主計總處)。3.演講廳及多功能會議室每年可提供1,095場次及2,019場次活動,惟預估每年辦理活動100場次及出租演講廳與多功能會議室各60場次,全年使用率僅7%,且創造收入僅占總收入4%,不具成本效益,宜考量運用故宮南院或成功大學等現有會議室之替代方案(主計總處)。另按「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暨聯合典藏中心建設計畫」第2次會議結論提出相關意見,教育部雖已配合修正計畫,惟依會議結論二、有關國圖南部分館、聯合典藏中心所需空間及量體規模,原則尊重圖書館本於專業領域之考量與規劃,惟相關設施(如倉儲、演講廳與會議室等)建置之必要性,以及是否造成維護營運成本負擔,仍請審慎覈實評估。然依核定計畫仍規劃700平方公尺(容納500人)演講廳、350坪多功能會議室、3萬600平方公尺之倉儲區(其中1,200平方公尺採ASRS自動倉儲系統),卻未說明後續維護營運成本及如何負擔。是以,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暨聯合典藏中心建設計畫未來預計每年收入約4,791萬元至5,141萬8千元,而維運費用約5,280萬元至6,889萬2千元,呈現入不敷出之情形,且尚未考量日後可能請增員額之人事費成本,允宜審慎覈實評估,俾利資源有效配置,並應研議運用使用者付費等相關營運措施,降低政府財政負擔。爰此,教育部應於2週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第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1億6,603萬元,照列。
    第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2億2,236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國立教育廣播電臺配合新南向政策,賡續辦理製播節目等相關措施,允宜強化與相關教育政策之連結,俾利廣播內容更臻完備: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為推動新南向政策,於108年度預算案「臺務業務活動」工作計畫之業務費項下編列398萬6千元,除進行政策宣導外,並於國際化及新住民節目中,製播新南向政策相關內容及各面向探討,增加新聞報導及培育新住民廣播人才等。
    106至107年度8月底宣導新南向政策相關措施辦理情形:國立教育廣播電臺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於該臺之政策宣導、國際化及新住民節目中,製播新南向政策相關內容及新闢語言學習節目、增加新聞報導露出、培育新住民廣播人才及新住民休閒教育廣播活動,106年度決算數為213萬元、107年度預算數339萬3千元,截至8月底執行數為207萬9千元。106年度辦理成效包括:製播9項相關節目、相關新聞報導總計256則、進用新住民廣播人才14人及辦理1場新住民休閒教育廣播活動。107年截至8月底製播11項相關節目、相關新聞報導總計130則、培訓新住民廣播人才88人及辦理3場新住民休閒教育廣播活動。
    配合新南向政策賡續推動相關措施,允宜強化與相關教育政策之連結,俾利廣播內容更臻完備:查行政院於105年度提出之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包括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及區域鏈結4大面向,而南向成功關鍵在於人才,以人為核心,深化雙邊人力交流與培育,以充裕新南向人才庫。是以,國立教育廣播電臺配合新南向政策之推動,允宜加強製播節目內容與教育政策之連結,諸如教育部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等,俾利廣播內容更臻完備及深入。
    綜上所述,國立教育廣播電臺108年度配合新南向政策之推動編列398萬6千元,除賡續報導新南向政策新聞外,並擴大辦理製播節日及相關休閒教育廣播活動等,允宜加強與教育政策連結之宣導,俾利廣播內容更臻完備。爰此,教育部應於2週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第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5億5,707萬7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凍結第2目「院務業務活動」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佳濱 
  • 連署人
    蔡培慧 李麗芬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8條規定「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教科用書對於提升學生性別平等意識、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有所助益,內容應依法審定,國家教育研究院應依前述規定,把關教科用書之內容編寫,並積極支持出版社教科用書中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要求之編寫內容,避免錯誤觀念之擴散影響教育落實。
  • 提案人
    李麗芬 蔡培慧 張廖萬堅 尤美女 
    (三)近年來外界對於性別平等教育多所誤解,顯示政府對於性平教育之對外說明與釐清不足,回應時間較長而錯失第一時間提供正確資訊、避免錯誤資訊擴散之機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家教育研究院,應建立共同工作小組或協作平台等機制,持續統合相關資訊及既有資源,積極且迅速回應澄清外界誤解,透過教育行政體系向地方教育機關及各級學校傳達,並從民眾觀點出發,以有效管道提供民眾易於了解及接收之資訊。
  • 提案人
    蔡培慧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尤美女 
    (四)國家教育研究院108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編列編制內176人之人事費1億8,818萬2千元,另於「教育研究研習與推廣」工作計畫之業務費項下編列勞力外包公司派遣人力167人所需經費1億1,171萬8千元、臨時人員66人所需經費1,035萬2千元,主要係各類兼任研究員、專案助理、兼任助理所需經費。按國教院旨在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由該院近3年研究經費及成果觀之,研究件數由106年度之99件(經費決算2億2,401萬5千元)、107年度預計減為91件(預估經費2億8,652萬元)、108年度更預計減為76件(預估經費2億5,122萬7千元)。
    近4成編制內研究人員兼任其他政府機關(構)及臨時任務編組之職務:依國教院提供資料,截至107年8月底編制內研究人員計有63人,有兼職人數25人,占39.68%;就內部單位觀之,以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兼職比率100%最高,其次為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及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之50%。就兼職單位別觀之,兼任其他政府機關(構)工作者以1個之16人最多、兼任2個之4人次之,另有1人同時兼任3個。而兼任政府機關(構)臨時任務編組工作者,9人兼任1個,2人兼任2個單位。此外,多數兼職者未領兼職費,以支領研究津貼每月6千元、8千元及1萬元或按次支領出席費、諮詢費及交通費居多。
    108年度預計研究案件數較107年度減少,惟以派遣人力及臨時人員進用兼任研究員、專案助理及兼任助理等人數卻增加,人力資源之運用及管控容有改善之空間:國教院108年度預計辦理76件研究案,較107年度預計91件減少,惟108年度預計進用派遣人力167人、臨時人員66人皆高於截至107年8月底實際人力配置之派遣人力155人及臨時人員24人,尤以研究人力有院外兼職情形之單位如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語文教育與編譯研究中心及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108年度派遣人力及臨時人員需求皆較107年8月底實際數增加,人力資源之運用及管控容有改善之空間。
    綜上,國教院隸屬教育部,職司各項教育研究工作,以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該院近4成編制內研究人員兼任其他政府機關及臨時任務編組之職務,108年度預計辦理研究案件數,較107年度減少,惟108年度預計以派遣人力及臨時人員進用兼任研究員、專案助理及兼任助理等人數增加,人力資源之運用及管控容欠合理,允宜檢討改善。爰此,教育部應於2週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張廖萬堅 
    第17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原子能委員會5億4,682萬8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陳學聖 蔣乃辛 
    (二)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6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蔡培慧 蔣乃辛 陳學聖 吳思瑤 洪慈庸 黃國書 柯志恩 蘇巧慧 陳亭妃 李麗芬 鍾佳濱 張廖萬堅
    (三)核四燃料棒在107年7月4日送出,遭到輿論及網友狂轟藐視民意,特別是民眾質疑在4月「提點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求暫緩核四燃料棒送出國,逾5,000人附議成案,當時經濟部已責成台電要開公聽會,但公聽會尚未召開,台電卻急著把燃料棒送出,亦有規避監管之嫌,爰決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促請台電公司於2個月內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四)107年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點出,中國沿海各電廠距離台灣雖非原子能委員會公告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100年10月27日)之核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之8公里,亦非日本福島核災疏散範圍之20公里,惟輻射偵測中心107年度研究計畫報告及連江縣消防局之防救災資訊網料均指出,倘大陸福清、寧德核能電廠發生核子事故災害,其輻射災害物質仍可能伴隨夏季西南風、冬季東北風等氣象因素擴散而影響連江縣。一旦該2座核能電廠發生核子事故,輻射物質恐於馬祖輻射監測測到前,已飄散至東、西莒島及東引島。若列示連江縣位處福清核能電廠核子事故影響範圍內,惟迄今尚未辦理相關核安演習、練或緊急應變宣導活動,遑論發生核子事故時,因應小組一、二級開設之規定及各部會任務分工與作業程序等。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五)本席持續數年籲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強化與核電廠所在地縣市政府溝通,但立法院預算中心108年度預算評估報告直指,地方政府參與核能電廠視察作業實際執行次數低於實施計畫之辦理頻率規定;且部分視察作業缺乏互動溝通,恐影響實施成效實施次數低於實施計畫「每座核能電廠以每半年執行1次為原則」之辦理頻率規定,且部分視察作業缺乏地方政府、原能會、台電、三方溝通;同份報告還指出,另除106年度新北市消防局參與視察活動有提出消防班長制服另以顏色區別、設置易於辨識之指揮站標示旗等2項建議,並由核電廠完成改善外,其餘2次活動均僅由該會視察人員向地方政府代表於現場說明查證重點,缺乏互動溝通。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六)新北市核能安全監督委員會對新北市境內核電廠要求核安不容風險,鑑於核二廠二號機曾停機逾600天,卻有重起不到8天,即發生反應爐急停事件,再以今年審計部提出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台電公司興建乾式貯存設施進度遲滯,又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歷時數年仍無具體進展,亟待持續督促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檢討研謀改善」。同報告並提出,「興建核一廠及核二乾式貯存設施,歷經數年未獲核發完工證明或無法動工,請確實檢討。」另外,本席持續質詢,核電廠所在地縣市政府之異常事件通報,應確實檢討通報程序之精進作法,也請原能會必須確實監督,嚴格把關,以利當地政府及民眾即時獲得正確訊息,並應持續落實通報機制,爰決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七)107年審計部提出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依核一廠除役計畫,除役工作預定於107年底啟動,停機過渡階段(需時8年)須取出全部用過核子燃料,以進行拆廠階段(需時12年),惟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池賸餘貯存容量僅16束,已不足以容納1號機(316束)及2號機(408束)反應器爐心內共計724束之用過核子燃料。再依照審計部所提同份報告指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歷時數年仍無具體進展,主辦機關為經濟部應設「處置施場址選擇小組」執行之工作,核定「建議候選場址」之公告及應於公告期間屆滿後30日內在該場址所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經查經濟部雖已於民國101年7月3日公告「臺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等2處為「建議候選場址」,迄民國106年底已歷時5年餘,仍未依上開條例規定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同份報告直指,「請在選址作業辦理,取得地方政府及當地居民支持與認同」,請原能會本於監督立場,切勿任由經濟部自行球員兼裁判,罔顧民意,審慎檢討高低放選址條例修正,勿因政黨輪替而有不同考量,爰決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八)核一廠及核二廠第一期乾式貯存為戶外混凝土桶型式(或稱露天乾式貯存),其中核一廠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水土保持完工證明」及核二廠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尚未獲得新北市政府審查通過,以致核一廠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自103年9月陸續完工迄今3年,尚未能執行第二階段試運轉(熱測試)作業;核二廠第一期於99年決標,截至106年8月底尚未動工興建。鑑於尊重地方治理,非經新北市府及市民同意,上述核一廠除役計畫用過核燃料,不得違法就地貯存。
    民間團體不滿行政院計畫重啟核二2號機,107年2月告發行政院長賴清德涉嫌公共危險罪後,3月5日再赴台北地檢署,追加告發經濟部長沈榮津、原能會主委謝曉星、台電董事長楊偉甫及外聘審查委員等15人公共危險及偽造文書罪。綠色消費者基金會祕書長方儉指出,依「核子反映設施管制法」第3章停役及除役管制第24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機1年以上者為停役,但核二廠2號機在沒有運轉下,未依法辦理停役,即進入第25個周期的大修,史無前例。方儉還質疑,一個明明已經停役的機組,怎麼可以報第25次大修?公民團體表示,告發15人是為了鄭重告訴蔡政府,官員玩法失職行為嚴重違法,若日後核災發生,輻射外洩,危害民眾生命健康財產!新北市政府一再表示,台電必須在地方舉行說明會以釐清民眾疑慮,中央及台電必須清楚說明未來核廢料最終處置場所位置及明確遷移時程,新北市政府絕不同意核廢料在新北任何地方永久儲放。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九)核一、核二廠使用過之核子燃料貯存池即將無剩餘空間,致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民擔憂核一、核二廠運轉與除役問題,鑑於原能會為放射性物料之主管機關和核能安全督導機關,爰要求原能會對於乾式貯存設施工程進度遲滯及行政院2025非核家園宣示「核一廠1號機在民國107年12月5日除役、核一廠2號機為108年7月15日除役;核二廠1號機在110年12月27日除役、核二廠2號機為112年3月14日;核三廠1號機則為113年7月26日、核三廠2號機為114年5月17日除役」等問題,督促台電公司妥為因應,鑑於「核安風險零容忍」,我國史上首度核電除役在今年底發生,爰就相關工作預備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十)107年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點出,據原子能委員會有關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之審查報告結論載述,回運原產地之規劃,台電公司僅先徵詢原產地所在縣市政府看法,並提出「初步評估結果」(據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指出,新北市及桃園市政府皆不贊同運回),對如何持續與利害關係人溝通,徵得原產地所在地方政府同意,欠缺具體推動措施。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做之評估報告,亦有前述類似建議。2016年8月15日蔡總統表示,政府將會搭建一個讓相關單位、臺電以及民間相互溝通的平台,共同研議未來臺灣核廢料存放的問題,並且將蘭嶼的核廢料處置列為最優先的討論項目。如何兼顧所有人民的核安風險,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十一)自民國81年本國爆發指標性輻射性汙染建築物「民生別墅」以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為處理本國放射性汙染建築物,除採列管外,亦有編列預算出資價購及推動拆(清)除等處理方式。據了解,當前本國列管之放射性汙染建築物戶數仍有1,669戶。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宣稱符合收購及改善標準之輻射性汙染建築物皆已處理完畢,然據了解,尚有45戶放射性輻射汙染建築物雖已價購但尚未拆(清)除,仍待處理。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另指出,其餘未符合收購及改善標準之輻射性汙染建築物,輻射劑量經多年自然衰減後已大幅降低,對人身健康不致造成影響。
    然,放射性汙染建築物一日不處理,一日不解除列管,將無法消弭民眾對於輻射安全之疑慮。雖因同棟建築物,各戶測出之輻射劑量不一,致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推動價購抑或施行拆(清)除手段時卻有難處。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本國原子能安全防護領域專業,肩負國人對輻射安全把關之期許,應提出更具體之作為及擔當。
    爰此要求原子能委員會就放射性汙染建築物法規面及現實面問題,研議解決方針,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十二)近年行政院推動政府開放資料OPEN DATA,然原能會開放程度僅129筆,於部會排名中為倒數第17名,遠遜於第1名的經濟部2,450筆,足見原能會仍需加強。
    此外,原能會肩負原子能科普推廣業務之責任,但業務預算卻不見成長。105年度支出之業務公務預算達407萬元,106年為325萬元,107年(截至9月止)為176萬元,逐年下降,代表原子能科普推廣業務仍有不足。
    為加強原能會推廣原子能科普業務,本席認為,「原能會各年度年報」科普讀物應借鏡中研院出版讀物「研之有物」,捨棄舊思維,導入設計能量。另建議原能會參照台電「電力大地─文化資產保存特展」、科技部「科學家的秘密基地展」及教育部「藝想起飛X菁采絕倫 藝術與設計菁英海外培訓計畫返國學員年度成果展」,以策展方式吸引國人走入原子能科普世界。
    綜上,爰此要求原子能委員會就前述資料開放、科普推廣相關作業,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十三)查核一廠及核二廠第一期乾式貯存為戶外露天乾式貯存,惟其中核一廠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水土保持完工證明」及核二廠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迄今尚未獲得新北市政府審查通過,致核一廠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自103年9月陸續完工迄今4年,尚未能執行第二階段試運轉(熱測試)作業;核二廠第一期於99年決標,截至107年9月底亦尚未動工興建;造成用過核燃料遲遲無法移出用過燃料池,則用過燃料池將無剩餘空間可供爐心燃料退出,恐影響後續除役拆廠作業之時程,也使外界心生恐將變相成為使用過核燃料之最終處置堆放場所之虞。是以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就如何積極加強監督相關作業時程,及協助台灣電力公司與地方政府溝通之歷程與精進作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吳思瑤 
    (十四)原能會及所屬108年度國外旅費預算合共編列577萬2千元,較107年度641萬5千元減少64萬3千元(減幅10.02%)。
    106年度出國計畫部分學者之出國報告未提出建議事項,或所提建議項數不多且均未獲採納:1.依原能會106年度單位決算「出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國外旅費預算編列計畫14件、287萬元,執行結果,依原計畫執行1件,變更計畫執行17件,共18件、259萬9千元,出國人員均為該會及所屬職員,提出建議計49項,包括已採行37項、研議中12項,所提建議項數甚多且多獲採納。2.另出國計畫由委辦費支應者計32件,其中6件出國人員為原能會及所屬人員,除2件出國報告尚未屆期限而在研提中外,其餘4件報告之建議計17項,包括已採行16項、研議中1項。此外,學者專家及其研究團隊成員之出國計畫計26件,出國報告有提出建議事項者計14件報告、27項建議,惟渠等部分出國報告未提出建議,或所提建議項數不多且均未獲採納,其考察效果尚待觀察。據該會說明略以,該類係屬原能會委託研究計畫之出國報告,爰其管理係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辦理,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單位存檔備查,且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中之出國案件,係屬整體研究計畫工作項目之一部分。另有關「部分學者所提建議事項獲採納項數比率甚低」,係因所提建議事項尚不足以提供該會政策之參考,爰未予以採納。
    綜上,原能會及所屬106年度出國計畫部分學者之出國報告未提出建議事項,或所提建議項數不多且均未獲採納,允宜檢討出國計畫之效益,允宜重新檢視執行之可能性覈實編列。爰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應加強控管相關作業,並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十五)原能會108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法定編制人員待遇編列1億9,774萬9千元,較107年度預算數1億9,574萬6千元增加200萬3千元,係職員239人之待遇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人員待遇。
    為提升整體人力資源之運用,原能會允宜依人事行政總處員額評鑑報告之建議,優先調整現有人力至有人力需求之單位,並審慎評估組織改造後業務內容之變動情形,檢視未來所需人才專業領域,以確保機關整體策略、未來業務發展狀況及員額合理配置目的之達成;並儘速推動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法制化作業,以利業務推動。爰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十六)原能會於11月13日接獲台電公司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提出核二廠1號機第26次大修後再起動臨界申請後,除進行送審文件內容審查外,並派員赴核二廠執行1號機大修作業再加強查證。
    加強視察期間,台電公司發現燃料傳送池有滲漏狀況,為利查修作業進行,將大修期間原已測試完成之圍阻體邊界隔離重新打開。後續台電公司必須將重新打開之邊界回復原狀予以隔離並驗證完整性後,方屬完成再起動臨界前規劃之相關作業。有關燃料傳送池滲漏問題,現階段燃料傳送池已淨空不再有滲漏狀況,經台電公司實施非破壞性檢測後,發現池壁銲道有瑕疵指示,雖然燃料傳送池主要功能為大修期間將用過核燃料傳送至用過燃料池之通道,機組正常運轉期間並無安全功能。惟原能會應對核能電廠任何狀況重視,故應持續派員現場查證。
    針對核二廠1號機再起動申請案,原能會除應要求台電公司應補充圍阻體邊界隔離之後續驗證及燃料傳送池查修等相關資料外,亦應將綜整大修期間相關文件審查、各項視察與再加強查證之結果。
    綜上所述,針對核二廠執行1號機大修作業,原子能委員會應加強審查,並檢視確認機組現場狀態安全無誤為止,否則不應同意機組再起動運轉。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於2週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十七)查原子能委員會所監督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現係由董事長兼任執行長;惟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捐助章程」第4章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組織章程」第2章之規定內容而言,董事長經董事會同意自兼執行長後,使得決策監督者及決策執行者之角色集於一身,難以客觀督導及自評績效,若生需利益迴避事項者,亦無以迴避;且其對於會內可聘免之顧問、專家、各單位主管及工作人員等人事權力,皆可由其一人決定之,又該協會亦無監察人之設置,更顯缺乏制衡力量,宜有所改善。細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之規定,並無限制董事長能否兼任執行長之規範;是以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就如何兼顧法人自治效率及內部權力制衡防弊設計,提出改善作為及期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鍾佳濱 
    (十八)有鑑於107年11月24日已通過公民投票第16案「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一案,顯見民眾對於倘若全面停轉核電,對於我國能源供應的穩定上有其疑慮過去原能會一再以電業法第95條發生凍結延役申請之效力,導致台電也無從提出延役申請,現台電各核電機組顯已處於可申請延役之狀態。然根據目前核二廠一號機、二號機停止運轉年限分別為110年12月27日、112年3月14日,申請延役之時限,被貴會不合時宜的行政命令「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5年至15年申請延役之規定所束縛。為符合民意對於能源政策之需求,以及確保再生能源尚未到位前,我國電力供應之穩定,爰要求原能會應於該案公投生效後,參考日本核電廠申請設置與運轉等相關規定(実用発電用原子炉の設置、運転等に関する規定)第113條,於1年前即可提出延役之規定,立即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放寬延役申請之期限。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十九)有鑑於107年11月24日已通過公民投票第16案「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一案,顯見民眾對於2025年倘若全面停轉核電,對於我國能源供應的穩定上有其疑慮。然台電預計將核四廠共1,744束燃料棒於2020年底前全數運出,107年已外運兩批共400束燃料棒,預計108年將再外運三批,屆時台電必須依照「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向原能會申請輸出許可。經詢問原能會之權責,係歸因於經濟部必須依照電業法規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原能會僅作安全管制之審查。然該條文既已經公投廢除,爰要求原能會促請台電暫緩外運燃料棒之申請,倘若因違反公投結果,導致任何損失,恐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二十)日前學界多達559學者公開連署並呼籲,就台灣的地質條件、核災風險、核能的環境與健康衝擊、核廢料難解的困境,認為台灣社會沒有繼續使用核能的條件。而台大地質系教授陳文山更指出,40年前台灣建造核電廠時沒有「活動斷層」的概念跟規範,隨著研究陸續發現,台灣有33條活動斷層,未公布活動斷層也有49條,海域還有更多,顯示既有運轉之核電廠有難以預測的安全風險。
    另目前台電公司粗估核電使用成本僅看發電端,未將核能事故安全風險以及核後端營運費用納入,恐有嚴重低估之嫌。而原能會核能所曾於2013年提出「各國核能發電均化成本」報告,進行相關研究;惟近年卻未見原能會再有持續關注。爰此,建議原能會應進一步蒐集各國使用核能之相關資訊,並針對事故發生風險及核廢料處理成本以及成本儘速研究調查並提出相關報告之說明。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二十一)原子能委員會於107年10月31日與科技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未來雙方將整合災害情資網,並運用科學數據精進核安演習作業,為使具體合作內容公布向全民公布之,請原能會應將具體合作結果公布於網站上,同時應適時搭配宣傳活動,以利民眾隨時掌握災害情資網之功能,於不幸災害發生時,即時發揮整合系統之作用,降低相關災害之發生。
  • 提案人
    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二十二)原能會108年度預算「核設施安全管制」編列6,163萬3千元,辦理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核電廠安全管制法規與技術研究計畫。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107年度(9月底止)核電廠違規件數與違規情節較105及106年度呈惡化現象;另異常狀況高度依賴核電廠主動回報,且近年專案視察及不預警視察發現違規件數占比甚少,安全監督管制績效尚待提升。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強化核設施安全管制及發揮監督考核之功能,以利核能運轉安全,並就本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三)中國大陸積極發展核能建有多座核能電廠,其中部分與台灣鄰近,倘若發生核子事故恐對台灣產生立即性影響,故應掌握沿海地區陸續增設之核能機組、核廢料儲存管理等資訊以充實台灣之核能安全防護。經查「參加大陸地區舉辦之核能安全或核廢料管理相關交流研討會及設施參訪計畫」自106年度起至107年度(截至8月底)均未執行,未來若仍無法繼續執行時,原能會有何管道蒐集大陸核電廠相關資訊,請原能會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張廖萬堅 蔣乃辛 
    柯志恩  洪慈庸  
    第2項 輻射偵測中心9,367萬9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蘇巧慧 柯志恩 陳學聖 
  • 連署人
    李麗芬 吳思瑤 鍾佳濱 黃國書 
    (二)鑑於106年2月上旬,我國媒體引述外媒報導指出,義大利國會解密軍情局資料,揭露90年代曾有海運商非法將核廢料傾倒在我國附近海域,原能會於查證外傳核廢料傾倒我國海域案時,因無我國海域之放射性檢測資料可供查證,也於調查後表示排除核廢料傾倒我國海域案之可能性。我國四面環海,海域生態環境品質影響國人之健康與生命安全,建立海域環境輻射資料庫,監控海域生態狀況,有其必要,允宜就輻射監測調查情形及結果,包括取樣項目、地點及數量等,定期公開相關資訊,以利國人了解完整之海域輻射概況。並請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第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8,819萬2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凍結第3項「放射性物料管理局」3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二)放射性廢料處理困難,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對於最終處置選址作業長年沒有進展,地方政府也強力反對乾式貯存計畫,爰凍結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100萬元,並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會同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以妥善解決我國核廢料問題。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陳學聖 李麗芬 黃國書  張廖萬堅 蔣乃辛 
    第4項 核能研究所18億3,779萬8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凍結第2目「計畫管理與設施維運」原列1億5,097萬5千元之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吳思瑤 張廖萬堅 蘇巧慧 陳亭妃 柯志恩 黃國書 李麗芬 
  • 連署人
    陳學聖 鍾佳濱 蔡培慧 
    (二)凍結第3目「核能科技研發計畫」1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亭妃 柯志恩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蔣乃辛 陳學聖 
    (三)凍結第4目「推廣能源技術應用」2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蔡培慧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蘇巧慧 黃國書 李麗芬 
    (四)本席持續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理附近桃園市居民健康檢查之情形做出質詢,原能會書面答覆,「2017年共對附近居民提供健康檢查共34員,2018年共82員」,綜上數字,難謂「積極辦理」,建議應再更擴大辦理健檢,照護該所附近桃園市居民健康;再依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健康檢查結果發現有因輻射導致傷害或病變之虞者,由辦理機關長期追蹤,除建議加大桃園居民健檢人數外,並應後續追蹤辦理照護情形,允宜檢討辦理並上網公開。爰決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五)鄭文燦在103年10月1日強調當選後未來會積極推動三大訴求,第一,是要求核廢料退出桃園;第二,核研所附近進行健康影響評估;第三,是要求核研所透明化,並接受原能會以及地方政府的雙重監督。(原文網址:龍潭核研所民眾怕怕鄭文燦喊:核廢料退出桃園|ETtoday https://bit.ly/2KaAbda)。
    本席詢問「原能會近4年與桃園市政府各核能相關會議,請提供時間、地點,與會人員,會議決議或紀錄,各個會議後續之執行現況及管考未執行完畢事項」;本席獲得原能會書面答覆,僅與桃園市政府開過乙次會議,還是因為「2018桃園農業博覽會導入企業合作智慧電網進度說明會議」在就職2年多後的107年3月8日召開。爰決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檢討執行方案,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六)鑑於當年國家發展需要而核能發電產生低放射性核廢料,設置核廢料貯存場於蘭嶼,期限屆滿又未能遷移,105年8月15日總統蔡英文親赴蘭嶼,並做出裁示「針對核廢料儲存在蘭嶼的相關決策經過,提出真相調查報告。在核廢料尚未最終處置之前,給予適當的補償」,本席連年關注該議題,相關進度以及執行方式,爰決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柯志恩 蔣乃辛 
    (七)為推動微型水力發電結合現有智慧型電網系統,查原能會核能研究所辦理「綠能科技深化研發與示範應用計畫」。民國90年後因應能源多元化國家政策、第7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與第25次行政院科技顧問會議結論,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在施政任務上,將研發領域由核能擴增至新能源與再生能源技術研發,關注之綠能系統包含創能、儲能、節能與系統整合。創能項目含括太陽、風力、生質與二氧化碳捕獲再利用。
    惟除上述綠能項目,綠能開發應同時關注水力發電。水力發電穩定、高效率、低成本,且具備其他多項功能,如防洪、航運、農業灌溉及休閒旅遊等。台灣水文地形及既有的農水設施很適合微型水力發電,例如利用現有水庫堰壩、灌溉渠道、水力發電廠的高低差,即可安裝微型設備,供應區域用電,同時分散能源供給風險。
    核能研究所既為國家創新科技發展承先啟後重要單位,爰提議核能研究所應將微型水力發電結合現有智慧型電網系統,評析其應用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規劃報告。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八)核研所為配合推動新能源及再生能源政策,96年起於高雄路竹設置MW級光電發電系統、路竹示範場及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總建置成本6.9億元(含99年場地設置4,883萬元),100至107年止,路竹示範場運轉維護經費總共5,795萬元。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100至105年總支出7,020萬元。106年起未支用經費。
    審計部106年12月出版審計報告「MW級光電發電系統、路竹示範場及高科驗證與發展中心」,當中指出此案啟用5年內,收入5,038萬元,尚不足以支應同時間的維運經費1億2,859萬元。
    審計報告提到,核研所原本預期,計畫完成後,成立光電系統製造公司,年產值可達25億元,帶動上中下游產業效益100億元。然,此案評估過度樂觀。事後追蹤,核研所提出的經濟效益目標多未達成。截至103年12月,僅3家光電產業進駐高雄路竹園區。且99年購入之換流器,一年內陸續出現異常、故障甚至自燃,影響整體發電效能。而路竹示範場選址不佳,日照不足且位於公路旁,受風沙及鹽分侵襲導致維護成本增加。
    核研所108年度提出「路竹綠能展示中心及示範場設施運轉維護計畫」,年度經費803萬元,與美國美國UL公司簽訂光電模組發電系統測試技術服務案。但預期收入僅30萬元,再加上示範場光電發電的售電收入100萬元,年收入僅130萬元,尚不足支應維運經費。
    雖前瞻基礎建設第二期,核研所取得2億經費(108、109年各1億元)作「區域性儲能設備技術示範驗證計畫」。然核研所有路竹示範場失敗經驗,且108年路竹展示中心仍入不敷出,致收支失衡。爰此提案要求核研所就未來推動綠能智慧電網、太陽能技術產業化,研議具體財政計畫,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九)核研所108年度預算「計畫管理與設施維運─04六氟化鈾安定化處理與處置」計畫6,580萬8千元,係核研所貯存之六氟化鈾送至境外處理與處置所需經費,包括支付法國處理廠接收與處理費用及後續處置費用等。
    為安全考量,規劃將氣態之六氟化鈾送至境外處理廠,處理為安定之固態:核研所於68年至72年間配合發展核能電廠用燃料製造之政策,自美、法兩國購入核子物料六氟化鈾,供轉化實驗研究及化工程序開發使用;76年以後,調整研發策略,研發計畫相繼結案並拆除相關設施,所餘51.47公噸之六氟化鈾貯存於核研所,基於長期貯存安全考量,宜將氣態六氟化鈾處理為安定之固態,爰規劃送至境外處理廠進行安定化處理與處置。
    六氟化鈾處理與處置預算編列與執行及內容概述:核研所於104年度及105年度編列六氟化鈾安定化處理與處置預算各4,500萬元及7,500萬元,其中104年度執行六氟化鈾桶槽檢驗作業費45萬元與專業服務費150萬元,主要工作均與美國國務院及能源部協商,因無具體執行措施,賸餘數4,305萬元予以繳庫;105年度派員赴美與廠商洽談與溝通及參加105年台美民用核能合作會議,共執行30萬8千元,未執行之7,469萬2千元,保留至以後年度;106年度未編列相關預算,107及108年度預算各編列8,950萬元及6,580萬8千元。
    允宜加強控管時程,俾如期完成相關處理與處置作業:核研所於105年12月30日與AREVA TN公司簽訂備忘錄,共同合作進行六氟化鈾境外處理,預定於106年上半年簽訂合約,108年完成六氟化鈾送境外處理;核研所於106年5月接獲A公司來函終止合作備忘錄,爰於同年8月與美國ES&H solutions公司簽訂六氟化鈾顧問約,協助該所在美國接洽處理運輸廠商及與政府官員溝通事宜。因本案係涉我國與美國民用核能合作協定,並關係跨國行政程序,在部分程序未確定前,尚未與處理及運輸公司簽訂合約。惟已密集接洽E公司,針對處理廠與整體運輸程序確認及合約擬定進行討論,亦請駐美代表處向美方政府確認是否合宜。俟該所與處理及運輸公司簽約,即刻啟動執行後續相關作業。是以,核研所與A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後半年與該公司解約,繼而洽請E公司協助該所在美國接洽處理運輸廠商及與政府官員溝通事宜,仍期於原規劃之108年度完成六氟化鈾處理與處置,在相關作業時間縮短情況下,允宜加強控管相關作業時程,俾如期於108年度完成。
    綜上,六氟化鈾化與水氣作用將生成具腐蝕性之氫氟酸,倘外洩將使設備腐蝕並對人體產生危害,為降低整體環境安全之風險,原能會核研所允宜加強控管相關作業時程,如期於108年度完成六氟化鈾處理與處置工作,並於2週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俾確保安全。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十)核研所108年度預算編列專利申請支出383萬5千元及專利維護支出318萬元;另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各編列140萬元及261萬元,公務預算合計各為523萬5千元及579萬元,均較以前年度減少,據說明係該所專利已朝商業化及精進化申請,有利於未來技轉、技服協助產業化目標,且申請數量需經嚴格篩選,因此108年度專利相關預算編列較107年度為低。
    該所104至106年度專利申請及維護件數合計各約1千件、支出為2千餘萬元:該所研發領域主要可分為核能安全、環境能源、輻射應用等3大領域。其104至106年度專利申請件數各為115件、110件及93件,專利維護件數各為867件、936件及928件,合計各為982件、1,046件及1,021件;專利申請支出各為1,499萬3千元、1,266萬6千元及1,379萬元,專利維護支出各為1,043萬4千元、865萬9千元及862萬7千元,合計各為2,542萬7千元、2,132萬5千元及2,241萬7千元。
    該所近年來專利取得後未應用之件數及比率甚高,允宜朝多面向推廣專利之移轉及技術服務,並檢討專利申請、續予維護方式,以利專利權之推廣運用:該所近年來專利取得後未應用之件數及比率甚高,如該所截至104年底至106年底取得之國內外專利合計件數分別為867件、936件及928件,取得後迄未應用之件數分別為769件、800件及776件,未應用件數之占比分別為88.70%、85.47%及83.62%,件數及比率均有偏高;其中國外專利未應用件數之占比分別為89.02%、87.53%及87.43%,未運用比率較國內專利為高,另106年度專利應用收入1億9,347萬餘元亦低於104年度之2億3,522萬餘元。鑑於該所以往研發取得專利之推廣運用成效欠佳,除影響專利應用收入外,尚須耗費巨額支出維護未曾運用之專利,未符成本效益原則,允宜朝多面向推廣專利之移轉及技術服務,並檢討專利申請、續予維護方式,以利專利權之推廣運用。
    綜上,104至106年度專利申請及維護件數合計各約1千件、支出為2千餘萬元,惟該所近年來專利取得後未應用之件數及比率甚高,允宜朝多面向推廣專利之移轉及技術服務,並檢討專利申請、續予維護方式,以利專利權之推廣運用。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具體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十一)國際知名投資銀行Lazard,每年均會公布相關能源發電之成本數據比較,以做為未來使用能源發電參考價值,其中再生能源成本有逐年降低之趨勢;我國近年來就發電上亦面臨到能源上之轉型,核研所應統計國內外各項能源所產生發電成本並做比較,並提供整理及分析,以提供國家在能源政策轉型上給予必要之幫助,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研議及收集相關資料。
  • 提案人
    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十二)核研所108年度預算「核能科技研發計畫」計畫3億4,350萬元,包括原子能系統工程跨域整合發展計畫2億4,850萬元、核醫藥物與醫材之開發及市場連結4,500萬元、綠能科技深化研發與示範應用計畫5,000萬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該所近年度科技研發計畫之技轉與智財授權收入、促成投資額偏低,研發成果似未能落實於產業應用;另與其他法人相較,該所專利生產力、專利應用收入、促成投資等研發績效排名較為落後。爰要求核能研究所妥為規劃研發計畫之方向及執行效率,以提升研發成果之實用性,並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十三)核研所108年度預算編列專利申請支出383萬5千元及專利維護支出318萬元;另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各編列140萬元及261萬元,公務預算合計各為523萬5千元及579萬元,均較以前年度減少,據說明係該所專利已朝商業化及精進化申請,有利於未來技轉、技服協助產業化目標,且申請數量需經嚴格篩選,因此108年度專利相關預算編列較107年度為低。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104至106年度專利申請及維護件數合計各約1千件、支出為2千餘萬元,惟該所近年來專利取得後未應用之件數及比率甚高。爰要求核能研究所設法朝多面向推廣專利之移轉及技術服務,並檢討專利申請、續予維護方式,以利專利權之推廣運用,並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柯志恩 
    第21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原列141億9,292萬6千元,除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2億3,494萬9千元、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營運與發展」1億8,183萬4千元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營運與發展」2億5,764萬3千元、第10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3億0,239萬1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74項

    (一)凍結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文化科技跨域研究」原列1,000萬元之1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蘇巧慧 洪慈庸 
  • 連署人
    柯志恩 陳學聖 張廖萬堅 鍾佳濱 
    (二)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蔡培慧 洪慈庸 蔣乃辛 
    陳學聖 張廖萬堅 吳思瑤 鍾佳濱 蘇巧慧 林麗蟬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 連署人
    黃國書 李麗芬 
    (三)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原列2億5,212萬2千元之1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高金素梅 陳亭妃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李麗芬 鍾佳濱 蘇巧慧 
    (四)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之「推動文化內容策進院籌備相關業務」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高金素梅 陳學聖 洪慈庸 蔣乃辛 張廖萬堅 陳亭妃 李麗芬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五)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項下「辦理產業陪伴輔導計畫」及「引進多元投資與融資機制」原列3,865萬5千元之1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高金素梅 蔣乃辛    
  • 連署人
    陳學聖 
    (六)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產業集聚效應推展」原列8,080萬1千元之1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高金素梅 蔣乃辛 洪慈庸 陳亭妃 蔡培慧 吳思瑤 陳學聖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張廖萬堅 鍾佳濱 
    (七)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時尚跨界整合旗艦計畫」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高金素梅 蔣乃辛 蘇巧慧 洪慈庸 吳思瑤 陳亭妃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陳學聖 鍾佳濱 李麗芬 
    (八)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空總文化實驗室」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高金素梅 蔣乃辛 洪慈庸 蘇巧慧 陳亭妃 張廖萬堅 蔡培慧 
  • 連署人
    陳學聖 鍾佳濱 李麗芬 
    (九)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陳亭妃 蔣乃辛 黃國書 
  • 連署人
    陳學聖 李麗芬 鍾佳濱 洪慈庸 
    (十)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公共電視發展與內容產製應用」之「設立台語頻道業務」8,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高金素梅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一)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相關事宜」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十二)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國家漫畫博物館計畫」原列3億8,400萬元之1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洪慈庸 柯志恩 陳亭妃 鍾佳濱 
  • 連署人
    陳學聖 張廖萬堅 李麗芬 黃國書 
    (十三)凍結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中「補助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辦理CTEC臺歐創意平臺計畫」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十四)國家漫畫博物館計畫總經費11億5,000萬元,執行期間為106至111年度。經查該計畫108年度編列預算數3億8,400萬元,然106至107年度累計編列5,500萬元,截至107年7月底止,累計支付實現數362萬8千餘元,預算執行率僅6.6%,執行進度明顯落後。爰請文化部就上開事項審慎檢視並檢討落後之原因,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陳亭妃 黃國書 
    (十五)文化部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編列辦理文化部全球布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畫經費合共3億2,096萬元,本案係延續執行之跨年期計畫。據文化部提供資料,截至107年7月底止本計畫預算執行率雖達82.02%,惟仍有許多問題待檢討改善。
    本計畫期程4年惟前3年累計編列預算不及核定總經費4成,允宜評估未依原定計畫分配經費對整體計畫目標及預期效益之影響,並研謀相關配套措施:本計畫106至108年度實際編列預算依序為3.24億元、2.86億元及3.20億元,前3年合共編列預算9億3,258萬2千元,與原規劃106至108年度之分年經費合共17億6,740萬8千元相差8億3,482萬6千元,差距幅度達47.23%。按本計畫核定辦理期程4年,前3年(106-108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9億3,258萬2千元,僅占預定計畫總規模23億7,404萬4千元之39.28%,尚不及4成,惟後續僅剩餘109年度(1年)之執行期程。文化部允宜評估未依原定計畫編列預算執行,對本計畫目標與預期效益之影響,並預為籌謀補救配套措施,俾如期如質達成計畫目標。
    本計畫雖已初具執行成果,惟部分項目仍容有加強空間:1.部分工作項目落後目標值:據文化部提供資料,截至107年7月底止多數工作項目已達預定分年目標,惟部分項目未達目標值,例如106年度「多面向拓展文化外交工作─與日本交流活動」較預定目標減少1場、「洽邀美加地區文化領域意見領袖與專業人士訪台並促成後續具體交流」較目標減少2人次等,107年度截至7月底亦有部分項目較預定目標落後之情形,允宜加強辦理。2.部分交流計畫尚待規劃,並宜強化交流之面向廣度與深度:本計畫之目標係以文化為核心,主動在國際舞台發聲,全方位推動國際文化交流,使臺灣扮演華文世界之文化領航者。惟查部分交流計畫尚未完成規劃,或實際執行之廣度及深度容有強化之空間。
    綜上所述,文化部主管辦理「文化部全球布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畫」,預算編列與原定計畫差異頗巨,允宜評估對整體計畫目標與預期效益之影響,並研謀補救配套措施;又本計畫部分項目落後目標值,且部分交流計畫之廣度及深度尚有落差,均待檢討改善。爰此,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蔣乃辛 
    (十六)文化部主管108年度公務預算預計進用臨時人員480人、勞動派遣6人及勞務承攬880人,合計1,366人,相關經費合計7億2,308萬1千元。
    非典型人力較107年度增加201人,相關費用遽增近3成,允宜秉撙節原則檢討精簡:查文化部主管108年度預算案雖配合前開派遣人力凍結政策,大幅縮減派遣人力,改以臨時人員及勞務承攬方式進用非典型人力,惟108年度預計進用非典型人力合共1,366人(含臨時人員480人、勞務派遣6人、勞務承攬880人)、經費需求7億2,308萬1千元,較107年度預算增加201人、1億5,086萬4千元,經費需求增加幅度達26.36%(僅統計公務預算部分),容欠妥適,允宜秉撙節原則檢討進用非典型人力。
    部分臨時人員僱用長期化,核與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應屬臨時性、短期性之規定未盡相符:據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107年8月底該部及所屬進用之臨時人員合共193人,其中進用年資超過10年以上者有53人,年資5年以上、10年以下者26人,兩者合計達79人,占全體臨時人員比率達40.93%,反映該部及所屬臨時人員之進用有長期僱用之情形,核與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應屬臨時性、短期性或季節性之本質不符。
    綜上,文化部主管108年度雖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配合縮減勞動派遣人力,惟整體非典型人力及相關經費分別較107年度增加201人、1億5,086萬4千元(增幅26.36%),又部分臨時人員有進用長期化之現象,妥適性容有檢討空間,允宜秉撙節原則及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確實檢討並嚴格控管非典型人力之運用,並回歸臨時性本質。爰此,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將書面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蔣乃辛 
    (十七)文化部及所屬臺灣交響樂團、傳統藝術中心、臺灣美術館108年度預算案新增編列「科技藝術共生計畫」經費合共6,500萬元。
    預算分散於4個機關之5個計畫項下編列,允宜彙整列表說明預算編列情形,俾利預算審議及督考:本計畫108年度預算分散編列於文化部本部、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文化部之分預算)、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及國立臺灣美術館等4個機關(3個單位預算及1個分預算)之5個計畫,且部分辦理項目與其他計畫併列,允宜彙整列表說明預算編列情形,俾利預算審議與監督。
    預定計畫期程為4年,允宜依規定揭露跨年期計畫完整資訊:查科技藝術共生計畫預定辦理期程為108年起至111年止,預定總經費2億9,000萬元,然本計畫規劃期程橫跨4個年度,雖各年度預算分配額需視科技部逐年審查結果而定,惟前後執行計畫仍具連貫性與整體性,允宜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揭露完整資訊,以利預算執行之後續督考。
    允宜落實國際連結與輔助國內團隊走向國際之計畫目標,俾增進我國科技藝術之國際能見度並擴大計畫成效:鑑於文化部辦理「臺灣科技融藝創新計畫(104年度至107年度)」,補助表演藝術跨域創作之作品,8成以上侷限於國內演出,且未落實補助藝術家赴國外駐棧創作成果發表與經驗分享機制,經審計部建議檢討改善之前例,文化部允宜注意落實執行本計畫之國際連結與輔助國內團隊走向國際之相關策略,俾增進我國科技藝術之國際能見度,與擴大計畫成效。
    綜上,文化部主管108年度預算案分別於3個單位預算及1個分預算之5個計畫項下編列科技藝術共生計畫經費計6,500萬元,允宜彙整列表說明預算編列情形及項目內容,並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揭露完整計畫資訊,俾利預算審議及監督;又本計畫允宜落實國際連結與輔助國內團隊走向國際之目標,俾增進我國科技藝術之國際能見度,與擴大計畫成效。爰此,文化部應於2週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蔣乃辛 
  • (十八)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計有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臺灣基金會……及蒙藏基金會等13家。文化部108年度預算案分別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及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等5個科目編列補捐助財團法人經費計27億135萬1千元。
    文化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多數營運績效欠佳:文化部主管之13家財團法人106年度決算為短絀者有6家,決算賸餘者雖有7家,惟如扣除政府委辦或補捐助收入即轉為短絀者有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電影中心及中央通訊社等3家,亦即真正有決算賸餘者僅4家;另107年度及108年度預算案,均有6家預估營運結果為短絀、預估損益兩平者分別有2家及3家,估列預算賸餘者各為5家及4家,顯示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多數營運績效容待加強提升。
    營運經費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查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臺灣基金會、公共電視基金會、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中央廣播電台及國家電影中心等6家財團法人,108年度有7至9成收入來自政府委辦或補捐助款,尤以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108年度來自文化部之財源占比達99.69%為最高,反映部分財團法人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
    綜上,文化部108年度預算案編列補捐助財團法人金額高達27億135萬1千元,實屬龐巨且為近年最高金額,顯示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營運績效容待提升,文化部允宜加強督導以促其提升財務自主能力。爰此,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蔣乃辛 
    (十九)文化部108年度預算案於「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工作計畫項下分別編列投資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2,659萬1千元、國立國父紀念館1,700萬元、國立歷史博物館2億5,880萬元,合共3億239萬1千元。
    部分計畫因執行落後或執行過程增加工作項目,而展延計畫期程,後續允宜加強控管執行:1.多元文化交織.古蹟風華再現─中正紀念堂服務升級計畫:預定計畫總經費10億5,096萬元,執行期間為104至116年度。104至107年度中央公務預算累計已編列投資預算2億4,991萬2千元。截至107年7月底止累計支付實現數1億6,038萬8千元,整體預算執行率56.26%。經查,本計畫業經行政院於106年9月4日核定展延計畫期程3年,執行期限由原定113年延至116年。允宜就落後原因檢討改善。2.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預定總經費11億6,607萬元,預定辦理期程104至111年度。截至107年度中央公務預算累計已編列投資預算1億6,939萬8千元,截至107年8月底止累計支付實現數1億5,582萬元,整體預算執行率77.14%,實際計畫進度16.44%與預定進度16.16%相較尚符合預期。3.國立歷史博物館升級發展計畫:預定總經費10億413萬5千元,中央公務預算負擔8億5,351萬5千元,執行期間為104至111年度。截至107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2億9,449萬9千元。截至107年7月底累計支付實現數6,139萬8千元,整體預算執行率20.85%。後續允宜加強控管執行,俾如期如質完成。
    各項投資計畫均調降自償率,致大幅增加公務預算負擔,允宜督促所屬加強營運機制、廣拓財源提升收益,以降低對公務預算之依賴:按中正紀念堂、國父紀念館及歷史博物館雖然屬文化機構,肩負藝術文化教育及推廣之任務,較難提高自償率。但前開3個館所之地理位置堪屬頗佳,極具發展潛力,文化部允宜督促各館所掌握並運用各自優勢,強化營運機制,積極開拓財源,俾降低政府財政負擔。
    綜上,文化部投資文化機構作業基金計畫,其中部分計畫因執行進度落後或增加計畫項目而展延期程,允宜加強控管執行,俾如期如質完成計畫。又各項計畫均大幅調降自償率,致政府公務預算負擔遽增,文化部允宜督促加強營運機制提升收益,以降低對政府公務預算之依賴。爰此,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蔣乃辛 
    (二十)文化部108年度預算案於「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公共電視發展與內容產製應用」科目項下編列5億3,795萬元,辦理公共電視內容產製與應用計畫經費,其中4億元係供推動設立台語頻道業務經費。
    設立台語頻道業務計畫之緣起:106年10月3日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立法委員質詢希望能有台語公共電視台,經行政院長承諾支持文化部規劃,並於106年10月5日行政院會指示文化部應就本案積極推動辦理。行政院院會並於107年1月4日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明定國家語言為臺灣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同時宣示將設立台語頻道。文化部爰於108年度預算案編列獎補助費,規劃以補助方式由公視以現有「公視2台」轉型為全程以台語發音之台語頻道,提供新聞、戲劇、文化等多類型節目,「公視2台」原本之兒少學習任務將轉由「公視主頻」擔任,族群服務與社會服務節目則由「公視3台」播出。
    國家語言發展法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查國家語言發展法係設立台語頻道之法制基礎,惟查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雖已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完竣,然截至107年10月1日止,國家語言發展法尚未完成三讀立法程序。爰文化部除積極推動完成法案審議作業外,本案補助款之撥付及計畫之推動亦應審慎進行。
    綜上,國家語言發展法乃設立台語頻道之法制基礎,惟該法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文化部除協調儘速完成立法作業外,108年度預算案所列補助公視及華視辦理設立台語頻道業務經費4億元。爰此,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蔣乃辛 
    (二十一)文化部及所屬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8年度預算案分別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電影事業輔導」、「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及「流行音樂產業輔導」等科目編列辦理輔導影視音業者製作多元題材內容與類型節目、協助文創產業投融資、補貼利息及協助取得資金等相關業務經費合共7億4,366萬9千元。
    自104年度以來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協助業者融資信保之案件數及金額均連續下滑:惟據文化部統計,自101至107年7月底止,各年度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協助業者融資信保機制或優惠貸款之案件數依序為23件、71件、98件、64件、38件、27及13件,各年度核貸金額分別為2.495億元、6.139億元、9.404億元、5.613億元、3.507億元、2.755億元及0.545億元,以上顯示核貸件數及金額均以103年度為最高峰,104年度起核貸件數及核貸金額即呈現下滑趨勢。另分析101至107年7月底止,累計核貸334件,合共30.46億餘元,換算平均每年核貸件數約50件、平均每件核貸金額911萬餘元,惟對照2016年文創產業廠商家數6萬3,339家,加以影視節目製作成本不低,資金需求動輒上億元,金融機構融資信保機制之推動成效容有加強空間。
    利息補貼金額亦呈下滑:另據文化部統計,本計畫自100年度開辦以後,優惠貸款利息補貼之金額雖逐年增加,惟自104年度之後亦有下降跡象,允宜加強政策宣導以增進計畫推動成效。
    綜上,為協助文創業者取得資金,文化部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定辦理文創業者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貸款利息補貼,惟近年投融資信保貸款件數及金額下滑,文化部及影視局允宜加強政策宣傳,以增進計畫成效。爰此,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蔣乃辛 
    (二十二)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業已將「影音資料」納入文化資產保護的一環,並將其類別歸於「古物」。然自105年該法修訂以來,並無任何影音資產經該法指定為文資;又電影膠捲保存與影音資料修復,是否適用於《文化資產保存法》針對「古物」之相關規定,頗有疑義。鑑於現行影音資產之保存與修復,尚無法規加以保障及規範,使相關修復計畫、修復人力皆僅以專案方式辦理,不利於修復工作長期延續與修復人力養成,爰請文化部就影音資產是否應比照水下文化資產另訂專法進行立法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鍾佳濱 
    (二十三)107年文化部新列「臺灣行卷─博物館示範計畫」,預計以地理資訊系統(GIS)建構空間資料,並引入專業研究充實其屬性資料內容,該項計畫預定於107至110年間辦理,文化部106年度指該計畫執行成果,將作為與「國家文化記憶庫」之銜接。惟經查該項計畫皆已於108年預算中減列,亦未見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二期預算,爰請文化部就「臺灣行卷」計畫107年度階段性執行成果、計畫未如期連續性執行,與執行成果如何應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鍾佳濱 
    (二十四)據台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2016年調查,有3成青年藝文工作者年收入不到25萬元,不及基本工資。又全台創作及藝術表演業類別員工,月薪低於3萬元者高達5成1,且三分之二每日工作時數逾8小時,加班普遍無加班費,半數以上為臨時人員、派遣人力等非典型勞動者。加諸其工作傷害經常不能為勞保認定,勞動條件惡劣且保障不足,使相關人才流失嚴重。爰請文化部就我國藝文工作者之勞動條件進行全面調查,並就如何提高其勞動權利與勞動保障,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鍾佳濱 
    (二十五)館藏及數位內容權利盤點計畫已於107年度完成預算編竣,108年度即不再編列。惟審計部於106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指出:文化部所屬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等11個館(處),執行權利盤點及數位化成果落差甚鉅,且多數權利盤點未達五成,不利未來展演、研究、推廣、加值之運用。爰請文化部就107年度數位內容權利盤點計畫執行成果,與該盤點計畫截止後如何籌謀改善,是否需要賡續編列經費進行通盤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鍾佳濱 
    (二十六)查文化部前瞻預算編列「文化生活圈建設計畫」第1期預算31億1,849萬元,第2期預算126億3,500萬,2期總計157億5,349萬元。該計畫目的為:「依據各個生活圈的文化特色,以閒置空間再利用及文資活化角度切入,活化區域文化資產、完善文化設施、建構臺灣藝術史,達成區域內優質文化服務的提升,落實文化平權,豐富國人的文化生活」。鑑於該計畫與「文化保存」相關之經費編列達44.30%,故請文化部就「有形文化資產的活化利用」執行與目標達成情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鍾佳濱 
    (二十七)中央廣播電臺分臺整併案,早於103年已驗收結案。但至今消防設備,仍未通過消防法規檢查。而機房也無使用執照,尤其所有新建發射天線,更沒有使用執照。通傳會(NCC)在被央廣隱瞞不知情的狀況下,仍核配無線電頻率給央廣。故要求文化部責成中央廣播電臺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疏失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吳思瑤 蔡培慧 
    (二十八)一級主管需提出營運計畫及年度評鑑制度。
    中央廣播電臺從106年到107年中,僅僅1年半時間,就花大筆金額更換4個網站,充份曝露空降主管規劃及執行能力不足,採購流程又在前述行政部的配合下,又可有權無責,繼績外整為零執行採購案。尤以委任主管,空降進央廣前後,完全不需提任何營運計劃及預期目標,到任後不斷以「化整為零」方式委外採購規避採購法。建請文化部責成中央廣播電臺由董事長對一級主管進行績效評鑑時,參酌工會意見。故要求文化部1個月內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吳思瑤 蔡培慧 
    (二十九)要求文化部重視偏鄉地區文化體驗教育活動,查文化部於「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項下辦理「文化體驗教育系統架構及補助文化體驗教育計畫」,透過文化體驗教育培養藝文欣賞人口,培植藝文美感素養與生活美學。
    復查文化體驗教育計畫係希望透過專業藝術團隊的帶領,深度體驗劇場空間與劇場元素,並透過對文化藝術的學習培養學生的藝文素養。
    惟因城鄉資源分布不均,偏鄉地區除文化場館較少外,亦不易有藝文團隊或藝術工作者進行藝術表演或安排藝文體驗內容。文化部應重視偏鄉學校、學童的藝文資源不足,透過文化體驗教育計畫協助增加偏鄉的藝文刺激,針對偏鄉學校加強文化體驗教育之活動規劃。
    爰要求文化部於108年度針對偏鄉的文化場館或偏鄉學教辦理10場或以上之「偏鄉地區文化體驗教育活動」,以平衡文化資源,將文化教育深入偏鄉。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蘇巧慧 
    (三十)啟動「臺灣文學館執行臺灣農民、農村文學調查整理與專題研究」,查文化部於「臺灣文學館業務」項下辦理「文學推展」,內容包含臺灣文學史料調查整理與專題研究及展示教育一般業務……等。
    復查臺灣以農立國,農村社會因應時代變遷而有著許多不同面貌。而臺灣的農業、農村與農民記憶,展現在戰後至今的農民文學,透過文字、影像、音樂等方式記錄著臺灣的社會樣態。
    爰要求文化部於6個月內啟動「臺灣文學館執行臺灣農民、農村文學調查整理與專題研究」,透過農民、農村文學爬梳臺灣社會演變過程,並將成果公開展出,促使臺灣社會重視人與土地之記憶。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蘇巧慧 
    (三十一)推動文化資產體驗學習計畫,查文化部108年度重要施政計畫「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實施內容包含輔導個人、團體及縣市政府,推動多樣文化之認同並進行活化再運用。
    復查現今台灣有許多珍貴的有形農業文化資產,如宜蘭二結農會穀倉、台南後壁菁寮義昌碾米廠與彰化福興穀倉碾米場,紀錄著台灣種稻的歷史;自日本時代就擔任起水力發電的竹東圳,至今仍在運轉、灌溉著竹東的農業,為存在生活中的活文資。
    惟現行的農業文化資產保存,責任多數於地方政府,忽略了跨部會合作及整合。且生活中的無形農業文化資產,如茶藝、工藝、竹藝、陶藝、木藝……等技術與精神,必須透過實際體驗、手作實作的過程來進行傳承。
    爰要求文化部於6個月內啟動跨部會合作,協調經濟部、教育部、農委會等部會,推動文化資產體驗學習計畫,鼓勵學校開設相關通識課程,讓學生們有機會到第一線場域向師傅學習,使技藝持續傳承。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蘇巧慧 
    (三十二)制度支持青年回(留)鄉系統,查文化部於「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目,編列「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經費,支持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並透過補助各縣市政府,擴大培育在地文化人才及藝文團體,以增強青年對在地文化認同,並擴大全民關心公共事務。
    復查文化部為鼓勵青年回(留)鄉,堅實在地社區組織,欲串連各種地方組織與產業,作為在地文化種子的培力教學平台,並透過媒合民間資源投入,協助結合社會企業,使社區完備社會安全網的功能。
    惟鼓勵青年回(留)鄉應有完整的制度支持系統,包括實習或工作媒合、經費支持、地方網絡連結。特別是對於願意主動參與社區營造等公共事務的青年,應給予階段性薪資補助、能力培養與專家陪伴,以協助回(留)鄉的轉換與適應,如此方能達成建構有利新血投入社造環境之目的。
    爰要求文化部於6個月內提出「制度支持青年回(留)鄉系統」具體措施,包含能力培養、網絡連結、專家陪伴,並給予階段性薪資補助之實施可行性與做法。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蘇巧慧 
    (三十三)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因此,文化部自100年度起開始辦理文創產業優惠貸款利息補貼業務。然而根據文化部統計,自101年度至107年7月底止,各年度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協助業者融資信保機制或優惠貸款之案件數依序為23件、71件、98件、64件、38件、27及13件,各年度核貸金額分別為2.495億元、6.139億元、9.404億元、5.613億元、3.507億元、2.755億元及0.545億元,顯示核貸件數及金額均以103年度為最高峰,104年度起核貸件數及核貸金額即呈現下滑趨勢。再者,累計核貸334件,合共30.46億餘元,平均每年核貸件數約50件、平均每件核貸金額911萬餘元,對照2016年文創產業廠商家數6萬3,339家,其比例實屬偏低,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及精進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鍾佳濱 
    (三十四)文化部常年均編列預算辦理文化體驗教育,其目的係透過專業文化、教育單位,連結文化課程內容,共創研發及意見交流平臺機制。
    惟文化部辦理體驗教育相關資訊之宣傳未有適當管道,而交流平臺之使用亦不普及。建議儘速與教育部及相關團體研議如何有效媒合相關活動及宣傳相關資訊,俾利文化體驗教育之推廣。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鍾佳濱 
    (三十五)文化部兒童版網站於107年設立,然目前網站仍以靜態圖片陳列為主,單純介紹文化部業務,內容有待改善。兒童版網站不應只是教授兒童認識文化部業務的教科書,而應注重台灣文化的介紹、兒少文化設施資訊、近期兒少文化活動資訊,以及兒少文化權利的宣導。且過去文化部所建置的兒少相關網頁:「兒童文化館」與「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並未與文化部兒童版網站進行資料整合,仍舊各自獨立運作。建請文化部邀請兒少專家學者,研議如何完善文化部兒童版網頁。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三十六)文化部正積極推動「地方學」與「文化路徑」工作,鼓勵青年回鄉進行文史工作。雖然文化部編列預算支持地方與社區工作,然而地方文化工作者長久面臨被檢舉開設非法旅行團而受罰之情況。
    《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規定,只要是「招攬或接待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交通、設計旅程、安排導遊或領隊人員」,都算是旅行業業務,只特許給立案的旅行社才能處理。但是成立旅行社,就算是規模最小的乙種旅行業,也要有300萬元的資本額,並繳交60萬元保證金,這條件對全臺社造協會跟文史工作室是不可能的任務。雖然《發展觀光條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觀光局,但文化部應以文化主體性優先的立場向觀光局協調,不然一旦青年回鄉開設文史導覽被檢舉開罰,文化部之前所做的扶植工作便功虧一簣。
    建請文化部先行收集地方村落工作、社區營造、文化資產等工作者對於地方文史導覽可能之風險匯集意見,後與交通部觀光局研議解決之道,必要時應邀請相關工作者與會討論。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三十七)文化部「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網站」每年都會舉辦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推薦。目前該網站對於優良讀物的分類為:圖畫書類、自然科普類、人文社科類、文學類、文學翻譯類、叢書工具書類、漫畫類、雜誌類。這樣的類別是以文種作為分類,而不是以主題分類,不見得符合兒少的實際需求。例如:如果想找「台灣歷史」為主題的讀物,他有可能散落在圖畫書類、人文社科類、漫畫類、文學類等類別中,兒少或家長得從每年五百多份書單中一一搜索。
    建請文化部檢討未來優良讀物分類,或是資料中加上關鍵字標籤等方式,以便於使用者更容易找到所需要的書籍。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三十八)文化部正推動《公共電視法》修正工作,計畫正名為《公共媒體法》,整合公廣集團、中央通訊社與中央廣播電台,建置公共媒體集團,強化公共媒體規模,以因應國際傳播產業發展潮流,引領媒體產業發展。
    因應國際影視相互競逐文化話語權的現況,各國紛紛以國家資源成立國際衛星頻道,如英國的BBC、日本的NHK。我國近年也產出不少優秀的影視作品,但欠缺國際間傳播的官方媒介。建請文化部在規劃未來公共媒體集團的架構時,將國際衛星頻道納入考量。並檢討成立國際衛星頻道現行可能的法令障礙與因應方式。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三十九)依據《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規定,財團法人之財產之運用方法,購買股票不能超過財產總額的5%。檢視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108年度預算編列,使用基金共30億元進行股票類投資,收入1億5,600萬元。購買股票占總財產接近一半,不符合《財團法人法》第19條之規定。
    《財團法人法》訂定基金購買股票之比例上限是因為財團法人不是商業公司,非營利組織財務應長久穩定,把基金設立之後應拿來孳息,如果像一般公司完全以營利為目的,把多數財產拿去投資股票,對非營利組織來說恐怕風險太大。當然國藝會過去長年如此操作基金,108年起才因為《財團法人法》立法後才遇到適法問題。
    雖然文化部正與法務部研商能否能就現行法規解釋來解套。但國藝會身為我國最重要的藝文補助單位,卻需要透過風險較大的方式來運作財務,顯見政府對於藝文發展支持的程度不足。建請文化部研議如何長期改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基金缺口之結構性問題。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四十)「空總文化實驗室第一期發展整體計畫」目的在打造一個面向國際的亞洲藝術文化的新基地,期待成為臺灣藝術生態系統的催生基地。該地點為原空軍總司令部,擁有眾多軍事遺產與景觀。「空總文化實驗室第一期發展整體計畫」為期2年,主要為進行舊有建築之修繕與改造,以符合當代藝術創作之空間設備所需。然而空間的再利用如果沒有對其空間記憶進行傳承與延續,所產出的斷裂文化便無法有更深度的連結。目前空總的建築整修規劃會以創作硬體需求為優先來規劃,跟建築本身所承載的記憶關聯不大。建請文化部在進行「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此為「空總文化實驗室第一期發展整體計畫」目前正式對外名稱)」計畫同時,應進行舊空軍總部之文史資料調查(含口述歷史),以厚實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本身場域的文化基底。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四十一)有鑑於文化部對國內表演藝術的推動政策,長年以扶植、補助為主。在每年文化預算編列有限之情況下,並無法有效形成「劇場、團隊、觀眾」三者良性循環之表演藝術生態系,有尋其解方之必要。
    2008年,雲門舞集排練場遭大火祝融,當時表演藝術界積極探討未來發展時,便論及表演藝術獎項設立之構想。距今18年,除了由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於2002年設立之《台新藝術獎》是目前臺灣獎勵當代視覺、表演及跨領域藝術展演作品的指標性獎項。根據1992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現為文化部)以「扶植文化藝術事業,輔導藝文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促進國家文化建設,提昇國民文化水準」訂定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頒授榮銜予台灣文化有傑出貢獻者及提供生活保障。文化部在表演藝術發展策略上,除了培植藝文界新生代,與向終身成就藝文前輩表達敬意的行政院文化獎(1980年─)、總統文化獎(2001年),以及國家文藝獎(1997年─)之外,欠缺獎勵全年度劇場演出相關從業人員之獎項。
    2007年,臺灣旅奧音樂家曹馨文以「海洋OCEAN」環保音樂劇計畫,榮獲奧地利Theodor Koerner Preise總統藝術獎;2012年,驫舞劇場陳武康與蘇威嘉以自傳式作品《兩男關係》獲得德國Kurt-Jooss-Preis庫特.尤斯編舞大賽金獎與最佳觀眾票選獎。2014年,影像設計師王奕盛以雲門舞集舞作,《稻禾》獲得英國最重要的影像和燈光設計獎項,The Knight of Illumination Awards/ Theatre Projection Design光明騎士獎劇場影像設計類首獎;2018年,周東彥與狠主流團隊也以雲門舞集舞作《關於島嶼》獲得該獎肯定。2017年,翃舞製作賴翃中以《Birdy》獲得,西班牙Certamen Internacional de Coreografia Burgos─New York布爾戈斯暨紐約國際編舞大賽首獎;2017年旅美舞蹈家簡珮如演出《Ekstasis》,獲The Bessie Awards紐約貝西獎最佳表演者殊榮。甫宣布2019年退休的舞蹈家林懷民,於2008年因「卓越的藝術成就,以及在台灣致力推廣文化的努力」,獲頒法國騎士文藝特殊貢獻二級勳章。國內表演藝術從業人才濟濟,屢屢在國際獲得重要獎項肯定。
    法國前文化部長Jack Lang密特朗博士,於2012年應文化部邀訪來臺,提出,「文化是很重要的經濟投資」,站在觀眾的立場,獎項的肯定勢必增加可看性,成為票房的風向球。在美國,1947年設立的Tony Award東尼獎為劇場界最高榮譽獎項,和電影Academy Award奧斯卡金像獎、電視Emmy Award艾美獎、音樂Grammy Awards葛萊美獎並稱為美國藝術四大獎。東尼獎設有男女主角、配角、音效、燈光、舞台設計、服裝、配樂、詞曲創作、劇本創作、導演等19個獎項。英國Olivier Award勞倫斯.奧利佛獎,1976年由倫敦劇院協會Society of London Theatre(SOLT)和英國偉大演員勞倫斯.奧立佛男爵共同設立,是英國戲劇界最負盛名的獎項,地位相當於紐約百老匯東尼獎。德國1948年設立Berliner Kunstpreis Award;Berlin Art Prize Award柏林藝術獎,獎勵美術,建築,音樂,文學,表演藝術,電影及媒體藝術等領域的傑出人士與團體。
    例如,1997年,音樂劇《Titanic鐵達尼號》並未因為電影熱潮而票房受益,而是在一舉拿下東尼獎5項大獎後,瞬間票房從第5名上升至第2名,僅次於《歌劇魅影》。由此可知,東尼獎是美國百老匯舞台劇票房的催化劑。
    臺灣有金馬獎、金鐘獎、金曲獎,卻沒有如東尼獎、貝西獎、光明騎士獎等專屬於劇場藝術工作者的榮耀獎項。這樣的殊榮,不僅鼓勵在劇場工作的表演藝術從業者,往更專業的領域探索,也讓其職涯更容易獲得較好的資源,對於推進票房、活絡藝文生態系也有助益。
    基於此,當國表藝北中南3館挾著龐大國家支援運營,國內中小型演藝團體如何吸引閱聽人目光,「表演藝術獎項」設立刻不容緩。建議援引臺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組織,設立具公信力之國際級表演藝術獎項。爰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四十二)藝術行政人員主要工作內容是在協助藝術家、表演者,以及觀眾,無疑是每場精彩的表演或展覽背後最重要的推手。隨著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轄下,北中南三大國家級藝文場館陸續完成,國內相關藝術行政人員之需求勢必增加。然而,依據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公立藝文業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列為「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即其不受《勞動基準法》條文框限,成為勞基法的法外之地。
    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3條,其業務範圍含括:一、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以下簡稱各場館)之營運管理。二、受委託辦理展演設施之營運管理。三、表演藝術之行銷及推廣。四、表演藝術團隊及活動之策劃。五、國際表演藝術文化之合作及交流。六、其他有關本中心事項。
    產業人才培養不易,高流動率將造成人力資本提高。倘若,文化部積極落實文化平權,提供多元藝術欣賞內容,讓各年齡或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文化活動同時,忽略了「公立藝文業工作者」的勞動權益,更遑論以接案維生的藝文業工作者普遍的過勞與窮忙。
    是故,建請文化部盤點轄下公立藝文場館之勞動人力分布樣態,審慎評估及檢討辦理,並提出書面報告,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四十三)國家電影中心(下稱:國影中心)目前所作的電影修復及所擁有之典藏皆屬公共財,國影中心礙於身分屬於財團法人,因此以「代管」之方式運作,民眾若要借閱電影中心典藏文物(製作電影片、製作電視節目、活動與展覽、商業廣告等需求)須向文化部申請,經過繁瑣程序再到國影中心借閱。國影中心在組織法上法源位階不明確,因此,文化部允宜使國影中心組織上法制化,讓國影中心能夠名符其實為國家資產保存及修復盡一份力。
    且電影中心辦公室位於青島東路,設有閱覽室、圖書室、視聽中心與電影教室,另外在新北市樹林工業區則設有典藏中心,有13座片庫典藏十分可觀的影像史料,包括華語影片1萬7千餘部、外語影片3千餘部、中外影碟及錄影帶7萬3千餘片/卷,圖書約1萬5千餘冊、中外海報20萬餘幀、劇照4萬5千餘張、電影器材4百餘件。台灣擁有龐大影音資產,應妥善保存,讓分散在各大片廠的1萬8千餘件典藏能夠完整。
    而2004年行政院新聞局與台北縣政府時已開始籌畫台灣電影文化園區,園區占地2.69公頃,其中有1公頃為國家電影中心,為文化部與電影中心共同籌畫之部分,是故建請文化部針對國家電影中心之辦公室場館及片庫完善規劃。針對國影中心組織法制化之問題相關規劃,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 連署人
    鍾佳濱 洪慈庸 
    (四十四)金鐘獎、金曲獎及金馬獎被譽「三金」,為娛樂界之三大盛事。金馬獎頒獎典禮更為華語電影圈之重要頒獎,係電影從業人員一年一度之盛事,更被稱為「亞洲奧斯卡」。
    108年度金馬獎之預算編列2,808萬5千元,惟歷年來金馬獎頒獎典禮舉辦位址皆於國父紀念館中,然國父紀念館僅有2,518個座位,相較於台北小巨蛋12,477個座位,減少約1萬個位子,且國父紀念館場地及座位亦較為擁擠,過去(2007年)金馬獎曾於台北小巨蛋舉辦,金曲獎自2006年始至2018皆舉辦在小巨蛋。建請文化部協調台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審慎評估金馬獎變更舉辦地點之可行性,提供較大之場所舉辦年度盛事以凸顯金馬獎於華語電影圈之重要性及特殊性,並提供更多座位方便欲前往觀禮之民眾一同共襄盛舉。爰請文化部與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金馬獎頒獎典禮之規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 連署人
    鍾佳濱 洪慈庸 
    (四十五)文化部人文出版司出版事業之輔導為一協助出版業行銷國際、推動數位轉型之計畫。其內容包含辦理出版行銷推廣及跨域合作交流、數位閱讀推廣行銷、人才培育及創新應用,協助出版產業數位化轉型、辦理台北國際書展與輔導業者參加重要國際書展及相關展會及出版產業海外交流推廣業務、赴大陸地區參加出版品展會及交流活動差旅費相關業務。
    然現今國際出版行銷手段推陳出新,跨域結合蔚為風行。如視刊物出版,媒合國際節慶、國際展覽、國際博物館。藉以將出版物推廣至國際,促進出版物推廣。
    爰此,文化部應積極於提出相對應計畫,與時俱進,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鍾佳濱 李麗芬 
    (四十六)文化部現行規劃4條文化路徑,包含糖鐵文化路徑、茶文化路徑、阿里山林業鐵道路徑以及再造歷史現場城市散步路徑。並於陸續編列臺灣文化路徑整合行銷預算,作為先期委辦研究之用。
    就觀光局106年統計國人旅遊時主要從事的旅遊活動中,文化體驗類活動占比31.2%,經過分析後發現其宗教活動以及參觀藝文展覽兩項位居一、二名;而在觀光局106年對外國旅客做的調查,風俗文化、歷史文物兩項也占了極大的誘因,文化部善加利用台灣優勢,納入宗教文化路徑放眼國際,許多國家也推出各類主題文化路徑,例如歐洲理事會選出之33條文化路徑,其中包含5條宗教路徑,聖地牙哥朝聖之路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為世界遺產。
    台灣現行已有許多潛力文化路徑,如串聯台灣中部4個城鎮的大甲媽祖遶境,每年有30萬人共襄盛舉,更被Discovery認定為世界三大宗教盛事活動之一、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證為「世界非物質活的文化遺產」。另外,白沙屯媽祖也是另一條深具潛力的宗教文化路徑,除了作為徒步距離最長的媽祖遶境活動外,亦行經水陸路,能夠在體驗宗教文化的同時飽覽台灣的美景。
    綜上述,宗教路徑為極有發展潛力之路徑,文化部應予以納入文化路徑之研究中。
    爰此,文化部應積極於提出相對應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鍾佳濱 李麗芬 
    (四十七)文化部為持扶植具展演能量團隊,發揮藝文扎根之文化影響力並回饋社會,促進國際交流合作,推動臺灣品牌團隊計畫、文化部全球布局行動方案等計畫。
    然目前國家品牌結合國際重大活動作為外交行銷手段已成趨勢,2020東京奧運即將舉辦,實為文化部將台灣特色行銷國外之最佳時機,文化部應結合各部會、民間NGO組織成立「2020前進東奧小組」,作為台灣品牌推廣之用。
    爰此,文化部應提出相對應計畫,與時俱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鍾佳濱 李麗芬 
    (四十八)經查,近期多間藝術空間,皆因租約問題面臨搬遷、關閉之困境。文化部當前雖然提出多項文化政策扶植計畫,然現行3個補助計畫,由文化部主責之「藝術村營運扶植計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及由文化部與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共同主持之「視覺藝術類補助」都側重在營運類別上,缺乏既有藝創空間的補助。對現行藝術生態之發展而言似猶有不足。
    期盼文化部能提出短期因應措施,提供或媒合中繼空間給藝術家,並同時著手長期規劃,活化閒置文化設施,提供永續與展覽空間,協助藝術生態之健全。
    爰此,文化部院應提出相對應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鍾佳濱 李麗芬 
    (四十九)根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07年「全國文化資產會議暨分區論壇」議題說明(五)文化資產保存在資源有限現況下的因應對策提及,將落實「部部都是文化部」,制度性要求各部會編列經費維護所屬文化資產。
    又據第3次行政院文化會報紀錄,「強化國公有文化資產保存活化及再利用」報告案之決定為:請文化部積極協助各部會保存活化及再利用國公有文化資產,結合相關資源與專業,修復管理文化資產;另請研議精進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規定,儘可能明確相關標準,並規劃協助文化資產所有人、管理人之有效措施,提高保存共識,確實維護珍貴文化資產。
    然查,108年各部會文資保存經費編列情形,近半數部會減列或為持平編列文資保存相關預算,且其中三分之一部會預算執行率偏低於50%(統計至10月底),足見文化部制度性要求各部會編列經費維護所屬文化資產未見成效。
    爰此,文化部應提出相對應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鍾佳濱 李麗芬 
    (五十)經查,目前全台登記在案的691名匠師中,有434人都已達到60歲以上的屆退年齡,其中在內政部登記在案的匠師中,有四分之一已不在人世,尚在世的229人中,也有152人(67%)已屆齡65歲,顯示了「老幹少,欠新枝」的問題。吳思瑤同時發現,目前文化資產修復人才不只量能不足,更集中於特定類別,如泥作、大木作、泥塑剪黏等項目,其他技藝常只有個位數目的技師(如日式瓦作、日式小木作、日式土水),被政策面所忽略。
    然全台僅有5所大專院校設有文化資產修復相關科系,而每年雖有139名學生畢業於文化資產修復相關科系,但實際上進入此產業工作者少之又少,只有個位數,顯示出產學斷鍊的現況。
    爰此,文化部應積極與教育部合作並提出相對應計畫,與時俱進,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鍾佳濱 李麗芬 
    (五十一)為強化藝術文化的國際經濟力,透過將台灣文化輸出世界藝術季,為一強化台灣國際行銷之重要方式。威尼斯建築雙年展為台灣與國際建築界交流之重要管道。現行與威尼斯建築雙年展相關計畫由中央主導,國立臺灣美術館則作為威尼斯建築雙年展預算匡列支持之機構,然查,其補助建築團隊前往威尼斯雙年展之經費僅400萬元,扣除採購所,剩390餘萬元。
    反觀由台北市政府主導、台北市立美術館作為預算支持機構之威尼斯藝術雙年展,平均一年經費約3,500萬元。難免令人有中央不如地方之慮。
    爰此,文化部院應文化應視財政狀酌量提高國美館之威尼斯建築雙年展預算補助並提出相對應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鍾佳濱 李麗芬 
    (五十二)文化部為推動文化交流業務,提出文化部全球布局行動方案,辦理全球重要藝術村交流網拓展計畫,其中選送藝術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計畫為透過獎助方式,拓展臺灣藝術家參加國際藝術村駐村,富極高宣傳效益。
    惟日本越後妻有大地藝術季訪客眾多,2015年更有超過51萬觀覽人次,近年亦有多國政府啟動越後妻有大地藝術季相關藝術家駐留計畫,以期促成國家部屋於越後妻有大地藝術季之建立,藉此達國際交流及宣傳之效。
    日本越後妻有大地藝術實為台灣文化於國際展現之良機,文化部應與時俱進,成立「越後妻有大地藝術季部屋徵集計畫」,儘速推動台灣部屋於越後妻有大地藝術季之成立。爰此,文化部院應提出相對應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鍾佳濱 李麗芬 
    (五十三)文化部與科技部跨部合作推動台灣文化科技產業新價值,透過參訪與座談交流等方式以期推動藝術與科學領域碰撞擦出創意火花。
    於106年安排專業策展人、新媒體、表演與視覺藝術等藝術家參訪國研院轄下國網中心、儀科中心實驗室;107年持續安排參訪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與國家太空中心。
    惟參訪與座談交流為短期之互動,應近一步規劃長期藝術家駐於科技實驗室之計畫,積極推動跨域結合。爰此,文化部院應提出相對應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鍾佳濱 李麗芬 
    (五十四)經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彙整之「近5年戲劇類節目統計資料」,及「近5年觀眾人次前10名之戲劇類演出」,發現「近5年戲劇類節目統計資料」內容,戲劇類節目─各類型比例中,包含國家兩廳院、台中國家歌劇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三館舍辦理之音樂劇及傳統戲劇演出場次所占比例甚少,然就「近5年觀眾人次前10名之戲劇類演出」之資料統計,音樂劇及傳統戲劇演出皆名列十名內,且觀眾人次、售票比例極高。綜上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場次安排與觀眾喜好似略有出入。
    爰此,文化部應積極於提出相對應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鍾佳濱 
    (五十五)台灣的影視園區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目前具體落實和規劃中的園區共計有16處,目前臺南岸內糖廠影視基地有獲得文化部前瞻1.2億的補助款,尚有許多地方政府及民間曾提出構想,但未具體落實或內容不明確之計畫。
    以目前台灣一年約45至60部的拍片量,目前現有的影視園區及設備應足敷使用,而近年來有很多好萊塢電影與美國影集相中台灣,不約而同前來取景拍攝,代表台灣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蘊和潛力,文化部應該以國土規劃角度,進行國家整體產業的需求與效益評估,進行完整的評估報告,思考如何集中財源選擇適當地點,避免影視園區過度興建,造成各園區缺乏人文地景特色造成營運績效低落淪為蚊子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學聖 
    (五十六)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計有: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臺灣基金會……及蒙藏基金會等13家。文化部108年度預算案分別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及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等5個科目編列補捐助財團法人經費計27億0,135萬1千元。惟經查,文化部主管財團法人之經營績效欠佳,高度仰賴政府挹注營運財源(詳附表),應加強督導以提升財務自主能力,爰要求文化部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文化部主管財團法人接受政府委辦、捐助及其收支賸餘情形一覽表
  • 單位
    新台幣千元;%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柯志恩 陳學聖 
    (五十七)文化部主管108年度公務預算預計進用臨時人員480人、勞動派遣6人及勞務承攬880人(以下統稱非典型人力),合計1,366人,相關經費合計7億2,308萬1千元,非典型人力經費需求較107年度大幅增加,且依據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107年8月底該部及所屬進用之臨時人員合共193人,其中進用年資超過10年以上者有53人,年資5年以上、10年以下者26人,兩者合計達79人,占全體臨時人員比率達40.93%,反映該部及所屬臨時人員之進用有長期僱用之情形,核與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應屬臨時性、短期性或季節性之本質不符,應重新檢討人力運用規劃,爰要求文化部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文化部主管107年度及108年度非典型人力預算一覽表
  • 單位
    人;新台幣千元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柯志恩 陳學聖 
    (五十八)文化部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編列辦理文化部全球布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畫經費合共3億2,096萬元(詳附表)查本計畫原核定總經費23億7,404萬4千元,前3年(106-108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9億3,258萬2千元,僅占預定計畫總規模23億7,404萬4千元之39.28%,尚不及4成,惟後續僅剩餘109年度(1年)之執行期程。文化部應評估未依原定計畫編列預算執行,對本計畫目標與預期效益之影響,並預為籌謀補救配套措施,爰要求文化部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全球布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計畫分年經費與實際編列預算對照表
  • 單位
    新台幣千元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柯志恩 陳學聖 
    (五十九)博物館為從事蒐藏、保存,維護研究人類活動自然環境之物質及非物質證物,以展示教育推廣或其他方式定常性開放供民眾利用,為高度公共性之非營利機構。有關其建設及營運應以政府資源支持為主,且其效益非全以經濟投資收益、自償率等作為評估基準,為民眾文化資源近用,落實「厚植文化力,帶動文化參與」之核心理念。有關各博物館之公共建設計畫自償率不應過高。
    爰此,文化部「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自償率達29.84%,請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黃國書 陳學聖 蘇巧慧 柯志恩 洪慈庸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六十)文化部108年度單位預算以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員191人、勞動派遣6人、勞務承攬260人,計457人,預算達2億5,431萬元,較107年度增加51人、3,744萬1千元,預算增幅達26%。
    非典型部分人員僱用長期化,所從事之業務為常態性或繼續性業務,是否妥適,實有檢討空間,且相關人員與正式人員存在同工不同酬情形,進而影響其勞動權益,按照行政院所宣示逐步減少非典型人力,必要時改為約聘僱之政策,應檢討文化部非典型人力進用狀況。爰此,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洪慈庸 蔣乃辛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黃國書 吳思瑤 蘇巧慧 柯志恩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六十一)我國新住民人口與新住民二代日益增多,對於我國社會之文化生活及產業環境產生相關互動、融合與影響。對此,文化部應就我國新住民之相關文化作為,進行資源盤點、說明目前作為與當前政策是否切合需求,研擬未來推廣新住民多元文化之政策建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林麗蟬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黃國書 張廖萬堅 洪慈庸 李麗芬 蔣乃辛 
    (六十二)近年來國際間擴大文化資產定義,除有形、無形之文化資產外,「文化路徑」也漸成為各國保存重視之趨勢,臺灣擁有豐富及多樣之歷史、人文、生態、藝術、產業等資源,文化部積極推動「臺灣文化路徑」,希以臺灣在地文史出發,從多元面向梳理文化路徑的主題脈絡,串連起完整的臺灣文化歷史面貌,帶動文化資源共同發展。對此,請文化部統合地方政府、交通部觀光局及相關部會,建立文化路徑整合平臺,透過平臺統整相關政策、計畫及資源,共同進行協調合作,擴大文化路徑整體推動綜效,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高金素梅 黃國書 
  • 連署人
    柯志恩 洪慈庸 張廖萬堅 李麗芬 蔣乃辛 林麗蟬 
    (六十三)文化部規劃產業集聚效應推展,其計畫之一工作為:推動文創園區經營管理,強化產業育成、扶植功能及與在地文化特色之結合。
    其下共有華山、花蓮、嘉義與台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等。
    其中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所在地為台灣原住民族人口最多之縣市,而園區內卻未見有關原住民族文創發展及展售空間,難以該園區之軟硬體設施推廣原住民族在地文化特色、發展原住民族文創產業。
    爰此,文化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結合在地原民元素、發展原民文創產業改進作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 連署人
    李麗芬 黃國書 蔣乃辛 張廖萬堅高金素梅 柯志恩 
    (六十四)文化部推動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其中有相關經費補助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辦理金馬獎頒獎典禮、金馬獎國際影展與創投會等活動。
    惟查第55屆金馬獎,有中國籍參與典禮人員發表傷害臺灣主體性及尊嚴之言論甚至夾帶具統戰意涵之內容,引發軒然大波。金馬獎辦理之經費,係來自於納稅人的稅金。故經費支應單位應監督並確保各項工作辦理時,如何維護並發揚台灣人民、從影人員之尊嚴及主體性。
    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第55屆金馬獎中國籍參禮人員不當言論之檢討、未來金馬獎如何彰顯臺灣主體性及振興台灣電影產業質量」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柯志恩 
    高金素梅
    (六十五)文化部為培育與深耕文化土壤,提升人文素養、尊重及保障國民平等使用母語權利、建構友善多元語言環境,共編列6,005萬7千元。其中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相關事宜,計編列4,303萬9千元。惟國家語言發展法仍未完成三讀立法程序,且瀕危語言多屬原住民族語,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調查報告顯示,目前撒奇萊雅語、噶瑪蘭語、邵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等5種語言被評為極度危險,賽夏語和魯凱語下三社的方言(茂林、萬山、多納)為嚴重危險。請儘速協調,完成立法作業並以此法為本,與原民會搭建平台共同推動進行瀕危語言及語料之典藏與復振。
  • 提案人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陳學聖 蔣乃辛 蘇巧慧 黃國書 柯志恩 高金素梅
    (六十六)中央社法定任務之一為「促進國際對我國之瞭解」,除建置陣容堅強的海外駐點團隊外,如何讓國際社會更瞭解台灣這片土地和人民,台灣的民主制度、風土民情、人文歷史、在地特色、偏鄉故事等豐沛的民間能量,在在都值得發掘和傳揚。文化部應寬列相關預算,以利中央社補充地方駐點人力,擴大地方新聞的報導能量與在地文化,透過專業新聞報導和深度調查,將台灣的好、台灣的美及台灣的軟實力傳達到世界各地。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蔡培慧 李麗芬 高金素梅    
    (六十七)文化部推動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推動,其目的在於推廣表演及視覺藝術、文化體驗教育。台灣豐富且多元之原住民族表演文化,具有高度藝術之價值,如原住民族音樂、舞蹈、戲劇等,如舉世聞名的布農族八部合音。除了發揚表演藝術、培育人才外,並可透過文化體驗教育達到文化傳承、保護之目的。故文化部應思考,相關經費如何挹注於原住民族表演藝術推廣之可行性及辦法,透過一筆經費達到事半功倍的效益。
    爰此,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府資源如何挹注、扶植原住民族表演藝術」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 連署人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陳學聖
    柯志恩 蔣乃辛 李麗芬 高金素梅 
    (六十八)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長期製播十數種外語節目,扮演臺灣對國際宣傳的文化交流平台,同時,外語節目企製人才亦屬可貴的人力資源。爰請央廣評估於合乎政府法令前提下,將外語人員納入本國勞健保制度的可行性。請文化部責成中央廣播電臺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吳思瑤 蘇巧慧 洪慈庸 張廖萬堅 李麗芬 黃國書 柯志恩 
    (六十九)「國家攝影資產搶救及建置攝影文化中心計畫」自104至110年,計畫內容之一為「臺北市直轄市定古蹟原大阪商船株式會社台北支店-修復再利用為攝影文化中心辦理古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至107年9月,該工程已完成84%。然而大阪商船株式會社台北支店修復工程,目前已經完工之頂樓塔樓,被民眾發現塔樓修復結果與原型制差異甚大,包括屋簷曲線、塔樓牆面角落四角,都跟舊觀有相當落差,未免未來如果草率驗收完工後恐成負面案例,請文化部重新全面檢視盤點「大阪商船株式會社台北支店修復工程」之工程缺失,並釐清責任歸屬與後續善後方式。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陳學聖 高金素梅 黃國書 吳思瑤 蘇巧慧 洪慈庸 張廖萬堅 柯志恩 
    (七十)東南亞地區擁有6.3億人口,且文化語言、地緣環境都與我國有雷同之處,可為我國文學交流及相關文學作品拓展之重點區域。且來自東南亞區域之新住民也占我國人口一定比例。再者,我國文學創作人才與作品眾多,為打造我國國際文學品牌,文化部應積極推動我國文學作品翻譯東南亞語言及拓展我國與東南亞地區文學交流,另東南亞文學、繪本也應多加以翻譯為我國語言增進多方文化交流。
  • 提案人
    柯志恩 鍾佳濱 林麗蟬 
  • 連署人
    陳學聖 高金素梅 黃國書 吳思瑤 蘇巧慧 洪慈庸 張廖萬堅
    (七十一)文化部於106年9月15日配合組織改造成立蒙藏文化中心,辦理蒙藏文化之推動與交流工作,包含研擬、執行蒙藏文化在台發展之各項計畫,及與蒙藏族聚居地區之交流合作,增進多元文化發展。
    蒙古國面積廣博,人口三百餘萬,積極發展與鄰國的友好關係,對台灣十分友好,而臺灣與蒙古國長久以來在教育、文化、經貿、醫衛及科技等各方面都有深入頻繁之交流,且政府與民間皆在蒙古進行人道援助工作,使臺蒙關係友好且穩定發展;而西藏文化有其深厚底蘊,藏傳佛教更是西藏文化精髓所在,隨著藏傳佛教在臺灣逐漸發展,各教派弘法中心相繼成立,海外藏僧每年來臺弘法人數都超過2,000人次以上,顯見臺灣民眾對於西藏文化之喜愛。
    文化部應持續推動與蒙古各項文化教育之交流,維繫臺蒙友好關係,同時促進西藏文化在臺灣正向發展,提升多元文化的交流與融合。
  • 提案人
    鍾佳濱 
  • 連署人
    陳學聖 黃國書 吳思瑤 高金素梅蘇巧慧 柯志恩 洪慈庸 張廖萬堅
    (七十二)鑑於我國新住民與東南亞地區遊客日益增加,為促進文化交流,除目前國立臺灣博物館有設立新住民服務大使提供母語導覽外,另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臺東生活美學館及臺灣文學館均已製作新住民語言之導覽影片或提供語音導覽系統等服務,文化部應持續推動及深化博物館東南亞地區等多元語言相關服務,及培育多語導覽人才,並鼓勵新住民及其子女加入文化導覽行列,增近我國文化交流與人才培育。
  • 提案人
    柯志恩 林麗蟬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李麗芬 吳思瑤 洪慈庸 蘇巧慧 
    (七十三)文化部獲「行政院國家科技技術發展基金補助計畫」核定辦理之科技發展計畫均為跨年期計畫,惟文化部卻連年以年度預算方式表達,未揭露各計畫完整資訊,為利預算督考,文化部應與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行政院主計總處討論,研謀改善,109年度預算編製應揭露各年期計畫之完整資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黃國書 李麗芬 吳思瑤 蔡培慧 張廖萬堅 鍾佳濱 蘇巧慧 柯志恩 
    (七十四)國立臺灣交響樂團108年度編列預算2,184萬2千元辦理「樂季、定期音樂會、歌劇.交響樂等多元型態演出,聘請等之演出酬勞及費用。」歷年來曾聘用駐團指揮、助理指揮及首席客席指揮,名稱及定位不一,建請文化部研議現行指揮制度,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黃國書 鍾佳濱 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蔡培慧 蔣乃辛 張廖萬堅 
    第2項 文化資產局14億4,859萬7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凍結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之「辦理大陸新疆地區民俗文化空間暨傳統知識與實踐探討計畫大陸旅費」17萬2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鍾佳濱 
  • 連署人
    蘇巧慧 李麗芬 
    (二)凍結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文化資產多元永續發展計畫」、「文化資產跨域發展計畫」、「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及「文化資產保存調查與智慧場域計畫」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亭妃 李麗芬 蔣乃辛 吳思瑤 蔡培慧 柯志恩 蘇巧慧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陳學聖 張廖萬堅
    (三)凍結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古物遺址及水下資產活化發展計畫」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柯志恩 陳學聖 
    (四)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08年度預算案「文化資產業務」計畫編列12億5,395萬6千元,較107年度12億5,214萬5千元增列181萬1千元(增幅0.14%),主要係推動有形文化資產永續經營管理及無形文化資產與保存技術推廣、發展多面向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發展工作、推動國定文化資產保存、管理維護及再利用相關工作、賡續推動國家文化資產資料庫系統計畫等。
    近年無形文化資產傳習計畫辦理件數呈減少趨勢,惟107年新增3位藝師,108年度將增加辦理傳習計畫:102至107年度文化資產局辦理無形文化資產傳習計畫分別為21件、18件、17件、18件、17件及16件,辦理件數有減少趨勢,主要係藝師過世、休養,或藝師選擇以教育推廣、出版等方式進行保存維護。按無形文化資產之技藝與藝能保存是以「人」為媒介,故具有脆弱且不易再生之特性,極易隨社會變遷或藝師凋零而消逝,是以,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又被喻為與時間賽跑之比賽。爰此,文資局允宜結合各方資源,充分掌握無形文化資產之個案狀態,並視個案狀況與意願以多元方案進行維護及保存,以提升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成效。
    綜上,文資局辦理無形文化資產教育推廣、紀錄與傳習,鑑於無形文化資產極易隨著社會變遷或藝師凋零而消逝,允宜視個案狀況,以多元方案進行維護及保存,俾提升保存與維護之成效。爰此,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蔣乃辛 
    (五)鑑於古蹟及歷史管理人或所有人常因不諳相關法規,致管理與維護有形文資時有困難,或不慎觸法,經查文化資產局於2012年曾經出版《古蹟及歷史建築管理維護手冊》,然2016年文資法已經立法院完成全文修訂,建請文化部應就新法重新出版相關手冊,並可參酌文化資產局於107年出版之「校園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操作手冊」,配合圖表呈現實務操作流程,以便利相關人士參考操作,共同維護與保存我國古蹟與歷史建物。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鍾佳濱 
    (六)台灣古蹟有4成是屬於私有,為鼓勵私有古蹟之保存,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提供私有古蹟所有人多項優惠與補助,例如享有稅賦減免、容積移轉以及高達90%的修繕補助等優惠,但同時因古蹟具有公益性,文資法亦有義務規範,例如古蹟所有人應訂定管理、維護計畫。然而,因政府單位對文資所有人的告知及輔導不足,導致民間普遍反彈自宅列為古蹟,進而影響古蹟保存成效,根據致力於古蹟保存的學者調查發現,長政府處理私有文化資產時,不與所有人溝通協調、未盡告知責任的情況經常發生,造成私有古蹟所有人誤解法令,致使抗拒自宅列為古蹟保存;同時也欠缺輔導機制,政府機關大多在完成文資審議後就不再過問建物狀況,僅依法開罰未盡義務的文資所有人,讓文資所有人欲哭無淚。綜上,關於私有古蹟保存之政策執行時,很少從所有權人、使用人的角度來思考,勢必影響古蹟保存成果,爰此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私有古蹟保存之輔導機制(例如設立專責機構就古蹟保存之權利義務事項提供實際上的協助)。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七)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文化景觀歷史業務,近5年來,多起古蹟遭破壞之案件,顯見長年以來文資局關於提高民眾對古蹟和歷史建築之認識、利用及教育之推廣績效未見顯著提升;尤有甚者,各縣市均存有部分已由縣市認定之古蹟、文化景觀等因預算有限遭置荒廢、崩壞之情事,文化部作為主管機關,應督導及協助地方文化局提出積極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黃國書 陳亭妃 李麗芬 蘇巧慧 柯志恩 
    (八)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為執行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並期符合世界趨勢,與國際接軌。賡續辦理推動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民俗、口述傳統、傳統知識與實踐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維護工作。近5年文資修護人才補助現況,共29計畫計補助1,283人,其中修復計畫補助,重複性高。就地方政府而言,補助20案,育成744人。其中,重複補助案件內容如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剪黏(5次)等等。此外,就公會、NGO而言,補助件數為6件,育成240人,重複補助案件則為澎湖海洋文化協會吉貝保滬隊-石滬修造(3次),計其重複補助人數為35%,補助範圍略顯失衡,且過度重複集中,應予改善。爰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陳亭妃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黃國書 張廖萬堅 蘇巧慧 李麗芬 柯志恩 鍾佳濱 
    (九)面對文化資產保存議題亦需依靠教育潛移默化,「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強調培養以人為本的終身學習者,分為三大面向九大素養,其一為「藝術涵養與美感素養」,惟其目的是要使學生具備對美的賞析能力,而非學習文化資產保存。依文資法第12條「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文化部應與教育部協調,將「文化資產保存」教學落實於課程中。爰此,文化部應於6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吳思瑤 李麗芬 蔣乃辛 張廖萬堅 柯志恩 鍾佳濱 
    (十)依文化部統計,105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後,短短兩年間,文化資產遭不當毀損、破壞或其他違反其保存之案例高達13件,地點分布於全台各地。蓋因文化資產保存法中之誘因對地方執行而言乃杯水車薪,土地開發利益遠高於文資保存利益,文化部應提出有效獎勵機制,鼓勵所有權人進行文資保存,杜絕文化資產「被自燃」「被誤拆」等情事不斷發生。爰此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吳思瑤 李麗芬 蔣乃辛 柯志恩 張廖萬堅 鍾佳濱 
    (十一)為解決地方主管機關轄下文化資產在列冊後缺乏追蹤機制衍生之問題,106年文化部頒布「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史蹟、文化景觀列冊追蹤作業注意事項」。按上開法規第3、4條規定,詳載「列冊追蹤方式、列冊後審議」相關事項,有關機關應定期訪視、現況紀錄、得委由相關單位協助追蹤、或委託民間參與追蹤機制。
    然而,現實面是許多珍貴的文化資產建物都在正式審議前(即列冊期間)遭無名火或有心人士「誤拆」而毀損,此外地方主管機關往往礙於人力、財力有限無法進行有效率和及時的追蹤。
    綜上所述,為落實文資保存及管理維護,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黃國書 張廖萬堅 蘇巧慧 陳亭妃 吳思瑤 李麗芬 鍾佳濱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7億6,218萬7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8年度「廣播電視事業輔導」計畫項下「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編列5億1,875萬7千元,較107年度4億1,125萬7千元增列1億750萬元(增幅26.14%)。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以提升我國整體廣播電視產業發展為目標,惟近年補助案之預算執行未達預期,允宜加強計畫控管:計畫總經費25億5,000萬元,104年度至107年度累計編列13億3,275萬9千元,108年度編列第5年經費5億1,875萬7千元。104至106年已實現比率分別為78.23%、71.39%、58.42%。105、106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不佳,主要係補助製作電視節目、旗艦型連續劇及綜藝節目,因技術、演員檔期、天候等因素影響拍攝時程。爰此,允宜加強計畫執行之控管,俾提升計畫執行效率。
    近年中國對於我國電視劇之引進採嚴格審批,致105年度出口值僅11億元:近年電視產業之產值呈現成長趨勢,惟出口值自103年度起逐年衰退,105年度出口值僅11億元:1.產業之產值方面,98至104年度間呈現成長趨勢,惟105年度較104年度微幅衰退。出口值方面,103年度達22億元為近年最高,惟其後之出口值逐年衰退,104年度18億元,至105年度僅11億元,與目標值18.32億元差距甚大。2.103年度以後來自中國之海外收入比重大幅衰退:101至104年度我國電視頻道業之海外收入,以來自中國之比重最高,其中103年度最高達58.28%,惟其後之比重逐年下降,104年度為28.66%;105年度海外收入比重,以馬來西亞最高57.1%、中國居次11.71%。3.中國引進電視劇採嚴格審批,對於境外劇之播出時數及時段均有嚴格限制,影響臺灣電視劇之銷售:近年中國對於全國引進節目及視頻網站審批加嚴,直接影響臺灣之海外版權交易。播出時數及時段方面,中國「境外電視節目引進、播出管理規定」等相關法令規定,各電視頻道每天播出境外影視劇不得超過該頻道當天影視劇播出時間之25%,且不得於黃金時段播出及限制在50集以內等,均壓縮臺灣電視節目播出機會。
    我國電視臺播出中國劇之時數及比率,呈現成長趨勢:101至104年度,台劇播出時數呈成長趨勢,且為各語言別電視劇之冠,其中104年度播出時數最高達4萬576小時,占全部電視劇之41.53%;惟105年度台劇播出時數3萬8,768小時,占全部電視劇之38.41%,較104年度衰退。此外,104年度起中國劇播出時數及比率均呈現成長趨勢,104年度2萬5,686小時(26.29%)、105年度3萬597小時(30.32%)。台劇與中國劇播出比率之差距由101年度11.80個百分點,105年度降為8.09個百分點。又,監察院107年度糾正文化部辦理之「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監察院之糾正案文略以:「『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不僅未能核實編列相關預算並確實執行,旗艦計畫預計達成的建構友善影視產業環境、彌補人才斷層、對內帶動閱聽眾回流、對外打造影視臺流……淪為口號。我國99至105年有關電視產業外銷金額占總產值比率均未及2%,尤其105年更下滑至1%以下,嚴重落後計畫目標,在數位匯流之發展趨勢下幾乎失去競爭力。另我國進口中國及日本電視劇日益遞增,顯示文化入超現象日益嚴重……」。
    綜上,影視局辦理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惟近年補助案之預算執行未達預期,允宜加強計畫控管;再者,針對我國近年電視節目出口值逐年減少,且中國劇在臺播出時數及比重逐年成長等現象,影視局允宜研謀改善策略,俾提升整體電視產業發展。爰此,文化部應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蔣乃辛 
    (二)政府推動母語傳承及「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立法工作,及接續臺語電視臺的建置,未來急需許多流利的母語聲優與母語表演人才,然而因為臺灣學院表演及影視相關科系,欠缺適當的母語表達訓練,固未來可能會有母語表演人才斷層。建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鼓勵母語影視表演人才相關培訓。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三)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旨在進行跨產業資源與行銷模式整合,以提升人才及創意能量、促進產業數位發展,然從107年10月發生台灣新媒體藝術家黃心健之VR電影作品曾無法進行分級審議乙事,可發現台灣VR電影產業與國際趨勢之脫節,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人才培育、鼓勵優秀之從業者、刺激產學能量、協助從業者建立未來協作關係等,帶動VR電影作品之發展進而與國際接軌為目標,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四)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地址位在台北市中正區開封街1段3號,建物坐落於台北車站站前商圈精華地帶之三角窗位置,來往國內外旅客甚多,廣告效益明顯,惟目前櫥窗與騎樓柱子皆為閒置,應作為本土影視及流行音樂相關廣告行銷使用,以提升台灣影視及流行音樂之能見度。爰要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研擬相關公益廣告設置可行性評估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 連署人
    鍾佳濱 洪慈庸 
    (五)依國產署105年度調查,中央機關共有602筆閒置及5,420筆低度利用建物,又107年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要求各機關應儘速檢討租用現址房舍之必要性及適當性,儘量運用國有房舍,俾國家資源有效運用。按中央政府財產數額龐大,國有房地閒置時有所聞,惟每年仍需編列高額租金預算,顯示國家資源運用效率有待提升,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積極洽國有財產屬尋求永久存放檔卷之適合庫房,俾國家資源有效利用,並於6個月內將洽談之結果及進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黃國書 陳亭妃 吳思瑤 張廖萬堅 李麗芬 蘇巧慧 鍾佳濱 
    第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8億1,522萬3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凍結第2目「傳統藝術中心業務」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張廖萬堅 李麗芬 柯志恩 陳亭妃 吳思瑤 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 連署人
    鍾佳濱 黃國書 蔣乃辛 陳學聖 
    (二)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7年預算決議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針對臺灣戲曲中心文林路車流量大、行人安全問題進行改善行人交通之研議。傳藝中心於107年3月19日邀集臺北市政府相關科室開會討論,會議討論結論認為沒有需要調整的餘地,無須增設人行陸橋或地下通道、道路號誌秒差應足夠年長者安全穿越馬路。
    然而臺灣戲曲中心為目前藝文場館中周遭交通最危險的狀況,傳統戲曲又以年長者觀眾居多,當表演進場與散場時間人潮聚集穿越馬路,步行速度跟人數都不應單純以平常行人穿越為前提計算。從會議結論看來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並未向臺北市政府表達行人穿越的安全急迫性,若未來發生任何人員意外將造成不可回復的傷害。建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再次審慎研議改善觀眾行走安全問題。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黃國書 張廖萬堅 陳亭妃 吳思瑤 蘇巧慧 鍾佳濱 柯志恩 
    第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7億7,970萬6千元,照列。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億8,211萬9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108年度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包含臺灣工藝之家產業提升與補助,欲扶植臺灣工藝之家推展工藝產業創新、行銷及地方特色工藝推廣及技藝傳承。
    復查臺灣傳統工藝技術與知識深厚,竹藝、木藝、漆藝等在國際舞台均有亮眼成績,惟現今有職能斷層,技藝傳承等困境,也造成國內工藝技職教育體系面臨專業師資不足之危機。
    爰要求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應積極媒合工藝之家專業師傅與技職體系工藝美感教育師資需求,以回應工藝技術與知識傳承,解決工藝科系師資斷層之危機,同時拓展工藝之家產業能見度,並帶動現代工藝開發創新。爰此,請文化部於2週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陳亭妃 高金素梅黃國書 鍾佳濱 柯志恩 吳思瑤 
    (二)查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編列「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為保存、活化與再生無形文化資產,推動「工藝培力、地方創生」,將利用科技與跨領域知識,協助地方工藝傳統產業找到永續經營切入點,轉化為新工藝產業,並帶動在地特色發展。
    惟臺灣傳統工藝技術與知識卓越,如今面臨職能斷層、產業外移之困境,而傳統工藝的沒落,不僅是文化斷裂,經常也和地方經濟,區域產業鏈結的蕭條息息相關。
    新工藝產業建構應有厚實的地方文化蒐集與紀錄作為基礎資料,爰要求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加速地方工藝之調查工作,規劃短、中、長期的在地工藝產業特展,並充實國民記憶庫一臺灣故事島的百工群像故事內容。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陳亭妃 李麗芬 蘇巧慧 黃國書 高金素梅 吳思瑤 鍾佳濱 柯志恩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3億2,515萬3千元,照列。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億7,449萬3千元,照列。
    第9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4億0,287萬9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108年度「博物館業務之推展」計畫項下「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編列1億6,780萬元,較107年度1億7,527萬元減列747萬元(減幅4.26%)。
    截至107年度8月底預算及計畫執行進度均有落後,據說明將依107年5月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賡續執行:1.截至107年度8月底預算及計畫執行均有落後:截至107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3億7,429萬元,截至8月底累計實現數1億1,726萬元(預算執行率31.33%);截至107年度8月底計畫實際進度5.25%,較預定進度6.21%落後0.96個百分點。2.該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主要係105年10月底始經行政院同意動支預算,及部分計畫內容未確定而暫緩執行:國家人權博物館說明該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原因如下:(1)105年7月行政院核定該計畫,惟遲至同年10月19日始經行政院同意,得專案動支公務預算。(2)為使計畫執行更為周延,該館於106年4月5日、11月6日召開擴大諮詢會議,就計畫執行細節進行研議,爰部份計畫暫緩執行,並參照文化部第4屆「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規劃諮詢會」決議,於106年底提報「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修正計畫陳報行政院,並繳回累計賸餘經費1億2,899萬2千元。
    對於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國家人權博物館表示107年5月10日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計畫期程延長至110年,後續將依修正計畫加強對外溝通,並配合修正後之計畫期程,將以前年度賸餘繳庫數回編分配於108至110年度。
    修正計畫之自償率僅3.31%,且營運收入含有高度不確定性之外界捐贈,及營運成本有低估之情事,允宜積極籌措長期且穩定之財源: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之財務效益分析,未來人權文化園區營運後將有出版收入、博物館整、擴建館舍空間共享租金收入、博物館紀念商品銷售收入、人權相關活動收入、規費收入及外界捐贈等6項。預估111至134年度間之營運收入,由2,085萬7千元逐年成長至5,479萬8千元;惟111至118年度之間,營運成本大於營運收入;119至134年度之間,營運收入雖高於營運成本,惟營運收入包含高度不確定性之外界捐贈1,000萬元至2,500萬元,如外界捐贈未達預期,營運收入恐低於營運成本。再者,有關營運成本之估計,由111年之2,860萬元逐年成長至134年之3,644萬9千元,惟計畫期間長達30年,卻未估計重置成本,營運成本顯有低估。爰此,該計畫之自償率僅3.31%,營運收入含高度不確定性之外界捐贈,且營運成本顯有低估,允宜積極籌措長期且穩定之財源。
    綜上,國家人權博物館計畫執行落後,惟行政院已核定修正計畫,該館允宜依據修正計畫積極管控計畫執行,避免再度延宕;再者,該計畫之財務收支預估,部分收入項目存有高度不確定性,且營運成本低估,允宜積極籌措長期且穩定之財源。爰此,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蔣乃辛 
    (二)國家人權博物館108年度「博物館業務之推展」計畫項下「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獎補助費科目編列500萬元,較107年度466萬5千元增列33萬5千元(增幅7.18%)。
    107年度不義遺址保存維護與人權事務發展之補助申請案件,仍在審核中,允宜積極辦理:「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獎補助費主要係辦理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不義遺址之調查研究、測繪、展示教育及保存維護等,且訂有「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不義遺址保存維護與人權事務發展補助作業要點」。107年度截至10月上旬,該年度之補助案件仍在審核中,尚無執行數,允宜積極辦理。
    推動不義遺址保存維護與人權事務發展補助作業要點之補助範圍,與其他補助計畫之補助範圍有重疊及類似之處,允宜明確區分,俾準確評估計畫執行成效:107年7月5日國家人權博物館訂定「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不義遺址保存維護與人權事務發展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補助類別包括(一)不義遺址場域保存維護。(二)不義遺址研究調查、出版或應用計畫。(三)不義遺址活化與人權推廣等。惟查,該館對於人權教育推廣活動另訂有「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補助範圍包括「不義遺址調查、研究、保存維護規劃」、「人權推廣活動、講座、座談會、研討會、國際交流活動」、「不義遺址研究及踏查」等,與「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不義遺址保存維護與人權事務發展補助作業要點」之補助類別有部分重疊及相似之處。爰此,國家人權博物館執行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對地方政府之補助範圍允宜與其他計畫之補助內容明確區分,俾精確評估各計畫獎補助費之執行成效。
    綜上,國家人權博物館補助不義遺址保存維護與人權事務發展,允宜參酌以前年度實施成效編列預算,俾提升預算執行效率;且各計畫之補助範圍允宜明確區分。爰此,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蔣乃辛 
    (三)國家人權博物館108年度「博物館業務之推展」計畫項下「人權教育展示及推廣計畫」編列4,741萬元,其中「獎補助費」科目編列2,000萬元,較107年度增列1,000萬元。
    108年度補助人權教育推廣活動增列1,000萬元,主要係增加對地方政府、特種基金及私校之補助:108年度人權教育展示及推廣計畫項下獎補助費主要係依「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辦理各項補助作業。108年度較107年度增加補助項目: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200萬元、對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200萬元、對特種基金之補助190萬元、對國內團體之獎助350萬元,及對私校之獎助80萬元。
    108年度人權教育推廣活動獎補助預算較107年度增列1,000萬元,亦較106年度決算數增加981萬餘元(96.37%),增幅甚高:惟查,108年度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特種基金及私校編列補助之預算分別為400萬元、400萬元、250萬元及120萬元,均高於107年申請補助金額之196萬元、300萬元、100萬元及0元。國家人權博物館雖有說明,108年度地方政府、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國內團體申請案件數(金額)將增加,惟鑑於預算資源之有限性,該館允宜審查申請案件補助之必要性及效益。
    綜上,國家人權博物館補助人權教育推廣活動,惟108年度預算較107年度增加1,000萬元,且較106年度決算數增加981萬餘元(96.37%),增幅甚高,爰成效應一併提高;另107年補助案件,未詳盡審查等,允宜說明清楚。爰此,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李麗芬 蔣乃辛 
    (四)將520農運研究納入「人權民主發展史料文物蒐集典藏及出版計畫」項目,查國家人權博物館於「博物館業務之推展」工作計畫中辦理「人權史料文物蒐集典藏集出版計畫」,包含人權史料蒐集整理、調查研究與出版,搶救歷史記憶─口述歷史及影像拍攝計畫等內容。
    復查1988年5月20日,大批農民集結北上抗議,提出農業改革七大訴求。起因於政府經濟發展策略長期扶植工業犧牲農業,加上貿易自由化,政府開放大量進口農產品造成國內農民損失。這是美麗島事件以來,國內最嚴重的街頭抗爭事件,警民衝突激烈導致130多人被捕,近百人移送法辦。隔年,包括總指揮共有19人判處有期徒刑1到3年不等。
    520農運對台灣農業及農民運動發展影響深遠,除了農民保險、肥料降價、農地釋出等政策調整,也對許多因此次運動入獄的參與者造成重大的生命衝擊。為釐清真相,中研院民族學研究所學者群曾組成事件調查團提出《520事件調查報告書》,認為部分入獄者並無暴力預謀意向,與後來司法判決的事實認定完全不同。
    520農運作為台灣民主、農業發展的重要節點,惟未有相關單位正視其歷史意義,並進行完整真相調查。爰要求文化部為促進轉型正義,記錄台灣民主重要歷程,應將520農運研究納入「人權民主發展史料文物蒐集典藏及出版計畫」項目,並請國家人權博物館及主管機關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規劃說明。
  • 提案人
    蔡培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蘇巧慧 
    (五)接獲檢舉,陳韋至原為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行政室主任,在國家人權博物館正式成立後,職務調整為綜合規劃組專員,但仍繼續支領主管加給,顯然違反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規定,核給此項職務加給之主管長官,以及相關主計、政風人員,亦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嫌。爰請國家人權博物館1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六)國家人權博物館108年度「獎補助費」科目編列2,500萬元,較107年度1,466萬5千元增列1,033萬5千元(增幅70.47%)。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於機關網站首頁設置專區或便捷連結方式公開,惟經查,國家人權博物館網站雖設有「政府資訊公開專區」及「補助專區」,惟各專區內欠缺補(捐)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公開資訊;而文化部雖設有「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公開該部及所屬機關之補(捐)助資訊,惟國家人權博物館仍應依相關規定於該館網站或便捷連結方式公開補(捐)助資訊。爰要求國家人權博物館1個月內於網站上公告缺補(捐)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相關資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柯志恩 陳學聖 
    (七)國家人權博物館108年度「博物館業務之推展」計畫項下「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獎補助費科目編列500萬元,較107年度466萬5千元增列33萬5千元(增幅7.18%)。經查,國家人權博物館對於人權教育推廣活動另訂有「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補助範圍包括「不義遺址調查、研究、保存維護規劃」、「人權推廣活動、講座、座談會、研討會、國際交流活動」、「不義遺址研究及踏查」等,與「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不義遺址保存維護與人權事務發展補助作業要點」之補助類別有部分重疊及相似之處(詳附表),難以精確評估各計畫獎補助費之執行成效。爰要求國家人權博物館,就對地方政府之補助範圍與其他計畫之補助內容作明確區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不義遺址保存維護與人權事務發展補助作業要點」及「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作業要點」對照表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柯志恩 陳學聖
    (八)經查108年度博物館業務之推展,其中該分支計畫辦理之人權史料文物蒐集典藏及出版、人權教育展示及推廣以及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等,雖列出建構多元博物館,惟相關人權教育學習平臺、人權教育推廣、年度人權主題活動以及特展巡迴展等相關業務等,不應僅限以白色恐怖時期為主,亦應關注於長期以來,原住民族人權受迫害之相關事件與史料。為喚起世人對七腳川事件、大港口事件等原住民族歷史上人權受迫害相關事件的瞭解,還原歷史真相,國家人權博物館應與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等機構進行合作,辦理阿美族七腳川、大港口事件等原住民族歷史上人權受迫害相關事件的調查研究工作,若研究達一定成果,規劃辦理特展,使國人了解這段歷史。
  • 提案人
    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鍾佳濱 陳亭妃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吳思瑤 柯志恩 黃國書 
    第22款 科技部主管
    第1項 科技部原列406億6,425萬8千元,除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326億7,353萬2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辦理科學園區廠商滿意度調查計畫」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6億6,415萬8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87項

    (一)凍結第2目「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2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柯志恩 吳思瑤 鍾佳濱 洪慈庸 蘇巧慧 陳學聖 蔣乃辛 張廖萬堅李麗芬 吳焜裕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黃國書 
    (二)凍結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三)鑑於106年8月由台灣社會研究學會、台灣社會學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台灣女性學學會、台灣行動研究學會、臺灣生命敘事與心理傳記學會等團體發起連署,近五百位大專院校教師參與,籲請教育部合理運用高教預算,優先處理生師比、年輕學者缺乏基本保障、勿輕人文重科技等問題,依民主參與程序,建立大學教師合理待遇制度,停止僅針對特定層級調薪及遴選式高額加薪的作法,維護世代正義及高教永續;計畫執行近一年,仍有學者投書建言:「玉山學者」只限國外學者、「高教深耕計畫彈性薪資」也跟過去的「彈性薪資」所差無幾、「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提高10%」卻只限「教授」而不及於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爰請科技部在3個月內提會同教育部針對玉山計畫執行以來相關學者建言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四)據媒體報導107年8月15日全球《增長晴雨表》訪查公布,73%受訪國際企業表示兩年內將採用人工智慧,40%中國大陸、東南亞與澳洲的採用智能自動化及機器學習的中型企業成長率將達到雙位數,台灣企業有意願導入AI者比率則不到1成,多為金融業採用,主因是成本過高。鑑於科技部大力推動AI,建請科技部與相關部會研議如何協助科研架接、讓產業更快速地願意採用新科技技術,爰請科技部在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相關執行進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五)根據審計部107年7月公布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政府每4年訂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擘劃,擘劃國家未來科技發展的藍圖,惟前後期計畫銜接、跨部會分工及管考產業界參與等,允宜檢討。兼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連續數年建議,長期以延攬科技人才計畫及補助專題計畫人力辦理補助機關行政業務,其妥適性容待審酌,允宜研謀改善。爰請科技部在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相關執行進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六)據報導,科技部長陳良基10月1日出席「科學發展策略諮議會議」時指出,技術類工程、理科博士生人數逐年下降,其中高科技領域博士生總人數,10年間更銳減45%。本席深恐前述現象惡化將導致我國科研根基出現重大危機,建議政府可盤點各部門人才需求,策略性連續性地、延續性的長期規畫。再以陳部長107年10月又發言表示,將博士生視為職涯發展工作階段,給予工作津貼,使其生活無虞,後續將找教育部合作規畫。針對國內在校博士生近3萬人,是否研議增加增加工作津貼或何執行方向,爰請科技部在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相關執行進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七)建議可由科技部、文化部、藝文界共同來參與研擬空總創新基地未來的發展計畫,衡量空總創新基地現有的藝文設施,考量未來藝文市場的需求,強化與市場連結,導入企業資源,建構一個科技、文化融合創新產業化的新生態。由於空總創新基地上有許多歷史建物,未來可依相關規定讓廠商依商業性質的用途不同,保留歷史建物但予以整修、或在現有的空地加蓋,如此也能讓北北基桃的居民能有更多優質的科技藝文活動,更可成為來台觀光客的科技藝文盛地。爰請科技部會商文化部在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八)根據審計部107年7月公布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顯示受補助赴國外研究之博士後人員,補助期滿轉往國外之比率,高於受延攬國內服務博士後研究人員,凸顯我國科技人才於拓展際視野後對在內就業發展較不樂觀,請科技部研謀強化返國發展因應策略;科技部11月才辦理宣布,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與就業計畫(RAISE)於民國108年邁入第2期,預計招募360名博士級人才;爰請科技部在2個月內針對鼓勵博士進入產業就業及博士後研究人才再提相關進展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註:1.「連續2年居留國外人數」欄係以補助期滿年度往後推算2年,每年出境天數逾半數者為計算基準(民國104年度補助期滿,以民國105年至106年8月為計算期間)。
  •   2.資料來源
    整理自科技部及內政部移民署提供資料。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九)根據審計部107年7月公布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科技部之前瞻預算中辦理重點「建構民生公共物聯網計畫」,其分項計畫「災害情資大眾及決策共同圖台開發建置」,至民國106年12月底止預算執行率接近零,迄今未動支預算,鑑於氣候變化災情影響農業產業經濟發展至鉅,爰請科技部在2個月內針對前述報告再提相關進展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1.本表未含撥充科發基金辦理之「建構民生公共物聯網計畫」之預算執行情形。
  •   2.資料來源
    整理自科技部提供資料。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根據審計部107年7月公布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科技部之前瞻預算中辦理重點產高階人才培育、沙崙綠能科學城、技聯合研究中心青年創新業基地等,至民國106年12月底止預算執行率46.49%,未及五成,爰請科技部在2個月內針對前述報告再提相關進展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資料來源
    整理自科技部提供資料。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一)美中貿易摩擦加劇,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7年10月29日在召委召集科技部、經濟部、勞動部、財政部等部會專題報告,「美中貿易衝突,政府如何協助台商返鄉投資並解決相關專案」,缺土地、缺勞動力的「兩缺」成為關切重點。據科技部、經濟部分別調查,有23家、25家具規模廠商積極安排返台投資,科技部長陳良基在該日報告中口頭證實,除了107年9月進駐二林園區的2廠商,另協助3家廠商進駐3科學園區,尚約有10家科技廠商有意回流台灣,未來也將儘速縮短台商返鄉設廠時間,申請流程將從8個月縮短至4個月,大幅提升行政效能。本席除關注桃園產業發展外,對科技部主管之園區發展多所質詢,爰請科技部在3個月內針對前述專題報告再提相關進展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二)據科技部發布新聞稿,科技部對高通提出三大要求,首先是產學合作,要求高通應考慮納入「3D感測技術」等具前景的研究領域,並提高與本地大學合作的投資金額。其次,希望高通所舉行的QITC台灣創新競賽,可以與科技部國際新創基地結合,多多投資大學研發團隊。最後,高通所成立的COMET,設立5G測試環境實驗室、多媒體研發中心以及行動人工智慧創新中心等,預計將落腳於新竹科學園區,科技部要求應提高聘僱台灣高階技術及研發人才的比例。相關新聞報導並提到「公平會表示五年約可創造上千個工作機會;經濟部則估算,高通對台投資約可增加6,000億台幣產值」。惜前述計畫的相關落實進度、計畫管控,並無見諸108年度預算書,爰請科技部在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三)據報導,107年11月6日台南市政府發布新聞稿,「建設與招商成果,包括核心區、基礎建設、周邊研究單位及周邊產業園區等,共投資五百六十一點九億元,年產值一百六十九點五億元,預估可提供八千兩百五十個就業機會」。根據審計部107年7月公布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科技部之年度預算執行率82.83%,未達9成,允宜檢討;同份報告,對於行政院列管之「科技部沙崙綠能學城」等4項計畫累計執行進度落後1.34至5.51個百點等,建議針對預算執行率或進度未如期之原因,檢討研謀改善。針對前項報告指出科技部歲出預算執行率超出9成,但部分機關資本門預算已實現比率偏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執行進度亦待提升,爰請科技部在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四)鑑於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補助博士後研究儲備人才,惟補助期滿後投入產業研發比率偏低,允宜探究原委妥處,以深化產學雙向合作」,本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亦多年提出相同問題,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亦曾針對該問題召開專案報告會議,爰請科技部在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五)根據審計部107年7月公布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我國投入研發經費金額及占比已有增加,惟基礎研究經費占比逐年減少,國際論文發表篇數之世界排名退步;又我國2012至2016年間SCI論文平均每篇被引用次數5.57次,雖較2008至2012年間之4.46次增加,惟不及鄰近國家被引用情形,允宜研謀善策因應,以蓄積我國科技基礎實力及國際科研影響力」;我國專利件數世界排名續持平,惟專利平均引用科學論文篇數較全球平均為低,又科技部補助計畫研究成果發明專利及技轉件數下滑,允宜研謀因應對策,以增進科學論文對專利發展之助益:鑑於本席數度質詢呼籲重視基礎研究,提升我國際科研競爭力,爰請科技部在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六)106年4月10日修正「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並於106年5月31日修正「科技部研究誠信辦公室設置要點」,明訂所有獲得科技部補助資源之科研人員應確遵科技部學術倫理相關規範,增首次執行科技部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完成至少6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依據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近5年度(民國101至105年度)科技部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計有77件,並視疏失情節給予書面告誡、停權、追回經費等相關處分;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行為類型分析,以「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或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居首,計有42件,占54.55%;「研究計畫或論文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者」次之,計有10件,占12.99%。根據審計部107年7月公布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已無前揭敘明。鑑於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若發生違反學術倫理事件,勢將影響學術形象至鉅,建請檢討或處分結果透明化,俾供外界檢視,以消弭行政處分寬嚴不一之疑慮,爰請科技部在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七)自104年1月9日生效之「科技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受獎學生研修課程,以在我國大學校院開設之碩士或博士學位學程研究所學位課程為限,受獎學生於受獎期間,每月領取獎學金新臺幣3萬元;受獎學生須自付在臺所有費用,科技部不再提供其他津貼補助。建議該項獎補助機制與評鑑標準,納入浮動檢討(如物調)機制,以吸納國外優秀人才來台學習。爰請科技部於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八)根據103年8月19日修正之「科技部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補助經費為總額補助,其項目如下:(一)往返機票費用,(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用,(三)出席會議之註冊費用,(四)手續費,(五)保險費等,但資格限於,(一)現任申請機構內之教學或研究人員,(二)參與執行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之博士後研究人員,而所謂申請機構,(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二)經科技部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綜觀上述規定,對於傑出表現之個人,或受國際重要學術研討會邀請出席或發表之傑出個人研究學者,皆無補助出席機制;前已在107年度預算審查及質詢數度表達前述建議,允宜透過審查或合理嚴格內控機制優化補強;立法院且在107年11月10日三讀通過「學位授予法」修正案,增加學位論文多元形式,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的碩博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顯見高成就人才養成未必侷限學科研機構,為拔擢活絡多元人才,爰請科技部於2個月內提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十九)於107年度預算審查主決議文提案要求,鑑於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60034160號函,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第8點規定,並自106年8月1日起生效,刪除專任助理依學歷分級規定,並明定工作酬金由執行機構綜合考量工作內容、專業技能、預期績效等表現因素,自行訂定標準並核實支給;原善意出發點,係避免單以「學歷」做為專任助理支給工作酬金之標準,惟本席憂慮往例碩士級以上應有36,050元以上敘薪下限標準,未來唯恐陷入「22K」低薪惡性循環;科技部書面答覆「將加強本部補助研究計畫監督管理」,「倘有學研機構為顧及助理該有之權益保障,必要時將扣減補助款」。爰建請科技部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上述情事在過去1年內有無查獲及檢討辦理情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二十)108年科技部單位預算總說明「科學教育培龍計畫」並將運用創新數位科技與促進主動學習之教育方法,改善低學習成就者之學習落差,及「原住民科學教育計畫」,予以肯定,惟桃園亦有偏鄉、原鄉,資源相較城市相對匱乏,建議科技部藉由獎補助資源分配,藉以鼓勵學研團隊願意前往原鄉偏鄉,將是產官學結合最佳展現。爰請科技部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二十一)根據審計部107年7月公布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到,結合物聯網運用,科技部於「亞洲.矽谷」推動方案辦理科學工業園區智慧化轉型,惟計畫實質內容著重於既有服務資訊化,部分績效指標訂定未臻周妥,允宜檢討改進。鑑於多次質詢關心「亞洲.矽谷」推動情況,爰請科技部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二十二)108年科技部單位預算總說明提到「建置矽谷創新創業平台」及「亞洲矽谷創新創業鏈結計畫」,106年度引進10個科技團對來台軟著陸、吸引6個國際團對生根台灣發展、協助6個深具科技能量團對打造原型機;若前述計畫引進國際創新技術及團隊來台,並串接我國產業優勢,協助國內外潛力團對創意實現,將是產官學結合最佳展現,爰此,民進黨政府一直在桃園也推動「亞洲,矽谷」,希望科技部能妥適資源結合,加倍放大桃園產業轉型,盤點國內挑戰及國際趨勢,設計出整體架構。爰請科技部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二十三)108年科技部單位預算總說明提到「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補助專題研究計畫4,142件,培育碩博士7,806人次,未提到技術移轉次數,也未提到授權金(含先期移轉)達多少金額萬元,也無法如其他領域有專利申請件數;亦對「新興科技創新營運模式計畫」、「台灣智慧製造創新聯盟」具有高度期待,現行人文行遠專書寫作計畫亦可展現國內學術成果之長遠影響力;但如里約熱內盧奧運閉幕典禮上,2020年東京奧運會旗交接儀式中扮成人氣電玩角色的安倍晋三首相的驚喜登場亮相之後,畫面中所呈現的是,到先前一刻為止還在做實況轉播的奧運場館與即將在東京舉辦的33項目競技的CG影片所交融而成;前項例子中,實驗性嘗試和大眾娛樂的領域已非兩極之事,軟體的程式設計、硬體建構、UI(使用者介面)藝術性展演、數據、物聯網、AI等技術的應用,一如本席持續期許科技部研發應跨界人文、藝術的新思維,增進社群媒體強化整體行銷,將是科技部之新挑戰,亦肯定科技部與文化部合作「文化與科技論壇」,建請科技部除持續跨部會平台推動外,持續促進學研機構與傳播藝術產業產學合作、並酌予將獎補助研究配比檢討,以利發展多元跨界人才。爰請科技部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二十四)肯定科技部推動產學合作,在陳良基部長帶領下相智財產出、專利布局、技術運用更受到重視;108年科技部單位預算總說明也提到「生物、醫、農科學研究發展」補助專題研究計畫3,736件,培育碩博士6,300人次,技術移轉36次,授權金(含先期移轉)達8,800萬元,專利申請獲得數達116件。再據媒體報導報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國內外專利申請案連續第4年下滑,帷降幅2%已趨於緩和;但專利申請後的維護年費成為相關學研機構支出負擔,繼而推動技轉後,科研成果之智財權原則歸屬學研機構,技轉的運策略也欠缺學用接軌觸轉機制,在107年5月14日修正發布「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完備利益迴避與資訊揭露的範圍與程序,也針對如何鼓勵學研機構積極投入技轉,如得減免技轉收入繳交政府的金額比例,讓學研機構得自行彈性運用該筆收入,持續投入推廣科研成果。但技轉單位在技轉三方關係之中,發揮的功能可大可小,技轉單位本身的專業與效能是否足以承擔並進行多元智財布局與智財管理。綜上,學研機構的研發人員雖然創造了研發成果,但研發成果並不等於可商品化的技術,這段「產學落差」,應給予激勵技轉人員積極投入業務的誘因,以及提供一個可使其安心無慮地貢獻所長的行政決策環境,據以推動、加速落實,健全基礎科學研發環境,在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之前提下,合力帶起技轉一番新氣象。科技部「研發成果創業加速及整合推廣計畫(iCAN)」希望促成相關商業鏈結、訂單合作及募資金額,寄以厚望,爰請科技部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二十五)在1996至1997年,在新竹科學園區陸續發生過華邦電子、聯瑞積體電路、天下電子等3場無塵室工廠的火災意外。但3場火災卻只有1個人受傷,其中聯瑞的火災其嚴重情形可與敬鵬工業相比擬。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自公布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為擴大激勵國內科學技術之研究創新,擴大引進相關產業並放寬進駐限制,爰建請科技部汲取敬鵬大火奪走5名消防員性命的重大不幸案件,課責雇主在火場狀況中主動通報危險物品、協助搜救等,並課予廠商提升自我消防防禦訓練責任,落實定期演習不虛應故事,產業與區內的消防單位平時經常作聯合防災演練。爰請科技部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二十六)前行政院院長張善政建議,桃園的公共建設要在經濟發展前面、檢整桃園交通,以免日後步上無法動刀的內湖科技園區交通惡夢;此外,桃園也可以發展智慧製造,成立自己的智慧製造雲,協助中小企業、製造商,或與竹科合作共享設備,傳統製造業工廠可以更快速且低成本的導入機台連線、數據收集,強化產業界研究發展能量,讓更多的中小型工廠也可以開始跨入智慧製造,持續強化競爭力並提升價值,提升桃園的傳產能量。
    張善政也強調,希望政府不要把空間扼殺掉了,機會在那裡,政府要開放才能跟上來;臉書、微軟、Google等相繼在台加碼投資及徵才,台灣人才不輸給世界任何一個國家,尤其是年輕人!台灣可以轉變成國際大的網路新企業的AI人才庫、人才基地及研發基地,造就的不是大產業,而是很多高質人才就業方向,會把人才往高等領域帶。
    以桃園市為例,現有中央、中原等15所大專院校;工業園區包括經濟部工業區:桃園幼獅工業區、龜山工業區、平鎮工業區、大園工業區、觀音工業區、林口工三工業區、中壢工業區;桃園市政府開發工業園區,更有眾多上市櫃公司在桃園設廠,一、二、三級產業齊備;設籍人口約220.8萬人;桃園條件可謂一流。
    科技部目標有:「推動產學合作創新創業」、「打造下世代創新產業智慧園區」、「以科學人才奠基,連結未來世界」、「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與就業計畫」等,建請科技部導入產學資源,在桃園發展智慧製造雲及幫助桃園優化學研環境、培植科技人才,讓科技在桃園深化扎根,提升桃園的科技研究的影響力及國際競爭力。爰請科技部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二十七)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在5月25日上路,隱私權是個超過百歲的古典法律概念,GDPR的適用號稱「對象史上最廣、規範內容史上最嚴、天價罰鍰史上最貴、最小限度利用個資、最大程度賦權用戶」,GDPR引發全球業界草木皆兵,在注重蒐集用戶數據的AI時代,這會產生哪些影響?我國政府因應好了嗎?籲請政府多宣導並輔導產學研各單位,妥適處理數據利用與用戶隱私之間的權衡與折衝。
    再根據行政院發布的「中華民國國情簡介」對外貿易與投資,歐洲是我國第4大出口市場,占整體出口約1成。以桃園完整的工業基地及發展,再推展AI及智慧機器人基地,是人才及培育計畫的助力,桃園AI人才養成指日可待。據報導台灣AI人才缺口保守估計已達6,000名,AI已從實驗室跨入商業運用,資料科學家、演算法工程師、機器人工程師等關鍵人才的需求相當龐大。桃園更是發展「亞洲.矽谷計畫」重鎮,導入物聯網平台,發展智慧城市基礎建設。更期待科技部能更將更多資源適切挹助產學緊密合作。爰請科技部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學聖 
  • 連署人
    蔣乃辛 柯志恩 
    (二十八)科技部於「國家災害防救中心發展計畫」編列預算4,683萬元。
    立法院於106、107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曾做成決議:科技部就台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與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重疊業務進行全盤節討,並評估最適分工。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台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自108年起併入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原「颱風洪水研究發展計畫(1/3)」部分經費與工作併入「智慧化颱風洪水技術研究計畫」及「防災科技之落實與服務平台計畫」之國際合作項下。
    希望科技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員額移撥、業務設備轉移、經費劃分的完整資訊,以利審議。
  • 提案人
    鍾佳濱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二十九)科技部於「人員維持費運用」編列預算3億7,575萬8千元,其中本部職員152人,約聘僱人員102人,縱觀歷年約聘人數,105年度為112人、106編列108人,雖逐年減少,108年度依然達102人,且其中約聘僱人員多為久任。
    為貫徹政府減少約聘僱人員政策,請科技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用人結構計畫、期程書面報告說明。
  • 提案人
    鍾佳濱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三十)科技部於「房屋建築養護費」編列預算80萬元,為配合國家政策改組為科技部,於科技大樓內分階段辦理施工,並於105、106年度皆編列相關預算。又因該部業務執行所需,常有借調於中南部學研機構之學者專家至該部擔任司長以上職務,經行政院於105年4月21日同意移撥職務宿舍,因房屋、管線老舊,故於106年編列相關預算辦理相關工程。以上辦公房舍修繕工程狀況為何?又因何原因在107年度預算編列80萬元?
    請科技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 提案人
    鍾佳濱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三十一)科技部於「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2萬7千元,現南科以醫材、學名藥為主力往新南向國家發展,又適逢馬來西亞政局改變,親中勢力逐漸淡出。
    建議科技部將新南向國家列為重要對象,帶領國內相關產業前往交流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成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三十二)科技部於「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列預算326億7,353萬2千元,其中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28億0,435萬9千元,包含補助博士與博士後人員,博士後人員為我國研究重要能量,為增加留才誘因,請科技部研議依博士後人員資歷增加,給予相對Title與待遇。
    請科技部於107年12月31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推行博後人員分級具體計畫期程,及「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科技部教學研究費支給基準表」等相關規章是否有修改之必要。
  • 提案人
    鍾佳濱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三十三)科技部於「奈米元件研究與技術人才培訓服務計畫」編列預算5億6,569萬7千元。
    內容說明本計畫包含減少學用落差、發產產學大聯盟,協助學界優秀的研究成果推進至人工智慧應用領域商業化的技術或產品,維繫台灣半導體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如何調查廠商需求、加強產學合作,以及教育部建立合作機制。
  • 提案人
    鍾佳濱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三十四)科技部於「海洋科技發展計畫」編列預算2億6,606萬1千元,其中「海洋研究船營運暨設備維運」占1,502萬1千元。
    海研船勵進號滿載包含19員航運船員與24員科研人員,由於海研船隻對船員技術要求高於一般航運業,需要經過國家再訓練方能執行任務。若是海事人員待遇欠佳,容易在2年約滿後跳槽一般航運公司,造成國家人力資源與培訓資源損失。
    建議科技部於3個月內對完善海事人員待遇,為海洋計畫留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三十五)科技部於「智慧園區推動及管理」編列預算1,370萬4千元。
    本計畫由科技部與所屬科學園區管理局分4年辦理,108年度為最後1年,原希望以智慧型場域服務增加廠商入駐,然竹科之宜蘭園區出租率僅6.03%,中科之二林園區僅17.31%,顯低於其他園區。
    請科技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整合與招商改進計畫與期程。
  • 提案人
    鍾佳濱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三十六)科技部108年度預算案工作計畫「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列326億7,353萬2千元,其中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28億0,435萬9千元。
    以補助經費長期任用延攬科技人才計畫人力辦理行政機關業務,妥適性容待審酌:按科技部延攬科技人才計畫人力辦理業務包括計畫審查、補助及考評等常態業務,甚包含工程施工查核等似與科技發展關聯度不高之業務,而12人年資均超逾3年,其中3分之2達6年以上。科技部為補助機關,以補助經費長期任用延攬科技人才計畫人力辦理行政機關業務,其妥適性容待審酌。
    科技部補助專題計畫人力辦理該部行政業務廣泛,且多數累計年資甚長,宜斟酌允洽與否:補助專題計畫人力辦理業務廣泛,多為該部行政事務,恐難謂係屬計畫執行需要,且補助專題計畫人力多數累計年資甚長。科技部為補助機關,前開補助專題計畫人力由中央研究院、大專校院及財團法人等受補助單位支薪而長期辦理該部行政事務,宜斟酌允洽與否。爰要求科技部1個月內將改善因應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三十七)科技部108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畫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增撥科發基金326億7,353萬2千元,且全數列為資本門。
    主計總處更改投資定義,容值斟酌:行政院主計總處(簡稱主計總處)於92年度以前訂定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對於「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定義:「凡以一定之資金經營某事業或轉移於其他事業作為生產資本,預期將來有利益者屬之。」但自93年度起改為:「凡對其他事業(含非屬信託基金之特種基金及民間企業)挹注一定資金作為該特種基金及民間企業之資本者屬之。」因此,挹注資金作為特種基金之資本即屬投資,刪除預期將來有利益者之條件,頗值商榷。
    立法院已數度決議檢討修正增撥科發基金經資門劃分:立法院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科技部決議(三十九):「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專題研究補助等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科技部增撥基金全數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入賬並列為資本門,與立法院歷年相關決議不符,爰要求科技部應於105年預算中,檢討修正不合宜之資本支出項目,就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專題補助計畫之經費依經常門、資本門明確劃分,避免虛增資本預算。」
    同為補助科技研發計畫,卻因透過基金轉撥與否而對經資門歸類標準不同,妥適性有待商榷: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與經濟部補助科技專案計畫,本質同為補助科技研發計畫,均係基於其對國家未來整體科技及經濟發展可直接或間接產生效益而予以補助,卻因透過基金轉撥與否而對經資門歸類標準不同。經濟部108年度預算案編列科技專案計畫153億餘元,依補助支出之性質歸類,資本門僅編列1億9千餘萬元(約占1.28%);而科技部卻不論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支出之性質,將挹注科發基金之資金全數列為「設備及投資─投資」,歸於資本門,妥適性有待商榷。
    綜上所述,科技部108年度預算案增撥科發基金326億7,353萬2千元,全數列「設備及投資─投資」,屬資本門,惟其係再由科發基金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經費等,其用途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且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與經濟部補助科技專案計畫,本質同為補助科技研發計畫,卻因透過基金轉撥與否而對經資門歸類標準不同,允宜依本院決議,並參酌經濟部科專計畫依支出性質之經常門、資本門明確劃分。爰要求科技部1個月內將改善因應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三十八)科技部108年度預算案「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創新及應用科技4億1,143萬8千元,包括國家整體科技發展之規劃與推動、科技計畫之評審與管考、全國科技發展調查與資料編纂及推廣等計畫。
    部分科技發展計畫經費用途與科技發展關聯強度待酌:科技發展計畫所編列經費允應用於科技用途。然部分科技發展計畫之用途與科技發展關聯性強度似有待商榷,如103至105年度及108年度之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維運計畫主要工作項目為人員維持、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及教學訓輔業務,以及104至106年度之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國中部校舍興建計畫主要係辦理校舍興建,渠等計畫工作項目與科技發展關聯度甚低,且列為科技發展計畫及以科技預算支應之方式,異於竹科、南科實驗高級中學,後者相關維運並未列為科技發展計畫及未以科技預算支應。
    綜上所述,中華民國科學技術白皮書為科技發展計畫之政策來源之一,允宜妥為規劃研訂時程,以使科技發展計畫之研擬與審議及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籌編得適時有該重要科技政策為參據,俾確保政府有限資源妥慎分配於當前國家科技發展重點。另部分科技發展計畫之用途與科技發展關聯性強度似有待商榷,允宜強化科技發展計畫之審議,確保政府科技資源有效運用於科技發展。爰要求科技部1個月內將改善因應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三十九)科技部108年度預算案「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創新及應用科技4億1,143萬8千元,包括國家整體科技發展之規劃與推動、科技計畫之評審與管考、全國科技發展調查與資料編纂及推廣等計畫。
    依IMD世界競爭力排名,我國技術建設排名逐年下滑:依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2018年世界競爭力年報,我國排名第17名,較上年度下降3名,而在基礎建設大類排名由上年度第21名下滑至第22名,其中技術建設2014至2018年排名分別為第4名、第9名、第12名、第15名及第18名,顯見技術建設之排名持續下滑。
    我國論文平均被引用率仍低於世界平均數:就論文相對影響力而言,我國93至97年度為0.85,逐年成長,101至105年度為0.97,高於韓國及日本等國,低於美國、德國及以色列等國,顯示論文之能見度已有提升,惟仍低於世界論文平均被引用數。
    我國專利被引用率近年呈下降趨勢:我國專利核准件數已由96年度之4萬9,006件成長至105年度之7萬6,406件。觀察97至105年度之現行衝擊指數,我國97年度為0.93,逐年略為下降,至100年度為0.88,101年度上升為1.42,之後逐年略為下降,至105年度略低於1而為0.99;與其他國家相較,低於以色列、美國及南韓等國(介於1.02至2.03間),高於德國及日本等國(分別為0.83及0.67)。以上顯示我國專利被引用率近年呈下降趨勢,至105年度低於世界平均數。
    技術輸入金額仍遠遠超逾技術輸出金額,技術貿易逆差仍鉅:我國83年度技術輸出金額8.21億元,逐年成長,至104年度為361.75億元,惟技術輸入金額自83年度之145.13億元,亦逐年成長,至104年度為1,601億元,並遠遠超逾技術輸出金額。若再按產業別細分,104年度技術輸出金額扣除技術輸入金額之貿易逆差,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分別為758億7,308萬9千元及387億8,635萬8千元最高,此似呼應我國高科技產業關鍵技術多仰賴進口之特性。
    綜上所述,近年我國專利核准件數已有增加,被引用率雖曾成長,然近年呈遞減趨勢,且技術建設之世界排名下滑,技術輸入金額仍遠逾技術輸出金額。細究各產業技術輸出入相抵之貿易餘額,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等高科技產業之逆差金額最高。為使科研經費投入充分發揮引領效益,允宜持續強化科技創新能力及研發成效之應用,以提升我國關鍵技術之自主程度,進而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爰要求科技部1個月內將改善因應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四十)科技部108年度預算案「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之分支計畫「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新增下世代太空科技發展先期推動計畫11億5,000萬元。
    經查,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我國衛星自主能量已累積多項專利及關鍵技術,允宜研議擴大產業應用能量及專利技術媒合策略:審計部105年度審核報告指出,第二期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期計畫以執行衛星計畫,加強推動產業發展,全面提升我國太空科技發展能量為任務目標,經查我國衛星自主研發能量已累積多項專利及關鍵技術,惟因自主衛星尚未發射驗證實績,相關技術推廣不易,致無相關專利授權及技術移轉收入,亟待督促研議媒合策略。另外,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期計畫尚於研修審議階段,允宜儘速完成,並於未來執行期中績效考核,以回饋政策檢討。
    綜上所述,108年度新增補助國研院辦理1年期之下世代太空科技發展先期推動計畫11億5,000萬元,係為銜接第三期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期計畫(108年度至117年度),允宜督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儘速完成該長期計畫之研修,以使太空計畫及產業之推動與管考更臻周延,且宜提出期中績效考核報告,俾回饋政策檢討及利於監督。爰要求科技部1個月內將改善因應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四十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108年度預算案「投資推廣」工作計畫項下編列新增辦理醫療器材產業加速新創與躍升國際推動計畫所需經費2,000萬元、5,059萬9千元及7,600萬元。
    詢據科技部提供資料,醫療器材產業加速新創與躍升國際推動計畫執行期程為108至111年度,總經費6億8,659萬9千元。該計畫目標及執行策略包括(一)新創育成生態系與國際合作:輔導廠商及學研醫機構投入創新醫材開發,並成立新創公司;建置國內醫材產品示範場域;促成國內外創新技術合作。(二)加速中部地區生醫產業創新計畫:創新生醫產品補助及整合服務、國內外行銷推廣及跨領域人才培訓。(三)創價醫材加速器平台計畫:維持已建置完成之服務平台、輔導國內研發團隊申請國際認證或產品上市許可、延伸技術服務至精準醫療及智慧醫材等。(四)優勢醫療器材與利基醫療器材整合加值:產業市場與產品缺口盤點分析、關鍵技術與新產品開發補助與醫療器材產業國際推廣。
    「醫療器材產業加速新創與躍升國際推動計畫」係提供醫療器材商品化過程之育成協助,並強化國際鏈結與行銷,協助既有廠商規模躍升,因產品上市時效影響整體產業獲利,爰容宜上市前之認證法規機制之妥適性。
    綜上所述,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8年度預算案新增辦理醫療器材產業加速新創與躍升國際推動計畫,為利產品上市時效,允宜與衛生福利部協調建立相關醫療器材認證機制,適切縮短驗證時程,並兼顧監理目的。爰要求科技部1個月內將改善因應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四十二)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8年度於「投資推廣」計畫分別編列4,398萬3千元、1億5,684萬6千元及2億8,628萬1千元。
    各園區土地出租率以宜蘭園區6.03%及二林園區17.31%最低,廠房平均出租率以宜蘭園區67.86%最低:截至107年8月底止,各園區規劃可供出租土地計1,679.32公頃,已出租面積為1,539.73公頃,尚有139.59公頃未出租。竹科、中科及南科已開發土地出租率平均分別為86.62%、92.49%及94.93%,惟其中竹科之宜蘭園區僅6.03%,銅鑼園區為53.38%,中科之二林園區僅17.31%、中興園區為47.07%。另據科技部提供資料,園區廠房平均出租率為94.10%,僅宜蘭園區廠房出租率為67.86%,餘園區出租率均已逾80%。各園區管理局允宜就上開土地出租率未盡理想之園區持續積極招商以提升出租率。
    各園區107年8月底逾期未收回租金計2億餘元,其中帳齡6至8年(含)及逾10年分別占12.02%及28.09%:截至107年8月底止,竹科、中科及南科逾期未收回租金分別為8,171萬元、5,502萬9千元及9,467萬7千元,合計2億3,141萬6千元,其中以逾期期間2至4年(含)占比52.17%最高,其次逾期10年以上占28.09%,逾期6至8年(含)占12.02%。
    綜上所述,各園區土地出租率多已達8成以上,部分園區如宜蘭園區、銅鑼園區、二林園區、中興園區之土地出租率及宜蘭園區廠房出租率允宜持續積極研謀提升。另各園區逾期未收回租金部分帳齡長達6年以上,甚或逾10年,允宜持續積極採取收回措施。爰要求科技部1個月內將改善因應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四十三)108年度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運用資訊與通訊技術發展智慧園區」計畫項下分別編列最後一年度經費3,475萬元及1,105萬元。該計畫執行期程為105至108年度,總經費10億1,678萬9千元,公務預算負擔2億5,813萬2千元,餘編列於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106年度中科及南科計畫累計執行數低於預算數主要受決標時間、廠商履約延遲及重新檢討委託內容影響:各園區運用資訊與通信技術發展智慧園區計畫106年公務預算執行情形如下,另編列於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年度預決算詳。
    1.106年度竹科辦理該計畫無落後情事。
    2.中科累計預算數4,353萬7千元,累計執行數2,370萬元,執行率54.44%,主要係無線網路建置計畫,因執行時程至109年2月,故保留106年度預算至107年度執行;另台中園區智慧路燈監控管理系統建置工程,於106年10月決標後才開始施作;自主智慧防災水情系統第2期建置計畫,因引進創新科技運用於園區防災需求,重新檢討委託內容辦理高等研究園區之系統建置及後續規劃,故於106年12月29日始決標。
    3.南科累計預算數3,469萬1千元,累計執行數1,718萬元,執行率49.52%,主要係因南科智慧群建置第二期工程因廠商設計階段履約延遲,致辦理進度不如預期。
    計畫實質內容待整合應用服務系統或創新運用,另自償率近5成,允宜研謀提升
    1.審計部106年度審核報告指出,「運用資訊與通訊技術發展智慧園區」計畫分為智慧園區管理平臺建置、智慧交通系統、智慧治理系統及智慧永續系統等4大主題,惟計畫實質內容著重於將園區交通、監測、用水、用電等個別既有營運服務資訊化、雲端化,僅規劃進一步智慧運用,尚待整合成大型應用服務系統解決方案及導入新型態智慧創新運用;智慧園區計畫績效指標分為「服務體驗」、「生活幸福提升」、「國際推廣」等3類,衡量標準計有11項,惟部分衡量標準難以有效衡量計畫目標之達成程度或欠缺挑戰性,允宜採滾動式管理,依據年度計畫指標達成情形,修正績效衡量指標設定值,俾發揮關鍵績效指標激勵提升計畫績效之功能。科技部回復略以,計畫實質內容將規劃導入戶鏈結前瞻領域,並滾動調整績效目標。
    2.該計畫衡量三個園區皆具備一個獨立城市生活圈所需之規模與環境,旨在藉由導入各種智慧化資通訊技術,結合物聯網、大數據等相關智慧應用,建構安全、健康、節能及便捷之生活環境,以提升園區招商與服務競爭力,預估該計畫收益包含乘車車資、停車費、資料庫會員收入、現有營收提撥收入、停車場權利金提撥收入及現有支出節約等,預估自償率47.16%,具部分自償能力。為利園區營運,該計畫相關設施或服務之後續維運,允宜謀思提升自償率之道。
    綜上所述,「運用資訊與通信技術發展智慧園區計畫」106年度中科及南科之執行受決標時間、廠商履約延遲及重新檢討委託內容影響而未如預期,允宜儘速如質完成。另該計畫自償率近5成,衡酌政府財政負擔,並為利園區營運,該計畫相關設施或服務之後續維運,允宜謀思提升自償率之道。爰要求科技部1個月內將改善因應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四十四)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臺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原「颱風洪水研究發展計畫(1/3)」部分經費與工作併入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8年度預算案「智慧化颱風洪水技術研究計畫」及「防災科技之落實與服務平台計畫」之國際合作項下,該二項計畫分別編列所需經費4,683萬元及7,700萬元。
    立法院106及107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曾作成決議,要求科技部就台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與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重疊業務進行全盤檢討,並評估最適分工。科技部107年3月6日會議爰決議加速國家實驗研究院台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整併為必要之政策方向。並於107年8月至12月進行相關員額、財產及設備等移轉前置作業,預計107年底完成組織調整及移轉作業。有關上開整併事宜,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8年度預算案係於總說明之業務計畫項下揭露臺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自108年度起正式併入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原「颱風洪水研究發展計畫(1/3)」部分經費與工作併入「智慧化颱風洪水技術研究計畫」及「防災科技之落實與服務平台計畫」之國際合作項下。
    綜上所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台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自108年度起併入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為利於預算審議,允宜揭露員額移撥、業務與設備移轉、經費劃分等完整資訊。爰要求科技部1個月內將改善因應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 連署人
    洪慈庸 鍾佳濱 
    (四十五)查科技部所屬國家實驗研究院設有算圖平台服務,對台灣動畫及影視產業之發展至關重要。然目前國研院超級電腦資源仍以學術研究為優先,並提供學術單位一定之使用額度。
    然台灣之動畫及影視產業資源不足,業界仍相當仰賴國研院算圖農場之奧援。故請科技部盤點近年學術機構使用算圖平台之情況,評估是否可釋出一定之運算資源予業界優惠使用,以維繫台灣動畫與影視產業之生存。
  • 提案人
    李麗芬 
  • 連署人
    黃國書 蘇巧慧 
    (四十六)科技部建置科普知識之網站「科技大觀園」,先前推出兒童版網站,經查與大眾版並無異同,對於提供兒童版網站,目的是為提供兒少族群方便閱讀,藉由提升兒少理解科普內容,以及強化其科學素養,但其內容表現方式仍有待加強,因此科技部日前已暫時將兒童版網站下架。為重新設計以及架構兒童版網站,請科技部諮詢兒少及兒少專家意見後,於108年6月底前將最新規劃之內容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四十七)有關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107年6月6日正式公布施行,其中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因園區發展所需,且達一定規模時,應商請各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實驗中小學、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及幼兒園、托嬰中心。
    查各科學園區就條例公布施行後,明年起至110年度,將陸續增設托嬰中心、幼兒園部、雙語部,以滿足科學園區員工子女就學需求,值得肯定,但近年海外從事貿易之國人逐漸回流,加上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之修法,放寬進駐園區產業之限制,對此科技部應隨時掌握園區發展,建請每1年盤點園區員工子女就學需求,以便未來規劃設置相關教育機構之準備。
  • 提案人
    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四十八)科技部於106年8月起廢止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要求研究單位未來回歸研究計劃所需研究助理專業及能力,訂立合理研究助理之敘薪標準,以打破過往僵化固有薪資之限制,讓研究人才獲得合理待遇,以避免台灣優秀人才一直流失。
    施行1年多以來,目前已有研究單位開出高價徵求研究助理,顯見我國研究助理之待遇已經有漸進改善之趨勢,值得肯定,未來請科技部加強宣導政策核心精神,倘若有學校刻意壓低研究助理薪資之案例之行為,違背當初科技部廢除酬金參考表之目的,建請科技部應視案情輕重,輕則酌減補助學校之管理費用,情節重大者應上網公告之,以確實保障研究助理之權益。
  • 提案人
    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四十九)查科技部網站內之相關單位網站一覽表,得知公設財團法人同步輻射中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由科技部每年補助預算經費營運,並做相關科研政策之推動及研究。
    其餘如財團法人台灣人工智慧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科技生態發展公益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生技醫藥發展基金會等相關組織,均由民間所設立,科技部僅做監督之職並無補助經費之事項,但查科技部網站將公設及民間成立之行政、財團法人機構夾雜於同一項下,易造成分辨上困難,造成認知上之誤解,建請科技部應對網站上之缺失情形做出改善。
  • 提案人
    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五十)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為國內各學術機構運作主要經費來源,然查科技部歷年專題研究經費分配予「基礎研究」之占比持續下探,107年更較106年減少近10%。鑒於科技部基礎研究經費近年呈現緊縮趨勢,且我國基礎研究經費佔整體研發預算比例,相較於其餘先進國家已是明顯偏低,不利於國內學術發展與產業升級之長期發展。爰請科技部就如何確保與提升我國基礎研究資源、強化基礎研究能量,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李麗芬 
    (五十一)科技部應立法院要求,全盤檢討災防中心與國家實驗研究院下設類似研究中心有無重疊業務,行適當之組織調整,107年3月方函示國家實驗研究院下設之「颱風洪水研究中心」,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合併,並要求於1年內完成整併作業。組織合併歷次工作會議,雖作出人員轉移原薪資、原級職、原年資之決議,颱洪中心既有設備儀器卻未予同步移轉,既有研究計畫銜接情形亦未明。爰請科技部就颱洪中心既有人員移轉、既有設備儀器之歸屬,與颱洪中心既有研究計畫如何與災防中心業務內容銜接等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李麗芬 
    (五十二)台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於105年建置無人飛機探空系統(Aerosonde),並將其列為該中心之核心技術之一。無人飛機除已於105年的尼伯特颱風及106年的天鴿颱風來襲時成功飛入暴風圈內進行觀測,收集颱風環流之氣壓、溫度、濕度、風向、風速及海溫等資料,為中央氣象局提供研判颱風強度及大小之重要資訊;106年更於恆春機場完成全國首次無人飛機夜間航行自動起降訓練。惟颱洪中心於107年底併入災防中心之後,無人飛機小組將予以解散,既有技術人員、技術成果與研究能量恐無以為繼,對我國氣象觀測技術與相關研究發展不利。爰請科技部就颱洪中心併入災防後,無人飛機歸屬、相關應用技術與研究計畫如何延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李麗芬 
    (五十三)海洋委員會於107年4月28日正式成立,據該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其掌理事項第2項為「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第6項為「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與台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執行之業務關聯甚鉅,又該委員會依《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持續籌劃「國家海洋研究院」之成立,與台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恐有業務重疊、國家資源重複配置之疑慮。爰請科技部就海洋委員會成立後,台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與該委員會相關業務之協調機制及分工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李麗芬 
    (五十四)鑑於部分研究生、研究人員或大學任教教師因投稿發表及升等壓力,遭部分惡意宣稱快速刊登、且刊物被知名大型資料庫收錄等掠奪性出版(predatory publishing)期刊所誘騙,除經常需要支付高額費用才得以索回稿件外,更囿於一稿不得二投之限制,宛若研究成果遭綁架,無法再於其他優秀期刊發表。又此等掠奪性出版未有同儕審查,可能導致研究錯誤的持續壘疊,造成學術資源的浪費,爰請科技部應就我國是否有掠奪性出版(predatory publishing)期刊,以及如何協助研究生、研究人員或大學任教教師免於掠奪性出版(predatory publishing)之侵害,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李麗芬 
    (五十五)科技部補助技職學校研究經費,不論是申請件數或是核定金額均有逐年下降之趨勢,為凸顯技職體系對於實務之優勢,促使技職得以強化其對產業界培育人才、提振技術之功能,科技部應研擬評估更有助此目標之獎補助方式,並對此提出書面說明,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 連署人
    吳思瑤 黃國書 
    (五十六)科技部自102年起陸續推動所謂以需求導向之創新產學合作計畫,如「產學大聯盟計畫」、「產學小聯盟計畫」,又106年起再新增推動「國際產學聯盟計畫」。
    然長期以來產學合作計畫之執行與追蹤流於形式,效益評估之指標亦難以看出對於學生之具體效益何在,勞動條件何以保障,以及是否有如實解決學用落差之問題;且計畫如係由業界主導,其研發成果該如何分配亦常有爭議。
    爰此,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上開相關疑義與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橫向勾稽盤點檢討,並提出具體書面報告說明之。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五十七)科技部所屬部分科學園區受限於法令、環評或區位等因素限制,造成土地出租率偏低,如截至107年8月底,竹科之宜蘭園區6.03%,銅鑼園區53.38%,中科之二林園區僅17.31%、中興園區為47.07%,除造成國家資產閒置外,也影響營運收入。適逢近年景氣好轉,且海外台商回流意願大增,但卻受限於國內工業用地不足之問題,形成企業缺地與園區閒置現象並存之情形。科技部應儘速研議改善方案,解決園區閒置與廠商缺地問題,並積極招商,慎選優質廠商進駐,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五十八)依科技部組織法第2條第2款,科技部職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針對各科技機關所提計畫未來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與執行方式,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避免資源重複投入,促使科技預算發揮最大綜合效益。目前實務上做法為行政院科技會報負責科技資源之分配,然而此僅限於行政院所屬部會,中央研究院之科技預算由總統府籌編,僅禮貌上知會各部會,實際上由中研院自編,恐有造成疊床架屋或資源重複浪費之虞。爰要求科技部會同相關單位就我國科技預算之統籌辦理方式進行研議,提出精進做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五十九)有鑑於新南向政策為政府極力推動之對外經貿策略,各機關部會亦會訂定具體方案與工作項目,並設定績效指標,並由國發會進行管考作業。惟科技部從106年度起,分別於科發基金、科學園區管理局、及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編列預算,辦理相關新南向計畫。然而,行政院新南向政策專區所提供各部會有關新南向政策之連結,卻獨缺科技部官網,經查科技部官網亦未見相關「新南向政策專區」或「計畫推動情形」,恐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有關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爰要求科技部應於1個月內在官網建置新南向專區,公開科技部辦理新南向政策相關計畫與推動情形。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高金素梅 
    (六十)有鑑於多年來博碩士論文有槍手代寫問題頻傳,近年更有代寫公司聲稱除碩博士論文之外,連TSSCI學術期刊、國內學報、研討會論文,甚至國科會計畫書或政府補助案,包括科技部補助案申請計畫書皆可代寫,此一現象恐造成國內學術與科學研究嚴重傷害。爰請科技部宜加強相關研究補助計畫之審查,並於1個月內研提相關防範研究補助案代寫之因應措施,以維我國科研之良性發展。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高金素梅 
    (六十一)有鑑於近年來各部會機關於建置公共建設之後,有閒置或低度利用的情況,其中又以科技部主管之公共設施竟有多年均未活化之情事。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包括:新竹科學園區污泥焚化爐、宜蘭新竹科學園區宜蘭園區、台南市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健康生活館健身館(1樓、3樓及4樓)、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第一座立體停車場、南投縣中興新村光華藝術村、中興體育館(小巨蛋)、中興游泳池等7處,其活化措施有待強化。爰要求科技部應積極督促各科學園區進行設施活化,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報告與規劃。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高金素梅 
    (六十二)中美貿易戰一發不可收拾,政府積極鼓勵台商回流。盤點目前台商回流遇到的問題之一「缺地」問題,科技部現有三大科學園區的土地出租率都已非常高(竹科86.62%、中部92.49%、94.93%),因此科技部以提出10年擴增600公頃土地計畫,以供各多廠商使用。針對未來擴地計畫,科技部應遵循幾個方向:
    1.帶動區域發展
    科技部在規劃園區與工業區發展時,須導入區域平衡功能,不要一味往密集發展、機能優越之區域群聚,而應輔以政策誘因(如提高補助、提供租稅優惠等)強力將回流之企業廠家分散佈局於全台各區域,以落實區域均衡。
    2.打造創新園區
    台灣傳統科技園區的規劃,在建築設計面皆過於傳統,僅滿足「生產」需求,對於「生活」與「生態」面向的連結相當缺乏,對附近社區都市發展更沒有關切。未來的園區打造,應拋棄傳統園區規劃舊思維,朝新型知識經濟園區的國際趨勢鏈結,將「生產」、「生活」、「生態」三者結合為新知識,如美國Apple Park與Google Park等。
    綜上,科技部應積極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相關計畫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黃國書 
    (六十三)新南向為國家重點之政策方向,科技部責任重大。若以政府積極推動之「五大旗艦產業」,科技部即涵蓋其中3項(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產業創新與合作及區域農業發展);以新南向各部會預算編列比較,科技部於106年與107年皆排名第三,108年排名第四。惟盤點科技部駐外科技組,卻僅有3個新南向國家設有科技組(印度、越南與澳大利亞),此將影響科技部推動新南向政策之力道。綜上,科技部應積極研議拓展新南向國家駐外科技組,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黃國書 
    (六十四)大學社會責任(USR)係針對所在區域的重要社會議題與困境,提出具人文關懷與學術創新意義的社會設計行動方案,提升在地人的生活福祉。不過USR除了在地深耕,應走向USR2.0的概念,近一步走向國際合作,讓USR亦成為我國公眾外交的一環。
    國際上已經有11國、16間大學共同成立大學社會責任網路(USRN),透過國際間學校的連結,促進國際上大學社會責任概念之發展與實踐,並於各開發中國家執行計畫,台灣也應跟上腳步。
    科技部推動「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計畫」申請計畫皆是以在地深耕發展為主,應近一步擴大至國際合作。綜上,科技部應積極研議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黃國書 
    (六十五)博士創新之星計畫為培育博士級人才具有國際觀與實務經驗之機會,惟計畫執行率卻不佳。以106年報名人數141人,科技部欲提供名額為121人,最終錄取總人數(產業組、學研組)為35人,僅28.93%計畫執行率;107年第1期報名人數167人,科技部欲提供名額為158人,最終錄取總人數為40人,僅25.32%計畫執行率。科技部應分析執行力低落原因並研擬具體改善方法。
    此外,此計畫申請人優先以十大產業創新背景,卻忽略了台灣約有八分之一就讀設計領域的學子。設計力為國力,設計領域學門也應納入此計畫優先申請之機會。
    綜上所述,科技部應積極研議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黃國書 
    (六十六)「海外人才歸國橋接方案計畫」為科技部提出攬才策略之重點計畫。每梯參與期間約1年,實施至今已經有68人錄取,49人已回台交流。回台49人中,已經有31人滿一年,其中23人留台灣,8人離開方案。惟此計畫僅為短期交流之方案,缺乏長期將人才根留於台灣的誘因。綜上,科技部應研擬具體計畫,由現行short stay方案檢討調整成long stay方式,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黃國書 
    (六十七)新南向五大旗艦產業之一「醫衛發展與產業鏈發展」為國家重點新南向之政策方向,此應符合科技部新南向重點發展的數位醫材智慧生醫,且根據工研院產業科技國際策略發展所的報告顯示,新南向諸多國家包含越南、印尼與菲律賓,醫材需求之進口依存度皆達90%以上,代表新南向醫材產業充滿商機。惟盤點現階段科技園區新南向醫才推廣計畫,僅南科編列一項擴展行銷計畫「醫材產品南向擴展行銷計畫」,竹科與中科未見任何推廣計畫。科技部應積極研議擴展新南向醫材產業計畫,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黃國書 
    (六十八)從101年起到106年科技類科博士生人數下滑幅度達22%,又以工程及工業學門(26%)和資訊通訊科技學門(34%)的博士生流失最為嚴重,此乃導致我國科研根基出現重大危機。
    高階人才培育乃科技部與教育部共同之責任,然而端看現有培育博士生及博士級人才之計畫,發現科技部與教育部資源較為分散,缺乏橫向溝通與合作。例如,教育部「產學博士計畫」鼓勵碩博士生進入業界實作成為實務型博士,然而困難點之一為教師不易尋找合作廠商,此困難若注入科技部的資源應可解決。又如科技部有鼓勵博士級人才出國從事研究的「博士創新之星計畫」,與教育部「台灣南加州大學博士後研究獎學金計畫」部分重疊。
    綜上所述,科技部應積極與教育部整合人才培育計畫,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黃國書 
    (六十九)科普是專業,也是一種產業。科技部長曾經承諾成立科普推廣委員會,也履行承諾正式成立了科學傳播諮詢委員,並順利於106年11月27日召開第1次會議。惟外部諮詢委員會成員主要以出版與新媒體為主,缺乏影音製播專業成員。綜上所述,科技部應積極注入製播專業人員於諮詢委員會,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黃國書 
    (七十)全球商業間諜戰開打,中國試圖全面入侵台灣的高科技產業,再加上中國近期提出31項惠台措施,已試圖挖角台灣科技人才。科技部扮演防禦角色,應有所作為。惟科技部針對科學園區廠商輔導與保護企業營業秘密相當消極,以科技部於科學園區辦理《營業秘密法》之宣導與教育措施,105年無任何活動,106年也僅6場活動,明顯不足。科技部面對間諜戰,建議應積極「宣傳強化企業機密保護作為」、「落實營業秘密法,強化司法保護提升定罪率」與「研議恢復、改良員工分紅制度」。
    綜上所述,科技部應積極研議具體改善方式,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黃國書 
    (七十一)科技部積極推動「亞洲.矽谷創新創業鏈結計畫」,惟新南向國家卻非科技部著力之重點:
    1.108年針對新南向國家「亞洲.矽谷創新創業鏈結計畫」編列僅編列100萬元,相比108年「亞洲.矽谷創新創業鏈結計畫」總預算1.215億元僅占0.85%。
    2.107年「亞洲.矽谷創新創業鏈結計畫」針對新南向的預算也僅編100萬元,實際執行內容僅邀請四組新加坡團隊來台交流。新南向國家不只有新加坡有創新動能,應擴大至其他新南向國家。
    綜上,科技部應提升新南向之經費方案,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黃國書 
    (七十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協助中央相關部會提供民眾「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106年提供氣象局、警政署、水保局……等局處發送細胞廣播發送服務共13,719則。惟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民眾接收政府災害告警訊息意見調查」僅有約45%的民眾收過災防告警訊息,其中以18至29歲、居住都會區之民眾收到比例最高,即偏鄉、年紀較長之民眾收到比例較低。科技部從99年起邀集相關災害防救業務權責部會,共同規劃推動「行政院災害防救應用科技方案」,此方案於108至110年課題規劃重點為「災害防救科技創新服務」。爰建議科技部研議針對偏鄉或年紀較長民眾之防災創新規劃,以提升偏鄉或年紀較長民眾接收災防告警訊息之機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書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七十三)科技部108年度預算案編列國庫增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326億7,353萬2千元補助辦理整體科技發展、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改善研究發展環境等科技研究與發展支出。「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創新及應用科技4億1,143萬8千元,包括國家整體科技發展之規劃與推動、科技計畫之評審與管考、全國科技發展調查與資料編纂及推廣等計畫,另108年度中央政府科技預算為1,167億9,000萬元。惟依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2018年世界競爭力年報,我國排名第17名,較上年度下降3名,而在基礎建設大類排名由上年度第21名下滑至第22名,其中技術建設2014至2018年排名分別為第4名、第9名、第12名、第15名及第18名,顯見技術建設之排名持續下滑,且我國論文平均被引用率仍低於世界平均數,專利被引用率近年亦呈下降趨勢,至105年度低於世界平均數。科技部應持續強化科技創新能力及研發成效之應用,以提升我國關鍵技術之自主程度,進而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柯志恩 陳學聖    
    (七十四)科技部108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畫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增撥科發基金326億7,353萬2千元,且全數列為資本門。依預算法,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屬資本支出;另本院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科技部決議(三十九):「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專題研究補助等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科技部增撥基金全數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入賬並列為資本門,與立法院歷年相關決議不符,爰要求科技部應於105年預算中,檢討修正不合宜之資本支出項目,就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專題補助計畫之經費依經常門、資本門明確劃分,避免虛增資本預算。」且105至107年度亦有上開經資門明確劃分相關決議餘為經常支出。故要求科技部應依立法院決議,就挹注科發基金資金依支出性質明確劃分經常門與資本門,提出檢討改善因應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符法制。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柯志恩 陳學聖    
    (七十五)科技部108年度預算案工作計畫「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列326億7,353萬2千元,其中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28億0,435萬9千元。經查:(一)以補助經費長期任用延攬科技人才計畫人力辦理行政機關業務。(二)駐科技部補助專題計畫人力辦理該部行政業務廣泛,且多數累計年資甚長,應設法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乃辛 
  • 連署人
    高金素梅 柯志恩 陳學聖    
    (七十六)近年學倫事件頻傳,除傳統的抄襲、造假、不當引用外,網路上各種代寫論文廣告充斥,甚至包含科技部研究計畫、各部會委託研究案,然而根據「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並未規範此類行為,實有補強之必要。此外學倫案件公開比例偏低,導致外界無從得知處理狀況,引發外界質疑恐有包庇或輕放之嫌。另對於違反學倫案件之處罰過輕,近5年違反案件追回經費不到補助經費之2%,相較於其他國家全數追回之情形,我國處理學倫案件過於寬鬆。請科技部應確實積極處理學倫案件,並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柯志恩 
  • 連署人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黃國書 李麗芬 鍾佳濱 蔣乃辛 高金素梅 蔡培慧 
    (七十七)鑑於近年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頻傳,根據科技部統計,近5年受理學術倫理約220多件,而成案案件當中,處分涉及追回經費的案件為5件,皆為科技部之補助案件,卻僅有644萬元左右,遭學界批評未善盡監督管理與追償責任。請科技部應落實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補助費追償責任,並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蔣乃辛 張廖萬堅 蔡培慧 李麗芬 吳思瑤 洪慈庸 鍾佳濱 高金素梅 
    (七十八)科技部108年度「一般行政」03資訊管理編列7,577萬7千元,其項下資訊操作維護費5,623萬4千元,其中全球資訊網、學術研究及行政系統維運等經費2,980萬元,較107年度增加704萬5千元。又資訊軟體設備費1,517萬2千元較107年度增加700萬元。前述兩項經費合計較107年度增加1,404萬5千元,考量相關經費多為例行性電腦及相關設備汰換、軟硬體更新,在業務、員額並無大幅變動下,不應增幅過大,應秉持撙節原則編列,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蔣乃辛 張廖萬堅 鍾佳濱 李麗芬 吳思瑤 柯志恩 高金素梅 蔡培慧 
    (七十九)臺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於2018年底整併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科技部應如何妥善利用原屬颱洪中心之各類儀器,並發揮原颱洪中心之專業人才能力。爰此,要求科技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整併後之各類儀器、專業人才之流向及預期成效之書面報告,並建請科技部保留未來原屬颱洪中心之各項儀器及人員與其他氣象相關智庫整合之可能性。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吳焜裕 
  • 連署人
    黃國書 鍾佳濱 吳思瑤 蘇巧慧 蔡培慧 李麗芬 洪慈庸 柯志恩 高金素梅 
    (八十)國家實驗研究院於官網宣布將成立創投公司(籌備中)並徵詢總經理一職。經查,國發會已於日前成立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目前為新台幣1.26億元並於106年12月22日募集完成46.5億元物聯網基金,未來將陸續募其他5+2產業創新投資基金,期協助我國企業取得發展所需資金,厚植國內企業國際競爭力。
    國家實驗研究院擁有之技術符合5+2產業需求,故此其籌備中之創投公司之功能和目標應與國發會之台杉創投相似,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提出創投規劃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蘇巧慧 張廖萬堅 蔣乃辛 李麗芬 蔡培慧 洪慈庸 吳思瑤 黃國書 高金素梅 鍾佳濱    
    (八十一)國研院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經長年推動,計算使用時數已由103年度1.9億小時,逐年成長108年度6.8億小時;研發平台服務則自938件成長至1,320件。惟其計算使用時數與服務對象仍以學研機構為主,企業使用比率甚低,計算使用時數、雲端儲存服務空間及研發平台服務件數,皆僅占0.43%-4.92%,仍有相當強化空間,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提升產業服務能量,強化國網中心與產業之鏈結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李麗芬 吳思瑤 蔡培慧 柯志恩 高金素梅 洪慈庸 
    (八十二)科技部於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之綠能科技聯合研究中心,進駐廠商之成效不彰,應檢討其功能與制定未來期程。爰此,要求科技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對於綠能科技聯合研究中心之進度及改善招商策略書面報告,並建請科技部採取積極措施確保未來廠商之進駐狀況。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吳焜裕 
  • 連署人
    黃國書 鍾佳濱 吳思瑤 洪慈庸 李麗芬 柯志恩 高金素梅 蔡培慧 
    (八十三)立法院審查科技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歷年來多次作成決議,指出科技部增撥科發基金全數列「設備及投資─投資」,屬資本門,惟其係再由科發基金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經費等,其用途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且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與經濟部補助科技專案計畫,本質同為補助科技研發計畫,卻因透過基金轉撥與否而對經資門歸類標準不同,應依立法院決議,並參酌經濟部科專計畫依支出性質之經常門、資本門明確劃分。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高金素梅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蔡培慧 吳思瑤 黃國書 李麗芬 柯志恩 
    (八十四)空氣盒子之準確性不足,科技部應再評估空氣品質感測物聯網之研究內容,縮小感測誤差範圍,數據資料之呈現應分層以呈現不同的感測數據來源。爰此,要求科技部針對該計畫所建立之空氣品質模擬模式之解析度及精確度,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吳焜裕 
  • 連署人
    黃國書 鍾佳濱 洪慈庸 吳思瑤 李麗芬 蘇巧慧 柯志恩 高金素梅
    (八十五)科技部108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畫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增撥科發基金326億7,353萬2千元,且全數列為資本門。
    主計總處更改投資定義,容值斟酌:行政院主計總處(簡稱主計總處)於92年度以前訂定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對於「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定義:「凡以一定之資金經營某事業或轉移於其他事業作為生產資本,預期將來有利益者屬之。」但自93年度起改為:「凡對其他事業(含非屬信託基金之特種基金及民間企業)挹注一定資金作為該特種基金及民間企業之資本者屬之。」因此,挹注資金作為特種基金之資本即屬投資,刪除預期將來有利益者之條件,頗值商榷。
    立法院已數度決議檢討修正增撥科發基金經資門劃分:立法院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科技部決議(三十九):「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專題研究補助等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科技部增撥基金全數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入賬並列為資本門,與立法院歷年相關決議不符,爰要求科技部應於105年預算中,檢討修正不合宜之資本支出項目,就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專題補助計畫之經費依經常門、資本門明確劃分,避免虛增資本預算。」
    同為補助科技研發計畫,卻因透過基金轉撥與否而對經資門歸類標準不同,妥適性有待商榷: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與經濟部補助科技專案計畫,本質同為補助科技研發計畫,均係基於其對國家未來整體科技及經濟發展可直接或間接產生效益而予以補助,卻因透過基金轉撥與否而對經資門歸類標準不同。經濟部108年度預算案編列科技專案計畫153億餘元,依補助支出之性質歸類,資本門僅編列1億9千餘萬元(約占1.28%);而科技部卻不論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支出之性質,將挹注科發基金之資金全數列為「設備及投資─投資」,歸於資本門,妥適性有待商榷。
    綜上所述,科技部108年度預算案增撥科發基金326億7,353萬2千元,全數列「設備及投資─投資」,屬資本門,惟其係再由科發基金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經費等,其用途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且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與經濟部補助科技專案計畫,本質同為補助科技研發計畫,卻因透過基金轉撥與否而對經資門歸類標準不同,允宜依立法院決議,並參酌經濟部科專計畫依支出性質之經常門、資本門明確劃分。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將改善因應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高金素梅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蔡培慧 李麗芬 柯志恩 吳思瑤 黃國書 
    (八十六)108年度科技部於「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編列(10)產學合作研究發展28億2,557萬8千元,強化學界與產業界的合作,立意甚佳。惟各項子計畫之實際預算編列情形、計畫內容與預期達成目標,皆未見諸於預算說明,不利於立法院預算審議與後續監督。爰此,請科技部就產學合作研究發展項下各子計畫預算編列及歷年執行指標與達成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高金素梅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黃國書 蔡培慧    
    (八十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作業規範」,有關時效性計畫為推動行政院層級重大政策且具時效性之計畫,同時該類計畫申請無限定時效,且隨到隨審。
    此作業規範過於鬆散,雖名為「行政院層級重大政策」,但各部會均得申請,成果流於形式,顯難看出相關計畫之具體成效,相關計畫支出檢核管控機制未盡周延,應予強化。科技部會同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應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 提案人
    高金素梅 鍾佳濱 李麗芬 蔣乃辛 柯志恩  
    第2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22億9,194萬8千元,除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890萬4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依科技部核定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公務預算與作業基金預算劃分原則」,房屋建造應由作業基金編列預算執行之。然經查新竹生物醫學園區之收支業已於104年納入科工基金,自106年起於新竹生物醫學園區興建之「第二生技大樓」,卻長期編列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公務預算中,似有未當,爰請新竹科學園區工業管理局應就上開預算編列劃分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黃國書 李麗芬 
    (二)新南向五大旗艦產業之一「醫衛發展與產業鏈發展」為國家重點新南向之政策方向,此與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重點發展的醫材、新藥與製劑產業不謀而合,然而竹科並未編列任何拓銷新南向國家的計畫。
    根據工研院產業科技國際策略發展所的報告顯示,新南向諸多國家包含越南、印尼與菲律賓,醫材需求之進口依存度皆達90%以上,代表新南向醫材產業的確充滿商機。
    爰請科技部再1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黃國書 柯志恩 張廖萬堅 蔡培慧 
    (三)108年度竹科、中科於「運用資訊與通技術發展智慧園區」計畫項下分別編列最後一年度經費3475萬元。該計畫執行期程為105年度至108年度,總經費10億1678萬9千元,公務預算負擔2億5,813萬2千元,餘編列於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經查中科累計預算數4,353萬7千元,累計執行數2,370萬元,執行率54.44%,南科累計預算數3,469萬1千元,累計執行數1,718萬元,執行率49.52%,兩園區辦理進度落後。而該計畫雖有運用資訊與通訊技術發展智慧園區等文字云云,惟計畫實質內容著重於將園區交通、監測、用水、用電等個別既有營運服務資訊化、雲端化,尚無整合成大型應用服務系統解決方案及導入新型態智慧創新運用。請科技部增加更多系統應用範圍,以利提供廠商更多服務。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李麗芬
    吳思瑤 蔡培慧 鍾佳濱 
    (四)監察院107內正0006糾正案指出:科技部(或原國科會)於92年新竹生醫園區計畫核定起,即為園區計畫主管機關,恣由園區醫院之主辦機關、定位、規模屢次發生重大變革,致令預訂啟用期程一再遲延,甚至時而發生暫緩規劃或執行情事,而肇生生醫園區醫院原訂95年8月營運,遲至106年始動工興建等重大延宕,該部卻未為積極督導與協助解決相關問題等作為,顯未確實擔負推動本計畫主管機關職責,核有疏失。
    新竹生物醫學園區計畫辦公室已於104年底解編退場,新竹生物醫學園區計畫辦公室設置要點於105年1月1日停止適用,至指導小組皆未組成且未召開會議,未落實園區之督導及籌設職責。請科技部提出指導小組計畫與預計期程。
    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為訂定跨機關績效指標,且部分機關未訂定個別績效指標。新竹生物醫學園區計畫之生醫科技與產品研發中心,訂有14項績效指標,卻未訂定衡量標準及目標值,難以落實績效評估作業。請科技部提出績效指標改善計畫與預計期程。
    爰請科技部在1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黃國書 李麗芬 張廖萬堅 柯志恩 蔡培慧  
    第3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5億8,285萬6千元,除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213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發展迄今已15年,107年以來七星園區與二林園區陸續通過二階環評作業,加上台中園區擴建、國際級大廠陸續加碼投資,勢必引進大量人口,對於周遭交通、環保、居住等生活環境造成重大衝擊,科技部應與地方政府及周遭居民密切溝通,做好睦鄰工作,讓園區的發展與都市的發展能夠融為一體,達到互利共生、資源共享的目標,並協助中部中小企業的成長發展。爰要求科技部應針對中科各園區與地方政府的互動合作、對於在地產業的合作模式,以及近年睦鄰工作之推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慈庸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二)108年度竹科、中科於「運用資訊與通技術發展智慧園區」計畫項下分別編列最後一年度經費3475萬元。該計畫執行期程為105年度至108年度,總經費10億1678萬9千元,公務預算負擔2億5,813萬2千元,餘編列於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經查中科累計預算數4,353萬7千元,累計執行數2,370萬元,執行率54.44%,南科累計預算數3,469萬1千元,累計執行數1,718萬元,執行率49.52%,兩園區辦理進度落後。而該計畫雖有運用資訊與通訊技術發展智慧園區等文字云云,惟計畫實質內容著重於將園區交通、監測、用水、用電等個別既有營運服務資訊化、雲端化,尚無整合成大型應用服務系統解決方案及導入新型態智慧創新運用。請科技部增加更多系統應用範圍,以利提供廠商更多服務。
  • 提案人
    柯志恩 
  • 連署人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李麗芬   吳思瑤 蔡培慧 鍾佳濱 
    第4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8億4,773萬2千元,除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635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新南向五大旗艦產業之一「醫衛發展與產業鏈發展」為國家重點新南向之政策方向,此與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重點發展的製藥、醫材產業不謀而合,南科編列相關拓銷計畫有一項「醫材產品南向擴展行銷計畫」,預算為2,280萬元。
    根據工研院產業科技國際策略發展所的報告顯示,新南向諸多國家包含越南、印尼與菲律賓,醫材需求之進口依存度皆達90%以上,代表新南向醫材產業的確充滿商機。
    綜上考量醫材新南向商機無限,請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積極持續推動。
  • 提案人
    吳思瑤 
  • 連署人
    李麗芬 蘇巧慧 黃國書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亭妃出席說明。
    附件六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7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8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無列數。
    第21項 立法院65萬元,照列。
    第22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289萬6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3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378萬9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40萬6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616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564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萬6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440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82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1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1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10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46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342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21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65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20萬1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23萬8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萬1千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55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6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7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58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59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0項 監察院2,430萬元,照列。
    第95項 法務部485萬6千元,照列。
    第96項 司法官學院1萬6千元,照列。
    第97項 法醫研究所3萬9千元,照列。
    第98項 廉政署1億2,461萬8千元,照列。
    第99項 矯正署及所屬420萬6千元,照列。
    第100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7萬9千元,照列。
    第101項 最高檢察署,無列數。
    第10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91萬1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4萬4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44萬9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79萬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0萬7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億2,631萬4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4億3,697萬9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億6,338萬3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億6,198萬1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億0,970萬2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8,151萬2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2億4,904萬9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億8,982萬6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4,772萬5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2,669萬8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1,106萬6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4,306萬3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3億7,169萬1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2,624萬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6,225萬8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2,185萬5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7,652萬7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億9,862萬7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8,247萬3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4,452萬5千元,照列。
    第127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無列數。
    第128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927萬5千元,照列。
    第129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349萬7千元,照列。
    第130項 調查局167萬8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5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20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6萬3千元,照列。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萬元,保留,俟院會處理後,再行調整。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 (一)下列2案併陳送院會處理

    1.針對「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主收支部分」,擬請全數保留(併同委員提案)送院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負責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公務預算部分,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併入審查總報告討論。
  • 提案人
    柯建銘 
  • 連署人
    李俊俋 周春米 段宜康 鍾孔炤 許智傑 
    2.有鑑於促轉會並無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產生的主委,因此提案將108年度促轉會預算全數刪除,等新院長提名新主委經立法院同意後,再予以審查。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林奕華 
    第19項 司法院159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最高法院1,785萬8千元,照列。
    第21項 最高行政法院84萬5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286萬元,照列。
    第23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21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41萬元,照列。
    第25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7千元,照列。
    第26項 智慧財產法院5,578萬7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4億4,749萬5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143萬7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492萬3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978萬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19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億7,196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3,185萬7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3,730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1,013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億2,691萬7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270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3,166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274萬9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5,018萬1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049萬2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44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8,663萬4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821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0,992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0,793萬3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548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997萬8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255萬6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061萬4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205萬5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877萬7千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62萬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857萬9千元,照列。
    第5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萬6千元,照列。
    第56項 考試院2,532萬5千元,照列。
    第57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千元,照列。
    第84項 法務部94萬7千元,照列。
    第85項 司法官學院3千元,照列。
    第86項 矯正署及所屬3萬5千元,照列。
    第87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萬2千元,照列。
    第88項 最高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無列數。
    第9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萬2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93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5萬9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6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6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3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萬5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8萬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0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106項 調查局24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原列278萬3千元,減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租金收入」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8萬3千元。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0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78萬6千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3萬3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0萬5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4,557萬2千元,照列。
    第21項 立法院821萬5千元,照列。
    第22項 司法院1,392萬元,照列。
    第23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行政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9千元,照列。
    第27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萬3千元,照列。
    第28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29項 法官學院79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智慧財產法院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148萬5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5萬4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3萬3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4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萬4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9萬9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3萬6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9萬5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2萬3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5萬1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35萬3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萬3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萬6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41萬6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71萬6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萬8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32萬2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6千元,照列。
    第5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60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6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7萬5千元,照列。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46萬9千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7項 監察院108萬4千元,照列。
    第107項 法務部27萬4千元,照列。
    第108項 司法官學院15萬8千元,照列。
    第109項 法醫研究所14萬1千元,照列。
    第110項 廉政署3萬3千元,照列。
    第111項 矯正署及所屬1,376萬元,照列。
    第112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51萬1千元,照列。
    第113項 最高檢察署1萬1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9萬5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6萬8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萬4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4萬5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無列數。
    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56萬2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2萬5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5萬7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萬1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萬6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6萬5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42萬3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2萬5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萬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萬9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7萬1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萬2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40萬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6萬7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2萬4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8萬9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萬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萬6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7萬4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43項 調查局263萬8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1萬6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150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09萬4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20萬1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61萬2千元,照列。
    第22項 立法院94萬元,照列。
    第23項 司法院40萬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81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15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6萬5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萬2千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54萬3千元,照列。
    第29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4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66萬3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8萬3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27萬2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萬8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2萬9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億2,347萬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845萬6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700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909萬6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966萬4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23萬5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510萬2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28萬4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27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74萬1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45萬9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0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34萬7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105萬6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92萬8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7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19萬1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33萬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446萬1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萬2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7萬9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4萬6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3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61項 考試院22萬5千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619萬6千元,照列。
    第63項 銓敘部原列3萬6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3萬6千元。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萬8千元,照列。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8千元,照列。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8項 監察院21萬6千元,照列。
    第107項 法務部57萬8千元,照列。
    第108項 司法官學院8千元,照列。
    第109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10項 廉政署13萬9千元,照列。
    第111項 矯正署及所屬8,583萬7千元,照列。
    第112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45萬3千元,照列。
    第113項 最高檢察署32萬8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12萬4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40萬9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4萬5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6萬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1萬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3,999萬8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702萬9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4,457萬9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35萬8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65萬1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54萬6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372萬9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6萬3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368萬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60萬7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27萬7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426萬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57萬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61萬7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70萬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95萬8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88萬9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63萬4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42萬3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0萬9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3萬7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143項 調查局83萬4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原列9億7,948萬6千元,減列第3目「國家慶典」項下「慶典接待」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7,918萬6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總統府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6億2,785萬2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林為洲 尤美女 
    (二)總統府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9,956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德福 吳志揚 黃國昌 林為洲 許毓仁 
  • 連署人
    尤美女 
    (三)總統府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429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德福 黃國昌 
  • 連署人
    許毓仁 林為洲 尤美女 
    (四)總統府108年度歲出預算第4目「研究發展」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編列674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吳志揚 林德福 林為洲 許毓仁 
  • 連署人
    尤美女 
    (五)從102年我國國家人權報告初次審查,國際專家學者已建議我國設置1個符合「巴黎原則」的獨立國家人權機構。至今每次我國有關人權公約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意見,皆提到我國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又即便無國際人權公約之約束,國家仍有實踐人權保障之義務。
    至106年1月17日,「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Global Alliance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之成員共有146個國家人權機構,包括歐洲49個,亞太27個,美洲29個,非洲41個;其中有138個國家已經設立國家人權機構,也就是全球有70%的國家已經設立國家人權機構。79至98年是這20年設立國家人權機構的高峰期,約有77%的國家人權機構於該20年間設立。時至今日,我國仍未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後30%班。
    來自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及亞洲人權發展論壇(FORUM-ASIA)之Rosslyn Noonan、Sushil Pyakurel及Agantaranansa Juanda等3位國際人權專家於106年7月26日拜會監察院,實地瞭解監察院現行職權運作、人權業務及未來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等相關規劃。有鑑於監察院已成立專案小組持續研議,請總統府將人權諮詢委員會針對國家人權機構設置於監察院的相關討論情形與決議,行文監察院研議,並請該院儘速研議規劃設置方案。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周春米 許智傑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億0,163萬8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國家安全會議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7,425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林德福 周春米 段宜康 許智傑 鍾孔炤 尤美女 
  • 連署人
    許毓仁 
    (二)國家安全會議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編列2,196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或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許毓仁 吳志揚 林德福 
  • 連署人
    林為洲 尤美女 
    (三)國家安全會議108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運輸設備費」編列474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許智傑 段宜康 吳志揚 林德福 林為洲 黃國昌 
  • 連署人
    許毓仁 
    (四)民主社會言論自由講求意見交換、溝通協調乃至於發現真理,政府施政首重民主社會所凝聚之共識,故網路虛擬世界訊息交換,同為憲法所保障之範圍。惟言論自由之進行,如因而妨礙他人自由、產生緊急危難、造成社會經濟運作失序,國家安全會議做為總統大政規劃幕僚單位,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針對此類非傳統安全威脅之研究與諮詢,亟需採取適切作為。故應針對相關業務規劃進行調整,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許智傑 尤美女 段宜康 
    (五)我國為國安考量,政府機關明確嚴格禁用華為產品;民用部分政府則透過台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Taiwan Computer Emergency Response Team/Coordination Center, TWCERT/CC),發布相關安全疑慮,提供民眾參考。
    又英國相當於我國國安會之Intelligence and Security Committee(ISC),於102年發表之報告認為,由於缺乏明確的措施、權責不分,中國華為參與BT(英國電信;等同於我國中華電信)之網路建設,國家安全已經陷入危機。爰此,國家安全會議應查核華為和中興是否有參與我國網路建設,並提出相關國安評估及建議,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許智傑 段宜康 周春米 
    (六)國家安全會議108年度的歲出計畫裡提及汰換5輛超過使用年限的公務車,根據行政院於106年提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內文中提到:鼓勵租用油電混合動力車、電動車等低汙染性之車種,然國安會編列預算時卻未表明所欲購買之車輛是否為友善環境的車輛,有鑑於此,建請國家安全會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闡明相關購車清單。
  • 提案人
    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七)據統計,中國華為手機及基地台設備等產品在國際間分別擁有排名第2及第1之市占率,然引發國際間對於該公司產品恐涉安全漏洞及後門程式等疑慮,包括美國、澳洲、紐西蘭、日本等國家之國安部門、軍事單位及情報單位均予宣告禁止採購及使用。查華為公司於台灣普設實地通路販售並積極與國內企業進行合作,並有疑似投標政府採購案之行為。
    另查,主機設於中國境內之社群通訊軟體「WeChat(微信)」主要由該國人民使用,然在國際間亦遭俄、印等國認定有國家安全疑慮而禁止軍方使用。據社交媒體營銷公司We Are Social及品牌管理服務提供商Hootsuite統計,106年該軟體目前在台灣約有24%用戶使用,於國人使用之通訊軟體排名第8,然迄今主管機關NCC、國安會資安辦公室等單位尚未就該軟體針對國家安全及資訊安全造成衝擊進行全面評估報告,或定期預警,亦未正式立法規範禁止於公務手機中,下載及使用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安全疑慮之社群軟體。
    針對中國資通訊產品及社群通訊軟體恐衝擊國家安全及資訊安全,爰要求國家安全會議就公務部門及官股銀行、企業禁止採購中國資通訊產品、公務手機禁止使用WeChat(微信)之必要性與可行性,以及該等軟硬體產品安全預警機制之設置、風險發布,及協助提出解決方案之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段宜康 
    (八)現行國家安全會議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9條:「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五人至七人,由總統特聘之。」所聘之諮詢委員,待遇參照部長級待遇支給,卻於國家安全會議對外網站上毫無介紹,副秘書長亦然。國人實難以知曉目前國家安全會議組織完整情形。爰此,建請國家安全會議將其所有聘任之諮詢委員簡介公布於對外網站中,供外界檢視。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林為洲 尤美女 
    第3項 國史館2億0,113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查國史館已經基於立法院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關於國史館)通過決議事項(五),提出研議組織調整或整併方案之書面報告。該報告指出民主時代,由政府制定單一史觀之正史、評斷歷史定位,顯然無法具備客觀性或權威性,也無法取信於民。另蔡總統於106年6月24日出席國史館檔案與歷史研究學術研討會開幕式宣示,民主時代不應該有所謂的「官史」或「正史」。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及檔案局3機關同為中央機關,雖有其各自的組織法定職掌,但在實質的檔案業務上卻有高度重複性。爰此,國史館應持續推動相關組織法之修正,以落實國史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3機關之整併。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許智傑 段宜康 周春米 
    (二)國史館主要業務為掌理纂修國史事宜及典藏、維護及管理總統、副總統文物。為因應未來組織整併,且適逢108年國史館建物整修,空間縮小,國史館應調整政策比重及檢討展示方向,以數位化為重,公開史料,並鼓勵民眾應用;在文物展示上,應以具國家級、歷史性、重要性、或具意義之文物或史料展示,以符合國史館之階段性職掌。
  • 提案人
    段宜康 尤美女 李俊俋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9,801萬4千元,照列。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4億4,939萬7千元,除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5,812萬7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8年度預算案「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編列「業務費」150萬元,較107年度法定預算120萬元,增加20萬元。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提案減列20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吳志揚 尤美女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8年度預算案「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編列「設備及投資」5,662萬7千元,較107年度法定預算5,503萬2千元,增加159萬5千元。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提案減列159萬5千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吳志揚 許智傑 
  •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5,147萬3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許毓仁 林為洲 黃國昌 
  • 連署人
    林德福 尤美女 許智傑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1億8,956萬4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俊俋 黃國昌 許智傑 吳志揚 許毓仁 林為洲 李麗芬
  • 連署人
    林德福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度歲出預算第7目「婚喪生育、子女教育及低薪配套補助」項下「解決低薪配套方案費用」編列1億8,172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毓仁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德福 
    (四)查行政院所屬各部會106年度推動子女托育服務情形,僅教育部轄下主管之學校,其自行設置托育服務機構數及聯合辦理托育服務數較高,其他僅經濟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具有較高托育服務機構設置數。
    為支持各部會職員育兒,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推動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尤其是0至6歲托育部分),以確實符合賴清德院長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核心精神。因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強行政院及所屬部會設置托育服務機構,並於108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李麗芬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度第2款第3項第7目「婚喪生育、子女教育及低薪配套補助」項下,編列「解決低薪配套方案費用」1億8,172萬4千元,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新增科目,其目的在落實行政院賴清德院長有關就「公務機關」、「國營事業」、「政府投資事業」、「政府捐助法人」及「派遣人員」等5大類別人員之月薪調整至新臺幣3萬元的主張,辦理公務機關臨時人員與派遣人員加薪所需的費用。
    據統計,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每臨時人員月總薪資低於3萬元者共計3,884人、派遣人員計3,999人。其中,政府機關派遣人員月總薪資低於3萬元者3,999人,占107年第2季現有勞動派遣人員總數7,595人的52.65%,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就相關人員之勞動條件進行整體的調查與檢討。
    另外,勞動派遣契約訂定的權利主體是政府機關與廠商,但政府機關、廠商與勞工3者之間卻各自負有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項經費是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放給其他政府機關,再由其他政府機關支付給廠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避免廠商濫用其優勢地位,並確保勞工得到應得的報酬。
    為保障勞工的權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實應就政府機關內部現有臨時人員、約聘僱人員、勞動派遣人員乃至於勞動承攬人員的勞動條件進行全盤檢討,建立加薪方案施行的控管、考核機制,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六)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於總員額法範圍內,由104年度之15萬9,700人,逐年減少至108年度之15萬3,667人,總計精簡員額共6,033人,員額精簡率達3.78%。
    然,包括司法、矯正、毒品防制、食安、勞檢、機場擴建、長照及社福等重大業務,預估未來有再充實人力需求之必要,且現職人員因退休制度改革等因素致使退離年齡延後,各機關超額員額減列之速度預期將較過去更為趨緩,支應上開重大新增業務之員額來源將更為有限。如何重新分配機關人力,有效推動國家重大政策,實有研議之必要。
    為利各機關得以最精實之人力發揮政府施政之成效,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針對司法、毒品防制、食安、勞檢、長照等業務區塊之未來人力需求,協助各機關加速業務及人力之盤點,並就機關員額有無調整之必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七)行政院於107年7月18日核定派遣人員於2年內歸零,各機關所需之臨時人員,將改以公開遴選之程序聘用。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查資料顯示,107年度第2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與行政院以外中央政府機關運用派遣勞工數,總計共計7,916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劃,未來將根據派遣工作的性質調配人力,屬政府機關核心業務者,將改為政府自僱人力,輔助工作則改由公開遴聘臨時人員之方式處理;另,重要核心業務則會依人力需求,增編機關員額。
    次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之內容,包括: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勞動部、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等7個派遣人力較多的機關,於108及109年每年須減少30%以上的勞動派遣經費,110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遣。其他機關則自訂逐步減少派遣經費之比率,並自109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遣。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就各部會之派遣人力,分析檢討與派遣歸零之行動計畫、如何認定及查核派遣、承攬業務內容之相關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八)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施政成果所提之友善職場,溫暖關懷,其中一項目為「心理諮詢協助」,然查銓敘部近5年公務人員自殺撫卹統計表,發現中央機關自殺人數漸增,有鑑於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否有定期針對公務人員做職場工作壓力量表檢測?若無,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可選擇部分機關進行試辦,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九)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三)、2點,行政院於78年6月16日台78人政肆字第22000號函就軍公教員工居住公有宿舍房租津貼扣繳數額訂有標準,惟自78年迄今已逾30年未做修正,然79至108年公務人員待遇調整共14次總幅度達204%,房租津貼扣繳數額未配合待遇調整進行修正,顯失允當。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軍公教員工居住公有宿舍房租津貼扣繳數額,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段宜康 
    (十)全面禁止公務人員兼差,源自於早期戒嚴時期的保護思想,然時空背景已今非昔比,有全盤檢討的必要。此外,禁止兼職不等於能維護公務紀律,現在也已經有諸多法律防止公務員營私舞弊。有鑑於現行法制已有諸多細膩的防弊機制,實在無須全面禁止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兼差。建請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之立法計畫並評估其可行性。
  • 提案人
    許智傑 
  • 連署人
    李俊俋 尤美女 
    (十一)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為加強一般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人權議題之認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自99年起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加入人權議題相關課程,惟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如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與受訓單位所職掌之實際政策有所結合;又參與者多為有空者,而非實際決策者。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督促所屬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就上述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課程增加實務案例探討、與受訓單位所職掌之實際政策結合,並提出適合簡、薦、委不同層級公務員之初階、進階、高階之人權教育課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十二)有關行政機關外包之承攬人員薪資,107年3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開始進行相關調查,發現每月薪資低於3萬元之承攬人員共計1萬2,316人,其中中央機關有1萬0,843人,地方機關有1,473人,占承攬人員2萬7,242人之45%,且該等人員業務多為環境清潔及美化類(41%)、文書處理及行政庶務類(14%)、照顧服務類(如社政機構、醫院、榮民之家;占10%)。各業務類別每月薪資分布多位於2萬2,000元至2萬3,999元,顯見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之承攬人員薪資偏低之情形。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於3個月內積極推動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承攬人員納入「行政院提高低薪族薪資之行動方案」之可行性,並將相關推動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十三)107年5月14日行政院召開「我國薪資現況、低薪研究及其對策」記者會,提出解決國內低薪之長短期措施,短期措施為規劃就公務機關、國營事業、政府投資事業、政府捐助法人、政府機關之派遣人員月薪,漸進式調整至新台幣3萬元,期由公部門帶頭解決國內薪資問題,以鼓勵民間企業跟進;長期措施則繼續推動擴大投資、加速產業升級、降低受薪階級負擔、提升人力素質,以達到提升民間整體薪資成效。
    應針對上述公務機關派遣人員月薪提升之執行成果予以追蹤研究。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於108年9月底前提出公務機關派遣人員依本案調薪之執行成果之相關追蹤措施及研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十四)根據統計,行政院及所屬中央政府機關於107年第1季共聘用7,238名派遣人力;其中以農委會2,638人最多,其次依序是衛福部845人、勞動部754人、法務部712人、教育部710人、文化部305人等。
    根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派遣歸零於110年始便將完全達成,是故行政院所屬機關(構)之約聘僱人員將會大幅增加。有關約聘僱人員權利義務之修正,107年7月開始,聘僱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提存離職儲金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讓107年7月1日為現職聘僱人員得選擇離職儲金或勞退,而107年7月1日後始擔任聘僱人員者適用勞退。其中離職儲金沒有投資收益累積、勞退可以,離職儲金只能一次領、勞退可選月退,以及離職儲金不可攜帶、勞退可攜帶。
    惟有關約聘僱人員之法制化方案目前仍明顯不足。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約聘僱人員法制化規劃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十五)查行政院於107年7月18日提出「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派遣實施計畫」,目標為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勞動部、行政院農委會、衛生福利部、文化部110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遣,其他機關自109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遣。又該計畫提出實際辦理業務項目屬電話總機、清潔、檔案管理、駕駛、電腦維修、公文傳遞、資料登錄、遊憩管所民眾服務等8項業務類型,應改採勞務承攬方式處理;惟對於其他業務目前以勞務承攬合約進行卻應納入機關核心業務之問題,未有所提及。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於3個月內提出各部會派遣人力檢討、派遣歸零之行動計畫、如何認定及查核勞動派遣業務內容、勞務承攬業務內容之相關措施,以確實檢討假派遣真承攬之情形,落實上述檢討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十六)行政院院長賴清德於107年7月,核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希望達成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內派遣人員2年內歸零之目標。然於此2年內,如何穩健落實逐步減少派遣人力之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尚未有明確之說明。而針對派遣人力轉換是否會增加承攬人力之疑慮,縱曾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新聞稿方式澄清,表示派遣人力將以轉換為政府自僱人力為主,惟此些經轉換之人員未來究竟是否適用勞基法,亦仍處於尚未明瞭之境地。故為確實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行政部門零派遣政策2年時程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保勞動派遣人力減少之政策能確實施行。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吳志揚 尤美女 
    (十七)查《就業服務法》於106年11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該法第5條、第67條等條文,規範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據查,該等條文之立法緣由,以勞動部統計最高平均起薪2萬6千元為基準,比較平均起薪最高者為服務業技術人員3萬6千元,爰設定4萬元以下須公告或通知求職者最低薪資以杜絕薪資面議資訊不對稱之情形發生,是為保障求職者工作權,避免雇主隱藏低薪或其他不利徵才之工作內容,在與勞工面談時才予以提出。然查《就業服務法》規範主體為勞工,並未就各機關聘僱、約用人員等非具勞工身分之雇員進行規範,數量龐大的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權益因而出現制度性保障缺失。有鑑於此,為確實保障約聘僱人員權益,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現有約聘僱人員相關規範,參照《就業服務法》立法意旨,從善如流補足約聘僱人員權益保障之制度性漏洞,並督促所有機關嚴格落實《就業服務法》未達4萬元禁止薪資面議之增訂條款,在相關徵才平台予以公告,確實保障求職者工作權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吳志揚 尤美女 
    (十八)查因近年國道警察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導致國道警察局人員統調所需積分年年持續探底,經警政署透過內政部提報行政院爭取增加危險加給,惟迄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卻未有具體之進展。有鑑於如何辦理特定工作種類及內容之公務人員領有加給、使專業或危險之程度得以反映於其所支領之薪俸,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無可迴避之權責,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上開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之工作期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吳志揚 尤美女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2億3,647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於106年7月7日正式運作,惟其職掌,與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國家文官學院高度重疊,雖培訓的實體內容略有不同,然兩機關個別規劃課程,顯使有限的培訓資源難以整合。
    為有助公務人員訓練資源之有效利用與整合,爰要求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應就培訓內容如何與國家文官學院相互分工合作,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二)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為加強一般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人權議題之認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自99年起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加入人權議題相關課程,惟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如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與受訓單位所職掌之實際政策有所結合;又參與者多為有空者,而非實際決策者。爰此,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應就上述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課程增加實務案例探討、與受訓單位所職掌之實際政策結合,並提出適合簡、薦、委不同層級公務員之初階、進階、高階之人權教育課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億6,006萬5千元,保留,俟院會處理後,再行調整。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 (一)下列2案併陳送院會處理

    1.針對「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主收支部分」,擬請全數保留(併同委員提案)送院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負責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公務預算部分,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併入審查總報告討論。
  • 提案人
    柯建銘 
  • 連署人
    李俊俋 周春米 段宜康 鍾孔炤 許智傑 
    2.有鑑於促轉會並無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產生的主委,因此提案將108年度促轉會預算全數刪除,等新院長提名新主委經立法院同意後,再予以審查。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林奕華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原列34億6,449萬8千元,除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3節「國會交流事務」4,460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275萬7千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國外旅費」175萬7千元及「資訊管理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議事業務」項下「大陸地區旅費」2萬2千元、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項下「法制諮詢業務」中「大陸地區旅費」27萬8千元,共計減列305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暫改列為34億6,144萬1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立法院於108年度預算案「國會交流事務」項下編列「國會交流事務經費」4,460萬元。106年度立法院決算,國會交流事務預算數4,260萬元,實現數2,934萬2,916元,保留數600萬元,合計3,534萬2,916元,結餘725萬7,084元,執行率僅82.96%。
    有鑑於國會交流事務經費執行率低、預算支用狀況不透明。爰提案減列5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立法院提交「落實國會交流事務經費之財務、使用狀況公開透明之具體改善措施」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為洲 
  •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一)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2,809萬3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 連署人
    林德福 吳志揚 
    (二)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進修訓練」編列291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毓仁 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 連署人
    林德福 林為洲 
    (三)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公共關係等秘書業務經費」中「一般事務費」編列2,897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德福 林為洲 
    (四)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中「資訊服務費」編列1億6,034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吳志揚 
  • 連署人
    尤美女 林為洲 林德福 鍾孔炤 
    (五)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4節「委員會館」項下「委員住宿會館」中「通訊費」編列168萬元,凍結5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德福 林為洲 
    (六)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6目「公報業務」編列1億2,139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許毓仁 
  • 連署人
    鍾孔炤 尤美女 林德福 林為洲 
    (七)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營建工程」編列2,24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許智傑 
  • 連署人
    許毓仁 林為洲 
    (八)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4節「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6,37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德福 林為洲 
    (九)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4節「其他設備」項下「雜項設備費」編列5,05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德福 林為洲 
    (十)請立法院針對兒少參與國會,建立友善且可近之參與機制,提升兒少對國會運作之認識,建立民主觀念及培養公民意識;同時應研議試行推動「兒童諮詢會」相類機制,於相關政策、法規等事項,納入兒少之意見,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中,國際審查委員分別於第13點及第32點之意見。綜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李麗芬 
    (十一)為促進立法院議政博物館應響應無紙化,加強館內QR CODE等數位化文宣之設置,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許智傑 
  • 連署人
    鍾孔炤 李俊俋 
    (十二)基於語言平等、友善母語的原則,國會應該帶頭更努力設法落實語言無障礙環境。目前僅有總質詢的視訊提供同步手語,但是院會及委員會因軟、硬體配合的困難,尚無法做到同步翻譯或即時字幕,故請立法院委託辦理國會議事轉播時,研議於合約中要求,若有委員以客語或其他族語質詢的情形時,承包的廠商能夠盡可能提供字幕,或是在稍後的重播時提供字幕,以利民眾參與關注公共事務。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三)立法院官方網站,一直被民眾詬病不夠直覺化,加上系統並未妥善整合,導致好的網站並無法讓民眾有效地使用,例如:國會頻道,這是國會改革重要的一步,然立法院全球資訊網站並沒有在快速連結中放置〝國會頻道〞,相形之下是否會讓好網站無法周所皆知,因此建請立法院資訊處於3個月內將相關使用頻率的快速連結放到全球資訊網,以方便民眾使用。
  • 提案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十四)第9屆新國會產生後,立法院即朝向「開放的國會」目標前進,蘇院長於就職時提及「將國會資訊全面網路化,落實人民參與及溝通,以具體行動展現開放國會的決心。」
    尤以法案之形成,為最迫切需要開放的。正當各界以「委員會中心主義」為要求時,委員會審畢之審查報告卻未公開於立法院網站上,僅於院會討論事項已列案時,才會上網公布,因此難以讓外界了解委員會審查之結果。爰此,立法院各委員會應於審查報告完成後,即時上網公開,以具體實踐開放的國會。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李俊俋 
    (十五)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立法院單位預算,於營建工程項下新增編列「中部辦公室議事堂展演劇場」相關工程經費2,240萬元,但未詳載使用目的及經費編列情形。
    爰要求立法院針對「中部辦公室議事堂展演劇場」工程經費之使用目的、經費編列細目、預期效益、展場空間改建與規劃內容、預計展演內容、新增科技設備等細項提出說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十六)立法院的主建物是從日治時期的台北州立第二高等女學校的校舍改建而成,過去屬於「學校用地」,因此立法院每年要給台北市政府超過5,700萬元的租金。直至近年台北市政府將地目變更為「機關用地」,並由台北市政府改採無償撥用方式供立法院(需地機關)使用,十多年來的用地爭議終於得以解決。
    既用地問題已解決,對於院內的違章建築後續如何處理,應該進一步檢討評估。目前位於康園餐廳旁福利社所在的鐵皮屋屬於違章建築,不僅不美觀,與立法院其他建築格格不入,更存在發生意外時逃生安全之疑慮。過去因為土地屬於台北市政府,立法院無法擅自變更建物,如今用地問題已經解決,立法院曾於107年8月8日指出:「需地機關可根據需要興建大樓,如立法院康園旁邊福利社那塊地屬於違章建築,未來就可以興建大樓。」就此,建請立法院評估是否有改建的必要,或是以其他形式針對院內的違章建築進行調整,以確保防火門及逃生安全通道等避難設施安全無虞。
    綜上,爰要求立法院就院內違章建築之安全性、調整方案或改建必要性進行研擬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十七)為培養國會助理專業能力,以協助立法委員問政,提升立法品質,進而打造專業國會,立法院應提供國會助理專業培訓課程,以增進立委幕僚對國會運作之掌握。培訓內容應包含:協助助理熟悉立法院議事程序運作、瞭解如何善加利用院內軟硬體資源,以及法案規劃、預算審議分析及政策研擬等專業知識技能。
    對此,立法院已於107年11月20日函送「立法院國會助理培訓計畫」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台立院人字第1071401881號函),惟計畫內容仍未盡詳實。例如:預計編列多少經費、法制局及預算中心等重要幕僚單位可提供之協助、訓練課程之規模如何、每1次培訓課程提供之場次數量、課程內容是否有難易度分級需求等細節,仍有待立法院評估後進行具體規劃,使國會助理能依據自身需求選擇適合的課程。
    此外,依據該培訓計畫,培訓時間大多集中在休會期間,並以1會期或年度為時間單位舉辦。然而國會助理流動率大,新進助理不一定是休會期間或新會期初進入國會。就此,除常設之年度培訓課程外,應儘量提供會期間的訓練管道,協助會期中加入的新手助理,能在短時間內熟悉工作環境及內容。在資深助理部分,立法院應評估是否進一步提供更加多元進修課程,例如:邀請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進行演講及座談,或是提供院外交流的機會,讓助理得以精進自我,為國會注入更加多元的意見觀點。
    綜上,建請立法院就國會助理之培訓課程及進修管道,提供更加詳實的培訓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十八)查有關國會助理法制之外國情形,簡述如下:
    1.美國國會議員的幕僚分工清晰,總理行政的是幕僚長(Chief of Staff)、負責立法和議會工作的立法總監/立法統籌/立法助理(Legislative Director/Coordinator/Assistant)、新聞秘書/傳訊總監(Press Secretary/Communication Director)、私人秘書(Personal Assistant)和個案主任(Caseworker)。
    2.英國國會議員(下議院)的幕僚較美國簡單,主要分為專注議會事務的Staffer和地區事務的Caseworker。
    3.日本的國會議員幕僚分為兩種職系,按日本的國會法第132條,議員可分別聘用公設秘書和政策秘書,而公設秘書又分第一秘書和第二秘書。第一秘書一職早經1947年的國會法立法設置,1963年增設第二秘書。到了1993年,為了加強國會議員的議政能力,突破官僚主導的施政,增設政策秘書一職。政策秘書的聘用有嚴格的程序,應聘者要通過統一筆試、口試,還要經議員面試,過3關後才獲聘用。
    第一公設秘書、第二公設秘書沒有聘用資格的限制,但待遇較高的政策擔當秘書需要通過「政策擔當秘書資格試驗」才有資格擔任,必須經過第一階段筆試、第二階段口試,合格通過率為5%,需要通過相當程度的門檻方能有政策擔當秘書資格。
    為促進我國國會助理法制化,提升其專業門檻並釐清其權利義務,立法院法制局應提出歐美日等國之國會助理人事和專業法制,以及相關權利義務之研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李俊俋 鍾孔炤 
    (十九)為提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之館藏品質,促進我國國會之立法專業,爰要求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研究歐美日等國之國會圖書館設置政策措施,及我國國會圖書館之相關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查立法院依105年度特訂「節約能源實施計畫」,已一定程度汰換LED節能燈具、空調主機更新,且於鎮江會館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為示範場域。為繼續推動執行節約能源實施計畫,並積極落實能源管理法相關規定,爰要求立法院提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其他節電之規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一)查立法院法制局員額配置情形,現有研究員18人、副研究員16人及助理研究員9人,負責立法院法案評估、議題分析、專題研究,並包括1.派員列席朝野協商會議,以備法制意見諮詢;2.針對委員法律提案之條文進行校閱檢核,適時提供具體修正建議;3.提供各黨團、委員辦公室法案相關諮詢服務;4.國會改革相關法案研擬;5.本院各單位內規新訂或修正、採購契約檢視及其他法律相關諮詢會辦案件;6.遊說登記業務。
    相較於他國國會幕僚單位,我國法制局實有精進國會幕僚研究品質之空間。爰此,立法院法制局應提出擴大專家學者諮詢、改善研究報告量化及質化分析之品質、積極提出具體政策方針之相關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二)為提升我國國會助理之專業進修,爰要求立法院法制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我國國會助理赴歐美日等國交流進修之規劃及遴選措施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周春米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三)為加強我國國會外交事務,立法院相關單位應研擬我國國會外交制度化之方案,包括加強與外交部之合作,以及藉由國會外交推動我國觀光特色、經濟及產業發展、我國民主價值之推動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二十四)有鑑於近年發生立法委員以人頭掛名助理,向立法院詐領助理費之貪汙案件,造成納稅人損失,立法院進行民事求償動作緩慢、受償狀況不明。
    爰要求立法院就委員詐領助理費貪汙案件提出求償計畫,內容應盤點遭詐領金額、民事追償計畫、民事假扣押財產列表、受償金額,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納稅人權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鍾孔炤 尤美女 
    (二十五)立法委員或各黨團每周若欲查詢最新法案提案情形(當周院會報告事項),除得參閱立法院議事處發送至各委員及黨團辦公室之紙本文件外,尚得至【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訊。然近來時有議事處紙本檔案已印出並送各委員及黨團辦公室,【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中院會最新議案進度頁面卻還未更新之情況。該網站為立法委員瞭解最新法案提出進度及各機關函送命令、函釋至立法院之重要資訊來源,故應於有最新消息時隨時更新。爰要求立法院應儘速改善【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中,院會最新議案更新速度(報告事項)未與書面資訊同步之情形,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進度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鍾孔炤 尤美女 
    (二十六)《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條明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目前立法院實務上在審議重大法案時,於委員會審竣後多會交付黨團協商再行討論之。該1個月「協商冷凍期」之起算日,現行是以立法院議事處發函通知各黨團之日期做為該議案協商之起算日。然該起算方式不僅未便利於立法委員與國會助理迅速確認議事程序,更使社會各界無從知悉、檢視及預警協商冷凍期之逾期日期。爰要求立法院資訊處於1個月內研議,未來如何於【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與其它議事相關系統,增加已交付黨團協商議案之協商冷凍期起算日欄位,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第9屆議案相關資訊於系統中增補情形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鍾孔炤 尤美女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原列30億9,452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70萬4千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大法官釋憲業務」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80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億9,372萬3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31項

    (一)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3億0,859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林為洲 吳志揚 許毓仁 林德福 許智傑 黃國昌 
    (二)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大法官釋憲業務」編列537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許智傑 周春米 林為洲 
  • 連署人
    李俊俋 鍾孔炤 
    (三)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4目「刑事審判行政」編列5,194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智傑 周春米 李俊俋 鍾孔炤 林為洲 尤美女 
  • 連署人
    吳志揚 許毓仁 
    (四)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5目「行政訴訟及懲戒行政」編列501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智傑 周春米 黃國昌 許毓仁 
  • 連署人
    李俊俋 鍾孔炤 林為洲 林德福 吳志揚 
    (五)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1,247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智傑 周春米 黃國昌 林為洲 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 連署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六)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0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3億5,521萬5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許毓仁 
  • 連署人
    吳志揚 林德福 
    (七)107年3月7日司法院發現院內內網傳閱主機遭駭客入侵並下載駭客工具攻擊台北地院公文主機。該傳閱主機於當晚隨即關機,使用防火牆等資安設備阻斷連線。並依法通報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通報本事件。於3月8日上午,經資安顧問協助鑑識,發現台南地院電腦教室之XP型電腦,前曾於107年1月11日攻擊司法院傳閱主機並安裝惡意程式,而上開台南地院電腦前已於106年12月27日遭駭客從國外IP(目前僅知係來自巴基斯坦的帳戶)入侵成功,植入零時差電腦病毒(該病毒為新型病毒,嗣於107年3月9日始經趨勢科技公司確認為新品種病毒)。事後分析查證結果,提供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同仁之單一登入系統之帳號密碼,疑似已遭駭客以該電腦病毒入侵竊取。為提升司法院所屬同仁對資訊安全的瞭解及建立資訊安全事件的通報程序並有效降低再次發生資安危機,爰建請司法院檢討研擬相關之資安事件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資安事件通報、處理及鑑識機制、增購端點APT防護程式之版權及採購網路解密之資安設備,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進度。
  • 提案人
    鍾孔炤 許智傑 李俊俋 尤美女 
    (八)據107年1至6月各級法院收結情形之統計,地方法院法官平均月結案數為高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之數倍有餘,且平均未結案數亦為各級法院之冠。另,有鑑於司法新收案件數量之龐大,地方法院法官之人數是否足以應對、工作分配是否適宜、訴訟程序是否洽當?皆影響法官工作之負荷與金字塔型訴訟之落實。爰要求司法院允應就法官工作負荷之情狀,研擬司法人員合理配置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 連署人
    尤美女 鍾孔炤 
    (九)108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共編列6億4,875萬6千元,預計辦理2項資本計畫,包括:臺灣高等法院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1億375萬6千元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擴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5億4,500萬元。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所需經費龐鉅,各項計畫109年及以後年度尚待編列數高達92億5,430萬7千元,宜妥作事前規劃,以免影響計畫效益發揮時程。又查,106年度部分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影響執行進度,亟待督促檢討落後癥結,加強管控施工進度及賡續依計畫期程加速辦理,以提升資本計畫效能。爰要求司法院:(1)針對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之時程進行效益評估(2)就近5年相關資本計畫執行率過低之情形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 連署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十)立法院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時,作成與法官考試進用比例相關附帶決議略以:「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然據司法院統計,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雖自101年度之30.17%逐漸上升至107年7月之52.56%,惟距立法院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應達80%以上之目標,仍有27.44個百分點之差距;且101至107年7月多元管道申請轉任法官並經遴選通過進用人數總計187人,其中以檢察官轉任法官113人最多,實際執業3年以上未達6年之律師轉任法官64人次之,餘因故辭職之法官再轉任法官及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人數合計僅10人,比率偏低,尚待賡續積極辦理。司法院允應設法達成法官考試進用占比降至20%以下之目標,並擬定通盤時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 連署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十一)106年最高法院民事上訴案件發回或發交更審之原因,以「調查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為最多,共232件,占38.47%,其次為「事實認定錯誤、不符或不明或記載不明」(147件,占24.38%);而106年最高法院刑事上訴案件發回或發交更審之原因,同樣以「調查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最多,共205件,占49.16%,其次為「判決理由矛盾」(66件,占15.83%),而「事實認定錯誤、不符或不明或記載不明」亦有33件,占7.91%。依據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司法審判將推動「金字塔訴訟制度」,以堅實的事實審為基礎,建構合理而有效率的訴訟制度,且司法院亦已提出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之修正草案;然依據106年最高法院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發回或發交更審原因之統計,顯見「調查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及「事實認定錯誤、不符或不明或記載不明」仍占有極大之比例,足見司法審判於落實堅實事實審之目標,仍有許多待改進之處。爰要求司法院允應擬定通盤之規劃以落實堅實的事實審,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 連署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十二)我國民、刑事訴訟之法律見解問題屢生爭議,尤以刑事訴訟案件對於人民之權利影響甚鉅,舉例而言貪汙治罪條例有關職務之見解究應採法定職權說抑或實質影響說莫衷一是。司法院未來針對此些分歧欲建立大法庭制度統一法庭之見解,取代原有違背權力分立之虞的決議、判例制度。大法庭相關提案通過前,最高法院之相關會議決議是否仍有持續解釋見解之必要,請司法院將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許智傑 周春米 
  • 連署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十三)有關司法官任用制度改革,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業已作成決議,其改革方向為建立多合一之法律專業資格考試,於考試通過後培訓1年,再依成績、志願及口試錄取分發為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且於候補期間5年中,需至國內外機關團體歷練2年及法院或地檢署候補養成3年,候補期滿者遴選為試署法官或試署檢察官。
    立法院於100年《法官法》通過時,曾作成附帶決議,要求於3年內,考試院應會同司法院及行政院共同研擬司法官考試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措施,然而100年至今已超過6年仍處於研擬階段。
    司法官考選培訓之制度改變牽涉廣大,然為提升整體司法品質並增加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司法院應儘速研擬司法官考選訓用制度之改革以落實司改決議。爰要求司法院於3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共同召開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結束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司法官考選制度具體實施計畫及時程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十四)近年司法院積極推動,全面訴訟E化目標,自105年起各法院已陸續進行委外掃描卷證實施計畫,並訂定「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及「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就影印或複製分流收費。
    查司法院105年9月7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50019335號函示,將卷證電子檔案分為現存與非現存,若當事人聲請法院提供非現已存在之卷證電子檔案,則不適用「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其費用徵收,由各法院視其實施卷證電子化之範圍及期程,建置情況,得斟酌依「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收費,造成當事人同向法院聲請電子卷證,卻因為法院辦理電子卷證化之時程不一致,致有收費標準不一致之情形。爰要求司法院應就當事人聲請電子卷證收費標準不一致之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十五)為提升我國司法人員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多元文化精神,並落實於司法審判中,司法院應重視司法人員的職前、在職教育課程。爰此建議司法院應督促法官學院增設性別平等、多元文化相關課程,並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司法實務工作者共同研擬、規劃,強化課程的系列性及連貫性。善加運用案例分享、實例演習、主題研討等形式,增加參與研習人員彼此間及研習人員與授課者間互動交流,提升思辨能力,以達研習成效。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十六)性別主流化為我國目前提升女性參與決策、落實性別平等之主要政策。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33號一般性建議要求政府有義務確保女性獲得平等的司法救助,去除相關的障礙與限制,其中包括提升女性能以專業身份參與司法服務之機會,並盡力使司法工作人員男女人數相當。有鑑於此,司法院應檢討現行各法院聘任各類型訴訟調解委員時之性別比例,督責各法院於遴聘各類訴訟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檢視相關法規是否應納入該性別比例規範,並於6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執行及檢視結果。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十七)攸關勞工權益之《勞動事件法》於107年11月9日三讀通過,預計通過後1年施行。為期能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以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勞動事件法規定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或勞動專股,勞動專業法庭及專股的法官亦應遴選具備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任之。各法院為調解勞動事務,應遴聘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又台灣為多元文化社會,且勞動事件爭議不乏涉及具有移工身分、原住民身分者或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起,故勞動法庭法官、勞動調解委員,除須就勞動法、勞動關係、勞資事務具備相關的學識經驗外,也必須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及尊重多元文化的精神。足見勞動法庭法官、勞動調解委員養成、培訓之重要性。爰要求司法院於《勞動事件法》總統公布後3個月內,就「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十八)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於106年5月23日,召開第四次增開會議,作成決議:「一、為平復刑事誤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立無辜受害者之社會復歸機制:……2.政府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意旨及相關意見書,檢討現行刑事補(賠)償法制,不限於人身自由遭限制或拘束之情形,始能獲得刑事補(賠)償。應將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之補(賠)償,分別立法規範,其中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應包括適當之回復名譽措施,合於受害者文化感情之修復性和解機制、精神慰撫金等」。
    司法院依前開決議,於107年4月12日公布《刑事補償法草案》,修正第4、6、8、10、21條,刪除第7條,內容包括刪除酌減補償金額之規定、補償金額範圍相應調整、受害人可歸責事由具體化等等;後於107年5月22日召開「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與會人士多肯認草案修正方向,惟對草案未納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冤錯案補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補償」部分,亦多認為值得檢討。
    以106年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案件情形為例,共終結19萬2,457件,其中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撤回起訴等「未判決『有罪』」之案件即高達2萬2,758件;反觀同年度地方法院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收結情形,僅受理178件,核准人數更只有69人。前開2萬2,758件案件被告,不論是否曾因羈押、鑑定留置、收容等措施「人身自由受拘束」,其等皆付出勞力、時間、費用配合偵查、起訴等刑事程序,「精神、名譽、工作等」亦受影響,而金錢補償並無法完整填補其所受之損害。
    爰要求司法院儘速重行檢討《刑事補償法草案》之修正方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九)刑事被告於通常審判程序面對檢察官之指控,為確保公平審判,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辯護權〔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7條第1項〕、閱卷權(第33條第1項)等,此外,被告及其辯護人也分別享有在場(第271條)、陳述意見(第288條之1、第289條)等權利。
    再審制度之目的係發現真實,避免冤獄,對於確定判決以有再審事由而重新開始審理,攸關當事人及被害人權益甚鉅,且相較於通常審判程序,再審的繁複及困難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聲請再審時,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明再審事由之證據(第429條),其中,理由之撰寫、適格證據之篩選、要件合法與否之判斷,皆仰賴專業律師之協助、資訊獲知權之保障、言詞審理原則之貫徹,唯有如此,受判決人或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人方能有效透過再審程序救濟。
    立法院於104年1月23日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與第3項規定,一改過去實務判例所創設出之「確實性」及「新規性」要件,改採「綜合判斷說」並承認「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亦得為聲請再審之事由」,乃為確保人民受憲法保障依循再審途徑推翻錯誤定罪判決之基本權利。惟查,上開條文修正後,104、105、106年高等法院及分院刑事聲請再審新收案件分別為1,279、1,174、1,218件,裁定開始再審之件數則分別為9、12、11件,前開數據相對於修法前3年並無明顯增加─101、102、103年之新收案件為1,336、1,512、1,209件;開始再審件數則為4、10、9件。
    綜上,縱104年時立法院已修正放寬聲請再審之要件,然人民利用再審程序推翻錯誤定罪判決之成效仍不彰,究其原因,或可歸責於現行《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之相關規範,對受判決人及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人程序保障明顯不足,爰要求司法院儘速研擬再審程序之修正草案,強化再審聲請人之程序保障,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二十)勞動事件法雖已於民國107年11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惟其施行日期尚待司法院定之。為儘速落實勞資爭訟公平化,實質保障勞工權益,建請司法院應於總統公布後3個月內盤點各項配套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規劃」書面報告,供社會各界共同監督。
  • 提案人
    周春米 李俊俋 尤美女 
    (二十一)近年因應人權保障,刑事案件被告的強制辯護範圍不斷擴張,尤其107年1月1日「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施行強制辯護制度後,辯護律師的需求量更是大幅增加。
    如未選任辯護人,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律師來源有3種管道:法扶律師、義務辯護律師、公設辯護人。法扶基金會因未審查資力、承接大量強制辯護案件,進而排擠到弱勢扶助資源,應檢討制度、修正相關法規。此外,為避免法扶業務無限膨脹,司法院日前宣布將增設8名公設辯護人,以短期、約聘律師擔任公設辯護人的方式,補足所需辯護缺口。在義務辯護部分,律師意願及酬金合理性等問題,迭有爭議,仍待解決。
    我們肯定強制辯護的政策方向,惟如何將案件分流到不同的國家律師制度,並讓法扶基金會回歸扶助弱勢的精神,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及各律師公會,就以上3項制度進行通盤性檢討,並於9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若涉及法案修正,應儘速提出。
  • 提案人
    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二十二)司法院於108年度預算案編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會)捐助13億5,521萬5千元。查我國於104年修正《法律扶助法》,期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立意良善,惟實施後,經統計106年度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將近六成,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經查,法扶會106年度准予扶助案件(55,049件),近四成須進行逐案之資力審查(21,178件),其他六成(33,871件)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規定,無須審查資力,包括:經各縣市政府審核通過並核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16.79%)及特殊境遇家庭者(0.58%),共占扶助案件17.37%;重罪強制辯護案件占14.38%;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之債務人(11.49%);原住民身分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強制辯護案件(8.64%);精神或心智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者之強制辯護或代理者(4.96%);弱勢的外籍配偶(0.26%)及外籍移工者(2.58%);以及少年強制輔佐案件(1.62%)。由上可見,除資力符合政府審核為中低收入戶者,適用無資力審查案件類型第二大宗為重罪強制辯護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1款所定之強制辯護案件,據查,被告雖不乏有兼為身心障礙者、外籍、未受教育或國中以下之低教育程度者及無業者外,另一方面亦不乏有經濟犯罪(如違反證券交易法),或高獲利之販毒案件、人口販運等案件。由上可見,符合法扶會無資力審查之重罪強制辯護之涉案被告,並非全顯無資力或弱勢之人,現行無資力審查制度不得拒絕扶助情況下,是否均合於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時,幫助無資力及弱勢民眾之宗旨,有待商榷。
    有鑑於珍貴法扶資源不容制度原因浪擲,為妥善使用資源,爰請司法院會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部就刑事案件納入法律扶助之類型與標準,及如何使用公設、義務辯護功能進行通盤檢討,於108年5月31日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三)司法獨立是建立及維護民主法治社會最基本的原則,循司法程序解決各種爭議,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據查,監察院曾針對繫屬中之運輸第三級毒品司法案件,發函法院要求「借用該案全卷閱覽列印(印畢旋即歸還)」。依據大法官釋字325號解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有鑑於此,爰要求司法院針對繫屬中案件,是否提供案件資料供監察院調查之處理標準與提供範圍,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四)「監督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對評鑑機制進行檢討」為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之重要議題,會議第三分組亦通過數決議,要求針對法官法進行變革。107年10月30日,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亦呼籲司法院應儘早將法案送入立法院審議,而司法院亦立即對此做出回應,表示已於107年8月1日將法官法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考試院會銜。
    然適時淘汰不適任法官,乃我國人民於接近、使用司法後之強烈感受,且根據司法院所公布之107年度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僅32%(106年度34.6%)民眾認為我國法官判決公正、僅38.7%(106年度39.6%)民眾對法官表示信任,比例上均較106年再下降。有鑑於如何針對不適任法官淘汰機制做出制度上之變革,乃當前司法改革要務,爰要求司法院應儘速與行政院、考試院協調研商,將《法官法》修正草案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審查,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以確實達到健全法官制度、確保人民可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五)針對社會重大矚目貪腐案件,在我國司法程序中多有久懸未結情形,例如前花蓮縣長傅崑萁台鳳炒股案(超過18年結案)、前立委王令麟背信案(超過17年未結案)、前立委游淮銀淘空台東企銀案(超過13年未結案)等案件,皆呈現「拖得超久、越判越輕」與「審判拖延求減刑、入監執行早假釋」情形,實際運作讓實現司法正義成為笑談,重創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爰要求司法院檢討重大貪瀆案件訴訟程序拖延、越判越輕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通盤評估報告與具體改革措施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六)被稱為史上最貪法官的前臺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因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藉職務審判之便由同居人收取財物賄賂,與友人藉民事訴訟事件詐欺當事人財物及不當利益,105年經三審判決成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刑確定,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50萬元、褫奪公權4年並發監執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107年7月亦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維持二審刑期,判刑貪污罪16年定讞。針對此一犯罪所得金額高達千萬元以上,導致司法公信力倒地、引起社會軒然大波的法官貪污案件,法院從第一審開始,竟未將法官自家人貪污案列為重大矚目案件,致審判速度緩慢,更於移卷、分案程序各項環節拖延,造成胡景彬獲假釋出獄之際,貪污罪部分仍未確定,重挫司法公正形象。現行制度不僅未見司法院推動改革決心,更嚴重傷害公平正義與人民對司法信任,爰要求司法院針對重大貪腐案件,在適用《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時,就社會矚目貪污、賄選,或其他認為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案件之認定,以及如何加速並優化法院分案程序,於3個月內於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評估及檢討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七)司法院於108年度預算案「民事審判行政」之「辦理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項下「建構及宣導勞動訴訟程序相關業務經費」計畫編列579千元(出席費150千元、講座鐘點費32千元、委託研究280千元、一般事務費74千元、國內旅費43千元,其中宣導經費為10千元)。查立法院於107年11月9日完成《勞動事件法》三讀,該法秉持降低勞工訴訟障礙、促進勞動案件之審判程序迅速化與審判專業化,以及強化調解機制等原則,以達成實質公平並實質保障勞工訴訟權為宗旨,改善過往勞工常因擔憂尋求司法協助曠日廢時而卻步之情形,是勞工司法人權的重大進步。有鑑於《勞動事件法》對勞工權益保障至關重要,爰要求司法院通盤檢整勞動訴訟程序相關宣導經費之分配,並加強宣傳新法內容,俾使廣大勞資群體皆能知曉利用,以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平等對話之實現。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八)依據《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2條規定:「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及檢察官,獨立行使職務。」,但依同條例第1條、第7條、第21條及《法院組織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與《法院約聘公設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等規定,公設辯護人設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之內,受所屬法院管理、監督及考核。由此觀之,公設辯護人在現制下勢必將受所屬法院管考及監督,另方面卻必須維持高度獨立性行使職務以保障被告最大利益,在制度與實際操作面上必將面臨巨大衝突。誠然獨立行使職務與職務監督並非無法相容,然若未通盤考量如何建立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人事、權責獨立性,而非僅附屬於法院下,造成審辯不分、衍生不當影響被告權益之虞即匆促立法,恐無法保障司法公正。有鑑於此,爰要求司法院就公設辯護人制度進行通盤檢討與具體措施,確保公設辯護人應具獨立性、專業職能、倫理規範及充分資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九)現行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係於執行名義成立後,依法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然家事事件中,子女交付、會面交往等與人身有關之執行,有其困難性與特殊性,如必須考慮到家庭成員間的和諧、感情、意願、隱私,避免執行過程中產生激烈衝突等等,更必須考慮到子女的最佳利益。顯見家事事件中子女交付、會面交往之執行,宜由嫻熟家事事件之家事法庭協助為之,較能達到執行成效,也較能週到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因此自民國100年10月1日起司法院即訂有「地方法院家事庭協助處理未成年子女交付及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試辦計畫」,擇定數法院,由家事庭就未成年子女交付及會面交往協助民事執行處執行,試辦期間兩年,視試辦成效逐步擴大試辦法院並延長試辦期間。最近一期試辦方案期間,係由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共擇定北、中、南、東14個地方法院。故司法院就由家事庭協處與未成年子女人身相關之強制執行已合計試辦逾5年,應提出該政策階段性成效評估。
    司法院就地方法院家事庭協處與未成年子女人身相關強制執行事項之試辦方案,應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等共同評估試辦方案成效,研議改進之處及該政策後續規劃,就前開執行結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三十)未滿18歲觸法及虞犯少年,原則上少年法院(庭)具先議權,透過少年調查官詳實調查事件經緯、少年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事項,提出報告後,再由少年法官整體考量採取最適合的處遇措施,諸如訓誡、交付保護管束、交付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惟相較於訓誡、交付保護管束、交付安置輔導此三項保護處分屬社區處遇,感化教育則是將少年交付於封閉式的矯正機構執行,屬對人身自由的高度限制,宜做為最後手段審慎為之。
    然查,自民國102年起,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少年及兒童交付感化教育的人數,即居全國之冠。民國102年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少年及兒童交付感化教育的人數為155人、民國103年為122人、民國104年131人、民國105年為158人,至民國106年已高達184人。相較於全國少年及兒童保護案件量最多的新北地院,其裁定感化教育的人數自民國102年起至106年止,每年均未超過百人。此一現象,司法院應重視之。
    俟司法院就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感化教育人數偏高原因予以分析,如是否該院少年司法人員人力不足;該地區社會處遇資源之量能寡足,有無開發、強化連結之可能等,以尋求改善。就分析與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三十一)法官法第78條關於法官退養金規範係自104年1月6日施行,該條第1項明定法官自願退休時,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支領退休金外,另按所定標準加給退養金,以慰法官為司法貢獻一生之辛勞而優厚給與,其自願退休所支領之退休金及退養金,分別由考試院(銓敘部)及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108年度司法院編列「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所需經費3億2,382萬1千元,較107年度之2億9,243萬4千元增加3,138萬7千元,增幅達10.73%。查公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法案施行後,法官退休金雖亦隨之調降,然相較於公務人員,受影響程度略低。鑑於國家資源須合理分配,並衡酌政府一體性及當前財政困窘,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第2項 最高法院4億8,180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最高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7,329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6,041萬2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億9,302萬3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2,809萬6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5,547萬3千元,照列。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056萬2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6,630萬7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法官學院之設立,旨在提供法官有關審判所需之知識,涵養司法人員人權保障觀念及人文精神,期能開拓跨領域的思維。查法官學院108年度預算案「研習業務」編列經費5,318萬5千元,辦理法官與其他司法人員在職進修及職前研習訓練有關之業務。然107年度法官學院就轉型正義之課程安排,卻僅只於「一般行政訴訟專題研習班」之3小時課程,及「轉型正義專題」之19小時課程(其中包括14小時的實地教學),能否達到提供法官審判時所需之專業知識,尚存疑義。鑑於轉型正義係我國邁向正常化國家所必經之路程,相關之法律爭議,有賴法院定紛止爭,倘若法官能更加理解轉型正義之意涵,將有助於提升我國人權之保障並與國際接軌。
  • 提案人
    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二)為提升我國司法人員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多元文化精神,並落實於司法審判中,法官學院應重視司法人員的職前、在職教育課程。爰此建議法官學院增設性別平等、多元文化相關課程,並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司法實務工作者共同研擬、規劃,強化課程的系列性及連貫性。善加運用案例分享、實例演習、主題研討等形式,增加參與研習人員彼此間及研習人員與授課者間互動交流,提升思辨能力,以達研習成效。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三)法官學院勞工專題之研習課程,105至107年課程重複率過高,導致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依規定需每年參與研習,但講座授課內容卻經常重複,恐無實質效益,且與會法官若未書寫回饋建議,亦無從得知確實意見。鑑於《勞動基準法》及《勞動事件法》甫修正及立法完成,為深化辦理勞工案件法官之知能,並落實《勞動事件法》之意旨,法官學院應於課前詢問勞工專庭法官意見,調整更新課程內容,避免重複,並辦理勞動爭議案件個案法律問題研討,邀請資深傑出實務法官和學者共同擔任講座,符合審判實務需求。另應強化勞動調解委員之培訓,增加多元議題之跨界交流,適切安排勞工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和法官交流座談,或參訪勞動場所,使法官更加理解社會脈動及勞動環境。
  • 提案人
    鍾孔炤 尤美女 段宜康 李俊俋 
    (四)有鑑於我國過去發生不少重大案件最終翻案,為減少再審改判無罪,或多次更審發回最終判決無罪之案件,對當事人造成之影響及社會成本,法官學院應依據司法院重大爭議案件委託研究成果,規劃辦理相關課程,提供法官研習,包含理論研討、實務經驗交流,以及審、檢、辯、學、警之對談等,精進法官審判專業,預防未來再有此類情形發生。
  • 提案人
    鍾孔炤 尤美女 段宜康 李俊俋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億1,407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中「加班值班費」編列947萬8千元,凍結6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吳志揚 許毓仁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7億8,019萬2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係為減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等3院現有檔架空間不足之問題,蓋地方法院案件量日益增加,永久保存之原本、保存年限超過20年之文件、卷宗亦不斷累積,實對各法院檔案存放保存產生影響。為有效監督建案工程如期完竣以舒緩北3院檔架空間不足問題,爰建請臺灣高等法院定期檢討工程期程,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進度。
  • 提案人
    鍾孔炤 許智傑 李俊俋 尤美女 
    (二)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單位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114萬元作為考察費用,經查此費用為派員赴德國考察司法制度,擬拜會法蘭克福、科隆及漢堡法院等機關,並瞭解德國刑事訴訟有償制度等制度實務運作情形。然經查,在前3年內有無赴同一機構拜會,高等法院曾於106年至漢堡當地法院拜訪,其說明以「為維持情誼,仍續交流」為由而編列該預算,而促進兩國之情誼並非皆以短期交流活動方可進行,且按此邏輯若司法院轄下單位至他國拜訪,是否也可比照辦理編列預算進行持續性考察,對此為避免浪費公帑之虞,爰請臺灣高等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吳志揚 許毓仁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億8,898萬6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2,065萬3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億2,145萬8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5,847萬1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6億7,875萬1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7億7,260萬7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3億6,362萬6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6億4,060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鑑於轄區民事、刑事訴訟等案件逐年遞增,該院編制員額隨之增加,原有辦公廳舍擁擠不堪使用,檔案存放空間亦有不足等因素,爰擬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擴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經司法院於民國100年7月15日核定,總經費34億1,673萬餘元(含設備採購及搬遷等費用6億7,013萬餘元),計畫期程為民國100年6月至105年12月。經查審計部106年度審計報告顯示,桃園地院未就原預計徵收之遷建機關用地,因受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影響,將造成用地未臨道路,無法取得建築執照,積極研謀有效解決措施,歷經4年餘始取得臨路用地,致延宕遷建評估報告提報及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核定作業期程,影響整體計畫推動進度;桃園地院編擬計畫未能確實檢討法官職務宿舍興建需求,致修正計畫展延期程1年,且未妥適評估建築與水電工程招標方式,致施工履約期間,因建築與水電作業界面整合窒礙問題,衍生停工無法施作,展延工期132日曆天,延宕計畫推動及工程執行期程等情事,爰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吳志揚 許毓仁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5億3,765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4,268萬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4億5,197萬4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2,048萬4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6億4,885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億3,086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0,941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億0,431萬6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5億4,383萬6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億7,711萬8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4,668萬3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4,358萬1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0,271萬1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億9,368萬1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5,228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1,873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7,600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264萬2千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57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724萬7千元,照列。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原列3億5,991萬9千元,減列第2目「議事業務」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971萬9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考試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4,389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俊俋 許毓仁 黃國昌 
  • 連署人
    林為洲 
    (二)考試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225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林為洲 許毓仁 吳志揚 段宜康 李俊俋 尤美女 
  • 連署人
    鍾孔炤 林德福 
    (三)考試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法制業務」編列86萬4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李俊俋 黃國昌 
  • 連署人
    鍾孔炤 
    (四)考試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1,185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許毓仁 林為洲 黃國昌 段宜康 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 連署人
    林德福 
    (五)民國104年度至106年度,專門職業技術類別的高普考不足額錄取率平均超過30%,尤其是建築工程已經連續3年不足額,建請考試院針對近3年專門職業技術類別高普考錄取人數不足額的考試等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以利委員了解現況,並能在後續做追蹤。
  • 提案人
    李俊俋 尤美女 周春米 
    (六)國人對司法改革期盼至深,尤其關注法官、檢察官之擇優汰劣。惟公務人員之任免,係考試院之權責,是故,如何改善法官、檢察官之進用與淘汰辦法,以提升法官、檢察官之素質,除有賴司法院與行政院擬訂相關法規外,還須經由考試院之同意。
    爰要求考試院應就如何提升法官、檢察官之素質,研議相關任免、懲戒之規範,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尤美女 周春米 
    (七)當代先進國家有鑑於政府規模日益膨脹導致政府財政負荷過重及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現象,公務員員額精簡已經成為各國政府降低施政成本、提升效率的有效對策。為增進員額調配彈性,提升用人效能,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亦於99年4月1日公布施行。
    依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機關,相關業務俱由各該機關掌理,考試院僅肩負監督、協調之任務。然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考試委員名額定為19人,係於36年政府遷台前制定,迄今從未修正,理應因地制宜予以檢討。
    爰要求考試院應就考試委員之人數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八)考試院於108年施政計畫擬配合司改國是會議主責法律專業人才選拔,研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為求法律專業人員考試制度之穩定,並考量考試內容之穩健,同時避免朝令夕改致使考生無所措其手足之可能,故於3院聯合召集「協調會議」,並就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適用範圍、具體構想等為結論以前,有關司法官、律師等專業考試之科目、內容等之異動實有審酌之必要。爰建請考試院檢討107年門檻制度變革與日前國文題型修正之必要性,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周春米 李俊俋 
    (九)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尚未修正完成,造成當前公務人員勞役不均情況非常嚴重,各機關有考績甲等人員不得超過75%的規定,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官等考績之比率,更有官等越大、考績甲等比率越大之怪異現象,嚴重扭曲我國現行考績制度,使考績法改革之聲早已響徹我國基層公務員間。考試院版本之考績法修正草案,雖經107年10月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距離上次96年修正已逾10年以上,然而考試院卻放任此一無理現象及人員橫行散溢於中央及地方政府公務機關中,顯見前揭法規主管機關毫無將反映此意見之基層公務人員置於優先應處理之工作本職,毋寧不斷漠視、衍生基層公務人員之基本權益,莫此為甚。有鑑於此,爰要求考試院檢討並反映基層公務人員改革之建議方式,建立通盤蒐整現況之具體措施,確保改革之建議得於體制內迅速蒐整完備,並形成各階段之具體修法準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十)查現行公務人員訓練機構,包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屬「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及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據查「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法定職掌包括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發展之執行、行政院重要政策及法令研習之執行,以及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人員訓練之執行等;「國家文官學院」職掌高階公務人員工作職能之研究及執行、關於年度施政方針及計畫之研擬事項,以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執行等,顯見上提兩機關職掌多有重複,有公務人員訓練及政策研究機構疊床架屋之虞。有鑑於此,爰要求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及相關部會,就兩機關整併並提高至中央二級機關之可行性進行研擬評估,避免國家資源浪費,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尤美女 鍾孔炤 
    第2項 考選部3億4,200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考選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編列2,405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許毓仁 黃國昌 許智傑 吳志揚 
  • 連署人
    林德福 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二)考選部107年2月14日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106年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二試法律專業科目試題解析與評分重點說明」,提供應考人明確的答題參考,至今已有9萬多筆點閱人次,各界反映及效果皆相當良好。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並於107年5月28日決議,進一步要求考選部就本項資訊公開政策應於司法官、律師考試予以延續。對於其他國家考試,亦應比照上開作法,適度公開專業科目的試題解析與評分重點說明,除供應考人及外界參考外,亦彰顯典試委員、閱卷委員之專業性及公正性。
    惟查,107年8月至今陸續放榜的各項國家考試,包含:警察考試、鐵路考試、公務人員高考三等、公務人員普考、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社工師、護理師,以及司法、調查、國安、海巡及移民特考等,均無公布相關資訊。就此,建請考選部持續研議各項國家考試放榜後公開試題解析與評分重點說明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此外,106年司法官、律師考試之公開政策,應予延續。
  • 提案人
    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三)106年律師考試結果公布後,1名考生因僅差1分上榜,向考選部申請成績複查,發現「智慧財產法」科目第2題(配分40分)的第2子題(配分20分),第一位閱卷委員給分15,第二位閱卷委員僅給分3,落差極大,且對於相同答題內容做出近乎相反的事實認定,據此要求考選部應依《典試法》規定再行評閱。考生訴願遭駁回後提請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7年9月27日判決考生勝訴,考選部之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應依該判決意旨另為適法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6號判決參照)。後考選部提起上訴,全案審理中。
    本案仍在訴訟中,尚不論個案內容,但亦彰顯出許多制度上的問題,引發爭議,考選部應予檢討:
    1.《典試法》第25條第1項授權訂定的《閱卷規則》第7條第4項規定:「採分題平行兩閱時,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但各題兩閱分數相差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員一人評閱,並以分數相近之二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如三位委員分數差距相等時,則以三位委員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其中,「該題」之計算標準,究竟應以「大題」(40分)或是「小題」(20分)為主,並無明文,本案亦引發爭議。此外,若相差分數已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以上,且有可能影響及格與否時,是否應避免主管機關過大的裁量空間,而「應」另請閱卷委員一人評閱?就此,考選部針對上開規定應進行檢討修正,並於條文中將計算標準明確化,以杜爭議。
    2.本案2位閱卷委員,基於相同的閱卷標準、針對一樣的答題內容,卻做出近乎相反的事實認定:第一位閱卷委員認為考生「回答」不構成犯罪,第二位閱卷委員認為「沒有敘及」不構成犯罪,因此給予高達12分落差的評分。如此矛盾認定,法院亦認是明顯不相容的歧異判斷,足以認為其中1位委員是出於錯誤事實認定而為判斷。就此,考選部未來應極力防範類似爭議再次發生,積極督促閱卷委員應公正、客觀依照答題標準進行評分,避免讓考生承擔閱卷委員認定歧異之不利益,以昭國家考試公信力。
    綜上,考選部應於6個月內提出《閱卷規則》之修正草案。
  • 提案人
    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四)考選部職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社會工作師亦在其中之列,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略以,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相關領域學科(5領域15學科45學分),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有關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認定標準,由考選部另定之。復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第3點規定:「實習次數與時數:應至少實習2次且合計400小時以上。」
    惟查各國實習制度不一,不必然與我國相同,分為期中與暑期實習,倘實習時數業達要求,縱未分2次實習,或應具體審查個案實習情形,是否足以取得應考資格,而非僅僅援引規定形式審查;又該認定標準自101年後迄未修正,或有檢討必要。
    綜上,建請考選部研議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之可行性,就持國外學歷者之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認定,評估是否進行個案專案審查。上述研議之結論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李麗芬 
    (五)各界對於國家考試國文考科的制度變革討論已久,包含:專技人員考試是否取消測驗題科目、作文型式應更加多元、應注重文言文及白話文比例、研議司法考試作文類科是否改考法律文書等。其中有關測驗試題部分,考試院終於在107年11月8日通過相關考試規則,未來律師、中醫師、會計師、民間公證人、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記帳士等9項考試,將取消測驗題式試題,採取多元型式作文為主要評量方式,並自108年開始施行。此為長期以來各界具有共識之改革方向,值得肯定。
    在作文考題部分,未來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如何改革,以「多元型式」作文考題來強化專業衡鑑的信度與效度,應持續檢討。就此,考選部於107年11月15日召開「國家考試國文科目作文試題型式變革諮詢會議」後,已遴聘專家學者成立「國文科目試題型式變革研究小組」,就國文考科訂定測驗目標,並研訂多元作文試題類型範例。
    此外,有關司法官、司法人員、律師等司法考試之作文考科改革,應如何衡鑑語言表達能力,考選部亦應持續與司法院、法務部、律師公會等用人機關溝通,並持續研議「法律文書寫作」之可行性,以達「考、學、用合一」之目標。
    綜上,建請考選部就「國文科目試題型式變革研究小組」研擬之改革進度及具體期程,提出階段性成果報告;並研議司法考試作文考科「法律文書寫作」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六)依據107年5月22日修訂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要點」第2點規定:「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各機關公務車輛購置原則如下:(一)中央政府二級以上或相當二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校)長之專用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代用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四)各機關購置各種公務車輛,優先購置電動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查考選部擬汰換之公務車輛係於92年4月購置,截至107年8月底之前行駛里程數約12萬5千餘公里,爰依108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汰換。所購置車輛為副首長使用,原座車則留用調整為公務車,做為洽公、各項國家考試舉行或押運考試試題、試卷之用。
    爰此,考試院應依上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要點」第2點規定優先購置電動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舊車則宜視堪用程度及維修效益情形,決定留用調整為其他用途公務車輛或報廢,以發揮資產最佳使用效能。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七)緣現行國家考試均收取一定金額之報名費用,自107年起,部分考試之入場證與考試成績通知單從過去以寄發紙本予考生之方式,改以電子郵件寄送並由應考考生自行上網下載列印,原立意係為改善通訊地址異動所造成之困擾,以及避免寄送途中遭第三人擅自拆閱、私自攔截,侵犯應考考生隱私情形發生。然而,改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後,顯已節省過去寄發紙本所產生之成本,考選部及考選業務基金卻未積極將節省成本反映至報名費用之上,造成應考考生不滿。爰請考選部會同考選業務基金,就經費節省後是否降低報名費用,研擬相應措施,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尤美女 鍾孔炤 
    第3項 銓敘部243億0,060萬8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銓敘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0,933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吳志揚 黃國昌 李麗芬 
  • 連署人
    許毓仁 林為洲 
    (二)銓敘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06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許毓仁 林為洲 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段宜康 李俊俋 許智傑 
  • 連署人
    林德福 
    (三)銓敘部108年度「營建工程」計畫項下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436萬6千元,為辦理銓衡樓、新舊中興樓及中正樓4棟建築物之補強工作所需經費,屬新興計畫。然依據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另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5項規定:「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機關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概(預)算書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概(預)算書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惟銓敘部僅揭露第1年度所需經費,至第2年及第3年之分配預算數額、預計辦理工程事項及工程進度等資訊則均未列明或提供詳細資料,爰請銓敘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該「營建工程之完整期程及年度預算編列」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許毓仁 
  • 連署人
    林德福 
    (四)銓敘部於108年度「營建工程─設備及投資」計畫項下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436萬6千元,其目標係為辦理銓衡樓、新舊中興樓及中正樓4棟建築物之補強工作所需經費,屬新興計畫,惟依我國預算法39條之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銓敘部此項計畫預計期程3年,卻未於預算書內將該計畫各年度之分配及預計辦理事項充分揭露。爰請銓敘部應就此計畫各年度經費分配數額及預計辦理事項等資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許毓仁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五)立法院於106年6月27日、6月29日及107年6月20日陸續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年金3法,分別於第82條、第83條及第42條,規範離婚配偶對於軍、公、教人員退休金、退伍金或退休俸的分配請求權。
    本制度之立法目的,與現行《民法親屬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相同,皆是規範夫妻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配偶間財產如何分配、請求。對於經濟弱勢配偶而言,在失去婚姻支持後,得透過相關請求權保障年老時期的經濟安全。年金3法明文將退休金納入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之財產範圍,補足民法缺漏。
    該年金3法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僅經5個月,預期相關訴訟(如:裁判離婚)多數仍在進行中,實務操作情形仍有待觀察。就此,建請銓敘部持續掌握相關進度及統計數據,例如:民眾諮詢情形、實際提出請求的人數及職業別統計。此外,應研擬於官網建置年金分配數額的試算系統,並提供請領流程及求助管道等公開資訊,供離婚配偶有所依循。
    綜上,爰要求銓敘部就「離婚配偶年金分配請求權」階段性之實施情形、實務爭議、統計數據及處理情形,於108年6月之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六)銓敘部108年度「營建工程─設備及投資」計畫項下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436萬6千元,為辦理銓衡樓、新舊中興樓及中正樓4棟建築物之補強工作所需經費,屬新興計畫。經查:
    據說明,該部之銓衡樓、新舊中興樓及中正樓等4棟建築物於106年度辦理辦公房屋建物耐震能力評估結果顯示,耐震能力均不符法令規範,應實施結構之補強,爰編列是項工程經費,以維護辦公環境安全。本項工程計畫總經費預估1億0,786萬9千元,規劃分3年辦理,108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1,436萬6千元,後續尚有待編列預算9,350萬3千元。
    又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另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5項規定:「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機關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概(預)算書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概(預)算書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
    惟銓敘部108年度提出4棟建物之結構補強工程計畫,總經費預估1億0,786萬9千元,辦理期程3年(自108年起至110年止),僅揭露第1年度所需經費,至第2及第3年之分配預算數額、預計辦理工程事項及工程進度等資訊則均未列明或提供詳細資料;亦未於該部108年度預算書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以利立法院審議預算時參考,核與上開預算法第39條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5項等規定未合。爰此,銓敘部應依預算法第39條繼續經費規定,於預算書內『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計畫各年度經費分配數額及預計辦理事項等資訊,以符規定並利立法院審議。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七)依104年8月28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並自104年7月1日施行之「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8條之1第3項規定,107年7月1日修正施行時仍在職之現職聘僱人員,得於該辦法修正發布日起3個月內,選擇將該辦法修正施行後年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辦理(新制),或繼續依該辦法第3條規定,參加離職儲金制度(舊制)。銓敘部並於107年9月間發函至中央暨地方各主管人事機構,進行選擇意願調查。
    針對選擇新制者,107年6月30日前已提存之離職儲金是否可先結清領回之疑義,銓敘部未盡說明法令之責,導致機關內部以訛傳訛、錯誤解釋法令,遲至107年11月銓敘部始發函說明上開疑義,惟各機關符合資格之現職聘僱人員已基於錯誤資訊進行錯誤選擇。有鑑於此,爰要求銓敘部發函至中央暨地方各主管人事機構說明,使符合資格之現職聘僱人員有重新選擇適用制度之機會,並就未來法令新制如何有效傳達及訊息偵錯、改善機制進行通盤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八)《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明定公務人員有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之義務,特別於選舉期間,使公務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是建立及維護民主法治社會之基石。蓋考試院銓敘部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主管機關,就上開法規有監督執行之法定義務。然查,有國營事業台灣電力公司於107年舉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日前,於內部網站刊有網頁宣傳「同意廢止電業法第95條廢核家園條款,在全民未有共識前,政府不得於114年片面終止所有核能發電」等與公投案特定立場有關之文字宣傳,顯然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定。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銓敘部就上開事件進行調查,並就如何加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落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評估及檢討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尤美女 鍾孔炤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8,104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中「特別費」編列94萬5千元,凍結10萬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尤美女 鍾孔炤 
    (二)據107年4月30日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指出部分保障公務人員工作環境法則仍未完備,亟待儘速完成修法工作。略以:「目前考試院及行政院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所擬訂之公務人員安全衛生防護辦法(下簡稱安衛辦法),所提供之保障嚴重不足,有儘速檢討、改革之必要。」本案係屬保訓會職責範圍,且事關警消人員等身處高風險工作環境之人身安全,具相當之重要性與迫切性,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法期程之相關報告。
  • 提案人
    許毓仁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108年度於「保障業務」業務計畫項下之「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擬議與審理」分支計畫編列33萬元,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法規解釋及編印保障案例等業務。經保訓會提供之資料指出,5年內平均案件數約為850件左右,結案率約為八成左右,然106年結案率卻下降至僅有72%,因此106年底有268件未結案。然而經年金改革後案量截至107年8月為止,案量大幅增加至1萬1,833件,保訓會結案量僅不到千件,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精進並有效解決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改善方案」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許毓仁 
  • 連署人
    林德福 
    (四)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為加強一般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人權議題之認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自99年起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加入人權議題相關課程,惟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如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與受訓單位所職掌之實際政策有所結合;又參與者多為有空者,而非實際決策者。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就上述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課程增加實務案例探討、與受訓單位所職掌之實際政策結合,提出適合簡、薦、委不同層級公務員之初階、進階、高階之人權教育課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五)107年辦理公民投票過程中出現諸多未落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案例;如台電公司內部網站對其員工宣傳公投第16案應投同意票、台南白河某投票所僅提供選民第10至12案公投選票等。顯見該法第10條「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中,有關公務人員於舉行公民投票實應嚴守行政中立之宣導有所疏漏,且該法未有罰則,造成落實上之不足。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加強宣導公務人員於公民投票應嚴守行政中立之措施。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六)依據107年5月22日修訂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要點」第2點規定:「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各機關公務車輛購置原則如下:(一)中央政府二級以上或相當二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校)長之專用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代用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四)各機關購置各種公務車輛,優先購置電動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查保訓會擬汰換車輛亦為副首長座車,係於93年6月購置,迄107年8月底之行駛里程數約11萬3千餘公里,因近期維修零件費高昂,擬於108年6月屆滿15年時辦理汰換,舊車則辦理報廢。
    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依上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要點」第2點規定優先購置電動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七)考試院及行政院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所擬訂之公務人員安全衛生防護辦法,相關規範未盡完備,致執行時發生若干問題,對公務員保障恐有不足;例如中央業管機關對於地方機關無督導考核權限、未設監督及檢查機制、無罰則規定以及未慮及執行職務之場所,尚須其他機關協助建置安全衛生防護措施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儘速完成「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之研修,俾使處於高風險環境之公務人員能在充分之保障下執行國家職務,並於6個月內將草案送交考試院審議,並副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鍾孔炤 周春米 李俊俋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2億9,583萬2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文官培訓業務」編列1億3,009萬7千元,凍結5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 連署人
    許毓仁 林為洲 
    (二)國家文官學院(下稱文官學院)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公務人員晉升官訓練、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及高階公務人員訓練等各項培訓課程。經查,文官學院於105及106年度辦理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課程,邀請專家學者之重複比率分別達58%及80%,而文官訓練學院之課程應係精進我國文官素質培養之外,更應著重於多元並進,因此文官學院應設法積極開設多元講座以及引入更多方領域的專業師資,爰請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員課程多元化講座及師資改善方案」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許毓仁 
  • 連署人
    林德福 
    (三)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惟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如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與受訓單位所職掌之實際政策有所結合;又參與者多為有空者,而非實際決策者。爰請國家文官學院就上述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課程增加實務案例探討、與受訓單位所職掌之實際政策結合,並提出適合簡、薦、委不同層級公務員之初階、進階、高階之人權教育課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四)查107年辦理公民投票過程中出現諸多未落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案例;如台電公司內部網站對其員工宣傳公投第16案應投同意票、台南白河某投票所僅提供選民第10至12案公投選票等。顯見該法第10條「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中,有關公務人員於舉行公民投票實應嚴守行政中立之宣導有所疏漏,且該法未有罰則,造成落實上之不足。爰請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院提出加強宣導公務人員於公民投票應嚴守行政中立之措施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五)考試院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為國家公務人員培訓之重要業務,藉此培養公務人員之專業知能。然不少受訓人員反應,培訓過程中為管理需要,於宿舍實施門禁,從管理之角度誠屬無可厚非。然而門禁之實施有受訓人員反應,係以出入口上鎖方式為之,若有緊急事件或變故,恐有妨礙逃生之虞,不可不慎之。爰請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之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許智傑 
  • 連署人
    周春米 尤美女 
    (六)國家文官學院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公務人員晉升官訓練、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及高階公務人員訓練等各項培訓課程。惟經查,該學院於105及106年度辦理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課程,邀請專家學者之重複比率分別達58%及80%,除此之外,該學院安排之部分師資人選或授課內涵亦曾遭質疑妥適性,甚有講授易經及命理等與公務議題無相關之課程情事,顯見我國文官培訓課程容有檢討之處。
  • 提案人
    許毓仁 
  • 連署人
    林為洲 吳志揚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4,558萬3千元,照列。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億7,363萬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依據107年5月22日修訂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要點」第2點規定:「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各機關公務車輛購置原則如下:(一)中央政府二級以上或相當二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校)長之專用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代用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四)各機關購置各種公務車輛,優先購置電動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查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擬汰換公務車輛1部係於93年4月購置,迄107年8月底之行駛里程數約11萬餘公里,擬於108年4月屆滿15年時汰換;舊車因維修費用高,不符效益,擬辦理報廢。
    爰此,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上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要點」第2點規定優先購置電動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 提案人
    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7億8,823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8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8,593萬4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監察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1,255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鍾孔炤 吳志揚 林德福 林為洲 黃國昌 許智傑 許毓仁 
    (二)監察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898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鍾孔炤 許智傑 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許毓仁 林為洲 
  • 連署人
    吳志揚 林德福 
    (三)監察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2,051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尤美女 許智傑 黃國昌 林為洲 許毓仁 吳志揚 林德福 
    (四)監察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3,622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德福 林為洲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尤美女 黃國昌 許智傑 許毓仁 
    (五)鑑於所得稅申報系統已於107年起支援跨平台(Mac、Linux、IOS及Android)及跨瀏覽器(Safari、Chrome及Firefox)申報服務,惟公務人員財產申報之系統目前仍僅能使用Windows作業系統,對於使用率已日漸提高之IOS作業系統或是各瀏覽器系統之使用者而言,都增加申報之困難。爰建請監察院研議公務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並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 提案人
    鍾孔炤 周春米 李俊俋 尤美女 
    (六)監察院於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二)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中載明「跨列簡任第12職等之調查官,其職務主要係協助監察委員進行跨領域、跨部會、重大或通案性案件之調查」,並同時又載「設置調查官、調查專員及調查員各28人,係為吸納各領域專業人員,協助監察委員進行跨領域、跨部會、重大或通案性案件之調查」,並未對調查官、調查專員及調查員之職掌作明確區別,且查106年4次出國考察其中3次隨行人員即為調查專員與調查員,難謂有非調查官即無法協助監察委員於專業上調查辦案之理。現行《監察院組織法》第12條自民國87年修正以來已逾20年,有關調查人員之配置應視實際需求及配合行政人力編列為調整。爰建請監察院研議《監察院組織法》之修正草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 提案人
    鍾孔炤 周春米 李俊俋 尤美女 
    (七)監察院對於司法人員(係指法官及檢察官),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或糾舉案,為憲法所賦予之權利。又民國45年1月間,由行政院、司法院與監察院3院派員多次會商,達成「查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監察院依法行使監察權,在憲法各有其依據。為求監察權之順利行使,兼能維護司法獨立之精神,監察院自可儘量避免對於承辦人員在其承辦期間實施調查,但如認承辦人員有枉法失職之具體事實,需要即刻調查者,自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之協議內容,嗣82年12月24日監察院公告修正《監察法施行細則》增列第27條第2項。惟監察委員對於司法判決案件之調查權行使涉及司法權之獨立性,縱有院際協商在前,僅於法規命令便拘束司法權之獨立性恐有違反法制之疑慮。爰建請監察院研議《監察法》之修正草案,有關涉及司法權之部分應予法律明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 提案人
    鍾孔炤 周春米 李俊俋 尤美女 
    (八)「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11條規定,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考量實際業務消長,核實配置,經檢討有結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立法院106年通過決議謂:駕駛、技工、工友人力需求下降,監察院應精減員額。經查:監察院108年度預算員額為520人,包括委員29人,職員296人,駐警17人,技工16人,駕駛47人,工友30人,聘用人員83人,約雇人員2人,預算員額人數並未減列。
    依107年7月19日監察院院會會字第1071330093號函之書面報告說明,謂駕駛員額「因監察委員行使監察職權包括委員自動調查案件、委員個別責任區之巡察,以及年度中央機關之巡察及地方機關之巡察等事務龐雜,車輛使用頻繁;另本院業務性質特殊,基於委員人身安全考量,須調派公務車輛接送委員上下班」,其他理由尚包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政治獻金及利益衝突迴避之宣導業務、檔案借調、出納人員往返國庫……」等。
    另監察院「監察委員使用車輛規定」第3項規定:「委員使用車輛之用途如下:1.公務需求、安全考量或符合社會相當性之活動(含上、下班)。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賓客。3.參加院外各項會議。4.經報准參加之各項活動及事項。5.支援婚喪喜慶(以直系親屬、配偶為限)。6.其他使用」。第4項規定:「委員每日使用車輛後,駕駛人應停放本院指定之地點,並依管理規定,覈實填註里程紀錄,併入每月油料核銷作業登錄。」是以,監察院車輛之人員、預算是否未能有效配當、合乎撙節原則?首長、副首長專用車是否避免淪為「支援婚喪喜慶」或「其他使用」?顯有進一步說明之必要。
    爰請監察院就車輛使用概況,是否符合監察院之業務、委員職權,以及撙節開支之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尤美女 
    (九)查我國將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實應為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對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依據國際人權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以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草案及建議;規劃並推廣人權教育及研究等多做準備。爰此,監察院應加強與國家人權博物館之交流。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鍾孔炤 
    (十)查我國將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實應為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對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依據國際人權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以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草案及建議;規劃並推廣人權教育及研究等多做準備。爰此,監察院應加強與以監察史擔任國家人權機構之委員,且國家人權機構運作良好之國家,如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澳洲、紐西蘭等國之人權監察史交流。
  • 提案人
    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鍾孔炤 
    (十一)監察權干預司法之問題,近來迭發爭議,例如107年8月間,監察委員劉德勳就前花蓮縣長傅萁尚未判決確定的司法案件提出調查報告,並在調查報告中針對審理過程的缺失提出處理辦法,函請司法院「檢討改善」,此一調查報告更成為傅萁補充上訴的理由,而有干預司法審判之虞。此後,雖引發外界抨擊,卻未見檢討,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依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及《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12條:「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但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一、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者。二、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三、已分送其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者。四、以副本或匿名文件送院者。」等規定可知,監察院對進入司法偵審程序之案件進行調查,應受有限制。
    然現行《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汙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僅明定「盡量」,與上開釋字之意旨不符,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請監察院就《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之妥當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二)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4條規定,監察院核派調查案件,可分為院派調查、委員會決議調查及自動調查等3種;如該名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未提出調查報告件數累計達20件以上者,即『宜』暫停自動調查之申請。惟查:
    依監察院統計資料,監察院105年度自動調查案數為89件,占核派案數(270件)32.96%;106年度自動調查案數為137件,占核派案數(313件)43.77%;107年度(1至11月,下同)自動調查案數為384件,占核派案數(512件)75%。而截至該月底尚未提出調查報告案數,105年度為184件,其中自動調查案件65件,占35.32%;106年度為225件,其中自動調查案件91件,占40.44%;107年度(1至11月)為407件、其中自動調查案件286件,占70.27%。
    從以上數據可知,自動調查案數占「核派案數」與「未提出報告案數」之比率,於107年度大幅提升,核派調查案件未提出報告的比率也隨之提高(105年核派案數270件,截至該月底未提出報告案數184件,未提出報告占核派案數比率為68.15%;106年核派案數313件,截至該月底未提出報告案數225件,未提出報告占核派案數比率為71.88%、107年核派案數512件,截至該月底未提出報告案數407件,未提出報告占核派案數比率為79.49%)。
    監察委員雖係本於憲法,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然法官亦按憲法第80條規定,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尚且受辦案期限之拘束,並有因遲延案件過多,遭監察院彈劾之案例(參監察院107年劾字第16號調查報告)。而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提出報告之期限固受《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等規定限制,卻似為訓示規定;同時,監察院網站亦查無「未提出調查報告案件經過時間」等相關統計資料,相較司法院網站均按月公布「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未結案件經過時間」等統計數據,監察院似無不宜公開之理。
    從而,監察委員固為獨立行使職權,然就調查期限、自動調查未結案件上限等程序規範,似應受到一定限制,並受外界監督。建請監察院比照上開司法院統計資料,按月公布「未提出調查報告案件經過時間」等相關統計數據,並就如何降低調查案件未提出調查報告案數之比率及建立相關管考機制(如涉及法案修正,應一併提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三)媒體報導花蓮縣政府106年開始共釋出25個「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每個標案從14至28萬餘元不等,總計546萬元,然標案細目幾乎全由「花蓮在地記者」以個人身分得標,而不是媒體或公關公司,且只要繳縣長的施政文章、影音即可。又其中部分標案107年初、甚至106年底就已經決標的案子,直到107年10月中旬才上網公告?並發現時任花蓮縣政府副秘書長謝公秉106年底與記者對談表示,前傅縣長將卸任,將開出每月5萬元報酬,希望記者幫忙私下蒐集輿情,內容不需公開報導,只要每月繳回1篇分析採訪,幫助傅掌握地方脈動即可。
    對於不同於一般的政府採購案,為何這批政府標案幾乎都由花蓮在地記者得標、為何標案沒依程序登錄,及公務人員是否有違法之情事等外界相關質疑問題,對此監察院應儘速嚴加查察,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周春米 尤美女 李俊俋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原列16億8,702萬8千元,除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中「特別費」117萬8千元及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億2,601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暫改列為16億8,682萬8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法務部長蔡清祥上任後於107年10月3日首度在立法院備詢,面對當前受《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規定者,有其公然接受媒體採訪、出席公開募款餐會活動等情事之質詢時,公然表示就其「高度智慧和他的法律素養,應該知道紅線在哪裡」等發言,明顯殆耗法務執行之尊嚴,更因此引起社會輿論騷動,添增法務推動的行政上波瀾,有明顯與「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預算編列「提高行政效率,輔助法務工作推動」預期效果大相逕庭。
    爰此,提案減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特別費」20%金額,以茲對蔡清祥部長可達提醒及警惕效果,並另凍結20%,迄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二)法務部於108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特別費」計畫編列117萬8千元。為維護政府廉明形象、澄清吏治並提升國民對司法公正之信賴,法務部不斷宣示以反貪腐作為業務之重心,立法院亦就「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於104年5月完成三讀程序,並經行政院定同年12月9日施行之。依《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經查,於107年12月即將屆滿法定3年修法期限,惟以上事項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向法務部提出質詢,法務部部長除對前揭修法期限誡命毫無所悉外,更將修法責任推諉廉政署負責,甚而在詢答時直稱廉政署為一「獨立機關」,顯見法務部未能恪守機關法定任務積極推動反貪腐目標。有鑑於此,爰提案減列上開預算30萬元、凍結50萬元,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就上開事項之改進進度提出具體之研議時程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毓仁 
    (三)法務部於108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特別費」計畫編列117萬8千元。查法務部部長多次於國會殿堂踐踏專業、發表未經查證之不實言論,包括:慶富詐貸案質詢時堅稱檢察官有聲押陳偉志,爾後由該部次長澄清法務部從未聲押、後來也讓陳偉志潛逃出境;前立委李慶華貪污詐領助理費棄保逃亡,針對偵查階段檢察官為何不採取必要措施防制,部長以輕蔑語氣回答有採取措施,謊稱檢察官起訴即為所謂保全措施;針對「棄保潛逃罪」法案是否已經提案,部長回答國會質詢稱「草案已經送至委員會審議」,當場經委員會議事人員證實部長言論憑空造假、子虛烏有,該案從始至終未曾送至立法院備審。法務部為維繫我國民主法治與維護人權公義之重要機關,法務部長貴為掌理全國檢察、矯正、司法保護、政風及行政院法律事務之最高領導者,卻在國會殿堂公然扯謊、散播不實言論,爰提案凍結上開預算50萬元,俟法務部部長就上開事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許毓仁 尤美女 
    (四)法務部108年度預算案「其他設備」之「資訊設備─設備及資訊」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計畫編列1億2,601萬元,較107年度法定預算9,801萬元,增加2,800萬元。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提案減列2,800萬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毓仁 
  •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法務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4,743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鍾孔炤 段宜康 許智傑
    黃國昌 許毓仁 吳志揚 林為洲
    李俊俋 林德福 
    (二)法務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6億5,303萬5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黃國昌 林為洲 
    (三)法務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2億2,528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許毓仁 
  • 連署人
    林德福 吳志揚 林為洲 
    (四)台北市華光社區非正規住居業已於102年8月全數拆遷完畢,部分原居民之金錢債權於該年業已執行、全部清償完畢,已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確認後發函通知,然法務部當時負責處理本案之專案小組及後續接管之矯正署及所屬單位卻未確實檢視、確認債權清償情形,以致升斗小民迄今仍登載於機關內部之清償催收作業清單及會計帳務,且仍未註銷其債權憑證,使其持續遭受確已清償之債務糾纏,甚至於法院民事執行處已發函確認清償之逾5年後,方回溯追認當時債權之未實現,平添民眾困擾,傷害人民對行政機關之信賴,並虛耗行政資源。
    部分個案甚至於主要債務繳清、事隔多年後,矯正署所屬單位仍一再向司法機關提出聲請及異議,要求非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有濫訴、耗費司法資源之虞,顯示法務部未盡督導之責,有違素來強調提升行政效能、疏減訟源、節省司法資源、增進社會和諧之法務部施政重點。爰請法務部確實註銷已清償債務者之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函轉或副知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辦理註銷,並就其餘家戶考量所得、財產及每人每日最低生活費用支出,屬實質弱勢而無法償還者,不再追討債務,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 提案人
    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五)現行法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雖已有不少規定,惟仍存在「資訊不全、參與不足、保護不周」等3大問題;就資訊不全部分,以2年前發生的小燈泡案件為例,被害人家屬在網路發文指出,檢察官說(預計何時起訴被告)還不明確,1小時後,媒體卻大幅刊登「偵查終結,予以起訴」等相關內容,感到被司法2度傷害等語,此案凸顯出檢察實務上在權衡偵查不公開、被害人權保障與媒體監督(人民知的權利)時,被害人的訴訟獲知權被嚴重忽視的荒謬景況。
    此後,法務部固於106年4月28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對於『社會矚目案件』,於偵查終結公告時,地檢署將主動以最迅捷方式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屬,使被害人或家屬在第一時間知悉偵查結果,避免被害人在媒體報導得知案件偵查結果而有意外突襲的壓迫感。之後,案件提起公訴審理中,公訴檢察官或書記官『可』聯繫被害人了解有無陳述意見及出庭需求,並寄送被害人權益告知書」,復於107年8月7日〈司法改革第二次半年進度報告〉犯罪被害人保護「具體作為」欄、1.修正「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第(4)點記載:「增訂檢察官、地檢署應主動提供訴訟權益資訊並告知『重大案件』偵查結果,矯正機關與犯保協會應協力建立收容人監所動態通知機制等相關規定」等情。然而,法務部上開所述均係針對「社會矚目」或是「重大案件」,而非通案考量、解決過去被害人對於訴訟一無所知之情況;對於一般案件之犯罪被害人權利保障,顯有不足。
    為此,爰請法務部應儘速建立「訴訟動態整合通知系統」,使被害人得即時透過網路系統瞭解訴訟動態,並就如何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強化被害人的資訊獲取」部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鍾孔炤 段宜康 
    (六)民法第166條之1於民國88年增訂,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又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規定,該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惟該條增訂至今,19年過去而仍未施行適用,箇中緣由即有再次檢視之必要。雖就施行日期乃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然按現行民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爰要求法務部應會同其他相關機關,研析本條至今仍無法落實施行之原因,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李俊俋 周春米 尤美女 
    (七)依據法務部函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檢察官不應領取辦案獎金之決議,且考量獎勵制度異於司法警察,檢察官立於監督與中立之角色,實不宜領取查緝毒品獎金。惟法務部自對外宣示政策以來,至今僅預告而仍未修正發布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為儘速落實相關政策,爰請法務部儘速報請行政院通過修正,並將新修正發布之辦法函請提報立法院院會存查。
  • 提案人
    鍾孔炤 周春米 李俊俋 尤美女 
    (八)檢察官勞逸不均的問題長期為外界所詬病,究其根本,檢察官的人力配置是否合宜?容有討論空間。以日本檢察廳106年(平成29年)之員額分配為例,地方及區域檢察署之檢事員額,占總體檢事之94.6%;然同年度我國檢察署之員額分配,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卻僅占總體之85.3%。
    此外,為因應金字塔型訴訟之變革、落實「堅實的事實審」之目標,檢察官的人力配置亦須重新思考,期能以充足、適宜之人力,強化偵查、起訴之作為。爰請法務部就各級檢察署檢察官之員額配置提出調整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九)法務部於104年參加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年會時即知曉我國將於107年第4季接受相互評鑑之現地評鑑;又我國於105年一度因缺少資恐防制相關法制將被提報全球之重大缺失名單國家,必須緊急提出行動方案尋求緩頰,並於修法後舉行4次大型國家風險會議與2次公、私部門模擬評鑑,決定儘速將遵法規範納入法制,足見法務部對於評鑑時程、待完成之政策方向及未達成評鑑要求之後果能有相當清楚之掌握。
    惟《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之相應修正草案,至107年9月中本會期甫開議時行政院方函請立法院為審議,距離APG 11月5日起在台舉辦現地評鑑不足2個月、亦無一併提出影響評估報告,顯見法務部於相關法制作業準備、人力安排及時程管理有重大瑕疵,使得我國洗錢與資恐防制作業進度遲延、無從準備周全。
  • 爰請法務部於8個月內就我國洗錢防制作業下列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1.目前洗錢防制作業準備、人力安排及時程管理之現況盤點,並說明為避免日後法制準備作業遲延應具體改善之項目。
    2.本次《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修正施行實施6個月後之影響評估,至少應包含: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因應此次修正後所進行之內控流程建立與執行狀況、指派專人進行防制作業之人次、執行內控之成本及效益分析。
    3.107年APG現地評鑑結束後,因應11項受評項目之改善作業日程規劃。
    4.會同金管會等部會,輔導各該事業、機構執行內控及風險評估控管之計畫,使其執行客戶風險評估時能確實分級、對大多數之低風險客戶採取簡化措施,最小化對一般民眾生活之干擾。
  • 提案人
    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十)現行偵查實務所發展出來的他案行政簽結制度,於解決濫訴、節約檢察資源有其成效,但目前僅以行政規則作為法源依據,規範位階不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規範密度亦嚴重不足。
    首先,辦理他案時,檢察機關慣以法律定性不明之通知書傳訊相關人士,簽結後也未通知被傳訊人,程序保障不足,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另,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檢察官一旦開啟偵查,僅有起訴、不起訴、緩起訴3種方式終結程序,而不起訴、緩起訴決定不僅受上級檢察機關再議之監督,告訴人也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以資救濟,然行政簽結制度卻不受上開機制監督;最後,他字案經行政簽結後,檢察機關可隨時重行再啟偵查,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同樣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疑慮。
    綜合上述,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就「刑事訴訟法」行政簽結制度法律化之修法建議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鍾孔炤 許智傑 
    (十一)為因應行政院於106年7月核定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其中戒毒策略部分,法務部主管機關擬定提高附命戒癮治療比率及提昇矯正機關藥癮處遇模式等方案,並於法務部108年度歲出預算「法務行政」科目中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項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1,629萬6千元,用於提高毒品施用者緩起處分附命戒癮治療比例所需人力及交通等,惟據統計98年度施用毒品出獄7,887名收容人之再犯情形,截至106年度再犯施用毒品罪者計有5,739人,占比達72.8%,即逾7成再犯率,又其中仍有4,017人,約5成毒品罪收容人係於出獄後2年內再犯。顯示各項毒癮戒治處遇及措施皆有待精進之處,爰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十二)法務部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新增汰換計畫總經費4億9,891萬元,分年辦理,以前年度已編列3億3,417萬7千元,本年度續編7,200萬元,較上年度增列3,900萬元,而這筆預算主要運用在法務部本部外,還包括法務部轄下的各機關,也就是各地方地檢署的設備更新也在其中。
    然而,臺灣高等檢察署也在108年預算檢察業務項目中,編列「檢察機關各項設備汰換及購置經費1,303萬7千元」,相關的設備購置後也會分別發送給各地方地檢署,綜上,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十三)《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公布施行至今已20餘年,依該條例第83條,通則施行後,法務部得於6年內就現有之少年輔育院、少年監獄分階段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雖非強制法務部改制,然比較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之制度似有改制之必要。少年矯正學校之教育實施依同條例第4條受教育部督導而少年輔育院無;少年矯正學校每班人數以25人為上限而少年輔育院原則30人實則高達50人。少年僅因受感化教育地點不同而面臨矯正學校及輔育院截然不同之處遇,從制度面及資源面觀之,少年矯正學校似較能提供適性感化教育,且受教育部督導之課程內容對於少年未來再升學或是進修具有實益,有助於協助少年重回社會。惟現行評估矯正學校及輔育院之績效僅以再犯率為基準顯失公允,蓋再犯率無法比較平均再犯日期且無法顯示再犯之罪刑輕重,針對少年受感化教育後之再升學及進修更難以比較。爰建請法務部追蹤研究少年離開矯正學校及輔育院後10年的生涯發展,以此做為評估是否應加速少年輔育院改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周春米 
    (十四)科技設備監控屬於刑罰中間制裁措施之犯罪控制策略之一,藉由運用科技的設備來達到監控的目的。按現行法律之規定,其使用範圍為假釋或是緩刑中的性侵害付保護管束的加害人,在加害人假釋出獄或是緩刑判決確定之後,交付保護管束期間,藉由電子設備約束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人之行為,使其順利的回歸社區,適應社會生活。
    而查過去曾有相關研究指出,科技設備監控不僅具備可行,且不僅針對性侵害犯罪,以科技設備監控來提升毒品犯到驗率亦具可行性,如以科技設備監控作為附屬配套措施,並結合以長期戒癮處遇計畫為主的組合方案則被證實極具成效。又如家庭暴力犯罪或其他犯罪等是否具有科技設備監控之可行性,亦有研討之實益,爰請法務部針對科技設備監控適用於其他犯罪之可行性進行研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周春米 
    (十五)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假釋經撤銷者,若原犯有期徒刑之罪,其責任分數之適用係採殘餘刑期之類別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惟,若原犯無期徒刑之罪者,其責任分數仍適用無期徒刑之類別(即無殘餘刑期之考量)並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相較於犯有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犯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其責任分數之類別非但無殘刑的適用且在適用無期徒刑之責任分數下仍須加重二分之一,造成雙重加重之疑義。然,刑法第79條之1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須執行25年屬法有明文,非謂其之執行仍屬無限期,故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若係採原無期徒刑之類別再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不僅有雙重加重懲罰受刑人之疑義,且與刑法第79條之1之規定不符,恐有違反平等原則之保障。爰建請法務部應考量受刑人權益,統一實務作法,使指揮書刑名符合實際執行期間,並逐步規劃累進處遇制度之配套措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周春米 
    (十六)根據法務部性侵犯罪統計分析,經裁判確定判決有罪者年齡結構比,有超過3成是未滿24歲者,凸顯台灣的性平教育與法治教育有待強化,針對層出不窮的性侵害案件,法務部應研議相關方案,來解決性侵害的產生,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周春米 
    (十七)我國自98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將原應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轉向社會勞動,藉由提供無償之勞動服務,替代短期自由刑或罰金刑執行,使此類受刑人能兼顧家庭、學業與工作,不致與社會脫節,成為有貢獻之生產者。
    然,綜觀開始施行社會勞動制度起,履行未完成件數占比幾乎連年升高,此現象已經破壞當初政府設置此制度之美意。爰此,要求法務部提供降低履行未完成件數占比的可行性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十八)立法院於107年11月6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57條及第61條條文修正案,該修正案並於同年月21日經總統公布後施行。
    查《刑事訴訟法》第61條修正理由,略以:「現行司法實務,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等『重要文書』方以雙掛號方式郵寄,但諸如開庭通知、行政簽結等司法文書,除經檢察官特別簽註外,一般皆以平信寄出,僅以傳票為例,若以平信郵寄,一般民眾收到,很容易認為是詐騙集團的新手法而不予理會;遇到年節、假期或是郵務繁忙時,平信寄丟的可能性也非常大。平信並沒有憑證機制,以確認應收到信件的被告或是證人是否收到,以致於開庭時被告或者證人應到而未到,其責任歸屬問題,常引起很多爭議。」
    故,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與《行政訴訟法》第62條,增訂《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明定以由郵務機構送達者,應以掛號郵寄,並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實施辦法。法務部亦表示,修正案發布施行後,將督促全國各檢察機關,就拘提前所為之傳喚,務必依《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之規定,以維法治及人民權益之保障。
    查,各檢察署於108年度所編列之預算,已有先行評估並增列所需之通訊費用,以資掛號郵寄;惟,得否落實《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之規定,仍有待後續追蹤。爰要求法務部應於108年度結束後,針對司法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之規定以掛號郵寄之落實情狀,與相關預算之執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十九)肅貪為我國法務部與檢、調、廉之重要業務,然觀諸我國近年辦理貪瀆案件之定罪比率,以貪瀆案件起訴,最終以貪瀆罪名判決有罪者,常年不足半數。公務員為國家運作之重要組成,動輒以貪瀆罪名偵辦、起訴之,嚴重傷害公務員名譽與士氣,且易養成公務人員保守陳腐,消極作為之風氣。低定罪率造成公務員徒受訟累,且對於國家之發展有長遠之傷害。法務部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針對肅貪案件如何有效提升起訴品質之相關專題報告。
  • 提案人
    許智傑 鍾孔炤 周春米 
    (二十)鑑於我國有司法改革之必要,自106起年總統府即召開為期半年的司改國是會議,於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討論勒戒處所及戒治所是否回歸衛生醫療體系時,法務部曾提出報告指出:「由於現行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並無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員等專業人力之編制,相關處遇均有賴醫療機構以支援方式派遣醫療人員入所,執行部分醫療業務。戒治所雖編制有前揭人員,然人數與服務個案比例相差懸殊,難以發揮戒癮醫療處遇之效果。」因此社會上不乏有建議矯治勒戒(戒治所)回歸衛生福利部醫療體系之呼聲。
    107年11月5日,法務部陳明堂次長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時說明,衛生福利部和法務部就戒治所回歸衛福部醫療體系一事已開始協商規劃,先由桃園女子監獄約50名女性觀察勒戒者開始試辦。爰此,請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戒治所回歸衛生福利部醫療體系相關措施規劃與期程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 提案人
    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一)我國於民國98年批准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下稱:兩公約),同年4月公布兩公約施行法,該年12月10日施行;民國103年11月20日施行「兒童權利公約」;103年12月3日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以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有內國法之效力。
    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均強調國家法制及作為必須追求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給予人道待遇,尊重其人格尊嚴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亦揭示國家應致力消弭因其身心理功能損傷所造成的社會生活地位不平等,給予合適的藥物及心理治療、提供適宜教育,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健全發展。
    然據監察院107年11月22日公告107司調0050號調查報告指出,自民國106年起至107年5月21日止,臺北少年觀護所一共收容195名過動症、躁症及其他精神障礙之兒少,並另有智能發育遲緩者,卻未如少年輔育院及少年矯正學校提供特殊教育資源;專業心理輔導人員亦不足,多需仰賴志工協助,不利罹病少年病情改善。
    為妥適維護身心障礙兒少之權益,爰此,請法務部積極盤點各少年觀護所內身心障礙兒少之所需,會同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引進特殊教育、心理輔導、治療復健等相關資源,就執行成果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 提案人
    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法務部得於各地檢署設觀護人,專司檢察官執行之保護管束案件。除保護管束案件外,觀護人實際上還需要負責易服社會勞動、義務勞務、法治教育等社區處遇案件或司法保護業務,故觀護人為社區處遇及社會安全網的樞紐當之無愧。
    惟,據法務部統計資料指出觀護人之法定員額257名,預算員額224名,民國106年12月底地檢署實際執行案件觀護人人數為193名。以106年12月受理案件數為例,各類案件總計55,905件,平均每位觀護人每月受理案件量為290件,遠高於法務部民國82年核定觀護人合理案件負荷量每月150件,足件案件量之沉重,不但使得觀護人加班成為日常,更可能影響到觀護品質。
    爰此,請法務部除應儘速補足人力外,另應通盤檢討觀護人之業務類型,減少核心業務外─如各類型犯罪預防宣導與宣講活動之支援,使觀護人更能專於觀護本業,提升觀護品質。並就執行情形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 提案人
    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為立法上之重大瑕疵,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該號解釋更明確指出「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理由書第15段)。
    之所以應採用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該號解釋理由書中所揭示之原因,首先是「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理由書第15段);其次,「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理由書第15段),世界衛生組織等「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理由書第15段),而「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故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理由書第15段),且「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理由書第15段)。故「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理由書第15段)。申言之,公法學者已指出,該號解釋特別之處在於揚棄本質差異論之平等權審查模式,不再使用過去「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之機械性原則為判準,明白指出性傾向為「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並考量同志屬於孤立隔絕少數之「結構性不平等」,以實質保障長期受到歧視隔絕之群體的平等權利。
    此外,該號理由書也指出「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理由書第16段);換言之,從憲法保障觀點來看,同性伴侶就不能生育而言,與主觀上不想生育和客觀上(醫學上/生理上)無法生育的異性伴侶並無差異。甚且隨科技進步,同性婚姻配偶之不能生育係指「不能透過性交而生育」,並不表示不能透過人工生殖而生育,就此而言,實與異性婚姻配偶使用生殖技術透過捐精或捐卵生育子女之結果相同。是以,依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之內容,同性婚姻家庭親子關係之立法設計,顯然必須揚棄「同性戀不能生育」之本質差異論。取得婚姻配偶關係之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間,不能純粹以「同性戀不能生育」為由而限制同性婚姻配偶與子女建立親子關係。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及第12案創制之立法原則,僅及於立法形式,而未觸及實質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律條文設計,且依公投結果所提出之法律案亦不得牴觸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爰此,法務部研擬相關法律提案,應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併同法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四)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於106年5月23日,召開第4次增開會議,作成決議:「……2.政府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意旨及相關意見書,檢討現行刑事補(賠)償法制……應將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之補(賠)償,分別立法規範,其中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應包括適當之回復名譽措施,合於受害者文化感情之修復性和解機制、精神慰撫金等」。
    以106年之統計數據為例,地方法院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收結情形,核准人數68人;最高檢察署審核刑事補償案件情形決定補償件數則為73件。前開案件被告付出勞力、時間配合偵查、起訴等刑事程序,其「精神、名譽等非財產上權利」亦受影響,金錢補償並無法完整填補其所受之損害。
    有罪之人入監執行完畢出獄後,得藉由《更生保護法》所設機制復歸社會,無犯罪嫌疑經不起訴或無罪諭知之刑事補償請求人,其所受長期或短暫拘束人身自由剝奪,國家更應建立社會復歸機制,使其適於社會,此非屬紛爭解決領域,宜由行政權予以照護。爰要求法務部通盤檢討曾受人身自由拘束者之社會復歸機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段宜康 鍾孔炤 
    (二十五)為防止司法誤判,了解誤判因素,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請司法院、法務部建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分析經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案件及經檢察官起訴後獲判無罪確定之案件,研究誤判原因,避免冤獄。目前法務部及司法院已分別辦理無罪分析機制之研究。
    有關法務部最新之分工及辦理情形,最高檢察署係針對「貪污案件」之有罪及無罪進行分析,目前已研究25案,並就相關無罪確定判決整理研究彙編。「詐欺案件」之無罪判決確定案例研究分析彙編作業,係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分析彙整詐欺案件判決無罪原因。至於「婦幼案件」無罪確定案件,法務部目前則研擬交由全國地檢署定期召開之婦幼督導會議中,進行個案研究檢討。至於設立專責的司法錯案研究中心,涉及人力及物力的重新規劃組織編制,已列為法務部長期工作目標。
    就此,爰要求法務部針對「無罪分析機制」之研究結果、辦理情形、相關統計數據,以及設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之期程規劃提出完整說明,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對外公告週知。
  • 提案人
    周春米 鍾孔炤 段宜康 
    (二十六)據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近10年來因罹患精神疾病犯罪而受裁定監護處分計有1,947人,其中犯殺人罪有324人。而現行監護處分制度係將所有類型之受處分人,全數安置於一般精神病院,此種作法是否能有效達到治療及降低再犯的效果,不無疑問。
    根據專家指出,罹患思覺失調、躁鬱等嚴重精神疾病者,在進入一般醫院後,可以獲得較好的治療效果。但有部分類型精神疾病係基於酒癮、藥癮、反社會人格引起,其症狀通常較為短暫,經治療後精神症狀已消除,惟仍會有不定時攻擊他人之情形發生,對社會的危險性依舊存在。
    有關上述後者類型病患之處理情形,外國多有由司法和衛福部門共同合作之作法,以德國為例,係將罹患思覺失調、躁鬱等嚴重精神病個案,安置於一般精神病院中治療。由藥癮、酒癮或反社會人格引起之精神疾病,則安置於設有監護設施之處所(如:司法精神病院),以高度戒護、監督及行為修正之方式處理,並設定期限。治療期限屆期後,再引入行為監督制度,類似我國保護管束定期向觀護人報到制度,確認其行為符合法律要求。此外,英國、日本及美國之監護處分制度,也都有類似的措施(區分一般民眾病院和司法病院),在治療的同時進行行為矯正,於監護過程減少對社會危害。
    就此,我國針對特定類型受裁定監護處分之精神疾病患者,是否應參考外國做法,跨部會合作設置「司法精神病院」,透過高度戒護集中處理,和一般精神病患進行不同的治療模式,值得討論。建請法務部就設立「司法精神病院」進行可行性評估,研擬所需經費、人力及資源;若短期內設立之可行性不高,針對特定類型受監護處分之精神疾病患者,應研擬如何與衛生福利部等機關合作進行特殊處理,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鍾孔炤 段宜康 
    (二十七)查《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律主管機關於107年7月25日轉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職掌,係因行政院於107年5月責成國發會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統籌因應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全面施行相關事宜與協調整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落實之一致性。個資保護在現今社會不僅事涉資料主體的人格權,也攸關經濟發展、社會治安、外交關係甚至國家安全,法務部歷來皆為個資法主管及解釋機關,卻一夕之間因為政策改變而將主管業務移轉給其他部會,有鑑於此,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與法務部與相關部會確實完成業務移轉,國家發展委員會並積極進行跨部會合作,就個人資料保護現行政策法律是否符合最新國際標準進行評估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鍾孔炤 許智傑 
    (二十八)針對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過去即因曾發生檢察官口出歧視當事人言論、與未成年少女性交並涉嫌媒合性交易、濫權監聽等情事引起討論,而107年發生的檢察官率領警察至幼兒園質問師生事件,亦再度引發社會對此機制之檢討聲浪。因依現行《法官法》規定,人民尚無法直接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提出檢察官評鑑聲請,且評鑑流程須先由評鑑委員會認定該受評鑑者有懲戒之必要,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待監察院彈劾案成立後方將案件移交職務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相當冗長。況且縱使經評鑑,實際上真正被認定需給予懲戒之比例並不高,而上述因素皆導致現行評鑑制度無法快速、確實發揮淘汰不適任檢察官功能。爰要求法務部針對現行檢察官淘汰制度如何修正改進、檢察官自律、司法環境資訊透明等應如何進行變革及改革相關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以確實達成降低檢察官不適任情事一再發生之情形,落實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鍾孔炤 許智傑 
    (二十九)公部門「盡速推動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私部門「盡速推動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之立法」,為我國105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會議中之重要決議。期望藉由訂定法律位階法規範給予吹哨者適當之權利保護,使其勇於出面揭發組織弊端及違法貪腐行為,以達成我國促廉反貪、打擊公私部門不法行為之重要目標。而自107年10月因普悠瑪事件傳出台鐵疑似欲懲處吹哨者,至近來臺中地院法警因維權作為而受到院方不斷打壓等案例,更可理解揭弊者之保護應是刻不容緩。然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束至今已近1年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仍舊處於行政院審查中,立法進度緩慢。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內涵,並確實保護吹哨者,爰要求法務部應積極配合行政院審查,儘速將草案送由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草案之內容暨相關配套措施、子法制定進程,以確實落實我國政府反貪腐、反弊端之決心。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許毓仁 尤美女 
    (三十)為使人民瞭解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續計畫推動及決議落實進度,司法院、行政院已聯合於107年5月設置「司法改革進度追蹤資訊平台」,公開相關資訊。然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自105年召開至今,已逾2年,部分與修法相關之決議卻仍未落實,如由法務部主責強化我國反貪腐機制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至今尚未送入立法院審議,立法進程緩慢。而對於毋庸修法即可進行之變革,包括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落實、兒少保護、矯正機關醫療改善等事項,法務部亦未積極提出改進方式,相關部會甚至出現不遵守決議內容之情形,如近來仍不時傳出檢察機關帶頭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情事。有鑑於此,為使我國司法制度益臻完備、落實使人民有感之司法改革,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再次盤點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各小組由法務部主責之決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說明對於已執行事項是否有需再調整或不符決議內容應改善之處,而針對無需修法即可執行事項,應確實瞭解人民關切對象及適當接納民間團體之建言,儘速擬定決議實施方式與執行期程,以加速、落實司法改革之進行。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許毓仁 尤美女 
    (三十一)查日前有於檢察官任內收賄貪污而入獄的南投地檢署前檢察官王朝震,判刑定讞七年半,刑期不到一半即假釋出獄轉任律師,出獄後以律師身分向台南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執業,公會以犯貪污罪不適任律師為由否決,王朝震提告,台南地院指現行律師法,王並無被「律師懲戒委員會」除名之情事,判台南律師公會應讓王朝震入會。對於犯罪之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之情形,有上開案件為顯例,可見臺灣現行法制規範漏洞百出。有鑑於此,爰要求法務部參考日本、德國法制,就強化禁止不肖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進行修法研議,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毓仁 
    (三十二)查監察院於107年1月15日公告新聞稿指出,近來因監獄超額收容受刑人情形嚴重,超額收容比率達18.6%,全國監獄已人滿為患,進而導致每位監所管理員業務負擔日益加重。目前我國矯正機關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係適用「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等相關法令規範,然就實務面觀之,監所人員工作超時過勞情況嚴重、執行危險性勤務承擔高風險,更有基層人員進行問卷調查研究,發現有超過6成人員對值班制度不滿、3成4以上人員有憂鬱傾向、或曾被醫師診斷憂鬱症,顯見現有監所人員制度亟需改善。有鑑於此,爰要求法務部就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訂定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或相關行政規則規範之相關研議、修法時程等,於108年4月底前就上開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毓仁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9,470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查司法官學院為有效管理場地,提高資源效率,充分發揮教學與服務功能,於106年1月訂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場地借用管理要點,將宿舍、教室等開放提供申請單位借用。惟查司法官學院於106年度並無任何場地出借收入,107年度截至7月底僅有實習法庭與大禮堂出借收入,整體出借使用情形未臻理想,又觀察律師職前訓練將有1個月之基礎訓練,學習律師過去有因1個月之訓練期間而有苦無住宿之問題,兩者實有檢討與改善之必要。爰請司法官學院研謀具體改善良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李俊俋 周春米 尤美女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6,431萬8千元,照列。
    第4項 廉政署4億6,458萬3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廉政署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4,798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林為洲 
  • 連署人
    林德福 尤美女 許毓仁 吳志揚 
    (二)廉政署108年度編列80萬元用於「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國外旅費─與邦交國簽訂合作意向書交流互訪活動」相關業務,然就擬前往國家僅列說明拉丁美洲「某」邦交國,有執行對象及計畫內容不明確之疑慮。
    爰此,要求廉政署說明(1)與邦交國交流情形(2)出國相關規劃(如:出訪國家、交流內容及未來方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三)廉政署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廉政業務」編列共計4,798萬8千元,含辦理跨境犯罪之調查、緝捕外逃罪犯以及協談共同打擊貪腐所需之差旅費。然近年兩岸關係停滯,共同打擊貪腐成效難以彰顯,在我國財政窘迫之際,應撙節支出,爰請廉政署針對前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毓仁 吳志揚 
    (四)說謊行為徵候資料庫建立及測謊人才培訓計畫,主要建置國內本土化說謊行為徵候資料庫,透過軟體蒐集並分析測謊過程中出現之行為徵候,輔以人臉面部表情辨識及行為觀察分析軟體進行表情辨識、記錄與分析,再與自白、已知的犯罪事實、人證、物證、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等基礎事實資料庫,進行分析比對,建置說謊行為徵候之指標。
    國內近來無論是監察院或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測謊鑑定得否作為論罪依據,以及測謊之有效性存有疑慮,惟查計畫內容,僅說明蒐集30個案例,未就樣本來源,如何蒐集與錄製符合臉部分析表情軟體及行為分析影像加以提出,且僅提出委託大學院校心理或行為科學相關科系或學術研究機關,進行影像分類、索引及彙整,並建立相關指標,對於如何操作及具體指標,亦皆未說明。爰此,要求廉政署就建置國內本土化說謊行為徵候資料庫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周春米 鍾孔炤 李俊俋 
    (五)有鑑於過去公務人員貪瀆案、金融業違法案,或是近日發生之國營事業揭弊等案件,均始於內部單位揭弊者之揭發,足見揭弊者之保護與相關揭弊之行為,實有規範與保障之必要。又查廉政署自委託研擬草案以來,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要求公、私部門均得納入適用範圍後,107年11月月底已完成草案並對外公告,為加速立法作業流程,爰請法務部儘速函報行政院。
  • 提案人
    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周春米 
    (六)108年度廉政署於廉政業務計畫編列4千7百餘萬,係為辦理相關廉政政策規劃與考核、貪瀆預防等相關業務。然106年在世界各國「清廉印象指數」台灣得分63,全球排名第29名!雖我國排名與得分已連年進步,但我國與東亞各國如新加坡(84分,第6名)、香港(77分,第13名)及日本(73分,第20名)仍有差距,凸顯我國仍須在廉政計畫下功夫;加上民眾對於政府調查起訴貪汙表現最不滿意(55.6%),且民眾認為政府有效打擊貪污最應優先制定防貪法規!爰此,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提供(1)我國以何國作為標竿學習(bench marking)的對象?(2)我國目前在清廉印象指數評比中,有哪些指標是迫切要改進?(3)108年度廉政署針對反貪、防貪與肅貪之作為有何規劃?針對上述情形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七)鑑於廉政人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以超然獨立之立場,維護廉潔與效能,且對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秘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或交付之責,惟近年仍發生廉政人員利用承辦案件發放檢舉獎金之機會向檢舉人詐取財物,及對執行犯罪嫌疑人洩密等事件。有關發生貪瀆風紀案件,不僅斲傷廉政署形象,抹殺廉政人員之努力,更嚴重影響民眾對政府廉能的信賴,然為全方位防杜類似案件再發生,故要求廉政署應增加防範機制,透過專精訓練等課程,加強人員偵查不公開,落實執行保密相關行為之規範,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防範機制及保密控管措施之檢討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周春米 鍾孔炤 李俊俋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33億2,256萬8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矯正署及所屬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7,309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 連署人
    尤美女 
    (二)矯正署及所屬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編列122億7,232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含「辦理矯正行政業務」項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46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周春米 黃國昌 許智傑 林為洲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毓仁 吳志揚 
    (三)103年桃園縣政府即指示城鄉局規劃桃園監獄搬遷事宜,然經多年追蹤,矯正署仍未有進度。爰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許毓仁 林為洲 
    (四)經查矯正署83年取得國有財產署無償撥用之臺北女子看守所(原臺灣士林看守所)遷建用地,然因當地居民反對,而且目前尚無興建台北第二監獄計畫,以至於該筆土地處於閒置無用狀態,惟政府為避免該土地被侵占或傾倒垃圾等廢棄物,每年皆需支付百萬元保全及看顧費用,有刻意閒置公有土地及浪費公帑之嫌,故請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五)矯正署為關懷臺籍收容人在陸服刑情況,並宣揚推廣矯正教化及技訓成果,擬定於108年10至12月間前往大陸地區矯正機關(浙江省);經查,1、矯正署於過去3年編列赴陸預算,均未妥予執行或撰寫出國報告說明成果,且包括探視人數、在陸受刑人人權狀況均未予說明;2、有鑑於中國大陸近年迫害百萬維吾爾人廣建「再教育營」,及監獄仍高達超過千名政治犯,人權紀錄不良,相較台灣人權紀錄良好,此類兩岸矯正交流似無必要。爰請矯正署明確重新思考「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定位與成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周春米 
    (六)鑑於現行監獄教誨師人力不足、教誨師不具備專業素養與諮輔技巧、監所職訓資源不足,收容人作業金過低、累進處遇制度有違反人權保障之疑慮、假釋未由專業專責單位做公平公正的審核等問題懸而未決,爰建議矯正署針對上開問題檢討改進,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許智傑 鍾孔炤 周春米 
    (七)少年觀護所(下稱:少觀所)主要是收容保護事件、留置觀察、刑事案件之兒童及少年。收容此類少年之目的,是為了瞭解少年的品行、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和所處社會環境等事項,以提供少年法庭審前參考,所以少觀所並不是為了讓少年接受執行而設置,收容於少觀所的少年也不是罪犯。
    因此少觀所的定位與運作,就不能直接套用監禁成人的思維,以戒護和懲罰為主軸。而必須以教育、輔導取代懲罰,降低兒少進入收容機構的負面效應。但是現行少觀所之人力配置、日常生活作息、軟硬體設置仍多仿效矯正機關,人力亦以矯正人員為主。
    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107司調0050)指出,目前全台22所少觀所,其中有9所設置了違規房和考核房以關押違規少年,更有部分少觀所對於違規少年課以禁止戶外活動、長時間打坐、抄寫經文、禁止接見和禁止購物等非法定不利處分作為懲罰。這些管教方法並非基於教育理念而來,而係沿用成年監獄的紀律管理模式,錯誤使用會加重對少年的負面影響。
    另,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已為我國之內國法,其精神均強調國家的法制及作為必須追求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給予人道待遇,尊重其人格尊嚴等。現行少年觀護所設置違規房、考核房、對違規少年課以非法定不利處分作為懲罰等行為,已違背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此,要求矯正署就各少觀所非法定不利處分之使用、考核房及違規房等設置與運用通盤檢討,按監察院107年度司調字0050號調查報告、兒童權利公約、兩公約及相關國際人權公約之意旨,禁止非法定不利處分之使用,並規劃廢除考核房、違規房等用以關押違規少年設施的期程與配套措施,就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八)矯正署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改善監所計畫」編列共計7億9,586萬元,係屬辦理改善監所設施以強化監護管理功能,維護機關安全、穩定囚情。然我國近年發生多起隨機殺人之重大社會案件,兇手均有精神病史,造成民眾人心惶惶,但我國監護處分未因病況進行分流,不但對治療及降低再犯的效果有限,甚至也導致其他精神疾病收容人及醫護人員的人身安全面臨重大威脅。爰請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就設立司法精神病院相關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題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毓仁 吳志揚 
    (九)民國83年,行政院撥汐止區白匏湖段526地號等32筆土地做為士林看守所遷建使用,行政院於民國80年代末期與90年代初期陸續核定6年計畫跟中程計畫,不過至今仍停留在原地,也已經耗費4億多公帑。
    矯正署每年編列百萬元的預算來維護土地,卻依然沒有更前瞻性的作為,有鑑於此,請法務部研擬汐止白匏湖段土地之使用規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十)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50%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25%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就以勞作金給付總額來說,100至106年度各年總額雖介於2億7,741萬至3億7,036萬元之間,然扣除提撥勞作金金額後,受刑人實收的勞作金大約是作業營收的3成。如以107年9月底矯正署統計我國在監受刑人共57,618人(不含羈押被告、戒治所、少輔院等)來計算,能分配給受刑人勞作金實則不多(每人每月約僅有4百多元)。爰請矯正署檢視作業營收與勞作金提撥比例,以及受刑人實收情形,研議調整相關之金額與收入,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段宜康 
    (十一)查監察院於107年1月15日公告新聞稿指出,近來因監獄超額收容受刑人情形嚴重,超額收容比率達18.6%,全國監獄已人滿為患,進而導致每位監所管理員業務負擔日益加重。目前我國矯正機關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係適用「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等相關法令規範,然就實務面觀之,監所人員工作超時過勞情況嚴重、執行危險性勤務承擔高風險,更有基層人員進行問卷調查研究,發現有超過6成人員對值班制度不滿、3成4以上人員有憂鬱傾向、或曾被醫師診斷憂鬱症,顯見現有監所人員制度亟需改善。有鑑於此,爰要求矯正署就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其輪班方式、值勤時數及工作負荷量等方面進行通盤檢討,檢驗實際執行情形有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有無處置不公或不當之情形;此外,就訂定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或相關行政規則規範之研議、修法時程等,於108年4月底就上開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林德福 尤美女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4億5,693萬4千元,照列。
    第7項 最高檢察署1億8,424萬5千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1億2,834萬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2,063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俊俋 尤美女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編列2億5,357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志揚 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 連署人
    林德福 許毓仁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7,394萬6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2,979萬3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6,570萬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5,256萬4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797萬2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億9,876萬4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5億3,755萬1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8億0,786萬8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6億6,673萬8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2,405萬1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1,600萬9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億3,345萬2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0,452萬8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7,390萬1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3,566萬7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1,645萬3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5億6,218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3億5,233萬1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1,448萬2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0,136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4,037萬7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8,548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億8,278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0,390萬6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8,148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015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5,133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678萬5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59億2,238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調查局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編列2億4,227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國昌 許毓仁 尤美女 
    (二)調查局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調查業務」編列共計2億4,227萬元係屬辦理調查資料蒐集與運用、兩岸資料蒐集與研究、國際事務資料蒐處與運用、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工作、貪瀆犯罪防治、經濟犯罪防制、毒品犯罪防治、洗錢犯罪及電腦犯罪防制。惟近年因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合作趨緩,陸方遣返重大經濟犯人數自102至104年的5人至10人間,105年僅2名,106年甚至0人,顯見兩岸關係停滯,故編列三百餘萬辦理兩岸交流研討會之目的與成效恐十分受限,爰要求調查局檢討改善。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毓仁 吳志揚 
    (三)調查局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編列共計1億4,200萬元,係屬辦理科技鑑識、電訊工作、通訊監察,以提高證物鑑識功能、強化指揮聯絡、有效偵破重大犯罪案件。然近年即使政府加強打擊電信詐欺恐嚇案件,電信詐欺新收案件及人數仍呈增長趨勢,亟待另研議打擊電信犯罪之計畫。爰此,鑑於電信詐騙手法日新月異,法務部調查局應儘速研議應對措施,有效遏制犯罪,以保障人民福祉,爰要求調查局檢討改善。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許毓仁 吳志揚 
    (四)調查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編列3億9,394萬8千元。查前監察委員周哲宇在擔任柏美建設公司負責人期間,因偽造不實債權、逼迫住戶賣屋,二審遭判刑2年定讞後,遲未入監卻現身舞廳跳舞,引起社會譁然。日前臺北地檢呼籲民眾主動提供線索,以利警方查緝,然而,對比國際刑警組織通緝犯系統,台灣現行通緝犯檢索系統殘破不全,警方系統需要身分證字號查詢,且沒有照片供民眾指認。截至目前為止,統計經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卻逃亡人數超過3千人,法務部調查局系統竟然只列出247名逃犯,正確率小於1%,顯見主管機關辦事效率低落、嚴重怠職。爰要求調查局於2個月內就如何改善「逃犯線上查詢系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通盤檢討及具體改進措施之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國昌 
  • 連署人
    林德福 尤美女 
    (五)法務部測謊偵查效能精進暨服務躍升計畫,經查調查局乃執行「企業肅貪測謊作業效能精進計畫」,為108至109年二年期計畫,主要研發建構企業與司法機構通用之本土化謊言分析基礎,提供企業內部調查與司法偵查之用,開發新式測謊判別技術,提升測謊作業效能,精進謊言識別之準確性。
    近年來,時有發生企業詐欺、非法掏空、內線交易等情事,企業員工收取回扣或賄賂之情形,亦時有所聞,對民生經濟所造成的衝擊損害,並不亞於公務員貪污行為。然企業貪瀆行為會破壞企業誠信價值,提高之經營成本轉嫁至消費者與股東身上,造成公民的超額負擔與全球經濟資源的巨額浪費。
    惟查計畫內容,所擬的預定進度表似乎未能呈現此計畫書中各種實施方法與進行步驟,且研究樣本數量、來源與分析方法,如何建立出國人說謊語詞分析閾值資料庫,亦未詳加說明。故要求法務部調查局應在非侵入性與兼顧人權前提下,完整建構謊言偵測技術及相關資料。並就「企業肅貪測謊作業效能精進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段宜康 李俊俋 周春米 鍾孔炤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周召集委員春米及林召集委員為洲分別出席說明。
    附件七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8項 勞動部200萬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08年度勞動部及所屬預算書未如同歷年預算書編撰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亦無前年度之績效指標分析,故立法院無法了解108年度勞動部之重點施政所需預算,以及無法檢視前年度預算執行及施政績效。爰要求勞動部於108年2月底前,提供107年「罰款及賠償收入」項下「罰金罰鍰」執行及績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徐志榮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第149項 勞工保險局1億5,614萬6千元,照列。
    第150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3萬9千元,照列。
    第151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1億3,0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500萬元。
    第152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照列。
    第180項 衛生福利部465萬元,照列。
    第181項 疾病管制署60萬元,照列。
    第182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247萬2千元,照列。
    第183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7,119萬6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169萬6千元。
    第184項 國民健康署24萬6千元,照列。
    第185項 社會及家庭署,無列數。
    第186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5千元,照列。
    第187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2,854萬5千元,增列:
    (一)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000萬元。
    (二)第2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300萬元。
    共計增列2,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154萬5千元。
    第188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29萬6千元,照列。
    第189項 環境檢驗所50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0項 勞動部原列2,345萬6千元,增列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服務費」71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17萬4千元。
    第121項 勞工保險局2千元,照列。
    第12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億5,957萬2千元,減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625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5,331萬5千元。
    第12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3,665萬8千元,照列。
    第15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億6,083萬2千元,增列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700萬元(含第1節「資料使用費」500萬元、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6,783萬2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中央健康保險署每年度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會總額協定公告據以執行總額項目,今(107)年總額預算已達6,800多億元,各總額部門亦編列專款項目,以保障偏鄉地區、弱勢照顧、疾病管理、促進院所整合、就醫資訊查詢……等目的,立意良善。然前述部分專款項目之預算金額龐大(大於10億元以上者),如公報初稿核對:C肝治療計畫、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晝、罕見疾病、血友病及後天免疫缺乏病毒治療藥費及罕見疾病特材、鼓勵器官移植並確保術後追蹤照護品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等,鑑於前述專款項目(大於10億元以上者)具特定目的且預算龐大,爰建議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每年妥為評估執行成效,相關報告亦應公開供民眾瞭解。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二)因應我國人口老化醫療照護需求增加,以及醫師將於108年9月1日起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醫師人力需求應定期檢討調整,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委託相關團體進行醫師人力供需狀況之評估計畫。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第152項 疾病管制署1億0,913萬4千元,照列。
    第15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4億0,227萬4千元,照列。
    第15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2億1,541萬4千元,增列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1節「資料使用費」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1,841萬4千元。
    第155項 國民健康署,無列數。
    第156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3,105萬7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05萬7千元。
    第157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466萬7千元,照列。
    第158項 環境檢驗所原列1,013萬4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13萬4千元。
    第159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原列1,177萬3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87萬3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1項 勞動部,無列數。
    第162項 勞工保險局32萬1千元,照列。
    第16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791萬7千元,照列。
    第16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無列數。
    第16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3千元,照列。
    第16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80萬元,照列。
    第195項 衛生福利部369萬6千元,照列。
    第196項 疾病管制署62萬6千元,照列。
    第197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50萬元,照列。
    第198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1億9,340萬2千元,其中1億9,140萬6千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199項 國民健康署16萬1千元,照列。
    第200項 社會及家庭署13萬元,照列。
    第201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202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62萬9千元,增列第2目「廢舊物資售價」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2萬9千元。
    第203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6千元,照列。
    第204項 環境檢驗所8萬7千元,照列。
    第205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0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1億2,000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11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859萬4千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0項 勞動部6萬元,照列。
    第161項 勞工保險局80萬1千元,照列。
    第16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39萬2千元,照列。
    第16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19萬2千元,照列。
    第164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
    第192項 衛生福利部5,386萬9千元,照列。
    第193項 疾病管制署84萬9千元,照列。
    第194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6萬2千元,照列。
    第195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63萬6千元,照列。
    第196項 國民健康署8萬3千元,照列。
    第197項 社會及家庭署1億0,431萬5千元,照列。
    第198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29萬7千元,照列。
    第199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879萬4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09萬4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原列1,247億1,965萬6千元,減列:
    (一)第2目「一般行政」中「勞動資訊業務」10萬元。
    (二)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70萬元(含「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50萬元)。
    (三)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30萬元,包含:
    1.「強化團體協約,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10萬元。
    2.「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20萬元。
    (四)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2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1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47億1,835萬6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40項

    (一)108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編列236萬1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勞動部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規劃有:研議改進就業保險相關規定、辦理就業保險法令制度座談會及相關宣導等事宜事務。勞工選擇部分時間工作的原因,除了無法獲得全時工作機會之外,亦因為其工時較短、較具備彈性,以滿足勞工兼顧家庭照顧或農忙的需求而選擇之。因此,就中高齡婦女重返職場,或農業地區勞工閒暇任事,部分時間工作有一定的吸引力。然就部分時間工作者之權益事項,現今勞動部對部分工時勞動者之權益固然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以及「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以為雇主聘僱之政策指導,但是,我國社會尚普遍對派遣、部分時間工作缺乏法治認知,以致勞工多有社會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撥等權益受損的問題。這種錯誤的認知係為勞雇雙方皆存在的法律知識落差,政府應有更積極的教育宣導對策因應。爰針對「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編列236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108年度辦理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法令制度座談會,應篩選投保單位避免重複,且特別強調聘僱部分工時勞工之投保規定,尤其強制投保與禁止高薪低報等內容,並於座談會辦理完成後,將執行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2.「勞動保險業務」之分支計畫「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及「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均編列有辦理宣導用業務費(如表),經查:「勞工保險業務」針對上述研議事項年年編列業務宣導費,然而上述業務宣導之成效並未於實施成果中有說明,宣導成效無從檢驗。勞動部應善用定期記者會、社群網站、更新官方網站及服務專線電話等方式為主進行業務宣導,降低電視、廣播及報紙等高成本方式的比重,以撙節政府支出。勞工保險年金制度變革牽涉層面廣泛,相關配套措施及修法須同步進行,然勞動部改革方案至今仍未獲得多數勞工認同,政策宣導也未見成效。綜上,爰針對「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編列236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焜裕 
    3.經查,預算法第62條之1:「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鑑於勞動部尚有諸多法定應執行事項,為避免業務宣導預算過於浮濫,允宜檢討現行預算配置方式,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爰針對108年度「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編列236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依辦理情形與執行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4.職業災害勞工之保護,應始於職業災害發生前,經查我國之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一直以來均依附於勞工保險制度下,費率久未依各行業之職業災害發生率調整,進而造成職業災害保險未能達成保護職業災害勞工之效。綜上,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之改革有急迫性。惟因勞動部之懈怠相關推動工作緩慢,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編列236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立法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黃秀芳 邱泰源 
    (二)鑑於人口結構改變衍生之年金制度財務衝擊,考量勞工保險為勞工經濟安全後盾,勞動部原應加強與外界溝通宣導,凝聚社會共識,以推動勞保年金改革,俾勞保年金制度之永續經營。然政府遲未完成推動年金改革,爰針對108年度「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中「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金制度相關對外宣導事宜業務」預算編列203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年改相關議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三)查我國為健全友善育兒之環境,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同法第22條則限定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配偶須就業才得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此外,為使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之受僱者不致因無收入而造成生活之壓力,因此於「就業保險法」中規劃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於今(107)年度放寬請領條件,若同時育有2位以上3歲以下子女,可同時由雙親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但查,實際育嬰之情形複雜且多元,其影響之因素包括:家庭組成之關係、嬰幼兒之健康狀況、家庭之經濟狀況、雙親育嬰之意願等,可能有同時育嬰之需求,反觀現行規範限定育嬰留職停薪假僅能由雙親之一方申請,實無必要,勞動部應加以檢討該規範之正當性及合理性。再查,我國自98至106年請領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件數逐年升高,總人數自10萬9,861人提高至46萬0,492人,且請領者中女性遠高於男性,人數達五倍之差距,顯見該政策效果仍未能鼓勵男性加入育嬰之行列。此外,就財務面而言,失業給付占就業保險基金給付總額自80.1%下降至41.3%,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自6.6%增至45.7%,就業保險立法意旨乃「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反觀連年占給付總額比例屢創新高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是否符合立法意旨,及是否與既有給付相互排擠,實有商榷之必要。
    綜上,爰針對108年度「一般行政」編列預算4億9,812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1)應檢討「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育嬰留職停薪限定一方申請之必要性,並研擬相關策略以促進男性投入育嬰。(2)檢討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否符合就業保險設置之目的,研擬健全且穩定的財務機制,以制度性保障各種性別之受僱者育嬰及工作權益。(3)3個月內依前開2項要求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四)勞動部與其轄下單位分別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多個不同地點,公文交換及傳遞時常耗費時間且增加勞動部所產生之碳足跡。又在現代化資訊科技發展完備的今日,電子公文系統應有效的取代傳統紙本公文,且行政院已有核定電子化政府計畫,以推動政府電子化為目標,勞動部自當遵照辦理。惟查,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從101年至今(107)年8月平均電子公文使用比例竟不達70%,使用比例低落,實有懈怠之虞,爰108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勞動資訊業務」預算編列1,633萬3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完成「鼓勵勞動部及所屬間文書往返以電子文書方式傳遞(如以電子郵件、掃描或電子公文)」之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曼麗 
    (五)108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計畫編列1,552萬元,辦理各項政策推展、強化計畫管考等等,惟勞動部所送立法院審議之108年度預算書相較於以往各年度,108年度預算書欠缺關鍵績效指標,亦缺乏106年度之績效指標分析,是故勞動部不設量化之績效目標,亦不提出對應之解決之道;又對於最低工資法、派遣勞工專法等總統所提之重要政見,迄今未能提出法案,離總統任期僅剩1年半,勞動部顯然不打算落實總統競選之政見,爰針對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六)106年美國國務院的人權報告指出,台灣法律雖規定勞工有組織和參與獨立工會、罷工與集體談判的權利,但仍有許多勞工被排除在集體談判權之外,尤其任職於勞工人數不到30人之公司的雇員,只能加入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來行使他們的權利。然而,目前台灣工會的密度僅5.8%,遠遠低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平均值16%,顯示勞動部在輔導工會上積極程度不足。爰此,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預算編列2,409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並提出相關計畫,有效提升各行業「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企業及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家數」,促進勞資關係之強化建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七)108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預算編列2,857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勞工遭逢勞資爭議事件,赴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申訴以尋求政府單位介入調處,其可能提出的申請項目包括:勞動檢查與裁罰、協調、調解、工資限期給付與裁罰、訴訟救助。該項目常分屬於勞工局處不同科別所職掌。按理,勞工因為爭議案件去勞工局處申請勞動檢查,勞工局處進行檢查並針對違法事件裁罰後,應要發出工資限期給付、召開協調會或調解會議等要求雇主給付工資或其他補償金額的行政措施,而後,在雇主遭受裁罰仍不願意歸還或提出補償款,則進入訴訟程序。但是,現今每一個程序在勞工局處提出都必須各自申請,勞檢、請求限期給付薪資、調解、訴訟救助等,各為獨立的程序,並由不同的單位所承辦。這與申訴勞工所期待單一窗口,一次申請便能完成前述所有的程序,有所違背,以致對申訴勞工而言存在很高的技術門檻,尤其需要對勞資爭議程序有一定的熟悉度,非常不友善。
    前述陋習於地方政府勞工局處行之有年,應有所改善,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預算編列2,85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1)開辦勞資爭議案件處理課程,召集地方政府勞工局處勞動檢查、勞資調解、勞工訴訟救助等業務承辦人參加,授予政府的各項勞資爭議調處權力,以及勞工所擁有的各項勞資爭議申訴權力等專業知識;(2)建立勞資爭議處理流程,自勞動檢查起,經過工資限期給付、召開協調會,以致提供勞工訴訟救助的整體流程,並函請地方政府就此流程建立對外單一窗口,內部案件各單位會簽的一次申請,完成整個申訴作業機制,並將前述課程計畫內容以及流程、函文,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2.鑑於我國集體勞資關係疲弱、工會效力不彰,勞動部大力推展「勞資會議」制度,試圖替代抑或補充工會之不足。查規範勞資會議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實為一法規命令,且勞資雙方間「協商決議」之法律效力不甚明確,致實務上勞資會議結論缺乏強制力。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預算編列2,85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修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針對該法第13條勞動條件之變更等「討論事項」,增訂條文、酌修文字以完善相關協商程序及契約效力之追認,促進勞資雙方平等協商對話,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3.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報告顯示,106年5月就業者1,133萬1千人,其中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非典型就業者)約為80萬5千人,占全體就業者7.1%。另據「受僱員工薪資調查」顯示,該類非典型就業者總工時為92.9小時,平均經常性薪資為15,909元,平均經常性時薪為174元,加計加班費、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後,總薪資平均為20,510元,其平均薪資不到最低基本工資。派遣工作者除面臨低薪、薪資被派遣公司抽成外,目前亦出現許多違法派遣公司剝削勞工的情況,在無專法規範下,派遣工作者常陷於弱勢之一方。日前勞動部已於105及106年,與勞工團體、雇主團體召開38場座談會,其中回收1,488份意見調查,發現有六成贊成法制化,但目前仍未有相關修法之進展。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預算編列2,85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修法之具體規劃與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八)為鼓勵企業推動工作生活平衡,營造友善職場,勞動部於103及105年辦理「工作生活平衡獎」表揚,另在103年訂定「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加強企業主管或同仁覺察員工需求及關懷技巧能力,提升主管或相關同仁之員工協助專業知能。惟查發現107年「工作平衡獎:員工協助講座」共11位績優得獎,名單內仍有4位於今(107)年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規範,包含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爰針對108年度「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策辦勞工服務」編列預算533萬4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說明與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九)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81萬4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乘務人員晉用、培訓所需時間較長(司機員需2年、站務人員需1年),在不縮減班次、避免影響大眾乘車權益的情況下,臺鐵局乘務人員得因「工作具專業性、人員晉用、培訓需有特定程序及期程」,採例外縮短輪班間隔為8小時以上,然目前仍有臺鐵司機超時工作的情況發生,尤其今(107)年10月發生普悠瑪出軌事件,造成18人死亡,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調查,尤姓司機在事故前1個月有跨2曆日連續上班17小時41分的情形,事故前2至6個月也有連續14日未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的情況發生,皆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爰「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81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落實運輸及交通業者遵守勞動基準法之宣導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許淑華 
    2.在長照2.0政策之下,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應積極熟悉長照機構聘僱人員的工作內容、薪資制度、與長照主管機關公布勞動條件之函釋命令內容,並依法督考長照人員勞動條件,以達政府一體之實質。舉例來說:衛生福利部於107年4月10日公布衛部顧字第1070110287號函,確認居家服務員於從事工作期間轉換工作場域(案家)的時間應列入工時;另107年4月30日公布衛部顧字第1071960579號函指出,居家照服員從事工作月薪制者每月薪資不得低於32,000元,時薪制者每小時薪資不得低於200元,轉場每小時最低140元等規定。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若不按該規則,則無法在勞資爭議的過程中扮演積極調處的角色,妄言輔導管轄之長照機構合乎規定。
    為督促勞動部能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符合前述專業標準,爰針對108年度「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81萬4千元,凍結50萬元,勞動部應舉辦以長照機構聘僱長照人員勞動條件為題的訓練課程:(1)以地方政府勞動主管單位業務承辦人及主管為對象,(2)課程內容包括:長照服務的範圍、機構種類、聘僱人員職業別與工作內容、規定之勞動條件、特殊工作需求(如:夜間工作、工作間轉場、工作臨時取消的責任歸屬)等,(3)課程應邀請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共同規劃,若有邀請民間長照機構參與課程規劃與講習之需,應同時邀請照顧服務員;俟前項課程規劃內容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3.108年度勞動部編列「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健全合理工時制度」預算100萬元,以辦理檢討現行法定工時制度,落實週休二日等事項。惟勞動部於91年11月20日發布勞動二字第0910058683函釋,認為輪班制勞工的例假可以得採連續二十四小時為一日,非一個完整曆日,且無任何適用上之限制。導致台鐵局運務員工出現全年無休,每天出現在工作場所執勤之情形,員工過勞情形嚴重,旅客安全也無法獲得保障。爰針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81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全面檢討並廢止上揭函釋,以保護我國勞工之勞動權益並維護公眾安全利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 
    4.108年度勞動部單位預算「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健全合理工時制度」編列100萬元,檢討工時相關規定,健全合理工時規範,落實週休二日法制,維護勞工身心健康。「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經查,總統府總統、副總統與秘書長辦公室工友已公告停止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而同類型工作,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及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尚未停止適用,故此公告行業適用之必要性仍須檢討。再者,「勞動基準法」修法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部分行業工作者工時指引規範仍遲遲未重新檢整。綜上,爰針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81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重新盤整「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核定公告與相關工時指引規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5.雖然目前「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假別多達15種,不過多數上班族卻看得到休不到。日前媒體也報導,根據人力銀行調查,發現有五成受訪者曾經因請假而遭到質疑或刁難。此外,近年來企業有關性別平等的申訴層出不窮,104至106年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中,與懷孕、生育有關之工作平等措施受理件數分別為89件、112件及123件,並分別占各年度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總受理件數之22%、25%及27%,案件數量及比例皆有所增長。其中育嬰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訴案件數,104至106各年度分別為49件、59件及63件,占各年度總受理件數之比率分別為12%、13%、14%,顯示性別平等宣導之相關工作有待加強。爰針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81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相關改善與檢討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十)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預算編列152萬4千元,合併凍結1/10,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經查,勞動部於「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計畫編列152萬4千元,係辦理法規整理、法規調適、編印法令及蒐集資料等業務與辦理勞動部所屬機關同仁立法理論與技術、法制作業流程及法規通報等研討課程,前述歲出計畫預算案顯有寬列超編之嫌。復查,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鑑於該單位尚有諸多法定應執行事項,為避免預算編列過於浮濫,允宜檢討現行預算配置方式,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爰凍結是項預算1/10,俟依預算辦理進度、明細金額與執行成效等分項條列,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2.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避免身心障礙者受到歧視,立法院業已於107年11月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55條、第59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但其相關子法尚未配合修正,爰針對「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預算編列152萬4千元,凍結1/10,俟相關子法完成修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3.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編有「業務費」152萬4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聘請外部法規委員出席會議;辦理法規研析、整理及審議、編印等。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請研擬相關會議及審議全程之無紙化、電子化作業,並應避免重覆編印,造成浪費。綜上,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10,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靜敏 邱泰源 
    (十一)108年度勞動部「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203萬1千元,合計11項計畫,包括考察計畫1項、開會計畫8項及談判計畫2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行政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規定包括:(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5)考察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爰要求勞動部掌握出國報告繳交情形,發揮經費支用最大效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靜敏 邱泰源 
    (十二)鑑於台灣因人口老化衍生之年金制度財務衝擊,作為勞工經濟安全後盾之「勞工保險基金」因採確定給付制,其責任準備提列不足,導致基金財務缺口。依108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預算案說明,以106年底為基準日、投保人數985萬人為基礎,在折現率3.5%與投保薪資調整率1.4%等精算假設條件下,精算106年底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11兆0,119億元,扣除截至107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金7,759億元,尚有約10兆餘元未提存責任準備,責任準備提存比率僅7%左右,未來財務缺口相當可觀。爰此,請勞動部針對年改相關議題,廣納各界意見,凝聚社會共識,以改善勞保之改革,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十三)查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網站下重大職災統計網站,統計圖表僅能以IE瀏覽器閱覽,此限制對於非微軟作業系統之電腦使用者並不友善,而勞動部本部網站有針對手機推出行動版網頁,但勞動統計查詢網未開發行動版網頁。而勞動統計查詢網中許多以圖表、圖片呈現之統計數字,並不利於視障者閱覽。勞動部應責成部內各單位確保應公開之資訊不限於IE瀏覽器閱覽,並針對重要資訊統整行動版網頁,並構思如何協助視障者能掌握統計圖表資訊,以確保全體公民均能獲知重要公開資訊。爰此,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資訊公開資訊使用者友善計畫」報告,並按計畫辦理。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十四)108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下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編列210萬元業務費,用於發行臺灣勞工季刊4期,內容包括主題報導、勞工心聲、最新法令解釋及國外最新勞動情形;及用於編製台灣勞工簡訊電子報中英文版6期,做為向國際傳達我國重大勞動議題、近期政策法規或相關措施等訊息之電子書。因應國人閱讀習慣趨於智慧行動裝置,並且響應公部門無紙化趨勢,應規劃紙本書報逐步數位化為適合行動閱讀之電子書,輔以社群網站擴散效果推廣至勞工族群增加閱讀量,本(108)年度預算尚有精簡之空間;面向勞工及外籍人士的訊息報刊,以厚開本的季刊形式是否符合勞工族群閱讀習慣,又以季刊之頻率是否對於重大議題之於勞工心聲的反映難以及時,對此應予以檢討;質詢時常見勞動部對於單位基層彙編這些研究數據、報導刊載內容一問三不知,顯見參採情形不佳,部會自身都未進行資料的閱讀,形同資源浪費。爰此,請勞動部說明目前刊物發行流通狀況、單位內閱讀狀況及檢視全面數位化之可行性。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靜敏 邱泰源 
    (十五)行政院賴清德院長宣示中央部會2年內零派遣,盼由政府帶頭示範,但勞工團體擔心只是從派遣遁入承攬,對於勞工權益無實質改善。過去公家機關不乏有「假承攬、真派遣」的案例發生,並經勞動主管機關勞動檢查後實質認定為勞動派遣,所以政府未來對於避免機關再發生假承攬之情事,應該有積極處理的機制。爰要求勞動部針對經勞動主管機關檢查認定機關之勞務承攬採購案件有「假承攬、真派遣」之情事時,應請該機關立即改善,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範辦理,並知會該採購案得標廠商之勞工。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十六)眾多求職者簽署「自然人承攬」契約,不論是「僱傭」、「承攬」、「委任」等方式,只要有「僱傭」關係,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多以承攬方式規避責任,導致「假承攬、真僱傭」比比皆是。惟勞動部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化多年未果,並以簡易調查推估全國派遣人數。爰要求勞動部以下事項:(1)研議派遣勞工保護法制過程,應針對派遣勞工保護及派遣事業單位管理、限制等議題進行討論。(2)儘速將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工商普查之派遣勞工及部分工時勞工統計情形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為避免機關承攬廠商發生剝削勞工的情事,要求勞動部協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訂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明列固定費用範圍應包括薪資、勞健保費用、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給假等,保障承攬人派駐勞工之勞動權益。上開事項辦理情形,應儘速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十七)108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團體協約,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編列378萬8千元,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健全派遣勞工勞動權益。惟派遣勞工專法之擬定過程困難重重,至今仍未獲得各方共識,勞動部除在「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中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亦應加速派遣勞工專法之擬定進度。爰此,要求勞動部3個月內於行政指導訂定派遣勞工工資補充及職業災害連帶責任相關規定,以確保派遣勞工權益。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十八)推動勞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並審酌契約內是否有違反勞工法令的內容,藉以確保勞工權益係為勞動關係司業務。在長照2.0政策之下,政府與長照機構透過特約建立服務關係,就此特約關係,由政府支付費用予長照機構。按長照機構所提供的是長照服務,該服務由長照人員執行,長照2.0政策故而有高度人力需求,從事長照服務的機構故為高度勞力的事業單位。因此,無論基於政府特約案對勞動不利條件零容忍的基本立場,以及進一步對長照人員勞動條件的保障所需,都應該對長照單位做積極性的輔導。理所當然者,衛生福利部因應長照2.0所訂立的特約長照機構,對於所聘僱的長照人員應一律簽署勞動契約,該契約不得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事項。全國衛生福利部特約的長照單位包括:一般護理之家、日間照顧服務機構、安養服務機構、居家服務單位、居家喘息服務單位、居家復健單位、居家護理機構、長期照顧型機構、長照ABC單位、榮民之家、養護型機構、精神護理之家、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所聘僱之長照人員包括:行政人員、護理師、社工師、社工員、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助理生活服務員、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等,凡具僱傭關係者皆為本案所指涉者。爰要求勞動部協助衛生福利部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參考範本」及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要求特約長照機構與受僱之長照人員應簽署書面勞動契約,且該契約應確實遵守勞動法令規定,以保障渠等人員勞動權益。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十九)現行勞動教育推廣以勞動權益的認知和勞動法令的介紹為主,在勞動意識與職業平等部分稍顯薄弱,然而,現今不尊重從業人員專業之事時常發生,部分民眾對於較為辛苦之行業有其刻板印象,進而影響社會並灌輸下一代錯誤觀念。職業平等之觀念相當重要,其影響層面大至社會對於各職業別的想法,小至雇主對於勞工待遇之給予。唯有建立正確勞動意識並發自內心認同職業平等,能夠尊重各行各業之專業,才能使勞動關係更加融洽。要求勞動部於108年應辦理下列事項:(1)進行規劃大專院校各項勞動權益宣導活動時,應先邀集大學及大專學生代表,共同討論並聽取意見,以利規劃最適當方式;(2)辦理國中小勞動概念活動時,應於活動前後測試,以了解活動成效;(3)各項宣導活動應包含勞動平權相關概念;勞動部應將上開辦理情形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二十)推動勞資對話機制,辦理勞資會議係為勞動關係司業務。歷經「勞動基準法」以彈性安全之由進行二次修法,自107年3月1日起修正後新法全面實施,就其立論基礎而言,完善的勞資協議機制將是「勞動基準法」修正後成功與否的關鍵。惟修法後,至107年第二季統計資料顯示,全國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僅有87,194家事業單位,成效不彰,應積極推動之。爰此,要求勞動部辦理(1)應於108年1月底前提出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勞資會議機制相關計畫;(2)108年全國召開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數應較107年召開勞資會議事業單位成長一成;(3)應將地方政府於108年第三季、第四季各縣市及直轄市召開勞資會議事業單位數量呈現於勞動部網站;上開計畫應於時程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二十一)今(107)年7月4日監察院提案糾正勞動部對於「勞動基準法」第34條「輪班間隔11小時縮短為8小時」以及第36條指定「放寬七休一」適用例外行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研商會議倉促草率、勞方產業代表性不足、未能詳細記載反對理由、對於勞方所持反應意見回應未見透明,程序及實體面均欠周延,而勞動部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報例外需求行業,亦欠缺嚴謹明確之必要性審核標準,致有「把關機制形同虛設」、「例外變原則」等質疑之重大疏失。爰要求勞動部1個月內針對前揭監察院糾正案之內容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第34條及第36條例外行業審查標準」、及「第34條及第36條例外行業適用必要性之審核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
  • 提案人
    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 
    (二十二)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編列150萬4千元,以辦理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訓練業務。經查:勞動部及教育部於104年分別發布行政指導原則,將專科以上學校之兼任助理分流為「勞僱型」及「學習型」。104年至107年6月止,勞動部針對專科以上學校之兼任助理實施勞動檢查42家,其中違反相關法令者4家。惟教學助理於108年度起一律歸類為勞僱型,研究助理仍適用分流機制,爰此,請勞動部應持續監督各大專院校遵行法令情形,為避免學校損及兼任助理之勞動權益,請勞動部協助教育部向大專院校針對常見違反勞動法令情形進行宣導,避免學校未依法辦理兼任助理相關事宜。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二十三)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計畫編列150萬4千元,以執行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經查:勞動檢查大專校院針對兼任助理,目前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各地方政府辦理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之申訴或爭議案件檢查,已依該部發布之指導原則就其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與其他法令規定綜合判斷學校與兼任助理間之僱傭關係;然自該指導原則訂定後至107年6月底止,有關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案件合計實施勞動檢查42家,其中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者計4家。顯示大專校院針對學生兼任助理,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情事。教育部規劃自明(108)年起現行教學獎助生(即「教學助理」)不再進行學習型及勞僱型之分流措施,擔任教學獎助生之大學生3.7萬人及現行屬勞僱型之教學助理1.6萬人,未來一律歸類為勞僱型,並均享有勞健保等相關保障。綜上,鑑於104年間分流措施實施後,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為保障學生權益,宜持續檢討相關規定、釐清勞動契約關係、監督改善各大專校院遵行狀況。請勞動部協助教育部於全國大專院校校長會議等平台,主動向各校宣導如何辦理兼任助理勞動權益相關事宜。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焜裕 
    (二十四)91年11月20日勞動部發布勞動二字第0910058683函釋,認為輪班制勞工的例假可以得採連續24小時為一日,非一個完整曆日,且無任何適用上之限制。導致臺灣鐵路管理局運務員工出現全年無休,每天出現在工作場所執勤之情形,員工過勞情形嚴重,旅客安全也無法獲得保障。爰要求勞動部檢討91年11月20日勞動二字第0910058683號相關函釋,並每2個月將檢討及進度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暨全體委員,以保障勞工權益。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王育敏 陳宜民 
    (二十五)目前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計40個業別,然中央主管機關僅對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監護工,以及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二者訂定工作指引。又該二者中,保全業指引已近3年未修正,社福機構更達7年未檢討。至於各地方主管機關,針對適用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工時規範,則多未訂定審核指引;少數有訂定者,其所規範之業別亦不全面,致使第一線審核人員難以實質把關而濫行核備。是故,爰要求勞動部於9個月內,全面盤點自民國106年1月以來,我國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其勞動契約之核備狀況(盤點內容應包括:各地方核備各類工作者之人數,以及約定之單日正常工時、延長工時與全月總工時上限平均);並針對後續如何加強、完整規範「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實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報告。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二十六)近年來育嬰留職停薪申訴案件數仍居高不下,查「性別工作平等」申訴類別包括: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過去在104至106年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中,與懷孕、生育有關之工作平等措施受理件數分別為89件、112件及123件,申訴案件占比甚高,其中育嬰留職停薪政策推動多年,但成效有限,相關宣導效益不彰,另「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有關彈性工作時間之規定增修部分,應蒐集各界意見落實機制,爰要求勞動部針對事業單位加強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措施之宣導,並進一步瞭解受僱者對於運用彈性、調整或減少工時之實際情況及需求,積極研議「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有關彈性工作時間之規劃作法,落實保障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權益,俾達成友善職場之願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靜敏 邱泰源 
    (二十七)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編列231萬元,以推動就業平等、性騷擾防治等業務。經查104至106年有關懷孕、生育之申訴案件數分別為89件、112件、123件,占各該年度所有性別工作之22%、25%、27%,比例逐年上升,顯示勞動部於勞工之性別工作平等保障仍有待加強。爰此,要求勞動部加強督促雇主遵守法令規定及建立性別工作平等觀念,以落實保障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權益,並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二十八)鑑於實務上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多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限期令雇主給付工資,雇主違反前開規定,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亦未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以事業單位罰鍰。爰要求勞動部持續就申訴個案,責成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為合宜之處置外,並於辦理勞動行政首長聯繫會報提案,加強聯繫溝通,以確保勞工權益。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二十九)勞動法令及其相關函釋影響廣大勞工權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年有上百萬人使用,瀏覽量達上千萬筆,是民眾了解勞動法令及其函釋非常重要的查詢管道,有鑑於該系統查詢介面仍未臻完善,造成民眾查詢使用諸多不便,故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之查詢介面仍有很大改進空間,爰要求勞動部下(109)年度應寬編經費,增加該查詢系統之預算,以優化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之功能,使查詢介面之建置更加周延完善,並符合人性化操作,以便利民眾查詢及了解勞動法令資訊,方能落實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三十)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議題,長期以來受到各界關注,國家政策應配合保障醫療勞權的趨勢,具體落實醫師勞動權益之保障。惟醫師工作性質特殊、專業性高、養成時間長,納入「勞動基準法」除牽涉醫師人才培育規劃及醫院人力配置調度外,更與民眾就醫權益息息相關,將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必須同步考量遵循工時、例(休)假規定所可能造成的人力缺口與相關影響。為化解外界疑慮,爰要求勞動部應與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銓敘部等機關積極協調,就適用之對象及範圍詳加釐清並分析利弊得失、研議完善補充人力培訓及配套措施後,始辦理相關法制作業,並持續對外充分溝通,以保障民眾就醫權益為出發並同時改善醫師勞動條件。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三十一)勞工保險普通事故部分,依104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之精算評估報告書,104年度後首次出現保費收入不足支出年度為107年度。查勞保普通事故部分106年度「保費收入」3,557億1,600萬元,「保險給付支出」3,829億3,100萬元,「其他收支」淨額負5億1,000萬元,收支相抵後保險收支短絀277億2,500萬元,較精算報告提早1年出現差短,雖加計「投資收益」530億9,700萬元後,106年度仍呈收支賸餘253億7,200萬元,爰普通事故責任準備提存餘額為7,786億7,300萬元,惟普通事故保險支出超逾保費收入仍屬重大警訊,再者倘投資績效未如預期,106年度當年責任準備仍有遭侵蝕可能,宜及早因應。108年度預計加計「投資收益」後仍出現收支差短,均較精算報告預估年度提前1年,為免基金餘額遭侵蝕而提早出現負值,勞動部應儘早因應,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三十二)勞工保險業務含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部分,關於普通事故部分,108年度保險收支短絀743億3,400萬元。106年度勞保普通事故部分保費收入不及支出,較精算報告所示之107年度提早1年出現短絀,108年度勞保普通事故部分預計加計投資收益後仍出現收支差短,亦較精算報告預估之109年度提早1年。由於我國人口結構呈現少子化及高齡化趨勢,伴隨之年金支出持續擴增,108年度雖將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由9.5%調高至10%,仍出現收支差短;查「勞工保險條例」第69條:「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以及民國97年7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有關年金制度之修正條文,同時通過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行政院應於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清算勞保潛藏債務總額,建請自民國九十八年起分十年平均編列預算撥補。」,然至今仍未見編列預算撥補,致使勞工保險基金潛藏債務缺口越滾越大。為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避免基金餘額遭侵蝕而提早出現負值,請勞動部研議訂定具體財務撥補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及早因應。
  • 提案人
    陳靜敏 
  • 連署人
    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 
    (三十三)107年度立法院審議勞動部預算案之決議(十)關於性別平等部分略以:「……女性因懷孕遭資遣、解聘、惡意調職、不續聘等時有所聞……,顯見勞動部推動職場平權有待強化,……」。性別工作平等申訴類別包括: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及工作平等措施,104至106年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中,與懷孕、生育有關之工作平等措施受理件數分別為89件、112件及123件,分別占各年度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總受理件數405件、440件及463件之22%、25%及27%,於案件數量及比例上均成長;尤其育嬰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訴案件數居高不下。行政院107年7月已核定「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1年)」,勞動部執行之主要工作項目,包括「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彈性工作時間規定」應儘快蒐集各界意見,瞭解彈性工作時間實際需求以及增修法規或指引等可行性,以落實保障友善職場之願景,勞動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推動方案。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三十四)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之資料,自102年開始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之案件逐年成長,且其中「工作平等措施」一項更是穩定成長,從102年的47件成長至106年的135件,足顯我國如生理假、育嬰假、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復職等各項工作平等保障措施仍有長足之改善空間。此外,行政院核定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中,勞動部執行的工作項目為「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彈性工作時間規定」,更顯示相關工作平等措施儘速監督健全之重要性。勞動部應注重職場之母性保護原則,持續研議如何確保職場之性別友善措施,研議彌補現行產假、育嬰假與國外之差距,例如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產假最低應有14週,以及增加有薪休假等措施讓不同性別之勞工不致因家庭照顧等因素而在職場受阻。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具體規劃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吳玉琴 林靜儀 
    (三十五)立法院於100、102、103、104、106、107年度皆對勞動部預算作成決議,要求儘速提出派遣勞工保護法案。然而,勞動部103年提出草案遭退回後,至今仍未完成研擬並提出相關法案之草案,也未能得見針對勞動派遣更多的委託研究,包括派遣勞工於各行業就業情況,以及派遣產業分析等,更遑論對於良莠不齊之派遣公司之管制措施,使之以穩定僱用的不定期契約來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綜上,勞動部應為政策研究與立法不力進行檢討,應儘速針對派遣勞動進行各項研究,了解諸如於各行業的分布等,並且研議如何管理非穩定僱用、以登錄等方式規避雇主責任之派遣公司,妥善立法保護派遣勞工權益。請勞動部於半年內提出「派遣勞動政策立法具體規劃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吳玉琴 林靜儀 
    (三十六)有鑑於我國遠洋漁業遭歐盟判定為打擊非法捕撈漁業不合作國家,舉出黃牌至今約3年,其中關鍵原因之一即為我國遠洋漁業漁工勞動環境惡劣,更時常傳出虐待漁工情事,近期更傳出漁業團體要求漁業納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適用範圍。海上作業與陸地作業性質雖有不同,惟漁工之勞動權益不容忽視,勞動部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積極配合訂定強化遠洋漁工勞動環境之稽查計畫,定期公布違規雇主及裁罰情形,並納為其日後僱用外籍漁工核准與否之裁量標準,以確保漁工勞動權益,裨益我國早日解除歐盟黃牌警告。
  • 提案人
    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 
    (三十七)查我國因應身心障礙者之交通需求,提供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分別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委託社會福利機構或客運公司承辦。但查,復康巴士駕駛長年面臨薪資所得過低及工時過長等問題,尤有甚者,某承接許多地方政府該業務之某基金會,更遭某地勞工局多次認定其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違法事由包括:未給付加班費、工時超過該日上限及連續工作4小時未提供休息時間,為此該基金會之企業工會更於今(107)年發起罷工及抗議行動。再查,地方政府復康巴士總量為2千餘輛,因應國家重點政策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之上路,復康巴士除服務身心障礙者之接送外,亦提供長期照顧計畫之交通接送服務。因應服務對象的拓展及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可預期復康巴士之使用需求將提高,而復康巴士駕駛所負擔之勞務將更加沈重,又復康巴士服務乃攸關本國重點政策及弱勢族群之權利,因此加強司機之勞動條件之保障,提供友善的職場環境,更顯必要。耑此,爰要求勞動部:(1)將復康巴士服務列為108年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之範圍,若查證有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情事,應立即裁罰,並提出完整之調查報告;(2)遭裁罰之事業單位清冊應提報衛生福利部,並加強勞動條件相關輔導;(3)2個月內依前開二項要求提出書面報告,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三十八)按「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前段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按司法院釋字726號解釋理由書:「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核備等要件,係為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避免特殊工作之範圍及勞雇雙方之約定恣意浮濫。……勞方在談判中通常居於弱勢之地位,可能受到不當影響之情形,(核備程序)亦可藉此防杜。」。按「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立法目的及司法院釋字第726號解釋理由書可知,核備程序乃是因勞資權力地位不對等,為避免雇主濫行要求勞工簽訂第84條之1之規定進而規避「勞動基準法」之責任所特設之核備程序。然目前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計有40個業別,中央主管機關僅對其中二者訂有指引,其他38種付之闕如,且該二者之中,保全業之指引已有近3年未經檢討,社福機構之指引更已達7年未經檢討。又各地方主管機關多無訂定審查標準,有訂定者,其審查標準所規範之業別亦不全面,且各縣市完整度亦不一,致使第一線之審查者難以實質把關。勞動部應針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儘速研議為各類工作者訂定指引,並且對現有之指引進行持續檢討,確保其工作時間對勞工之身心健康不致構成重大影響。請勞動部於半年內提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工時指引制定與檢討進度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吳玉琴 林靜儀 
    (三十九)勞動部轄下之「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其中一項重要的政策為「勞工權益基金」之補助。勞工權益基金旨在推動委託辦理之「勞工訴訟扶助專案計畫」,對於勞資爭議的弱勢勞方而言具有相當重要之意義。然而該基金於108年度預算當中,來源與用途相抵後將短絀3,060萬元,勞動部之「勞動關係業務」在捐助本基金之預算當中,比前一年度的3,000萬元減列了500萬元,僅列2,500萬元,使得「勞工權益基金」之短絀缺口更加擴大。按此情況繼續下去若無改善,該基金將於3年內支用殆盡。此外,「勞動事件法」已順利通過,未來針對勞動訴訟之補助內容,為因應新法上路,勞動部也應該重新規劃擬定,並修改「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其中針對訴訟前法院調解衍生出之相關費用,應予以放寬納入補助。爰請勞動部(1)針對政府捐助「勞工權益基金」之政府捐助款進行檢討,以確保該基金之永續;(2)因應「勞動事件法」通過後之訴訟補助內容重新進行規劃,並修改「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靜敏 
  • 連署人
    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 
    (四十)勞動部為國家常設二級單位,然自民國76年8月1日設立以來,均以租賃辦公廳舍的方式作為部會運作之場所,每年租金花費約6,000萬元,至民國107年止,已屆滿31年,已花費約18億元,此舉如同黑洞般蠶食人民納稅錢。在國家財政艱困的情況之下,勞動部究竟要租到何年何月?彷彿已成為謎團,連勞動部自身也無明確答案。早在立法院第5屆第4會期(92年11月24日)就已有主決議要求勞動部必須有所為,近期立法院審議勞動部105及106年度預算,均針對該部尚未擁有自有辦公廳舍,提出請該部積極尋找適當建築物,評估以無償撥用、都市更新、調配其他機關搬遷後空出之原有辦公廳舍或合理價格租用等方式處理,以解決該部辦公廳舍需求之決議。唯獨勞動部遲不理會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所作成之預算主決議,此舉已與「預算法」第52條相違背,應即刻檢討缺失。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改(103年2月17日)後擴編為勞動部,惟「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僅能容納2個署級單位,爰未於102年底進駐,該進駐而未進駐,此有賴勞動部加以說明。為早日解決勞動部辦公廳舍之問題,爰要求勞動部會同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等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涉及與勞動部辦公廳舍有關事項之部會,於108年2月底前召開「解決勞動部辦公廳舍」之會議,該會議由勞動部部長主動召集親自主持,而與會部會均須首長出席討論,並於108年5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時程暨規劃之專案報告,以正視聽。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 
    第2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32億5,978萬8千元,減列:
    (一)第2目「保險業務」10萬元。
    (二)第5目「勞工退休金業務」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2億5,958萬8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勞動部與其轄下單位分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多個不同地點,公文交換及傳遞時常耗費時間且增加勞動部所產生之碳足跡。又在現代化資訊科技發展完備的今日,電子公文系統應有效的取代傳統紙本公文,且行政院已有核定電子化政府計畫,以推動政府電子化為目標,勞動部自當遵照辦理。惟查,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近3年電子公文使用比例低落,且查勞工保險局之電子簽核比例近2年不升反降,實有懈怠之虞,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366萬2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完成「鼓勵勞動部及所屬間文書往返以電子文書方式傳遞(如以電子郵件、掃描或電子公文)」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曼麗 
    (二)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編列3億9,639萬2千元,依其說明係依照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10月31日發資字第1061502804號函核定勞工保險局電腦主機系統採購暨應用系統轉移計畫,然「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下列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22條規定:「凡經列入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內之各項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由各主管機關依行政院訂定之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規定擬編。」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係各機關參照行政院施政重點、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及其他重要施政事項所擬訂之具體計畫作為,其完整計畫內容宜主動公開。且「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15點亦規定:「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登載於機關網頁及行政院相關計畫管理系統。」。本項計畫說明其依據國發會之函文,而非行政院核定函文,是故,能否編列該項預算不無疑義。另就107年度執行中之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檢視勞保局網頁上之公開資訊專區,並未就上述計畫主動登載,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三)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2,089萬3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編列6億2,089萬3千元,辦理納保業務、保費業務、普通事故給付、職業災害給付、農保業務、農民職災保險業務等,惟勞工保險局年度施政重要計畫之重要計畫項目僅2項,實施內容亦無具體明確之質化或量化目標,故難以評斷108年度勞工保險局業務重點,相關保險業務因欠缺量化目標,恐對勞工朋友之權益造成損害,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2.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編列6億2,089萬3千元,辦理各項保險業務,落實保險及其他受託(任)業務,提升服務品質,以正確、迅速、安全核發各項給付、津貼、退休金等等安定勞工及其家屬生活,且自107年11月1日開始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其業務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經查,近年勞保黃牛不法案件頻傳,代辦業者以「勞工褓姆」身分自居,穿梭於診間與病房招攬生意,運用各種手段幫病患取得職業傷病證明,再從中抽取二到三成甚至更高的佣金。對於教育程度較低落、不熟悉電腦或文書作業的勞動者而言,政府行政部門提供的資訊與協助仍非常不足,造成代辦業者有不當牟利的空間。農保職災試辦已正式上路但宣導仍不足,恐讓不法人士介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儘速檢討改善,除加強對民眾宣導外,亦須針對此一現象提出具體改善措施。綜上,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四)勞工保險是勞工最基礎的社會保險,確保勞工能得到應有的社會安全網照顧是主管機關應盡之業務。我國目前勞工保險之申訴與裁罰案件,106年已對2,878件、6,456人開罰,107年至今已對1,875件、4,397人開罰,然經查勞工申訴包括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工保險等,僅有勞工保險並未建置單一窗口之便民服務,未提供申訴者案件編號,使得申訴者難以追蹤案件進度,在勞工保險、確認勞雇關係等諸多細節裡心力交瘁。綜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參照如新北市政府等地方政府建置有助於勞工追蹤申訴案件進度之系統,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企劃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915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工保險局針對「建置勞工保險申訴單一窗口便民服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五)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納保業務」預算編列7,523萬8千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路申報業務成效不彰部分,應加強宣導以增加投保單位使用網路申報意願,提升網路申辦單位數及申報異動量。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對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六)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業務」預算編列1億2,072萬3千元,有鑑於勞工退休金新制中,勞工個人可於每月工資6%內自願提繳,並可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享有稅賦優惠。由於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可增加日後領取之退休金,惟目前勞工個人自願提繳人數僅有47萬人,占整體勞工比例相對低,亟待提高其提繳意識,以提高勞工老年經濟生活之保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加強宣導,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對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七)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中「職業災害給付業務」項下編列5,226萬1千元,用以辦理相關業務,然106年勞工保險局受理申請保險給付核定案件約為222萬件,其中被保險人不服核定,提起勞、就保爭議審議案件數量計有3,769件,在爭議審議案件類型中,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兩類型合計約占六成五;從爭議審議審定結果來看,撤銷原核定案件計1,110件,撤銷率為29.45%,若以勞工保險局自行撤銷率來看,有20.8%爭議案件由勞工保險局自行撤銷。我國爭議審議制度曠日廢時常常一審就是8個月,這期間蒙受損害的勞工須自行吸收醫療費用,時間與金錢壓力無疑是對受害勞工的二次損傷,勞保爭議核定尚有改善之處,爰請勞工保險局辦理各項給付業務時,應審慎嚴謹處理各申請案件,以維護勞工權益。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徐志榮 陳宜民 
    (八)有鑑於我國「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除勞工於國定假日、週休二日等放假日到職者外,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然而我國健保現行規定事業單位為勞工辦理加保得提前10天加保、指定到期日生效,形成勞、健保案者規定不一情形,徒增一般事業單位困擾。又我國企業形態多元,中小型企業眾多,勞工勞、健保加保事宜多非專人處理,勞保強制當天方能辦理加保,易有辦理不及導致勞工權益受損之情形。爰要求勞動部應研議「勞工保險條例」修法改採得事前申報、指定日期生效之申報方式可行性,以保障我國勞工權益。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王育敏 陳宜民 
    (九)電子化政府一直是我國長期推動的政策,而政府網站相當於政府為民服務的虛擬門市,隨著上網人數逐年增加,顯示政府網站服務需求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為民眾經常性使用之政府網站,已累積5億人次使用者閱覽,有鑑於網路技術日新月異,為提供民眾更優質的使用經驗,建請勞工保險局規劃研議優化勞工保險局官網,符合行動裝置瀏覽之介面,以利強化與民眾溝通,增進使用便利性。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十)隨著行動時代來臨,民眾日常生活與網際網路的連結越來越密切,政府網站及社群網絡成為機關為民服務的虛擬門市。為強化民眾瞭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辦理之業務,並有效向民眾宣導各項勞保與勞退資訊,勞工保險局應積極運用網路宣導優勢,製作適合網路宣導之影片,並運用具有70萬餘粉絲之勞工保險局臉書網頁做為宣導媒介傳播所製作之宣導影片,運用社群媒體特性放大宣導效果,以利民眾更充分了解勞保與勞退相關權益與資訊。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 
    (十一)根據勞動部資料統計,原住民勞工職災發生機率是所有產業平均的一.六倍,但全台原住民勞工保險投保率偏低,若發生職業災害,都將直接衝擊族人家庭經濟支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加強宣導勞工(就業)保險給付權益,多元運用媒體管道推出原住民投保宣導,增進雇主及原住民勞工建立正確投保觀念,提升未加保原住民勞工之投保意願。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十二)為保障原住民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權益及維護其工作安全,勞工保險局應向原住民加強宣導加保之重要性,配合原住民歲時祭儀節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派員進行駐點服務,提供勞、就保權益及法規等業務宣導資料,並開放現場諮詢,說明參加勞工(就業)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增進雇主及原住民勞工建立正確投保觀念,並強化原住民之投保意識,提升未加保原住民之投保意願,進而提升納保率。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十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開辦在即,除相關人力、辦公地點、資訊系統及收費機制等軟硬體措施勢需即刻到位外,關於給付案件之審核部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雖有經年勞保職災審核經驗,但農民工作性質與一般勞工不同,農地工作職災事故原因之審查難度高,職傷與其自身疾病之關係較難區分,且較難判斷受傷後合理休養期間,爰主管機關宜儘速訂定相關審核標準及程序,俾利新開辦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順利運行。勞工保險局並應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推動方案。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7億2,131萬元,減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1,631萬元。
  •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08年度「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總數3億9,187萬7千元,編列於勞動部500萬8千元,及勞動力發展署所轄各相關單位3億8,686萬9千元。貿易協定包括:ECF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FTA(自由貿易協定),以及WTO(世界貿易組織)下的TISA(服務貿易協定)等,本項預算的對象包括:所有遭受自由貿易協定影響的行業與勞工,有限於故有執行程序依序為申請人、經濟部、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勞動部,以至於勞動主管機關處理貿易協定所造成的問題的態度為被動,等待自覺受損的人來申請審查,無積極之效,故前審查106年度「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時,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有主動的救濟策略以為解凍條件。其後勞動力發展署提出:透過勞動部及勞動力發展署主管的「大量解僱」本國勞工訊息,得知事業單位異動的訊息後,主動提報事業單位異動訊息給經濟部,以確認事業單位是否有赴中國投資的申請案,並主動提報該產業於經濟部以移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去認定,經確認的產業與該產業的勞工,即進入本案的處理機制。歷時2年應檢視該措施的執行成效,爰凍結108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1,0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包括:(1)106及107年度之申辦案件總數與受惠勞工人數;(2)由事業單位、受雇勞工提出申請數目各為多少;(3)透過主動通報機制服務的事業單位數目與受惠勞工數目,以及其中有多少案件為勞工主管機關主動察覺案件移轉者;(4)研議事業單位之移工如有大量終止聘僱關係者,主動確認該事業單位是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協助措施適用對象,提供後續輔導等內容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二)勞動部與其轄下單位分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多個不同地點,公文交換及傳遞時常耗費時間且增加勞動部所產生之碳足跡。又在現代化資訊科技發展完備的今日,電子公文系統應有效的取代傳統紙本公文,且行政院已有核定電子化政府計畫,以推動政府電子化為目標,勞動部自當遵照辦理。惟查,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近3年電子公文使用比例低落,且查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之電子簽核比例近2年不升反降,實有懈怠之虞,爰凍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88萬2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完成「鼓勵勞動部及所屬間文書往返以電子文書方式傳遞(如以電子郵件、掃描或電子公文)」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曼麗 
    (三)有鑑於106年我國兩性勞動力參與率58.83%,其中女性勞動參與率雖由97年49.67%,持續上升至106年50.92%,且在25至29歲達到最高峰為89.73%,然而在婚育年齡之際(30至34歲)即開始下降,據相關統計發現多數在職女性常因結婚、生育、家庭照顧負擔等因素,提早退出勞動市場,或者面臨失業問題,然婦女一旦離開職場後,想再重回職場將遇到許多困難,顯見政府目前提高婦女再度就業機會,協助婦女重返職場之工作成效不彰。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億7,765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力發展署就營造女性友善職場環境與加強民間團體及事業單位僱用二度就業婦女等誘因之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四)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764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計畫編列764萬7千元,辦理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促進工作、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計畫,以及因應貿易自由化辦理在職勞工職務再設計相關業務,經查: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權益,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私立義務機關(構)應有一定比例進用身心障礙者,截至107年6月底,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全國公、私立義務機關(構)總數1萬7,207家,惟仍有公立單位33家、私立單位1,628家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顯示主管機關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協助仍有待加強之處。
    身心障礙者每月平均薪資僅各業一般受僱員工之65%,且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偏高。105年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顯示,身心障礙就業者平均每月經常性薪資為2萬5,939元,與整體就業之一般受僱員工每月經常性薪資3萬9,729元相較,低1萬3,790元,又105年度身心障礙受僱者有21.5%係從事非典型工作,包括:部分工時、定期契約及勞動派遣等工作類型,至於從事非典型勞動原因,以「找不到合適全時正職工作」為主(58.33%),其次為「體能限制,只能從事部分工時工作」(28.75%)。綜上,近年身心障礙者失業率雖逐年下降,惟失業率仍較全體民眾失業率高,又身心障礙者每月平均薪資僅各業一般受僱員工之65%,且從事非典型工作比例偏高,顯現出身心障礙者面對就業困境高於全體民眾甚多,宜檢討並研議改善。爰此,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針對「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靜敏 邱泰源 
  • 2.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764萬7千元。原住民加入國保近5年的人數及趨勢如下
  • 單位

    製表日期:107年9月27日
    近5年國民年金保險原住民被保險人人數均成長,並無下降的趨勢,顯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針對原住民促進就業績效不彰,為促進原住民就業,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加強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五)直接聘僱自97年起開辦,先以重新招募同一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為優先對象、98年開放其他業別、101年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104年起與來源國合作推動「專案選工」服務、105年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外籍勞工3年工作期滿得免出境之規定,擴大受理期滿續聘、期滿不續聘轉出與期滿轉換業務、107年推動外籍勞工直接聘僱申請案線上申辦作業。然106年底媒體報導指出:「就業服務法」取消移工3年出境1日規定,造福不少移工,勞動部直聘中心卻意外因為業務量爆減而要在今(107)年裁掉7個據點,也就是說,只保留台北的聯合服務中心。另外就勞動部的統計得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於105年11月3日公布實施後,直聘中心服務的移工人數自105年當年25,758人快速降至106年7,082人,預估今(107)年的人數維持在去年的狀態。因「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意外降低直接聘僱的需求,實為統計之錯誤解讀。直接聘僱業務推廣的高峰期在104年26,015人。當年的移工人數為587,940人,也就是說將近59萬的移工,只有4%的移工使用直聘。並儘管「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規定移工3年免出境1日,然無論初步聘僱、或是期滿接續聘僱,皆有提出申請的需求,亦即:皆可使用直接聘僱。因此,直聘使用人數銳減,非修法所致,而是修法後該使用改為透過人力仲介辦理聘僱所致。爰分署業務減縮不宜增加預算,並為督促持續推廣直接聘僱業務,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1億2,475萬5千元,除人事費用外凍結1,000萬元,請勞動部就原採用直聘之雇主於「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法後,改透過人力仲介辦理聘僱致使用直聘服務人數銳減,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六)有關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及高屏澎東分署,轄區幅員廣遼闊,又涉及都市原住民群聚區域及偏鄉之原住民族地區,然而原住民族之失業率仍居高不下,尚無針對所轄地區之原住民族辦理相關協助業務,實應有積極作為。查勞動力發展署對原住民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雖編列相關預算及推動各項計畫,惟原住民族失業人數仍多,部分原住民團體對計畫內容不熟悉,影響計畫之提報。為有效協助原住民就業,勞動力發展署應積極運用各項職業訓練計畫等政策工具,協助原住民因應重點產業發展趨勢培養工作技能,運用多元就業促進相關計畫等,積極辦理就業媒合工作,協助都會區及原鄉部落之適性就業,並運用多元培力就業計畫,寬列補助扶植都會區及原鄉地區之原住民團體,促進地方產業發展,創造更多在地就業機會。請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於3個月內提出協助原住民就業之精進作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 瑩 黃秀芳 許淑華 陳宜民 陳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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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查107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預算115萬7千元,進行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惟青年就業讚計畫自105年8月停止新案認定,明師高徒計畫亦執行數年即告中止。另教育部自106年起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勞動部配合訂定及推動「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由經濟部等各部會提供優質職缺,教育部推動參加計畫名單,勞動部辦理媒合作業,以鼓勵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先進行職場學習體驗,惟該計畫媒合錄用人數與預計完成媒合目標差距甚大,應予檢討。為使該等政策順利推動及經費有效用於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請勞動力發展署加強相關計畫之進度管控,確實掌握執行情形,並請於3個月內提出協助青年就業之精進作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靜敏 邱泰源 
    (八)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計畫編列764萬7千元,辦理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促進工作、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計畫,以及因應貿易自由化辦理在職勞工職務再設計相關業務。依據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等資料分析,105年12月最新之身心障礙者勞動力參與率僅20.41%,失業率高達9.17%,全體民眾勞動參與率58.75%,失業率3.92%,全體民眾勞動參與率為身障者二.八八倍,身心障礙者失業率為全體民眾之二.三四倍,顯示改善與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方案,仍需精進作為。勞動力發展署應針對上項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改善方案。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九)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第2目第3節「就業服務」預算數1億7,765萬8千元,其中「獎補助費」1億7,620萬5千元,受補助單位不明,補助比例不清楚、補助經費分析表也未列出相關細項,該筆經費流向未盡詳實呈現,無法落實計畫控管與運用。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儘速提出檢討並將補助明細列入補助經費分析表中。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8億0,922萬9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勞動部與其轄下單位分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多個不同地點,公文交換及傳遞時常耗費時間且增加勞動部所產生之碳足跡。又在現代化資訊科技發展完備的今日,電子公文系統應有效的取代傳統紙本公文,且行政院已有核定電子化政府計畫,以推動政府電子化為目標,勞動部自當遵照辦理。惟查,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近3年電子公文使用比例低落,且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電子簽核比例近2年不升反降,實有懈怠之虞,爰針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443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完成「鼓勵勞動部及所屬間文書往返以電子文書方式傳遞(如以電子郵件、掃描或電子公文)」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曼麗 
    (二)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909萬8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依據106年11月監察院之糾正案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組織之建置目的,旨在健全事業單位因應職災風險特徵之自主管理能力,然勞檢機構對事業單位之規模及勞工人數一直難以確實查核,部分事業單位遂藉此怠於設置,主管機關復疏於督導,則失法令規範之目的,亟待檢討改進。」但遍查勞動部預算書第4至6頁職業安全衛生署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均無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組織之建置推動,致如影響民生鉅大之台鐵、台電、中油等均因缺乏安全系統肇災,該分支計畫形同具文,爰針對「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909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組織建置推動執行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2.行政院與勞動部自105年起開始關注並改善我國勞動檢查員員額以及我國勞工之比例,也因此勞檢員人數在近年也有顯著提昇。隨著各界對於勞動檢查之逐漸認識,不僅針對勞檢人數之關注,也針對勞動檢查的普及程度懷有更高度之標準,顯現台灣社會對於勞動權益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的重視。然而,追求勞動檢查的績效與勞動檢查員本身的勞動條件,在現行資源不足的情況之下產生競合,發生「勞檢員過勞」的悲歌。過去也曾發生過勞檢員單月加班時數超過70小時之案例,以及勞檢員業務量大需要加班卻領不到加班費的情況。這顯現的不僅是當今勞檢員員額不足的問題,勞檢員的勞動條件也應該進行全面檢討與改善。
    針對員額不足問題,勞檢員勞動條件是否足以吸引人才,需要檢討。勞檢員需要經過半年期間訓練才能夠正式執行業務,然而現今諸多勞檢員都是一年一聘的約聘人員,實際上流動率高,不利業務之穩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檢討進用管道是否適當,以及進用待遇是否合乎民間薪資水準。此外,經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檢查人力提升計畫」在補助地方直轄市部分,106年補助134人;面試錄取94人;到職70人。顯示有24人錄取卻不願到職。其中某市政府,補助15人,面試錄取7人,最後卻僅有1人到職,勞動部職安署應掌握其中原因,並針對問題進行改善。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909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安署針對勞檢員進用人數目標、進用管道、勞動條件進行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靜敏 
  • 連署人
    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 
    3.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909萬8千元,辦理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等業務。根據106年勞動部安全衛生勞動檢查,違法情形最多者包括未設置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未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未遵守防過勞條款,更有企業誤認僅有製造業需設置專任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皆屬管理層面缺失,顯見我國事業單位對於職業安全規範之認知仍停留於硬體機械設備層面,並未精進管理人員知識技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加強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措施之輔導計畫及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 
    (三)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1,169萬4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每年對職災發生率為高風險、高違規及高發生率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執行職業失能災害預防、火災爆炸預防、屋頂墜落災害預防等專案檢查,然近3年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卻居高不下,以製造業為例,機械切割夾捲災害受災勞工數仍逾5千人,顯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目前推動預防職業災害之工作成效有限。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1,16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保障勞工工作安全、降低目前高風險、高違規、高發生率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發生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2.新預告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增訂第277條之1,增訂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呼吸防護措施,包括: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防護具之選擇、使用、維護與管理、呼吸防護教育訓練、成效評估及改善等,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據以執行;勞工人數未滿100人以執行紀錄或文件替代。然而,目前職業安全衛生署僅有公告呼吸防護具選用參考原則,未公告呼吸防護技術指引,另須明確界定何種資格之人員可以進行選擇防護用具前之生理評估;針對未滿100人勞工之單位,應確保執行文件或紀錄之監督考核機制,以確保此紀錄配合作測及健康檢查結果,能有效避免職業病發生並可用於訴訟舉證之用。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1,16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建構呼吸防護計畫指引與監督機制」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四)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編列1,169萬5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為督促雇主遵守法令,勞動部於104年起訂有勞動條件檢查目標廠次。然經查發現,105及106年度均有部分地方政府未能完成預定之勞動檢查目標廠次,其中105年度有6個縣市政府未達預計目標,106年度除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及澎湖縣外,其餘18個縣市勞檢達成率均未達100%。此外,各縣市政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時之處分率差異極大,且罰鍰金額也相差甚鉅,顯示近年來各縣市政府不僅在勞動條件檢查達成率存有差異,在執行時也有寬嚴不一等情事,勞動部在督導方面確有疏失。爰此,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編列1,16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研議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與相關檢討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2.近年地方政府針對勞動條件檢查之平均處分率分別為19.10%、21.52%及19.80%。觀察同年度各縣市政府間之處分率發現,105年度高雄市政府處分率32.04%最高,以澎湖縣政府之1.48%最低;106年度彰化縣政府處分率41.21%最高,新竹市政府0.81%最低;107年度上半年台北市政府處分率43.19%最高,嘉義市政府1.31%最低,顯示各縣市政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時之處分率差異極大,且各縣市政府罰鍰金額也有差異。各縣市政府勞動條件檢查達成率存有差異,且執行時也有寬嚴不一之情事,顯見勞動部對於各地方政府之勞動條件檢查之執行密度、檢查尺度等事項的落差無法充分管理,形成制度不公與執行漏洞。爰此,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編列1,16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檢查效能齊一裁罰標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焜裕 
    3.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679萬元,其中分支計畫「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編列1,169萬5千元。經查:105及106年度各地方政府勞動檢查違反法令之處分情形,最高處分率分別為32.04%與41.21%;最低處分率為1.48%與0.81%,有極大落差。進一步觀察,各單一縣市逐年之處分率無太大變動,顯示各地方政府之勞動檢查處分率之檢查尺度有寬嚴不一之情事。爰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五)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396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列3億9,679萬元,負責全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等業務。其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中「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編列1,343萬5千元及「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編列1,169萬5千元,辦理職業傷病通報及勞動檢查等事務,經查:107年8月桃園機場工程職災事故造成3名勞工不治死亡,雇主及承包商未設置防護設施及未善盡管理責任而受罰。107年9至11月間,台灣電力公司先後發生林口火力發電廠工安意外,造成1名工人死亡;台中火力發電廠2名承包商工人潛水死亡,後又傳出1名工人捲入機械慘死等嚴重意外。營造業發生重大職災之死亡人數,連續3年達45%以上,發生重大職災之事業單位近五成未曾受檢,且職災之通報因缺乏稽核機制而難以落實。營造業發生重大職災死亡情形嚴重,宜檢討勞動檢查之覆蓋率並落實職災通報機制。綜上,桃園機場工程職災、營造業重大職災,再加上台電等國營事業近來重大傷亡事件頻傳,除突顯單位管理缺失外,均宜檢討職業安全衛生署在勞動檢查之覆蓋率及傷病通報機制。為監督預算執行,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39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靜敏 邱泰源 
    2.「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勞動部業於103年9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訂定公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106年6月21日修正公告。本指引係指導事業單位成立內部預防遭受不法侵害之制度規章,為內控機制之設立,並佐以勞動檢查以為勞資爭議申訴案的先行調查機制,以構成勞工完善的不法侵害預防與調處機制。惟職場霸凌防治作業之宣導措施自103年後顯有不足,並現有的宣傳品多未能就前述之內控機制、勞動檢查、勞資爭議申訴與調處做全面性的宣傳,並未強調心因性的傷害亦屬防治範圍之列,以致民眾遭遇不法侵害尚缺乏正確而有效的救濟觀念,應於108年度強化全面性救濟觀念的宣導作業。為推動本項工作,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39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研擬108年度職場霸凌防治作業的宣導計畫,並將宣導方式、次數、時間、影響人數評估等內容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3.依據106年11月監察院之糾正案文:「我國職業病通報有低估情形,且職業衛生暴露危害之調查、作業環境監測、化學品登錄及勞工健檢等資料庫之建置未完備或仍待整合應用,復未積極蒐集國內外職業疾病相關文獻作為建構我國職業病因果關係診斷之依據,致職業疾病診斷或認(鑑)定困難重重且曠日廢時,勞動部應予檢討改進。」。查「08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分支計畫自105至109年度投入大量資源,業已編列化學品管理,並與「03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之化學品應用工具及監測及新化學品登記等重疊;另「08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分支計畫編列健康服務,亦與「03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重複,然應強化職業衛生檢查人力協助發掘潛在問題與受健康障礙勞工之作業實境掌握與追溯,亦無職業病發現與補償之管考,從國際資料而言,傳統職業疾病仍會因為受控制之新興議題中出現,職業疾病監控與協助機制百廢待舉。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39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職業病監控與協助機制」與「新化學品應用工具及監測登錄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4.有鑑於勞動部去(106)年執行9萬廠次安全衛生勞檢,結果顯示企業違法比率前5名,有4項屬於軟體管理措施,包括未設置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未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及防過勞條款,顯見多數企業對勞工安全衛生重硬體不重軟體,較重視機械設備、化學品等有形危害物質之監控,對設立專職職安人員或維護員工身心健康等工作較為輕忽,不利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水準之提升。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39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職業安全衛生署檢討現行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軟體管理措施不足之問題、提出改善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水準之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現有之檢測分析方法與安全評估相關機制不足,諸如作業環境測定至今仍缺乏定量分析,石化與化工等較高風險之產業至今也未有接合國際標準之製程安全評估,在資料科學基礎建設不完整之下,職業安全衛生署新推動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更可能產生充滿偏誤缺漏之資料,進而影響決策系統之建置。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預算編列5,0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現有檢測方法與製程安全評估如何結合智慧化及各資料庫整合如何確保資料可靠度及資訊安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七)我國各行各業種類繁多、工作場所面臨之危害亦大不相同。為有效保護工作者安全及增進工作者健康,需要有效率有組織之公務體系支援,並負擔各項業務。惟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3年前改制成立以來,至今仍未有效整合原來自各舊編制機關之人力,亦未針對其組織整體進行檢討,此等作為對我國職業安全衛生之發展、政策之制定、勞動檢查之執行均會造成巨大負面影響。次查,職業安全衛生署業務範圍包含職業疾病預防及職災勞工保護,然該署竟無任何一位職業醫學專業人才,實無法想像其核心業務如何執行。綜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儘速就其組織架構、人力配置、業務職掌進行全面及審慎的評估,並規劃組織調整以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推展,卻遲遲未見其具體舉措。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我國職業安全衛生公務體系改革及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八)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計畫」等經費,而同業務計畫項下亦編有「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業務包含廠商資料建置等,自110年度開始上開資訊系統經費將統由「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計畫」支應,上述計畫應避免與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優質物聯網人才培育和新創職場安全健康服務產業推廣計畫」之經費與資源重複配置,爰要求勞動部於108年12月底將108年度「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及「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計畫」之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九)事業單位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情形,與其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之能力息息相關,勞動部所掌法規雖然規定一定規模的事業單位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惟勞動部未能有效推動,導致事業單位普遍心存僥倖,建置該管理系統之機制應再強化,尤其經查事業單位經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認證之家數,成長率逐年降低,104年累積通過驗證家數789家,但到107年10月份僅提高到975家,需要檢討現行推動方式,使通過驗證家數大幅提高。鑑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45001已於107年3月公布,為促使事業單位建置符合國際標準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期與國際接軌,並提升其自主管理效能,保障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焜裕 
    (十)營造業經營以承造營繕工程為主,對於業主未有適當之工程款,實務上常有忽略安全衛生設施,以增加利潤或節省人力資源之作法,且營造業多採分包承攬方式經營,工程內容龐雜,現場作業勞工人數及工種多,使用機具設備量亦大,勞工於該環境從事營造作業風險高,發生重大職災死亡情形嚴重。依據106年11月監察院糾正案文:「營造業專業分工複雜且施工環境隨進度而變化,其作業環境之安全及認知,僅賴主管機關進行勞動檢查,難以改善及扎根,應督促工程內部業務職掌人員,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設置及督導作業並評估建立通用工制度,再輔以外部監督等作為,自源頭將職業安全予以內化,將矯正勞工不安全行為視為常規並嚴格力行。」,顯示主管機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除應提升營造業自主管理外,對於作業勞工應加強其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升危害辨識能力,以建立通用工之機制,降低職業災害的發生。
    營造業重大職災之災害類型歷年均為墜落最多,主要為未落實設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或因作業需要該安全設施移除或遭破壞而肇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規劃辦理墜落災害危害預防宣導或輔導,要求營造工程確實依規定設置安全衛生設施,並建置管理機制,避免施工安全設施遭移除或破壞。勞動部職安署除應檢討勞動檢查之覆蓋率、落實職災通報機制、建立通用工制度及強化墜落災害預防外,應自源頭管理,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風險評估,落實營造工程於設計階段及施工規劃階段實施施工風險評估,透過事前評估機制消除或擬訂防災對策,以預防後續施工可能引起之潛在危害。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8年應建立營造業促進安全衛生團體,宣導、輔導其辦理自主管理,並規劃辦理營造工地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相關作業之專案檢查,並辦理墜落災害預防宣導或輔導,以及整合各勞動主管機關目前已辦理之職安卡,建制全國性職安卡,避免勞工重複受訓,並於108年12月底前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報告。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十一)依108年勞動部職業傷害統計調查,我國全產業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千人率平均為2.773,惟營造業職災千人率高達10.036,而營造業職災死亡人數亦佔全體28%,顯見我國營造業職災發生情形嚴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加強營造工地之檢查及輔導,於實施監督檢查後,藉由安全衛生指導,協助其積極改善,以發揮勞動檢查執法效能。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8年應針對職災發生情形嚴重之營造工地,規劃辦理檢查輔導5,000工地次,並於108年12月底前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 
    (十二)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於第6條第2項對於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之事項有相關規定,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作為主管機關卻無編列相關預算用於此種職災之預防。如此形同對於此類受他人不法侵害之職業災害預防視而不見,著實令人汗顏。綜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就防範相關工作者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作為進行檢討,卻遲未見有改善之舉措,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降低及加強預防高風險行業工作者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十三)職業災害勞工之保護,應始於職業災害發生前,經查我國之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一直以來均依附於勞工保險制度下,費率久未依各行業之職業災害發生率調整,進而造成職業災害保險未能達成保護職業災害勞工之效。綜上,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之改革有急迫性,惟因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懈怠,相關推動工作緩慢,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中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業務及規模規劃」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十四)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強化職業災害勞工照顧,下設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補償、重建一條鞭之整合服務。並建置職業傷病診治服務網絡及設置10家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提供勞工職業傷病工作因果關係診斷與通報。惟我國原住民族之勞動人口占整體原住民族人口比例高達五成以上,遠高於我國平均勞動力人口比例,又原住民族之相關職業災害類別與主流社會顯有不同,且加保職災勞工比例偏低,然現行並未有針對原住民勞工之專屬服務平台及關懷照顧機制,相關施政應不可偏廢。爰要求勞動部應規劃推動原住民族減災及整合服務中程專案計畫,並於108年3月底前將專案計畫及期初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 瑩 黃秀芳 許淑華 陳曼麗 
  • 連署人
    徐志榮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五)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及照護7個高職災風險產業的從業勞工安全,提出5年計畫,惟我國花東區食品加工產業之從業勞工數超過5千人以上,並未因該產業屬高職災風險產業而依全國產業分佈情形分配到安全照護的資源,前述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之規劃,並未說明可提供花東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之職業安全衛生協助與輔導服務,爰要求勞動部於108年3月底前將108年度規劃加強花東及原住民族地區安全衛生輔導及宣導之專案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108年12月底前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 瑩 黃秀芳 許淑華 陳曼麗 
  • 連署人
    徐志榮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六)查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679萬元,其中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等。職業安全衛生署為使事業單位於執行呼吸防護工作時,能選擇及使用適當有效的呼吸防護具,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277條之1規範雇主應採取之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應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研訂呼吸防護計畫指引以供事業單位作為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之依據。參照各國呼吸防護政策之推行,相關資訊之「文件化」乃呼吸防護計畫之要件。以美國職業安全與衛生署於聯邦法規彙編為例,其中明確要求「雇主應針對空氣中可能存在之有害物質建立文件化型態之呼吸防護計畫,作為評估、管理與稽核之依據」,內容應包括:選擇在作業環境中所使用呼吸防護具之程序、使用呼吸防護具員工之醫療及體適能評估、密合度測試程序、例行及可預見緊急狀況使用呼吸防護具之程序、防護具維護程序及時間表、員工對於暴露認知及配戴移除之相關訓練及定期評估呼吸防護計畫有效性之程序等。反觀本國相關計畫之規定卻分散於「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國家標準CNS14258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為使呼吸防護計畫之訂定於具相當危害之作業環境能落實,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6個月內邀集工會、公會、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訂定文件化型態之呼吸防護計畫範本,其應公告於相關網站,並載明可供專業諮詢之單位,供民眾及事業單位參閱,以保障勞工之職業安全。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十七)勞動部為提升職業疾病發現率,建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並訂有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要點,鼓勵醫師通報,惟查105及106年職業傷病網絡醫院通報並獲補助件數分別為1,011件、1,425件,而非職業傷病網絡醫院及個別醫師近3年則未有通報件數,顯見制度設計誘因不足,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檢討現行相關措施,並提升職業疾病通報件數,並於108年6月底前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 連署人
    徐志榮 王育敏 
    (十八)為擴大勞工健康照護率,勞動部下修企業配置醫護人力規模並分階段實施,其中200至299人之事業單位,自107年7月1日起應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惟自施行以來,屢有企業反應醫護人力不足且有漫天喊價之情況發生,並引發外界對於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品質良莠之質疑。為使事業單位得落實法令規定並提升勞工健康服務品質,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相關檢討因應措施,並於108年6月底前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 連署人
    徐志榮 王育敏 
    (十九)97年1月9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時「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增訂第6之1條,規定事業單位凡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且管理績效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不受同辦法第2之1、第3、第6條限制,事業單位內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與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不必為專責、專職。按上開條文增訂,迄今已達10年。然針對事業單位依該條文,以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取代專責管理單位與專職業務主管者,其職災發生之次數及嚴重程度,相較實施管理系統前以及保留專責管理單位、專職業務主管之事業單位是否為低,始終未有完整研究。考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成效關係勞工生命安全甚鉅,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年內,就我國事業單位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後,其總合傷害指數、職災千人率與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發生重大職災之平均次數變化,進行通盤檢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二十)近年國內發生數起移動式起重機旋轉盤斷裂之事故,為避免機具因結構老舊而肇災,目前相關部會訂有配套管理措施,如交通部對於10年以上汽車之檢驗,及內政部營建署對於15年以上建築物昇降設備之檢查等,規定老舊機具應增加檢查頻率。鑑於國內老舊移動式起重機數量有逐年增加趨勢,為加強檢查及管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針對老舊起重機規劃縮短定期檢查合格有效期限之規定,要求雇主依規定每年對起重機整體實施自主檢查,以防止旋轉盤斷裂之類似事故發生,並於108年9月底前將相關辦理情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 
    (二十一)勞工為國家經濟成長的主要推動力,保護勞工職場作業安全、維持企業穩定勞動力為勞動部的主要職責,「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4年1月1日施行第7條所定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制度,迄今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登錄之產品已逾22,600筆,確實阻止不符安全標準之輸入品進入我國市場,減少使用者傷害;惟該法第7條實施至今,仍僅10類機械設備,無法擴大「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機械設備源頭管理之效益目標。為提高「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源頭管理制度之預防職災效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檢討具危害勞工作業安全之機械設備,納入該法適用機械設備範圍,擴大保護勞工免因使用該等不安全機械設備致受職災意外發生之風險,爰要求勞動部於108年12月底前將擴大制度適用機械設備之推動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 
    (二十二)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營建工程」計畫項下編列「購建辦公大樓」經費505萬2千元,經查:108年度原擬編列經費6,116萬3千元,107年2月9日與內政部營建署簽訂專業代辦採購協議後,該署依實際工程需求調減108年度預算為505萬2千元。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自89年起,即向國泰人壽公司承租現有辦公廳舍及停車位迄今,平均每年租金約560萬8千餘元;若本次合署興建辦公廳舍計畫完工,即可搬離原承租地進駐合署辦公廳舍。因此該計畫是否如期進行,將影響業務銜接、搬遷規劃及時程安排、舊有辦公大樓之租金支付期間之長短,以及現有租約何時終止之洽談,宜落實進度控款。綜上,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合署興建辦公廳舍計畫屬跨年期計畫,如期完工與後續搬遷規劃息息相關,允應落實進度控管,俾業務銜接及縮短搬遷時程,並節省原有廳舍租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工程進度與監督情形。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1億9,320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有鑑於106年4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曾提出「勞工保險年金改革方案財務精算評估」報告書,並指出未來基金平均收益率須達3.5%,才能達到損益平衡。惟經查,今(107)年勞工退休基金之投資績效僅餘8月時達到收益率3.35%、勞工保險基金則於8月時達到收益率3.22%,皆未能達成3.5%之損益平衡標準。另查,目前勞動基金收益之情況,9月單月就虧損226億元,顯示目前勞動基金之投資績效不彰。爰針對108年度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989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檢討現行投資項目,並提出具體提升基金整體收益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二)108年度勞動基金運用局「一般行政」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用編列預算1,898萬1千元,其中「業務費」1,887萬5千元中編列112萬2千元,係作為勞務承攬3人所需費用。囿於行政院於107年7月份宣示為帶頭保障勞動條件,將讓院內7,238名派遣員工,在2年內「歸零」,雖基金運用局將派遣人力從去(106)年編列2人至今(107)年全改為承攬,以符合行政院之宣示,但勞務承攬為商務契約,且無勞動法令之適用,而派遣之單位尚需幫派遣員工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金額),且派遣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勞工退休事項,可是自然人承攬卻無法有上述之基本保障,而相關費用由承攬人自己吸收負責,顯見基金運用局為迎合上意,反犧牲最底層之勞工權益,實不可取,應請勞動基金運用局落實零派遣及承攬之政策。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三)社會責任型投資(Socially Responsibility Investment,簡稱SRI)是一個為了因應永續經濟發展而產生的產物。藉由整合多面向的考量(社會正義性、環境永續性、財務績效)於投資過程中,使得「社會責任型投資」可以同時產生財務性及社會性的利益。社會責任型投資已為國際趨勢,105年歐洲議會通過了一項重要決議,要求勞工退休基金的投資,必須考量環境(氣候變遷、水資源利用)、社會(人權、勞工管理、供應鏈管理)與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反貪腐),也就是ESG這三大面向的投資原則。在一般性原則、風險評估、資訊蒐集皆設有明文。然目前勞動基金運用局僅於「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第2點提及企業社會責任,規範不完備,且法律層級尚低,爰請勞動基金運用局在各相關部會研議健全市場機制及完備配套,提升法律位階前,仍應隨著基金規模成長,持續強化社會責任投資,逐步提高ESG投資部位,以符合國際趨勢。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靜敏 邱泰源 
    (四)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基金運用業務」項下「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中,「資訊服務費」於107年度即編列566萬1千元,另於108年度編列620萬4千元,增加54萬3千元,針對行政資訊與風險控管等應用系統及資安服務,建請評估過去實際執行成效,檢討其重要性與必要性,在合理之範疇內節約使用,避免浮濫支出之情形。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原列3億0,977萬元,減列:
    (一)「國內旅費」20萬元。
    (二)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2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2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0,757萬元。
  •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1,079萬8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編列2億1,079萬8千元,其中駐衛保全計畫之勞務承攬人預計進用10人,編列530萬2千元、電器技術人員登記駐點服務暨設備保養計畫預計進用1人,編列80萬元、網路主機駐點及資訊安全認證維護服務計畫預計進用4人,編列330萬元、勞動資料庫管理個資安全系統介面及智慧聯網工作計畫預計進用5人,編列480萬元。囿於行政院於107年7月宣示為了帶頭保障勞動條件,將讓院內7,238名派遣員工在2年內「歸零」,雖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已將上述相關員工以承攬方式進用,以符合行政院之宣示,但勞務承攬為商務契約,且無勞動法令之適用,而派遣之單位尚需幫派遣員工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金額),且派遣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勞工退休事項,可是自然人承攬卻無法有上述之基本保障,而相關費用由承攬人自己吸收負責,顯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雖研究各項勞安問題,卻無法保障最底層之勞工權益,爰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保障承攬員工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2.108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工作計畫之辦理職業安全研究,加強研發成果展示及應用項目,在運用科技掌握職業衛生危害,開發控制技術以降低暴露風險計畫中提到:「將完成長照機構人因工程現場、工作輔具及通風訪視作業、召開照顧服務員工作分析專家會議」事項。可知本研究案之理論性研究將於107年度完成,為求該研究案儘早提供實用性成果以為長照人員安全維護輔具設備之依循,爰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1,079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現有的理論性研究結果為依據,提出完整的長照機構人因工程現場輔具實用性研究計畫規劃,預計於108年底完成研究,將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3.108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工作計畫之掌握國際與國內勞動市場、勞動關係研究,促進優質工作環境項目,在掌握國際勞動政策發展趨勢與我國關係重要議題,強化我國勞動關係研究量能提到:「蒐集國際勞工組織、歐盟、美國、日本等國電傳勞動實況與法規,提出電傳勞動者勞動權益保護之建議方案」事項。其結果應得以對長照服務之居家服務人員的轉場工作時間紀錄方式提出具體建議。衛生福利部於107年4月10日公布衛部顧字第1070110287號函,確認居家服務員於從事工作期間轉換工作場域(案家)的時間應列入工時;另107年4月30日公布衛部顧字第1071960579號函,指出居家照服員從事工作月薪制者每月薪資不得低於32,000元,時薪制者每小時薪資不得低於200元,轉場每小時最低140元等規定。其意在明確規範政府特約長照機構聘僱居家服務員的最低工資,尤其規範居家服務員於工作間自一案家轉往另一案家(轉場)的交通時間應列為工時,以符合勞動法令的規定。然而,居家服務員係屬需不斷轉場的在外工作者,而轉場時間紀錄實有困難。故亟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學理為依據提出轉場工時紀錄的建議方式,以利長照機構參照,以及勞動檢查單位查核之需。為推動本項工作,爰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1,079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前述居家服務員轉場記錄方式之建議,函報勞動部送相關權責機關包括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部參採,並將函文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4.108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編列2億1,079萬8千元,進行勞動市場、勞動關係、職業安全、職業衛生調查、職業危害評估等研究,經查:108年度持續進行的「優質物聯網人才培育和新創職場安全健康服務產業推廣計畫」編列4,750萬元,考量勞動政策之擬定,除勞動部轄下之統計數據分析外,應再包括整體經濟景氣局勢、產業走向、國家整體人力資源、整體薪資收入等重要因素。在進行巨量資料分析平台及資訊系統基礎建置之研究規劃前端,即做到跨部會(如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部、教育部、內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資料庫整合,當可提供較完整全面之勞動政策研析。現行規劃中並未說明跨部會將如何規劃整合,是否有做到有效又即時的資料共享,部分研究計畫內容與目的不夠明確,是否編列研究預算仍需審慎評估檢視。綜上,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1,079萬8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焜裕 
    5.經查,勞動及職業安全研究所自106年開始之「優質物聯網人才培育和新創職場安全健康服務產業推廣計畫」,其下分支計畫「辦理巨量資料分析平台及資訊系統基礎建置」,原定107年將完成系統建置及應用。然而,直至107年9月6日,勞動及職業安全研究所才完成招標文件公告,顯見其進度落後有待檢討。綜上,勞動及職業安全研究所應對該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負責,爰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1,079萬8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勞動及職業安全研究所完成「優質物聯網人才培育和新創職場安全健康服務產業推廣計畫之執行進度與檢討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二)108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預算員額合計67名,「一般行政」編列「人員維持費」合計9,037萬1千元,「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編列研發替代役29名之「人事費」2,421萬5千元。復於預算員額明細表中說明本(108)年度以業務費預計進用「勞務承攬人力」49人共3,295萬7千元。綜觀人力結構,正式編制之人力67名,另有研發替代役29名、勞務承攬人力49名,非正式人力共計78名高於正式編制人力,顯示非典型人力比重過高情形,且逐年比例呈現增加。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檢討改進減少非典型人力,循人事進用管道予以聘僱,避免以業務費進用之人力逐年遞增。政府機關運用人力雖力求精簡化及彈性化,然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現在已運用之非典型人力應檢討轉為正式僱用之人力,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人力需求改善方案。
  • 提案人
    陳靜敏 
  • 連署人
    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 
    (三)勞動與職業衛生相關研究是保護工作者健康、福祉相關政策擬定之基石,亦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力品質之重要基礎。對此,政府本應依科學與務實精神,參照我國所面臨之相關問題,進行相關研究規劃,並讓研究成果能以轉譯的方式對我國相關勞動政策做出貢獻。然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身為從事我國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之公務機關,卻長期處於研究人力招募、培養困難的窘境。以上種種,再再顯示該研究所相關組織已不足以負荷其所應執行之業務,亟需進行組織再造。爰此,要求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未來研究量能提升及增進人力配置活化組織再造」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四)勞動部成立勞動資料科學中心,透過勞動資料統計分析,作為制定相關政策參考依據。惟勞動政策之擬定,除勞動部轄下之統計數據分析外,尚包括整體經濟景氣局勢、產業走向、國家整體人力資源、整體薪資收入等重要因素,必須整合巨量資料分析平台及資訊系統基礎建置之研究,即進行跨部會等資料庫整合,方可提供完整全面之勞動政策研析。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勞動部暨所屬相關勞動行政資料,以及其他部會相關行政資料,進行盤點、蒐集,並於3個月內提出規劃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五)網路科技日漸進步,零工經濟由大量自由勞動提供者與勞動需求者所組成,看不見彼此前提下利用網路或應用程式於網路上互相簽訂契約條款的零工經濟(Gig Economy)領域規模日漸升高,運用使用人數大幅增加。為因應時代變動,「零工經濟」嶄新勞動契約簽訂模式,對於此類型勞動提供者在防治遭到勞動詐騙與就業保護法制化方面,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就勞動市場和其勞動關係研究做專業分析與研究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六)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95年辦理原住民勞工職業傷害與健康危害調查研究、96年辦理原住民勞工職業災害預防策略研究,相關研究成果豐碩,可資贊同,惟相關研究均未屬於例行及例年性,且近5年較少有原住民族勞動及職業安全專門研究之研提。爰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都會區及原住民族群聚較多區域之勞工就職業災害預防、掌握勞動作業型態、如何聚焦於研究及其研究成果之輔導推廣,應於108年度實施辦理先期研究,並提出3年期之中程研究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 瑩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許淑華 徐志榮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七)營造業為近3年重大職業災害發生率最高之行業,其中原住民勞工占很高的比率,依106年「勞動檢查年報」資料,國內近3年重大職業災害件數分別為343、322及312件(死亡人數為342、321及314人),雖有下降之趨勢,但每年仍達300多件,顯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過去針對營造業雖然有許多研究產出,然多束諸高閣,安全研究成果並未能普及推廣並落實於營造業,特別是原住民勞工。爰此,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整合過去安全研究成果,導入多媒體、虛擬實境等技術,開發具可實際體驗或可互動式之體感教材、宣導影片或展品,納入原住民職業安全衛生宣導展示活動當中,以提升推廣成效,降低原住民的職業災害。並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提出上述推廣規劃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吳焜裕 陳曼麗 
    (八)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年度擬定之研究計畫,其定位應結合理論與實用,而非純粹理論性之學術研究。故研究計畫產出之成果應有效轉化成政策或職場實際之運用,而非於調查研究完成後即束之高閣。爰請勞動部調整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定位,增加研究成果推廣運用之角色比重與管道,於自辦及委辦各項研究之計畫書中,增加後續運用方案與具體政策建議,作為研究成果內容的必要部分,以利管考。
  • 提案人
    陳靜敏 
  • 連署人
    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 
    第19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830億5,858萬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2億6,662萬8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八期醫療網計畫」110萬元。
    (二)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400萬元(含「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100萬元)。
    (三)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中「強化藥癮治療服務」1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6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30億5,238萬元。
  • 本項通過決議101項

    (一)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編列「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第3年所需經費9億2,951萬8千元,以保障民眾就醫權益及積極推動分級醫療,強化基層照護能力等。「第八期醫療網」係建構於「開創全民均等健康照護計畫」之基礎上,以充實醫事人力為目標之一,致力於整合醫療照護服務輸送體系,連結社會福利、預防保健、長期照護及精神健康等相關體系,適度結合地區資源,建構在地化、連續性、整合性之公共衛生與醫療服務網絡,並全力均衡醫療照護資源,以落實分級醫療,充實醫事人力,提升醫療照護品質。現階段醫療機構呈M型化發展,地區醫療體系大幅萎縮,且醫療資源未合理配置。整體醫療資源分布不均,部分地區醫師人力缺乏,未達WHO醫療基本需求標準,且106年度仍有3鄉鎮為無醫鄉。綜上,顯示醫療資源之城鄉差距及分配不均情形有待改善,允宜研謀具體有效策略與行動方案,以利在地化醫療之健全發展,俾落實保障民眾醫療權益及達成「醫療法」之立法目的。故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醫療資源不均衡現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二)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項下「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編列預算7,00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偏鄉醫療資源缺乏、就醫不便,尤其急重科醫師人力不足情形首當其衝。為充實基層醫療、偏遠地區及冷門科醫師人力,政府編列預算培育公費醫師,並指定至山地離島之醫院進行支援與服務。惟現行偏鄉醫事人員長期面臨勞動條件不佳,導致醫事人員期滿續留比例極低,有一定比例的醫事人員於公費期滿後不願留任,顯示計畫之成效有待加強。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項下「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編列預算7,0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重新檢討偏遠地區的醫事人員待遇並針對偏鄉護理留用情形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蔣萬安 許淑華 陳宜民 
    2.108年度衛生福利部於「公費生培育」項下「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編列預算7,000萬元,辦理培育公費醫師,充實基層、偏遠地區及重點科別醫師人力。然醫師養成期長達10年以上,難以有效解決當前偏遠離島地區之醫師缺口問題,且以往培育一般公費醫師於服務期滿留任率未及二成,亦無法提供偏遠地區長期、穩定之醫師人力,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妥謀配套措施以及提升計畫實施成效之完整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蔣萬安 王育敏 
    (三)根據今(107)年5月3日監察院「國內照顧服務員之實際發展概況暨政府總體長照人力之具體規劃」調查報告所示,「長照十年計畫1.0」推動以來,長照人力資源短缺始終為該計畫面臨的諸多困境之一。在長照人力至為吃緊情勢下,行政院仍自今(107)年全面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長照人力勢將更形捉襟見肘。據推估,照顧服務員自106年9月起短缺5,687人,至109年人力短缺將逾8千人。在民眾照顧需求殷切,而實際上卻可能「看得到、吃不到」之情形,空有政策、卻難以落實,恐嚴重影響受照顧者權益,突顯行政院長照人力的規劃明顯未盡周延。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健康照護發展及數位健康照護管理計畫」編列預算1,423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我國整體長照人力提出未來5年需求規劃,並擬定相關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四)國民年金平均繳費率偏低,開辦至今9年其繳費率未達六成,因依「國民年金法」得於10年內補繳保費,造成基金財務仍有明顯缺口,首波10年補繳期將於108年1月屆滿,然迄今尚有百萬民眾未繳納保費,不利國民年金基金財務平衡,長期下來勢必造成如時繳納保費的民眾權益受損。然於10年繳費大限來臨前,國民年金催補繳保費亦產生相當多問題,其中以配偶有連帶繳費義務最具爭議。我國現行強制投保之保險通常收費與欠費處罰係針對被保險人本人(未成年人則為法定代理人),但國民年金欠費卻訂有罰配偶條款;現今社會型態多元,如或有被保險人從事地下經濟之工作(無稅務資料)營生並與配偶實為分居,而其配偶依然需要被強制規定負擔其保費,若不代為繳納既得面對被處罰,如此實有違反公平正義之原則。且國民年金欠費人數高達百萬,主責機關與執行機關是否就欠費樣態、理由深入了解,雖政府針對中低收入戶之國保保戶有補助,但卻無法完全涵蓋弱勢族群。綜上,雖執行單位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然保險管理與相關規定制定實為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之業務範疇,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之「國民年金保險管理」編列預算386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精進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焜裕 
    (五)因婚姻來台之新住民人數已逾54萬人,加上新住民第二代,人數已超過80萬人。新住民人數逐漸增多,其卻時常被視為「外國人」而被排除於社會福利體系以外,許多新住民嫁至台灣後,生活無虞,卻也有許多新住民落入「貧窮圈」,急需我國政府予以協助,我國政府應以人道立場,協助其獲得最基本生活及醫療水平。此項政策亦為蔡英文總統競選時之重要政見,但時至今日,仍遲遲未有下文。另目前我國外籍配偶及陸籍配偶取得身分證者約21萬人,根據「社會救助法」規定,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被排除於該法之適用資格,換言之,約有30萬名新住民未受「社會救助法」保障,無法獲得妥適的社福資源照顧。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督導辦理各項救助」編列預算7億1,861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納入「社會救助法」照顧提出修法政策與配套措施研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送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淑華 王育敏 蔣萬安 林麗蟬 
    (六)行政院於105年11月22日核定「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期盼藉由提供長期儲蓄之獎勵措施,鼓勵弱勢兒少累積資產。該方案自106年6月起實施至今,衛生福利部原預估參與人數為2萬人,惟截至今(107)年7月底實際參與人數為3,944人,達成率僅有19.72%;由於參與人數偏低,致預算執行未如預期,106及今(107)年預算執行率分別為25.10%及13.05%。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業務費」編列預算1,072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七)在台灣生活之新住民人數已達54萬餘人,已然成為我國社會第五大族群。眾多新住民意欲為我國群體社會及新住民族群盡一分心力,並希望能夠取得社工專業資格。然衛生福利部未針對新住民開設社工師學分專班,以致新住民取得社工專業困難,政府應加強社工師相關教育訓練。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與社區發展業務」項下「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編列預算764萬3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開設新住民社工師學分專班擬定具體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淑華 王育敏 蔣萬安 林麗蟬 
    (八)社工人員作為第一線計畫執行者,長期以來在實務現場面臨諸多壓力,近年社工人員遭受職場暴力事件更是時有所聞,例如今(107)年5月新北市社工人員於訪談兒虐案家屬時,遭家屬糾眾圍毆;106年8月嘉義縣社工人員於安置家暴被害人後,遭相對人持刀恐嚇。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每年超過5,000人次社工人員遭遇暴力、威脅或辱罵等人身安全事件。衛生福利部自104年起推動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以協助維護社工人員人身安全,方案執行至今(107)年止,108年將併入「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辦理。惟檢視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未見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措施與設施之未來具體規劃,諸如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納入薪資結構檢討之後續、社工人員團體意外保險之研議等,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業務費」編列437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社工人員執業安全相關保障措施與設施之規劃與推動時程,並於108年3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焜裕 邱泰源 李麗芬 
    (九)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編列預算3億8,897萬3千元,其中,為有效督導及推動性騷擾、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兒童與少年保護及性剝削防制工作並落實其被害者之保護,以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以及推動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等工作。惟針對原住民族於都會區之相關社會安全指數係屬高風險群,亦為建構社會安全網絡經常疏漏之破洞,例如日前發生之新竹市虐童案即為原住民族之家庭,然相關計畫並未針對都會區原住民族聚落,推動整合服務模式相關評估工具研發訓練等,亦未增聘兒少保護性社工人力與整合保護性服務及因應高度風險個案新增保護性社工人力,而用專門用於都會原住民族之相關社會工作。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具體績效研擬方案,就如何關注及強化都會區原住民族兒少保護服務1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陳靜敏 許淑華 陳宜民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該署執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及家庭支持業務,服務對象涵蓋各人口群,業務繁重,惟查該署編制員額僅101人,今(107)年預算員額更僅85人。復社會及家庭署成立後,新增多項重大業務,如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托育準公共化等。為避免該署人員負荷過重,致使其身心健康狀況不佳、人員流動率高等情形,造成該署推動職掌業務未能遂行、難以培養社會行政專業人才。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特別費」編列117萬9千元,凍結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評估實際應配置人力,依此研議增編社會及家庭署編制員額計畫案,並於108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焜裕 邱泰源 李麗芬 
    (十一)今(107)年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至114年即進入WHO所定義老年人口占20%的「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集中鄉村地區,導致老化指數愈顯沉重,雲林縣老化指數為131.10%,老人比例16.47%,全國第二,嘉義縣老化指數為161.19%,老人比例17.28%,全國第一,老人醫療更為重要。在六都的磁吸效應下,將非六都給邊緣化,這樣的「大都小縣」現象持續下去,偏鄉繼續被邊緣化,恐對台灣造成更大影響,而縣市不像六都有著完善醫療體系,醫療資源長期不足,患急重症民眾常需要轉送至外縣市就醫,繳交一樣的健保費卻沒有都市的醫療品質,並不公平,為了醫療品質提升,雲嘉嘉皆必須設有醫學中心,以獲得更多醫療照顧。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預算5億8,508萬3千元,凍結4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靜敏 劉建國 
    (十二)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預算1,162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鑒於近年牙醫院所出現開幕慶打卡送冰淇淋、憑宣傳單享有植牙手術費折扣、免費全口牙周健檢等違法招攬促銷層出不窮;另有民眾陳情植牙或矯正等自費療程,遭到預收全程或半程療程費用、未依法每次開給收據,只在治療卡或診所帳冊紀錄,導致各縣市衛生局牙科醫糾案件增加。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預算1,16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牙科不當招攬及收費(據)管理之查核輔導方案,列為衛生局督考重點,並研議訂定植牙及矯正之處置說明書範本之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2.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預算1,162萬7千元。經查,自98年爆發內湖高中學生脫褲檢查疝氣爭議事件後迄今,我國尚未頒訂私密部位檢查或治療之標準作業指引,日前又爆發宜蘭女大學生未經告知同意就遭婦科醫師內診之醫糾爭議。另查近年爆發多起醫護使用手機拍攝手術或治療之病患患部,甚至上傳社群媒體,凸顯現行僅以行政命令指導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難有效杜絕侵害醫療隱私事件。有鑑於此,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評估訂定私密部位檢查或治療之標準作業指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3.依據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所通過之臨時提案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將各縣市醫療爭議處理機制是否提供專業評析、醫法雙調委員、聯絡窗口及作業時間等資訊公開上網,但經查,迄今官網資料僅有聯絡窗口與流程,其他資訊皆未見。另查今(107)年多元雙向試辦計畫擴及19縣市,然辦理縣市針對死亡或重傷案件亦並非全然以多元雙向流程辦理,亦未必呈送專業評析,恐與衛生福利部原先推行之意義不同,或淪為過去為人詬病之搓圓仔湯式調處。另有民眾申訴衛生局派任「醫法雙修」醫師擔任調處委員,即聲稱符合醫法雙調之意涵,亦有縣市未於45天內召開調處會議等,迭生民怨。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預算1,16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針對辦理多元雙向計畫之縣市,受理死亡與重傷調處案件,應以先送專業評析為原則;(2)明定多元雙向模式之案件應於資料備齊後45天內由醫法雙調委員召開協調會(應於會議中介紹委員所代表身分),最遲應於90天內結案等,列為計畫標準作業程序;(3)於3個月內調查各縣市調處作業期程、多元雙向案件占總調處案件數之比例,及進入多元雙向案件與一般調處案件之成功率比較分析。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4.有鑒醫美手術屢發生麻醉病安事件,衛生福利部業已預告修訂「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簡稱特管辦法)」,規範高風險手術醫師須具備部定專科資格,並應接受相關訓練,領有證明申請核准登記後才能施行;亦規範應有另位醫師在場執行麻醉,以確保過程如因麻醉突發情形,可有另位醫師協助處置。然查現行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僅要求列出專科資格,並未配合修改要求載明施術醫師是否受過特管辦法規定之訓練、專科證書或取得訓練證明之字號、當場另位執行麻醉醫師等資訊,民眾上衛生福利部網站查詢也可能因為醫師選擇不公開而無法查詢。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預算1,16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醫美手術與麻醉同意書修訂、民眾可上網查詢醫師資格之可行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王育敏 
    5.經查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等相關函釋,均為行政院衛生署時期所頒布,衛生福利部自應通盤檢討各項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函釋,是否需要修正或廢止,以因應現代醫療之進步以及法規命令之修正,並各項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函釋自應與時俱進。故請統計並分類上述項目已修正或廢止、尚未修正或廢止。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預算1,16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6.緣「病人自主權利法」即將於108年1月6日施行,惟揆諸衛生福利部現發布之施行細則及預立醫療決定書,其中除悖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立法理由「包括遺體或器官捐贈之意願、其他適合之醫療或善終相關意願」此一立法者課予行政機關之作為義務,及有違同法第12條第3項、第4項為避免預立醫療決定特殊變更因行政流程而由所遲滯,故於立法理由中所明揭「基於變更預立醫療決定,係意願人依第九條規定完成預立醫療決定後所為之行為,該變更之過程應可採取較為彈性之方式處理」之意旨,更有諸多缺失亟待補足。此外,「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在即,衛生福利部迄卻仍未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公告「其他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行政效能上容有改善之餘地。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預算1,16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團體及單位修正預立醫療決定格式,3個月內評估納入「包括遺體或器官捐贈意願,其他適合之醫療或善終相關意願」;另邀集相關團體研議第14條第1項第5款疾病,並於該法實施後半年內公告,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王育敏 李彥秀 
    7.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時,業曾決議「為強化醫療人員勞動權益、改善其執業環境,衛生福利部責無旁貸。惟揆諸目前醫院評鑑標準,固有將醫師、護產人員、藥事人員、醫事檢驗人員、醫事放射人員、營養師、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等10類人力列為必要項目,然呼吸治療師、心理師及社工人員卻未遭列為必要項目,兩相比較顯失均衡。而醫療行為既多仰賴團隊合作,彼此間不應偏廢,爰衛生福利部應於108年開始之新一輪醫院評鑑中,研議優先將呼吸治療師、心理師及社工人員列為必要項目,納入考量」,衛生福利部更於108年度預算書內稱「遵照決議事項辦理」。詎衛生福利部刻正委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研議之「醫學中心評鑑基準草案」中,並未將前揭職類人力評鑑項目列為必要項目,顯有欺瞞國會、逃避監督之嫌。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預算1,16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王育敏 李彥秀 
    (十三)衛生福利部所推動「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其服務範圍涵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之30個山地鄉(區)、18個離島鄉(區)及25個平地原住民鄉,並針對原住民及離島地區環境特殊,當地醫療、公共衛生及保健業務,需仰賴地方政府所設立的衛生所(室),協助地方政府新(擴)建衛生所(室)外,並補助所需醫療、資訊設備及辦理醫療照護提升相關計畫,以提供當地居民醫療照護服務。此外,在22個行政區域中,原住民鄉分布於12縣市,共計有55個「鄉鎮區」,人口數雖僅占全國3%,土地面積則占40%以上,保障偏鄉民眾獲得高品質與完整的醫療照護,強化原住民醫療照護之品質及可近性,積極補足醫療資源及人力之外,提供符合其需求且有尊嚴之友善健康照護服務環境,並了解原住民之特殊文化,在管理政策、溝通與服務、照護流程等面向之軟硬體服務設計上,提供原住民友善之醫療照護環境,確實提升原住民族之醫療可近性及醫療服務效能。惟針對平地及都市原住民之醫療需求與健康議題,委託專家學者之調查研究,推動計畫尚嫌不足且相關成果亦未加以應用於政策實務面。再者,補助醫療院所於都市原住民聚集地辦理定時定點巡迴醫療,提供特別門診、衛生教育及檢康檢查等服務之服務場次、人次及普及率尚低。此外,依據「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用補助辦法」規定,僅針對無適當醫療之原鄉部落,補助交通費用,並未開展相關積極措施,對於資源整合及服務目標族群,未免尚嫌偏漏,亦不可謂有顯現之積極行政作為。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凍結4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具體績效研擬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靜敏 徐志榮 許淑華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四)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包含辦理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2億6,418萬9千元。而醫師人力供需情形及科別間均衡分布,攸關國民健康及醫療品質,然近年部分專科別醫師人力分布仍有失衡情形,且醫師執業年齡中高齡化速度未見紓緩,加以衛生福利部刻正推動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等,均將衝擊醫師人力適足性,衛生福利部並未積極研謀對策,無法適時針對整體醫師人力之供需進行全盤評估。爰凍結「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蔣萬安 王育敏 
    2.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依據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今(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時通過之決議,衛生福利部應修訂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將醫學中心處理急重症能力與量能、是否承擔醫中計畫之支援任務列為必要項目或至少應占總評分比重50%,以導引醫學中心回歸急重難症任務。然查衛生福利部近期提出明年即將適用之「醫中任務指標」研修草案,尚未訂出配分方式並邀集各界討論。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儘速針對明年度醫學中心任務指標配分方式完成修訂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3.我國陪病文化行之有年,陪病形式以「家屬陪伴」或「聘任看護」為主,然而,面對少子化及高齡化衝擊下,無論何種形式的一對一照顧模式,均對於家庭經濟負擔沉重、社會人力資源運用效益低落。另一方面,對於醫院整體感染控制來說,過多非必要人員於醫院頻繁進出,亦是增加各種感染風險;而醫院內家屬與看護的更替、流動,對於醫院內護理人員之工作亦恐造成額外負擔。承上,有鑑於超高齡社會即將來臨,考量人口結構、勞動力運用效益外,尤其是醫療機構之感控管理、護理人力之照顧負擔等,因此,共聘照顧(或稱全責照護)制度之落實與規劃刻不容緩。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住院病患共聘照顧(或稱全責照護)制度」納入醫院評鑑項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4.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辦理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等業務。惟推動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其勞動權益,亦為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維護患者權益非常重要之工作。然衛生福利部迄今仍未將醫院評鑑資料之住院醫師工時於網路上公布,且就受僱主治醫師之聘僱契約或工時規範,至今仍未有定案,甚至受僱主治醫師可能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而改以「醫療法」規範。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分別完成下列事項,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研議受僱主治醫生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與期程;(2)在受僱主治醫師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前,6個月內公告受僱主治醫師之聘僱契約範本;(3)就教學醫院評鑑增列住院醫師工時規範,並於今(107)年12月底開始上網公告調查結果(含科別、人數)。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徐志榮 
    5.緣「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108年1月6日施行,若該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病人,得及時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為預立醫療決定,渠等即可自行決定當其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應採何適當照護方式及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與流體餵養。如此不僅可提升病人於特定臨床情形時之生活品質,更係貫徹「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條所揭「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之立法目的。然而,衛生福利部現除對醫療機構端設有「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推廣獎勵計畫」外,對於如何於病人端推廣實踐「病人自主權利法」,仍未有積極作為;且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2條註記預立醫療決定之系統與程序如何簡化、迅速,以契合民眾需求等情,亦不見有具體規劃。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對於變更程序訂定作業流程,縮短變更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王育敏 李彥秀 
    6.為健全醫療衛生體系以利全民就醫環境,衛生福利部擬辦理建構整合性社區健康照護網絡。蓋本計畫對執行效益評估說明未臻明確,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健全醫療衛生體系」執行效益評估,於半年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臺北醫療區域(涵括臺北市及新北市)區域劃分之檢討或相關改善策略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陳靜敏 吳玉琴 呂孫綾 
    7.為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用以因應緊急事件時能妥適進行救護工作,衛生福利部擬辦理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急救教育技能與知能推動及教材編定、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等計畫。蓋計畫之執行效益評估未臻明確,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半年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有關北海岸緊急醫療救護中繼急救站提出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陳靜敏 吳玉琴 呂孫綾 
    8.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訂於明(108)年將進行醫學中心評鑑,並進行醫學中心任務指標研修工作。惟各界多所期待醫學中心應回歸醫療網賦予協助急重難症之任務,並確保兒童醫院之醫學中心定位功能。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研議將五大任務指標中之提供重難症醫療服務、配合政策認養支援偏鄉醫療等任務列為必要項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9.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辦理「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分支計畫「辦理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中「辦理器官捐贈喪葬補助管理系統、安寧緩和與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病人自主權利系統」相關計畫,共編列778萬4千元。依「安寧緩和條例」第6條之1第1項規定,末期病人及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簽具意願書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註記於健保卡上,且註記須經由醫療機構、衛生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法人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後,始得於健保卡註記。
    又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6條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應取得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或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且書面同意應包括意願人同意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意願人書面表示同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加註於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該書面同意正本相同。但意願人得隨時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並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據查,申請器官捐贈及安寧緩和註記整體行政流程共約需22個工作天,且意願人得在申請書上勾選於註記完成後需以簡訊方式通知。但查,經實際案例申請註記及捐贈,在完成註記行政流程後,資訊系統卻耗時2個月始能統一發送簡訊通知意願人,若意願人於期間發生事故,而家屬未能事先得知其意願,恐生後續混亂及糾紛。顯見安寧緩和與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有檢討之必要。綜上,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檢討報告、改進計畫及具體實施期程,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陳靜敏 陳曼麗 
    (十五)有鑒於收治癌症等重症或末期病人的各大醫學中心,投入安寧緩和醫療照護用心程度落差極大。高醫、台大、成大、榮總等優質醫學中心安寧病床占床率高達九成以上,但也有醫學中心占床率只有三至五成,甚至安寧床數不到十床,恐難滿足108年「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後,末期病人拒絕無效醫療,選擇安寧進而轉介回歸在地善終之需求。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中「辦理健全醫療衛生體系」之「辦理建構整合性社區健康照護網絡等」編列預算8,059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將醫學中心安寧病床占床率、是否開辦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服務(ACP),列入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許淑華 
    (十六)有鑒於社會環境變遷、人口移動,眾多原住民族人口離開原鄉移入都市,截至今(107)年8月已達原住民族總人口數的46.84%,然移居都市的原住民族人,面對就業困境、生活難題及福利需求,需要更長時間適應新的生活模式及問題,致使都市原住民族家庭亟需更多社會支持;惟我國現行都市原住民族家庭支持系統政策不足且分散。承上,近日新竹市傳出虐童家暴案件,據報載家庭成員具原民身分。細查新竹市都原家庭支持系統,依原住民族委員會「今(107)年度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實施計畫」補助標準,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者,其居住於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原住民人口數已達4,500人以上,且經評估確有實際需求者,得申請設置。惟具4,121人原住民族人口的新竹市卻無法申請補助、設置原住民族家服中心。是以,都市原住民族家庭支持系統欠缺,實為家暴憾事之主因。綜合上述,相關主管機關應考慮原住民族相較其他族群社經地位落後,又本於文化刻板印等因素,生活於都市之都市原住民承擔眾多壓力,應予以扶助。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編列預算5億1,134萬2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上開都市原住民族家庭支持系統研議各項改進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陳靜敏 陳宜民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七)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0,812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第3年編列預算經費5億1,136萬2千元,與今(107)年度預算數相同。其中於「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編列5億1,134萬2千元。查該計畫均以降低自殺死亡率為預期績效評估標準之一,然由近幾年國人自殺死亡率統計資料,於104及105年增為12.1人及12.3人,106年更攀升至近5年新高紀錄12.5人,亦未達計畫之106年目標值11.4人,自殺防治工作仍待改善。亦即106年國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達12.5人,為近5年新高且未達年度目標值11.4人,且慢性精神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患者亦逐年遞增,爰針對108年度「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中編列「業務費」預算1億0,81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報告,並須針對男性自殺死亡率高於女性之改善作法,依性別預算精神擬訂具體策略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蔣萬安 徐志榮 
    2.衛生福利部為全面提升國人心理健康,於102至105年度辦理「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並接續規劃於106至110年度辦理「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根據近10年國人自殺死亡率統計資料,97年度自殺標準化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15.2人,於103年度已降至11.8人,惟於104及105年度增為12.1人及12.3人,106年度更攀升至近5年新高紀錄12.5人,亦未達計畫之106年度目標值11.4人。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0,81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檢討相關工作並研議更積極之作為,並檢討自殺防治工作是否有充足的人力資源以持續順利推展該工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焜裕 
    (十八)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編列預算5億1,134萬2千元,其中「委辦費」辦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計畫」編列1,263萬4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為提升國人心理健康,強化珍愛生命守門人觀念,積極推廣心情溫度計簡式健康量表,並於103年起製作心情溫度計APP,讓國人藉此迅速瞭解個人心理困擾程度,以察覺心理狀態之變化。但查,過去5年全國自殺通報人次分別為28,083人次、29,047人次、29,914人次、28,996人次及30,619人次;然,106年(以下皆結算至該年度11月25日)心情溫度計APP於Android平台之安裝總人數為7,509人;於IOS系統檢測人次則為5,053人,雙平台使用數僅為12,562人,遠不及單一年度全國自殺通報人次數,且於心理狀況檢測結果出來後未能直接銜接心理支持服務,顯見心情溫度計APP推廣度不佳且效能不彰。綜上,爰針對「委辦費」辦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計畫」預算,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檢討報告、使用效能改進計畫及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陳靜敏 陳曼麗 
    (十九)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去(106)年研究(Excess mortality in children born to opioid-addicted parents:A national register study in Taiwan)指出,父母一方若為鴉片類藥物成癮者,子女6歲前死亡率較一般族群高二.三倍,其中母親為成癮者之死亡率則高三.九倍。又據衛生福利部出生資料統計,98至105年出生通報生母為藥癮者之新生兒數每年介於30至50人間、平均約40人,惟因其非強制通報,復少數孕產婦未曾產檢並自行分娩,實際人數存在黑數。現階段衛生福利部係以106年推出之「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試辦計畫」,於特定縣市衛生局提供高風險孕婦及新生兒追蹤輔導服務,包括藥癮孕產婦及其子女;然截至今(107)年9月中止,試辦6縣市之945個服務個案中,並無任何因藥物濫用進入服務網絡者,顯見該試辦計畫恐難觸及藥癮者孕產婦及其子女。藥癮者孕婦之胎兒於妊娠期間,自母體吸收藥物產生藥癮,出生時常見戒斷症狀;復其成長過程,除身體先天缺陷外,亦可能面臨父母因藥癮疏於照護、家庭功能不彰等問題,日後就學階段也或有學習障礙等狀況。
    綜上,建請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研議藥癮孕產婦及其子女照護機制,由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作為服務輸送中心,整合地方衛生、社會與教育局處資源,評估、輸送並追蹤藥癮孕產婦及其子女之長期醫療與社會服務需求,包含電話追蹤、到宅訪視、定期產檢、產後衛教、子女照護、早期治療等,並確保方案可近性,以協助藥癮孕產婦及其子女回復健康狀態。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中「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編列預算3億7,162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焜裕 邱泰源 李麗芬 
    (二十)國人口腔健康狀況不佳,5歲兒童齲齒率為79.32%,低於世界衛生組織(WHO)所訂定114年10%之目標。本計畫於106年奉行政院核定,總經費41億0,880萬元,106至今(107)年已編列7億1,200萬元。目前我國對學童的牙齒保健措施包括每週用含氟漱口水、駐校牙醫、塗氟服務,希望降低齲齒率。惟兒童齲齒率居高不降,本計畫預計110年結案,應提出實施成效檢討報告,以為後續實施參考。兒童齲齒率與未來牙齒醫療保健支出攸關,兒童齲齒率調查均沿用102年前報告,宜應檢討成效。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編列預算3億5,595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提出成效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靜敏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二十一)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編列預算3億7,088萬2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鑒於國內血汗醫院問題影響病人安全甚鉅,醫學中心評鑑允許全日平均護病比標準更高達一比九,各界對於政府經費及健保補助款使用成效、評鑑真實性也多所質疑。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編列預算3億7,088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針對現有「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訂定明確檢舉人保護機制,並將調查結果回覆檢舉人,以增進基層醫護檢舉之信任度。(2)仿照英國NHS及鄰國日本作法,要求在各病房公布當班每位護士照護多少病人,請病家一同來監督。(3)研議在「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增列要求醫院應就健保補助款或醫療發展基金等獎勵急重難症給付、護理費等經費,進到醫院後之使用情形與用途提出分析報告,以監督與評估醫院是否真有把經費用在醫護身上,以督促醫學中心帶頭作表率。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2.自1970年代末期我國陸續開放婚姻移民,時至今日在台灣生活之新住民人數已達54萬餘人,已然成為我國社會第五大族群。然而歷經數十年,新住民亦逐漸年老,但其文化、生活習慣、宗教、飲食等諸多面向皆與國人有異。衛生福利部卻遲遲未針對新住民族群擬定長照計畫,於照顧新住民政策上仍有改進空間。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編列預算3億7,088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新住民長照規劃提出具體政策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淑華 王育敏 蔣萬安 林麗蟬 
    (二十二)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3億2,053萬6千元,合併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說明以辦理護理行政、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健網絡等業務。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4條第1項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惟綜觀「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內容明顯空洞不實,長年經費補助辦理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與照護、緊急救護及服務品質提升業務未見顯著成效。爰此,為撙節國家財政支出,達到經費補助公平原則,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3億2,053萬6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黃秀芳 吳玉琴 
    2.衛生福利部為維護護理人員執業權益,建置「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並於今(107)年2月啟用,以此作為護理人員通報不合理排班等職場爭議案件之平台。該平台之統計分析結果顯示,每月通報案件數平均14件,被通報之機構各層級均有,其中「勞動基準法」爭議占七成。目前衛生福利部並未針對被通報且經查實有違法情事之醫療院所名單公開,恐不利於此通報平台之公信及實質效益。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3億2,053萬6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經通報且查證屬實者,公布院所名單、處分內容與改善情形,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3.護理人員是各醫療場所中提供醫療服務之重要專業人力。惟查在各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屬醫療機構中仍有部分持有護理師證書之護理人員因預算員額等問題,以「高資低用」的方式,規避原應以師級資格任用而改以士級任用。衛生福利部雖於今(107)年致力推動改善,至今(107)年10月底全國公立醫療院所仍2,787名、衛生所等公共衛生機關(構)仍有864名,共計3,651名持有護理師證書之護理人員仍被迫以護士職銜任用。且衛生福利部對於非醫療機關(構)及地方政府所屬護理人員之回歸專業證照任用,作為緩慢。以上種種,不僅是技術性降低大多數護理師應領之薪俸,更是對護理師專業能力的詆毀。衛生福利部作為護理人員之主管機關卻未有積極作為,坐等護理師護士公會全聯會以己力向銓敘部陳情,如此絕非專門技術人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應有之舉措。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3億2,053萬6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會同有關機關就「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構)聘用之護理師全數恢復師級聘用」在3個月內完成規劃,並在全數完成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靜敏 陳曼麗 
    4.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3億2,053萬6千元,辦理強化護理人力培育及提升專業知能計畫、辦理護理、助產業務政策規劃及護理品質提升等業務。有鑑於國內血汗護理問題嚴重,日前衛生福利部公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2條之1修正草案,明訂急性一般病床全日平均「護病比」,醫學中心不得高於9人、區域醫院及精神科教學醫院不得高於12人、地區醫院及精神科醫院不得高於15人,以提升醫護人員的勞動條件。惟此標準與國際間的護病比標準早已進展到一比六相去甚遠。為提升維護護理人員勞動條件及病患權益,爰凍結是項預算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城鄉差距、科別差距及資源分布提出「護病比」調整、改善規劃期程,以符合國際間護病比標準;以及「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若經查證屬實及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比照勞檢公布院所名單、負責人姓名;另就現行醫院評鑑廣邀各醫護工會代表受訓後成為人力評鑑陪檢員,專門協助醫院評鑑人力項目、護理職場爭議通報之查察,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二十三)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之「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就醫及照護資源使用交通費」編列預算1,413萬9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自105度起衛生福利部辦理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用補助,然近3年來預算執行率僅四成左右,且實際補助人次不到預期數量一半,顯無法達成預期政策目標,應妥善檢討為需求不佳抑或是宣傳不足。爰此,針對108年度「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之「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就醫及照護資源使用交通費」編列預算1,413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說明如何運用資訊系統改善交通費補助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2.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所需經費3,567萬1千元中,編列「交通費」1,413萬9千元,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就醫及照護資源使用,提供符合補助條件原住民之轉診、重大傷病、緊急傷病就醫及入住長照機構交通費補助,以減輕就醫負擔。相較今(107)年度預算數2,143萬5千元雖減少729萬6千元,但綜觀105年度以來執行率皆未及五成,今(107)年度決算數為761萬,執行率僅35.5%,執行成效不佳,允宜探究原因檢討改善。爰此,針對108年度「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之「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就醫及照護資源使用交通費」編列預算1,413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本計畫之轉診、重大傷病、緊急傷病之補助規定檢討改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靜敏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二十四)經查,自98年起衛生福利部開始推動「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並於103年正式實施。4年的實施過程,卻只有約半數中醫系畢業學生納訓,且不同訓練場所(醫院與診所)薪資及工作時數差距過大,造成受訓權益受損與不公平之情事,與政策最初規劃不妥無通盤考量有關,但至今尚未有系統性的解決方案。次查,今(107)年中醫藥司輔導醫學會研訂訓練課程基準及訓練機構認定基準,並將於108年遴選中醫專科醫師訓練制度受訓醫院,進行試辦後推動專科法制作業。據上,中醫學生畢業後訓練權益受損問題中醫藥司未能有效解決,且按衛生福利部規劃中醫專科醫師訓練資格必須先取得負責醫師訓練完訓資格,但因中醫藥司政策規劃不完善,導致半數畢業生無法接受負責醫師訓練,今主管機關卻急於推動中醫專科醫師制度,恐造成更多問題,甚至危及我國中醫體系之發展。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編列預算6,924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具體解決「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訓練亂象之全額納訓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陳靜敏 
  • 連署人
    黃秀芳 
    (二十五)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編列預算1,508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法規明定想從事中藥行的業者,必須要通過國家考試,然而20多年來,衛生福利部沒有訂定任何教、考、訓用的施行細則,也沒有設立國家考試,從82年至今,國家沒有發出任何1張中藥行業者的執照。中藥材商、中藥行相關政策問題始終無法獲得完善之解決。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編列預算1,508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釐清法律爭議、提出解決問題之合理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靜敏 邱泰源 
    2.日前千名中藥商公會成員聚集衛生福利部,抗議要捍衛中藥行之生存權,主因自87年「藥事法」第103條頒布後,20多年來,未核發過一張證照,致目前中藥商之傳承出現問題,恐造成人才斷層。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長年負責辦理中醫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卻未能妥善解決國內中藥行之傳承問題,嚴重影響中藥行之生存與發展,實有檢討之必要性,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編列預算1,508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中醫藥司就中藥行傳承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黃秀芳 陳靜敏 
    (二十六)鑒於國內中藥產品及科學中藥輸入新南向國家,其藥證之取得仍不順暢,又自今(107)年起中醫藥司配合行政院「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開始辦理越南、馬來西亞、印度等新南向國家傳統醫學產官學之交流與合作,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編列預算722萬4千元,凍結1/10,俟中醫藥司就「今(107)年度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及「如何促進目前新南向國家藥證取得」,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黃秀芳 陳靜敏 
    (二十七)許多新住民在台居留未滿6個月,雖懷有身孕卻因「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之限制,不得成為健保之保險對象。鑒於孕婦妊娠期間身體易有不適,眾多新住民卻因居留未滿6個月,以致擔憂需負擔高額醫療費用而不敢就醫。上述情狀與我國宣揚之人權立國態度有所不符。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編列預算8,19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懷有身孕之新住民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限制之可能性提出具體評估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淑華 王育敏 蔣萬安 林麗蟬 
    (二十八)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企劃重要政策」編列預算775萬7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我國目前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去(106)年出生人數跌破20萬大關,是台灣史上第二低的出生人數,生育率1.13在全世界排名倒數第三,僅贏過新加坡和澳門;今(107)年上半年新生兒僅8萬9千多名,較去年減少近6千名,更是自金融海嘯後第二低,致使今(107)年出生人口數恐會跌破18萬人。惟近年的兒虐通報案件數則從102年的3萬多件增至去(106)年的將近6萬件,成長幅度高達七成,等於每天有164件、每個小時有6.8件兒虐發生。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企劃重要政策」編列預算775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研議成立少子女化專責單位之評估報告及如何解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之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2.緣「病人自主權利法」自105年1月6日經總統公布迄今已近3年,惟其間衛生福利部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籌備、規劃、推動之進度緩慢,甚至今仍抱持僅願於施行後滾動式修正,而不願積極於施行前妥適改正相關子法不足之處,如此作為殊難期待該法施行後,得以發揮應有保障病人善終權益之成效。尤有甚者,衛生福利部亦未訂定「病人自主權利法」有關之督導考核等各項績效評估指標,實不利國會定期監督。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企劃重要政策」編列預算775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王育敏 李彥秀 
    (二十九)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編列預算3,753萬7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衛生福利部資料科學中心(以下簡稱資科中心)自過去「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資料統計應用中心」等改制而來,該中心多年來以「提升衛生福利資料加值應用」、「增進學術研究量能」作為目的穩定發展。105年6月28日始,中央健康保險署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建置管理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一案終止後,資科中心更成為各界欲運用健保資料庫及串接其他資料庫之主要單位。國家衛生研究院過去承接中央健康保險署委託案時,針對全民健保資料之運用成果,建立成果發表平台供各界查詢與了解,然而,統計處多年來並未針對各項資料運用建立相關公開成果之平台,恐不利各界了解與參酌。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編列預算3,753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統計處針對歷年資料運用成果建立平台、訂定相關辦法,將各申請案之相關資訊(應包含計畫名稱、主持人姓名、經費來源、申請資料及其內含變項、研究成果摘要等)規劃公開時程、完成第一階段公開資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2.有鑒於國人健保就醫遇到自費比例居高不下,家庭自付醫療保健費用比率近3年來維持在33%至35%之間,日前還爆發醫學中心仲介病人到醫院外自費購買針劑之爭議案件,凸顯國內對於醫院自費監督管理、國人自費支出監測分析之重要性。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編列預算3,753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研議檢討現行「國民醫療保健支出」統計「家庭自付醫療保健費用」之定義與計算方式,與OECD等國際組織之跨國統計比較之可行性,以期跨國分析國人自費負擔比例是否偏高。(2)就申請健保一定金額以上醫院財報進行分析,提報近3年各家醫院自費收入比例。
  • 提案人
    陳宜民 蔣萬安 王育敏 
    (三十)有鑑於我國於98至105年間,連續8年以觀察員身分參加世界衛生大會,實質促進我國參與全球防疫與國際衛生安全之合作。惟於106年開始,我國連續2年未能獲邀參加世界衛生大會,衛生福利部亦未做出積極有效之應對作為,顯示我國在參與多邊性國際組織上成果有限,實有改進之必要。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編列預算1億4,653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有效的參與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蔣萬安 許淑華 陳宜民 
    (三十一)衛生福利部為拓展全方位醫療照護體系,保障民眾就醫權益,特提出公費生培育計畫,在106及今(107)年度分別辦理「偏鄉護理精英計畫」,共招募200名護理學生就讀,108年度即停止編列。惟在本案項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培育醫事人力成效仍不盡理想,為充實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力,護理人力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應賡續辦理偏鄉護理精英計畫。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就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力養成計畫之增額培育、服務期滿留任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靜敏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三十二)自105年度衛生福利部起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然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顯示一般公費醫師服務期滿留任原院原科別留任率僅16.8%,顯未達成預期政策目標,且分發制度不透明以及分發單位勞動條件亦會影響公費醫師留任率及招收率,爰衛生福利部應妥善規劃「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以提升公費醫師留任率,達均衡醫師人力資源之目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三十三)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業務編列預算7億5,859萬2千元,較前年度增加347萬1千元,執行8項工作計畫,以期達成11項之預期成果目標(預算書第93頁)。惟相關計畫不乏委外內容,且相關計畫具體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更列有未涵括在計畫內容之預期成果(了解專科護理師執業現況、建置醫院人力資料庫等),顯見未能落實衛生福利部在擘畫科技施政方針之目標。為提升整體醫療照護品質與效率,請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執行「專科護理師照護現況及合理照護比例」等相關研究。
  • 提案人
    陳靜敏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三十四)衛生福利部為精進科技計畫管理及厚實衛生福利研究環境,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衛生福利科技政策的策略規劃,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計畫的推動與管理,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計畫績效評估與應用,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人才的培育,促進衛生福利科技交流與知識擴散,補助捐助學研機構、醫療機構、公協會等辦理國際或區域性科技研討會等業務。其中,並未針對都會區原住民族群落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原鄉部落等健康相關議題,提出相關規劃,對於資源整合及服務目標族群,未免尚嫌偏漏,亦不可謂有顯現之積極行政作為。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研擬108年原住民族相關議題之前趨研究。
  • 提案人
    徐志榮 陳靜敏 吳焜裕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三十五)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營造健康幸福社會及統計應用計畫」編列預算4,230萬元,依照今(107)年行政院修訂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對於機關委辦業務之辦理訂有相關檢討規定,俾利撙節經費支出,復依108年「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如下:「……(三)……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二)、9點亦規定:「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費用應儘量減編。」行政院今(107)年修頒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第伍、二、(一)點則要求,凡未合時宜或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之計畫或預算,應檢討停辦、減辦、創新作法或引進民間參與等方式辦理;其中於創新做法中,例示委辦業務可改以自行辦理、多機關合併辦理活動、……業務檢討流程等方式,俾利撙節經費支出。經查該分支計畫之委辦費占該分支計畫經費64.55%,委辦比例著實過高;又機關依業務性質將部分業務委由民間辦理或可提高行政效率,然如擇將多數複雜或不易執行之業務以委辦方式轉由民間辦理,則行政機關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另委外比率過高,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爰建議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三十六)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辦理「關鍵基礎設施推動工作計畫」編列預算2,58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關鍵基礎設施推動工作計畫」─強化資安資訊分享及分析中心(ISAC)系統可用性、充實醫療領域情資來源,推動關鍵基礎設施(CI)醫院執行資訊資產盤點與風險評估,並發展CI醫院資安防護防護基準、建立通報應變作業機制及成立CERT(電腦緊急應變處理小組),及協助醫院完成資安法遵循事項(含資安認知訓練、資安事件通報演練與資安稽核作業規劃),並配合資安產業發展行動方案策略,推動醫院建立資安試驗場域等工作,並將執行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三十七)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其中為辦理電子病歷雲端化整合應用計畫之基礎設備與資安強化(包括醫事憑證管理中心)、技術支援服務與雲端服務系統擴充及技術服務。惟電子病歷跨院所查詢調閱功能使用量不佳,院所多僅查詢病人用藥紀錄。又,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衛生所電子病歷調閱功能及健保雲端藥歷運用情形,大多運用健保雲端藥歷查詢就醫病人用藥紀錄,僅有電子病歷跨院所查詢調閱功能,並未普及至大多數衛生所外,餘僅有零星調閱紀錄,或未曾運用該項功能,未能發揮系統原有建置效益。此外,亦未針對都會區原住民族聚落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原鄉部落等健康相關議題,整合資源,提出建置原住民族健康雲等相關專案規劃。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將加強改善、研提績效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志榮 陳靜敏 吳焜裕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三十八)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智慧福利服務躍升」,其中,為使電子化政府服務能普及基層民眾,並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政策,結合地方政府基層人員(包括社工人員、鄉鎮區公所人員、村里幹事等)和各種資訊志工,透過建立在地化服務窗口,擴散社福領域E化服務政策與服務,透過各種行動載具提供偏鄉區域居民、銀髮族、新住民乃至於行動不便的弱勢族群,進而做到縮短數位落差之親鄰服務,並主動迅速提供電子化政府網路便民服務,完成政府與民眾最後一鄰的服務連結,縮減城鄉及弱勢族群的數位落差。惟針對都會區原住民族聚落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原鄉部落等相關社福資源之資訊近用以及E化普及率,尚屬缺漏,應致力提升原鄉弱勢族群及都會區原住民之便捷服務,建立多元之申請機制及資源整合平台,並應積極提出服務於原鄉及都會區原住民族之專案規劃。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積極推動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之便捷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志榮 陳靜敏 吳焜裕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三十九)105年6月1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國立熱帶醫學中心組織法草案」時,朝野均有共識於國家衛生研究院下設置南部分院,今(107)年6月20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議國家衛生研究院應於1個月內提出南院設置短中長期規劃報告書面資料。政府現正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將科研成果連結產業,推動我國生醫產業發展。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積極結合南台灣大學院校、南部科學園區、工研院、中研院等各種研究能量,藉由國家衛生研究院南院的設立,將既有研究能量與成果擴展至南台灣,促進生醫產業發展並配合新南向防疫外交政策,嘉惠南部民眾。查國家衛生研究院所提短中長期規劃報告,將以既有的國家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為基礎,逐步擴大為國家衛生研究院南院,將該院環境醫學、醫工奈米、癌症等研究能量,延伸至南台灣,以有效提升南部生技研究及生醫產業發展。惟國家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短程內如何強化以作為國家衛生研究院南院設置之基礎,仍應有進一步說明。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協助國家衛生研究院爭取南院建置所需預算及場地,國家衛生研究院亦應說明國家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未來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四十)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之「國家健康政策智庫與研究」,其中,國家衛生研究院為提升健康科學新知,促進大眾健康福祉,並有效因應當前重要且急迫之健康及福利課題,推動各項任務導向型計畫,藉以建構政府跨領域之多元運作機制,發揮國家級衛生福利政策智庫之功能,以面對現今人口快速少子化與高齡化問題,滿足弱勢族群的健康服務與生活照顧之需求,並進而讓勞動人口能安心投入職場發揮生產力,創造更大的社會總體福祉。惟並未針對都會區原住民族聚落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原鄉部落等健康相關議題,提出相關規劃,對於資源整合及服務目標族群,未免尚嫌偏漏,亦不可謂有顯現之積極行政作為。爰要求國家衛生研究院於3個月內,研擬設立原住民族研究中心之中長程規劃、成立專業之原住民族健康研究社群,累積社群研究能量及研擬原住民健康優先問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志榮 陳靜敏 吳焜裕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四十一)108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國家健康政策智庫與研究」新增「辦理石化工業區周邊學童環境暴露之健康影響評估」計畫編列預算3,430萬元。該計畫期程為108至111年,共計4年,總經費為1億6,738萬元。經查,該計畫將建立石化工業區環境中關切毒性危害物質之特徵、分布及來源,並進行健康影響推估,以及結合週遭學童之健康調查,藉由系統性研究,了解污染物及其來源對健康造成的影響,建立「以健康為基礎」之環境衛生研究及管制策略,有效降低國人受到石化工業區環境之健康影響,為國內首次同時執行環境暴露、生物標記與健康效應調查研究,瞭解當地居民之「總量暴露」對整體健康影響。爰此,鑒於國人對於石化工業區附近居民健康之關注,請國家衛生研究院應將每年經過科學審議後之研究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四十二)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編列預算2,871萬3千元,主要辦理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管理、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全民健保爭議審議作業、國民年金保險監理及審議等,其中有關全民健保部分,衛生福利部早已提出三代健保構想,但仍未見相關推動時程及修法作業,爰建議衛生福利部儘速推動健保財務改革作業,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志榮 陳宜民 許淑華 
    (四十三)「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預算,說明以辦理健保總額協定分配、給付範圍審議及費率審議等所需行政費用。據108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會健保總額協商會議,協定108年度健保總額為7,139億7,800萬元,較今(107)年度預算成長4.217%,主要係適用在強化基層照護能力、鼓勵院所間建立轉診合作機制。92年度健保總額3,700餘億元,今(107)年度健保總額6,850餘億元,到明年度健保總額首度破7,000億元大關,如此鉅額且連年遽增的健保費如何分配使用、給付範圍及費率等攸關人民權益甚鉅,社會大眾有針對總額協商與分配過程詳實瞭解之必要。惟現行僅採會議紀錄且不允許旁聽的規定,嚴重違反公平公開原則。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研議完成全民健康保險會會議採全程網路直播方式進行,另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任期限制及各團體代表發言內容一併檢討。
  • 提案人
    陳 瑩 黃秀芳 吳玉琴 
    (四十四)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可免第43條、47條門診、急診、住院之自行負擔費用,然條文第32條於91年修正時,即認為原住民族地區與離島同屬醫療資源較差之地區,縱使目前有其他配套措施,但不合時宜條文理應儘速修正,「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條文應納入所有原住民族地區。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研擬「醫療資源不足之原住民族地區部分負擔全免之可行性評估」。
  • 提案人
    陳 瑩 黃秀芳 陳靜敏 
    (四十五)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定有「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保險醫療資源之情形,保險人每年度應擬訂抑制資源不當耗用之改善方案,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復查「病人自主權利法」即將於108年1月6日施行,其後倘病人踐行該法之法定程序,即得於符合特定臨床條件時,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食,如此應可節約相當之醫療資源耗用。詎「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在即,卻未見衛生福利部曾就該法施行後得對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有多少助益為結構性研究,遑論如何據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所揭之抑制資源不當耗用改善方案,爰請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規定,於提出108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抑制資源不當耗用之改善方案」時,一併將「病人自主權利法」對醫療資源耗用及健保財務影響納入研析,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王育敏 李彥秀 
    (四十六)全民健康保險會為付費者及醫事服務提供者對健保業務之溝通平台,應平等合作共同協商,避免單方面片面強制改變協商內容(如:支付項目)。惟現行委員組成及代理制度設計上,尚有檢討空間,包括以下數點:(1)推薦團體(包括付費者及醫界)席次分配。(2)某些付費者代表不應因自認付錢最大,而有謾罵或不尊重專業之行為或言語出現。(3)某些委員未能以民眾立場考量醫療品質的維持所需之健保給付合理成長,一昧壓低健保給付,嚴重影響醫界士氣及民眾醫療品質。(4)非正式委員卻持續代理之問題。請衛生福利部通盤檢討並立即改善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規定,俾落實二代健保擴大參與之精神,俾使健保資源之配置更為公平合理。108年2月底前衛生福利部需就改善狀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焜裕 
    (四十七)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督導辦理各項救助」預算7億1,861萬9千元,辦理社會救助業務宣導、低收與中低收入戶之生活照顧等業務。我國現行「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訂有「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之人口計算除外範圍條款,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限,以避免因個案情形特殊導致應符合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民眾無法申請救助。惟現行實務上,因人力物力不足,無法因應訪視需求,而常見地方社會局要求民眾提出免除扶養義務訴訟,不僅造成民眾訟累,更使其無法即時獲得救助。爰請衛生福利部就我國地方社會局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之訪視評估實施現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四十八)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小康計畫精神病患收治」編列預算1億9,401萬4千元,較今(107)年所編1億6,452萬1千元寬列2,949萬3千元,然說明2:「補助小康計畫精神病患托育養護費」編列預算1億8,953萬4千元較往年寬列近3,000萬元,且未說明寬列原因,爰建議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志榮 陳宜民 許淑華 
    (四十九)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預算2億6,950萬9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相關業務所需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69 )說明表示,此為第2年計畫較上年度減列經費943萬6千元。然今(107)年度預算書並未有此預算科目,且計畫係107年2月26日方經行政院核定,為何能運用107年度預算?!顯有規避監督之嫌。鑑於計畫目的之一係為積極發展脫貧措施,針對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家庭提供以家庭為中心的福利服務,並定期訪視關懷參與脫貧措施的個案家庭,形塑對兒童及少年有利之發展;另協助生活陷困民眾脫離經濟困境,預防家庭不幸事故之發生,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督導地方政府積極落實執行,並就急難紓困專案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五十)為協助弱勢兒少培養定期儲蓄及理財習慣,藉此定期維繫社會安全網之聯繫,衛生福利部已開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計畫」。蓋本計畫執行至今效益評估說明未臻明確,請衛生福利部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計畫」執行至今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秀芳 陳靜敏 吳玉琴 呂孫綾 
    (五十一)依據「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經查,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99至106年申請勸募活動尚未結案者計250件;迄未依第20條第1項規定將其財物使用情形連同成果報告等結案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計61件。惟近年來隨著群眾募資興起、網路支付日益蓬勃,許多個人急難、災後救助、學校社團、網路媒體平臺等,都在公開對外募捐。惟現行「公益勸募」申請、規範標準不一,造成民募款資金使用流向不明之情形。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國內兒童醫院現行可行募款方式,並應同步研議「公益勸募條例」修法事宜。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五十二)近年來國內爆發許多重大災害事件,如103年高雄市氣爆事件、104年新北市八仙塵暴事件、105年0206台南市震災事件、以及今(107)年0206花蓮縣震災事件等,包括政府及主要公益團體相繼發起勸募活動,短期內募集來自各界之鉅額善款,惟現行「公益勸募條例」對善款運用資訊之揭露規範難謂周延。衛生福利部為補正前揭法規不足之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構)就募得(或被動收受)之財務,參考該部提供之捐款運用資訊揭露範例,予以查填並公告,以避免各級政府機關(構)資訊揭露不一情形,然「公益勸募條例」自95年5月17日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且公益勸募行為態樣屢有更迭,為有效管理相關勸募行為,該部宜通盤檢討實施逾12年來之闕漏與失衡情形,推動「公益勸募條例」修法作業,並將現行採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構)範例方式之便宜措施,於該條例及施行細則中增列,以茲完備。綜上,「公益勸募條例」對善款流向資訊揭露之規範難謂周延,衛生福利部宜併同該條例實施逾12年之優劣利弊,推動該條例之修法,以茲周全。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五十三)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預算1億0,596萬5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相關業務所需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69 )說明表示,此為第2年計畫較上年度增列經費1,375萬元。然今(107)年度預算書並未有此預算科目,且計畫係今(107)年2月26日方經行政院核定,為何能運用今(107)年度預算?!顯有規避監督之嫌。鑑於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有賴社工人力推動各項服務,請衛生福利部持續充實社工人力、辦理教育訓練強化其專業知能,以提高專業久任意願,強化服務效能。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五十四)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預算1億0,596萬5千元,其目的為結合政府各部門的力量,建構一綿密的安全防護網,扶持社會中的每一個體,於其生活或所處環境出現危機時,仍能保有其生存所需的基本能力,進而抵抗並面對各種問題。然而社會安全網的補強,即在於檢討既有機制的缺漏,透過提升或改善既有體系效能,擴大網絡所涵蓋服務的對象;藉由網絡聯結機制的強化,縮小網與網之間的漏洞,以承載社會大眾對於安全生活的期盼,從根本解決影響社會安全的各項風險因子。惟針對原住民族於都會區之相關社會安全係數係屬高風險群,亦為建構社會安全網絡經常疏漏之破洞,例如日前發生之新竹市虐童案即為原住民族之家庭,然施政計畫並未針對都會區原住民族聚落,進行配套計畫之教育訓練及政策宣導,亦未補助進用社工人力,專門用於都會原住民族之相關社會工作。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志榮 陳靜敏 吳焜裕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五十五)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編列預算3億8,897萬3千元,計畫內容主要為保護服務業務宣導、兒少保護及性剝削防治、強化社會安全網及其他有關保護服務事項等,然今(107)年以來發生多起兒少被虐待、性侵等案件,尤其花蓮私立啟能中心所爆發之性侵醜聞,亦暴露出民間照護機構無監督機制,才讓犯行一再重複,亦凸顯出歷年來保護服務業務之缺漏,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兒少保護精進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志榮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五十六)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預算1億8,726萬2千元,該科目係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相關業務所需費用,惟實務上近期卻仍發生兒少受虐案件,探究其原因可能為社工短缺及驗傷舉證之困難,顯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於跨體系間之服務機制,及增補保護性社工人力之策略仍有待精進。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強化社會安全網之執行現況及108年度計畫主要實施之策略規劃,及積極檢討策略2社工人力增聘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五十七)近來兒虐案件頻傳,在台灣每隔一段時間就發生重大兒虐事件。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兒少受虐通報件數、死亡人數,幾乎年年成長,許多小生命還來不及長大就殞落。根據106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兒虐死亡人數達27人,平均每兩週有1名兒少死亡,平均每2個小時就有1名兒童遭虐。今(107)年上半年全國兒少虐待案件通報人數就高達2.6萬人,相當於每10分鐘就有1件兒虐發生,然社福和警政單位受理調查件數僅有3,248件,受理調查比率不到一成五,探究其背後的原因,可能來自於社工短缺的問題以及驗傷舉證的困難。日前發生中山北路中度智能障礙媽媽餓死2歲男童的訊息,更讓人不忍,也顯現出我國社會安全網有不足,亟待改善之必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強化社會安全網策略2社工人力增聘情形,及針對如何強化高風險家庭支持性服務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五十八)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6年全國兒少虐待案件死亡人數達27人,平均每2週有1名兒少死亡;今(107)年上半年度的全國兒少虐待案件通報人數亦高達2.6萬人,平均每10分鐘就有1件兒虐發生,但是新增的開案件數卻只有3,248件,開案率不到一成五,探究其背後的原因,可能來自於社工短缺的問題以及驗傷舉證的困難。經查,衛生福利部宣示要在3年內用68億元新增2,145名社工人員來補強「社區安全防護網」,今(107)年規劃增聘182名兒少保護人力。惟截至10月底止僅增聘116名,顯見無法達到預期目標。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策略2「社工人力增聘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五十九)經查,106年衛生福利部執行辦理569家醫院之實地評鑑/訪查/評核作業,且其評鑑結果,掌握醫學中心給付、教學醫院條件、住院醫師數量等資源,影響甚鉅。然而,部分醫院屢次違反勞動法令仍評鑑合格,由此可知,現行醫院評鑑模式無達到評鑑實質目的,更未能確實提升醫療專業品質。復鑑於醫學中心負有引領各層級醫院之角色任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下一輪(108至111年)醫院評鑑制度,研修納入如於4年內醫院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法」及「性別平等法」之情事達5次以上者,不得成為醫學中心資格之機制或規範。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六十)今年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至114年即進入「超高齡社會」。雲林縣老化指數為131.10%,老人比例16.47%,老人醫療更為重要。在六都的專科醫療發展磁吸效應下,將非六都的醫療照顧給邊緣化。另雖然雲林縣醫療院所皆十分投入醫療照顧,也是社區醫療的模範之一。但這樣的「大都小縣」現象持續下,偏鄉專科醫療很可能繼續被邊緣化,恐對台灣醫療體系造成更大影響。而縣市不像六都有著完善急重症醫療體系,急重症醫療資源長期不足,患急重症民眾常需要轉送至外縣市就醫,繳交一樣的健保費卻沒有都市的急重症醫療品質,並不公平,為了維護雲林民眾的救命權力及急重症醫療品質的提升,雲嘉嘉皆必須優先設有醫學中心,以獲得更多急重症醫療照顧的資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立即評估雲嘉嘉地區醫療資源缺乏的內容,尤其是急重症醫療,請先補足醫學中心的支付水平,增加急重症品質。並確認醫學中心的任務,向大眾說明。於下一輪(108至111年)醫院評鑑,改善現行準醫學中心制度,並檢討醫學中心分區同年評鑑之辦理方式,以缺乏醫學中心的地區為優先。
  • 提案人
    楊 曜 吳玉琴 陳靜敏 邱泰源 
  • 連署人
    劉建國 
    (六十一)「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108年1月6日上路,為亞洲首次以病人醫療自主權為核心的法案。經查,衛生福利部於今(107)年10月3日所公告之預立醫療決定格式未將該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列入;另查第14條明列符合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條件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然衛生福利部至今仍未公布第5款之病症,即「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療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請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單位討論修正預立醫療決定格式,評估將該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明定之「……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列入。並邀集相關團體研議該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疾病,並於該法實施後半年內公告之。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劉建國 
    (六十二)所謂電子病歷是以數位化的方式記錄病患診斷,以取代原有的紙本病歷的方式。傳統的紙本病歷除了用來記載病患病程狀況的記錄外,同時也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目前大部分的醫院、診所都已將病歷資料輸入電腦裡面儲存,但還是有部分病歷或表單在紙本上書寫,因此醫療人員在書寫完成紙本病歷或電腦輸入印出之後,都需親自簽章以示負責。而在電子病歷的時代,病歷已經數位化了,越來越少醫院和診所使用傳統的方式簽名蓋章。所以取而代之的,是醫療人員必須在完成電子病歷後,以電子簽章的方式,註明該份電子病歷的作者,並同時可以加密,以避免其他人員的篡改,因此電子化是未來趨勢。而根據目前臨床醫療診斷,部分電子檢查之設備,無法做成電子化,且無法儲存,必須依賴紙本作成記錄,故請衛生福利部因應AI和大數據時代來臨,研擬相關政策,並將電子化相關業務納入醫院評鑑項目,鼓勵醫療院所朝向電子化前進。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改善報告。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六十三)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依據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通過之決議,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日後召開所有攸關醫事勞動議題相關研商會議(包含各類評鑑、機構設置標準或健保支付等攸關人力標準修訂會議),應主動邀請所有已立案之醫事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等相關工會出席會議,並開放籌設中之工會得報名列席旁聽。然近期衛生福利部所召開之醫院評鑑研修會議、醫學中心任務指標會議,並未主動邀請前揭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參加,其他籌設中或相關團體亦無從申請旁聽。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攸關醫事勞動議題會議邀請前述工會,並研議相關團體申請旁聽機制。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六十四)今(107)年國內發生如洗腎事件、疫苗錯誤事件、醫院大火、誤將尿液注射體內等重大病安事件,至今仍未見主管機關將根本原因分析(RCA)報告公開供各界學習,相較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調查結束後即上網公布調查報告之作法,顯有不足。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將今(107)年重大病安事件之根本原因分析(RCA)報告,依據個資去連結保護、不責難等原則處理後上網公布,作為共同學習避免再錯之用。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六十五)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編列預算5億1,134萬2千元,各業務之編列預算幾乎全數與去年相同,恐有未以零基預算之精神,檢討計畫需求並調整預算分配之疑慮。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心理健康促進業務,以提升我國國人之心理健康及增進國人幸福感與安適感。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六十六)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編列10億3,580萬9千元辦理「強化藥癮治療服務」計畫,以及於「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中編列1億3,038萬3千元;共計編列11億6,619萬2千元推動藥癮戒治服務。與今(107)年度預算數相較,增加1億5,226萬5千元,增幅15.02%。然而,據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資料,現行指定藥癮戒治醫院、診所占國內設有精神專科院所之比率分別約65.35%、13.31%,國內醫療體系投入成癮戒治之專業團隊仍有不足,恐難以因應未來藥癮戒治需求,加以提供替代治療服務據點中,東部地區資源較為匱乏,部分偏遠地區就醫不便而有影響戒治動機之虞。此外,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06年度非鴉片類藥癮治療補助計畫執行醫院計17家,僅占全國指定藥癮戒治機構169家之10.06%,且該等醫院有16家位於中南部地區,北部及東部地區之服務量能相關不足,亦有待檢討改善。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持續落實推動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建置整合性藥癮醫療示範中心,以加速藥癮處遇資源之佈建。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六十七)自106年度起衛生福利部推動辦理為期5年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期有助於促進國人口腔健康,108年度續編第3年經費,其中2項為捐補助費用,1項為「委辦費」。然根據歷年「兒童口腔及衛生狀況調查」結果,5歲兒童齲齒率79.3%及12歲兒童齲蝕指數2.5顆,均未達WHO所訂10%及2顆以下之目標,顯示衛生福利部之兒童口腔健康計畫仍有極大的檢討策進空間。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爭取相關經費,挹注口腔保健政策,以維護我國國人口腔健康。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蔣萬安 王育敏 
    (六十八)經查,現行「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護理之家人員及病床比設置標準如下:一般護理之家醫護人員與住民人數比為1:15,而精神護理之家1:20。然今(107)年8月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火災事故,雖當時機構人力符合標準,但因人力不足無法及時應對此種災變,且護理之家評鑑消防演練編組需設置指揮班、疏散班、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倘若依照1:15或1:20之比例,根本無法應對消防演練編組,可見該設置標準之醫護人員及病床比確有檢討研議之空間。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護理之家火災安全管理策略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六十九)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公務預算「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3億2,053萬6千元,以辦理護理人力培育及提升專業知能等業務。經查,「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8條附表規定,每15床至少應設有1名護理人員。惟長期以來,護病比是以全天平均數之方式計算,若以三班制分別計算,護病比大於1:15之情形仍屢見不鮮。不僅不利於護理人員的勞動條件,亦難以保障病患的生命安全。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護理職場勞動條件改善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靜敏 林靜儀 
    (七十)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負責督導及管理該部所屬之醫院及社會福利機構26家及超過13,700位員工,輔導所屬機構之運作,推動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擔任資源管理重要任務。今(107)年8月13日凌晨該部所屬臺北醫院護理之家大火,造成14人死亡、30餘人受傷之重大事件,事件發生至今,未見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有積極輔導所屬機構建立病患安全環境之作為;且此重大傷亡事發當時第一時間救災的5名人員,今由證人轉為被告,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亦未見負起所屬人員輔導協助之職責,對第一線照護人員士氣造成重大打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與部立臺北醫院對於相關護理人員,提供全面且積極之司法協助,並提供心理撫慰等必要協助。另有關護理之家之防災與財產管理人員,應由護理人員負責乙事,請衛生福利部考量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之管理運作與醫院密不可分,與獨立型護理之家運作管理模式不同,其管理人由護理人員擔任,是否合宜,並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擬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靜敏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七十一)108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院營運業務」項下「醫院營運輔導」編列預算36億8,439萬1千元,辦理所屬醫院營運成效督導、策進及相關研究發展事項、及醫事業務、服務品質人員教育訓練之督導事項。為避免民眾有急診需求到醫院急診才知道一堆人在等床,衛生福利部要求各醫院均須公布即時病床資訊,惟,部所屬之醫院病床動態統計更新緩慢,甚至3至5天才進行更新,造成等待病患極大困擾,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督促所屬醫院對於病床動態資訊,每日至少更新1次。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靜敏 吳玉琴 
    (七十二)有鑑於臺大醫院今(107)年5月曾發生加護病房洗腎「接錯管路」疏失,誤將自來水當成RO逆滲透水使用,導致6名病患受影響,其中2人更於事發後死亡;成大醫院洗腎室今(107)年5月也發生護理師幫病患洗腎時,誤將漂白水當成透析藥水注入血液透析機。上述事件顯示,衛生福利部在督導醫院方面有不周之責,亦未明確要求各醫院須通報是類案件,來提早預防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各醫院爭議醫療事件即時通報管制機制之檢討與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七十三)據衛生福利部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以104年4月五大科醫師人力分布資料分析結果,新竹縣、苗栗縣、嘉義縣、臺東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偏遠離島地區,內、外、婦、兒、急診專科醫師人力不足。又依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統計資料,全國每萬人口醫師數平均為19.71人,而前開6縣之每萬人口醫師數分別為8.95人、10.17人、16.02人、13.71人、5.97人及13.2人,均低於全國平均數19.71人,其中又以新竹縣及金門縣未及全國平均數之半數最為嚴重。惟醫學生之培育養成期長達10年以上,105年起衛生福利部辦理之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預計至115年起始可陸續分發下鄉服務,對於現階段偏鄉離島地區五大科醫師人力缺口,緩不濟急。對於偏遠和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應同時規劃鼓勵都市過多的醫療人力資源支援,才是能儘速改善現況的根本之道,而非僅只依賴公費生培訓制度。且必須重新檢視公費醫學生培育制度之重點科別分類設計,目前辦理偏重於內、外、婦、兒、急診專科,缺乏以全人為主體之養成培育計畫,應研議如何納入家庭醫學專科,方能落實以社區為主體的整合性醫療照護,給予國人最完善的健康保障。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焜裕 
    (七十四)我國於今年正式邁入高齡人口逾14%的高齡化社會,據研究報告指出全台高齡人口逾半數有慢性疾病,以台北市為例約有50%的老人有3種以上的多重慢性疾病,可知高齡化人口是有相當程度之醫療需求,基於落實以人為本的全人照護理念,如何銜接出院後醫療與照護,增進復能,已是長期照護中一個相當重要的課題。觀衛生福利部現行復能相關之研究,已有以職能與社會福利相關領域角度進行研究,為促進醫養合一,增加復能成效,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同步加入一項醫療專業領域角度的研究,期使台灣的長期照護能確實地邁向更符合民眾需求的照護模式。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靜敏 
    (七十五)有鑒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6年底提出之「106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財務評估報告」指出,假設108年9月實施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險成本1年將增加42億元,依收支連動機制,費率將調升為5.23%。為避免屆時政府以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未及妥善規劃為由,延宕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時程與承諾,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全民健康保險之財務因應規劃及健全全民健康保險財務之配套等報告,並儘速與全民健康保險會全體委員溝通說明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後續處理規劃方案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王育敏 李彥秀 
    (七十六)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為健全福利服務體系及優先照顧弱勢族群,編列預算「社會保險補助」項下「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醫療補助」78億8,290萬元、「社會保險補助」項下「國民年金保險補助」619億9,369萬5千元、「社會救助業務」項下「辦理急難救助」275萬元、「社會救助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中「急難救助紓困專案」2億4,394萬9千元,暨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保險業務」編列48億9,979萬4千元及「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3億2,333萬元等。然衛生福利部及社會及家庭署辦理社會福利設有排富機制之補助或津貼資格紛雜,未有整體性政策檢討,徒增民眾困擾及行政複雜度,要求應檢討現有規定,以利達成政策目標。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蔣萬安 王育敏 
    (七十七)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補助」項下「國民年金保險補助」編列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361億7,344萬9千元。鑑於近年來中央政府社會福利支出逐年增加且金額頗鉅,依法應編列之公務預算常有編列不足之情形,加以國民年金保險遲未依法調增營業稅稅率籌措財源,導致衛生福利部連年對國民年金未足額撥付,致資金缺口呈現逐年攀升態勢,預估迄108年度資金缺口達447億元,恐不利該基金之財務體質,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改善。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蔣萬安 徐志榮 
    (七十八)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編列急難救助紓困專案所需「獎補助費」2億4,394萬9千元及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金」244萬元。然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紓困專案近年來執行情形欠佳,致經費流出及賸餘為常態,又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金制度,近年來卻因預算規模縮減,年年大幅超支,鑑於兩者性質相似且救助對象雷同,為提高行政效能,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整併,以減少預算作業程序。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蔣萬安 王育敏 
    (七十九)108年度衛生福利部歲出計畫針對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共編列經費7,643千元。按「社會工作師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考選部復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及「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等規定,規範社會工作師之應考資格,其中前開認定標準第3點規定:「實習次數與時數:應至少實習2次且合計400小時以上。」惟查各國實習制度不一,不必然與我國相同,分為期中與暑期實習,倘實習時數業達要求,縱未分2次實習,或應具體審查個案實習情形,是否足以取得應考資格,而非僅僅援引規定形式審查;又該認定標準自101年後迄未修正,或有檢討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配合考選部研議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之可行性,並就持國外學歷者之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認定,評估是否進行個案專案審查。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邱泰源 黃秀芳 李麗芬 
    (八十)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預算1億8,726萬2千元,以補助各地方政府增聘兒少保護性社工人力、整合保護性服務,以及因應高度風險個案新增保護性社工人力。經查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我國兒少保護通報數93年有8,494件,106年已暴增至59,912件,且逐年攀升,顯示我國兒少保護之重要性。106年衛生福利部統計,遭監護人虐待致死的案例就有13例;遭嚴重疏忽死亡者1例;遭父母殺害後父母自殺者13例,惟上述憾事多可透過事前接觸等方式進行預防。從兒少保護的通報來源分析,主要來自社工人員、教育人員與警察,以106年為例,即占所有通報數的76.8%。爰此,請衛生福利部與各縣市政府合作,透過福利輸送機制,讓社工人員、警察甚或是里長增加與家長、兒少之接觸頻率,透過事前預防方式減少兒少受虐的憾事發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靜敏 林靜儀 
    (八十一)查為強化國內自殺防治,衛生福利部規劃「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並委外辦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以進行提供自殺防治相關統計分析資料、辦理自殺防治之實證研究及強化自殺防治策略等工作。再查,全國自殺防治中心曾針對國外之特定團體(軍人、性少數、老人、原住民)進行選擇性自殺防治策略整理,其中於106年計畫報告中指出,美國針對性少數群團體之研究顯示在1,680份樣本中,有16%的人在過去1年內有自殺企圖,82%在一生中曾有過自殺企圖,50%在過去1年內有自殺意念,11%在一生中曾有自殺意念。另查,科技部相關研究計畫曾於104至106年間訪問國內500名成年初期(20至25歲)同性戀或雙性戀的男性,發現高達56.4%曾經在兒童青少年時期遭受言語、社交、肢體、網路等形式的霸凌。而遭受性霸凌的同志學生,在受訪前一年曾有自殺意念、但未執行的比例為16.4%,已有自殺計畫或執行自殺者為14.6%,等於有自殺危險者高達31%,是過去未遭受性霸凌同志學生的一.八八倍。再查,國內性少數族群自殺事件不窮,衛生福利部卻尚未針對國內性少數族群之自殺原因進行相關研究或進行相對應之自殺防治策略規劃。耑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辦理多元性別自殺相關研究並推動具性別觀點之自殺防治策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會提出相關報告。
  • 提案人
    林靜儀 陳靜敏 陳曼麗 
    (八十二)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針對「強化藥癮治療服務」,共編列預算10億3,580萬9千元。按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主責督導機關,自今(107)年起由法務部改為衛生福利部,並提出增補個管人力,期將案量比由1:150降至1:30,且將建立以家庭為中心及一案到底之個管服務機制。查衛生福利部業於今(107)年增加122名個管人力,案量比降為1:100,惟人力補充後,對於服務品質及成效之助益,似無具體評估;復查衛生福利部所提戒毒策略,有關以家庭為中心之家庭支持服務,主要對象為成人藥癮者及其家庭,欠缺對藥物濫用兒少及其家庭之服務,僅憑強制親職教育,顯難期待達到強化家庭支持能量,協助兒少拒絕毒害之目標。綜上,建請衛生福利部於108年度應檢討毒品防制中心之服務品質及成效,以適時調整人力增補策略,並應規劃藥物濫用兒少之家庭支持服務。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焜裕 邱泰源 李麗芬 
    (八十三)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3,428萬5千元,其中1,039萬6千元用以補助所屬偏遠地區醫院充實醫師人力計畫。根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台灣執業醫師、醫療機構統計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共有3個無醫鄉(苗栗獅潭鄉、嘉義大埔鄉、金門烏坵鄉),且9個鄉鎮僅有1位醫師。另彰化福興鄉、金門金沙鎮、金寧鄉每位醫師須照顧1萬以上人口數,遠高於我國平均值的508人,顯示我國醫療資源城鄉差距之情形仍有改善空間。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擬具體有效之策略與方案,以利在地化醫療之健全發展,並達成「醫療法」第88條「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布」之立法目的,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靜敏 林靜儀 
    (八十四)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針對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共編列經費6億5,994萬5千元,用於強化我國社會福利安全網絡之佈建。衛生福利部於今(107)年比照健保分區制度,補助醫療機構成立7處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以強化兒虐案件之驗傷診療及後續追蹤。惟各區幅員廣大,且各中心區域分布不均,服務能量及服務近用性有待商榷。醫療體系係兒虐防治重要一環,推廣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之設立實屬必要,俾便精準辨識兒虐個案,及時通報社政單位介入處遇。爰為了解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之成效及其拓點之可行性,建請衛生福利部於108年7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焜裕 邱泰源 李麗芬 
    (八十五)配合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今(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開始辦理「推動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計畫」,為期3年,今(107)年度共補助7家醫院成立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診斷傷勢複雜、嚴重之兒虐個案,並強化醫療院所與社政單位之合作,帶動區域內醫療院所之兒少保護醫療專業知能及敏感度。惟103年度衛生福利部就曾推動「醫療機構建立兒少保護醫療服務模式計畫」,當時承辦該計畫的6家醫院後因衛生福利部未繼續挹注經費,僅有1家持續運作。為使兒少保護政策延續、並使各醫院之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能持續運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對「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之計畫應有長遠運作之規劃。
  • 提案人
    林靜儀 陳靜敏 陳曼麗 
    (八十六)有鑑於我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缺乏,全台18個離島鄉共僅約250餘名醫師,卻得照顧近25萬人,平均每位醫師照顧近千人。衛生福利部雖以「醫學中心支援」、「公費生養成」、「衛生所室重擴建」等政策因應,然仍治標不治本,離島偏鄉地區醫事人員之編制及公費醫師之薪資未改善下,人力流動率仍高。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離島偏鄉地區醫事人員之編制及公費醫師之薪資檢討,以利離島偏鄉地區醫事人員長久留任,減緩離島偏鄉地區醫療資源落差。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八十七)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是我國衛生福利相關政策的國家級研究智庫,並由衛生福利部每年編列預算資助其營運與進行研究。衛生福利部應妥善利用其資助者的角色,要求國衛院執行有助於政策擬定之研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每年度資助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預算中應有一定比例用於執行有助於政策擬定之研究。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靜敏 邱泰源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之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現階段之系統整合仍有待強化,居家、日照、交通接送等服務間仍未整合,例如:交通接送部分無法從系統直接轉出現有服務之有效個案與名冊、個案資訊異動但服務單位未接獲通知……等。另外,登打過程中離線或登出導致必須重新登打問題,以及評估等級變動後系統資料更新時間差問題等,亦有待改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儘快強化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系統整合與相關操作問題之改善,並於3個月內對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進度報告。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八十九)鑒於原住民族地區交通不便且醫療資源相對於都會區不足,自105年度起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之就醫或長照服務所需交通費,然實際補助人次最高僅約預期人次之六成,執行成效欠佳。為落實減輕偏遠地區原住民就醫負擔,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研謀改善。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蔣萬安 王育敏 
    (九十)衛生福利部主管業務攸關國人健康,並以促進全民健康為使命,108年度編列醫療健保所需經費即達上千億元(尚未計入健保基金支出6千餘億元),然近10年國人健康平均餘命與平均壽命之差距日益擴大,於年老之臥床失能時間未減反增,與社會期待容有落差,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通盤檢討整體醫療衛生政策,提升資源運用效益,以有助達成促進全民健康之責。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蔣萬安 王育敏 
    (九十一)健保乃國人健康照護之防護網,永續經營是全民共同期待,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最近期財務評估報告,結論指出健保財務收支存在結構性失衡,於維持現行費率4.69%下,每年財務收支成長逆差逐年擴大,且推估110年安全準備將全數用罄;未來伴隨人口高齡化、醫療科技進步及需求日增等影響,健保財務缺口恐持續擴大而損及安全準備,肇致財務隱憂,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檢討改善及確保長期財務之穩健運作,以利健保永續經營。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蔣萬安 王育敏 
    (九十二)為充實離島地區之醫療設施設備,促進早期發現疾病、即時治療之目的,衛生福利部應要求部立澎湖醫院、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於3個月內盤點目前所欠缺而應增加之醫療設施設備清單計畫(包含:醫療與檢查所需增加之儀器與設備),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林靜儀 吳玉琴 
    (九十三)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即將施行,可能造成離島偏鄉地區醫學中心支援醫師困難,衍生醫師人力缺口之問題。衛生福利部須儘早因應,避免醫學中心出現難以支援醫師之問題。衛生福利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避免醫師人力缺口之具體方案。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陳曼麗 徐志榮 
    (九十四)衛生福利部為充實偏遠地區之重點科別醫師人力,自105年度起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惟醫師養成期長達10年以上,難以有效解決當前偏遠離島地區之醫師缺口問題,且以往培育一般公費醫師於服務期滿留任率未及二成,亦無法提供偏遠地區長期、穩定之醫師人力,亟待衛生福利部妥謀配套措施,以利提升計畫實施成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方案。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陳曼麗 徐志榮 
    (九十五)鑒於我國老人人口遞增、慢性病盛行率更加快速成長,為提升民眾健康平均餘命、促進積極活躍老化、避免長期照護需求持續增加,為衛生福利部重要施政目標。然依據知名醫學期刊「刺胳針(The Lancet)」公布全球健康照顧可近性與品質評比結果,台灣急性疾病照顧效果佳,但慢性病照顧有待加強。由於衛生福利部多司、處、署皆有掌理慢性病防治業務,為避免多頭馬車或乏人問津的窘境,如何促進跨局處合作、推動連續性照顧極為重要。爰此,衛立福利部應就「慢性病防治」研議更積極管理之相關對策,並於3至4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陳靜敏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九十六)查依「護理人員法」第14條為減少醫療資源浪費,因應連續性醫療照護之需求,並發揮護理人員之執業功能,得設立護理機構。次查,同法第16條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再查,「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5條,護理機構之設置及擴充經許可後,其申請人、設置或擴充地點、床數有變者,應重新申請許可。但查,護理機構雖於原址更換負責人或於同縣市內進行遷移、擴充,皆需歇業後再重新送件開業,且與地方衛生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之行政流程皆須再次申請;護理機構之商業登記及發票等也需重新申請;與各醫療院所、長期照顧機構之合作協定、醫事人員報備支援亦須再次申請,尤有甚者VPN、醫療廢棄物委外處理等合約,皆須重新申請。此外,為因應護理機構之變更,原服務之個案亦須先行結案,待重新申請許可之程序完成後再行收案,前揭服務空窗期恐影響個案之權益,亦不利基層護理機構永續之經營。耑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護理機構於原址、原規模,條件下更換負責人檢討及修正申請及許可行政程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靜儀 陳靜敏 陳曼麗 
    (九十七)經查,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及第41條設立的「全民健康保險會」(簡稱健保會)及「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簡稱共擬會議),掌握了國家一年6千多億元的健保總額和給付標準,影響整體全民醫療照護的資源分配及運用甚鉅。再查,健保會及共擬會議之運作及出席情況有下列情況:(1)全民健康保險總額與給付擬定,是重要公共衛生與醫療專業資源,必須經由專業資料評估研擬。但屢次發生違背醫療專業決議,例如:反對分級醫療制度及健保具名核刪,實不利國家醫療制度之訂定。(2)由衛生福利部提供健保會及共擬會議歷屆出席紀錄,發現有付費者代表委員從100年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共擬會議前身)時期至今,持續擔任委員,即使遴選他人作為團體代表,也持續藉由代理方式出席會議,12次健保會議,代理了11次。該團體代表亦為共擬會議委員,5次會議,5次由代理方式出席。(3)共擬會議議程排定機制不明,在會議規範裡無明文規定,一再延宕議案,恐影響病人治療權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重新檢討全民健康保險會與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設置與會議規範,落實專業導向,讓醫療保險給付回歸專業與國家政策需求。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九十八)「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於我國施行。衛生福利部為推廣該法之施行,鼓勵民眾踴躍進行預立醫療諮商並建置預立醫療決定,業已編列相關經費進行推廣,然考量臺灣社會係屬多元文化社會,因此應建置多語言版本推廣文宣及影片。另,衛生福利部應於該法施行1年後進行研究,評估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是否能降低醫療支出,避免無效醫療行為,並邀集相關團體研議是否採取全民健保給付。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劉建國 
    (九十九)有鑑於我國中南部重工業區多次經研究發現污染有影響當地居民及孩童健康之虞,衛生福利部之統計資料亦指出中南部民眾癌症死亡率高於其他區域,然其對健康影響之程度仍有待長期流行病學研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國內主要石化工業聚集區域進行系統性、長期性之周邊居民健康影響研究,並將研究成果公布周知,以瞭解國民健康影響,精進國家健康政策。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一○○)鑑於我國近年兒虐事件頻傳,包括今(107)年9月新竹發生3歲男童被綁在陽台骨瘦如柴案;11月初台北市2歲男童遭母親餓死於套房廁所等憾事。又根據家扶基金會分析,兒虐案施暴人高達八成是親生父母痛下毒手,尤其是學齡前兒童「家內受暴」案件難以早期發現、介入,加上加害者多次搬遷,案件追蹤困難導致悲劇頻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加強主動關懷具兒虐風險之家庭,並建立跨縣市案件合作追蹤機制,避免兒虐憾事一再發生。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一○一)「藥害救濟法」第13條規定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事項,其中第9款「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已是次高的被駁回理由,歷年來已有23.65%的案件因此理由被拒絕給付。就此款而言,現行對「常見」的標準為不良反應發生率大於等於1%,造成越易出現不良反應的藥物反而被排除於救濟範圍內。在大法官釋字第767號解釋中,此案雖不違憲,但也要求衛生福利部對此條進行檢討評評。此條文定義不甚合理,觀其立法過程,此項也沒有載明立法理由。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與食品藥物管理署,研議對該條文修正及修正後的替代機制進行研擬評估。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鍾孔炤 
    第2項 疾病管制署原列56億2,008萬1千元,減列第3目「防疫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6億1,908萬1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查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氣候變遷相關傳染病對國人健康及防疫影響之評估」編列285萬7千元,其中「辦理抗生素抗藥性管理監測相關研究發展工作」84萬元,然而此於「防疫一體傳染病整合防治計畫」中,也有「發展整合性的抗微性生物製劑、抗藥性監測管理策略以及抗藥性微生物監測實驗室與資料庫應用系統」編列1,498萬1千元,兩計畫同質性相當高,故為撙節政府預算,凍結「辦理抗生素抗藥性管理監測相關研究發展工作」84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二)有鑑於今(107)年流感疫苗0.25ml未滿3歲幼兒劑型,施打數量較去年大幅落後3萬劑,顯示衛生福利部在疫苗接種的宣傳上不夠積極。由於3歲以下的幼兒缺乏保護力,若接種率未能提升,可能會導致流感疫情持續擴大。不僅如此,今(107)年10月時各縣市的公費流感疫苗陸續傳出變質之情形,更造成民眾恐慌,疫苗施打的情形也受到影響。爰此,針對108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傳染病防治及應變規劃」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億4,146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擬定有效促進幼兒接種率提升的宣傳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蔣萬安 許淑華 陳宜民 
    (三)108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編列預算3億7,159萬6千元,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編列預算3億7,159萬6千元,依其說明第2點(2),其細項說明中未說明抗病毒藥劑儲備(b)採購抗病毒藥劑,其採購盒數107年度為36.8萬盒,108年度卻大幅增長至51.93萬盒,卻未見相關說明(金額差距近9,000萬元),不利立法院審議,爰凍結是項預算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蔣萬安 許淑華 
    2.目前疾病管制署辦理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係由公費支應提供8類對象施打流感疫苗,分別為65歲以上長者及機構對象、6個月至國小入學前幼兒、國小學童、罕病及重大傷病者、醫事防疫人員、禽畜業者、高風險慢性病患及孕婦,有關105及106年度接種目標值及實際值比較(詳附表1)。其中對免疫力較不足而最須受保護之65歲以上長者及6個月至入學前幼兒部分,所設106年度接種目標值僅分別為52%及51.8%,實屬偏低,尤以亟須保護之65歲以上長者接種目標值尚較上年度降低,激勵效果不足,允宜檢討改善。復查106年度該2類對象接種實際值分別為48.8%及49.5%,均未達目標值,且較105年度實際值分別下降0.4個百分點及10.7個百分點,顯示於亟須保護之高發族群之相關接種目標設定及辦理成效均屬不足,亟待改善。另檢視施打流感疫苗之接種涵蓋率(詳附表2),105及106年度目標值均僅為25%,顯示前揭65歲以上老年人及幼兒施打公費疫苗目標設置偏低,爰影響接種涵蓋率。爰此,針對108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編列預算3億7,159萬6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3.有鑑於我國107年公費三價幼兒劑型流感疫苗自10月起開放施打至11月中,6個月至3歲以下幼兒共施打17多萬劑,比起去年同期已接種22多萬劑,約少5萬多劑,相較於自費四價的流感疫苗,則出現供不應求,全台缺貨的情形。經查,衛生福利部部長於107年1月17日曾宣布,我國公費流感疫苗將改採四價疫苗取代三價疫苗之政策,並表示10月施打之公費流感疫苗,就會全面改用四價疫苗。然而,衛生福利部卻於107年3月時做出維持三價疫苗之決議,也未對於政策轉變進行完整說明,顯示政策的規劃與決策過程有失妥當。爰此,針對108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編列預算3億7,159萬6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我國流感疫苗政策反覆以及公費四價流感疫苗規劃期程之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四)今(107)年已列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的李斯特菌症為食媒性疾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明(108)年度應爭取整合性科技預算提出相關研究計畫,探討食媒性疾病,並建立產品監測李斯特菌之優先順序以及基因序鑑別,以利找出食物及環境中的李斯特菌污染源,以及提供病例之感染背景資料,以利調查國內李斯特菌症之流行病學,並持續蒐集國際相關案例及基因型,以逐步建立本土之資料庫。爰此,建請疾病管制署積極規劃執行李斯特菌相關研究,強化我國重要食媒病原監測機制,以做為發展防治策略之政策依據。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五)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傳染病防治及應變規劃」編列預算2億7,336萬9千元,辦理防疫綜合業務。今(107)年3月我國發生旅客境外感染麻疹,回台後搭乘國籍航空赴日,造成該航空空服員遭傳染,且在遭感染後仍出勤,期間疾病管制署與該國籍航空就疫情通報及處置說法諸多矛盾,應變緩慢,最終導致多人遭傳染,追蹤個案達近千名。我國國人入出境頻繁,傳染病防疫措施應謹慎為之。爰請疾病管制署落實督促航空公司執行職場傳染病整備暨應變等機制,並持續強化主動健康監測及通報,以提升國境防疫安全及國人健康。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六)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二期計畫」編列預算4,771萬4千元,辦理急性傳染病風險監控與管理業務。往年登革熱流行期為10至11月,惟隨全球暖化,極端氣候頻發,登革熱疫情擴散快速。今(107)年7月1日,高雄便傳出今年第一個本土性登革熱病例。接著從南到北,都零星有病例出現,新北市新莊7月更爆發本土性群聚感染。登革熱曾在104年造成我國超過4萬人染病、200餘人死亡之嚴重疫情。加以我國近年豪大雨積水頻傳,有利助長登革熱疫情擴大。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與相關單位合作,並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各項登革熱防治工作,尤其針對因天候因素所導致之水災情形,加強積淹水消退後之防治作為,避免發生流行疫情。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徐志榮 
    (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愛滋防治計畫,迄105年底止,業執行計5期23年,第6期5年計畫之辦理期間為106至110年度,預計總經費125億0,454萬4千元,108年度「防疫業務」項下「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編列預算17億3,483萬8千元。依聯合國愛滋病聯合規劃署(UNAIDS)資料,目前全球愛滋防疫業務辦理初具成效,101至106年全球年新增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以下簡稱愛滋病毒)人數呈下降趨勢,約自220萬人下降為180萬人左右,惟我國同期間新增愛滋病毒感染者非但未有下降反呈增加趨勢;其中主要係本國籍感染者,同期間新增人數亦呈正成長,顯示於全球愛滋防治業務獲致明顯成效時,我國相關防治成效卻呈下降,績效欠佳,亟待改善。對患病者及早發現為現階段該署須積極落實辦理重點,另依疾病管制署提供資料,我國愛滋病毒感染屬集中感染型,爰落實對象應著重相關高危險族群,允宜積極檢討辦理。宜酌量改依世界衛生組織所提新增感染者降低情形(改採用分子降低幅度),設置適應我國環境之中程分年目標管控辦理。另查106年度服藥比例為87%,爰107及108年度目標值分別設置82%及86%,反較已達成數為低,是否欠激勵效果,允宜檢討調升;而前揭服藥比例係當年度有服藥者即列入,惟為了解有效療程情形,允宜酌量增設連續(6個月以上期間)服藥比例等併同管控,俾利防治。另以世界衛生組織未來防治業務挑戰面向檢討,尚須對干預措施集中於需要人群或針對性不足情形等加強管理(併同檢討並設置目標辦理),俾確達防治成效。爰此,建請疾病管制署善加執行,持續增強愛滋防治作為,以期發揮計畫最大效益,保障全民健康福祉。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八)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近年雖然投入龐大金額進行愛滋防治計晝,但是效果卻非常有限,101至106年全球年新增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以下簡稱愛滋病毒)人數呈下降趨勢,約自220萬人下降為180萬人左右,惟我國同期間新增愛滋病毒感染者非但未有下降反呈增加趨勢,分別成長11.4%、1.4%、0.3%、3.5%、2.4%及5.9%;其中本國籍感染者同期間新增人數亦呈正成長,成長率分別為13%、1%、0%、4%、3%及5%情形,顯示於全球愛滋防治業務獲致明顯成效時,我國相關防治成效卻呈下降,未有明顯績效,爰建請疾病管制署善加執行「防疫業務」項下「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持續增強愛滋防治作為,以期發揮計畫最大效益,保障全民健康福祉。
  • 提案人
    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九)108年度「防疫業務」下編列共計42億6,351萬4千元,其中分支計畫「疫苗基金補助」編列7億3,016萬元,存在下列問題:今(107)年10月份流感疫苗開打之際,相際傳出疫苗出包的狀況(變色問題),已造成國人恐慌。爰此,請疾病管制署於出現疫苗品質不良情事時,應落實疫苗收回作業,確保已停用疫苗不會在市面流通,並要求第一線醫事人員執行接種作業應符合三讀五對程序規範,以保障民眾接種疫苗之品質與安全。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十)108年度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防疫科技發展研究及科技管理計畫」之「委辦費」編列預算6,549萬4千元,主要係委託研究機構辦理傳染病防治應用、結核病防治策略、愛滋病照護、醫療照護及登革熱疫苗臨床試驗等,惟相關計畫之內容、效益未臻明確。爰此要求疾病管制署應針對各項科技研究計畫,進行嚴謹的需求研議及審查,並訂定嚴謹完善的管考制度,期能在國家財政拮据下,依撙節經費之原則妥善運用,加強呈現相關效益與成果,確保能以實證研究提供疫病防治解決策略,並做為擬定政策的參考依據。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許淑華 徐志榮 
    (十一)108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加入WHO2035消除結核第一期計畫」預算科目係作為結核病監控與管理所需經費,雖於94至106年間,防治肺結核已有成效,國內結核病例通報數已下降四成三,惟我國仍應呼應WHO提出之消除結核目標,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以國際建議之防治策略,強化防疫基礎建設與預防策略,引進新檢測技術、藥物,縮短診斷延遲、及早發現個案及避免感染者發病以減少傳染源,並妥善運用編列之經費,發揮最大防治效益,以保障全民健康福祉。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許淑華 徐志榮 
    (十二)我國流感併發重症屬第四類法定傳染病,避免流感併發重症之最佳方式為接種疫苗並主要以抗病毒藥物進行治療等,106年流感併發重症防疫措施中尚有65歲以上老年人及幼兒施打公費疫苗目標設置偏低,實際施打未達目標值等缺失,致接種涵蓋率成效偏低。又目前我國處於未儲備流感大流行前所需疫苗且尚未簽訂相關流感大流行時之預購協議(APA)狀況,重大影響流感大流行時防疫成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檢討並加強辦理。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徐志榮 陳宜民 
    (十三)有鑒於今(107)年公費流感疫苗施打初期,接連爆發疫苗變質事件,疾病管制署雖已緊急通知同批號回收作業,以確保施打疫苗品質無虞,鼓勵民眾放心施打。然實務操作上仍有部分院所不願意主動告知民眾施打疫苗批號,致使民眾心生憂慮。顯見針對疫苗變質事件之措施仍有改進空間,以降低不必要之爭議或恐慌。爰要求疾病管制署對於有品質不良疫苗之情事時,於疫苗回收後,要求參與施打疫苗之醫療院所應於櫃檯或注射室明顯處張貼「經由政府認證所用疫苗非問題疫苗同批產品」之公告,並主動告知施打疫苗之民眾所施打的疫苗原廠包裝批號、保存期限等相關資訊,並研議將前述程序列入公費疫苗施打標準作業程序規範。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十四)有鑑於流感流行高峰期將屆,惟我國發現多批三價公費疫苗及四價自費疫苗疑似變色變質或有不明懸浮物情形緊急封存,造成國內疫苗缺口高達48萬劑,甚至導致校園接種暫緩,拉升學童群聚感染可能性。此外,學齡前兒童為流感重症高危險群,但6個月以上至3歲以下族群疫苗接種率長期偏低,應予重視。爰要求疾病管制署應儘速調齊疫苗數量,公布恢復校園接種時程,並與相關部會合作制定學齡前兒童流感疫苗接種宣導。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8億2,606萬2千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業務」中「生醫研發加值暨產業鏈結推升計畫」之「委辦費」28萬2千元。
    (二)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第1節「食品管理工作」270萬元,包含:
    1.「食品企劃綜合管理」50萬元。
    2.「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120萬7千元(含「大陸地區旅費」20萬7千元)。
    3.「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49萬3千元(含「大陸地區旅費」29萬3千元及「辦理精進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業務」20萬元)。
    (三)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第2節「藥粧管理工作」29萬6千元,包含:
    1.「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20萬元。
    2.「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中「委辦費」9萬6千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327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2,278萬4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34項

    (一)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編列預算2億1,436萬1千元,辦理訂購藥物相關電子資源、研究計畫管理及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計畫等,預算數高於107年度1億3,050萬5千元、106年度1億4,747萬5千元,其中「委辦費」比例占該項預算64.26%,相較今(107)年度63.59%、106年度57.12%亦有逐年攀升趨勢。然於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相關政策與研制法令時,未見有以相關研究之成果為制定時的主要參照依據。爰此指定凍結「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藥品部分之科技計畫1,0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藥品法規政策類科技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焜裕 
    (二)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編列預算5,585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國內重大食品安全風暴頻傳,嚴重影響國人健康權益,亦凸顯食安管理措施運作上存有疏漏,為積極解決食安問題,於105年時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及教育部等部會,共同提出「食安五環」政策,建立跨部會橫向溝通與中央地方縱向聯繫合作機制,用以加強食品安全衛生保障。第一環「源頭控管」係為有效阻絕非准用物質流入食品產銷體系,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專責管理機構,整合跨部會化學物質管理及勾稽檢查,藉由源頭預防管控食安風險,並運用泛食品雲進行大數據分析技術,落實源頭管理。106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於跨部會食品雲運作提出相關意見,諸如食品雲及化學雲已分別建置系統化監測模組,防杜非食用油品或化學物質流入食品供應鏈,惟囿於國內產業營運朝多元化發展,食品業者兼營型態多樣,迄未能有效發掘問題業者;食品雲雖介接多部會系統資料,惟部分資料欠缺勾稽可行性,難以為後續分析應用;食品雲巨量資料雖建立多項預警風險測模型,惟於國產食品部分,囿於非追不可系統之資料品質欠佳,尚難建立風險預警模型。綜上,今(107)年截至8月底仍發生多起重大食安事件,可見食品雲相關資料勾稽與運作仍未盡周延,爰此,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編列預算5,585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全面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焜裕 
    2.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編列預算5,585萬1千元,辦理食品安全巨量資料分析、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及通路管理等資訊系統開發與維運所需經費,藉以強化食品追溯追蹤電子化作業,並結合跨部會資料,運用巨量分析科技,提高稽查能量。然106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於跨部會食品雲運作提出相關意見,諸如食品雲及化學雲已分別建置系統化監測模組,防杜非食用油品或化學物質流入食品供應鏈,惟囿於國內產業營運朝多元化發展,食品業者兼營型態多樣,迄未能有效發掘問題業者;食品雲雖介接多部會系統資料,惟部分資料欠缺勾稽可行性,難以為後續分析應用;食品雲巨量資料雖建立多項預警風險測模型,惟於國產食品部分,囿於非追不可系統之資料品質欠佳,尚難建立風險預警模型。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督促食品業者建置產品上下游追溯追蹤紀錄與確保資料申報正確性,以充分掌握食品源頭追溯與原料追蹤流向,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徐志榮 陳宜民 
    (三)食品安全須從源頭管理做起,近年來各類型之食安事故頻繁,回顧近兩年來,重大食安事件幾乎是每月一起甚至多起。令民眾不禁懷疑對自己所吃食物的安全性。追根究柢是否為我國食品安全檢驗稽查制度出現漏洞?抑或執法力度不足所造成?食安五環之第一環「環源頭管理」是否有落實極為重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ood Hygienic Practice,簡稱GHP),確保食品在製造至輸出過程,符合衛生管理規定,以降低食品污染風險,故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度會同地方政府進行食品工廠稽查,以落實食品安全管控措施。經查:103至106年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地方政府稽查國內食品工廠之家數分別為9,093家、1萬2,105家、9,164家及9,264家,檢查率為70.62%、119.17%及84.8%及80.9%,然各年度不合格率分別為12%、15.9%、18.5%及21.5%,截至今(107)年7月持續增加至23.9%。食品藥物管理署雖針對屆期仍未改善缺失之食品工廠,採取罰款、停業或移送法院之處罰,仍未能有效降低不合格比率。綜上,雖106年度起迄今,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大筆預算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然食安事件仍頻傳,足見整體食品管理工作自計畫至相關管制作為尚有多處問題,相關管理制度及業務需全面檢視修正;爰此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編列預算7億7,528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焜裕 
    (四)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編列預算4,362萬1千元,辦理食品管理工作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等業務。今(107)年9月我國爆發營養補充品大廠出現變質、結塊情形,且1月至8月間該廠商共受理629件產品客訴案件,但廠商並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通報,直至媒體於9月間披露,食安主管機關方才要求進行下架,顯見我國行政機關警覺性不足。此外,該產品下架後,食品藥物管理署僅憑該廠商製程報告即斷言該批問題產品無變質,亦僅由台北市衛生局依「台北市自治條例」開罰3萬元,食品藥物管理署更於媒體上發言「地方衛生單位已相當積極保衛食安」,罔顧食用營養補充品之族群多為病患或高齡者,放任食品大廠明知產品有變質之虞卻長達8個月未依法通報,民眾食安如何維護?爰凍結是項預算1/10,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加強營養補充品抽驗計畫及此次食安事件書面檢討報告(含查廠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五)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預算2億2,468萬3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際間對多項食品添加物訂有ADI數值,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根據科學性證據,進行後市場食品添加物含量背景值調查,並跨部會逐步建立食品中危害物含量資料庫,以利優先管理高風險食品。並且目前香料品項並未完整列出准用之食品添加物,應參考歐盟、美國食品香料與萃取物製造協會(FEMA)等單位,建置完整清單,並持續了解國際香料禁用品項,適時調整國內准用之香料。爰此,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預算2億2,468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參考食品添加物國際標準,評估於食品添加物標準增列ADI數值之可行性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2.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預算2億2,468萬3千元。其中委辦計畫第25案(辦理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規格標準之評估計畫)、第32案(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計畫委託辦理計畫)等2案針對食品添加物所委辦之計畫,依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共有17類,但是目前市面上仍有部分化工原料取得容易,且被不肖業者摻入食品中獲取暴利,又WHO建議人類攝取磷酸鹽的量為每天不超過800至1000毫克,但我國加工食品添加磷酸鹽之情況嚴重,是故對於磷酸鹽類食品添加劑之使用範圍、限量之標準等實有必要提高,以保護國人健康。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許淑華 蔣萬安 
    3.有鑑於「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係為落實行政院105年提出之「食安五環」政策,執行5大項目包括管理體系增預警、源頭監控嚴把關、生產管理重建立、十倍查驗真安心及全民監督護食安等,以達成促進食品產業發展,建構優質食品環境之目標。惟我國自106年起接連爆發出「戴奧辛毒蛋」事件、「芬普尼毒蛋」事件、「萇記泰安毒蛋」事件、「元山毒蛋液」事件、「義進金毒蛋」事件等毒蛋危機,顯示政府橫向聯繫問題層出不窮,食安網絡計畫破功。爰此,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預算2億2,468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如何強化政府各部會橫向聯繫通報及改善我國食品安全危機之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4.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也規定未依法通報可處新臺幣3至300萬元罰則。惟日前亞培6款營養補充品出現凝塊客訴及無法提供安全證明之情況,亞培未自主通報;又蘋果西打出現沉澱物,大西洋公司也未自主通報,顯見仍有業者抱存僥倖心態,而食品藥物管理署該如何落實業者自主通報,保障民眾安全,亦有待檢討。查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精進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業務」下包含食品查驗登記、食品藥物安全通報及食品上市後品質安全管理……多項業務,故為能確實保障民眾之安全,爰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預算2億2,468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黃秀芳 陳靜敏 
    (六)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中「辦理食品工廠查核、食品衛生安全查驗及食品工廠管理及輔導等計畫」編列預算1,922萬5千元,辦理食品稽查相關工作。經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確保民眾食用蛋品安全,曾於今(107)年6至7月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全國37家製造業者啟動稽查專案,查核結果共22家業者分別因食品業者登錄資料不齊全、未建立廢棄物清運紀錄或未落實病媒防治及環境衛生不佳等缺失,經限期改正後才複查合格。然而,同年8月「元山蛋品」、10月「義進金蛋品」兩家廠商又接續發生變質雞蛋再製成食品或以原料販售之情事,顯見稽查之制度和成效均有改進之空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食品製造業者雖啟動稽查行動,惟食安事件仍持續發生,亟須改善,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精進食品安全稽查制度與成效之對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陳靜敏 陳曼麗 
    (七)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委辦費」編列預算3億3,263萬7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科技發展相關議題。然此科目預算雖有約略交代委辦計畫名稱與金額,然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卻與分支計畫說明不一致,如(1)增列辦理建構全民食品安全消費正確研究與推動8,385萬6千元(p.39)然分支計畫「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說明該「委辦費」為1,742萬9千元,顯示此預算有規避監督之嫌。雖經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108年度經費編列與今(107)年度相較增加8,385萬6千元之原因,主要係將108年度新申請之「食品安全監管因應研究計畫」整併於本計畫,增加內容除分支計畫內編列「委辦費」1,742萬9千元(p.60),尚包含其他食品安全監管所需之經費,然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仍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以下事項檢討改進:(1)趨勢分析食品中重金屬、真菌毒素監測結果,滾動式精進監測機制並回饋管理面調整制度,精準掌握監管項目。(2)建構食品製造業者分級管理模式及良好衛生指引、完善健康食品審查標準與程序及食品標示管理體系。(3)擴大我國二級品管食品業者驗證業別及建立符合ISO/IEC 17043國際規範之能力試驗執行機構。(4)配合法規進行檢驗方法開發,擴增可檢驗品項數,完備檢驗方法涵蓋率,減少檢測死角。(5)運用多元轉譯工具,據以建立有效之正確知能引導策略及有效溝通模式,並透過雙向知識交流模式之建立,結合實務演練運作。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檢討改進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8年度增列8,385萬6千元計畫之規劃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八)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編列預算2億1,436萬1千元,然依照今(107)年度行政院修訂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對於機關委辦業務之辦理訂有相關檢討規定,俾利撙節經費支出,復依108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如下:「……(三)……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二)、9點亦規定:「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費用應儘量減編。」今(107)年度行政院修頒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第伍、二、(一)點則要求,凡未合時宜或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之計畫或預算,應檢討停辦、減辦、創新作法或引進民間參與等方式辦理;其中於創新作法中,例示委辦業務可改以自行辦理、多機關合併辦理活動、……業務檢討流程等方式,俾利撙節經費支出。經查該分支計畫之委辦比例過高,又機關依業務性質將部分業務委由民間辦理或可提高行政效率,然如將多數複雜或不易執行之業務以委辦方式轉由民間辦理,則行政機關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另委外比率過高,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其中藥品組於該分支計畫108年之「委辦費」編列預算1億3,774萬9千元,較今(107)年度4,950萬7千元高出許多,且經費占比亦為各組之首,其中新世紀醫療法案國際發展之因應對策研究委辦案,其內容過於省略,且美國21世紀醫療法案系於103年開始研議並於105年11月30日通過,食品藥物管理署卻將在108年辦理該委辦案,顯不合理;另108年新增一委辦計畫「食藥闢謠分析研究」,該委辦計畫希望透過網路大數據分析蒐集食藥闢謠議題,然食品藥物管理署網頁首頁即設置食藥闢謠專區,且衛生福利部亦有相關APP可推播相關食藥闢謠資訊,成效堪稱良好,新聞報導亦時常引用食品藥物管理署資訊報導相關資訊。是故,編列該筆委辦計畫實不妥適,復有浪費公帑之嫌,囿於國家財政困窘,且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費用應盡量減編,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及時參考國際藥品法規發展趨勢,妥善規劃藥品相關管理制度,另應積極運用網路大數據分析蒐集之食藥闢謠議題,迅速大量透過各式媒體通路,提供最正確之食品藥物安全資訊知識推廣,以發揮計畫執行之最大效益。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九)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管制藥品及藥物濫用防制研究」之「委辦費」之內容同今(107)年度,但108年度「委辦費」高達1,331萬2千元,較今年度之「委辦費」818萬2千元高出甚多,顯不合理,囿於國家財政困窘,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費用應盡量減編,惟此與民眾健康息息相關,實屬重要,爰建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管制藥品及藥物濫用防制研究,並強化新興影響精神物質之檢驗量能,確保國人之健康。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十)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管制藥品及藥物濫用防制研究」,增列「辦理新興影響精神物質濫用情形研究」經費498萬5千元,然分支計畫卻無說明,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惟此與民眾健康息息相關,實屬重要,爰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以下事項加強檢討改進:(1)修正新興影響精神物質通報機制,整合國內藥物濫用通報資料庫;分析各縣市濫用藥物之模式,建構藥物濫用資訊研討平台,俾正確掌握我國濫用藥物現況及變化趨勢。(2)針對藥物濫用相關危害、成癮機制及真實案例故事開發防制教材,並透過網路社群推廣,使年輕族群獲得正確藥物濫用防制資訊。(3)以反毒教育資源中心為核心,增加其防制教育外展點,深入工作場域,擴大藥物濫用防制網,以提升民眾藥物濫用防制之知能。(4)加速開發新興影響精神物質檢驗方法及建置其標準品圖譜資訊,以提升我國濫用藥物之檢驗量能。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開發藥物濫用防制教材,提升濫用藥物檢驗量能,並適時評估計畫執行成效,未來管制藥品廠要朝向國產國造的方向努力,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一)有鑑於毒品侵入原鄉部落嚴重,花蓮新城警方查獲多起山老鼠盜伐案件,從竊嫌身上發現微量安非他命及吸食器,發現盜伐集團引誘原住民吸毒,再慫恿成癮者「以毒易木」協助搬運珍貴林木換取毒品,不少部落民眾因此鋌而走險,助長盜伐歪風。近來毒品愈有侵入部落趨勢,花蓮縣警方清查在外列管毒犯中,原住民身分高達54.7%;前年花蓮檢方偵辦1,500件一、二級毒品案中,以原住民為主的新秀地區,毒品案更倍數成長至256件。承上,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研擬,於原鄉地區實施藥物濫用防制教育宣導以及各項毒品防制具體改善措施方案。爰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研擬於原鄉地區實施藥物濫用防制教育宣導及培育計畫,提昇原鄉地區藥物濫用防制知能,維護原鄉民眾健康。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陳靜敏 陳宜民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二)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計畫」編列預算1億0,684萬3千元,依其說明,其機械設備費係購置高效能液相層析儀,然前瞻第一期計畫即今(107)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中皆有編列購置高效能液相層析儀,連年編列經費購置相同設備,顯不合理;又該計畫中之委辦計畫「委託辦理食安風險系統之分析與指標建構等相關計畫」,其用人費高達1,099萬2千元,相較於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歷年科技計畫中,各委辦計畫之用人費皆未編列如此高額,顯不合理,請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妥善運用經費,避免資源重複投入,同時加強委託研究計畫管理,確保達成計畫執行效益。
  • 提案人
    徐志榮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十三)李斯特菌症為食媒性疾病,且107年疾病管制署已將李斯特菌症列為第四法定傳染病,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提出相關研究計畫,建立即時食品與生鮮食材的後市場產品監測及李斯特菌種之基因序鑑別,以利找出食物中的李斯特菌污染源,並持續針對世界衛生組織於104年提出之重要食媒性疾病之病原進行後市場監測。此外,食安風險系統之分析與指標建構等相關委辦計畫內容應落實政策執行。請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與食品安全相關管理機關合作,落實市售食品衛生安全監測及相關檢驗研究,以維護大眾食安權益。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十四)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銀髮智慧科技服務創新研究」編列預算3,846萬8千元,將智慧科技擴大應用於生醫領域,以提升銀髮智慧科技服務,惟旨揭計畫執行內容只於建構法規及檢測平台,績效指標與預期效益也僅限於學術研究及生技業者,對於民眾智慧長照醫療服務需求相去甚遠,為能符合我國長照政策發展方向,應參考相關部會曾經或刻正推動相關居家照護及遠端醫療計畫,長照模式推廣及辦理情形,確實掌握民眾之需求,將研究計畫與民眾需求有效連結,建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8年度計畫執行規劃報告書。
  • 提案人
    陳靜敏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十五)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銀髮智慧科技服務創新研究計畫」編列預算3,846萬8千元,其中辦理「智慧科技醫療器材產品前發展趨勢及管理研究、推動建立醫療器材來源流向管理機制等計畫」之「委辦費」編列780萬元。然為確保該分項計畫執行內容符合長照政策發展方向,應主動參考相關部會曾經或刻正推動相關居家照護及遠端醫療計畫、長照十年1.0居家服務與長照2.0社區整體照護模式之推廣經驗與辦理情形,以利計畫之執行與政策發展方向契合。鑒於智慧醫療器材產品態樣多、更新快,法規管理須及時因應。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深入了解各部會居家照護及遠端醫療計畫,及長照10年1.0居家服務與長照2.0社區整體照護模式之推廣經驗與辦理情形,配合即時修訂相關產品管理規範,協助智慧醫療器材核准上市,以利我國長照政策發展。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徐志榮 陳宜民 
    (十六)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醫藥生技發展計畫」編列9,855萬1千元,然該署已公告之委託研究計畫(案號:108TFDA-JFDA-301)其計畫執行內容雖有預算書中委辦案第77案之內容,但卻參雜法治教育巡迴訓練、署內法制教育訓練等不合預算書所載之執行內容,標案公告與預算說明顯不相同,實不妥適,並不利立法院審議;另依其說明藥品組負責業務及相關會議所需行政費用編列485萬元,較今(107)年度110萬6千元經費成長四倍有餘,顯不合理。另在未全盤了解民眾需求及使用習慣前推出委辦計畫中之全面推動非處方藥仿單外盒易讀易懂計畫,實為不切實際,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執行各項委辦計畫前,應確實掌握國際趨勢與國內現況,以發揮計畫執行效益。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十七)有關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11月公告市售非處方藥於108年12月底前,分年分階段完成標籤仿單外盒以民眾易於理解之文案表達,及外盒規定位置放置QR Code便於消費者掃描位置,考量全面推動非處方藥仿單外盒易讀易懂有助建構用藥安全環境,請衛生福利部應依公告時程完成,並強化宣傳民眾正確用藥觀念。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十八)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增列「辦理精進食品雲及化學雲系統鏈結分析研究」經費6萬2千元,然分支計畫卻說明「辦理精進食品雲及化學雲系統鏈結分析研究」經費列303萬3千元,顯有規避監督之嫌。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能,爰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以下事項加強檢討改進:(1)建立食品雲鏈結化學雲流向名稱正規化轉譯資料庫,以加速資料串流,落實交易流向追溯追蹤之即時監控。(2)透過化學雲與食品雲資料鏈結串流,發掘資料異常數值與矛盾點,辨識高風險業者與異常交易資訊,強化食安管理之效能。(3)建置食品雲鏈結化學雲監控模組,發展預測高風險業者及其交易行為之自動化監測機制。(4)強化食品源頭控管原料流向,有效監控化學物質,防堵毒性化學物質流入食品供應鏈之風險。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檢討改進情形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九)食品安全之巨量資料系統包括食品從源頭至後市場稽查等安全相關資訊,並有相當之勾稽稽查應用實例,已發揮初步效益。未來應進一步規劃長程政策需求,並包含農藥殘量、動物用藥、食品添加物、加工助劑、微生物性殘留量等數據資料,以及納入檢測合格但大於偵測極限之檢測數據資料,俾利發揮資訊系統最大綜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尋求長遠的跨部會合作,建立系統性巨量資料分析,建構食品安全體系。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二十)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員額為671人,較今(107)年度673人減少2人,預算卻較今年度增加1,735萬8千元,主要原因係增列今年調整待遇經費及人員考績晉級等因素所致。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請食品藥物管理署應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每2年評鑑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特別著重於機關策略和業務狀況之配合程度,並依評鑑結果妥適調整及配置員額,進而強化人才培育及留才誘因,以使適才適所,提升組織績效。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一)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2,980萬6千元,其中臨時人員酬金較往年大幅增長,人數亦由今(107)年2人增加為108年12人,增加之10人係為遵照行政院2年內派遣歸零政策,將原有派遣員額轉為自僱之臨時人員,請該署依「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及相關規定,有效管理及運用是類人員,進而保障渠等勞動權益。
  • 提案人
    徐志榮 陳宜民 許淑華 
    (二十二)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管理工作」項下「委辦費」科目預算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食品管理業務相關議題,然此科目預算今(107)年度占食品管理工作預算66.42%,108年度占69.8%,惟相關計畫說明闕如。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為撙節國家財政支出,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以下事項持續檢討精進:(1)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法規,持續蒐集各國管理規範,檢討評估現行管理制度,並落實食品管理諮議機制。(2)持續精進食品業者管理體系,實地輔導業者推動第一級品管、追溯追蹤、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等措施。(3)優化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衛生安全品質檢驗,加速產品通關時效,以達成輸入食品邊境查驗業務便利性及時效性目標。(4)持續擴增食品相關檢驗方法評估,並積極辦理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提升整體檢驗效率及擴大量能。(5)強化及精進食安事件應變能力,提升人員處理知能。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三)103至106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地方政府稽查國內食品工廠之家數,分別為9,093家、1萬2,105家、9,164家及9,264家,檢查率為70.62%、119.17%、84.8%及80.9%,惟各年度不合格率分別為12%、15.9%、18.5%及21.5%,截至今(107)年7月持續增加至23.9%。食品藥物管理署雖針對屆期仍未改善缺失之食品工廠,採取罰款、停業或移送法院之處罰,仍未能有效降低不合格比率。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督導、偕同地方衛生局持續強化源頭管理、增進查核效能、健全業者自主管理及落實全民監督食安政策。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二十四)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粧管理工作」中,「委辦費」科目占42.78%,然如此高金額、高比例之委辦,預算書相關計畫說明闕如。考量食品藥物管理署該科目中「委辦費」占比自今(107)年度45.84%降至108年度42.78%,惟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為撙節國家財政支出,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以下事項持續加強精進:(1)完善藥品及醫療器材之查驗登記審查、臨床試驗計畫審核及GCP查核,不良品通報案件評估,建置醫療器材及化粧品上市後管理資訊系統及法規諮詢輔導,邊境原料藥查驗等業務。(2)因應我國成為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ICH)會員國,蒐集世界各國最新藥政管理趨勢與規範及研訂高階創新醫材管理法規。(3)配合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上路,協助細胞實驗室取得GTP認證。(4)積極推廣藥粧稽查訓練及提升民眾藥物濫用防制知能宣導。(5)配合新分析方法與檢驗技術陸續問世及新藥與新劑型推陳出新,加速中華藥典編修,並強化檢驗量能,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五)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編列預算1億1,665萬7千元,辦理藥物管理政策推展、藥物策略規劃等業務。現行規範下,分裝藥品之調劑環境及作業程序於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已有相關規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依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相關法規,落實分裝藥品之調劑作業程序,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二十六)毒品危害國人健康,衍生社會治安問題,對國家整體發展造成嚴竣挑戰,面對當前新型態毒品氾濫、吸毒年齡層下降,應積極強化檢驗量能以即時檢出新興毒品,發揮預警功能,防制毒品於未然,使毒品對國人及社會之傷害降至最低。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新世代反毒策略之防毒策略,106至109年4年為期,逐年提升預算需求,108年編列「毒品防制」工作預算4,128萬4千元辦理「防止製毒原料假冒藥品原料藥進口」及「強化新興毒品檢驗量能」二大核心防毒策略,採3道防線、藥品原料藥柵欄式管控,並制定新興毒品檢驗量能擴大方案,防堵毒品於境外,並即時檢出新興毒品,發揮預警功能,防制毒品於未然,使毒品對國人及社會之傷害降至最低。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以下事項加強檢討改進:(1)以快速鑑定儀器(拉曼光譜分析儀)於邊境進行篩檢,持續辦理藥品原料藥邊境查驗事務,加強藥廠原料藥之稽查與高風險原料藥流向管控工作,以防止製毒原料假冒藥品原料藥進口。(2)規劃擴充濫用藥物檢驗通報系統(簡稱UDARS系統)功能,並購置已公告列管新興毒品及列管新興成分標準品以利建置質譜圖,並上傳至UDARS系統進行分享。持續籌獲後續出現於國內之新興成分標準品及建置質譜圖資料庫,以強化新興毒品檢驗量能。(3)辦理新興影響精神物質(NPS)濫用品項變化及國際現況研析計畫,積極掌握國際間新興影響精神物質濫用趨勢變化,以作為毒品防制策略參考。(4)進行新興毒品尿液檢驗方法開發與驗證,公開新興毒品之建議檢驗方法,辦理建議檢驗方法說明會,以提升鑑驗實驗室對於新興影響精神物質尿液檢驗能力,並辦理新興毒品尿液檢驗之建議實驗室推薦計畫及能力績效監測,召開新興毒品尿液檢驗品質管理相關議題討論之審議會議、新興毒品尿液檢驗之建議實驗室年度實地訪查等工作,以強化民間檢驗機構新興毒品尿液檢驗量能,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檢討改進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七)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編列「毒品防制」預算,毒品危害民眾身心健康及國力發展甚鉅,應嚴加查緝與禁絕。惟亦應勿枉勿縱,避免冤獄。現行實務查緝檢驗民眾有無施用毒品,考量費用、快速及有效性乃採用尿液檢測,惟服用含有複方甘草合劑之止咳藥水亦有可能在尿液檢驗時產生「可待因」、「嗎啡」之代謝物,而有被判定偽陽性之情況。查食品藥物管理署之函釋大多為93年、96年所頒布,目前已出現首例代謝codeine的CYP2D6基因異常的民眾,服用止咳藥水遭尿液檢驗判定吸食海洛因,經司法判決移送勒戒之情形,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CYP2D6基因突變致codeine代謝異常之國人,服用含有複方甘草合劑之止咳藥水判定方式,辦理專家會議共同研擬對策,並加強蒐集國內外相關之文獻資料,以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陳宜民 王育敏 
    (二十八)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妝管理工作」項下之「藥健康─精進藥物權生命週期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3,122萬1千元,依「108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如下:「……(三)……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二)、9點亦規定:「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費用應儘量減編。」且行政院今(107)年修頒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第伍、二、(一)點則要求,凡未合時宜或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之計畫或預算,應檢討停辦、減辦、創新作法或引進民間參與等方式辦理;其中於創新作法中,例示委辦業務可改以自行辦理、多機關合併辦理活動、……業務檢討流程等方式,俾利撙節經費支出。該分支計畫中之委辦計畫第45(運用多元新興媒體提升用藥安全)及46案(增進學子正確用藥能力計畫)等兩案,係為提升民眾正確用藥知能,對於民眾用藥安全實屬重要,為求計畫執行合於時宜,並達預期效益,爰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應透過多元且適切之傳播管道予以宣導,並結合新興傳播媒體及推廣素材,以提升宣導廣度及吸引力。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蔣萬安 許淑華 
    (二十九)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健康」中「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編列預算1億3,122萬1千元,以辦理藥物廣告監控與藥品品質管理等業務,經查近年陸續發生國內藥廠買到國外原料藥廠製作的問題原料藥,導致大批藥品下架事件,凸顯原料藥進口把關之問題。考量「藥品品質管理業務」面,跟進國際間因本次sartan類藥品品質事件開始重新檢視源頭管理策略,並進一步精進審查及稽查藥廠對原料品質檢驗及供應商查核標準,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確實掌握國際管理趨勢,以強化我國源頭管理機制。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三十)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預算2億2,468萬3千元,屬跨年期計畫,總經費估計14億8,586萬1千元,執行期間為106至109年度,截至今(107)年度已編列4億5,444萬元。鑒於近年來國內食安風波頻傳,除衝擊民眾對於食品安全之信賴外,甚或嚴重威脅國民健康,並損及我國食品業者形象,食安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之重要議題,政府雖積極規劃食安5環政策,推動「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以建構優質食品環境,迄今仍無法有效減緩食安事件發生頻率,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積極研謀改善,以重建民眾對於食品安全之信心。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徐志榮 陳宜民 
    (三十一)國際間標示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各有不同,有不少國家實施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定外,亦有鼓勵業者自願於產品正面標示簡明扼要之圖形營養資訊之作法。食品藥物管理署亦於106年11月公布「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作業指引」,鼓勵我國食品業者積極實施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為使民眾未來在選購包裝食品時能夠以更簡便、明瞭的方式了解營養標示,爰建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作業指引」積極推廣,加強鼓勵業者落實。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三十二)106年12月至今,1年內就發生萇記泰安蛋品、元山蛋品、義進金蛋品等3家廠商的液蛋問題事件,而雞蛋的運銷流程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別負管理責任,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推動蛋品QR code溯源標示制度,惟溯源標示追查對象為畜牧場,若洗選蛋場收集不同畜牧場雞蛋混合出貨,而須仰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和地方政府衛生局之稽查,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商雞蛋溯源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靜儀 陳靜敏 陳曼麗 
    (三十三)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10月30日FDA器字第1041610620號公告國內「醫療器材單一識別系統規範」,希望透過單一識別的條碼,能快速辨識醫療器材減少醫護人員的錯誤,能快速取得醫療器材的不良事件通報資料,同時也能確保醫療器材日期標示的標準化,避免混淆,最重要的是如果能取得廠商完整的條碼資料,過去變造標籤或有效日期的弊端即能無所遁形。經查,食品藥物管理署為了推動醫療器材單一識別,今(107)年委託國立陽明大學辦理「植入式高風險醫療器材單一識別系統導入輔導計畫」,其計畫內容包括:(1)國內外UDI法規及執行現況持續更新。(2)UDI對產業界衝擊影響評估調查。(3)輸入及國產藥商UDI導入指引文件及常見問題集。(4)醫院UDI應用導入指引文件及常見問題集。(5)UDI雛型平台優化,也就是「醫療器材單一識別系統資訊管理平台(TUDID)」的系統優化及條碼資料蒐集。(6)UDI法規說明、經驗分享會及專家討論會。(7)國內製造業者UDI印貼及管理導入輔導。此計畫對於醫療器材使用的安全及溯源管理極為重要,惟查,該計畫預計蒐集至少3萬筆資料,而該資料查詢平台卻僅允許醫療院所逐項單筆查詢,無法整批下載使用,如果醫療院所不能下載至該院的醫療資訊系統使用,該計畫原始的目的將完全無法達成,顯有欠當。故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即刻改正,允許醫療院所能整批下載條碼資料運用,發揮原始計畫的目的。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蔣萬安 許淑華 
    (三十四)有鑑於流感流行高峰期將屆,惟我國發現多批三價公費疫苗及四價自費疫苗雖經細菌、酸鹼值等10項檢驗均合格,但在外觀檢查時,卻發現有少量疫苗含黑色及白色懸浮物而緊急封存,造成國內疫苗缺口高達48萬劑。此次疫苗異常事件凸顯我國應強化國產疫苗之產製量能,以因應突發性疫苗不足事件。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與相關單位合作加強國產疫苗之能力,並強化疫苗檢驗之目視檢查工作或設備,以為民眾健康把關。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5億1,800萬9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業務」250萬元(含「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億1,550萬9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編列預算1億0,829萬6千元,其中1,068萬3千元用於「推廣健康存摺運用」系統。該系統建置於103年9月,透過競賽及抽獎,藉以提升使用人數。惟每年參賽者只有20、30隊,競賽獎金卻連連增加,且歷年得獎作品均未運用至健康存摺內,完全沒有連結加分。加以健康存摺使用人數雖已達預期目標,惟截至今(107)年7月底之累計使用人數僅占全國人口之3.13%,高達七成以上使用者之查閱次數低於5次,整體查閱使用情形不佳,允宜深入探究並檢討改善。爰此,針對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0,934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靜敏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二)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辦理「科技業務」項下「健康雲2.0─醫療雲(推動雲端健康資料運用模式)」計畫,編列預算3,886萬8千元,將推動健保資料加值運用計畫、建構整合性之健保資訊及雲端平台,擴大跨域服務及加值應用、中央健康保險署已公布之醫療品質指標名稱及內容口語化、操作簡單化之編修。惟現行已公開上網之品質指標,並未包含兒童醫院醫學中心。爰此,針對「健康雲2.0─醫療雲(推動雲端健康資料運用模式)」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增列適用兒童醫院或提供兒童聰明就醫之品質指標資訊(含提供兒童安寧療護之品質資訊)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蔣萬安 許淑華 陳宜民 
    (三)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編列預算1億0,829萬6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項下「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編列預算1億0,829萬6千元,其中辦理建構以民眾為中心之智慧雲端通訊服務網絡、推廣健康存摺運用、建構智慧化醫療資源共享與善用模式……所需經費6,581萬1千元。惟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3年9月建置「健康存摺」系統,迄今已5年,使用人數雖已有成長,惟截至107年7月底之累計使用人數73萬9,208人,僅占全國人口之3.13%,比率仍低;又高達72.19%之使用者查閱次數低於5次,顯示健康存摺恐不符民眾之需求,致民眾查閱使用率低,實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凍結2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黃秀芳 陳靜敏 
    2.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編列預算1億0,829萬6千元,其中推廣健康存摺運用所需經費1,068萬3千元,108年度預期成果為使用人數達64萬人。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3年9月建置「健康存摺」系統,並自今(107)年5月起,結合手機行動載具,簡化申請健康存摺步驟,提升民眾使用便利性。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之統計資料,健康存摺使用人數已由103年底之4,000人,逐年成長至106年底之59萬人、今(107)年7月底之73.9萬人。然而,截至今(107)年7月底之累計使用人數73萬9,208人,僅占全國人口2,357萬7,271人之3.13%,比率仍低,其中僅查閱1次之人數達37萬3,601人(占比50.54%),且高達72.19%使用者之查閱次數低於5次,顯示查閱使用情形不佳,允宜檢討改善。爰此,針對「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凍結2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3.108年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智慧行動躍升方案」編列預算1億0,829萬6千元。「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於近幾年中改善不少,該應用程式中提供民眾了解院所的基本資訊,例如:電話、地址、服務時段等,對於協助民眾就醫資源的獲取與相關資訊的搜尋顯有助益。然有醫師反應更動開診時間之資訊作業繁雜,導致臨時休診資訊無法即時更新之困境。另無論透過中央健康保險署官網或者「健保行動快易通」查詢無障礙診所,其便利性均有待強化。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事司邀集醫用者等相關團體,(1)針對院所開診時間資訊變動作業進行檢討簡化,(2)研議於「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中醫療院所查詢資料中,配合醫事司提供之資料,新增「無障礙服務」之簡易圖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四)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編列預算22億7,500萬6千元。衛生福利部於95年起即於13家部立醫院試辦照顧服務員一對多的共聘照顧模式,完成全責照護工作手冊及品質監測指標。106年衛生福利部委託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辦理「醫院推動住院病人友善照護模式輔導計畫」後,於今(107)年7月公布全國34家通過輔導的「住院友善照護醫院」,以此擴大醫院推動共聘照顧(或稱全責照護)模式,減輕民眾經濟負擔,並強化照顧服務員之訓練與管理,進而提升照顧品質。據衛生福利部新聞稿指稱,住院友善照護模式符合現今社會需求之五好:提升照顧品質對被照顧者好、減輕照顧負擔對家屬好、減輕工作負荷對護理人員好、減少院內感染對醫院好、促進照顧人力更有效率地運用對長照制度好。顯見當今社會趨勢與需求下,共聘照顧(或稱全責照護)模式全面推廣之必要。爰此,凍結「健保業務」預算3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住院病患共聘照顧(或稱全責照護)制度納入健保制度」之健保經費需求進行計算與評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五)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推動醫審及藥材作業」編列預算1億1,728萬1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鑒於今(107)年陸續爆發多起健保給付之降血壓藥品使用含致癌物之原料藥而需下架回收事件,徒增民眾用藥疑慮及恐慌;且病人往往無從清楚查知所領藥品是否為問題批號,又須提早或額外回診掛號換藥,額外增加民眾就醫負擔及健保診察費支出,等於是全民買單替出問題的藥商善後。爰針對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推動醫審及藥材作業」編列預算1億1,728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於網站設置專區,以友善的文字將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回收訊息周知民眾,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2.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推動醫審及藥材作業」編列預算1億1,728萬1千元。惟此科目說明過於簡略,無法得知該筆預算詳細用途。另查:醫材得否進入健保,需經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專家會議進行審查程序並決議。惟就審查程序上,除審查前由申請健保之醫材廠商提供書面資料外,審查過程中醫材廠商並無陳述意見之機會,致使國內醫療產業推動有所阻礙。爰此,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醫材審議程序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3.有鑑於世界衛生組織與英國研究報告指出,兒童用藥劑量不易計算導致用藥錯誤機率是成人三倍。根據臺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的調查也顯示,高達62%家長擔心小孩吃藥有藥量過重或不足的問題,近七成的家長不知道有專為小孩設計的兒童專用藥劑。經查,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針對原裝兒童製劑的支付標準,且具臨床意義之兒童製劑,最高加算15%健保藥價;醫院評鑑也將提供兒童專用藥列為「優良項目」。惟現行診所並無相關評鑑規定,導致政府積極推動分級醫療同時,家長並無法查詢願意提供兒童專用藥之診所。爰此,針對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推動醫審及藥材作業」編列預算1億1,728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將西醫診所使用兒童製劑比例、是否有申報使用兒童製劑等列為公開品質指標,並研議推廣兒童製劑友善診所等獎勵制度之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六)100年1月26日修正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即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經查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歷年家醫計畫之參與資料,全國參與醫療群數由93年度之269群增至106年度之526群,同期間收案人數、參與診所數及參與醫師均同步成長,106年度計有4,063家基層診所加入及5,182位醫師參與,照護之收案人數達413.42萬人,略見計畫實施成果;惟收案人數占總納保人口比率僅17.31%、參與診所及醫師占率分別為38.90%及33.73%,顯示家醫計畫推動十餘年來,醫療服務涵蓋量與普及情形,仍有進步之空間。爰此針對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編列預算2,078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具體提升被保險人(民眾)能主動加入家庭醫師照護範圍之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焜裕 
    (七)有鑑於我國現行公共育兒服務嚴重不足,0至2歲的公共托嬰中心涵蓋率僅7%,2至6歲非營利和公立幼兒園涵蓋率約為19%,而6至12歲國小課後照顧班的涵蓋率也只有14%,因為找不到平價、優質的托育場所,我國女性往往被迫「自己來」,面對工作與育兒二選一的難題。由於公托、公幼名額粥少僧多,抽中的機率渺茫,因此造成不少育兒家庭的家長因為要自己照顧孩子,不得不辭職在家帶小孩,造成另外一位家長需要賺更多的費用來負擔家裡的經濟。經查,現行我國的健保收費機制對於雙薪以及單薪育兒家庭的收費標準並不一致,造成一個薪資收入相同的育兒家庭,卻因為父母為單薪跟雙薪之差異,致使每月所需繳交的健保費差異高達兩倍之多。爰此,針對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060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如何強化友善育兒環境及改善健保收費制度對於雙薪與單薪育兒家庭差異之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八)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編列預算6,217萬9千元。自二代健保修法通過後,增訂違規醫事機構資訊公開上網條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該事由已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之應領醫療費用內扣除。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前項規定行為,其情節重大者,保險人應公告其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資訊顯示,以今(107)年而言,每月平均約有近30家次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查處違規。現有健保違規名單連結非於網站明顯位置,恐不符當初所訂之陽光法條精神,對於遵守規範之醫療院所亦不公平。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參考下列建議辦理違規院所名單公布事宜:(1)將健保違規名單之連結,於中央健康保險署首頁設置點選圖示,以便民眾查詢。(2)參考美國聯邦政府打擊健保詐領行動(Medicare Fraud Strike Force)網站作法,建立詐領健保查詢資料庫、重大案件新聞發布、點選地圖查詢違規院所詳細資訊等功能。(3)邀集醫、病、法相關團體,針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41條有關違規名單上網公開之範圍與規定,召開會議進行檢討修訂。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九)全民健保制度於104年起擴大辦理「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機制」,護理費加成成效端賴各醫院於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網服務系統(VPN)自行填報之急性一般病床護病比,然填報正確與否缺乏監督機制,致計畫推動至今之成效仍未臻明確,亦難以確保在現行連動機制下醫院是否實際將資源挹注於護理人員之薪資或福利。爰此,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機制」廣納各方意見並尋求專業團體共識後,提出護理人員監督通報管道及健保免付費專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靜敏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十)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承保規劃及管理」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預算11億1,551萬4千元,以補助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經查:「全民健保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辦理健保補(捐)助作業要點」第2條規定,投保單位依當月納保計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10元(投保人數指標);收繳率達95%並繳送正確欠費名冊者,或收繳率達90%但未達95%者,檢送正確繳費名冊及催繳證明者,依以繳納健保費之被保險人數,每人每月補助15元。我國郵資於80年調整後,於106年再次調高郵資,惟該作業要點補助費用之修訂時間為84年,係參考舊有郵資所訂。中央健康保險署未依郵務調整之現實,作為編列預算之考量,致使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受嚴重影響。爰此,中央健康保險署應視郵務調整之現實,調高職業工會辦理收催繳健保費業務之補助款金額。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十一)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醫務管理推動督導及醫療違規查處」編列558萬3千元,以辦理加強查緝違規,提升查處品質等業務。經查,106年6月由桃園地檢署起訴2位醫師,涉嫌配合38名有意願之病患投保高額醫療保險,並對部分完全健康者進行胃部切除、摘除膽囊等手術,另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偽造病歷,致使中央健康保險署與民間保險公司給付高額理賠金。惟中央健康保險署並未主動發現並進行查處,允有檢討之空間。爰此,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加強大數據分析模式,針對異常案件強化審查及查處作業,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靜敏 林靜儀 
    (十二)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資訊服務」預算編列1億6,064萬5千元,依其說明「通訊費」共計2,555萬2千元與今(107)年同,主要支應中央健康保險署骨幹網路、政府網際網路服務及配合二代健保相關業務擴充頻寬等,然此類寬頻網路之建置為固定成本,各家電信公司亦早已攤提完畢,中央健康保險署長期向中華電信租用,且各醫事服務機構為與中央健康保險署連線亦須向中華電信租用,是故,建議中央健康保險署與中華電信協商以取得優惠價格。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蔣萬安 許淑華 
    (十三)蔡英文總統上任後,全民健康保險自105年6月7日全面解除鎖卡,政策實施至今已2年有餘。然據日前報載,仍有民眾因積欠健保費而不敢就醫之情事。後續雖有弱勢民眾通報平台協助繳納欠費,但其案例顯見弱勢民眾之資訊缺乏,且政策宣導仍有待強化與改善。爰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儘速邀集醫事與社福相關團體研商,參考美國各州宣導醫療社福補助資訊之作法,請各醫療院所協助於批價掛號櫃台、門急診入口或佈告欄、社工室門口或社福金資訊之網頁,張貼告示「政府已取消欠費鎖卡」及「弱勢民眾通報平台」資訊。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十四)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編列預算1億0,829萬6千元,其中推廣健康存摺運用所需經費1,068萬3千元,108年度預期成果為使用人數達64萬人。中央健康保險署建置健康存摺系統,提供民眾下載運用個人健康及就醫情況,期能促進民眾自主健康管理能力,爰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持續加強推廣,以發揮系統建置功能。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蔣萬安 徐志榮 
    (十五)中央健康保險署為提升健保資訊透明化,促進民眾自主健康管理能力,於103年9月建置「健康存摺」管理系統,期透過資通訊科技,提供民眾下載運用個人健康及就醫資料,立意甚佳。經查健康存摺使用人數由103年底4,000人,逐年成長至106年底59萬人及今(107)年7月底73.9萬人,略見健康存摺推廣之初步成效,惟今(107)年7月底健康存摺使用人數73.9萬人,僅占全國人口3.13%,其中僅查閱1次之人數達37萬3,601人(占比50.54%),且高達72.19%使用者之查閱次數低於5次,顯示使用人數及查閱次數均有待提升。爰此,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持續加強推廣健康存摺,增加使用便利性,以發揮系統建置功能。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徐志榮 蔣萬安 
    (十六)今(107)年度起,中央健康保險署鼓勵各級醫院及時將檢查的CT及MRI影像及報告上傳,其他的基層院所即可透過健保雲端醫療資訊查詢系統調閱影像及報告內容,藉此落實分級醫療理念,提升病患就醫品質及方便性,也減少醫學中心人滿為患。另針對重複開藥問題,亦有跨院重複開藥主動提示功能(API)之設置,以避免重複開藥現象。然而,有院所反映現階段各級醫院未全面上傳資料,仍有不便,亦有民眾反映簡表申報用藥明細不齊全、醫院要求民眾自費重複用藥品項而非協助修改處方之現象。爰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1)針對未來全面落實上傳檢查資訊,並對現況未上傳資訊之院所給予輔導;(2)加強宣導教育民眾核對健康存摺與藥袋標示之內容是否相符;(3)評估對於發現跨院重複用藥或交互作用,而協助聯繫協調更改處方時,是否給予獎勵或另外納入健保專業服務費用給付。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十七)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施政目標與重點之一為落實分級醫療,近年陸續推動促進醫療體系整合計畫,期透過各專案計畫,強化醫療機構與基層院所合作,鼓勵各醫院體系垂直整合,落實醫院與基層雙向轉診制度,導引民眾轉診就醫習慣;惟查該署推動之跨層級醫院合作計畫執行情形,104及105年度未達三成之地區醫院申請參與計畫,雖106年度地區醫院申請家數增加,整體參與情形仍未盡理想,爰此,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積極檢討及監測計畫之參與情形,強化地區醫院照護水準。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徐志榮 蔣萬安 
    (十八)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4年度起,推動跨層級醫院合作計畫,以地區醫院為主責醫院,由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醫師提供支援,期吸引民眾回歸社區就醫,逐步落實分級醫療。該計畫執行結果,104及105年度分別有38及37家地區醫院申請參與計畫,占符合申請資格醫院家數未及三成,雖106年度地區醫院申請家數提高至46家,仍有提升之空間,以強化地區醫院照護水準。鑒於「落實分級醫療」向為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年度施政重點,而為建立落實分級醫療及雙向轉診之基礎,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研擬相關改革措施及陸續推動促進醫療體系整合計畫,並持續檢討及增進參與情形,期有助醫療體系之健全發展。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蔣萬安 徐志榮 
    (十九)有鑒於健保推動分級醫療,各層級之間就診人次占率變化都只有不到1%的變化,例如醫學中心總體只有減少0.47%,19家醫學中心僅8家達成門診減量2%目標,且醫改團體質疑難保醫院不會挑病人,最後可能沒減到輕症或是穩定慢性病患,而是減少複雜重症病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分析電子轉診系統啟用後之轉入及轉出(分成平轉、下轉、回轉)件數,達成門診減量2%之醫學中心其門診「初級照護」及「重症及特殊醫療服務」人次與占率,以及近2年來各家醫學中心門診初級照護案件數占率變化;以上數據並請研議定期公開上網揭露,以昭公信。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徐志榮 許淑華 
    (二十)「全民健康保險法」明定我國醫療照護應朝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發展,雖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2年起試辦及陸續推動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然執行結果,106年度收案人數占率僅17.31%,且診所及醫師參與率均低於四成,建請應積極檢討及拓展服務涵蓋量,以利具體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蔣萬安 徐志榮 
    (二十一)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醫務管理推動督導及醫療違規查處」編列558萬3千元。有鑒於政府推動健保DRG支付制度後,陽明大學高齡與健康研究中心研究發現,DRG實施於老人髖關節骨折,雖急性期住院天數降低,看似替健保省錢,但出院後照護品質變差,凸顯健保支付制度應更積極研究醫院醫療行為與費用分布之關聯,以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影響,健保改革成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分析各家醫學中心在DRG案件分布在所謂賠錢區(B2區、C區)的比例,以及實施DRG項目所獲得給付點數與過去論量計酬下實際申報點值之比值,並研議如何有效鼓勵收治重症之醫院、避免劣幣逐良幣之管理方案。
  • 提案人
    陳宜民 
  • 連署人
    徐志榮 許淑華 
    (二十二)中央健康保險署為推動分級醫療及雙向轉診,要求區域級以上醫院之門診量需減量2%,此一政策雖立意良善,但對於配合政府政策或非六都之縣市之該等級醫院,其門診數是否仍需逐年降低2%,5年降10%,容有檢討之空間。以苗栗縣為例,其每萬人口執業醫事人員僅83.98人,每萬人口醫師數更是全國倒數第三,顯見苗栗縣醫療資源不足之窘況。衛生福利部為平衡地區醫療資源不足問題,於今(107)年6月通過苗栗大千醫院為重度急救責任醫院,但該院為參與重度急救醫院輔導計畫,需取得區域醫院評鑑合格標準,故從地區醫院升格為區域醫院,然升級卻對縣民及院方造成更大負擔,尤其對民眾而言,基本部分負擔西醫門診部分從原本80元提高三倍成為240元、急診部分從105元提高一倍為300元;另院方為配合政策亦須逐年降低門診件數,對醫院經營造成困難。爰建議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對免除調降2%服務量之醫院持續檢討,以減輕苗栗民眾負擔及俾利醫療環境永續經營。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蔣萬安 許淑華 
    (二十三)有鑑於4至6歲為兒童語言學習關鍵期,對雙耳嚴重聽損兒童而言,越早植入人工電子耳,對其語言發展越有助益。目前中央健康保險署雖針對18歲以下雙耳嚴重聽損兒童補助單邊人工電子耳,嘉惠眾多聽損兒童。然人工電子耳所費不貲,雙耳嚴重聽損兒童若要裝設雙邊電子耳,仍需自費百萬元,家庭經濟負擔沉重。爰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評估補助嚴重聽損兒童雙耳電子耳對健保之受惠人數及財政負擔可行性,以促進聽損兒童權益。
  • 提案人
    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 
    第5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20億1,030萬元,減列第1目「科技業務」中「委辦費」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億0,730萬元。
  •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一)108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編列預算1億1,042萬9千元。全台目前約有200萬特殊需求者,其中包含發展遲緩幼童、特教學童、身心障礙者、失能長者等,其恐因無法明確表達視力問題或眼部不適,且未獲得即時性篩檢機制介入而導致延誤就醫。提供特殊需求者全面性的眼科檢查,可及早發現視力問題,亦能避免後端因延誤就醫所衍生的醫療與照顧負擔。然而,現況下對於上述政策之基礎資訊仍付之闕如,有待了解與釐清。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國民健康署優先針對「心智障礙者之視力健康狀況調查及衛教推廣」提出規劃方案與執行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二)菸害除二手菸外,還有所謂「三手菸」即香菸熄滅後,燃燒時釋放的有毒物質仍持續殘留於環境中,附著牆面、地板、家具甚至是頭髮、衣物。美國加州大學模擬三手菸環境將窗簾、地毯沾染香菸菸塵,讓實驗鼠居住。1個月後,觀察實驗鼠的24項健康指標,不但測出肝臟損傷時會分泌的酵素,身體也出現發炎的免疫反應,關節炎因子、壓力荷爾蒙也提高一.五至二.五倍。觀察4個月更發現,實驗鼠開始出現糖尿病的初期症狀,心臟及腦部細胞也出現損傷。研究人員認為種種研究結果已顯示三手菸對人體有著極大威脅,其包含免疫機能下降、糖尿病風險提高、腦部細胞損傷等等,實不容小覷。三手菸易殘留在空氣不流通之環境,我國「菸害防制法」至今已10年未曾修訂,爰針對108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編列預算15億2,089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國民健康署就避免三手菸之危害,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靜敏 
    (三)針對108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編列預算15億2,089萬7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編列預算15億2,089萬7千元,其中部分委辦計畫執行期間超過1年,預算書卻未載明起訖期程,不利立法院審議,另「健康傳播相關教育訓練計畫」之委辦內容不明確,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2.有鑑於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的數據顯示,全球93%、相當於18億的15歲以下兒童,每天呼吸著危險的污染空氣,其中包括6.3億的5歲以下兒童,造成105年約有60萬名的15歲以下兒童死於因空氣污染導致的急性下呼吸道感染。世界衛生組織的報告聚焦於細懸浮微粒(PM2.5),研究兒童在室外和室內呼吸有害健康的髒空氣的影響,這些有毒物包括硫酸鹽和黑碳,毒素可以可深入肺部或心血管系統,對健康構成重大風險。惟政府為達成2025非核家園之政策,台電長期電源規劃未來將新建10座電廠、24部機組接替,屆時台電新增火力機組容量,1年估計將增加2,150萬噸排碳量及180萬噸空污量。爰此,針對108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編列預算15億2,089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規劃未來石化地區空氣污染對於鄰近兒童健康影響評估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四)根據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全國國、高中學生電子煙吸食率由103年的2.0%與2.1%,上升至今(107)年的2.5%與4.5%,增加近一倍,推估有5.2萬青少年使用電子煙。研究指出青少年若曾在2年內吸過電子煙,其嘗試接觸一般菸品的機率,是沒有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六倍。惟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電子煙包含尼古丁、一級致癌物甲醛、高濃度丙二醇、乙醛等有害物質,會對人體肺部、呼吸道和肝臟造成損害。惟現行我國相關法令並未開放電子煙、加熱菸進口,然違法攜入之情形仍層出不窮。爰此,針對108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健康促進宣導與衛生人員訓練」編列預算343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內研擬電子煙及加熱菸問題之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五)108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預算科目係辦理科技業務費用。世界衛生組織自87年就提出健康識能概念,並於105年第9屆全球健康促進大會,再次強調健康識能、健康城市及良好治理為健康促進的三大要素,可見健康識能之重要性,請國民健康署就以下事項加強推動:(1)研訂符合臺灣本土化之「健康識能友善素材審查指標」,提升健康素材適讀性。(2)舉辦「健康識能友善素材審查指標」教育訓練,強化各地方政府衛生工作人員對健康素材製作與推廣。(3)提供符合「健康識能友善素材審查」網站,發揮資源共享,以供各界運用。爰此,請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檢討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六)國民健康署辦理國民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其意旨在於推動各項健康促進科技研究計畫,以科技之方式提升我國人民健康權。惟鑒於台灣多元族群之健康狀況不一,為促進多元族群之國民健康,含原住民族、新住民在內等族群,均應建置基礎資料庫與相關健康促進推動專案計畫,以利各項業務執行時參考及運用。爰此,要求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多元族群健康基礎資料庫與健康促進推動專案計畫」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徐志榮 陳靜敏 許淑華 吳焜裕 陳宜民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七)國民健康署執掌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其中包含菸害防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108年度於「科技業務」項下「新興菸品調查暨教材研發及評價」編列預算185萬7千元企劃組及菸害防制組承辦業務「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健康促進宣導與衛生人員訓練」編列預算343萬5千元,共計529萬2千元。我國因逐年擴大禁菸場所範園,並自103年4月1日起,實施國家公園指定區域及公園綠地等,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導致室內外禁菸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已自97年23.7%明顯下降至104年的7.7%,另,室內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也由97年27.8%明顯下降至104年的6.4%。然而,室外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卻已悄悄地由97年36.2%明顯攀升至104年的55.0%,深入分析研究,二手菸暴露者表示最常有人在面前吸菸的室內外公共場所依次為「馬路上、街上、騎樓等戶外通行場所」(36.8%)、「餐飲店室外、露天餐飲店、戶外婚喪喜慶場合」(9.3%)、「公園及風景區」(9.3%)以及「夜市、路邊攤、露天菜市場」(6.3%)。綜上,由於國人吸菸率降幅已趨緩,衛生福利部應致力於室外公共場所吸菸區之規劃,以降低二手菸暴露率。爰此,請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二手菸防制工作計畫。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八)近年來新興菸品盛行,透過其多樣包裝以及不同口味吸引年輕人使用,依據「105年國人吸菸行為調查」,15至19歲青少年有近56%曾或正在使用電子煙品,顯見新興菸品對年輕人影響力甚鉅。針對新興菸品,國民健康署應採積極的管理措施,然僅透過調查及教材研發,並無法有效減少及預防青少年使用新興菸品。爰此,建請國民健康署就網路販賣之社群媒體及網購平臺如何管理新興菸品召開跨部會會議,另請國民健康署與國家衛生研究院合作進行新興菸品之相關毒性物分析研究,以減少並預防青少年使用新興菸品。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九)108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委辦費」編列1億4,017萬8千元。其中,高齡健康飲食及營養監測分析研究分支計畫,編列「建置高齡營養監測機制,瞭解高齡者營養狀況、飲食型態及相關因素」所需委辦經費856萬2千元,以蒐集我國高齡人口營養監測資料與資料庫建置。該計畫係延續辦理今(107)年已推動之高齡營養監測研究,為提升科技研究經費績效,爰要求國民健康署加強高齡健康飲食及營養監測機制分析研究計畫執行績效之管考,確保科技研究經費之使用效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趙天麟 陳靜敏 
    (十)108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保健雲計畫」預算科目係辦理科技業務費用。上開計畫含辦理「第二期病毒性肝炎防治計畫」等相關計畫,但是產生肝癌和肝硬化的原因不是只有病毒性肝炎,根據癌症登記資料顯示,約八成的肝癌是B、C型肝炎引起的,其他二成非B、C型肝炎引起的,如脂肪肝及酒精性肝炎也會導致肝硬化及肝癌,爰請衛生福利部應就以下事項加強推廣:(1)應於癌症防治宣導中強化建立健康生活型態,尤其是針對預防脂肪肝及酒精性肝炎可預防肝癌的衛生教育。(2)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B、C肝炎篩檢,及促使應治療者接受治療之衛生教育。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一)108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預算科目係辦理科技業務所需費用。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各國應將接種HPV疫苗納入國家計畫,以降低罹患子宮頸癌及相關疾病的風險。國民健康署推動的疫苗施打計畫,僅提供單一種二價疫苗且僅有少數於基層診所施打。惟目前先進國家如澳洲等已公費提供男女生HPV九價疫苗,且於診所施打可以讓學生的健康得到較完整照顧,並獲得一對一衛教。爰請衛生福利部應就以下事項加強研議:(1)基於九價疫苗涵蓋較多型的病毒,建議衛生福利部應研議未來提供九價疫苗的可行性。(2)基於HPV疫苗亦可保護男性罹癌及其他相關疾病,請研議擴及男生接種的可行性。(3)讓學生獲得一對一衛教,建議於基層診所提供接種服務之可行性,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二)108年度國民健康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科目係辦理一般行政所需費用。國家重要政策皆應有監測,蒐集相關資料、建立資料庫,俾有助於政策評估調整。衛生福利部預計自今(107)年底起推動以公費給予全國國一女生接種HPV疫苗,即應建立完備資料庫,以監測副作用,並評估政策效益等。爰請衛生福利部應就以下事項加強研議:(1)運用既有NIIS系統,妥善建置相關HPV疫苗接種資料庫,持續監測接種情形,未來與健保資料庫、篩檢資料庫、癌症登記等連結。(2)規劃疫苗施打成效之相關研究,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規劃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三)108年度國民健康署編列「國民健康業務」預算15億2,089萬7千元,用於建置優質兒童保健服務網絡、照顧弱勢團體、兒童及青少年保健工作;因應少子女化對策辦理預防保健服務等。有鑑於過去10年來,國內35歲以上的高齡初產婦比率持續上升,自33.05%上升至36.73%,且高齡(超過35歲)產婦生下早產兒的風險,是一般孕婦的兩倍。台灣一年約1,200多名新生兒屬於極低出生體重早產兒,出生時體重低於1,500公克,因為器官發育尚未成熟,呼吸道及腸胃功能無法完善運作,相當脆弱,難以照顧,常讓家長手足無措。綜上,要求國民健康署於今(107)年相關計畫結案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極低體重早產兒之預防保健與追蹤政策規劃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曼麗 陳靜敏 
    (十四)營造身心健康支持環境,增進全人全程健康促進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年度施政目標,而轄下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為提供醫療衛生保健服務第一線單位,主管業務涵括醫政、藥政、食品衛生、衛生保健、疾病防治/制皆須一手包辨,甚至因應長照2.0計畫推動,更須辦理推動社區整體照顧體系業務。為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效能,提升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服務量能,及保障服務人員勞動條件,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全面檢討現有員額設置建議,以利國民保健業務之推動。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雖於今(107)年度委辦「衛生所人力及工作概況調查計畫」,然至今尚未就調查結果(p.79)提出具體改善方案,顯有積極檢討相關業務之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靜敏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十五)108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兒童及青少年健康保健」編列預算653萬6千元,以辦理兒童及青少年保健及肥胖防治等推廣業務。經查:106年我國小學、國中及高中學校學生裸眼視力不良情形,小學平均45.5%,國中73.3%;高中81.2%,惟同年度日本的小學學生視力不良情形32.5%;國中56.3%;高中62.3%,顯示我國高中以下學生視力不良比率顯著高於日本同年級學生,且自100學年度進行調查以來,除國小學生外,高中以下學生視力不良改善情形普遍不佳。爰此,建請國民健康署於108年3月30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108年幼兒視力保健規劃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陳靜敏 林靜儀 
    (十六)根據內政部資料顯示,106年我國18歲以下兒少死亡人數1,387人,其中0至未滿12歲兒童死亡人數1,060人,占兒少死亡人數之七成六,12至未滿18歲少年327人,占兒少死亡人數二成四。根據成功大學的「死因複審先趨計畫報告」指出,多項研究顯示約20至29%的兒童死亡是可以預防的。政府雖已建立「重大兒虐個案評估檢討標準處理流程」,但多數地方政府提報個案檢討,卻以是否上全國新聞媒體為依據,每年列案討論之案件少數,無法掌握多數兒童死亡原因,也難以找出真正預防對策。爰此,請國民健康署於「台灣兒童死因複審地方先驅計畫」結案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兒童死亡回顧機制規劃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十七)108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之「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編列預算7億2,253萬9千元,存在下列問題:依據106年衛生福利年報分析,105年10大死因死亡人數占總死亡人數之76.8%,以慢性疾病為主,其中高血壓性疾病位居第八,與95年相較提高2個順位,故高血壓對於國人健康之威脅實不可輕忽;另查國民健康署辦理之102至104年「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針對20歲以上民眾高血壓之自知率及控制率進行統計,發現40歲以上之民眾對血壓值正確觀念高達七成及控制率超過五成;然20至39歲民眾對血壓值之自知率僅達三成多,且男性民眾低於三成,另控制率僅二成多(詳附表1),凸顯圈內年輕族群對高血壓認知與管理防護仍有待加強。爰此,建請國民健康署持續追蹤並精進相關計畫推動,以提升高血壓防治成果。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 資料來源
    立法院預算中心
    (十八)108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科目,係辦理5年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等所需費用。行政院於今(107)年提出「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但是,台灣孕產婦死亡率由105年11.6
    0/0000稍降至106年9.8
    0/0000;與OECD國家(35個國家)相比(105年),台灣排序第二十五。為進一步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增進母嬰健康,國民健康署自106年起逐步推動「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試辦計畫」,惟目前只在6個縣市推行,且至今尚未看到成果,請國民健康署就以下事項研擬:(1)詳加探討孕產婦之死因,並擬定預防策略。(2)針對「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試辦計畫」進行成效分析,並研擬擴展至更多縣市,以提升孕產婦照護,並請國民健康署針對上述檢討改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226億7,718萬9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管理及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單位,然花蓮縣私立美崙啟能發展中心於今(107)年6月驚爆長達數年性侵院內多名院生的社會案件,顯見安置機構管理不當之情形。且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指出,雖國內身障機構容量僅占身障總人數比例1.58%,惟礙於環境封閉、人力不足、責任通報人缺乏罰責等因素,近年身障者在機構內被性侵的情況非但不見稍減,反有逐年增加趨勢,今(107)年1到9月發生率近7%,更創下近3年同期新高記錄。且其中「案發地點」在身心障礙機構內的人數與比例,105年有33人、占所有遭性侵身障者3.6%,106年增為50人、5%。且截至今(107)年9月30日止,疑在機構內遭到性侵的身心障礙者已多達52人,占所有身心障礙性侵被害人數757人比例6.95%,已然刷新了記錄。有鑑於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與安全,爰針對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編列預算25億0,471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提出強化管理安置機構之方針與異常事件通報之效率提升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於101年發布後,其下共172個補助項目迄今未曾再做檢討,以致於民間團體不滿。不同項目的補助基準就可能需要分別檢視,以民間團體反映之吹吸嘴控滑鼠、紅外線貼片感應滑鼠與眼控滑鼠為例,3類滑鼠皆為高位脊髓損傷者倚賴之溝通及資訊輔具,然而吹吸嘴控滑鼠對於臥床者使用較為不便,紅外線貼片感應滑鼠則使用年限較短且功能有限,眼控滑鼠價格昂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考量如何貼近使用者之需求,盡可能在補助辦法與基準表上做出檢討。綜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儘速規劃輔具補助基準之滾動式檢討,爰針對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業務費」編列預算5,007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檢討具體規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三)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業務等」編列預算500萬2千元,查立法委員曾提出「身心障礙者輔助犬法草案」,並為此召開公聽會,得到台灣導盲犬協會、惠光導盲犬教育基金會、屏東科技大學工作犬等團體支持,但始終未得到社會及家庭署正面回應,使法案一路延宕至今。目前台灣有約6萬名視障朋友,卻僅有42隻導盲犬為視障朋友帶路,若以國際導盲犬聯盟理想標準1:100換算,國內應有600隻的導盲犬,台灣導盲犬少得驚人,至今仍無法得到社會及家庭署重視,因此對於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效能,感到疑惑。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四)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辦理ICF行銷與身心障礙福利宣導等」編列預算659萬6千元,有關身心障礙手冊新制換發,目前曾經部長承諾,若不重鑑者,僅需至公所換發即可,對此社會及家庭署究竟有無明確與各縣市地方承辦人員宣達清楚?辦過幾次宣達會議?社會及家庭署應提供相關資料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且針對於永久無法回復之重度、重癱個案,究竟要如何辦理換證?家屬有可能一輩子幫他換證?此些問題至今仍無法解決,仍需社會及家庭署具體闡明,移動不便者雖不需重鑑,但他要如何至公所換證,爰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具體方案前,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五)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編列預算23億2,344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編列預算23億2,344萬7千元,該科目預算係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相關經費。然目前兒童或少年遭到不當對待仍時有所聞,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2.有鑑於兒少安置機構問題頻傳,在南投甚至有少年遭集體性侵的情形,並表示安置機構內問題層出不窮。此外,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兒少安置機構有高達22%兒少曾被轉換、116家因照顧人力不足而未足額收容。兒少安置機構是遭受虐待、性侵、家庭暴力等兒少的最後庇護所,兒少不但未獲得適當庇護,反遭到體罰、喪命等影響生命、身體安全之重大傷害,顯見兒少安置後於機構內的安全機制需要澈底檢討。爰此,針對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編列預算23億2,34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除現有的內部監督外,研議擬定兒少安置機構之外部督導,並定期向主管機關回報之相關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3.社會及家庭署主管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業務,然近期發生多起少年安置機構管理不當情形,如南投縣兒少安置機構自103年至106年3月間,發生21起院生遭性侵害案件,業經監察院107內正0020糾正在案,顯見社會及家庭署對於少年安置與教養機構輔導工作多以捐助為主,缺乏積極查訪與輔導。爰此,針對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編列預算23億2,34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調整規劃及說明管理少年安置機構之方針、提升少年安置機構品質及案件通報效率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六)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規劃推展家庭支持服務業務,其目的在於規劃家庭政策及各項家庭維繫服務等。惟鑒移居都市的原住民族人,面對就業困境、生活難題及福利需求,需要更長時間適應新的生活模式及問題,致使都市原住民族家庭亟需更多社會支持,本業務對於都會區原住民族亦應提供家庭支持之協助。爰此,針對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編列預算2億7,063萬4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建置都會區原住民族家庭支持系統」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靜敏 吳焜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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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根據社會及家庭署各縣市居家式托育服務統計,至106年8月,托育人員登記數2萬5,076人,可收托2歲以下兒童數5萬0,152人,實際收托兒童數2萬3,865人,居家式托育服務平均收托率47.59%,未達五成。同時,具保母證照者實際提供托育服務之比率,近年來也出現下滑的趨勢。此外,根據103年的評鑑結果顯示,全國受評鑑之社區保母系統計56個,其中未達及格標準者計有11個,代表將近二成之社區保母系統服務品質待改善。上述資料顯示,居家式托育服務不論在收托數量與品質上皆有待加強。爰此,針對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編列預算2億7,063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居家式托育服務擬定相關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八)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編列預算103億2,333萬元,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編列預算103億2,333萬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等所需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23)說明表示,此為第二年計畫,較上年度增列經費39億4,509萬9千元。然今(107)年度預算書並未有此預算科目,且計畫係今(107)年7月25日方經行政院核定,為何能運用今(107)年度預算?!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5,00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書面說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2.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編列預算高達103億2,333萬元。惟根據統計,我國近5年來出生數,一路從103年的21萬多,降到106年的19萬3千多人;今(107)年上半年新生兒數,只有約8萬9千人,比去年減少近6千人,截至11月止僅15萬395名新生兒,該項對策是否能緩解日益嚴重的少子女化問題,有待商榷,爰凍結是項預算5,00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實施概況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陳靜敏 黃秀芳 
    (九)有鑑於行政院於今(107)年7月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以「0至5歲全面關照」精神,及擴展平價教保服務及減輕家長負擔為推動主軸。惟準公共化托育政策實施後,政府依照嬰幼兒年齡區分為0至2歲嬰幼兒照顧(衛生福利部主管)及2至5歲幼兒教育與照顧(教育部主管)二階段,統一先前地方政府對不同年齡嬰幼兒福利待遇不同之現象,惟齊一規定卻未考量各地方需求。如本計畫對送托至居家托育人員補助限制為育有0至2歲嬰幼兒之家長,滿2足歲後,若幼兒有送托需要者,可送托至幼兒園以領取後續補助。然部分縣市幅員廣大,偏鄉地區並無幼兒園可供選擇,僅能由居家托育解決托育需求,卻因而喪失後續補助資格。爰此,針對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業務費」編列預算1,275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偏鄉地區因居住地附近無幼兒園可供送托致使喪失後續補助資格之改善計畫與配套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十)108年度行政院提出「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預算2億1,383萬6千元,據以推動相關措施。本案係針對現行政策進行檢討、研擬整合與盤點所需人力,並將服務介入的焦點從「個人」轉變成以「家庭」為中心,透過有效整合銜接各系統的服務,以建構綿密的社會安全網絡。為及早發掘社區脆弱家庭並及時提供服務,避免其落入危機家庭至關重要,衛生福利部除應規劃強化資訊統建置,以精進社區脆弱家庭預警,並應發展脆弱家庭服務機制,深化對脆弱家庭的服務。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脆弱家庭多元服務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陳靜敏 黃秀芳 
    (十一)有鑑於行政院於今(107)年2月26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從社區中與個人、家庭所面臨最具威脅性的議題著眼;並以其關係最密切的經濟安全、人身安全與心理健康面向為主要架構。社會安全網服務的焦點,強調由「以個人為中心」轉變成「以家庭為中心」,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模式。惟衛生福利部近日所頒佈之社會安全網政策,例如「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改制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兒少高風險家庭」及「家暴防治網絡」改制為「脆弱家庭」皆為現行之舊政策,無法有效解決我國社會安全破網。另查,行政院今(107)年核定22縣市社工人力補助1,859人(新增992人,占53.4%),截至10月26日僅進用1,285人,占69.12%。爰此,針對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業務費」編列預算924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社工人力進用不足之改善計畫及原有政策計畫更名必要性之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十二)近10年中高齡寄養父母人數不斷攀升,既有的寄養父母逐漸老化,且年輕族群普遍不願投入寄養家庭行列,寄養家庭總數逐年減少,顯示寄養家庭招募不足。此外,地方政府所訂寄養父母申請年齡限於25-65歲,對於照顧經驗豐富且身體狀況良好的寄養家庭,年滿65歲就須退出服務,其年齡限制是否合宜。建議社會及家庭署應就以下事項加強進行檢討與改進:(1)檢討寄養家庭年齡限制規定之合理性,推動「儲備寄養家庭制度」。(2)研議寄養家庭招募策略,製作寄養家庭宣導廣告,擴大寄養家庭招募,以每年增加10%的寄養家庭為目標。(3)研議辦理寄養家庭分類、照顧分級制度,以增加寄養家庭的服務意願與能量。(4)針對照顧特殊需求兒少的寄養家庭,提供專業訓練及喘息服務,提高其照顧意願。(5)結合具兒少特殊需求照顧專業之專業人員,針對寄養家庭提供到宅示範親職照顧技巧,提升其照顧品質。(6)督導地方政府補助寄養家庭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團體傷害險及健康檢查費用等項目,強化寄養家庭之支持,爰此,請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檢討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三)有鑑於特殊需求安置兒少逐年增加,惟缺乏相關照顧資源,工作人員未有足夠專業能力輔導此類個案,導致機構存在拒收個案之情形。此外,個案問題日益複雜,增加照顧難度,導致機構工作人員流動率高及招募不易,建議社會及家庭署應就以下事項加強進行檢討與改進:(1)研議規劃提供特殊需求之兒童及少年小規模、家庭化及個別化的照顧模式,逐步減輕對兒少安置機構的依賴,並採行試辦。(2)提供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等多元支持資源,支持工作人員照顧知能與身心理健康。(3)透過外部督導專業團隊,協助機構媒合資源(早療、特教、外展醫療等),提升機構專業量能。(4)規劃辦理兒少安置機構專業人員實體及數位訓練課程,協助有意願且具熱忱者取得專業人員資格。(5)研議調高機構專業人員服務費補助標準,以保障專業人員薪資水準。(6)要求地方政府對於所轄機構每年至少聯合稽查1次,並進行2次無預警抽查,以掌握安置兒少平時照顧狀況。(7)推動外部督導制度,以類似教育部督學的方式定期及不定期訪查各民間組織、安置機構及寄養家庭等,爰此,請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檢討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四)社會及家庭署105年至今(107)年4月間,因未進用足額身心障礙者,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依法開罰,一共繳交14萬3,049元怠金,姑且不論社會及家庭署身為身心障礙者主管機關,先前用行政費支應之金額,仍應繳還國庫,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有關公私單位目前普遍繳納差額補助費,未足額進用身心障者情形之改善作為」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十五)兒少安置機構性侵害案件仍時有所聞,顯示機構有照顧疏失及地方政府督導不周。機構工作人員對於性侵害事件缺乏敏感度,通報意識不足,致其未能及時通報,遏止傷害。再加上,對於兒少的創傷經驗及受侵害型態等資訊掌握不足,缺乏預警機制及處遇能力,導致兒少安置機構無法有效預防性侵害事件發生。建議社會及家庭署應就以下事項加強進行檢討與改進:(1)研發機構處理性侵害實務操作手冊,包含初級預防、二級風險篩檢、三級處遇及機構風險管理。(2)研訂機構性侵害危機檢測及再犯評估量表,協助機構提供有效輔導及預防措施。(3)請地方政府督促安置機構辦理工作人員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強化其通報意識及事件處理知能。(4)督導地方政府協助安置機構建立外部監督機制,將性侵害事件之預防及處理,納入評鑑指標及輔導查核項目。爰此,請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檢討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六)100年11月30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公布後,收出養媒合服務自101年5月30日施行至今已逾6年,於執行上仍有精進檢討空間,如機構收養人條件規範不一、收養前之親職準備教育課程時數太多、各單位授課方式不一,致收養程序繁瑣或阻礙國人收養意願等。建議社會及家庭署應邀請民間收出養媒合機構及專家學者對以下事項進行檢討與改進,以提供民眾友善收養環境:(1)研議規範收養人一致性消極資格條件之可行性。(2)檢討收養人準備教育課程時數及授課方式。爰此,請社會及家庭署將上述檢討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七)「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均規定以落實國內優先收養原則,然實務上發現國人收養特殊需求兒少意願不高、收出養媒合服務資訊系統成效待加強等諸多情事,導致跨國境收養人數高於國內之情況,未能保障出養兒少權益,建議社會及家庭署應就以下事項加強進行檢討與改進:(1)強化收出養資訊系統功能及審核機制,提升兒少國內媒合機會。(2)將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提供國內收養人數比率及特殊需求兒少服務納入評鑑指標。(3)研議跨國境收出養服務許可資格要件,引導機構投入國內收養服務。(4)製作宣導媒材運用電視、廣播、網路等多元宣導。(5)進行兒少跨國境出養原因及因應策略探討研究。(6)檢討補助機制,鼓勵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深化特殊需求兒少服務。爰此,請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檢討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八)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建置「輔具資源入口網」,係提供身心障礙者或有輔具需求之民眾查詢輔具服務與補助、產品與廠商及相關討論諮詢服務。經查,該網站之輔具介紹採用「CNS15390身心障礙者輔具─分類與術語」,依據輔具的「主要任務功能」進行歸類,共分為11大類。然該網站之功能主要為提供民眾認識輔具並尋求相關資源協助,應以使用者觀點為出發,且現今有不少障礙者及有輔具需求者為人父母,無法在該網站獲得協助身心障礙者育兒之相關輔具資訊。爰此,請社會及家庭署邀集身心障礙者代表及相關團體研議以使用者觀點為出發之輔具障別需求資訊界面並更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十九)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暨兒童少年福利資訊系統等」編列預算500萬元;內政部統計查「生母20歲以下」的數據,從100年起,台灣平均有2,980位小小朋友的誕生,這些小小朋友的後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有無主動開案?主動關懷?如今幾次社會重大兒少議題後,針對20歲以下的小媽媽及小小孩,應是社會安全網重要關注一環。請社會及家庭署提供相關開案資料,並且具體詳述,如何每年準確獲得這2千餘位小小孩的資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二十)有鑑於政府為杜絕販售兒少及非法媒介等不法情事,於101年起推動兒少收出養媒合機制。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今(107)年7月底出養兒少計2,372人,其中留養447人(18.85%)、尚未媒合成功361人(15.22%)、已媒合成功(含試養、聲請認可中及法院裁定)1,217人(51.3%)及其他347人(14.63%);至於收養家庭計1,566戶,接受評估等298戶(19.03%)、尚未媒合成功153戶(9.77%)、已媒合成功(含試養、聲請認可中及法院裁定)574戶(36.65%)及其他541戶(34.55%),以上顯示近五成之出養兒少及三成之收養家庭可順利媒合。惟目前9家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對收養人之消極資格規範不一,恐有侵犯收養人權利之虞。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規範收養人消極資格之改進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二十一)今(107)年行政院提出「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預算2億1,383萬6千元,據以推動相關措施。該計畫的焦點強調由「以個人為中心」轉變成「以家庭為中心」,希望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模式。然而,所規劃推動的相關服務,均有賴地方政府配合以落實此計畫,地方政府如無方向策略,此計畫仍將流於形式、難以達到希望建構安全網的效果。爰請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以下事項加強檢討改進:(1)建立全國一致的服務指標、流程及表單,以利地方政府可以遵循推動相關服務。(2)發展運用資訊化工具,以協助社工個案服務的紀錄與服務歷程的督導管控。(3)對於地方政府的推動情形,應建立輔導和督導管考機制,以強化地方政府的落實執行和遭遇問題的因應解決。請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檢討改進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二)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之「推動未成年懷孕諮詢及服務等」編列預算96萬6千元,查內政部統計「生母20歲以下」的數據,從100年起,台灣平均有2,980位小小朋友的誕生,對此社會及家庭署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究竟有無服務到這群小孩的父母?社會及家庭署應提供專線服務狀況,並且重新檢討,究竟應該只是單純的等待個案進線,抑或能主動出擊?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爭取資源挹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二十三)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中「辦理機構結束安置兒少後續追蹤輔導等」編列預算49萬6千元。查立法委員曾召開廢墟少年公聽會,會中對於離開安置的少年後追,有深刻的討論,然因為資源問題,這些離開安置的少年,究竟政府有無繼續給予相關輔助或轉介,社會及家庭署應提供詳細說明,並且重新檢討後追關懷機制。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積極爭取資源挹注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二十四)行政院推動的「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雖然補充許多社工人力,用以強化服務的提供和資源整合,但針對社會上常見的家庭失功能的問題,面對多重需求和問題的家庭,如何結合民間資源的力量來強化家庭支持,需政府的政策引導,請社會及家庭署就以下事項檢討改進:(1)研議多重問題和失功能家庭服務和辨識的指標。(2)建立公私部門合作和轉介的服務流程。(3)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支持家庭多元需求的服務,並請社會及家庭署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五)社會安全網屢出問題,立法委員多次質詢,卻不見具體成效,尤其對於高風險家庭、個案之事件察覺、事後追蹤,多有疏漏,導致經常性的發生憾事,對此社會及家庭署應提供108年具體可行之強化事前發現、事後追蹤的計畫,如:對於未滿20歲之懷孕、結婚之少女主動關懷輔導,對於身障者之自立,如何結合勞動部或社會團體之相關資源。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二十六)今(107)年行政院提出「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但是,近年輿論新聞仍經常可以發現兒童少年受虐問題,雖然政府或相關單位都持續在推動相關的工作,似乎無法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往往淪為補破網的檢討,爰請社會及家庭署應就以下事項加強進行檢討與改進:(1)積極補足第一線預防服務的社工人力。(2)強化社工人員對於風險辨識的教育和知能提升。(3)規劃政府公權力可以及早介入、預防兒虐的服務機制。(4)依據不同家庭風險分級規劃不同的服務流程和策略,並請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問題的檢討改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七)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編列預算2,030萬2千元,衛生福利部業建置「社會福利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惟現各界社會福利人員對於該平台功能及資訊陌生,尤以工作者身分別與平台所定身分別之連結,如會計人員、總務人員、托育人員等,爰請社會及家庭署協助加強本平台之宣導,並結合各類人員教育訓練課程進行使用教學,以利各界使用,發揮平台當初建置之目標。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焜裕 邱泰源 李麗芬 
    (二十八)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輔具補助方式多元化與相關資源整合實施計畫」編列預算311萬3千元,為研議助聽器多元給付可行方式,社會及家庭署爰於今(107)年委託「助聽器多元給付制度研析」研究案,並訂於108年8月底前完成,作為未來政策參考基礎。現行政府對聽障者之助聽器輔具之補助,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最高提供1萬5,000元補助金額。然市售助聽器價格差異甚大、品質不一,兒少聽障者之輔具需求隨年齡增長,因而需隨時更換輔具,恐造成部分兒少聽障者家庭經濟沉重負擔。然103年施行「兒童權利公約」,其中第23條要求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能有效獲得健康照顧與教育訓練等服務,使其融入社會、促進自立及實現發展。兒少聽障者自幼因聽力受損,難以表達己見,需由成人協助醫療照護介入;復兒少係透過接受大量外界刺激成長,包括學齡前與學齡中教育階段,是以提供適當之助聽器輔具資源與管道,始能確保其適齡發展。為保障兒少聽障者之健康與發展,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助聽器多元給付制度研析」研究案,應確保統計研究對象中,兒少之年齡分布、人數、需求等資料呈現,同時徵詢各年齡層兒少聽障者意見,以利未來助聽器多元給付政策擬定符合兒少權益。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焜裕 邱泰源 李麗芬 
    (二十九)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編列預算2,030萬2千元,查衛生福利部業建置我國長期照顧ABC據點分布地圖系統,供各界查詢及利用。惟仍未提供托嬰中心提供據點分布地圖系統,予民眾查詢及利用。為利我國民眾了解托嬰中心資源分布狀況,並查詢可利用托育資源,請社會及家庭署於109年度編列相關預算經費辦理。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吳焜裕 邱泰源 李麗芬 
    (三十)查我國因應身心障礙者之交通需求,提供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分別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委託社會福利機構或客運公司承辦。但查,復康巴士駕駛長年面臨薪資所得過低及工時過長等問題,尤有甚者,某承接許多地方政府該業務之基金會,更遭某地勞工局多次認定其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違法事由包括:未給付加班費、工時超過該日上限及連續工作4小時未提供休息時間,為此該基金會之企業工會更於今(107)年發起罷工及抗議行動。再查,地方政府復康巴士總量為2千餘輛,因應國家重點政策「長期照顧10年計畫2.0」之上路,復康巴士除服務身心障礙者之接送外,亦提供長期照顧計畫之交通接送服務。因應服務對象的拓展及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可預期復康巴士之使用需求將提高,而復康巴士駕駛所負擔之勞務將更加沈重,又復康巴士服務乃攸關本國重點政策及弱勢族群之權利,因此加強司機勞動條件之保障,提供友善的職場環境,更顯必要。另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曾於今(107)年調查「全國復康巴士司機勞動狀況」,然,或因過於匆促,如調查之範圍僅針對「司機之平均薪資」及「中午休息是否有給司機加班費」兩項,且未明確規範調查項目內容,致各地方回報之資料落差極大,故未能實際反映司機之勞動狀況,更遑論據此改善司機之勞動條件。耑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針對全國復康巴士司機之實際勞動狀況進行嚴謹調查,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林靜儀 陳靜敏 陳曼麗 
    (三十一)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編列預算23億2,344萬7千元,其中辦理「捐助兒童及少年安置與教養機構辦理輔導工作等」所需經費計4,712萬5千元。鑒於兒少安置為兒少保護重要之一環,然目前親屬安置比率偏低,且國內新增寄養家庭戶數逐年減少,寄養父母亦逐漸高齡,恐影響未來兒少安置量能,要求社會及家庭署應積極研謀因應對策。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蔣萬安 王育敏 
    (三十二)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有關收出養業務,編列預算「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督導、評鑑、專業訓練、方案推動等」163萬4千元、「辦理收養資訊中心相關設備充實等」228萬5千元,及「捐助國內團體推動收出養服務及監護業務等」72萬3千元等。然目前各媒合服務者對收養人之消極資格規範不一,鑑於收養條件涉及收養人權利,亦攸關出養人未來人身安全,爰要求社會及家庭署應研議規範收養人一致性之消極資格,以利媒合服務者遵循,並加強收出養系統資訊系統功能。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蔣萬安 王育敏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億5,960萬7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08年度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及實驗」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編列預算2,000萬元,合併凍結1/10,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及實驗」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編列預算2,000萬元,預計辦理印度、越南等新南向國家之醫藥研究合作、中草藥工作坊、國際交流研討會或合作會議、考察傳統醫學產官學研夥伴關係、印度傳統醫學文化資訊中心建置及運作等事項。根據108年度新增辦理該項計畫及編列預算,並配合增列年度施政目標為「建立臺灣與印度、越南等新南向國家之傳統醫藥產官學研夥伴關係」。然以前各年度未編列相關預算,亦即該所近年尚無與新南向國家具體合作之經驗,編列此項計畫並非妥適,爰凍結是項預算1/10,俟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許淑華 
  • 連署人
    蔣萬安 王育敏 
    2.108年度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及實驗」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編列預算2,000萬元,預計辦理印度、越南等新南向國家之醫藥研究合作、中草藥工作坊、國際交流研討會或合作會議、考察傳統醫學產官學研夥伴關係、印度傳統醫學文化資訊中心建置及運作等事項。據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預算案書相關內容,該所係於108年度新增辦理該項計畫及編列預算,並配合增列年度施政目標為「建立臺灣與印度、越南等新南向國家之傳統醫藥產官學研夥伴關係」。綜上,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將於108年度新增辦理「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並配合增列年度施政目標,惟該所尚無與新南向國家合作之經驗,亟待積極妥謀推動策略及建立長期夥伴關係,以達成計畫預期成果。爰此,為撙節國家支出,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爰凍結是項預算1/10,俟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靜敏 邱泰源 
    (二)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規劃強化本土中草藥之開發與應用之研究,其目的在於辦理台灣食用莧科植物之藥理與成分研究,與促進本土中草藥之創新與應用。原住民族於草藥醫學發展上亦有悠久歷史,原住民族草藥間的傳統知識,非常值得進一步研究。早於28年,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即委託專家製成「高砂族調查書第六編:臺灣原住民的醫藥植物」,就記載了許多原住民用來對抗疾病的草藥知識。若能將其詳細調查、開發與商用,除了醫療與經濟貢獻外,亦能達成原住民族文化保存之目的。爰此,請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於2個月內研提「原民藥用植物研究計畫」,並於108年度起加強延攬原住民族相關研究人才。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靜敏 吳焜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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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wlo.Iyun.Pacidal
    第20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40億9,533萬元,減列:
    (一)「派員出國計畫」30萬元。
    (二)第1目「科技發展」中「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之「辦理綠色採購躍升計畫」60萬元。
    (三)第2目「一般行政」10萬5千元,包含:
    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萬元。
    2.「環境管理行政工作維持」5千元。
    (四)第3目「綜合計畫」157萬,包含:
    1.第1節「綜合企劃」中「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87萬,包含:
    (1)「業務費」50萬元。
    (2)「委辦費」37萬元。
    2.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70萬元(含「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20萬元)。
    (五)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50萬元。
    (六)第6目「廢棄物管理」100萬元。
    (七)第7目「環境衛生管理」中「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100萬元。
    (八)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30萬元。
    (九)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100萬元。
    (十)第10目「區域環境管理」中「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19萬元,包含:
    1.「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9萬元。
    2.「城市礦山概念建構具天然災害應變廢棄物處理能量設施計畫」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656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億8,876萬5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55項

    (一)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派員出國計畫」費用463萬2千元,經查,與107年度相較,其中107年度派員出國「開會」年為19場會議預算數324萬元;108年度「開會」20場會議即編列437萬2千元。相關會議具體內容與對我國之實質效益不明。此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出國計畫」,以及各式出國考察之成效,是否皆有實質轉化為我國具體政策或實際施政參考之成果?每年編列高額預算出國效益值得商榷。國際間各式環保政策,亦皆有其他管道與資料庫得以知悉,且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考察必須「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必須「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各式派員出國計畫是否皆有符合上述標準?應詳細說明。鑒於國外活動監督不易,預算使用具體內容不明,實際效益欠缺評估。為撙節開支,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二)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費用編列5,575萬3千元,雖較107年度減列,惟依照行政院107年度修訂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對於機關委辦業務之辦理訂有相關檢討規定,俾利撙節經費支出,復依108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如下:「……(三)……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二)、9點亦規定:「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費用應儘量減編。」行政院107年修頒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第伍、二、(一)點則要求,凡未合時宜或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之計畫或預算,應檢討停辦、減辦、創新作法或引進民間參與等方式辦理;其中於創新作法中,例示委辦業務可改以自行辦理、多機關合併辦理活動、……業務檢討流程等方式,俾利撙節經費支出。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107、108年度「委辦費」分別為4億9,016萬2千元、4億0,119萬6千元、4億3,273萬6千元,「委辦費」占「業務費」之比率分別為68.67%、62.63%、63.78%,而「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越高,則機關將所職掌業務委外辦理之程度越高,亦即其機關之法定職掌業務等於過半均委外處理。按機關依業務性質將部分業務委由民間辦理或可提高行政效率,然如擇將多數複雜或不易執行之業務以委辦方式轉由民間辦理,則行政機關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如委外比率過高,甚至將監督、評估、審核之業務也委託民間辦理,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三)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中「水體環境污染感測、鑑識調查與物聯網應用研究開發計畫」編列預算3,652萬1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來「科技發展」計畫幾乎全數委外進行,且多為延續性計畫,雖然列於新增計畫,其實亦屬延續性的應用計畫,應完整敘明研究需求及預計成效,以期能窺見計畫全貌。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審視檢討「科技發展」計畫之必要性及執行成效。且為撙節預算使用、避預算編列過度寬鬆,爰針對「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中「水體環境污染感測、鑑識調查與物聯網應用研究開發計畫」編列預算3,652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 瑩 邱泰源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科技部核列「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中「水體環境污染感測、鑑識調查與物聯網應用研究開發計畫」編列預算3,652萬1千元,開發新世代水質感測元件,提供各領域環境水質自動監測相關應用。經查因感應裝置設置之現場條件不同,未必能取得足夠之供電,可能會使感測器因缺電造成維運之困難與校正頻率之提高,環保署擬未來將加強環境獵能之規劃,針對小型化水質監測系統原型機所用之電源,尋求包括太陽能電池以及燃料電池等替代方案,以有效延長原型機維護時間。水質監測重要性不可言喻,然環保署已知問題所在,已研擬相關解決方案,但未見改善時程。爰凍結「水體環境污染感測、鑑識調查與物聯網應用研究開發計畫」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整體改善方案與具體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焜裕 
    (四)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編列預算5,575萬3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環境保護「科技發展」業務之「委辦費」及「一般事務費」。然此預算科目委辦費占100%,該科目計畫內容與107年度雷同,與分支計畫級用途別科目「01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完全無關。更甚者,「飲用水新興污染物研究與水質管理」106年度列1,000萬元、107年增列為1,153萬元、108年列1,053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預算編列5,575萬3千元,辦理環境噪音暨新興物理性公害管理計畫及飲用水新興污染物研究與水質管理等業務。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均編有飲用水新興污染物研究與水質管理計畫,監測我國飲用水中鎮痛解熱劑、抗生素、驅蟲劑、防曬劑等現行未列管之有機複合物與環境賀爾蒙存在之狀況。106年檢測結果雖顯示N-亞硝二甲胺、N-亞硝二乙胺在清水中有微量檢出,對健康無顯著之風險,惟此類飲用水新興污染物是否納入我國飲用水水質標準進行管制,以及該類污染物是否對人體有害等均仍有待研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各新興污染物於我國飲用水中檢測之結果及減少飲用水新興污染物之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五)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預算,合併凍結3%,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綜合企劃」業務編列「委辦費」達四成,包括:辦理環境管理相關業務整合工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研擬修訂作業、加強委辦計畫管理品質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企劃處業務職掌有:環境保護政策方案之規劃及推動、環境保護年度施政計畫及報告之彙編、環境白皮書之彙編、環境保護教育及宣導之規劃及推動、環境保護團體與事業之聯繫監督及輔導、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策劃/推動/輔導及監督、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之審核。然這些執掌卻須大量委外執行,且每年編列2千多萬預算於環評,環評修法卻遲滯不前,允宜加強行政效率。且「綜合企劃」編列7項派員出國經費,其中數項出國人數較前年多出許多。故為撙節預算使用、督促公務單位行政效能,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573萬6千元,凍結3%,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 瑩 邱泰源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編列4,400萬4千元,其中編列300萬元辦理推動東南亞國家環保合作與交流計畫,惟我國早己是全球環保標竿的前三大國家之一,超越了大部份西歐和北歐國家的資源回收表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理應與環保技術較我國先進之國家進行交流,卻為配合新南向政策而編列與東南亞國家合作,顯不恰當,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573萬6千元,凍結3%,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3.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係作為環境保護相關規劃、研擬與協調之用。該科目預算105年度之決算實現率僅81.71%、106年度之決算實現率為91.21%。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53)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增列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與專案小組會議審查費及出席等經費90.5萬元;然於計畫概況表(P.78)卻說明環評相關意見蒐集需業務費1,039萬5千元,二者數字不同,顯示此預算歲入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573萬6千元,凍結3%,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4.環境影響評估為衡平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重要制度,其各項書類及會議紀錄之公開,對於維護該制度之透明度至關重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建置線上環評書類查詢系統,並在其中張貼會議期程、通知、紀錄及相關書類,該系統所取得之文件雖在下載後能以電子軟體進行文內檢索,但該等系統所保有資料除會議紀錄外亦未以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一版之授權方式開放給公眾使用。上述狀況,使我國在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透明度推動上功虧一簣。綜上,為敦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提升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透明度,開放各項資料予公眾使用。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573萬6千元,凍結3%,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環境影響評估資料開放」書面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5.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間之衡平,為各國在經濟發展產業轉型途中無可迴避之議題,而環境影響評估作為一良好衡平二者之方法為多國所採用。我國自83年制定「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來經過多次修正,惟現行環評制度仍存在多處缺陷,使環評無法發揮原本該有之機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在105與106年召開多場與民間溝通「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法會議,並展開對「環境影響評估法」子法之修正,但母法之修正一直處於「只聞樓梯響」的狀況,修法進度十分牛步。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環境影響評估之主管機關卻不斷推遲「環境影響評估法」之修法流程,拖延我國環境影響評估進步之腳步,實非國民之福。爰此,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573萬6千元,凍結3%,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六)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今(107)年10月8日,環評大會審查「觀塘第三天然氣接受站環差案」時,在多數專家委員缺席之情況下,政府代表仍持續進行投票表決,最終以七比零票數通過開發案,引起民間團體質疑,認為現行環評大會之委員出席規定有所缺失,無法體現環評專業審查之精神。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編列預算4,40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現行環評制度之檢討及修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2,573萬6千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資料蒐集、相關法規研擬修訂等作業。惟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存有眾多待改善之處,且近年來環評爭議案件不斷,包括桃園觀塘第三天然氣接受站案、深澳火力發電廠案等,造成我國民眾對環評專業形象大打折扣。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編列預算4,40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法草案送立法院一讀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七)我國於環境保護上經過多年之努力,相關環境保護技術與科技已大幅度領先周邊各國,若政府有計畫性的與周邊國家合作進行技術輸出及相關投資,將可把我國面對環境污染之應對經驗傳授給其他國家,亦可增進邦誼。再者,近年我國政府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我環保署亦應帶領我國相關環境保護科技及技術業者、組織,多多探詢與新南向國家之合作交流。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國際交流項下之經費運用說明僅注重與西方國家、國際組織之交流而未有前開之相關規劃,實為不可接受。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260萬元,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應加強我國與新南向國家之環境保護科技交流合作」報告,爭取建立多元合作管道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八)108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之「推動東南亞國家環保合作與交流計畫」度編列預算300萬元。惟預計與那些國家進行那些環保項目合作與交流,又對我國之環境護有那些實質之效益,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任何資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吳焜裕 林靜儀 
    (九)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預算,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108年度「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目的在於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河川流域污染整治工作,將嚴重及中度污染長度比例達50%以上之河川,包括淡水河流域、南崁溪溪等11條河川,列為重點整治河川。在10條重點整治河川中(不含愛河),106年嚴重污染河段較105年增加24.6公里,並計有7條河川嚴重污染程度增加。查淡水河系河川污染程度資料,截至107年9月嚴重污染區域仍在擴大,且有逐年攀升之趨勢,顯見河川污染整治績效不彰。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編列預算4億8,106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河川流域污染整治方式及改善時程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焜裕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4億8,106萬9千元,辦理第8年「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業務,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河川流域污染整治工作。近年來,我國逐漸重視河川流域污染整治工作,惟眾多河川整治工作卻無視當地自然生態及河川地理而採取過於水泥化之整治方法,反造成環境傷害。爰針對「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近3年河川整治計畫提出檢討報告,將當地自然生態及河川地理等考量納入日後河川整治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十)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合併凍結5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107年6月底全臺營運中垃圾掩埋場容量平均僅剩11.20%,其中13處掩埋場已飽和而無剩餘容量,且焚化底渣再利用率有限,恐加重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之負擔,以及底渣遭任意棄置之風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之「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截至107年8月止,已活化2處垃圾掩埋場,總計32.7萬立方公尺,然34處已停用及未使用之掩埋場未發揮既定功能,經費運用效益未如預期。近5年來(102-106年),24座營運中垃圾焚化廠之停爐次數漸增,可焚化處理量減少,因焚化廠焚燒一般事業廢棄物或垃圾分類回收未盡確實等,可能導致熱值上升,造成106年有半數以上焚化廠之實際熱值高於設計值,降低可用焚化處理量。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視計畫效益、提出檢討方案。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預算15億7,120萬元,凍結5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 瑩 邱泰源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預算15億7,120萬元,其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編列預算1億5,100萬元,其中包含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回收措施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措施,「獎補助費」預算5,500萬元。目前全台灣主要只有雙北實施垃圾隨袋徵收,環境保護署過去幾年雖然想要在台灣其他地區推動,但是遲遲沒有具體成果。顯然在相關政策推動上,不得要領。爰針對「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凍結相關預算550萬元,俟環境保護署召集各縣市政府研商,共同研擬全面推動垃圾隨袋徵收政策報告,報告內容應至少包含:(1)各縣市政府成功經驗分析,(2)各縣市政府面臨政策阻力彙整與分析,(3)環境保護署擬修正法規及(4)環境保護署擬補助或獎勵地方政府之措施,(5)全國推廣垃圾隨袋徵收KPI指標等,並於108年4月底之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 
    (十一)政府為避免大規模於東部及離島蘭嶼地區建置垃圾焚化廠,以保持後山之潔淨水源及土壤,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應以替代民間興(新)建方案,108年度編列5億6,147萬1千元。爰此,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集應變計畫」,編列15億7,120萬元預算,凍結經費5%,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花東地區及蘭嶼提出焚化爐替代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利符合我國刻正推動回收機制與循環經濟之重要施政。
  • 提案人
    陳 瑩 陳宜民 許淑華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二)有鑑於國內多個縣市垃圾處理問題亟需改善,許多縣市目前仍未有焚化爐,或者焚化爐過於老舊,目前24座中大型焚化廠營運中,有19座的廠齡都超過15年,且至110年時有18座垃圾焚化廠營運將達運轉設計使用20年之年限,此外還面臨委託民間操作契約期滿,或後續設施效能更新、升級或重建等問題。為促使各焚化廠升級整備,鼓勵提高能源效率運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去(106)年推動「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作為相關對策。然去年度計畫實現數僅30萬餘元(0.67%),賸餘數2,564萬餘元(57%),顯示執行進度嚴重落後。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預算15億7,12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開相關檢討會議,針對「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執行進度及落後情形,提出明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三)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算編列6億7,560萬元,辦理大型垃圾焚化廠效能診斷先期評估、延役工程規劃及發包、廚餘生質能廠興設之先期作業、興設工程及提升環保設施效能等相關工作。經查,廚餘是丟棄的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有機性廢棄物,主要成分為有機物,具有再利用價值,然近5年廚餘回收率呈逐年下降趨勢,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廚餘回收問題未能提出有效對策。再查,近10年焚化爐中廚餘占比未有顯著下降趨勢,而由於廚餘含高濃度水分,將使垃圾焚化時的能源效率無法充份發揮,且國人飲食習慣導致廚餘含鹽量偏高,不利焚化爐系統之戴奧辛控制。鑑於廚餘回收再利用之成效不佳,爰凍結是項預算1/20,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有效提升廚餘回收比例、降低焚化爐中廚餘占比之對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十四)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度「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分支計畫,編列「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108-113年度)」之「獎補助費」預算5億1,720萬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改善老舊公廁修繕、興建及清潔維護人力與管理預算計4億3,937萬元。計畫規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公廁改善計畫之優先順序為:A.人潮眾多使用率高及未達環保署評鑑特優以上公廁。B.公廁類型為市場、夜市及公園且尚未建檔管理之公廁為第一優先。C.經地方政府評估為重要觀光區域公廁。D.經評估極具觀光發展潛力區域或民眾高度關注公廁。E.維護良好,但設備及管線老舊之公廁。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面提升優質公廁精進計畫(107年5月31日)」顯示,各地方政府現行列管建檔公廁平均有75.23%屬特優級,惟部分縣市則未及六成,如台南市54.8%、花蓮縣38.0%、新竹市39.8%,是以,允宜衡平縣市間公廁品質差距,衡酌補助順序。又現行公廁評分結果與民眾觀感容有落差,允宜檢討評分制度,並加強清查公廁列管範圍。爰針對「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 瑩 邱泰源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計畫項下之「營造優質環境衛生」編列5億1,720萬元,係為建構優質公廁,強化公廁清潔維護管理等,然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5月30日之統計資料,我國列管公廁高達96.53%屬優等級以上(特優級75.23%、優等級21.3%),案經媒體報導顯與國人對公廁良窳認知尚有一段落差。此或為國人對公廁品質要求提高,抑或是部分公廁尚未納入建檔列管,而成為管理死角,實宜檢討評分制度並加強清查公廁範圍,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自本(108)年度起辦理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接續舊有建構寧靜家園計畫,惟經了解,環境保護署在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裡辦理之拔尖級和精進級等所謂「補助進行環境衛生改善、維護」,多數經費是以補助鄉鎮市區進行公廁興建維護,如此狹隘之補助範圍實不可能提升我國之相關環境衛生、美觀美化、塑造優質生活環境。此外,環境保護署針對此一跨年期計畫之相關成效與相關補助作法未有詳實報告,令國人無法接受。爰此,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1,72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補助進行環境衛生改善、維護之成本效益、未來短期具體提升作法、地方政府及各權責管理機關之分工,及其督考機制」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4.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進行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惟無任何資料可供檢視該署所補助之公廁修繕、改建及新建是否妥善注意相關設施之性別比例並設置性別友善設施。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1,72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補助地方政府公廁修繕、改建及新建之設施的性別比例與是否設置性別友善設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8年起列管公廁近8萬間,建立公廁評鑑分級制度,依檢查成績分為特優級、優等級、普通級及加強級,並提高對加強級公廁之檢查頻率,且稱截至105年,已建檔管理公廁經評比「優等級」以上公廁達99%以上,106、107年達特優級比率高達75%以上。然與民眾實際觀感落差甚鉅,據民調顯示仍有不少公共場所如:車站、風景觀光地區之廁所之為國人所詬病,與不髒、不濕、不臭的目標相差甚遠。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改善老舊公廁修繕、興建及清潔維護人力與管理獎補助費」編列預算4億3,937萬元,爰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精進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焜裕 
    (十六)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合併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計畫編列預算4,839萬1千元,辦理督導協助地方政府推動關鍵污染河段及收集廢污水總量管制削減管制策略,經查106年度50條重要河川中,嚴重污染河段(河川污染指數RPI>6)較10年前增加者有6條,分別為中港溪、老街溪、社子溪、林邊溪、新虎尾溪、南崁溪;另中度污染河段(3.1≦RPI≦6.0)較10年前增加者則有13條,包括港口溪、磺溪、烏溪、鳳山溪、南澳溪、新城溪、福興溪、知本溪、阿公店溪、東港溪、社子溪、秀姑巒溪、立霧溪,顯見河川污染防治成效低落。爰凍結是項預算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我國重要河川污染防治精進計畫(含具體作法及時程),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計畫編列預算4,839萬1千元項下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編列2,458萬9千元,惟查該子計畫所編1,831萬元「委辦費」,占計畫所有經費74.46%。按機關依業務性質將部分業務委由民間辦理或可提高行政效率,然如擇將多數複雜或不易執行之業務以委辦方式轉由民間辦理,則行政機關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如委外比率過高,甚至將監督、評估、審核之業務也委託民間辦理,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水質保護處連年委辦相關案件,卻忽略跨部門合作及上游管制,致整治績效不彰,爰針對「水質保護」預算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降低委辦計畫及跨部門整治河川湖泊績效暨未來實施策略等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3.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計畫編列預算4,839萬1千元,項下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編列1,359萬9千元,惟查該子計畫所編1,109萬1千元「委辦費」,占計畫所有經費81.55%。按行政機關將核心業務委外,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如委外比率過高,甚至將監督、評估、審核之業務也委託民間辦理,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水保處連年委辦相關案件,顯不恰當,爰針對「水質保護」預算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如何降低委辦計畫之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4.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編列預算4,839萬1千元,計畫項下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編列788萬3千元,惟查該子計畫所編663萬元「委辦費」,占計畫所有經費84.1%。按行政機關將核心業務委外,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如委外比率過高,甚至將監督、評估、審核之業務也委託民間辦理,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水質保護處連年委辦相關案件,顯不恰當,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108年)所欲改善11條重點河川之主要污染源多為生活污水,其中9條河川於污水下水道第四期建設計畫開辦當時,行政院已函囑優先納入個案系統推動時程配合辦理者,然第四期(98-103年)計畫已經結束,第五期(104-109年)建設計畫亦將屆期,各該欲改善河川污染之所在縣市均未完成污水下水道系統建置,而係處於建置中或規劃階段,顯然各部門自行其是、各自為政,未能發揮綜效,爰針對「水質保護」預算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如何降低委辦計畫及如何改善跨部門合作之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十七)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近10年來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優養化程度改善情形有限,97與106年度優養水庫均占30%;普養水庫部分,97年度占60%、106年上升為65%;貧養部分,97年度占10%、106年度下降為5%,可見近10年來本島水庫優養化情形未見明顯改善。觀察「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執行期間,101年度優養化水庫占20%、106年度上升為30%,顯見該計畫之水庫活化成效有待提升。爰此,針對「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458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改善水庫優養化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編列2458萬9千元用以辦理「湖泊水庫與河川污染防治」工作。我國民生用水70%來自水庫,水庫水質對於民眾生活與健康影響甚鉅;然觀近年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水質狀況改善幅度未見顯著,優養化水庫自101年度20%、102年度下降為10%、104與105年度甚至增加至35%,106年度略為改善至30%;而離島此狀況更為嚴重,28座水庫各年度優養化比率更高達八成,綜合本島及離島狀況可見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爰此針對「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458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焜裕 
    (十八)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環境保護署編列「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2,458萬9千元,辦理全國水體污染整治及水質改善工作。近年來,我國逐漸重視河川污染防治,惟仍常見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違法排放河川,造成生態影響。107年10月台中市即曾二度發生河川遭水溶性顏料廢水染色事件、彰化縣及屏東縣亦多次發生畜牧業偷排廢水,造成惡臭、新竹縣市則多次爆出光電工廠廢水污染等,甚至有環保團體指出工廠製程不斷精進,工業廢水中含有少見重金屬污染,卻受限於法規陳舊,未規範新興重金屬污染物而無法阻止、處罰等。爰針對「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工業及家庭廢水違法排放防治精進作為及相關法規檢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2.有鑑於河川污染防治成效待提升,部分河川嚴重及中度污染河段較10年前增加且未逐年好轉,106年全國50條河川中,嚴重污染河段較10年前增加6條,中度污染河川較10年前增加13條。除了污染河川數量增加外,106年度50條重點河川嚴重污染的河段,長度較105年度淨增28.22公里,顯見河川的水質改善相關計畫成效有待加強。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編列預算2,458萬9千元,爰凍結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提升河川污染整治之成效,研議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九)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分支計畫,辦理強化水污染通報、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許可文件申請(報)管理及滾動檢討水污染防治法相關子法及資訊公開;以及針對事業廢水進行水質調查分析等相關工作。經查近年來事業廢水污染列管家數自101年之2萬624家,上升至106年之2萬2,058家,同期間年度查核次數卻自每家平均查核1.69次,下滑至1.06次,稽查方式與效能應予提升。爰針對「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59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列管與非列管之查核次數、處罰金額、不法利得等資料,及稽查效提升方法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邱泰源 黃秀芳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編列預算1,359萬9千元,其計畫內容包含辦理水污染管制規定研擬修訂工作、滾動檢討水污染防治法相關子法、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針對事業廢水進行水質調查分析……等等。鑒於自助洗車場越開越多,又國內仍有許多縣市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偏低,洗車使用之泡沫洗劑直接流入下水道,恐污染河川生態。惟現行法令規定的是有自動洗車設備,且廢水產生量一天達20噸以上之自動洗車業者,才需要申請排放許可證,使得現階段此新興行業無法可管。爰凍結「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自助洗車業對環境影響之評估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吳焜裕 林靜儀 
    3.近年事業廢水污染管制家數逐年上升,然仍不時可見重大事業廢(污)水事件,如107年彰化縣員林大排被不肖皮革業者非法排放之事業廢污水染色、106年度屏東新埤養豬戶偷排廢水……等。經查101至106年事業廢水查驗場次分別為34,913次、28,679次、23,985次、23,804次、24,532次、23,404次,有逐年下降之趨勢。綜合各年度管制家數與查驗場次,平均查核次數亦呈減少趨勢,是否對於業者非法排放無法達到有效嚇阻作用。為顧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務之執行,爰針對「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59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檢討及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焜裕 
    (二十)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預算,合併凍結7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我國部分縣市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偏低,截至106年底,我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為31.96%,然桃園、彰化、南投、雲林、嘉義等縣市皆未達10%,如此將不利於處理河川污染問題,也將影響河川水質改善成效。為徹底解決生活污水污染河川的問題,提升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實為必要,然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至今已推動至第5期,我國污水下水道普及情形卻進展緩慢。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編列預算788萬3千元,凍結7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提升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預算788萬3千元,辦理全國水體污染整治及水質改善工作。近年來,我國逐漸重視河川污染防治,惟仍常見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違法排放河川,造成生態影響。107年10月台中市即曾二度發生河川遭水溶性顏料廢水染色事件、彰化縣及屏東縣亦多次發生畜牧業偷排廢水,造成惡臭、新竹縣市則多次爆出光電工廠廢水污染等,甚至有環保團體指出工廠製程不斷精進,工業廢水中含有少見重金屬污染,卻受限於法規陳舊,未規範新興重金屬污染物而無法阻止、處罰等。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7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工業及家庭廢水違法排放防治精進作為及相關法規檢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二十一)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預算,除減列數外,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計畫項下編列1億5,320萬7千元,計畫辦理各項廢棄物零廢棄政策、資源循環利用體系等等。惟106下半年開始中國大陸禁收洋垃圾後,世界各國之洋垃圾轉向我國及東南亞各國進口,造成相關國家之環境負擔嚴重。而我國雖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以用產業用料名義進口,然進口檢驗不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未對相關進口品項、進口人之身分、進口量等未作管制,造成我國107年以來以產業用料名義進口之洋垃圾數量大增,除嚴重影響國內環境外,更造成我國回收產業崩潰。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下半年方進行檢討,然卻無對進口總量進行管制,顯然無心解決洋垃圾問題,同時對國內回收體系數以十萬計之從業人員之生計視若無睹,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2.國內專家學者指出「回收用料之品質是影響其經濟價值主因,我國廢塑膠回收之分選過程沒做得很好、雜質太多,這些都會提升再製難度、影響業者收購意願,且該回收而沒回收、或是該清理乾淨之塑料最後都進入私人或公家焚化爐,加重環境負擔。」是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加嚴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進口管制措施外,應再精進國內資源回收制度,並應確實追蹤進口後之流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7月24日公告修正「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但管理方式仍有待改善,且目前再利用重金屬檢測方式難以評估長期環境及土壤釋入量。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謀妥善清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使清除處理量能平衡,並預防污染事件發生。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 瑩 邱泰源 
    3.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計畫項下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子計畫編列951萬5千元,辦理一般廢棄物零廢棄政策相關工作,惟太陽能板及太陽能模具組之回收作業歷經數年規劃卻始終沒有下文,而除了下腳料因無回收機制導致無法回收外,新型的太陽光電模組效能更高,有部分地方已經開始替換舊光電板,廢棄量已經提早出現,卻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積極作為,影響我國環境甚鉅。另105年4月日本環保署已針對太陽能板訂定法令強制回收標準原則,相較於我國卻遲遲未建立起回收機制並納入回收體系,相關法令亦不完備,令人遺憾,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如何回收太陽能板之專案檢討報告、訂出具體時程,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4.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之相關業務經費。該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55 )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增列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政策規劃及法規研修等經費65萬6千元;然於計畫概況表(P.92 )卻未交代清楚,顯有規避監督之嫌。且107年度預算書之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36 )亦說明較上年度增列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政策規劃及法規研修等經費……,顯示預算編列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分支計畫,辦理研析及精進事業廢棄物越境及國際廢棄物管理趨勢調整因應,以及產業原物料現況分析與廢棄物流向追蹤管理等業務。經查廢紙進口量於107年度前7個月已超逾103-105年之全進口量,因中國限制政策使轉向進口至我國,短時間過多廢紙進入使各界關注我國環境負荷問題,而國內廢紙價格明顯降低,可能導致回收物去化無路,或造成違法棄置等問題。環境保護署於107年10月1日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以源頭管制品質方式,限制可輸入之紙類,目前回收紙之價格略有回穩。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掌握我國環境負荷及涵容能力,量化我國可輸入廢紙數量之範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以確保廢紙之無害再利用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焜裕 
    6.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事業廢棄物管理等相關業務經費。該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55 )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減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管理再利用等經費1,275萬6千元;然查107年度預算書此共通性事業廢棄物管理再利用業務費為689萬4千元(P.36 ),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7.在環保意識抬頭下,太陽能成為新興寵兒,雖太陽能是綠能,但使用後一樣須面對廢棄問題。日前發生彰化縣空地遭棄置廢棄800多片太陽能板,民眾擔心破碎的太陽能板和地面接觸,恐造成污染。日本在105年已訂定法令強制回收標準原則,國內目前並無回收或管理機制。為避免廢棄太陽能板成為社會之負擔,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廢棄太陽能板處理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吳玉琴 林靜儀 
    8.近年來(103年至107年7月)台灣進口廢紙與廢塑膠數量呈現增加之趨勢,且107年1至7月累積之進口量超越以往各年度之年度量。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今(107)年8月13日預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熱塑型廢塑膠來源僅限單一材質或單一型態的塑膠製程下腳料或不良品,或供應國內業者產製塑膠成品之單一材質及單一型態塑膠,且限制進口者以合法工廠為限。另廢紙則僅限回收且經妥善分類的牛皮紙、瓦楞紙或脫墨紙,用途限於供國內業者產製紙或紙製品,並限制進口者身分為紙或紙製品製造業者。然是否將排擠到國內資源回收回來之回收用料去化量,會產生相關疑慮,環境保護署應注意並協助輔導國內業者優先去化國內所產生之回收物料,並精進國內資源回收制度,落實資源回收物之分類,以提升資收物價值,進一步暢通去化管道。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預算編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面性檢視後提出相關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焜裕 
    9.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預算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工作,然查99-106年期間,我國垃圾中塑膠成分占比居高不下,皆在15.6-16.6%間,顯見垃圾中塑膠品分類及回收績效不彰。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預算編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降低我國垃圾中塑膠占比及回收有效對策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邱泰源 黃秀芳 
    (二十二)政府宣布2025年為台灣重要能源政策年,為達2025能源轉型之成果,台灣將引入大量綠能產品及進行大規模產業轉型,爰此同時,綠能產品之去化,尤為之重,但作為能源轉型及廢棄物去化之重責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顯缺乏危機意識,從105年6月雲林縣內發現太陽能廢液違法堆置,以至於今(107)年11月彰化大量面板棄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毫無作為,吳玉琴委員早在105年總質詢時,就提醒此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竟拖延至今年底方有管理機制,實在令人無法理解。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下次解凍前完成廢棄太陽能板回收管理機制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廢棄風力發電組,電動載具之電池去化問題預為研議,以為因應。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 
    (二十三)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700萬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廢棄物循環再利用等相關業務經費。該計畫科目之「委辦費」占82.11%較107年預算「委辦費」占59.11%更高,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2.有鑑於106年中國大陸發布「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宣告107年起不再接受包括廢紙、廢塑等24種廢棄物進口,導致歐美國家將大量「洋垃圾」往台灣與東南亞國家輸出。根據關務署統計,累計至107年7月,台灣進口廢塑量達24.5萬噸、廢紙進口量亦達80.2萬噸,進口量皆為近3年來新高,該類進口垃圾在台灣本土掩埋,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惟經查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將廢紙、廢塑膠等垃圾,皆歸類為產業用料,導致業者不需經過申請即可大量進口,造成國外垃圾大舉入侵台灣,危害國內環境。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7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如何管制進口垃圾,加強對業者稽查,提出具體有效之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估112年起我國太陽光電廢棄物產出將達1萬公噸,127年太陽光電廢棄物會急速成長到15萬噸,到了130年將上看21萬噸。太陽光電模組生命週期約為20至30年,鑑於未來太陽光電廢棄物龐鉅,國內目前仍未有具體的回收管理機制及合宜之去化方式。環境保護署應妥善規劃太陽光電系統廢棄物之回收機制,俾利掌握廢棄物之流量與流向,避免廢棄太陽能板危害環境。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7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廢棄太陽能板回收機制、基金來源及近5年規劃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靜敏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度預算編列「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其目的為擘畫我國未來的廢棄物處理、回收再利用的作法及推動我國相關資源回收車輛之汰舊換新,此等計畫立意良好。惟查此計畫全無相關之細部規劃,且其推動資源回收車輛之汰舊換新亦未考慮使用電動車輛之可能性。爰此,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7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全電動垃圾車示範運行試辦計畫工作項目,並於完成試辦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5.108年度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700萬元,辦理廢棄物資源化產物用途推廣、產品再利用、廢棄物減量等。然據媒體報導,我國應回收的塑膠製品除寶特瓶、牛奶瓶等材質單一者回收再使用率較高外,包括薄片容器、雜項塑膠等回收處理成本較高之塑膠製品因回收再處理意願較低,最終多採焚化方式處理。然塑膠製品不但會降低焚化爐可處理廢棄物量,也會導致焚化爐受損,甚至排放大量空污或戴奧辛。爰針對「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9,7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回收意願較低之塑膠製品源頭減量、材質改善及回收政策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6.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預算9,700萬元,其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配合編列預算7,130萬元。其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策略檢討與推動等相關工作」,需要業務費2,500萬元。針對國內進口廢紙、廢塑膠對國內回收產業造成衝擊的情況,環境保護署的處理顯然很遲鈍,速度太慢,雖然預算使用在這些委辦案上面,但是卻無法對國內相關政策,即時提出調整與修正。爰此凍結「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底前,針對國內回收市場因進口廢棄物導致回收價格波動,造成1萬1千餘名基層回收個體戶生計受到嚴重衝擊,擬定為期至少6個月的緊急應變補助計畫,並應於108年4月底前,針對國內或進口廢紙、廢塑膠,研擬納入資源回收管理制度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必要時提出相關法規修正建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 
    (二十四)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預算辦理「推動相關資源化產品再利用工作,提升產品品質穩定性、建立妥適產品標準及檢討焚化再生粒料使用用途及管理措施,以拓展相關資源化產品通路」所需業務費120萬元。然查底渣再利用率於104年達89.3%,但至106年則為69.6%,概因底渣品質堪慮使近2年再利用率降低,將可能導致底渣去化受阻,增加掩埋量或濫倒風險。爰此,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底渣再利用程序、相關標準之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資料來源
    環保署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邱泰源 黃秀芳 
    (二十五)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預算,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計畫編列7,818萬2千元,經查:新增「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計108至113年度總經費62億5,000萬元,此精進計畫內之公廁應全面建檔、稽查成效,且應先公告相關成效評估項目。公廁精進計畫應兼顧性別友善之如廁環境,以及確保身心障礙者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之廁間使用權利。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編列預算1億0,610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 瑩 邱泰源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計畫編列1億0,610萬3千元,其中計有8,755萬5千元為「委辦費」,其委辦經費占該計畫經費高達82.51%,按行政機關將核心業務委外,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如委外比率過高,甚至將監督、評估、審核之業務也委託民間辦理,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爰針對「環境衛生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二十六)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中「督導地方政府加強辦理海灘環境清潔維護,推動公廁清潔維護等環境清潔改善工作業務費」預算,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中「督導地方政府加強辦理海灘環境清潔維護,推動公廁清潔維護等環境清潔改善工作業務費」編列預算1,813萬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公共環境衛生管理等相關業務經費。該計畫科目之「委辦費」占75.07%、「一般事務費」占21.13%。依據主計總處所頒佈之「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其「一般事務費」係指: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如押金、印刷、獎牌製作、廣告、環境佈置、清潔、保全……,而高達21.13%「一般事務費」,顯有寬列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中「督導地方政府加強辦理海灘環境清潔維護,推動公廁清潔維護、側溝清理、居家周圍環境維護、環境病媒蟲鼠防治、天然災害環境污染防治等環境清潔改善工作」編列預算1,813萬元。惟淨灘成效不佳;依民調顯示民眾對公廁評分僅給及格邊緣,且仍有不少公共場所、車站、觀光地區之廁所,髒亂不堪;又花東小黑蚊肆虐問題長期未獲改善,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公共衛生管理防治工作仍須檢討及改善。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吳焜裕 林靜儀 
    (二十七)106年國外非營利組織發表研究調查,指出全球83%飲用水遭塑膠微粒污染,美國高達94%飲水樣本含塑膠纖維,英、法、德等歐洲國家,飲水污染率也高達72%。107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公布研究結果,發現國內超過44%家戶自來水,和61%原水都含有塑膠微粒,而且該類微型塑膠無法用一般家用濾水器過濾,已經嚴重危害國人健康。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飲用水管理」編列預算1,052萬8千元,爰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改善飲用水水質、推動源頭減塑研擬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二十八)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操作及維護環境保護資訊系統」編列預算3,723萬元,其中「持續辦理網路設備操作維護及資訊安全監控防護委外服務」所需之「業務費」為400萬元。由於科技發達,目前許多環境監測系統之資訊均透過網路、雲端或物聯網來進行傳輸及資料交換服務,故資訊安全之監控及防護尤為重要。惟針對如何確保空氣品質監測系統之資訊安全,環境監測及資訊處遲遲未能說明清楚,不禁令人質疑環境監測及資訊處是否能確保現有資安監控之安全性,爰凍結「持續辦理網路設備操作維護及資訊安全監控防護委外服務」業務費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吳焜裕 林靜儀 
    (二十九)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編列1億0,845萬1千元執行相關工作,其中:「01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分支計畫編列1,266萬3千元,辦理環境執法及環評相關業務。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負有環評監督之責,宜精進監督效能,而非只是辦理環評法規說明會。「02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分支計畫亦編列「業務費」預算2,000萬元,用以辦理廚餘能資源化成效提升研析及評鑑計畫、環保設施升級整備之督導管理專案工作計畫等事項。然近來垃圾焚化廠停爐次數漸增,加以部分焚化廠熱值過高,而降低可用焚化處理容量,允宜加強督導提升焚化廠營運效能。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區域環境管理工作應滾動式檢討,以避免執行效益不彰。爰針對「區域環境管理」預算凍結5%,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 瑩 邱泰源 
    (三十)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中「廚餘能資源化成效提升研析及評鑑計畫」預算,合併凍結6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中「廚餘能資源化成效提升研析及評鑑計畫委辦費」編列預算600萬元,然查99-106年期間,我國垃圾組成中廚餘占比未經有效改善,顯見廚餘自垃圾中分離之績效不彰,未能乾溼分離,將影響焚化廠壽命。爰此凍結是項預算6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降低垃圾中廚餘占比之有效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焜裕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中「廚餘能資源化成效提升研析及評鑑計畫」委辦費編列預算600萬元,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每年產出廚餘約55萬公噸,其中33萬公噸用於養豬。非洲豬瘟是會透過廚餘養豬而造成傳染的疾病,一旦國內發生疫情,勢必要管制廚餘養豬。日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2,600家用廚餘養豬場進行清查,要求以高溫攪拌蒸煮到90%以上至少1小時,以杜絕非洲豬瘟透過餵食廚餘散佈,但是台灣一旦發生疫情,高達2,600多家中小型養豬場應該無法百分百落實,顯然一旦非洲豬瘟入台,勢必全面禁止用廚餘養豬。目前每年產出33萬公噸廚餘養豬,政府到111年才會有18萬公噸的能源化場之去化量,勢必不足以因應。掩埋會造成地下水病菌污染,焚燒恐排擠垃圾處理量能(除了廚餘,還有豬隻可能需要焚化)且含鹽份過高有害爐體及產生戴奧辛。針對可能突然發生的廚餘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未提出具體可行的因應方法。爰此凍結相關預算6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底前,針對非洲豬瘟可能引起國內大量豬隻死亡及廚餘無法餵豬之問題,提出足夠量能之豬隻處理(包括各縣市每個月可支援燒豬量的估算數)與廚餘去化具體因應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 
    (三十一)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01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4億8,106萬9千元,補助地方政府執行:1.推動近自然河川營造、辦理河川水質改善、污染整治及源頭污染減量工程、污水截流處理及現地處理設施永續經營之調查、規劃、設計及設置、推動畜牧糞尿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工作、辦理水源水質保護、污染源稽查管制、非點源污染管理,以及推動河川教育等相關工作。歷經多年河川污染防治工作,相關污染防治措施已見成效,惟106年50條重要河川中,仍有部分河川之嚴重及中度污染河段較10年前增加;而最近1年(105-106年)嚴重污染河段上升者計有11條,顯示部分河川污染未逐年好轉,允再檢討並強化相關防治措施,俾提升防治成效,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污染整治、水質改善預期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 瑩 邱泰源 
    (三十二)我國廢棄物處理政策雖已朝「焚化為主,掩埋為輔」之方向調整,但仍有部分廢棄物不適焚化須以掩埋方式處理,但我國之可用掩埋容量已不足,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將部分掩埋場重新活化再利用之議。查該計畫是以開挖無剩餘容量之掩埋場,創造可用容量以負荷可能之天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產生之大量不可焚化廢棄物。次查該計畫以跨年度計畫方式編列,但卻無提供任何之執行效益與進度報告,實有迴避監督與績效審視之虞。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垃圾掩埋場重新活化推動成果報告及廢棄物循環經濟規劃」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焜裕 陳曼麗 吳玉琴 
    (三十三)為提升公廁之硬體設施與環境整潔、重視性別友善如廁需求,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政府之新建公廁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考量男、女用大便器數的比例,並鼓勵設置性別友善廁所,以友善使用者。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三十四)為符合107年8月修正之「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改善空氣品質,需鼓勵民眾加速淘汰老舊汽機車。有關貨物稅、關稅減免配套措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推動機關,應積極主動與經濟部協商,早日向財政部提出稅式支出評估。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計畫,交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 瑩 邱泰源 蕭美琴 
    (三十五)台灣國人十大死因中有一半和空氣污染有關,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全球大約有92%的民眾居住在空氣品質不佳的環境中,大約有300萬人因為空氣污染導致提早死亡。尤其新興致病因子,PM 2.5多為燃油交通載具及工業區產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未針對工業區空氣品質盤點空?工業區大戶、監測台電火力發電廠等。為從源頭管制空氣品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擴大運用新興科技解決工業區大戶及台電發電廠產生之空氣污染。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國內外各主要石化工業區鄰近地區持續進行長期環境監測,並落實推動石化業污染減量工作,以保護石化工業區鄰近居民健康及維護環境品質。
  • 提案人
    陳 瑩 陳宜民 許淑華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三十六)非游離輻射相較於游離輻射有種類多、能量低、民間利用多等特質,雖然我國對於非游離輻射之管制尚在萌芽階段,確有建構非游離輻射監測資料系統之必要。但主管機關對非游離輻射部分卻無編列任何預算進行相關監測資料系統建置,實屬不當。爰此,為強化電磁波管理,使民眾瞭解環境中電磁波暴露情形,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建置環境中電磁波區域性暴露資訊,建立環境電磁波區域性監測技術,同時進行北、中、南3都會區域性電磁波監測工作,瞭解本土環境電磁波暴露現況,並請於6個月內完成研擬3都會區選定原則、區域範圍及量測程序規範、量測資訊呈現方式說明文件,並針對上述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玉琴 
    (三十七)近10年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優養化程度未見明顯改善,且離島水庫優養化比率長年偏高,威脅公共用水安全。近年來事業廢水污染管制家數逐漸上升,惟年度平均查核次數呈下降趨勢,恐無法有效嚇阻業者非法排放行為。雖然全國自來水普及率超過九成,但仍有許多偏遠鄉鎮自來水普及率仍低,以彰化芬園為例,普及率只有一成五,針對指這些地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當掌握並加強水體水質監測,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 瑩 邱泰源 
    (三十八)依據「自來水、海水、沙灘砂礫與貝類中微型塑膠含量調查成果報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12月至107年7月進行全國89處自來水淨水場、7處養殖區及福隆、墾丁2處海水浴場之自來水、海水、沙灘砂礫及貝類中微型塑膠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飲用水中微型塑膠檢出率高,但與國外非營利組織發表之調查結果相較,檢出率及含量均較低。針對國內飲用水中微型塑膠檢測結果、對健康之影響及如何從源頭減少其含量等資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宣傳,傳達正確訊息,避免導致民眾不必要恐慌。飲用水安全攸關民眾健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每年擬訂制定「飲用水管理重點稽查管制計畫」,落實「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管制工作,同時針對飲用水水質尚未列管之新興污染物,應持續關注國際管制發展,建立國內飲用水中含量資料,適時評估納入管制,以確保國人飲用水之安全。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焜裕 
    (三十九)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編列預算1,314萬8千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等相關業務經費。該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56 )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增列辦理環保標章輔導作業經費285萬元;然計畫概況表(P.97 )辦理環保標章輔導計畫為425萬元,不僅未交代清楚,預算數字也不同,顯有規避監督之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更積極方式推動環保標章業務,加強輔導協助產品廠商或服務業者申請環保標章,並且強化目前已完成建置之產品碳足跡計算服務平臺,除提供國內業者便利產品碳足跡計算工具外,更持續檢討更新我國碳足跡排放係數資料庫,以提升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推廣成效。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具體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推動策略作法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四十)108年度「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02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編列1,314萬8千元,根據環保集點APP網頁所示,環保集點APP乃推動「綠色消費循環」的理念,所推行的「環保集點制度」,讓國人不論是購買綠色商品、搭乘大眾運輸或參與環保行動,都能化為「環保綠點」獲得實質回饋,實現「環保行動有價化」。唯獨目前實質回饋之項目仍偏少,並且在環保集點APP的建置上,並無法看出自有點數之到期期限,顯示該APP在軟體上仍有大力改善之空間。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環保集點實質回饋項目增加方式及環保集點APP改善成果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於108年3月前完成APP查詢點數功能,以鼓勵民眾參與環保行動。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 
    (四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編列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查一般民眾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監測數據品質缺乏信心,部分資料庫專家執行民間空氣品質相關研究計畫,刻意排除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監測站數據。另方面,民間科學家發起「公民科技」實驗,較獲得普遍民眾信心,其廣設空氣盒子並彙總即時資料由網頁公佈週知,台灣已是全世界微型感測器(空氣盒子)密度最高的國家,連韓國、印尼都來取經。建議應對外說明數據差異及意義,並針對已布建之感測器至少由第三方公證單位稽核10%,以確保數據品質。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焜裕 
    (四十二)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規劃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編列預算5,385萬4千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等相關業務經費。該計畫科目「設備及投資」3,757萬3千元、占69.77%,經查106年度亦編列6,597萬3千元、107年度編列1億3,317萬5千元,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整合現有監測資源,於空氣品質監測網增加連結,將特殊性工業區光化監測資料納入,方便民眾使用,並適時調派行動光化站執行林園地區監測任務。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四十三)部分縣市未啟用或未設置焚化廠,造成部分地方政府垃圾處理問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優先協助離島地區建置長久可行自主性垃圾處理設施,達成垃圾在地化處理為目標,並於8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四十四)減廢、減塑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多年來倡議之垃圾處理政策,而近期大量進口產業用料需求之廢紙、廢塑倘有品質疑慮或流向不明,勢必造成我國環境負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預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以提高我國進口產業用料品質,並限制進口者以製造業者為限。惟為降低國內回收系統所遭受衝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加嚴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進口管制措施外,允再強化落實資源回收,並提升回收用料分選品質,以精進國內資源回收制度,另對進口產業用料需求之廢紙、廢塑亦應確實追蹤其流向,以免任意棄置,俾降低我國環境負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四十五)分析近10年來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優養水庫部分,97年度與106年度均占30%;普養水庫部分,97年度占60%、106年上升為65%;貧養部分,97年度占10%、106年度下降為5%,故近年來本島水庫優養化情形未見明顯改善。再就「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至108年)」執行期間以觀,101年度優養化水庫占20%、106年度上升為30%,期間僅102年度下降10%,104、105年甚增加至35%,顯見該計畫之水庫活化成效容待提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四十六)106年50條重要河川中,嚴重污染河段(河川污染指數RPI> 6)較10年前增加者有6條,分別為中港溪、老街溪、社子溪、林邊溪、新虎尾溪、南崁溪;另中度污染河段(3.1≦RPI≦6.0)較10年前增加者則有13條,包括港口溪、磺溪、烏溪、鳳山溪、南澳溪、新城溪、福興溪、知本溪、阿公店溪、東港溪、社子溪、秀姑巒溪、立霧溪,爰河川污染防治成效允再提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陳曼麗 邱泰源 
    (四十七)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為保障原住民權益,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規定,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環評時,無論新舊礦場展延,應確認經濟部礦務局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釐清「原住民族基本法」之適用;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審查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列席表達意見。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玉琴 
    (四十八)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環境保護」計畫,編列「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至108年度)」之「獎補助費」預算4億8,106萬9千元,用來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河川流域污染整治相關工作。經多年努力,河川污染防治已見成效。惟106年50條重要河川中,嚴重污染河段較10年前增加6條。中度污染河段較10年前增加有13條,其包含花東地區的知本溪、秀姑巒溪及立霧溪,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目前之防治措施進行檢討及改善,以減少各縣市河川污染之河段。
  • 提案人
    陳 瑩 吳焜裕 林靜儀 
    (四十九)為能有效掌握環境污染情況及數據,許多國家均投入生產環境污染感測裝置項目,國內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外,經濟部技術處、科技部亦投入許多委辦研究經費辦理如:水污染、空氣污染感測裝置之研發計畫,並由國內業者取得授權。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監測環境污染情況,蒐集相關數據,近年也投入大量經費在各項環境污染感測、鑑識調查與物聯網應用相關計畫。為有效扶植國內業者,避免政府單位投入感測裝置之研究經費付諸東流,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環境污染感測裝置之相關採購應以國產品為優先。
  • 提案人
    陳 瑩 吳焜裕 林靜儀 
    (五十)全台包含澎湖等外島共有317處垃圾掩埋場,目前仍在營運中的有67處,不少垃圾掩埋場都選擇蓋在人煙稀少的海岸邊,幾年後經過颱風或海浪侵蝕,埋在地下的陳年垃圾外露,流入大海造成二次污染。包括基隆、花蓮、淡水等,許多地方都有發現海邊的垃圾掩埋場,因為停用多年失修或海浪侵蝕造成覆蓋面崩壞,成為各種垃圾進入海洋之中的原因之一。為落實【無塑海洋】之政策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1)全面清查全國曾經設置於河岸邊或海邊的使用中或已停用之垃圾衛生掩埋場,並責成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派員進行現勘,彙整損壞與垃圾暴露現況,並於108年3月底前製成報告書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根據此報告書,如有需緊急補救與應變,最晚於2年內協助地方緊急改善。
  • 提案人
    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 
    (五十一)查具有致癌風險之石綿已為多國所禁用,而臺灣亦107年起1月1日起全面禁用,然而民眾及建築及裝修工人仍可能於老舊建築之拆除或室內裝修時,因未能辨識石綿或不諳其特性及防護之方式,而暴露於石綿粉塵中而造成健康危害。次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相關部會為增進對民眾對石綿之認知而建立「石綿危害資訊專區」,針對物質管理與廢棄、國家標準介紹、職業暴露、健康影響、建築物拆除等主題進行介紹。
    然查,相關資訊之宣導對於相關人員是否具有可近性及實用性仍有待商榷,縱使該網站羅列各部會所負責之權責事項,但資訊分散,且未以資訊使用者中心以呈現資訊,一般民眾閱讀如此分散之資訊,恐未能引起對於石綿瞭解之動機,或是提供實用之資訊以利因應石綿之辨識及危害。以英國為例,針對提供民眾石綿危害資訊之網站「家中的石綿」(Asbestos in your home),民眾於首頁僅需填寫所居地之郵遞區號,便能進入石綿簡介之頁面,該頁面僅有「石綿是什麼」及「移除石綿」二大實用主題,並在介紹之內容提供在地相關連結,該網站之使用邏輯簡易且實用,亦可提升民眾使用的動機。
    再查,除相關資訊之宣導外,相關部會雖因應各界對石綿危害之重視而修正各主管辦法,然而其所涉事項廣泛且龐雜,各部會對於本國因應石綿危害之調查、辨識、防護、清除、廢棄物處理、危害救濟等,仍有諸多實務中待釐清之問題,且須加以解決。
    綜上,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應針對不同網站使用者之需求及使用邏輯,檢討現行網站之問題,並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及重新設計具可近性之網站資訊。(2)偕相關單位(民、產、官、學)參照各國之處理模式,盤點石綿危害相關問題及列出清單,並擬定執行策略及執行期程,於每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檢視相關進度。(3)2個月內依前開2項要求提出相關報告,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五十二)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工作項下核定有「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預算編列5億5,983萬2千元,其中「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科目項下編列1,940萬6千元,辦理水庫活化、水體水質整治成效評估等工作。經查,106年離島28座水庫(澎湖、金門、馬祖)除5座水庫為普養狀態外,其餘23座水庫皆為優養化狀態,占82.14%。離島水庫優養化比率長年偏高,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致力提升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之水庫活化成效,並維護水庫水質,保障離島生活用水品質與居民權益。綜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盤檢討離島水庫優養化現況,於3個月內提出離島水庫水質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五十三)近年來事業廢棄物處理廠,常因為地下水與斷層問題爭議多時,一方面拖慢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時程,一方面影響事業廢棄物處理的公信力。若因資料有誤,而通過開發案,也可能造成土壤與地下水污染。以台南永揚案為例,經過多年的纏訟、甚至發生暴力事件。讓廠商、民眾、政府付出許多社會成本,最後以該案停止開發收場。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基於預警原則,開發單位於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進行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時,應優先引用政府機關已公布之最新資料,或其他單位長期調查累積之具代表性資料,供環評委員與社會大眾參考。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靜敏 
    (五十四)有鑑於國際眾多研究發現全球自來水、食鹽甚至啤酒中均存在塑膠微粒,且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究亦發現國內包括海水、自來水、海灘與貝類等在內,大部分的樣品中都含有塑膠微粒。惟塑膠微粒難以藉由一般過濾器材除去,對人體健康之影響亦尚缺乏科學實證研究,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與衛生福利部配合進行環境中塑膠微粒人體影響之研究,並將研究結果向大眾公布。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五十五)106年12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原本「清淨空氣行動計畫」改善為「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推動電動蔬果運輸車的計畫也合而為一,從合計的2,100輛(西螺500加上其他果菜市場1,600),降為108年止達到1,550輛,但在調查實際需求後調降目標值為500輛。全國最大的西螺農業批發市場,每天來往的柴油拼裝三輪車數輛,大約800多台。在「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劃以低污染的鋰電池電動蔬果運輸車替代傳統的柴、汽油拼裝車,並補助願意配合政策的攤商其電池租金。但推行的情況不如預期,至106年止,在西螺市場僅成功推動70輛電動蔬果運輸車,汰換率不到10%。低污染電動車推行多年,但業者接受意願低。載貨與續航能力不如柴油車的問題未來仍能以技術克服,但在西螺有菜販反映電動車充電設備不足。以此為鑑,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偕同雲林縣政府共同解決西螺果菜市場充電設備不足等問題,以利推廣使用電動蔬果運輸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天麟 
  • 連署人
    吳玉琴 陳曼麗 
    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原列7億4,461萬5千元,減列:
    (一)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辦理本局辦公廳舍耐震補強工作」249萬5千元。
    (二)第3目「綜合企劃」50萬元。
    (三)第4目「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100萬元。
    (四)第5目「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2,0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2,399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2,062萬元。
  •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除減列數外,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各項計畫編列「業務費」4億3,290萬2千元,其中「委辦費」2億6,222萬4千元,占比60.57%。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成立以來(106-108年)「委辦費」逐年攀升,106年度「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為50.82%、107年度增加為55.09%、108年度再上升至60.57%,同期間委辦項數逐年增加各為17項、19項、26項。其中「綜合企劃」計畫於106年度尚無委辦事項,及至108年度之委辦費占比已達70.15%;另「科技發展」計畫則全數委外辦理;餘如「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等計畫之委辦費占比均呈上升趨勢。惟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用人情形卻自106年底之58人,增加至107年8月底之64人,108年度預算員額編列80人。各項業務「委辦費」逐年攀升,相關人力卻未隨委辦業務之成長而降低,有過度委外之慮。爰此,為克盡機關責信,針對「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編列預算9,581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 瑩 邱泰源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計畫」編列9,581萬元,其中各分項計畫「委辦費」亦較107年度增長,而「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越高,則機關將所職掌業務委外辦理之程度越高,恐造成行政機關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6年成立以來,各項業務「委辦費」逐年增加,人力卻未見降低,亦不合理,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3.有鑑於近年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編列「委辦費」預算逐年攀升,106年度「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為50.82%、107年度增加為55.09%、108年度再上升至60.57%,108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編列預算9,581萬元,其中「委辦費」編列8,748萬5千元,占比高達91.31%,實有將法定業務職掌過度委外之疑慮。爰凍結「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法定業務過度委外之問題研擬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6年成立迄今,員額自58人增加至80人。經查該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各年度預算中「委辦費」占比皆逾八成,106年度83.8%、107年度86.4%、108年度更高達93.5%。綜上,其單位內人力與委辦費皆呈現上升趨勢,雖法定員額為95人,目前增加至80人,雖尚未達法定上限,然該項業務之委辦費比重已逾九成,有將其應負之業務過度委外辦理之嫌,應重新檢討人力配置運用與委外業務之妥適性。爰此針對「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編列預算9,581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全面檢視其人力配置及委外業務之適切性,提出檢討及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焜裕 
    5.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編列9,581萬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之相關委辦費。108年度此預算科目委辦費占91.31%,較106年度預算科目84.82%、107年度86.74%還增加,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二)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預算編列2,470萬6千元,該計畫之各分項計畫「委辦費」共1,663萬元較107年5,200千元大幅增長,而「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越高,則機關將所職掌業務委外辦理之程度越高,恐造成行政機關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6年成立以來,各項業務「委辦費」逐年增加,人力卻未見降低,亦不合理,爰針對「綜合企劃」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陳宜民 許淑華 
    2.有鑑於全球目前已登錄之化學物質,已達1千萬種,其中經認定為毒化物之化學物質,已高達6千種以上,然而台灣目前登錄之化學物質僅10萬種,且納管之毒化物僅達323種,距國際標準相差甚遠,顯見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化學物質登錄工作,未達原先預算編列之目的,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編列預算2,47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撙節政府開支,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育敏 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計於108年度持續推動化學物質登錄、管理之跨部會合作,但與此業務有關之機關繁多,各自所有之資料又有明顯之資料欄位落差,整合困難重重。對此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既已決定加強跨部會之合作,自應向立法院說明該等事項該如何推動,並明確訂定進度以供追蹤,惟遍覽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算書中各項說明均無相關資訊,實為不妥。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化學物質登錄審查」編列預算3,207萬7千元,凍結4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針對「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跨部會合作整合之推動方案及相關進度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曼麗 
    (四)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化學物質登錄審查」編列預算3,207萬7千元,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成立過程,承諾要做化學物質的流向管理,但是到目前為止,在化學物質的流向管理上,並沒有具體進展,無法確實地掌握各種化學物質的量以及流向。爰此凍結是項預算,計24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108年3月底之前,擬定化學物質流量以及流向管理之機制設計與整體計畫,其內容應至少包含:(1)擬列管化學物質品項數的短中長期目標,(2)相關政策措施與技術選擇及運用、(3)化學局之管理機制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料庫整合、無縫接軌之設計、(4)未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化學物質權責歸屬判定機制、(5)對相關產業之影響評估、(6)對一般民眾消費者權益增進……等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 
    (五)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計畫編列預算5,196萬4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計畫編列預算5,196萬4千元,辦理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服務平台計畫等,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所建置之分析模組所篩選結果仍有疑慮,尚難依產生之名單進行實地稽查,致無法發揮應有功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許淑華 
  • 連署人
    陳宜民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雲已介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非登不可、非追不可系統,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並於105年間針對具食安風險疑慮之化學物質,篩選源頭運作廠商,找出可疑流向,提供食品藥物管理署運用產出可疑廠商名單進行稽查,以防杜非食品用途化工原料流入食品供應鏈。迄至107年4月,雖經多次修正勾稽邏輯,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前開模組篩選結果仍有疑慮,尚難依產出名單進行後續實地稽查,無法發揮應有之功能,案經審計部提出審核意見在案。又,由經濟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共同研商選定優先加強列管之57項易非法流入食品之化學品項,自103年起輔導業者辦理登錄產品流向,並藉由跨部會食品雲介接,勾稽比對篩選高風險業者名單,供稽查管理參考。惟尚有26項化學物質,囿於毒化物認定原則,尚無法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納管,形成管理缺口。綜上,化學雲分析模組所篩選之可疑廠商恐未能發揮應有功能,另部分具食安風險化學物質未能納管,而成管理缺口,允宜提升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功能,並強化化學物質流向追蹤管理。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編列預算5,196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 瑩 邱泰源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7年配合工作規劃及推展,採分批進用臨時人員,尚未完全補實人力,108年為使化學物質管理、毒物及危害性化學物質預防應變及災害防救等更為周妥,請儘速補實具毒理學、化學品風險管理等知識技能之專業人力,強化化學物質管理,避免災害之發生,以保障國民健康與安危。
  • 提案人
    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七)台灣近年化學物質相關災害頻傳,歸根究底均是運作者相關管理措施不足所致。雖行政院於107年4月2日核定之「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但若無實際之管理措施僅僅是做出白皮書,是對於精進台灣的化學物質管理毫無實益的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研析「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立意甚好,惟後續的精進作為不明確,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增強臺灣化學物質跨部會治理作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曼麗 
    (八)風險評估對於化學物質之管理、管制甚為重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計108年辦理我國化學物質風險管理模式評估與探討,實為立意良善且具有必要性。惟台灣目前尚未建立任何針對化學物質風險評估所需之背景資料,如此情況下貿然使用他國資料進行模式評估,恐有因評估結果具有嚴重偏誤,進而使政策錯誤之虞。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察美國環保署化學安全及污染預防辦公室(OCSPP)時,應審慎研析美國化學物質評估管理模式工具,並應藉由分析模擬個案,學習其評估作業程序、情境風險鑑別、利害關係人溝通及決策過程,並於考察結束後1個月內就考察內容及國內可參採部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發展適切我國化學物質評估分級管理方式與架構時,須同步建置本土風險評估基礎資料,規劃建立我國本土化評估方法,並於108年將建置進度每3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曼麗 
    (九)鑑於107年4月桃園平鎮區敬鵬火警事故,造成消防員6死6傷、經查內政部於107年主辦「高風險性工廠聯合安全檢查計畫」,結合中央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組成聯合檢查小組,進行查核輔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亦已配合執行相關業務。然我國運作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工廠眾多,尤以國內工業大縣新北、桃園、高雄、新竹、雲林及彰化縣等縣市運作場廠較多且雜,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評估與地方政府合作強化廠場之輔導查訪。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計參加國際性應變技術研討會議[英國危害29製程安全研討會(Hazard 29)、美國2019 IAFC國際危險品緊急應變研討會與器材展]或前往法國考察化災搶救訓場及訓練制度,應妥善規劃安排期程,審慎評估其效益,以汲取先進國家預防減災最新作法與經驗,廣泛性學習全球性議題且汲取各國的經驗,推動國內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興建與營運工作,設計規劃毒化災應變人員訓練制度之目標,並於完成考察後1個月內就考察內容及國內可參採部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曼麗 
    (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8年度出國計畫經費將前往法國進行化災搶救訓場及訓練制度考察,應妥善規劃安排期程;審慎評估其效益,以推動國內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興建與營運工作,協助達成規劃設計毒化災專業應變人員訓練制度之目標。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 
    (十二)化學物質致災常常成為複合性災害,造成第一線災害搶救消防人員暴露在高風險中。為使消防人員在搶救時所承受的風險降低,事先針對複合性災害的搶救訓練及專業知能培育是不可或缺的。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雖於內政部消防署竹山訓練中心內建設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設置仿石化訓練場、高科技廠事故類型模擬應變訓練場等設施,使毒化災應變隊與消防人員得以一同訓練,立意甚善。但此專業訓練場未有針對化學物質致災之複合性災難提供適當的訓練,實屬功虧一簣。發生危險性化學物質意外事故往往衍生為複合性災害,導致在現場救災之消防人員暴露在化學物質的危害風險中,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加強與消防單位合作,進行搶救人員的毒化災專業訓練,培育其毒化災應變知能,並於3個月內針對「中央政府如何對毒物及化學物質導致之複合性災害進行妥善人員訓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焜裕 
  • 連署人
    邱泰源 陳曼麗 
    (十三)有鑑於107年4月桃園平鎮區敬鵬工業發生廠房大火,現場廠方人員及消防人員不僅缺乏現場化學物質資訊,更因缺乏化學災害救災訓練,最終造成消防員6死6傷、移工2死慘劇。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加速建置毒化災專業訓練場,透過修法或行政手段規劃要求毒性化學物質之工廠其負責救災人員應定期受訓,另與內政部消防署協調應變配合機制,以強化我國化學災害因應能力。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十四)有鑑於107年4月桃園平鎮區敬鵬工業發生廠房大火,現場廠方人員及消防人員不僅缺乏現場化學物質資訊,更因缺乏化學災害救災訓練,最終造成消防員6死6傷、移工2死慘劇。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將化學雲鏈接至各地消防局,以確保我國化學災害因應能力。
  • 提案人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第3項 環境檢驗所2億3,738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環境保護相關環境調查、污染源定期申報、查核、復育等工作,需檢測相關配套及藉由具公信力的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提供即時、可靠的分析數據來完成,單靠政府檢測部門力量,難以達成其全面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05年度、106年度、107年度皆委託鑫聯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營運中或新設置之環境檢測機構、機動車輛測定機構檢驗室欲申請之項目,進行其品管系統與檢測技術評鑑工作。106年度委託案中,該公司對98個受測單位,做年度盲樣測試,發放樣品7類4,421項,合格者4,274項次(96.7%),不合格者147項次(3.3%)。其中飲用水類不合格率4.9%,高於平均值,而毒化物類之不合格率達100%,其原因概為檢測項次僅2項,故不合格率呈現偏高現象。惟相關數據顯示,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仍有不合格現象,其原因或為人員對檢測技術及方法尚不瞭解之故,允宜加強管理。爰此,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測所該所應針對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就其不合格發生原因進行分析,加強管理與輔導。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 瑩 邱泰源 
    第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6,779萬2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理環保專業訓練係為充實環保專業(從業)人員污染防治之技術與能力,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環境教育、空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廢棄物管理等專業知識,故應以「環保業務類」為主要訓練課程。近5年來(102-106年)該所每年開班近200班次,其中以「環保業務類」課程開班最多近6成,惟是類課程自102年以來有下降趨勢,102年占58.42%、103-104年均在六成以上,106年則減少為54.84%;同期間「行政管理類」則往上攀升,102年占10.89%,及至106年已增加至17.20%。106年行政管理類之課程內容概為人權兩公約教育訓練、政策行銷與媒體溝通訓練、公文書處理訓練、簡報技巧及口才訓練、廉能政府與公務倫理訓練等,而是類課程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部分課程多有雷同,故環保專業訓練資源之配置、教材檢討修訂等容有調整空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未來環保專業訓練以「環保業務類」、「環保法規政策類」為主,比例達80%以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陳 瑩 邱泰源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人員訓練所辦理環保專業訓練,係為充實環保專業(從業)人員污染防治之技術與能力,辦理環保業務類、法規政策類、資訊應用類及行政管理類等課程,然行政管理類課程配比上升,該課程恐與環保專業之關聯性較低,且與行政院人事總處部分課程雷同,恐有排擠效應。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人員訓練所未來環保專業訓練應以「環保業務類」、「環保法規政策類」為主,比例達80%以上,以充分利用環保專業訓練資源,俾利環保政策推動與執行。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陳曼麗 吳焜裕 
    (三)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負責針對各級環保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公民營事業機構相關環保人員執行業務之需要辦理專業訓練。鑑於聯合國提出的17項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中提及「目標5性別平等」、「目標6永續管理的水資源與衛生設施」、「目標12落實永續消費和生產模式」、「目標14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作為永續發展之普世價值,受教育訓練之環保人員也應具備性別平等、永續水資源、廢棄物減量回收再利用、促進海洋永續發展之相關知能,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應結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理念規劃相關訓練課程。
  • 提案人
    林靜儀 
  • 連署人
    吳玉琴 邱泰源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由陳召集委員宜民出席說明;勞動部主管、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由吳召集委員焜裕出席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委員會召集委員說明。
    首先請內政委員會管召集委員碧玲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馬召集委員文君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財政委員會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陳召集委員亭妃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周召集委員春米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分別經內政、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各委員會審查單位逐款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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