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星期一)9時至13時48分 @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星期一)9時至13時48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王委員榮璋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8時47分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6時11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吳秉叡 曾銘宗 徐永明 賴士葆 余宛如 王榮璋 郭正亮 費鴻泰 施義芳 羅明才 陳賴素美 江永昌 蔡易餘 劉建國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黃國昌 鄭寶清 吳志揚 鍾孔炤 李昆澤 許毓仁 林奕華 黃昭順
    委員列席9人
    主 席:賴召集委員士葆
    專門委員:謝淑津
    主任秘書:林上民
    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黃姵瑜 科 員 李順媛 科 員 劉芳賢
    科 員 謝禎鴻 科 員 高珮玲 辦事員 簡廷育
    107年12月19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 討論事項

  • 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融資財源調度。

  • 一、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融資財源調度。
  •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

  • 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
  •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 三、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經財政部蘇部長就預算案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曾銘宗、徐永明、賴士葆、余宛如、王榮璋、費鴻泰、郭正亮、施義芳、劉建國、羅明才、林德福、蔡易餘、陳賴素美、江永昌、黃國昌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蘇部長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分送各相關委員。
  • 決議

    壹、審查結果
    甲、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審查結果如下: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 本款通過決議4項

    (一)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各於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編列預算,分別為臺北國稅局6,982萬8千元、高雄國稅局4,616萬4千元、北區國稅局1億1,565萬5千元、中區國稅局7,218萬9千元、南區國稅局4,332萬5千元,旨在辦理國稅稅款徵收、國稅欠稅清理及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經查五區國稅局每年公布重大欠稅人及企業名單,卻無追繳實際作為及成效,只一再延長追繳期限。爰凍結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各該「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重大欠稅人及企業追繳稅款改善作為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徐永明  江永昌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二)根據財政部賦稅署提供納稅者權利案件辦結情形統計表顯示,總計163件,相較於多達4,761件的稅務復查案件,辦結數實屬偏低(附表一)。顯示納稅人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或不熟悉、或不信任,以致尋求協助者少,仍習慣以行政救濟解決稅務爭議;而各區國稅局雖均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以致處理件數並不多,功能迄待深化。請財政部針對多達4,000多件的稅務復查案件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受理案件數偏低提出改善計畫;另為使稅務案件協談作業系統流程透明化,評估納入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為協談小組成員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江永昌  施義芳  劉建國
    (三)查財政部賦稅署提供資料顯示,目前各區國稅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共計99人,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迄今(106年12月28日至107年8月底)辦結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共計163件(詳附表1),相對於每年仍高達4,000餘件之稅務復查案件,尚屬偏低,顯示納稅人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不熟悉,以致尋求協助者少,仍習慣以行政救濟解決稅務爭議,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就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規劃和宣導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附表1
    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迄今(106年12月28日至107年8月底)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辦結情形統計表
    ※註: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施義芳  郭正亮
    (四)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除中區國稅局外,108年度編列「機械設備費」為提升服務品質,汰購叫號機設備,讓民眾可於網路線上取號及觀看現場等候人數,時間快到再到現場,減少民眾等候時間,該項業務應五區國稅局同步辦理,以免民眾因住宅所在地而有落差,造成民怨,且各國稅局在該項經費編列甚有落差,應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本於財政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由中心統一規劃線上取號系統標準規格俾利提供上網查詢,未來依此標準規格採購建置或介接,以收介面友善,服務便民之效。
  • 提案人
    蔡易餘  施義芳  余宛如  郭正亮
    第3項 賦稅署原列141億7,076萬2千元,減列20萬元、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5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1億6,556萬2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賦稅署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編列3億5,402萬8千元,其中「稅務獎勵金」編列3,200萬元,有鑑於其無法源依據,爰提案將上開預算全數減列。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二)全數凍結財政部賦稅署108年度歲出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之「稅務獎勵金」3,200萬元。
    說明:
    1.關於公務人員之俸給及獎金業除依循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法律外,如有其他發放獎金事宜,亦應有法源依據。
    2.財政部在93年4月21日修正公布「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修正刪除發放稅務人員查緝獎金之法源後,各區國稅局卻另依行政院核定之「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及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標準表等位階較低之行政規則,為所屬稅務人員領取稅務獎勵金尋求依據,並據以逐年編列稅務獎勵金,牴觸「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之修法意旨,做法有欠妥當。
    3.立法院審議102年度財政部主管預算案所做決議第3項:「稅、關務人員102年度獎勵金全數凍結,待財政部檢討修正分配方式,並以激勵基層出力人員為原則,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另應請行政院於102年完成薪資待遇合理化之法制作業,103年度後不得再編列獎勵金相關預算。」又立法院審議103年度財政部主管預算案所做決議第5項:「稅務獎勵金尚未完成法制化作業,103年度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所編稅務獎勵金,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同決議第6項亦指出:「……,且執行查緝逃漏稅為法定業務,查緝編列獎金無法律依據,……。」
    4.財政部賦稅署在無法律依據及授權情況下,逕行編列108年度稅務獎勵金預算3,200萬元,顯為不妥,爰予全數凍結。
  • 提案人
    江永昌  施義芳  劉建國
    (三)財政部賦稅署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編列3億5,402萬8千元,其中「退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編列11萬4千元,有鑑於其無法源依據,爰提案將上開預算全數減列。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四)財政部賦稅署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獎勵及慰問」編列22萬8千元,經查該預算為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有鑑於其無法源依據,爰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 本項通過決議27項

    (一)有關財政部賦稅署108年度一般行政,存在下列問題:賦稅署107年度「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763萬7千元,108年度編列1,041萬3千元」較107年度多編277萬6千元。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二)財政部賦稅署108年度預算案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546萬8千元,計畫內容主要為革新稅制、修訂稅法,建立合理租稅制度。經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迄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數尚屬偏低,顯示納稅人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或不熟悉、或不信任,功能亟待深化。爰將前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妥善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附表1
    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迄今(106年12月28日至107年8月底)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辦結情形統計表
    ※註:1.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三)財政部賦稅署108年度預算案「賦稅業務」項下「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經費」編列154萬2千元,用途為辦理租稅教育、租稅宣導與風紀宣導,並檢討策進風紀查察作為。惟近年來數位化學習普及,財政部賦稅署應建立網路教育資源,強化政府資訊化作業,以減少政府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施義芳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郭正亮
    (四)財政部賦稅署108年度預算案「稅務行政管理經費」編列187萬4千元,主要係推動賦稅業務自動化作業、辦理稅務行政業務督導考核等。經查,105年度綜所稅補稅案件仍高達40萬餘件,且納稅人採用稅額試算申報,卻仍有被補稅之情事發生,影響政府公信力。爰將前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妥善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陳賴素美 劉建國  施義芳
    (五)財政部賦稅署108年度預算案,「賦稅業務」項下編列「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1,150萬元。惟政府調漲菸稅以支應長照費用,菸稅調漲提高菸品走私誘因,造成菸品稅捐逃漏嚴重,財政部民國105年10月20日頒布「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會同相關單位加強查緝。財政部國庫署統計,截至107年11月15日,查獲私菸逾4,014萬餘包,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六)財政部賦稅署108年度預算案「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編列117億5,631萬元。經查,近年手開式統一發票發售份數仍逐年成長,104至106年度手開式統一發票發售份數分別為1,116萬6,741本、1,122萬2,881本、1,132萬5,187本,仍逐年增加。企業採用電子發票之意願未如預期、推廣亟待強化,致統一發票發售經費無法撙節。爰將前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七)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主要是加強統一發票制度之推行,嚴密控制稅源,防杜逃稅。依據賦稅署提供資料顯示,104至106年度手開式統一發票發售份數分別為1,116萬6,741本、1,122萬2,881本、1,132萬5,187本,仍逐年增加;收銀機發票雖略有減少,104至106年度分別為812萬0,901組、781萬6,283組、730萬4,774組,減少幅度並不大,爰賦稅署每年仍須編列1億8,000萬元之統一發票發售經費。雖電子發票開立張數亦逐年增加,惟主要集中在消費通路(B2C)開立之電子發票,顯示其他類型之電子發票(如B2B)之推廣亟待強化。再者,電子發票雖透過安全、低成本之網路傳輸,交易雙方自行下載,儲存相關檔案備查,可降低企業之營運成本、人力及儲存空問;惟企業採用電子發票之意願似未如預期。
    最後,財稅資料中心統計,106年電子發票開立68億張,其中高達84%仍會拿取紙本證明聯,大量的感熱紙目前無法回收,只能以垃圾處理,成為環境問題的未爆彈,店家又大量印發折價券及優惠廣告製造環境問題,形成國內發票的亂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表示,熱感應紙無法回收,但燃燒後會產生重金屬、有機揮發物等有害化學物質,若燃燒不完全,還可能會產生世紀之毒戴奧辛。爰建議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八)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公布資訊,100至105年度綜合所得超過200萬元卻無須繳稅之納稅人,分別為48戶、81戶、67戶、117戶、195戶、188戶,105年度較100年度大幅成長近4倍,顯示高所得者卻無須繳稅之情況日益增加。經查高所得卻無需繳稅之戶數逐年遞增,主要為捐贈扣除額所致,考量綜所稅具有量能課稅之功能,允宜通盤檢討現行扣除額之合宜性及增列扣除額之優先性,以弱勢或一般大眾基本生活所需為優先,並限縮高所得適用較多或用以節稅之項目。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通盤檢討現行扣除額之合宜性,俾因應當前社會發展需要,並兼顧財政健全。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九)經查,財政部提供之租稅優惠多集中在大型企業,且製造業所獲得租稅優惠亦高於其他產業,允宜檢討租稅獎勵政策之妥適性。爰此,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強化中小企業及服務業等之租稅獎勵,研擬符合我國整體產業發展之租稅獎勵政策。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十)納稅人為同一事件反覆提起行政爭訟,卻仍無法澈底解決問題,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及費用,亦將耗費司法資源,加重法院審理負擔。經查,稅務案件反覆訴訟、久懸未決,件數雖不多,但行政救濟程序超過10者仍有18件,惟恐影響政府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任及耗費司法資源。爰此,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通盤周延考量,在納稅人權益保障與財政公益之間取得平衡。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十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第6條及施行細則第4條,要求業務主管機關研擬稅式支出法規,應於送立法院審議前舉行公聽會,並且將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及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併同法律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審計部前已於106年8月25日,針對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等5項租稅減免法案,業務主管機關未待財政部完成複評,即將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之缺失,函請行政院秘書長研謀改善。
    然依據財政部網站稅式支出報告專區所揭露之資訊,截至107年11月底止,法案已三讀通過,但業務主管機關擬具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尚未通過財政部複評者,仍有8個法案。包括:交通部「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發展觀光條例第49條」;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9條」;內政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衛生福利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9款」。顯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條文,與行政院「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未獲各業務主管機關重視,形同具文。
    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針對業務主管機關未辦理公聽會、未依期限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等缺失研謀對策,陳報行政院修正「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納為應辦事項,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
  • 提案人
    王榮璋  施義芳  郭正亮
    (十二)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統計,我國106年底中小企業數占全部企業之97.70%,惟享受之租稅優惠卻未達3%,顯示租稅優惠多集中於大型企業;另產業創新條例雖即將於108年12月31日落日,然產業界要求檢討延長產創之租稅減免措施。循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經驗(於98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查104年度營業所得稅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推估減免稅額365億7,620萬3千元,其中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減免稅額推估有364億8,264萬1千元,占99.75%;另以營收規模觀察,104年度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為2,151億5,413萬3千元,其中營收5億元以上者占99.31%,可見目前政府租稅獎勵措施對於中小企業受惠者渺,難符租稅公平合理之旨。建請財政部賦稅署應於產業創新條例施行到期前,配合經濟部檢討適用各級產業規模並符合租稅公平之優惠獎勵稅制。
  • 提案人
    江永昌  施義芳  陳賴素美 郭正亮
    (十三)截至106年底累計待處理變現之抵繳稅款實物已超過1,200億元,而已處分部分累計損失達71億餘元,分析損失原因係各類有價證券之處理均有短差,影響政府稅收權益。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會同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研擬改進對策,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查財政部106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合計實徵510億8,536萬6千元,其中以實物抵繳金額14億0,865萬3千元;複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資料顯示,截至106年底尚待處理變現之抵繳稅款實物累計金額仍高達1,200億7,991萬7千元,累計已處理金額749億6,743萬元,約占總抵繳金額1,950億4,734萬8千元之38.44%,略低於4成,處理成效仍待加強。
    2.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截至106年底止已處理之實物抵繳稅款處理所得金額678億1,824萬4千元與已處理之實物抵繳金額749億6,743萬元相較,短差71億4,918萬6千元;其中不動產因具增值特性且變賣價格以市價出售,故多能高於抵繳金額入帳,而有價證券(含上市櫃股票、未上市股票及股份及其他有價證券)截至106年底合計處理之差短數高達251億餘元,影響國庫賦稅收入至鉅,財政部賦稅署應正視此節並會同國有財產署研擬對策改進。
  • 提案人
    施義芳  江永昌  陳賴素美
    (十四)財政部賦稅署108年度預算案之年度施政目標揭櫫:「精進疏減訟源方案,提升查核品質,有效化解徵納爭議」;各區國稅局亦將推動疏減訟源方案列為年度重要施政計畫。查各區國稅局提供資料顯示,目前仍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之案件,經行政法院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復查決定),惟稽徵機關仍重為復查決定計43件,其中重為復查決定2次者2件(詳附表1);復就行政救濟期間超逾10年之案件尚有18件(詳附表2)觀之,顯見仍有稅務案件反覆訴訟、久懸未決,恐影響政府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任。如何在納稅人權益保障與財政公益之間取得平衡,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表1:5區國稅局仍在行政救濟程序中,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後仍重為復查決定之案件統計表
  • 單位
  • 附表2
    5區國稅局行政救濟期間超逾10年之案件統計表
  • 單位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施義芳
  • 連署人
    郭正亮
    (十五)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公布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100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自繳件數從234萬5,687件增加為274萬9,413件;同期間核定補稅件數從55萬7,264件減少為43萬6,441件,顯示近年因網路申報、二維條碼申報及使用稅額試算申報方式件數增加,納稅人填報錯誤雖已有改善,惟10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補稅案件仍高達40萬餘件,然而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常見免稅額、扣除額、漏報所得及申報錯誤等類型,且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以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為主,顯見應可加強勾稽檢錯功能,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就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系統針對申報錯誤態樣,如何建置更完整檢核功能,並提供齊全之報稅資料以減少報稅錯誤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施義芳
  • 連署人
    郭正亮
    (十六)查財政部賦稅署提供資料顯示,104至106年度手開式統一發票發售份數分別為1,116萬6,741本、1,122萬2,881本、1,132萬5,187本,仍逐年增加;收銀機發票雖略有減少,104至106年度分別為812萬0,901組、781萬6,283組、730萬4,774組(詳附表1),減少幅度並不大,因此財政部賦稅署每年仍須編列1億8,000萬元之統一發票發售經費,而電子發票開立張數雖逐年增加,惟主要集中在消費通路(B2C)開立之電子發票,顯示其他類型之電子發票(如B2B)推廣亟待強化。電子發票透過安全、低成本之網路傳輸,交易雙方自行下載,儲存相關檔案備查,可降低企業之營運成本、人力及儲存空間;財政部亦積極推廣電子發票,惟企業採用電子發票之意願似未如預期,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會同財政資訊中心就推廣輔導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附表1
    104-106年度統一發票發售經費預決算及發售情形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施義芳
  • 連署人
    郭正亮
    (十七)我國稅務法令日趨複雜,相關解釋令繁多,現公布仍有效之內地稅函釋高達8,000餘則,復由於租稅爭訟中徵納雙方或對法令規定之見解,或對課稅事實之認定、證據採納等有歧異,徵納雙方各執己見,成為租稅爭訟之訟源,致使復查案件每年仍高達4,000餘件(詳附表1),不但造成各國稅局業務單位之沉重壓力,並恐招致民怨。查各稅捐機關之稅務案件協談乃係依據財政部發布「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為之,惟該要點僅為財政部頒布之行政規則,是以外界對於協談之性質、法律效果多有所爭論;協談制度攸關人民納稅義務,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就協談作業法制化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附表1
    106年度5區國稅局稅務復查案件統計表
  • 單位

    ※註:資料來源,各區國稅局提供。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施義芳
  • 連署人
    郭正亮
    (十八)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防止逃漏稅捐,財政部則由五區國稅局及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每年月日公告轄內個人欠稅逾1,000萬元及營利事業欠稅逾5,000萬元之欠稅大戶名單,惟僅公告欠稅名單對追討是否具正面意義?爰請財政部賦稅署就近年追繳稅款之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江永昌  施義芳  劉建國
    (十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訂定,最主要的目的是增加國庫稅收,防止商家逃漏稅,並透過消費者協助,監督業者能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但統一發票使用至今,已經有60年以上之歷史,漏開統一發票仍時有所聞,查核仍須靠民眾檢舉,但營業稅屬於消費稅,民眾難免有貪小便宜之心態取得較便宜之商品,導致國家稅收流失,電子發票加上雲端後台的協助,將可大幅度減少漏稅情況,財政部賦稅署及財政資訊中心應適時檢討法規、精進系統,提升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意願,俾防止逃漏、掌握稅源。
  • 提案人
    蔡易餘  施義芳  余宛如  郭正亮
    (二十)財政部推動得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原本考慮將長照特別扣除額及學貸特別扣除額內入規劃,但財政部賦稅署試算後認為,107年得所得制優化方案,已經讓綜合所得稅僅剩下24%,若再考慮其他的特別扣除額稅基恐怕跌破20%。因此包括長照及學貸特別扣除額都將暫緩推動。財政部在106年力推稅制優化方案,不斷對外強調可促進投資,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預估2026年我國老年人口占比將超過20%,成為超高齡社會,根據調查有長照需求者逾六成民眾每月花費長照費用約2至4萬元。長照成為需重視的議題,為降低家中有長照需求者之賦稅負擔,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評估於個人綜合所得稅增列「長照特別扣除額」,繳付合法設立的長期照護服務機構,或聘用個人看護者得長期照護費用,每人每年扣除24萬元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二十一)美中貿易爭端短期內應難落幕,台商在全球各地產業鏈應都會重新安排,全球肥咖條款陸續上路,使得海外台商資金有匯回台灣之需求。據傳為獎勵台商將資金優先投資台灣,財金部會將研擬「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提供2年租稅優惠,第1年優惠稅率10%、第2年12%,法人及個人一律適用。惟年底歐盟將檢視「租稅不合作國家」名單,財政部需正視「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相關內容是否違反洗錢防制國際規範及租稅公平合理性,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評估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規劃之租稅公平合理性,並於該專法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後3個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二十二)財金部會認為比特幣等虛擬通貨不屬於貨幣,而是一種虛擬商品,根據財政部統計,2016至2018年間,虛擬通貨交易部分,財政部已核准課新台幣1,000萬元營業稅、400多萬元營業所得稅。惟個人虛擬貨幣交易所得,因為虛擬貨幣是數位商品,視為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收入減掉成本後若有獲利,需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因為難以掌握相關課稅資料,因此目前沒有相關課稅資料。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評估未來虛擬貨幣若採實名制,如何有效掌握交易流向核實課稅,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二十三)我國非現金支付普及率目前僅34%,相較鄰近韓國77%、香港65%、大陸55.9%、新加坡53%有所差距,行政院看準「無現金時代」,喊出2025年我國行動支付普及率9成目標,而財政部也整合八大公股行庫等22家銀行與超商、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業者,並在107年7月制定國內「QR Code共通支付」標準。為有效提升我國非現金支付普及率,並為鼓勵小商家參與,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二十四)郵局11多年來提供統一發票兌獎服務,但至108年起郵局不再提供兌獎服務,而是將據點擴大至四大超商、超市大賣場以及金融機構,卻因為宣傳不足讓不少民眾感到不便,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統一發票兌獎地點改變加強宣導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二十五)為提升民眾兌獎便利性及落實雲端發票從開立至兌獎全程無紙化,2019年1月1日起,財政部賦稅署新增網路APP兌獎服務,新增的網路APP對講系統,協助民眾匯集以手機條碼、悠遊卡、一卡通、icah及信用卡等載具儲存之雲端發票,進行發票管理及掌握消費資訊,並提供「24小時兌獎獎」服務,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之限制,確保民眾領獎權利。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網路APP兌獎服務推廣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二十六)我國稅務法令日趨複雜,相關解釋令繁多,現公布仍有效之內地稅函釋高達8,000餘則,復由於租稅爭訟中徵納雙方或對法令規定之見解,或對課稅事實之認定、證據採納等有歧異,徵納雙方各執己見,成為租稅爭訟之訟源,致使復查案件每年仍高達4,000餘件,不但造成各國稅局業務單位之沉重壓力,並恐招致民怨,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各稅捐機關之稅務案件協談乃係依據財政部發布「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而為之,惟該要點僅為財政部頒布之行政規則,是以外界對於協談之性質、法律效果多有所爭論,為避免徵納權力不對等及保障納稅義務人,並防杜不當之協談,促使稅務協談之行政流程透明化及法制化,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通盤檢討研議因應方案。
  • 提案人
    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二十七)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公布100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綜合所得超過200萬元之納稅人,惟其所得淨額級距為0者分別為48戶、81戶、67戶、117戶、195戶、188戶,105年度較100年度大幅成長近4倍,顯示高所得者卻無需繳稅之情況日益增加,而高所得者申報列舉扣除額之捐贈主要為現金(約占97.6%),顯示高所得者多利用現金捐贈減少其稅負,依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外界對於部分公益團體或信託財產規模龐鉅,惟每年用於公益活動支出占財產比率甚微,或有未辦理公益事務之情事,多所訾議;我國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因此扣除額之減免利益,高所得者獲得較多,中低所得者獲益有限,為避免扣除額對綜所稅之累進稅率造成抵銷效果,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通盤檢討現行扣除額之合宜性及增列扣除額之優先性。
  • 提案人
    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第4項 臺北國稅局原列24億2,285萬5千元,減列18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2,105萬5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稅務獎勵金」編列2,323萬2千元。經查稅務獎勵金之編列與本院審議102年度財政部主管預算案所作決議不符,而稅務工作績效與獎金聯結,恐讓外界質疑為獎金而查稅,爰提案減列2,323萬2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獎補助費」編列88萬元,其內容為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有鑑於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編列於法無據,爰提案減列88萬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文康活動費」,編列387萬2千元,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且「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爰提案減列387萬2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四)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獎補助費」編列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62萬4千元,經查為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編列於法無據,且國家財政日益困窘,政府應撙節支出,爰提案減列62萬4千元列。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稅款徵收及處理」編列6,982萬8千元。經查,106年度新增欠稅件數為1萬7,000件、金額達33億7,771萬1千元,且截止106年底,臺北國稅局1,000萬元以上並超逾10年未徵起之欠稅仍高達262件、金額132億餘元,多數恐已追討無著,除影響政府財政收入外,對於依法納稅之義務人亦造成租稅不公平。爰此,將前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檢討欠稅追討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間接稅稽徵」7,460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我國已開始課徵跨境電商營業稅,如何鼓勵更多跨境電商業者辦理稅籍登記,並稽核其營業稅繳納狀況,成為未來重要查核重點,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於「法務案件處理」編列1,575萬4千元。經查,我國稅務法令日趨複雜,相關解釋令繁多,現公布仍有效之內地稅函釋高達8,000餘則,成為租稅爭訟之訟源,致使每年復查案件仍高達4,000餘件,造成業務單位沉重壓力,更恐招致民怨。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如何降低復查案件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四)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3,061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稅務應用系統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將前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五)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編列1,572萬元,主要係辦理納稅服務、租稅宣導、華僑及外國人所得稅稽徵業務等,其中有關租稅宣導部分,包括辦理為民租稅教育、辦理學校租稅教育,運用大眾媒體進行政策宣導、辦理各項大眾宣導等,為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檢討使用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六)財政部責由五區國稅局及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每年7月1日公告轄內個人欠稅逾1,000萬元及營利事業欠稅逾5,000萬元之欠稅大戶名單。依照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所公告之重大欠稅人個人欠稅資料彙整表顯示,部分欠稅年代久遠,甚至有民國76年欠稅紀錄者,爰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3個月內針對追稅方式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永明  施義芳  劉建國
    (七)我國非現金支付普及率目前僅34%,相較鄰近國家韓國77%、香港65%、大陸55.9%、新加坡53%有所差距,行政院喊出2025年我國行動支付普及率9成目標,而財政部也整合八大公股行庫等22家銀行與超商、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業者,並在107年7月制定國內「QR Code共通支付」標準。為有效提升我國非現金支付普及率,並為鼓勵民眾利用QR Code繳稅,爰要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推廣雲端繳稅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第5項 高雄國稅局原列15億9,507萬2千元,減列1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9,377萬2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稅務獎勵金」編列1,550萬4千元,有鑑於其無法源依據,且近年發現許多查稅亂象,爰提案將上開預算1,550萬4千元,全數減列。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退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編列17萬5千元,有鑑於其無法源依據,爰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9,099萬6千元,其中文康活動費編列258萬4千元,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減列258萬4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四)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9,099萬6千元,其中獎補助費編列40萬2千元,查其內容為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且編列於法無據,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減列40萬2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度「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之「機械設備費」編列251萬3千元,較107年度增加164萬元,增幅達188%,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納稅服務及規劃」915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納稅服務、租稅宣導、華僑及外國人所得稅稽徵業務等。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直接稅稽徵」3,464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調查、核及相關行政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四)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編列4,616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國稅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等。雖財政部已積極查調納稅人可供執行財產送相關行政執行機關運用,對有繳納能力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也積極追查其動向,將欠稅人資料及行蹤送行政執行機關參考,並配合行政執行機關拘提、管收欠稅人,但每年的欠稅金額仍持續增加。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五)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編列3,304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我國已開始課徵跨境電商營業稅,如何鼓勵更多跨境電商業者辦理稅籍登記,並稽核其營業稅繳納狀況,成為未來重要查核重點,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六)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於「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法務案件處理」編列718萬元。經查,我國稅務法令日趨複雜,相關解釋令繁多,現公布仍有效之內地稅函釋高達8,000餘則,成為租稅爭訟之訟源,致使每年復查案件仍高達4,000餘件,造成業務單位沉重壓力,更恐招致民怨。目前「稅務案件協談」雖已發揮功能,惟外界對協談作業之法源有所質疑,允宜通盤檢討研議。爰將前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法務案件處理」編列718萬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所稅、綜所稅、遺贈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八)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2,059萬2千元,辦理課稅資料整理、歸戶、通報及保管,自動化作業計畫擬定及執行,資訊系統開發等。經查,我國105年度綜所稅補稅案件仍高達40萬餘件,納稅人採用稅額試算申報,仍有被補稅之情事發生,影響政府公信力。爰將前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2,059萬2千元,主要係辦理稅務應用系統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十)高雄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編列915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納稅服務、租稅宣導、華僑及外國人所得稅稽徵業務等,其中有關租稅宣導部分,包括辦理為民租稅教育、辦理學校機關團體租稅教育,文宣、看板、大型LED播放、運用大眾媒體進行政策宣導恐有重覆編列之問題。為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十一)我國非現金支付普及率目前僅34%,相較鄰近國家韓國77%、香港65%、大陸55.9%、新加坡53%有所差距,行政院喊出2025年我國行動支付普及率9成目標,而財政部也整合八大公股行庫等22家銀行與超商、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業者,並在107年7月制定國內「QR Code共通支付」標準。為有效提升我國非現金支付普及率,並為鼓勵民眾利用QR Code繳稅,爰要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推廣雲端繳稅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6億7,288萬元,減列19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億7,098萬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單位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稅務獎勵金」編列2,535萬6千元。經查稅務獎勵金之編列與立法院審議102年度財政部主管預算案所作決議不符,而稅務工作績效與獎金聯結,恐讓外界質疑為獎金而查稅,爰提案減列2,535萬6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單位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編列21萬6千元。經查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編列於法無據,且國家財政日益困窘,政府各單位應撙節支出,爰提案減列21萬6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單位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獎補助費」編列51萬6千元,其內容為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經查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編列於法無據,且國家財政日益困窘,政府各單位應撙節支出,爰提案減列51萬6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四)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機關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文康活動費」,編列422萬6千元。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且社會觀感不佳,爰提案減列422萬6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08年度「一般行政」計畫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1,435萬2千元,較107、106年度增加756萬9千元、927萬2千元,增幅達112%、183%,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納稅服務及規劃」802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納稅服務、租稅宣導、華僑及外國人所得稅稽徵業務等。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三)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徵收」編列業務費9,756萬4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四)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編列業務費1億1,565萬5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五)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間接稅稽徵」7,819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我國已開始課徵跨境電商營業稅,如何鼓勵更多跨境電商業者辦理稅籍登記,並稽核其營業稅繳納狀況,成為未來重要查核重點,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六)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法務案件處理」編列獎補助費1,870萬4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七)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業務費3,642萬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八)財政部責由五區國稅局及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每年7月1日公告轄內個人欠稅逾1,000萬元及營利事業欠稅逾5,000萬元之欠稅大戶名單。依照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公告之重大欠稅人個人欠稅資料彙整表顯示,部分欠稅年代久遠,爰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針對追稅方式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江永昌  施義芳  劉建國
    (九)我國非現金支付普及率目前僅34%,相較鄰近國家韓國77%、香港65%、大陸55.9%、新加坡53%有所差距,行政院喊出2025年我國行動支付普及率9成目標,而財政部也整合八大公股行庫等22家銀行與超商、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業者,並在107年7月制定國內「QR Code共通支付」標準。為有效提升我國非現金支付普及率,並為鼓勵民眾利用QR Code繳稅,爰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推廣雲端繳稅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3億8,273萬3千元,減列16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億8,113萬3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稅務獎勵金」編列2,173萬2千元,有鑑於其無法源依據,且近年發生許多查稅亂象,爰提案將上開預算減列2,173萬2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退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編列23萬6千元,有鑑於其無法源依據,爰提案將上開預算減列23萬6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獎補助費」編列32萬4千元。經查該預算為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有鑑於其無法源依據,爰提案全數減列。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四)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文康活動經費」編列362萬2千元。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且社會觀感不佳,爰提案將上開預算全數減列,以撙節政府開銷。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編列1,557萬元,較107年度預算增加1,196萬元。經查其中購買摺紙機3台,每台平均金額較107年度預算增加5萬元,恐有預算編列浮濫之情形,爰凍結上開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編列909萬1千元,其中有關租稅宣導部分,多次重覆編列,包括為民辦理租稅教育,為學校辦理租稅教育。另外,所得稅申報期間叫號系統安裝及拆卸經費編列63萬元。為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直接稅稽徵」7,172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四)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編列5,057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我國已開始課徵跨境電商營業稅,如何鼓勵更多跨境電商業者辦理稅籍登記,並稽核其營業稅繳納狀況,成為未來重要查核重點,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五)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於「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法務案件處理」編列1,244萬6千元。經查,我國稅務法令日趨複雜,相關解釋令繁多,現公布仍有效之內地稅函釋高達8,000餘則,成為租稅爭訟之訟源,致使每年復查案件仍高達4,000餘件,造成業務單位沉重壓力,更恐招致民怨。目前「稅務案件協談」雖已發揮功能,惟外界對協談作業之法源有所質疑,允宜通盤檢討研議。爰將前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2,472萬2千元,辦理課稅資料整理、歸戶、通報及保管,自動化作業計畫擬定及執行,資訊系統開發等。經查,我國105年度綜所稅補稅案件仍高達40萬餘件,納稅人採用稅額試算申報,仍有被補稅之情事發生,影響政府公信力。爰將前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七)我國非現金支付普及率目前僅34%,相較鄰近韓國77%、香港65%、大陸55.9%、新加坡53%有所差距,行政院喊出2025年我國行動支付普及率9成目標,而財政部也整合八大公股行庫等22家銀行與超商、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業者,並在107年7月制定國內「QR Code共通支付」標準。為有效提升我國非現金支付普及率,並為鼓勵民眾利用QR Code繳稅,爰要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推廣雲端繳稅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17億4,102萬1千元,減列1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3,992萬1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單位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稅務獎勵金」編列1,651萬2千元,有鑑於其無法源依據,且近年發生許多查稅亂象,爰提案將上開預算全數減列。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單位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退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編列20萬1千元,有鑑於其無法源依據,爰提案將上開預算全數減列。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單位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9,897萬5千元,其中文康活動費編列275萬2千元,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減列275萬2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四)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單位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9,897萬5千元,其中獎補助費編列40萬2千元,查其內容為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且編列於法無據,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減列40萬2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納稅服務及規劃」717萬2千元,主要係辦理納稅服務、租稅宣導、華僑及外國人所得稅稽徵業務等。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直接稅稽徵」4,716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編列3,580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我國已開始課徵跨境電商營業稅,如何鼓勵更多跨境電商業者辦理稅籍登記,並稽核其營業稅繳納狀況,成為未來重要查核重點,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四)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法務案件處理」編列599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所稅、綜所稅、遺贈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五)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2,322萬4千元,辦理課稅資料整理、歸戶、通報及保管,自動化作業計畫擬定及執行,資訊系統開發等。經查,我國105年度綜所稅補稅案件仍高達40萬餘件,納稅人採用稅額試算申報,仍有被補稅之情事發生,影響政府公信力。爰將前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六)我國非現金支付普及率目前僅34%,相較鄰近韓國77%、香港65%、大陸55.9%、新加坡53%有所差距,行政院喊出2025年我國行動支付普及率9成目標,而財政部也整合八大公股行庫等22家銀行與超商、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業者,並在107年7月制定國內「QR Code共通支付」標準。為有效提升我國非現金支付普及率,並為鼓勵民眾利用QR Code繳稅,爰要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推廣雲端繳稅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乙、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融資財源調度,審查結果如下:
    一、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57億2,348萬元,減列7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億1,648萬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編列45萬8千元,有鑑於其編列於法無據,爰提案將上開預算全數減列。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二)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獎補助費」編列406萬2千元,其中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編列395萬4千元,不僅編列於法無據,且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將上開預算全數減列,共計395萬4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房屋建築養護費」編列2,932萬2千元,較107、106年度增加1,678萬6千元、725萬8千元,增幅達134%、33%,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二)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關稅業務」項下編列「稽徵業務」1億4,577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及徵稅等業務。隨著網購的興起,民眾直接自國外網路購物再進口,以及各種代購服務的盛行,都使得電子商務的營業模式不斷創新,關務署應精進其進出口貨物的通關及徵稅方式,以確保稅收如實稽徵。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就非洲豬瘟邊境防疫及中美貿易摩擦關務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三)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關稅業務」項下編列「查緝業務」2億7,205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入出境旅客行李檢查、進出口貨物之查緝及私貨處理等。考量政府財政困難,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四)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關稅業務」項下「關稅資料處理」編列2億4,403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海關各項業務之電腦化作業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五)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關稅業務」項下「關稅資料處理─業務費─資訊服務費」,編列2億0,753萬6千元,較106年度增加1億1,446萬9千元,增幅達123%,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六)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關稅業務」項下編列「關務服務資源整合」3,535萬2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七)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關稅業務─查緝業務」編列2億7,205萬1千元,其中包含「緝毒犬相關經費」1,527萬6千元。
    經查近年入境旅客人數、進口貨物、郵包、查獲毒品件數、重量均逐年攀升,惟近年緝毒犬隊數量均不足,截至107年8月,緝毒犬隊尚不足2隊,宜加以改善。
    爰此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書面報告,俾利提升緝毒能量,維護國人健康安全。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八)為解決燕巢犬舍空間不足、距離較遠問題,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關稅業務─查緝業務」編列2億7,205萬1千元,其中包含「鳳岫緝毒犬管理中心整建計畫」第2年經費2,569萬7千元,用於興建位於高雄市小港區之鳳岫緝毒犬管理中心。
    據關務署提供之「鳳岫緝毒犬管理中心整建計畫」核定本,其中房屋建築及設備費2,502萬3千元之經費明細,主要為全區整地、新建犬舍建物1棟、新建辦公廳舍1棟、闢建犬隻日間活動場、及建物整修為倉庫、水電外線費等;惟按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108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一般房屋建築費單價中已包含基地一般性整理(整地)、施工用水電、電力、一般照明設備等,惟上開整地費用係以全區面積估算,並未扣除新建辦公廳。
    另水電外線費於核定計畫書中並無任何估算之明細及說明。再者,鳳岫營區原有建物1棟,本案規劃未來整修後作為倉庫使用(內部隔為飼料間、清潔用品、雜物儲藏室、隔離犬舍、犬隻洗滌間),然新建建物中又規劃訓練物品儲藏室,各式儲藏室合計達5間,雖目的不同,惟考量當前政府財政狀況,整體空間配置及相關經費,宜通盤規劃並撙節使用。
    爰此要求關務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管理中心整體空間配置通盤規劃檢討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九)經查,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列有自有機關宿舍591戶,帳面價值1億7,121萬8千元,養護費預算143萬8千元。上述宿舍目前配住421戶、49戶具有安全疑慮無法配住、121戶尚待配住,空置或尚待配住比率逾28%。爰此,請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有效解決長期空置問題。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十)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2億7,205萬1千元,其中包含緝毒犬相關經費1,527萬6千元,經費稍顯不足,請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加強培訓中心提升培育及訓練能量,落實協助查緝效能
    行政院於97年3月26日函核定關稅總局之緝毒犬培訓中心建置計畫,預計於101年底完成2至4名訓練師、40組緝毒犬隊及4名育種專家。因近來入境人數、進口貨物及郵包大幅增加,不法人士利用夾藏或寄送毒品情事逐漸氾濫,惟緝毒犬隊101至106年度分別僅有34、31、34、34、36、37組,均未能達到行政院於97年訂定40組緝毒犬隊之目標;因入境人數、進口貨物及郵包較97年均大幅增加,40組緝毒犬隊之編制目標恐不合時宜,為提升緝毒成效,爰增列該項預算200萬元,建請財政部關務署重新評估緝毒犬隊所需數量、訓練師與育種專家人力編制,並且儘速補足。
    100年度至107年度入境旅客查獲毒品件數暨重量表
  • (單位
    人數;件數;公斤)
  • *註
    107年度為截至8月之資料
    100至107年度進口貨物查獲毒品件數暨重量表
    (單位:份數;件數;公斤)
  • *註
    107年度為截至8月之資料
    100至107年度進口郵包查獲毒品件數暨重量表
  • (單位
    件數;公斤)
  • *註
    107年度為截至8月之資料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施義芳
  • 連署人
    郭正亮
    (十一)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關稅業務」項下「旅客檢查及貨物查緝處理等經費」編列1億9,409萬3千元。
    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6年7月6日查驗以個人名義進口來自泰國的彎板機,判斷來貨具高風險特徵,恐有夾藏違禁品之危安疑慮,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商借大型X光機掃描後,發現貨物下方有空間,且疑似有內容物,臺北關將貨物運回關區後,雖經緝毒犬嗅聞未發現異常,然因機具以厚重金屬包覆且塗滿防鏽油品,仍未能排除疑慮,該關未施以鑽孔等較低破壞性查驗,竟核准以「廠驗」名義同意出關,又未派人押運,致貨物提領出倉後,於海關派員廠驗前失竊,失去對貨物監管,引發外界對於「海關誤放毒品」的議論;據監察院於107年調查報告,關務署對於進口貨物核准廠驗案件的查驗時間與放行條件之相關法令規範不足,致生本案貨物出關後未立即廠驗且無關員押運監視,又在廠驗完成前於電腦系統註記「驗畢」等諸多缺失,為落實緝毒工作,請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進口貨物查驗之標準作業流程,並且加強督導海關人員落實執法」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施義芳
  • 連署人
    郭正亮
    (十二)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房屋建築養護費─關務署及各關辦公房舍、職務宿舍等自有房舍保養維修費」,應視實際需求,編列預算修繕以提高房舍住宿率。
    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列有自有機關宿舍591戶,帳面價值1億7,121萬8千元,養護費預算143萬8千元;上述宿舍目前配住421戶、49戶具有安全疑慮無法配住、121戶尚待配住,空置或尚待配住比率逾28%。關務署自有機關宿舍空閒情形自104至106年待配住比率分別為25%、27%、28%,多年來不僅未改善,似有浪費之實;但據多數關員表示,非關員不入住宿舍,而係因宿舍老舊,不堪入住;故若關員有實際入住需求,是因房舍老舊因素,建議財政部關務署進行關員實際需求之調查,建請編列修繕房舍相關經費,提高住宿率。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施義芳
  • 連署人
    郭正亮
    (十三)我國入境旅客人數100年度僅1,562萬5,003人,往後數年逐年上升,103年度突破2,000萬人,至106年度達2,634萬4,811人,近期為防堵中國非洲豬瘟疫情入侵財政部關務署各關加強邊境查緝,應儘速評估各關人力需求,以免造成過勞產生防疫漏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提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施義芳  郭正亮
    (十四)財政部關務署為配合我國整體毒品防制工作,自102年度起,每年度皆編列有緝毒犬相關經費,然有鑑於我國入境旅客及進口貨物量逐年攀升,加以近年來海外網路購物風氣盛行,致近來有許多不法人士經常利用進口郵件(包裹)夾藏毒品之情事發生;據關務署統計,於100年度查獲透過此方式暗藏毒品件數為69件、3.68公斤;然至106年度卻急速攀升,增加至385件、169.83公斤,表示6年內,透過進口郵件夾藏毒品件數就增加5.6倍、重量增加46.2倍,已有危害國人健康之虞。復據關務署指出,運用緝毒犬於邊境查緝毒品,確有助提升毒品防制工作,惟截至107年8月,緝毒犬隊尚不足2隊,若長年緝毒犬隊未能滿足各關區緝毒需求,恐衝擊緝毒成效。基此,為提升緝毒能量,建請關務署應儘速設法改善並爭取補足緝毒犬隊,以達「截毒於關口」之政策目標,並維護國人健康安全。
  • 提案人
    郭正亮  施義芳  余宛如
    二、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21億4,658萬6千元,減列1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億4,538萬6千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編列64萬4千元,經查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編列與於法無據,且國家財政日益困窘,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減列64萬4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文康活動費」編列156萬元,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且國家財政日益困窘,政府亦應撙節開銷,爰提案減列156萬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獎補助費」編列61萬8千元,經查其內容為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有鑑於其編列於法無據,且國家財政日益困窘,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減列61萬8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7,311萬1千元,辦理員工健康檢查、辦公廳舍環境清潔、獎牌製作、印刷及落實推動業務委外等一般事務費983萬3千元,攸關印刷資料及推動業務委外項目編列經費用途不明,避免該預算運用之寬鬆現象,須提供相關詳細說明,應嚴謹監督審查,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執行之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房屋建築養護費」編列316萬4千元,較106年度決算相差約98萬6千元。經查該預算未清楚說明房屋建築養護費用預計使用情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養護費用使用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385萬1千元,與107年度預算相比增加43萬9千元,且無新增之業務。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養護費用使用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四)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設備及投資」編列1,189萬9千元,辦理汰換及增購本署及所署所需之設備354萬元,該單位每年皆編列預算汰購冷氣機及數位相機等電子產品,依照相關產品壽命年限,因皆能正常使用,無須每年汰購等情況,避免該預算編列鬆散之虞,為撙節政府支出,基此,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執行之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五)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835萬9千元,較107年度增加817萬元,增幅達432%,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雜項設備費」,編列296萬8千元,較107、106年度增加111萬元、228萬6千元,增幅達60%、335%,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編列5,721萬7千元。惟未知國有財產接收保管之執行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項下編列11億5,358萬9千元。
    近年露營成為國人新興之休閒活動,業者紛紛闢建露營區,然部分露營區有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情事,亟待加以清查。經查截至107年8月底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計列管78處露營場,另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各地方政府轄區內待清查或待確認露營場共968家(48.67%)、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計719家(36.15%)、無營業露營場計121家(6.08%),僅181家(9.1%)合法,未及1成。
    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國有財產管理處分─房屋建築養護費」編列2,434萬8千元,與107年預算相比增加617萬5千元。經查該預算未清楚說明房屋建築養護費用預計使用情況,且無新增之業務,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養護費用使用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運費」編列8,622萬6千元,較107年度預算相比增加8,423萬7千元。經查該預算未清楚說明使用情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該預算使用情況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十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編列783萬3千元,主要係辦理國有財產改良利用、委託經營、設定地上權及都市更新等業務。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十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公用財產」編列895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公用財產管理業務。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十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編列5,629萬3千元,主要係辦理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劉建國  陳賴素美 蔡易餘
    (十四)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資訊服務費」編列系統營運管理費用1,720萬5千元,與107年度預算相比增加1,690萬5千元,該項預算增幅甚大實屬異常,且無新增之業務,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十五)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為健全國家資產管理,辦理國有不動產接管登記,增加可收益國有財產;勘查國有不動產使用現況,提高各項業務執行效能等業務,108年度預算案編列「國有財產業務」計畫12億8,388萬8千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財政部對國有被占用土地之處理面積偏低,產籍列管被占用之土地面積102至106年度處理面積分別為3,546公頃(或13.21%)、4,265公頃(或16.38%)、4,164公頃(或16.21%)、4,360公頃(或17.33%)及6,016公頃(或24.72%),雖產籍列管被占用土地面積逐年減少,惟截至106年底被占用面積仍高達2萬4,332公頃,顯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國有土地被占用之清理成效不彰,爰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加強辦理勘清查作業,以提高每年收回被占用土地之面積及比率,俾使土地運用更具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十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1億3,358萬5千元,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國有非公用土地遭業者違法占用營運列管案件總體盤點及改善」書面報告。
    近年露營成為國人新興之休閒活動,業者紛紛闢建露營區,然部分露營區有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情事,經查截至106年9月止,位處國有非公用土地之露營區計123案,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訂有租約或委託經營契約者計43案,未訂有租(契)約者計80案(已依占用列管計35案,無租(契)約亦無占用列管計45案),另交通部觀光局分別於107年1月16日、3月31日及9月28日三度公布各地方政府盤查轄區內共計1,989家露營場資訊,其中待清查或待確認計968家(48.67%),僅181家(9.1%)合法,未及一成;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計719家(36.15%);無營業露營場計121家(6.08%),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除持續清查現有資料外,亦宜納入交通部觀光局資料予以檢視及比對,避免有所遺漏,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國有非公用土地遭業者違法占用營運列管案件總體盤點及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施義芳
  • 連署人
    郭正亮
    (十七)經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至107年8月底閒置面積增至2萬0,030公頃,較96年度增加9,500餘公頃,其中建築用地之閒置比率更逾20%,當中不乏位於精華地區及鄰近捷運站者。
    爰此,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建立閒置土地追蹤機制並賡續規劃有效之活化方式,俾儘速去化閒置土地。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十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業務費」編列321萬3千元,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就閒置土地活化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為「健全國家資產管理,創造資產活化價值」,惟據統計,截至107年8月底國有非公用土地歸屬為建築用地之面積約8,344公頃,其中閒置部分約1,922公頃,閒置比率23.03%;進一步以區位劃分,其中位於雙北市之閒置建築用地面積約183.49公頃,相當於7個大安森林公園之面積,且其中不乏接管多年之大面積可建築用地,或位於精華地區及鄰近捷運站者,恐與108年度預算施政目標與重點有悖,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就閒置土地活化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施義芳
  • 連署人
    郭正亮
    (十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1億3,358萬5千元,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與未來作業期程。
    有鑑於過去對國內檳榔栽種及產銷未及早介入管理,致違法栽種氾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3年9月實施「檳榔管理方案」,以維護國土保安,其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負責辦理「檳榔管理方案」有關國有非公用土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之排除業務,原有共151.90公頃計511筆確定列管、655.77公頃計8,208筆待釐清,應於106年6月底前完成清查作業並全部解除列管,然至106年年底,待確認土地雖已全數釐清,共有207公頃計1,418筆納入列管,但總體尚未解除列管者仍有55.34公頃217筆,明顯有行政效率不佳之缺失,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與未來作業期程。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施義芳
  • 連署人
    郭正亮
    (二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編列辦理都市更新分回房地驗收及接管費用30萬元,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因經管國有地,偶有參與都市更新開發案,截至107年7月底止,台北與新北市收回共183件住宅,僅11戶作為社會住宅,占所有收回戶數6%,成效有限;查立法院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通案決議第21項:「目前各機關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或聯合開發後分回之房地,包括住宅、套房等,多以標售或標租方式處分。政府機關以標售方式處分,其標售價格易成為區域性指標,更易形成政府帶頭炒房之不良印象,且與平抑房價之政策相違。行政院應責成相關單位將該等分回之住宅優先作為公營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以較低價格出租給青年、弱勢家庭等,並協調建置一統籌運用之機制、平台統籌規劃辦理」,顯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未積極依決議辦理,為使社會住宅整體規劃及建築空間配置確實合乎使用者需求,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施義芳
  • 連署人
    郭正亮
    (二十一)鑑於目前各公務機關經管之公用房舍常有閒置情形,未充分利用,閒置之公有房舍應變更為非公用後移交國有財產署。故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08年6月30日前,要求各公務機關清查轄下所經管所有國有職務宿舍使用情形,完成閒置狀況之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二十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1億3,358萬5千元,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研議並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及法務部等有關機關確認適法性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過去對國內檳榔栽種及產銷未及早介入管理,致違法栽種氾濫,包括相關人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係涉及民事、刑事及水土保持法等多重違法行為,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並未善用水土保持法第32條有關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之規定,而多著重依民法規定訴請返還土地,致失其嚇阻效果,顯有改進空間;至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於占用人不詳案件,歷來均認屬無主物而未敢貿然伐除,致違法者有恃無恐,更因此於107年5月遭監察院提出糾正,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研議並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及法務部等有關機關確認適法性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施義芳
  • 連署人
    郭正亮
    (二十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1億3,358萬5千元,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加強巡查,以遏止違規情節故態復萌」書面報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3年9月實施「檳榔管理方案」,以維護國土保安,其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負責辦理「檳榔管理方案」有關國有非公用土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之排除業務,共207公頃計1,418筆納入列管,應辦理種植檳榔之排除業務;截至106年底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雖已解除列管151.71公頃計1,201筆土地,然其中計36.75公頃106筆,占解除列管總面積151.71公頃之24.22%是以「恢復自然植生」方式解除,並未實際進行伐除檳榔,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統計,過去以「恢復自然植生」解除列管件之再犯率達14.5%,有違「檳榔管理方案」維護國土保安之原則,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加強巡查,以遏止違規情節故態復萌」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施義芳
  • 連署人
    郭正亮
    (二十四)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項下辦理都市更新分回房地驗收及接管費用編列30萬元,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因經管國有地,偶有參與都市更新開發案,其中台北市與新北市共分回都市更新住宅數百戶,總價值高達70億元,卻因多次標售不順,滯銷多年,截至107年7月底止,收回之183件住宅,仍有103件待處理,衍生每年仍須編列預算支付水電與管理費等浪費公帑情事,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施義芳
  • 連署人
    郭正亮
    (二十五)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項下辦理本署管理國有非公用房地相關水電、電話、看管、安全檢查、維修、保險、保全、大樓管理費、環境清潔費、廢棄物清理費及歷史建物修復等編列1億5,456萬1千元,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文資維護計畫書面報告。
    國有財產署因接收日產、無人登記或無人繼承之財產,目前管理全國246處古蹟及歷史建物,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無法爭取古蹟維護預算,亦無文資保存專業之人力,以至於文資無法有效管理,甚至近年來被台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因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分別裁罰30萬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07年9月份訂定「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認養維護要點」,開放民間資源共同投入文資維護,然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不僅無文資保存專業人力為標租與維護品質把關,且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另開但書,讓認養者可做為觀光等商業營利行為,若無專業人員把關,商業營利與文資保存恐有本末倒置之虞,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文資維護計畫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施義芳
  • 連署人
    郭正亮
    (二十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近年來清理被占用國有土地雖有成效,然據該署提供近5年被占用國有土地面積資料指出,截至106年底,產籍列管被占用之土地面積仍高達2.4萬多公頃,若以占有機關類別區分,仍高達有近八成土地為私人所占用(如說明之附表1),其中,又以宗教團體占用之土地最難處理(經統計,尚有3,600餘件,約114公頃被占用中)。爰此,為促進國有財產之運用效益並增裕國庫收入,建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善盡管理國有財產之責任,更積極主動地想方設法加速清理被占用國有土地,俾符合社會期待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說明:附表1- 近五年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分析表(以占用機關區分)
  • 單位
  • 提案人
    郭正亮  施義芳  余宛如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編列債務之償還835億元,另歲入歲出差短450億5,047萬2千元,合共尚須融資調度數1,285億5,047萬2千元,全數以舉借債務予以彌平,均暫照列,俟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審議結果,再行調整。
    丙、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審查結果如下: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03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204項 銀行局,無列數。
    第205項 證券期貨局,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71項 證券期貨局,無列數。
    第172項 保險局,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18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26萬1千元,照列。
    第219項 銀行局3萬7千元,照列。
    第220項 證券期貨局1萬5千元,照列。
    第221項 保險局5千元,照列。
    第222項 檢查局1萬5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2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7億9,836萬1千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13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萬7千元,照列。
    第214項 銀行局8億4,829萬6千元,照列。
    第215項 證券期貨局18萬元,照列。
    第216項 保險局10萬元,照列。
    第217項 檢查局,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23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2億5,774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60萬元、第2目「金融監理」4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5,674萬6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文康活動費」20萬8千元,文康活動費之編列社會觀感不佳,且政府財政日益困窘,政府各單位應撙節開銷,爰提案減列20萬8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獎補助費」編列4萬2千元,其內容為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經查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於法無據,且國家財政日益困窘,政府各單位應撙節支出,爰提案減列4萬2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 本項通過決議25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4,978萬6千元。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並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羅明才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度預算「金融監理─金融監督管理」編列5,675萬元。
    1.經查國銀參與國外聯貸案,接連發生中科建設、凱發集團等倒帳危機損失慘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此未有積極作為。
    2.經查彰化銀行保護吹哨者不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全盤接受內部調查認定,恐使金融機構吹哨者制度出現缺失。
    3.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外金檢不確實,未查出彰化銀行以訂單融資辦理貿易融資情況,使我國銀行對中國曝險情況難以掌握。
    4.近年本國銀行國外分支機構經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發現缺失,屢遭調降評等或核處罰款(遭降等與罰款之分支機構:105年共9家、106年共12家、107年7月底止共9家),主管機關應督促業者全面改善,並檢討現行處分機制及加強監理。
    5.針對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李瑞倉恐涉及慶富集團貸款相關事項。
    爰凍結上開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曾銘宗  賴士葆  黃國昌
    (三)以105至107年度為例,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資料,該會主管周邊單位高階職務由軍公教退休(伍)、借調人員擔任者計23人,其中仍在職者計11人,為數甚多。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及證券周邊單位薪資報酬優渥,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2個交易所給付董事長及總經理之年薪逾700萬元,高於院長級待遇(年薪約450萬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亦超過400萬元,高於部長級待遇(年薪約265萬元),惟該等單位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除少部分由學者轉任外,大多由政府高階公務人員轉任。
    基此,該會主管周邊單位負金融監督或協助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之公益任務,惟高階職務由軍公教退休(伍)、借調人員擔任者甚多,雖利於與政府部會間之溝通,卻恐有排擠升遷,影響政府對渠等單位之監督,思維限於僵固,且不利社會觀感之虞,允宜衡酌專業職能與實務經驗,通盤檢討遴選機制,以促進金融市場多元發展。
  • 提案人
    劉建國  徐永明  江永昌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促進我國金融科技發展,提升金融產業整體競爭力,108年度施政目標將開放國內純網路銀行業務,惟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純網路銀行除與傳統銀行相同存在人為因素或系統缺陷之作業風險外,另面臨較高洗錢及偽冒開戶之法律風險等威脅,且網路轉匯資金快速便利,流動性風險亦較傳統銀行高,多數消費者對純網路銀行之資安維護仍存有疑慮,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相關管理規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五)我國銀行ATM密度位居世界第一,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107年9月底,全台ATM共達2萬9,059台。但107年卻發生多起ATM系統當機事件,且並非駭客攻擊或病毒等問題所造成,而是銀行的電腦主機異常,衝擊民眾對金融機構之信心,同時懷疑銀行業面對金融科技真的做好準備嗎?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純網銀面對網路癱瘓或當機時,對金融體系之衝擊及預防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維護金融市場紀律,以利銀行業穩定發展,107年度持續推動各項強化銀行業風險控管措施,惟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民國105及106年度本國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情形,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查核結果,核有:未審視借戶集團關聯企業整體營運狀況及融資情形,綜合評估其資金需求,核予適當額度;未審視借戶財務狀況不佳仍持續放寬授信條件;借戶有提供不實之在職證明、他行存摺財力證明及買賣契約,以提高申貸金額等共同性缺失態樣,顯示本國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於制度、執行及相關作業等面向未臻完善,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現行監理機制之具體改善措施,以有效督促本國銀行落實聯貸案徵、授信與貸後管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七)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周邊單位負金融監督或協助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之公益任務,惟其高階職務由軍公教退休(伍)、借調人員擔任者甚多,恐排擠升遷、影響政府對渠等單位之監督,且有不利社會觀感之虞。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衡酌通盤檢討遴選機制,以促進金融市場多元發展。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八)經查,證券期貨周邊單位給付管理階層優渥薪酬,遠逾院長級待遇,且領取幾近薪資之高額獎金,卻不受國會監督,恐欠合理。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將資料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證券期貨周邊單位106年度董總薪酬情形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九)未來的金融服務,是無所不在,民眾可透過智慧眼鏡、手錶、手機,隨時隨地取得金融服務,而且在AI技術的支持下,銀行帳戶有可能從支付工具轉換為預算工具,除了替民眾分析日常支付外,亦能提供理財建議。亦因為未來銀行的競爭會是在即時世界的競爭,若銀行還是採取傳統表單,甚至是紙本申請才能提高額度,反而會大幅失去競爭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身為金融業者之主管機關,除了督導各項業務外,更需協助業者面對未來挑戰。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金融科技的國際趨勢與未來前瞻」,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十)政府相關單位在近幾年加強洗錢防制不餘遺力,從洗錢防制法的修訂、資恐防制法的增訂、金融人員的教育訓練,以及執法單位的努力查緝。但隨著全球金融科技創新如火如荼,新興的洗錢手法亦不斷翻新,我國雖已將虛擬通貨納入洗錢防制法規,但徒有法規不足以除弊,尚需有效率的執行,國際間已提出監管科技(Regulatory Technology)的概念,亦即應用新的金融創新技術,如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及人工智慧(AI)動態監管數位帳戶(Digital Account)是否有詐欺、洗錢等違法行為,並偵測不正常的加密貨幣交易。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如何應用監管科技有效強化金融治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請銀行公會研議推動OPEN BANKING(開放銀行)計畫,國際上對於「開放銀行」的界定,重點即是客戶資料開放給第三方服務業者,推動Open Banking,是希望消費者可以拿回自己的資料權,在保護消費者情況下,讓新的數位經濟價值可以展現。也由於OPEN BANKING的概念非常創新,國際上有英國、以色列、墨西哥、澳洲等在政府有計畫推動下逐步進行,OPEN BANKING要成功,是需要跨部會討論、解決,才能讓所有參與業者同時做到分享意願和資料保護,也才能達成「更好的金融服務」目標。惟將客戶資料開放給第三方服務業者,雖能提供消費者更好的服務,但對銀行也會造成衝擊。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推動OPEN BANKING相關進程與影響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提升電子支付比率,設定2020年電子支付占比達52%為目標。目前國內的支付工具種類琳瑯滿目,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電子票證及行動支付有何不同?坊間常提到的「Line Pay」、「街口支付」、「一卡通」、「Apple pay」又分別屬於何種支付系統,仍有許多民眾一知半解,難以分辨各種支付的差異性,導致電子支付的推展較不容易。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電子支付推廣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健全業務推展。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度施政目標,在發展金融科技方面,「推廣公部門及醫療機構提供電子化支付服務,推升國內電子化支付普及率」,為推動非現金支付工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由聯合信用中心和33家銀行共同合作,設置「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從107年1月起,提供1年的免收手續費活動,但這項優惠活動在107年底即將到期,因公務機關未編列相關預算,目前僅13家銀行自願取消相關刷卡手續費,尚有20家銀行擬收費。為提高電子化支付普及率,考量民眾使用誘因及加深使用習慣,應將免收手續費活動續延,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十四)我國公路法第34條明定營業汽車應規定分業營運,其中大別為客運業、租賃業及貨運業三大類別,唯Uber目前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卻實際從事以載客為主之客運業,致使租賃業跨業經營客運業,卻規避客運業法規及責任,衍生管理漏洞及乘客安全疑慮等牴觸公路法相關規定之違法,相關違法之取締及處理計畫業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6會期第3次會議提案通過要求交通部儘速辦理中,唯Uber無照跨業經營客運業之違法行為竟有銀行業者與之合作促銷行為,似有鼓勵違法營業之嫌,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所轄相關金融機構應注意遵循法規,不得與非法營業之業者合作促銷鼓勵非法營業,並於2個月內提供Uber配合開戶之金融業者名單。
  • 提案人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15年起,陸續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推動電子支付發展、成立金融科技發展基金、推動金融監理沙盒、設置金融科技創新園區、開放設立純網銀等。也於107年成立金融科技創新園區,提供支援體系,協助新創業者從事研發,而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實體空間進駐幾乎全滿,反映出集中資源養成台灣金融科技原創力的急迫性。尤其園區開設的「監理門診」最受金融科技新創事業界歡迎,監理門診提供新創業者能直接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員面對面討論,也能看出新創團隊的科技人對FinTech的風險,並沒有完整的意識,需要「監理門診」,協助團隊釐清個別法規的風險。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除了定期的「監理門診」外,設立專責單位提供金融新創業者有關現行法規遵循之諮詢窗口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8年7月訂定發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賦予微型保險推動及辦理之法令依據。於103年6月26日修正發布該注意事項,以擴大微型保險保障範圍。依現行規定,得投保微型保險者,除經濟較弱勢者外,尚包括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農、漁民等特定身分族群。
    開辦微型保險係提供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者基本人身保險保障,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不足之缺口,然,既然目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相關資料統計,過於籠統,相關統計僅有性別區分,沒有相關身分別之分類,而身心障礙類別並無各類障別統計,無益於日後產品設計及其他保險設計資料爰引。微型保險既為填補社會保險及救助機制不足,倘若相關統計資料不齊,則無法進一步做為政策參考。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08年3月起,將107年(含往後年度)微型保險之身分別、區域別及投保年齡統計資料,列入保險市場重要指標。另請研議前項資料以投保身分為區分,身心障礙者部份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區分投保障礙者類別。
  • 提案人
    王榮璋  施義芳  郭正亮
    (十七)有鑑於本國銀行於海外設點法遵風險不低,惟經查,其內部控制及法律遵循卻多未盡確實;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本國銀行海外據點已連續4年遭到美國、香港監理機關降評或罰鍰,大陸據點則是近3年都有被罰鍰,甚至國銀106年被罰暫停個人住房貸款業務2個月。復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揭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資料顯示,104至107年7月底,本國銀行國外分支機構經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發現缺失,陸續遭泰國、美國、香港、巴拿馬、新加坡、中國大陸及菲律賓處以罰款、調降綜合評等、暫停部分業務、保留裁罰權利等,處分金額甚至有達1億美元以上案例。職是之故,若僅仰賴業者內控自律改善恐難以有效落實,爰此,在我國準備加入亞太洗錢防制組織之際,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應持續加強監理外,並應重新檢討現行國內裁罰機制,期以對屢有缺失之銀行發揮警惕效果;此外,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應積極主動與國外各國當地國監理主管機關建立良好國際合作,共同促進國際金融健全發展及國際金融合作關係。
  • 提案人
    郭正亮  施義芳  蔡易餘
    (十八)為健全、強化金融產業發展資安防護能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置「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F-ISAC)」,主要任務為情資研判分析、資安資訊分享、通報服務、資安諮詢與教育訓練、協助應變處理資安事件、及建立資安事件改善之良性循環,惟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目前僅將銀行、證券期貨、投信投顧及保險等金融機構納入運作,尚未納入其他參與金融科技發展之科技公司或新創公司,不利金融資安聯防體系之完整性,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金融科技發展之科技公司或新創公司納入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運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郭正亮  蔡易餘
    (十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明定金融服務業與消費者訂定購買契約時,業者應讓消費者能「充分了解」該金融商品的服務重要內容及風險,然「充分了解」之定義於司法實務仍有相當大的分歧,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61號判決,依照投資人在契約上簽名,認定金融機構已善盡其說明或風險告知義務;但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270號判決,認為金融機構不能以已經提供書面資料,就判斷已善盡其說明或風險告知義務,而更應該確實說明相關的風險內容。司法判決之分歧,反映消費者是否有能力消化資訊,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要求金融機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協助金融消費者瞭解金融商品之風險資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郭正亮  蔡易餘
    (二十)為擴大資本市場,107年3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多元上市方案」,未來企業掛牌不必以獲利作為條件,只要淨值或市值符合一定門檻即可申請,惟政策推出7個多月以來,目前仍無企業依循多元上市方案掛牌,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多元上市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郭正亮  蔡易餘
    (二十一)立法院於106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內容包含建立金融科技監管制度,惟長久以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與金融科技相關政策決策過程中,仍然經常委由傳統金融機構組成之公會研擬與規劃相關措施,往往未納入科技業者或金融科技業者意見,也因此監察院於107年9月5日亦提出調查報告要求改善,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確實聆聽各方建議,確保金融科技之發展之健全,並兼顧金融科技消費者之權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郭正亮  蔡易餘
    (二十二)為推動金融科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金融機構及訓練單位與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縮短產學落差,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7年9月6日於行政院院會報告所提及:「『金融科技創新創業與人才培育計畫』於106學年度第1學期共與14所合作學校舉辦57堂金融科技課程、106學年度第2學期共與10所合作學校舉辦31堂金融科技課程」,因金融科技人才涉及金融與科技不同領域,人才之養成應經過有系統且長期之訓練,不應僅是補助數堂課程,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新檢視該等產學合作之人才培育措施,是否能有效培養出產業所需之金融科技人才,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郭正亮  蔡易餘
    (二十三)為因應APG評鑑團認為我國洗錢防制仍有「金融機構過於依賴機關發布的洗錢表徵」、「需再強化以風險為本的管理」、「金融機構應深化境外金融中心OBU的客戶審查」等,後續如何精進,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施義芳  郭正亮
    (二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要求兆元以上資產的銀行,6個月內設立專責資安、法遵單位,但各家銀行之通匯業務皆於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結算,包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F-ISAC)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之執行成效。
  • 提案人
    蔡易餘  施義芳  郭正亮
    (二十五)為因應台灣高齡化社會的來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安養信託」與「以房養老」政策,信託業者目前只有25家金融機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鼓勵更多銀行來辦理信託業務。再者,以房養老乃是讓老年人的不動產轉換為現金收入,老年人才有能力消費,藉以開發銀髮族商機,對此,就必須提供更好、更完善的機制。經查,以房養老政策,在中南部承作案件與北部之案件數量及金額有極大落差,顯見城鄉差距在以房養老政策推動上造成阻礙。對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適合城鄉差距或不同縣市城鄉適切可行的高齡安養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第2項 銀行局原列3億5,096萬7千元,減列7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026萬7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中編列文康活動費44萬2千元,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為撙節政府相關費用支出,爰提案減列44萬2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獎補助費」編列3萬6千元,查其內容為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不僅編列於法無據,且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將上開預算全數減列,共計3萬6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根據金融服務欠缺地區鄉鎮名單資料顯示,全台尚有58鄉鎮無銀行據點(雲林計11鄉鎮無銀行據點),城鄉間的金融服務,差異正在擴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顧及偏鄉地區居民的金融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力推銀行赴新南向插旗的同時,不應將臺灣偏鄉村鎮放著不管。爰凍結3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6,200萬元。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並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十,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8年度預算案「銀行監理」編列780萬9千元,該預算主要係辦理銀行業與金控公司之監理法規及制度、風險管理政策及資本適足性管理規範等;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等。截至107年6月底止,本國銀行於東協十國已有193個分支機構,設立家數以越南居冠,柬埔寨次之。經查:
    1.本國銀行於東協十國暴險金額已自102年底4,301億元增長為107年6月底8,255億元,成長幅度近1倍,投資風險趨增;東協十國經濟雖發展快速,成長幅度高,惟利潤通常伴隨著風險,除新加坡以外之其他國家,有外匯管制嚴格之轉移風險、政治情勢不穩定、貪腐風險、政治干預與法律監管風險、匯率波動大、缺(罷)工、欠缺基礎設施、行政效率及透明度欠佳等風險;另多數新興亞洲國家,信用資料不完備,財務資訊品質欠佳,且如菲律賓與緬甸等國家,國民所得仍相對低,民眾雖有消費能力但還款意願低,金融人才欠缺,金融規範及制度待積極補強。
    2.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研究顯示,新興亞洲國家除印度、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外,多數國家不允許外資擁有土地所有權,且除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外,多數國家行政程序不完備,執行債權之司法程序耗日費時且所費不貲,比起不良債權處理流程,本國銀行在新南向諸國經營應更加重視授信前審核,嚴格管控授信風險。
    綜上,東協十國經濟成長快速,卻有政治及信用等風險,全體本國銀行東協十國分支機構逾期放款比率高於全行及中國大陸地區,允宜督促各銀行注意授信品質控管,並與其他部會(如經濟部等)合作協助各業者資訊交流,以健全業務經營。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之內容。
  • 提案人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8年度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項下列有「鼓勵本國銀行培育綠能產業之金融人才及參與綠能產業貸款」等。
    為響應國際間環境永續發展議題,提供綠色產業支援,政府爰研擬推動綠色金融,積極引導資金投入。
    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敦促周邊單位持續辦理專業研究及訓練,協助金融業資金投資綠色產業之風險評估管控,俾增進投融資決策品質。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五)為響應國際間環境永續發展議題,配合政府政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綠色金融行動方案」,預計於108年底前推動離岸風電融資500億元,並透過建置綠色債券市場、編製企業社會責任指數等綠色指數措施、鼓勵銀行辦理綠能產業授信等,擴大綠色金融市場規模。惟綠能產業屬新興產業,融資風險與傳統製造業及電子科技業有別,以離岸風力發電廠商融資案件為例,其籌資方式以專案融資為主,由發起人建立特殊目的公司發展經營專案計畫及融資,債權債務繫屬於該公司,並以專案計畫完成後之現金流入為還款來源,銀行對發起人無追索權或僅具有限追索權,綠色產業對金融業及投資人而言具評估難度及融資風險。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提出「綠能產業專業研究與相關訓練課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健全風險評估管控。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六)為順應綠色金融之國際發展趨勢,並配合我國能源轉型、環境減排等重大政策,行政院於106年11月初核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之「綠色金融行動方案」,積極引導資金投入挹注綠色產業,鼓勵銀行對綠能產業辦理授信、保險業進行投資,以及發行綠色債券等措施,惟鑑於綠色產業對銀行業及投資人而言具專業評估難度及融資風險,因此,為兼顧產業發展及金融安全,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辦理各項綠色金融之專業研究及訓練,以增進金融業及投資人風險評估及分析能力,另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應同時督促金融業為實踐社會企業責任,宜透過各項創新服務,協助綠色產業的永續經營,協助台灣推動綠色願景政策,為環境永續發展共同努力。
  • 提案人
    郭正亮  施義芳  蔡易餘
    (七)截至107年6月底止,本國銀行於東協十國已有193個分支機構,設立家數以越南居冠,柬埔寨次之。本國銀行於東協十國暴險金額已自102年底4,301億元增長為107年6月底8,255億元,成長幅度近一倍,投資風險趨增;東協十國經濟雖發展快速,成長幅度高,惟利潤通常伴隨著風險,東協十國有些國家,仍有外匯管制嚴格之轉移風險、政治情勢不穩定、匯率波動大、罷工、信用資料不完備,財務資訊品質欠佳等風險。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提出「銀行業國外分支機構之授信品質控管」,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健全業務經營。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8年度預算案「銀行監理」編列780萬9千元。本國銀行於東協十國曝險金額已自102年底4,301億元增長為107年6月底8,255億元,成長幅度近一倍,投資風險也相對提高,其中國銀於東協十國之放款金額達4,888億元,逾期放款為32億元,逾放比率達0.67%,較同期整體本國銀行全行逾放比率平均數0.28%高出超過一倍,亦比107年7月底本國銀行中國分支機構逾放比率0.60%高,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協助本國銀行提升東協十國之授信品質」,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郭正亮  蔡易餘
    (九)金融業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目前已陸續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其中銀行業計有210個分支機構、證券期貨業有11個分支機構、保險業16個分支機構,其中銀行業設置據點規模金額甚鉅,風險亦高,有加強監理合作之必要。惟銀行業與柬埔寨、新加坡、寮國、緬甸、泰國等國,尚未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健全業務經營。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8年度施政目標,為加速國內行動支付之發展及創新,協助及鼓勵金融機構發展各項行動支付服務,政府於民國103年推動國內金融機構投資成立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間陸續開辦Apple Pay、Samsung Pay及Android Pay等國際代碼化行動支付,惟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經統計截至民國106年12月底止,手機信用卡累計綁卡數計291萬餘張、交易金額計104億0,518萬餘元,其中本國手機信用卡業者僅綁卡17萬餘張、交易金額計2億1,398萬餘元,顯示本國業者市占率低,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積極輔導本國手機信用卡業者,充分運用新興金融科技,加強發展多元化支付工具,強化宣傳行銷通路,以提升市場占有率及金融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一)行動支付主要是透過行動裝置進行付款,不需要使用現金、票券、信用卡等,只需要拿出手機讓商家掃條碼或感應後,系統就會自動扣款。近年行動支付App越來越多,電信商、手機製造商、網路平台等亦延伸出行動支付功能,但仍有許多民眾對行動支付仍然一知半解,難以分辨各種支付的差異性,導致行動支付的推展較不容易。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提出「行動支付推廣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健全業務經營。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十二)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銷售爭議自103年延燒至今,經歷超過4年,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0月統計,TRF爭議案件共290件,銀行已配合處理件數,包括達成和解、銀行接受調處結果、進入仲裁等共計229件,但仍有61件、將近三成的案件仍在處理,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郭正亮  蔡易餘
    (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8年度預算案「銀行監理」編列780萬9千元。104至107年度(7月底止),本國銀行國外分支機構陸續遭泰國、美國、香港、巴拿馬、新加坡、中國大陸及菲律賓等國家之金融監理機構處調降評等或核處罰款,處分金額甚至有達上億美金之案例,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說明,雖已規範銀行申請國外分支機構時,須評估法令遵循及內稽內控計畫能否達到該國之要求,總機構亦應蒐集當地法規及建立法令遵循風險之自評與監控機制,惟基於金融業國外分支機構遭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發現缺失,並予以裁處案例接連發生,仰賴業者自律改善恐仍不足,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104年度至107年度金融業國外分支機構檢查缺失遭當地主管機關裁處情形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郭正亮  蔡易餘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3億3,526萬9千元,減列3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491萬9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文康活動費」編列48萬2千元,文康活動費之編列社會觀感不佳,且政府財政日益困窘,政府各單位應撙節開銷,爰提案減列48萬2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獎補助費」編列9萬6千元,其內容為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經查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於法無據,且國家財政日益困窘,政府各單位應撙節支出,爰提案減列9萬6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145萬4千元。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並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年度預算案,「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959萬3千元。經查,申請上市(櫃)及登錄興櫃公司家數漸少,我國資本市場對企業吸引力出現警訊,允宜賡續研謀改善,並與相關部會合作招商。爰將前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俾持續增加優質企業掛牌,提升競爭力。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年度預算案,「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證券期貨市場監理─國外旅費」編列502萬6千元。經查,我國與部分新南向國家仍未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允宜積極推動。爰將前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截至107年7月底與新南向18國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情形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賴士葆  曾銘宗  費鴻泰
    (四)推動海內外優良企業上市(櫃),並辦理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並強化風險控管機制,推動會計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經營績效,推展證券暨期貨與國際接軌,並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等經費。經查:
    家數漸少:據證券期貨局統計資料,100至106年度申請上市(櫃)公司家數分別為95家、63家、79家、65家、75家、67家及55家,除102及104年度小幅增加外,呈漸少趨勢;另100至106年度登錄興櫃公司家數分別為85家、80家、50家、79家、65家、66家及54家,除103年度家數增加外,亦呈漸少態勢。
    106年度申請情形較以前年度減少,主係企業因新臺幣匯率升值,產生匯兌損失而影響公司獲利(上市櫃申請審核標準之一),及股價表現不佳等因素延後送件所致。且資本市場宜質量並重,如考量其他競爭力指標,我國臺股本益比(14.95倍)雖略低於日本(15.2倍),卻仍較香港(11.76倍)、上海(14.06倍)及韓國(11.05倍)高,且我國與其他市場相較,具法規透明、審查時程明確、國際化程度高、資金匯出入限制少、再籌資普遍多元、現金股利殖利率高及中小企業在臺灣掛牌較易受投資人關注等優勢。
    申請上市(櫃)及登錄興櫃公司家數漸少,我國資本市場對企業吸引力出現警訊,應宜賡續研謀改善,並與相關部會合作招商,俾持續增加優質企業掛牌,俾提升競爭力。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業務龐雜,又涉及許多專有名詞,常常使人有聽沒有懂。面對重大議題及新聞時,應盡力以深入淺出的白話文來說明,如:中央銀行彭前總裁被問到怎麼看美中貿易戰的時候,他回答:兩隻大象打架,小心不要被踩到,這個比喻就很清楚,又有畫面,又能讓國人快速了解美中貿易戰的概念。
    為推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白話文運動,爰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就該局與周邊單位對投資人宣導時,以淺顯易懂等方式加強辦理。
  • 提案人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年度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108年度施政目標」─「2.擴大金融業務範疇」項下列有「持續建構完善證券監理法制,推動證券期貨市場國際化,擴大證券期貨商業務範圍及強化其競爭力」等施政重點,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我國期貨市場交易量國際排名自2015年第19名下降為第21名,如與2009年第18名相較,排名更下降3名之多;另復與中國大陸及香港交易所相較,香港交易所、上海期交所、大連商品交易所,排名呈成長態勢,我國期貨市場容有發展隱憂,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持續蒐集國外發展趨勢,積極研謀因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年度預算案「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959萬3千元,係發展具產業特色之資本市場,推動海內外優良企業上市(櫃),並辦理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並強化風險控管機制,推動會計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經營績效,推展證券暨期貨與國際接軌,並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等經費,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申請上市(櫃)及登錄興櫃公司家數漸少,另近期國內前五大證券承銷商,每家承銷商約有3至5家上市(櫃)公司研議如何在台股下市至大陸掛牌,顯示我國資本市場對企業吸引度出現警訊,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謀改善,俾持續增加優質企業掛牌,並提出因應中國大陸之策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年度預算案「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959萬3千元。經查,該局獨立董事由退休或卸任之軍職、公務、政務等人員或民意代表擔任者眾,或1人兼任數家公司,職能性堪疑,屢屢引發外界爭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允宜研究職能發揮情形,持續檢討資格條件與提名審查機制,避免獨立董事淪為支領酬勞之酬庸職務,或成為擴展董事會席次之方式,以期充分發揮專業及監督功能,落實公司治理精神,並促進董事會議事透明,增進投資人信心之設置目的。
    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檢討其職責與資格規範。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年度預算案列有「持續督導櫃買中心推動綠色債券,提供綠能產業多元化籌資管道」等施政重點。經查,我國綠色債券發行金額增加,惟部分債券遭國際機構剔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除掌握歐盟標準研訂狀況外,亦宜關注國際間對化石燃料類公司發行綠色債券之意見,以維護我國綠色債券整體形象。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與國際接軌。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十)目前不管是證券或期貨交易,都已開放電子下單,已有超過9成以上的投資人,直接採用電子下單,年輕人進到資本市場下單會選擇用網路,法人會用專屬網路下單。2015年期貨交易人透過電子下單有82%,到107年10月底已經高達94.5%,顯示金融科技發展,影響到投資人運用電子下單模式。惟電子下單雖然方便又快速,但也因此產生相關漏洞,有心人士會利用此方法借用人頭帳戶開戶進行投資買賣,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如何提升電子下單之公司治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金融秩序穩定。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十一)統計至2017年底為止,我國虧損上市櫃企業高達352家,占全體上市櫃公司的21.4%,虧損公司總市值達356億美元、占比3.2%。這些虧損公司的公司營收、獲利皆差、甚至陷入虧損,導致投資人興趣缺缺,每日成交量不及10張,股價低至10元以下,以小型科技股、傳產、消費電子等產業居多,市場又稱為「殭屍股」,台股常態性的「殭屍股」多達超過300家,恐成為公司治理隱憂。連向來交易活絡的香港股市,也潛藏著許多「殭屍股」,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也開始注意此問題,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對每日成交量、成交價皆低之上市櫃公司之有效管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健全證券市場發展。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十二)我國申請上市(櫃)及登錄興櫃公司家數大為減少,我國資本市場對企業吸引度出現警訊,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如何有效提升我國上市(櫃)企業掛牌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十三)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內容之一為配合政府政策,建構多層次資本市場,針對具發展前展之產業,協助其在台上市、上櫃及登錄興櫃,雖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年度上市櫃連興櫃新掛牌家數100家目標可望達標,然比較港股106年就有174家公司掛牌,籌資總額高達4,936億元新台幣,惟查,台灣106年上市籌資總額卻僅148億元,加以近年台灣IPO家數不但減少,籌資規模也在縮減,顯見台股掛牌資金與市場規模明顯不足。準此,有鑑於我國近年申請上市、上櫃及登錄興櫃公司家數漸少,為避免台灣資本市場和鄰近國家股市相比恐面臨邊緣化之危機,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即研謀改善提升資本市場競爭力,積極設法提升企業申請在台上市、上櫃及登錄興櫃之吸引力,以增加優質企業掛牌意願,俾提升我國資本市場之國際競爭力。
  • 提案人
    郭正亮  施義芳  蔡易餘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年度預算案於「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108年度預算數為959萬3千元,係為發展具產業特色之資本市場,推動海內外優良企業上市(櫃),並辦理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等經費。經查申請上市(櫃)及登錄興櫃公司家數漸少;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統計資料,100至106年度申請上市(櫃)公司家數分別為95家、63家、79家、65家、75家、67家及55家,除102及104年度小幅增加外,呈漸少趨勢;另100至106年度登錄興櫃公司家數分別為85家、80家、50家、79家、65家、66家及54家,除103年度家數增加外,亦呈漸少態勢。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為提升資本市場競爭力,應積極研謀改善,並與相關部會合作招商,提升申請上市櫃及興櫃之吸引力,增加優質企業掛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江永昌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賴素美
    (十五)金融業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目前已陸續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其中銀行業計有210個分支機構、證券期貨業有11個分支機構、保險業16個分支機構,其中銀行業設置據點規模金額甚鉅,風險亦高,有加強監理合作之必要。惟證券期貨業與柬埔寨,尚未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健全業務經營。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十六)為推動機器人理財顧問等自動化投資理財顧問服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7年6月26日核准投信投顧公會所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惟仍存有問題尚待克服,包含客戶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等,為顧及投資人權益,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機器人理財演算法若程式設計瑕疵、駭客入侵造成投資人損失時之責任歸屬,以及如何協助受害者進行追償」,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郭正亮  蔡易餘
    (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參與「審計監理機關國際論壇(IFIAR)會議」、「亞洲區域基金護照研討會議」、「國際商品及衍生性商品協會舉辦之國際年會與相關會議」,其中「亞洲區域基金護照研討會議」目前5個會員國,包括澳洲、紐西蘭、日本、韓國及泰國;觀察員則有新加坡、香港、台灣,加入亞洲區域基金護照雖可便利國內基金到會員國市場銷售,相對的國內也必須提供相同條件,讓其他會員國基金來台銷售,應謹慎評估對我國基金產業發展的影響及消費者權利保護。
  • 提案人
    蔡易餘  施義芳  郭正亮
    (十八)針對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4條之7條文增訂員工董事之設置及資格,無論從公司治理透明化誠實經營理念,進而落實企業社責任潮流,員工董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力的分享、利潤的分配、到風險的分擔,勞資一體共存共榮企業文化的塑造,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曾對媒體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15年6月對1,513家上市櫃公司調查,針對設立勞工董事的意見,贊成者有18%,反對者有76%,沒意見者6%。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設勞工董事,並彙總揭露問卷調查結果。
  • 提案人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08年度重要施政計畫:「證券期貨市場監理」工作計畫項下重要計畫項目「持續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限制與規範,提升證券市場競爭力,並健全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發展持續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限制與規範,提升證券市場競爭力,並健全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經查於104年3月1日第一檔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上市後現存僅有7檔,且於證券市場掛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管理費存在普遍偏高現象,導致收益率偏低。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擬檢討修正不動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相關規範,落實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展國民經濟、藉由證券化提高不動產之流動性、增加不動產籌資管道、活絡不動產市場,並保障投資之立法意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江永昌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賴素美
    第4項 保險局原列1億4,794萬8千元,減列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774萬8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文康活動費」編列20萬8千元。文康活動費之編列社會觀感不佳,且政府財政日益困窘,政府各單位應撙節開銷,爰提案減列20萬8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729萬1千元。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並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8年度預算案「保險監理」計畫編列435萬8千元。經查,微型保險係政府與保險業者推動社會責任,利用保險分散風險特性,彌補社會保險或福利不足之保險商品,惟微型保險推廣至今,投保人數相對弱勢民眾仍偏低,保險局允宜與原住民族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等合作協助宣導。爰將該項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之業務龐雜,又涉及許多專有名詞,常常使人有聽沒有懂。面對重大議題及新聞時,應盡力以深入淺出的白話文來說明,如:中央銀行彭前總裁被問到怎麼看美中貿易戰的時候,他回答:兩隻大象打架,小心不要被踩到,這個比喻就很清楚,又有畫面,又能讓國人快速了解美中貿易戰的概念。
    為推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白話文運動,爰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該局與周邊單位對民眾宣導時,以淺顯易懂等方式加強辦理。
  • 提案人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四)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7年4月18日新聞稿,為使弱勢民眾得以低保費獲得基本保險保障,避免因被保險人發生事故使家中經濟陷入困境,並鼓勵保險業者善盡社會責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8年7月發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並於103年6月修正,擴大微型保險保護傘,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不足之缺口,建構更為健全之社會安全網。
    按微型保險期間為1年,107年7月底已有27家開辦,並有3種保單,以近年度投保微型保險有效契約人數觀之,103至106年各年底有效契約人數分別為9.1萬人、14.3萬人、23.8萬人及24.7萬人,人數大幅增長,107年7月底37萬人更較103年底9.1萬人成長3倍;惟較之同期間如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等弱勢民眾239萬人、240萬人、241萬人及239萬人,則尚有顯著差距,仍待持續推廣。
    微型保險係政府與保險業者推動社會責任,利用保險分散風險特性,彌補社會保險或福利不足之保險商品,推廣至今投保人數雖有見長,惟相較弱勢民眾人數仍有顯著差距,應與涉及或易接觸較多微型保險目標族群之原住民族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合作協助宣導。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之內容。
  • 提案人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8年度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中列有「四、鼓勵保險業積極推動網路投保,提升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效能」項目。
    經查,保險業於103年8月起開放線上投保,惟網路投保件數及保費收入占比仍低,推動成效待改進。
    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藉由投保便利性鼓勵民眾適度投保分散風險,同時增加業者收入及效能,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
    網路投保及新增保單統計對照表
  • 單位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8年度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項下列有「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在兼顧資金運用之監理強度及其安全與效益前提下,增加我國保險業國外投資管道及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持續檢討修正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法令規定」等施政重點。
    經查,保險業國外投資與日俱增(截至107年7月我國保險業國外投資金額:壽險業15兆8,056億元、產險業584億元),且遠高於對國內公共建設之投資,基於近年度匯率波動對壽險業造成巨額影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允宜持續關注後續情形。
    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協助分散風險,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七)為使弱勢民眾得以低保費獲得基本保險保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3年6月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擴大微型保險保護傘,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不足之缺口,建構更為健全之社會安全網;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以近年度投保微型保險有效契約人數觀之,103至106年各年底有效契約人數分別為9.1萬人、14.3萬人、23.8萬人及24.7萬人,惟較之同期間如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等弱勢民眾239萬人、240萬人、241萬人及239萬人,尚有顯著差距,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與涉及或易接觸較多微型保險目標族群之原住民族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合作協助宣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八)金融科技在保險業的應用越來越多元,除了能利用人工智慧進行保險理賠外;亦能透過穿戴裝置結合保單內容,藉由加入預防機制,提供保費減免、回饋等誘因,激勵民眾培養良好習慣,降低保險業者理賠率;或是利用「身分認證及交易確認系統」,透過具人工智慧及機器學習核心的人臉、簽名與聲紋的辨識技術,結合區塊鏈及高合規要求內容管理文件庫等技術,完成「生物特徵身分驗證框架」,讓民眾透過平板就能完成保險合約。科技與社會快速發展,這些日益創新的技術,同時也考驗著保險局的保險監理,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提出「如何提升保險科技創新環境下之有效管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九)金融業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目前已陸續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其中銀行業計有210個分支機構、證券期貨業有11個分支機構、保險業16個分支機構,其中銀行業設置據點規模金額甚鉅,風險亦高,有加強監理合作之必要。惟保險業則與印尼、泰國、柬埔寨、緬甸等國,尚未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健全業務經營。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針對近年來國內壽險市場保單多以「投資型商品」為業務推展重點,長此以往恐減少國人於風險規避之保障,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因應對策之書面報告。
    說明:
    1.近年國人對於退休生涯規劃逐漸重視,國內各大壽險公司應運推廣「投資型保單」;對應「傳統型保單」之區分:投資型保單須由個別投保人就其投資盈虧自負責任,顯與「保險」「退休規劃」之原意相違。
    2.依據壽險公會資料顯示(表一)壽險業及國人熱衷於「投資型」各類保單;另依初年度保費收入8,651億5,300萬元中,各通路業績(表二)資料顯示經由銀行經代保代通路占比為57.33%,而以險種資料來看,投資型保險銀行經代保代通路與壽險公司自身行銷體系通路之比率為1.86:1。整體保險市場傾斜於投資型保單,已然成形。
    3.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保險合約之規定,保險商品中無顯著保險風險者將不再屬保險合約,且不能列為保費收入,而需視為投資合約並歸類於「負債」項下,準此,國內保險業整體資金規模、可運用資金部位似有高估之虞。
    【表一】壽險業107年1-9月保費收入統計表
  • 單位
    百萬元
  •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表二】壽險業107年1-9月初年度保費收入來源統計表
  • 單位
    百萬元
  •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提案人
    施義芳  郭正亮  蔡易餘
    (十一)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98年度起推動微型保險,目的為彌補社會保險或福利不足,讓弱勢民眾得以低保費獲得基本保險保障,避免因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使家中經濟陷入困境,並鼓勵保險業者善盡社會責任,然若以105和106年度資料統計,比較弱勢民眾人數(1年平均約240萬人)與微型保險投保狀況(有效契約人數約24萬人),顯示微型保險政策推廣至今成效仍差強人意,尚有待持續推廣。準此,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應持續提供相關監理誘因以提升業者推動意願外,亦應與涉及或易接觸較多微型保險目標族群之原住民族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及各地方政府甚或民間團體共同合作協助宣導,以提升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民眾保險保障觀念。
  • 提案人
    郭正亮  施義芳  蔡易餘
    (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8年度預算案於「保險監理」計畫編列108年度預算案數為435萬8千元,主要係為辦理保險業之監理,及各項政策性保險規劃執行之經費。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7年4月18日新聞稿,為使弱勢民眾得以低保費獲得基本保險保障,避免因被保險人發生事故使家中經濟陷入困境,並鼓勵保險業者善盡社會責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8年發布,並於103年修正擴大保險業辦理1年期「微型保險」之應注意事項,並加數項優惠措施推廣,以填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不足之缺口,建構更健全之社會安全網。按自103至106年,投保微型保險之有效契約人數雖逐年成長,惟比之各該年度整體相對弱勢民眾之人數而言,仍有顯著差距,對弱勢之保障仍有優化空間。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與各相關單位合作,針對相對弱勢民眾研擬更加深入推廣微型保險之方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江永昌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賴素美
    (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8年度預算案「保險監理」編列435萬8千元。壽險業海外投資部位龐大,向來受到外幣匯兌波動的影響,據統計,壽險業105及106年度分別產生鉅額匯兌損失1,931億元及6,488億元,影響極為重大;雖壽險業者採行避險措施,匯兌損失沖減避險利益後,同期間淨匯損降為1,046億元及1,920億元,金額仍甚高,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督促業者完善風險控管機制」書面報告。
    壽險業國外投資匯率損益及避險損益統計表
  • 單位
    新臺幣億元
    *匯兌避險損益自104年起統計,故無102年度及103年度數據。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郭正亮  蔡易餘
    (十四)自開放網路投保以來,104、105、106及107年度(上半年),產險業及壽險業透過網路投保件數分別為21萬1,640件、34萬0,349件、46萬3,488件及31萬6,183件,比率則仍僅有0.21%、0.28%、0.38%及0.49%,均未達1%,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如何在兼顧交易及資訊安全風險前提下,提升民眾使用網路投保之意願」,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網路投保及新增保單統計對照表
  • 單位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郭正亮  蔡易餘
    (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8年度施政計畫重點:「發展金融科技」工作計畫項下重要計畫項目「持續檢討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之辦理情形,逐步推動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以促進保險市場蓬勃發展」,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稿,為因應各類型通訊技術之進步,金融服務亦須順應時代潮流、配合資訊發展,以提升消費者便利性,故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計畫,保險業於103年開放線上投保。經查,自開放網路投保以來,其所占保險業總體新增保單之件數比率,104、105、106年度及107上半年度,分別為0.21%、0.28%、0.38%、0.49%,雖有微幅成長,惟仍持續低落;107上半年度所占總體保費收入之比率,更僅有產險0.52%、壽險0.05%。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檢討目前實施方法及成效,於考量核保及個資等安全性之前提下,進一步研擬宣導、推廣與提升線上投保比例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江永昌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賴素美
    第5項 檢查局原列4億4,701萬3千元,減列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4,651萬3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中編列文康活動費59萬2千元,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為撙節政府相關費用支出,爰提案減列59萬2千元。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獎補助費」編列3萬,查其內容為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不僅編列於法無據,且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將上開預算全數減列,共計3萬。
  • 提案人
    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928萬2千元。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並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二)據監察院107年9月5日調查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監理人員之訓練,除持續強化現有人員專業訓練,並研議爭取員額編制及預算,增加晉用電腦稽核人員及金融科技資安人才,以充實資訊專業查核人力外,針對目前較可能運用在金融實務上之科技發展,如人工智慧、區塊鏈、雲端服務及大數據等,亦已安排教育訓練並鼓勵監理人員參與相關課程。鑑於金融科技發展及資安防護為金融監理面臨之重大挑戰,允宜持續加強資訊專業訓練,優化監理人員資訊能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具資訊專業人員比率偏低,鑑於金融科技為我國金融業重點政策之一,且金融機構資安防護亦越具重要性,應宜持續提升監理人員資訊專業能力,以因應數位發展趨勢。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之內容。
  • 提案人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三)為發展金融科技,政府將其納入「數位經濟躍升行動計畫」,並研訂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發布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成立跨部會推動機制及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力求多元化發展我國產業經濟。然金融科技發展衍生不同服務型態,如區塊鏈技術將改變未來帳務處理模式,機器人理財顧問亦將使金融服務流程由人員專業服務,演變為大量數據經由機器演算後提供理財建議,技術層級大為提升,金融環境有所變遷,檢查作業面臨挑戰。
    金融科技發展衍生業者服務型態多樣化變革,檢查作業面臨挑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允宜通盤審視檢討資訊技術及人員專業因應程度,與時俱進,積極優化檢查能力,俾因應數位發展趨勢。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之內容。
  • 提案人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之業務龐雜,又涉及許多專有名詞,常常使人有聽沒有懂。面對重大議題及新聞時,應盡力以深入淺出的白話文來說明,如:中央銀行彭前總裁被問到怎麼看美中貿易戰的時候,他回答:兩隻大象打架,小心不要被踩到,這個比喻就很清楚,又有畫面,又能讓國人快速了解美中貿易戰的概念。
    為推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白話文運動,爰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針對民眾宣導時,以淺顯易懂等方式加強辦理。
  • 提案人
    劉建國  江永昌  徐永明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108年度預算案「金融機構檢查」計畫編列2,414萬9千元,係辦理金控公司、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農漁會信用部等金融機構之檢查,以瞭解其財務、業務及缺失改善情形。近年來金融科技發展衍生不同服務型態,如區塊鏈技術將改變未來帳務處理模式,機器人理財顧問亦將使金融服務流程由人員專業服務,演變為大量數據經由機器演算後提供理財建議,技術層級大為提升,金融環境有所變遷,檢查作業面臨挑戰。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檢查作業科技應用方面,尚無先進監理技術系統,且具資訊專長人員比率仍屬偏低,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通盤審視檢討資訊技術及人員專業因應程度,積極優化檢查能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俾利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
  • 提案人
    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六)在追求金融創新的同時當下,監理機關需要更穩定,不能有任何失誤,失誤所帶來的金融秩序危害,會產生一連串消費爭議、同時使民眾對金融業服務信賴瓦解,因此金融秩序創新跟金融穩定需取得平衡。而金融科技的發展衍生各種服務型態變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與時俱進並持續強化檢查作業,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檢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通盤檢討資訊技術及人員專業因應程度,以因應數位發展趨勢。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七)金融科技對金融業者是一大挑戰,監理科技對金融監理也是一項新的議題,在金融科技不斷創新下,會挑戰過去的監理模式,甚至金融檢查的方式也將不同。有鑑於金融科技發展及資安防護為金融監理面臨之重大挑戰,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提出「強化金融科技監理之監理科技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八)金融科技為我國金融業重點政策之一,而金融科技發展及資安防護為金融監理面臨之重大挑戰,而此有賴監理人員資訊專業能力之提升與優化。然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提供資料,該局檢查人員103年底至107年7月底之資訊類科系、非資訊科系但曾應考公務人員資訊類科及格、曾參加資訊(金融科技)訓練及格或取得證照等人數分別為18人、19人、18人、18人及20人,分別占各該年底檢查人數之7.23%、7.66%、7.23%、7.38%及8.23%(詳附表1),未達10%,比率偏低。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就強化資訊專業訓練及優化監理人員資訊能力進行規劃與檢討,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
  • 附表1
    103年底至107年7月底檢查人員具資訊專長情形
  • 單位
    %
    ※註:1.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提案人
    江永昌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賴素美
    (九)有鑑於近年來金融科技發展迅速,金融環境不斷衍生不同服務型態(例如純網銀、區塊鏈技術、理財機器人、網路投資平台……等等),導致金融檢查與稽核所面臨的挑戰與日俱增,因此,為因應金融數位發展趨勢,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應持續積極自身優化檢查能力,並提升金融監理檢查人員資訊專業能力之訓練,以因應金融科技發展及資安防護監理需求外,並應即通盤檢討現有資訊技術及人員專業因應程度與檢查作業是否得以因應金融科技之金融監理變革。
  • 提案人
    郭正亮  施義芳  蔡易餘
    (十)金融科技為我國金融業重點政策之一,然金融科技發展衍生不同服務型態,如區塊鏈技術將改變未來帳務處理模式,機器人理財顧問亦將使金融服務流程由人員專業服務,演變為大量數據經由機器演算後提供理財建議,技術層級大為提升,金融環境有所變遷,檢查作業面臨挑戰。檢查作業科技應用方面,經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表示,係利用資訊技術開發及維護系統,協助辦理檢查作業,強化場外監理機制,惟核其系統明細,多屬一般性資訊支援性質,尚無先進監理技術系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就資訊技術開發及維護系統進行通盤審視檢討,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
  • 附表1
    100年度至108年度運用科技辦理檢查作業情形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註:1.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100年度至106年度為決算數,107年度及108年度為預算(案)數。
  • 提案人
    江永昌
  • 連署人
    劉建國  陳賴素美
    (十一)104至107年度(7月底止),本國銀行國外分支機構陸續遭泰國、美國、香港、巴拿馬、新加坡、中國大陸及菲律賓等國家之金融監理機構處調降評等或核處罰款,處分金額甚至有達上億美金之案例,基於金融業國外分支機構遭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發現缺失並予以裁處案例接連發生,仰賴業者自律改善恐仍不足,國外分支機構之金融檢查仍有持續加強之必要,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加強金融業國外分支機構金融檢查量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4年度至107年度金融業國外分支機構檢查缺失遭當地主管機關裁處情形
  • 提案人
    陳賴素美
  • 連署人
    郭正亮  蔡易餘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貳、本委員會負責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公務預算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併入審查總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107年12月20日(星期四)
    邀請財政部蘇部長就直(間)接持股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事業與八家官股行庫近3年之經營績效、未來展望與近年之薪資調整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主任委員立雄率所屬單位就本國銀行業近3年赴大陸地區與新南向國家之海外據點獲利情形與曝險狀況,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討論事項

  • 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財政紀律法草案」案。

  • 一、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財政紀律法草案」案。
  • 審查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9人擬具「財政紀律法草案」案。

  • 二、審查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9人擬具「財政紀律法草案」案。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財政紀律法草案」案。

  • 三、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財政紀律法草案」案。
    (經財政部蘇部長回應委員提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主任委員分別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曾銘宗、賴士葆、徐永明、王榮璋、施義芳、郭正亮、費鴻泰、江永昌、余宛如、黃國昌、林德福、蔡易餘、羅明才、劉建國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蘇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主任委員 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分送各相關委員。

  •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分送各相關委員。
  • 決議

    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王榮璋等19人擬具「財政紀律法草案」計3案,其內容如下:
  • 一、審查結果

    (一)法律名稱,照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委員賴士葆等人提案、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委員費鴻泰等人所提修正動議法律名稱通過:
    「財政紀律法」。
    (二)第一章章名,照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委員賴士葆等人提案、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委員費鴻泰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章名通過:
    「總則」。
    (三)第一條條文,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 第一條條文通過:
    「為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貫徹零基預算精神,維持適度支出規模,嚴格控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餘額,謀求國家永續發展,落實財政紀律,特制定本法。
    有關財政紀律之規範,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四)第二條條文,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第二條條文修正為: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財政紀律:指對於政府支出成長之節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之降低、公共債務之控制及相關財源籌措,不受政治、選舉因素影響,俾促使政府與政黨重視財政責任與國家利益之相關規範。
    二、稅式支出:指政府為達成經濟、社會或其他特定政策目標,利用稅額扣抵、稅基減免、成本費用加成減除、免稅項目、稅負遞延、優惠稅率、關稅調降或其他具減稅效果之租稅優惠方式,使特定對象獲得租稅利益之補貼。
  • 三、公共債務
    係指公共債務法所稱之公共債務。
  • 四、非營業特種基金
    係指預算法第四條所稱之債務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五)第三條條文,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第三條條文通過:
    「本法由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及相關機關,依職權辦理。」。
    (六)第二章章名,照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委員賴士葆等人提案、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委員費鴻泰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章名通過:
    「財政收支」。
    (七)第四條條文,照委員費鴻泰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條條文修正為:
    「行政院主計總處於發布正式總資源供需估測前,應邀集民間機構、專家與學者進行外部評估。
    若評估結果差異達百分之二十時,主計總處應提出差異說明。」。
    (八)第五條條文,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第五條條文修正為: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
    各級地方政府或立法機關所提自治法規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準用前項規定。」。
    (九)第六條條文,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六條條文修正為: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盤點運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情形及執行結果,審慎評估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
    經評估確有採行稅式支出之必要者,應就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績效評估機制詳予研析,確保其可行且具有效性。
    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由行政院另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製地方稅稅目之稅式支出報告,列入地方政府總預算。」。
    (十)第七條條文,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第七條條文修正為:
    「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
    (十一)第八條條文,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八條條文修正為: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須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按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並應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立。
    前項基金屬新設者,其特(指)定資金來源應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之設立、保管、運用、考核、合併及裁撤,不得排除適用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但本法施行前已訂有排除規定之非營業特種基金不適用之。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應裁撤之。裁撤機制由行政院另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管非營業特種基金,準用前四項規定。」。
    (十二)第九條條文,照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第十條條文、委員賴士葆等人提案第十條條文、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第十條條文、委員費鴻泰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條條文通過:
    「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支出增加、收入減少之原因、替代財源之籌措及債務清償之規劃。」。
    (十三)第十條條文,照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委員賴士葆等人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委員費鴻泰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二條條文通過:
    「法定預算之歲入有大幅短收之情事時,行政機關應提出追減歲出預算抵補差短,除立法機關另有決議外,不得以舉債方式支應。」。
    (十四)第十一條條文,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第十一條條文修正為:
    「各級政府之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布於相關網站。」。
    (十五)第十二條條文,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第十二條條文通過:
    「中央對於財政紀律異常之地方政府,應訂定控管機制。
    前項異常情形控管機制由行政院另定之。」。
    (十六)第三章章名,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章名通過:
    「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
    (十七)第十三條條文,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第十三條條文通過:
    「各級政府應具體提出中長期平衡預算之目標年度及相關之歲入、歲出結構調整規劃,並公布於網站。變更時應具體說明變更原因及對於目標之影響。」。
    (十八)第十四條條文,照委員王榮璋、曾銘宗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四條條文通過:
    「各級政府為彌補歲入歲出差短及舉新還舊以外新增債務之舉債額度,應依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辦理。
    前項中央政府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者,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前二項各級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十九)第十五條條文,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五條條文修正為: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按月編製公共債務報表,按月公布於政府網站。
    各級政府依公共債務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訂定之債務改善計畫及償債計畫,應於核定後公布之,並按月公布執行情形。」。
    (二十)第十六條條文,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第十六條條文通過:
    「各級政府應按季於網站公布向特種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期間及該特種基金之會計報表。」。
    (二十一)第四章章名,照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委員賴士葆等人提案、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委員費鴻泰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章名通過:
    「罰則」。
    (二十二)第十七條條文,照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委員賴士葆等人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委員費鴻泰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條條文通過: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移送監察院彈劾或糾舉。」。
    (二十三)第五章章名,照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委員賴士葆等人提案、委員費鴻泰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章名通過:
    「附則」。
    (二十四)第十八條條文,照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委員賴士葆等人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委員費鴻泰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為:
    「政府歲入、歲出或其決定違反預算法相關規定者,各有關機關團體得敘明具體內容,函請審計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五)第十九條條文,照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第二十三條條文、委員賴士葆等人提案第二十三條條文、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第十八條條文、委員費鴻泰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三條條文通過: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二十六)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文,均不予採納。
    (二十七)委員賴士葆等人提案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文,均不予採納。
    (二十八)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第四條條文、第九條條文,均不予採納。
    二、本案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 通過臨時提案1案

    要求財政部於109年底前分兩年,針對臺灣銀行、土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等三家國營事業之員工薪水衡平性,完成薪資調整作業。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施義芳  曾銘宗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本院委員黃國昌等29人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二、審查本院委員黃國昌等29人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審查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審查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審查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七、審查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審查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九、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我們今天的議程是審查銀行法8個修正草案及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採分別報告、合併詢答的方式進行,先請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再請金管會顧主委報告行政院提案內容並回應委員的提案。每位委員說明提案旨趣的時間為3分鐘。
    首先,請提案人黃委員國昌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段委員宜康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段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江委員永昌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余委員宛如說明提案旨趣。
    余委員宛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金融監理其實主要在監理的是銀行的風險還有金流,像是資本適足率、道德風險、財務體質或內稽內控,而不是去監理銀行服務的場所跟形式。本席這次提出「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其實主要是因為我在提案的時候有看到兩則新聞,一個是有銀行業者提出想要跟咖啡廳異業結盟,把銀行的分行改成複合式的場所,結果銀行局說銀行不是百貨公司;另外一個就是有銀行業者想要在社區成立小型社區諮詢機構,但是也遭到銀行局拒絕。我覺得金管會對銀行的監理真的是放錯重點了,就像我剛剛所提到的,真正應該要監理的是銀行的資本適足率、道德風險、財務體質及內稽內控。放錯重點會有什麼結果?我們所關注的法遵、詐貸案的減少及壞賬等,其實都需要金管會人員用更多的心力去防範。而且面對未來就像顧主委常常提到的,他之所以大力推動金融科技,就是因為消費者其實已經改變了,因此我們台灣的金管會和金融體系都應該要追上這一波數位金融的挑戰跟浪潮,不然就會對我們整個產業還有社會有非常巨大而深遠的影響。因此本席提出「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就是希望銀行分行的營業時間、分支機構的設置採用報備制而不是審核申請許可,也希望因此可以讓銀行調整各自營運的策略,因為畢竟銀行知道自己不是手搖茶店,對於要不要設立、要不要裁撤,他們有自己的戰略規劃。本席也希望各位委員同仁能夠予以支持,謝謝。
  • 主席
    請提案人陳委員超明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陳委員明文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立雄報告。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第9屆第6會期貴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銀行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銀行法第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承貴委員會邀請提出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擬訂背景與目的、修正重點及預期效益,向各位委員報告說明,並就上開銀行法修正草案提出本會意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背景與目的
    銀行法於20年3月28日制定公布,歷經26次修正,本次為強化我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並提升金融監理有效性及金融市場競爭力,爰擬具「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修正重點
  • 本次修正草案共計新增3條、修正17條及刪除2條條文

    (一)落實負責人遵守競業禁止之基本盡職條件:修正第35條之2,增列授權主管機關得就禁止銀行負責人涉及利益衝突事項,訂定相關規範。並修正銀行負責人未具備授權規範所定之資格條件、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之禁止之法律效果。
    (二)強化我國防制洗錢國際合作:增訂第51條之2,參酌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第13項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評鑑方法論第40項建議,明定主管機關從事國際監理合作之法律依據,政府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條約、協定或協議,並基於互惠原則得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予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三)增訂行政處分措施以有效導正銀行違規行為:修正第61條之1,參酌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第11項,增訂主管機關得採行之行政處分措施,例如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命令停止經理人或職員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等。
    (四)全面檢視罰鍰上限,參考德國、日本等國立法例及我國銀行規模,將最高罰鍰調高至新臺幣(以下同)5,000萬元以嚇阻違法,並增訂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爰修正第127條之1、第128條至第131條、第134條,並增訂第133條之1及刪除第127條之3:
    1.原條文最高罰度為1,000萬元者調高5倍至5,000萬元,其餘條文之最高罰度調高4倍,受罰人為自然人者,原則上維持原罰度;並考量銀行規模差異甚大,最低罰度維持不變,以增加裁量空間。
    2.為求寬嚴並濟,增列主管機關對於違規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另採適當之導正措施。
    3.整併負責人違法兼職、銀行削價競爭及調整違反中央銀行選擇性信用管制規定之相關罰則。
    (五)強化信用卡業務之管理:修正第131條及增訂第136條之3,增訂違反信用卡業務相關管理辦法之處罰,及明定經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得為受罰對象。
    三、預期效益
    本次修法整體調整罰則章之規定、賦予主管機關多元之行政處分手段,並增進與外國主管機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有助於強化銀行業者之法令遵循、提升金融監理效能並共同遏止及打擊跨國不法行為,維護我國金融市場之交易秩序與安全。建請委員支持行政院所提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貳、黃委員國昌等29人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段委員宜康等20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江委員永昌等19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邱委員志偉等20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余委員宛如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明文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陳委員超明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關於委員提案內容,本會意見如下:
    一、有關黃委員國昌等29人提案增訂第35條之3及第130條之1,限制本會退休或離職人員轉任營利事業或公營事業機構部分: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已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二)本會退休或離職人員轉任營利事業或公營事業機構,均依上開規定及銓敘部相關函釋辦理,鑒於委員提案增修訂之條文涉及公務員退職前之利益迴避和退職後之利益衝突問題,且非僅金融監理機關之人員方有上開轉任情形,其他政府機關之公務員均可能有相同轉任情形,為使公務員退休或離職後之利益迴避規範更周延,建議宜由銓敘部就公務員退休或離職後之任職範圍,全盤研議,為一致性考量及規劃完整配套措施。
    (三)另為避免金融監理角色混淆疑慮,本會前已於107年5月4日向大院提出「金融監理機關公務員離職後轉任相關金融業之利益迴避機制」專案報告,已要求業者加強落實金融機構之公司治理,強化金融機構之法令遵循,減少金融機構以職務酬庸等非常規方式經營之誘因。另未來於財政部派任國營金融機構董事及監察人時,本會將請該部考量被遴選人員過去所從事之職務與該金融機構間之利害關係,避免業務上利益衝突之疑慮。
    二、有關段委員宜康等20人提案修正第125條部分:委員於106年提案將違法吸金達1億元以上之加重處罰要件,由「犯罪所得」修正為「吸收資金」以解決實務爭議,鑒於本條已配合刑法沒收新制重新檢討,於107年1月31日修正為以「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作為加重處罰之要件,與委員提案之修正方向一致,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三、有關江委員永昌等19人提案修正第125條及第125條之4:委員提案修正第125條部分,相關意見請參閱貳、二。又委員提案修正第125條之4係配合第125條之修正,且第125條之4已配合刑法沒收新制重新檢討,於107年1月31日修正,修正之方向與委員提案一致,爰亦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四、邱委員志偉等20人提案修正第45條之1,規定銀行應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行銷廣告及客戶合約明顯處,標示風險警告標語及服務電話,對於委員強化銀行落實風險告知,確保消費者權益之修法方向,本會敬表贊同。因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第45條之1,已增訂第4項,授權主管機關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等事項,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而本會依據前開授權規定,於104年6月2日訂定發布之「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已容納委員提案內容之精神,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五、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修正第51條及第57條,將銀行營業時間及分支機構設置改採備查制:
    (一)本會依第51條規定訂有「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方式」,其中共同營業時間之訂定,係為配合工商企業資金調度、股匯市營業及配合相關款項交割清算作業等,另對於金融機構之營業時間,僅自訂營業時間方式採核准制,已有彈性之處理機制。至銀行之休假日,係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排定銀行業休假日期表並公告之,銀行不需函報本會備查。故建議維持現行作法。
    (二)本會已於106年10月12日修正第57條授權之「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放寬金融機構每年得2次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且申請家數不受限,以及對於有意於偏鄉申設者,得隨時提出申請。另對於分支機構之遷移或裁撤,宜考量銀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有無其他替代服務方式,以及對於員工之安置計畫,以保障員工權益。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六、陳委員明文等16人提案增訂第7條之1及修正第45條之1,將銀行靜止戶納入規範部分:大院102年12月4日第8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已通過臨時提案,請本會監督各金融機構,3個月內主動全面無條件解凍靜止戶,予以計息。本會已於102年12月24日以金管銀合字第10200342830號函,要求金融機構於103年3月底前,全面無條件取消靜止戶措施,主動將既有靜止戶回復為正常戶,並予以計息。鑒於目前已無銀行靜止戶,爰建議維持現行作法。
    七、陳委員超明等16人提案修正第74條,限制商業銀行投資創業投資等事業部分:
    (一)考量國內工業銀行已陸續退場,商業銀行對於支援產業發展應可扮演一定角色,並基於金融控股公司法已認定創業投資事業為與金融業務相關之附屬或輔助事業,爰本會於106年12月25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6570號令釋,認定創業投資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管理顧問事業屬本條第4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以適應產業發展並進行法規一致性調和。
    (二)創業投資事業經本會認定為金融相關事業後,銀行持股比率雖可達100%,惟基於風險控管,本會同時訂定銀行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總額,不得逾銀行淨值之3%,且於計算資本適足率時,應從自有資本中扣除,另規範創業投資事業之槓桿比率不得逾125%等配套措施。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參、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背景與目的
    證券交易法於57年4月30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24次修正,本次為協助企業留才、促進公司治理、強化監理落實法令遵循,爰擬具「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修正重點
  • 本次修正草案共計新增1條、修正10條條文

    (一)協助企業留才,延長庫藏股轉讓期限:修正第28條之2,將庫藏股轉讓期限由3年延長為5年,並增訂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於公司買回庫藏股期間亦不得賣出其持股。
    (二)促進公司治理:修正第165條之1及第178條,增訂第一上市上櫃及興櫃外國公司準用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及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相關規定,並增訂違反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之罰責。
  • (三)強化監理落實法令遵循

    1.修正第39條、第65條及第66條,增加「限期改善」及「其他有關業務或營業之必要處置」之監理措施。
    2.修正第178條,對公開發行公司之行政罰鍰上限由240萬元提高至480萬元,並增訂違規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
    3.修正第177條之1、第179條及增訂第178條之1,將證券商違反承銷相關規定之罰鍰下限提高為24萬元;增訂對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相關機構違規處罰鍰相關規定,並規定以違規機構本身為處罰對象。
    (四)另為使規範完備一致,修正第14條之5及第43條之1,規定第二季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始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及明定大量取得股份應予公告及申報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預期效益
    本次修法將可提升企業競爭力,促進公司治理落實,以健全資本市場發展,並可強化法令遵循,保障投資人權益。建請委員支持行政院所提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出席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每位列席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得延長1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
    今日會議委員如果要提出修正動議等相關提案,請於詢答階段送到主席台,以便議事人員整理。
    首先,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跟顧主委報告,現在如果要過戶不動產,如果我拿雙證件委託受託人去辦理,要取得印鑑證明的話,其實受託人就可以去辦理了,這個你知道嗎?也就是說,我可以委託他人辦理。
  • 主席
    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 顧主任委員立雄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雙證件之後取得了印鑑證明……
    吳委員秉叡:之後我可以去做不動產的登記,可以去做一些移轉。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印鑑證明是不是還是要自己去辦?
  • 吳委員秉叡
    他會打電話來確認。
  • 顧主任委員立雄
    然後受託人就可以幫他去辦過戶?
  • 吳委員秉叡
    是。
    顧主任委員立雄:不動產的過戶好像應該還有一些書面的要求,代書……
    吳委員秉叡:沒有錯。你知道為什麼我要問你這個問題嗎?最近你我都要做財產申報,在我們的戶頭裡面,走過哪裡就會留下金融機構,包括郵局、銀行等,有的戶頭只有幾十元、幾百元,有的是一千、兩千元,就是那種沒有在動的戶頭,以前我在政大念書的時候,政大外面的郵局就有我的戶頭,因為那時候研究生每個月可以領3,000元,所以要有一個戶頭,後來我去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訓練所有薪水,也要給我開一個戶頭,後來我又到臺東地方法院任職,又去開一個戶頭,不論走到哪裡,只要我到了公家機關,都會有一個金融機構的戶頭,這個你同意吧!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也有這樣的狀況。
    吳委員秉叡:這些戶頭很多年都沒有用了,那裡面的錢不多,少則幾十元,多則幾百元或是一千、兩千元,但是我有一個困擾就是關不掉戶頭,我每次去詢問他們說財產申報很麻煩,十幾個戶頭很難看,所以我想要關掉一些,他說不行,只有你本人親自到這個金融機構來辦理才可以,要親自跑到那個分行去,所以我可能要請假環遊臺灣,可能要走一個禮拜才能夠辦完。連不動產都可以拿雙證件、拿印鑑證明,然後就可以去做移轉登記了,為什麼要關掉金融機構的戶頭是這麼困難?我想來想去只有一個理由,就是他們想做生意,不希望你關戶頭。照理說,只要是確認本人的心意,然後能夠確認是你要關掉的,應該是要讓你可以關掉才對。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是不是不一定要到你原來的那個分行?是不是應該可以到那家銀行的任何一個分行都可以辦?
    吳委員秉叡:一定要本人,這個問題是一定要本人。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應該是要本人做一個簽名的動作。
    吳委員秉叡:顧主委你去了解一下好不好?你這樣講,是我們想像應該是這樣,我也是想像應該是這樣。比如說,我在以前的農民銀行的哪個分行有戶頭,現在我到合庫去關掉,應該可以關吧!因為農民銀行後來被合庫合併了,我跟你說,關不掉!我問了好幾次,我為了這件事還跟秘書討論很久,甚至有點不太高興說這個怎麼可能關不掉,真正的回答就是因為這個樣子,所以你不要光想一個應然,其實這是小小的困擾,當然每個戶頭裡面幾十元、幾百元或是一千、兩千元,對我們來說可能無傷大雅,可是我們的那個資料一看起來就會覺得怎麼會有這麼多金融機構,這部分可否想個辦法?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好。
  • 吳委員秉叡
    是不是一定要本人呢?還是要怎麼樣才能處理?能否用比較簡便的方法?我們不需要環遊台灣一圈、要好幾天的時間才能去做這件事吧!
    顧主任委員立雄:委員這個提醒滿不錯的,我來跟銀行局還有銀行公會了解,看看有沒有一個……
  • 吳委員秉叡
    另外是不是連郵局也一起進來?因為我們以前有一些分支機構也是開在郵局。
    顧主任委員立雄:好,我們來研議,然後再回報給委員。
    吳委員秉叡:希望能夠減輕這部分的困擾,否則每次財產申報時就會覺得我怎麼跟這麼多金融機構來往?結果不是,這是從年輕的時候開始,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的這些金融機構。
    另外,中華映管突然在12月15日無預警停擺,超過千名以上生產線員工受到影響,公司也進入一片混亂,這件事對於證券、金融市場的衝擊如何?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華映跟綠能的部分,因為他們早在之前就已經變更交易方式,有全額交割,甚至有分盤交易,所以對於整體來說,到現在為止還沒有進一步太大擴散的影響。
  • 吳委員秉叡
    所以你認為不會有連鎖反應?
    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對於大同集團,我想我們要密切關注。
  • 吳委員秉叡
    金管會對這件事情有沒有很清楚的掌握?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本來就有對集團作監視,事情發生之後也立即請證交所去進行必要的實地查核,對於銀行的相關授信,我們也在第一時間先掌握相關授信餘額的狀況。
    吳委員秉叡:就是因為它在國內的金融機構有聯貸,而且金額還不小,是不是如同報紙報導的,這些聯貸其實是有擔保品的?
    顧主任委員立雄:華映跟綠能不太一樣,總的來講就是六成多有擔保品,三成多沒有,是屬於其他加強擔保的狀況。
    吳委員秉叡:擔保品處分之後,能夠確保六成多的債權嗎?還是像我們以前的經驗一樣,擔保品設定之後,後來去拍賣都賣不到它設定的擔保金額?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可能要由各銀行團來說明,我們掌握的資料大概就是他們認為有十足擔保,所以實際執行的狀況,之後請銀行再提出來。
    吳委員秉叡:方才主委說六成多有擔保,有三成多不是物保,但是你後來又講了一句,他們認為有十足的擔保,有十足的擔保就應該是……
    顧主任委員立雄:六成多有十足擔保,其他三成多就是沒有這種所謂的十足擔保,但是它可能會有一些保證人、其他加強擔保的方式,當然還是屬於授信的範圍。
    吳委員秉叡:如果是個案,這個案子當然是值得關注,我比較擔心的是其他企業、產業也有類似的狀況,會不會有連鎖效應?或是類似的狀況會再發生?
    顧主任委員立雄:華映是面板產業,面板確實有產能過剩的狀況,還有華映所供給的手機業者,大陸二線品牌可能會面臨經營困難,當然最後的導火線是因為它對它的子公司華映科技的33億元貨款,因為華映科技第二大股東不同意延長貨款,所以導致它無法支應短期資金。
    吳委員秉叡:跟子公司之間的貨款?確實有這個交易嗎?還是事實上沒有這樣的交易,然後跟子公司的帳務往來,當作是它有銷貨?有時候公司會出現這樣的弊端。
    顧主任委員立雄:證交所有去進行實地查核,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現有任何異常之處。
    吳委員秉叡:這件事情給我的觀感是,大同母公司在發生股權爭議,在做市場派跟公司派的攻防,結果它底下的子公司華映、綠能出了這些問題,這整體的狀況給社會的形象相當不好,而大家的觀感是,這間公司是不是失控了?不然怎麼同時百病叢生、同一個時間都爆發?請問主委對此的看法如何?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想我不宜對個別公司的經營做過多的評論,我想我們關切的就是剛剛委員有提到的相關利害關係人,包括債權銀行、供應商、員工、股東等的權益,所以我們現在要求他們要做充分的資訊揭露,也對集團進行必要的監視,如果有任何交易異常的狀況,我們也會提到證交所的相關小組進行討論,如果有任何問題就會移送檢調。在沒有這些情況下,有關個別公司的經營,他們有他們的經營方式,這要由他們自主進行,但是相關的資訊揭露、財務報表的健全性及我們在資本市場關注的相關人員權益等等是我們要注意的。
    吳委員秉叡:對於主委說的這個方向,本席贊同,但是今天媒體也提到,大同這間公司每次一提到爭議,他們就指出對方是中資,如果對方是中資,沒有照我們的規定過來,當然不符合規定,我們應該查明,可是其中是不是這麼簡單只有這個因素,你們要查明,希望你們能夠充分掌握各種因素,好不好?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是。
  • 吳委員秉叡
    謝謝你。
  • 顧主任委員立雄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總裁,前幾天你們才剛開過理監事會,決定利率續凍,總裁還表示,明年度也不排除要降息。當全世界都在升息,特別是美國經濟強勁,也在升息,臺灣卻反其道而行,以致臺灣的經常帳外流35%,資金在外流,原因何在?以美國為例,因為我們和他們的利差一直擴大,大家的資金當然都往美國放,拚命走、拚命跑。請問你們的著眼點是不是在管物價?政府部門在乎物價,物價要穩定,你們怕物價上漲。
    既然如此,我們看看107年的CPI,9月的年增率是1.72%,11月的年增率是0.31%,並沒有很高,但是你們看的是物價,所以拚命不處理,對於臺幣的匯率,一樣阻升不阻貶,你們只看到要照顧企業,沒有想到老百姓手上的金錢變得相對不值錢,購買率也相對降低,其實老百姓的內需也很重要,你們一直沒有看到這一塊,一直只看到外需。
    現在我要請問一個題目,剛才本席所講的是不是都是事實?包括利率繼續不漲、匯率繼續阻升不阻貶,這是不是確定?
  • 主席
    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說明。
    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第一點,基本上,我們的匯率政策是管理式的浮動匯率,當它升貶過度變化時,我們都會去維持市場秩序,所以阻升不阻貶一直是社會大眾或某些學者對我們政策的誤會……
    賴委員士葆:結果是如此,這是結果論啊!結果論啊!對不對?
  • 嚴副總裁宗大
    第二點……
    賴委員士葆:阻升不阻貶是很清楚的,你們就是照顧外銷產業,犧牲全民資產啦!
    嚴副總裁宗大:沒有,我們一向主張匯率由市場決定,只有匯率脫離市場機制時,我們才會去適度干預……
    賴委員士葆:好,你告訴我,為何美國的利率拚命漲,臺幣的利率不但續凍,而且可能還會跌,明年度說不定還要降息?
    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現在全世界主要國家也只有美國在升息,其他ECB或日本都還……
    賴委員士葆:最後,問一個和你們有關係的問題,請問臺幣要不要改版?
    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不管是行政院的新聞稿或央行的新聞稿,我們過去幾次的新聞稿都已經很正式對外公布,我們沒有這樣的改版計畫。
    賴委員士葆:你們有沒有對外界確定講清楚?促轉會根據促轉法第五條是要從公共場所及設施移除威權的象徵,其中沒有講到臺幣啊!之所以有臺幣改版議題是高志鵬委員最早提出,之後才有這個題目,這個題目和促轉會一點關係都沒有,只是促轉會夜郎自大,現在已經輸得一塌糊塗,還以為自己多偉大,硬要納入臺幣改版一事,你們對此也都「恬恬」;所以我要說現在全世界有一個趨勢──全世界都在以政治力干預央行,美國的川普是一個經典,他一直責罵聯準會主席鮑爾為何要調漲利率?害得美國股市不漲,人家鮑爾很有肩膀,說漲就漲,不理川普,但是這是全世界的趨勢,現在這個趨勢當然也漂到臺灣的央行,我要告訴你,中華民國的央行要加油!一個指標就是臺幣不能改版,改版要花費300億元、500億元,這是一項最大的指標,如果這一項指標倒了,央行要說有多獨立,都是騙人的!路人皆知這是一項指標……
    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獨立性一直是央行追求的政策原則。
    賴委員士葆:對,請你們要維持一定的獨立性,雖然現在全世界吹的風是政治力強力要干預央行,但是今天央行代表出席的是副總裁,你要大聲向臺灣的政治力說No!No!No!特別是臺幣改版,門都沒有!你可以這樣講嗎?
    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我們過去幾次的新聞稿都已經強調過,我們對於臺幣改版事件有自己的看法。
    賴委員士葆:就是臺幣絕對不改版,so far絕對不改版,對吧!
  • 嚴副總裁宗大
    因為臺幣改版只有在……
    賴委員士葆:你沒有回答問題,是不是?是或不是?絕對不改版,是不是?到目前為止絕對不改版。
  • 嚴副總裁宗大
    目前我們沒有這個計畫。
    賴委員士葆:目前絕對沒有這個計畫,加上「絕對」,好不好?可以嗎?可以吧!目前絕對沒有這個計畫!
  • 嚴副總裁宗大
    謝謝。
    賴委員士葆:好,謝謝。
    接下來請教顧主委,主委,我看你的心情還不錯,滿愉快的!
  • 主席
    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 顧主任委員立雄
    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賴委員士葆:漸入佳境,快要升官了。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沒有。
    賴委員士葆:主委,APG評鑑之後,你們對銀行有沒有實施新規定?我告訴你,最近我接到一個陳情案,陳情人是一個很普通的婦女,有一天他的銀行突然發一個通知,告訴他被電腦抽到,請他到銀行,銀行要核對他的相關資料,他到銀行之後,銀行問他在哪裡上班,然後打電話給他的公司,詢問該公司他是否在那裡上班,又看看他的存摺,看看這個,看看那個,講好多話,我覺得這樣好可怕,銀行可以如此嗎?請問主委,一個銀行可以隨便要求客戶前來,詢問他在哪裡上班?真的有在上班嗎?還打電話去他公司詢問他有在那裡上班嗎?銀行有這個權力嗎?請問主委,只為洗錢防制,銀行可以這樣幹嗎?可以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跟委員報告,金管會的要求是銀行要根據他們的風險高低進行一些必要的控管措施,至於具體的……
    賴委員士葆:他就是一個上班婦女啊!和在座一樣,他的薪水都是公司每個月固定撥錢的,沒有其他額外收入,這樣也要調查,銀行有需要如此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在個案上,我們沒有介入,不過原則上,銀行要用風險基礎方法,對於客戶的身分背景、教育模式,他們要分析到底有無異常,再決定是否要向客戶進一步洽詢……
    賴委員士葆:陳情人是很氣憤,才會來向我告狀,他說他的銀行一看就可以知道他的收入是公司給的收入,然後他付錢、付錢,這麼簡單!在座各位也都這麼簡單,結果銀行還要調查!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所以最近我們也請銀行公會研議對於一些風險不高的客戶進一步採取相應的控管措施……
    賴委員士葆:主委,你好好約束一下銀行,不能拿著APG的大旗亂砍一通,侵犯隱私啊!他在哪裡上班,奇怪!跟銀行有什麼關係啊?有問題,調查局可以查,今天如果調查局查他,沒有人有話講,可是是銀行耶!亂搞一通!
    還有一個也是跟APG有關係的,請問主委,你的手機ID是不是用臉部辨識?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沒有。
  • 賴委員士葆
    跟不上時代!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是用指紋的。
    賴委員士葆:指紋比較落後了,你隨便問在場的人,九成以上都用臉部辨識。
  • 顧主任委員立雄
    臉部辨識開機可能要很好的手機吧!
    賴委員士葆:不會,普通都有啦!我要告訴你,生物辨識越來越不可靠了,有人用3D列印,結果騙過了所有的手機,只有iPhone X騙不過,所以用生物辨識去領錢,譬如用眼球、臉部、聲音,現在都被證明安全度是相當低的,很容易被侵入,特別是3D。所以我現在問你一個具體的問題,你對於利用生物辨識領錢認為要不要設定一個支付限制,例如多少錢以上不可以?因為金額太大了,有沒有這個想法?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到現在為止都是根據風險的高低,譬如電支有不同限額的戶頭,我們對於風險特別是支付金額,不管是日支金額或月支金額,在一定金額以下者才開放這些生物辨識措施。現在進一步提到未來的網路銀行或現在的傳統銀行在開放相關數位金融服務時,所作的開戶措施可能有偽冒的問題,這部分要有合乎安控基準的要求。
    賴委員士葆:主委,你用Taiwan Pay還是Apple Pay?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是Apple Pay。
  • 賴委員士葆
    請問你怎麼付錢?
    顧主任委員立雄:不用開機,直接用指紋辨識。
    賴委員士葆:我是用臉部辨識。我現在提出一個具體的建議,對於使用行動支付不管是Apple Pay、Samsung Pay,使用臉部辨識者,你能不能設定一個金額上限?因為生物辨識最容易被模仿,3D列印已經被證明可以侵入所有使用生物辨識的手機,只有iPhone X不可以,你可不可以訂定一個支付金額上限?
    顧主任委員立雄:相關的限額,請銀行局說明。
  • 主席
    請金管會銀行局邱局長說明。
    邱局長淑貞:主席、各位委員。在整個安全和生物辨識部分,我們確實是用風險為基準,比較低風險的金額就比較低,所以最低的金額的範圍可以用什麼方式辨識,我們可以規定,但是多少金額以上,我們可能要找銀行公會研商,因為個別銀行有各自的風險。
    賴委員士葆:你們研究一下,好不好?在一個月內給我答案。我具體建議5,000元以下可以用生物辨識,其他不可以,要用比較安全的方式支付,否則非常危險,因為生物辨識太容易混過去了,兄弟可以混過去,雙胞胎更不用講,現在已經證明3D列印確實可以混過去。
    顧主任委員立雄:好,我們一個月內給委員一個報告。
  •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最近金管會是不是有發現相關銀行信用卡債徵收違約金的部分有違規的情況?
  • 主席
    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是,一開始是由檢查局在檢查特定銀行時有發現,提出報告後,我們就要求再作一個函釋。
    曾委員銘宗:主委,有哪些銀行?因為你們檢查出來是個別的銀行,請問在這37家銀行中到底有哪幾家有類似的情況?
    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我們不是全面清查,而是在對個別銀行進行檢查時發現,所以檢查局就在業務會報中報告,我認為像這樣的狀況,我們要透過銀行公會發函給所有的銀行,要作一個通案的再次說明,要求他們一定要遵守。我們沒有全面去清查所有銀行,個別的狀況是在金檢的過程當中發現的。
    曾委員銘宗:那這家個別銀行,超收了多少違約金?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手上現在沒有資料。
  • 曾委員銘宗
    那檢查局局長應該知道吧?
  • 主席
    請金管會檢查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儷娟: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超收違約金金額都不大,就是那家個案銀行清查的結果其實不多。
  • 曾委員銘宗
    金額多少?
    王局長儷娟:我現在沒有資料,不到1,000萬元。
    曾委員銘宗:好。主委,要不要全面清查?你現在只看到個別銀行,你曉不曉得其他36家銀行有沒有類似的情況?要不要全面清查?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因為已經發了通函出去,後續檢查局再作檢查時也會檢查這個部分。那你現在是說要不要在金檢以外再作一個全面清查嗎?
    曾委員銘宗:對,我要求全面清查,因為您上次發文出去,結果就發現這家銀行沒有依照金管會的規定,那你現在再發一次函,銀行也不一定會按照你們的規定。其實像利息,美國花旗銀行今年6月29日由於計算錯誤,結果超收了170萬客戶的利息,金額高達3億3,500萬美元,這是在美國發生的情況。事實上,花旗在台灣同樣也發生過超收利息的事情,今年2月1日有處分,金額高達3,100萬元。所以,主委,連花旗銀行都超收利息,你知道這個案子怎麼來的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案子也是花旗銀行後來發現當初設計的邏輯判斷錯誤,他們主動……
    曾委員銘宗:這是因為客戶覺得他的利息一直被扣,才出來檢舉的,也不是花旗銀行主動。
    主委,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20%以上者債權人沒有請求權,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在我任內104年年初修正,把信用卡、現金卡的利率修正為不得超過15%,主委,我的想法跟你一樣,以為所有的銀行一定會依照這樣的規定去做,顧主委,您認為國內的銀行有沒有類似花旗銀行超收利率的情況?您認為它會不會如此?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沒有辦法給委員一個確切的答案,但是我們會不斷地要求,然後可能會在金檢的過程中發現。委員剛才提到,我們在主動金檢中發現有關違約金的問題,應該可以要求他們的稽核單位在全面檢視之後,提供一個報告給我們。
    曾委員銘宗:提供報告給你們,我認為是沒有用的。連花旗銀行都是如此,而且它在美國發生過,也在台灣發生過,以世界性一級的花旗銀行,其法遵如你所言,有內稽、內控及稽核人員,尚且如此。所以,本席的要求很簡單,請檢查局在半年內全面清查,因為已經發生了違約金的超收,也發生過利息的超收,我都懷疑從104年9月1日開始,信用卡及現金卡利率不得超過15%,我們總認為銀行一定會徹底遵守,然而卻讓我們看到前面所提的違約金案例及花旗銀行的例子,因此我要求主委請檢查局利用半年的時間進行全面清查,請問做得到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關於檢查局的規劃,請局長報告。
    王局長儷娟:向委員報告,金管會已發函,請所有銀行依現行法令全面清查,當內部查完之後,我們在明年度會就清查情形進行專案查核。
    曾委員銘宗:你們是分二道進行,第一道先讓銀行自行清查,但是我對銀行沒有信心,本席再度重申,連花旗銀行都有超收違約金、利息的情形了,所以我希望檢查局二道並行,且在明年6月底之前,完成全面清查,主委有沒有意見?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們可以就此部分進行專案查核。委員的要求是在六月底之前?
    曾委員銘宗:對,全面清查37家,假設有發生類似花旗銀行之案例,就請銀行趕快退還,若沒有類似的情況,也可以藉此機會釐清。顧主委,我以前也和你一樣,以為所有的銀行一定會依法令規定照做,你怎麼會想到某家銀行會超收違約金,又怎麼會想到花旗銀行利息超收?當然花旗銀行講得有道理,在設定程式過程中邏輯有問題,好,就承認它的邏輯有問題,在清查出來後,我們會發現其他銀行也是類似的邏輯有問題,因此本席希望主委在明年6月底之前,完成全面清查,將結果函復財委會。
    顧主任委員立雄:好,我們可以。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接著請教嚴副總裁,有關台幣改版之事,據促進轉型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是指出現在公共場所等威權象徵,不包括台幣,我也看過當時的立法理由,也是清楚表明不包括台幣。所以,本席在此要求央行,若是促轉會有不合理的要求,希望央行必須遵守促進轉型條例第五條之規定。
    此外,去年2月4日財委會曾經通過相關附帶決議,假設你要進行台幣的改版可行性分析,之前必須來財委會報告,所以我要求央行必須遵守促進轉型條例的第五條規定及去年2月4日財委會通過的附帶決議,請問副總裁,有沒有問題?
  • 主席
    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說明。
    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遵照財委會上次會議的指示辦理,就是在評估改版成本時,先向財委會提出報告。
    曾委員銘宗:好,我們的要求是,在啟動可行性評估的時候,就來財委會提出報告。好,謝謝。
    主席:向委員會預告,待施委員義芳發言結束後,休息10分鐘。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嚴副總裁說沒有新的改版計畫,我現在要請問,你們現在有沒有改版的行為正在進行中?
  • 主席
    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說明。
  • 嚴副總裁宗大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所提改版的行為是指哪一個?
    徐委員永明:就是你有沒有正在替換,即現在的拾圓硬幣,有蔣介石及孫中山肖像,你們每年在替換中,對不對?
    嚴副總裁宗大:因為原來的70年版沒有防偽功能,且經過三十多年的磨損,其實是需要替換的。
  • 徐委員永明
    所以你有在改版嘛!
    嚴副總裁宗大:我們在民國100年時,有發行國父版的拾圓硬幣。
    徐委員永明:所以,國父版是新版,逐漸在替換舊版的蔣介石版,對不對?
    嚴副總裁宗大:國父版有加入新的防偽功能,是我們希望引進的功能。
  • 徐委員永明
    當時的總統是誰?
  • 嚴副總裁宗大
    是陳水扁總統。
  • 徐委員永明
    是嗎?
    嚴副總裁宗大:對不起,是馬總統。
    徐委員永明:是馬總統,當時國民黨執政,那時候有促轉條例及促轉會嗎?
  • 嚴副總裁宗大
    當時我們是基於原來的拾圓硬幣有很多偽造現象……
    徐委員永明:為什麼?蔣介石的肖像較易被偽造,孫中山較不易偽造嗎?不是嘛!是要與時俱進。對不對?就像你講的,防偽功能及汰換髒舊不適流通之蔣介石版硬幣,本行自100年發行國父版拾圓硬幣逐漸取代,每年發行之新版,大約是6%至7%,所以你們逐漸在改版啊!這是因為促轉條例嗎?
    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那時候我們就覺得70年版沒有防偽功能,所以……
  • 徐委員永明
    那麼你們為何不繼續採用蔣介石肖像?
    嚴副總裁宗大:就是因為它沒有防偽功能,而且……
    徐委員永明:所以,孫中山的硬幣較有防偽功能?我的意思是,從你們客觀的評估來看,改版之事原本就在進行中,不論有沒有促轉條例,你們都在做。若拾圓硬幣需要如此做,則未來壹圓及伍圓有無此需要?它們有沒有防偽功能及汰換髒舊不適流通的問題?
  • 嚴副總裁宗大
    在我們的資料中沒有看到有大規模的產製情形。
    徐委員永明:對啦!因為壹圓及伍圓沒有效用,拾圓較有價值,所以我要提醒的是,你們有沒有在改版?有啊!是正在進行。是誰將拾圓硬幣的蔣介石換成孫中山?馬英九啊!那個時候有促轉條例嗎?沒有啊!在那個時候,委員會會很擔心嗎?
    嚴副總裁宗大:我們長期以來一直強調,是因為原來的拾圓硬幣沒有防偽功能,那時候我們要發行……
    徐委員永明:我知道,我也幫你重複好幾次了,每年都要花上億元或十幾億元來做這件事,所以你們也不要恐嚇民眾,說這要花四百億、五百億元,沒有啊!你們就在做,年度預算也都同意你們編列,每年都在去蔣了啦!從馬英九時代開始就做了,本席的意思是,也不要將它政治化,反正就是有這個需要啊!我是覺得你們以後可以評估,如果壹圓及伍圓也因為防偽功能及汰換髒舊不適合流通,也應該繼續做。央行的獨立性,不是看立法院財委會在過活,謝謝。
    接著請教顧主委,現在國際上都在談華為、中興通訊,甚至杭州的海康威視、大華等公司產品,都有監控及資訊外流的問題,我在當時有問你,你的回答是我們的核心產品都沒在用、國營都沒有,是不是?
  • 主席
    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清查的結果,核心主機的部分,您剛才提到的華為……
    徐委員永明:在中國的分行呢?在國外的部分,都沒有在用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現在回報的結果,是沒有發現有。
    徐委員永明:你現在看到的這份報表,是我一個個去問的結果,台銀新加坡分行的路由器是華為的,國內31個分行及中國福州分行的DVR(數位錄影)設備是杭州海康威視的;合庫中國長沙分行機房內部防火牆設備是華為的,在中國福州分行的電信服務商提供的終端設備是華為的;一銀中國香港分行的寬頻連線數據機是華為的,在中國上海分行的監視系統交換機是華為的;彰銀中國昆山分行的路由器是華為的。以上這些你有查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現在查的是核心主機的部分,至於相關應用的部分,如果有涉及……
  • 徐委員永明
    你的防火牆設備不算是核心部分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核心主機以外的軟、硬體,我們也都要求須透過防毒軟體及反間諜軟體來監測。
    徐委員永明:如果其他重要國家,不論在國安、金融方面,都不使用華為的產品,而你們又用這麼多華為的,還有杭州海康威視,金管會去查,回報說沒有,結果我一個個去問,卻有這麼多。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就是在核心主機這部分沒有。
    徐委員永明:所以,防火牆不算是核心主機?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些應用的軟、硬體部分,我剛才有提到……
    徐委員永明:你覺得沒有問題,所以你們不處理?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們有要求他們一定要透過反間諜軟體等進行偵測。
  • 徐委員永明
    台銀國內31個分行一定非要用杭州海康威視的設備嗎?這不是個別在中國的分行而已啊!你連國內都在用。
    顧主任委員立雄:所以,這些核心主機以外的部分,在進行安裝時都要確認沒有惡意程式,也透過偵測的機制持續掃瞄。
    徐委員永明:這是我的辦公室個別去問,有的還不願意給資料,都可以查到這麼多,若是核心主機,大家交個報告告訴你沒有,你就接受了嗎?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想核心主機……
    徐委員永明:從你的角度而言,機房內部防火牆設備,在中國長沙分行是用華為的,你覺得沒有問題?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剛才就講了,對於這部分,還是會要求他們在安裝時都要進行檢測。
    徐委員永明:而且非用華為不可嗎?還是在中國分行,非得用華為不可?我的意思是,如果國際上都關心,顧主委知道委員會也在關心,你去查了,核心主機並沒有,但是結果卻發現你的防火牆設備是華為的,你在中國的很多分行都在使用它的產品,你不會擔心有問題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所以,我們現在區分出來,包括了清查了核心主機,另外就是公營及民營銀行的部分,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在公營銀行的部分,依照……
    徐委員永明:主委,你這樣講,我不能接受,如果大家擔心的是資安的問題,而你的防火牆設備還交給它做,你現在告訴我,你們有SOP,如此我會覺得其他國家也不必為這些產品擔心了,他們的SOP應該更好啊!對不對?所以,這件事是沒有政治立場上的問題,都是從顧客資安的角度出發,我認為你應該嚴肅看待。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是。
    徐委員永明:接著請看下一個問題,關於盜刷LINE Pay的問題,檢警在處理時,該公司表示帳號資料由日本總公司管理,無法提供。難道事情就此停了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部分,有關日本總公司……
    徐委員永明:根據你們提供的資料,未來在評估網銀的核可時,在評比標準上有一定的百分比,例如管理機制妥適性占30%,對於LINE Pay的此種態度,你要給幾分?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們是會將……
  • 徐委員永明
    這30%應該零分啦!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們會將此事項納入考量的因素。
    徐委員永明:不是,下次再出問題,它又會說由日本總公司管理。而你的核可標準,在管理機制妥適性30%中,列有資訊系統與安全控管等項,但它不提供資料給你,那在管理機制上有妥適性嗎?你要給它幾分?
    顧主任委員立雄:你提的這個案例,我想合作的銀行一定要去了解他們的情況是如何。
  • 徐委員永明
    你又推給合作的銀行。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是說就這個個案……
  • 徐委員永明
    難道金融業不需要過50%?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LINE Pay個案,若講到純網銀的管理機制妥適性,我們一定會將之納入考量。
    徐委員永明:你給幾分?若是他們此種態度,有這30分嗎?零分吧!
    最後一個問題,前面曾委員也問到了,所謂違約金超過三期的問題。我只問顧主委二個問題,若是真的查到有超過三期,這是你的規定,那要不要退還?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們會要求他們必須進行改善。
    徐委員永明:第二,民眾接到銀行通知,5日應繳款,當民眾5日沒繳,銀行會在10日提醒你,請你趕快去繳,通常再接到提醒時就要繳違約金了。如何認定違約金?是5日沒繳,就算違約嗎?若是在接獲通知後去繳錢,算不算違約?
    顧主任委員立雄:所謂的不能連續收超過三期以上,我們在這次的解釋,就是因為在金檢發現,所以我們主動將此事再做一個解釋,將它做出一個更為清楚的規範。
    徐委員永明:第一,若是超過三期的部分,查到就請退還。第二,相關銀行不遵守你的規定,要不要處罰?第三,違約日期如何計算?應該算到下個月吧!而不是在5日沒繳,在10日接到訊息去繳,結果已算是違約了。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是在之前,何謂不可以超過三期,這裡面很多狀況……
  • 徐委員永明
    應該要有明確規範。
    顧主任委員立雄:有人可能在過程中有去繳,但未繳足,有可能是……
    徐委員永明:沒繳足,就要繳利息。
    顧主任委員立雄:它不是都有分期或最低金額嗎?可能有人繳了一些,可是沒有繳足;或是有人欠了二期,他繳了最近一期等各種狀況。所以,我們這次做出清楚的界定,在界定之後……
    徐委員永明:顧主委,我們不希望銀行賺的3,000億元是靠這種錢,好不好?請訂出明確的規範。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次的函令,就是將它做出明確的規範。
    徐委員永明:好,謝謝。
  • 主席
    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本席今天要跟你談一談最近一些新聞所衍生出來的金融議題,本席上個禮拜就曾跟你談到華映,華映已經跌停6天了,它的財務長也表示,這次的事件是因為他們積欠華映大陸子公司33億元的債務,其中20億元是逾期帳務,但在今年11月29日華映所發布的重大公告第四項裡卻指出:現金及約當現金的部分尚有168億元。本席想要請問主委,為什麼像積欠及逾期帳務這樣重大的事項卻沒有揭露在重大公告裡,這點可不可以請你說明一下?
  • 主席
    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 顧主任委員立雄
    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可不可以先請證期局王局長來說明?
    施委員義芳:好,請王局長。
  • 主席
    請金管會證期局王局長說明。
  • 王局長詠心
    主席、各位委員。華映公司是因為它被列入……
    施委員義芳:不是,本席問的是,為什麼你們沒有把積欠及逾期帳務放在重大公告裡?請你針對這個問題來回答就好。
    王局長詠心:是,其實有關他們母子公司間的帳務,這個從他們所揭露的合併報表附註內就可以看得出來。
  • 施委員義芳
    合併報表?但大部分的人看的都是股市的重大公告。
  • 王局長詠心
    重大公告是交易所針對財務重點專區的公司所特別要求的。
  • 施委員義芳
    所以你是不是認為這點不重要?
    王局長詠心:不是不重要,而是一般母子公司間的應收帳款導致有這種情況的,應該是屬於比較特殊的案例。
    施委員義芳:本席今天要提醒你的是,這13項的揭露事項是10年前設計的,其中高流動性資產及短期借貸相關財務資訊僅公告銀行、公司債等債務狀況,但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借貸並未揭露,債務到期或逾期也未揭露。主委,就以這次華映以例,這些都是沒有被公開揭露的重要資訊,這已經嚴重的損及投資人的利益,所以金管會是不是應該要針對這13項提出檢討?因為這是10年前設計的。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部分我們會請交易所再研議,包括母子公司間的債務等等相關的資訊,現在除了可以在合併報表的附註中揭露可供查詢外,我們還可以把它放在哪些、如委員剛才提到的財務重點專區裡。
  • 施委員義芳
    是不是應該要重新檢討?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會再請證交所研議,包括其他相關的一些事項。
    施委員義芳:主委,你認為本席剛才提到的這些事情重不重要?它已經影響到這個公司了,它都快要倒閉了。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但這到底是不是單一個案?我們是不是可以對此就要求其他的……
    施委員義芳:這種事情未來還有可能會發生,所以這絕對不是單一個案。
  • 顧主任委員立雄
    相關的資訊是不是都要定期公告?我們會再請證交所研議。
  • 施委員義芳
    可不可以在2個月內提出修正計畫?
    顧主任委員立雄:2個月內?在2個月內提出報告給委員應該是沒有問題,但要不要修正?要怎麼修正?我們會一併在報告內向委員說明。
    施委員義芳:好。再來本席要談汽機車強制險的問題,最近汽機車尤其是機車車禍所衍生的強制險議題,根據警政署所統計的資料,截至今年10月已經有2萬5,000件的車禍,死亡人數為115人、受傷人數約3萬4,000人。最近的車禍也比過去更嚴重,比如撞到超跑的肇事者沒有辦法可以賠償,請教主委,投保汽機車強制險的重點是在哪裡?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們是希望可以透過強制投保汽機車強制險來讓被害者可以有基本的賠償。
    施委員義芳:那請教一下,針對車輛的損失,強制險有沒有理賠?
    顧主任委員立雄:強制險應該只有對人,毀損應該沒有。
    施委員義芳:好,非常好,由於機車的肇事率比汽車還要高,你可以看一下螢幕右手邊,它的理賠率已經高達百分之一百二十幾了,但因汽車的出險率比較低,所以機車強制險可以透過汽車補貼機車這樣的方式來做處理,來讓機車得以維持固定的保險利率。去年交通部也曾建議過,未來機車強制險這部分應該要考量實際駕駛人的風險,應該要由現行的從車改為從人,也就是依照駕駛人的違規記錄來核定保費,這樣對多數優良駕駛人來說才是公平的,針對交通部這個建議,主委的看法呢?
    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要改為從人,而不是從車,對現行責任險投保技術來說是有困難的,雖然機車責任險現在是強制投保,但它的投保率只有85%左右。
  • 施委員義芳
    沒有那麼高吧?機車的投保率有那麼高嗎?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是83%。
    施委員義芳:好,83%。
    顧主任委員立雄:但是跟汽車相比,因為汽車需要定期檢驗,所以在檢驗前,他們都必須要先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但機車不需要在檢驗前先投保,因為這是分流的,所以現在機車強制險的投保率只有83%,所以我們應該要先從這個地方來做補強,讓它的投保率至少可以跟汽車一樣。
    施委員義芳:但現況是,如果車主肇事後將車子過戶,那他就可以重新用較低的利率來投保,這對優良駕駛者來說並不公平,所以未來金管會是不是可以考慮以從人的方式來做考量?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從人的話要怎麼計算?要怎麼就這些人……
    施委員義芳:實務面還是需要克服,請你們去研議看看。
    顧主任委員立雄:其實現在機車強制險的保費並不高,只有二百、三百元。
    施委員義芳:主委,現在國內有2,100萬輛的機車,他們除了可以投保機車強制責任險外,非強制險的部分可不可以透過第三人責任險或超額責任險來分擔這個風險?目前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的比例有多少?
  • 顧主任委員立雄
    這部分我請保險局局長來說明。
    施委員義芳:好,請局長說明。
  • 主席
    請金管會保險局吳局長說明。
    吳局長桂茂:主席、各位委員。以民國106年為例,機車第三人責任險的投保率,傷害部分的投保率是28%;財產這部分的投保率是21%,所以平均投保率是19.5%。
  • 施委員義芳
    9.5%?
  • 吳局長桂茂
    19.5%。
  • 施委員義芳
    19.5%?
  • 吳局長桂茂
    是。
  • 施委員義芳
    所以還有81%左右沒有投保?
    顧主任委員立雄:像現在一直在講的超跑條款,其中我們可以說明的是機車或是汽車駕駛人對於第三人的責任,如果他本身又沒有保險的話,這也是問題的根源之一。
    施委員義芳:剛剛局長有提到,現在投保率只有18.5%左右。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是19.5%。
    施委員義芳:好,19.5%,但投保率為什麼會這麼低?
    吳局長桂茂:跟委員報告,根據我們的了解,機車族的經濟情況跟汽車族相比較不好,所以跟他們的經濟能力有關。
    施委員義芳:好,這跟他們的經濟能力有關。
  • 吳局長桂茂
    這也跟他們對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與超額險的風險意識有關。
    施委員義芳:好,那本席請教你一下,除了投保強制險外,對於第三人責任險與超額責任保險,國人知道的比例有多少?請局長回答。
    吳局長桂茂: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涉及到他們的風險意識,所以要怎麼樣提高他們的風險意識,這部分我們會再加強宣導。
    施委員義芳:這不是風險率的問題,像最近電視新聞所報導撞到超跑的事件,其實第三人責任險和超額責任險就可以涵蓋這個項目了,請局長回答這個問題。因為這2種險很多國人都不知道,他們只知道強制責任險,而且這個保費也不多,可能只要1,000元就可以處理,請局長回答。
    吳局長桂茂:跟委員報告,投保超額保險前,他一定要先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 施委員義芳
    當然。
    吳局長桂茂:如果他覺得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後還是不夠的話,他才會再去加保超額責任險,當然這個也涉及到費率的問題,因為這個費率會跟他的保額以及危險事故發生的機率有關。因為超額保險是第三層的保險,也就是第三人責任險外再往上加的保障,所以它的理賠機率相對也比較低,當然每年繳的保費……
  • 施委員義芳
    那你認為國人知道有這第二層跟第三層的保險的比例有多少?請主委回答。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想這個機車跟汽車可能不太一樣,汽車駕駛人可能比較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的觀念,但機車因為經濟能力和風險意識的關係,所以比較不會投保,而對超額保險有認知的人可能又更低了。
    施委員義芳:因為現在超跑滿街跑,所以撞到超跑的人根本沒有辦法可以賠償,而這部分你又沒有宣導,這是政府應該要做的事情,但卻沒有人知道,主委、局長,因為沒有人知道這件事情,所以他只能上電視的來請大家救濟他,難道這個社會只能這樣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以後我們不只是要加強超額責任險的宣導,第三人責任險更是要加強宣導。
  • 施委員義芳
    你要在電視上宣導啊!
    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超額責任險的費率一般來講都不會太低,所以對機車族而言……
    施委員義芳:保險是社會大眾共同堆積的,所以你應該要調降超額保險的費率,讓大家都可以負擔,如果他真的撞到超跑,那他也有辦法可以負擔,為什麼要讓他在電視上請全民都去救濟他?為什麼要讓他用這樣的方式?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們應該要宣導第三人責任險。
  • 施委員義芳
    那你們什麼時候會去做這些廣告和宣傳?請你給本席一個時間。
    吳局長桂茂:跟委員報告,這個我們已經請公會要加強宣導了。
    施委員義芳:不是,什麼時候?本席問的是時間,本席講的是美國話,所以你都聽不懂嗎?什麼時間?1個月可以嗎?請你趕快去拍一個廣告放到電視上來告訴大家,除了強制險外,還有第三人責任險和超額責任險可以投保,否則都沒有人知道。
    顧主任委員立雄:好,我們會在1個月內提出要如何加強宣導的計畫。
  • 施委員義芳
    什麼時候可以上電視?
  • 顧主任委員立雄
    上電視?
    施委員義芳:要上電視去廣告一下,本席可以給你1個月的時間,但什麼時候可以上電視,請你給本席一個時間,半年或3個月都可以,本席就給你3個月,暫訂3個月。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宣導的方法是如何……
    施委員義芳:電視是最有效的,你應該知道。
  • 顧主任委員立雄
    但電視也是最花錢的。
    施委員義芳:花錢可以救很多人,這有什麼不好。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這個我們會請公會研議。
    施委員義芳:給你3個月的時間,本席不會質詢這個,但先暫訂3個月可以吧?
    顧主任委員立雄:好,這個我們會請他們積極的來研議一下。
    施委員義芳:這樣可以吧?主委,3個月?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委員是說3個月要上電視?
    施委員義芳:對,要上電視廣告一下。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還是請公會研議一下宣導的方法,好不好?
    施委員義芳:你有夠硬的,謝謝。
  • 主席
    請主委儘量努力。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施委員義芳代)
    現在繼續開會。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我們上個禮拜討論過自主退休金的實驗計畫,現在看起來這個計畫已經更明確了,因為你在上個禮拜接受媒體訪問時提到已經有更進一步的進展,也已經訂下時間,就在明年6月這個實驗就會開始進行了。
  • 主席
    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 顧主任委員立雄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開始進行實驗。
    王委員榮璋:本席想要請教,這個實驗是用FinTech的方式來進行嗎?
  • 顧主任委員立雄
    不是。
  • 王委員榮璋
    它不是所謂的金融創新服務?
    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因為它沒有什麼法規障礙,它只是利用基富通這個平臺來進行這樣的實驗,大家都是自主性的參加。
    王委員榮璋:好,但這個計畫在現在各項資料以及本席和金管會所索取的相關計畫裡統統都沒有提到,現在都是主委口頭跟媒體所做的說明。第一,現在這個平臺都是自願參與,實驗者限額1萬名,其中4,000名是基富通原來就有的參與者,另外6,000名開放給自願參與者。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是。
  • 王委員榮璋
    請問基富通原來的這4,000名是怎麼來的?基富通不是集保中心中為了這個實驗計畫所成立的平臺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基富通原來就存在了,它是一個平臺,上面有一千多檔的基金,它是銷售基金的機構。
  • 王委員榮璋
    所以它原來就有了?它裡面有4,000位的客戶。
    顧主任委員立雄:它的客戶應該有好幾萬人,只是因為我們現在有1萬人的限制……
  • 王委員榮璋
    所以這1萬人的實驗計畫只開放4,000個名額給它原來的投資人?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也是他們自主參加的,只是這1萬人分成兩類,一類是基富通原來既有的客戶,另外6,000名則是新的客戶。
    王委員榮璋:好,那這6,000名的對象是誰?都是勞保的被保險人?
    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我們沒有限制。
  • 王委員榮璋
    你們沒有限制?無論他有沒有工作都可以?
    顧主任委員立雄:只要他願意配合2年都不會買回,然後這2年內他都可以定期定額的來購買。
    王委員榮璋:他每個月都要繳3,000元以上,對不對?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對。
  • 王委員榮璋
    就是每個月都要可以扣款3,000元以上?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對。
  • 王委員榮璋
    然後沒有上限?
  • 顧主任委員立雄
    現在是沒有上限。
    王委員榮璋:所以不管是他所得的6%或600%都沒有關係,對不對?
  • 顧主任委員立雄
    這跟他的所得應該沒有關係。
  • 王委員榮璋
    沒有關係?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對。
    王委員榮璋:那這個對象是不是勞工,有沒有勞工的身分,基本上也沒有關係,我們不管,對不對?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是。
    王委員榮璋:本席想要請問,最低扣款金額3,000元是怎麼訂的?
  • 顧主任委員立雄
    3,000元是怎麼訂的?
  • 主席
    請金管會證期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詠心: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基富通這個平臺的基金投資,定期定額最低的扣款門檻就是每個月3,000元。
  • 王委員榮璋
    所以就是依照它以前的規定所依循下來的?
  • 王局長詠心
    是。
    王委員榮璋:好。主委,本席要提醒你,我們的基本工資現在是2萬2,000元,6%的話就是1,320元,如果他可以投資3,000元,那他的所得就必須要有5萬元,所以如果有受薪者對這個實驗計畫有興趣,按照你們原來的規劃,就是你們希望可以自提6%的人,他的所得就必須要在5萬元以上才能夠來參與,而且2年內持續的扣款,中間不能夠間斷與暫停,但如果他停了,你們扣不到款了呢?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扣不到款……
  • 王委員榮璋
    就退出?
    顧主任委員立雄:相關的優惠可能會終止,因為這等於定期定額的扣款沒了,沒有參加超過2年……
    王委員榮璋:這是以之後的退職金、退休金來模擬、實驗、操作的,但是在工作的周期中,勞工可能會碰到離職、解職、被開除的情形,勞工進出職場的時候,可能有有所得或沒所得的情況,這個制度設計顯然沒有模擬勞工實際工作會發生的情況,所有的制度設計,很重要的是要能證明會不會賺錢,這是實驗計畫的第一優先,可以這樣解釋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應該說要證明根據審查小組訂定的基金篩選標準、上架商品的投資規範搭配定期定額投資者的投資屬性(積極、穩定、保守)建立的組合型基金,提供投資人選擇之後,在一定期限後是否符合當初發行的目的。
    王委員榮璋:把你們在短短2年內模擬實際狀況的實驗結果,套用在未來20年、30年乃至於40年的投資,是不是可以獲利?其實本席非常懷疑。你剛剛提到會組成一個投資審查小組,根據你在媒體的說明,這個小組有身為主管機關的金管會代表,也有勞動部代表及私校退撫基金代表,為什麼有私校退撫金代表?
    顧主任委員立雄:私校退撫基金實施自選方案已經有5年了,他們有一定的經驗,所以把他們的代表納進來,了解他們過去實施的經驗,提供一些……
    王委員榮璋:他們的經驗能不能轉換到這個基金的經驗?除了前述代表之外,還有投信公會、集保公司、退休金協會4位學者專家,為什麼沒有勞工代表?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勞工代表要怎麼選?
  • 王委員榮璋
    我們不是以勞工自提6%做為未來退休金努力的目標嗎?為何沒有勞工代表?
    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有適切的方式可以在勞動部之外選出一個勞工代表,個人非常樂意看到。
  • 王委員榮璋
    請問中華民國退休金協會指的是什麼?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就是一個社團法人。
  • 王委員榮璋
    主委知道他們的組成代表是誰嗎?現在的理事長是前任金管會主委。
  • 顧主任委員立雄
    王儷玲。
    王委員榮璋:對,其他主要的會員呢?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應該是一些專家學者及業者。
  • 王委員榮璋
    什麼樣的業者?
  • 顧主任委員立雄
    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局長說明?
    王委員榮璋:不用,我告訴你,主要是投信、投顧的業者,學者專家代表主要是金融保險方面的專家,現在已經有投信公會,又要請他們來做這個協會的代表,這個協會長期以來鼓吹自選組合來投資,其實就是投資者的代表,你們還找他們來擔任這個協會的代表,為何反而沒有絲毫勞工代表?找私校退撫基金的代表來參與,到底代表什麼?是他們過去的投資經驗,還是代表私校老師的經驗?
    顧主任委員立雄:他們在實施自選方案的過程中,對於投資標的的審查,可以提供一些經驗給我們。報告委員,這整個就是一個實驗計畫,在實驗一個我們訂定目標……
    王委員榮璋:本席知道這是一個實驗計畫,實驗之後,就要證明到底是成功還是失敗,失敗也是有價值的,請問你們的實驗假設是什麼?在這個過程中如何印證?到目前為止,勞工團體對這個計畫也有非常多的意見,我不曉得你知不知道勞工團體在這方面的意見?他們覺得這個部分是為投信、投顧公司舖路,或許實驗結果可以平息這樣的問題,很重要的是,內容的設計、假設性的前提可以在這個過程中得到驗證,但是到目前為止,這樣的內容、方式沒有辦法平息也沒有辦法解釋這些顧慮和疑問,特別是選擇這樣的代表,希望還沒有形成正式文字、計畫,也還沒有簽約之前,金管會可以三思,好好思考一下這個計畫,然後跟勞動部有更多密切的討論與合作。
    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審查小組願意增加成員甚至納入勞方代表,我沒有反對的意思,假設委員能給我們一個如何適切選出一個勞工代表的想法,我們很樂意讓他們加入。
    王委員榮璋:如果只有一席勞工代表,勞工代表也不想來,因為他們的聲音在整個過程中會被完全稀釋,這部分勞動部非常有經驗,主委可以跟勞動部進一步討論。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只是一個實驗,如果勞方代表希望多一點席位,應該可以吧!
  • 王委員榮璋
    實驗2年的結果可以變成一個……
    顧主任委員立雄:事實上,2年也看不太出來,2年也不夠。
  • 主席
    請郭委員正亮發言。
    郭委員正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公司治理有兩套法律架構,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歸經濟部主管,證券交易法、中資之類的由金管會主管,本席擬就大同經營權之爭請教主委一些細節問題,依照你的理解,董事會要不適任到什麼程度,你才會認為他失去繼續連任的資格?
  • 主席
    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 顧主任委員立雄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說的是一般公司嗎?
    郭委員正亮:實收資本額超過100億元的公司,你現在不是要推動2.0嗎?我發現金管會主管的證券交易法、中資介入等等,除非公司派的濫權行為明顯違法,否則你們基本上是管不到的,是不是這樣?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就一般的公司……
    郭委員正亮:形象已經爛到一定的程度,你們也沒有辦法介入。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一般上市櫃公司而言,我們當然只能……
    郭委員正亮:去(2017)年3月29日大同公司的市場派大概拿到30%以上的股權,最後董事連一席都沒有,從證券交法交易法的角度,你會不會認為這個顯不合理?你知道原因嗎?因為董事會要求這些人要補件,可是要在很短的時間內補件完成實在有困難,所以程序未完成,他們就認為這些人沒有候選資格,後來臺灣高院就用這個理由在去年5月駁回抗告,這個官司你知道嗎?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個案我不是非常了解。
    郭委員正亮:反正他們是被駁回抗告,有30%股權的市場派沒有拿到任何一席董事,只因為程序未完成,金管會竟然可以接受!是這樣嗎?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公司法好像有修改了。
    郭委員正亮:我現在只問你實質問題,因為你們未來還會碰到其他實質問題,去年造成這樣的行為和結果,金管會兩手一攤表示沒有辦法,因為臺灣高院已經判決,擁有30%以上股權的市場派沒有一席董事,顯不合理,你們卻無所謂,因為你們都沒有講話。
  • 顧主任委員立雄
    上市櫃公司不是金融特許行業的部分。
    郭委員正亮:顧主委,你不要賴,你現在提出來公司治理藍圖2018年到2020年的新版2.0,是針對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的公司,大同的實收資本額是2,300億元,你說要設置公司治理人員,新的2.0實施之後,你能不能阻止這種行為?
    顧主任委員立雄:根據我的理解,如果講的是指……
    郭委員正亮:你不要扯遠了,你剛剛不是說對大同已經全面監視了嗎?請問大同會不會要求設置公司治理人員?
    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是100億元以上的公司,大同……
  • 郭委員正亮
    一定要嘛!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是。
    郭委員正亮:公司治理人員必須獨立於董事會,對不對?
  • 顧主任委員立雄
    要提供董事所需要的相關協助。
    郭委員正亮:如果董事會濫權,是不是可以制止?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公司治理人員是協助董事會來履踐董事的職責。
    郭委員正亮:跟香港的公司秘書完全不一樣,如果有濫權的行為,他不能阻止啊!
    顧主任委員立雄:香港的公司秘書主要在協助製作董事會的議事紀錄,我們也有包括,協助董事……
    郭委員正亮:去年那個官司,市場派提出一個指控,說大同公司董事長涉及一個損失22億元的案子,沒有在年報揭露,但因這個指控跟候選資格無關,所以法院沒有採納。請問主委,如果重大財務訊息沒有如實揭露,金管會要介入到什麼程度?
  • 顧主任委員立雄
    這要根據證交所的相關規章處理。
    郭委員正亮:這跟你也有關係,你可以要求處理。
    顧主任委員立雄:一般上市櫃公司要揭露的相關事項,必須依照證交所的……
    郭委員正亮:當家的有很多行政裁量權,作弊的空間很大,舉例來說,華映突然停擺的時間,剛好是人家要進行併購的時間,所以市場上傳言公司派刻意把自己變醜,以阻止逼婚的誘因,公司治理人員要不要揭露這種行為?華映公司突然之間停擺了,是他們利用法律主管機關的不同故意呼嚨你,因為公司突然停擺的法律主管機關是勞動部,不是你,所以它不怕你。我的意思是,明明關廠會影響股價、併購的實質過程,但因你們只能管證券交易、中資有沒有介入,不能管公司的經營權、董事會召開過程及企業併購法,也不能管勞動法,所以你們只好兩手一攤說你們管不到,是不是這樣?
    顧主任委員立雄:委員提的是大同公司的例子,現在公司法已經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被提名人的資料已經由檢附改為敘明,所以公司不能再審查相關董事的……
    郭委員正亮:我現在沒有問你候選的資格,今年他們不玩這一招了,他們當然是見招拆招嘛!你出了這一招,他們今年就不玩這一招了。
  • 顧主任委員立雄
    現在公司治理人員……
    郭委員正亮:他們今年玩新招,華映突然關廠,讓投資人措手不及,股價大跌,讓市場派突然失去說服投資人的理由,你不認為這種行為是蓄意製造股價波動,你只認為它符合勞動法,所以你們不管,是不是這樣?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有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華映的債權債務事項是不是真的涉及資金缺口的問題,我們會請證交所查核,至於影響大同的股價……
    郭委員正亮:我不是問資金缺口,我是問公司治理行為是不是嚴重失當,導致董事長的資格失格?
    顧主任委員立雄:董事長失格要依照公司法處理,因為它是一般上市櫃公司。
    郭委員正亮:又回到經濟部了,但經濟部就是不管,依本席之見,只要勞動部、經濟部是鬆的,金管會也管不了,現在他們還不斷在市場上放謠言,表示不只華映、綠能的財務有問題,還有很多未爆彈沒有講,繼續把自己搞醜,搞到人家不敢跟他結婚,他就是這樣搞啊!他有違法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把自己搞醜這件事情,從市場派的觀念來看,到底是有利還是不利,我覺得這是刀之兩刃,很難論斷。
    郭委員正亮:很難論斷,就是你不管,就是放任民事雙方自己處理,然後你再去告臺灣高院,抗告失敗後,讓他們繼續得逞,我們就容忍公司派繼續掌權。
  • 顧主任委員立雄
    金管會的立場是從監視的觀點來看有沒有損及股東、投資大眾的權益。
    郭委員正亮:顧主委,你們現在要實施2.0公司治理,你們講了很多,結果我剛剛問你要設置公司治理人員,你們竟然說只能協助不能阻止,讓我大失所望。你又說要求他們公布非財務性的資訊揭露,請問非財務性指的是什麼?顯然是它認為在帳上可以過關的部分,可是它做了哪些行為?例如僱用公關公司用什麼行為惡意扭曲市場或投資人所得到的訊息,你們並不介入。你們要採取候選人提名制,這個我可以理解,但你們的公司治理藍圖2.0版對大同公司公司派正在做的行為卻無法阻止、無法指正,這樣的公司治理2.0有什麼意義?
    顧主任委員立雄:公司治理2.0是透過法律規範、不同的行政措施讓正常營運的公司治理程度再往上提升,而不是讓那些要特意違法的公司透過公司治理藍圖……
    郭委員正亮:如果真的到違反法律的程度,透過官司訴訟就可以解決了,哪需要行政機構、監理機構?如果司法都可以處理,都用法律解決,還需要金管會嗎?
  • 顧主任委員立雄
    違法的事項要透過之後……
    郭委員正亮:不是違法,是不當的作為,行政監管有必要嘛!我先把這個問題拋出來,我們以後再慢慢研究,因為我們未來還有很長的時間要相處。
  • 主席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轉型正義講得震天嘎響,他們有沒有正式行文給你們,告訴你們要做些什麼事情?
  • 主席
    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說明。
  • 嚴副總裁宗大
    主席、各位委員。他們有正式行文給我們。
  • 羅委員明才
    內容為何?
  • 嚴副總裁宗大
    要我們提供過去改版的資料讓他們參考。
  • 羅委員明才
    你們準備改哪個版?錢幣還是紙幣?
  • 嚴副總裁宗大
    它要我們把民國90年、94年改版的資料提供給他們參考。
  • 羅委員明才
    你提供給他們了沒?
  • 嚴副總裁宗大
    還沒有。
    羅委員明才:你一定要提供給它嗎?還是你不提供給它,要提供給我?
    嚴副總裁宗大:公務機關正式來函,我們需要回應。
    羅委員明才:它行文給你是要改版,就是去蔣化,現在有什麼錢幣上面有蔣家圖騰?
  • 嚴副總裁宗大
    各國的錢幣都有。
    羅委員明才:臺灣的錢幣中,有蔣家圖騰的有哪幾個?
  • 嚴副總裁宗大
    現行流通幣裡面有壹元、伍元及拾元。
    羅委員明才:這是硬幣,紙幣呢?
  • 嚴副總裁宗大
    200元。
    羅委員明才:如果壹元、伍元、拾元的錢幣全部改版,預計有幾枚?成本多少?200元紙鈔如果也要改掉,大概要花多少錢?
    嚴副總裁宗大:一開始我們沒有這個計畫,所以我們所有資料都只是參考性的,包括委員跟我們要的資料。
    羅委員明才:如果不改就不用參考了,他們行文給你們是有意圖的,你在央行幾年了?
  • 嚴副總裁宗大
    30年。
    羅委員明才:30年前有人行文給你們表示要改版嗎?沒有啊!對不對?我在立法院這麼久了,也沒有人聽過這種事情,會討論就表示他們有這個意圖,如果全部都改的話,要多少錢?
  • 嚴副總裁宗大
    其實各位看到的那些資料都是生產成本。
  • 羅委員明才
    成本多少?
  • 嚴副總裁宗大
    看要生產什麼樣的鈔券、面額?
  • 羅委員明才
    就是一般、長年使用的鈔券。
  • 嚴副總裁宗大
    我們提供給委員很多……
  • 羅委員明才
    大概幾百億元?
    嚴副總裁宗大:參考106年的資料,大概要450億元左右。
    羅委員明才:副總裁,花450億元來改這些鈔券,央行會不會硬幹?
  • 嚴副總裁宗大
    我們在鈔券的發行……
  • 羅委員明才
    你們會不會改版?
  • 嚴副總裁宗大
    目前沒有。
    羅委員明才:目前沒有,明天會不會?
  • 嚴副總裁宗大
    那是假設性的議題。
    羅委員明才:目前不會,明天、後天會不會?
  • 嚴副總裁宗大
    108年度我們沒有編列相關的預算。
  • 羅委員明才
    明年會不會改?
    嚴副總裁宗大:我們沒有編預算,也沒有規劃。
  • 羅委員明才
    明年會不會改版?
  • 嚴副總裁宗大
    目前我們沒有規劃這個案子。
    羅委員明才:108年會不會改版,創造新的鈔票?
  • 嚴副總裁宗大
    11月29日央行已對外宣示沒有改版的計畫。
    羅委員明才:那天宣示沒有,明天有沒有改版計畫?
  • 嚴副總裁宗大
    沒有。
  • 羅委員明才
    會不會上面交辦下來你們就改版了?
  • 嚴副總裁宗大
    沒有。
    羅委員明才:如果上面交辦你們要改版,你要不要改版?
    嚴副總裁宗大:基於央行的職責,我們會告訴各單位,如果偽鈔、偽幣的情形很嚴重,我們才有改版計畫。
    羅委員明才:現在有偽鈔嗎?彭總裁引以自豪的是我們的偽鈔率非常、非常、非常低,換了一個總裁,偽鈔率就增加,不符道理吧?
  • 嚴副總裁宗大
    沒有。
  • 羅委員明才
    明年會不會改版?
  • 嚴副總裁宗大
    我們沒有規劃。
  • 羅委員明才
    所以不會做嘍!
  • 嚴副總裁宗大
    沒有規劃就是不會做的意思。
    羅委員明才:確定?不要浪費,這450億元都是民脂民膏,說不定明後年政權就輪替了,不要換了一個政黨就搞東搞西的,把經濟搞好比較重要。副總裁,是不是這樣?
  • 嚴副總裁宗大
    我們也看到很多……
    羅委員明才:是不是經濟比較重要?央行是獨立機關,要挺得住啊!以前彭總裁對的都敢講,講了就算。
  • 嚴副總裁宗大
    我們的立場一直很清楚。
  • 羅委員明才
    立場怎麼樣?
  • 嚴副總裁宗大
    目前我們沒有改版計畫的案子。
    羅委員明才:不會做喔?希望你挺得住。回歸經濟的議題,大家還是多多了解,多多拼經濟,少數人一直在進行政治的操作,就讓他們操作他們的,不要理他們,好不好?多站在人民的立場來思考,現在經濟不是很好,改版一次要花450億元,從你的口袋出,好嗎?還是央行的同仁要出?花的都是民脂民膏,請你們懸崖勒馬,不要浪費這些錢。
    請教顧主委,現在世界的經濟局勢滿嚴峻的,未來1、2年台灣的股市會不會跟國際走同樣一條路?聽說熊市已經出現。
  • 主席
    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還是要看基本面,現在看起來,上市櫃公司的營收和稅前盈餘都還不錯。
    羅委員明才:我們每次都看基本面,年初所有外資對國內基本面的報告跟下半年的報告有天壤之別,年初說被動元件起碼2、3年會供不應求,股價不斷上漲,中美貿易戰一發生,才半年的時間,股價就從一千多元跌到三百多元,等於是腰暫再腰暫,剛剛主委說要看基本面,但是現在外在環境已經變化了,之前說台灣股市萬點是常態,現在萬點常態應該已經say goodbye了,面對明、後年,相關的單位要怎麼因應?
    顧主任委員立雄:中美貿易戰引發了不確定因素,尤其是雙方的關稅戰爭,美國強調整個供應鏈體系要做大幅的移轉,全球經濟放緩的疑慮,確實會引起資本市場的不安,我剛剛一開始就回答,不管從資金面、消息面、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明年的情形要看整個上市櫃公司的表現,由他們的表現來決定整個股市的走向。
    羅委員明才:相對來講,現在投資人是不是要保守一點?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只能說台股整體資金、基本面良好,投資人要慎選個股,進行合乎本身風險考量的投資行為。
    羅委員明才:今天討論證交法跟銀行法,現在已接近年底,請問今年所有銀行的罰金大概是多少?
  • 顧主任委員立雄
    罰金?
    羅委員明才:對銀行違規的處罰累積多少金額?因為現在你們要大幅調高5倍以上,大概是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相關的部分,即1,000萬元要調高到5,000萬元,就是5倍。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是。
  • 羅委員明才
    檢視今年處罰的金額總共是多少?
  • 顧主任委員立雄
    詳細的金額可能要請銀行局……
  • 羅委員明才
    以前罰的好像也不多啦!
  • 主席
    請金管會銀行局邱局長說明。
  • 邱局長淑貞
    主席、各位委員。從103年度到目前為止總共罰了三億多元。
  • 羅委員明才
    三億多元?
  • 邱局長淑貞
    是。
    羅委員明才:所以金額平均起來並不大,這些罰的錢後來是跑到哪裡去了?
  • 顧主任委員立雄
    罰錢當然都是繳回國庫。
  • 羅委員明才
    國庫有收到嗎?
    請教財政部阮次長,他說繳了三億多元,國庫有收到,但是我們沒有看到這個資料啊!錢花到哪裡去了?國庫有收到三億多元嗎?
  • 主席
    請財政部阮次長說明。
    阮次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罰鍰處罰以後一定要繳庫,基本上是統收統支。
    羅委員明才:現在說要調高到5倍,即最高罰5,000萬元,你是不是希望他大力出手?不要只有3億元,罰到30億元啊!
    顧主任委員立雄:裁罰不是目的,裁罰是為了相應的要讓他能夠改善。
    羅委員明才:問題就講到這裡為止,所以你覺得調高5倍的罰鍰,對銀行的管理會不會有幫助?
    顧主任委員立雄:讓銀行感受到我們監理手段的多元,我們最低額並沒有調高,僅把最高額調高,因應銀行資產規模的不一。另外,我們增加比較多樣的一些手段,我想對我們整個監理的作為會更適切。
    羅委員明才:其實罰鍰只是一個手段,問題現在銀行就沒有需要處罰的,你說說看有哪一間銀行是比較不聽話的?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當金管會主委,什麼時候要處罰銀行,有時候三不五時就會冒出一個案子來,也沒有辦法說……
    羅委員明才:因為我看到的資料裡面,真的不怕金管會的,我好像沒看到啊!所以事實上你只要請他們去喝咖啡,大家就嚇得「皮皮剉」,所以你可以看到銀行的表現,現在逾放是0.26,已經是歷史新低,而現在在體質各方面已經好的情況之下,你說要加大手段、可使用的工具,我覺得變成是拿大砲要來打小鳥。
    顧主任委員立雄:銀行還有很多要更精進的,例如洗錢防制、資安、法遵等等,要讓它更健全。
    羅委員明才:事實上,就洗錢防制,國內的銀行沒有幾間被罰過,反而是在海外被罰,不是我們自己處罰自己,像兆豐是被美國處罰啊!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有啦!我們只是罰款的金額沒有像美國紐約這麼驚人而已!
    羅委員明才:很小啦!不是大家一般想像的洗錢那一種啦!因為我看的資料都是很少,幾十萬元或一百萬、兩百萬元而已!不像美國一出手就是60億元、70億元,我想還是要符合比例原則。因為時間關係,本席就質詢到這邊。謝謝。
  • 主席
    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顧主委,我準備了一個考題給你,你看一下這兩張圖,你覺得哪一張是銀行大廳?
  • 主席
    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從傳統來看,應該是左邊這一張吧!
    余委員宛如:那我告訴顧主委,其實右邊這張也是銀行大廳,這是新加坡在去年已經有結合咖啡廳的銀行機構出現,重點是在於未來金融科技的發展可能服務在一杯咖啡之間就可以完全處理完,根本就不需要像這樣傳統的設置方式,所以本席非常關注,今天也有提銀行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的修法,因為過去銀行業者有針對像是營業時間的彈性、異業結盟的問題及社區型或微型分行等三大問題希望金管會能夠給他們幫忙,我看過去的歷史資料,本來金管會非常保守反對,後來也朝向開放,但是朝向開放之後,我到現在都還沒有看到下文,接下來針對這三個銀行業者需要幫忙的部分,金管會做了哪一些措施?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我的了解,共同營業時間是必要的,在共同營業時間之外,如果它還要再有其他自己的營業時間,這是不需要核准的,它自己來網路申報就可以了,比如說它要延長或是在休假日營業,只要網路申報就可以了,但是因為共同的營業時間是政府公告來統一的,業者在這部分看起來也沒有太大的意見,所以這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共同營業時間,一個是它自己增加的或是它要在其他的時間來營業,這個部分只要網路申報就可以了。
    其次,剛才提到這兩種分行的建置,我想我們不會管它是像左邊圖片的樣子還是右邊圖片的樣子,應該是……
  • 余委員宛如
    不會管吧?
    顧主任委員立雄:營業廳的設置、使用方式,基本上是由他們來自主。
    余委員宛如:由銀行來決定,你們也不會管嘛?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是。
    余委員宛如:過去是管太多了啦!過去聽說是不可以,所以我現在要確定金管會銀行局管不管?
    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我看很多銀行有時候為了強調數位金融,它的建置跟傳統銀行進去的方式也都有很大的不一樣啊!所以我想這個部分由他們自主來決定,但我們要的就是資安等這些要求。
    余委員宛如:本席手邊有一個數字提到今年減少的銀行分行家數可能會創下從2011年到目前為止7年來減少最多分行的紀錄,光是今年,換句話講,可能因為金融服務的衝擊、消費者或顧客的習慣改變,所以原本實體的銀行分行設置變成可能必須要有更多的彈性,我也提出修法,分支機構的設置原本也是申請,那我現在是想要採用報備,由申請轉成報備,金管會是什麼樣的意見?
    顧主任委員立雄:第一個提到裁撤,裁撤會整個牽扯到員工的安置、牽扯到對原來既有客戶的服務,我們還是要有必要的省思。
    余委員宛如:顧主委,除了這兩個理由,我實在是不知道你們還有什麼理由?我都非、常非常贊成要保護員工的安置及員工的勞動權益,可是金管會不是勞委會,金管會不是勞委會,如果今天這個銀行對勞資的權益沒有保障的話,應該是要去找勞委會吧?你們金管會真的管太多了,是嫌預算太多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工會還是會來找我們,絕對不會不找我們的。
    余委員宛如:工會找你們當然是要去協調,太多事情是跨部會要協調,可是不代表因此你就必須要先做一個障礙在裁撤的部分吧?像是這種報備,你也可以有個guideline,大家要符合這個guideline、填好這個表格跟你報備,如果它有任何違法、不守法的地方,你一定也有調處的機制,是吧?但是我覺得你把金管會當成……
    我知道你可能想兼勞委會主委,你把金管會當成勞委會做,我覺得你們同仁真的很辛苦,為什麼?因為我們都知道金管會的預算都是員工的預算,你們的同仁這個也要管、那個也要管,勞動糾紛、銀行分行裁撤也要他來管,重點來了,你們自己管好你們的詐貸案了嗎?你們管好這些壞帳了嗎?你們管好這些法遵了嗎?所以我說你們的重心是不是放錯目標了?這麼小的事情你都要管,你到底有多少人力啊?
    顧主任委員立雄:分行的建置涉及到整個銀行的經營策略、業務計畫,也包括他們相應處理這些事情的能力等等。
    余委員宛如:當然,我都講了,分行的建置或裁撤與否,銀行自會通徹去考量,因為我是開銀行不是開手搖茶店,所以一定會想清楚才會去做這些事情,主要開或關也不會像開手搖茶店這麼方便嘛!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覺得它的遷移和裁撤,還是進行必要之審視,增設的部分也真的要考慮……
  • 余委員宛如
    必要的原因及流程是什麼?你可以說明一下嗎?本席想知道流程到底有多複雜?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流程有多複雜……
    余委員宛如:第一,審視之必要是什麼?先回答這個問題。第二,流程的問題?
    顧主任委員立雄:他們事先都會來做溝通,在裁撤或遷移時,我們會考慮有無鄰近分行可以來提供相類似的服務。
    另外有關員工的轉型安置,他們有沒有做好,我想這個都是我們必要審視之事項。
    分支機構之增設,要考慮到城鄉均衡發展及避免過度集中於特定區域等等,基本上現在分支機構如委員所說是裁撤的比較多,因此目前都採鼓勵的方式,特別是在偏鄉地區,只要願意來設,都可以隨時來申請,我們也會盡快來核准等等,所以有關增設的部分,我們會儘量的加快腳步。
    裁撤的部分就是要考慮剛剛幾個事項,也一定要……
    余委員宛如:好,顧主委,因我時間有限,我實在聽不出來為何裁撤一定要跟你們申報的理由?真的沒有很強烈。
    另外想請教,最近很多委員關心孝子撞法拉利的事情,事實上超跑的數量在這五年一直在成長,瑪莎拉蒂2017年就銷售600輛,售價878萬元,光看這些超跑銷售的價格,如果撞上了要賠償,對一般機車族或小資族來說,這實在是天價,所以有很多人提出希望要有超跑條款,顧主委說民法可以解決,但保險其實有很多的工具,包含第三責任險或超額保險,大家知道的會比較少,想請問金管會對這些保險工具的推動能否再強化一些?
    顧主任委員立雄:關於責任險的部分確實要來宣導,主要的是在馬路上駕駛任何交通工具,要有風險意識來進行投保。
    余委員宛如:好,顧主委,想請教一下,第三人責任險或超額保險之投保率,您覺得是高還是低?
    顧主任委員立雄:剛剛其他委員有問到,在強制險的部分,汽車比較高,是99.54%,機車就相對偏低,只有83%;責任險的部分在機車也很低,只有19.5%;所以機車相對而言是偏低,汽車的責任險比例上就相對比較高。
    另有關超額保險,大部分的民眾對這部分認知較不足,因此沒有去投保超額保險。
    余委員宛如:我想提出一件事情,也有民眾跟我反映,若是今天我要保第三人責任險,可是保費是用平均的,無論是汽車或機車駕駛人,若是從來沒有發生事故,但卻要去分攤發生事故的人,最近這個保費好像有上升的趨勢?
  • 顧主任委員立雄
    責任險的費率本來就會根據不同之人而有不同的費率啊!
    余委員宛如:有不同的費率,是這樣嗎?麻煩局長說明一下。假設今天完全沒有發生事故去保第三人責任險,保費是依照我過去的經驗而給予不同的保費嗎?
  • 主席
    請金管會保險局吳局長說明。
    吳局長桂茂:主席、各位委員。首先,保費要看保額,再來要看過去之情形,在核算保費時也會列入考量。
  • 余委員宛如
    所以是有看的嘛!
    顧主任委員立雄:像第一年有責任險的出險,第二年保費就比較高啊!我的理解好像根據男性、女性會有一些綜合風險因素來擬訂保險費率的。
    余委員宛如:我們聽到的反映是,如果完全都沒有發生事故,保費可不可以低一點?像剛剛所聽到的,如果有發生事故,保費一定會再提高……
  • 顧主任委員立雄
    隔年。
    余委員宛如:這部分能否研議呢?這樣會鼓勵更多的人,所繳保費可能就比較低一點,投保率就會比較高一些,對大家來說都是比較好的保障。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應該要多多宣導責任險。
    余委員宛如:好,時間到了,謝謝主委。
  • 主席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修銀行法及證交法,先談現在正要公告的保險法,裡面關於審閱期從三天加十天到十四天,這次給它明訂,我覺得很好,以前有處理過很多的糾紛,但其中有做重大的改變,就是你們要修掉原先紙本的契約,將保戶需在保單上簽名之要求拿掉,金管會取而代之可能的方向是用自然人憑證或指紋的方式,你覺得這樣妥不妥當?
  • 主席
    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修法要用我們認可的方式,在認可過程中,會研議它的不可否認性來因應目前要親簽之概念,所謂經過我們認可的方式,亦即我們一定會審慎以對這樣認可的方式要具有剛剛說的不可否認性,本來沒有修法前我們已經請相關壽險及產險公會進行研議,這就是因應現在這樣……
    費委員鴻泰:主委,因為看到這則讓我想到,你們到底是站在要保人之角度,還是站在保險公司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當然是希望保單越快速越好,但同時要考量到風險的問題……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對!
    費委員鴻泰:原來用紙本的或原本需要保人來親自簽字,即使是這樣都還有出現一些問題,我當民意代表二十多年來,即使是這樣還是有問題,何況你要把它改成用自然人憑證或遠端用指紋的方式,我舉個天馬行空的例子:有位不孝子幫其父親保險,透過網路用其父之指紋及自然人憑證,這樣就通過驗證,或用其他家屬各種可能發生之道德風險的方式通過驗證,您認為有無可能有這樣的情事發生?
    顧主任委員立雄:跟委員報告,因保險種類很多,譬如旅行平安險,可能要快……
    費委員鴻泰:我同意,因現在討論的保險法是涵蓋所有的法……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現在涵蓋全部……
    費委員鴻泰:像旅行平安險若規範這樣,我同意,但是像壽險尤其是兩年期以上之壽險,這裡面會有風險,像討論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我要你們明年1月15日前告訴我有關兒童死亡給付的問題,打個岔,這你們有沒有在做研究?因明年1月15日就要休會了,換句話說,下次會議就到明年3月份了。
    顧主任委員立雄:跟委員報告,我們內部有討論也邀請專家學者一起,一定會儘快來進行,已經在進行了。
    費委員鴻泰:我有點後悔告訴你們要一個多月,因再一個多月就休會,我修的保險法版本已經在財委會了,要拜託賴委員士葆可能下星期就要拿出來修,若是你們不積極我下星期就要拿出來修,因為我發現明年1月15日就要休會,本會期到月底就結束,可能到下個月中旬開一星期的臨時會,只處理預算,別的法案統統都不處理,這部分這兩天你要趕快跟我說明,否則下星期我就排了。
    再回來講針對壽險,這樣的道德風險您覺得會不會有呢?我覺得尤其是兩年期的壽險,旅遊平安險是OK的,我覺得越方便越好,因沒有人能預測會不會發生什麼意外,對不對?就像這次印尼的海嘯,你怎麼知道那邊會突然來個海嘯,那是無法去預期的,但像壽險的部分,真的會有道德風險,壽險部分我覺得寧願麻煩一點,你本人來,我的保險代理人、業務人員或理專,我看看你的表情也許能研判出來,這也是很好的KYC,您知道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因保險法就如委員所說沒有從產險到壽險這麼大的range,所以該怎樣因應保險科技的發展,對於一些沒有道德風險或道德風險很低的,那個要開放,但對道德風險比較高的,就要審慎以對,那現在……
    費委員鴻泰:好,主委,你這是正面回復,我覺得非常好,產險、旅遊平安險及沒有道德風險問題的,當然要方便,但有道德風險的,譬如壽險,我覺得一定要小心。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長天期的……
    費委員鴻泰:否則鬧出家庭悲劇或社會的慘案,這非我們所樂見,我們不是危言聳聽,以前確實發生過多起的案例,好嗎?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是。
    費委員鴻泰:所以你們現在正是在公告的狀況,是不是?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們現在只是公告一個母法的授權……
    費委員鴻泰:對,你們在公告,公告六十天後,我覺得這個制度都很好,因我也是在你們的網站上看到的,我就以我自己的身分告訴你,關於壽險的部分是要小心。
    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錯啊!就是產險到壽險這麼大的range,中間哪個部分要採怎麼樣,要從道德風險……
    費委員鴻泰:主委,針對壽險我跟你講,第一,你們要適度的做一些考量及修正,然後再送行政院,好嗎?
    第二,還沒有在公告的,本來要約證期局王局長來談這件事,會計師公會及各個公會來找我反映一件事情,你們打算要修證交法,把會計師的懲戒列在證交法內,尤其針對合夥,譬如中大型的會計師事務所都是partnership,對不對?原證交法只有處理到會計師個人,沒有處理到我的事務所,主委,您曾經是執業律師,目前當然是沒有執業想請教一下,律師的懲戒是擺在什麼法裡面?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律師法。
    費委員鴻泰:第一個問題,為何會計師不擺在會計師法裡要擺在證交法?第二個問題,你們對律師事務所的懲戒,若針對那個律師,他發生問題,你們是懲戒到律師個人呢?還是懲戒到律師事務所?
    顧主任委員立雄:跟委員報告,第一就是說……
  • 費委員鴻泰
    你就簡單回答我的問題……
    顧主任委員立雄:第一,證交法也有規範對會計師的懲戒,會計師法也有規範,證交法是規範……
    費委員鴻泰:你先回答我這個問題,針對律師法裡你們懲戒律師,有沒有懲戒到律師事務所?因律師事務所也是partnership。
    顧主任委員立雄:因律師是以個人作為管理的中心,但會計師法本身……
  • 費委員鴻泰
    會計師何嘗不是呢?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在會計師法就有……
    費委員鴻泰:美國會計師和台灣會計師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太一樣的,我舉個例子,十多年前Era發生事情,現在經過十年審判之後沒事了,可是美國因為這樣做,造成Arthur Andersen事務所就不見了,誤會一場就不見了,同樣在台灣的勤業,當時它代理的是勤業,勤業現在變成勤業眾信,你剛好當主委,我覺得這很好,我也不引用其他的師,包括建築師等都是專業證照師,為何單獨對會計師不用專法,而將其擺在證交法,我就覺得很奇怪,我們主席也是專業的技師,主委,若你將律師相關的法案也比照這種精神,你過了,我就讓你來處理,否則我覺得你對會計師有成見,對會計師有仇,不是這樣子嗎?什麼叫CPA?英文全稱是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Public的含意是「他其實和你是一夥的」,他是幫你去做企業的管理,你不要將他當成賊,你們這種心態就是把他當成賊,我不是會計師,但我教了很多的會計師,現在你們對會計師是有成見的。
    顧主任委員立雄:報告委員,擺在證交法不是我擺的,現在的證交法就有,我來以前證交法就有。
    費委員鴻泰:是,那個證交法,我剛才講,主委,我不會比你不清楚啦!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是。
    費委員鴻泰:現在的證交法之狀況是懲戒到個人,沒有懲戒到事務所,你現在加到事務所上,當時去加我就覺得很奇怪,你的懲戒就懲戒在會計師法就好了,因其他專業證照的師,譬如醫師就在醫師法,律師就在律師法,統統都在該專法做懲戒,只有金管會,不論是證期局或以前的人都在破壞證照制度,我真的覺得很奇怪,我先說我是有意見的,即使你們公告送過來,我都會反對,最好要好好思考一下。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們對事務所部分會維持重大性、公益性及……
    費委員鴻泰:你說你們不會有意見,你們不是已經這樣做及這樣想了嗎?我都已經講那麼清楚了。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確實在研議中,沒有錯!
    費委員鴻泰:主席,再給我二十秒。
    統統都是師,從律師開始先做,先做表範,好不好?我們公告對律師先做,然後其他的師再來比照,否則你真的是只對會計師有成見、對他有仇,是不是以前在幫你計算稅務時讓你多繳稅,心裡很不平衡,是不是這樣?不要有仇就報仇,這樣是不好的。
    主席:主委,他講得有道理。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一,我先請教央行副總裁,你們對於今年中國經濟成長率估出來的數字是多少?
  • 主席
    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說明。
    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並沒有對中國大陸的經濟成長率做估計,而是參考國際間對中國大陸經濟成長率的看法。
  • 黃委員國昌
    今年國際間對中國大陸經濟成長率的預估是多少?
    嚴副總裁宗大:其實,從各家的差異我們可以看出一個趨勢……
  • 黃委員國昌
    你記不記得今年你們送交財政委員會的業務報告裡面是寫多少?
    嚴副總裁宗大:很抱歉,我已經不記得了。
    黃委員國昌:你們寫的是6.7,最近在中國有一位在專業學界受到大家非常敬重的學者,也就是貨幣研究所的副所長向松祚,他說中國官方統計局對今年經濟成長率的估計是6.5,只是經過兩種實際測算的結果,一是1.67,一是負數,這代表中國官方統計局所公布的數字完全是在欺騙世界,對這個資訊央行有沒有掌握到?
    嚴副總裁宗大:其實,國際間對中國大陸經濟成長的估計有不同的看法,我們都是做參考。
    黃委員國昌:對項副所長所說的事情,央行有沒有掌握?
  • 嚴副總裁宗大
    我個人是沒有特別看到這則訊息。
    黃委員國昌:請副總裁回去跟總裁作說明,央行對於中國大陸經濟成長率的估算,或是參考別人的估算,你們既然是參考別人估算的結果,代表你們相信他們的專業,但問題是他在中國內部專業學界是一位相當受到推崇的學者,他認為中國國家統計局是在做假數字,根本沒有那麼高,只有百分之一點多,甚至還是負數,這代表中國經濟實際的狀況,跟央行送來財委會的報告明顯有相當大的距離,在這麼大距離的情況下,對於我國貨幣的政策、利率的政策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與影響,我先跟副總裁講,最近這段期間我跟許多關心這件事情的學者專家與實務界的人士交換意見,這件事情對於臺灣負面的衝擊會非常非常大,今天我藉由質詢的機會先跟央行講這件事情,請你們預做準備,這個會期預算一審完,我會開公聽會來直接處理這件事情,請問副總裁,可以嗎?
    嚴副總裁宗大:剛才委員提到我們送給財委會報告中所做的估計,其實那項估計的結果是根據當時大家的看法……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我現在就跟你們講,請你們準備好,希望在舉行公聽會的時候,央行的表現不要讓大家失望,可以嗎?
  • 嚴副總裁宗大
    可以。
    黃委員國昌:接下來本席要請教財金公司林代理董事長,你們之前一直在推Taiwan Pay,但我們都知道Taiwan Pay一開始的成效可以說飽受各界抨擊,後來你們似乎也很努力,但也傳出銀行員在若干主管機關的壓力下要幫你們衝業績,對這件事情你們自己去檢討,我現在所收到第一線民眾的反映是:Taiwan Pay現在可不可以繳電費?
  • 主席
    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林代理董事長說明。
  • 林代理董事長國良
    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台電的電費還未上線。
    黃委員國昌:理由是什麼?現在國內外電商包括歐付寶、街口、橘子支付等一大堆都有這方面的使用,只有Taiwan Pay沒有,箇中原因為何?是你們的問題,還是台電的問題?
    林代理董事長國良:跟委員報告,因為費用的單據上必須有QR code,而它的標準現在是由台電自製,跟現在市場上QR code共通的標準是不一樣的。
  • 黃委員國昌
    這個問題什麼時候可以解決?
    林代理董事長國良:我們現正積極跟台電連繫中,希望在明年第2季之前解決這個問題,
    黃委員國昌:這樣一來,不是又要拖到明年4月到6月,效率上怎麼會這麼差?
    林代理董事長國良:因為不僅台電要改,我們的系統為了特別的QR code規格也要做調整。
    黃委員國昌:其他電商統統都可以,為什麼只有Taiwan Pay不可以?無怪乎大家都要懷疑你們的專業能力到底在哪裡?更何況,Taiwan Pay還是仰賴政府支助方能推出,請問董事長,在修改系統的速度上能不能再快一點?
  • 主席
    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據我的理解,應該是Taiwan Pay推出一個共通且單一的QR code,目的是為了跟國際規格接軌。
  • 黃委員國昌
    難不成現在台電可以用的這些人都是沒有跟國際接軌?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其他電子支付機構是各自發展出他們自己的QR code。
    黃委員國昌:但問題是,若從使用者的觀點來講,我只在乎一件事,就是到底能用還是不能用?
  • 顧主任委員立雄
    那是沒有錯。
    黃委員國昌:所以,我請你們在修改系統的速度再加快一點,可以嗎?
  • 林代理董事長國良
    是的。
    黃委員國昌:接下來我要請教的是,財金公司的董事長究竟是誰派任的?
  • 嚴副總裁宗大
    我們會將人選報給行政院。
  • 黃委員國昌
    所以是由誰來做決定?
  • 嚴副總裁宗大
    是行政院。
    黃委員國昌:你們這次報給行政院的人選有誰?你們應該跟大家說明,這些都是公家的職位,不應拿來作為酬庸之用,我們不希望見到的是,當名單一公布後整個社會輿論譁然,在了解這個人選是誰的親戚之後,甚至在上任的當天就辭去職務,請問央行,對這件事情你們能不能跟我們承諾絕對會專業考慮?
  • 嚴副總裁宗大
    我們在推薦人選上一向都是從這……
    黃委員國昌:你們所有主管機關跟我們臺灣民眾所講的永遠都是「會做專業考慮」,但是你們在經過專業考慮後公布的人選社會評價如何?你們可以去看前任董事長被公布出來之後的社會評價究竟如何?央行也可以自己去看看,你們每次在這裡都跟我們講會做專業考慮,但試問所謂的專業究竟在哪裡,經得起大家的檢驗嗎?我今天在這裡只是善意地提醒央行務必要注意這件事,希望你們在這次在公布董事長人選的過程中,不要再繼續酬庸,那樣只會讓大家覺得更失望而已。
    接下我要請教金管會顧主委幾個問題,過去本席曾經受理一個案子,就是永豐金的吹哨者被非法解僱,這件事情在經過本席幾次質詢之後,你們告訴我說要函請公司妥為處理,以金管會的掌握,永豐金有妥為處理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關於這部分,容我請局長來跟委員作說明。
    黃委員國昌:你可以請局長來做說明;對你們跟社會大眾所發新聞稿的內容,坦白說,話都講得很好聽:落實金控誠信經營,嚴格公司治理標準,禁止調離吹哨者;但實際上卻非如此,從我開始關心這個案子一直到現在,我說的這位吹哨者目前的下場如何,請局長跟大家說明一下。
  • 主席
    請金管會銀行局邱局長說明。
    邱局長淑貞:主席、各位委員。有一件他們雙方各自提出的方案不盡相同,所以公司跟吹哨者進行協商,提到是否繼續留在公司,或是他有另外職業的考量,可能就要有一些……
    黃委員國昌:你們答應我說:這個案子絕對不容許金控公司整肅吹哨者,金管會對於吹哨者保護制度的建立是不遺餘力。我現在就用這個個案來挑戰你們,在2017年9月27日永豐金發給這位吹哨者解僱通知書,到現在還是維持這樣的狀態,請問這就是你們對吹哨者所提供的保護嗎?你們只是把它交給當事人跟公司自行處理,試問這是金管會在國會做的承諾嗎?我有沒有說錯?請教金管會,你們對這件事情打算怎麼辦?還是你們認為金管會可以做的事到此為止,跟當事人說你們已經跟金控公司講過了,但金控公司還是要進行整肅,因為金控公司的董事長很大,所以,金管會拿他沒皮條;換句話說,你們最後還是把所有問題丟給當事人,讓他自己循司法途徑去自力救濟。
    顧主任委員立雄:針對黃委員質詢的個案,我們會後再去理解。
    黃委員國昌:顧主委,我要告訴你一件事,就是針對本案我今天在這裡並不是第一次質詢,最起碼已經有3次以上,你們在每次質詢時都會告訴我:我們會去關心,並要求他們不可以這樣搞,但事實上,當事人現實所面臨的處境根本不是這樣,結果金管會發這樣的新聞稿,說自己為吹哨者建立保護制度不遺餘力,哪裡有?你們為什麼不發新聞稿說金控大老闆要整肅吹哨者,金管會也沒皮條?對這件事情,你們到底準備在哪個時候可以給大家一個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針對個案的部分,我們應該去做個理解。
    黃委員國昌:那是當然,我也相信你們也已經理解很久了,是不是請局長作一說明,我們也知道當事人會有不一樣的看法,但請問金管會的立場又如何?如果我是金控董事長,當然也會照著新聞稿的方向去講。
    邱局長淑貞:根據我們持續了解的情況是,雙方都有在溝通中,現在問題出在回任的問題……
    黃委員國昌:對你們所謂「雙方都有在溝通中」,我現在直接跟你們講:這根本是謊言!為什麼我會這麼說,如果我事先沒有去問過吹哨者,我今天就不會在這裡質詢,所以請你們有空時再多加進行了解,局長剛才說:「雙方都有在溝通中」,請金管會於會後給本席一個說明:雙方最後一次溝通是在什麼時候?結果如何?事實上,吹哨者告訴我:公司就是很老大,擺爛不處理,甚至讓他也進不了公司,更拿不到任何錢!
  • 主席
    黃委員質詢的時間已經到了。
  • 黃委員國昌
    你們提出說明需要多久的時間?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們大概會在半個月內提供委員書面資料。
    黃委員國昌:半個月內才提供,也未免太久了一點,一個禮拜之內可以嗎?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們了解後就會給委員書面資料。
  • 黃委員國昌
    好。
  •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請陳賴委員素美發言。
    陳賴委員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我們財委會在本會期最後一次詢答,首先我要請教主委,您就任的時間已經有多久了?
  • 主席
    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在去年9月8日上任,所以到現在應該有一年又三個多月的時間。
    陳賴委員素美:在這段15個月期間,您覺得在施政上最大的亮點是什麼?
    顧主任委員立雄:在各個面向上我都希望做好,一方面能維持金融秩序的穩定,一方面又能照顧到產業的發展與創新,如果在這兩個面向都能得到委員的肯定,我想這些就是我在這段期間施政上最大的亮點。
    陳賴委員素美:本席認為強化金融體系健全應該就是主委任內最大的進步,包括產金分離、金經分離,以及提高金融業委託書徵求門檻,還有檢討調高銀行法之罰則、強制資產上兆元的金融業設獨立法遵,並將吹哨者保護機制納入辦法,請教主委,在這些政策的推動過程中,您認為面臨最大的挑戰是什麼?
    顧主任委員立雄:委員是指我在金管會主委任內最大的挑戰,是嗎?
  • 陳賴委員素美
    是。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覺得最大的挑戰就是接受金管會主委這個位子。
    陳賴委員素美:主委的意思是指在接受我們委員質詢是您任內最大的挑戰,是嗎?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如果讓我再回顧過去……
    陳賴委員素美:剛剛黃委員質詢的吹哨者保護機制,在您任內有納入辦法,但在實務上金管會對吹哨者的保護卻是那麼薄弱,所以這部分也應該算是您所遇到的困難與瓶頸,是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關於吹哨者保護機制納入辦法,我們是從制度面著手,但我必須在這裡說,從以前擔任律師的經驗,以及就我對個案的理解,吹哨者確實在原機構裡面……
    陳賴委員素美:但這個法已經立了,只是在執行面卻出現問題。
    顧主任委員立雄:吹哨者若要在原機構裡面求生存,恐怕永遠是一個艱難的課題,這種情形不僅發生在國內,就連國外也都會這種狀況發生。
    陳賴委員素美:我們鼓勵吹哨者勇敢走出來,但他們本身的權益卻沒有受到任何保障,在此前提下,還有誰敢再做吹哨者?
    顧主任委員立雄:所以,我們必須在機制與制度面上納入吹哨者保護及對吹哨者的保密。
    陳賴委員素美:所以,法制上雖然已經有規定,但在執行上如何落實對吹哨者的保護,離我們的目標顯然還有一大段距離要努力,是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的確,我們必須持續努力。
    陳賴委員素美:過去我對吹哨者保護的議題相當重視,我相信金管會也很重視,可是外界對我們所採取保護吹哨者的措施,都認為還有待加強,對不對?
    顧主任委員立雄:國人對吹哨者的觀念,比起其他先進國家的確有一些落差,特別是企業的老闆或是金控銀行的老闆,應該從健全金融體系的角度,對吹哨者的保護才會有更深刻的理解。
    陳賴委員素美:今年11月1日上路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也就是所謂的「大同條款」,規定股東持股過半且達3個月即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近年來大同不斷傳出有中資介入,金管會也在12月22日(星期五)證實其中一件,並會在年底做成處分,請問事實是否如此?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對。
    陳賴委員素美:大同公司有中資介入,是否跟公司法修法有關?是不是因為降低了召開董事會的門檻,讓市場派的人可以到處揪團進而引進中資?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跟公司法修法本身到底有沒有直接關聯,我不認為是如此,其實它跟公司的體質健全與否反而更有關聯,畢竟市場派的持股必須達到51%才有可能符合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的規定。
    陳賴委員素美:請教主委,當初之所以會制定大同條款其主要原因為何?
    顧主任委員立雄:當時應該是考量到股東持股若超過半數的時候,而且持股必須達到一定期間,是不是給他有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畢竟公司最後的決定權就在股東會,所以對股東持股已超過半數的人認為應召開臨時股東會,我們認為他們這項權益應該是合理的。
    陳賴委員素美:這項修法是因為經營階層持有股份比例不高,而且公司的經營權又長年掌握在同一個家族手裡,容易出現經營階層只為鞏固自身的利益,而不顧公司發展及股東權益的情形,基於保障股東權益、強化公司治理的考量才會訂定這個條款,這是修法主要的背景。
    修正後的規定是:掌握股份過半數的股東享有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以強化公司的治理。就修法立意來看,的確是良善的,但未來在法律適用時要如何避免中資加速介入臺灣的公司經營,甚至是惡意透過這些方法竊取臺灣的關鍵技術,這也是你們未來要密切注意的事項,對不對?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是。
    陳賴委員素美:繼續請教主委的是有關美國聯準會於12月20日(上週四)宣布今年第四次的升息,當天央行總裁宣布國內利率連10凍,面對臺美利率政策越來越脫勾,對國內金融市場一定會有影響,隨著臺美利率不同調利差也逐漸擴大,讓國人紛紛移往海外去做投資,央行在上週發布第3季國際收支金融帳連續33日淨流出,累計自2010年第3季以來金融帳究竟有多少淨流出,請問主委是否知道?根據統計,總共流出3864.4億美元,約新臺幣11.8兆元,也就是約等於近6年來全國總稅收的總額,記得楊總裁曾經說過「金融帳流出並非壞事」;請問主委,你怎麼看待這件事情?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都會充分尊重央行的專業與權責;至於臺美利差的問題,這當中有兩個我們主管的部分,一是資本市場資金面流動的問題,另外一個是壽險業海外投資的部分……
    陳賴委員素美:的確,目前臺灣在海外的投資大戶就是壽險業,近年來他們逐漸擴大海外投資的比重,請教主委,你知不知道壽險業預計海外投資金額的比重大概是多少?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海外投資的攀升主要是因為國內缺乏長期固定收益的工具。
    陳賴委員素美:我看了一下,到2018年7月份壽險業海外投資金額將近16兆元,比重從2013年的43.2%逐漸攀升到2018年的67.5%,對壽險業海外投資金額逐漸攀升,是不是因為臺美之間的利差逐漸擴大,壽險業只好把資金匯到美國以賺取利差?
    顧主任委員立雄:不是這樣,應該是國內缺乏長期固定收益的工具,所以無法滿足壽險業營利的要求。
    陳賴委員素美:就是因為國內缺乏長期投資的標的,所以壽險業才把錢移往海外去投資。
    顧主任委員立雄:他們需要有一些長期且固定的收益工具,而且保險業資金的量會越來越大,目前保險業可運用資金的總額已經快要達到23兆餘元,國內確實無法消化。
    陳賴委員素美:就是因為資金的量已大到國內無法消化,所以他們將大量資金匯出,而這也相對會產生很高的風險,請問主委,這樣的高風險包括哪些?
    顧主任委員立雄:所以,我剛才一再說明並非因為臺美之間利差擴大才造成國內保險業前往海外投資,而是因為……
    陳賴委員素美:而是因為國內投資的標的太少了,是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但是他們到國外投資也會產生匯兌的損失,針對匯兌的損失有幾種方式,第一個是透過外匯,增提外匯準備金,另外一個就是提高它的避險比重,因為避險的比重增加了,就會造成它的成本提高。
    陳賴委員素美:新臺幣去年大升8%,臺灣全體壽險業淨匯損1,920億元,今年新臺幣轉貶,至10月底貶幅為3.75%,但壽險業匯損沒有減低,反而是增加。根據保險局的統計,今年前10個月壽險業的淨匯損金額已經達到1,782億元,甚至媒體報導今年一整年的淨匯損金額上看2,000億元,創下歷史的新高。主委,真的有這麼多的淨匯損嗎?預計今年淨匯損的損失會有多少?
    顧主任委員立雄:壽險業匯兌雖然有利益是如表上所提到的3,543億元,但是因為避險所造成的損失也有5,075億元,所以就是因為增加避險比重,還有避險的成本支出相對提高,才會造成即使臺幣兌美元的匯率是從升值轉為貶值,雖然匯兌的利益有3,543億元,但是避險的損失因為成本跟避險的比重……
    陳賴委員素美:主委,楊金龍總裁在上週四的記者會當中,暗示明年還有降息的空間,我認為壽險業也會再增加海外投資的可能性,壽險業的資金大都來自於保單,當海外投資產生大量的匯損,也會影響到這些權益,你認為有需要要求壽險業降低海外投資來分散風險嗎?另外,臺灣整體的保險業用在投資公共建設的金額有多少,你知道嗎?我跟你講,2018年6月保險業投資於公共建設是2,347億元,跟保險業海外投資總額15兆8,640億元來比較,公共建設的投資是很低的。那剛剛講說國內沒有什麼地方好投資,可是這些壽險業者投入公共建設的規模有沒有可能再增加呢?是不是要鼓勵他把這些錢留在臺灣,甚至投入公共建設會比較對我們國內有幫助呢?也可以避免海外的風險。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一定要增加這方面的比例,那這個部分就涉及到法規鬆綁,另外把這個固定收益的部分提高,包括用證券化的方式來讓保險公司可以增加國內的投資。
  • 陳賴委員素美
    金管會未來在這方面可以多加努力嗎?
  • 顧主任委員立雄
    這確實是我們努力的主要目標。
    陳賴委員素美:好,謝謝。
  • 主席(王委員榮璋)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蔣委員乃辛、劉委員世芳、林委員奕華及鍾委員孔炤均不在場。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現在我們在大力推行FinTech、大力推行網銀,甚至要做純網銀,其實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現在我們在做的行動支付,行政院也有訂定目標。可是其實有一件事情是很重要的,就是行動支付雖然很方便,可是你也知道,越方便的東西就有可能越不安全。我查了一下2013年信用卡盜刷紀錄的資料,聯合信用卡中心的統計是3.2億元,到了2017年,盜刷金額從3.2億元變成18.8億元,你覺得這嚴重嗎?
  • 主席
    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確實,這樣子的一種……
    江委員永昌:你回答這麼慢,時間一直過喔!
    顧主任委員立雄:隨著刷卡金額提高,我想這樣的金額也應該都相應會提高。
    江委員永昌:我剛剛所舉出的信用卡數字,現在非面對面的交易已經高達93.5%,這是什麼意思?以前信用卡如果被盜刷,可能是信用卡被偷了或是被複製了,但是你們本來有建立一個機制,就是當信用卡被偷或被複製去盜刷的時候,其實大家現在都有手機、e-mail或是相關支付的app,它會推播或是寄簡訊給你,讓你可以知道。但是現在的問題是,假設是非面對面的交易像是行動支付等等,那問題就來了,假如我們用網路線上刷卡,有一種是只要填卡號,也沒有後面的驗證碼或是有相關訊息傳來,那銀行就會說,如果你有交易或是消費的時候,我會告知持卡人,是用剛剛講過的e-mail或簡訊等方式,問題是這個是有設定的,每一家銀行跟消費者講的都不一樣,有的是說如果要收到交易或消費的即時訊息就要付費,可能消費者刷卡到一定費用的時候銀行會退費,但是消費者可能覺得自己不一定每個月都會消費這麼多,所以不一定會收到這個即時訊息;有的是說晚上我睡覺你不要吵我,白天你再通知我,結果時間就慢了;有的是說一定額度你再通知我,結果被人家小額消費,造成犯罪等等,這些狀況都很多,我覺得這個要去改善,不然對消費者是不利的。
    現在還有另外一個更嚴重的事情,因為我們很多行動支付app的業者都是綁手機,手機綁信用卡或銀行帳號在做付費,但是現在糟糕了,有關手機跟信用卡行動app的連結,請問手機的原號碼被更改要經過什麼程序,你知道嗎?這是最近的犯罪型態。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手機的原號碼被更改?
  • 江委員永昌
    是。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就是連結的……
    江委員永昌:黃琪事件你知道吧?他不是去櫃台臨櫃改原本信用卡所留下的手機號碼,他只是打電話耶!也不是用原來的手機號碼打,說原來的門號要改成其他的門號,就只是跟銀行的客服人員在電話中聯絡,雖然會被問很多問題,可是假如有一些個資沒有保護好,或是被人家盜取的時候,很有可能就因為這樣一通電話來來去去,答對了許多問題,然後手機號碼就被改了。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我理解,現在如果有發生委員講的這種情況,應該是要用原來的手機號碼去通知有做這樣的變更。
    江委員永昌:不是每一家都這麼做。我是不想講個案啦!可是黃琪事件你也知道,就發生在今年8月,他就是打電話去銀行改了手機號碼,把原來消費者的手機號碼改成犯罪用的手機號碼,也不一定是本人喔!結果後面不管是更改手機號碼的驗證,或者是每一次消費時會寄的OTP驗證號碼,都已經寄到更改後被用來犯罪與盜刷的手機號碼了,而且原來的人都不知道,等到知道的時候是收到信用卡的帳單,才去銀行說自己沒有消費,怎麼會有這樣的情況?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們現在是有透過銀行公會發函要求要做到剛剛講的通知原手機號碼。
  • 江委員永昌
    你什麼時候要求?那這些案件呢?
  • 顧主任委員立雄
    這個部分請銀行局……
    江委員永昌:那可能不是即時的消費,那個都來不及了啦!不然這些犯罪案件高達百分之九十三點多是怎麼來的?非面對面的交易。
  • 主席
    請金管會銀行局邱局長說明。
    邱局長淑貞: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防止盜刷的部分,從發卡銀行端、磁卡端跟商店端我們都有做要求,像剛才手機電話號碼更改的部分,自從上次那個事件以後,我們覺得原來的手機通知才是最好的方法,所以有發函要大家去注意用這樣的方法來改善整個徵信的方式跟瞭解的方式,謝謝。
    江委員永昌:假如我用我的手機,我也是信用卡的持有人,要改別的手機的話,我也是電話打去改就好了啊!銀行現在有提供這樣的服務與機制啊!然後跟他要驗證碼的時候,他又會傳回原來的手機電話號碼去做徵信嗎?你是這樣講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他現在是說事後他真的被改……
    江委員永昌:事後就盜刷成功了嘛!我現在講的是,更改手機號碼一定會列入當前行動支付的重大課題啦!而且現在的LINE Pay、Samsung Pay、Apple Pay都一樣,他們因為要符合國際的規範,你知道有一個支付卡產業資料安全標準(PCI DSS)嗎?他們為了符合那個標準,他都跟你講說他沒有留存交易的紀錄,所以最後還是得從銀行去查,然後銀行可以查出這個帳號、信用卡匯款給誰,就只有這樣子而已。像辦LINE Pay是用LINE的帳號,也不一定要有手機號碼,我現在已經又延伸到另外一個層次喔!我如果有FB,我就可以辦LINE,然後又可以辦LINE Pay,最後解約的時候什麼訊息都查不到,用LINE Pay時所用的LINE又不是實名制,又是虛名,你等於到頭來是一場空喔!你瞭解本席所說的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我知道。
    江委員永昌:我現在把問題提出來給你了,我要求對於更改手機號碼的部分,你要提出一個更嚴格的規範,然後這些行動支付、這些app的業者應該有什麼樣的責任,你要想辦法叫他能夠在整個防範盜刷的機制當中負起責任,我覺得你要去研究,你們什麼時候可以做出報告?
    顧主任委員立雄:應該是要在更改的時候,就要照會到原來手機號碼的持有人。對於相關的這個部分,我們會通盤做檢視,等我們討論以後提出一個書面的資料給委員。
    江委員永昌:好,我就等金管會的報告。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是。
    江委員永昌:今天財政部是次長來,我想詢問幾個官股銀行的問題。剛剛跟金管會講的是網路時代、科技時代,但是我想也應該是年輕人的時代,我有去調現在八大官股銀行的所有離職率跟年輕人離職率的資料,我就直接講了,台企銀的離職率很高啊!而且當中年輕人的離職率也很高啊!對不對?
  • 主席
    請財政部阮次長說明。
  • 阮次長清華
    主席、各位委員。對。
    江委員永昌:華南、合庫、彰銀的離職率也不低,年輕人的離職率也很高,相關的數據我都整理出來了,對於這件事你怎麼看?我希望你能請所有的官股銀行去努力。
    阮次長清華: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100%持股的就是台銀、土銀跟輸銀,這些是準公務員,所以相對來講他們的工作環境比較穩定……
  • 江委員永昌
    我剛剛講的剛好沒有台銀、土銀、輸銀喔!
    阮次長清華:相對來講他們的離職率會少很多,只有45位跟55位,但是對於那些已經民營化的,就會高很多。
    江委員永昌:我這裡沒有跟你去提啦!對於完全民股的銀行,年輕人的平均年齡都比有官股參與的還要來得低啦!我希望這方面能去做一些努力。
  • 阮次長清華
    是。
    江委員永昌:另外要跟你提醒一件事情,雖然105年1月1日開始房地合一稅已經上路了,過去你也知道,在我們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當中,有關在105年1月1日以前,持有在2年以內就去銷售房屋跟其座落之地,是要課以特銷稅,你知道吧?
  • 阮次長清華
    嗯!
    江委員永昌:但問題來了,在102年的時候,因為這裡面規定如果你有自住事實的話,你就可以避開特銷稅,結果你們的函釋不去認定那個具體的自住事實,你們102年的函釋給的是什麼?是說房屋的戶籍遷移必須要在三個月以內完成,我知道105年以後就不適用,但是5年的核課期還沒有到,還會有舊案件。104年有修法,特別在特銷稅條例當中把「自住事實」這四個字放到條文裡。106年又有法院的判例,他跟你們講說租稅法律要明定期間,不是你們用一個函釋就可以解釋的,而且當事人有提出具體的水電瓦斯費用,或是每天在高速公路通勤收費的具體自住事實,結果你們都沒有認定。我說了,102年錯誤的函釋,104年修法告訴你們要知道自住事實才重要,還有106年的法院判例,雖然這個東西到105年1月1日以後就不再有了,可是舊有的、還沒過核課期結束之前的案件,我希望你們要審慎思考,是不是應該把102年的函釋處理掉了?
    阮次長清華:好,我們回去再做通盤的檢討,然後再跟委員報告。
    江委員永昌:好,請儘快提出報告,不要傷害到民眾的權利。
    阮次長清華:好,謝謝委員。
  • 主席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我們來聊一下今年IPO成立的狀況,請問就顧主委自己的掌握,今年成立IPO的狀況為何?
  • 主席
    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是家數跟金額嗎?家數上市櫃加起來應該有到60家,那IPO籌資的金額應該是205.21億元,就是今年到現在為止。
    蔡委員易餘:我有整理一個工商時報的報導,他說今年因為有60家新掛牌的上市櫃,這個數字大概是這5年來的新高,比去年增加了21家。如果依照顧主委設定2年要新增百家IPO的數字,那今年已經到了60家,我想2年100家的數字應該是樂觀的,所以這部分顧主委有達標。但是我們台灣在募資方面的老問題還是存在,因為以今年來說,我們雖然成長了60家,然後總募資額235億元也有增加,但是平均每家的募資額是3.9億元,最大的募資股就是復盛應用這一家,大概是16億元。那以3.9億元來說,基本上這樣的企業規模仍然算是不夠啦!仍然是很小的。請問顧主委認為到底要怎麼去做,才能去改變或提高我們臺灣的募資金額現況?
    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我們的實體經濟是中小企業占主力,所以資本市場會反應我們實體經濟的狀況,今年看起來家數是達標了,當然籌資金額除起來的結果,平均每家籌資金額也就反映了我們是屬於對中小企業比較友善的一個資本市場。今年看起來比較大的資本額跟市值的是上海商銀,其他的都還是屬於中小企業,但我們當然還是希望有機會還是讓這些大型無獲利的企業也能夠IPO,所以我們才會推動一些有關放寬上市櫃的條件,特別是針對大型無獲利的企業。
    蔡委員易餘:當然今年的總募資額是增加的,家數也有增加,但我們到底要怎麼去鼓勵大型企業,包括來臺灣進駐或者是來臺灣設廠、在臺灣IPO,我覺得這幾年是一個很重要的機會,由於在中國的臺商都有考慮要回臺灣,當然就會有回臺灣IPO的可能,如果我們可以創造出更好的募資條件,而大型企業也願意回來IPO的話,我們有沒有可能創一些紀錄,比如這家企業是好的,而讓其募資額度可以大量增加呢?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主要是在改善環境,而大型無獲利公司對於IPO的規則還有一些意見,只要是在合理範圍之內,我們都會儘量去放寬。至於,有礙市場健全性的部分,我們就必須要審慎,比如委員在螢幕上提到的同股不同權,這可能是很有爭議的一個課題。
    蔡委員易餘:我記得之前也問過,在臺灣的現行環境裡,主委這邊還是有疑慮。
    顧主任委員立雄:香港針對放寬同股不同權的部分,他們所要求的市值或淨值等條件,我看要符合那樣的條件也非常難,因為市值要達到港幣400億元。如果要符合這樣的條件,然後又要適用同股不同權,這可能有害公司的良善治理,所以我個人到目前為止還是審慎的。
    蔡委員易餘:我認為大家要一起來注意,金管會這邊也要繼續努力,今年的成長大概都是正面的,也希望未來可以創造更好的投資環境,以鼓勵一些友善企業可以IPO,更重要的是鼓勵更多企業來臺灣。除了資本市場之外,企業來臺灣所要解決的問題,也大概都在經濟部那邊,比如不解決五缺問題,他們要回來的動力是不夠的。
    其次,自從股市跌破萬點之後,從目前12月的股市來看的話,我整理出12月3日到22日(上禮拜六)的成交筆數,下滑的速度可說是非常快,12月3日還有140萬筆,到了月中就跌破百萬筆,20日之後連90萬筆都快跌破,而很少人知道22日要上班,成交筆數下降所代表的意思,到底是當沖的紅利結束了,還是最近股票起伏太大,因而投資風險過大,大家就不敢投資或轉為保守呢?顧主委認為大概是什麼樣的情況呢?
    顧主任委員立雄:12月在愈接近耶誕節時,依經驗顯示,歷來外資放假是一種……
    蔡委員易餘:愈接近耶誕節,外資就會放假,這是過去的紀錄。
    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是10月到11月的話,最主要是中美貿易戰產生的不確定因素,我想特別是散戶會開始小心,當然這部分還是會有影響。投資人對投資市場的謹慎或保守以對,就會影響到整個成交量。明年還是要看這些不確定性因素的發展,才能決定日均成交量到底會到什麼樣的程度。股市量能確實是我們必須關注之處,也希望能維持一定的量能。
  • 蔡委員易餘
    股市的成交量很重要。
    顧主任委員立雄:也可以代表活絡度。如果成交量不足的話,股市的健全性就會喪失掉,因為沒有價格發現功能,也無法形成資本市場在次級市場裡應有的交易功能等,我想這些都是很重要的部分。
    蔡委員易餘:依過去臺股的整個歷史脈絡,臺股在9,000點都算是高點,現在跌破萬點後,看起來成交量減少得滿快的,顧主委認為這樣的成交量如何呢?
    顧主任委員立雄:從整年的成交量來看,今年還是比去年增加25%左右,所以還是好的。現在要注意的是10月、11月及12月的成交量,也要密切注意明年的情況,我當然希望成交量能維持在一個好的狀態。最後,還是要看不確定因素的發展,以及國內整體經濟的數據是否能夠呈現穩定,如果是正向的話,投資人就有可能對市場比較有信心。
    蔡委員易餘:最後,在洗錢防制法通過之後,最近金管會有要求銀行要落實洗錢防制,因此也要求銀行去清查他們的客戶,比如過去許多人在銀行開了很多帳戶,有些變得連開戶人都忘記了,當然你們希望開戶人能夠將這些帳戶close掉。現在銀行的普遍作法是採用寄信的方式,請他們有時間就可以到某分行去結清該帳戶。由於很多學生以前可能是在臺北開戶,等到他們去別的地方工作之後,他們沒有機會去臺北處理帳戶的問題,這將會變成無法做到,再加上他們會認為結束帳戶的成本過高,或是以為沒有結清帳戶對他們並沒有影響,所以就一直放在那邊。然而從金融監理的觀點而言,這樣是不好的,現在是否能夠讓他們到任何一家分行都可以結束掉他們的帳戶呢?
    顧主任委員立雄:委員講的,剛才吳委員秉叡也有質詢,其實我也很有感,我自己要做財產申報,比如我們上監察院去做授權後,就有清查,我發現以前有滿多……
  • 蔡委員易餘
    滿多的……
    顧主任委員立雄:包括我小時候在基隆開的戶也留到現在,這部分要如何讓民眾有一便利的結清方式,剛才我有答應吳委員會去研議一下,也會作通盤的檢討。
    蔡委員易餘:這可能要用一種便利的方式,反正有那麼多分行,只要到鄰近的分行去做就可以了。
    顧主任委員立雄:應該是可以,因為線上的連結應該可以做得到。
    蔡委員易餘:好,謝謝主委。
  • 顧主任委員立雄
    謝謝。
  • 主席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審查銀行法及證交法,本席有幾個問題還不太不清楚,想就教於主委。有關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到第一百三十一條的修正條文,主要是針對罰則章裡的罰款上限提高數倍,本席敬表認同此一精神,但是與現行條文比起來,各修正條文的上限好像又不太一致,比如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與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及之二的上限,從現行的1,000萬元調高5倍到5,000萬元,不過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卻維持現行的1,000萬元。另外,第一百三十條的上限500萬元,提高4倍到2,000萬元,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的上限250萬元,提高4倍到1,000萬元。我不太清楚的是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之二是5倍,而第一百二十八條不變,還有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是調4倍,上面的修法是不是有點凌亂呢?
  • 主席
    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我們對每一條都有做考量,有關提高到5,000萬元的部分,大概都是針對金融機構本身的裁罰案。剛才提到的第一百二十八條應該是屬於銀行的董事及監察人的部分……
    劉委員建國:對,這不重要就不需要提高幾倍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不需提高,所以維持現行的1,000萬元以下。
    劉委員建國:我看你們的報告,你們提高的參考理由都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不管是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及之二,或是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分別調高到5倍與4倍,這都是參考同樣的法條。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在討論每一條條文要提高到多少都有其理由,這禮拜三會討論到相關條文的部分,我請銀行局先整理一個說明來向委員報告。
  • 劉委員建國
    現在你沒辦法答復我嗎?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要確認每一條條文提高的倍數及理由都有其相關的依據。
    劉委員建國:依照法律見解、經驗及專業,你都應該凌駕於我們之上,然而立法技術是否符合公平及比例原則,還要請主委多加小心。尤其是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讓我有點百思不得其解,即「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怠於申報,或信託投資公司之董事或職員違反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參與決定者」維持現行條文,難道就不重要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都是個人,它是處罰到個人,即維持在1,000萬元以下。
    劉委員建國:對公司及組織是提高到4~5倍,你們依據的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而對個人就不依據了,所以這條條文不重要,因此就不需要去動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個人部分的處罰range,最高是到1,000萬元,這應該足夠了。對機構而言,原來的1,000萬元是不夠的,我們參照日本及德國的立法例調高到5,000萬元,基本的邏輯大概是這樣。
  • 劉委員建國
    有人的財產能耐都勝過一家公司也說不一定。
    顧主任委員立雄:個人部分相較於公司來講,我們認為有差異性是合理的。
    劉委員建國:我期待在修法過程中,如果參照的依據是一樣的,那是不是要有一致性,這樣會比較符合公平及比例原則,此點還請主委參考。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是。
  • 劉委員建國
    剛才你說禮拜三之前……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我們整理一下修法理由。
    劉委員建國:其次,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的修正案,有關大股東於買回期間,不得賣出持股的規定,我也認同及肯定。對於大股東的認定門檻,10%會不會太寬鬆呢?我認為10%應該下修為5%,這才會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現行第十六條的精神比較一致,因為按照2008年12月3日三讀通過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持股5%以上就要向金管會提出申報,而持股10%以上還必須事先申請核准,並接受適格的條件去審核,這就表示所謂大股東的低門檻就是5%,至於10%以上就算高門檻。因此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的修正案,強調的是上市公司的股權分散,大股東在買回期間,禁止賣出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內線交易。我在此主張你們應該從嚴認定5%的大股東,而不是從寬去認定10%的大股東。
    顧主任委員立雄:金控那部分的5%要申報,但不需要核准,而10%就要經過核准,所以我們對大股東適格性的審查是在10%,而不是5%,因為5%要申報,但不需要我們的核准。
    劉委員建國:我就知道主委會這樣答復。舉一個鬧得不可開交的案例,就是大同事件,公司派還持有30%,在上市公司是中等以上,也還算可以。有些上市公司的公司派持股還要更低,我要表達的是某些上市公司持股5%,就已經有實質的影響力,如果再找另外的5%,加起來就有10%,這份力量就不容小覷。
    顧主任委員立雄:一般上市櫃公司的規模大小差異太大,如果下修的話,所引起的連環效應將會很大。由於我們相關的法律都是以10%做為……
    劉委員建國:如果下修的影響層面會很大,你們有做過相關評估或統計調查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其他相關法令對大股東的認定,大致上都是以10%作為門檻。
    劉委員建國:你後面有人在點頭,如果有資料也請提供給我們。
    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委員需要這些資料,包括國內外的法規或規範,我們可以提供給委員。
    劉委員建國:不是,剛才我說針對從嚴去認定的部分,即從10%降為5%,你說影響層面會很大,你們有做過相關的評估及調查嗎?如果有就給我們參考,我們就不需要去質疑此點。如果只是幕僚提供一些相關的單純意見,那就還有討論的空間。
    顧主任委員立雄:您是說一些具體的評估嗎?我們是有一些說明,也有其他法令的……
    劉委員建國:沒關係,請提供給我們參考。
    最後,耶誕節要到了,外資要過耶誕節,這有點讓我不知所措,主委要不要給國人什麼樣的耶誕禮物?或是有什麼耶誕禮物要送給本委員會的委員及全國國人?如果沒有,我就向你要,由於耶誕節外資會休息,我不希望政府官員也休耶誕節,你們可以送幾個禮拜。首先,接續上禮拜有幾位委員特別提到的超跑條款,即超額保險的部分,我也一直聚焦在超額保險的概念,即對於中低收入戶是否有特別予以協助的思考呢?第一,當他們未來遇到這種事情時,由於不會造成他們極大的負擔,而讓他們有申購的意願。第二,未來在遇事時,也不會造成他們妻離子散,甚至是喪失生命。
    其次,上禮拜我特別就教主委,我們有到許多新南向國家,你們也鼓勵銀行去設分行,可是到目前為止台灣還有58個鄉鎮沒有分行,主委說要去瞭解一下,目前瞭解的情況為何呢?在耶誕節會不會送幾個分行給偏遠鄉鎮呢?他們正嗷嗷待哺中,如果有金融服務的銀行願意去那邊蹲點,而非計較蹲多久後才可以有盈餘或持續虧損,同時也全面性去進行佈點的架構,你們能否這樣去思考呢?
    最後,針對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主委有承諾我在明年1月15日之前,你們會提出相關的研究及檢討,請問到現在有什麼進展呢?
    顧主任委員立雄:有關超額保險的部分,我必須聽取專業的意見,能不能以身分來作為……
    劉委員建國:這個就不當成耶誕禮物,而當成是農曆過年的禮物。
    顧主任委員立雄:您提到在偏遠地區的鄉鎮設置分行,我們已經有做了一些調查,書面資料這部分我們再提供給委員。
  • 劉委員建國
    這是不是可以當作過年的禮物?還是你的報告結論基本上就是「不可行」?
    顧主任委員立雄:應該沒有說不可行,因為要不要設分行這件事情,還是要由銀行自主做決定,我們只是去提出一個……
    劉委員建國:但是在銀行一直以來都非常期待受到金管會褒揚、讚揚的心態下,主委應該會有實質的影響力。主委,你又笑了,你又不答復我。沒關係,我再等你,等到農曆年前,看看是不是能夠等到一個好禮物。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想我們去做個了解。
  • 劉委員建國
    再來是超額保險的部分。
    顧主任委員立雄:超額保險的部分,我們內部已經進行過討論,我想我們可以在1月15日前將我們建議的方向提供給貴委員會。
    劉委員建國:好,所以等於耶誕節我們沒有禮物了,要等到農曆年前?主委,你不要讓我到除夕那一天打電話給你,不是在跟你恭賀新禧,反而是在問你的禮物為什麼還不給我們?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委員剛剛提到的幾點,我們都來努力,然後會提供書面資料給委員。
    劉委員建國:我最後再重申一點,主委,第二項全台還有58個鄉鎮沒有設銀行分行這件事,其實我還沒有進到財委會之前,甚至於更早之前在金融風暴的當下,很多銀行都配合政府去協助輔導很多即將倒閉的農會,他們進駐之後,確實發揮了實質的協助功效。階段性任務完成以後,他們原本都要遷離的,因為他們覺得對銀行而言是一個滿大的負擔,不但沒有辦法賺到錢,甚至於都還賠錢。但是有時候換成另一個角度來看,銀行在思考是否設分行的邏輯,如果說每一個分行都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盈餘,他們才願意設立分行,我覺得這樣的銀行如果有受到貴會的表揚,應該要撤除掉你們的表揚。
    顧主任委員立雄:跟委員報告,您上次提到麥寮地區沒有銀行的問題,我們初步去查,他們的回應是當地居民似乎比較習慣去農漁會的信用部,也就是說……
    劉委員建國:很好,請提供做這個調查報告的這個人或是team的專業背景,請將他們何時調查、調查到某年某月某日、調查對象是誰等等資料,鉅細靡遺地把這個調查報告弄出來,我會特別請召委排一個專案報告,如何調查麥寮人他們比較習慣於農會,而且你們查到的數據到底是多少?然後你們用了多少人去做調查?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想這個不是什麼詳細的調查,簡單講就是當時花旗在麥寮有分行,後來它撤出,當時花旗裁撤分行的一個理由就是這樣。也許現在時空環境不一樣,所以我會……
    劉委員建國:你依據一個外資銀行花旗銀行公司內部在麥寮駐點之後的相關報告,來跟我講說麥寮人因為怎樣怎樣怎樣,所以就怎樣怎樣地答復我。
    顧主任委員立雄:所以現在時空環境不一樣,我覺得要重新去了解。
  • 劉委員建國
    謝謝主委回答這句話。
  • 顧主任委員立雄
    現在的麥寮應該跟當時的狀況不一樣。
    劉委員建國:好。那是不是儘快,好不好?不一定要等到農曆年前。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是。
    劉委員建國:我要跟很多人拜年,不要再讓我跟你拜年,好不好?謝謝。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好。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天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作以下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也請在期限內送交各個委員」。
    接下來處理曾銘宗委員等所提臨時提案1案。請宣讀。
  • 委員曾銘宗等提案

    107年12月24日財政委員會─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
    案由:鑒於銀行信用卡、現金卡業務違規事件層出不窮,為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爰要求金管會於108年7月1日前,全面清查各銀行對信用卡、現金卡客戶收取違約金、滯納金及利息等情形,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曾銘宗
  • 連署人
    賴士葆  費鴻泰
  • 主席
    請問金管會對於曾委員的提案有沒有意見?
    顧主任委員立雄:建議作文字修正,將倒數第二行「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修正為「並於清查完成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因為我們清查完後還需要時間做報告。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的修正文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接下來審查討論事項所列法案,請議事人員分別宣讀銀行法、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兩項法案,共9個修正草案的條文內容。
    報告委員會,在宣讀法案之前,先做如下決定:「今天議程將進行到相關草案內容宣讀完後休息。宣讀的時候請各機關至少有一位簡任人員留在會場。審查銀行法等8個修正草案、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尚未審查完竣,12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審查,預計9點半開始進行協商。今天會議倘若有不在場委員補提書面質詢,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議事人員協助處理」。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現在開始宣讀,宣讀後休息。請宣讀。
    一、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四條之五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三規定:
    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 十、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監察人承認之規定。
    第一項及前條第六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第二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二十八條之二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
    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之程序、價格、數量、方式、轉讓方法及應申報公告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該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第一項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回股份者,亦同。
    第六項所定不得賣出之人所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於審查發行人所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時,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發行人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以命令糾正、限期改善外,並得依本法處罰。
    第四十三條之一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主管機關 於調查證券商之業務、財務狀況時,發現該證券商有不符合規定之事項,得隨時以命令糾正、限期改善。
    第六十六條  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一、警告。
    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三、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四、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撤銷或廢止。
    五、其他有關業務或營業之必要處置。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外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時,其股票未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第十四條之三、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四條之五、第十四條之六、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十八條之四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三條之八、第六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五條至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違反第七十四條或第八十四條規定者,處證券商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之罰鍰。但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六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四條之三、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第七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四條之三、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七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
    三、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之委託人,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於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
    五、違反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違反第十四條之四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該項所定辦法有關作業程序、職權之行使或議事錄應載明事項之規定。
    六、違反第十四條之六第一項前段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該項前段規定,未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違反第十四條之六第一項後段、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該項後段所定辦法有關成員之資格條件、組成、作業程序、職權之行使、議事錄應載明事項或公告申報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該條所定規則有關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委託書徵求與取得之方式、召開股東會公司應遵守之事項及對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資料拒絕提供之規定。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有關通知及查核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前段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七項或第八項前段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三第八項後段、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該項後段所定辦法有關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或公告之規定。
    十、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七項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項、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該項所定辦法有關買回股份之程序、價格、數量、方式、轉讓方法或應申報公告事項之規定。
    十一、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該條所定準則有關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或申報之規定。
  • 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或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或申報公告事項之規定。

  • 十二、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或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或申報公告事項之規定。
    外國公司為發行人時,該外國公司違反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檢舉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一案件因而查獲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  證券商、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六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
    二、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於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
    四、證券商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五、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違反同條第二項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
    六、證券商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有關發行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之準則、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定標準、規則、第六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則或第七十條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
    七、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證券商同業公會違反第九十條所定規則或證券交易所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二條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  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休息(13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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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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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第4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