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6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星期三)12時至12時1分 @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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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會 紀 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6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星期三)12時至12時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郭委員正亮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星期二)中午12時1分至12時18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蔡培慧 邱泰源 尤美女 林靜儀 李麗芬 王榮璋 吳志揚 曾銘宗 江啟臣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蔣絜安 施義芳 郭正亮 柯志恩
主 席 吳委員志揚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陳秘書小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議程報告事項均照議程草案編列通過;各黨團提議增列部分:(民進黨黨團)(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國民黨黨團)(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等18案及(時代力量黨團)(三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等5案,共計35案全部照列。
議程草案討論事項(三)至(十一)、(十四)、(十五)等11案,院會已通過,予以刪除; 討論事項編列及順序依民進黨黨團(蔡委員培慧)提案表決通過;討論事項編列(一)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108年度至109年度)」案等8案。
討論事項提案:
1、民進黨黨團(蔡委員培慧)提議:討論事項編列(一)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108年度至109年度)」案等8案。(如附件一)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2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3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2、國民黨黨團(曾委員銘宗)提議: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一)本院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案等2案。(如附件二)
3、時代力量黨團(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提議: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案等5案。(如附件三)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總數內容及順序均已確定,其他提案不再處理。】
二、請願案件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1案)
(第1案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1、陳文筆為建請修正法官法第35條第3項,當事人、被害人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並廢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3、4、13、14點等規定,回歸刑訴第228條第1項、251條第1項意旨,以維訴訟權益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第1案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
1、侯慶鐘為對被告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主任請求損害賠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1案至第49案,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
1、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建請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近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修法提案,宜加強與業界溝通與評估,不宜匆促通過,避免造成實務上之窒礙難行案。(函轉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李念慈為陳請釋示依「公文程式條例」、「印信條例」所訂「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9點所稱機關首長職責,是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所訂之機關首長職責案。(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3、呂明東為建議人民之建築物有被他人損壞如需鑑定時,應交由第三者之專業機關或學者來做鑑定工作,不得委託建築師公會案。(函轉內政部)
4、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內政部107.06.26令刪除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以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是否違反憲法、牴觸都市計畫法?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無效案。(函轉內政部)
5、李念慈為陳請釋示土地法規定繼承不動產於繼承人取得所有權之登記,自繼承開始起不逾法定登記之時效、時限,是否依民法、土地法規定,逾6個月未登記處罰鍰案。(函轉內政部)
6、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第7點,對已存在合法工廠依本要點劃為零星工業區,應如何處理案。(函轉內政部)
7、李念慈等為陳請釋示依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公務員執行主管或監督事務,如有違反國家法令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行政違失,是否負憲法第24條規定之行政、刑事、民事責任案。(函轉內政部)
8、李念慈為陳請內政部釋示74年函釋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者,停止使用後重新申請為原來之使用,准依都市計畫法41條辦理,有無違反憲法、民國89年訂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案。(函轉內政部)
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依土地法第3、37、55、75條,地政機關對聲請土地登記之件,於何種登記,無須審查其內容有無法律依據案。(函轉內政部)
10、李念慈等為地政司公務員未依組織法規就主管土地徵收條例、不動產估價師管理應監督地方機關,拒向臺南市政府調卷道路拓寬案,對其房屋查估之報告書、平面圖、立面圖、照片比對案。(函轉內政部)
1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內政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內政部)
12、李念慈等為陳請釋示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核、訂定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是否按行政程序法規定核、訂定案。(函轉內政部)
13、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8條規範都市計畫擬定、變更規定,於第74條規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牴觸都市計畫有關法令仍予發布,該發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函轉內政部)
14、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5條「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25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依第10、13、15條規定,於市鎮計畫之主要計畫實施,是否最多分5期案。(函轉內政部)
15、李念慈為內政部地政司掌理全國土地登記及測量人員管理,督導地政風紀,是否監督全國各級地政人員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刑法、貪污治罪條例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及改進地政風紀要點第8點告發案。(函轉內政部)
16、李念慈等為陳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33條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保留農業地區,於無法農作地區依營建署107年函稱,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1條使用?是否以不超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對環境影響上限之行業、事業別範圍內為使用案。(函轉內政部)
17、李念慈為再請內政部提供有關本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之檔案目錄-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函轉內政部)
18、李念慈等為再請內政部法規會釋示72年函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房屋,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變更登記,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妨礙目的較輕使用,應非不可;有無違反憲法、民國89年訂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案。(函轉內政部)
19、李念慈為陳請釋示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1281號函釋縱經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辦理,在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部分共有人仍不得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宜先辦理共有型態變更為分別共有,再依民法第819條辦理持分移轉登記依據為何案。(函轉內政部)
2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107年1月4日台內地字第1061357260號函,對臺南地政事務所請示之法院判決案,統一解釋法令並認定事實後,再指示處理原則交由原機關處理疑義案。(函轉內政部)
2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外交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外交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函轉外交部)
22、李念慈等為陳請釋以C大類製造業認定,於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所訂認定低污染事業標準,各類製造業是否屬低污染事業之認定標準案。(函轉經濟部)
23、李念慈等為陳請釋示電業法第50條公用售電業報核定經公告實施之營業規章是否為法規命令?有拘束電力用戶效力案。(函轉經濟部)
2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財產交易損失」,依第14條第7類所稱之財產及權利定義案。(函轉財政部)
25、李念慈為再請財政部釋示所得稅法規定,「汽車」因豪雨損害致「出售交易損失」,屬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災害損失」或第3目「財產損失交易」疑義案。(函轉財政部)
26、李念慈為再請監督教育部部長檢核高教司包庇舉發病歷造假,不監督成大醫院製作病人神經系統狀態紀錄表案。(函轉教育部)
27、李念慈為再請教育部長提供管制考核科100年3月16日臺秘管字第1000031652號書函,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規定登錄之收發文檔案目錄案。(函轉教育部)
28、李念慈等為陳請釋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之法令範疇;及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作要點進用之臨時人員,是否屬依法令人員案。(函轉法務部)
29、李念慈等為陳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4章法規命令,於第150條第2項有無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依第157條至第159條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於下級機關行政行為有無符合法規範;核定機關應否確定其核定內容案。(函轉法務部)
30、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機關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權利增加負擔;變更私有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行政處分,依釋字156、742號解釋,應否依第96條載特定人,經依第100條送達,對特定人發生法律效果疑義案。(函轉法務部)
3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規範公務員,如有違反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司法院解釋、判例之行政違失,是否達第33條執行職務偏頗得申請其迴避?公務員有無違法失職,應機關首長認定或人事單位認定案。(函轉法務部)
32、李念慈為陳請釋示繼承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依民法第1212條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將遺囑通知已知繼承人,提示遺囑時效是否依同法第140條自繼承人確定6個月內案。(函轉法務部)
33、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依法律設置之評議、訴願審議、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委員在職掌範圍,是否屬行使公權力?委員會決議應否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案。(函轉法務部)
34、李念慈等為陳請釋示行政機關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6條「不得拒絕」之禁止規定,拒對當事人補發公文,應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懲處案。(函轉法務部)
35、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163條、第164條所定一定地區土地重大公共設施特定利用……等,變更私有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釋字第156號解釋是否行政計畫疑義案。(函轉法務部)
3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有關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倫理及服務守則之法規位階及該守則第2點所稱從事檔案管理相關業務之人員範疇疑義案。(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37、李念慈為陳請釋示於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152點(四)不符品質公文之認定與糾正、第156點獎懲、第159點有連帶責任者應併核議,其適用之懲處法規案。(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38、李念慈等為陳請釋示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被保險人向農會提辦理退保時,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為何案。(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39、李念慈等為陳請釋示農會法第32條第1項所稱總幹事之任務及應遵守法令範疇案。(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40、李念慈等為再請釋示地區農會不遵照農會法第1條保障農民權益宗旨、第4條農會任務之職務義務,應負之責任疑義案。(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4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通傳會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42、李慧曦為陳報司法院網站公告之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統一參指標及格式之違法證明;請追查司法院提供違法格式給社工作監護權判斷不法使用狀況,並追究違法之涉案人員案。(函轉司法院)
4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刑事訴訟法各條文中規範「應」、「不得」法律文字定義案。(函轉司法院)
4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監察院及所屬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監察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函轉監察院)
45、李念慈等為請考試院提供第2組組長至第1科各職務人員職務說明書,及組長(參事)職務於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誓言內容案。(函轉銓敘部)
46、廖浚騰為房屋有領空權,建議私人土地亦應有領空權,當他人種植樹木之枝葉生長侵犯地主之領空權時,地主有權利不告知即砍除或報警開罰單案。(函轉雲林縣政府)
47、李念慈等為有關臺南市政府106.04.17都管1060370644號函,不據實載案由?拒確認其稱符合國家法令?……等,是否牴觸憲法及法律,無憲法上依據剝奪人民自由權利恣意侵害人權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48、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示歷年經辦本人舉發共幾醫療機構?每機構各幾案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49、江冠呈為遭高雄市社會局職權霸凌及申請輪椅路上專用道等事陳情案。(函轉高雄市政府)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宣讀議程討論事項。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4、7、8、9、10、11日(星期三、四、五、一、二、三、四、五)下午2時30分至6時、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討 論 事 項
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經濟、交通委員會)案。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外交及國防(含機密部分)、財政、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今日會議沒有委員登記發言。
決定:討論事項通過。
請問各位委員,有無臨時動議?(無)無臨時動議。
現在散會。祝福大家新年快樂!
散會(12時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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