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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 發文字號
    台立教字第1082301631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1月8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66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9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8年11月14日召開第9屆第8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會中邀請提案黨團說明提案要旨,教育部政務次長劉孟奇及相關人員亦列席報告意見並備質詢。嗣於108年11月27日召開第9屆第8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會議均由召集委員李麗芬擔任主席。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 一、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說明

    有鑑於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運作績效,實為大學維持永續經營與財務獨立自主之碁石,長期持續關注,期能維繫大學自治精神。然經查104年所修正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其中第五條規定,由校長擔任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召集人,而在第七條規定,稽核室隸屬於校長底下。上述規定已違內部稽核自主之精神,社會上普遍瀰漫「國立大學校長兼裁判」質疑。為改善上開現象,還給國人對國立大學院校,公平管理校務基金之信心,本次《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修正,直接由中央立法規定,新增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校務基金運作。另一方面,修訂稽核人員隸屬於經費稽核委員會,以符合內部稽核自主精神。爰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 二、教育部相關說明及對黨團所提草案之回應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今天應邀報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深感榮幸。感謝各位委員對高等教育發展之關心,共謀合宜的國立大學校院財務治理與監督模式,以提升大學競爭力。今天貴委員會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5條及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謹就本部對各該草案之意見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一)修法沿革
    88年公布之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於第5條明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以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並另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
    為強化稽核專業獨立性,發揮積極功能,104年修法於本條例第7條規範學校應置專任、兼任稽核人員,並隸屬於校長,以協助校長了解校務執行績效;經費稽核委員會則回歸大學法規定,由各大學自主決定是否設置。
    (二)校務基金運作現況
    1.專業稽核制度
    (1)稽核計畫與報告:依本條例第5、7、8條規定,校務基金應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另學校應依年度總收入設置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該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稽核人員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向校務會議報告。
    (2)稽核人員: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下稱管監辦法)第6、7、18、19、20、21、22條規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應迴避不得擔任稽核人員;同時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設置、運作、績效考核之規定,由學校定之,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另稽核人員執行稽核任務應獨立超然,對於曾服務單位或執行業務,亦應自行迴避,並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明知缺失或異常,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作成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向校務會議報告。
    2.財務揭露機制
    (1)對內須經校務會議審議:依管監辦法第25、26條規定,學校應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提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學校應就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績效達成情形,作成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提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
    (2)對外須公開透明:依本條例第11條、管監辦法第27、28條規定,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公告,校務基金之執行情形應公開透明,並公告於校務基金公開專區。另依本條例第13條規定,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另每年由審計部及其他單位進行查核。
    (三)修法意見徵詢
    1.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於本條例第5條新增由校務會議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並修訂第7條將稽核人員隸屬於經費稽核委員會,因涉及學校稽核制度運作,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前於108年11月6日分別發表聲明(如附件)。
    2.另依立法院108年10月14日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鄭委員秀玲質詢事項「現行大專校院校務基金稽核人員直屬校長,致使監督性不足,請教育部研議修正校務基金稽核制度,本席建議於各大專校院設立常設之經費稽核委員會」乙節,部長承諾會再深入了解,再行研商解決方式,復按召集委員建議應於會前召集諮詢會議,廣徵意見,以求周延,爰本部於108年11月12日邀集國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代表、國立科技大學協會代表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徵詢相關意見。
    (四)本部評估意見
    1.依大學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考量各校規模不一、校務需求不同,國立大學校院是否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以及設置後之組織定位與功能,宜尊重各校自主決定,爰建議本條例第5條維持現行條文。
    2.依大學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須經校務會議審議;復依管監辦法第7條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設置、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學校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為強化稽核人員之專業獨立性,並尊重大學自治精神,爰建議本條例第7條有關稽核人員隸屬於校長之規定,可調整為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另稽核人員及單位之隸屬,現行即由各校於組織規程規定,並提校務會議審議,且管監辦法亦有規定,宜尊重大學校院自主。
    (五)結語
    促進大學財務資訊更公開透明、尊重校務會議的監督機制及落實學校自我課責,向為本部政策的方向。希藉此次討論及各位委員指導,為未來大學校院財務治理與校務發展,樹立良好機制及典範。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第五條及第七條(含委員鍾佳濱等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肆、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李召集委員麗芬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
    附件
  • 主席
    請李召集委員麗芬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不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黨團協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臨時提案因無人登記,所以就不處理。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本屆最後一次院會之議事錄於散會前宣讀,現在休息2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宣讀本次會議議事錄。
    現在休息。
    休息(16時7分)
    繼續開會(16時33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請林秘書長宣讀第8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8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8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6時35分)
  •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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