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 (主席:)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 主席
    宣讀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12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55萬元,照列。
    第13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5萬元,照列。
    第14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15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216萬元,照列。
    第18項 大陸委員會,無列數。
    第63項 內政部130萬6千元,照列。
    第64項 營建署及所屬2,846萬3千元,照列。
    第65項 警政署及所屬1,391萬4千元,照列。
    第66項 中央警察大學526萬2千元,照列。
    第67項 消防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68項 役政署100萬元,照列。
    第69項 移民署3億0,100萬7千元,照列。
    第70項 建築研究所,無列數。
    第71項 空中勤務總隊300萬元,照列。
    第206項 海巡署及所屬原列6,539萬6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789萬6千元。
    第207項 海洋保育署3萬元,照列。
  • 主席
    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11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2,730萬2千元,照列。
    第12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381萬元,照列。
    第14項 大陸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17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3萬元,保留。
    第58項 內政部4,413萬3千元,照列。
    第59項 營建署及所屬1億3,236萬7千元,照列。
    第60項 警政署及所屬1,616萬4千元,照列。
    第61項 中央警察大學707萬2千元,照列。
    第62項 消防署及所屬1億1,343萬8千元,照列。
    第63項 移民署27億3,984萬8千元,照列。
    第64項 建築研究所2,643萬2千元,照列。
    第173項 海巡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174項 海洋保育署89萬元,照列。
  • 主席
    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項 行政院35萬3千元,照列。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34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12萬元,照列。
    第15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484萬元,照列。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6千元,照列。
    第19項 大陸委員會66萬9千元,照列。
    第75項 內政部140萬5千元,照列。
    第76項 營建署及所屬8,700萬3千元,照列。
    第77項 警政署及所屬461萬7千元,照列。
    第78項 中央警察大學307萬5千元,照列。
    第79項 消防署及所屬165萬2千元,照列。
    第80項 役政署,無列數。
    第81項 移民署280萬2千元,照列。
    第82項 建築研究所13萬5千元,照列。
    第83項 空中勤務總隊75萬1千元,照列。
    第223項 海巡署及所屬490萬7千元,照列。
  • 主席
    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3項 營建署及所屬,無列數。
  • 主席
    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項 行政院313萬7千元,照列。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3,015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41萬9千元,照列。
    第15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31萬4千元,照列。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30萬4千元,照列。
    第19項 大陸委員會3萬6千元,照列。
    第74項 內政部8,157萬4千元,照列。
    第75項 營建署及所屬4億3,165萬1千元,照列。
    第76項 警政署及所屬3,985萬9千元,照列。
    第77項 中央警察大學1,247萬8千元,照列。
    第78項 消防署及所屬5萬1千元,照列。
    第79項 役政署1萬5千元,照列。
    第80項 移民署146萬2千元,照列。
    第81項 建築研究所14萬3千元,照列。
    第82項 空中勤務總隊24萬6千元,照列。
    第218項 海巡署及所屬105萬4千元,照列。
  • 主席
    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2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12億2,867萬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行政院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經費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管理及進用,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應以專業性、技術性及臨時性業務需要為基礎,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應檢討不再續聘僱。二、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之業務,應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如屬經常性業務者,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準此,如屬長期經常性業務允宜由編制內之正式公務人員辦理,合先敘明。
    參據行政院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之預算員額情形,該院聘用人員占其預算員額比率多逾9.00%,108年度預算案數則為8.83%,仍逾5%上限,鑒於行政院負有為各部會表率之職責,長期以超額聘用人員審查督導公務人員政策規劃與執行似未盡妥適,允宜積極研謀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請確實檢討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絜安 洪宗熠 
  • 連署人
    張宏陸 
    2.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勞動部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6條規定訂定原住民勞工保險之補助要點,勞動部自106年4月13日召開研商會議起,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更於106年7月10日及106年8月22日協調行政院主計總處、勞動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亦同意該經費由勞動部編列,勞動部於106年年底同意由其編列預算補助,是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勞動部均同意原住民勞工保險補助要點,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並於106年11月16日通過提案要求行政院於兩個月內核定,然至今行政院仍未核定,且政務委員於107年4月及6月召開協商會議,卻無故推翻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勞動部協商共識,致仍無進度,政務委員顯未善盡跨部會協商之責,反而干涉跨部會協商之結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核定上開要點,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3.有鑑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惟行政院訴願決定,竟以得標採購案性質、是否受政府委託辦理、經費是否來自政府補助款云云,認定得標廠商免依法雇用或繳納代金,然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並未區分得標廠採購案性質、是否受政府委託,或經費是否來自政府補助款,皆應依法雇用原住民,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竟擅自曲解法律,漠視原住民工作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檢討更正上開訴願決定見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4.依據行政院提供經管(含借用)宿舍截至107年8月底止之使用情形,其中首長宿舍15戶,已使用戶數12戶,3戶未入住,分別為信義首長宿舍1戶、承德首長宿舍1戶及長安東路首長宿舍1戶,閒置比率20%;另單房間職務宿舍26戶,已使用戶數16戶,10戶未入住,閒置比率38.46%,合先敘明。
    行政院近年度實際負擔宿舍之公共管理費與養護費均逾百萬元,且養護費年年超支;又部分宿舍仍有長期未使用情事,宿舍經管方式容有精進空間,俾提升公產管理效能及宿舍運用效能容有提升空間,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確實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絜安 洪宗熠 
  • 連署人
    張宏陸 
    (二)行政院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經費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各案研議事宜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一體原則乃國家在行政上執行法律,處理公共事務,形成社會生活,追求全民福祉,進而實現國家目的,雖因任務繁雜、多元,而須分設不同部門,惟不論如何分工,最終仍須歸屬最高行政首長統籌指揮監督,使具有一體性之國家有效運作。107年10月21日發生臺鐵普悠瑪自強號列車出軌事故,造成18人死亡,逾百人受傷,除交通部與臺灣鐵路管理局本身應負起相關責任外,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在事件發生前,除未即時邀集相關單位研議處理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長期人力不足之問題,於其制度面上亦未適時介入了解及要求改善,事件發生後成立調查小組始得知日本車輛製造公司未按照設計圖將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接線施工,致交車時即缺少遠端監視功能,在業務督導上實有缺失。綜上,基於行政一體,行政院須為包括交通部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施政表現負責,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蔣絜安 
    2.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次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再按行政院於105年6月27日及同年7月6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承諾,應於立法院第九屆第二會期結束前,提送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至立法院審議。查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雖已召開9次,卻未列管行政院對立法院之承諾,致迄今仍未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送立法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送立法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3.支持多元文化發展與關懷少數權益向來為我國政府之施政重點,於馬政府執政時期便為此成立「新住民發展基金」,並決議每年維持該基金10億元之基準,藉以保障新住民在台權益與鼓勵發展。但自今年起,行政院卻不再編列預算補足10億元之基準,此舉業已波及本年度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之相關權益,由此足見行政院漠視新住民之發展與相關權益保障。爰此,俟行政院針對「新住民發展基金」撥補之疑慮與新住民團體溝通,並提出成效以及具體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 連署人
    林奕華 黃昭順 林麗蟬 
    4.目前在臺之新住民與外籍移工人數眾多,故各單位對通譯之需求與日俱增,如醫療、司法、交通與申辦行政業務等;然我國卻尚未針對通譯制度建立跨部會整合機制,而是各自為政,以致資源分配不均。此外,亦無針對通譯人員之語文能力,以及不同領域所須之專業知識加以把關,例如司法與醫療領域之通譯人員,本身應具有一定之司法、醫療之專業知識,才可確保通譯內容精確無礙。通譯政策影響新住民與外籍移工權益甚鉅,但卻未見行政院為此擬具通盤性規劃與品質把關,足見行政院漠視新住民與移工權益。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我國通譯政策提出通盤且具體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 連署人
    林奕華 黃昭順 林麗蟬 
    5.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次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查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施行以來已逾13餘年,行政院自105年5月20日以來,未函請立法院審議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惟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與原住民族權益息息相關,此種行政怠惰罔顧原住民族權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將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送立法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6.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次按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第1點規定,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議、協調及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事務,特依本法第三條規定,設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查上開規定皆可證明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推動應為行政院之業務,故對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推動係以法律課以行政院之義務,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召開之經費亦應屬於行政院之法定業務支出。惟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第10點卻規定,本會所需經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第10點規定,將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之編列預算規定修正為行政院編列,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7.查行政院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經費1,206萬4千元,用於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以提供各項政策擬訂之參考,以強化政策目標之達成。惟政府嚴打假新聞,更擬制定法規及修正「國家安全法」來遏止假消息及假新聞,甚有限制論自由之虞,然政府為自己的政策辯護,媒體及民眾監督政府,本是理所當然,而現有法律規範,包括刑法的妨害名譽罪章,對於公然侮辱、誹謗等都有刑罰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之行政罰,實無必要透過另研擬法律加以限制及處罰。施政及法制研擬應加強國家政策之正確,加強各部會提報行政院之法案研析,而將施政不利歸咎於假新聞實不可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假新聞乙事進行檢討,並就該院辦理相關業務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奕華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8.行政院106年度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情形未完整附上效益評估,使執行情預期效益不明,有規避監督之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鎮浯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9.查行政院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派員出國計畫」較107年度預算增長甚鉅。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派員出國應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於提升施政品質,且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現今網路世界發達,可謂天涯若比鄰之念想已成事實,故許多會議、交流或探訪,應可藉由網際網路達其所需,實不應恣意耗費時間成本與人民公帑。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派員出國考察預算之必要性說明及審慎核實計畫之改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 連署人
    林奕華 黃昭順 林麗蟬 
    10.落實人權保障乃現今民主國家之基本共識,而人權之概念亦已由消極人權演進至積極人權,意即政府除應保障人民基本之生命、自由、財產安全外,尚應保障人民之生活權,如健康、幸福、尊嚴等;查現今政府漠視在臺外籍人士或外籍配偶之權益,如未即早為其提供醫療、生活等相關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足見政府維護人權之決心甚微以及成效不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如何藉由參加「第二屆臺歐盟人權諮商」會議,用以落實我國人權保障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 連署人
    林奕華 黃昭順 林麗蟬 
    11.行政院於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公共事務推展」─「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570萬4千元,依據說明11.「院長民意專線話務人員勞務服務費85萬6千元」、說明12.「院長電子信箱行政助理勞務服務費156萬9千元」等經費,經比較後發現105至107年三年均編列相同金額,惟108年卻分別增加9萬6千元、14萬4千元,是否施政失序民怨四起致陳情不斷?另說明15.「辦理院長地方訪視相關工作人員所需國內旅費」,105至108年四年均只編列30萬6千元,而說明14.「辦理院長地方訪視相關工作人員及協勤人員所需誤餐便當費60萬元」,卻較前三年增加10萬元,顯見民生物價上漲之事實。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民眾陳情處理與民生物價平穩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12.行政院於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公共事務推展」─「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說明13.「院長行政專機使用民用機場所需機坪基本費及額外裝備使用費」編列30萬元。查,行政專機均由空軍負責操作,並配屬於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對照行政院歷年預算書均無編列是項預算,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行政專機操作及說明何謂額外裝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林奕華 
    (三)我國現行災害防救白皮書針對災防預算之統計仍僅以主管機關別及災害別表達,尚未按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循環觀念呈現,亦未區別辦理災害救助與重建復原計畫之資源投入情形。
    102年及107年的中央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中說明,目前的災害防救計畫自成體系,未能與中央年度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勾稽,計畫與預算脫勾,未能與預算搭配執行。因此需要建立「災防計畫預算制度」,強化災害防救工作之執行。然而,距離上一次中央災害防救計畫之規劃已過了五年,計畫與預算各自為政的情形還是存在。
    爰凍結「災害防救業務」預算76萬5千元,俟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針對我國災防預算編列方式提出檢討報告,並明訂災害防救預算編列原則及注意事項,以災害循環觀念將落實於預算編列;並承諾行政院每年擬定之災害防救白皮書,其災防預算之統計應以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循環觀念呈現,以利評估資源投入之成效及災害防救預算配置結構之合理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正宇 洪宗熠 
    (四)行政院108年度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經費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考核追蹤不足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透過「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及獎勵作業」及「地方政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獎勵作業」進行各部會及地方政府之性別平等業務考核作業。然而,從行政院的網站上,並未看到性別平等處將考核報告完整上網公開。網站上只看得到考核獲獎機關名單以及優良機關的分享,卻無從具體瞭解各行政機關及地方政府的性別平等業務內容及考核委員的評鑑意見,性別平等處也未針對性別平等綱領具體行動措施進行逐項管考追蹤,反而從106年後改採「由各部會自主管理」。這樣的考核方式,如何確實達到「性別平等政策綱領」256項具體核心措施?
    (2)性別預算推動有待加強
    性別預算是「以性別評估為基礎,將性別觀點整合到預算過程的所有層面,進而重構歲入和支出的結構以達成性別平等」。針對性別預算的編列,我國只有在各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中提及,以及性別平等處之「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及獎勵作業」,針對部會辦理性別預算編列進行加分。根據性別平等處資料顯示,過去幾年性別預算占總預算比始終未超過1.5%。各部會編列性別預算瞭解程度不高,動力不足。
    107年七月甫結束的CEDAW國際審查報告,國外專家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也直指,性別平等處的人力和財務資源不足,且缺乏資訊說明修正預算制度的影響及成果。性別平等計畫的實施,缺乏透明且有效的監督。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具體措施恢復逐項追蹤,並針對性別預算推動之檢討及影響,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正宇 洪宗熠 
    2.「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6條規定政府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查,最新報告已於106年12月公布,再比較105-107年三年關於「推展性別平等權利保障工作」、「性別平等推廣及發展工作」預算均無明顯增減,108年預算則較107年度分別增加290萬元、144萬4千元,此舉似有強化性別平等之感,然而,執政團隊作為常有歧視女性之舉(張景森不當發言、蔡易餘貶抑陸配、教育部國語辭典網站歧視女性用語、內閣女性比例偏低……),足見蔡政府推動性別平等仍只停留在紙上談兵階段,迷思大拜拜會議,根本無心落實!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五)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令之研修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之職責。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後修訂日期為中華民國103年,其契約內容之「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第二點明訂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用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人體安全健康。
    過去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於「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用途,導致「爐碴屋」情形屢見不鮮,消費者權益受損。經濟部即於105年3月22日公告暫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及「非結構性混凝土原料」再利用用途。經濟部既以禁止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於「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用途,消費者保護處應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人體安全健康立場,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契約。爰凍結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督導內政部完成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契約,將賣方保證建造預售屋不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納入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文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趙正宇 洪宗熠 
    (六)行政院108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行政院應針對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08年預算增加原因及未來預算編列之改進。
    1.有鑑於108年度行政院「科技發展研究諮詢」之「業務費」中的「一般事務費」編列278萬元,較107年度之124萬9千元,增加153萬1千元。查其細目,增加原因主要為「大樓管理費」,107年預算為96萬9千元,然108年卻暴增至250萬元,增加幅度為150%,且預算書中並未說明增列緣由,爰行政院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管碧玲 
    2.依據行政院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項下「科技發展企劃及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說明14.有關辦理大樓管理費編列250萬元,較107年度增加153萬1千元,對兩年度之人力編制並無變化,辦公面積亦無增加,大樓管理費卻暴增158%。爰行政院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七)我國目前假新聞及假消息氾濫,國家安全會議於107年9月14日發布資安戰略報告,其中內容提到,全球資安駭侵威脅情勢共可分為四類,包括國家支持型、犯罪組織型、理念宣傳型、恐怖主義型等,而散播虛假訊息影響政府施政被歸納為理念宣傳型。
    行政院於官網雖設有即時新聞澄清專區,然其係針對還在爭議中、各方有不同觀點,或行政機關對於誤解政策的即時新聞進行澄清,並非專屬假新聞或假消息的回應專區。而民間雖有「MyGoPen」、「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謠言終結站」等網站來幫助民眾辨識假新聞及假消息,惟假新聞及假消息的威脅程度屬國安層級,仍須由政府單位規劃及推動。
    查108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之預算說明,並無相關防堵假新聞或假消息相關精進作為之計畫內容或預期成果,爰此行政院應就前述事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蔣絜安 
    (八)107年10月21日在宜蘭蘇澳新馬車站,發生普悠瑪列車翻覆意外,行政院立即成立「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迄今為止,發現普悠瑪號通車6年來,ATP列車自動防護系統竟未接線,導致ATP遭人為關閉,行控中心無從得知,行政院「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11月7日火速邀集普悠瑪原廠「日本車輛」釐清ATP問題及後續改善,日本車輛已同意在11月11日前,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要求完成18組普悠瑪列車的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功能的線路接線作業,並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陸續於1個月內完成測試及驗證運作,以提升行車運轉安全。
    為實踐賴清德院長在10月22日政務會議上做出五點指示,行政院應盡速進行普悠瑪列車安全體檢,並將體檢結果向國人公布,以避免類似重大交通事故再次發生,並於3個月內針對「1021鐵路事故」後續調查進度及普悠瑪列車安全體檢推動狀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張宏陸 蔣絜安 
    (九)本次我國中華隊雅加達亞運表現亮眼,行政院長賴清德也表示預計10年投入64億元,針對優秀運動選手進行生涯輔導,包括就學輔導、就業扶植及獎勵等,讓更多年輕人進入運動領域。
    然我國有設立競技或運動產業相關系所之學校多位於中、北部,雖然南部有高雄大學、高雄師範大學、中正大學、嘉義大學、台南大學、成功大學、屏東大學、屏東科技大學等學校設有體育相關系所,惟針對運動競技方面,仍略顯不足,對於選手職業生涯發展及培養第二專長之幫助有限。
    爰此,建請行政院與教育部共同研議如何有效幫助各運動領域選手職業身涯之延續,以及盤點南部運動競技相關系所不足之問題,俾利選手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受訓或其他場合,得繼續充實各專業領域,並以產官學合作之方式,幫助其職涯發展。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十)經查,行政院於7月核定行政院所屬中央政府機關運用之派遣人員將在2年內歸零,並改以公開遴選程序聘用,以宣示保障勞動條件之決心。惟行政院至今對於各機關派遣人員職務轉換之相關標準及流程,尚未提出具體方案;亦未針對該等人員於職務轉換之際,應如何保障其權益提出說明。
    爰此,建請行政院針對各機關降低派遣人員人數之具體方案及如何確保派遣人員相關權益之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蔣絜安 林淑芬 
    (十一)行政院108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443萬8千元,包括國外旅費421萬9千元及出國教育訓練費21萬9千元,較107年度預算數410萬8千元,增加33萬元(增幅8.03%)。查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4點緊縮經常支出規定:「8.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108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目107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另各機關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計畫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核定。」依上開規定,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應不得超過107年度為原則,合先敘明。
    而行政院自103至108年度,該院派員出國計畫經費,呈現隔年成長之趨勢。行政院108年度派員出國較上年度預算增加33萬元(增幅8.03%),有攀升態勢,允宜依相關規定妥慎控管;行政院應以上述規定審慎檢視其需求性,並嚴格控管國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因此,行政院應針對此計畫提出詳細工作內容及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十二)查行政院自編製98年度概算起,即於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各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中,訂有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原則不得超過上年度預算數之相關規定。然參據行政院104至108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情形,發現該院派員出國計畫經費顯有攀升趨勢,108年度預算案編列443萬8千元,除較上年度預算增加33萬元(增幅8.03%),亦較104年度預算增加103萬9千元(增幅30.57%),爰行政院應依規定審慎檢視其出國計畫之必要性及需求性,並妥適控管國外旅費,以免公帑濫用情形發生。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三)查行政院近5年度之預算員額情形中,聘用人員占其預算員額比率多逾9.00%,108年度預算員額數雖降為8.83%,仍超過標準5%上限,然行政院負有為各部會表率之職責,長期以超額聘用人員審查督導公務人員政策規劃與執行,實未盡妥適,爰行政院應研議改善方案,將聘用人員比率逐步下降。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四)查行政院近4年經管宿舍之公共管理費與養護費預、決算,各年度實際負擔之公共管理費與養護費均逾百萬餘元,其中養護費每年決算數更均有超支情形,且107年截至8月底止已支出79萬元,仍有超支情形,爰行政院應覈實編列該項經費預算,並妥適控制支出,避免公帑之浪費。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五)查行政院自2005年設置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後,歷經12年,尚有12種尚未完成立制(訂)定或修正之法令,侵害原住民族權益甚鉅,合先敘明。原住民族基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各部會,就前開未修正子法中,內政部應修正之法規為「國家公園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修正(訂定)之法規有「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原住民依生活慣習採取森林產物管理規則」及「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顯見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推動並非僅原住民族委員會之責任。另就列管歷程而言,「國家公園法」、「森林法」及「水土保持法」,係自101年12月20日後方為列管法規,迄仍未按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意旨修正,行政院自當善盡督導職權。綜上,尚有漏未列管之子法,諸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法規,請行政院督促相關機關確實檢討尚須修正之法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十六)教育部體育署為了促進綠能校園建置,達成減碳目標,同時解決學校室內運動空間不足的問題,於107年擬訂「擴大推動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風雨球場計畫」,透過盤點適合設置學校、建立作業準則、明訂地方政府採用共同契約統籌辦理方式、媒合廠商參與設置,期望在中央、地方共同合作下,擴大提升綠能政策之成效。
    經查,目前國內中小學多達1,261校無室內運動場地(包含活動中心、體育館及風雨球場),佔比超過3成,顯見保障學生體育受教權有其迫切性。據此,為了保障師生集會及運動需求,並落實綠能校園,爰建請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協調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媒合地方政府、學校、綠能廠商等三方合作,加速建置太陽能光電風雨球場,並就太陽能板對於環境影響及回收問題,加強社會溝通。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十七)行政院於2017年3月21日舉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記者會,說明5大數位建設計畫,其中包含「服務一點通」。行政院表示為了建構開放政府及智慧城鄉服務,使國民普遍使用智慧服務、改善生活品質,並普及智慧城鄉生活應用、建構民生公共物聯網及體感科技FunTech基地等計畫,將據此建立一站式服務平台。
    經查,針對「服務一點通」計畫,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並非主責單位,行政院也並無責成單一部會負責,更遑論統合相關部會資訊。爰此,為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加速落實一站式服務平台之功能,建請行政院將「服務一點通」計畫責成同類型服務由單一機關負責,並將計畫平台建置成果,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十八)查行政院各服務中心,除金馬聯合服務中心由福建省政府派員13人兼辦外,其他聯合服務中心多由相關部會合署辦公並派駐人員以任務編組負責承辦相關業務,其中,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即有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等14個機關合署辦公,又再由內政部派駐1人於任務編組;另各聯合服務中心均有外交部之分部辦事處合署辦公,又再由外交部派1人於任務編組等情形,顯見人力配置上未盡妥適,爰行政院應核實評估各項業務辦理需求,妥適安排人員配置,提高人力運用效益。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九)受到美國嚴查外國網軍干預選舉的影響,我國國安高層高度關注假新聞引發的問題有所討論,除公開宣戰並指示相關部門研擬規範之道外,私下也要求安全部門研究防範機制;近來國內陸續出現有關俄國併吞克里米亞模式的討論,顯示國人已經注意到此一問題的嚴重性。早在2015年年底,中共解放軍成立新軍種「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外界研判任務內容包括情報、技術偵察、電子對抗、網絡攻防、心理戰五大領域,引起相關國家的警覺。事實證明,過去2年來,臺灣遭到來自中國的網路攻擊數量持續增加。行政院於107年年中宣布於9月底成立資安學院時曾提出資通安全處的統計,指台灣行政部門平均每個月都會遭到數以千萬計的駭客攻擊,主要目標為政府機關、研究部門和醫院系統等,其中屬「重大影響事故」程度的攻擊,涉及竊取政府機密及個人資訊的針對性網攻,可見中國網軍猖獗程度已達國安層次。爰請行政院就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二十)近年來教育部依據「災害防救法」及「教育部補助辦理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計畫要點」訂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防災教育計劃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防災校園建置計畫作業說明」,每年編列補助經費供各縣市教育單位協助學校申請,以強化各級學校校園防災教育及災害管理之工作。
    然經查在「防災校園建置」部分,全國幼兒園有6,323所,為數眾多,教育部考量需編列之補助經費過於龐大,因此將幼兒園排除在補助對象之外,造成幼兒園師生之防災應變知能及校園防災設備無法有效提升。為強化幼兒園災害防救能力,並有效配合每年的國家防災活動演練,爰建請行政院責成教育部積極研議將幼兒園納入補助對象,並針對各級學校訂定分級補助方案,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二十一)1997年我國發生口蹄疫撲殺豬隻頭數為3,850,746頭,導致我國外銷中斷,經過20年努力,臺灣本島、澎湖及馬祖地區自102年6月至今未發現及檢出口蹄疫案例,經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簡稱OIE)提出申請,於107年7月起全面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將成為不使用疫苗之口蹄疫非疫區。
    自8月中國非洲豬瘟爆發以來,疫情持續蔓延,至11月初已擴及17省區,達64案例。我國更於10月30日從金門小三通水頭碼頭的農產品棄置箱的香腸中,檢驗出一件有非洲豬瘟病毒基因的肉製品,為首例非洲豬瘟病毒。此外,非洲豬瘟為OIE列為應通報疾病,目前沒有疫苗可預防。
    有鑑於10月18日起至11月4日止,違規自非洲豬瘟或口蹄疫疫區攜帶家畜肉類產品入境者的裁罰件數高達122件。雖11月5日經行政院初步審議通過,將提高罰款額度最高至30萬元,盼收嚇阻之效。但兩岸來往密切,網路購物發達、走私猖獗,在非洲豬瘟疫情仍未獲得有效控制之前,行政院應跨部會協調及整合,全力防堵非洲豬瘟傳入台灣,以避免造成產業衝擊。請行政院督導跨部會小組整合各項防疫措施,隨時監控疫情之發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張宏陸 蔣絜安 
    (二十二)2017年戴奧辛鴨蛋事件嚴重到必須全面清除養鴨場,整個冬天市場薑母鴨斷貨;又相繼爆發戴奧辛毒雞蛋、芬普尼毒蛋事件,消費者心更慌。今年毒蛋事件再次爆發,雞蛋驗出禁藥「乃卡巴精」,是一種動物用藥,食用過多會傷腎,依規定蛋品不得檢出。顯見政府管理的鬆散與商人的無良,已不是偶發的意外事件,而是結構性的弊端,禁藥無所不在,民眾駭然不已。回顧歷次食安風暴,從彰化的戴奧辛蛋到芬普尼蛋、乃卡巴精蛋,在在顯示政府功能的「消失」與對食品安全控管的「無為而治」。從中央到地方,從事業主管到衛生、消費者保護等業務主管機關,都是固步自封,各管各的,連連引爆的毒蛋事件,政府事前防制與事後調查、究責與修正機制失能的問題,顯然沒有解決;中央的上下機關統籌、地方的橫向支援、聯繫都有問題。行政院成立「食品安全辦公室」宣示整頓食品安全的決心,期待以任務編組方式整合相關部會職權,產生功能整合效果。但成立以來,雷聲大、雨點小,顯然沒有太大作用。食品安全依然有沒有建立起碼的管理機制,誇稱食安五環防堵機制,話說得漂亮,效果卻少。請行政院就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二十三)2015年9月聯合國舉辦「2015永續發展高峰會」,會中通過「2030永續發展方針」,訂定17項永續發展目標與169項具體子目標。鑒於落實永續發展目標已成為世界各國共同施政方向,為順應全球趨勢,有效接軌世界,並善盡地球村成員的責任,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已於2017年11月底公布「我國永續發展目標草案」初稿,訂定18項核心目標及多項2020年具體達成目標,今年更啟動第二階段公民參與,完成4場「臺灣永續發展目標2018公民論壇」。
    經查,多數民間人士除認為草案目標數據多數好看但難完全達成,且跟民間期待有出入,民間的討論度與能見度也有待加強。為使行政院正式提出之草案能符合社會期待,行政院應責成各部會盤點各草案目標達成率,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適時公布,據此檢討並加速推動,另外也應加強社會溝通,擴大舉辦專家學者及公民論壇,作為草案修正之依據。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二十四)行政院於11月3日曾公開表示,中國網軍正在影響臺灣選舉,已達到「大軍過境」的可怕程度。此外,行政院為了因應該院即時新聞澄清專區於107年5月10日上線,同時銜接原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入口網爭議訊息澄清專區」,根據行政院統計,到十月底止已經查出多達877則假新聞、假消息,平均每月有80幾則。
    很多假消息幾乎不著痕跡,例如偽裝成台灣政府資訊,不僅真假難辨且不侷限在文字或圖片,更進化到連聲音檔都有造假。政府在面對這一場「假消息戰爭」之際,要如何體認到網路時代與過去媒體環境的差異,正確且快速、精準,並清楚明快說明假消息的錯誤之處與正確資訊,是政府部門的一大挑戰。
    由於假訊息已經全面影響國家安定,恐讓社會陷入動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雖已要求廣電媒體在報導之前,必須經過查證,否則將依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進行開罰,以強化媒體自律。面對假訊息充斥,且透過各種媒介傳遞,讓閱聽者受到影響,行政院應積極提出應對策略。
    請行政院針對如何讓媒體加強自律,培養公民對假新聞之辨別能力,邀集相關單位進行研議,在不影響新聞自由之下,提出妥適解決之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回應廣大閱聽者的共同期待。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張宏陸 蔣絜安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81億9,041萬3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經費凍結50萬元,並就以下5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明定,政府應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而蔡英文總統於2016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中提到,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請立法院審議。且行政院於2016年6月27日及7月6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均承諾將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至立法院,原住民族委會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亦於立法院做相同承諾,然2018年8月30日之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中,原住民族委員會竟以俟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條例通過施行後,始研議是否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有違原住民族基本法限期立法之規定,並明顯與蔡總統道歉與行政院承諾有違,原住民族委員會乃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對於總統道歉跳票,行政院承諾淪為空話,應負最高責任。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報行政院並函送立法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黃昭順 
    2.有鑑於蔡總統對原住民族政策主張:三、承認原住民族自主及自決權利,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承認原住民族的特殊地位,原住民族和國家是準國與國的主權新夥伴關係。政府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原住民族自治法」,尊重原住民族之自治意願,保障其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且於105年8月1日對原住民族道歉文中提到:「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自治法』等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因此,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立即將原住民族自治法送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惟原住民族委員會年年提出書面報告、卻絲毫不見該法立法進展,此種行政不作為,顯難謂已盡統籌規劃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之責。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黃昭順 
    3.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自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已逾13年,然而原住民族委員會卻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及同法第34條第1項:「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制定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原住民族委員會年年提出書面報告、卻絲毫不見該法立法進展,此種行政不作為,不僅違背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意旨,更顯難謂已盡統籌規劃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之責。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及第34條第1項規定,將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黃昭順 
    4.有鑑於104年12月16日修正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授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訂定發布「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惟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修正公布已逾近3年,至今卻仍未發布前述設置辦法。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對於應訂定之法規命令,於法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應完成發布。惟原住民族委員會年年提出書面報告、卻絲毫不見相關立法進展。此種行政不作為,不僅違背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意旨,更難謂已盡統籌規劃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之責。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條規定發布前開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黃昭順 
    5.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3年3月26日完成組織改造,人事室原有人力為6人,組織改造後擴編為8人,違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頒布之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事業機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表,排擠其他業務單位預算員額,影響原住民族委員會整體業務推動。而又訂定「原住民族委員會審議獎懲案件作業原則」,其內容規範實質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檢討修正或廢止應以法律授權之規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經費凍結10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7至110年)計畫,行政院於106年同意,並核定總經費19億0,920萬元,分年辦理。第一期計畫期間為103年度至106年度,累計預算數為10.27億元,截至106年底累計執行數8.74億元,執行率85.1%。然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報送國家發展委員會之第1期成果報告,各績效指標雖均達目標值之80%以上,惟「人口回流率」106年度實際值僅達1.13%,低於目標值4%(達成率28.25%)。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管碧玲 
    2.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再按「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2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及促進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惟日前舉辦「南島民族論壇」,記者會上表演的「奇美勇士舞」遭外界質疑違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有侵權疑慮引發爭議。以上例,主管機關就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維護及其授權機制執行明顯未達成該條例立法目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維護及其授權機制之具體改善辦法,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經費凍結100萬元,並就「禁伐補償擴大補助範圍之研議及辦理情形」暨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整體政策及相關經費歷年編列約250萬元,107年預算解凍報告亦僅以「105年5月20日政黨輪替,行政院為落實改組後政策及總統政見,函請立法院同意撤回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並要求本會就法案內容之妥適性重新檢視研修」一節說明近3年尚未草擬並辦理相關說明會,難以說服關心之原住民族鄉親。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整體政策及相關經費近3年業編列750萬元,至今未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任何版本供大眾討論研商。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立基於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立場並積極落實2016年總統道歉承諾政見,應儘速草擬並與公眾討論適宜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版本。俟草擬該法完竣並辦理相關說明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2.有鑑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刻正由立法院審查中,各版本共識均為取消原住民族取得保留地所有權,需經5年期間限制,惟因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相關機制仍未見完備。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因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增修相關機制完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怡潔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3.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第21條為維護原住民族自然資源權及經濟權益,明定原住民族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及其傳統領域,又傳統領域內開發應有事先知情及諮商同意權。又傳統領域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有責將其明確化,以利執行,故原住民族委員會自民國91年起調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迄今,並於102年3月28日將歷年調查成果公開置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全球資訊網。106年「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通過,共兩百多個部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惟原住民族委員會迄今僅公告2處傳統領域:新北市烏來區泰雅傳統領域、南投縣魚池鄉邵族傳統領域,於實現原住民族基本法,執行傳統領域政策上,效率顯然不佳。尚遑論傳統領域辦法通過後及邵族傳統領域劃設後所引發之爭議。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傳統領域劃設程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4.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制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5點規定,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機關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概(預)算書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概(預)算書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
    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調查作業、輔導培育在地傳統領域土地管理專才、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及建置原住民族土地資料庫,定有「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劃設實施計畫」,期程為108年至112年,並於107年經行政院核定。惟於108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單位預算下,有關前開計畫之期程、行政院核定時間、核定總經費等均付之闕如。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管碧玲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請該會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查105學年度大專院校原住民學生新增休學率及退學率分別為8.2%、12.1%,較一般生6.1%及6.8%高,經統計志趣不合分別占休學主因及退學原因14.2%及18.2%。按「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8條規定,大專校院之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者,各級政府應鼓勵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以輔導其生活及學業,再按蔡政府原住民政策,完整原住民教育體系為重要施政,近年各大專院校亦廣設原住民專班,以利原住民人才培育。惟上開兩者,均係為改善原住民學生現實上受社經及社會刻板印象影響,常處於挫折及疑惑,以致課業受影響,以及現行大專院校主流教育缺乏原住民文化課程之缺漏。承上,上開措施立意良善,惟缺乏管理及考核機制,無法鑑別兩者是否確切達成目的,以105學年度大專院校原住民休學率及退學率觀之,確有改善餘地。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上述論及之管理及考核機制完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2.查臺灣原鄉地區學齡前兒童教育,即幼兒教育資源缺乏,為因應原鄉「合法」托育機構不足的情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特設互助式教保中心,因陋就簡,放寬原鄉托育機構法規上相關限制,以利原鄉整合既有資源設立托育機構。惟此舉亦間接致原鄉學齡前兒童教育無法與臺灣主流學齡前教育接軌,部落孩童於受教權實為次等公民。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積極與教育主管機關研議,兼顧原住民文化特色又得與主流教育接軌達主流教育教學品質之各樣措施,如:教保員受訓等,以保障部落學齡前兒童受教權。綜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前述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提升教學品質暨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請該會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健康是基本人權,惟臺灣仍存在健康不平等,依內政部統計,105年原住民族平均壽命較全國少8.06歲;另依衛生福利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原住民族新生兒及嬰兒死亡率、三高相關疾病(如心臟疾病、糖尿病)、事故傷害之標準化死亡率、結核病之發生率或消化系癌(如大腸癌、肝癌、胃癌)死亡年齡,亦明顯高於或早於非原住民族,顯示原住民族與全體國人的生命與健康仍有相當落差。查肇致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主因在於社經地位低,又部落青年為提升家庭經濟多至都會工作,都市原住民因重度勞力工作,不待老年即有長期照顧需求,部落因青年外流,亦有長期照顧需要。惟原住民族委員會現行長期照顧服務以原住民部落文化健康站為主,針對原住民失能長期照顧仍有欠缺,應盡速研擬以補足原住民長期照顧需求。爰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原住民失能長期照顧項目提出扶助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2.有鑒於社會環境變遷、人口移動,眾多原住民族人口離開原鄉移入都市,已達原住民族總人口數的46.84%(截至107年8月),然移居都市的原住民族人,面對就業困境、生活難題及福利需求,需要更長時間適應新的生活模式及問題,致使都市原住民族家庭亟需更多社會支持;惟我國現行都市原住民族家庭支持系統政策不足且分散。承上,近日新竹市傳出虐童家暴案件,據報載家庭成員具原住民身分。細查新竹市都市原住民家庭支持系統,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實施計畫」補助標準,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者,其居住於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原住民人口數已達4,500人以上,且經評估確有實際需求者,得申請設置。惟具4,121人原住民族人口的新竹市卻無法申請補助、設置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是以,都市原住民族家庭支持系統欠缺,實為家暴憾事之主因。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就都市原住民家庭支持系統研議各項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3.「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計畫第3期的4年計畫」,為原住民族委員會重要社福施政計畫,其計畫項目重點有三:一、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服務;;二、提升原住民族衛生保健;三、保障原住民族社福權利。其中第一項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服務,按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3月發布)原住民族的失業率,不降反升。查105年及106年原住民族失業率,據統計,106年原住民族失業率為4.02%、105年原住民族失業率為3.95%,兩者相較106年原住民族失業率上升0.07個百分點。承上,原住民族委員會執行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計畫就輔導原住民就業、降低原住民失業率一項,未達成效及預期。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原住民失業率之具體改善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六)為落實國家原住民族金融政策、促進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活化原住民族資金融通管道、培養原住民族金融人才,政府應積極推動「原住民族互助金庫」,此為蔡英文總統2016年參選政見之一,且已歷經多方討論與研議。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原住民族互助金庫草案」規劃、研議、各部會協商情形及推動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洪宗熠 林淑芬 陳 瑩 
    (七)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107年至110年)第2期計畫乃經行政院於106年8月核定,期程自107年度至110年度,計畫總經費27.10億元,108年度經費需求為7.16億元,分別編列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務預算4.14億元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3.02億元,其主要辦理基礎環境佈建、產業人才培育、通路品牌建構及產業示範亮點等4分項計畫,預計創造產值78.1億元。而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103年至106年)第一期計畫已具成效,累計預算數為10.27億元,截至106年底累計執行數8.74億元,執行率85.1%,惟「人口回流率」未達績效目標值。鑑於前期計畫已於106年度完成且具成效,惟「人口回流率」實際績效僅達目標值之28.25%,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滾動式檢討相關執行策略,俾利有效推昇原住民原住民族經濟產業之發展。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八)為保護原住民族之文化創作,我國於96年制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作為原住民族智慧財產權之保障規範。惟該法至今仍有部分條文規範不健全之情形:授權方式未有明確之要式規範且未規定部落之智慧創作權應由何人進行授權,在無標準授權程序之規範下,將使欲申請授權者無從依循,恐致後續授權爭議之發生。又該法第16條關於「合理使用」之規範亦過於抽象空泛,致使用智慧創作者無從判斷其是否屬於法條規範之合理使用。原住民族委員會即曾因未獲奇美部落授權而擅自表演其部落之舞蹈而遭到奇美部落抗議,雙方並因該舞蹈之使用是否為第16條之「合理使用」所包含產生爭議,顯見該法仍有許多待改善之處。爰此,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於6個月內檢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爭議部分並提出解釋函文,以確保原住民族在保障文化創作的同時,仍能兼顧文化推廣之目的。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蔣絜安 鄭天財Sra Kacaw 洪宗熠 劉世芳 陳怡潔 
    (九)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於「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編列6億7,500萬元,辦理加強對原住民地區交通基礎設施,預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特色道路改善計畫、進度督導及品質考核等所需經費。經查發現,該計畫於過去執行時,常有地方政府財政困難,部分公所地方配合款編列不足、部分地方政府修正申請資料效率低落,延宕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時程,且山區工程困難度高,施工不易,導致廠商承攬意願低等問題,為改善前述問題,原住民族委員會實須研擬具體改進措施,以利後續工程如期如質完成。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前述問題研擬改善方針,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協助改善原住民族地區道路設施,提升原鄉道路品質,並通暢部落特色產業交通命脈,促進原鄉經濟產業發展,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7~110年)」,預計改善道路長度600公里、改善橋梁數20座、改善孤島部落數76處及達成農產品運輸及觀光旅遊經濟效益17.2億元。惟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度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3-106年)」計畫投入經費達17億餘元,截至106年底尚有6座橋梁未完工,多數原因為地方政府財政困難,部分公所地方配合款編列不足、部分地方政府修正申請資料效率低落,延宕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時程,且山區工程困難度高,施工不易,導致廠商承攬意願低等問題。鑑於前期計畫有上開之執行上之困難,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滾動式檢討相關執行策略,並提出詳細工作內容及改善方案,以利計畫如期如質完成。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十一)根據教育部統計處統計,105學年度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新增休學率及退學率分別為8.2%、12.1%,較一般生之6.1%及6.8%高;經教育部調查統計顯示,「工作需求」(21.6%)、「志趣不合」(14.2%)及「經濟困難」(12.0%)為申請休學主因;退學原因則以「逾期未註冊、休學逾期未復學」占56.1%最多,「志趣不合」(18.2%)次之。無論是一般生或原住民之大專校院休學率及退學率105學年度均比以前學年度增加,惟原住民之大專校院休學率及退學率較一般生分別高出2.1及5.3個百分點。就讀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之新增休學率與退學率逐年攀升,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比較原住民籍學生及其他學生休學與退學原因,是否因民族性有其差異性,進而與教育部共同研商因應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十二)依教育部統計,106學年度原住民學生在國中、小階段之粗在學率與一般生無顯著差距,高級中等學校則略低4.2個百分點,惟大專校院階段兩者差距達33.3%。另,105學年度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新增休學率及退學率分別為8.2%、12.1%,較一般生之6.1%及6.8%甚高。基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對原住民大專學生粗在學率遠低於一般學生,及「休學率」及「退學率」遠高於一般學生,此數項落後趨勢,主動與教育部共同研商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書面研究報告與改進日程,以增進原住民族學生之學習力,俾利其未來社會競爭力。
  • 提案人
    管碧玲 
  • 連署人
    洪宗熠 林淑芬 
    (十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7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本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然經查發現,於義務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粗在學率雖已與一般學生接近,惟已就讀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之新增休學率與退學率卻逐年攀升,為改善前述情形,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在尊重原住民學生意願之前提下,與教育部共同研商因應策略,落實原住民族教育之推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四)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14條均揭示原住民族教育權應受保障。查教育部102至106學年度大學指定科目考試原住民族學生各科平均成績與全體考生各科平均成績對照表,除相較於一般生仍有差距外,原住民族學生各科平均亦均不及全體考生之均標,顯示出高級中等以下之原住民族學生學習成效相對較低。
    又監察院107年8月之調查報告指出,原住民族學生族群意識與文化認同薄弱,城鄉差距,造成學生主流文化刺激落差,族語課程學習成效無法生活化應用,加上原住民族教育資源分配、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教學學習模式研究與發展等問題,以及許多原住民學童的家庭結構不完整,家長社會及經濟地位低落,學童常因經濟因素需要分擔家計,影響學習的時間,種種因素均影響原住民族學生學習成效。
    爰此,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解決目前原住民學童教育資源分配整合不足之問題,以及針對社經地位相對弱勢之原住民學童透過特別的補償措施或其他方法,俾利原住民族教育機會之均等。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管碧玲 
    (十五)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於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附帶決議第4項「查原住民族電視臺為目前原住民族熟悉原住民族族語之重要管道,惟目前原住民族電視臺每周族語節目約佔百分之三十四,其比例偏低,對照目前毛利電視臺佔百分之八十左右相距甚遠。據此,為復振原住民族語言,增進原住民族媒體近用權,並結合原住民族語文發展,目前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業將有線與無線電視及廣播用於推廣原住民族語文。為達到上開之目的,建請行政院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三讀通過後,編列足額之預算給予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稱原文會),供其辦理本法要求推廣原住民族語文所需之相關頻道、人力及經費。」。
    依照原文會108年度預算並未依照附帶決議編列。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原文會108年度預算不足之處,以專案補助方式辦理,原文會109年度預算應依附帶決議編列。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洪宗熠 劉世芳 陳 瑩 
    (十六)有鑑於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永久會址事宜,有關興建計畫、工程經費、先期規劃經費等問題,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積極協助後續審議並儘速送請從行政院核定,以利辦理明年度興建計劃及工程招標等事宜。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洪宗熠 劉世芳 陳 瑩 
    (十七)文化健康站為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服務專章主力,更是長照2.0原住民長照之重要服務項目,經費來自於長照基金,目前已布建248站,提供部落及都會區原住民長者長照服務。但目前仍有部分縣市照顧原住民長照之據點(花蓮縣部落照顧站20站、台東縣文化健康站8站),經費來源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直接由地方政府督導管理,經營與管理模式之差異,造成部分由縣市管理之文化健康站,服務長照品質參差不齊,針對目前此況,原住民族委員會既非督導單位,也無指導之責。
    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與地方政府共同研議,於2年之內輔導花東基金之文化健康站轉入長照基金所補助之範圍,落實具原住民族文化敏感度之長者服務工作,統一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督導單位。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洪宗熠 劉世芳 陳 瑩 
    (十八)為讓長者在無牙或缺牙情況之下,仍然能夠保持一定的生活品質與尊嚴,衛生福利部目前雖有補助老人裝置假牙計畫,年齡限制為65歲以上老人(原住民55歲),對象必須為中低收入,但依照各縣市政府財政情形,全臺已有10個縣市,非中低收入者裝置假牙仍可申請補助。經濟狀況相對弱勢之原住民,經常不符中低收入標準,又因裝置假牙費用昂貴,導致原住民老人缺牙情況嚴重,影響咀嚼食物及口腔健康。有鑑於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協調衛生福利部協助積極辦理「原住民族長者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草案)」,爭取公益彩券經費,並自109年起編列預算執行。
  • 提案人
    張宏陸 劉世芳 蔣絜安 洪宗熠 管碧玲 趙正宇 陳 瑩 
    (十九)近幾年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入支出有短絀之情形,然104年至106年利息收入持平,但手續費支出隨貸款累積餘額增加而上升。呆帳提列金額未能有效減少、收回款項亦未顯著增加,以致收入無法支應各項增加之成本費用而產生短絀,貸款業務之虧損持續擴增。為降低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逾放比情形,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近年逾放及核貸相關數據。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蔣絜安 劉世芳 吳琪銘 管碧玲 
    (二十)原住民違建聚落戶常見於大都會的邊緣,而新北市的三鶯部落遷建打造三峽原住民族文化生活社區,由原住民族人以自力造屋的精神興建家屋,可作為全國都會型原住民聚落遷建典範。原鄉留不住青年,非得到都市謀生,而原住民族雖擁有特殊的文化、習俗及社會結構,但卻框架在臺灣主流社會的價值、法令制度下,限制了原鄉的發展及就業環境,不得已到都會,住的問題很重要。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正視此問題,及早因應研擬都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協助原住民適應都市新生活,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洪宗熠 劉世芳 
    (二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於「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編列6億7,500萬元,辦理加強對原住民地區交通基礎設施,預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特色道路改善計畫、進度督導及品質考核等所需經費。經查該計畫預計於106年度完成19座橋梁改善工程,卻因地方政府財政困難,部分公所地方配合款編列不足、部分地方政府修正申請資料效率低落,導致廠商承攬意願低等問題,共計有6座橋梁改善工程未如期完工,計畫執行過程容有缺失,不利於提供原住民族安全及便捷道路之目標。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提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工程進度之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洪宗熠 陳怡潔 
    (二十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條規定,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該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然監察院107年8月之調查報告指出,依據教育部統計處公布106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具原住民身分者計2,330人,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原住民族重點學校368校,依據前開規定應聘足原住民籍教師數2,139人,已聘任人數為1,048人,尚不到法定應聘員額之一半。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管碧玲 
    第9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2億4,696萬2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在107年8月1日原住民日「南島民族論壇」的開幕典禮中,未經奇美部落授權同意,即由其舞者逕行穿著奇美部落勇士(Ciopihay)服飾,表演Ciopihay階級之Pawali祭歌與舞蹈,經權利部落:奇美部落公開聲明,兩公務機關未經部落同意展演奇美勇士舞之行為,已嚴重侵害奇美部落之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由上例可知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展演活動就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授權程序及相關機制未明,應立即研議之。爰此,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應就展演活動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授權程序及相關機制研擬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林淑芬 陳怡潔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二)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公共建設及社會服務推展業務」,請該中心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屬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經管原住民族文化園區,民國76年於園區內興建具原住民風格之娜麓灣餐廳,然自民國100年7月至105年11月止,除民國103年10月至104年10月外,2度因建築物未取得使用執照等原因而未委外營運,閒置期間合計長達5年造成國有財產運用效率低落,且該中心長時間未依國有公用財產理手冊等規定妥善保管餐廳內外硬體,致使相關設施損壞情形嚴重。爰此,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應針對前述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洪宗熠 陳怡潔 
    2.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自民國76年開園以來,園區內設有文物陳列館、八角樓藝術展示館、娜麓灣樂舞劇場等多項展示館舍設施,承載典藏保存臺灣原住民文化有形及無形資產,隨著時間經過,許多建築設施已顯老舊破損,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提出「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6年(106至111年度)中長程計畫」,以現代科技修復園區傳統建築、建置友善觀光設施及重現原住民族傳統生活風貌等。
    根據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07年8月底說明辦理進度,由於各場館多已歷時久遠,相關維修工程困難度較高,所以甫於107年8月底完成「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展示服務館舍再利用專案管理(不含監造)、規劃、BIM模型建置及建築線測繪等技術服務委託」案招標簽約。
    根據審計部106年度審核報告指出,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經管之娜麓灣餐廳(同娜麓灣區餐飲中心),因閒置期間逾5年(自100年7月至105年11月止),未達原提供遊客餐飲服務之興設目的,國有財產運用效能過低,又未善盡保管責任,肇致相關硬體設施損壞情形嚴重。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應重新評估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之定位,擬訂經營策略,積極辦理各項工程並加強管理,俾利彰顯原住民族文化園區文化傳承及發展觀光之功能,有效運用國家資源,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洪宗熠 管碧玲 
    3.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公共建設及社會服務推展業務」編列經費1億6,990萬元,較上年度增列1億1,506萬3千元,增幅73.6%,係因該工作計畫項下有「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6年(106年─111年)中長程計畫續編第3年經費,該計畫總經費為15億0,010萬元,項下共有10項子計畫。
    經查10項子計畫,106年執行率合計87.58%、107年11月底85.24%,惟107年11月底「娜麓灣區餐飲中心服務設施改善計畫」執行率僅11.09%。且經審計部查核,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於民國76年間興建娜麓灣餐廳,自民國100年7月至105年11月止,除民國103年10月至104年10月外,2度因建築物未取得使用執照等而未委外營運,閒置期間合計逾5年,未達原興設目的。本案經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檢討處理後,雖已查處相關人員違失責任,但107年執行率有過低之情形。
    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詳實說明整體計畫之要義與監督機制,並應審酌該計畫之執行量能,以核實編列經費,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蔣絜安 
  • 連署人
    趙正宇 
    (三)原住民族發展中心項下有「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6年(106年─111年)中長程計畫,該計畫總經費為15億0,010萬元。經查有子計畫「娜麓灣區餐飲中心服務設施改善計畫」,107年11月底執行率僅11.09%。且審計部查核,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於民國76年間興建娜麓灣餐廳,自民國100年7月至105年11月止,除民國103年10月至104年10月外,2度因建築物未取得使用執照等而未委外營運,閒置期間合計逾5年,未達原興設目的。有鑑於執行情形低落,為避免重蹈覆轍,原住民族發展中心應審酌該計畫之執行量能,以核實編列經費,並詳實說明該預算執行情形及執行進度、研考改進辦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蔣絜安 趙正宇 
    第10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29億2,897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經費凍結1,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原列6億8,726萬5千元,較107年增列2億3,886萬8千元,增幅為53.27%。據客家委員會資料,「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歷年補助地方興建公共設施,由該會列管各地方政府設立20座客家文化館舍觀之,迄106年底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新竹縣縣史館、嘉義縣溪口鄉文化生活館、嘉義縣溪口客家文化館、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暨演藝堂及玉里鎮客家生活館等6館,106年度參訪人次分別為73萬餘人次、7萬餘人次、1萬9千餘人次、8千餘人次、5萬4千餘人次及1萬1千餘人次,上揭各館若以106年度與101年度比較參訪人次皆呈負成長,減幅分別為12.12%、19.36%、58.14%、43.07%、18.58%、56.26%。
    綜上,客家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興、修建各類文物、文化館,多數館舍參訪人次上升,初步已達成行銷客家文化、提升民眾參與及使用等目標,但部分館舍參訪人次偏低且呈負成長,容待提升;另對於地方政府之文化、文物館,允宜賡續輔導加強活化措施並逐步建立自主營運機制,以提升客家文化館舍營運效能。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2.客家委員會於108年度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編列6億8,726萬5千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以及推動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補助,經常性支出為3億9,821萬5千元(33%),資本支出為4億0,608萬元(67%)。
    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客家文化生活環境計畫執行期間,因補助計畫為跨年度辦理案件、發包困難或發包作業延宕,以及計劃變更、工程發包流標、地方議會辦理預算墊付程序等原因尚未結案,截至106年底已編列預算24.35億元,累計已實現數22億餘元,保留款卻超過2.25億元。顯示部分工程補助案因地方政府執行中尚未辦理核銷案件,客家委員會應加強控管案件執行進度並落實考評。
    此外,受理補助地方客家文化館,參訪人次成長率卻低於50%,甚至是負成長比率,客家委員會應以如何活化使用檢討預算配置,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檢討改善地方政府考核及活化文化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洪宗熠 吳琪銘 
    (二)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之「南北園區經營及設施管理」編列3億1,273萬5千元預算,較107年度增列2,123萬6千元。分別於「客家文化躍升計畫─園區領航計畫」增列1,000萬元以及「客家文化雙塔跨域加值整合發展計畫」增列1,123萬6千元。
    南北園區之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及台灣客家文化館分別於100年10月及101年5月開園營運。六堆園區以臺灣客家文化展示、客庄生活體驗為主軸,兼具文化傳習、休閒遊憩、產業推廣等功能;苗栗園區則是以「全球客家文化及產業之交流與研究中心」為目標,展現客家主體文明、鏈結客家學術發展為核心任務,並以「客家文明博物館」為定位。
    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連續自107、108年度皆指出南北園區實際入園人次自101年高峰273萬7,582人次逐年遞減至107年10月31日為139萬970人次,降幅比例達49%,仍需加強營運成效。次查「客家文化躍升計畫」106年度預算達成率(實際執行預算數/本年度可支用預算數*100%)為98.45%,107年度截至9月預算達成率則為56.39%。
    為撙節政府支出,參酌106年度預算達成率,爰凍結預算十分之一,俟客家委員會提出南北園區經營方向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洪宗熠 吳琪銘 
    (三)客家委員會於108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171萬元,預計執行6項出國考察開會計畫,且預計出國人天達127人。查客家委員會歷年出國計畫項目屢有變更出國地點與天數或取消原計畫等情事發生,以106年度為例,原本預計出國計畫4項,實際執行6項,其中原計畫1項、變更計畫5項,變動比例率甚高。且預計出國人數(13人)及預計出國人天(96人天)與實際出國人數(19人)及實際出國人天(175人天)差距甚大,為撙節政府支出,客家委員會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洪宗熠 吳琪銘 
    (四)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客家委員會應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進措施書面報告。
    1.客家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3億6,298萬元。其中辦理「客家語言深耕計畫」,計畫期程103-108年,108年度預計編列3億1,087萬6千元。由於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到考人數情形有顯著下滑趨勢,初級認證考試到考人數由101年度1萬1,040人下滑至106年度8,032人,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考試到考人數則由101年度6,737人下滑至106年度4,796人,顯示國人對於參加客語認證考試之意願下滑;而且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近6年來通過率偏低均不及8成,106年度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認證20歲以下之客語能力認證通過率分別為45.76%及39.59%,較前年偏低且未達5成,容有提升空間。
    此外,近6年來,客語薪傳師通過資格認定人次從101年度之367人下滑至106年度111人,雖107年度8月底止已略為提升至172人。而101年度至107年度8月底止客語薪傳師未接受繼續教育人數合計800人,占通過資格認定總人數1,274人的62.79%,此外,辦理傳習服務3次以上者僅31人。顯示多數通過資格認定之客語薪傳師取得資格認定後,未實際從事傳習服務,且未再接受培訓恐影響客家文化傳承。為強化客語薪傳師制度執行成效,賡續推動客家文化傳承,爰請客家委員會針對客語薪傳師制度執行成效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蔣絜安 張宏陸 吳琪銘 
    2.客家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主要為執行「客家語言深耕計畫」(103-108年),其中「設備及投資」,原列484萬1千元,係為執行「推廣客語相關計畫」、「公共領域客語友善環境計畫」、「客語為教學語言相關計畫」、「客家語文基礎建設及建置客家語料資料庫」。上開計畫皆為107年之延續計畫,但107年之預算書表中,並無編列相關設備及投資費用。108年度編列設備及投資費用,預算書中亦並未敘明建置之項目,亦不清楚其必要性及急迫性。爰請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五)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編列國外旅費預算數170萬元,同107年度預算數。惟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4點規定:「本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切實執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除第5點所定情形外,其所需經費在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一)本院及各部會:自行從嚴核定。(二)各部會所屬機關或基金:應報經各部會從嚴核定。」依上開規定,派員出國計畫如有變更,應從嚴核定,合先敘明。
    惟由近3年度決算出國計畫項數、天數、人數觀之,年年均有變更計畫之情形,以106年度為例,原預計出國計畫4項,實際執行6項,包括依原計畫1項、變更計畫5項,且預計出國人數(13人)及預計出國人天(96人天)與實際出國人數(19人)及實際出國人天(175人天),顯示出國計畫及預算編列未臻周延,允宜強化管控機制並秉撙節原則辨理,並提出詳細工作內容及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吳琪銘 
    (六)「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經營補助作業要點」是為補助維護管理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之地方政府,範圍包括客家語言、文化之傳承與發揚,或客家產業之行銷推廣與創新發展為主要目的所建置之館舍,而目前客家委員會列管全國20座客家文化館舍,合先敘明。
    惟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新竹縣縣史館、嘉義縣溪口鄉文化生活館、嘉義縣溪口客家文化館、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暨演藝堂及玉里鎮客家生活館等6館參訪人次皆呈負成長,為提升客家文化館舍營運效能,客家委員會允宜針對館舍閒置或使用率偏低原因,提供必要之輔導與協助,並提出具體可行之活化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吳琪銘 
    (七)因打造國家級臺3線客庄浪漫大道是蔡政府的重要客家政策,且視察苗栗縣內3處相關計畫,也緊盯政策推動進度,強調「一定要成功」,以達成客家文藝復興、客庄產業再造目標。而民進黨新北市的市長參選人也承諾當選後要爭取「浪漫臺三線」延伸到新北市;如果讓新北市加入國家級臺3線客庄浪漫大道,應該是包括兩黨大家樂見之事,爰請客家委員會就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八)桃園市大溪區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為客家人,含有豐富客家文化,大溪業已於106年被客家委員會正式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且大溪區石門水庫為臺灣重要觀光景點,擁有豐富漁產及特色美食,去年觀光人次高達53.18萬人,歷年來甚至多次突破100萬人次。有鑒於此,若能結合客家文化與石門水庫美食資源,對於客家文化推廣將帶來更大的效益。爰此,建議客家委員會於年底前,利用相關經費,將客家文化與石門水庫觀光資源、特色美食作結合,規劃辦理大溪「石門魚」美食嘉年華或相關活動,透過在地觀光的發展,使客家文化能更加發揚光大。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洪宗熠 吳琪銘 
    (九)客家委員會108年度「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項下編列6億8,726萬5千元,其業務包括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客家聚落特色風貌及環境營造等計畫,俾利客家語言、文化之傳承與發揚,或客家產業之行銷推廣與創新發展。
    本計畫編列6億8,726萬5千元,相較107年度預算數4億4,839萬元7千元增加2億3,886萬8千元,增幅達53.27%。然,經查客家委員會列管全國各地方政府設立之20座客家文化館舍,迄106年止,如新北市客家文化館、新竹縣縣史館、嘉義縣溪口鄉文化生活館、嘉義縣溪口客家文化館、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暨演藝堂及花蓮縣玉里鎮客家生活館等6處,106年度參訪人數,分別為73萬餘人次、7萬餘人次、1萬9千餘人次、8千餘人次、5萬4千餘人次及1萬1千餘人次。就上開各館,相較106年度與101年度,可得參訪人次皆呈現「負成長」,減幅程度分別為12.12%、19.36%、58.14%、43.07%、18.58%及56.26%,參訪人數仍有待加強。
    客家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客家聚落特色風貌及環境營造等計畫,已有一段時日,雖有初步成效,惟仍有上開場館參訪人數明顯偏低,皆呈現負成長。是故,客家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提出上開場館之相關檢討計畫及應如何提升參訪人次之目標報告,俾利上開場館得以改善經管不善及參訪人次偏低之情事。
  • 提案人
    管碧玲 
  • 連署人
    張宏陸 林淑芬 
    (十)苗栗縣後龍鎮近百年歷史的老議長陳愷悌古宅、頭份市的陳氏家祠雖為暫定古蹟,但皆於1個月內遭業主陸續拆除,具古蹟潛力的建物淪斷垣殘瓦。歷史文化不敵土地利益,按陳愷悌古厝建於日治時期,採用臺灣少見的階梯式巴洛克建築,位於鄰近後龍火車站黃金地段,房仲業者粗估價值約逾兩億元;具70幾年歷史的陳氏家祠為苗北地區少數保留完整的三合院,今年更被客家委員會列為「崖線保存計畫」的觀光亮點之一,但均已遭拆除。如何保護有歷史意義的古蹟,使不再有這種令人不堪的殘害古蹟事件,要求客家委員會就相關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十一)當前客語傳承工作屬客家委員會,涉及語文教育時,權責機關為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教育局處,實務上時常導致行政能量無法集中。有關明年即將推行的雙語政策,目前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邀集各部會進行討論,而客語自明定為國家語言後,學校正規客語教學時數應該增加,因此,雙語教育和國家語言(客語)教育課程是否互為排擠或互濟?有關客語教育未來的推行規劃,建請於教育部本土教育會或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討論,並建議教育部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參與。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吳琪銘 
    (十二)2018年第53屆電視金鐘獎,客家電視臺在38個獎項中就入圍16個獎項,並榮獲7個大獎,其中臺北歌手入圍11項,獲得5項大獎,「臺北歌手」堪稱是本屆金鐘獎最大贏家,也是客家電視台首次獲得如此亮眼佳績。但「臺北歌手」於客家電視臺經營之網路影像平台點閱率僅有18萬人次(14集),此外,客家電視臺的觸達率近幾年來都沒顯著成長,甚至還有滑落!像是全台民眾收看比例從2014年的35.7%,到2017年滑落到33.7%(下降2%);客庄客家人收看也是從2014年的58.8%,到2017年滑落到54.2%(下降4.6%);青少年觀眾收看比例(20歲以下)則有逐年增長但仍舊偏低,2017年僅24.3%,顯見客庄收視族群滑落是一大警訊。有鑑於此,為讓客家電視臺眾多優質節目能成功推廣,並將收視族群年輕化,請客家委員會積極研提相關作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蔣絜安 吳琪銘 張宏陸 
    (十三)客家委員會為建立客家語言及文化永續發展機制,自98年起推動客語薪傳師制度,民眾凡具有客家語言、文學、歌唱及戲劇之才能,並依「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資格認定要點」取得證書者,認定其為客語薪傳師,然經查發現,101年度至107年度客語薪傳師接受繼續教育情形未盡理想,且部分薪傳師取得資格認定後,未實際從事傳習服務,為免前述情形影響客家文化傳承,客家委員會應檢討改進政策方針,強化客語薪傳師制度推廣成效。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四)客家委員會105年最新的調查統計顯示,全臺客家人會說客家話的比例為46.8%,13歲以下會說客家話的僅13%,13至18歲會說客家話的更低,只有7.2%,而客家民眾與子女交談使用的語言有高達87.7%是華語,使用客家話交談的僅4.9%,進一步追問客家民眾為何在家沒有教子女說客家話?有69.8%將近7成的比例是因為本身不太會講,其次是14.5%認為居住地非客家庄。從數據上很清楚的看到今日客語流失非常嚴重,而負責傳承客語任務的家庭功能幾乎已經失效,若政府、民間再不努力挽救,以每年流失1%的速度來計,40年後全臺會說客家話的將只剩1%!如無學校系統的支持和推動,不出一個世代,客語肯定從台灣消失。客家委員會應就相關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十五)依客家委員會105年度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調查結果,客語腔調以「四縣腔」比例最高(58.4%),其次為「海陸腔」(44.8%),較102年度「四縣腔」(56.1%)及「海陸腔」(41.5%)略有提升,顯示客家民眾與他人溝通仍偏重主流腔調,少數腔調使用偏低,若未加以保存與傳承恐日漸流失。另依據104年度至106年度客語能力初級認證各腔調報考情形,可以發現初級認證各腔調3年平均到考人數約為5,541人(四縣腔)、1,646人(海陸腔)、441人(大埔腔)、25人(饒平腔)及56人(詔安腔),主流腔調(四縣腔、海陸腔)占全體報考人數比率93.22%。
    由此可見,客家民眾與他人溝通仍偏重主流腔調,且從客語能力認證報考情形中,可發現少數腔調恐日漸流失,請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強化客家語言少數腔調的保存、傳承與推廣提出具體策略,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吳琪銘 
    (十六)講客廣播電臺係以傳承、創新客家語言文化,實踐客語成為臺灣主流通行語言為宗旨,以維護客家族群之媒體近用權與文化發聲權,並且賦予其傳承客家語言及文化之重要使命,為全國第一家以客家話播音的全國廣播電臺,合先敘明。
    惟講客廣播電臺人員目前僅由客家委員會傳播行銷處4名人員兼辦,另有約聘僱人員2名及臨時人員4名,卻須辦理全國客家電臺聽眾服務、綜整節目製作事宜、節目品質、著作權處理、廣播工程、設備維護及建置,以及人事、經費等相關事宜,為確保員工及收聽民眾之權益,允宜重新檢視講客電臺所需承辦之業務並配合調整人力編制,提出詳細工作內容及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吳琪銘 
    (十七)根據105年「2016尼爾森媒體使用行為研究報告」顯示,近年隨國人接觸媒體習慣已然改變,網路媒體自105年起觸擊率已經正式超越電視媒體(網路89.7%、電視86.5%),故為維護客家族群之媒體近用權,應正視網路媒體為一新興主流媒體。
    查106、107年度客家委員會與客家電視臺製作之優質節目,如客家文化知識短片「客客客棧」、客家大戲「臺北歌手」等,皆受到金鐘獎高度肯定。獨立自媒體台灣Bar製作之「客客客棧」入圍金鐘獎最佳動畫節目獎,由台灣Bar經營之網路平台,「客客客棧」系列點閱率超過150萬人次(22集);而由客家電視台製作之「臺北歌手」,入圍11獎項,得到5項大獎肯定(107年度第一),其藝術成就與各界評價皆評為「今年度最佳電視節目」,然「臺北歌手」於客家電視臺經營之網路影像平臺點閱率僅有18萬人次(14集),可見客家委員會於網路宣傳、行銷與網路社群互動之成效不彰,客家委員會應針對「客家文化網路媒體之拓展及利用」,訂定具體做法與未來目標。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十八)國際博物館協會對博物館的定義:「一座以服務社會為宗旨的非營利機構,它負有蒐集、維護、溝通和展示自然和人類演化物質證據的功能,並以研究、教育和提供娛樂為目的。」,客家委員會在總預算說明中提到:1、探索客家歷史事件,收錄重要文物文獻,辦理常民文化調查與典藏徵集,厚實典藏資源;透過文資調查結果、村史紀錄、實體與數位典藏資源,策劃豐富多元主題特展,並進行合作、運用及出版。2、要將「臺灣客家文化館」定位為「全球客家博物館」、「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定位為「生態博物館」,積極連結周邊客家館舍,進行跨域整合及策略聯盟,展現更加多元及深耕在地的客庄文化;發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功能,積極培訓志工及推廣教育,傳承客家文化。3、拓展國內外族群博物館研究及館際合作交流,仿效與日本國立民族學博物館、印尼客家博物館簽定合作交流協定經驗,積極參與相關國際組織或會議,開拓交流面向與合作對象。上述收錄、調查、典藏、紀錄、數位、策畫、出版、跨域整合、深根、環境教育、培育志工、推廣、傳承、館際合作等,似將北館、南園帶向一個兼具有博物館功能的發展中心,惟見今年度客家文化發展中心預算近6,000萬元,較前年度增加160多萬元,南北園區人事雖編列共65位,職員32位,約聘雇30位,卻未有專業研究員的設置,如何因應未來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擬成為「全球客家博物館」、「生態博物館」應有之轉型定位,故請客家委員會就未來研究發展方向與定位,釐清當前政策目標與面臨問題,擬定具體發展計畫及配套規劃,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備查。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劉世芳 吳琪銘 鍾孔炤 
    第11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原列16億3,675萬4千元,減列第2目「選舉業務」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3,175萬4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5條第2項明訂「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落實中央選舉委員會超然之獨立性。然2018年公民投票審查期間,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副首長不斷質疑特定政黨之連署狀況及不願接受「以核養綠」連署補件等行徑,已嚴重影響中央選舉委員會公正獨立之形象,造成不必要之社會成本。選舉投票期間,中央選舉委員會事前無妥善規畫及評估,造成民眾投票大排長龍、邊開票邊投票之窘境。對此,中央選舉委員會首長卻神隱不出,中央選舉委員會群龍無首,投票過程中毫無應變作為。綜合上述,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副首長應負起相關責任,並檢討精進。爰此,提案減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特別費」預算50%。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奕華 陳怡潔 林麗蟬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前主任委員陳英鈐及副主任委員陳朝建,在辦理107年公民投票綁大選業務,多次逾越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行政超越黨派之宗旨,從公民投票連署期間,即不斷透過各種形式手段企圖影響特定公民投票案,致使中央選舉委員會超然獨立的形象蒙塵,雖陳英鈐前主任委員已請辭,惟陳朝建副主任委員對於本次公民投票亂象亦難辭其咎,實須檢討請辭,爰提案全數凍結中央選舉委員會首長及副首長特別費,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陳朝建副主任委員請辭,及新任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上任,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趙正宇 黃昭順 
  •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公民投票」選舉辦理亂無章法、漏洞百出。選務機關理應降低人民投票成本,卻創臺灣投票史以來,投、開票都到最晚的一次。中央選舉委員會作為選務機關,應秉持中立、公正、嚴謹的態度辦理選務,然而本次選務過程中,從規劃、執行到檢討,都只看到選務機關的怠慢。包括:針對「邊投票、邊開票」並無進行合法性的檢討;「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擅自修訂相關程序,開創違法空間;公民投票開票方式可議……等等。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吳琪銘 張宏陸 
    2.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於2017年11月通過立法院任命有6位委員,「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公民投票」選舉亂象發生時,6位委員皆無法即時解決,漏洞百出引發民怨。且此次投、開票時間創下歷屆以來最久的一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深刻檢討。下次選舉時間在即,中央選舉委員會允宜從人員編制到選務安排都重新審慎規畫及安排,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蔣絜安 張宏陸 
    3.中央選舉委員會未落實選務人員訓練,造成此次九合一選舉亂象不斷,妨害、干擾選舉人落實自身公民權益,選務人員也未能及時處理突發情形,造成許多民眾質疑此次選舉的公正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形同虛設,中央選舉委員會難辭其咎,為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關切委員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蔣絜安 吳琪銘 鍾孔炤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並就以下30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九合一大選落幕,我們對於投入選務工作辛勞的選務工作人員和警察同仁,給予最高的敬意與謝意。這次選舉我們可以看到全臺人民展現了最新民意及高度民主素養,卻也經歷了一次最亂、最差、民怨最多的選務。尤其在高雄地區民眾都頂著大太陽排隊投票,有更多老人家因為不耐炎熱而放棄投票。在11月24日投票當天,出現冗長的排隊人龍現象,尤其高雄市一名柳蘇姓女子投完票走出投票所時突然暈倒,警消獲報消息後緊急送醫,仍回天乏術。
    而事實上,在投票兩周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黃昭順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在委員會中模擬投票,結果遭到中央選舉委員會拒絕,顯現該會的傲慢、民進黨介入痕跡鑿鑿,中央選舉委員會有必要重新檢討,否則即將到來的2020總統及立法委員大選,將會面臨更嚴峻的考驗。這屆中央選舉委員會,可謂民主之恥。
    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九合一選舉編列之「選舉業務」預算為3,481萬7千元,然108年度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編列之「選舉業務」預算卻高達12億1,013萬9千元,不符比例原則,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確切檢討前揭應釐清及不合理之部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2.有鑑於2018年11月24日九合一選舉及公民投票當日選務作業紊亂,全國各地都出現選舉亂象,包括部分投開票所出現筆蓋投票,認定有效票之標準各地不一;此次選務工作人員總數為27萬5,947人,其中初次擔任者有11萬9,649人,初次擔任比率高達43.36%,再加上事前培訓時數及課程規畫不周,致選舉當日出現選務人員因為缺乏經驗,工作人員無法辨認平地山地原住民選區、公投票未唱票並以「數鈔票」方式計票,甚至出現選務津貼一早就發放,部分選務工作人員未留至選務工作結束即提早離開;此外本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時進行,事前即可預知此次投開票所所需空間比過去選舉之投開票所大,但此次選舉仍出現設置地點過小,選舉動線不明,導致民眾大排長龍等現象,涉及投開票所擇址之標準與動線規劃之合理性,另外依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供資料顯示,各選舉委員會原選務工作人員需求人數為28萬7,845人,最終實際選務工作人員僅27萬5,947人,人數短少1萬1,898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卻於11月5日發新聞稿說明選務工作人員全數招募完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2018年11月24日選舉當日缺失及降低選務工作人員招募目標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劉世芳 洪宗熠 
    3.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2億1,013萬9千元,其中「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編列3,465萬3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辦理公民投票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等經費2,349萬8千元。經查本次公民投票連署機制出現漏洞,出現偽造、死人連署、重複簽署等情事,根據公民投票法規定,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惟實務上連署人繳回連署紙本後,核對身份機制不足,亦無法確保該份連署是否有經過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連署過程所衍生之爭議,應盡速修補法規之闕漏,以確保公民投票之效力與信任度使之更臻完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改進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林淑芬 劉世芳 
    4.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2億1,013萬9千元,為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研究發展相關業務,並負責研修選舉法規使選舉法制更加健全。惟針對九合一選舉綁公民投票之亂象引起國人不滿,加上選務人員與民眾不熟悉選務流程導致大排長龍,甚至出現邊投票邊開票之情形,可見修正公民投票法實有必要。為確保公民投票之舉辦有合理準備期間,並考量籌辦公民投票事務實際作業所需,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針對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1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之現行規定提出修正;此外公民投票案「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之現行規定,亦可朝向放寬為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或是賦予更彈性之選擇空間。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盡速邀請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召開跨部會會議,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以期能更完整周延檢討改進選務作業方式及法規之修正方向,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改進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林淑芬 劉世芳 
    5.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107年九合一選舉和公民投票,因選務規劃不佳,投票當日民眾大排長龍、怨聲載道,更出現投票尚在進行即開始開票等離譜情事,實需檢討;再者公民投票法明定中央選選委員會應建置電子連署系統,惟至今仍未見中央選舉委員會有進行相關系統建置之規畫、辦理公民投票辯論時,更出現假反方等事,令人質疑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選務規劃螺絲鬆動,實須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趙正宇 黃昭順 
    6.鑑於此次九合一大選,中央選舉委員會未妥善規劃,從處理連署案到印製選舉公報亂象叢生,都是問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深刻檢討,下一次選舉時間在即,中央選舉委員會允宜從人員編制到選務安排都重新審慎規畫及安排,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蔣絜安 劉世芳 
    7.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非首次辦理公民投票案,但自公民投票案成案過程中爭議不斷,加上2018年九合一選舉過程中更屢屢發生許多爭議事件,包含投票邊投邊開、公投票用數鈔票方式計票、撕毀選票等亂象。此外,公民投票法雖於106年12月12日全文修正,並於107年1月3日公布,但於107年實際推動過程中,中央選舉委員會所作之行政處分或行政行為引發輿論譁然,足見相關法制規範容有進一步檢討空間。爰凍結部分預算,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研提相關修法計畫以使符合公民投票審議民主精神,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張宏陸 蔣絜安 
    8.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編列3,465萬3千元,經查107年度該項法定預算僅有1,115萬5千元,增幅達2,349萬8千元。惟其計畫內容雷同,為避免預算浮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詳述增列原因,檢討其績效。2018年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時舉行,許多新住民不但無法釐清相關投票流程及相關規範,更無法了解10項公民投票內容所代表之意涵,造成部分新住民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情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研擬用多元語言,持續輔導我國新住民投票法治概念及說明公民投票內容,鼓勵新住民參與公共事務。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新住民多元語言投票宣導」研擬後續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奕華 陳怡潔 林麗蟬 
    9.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編列3,465萬3千元,較107年度增加2,310萬5千元。然公民投票法自107年修法施行後,首次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惟本次選舉投票動線混亂、民眾排隊投票時間冗長、投票時間截止後,仍有大量民眾尚未投票完畢,中央選舉委員會與地方選舉委員會因溝通協調機制及應變能力欠缺,致無法於當下採取適當作為,使本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民眾怨聲載道,更降低部分民眾之投票意願。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管碧玲 趙正宇 
    10.有鑑於2018年公民投票提案審查過程中,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審查,許多未依法處理之情形,諸如:不予補件,甚遭行政法院判決違法;不應收案之案件仍收案,如:第14案,中央選舉委員會甚於公告公文內,仍不明該公民投票案究竟係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何款之規定,亦無法知悉其究竟係創制或複決,公民投票之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實有改進之必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公民投票案件審查之改進方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黃昭順 
    11.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於「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編列國外旅費138萬6千元,較107年度75萬8千元,新增62萬8千元。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規定,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然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原編列派3人赴瑞典考察國會議員選舉實施概況,執行時變更計畫為派2人赴德國考察公民投票及選舉實施概況,與108年度預算編列派員出國考察瑞士公民投票實施概況,同屬公民投票之考察,形成二年連續辦理相同事由考察計畫,與前開要點規定不符。又本次公民投票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一同舉行,其所產生之爭議及弊端,亦未因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員出國考察德國公民投票情形而避免該情況之發生。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管碧玲 趙正宇 
    12.九合一選舉這場全民一起排隊的大型政治活動,被部份人諷刺為「全民罰站」及「大選加考閱讀測驗」,也發生許多民眾不耐久候或看不懂公投票情況下的失序事件,全國共發生53件52人撕毀選票,這些情緒性舉動將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進行罰款每件新台幣5,000元。加上其他違規事件如攜帶手機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隱匿選票、亮票、喧嘩等,總共出現123起,也是近年來違規狀況最多的一次選舉。
    九合一選舉綁10公民投票案讓每位選民手上拿著13張選票,部分投票所還需排2次隊,造成截止時間過後,已經有縣市長宣布當選,卻有民眾還在排隊等投票的亂象,這次選舉排隊亂象不是因為公民投票案太多,是政府準備不足、規劃動線有問題,導致選民根本不是在投票,只是在排隊等前面的人投票,自己才會有空間領票,甚至連領票空間都不夠,這凸顯了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知、無能、無為」。
    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選務策進」編列預算為661萬元,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確切檢討前揭應釐清及不合理之部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13.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編列661萬元,經查107年度該項法定預算僅有459萬1千元,增幅達201萬9千元。惟其計畫內容雷同,為避免預算浮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詳述增列原因,檢討其績效。
    中央選舉委員會舉辦「新住民模擬投票教學實施計畫」至今,規模仍以50人以下之小場次為主,其外溢效果十分有限。另外,新住民模擬投票也未將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時舉行之情境納入,以致本次有許多新住民無法了解選舉流程及規範,造成部分新住民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情事。
    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討「新住民模擬投票教學實施計畫」之具體成效,並研擬後續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奕華 陳怡潔 林麗蟬 
    14.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4點緊縮經常支出規定:「8.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108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目107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另各機關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計畫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核定。」依上開規定,派員出國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為原則,合先敘明。
    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原編列派3人赴瑞典考察國會議員選舉實施概況,執行時變更計畫為派2人赴德國考察公民投票及選舉實施概況,與前述行政院規定允有未合,倘因故未能舉行而於原列國外旅費預算範圍內,變更計畫或辦理臨時性之出國計畫時,允宜審酌相關計畫之急迫性及必要性,確實依行政院規定從嚴核定。
    另鑒於我國公民投票風潮方興未艾,實施初期,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員出國考察先進國家之做法,應確實借鏡國外公民投票經驗,包括公民投票連署程序、公民投票成案程序、公民投票案命題互斥、投票程序、選票設計等事務,以避免未來公民投票再次發生相同紊亂情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劉世芳 洪宗熠 
    15.中央選舉委員會未落實選務人員訓練,造成此次九合一選舉亂象不斷,妨害、干擾選舉人落實自身公民權益,選務人員也未能及時處理突發情形,造成許多民眾質疑此次選舉的公正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形同虛設,中央選舉委員會難辭其咎。為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關切委員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蔣絜安 吳琪銘 鍾孔炤 
    16.中央選舉委員會推動「新住民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計畫」,鼓勵新住民參與公共事務。然擔任2018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新住民選務人員人數卻仍然稀少,甚至臺中市、基隆市、澎湖縣、連江縣新住民擔任選務人員人數為0位,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對此瞭解其原因並檢視相關績效。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討「新住民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計畫」之推動成效,並研擬後續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林奕華 陳怡潔 林麗蟬 
    17.有鑑於107年11月24日地方選舉投票大亂,因投票動線、票匭數量不足等多項因素,導致當日晚間7點以後仍有民眾在投票之情形,甚至產生一邊投票一邊開票等情形;另現況下,行動通訊發達,資訊傳遞迅速,在排隊投票過程中,即可透過手機了解即時開票訊息,對於投票之公正性,有產生影響之虞,成為歷史上與國際選舉實務上之笑話。在選務策進過程中,應首重針對如何精進國內選舉之順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林奕華 
    18.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選舉業務─選務策進」項下編列國外旅費138萬6千元,係派員參加亞洲選舉官署協會、世界選舉機關協會之3項定期會議及赴瑞士考察公民投票業務實施概況之經費。
    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規定,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原編列派3人赴瑞典考察國會議員選舉實施概況,執行時變更計畫為派2人赴德國考察公民投票及選舉實施概況,與108年度預算案編列之派3人赴瑞士考察公民投票業務實施概況,同屬公民投票之考察,形成連續2年度辦理相同事由出國考察計畫之情形,且108年度預計派3人亦較107年實際派2人多1人,與前述行政院規定允有未合,該項考察之必要性及派員人數容有檢討空間。
    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連續兩年赴國外進行公民投票考察之必要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林淑芬 洪宗熠 
    19.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已赴德國考察公民投票業務概況,卻於108年再度編列考察瑞士公民投票,且編列人數由2人增加為3人,顯違上述規定。且此出國考察項目,也未見能針對此次九合一選舉合併公民投票所產生亂象,有所俾益之處。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選舉與公民投票合併舉行投票與否,完成評估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奕華 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20.中央選舉委員會歷年皆編列赴國外觀選及考察之國外旅費預算,藉由借鏡先進國家選政制度與選務規劃、籌備、宣傳等事宜,以精進並完善我國選政與選務工作;經查,近五年(103年度─107年度)國外旅費預算共編列394萬元,參加包括亞洲選舉官署協會會員大會、亞洲選舉官署協會執行委員會議、世界選舉機關協會會員大會、第二屆亞洲選舉菁英論壇、多明尼加總統及國會議員選舉觀選活動、選務人員能力建構課程、考察法國選舉實施概況、考察瑞典國會議員選舉實施概況、韓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觀選活動、考察公民投票及選舉實施概況等活動。然107年九合一選舉暨公民投票卻因選務規劃不周,致選舉過程亂象叢生,甚至發生邊開票、邊投票之情事,不僅民怨四起,也影響國際形象。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研擬改善及修法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林淑芬 劉世芳 
    21.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月29日向行政院長賴清德報告「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選務工作檢討」,對於公民投票成案時間僅有1個月,副主任委員陳朝建在會後記者會中指出,建議比照世界各國公民投票成案需要4個月以上;另針對公民投票綁大選的部份,中央選舉委員會也擬修法將「應」改成「得」,讓公民投票不一定要跟選舉掛勾。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23條,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1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朝建表示,現行是「應」同時舉行,改成「得」就有彈性。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正案時,民進黨高呼「打破鳥籠,還權於民」,許多民眾也等著迎接「公民投票元年」的大爆發到來。如今民進黨因為選舉的挫敗及公民投票的亂象,就要重新修訂「公民投票法」回到從前。107年1月3日修訂公民投票法打開鳥籠,還不到一年的時間,民進黨根據自己的偏好又想把鳥籠關上。請問這就是所謂的還權於民嗎?
    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確切檢討前揭應釐清及不合理之部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22.本次九合一選舉因為地方大選綁著1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使民眾投票時間拉長,甚至也影響到投開票作業進行,因此直至11月25日凌晨3時才開完所有選票。行政院長賴清德於11月29日在聽取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選務工作檢討」報告後表示,未來選舉合併公民投票舉辦勢將成為常態,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資通訊業者洽談合作,用科技解決選舉投票大排長龍的問題。
    現在人手一機,等排隊投票的民眾都可邊滑手機邊看開票;另外,還有許多老人、孕婦和身障人士都不耐久候。未來是否可修法讓這些人享有優先投票機制?否則2020年總統大選及立法委員選舉也會面臨相同問題,而民怨反撲,不是誰下臺就可處理。蔡政府連一個投票選務工作都做不好,如何治國?
    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確切檢討前揭應釐清及不合理之部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23.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11億5,707萬9千元,較105年度「第9屆立法委員與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編列7億7,300萬7千元,增加3億8,407萬2千元。然中央選舉委員會為因應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所編列之預算金額較過往增加甚鉅,於108年度預算書中,並未說明預算增加之原因。又本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所產生之投票亂象,中央選舉委員會亦尚未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及針對現行相關法規上之疏漏及缺失,完成修法工作。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管碧玲 趙正宇 
    24.有鑑於107年11月24日地方選舉投票大亂,因投票動線、票匭數量過多等因素,導致當日晚間7點以後仍有民眾在投票之情形,甚至產生一邊投票一邊開票等情形;另現況下,行動通訊發達,資訊傳遞迅速,在排隊投票過程中,即可透過手機了解即時開票訊息,對於投票之公正性,有產生影響之虞。而109年即將舉行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應避免再次發生107年11月24日地方選舉之亂象。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如何避免再次發生107年地方選舉亂象,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黃昭順 
    25.中央選舉委員會未落實選務人員訓練,造成此次九合一選舉亂象不斷,妨害、干擾選舉人落實自身公民權益,選務人員也未能及時處理突發情形,造成許多民眾質疑此次選舉的公正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形同虛設,中央選舉委員會難辭其咎。為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關切委員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蔣絜安 吳琪銘 鍾孔炤 
    26.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選舉業務」項下「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辦理該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4億3,651萬2千元。經查107年11月24日九合一大選,中央選舉委員會遲至投票前20天才倉促完成選務工作人員之招募,導致有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檢討報告中所稱之選務人員訓練不足之情形。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選務人員招募效率及時程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林淑芬 洪宗熠 
    27.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宣導費用877萬1千元。有鑑於公民投票綁大選將成為常態,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宣導費用卻與第9屆之宣導費用預算完全相同,並未將公民投票宣傳納入業務範圍內,預算明顯編列不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公民投票宣導計畫及經費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林淑芬 洪宗熠 
    28.中央選舉委員會最近擬修正公民投票法,讓公民投票案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也尚未確定此次總統立委選舉是否合併辦理。目前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3條,公民投票案「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且近兩屆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立法委員選舉亦為合併辦理。倘總統、立委、公民投票選舉仍為合併選舉,相關宣導宜考量經費撙節及效益原則,整合運用資源。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109年總統、立委、公民投票選舉是否合併選舉定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29.九合一大選已經落幕,然而選務亂象的檢討才剛剛開始。本屆「深綠背景」濃厚的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上任一年以來,所作所為可說是「罄竹難書」,不但審查階段採取「雙重標準」,刻意讓檢討民進黨政策的公民投票案連署時程受到嚴重擠壓,甚至史無前例的抹黑部分提案、揚言提告,之後更多次違法遭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打臉,包括拒絕公民投票案的再送件、逾期重行公告公民投票意見書等,種種作為不僅違背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角色立場、喪失獨立機關的中立性,更浪費公帑、虛耗社會成本,選前甚至還有選票差點被選務人員攜出外流!
    本次選舉狀況百出,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卻棄守職責,一同神隱至開票完畢,其餘九位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委員竟然也沒有適時給予提醒及專業意見,放任事態如滾雪球一般越演越烈,最後鬧到無法收拾、影響選舉公正性,中央選舉委員會顯然全體失職,不僅要檢討究責、更應該全部撤換!距離2020年總統及立委大選只剩1年多,在此呼籲蔡政府立即重建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名公正人士、放棄「用人唯親」黨同伐異的想法,並且記取教訓、彌補「公民投票法」的疏漏,將中立客觀的形象還給中央選舉委員會,讓類似的選務亂象不再發生!
    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確切檢討前揭應釐清及不合理之部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30.有鑑於107年11月24日地方選舉投票大亂,因投票動線、票匭數量過多等因素,導致當日晚間7點以後仍有民眾在投票之情形,甚至產生一邊投票一邊開票等情形;另現況下,行動通訊發達,資訊傳遞迅速,在排隊投票過程中,即可透過手機了解即時開票訊息,對於投票之公正性,有產生影響之虞。而109年即將舉行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應避免再次發生107年11月24日地方選舉之亂象。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如何避免再次發生107年地方選舉亂象,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黃昭順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6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編列3億3,094萬2千元,較107年度3億2,915萬3千元,增加178萬9千元。其計畫內容乃召開選舉業務會議、協調會議、選務問題專案研究會議、辦理選務研究發展工作等。然本次公民投票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除投票動線混亂,民眾排隊投票時間冗長外,投票時間截止後,仍有大量民眾尚未投票完畢,凸顯出中央選舉委員會與地方選舉委員會欠缺溝通協調及應變能力,致無法於當下採取適當作為,未達成前開計畫內容之預期成果。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管碧玲 趙正宇 
    2.次公民投票綁九合一大選,選務及票務複雜而繁多,又多出數十萬首投族,且公民投票涵蓋空汙、食安、同志、能源政策等敏感議題。可想而知,人民投票的踴躍程度,必然遠超過歷年。但中央選舉委員會卻把全副精力放在刁難公民投票案,對於投票流程的安排反而輕忽以對,讓選民吃足排隊久候之苦,更發生開票4個多小時後還有人在等投票的怪現象。
    事實上,這已造成選舉的不公。例如,選民棄投,其屬意的候選人即少了一票。再如,各地開票後,還有數以萬計的選民待投;而如今人手一機,難保不會有人看到開票結果而改變心意,等於遊戲規則不公而影響選舉結果。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確切檢討前揭應釐清及不合理之部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3.鑑於此次九合一大選,中央選舉委員會未妥善規劃,從處理連署案到印製選舉公報亂象叢生,都是問題。地方平均等待投票時間是1個半小時,造成許多民眾不便,雖有事前模擬卻未盡改善之責。公民投票開票時,選務人員多未盡到唱票、亮票之責,引起民眾對選舉流程怨聲載道,更對中央選舉委員會產生不信任感,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深刻檢討。下次選舉時間在即,中央選舉委員會允宜從人員編制到選務安排都重新審慎規畫及安排,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蔣絜安 張宏陸 
    4.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其計畫預期目標即「建立統一觀念及作法,使選舉、罷免、監察業務得順利進展」,惟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107年九合一選舉和公民投票,未能善盡協調督導各地方選舉委員會辦理選務規劃,致使各縣市選舉委員會於投票當日,處理選務作法未能一致,例如公民投票票匭應該至少3個,卻有部分投開票所,公民投票票匭僅有1個的狀況;其中又以投開票所出現投票尚在進行即開始開票最為離譜。為使未來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縣市選舉委員會對於投開票等選舉業務標準一致,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趙正宇 黃昭順 
    5.經調查全國選舉人數最多的投票所位在新北市板橋,有4,673位選舉人,選務人員19位;選舉人數最少的則位於臺東縣長濱鄉,僅有25位選舉人,選務人員12位。面對這麼大的選舉人數差距,卻沒有適度分配選務人員的數量;此外,位在臺南市中西區的尊王公壇與國平里長青文康室,空間不到10坪,要擠下6個票匭和排隊人潮,顯然對工作人員和投票民眾都過於窄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重新檢討投開票所的空間大小、選舉人數分配及選務人力配置,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張宏陸 蔣絜安 
    6.中央選舉委員會未落實選務人員訓練,造成此次九合一選舉亂象不斷,妨害、干擾選舉人落實自身公民權益,選務人員也未能及時處理突發情形,造成許多民眾質疑此次選舉的公正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形同虛設,中央選舉委員會難辭其咎。為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關切委員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蔣絜安 吳琪銘 鍾孔炤 
    (四)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歷次委員會議之會議記錄,雖皆於官方網站公告,但公告形式須改善。
    就官網公告時間而言,委員會議會議記錄之公告,應於確認後即上網公告。此外,就官網之公告形式而言,係以年度、會議次數編排,對於各次會議並無彙整表與超連結,徒增民眾搜尋成本。
    是故,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委員會議確認後即於官方網站公告會議記錄,並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官方網站之包含會議日期、討論或報告事項、提報單位及會議記錄超連結之「委員會議歷次議案彙整表」,製作中央選舉委員會歷次委員會會議紀錄總表,以便利民眾查詢。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管碧玲 趙正宇 
    (五)107年10個公民投票案,依性質可分為三類:「法律的複決」、「立法原則的創制」、以及「政策的創制與複決」。公民投票通過後,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這三類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法律的複決」通過後,該法律條文會在公民投票結果公告後第3日起,失去效力;「立法原則的創制」通過後,行政院需在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並在立法院下個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政策的創制與複決」通過後,則是「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公民投票通過後的立法原則、修改的法條、政策,有兩年的保證期,兩年內,行政、立法機關不得變更。
    賴清德院長11月29日在聽取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選務工作檢討」強調,此次公民投票多項議題與行政院正推行的政策相關,行政院尊重公民投票結果,同時也會負起責任,就牽涉立法及行政部分,持續與國會執政黨團充分討論,即刻啟動各項政策檢討,並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相關法定程序規定,儘速完成後續工作。爰此,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的規定,執行公告、確保對行政機關約束力及請主管機關研修相關法律,以確實實踐民主政治。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六)2018年11月24日地方公職人員九合一選舉,綁著1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再加上多項公民投票案提案目的近似,但提案內容的文字敘述冗長、使用雙重否定語句,增加一般民眾判讀時間,連帶不僅使民眾投票時間拉長,甚至也影響到投開票作業進行,因此直至11月25日凌晨3時才開完所有選票。行政院長賴清德於11月29日在聽取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選務工作檢討」報告後表示,未來選舉合併公民投票舉辦勢將成為常態。爰此,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研商未來「公民投票法」修法,不能將公民投票案與選舉脫勾,讓公民投票成為一種「由人民做主」、「人民直接行使創制、複決權」的成熟民主制度。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七)有關107年九合一大選期間,中央選舉委員會指控部分提案之公民投票連署書疑有大量抄寫、偽造乙案,經查負責查驗公民投票連署書於各區公所組成之查驗小組,並無筆跡辨識之專業儀器和人力,且判定偽造之標準「連續多張簽名字跡類似、一冊內連續多張筆跡墨色、濃淡相似、簽名外觀顯然可辨識為偽造者」均過於模糊,於上述條件下所判定之偽造連署書,恐有公信力不足之虞,且可能已損及提案人之參政權。爰此,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與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或相關單位研議專業筆跡鑑定方式納入查對程序,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林淑芬 洪宗熠 
    (八)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下修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成案門檻降低,因此此次11月24日大選有10案公民投票案要進行投票,但許多民眾於選舉當日反映尚未清楚了解每案公民投票提案即要進行投票,考量未來仍有許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舉行,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宣導短片、廣播帶、海報等,善用電視、戶外媒體、網路、手機蓋版廣告及APP智慧行動廣告等多元宣導通路,以擴大宣導效果。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劉世芳 洪宗熠 
    (九)九合一選舉狀況百出,賴清德院長在聽取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選務工作檢討」指出,此次選舉在投票當天引發嚴重民怨,開票作業延至翌日凌晨3時才完成,中央選舉委員會事前未能規劃周延、事中未能有效因應並加以排除,造成國人不便,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就此次選務工作的執行面與法規面,徹底檢討,該修法即應儘速修法。另賴院長也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研提未來公民投票採「電子投票」,並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與相關部會協助,但未設定期程在下次選舉即要進行,目的在確保公平、公正、公開的前提下,提供另一種可行途徑。爰此,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電子投票」、「不在籍投票」的可行性分析,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十)經查,我國107年度公民投票提案過程,有複數公民投票提案之連署書有大量連署人死亡情形,又傳有大量重複抄寫、冒用公民身份聯署之情事,顯見公民投票連署過程應加強身分檢驗之強度;而中央選舉委員會預計於108年3月推行電子化連署系統,考量電子連署系統之身分驗證效力比紙本連署效力強,且具快速查對、快速紀錄之優點,可避免公民投票過程勞民傷財,且電子連署系統應建置公民查對提案進度與紀錄之功能,使民眾可信任連署過程之確實性,爰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對「電子連署系統增設可供民眾查對之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可行性評估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劉世芳 
  • 連署人
    林淑芬 
    (十一)有鑑於2018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合併舉行肇生多項爭議,例如投票前,公民投票案發生所連署名冊、公民投票案公告等爭議;再如投票中,投開票所內動線混亂、圈票處遮屏不足,致使投開票所外投票民眾排隊時間冗長;甚至於投票時間截止後,有大量民眾尚未投票完畢,仍進行開票,恐有影響尚未投票民眾的投票意向之虞。諸般選舉亂象,除了檢討改善選務工作外,亦需修正相關法令,以完備日後之選舉事務。
    然2020年舉辦第15屆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在即,經查2016年之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為該年1月16日,而選舉公告為2015年9月16日。依此推估,2019年9月即可能公告第15屆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之選舉。是故,慮及修法歷程、選舉公告時間與選務工作之籌備等事項,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送相關修正草案至立法院審議。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管碧玲 趙正宇 
    (十二)2018年九合一選舉與10案公民投票案合併投票,使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較2014年九合一選舉約增加近9萬名。由於選務責任重、壓力大、時間長,且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規定,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公教人員,導致人力招募困難。本次選舉,行政院為使選務工作順利推動,核定以第二預備金支應工作費5億元;並同意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比照2004年公民投票與選舉合併舉行的前例,准予補假2日,方使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能於10月底前完成招募。
    為因應公民投票法通過後,選務人力增加的現象,加上臺灣公民社會已漸趨成熟,參與選務工作將能擴大公民參與,並體驗民主選舉的可貴。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如何提升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人力招募彈性及效率,並吸引青年公民參與選務工作,進行相關法規研議,並於3個月內針對研議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張宏陸 蔣絜安 
    (十三)2018年九合一選舉因與公民投票案一併進行,導致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人力增加近9萬名,導致各縣市一度發生選務人力招募不足額的現象。此外,在2018年選舉中總共有27萬9,597人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其中大學生擔任者有6,547人(占總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的2.3%),其中不在籍者為3,861人(59%),在籍者為2,686人(41%)。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規定,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可以在戶籍地與工作地兩邊擇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規定,除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其他地方性選舉則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簡言之,各縣市選舉委員會需自行招募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而大學生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不在籍者眾,且在工作地投票者限制多,為避免因人力招募而影響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投票權益,在不在籍投票制度尚未有法令明確規範前,為改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人力招募不易及提升青年投票率,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如何鼓勵年滿20歲以上的大學生及在職青年,能夠返鄉擔任選務人員並參與選舉投票,以及研議移轉投票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張宏陸 蔣絜安 
    第14項 大陸委員會原列9億4,827萬4千元,減列第4目「法政業務」200萬元、第6目「聯絡業務」50萬元、第9目「文教業務」1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4,567萬4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特別費之編列,依法給予政府機關正、副首長之用。然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自107年3月19日就任後,面對立法委員質詢,常以「陳主任委員」不能回答「陳教授」問題,一人分飾兩角,迴避本院委員質詢,故大陸委員會之主管特別費也不知編于「陳主任委員」還是「陳教授」使用,且兩岸關係交流不如以往熱絡,特別費也應思考酌刪。立法院乃我國最高民意機關,立法委員代表民意行使監督之權,故政府官員面對質詢,應謹慎、誠實回應民意,而非輕浮、戲謔之態度規避質詢。爰此,提案減列該項費用50%,科目自行調整。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林奕華 林麗蟬 
  •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大陸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並就以下11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大陸委員會於108年度「委辦費」共編列7,881萬元,較107年度6,312萬8千元,增加1,568萬2千元,增幅24.84%。其中較為明顯乃「綜合規劃業務」,與107年度相較,增加了563萬元。又委辦費7,881萬元中,委託研究為2,396萬3千元,較107年度1,598萬5千元,增加797萬8千元,增幅49.91%。惟105年度及106年度之委託研究成果,研究計畫數分別為29項及31項,「研究結論或建議項數」分別為282項及241項,「已參採並編列預算辦理」分別為3項及23項,採行比率分別僅為1.06%及9.54%,研究成果採行比率容有提升之空間。而108年度研究計畫數預計辦理28項,尚須檢視以前年度辦理成效並審酌實際需求為妥善規劃,以符撙節原則。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蔣絜安 
    2.以「作繭自縛」四個字來形容蔡政府進退維谷的窘境,再合適不過了。蔡總統再三重申願依中華民國憲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來「維持兩岸現狀」,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通近期甚至還以「歷史連結」的方式,欲向中國大陸表達善意。然而,在兩岸執政當局缺乏互信及民進黨仍未放棄臺獨的雙重制約下,蔡政府的舉措只會讓旁觀者覺得前倨後恭而已。
    在野時,民進黨就習於操弄「反中」及「仇中」民粹情緒來牟取黨派私利,尤其當馬英九政府欲藉由兩岸協議帶動臺海經貿正常化之際,獨派人士發動太陽花運動阻撓,打斷好不容易搭建的兩岸經貿協商管道,更讓蔡英文得以順勢收割政治果實。
    兩年半時間不算長,但以一任4年的總統任期而言,已經足以讓國人檢驗其施政成敗。我們要謙卑地提醒蔡總統,切莫將臺灣當成與大陸衝撞的祭品,應該重新思考現行兩岸政策是否真的符合臺灣整體利益,讓兩岸關係回歸正軌,這才是領導人應做的大事。
    兩岸事務目前停滯不前,大陸委員會108年度「綜合規劃業務」編列預算為3,063萬元,比107年度預算增列856萬元,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確切檢討,針對如何有效推動兩岸關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3.大陸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兩岸情勢評估」原列692萬元,用以審酌兩岸、中國大陸及區域新情勢,並致力維繫兩岸良性互動等工作,惟近年來,兩岸官方交流停擺、兩岸關係仍未有效改善,對岸打壓不曾間斷,許多臺企、臺商、臺灣藝人等在對岸從事商業或演藝事業工作,卻不斷被迫政治表態,如九二共識、中國臺灣等,新政府上任兩年來並無有效突破困境的方法或論述,大陸委員會責無旁貸,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就如何在不失維繫我國主權獨立的立場前提之下,達到實質改善兩岸困境,促進兩岸交流正常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林淑芬 洪宗熠 
    4.金門與大陸地區之通水建設,係影響金門水資源之重大民生建設,惟大陸委員會以政治理由建議金門縣政府推遲典禮之舉行,置政治因素於民生需求之前,非但引發社會議論,同時顯見大陸委員會對兩岸情勢之評估過於偏頗,且未審慎考量民意傾向。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金門通水典禮之相關紛爭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5.官員互訪為兩岸之間促進和平發展之行為,惟大陸委員會要求大陸來訪官員需與大陸委員會官員私下面晤,並將其設為大陸官員來臺之條件,意欲透過此舉間接達到開啟兩岸官員對談之目的。然陸方官員不願私下面晤大陸委員會官員,並以各種方式迴避或取消來臺行程,致使部分大陸官員及民間之交流訪問未能成行,顯見大陸委員會於研擬雙方交流政策時未臻周慮而造成反效果。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以私下面晤大陸委員會官員作為大陸官員來臺條件而引起反效果之檢討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6.大陸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委辦費」編列124萬元。其中,「委託研究」部份較107年度增加了49.91%,經查105及106年度「委託研究」採行比率僅1.06%及9.54%,採行比率極低,而「委辦費」又屬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增幅較劇,允宜提升研究成果採行率,依實際需求,審慎規劃相關研究計畫,以符撙節原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洪宗熠 趙正宇 
    7.大陸委員會108年度預算中關於派員至大陸參加研討會、座談及相關會議,於現今兩岸未有順暢溝通管道下,能否成行,尚存疑慮。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8.大陸政府於107年8月16日首次對外宣布將推出「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並自同年9月1日起開始發放,迄今超過3個月,大陸委員會仍未針對大陸發放居住證擬定因應措施,亦未針對欲意申領居住證之臺灣民眾擬定相關辦法與配套措施,致使許多臺商、臺幹、臺生及處大陸地區之臺灣民眾無法可循,同時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之紊亂。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大陸居住證之因應措施與相關管理辦法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9.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通於107年12月3日表示,「把兩岸政治基礎放在非常有爭議的『九二共識』上,並不務實」,並據最新民調指出,民眾對兩岸關係的期待為「拼經濟、少談一點政治」。自105年迄今,我國與大陸地區之觀光、經貿、文教、司法互助等交流指標皆嚴重下滑,顯見政府推行之兩岸政策未能有效與大陸地區溝通,致使我國對大陸關係於過去兩年呈現冷凍狀態;大陸委員會於108年度預算書中敘明,「『和平與溝通』是實現臺海互利共榮的重要關鍵」,惟至今皆未提出任何具體意圖開啟兩岸對話之務實政策,故能否以新型態之對陸方針突破僵局,尚存疑慮。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如何具體開啟兩岸務實對話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10.大陸委員會108年度預算中關於辦理兩岸談判幕僚培訓研習之預算數額,較107年度寬列近100萬元,且當中新增兩岸情勢相關議題推演之計畫,然於預算書中未見其相關詳細說明。現今我國與陸方未有順暢之溝通管道,在兩岸幾近零接觸下,大陸委員會以相關議題之推演培訓談判幕僚,其效益對於開啟兩岸對談之目標恐存疑慮。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11.大陸委員會108年度預算中關於派員赴國外考察參訪及相關國際會議之計畫,未於預算書中敘明出國考察參訪及參加國際會議之具體內容、預期成果,以及其對兩岸關係發展之效益,恐使該計畫之必要性存有疑慮。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該計畫之具體內容、預期成果,以及對於兩岸關係發展之效益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二)有鑑於陸客來臺觀光、商務等活動皆與臺灣經濟發展有所影響,而大陸人士來臺自104年418萬4,102人次,105年降至351萬1,734人次,106年再降至273萬2,549人次,雖有其他國家之旅客來臺,然大陸人士來臺對於臺灣經濟影響卻未見於大陸委員會經濟貿易政策研析之中;大陸委員會除需重視臺商在大陸之情形,及給予必要之服務外,亦應對於上開情形有所研析,以供各項兩岸經貿政策推動之參考。爰凍結108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2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上開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黃昭順 
    (三)大陸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捐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除捐助該會資本門(1,514萬元)之預算外,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18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兩岸關係嚴峻,蔡英文的兩岸人事布局卻令人難懂。總統府日前派出副秘書長姚人多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秘書長,據稱旨在「強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橋梁角色」,顯現總統對兩岸交流的高度重視;與此同時,姚人多在清華大學社會所的同事陳明祺則出任大陸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海陸布局」如此集中在特定小圈圈人選,真有突破僵局的意圖嗎?中共對「堅定獨派」出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要職,又作何感想?
    這2年半來,凡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通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的案件,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一律跳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直接透過這個「服務中心」把訊息回覆給臺商或臺客等當事人。情勢影響之下,除了在中國經商的大企業有能力自己找門路,不知有多少臺商早就換走這條指定路線,去尋找排難解紛的捷徑了。
    大陸委員會108年度「法政業務」編列預算為1億9,537萬4千元,比107年度預算增列2,121萬5千元,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確切檢討,針對如何有效開展兩岸兩會關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2.有鑑於105年4月至107年7月,多起涉及第三地電信詐騙集團案,例如肯亞、馬來西亞、柬埔寨……等國,然陸方並未遵循「涉及第三地部分,兩岸各自接返己方人員之共識及合作模式」慣例,強行將涉及上述案件之國人帶往中國大陸。為保障國人安全及權益,大陸委員會應加強聯繫管道溝通協調,並要求陸方依上開協議內容將相關人員遣返接受我方司法偵查審判。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將上述狀況改進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黃昭順 
    3.大陸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編列1億9,537萬4千元,較去年度1億7,415萬9千元,較去年增加2,121萬5千元整。據查「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101年起至107年9月底之統計資料,我方請求通緝犯緝捕遣返向陸方請求的1,071件中,陸方僅完成315件(約29.4%),反之陸方請求的20件中,我方完成13件(65%),不僅雙方請求件數相差懸殊,且陸方完成件數有每況愈下之趨勢,足見辦理成效欠佳。此外,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執行多年,由於跨國犯罪案件層出不窮,近年來國人於中國大陸人身自由受限制人數高達4,397人,在兩岸資訊不對稱情況下,要如何即時且有效維護國人相關權益日趨重要。
    請大陸委員會針對如何促進兩岸溝通協調機制,並積極掌握國人於中國大陸涉嫌犯罪或經他國押送至中國大陸情形,以確保民眾權益並研提改善措施,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劉世芳 蔣絜安 
    4.大陸委員會108年度委辦經費合計編列1,497萬8千元,辦理維護兩岸交流秩序,保障人民權益,兩岸共同打擊、司法互助、衛福、聯繫協調有關機關、團體,協處兩岸人民往來之緊急、突發及重要事件等業務。
    有鑑於107年12月初又有46名台籍詐騙嫌疑犯從柬埔寨被遣送至大陸,兩岸簽屬「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迄今已超過9年,應已逐漸建立制度化的機制,但在民進黨執政後,兩岸政治氛圍不佳,彼此幾無互信可言。根據資料,陸方遣返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共計483人予我方,若以年度來做區分,人數明顯從105年開始驟降,今年更僅剩7位!綜上所述,顯見大陸委員會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等業務上成效不彰,爰凍結預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奕華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曾銘宗 
    5.查大陸委員會107年度法定預算僅有1,392萬6千元,增幅達105萬2千元。惟近年來,兩岸法政交流並無顯著成果及革新樣貌,其計畫內容也與往年雷同,為避免預算浮編,大陸委員會應詳述增列原因。
    另陸籍配偶占我國新住民人口多數,大陸委員會雖有編列相關預算,協處解決因婚姻及各項社會交流人員往來所衍生生活適應問題,並辦理權益事項之說明、座談及輔導作業計畫。然經費編列卻僅有95萬元,顯見大陸委員會對陸籍配偶來台生活照顧仍有不足之處。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應重新檢討其計畫績效與未來革新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6.大陸委員會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497萬8千元,用以規劃兩岸法政交流政策方向,建立制度化處理機制,以累積兩岸良性互動,維護交流秩序等。經查,雙方已簽訂「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及「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惟民國107年8月中國大陸爆發非洲豬瘟至今近4個月,已有21個省市淪陷,超過80起病例,但陸方未曾依循兩岸協議機制向我方通報,相關疫情資訊完全不透明,一旦豬瘟跨境傳播進入我國,將重創我國豬肉市場,不僅嚴重影響肉品供需,更使我國豬肉無法解除外銷限制,災損預計至少達2,000億元,因事關重大,大陸委員會卻無因應措施,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就上述缺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林淑芬 洪宗熠 
    7.「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共打協議)目的在共同打擊犯罪、人員遣返等司法互助事項。然而,根據共打協議的案件統計總表顯示,「通緝犯緝捕遣返」與「罪犯接返」這兩部分,我方請求與中國完成人數之落差愈來愈大。近年來,愈來愈多國人在中國,人身自由受限制,中國也未主動通報我方相關資訊,台灣人在中國的權益難以受到保障。
    尤其近年跨國犯罪案件漸增,我國人民常在證據未完備之前就頻繁被引渡至中國進行司法審判,相關司法程序及處遇完全不透明,造成我國人民有人權受侵害之疑慮。現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共打協議)顯已不足以保障我國人民之權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針對日益漸增之跨國犯罪案件,我國人民被不當引渡至中國提出有效因應措施及「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不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劉世芳 洪宗熠 
    8.目前國外非洲豬瘟疫情嚴重,尤其中國大陸已有22個省/區共93例發生,並有持續擴散之趨勢。我方及陸方於民國98年共同簽訂「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協議內容提到「雙方同意及時通報進出口農產品重大疫情及安全衛生事件訊息」。
    然大陸委員會107年12月6日之例行記者會指出,我方曾多次透過協議平臺,以及大陸委員會─中國大陸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聯絡窗口,要求陸方通報,但陸方都未通報相關資訊。我方反而是透過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獲取相關資訊,啟動防疫措施。而我方亦向陸方轉達,希望能組團前往觀察非洲豬瘟實際案例,同時也能提供陸方防疫技術,共同防堵非洲豬瘟疫情,惟並未獲得回覆。顯見我方對中國大陸相關措施策略作為,尚待大陸委員會重新檢視及提出精進方案。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蔣絜安 
    9.大陸委員會108年度編列業務費1,251萬8千元,計畫辦理維護兩岸交流秩序,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聯繫協調有關單位協處兩岸人民往來之緊急、突發及重要事件等業務。經查,「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25日生效迄今近10年,惟近年來兩岸共打機制幾近停滯,自98年6月25日統計至107年8月31日,我方要求陸方進行通緝犯緝捕遣返共計1,920人,陸方僅完成510人;又犯罪情資交換部分我方請求5,777件,陸方亦僅完成1,828件,顯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之成效不彰。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針對如何有效提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10.大陸委員會在「法政業務」下,為維護兩岸交流秩序,保障人民權益,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衛福、專業交流及追蹤掌握因應陸方對臺同等待遇及相關措施等法政業務,並協調各機關辦理相關事務編列相關經費159萬7千元。兩岸於98年4月26日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在民事及刑事領域相互提供協助,大陸委員會107年編列92萬8千元,但我方請求、完成比例較低,允宜積極加強溝通協調機制,落實協議執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洪宗熠 趙正宇 
    11.經查大陸委員會108年度編列「法政業務─兩岸事務法規之研擬、協調及審議」預算770萬5千元,辦理兩岸交流機制及規範之建置,及針對中國大陸法制、推動對臺同等待遇等措施所涉法制等問題進行研究。惟針對陸方日前提出申辦居住證之政策,大陸委員會在未充分了解居住證相關功能之情形下,斷然以內部民調為政策規劃之依據,陸續提出強制登記、限制國民參政權等侵害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措施,卻未就陸方居住證之政策及法規進行全盤研究及掌握,顯有未盡職責之處。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對陸方居住證政策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12.大陸委員會108年度預算案「法政業務─兩岸事務法規之研擬、協調及審議」編列770萬5千元,經查107年度該項法定預算僅編列620萬5千元,增幅達150萬元。惟其計畫內容雷同,為避免預算浮編,大陸委員會應詳述增列原因,檢討其績效。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說明增幅原因與執行工作內容、績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13.鑒於新住民之就業管道與機會低於國人,又我國政府現行法規允許外國人參加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而目前在臺灣居住之新住民人數已突破五十四萬餘人,並許多大陸地區人民長期生活在臺灣且具備高學歷以及專業知識,卻受限法令規定而無法學以致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未設籍但已取得定居資格之陸籍配偶應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特定類科之施行可能性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14.有鑑於中國推出居住證,引發國安疑慮,自107年9月1日開放申請迄今,已逾3個月。大陸委員會曾表示,將於九合一選舉後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因應作為之修法,惟立法院第六會期即將結束,是否能在會期結束前將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存有疑義,大陸委員會於本案之執行進度尚待精進改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蔣絜安 
    15.經查大陸委員會108年度編列「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事務研析規劃與協商」計畫編列698萬2千元,計畫辦理兩岸法政事務協商溝通議題之整備與規劃,落實兩岸法政類協議之執行與處理等業務。惟查大陸委員會近年來與對岸之聯繫如人員往來之安全維護機制、兩岸協議落實等部分均未能與對岸建立安全、穩健之交流機制,致使我國國民李明哲於對岸遭陸方逮捕後,家屬欲進行會面卻屢遭刁難,於此期間均未見大陸委員會依循相關交流管道與陸方進行交涉,家屬僅得透過臺商協會自力救濟,顯見大陸委員會缺乏與對岸司法機關交流之能力,如此將致使兩岸資訊不對稱之情形日漸嚴重。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兩岸人員往來之安全維護機制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16.大陸委員會108年度預算案「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事務研析規劃與協商推動」編列698萬2千元,經查107年度該項法定預算僅編列561萬9千元,增幅達136萬3千元。惟其計畫內容雷同,為避免預算浮編,大陸委員會應詳述增列原因,檢討其績效。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說明增幅原因與執行工作內容、績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17.大陸委員會108年度預算案「法政業務─捐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項下編列1億6,570萬9千元,經查107年度法定預算僅有1億4,840萬9千元,增幅達1,730萬元。惟自105年民進黨政府執政以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兩會仍無法恢復對話機制,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形同空轉。另其計畫內容也與往年雷同,為避免預算浮編,大陸委員會應詳述增列原因。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說明增幅原因與執行工作內容、績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18.當前兩岸情勢,無論大陸委員會或是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改善兩岸關係已無實質功能,大陸委員會卻又於108年度預算,增列補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730萬元,作為該會進行兩岸溝通、協調、聯繫交流業務等經費,實不合理,為節省政府公帑,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四)大陸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預算凍結百分之十,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106年8月17日通過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蒙藏委員會正式走入歷史,各項業務將依性質分別由外交部、文化部及大陸委員會承接,員額則分別移撥至文化部及大陸委員會。蒙藏會編制49人,其中有6人移撥到大陸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轄下的「港澳處」將更名為「港澳蒙藏處」,其下增設「蒙藏科」;另43人將移撥到文化部新設的「蒙藏文化中心」。
    長期被綁在萬年蒙藏委員會的公務員,本應趁這次機會,去適合的單位,負責更有實質意義的工作,結果港澳蒙藏的業務,竟然沒有消失,反而變成多頭馬車分至文化部及大陸委員會辦理,如此的做法,除「備多力分」外,更無法達到「事權統一」,這還不如恢復蒙藏委員會。大陸委員會108年度「港澳蒙藏業務」編列預算為1億7,126萬4千元,比107年度預算增列882萬4千元,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確切檢討,針對如何有效推動港澳蒙藏事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2.駐港澳機構於知悉轄區內有國人遭逮捕、拘禁或遭遇天然災害、人為事故或罹患重病等急難事件時,提供必要協助,其中近年來提供國人救助服務眾多,以「儘速補發護照或核發入國證明書」、「協助犯罪案件受害者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件數為最多,以106年度為例,分別為3,056件、281件及423件,合先敘明。大陸委員會自105年5月起依「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追償,截至107年7月底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案件數分別為49人及53筆借款,待追償借款總額新臺幣35萬764元及港幣1,496元。由於待追償借款中以前年度案件居多,收回欠款困難度較高,爰凍結部分預算,請大陸委員會謹慎辦理急難救助借款業務及追償事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劉世芳 洪宗熠 
    3.有鑑於大陸委員會所訂,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當國人於港澳需要緊急協助時,得向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或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申請急難救助借款,然目前對於緊急救助借款尚有待追償總額新臺幣35萬0,764元及港幣1,496元,基於保障國人權益,並兼顧國庫利益,大陸委員會應核實清查借款之情形,並研處有效追償之方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就上開借款追償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黃昭順 
    (五)大陸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5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經查大陸委員會108年度編列「聯絡業務」預算總經費4,329萬6千元,辦理兩岸政策之雙向交流,政策溝通說明等工作。惟近年我方在資訊交流管道上均與陸方呈現停滯狀態,在司法互助、疫情通報及學術交流等方面均未能有良好之溝通聯繫,顯見大陸委員會在資訊交流管道上之規劃及推行效率有待加強。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針對如何有效改善兩岸聯繫交流現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2.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通日前在美國傳統基金會一場研討會致詞大談兩岸關係,既批判中國模式,也強調「中華民國不可能以讓渡主權換取虛幻的和平,民主臺灣下的兩千三百萬人民,更不可能把自己的命運交付給對岸非民主體制來決定」,最後並提出了四點建議。通篇看來,基本上仍是逞口舌之利的政治宣示,根本無助於兩岸關係的改善。
    這2年半來,兩岸聯繫機制已陷入「已讀不回」的狀態,但大陸還沒有「完全把門關閉起來」。這扇門究竟是要開或閉,很多因素取決於剛執政的新政府,也關係到臺灣未來的產業發展和民生福祉,有待做出更明確的說明和態度呈現,否則兩岸關係只會持續惡化下去。
    大陸委員會108年度「聯絡業務」編列預算為4,329萬6千元,比107年度預算增列159萬7千元,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確切檢討,針對如何有效推動兩岸關係事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3.大陸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編列4,329萬6千元,其中「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編列官網及網路社群平臺營運維護、網路廣告製作、刊播、網路輿情觀測、網路文宣活動等相關經費共1,227萬元。惟日前九合一大選發生中國有系統的透過各方力量來散播假訊息、假新聞企圖影響臺灣選舉,甚至利用我國自由民主開放之社會風氣,藉由釋放假消息讓國人產生矛盾與誤解,並透過假消息擾亂臺灣社會。為增進網路使用者對兩岸關係發展及各項重要政策議題之關注與瞭解,大陸委員會有加強觀測網路輿情聲量,即時澄清及回應民眾正確訊息之責,大陸委員會不應容許中國以製造假新聞方式,散布不實言論,造成兩岸人民誤解與衝突。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提出精進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林淑芬 洪宗熠 
    4.大陸政府於107年9月1日開始推行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然大陸委員會在尚未提出相關因應措施及辦法前,副主任委員邱垂正竟公開表示,申領居住證者需向主管機關登記申報,且「回來登記成為一種義務」,卻未提及相關辦法所提供人民之權利為何,致使民眾無法清楚瞭解自身權益。權利與義務為法律與被約束者之相對關係,大陸委員會卻於制訂居住證之相關因應辦法前,僅向民眾告知被限縮之公民權,而未告知限縮之理由與民眾應被保障之相關權益,如此零碎資訊恐造成民眾不必要之恐慌心理,業未完整闡明大陸委員會研擬相關辦法之完整立場。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針對大陸政府發放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之因應措施及相關配套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5.大陸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項下「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於預算書中載明此業務包括:「加強運用本會網站及社群媒體與民眾溝通互動……加強觀測網路輿情聲量,即時澄清及回應民眾正確訊息」,合先敘明。目前國外非洲豬瘟疫情嚴重,尤其中國大陸已有22個省/區共93例發生,顯示疫情有持續擴散之趨勢。為防堵非洲豬瘟傳入我國,大陸委員會更負有加強旅客赴中國大陸相關豬瘟疫情認知宣導之任務。
    然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統計,107年9月1日至12月10日,旅客違規攜帶中國大陸家畜肉類產品遭裁罰共372件,貨運或快遞違規輸入中國大陸豬肉產品共12件,顯見大陸委員會有關政策宣導及溝通均有待加強。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蔣絜安 
    (六)大陸委員會因近年兩岸關係深受國際情勢等因素影響,需藉多元管道蒐集資訊,進行策略性及前瞻性思考與整體規劃,108年度「委託研究」預算數較107年度增幅近五成。惟105年度及106年度「委託研究」,其研究結論與建議事項為採行率僅有1.06%及9.54%,建請大陸委員會相關委託研究計畫允宜依實際需求並檢視以前年度辦理成效並審酌實際需要審慎規劃,以符撙節原則。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劉世芳 洪宗熠 
    (七)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持續擴大,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目前已有21個省市、88起病例。由於非洲豬瘟疫情具高度傳染風險,雖陸方都有報相關資訊,但對我方要求通報之資料,卻已讀不回。
    為確保兩岸養豬產業發展,保障兩岸農產品生產安全。爰此,要求大陸委員會1個月之內針對如何強化農產品疫情通報機制,及防範疫情擴大因應作為,會同農業、檢疫相關單位提出具體管制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考察邊境管制作為。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八)11月24日之前受到九合一選情激烈影響,不少臺胞亟欲返鄉投下神聖一票,但面對百萬臺胞動起來返臺投票,如何順利讓臺胞回臺投票,備受矚目。再過2個多月就要過年,春節是中華民族最重要的傳統節日,也是親人團聚的時刻。據了解,大陸將一如既往地繼續採取積極措施來為明年春節期間兩岸群眾往來,特別是臺胞返鄉過年提供便利。爰此,要求蔡政府、大陸委員會及交通部不能無理阻撓108年春節期間大陸民航加班機的申請,更不能蓄意設定障礙,損害臺灣同胞回家過年的基本權利。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九)九合一選舉藍營囊括15縣市,觀光產業看好陸客來臺趨勢。尤其兩岸城市交流已行之多年,對於兩岸城市間各層面、領域的交流,應該更加緊密與推動。這二年多來兩岸關係緊繃,陸客團來臺觀光人次盪到谷底。因此,蔡政府不只是歡迎各國遊客來臺灣觀光,更應放寬陸客來臺旅遊的限制。據了解2016年之前陸客團占臺灣觀光客的百分之四十,2017年則下滑至百分之二十五,如果因為政治因素,導致貨賣不出去、人進不來,那臺灣如何發大財?爰此,要求大陸委員會、移民署等相關單位,研議放寬陸客財力證明、旅行社承作資格及保證金等規定,並持續放寬及檢討相關法條與政策。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這二年多來兩岸關係緊繃,陸客團來臺觀光人次盪到谷底。蔡政府不只是歡迎各國遊客來臺觀光,更應放寬陸客來臺旅遊的限制。爰此,建請大陸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放寬陸客財力證明、旅行社承作資格及保證金等規定,完成相關法條及政策修訂。
  • 提案人
    陳怡潔 黃昭順 林奕華 
    (十一)有關「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25日生效,政府將兩岸合作打擊跨境毒品走私犯罪、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及人口販運案件,列為本項協議重點工作。兩岸在共同打擊犯罪、人員遣返……等司法互助事項方面,已逐步建立制度化之協處機制;惟近年「通緝犯緝捕遣返」及「罪犯接回」2部分,我方請求與陸方完成人數之落差近年有擴大情形;又由於跨國犯罪案件層出不窮,近年來國人於中國大陸人身自由受限制人數不少,且尚有陸方未主動通報我方之相關資訊,在兩岸資訊不對稱情況下,即時且有效維護國人在中國大陸權益日趨重要。
    大陸委員會允宜落實協議執行,加強溝通協調機制,並積極掌握國人於中國大陸涉嫌犯罪或經他國押送至中國大陸情形,並提供後續人道探視、司法等必要協助等,俾利共同防制各類不法犯罪,確保民眾權益目標之達成。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劉世芳 洪宗熠 
    (十二)九合一選舉結束後,包括高雄市、臺中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與彰化縣等藍營縣市首長當選人,均表示認同「九二共識」,並提出要設立兩岸地方工作小組等單位。而蔡政府也再三強調,兩岸事務係屬中央職權,兩岸交流不能預設前提,一方面聲稱地方政府欠缺兩岸交流權責,但另一方面又宣稱民主萬歲、尊重泛藍執政縣市進行兩岸地方交流。
    然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央並未授權地方政府相關權責,目前各地方政府所設置兩岸事務工作小組,基本上是功能性、臨時性工作編制,並非是地方專責單位,人事亦從各單位調派。因此,大陸委員會與地方政府間,應在兩岸事務上建立制度化、機制化協調。爰此,要求大陸委員會應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進行適度的檢討與修訂,以達到中央與地方共榮共存的雙贏局面。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三)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根據報載,107年6月已有數十名臺灣青年於廈門海滄區擔任社區主任助理,是否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大陸委員會應盡速釐清規定,避免國人觸法,也應研判中國大陸開放相關職位之效應,據此擬定對策,並於3個月內擬具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林淑芬 洪宗熠 
    (十四)依照「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規定,協議雙方同意及時通報進出口農產品重大疫情與安全衛生事件訊息。但自107年8月起,中國爆發第一起非洲豬瘟疫情後,迄今已有22個省市淪陷,通報病例已經逼近百起,但中國大陸卻未循兩岸協議機制進行通報,經查大陸委員會雖已向中國大陸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聯絡窗口要求陸方通報,但仍未收到陸方通報。
    有鑑於非洲豬瘟疫情具高度傳染風險,為確保我國養豬產業發展,保障兩岸農產品生產安全,除要求陸方盡速依兩岸協議既有管道,提供疫情資訊外,更要積極協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往觀察非洲豬瘟之實際案例,充分表達共同防堵非洲豬瘟跨境傳播之高度意願,並持續與相關部會合作,共同推動防疫宣導工作。請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通報失靈之策進方案及非洲豬瘟防疫協處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研提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吳琪銘 劉世芳 
    (十五)大陸委員會為使赴港澳之國人於遭遇緊急困難時,獲得必要之救助,訂有「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近年來也已提供不少國人多項緊急服務,惟過往年度急難救助借款,尚有未清償案件,造成國庫虧損,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應謹慎辦理急難救助借款業務,並針對經濟能力相較無憂之欠款人,積極合理進行追償事宜,以利兼具提供照顧國人服務並維護國庫權益。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六)因陸方於107年推出對臺31項政策,放寬臺灣學生申請大陸高等教育之門檻,我國陸續出現赴陸申請學校之人潮。大陸委員會針對臺生赴陸求學僅網站上設置之臺生赴陸求學專區提供資訊。經查,中國目前有近2,631所大學,然我國教育部對於其學歷有進行採認者僅155所,比例僅達5.9%,如此低比例之採認數量將阻礙未來臺灣學生在中國大陸大學畢業後回臺之意願。爰此,建請大陸委員會會同教育部針對中國大陸高等教育學歷採認研議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洪宗熠 張宏陸 
    (十七)蔡政府上臺後,高舉「公平正義」大旗,但是大旗背後卻是逾40萬在臺陸籍配偶的「身分問題」,面對修改縮短取得我國身分證年限「六轉四」法案,遲遲無法協商通過下,造成陸籍配偶與外籍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不一致,形同變相的「一國兩制」。爰此,要求大陸委員會於第7會期開議前,向委員積極溝通推動陸配「六轉四」法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第17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5,290萬元,保留。
    本項提案1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憲法第15條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受國家保障,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認為:「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因此,政府部門必須保障人民基本權之國家義務,不得恣意侵害人民之財產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8年度預算案預算編列5,290萬元,較107年度預算數增加638萬8千元(增幅13.73%),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此;應予全數凍結,俟釋憲結果出爐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如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國家義務,不得恣意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准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8年「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較107年減列文具紙張及書表印製費82萬7千元,增列檔案數位典藏掃描及維護費162萬1千元,工作性質未具專業,且全會108年度「黨產處理業務」預算較107年度減列79萬4千元,在業務量減少下,竟還增列聘用人數員6人,顯然假轉型正義之名,行酬庸追殺之實!爰此,提案減列400萬元。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掌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工作。該會主要業務預算皆編列於「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而108年度「黨產處理業務」預算較107年度減列79萬4千元,顯見該會108年度業務量減少,應不需再增聘人力。爰此,提案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之「約聘僱人員待遇」減列360萬元。
  • 提案人
    林奕華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四)有鑑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6年預算執行剩餘1,418萬2千元,執行率74%;及107年至7月底預算執行率87%,執行情形皆有待改進,尤以黨產處理業務自始未達到期分配數,且108年工作計畫未明確增加內容,其約聘僱人員竟增加6人,甚至法定編制人員待遇費用亦較107年減少近30萬元,為避免政府機關濫行增加約聘僱人員,且業務無明顯增加或改變,爰刪減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中「約聘雇人員待遇」180萬元,以撙節國庫不必要支出,另凍結500萬元,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上開人力需求情形及必要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林奕華 
    (五)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日前宣告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推定其財產為不當取得,凍結全部資產。這項處置,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過去處理國民黨黨產和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雖無不同;但影響範圍更大,認定卻更含糊,讓人深刻體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這隻「憲政怪獸」已到了必須阻止其橫行的地步。
    107年6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國民黨中投、欣裕台附隨組織行政訴訟案時,也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相關條文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經釋憲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將「不當黨產」收歸國有的處分,實際上已全部停擺,所有訴訟幾乎全面停止。我們認為,基於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在釋憲結果出爐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不應再對任何團體、個人做出處分。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8年度「黨產處理業務」編列預算為1,360萬6千元,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此,應予刪除500萬元,並凍結五分之一,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確切檢討,針對如何不侵犯人民和民間團體的基本權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實施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准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六)有鑑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做出之行政處分於107年11月及12月,接連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條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為前提進行轉型正義,卻屢屢做出行政處分侵害人民和民間團體的基本權利,徒增社會對立、撕裂群眾情感,故為撙節國庫支出,避免浪費公帑。爰凍結108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歲出部分「黨產處理業務」費用四分之一,俟該會確切檢討,針對如何以合憲之方式落實轉型正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林奕華 
    (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財產查核業務」之「辦理德國黨產處理委員會運作情形與分析委託研究經費」編列90萬元。查,107年出國考察報告(「參訪德國轉型正義及黨產處理相關機構及人員」報告)第47頁提及關於德國黨產處理委員會與德國統一社會黨SED政黨和解部分,反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至今仍未採納德國作法,就已清查釐清完畢的黨產進行和解(例如不動產可以由SED使用或可以提供給黨員使用),反而在選前之際為應付來自綠營內部壓力而持續進行粗暴查封,徒增政治對立,考察結果顯無參考價值!爰此,「辦理德國黨產處理委員會運作情形與分析委託研究經費」90萬元提案全數刪除。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八)雖然德國在歷史上有兩次處理轉型正義的經驗,但其時代背景與現今的臺灣有很大的差異,臺灣早已被評為完全自由國家,2000年、2008年與2016年更經歷了3次政黨輪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口口聲聲要師法德國黨產處理委員會,卻未能認清該差異事實,以致司法訴訟屢屢敗訴,淪為執政黨清算特定政黨的工具,可見德國經驗無助於該會業務之執行。爰此,提案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財產查核業務」之「辦理德國黨產處理委員會運作情形與分析委託研究經費」90萬元全數刪除。
  • 提案人
    林奕華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財產查核業務」之「個人電腦、週邊設備、電腦伺服器、網路卡、網站及公文系統功能增修擴充等相關軟硬體設備經費」編列159萬9千元。查108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業務預算均較107年減列,在業務量減少下,資訊設備卻反向增加。爰此,提案凍結20%,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之「派員出國考察歐洲國家處理黨產相關機構之法制及實際運作情形所需國外旅費」編列46萬5千元。查,107年出國考察報告(「參訪德國轉型正義及黨產處理相關機構及人員」報告)第47頁提及關於德國黨產處理委員會與德國統一社會黨SED政黨和解部分,反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至今仍未採納德國作法,就已清查釐清完畢的黨產進行和解(例如不動產可以由SED使用或可以提供給黨員使用),反而在選前之際為應付來自綠營內部壓力而持續進行粗暴查封,徒增政治對立,考察只是成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官員追憶之旅!爰此「派員出國考察歐洲國家處理黨產相關機構之法制及實際運作情形所需國外旅費」46萬5千元,提案全數刪除。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一)雖然德國在歷史上有兩次處理轉型正義的經驗,但其時代背景與現今的臺灣有很大的差異,臺灣早已被評為完全自由國家,2000年、2008年與2016年更經歷了3次政黨輪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口口聲聲要師法德國黨產處理委員會,卻未能認清該差異事實,以致司法訴訟屢屢敗訴,淪為執政黨清算特定政黨的工具,可見德國經驗無助於該會業務之執行。爰此,提案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之「派員出國考察歐洲國家處理黨產相關機構之法制及實際運作情形所需國外旅費」46萬5千元全數刪除。
  • 提案人
    林奕華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十二)有鑑於不當黨產委員會成立至今,歷年皆派員至德國考察黨產處理,經查107年出國考察報告(「參訪德國轉型正義及黨產處理相關機構及人員」報告)第47頁提及關於德國黨產處理委員會與德國統一社會黨SED政黨和解部分,反觀不當黨產委員會至今並未採納德國做法,屢屢擴大附隨組織之範圍,增加社會對立,故為撙節國庫支出,對此項難以評估成效,且縱有成效也難以預期實際效益之計畫應刪除,避免浪費公帑。爰全數刪除108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之「派員出國考察歐洲國家處理黨產相關機構之法制及實際運作情形所需國外旅費」編列46萬5千元。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黃昭順 
    (十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8年度編列「黨產處理業務─調查追徵業務」預算之獎補助費105萬元,係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3條,為鼓勵民眾提供該會政黨財產之相關資訊,以協助該會發現並追回政黨財產而提供相關獎勵金。惟查,因多數所提供之舉發資訊均未符合核發要件,造成該預算執行數截至107年8月底仍為0元,執行成效十分低落。爰此,提案刪除該計畫預算50萬元,並凍結1/2,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改善獎勵金發放措施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十四)自從106年9月以來,國民黨的資產遭到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違法凍結,連帶影響國民黨全體現、退職黨工,已連續數月無法正常發放薪資及退休金。儘管行政法院已判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敗訴,須停止執行其命令,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卻濫用職權,利用該會訂定之「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將「法定義務、正當理由」做對該會有利的規定後,再用新的行政命令繼續凍結國民黨用以給付勞工薪資的資產。
    憲法第15條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受國家保障,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認為:「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因此,政府部門必須保障人民基本權之國家義務,不得恣意侵害人民之財產權。爰此,要求不當黨產委員會應於2週內同意國民黨就中投及欣裕台股權,經認定為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前之股利,以及認定後之股利與107年12月31日前之股利准予動支,不足部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同意國民黨處分不動產專款專用,併同支應退休人員相關法定支出。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五)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5條第3項訂有「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作為相關權利人申請回復權利之辦理依據。惟前揭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本會應定期公告清單,並揭載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該條文內容之「定期」未有明確之時程基準規範,恐造成相關權利人無法即時得知訊息,進而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回復權利。爰此,建議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4條第1項之「定期公告清單」訂定明確之時程基準,俾相關權利人得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回復權利。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 主席
    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內政部主管」部分。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242億3,909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凍結二十分之一(其中第七案、第八案各凍結100萬元),並就以下11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根據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務人員需有1/2以上的公教人員,但為了擴大社會參與並讓選務更具彈性,內政部與中央選舉委員會正研議修正法規放寬到選務人員有1/3公教人員即可,預計2020總統大選即可能適用。
    增加非公教人員參與選務工作,固然可以提高選務人員的任用彈性、解決屆時可能面臨的人力荒問題。公教人員畢竟受過一定的訓練,對選務工作較為熟練,如果真要任用非公教人員的一般社會人士,可能要投入更多的訓練成本。若不具公教人員身分的選務人員人數過多,在投票現場的公信力是否會遭到質疑?
    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8億4,379萬8千元,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確切檢討前揭應釐清及未合理之部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2.內政部「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107年至110年)計畫總經費9億9,600萬元,據行政院106年3月所核定之殯葬設施改善計畫書,內政部於105年調查發現,臺灣地區30個山地原住民鄉所轄387處公墓,其中高達315處使用面積已逾80%,並有64處滿葬;另25個平地原住民鄉之原住民仍多採用傳統土葬習俗,惟我國地狹人稠,恐不利土地之利用,此計畫之目的為革新葬禮習俗。
    經查截至107年11月底,核定補助19案已完成8案,執行進度落後計5案,包括原住民鄉公墓改善4案,其中「臺中市和平區竹林公墓前置作業」1案因涉及地質敏感地區刻正辦理安全性評估作業,其餘「屏東縣獅子鄉獅子村中心崙公墓興建工程」、「屏東縣獅子鄉草埔村橋西公墓興建工程」及「屏東縣牡丹鄉大梅村第1公墓興建工程」共3案,因連續豪雨侵襲影響施工進度延宕;配合支應離島建設基金之中央分攤款1案,「屏東縣琉球鄉生命紀念園區興建火化設施、禮廳暨靈堂」迄今竟未擬具年度計畫報內政部核定。其餘6案補助經費為3,943萬5千元,已執行預算2,400萬元,執行率為60.86%。
    請內政部針對尚未完成之11案檢討改善,說明計畫管考機制與提出精進辦法,俾達成計畫之目的及要義,核實編列經費,以落實政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精進改善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蔣絜安 
    3.有鑑於憲法第129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是以規定人民之無記名投票,乃憲法保障人民秘密投票之權利。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乃因涉及於都會區之原住民,極有可能產生該投票所僅有1至3人之情形,影響其秘密投票之權,從而本條之目的即係保障原住民族秘密投票之權,綜以村里為單位集中投票,仍有許多投票所呈現3人以下之情形,對於原住民族秘密投票權之保障仍有不足。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就保障原住民族秘密投票權,研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修法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4.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公民參政」編列107萬3千元,主要辦理研修選舉罷免制度等法規,然在107年公民投票綁大選出現各種亂象後,內政部長至立法院內政委員備詢,被詢問選舉制度相關問題時,皆把責任推給中央選舉委員會,似乎不瞭解內政部才是選政機關,更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主管機關,實不應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5.據監察院於103年6月9日之調查意見指出,我國政黨為數眾多,政府權責機構有無善盡管理政黨之責進行調查,提出二點意見,包括:人民團體法主責政黨管理之內政部,令出不行、消極怠惰,以及政黨應有明確退場機制,以免不肖之徒利用政黨之名,從事逸出政黨目的之行為。
    政黨法於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該法第43條訂定本法施行後二年,依人民團體法之備案政黨及立案政治團體須分別補正與修正,若屆期未遵從或修補正,則得廢止。截至107年11月底止,340個政黨中,扣除44個已解散、2個撤銷備案,尚有91個政黨無法成功聯繫(佔26.76%)。於59個政治團體中,扣除2個已解散、8個已轉換為政黨或社會團體,尚有22個政治團體無法成功聯繫(佔37.28%)。
    施行政黨法迄今已近1年,請內政部允宜積極協助已聯繫上之203個政黨、27個政治團體,分別輔導其依法進行修正、補正;未聯繫上之91個政黨、22個政治團體則應盡速徹底清點。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精進改善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蔣絜安 
    6.內政部自97年起開發「全國宗教資訊系統」,於98年3月初正式上線,並於102年改版為「全國宗教資訊網」,迄107年12月7日總瀏覽人數為356萬68人,經查自開發迄107年共編列1,974萬元於該網之用途。該網之統計報表列有:各級宗教財團法人概況、寺廟登記概況、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事業、教會(堂)概況及各宗教教務概況;即時報表列有:臺灣地區宗教類別統計、全國立案宗教團體統計表及全國寺廟統計表(含財團法人寺廟)。另,內政部統計年報之相關統計數據,有:宗教社會服務概況及宗教教務概況。惟全國宗教資訊網的宗教教務概況,與內政部統計年報的宗教教務概況,二者內容竟無一致、統計數據關聯性低,恐有疊床架屋之疑慮。
    該網建置迄今已近10年,請內政部允宜積極整合相關業務之執掌,與說明全國宗教資訊網之建置要義,並應盡速改善並統一相關數據統計,避免提供錯誤資訊誤導使用者。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精進改善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蔣絜安 
  • 連署人
    趙正宇 
    7.根據CEDAW國際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內容指出,「我國常年流傳之傳統節慶、風俗、儀式等民間文化活動,多蘊含僵化且刻板之性別意涵,無形中持續複製男尊女卑之意識型態,或貶抑女性參與民俗文化之角色與機會。」過去,民政司也曾辦理「臺灣宗教儀規與性別倫理座談會」,強調若宗教團體本身能夠倡導性別平權的意識,那對於社會整體會有相當大的助益。然而,108年度內政部民政業務中,卻未針對宗教事物推動與發展編列任何與性別平權相關之預算或擬定性別平權相關政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提出相關具體鼓勵或推廣政策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張宏陸 吳琪銘 
    8.依行政院106年3月間核定之殯葬設施改善計畫書所載,內政部105年底調查發現,臺灣地區30個山地原住民鄉(區)轄內387處公墓中,高達315處使用面積已逾80%,其中更有64處已滿葬,而25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區)之原住民仍多採用傳統土葬習俗,為解決墓地需求並加強引導原住民葬俗革新,爰自107年度起推動殯葬設施改善計畫(107年度至110年度),計畫總經費9億9,600萬元,合先敘明。
    內政部統計,截至107年7月底該計畫已核定案件25案、累計執行數3,690萬元,預算執行率79.25%。惟案件核定後,有部分案件因面臨民眾反對(桃園市三民里基國派部落公墓改善計畫),或位於地質敏感地區(臺中市竹林公墓改善計畫),及事先規劃與事實有落差而須調整變更(花蓮縣新城鄉第一公墓環保多元葬設置計畫、澎湖縣墳墓遷葬計畫、屏東縣琉球鄉運送靈柩至臺灣本島火化經營管理計畫)等因素,致該等計畫恐因而註銷或延宕,顯示計畫審查及管考機制容有改進空間。為確保未來各項殯葬設施改善計畫之執行進度與品質,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確實檢討並改善計畫執行進度及強化計畫審查與管考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9.內政部自91年以來,制定殯葬管理條例對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予以管理,確立殯葬管理法制。然近年來國土或私地遭濫葬情形層出不窮,如汐止國有地濫葬案、觀音山麓(五股、八里、林口一帶)更是全島最大的濫葬區(約485公頃),不僅侵害公眾權益,也造成景觀生態破壞,使土地水土保持功能喪失,且缺乏良好的排水設施,導致屍水污染地下水源。其中歸因於地方政府民政局濫核發新墓下葬,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內政部具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殯葬業務監督之權利,內政部民政司應盡監督之責。除了應加強督導管理外,並應加強宣導環保葬以及提升火化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蔣絜安 
    10.內政部為解決墓地需求並加強引導原住民葬俗革新,故推動殯葬設施改善計畫,惟案件核定後,有部分案件因面臨民眾反對(如桃園市三民里基國派部落公墓改善計畫),或位於地質敏感地區(如臺中市竹林公墓改善計畫),及事先規劃與事實有落差而須調整變更(如,花蓮縣新城鄉第一公墓環保多元葬設置計畫、澎湖縣墳墓遷葬計畫、屏東縣琉球鄉運送靈柩至臺灣本島火化經營管理計畫)等因素,致該等計畫恐註銷或延宕,內政部實須檢討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11.內政部於108年度預算編列3,750萬元,作為辦理國慶之用,然經查,立法院早於102年時,即已做出決議要求內政部未來編列國慶預算,皆不得高於3,250萬元,內政部卻忽視立法院過去所作之決議,實不應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二)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凍結500萬元,且第6案另凍結100萬元,並就以下7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地籍清理第2期計畫總經費1億5,840萬4千元、103至107年度已編列1億3,348萬3千元,截至107年7月底累計執行數1億2,381萬6千元,惟尚有1萬825筆(棟)仍未完成代為標售作業,整體則仍有3萬2,165筆(棟)仍未完成代為標售作業。按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依上開規定,請內政部督促各地方政府積極辦理,以活化土地利用,健全土地賦稅,並兼顧民眾之財產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2.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顯示,繼97年至102年地籍清理計畫第一期實施以來,仍有4萬9,305筆土地及建物未完成清理標售目標,爰進行「地籍清理第2期實施計畫」(103-108年度);然而截至107年7月,仍有大量土地及建物亟待清理標售,全臺一共3萬2,165筆未完成地籍清理,其中尤以新北市最多(1萬6,624筆未完成),內政部應督促各地方政府積極辦理作業。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蔣絜安 
    3.為徹底解決我國地籍問題,內政部公布地籍清理條例,爰據以進行「地籍清理實施計畫」(第一期,97年至102年),現經參考第1期計畫之實施經驗,第2期計畫持續進行並改進,惟查仍有大量土地及建物地籍亟待清理標售,各縣市整體未完成數量累積至32,165筆(棟)。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督促各地方政府計畫書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4.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34條2項分別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另按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主管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即地籍清理條例中對於地籍之清理結果,若屬明確者,則登記為該人所有;若屬不明者,則有「標售」與「處理」多種方式辦理。前述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所稱「處理」,本非限於地籍清理條例各條之規定,且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應依該法第34條第2項解釋適用之,亦即對於符合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情形,應採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程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地籍清理條例中符合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之土地處理方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5.內政部爰據以進行「地籍清理實施計畫」(第1期,97年至102年),該計畫結束時仍有部分土地及建物之權利人尚未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且仍有部分土地及建物未完成代為標售作業,或地籍問題待釐清,不利土地賦稅及其他行政業務之推動,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步清查,仍有4萬9,305筆(棟)尚待完成代為標售作業,爰續進行「地籍清理第2期實施計畫」(103-108年度)。據地籍清理第2期實施計畫辦理情形,整體則仍有3萬2,165筆(棟)仍未完成代為標售作業。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督促各地方政府積極辦理活化土地利用,健全土地賦稅,並兼顧民眾財產權之行使,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洪宗熠 吳琪銘 
    6.國家徵收人民土地時,除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有徵收即有補償原則」……等,法律在徵收程序已合法完成之「後」,於符合一定條件下賦予人民對於被徵收土地的「收回權」,亦可共同發揮抑制國家浮濫徵收私人土地的效果。我國「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即為「收回權」之體現:「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63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徵收土地侵害人民權益至深,踐行的法律程序應有正當性與嚴謹性,土地法卻未就此部分保障基本權,顯屬違憲狀態,應立刻修正。主管機關應就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並定期通知地主,檢討相關法令。根據內政部說明,各需地機關至今為止尚未主動通知被徵收地主,僅建置土地徵收網站,供民眾主動查詢。
    另根據「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條文,實務上對於「開始使用」之認定,有時過於寬鬆,致使常見有怪手等機具進駐,甚至在土地上擺放幾株盆栽,亦被機關主張為已構成「開始使用」,不僅無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更有礙土地的真正利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督促各土地徵收事業機關於1個月內通知所有已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使用進度後,並提出土地法第219條修法草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張宏陸 吳琪銘 
    7.監察院調查迄至100年12月底止,各級政府已徵收土地中,計有132案、面積137餘公頃,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後,迄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合計耗費公帑逾58億餘元,然內政部身為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未落實要求各需用土地人及其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又內政部負責核准土地徵收申請案,卻未能確實審核需用土地人執行興辦事業之能力以及興辦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且忽視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核准徵收案件之實際使用情形,而未施予後續管考及監督,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合先敘明。
    依內政部所提供之資料,該137.72公頃已徵收土地中,其中部分因尚需提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遭占用等因素,故歸類為未使用土地20.62公頃,土地使用規劃無具體進度。此外,取得後經調查已無使用必要者82.63公頃,應辦理廢止徵收及發還土地,惟卻仍有18.61公頃處於評估中,迄待儘速廢止徵收及發還;取得後經調查仍有使用必要者34.47公頃,應進行開發利用,然扣除施工中15.43公頃,及已開闢完成10.47公頃已進行利用外,餘8.57公頃俟籌措財源後始可辦理,故目前仍未開發利用,宜請內政部深入瞭解原因並積極協助處理,期使地盡其利,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三)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凍結二十分之一,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委託辦理發售五千分之一基本圖所需曬印工料費及管理費,共計編列管理費20萬2千元。為提昇國土測繪品質,應妥善規劃基本地形圖更新,然據內政部統計,迄至107年底尚有五千分之一、兩萬五千分之一、五萬分之一及十萬分之一地形圖,合計達2,399幅基本地形圖,逾五年未更新,數量甚鉅,允宜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張宏陸 蔣絜安 
    2.國土測繪法第25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基本地形圖及……」,按基本地形圖為國土資訊系統之核心及共用性資料,屬高度共用之基本底圖,為國土規劃、國土保育、防救災、經濟建設等所需基礎資料,內容為國土基本狀態之描述,包括主要地貌、地物及基本地理資料,為目前最完整之全國性基本底圖。故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發行基本地形圖,以每5年1次為原則。」,然因近年來政府推動新市鎮開發、工業區闢建、農(市)地重劃及交通、水利等各項重大建設,因而導致地表變化甚大,惟據內政部自行統計,迄至107年底尚有五千分之一(2,324幅)、兩萬五千分之一(53幅)、五萬分之一(18幅)及十萬分之一(4幅)地形圖,合計達2,399幅基本地形圖,逾5年未更新,顯然未依法行政。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洪宗熠 吳琪銘 
    3.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發行基本地形圖,以每5年1次為原則。」準此,內政部依法應定期發行基本地形圖,並以每5年更新1次為原則,惟據內政部統計,迄至107年底尚有2,399幅基本地形圖,逾5年未更新,實須檢討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四)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於107年3月通過新版的「全國國土計畫」,並於4月30日公告,5月正式施行。由於國土計畫的面向甚廣,從中央與地方「府際關係」如何共同促進經濟發展,特別是「城鄉發展地區」和「農業發展地區」的角度觀察,則有下列問題必須重視:第一:「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和「防洪滯洪池」的問題。第二:如何處理違章工廠占用農地的現況。第三:如何解決「城鄉發展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功能分區之劃設和地方政府發展經濟落差。
    106年7月,前行政院院長林全還向環保團體承諾,要從9月開始拆除農地上「新增」的違章工廠。殊不知,林全院長辭職下臺後,此項政策人去政息。目前全臺灣還有超過7萬家違章工廠佔用農地、污染農作物及消費者身體健康的問題,不知蔡政府後續要如何解決違章工廠佔用農地的問題。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土地開發」編列1,003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內政部確切檢討,針對如何解決違章工廠佔用農地的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五)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凍結二十分之一,並就以下5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內政部歷年來已耗資8.62億元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及相關應用推廣計畫,惟到期續卡率呈逐年下降趨勢,106年度未申辦用戶數仍高達7成以上,未申辦原因係以「不知道自然人憑證或沒使用需要」名列第一,高達八成,而又以操作介面不友善仍為受訪者不滿意之主因。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洪宗熠 吳琪銘 
    2.內政部108年度於「內政資訊業務」項下編列「內政多元憑證創新計畫」(106-109年)所需經費4,366萬8千元,係配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至109年)」持續辦理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工作。經查自然人憑證之使用概況,民眾可使用之服務項目由99年度之163項,逐年提高至105年達275項,然至此幾乎停滯,106年底及107年7月底僅為276項及277項。在使用人次上,99年度民眾使用人次1,045萬餘人次,持續增加至105年度達6,611萬餘人次,使用人次轉為下降,106年度及107年截至7月底分別減少至3,928萬餘人次及2,729萬餘人次,顯見民眾之使用意願逐漸降低。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自然人憑證功能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張宏陸 吳琪銘 
    3.觀察自然人憑證之使用概況可悉,民眾可使用之服務項目由103年度之221項,逐年提高至105年達275項,然至此幾乎停滯,106年底及107年7月底僅為276項及277項。因此,反映在民眾之使用人次上,103年度民眾使用人次1,045萬餘人次,持續增加至105年度達6,611萬餘人次,使用人次轉為下降,106年度及107年截至7月底分別減少至3,928萬餘人次及2,729萬餘人次,合先敘明。內政部辦理自然人憑證相關推動計畫已10餘年,惟近年來因民眾可運用之服務項目幾無增加,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就積極開發民眾可透過自然人憑證申辦或查詢等服務項目,俾提高民眾使用意願之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4.內政部自90年以來,即規劃辦理核發自然人憑證相關作業,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顯示,民眾使用次數自106年開始大量下降,由105年的6,611萬餘人次下降至3,928萬餘人次;又民眾可申辦或查詢服務項目自民國105年以來所增項目近乎停滯,105年可服務民眾項目為275項、107年為277項,恐影響民眾的使用意願,造成使用次數下降,應持續積極開發民眾可透過自然人憑證申辦或查詢等服務項目,以提高使用意願。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蔣絜安 
    5.內政部於90年即規劃辦理核發自然人憑證相關作業,截至107年底累計發放卡數達644萬4,827張,然現今自然人憑證可申辦或查詢服務項目較少,宜積極開發可透過憑證申辦及查詢等服務項目,亦可與手機APP結合,以提高民眾使用之意願,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張宏陸 蔣絜安 
    (六)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內政部108年度於「社會行政業務─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編列3,750萬元,以進行研修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規、輔導人民團體之健全運作、維護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及評鑑考核團體工作績效等相關業務。惟據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針對內政部對於人民團體之管理核有4項缺失,包含未落實人民團體管理輔導,多數團體未依人民團體法定期召開會議,且人民團體資訊系統使用率僅不到9.19%,且各縣市政府多未能即時登錄資訊於人民團體系統,顯見本業務尚有多項缺失亟待改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人民團體管考及資訊系統維護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張宏陸 吳琪銘 
    2.內政部於108年度預算「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業務編列3,100萬,作為「輔導捐助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之用,經查發現,內政部於107年度預算中,同筆業務預算僅編列207萬6千元,等同內政部108年度預算較107年度預算暴增15倍;再者,從103年起,本筆預算就有逐年遞減情形,如103年度還編列有1,074萬元、104年則大幅降為478萬元、105年編列480萬元、106年則降至290萬元,107年更只剩下207萬元,內政部卻於108年大選前,大幅度增加此筆預算,顯有綁樁之嫌。為免公帑遭到濫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3.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項下「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編列3,750萬元。惟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針對人民團體之管理核有四項缺失,多數團體未依人民團體法定期召開會議,且人民團體資訊系統使用率僅不到9.19%,允宜檢討並健全人民團體制度及資訊管理系統之運作,提高使用系統之意願。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督促各地方政府計畫書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張宏陸 蔣絜安 
    (七)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相關意見如下:升格改制後五都之行政區劃仍沿用升格改制前之行政區範圍,截至民國103年底止,升格改制後五都人口數計1,340萬餘人,倘按行政院於98年8月27日核定改制直轄市計畫時之函示,應以20萬人至30萬人為1區之原則進行整併,則五都最適行政區數應介於69區至48區之間,惟目前實際有146區,其中138區未符上開人口規模(人口數未達10萬人者即達102區,而人口數最高者為新北市板橋區55萬餘人、最低者為臺南市龍崎區僅4千餘人,差異懸殊),合先敘明。
    為促進區域均衡發展,行政區域劃分涉及各地方行政區之資源分配、政經發展及區域生活圈之形成,對未來國土之整體規劃及受調整地區內人民之權利義務影響甚鉅,應請內政部持續溝通各界意見,積極完備行政區劃法之法制作業,俾建立公平合理之行政區劃程序。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八)內政部於107年4月底端出全國國土計畫法,提出後各方議論紛紛,唯國土計畫首要有「部門計畫」出來,國土計畫才得以辦法指導;目前臺灣各部會部門整合是各彈各的調,有的只管治水、有的只管土地、有的只管都市重建,根本作法要先從盤點農地資源開始,經過精算出來,國土計畫的農業發展區劃設最適的面積是多少?這個農地總量一定要維護,立場不能退;另外實施「對地綠色環境給付」,將來農地農用,一定要讓農民感受到政府應盡的基本責任,接下來是訂定完善的管理措施,這樣才能取信於國人,故請內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相關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吳琪銘 趙正宇 
    (九)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軍人節得依國防部規定放假。警察人員肩負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之重責,為彰顯警察人員對國家社會之付出與貢獻,每年6月15日警察節應比照「九三軍人節」規定放假1日,為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消防人員經常面臨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等危險工作,消防人員之消防節,應比照軍人節、警察節辦理。為慰勉警察與消防同仁之辛勞,並激勵同仁工作士氣,爰此請內政部於2個月內研議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可行性,明定警察與消防人員,分別於警察節與消防節放假1日,放假規定由內政部定之。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洪宗熠 吳琪銘 鄭天財Sra Kacaw陳 瑩 
    (十)內政部「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107年至110年)計畫總經費9億9,600萬元,據行政院106年3月所核定之殯葬設施改善計畫書,內政部於105年調查發現,臺灣地區30個山地原住民鄉所轄387處公墓,其中高達315處使用面積已逾80%,並有64處滿葬;另25個平地原住民鄉之原住民仍多採用傳統土葬習俗,惟我國地狹人稠,恐不利土地之利用,此計畫之目的為革新葬禮習俗。
    經查截至107年11月底,核定補助19案已完成8案,執行進度落後計5案,包括原住民鄉公墓改善4案,其中「臺中市和平區竹林公墓前置作業」1案因涉及地質敏感地區刻正辦理安全性評估作業,其餘「屏東縣獅子鄉獅子村中心崙公墓興建工程」、「屏東縣獅子鄉草埔村橋西公墓興建工程」及「屏東縣牡丹鄉大梅村第1公墓興建工程」共3案,因連續豪雨侵襲影響施工進度延宕;配合支應離島建設基金之中央分攤款1案,「屏東縣琉球鄉生命紀念園區興建火化設施、禮廳暨靈堂」迄今竟未擬具年度計畫報內政部核定。其餘6案補助經費為3,943萬5千元,已執行預算2,400萬元,執行率為60.86%。
    針對尚未完成之11案,允宜檢討改善,說明計畫管考機制與提出精進辦法,俾達成計畫之目的及要義,核實編列經費,以落實政策,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蔣絜安 
    (十一)總統於2016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承諾事項包含儘速建立平埔族群基礎資料庫並積極推動制定平埔族群相關政策,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及總統原住民族政策主張,亦將「熟蕃戶籍資料清查」納入各部會分工之列管事項。若無精確平埔潛在人口數據資料,恐難建構完整之財政措施,以供爾後之修法需要。
    綜上所述,按內政部組織法第11條規定:「戶政司掌理下列事項:……五、關於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六、關於戶籍登記事項。……九、關於人口政策事項。十、關於其他戶政事項。」依上開規定,內政部掌管全國及歷史戶政資料,本應辦理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及人口政策事項,並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並與地方政府戶政事務所合作清查。故為使總統原住民族政策儘速推行,爰請內政部儘速依期程於107年12月開始調查計畫並執行澈查平埔族群潛在人口,並將相關調查成果書面資料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十二)內政部108年度於「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計畫下「土地利用」分支計畫編列249萬元,主要係為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及維護土地徵收作業系統所需業務費,查各級政府為都市發展或興辦事業之需,常以土地徵收方式解決用地問題,惟相關資料顯示,各級政府已徵收土地中,仍有多案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後,迄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完成使用,耗費公帑達數億餘元,而據內政部之統計迄107年年中,已徵收土地中,土地使用規劃無具體進度,為未使用土地有20.62公頃,而取得後經調查已無使用必要者82.63公頃,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這些都要辦理撤銷、廢止徵收程序,並發還土地,唯通常政府辦理土地徵收都是急急如令,又急又猛,但是如果應撤銷、廢止徵收的案子,卻慢如牛步,甚至不汶不動,嚴重影響國人土地權益,因內政部為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未落實要求各需用土地人及其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又負責核准土地徵收申請案,卻未能確實審核需用土地人執行興辦事業之能力以及興辦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故請內政部就這些應撤銷、廢止徵收土地之案件等相關問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洪宗熠 吳琪銘 
    (十三)內政部「地籍清理實施計畫」(97年至102年)實施至第2期(103年至108年),已公告應清理土地計17萬0,800筆,經查至107年10月底已辦理數量為11萬1,221筆,佔65.1%,包括重新登記土地53.6%、代為標售土地4.2%、囑託登記國有土地7.3%;尚未完成數量59,579筆,佔34.9%。惟第2期計畫執行期程僅剩1年,恐難以達成擬辦理數量,請內政部針對該計畫之未來改善辦法及尚未完成地籍清理的土地說明延宕之緣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蔣絜安 
    (十四)查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因此人民團體籌備處於申請時,內政部應從速協處,並做成准駁之處分。爰請內政部規劃、檢討並簡化現行作業流程及應附文件。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十五)鑒於國道警察於國道高速公路值勤風險高,國道警察因公身亡,平均發生率高達0.53%,比六都警察的0.16%高出3倍,除了強化科技執法以外,尚有交通事故或故障車排除之勤務。
    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所屬緩撞警戒車輛共計20輛,機動性及數量雖不及各公路警察大隊所屬分(小)隊,更遠低於線上巡邏車數量,爰應事故需求狀況出勤,以協助交通維持,包括事後盡速完成路面清理工作,以避免造成車流嚴重回堵及二次事故的發生。然而,基層警員卻指出,任職4年,僅在北部處理車輛,看過2次緩撞警戒車偕同出勤。
    然而,警政署提出因應措施僅於採購巡邏車後方加裝防撞設備,未明確承諾是否採購緩撞警戒車,作為國道警察值勤排除交通事故或故障車之標準設施。為降低國道警察值勤風險,內政部亦責旁貸,爰要求內政部應協助爭取預算,並提出租用或購置緩撞車之計畫。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張宏陸 吳琪銘 呂孫綾 
    (十六)國道公路警察局員警大部分時間均於高速公路上執勤,高速公路具有道路封閉、車流量大及車速快等特性,與一般平面道路或高架快速道路相較有其特殊性,更具危險性,其工作危險程度與一般交通警察迥異,實屬於高風險之工作,惟現行警勤加給未就是類人員情形酌予考量,有修正空間與必要。警政署於107年3月19日警署人字第1070070436號函報內政部核辦,內政部於4月23日將加成方案送行政院核定,案經人事行政總處於107年5月24日函復機關意見,內政部業於107年9月21日再度函報行政院核辦,目前案件延宕。爰此,要求內政部應積極與相關單位溝通,並於6個月完成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增列危險加成。
  • 提案人
    張宏陸 洪宗熠 
  • 連署人
    吳琪銘 陳 瑩 呂孫綾 
    (十七)按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0條規定,依法不需設置火警自動設備(即住警器)之住宅場所,應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設置住警器。立法委員管碧玲於5月30日對此質詢時,已指出至3月31日之住警器之全國設置率為65.46%,內政部長並承諾年底完成全國住警器50萬戶設置,惟據消防署所提供之資料,經查現住宅場所住警器裝置之狀況,截至107年10月31日,全國設置率僅達63.83%,已逾半年,設置率卻未明顯增長,反倒下降,而與本辦法第10條規定有所扞格。爰此,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針對全國住宅場所住警器之設置情況,進行全面盤點及加速設置,並提出書面報告與改進措施。
  • 提案人
    管碧玲 
  • 連署人
    洪宗熠 蔣絜安 
    (十八)九合一選舉狀況百出,賴清德院長在聽取「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公民投票選務工作檢討」指出,中央選舉委員會事前未能規劃周延,造成國人不便,應就此次選務工作的執行面與法規面徹底檢討。另賴院長也指示未來採「電子投票」的可行性。爰此,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電子投票」及「不在籍投票」研提處理意見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參考。
  • 提案人
    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十九)從釋字709號都市更新計畫審核到釋字739號自辦市地重劃案審查,皆強調聽證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之重要關鍵。然而如何反映行政決策理性的提升與社會團體的期待,一直是內政部的重大課題。內政部審理都市計畫、重要濕地、海岸管理、都市更新及土地徵收等土地案件,審議委員經常面對案情複雜、爭點眾多案件或者案件中涉及專業性及技術性之特定爭點,而需透過「聽證」公開論辯的程序,忠實呈現雙方論點,釐清爭點、辯明案情,以作成正確決策。此為內政部於105年10月31日訂定發布「內政部舉行聽證作業要點」之緣由。
    內政部設置之聽證專區言明:「聽證程序的核心功能在於透過嚴格的程序設計,保障人民權利,強化行政決策品質。公平參與及實質有效參與,更是聽證程序能否貫徹嚴格性、要式性及公平性並得到各方信賴的基礎。正因如此,在主持人方面,我們以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進行遴選;在程序設計上,以往政府機關所面對的聽證對象單一、爭點相對明確,然而我們所面對的經常是複雜的土地案件,具有人數眾多、牽涉多方利益、以及必須面對人與土地之間的問題,從技術層面到情感關懷,這與過往聽證經驗非常不同,我們依照聽證事務性質,作出符合實際的程序需求設計。」並明確指出:「過去十多年間,儘管行政程序法已提供聽證作為行政決策的程序單元,以保障人民權利、增進人們對行政的信賴,然而政府內部整體聽證制度至今,不論是舉辦聽證的行政機關、主持會議的主持人以及參與聽證的人民,都還需要進一步量能建構與提升。」內政部更曾規劃「持續以積極的態度,舉辦內部教育講習、進行模擬聽證、邀請國外聽證官與主持人進行經驗交流分享、給予參加聽證的人民必要的協助,讓大家對於聽證有更深刻的理解、並有足夠的量能實質有效參與聽證」。
    然而,內政部遴聘之第一屆聽證主持人任期已於107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內政部仍未遴聘聽證主持人,且自107年2月初完成內政部聽字第2號(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後,未有辦理聽證之規劃,內政部亦未持續辦理教育講習、模擬聽證、經驗交流分享等聽證相關培訓。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就遴選新任聽證主持人,及105年10月迄今內政部聽證制度執行情形提出階段性回顧與檢討,並就後續舉辦聽證、辦理教育講習、模擬聽證、經驗交流分享等培訓之規劃,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 提案人
    洪宗熠 蔣絜安 林淑芬 尤美女 
    (二十)配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農民健康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於107年11月1日由內政部起改隸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事權統一,108年度相關預算,內政部應於審竣後,即交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另自109年度起有關社會保險業務預算,不再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執行,以落實政府照顧農民之美意。
  • 提案人
    黃昭順 管碧玲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249億8,435萬6千元,減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249億8,335萬6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凍結二十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編列1億9,636萬5千元,較去年雖有減列,惟幅度有限。蔡英文總統再三籲請國人,共體國家財政拮据困難,並逕以年金改革之由,大刪退休公教軍警消人員國家本應保障的退休金,退休公教軍警消人員,一生黃金歲月奉獻國家,政府除當感激更應全心全力照拂,並允以優渥高品質的退休生活,惟憾自107年7月起已大幅刪減渠等賴以生存之退休金,迫使陷入縮衣節食之困。有鑑國家財政陷入如此窘局,政府單位尤應以身勵行率先響應,開源節流儘力樽節公帑。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2.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項下「壽山國家自然公園資源調查及經營管理計畫」編列預算8,764萬2千元。惟查壽山近十數年來因遊憩活動範圍擴大及多元化,肇致人與獼猴的活動範圍高度重疊,除縮短了人猴距離,也增加彼此間互動。但相對所生之衝突亦不斷上演,諸如;獼猴侵入中山大學或於山間驚嚇遊客,導致受傷,民眾也不時以bb槍、老鼠藥,攻擊或殺害獼猴等問題層出不窮,但卻未獲有效改善。
    另柴山住民亦反應,每當假日或太陽落日前,「離家也難,回家更難」,因為通往柴山唯一的主要聯外道路,已成太多好奇「觀猴者暫時停車拍照餵食」的打卡處,雖有轄區員警勸導,但卻未能有效改善,且違規暫停車輛不但影響他人權益、造成塞車,更讓附近民眾長年以來相當苦惱。再者;獼猴雖然可愛,但身上可能有蟲或病毒的事實,及猴群糞便有人畜共通寄生蟲,可能致死率逾70%的(泡)疹B病毒等,均是近來爭議的危虞。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及獲具體改善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陳怡潔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二)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凍結二十分之一,且第9、10、11、12案四案另凍結100萬元,並就以下15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查各國家公園近年違規行為件次仍見,主要係違反國家公園法、進入危險或未開放地區、違反公告禁止行為、違規設攤等等。國家公園是推廣民眾親近自然生態之重要據點,惟違規行為總未見有效改善,如民眾隨意丟棄雜物垃圾(尤其塑膠製品),除汙染環境外,更嚴重損害珊瑚礁群及魚類繁殖等,各國家公園均應再檢討及強化管理機制,有效遏止不當行為發生。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及獲具體改善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2.查墾丁國家公園違建數偏高,公權力執行成效仍待加強,另園區土地遭占用情形亦未獲有效改善,顯然資產管理機制及違章建築拆除績效,檢討與改善空間仍大,應予積極處理。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及獲具體改善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3.參據各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統計,部分國家公園之違章建築濫建情形較嚴重,如陽明山及墾丁國家公園截至107年8月底止仍分別有1,580筆及686筆違章建築待處理,其中墾丁國家公園近年違章建築新增數高於拆除數,致園區違章建築由106年以前之656筆增至107年8月底止686筆,合先敘明。另各國家公園園區土地遭占用情形,墾丁及陽明山於107年8月底止,分別有2筆(面積0.033公頃)及16筆(面積1.487公頃)土地遭占用,目前已分別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或收取土地使用費等處理,允應積極收回。墾丁國家公園違章濫建及土地遭占用等違規情事業經年累月,惟未見有效之管理方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改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4.據營建署各國家公園之園區內違章建築及土地遭占用情形,墾丁國家公園於106年前已存在之違章建築為656筆,遭占用土地為4筆(0.081公頃)。惟截至107年8月底,存在之違章建築筆數上升到686筆,遭占用土地筆數為2筆(0.033公頃)。墾丁國家公園近年均編列逾億元之經營管理經費,惟其園區仍有違章建築及土地遭占用情事,尚待積極處理與改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蔣絜安 
    5.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1億2,661萬2千元,較107年度增列78萬8千元。其中營建工程計畫新增「塔塔加遊客中心視聽及展示室更新工程」經費居然高達2,892萬4千元,國家財政如此拮据,公帑運用當應實有必要之急方予使用,遊客中心視聽及展示室更新並非迫切急需,即使暫不更新,亦絕對不會影響遊客登山賞景興緻。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及提出塔塔加遊客中心視聽及展示室更新工程精實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6.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編列2億4,241萬元,較107年度增列146萬8千元。查陽明山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及濫建情形一直無法有效改善,年拆除件數與實存違章建築數差距極大,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之拆除作業似未如以往積極!另園區土地遭占用有亦未能有效,顯然資產管理機制及違章建築拆除績效,檢討與改善空間仍大,應予積極處理。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及獲具體改善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7.參據各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統計,部分國家公園之違章建築濫建情形較嚴重,如陽明山及墾丁國家公園截至107年8月底止仍分別有1,580筆及686筆違章建築待處理,合先敘明。另各國家公園園區土地遭占用情形,墾丁及陽明山於107年8月底止,分別有2筆(面積0.033公頃)及16筆(面積1.487公頃)土地遭占用,目前已分別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或收取土地使用費等處理,允應積極收回。墾丁國家公園違章建築濫建及土地遭占用等違規情事係經年累月,惟未見有效之管理方式,爰請營建署確實檢討改善,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8.據營建署各國家公園之園區內違章建築及土地遭占用情形,陽明山國家公園於106年前已存在之違章建築為1,600筆,遭占用土地為16筆(1.487公頃)。惟截至107年8月底,存在之違章建築筆數仍有1,580筆,遭占用土地筆數為16筆(1.487公頃),違章建築及土地遭占用情形均未見改善。陽明山國家公園近年均編列逾億元之經營管理經費,惟其園區仍有多筆違章建築及土地遭占用情事,其資產管理實有待加強。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蔣絜安 
    9.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經營管理計畫,較上年增加遊客服務站解說業務委外服務等經費2,054萬4千元;然陽明山國家公園為北臺灣重要景觀資源,其經營管理與服務品質之績效,都應有明確規範與詳盡說明,尤以我國全力發展觀光之際,理當將資源集中設置並能發揮其最大效益,但盱衡該單位未就相關委外服務之內容作詳盡說明,實不利預算資源之控管與執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洪宗熠 吳琪銘 呂孫綾 
    10.營建署委託辦理中長程規劃,根據預算書說明包含陽明山國家公園北磺溪流域經營管理計畫規劃案、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修正案及陽明山國家公園道路特別景觀風貌保全改善設計規畫案等3案;然陽明山國家公園為北臺灣重要景觀資源,其中長程規畫皆應有所規劃,然未就相關委外辦理之內容作詳盡說明,實不利預算審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委託辦理之相關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洪宗熠 吳琪銘 呂孫綾 
    11.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土地購置計畫,較上年增加441萬8千元;然陽明山國家公園為北臺灣重要景觀資源,又囿於國庫拮据,其土地購置計畫更應周全,以盡政府資源最大功效,唯觀其預算項目,其相關土地購置計畫未臻明確,實不利政府預算之執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土地購置相關計畫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洪宗熠 吳琪銘 呂孫綾 
    12.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營建工程計畫,本年度增列279萬元;然陽明山國家公園為北臺灣重要景觀資源,前往觀光旅遊人數眾多,更應顧及其相關設施品質與安全,值此我國正當全力推動觀光政策之際,實不利於未來發展觀光之目標。為撙節開支,並提升相關服務品質與效能,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營建工程相關計畫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洪宗熠 吳琪銘 呂孫綾 
    13.查太魯閣國家公園108年度預算數之內容共8大項5小項,其中增列(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一般事務費7萬元、(2)經營管理計畫費─辦理公共設施搶險搶救等經費293萬2千元、(4)保育研究計畫經費─委辦太魯閣國家公園申辦世界遺產計畫等經費174萬2千元、(5)土地購置經費200萬元、(6-3)相關工程改善經費1,499萬6千元、(8-1)汰購行政中心及管理站雜項辦公設備等經費55萬1千元。實際增(加)列經費共計2,229萬1千元。有鑑國家財政拮据困難,蔡英文總統亦再三呼籲全民共體時艱,政府單位尤應以身力行率先響應,開源節流盡力撙節公帑,非必要支用經費應避免編列。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14.查雪霸國家公園108年度預算數之內容共7大項9小項,其中增列(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辦理車輛及辦公室器具養護等經費22萬3千元、(2)經營管理計畫費─委辦園區周邊部落生態旅遊培力計畫及後續評估等經費400萬9千元、(5-3)保育物種棲地改善工程等經費56萬8千元、(5-4)園區災害搶救工程經費300萬元、(6)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畫經費27萬元、(7)其他設備計畫經費118萬4千元。實際增(加)列經費共計925萬4千元。有鑑國家財政拮据困難,蔡英文總統亦再三呼籲全民共體時艱,政府單位尤應以身力行率先響應,開源節流盡力撙節公帑,非必要支用經費應避免編列。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15.查海洋國家公園108年度預算數之內容共7大項7小項,其中增列(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房屋建築修繕等經費24萬4千元、(2)經營管理計畫費─委辦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等經費1,896萬6千元、(3)解說教育計畫經費─相關經費183萬6千元、(4)保育研究計畫經費─辦理委託研究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海域資源評析等經費364萬元、(5-1)遊客中心及相關設施等工程經費7,741萬7千元、(5-2)新增澎湖南方四島相關工程經費1,800萬元。實際增(加)列經費共計1億2,010萬3千元。有鑑國家財政拮据困難,蔡英文總統亦再三呼籲全民共體時艱,政府單位尤應以身力行率先響應,開源節流盡力撙節公帑,非必要支用經費應避免編列。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三)查2006年以前含石綿建材因隔音防水等之需要常用於建築物中,而石綿建材於裝修、拆除或因災變而產生之石綿粉塵,若無適當的防護恐致石綿肺症、惡性間皮瘤等相關疾病。為使民眾、施工人員、雇主團體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等瞭解石綿資訊,以避免因暴露而遭受危害,對於我國石綿運用情形之基礎調查尤為重要。以日本為例,其國土交通省出版「建築含石綿建築材料調查手冊」及「私人建築物石綿防護措施的未來對策」,分別針對國內整體及私人建築物使用石綿之情形加以調查外,所調查的事項亦包括:民眾對石綿危害的認知情形、國內對於石綿建材已採取防護措施之建物類型及其數量、建築物含有石綿之風險等級等。甚者,分析建物所有者對於接受石綿調查之接受度、含石綿建築物之專業研究人員育成情形,並以此提出相關對策。
    次查,營建署對於石綿危害防治宣導,於官方網站設有含石綿建築物拆除資訊專區,然而內容僅有石綿建材及拆除施工規範之簡要介紹,且相關單位雖已針對修正草案進行討論,卻遲遲未能公告。此外,公部門所提供之資訊中,對於石綿建材之類型、損壞或惡化辨識方法、分析方式、拆除成本估算等內容付之闕如,為使民眾、施工人員、檢查人員、營建及室內裝修單位等對於石綿能有具體且明確之因應策略,實有揭露前開資訊之必要。
    綜上,爰凍結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一般行政100萬元,並要求公告修正後之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及相關書表,並於3個月內盤點公部門及其所有建築物可能含石綿之情形,彙整相關資料,以及建立拆除及建物維護的標準流程,以供私有建物拆除及裝修之參考,依前開要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趙正宇 管碧玲 林靜儀 
    (四)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凍結2,000萬元(其中第2案凍結100萬元、第7案凍結200萬元、第8案凍結100萬元),並就以下11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22億4,078萬元,其中「執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及公寓大廈和社區管理」編列388萬4千元,包括推動建築物震災防救相關業務經費37萬7千元;以及依據行政院103年7月2日院臺建字第1030037643號函核定修正「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辦理講習、研習及督導等業務經費16萬8千元。
    惟查近年發生重大地震後,各縣市政府列管為紅色及黃色危險分級標誌建築物現況,迄107年9月初仍有21件紅色危險標誌及315件黃色危險標誌之私有建築物尚未解除列管,目前仍待修繕、補強跟拆除。此外,針對政府推出補助民眾辦理老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重建等計畫,不少民眾擔心因此影響房價,對於推動老屋健檢有所疑慮,目前全臺多個縣市也有推出老屋健檢補助方案,不過民眾反應卻相當冷清。除了民眾對該政策不信任以外,政府的宣導力度也不夠,以致無法得到預期成效。營建署負責建築物之安全管理,並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制度,以及震災防救相關業務之推動及督導,因此對於存有危險之建築物應積極監督改善,並加強宣導提高民眾進行健檢的意願。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提出具體改善做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2.根據聯合國氣候變遷委員會(IPCC)統計,建築相關產業消耗全球40%的能源,其中,住宅類建築佔能源消耗的1/3。另根據經濟部能源局資料顯示,各部門中排碳增長最快的為住宅部門,2016年住宅部門CO2排放量由28.23百萬公噸增加為29.67百萬公噸,成長率約為5.10%。歐盟規劃2018年新建公共建築的節能標準須符合近零耗能,2020年所有新建建築達近零耗能。英國政府規定2016年起所有新建建築必須達到零碳排的標準。日本宣示2020年新設公共建築達零耗能,2030年全面新建建築零耗能。我國至今卻未提出清楚之建築節能目標及路徑圖,建築零耗能遙遙無期。
    建築研究所分別自89年起推動綠建築標章及自93年起推動智慧建築標章。其中,綠建築標章係透過9大指標評估系統評估,包括:綠化量指標、基地保水指標、水資源指標、日常節能指標、二氧化碳減量指標、廢棄物減量指標、污水垃圾改善指標、生物多樣性指標與室內環境指標等,通過審查並發給標章,評定為綠建築。綠建築標章與智慧建築標章之有效期限均為5年,根據近年度各該標章於效用屆期後之申請延續情形,其中綠建築標章部分,歷年候選綠建築證書件數為4,860件,但實際取得綠建築標章件數僅2,656件;綠建築標章到期件數為1,528件,其中申請續用僅179件,續用比例僅11.7%。許多建物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卻未依預期計畫達成綠建築的標準而無法申請標章;即使申請到綠建築標章之建物,在缺乏監督與強制延續標章的情況下,延續使用意願並不踴躍。
    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建築節能目標與路徑,及綠建築標章制度檢討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張宏陸 吳琪銘 
    3.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草擬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案時,對於應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應一併規劃並先期作業,於法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發布;其未能於六個月內完成發布者,應說明理由並自行評估完成期限陳報行政院,其延後發布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依上開規定,國土計畫法業於105年5月1日施行。惟截至107年8月底依國土計畫法規定應研訂之各項子法,僅完成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及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等5項子法之訂定,另進行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土地利用監測辦法等2項子法之預告,其餘15項子法仍各處於召開研商會議、研擬草案或擬進行預告等不同階段。惟截至107年8月底僅完成5項子法之訂定。是以,超過2年之期限,仍有多數子法尚待完成後續訂定程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並改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4.我國國土計畫法業於105年1月制定公布,並於同年5月施行,其立法目的係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以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惟查內政部營建署網站,自國土計畫法制定公布迄今,相關子法辦理進度,22項子法中僅完成「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等5項子法之訂定與發布。而在17項未訂定之子法中,尚有8項還在研擬階段,實不利相關業務之推動。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蔣絜安 
    5.內政部辦理「高雄新市鎮橋頭科學園區開發案」,委由高雄市政府代辦區段徵收作業。為符合地方政府需求,應待高雄市新市長上任重新評估檢討本計畫之可行性。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6.營建署辦理及推動社會住宅計畫,同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辦理包租代管試辦計畫及社會住宅先期規劃等費用,然其未就相關辦理之內容作詳盡說明,實不利預算審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委託辦理之相關事項與計畫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洪宗熠 吳琪銘 呂孫綾 
    7.整理我國目前防火建材管理制度,除了在相關法令規範建築物應依法使用防火建材及消防安全設備等防火設備,但防火建材及消防安全設備在火災發生時是否能真正發揮防火、滅火的功能,則必須依賴實施品質驗證制度。目前品質驗證制度區分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及非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消防署或營建署品質審核兩個體系。然而,建築防火材料取得內政部認可文件後,後續原物料進口、生產、施工等程序,現場施作工法是否符合文件載明難以確認,顯見建築物之後市場追蹤管理工作制度仍待建立,以確保市面上防火建材的品質。
    查營建署目前規劃後市場端查核機制,僅落實於廠商申請展延許可時,請評定機構派員到工地現場查看安裝防火門是否與通過實驗室檢測同款防火材質建材。預計明年上半年先行試辦,再調整政策至全國實施。然而,依據建築研究所研究各國後市場端查核機制,不僅在實驗室試驗產品,也會到產品的製造地點檢驗製造商生產的產品是否符合標準。後市場端查核機制,工廠生產環節亦不容忽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將工廠端查核納入後市場查核機制具體時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張宏陸 吳琪銘 
    8.臺灣石綿進口量自1986年達到高峰約超過3萬噸,主要用於工業、紡織、建材等用途。1970年代已證實石綿為第一類致癌物質,會引發石綿肺病、惡性間皮瘤、肺癌,也有可能導致喉癌與卵巢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也於1989年將石綿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經濟部則自2006年陸續修正國家標準,訂有不得含石綿成分之板材。另依勞動部及職業安全衛生所2017年研究報告指出,1979年至2014年間,共有1,060位罹患惡性間皮瘤患者,顯然石綿危害罹病的個案數正在增加,重視石綿暴露危害風險是政府刻不容緩應解決的問題。
    查鄰近國家對於石綿建材危害除了加強建材拆除作業防護之外,亦監控具有石綿建材之建物,甚至在買賣房屋契約上,載明是否含有石綿等方式,透過各種政策手段,將石綿建材建物造冊監控。
    次查營建署自105年起召開3次「加強石綿材料建築物列管拆除管理措施」會議,基於石綿建材只要不破壞結構,並不會造成居住者健康之負面影響,故針對建物石綿管制部分,僅著重建材裝修拆除作業環境之控制與改善,目前已完成建物室內裝修管理以及建物拆除施工規範,但對於含有石綿的建物列管追蹤卻沒有下文,營建署應提出規畫進度,並修正不動產交易契約書,將是否含有石綿列入應記載事項。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張宏陸 吳琪銘 
    9.參照災害防救法第27條及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6條之規定,建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者,地方政府應張貼危險標誌,並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建築物修繕、補強或拆除。
    前述地方政府應張貼之危險標誌,可分為黃色危險標誌及紅色危險標誌,前者指非建築物主要結構損壞或鄰近建築物傾斜達一定程度以上,致生命危險者;後者指建築物主要結構損壞或傾斜達一定程度,致生命危險者。然截至107年9月,全臺紅色危險標誌之私有建築物尚有21件未解除列管;而黃色危險標誌之私有建築物則有315件未解除列管。另外,截至107年8月底,公有重要建築物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詳細評估、補強工作及拆除情形,各有482件、1,029件、2,854件及79件尚未完成。
    綜上所述,我國地震頻繁,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修繕、補強及拆除工作均為地震防災業務之重要項目,惟目前私有建築物之列管情形及公有重要建築耐震能力及補強工作均尚待加強。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蔣絜安 
    10.當823南臺灣數百萬民眾正因大雨與水災而受苦之時,他們要的是什麼?是政府真正知道他們的痛苦、是政府快速來救災、是政府表現出人溺己溺的人道關懷、是政府為了淹水而誠心道歉,並認真檢討治水成效、是政府為淹死的獨居老人而含淚懇求原諒,並提出政府主管機關遇天然災害的搶救獨居老人SOP。可是結果呢?民進黨政府的總統、行政院長、內政部長,不是發怒指責批評者,就是含笑看著受難者,這種「死道友不死貧道」的態度,才是這個政府最誇張失格的失敗。
    淹水問題除了是天災,人禍問題更不能被忽視,政府為了選票利益只做表面功夫,忽略地面下看不見的下水道整治,導致這次大規模淹水集中於市區道路,顯見在國土保安方面出現問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切檢討,針對如何防災、避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11.臺灣目前土地價格高昂,臺北市的房價收入比在全球名列前茅、農地價格平均1公頃高達1,500萬元新臺幣,為韓國、荷蘭的十倍,日本的六倍,更是美國的50倍,除了和囤積空房和閒地的租稅政策有問題之外,可能和長期以來嚴苛的農地保留政策有關。
    結果是製造業在臺灣投資,如果要擁有自有土地,則平均超過一半的投資總額必須用於購買土地,這當然強烈打擊投資意願。即使要租用工業區土地,長期炒作之下的租金也不便宜,導致近年來製造業投資泰半只能考慮中國大陸或東南亞,這是我們當前在討論「全國國土計畫」時,不能不一併考量的。一個只考量百分百糧食安全的農地政策,卻不一併考量它對長期產業發展的影響,不可能是一個周全的政策。
    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切檢討,針對如何有效規劃國土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五)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凍結1,0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編列1億3,747萬元,其中「國家重要濕地復育」經費編列9,238萬6千元,為辦理濕地保育相關業務之推動及督導相關事宜,包括補助辦理「國家濕地保育計畫」以及委託辦理「持續更新濕地生態環境資料庫」等項目;又依據濕地保育法第17條規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
    惟國內已評定公告之2處國際級及40處國家級重要濕地,至今尚未全部完成核定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資料亦未確實上傳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網站,導致未能完整呈現計畫成果。此外鑑於部分民眾對於劃設濕地通過保育利用計畫仍有爭議,甚至有漁民擔心因此會造成捕撈漁業、私有地開發受到限制,故為化解地方反彈,中央與地方應強化協調機制,加強溝通與宣導。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提出相關執行配套及改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洪宗熠 吳琪銘 
    2.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編列1億3,747萬元,其中「國家重要濕地復育」編列經費9,238萬6千元。惟查全臺60處濕地保育,不少面臨改種光電、面積縮減等開發威脅,以及維護管理失當等人為破壞。諸如高雄永安濕地,為了蓋太陽能光電示範場把濕地填平,為了興達港燃煤電廠因應空汙,計畫興建燃氣機組,濕地面積恐將縮減1/3;臺南七股濕地,魚塭遭光電業者及建設公司大肆收購,從南到北的「綠能種電」讓濕地面臨了新的危機。臺中高美濕地與福寶生態園區濕地,則因築港、建堤導致生態環境逐漸劣化;關渡自然公園濕地,也面臨淤積陸化問題;宜蘭52甲濕地,農舍興建已威脅到水田候鳥棲息。另自然力量亦正在改變濕地生態,臺東關山親水公園、知本濕地、屏東墾丁南仁湖,都有植物單一化危機。蔡政府為了「2025無核家園」強推綠能的用地需求,居然直接從濕地「下手」,已造成國家重要濕地保(復)育極大衝突及矛盾。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並獲具體改善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准動動支。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3.內政部於2016年國際濕地大會時簽署「臺北國際濕地宣言」,宣言提及「維持濕地零淨損失及零退化」,以及「任何在濕地進行的公共建設,若有物種種群1%棲息在此濕地,該建設應迴避衝擊生態系統或濕地破碎化」。然而從茄萣濕地的再評定、臺東政府欲開發知本濕地、桃園埤塘濕地、藻礁環境的恣意開發,「濕地零損失」淪為口號。
    (1)重要濕地保育計畫未依法完成擬定審議
    濕地保育法於2015年2月2日正式施行,該法第三章,明訂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各項規定,其中第17條規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準用第十條之規定。」儘管所有重要濕地都已完成保育利用計畫,但部分重要濕地卻未於法定一年內辦理公開展覽,如:布袋鹽田重要濕地、五十二甲重要濕地。這兩個濕地的保育利用計畫已擬定完成兩年,卻遲未進行公開展覽。42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中,有9個重要濕地保育尚未進行審議,有12個重要濕地已完成審議卻遲遲未公告實施。42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中,只有一半(21)個重要濕地完成保育利用計畫並公告實施。
    (2)濕地經營管理的未明確監督,濕地基金至今未成立、濕地標章利用率低落
    濕地保育法第32條規定,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及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濕地標章。然而,濕地保育法自104年施行以來,僅有3件濕地標章申請案,其中2件取得濕地標章認證,另1件尚在審查當中。另根據濕地保育法第33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執行濕地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濕地基金」,濕地法施行3年多來,濕地基金也尚未成立。
    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提出濕地保育利用、濕地基金及濕地標章機制之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張宏陸 吳琪銘 
    (六)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凍結1億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編列60億0,440萬1千元,其中「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編列60億元,係辦理18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營建署辦理「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行政院核定延長期程為104年至111年,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指出,該計畫截至106年底編列預算數合計172億4,869萬餘元,實際支用數152億5,706萬餘元,支用比率88.45%。
    惟營建署歷年已知悉相關問題,仍未落實所提改善措施,就進度嚴重落後無法取得用地繼續辦理之案件檢討並予以退場,導致改善成效不彰;且未規範可行性評估內容須納入在地住民意見及公民參與機制,造成部分案件執行期間發生變更設計、民眾抗爭、縮減工程規模或撤案等情況;而各級政府辦理相關道路建設計畫,彼此間缺乏有效之橫向聯繫且未妥適進行區域整合及資源有效配置;此外部分縣市未訂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或未配合修正與重新檢討,難以符合現況發展。營建署針對執行進度落後之工程案件,應檢討改善以提升執行成效,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提出相關改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2.依審計部於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指出,該計畫截至106年底編列預算數合計172億4,869萬餘元,實際支用數152億5,706萬餘元,支用比率88.45%,並有:1.營建署歷年已知悉相關問題,惟仍未落實所提改善措施,就進度嚴重落後、無法取得用地賡續辦理之案件,滾動檢討予以退場,致其改善成效未見彰顯;2.未規範可行性評估內容須納入在地住民意見及公民參與機制,肇致部分案件執行期間發生變更設計、民眾抗爭、縮減工程規模、撤案等情況;3.各級政府辦理相關道路建設計畫,彼此間缺乏有效之橫向聯繫且未妥適進行區域整合及資源有效配置;4.部分市縣未訂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或未配合修正與重新檢討,難以符合現況發展需要等情事,爰提出部分工程案件執行進度落後,有待檢討改善,以提升執行成效之審核意見,合先敘明。
    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係以交通運輸效益、社會公平、都市產業及永續環境等面向評估執行效益,惟永續環境面之實際績效容有提升空間,鑑於國際道路建設已朝向「永續」與「綠運輸」之趨勢發展,允宜參酌並檢討強化永續環境面之執行效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改善並有效提升工程案件執行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3.為改善生活圈道路及國家重要建設聯外道路瓶頸、提升道路服務水準,提升現有運輸效能等目標,並配合政策及解決地方重要交通問題,協助完成建構完整都市計畫道路路網,行政院於103年核定辦理「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4年(104至107年)」,計畫總經費400億元。而行政院復於107年修正上開計畫,延長至111年。
    然監察院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前開計畫截至107年4月底之執行情形,核有:1.營建署辦理補助案件審議作業,未確依市區道路補助執行要點規定之初步審查與評估指標項目進行檢核,且有各評審委員評分差異頗巨情形;2.部分工程計畫執行情形欠佳,未能於核定後次年度內完成用地取得及未能於核定後3年度內竣工等,與市區道路補助執行要點、內政部函示等相關規定未合;3.已完工道路工程未依規定提報成果彙編資料,部分提報成果資料案件未依格式詳實記載,難以彰顯工程執行效益及建設成果等情事;4.部分市縣政府辦理可行性評估作業欠周,以致延誤工程計畫執行進度,且部分案件市縣政府提報計畫之可行性評估報告內容與市區道路補助執行要點規定格式有間。
    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蔣絜安 
    4.據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民國103年營建署及公路總局分別擬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4年(104至107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4年(104至107年)」,截至民國106年底止計畫預算執行情形,市區道路建設計畫部分中央編列預算數合計172億4,869萬餘元,實際支用數152億5,706萬餘元,支用比率88.45%;公路系統建設計畫部分中央編列預算數合計123億1,846萬餘元,實際支用數110億8,336萬餘元,支用比率89.97%。審計部並核有4點工程案件之闕漏,包括1.營建署歷年已知悉相關問題,惟仍未落實所提改善措施,就進度嚴重落後、無法取得用地賡續辦理之案件,滾動檢討予以退場,致其改善成效未見彰顯;2.未規範可行性評估內容須納入在地住民意見及公民參與機制,肇致部分案件執行期間發生變更設計、民眾抗爭、縮減工程規模、撤案等情況;3.各級政府辦理相關道路建設計畫,彼此間缺乏有效之橫向聯繫且未妥適進行區域整合及資源有效配置;4.部分市縣未訂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或未配合修正與重新檢討,難以符合現況發展需要等情事。
    營建署允宜審酌該計畫之執行量能,以核實編列經費,針對上開4點闕漏進行說明,並對計畫進度延宕提出改善辦法及未來計畫預算編列要義及方向。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蔣絜安 
  • 連署人
    趙正宇 
    (七)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凍結1億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據污水下水道第五期建設計畫書所載,各廠預定供水時間分別為鳳山溪水資源回收中心(106年)、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108年)、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109年)、豐原水資源回收中心(109年)、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108年)、臨海水資源回收中心(109年)。惟推動興建之公共污水處理廠,屢受限於用水端契約之協商議定,致預定供水日期隨之調整延後,合先敘明。
    各廠預定供水時間主要係配合用水端用水期程及用水契約執行之簽訂情況,導致各廠隨之調整進度。是以,各污水處理廠後續工程進度是否能如期進行,端賴與用水端需求媒合情況而定,營建署應深入瞭解原因積極協助處理並致力達成用水端契約之協商議定,俾如期以預定量供水。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2.營建署針對各縣市政府訂有接管普及率之年度目標值,惟各地方政府因流標、施工時遭遇管線問題、路權協調及天候或地質等因素,導致該年度接管普及率未達目標值。106年度苗栗縣、彰化縣、嘉義縣及花蓮縣等縣市政府未達預期目標;而107年截至7月底,則有臺中市、宜蘭縣、新竹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等縣市政府尚未達該年度目標值之5成,極可能發生年度目標無法達成之情事,為達計畫成效,營建署應深入瞭解原因並積極協助處理強化進度控管。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3.行政院於103年核定「污水下水道第五期建設計畫(104-109年)」,總經費927億1,200萬元,分6年辦理。104年至107年度已編列482億7,492萬5千元,108年度編列第5年經費130億6,280萬元。
    惟據內政部營建署「全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及整體污水處理率統計表」,107年截至10月底,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僅臺北市、新北市及連江縣超過50%,其餘直轄市、縣(市)均未及50%,尤其澎湖縣、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彰化縣、南投縣、臺東縣分別僅0%、0.55%、8.18%、4.53%、1.04%、4.34%、0.57%。而監察院107年9月之調查報告也指出,直轄市與其餘縣(市)之公共下水道普及率亦呈現明顯城鄉差距之情形。
    另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06年度接管普及率,有苗栗縣、彰化縣、嘉義縣及花蓮縣等未達預期目標;而107年截至7月底,則有臺中市、宜蘭縣、新竹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等尚未達該年度目標值之5成。
    綜上所述,營建署於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之計畫成效實有待改進。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蔣絜安 
    4.查全國各縣市近幾年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概況,平均接管普及率自103年26.57%、104年28.35%、105年29.95、106年31.96%至107年7月底32.68%,顯見普及率有逐年上升。惟部分縣市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與當年度預期目標值未達之情形,107年10月底各縣市目標達成率低於70%有:臺南市為69.27%、新竹縣為57.34%、彰化縣為15.97%、雲林縣為1.52%、屏東縣為57.14%、金門縣為68.48%,共計六縣市。營建署作為主管機關應積極提升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以提升各縣市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目標達成率,積極維護人民居住環境衛生,防止水域污染、確保河川潔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蔣絜安 
  • 連署人
    趙正宇 
    (八)「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下稱籌備處)自2011年12月6日成立迄今,已逾7年,遲遲未能正式成立管理處。過去因組織改造過程中,對於國家公園是否要併入環境資源部,抑或是留在內政部,一直懸而未決,故迄今仍以籌備處管理。惟目前已確認將國家公園留在內政部管理另成立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故為第四級單位之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理應不受政府組織改造進度之影響;且類似層級機構未待組織改造即先成立並非特例,不宜再拖。爰此,要求營建署不應再以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未完成為由,延宕管理處成立,應於3個月內提出正式成立管理處之書面報告與改進日程,俾利儘速辦理管理處之正式成立事宜。
  • 提案人
    管碧玲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黃昭順 
    (九)營建署108年度預算單位「營建業務─辦理國土、海岸地區及土資場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項下編列辦理研擬國土、區域發展與法令及相關研討會議等業務經費84萬元。惟國土計畫法已於105年間三讀通過並施行,然截至107年8月底僅完成5項子法之訂定,仍有多數子法尚待完成後續訂定程序,爰要求營建署應儘速研議修訂相關未完成之子法,以利後續推動相關業務有所依據。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目前住宅政策係採社會住宅(含包租代管)為主,同時依據住宅法第11條規定兼顧住宅補貼制度,而內政部營建署依據「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及住宅法,自2007年起辦理住宅補貼迄今,對於符合規定條件者,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經查近6年住宅補貼核准戶數呈上升趨勢,由101年2萬8,993戶逐年上升至106年6萬6,481戶,為歷年最高。而106年住宅補貼申請戶數7萬9,374戶,核准戶數6萬6,481戶,其中「租金補貼」核准率高達86.2%,可見住宅補貼中「租金補貼」的民眾申辦需求最大。根據內政部統計,6直轄市從107年1月試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以來,至今累計媒合戶數已達到1,162戶,然而相對於社會住宅有一定租金門檻,對於需要租金補貼支應生活開銷的低收入戶而言,比較缺乏誘因;加上申請租金補貼的民眾大多數是低收入戶,對於直接領取現金的租金補貼,不須全數用在租屋上面,反而可以用來支應生活開銷,因此民眾偏愛租金補貼勝過社會住宅。此外,對有租屋需求民眾來說,社會住宅供給數量稀少,區域、選擇也都受限,因此民眾較無感。營建署負責辦理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宣導業務推動相關之活動,住宅政策應多管齊下讓人民有更多元的選擇,爰此要求營建署提出改進措施及提升社會住宅成效之辦法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十一)內政部營建署項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本計畫自106年至113年止,共計8年。第一階段目標預定於109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社會住宅4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合計8萬戶;第二階段目標於113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12萬戶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8萬戶,合計20萬戶。
    有鑑於包租代管六直轄市自107年1月試辦,媒合之興辦戶數預計為1萬戶,截至11月30日僅達成39.16%,且經查房客申請媒合成功達成率為63.17%。顯見包租代管政策容有推展空間,針對房客之媒合成功率允宜積極協助辦理。
    為有效利用民間住宅資源,提升住宅使用率及協助弱勢家庭租屋不易問題,俾落實居住正義之目標。請營建署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檢討方案與政策宣導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蔣絜安 
    (十二)日本避震裝置大廠KYB驚爆抗震數據造假,而且坦承把未符合日本標準的設備賣到臺灣,且是唯一外銷地點。由於現行法規,並沒有要求建築採用制震裝置進行申報,國內到底有多少建築物使用KYB制震器不得而知,但根據KYB公司對外說明,主要運用在住宅大樓。日本避震裝置大廠KYB造假問題,將會產生對建築安全疑慮或發生消費糾紛,因為建商、結構技師竟說只是額外保證,那消費者花大錢選制震宅有何用處?
    據了解臺灣使用KYB宣傳的建案很多。爰此,要求營建署應儘快清查,於12月30日前公布全台有多少大樓及公共建築使用日本KYB制震器,並儘速協調定型化契約,以保障人民居住安全。
  • 提案人
    黃昭順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三)臺灣歷經921大地震後,民眾格外注重建築安全,建商也開始以制震宅為噱頭,不過近日制震器問題連環爆;民眾因為對建築領域不熟悉,往往會有些迷思,如制震器等同更安全、SC鋼骨建材結構蓋出來的房子抗震度最好等,但建築設計、施工才是根本,其他只是加分項目。近來傳出日商KYB株式會社及川金株式會社坦承生產的制震器有竄改數據的情形,由於臺灣建築已經使用不少問題制震器,是否影響建築安全,請營建署就相關制震器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十四)新北市的機車數量是全國最多,高達216萬輛,而推動全民換購電動機車是未來必然趨勢,相較於傳統機車,電動機車有低噪音、低污染的優點。不過民眾因為擔心更換電池等問題對電動機車有所疑慮,若電動機車的電池交換站點能更普遍,將會成為提高民眾汰換意願的誘因。近來新北市府宣布將合作擴大設置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站基礎設施,目標是明年要設置達150站,新北市將成為全國電池交換站最多的縣市。鑑於低碳環保是全球趨勢,未來電動機車將會越來越普及,如何提升民眾採用意願,除了增設電池交換站,更應該有其他配套措施,例如新建公有建築物內之停車場應預留充電設施管線。爰要求營建署配合其他相關部會訂定推動政策及檢討相關建築法規,建構更完善更便利的電動車充電設備及環境,提高民眾使用意願,來帶動國內電動車環境,此外透過修改建築法規,未來大樓、停車場皆需預留充電空間,讓民眾除了在外有充電站、在家裡也能進行充電。綜上,請營建署研擬改善對策並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十五)近年發生重大地震後,各縣市政府列管張貼紅色及黃色危險標誌之私有建築物,各有21件及315件,迄107年9月初仍未解除列管,其中甚至包括88年發生之921大地震案件,目前仍待修繕、補強或拆除(紅色及黃色危險標誌各有2件及193件),合先敘明。
    惟臺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為地震防災業務整備重要工作之一,營建署負責建築物之安全管理,並負責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制度、震災防救相關業務之推動及督導,惟尚有列管之公有重要建築物未完成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且地震後張貼紅色及黃色危險標誌之私有建築物尚未解除列管,請營建署積極監督落實改善,以強化建築物安全並維護民眾之生命安全。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十六)臺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為地震防災業務整備重要工作之一,營建署負責建築物之安全管理,並負責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制度、震災防救相關業務之推動及督導,惟經查尚有列管之公有重要建築物未完成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亦有地震後張貼紅色及黃色危險標誌之私有建築物尚未解除列管,爰要求營建署應積極監督落實改善之責,以強化並保障此類列管及危險建築物之安全。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七)營建署公有重要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辦理情形,經查至107年12月6日止,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完成初步評估為99.91%、完成詳細評估為100%、完成補強工程為77.91%、完成拆除為99.48%。公有建築物乃是民眾前往辦理業務與洽公之辦公廳舍;然我國處地震帶,建物若過於老舊,公務人員與民眾之安危恐有疑慮。營建署允宜督導各機關儘速完成補強工程,於3個月內詳細說明未來之因應方案、措施及改善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蔣絜安 
    (十八)根據內政部公布最新統計指出,全國僅老年人居住者宅數到107年6月底全台有52萬7,380宅,近十年來增加57%,以新北市、臺北市、高雄市最高,52萬宅占全國總宅數比率約7.52%,而這52萬戶住宅僅老人居住,其中又以雙北最多。按營建署在對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先期計畫有提供補助,主要可分為兩大類,一是針對公寓加裝電梯、升降梯,二是原有住宅公寓大廈的無障礙設施改善。但前者因公寓樓層難整合、經費高,申請案件少,故目前以後者申請較為普遍,也因此營建署提供公寓加裝電梯的無障礙住宅補助,推行2年以來申請者不多。為因應高齡化趨勢,營建署應加強規劃,鼓勵大眾申請,爰請營建署就舊公寓加裝電梯、升降梯補助申請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十九)營建署針對全國各縣市近幾年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概況,經查平均接管普及率自103年26.57%、104年28.35%、105年29.95%、106年31.96%至107年7月底32.68%,顯見普及率有逐年上升之成效。惟部分縣市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與當年度預期目標值未達之情形,107年10月底各縣市目標達成率低於70%有:臺南市為69.27%、新竹縣為57.34%、彰化縣為15.97%、雲林縣為1.52%、屏東縣為57.14%、金門縣為68.48%,共計6縣市。營建署允宜儘速檢討改進,以提升各縣市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目標達成率,積極維護人民居住環境衛生,防止水域污染、確保河川潔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辦法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蔣絜安 
    (二十)位於桃園市的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因興建時未規劃污水處理廠,目前係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先行處理生活污水,並興建專管將處理後放流水排至南崁溪,營建署業已補助興建污水處理廠徹底解決A7站合宜住宅污水問題。除了興建污水處理廠,仍須搭配污水下水道之接管,經查近年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已逐年上升,由103年度26.57%,逐年提高,104年度至107年度7月底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分別為28.35%、29.95%、31.96%、32.86%。營建署針對各縣市政府訂有接管普及率之年度目標值,惟部分縣市政府之接管普及率仍未如預期,營建署應加強控管,以提高計畫成效。爰請營建署研擬改善對策,並對地方政府之作業積極監督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二十一)內政部辦理「高雄新市鎮橋頭科學園區開發案」,並委由高雄市政府代辦區段徵收作業,開發面積將達360公頃,開發經費達689億元。惟本計畫位於高雄市橋頭區,屬高雄市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區範圍。爰此,要求營建署有關高雄市新市鎮之開發計畫,應待新任高雄市市長上任,重新評估檢視計畫之可行性,以符地方政府需求。
  • 提案人
    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二十二)都市更新條例授權主管機關得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惟營建署自民國100年試擬並公告「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招商手冊(草案)」後卻未有後續法制化作為,招商規範停留於草案,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拘束力與參考性有限,且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之權利保障相對欠缺。為健全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機制,確保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參與政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案之權益,請營建署訂定招標規範,將評選資格、條件、對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等第三人之權利保障程序等事項納入規範,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蔣絜安 張宏陸 尤美女 
    (二十三)營建署掌理全國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建設、及考核督導業務,以期提升各縣市污水下水道系統普及率,改善居住環境衛生、防止水域汙染,然新北市泰山區截至目前為止,用戶接管普及率仍為零,請營建署督促新北市政府加速該區用戶接管工程。
  • 提案人
    張宏陸 洪宗熠 吳琪銘 呂孫綾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212億7,939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警政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經費凍結700萬元,並就以下各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為保障民眾隱私權、落實數位人權,各級警政單位向業者調取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應在提出前審視其合法性、合目的性、必要性、適當性以及比例原則,並且建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標準化流程;案件終結後,也應建立相關資訊的統計、程序揭露與告知當事人。
    然目前警政單位向業者調取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後,未做相關統計,資訊揭露之作為消極,中央及各地警政單位欠缺定期揭露相關資訊之機制,為數位隱私人權保障缺口。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建立相關機制,協助各級警政單位相關人員受訓,建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標準化流程,並就改善及落實情形,依以下各點進行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各級警政單位定期統計揭露項目。
    (2)網路使用者資料調取前,各級警政單位審視合法性、合目的性、必要性、適當性以及比例原則之判斷標準。
    (3)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標準化流程之進行方式。
  • 提案人
    林淑芬 洪宗熠 張宏陸 尤美女 
    2.目前警政署通譯人員薪酬請領機制過於繁雜,每筆薪酬申請約需耗時一至兩月,此情況嚴重損害通譯人員之勞動保障。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針對如何改善通譯人員薪酬請領機制擬具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3.警政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編列業務費8,888萬元,係為維護社會治安,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等業務,惟近期重大刑案頻生,截至10月為止,已發生近22起重大刑案,甚至於5、6月內連續發生近15起重大命案,造成民眾對於社會治安信心顯著下降,且根據國立中正大學之「107年上半年度台灣民眾對司法與犯罪防制滿意度之調查研究」顯示,民眾對於治安不滿意的比例甚至高達75.7%,為近10年來最高,然警政署對於此等現象均未有相關積極、有效之作為。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有效提升社會治安滿意度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洪宗熠 張宏陸 
    4.警政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1億3,099萬4千元,係辦理勤務督察、維護警察風紀等業務。惟107年度業已發生超過10件員警重大違紀事件,如吸毒、收賄包庇等等,顯見員警內部風紀、管理出現重大瑕疵。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員警紀律辦法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洪宗熠 張宏陸 
    5.有鑑於警察人員勤務與一般公務人員勤務有別,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警察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再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六章即規範警察人員相關退休撫卹之事項,更可知警察人員之俸給與退休撫卹,皆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然現行警察人員之退休撫卹相關規定皆規定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對於勤務也屬相對危險的軍人,其退休撫卹則另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範。故就危險程度與軍人相當之警察人員,警政署應捍衛全體警察人員權益,將所有警察人員退休撫卹之規定,研擬修正增訂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六章,提高警察人員退休撫卹,不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研議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提高警察人員之退休撫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林奕華 
    6.促進文化多元發展並尊重不同文化,向來為我國政府多年來所努力之方向;基此,代表政府形象之一線公部門人員,更應有此認知,方能維護政府形象並落實多元文化政策。
    據媒體報導指出,部分員警對外籍人士態度不佳且言詞輕藐,足見警政署對轄下員警督導不周,除嚴重減損國家與全體員警形象外,亦顯現出對尊重多元觀念之匱乏。
    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針對如何改善員警對外籍人士之態度,並加強多元文化教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7.查警政署補助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105年編列400萬、106年編列400萬,107年編列388萬。但根據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107年收支預算表,經費收入為739萬7千元,其中警政署補助收入為400萬元,占比54%。而其中之「聯誼活動費」即編列192萬3千元,除辦理春節聯誼會、分區座談會外,尚有自強活動。而座談會每人茶水郵電補助480元,需86萬4千元,自強活動編列36萬元。
    106年之自強活動,根據其會訊,於106年10月31日、11月2日分兩梯次前往宜蘭縣宜蘭市臺灣菸酒公司宜蘭酒廠、冬山鄉梅花湖參觀旅遊活動,參加會員及眷屬共837人,動用大型遊覽車22輛。但該會會員人數約為15,000人(105年),僅八百多人參與旅遊,疑有獨厚高階退警及其眷屬之嫌。有鑑於該會人員達1萬5千人,但常年會費之收入僅有80萬元,致使該會主要收入即為警政署之補助,且該會四分之一預算皆用來「聯誼活動」,亦應檢討,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管碧玲 
    8.查106年1月換發新式警用手槍WALTHER PPQ M2後,迄今已發生17次槍枝走火事件,且甫交槍時即發現「擊發系統生鏽」之狀況、員警實際操作後亦曾發生彈匣釋放桿斷裂、前槍管護套斷裂、槍枝準星照門磷光點脫落等問題。顯見警政署辦理新槍採購標案時,未確實控管槍枝之品質,不僅阻礙打擊犯罪工作之進行,亦使員警隨時暴露於危險之中。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針對全面改善警用槍枝之品質,以保障員警生命安全,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趙正宇 洪宗熠 張宏陸 
    (二)警政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經費凍結300萬元,並就以下各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根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第2項第1款規定:「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以及第14條第2項第6款規定:「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基此,給予新住民與外籍人士於行政調查上之語言協助,乃屬國際公認基本人權應有之保障。
    觀我國通譯現況,因警政署目前並無建置完善之通譯制度,致使基層單位於警詢筆錄製作時,常就近請託當地未受通譯相關訓練之外籍配偶或移工,用以充當行政調查之通譯人員,此況實難確保當事人之司法人權與翻譯之精準。若當事人之證詞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將影響後續司法判決,亦嚴重妨害我國司法之公正性。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針對新住民及外籍人士之通譯需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2.警政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中,編列1,575萬5千元辦理「維護社會秩序勤務業務」,此業務於107年度預算僅編列728萬7千元,108年度預算比107年度預算多出兩倍多;另又編列3,470萬5千元作為辦理「第十五任總統副總統暨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治安維護專案前期整備工作」,經查發現,警政署辦理「第十四任總統副總統暨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治安維護專案前期整備工作」之預算,僅編列1,511萬8千元,108度預算又多出兩倍之多,顯見警政署在維安人力布置上,皆較往年增加,恐有濫用警力或超編預算之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3.經查我國外籍移工性侵案通報後之成案率,遠低於本國籍婦女平均標準;其次,國際知名媒體曾指出台灣移工之性侵案件,存有眾多未通報之黑數。觀上述兩點,足顯在臺外籍婦女之治安環境甚是惡劣,以致嚴重妨害我國之國際形象。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針對如何改善女性外籍配偶以及移工之司法權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三)查陳抗現場仍可見括刀型拒馬重重圍阻,北一女中學生甚至創作,自嘲「第一拒馬高中」,蔡政府儼然成了「被拒馬圍困的政府」。爰此,警政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經費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刮刀型鐵拒馬改製大型鐵馬護欄之進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四)國家公權力之實際彰顯,有賴於各級公務員依法行政,此乃實踐法律之途徑。然我國員警於值勤時,因業務性質較為特殊,常須動用強制力用以維護社會法益與保障人民安全;但近年來,員警之用械時機是否妥當,常遭社會與論高度關注,甚至部分員警還因此面臨司法爭訟之窘境,致使第一線之執法人員紛擾不堪。綜上,用械之適當與否,應由專業司法人員與具實務經驗之相關專業人士群擬鑑定報告,供檢察、司法體系作為裁量與判決之依據,此舉除能免除連年訟累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外,尚可進一步保障基層員警之權益。爰此,凍結「刑事警察業務」100萬元,俟警政署針對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成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五)警政署及所屬於108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充實刑事警察設備」編列235萬元,作為推動「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然此業務理應由法務部辦理,由警政署刑事警察業務編列此筆預算並不合理。另警政署又於本項計畫中編列178萬元,作為推動「糾纏行為防制法」之設備費,然糾纏行為防制法並未三讀通過,警政署卻先行編列預算,實不合理。綜上所述,爰凍結「充實刑事警察設備」經費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教育課程規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六)警察之主要工作是為維護社會治安,是全民保母,惟基層員警過勞、超時工作、勤務繁重也是長年的問題,而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人力不足,從「107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編制、預算員額」來分析,107年度警察編制員額數為70,058人而預算員額58,832人,短缺約11,226人。各縣市缺額中,又以六都的員警缺額較高,臺北市短缺約1,801人、新北市約3,171人、桃園市約1,682人、臺中市約737人、臺南市約989人、高雄市約967人,為徹底解決警察長期人力不足的問題,警政署允宜針對警察勤務繁重程度及各縣市之人口增加率,通盤檢討警察人力補齊之對策,評估可補足警力之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七)對於基層員警過勞之問題,內政部過去2年大規模舉辦警察特考,每年錄取3~4,000名警察,內政部長徐國勇也承諾將在2年內補足缺額,然事實上目前考試錄取的警員人數即將超過預估缺額,恐將面臨無缺可分發警察考試錄取人員之問題。按「全國警察機關總員額上限」之行政命令,有各縣市警察局員額上限之規定,因此即便財政狀況較好的縣市政府,也無法自行增加警察員額。目前台灣的警察人員,除了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與中央警察大學畢業生轉任之內軌方式,外軌則是通過警察特考的一般生,而中央警察大學與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畢業後就業相對有保障,但警察特考的新進人員就面臨分發塞車之情況;此外在年金改革之後警察人員的法定退休年齡提高,中高階警力延退,將造成未來新進警察人員的升遷機會受限。警政署面臨無缺可提供考試錄取人員分發之窘境,2019年的外軌警察特考開缺員額勢必會遽減,也將影響到有志準備警察特考之應考人權益。爰此,要求警政署在基於不超時、不違反勤務條例的前提下,考量現在的人力資源、員額上限,並儘速規劃未來幾年警力結構之調配,研擬改善計畫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洪宗熠 管碧玲 
    (八)因應新興科技犯罪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自民國103年度起全國各市縣政府警察局皆成立「科技犯罪偵查專責隊」(下稱科偵隊),專責偵辦資通訊及網路犯罪案件、科技犯罪偵防、數位鑑識等工作。然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近年網路犯罪案件數,已由民國104年度之12,458件逐年增加,去年則增加為15,498件,截至今年10月則為12,545件。惟統計至今年1月,各市縣政府警察局科偵隊人力均有不足,恐影響整體刑事偵查業務之遂行。
    基此,要求警政署應對網路犯罪案件日益增加及科技犯罪偵查人力不足等問題,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書面研究報告與改進日程,俾利改善人力缺額狀況,緩解整體刑事偵查人力不足之問題。
  • 提案人
    管碧玲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九)經查,「警察勤務條例」第15條規定「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故員警服勤應以8小時為基本原則,僅於必要時方得予以延長。惟查,警政署長期以人力不足為理由要求員警加班,基層員警實際上固定之排班時數多為10至12小時,依據臺灣警察權益推動協會針對775名外勤員警之調查顯示,高達93.7%之員警每日平均工時在10小時以上,同時有高達74.1%的員警每週工時超過五十小時,員警每日的平均睡眠時間僅剩6.42小時,長期下來員警身心俱疲,除了基層員警因此士氣低落,也造成近年來員警積勞成疾,甚至猝死的案件層出不窮。爰此,建請警政署針對目前員警普遍超時加班之情形進行通盤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及計畫。
  • 提案人
    趙正宇 洪宗熠 張宏陸 
    (十)鑑於臺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於今年8月間提出「績效制度與警察勞動狀況問卷」調查(共824人填卷,警察人員計600人),負責刑事工作人員部分(含所長、派出所專案人員),「警察績效制度對你身心狀況」一問題中,回答績效制度「對身心健康有不良影響」者佔99.4%、「身體狀況」一問題中,回答「有離職甚至輕生念頭」者佔30.6%;派出所或內勤人員部分,「需要支援偵辦刑案時身心狀況」一問題中,回答「心理壓力大」或「相關壓力已經影響身體狀況」者佔79.6%。相關數據顯示的是,刑事工作制度與績效制度目前的設計,普遍的對於警察人員的身心狀況有負面影響。而「主管曾表示績效不佳不應請休假」一問題,回答總是或經常如此者,佔總體16.7%。為確保警察從業人員身心健康,從源頭調整,包含工作與勤務規劃,爰要求警政署應參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於績效管理政策研議或修正,納入人權專家、社會科學研究者等外部委員,以及參酌美國消防員罹災事故調查機制,研議委由職業安全衛生專業等第三方單位,評估工作環境因子的調查訪視,釐清警員罹病死亡或罹災死亡之原因。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張宏陸 洪宗熠 
    (十一)內政部警政署之警政業務預算,為辦理警備、警衛、警戒、擴大臨檢、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督導事項等工作。其中槍砲彈藥刀械管理工作績優獎勵金之目的為給予基層單位對於列管之槍砲彈藥刀械管理、造冊之工作績優獎勵。
    查警政署於2017年曾委託中央警察大學進行原住民得合法使用制式獵槍狩獵政策之委託研究(總經費89萬3千元),其研究結論為「建議禁止原住民自製結構粗糙且不安全之自製獵槍」。然而過了一年,原住民獵人因槍枝走火等問題導致傷亡之案件仍層出不窮。獵槍管理名冊雖整理、造冊清楚,但並無助於獵槍本身安全性提升!該管理工作之績優獎勵金係建立於原住民族獵人慘痛之鮮血上,對於眾多獵人無辜傷亡,政府消極之處事態度令人痛心!
    爰此,要求警政署1個月內提出「原住民族開放制式獵槍政策與相關法制修正」之專案報告,以維護原住民族獵人使用獵槍之安全!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 連署人
    陳怡潔 管碧玲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二)依據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調查研究顯示,受訪者認為107年上半年治安狀況有75.7%表示不好,其中37.6%表示不太好、38.1%表示非常差;認為好的民眾有24.3%,其中21.4%表示還算好、3.9%表示非常好。且與105年同期調查顯示,認為治安狀況好的狀況有下降的趨勢,並落至近7年之最低點,顯然近半年來台灣民眾對治安狀況不具備信心。
    為挽回民眾對於治安的信心,且有效降低犯罪率,警政署應針對相關議題進行研議,提出犯罪預防宣導或社會秩序維護等工作事項,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蔣絜安 
    (十三)警政署在今年3月提起國道員警的危險加給案,據統計國道警察約1,450人,外勤同仁1,251人,預計1人1個月加6成為5,061元。惟當時行政院人事總處在徵詢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有關部會的意見後,認為國道員警和刑警工作內涵不太一樣,因此要求內政部針對國道員警的危險加給案重新通盤考量。然事實上國道車況瞬息萬變,充滿不確定性,警員長時間暴露在危險環境下值勤,風險極大,對於身處於高危險性之環境中執勤,未能支給危險加給除有違現況外亦有失公允,此外國道警察「員警執勤身亡平均年發生率」較六都警察局高,也高於刑事警察及其他專業警察,國道公路警察執勤風險明顯偏高係屬不爭事實,內政部日前針對此案雖已再度提報行政院,但迄今未有具體進展,爰要求警政署與有關部會進行溝通積極推動,並將後續進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張宏陸 洪宗熠 
  • 連署人
    管碧玲 
    (十四)警政署辦理涉案車輛行車紀錄雲端創新應用發展計畫編列經費912萬5千元,預計於各縣轄市145個路口(共327個車道)建置RFID外碼讀取器,並建置雲端平臺與各機關行車紀錄資料庫介接,擴大行車紀錄資料來源及涵蓋範圍,以助偵查人員建構完整涉案車輛移動軌跡,並達到政府資源共享,全國共同使用之目標。惟經查發現,目前我國6都RFID外碼讀取器已建置完成,且其他機關及地方政府亦有建置RFID外碼讀取器,爰要求警政署應先辦理已建置RFID外碼讀取器縣(市)之佈設現況及佈設點位之評估及與該系統之介接整合,避免重複建置,以節省公帑。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五)警政署辦理辦理精實警用車輛計畫,汰換警用車輛538輛,然經查發現,當前已達汰換標準之警用車輛為621輛,顯見警政署該計畫未能滿足實際需求,惟考量警政署預算有限,爰要求警政署辦理汰換警用車輛作業時,應視實務作業需求,檢討各機關(單位)配賦車輛數、現有車輛年限與里程數、車輛規格種類之妥適性;並應依機關任務屬性不同,如鐵路警察局、警察通訊所、警察廣播電臺及警察專科學校等使用警用車輛與打擊犯罪勤務或執法關連性較低之機關,檢討車輛汰換之優先性,以維護警察人員之人身安全。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六)經查警政署及所屬機關現有警用汽車1,819輛,其中達汰換標準者即有621輛,占現有車輛比率為34.14%;又警用機車現有1,284輛,達汰換標準者計有517輛,占現有警用機車之比率為40.26%,顯見達汰換標準之警用車輛占現有警用車輛之比仍率偏高。惟警政署於108年編列之汰換警用汽車數僅有139輛;警用機車數僅14輛,顯不足以汰換已達汰換標準之車輛,如此將嚴重影響員警執勤之安全,顯見警政署在編列警用車輛汰換之預算時,未能妥善規劃。爰此,建請警政署針對達汰換標準警用車輛占現有車輛比率過高之問題進行通盤檢討及改進,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洪宗熠 張宏陸 
    (十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管局)於107年至警政署辦理第6次政治檔案訪查徵集,認定81年以前所有保防檔案約6萬7,000案,然其中卻有高達99.8%屬機密檔案,遠高於國安單位之檔案數量,難謂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之規定,且有違反該法第11條「國家機密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規定之虞,甚至對目前促進轉型正義真相調查工作之推動造成阻礙。爰要求警政署儘速完成前述政治檔案之清查、解降密及檔案移轉,會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檔案之年代、優先性、重要性區分階段,研商檔案數位化之格式與內容並進行檔案數位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張宏陸 劉世芳 尤美女 
    (十八)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59億1,146萬3千元,其中「人員維持費」編列158億5,578萬4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調整待遇等經費6億1,095萬6千元。經查目前全國科技犯罪偵查隊人員現況統計,目前全國合計人數為221人,已高過需求人數為190人,但仍有五縣市不足需求人數,包括臺北市尚缺17人、新北市缺36人、桃園市缺1人、新竹縣缺3人、屏東縣缺3人。惟科技犯罪偵查隊是肩負第一線網路犯罪打擊、電腦鑑識及網路通訊監察等工作,且近年網路時代更加發達,人力不足恐影響支援科技犯罪案件之偵查辦理作業,允宜盡速充實人力以利打擊犯罪。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詳述改善方法並補足各縣市之科技犯罪偵查隊人員需求,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洪宗熠 蔣絜安 
  • 連署人
    趙正宇 
    (十九)促進勞動相關權益乃近年政府之重點目標,但部分員警反應其加班費並未據實核發;此況除損害警員勞動權益外,尚有損政府維護勞權之公信力。爰此,警政署應針對如何據實發放員警加班費擬具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怡潔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林麗蟬 
    (二十)經查近八年來國道員警因公而致死傷者高達37人之多;國道上來往車輛時速破百,員警於此場域值勤時,便較一般道路更為危險,但目前卻無與其風險相應之加給與保障,足顯警政署漠視國道警察之權益。爰此,警政署應針對如何有效提升國道警察之權益、執勤標準作業流程及防撞車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奕華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林麗蟬 
    (二十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之成立宗旨為培育基層警察人才。然而近年來原住民族警察人員佔全國之比率逐年下降,但招生人數是否足以補齊原鄉所需警力,與有疑義。然高齡化與大退潮之下,如何培育熟稔語言、部落習俗之原住民族基層警察人才並適才適用,優先派任原住民族員警回鄉服務,亦為當務之急。
    爰要求警政署研議逐年提升「新住民、原住民族學生投入警職與警察專科學校招收新住民、原住民族學生保障」與「如何優先保障、派任原住民族員警回鄉服務」之作業機制,並設置原住民族與新住民學生資源中心。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 連署人
    林奕華 黃昭順 劉世芳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二十二)人臉辨識系統是否能達到防範治安效果未明,卻已有侵犯民眾隱私自由與權利之疑慮,各級警政單位在未經民眾同意與授權的情況下,於社區建置人臉辨識系統,對民眾行動進行監控,對人權造成極大威脅。然目前各級警政單位在使用人臉辨識技術時,所受之監督為何未明,對人權可能造成的影響也尚未有全面之影響評估。為保障民眾人權,爰要求警政署就以下各點進行說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現有人臉辨識系統之配合廠商、人臉辨識方式(即時或非即時)、使用地點之說明。
    2.人臉辨識標案資訊,如申請計畫書、合約。
    3.使用中的人臉辨識系統的技術規格。
    4.配合此系統提供資料以供人臉辨識的公務及非公務機關。
    5.計畫執行至今與人臉辨識系統有關之報告或會議記錄。
    6.警政署內部使用人臉辨識系統的申請程序、場合、及稽核等。
  • 提案人
    林淑芬 洪宗熠 張宏陸 尤美女 
    (二十三)警政署及所屬於108年度單位預算第8目「其他設備─充實警政設備」編列5億4,148萬7千元,其中「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第二期─警政巨量資料分析與運用」編列2億1,662萬3千元,並於該計畫中辦理M-Police警用行動電腦汰舊換新作業。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06年度部分單位使用M-Police之查詢次數呈現下降趨勢,最高甚至下降64.29%;且裝載於M-Police之10項查詢應用軟體中,有8項軟體使用次數僅佔0.62%,顯見大部分應用軟體功能不符實際使用之需求。爰此,警政署應釐清M-Police使用率降低及部分功能使用率偏低之原因,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洪宗熠 張宏陸 
    第4項 中央警察大學12億0,651萬7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中央警察大學之成立宗旨為培育警官人才。然而近年來原住民族警察人員佔全國之比率逐年下降,且高階警官之原住民族比例與全國比例相比亦較低,比例僅佔原住民服務警界人數的0.04%,且遠低於全國警監佔員警總數的0.11%。另查108年度中央警察大學招生簡章,原住民族部分為優待加分,另有族語證明等優待錄取6名。但招生人數是否足以補齊原鄉所需警力,與有疑義。於高齡化與大退潮之下,如何培育原住民族警官領導人才並適才適用,亦為當務之急。爰此中央警察大學應積極研議輔導制度,並提出「鼓勵原住民族學生投入警職與警大招收原住民族學生保障及輔導通過警察特考」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林奕華 管碧玲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二)經查中央警察大學近幾年之學生招訓、畢業及休、退學情形,自102年招訓總人數為604人,惟至107年8月底止為580人,有明顯下降之趨勢。有鑑各年度休學人數,自102年90人逐年攀升至106年196人,且107年8月底止已有92人休學;退學人數則自102年31人增加至106年53人,且107年8月底止已有22人退學。
    顯見102年至106年止休、退學人數皆有上升之情形,且同期應屆畢業生從627人驟減至522人。中央警察大學應積極了解學生未來規劃動向並深入探討及分析休退學之緣由,以利未來能有效運用教學資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蔣絜安 
    (三)鑑於中央警察大學,6棟建物使用已逾40年,考量其地處林口台地,長年受地質、地勢、濕度及天災影響,建物多處有鋼筋鏽蝕外露、牆壁剝落、地面龜裂及屋頂面漏水之情形,且經結構技師專業研判,計有7棟建築物須進行補強,為維護全校師生之安全,爰要求中央警察大學應儘速辦理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作業,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建築物補強進度及期程,提交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四)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人員,無法取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致其應考試服公職全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而違憲。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內政部指示中央警察大學應在不影響既有學生權益,同時維護基層員警陞遷管道的情形下,規劃在110年前分梯次完成6,936人(含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進修教育。中央警察大學於108年度編列「高級警察教育─員警升(在)職暨特考班教育訓練及生活管理」1億0,246萬8千元,其中新增辦理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訓練班期經費,編列5,372萬8千元。
    中央警察大學108年度預計訓練人數達2千人,因訓練人數眾多,但訓練時程僅四個月,其中在中央警察大學教育訓練2個月,回原任職機關實習2個月(巡官等同序列職務);不免讓外界質疑是否操短線、急就章。
    爰要求中央警察大學就訓練計畫、課程安排要妥適規劃,一般錄取學生需經4年警察大學教育方可取得三等考試資格,如何將其濃縮成兩個月教育訓練,同時亦能維護訓練品質,對中央警察大學是一大考驗,務必將訓練及課程安排精實,以樹立典範。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洪宗熠 趙正宇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17億0,549萬7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於106年因在9件救難器材採購案收受賄賂,以及在救災衛星系統與指揮車整合平臺標案上,圖利廠商,遭臺北地方法院判刑18年。查監察院107年8月之調查報告指出,消防署部分採購案係由首長直接指示或交辦,相關承辦人員即將標案資訊洽特定關係人員或指定公司先期備標,甚或依該等人員或公司提供之型錄制定採購規格,不僅其採購品項之必要性與切合實用性均有待檢討,採購程序之適正性亦被實質掏空,惟該署先後辦理多次採購均藏有弊端,相關會辦或監辦單位卻不能及時察覺異常,以遏阻不法情事重複及擴大,可見相關內控機制洵有盲點或失靈;又該署相關公務人員遇有首長下達不合法令之指示時,未能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予以力拒,屈從違法指令致招刑責,亦有未洽,均應積極檢討改進。爰消防署應就前述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管碧玲 
    (二)我國消防員長期面臨人力不足之問題,導致消防員勤務過於繁重,每月工時高達360至480小時,遠高於勞動部訂定之過勞死認定標準:「每月的工時超過276小時,或平均5個月每個月工時達256小時。」且目前我國平均每一位消防員就要服務1,700位民眾,相較於其他國家如日本935人、新加坡700人、紐約500人,我國消防人員之勤務量明顯過高。爰此,建議消防署於1年內,補足15,000名消防人員缺額,以提升救災品質,並減少消防人員過勞情形。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洪宗熠 吳琪銘 
    (三)今年8月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發生重大火警釀14死,依照衛生福利部統計,近6年來,長照機構共發生6起重大火災悲劇,造成36人死亡,顯見衛生福利部針對長照機構的營運管理評鑑出現重大問題,除要求衛生福利部全面檢討,為避免未來再次發生不幸事件,對於特殊情況需要長期臥床的個案,消防如何緊急撤離等相關規劃,應該也有相當的思考空間,所以消防署應予以重視,並提出可能的規劃方案。爰消防署就相關問題,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管碧玲 林淑芬 
    (四)107年9月新莊一處建築中的大樓工地發生火災,自15樓起火後往上延燒至24樓,施工起火是國內工業火災重要原因之一,工地現場堆放大量板模及切割用乙炔,在工業中使用電弧焊接機,因作業時產生火星、塊狀火花掉落及電焊噴濺,極易引燃周遭可燃物。因全臺灣最高雲梯車搶救不到23樓火災,過高雲梯車使用上有其安全限制,因此高樓火災仰賴是建築物本身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如自動撒水、防火區劃設及室內特別安全梯等,以保護使用人之安全性。所以本次事件凸顯施工起火,高樓起火,尤其是施工中的高樓起火,場所從業人員可能漠視消防安全及勞工安全相關規定,應再加強管理,而施工中潛在安全體制,政府部門應再予以重視。故請消防署就相關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管碧玲 林淑芬 
    (五)瓦斯鋼瓶開關漏氣震驚全臺,臺灣保安工業公司(TPA)進口之「V2S-PA液化石油氣瓦斯鋼瓶」開關出現漏氣問題,經估算,全國有近11萬個開關有漏氣風險,至今仍有7萬個在市面流通,因為TPA進口製造的瓦斯閥分裝廠在宜蘭,宜蘭縣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爆料,其實中南部的公會今年3月就發現問題,曾去函向消防署反映此事,事隔近4個月才處理,「中央不該封鎖消息,造成大量問題瓦斯鋼瓶流入市面」,不但危害民眾,瓦斯業也成受害者。事情是否屬實?有關消防署公信,如果屬實,則相關責任追究?故請消防署就相關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管碧玲 林淑芬 
    (六)107年4月底敬鵬印刷電路板工廠大火,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9月23日高雄茄萣區一處住宅火警造成一名消防員殉職。107年已有多名消防員、義消殉職,更有多名消防員於搶救災害時受傷,相信許多人心裡充滿著疑問,為何這幾年在人力、裝備些許的提升下,殉職率仍然居高不下?原因在於政府與民眾輕忽消防工作的專業。因為緊急救護任務龐大,所以細數緊急救護、山難搜救、海域救援、激流救生、化學災害搶救、捕蜂抓蛇、為民服務等均由消防單位來處理,尤其緊急救護在臺灣屬於消防三大任務之一,1年超過110萬次的龐大救護量,讓臺灣消防已經變成是救護員兼任消防員,而不是消防員兼任救護員。如何讓消防員回歸消防本業,只有專責、專精,再配合完善的體制,才能減少悲劇的發生。故請消防署就相關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林淑芬 吳琪銘 
    (七)前內政部長葉俊榮曾於105年11月25日於立法院公開表示兩年內建立新機制,銜接給農政單位。惟迄今已逾兩年,經查各縣市消防局之捕蜂捉蛇業務分工辦理情形,目前僅有新北市、臺中市、苗栗縣,3縣市由農政單位主政全部委外負責,4縣市由農政單位行政委託早上8點至晚上10點予義消處理,4縣市蜂蛇分開處理,但消防單位仍需捉蛇;3縣市擇區域試辦,8縣市仍由消防單位處理。顯見目前全國各縣市政府政策不一致,甚至有業務已移交後,消防單位仍被要求執行捕蜂捉蛇業務,顯然政策尚未被貫徹。以106年全國火災出動人員統計為例,人次57萬1,358人,平均每次火災出動人次18.8人;106年全國緊急救護出勤次數110萬0,323次,平均每天出勤次數3,015次。足見消防員業務之繁重,消防署應為秉持專業分工之原則,維護消防員之基本權益。請該署針對相關議題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提出精進計畫,並積極輔導各縣市政府消防局順利進行捕蜂捉蛇業務分工。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劉世芳 
    (八)經查近年消防機關執行山域意外事故救援統計資料,自103年發生件數190件,至106年底264件是近年最高峰,而至107年10月初也已有146件。然目前各縣市消防機關,僅臺中市、南投縣、花蓮縣、屏東縣、苗栗縣及高雄市,共6縣市訂定所轄登山相關地方自治條例,6縣市自106年至今僅有7件裁罰,已繳納部分僅有5萬6千元,佔所有費用2%。有鑑於山域意外事故頻繁,上開相關法規顯未發揮遏阻之效果,中央山域管理權責歸屬分散,且無明確法規依據。因此,每遇山域事故發生第一時間皆是由各縣市消防機關動員前往救援,實已嚴重影響既有消防勤務之運作。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與相關機關研議山域意外事故之規範,建立急難救助資源濫用審查標準等,並將研議結果與紀錄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劉世芳 
    (九)消防署辦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空間暨環境設備調整更新中程建置計畫,該計畫內容包括提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資訊設備及會議室影音視訊系統,建置智慧化管理系統,利用教學廣播方式同步各項資訊於使用者連線(網路)裝置,重新規劃情資研判區域與各分組使用之討論空間,建置數位化會議室設備等,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定位為行政院層級,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皆為使用單位,爰要求消防署應於規劃期間積極與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溝通與協調,協調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工作之需求,並進行實地演練,以充分發揮整備、備援與動員之效。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有鑑於臺灣港務公司高雄分公司於110年度後,將不再編列高雄港務消防隊金門港水頭港分隊及料羅港分隊之設備購置、汰換、維護事務等常態預算項目。為避免影響兩港務消防分隊之運作,爰要求消防署積極與交通部及臺灣港務公司進行協調,解決上述問題。
  • 提案人
    楊鎮浯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林奕華
    (十一)有鑑於金門縣料羅港務消防隊109年經費需求為6,728萬1千元,雖臺灣港務公司高雄分公司已承諾將針對高雄港務消防隊金門港料羅港分隊所需之化學消防車、救護車等必要設備,提供經費補助,共計5,635萬元,惟仍有1,093萬元之經費缺口。故要求消防署積極與交通部及臺灣港務公司進行協調,盡速補足相關預算,俾利港消分隊之運作。
  • 提案人
    楊鎮浯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林奕華 
    第6項 役政署28億7,251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役政署93年度至106年度辦理替代役工作列管經費剩餘待納庫數33萬1,527元,截至107年8月31日止已收回15萬0,777元,尚待納庫餘額為18萬0,750元,尚未繳庫比率為54.42%,宜加強催收,爰要求役政署應於1個月內提出加強催收具體作為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張宏陸 洪宗熠 
    (二)107年因役政署取消應屆畢業生「儘早入營」申請,造成役男等待入營期間,無法找工作,無法準備考試,生涯規劃被迫暫停,只能枯等兵單,民怨四起。據地方兵役承辦人指出,役政署目前的作法是要求空出名額,讓83、84年次的役男優先入營;然而依照規定,「儘早入營」的申請對象本就是「應屆畢業生」,往年只要提出申請,就有機會在6月底到8月左右入營。以現實情況看,83、84年次尚未服役者,大多正在攻讀研究所,優先將他們排入徵集行列,他們還是得申請延期,根本多此一舉,反而害85年次、有意儘早入營者無法預先規劃,增添役男困擾。108年是否有相同情形,請役政署就相關問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管碧玲 林淑芬 
    第7項 移民署40億9,275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為便捷人力仲介業者及雇主可透過網路申辦外籍勞工居留證及展延或異動登記作業,106年4月20日正式上線之「外籍勞工申請案件線上申辦系統」,可由人力仲介業者或直聘雇主線上進行電子居留證申請。但自106年起至107年9月底止,總件數127萬6,722件、臨櫃申辦97萬2,777件、線上申辦案件數30萬3,945件,線上申辦件數占總件數23.8%,足見「外籍勞工線上申辦系統」建置用意雖佳,但推廣仍舊不足,宜加強宣導。
    為便利在臺灣就學之外國與外僑學生申請居留證,106年正式上線之「外國與外僑學生線上申辦系統」,相較臨櫃申請天數更為縮短。但自106年起至107年9月底止,總件數7萬2,126件,臨櫃申辦6萬9,896件,線上申辦案件數2,230件,線上申辦件數僅占總件數的3.09%,允宜再加強宣導該線上服務功能,俾充分發揮系統效益。爰凍結移民署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經費5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蔣絜安 
  • 連署人
    趙正宇 劉世芳 
    (二)移民署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經費凍結200萬元,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移民署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預算共8億0,041萬3千元。惟移民署執行「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計畫」、「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新國力新培力新住民二代成果表演暨創意展」等相關計畫,卻不編列公務預算以為支應,反向移民署本身所屬之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此舉顯不合理。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上開疑慮提出具體說明,並檢討明年度上述相關計畫預算之規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林麗蟬 
    2.對於移民署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賣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係執行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定規劃、移民輔導、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人口販運防制、居留、定居業務等措施,其中有關新住民發展基金的補助,因未確實輔導受補助單位執行相關作業程序,導致該基金執行效率逐年下滑,歷年皆有浮編之情形,相關單位應加強協助受輔助單位,提升基金使用績效,而非消極減列整筆預算,待基金專戶餘額用盡後又重新編列預算。該筆基金的使用需有更完善的規劃及配套,請相關單位盡速檢討改善並擬定相關規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提出相關檢討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蔣絜安 吳琪銘 鍾孔炤 
    3.移民署辦理「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計畫」,目的在於使新住民子女得以利用假期回到(外)祖父母家進行家庭生活、語言學習與文化交流體驗,並透過學習交流,培育多元文化人才的種子,以其多語及跨文化優勢接軌國際,拓展國家經貿發展,開拓新視野。該計畫原分為寒、暑假兩期,係因各國民情不同、寒暑假之節日、生活態樣亦有不同,故將海外培力計畫分為寒暑假兩期。惟移民署擅將寒假計畫予以刪除,有違計畫本意。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上開疑慮提出具體說明,並對明年度上述相關計畫預算提出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林麗蟬 
    4.移民署下設「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供新住民團體辦理移民輔導相關活動申請補助之用。然新住民發展基金事前申請、期中活動辦理、事後經費核銷手續繁雜,致使一般民間團體不堪負荷。移民署為充分發揮新住民發展基金效應,應專設輔導陪伴團隊協助民間團體申請、辦理、核銷基金,而非交與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兼辦。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上開問題具體改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林麗蟬 
    5.移民署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之「專業移民服務人員及志工通譯服務等相關費用」編列440萬1千元。惟查,移民署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已有時日;而目前執行通譯服務之人員是否已全數自通譯人才資料庫選任,其是否具備專業知識資格,相關資訊皆無詳列,顯見移民署尚未建置完整通譯體制。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執行通譯服務之人員是否已全數自通譯人才資料庫選任,其是否具備專業知識資格問題以及如何分級分類之完整通譯制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林麗蟬 
    6.對於「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項下「違反入出國及移民及相關法令工作費」,執行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外國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及觀光客來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面談業務規劃及國境內面談工作、協調、聯繫工作業務,其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法令調查工作未確實執行,導致近五年來逾期滯留人數攀升至8萬0,812人,迄至107年7月底逾期滯留一年以上者高達5萬5,747人,行蹤不明之移工占比六成以上,近期更有部分科技大學引進外籍學生以學習之名,行非法打工之實,請盡速提出檢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提出相關檢討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蔣絜安 吳琪銘 鍾孔炤 
    7.移民署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國境管理及查驗許可」編列2,070萬7千元,承辦單位為國境事務大隊。然近3年來看,至少有3起國境管理嚴重情事發生:1、2018年10月,3名越南籍女子因持變造入境證件遭拒入臺南機場,於高雄機場等候遣送時,其中1名女子趁隙逃逸;2、2017年8月於桃園機場,韓國籍國際慣竊趙準基遭日本遣返回臺時,利用過境轉翌日班機的深夜空檔趁隙入境;3、2017年3月,毒品詐欺通緝犯趙祥廷,從北京搭機返臺,於高雄機場未通關,在入境長廊逗留後突然打開空橋逃生窗,從停機坪逃到圍牆跳過防護網逃逸。有鑑於國境事務大隊國境管理鬆散,實有加強之必要。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管碧玲 
    (三)近年來逾期停(居)留人數逐年攀升,尤以行蹤不明之外勞人數居多,且滯留逾1年以上者高達7成,逾期居(停)留外來人口已逾8萬人,且有7成已滯留1年以上,恐不利治安管理。依據移民署提供近年外來人口逾期停(居)留情形,逾期停(居)留總人數由103年度之6萬8,998人,逐年攀升至107年7月底止之8萬0,812人,其中逾期居留人數由103年度4萬9,265人增至107年7月底止5萬4,558人;而逾期停留人數則由103年度1萬9,733人增至107年7月底止2萬6,254人,恐成為國境安全管理漏洞。其中又以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占比最高,各年度均逾6成,惟每年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含主動投案)比率多低於4成,107年截至7月底止之查獲比率為24.15%,查處效能容有提升空間。如就該等外來人口滯留期間觀之,迄至107年7月底止逾期滯留1年以上者高達5萬5,747人(約占68.98%),其中滯留逾10年以上者計7,741人,恐對社會安全與治安管理造成隱憂,允待改善。爰凍結移民署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經費50萬元,俟移民署針對逾期停留外勞人口防治研提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蔣絜安 
  • 連署人
    趙正宇 劉世芳 
    (四)各部會提出人民有感之施政,市井小民卻感受不到政府的努力,有鑑於此,所有施政都應做好公共政策之分析、評估、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而移民署業務涉及國人及外籍人士,請提出有那些努力是人民有感之事項,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例如出入境快速通關;與其他國家談妥之互惠通關;為家庭團聚權之需求,刻正研提報(行政院及立法院)進行移民法規之鬆綁;為服務偏遠地區民眾,定期舉辦跨部會行動關懷服務列車;為營造外籍人士友善環境,設立跨12個部會7語言之「培力發展資訊網」,提供新住民各項施政訊息……等等。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洪宗熠 管碧玲 
    (五)鑑於我國目前已超過54萬新住民,其中有26萬名已拿到身分證的新住民擁有選舉與被選舉的公民權,臺灣國際互助家庭協會發現,新住民拿到公民投票選舉公報時,卻發現公報內容許多文字看不懂,希望能提供母語翻譯或是母語輔助,針對比較艱澀的法律文字可以有多點解釋,協助新住民理解公投內容。為確保新住民擁有更平等、更完整參與政治權利,爰要求移民署應於1個月內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研議以新住民語言翻譯選舉公報供新住民了解選舉資訊。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張宏陸 洪宗熠 
    (六)為營造新住民e化學習環境,移民署建置「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以正體中文、簡體中文、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及柬埔寨語等7種語系版本,提供線上數位學習課程、電子書下載等協同學習平臺,及作為新住民社群交流之專屬網站,惟根據該署統計「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會員註冊情形,截至107年7月底止,網站會員人數為3,442人,其中新住民會員為2,642人,且每年新增新住民會員數均未及千人,又逐年下滑,107年截至7月底止新增註冊僅405人;若以同期間我國外籍及陸籍(含港、澳)配偶共53萬8,425人計,約僅0.49%之新住民人口加入該網站開設帳號成為會員,實有檢討改善空間,爰要求移民署應加強宣導,並研擬有效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七)依據行政院104年第1次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決議,新住民發展基金應由政府每年撥補預算維持10億元之規模。然移民署編列108年公務預算時未足額撥補,以至於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陷入未來生活照顧無以為繼之憂慮。
    為遵循行政院104年所作出之決議並確保全國54萬新住民家庭之生活照顧,同時彰顯政府對於新住民照顧之決心。建請移民署於編列109年度公務預算時,落實編列特種基金預算補助款,致令新住民發展基金得以繼續維持於10億元之規模。
  • 提案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林麗蟬 
    (八)目前在臺灣的新住民配偶人數約54萬人,主要來自中國大陸及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其子女也已突破39萬人,而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計畫之緣起是重視新住民及其子女的多元文化背景,希望加以培育新住民子女其父母母國之語言能力,讓新住民及其子女成為臺灣寶貴的資產,提升國際競爭力,擬藉由返回(外)祖父母家進行文化交流體驗,提升自信心、開拓視野、接軌國際。
    以目前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計畫辦理概況觀之,105年度至107年度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計畫共12場之行前說明會及成果發表會皆於北部舉辦,惟新住民配偶及其子女散布全國各縣市,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計畫之行前說明會及成果發表會應重新檢視新住民配偶及其子女之需求,為維護其權益,允宜評估未來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計畫之行前說明會及成果發表會應擇一場次於中南部辦理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九)移民署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治及居留定居管理」編列3,376萬1千元,含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各項工作。我國教育部自106年起執行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包括補助新南向外國學生產學合作專班、辦理新南向外國青年短期技術訓練班等方式,106學年度共計吸引4萬餘名新南向國家學生來臺留學。同時,僑務委員會亦每年辦理補助及鼓勵海外僑生回國升讀技職教育僑生專班及各級學校,鼓勵僑生回國就讀。
    唯106年康寧大學透過人力仲介招收斯里蘭卡學生,107年即發生學生受到非法媒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工作的事件;其中仲介或有人口販運犯罪嫌疑,然教育部於事件發生後久未主動通報司法警察機關,顯見其對人口販運犯罪之敏感度不足。綜上,為避免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淪為人力仲介非法招募管道,建請移民署應加強各部會橫向連結,同時應宣導人口販運防制,以提升相關單位之敏感度,避免青年學子面臨人口販運剝削風險,我國落入國際人口販運之黑名單。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劉世芳 李麗芬 
    (十)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行為人,可分為「團體」及「個人(自然人)」,團體僅「非營利團體」經許可後即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營利團體」(公司或商號)則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9條第1項不得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再依同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故依現行法令規定個人媒合行為並無要求或期約報酬者,並未違法。
    目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因前開條文,以「親友介紹」、「國外代辦手續」等名義,來規避法律責任收取不法報酬,使國人在沒有合約及法令的保護,一旦前往國外相親,就會有漫天要價的情況發生,該類型案件發生層出不窮,但移民署在近十年來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的裁處案件僅250件。
    爰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管理「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還有如何消弭社會大眾及民間團體對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定位及角色之質疑等問題進行研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劉世芳 
    (十一)查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可廣告,但仍有民眾違規刊登,有國人透過網路參加跨國婚姻媒合社團,但前往相親才發現,對象跟網站刊登女孩照落差甚大,懷疑遭騙,而以臉書社團貼文占多數,據移民署的統計,自民國98年到106年,違法從事跨國婚姻裁罰案共計459件,最近移民署稽查非法廣告,近年僅33件,甚至2016年只有3件,2017年也只有9件,但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打臉移民署,顯然稽查不力,因為移民署沒有作為,把非法業者養大;目前幾乎70%以上的比例,是透過假仲介媒合婚姻,與現況相差懸殊,因為現在只要上網路、臉書就有幾百件違規案件,可見假仲介又藉假廣告的問題嚴重。爰請移民署就相關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洪宗熠 管碧玲 
    (十二)我國防制人口販運工作重點,可以區分為4P,包括Prevention(預防)、Protection(保護)、Prosecution(查緝起訴)及Partnership(夥伴關係),從犯罪預防,乃至於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及加害人的查緝起訴,並結合民間資源強化政府效能與加強國際合作等方式進行推動,卓有成效。更在美國國務院公布2017年全球防制人口販運評比結果,我國在全球187個受評比的國家(地區)中名列第一級國家。
    惟近年來查緝人口販運情形,查獲之人口販運被害人總數由104年度278人,逐年攀升至106年度328人(增幅17.99%)。其中勞力剝削被害人數由104年度92人增至106年度119人(增幅29.35%),並以外國籍被害人為多數,106年度有105人(占勞力剝削人數比率88.24%),107年截至9月底止已查緝到外國籍勞力剝削被害人93人;另性剝削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數由105年度148人增至106年度209人,且以本國籍被害人居多,106年度計有131人,107年截至9月底止已查獲性剝削受害人數150人,仍以本國籍107人為多數。有鑑於近年查獲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數仍逐年攀升,而本國籍之性剝削被害人數偏高,且犯罪手法與日俱進,其人口販運之防制措施應機動調整。為有效降低各類剝削案件之被害人數,請移民署應盡速研議改善辦法,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劉世芳 
    (十三)截至107年10月底止,在臺外籍勞工人數為70萬3,162人,其中行蹤不明外勞高達5萬1,746人,逐年來呈現上升跡象,形成社會治安隱憂。移民署對於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查察不力,或無法掌握確切事證,導致移送案件經地方勞政主管機關裁罰率偏低,核有怠失。請移民署就相關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洪宗熠 管碧玲 
    (十四)移民署刻正積極運用資訊雲端服務,推動多項線上申辦業務,期能節省人力、縮短發證時間並提升服務品質。「外籍勞工線上申辦系統」原係為便捷人力仲介業者及雇主可透過網路申辦外籍勞工居留證及展延或異動登記作業,106年4月20日正式上線迄今,其總申請案件數127萬6,722件中,臨櫃申辦97萬2,777件約佔76.1%;另一方面,為便利在臺灣就學之外國與外僑學生申請居留證,106年正式上線之「外國與外僑學生線上申辦系統」,自106年起至107年9月底止,總件數7萬2,126件,臨櫃申辦6萬9,896件占總件數的96.9%。
    有鑑於此,「外籍勞工申請案件線上申辦系統」、「外國與外僑學生線上申辦系統」建置用意雖佳,但宣導力道不足,致使線上申請人數偏低,為充分發揮系統效益,請移民署研提宣導方案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劉世芳 
    (十五)移民署為提供外國人在台生活相關資訊服務,設有「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專區」,另有英文網頁Information for Foreigners in Taiwan,提供有關簽證/驗證、停留/居留、通關/報關、醫療保健、觀光、工作、教育、住宅、交通、稅務、投資及安全等多項資訊,惟僅提供中文與英文資訊,然而在台之外籍人士來自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亦不在少數,況目前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之中、英、日語服務為24小時,全年無休,其他語種(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柬埔寨語)為每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為提高非以中文或英文為母語之外籍人士利用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資訊之使用效益,同時補足部分熱線服務時間限制,亦可減輕熱線服務之工作量,移民署允宜評估提供多種語種之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專區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十六)移民署為便捷人力仲介業者及雇主可透過網路申辦外籍勞工居留證及展延或異動登記作業,105年9月建置「外籍勞工線上申辦系統」,105年12月28日試營運,106年4月20日正式上線,惟據該署統計申辦使用情形,107年截至7月底止仲介公司之線上申辦案件15萬3,816件,直聘雇主之線上申辦案件52件,仍有臨櫃申辦30萬6,217件,顯見「外籍勞工線上申辦系統」使用尚有提升空間,爰要求移民署應加強推廣「外籍勞工線上申辦系統」,以減少臨櫃申辦人力需求,並於108年7月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108年上半年線上申辦使用情形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七)移民署為便利在臺灣就學之外國與外僑學生申請居留證,105年9月設置「外國與外僑學生線上申辦系統」,106年正式上線,惟據該署統計該系統申辦使用情形,107年截至7月底止線上申辦件數500件,而臨櫃申辦件數6,570件,線上申辦比率為7.07%,顯見該系統使用比率偏低,爰要求移民署應加強推廣「外國與外僑學生線上申辦系統」,以減少臨櫃申辦人力需求,並於108年7月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108年上半年線上申辦使用情形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八)為遵守國際「不推回原則」及兼顧我國國境安全,我國應盡快建立符合國際法規定之尋求庇護之個案審認程序,並與國際處理難民事務之組織建立合作關係,積極充實我國處理尋求庇護個案之法律諮詢來源,建構完善難民保護機制,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規定,爰請移民署應針對下列各點,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期程之書面報告:
    1.尋求庇護之個案審認程序,導入外部單位及專家學者共同審查機制。
    2.與國際處理難民事務之組織建立合作機制,強化國際合作關係。
    3.建立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的尋求庇護案件處理之標準化流程,並上網公告。
  • 提案人
    林淑芬 洪宗熠 張宏陸 尤美女 
    (十九)移民署為提供外國人在台生活相關資訊服務,設有「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專區」,並有英文網頁Information for Foreigners in Taiwan,提供有關簽證/驗證、停留/居留、通關/報關、醫療保健、觀光、工作等多項資訊,惟僅提供中文與英文資訊,缺乏其他語言支援服務。如能參考服務熱線之服務架構,盤點各項常見問題Q&A以多種語言方式進行呈現,不僅提高網站使用效益和資訊的實用性,亦可減輕熱線服務之工作量,爰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蔣絜安 
  • 連署人
    趙正宇 劉世芳 
    第8項 建築研究所6億7,368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建築研究所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凍結5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政府近年來持續推動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及綠建築標章,根據101年度至106年度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通過之情形,取得綠建築標章之件數由101年度209件,逐年提升到105年及106年各為316件及335件;取得智慧建築標章之件數也從低於10件逐年成長,105年及106年提高為14件及27件,雖然申請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之件數大致上呈現成長趨勢,惟與同期間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數相比,申請標章之比率仍然偏低,顯示申請綠建築、智慧建築標章之意願仍有加強及提升之空間,建築研究所應深入瞭解其原因並妥為因應,針對綠建築及智慧建築標章之申請積極推廣,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提出相關改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2.建築研究所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編列5億8,083萬2千元,其中「安全防災」編列3,572萬7千元,辦理前瞻建築防火避難及結構防火科技研發整合應用、建築與城鄉安全防災韌性科技發展等計畫。經查近年來老人福利機構火災頻傳,根據消防署資料,自105年7月至107年8月之間,已經發生5起造成人員傷亡之老人福利機構火災,總共造成28死54傷情形,顯示該等機構之防火及避難安全措施仍待改善。此外建築研究所應針對老人福利等機構之防火安全設計改善進行研究,提供輔導諮詢等服務,並與衛生福利部、營建署等相關單位進行跨部會協調合作,共同輔導協助以並積極落實防火及避難安全措施之改善。爰凍結部分,俟建築研究所提出相關改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洪宗熠 
    3.查近幾年之綠建築普及率,104年為13.5%、105年18.0%、106年15.5%,顯見普及率低於20%,且未有顯著提升。允宜提出精進改善計畫,並說明未來改善辦法及政策目標,俾核實編列經費,以落實政策之成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蔣絜安 
    (二)建築研究所辦理前瞻建築防火避難及結構防火科技研發整合應用、建築與城鄉安全防災韌性科技發展等計畫。經查建築研究所自103年起,持續針對老人福利相關機構防火安全設計改善進行相關研究;惟近幾年老人福利機構火災傷亡案件頻仍,105年7月新北市樂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火災造成6死28傷,106年3月有桃園市私立愛心老人長期照顧中心、5月屏東縣南門護理之家火災共造成8死15傷,107年5月新北市上禾護理之家、8月衛生福利部立臺北醫院之護理之家火災共造成14死11傷。建築研究所應積極與相關單位輔導協助,以有效改善老人福利相關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措施。爰請建築研究所針對相關規範及抽查作業進行檢討並提出精進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蔣絜安 
    (三)建築研究所近年來持續針對老人福利等機構防火安全設計改善進行研究,及提供輔導諮詢等服務,此外,衛生福利部及營建署等單位亦訂有各項規範及進行抽查,期使老人福利機構之防火避難設施符合安全標準,惟經查發現,近年來仍發生多起老人福利機構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情事,爰要求建築研究所應積極與相關單位共同輔導並協助各老人福利等機構,皆能落實防火及避難安全之改善措施。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四)查建築研究所近幾年之綠建築普及率,自104年之13.5%、105年之18.0%、106年15.5%,顯無持續提升之情形;另自106年7月1日起,建築研究所實施「境外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辦理境外綠建築標章認證,惟實施迄今僅2家取得該認證,容有改進空間。爰請針對上開兩點提出精進改善計畫,並說明未來改善辦法及政策目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蔣絜安 
    (五)查2006年以前含石綿建材因隔音防水等之需要常用於建築物中,而石綿建材於裝修、拆除或因災變而產生之石綿粉塵,若無適當的防護恐致石綿肺症、惡性間皮瘤等相關疾病。為使民眾、施工人員、雇主團體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等瞭解石綿資訊,以避免因暴露而遭受危害,對於我國石綿運用情形之基礎調查尤為重要。以日本為例,其國土交通省出版「建築含石綿建築材料調查手冊」及「私人建築物石綿防護措施的未來對策」,分別針對國內整體及私人建築物使用石綿之情形加以調查外,所調查的事項亦包括:民眾對石綿危害的認知情形、國內對於石綿建材已採取防護措施之建物類型及其數量、建築物含有石綿之風險等級等。甚者,分析建物所有者對於接受石綿調查之接受度、含石綿建築物之專業研究人員育成情形,並以此提出相關對策。
    次查,營建署對於石綿危害防治宣導,於官方網站設有含石綿建築物拆除資訊專區,然而內容僅有石綿建材及拆除施工規範之簡要介紹,且相關單位雖已針對修正草案進行討論,卻遲遲未能公告。此外,公部門所提供之資訊中,對於石綿建材之類型、損壞或惡化辨識方法、分析方式、拆除成本估算等內容付之闕如,為使民眾、施工人員、檢查人員、營建及室內裝修單位等對於石綿能有具體且明確之因應策略,實有揭露前開資訊之必要。
    綜上,要求建築研究所參照各國之研究,並邀集相關單位針對本國含石綿建築物進行基礎調查及石綿標準檢測方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辦理方式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趙正宇 管碧玲 林靜儀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隊25億5,311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今年2月5日編號NA-706空中勤務總隊黑鷹UH-60M型直升機執行病患後送任務在蘭嶼外海發生空難,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於日前完成事實資料報告,初步發現正駕駛的夜航時間比合格的正駕駛規範要求少了33小時。顯然,訓練不足的情況下執行任務,讓飛航人員是冒著性命危險執行任務,爰凍結空中勤務總隊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經費200萬元,俟空中勤務總隊就機隊汰換計畫、人員訓練計畫、浮筒必要性及除錯問責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張宏陸 洪宗熠 
    (二)空中勤務總隊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編列21億3,310萬2千元,較107年度預算數增加1億9,376萬9千元,增幅達9.99%。有鑑於空中勤務總隊接獲消防署通知執行山難救援任務時,派遣直升機運送救援人員作業,不僅任務風險高,且直升機救援所費不貲。曾有山友未依規定入山,導致山難發生時申請直升機救援,但相關救援費用卻是由全民負擔,引發輿論譁然。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已經制定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針對違法行為處以罰鍰,由地方政府搜救者得以向被搜救者申請搜救費用。
    地方政府制定登山自治條例的縣市僅臺中市、南投縣、花蓮縣、屏東縣、苗栗縣、高雄市共6個縣市,惟現行中央法規中並沒有明確的收費標準之法源和罰則,空中勤務總隊應與消防署積極協調,研商山難救援之相關法規,以遏止濫用直升機之狀況,避免搜救資源排擠效應發生,爰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宗熠 蔣絜安 
  • 連署人
    趙正宇 劉世芳 
    (三)空中勤務總隊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6億4,765萬5千元,係全數辦理直升機維護保養維護費。但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預算執行波動大,即便執行率最高的106年度,預決算差異數仍達7,464萬8千元,而107年截至八月止,仍有3億3,682萬3千元未執行。爰此,為撙節預算,確實執行設備養護,空中勤務總隊應針對前述議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洪宗熠 管碧玲 
    (四)空中勤務總隊執行山難救援任務,進行直升機運送救援人員作業,不僅任務風險高,且直升機救援所費不貲。若參考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近5年來空中勤務總隊進行山難搜救人數為273人,約占整體救護人數的五分之一,且近3年有逐年升高趨勢。過去曾發生山友違反入山(園)相關規定導致山難事故發生或非因急難必要,卻要求直升機吊掛接駁下山,此舉衍生之成本費用由全民負擔,引發社會議論,恐有濫用國家搜救資源之爭議。經查部分地方政府已經制定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雖可依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處以罰鍰,但直升機進行山難救援危險性高,若中央法規無明確收費標準和制定明確罰則,恐無法有效遏止歪風。有鑑於此,空中勤務總隊應積極協調消防署及檢視現行山難救援之相關法規,並加強宣導山難救援所需耗費的搜救費用,以避免搜救資源遭濫用情事一再發生,應將國家搜救資源提供給真正有急迫需要之人,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蔣絜安 
    (五)空中勤務總隊成立於2005年11月9日,係整併警政署空中警察隊、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空中偵巡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隊等4個四級機關而成,以當時現有員額納編迄今。現行執行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與運輸等五大任務,人力恐有不足之疑慮。此外,為因應黑鷹直升機接收,簡併救災機型為AS-365與UH-60M黑鷹直升機2型機,接裝期間,採滾動式調整航機務人力,倘若109年再接收6架黑鷹直升機後,人力問題將更加嚴重,進而影響飛行安全及各項任務之遂行,請空中勤務總隊於3個月內進行研議人力增補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劉世芳 
    (六)近3年來,空中勤務總隊海豚直昇機NA-107及黑鷹直昇機NA-706相繼失事,犧牲了多位優秀的空勤組員寶貴的生命,機組員因公傷亡的機率遠高於國道警察,國道警察的危險加給在國道警察發生傷亡事件後,行政院都預計將加給提高6成,但卻對空中勤務總隊的機組員沒有相同的關心,且經比較民航業者、民航局飛行隊及空中勤務總隊的待遇,交通部民航局的飛行組員每小時的飛行鐘點費為新臺幣1,685元,但是要出生入死的空中勤務總隊飛行組員,每小時的飛行鐘點費卻是新臺幣800元,而空中勤務總隊所執行的任務,危險係數是最高的,但其待遇卻是最低的,故空中勤務總隊應為自己的弟兄爭取福利,請空中勤務總隊就相關問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管碧玲 林淑芬 
    (七)空中勤務總隊成立於2005年11月9日,現今編制18架中,包括9架AS-365海豚直升機,平均機齡約23年、8架UH-60黑鷹直升機,平均機齡約2年以及一架畢琪B200定翼機,機齡40年。若參考107年交通部修正通過的「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條,要求自109年1月1日以後,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之客運飛機,機齡不得超過二十六年。據了解現役AS-365海豚直升機有兩架甫屆滿27年,另三架也在一年即將滿26年,整體妥善率為80.12%,但新成軍的UH-60M型黑鷹直升機,卻自成軍以來均未達70%的目標值。為保障機組人員安全,以因應各項救災任務,請空中勤務總隊針對有效及保障飛行安全研提機組汰換維修計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 連署人
    趙正宇 劉世芳 
    (八)海巡署執行「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興建目前海巡現役最大噸位3,000噸級的巡防救難艦高雄艦與宜蘭艦,當年建案要求艦上興建機庫,並由空中勤務總隊Dauphin直升機或Seahawk SH─60B(或同等級)直升機必須實施落艦演練,同時進入機庫與海巡共同執行長時間的海上巡防任務,目前Dauphin直升機雖已實施落艦測試,但卻因旋翼不能折疊,無法進入機庫,雖海巡署稱已將3,000噸級巡防救難艦配合海軍反潛直升機落艦,列為與國防部高層會談議題,並已邀請海軍司令部、造船發展中心及反潛航空大隊等相關單位至高雄艦實地會勘,評估落艦的可行性,以提升巡防救難能量,但事前規劃的不詳盡,致旋翼不能折疊,無法進入機庫的相關責任,請空中勤務總隊就相關問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管碧玲 林淑芬 
    (九)駐地在臺中清泉崗機場的空中勤務總隊第二大隊,5月底驚傳一架造價1.2億元的海豚直升機在加油時,儘管有空中勤務總隊教官監督2名人員加油,竟然讓油槍前端的蓋子隨著航空用油灌入油箱,1名加油員發現油槍蓋不見,緊急喊停,透過內視鏡確認蓋子確實掉進油箱,該機被迫送修,依照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加油標準作業程序,應該2個人一起執行,空中勤務總隊教官在一旁監督,但3人竟然都沒有注意油槍蓋掉入油箱,研判是連接油槍蓋的鍊子斷裂沒有修復,才會發生這樣的烏龍。雖空中勤務總隊強調是偶發事件,且這次意外列入例行維修費用,由廠商自行吸收,沒有產生維修費用,也未影響飛安,但飛航相關人員應該經過受訓、考核取得操作許可證,而2名加油的人員是勞務承攬(外包)的人員,是否符合相關標準作業程序,為免相同事故再發生,請空中勤務總隊就相關問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管碧玲 林淑芬 
    (十)107年5月26日中油外包人員至空中勤務總隊第二大隊替編號NA-109海豚直升機AS-365N2加油,發生油槍蓋掉落至飛行器油箱,導致該架直升機停飛,等候維修廠商檢修確認無問題後再執行任務。查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加油標準作業程序,應由兩人一起執行,並由空中勤務總隊教官在旁監督,卻發生油槍蓋掉落油箱失誤,照理應檢討標準作業程序或是執行加油任務哪個環節疏失提出檢討改進。但空中勤務總隊僅是事實調查,以及書面通知各大隊應注意標準作業程序,卻未檢討現行作業程序的問題。為確保救援飛行器執行任務安全,每個環節都必須審慎以對,爰要求空中勤務總隊應於3個月內針對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張宏陸 洪宗熠 
  • 主席
    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4款「海洋委員會主管」部分。
    第24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1項 海洋委員會5億7,955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海洋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編列190萬9千元作為採購公務禮儀及新聞公關文宣品、反貪倡廉政風宣導品、年度形象公關文宣影片委外製作等之用,其中有關公務禮儀及新聞公關文宣品之必要性令人質疑,且反貪倡廉政風宣導應屬法務部之業務範疇,海洋委員會是否有必要再編列預算採購相關宣導品,實須該會說明,爰凍結預算1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二)海洋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經費凍結200萬元,俟海洋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海洋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3億2,129萬9千元,其中「海域安全作業」項下,編列赴大陸地區進行兩岸情勢交流業務等旅費21萬5千元。惟近來兩岸關係急凍,相關溝通機制幾乎停擺,許多計畫執行陷入僵局,甚至日前海巡署也證實中國大陸方面決定停辦操演原本年底將舉行的2018年「海峽兩岸海上聯合搜救演練」,對於漁民在兩岸三通可能發生的船隻意外事件,聯合搜救演練可以確保緊急時刻之聯繫機制,然而停辦演練將不利漁民安全之保障。在兩岸關係有具體改善之前,海洋委員會應檢討有無編列赴大陸地區進行交流旅費之必要性,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吳琪銘 
    2.「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第2目「海洋業務」之計畫,根據預算書表所示為有效強化台灣永續治理海洋量能,維護我國海洋權益,加強總體海洋政策的務實規劃、統合海洋資源管理與利用之功能、落實海域安全、培育海洋人才與科技、拓展海洋國際關係。近年南海議題成為全球關注所在,更是國際關係及安全研究之重點,但包括2016年之南海仲裁案、南海周邊諸國對其海權之聲索、近期之「南海行為準則」(COC),昔之海巡署、今之海洋委員會,似未對此議題提出評估報告。
    「海洋業務」預計委辦、獎補助多項「海洋事務議題」,合計預算達1億4,379萬3千元。海洋委員會作為海域安全之重要政策規劃與執行單位,宜對南海議題對我國之影響,進行政策影響評估,而非為委辦而委辦,為獎補助而獎補助。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張宏陸 管碧玲 
    3.海洋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3億2,129萬9千元,其中「海域安全作業」係辦理海域及海岸安全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海洋權益維護執法事務及海事安全維護事務等,並包含委託辦理我國海域安全(海洋權益、海事安全或海域執法)相關問題統合研究、調查及辦理推廣相關業務之研究經費165萬3千元。惟近年來南海情勢緊張,中國大陸透過吹沙造島在南海擴張軍事版圖、並持續進行軍事部署,以及周邊各國也在其所占島礁不斷從事軍事建設,儼然已對我國南海之海域安全形成威脅。為要求海洋委員會委託辦理有關我國海域安全之研究,能確實掌握南海及我國周邊海域情勢之變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委員會針對檢討報告及具體做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吳琪銘 
    4.海洋委員會之海洋業務,其執行計畫內容主要為推動海洋整體事務統合規劃協調,然經查發現,海洋委員會自107年4月28日成立後,與各部會相關業務區塊界定未明,且又未訂定政策綱領,欠乏海洋保育之上位政策,實不利海洋政策之制定與推動;再者,海洋委員會在「海洋業務」項下,編列高達1億3,300萬元委辦費,占該業務總預算三分之一以上,實不合理,且有浮編之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5.查海洋委員會海洋業務之年度計畫內容,包括海洋總體事務統合規劃協助與推動,以及強化海洋資源開發、環境管理維護與產業發展相關調查等項目。然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07年8月底,有關海洋生態保育及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海洋地質調查、海洋生物科學研究與保育等,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地質調查所、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等機關執行,均尚待業務移交。而海洋委員會亦尚未制定海洋保育專法或海洋保育之上位政策綱領,以供各權責機關作為執行相關業務之準據。
    綜上,海洋委員會與其他機關業務區塊仍未界定清楚及移撥完成,且欠缺海洋保育之上位政策或法規,恐不利統合及規劃海洋相關政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張宏陸 管碧玲 
    (三)海洋委員會於第3目「海洋研究業務」項下「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業務」,編列業務費2,404萬9千元,其中委託辦理海洋法政暨文化施政政策研擬所須經費達600萬元。惟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尚未成立,於委託辦理海洋法政暨文化施政政策項目中未詳盡說明,爰海洋委員會應針對前述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宏陸 趙正宇 
    (四)海洋委員會於107年4月28日改制成立,惟成立後與各部會之相關業務有重疊之情況,且缺乏海洋保育之上位政策,應盡速制訂以利推動海洋相關政策。且該會及所屬現有人力情形,編現率最低僅77%,最高為94%,應盡速補足人力,以維持海洋保護業務之執行量能。
    經查該會與各部會相關業務檢討移撥結果,截至107年8月底,有關海洋生態保育及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目前主要由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漁業署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環境監測暨資訊處、環境檢驗所等單位辦理相關業務移撥。而其他部會業務區塊界定例如海洋地質調查、海洋生物科學研究與保育等業務迄今仍未明,分散於不同機關執行,長期而言不利我國海洋保護政策之制定與推動。
    請於3個月內針對與相關部會進行業務之移交、持續推動海洋基本法草案之通過及人力補足等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蔣絜安 
  • 連署人
    張宏陸 
    (五)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於107年4月28日正式改制成立,惟與各部會相關業務區塊界定仍未明,恐不利海洋政策之制定與推動。從與各部會相關業務區塊檢討移撥結果觀之,尚有部分業務未移交完成,亦有部份業務例如海洋地質調查、海洋生物科學研究與保育等業務迄今仍未明,長期而言不利我國海洋保護政策之制定與推動。鑑此,海洋委員會應儘速整合海洋相關政策及業務執行,以因應未來海洋專責機關發展需求。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吳琪銘 
    (六)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業務事項有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政策,經查海巡署之海洋保育護永專案自今年6月實施,6月至10月底有19次白海豚出現,惟同期有31次取締在白海豚棲地範圍進行沿近海非法漁業之案件。根據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研究顯示,臺灣白海豚的數量已低於100隻,因此在2018年5月8日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漁業部,正式將臺灣白海豚列為瀕危動物保護法(ESA)中的瀕危物種,顯見白海豚之保育刻不容緩。請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具體推動海洋保育研究計畫及教育推廣等業務,以維護我國海洋生態,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蔣絜安 
  • 連署人
    張宏陸 
    (七)海洋委員會主要職掌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並掌理海洋產業發展、海洋環境保護、海域與海岸安全、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等業務。惟我國行政院組織再造之後,涉及海洋事務相關的政府部會與現行海洋保育有關之規範事項,仍散布在不同主管機關,欠缺海洋保育之上位政策,未來若要有效制定、執行國家海洋策略需要有跨部會整合的組織。因此,海洋委員會應盡速制訂「海洋基本法」草案為我國海洋政策最高指導原則,透過制定基本法來宣示臺灣海洋政策定位,並成為一個跨部會協調、整合及合作的平臺,更積極的來推動海洋保護及國內相關海洋事務。爰請海洋委員會將海洋基本法草案實際辦理情形之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吳琪銘 
    (八)海洋委員會所職掌之海洋事務繁多,包含發展藍色經濟、產業轉型、地方創生、污染防制、打擊不法以及文化薪傳等內容,惟現有組織編制員額不足,相關業務人力尚未到位,經查海洋委員會編制員額147人、現有員額僅103人,海洋保育署編制員額103人、現有員額僅48人,而海巡署及所屬之現有員額高達10,730人。海洋委員會成立之後,海巡署成為隸屬於海洋委員會之行政機關,惟相較於海洋委員會目前所規劃編制之人員,整體組織將呈現「頭小體大」之樣貌。因此海洋委員會應加速甄補作業,以利海洋相關事務之推動。有關海洋人才的培訓及考選,除了提供更多的誘因,以吸引各相關部會優秀的海洋管理人才以外,亦可以透過國家考試之高普考來針對海洋委員會的業務職掌設立新的職系,以滿足海洋管理人才的需求,以利完成相關的業務推動。爰此,要求海洋委員會針對相關業務之人力甄補作業,提出具體因應措施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吳琪銘 
    (九)針對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將於桃園觀塘工業區外海興建。經查,該地區是屬於全球少見約七千年之桃園藻礁地形,又藻礁為「無節珊瑚藻」所構築的多孔隙礁石地形,是潮間帶生物的極佳居所,具高度生物多樣性。藻礁生長速度極慢,平均10年才長1公分,大面積藻礁地形是世界罕見,具有世界遺產之潛力。現臺灣中油公司擬於觀塘大潭藻礁區,填海造陸77公頃,恐破壞該地藻礁地形,汙染海洋。當地居民及民間環保團體多次提報將當地藻礁劃設為「暫定自然地景審議」,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桃園市多次推諉。然海洋委員會為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責無旁貸,建請海洋委員會於108年3月以後,俟調查結果出爐1個月內會同桃園市政府,研商劃設「觀塘大潭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
  • 提案人
    林奕華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十)有鑑於現行我國危險海域之劃設與公告,未有針對海域環境、洋流、海岸地形、地貌等之深入調查研究與科學分析根據,全憑地方政府及救災單位之救援紀錄、溺水傷亡紀錄等統計資料公告,且沒有全國統一之標準。危險海域之劃設與公告,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甚鉅,更影響日益蓬勃發展之水上休閒運動產業,必須有一客觀之依據標準,讓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依循。然海洋委員會職司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實責無旁貸。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建請海洋委員會應儘速調查、分析我國海岸周遭海域狀況,並研議訂定量化標準,以供主管機關公告遵循。
  • 提案人
    林奕華 
  • 連署人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十一)臺灣為海島國家,海洋治理攸關國家發展,政府為彰顯對海洋事務的重視,因此成立了海洋專責機關「海洋委員會」,而海洋委員會的主要職掌之一為: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花蓮沿海擁有豐富及獨特的海洋資源,有相當具潛力的深層海水資源,也有獨特的海上觀光資源等,為使花蓮產業能更加多元化,花蓮沿海相關資源需要整體性規劃。爰此,建請海洋委員會積極與相關部會共同商討,儘速規劃花蓮海洋產業廊帶發展計畫。
  • 提案人
    張宏陸 洪宗熠 劉世芳 蕭美琴 
    (十二)花蓮沿海擁有相當豐富及獨特的海洋資源,非常適合發展成為一個完整的海洋產業廊帶。若能在享受多元親海活動、享受海洋資源的同時,透過如博物館教育等方式,培養民眾的海洋意識觀念,藉以達成讓民眾了解海洋資源永續的重要性。爰此,建請海洋委員會在與相關部會共同研擬規劃花蓮海洋產業廊帶發展計畫的同時,一併研擬規劃於花蓮成立國家級海洋資源博物館。
  • 提案人
    張宏陸 洪宗熠 劉世芳 蕭美琴 
    (十三)海洋事務過去被分散在22個機關,海洋委員會的成立,被賦予強化海洋政策的整體性。然而,根據海洋委員會籌備小組第2次會議結論,確認5機關6項業務將移撥海洋委員會,其餘業務將暫不予移撥。不予移撥的業務中,包括海洋漁業政策、海洋生物生態與資源調查研究、海岸地質調查業務、海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海洋生物科學研究與保育業務等等,與海洋保育署所掌理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復育等高度重疊,這些海洋業務分散於不同機關執行,海洋委員會提出「海洋委員會業務協調會報設置要點」作為協調機制,然該會報每3個月才召開會議1次,面對散落在各機關的海洋業務,海洋委員會顯無法整合海洋相關政策與業務執行。
    另根據海洋委員會提供之「海洋業務區塊劃分移撥」研商會議紀錄,海洋委員會成立至今已半年,卻仍有許多海洋業務之移撥劃分尚未定案,關於海洋政策之上位綱領也尚未擬定。爰要求海洋委員會調整業務協調機制、擬定海洋政策上位綱領,於海洋委員會揭牌滿1周年前底定海洋業務移撥,並於海洋委員會成立1周年內,就上述業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張宏陸 趙正宇 
    第2項 海巡署及所屬169億3,223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海巡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署應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海巡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1節「海巡規劃及管理」編列5億7,349萬6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億5,870萬5千元,係為加強海域巡護,查處不法越界船舶,維護海域漁業資源,並強化專屬經濟海域護漁作為,確保國家海洋權益。其中「巡防作業」之計畫,主要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事務之規劃、督導等事項,並有赴所屬單位督訪、考察及指導應變等之責任。
    惟日前發生海巡署4名公務員,向中國福建「閩獅漁」船隊索取賄款,洩漏巡防勤務給對方,掩護包庇漁船越界捕魚之情事,並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與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判刑。這不但是國內第一起跨境向中國船家索賄的貪污案,也讓臺灣海防門戶洞開,公務員貪腐亦敗壞海巡風紀、罔顧國家法益,更影響本地漁民捕撈漁獲權益及國家安全,此外海巡署亦未對所屬海巡隊員盡到監督管理之責。爰此,海巡署應就前述事項提出改進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林淑芬 
    2.有鑑於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及第4點第1項分別規定,機關編制年度派員出國計畫,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具特殊原因或臨時業務需要變更計畫或新增派員者,機關應從嚴核定。查海巡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於「海巡規劃及管理」項下,共編列國外旅費126萬3千元。惟以106年度為例,原預算計畫項數8項,依原出國計畫執行計1項,變更出國計畫6項、新增計畫12項,實際出國項數共計19項,變動比率甚高,且預計出國人數37人及預計出國天數100天,與實際出國人數47人及實際出國天數300天,差距甚大。綜上所述,海巡署出國計畫及預算編列未盡周延,管控機制尚待加強。爰海巡署應就前述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張宏陸 吳琪銘 
    3.第2目「海洋業務」第1節「海巡規劃及管理」之「通信資訊管理作業」─「設備及投資」,原列2億1,800萬元,其中辦理「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試辦計畫」編列5,400萬元。根據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106年11月9日送至立法院之「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試辦計畫」備查案,此試辦計畫期程為107-108年,預計購置20架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107年試辦8架、108年試辦12架,共需預算9千萬元。但此計畫於2018年4月18日公開招標公告,而採購預算金額卻為1億2,780萬元,遠高於計畫之預算需求9千萬元。此案雖於6月決標,6月29日承商提交施工計畫書,但整體試辦計畫進度,截至今年6月止,實際進度僅有12%,恐有「計畫歸計畫、預算歸預算、執行歸執行」之嫌。有鑑於計畫管控有待加強,海巡署應就前述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張宏陸 吳琪銘 
    4.海巡署各分署基層營舍新(改)建工程及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廳舍結構補強工程計畫等9項進行中之工程,107年度截至8月底,累計分配預算執行率較低者為「海湖教育訓練中心新(整)建工程計畫」之0%、「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廳舍結構補強工程計畫」之18.03%及「105-107年北部分署基層營舍新建工程計畫」之77.84%,其餘6項均達8成以上,惟各項計畫累計預算執行率介於0至48.46%間,爰整體計畫累計執行數4,347萬3千元占累計已編預算2億6,330萬6千元之16.51%,尚有2億1,983萬3千元待執行,部分工程有落後且執行率偏低情形。為確保未來各項工程之執行進度與品質,爰海巡署應就前述事項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執行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絜安 洪宗熠 
  • 連署人
    吳琪銘 
    5.「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截至108年度該計畫累計編列預算7億1,027萬1千元,占修正後核定計畫經費8億1,464萬4千元之87.19%,而107年度截至8月底止累計已編列預算數5億4,213萬7千元,累計執行數2億2,633萬1千元,累計執行率41.75%尚未達5成,顯示預算之編列及執行落差甚大。海巡署應就前述事項務實檢討並積極控管執行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絜安 洪宗熠 
  • 連署人
    吳琪銘 
    6.為落實國艦國造政策,海巡署編列「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總經費426億0,512萬3千元,自107年度起分10年辦理,108年度於「海巡工作」項下「艦隊業務」續編第2年建造經費21億9,508萬元。然參照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6項籌建子計畫,包括4,000噸級巡防艦4艘、1,000噸級巡防艦6艘、600噸級巡防艦12艘、100噸級巡防艇17艘、35噸級巡防艇52艘、沿岸多功能艇50艘,截至107年8月底,累計已編列預算數為25億6,270萬5千元,累計分配數18億1,256萬元,累計執行數175萬1千元,執行率僅0.1%,實屬偏低。綜上,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之執行率未盡理想,海巡署應就前述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張宏陸 吳琪銘 
    (二)海巡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署應就下列各案按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海巡署及所屬之「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截至108年度該計畫累計編列預算7億1,027萬1千元,占計畫經費8億1,464萬4千元之87.19%,而107年度截至8月底止累計已編列預算數5億4,213萬7千元,累計執行數2億2,633萬1千元,累計執行率僅41.75%,實有檢討說明之必要,爰海巡署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按季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2.海巡署及所屬為落實「國艦國造」政策,提出「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總經費高達426億0,512萬3千元,自107年度起分10年辦理,然經查發現,截至107年8月底,該計畫累計預算數為25億6,270萬5千元,累計分配數18億1,256萬元,累計執行數175萬1千元,執行率僅0.1%,實有檢討說明之必要,爰海巡署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按季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近年取締非法越區捕魚船隻統計有明顯逐年減少之情形,106年取締案件統計為889艘,是近5年最低點。海巡署表示係因自104年起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之1規定將罰鍰額度提高為新臺幣30至1,000萬元。且見取締越界大陸船舶罰鍰收入預決算情形,105年裁罰總額6,125萬元為近5年最高,107年至8月底止罰鍰收入實際數3,600萬元,達成率72%。雖因加重罰鍰及沒入船舶,已有足夠之嚇阻作用、相對降低違法越界案件數。但該署仍應持續執法取締,以維護我國海洋資源及漁民權益。請於3個月內針對取締非法越區捕魚船隻之未來規劃以及漁民出海遭遇違法越界船隻時應如何應對之宣導或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蔣絜安 
  • 連署人
    張宏陸 
    (四)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之1規定,大陸船舶違法於我國海域進行越界捕魚時,除扣留該船外,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惟107年度截至8月底海巡署取締大陸船舶之罰鍰收入實際數已達3,600萬元,執行率72%,顯見大陸漁船越界捕魚之案件發生頻率仍未顯著下降。爰此,建請海巡署針對如何有效減少他國越界捕魚之頻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張宏陸 蔣絜安 鄭天財Sra Kacaw
    (五)海巡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於「海巡規劃及管理」、「海巡工作」分支計畫項下分別編列國外旅費126萬3千元及77萬2千元,合計203萬5千元,同107年度預算數。惟查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4點緊縮經常支出規定:「8.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108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目107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另各機關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計畫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核定。」依上開規定,派員出國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為原則,合先敘明。惟由近3年度決算出國計畫項數觀之,年年均有變更計畫之情形,以106年度為例,原預計出國計畫8項,實際執行19項,包括依原計畫1項、變更計畫6項、新增計畫12項,變動比率甚高,且預計出國人數(37人)及預計出國人天(100人天)與實際出國人數(47人)及實際出國人天(300人天)差距甚大,顯示出國計畫及預算編列未臻周延,允宜強化管控機制並秉撙節原則辨理,並提出詳細工作內容及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吳琪銘 
    (六)海巡署為落實逐年增加基層志願役人力之政策目標,致力推動招募工作,惟近年來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人數皆達200餘人,再者,海巡署因配合行政院推動募兵制政策,志願役人力比重及人事費均較往年增加,然志願役士兵招募人數持續下滑,募兵成效未如預期,爰海巡署應針對志願士兵訓練、招募措施、人力運用等方針進行全面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及改善報告。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七)海巡署為落實推動募兵制及提升勤務效能,義務役人力逐漸改由志願役人力取代。查101年度至106年度志願役人力比率由38.1%逐年提高至94.1%,而107年截至8月底,海巡署及所屬軍職人員志願役人數為7,638人,已占全部軍職人員之97.6%。
    惟若以實際報到人數觀之,104年度至107年8月底志願士兵報到人數由1,247人持續下滑至698人,減幅達44.03%,顯示近年募兵成效恐未如預期。而截至107年8月底止,海巡署及所屬志願役現員7,825人,與該署原定志願役人力需求目標9,011人尚有差距。
    另查海巡署員額統計表,截至107年9月底,文職人員計3,139人,占現有員額27.9%,在募兵成效未如預期之際,除強化招募措施外,亦可視任務需求、人力運用及資源獲配情形,擴大招考海巡特考名額,補充員額不足之問題。
    綜上所述,建請海巡署研議評估未來人力規劃配置問題,並提出書面報告,俾利維護及強化海洋執法能量。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張宏陸 吳琪銘 
    (八)近來南海情勢逐漸升溫,中國大陸以飛快速度進行吹沙造島、並持續進行軍事部署、企圖掌控南海局面、主導南海未來發展主軸,目前中國在南沙群島已有九個礁岩建築工事中,其中3個建有3,000公尺飛機跑道的南薰礁、永暑礁及美濟礁包圍著太平島;此外,南海周邊各國對其所占島礁也持續在從事各項軍事建設,並實施各式武器實彈演練,例如越南及菲律賓的兵力及火力射程早已涵蓋太平島在內。面對各國軍事部署增加,儼然已對我國太平島之防衛形成威脅。為強化南海防衛及執法能量,行政院已核定海巡署「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試辦計畫」,預計下半年將有4架旋翼型無人機分配給海巡署南部機動海巡隊,並隨同大型海巡艦執行「碧海專案」,到東沙、南沙海域及南方海域巡護海疆。因此強化太平島防衛已是刻不容緩,為維護國家主權,爰要求海巡署應監督相關單位按計畫期程推展,同時針對可能的軍事衝突,提出確保太平島的自我防衛能力之因應計畫,將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吳琪銘 
    (九)日前在金門小三通的旅客棄置香腸中驗出非洲豬瘟病毒,中國非洲豬瘟肆虐,病毒有可能透過走私管道或越界中國漁船進入臺灣,儼然已升格為國安議題。為防範違法攜帶肉品返國情形再度發生,應採取嚴謹的把關機制,以防堵任何可能的傳播途徑,海巡署應針對重點港口擴大執檢作法、提升港口安檢比率、防範漁船走私。爰請海巡署協同各相關部會合作查緝,加強查緝走私,宣導正確防疫檢疫觀念,以遏止中國漁船越界作業以及防堵中國地區非洲豬瘟疫情藉由非法管道入侵,並研擬改善計畫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吳琪銘 
    (十)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108年海軍司令部預算指出,108年度海軍提出多項新增造艦計畫,包括「微型飛彈突擊艇」(總經費316.38億元)、「潛艦國造─第2階段原型艦籌建」(總經費493.62億元)、「新一代飛彈巡防艦─第2階段原型艦籌建」(總經費245.49億元)、「新型救難艦」(總經費36.58億元)等4案,加上其前已編列預算,且執行中之造艦計畫,海軍近年所提各型船艦建造數已達97艘,總經費達1,376.78億元,均將依「國艦國造」政策委由國內船廠辦理。
    若再考量海巡署所提「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計畫需求,未來數年委由國內船廠建造艦艇數將達238艘。無論海軍或海巡署提出造艦計畫,除落實國艦國造政策外,亦可提振國內造船產業整體發展。但立法院預算中心亦提醒,由於近期內提出多項造艦需求,國內船廠造艦能量及相關產業人才是否足以配合,恐有疑慮。
    爰此,海巡署之十年「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則應加強專案管理,務使如期如質交艦服役,提升我維護海洋權益之實力。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張宏陸 吳琪銘 
    (十一)為落實國艦國造政策,海巡署編列「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總經費426億0,512萬3千元,自107年度起分10年辦理。經查「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截至107年8月底,部分計畫執行率未盡理想且有落後情形,各項計畫因專案管理及後續統包案招標作業期程延誤影響,導致目前執行數偏低,執行率僅0.1%,海巡署應儘速改進並加速推動及強化監督管理,並就以往造艦計畫之缺失積極檢討改善,審慎評估新建艦艇採購規格需求及廠商造艦能力,以確保艦艇籌建品質。爰請海巡署針對執行率偏低且進度落後之情形,研擬改善計畫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吳琪銘 
    第3項 海洋保育署原列2億0,197萬6千元,減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0,177萬6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海洋保育署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經費凍結300萬元,俟海洋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海洋保育署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1億0,355萬8千元,其中「綜合規劃作業」編列委託辦理海洋保育及海洋污染防治等相關政策及法規之訂定、修正、廢止、解釋及規劃等所需經費100萬元。惟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規定,辦理海洋生態保育,並掌理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係屬海洋保育署所掌理職責,準此,海洋保育署本應負起相關政策及法規研擬之責,另外編列委辦費委外辦理相同業務有浪費公帑、預算重複編列之虞,且未遵守預算撙節原則,為避免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做最有效之運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吳琪銘 
    2.海洋保育署於「海洋保育業務」預算共計編列1億0,355萬8千元,其中委辦費用就高達4,200萬元,比例超過該業務預算總額3分之1以上,有浮編之嫌;再者,海洋保育署編制員額為103人,然現有員額僅有52人,編現率只有50%,令人質疑是否能完成各項工作計畫,綜上所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怡潔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二)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為強化台灣海洋環境保護及資源永續,並落實海洋保育工作,業編列「海洋保育業務」相關預算,惟現行與海洋保育有關之規範事項,散布於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權責機關依其主管法規,劃設不同類型海洋保護區,並配合各縣市政府轄管區域管理與執行。爰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儘速檢討並整合相關法規,規劃協調整合相關權責機關現行海洋保育相關規範及其劃設之海洋保護區,儘速制(訂)定海洋保育專法或上位政策綱領,俾利未來我國海洋環境保護。
  • 提案人
    蔣絜安 
  • 連署人
    洪宗熠 吳琪銘 
    (三)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9月4日公布107年度上半年各縣市海洋垃圾清除成果,全國共處理55公噸的海洋垃圾,包括4公噸的資源垃圾(7.4%)、51公噸的非資源垃圾(92.6%)。由於海洋垃圾多無法回收,處理成本高(清運成本、焚化處理費),危害我國海洋環境甚鉅,更顯見海洋垃圾處理之急迫性。另綠色和平與荒野保護協會於8月28日公布今年7月啟動的第一次全台本島海岸垃圾快篩調查結果,公布前12名最髒測站與海洋廢棄物類型,新北市瑞芳區東北角、雲林縣麥寮鄉六輕、彰化縣大城鄉大城海堤皆在前五名之列。為達成無塑海洋之願景,海洋委員會應致力與地方政府研討應對措施以維護海洋環境,並研提改進方案。請於6個月內針對海洋污染防治及海洋環境保護整合規劃提出精進計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洪宗熠 蔣絜安 
  • 連署人
    張宏陸 
    (四)海洋保育署為落實海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依循海洋污染防治法,針對海洋工業、有機污染暨廢棄物等污染源,與環保主管機關協作、與相關部門合作,以強化源頭管理,完善海污管理架構,控制國內或區域之海洋污染物。而海洋污染源中,塑膠污染佔了絕大比例,塑膠製品雖帶來便利生活,但大量未進入回收系統的塑膠廢棄物,基於難以自然分解的特性,恐將繼續存在數百年、數千年以上,影響環境甚鉅。至於海洋塑膠污染,來源除觸手可及之塑膠袋、塑膠罐等日常製品外,近年來伴隨化妝品加入塑膠微粒成分,使得海洋污染問題更加棘手。為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現行法制雖已有海洋污染防治專法予以規範,然海洋污染防治及相關配套執行事項,涉及層面廣大,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海洋污染防治法主管機關外,海洋保育署亦應積極主動發揮聯繫功能,共同來建置海洋污染防治機制之縝密網絡。爰請海洋保育署研擬相關對策並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蔣絜安 吳琪銘 
    (五)有鑑於海漂垃圾汙染日益嚴重,又以塑膠製品對海洋環境衝擊最大。然進入海洋水域的垃圾會隨著洋流或季風開始環遊世界,對海洋生物、漁業等影響甚深;同時颱風過後,大量的海漂垃圾便會被沖上陸地,尤其以金門、馬祖等離島最為嚴重,令周遭居民不勝其擾。是以,海洋保育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即時監控機制之計畫報告,將海漂垃圾納入管制項目,俾利海洋環境保育。
  • 提案人
    管碧玲 
  • 連署人
    蔣絜安 張宏陸 
    (六)2018年世界自然基金會與聯合國「遷徙物種公約」秘書處共同發表報告揭露:「每年有超過30萬隻鯨豚被糾纏而溺死於刺網等有害漁具上。光是在秘魯,每年就有1萬5,000到2萬隻海豚和鼠海豚因受困漁具死亡。大約每兩分鐘就有1隻鯨豚,在世界上某個地方的捕魚作業中意外死亡。」107年3月,在高雄海域迷航的小虎鯨胃裡,拉出18個塑膠袋,以及保麗龍、30公分等的海綿塊,海洋廢棄物對於海洋生物的影響愈來愈大。
    海洋生態系中最高階的攝食者:鯨豚,是海域是否健康的指標。然而,官方及學界對國內鯨豚研究並不多,多半是透過鯨豚擱淺之後的解剖,進一步認識長期生活在臺灣周圍海域的海洋哺乳類動物。此外,每年鯨豚誤捕總量、廢棄物對海洋生物所造成的影響及其影響程度、面向、來源等也無固定且長期的追蹤調查。
    海洋生物保育作業為海洋保育署主要業務之一,長期完整的監測是政策擬定與資源投入的基礎,爰要求海洋保育署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海洋野生動物研究調查規劃報告,調查內容需包括每年鯨豚誤捕總量、海洋廢棄物對海洋生物所造成之影響等面向,相關野生動物研究調查報告及統計應上網公開。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張宏陸 趙正宇 
    (七)海洋保護區(MPA)的重要性愈來愈受重視,生物多樣性公約、世界永續發展高峰會等國際組織皆有研擬劃設目標。透過MPA保存生物多樣性,增加漁業資源的永續使用。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處務規程中,關於海洋環境管理組的業務明訂「海洋保護區域劃設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及推動」。然而,根據審計部107年報告指出,各部會共有30個不同類型的海洋保護區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漁具漁法及特定漁業禁漁區」完全重疊,海洋委員會並未檢討整合。
    海洋保育署署長黃向文於107年9月份媒體專訪中也提到:「目前海洋保育署還須整合依據不同需要劃設的保護區,例如依據『國家公園法』公告的海洋國家公園、依據『漁業法』公告的漁業資源保護區,將這些區域形成網絡、廊道,當生態系統強韌,海洋恢復生機,才能談永續利用。」
    然而,在海洋保育署108年度海洋環境管理的預算及計畫中,完全沒有針對海洋保護區進行盤點、檢討、整合的相關規劃,爰要求海洋保育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海洋保護區之檢討及整合規劃報告。
  • 提案人
    林淑芬 
  • 連署人
    張宏陸 趙正宇 
  • 主席
    第24款暫行保留。
    宣讀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User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