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星期四)11時26分 @ 本院議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回頭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星期四)11時26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回頭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 討論事項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經濟、交通委員會)案。

  • 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經濟、交通委員會)案。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外交及國防(含機密部分)、財政、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討論事項第一案是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本案經本次會議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時  間
    108年1月7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
    108年1月8日(星期二)上午10時
    108年1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 地  點
    議場三樓會議室
  • 議  題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經濟、交通委員會)案。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外交及國防(含機密部分)、財政、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本(108)年度總預算案之討論程序及決定事項,如附件1;通過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減用途別項目,如附件2;通案提案及各委員會通過之協商內容(含保留部分),如附件3(由各委員會整理宣讀本及保留本,交財政委員會彙整,1月10日星期四上午8時前送各黨團,10時前完成確認,俾供11時院會處理。)
  • 各黨團同意本年度總預算案非保留部分於院會宣讀後,均予通過,保留部分均暫保留。保留部分處理前,按通案、各委員會次序,依親民黨黨團推派1人、時代力量黨團推派1人、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及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輪流交叉發言,順序授權議事處處理,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即按通案、各委員會次序進行各保留提案(黨團版本)之表決處理。

  • 二、各黨團同意本年度總預算案非保留部分於院會宣讀後,均予通過,保留部分均暫保留。保留部分處理前,按通案、各委員會次序,依親民黨黨團推派1人、時代力量黨團推派1人、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及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輪流交叉發言,順序授權議事處處理,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即按通案、各委員會次序進行各保留提案(黨團版本)之表決處理。
  • 主 持 人
    蘇嘉全  蔡其昌
  • 協商代表
    柯建銘  鄭運鵬(代)    李俊俋(代)    李鴻鈞  徐永明(代)    江啟臣   洪慈庸 曾銘宗  吳志揚(代)
    附件1
    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朝野黨團協商研討項目
    壹、討論程序
    一、協商順序為先行討論通案決議,再依審查分配表所排定各委員會歲入、歲出部分送院會處理項目之順序討論,最後再行討論機密預算部分,已協商過之單位如無未決之提案則不再處理。
    貳、決定事項
    一、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機密部分)審查總報告所列未送院會處理項目,除確有窒礙難行者再協商,依協商結論通過外,其餘均照各委員會審查會議決議通過。至送院會處理項目,協商有結論者,依協商結論通過;協商未獲結論者,交付表決,並依表決結果通過;另黨團協商之凍結內容經併委員會凍結案處理,依協商結論通過者,均不再於宣讀本中一一敘明。
    二、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 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政事別部分,隨同歲出機關別審議結果予以調整。

  • 三、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政事別部分,隨同歲出機關別審議結果予以調整。
  • 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含機密部分)協商結論,均應依通案決議辦理,不再逐一於各機關協商結果敘明。各機關均應切實依通案決議核實分別刪減,惟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如逾通案決議刪減比例,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未達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增加減列不足之數。

  • 四、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含機密部分)協商結論,均應依通案決議辦理,不再逐一於各機關協商結果敘明。各機關均應切實依通案決議核實分別刪減,惟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如逾通案決議刪減比例,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未達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增加減列不足之數。
    附件2
  • 108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減用途別項目決議如下

    一、減列政令宣導費5%。
    二、減列委辦費(不含法律義務支出)3%。
    三、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4%。
    四、減列大陸地區旅費30%。
  • 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含法律義務支出)5%。

  • 五、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含法律義務支出)5%。
  • 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資產作價投資)5%。

  • 六、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資產作價投資)5%。
  • 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不含法律義務支出)4%。

  • 七、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不含法律義務支出)4%。
  • 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法律義務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3%。

  • 八、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法律義務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3%。
  • 前述一至五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 九、前述一至五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 前述七至八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 十、前述七至八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 前述一至八項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整者,可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主計總處審核同意後予以代替補足。

  • 十一、前述一至八項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整者,可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主計總處審核同意後予以代替補足。
  • 如總刪減數未達240億元(約1.19%),另予補足。

  • 十二、如總刪減數未達240億元(約1.19%),另予補足。
  • 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政令宣導費:統刪5%,其中國立故宮博物院、銓敘部、審計部、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領事事務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工業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林務局、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2.委辦費: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3%,其中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審計部、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國防部所屬、國庫署、國家教育研究院、觀光局及所屬、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3.軍事裝備及設施、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4%,其中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公平交易委員會、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所屬、賦稅署、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工業局、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水土保持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4.大陸地區旅費:統刪30%,其中行政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役政署、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國庫署、關務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家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業處、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業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茶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公平交易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計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僑務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茶業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設備及投資:除資產作價投資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國防部所屬、財政部、賦稅署、臺北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工業局、中央氣象局、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水產試驗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4%,其中司法院、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經濟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環境保護署、文化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8.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餘統刪3%,其中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財政部國庫署「國債付息」減列35億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依照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請宣讀決定事項。
    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朝野黨團協商研討項目
    壹、討論程序
    一、協商順序為先行討論通案決議,再依審查分配表所排定各委員會歲入、歲出部分送院會處理項目之順序討論,最後再行討論機密預算部分,已協商過之單位如無未決之提案則不再處理。
    貳、決定事項
    一、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機密部分)審查總報告所列未送院會處理項目,除確有窒礙難行者再協商,依協商結論通過外,其餘均照各委員會審查會議決議通過。至送院會處理項目,協商有結論者,依協商結論通過;協商未獲結論者,交付表決,並依表決結果通過;另黨團協商之凍結內容經併委員會凍結案處理,依協商結論通過者,均不再於宣讀本中一一敘明。
    二、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三、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政事別部分,隨同歲出機關別審議結果予以調整。
    四、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含機密部分)協商結論,均應依通案決議辦理,不再逐一於各機關協商結果敘明。各機關均應切實依通案決議核實分別刪減,惟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如逾通案決議刪減比例,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未達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增加減列不足之數。
  • 主席
    決定事項部分照協商結論通過。請宣讀通案刪減事項。
  • 108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減用途別項目決議如下

    一、減列政令宣導費5%。
    二、減列委辦費(不含法律義務支出)3%。
    三、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4%。
    四、減列大陸地區旅費30%。
    五、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含法律義務支出)5%。
    六、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資產作價投資)5%。
    七、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不含法律義務支出)4%。
    八、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法律義務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3%。
    九、前述一至五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十、前述七至八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十一、前述一至八項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整者,可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主計總處審核同意後予以代替補足。
    十二、如總刪減數未達240億元(約1.19%),另予補足。
  • 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政令宣導費:統刪5%,其中國立故宮博物院、銓敘部、審計部、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領事事務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工業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林務局、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2.委辦費: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3%,其中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審計部、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國防部所屬、國庫署、國家教育研究院、觀光局及所屬、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3.軍事裝備及設施、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4%,其中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公平交易委員會、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所屬、賦稅署、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工業局、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水土保持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4.大陸地區旅費:統刪30%,其中行政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役政署、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國庫署、關務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家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業處、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業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茶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公平交易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計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僑務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茶業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設備及投資:除資產作價投資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國防部所屬、財政部、賦稅署、臺北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工業局、中央氣象局、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水產試驗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4%,其中司法院、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經濟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環境保護署、文化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8.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餘統刪3%,其中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財政部國庫署「國債付息」減列35億元,科目自行調整。
  • 主席
    通案刪減事項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通案部分。
    壹、通案保留
    第2、3、4、1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貳、通案決議
  • 新增通案決議7項

    (一)我國研發經費及中央政府科技預算均逐年遞增,研發投入呈成長趨勢。近年我國專利核准件數已有增加,被引用率雖曾成長,然近年呈遞減趨勢,且技術建設之世界排名下滑,技術輸入金額仍遠逾技術輸出金額。細究各產業技術輸出入相抵之貿易餘額,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等高科技產業之逆差金額最高,反映出我國高科技產業以代工製造為主之產業結構特性。為使逐年遞增之科研經費投入充分發揮成效,建請應強化科技創新能力及研發成效之應用,以提升我國關鍵技術之自主程度,進而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
    (二)目前我國各項社會保險委託保險人辦理之行政經費,雖均由政府負擔,惟囿於法令規範或預算編列形式不同等,致經費負擔機關、預算編列方式與補助標準等迥異,建請行政院應研謀改善;此外,社會保險應建立獨立自主、兼具公平性、效率性與減少經濟負面效果之財務責任制度,政府如於負擔保險費及補助虧損之外,尚須全額負擔保險之行政經費,建請檢討其合理性及是否具有效撙節之誘因等問題。
    (三)我國國內投資成長動能趨緩,占GDP比重長期偏低,近年亦未有效提升公共投資;另在經濟全球化效應影響下,各國皆積極利用外人直接投資帶動經濟發展,惟我國招商引資成效亦未臻理想,建請行政院應積極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以發展國內產業並吸引外商投資。
    (四)近年中央政府資訊業務委外程度居高不下,又資訊系統建置多未考量民眾需求,致網路之公民參與情形欠佳,要求各機關應積極檢討現有資訊系統之服務形式及內容,適時了解使用者需求,俾提升民眾使用意願,落實電子治理之願景。
    (五)財團法人法將於108年2月1日施行。該法制定前,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係依據民法有關規定,各自訂定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依據民法第32條,主管機關得檢查財團法人之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惟長期以來,各主管機關對於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管理強度與密度不一,各主管機關派員實地查核之頻率差異甚大,查核報告亦未全數於網站公開。
    爰要求行政院督促各主管機關,強化辦理財團法人業務實地查核,確保其支出與活動符合設立之公益目的。並彙總各主管機關至107年底止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家數,及各主管機關於103至107年度間,每年度實地查核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家數,於108年6月底前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之授權性規定。自68年7月19日訂定以來,歷經8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102年2月26日發布。
    依據免稅標準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每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60%,即享有免稅資格;即使未達此標準,主管機關仍多核發同意函予以展延4年,長此以往造成稅收損失龐鉅,且公益績效不明,迭遭外界詬病。
    有鑑於部分機關或團體涉及關係人交易、投資股票成為集團控股機構,或未積極從事創設目的活動等不符公益目的濫用免稅資格之情事,財政部已於107年1月18日預告修正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未來將規範機關或團體與其捐贈人或其關係人不得藉相互間交易而有利益回流或變相盈餘分配之情形,與規範投資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股票之限制,並將支出比率規定改為按年度收入規模分級,最高可達80%。然該修正草案於107年3月19日預告期結束後,截至107年底止,行政院尚未核定發布,導致部分團體濫用免稅資格之情形繼續惡化。
    爰要求行政院於108年6月底前,彙總各主管機關於 104至106年度核發同意函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總家數,及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總金額,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7年度以後各年度之資料,並應於次年12月底前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七)各公務機關於辦理各項業務時,若有購置禮品或紀念品之需要,除應符合相關法規辦理外,應優先採購臺灣製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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