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繼續開會(14時11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增訂第七條之三。請宣讀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條之三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直接、間接經營或控制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境外敵對勢力進行具有政治性目的之廣告或宣傳。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情節重大者,除課予罰鍰外,得併逕予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按次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處分,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罰之。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首先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4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條之三的內容是針對廣告後面的資助來源,事實上,在政府的法令裡面,廣電三法到現在還沒有完整修過,還躺在立法院,廣電三法相對應的約束難道不能去處理嗎?我們現在再來看實質面,NCC絕對是主管機關,如果依照這個方向來看,認定的絕對是NCC。現在NCC在我們整個國家的公信力上面的中立性如何?是一個存疑的態度,現在有線、無線頻道有上百個,要如何從這邊來認定?
    所以我一開頭就跟大家講這是A和B的問題,當NCC認定了以後,再交給相關的執法單位來執行,就會有其盲點及問題點出現,所以親民黨一而再、再而三的重複講,我們絕對不是反對反滲透法,我們要的是立法的周延。周延的立法才不會造成人民的恐慌,今天我再重申一次,NCC如何來認定?你相信嗎?你信任嗎?今天的委員、主委是誰來執政、誰來提名,他的立場如何?現在廣電三法配套的完整性如何?大家非常清楚。我們今天在立這個法,應該要強調它的完整性跟嚴整性,絕對不是針對性,所以親民黨在此再次呼籲,我們今天在立法的過程當中,還是必須要符合社會的期待以及人民的期待,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4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從過去這一、二年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境外敵對勢力對臺灣民主所造成最嚴重的傷害不外乎就是透過媒體,特別是廣電媒體,去散播不實的訊息,去散播嚴重危害臺灣的國家安全以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政治統戰宣傳。臺灣當然是一個自由民主的法治國家,在我們的憲政秩序當中,我們當然也保護言論自由跟新聞自由,但是讓我們從下面兩個情況來思考這個問題。
    第一個情況,我們容不容許臺灣的媒體左手從中共那邊拿到資金,拿那個錢把中共的廣告當成新聞在我國放送?這件事情在我國目前現行的法律制度下面就是禁止的,而且剛才李鴻鈞委員所講的,這件事情不僅禁止,甚至在馬政府時期的NCC就已經處罰過了,但是它荒謬的情況是什麼?它荒謬的情況是,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對它所科處的罰則是新臺幣10萬元到50萬元,當初NCC抓到裁罰新臺幣20萬元,20萬元對於一個大媒體來講根本是一個笑話,毫無嚇阻力。我在委員會數次質詢陸委會,也質詢國安局,兩個行政單位認為現行法的規範罰則輕得太荒謬,要積極地推動修法才能夠完善我們國家安全防衛體系,也正是因為這樣,現在我們好不容易訂了反滲透法,這樣的條文當然要規範在裡面。
    第二種情況,我們可以容許我們的境外敵對勢力在我國掌握、控制具有公共性格的廣電媒體嗎?廣電媒體在某種程度上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是屬於全民的資產,我們尊重言論自由,我們尊重新聞自由,但是再如何尊重言論自由跟新聞自由,怎麼能夠容許我們的境外敵對勢力透過指示、委託、資助的方式,在我國控制廣電媒體?這個反紅媒的條款,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
    主席:現在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4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中國對臺灣的滲透是無遠弗屆、既深且廣,因此當我們今天修反滲透法的時候,我們的立法策略是採用最小侵害的民主核心事項做為規範的範圍,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五大類的行為來做為我們捍衛民主最核心的一種基本的防衛體系。這個立法策略主要的目的是希望我們既能夠維持一個令人驕傲的民主自由的國家,而又能夠有最起碼的民主防衛體制,所以我們非常了解時代力量在提這幾個修正意見時心裡的感受,因為我們這樣的立法策略自然會讓很多人民跟時代力量的同仁一樣,他們會覺得有遺漏的感覺,甚至於因此感到心急。我們必須說這樣的立法策略跟目的,在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我們最後作了這樣的決定,我們的目標真的是要為民主的最核心事項有一個基本的防衛體系,而同時又讓臺灣仍然是一個活潑的、一個充分自由的民主國家。但是我們也請時代力量的同仁放心,因為這個最基本的民主核心事項也已經把第七條之三第二項當中很大的一個部分納入規範了,如果有人基於紅色滲透來利用我們的大眾傳播媒體,他的行為是指向公職人員的選舉、罷免或總統副總統的選舉、罷免,也就是利用大眾傳播媒體來干擾我們的選舉,不管是去做置入性行銷也好,或是去散播假新聞也好,這些部分是規定在本法的第四條、第三條、第七條和第八條,完全跑不掉,完全都受到我們的規範,如果你受中國的指示、委託或資助去做宣傳廣告,在大眾傳播媒體做置入性行銷,也就是第七條之三第二項的行為,那麼我們不但可以處罰你這種紅色滲透的助選行為,而且再加上第八條,連媒體的老闆也跑不掉。所以反滲透法並不是沒有處理紅媒現象,只是它把紅媒干預選舉的範圍納進來規範,在一個最基本的民主防衛體系仍然有反紅媒的條款在裡面,謝謝。
    主席:所有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鍾委員佳濱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2時23分20秒
    表決議題:時力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七條之三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七條之四。請宣讀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條之四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收購經行政院核定之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或敏感性科技,或併購擁有經行政院核定之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或敏感性科技之法人或對該法人取得控制性持股。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屆期仍未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為止;必要時得通知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認許或登記。
    前二項所定之處分,由經濟部處罰之。
    主席:首先請鄭委員秀玲發言。
    鄭委員秀玲:(14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時代力量提出第七條之四,希望一些關鍵基礎設施,例如台電公司或高鐵公司、台積電、國立大學、臺大醫院或臺灣大學等等擁有關鍵技術的法人,能夠透過法令的修訂,避免被惡意地滲透、收購。
    舉例來講,以我最近正在推動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法來說,很遺憾今天沒有辦法在此討論這個案子。我必須說,在國立大學校務基金上千億元的經費裡頭,政府、納稅人每年補助560億元,目前只有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基金的內控及執行。該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在7人到15人的委員當中,三分之一是校務代表,其餘的三分之二由校長遴選一些外面的人士擔任非校務代表,經提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所以大學最高的決策單位──校務會議只能針對管理校務基金的委員行使同意權,但是對於之後校務基金的使用,現行法令在104年被國民黨修壞了,導致目前的法令針對校務基金使用一年後的稽核部分並沒有監督的機制。
    我們在此很卑微地要求各政黨在接下來的臨時會把這項修正草案放進來,我們只希望納入在校務會議下面設立一個常設委員會,名字叫什麼都可以,財務監督或經費稽核都可以,希望透過一個監督的機制、監督的常設委員會來監督上千億元的校務基金。不然可能會出現之前交大校長張俊彥上任的時候校務基金有好幾十億元,結果他離任之前卻是虧損的情形。我們希望有一個監督的常設委員會來監督擁有很多關鍵技術的法人,例如臺灣大學、臺大醫院及一些頂尖的大學,並透過保護我們的關鍵設施、具有關鍵技術的法人不要被滲透,使得相關的技術及人才不被挖空、掏空。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4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於第七條之四,剛才時代力量談到禁止敵對勢力來收購、掌控或併購我國的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敏感科技。各位要了解,對於關鍵基礎設施,大家都很清楚,我們剛剛通過的敏感科技保護法裡面定義得非常清楚,包括電信設備、高鐵、水利、發電、銀行,乃至於醫療設備等等,這些都屬於關鍵基礎設施。在資安保護法上面也規定得很清楚。但是各位要了解,依法是很嚴謹的,有關於關鍵產業、關鍵技術及敏感科技,到目前為止,完全沒有定義過,所以一個沒有定義過的名詞──關鍵技術或敏感科技,要怎麼放進來這裡呢?我今天要談的是,有關於關鍵技術的問題,大家很清楚,我們剛剛通過了情工法,情工法本來寫的是關鍵技術,後來改為侵害國家安全的營業秘密,就是因為沒有定義。一個沒有定義的名詞在這個地方用一個條文就可以呈現嗎?
    另外有關敏感科技的部分,我想敏感科技到目前沒有定義過,過去民進黨乃至於台聯還在的時候,都提過敏感科技保護法,但是到目前為止這個法都還沒有立,所以完全沒有定義、沒有解釋,就要放在一個條文裡面來處理這是不對的,我們應該這樣來看待,所有的法律體系一定要非常完備。另外,我們也應該從營業秘密法一併來討論,因為下一個案子就是營業秘密法。為了應付美國301觀察名單的問題,我們在84年年底時立了營業秘密法,立法以後也經過不斷地修正,目前民進黨還有考慮到敏感科技法也應該要立。此外,還要考慮到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華為的問題,即商業間諜法,所有關於關鍵技術、敏感科技及基礎設施,在對國家安全保護上面,立法一定要很完備,並不是一個條文,然後說我主張這樣,就可以讓立法院通過。所以我在這個地方還是要很清楚的表示,立法是非常嚴謹的,民主進步黨在國家安全保護上面絕對非常負責的,未來也會繼續努力,謝謝各位。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4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順著柯總召的說法,他講得很對,立法必須要非常地完備,也必須要非常地嚴謹,這是立法的基本精神。可是問題是,今天我們探討這麼多反滲透法條文,洋洋灑灑的現在檢討到第七條,立的法究竟有完備嗎?立的法有夠嚴謹嗎?這才是我們今天站在這個地方、坐在這個地方按表決器的核心重點。
    我們看到第七條之四裡面所謂的基礎設施、敏感科技,其實在我們相關法條裡面,像公共危險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國安法第二條之二都有明定,都有了!就好像我們今天檢討的反滲透法立法精神,包括公職人員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遊說法、公共危險罪,其實該有的法令都有,為什麼不在既定的法令上面,我們好好地、理性地、完整地修法?這才是重點。
    今天講了半天,還是在繞這個圈子,就好像剛剛講到的NCC、紅媒的問題,我們在反紅媒的過程裡面,誰會去贊成?沒有人會贊成,但問題是不能有針對性。我一而再、再而三地講,今天反滲透法的主管機關究竟是誰?認定紅媒或反紅媒的主管機關是哪裡?一定是NCC!NCC隨著政黨輪替,它的立場就會不一樣,當初黨政軍退出媒體,才會有NCC的出現,可是NCC在這幾年的過程裡面,所扮演的角色是什麼?它有達到公正性嗎?隨著政黨輪替,改變它的立場跟它的看法,今天又如何來監督媒體呢?主管機關的立場跟行政中立都沒有辦法站穩的話,你立這個法只會限制整個媒體的自由、發展及言論自由,會造成最大、最大、最大的傷害,這個才是我們要講的核心價值,謝謝。
    主席:謝謝李委員。
    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蔡委員適應、莊委員瑞雄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2時36分03秒
    表決議題:時力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七條之四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7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八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八 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八 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四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首先請呂委員孫綾發言。
    呂委員孫綾:(14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反滲透的防衛機制就是要防堵像中國這樣有併吞臺灣野心的國家,透過各種方式來影響臺灣,我們不只要防止個人的滲透行為,也要注意那些透過組織的滲透行為,第八條的規範可以防制境外敵對勢力用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做為白手套,掩護在檯面下進行其他的滲透行為,對這些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要有相應的罰則,對知情的行為負責人更要進行責任追究,這樣整套的防衛機制才會完整。
    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用各種方式威脅臺灣,不斷地用各種方法收買、滲透臺灣的媒體、政黨、基層宮廟、鄰里組織,這些作為都是為了影響臺灣的政治,消滅臺灣的民主自由。我們可以看到,澳洲、美國、歐洲、日本等自由民主國家對於中國的意圖都非常戒慎恐懼,都進行訂立類似的法制,我們面對的是不斷地文攻武嚇、不放棄統一臺灣的中國,我們當然要做好保衛民主的法制基礎,所以在這邊我要請所有同仁,不僅要共同支持第八條條文訂定,也要共同支持這部法令的制定,一起完善防衛臺灣民主自由的法制機制,捍衛民主不能等,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4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八條的處罰對象是針對法人或團體的規範,也就是對法人或團體處罰金,並對負責的自然人處以有期徒刑,就是說這兩個罰則的制度,除了有一個行為是雙重處罰的違憲疑慮之外,在現行刑法尚未把法人或團體列入犯罪主體,且未排除負責人不知情得免負責的情況下,有避免刑法無限擴張的疑慮存在,等於現在法人跟團體是一罪兩罰,在定義上根本完全不明確。誰都有可能執政,我們看過這麼多次政黨輪替,反滲透法會變成執政者的手段跟工具。未來的司法究竟會變成如何?這個就變成一把尚方寶劍,你只要不服從我、只要不順從我,我隨時都可以利用,所以立法的嚴整性跟周密性是必要的,因此我們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我們可以看到,如果用廣義的定義的話,跟對岸做生意、往來可能都會成為被檢調約談的對象,到時候最終的結論,或許會被判無罪,可是這個過程是非常折磨人的。
    親民黨在這個地方再次重申、再次提醒,我們不是為反對而反對,而是反對倉促立法。我們要求在既定、該有的法令裡面,思考如何把它修改得更周密、更嚴整,這才是我們期待的,而不是倉促立法。在協商的過程裡面,我們可以看到,這短短兩次的協商不叫做嚴密的修法,也不叫充分的討論。在兩次的協商裡面,我們也看到12個條文的修正動議修改過多少次,這表示它的問題還是存在非常多,所以真的不要急,要修一部這麼嚴肅的法案,應該要有它的完整性。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4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八條的規範是跟前面第三條到第七條禁止的規定相配合,明確規定如果違反第三條到第七條的是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話,第三條到第七條所科的刑事處罰到底要加諸在誰的身上,為此必須有一個相配合的條文處理這個問題,所以明確規定處罰他的行為負責人。同時,為了使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也必須相應承擔違反禁止行為所應該產生的法律效果,明定科以各該條所定的罰金。對於這樣的立法模式,剛剛有委員提到,會違反一事不二罰或重複處罰的規定。我想這中間應該存在著理解上重大的誤會,為什麼我會這樣說呢?因為反滲透法第八條所採取的立法模式一點也不特殊,一點也不特別,我國目前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三,以及信用合作社法第四十條之一都是採取這樣的立法規範模式,這樣的立法規範模式不是反滲透法所獨創,更與一行為不二罰沒有任何違反或關係。
    時代力量黨團本來針對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都有提出修正動議,主要的理由在於我們的修正動議是配合前面禁止行為的態樣,包括第七條之一──跟境外敵對勢力發表共同的政治上的宣言;包括第七條之二──透過偽造、冒名頂替的方式,掩護境外敵對勢力,破壞我國的資本市場;包括第七條之三──反紅媒的法律;以及第七條之四──防止境外敵對勢力透過中共境內代理人滲透來源的掩護,取得我們的關鍵基礎資訊。雖然很遺憾,這些條文都沒有獲得多數委員的支持,被封殺了,但是對這樣的結果,在整個民主審議的國會體制下,我們也只能夠尊重。既然第七條之一到第七條之四都已經不存在,我們針對第八條、第九條提出的修正動議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我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撤回第八條、第九條的修正動議。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撤案,我們不予處理。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蔡委員培慧、陳委員歐珀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2時47分33秒
    表決議題:反滲透法第八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68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九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案:
    第 九 條  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4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現在討論的細節以及它的意義本身已經沒有存在了。在整個過程裡面,最重要的是講大方向、大原則;當然,我們從開頭的定義,講到所謂的境外敵對勢力,其實一開頭的境外敵對勢力跟所謂的滲透來源,在它的定義上,我們簡單講,這個法講白了就是針對中國大陸來修的,這個也不需要去騙人,問題是我們跟中國大陸之間的來往,現在是怎麼樣的狀態?當然,他們透過他們的資金進到臺灣、中華民國,影響到我們的選舉,影響到我們任何的言語、行為,這本來就應該加以處理,本來就應該要定罪。可是問題就是說,在整個立法過程裡面,我們必須要有嚴謹的立法,相對的法令我們該有的都有,可是在相對的法令裡面,我們如何從它不足的地方來加以修正。
    今天我們看這個溝通過程,當然有人說非常嚴謹,他們也說跟各部會溝通了非常多,然後修了5個版本,可是我們可以看到的是還是問題不斷,所以我今天再次的在這個地方跟各位委員同仁講,我打個比方,很多的在野黨,不是只有親民黨,今天我們看到喜樂島聯盟、看到臺灣守護民主平台、看到臺灣維新黨,他們也發出聲明不要倉促立法。你說喜樂島聯盟他們會賣臺嗎?你說臺灣守護民主平台他們會賣臺嗎?你說臺灣維新黨他們會賣臺嗎?他們也呼籲不要倉促立法。其實這個法案已經不是藍跟綠的問題了,這已經變成是一個一黨獨大的問題存在,所以我們必須要尊重民意,在尊重民意下面不要亂扣紅帽子,而是要嚴謹立法,不要造成人民的恐慌,謝謝。
    主席:謝謝李委員。
    現在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4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討論的是第九條,滲透來源不會因為他是滲透來源就觸法,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的其他人,也不會因此而觸法,不會因為你受到資助、委託或指示就成為同路人,重點是必須有第三條至第七條的具體行為才觸法。所以第九條就明白地說,如果滲透來源本身也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的違法行為,那你觸法,如果你沒有去指示別人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你就算是滲透來源,你也沒有觸法。但是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的人,如果轉而再委託、資助、指示其他人,那其他人跟你本身都觸法。簡單來講,如果詐騙集團吸收其他人成為車手,車手去騙其他人去拿錢,車手違法,但是單純詐騙集團找了人當車手,沒有對受害者進行詐騙,那車手本身及詐騙集團的騙子都不算觸法。
    剛剛很欣慰的聽到李鴻鈞委員也提到說,對於像白狼這類的人他並不欣賞,同樣地,不欣賞這樣的人、討厭這樣的人,我們都不會因為他被討厭而觸法,必須是以我剛剛說的為例,必須違反集會遊行法第五條妨害其他合法申請集會遊行的行為,如果他有這樣具體的行為就觸法,送法院審理才會判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他被證明在反滲透法通過之後,他是受到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那他可能就會面臨到三年以下徒刑的追究。如果是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的其他各項法令,我想這裡面都有其他的規定,所以剛剛有在野黨不斷提到要謹慎立法、要慎重,還說規定不夠明確,我要說的是從第三條開始,每一個條款都很清楚,第三條對應的是政治獻金法第七條跟公民投票法第二十條;第四條規定對應的是選罷法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五條規定的是遊說法第二條;第六條明確的規定就是違反集會遊行法第五條,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條是屬於公民投票法的第五章或其他選罷法的罪責章。從第三條到第七條所有受滲透來源指示所從事違反的規定都一清二楚,我聽起來在野黨所質疑的是什麼是滲透來源,他們一直覺得有擴大的嫌疑,如果你被認為是滲透來源,你沒有做這些行為,也一樣不觸法,請大家不要亂用綠色恐怖或白色恐怖。
    主席:謝謝鍾委員。
    所有黨團推派發言的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2時56分23秒
    表決議題:反滲透法第九條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案:
    第 十 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主席:首先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4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反滲透法即將經過民主程序來完成,在三讀之前我有一些感觸,我相信在這個場域裡面,我們大家共同在此奮戰4年,這4年有不同立場的對立、衝突與對罵,我想也不可能每一個立法委員都回到這個地方來,到時候有一天我們會共同回憶那年我們在立法院的時刻。但是在這個地方,在這個會期即將結束的時候,我要從礦業法來對時代力量做出最後的諍言。我們知道三一八以後時代力量產生了,變成很多年輕人追逐、景仰的對象,但是很可惜,它沒有好好善用這些人對它的景仰、追逐,建立國會的典範,時代力量真的很可惜。坦白講,我對時代力量沒有任何意見,但是彼此大家互相學習、切磋。我們看到時代力量最大問題在什麼地方呢?它很認真沒有錯,但是是很認真做秀、抹黑、收割,這是我們所遺憾的。
    尤其從礦業法來談,大家都在此4年了,都很清楚立法院的議事規則,以前到現在從來沒有一個案子沒有經過院長主持朝野協商就排上院會的討論事項,譬如我們今天的反滲透法總共12條,經朝野協商決定幾個人要發言,為什麼對於最基本的遊戲規則、議事規則到目前還不清楚?還要利用礦業法來操作?礦業法不是不可以討論,但它失去完全理性的空間,我希望時代力量不要用礦業法再來騙人騙己,這是一個很嚴肅的事情。我們知道礦業法總共有13個版本,民主進步黨最早在前(106)年7月的時候在臨時會審查,經過3個召委、4次的朝野協商,曾經有一年沒談到礦業法,經過4次朝野協商以後,各版本總共有一百二十幾條,但在4次朝野協商中,時代力量黨團都沒有人來,誰知今日選舉一到,就拿該法逕付二讀、變更討論事項,再把民進黨操作成反對礦業法。我在此重申,希望下一屆大家能有理性討論的空間,我們能好好地審查礦業法。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5時)主席、各位同仁。本來第十條我是不準備發言的,因為這是自首條款,旨在坦白從寬,在整個反滲透法中是比較不具爭議的一條,可是剛才聽了柯總召的一席話,下一屆的國會會變成如何?柯總召在立法院非常久,而我在立法院也有5屆了,經過每次選舉都會有一定程度的更新和汰換,所以柯總召講到「那一年」,但大家要回憶的「那一年」究竟是回憶柯總召和黃國昌委員,還是要回憶我們在立法院的整個過程中,立法委員所扮演的角色,而我們又盡到了什麼責任和義務?
    其實柯總召最後的結語講得非常好,礦業法也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所會牽扯到的是國土計畫法,該法就是它的上位法。自國土計畫法開始修法後,這在立法院也爭執了非常多、非常久,國土計畫法好不容易通過了,我們又該如何延伸出它該有的施行細則?其實還有很多是無法將它縝密規範出來的,包括水土保持以及河川的問題,如果再牽扯得更廣的話,就是內政部現在在講的違章工廠與寺廟。這不是只有採礦的單一問題,所會牽扯的範圍非常廣,因此柯委員剛剛講得非常好,對於這麼嚴肅的法,就交給下一屆的新國會、新民意。
    同樣的道理,我們再轉回來,今天的反滲透法,難道不重要也不夠大嗎?同理,在如此倉促的立法過程中,實質上不會有人反對我們的國土計畫法,針對礦業法基本的核心精神,有誰會去反對?沒人會反對!只是相對的配套該如何完成。同樣的道理,今天在場的各位誰會反對反滲透法?沒人會反對!如此,我們究竟該如何將它縝密而完整地修出未來不會出現任何擦槍走火的法,這才是我們大家要的。因此我要再次呼籲大家,以同理心讓新民意解決這個問題,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秀玲發言。
    鄭委員秀玲:(15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很高興能在這個議場跟大家講最後3分鐘的話,我當初進入立院的初衷就是希望用我的專業審查預算、訂定法律並向國人報告。接下來還有臨時會,希望未來審議時兩大黨能多傾聽民意,不要只傾聽比較會來關說的團體所言,而是傾聽每個法案相關利害關係人或團體的說明與報告,這是我由衷的建議,但願兩大黨能讓決議真正地反映民意。
    每位區域立委都代表背後的選民,不分區的立委則代表著他的專業,希望每個法案都能經過很充分的溝通與討論,而不是大家在這邊當投票部隊,謝謝。
    主席: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劉委員建國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蔡委員易餘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3時06分54秒
    表決議題:反滲透法第十條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
    蘇治芬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一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案: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主席:首先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5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十一條最主要是在論述當你觸犯到所謂的「滲透來源」,而有違第三條至第九條相關的條文和法令時,各級主管機關就必須主動告發。然而,這樣會有一個問題,可以看到各級主管機關不是只有中央而已,還有地方。在法條及其定義與名稱都沒有非常明朗且模糊地帶非常多時,它就會成為藍綠鬥爭最基本的法條。
    誰都有可能政黨輪替,可以自由心證的空間就大了,請問該如何認定它?我隨時都可以檢舉你,只要看你不順眼就檢舉你,只要你不是站在我這一方的,我就檢舉你、告發你。或許在法院經過冗長的訴訟,過了多久不知道,最後的結論或許被判無罪,但這卻會淪為私用的利器,而成了只要對方和自己的顏色不對,我就可以隨時告發你,這樣的恐慌便會讓社會產生嚴重的問題,在臺灣這塊自由的土地上,將有多少無辜的百姓無法過安穩的日子?我一而再、再而三地舉郭玫蘭的案例,當他被認定為共諜,媒體是怎麼樣的登刊?經過十多個月,法務部、檢調單位又是如何來調查他?雖然最後的結果是給他一張不起訴通知書,可是他的工作沒了,在這個過程當中,他所受的煎熬有多大?最後,他癌症死掉了,誰還給他公道?誰還給他清白?所以反滲透、反任何的中資、反任何影響國家安全的,我們絕對都贊成,不可能去反對,可是要周延立法,這才是核心價值,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5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從今年開始,社會上出現是否應該要仿照美國FARA法案或是澳洲、加拿大、紐西蘭等世界其他國家立法的討論,對於防堵紅色滲透進行進一步修法準備的時候,時代力量黨團就透過各式各樣法律的修正提出了修法草案,也提出了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很遺憾地,我們是一個小黨,我們所提出的法案從來沒有被排審過,這是小黨在目前國會的運作下必須要面對的現實、必須要克服的困難,我們能夠做的就是在每一次的機會當中,藉由修正動議的提出,希望能夠讓法案變得更符合立法目的,讓臺灣社會變得更好。
    在這次反滲透法的修正當中,我們所採取的立場也是一樣。我們的法案沒有被併案審查,於是我們提修正動議,我們所提出的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及第七條之四等修正動議,其實如果各位回顧過去這一、兩年,中共對臺灣的滲透造成殺傷力最大的,都是我們提出的這些修正態樣。表決沒有通過,我們也必須要尊重國會民主的程序,我們希望留下紀錄,倘若未來出現這些行為態樣,而今天的反滲透法沒有辦法處理時,我們再來共同面對。
    不過我要特別說明的是,剛剛柯建銘總召說時代力量用礦業法在操作,沒有經過院長協商,根本就不能排到院會的議程上。我不知道在立法院這麼久的柯建銘總召,到底是按照議事規則的第幾條說了這樣子荒謬的規則?這件事情必須要講清楚,議事規則沒有規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沒有規定,但本屆國會有沒有在院長未召集協商的情況之下針對有爭議的法條來進行處理?有啊!2017年5月的科學技術基本法、2016年11月的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三,這些都沒有經過院長協商啊!為什麼那個時候可以處理,現在卻不能處理?請把基本的事實搞對!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5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說明剛剛國昌委員談到時代力量所提相關於反滲透法有關的版本從來沒有被排審一事,其實是有的,林為洲委員在委員會有排進來,確實是有排審過;而李俊俋委員後來召開的公聽會則是涵蓋所有法律在裡面的公聽會,但是我們還是很感謝時代力量在昨天協商時以及在今天一直都支持反滲透法絕大多數的條文,在昨天也願意接受原來時代力量所用的「以登記制為基礎」的版本以及其他所有的版本因結構的不同而無法併案協商,時代力量不堅持,我們十分感謝。
    今天反滲透法通過了,對於我們基本設計的結構和立法目的,本席在此及許許多多民進黨委員的說明都非常清楚,我們先用這樣的反滲透法來做一個最基本的民主核心的防衛體系,我們認為對這個時代、對下一代,我們盡到了這一屆應該要扛起來的責任。
    至於今天到底能不能處理礦業法的部分?其實我昨天確實是在突如其來的變更程序那一剎那,感覺到十分的焦慮和緊張,因為大家都知道,沒有經過協商的法案要如何處理?對於礦業法,我們沒有完成承諾在這一屆修法完成,連有霸王條款在裡面這樣的法,我們都沒辦法修,我們必須十分謙卑地跟廣大的人民說:讓你們的期待落空,我們必須致歉,我們應該要反省。但是今天能處理嗎?如果我們真的認為今天處理礦業法是對的,我認為那是欺騙選民,沒有協商的法案就不是有共識之下只剩下27個有爭議條款的法案;沒有協商的法案送進來今天的院會,就是114條加14個章名總共125個條次的法案,今天怎麼協商?今天怎麼審?如果今天要排進來,真的很抱歉,我們沒辦法投票。如果我們投票反對,投票的結果馬上又被拿去操作成是民進黨再度阻擋礦業法,沒有錯!這個會期沒有通過,我們真的很抱歉,但是今天這樣的操作真的是一個遊戲,我們認為是一個策略和一個欺騙。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楊委員曜聲明對方才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3時19分08秒
    表決議題:反滲透法第十一條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針對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台下:綠色恐怖、侵害人權)
    (台下:侵害言論自由、戒嚴復辟)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本案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3時21分06秒
    表決議題:反滲透法草案
         民進黨團、時力黨團提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反滲透法(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台下:民主核心,不容滲透)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現在進行全案之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決議:反滲透法草案修正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3時26分36秒
    表決議題:反滲透法草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全案付表決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情形,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現有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委員柯建銘等提案: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62人,針對本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以記名表決處理復議動議。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莊瑞雄  羅致政  鍾佳濱  吳玉琴  林淑芬  呂孫綾  王定宇  黃秀芳  蕭美琴  陳靜敏  吳琪銘  楊 曜  尤美女  邱泰源  施義芳  王榮璋  陳明文  陳賴素美 邱議瑩  周春米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吳秉叡  吳思瑤  鄭運鵬  李俊俋  李麗芬  江永昌  陳歐珀  林岱樺  李昆澤  鄭寶清  管碧玲  林靜儀  余宛如  郭國文  何欣純  黃國書  郭正亮  陳素月  蘇巧慧  趙天麟  陳曼麗  蔣絜安  劉世芳  段宜康  邱志偉  蔡適應  許智傑  吳焜裕  張宏陸  劉建國  蔡培慧  何志偉  蔡易餘  鍾孔炤  陳亭妃  余 天  林俊憲  葉宜津  賴瑞隆  
    主席:現在對本件復議案進行表決。針對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5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決議: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3時28分50秒
    表決議題:反滲透法草案
         委員柯建銘等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5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0
    贊成: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棄權:
    主席: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截止發言登記,首先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5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謝謝院長,謝謝各位朝野同仁,今年1月2日中國國家主席提出了一國兩制臺灣方案之後,民進黨政府加快腳步,逐一修正國安五法,但這樣的修法仍然不夠,因為中國統戰的資金早已透過各種方式滲透臺灣社會各層面,所以才需要制定反滲透法。前幾天中國國臺辦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反滲透法是綠色恐怖、是大開民主倒車、是民進黨當局操弄選舉的套路等等。這樣的說法根本是胡說八道,沒有民主的中國,曾經開坦克車鎮壓六四天安門學運的中國,竟然說臺灣在開民主的倒車,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偏偏國內仍然有若干政治團體遙相呼應,裡外唱和,企圖用假訊息、不實的訊息、用政治語言來阻擋我們保衛臺灣民主,從今天反滲透法三讀通過,大家就可以看得非常清楚。
    這些日子以來,很多朋友受到影響,跟著恐懼、仇恨甚至抹黑反滲透法,但我還是要慎重、誠懇地向大家報告,民主進步黨沒有這樣的心思,我們在保衛人權、保衛國家安全上是可以取得法律平衡的。這兩天我在我們的選區裡面,不管是一貫道、楠梓代天府或天后宮,甚至很多臺商團體對於反滲透法有疑慮時,我們都一一加以解釋澄清,後來同意立法的達90%以上,事實證明主流民意就是要修反滲透法,這跟目前選舉的腳步沒有關係。加油民進黨!我們永遠在民主進步的腳步上面,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15時31分)主席、各位委員。現今中國崛起,對世界主要各國產生威脅,尤其對臺灣的威脅最大,捷克首都市長賀瑞普曾投書華盛頓郵報指出,從與中國交往可以學到兩個重要的教訓:首先,中國是一個不可靠的商業夥伴;其次,中國是一個充滿怨恨的國家,中國的惡劣本質讓各國產生警惕。尤其臺灣共諜案頻頻發生,更可以嗅出中國的滲透、分化無所不在,只有摧毀臺灣傲人的民主制度才能讓中國粗暴的極權統治得以維持,臺灣就在中國對外滲透的第一線,急需反滲透法來保護國家安全與人民的利益。
    本院今天能順利通過來展現護臺的決心,值得國人同胞感到欣慰,在反滲透法通過之前,外界都有所疑慮,中國國民黨甚至擔心此法形同戒嚴,搞綠色恐怖,但在立法過程中,經過兩次朝野協商以及逐條討論過程,朝野建立了一定的共識,而且兩岸政策協會最近公布的民調指出,有57%以上即超過半數的臺灣民眾贊成通過反滲透法。
    在此特別感謝民進黨黨團全體同仁順應民意所做的立法努力,「2020臺灣要贏」,相信臺灣人民會給臺灣最公正客觀的成果來展現!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5時34分)主席、各位委員。剛剛看到反滲透法三讀通過,看到民進黨委員同仁們在那邊歡呼,事實上親民黨從頭到尾沒有反對立法,我們所反對的是立法的粗糙,我們所反對的是立法不夠嚴謹,所以今天看到三讀通過之後,未來在實行上會遇到、碰到的問題,是喜是憂,還未知。這個責任,我們希望大家記住這個時候,就好像當初在投公投法一樣,一而再、再而三地呼籲必須要理性修法,結果我們看到公投法所造成的後果,大家都還記憶猶新。我真的很語重心長地在這個地方再作最後勸告,國會多數絕對不能用「鴨霸」的行為,國會多數應該要尊重專業,國會多數應該要真正戮力立出一部法出來,能夠讓這個國家長治久安,這個才是重點。
    以前國民黨執政時,從動員戡亂到刑法第一百條,歷經了很多的問題,修正了很多的法案。到蔡英文執政時,針對國安五法還有些漏洞,想要來補足,可是在這個過程中,國民黨那時針對服貿問題至少還有半分鐘,民進黨這次連一分鐘、一秒鐘也不給,沒有辦法充分討論,所以真的是喜是憂?我想未來的承擔是很沉重的。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5時36分)主席、各位委員。我想今天大家完成這部法案的立法,從時代力量的角度而言,我們覺得這是一個初步,其實時代力量增列了非常多面向,如同前面提到的反紅媒、遊說以及訂定協商聲明,我們希望能更完整。
    其實去年、甚至在上個會期的時候,時代力量開始提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的時候,我們就期待它是一個完整的立法。後來執政黨猶豫是否立專法,或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時代力量也配合,甚至當時有傳出「選後再說」等等。但我們認為有急迫感,所以無論在上個會期、在夏天所召開的臨時會,甚至在這個會期,每次變更議程或逕付二讀時,我們都希望能處理相關條例,我們當然知道我們的影響力有限,可是我們希望讓這個聲音持續地影響立法議程。今天也很高興,我們終於完成初步的立法,這不是結束而已,臺灣的主權、臺灣的民主政治、臺灣的憲政體制需要大家不斷地維護,因此這個立法其實只是一步,如同我們一開始覺得國安五法完成後就結束,可是後來發現這是不夠的。
    我還是期待我們的同仁想想看,當時這麼多的年輕人在凱達格蘭大道反紅媒時,各黨推派代表到場,也作了承諾,這個承諾而今安在哉?難道因為它對選舉沒有影響力,所以就不用實踐嗎?時代力量承諾,我們的承諾會永遠持續下去,不論在這一屆國會或在下一屆國會,反紅媒,我們會持續地推動下去。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5時38分)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2019年最後一天通過反滲透法的立法,我想這樣的結果是可以預期的,因為執政黨以多數暴力通過這樣的立法。我想我們身在臺灣、長在臺灣,愛臺灣這塊土地的心是不容懷疑的,在這裡的113位委員更是人民選出的民意代表,但就這樣的一部立法而言,主管機關模糊不清,這部立法其實像一個非常大的框架,把臺灣給匡住,但是實際上可執行性到底是如何?我覺得要打一個非常大的問號。
    這部立法有可能成為一部很難被拿出來用的法,因為在立法架構及實際操作上是非常不切實際的,但是我們要不要反滲透?我們一定要反滲透的,而且我們一定要對抗外來的敵對勢力,但透過這樣的立法,有沒有辦法做到?我想這是人民給的一個非常大的問號。
    最後我想利用這短短的時間,說一下這四年我在立法院的經歷。我覺得臺灣的政黨政治要進步,真的要給反對黨、在野黨更多的空間,可以把聲音凸顯出來。我所經歷過的四年,是一個多數暴力的立法院,比如說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年改等等,但是我也看到了臺灣政治上的美好,對於社會進步議題,有一些相同的共識,兩黨可以放下歧見,而作出勇敢的決定。
    所以,在即將離開立法院的今天,我也希望臺灣社會能夠更進步,國家更安全,年輕人未來更有機會,然後臺灣的政治能夠更往明天來看,而不是為了過去在那邊爭鬥。
    主席: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15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謝謝院長,本席進行三讀後發言。我們通過了反滲透法,是讓唯一威脅臺灣的中國不能用它的銳實力、用它的資金、資本對臺灣的民主活動進行污染、操控或者傷害。在這樣子保護的環境裡,對臺灣的各個政黨、臺灣民主發展是公平的,也不會影響到宗教的信仰、不會影響到文化的交流、不會影響到臺灣留學生相關的問題,看條文就知道了。對於有關紅色媒體,事實上在相關的法條裡面,就它的行為也是可以處理的。
    我們今天通過了反滲透法,不是結束而是開始。我們在國家安全的立法上,過去三年來,從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服役條例、國家安全法、組織犯罪條例、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刑法的外患罪章,到國安法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一直到今天的反滲透法,每一塊的堆疊,都希望把過去欠缺的國家安全機制把它補齊。由於科技在進步,敵人在壯大,未來一定還有更多需要強化的,也只有強化國防、強化國家安全,我們的富裕跟繁榮才會有意義。
    我特別在這邊要謝謝,不管是民進黨黨團裡面很多對這個法案提出意見討論的同仁們,或是不同政黨包含時代力量、甚至國民黨的一些同仁也進行討論,特別有一個政黨在立法院雖然沒有席次即臺灣基進黨,也提供了很多的意見跟我們進行討論,包含沈伯洋老師等等。這是一個全民期待需要的一個保護機制,在未來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機制,讓臺灣的民主選舉,能呈現臺灣人民的真實意志,每個政黨都能以臺灣的利益為依歸。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5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反滲透法完成三讀了,在完成三讀的這個時刻,讓我最遺憾的是反紅媒的條款沒有通過。剛剛有民進黨的朋友說,按照現行通過的反滲透法可以處理紅媒問題,請容許我表達不一樣的看法。我想接下來,時間會過去,時間也會驗證,有沒有辦法處理、是不是能夠落實?未來當媒體一手拿著中共的資金,另外一手把他們的廣告變成新聞的時候,我們還是不是按照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處罰十萬元到五十萬元?還是果真目前所通過的反滲透法裡面存在著什麼樣的條文──我看不到、我也沒有看到──真的還有辦法來加以處理嗎?
    最讓我遺憾的事情是,今天當我們在處理反滲透法的時候,希望能夠遏止這些假訊息、假新聞對臺灣民主所造成的傷害。在審法案的同時,竟然還有不負責任的、即我們蔡總統所說需要被處理的網軍,在外面拚命的惡意造謠帶風向,說時代力量一開始提出的增列議程,礦業法排第四案會拖延反滲透法的審理,反滲透法排第一案,整個表決下來只花五分鐘,請問如何拖延反滲透法的審理?按照這個邏輯,本院今天中午休息、下午休息十分鐘,全部都在拖延反滲透法的審理嗎?停止吧!這些惡意的網軍們,你們在傷害的只有臺灣的民主。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5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國民黨支持任何的立法可以提升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穩定,讓經濟有更好的發展,這是第一點報告。第二點,反滲透法在民進黨多數暴力之下完成立法,但是也留下了一堆問題,比如指示、委託的定義不清楚,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恐有違憲之虞。另外,民眾沒有任何的救濟管道,都給檢調去認定,但是民眾對檢調或者法官可信度的支持率非常低,只有三成。所以完成之後,基本上,我們認為它是新的戒嚴法,侵害人權、侵害新聞自由及侵害言論自由。國民黨黨團將會同親民黨,也已經完成連署,高達三十九位,只要蔡總統在近期公布實施之日,國民黨就會到司法院聲請釋憲,希望屆時司法院大法官能夠秉持良知、專業,作出最好的釋憲,維護人民該有的基本權益,以維護人權自由。謝謝大家!
    主席: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07420117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7年4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70700731號函及107年4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70700752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一、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107年4月10日)報告後決定
    「交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及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107年4月10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經濟委員會於107年5月24日(星期四)下午舉行第9屆第5會期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由召集委員高志鵬擔任主席。會中邀請經濟部常務次長王美花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司法院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相關說明情形如次:
    (一)經濟部常務次長王美花就鄭委員運鵬等16人擬具「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邱委員志偉等16人擬具「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案,說明如下:
    1.關於鄭委員運鵬等16人擬具「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由於營業秘密侵害案件涉及複雜性技術,為同時兼顧企業營業秘密之秘密性,及強化案件偵辦時效,以提高遏止營業秘密侵害案件發生,委員所提的「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可避免偵查過程中營業秘密二次洩露,本部敬表支持。惟委員所提修正草案第十三條之五,部分文字建議酌予修正。
    2.關於邱志偉、蘇震清、黃偉哲等16人擬具「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所提的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修正草案,係將現行法人併罰制度課予法人監督義務違反之責任,改為須由檢察官證明「法人之代表人明知其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並因而獲得利益」。
    (2)經查就法人併罰之規定,國內並無此種立法例,對司法實務亦將造成偵辦之難度,且大幅限縮法人併罰範圍,予人有弱化保護營業秘密之觀感。
    (3)委員所提草案,本部智慧局曾諮詢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意見,該會表示現行條文無修正必要,邱委員就此曾要求本部智慧局另廣泛徵詢產業界及法務部等機關意見,現正積極規劃辦理中,本案建議於諮詢產業界後,再行討論。
    (4)另邱委員等所提營業秘密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因實務上營業秘密之保護,並無經主管機關核准而由團體、機構簽訂之協議之情形,與鄭委員等所提營業秘密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亦不同,尚請併案審查處理。
    (5)為落實我國營業秘密之保護,本部對委員所提「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提案之用心,至為感佩。由於完善營業秘密之法制,涉及我國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對吸引外資極具助力,且維持企業公平競爭秩序,更影響我國產業競爭力,謹請各位委員審慎討論決議最佳之方案。
    (二)法務部檢察司「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意見):
    1.有關鄭委員運鵬等16人擬具「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偵查中有無增訂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仍有疑義。
    依檢察機關偵查實務而言,在偵查階段之偵辦標的及扣案物明顯可判斷屬告訴人所有,可直接請告訴人出面協助辨認,並無秘密保持命令之適用必要。倘於搜索階段扣案物混合告訴人及被告持有資料,對於被告持有之資料是否屬於告訴人的營業秘密資料尚有不明,或被告爭執扣案資料乃其新任職公司所屬之營業秘密時,確有仰賴告訴人或第三人協力判斷之需求,實務偵辦上,檢察官得請求法官於搜索票上載明告訴人可派員於搜索時協助辨識資料,因此,法院依檢察官請求核准搜索票後,告訴人或第三人自得協助檢察官於搜索階段確認欲扣押之標的物,亦無使用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又參照日本、韓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係由法院「審理時」依規定核發,上開國家於偵查階段並無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而美國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於聯邦檢察官起訴前(pre-indictment)雖得透過雙方當事人同意由「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Pre-trial protective order),亦非由檢察官依職權核發。是以,我國有無創設檢察官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之必要性及妥適性,尚請再酌。
    (2)惟如立法政策選擇欲於偵查中增訂營業秘密保持命令,就該命令之核發亦應採取法官保留之立場,以兼顧訴訟之促進及營業秘密之保護,理由如下:
    營業秘密法所保護之營業秘密,為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採取法官保留之立法例,較能保障此憲法上基本權:營業秘密之經濟價值金額常動輒上達幾百億,且許多企業之營業秘密多為產業領先或獨家資訊,甚至涉及國家產業競爭及國安議題,尤其持有營業秘密者與對造彼此間存在市場競爭關係時,揭露營業秘密顯已造成對營業秘密持有人之財產權侵害,攸關權利人權益甚鉅,故就涉及此具有財產權之營業秘密之事由,應採取法官保留之立法政策,始符合我國刑事訴訟保障人權之趨勢。
    外國立法例並無偵查中由檢察官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日本、韓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係由法院「審理時」依規定核發,於違反秘密保持命令時,處以刑責。美國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於聯邦檢察官起訴前(pre-indictment)得透過雙方當事人同意而由「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Pre-trial protective order),倘違反秘密保持命令,構成違反律師倫理之懲戒事由,或構成藐視法庭。
    由法院核發偵查中秘密保持令較能保障營業秘密及促進訴訟進行:被害人之營業秘密與被告被指控竊取的營業秘密,往往具有高度專業性,檢察官或法官並非此領域之專業人士,常需仰賴專家意見以為判斷。況且目前司法實務,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至15條、第35條規定,法院「審理」民事及刑事訴訟案件時,得依規定核發營業秘密保持命令,且法院於審理該類案件時,得命有科技相關背景之技術審查官協助,以有效解決紛爭並加強對營業秘密權益之保障,足見法院就秘密保持命令之機制及運作相當成熟;反觀檢察機關於偵查階段並無技術審查官等配套機制,若欲強命檢察官須於短時間審查並核發營業秘密秘保命令,恐對營業秘密之保護不夠全面與周全,建議依目前法院審理刑事訴訟案件之現有相關機制,由法院核發營業秘密秘保命令,較能兼顧保障人權及促進訴訟。
    2.有關邱委員志偉等16人擬具「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及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現行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規定法人之刑事責任,係採取併同處罰之兩罰方式,當法人所屬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時,同時處罰行為人並對法人科以罰金刑。此種立法方式背後的思考邏輯,乃是我國實務上認為法人並無刑法上之犯罪能力,不能成為受罰之主體,惟因特殊需要,始例外於特別法設有處罰法人之規定,例如因其怠於使從業人員不為此種犯罪行為之監督義務。此與英美法系國家承認公司可犯罪而成為行為與受罰主體之立法體例,迥然不同。惟修正草案第13條之4新增第2項規定,改為須由檢察官舉證證明法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明知」其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不法侵害他人的營業秘密進而使用,並「實際上受有經濟上的利益」,始得以處罰該受雇人所屬的法人刑事責任,不僅與我國採兩罰制之立法體例相違背,且增加本無之限制,亦肇致實務適用疑義,簡要說明如下:
    (1)從法理而言,現行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規定對受罰之企業組織,其處罰具有從屬性,必以行為人受處罰為前提,且檢察官僅須證明行為人之主、客觀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法人即須併同處罰。惟草案第13條之4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必須舉證證明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明知」之主觀犯意及「因而獲得利益」之客觀結果,有違兩罰法理。
    (2)草案第13條之4第2項構成要件之「因而獲得利益」,是否係指受有財產上利益或經濟上利益?或是有形、無形的利益均包括?且此處「因而獲得利益」之客體究係指「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或是指「法人」?均有不明,於偵查、審判實務上均會造成適用疑義。
    (3)現行但書之免責規定,由法人或自然人雇主舉證證明已盡力防止侵害營業秘密之發生,既可免於企業被員工之個人違法行為而毀損企業形象,也可免於鉅額罰金之支出,更可予企業事先盡力防止犯罪發生之獎勵,而有預防犯罪之功能。倘新增草案第13條之4第2項,恐與原立法原意欲預防犯罪目的有違,亦有架空法人兩罰規定之虞。
    (三)委員鄭運鵬「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營業秘密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布施行時僅有民事責任,後因實務上發生多起竊取營業秘案件,產業反應須提高保護力度,嗣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增訂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之刑事責任;施行四年來屢屢發生司法機關在偵辦營業秘密受侵害案件時,面臨營業秘密侵害案件涉及技術複雜性高,同時又須兼顧被害人企業內部營業秘密之秘密性。為讓檢察官能夠順利及迅速偵辦,同時提高遏止營業秘密侵害案件發生並強化對企業機密之維護,爰有增訂偵查內容「保密令」機制之必要性,修正要點如下:
    1.增訂未經認許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等,非本國之法人得作為訴訟主體:法人如未經我國認許,並未取得法人資格,依司法院院字第五三三號解釋認為無提自訴之權,其營業秘密受侵害時,即無法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爰增訂未經認許之非本國法人得為訴訟主體,以保護其權益。(增訂條文第十三條之五)
    2.增訂偵查內容保密令:偵辦營業秘密侵害案件所涉相關證據資料維護其秘密性,至為重要,而刑事訴訟程序亦有偵查不公開之原則,為使偵查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發現真實,並確保偵辦案件過程中獲取之營業秘密,不因公權力介入探求真相而喪失秘密性,爰明定偵查內容保密令,同時增訂違反命令時之刑責,以及停止或變更偵查內容保密令之救濟制度。(增訂條文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四)
    3.外國人營業秘密保護之互惠原則:現行條文所規定之互惠原則僅屬雙邊條約、協定,但外國人所屬國若與我國同為保護營業秘密多邊國際條約之會員國,即無法涵括,爰予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委員邱志偉「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有鑑於現行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對於自然人和法人兩罰規定有涵攝範圍過廣、構成要件不明確的爭議,會讓企業有動輒受罰之虞,爰有加以修正的必要。考慮國際法上的「互惠原則」,如未共同參加保護營業秘密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營業秘密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不予保護者,其營業秘密得不予保護,亦有修正第十五條之必要。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並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高志鵬補充說明。
    四、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eq \o\ad(\s\up21(審查會通過條文),\s\up7(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s\do7(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s\do21(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主席: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主 持 人:莊瑞雄
    協商代表:徐永明  柯建銘  李鴻鈞  李俊俋  管碧玲  曾銘宗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第十三條之四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增訂第十三條之五。
    第十三條之五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主席:增訂第十三條之五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十四條之一。
    第十四條之一  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該偵查內容,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實施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
    二、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前項規定,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在偵查前已取得或持有該偵查之內容時,不適用之。
    主席: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十四條之二。
    第十四條之二  偵查保密令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之者,應當面告知並載明筆錄,且得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七日內另以書面製作偵查保密令。
    前項書面,應送達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並通知營業秘密所有人。於送達及通知前,應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已依前項規定,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不在此限。
    偵查保密令以書面為之者,自送達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之日起發生效力;以言詞為之者,自告知之時起,亦同。
    偵查保密令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二、應保密之偵查內容。
    三、前條第二項所列之禁止或限制行為。
    四、違反之效果。
    主席:增訂第十四條之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十四條之三。
    第十四條之三  偵查中應受保密之原因消滅或偵查保密令之內容有變更必要時,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其偵查保密令。
    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或偵查保密令非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其偵查保密令。
    檢察官為前二項撤銷或變更偵查保密令之處分,得予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該處分應以書面送達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營業秘密所有人。
    案件起訴後,檢察官應將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通知營業秘密所有人及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並告知其等關於秘密保持命令、偵查保密令之權益。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檢察官,得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聲請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在其聲請範圍內,自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失其效力。
    案件起訴後,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檢察官未於案件繫屬法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者,法院得依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撤銷偵查保密令。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在法院裁定予以撤銷之範圍內,自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失其效力。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營業秘密所有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前項裁定並應送達營業秘密所有人、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檢察官。
    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營業秘密所有人,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檢察官之處分,得聲明不服;檢察官、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營業秘密所有人,對於第五項法院之裁定,得抗告。
    前項聲明不服及抗告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至第四百十九條之規定。
    主席:增訂第十四條之三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十四條之四。
    第十四條之四  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項規定。
    主席:增訂第十四條之四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營業秘密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協定,或對中華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不予保護者,其營業秘密得不予保護。
    主席:第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營業秘密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五及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十五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營業秘密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五及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四條文;並將第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所作之附帶決議。請宣讀附帶決議內容。
    附帶決議:
    法務部應於本法實施後六個月內,辦理偵查保密令相關教育訓練,以確保檢察官妥適運用該制度,並保障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營業秘密所有人之權益。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32人及委員洪宗熠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7、7、8會期第3、6、15、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8430135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0月9日台立議字第1080702943號、108年4月3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935號、108年6月6日台立議字第1080702348號、108年10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243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8年11月13日(星期三)召開第9屆第8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召集委員周春米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說明:
    一、委員李俊俋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鑑於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流竄,已嚴重影響國人社交生活及社會安寧,而現今資訊流通的速度極快,謠言或不實訊息所產生之影響亦隨傳播速度等比層升。為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散播造成無可回復之損害,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何志偉等32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2人,鑑於重要生活必需用品倘有藉機從事人為操縱,將影響國民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之發展。又,當前傳播媒介廣泛快速,且新興之媒體傳播工具無遠弗屆,民眾容易受到不實訊息所誤,等傳播方式發送不實訊息,對交易秩序或信用損害,所生影響較一般散播方式更鉅,且以散布不實消息為手段之相關犯罪之罰金金額亦不合時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洪宗熠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洪宗熠、吳琪銘、林俊憲、劉建國、陳曼麗、陳素月等20人,為保障市場經濟秩序之穩定,避免重要民生必需品之市場供需被蓄意操縱,且為有效遏止利用大眾媒體發送不實物價交易資訊或傳遞不實訊息損害他人信用之行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法務部部長蔡清祥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大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大院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大院委員洪宗熠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針對委員們提出修正草案之意見,本部表示感佩與敬意,茲就本部說明及研析意見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鑑於飲食物品以外,諸如涉及國民健康與衛生等之生活必需用品,其供應倘遭人為操縱將影響國民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之發展,嚴重影響人民權益,有擴大保護之必要。另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發送涉交易秩序或他人信用之不實訊息,該不實消息對交易秩序或他人信用之損害,較一般散播方式所生影響更鉅,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本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囤積商品之類型,並加重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傳送影響物價之不實資訊犯行之處罰。(修正條文第二百五十一條)
    (二)提高罰金刑,並加重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布之不實資訊,損害他人信用犯行之處罰。(修正條文第三百十三條)
    二、有關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因應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流竄,修正刑法第251條第3項、第313條之構成要件,以資明確。另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其立法目的係保障個人名譽,並調和言論自由;惟「名譽」係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評價,法律所得以限制者,應僅限於毀損他人社會評價之不實言論,爰修正現行規定,以資明確。
    (二)委員提案將刑法第251條第3項「散布不實資訊」之行為,修正為「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致生損害農工商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部分:
    1.刑法之用語為「散布」、「播送」,並無「散播」,而對照刑法第235條於88年間修法時增列「播送」之行為要件,係為因應「聲音」、「影像」等物品傳遞之需求;本部研擬之前揭修正草案,已於第251條增訂「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適用上更加明確,建請參考。
    2.行為人只要意圖影響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訊息,即可能造成價格波動、影響國民生活安定,則委員提案將本項修正為實害犯,須致生損害農工商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始予處罰,構成要件趨於嚴格,恐不利於打擊此類犯罪,建請再審慎評估。
    (三)委員提案將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修正為「意圖散布、傳播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謠言或不實訊息,致生毀損他人名譽者」,並刪除同條第3項部分:
    1.刑法之用語並無「傳播」用語,又本條修正為「致生毀損他人名譽者,為誹謗罪」,為結果犯,如何認定、與現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要件有何不同,恐有適用上之疑慮,建議再酌。
    2.刑法第310條第3項,學說認為係阻卻違法事由,且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09號認為,此項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因此,本項仍有存在之必要性,不宜刪除,建請再審慎評估。
    (四)委員提案修正第313條為「意圖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或以詐術,致生他人信用受損害者」,前段僅有意圖要件而無行為,後段之行為要件為「以詐術」,與本條規範意旨在於散布之行為,容有不同解釋,建請再酌。
    三、有關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惡意囤積商品影響國民健康與衛生之行為,嚴重影響人民權益,實有處罰必要,為因應生活必需用品供應之實際情勢,避免擴大至所有民生物品,是以法律明定授權行政院公告生活必需用品,而增訂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又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等傳播方式,傳送不實資訊者,有加重處罰之必要,而增訂刑法第251條第4項、第313條第2項之加重處罰事由。另修正提高刑期刑、罰金刑之額度,以杜不法。
    (二)委員提案增列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並增訂同條第4項、第313條第2項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等傳播方式為之之加重規定,本部有相同之修法建議,敬表認同。
    (三)委員將第251條第3項修正為「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或第三項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之交易價格」,其中「第三項」應為「第三款」之誤,而原條文為「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已將第1款至第3款之物品納入,故本條建請再酌。
    (四)委員提案提高刑法第251條、第313條之刑度,因衡量法益之侵害程度,以原條文之刑度為宜,建請再酌。
    四、有關委員洪宗熠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為杜絕囤積重要民生必需品來哄抬價格的行為,以保障國民健康與衛生,爰規定行政院公告之重要民生必需品,有囤積不應市之行為以刑罰手段處罰。另有鑑於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具備傳遞訊息快速且散布範圍廣之優勢,如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透過前述方式傳送虛假資訊者,應有加重處罰之必要,而增訂刑法第251條第4項。又若使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普羅大眾發送不實訊息損害他人信用,對該他人信用之損害比第一項更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因而新增第三百十三條第二項之加重處罰事由。
    (二)本部對於委員重視杜絕囤積重要民生必需品而哄抬價格的不法行為以及遏止不實訊息之散布,以保障國民健康、衛生與社會安定,至表認同。本條增列第1項第3款,惟未將前2款之情形除外,構成要件較不明確,且所謂重要民生必需品,對於「重要」之定義易滋疑義,建請參考本部修正條文再酌。至本草案增列第4項之構成要件與本部建議之修正草案相同,本部敬表贊同。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肆、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關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四)委員洪宗熠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意見如下:
    一、關於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
    本院尊重主責機關之立法政策及大院職權。
    二、關於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
    (一)修正草案第251條第3項所稱「致生損害農工商收益或消費者權益」,將使該項由「舉動犯」變成「結果犯」,此涉及刑事政策,本院尊重法務部及貴委員會之權責,惟理由欄有無就此相應調整說明之必要,建請再酌。
    (二)修正草案第310條第1項所稱「致生毀損他人名譽者」,將使該項由「舉動犯」變成「結果犯」,其理由為何?此涉及刑事政策,本院尊重主責機關之立法政策及大院職權,惟理由欄有無就此相應調整說明之必要,建請再酌。
    (三)修正草案第313條所稱「意圖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或以詐術」,究竟為特定意圖之主觀要件,或行為之客觀要件,此涉及構成要件之解釋及適用,建請釐清。
    三、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
    修正草案第3項規定「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或『第三項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之交易價格」,其所稱「第三項」似為「第三款」之誤寫,且該條所稱「第一項物品」已足以包括第1項各款所列之物品,似無增列「第三款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之必要。
    四、其餘關於各委員提案修正提高相關罪名法定刑或一定要件下加重其刑部分,在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下,本院尊重主責機關之立法政策及大院職權。
    五、其餘部分,本院尊重主責機關之立法政策及大院職權。
    伍、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咸認為杜絕生活必需用品遭人為操縱影響國民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之發展,及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發送涉交易秩序或他人信用之不實訊息,造成市場動盪更鉅,實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宜儘速完成立法,爰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就審查結果概述如下:
    一、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三條,均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二、第三百十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陸、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
    三、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35(審查會通過條文),\s\up21(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s\up7(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s\do7(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s\do21(委員洪宗熠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s\do35(現行條文))條文對照表
    主席:請周召集委員春米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不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主持人:周春米            
    協商代表:尤美女  柯建銘  管碧玲  李俊俋  李鴻鈞  曾銘宗  陳宜民(代)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二百五十一條。
    第二百五十一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主席:第二百五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三百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三百十三條。
    第三百十三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主席:第三百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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