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交通、內政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星期一)9時5分至10時5分 @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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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交通、內政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星期一)9時5分至10時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雪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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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併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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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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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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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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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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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許淑華等18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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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員許淑華等18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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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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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本案於第9屆第5會期交通、內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詢答已經完畢。
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院會第9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列入本次會議併案逐條審查,不另進行詢答。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請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現在進行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各提案條文。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
委員顏寬恒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其收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計費單位、費率、作業管理、停收、減收或免收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等事項之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
委員許淑華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
委員吳志揚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其收費之作業程序、收費基準、繳納程序及欠費追繳作業等事項之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院提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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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機場公司應提撥下列費用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
一、每年提撥前條使用費中之降落費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附近地區之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二、前條噪音補償金,得以現金發放之方式辦理機場附近地區噪音補償作業。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機場附近地區回饋金及噪音補償金之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委員顏寬恒等21人提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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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機場公司應提撥下列費用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
一、每年提撥前條使用費中之降落費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噪音影響附近地區之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二、前條噪音補償金,得以現金發放之方式辦理機場噪音影響附近地區噪音補償作業。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機場附近地區回饋金及噪音補償金之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委員許淑華等18人提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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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機場公司應提撥下列費用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
一、每年提撥前條使用費中之降落費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附近地區之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二、前條噪音補償金,得以現金發放之方式辦理機場附近地區噪音補償作業。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機場附近地區回饋金及噪音補償金之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委員吳志揚等16人提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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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機場公司應提撥下列費用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
一、每年提撥前條使用費中之降落費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附近地區之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二、前條噪音補償金,得以現金發放之方式辦理機場附近地區噪音補償作業。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機場附近地區回饋金及噪音補償金之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
委員許淑華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協商。首先,處理第十三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李委員昆澤:第十三條主要是配合104年2月4日行政院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所以本條只是名稱上的修正,我覺得應該沒什麼問題。
陳委員歐珀:所謂補償金,應該是針對合法行為下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金,但有些噪音其實是違法的,這時候是不是應該給予賠償金?這個部分應該怎麼處理?要不要一併規範?如果是違背噪音管制法的相關規定,可能就要給予賠償金,而不是補償金。 -
主席請民航局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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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局長國顯建議由環保署說明。
李委員昆澤:有關補償金及防治費的部分,先請環保署胡簡任視察說明。
胡簡任視察明輝:跟委員報告,依照噪音防治法的規定,我們是劃定那個防制區,依照不同的噪音分貝數去劃定防制區,但防制區裡面的噪音改善工作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做輔導,目前的規定是這個樣子,所以剛剛提到…… -
陳委員歐珀賠償金嗎?
胡簡任視察明輝:噪音污染的防制工作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做輔導的,而依照民用航空法的規定,這部分已經改為「噪音補償金」了,以前是叫做「噪音防制費」,在大院修正通過民用航空法之後,它已經改為「噪音補償金」了。
陳委員歐珀:主席,我想要了解一下,現在有沒有哪個區域是發給「噪音補償金」?因為本席今天是第一次聽到「噪音補償金」這個名詞。如果是違反噪音管制法的話,應該是要處分或是相關的部分…… -
胡簡任視察明輝沒有違反。
陳委員歐珀:在沒有違反之下,有沒有補償?那為什麼要特別訂定這個補償金規定?
胡簡任視察明輝:他們沒有訂定一個標準,規定超過那個標準就是違反。
陳委員歐珀:這個噪音補償金有給他們這麼大的權限嗎?以後有很多地區可能也會要求補償金,會不會有這樣的疑慮? -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如果是這個名稱的問題,我們是不是應該配合104年2月修正通過的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修正為噪音補償金?原本的名字叫做「噪音防制費」,可是立法院在104年2月就把它改為「噪音補償金」了,所以我認為名詞應該要一致,大家應該思考是不是配合民用航空法裡面提到的噪音補償金?用一致的名詞比較不會搞錯,在法律的意思上才會一致。
另外,本席再補充提問的是,在這個條文裡面,現在機場公司有權力向使用者收取噪音補償金,但是只規定航空公司有權以及去制定相關的收費基準,可是並沒有提到如果有欠繳或拒繳的狀況該怎麼辦,我們有辦法去追繳嗎?或是未在期限內繳納的、遲繳的、未繳的、拒繳的怎麼辦?通常有收費的法條都會規定萬一出現這種負面狀況時該怎麼辦,這樣行政單位才能依法有據,可以去做怎麼樣的處理。
去年我們在審查這個草案時,你們就有提出一個報告,當時你們說沒有規定拒繳、遲繳、欠繳怎麼處理是因為沒有發生過,你們覺得執行以來都沒有困難,但萬一以後發生了怎麼辦?過去沒有發生過遲繳、欠繳及拒繳的狀況,未來不一定不會發生,如果在法條裡面沒有明定,一旦發生不繳錢的狀況,請問你們有辦法處理嗎?請說明。
祁次長文中:我簡單回應一下,誠如林委員剛剛所說的,104年2月4日修正了民航法第三十七條,把噪音補償金與回饋金的適用範圍由原來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修正為航空站附近地區,所以應該要一致。第二,萬一有欠繳、遲繳、未繳的情況,我們當然會去催繳,如果催繳後還是不繳,就會依行政程序法去處理,這部分已經定有相關規定,因此不需要在這個地方另做不同的規定。 -
主席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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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俊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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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蔣委員絜安發言。
蔣委員絜安:因為本席來自桃園,所以非常關心這個法案,在桃園機場周圍大概含括有4區、數十個里的居民,他們是長期處在高分貝的噪音環境當中,常常造成聽力受損、耳鳴等種種現象,因此噪音防制補償的費用攸關當地居民的權益,居民都非常關心,但是因為爭議也很大。這次修法針對第十三條部分,因為過去的法案只是概括授權,所以本席非常贊同這次提出的修法版本,包括要明確訂定機場公司如何計算、發放以及執行的方式,以符合法制化。當然我也贊成將噪音防制費改為噪音補償金,有一個正名,才能於法有據。以上是本席的看法,謝謝。 -
主席請陳賴委員素美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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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賴委員素美我們正在討論第十三條的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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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是。
陳賴委員素美:因為機場就在本席的選區裡面,長久以來,我們選區的居民都受到航空噪音很嚴重的干擾,目前整個航空城正在推動當中。我今天之所以會專程趕過來,就是因為機場在我的選區裡面,我對於這個部分有很大的疑義,針對第十三條部分改為補償金,本人覺得是OK的。我本來想談論第十四條,但是現在還沒討論到第十四條,謝謝。 -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關於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部分,我想請教一下,因為這裡好像給地方政府比較大的裁量權,同時把所謂的基準,就是把六十分貝噪音線修掉了,這樣未來會不會引起更多其他不同的紛爭?在高雄地區有小港機場,所以如果中央政府把這部分的權限全部下放給地方政府的話,在這之間到底要怎麼溝通會比較好,其實是相當重要的。還有我們都知道發放現金的方式也會引起困擾,地方政府在辦理發放現金時就會產生相當多不同的爭議,所以要怎麼明定這些爭議,弄清楚可能會比較好。如果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可以更親民,然後讓訂定的基準更清楚的話,不管是中央政府或是地方政府,在擬定的過程當中也能有所依據,比較不會產生人治上面的困擾,所以等一下請交通部的相關單位提供這方面的說法,讓我們可以跟地方上的居民做交代,謝謝。
主席:請問民航局,現在的噪音補償金都用現金的方式發放嗎?
林局長國顯:沒有。目前大概只有高雄與馬公,在噪音影響範圍內的所有居民,防制費第一輪的部分已經補償完畢。因此,在第二輪發放時,高雄與馬公今年開始用現金給予補償,這是因為上次民航法修正後就可以用現金的方式發放。第二,剛剛有委員提到,上次在民航法修正第三十七條時,把六十分貝噪音線修掉了,其實這在一定範圍內也呼應到桃園地區,甚至有些特殊個案。因為原來的法規是規定六十分貝噪音線以內可分為3級,這條線劃分得很清楚,可是有很多里民或陳委員剛才也有提到,它的影響可能不是常態性的,而且依照法規,在平常時間也調查不出來,那就由地方政府去決定這個部分是否該適度予以補償,至於補償金的部分由地方政府來制定就可以,原來民航法在修訂時就賦予它很高的彈性。
主席:局長,剛才他們提到六十分貝噪音線的部分,你們也把這部分下放到地方政府,那中央的部分都……
林局長國顯:其實這邊如果沒有疑義的話,就像現在很多地方政府都沒有疑義,所以目前都是依照六十分貝,因為根據噪音防制法以及民航局的噪音補助費相關辦法,規定的標準就是六十分貝,當初是訂定在民航法的母法裡面,現在母法放寬到……
主席:這個法只適用於桃園機場,其他沒有嗎? -
林局長國顯對。但是民航法已經修正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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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跟高雄有關係嗎?
林局長國顯:都修正完了,剛剛林俊憲委員也有談到,在上次民航法修正以後,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才根據民航法一起配合修正,否則會不一致。
主席:剛才局長提到馬公機場,我在馬祖怎麼都沒有聽說要噪音補償?
林局長國顯:馬公機場在澎湖,馬祖的部分是因為它的降落費跟…… -
主席沒有噪音嗎?
林局長國顯:很少,所以收起來才一點點而已。 -
主席可是多多少少也可以給民眾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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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局長國顯很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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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很低是多少?完全沒有嗎?
林局長國顯:地方沒有劃噪音防制線,所以……
主席:我們沒有向你要,你就不給?
劉委員世芳:地方政府沒有劃等噪音線,要請環保局處理。 -
主席要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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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賴委員素美那是地方政府環保局……
主席:劃了就有錢啊?我們傻傻的都不知道,十幾年了被人家騙。請陳賴委員素美發言。
陳賴委員素美:我眼前直接發生的狀況是,等噪音線60分貝這個限制常常造成一個困擾,就是相隔一條街,那邊有、這邊沒有,因為是以里為單位,但往往造成居民覺得非常不公平。我們那邊的居民受到干擾的除了大園之外,還有觀音甚至是新屋,大家反彈非常大,認為這樣的補償方式不合理。有時因為風向的關係、起降的速度或是盤旋的方式,已經達到甚至超過60分貝,可是一算平均值就一毛錢的補償都無法得到。因此大家希望條例的規定能有彈性,我認為把它下放到地方政府有其好處,可以直接由地方政府各單位去了解各區域居民生活作息及受干擾的程度,不要說超過60分貝以上的才有,59分貝的一毛都沒有,這樣好像是天堂和地獄的差別。如果能給後者一些,多少能撫平他們心裡的傷痛,希望稍後能朝這個方向修法。 -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針對陳賴素美委員的發言,可否請環保局回應一下?以小港為例,小港機場在擴建當中,所以等噪音線的劃設是一個推估值。至於夜間的噪音,尤其晚上大家入睡後,這不一定是12點,也許是7點、8點,那時等噪音值還是設定在60分貝或是比60分貝低?否則這可能違反噪音防制過程中分成日間加成或是工業區等等,總之一定要有法律的一致性,這樣會比較好。這是技術上的問題,包括我剛才提到小港機場要擴建,如果跨縣市,例如桃園機場跨到新北市,這算不算是噪音補償區的範圍,要講清楚、說明白。
我剛才特別提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一致,因為萬一跨縣市的地方政府不一致,要怎麼處理?如果沒有明定出來,萬一不同黨派的人擔任不同的縣市長、區長或鄉鎮長,那怎麼處理?這部分沒有講清楚,紛爭絕對會很大,那就會違反原本立法的美意。
黃科長伯弘:我代表桃園環保局報告,桃機防制區的部分執行了很多年,現在就已經是以現金發放,不過也是有跨縣市的問題。剛才委員提到,防制區劃了以後,等噪音線附近地區的民眾會反映補助不公的問題,目前我們就面臨這些問題,也有進行處理。我們覺得噪音防制費之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訂定時要有共識,目前我們都是援用之前機場公司發放的比例,這幾年下來,民眾都知道這樣的分配比例,也有高度的共識。我們劃設防制區會劃成一、二、三級防制區,分配的比例是一比二比四,防制費收來以後拿20%作為行政作業費,因為要發現金給民眾,民眾申請等等有一些行政費用,其餘80%就全部回饋給防制區裡面的民眾。
我們現在除了依法作防制區的公告以外,民眾常會反映的有兩個部分,第一個是在機場航道下的部分,依照法規作監測數據的模擬公告後,無法達到實質的三級,也就是最嚴重的等級,但居民其實每天都受到影響。因此居民希望有關嚴重航空噪音敏感地區能比照三級,給予三級的補償。
另外,60分貝線劃下去以後,在60分貝線外差個1分貝、幾分貝的地區,可能會因為飛機起降或季節的關係,依照公告方法模擬的結果,兩年下來的數值無法達到一級防制區60分貝的標準,民眾也希望能爭取相關的補償。
目前對於機場附近航道下航空噪音敏感地區,市府從去年已擬訂監測調查計畫,做了相關的監測調查,近期會依照監測的結果去擬具相關的補償方案。至於觀音也就是60分貝線以外,可能在航道飛行範圍以內,但是因為種種關係無法納入防制區,後續還會另案作相關的處理。
劉委員世芳:這雖然叫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但是未來機場所在地絕對會要求比照辦理,所以我剛才一直強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定要有一致性。現在的基準如果是用等噪音線的話,旺季還會有另外一個補償措施,大家都知道,如果有航線通過會限高,限高比例會跟著改變,只是我們稍微有限縮。所以他們會有另外一個補償替代方案,照你這麼講,如果我想要多一點補償金就搬到桃園,越多越好,未來桃園機場出入境人數會越來越多,可是其他機場包括軍機場所在地一定會想要比照,這樣交通部和國防部會沒完沒了。因此我才建議要有一定程度的辦法明定出來,讓大家可以遵循,而不是只針對桃園和高雄。剛才我也幫陳雪生委員的選區馬祖爭取,等噪音線劃出來,大家就有爭取的空間啊!但這樣到底對不對?可能整體的政策要說清楚講明白。我一直強調中央和地方一定要一致,地方政府碰到的不會只有國際機場,還會有一般民用、軍民兩用、軍機場等等,難道在其下的居民就不是人嗎?都是人啊!所以本席拜託民航單位在制訂過程中先把這部分說清楚講明白。
主席:謝謝世芳委員幫我們爭取福利。民航局這樣做不公平,到底還有哪幾個地方沒有劃噪音防制線?我們沒有劃,你們就把我們當傻瓜,這樣不對啊!錢是航空公司出的,我們沒劃,你們要輔導啊!我們是落後地區,好不好?
林局長國顯:民航法已經先修正過了,而且噪音防制已經十年、二十年以上,所以每個機場都有噪音防制和補償金甚至回饋金的運用。由於桃園機場後來成立公司,所以才在機場條例訂這一條。我們在一、兩年前修過民航法,現在是把民航法的修正文字移到桃園機場條例來,避免兩邊不一致。
其次,現在噪音防制費更名為補償金,所以它的運用彈性就更大,以後只要第一輪輪完就可以開始發放現金,不會限制說只能補償冷氣或門窗等防制設施。至於回饋金部分是由地方政府運用,航空站和地方政府協調後,由地方政府訂定辦法實施。以往多半是補助里或區的辦公室辦活動以及學校營養午餐之類,每個縣市都有。
剛才委員提到有幾個小離島沒有劃防制線,所以…… -
主席哪幾個小離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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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局長國顯應該是馬祖南竿、北竿、七美、望安等4個小離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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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軍民兩用像是水上機場呢?
林局長國顯:軍民兩用的有,根據我們手上的資料,台北、高雄、花蓮、台東(不含綠島、蘭嶼)、馬公(不含七美、望安)、金門、台南、台中、嘉義都有。依照噪音防制線的劃設徵收噪音防制費,一部分是回饋給地方民眾直接作噪音防制,另一筆錢是回饋給地方政府發給里民或是區民辦理敦親睦鄰活動。這個辦法已經運作數十年,第一輪部分,高雄和馬公已發完所有防制區內的冷氣和門窗的整治,所以現在收的錢可以發放第二輪,在民航法修正以後可以用現金來發放。現金部分是和地方政府協調,看看要如何發,我們尊重地方政府的…… -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簡單說明我的提案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其實這是配合104年修正的民航法,針對一些名詞、範圍作修正。過去我擔任縣長時,縣民就一直爭取要用現金發放,不要一大堆檢據的東西,因為噪音真正妨礙到居民的生活,為什麼還要民眾裝這個、裝那個才補助?由於噪音防制費已經變成噪音補償金,所以條例裡面的噪音防制費全部要改成噪音補償金。至於「60分貝噪音線內」,民航法已經改成「機場附近地區」,所以這部分也要一併修改。
另外,機場公司向各航空公司收費時,除了收費標準以外,應該連作業程序、繳納程序、欠費追繳作業等等都作完整的規範。因為我們面對的是世界各國的國際公司,作業準則如果太粗糙會讓人笑話,尤其桃園國際機場是世界一等一的機場,必須非常完整。同時,我們要讓補償金的來源,民航局、機場公司、桃機附近地區以及地方政府的使用更有規範及保障,這都在第十四條訂定。
有一個部分是屬於地方的議題,條例規定錢給地方政府,可是以桃園為例,有比較受噪音影響的地方和比較不受噪音影響的地方。像是大園、觀音、新屋這一塊是直接在航道下,居民會覺得錢給市政府拿去後,是讓所有桃園地區的人使用,而不是只有機場附近地區的人使用,所以直接受害的居民會覺得比較不公平,受害是我們受害,為什麼錢是大家共享?但是中央的法令只能訂定由地方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至於地方政府要如何運用,可能要由地方議會訂定規則再去細分。 -
主席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嘉義只有一個水上機場,現在民用部分比較少,反而都是軍用,噪音實在太大了。你們現在的回饋大概是裝冷氣機,地方對此怨言頗多,因為每天噪音不斷,固定時間就會演習,F-16實在太吵。現在民用飛機比較少,台北不飛嘉義之後,等於就沒有了。請問這部分到底有沒有引用補償金的辦法?
林局長國顯:不只是嘉義站,只要是軍民兩用的機場都會有同樣的問題,民航部分就依照民航的辦法收費,軍方的部分是由他們自己編列預算來做。嘉義站106年這筆錢的預算大概有76萬元,在運用部分,噪音補償金是航空站在辦,用在學校冷氣空調和電費的補助,回饋金是嘉義縣政府和市政府跨縣市決定兩邊要怎麼分,一般都是補助區、里民活動。在空軍聯隊的部分,他們處理噪音防制費,這是由軍方編預算來辦理,用於補助住戶的隔音門窗、冷氣空調和噪音防制措施。現有6個軍民合用機場,都是以這樣的邏輯在運作。 -
陳委員明文居民是每天都在忍受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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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局長國顯這就由軍方補助。
陳委員明文:條文應該要清楚明定到底怎樣才叫補償,現在似乎是在回饋,其實應該是補償,因為噪音每天都有。我們今天雖然是討論桃園機場,但你們應該更進一步,請問現在引用在全國的條例叫什麼? -
林局長國顯今天處理是……
陳委員明文:不是今天,我是指引用在全國的。
林局長國顯:這包括兩個法,一個是環保署的噪音防制法,那是母法,去劃設不同地區的影響區。至於民航局,民航法裡面再授權,去訂定機場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陳委員明文:所以是辦法,還不是法律啦! -
林局長國顯是民航法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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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這應該作一個檢討。
林局長國顯:是,軍方是根據一樣的法規去編列預算,飛幾架次就根據這個編預算放進來。 -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第一,今天處理的是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第十三條主要是配合104年2月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的修正,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第十四條也是配合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之修正,刪除「六十分貝噪音線內」等文字,並將相關的文字修正為「附近地區」。其實相關法條修正的內容,基本上是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而是在日後地方縣(市)政府針對「附近地區」相關的處理,恐怕還有很多協調及處理的空間,所以今天審理的法條內容是沒有什麼太大爭議的。
但是我在這邊要提醒交通部,桃機公司去年發生了大大小小的事件,所發生的事件以及產生的負面新聞至少有23件以上,其中包括跳電、斷電、管線脫落、漏水等等,甚至發生火警,可以說是已經到了水火同源的驚人境界。本席在去年12月曾要求交通部進行桃機的總體檢,請教桃機王董事長,你知不知道有總體檢這件事情?可是今年3月還是發生了跳電,甚至跑道破損的狀況,請問桃機總體檢進行的狀況如何?今年處理的相關重點是什麼?請說明一下。
王董事長明德:謝謝李委員的指教。首先,我是今年1月2日到桃機公司任職,有關去年所發生的事情,我從新聞上大概得知一些狀態,從前幾年的0206水災開始,發生了一系列不應該發生的事情,在去年之前也曾經做過一些體檢,不過主要問題還是在於原來的基礎設施比較老舊,或者是之後的原因沒有完全去補強所致,而且今年又很不幸地在3月初時又發生跳電的事情。現在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去年已經做了一次總體檢了,大概花了半年左右的時間,最近發生的事情目前還在體檢當中。在3月8日、9日發生的事件主因是電力跳脫,電力跳脫是來自於饋線進來後161高壓的地方,因為材質比較老舊,所以產生電力跳脫,最後有做臨時處理。目前我們還有一組體檢人員,包括台電副總、外面的專家也進來一起進行體檢,最近都正在做,像我們在今天下午也要跟祁次長做報告,預定在5月1日左右會提出告一段落的報告,並對社會大眾公開。
首先,真的很不幸的是,第一,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機場設備老舊後材質也會老化,另外關於系統本身,因為裡面有越來越多的使用單位,所以這些電的接線會越來越凌亂,所以我們想要利用這次機會,把它做一個系統的調整,那麼第一個部分應該就會涉及資料的建立,對於什麼地方會老化,什麼地方時間快要到了的資料,這部分以前比較弱,而且對於圖說資料的保存,以前也比較沒有觀念。
第二,我們要做所謂的預防性的維護管理(preventive maintenace),就是時間到了就要換,不能等到壞掉了才修,過去我們比較節省,東西壞掉了才修,這種維修的觀念是不對的,尤其對桃園機場來講,身為國際機場不應該等到東西壞了才修,應該是在還沒達到使用壽命時就要趕快換掉。
第三個概念是N+1系統,對桃園機場來講,不能容忍任何破壞,所以假如有N個系統在使用,應該要有另外一個backup、一個輔助系統,在世界各國都一樣,機場設施的老化或有一些瑕疵是常常碰到的情況,但是為什麼其他機場沒有出現干擾老百姓進出及機場運作的因素?主要就是有N+1系統的概念。N+1系統就是在某一部分壞掉了,另外一部分就啟動了,所以不會讓老百姓覺得有不便利的地方。過去我們在這部分的投資比較少,現在既然在做體檢,表示未來我們在觀念上要做改變,這個是我進來的最主要目的,我希望第一個資料要保存好,不然不知道那個部分會老化,第二個部分就是我們必須要進行預防性或計畫性的維護。
主席:王董事長說明到這裡就可以了,你講了很多,照你所講的話,你的預防性措施做了那麼多,但是你還是要注意,不要再發生了。因為發生事情之後,你前面講的那些話都不算了,你講得再好聽都沒有用,你了解嗎?理論是理論、實務是實務,你把它注意好就好了。
請陳賴委員素美發言。你們討論到第十四條去了啦! -
陳賴委員素美對啦!速度快一點。
主席:第十四條都快討論完了?現在講的是第十三條,第十三條先過了再說。 -
陳賴委員素美第十三條現在都沒有……
主席:第十三條是如何收錢,第十四條是如何發錢。
陳賴委員素美:在補償金的部分,我剛剛講過我覺得是OK的,我認為第十四條也一起趕快講一講,因為等一下我們還要去別的委員會。 -
主席第十三條先處理好不好?
林委員俊憲:主席,如果大家對於第十三條沒有意見,就可以先通過。 -
陳賴委員素美對啦!
林委員俊憲:因為現在的發言內容都是針對第十四條的,我們先通過第十三條,好嗎?
陳賴委員素美:關於補償金的發放,我覺得改成……
主席:等一下,各位委員,我們先處理第十三條好不好? -
陳賴委員素美好。
主席:針對第十三條,請問行政院有無意見?請問交通部有無意見?大同小異吧? -
祁次長文中其實就是把民航法第三十七條條文搬到……
主席:次長,你不要再講了,等一下又扯一大堆,問題就會越拉越長了。
祁次長文中:好,沒有意見。
主席:如果各位對於第十三條條文沒有意見,我們就通過,好不好? -
陳賴委員素美好。
主席:第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吳委員的提案我有看過了,版本的內容大同小異啦!只是你的版本比較細一點。
處理第十四條。請陳賴委員素美發言。
陳賴委員素美:首先,我想問的是,之前我們針對補償的規定是防制費,現在法條修正以後會變成用補償金的方式,關於補償金發放的方法、對象,請問對象是哪些?即使將來這部分授權給地方政府訂定之後,其補償對象也應該是受到噪音高分貝干擾的居民,是不是這樣子?
黃科長伯弘: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發放的對象是以公告防制區裡面的住戶為主,住戶的定義就是建物的所有權人。
陳賴委員素美:對,所以未來即使下放到地方政府,不管是哪個政府,附近地區回饋金及噪音補償金的發放也一樣會是原來遭受噪音危害的居民,應該也是這樣,所以不可能發生下放到地方政府以後,假設受有噪音防制的範圍是在大園、觀音及新屋等地,但是補償金卻發放到平鎮、中壢,這是不可能發生的嘛!王董事長之前也擔任過桃園市政府的副市長,任何的發放方式應該都是一樣的標準,是沒有錯的。比方說如果是我這邊受到污染,然後卻發放到別的地方去,老百姓一定會跳腳,會跟你翻臉的,是不是?這是最正確的發放方法,這應該沒有什麼疑義才對,是不是?請回答一下。 -
黃科長伯弘沒有。
主席:這筆錢裡面有百分之二十是行政費用,其他的百分之八十你們還有做其他用途嗎?還是都發給受害者?
黃科長伯弘:沒有,全部都是發給住戶。
主席:請民航局注意一下,不要會吵、會叫的小孩才有糖吃,沒叫的就沒糖吃啊!你們要輔導一下,這個龐然大物降落下來,怎麼會沒有噪音的問題?就像馬祖與馬公,這是不對的啊!民航局要跟地方政府講,請環保局去設噪音防制線,這不是多少錢的問題,有些居民給個3,000元、5,000元,他們在村子裡面就可以做一些公益,這個錢不多啦!3萬元、5萬元對一個小地方來講是很有幫助的。
陳賴委員素美:主席,不好意思!我再發言一次可以嗎? -
主席好。
陳賴委員素美:桃園市政府在辦理這些類似相關的補償金作業時,都是用公民參與的方式,我覺得這樣的方式很好,我也不希望我們這邊用法律把它匡死了,就是限制以現金發放,或是用什麼方式發放。其實人民有自我做主權,他們可以去選擇,比方我要用在健檢的補助,比方他想要用在營養午餐的輔助上,我覺得只要是這些居民決定的,任何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都應該給予尊重,我覺得這樣子的法令定下來,才有辦法接地氣。以上,謝謝。
主席:陳賴素美委員講的問題,其實將現金發放給當事人後,他要幹什麼、把錢用在哪裡那是他的事啊!你現在要他們再去調查要用在健檢或是用在什麼地方,這個問題很大耶!可能還要用投票的方式,很複雜啦!發現金給本人之後,他要幹什麼就幹什麼,因為這是人民的權益。
陳賴委員素美:既然是人民的權益,他想要拿現金,我們就發現金,政府就發現金。
主席:不是發現金,就是用劃撥發放的方式,只有這兩種方式,對不對?
陳賴委員素美:對啊!所以我的意思是要有彈性,由他們自由決定啊! -
主席但你講的不是啊!你說比如他要用在健檢的費用、照X光等等。
陳賴委員素美:沒有,我剛才講的是比方而已,如果當地居民有多數人認為要發放現金,那就發放現金。
主席:你比方的例子太多了,很複雜、很麻煩,也會增加行政單位很多的困擾。
陳賴委員素美:未來下放到地方政府以後,就由地方政府決定。
主席:我認為還好吧,現在沒有什麼聲音啊!只是吳志揚委員的提案希望能夠訂的更細一點,但是法條沒有訂那麼細的啦!
陳賴委員素美:訂那麼細就是完全沒有彈性了嘛!然後之後我們又要再修一次法,不是很麻煩嗎?
主席:洗頭就洗頭嘛!洗365根跟洗500根,訂到太細了,是不是還有一千、一萬個辦法要訂出來?
陳賴委員素美:吳委員都已經離開了,你才講這個話! -
主席他在也沒關係啊!有什麼關係呢?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你們剛才在討論的,其實在修法時已經處理過了,因為原本的條文訂得很繁雜,就是提到相關居民的健康維護費、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現在把這個部分拿掉,彈性就出來了,然後再授權給地方政府處理,這也是我們修第十四條的本意。近幾年來,機場公司的經費中每年大概都有3億元的回饋金,還有五億多元的噪音防制費給桃園市政府,加起來大概有八億多元,請問現況是不是都授權由桃園市政府負責處理?機場公司只負責給錢嘛!
第二,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們現在又把第十四條裡面六十分貝噪音線拿掉,改為附近地區,那附近地區的定義是不是仍然由地方政府來訂?另外,像桃園機場沒有問題就是桃園市政府,但未來會不會出現縣政府與鄉鎮政府的問題?比如交通部的對口單位是縣政府,假設這個機場園區是在某一個鄉裡面,那麼鄉政府自己也要來制定一個補償辦法嗎?還是要由縣政府來管?如果有兩級政府都管到怎麼辦?
祁次長文中:我來說明一下,如同林委員所講的,第一個,這次的園區條例的條文是沿用104年民航法的修正條文,所以是得以現金方式發放,但是在後面的第十四條又規定其發放作業及使用辦法是由園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政府來定之,所以回答委員的第二個問題,如果今天不是在院轄市,而是在縣轄市,那仍然要由縣政府去訂定,要透過縣議會通過,所以縣政府與鄉鎮公所或是縣轄市的關係,那就是回歸到行政權責。其發放標準與使用方法還是要透過議會,我們是有彈性的,就是得以現金方式來發放,但是若是直轄市,則由直轄市及直轄市議會,縣政府部分,則是由縣政府及其所轄的鄉鎮公所、縣議會來做處理,所以我們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彈性及處理原則。
主席:跟各位委員報告,第十三條已經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對於第十四條,我想各位委員對機場附近居民的權益都已經充分討論了,行政院的版本無非就是把它整個融合在一起,沒有那麼複雜化,然後彈性會更寬。行政院版也並沒有違背吳志揚委員的提案、顏寬恒委員的提案、許淑華委員的提案,都沒有違背。 -
祁次長文中只有拿掉「噪音影響」這4個字。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我們就讓第十四條通過,好不好?
請鄭委員寶清發言。
鄭委員寶清:本來我們提這個案子是要規範噪音的範圍,如果縣市政府沒有按照這個精神,就是拿到別的地方去用,交通部有沒有監督機制? -
主席不會拿到別的地方去用啊!
鄭委員寶清:比方原來的規定是六十分貝,可能拿到五分貝、十分貝的地方去,因為現在所講的範圍會變得很大,我想請問交通部有沒有什麼監督機制? -
主席附近地區……
祁次長文中:第一個,原則還是遭受影響的範圍,但是我們不是寫死六十分貝,因為六十分貝的計算,在365天當中,有人受影響的是50天、有人是200天,所以那就由地方來認定,包括補助的辦法及作業程序,還要經過議會的監督,所以這個不會有問題。
主席:其實百分之八十都發出去了,我倒很納悶的是百分之二十的行政費有沒有剩下啊?行政費也用光了嗎?
黃科長伯弘:跟主席報告,基本上我們針對機場提撥過來的,不管是防制費或回饋金,我們都是訂定相關的辦法,第一個我們會成立所謂的航噪基金,所有年度的這些支出、包括防制費發放的計畫全部都有。
鄭委員寶清:不用再講了,就照主席的建議照案通過。
主席:好,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十七條。本條交通部有修正建議,請交通部說明一下。
葉代理司長協隆:報告委員會,這邊修正的說明是條例第三十五條因為配合歐盟針對稅制的調查,原來認為第三十五條對國內、外的營利事業有差別待遇,這個部分我們在今年1月16日已經修正通過。
因此,把這次的修正納入修正條文,依照1月18日公布的日期來施行之外,把它加進來,其他部分跟行政院版本是一致的,以上報告。 -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他們把許淑華委員那個版本也納進來了。
葉代理司長協隆:是一樣的,只是增加我剛剛報告的歐盟的條文而已。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四十七條建議修正為「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第四十七條就依行政院提案、交通部建議修正條文修正通過。
(協商結束)
主席:協商完成,作以下宣告:
1.今日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
2.交通部建議條文列入公報紀錄。 -
針對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
1.討論事項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完竣。
2.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3.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4.本次聯席會議議事錄,授權由主席核定後確定。
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散會。
散會(10時5分)
User Info
陳歐珀
性別
男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宜蘭縣選舉區
林俊憲
性別
男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臺南市第4選舉區
陳賴素美
性別
女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桃園市第2選舉區
陳明文
性別
男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嘉義縣第2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