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星期一)15時3分至15時50分 @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1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星期一)15時3分至15時5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孔委員文吉
    主席:出席委員1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8年4月10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下午2時9分
    108年4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下午1時33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徐永明 廖國棟Sufin.Siluko 邱議瑩 郭國文 陳亭妃 莊瑞雄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蘇治芬 周陳秀霞 賴瑞隆 蘇震清 邱志偉 林岱樺
    委員出席14人
    請假委員:陳超明
    列席委員:劉世芳 鍾佳濱 洪宗熠 陳宜民 曾銘宗 蘇巧慧 江啟臣 吳志揚 鍾孔炤 李彥秀 林麗蟬 陳素月 蔣萬安 林俊憲 林奕華 何欣純 許毓仁 黃國昌 顏寬恒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劉櫂豪 柯呈枋 陳明文 沈智慧 陳玉珍 何志偉 施義芳 陳曼麗 吳焜裕 劉建國 陳怡潔 羅明才 楊 曜 蔡易餘
    委員列席34人
    主 席:賴召集委員瑞隆
    專門委員:鄭雪梅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游千慧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楊雅如 專 員 呂雅玲
    108年4月10日(星期三)【含秘密會議】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處理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等2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保險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第(一)案及第(二)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三、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法務部次長,就「如何防制假消息、假新聞」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公開部分之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葉宜津說明提案要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後,委員徐永明、廖國棟、邱議瑩、陳亭妃、莊瑞雄、陳宜民、周陳秀霞、郭國文、蘇治芬、孔文吉、賴瑞隆、蘇震清、邱志偉、曾銘宗、鍾佳濱、洪宗熠、鄭天財、黃國昌、李彥秀、鍾孔炤、林俊憲、何欣純及劉櫂豪等23人提出質詢,均由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秘書蕭祈宏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陳超明、鍾佳濱、林岱樺、陳明文及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或處理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等11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管理」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繼續凍結300萬元,其餘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發展」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補助計畫」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林業發展」預算凍結15%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註:委員孔文吉等人針對本案所提繼續凍結4,651萬元之修正動議,經在場委員9人舉手表決,贊成者3人,反對者6人,反對者過半數,修正動議不通過。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發展」項下「整體性治山防災」預算凍結5%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養殖漁業管理」預算凍結5%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註:本案經在場委員9人舉手表決,贊成者6人,反對者3人,贊成者過半數,通過。)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漁業用油補貼」預算凍結5%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漁業發展」預算凍結5%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屠宰衛生檢查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農糧管理」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詢答完畢,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決議:詢答完畢,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秘密會議】
    報 告 事 項
    審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案」暨後續擴充案之結案報告與相關資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秘書室主任黃秀美報告後,委員曾銘宗、陳宜民、郭國文及鄭天財等4人發言。)
    108年4月11日(星期四)
    報 告 事 項
    一、處理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經濟部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等9案:
    (一)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投資業務處「108年延攬海外科技人才」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審議」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商業司「推動商業現代化」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中部辦公室「經濟行政與管理」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投資」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檢驗局「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檢驗局「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檢驗局「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預算凍結1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第(一)案至第(九)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二、邀請經濟部部長率國營事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就:(一)我國近3年來重大經濟成績表現;(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強化研發並提升營運績效;(三)高雄市大林蒲遷村案之進度、期程與預算編列情形,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濟部部長沈榮津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陳美伶報告後,委員鄭天財、徐永明、廖國棟、孔文吉、郭國文、周陳秀霞、蘇震清、邱志偉、賴瑞隆、劉世芳、陳曼麗、黃國昌、吳焜裕及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4人提出質詢,均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陳美伶及經濟部部長沈榮津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陳亭妃、廖國棟、邱議瑩、蘇治芬、林岱樺及劉世芳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或處理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經濟部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等15案:
    (一)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預算凍結15%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二)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技術處「科技專案」除「業學界科技專案計畫」預算凍結15%外其餘凍結1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三)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礦務局「建置土石資源及產銷鏈資料庫計畫」預算凍結5%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四)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礦務局「礦務行政與管理」預算凍結15%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繼續凍結100萬元,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其餘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五)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預算凍結百分之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六)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國營事業管理」預算凍結10%專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七)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八)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工業管理」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九)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貿易局「國際貿易」項下「貿易行政與管理」預算凍結5%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十)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財產局「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十一)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水資源科技發展」預算凍結5%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十二)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十三)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十四)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能源局「能源科技計畫」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十五)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能源局「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二、審查或處理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等8案: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凍結5%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凍結1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產業發展」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人力資源發展、完善老年經濟安全制度」預算凍結5%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委辦費」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管制考核」預算凍結1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管理局「文書檔案數位變革計畫」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第(一)案至第(八)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三、審查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1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第五項增列除外規定「除藥品及醫療器材外,」等文字,其餘均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賴委員瑞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四、審查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賴委員瑞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通過臨時提案4案:
    一、高雄市大林蒲遷村案最新進度為今(108)年3月12日高雄市府函復經濟部,支持本計畫,請經濟部速提請行政院核定;3月22日經濟部函請行政院審查本計畫;4月11日行政院將召開審查會議。鑑於本遷村案辦理時程耗時甚久,當地居民漸感無奈,不實訊息亦隨時出現,對政府誠信多所質疑,故爰要求:(一)4月11日行政院召開審查會議後,應即刻公布會議結論及相關內容;(二)請經濟部每個月定期與高雄市政府舉行大林蒲遷村專案會議,討論相關執行內容和細節;(三)請經濟部工業局於一星期內在官網上設置「大林蒲遷村訊息專區」,每兩星期公布遷村案辦理進度及相關內容;(四)請經濟部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南下與大林蒲當地居民座談,再次宣示中央政府支持遷村案政策決心不變。
    提案人:賴瑞隆 蘇震清 邱志偉
    二、鑑於漢翔公司乃兼具國營事業身份之上市公司,其既需配合國防政策,因應空軍的需求;也需發展航空太空工業,帶動產業鏈的整體升級,提昇國家整體工業水準;也必需追求營利、公司治理與企業責任,以向股東和社會大眾負責。故如何與在地居民共生,首重用人在地化,培育在地居民。該公司最近5年的營業額年年成長,表現相當穩健亮麗,其優異表現,值得肯定。岡山乃漢翔公司的發動機製造、零件製造、組裝與測試的核心基地。請經濟部就漢翔公司之用人政策應秉持在地化原則,研議在地人才培育與產學合作的方案,讓在地人才能達到在地就業的目標,於三個月內,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可行性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郭國文
    三、鑑於臺灣自來水公司岡山水塔乃高雄市岡山區之重要歷史文化地景。該水塔建於26年,已歷經92年寒暑,塔高30公尺,是當年岡山最高的建物,乃岡山市中心早期地標。該水塔雖早在81年5月便停止運作,但在93年4月經當時的高雄縣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該公司應善盡歷史建物之維護管理的責任,應該編列經費予以修復,並且常態性地編列年度維護管理的經費,讓其成為文化景點,對外開放,提供文史導覽解說,讓岡山水塔能歷久彌新。尤其該公司規劃在岡山服務所現址之部份土地新建辦公廳,宜參酌其與岡山水塔之地景一致性。請經濟部就臺灣自來水公司針對岡山水塔之修復、維護、活化以及結合其毗鄰空間營造市民文化創業等方向研議,並於三個月內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郭國文
    四、有鑑高雄煉油廠過往為照顧員工及便利作業生產,遂有勞宅制度產生。惟近來中油欲調整勞宅土地租金調漲,引發爭議不斷。建請體恤員工長年為中油打拼奉獻辛勞,租金調整方式再協商。
    提案人:孔文吉 廖國棟 周陳秀霞
    賴瑞隆
    連署人:黃昭順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6人擬具「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逐條討論)
    主席:討論事項所列議程已於上會期107年10月25日詢答完竣,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條文及修正動議。
  • 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條文:

  • 一、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 乙類會員:

  •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年滿二十歲,在台居留滿六個月,其配偶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前項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年齡未滿二十歲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五條之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年滿二十歲,在台居留滿六個月,其配偶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第十九條  漁會會員除第二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

  •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
  • 除名。

  • 五、除名。
  • 居留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 六、居留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符合下列條件致有前項第四款所定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情形者,視為未出會。但住址再次遷離者,依前項規定出會:
    一、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
    二、原住所因徵收而拆除,且經政府列冊有案。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
    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入會之漁會甲類會員,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後,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遷回原漁會組織區域,且持續從事漁業勞動,並按年繳交常年會費者,自其遷回之日起,視同再入會。
  • 主席
    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我們現在開始協商,先討論漁會法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和修正動議,請漁業署說明。
    林副署長國平:關於林委員所提的這個案子,其實我們跟委員也有討論了很多,我們對這些在漁村裡面的外籍配偶非常的尊重,因為他們對漁村的發展也相當的重要。這個案子主要是為了讓外籍配偶能夠取得漁會的甲類或乙類會員資格,過去我們對新住民參與漁會產銷班或一些活動都非常的支持,在他們還沒有取得國民身分證之前,過去也可以在相關職業工會參加勞保,基本上是這樣的狀況。但是在職業工會加保跟漁會甲類會員的自付額不同,按照勞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如果是在職業工會加保,被保人要負擔六成的自付額,漁會的甲類會員是負擔二成,乙類會員則非如此,只有甲類會員才有八成、二成這樣的區分。我們從漁業的角度來看,這些人確實對漁村的發展有貢獻,所以我們跟委員一起往這個方向推動,但是因為這和勞保條例有關,也涉及到一些跨部會的事情,所以我建議讓我們行政部門就跨部會的部分先釐清之後再來談修法,這樣應該會比較好,這就是我們的請求。
    蘇委員治芬:你剛剛說甲類會員有八成、二成的區分,那乙類會員呢?
  • 林副署長國平
    對乙類會員並沒有特別規定。
  • 主席
    八成、二成是什麼?
    陳副主任委員添壽:就是分擔比例,甲類會員每個月是交二百多元,就是地方政府跟中央要負擔八成,乙類會員則是雇主也要負擔,就是按照一般的分擔比例,大概是四成、六成。
    蘇委員治芬:所以乙類會員要自己負擔六成,對不對?
    郭委員國文:還是有比較好,如果自己就是老闆的話,那就要負擔100%,如果是乙類會員,就是各負擔四成、六成。
  • 主席
    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你們說他們可以去投勞保,可是事實上他們不是勞工而是在漁民的家庭裡面,那他們要怎麼去投勞保?還是要在職業工會加保?可是他本身並不是從事那些職業工會的職業。第二個,並不是每個縣市都有與漁業相關的工會,請你告訴本席,全國各個縣市都有嗎?本席要問的有兩點,第一點,她本身就是漁民、就是嫁到漁業家庭的漁民,尤其是在雲林,本席的陳情人都在雲林,上次與本席一起召開記者會的就是養殖虱目魚的人,她的老公提出陳情,就是問他們要如何投保,請你告訴本席,她要如何在工會加入勞保?這不是所謂分擔比例的問題而已,因為她本身的工作就是漁民嘛!
    林副署長國平:雲林的斗六有水產養殖職業工會,漁撈也有,剛剛委員講的養殖虱目魚……
    林委員麗蟬:除了這個之外,花蓮及其他各縣市都有嗎?
  • 林副署長國平
    總共有8個。
    林委員麗蟬:只有8個而已,如果沒有呢?
  • 林副署長國平
    可以跨縣市。
    林委員麗蟬:如果在當地沒有的話,就必須要跨縣市,你們不能讓人家還要跨縣市去職業工會加保,明明就在這裡與老公同樣從事漁民工作,為什麼就不能加入漁保?本席認為,這樣真的很莫名其妙!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農委會漁業署應該要說明你們有什麼顧慮、有什麼疑慮,為什麼可以加入勞保,卻不能加入漁保?事實上,她就是漁民,從事的就是漁業工作,只是沒有中華民國國籍,現在本席請你說明你們的疑問是什麼、顧慮是什麼,而不是告訴我們還要向相關機關詢問。這個案子從上次詢答到現在也已經這麼久了,你們應該要詳細的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添壽:所有的漁民甲類會員,凡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如果符合一些條件就可以加入漁會參加勞工保險,那是勞工保險的部分。至於對新住民這一塊該如何保障,剛才副署長也講過,除了透過家政融入社會這一項之外,在10個漁會裡對這個部分也都有設一些。如果新住民要參加勞工保險,目前是可以透過漁業相關職業工會,總共有8個地區,包括台南及雲林等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個部分我們已經知道了,我們現在要瞭解的是你們有什麼顧慮。
    陳副主任委員添壽:第一個,剛才講過,如果是透過一般的甲類會員,在請領勞工保險給付的部分,新住民就會有兩塊,漁民的部分是一塊,因為給付不同,職業勞工保險的給付又不同,恐怕會產生這樣的問題。
  • 林委員麗蟬
    但是她就是漁民啊!
    陳副主任委員添壽:不是,新住民的……
    林委員麗蟬:她就是漁民,並不是勞工,你們卻要她投保勞保即可,但是她就是漁民,跟著她的老公從事漁業,這個職業的標準就是這樣,你叫她一家人分成兩個部分嗎?
    陳副主任委員添壽:如果是要加入漁會當會員,在第十五條條文一開始就已明定「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即有這個資格,可以加入漁會成為會員。一旦我們現在開了這條路,新住民嫁給漁會甲類會員之後就可以加入會員、可以參加勞工保險,同樣是漁民,她的勞工保險是這樣的領法,但是外面的新住民另外參加職業保險或勞工保險,這樣會有不同的……
    林委員麗蟬:和外面的不同啦!他們做的工作不同,怎麼會一樣啦?
    郭委員國文:這個癥結點在於她還未取得中華民國的國籍,對不對?她還沒有拿到身分證,既然沒有拿到身分證,在未具國人的身分、國籍之前,投保漁保的分擔比例可能會降到二成而已。透過漁會加入勞保的分擔比例只剩下二成,很可能會造成的結果就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透過職業工會投保要負擔六成,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只因為是漁民的配偶,透過漁會加入勞保,變成負擔二成,這樣會不會造成不公平?變成有國籍的人負擔比較多,沒有國籍的人負擔比較少,本席認為你們要先把第一個疑慮講清楚。
    第二個,過往這種透過漁會加保所負擔的比例只有二成,一般而言,這是對漁民的一種優惠,但是也有很多非具漁民身分的人用盡各種方法加入漁會投保勞保,比起一般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保的人,顯然是優惠很多,但是相對地就不公平了。你們應該找勞動部的人過來,六成與二成之間多出來的四成,到底是由誰負擔?負擔的意義何在?你們並沒有把相關部會找來,就這樣進行法條的審查?主席,本席建議應該要找勞動部的人過來。
    蘇委員治芬:雖然今天談的是漁會法,但是本席要請教副主委,你們現在對於農保也開始加嚴,針對並未實際從事耕作卻取巧加入農保者,現在政府是加嚴看待農保的問題,無論是自付二成或六成,由於第十五條第一段已經載明「凡中華民國國民」,因此本席要建議林委員,假設你要推動這個部分,可能要再另立一條,而不是掛在第十五條下面。對於法律的條文而言,基本上這在一開始就不對了,因為第十五條開宗明義就寫了「凡中華民國國民」,如果再掛在這一條的下面又另立一段,這樣就不對了,沒有人這樣處理法律條文。林委員,如果你要針對漁會會員推這個東西的話,必須再另立一條,不能掛在第十五條下面,不知道本席這樣講是不是OK?
    林委員麗蟬:其實,我們是針對具中華民國國籍漁民的配偶,才會放在這裡,我們是針對具中華民國國籍漁民的配偶。第二個,我們讓農會與漁會脫鉤,因此我們提了兩個,之前就與漁業署討論了一年多,你們表示漁會這一塊沒有問題,所以我們就讓漁會與農會脫鉤,今天只針對漁會進行討論,這樣比較單純。但是,本席不知道你們現在顧慮的是什麼,無論是二成或六成,我們比較期待的是這個漁業家庭能獲得保障,就是如此而已!我們的顧慮就很簡單,因為健保法只要滿6個月就可以加保,而這個只是比照健保法加進來而已啊!本席認為,第一個,她並不是勞工;第二個,全國只有8個地區有相關的工會而已,並不是在每個地方都有,能否將那8個地區提供給本席?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就立法技術而言,這個並不是不能這樣訂,第一項是針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那麼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該如何處理,當然就是另立一項來處理,就立法技術而言,其實這個並不是問題,這種類似的條文很多。
    何況,有時候也可以使用但書,就立法技術都是可以的。這是我們台灣必須面臨的問題,身為農委會漁業署的官員,以後要面臨的不只是這個問題,因為我們少子女化的問題很嚴重,我們絕對要面對這個問題。對於職業不分國籍的尊重,更是一個國際的潮流,農委會漁業署應該思考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畢竟這是一直要面對的問題,而且這樣的人口會越來越多,現在已經比我們原住民的人口還多,對不對?已經比我們原住民人口還多,只會越多越來,以後甚至可能要成立新住民委員會,因此我們必須要去面對。
    主席:就法律技術面而言,剛才蘇治芬委員所講的,是不是不要放在同一條,或者是另立一條,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先請法規委員會的張執行秘書說明。
    張執行秘書學文:從立法技術上面來看,這兩種類型要不要放在一個條文,其實是兩種都可以。也就是說,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加入區漁會為所謂的甲類或乙類會員,在同一個條文。至於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一定條件者,到底是在同一條的第二項或其他各項去排除它,或者是由另外一個條文去排除前面條文的適用,在立法技術上,這兩種都看得到、都可以。
  • 主席
    所以法規會認為放在同一條或另立一條都可以?
  • 張執行秘書學文
    意思是一樣的。
    主席:一個是中華民國國民,另一個是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對於這個部分是有什麼考量嗎?與現在的政策是否符合?這個要說明清楚,好不好?我們就先談國籍的問題。
    林副署長國平:剛剛郭委員有提到,主要問題就在於有沒有國籍,其實就外籍配偶的部分,我們同仁有查了一下,大概要5年至6年可以取得身分證,也就是5、6年後就可以完全比照現行規定處理。所以,其實只剩下從進到台灣之後這5、6年的時間,是不是能夠給她們一些保障?剛剛我們已經講過,可以在職業工會加保,還是有勞保的保障存在,如果是甲類會員的話,只剩下負擔二成或六成的問題而已。至於這個部分,我們算出大概有將近2,000人、一千多人,其實,我們也不是說對林委員的案子現在就不予討論,只是我們希望就勞動部的那一塊、勞委會的那一塊能夠再談一下,如果整體的移民政策或這個部分沒有問題的話,我們再來修訂,也沒有關係。
    主席:漁業署認為要與勞動部討論,那麼郭委員的看法呢?
    郭委員國文:剛剛副署長已經講得很清楚,從剛進來到6年後取得身分證之前的這段時間該如何獲得保障的問題,也提過職業工會可以做為加保單位。林委員則是擔心職業工會普及性不足,在有漁業的地方自然就會比較有,如果是擔心普及性不足,剛剛已經算出有將近2,000人的人數,其實只要有30人就可以籌組職業工會。若是對於籌組職業工會不清楚的話,本席建議,下次真的應該找勞動部過來,請他們責成當地勞工局處協助輔導漁民籌組工會,讓工會組織可以多元化,只要名稱不一樣就可以籌組一個,不會不方便。現在的工會已經相當多元化,應該不至於有加保單位困擾的問題,畢竟有這個需求的人有一、二千人之多,因此符合加保資格與要加保的人應該相當多,成立工會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問題,更何況現在應該可以cover得掉!
    蘇委員治芬:本席還是主張,假設要把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放進來,因為第十五條又牽涉到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因此,漁業法若是要修得周延一點,一個條文是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另外一個條文就是規定不具中華民國籍者,本席認為,還是應該將條文區隔出來,這個法律會更清楚、更周延。剛剛郭委員提到是否要請勞動部過來一起討論,因此本席就具體建議主席,是否就留在委員會繼續審查,並將相關部會找過來,大家一起討論?對於照顧弱勢者,所有委員的心情都一樣,是不是能更周延一點?至於本席提到的這個問題,是不是也請經濟委員會的主秘就這個條文的修訂是否要放在同一條或另立一條再作周延一點的討論,好嗎?
    主席:剛才法規會已經表示在立法技術上並沒有問題,無論是規定在同一個條文或不同的條文。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本席建議,基本上,我們今天審的是漁會法,也已經都詢答過了,經濟委員會的議事人員並沒接獲要找勞動部的通知,所以也沒有去找勞動部的人來開會,事實上,嚴格講起來,這個條文與勞動部並沒有關係,只不過找他們來確實可以釐清一些事情。因此,本席建議,這個案子就先送出委員會,但是必須要協商,到時再請勞動部過來一起參與協商。
    主席:第十五條就先討論到這裡,好不好?林委員,保留啦!
    林委員麗蟬:主席,我們可以保留條文並送出委員會,但是漁業署對該溝通的問題就要去溝通,到時候協商時希望能有一個……
    主席:到時候我們再請勞動部參與討論,好不好?
    第十五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第十五條之一保留,送院會協商。
    第十九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修正動議也一併保留。
    下次再請勞動部與勞保局……
    尹副組長育華:關於第十五條與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規定的「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針對新住民的內涵,我們建議參照全民健保法的用語,就是規定「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年滿二十歲」,並將「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在臺」兩個字拿掉,謝謝。
  • 主席
    這個部分等到協商時再處理。
    (協商結束)
  • 主席
    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林麗蟬委員等人所提漁會法第十五條及孔文吉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協商。林麗蟬委員等人所提第十五條之一及孔文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協商。第十九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主席:請問各位,對於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今日議程所列委員林麗蟬等人所提漁會法修正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說明。下次協商時,我們請勞動部與勞保局一同出席。
    散會。
    散會(15時50分)
User Info
林麗蟬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