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星期五)10時 @ 本院議場 (主席::現在開會。因程序委員會未審定本次會議議事日程,依例由議事處編製草案提報院會。現有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秘 書 長 林志嘉
    秘書長:出席委員62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因程序委員會未審定本次會議議事日程,依例由議事處編製草案提報院會。現有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之提議內容。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擬請僅限列下表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4)次院會建議增列報告事項共3案(如下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報告事項提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提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院會剛才通過民進黨黨團提議為僅列報告事項1案,因此報告事項其他黨團之提議就不再處理。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
    繼續處理討論事項部分。依下列順序處理:一、民進黨黨團之提議,二、時代力量黨團之提議,三、國民黨黨團之提議。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討論事項提議1案。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僅限列下表45案。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表)第14次會討論事項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 主席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討論事項提議1案。
    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1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民進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12分44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13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柯呈枋  蔣乃辛  王育敏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剛才通過民進黨黨團提議為僅列討論事項共45案,因此討論事項其他黨團之提議,就不再處理,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8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8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何委員志偉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黨團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共13案。宣讀第一案。
  • 項目
    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院會,擬請將下列議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議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蔡委員適應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4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18分06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1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曾銘宗
  • 主席
    請宣讀第二案。
  • 項目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院會,擬請將下列議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4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7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20分05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71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柯呈枋  蔣乃辛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王育敏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宣讀第三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院會,擬請將下列議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22分17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1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江永昌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林淑芬
  • 主席
    宣讀第四案。
    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院會,擬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24分14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1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江永昌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林淑芬
  • 主席
    宣讀第五案。
    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院會,擬請將下列議案自交通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7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26分12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5)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70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周陳秀霞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柯呈枋  蔣乃辛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王育敏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宣讀第六案。
    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院會,擬請將第9屆第8會期第3次院會提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28分08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6)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宣讀第七案。
    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院會,擬請將第9屆第8會期第3次院會提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05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7)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宣讀第八案。
    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院會,擬請將下列議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1分57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8)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宣讀第九案。
    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院會,擬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媒體壟斷防止暨多元維護法草案」案,自交通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3分50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9)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宣讀第十案。
    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院會,擬請將下列議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呂委員孫綾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4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5分43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0)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宣讀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院會,擬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4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7分35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宣讀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院會,擬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9分27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宣讀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院會,擬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4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41分20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親民黨黨團提議共7案。宣讀第一案。
    一、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提議變更議程,建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43分18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親民黨黨團提案(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1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柯呈枋  蔣乃辛  王育敏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提議變更議程,建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楊委員曜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45分10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親民黨黨團提案(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宣讀第三案。
  • 項目
    三、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提議變更議程,建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軍警消生活安定基金設置條例草案」案,自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4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47分05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親民黨黨團提案(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李鴻鈞  周陳秀霞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宣讀第4案。
    4.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提議變更議程,建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48分56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親民黨黨團提案(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蔣乃辛  王育敏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宣讀第五案。
    五、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提議變更議程,建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48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親民黨黨團提案(5)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林麗蟬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蔣乃辛  王育敏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宣讀第六案。
    六、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提議變更議程,建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6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52分41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親民黨黨團提案(6)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6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宣讀第七案。
    七、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提議變更議程,建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自交通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54分30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親民黨黨團提案(7)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蔣乃辛  王育敏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共3案。宣讀第一案。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4)次會議建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相關議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56分24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國民黨黨團提案(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蔣乃辛  王育敏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4)次會議建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相關議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58分17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國民黨黨團提案(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蔣乃辛  王育敏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宣讀第三案。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4)次會議建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相關議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72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上午11時00分09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國民黨黨團提案(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蔣乃辛  王育敏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抽出逕付二讀提議均已處理完畢。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 討論事項

  • (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麗善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麗善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7、7、1、4、7、7、4會期第9、12、5、18、10、7、7、1次會議報告決定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外字第1084100705號
  • 速別
    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附件1 附件2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四、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七、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八、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1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580號、108年5月15日台立議字第1080701913號、108年3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778號、105年7月6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852號、106年12月6日台立議字第1060704540號、108年4月10日台立議字第1080701104號及第1080701127號、106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113號函。
  • 附審查報告1份。

  • 二、附審查報告1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壹、審查依據
    國家情報工作法各修正草案提案計8案,經分別提報本院第9屆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其案由及決定交付審查之會次臚列如下:
    貳、審查會之召開
    本會前於108年5月13日召開第9屆第7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由蔡召集委員適應擔任主席,進行併案審查,委員陳曼麗及蔡適應等2人說明提案要旨。散會前,主席宣告另擇期繼續審查在案。
    本會復於108年10月2日召開第9屆第8會期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由趙召集委員天麟擔任主席,繼續併案審查,會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請主管機關國家安全局報告,另請國防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教育部、銓敘部、考選部、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參、提案委員提案要旨
    一、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鑑於保障國家產業發展與經濟安全不受境內外不公平競爭手段所致生之負面影響,且避免相關規範定義不明與刑度過輕造成國安與反情報、反滲透之漏洞,爰提出「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鑑於情報工作之特別法性質,及因應現時外國或境外勢力對我情蒐日增,為避免境外敵對勢力及個人因素影響情報任務,並強化對退(離)職情報人員從事間諜行為之嚇阻,爰提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 三、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現行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有關情報機關的定義,僅包含「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並未納入「國防部資電作戰指揮部」。惟參酌國防部業務職掌,此單位需對於資通系統、網路戰和電子攻防,進行建立與維護工作,且對於全軍頻譜資料庫之管理、管制與頻譜運用、規劃與建議,均有涉及情報工作之內容。故基於規範、監督、統合國家情報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並保障人民之權益,爰提案將國防部資電作戰指揮部納入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款情報機關的範疇。
    另,因應外國勢力及境外敵對勢力對我情蒐行為日趨增加,為嚇阻相關人員犯行,並確保我情報人員及情報來源管道之安全,爰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刑度。
  • 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 四、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鑑於我國業於公元2014年將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以下簡稱公約)透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此一立法將公約國內法化,各項法規應當刪除歧視性用語,改以中立、描述性詞語呈現,爰提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修正相關歧視性用語,使本法符合公約精神。
  • 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 五、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用語。爰此,特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張麗善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 六、委員張麗善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為因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改造,並符合實際人事作業需要,及參酌海岸巡防法第三條規定之用語,特提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第七項「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海岸巡防機關」。
    肆、主管機關國家安全局意見
    國家安全局局長邱國正就提案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壹)修法目的
    為配合相關法律之制定、修正,並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用語,本局提出「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貳)修法重點
    一、配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制定、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修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修正條文第3條、第7條)
    二、配合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政務人員及軍職人員退休(伍)、資遣、撫卹等相關法令修正發布,修正相關法律名稱及所引條文之條項款次。(修正條文第10條)
    三、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用語,將「殘」或「殘障」用語修正為「失能」用語。(修正條文第24條、第25條)
    四、配合刑法有關沒收規定之修正,刪除沒收相關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修正條文第32條)
    (參)立法院委員相關提案
    立法院委員先進提案修正國家情報工作法,計有7案。只要能遏止中共滲透,強化國家安全,提升情報工作作為的修法,本局均持肯定立場,也都感謝委員對情報法制的支持。委員的提案,將可透由共同的討論形成共識,以完備國家情報法制。以下就各版本修正重點及本局意見說明如下:
    一、委員趙天麟等21人提案
  • (一)提案意旨

    1.本法名詞定義加入「境外機構」用語,並明訂其範疇包含「外國或敵對勢力」。(修正條文第3條)
    2.增訂「關鍵技術產業」作為情蒐範疇,並以有關營業秘密之洩露、盜取等不正事端徵候為情蒐要件。(修正條文第7條)
    3.以「境外機構」取代「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用語。(修正條文第22條之1)
    4.新增「境外機構」於構成要件。(修正條文第30條之1)
    5.加重有關刑責。(修正條文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第32條)
    6.排除我國刑法第80條之追訴權行使期間之規範,排除針對有關「間諜行為」之追訴權時效上限。(增訂第32條之1)
  • (二)本局意見

    1.有關第3條增訂「境外機構」名詞用語,因現行條文「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文義已可包含「境外機構」,且查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安全法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條文均採用「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等用語,考量法令用語一致性,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2.有關第7條增訂「關鍵技術產業」乙節,建議列入該條第1項第3款為例示規範。至其具體內涵,建議載於「修法說明」;另現行條文所稱「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即包括「營業秘密之洩露、盜取等不正事端」等情形在內,且不宜以此為限,故建議上開情形納入「修法說明」補充即可,不列本文。
    3.第22條之1及第30條之1有關「境外機構」之修正部分,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4.有關第30條之加重刑度部分,因第30條係處罰洩漏、交付第8條應秘密資訊,第30條之1係處罰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交付第8條應秘密資訊,依罪刑相當原則,第30條之1刑度宜較第30條為重,如第30條第1項前段及30條之1第1項前段之刑度,均提高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似有失衡,爰建議第30條第1項前段刑度仍予加重,但修正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餘修正部分敬表贊同。
    5.有關第30條之1加重刑度部分,贊同委員提案將第1項前段之刑度提高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本條建議參採委員蔡適應等19人提案,修正第1項後段刑度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項後段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維刑度衡平。
    6.有關第31條、第32條刑度加重部分,本局敬表贊同。
    7.有關增訂第32條之1犯本法之罪,追訴權時效終身部分,本局肯認其具嚇阻犯罪之效能,惟追訴權時效宜於刑法中規範,爰建議於該法增訂。
    二、委員蔡適應、陳亭妃等19人提案
    (一)提案意旨:「國防部資電作戰指揮部」(現稱「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下稱「資電部」)業務職掌,此單位需對於資通系統、網路戰和電子攻防,進行建立與維護工作,且對於全軍頻譜資料庫之管理、管制與頻譜運用、規劃與建議,均有涉及情報工作之內容,應納入情報機關。(修正條文第3條)
    (二)本局意見:有關委員提案,敬表尊重,惟資電部僅部分業務涉及情報工作,爰建議將資電部納入本法第3條第2項「視同情報機關」,並建議於修法後,由本局與國防部就資電部編制人員、業務界定及實際從事情報工作之人員等事項,續行協商。
    三、委員蔡適應、呂孫綾、林昶佐等19人提案
    (一)提案意旨:因應外國勢力及境外敵對勢力對我情蒐行為日趨增加,為嚇阻相關人員犯行,並確保我情報人員及情報來源管道之安全,修正提高刑度。(修正第30條之1)
    (二)本局意見:有關本條加重刑度建議,已併同委員趙天麟等21人提案版本,綜合考量納用。
    四、委員羅致政等16人提案
  • (一)提案意旨

    1.明確情報工作特別法性質。(修正條文第1條)
    2.為阻絕境外敵對勢力派員刺探或滲透我情報機關,安全查核之時點應由榜示錄取後實施,修正提前於第一試合格後實施。(修正條文第28條)
    3.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退(離)職未滿一年者,不但仍有對國家忠誠及保密義務,其對情報工作相關資訊之掌握程度更甚一般人民,其故意觸犯本條之罪者,應加重其刑度。(修正條文第30條之1)
  • (二)本局意見

    1.考量情報工作之特殊性,有別於一般行政工作,有關情報人員之待遇支給、補償及獎勵事宜,應由本法規定,不得以其他法律加以限制,以鼓勵情報人員戮力從公,本局敬表贊同。
    2.為阻絕境外敵對勢力派員刺探、滲透我情報機關,安全查核時點由榜示錄取後實施,修正提前於第一試合格後實施,對本局情報工作推展並反制敵對我滲透作為甚有助益,本局敬表贊同。
    3.有關第30條之1各罪刑度,本局業參採委員趙天麟等21人提案及委員蔡適應等19人提案版本修正,大幅修正提高本條整體刑度,足以警惕情報人員並嚇阻間諜行為,已符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提案增訂本條第4項加重退(離)職情(協)報人員其刑度之意旨。
    五、委員陳曼麗等16人提案
    (一)提案意旨:修正「傷、殘」為「損傷、失能」,將具有歧視意涵之字眼修正為較中性之詞語,藉此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平等之意涵。(修正條文第24條、第25條)
    (二)本局意見: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24條及第25條與委員版本修正意旨相同,均將「殘」或「殘障」修正為「失能」,本局敬表贊同;惟「致傷」乙詞並非涉及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用語,建議依行政院版本修正為「致受傷」。
  • 六、委員劉建國等18人提案

    (一)提案意旨: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為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提案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用語。(修正條文第24條)
    (二)本局意見: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24條與委員版本修正意旨相同,均將「殘」或「殘障」修正為「失能」,本局敬表贊同。
  • 委員張麗善等21人提案

  • 七、委員張麗善等21人提案
    (一)提案意旨:為因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改造,並符合實際人事作業需要,及參酌海岸巡防法第3條規定之用語,爰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海岸巡防機關」。(修正條文第3條)
    (二)本局意見:行政院版提案第3條,業已配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制定修正機關銜稱,因海洋委員會係由海巡署掌理情報工作,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稱之,較符合現況,建議依行政院版修正。
    伍、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審查。經縝密討論,併案審查完竣,結果如下:
  • 一、審查結果

    (一)增訂條文者【計1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二)照案通過者【計4條文】
  • 1.照委員提案通過者
    第一條。
  • 2.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者
    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三)修正通過者【計7條文】
    第三條、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四)維持現行條文者【計1條文】
    第二十二條之一。
  • (五)通過附帶決議1項

    情報人員從事國家情報工作核心業務之專責人員,係境外敵對勢力所認定之間諜組織,且為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吸收及威脅之主要攻堅目標,其生活及工作因而受到諸多嚴格限制,且相關法律屢加重其責任,又隨著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生物特徵辨識科技及大數據運算分析,利用我民主社會之公開特性,可輕易拼湊出情報人員家庭圖譜及關係脈絡,致情報人員或其眷屬,無論在海外旅遊、就學或工作,均將受到高度威脅、失事壓力及人身安全風險。建請主管機關應針對從事國家情報工作核心業務之專責情報人員,研議依其業務性質提高勤務加給並定期發給工作獎金相關辦法,以及現職情報人員及其眷屬比照國軍官兵及其眷屬,得適用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優惠減免;服務年滿一定年限之情報人員及其眷屬,應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適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有關就醫及就養相關規定。以慰勉辛勞並激勵其士氣,俾鼓勵情報人員能長留久用。
  • 提案人
    王定宇  吳焜裕  陳曼麗  林昶佐  
    二、併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審議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趙召集委員天麟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 主席
    請趙召集委員天麟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陳曼麗等及委員吳琪銘等分別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第8會期第7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陳曼麗等提案

    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9人,鑑於「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業於2015年頒布,行政院命於2016年施行,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已改制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然「國家情報工作法」仍沿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尚未配合修正,爰此提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依據「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修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 提案人
    陳曼麗  
  • 連署人
    蘇震清  林淑芬  莊瑞雄  趙天麟  郭國文  鍾孔炤  蔣絜安  余宛如  吳焜裕  陳賴素美 江永昌  蔡易餘  鍾佳濱  吳玉琴  王榮璋  李昆澤  蕭美琴  陳歐珀            
  • 委員吳琪銘等提案

    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1人,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再造,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已於104年7月1日公布實施,並於107年4月28日正式掛牌。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法已納入海洋委員會組織中,惟「國家情報工作法」中關於海巡署的名稱卻仍為「行政院」所轄之二級機關,未配合修正。爰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海洋委員會組織法104年7月1日公布、107年4月28日掛牌啟動。原直接隸屬行政院的「海岸巡防署」也改編至海洋委員會。
    二、「國家情報工作法」仍沿用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爰提案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邱議瑩  陳曼麗  邱志偉  洪宗熠  余 天  王定宇  蘇巧慧  葉宜津  施義芳  吳秉叡  鄭寶清  鍾佳濱  李俊俋  林岱樺  蔡培慧  陳靜敏  趙正宇  陳賴素美 李麗芬  邱泰源  
    主席:以上三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一條。
  • 審查會意見

    第 一 條  為規範、監督、統合國家情報工作,及相關人員之管理與激勵措施,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並保障人民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情報工作及其監督、相關人員支給、補償及獎勵等,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主席:第一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三條。請宣讀條文。
  • 審查會意見
  •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情報機關
    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
    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
  • 三、情報人員
    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
    四、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之人員。
  • 五、資訊
    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
  • 六、間諜行為
    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
  • 委員陳曼麗等、委員吳琪銘等分別提案
  •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情報機關
    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
    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
  • 三、情報人員
    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
    四、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之人員。
  • 五、資訊
    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
  • 六、間諜行為
    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情報機關
    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
    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
  • 三、情報人員
    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
    四、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之人員。
  • 五、資訊
    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
  • 六、間諜行為
    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
    主席:第三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序進行處理,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七條。請宣讀條文。
  • 審查會意見
  • 第 七 條  情報機關應就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下列資訊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大陸地區或外國資訊。
    二、涉及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外諜、敵諜、跨國性犯罪或國內外恐怖份子之滲透破壞等資訊。
    三、其他有關總體國情、國防、外交、兩岸關係、經濟、科技、關鍵技術產業、社會或重大治安事務等資訊。
    前項資訊之蒐集,必要時得採取秘密方式為之,包括運用人員、電子偵測、通(資)訊截收、衛星(光纖)偵蒐(照)、跟監、錄影(音)及向有關機關(構)調閱資料等方式。
    情報機關執行通訊監察蒐集資訊時,蒐集之對象於境內設有戶籍者,其範圍、程序、監督及應遵行事項,應以專法定之;專法未公布施行前,應遵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主管機關得協調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或法務部調查局,對其實施查(約)訪。拒絕接受查(約)訪者,移請權責機關依法令處理。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 第 七 條  情報機關應就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下列資訊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大陸地區或外國資訊。
    二、涉及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外諜、敵諜、跨國性犯罪或國內外恐怖份子之滲透破壞等資訊。
    三、其他有關總體國情、國防、外交、兩岸關係、經濟、科技、社會或重大治安事務等資訊。
    四、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以刺探、收集、竊取、洩漏、交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之營業秘密資訊。
    前項資訊之蒐集,必要時得採取秘密方式為之,包括運用人員、電子偵測、通(資)訊截收、衛星(光纖)偵蒐(照)、跟監、錄影(音)及向有關機關(構)調閱資料等方式。
    情報機關執行通訊監察蒐集資訊時,蒐集之對象於境內設有戶籍者,其範圍、程序、監督及應遵行事項,應以專法定之;專法未公布施行前,應遵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主管機關得協調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或法務部調查局,對其實施查(約)訪。拒絕接受查(約)訪者,移請權責機關依法令處理。
    主席:第七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序進行處理,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設立商號、法人、團體等掩護機構,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其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擔任情報協助人員或進入掩護機構服務者,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七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五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前項於掩護機構服務人員之條件、待遇、任期、淘汰及考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二條之一。
  • 審查會意見

    第二十二條之一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二十二條之一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二十二條之一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情報人員在境外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時,應發給傷害、住院慰撫金或失能、死亡撫卹金,醫療費並全額補助;其醫療費補助、慰撫金與撫卹金之基準及發給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喪失人身自由時,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在其獲釋前,應積極營救並支給下列各項補償。但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給予者,應予抵扣:
    一、每月支給相當於喪失人身自由前一月俸給之補償金。
    二、相當之精神撫慰金及獲釋慰問金。
    三、因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財產損害之補償金。
    四、因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之醫療費。
    五、親屬營救費、探視費、親屬三節慰問金及親屬補償金。
    前項第二款之精神撫慰金及獲釋慰問金由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領受之;其他各款之補償由其親屬領受之。
    情報人員死亡後,不再發給第二項各款補償。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失蹤時,於歸還前或死亡前,得先依第二項發給第五款之親屬三節慰問金及補償金。但失蹤非因從事情報工作者,應追繳之。
    第二項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每月補償金、精神撫慰金、親屬三節慰問金、親屬補償金及其他補償之發放及停發標準,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訂定辦法執行之。
    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或涉訟時,得適用本條規定。
    主席:第二十四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時,政府應盡力營救之。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時,國家應予本人及其親屬補償或救助。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之補償或救助,得發給每月之月補償金、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償;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失蹤者,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停止運用前執行任務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者,國家應予本人補償或救助。
    情報協助人員以外之人,已經情報機關核備有案者,其因提供或傳遞資訊,致喪失人身自由者,情報機關得準用前項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救助,並溯自本法公布施行日施行。
    第二項至第五項補償、救助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並由各情報機關編列預算執行之。
    主席:第二十五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八條。
  • 審查會意見

    第二十八條  情報機關對所屬情報人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核。情報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得辦理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務。
    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之第一試錄取後,即對應試人員進行安全查核。應試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予分配訓練,查核結果於榜示後通知。
    情報機關對於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應進行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予任用。情報機關對於規劃任用之情報協助人員有必要進行安全查核者,亦同。
    第一項及第二項安全查核結果,應通知受查核人,於受查核人有不利之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第一項至第三項安全查核之程序、內容、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八條  (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
    主席:第二十八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序進行處理,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決定: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宣讀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違法洩漏或交付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法刺探或收集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法毀棄、損壞或隱匿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退(離)職未滿五年,犯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主席:第三十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條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或交付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於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為第八條第一項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事間諜行為而刺探或收集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刺探或收集為第八條第一項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主席:第三十條之一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現職或退(離)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非秘密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主席:第三十一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假借第九條及第十條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項之罪,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主席:第三十二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
    第三十二條之一  涉犯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之罪者,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消滅之規定。
    主席: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國家情報工作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國家情報工作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情報人員從事國家情報工作核心業務之專責人員,係境外敵對勢力所認定之間諜組織,且為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吸收及威脅之主要攻堅目標,其生活及工作因而受到諸多嚴格限制,且相關法律屢加重其責任,又隨著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生物特徵辨識科技及大數據運算分析,利用我民主社會之公開特性,可輕易拼湊出情報人員家庭圖譜及關係脈絡,致情報人員或其眷屬,無論在海外旅遊、就學或工作,均將受到高度威脅、失事壓力及人身安全風險。建請主管機關應針對從事國家情報工作核心業務之專責情報人員,研議依其業務性質提高勤務加給並定期發給工作獎金相關辦法,以及現職情報人員及其眷屬比照國軍官兵及其眷屬,得適用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優惠減免;服務年滿一定年限之情報人員及其眷屬,應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適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有關就醫及就養相關規定。以慰勉辛勞並激勵其士氣,俾鼓勵情報人員能長留久用。
  • 提案人
    王定宇  吳焜裕  陳曼麗  林昶佐
    主席:請問院會,對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
  •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

    為兼顧國家安全及考試程序之公平性,請考試院考選部會同國家安全局研議,將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特考考試期程,由現行每年八月份提前至每年六月份舉行,安全查核時間即可相對增加二個月,藉此降低國家情報工作人員遭敵對勢力滲透之風險。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趙委員天麟發言,並截止登記。
    趙委員天麟:(11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將近一年的研究、溝通、審議與協商之後,我們終於在本會期的最關鍵時刻三讀通過了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草案,持續強化臺灣的國安法制作為,非常感謝大家。
    這個會期對國防與國家安全而言,是高效率且有長足進展的會期,本會期不僅成功地通過引進66架F-16戰鬥機以及相關的軍購案,更透過立法保障民主與安全的自我防衛機制,讓臺灣人在不受威脅的情況下安居樂業。我們戮力推動的是,希望能把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以刺探、蒐集、竊取、洩漏、交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資訊的間諜戰,可以納入情報機關的情資蒐集、研析處理與運用的範疇。
    在貿易戰打得如火如荼,中國無時無刻用千人計畫、惠臺31條要染指我國產業安全的時刻,此次修法無異替我國產業界打了一劑強心針,更重要的是在提高間諜行為的刑度和居心不良者的犯罪成本,以嚇阻並遏止洩漏情報工作機密的間諜行為。這次修法之後,最重可以判到無期徒刑,更以追訴期時效終身的緊箍咒加以限制,只要敢從事間諜行為就永遠逃不掉。
    我們要向世界宣告,我們不只是民主的愛好者,對間諜行為還有相當的遏止作法。最後要感謝委員會、黨團與院會高效率地完成了此次的立法,更期待接下來反滲透法的立法工作可以順利完成,謝謝。
  • 主席
    謝謝趙委員。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司字第1084301376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5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8070224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8年11月13日(星期三)召開第9屆第8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律案;由召集委員周春米擔任主席,除邀請主管機關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並答覆委員詢問。
  • 貳、法務部部長蔡清祥報告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將本部意見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鑑於聚集三人以上之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施強暴脅迫案件增多,對於社會秩序安寧之危害大幅提高,就妨害秩序罪章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公然聚眾」之要件改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並酌作罰金刑調整。(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九條)
    二、將「公然聚眾」之要件改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並增訂危險行為態樣之加重處罰,另酌作罰金刑調整,並增列不罰及減輕刑責條款。(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條)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支持指教,謝謝。
  • 參、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報告

    關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尊重主責機關之立法政策及大院職權。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詢答後,逕行逐條審查,並予以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為:
    一、第一百四十九條(含委員尤美女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一百五十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周春米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 主席
    請周召集委員春米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不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 協商主持人
    周春米
  • 協商代表
    柯建銘  管碧玲  李俊俋  尤美女  
    李鴻鈞  曾銘宗  陳宜民(代)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主席
    第一百四十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五十條。
    第一百五十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 主席
    第一百五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並請各黨團幹部於下午2時至議場三樓進行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協商,協商後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現在休息。
    休息(11時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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