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星期一)9時5分至11時34分 @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星期一)9時5分至11時3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為洲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8年11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0時45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趙正宇 張宏陸 李俊俋 劉世芳 陳怡潔 許毓仁 余 天 林為洲 鄭秀玲 蔣絜安 林麗蟬 黃昭順 呂孫綾 吳琪銘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何欣純 陳玉珍
    委員列席2人
    請假委員:洪宗熠
    委員請假1人
    主 席:李召集委員俊俋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辦 事 員 鄧瑋宜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
    (一)繼續審查委員王定宇等22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當舖業法」:
    (一)審查委員陳怡潔等19人擬具「當舖業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當舖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及司法院刑事廳法官吳元曜報告;委員趙正宇、張宏陸、李俊俋、劉世芳、陳怡潔等5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及所屬、司法院刑事廳法官吳元曜、法務部參事張春暉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為洲、余天、鄭秀玲、許毓仁、林麗蟬、洪宗熠、蔣絜安、呂孫綾、吳琪銘等9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等3案: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均已宣讀)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現行法第二十條不予刪除,並修正如下:
    第二十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立法說明:一、關於「(聲請或請求)易以拘留」之性質,向有「處罰轉換」及「執行方法」等不同見解,惟不論採何種見解,均未能改變本法拘留罰係以剝奪人身自由,作為制裁輕微(相較刑事不法行為)違反秩序行為之手段之本質,而有過度侵害人權之違憲疑慮。爰刪除本條第三、四項規定,以落實保障人權,並符合我國現行行政制裁法制。二、鑑於本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反本法行為人必須依限清繳所受裁處之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2.現行法第二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予以刪除。
    3.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李召集委員俊俋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四、「當舖業法」修正草案等2案:
    (一)第五條,照委員李俊俋等17人提案通過。
    (二)第十二條,照委員陳怡潔等19人提案通過。
    (三)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李召集委員俊俋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
    主席:會議議事錄稍後再行確認,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7人、委員蔡培慧等30人、委員林麗蟬等19人及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國籍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7人、委員蔡培慧等30人、委員林麗蟬等19人及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國籍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許毓仁等19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審查委員許毓仁等19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余宛如等18人、委員蔣萬安等17人及委員洪慈庸等17人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審查委員余宛如等18人、委員蔣萬安等17人及委員洪慈庸等17人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麗蟬等17 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審查委員林麗蟬等17 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請願文書1案。

  • 五、審查請願文書1案。
    主席:針對本日法案,先請提案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第一個是國籍法,請提案人蔣委員萬安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蔡委員培慧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林委員麗蟬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林委員為洲進行提案說明。(不說明)林委員不說明。
    接著第二個是入出國及移民法,請提案人許委員毓仁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余委員宛如進行提案說明。
    余委員宛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臺灣已經連續兩年,入選為WEF世界經濟論壇的全球創新四強,由此可見,臺灣是一個已經邁入創新經濟的國家。但在創新經濟裡,人才是經濟中最重要的元素,本席提案修法,純粹是希望能幫助臺灣留住外國的人才,排除他們在臺灣居留的不方便性,這個提案有四點說明。
    第一個是現在外國人在臺灣需要居住超過183日,但是有時候有些外國人,因為工作轉換可能會出境,變成183日可能就要重來,所以把183日修成合計居住超過183日,這樣比較明確一些。另外,對於外國人來臺居住有個條文是要品行端正,這是非常模糊的概念,所以明確化修正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第三個部分是已申請居住在臺灣的外籍人才,他們過去配偶及子女是沒辦法直接依親,所以修正為只要是已申請確定為臺灣認可的外國人才,並已申請到居留,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都可以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最後就是申請永久居留,可能會影響到臺灣對其他國家配額的限制,所以如果外籍人才的子女或配偶,申請依親及居留,就不受配額限制,大概就是這四點,也希望主席及各位委員都能支持,謝謝。
  • 主席
    謝謝余委員宛如。接著請提案人蔣委員萬安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洪委員慈庸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洪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林委員麗蟬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許委員毓仁進行提案說明。(不說明)許委員不說明。
    現在請內政部陳次長一併報告。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業務上的支持與指導,今天謹就審查委員林為洲、林麗蟬、蔡培慧及蔣萬安提「國籍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委員林麗蟬所提「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慈庸「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報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及先進惠予指教。
    壹、大院委員所提國籍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各委員提案修法情形摘要說明如下:
    一、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林麗蟬等19人、委員蔡培慧等30人及委員蔣萬安等17人提案「國籍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
    上開4項提案涉及國籍法第十九條所定,對於歸化我國者,有與國籍法規定不合及虛偽結婚或收養之情形,撤銷其歸化許可之議題,基於避免無國籍人及保障人權,爰提案修正國籍法第十九條,撤銷權除斥期間由5年修正為2年,另虛偽結婚或收養之情形,應經家事法院判決確定後方得撤銷,並刪除不受撤銷權行使期間限制及無須召開審查會之規定,且當事人如已喪失原有國籍,於其回復國籍前,不得撤銷我國國籍。
  • 本部意見如下

    (一)修正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5年撤銷權除斥期間修正為2年,本部建請維持原條文:
    國籍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維持法之安定性,以保障民眾權益,爰有5年內發現不合情形,始得以撤銷之規定。因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許可,皆須有具體事證,如法院判決確定書,由於司法機關調查事證到判決確定,常須2年以上,現行有關撤銷權除斥期間為5年之規定應屬合理。
    (二)修正第十九條第二項,虛偽結婚或收養之情形,應經家事法院判決確定後方得撤銷,本部建請維持原條文:
    1.按家事事件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向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或收養不成立之訴要由當事人以訴狀向法院提起,如假結婚或假收養當事人不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或收養不成立之訴,法院不會主動審理,更不可能有確定婚姻無效或收養不成立之判決。
    2.再者,虛偽結婚或假收養不論是刑事庭法官或家事法院法官均是依法審理,渠等判決均有其拘束力,不宜僅限定只有家事法院判決確定婚姻無效或收養不成立始得撤銷。
    3.另當事人如經法院判決虛偽結婚或假收養,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自不符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或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應無須再依家事事件法確認婚姻無效或收養不成立。
    (三)修正第十九條第二項,增訂當事人如已喪失原有國籍,於其回復國籍前,不得撤銷我國國籍,本部建請維持原條文:
    1.國籍係確定人民對國家隸屬關係,攸關人民身分確認,為個人對國家發生權利義務之基本依據,外來人士以虛偽結婚或虛偽收養不法方式取得我國國籍或設立戶籍,恐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嚴重侵害國家法益。喪失原有國籍之歸化者,大都已在臺設立戶籍,如於回復原有國籍前,不得撤銷歸化許可,渠等將續以國人身分享有相關社會福利資源,恐不符公平正義,亦變相鼓勵當事人拖延申請回復原有國籍或致其原屬國政府消極不處理渠等回復原國籍之情形,將嚴重影響我國主權行使、移民管理及國家法益。
    2.多數國家訂有回復國籍制度如越南、印尼,外交部與越南政府106年11月21日召開第3屆臺越領務諮商會議,越南政府明確表示對於有意回復越南國籍者將予以協助,爰被撤銷歸化者應積極辦理回復國籍。
    (四)修正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但書,刪除撤銷經依第二條規定已認定具有我著國籍者及經法院判決確定之虛偽結婚或收養者歸化國籍,不受撤銷權行使期間限制及無須召開審查會之規定,本部建請維持原條文:
    1.參酌新加坡、美國、韓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如有因虛偽結婚或其他不法手段歸化取得國籍,均有撤銷歸化國籍之規定,且未定撤銷權年限規定。為防止以虛偽結婚或虛偽收養不法方式取得我國國籍,爰國籍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2.另歸化國籍係外國人具備一定條件,經申請並審核符合規定,方授予其國籍,依第二條規定已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自無須申請歸化國籍,對於渠等歸化國籍許可加予撤銷,並無損其權益,其撤銷歸化則無庸再召開審查會,以資簡政便民。另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虛偽結婚或收養,行政機關允當尊重司法判決結果,不宜再重新審查,爰但書規定不宜刪除。
    貳、大院委員所提入出國及移民法條文修正草案,各委員提案修法情形摘要說明如下:
    一、委員林麗蟬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上開提案涉及放寬停留延期事由,保障孕婦及傷病人員之健康權益(第八條)、明確規範逾期出境期間(第十八條)、放寬永久居留資格(第二十五條)及刪除外國人於我國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相關處罰(第八十五條)。
  • 本部意見如下

    (一)有關第八條放寬停留延期事由部分
    1.有關第一項第一款「懷胎、生產與流產之期限限制」,本部認為不應刪除:
    有關懷胎、生產及流產,如有危及生命而不宜出國之情形,可依據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為事由申請延長停留,當事人權利無待修正即已得保障。
    2.有關刪除第一項第二款「懷胎要件」及修正第二項部分,本部建請維持原條文,暫不予修正:
    有關患病需休養、診斷證明等建議,事涉醫療相關法規,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經本部移民署函請該部針對本條修正提案表示意見,該部表示考量相關醫事法規,及斟酌個人健康狀況及復原情形皆不同,無具體判斷標準,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3.有關刪除第一項第三款「親屬需為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條件」,本部與大院本次修法方向相同:
    因親人疾病或死亡而需入臺處理相關事項,不應限縮為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為放寬相關規定以保障人權預擬本條第一項但書對案條文略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
    三、其配偶、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其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傷而住院或死亡,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照料,而有其在臺照顧或辦理喪葬事宜之需要。……。」
  • (二)有關第十八條明確規範逾期出境期間部分

    1.有關新增第三項第一至第五款,將「逾期期間與禁止入國期間予以細緻化規定」部分,本部建請維持原條文,暫不予修正:
    禁止外國人入國案件之執行,已訂定於現行「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中,該規定係針對外國人不同違規情形所作統整性之規範,符合明確性原則,亦將各類案件禁止入國期間之比例及衡平性納入考量,爰建議維持現行以「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為外國人禁止入國期間各類案件執行之整體性規範。
    2.有關新增第四項「前項禁止入國期間得以新臺幣一千元折抵一日,折抵日數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部分,本部建請暫不予修正:
    禁止入國期間之規定,係預防當事人再犯為目的,得否以金錢折抵禁止入國天數,似涉及政策範疇,宜視我國政策方向再議。
    (三)有關第二十五條增列第三項第四款:「出生於我國境內,但父母雙方身分不詳或行蹤不明,經相關社政單位協尋父母三個月而無結果後,經法院判決剝奪親權者。」放寬永久居留資格部分,本部建請暫不予修正:
    1.依「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及「辦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流程」,無依兒少在生母待協尋期間,得暫依生母國籍申請外僑居留證,經核發外僑居留證即可享有在臺居留、健保、就醫、就學等基本保障,由社政部門提供安置服務。
    2.經國內外協尋生母均無結果,被認定為無國籍人,倘未被國人收養,迄滿20歲前,得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代為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享有比永久居留者更優之國民待遇,爰建請暫不修正。
    (四)有關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外國人」於我國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罰則部分,本部認為不應刪除:
    1.大院認為外國人於我國逾期停留或居留處罰部分,已於同法第十八條有所規定,一行為二罰有違一般法律原則,爰提案刪除上揭罰則。惟「禁止入國」之處分性質,是為了國境安全管理,而針對「未來可能有違反管理秩序者」所作的「管制性的不利處分」;「逾期裁處罰鍰處分」係就當事人「過去違反義務之行為」為裁罰性不利處分,兩者性質及目的不同,非屬重複處罰。本部前於95年6月13日有向法務部函詢有關此部分意見,法務部已於同年7月5日函復敬表同意。
    2.如酒醉駕車除處罰新臺幣3萬至12萬之罰鍰(對過去違規的裁罰)外,尚必須吊扣期駕照1年至2年(對未來的管制性處分),亦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爰本部建請維持原條文。
    二、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上開提案係為提升我國外國高級人才吸引力,增進我國企業全球競爭力,爰修正有關規定外國人經勞動主管機關核准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工作,即具一定專門性技術或技能之專業人員,於符合主管機關一定技能或財產資格,確為我國產業升級轉型發展所需者,其申請我國永久居留權之資格由居留滿五年降為三年,以提升我國攬才、留才誘因。
  • 本部意見如下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為我國所需之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得不受居留期間限制,逕向本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以延攬我國需要之專業人才。
    (二)另為延攬及補充外國優質人才,國家發展委員會業研擬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合法連續居留3年,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即得申請永久居留。
    (三)上述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特定專業人才已分別在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及其相關子法,訂有相關審查基準及資格條件。綜上,本部建請暫不增修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一項。
    三、委員許毓仁等19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上開提案係為使專業外國人士申請取得永久居留權後,在臺全心工作、貢獻所長,免於配偶、子女等家人受限移民法規,為免影響在臺工作意願,遂增加配偶、子女隨同取得永久居留之權益,以保障專業外國人在臺工作之家庭團聚的基本人權。現行在臺居留工作之外籍白領人士,已有身心障礙無法自理之成年子女,有共同生活之必要,為免於外籍白領生活工作之不便,以及基於人道之考量,爰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
  • 本部意見如下

    (一)有關外籍人士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居留權部分,本部既定政策與大院本次修法方向相同:
    為妥適保障外國人之家庭團聚權,外籍人士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居留及永久居留,本部業納入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中。
    (二)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品行端正」修正為「無犯罪紀錄」之規定,本部既定政策與大院本次修法方向相同,惟本部認為文字尚得斟酌:
    為配合國籍法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用語,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修正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旦外國居留人在工作轉換期間或因其他特殊因素持觀光簽證、落地簽證合法進入臺灣,即視為其居住期間中斷。爰修正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之規定,明訂其規定為每年居住時間之總和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品行端正」的定義非常抽象、模糊,不符合法律明確性的要求,爰修正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為保障延攬國際優秀人才時,與家人團圓的權益,爰增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使得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籍人士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若本人之永久居留許可依第三十三條各款規定撤銷或廢止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因失去依親主體,其永久居留許可則將一併撤銷或廢止。
    第九項中「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限」之限制為配額限制,在此將法律條文明確化,將「不在此限」改為「不受配額限制」。
  • 本部意見如下

    (一)有關修正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規定,本部認為宜維持現行條文:
    外國人連續居留5年,每年超過183日,並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向本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其中居住超過183日係指該外國人持用外僑居留證於該年度在我國居住合計超過183日,爰本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二)有關明確化「品行端正」定義部分,本部既定政策與大院本次修法方向相同,惟本部認為文字尚得斟酌:
    為配合國籍法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用語,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修正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三)有關放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部分,本部與大院本次修法方向相同,爰同意委員提案:
    有關委員提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以及受僱應聘就學或依親居留者不受配額限制部分,已納入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及第九項。
    五、委員洪慈庸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上開提案係為外籍配偶與我國國民結縭,並長期居住於本國境內達一定年限,因故未取得我國國籍者,年滿六十五歲,應享有與國人同等之老人尊嚴與福利,以落實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 本部意見如下

    (一)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係規範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申請期限等相關規定,申請人符合規定者,得許可永久居留。至取得永久居留證後得享有之相關福利措施尚非屬入出國及移民法規範之範疇。
    (二)有關大院提案年滿65歲之外籍配偶,婚姻關係累積存續30年以上且已取得永久居留證者,得享有我國老人福利一案,本部敬表尊重,惟其相關規定宜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於該主管法規(如老人福利法等)定之,以符權責,本部建請維持原條文,暫不予修正。
  • 主席
    其他機關有無補充說明?沒有。
    現在開始綜合詢答,兩個法案一起。本會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4分鐘,得延長2分鐘。截止登記時間為10時30分,臨時提案截止提出時間為11時,於討論事項完畢後處理。
    首先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9時2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這幾個月香港的事情紛紛擾擾,就從媒體上或過去幾次我們在國會詢答也了解有一部分的港人是有意願到臺灣來辦理居住,請教一下,從今年三月開始的過去半年之間,大概有多少數量的港人來臺灣進行申請居住?或是用什麼方式進行居住申請?
  •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先跟委員說明,這幾年其實都……
  • 許委員毓仁
    就從三月到現在。
  • 陳次長宗彥
    我先從大體上跟委員做一個比較完整的說明。這幾年其實從香港申請來臺灣定居或移民的部分都有穩定的成長。
    許委員毓仁:對,那從3月到現在的數字呢?
    陳次長宗彥:我印象中,今年3月到現在應該有三成成長。
  • 許委員毓仁
    有沒有一個數字?
  • 陳次長宗彥
    居留有兩成。
  • 許委員毓仁
    數字是多少?
    陳次長宗彥:目前居留的部分,1月到10月申請的部分累積有4,633人,許可的部分有4,352人。
  • 許委員毓仁
    這是居留的部分。
  • 陳次長宗彥
    申請定居的有1,231件。
  • 許委員毓仁
    1,231人申請。
  • 陳次長宗彥
    許可的有1,189人。
  • 許委員毓仁
    許可率還滿高的。
    陳次長宗彥:比例上都還滿高的,港澳部分的相關要件其實還滿多的,所以許可的比例應該都還滿高。
    許委員毓仁:理解。請教一下,這個數字是從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
  • 陳次長宗彥
    今年1月到10月底。
    許委員毓仁:有個部分我想提出一個關切,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許可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目前港人申請居留的投資門檻為600萬元,所以只要有600萬元即可提出申請,請問是用何種方式?設立公司或是買房?請問是用何種方式進行?
    陳次長宗彥:向經濟部投審會提出申請,由投審會審議,審議通過即取得居留。
    許委員毓仁:也就是不離開這兩者,可能是置產,或者是……
    陳次長宗彥:必須進行投資,置產不行。
  • 許委員毓仁
    所謂投資就是設立公司也行?
    陳次長宗彥:是,要設立公司。
    許委員毓仁:據悉,現在中國大陸有很多人透過管道把錢搬到香港,之後另取身分,再以設立公司的方式取得香港居民的法定權利。所以我想知道這一千多個經由投資管道取得居留許可的港人,是否可能透過此一方式,把錢搬到臺灣取得居留權,並設立紙上公司或空殼公司,但他其實是個大陸人?這會不會成為一種法律漏洞?
    陳次長宗彥:這有兩個要件,首先,原籍為中國籍,申請為香港籍需經過七年時間……
  • 許委員毓仁
    若已取得香港籍呢?
    陳次長宗彥:想改為香港籍至少要經過七年。其次,該人不能同時擁有中國戶籍。
    許委員毓仁:以目前狀況而言,600萬元就可以到臺灣申請移民,取得居留權的條件會不會太寬鬆了?
    陳次長宗彥:以香港、澳門過去穩定的狀況和現在相較,香港的情勢已經有些轉變,這是個事實……
    許委員毓仁:現在王立強案吵得沸沸揚揚,他有無可能透過這種方式,把錢給十個想來臺灣申請居留的香港人藉此在臺設立投資公司?畢竟600萬元的門檻非常低,何況你們並沒有機制查核,不是嗎?所以,如果這個人是大陸人,之後轉換國籍成為香港人,是不是有可能藉此進行滲透?
    陳次長宗彥:過去香港情勢是穩定的,因此對香港和中國大陸的條件有些差異,現在香港情勢已有轉變,所以有關委員所提的問題,我們會與陸委會一起研商,是不是就過去所立的要件做適度的檢討?這問題我們會與陸委會共同研商。
    許委員毓仁:這件事不只關係到陸委會,畢竟他們是來臺灣投資,雖然排除買房,必須投資設立公司,但我認為這樣的作法其實是更危險的!爰此,經濟部投審會是不是應該就此做全面性的評估?
    陳次長宗彥:當然要,這需要跨部會的研商。
    許委員毓仁:誠如次長所說,過去香港澳門情況相對穩定,但今年港人來臺申請居留的比例成長了兩成,我也滿意外許可比例高,有一千多人提出申請,也有一千多人通過、取得許可,這600萬元的投資許可比例,我覺得實在非常高……
  • 陳次長宗彥
    跟委員說明……
  • 許委員毓仁
    我的問題在於守門機制何在?
    陳次長宗彥:其實不管一千多人或四千多人,並非全然均以600萬元為門檻,因為當中絕大部分係為來臺就學學生,之後留在臺灣繼續工作,這部分的比例是相對比較高的。況且其要件很多,而剛剛的論述可能造成外界誤解,所以我一定要說明清楚……
    許委員毓仁:現在我想釐清的是,今年到現在有一千多名港人取得許可於臺灣居留,當中有多少比例係透過在臺就學取得就業居留?又有多少比例是透過600萬元的投資限額來臺參與投資?現在狀況如何?
    陳次長宗彥:會後我把資料提供給委員參考,這些我們其實都有納入分析。
    許委員毓仁:我今天提出的是一個嚴謹的國安議題!我認為目前的機制是有漏洞的!我們為展現對香港的友好,名義上是歡迎香港人來臺灣投資、居留,但這可能會造成某種程度的漏洞,因為中國大陸的商人或不肖份子,可能經由此轉投資方式來臺,甚至這些錢已經洗過兩、三次了,也把自己的身分洗掉後來臺灣。而且臺灣的居留竟然這麼好申請,一千多人申請,一千多人核准,所謂的守門機制好像是不存在的!
    陳次長宗彥:如係採行投資方式來臺居留,且由經濟部投審會審查通過者,那麼經濟部對其後續的營運是有管控機制的。
    許委員毓仁:請教移民署,今年有抓到港澳居民投資移民臺灣,但事實上並未真正從事該投資項目或實業工作,而係設置空殼公司的?請問移民署有參與嗎?
  • 主席
    請內政部移民署鐘副署長說明。
  • 鐘副署長景琨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沒有。
    許委員毓仁:是沒有查到,還是沒有查?
  • 鐘副署長景琨
    這部分係由經濟部負責查核其營運狀況。
  • 許委員毓仁
    所以你們沒有查?
  • 鐘副署長景琨
    我們手上沒有相關資料。
    許委員毓仁:可見反滲透法根本就是做假的!因為你們在把關、守門機制上竟是如此鬆散!我問了你們才說數字,才承認目前的狀況有問題!你們是不是應該先好好地拴緊螺絲?若你們是用這種態度在面對問題,只是做做政治表態,但在面對法律漏洞時,卻根本不知道……
    陳次長宗彥:委員的結論似乎有點扭曲了!委員所問的,其實我們均有掌握,並非沒有,也可以講出來讓委員清楚。其次,剛剛也說明得很清楚,不僅有審查機制,也有後端的管控機制,只是管控的一方在經濟部,經濟部也會做後續的管控,不是沒有……
    許委員毓仁:這部分確實是有問題的,我希望你們能做全盤的整理與檢討……
  • 陳次長宗彥
    當然。
    許委員毓仁:我沒有說你們現在就是如此,但我希望你們能全面檢討好好維護,若真有狀況,該做何種處理就做何種處理,或許這種事不適合公開,但無論如何,就請你們好好做好處置,好不好?
  • 陳次長宗彥
    好。
  • 許委員毓仁
    謝謝次長。
  • 陳次長宗彥
    謝謝委員。
  • 主席
    現在先確定議事錄。
    請問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 質詢:張委員宏陸:9:38

  • 張委員宏陸
    (9時3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臺灣雙重國籍是不被允許的吧?
  •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不允許,因為我們是單一國籍國家,但現在有部分放寬,因為蔡總統上任後,給予長期關懷奉獻於臺灣這塊土地擁有功勳的人才,得免放棄其原有國籍,只是我們國家的基本精神還是單一國籍國家。
    張委員宏陸:很多國人到國外,也拿到他國護照,如果該人回臺灣時不使用臺灣護照,而使用外國護照,請問這人到底算臺籍人或外國人?還是我們就把眼睛遮起來允許他有雙重國籍?
    陳次長宗彥:按照移民法的相關規定,因為他是拿外國護照入境的,就用外國人的相關規定來管理。
  • 張委員宏陸
    對嘛!他就變成是外國人……
    陳次長宗彥:他拿外國護照入境,就依照外國人來管理。
    張委員宏陸:對啊,如果他年初用外國護照入境,第二次入境時改用中華民國的護照,這時候他又變什麼人了?
  • 陳次長宗彥
    是按照入境時的身分來做認定。
  • 張委員宏陸
    對嘛!所以……
    陳次長宗彥:是按照身分,他當次是採用哪一本護照入境,就依照相關的權利義務來做處理。
    張委員宏陸:我為什麼要這樣問?因為現在以中國對我們的26條、31條來看,如果有人設籍在中國,但他入境的時候還是用中華民國的護照,我們查得出來嗎?我們知道嗎?
    陳次長宗彥:向委員說明,其實我們查不出來。他如果有設籍,但還是拿我國的護照入境,因為設籍不是拿護照,設籍跟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護照其實是兩件事。
  • 張委員宏陸
    如果他有拿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護照呢?
  • 陳次長宗彥
    那就會查得出來。
    張委員宏陸:但是他入境時沒有使用,他入境時用的是中華民國的護照,用我們臺灣的護照,這樣查得到嗎?
    陳次長宗彥:他如果是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護照,其實還是有軌跡可以去查詢的。
    張委員宏陸:我現在講的就是剛剛所提到的情況,如果他明明在中國有設籍,也拿到身分了,但是他回臺灣時還是用臺灣護照,這樣我們查得到嗎?
    陳次長宗彥:如果是擁有護照,現在要講的是設籍與護照是分開的,所以如果他拿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護照,雖然他入境的時候是用中華民國護照,但是他過去的軌跡裡可能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使用軌跡,我們還是有管道可以去做確認跟查證,那我們就會撤銷他的中華民國護照。
  • 張委員宏陸
    如果只有設籍呢?
    陳次長宗彥:坦白說,設籍的部分要去查證有一定的難度,但是目前我們只要知道他有設籍,有明確的證據證明他有設籍,我們一樣會撤銷他在我國的戶籍。
    張委員宏陸:他拿中華民國的護照入境,但他本身又有中國的護照,你剛剛說有軌跡,但其實你們也很難查吧?如果他回臺灣都只用中華民國的護照,用臺灣的護照,根本都沒有秀出他的中國護照,你覺得這個很好查嗎?
  • 陳次長宗彥
    從旅行的軌跡裡應該是還有機會查得到……
  • 張委員宏陸
    那你們有查過了嗎?
    陳次長宗彥:我們在實務上也有查過這樣的案子,我們在實務上是有這樣做。
  • 張委員宏陸
    有多少人被查到過?
    陳次長宗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部分,到目前還沒有查證過,不過拿其他國籍的……
    張委員宏陸:你剛剛說有,現在又沒有了!
    陳次長宗彥:拿其他國家護照的有,戶籍的部分也有被我們查出來過的。
    張委員宏陸:你講的應該是他是中國人,拿中國的護照,比如說去澳洲或哪裡拿到身分,這樣的你們可能有查到過,對不對?但如果單純是中國的護照,他沒有在第三國拿到身分的人,這個應該是沒有查到過吧?結論應該是這樣吧?是不是?
    次長,我要問你的重點,你看這幾天澳洲的間諜案,他的滲透已經是無所不用其極了,他可以有很多身分,光他說的就有10個候選人接受中國的資助,如果有很多不同身分的人過來把錢拿給候選人,你們根本不知道吧?無法查吧?
  • 陳次長宗彥
    錢的部分事涉到金流。
  • 張委員宏陸
    無法查吧?很難查吧?
  • 陳次長宗彥
    金流的部分不在我們這邊。
    張委員宏陸:很難查啊!就算跟金管會或其他什麼單位一起也不好查,對不對?
    陳次長宗彥:其實應該要跨部會一起來處理,因為有一些要確認身分、確認金流的部分。
    張委員宏陸:就媒體所說的,有10位以上,這個你們有去瞭解嗎?
    陳次長宗彥:這個部分檢察官現在已經分案在辦理,所以我們就不再對外公開說明。
    張委員宏陸:好,這樣好。我要提醒的就是,其實很多的身分,我們很難去處理、很難知道,這個部分也不要把眼睛閉起來,然後說我們都有在做,我認為應該有很多沒有查到,這個可能不是你們努力的重點,但是我希望未來這一塊要加強,好不好?
  • 陳次長宗彥
    好。
    張委員宏陸:次長,你知道現在在臺灣失聯的外籍人士有多少?
  • 陳次長宗彥
    8萬左右。
  • 張委員宏陸
    我是說失聯的外國人喔!
    陳次長宗彥:對,失聯的移工有4萬8,000人。
    張委員宏陸:可是以我手頭上的資料來看,失聯移工人數就有29萬3,066人耶!
  • 陳次長宗彥
    沒有啦!
    張委員宏陸:越南最高,第二高的是印尼。
    陳次長宗彥:沒有啦!沒有那麼多,是四萬多人。
  • 張委員宏陸
    這個資料也是從你們那邊拿到的。
    陳次長宗彥:總共失聯的移工是4萬8,000人,這是我們跟勞動部核對過的。
  • 張委員宏陸
    這上面明明就寫得很清楚。
  • 陳次長宗彥
    等一下再幫委員看一下那個資料。
    張委員宏陸:這上面寫得很清楚,所以我要提醒的是,有很多人在臺灣失聯了,你們根本連在臺灣失聯的也都沒有找得很清楚,對不對?而且我們現在已經沒有像以前那樣的10年1次大規模戶口普查了吧?
    陳次長宗彥:針對失聯移工,我們去年開始有一個擴大自行到案的專案,一直延續到現在都在辦理……
  • 張委員宏陸
    那個都只是辦理……
    陳次長宗彥:但那個有效果,成效還不錯。
    張委員宏陸:有誰真的會去,除非他想回國才會去,不然他怎麼會去,對不對?
  • 陳次長宗彥
    是啦。
    張委員宏陸:有這麼多問題,我覺得你們要注意,尤其是我剛剛所提到的,我們以前大概10年就有1次大規模的戶口普查,現在沒了,對不對?這個普查沒了之後,漏洞就會出來了,所以我認為這一塊必須要加強,不能讓這個洞越來越大。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委員。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9時4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您知不知道前一陣子中國有發布一個「惠台26項措施」?
  •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宗彥
    主席、各位委員。有。
    劉委員世芳:其實那裡面有幾條我認為已經衝擊了臺灣的國籍法跟入出國移民法,我舉個例子,其實這跟教育部、衛福部也都有關係。第一,他歡迎臺灣的運動員去大陸參加比賽、訓練,而且還特別提到可以參加2020年的北京冬奧及杭州亞運,另外也提到未來有可能可以去參加東京奧運。我先請教一下,內政部跟相關的其他部會有沒有針對「惠台26項措施」去討論過,譬如臺灣優秀的運動員為了高薪或是其他一些利誘而過去了以後,會不會觸犯到我們自己的國籍法或入出國移民法的問題?
    陳次長宗彥:陸委會針對這個惠臺26項的措施,有一直持續召開跨部會的會議,盤點跟各部會之間有一些商討。
    劉委員世芳:我現在的意思就是說,如果他變成中國的代表團去參加國際賽事的話,他如果不是客卿的身分,可能他就必須放棄臺灣的國籍,然後申請成為中國的國籍,是不是這樣子?理論上是這樣子。
  • 陳次長宗彥
    因為依照奧運會運動員的身分規定是單一國籍。
    劉委員世芳:沒有,奧會有另外一個額外的規定叫「難民營」,那是另外一回事,那是人道的關係。也許他這一次參加完了,譬如有一次奧運結束以後,他就不可能再回復到原來的臺灣國籍,是不是這樣子?我們是不是從嚴規定?目前有沒有這樣的討論?
  • 陳次長宗彥
    我們是不能同時擁有雙方的戶籍、不能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劉委員世芳:但是可以有臺灣的中華民國國籍,再過去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回來再代表中華民國,這是在幹什麼?
    陳次長宗彥:他註銷完之後,以後要依照程序重新申請回復國籍。
    劉委員世芳:是,我現在就要知道一下,我國跟中國的部分也是一樣不允許有雙重國籍?
  • 陳次長宗彥
    是。
    劉委員世芳:不允許有雙重國籍,要過去那邊很快,要放棄這邊很快,回來時候的程序也很容易嗎?
  • 陳次長宗彥
    要經過一定的審查。
    劉委員世芳:有利用價值的時候,人家叫你參加中國的代表隊,沒有利用價值時請你回來臺灣,我們這樣會從寬解釋嗎?
  • 陳次長宗彥
    要經過審查會的審查。
    劉委員世芳:什麼樣的審查?每一個個案都不一樣,是嗎?
  • 陳次長宗彥
    每一個個案都不一樣。
    劉委員世芳:我要提醒,就是內政部可能要跟陸委會及體育署去盤查一下,受到惠臺26條這樣的利誘也好,或是其他這樣的惠臺措施而移民到中國去的,到底有沒有?在這個過程當中有沒有放棄?因為這個部分衝擊到我們自己國家的人才外流,我們不希望人才外流是流到我們的敵對國家那邊去。
  • 陳次長宗彥
    是。
    劉委員世芳:但是因為在國際賽事上面往往會出現這樣的困擾,我們現在有好多年輕人都是臺灣之光,臺灣之光在幫臺灣打球或是從事很多體育活動真的是為臺灣爭光,但是如果我們辛辛苦培養出來的優秀運動選手,就這樣被人家用利誘的方式或是惠臺的方式,然後就一筆勾銷他在臺灣所受到的訓練,對於我們培養國家的體育人才來講是非常大的浪費,所以麻煩一下,一定要把這個做一下盤點跟盤查,好嗎?
  • 陳次長宗彥
    好。
    劉委員世芳:儘量能夠用其他軟性的方式,讓他留在我們的臺灣……
  • 陳次長宗彥
    當然。
    劉委員世芳:幫我們打球,來提振我們自己在臺灣的體育人才。
  • 陳次長宗彥
    是。
    劉委員世芳:另外我再問一下,目前在臺灣的健保,未設籍的懷孕新住民本身就是媽媽,到底有沒有健保?
    陳次長宗彥:居留要6個月以上的就會納入健保,目前未納保……
  • 劉委員世芳
    什麼樣的居留狀況?領有臺灣的國籍?
  • 陳次長宗彥
    他來申請依親居留。
  • 劉委員世芳
    工作居留呢?
    陳次長宗彥:滿6個月之後,他就可以納入健保。
  • 劉委員世芳
    工作居留呢?
    陳次長宗彥:也一樣,一樣6個月。
  • 劉委員世芳
    我還是不懂。
    陳次長宗彥:工作居留也是,只要是外國人的身分,那就是6個月,6個月居留的……
    劉委員世芳:沒有,你要講清楚喔!我的意思就是說,假設一般的狀況,當然也有性別上的不同,爸爸是臺灣的國籍,媽媽可能不是臺灣的國籍,媽媽現在懷孕,他還沒有拿到臺灣國籍的時候,他的懷孕到底有沒有納入健保?按照衛福部的說法……
  • 主席
    請內政部移民署鐘副署長說明。
  • 鐘副署長景琨
    主席、各位委員。要6個月以上。
    劉委員世芳:居住6個月以上,還是懷孕6個月以上?
    鐘副署長景琨:不是,居留,他來依親居留。
  • 劉委員世芳
    什麼樣身分的居留?
    鐘副署長景琨:外國人的居留,外國人依親居留。
    劉委員世芳:他如果已經是臺灣的國民,就是跟臺灣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是一模一樣?
    鐘副署長景琨:對,那是一樣的,他如果還是外國人……
  • 劉委員世芳
    現在是懷孕媽媽自己本身。
    鐘副署長景琨:他只要進來依親居留,居留那一天開始,滿6個月他就可以享有健保。
  • 劉委員世芳
    如果不是依親居留的話呢?
  • 鐘副署長景琨
    一樣。
    劉委員世芳:就是我剛剛所說的,如果是工作居留,萬一他來這邊碰到臺灣的情郎,願意結婚,他是工作居留而不是申請依親居留的話……
    鐘副署長景琨:工作居留是雇主要負擔,所以工作居留部分的規定是他一進來以後居留身分就開始……
    劉委員世芳:沒有,他可能有雙重的身分,我剛剛講過了,他也許在臺灣碰上有臺灣中華民國國籍的人,然後就結婚,我們結婚本來就不限任何國籍,對不對?這樣的懷孕狀態之下,他是用依親居留的方式,還是用工作居留的方式享有健保上面的照顧?
    陳次長宗彥:他如果是有一定雇主的部分,只要他拿到工作居留,不過委員提到的,可能是他先用依親,然後拿到有工作做……
    劉委員世芳:你上來講好了,你在下面講沒有用,你講給次長聽,可是我們錄音錄影沒進去,人家也不曉得你在講什麼,會講的上來講啊!
  • 陳次長宗彥
    誰要說?
  • 劉委員世芳
    時間暫停好嗎?我不曉得他們要找誰上來講。
  • 主席
    你們討論一下要找誰來備詢。
    劉委員世芳:他們如果要討論一下,我的時間就要暫停啦!
  • 主席
    現在時間已經暫停了。
    鐘副署長景琨:現在健保是衛福部的業務,不過工作的部分我剛剛講的是進來之後……
  • 主席
    請衛福部的官員代表上台備詢。
  • 劉委員世芳
    衛福部是醫事司或社家署?
    主席:不是社家署,社家署不是這個業務。
    劉委員世芳:所以就表示你們自己內部沒有弄清楚,因為我剛剛講的實例確實是發生的啊!我還沒有問,如果父親跟母親兩個本身都是領有工作居留,然後在臺灣懷孕,在臺灣懷孕的這個新生兒,他可不可以申請臺灣的中華民國國籍,還是新生兒無論怎樣都是依照爸爸媽媽,要送回他們的母國去?
  • 陳次長宗彥
    因為要看父母親一方是不是有中華民國國籍。
    劉委員世芳:那個是我上一個問題,你們就是好幾個人還沒有答出來,我現在在問下一個問題,兩個都沒有中華民國國籍,可是在臺灣出生啊!有新生嬰兒,就是所謂的黑戶。
  • 陳次長宗彥
    這也不是黑戶啊!他們有明確的父母親啊!
    劉委員世芳:但是他沒有臺灣的中華民國國籍,你們自己沒有講清楚嘛!
    陳次長宗彥:是,那就是依照外國身分,他就是外國身分。
    劉委員世芳:來,移民署的鐘副署長來回答。移民署有沒有曾經在臺灣,不管因為什麼狀況,是不是把不具備有中華民國國籍的新生嬰兒送回去他們的母國?有還是沒有?
    鐘副署長景琨:不會單獨送回去,一定是隨同母親……
  • 劉委員世芳
    什麼叫做不會單獨?當然啊!
    鐘副署長景琨:一定是隨同母親,如果母親可以認定是哪一個國籍的話,因為我們講說……
    劉委員世芳:我們是依照母親的國籍來認定這個新生兒的國籍,是嗎?
    鐘副署長景琨:對,因為他父不詳……
  • 劉委員世芳
    誰說父不詳?
    鐘副署長景琨:父詳的狀況,是不是?
    劉委員世芳:不是,你這樣的回答我完全不能接受……
  • 鐘副署長景琨
    喔!對不起。
    劉委員世芳:我完全不能夠接受。次長,我把問題再說清楚,你回去研究一下好了,我看好幾個部會都沒有辦法整合。第一個,就是如果雙方都有中華民國國籍,那沒有問題;雙方裡面有一方有中華民國國籍,另外一方沒有中華民國國籍,他在臺灣是依親居留或是工作居留,這樣的懷孕狀態之下,他們享有健保的權益是一樣等同於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孕婦,還是沒有?這個你現在不要急著回答。
    第二個就是我所說的,兩個都沒有中華民國國籍,可是他可能在臺灣有工作居留,他們所生的或是在臺灣受孕的新生嬰兒,這個新生嬰兒在臺灣出生的時候,本身到底有沒有享有健保?還有,他有沒有中華民國國籍可以申請的可能?還是按照剛剛移民署所說的,就是跟著他的媽媽回去他的母國?這些都會觸犯到我們自己對於懷孕以後的健保政策、衛福政策、對於新生嬰兒的政策,還有我們自己國家未來要怎樣處理少子化政策等很多不同政策上的矛盾面。
    剛剛我在問的時候,我只是很祥和在問,我要問各位的就只是說一定要有一個統籌的機關,不管是國發會也好、內政部也好、衛福部也可以,都沒有關係,先把它弄清楚、講明白,因為這些都會衝擊到我們自己簽署的很多聯合國人權保障,我們以不觸犯人權保障為主,來保護包括新生兒、新生兒沒有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的母親或者是另外一方,這個部分非常的重要,好嗎?因為我不希望治絲益棼,我讓你們有時間好好整理出來,加上我剛剛所說的惠臺措施也衝擊到我們自己在移民法及國籍法上的矛盾,這部分如果沒有處理的話,也要提暫行措施出來,我們要保障運動員本身的運動權益,讓他可以參加國際運動賽事,發光發熱;但我們也不希望辛辛苦苦培養出來的運動員,馬上被「割稻尾」變成中國人。這兩個問題,麻煩次長跟幾個部會的同仁好好努力研究一下。謝謝。
  • 陳次長宗彥
    好的。謝謝。
  • 主席
    接著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10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要就「國籍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的修正來跟內政部討論。首先,針對被法院判決後撤銷國籍,或是被判為虛偽結婚、虛偽收養這樣的狀況,若以公平、單純的人權角度來看,政府要如何順應世界潮流,避免國際人球的產生?部長這邊有去思考嗎?
  •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說明,我們在撤銷國籍的時候,當然也會同時去考量,並就事實去認定。基本上,大部分都是經過法院的判決,經過刑事判決,判定他這個是虛偽的,是假造的,才會撤銷國籍。
    林委員麗蟬:如果他要回復他的國籍,要怎麼回復?否則他雙邊都沒有國籍,這部分該如何去處理?
    陳次長宗彥:好,回復原國籍的部分,就要依照原國籍國家相關規定去回復原來的國籍。
  • 林委員麗蟬
    我們會協助他們回復嗎?
    陳次長宗彥:如果有代表處在臺灣,我們會……
  • 林委員麗蟬
    如果沒有呢?
  • 陳次長宗彥
    他可能要到其他鄰近的國家……
  • 林委員麗蟬
    回復的時間有限制嗎?
    陳次長宗彥:基本上,我們會盡力給他一定的時間去處理,在他還沒有回復之前,他是屬於無國籍的狀況,雖然是無國籍的狀況,我們還是會讓他停留在臺灣。
    林委員麗蟬:按照人權的方式讓他停留。為什麼我們要談法院判決?因為我們看到近幾年有一些法院判決的案子,比如曾經有我國配偶可能為了報復或什麼原因,逼迫新住民配偶離婚,於是就用自首的方式說是假結婚,然後法院就判決了,我們這幾年都一直收到這樣的陳情個案,結果過一陣子,他說,「沒有,我們當時是因為吵架」,可是法院都已經判決了,那該怎麼辦?
    陳次長宗彥:基本上,我們還是要尊重法院的判決。
    林委員麗蟬:當然!我們的條文裡面也有寫到,如果由法院判決,是否要有一些審查,讓他們有陳述意見……
  • 陳次長宗彥
    法院都已經判定了……
  • 林委員麗蟬
    所以你覺得法院判定百分之百無誤嗎?
    陳次長宗彥:基本上,我們還是要尊重司法的判決,審查會不能逾越司法判決。
    林委員麗蟬:次長,我不是要逾越,我只是提幾個個案,讓大家知道法院判決也不是完全百分之百,因為國人自己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對他的影響可能不大,可是對配偶來講影響非常大,而且我們是無限期,只要一發現,就算你嫁來二十年,已經有小孩,都會被撤銷國籍變成國際人球。
    所以,如果按照所謂的人權角度來看這件事情,我們是否有相關的方式可以來協助?所以在我們所提的第十九條修正條文是採比較理性的討論……
  • 陳次長宗彥
    我們是就事情來看……
  • 林委員麗蟬
    我的意思是……
    陳次長宗彥:委員剛剛提到的個案,這樣聽下來,我應該也了解這個個案的狀況,因為這些都是個別的個案狀況,其實無關於法條的規定,也無關於法律的判決,因為他另外有自己背後的因素……
  • 林委員麗蟬
    可是我們已經對他撤銷國籍……
    陳次長宗彥:它是一個事實,所以我們要協助的是另外一塊;委員剛剛提到的這個個案……
    林委員麗蟬:如果遇到這樣的個案,我們另外……
    陳次長宗彥:如果委員提的這個個案跟我理解的個案是相同的話,他應該沒有撤銷。
    林委員麗蟬:有啦!請問次長,現在在中華民國已經被撤銷國籍、無法回復國籍到底有多少人,可以給我們資料嗎?
  • 陳次長宗彥
    我們再統計一下。
    林委員麗蟬:現在就已經有啦!有多少人,花了多少時間,到現在還沒回復國籍,還在臺灣當國際人球?她們嫁到臺灣,後來因為各種原因變成國際人球,留在臺灣,我們都沒辦法去協助她們?。
    陳次長宗彥:我們從96年開始統計到現在108年,將近13年的時間,被我們撤銷的有511位……
  • 林委員麗蟬
    越南在臺灣的辦事處曾向我陳述這件事……
    陳次長宗彥:我跟委員說,有440位未在期限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來讓我們撤銷;在這511位裡面有32位申請回復原國籍;有39位重新歸化為我國的國籍。
    林委員麗蟬:我的意思是這四百多位,我們能否在法裡面給他一個陳述的機會?對本席所提的第十九條,我們期待內政部支持,也就是第十九條第二項如果法院撤銷,可不可以給他一個陳述的機會?第二、你要先協助他回復原本的國籍,我們再來撤銷,讓他至少保有一個國家的國籍,不要變成國際人球,可以嗎?
    陳次長宗彥:委員提案的第二段會有一個問題─沒有撤銷他的中華民國國籍,他怎麼回復原國籍的,這是前後邏輯的問題……
    林委員麗蟬:我知道,在你撤銷完之後,可不可以有協助他回復原本國籍的條文?
  • 陳次長宗彥
    我們有給他時間。
  • 林委員麗蟬
    是多少時間?
    陳次長宗彥:撤銷完之後,我們依照外僑居留的這個要件,給他一年的時間,還可以再延續。
  • 林委員麗蟬
    可以延多久?
  • 陳次長宗彥
    就是讓他去回復到原國籍。
  • 林委員麗蟬
    所以我們才希望在法條裡面訂定……
    陳次長宗彥:其實他原來國家的代表處,某種程度應該給他原來的國人一些協助。
    林委員麗蟬:也不是每一個國家都可以回復國籍,所以本席才提案修正。此其一。第二、我們是無限期的,結婚20年後如果他們的家庭發生什麼事,配偶去法院陳述,是不是也就撤銷他的國籍?我們現在是無限上綱,沒有時間限制,未修法之前,我們還有5年的限制,105年12月修改之後,你們訂定下來的是無限期的,希望次長能站在人權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希望內政部能支持這個修正條文。
    陳次長宗彥:剛剛在報告的時候,我已經說明了部裡面的態度,主要是針對假結婚跟假收養的部分……
    林委員麗蟬:我知道,所以我才說如果是,我們要協助他回復他的國籍;第二、判決之後,要給他一個陳述的機會。這個部分可以吧?
    陳次長宗彥:這部分已經涉及到司法判決,如果還要進到審查的機制,這個會有一些矛盾的地方。
    林委員麗蟬:至少給他一些陳述的機會,你才能整個撤銷嘛!他陳述完,可能會跟法院有相關的上訴,這個我不知道,但是你總要給他陳述的機會吧!針對這個部分,我希望我們不要製造國際人球之後,好像就沒有我們的事。
  • 陳次長宗彥
    不會啦!我們會依照人權……
  • 林委員麗蟬
    你剛剛說多少人?五百多人還是多少人?
  • 陳次長宗彥
    511人。
  • 林委員麗蟬
    五百多人嘛!
  • 陳次長宗彥
    不過我要特別強調是將近13年。
    林委員麗蟬:好,本席在問的是移民法的部分,針對第八條,也感謝內政部是支持的,不要說懷孕要七個月才能展延,只要他一懷孕,因為懷孕有一些狀況而沒辦法離境的,我們要給他一個適當的展延,剛剛有聽到次長說對這個部分是支持的嘛?就是有關移民法第八條的部分。
    再來,我們談到無依兒童的部分,移民署針對無依兒童的部分,本席也有提案……
    陳次長宗彥:我要跟委員說明第八條的部分,委員提到的那一塊,其實在現有條文就已經有保障了,不需要再做修訂了。
    林委員麗蟬:但是現有條文是規定七個月,我現在在第八條看到的是……
    陳次長宗彥:因為他如果有生命危險,我們在第二款裡面就有規定了。
    林委員麗蟬:為什麼一定要訂定「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我們所訂定的條文,我覺得那個文字定下去會讓人家覺得我們是不友善的,我們只針對懷孕七個月或是生產後兩個月未滿者。
    陳次長宗彥:這是有關衛福部就醫療判定的問題,這有國際上醫療標準認定的問題。
    林委員麗蟬:我知道,有關國際醫療標準,我們都尊重,可是以人權的考量……
    陳次長宗彥:因為這個條文,我們是尊重衛福部的意見。
    林委員麗蟬:我期待中華民國還是把人權考量放在前面,而不是只訂定「懷孕七個月」,否則懷孕六個月表示沒有什麼事嗎?
    陳次長宗彥:不過這個有醫療判斷的問題,這我們沒有辦法。
    林委員麗蟬:所以我們才提這個修正條文,我們很負責任,也希望你們負責任的去看待人權,因為簽證是你們的問題。
    陳次長宗彥:是,但是因為事涉醫療判斷……
    林委員麗蟬:那跟醫療沒太大關係,醫療是衛福部會不會給予他們醫療協助,而這個部分只是簽證問題。
    陳次長宗彥:沒有,他要認定啊!他的標準要認定。
    林委員麗蟬:次長,這是簽證問題,我們的條文裡面訂定對婦女這麼不友善的條文,不論這位婦女懷孕五個月、六個月,我們應該視情況給他們一些展延,而不是訂定死板板的文字在上面。
    再來,針對無依兒童的部分,目前在中華民國有多少無依兒童?可以給本席一個數字嗎?
    陳次長宗彥:就我印象中,就現在而言,因為過去大家一直把累計的數字講成好像現在的數字,以現在來講應該……
    林委員麗蟬:我跟次長講,如果談到衛福部,我就會覺得連內政部、衛福部、社福單位還有其他單位所統計的兒童人數永遠都兜不攏。
  • 陳次長宗彥
    不會啦!我們的數字……
    林委員麗蟬:明明就會!這些孩子,其實我都有定期去看他們,其實我們針對孩子的照顧,你說我們符合兒童公約所謂照顧他們就醫、就學、就養,可以照顧他們,我請問次長,兒童公約保障到幾歲?
  • 陳次長宗彥
    18歲。
    林委員麗蟬:這些孩子到18歲之後,如果都找不到他的父母親,怎麼辦?
    陳次長宗彥:我剛才有說明,如果已經成年,在18歲之前,社福單位會給予……
  • 林委員麗蟬
    18歲以後呢?
    陳次長宗彥:18歲以後,我們會協助他歸化為我國國籍。
  • 林委員麗蟬
    直接可以歸化為我國國籍?
  • 陳次長宗彥
    對。
    林委員麗蟬:他沒有原有的國籍,他不知道是誰的小孩,他們要怎麼歸化?
    陳次長宗彥:因為他一直是無國籍的身分,所以我們會用這個身分來協助他歸化為我國國籍。
  • 林委員麗蟬
    在條文的哪一條有訂定他們可以歸化?
    陳次長宗彥:所以我剛才才會在報告裡面跟委員會說明,其實他可以歸化,所以他的權利會比他永居的條件上更有……
  • 林委員麗蟬
    在條文第幾條有規定他可以歸化?所以本席在這個條文的第二十五條就有訂定了。
    陳次長宗彥:那個部分是依照國籍法的規定來做歸化的要件,可以申請。
    林委員麗蟬:是,國籍法怎麼訂定,你們可以跟我說明一下嗎?你們在法規裡,如果他18歲,已經脫離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他怎麼歸化為我國國籍?
  • 主席
    請內政部戶政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琬宜:主席、各位委員。這些非本國籍的無依兒少,如果是在社福機構,其實目前社福機構可以代他們申請歸化,以我們現在受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的狀況,已經有10位是由社福機構代他們來申請歸化。
    林委員麗蟬:五百多位有10位?好。你們訂定無依兒少的標準是什麼?因為我到一些社福單位,他們反映完全都無法符合你們訂定的無依兒少,他們還是在照顧,他們還是生活在中華民國的土地上,而且他們是在我們這邊出生。
    張司長琬宜:如果他的父不詳,母親確定是誰,但是現在母親是行蹤不明的這種狀況,如果媽媽沒有出境,然後在我們國內協尋六個月,找不到這位外籍生母,我們就會界定為是非本國籍兒少;若是這位媽媽已經出境,我們會請外交部幫忙協尋三個月,如果三個月也找不到,我們就會界定他是屬於非本國籍的無依兒少。這時候社福機構就有兩種方式來處理,一個是收出養給我國國人,由我們國人來幫他申請歸化;一個就是由社福機構代他們來申請歸化,以上報告。
    林委員麗蟬:可是在我們的資料裡面有很多完全不符合,我必須跟次長講,這些孩子的樣態性,他們所產生的,不論是父不詳、母失蹤,還是父母都不詳,可能到我們的兒童之家,或者在協尋當中,他又來來回回,常常有出現又不出現,後來又不見了等等這些狀況,讓他們沒辦法符合我們的條文規定而得以受照顧。所以本席才提出第二十五條,針對無依兒少的部分,這些孩子是無辜的,如果他的父母雙方身分不詳或行蹤不明的狀況下,其實我們社福單位已經有在做,可是有些東西是沒辦法讓他有一個完整的保障。
    陳次長宗彥:不過我還是要向委員說明,我們現行的條文比委員現在修正完之後,其實現行的條文對孩子的權利上是更好的。
  • 林委員麗蟬
    我不覺得是更好的。
    陳次長宗彥:他變成國人,怎麼不是更好的?
  • 林委員麗蟬
    我修的也可以啊!他可以申請……
    陳次長宗彥:國人跟永居,這是很明顯的差別,他成為國人之後……
    林委員麗蟬:成為國人是要等他18歲之後吧?中間如果有一些狀況,剛才司長不是講嗎?18歲脫離之後就可以申請,還是6個月?你現在要說清楚,到底是什麼時候?因為到現在,如果你們有,表示你們沒有負責任,你們怎麼協助社福單位去幫助這些孩子?如果你們沒有,你在這邊就是欺騙立法委員。我的意思是如果你們有,這麼多年了,我在前兩個月還到社福單位去,一樣被陳情這件事,表示你們沒有完整去協助,針對這個部分,我覺得戶政司這邊一定要有責任,你們如果有,表示你們沒有好好協助他們,讓他們還是流浪在外面,一直在找人協助。
    張司長琬宜:報告委員,其實應該這樣說,我們跟衛福部一直都在合作處理這件事情。
    林委員麗蟬:你們連跟衛福部的人數都兜不攏了,永遠兜不攏,你們說一直在協助,但是到現在我看到的數字都兜不攏。本席在這邊要求……
  • 張司長琬宜
    因為都有一些新的案子出來。
    林委員麗蟬:有新的案子就表示樣態性一直在改變,不是只有你的條文就可以解決。我要求你們給本席一份完整報告,對於每一個樣態,你們用什麼方式處理,還是每一個樣態,用一種方式就可以處理?
  • 陳次長宗彥
    每個樣態的處理應該要請衛福部來協助。
    林委員麗蟬:衛福部的協助只是給他們一個照顧,而這裡要給他們居留,當然是內政部的職責啊!難道不是內政部?
    陳次長宗彥:如果委員是說居留的狀況,當然是由我們來做處理,但是我們要綜合考量……
  • 林委員麗蟬
    我相信次長也聽到很多社福單位針對……
    陳次長宗彥:因為每一個孩子的樣態,涵蓋有照顧的方案。
    林委員麗蟬:好,沒關係,你把你的方案提給本席,我們來看看到底有哪些樣態是你們的方案根本都做不到的,其實法案已經提很久了,如果你們有心,早就該找委員好好溝通,但是到現在都沒有。
  • 陳次長宗彥
    剛才我們司長已經說明得很清楚了。
    林委員麗蟬:本席要講的兩件事,國籍法第十九條的部分,我們是堅持要修的,移民法的部分,包括你們內部的一些文字,當然那個小修還好,可是移民法針對這群無依兒童的部分,我們期待內政部要完整性的了解所有樣態來完整性的解決這些事情,不是只有在那邊說你們原有的條文已經可以解決了,如果原有的已經可以解決,早就不會發生那麼多事,前兩個月媒體還報導我們有八千多個,所以這就表示你們沒有好好做事,如果有好好做事的話就不會發生這麼多事情。
    陳次長宗彥:委員,真的不要拿媒體錯誤的報導在國會殿堂發言,特別是您又如此投入在新住民的業務上……
    林委員麗蟬:次長,我剛剛講的不只是媒體,還有團體。我的意思是,你們沒有把事情做好,才讓人不瞭解。媒體關心這些孩子,你怎麼可以侮辱人家?說媒體的報導是不正確的,如果不正確的話,你也可以講清楚,你身在行政部門可以指出媒體報導的是假新聞啊!
    陳次長宗彥:我們一再地說明了,但真的不要再以這樣的數字誤導社會。
    林委員麗蟬:有誤導社會的話,你們自己就要說明,你們可以指出這是個假新聞。
    陳次長宗彥:有,我們都說明得很清楚,相信委員自己更清楚。
    林委員麗蟬:如果你們認為有問題,本席知道了,也不會用有問題的媒體報導質詢。
  • 陳次長宗彥
    相信委員應該很清楚這個數字與您所認知數字的差距是很大的。
    林委員麗蟬:如果跟你們的數字有差距,這就表示你們都沒認真做事、好好統計。我認知的數字……
    陳次長宗彥:我們都統計了,也統計得很清楚。
  • 林委員麗蟬
    我看到的數字和你們提供的數字完全兜不攏。
  • 陳次長宗彥
    我們都把數字統計得很清楚。
    林委員麗蟬:不是誰真誰假,而是你們要負責任地把工作做好,也不要再侮辱媒體。我告訴你,報導是基於善意,連你們民進黨立委在質詢時也這樣講,你要不要去看一看?不要還沒看到新聞就侮辱你們自己的立法委員,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10時2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要討論的議題,其實永遠有法律和人權保障相關的問題,法律永遠也跟不上人權的保障,所以我們的法律問題很嚴重也非常大。次長,國籍法是不是在2016年曾修過?
  •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宗彥
    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俊俋:2016年修法的重點是在,有位終身在臺灣奉獻的人,因為沒放棄原國籍,而無法歸化為我國的國籍。也就是說,過去有特殊貢獻或高級專業的人才必須放棄原國籍,俟2016年修法後,他們不須放棄原國籍,但卻須經審查會的審查,對不對?
  • 陳次長宗彥
    對。
    李委員俊俋:一般外籍配偶過去須提出財力證明,現在則不須財力證明了,沒有錯吧?其次,外籍配偶如果受到家暴而離婚或是喪偶,正常的歸化需要5年,一般是4年,但現在是降至3年;至於歸化的要件,我們當初對於何謂「品行端正」、「無不良素行」也討論了很久,所以2016年修正國籍法的主要重點就在這裡,也就是針對這種人士要不要先放棄國籍。
    其實次長剛剛也提到,我國是採單一國籍制,這也是現在法規要處理的問題,以及會遇到的相關爭議,2016年的修正就是這樣。差別最大的就是,過去須先放棄原國籍,才能申請歸化,現在則是歸化我國國籍後,要不要放棄原國籍就又是另外一回事。
    問題來了,我們還有一個審查會,這個審查會和方才林麗蟬委員所陳述的不同,指的是法律的判決,經法律判決後就沒有所謂陳不陳述,一切以司法為主,任何人都沒有再講話的餘地。
    然而,問題都解決了嗎?今天很多委員提出的版本其實是有爭議的,爭議最大的大概就是我們該如何防杜和懲處「虛偽結婚」的問題。現在對於投影片上所示的21國,我們是不是要去當地面試?次長要不要告訴我,這21個國家是怎麼訂出來的?你們是怎麼設定的?
  • 陳次長宗彥
    這是由外交部認定的。
  • 李委員俊俋
    這些國家有沒有可能調整?
  • 陳次長宗彥
    這就要看外交部……
  • 李委員俊俋
    多久會調整一次?
  • 陳次長宗彥
    外交部……
  • 李委員俊俋
    外交部在不在?請問你們多久調整一次?
  • 主席
    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組鄒副組長說明。
  • 鄒副組長元飛
    主席、各位委員。去年我們增列甘比亞為需要面談的特定國家。
    李委員俊俋:去年是增加了甘比亞,而原本的柬埔寨則被拿掉了,對不對?現在我要問的是,你們是多久改一次?
  • 鄒副組長元飛
    我們會依據現實的狀況……
  • 李委員俊俋
    現實的狀況是指高興改的時候就改?
    鄒副組長元飛:不是,我們會持續依據諸如難以遣返……
    李委員俊俋:請你回外交部問清楚,這些國家是多久調整一次?我同意這些要滾動調整,但多久調整一次也要給大家一個答案,好嗎?
    我繼續請教次長,現在為防杜假結婚或收養而修國籍法第十九條會遇到什麼問題?投影片左邊是2016年修正前的規定,「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五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亦即是不是超過5年就沒這回事了?超過5年後,即使被證實為偽造文書,或是假結婚也依然不會追究,沒有錯吧?所以是不是只要撐過5年就好了?而2016年修正後,則是多給兩年,兩年之內只要恢復原國籍就可以解決問題了。
    我先問個問題,如果對方被法院判決證明有偽、有假或有偽造文書,照法律上的規定而言,是不是都應該處理?
  • 陳次長宗彥
    就應該處理。
    李委員俊俋:如果都該處理的話,為何還會出現有無5年或超過5年的差別?
  • 主席
    請內政部戶政司張司長說明。
  • 張司長琬宜
    主席、各位委員。第一項講的不是指假結婚或虛偽結婚的狀態。
  • 李委員俊俋
    那這是屬於什麼?
    張司長琬宜:這是屬於歸化國籍的其他要件。也許是對方居留的時間不合,我們沒有注意到就許可對方的歸化……
    李委員俊俋:如果我原本是申請移民,有專業也有財力證明,後來發現我的財力證明是假的,但也超過5年了,請問追不追究?可不可以撤銷?
  • 張司長琬宜
    不追究。
  • 李委員俊俋
    可不可以撤銷我的歸化?
    張司長琬宜:按照法律的規定,超過5年就不撤了。
    李委員俊俋:所以問題就在這裡嘛!如果原始登記的資料,不管是假結婚還是假的財力證明,只要法院判決為假,就不符原本歸化的條件,因此撤銷為何會有5年或不是5年的區別?
  • 陳次長宗彥
    假結婚的部分還是會撤。
  • 李委員俊俋
    會撤嗎?
  • 陳次長宗彥
    對。
    李委員俊俋:2016年修正前其實就有「五年」的問題,超過5年就沒有撤銷的問題了,對不對?所以這就是個問題,而原來的條文就有問題。2016年修法後的條文變得更複雜,你們規定可以多兩年讓對方恢復原國籍,因為擔心對方會變成無國籍的人球,但是有些國家要恢復國籍就非常困難,所以他們超過兩年以後該怎麼辦?是不是就無法處理了?
    張司長琬宜:這裡的「兩年」並不是給對方的,而是對我們行政機關的限制,也就是說……
  • 李委員俊俋
    就是規定你們兩年內要處理?
    張司長琬宜:對,就是我們一旦知道對方有與本法規定不合的情況,在我們得知的兩年內就要處理,如果我們知道的兩年內沒有處理,一樣就不能再撤銷……
  • 李委員俊俋
    這兩年會不會算在原本的5年之內?
  • 張司長琬宜
    算。
    李委員俊俋:既然算,又為什麼要這樣改?
    張司長琬宜:因為這個規定可對當事人的權益有更好的保障,也就是說,假設在5年內,自我們發現的兩年間沒有撤銷的話,未來也就不能再撤銷了。
    李委員俊俋:沒錯,所以現在的問題是,2016年的修正是在要求行政機關有積極作為嘛!但真正的問題還是卡在那「五年」的規定,如果法院判決是這樣,不管對方是偽造財力證明,還是假結婚,這些都只是法院的判決,所以第十九條就會有這樣的問題,也就是5年以內可以撤銷,5年以後就不能撤銷。你們今天的報告裡有提到「除斥期間」,什麼叫做「除斥期間」,請告訴我。
  • 張司長琬宜
    「除斥期間」就是對我們行使撤銷權的一個規範期限。
    李委員俊俋:這是法律名詞,還是行政程序法裡的名詞?
  • 張司長琬宜
    法律名詞。
  • 李委員俊俋
    是嗎?你確定嗎?
  • 張司長琬宜
    我知道行政程序法也有類似這樣的規定。
    李委員俊俋:行政程序法不是用這個名詞,而法律裡也沒有這個名詞,這是我第一次在你們的書面報告裡看到,所以你們要解釋清楚。現在的問題是在這裡,就是「除斥期間」為五年,你們對「除斥期間」的說明是什麼?如果法院判決常常在兩年內可以完成,因此原來的「除斥期間」為五年是合理的,所以你們才不接受這次很多委員提出來的修法。
  • 陳次長宗彥
    應該是說常常法院的處理是超過兩年以上。
  • 李委員俊俋
    對。
    陳次長宗彥:所以必須是五年的時間,而五年內是合理的。
    李委員俊俋:其實問題不在這裡,問題在哪裡呢?我們往下看,如果某甲歸化的第二年,你們查到好像有問題,依照剛才的修正,你們說行政部門要有積極作為,所以兩年以後你們就可以撤銷。如果某甲不服而提出行政、司法救濟,然後進行訴願、行政訴訟,在訴訟完的第六年才作判決,這要怎麼辦?那就不能撤銷了,第六年就不能撤銷,沒有錯吧?
    張司長琬宜:報告委員,應該是這樣講,如果部裡發現與本法規定不合的話,我們自己本來就可以做行政調查,也可以在兩年內……
    李委員俊俋:你們做的是行政調查,現在我問的問題是他提出司法救濟,而最後的判決是在第六年出來,這已經超過五年的期限,你們還是不能撤銷。如果司法的判決真的是偽造文書,這該怎麼處理?
    張司長琬宜:基本上,我們會去注意到這個時間,如果我們發現的話……
    李委員俊俋:現在我不是說你們有沒有發現,也說過你們在兩年內就發現了,可是訴訟時間超過五年,而第十九條的定義是五年以後就不處理。其實,現在的問題不是這個5年要不要撤銷的問題,真正的問題是在,如果法院這樣判決,不管是假結婚或偽造文書也好,你們都必須撤銷。我告訴你們真正要處理的部分,就是你們國籍法的第十九條要重新擬定啦!應包括這樣的情形,而結婚及收養又是不同的情形,至於收養的部分一定是非婚生子女,也許我收養了前段婚姻的小孩,因為這次是假結婚,將會影響到這些小孩的權益,就是假收養嘛!對於第十九條,現在你們應該重新認知,再寫出一個新的調整,將子女及現實當事人的部分分開處理,而且五年的規範到底是怎麼來的呢?你不是只告訴我已經被法院判決為假的或偽造文書,在五年以後就沒事,法律是沒有人這樣規定的啊!
    現在真正的問題就出在這裡,並非人權要不要保障的問題,我們想盡辦法都在保障這些新住民,特別是新住民的小孩就是新臺灣人。當法律的判決是如此的時候,你們為什麼會有五年與否的規定呢?這是人權保障及法律之間的衝突,這才是真正問題之所在。次長,我表示一下我的態度,今天這些提案,我不認為適宜通過,我建議你們要重新研擬第十九條,下會期將條文好好擬來,讓大家瞭解一下,即真正能夠解決問題是要這樣的。如果今天通過這些條文,將會製造更多的問題。下會期將包括婚生的及偽造文書等,還有當事人及非婚生子女要分開寫清楚,現在你們光用這樣的條文,根本就是規範不足,這是法律所出現的問題。
    我建議內政部要重新寫第十九條,反正下會期我也不在了。這個問題要澈底解決,我碰到的問題也是這樣,今天大家做立法委員,辛苦的地方就在這裡,我們希望保障這些人的人權,事實上在法律上卻卡在那裡,這該如何解決?這樣的條文在我看起來是不完整的,就此方向而言,請內政部要多加油。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10時3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審查國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本席比較關心的還是警消及海巡的弟兄,上禮拜五大法官釋憲解釋得非常清楚,有關他們勤務超時的問題,過去不管是警察或消防員,我們所爭取的危險加給,就是要保障應該給這些弟兄的福利,以及他們安全上的相關配套。本席看到大法官釋憲,針對消防、警察及海巡的弟兄,他們在第一線服勤的狀況,有關超時的部分,現在內政部要如何妥善作出規劃,請次長說明。
  •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其實警消的部分,在大法官釋憲之前,我們警政署及消防署方面,尤其是警政署是一條鞭,因此都一直致力使同仁能符合勤務規範,這部分也已經有一些措施在進行。在大法官釋憲之後,不止是內政部,其實是跨幾個部會都有相關的問題,因此會一致性通盤來討論及處理相關的政策與規範。
    吳委員琪銘:大法官釋憲明訂在3年內一定要做修正,我看到的資料,如警政署在108年2月已經開始每天不超過8小時,就是一個禮拜不超過50小時。目前消防的部分還沒有規定,雖然是40小時,但是因勤務上的需要,還是酌量可以加班及超時,如果沒有上限的話,對消防弟兄是不公平的,未來你們要如何推動消防的部分呢?
    陳次長宗彥:如果要符合這樣的規範,包括勤務配置要適當,並在符合勤務時間內來做處理,除了剛才提到的政策或計畫擬訂以外,重要之處還是人力撥補的部分,我們這幾年對於警消人力都會陸續補足給地方。
  • 吳委員琪銘
    過去人員缺額是滿嚴重的……
  • 陳次長宗彥
    現在已經慢慢很接近了。
    吳委員琪銘:我們還是要關心,畢竟他們是在第一線,危險性也非常高,並冒著生命危險來維護社會治安及地方災害等,他們都是站在第一線,我們還是要考量到他們的安全,在勤務時間上也不要讓他們過度勞累,這是我們應該做的,我希望內政部要研議一個比較好的配套措施。
    陳次長宗彥:是,謝謝吳委員。長期以來,吳委員對我們警消同仁的勤務都一直非常關注,不管是值勤時間或勤務裝備等。在院裡及部裡,甚至是蔡總統,對於警消同仁從醫療照顧到勤務加給,包括裝備等都一一在提升及增加。無論是警察或消防的部分,我們都一定會持續來努力,讓我們在第一線的弟兄姊妹們可以安心,有好的體力。他們有好的勤務配比,在精神上最好的狀況來服勤,這樣對治安和社會安全都是最好的提升。立法院的委員對警消同仁都是長期關心,非常感謝。
    吳委員琪銘:這幾年感謝內政部的配合,不管是危險加給、裝備或是弟兄的福利,這一點我滿肯定,但是對於超時問題還是要儘快推動健檢制度,好不好?
  • 陳次長宗彥
    是。
  • 吳委員琪銘
    謝謝次長。
  • 主席
    請余委員天發言。
    余委員天:(10時4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到2019年為止,申請歸化或取得居留證的外裔、外籍以及中國港澳的配偶有多少人?
  •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宗彥
    主席、各位委員。是針對中國大陸籍的部分嗎?
  • 余委員天
    都有。
  • 陳次長宗彥
    全部都有?
  • 余委員天
    都有。
  • 陳次長宗彥
    全部55萬人。
    余委員天:再加上新住民子女,大概有多少人?
    陳次長宗彥:新住民子女大概有40萬人左右,合起來,新住民人口將近95萬、快要100萬左右。
  • 余委員天
    占我們人口數的多少百分比?2%?
  • 陳次長宗彥
    23分之……
    余委員天:所以是2%多。新住民人口這麼多,等於是臺灣的第五大族群。原住民人口只有56萬9,000多人,而保護原住民的相關法案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等12部,新住民人口這麼多,為什麼沒有基本法?
    陳次長宗彥:雖然沒有基本法,可是行政院有新住民協調會報,由政委主持。新住民在臺灣面對的問題從生活、醫療健保到社會福利、工作、教育,面向很廣,協調會報是跨相關部會,相關問題都會在會報上由大家一起面對、一起解決。
  • 余委員天
    難道沒有委員提出相關法案嗎?
  • 陳次長宗彥
    有委員在關心。
  • 余委員天
    有沒有人提出?因為我是比較後來才進入立法院。
  • 陳次長宗彥
    過去都有人陸續提出相關意見。
    余委員天:如果沒有人提出,那我就來提出基本法,因為外籍人口越來越多,必須有適合他們的相關法案,內政部其實也可以自己提出。
    陳次長宗彥:剛才提到的是行政院的新住民協調會報,就政策、法規的推動進行跨部會的協調,依據入出國移民法或是基於新住民政策的推動、擬訂,移民署也有新住民發展基金,該基金設有委員,會中針對相關政策的擬訂、推動等等,委員都會提供非常多的意見給我們,擬訂基金在新住民照顧上的運用。這幾年已有一定的成效,比如新住民朋友想要圓夢去創業、就學,我們有一個築夢計畫。對於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我們鼓勵他們回到母國,讓他們在臺灣的同儕更加認識他們原有國家的文化,所以我們有一個新住民海外培力計畫。這個計畫不只是新住民自己會回到母國,新住民子女可能會找同學、師長、家人一起去,可以認識原有國家的語言、文化等各面向。在新住民子女部分,我們有創業培力計畫、創業職人領航計畫,給他們一些創新的做法,這些都是我們對新住民朋友推動的相關政策。原本獎學金只有新住民子女部分,今年也擴及新住民本身,甚至不只限於學校,連就業須取得的職照或證照等,我們也給予協助,希望他們能有一技之長,對家庭、生活能有很好的照顧。
    余委員天:這是政府在關心他們,但是新住民的人口越來越多,我們是不是應該立一個基本法來保障他們?你覺得呢?
    陳次長宗彥:這事涉對新住民整體政策的考量,還需要跟院來討論。委員提出類似基本法的概念和精神,其實透過新住民協調會報在政策的擬訂和法案的修訂,某種程度已有這種精神了。
    余委員天:我經常接到選民服務,很多新住民反映非本國新生兒的問題,剛才也有委員詢問過,你們統計大概有多少人?剛才好像沒有確切的回答。
    陳次長宗彥:我們把他們歸納成非本國籍的無依兒少,從100年開始統計,累積至今總共有七百多位,陸續有一些兒童跟著父母親回到原來的國家。就我們的統計資料,目前還有三百多位在臺灣。由於他們父母親的狀況不盡相同,有些是母親還在臺灣工作,有時會過去探望,有些孩子則不一定清楚知道父母親是誰,社家署會有後續的照顧方案。
    余委員天:次長說有七百多人,其實不只這些,私底下應該有二萬多人。這些寶寶出生之後,無法進入學校,也沒有健保,這是一個大問題。我們一定要關注這些小孩的問題,他們沒有報戶口的一堆。
    陳次長宗彥:這個數字是我們經過詳細統計的資料,包括醫療體系的通報等等。前陣子有媒體報導有八千多位,那是沒有任何統計依據的,而我們是有統計的標準依據得出來的,有一定的統計方法。
  • 余委員天
    這些新住民的孩子可以算是黑寶寶。
    陳次長宗彥:我們比較不希望用這樣來稱呼,所以……
    余委員天:他們沒有戶籍,也沒有國籍,什麼都沒有。
  • 陳次長宗彥
    所以他是一個非本國籍的無依兒少。
    余委員天:我覺得如果是在臺灣出生的話,我們就應該讓他入籍。
    陳次長宗彥:這有一定的規範及方法,我們一定是符合人權公約的精神來照顧,這一點請委員放心。
    余委員天:因為這是一個大問題,我覺得以後還要再多加討論,好不好?
    陳次長宗彥:是,當然。
    余委員天:好,謝謝。
  • 陳次長宗彥
    謝謝。
  • 主席(余委員天代)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0時5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今天審查國籍法修正草案,本席也有提了一個草案,內容主要是針對第十九條,即如果他歸化為我國國民之後,產生了一些譬如說經法院判決等種種要撤銷其歸化時,我們為了避免他原來的國籍也已經被撤銷而成為國際人球的狀況,所以提出這個修正案。剛才也有討論到,希望在我們判法律判決或是其他的原因要撤銷他的國籍之前,是不是能夠先讓他恢復原有的國籍,再予以撤銷,本席提出來的修正草案主要就是針對這個內容來探討,當然我也知道不太容易啦!即使要恢復他原來的國籍,也不是我們單方面說要恢復就能恢復,因為恢復國籍不是我們主管機關所能決定的,就是因為這樣,所以常常造成很多的人球,在這邊被撤銷,又不能回去他母國,也恢復不了他母國的國籍,這是成人的部分,即成人的人球。
    剛剛余天委員有提到,本席也有關注到無國籍、無戶籍的無依兒少,即所謂的「黑戶寶寶」,但我們尊重次長剛剛所提的建議,不要用這個名稱,就稱為無國籍的無依兒少。這種無依兒少的國際人球又是另外一種樣態,他更是無辜,因為他是被生下來的,他沒有法院判決的違規、違法情事,也不會有偽造文書,他是被生下來、被決定下來了,所以,你們提出來不宜修正、不宜馬上處理的這些理由,本席聽了也覺得是有道理的,但是問題還是在,到底要怎麼處理?
    這個會期已經要結束了,不過,在會期的最後,我們開了這樣的頭,希望下會期在內政委員會你們真的要負責任地提出相關的版本,這一次的版本統統是委員所提出的,我覺得不管將來次長是不是還在這個位置上,我想在座很多的內政部事務官都還會在,希望你們能夠負責任地提出相關的版本來解決這些問題。包括李俊俋委員剛剛有提到,如果歸化之後,因為有虛偽造假或是種種原因在5年內判決無效,就要撤銷他的歸化國籍。你看像這部分大家都有不同的觀點,李俊俋委員提出來的是,如果5年後才判決,我們就不能撤銷他的國籍,目前法律的規定是這樣,他認為這樣也不合理,明顯違法,即使超過5年才判決出來,還是不能撤銷他的國籍。
    這部分就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像本席的觀點是支持超過5年即使判決他當時的歸化有違規、違法的情況,亦不予撤銷啦!我的理由是認為他已經在這邊那麼長的時間,歸化我國、在我國生活,甚至他可能都有小孩了,5年後雖然他有偽造文書的情事被判決,這時候你還要去撤銷其歸化許可,反而製造了更多問題,可能會有無依兒少的問題,可能還有一些他回不去母國的問題。
    我的意思是,像我的觀點,我會支持5年之後即使他被判有虛偽造假,造成與當時申請的規定是不符的,但我還是支持就不再追究了,我的理由是什麼呢?因為他已經歸化為我國的國民,即使判決確定,他還是要負法律責任,譬如說他有偽造文書之類的情事,他還是要負偽造文書的法律責任,他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是這個制裁,我們不用再擴及到撤銷他的國籍,但是他還是要接受法律制裁,因為他是中華民國國民,有偽造文書的情事,就還是有偽造文書相關法律的制裁,我覺得這樣足夠了,不用再撤銷他原來的國籍,因為他已經在這邊生活。
    我跟你們講,喜歡來中華民國生活本身並不是一件不好的事情,但是申請的過程沒有符合規定,違背這部分其實不是像刑法那樣重的法律,比如說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的刑法上面的違法,所以,我認為這部分就可以有不同的觀點,就社會利益、國家利益來講,他已經在這邊生活了幾年,他如果沒有其他的違法,只是在申請的過程當中有一些違規、違法,他已經有家庭,而且正常的生兒育女了,5年之後,你還要去撤銷嗎?反而造成社會的成本更大,這部分大家都可以來考量。
    我的意思是,針對不管是成人或是兒童,因為跨國婚姻造成歸化過程當中的瑕疵而形成成人的國際人球或是無依兒少的國際人球,這件事情是值得我們重視並想辦法就現有的法律哪些不足的地方,衡量整體國家的利益及社會的成本一起來考量,而不是像現有的法律常常就是死的啦!他有違規、虛偽造假、偽造文書,就一定要把他遣送,而且撤銷他現有的我國國籍,又不能恢復他原來的國籍,這個社會成本其實是很大的,你知道嗎?他如果願意接受法律制裁,是可以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但是要接受法律制裁,也許我們可以讓他有這個機會。部長,對此要不要說明一下?
  •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剛剛對移民法及國籍法的關心,不過我要說明一下,在這幾年我們依照人權兩公約及兒少公約的精神,第一個,我們不會讓他出現人球的狀況,這部分要特別說明,因為我們一定不會讓他變成一個國際人球。第二個,確實如同剛才委員所提到的,恢復國籍其實不是我方可以來做,是對方國家的相關規定,在這一、兩年,我們也都有努力跟相關國家的駐臺機構溝通,希望他們要協助他們國家的國人。第三個,對於兒童的部分確實是大家長期以來關心的,我們都應該要努力確實做好無辜兒少的照顧方案。剛剛委員所提的這些意見,部裡面會綜合一下,雖然目前依據第十九條,我們是可運作,也可運行,但是為了讓長期更好,機制更完整的狀況下,我們會考量未來在下個會期做一些修法的準備。
    林委員為洲:我希望內政部移民署能夠更積極的提出完整版本,這才是我們期待的,也可以和其他委員的版本一起來進行詳細的討論,謝謝。
  • 陳次長宗彥
    謝謝。
  • 主席(林委員為洲)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11時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討論國籍法第十九條的部分,大概都是針對假結婚和假收養的問題,但本席在這裡要特別質詢關於移工的部分。106年立法院曾經辦過一場公聽會,當時也討論到外籍移工在臺所生子女的相關社會福利,包括醫療、安置政策等,當時我們也了解行政部門相關的因應辦法和如何安置這些小孩。我最近也看了一些相關資料,關於統計至108年8月醫院的通報資料,我現在要就教副署長的是,這些移工是屬於逃逸外勞,後來因為懷孕到醫院生小孩被醫院通報的,如果黑數的部分不算,因為有些移工是自己跑掉,所以我們偶爾會發現有些移工居然在廁所裡面生小孩,結果生完就把小孩子放在那邊。
    而有真正透過社福機構或者醫療機構通報的小孩人數有775位,這是統計到8月份的數字,6月份的統計是754位,也就是短短兩個月當中增加了21個小孩,這是有透過醫院通報的數字。所以由此可知,現在失聯移工所生的小孩是有增無減,相對地,這些還不包括自行生產、自己養育,完全沒有經過醫療體系的人數。因此,從這些資料來看,由社會局或相關機構轉介的人數,即所謂的非本國籍的個案人數,我看過你們的統計數字,到108年已經被列管的有194位,可是我要說的是醫院通報的人數是775位,但是列管的只有194位,其他的五百多人呢?副署長知不知道這560人後來的去向?不知道?沒關係!你不知道就答不知道。
    因為這些逃逸外勞知道如果被抓到就會被遣送回國,所以他生完小孩雖然有通報醫院,然後醫院有通報你們,所以你們知道有多少,但是通報了七百多個,結果真正列管的剩下190幾個,那不見的五百多個,你跟我講我不知道、我也不清楚他們怎麼跑掉的?
  • 主席
    請內政部移民署鐘副署長說明。
  • 鐘副署長景琨
    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如果是……
    鍾委員孔炤:現在我要跟你講的是,醫院通報你們之後,第一時間你們是怎麼跟醫療、社福機構做橫向聯繫?不然為什麼通報的有775位,實際上列管的變成只有194位,其中560個,你們說我不知道,可能他生完第二天就跑了,或當天白天生完,傍晚就跑掉了,這個時間點怎麼去拿捏?
    鐘副署長景琨:事實上有通報的,我們都會去查……
    鍾委員孔炤:後續怎麼處理這些小孩的養育問題,包括醫療、社福機構,因為這也牽扯到剛剛林為洲委員特別提到的無國籍。
    鐘副署長景琨:事實上相關醫療院所的通報,其實衛福部會透過電腦的連線通報到內政部移民署,我們會逐一去訪查,訪查的過程當然會先把合法的,比如跟國人結婚、依親、居留的這些人去除掉,然後我們會再就其餘的部分去做訪查。對於訪查不到的,我們會在我們的系統裡面註記,事實上是有一套制度在運轉。
    鍾委員孔炤:但是我要跟副署長講的是,你說有一套機制在運轉,但是轉到後面是560個轉到不見了,非本國籍的兒少在臺灣的醫療、社福等權利全都是靠什麼?都是靠所謂的外僑居留證作為最主要的證件。所以我剛剛才會一直問你,如果有向社福機關求助的約194人,其他這五百多人是申請外僑居留證的狀況嗎?不可能吧!非本國籍的兒少只有申請外僑居留證,才享有醫療、社福、教育相關的權利。
    鐘副署長景琨:如果是行方不明的話,我們也會做註記,其實剛剛委員所指教的,我們會在訪查之後,如果是找的到人,當然能夠掌握,找不到的我們也會做註記,但是最少他的生母我們都會有註記,讓我們可以了解,事後也會繼續追查。
    鍾委員孔炤:所以就是事後的追查。我要跟你提到的是,當下的時間點就要開始,才不會演變成通報的有775位,列管的只有194位,560位不在你們的列管當中,這個時間點你跟我講會通報、會上網,其實醫院一上網通報,你們馬上就會知道了。你們雖然有當事人的姓名……
    鐘副署長景琨:其實也沒有那麼多人,經過我們的比對跟篩選,截至108年10月底,生母是失聯移工的或是不實身分的只有835人,我們都已經陸陸續續的協助其中四百多人出國返回母國,這是累計下來的。
    鍾委員孔炤:我這邊有一份從電腦上download下來的資料,醫院通報非本國籍的新生兒,通報之父母是失聯移工、不實身分有775位,我這份資料是假的囉?
    鐘副署長景琨:委員,我們等一下再來了解一下。
    鍾委員孔炤:你們抓到的是逃逸外勞,我現在問的是生小孩的外勞,逃逸外勞不是只有移民署在抓,我當過勞工局局長,所以我知道我們也常常在抓外勞,警政署也在抓,調查局也在動,大家都在抓。但是我們現在的逃逸外勞有多少?
  • 鐘副署長景琨
    不過他們查獲之後還是會交給移民署。
  • 鍾委員孔炤
    我們現在的逃逸外勞有多少?
  • 鐘副署長景琨
    大概是4萬8,000人。
    鍾委員孔炤:有四萬八千多人,但是這幾年、這幾個月下來,其實去年還有五萬多人。
    鐘副署長景琨:其實整個國安團隊是很認真在處理這個問題,所以失聯人數從去年大概是5萬1,000人降到現在是……
    鍾委員孔炤:副署長,因為時間的關係,除了我剛剛跟你講的那個時間點之外,我一直認為對於這五百多個小孩,我們有什麼積極的作為?還是漁工沒有向社會局求助,代表他們沒有需要?或者這些小孩有許多人需要外僑居留證的保障權益,是不是能夠從人道的思想幫他們設想?
  • 鐘副署長景琨
    是。
    鍾委員孔炤:這些失聯的漁工生完小孩之後之所以會逃跑,是因為害怕,或是跟任何政府單位接觸的當下,他們就知道自己可能會被通報、遣返,所以他們不敢求助。我剛剛講的這775個是有通報的,但是對於沒有通報的黑數,我想跟次長、移民署或相關機關共同勉勵的是,我們可以透過民間團體、單位或其他的團體、機構,把相關的訊息傳達給這些漁工,儘量讓這些非本國籍的兒少納入我們的社會安全網。
  • 鐘副署長景琨
    是。
    鍾委員孔炤:移民署可以和社家署、醫院或漁工所信任的民間機構、團體合作,未來對這些失聯的漁工所生下的小孩有所協助及幫忙。
  • 鐘副署長景琨
    是。
    鍾委員孔炤:讓這些失聯的漁工在懷孕期間或懷孕生子之後知道相關的社會安全網,並透過值得信任的機構協助他們及孩子,這是我們應該一起做的努力。
  • 鐘副署長景琨
    是。
    鍾委員孔炤:我想移民署、社家署等等在座的行政官員都可以一起合作,謝謝。
    鐘副署長景琨:好,謝謝委員。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余委員宛如、蕭委員美琴及林委員德福均不在場。
    請鄭委員秀玲發言。
    鄭委員秀玲:(11時1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質詢的是有關之前國發會花很多力氣所擬訂出來的新經濟移民法,我們發現當時的立法目的是要在不影響國內就業機會與薪資水準的前提之下,積極延攬國家發展所需的人才及人力,以強化產業升級,改變人口結構,促進國家發展之生生不息。現在這項法律執行之後,我們看一下投影片中的中階外籍技術人力,我想請問內政部,依據本法所定義的中階外籍技術人力,可能因為時間還沒有到,所以他們應該還沒有向你們申請永久居留,是不是?
  •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宗彥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國發會還沒有通過新經濟移民法。
    鄭委員秀玲:OK,這個部分是我比較擔心的。所以他們在制定法令的時候,內政部或移民署是不是要反映一下……
  • 陳次長宗彥
    還沒有……
    鄭委員秀玲:我知道,還沒有通過沒關係,如果是最後快要通過的時候,你們內政部或移民署要關注的是,一旦通過的話,這裡規範的中階外籍技術人力標準滿低的,就是只要取得我國高中職以上學歷的僑外生、海青班畢業生及專業證照,受雇於相關的公司6年以上,我比較擔心他們會不會搶到國內技職畢業生的就業機會。
    陳次長宗彥:這些條件、標準會由相關的部會加以訂定,像這個中階外籍技術人力的部分,會由勞動部依照國家發展的需求等等去訂定這個標準,而不是由我們來訂定。
    鄭委員秀玲:我要請內政部反映的是,請你去外面的基層走走看,了解一下現在為什麼有不少的民意會支持韓國瑜,很多基層的員工、計程車司機等等就是因為收入比較低、日子過不下去才會如此。所以我比較擔心這個法如果通過之後,這些看起來是外籍的中階技術人員,其實他們的學歷要求沒有很高,也不見得真的有多少專業,所以在跨部會審議的時候,你們要幫忙反映這部分。
    陳次長宗彥:委員,這點請你放心,因為我也來自基層,所以包括基層的狀況、產業的需求、各個不同產業的狀況,我們在會中也都會反映給相關的機關。
    鄭委員秀玲:國發會在提的時候,你們沒有去幫忙講一下這個標準是不是要稍微提高?
  • 陳次長宗彥
    還沒有找我們去訂定。
  • 鄭委員秀玲
    還沒有找你們去訂定?
    陳次長宗彥:是,還沒有做最後的確認。
    鄭委員秀玲:我知道,在修法的過程當中,難道你們……
    陳次長宗彥:如果後續他們還有再邀集我們,我們會適度地表達我們的意見。
    鄭委員秀玲:如果他們不邀集你們,你們就不用反映了嗎?
    陳次長宗彥:因為到底這個走法或是政策擬訂定的方向是什麼,也要由國發會讓我們知道之後,我們才有辦法適度地去表達意見。
    鄭委員秀玲:我下次跟徐國勇部長講,希望他要注意這個問題。選舉要選得好,各政黨就是要照顧到基層的勞工……
  • 陳次長宗彥
    當然。
    鄭委員秀玲:結果這個法對於外籍中階技術人員的標準,真的訂的是比較會搶到我們當地、本地基層勞工,或是正在就學的技職學校的……
    陳次長宗彥:我還是要說明一下,這個新經濟移民法現在都還在擬訂的階段,相關法律、標準都還沒有訂定完成,所以無關去影響到現在,我覺得要說清楚。
    鄭委員秀玲:對,不是現在馬上影響、一旦這個法通過就會影響……
    陳次長宗彥:當然,我們要去注意到……
    鄭委員秀玲:你剛才的意思是,國發會有來徵詢,你們才去反映。我也會特別交代徐部長,希望在訂定法令的當中,貴部要儘量找機會反映一些基層年輕人或基層中老年人所需要的就業機會……
  • 陳次長宗彥
    當然。
    鄭委員秀玲:不要因為這個法的通過,讓他們的工作機會被搶去了。
    陳次長宗彥:顧慮到、照顧到我國籍勞工的需要,當然一定是這個法的前提。
    鄭委員秀玲:我的意思是,雖然他們沒有來徵詢你們,倒過來講,其實你們應該要積極地把你們的意見向立法的委員及國發會主導的單位表達,好不好?
  • 陳次長宗彥
    好。
  • 鄭委員秀玲
    就是把這個意見反映出去。
  • 陳次長宗彥
    好。
    鄭委員秀玲:我想你們內政部比較了解現在老百姓的民怨在哪裡、他們的需求在哪裡,好不好?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
  • 鄭委員秀玲
    希望你們再多注意一下。
  • 陳次長宗彥
    謝謝委員。
    鄭委員秀玲:不然到時候這個法如果通過,幾年後移民署會很麻煩,就是突然會出現很多這種中低階的勞工擁有居留權、最後甚至有國籍,到時候你們根本就沒有辦法,好不好?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
  • 鄭委員秀玲
    我再跟徐部長講好了。
    陳次長宗彥:是,謝謝委員。
    主席:官員備詢的時候,資料一定要正確。像剛剛余天委員提到新住民基本法,這個已經有了,林麗蟬委員在第4會期就提出來了,而且也經過一讀,不是剛剛你講的那個,你講的是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這個也有,草案已經送立法院了,已經成為法案了,所以請官員在備詢的時候一定要搞清楚。
    我先講完,有關新住民基本法是林麗蟬委員在第4會期就提出來,本席也有連署,而且經過一讀於委員會待審,所以基本法也有了,而余天委員剛剛提的時候,你們卻回答他說還沒有,你們都是專業的,所以請你們備詢的時候,真的要清楚。
    請鄭委員秀玲繼續發言。
  • 鄭委員秀玲
    我再請次長……
  •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再次說明。
    陳次長宗彥:我要先跟主席說明一下,我剛才是回答余天委員說有人提過……
  • 鄭委員秀玲
    先不要浪費我的質詢時間。
  • 主席
    你說沒有……
  • 陳次長宗彥
    我剛才說有人提過……
    主席:你說沒有法,所以他說他要提。
    陳次長宗彥:沒有,我說有人提過。
  • 主席
    好啦!我們再來……
  • 鄭委員秀玲
    新經濟移民法已經過了啦!我是覺得你剛才……
  • 陳次長宗彥
    沒過……
  • 主席
    還在立法院。
  • 陳次長宗彥
    我剛才回答委員是說沒過。
    主席:已經經過行政院院會通過,送來立法院了。
    鄭委員秀玲:所以在立法快要通過的階段,你們要來跟我們委員溝通反映民意,針對中階外籍技術人員這條,我看這個標準實在太低了,至少可能要大學畢業,內容裡面所列的只要高中職以上畢業,其實你們內政部是代表……
    陳次長宗彥:這部分可能到時候再看,我們會把意見反映給勞動部。
    鄭委員秀玲:不是到時候再看,現在這個法是在經濟委員會,你們要趕快去追這件事情,好不好?
  • 陳次長宗彥
    我們會跟勞動部反映。
    鄭委員秀玲:就是在這個法快要通過的重要時刻,你們要代表我們基層的老百姓,至少那邊要改成大學畢業,不要說高中畢業就可以來永久居留……
    陳次長宗彥:不過委員,每一個國家對於技術的標準不一,因為學歷跟技術之間可能未必是一致的。比如說像德國,他們高中的技術就已經非常棒了,所以未必是這樣的,我覺得是否要考量限定為大學學歷以作為技術的認定,我覺得……
    鄭委員秀玲:我覺得應該這麼說,基本上我們要的是比較高階的人員,原則上應以大學的學歷為主……
    陳次長宗彥:高階的另外已經有高階的做法,而現在所談的是專業技術人力的部分。
    鄭委員秀玲:對,我知道,應該說以大學畢業以上為主,如果是高中職以上的話,那也應該有一些但書或一些名額的限制或是怎麼樣,甚至是配額的限制,不然他工作7年之後,就可以取得永久居留權,接著就申請國籍,這一連串就會帶來我們很多的移民,最後都是這種比較中、低階的移民,所以你們那邊可能要有一個總名額的限制,或是要確保他現在雖然真正是高中職,但是他有專業的技術,你們必須要有一個審查的配套機制。我想內政部是一個很好的單位足以反映現在基層很辛苦、很多人沒有工作或薪水很低,當他們要進來的話,這係屬移民署職權範圍內的業務,所以你們要考慮設定一個總額的限制,並確保他有真正的技術,而你們這邊要做一個比較嚴格的篩選。
  • 陳次長宗彥
    不過這一定是考量國家在經濟發展上各個產業類別上的需求而去做總量的管理。
    鄭委員秀玲:在法條上,它並沒有總量的限制……
    陳次長宗彥:在政策擬定時依照這個法的精神,就會採用這樣的方式。
    鄭委員秀玲:我已經看過了,法條並沒有作總額的限制,所以在現在修法的當中,你們要趕快提出來,從內政部的立場來反映基層老百姓的憂慮,你們必須提出來看看是否要有總額的限制,或是移民署這邊審查的標準要嚴格一點,不然幾年之後就一大堆人來申請移民、申請永久居留,之後是入我們的國籍,所以這些都還是跟你的業務有關係,好不好?
  • 陳次長宗彥
    好。
    鄭委員秀玲:所以在修法的當中一些可能的風險或是會產生的一些問題,要趕快及時反映給經濟委員會參考,可以嗎?
  • 陳次長宗彥
    好。
  • 主席
    請蔣委員絜安發言。(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11時2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今天外交部派來列席的人員就是領事事務局簽證組跟條法司,所以本席今天想請教的是跟我們簽證有關的問題。我們知道臺灣新南向政策是政府的一個重要的政策,所以我們也都鼓勵東南亞、南亞的學生或技術人才到臺灣來,現在他們到臺灣來可能是來學習或來就業等等,其實我們在這方面有很多的開放。
    但是現在這裡遇到一個問題,就是印度有一群隨著達賴喇嘛流亡到印度或尼泊爾的西藏人,他們要到臺灣來學習,他們有可能已經申請到學校的入學許可,甚至拿到獎學金,例如我們曾經處理過的一個案子,他已經拿到中央研究院的研究計畫,也拿到獎學金,但是因為外交部發布一個特定國家人士來臺申請停留簽證手續,這裡面當然就限制了幾個國家,像不丹、印度、尼泊爾等這些國家的人來臺,他們在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裡面就只有下列這幾項可以申請停留簽證,第一個就是公務,第二個是因為國際會議、國際性的活動或宗教、體育、文化的交流,探親或是工商業務,抑或是他來就醫。
    那我們這裡就看到他可以因為公務或是文化交流、體育、宗教等因素來臺,但就是沒有就學的選項,可是他們今天就是想要來臺灣就學,事實上我們也看到西藏有些人其實都已經拿到碩士甚至博士學位,可是他們想要來臺灣學中文,因為只有臺灣能夠學到繁體中文,說真的我們不要妄自菲薄,其實我們臺灣有一些的學術的研究是相當棒的,所以他們想要來這裡再繼續攻讀博士或是做博士後的研究,但受制於這個所謂的特定國家人士來臺停留的簽證手續裡面,沒有就學這部分的選項,本席不太知道當初外交部在制定這個辦法時,為什麼會把這個所謂就學的因素排除掉?
  • 主席
    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組鄒副組長說明。
    鄒副組長元飛: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委員剛剛說明特定國家人士跟您剛剛所提到的印度與西藏人士流亡印度所持旅行證,其樣態是不一樣的。首先我跟委員報告就是旅行證,不僅印度會發給西藏人士旅行證,其他國家也會對於第三國的人士發給旅行證,旅行證因為不是國籍證明文件,所以他長期離開他的居住地的話,他有可能喪失他的旅行證,他沒有辦法返國,所以目前對於旅行證通案,我們沒有發居留簽證,也不僅僅是就學,包括所有長期居留性質的簽證,我們對於旅行證也一樣,除非他所持的是正式的護照,而這部分是旅行證的性質。
    那剛剛您提到中研院核錄一批持印度旅行證的國際研究生,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個案報請行政院同意讓他們在這邊就學。
    尤委員美女:沒有,後來你們所謂的個案也是他用達賴基金會的公務名額。現在就是說,今天他們所持的是IC旅行證沒有錯,但是旅行證事實上就是代表他們的身分,你也知道這些藏人要嘛就是入籍印度,否則他就只能拿到IC旅行證,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如果他持旅行證,你說擔心他過期,那就跟持護照會過期一樣嘛!他還是要回去把這個弄出來,所以他拿著護照,你不擔心他過期,你還是簽給他停留或居留的簽證,那為什麼他們拿IC旅行證,你就擔心會過期,這說不過去吧!這個邏輯不通吧!
    鄒副組長元飛:向委員報告,旅行證的發證國家對於這個持證人並沒有接納保護的義務,這只是對這個持證人一個旅行上的便利,事實上,要成為這個國籍還有很多的要件,而他沒有一個完整的國籍。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那旅行證能不能延期?旅行證有期限嗎?
  • 鄒副組長元飛
    旅行證有期限。
  • 尤委員美女
    期限到了能不能延期?
    鄒副組長元飛:這可能要看各個國家,可能駐外館處可以延期,可能駐外館處不能延期……
    尤委員美女:對,但護照也一樣,對不對?
    鄒副組長元飛:護照的部分,基於國家對一個國民的保護,是一定要給他的,如果是正常的情況,沒有註銷國籍的情況,……
    尤委員美女:他如果拿了旅行證,但到時候那個國家不給他延期,他就變成無國籍,對不對?
    鄒副組長元飛:就個是我們的擔心,也就是說,一個無國籍的人,他的發證國又不給他保護的話,就會變成我們國家社會的負擔。
    尤委員美女:但是不能說現在他拿IC旅行證,你只是擔心將來他沒有辦法申請延長,所以現在就讓他連入境都不能入境,你們現在是連停留簽證都不給耶!
    鄒副組長元飛:有,有給,短期性質的,不管是商務或觀光……
    尤委員美女:對啊!但就學的你們不給,對不對?他今天要來短期學習中文,但停留簽證拿不到,因為沒有這個款項啊!所以對於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能夠全面去檢討,有沒有過於顧慮的問題?當然我們也知道,這個規定事實上是因為以前我們整個政策對於藏人是持一個保守政策的時候,但現在基於人權,基於每個人的基本人權是可以在各國自由遷徙的情況之下,今天我們也都已經鼓勵各國人士來這裡就學,甚至要求這樣一個人才的時候,對於這樣的政策是不是應該要去做全面的檢討,而不是只擔心他的旅行證有可能會過期,除非他拿的旅行證本身就已經是過期的,那當然沒有辦法讓他停留,可是人家拿著一個合法且仍然有效的旅行證的時候,為什麼不能夠拿停留簽證?或是不能夠拿居留簽證?今天在各國人士都可以來這裡就學的情況之下,他申請到學校,也申請到獎學金,學校都經過審核了,你就是不讓他入境,我覺得這個沒有道理,這不合理,所以對於這個部分,我希望你們能夠全面去檢討,可不可以?
    鄒副組長元飛:報告委員,實際上這個個案是有讓他入境的,誠如我剛剛向委員報告的……
    尤委員美女:不是,你這個個案的入境是用達賴基金會的公務名額進來的,但是這不是正辦嘛!我希望你們好好去檢討這一塊,如果你擔心他跳機,所有拿護照的也都有可能會跳機,對不對?面臨同樣的問題,可能你只是沒有說出來,如果這樣的話,可能很多人假借來學中文就進來了,進來之後就不走了,就跳機了,但這跟我今天拿著一個合法護照進來後不想走就跳機是一樣的嘛。所以在面對同樣的這些問題時,你應該怎麼樣去處理,這個部分希望你們能夠去做全面檢討。
  • 鄒副組長元飛
    是。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委員洪宗熠、趙正宇、蔣絜安、呂孫綾、林德福及陳怡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本日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一併書面答復。
  • 委員洪宗熠書面質詢

    主旨:本院洪委員宗熠,鑒於2019年12月2日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書面意見如下:
    一、在2019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中指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致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超時服勤,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有違。因此大法官要求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針對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如勤務時間24小時之服勤時段與勤務內容,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勤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評價與補償等,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進行檢討修正。
    內政部消防署認為有關消防機關須檢討服勤時數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等問題,均涉消防人力的充實方得改善。但消防署去年所提出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預計108年起五年內要補足3,000人,希望服務人口比在112年達成1:1,300的目標,對部分縣市而言僅是杯水車薪。經查108年度僅苗栗、宜蘭、花蓮等七縣市已符合該目標,但彰化縣人口多,其服務人口比為1:1,867,高居全國第一。導致基層消防人員工作壓力比其他縣市來得大,盼在全面修法改善前內政部能優先改善彰化縣消防局消防人力不足之問題。
  • 委員趙正宇書面質詢

    一、外籍配偶易成為無國籍人士
    我國婚姻移民人數現已超過54萬人,惟因法規限制,導致婚姻移民在取得我國國籍之前、或遭撤銷國籍之後,容易成為「無國籍人士」,造成其生存權、工作權均受到限制。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第9條即明訂:「各級政府機關必須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避免製造無國籍人士。」
    惟我國《國籍法》第9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意即,若外籍配偶之原生母國遲遲不肯發出撤銷原國籍之證明,或文件不合於我國政府規定,當事人將無法取得我國國籍。若母國已同意撤銷其國籍,我國又拒絕其歸化,將導致當事人成為無國籍人士。
    再者,《國籍法》第19條第2項亦規定,外籍配偶即使取得我國國籍,但若經法院判定是「假結婚」或是「假收養」,就會被撤銷國籍。惟根據過往案例顯示,許多外籍配偶離婚後,遭鄰居惡意舉報為「假結婚」,或是結婚後,原先的婚姻代辦公司被舉報違法、或證件資料有瑕疵,例如生日、姓名填寫有誤,亦會遭法院判定為假結婚而撤銷國籍。因其已放棄母國的國籍,又被我國撤銷國籍,亦導致當事人成為無國籍人士,使得許多家庭因此破碎,形成人倫悲劇。
    為落實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避免無國籍人士產生,內政部針對尋求歸化之外籍配偶,若到了一定的期間都無法取得母國的撤銷國籍許可,是否得先允許其取得我國國籍,再協助當事人申請撤銷母國國籍?若要撤銷國籍,得否待當事人已確定取得其他國家之國籍,再將其撤銷國籍?
    二、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使用率有待提升
    經查移民署自2010年起,陸續於各機場、港口設置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藉由臉部影像、指紋等生物特徵辨識技術,進行比對及過濾旅客身分,藉此加速旅客的通關時間,減輕人力負擔。
    惟根據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指出,以去年12月為例,國人入出境人數共250萬9,990人次,有註冊E-gate者共有246萬6,481人次,惟實際使用人次僅150萬9,083人次,意即就有高達4成之國人,註冊自動通關E-gate卻沒有使用。
    不僅我國民眾出入境並未普遍使用自動通關,外國人於台灣出入境使用自動通關之比例更為低落。近兩年來,移民署雖陸續與美國、韓國、澳洲簽訂互惠使用E-gate的協定,惟根據移民署提供之資料顯示,上述三國旅客於台灣使用自動通關出入境之比例僅有7%。其中,美國旅客去年11-12月在台灣入出境將近24萬人次,卻只有不到5百人有使用自動通關,比率只有0.18%,顯見移民署宣傳出入境自動通關成效低落。
    經查,目前通關查驗人員每月加班時數平均超過80個小時,遠高於一般勞工,且我國近3年使用人工通關出入境的人次增加63萬多人次,但海關查驗人員卻減少了10個,顯見查驗人員人力嚴重不足。為減輕人力負擔,試問移民署應如何增加自動通關系統之使用率?提升自動通關使用率之前,是否應增補通關查驗人員之人力?
  • 委員蔣絜安書面質詢

    一、過去30年裡,香港有三波移民海外潮:1989年大陸天安門事件後五年,約有30萬名香港人移民海外,第二波是1997年香港回歸前,當時首選目的地是英國和加拿大,第三波則是2010年之後。對此,今年來台的香港人,取得台灣居留許可的人數有多少?與去年同期成長多少?是以「依親居留」方式居多,還是使用「投資事由來台許可」居多,能有活絡台灣經濟、提高就業率之展現嗎?
    二、從6月反送中運動遊行以來,都在顯示出自香港本身的政治氛圍影響,導致香港人想移民台灣,在這種情況下,歡迎港人移台之餘,我們是否想過可能的具體影響?政府有把關國人權益?首先,是對台灣房價產生的衝擊,因對房價更高、平均薪資也更高的香港人來說,卻是「相對低廉」的選項。然後,再來是原本的台灣價值,對於出自「政治因素」而有意移台的香港人來說,他們是否在「共同維護台灣價值」上,也願意、或需要付出同樣,捍衛台灣的代價?
  • 委員呂孫綾書面質詢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之規定,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另查「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第七條之規定,移民署應函請各相關機關,於知悉國人於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之情事時,即行通報入出國及移民署。
    又因中國長期與我國對峙,且於國際上有諸多打壓我國之干預行為,因此對於同時具有我國及中國戶籍之國人,應有更清楚之掌握,並請內政部針就此問題,說明目前之因應機制、政策規劃及執行成效,提供書面資料予本席。
    二、針就中國開放台灣民眾申請居住證一事,查中國國務院「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規定,此一居住證登載之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若國人辦理中國之居住證,甚至可享有中國之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等服務,中國官方雖宣稱此一居住證並不等同於中國戶籍,但此一居住證之性質,基本與身分證無異。
    針就中國以居住證之名義,使申請之國人變相成為具有中國戶籍之問題,內政部應儘速檢討相應配套措施,方不使有心人士利用此一模糊空間,架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之規定,並將目前辦理之情形,以書面方式提供予本席。
  • 委員林德福書面質詢

    審查「國籍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問題一、
    目前,移民署所核發的「外來人口統一證號編碼」,共計10碼,前2碼使用英文字母,請問內政部代表,外來人口統一證號編碼何時會改版,比照國人國民身分證號「第1碼英文字母+9碼阿拉伯數字」編碼原則改版?
    預計規劃需要多久時間進行全面換發?換發費用由外來人口負擔,還是政府負擔?
    問題二、
    國境事務大隊負責我國各機場、港口旅客入出國境之安全管理工作,在第一線把關國境安全,但長久以來時常聽到移民官人力不足或過勞的問題。
    上次本席關心移民官高流動率問題,內政部回覆本席移民署有向中央爭取40名國境事務大隊的員額,但中央沒有同意,本席覺得內政部要積極向中央反映,本席不樂見人力不足導致安全查驗工作無法順利落實,讓不法份子藉機逃離或進入台灣。
    請問中央反對增補國境事務大隊員額的理由是什麼?
    問題三、
    目前行蹤不明的外籍移工約有4萬多人,印尼與越南占比各半。外籍勞工犯罪問題,根據統計108年1-7月在臺犯罪外籍嫌疑犯以涉公共危險、毒品及詐欺案較多;外籍移工占比逾7成2。
    請問內政部,有無發現外籍人士在台灣組成幫派活動或組織犯罪的情資?根據統計受害人是我國籍民眾比較多還是外國籍民眾比較多?
    據本席了解移民署公務員考試,有將越南語列入考試項目,本席建議警政署也可思考針對東南亞語系提供考試名額,吸引新住民第二代加入,未來考取後也可爭取外派。
  • 委員陳怡潔書面質詢

    1202-「審查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書面質詢
    Q、對於媒體報導山區有逃逸女移工及「黑戶寶寶」形成的聚落,監察院最近也通過糾正行政院、內政部移民署、勞動部,沒有落實處理移工在台出生之非本國籍子女身分權益,嚴重侵害人權,想請教對於移工黑戶寶寶的人數,到底有多少?曾有媒體報導高達五萬人,但國健署官方數據自2007年到今年9月底,接到通報的非本國籍新生兒有近萬人,其中生母為失聯移工或不實身分者,累計為八○五人,而監察院糾正報告中也說移工生育有496名黑戶寶寶下落不明?到底官方數據與媒體報導差距如此懸殊,原因為何?如果有相當大的黑戶寶寶人數政府無法確實掌握的「黑數」,那後續衍生的問題政府要說能有效解決積極處理?
    Q、另外,移民署最近頻頻對失聯移工喊話說,如果想帶著子女一起返國,可自行到案,移民署會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盡速將母子一起送返原屬國。但是據說逃逸移工間流傳著一句話,「沒錢關四十天,有錢兩個禮拜就回家」,所以很多逃逸移工在台灣覺得賺夠了或想家了,就去移民署自首,有錢買機票的人補辦手續約二周即可啟程,沒錢的人通常被「收容」約四十天,台灣政府會協助申辦證件、出錢送移工回家。
    政府這個制度法規是不是怪怪的?一來移民署的收容中心是不是都已經飽和?如果移工逃逸沒有刑責,就算被抓,只要湊錢買機票,約兩星期就可以回家,這樣有甚麼約束力嗎?
    還有,有些逃逸移工若懷孕臨盆會去自首,因為移民法有「懷孕滿五個月,得不予收容」的規定,移民署會寬容二個月讓她去生產,事後強制驅逐出國。副署長認為這二個月有沒有法律漏洞?目前生完小孩後逃逸的人比率高不高?有沒有掌握的數字?內政部認不認為應該要修法嚴格管制?讓移工清楚知道如果逃跑要罰款、懷孕也會被遣返?
    Q、另外上個月,桃園機場發生一名外籍人士闖入飛航管制區,爬上準備起飛的飛機起落架,此一類似電影劇情偷渡情節,竟然真實發生在桃園機場。最後該名外籍人士依違反「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移送並裁定羈押,請問政府相關單位是否已經查明,他到底是如何進入機場跑道且與航空器接觸?
    因為如果不能知道他是如何進入台灣,那政府對於對外籍人士入出境管是否有效能積極掌握,就會讓國人產生一個很大的問號?尤其是經虹膜及指紋檢測並無該名外籍人士的相關資料紀錄。再者目前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其施行細則,若其以偷渡的不法手段進入我國境內,其是否也要用相同方式離境?
    其實更嚴重的是,會不會有外籍人士偷渡進入我國,發生不法入侵我國重要的機場港口之情事,萬一並非只是單純偷渡行徑,而是基於恐怖攻擊或是其他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的嚴重破壞行為時,如果這樣政府能有效積極執法措施嗎?尤其目前正值大選,很多事情都很敏感,如果真的發生外籍人士以劇烈的不法手段入侵機場或是港口,但是台灣目前是沒有針對外國人的反恐怖攻擊專法制定,一旦發生嚴重危害國安的恐怖攻擊,政府能拿出甚麼周全的法治規劃與準備來讓國人放心?所以見微知著,希望相關單位不要後知後覺。
    主席:本日會議討論事項所列兩法案之修正案,尚待繼續研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另外,有關討論事項之請願文書案,作以下決議:本案不成為議案,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結束,現在散會,謝謝。
    散會(11時34分)
User Info
許毓仁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