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星期五)10時 @ 本院議場 (主席:蘇院長嘉全)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秘書長 林志嘉
    林秘書長志嘉:出席委員50人,已足法定人數。
  • 主席
    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7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7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4人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圖書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一、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二、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三、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四、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二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七、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處理。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人數80人,贊成者19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上午10時15分57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18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19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柯志恩  王育敏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繼續報告。
  • 項目
    十九、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
    本案是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五條,也就是針對糧食發布的不實消息加以管制的條文,這個表決沒有意義,是不是就不要表決,讓它付委?請問國民黨黨團有沒有意見?好,國民黨黨團沒有意見,第十九案就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
  • 項目
    二十、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漁業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一、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二、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三、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四、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五、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國軍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昶佐等20人擬具「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名稱、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就進行表決。
    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鍾委員孔炤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陳委員雪生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19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上午10時20分44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27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4  贊成人數:19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徐永明  鍾孔炤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九、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一、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9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二、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三、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四、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能源管理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五、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六、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七、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自殺防治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九、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一、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3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四十二案因提案委員來函撤回,作以下決定:同意撤回。
    林委員德福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黃委員國昌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繼續報告。
  • 項目
    四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基本法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辦理檢疫之指定場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四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及其附件四之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四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四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限制44.9%陶斯松乳劑等七種農藥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運送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導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八、經濟部函,為廢止「銀樓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可攜式雷射指示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一、經濟部函送第9屆第6會期各委員會會議所通過之臨時提案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三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三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三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二、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8年1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三、經濟部函送「107年度中小企業法規調適檢討報告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四、司法院函,為修正「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五、考試院、行政院函,為廢止「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及「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六、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制定公布之「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定自108年4月24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七、海洋委員會函,為廢止「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辦事細則」、「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八、海洋委員會函送「國家海洋研究院處務規程」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九、內政部函送「全國性營建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二、大陸委員會函送「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勘誤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公告「無線廣播、無線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之酒類廣告播送時段」,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廢止「公告衛星廣播電視播放酒類廣告之指定時段」,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公告「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八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十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八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八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部分條文及附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八十五、勞動部函送公告「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六、勞動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機關107年度第4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案件修正後資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核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有效日期」解釋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客製化電腦輔助型顱顏骨固定系統為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衛生福利部函送建立醫院示範場域具體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一、衛生福利部、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二、僑務委員會函送該會107年度第4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全球人壽承受國華人壽案相關補助款運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有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規定之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六、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機關(構)107年第4季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七、財政部函送該部、國庫署、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含所屬)與關務署及所屬107年度第4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九、教育部函送「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7年度接受外界捐贈支用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一、文化部函送「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文化部函送「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及「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文化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科技部函,為修正「科技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行政院函,為請本院籌組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7屆董、監事審查委員會,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朝野黨團協商會議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陳委員學聖、馬委員文君及許委員淑華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第一○六案至第二六七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一四四案、第一七二案至第一七六案、第一八七案、第一八九案、第一九三案、第一九四案、第一九七案、第一九八案、第二三九案至第二六二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二一二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 項目
    一○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98項高鐵行動購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項「材料及用品費─用品消耗」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新增決議第8項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執行率不甚理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77項防護裝置購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41項改善獲利能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6項「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執行控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96項高鐵臺中站站區聯外道路標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69項防止三寶違規肇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一四、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項人員招募、訓練及留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五、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項「員工訓練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一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42項未來獲利與競爭能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8項積極開發新航商與航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一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新增決議第1項營業費用應撙節使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一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8項「西線列車之準點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4項提升各國際商港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7項「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2項「行銷獎勵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3項提升花蓮港靠泊艘次及人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二四、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8項債務償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五、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項人力進用及勞動條件改進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二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1項妥適控管工程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9項工程品質改良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二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65項屏東線及南迴線鐵路全線雙軌化可行性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二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5項提高岸電系統使用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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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2項現有所屬招呼站儘速完成無障礙設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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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新增決議第2項「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執行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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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72項偏鄉鐵道運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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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新增決議第7項罰款制度相關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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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四、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5項車種簡化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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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五、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9項后里站具體空間維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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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新增決議第5項增加返鄉實名制列車車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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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新增決議第2項實名制攜眷票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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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5項試辦多卡通自動驗票閘門QRCode功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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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0項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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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0項「修理保養及保固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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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55項松山機場整體規劃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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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項無障礙設施設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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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項無障礙設施設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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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四、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9項「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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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五、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2項盤點轄屬廢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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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7項閒置土地及廢棄房舍活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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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6項改善無業務使用土地利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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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9項活化運用土地及廢棄房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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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2項WC滑行道遷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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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3項第二航廈擴建工程恐有延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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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4項第二航廈擴建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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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5項「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辦理進度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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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1項「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強化採購辦理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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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四、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3項「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加強標案辦理時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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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五、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4項「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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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0項增加日韓文字標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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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4項「專業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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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3項「專業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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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7項鐵路行車安全各項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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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新增決議第9項「推動後勤支援管理系統上線相關時程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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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3項「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具體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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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5項「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執行與軌道安全管理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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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4項「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積極檢討並推動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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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四、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7項檢討相關硬體設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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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五、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7項「機械及設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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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8項電動車充電設備新設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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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7項提升客運經營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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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2項承攬人力任用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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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項績效獎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項績效獎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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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項人員進用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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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6項「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監督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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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8項「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落實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七四、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0項「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加強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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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五、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7項「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解決網頁訂票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七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1項「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推動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七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8項「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強化採購辦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七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9項「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提升進度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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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2項「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採購進度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0項「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提升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4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加強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3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5項派員出國考察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八四、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4項辦理考察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五、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5項第二航廈擴建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八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6項第二航廈擴建工程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8項重新檢視目前業務分類管理架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八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項將行動應用程式納入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3項媒體識讀補助績效衡量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一九○、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自訓自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一、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應積極辦理「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各項投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二、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決議第2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醫療發展基金項下「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鄉C型肝炎治療規劃方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全民健保給付C型肝炎全口服抗病毒藥物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長照基金收入穩定性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決議第4項採購文物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一、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園區經營績效,以確保科工基金之財務健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二、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與人工智慧等技術跨領域合作規劃輔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三、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申請人匿名制施行之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技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合作推動鄉村發展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研發成果商業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六、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研採購基準與設立科研採購單一入口網站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參與國際重要賽會應辦事項及作業流程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員額配置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一○、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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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F─ISAC推動現況與經費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一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一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一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一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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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六、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印刷廠決議第2項「其他營業外費用」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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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七、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1項「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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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八、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5項臺灣銀行「服務費用」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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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九、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7項臺灣銀行「專業服務費」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二○、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10項臺灣銀行「租金與利息」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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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一、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11項臺灣銀行「研究發展費用」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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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二、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12項臺灣銀行「材料及用品費」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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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三、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17項臺銀人壽除「用人費用」外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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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四、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19項臺銀人壽「專業服務費」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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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五、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20項臺銀人壽「郵電費」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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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六、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21項臺銀人壽「服務費用」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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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七、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22項「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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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八、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23項臺銀人壽「公共關係費」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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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九、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26項臺銀人壽「專業服務費」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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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28項臺銀證券「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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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一、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29項臺銀證券「證券自營費用」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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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二、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31項臺銀證券「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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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三、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32項臺銀證券「水電費」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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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四、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國輸出入銀行決議第1項「服務費用」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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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五、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國輸出入銀行決議第3項「旅運費」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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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六、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9項臺灣銀行「材料及用品費」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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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七、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新增決議第2項臺灣銀行加速新南向國家辦事處升格為實體分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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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八、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決議第4項年金改革後之變革及因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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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發展基金「輔導菸農轉型與檳榔廢園轉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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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發基金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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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一、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利用及降低對於電價影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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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二、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空污具體改善及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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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三、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95無鉛汽油銅片測試超標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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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四、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現行能源政策之檢討及未來能源政策調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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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五、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審慎編列投資預算提升探採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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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六、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超時工作報酬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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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七、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如何達成供電能源配比532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二四八、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工業安全支出編列與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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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九、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第五輕油裂解工場搬遷印尼、印度進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二五○、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蘭嶼貯存場營運安全實施計畫」延宕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二五一、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蘭嶼貯存場遷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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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二、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推動e化繳費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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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三、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後端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理計畫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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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四、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火力發電機組排放狀況檢討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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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五、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後端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查核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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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六、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行銷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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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七、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天然氣採購價格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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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八、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遲未能正式商轉及動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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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農業物聯網發展相關措施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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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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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退場機制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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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花東地區觀光客人次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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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加強協調分工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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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四、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違章工廠清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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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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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六、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充裕醫事人力及強化專業訓練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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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七、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效預防矯正人員以權勢利用受刑人提供無償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鄭委員天財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陳委員素月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第二六八案至第三九九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三○三案、第三○四案、第三二八案、第三二九案、第三三三案、第三三九案、第三四○案、第三四二案、第三四五案、第三九四案、第三九七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三一二案、第三一七案、第三二三案、第三二八案、第三四八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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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八、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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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九、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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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一、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二、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三、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決議(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四、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五、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六、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七、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五)「跨域結合及國際版權行銷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八、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九、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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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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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一、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綠能科技聯合研究中心之進度及進駐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二、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通產業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落實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三、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奈米元件研究與技術人才培育服務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四、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研院海洋中心與國家海洋研究院業務區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五、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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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六、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完善海事人員待遇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七、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網中心計算、儲存與研發平台之產業服務能量提升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八、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分結果透明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九、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拓展新南向國家駐外科技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氣盒子之準確性不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一、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外人才歸國橋接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二、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三、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四、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五、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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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六、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七、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面對間諜戰積極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八、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園區擴建與建築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九、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社教機構拓展具特色貼近參觀者需求之文創商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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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學文資修復人才培育與以USR計畫鏈結文資保存作法」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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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遠地區學校藝文活動推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三○二、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就學貸款協助措施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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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私立大專校院輔導退場機制及退場條例通過後資訊公開規劃」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三○四、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私立大專校院退場轉型施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三○五、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評估訂定中小學生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三○六、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玉山計畫性別平等及違法事宜處置」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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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七、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玉山計畫執行成果及考核方式」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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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鼓勵實驗教育學校結合地方創生之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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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7款第1項決議(二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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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7款第4項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三一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7款第4項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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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7款第4項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三一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7款第4項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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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與各地機關協辦「行動博物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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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三)故宮消合社依法繳回已分配盈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三一六、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住宅政策改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一七、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檢視山難救援相關法規,避免濫用搜救資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一八、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警察人員超時加班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一九、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長照機構消防安全強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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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中高樓起火相關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二一、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人臉辨識系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二二、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對原住民族基層警察人才增補議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二三、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電子投票」及「不在籍投票」研處意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二四、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同性婚姻法制化戶籍登記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二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二六、行政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零派遣政策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二七、行政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防制假訊息改善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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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護病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民健保編列癌症免疫療法新藥預算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改善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二手菸防制工作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照顧服務員人數提升成效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網購平臺如何管理新興菸品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保會會議採全程網路直播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風險加給之檢討、執行情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我國偏鄉地區兒童品質及落實友善兒童醫療照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管理類之課程內容多有雷同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預算增加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環保標章業務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新增決議(十)降低空污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有效增強臺灣化學物質跨部會治理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河川污染防治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四、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強化經費運用控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五、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留才及攬才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六、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重要資訊統整行動版網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七、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復康巴士駕駛勞動條件保障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八、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花東及原住民族地區安全衛生輔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九、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災害保險法中職災預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五○、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減災及整合服務專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一、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技術士技能檢定保母人員職類報檢年齡調降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金融科技監理之監理科技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五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增加優質企業掛牌及因應中國大陸之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五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銀行局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加強金融業國外分支機構金融檢查量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五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周邊單位高階職務遴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銀行局新增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一、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9項決議(七)改善緝毒犬隊數量不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二、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9項決議(十)加強緝毒犬培訓能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三、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9項決議(十四)爭取補足緝毒犬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四、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9項決議(八)鳳岫緝毒犬管理中心整建空間配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五、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3項新增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六、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3項決議(二十三)有效提升我國非現金支付普及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七、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8項決議(六)推廣雲端繳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八、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10項決議(十六)國有非公用土地遭業者違法占用營運列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九、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6項決議(九)推廣雲端繳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七○、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5項決議(十一)推廣雲端繳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一、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5項決議(十)檢討租稅宣導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二、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7項決議(七)推廣雲端繳稅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三、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6項決議(八)重大欠稅之追稅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七四、審計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追蹤透明機制」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五、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專計畫提供原住民族及在地產業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三七六、經濟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能源政策」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七、考試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近3年專門職業技術類別高普考錄取人數不足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三七八、考試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律師考試門檻制度變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九、考試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及「國家文官學院」兩機關整併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三八○、考選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一、考選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文科目試題型式變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二、考選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降低國家考試報名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三、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社會勞動制度預期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三八四、司法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五、司法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三八六、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決議(四)至(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七、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三八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執行成效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九、外交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政府參與國際組織之實質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三九○、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新增決議(十七)評估2條道路全段目前路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九一、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七)「車站旅運服務規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九二、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凍結「營業基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完備綠能技術及建設」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九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一)「數位建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九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凍結「業務費」中「國外旅費」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九五、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維護歸化後新住民就讀我國大專校院之權益」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九六、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加強校園安全維護,防制暴力、毒害及性侵事件」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九七、教育部函送108年度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九八、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3項決議(二十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九九、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二)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第四○○案至第四○二案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 項目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客家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綜合規劃發展』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等4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7目至第18目『醫療保健支出』2億元書面報告案」等39案,除處理或審查情形一覽表第11案中新增決議(一)保留另擇期處理外,其餘均處理或審查完竣,同意動支,並針對第39案中新增決議(五)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醫療藥品基金預算凍結說明案」及「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長照資源及服務量能提升計畫項下預算凍結之說明案」等2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 主席
    請繼續宣讀第四○三案。
  • 項目
    四○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等8案,業已處理完竣,其中第(一)案至第(六)案決定:「除第(四)案於108年10月底前簽約後即解凍外,餘均准予動支」,另第(七)案及第(八)案決議:「除第(七)案繼續凍結200萬元外,餘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主席:第四○三案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上午11時05分56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403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第四○四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 項目
    四○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凍結100萬元等12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2人於第9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童惠珍等14人於第9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3人於第9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主席
    現在宣讀質詢事項。
  • 質詢事項

  •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 項目
    一、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農業缺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少子女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因應少子女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政府協助震災災民組織自救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人用藥品轉供動物使用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媒體監理及提振國內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WTO爭議解決機構二審判決大逆轉,韓國可以繼續維持其管制措施,台灣應及早檢討並調整不合理的進口管制,以獲取日本的支持默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借鏡瑞士經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性別預算制度及下一階段性別平等推動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日前針對中天新聞台兩則爭議報導祭出處分,就單一媒體進行假新聞的裁罰,並未全面體檢所有媒體恐失去公平性,NCC要求更換媒體主管顯然對媒體進行實質指導干涉,這已非民主社會的常態,對其他媒體也引發寒蟬效應,顯然NCC重傷新聞自由和閱聽自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廣電媒體播出政府部會認為的爭議訊息後,部會可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函要求媒體更正,並下架網路連結,否則將開罰」、「打假新聞等八項法令修法」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罰中天電視臺並請其撤換新聞主管」等戕害言論自由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鑒於中共對臺統戰愈趨嚴密,甚至滲透扎根至各級學校機關,假交流名義行統戰之實。建請政府就相關統戰活動,應禁絕校園宣傳,更不應擴大至臺灣內部舉辦,違反者亦應有明確罰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三、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現行管控藥品原料來源與製程的安全性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隨著再生能源發展日益成熟以及國際潮流趨勢,「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通過後,如何克服障礙,順利達到2025年再生能源占比目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打造友善托育環境,有效檢討保母養成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戰影響我國最近半年出口成長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復甦南投客家文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農委會為迎戰不實報導,不惜耗資一千四百多萬元成立打假部隊(略以)不思檢討如何提升農民收入,讓農民有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十九、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軍公教人員年資補償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加重處罰政務人員赴陸行程與申請內容不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臺美經貿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高民間投資意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及行銷多元智慧應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關係及兩岸經貿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梅農農損救、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爭取設置「綠能永續中心」及林內垃圾焚化爐盡速啟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馬委員文君,為因應自民國105年陸客來台人數大幅下滑的難堪局面,蔡英文政府大推「新南向政策」,釀成東南亞旅客大量持觀光簽證入境非法打工,甚至從事不法色情工作,成為治安隱憂,顯然擬藉由開拓東協及南亞國家市場,提升台灣對外經濟格局及多元性,從而帶動國內消費景氣。惟實施迄今,尚未看見發揮多少成效,就已問題重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鑒於為推行綠色低碳旅遊所誕生的「台灣好行」公共運輸服務已邁入第十年,但除墾丁、野柳等大型觀光景點,其他路線幾乎都慘澹經營,由於外國旅客搭乘率僅占兩成,國人仍習慣自己開車,加上好行路線多是「靜態」景點,旅客去過一次就不想再去,營運多半虧損要靠交通部補助才能「生存」,顯然針對「台灣好行」永續經營實有檢討,更貼心了解遊客旅遊模式和需求之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環保署「內用禁供塑膠吸管」政策近日拍板定案,七月一日如期上路,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等四類場所8000家業者,不得提供內用者一次用塑膠吸管,但仍可提供取得「生物可分解」環保標章的塑膠吸管,出廠已附吸管商品也不受限。本席認為限制使用塑膠吸管乃國際趨勢,減少塑膠產品氾濫而走上生態浩劫,本席予以支持,但建請環保署推動此政策以引導民眾改變習慣,優先從「不一定需要使用吸管」的內用環境開始管制,逐步引導民眾及業者適應,業者若提供吸管,須提供可替代性的吸管,而「生物可分解塑膠」吸管應分類為可回收,此漸進式施行視為良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世界衛生組織(WHO)日前公布指南表示,二歲以下幼兒不應接觸任何電子螢幕,二至五歲孩童也須限制在一小時內,更呼籲幼童自幼重度使用3C產品,將影響情緒、人際互動、人格發展與未來學習成就,基此,建請衛福部重視世界衛生組織所公布電子螢幕衛教指南之證據資料,儘速因應與宣導國內兒童重度使用電子產品的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鑒於為解決農產品假日配送的不便,行政院農委會協調中華郵政開辦假日收寄農產品業務,決定從屏東縣先行試辦,協助小農自產直銷,縮短生產者與消費者距離,扶植在地小農寄送優質農特產品,以「鮮採直送」方式推廣,讓消費者不受假日限制,收到來自產地直送新鮮、美味之農特產品,對此政策本席表達支持,惟建請行政院儘速擴及南投縣等農業縣納入中華郵政開辦假日收寄農產品業務,以開拓多元配送銷售管道,並共創更多農業縣農業與物流業之雙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鑒於提高機車族行車安全,交通部近日邀集六都、內政部營建署等單位,召開「提高道路標線抗滑係數研商」會議,決議提高標線抗滑係數標準(BPN),將先在中央及六都所轄道路試辦,六都的都會市區道路的標線抗滑係數皆須達65BPN,惟國內法規在道路標線防滑係數為45BPN,相較日本皆以65BPN為標準,顯然國內道路標線防滑係數落後日本太多,已刻不容緩急需儘速提升,本席建請交通部立即提升國內現行標準,以保障機車族行車安全,降低打滑摔車風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警察新制服4月18日上路,由於改版成藏青色專業戰術型制服,機能性、延展性及活動力相較於舊制服更輕便舒適,頗獲得各界肯定,惟陸續有員警反映布料太厚太悶熱、顏色太深夜間不易辨識,甚至員警直指流汗後制服會出現鹽結晶汗漬、變成「鹽巴人」等問題,顯然新制服有些許瑕疵,有賴警政署做為日後改善依據,以契合全國7萬員警實際執勤需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鑒於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引起風潮,重度3C電子產品愛用者幾乎人手一台,無時無刻盯著不放,連搭車也不錯過,造就出國人視力急速惡化,門診中55歲以下的白內障患者有增加趨勢,甚至小學生裸視視力不良率超過五成,與兒童用眼過度、接觸3C,缺少戶外活動有關,基此,建請衛福部重視國人重度使用3C產品成癮症之嚴重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宣布,從一○九年起,春節連假至少七天,除夕前一天(小年夜)開始放假,用補上班挪假方式,讓假期連續。為配合未來春節連假從小年夜開始放假,行政院也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增訂「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爰行政機關辦公明年度日曆表業已出爐,確定拍板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七天,本席基於傳統年節親朋好友共聚,帶動國內旅遊消費、活絡市場經濟外,亦能紓解假期短產生密集車潮,支持明年春節實施連假至少七天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破獲一個賣淫集團,該集團旗下的外籍女子,透過泰國仲介招募來台自由行,實際卻以1樓1鳳賣淫,李姓主嫌甚至提供毒品控制,並透過電子系統派工,專業程度讓查緝人員瞠目結舌,媒介性交易範圍遍及全國,生意版圖還遠至金門,顯然這兩年搭蔡英文政府新南向順風車之便,應召業者引入泰國、越南、印尼等地的外籍賣淫女,無疑對新南向政策是為一大諷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中貿易談判極可能在今年中達成協議,讓川普能夠宣稱勝利,並挾此餘威,在下半年風風光光拉起他競選連任的序幕,同時解除亞太各國與北京簽署貿易協定可能遭到美國掣肘甚至報復的擔憂。這些發展都有利延宕已久,包括亞太16國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和中日韓三國自由貿易協定加速談判。前者占台灣出口七成、對外投資的八成,後者也占台灣出口五成,一旦達成協議、生效施行,都將對台灣經濟產生重大衝擊。因此,建請行政院有責任避免台灣持續被摒除於亞太區域經濟整合之外,更有使命對外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引領台灣加入亞太經濟整合。做為台灣的領袖,當然要有能力爭取美日及其它鄰國的支持,但更要有智慧主動尋求兩岸和解合作,加強對北京的溝通,才能引領融入亞太經濟整合,建立台灣經濟再成長的新動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經濟部日前宣布「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已通過40案,總投資金額逾2,000億元。隨後蔡總統也表示去年新台幣5億元以上僑外來台投資已達5,365億元,是近年來最高。不久前,主計總處發布首季GDP概估時,同樣不忘強調台商回台投資所帶來的效益。只有投資成長,低迷的景氣,停滯的薪資才可望改善。不過,也要提醒執政當局正確理解投資的定義,而文官們更應以專業釐清投資的內涵,如此方可讓行動方案不致因誤判情勢而功敗垂成。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今年5月1日起德仁即位為第126代天皇,日本結束了31年的「平成時代」,進入新的「令和時代」。回顧平成,展望令和,台日經貿關係將會有前所未有的緊密融合,尤其旺盛的人才交流,將為台灣經濟帶來各種新機會。依照人口自然趨勢,在令和時代,台日之間人的交流一定是前所未有的興盛。然而物的交流,則要看台日政府雙方,能不能共同發揮智慧排除障礙,讓台灣成為CPTPP(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的一員,與日本以及其他亞太國家一起分享自由貿易的經濟利益。如此,台日之間人與物的交流同步發旺,台日經貿在令和時代勢必更上層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人工智慧、大數據、5G、電動車、物聯網、機器人、生物科技等重要的新科技,台灣不能在這場競爭中落後,應該必要利用所有的資源、尋求所有可以合作的對象,沒必要將眼光自我設限在傳統上依賴的美、歐和日本。我方在對岸設立研發據點,充分利用素質越來越好的大陸研發人才進行研發,將研發成果依照美中貿易和關稅狀況,再來決定是在陸方或台灣生產,選擇對台廠或台商最佳的合作模式。而建請行政院對大陸的政策和規範,可能也必須在考量廠商的新需求之下,進行檢討和必要的調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經歷五個月的反覆協商,中美貿易談判代表完成九個回合的談判,終於走到簽約蓋印的最後階段,但是原定5月8日由中方代表國務院副總理劉鶴率領百人團隊,飛到華盛頓進行最後一回合的談判,卻因為川普總統在美國周日、亞洲周一深夜時刻發出兩則推文,揚言在5月10日將每年兩千億美元的貿易品項關稅調高至25%,再度出現翻桌走人的變數。貿易大戰的升級,雙方跨越理性障礙,直接翻桌對戰的機率雖然不能排除,但是一旦跨過紅線,對於中方與美方來說都將面臨難以控制的災難,而且都會帶來危急政權安危的衝擊。建請行政院密切注意中美貿易談判的進展,並研擬相關因應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水資源開發方案規劃過程多者長達數十年,如未能就整體計畫興建方式妥慎考量,除造成抗爭事件層出不窮,亦徒增政府不經濟支出;故對於各項水環境建設計畫除應配合當前政府施政重點,檢討其急迫性與優先順序,將資源作妥適配置及整合運用,亦應有長期財務規劃配合,以利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及財政健全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按機關依業務性質將部分業務委由民間辦理或可提高行政效率,然如擇將多數複雜或不易執行之業務以委辦方式轉由民間辦理,則行政機關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如委外比率過高,甚至將監督、評估、審核之業務也委託民間辦理,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然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各機關編列之委辦費預算仍高達286億餘元,較107年度法定預算數成長10.31%,實難謂已撙節編列。又部分機關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連年逾50%,甚且有超過90%者,妥適性尚待商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目前我國各項社會保險委託保險人辦理之行政經費,雖均由政府負擔,惟囿於法令規範或預算編列形式不同等,致經費負擔機關、預算編列方式與補助標準等迥異,建請行政院應研謀改善;此外,社會保險應建立獨立自主、兼具公平性、效率性與減少經濟負面效果之財務責任制度,政府如於負擔保險費及補助虧損之外,尚須全額負擔保險之行政經費,其合理性及是否具有效撙節之誘因等問題,應積極檢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經濟部4月30日在台北舉辦了一場號稱為歷來全國性水利會議參加人數最多的「韌性台灣─全國治水會議」。會議聚焦於面對極端氣候下,如何讓台灣更能夠分擔降雨的衝擊,讓災害能夠迅速復原,成為韌性的台灣。而在廣邀產、官、學與民間團體代表的討論後,針對大會規劃的四大議題,也順利的凝聚了12項共識結論。未來如果能夠照表操課,台灣或許能夠減輕水患及所帶來的災害,展現韌性台灣的新風貌。然真正的考驗還是在於如何落實跨越中央與地方及不同縣市間的機制整合。進而才能談到如何結合民間力量化為在地行動及最後能夠呈現典範移轉的外溢效應。總體以觀,提出韌性台灣的願景不難,但正如俗語所說「行勝於言」,面對日益嚴峻的極端氣候所帶來的災難與挑戰,政府研擬的對策既要有可行性及兼顧時效性,同時也要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的倡議,才不致陷入顧此失彼或進退失據的困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人事總處近日公布明年「行政院機關辦公日曆表」,明年起,春節連假至少七天,從除夕的前一天開始放假,不過,小年夜的這一天假,不是白給,而是靠平常的補班來挪假。政府與其想方設法透過補班、挪假,為民眾創造放很多假的假象,不如重新檢討現行國定假日的意涵,哪些假當放,哪些假可以只紀念不放假。讓國定假日可在合理的總放假日內自然分布;有連假需求的人,則可透過補休、特休來形成自己的連假,不需要透過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引導全國民眾統一放長假。建請行政院除了思考全體國人的放假政策外,也應針對當前浮現的眾多個體需求,提供更友善與彈性的放假安排。例如,在今年的五一勞動節,勞團上街提出了「產假90天」,以及推動「長期照顧安排假」等訴求,就值得政府深思,在少子化、高齡化加劇的今天,現行併入事假、全年只有七天的家庭照顧假,已不敷需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2018年台灣經濟成長率維持在2.6%左右,但主要的動能仍來自出口,而出口成長動力來自於全球經濟的復甦,2017年、2018年出口均有大幅的成長,但內需的投資、消費成長率仍然在2%以下。而隨著中美貿易戰的懸而未決,影響了企業庫存及下訂單的決策。再根據IHSMARKIT的預測,美國、歐元區、中國大陸和日本,今年的經濟成長率均較去年下滑,依此推估,台灣的出口景氣也不會好。有鑒於此,建請行政院能夠大開大闔,要求金管會、內政部、衛福部等主管部會鬆綁法規,並訂定產業化績效指標(KPI),如創造投資金額、增加就業人數等。如此,可望將資金導入金融理財、都市更新、國際醫療、長期照護、雙語教育等領域,帶動投資、注入活水,並營造好的商業模式,帶動高階人才的需求,台灣的內需市場將大有可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際貨幣基金的估計,中美兩國的經濟規模在2019年將分別達到21.4兆及14.2兆美元。亦即美國經濟自2015年超越歐盟加總GDP後,今年將進一步拉大差距,足足比經濟規模達18.7兆的歐盟多出2.7兆美元──大約相當一個英國或法國的經濟規模,而中國經濟則將在今年超過歐元區19國達13.6兆美元的GDP總和。即將簽署的中美協議,中方將會在6年內採購美方的能源、農產品與工業產品,總值達1.2兆美元,每年為2,000億美元。這項採購必然會引發貿易移轉效果,雖然美國與台灣在中國市場的出口結構相似度不高,但諸如汽車零組件、機械設備、化學製品等還是有一定程度的重疊。巴克萊銀行估計可能會衍生199億美元的對台衝擊,每年對台灣GDP成長的負面影響則大約是0.5個百分點。第一年基本上是利大於弊,即回流投資利多大於貿易移轉傷害,但是未來的5年,台灣經濟還是必須提出有效因應對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最近美國積極推動雙邊貿易談判,目前重點放在日本,已經完成第一回合的談判。而日本安倍首相即將訪問美國,美國川普總統也會回訪,另外也將出席在日本舉行的G20峰會,再加上雙方貿易首長的會談,美日高層互動之密集,前所未有。川普為了要競選連任,除了會全力施壓中國大陸之外,也在加強與主要貿易逆差國家的貿易談判,除日本外,歐盟是美國另一重要談判對象。台灣在2017年曾被美國列入匯率操縱國的觀察名單,而後雖已被除名,但新台幣升值的壓力仍在,未來匯率市場的變化,以及對於台灣實質經濟面的影響,也值得注意。建請行政院除了必須注意經貿大國合縱連橫,對於我國的影響外;另外台灣在2018年為美國第13大貿易逆差來源國,也會成為美國的目標,所以對於台美經貿爭論焦點,例如美豬及美牛,以及如何深化台美產業合作的議題,也應趁早規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高級中學免學費方案實施多年,且投入經費龐大,惟部分預期效益仍難呈現,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探究政策目標之達成情形,以彰顯執行成效,並強化職業學校學生就業能力及協助克服適性教學實施困境,以供補助規定調整或修訂之參考,以利經費運用發揮最大效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研發經費及中央政府科技預算均逐年遞增,研發投入呈成長趨勢。近年我國專利核准件數已有增加,被引用率雖曾成長,然近年呈遞減趨勢,且技術建設之世界排名下滑,技術輸入金額仍遠逾技術輸出金額。細究各產業技術輸出入相抵之貿易餘額,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等高科技產業之逆差金額最高,反映出我國高科技產業以代工製造為主之產業結構特性。為使逐年遞增之科研經費投入充分發揮成效,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積極強化科技創新能力及研發成效之應用,以提升我國關鍵技術之自主程度,進而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先進行第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一、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建議將「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前總統陳水扁係國際認證貪汙犯,以貪汙罪遭判刑定讞,卻稱病獲准保外就醫,不僅屢踩保外就醫紅線,頻繁出席各種政治性宴席酬酢場合,吃喝玩樂,自民進黨2016年重新執政後,更肆無忌憚,對外界高度質疑『裝病』不再顧忌遮掩,不但透過臉書頻繁對政治事務發表意見,每天於民視下午3時有30分鐘的『阿扁踹共』帶狀節目放言高論時政,尤有甚者,直接參與選舉造勢活動、當起網紅暢談政治理念、於3月16日之立委補選介入台南民進黨二位參選人之間,企圖以在地身分發揮關鍵影響力,圖謀自己特赦;3月26日最新一期的『新勇哥物語』中,陳水扁透過影片狂罵高雄市長韓國瑜25分鐘,中氣十足,儼然一尾活龍,絲毫看不出一絲絲病容。台中監獄一再對陳水扁公然違反『不演講、不上台、不接受媒體採訪、不談政治』四不原則的保外就醫規定之行徑從寬認定,甚至配合掩護為其解釋,身為督導單位的矯正署與法務部更是嚴重怠惰失職,以致阿扁完全未將保外就醫相關規定放在眼裡,公然破壞國家獄刑制度,重創司法公信力,蔡英文總統及前行政院長賴清德難辭其咎。爰提案要求立即廢止陳水扁保外就醫許可,讓精氣神狀況俱佳、口齒表達清晰、健康狀況良好的陳水扁回監服刑,以維護司法公信力,請公決案」,列為討論事項第2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27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上午11時10分21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27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學聖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
    二、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建議將(一)本院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1人分別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委員楊曜等16人、委員李麗芬等42人、委員江永昌等17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9人分別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案;(二)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列為討論事項第3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上午11時12分41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30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許淑華  童惠珍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學聖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
    三、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建議將「公股行庫具有執行及穩定政府政策的重要功能,董事長、總經理人事案向來皆由財政部長建議人選,再由行政院拍板定案,人選除了需要具備財經專業,更必須兼顧能力及操守才能發揮績效,國家政策始得以順利落實推動。然此次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利用清明連假前進行『周末大屠殺』式的公股行庫人事大調動,換掉近半數的公股行庫董事長、總經理,人選竟由績效相對不佳的銀行副總升任,甚至還有疑涉慶富獵雷艦案遭撤換的廖燦昌迅即再度回任金控董事長,絲毫未見蘇貞昌院長所說發揮『鯰魚效應』,根本是民進黨派系鬥爭、利益分贓,完全無視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應受到高度監理的法則。據媒體報導,控制泛官股的『地下董事長』為蔡英文總統,所有人事均需她同意,這波人事異動卻傳由蘇貞昌院長主導,『府院不同調』對國家治理重大政策將造成嚴重影響。在慶富獵雷艦案內幕重重未解,蘇貞昌院長急於短時間內大幅度人事調動,是否藉由更換公股銀行董事長、總經理掌控金脈,企圖影響企業放款,為明年選舉鋪路,不禁令人高度懷疑。顯見公營事業職位對鞏固政權的重要性,更遠勝於公營事業本身的經營績效。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蘇貞昌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就公股行庫人事調動做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請公決案」,列為討論事項第4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鍾委員佳濱、吳委員琪銘、林委員俊憲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張委員宏陸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廖委員國棟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26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上午11時16分11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26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
    四、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建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相關議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馬委員文君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上午11時19分00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29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學聖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
    五、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建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相關議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27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上午11時22分26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5)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27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許毓仁  徐志榮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學聖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六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六、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建請將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上午11時24分24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6)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29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學聖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一、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變更議程僅限列案順序如下表12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9-7-13 討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報告院會,時代力量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均分別提議變更議程,將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有關虐童部分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所以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院會剛才通過民進黨黨團提議為僅列討論事項共12案,因此,其他黨團變更議程列入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之提議就不再處理。
    現在繼續處理黨團變更議程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議。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院會,擬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上午11時27分47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5)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3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江啟臣  吳志揚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孔文吉  王育敏  廖國棟
    主席:蔣委員萬安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係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是11點半,我們就不休息,等一下會發送便當,議事人員請互相調整時間用餐。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35人、委員陳雪生等17人、委員林岱樺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周春米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委員陳怡潔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蔣萬安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沈智慧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5人、委員王育敏等22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陳怡潔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25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3,6,1,1,4,4,5,6,5,1,1,2,4,2,1,1,1,1,1,6,4,7,3,4,5,5,5,6,6,7,7,7,7,7,7,7,7,7,5,6,7,7,1,2,3會期第1,5,15,3,10,1,15,3,14,14,13,14,16,1,14,4,8,9,9,13,13,10,2,9,1,5,8,10,14,14,2,2,2,2,2,2,2,2,2,10,14, 2, 2, 5, 14,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六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一)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司字第1084300338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35人、委員陳雪生等17人、委員林岱樺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周春米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委員陳怡潔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蔣萬安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沈智慧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5人、委員王育敏等22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陳怡潔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25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6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407號、105年3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544號、105年5月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298號、106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185號、107年2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60705479號、107年3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0462號、107年9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159號、108年1月4日台立議字第1070705473號、105年3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806號、106年1月3日台立議字第1050706888號、106年3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699號、106年4月26日台立議字第1060701186號、台立議字第1060701238號、106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236號、台立議字第1060702238號、106年12月6日台立議字第1060704513號、108年3月5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389號、107年4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70700956號、107年5月9日台立議字第1070701084號、台立議字第1070701099號、107年12月26日台立議字第1070705226號、108年1月4日台立議字第1070705471號、台立議字第1070705472號、台立議字第1070705491號、108年2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132號、108年3月5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358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362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379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370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375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368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369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377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387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384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382號、105年12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50706518號、105年12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50706514號、105年5月31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172號、105年5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065號、台立議字第1050703066號、105年4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083號、台立議字第1050702070號、105年4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1852號、105年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911號、107年4月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0581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35人、委員陳雪生等17人、委員林岱樺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周春米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委員陳怡潔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蔣萬安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沈智慧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5人、委員王育敏等22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陳怡潔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25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6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分別於105年3月31日(星期四)、106年3月27日(星期一)、11月2日(星期四)及108年3月6、7日(星期三、四)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第3會期第9次、第4會期第11次、第7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分別由召集委員林為洲、蔡易餘、王育敏、周春米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黨團及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 貳、黨團、委員提案說明

    一、委員王定宇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針對現行刑法第二十條條文「聾啞人」之用語,有歧視身心障礙者之疑慮,爰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及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後段之規定,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後,已以「聽覺功能障礙」或「言語功能障礙」等用語取代原本的「聾」、「啞」等字眼,但我國的法律條文仍存在許多歧視身障者的用語待檢討。為改正法律中的歧視用語,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將「瘖啞人」修正為「聽語功能障礙者」,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定義,並避免標籤化身障者。
    三、委員徐志榮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兒童為國家未來之主人翁,惟幼童因自我保護能力弱,且無反抗能力,常容易成為歹徒下手之對象,故國家應予積極保護。近年來已不斷發生多起幼童被殺案件,現行刑法之規範顯有過輕或疏漏的現象,已不足以嚇阻類似犯罪行為之發生,故為保障兒童生命安全之基本權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殺害未滿十二歲以下之幼童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並不得假釋,以提高嚇阻效用並遏止殺害兒童案件再次發生。
    四、委員王定宇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針對我國日前台北市內湖區發生四歲兒童遭隨機殺人兇手切斷頭部死亡慘劇;2015年5月29日也發生校園隨機殺害女童案。該等犯罪行為人係針對無防衛能力之幼童隨機犯罪,令人防不勝防。本席等認為,立於犯罪預防觀點,並保護無防衛能力之兒童生命、身體、自由受到侵害、減少此類犯罪行為人假釋後再犯機會,參酌採美國三振法案精神,於現行刑法第七十七條增列故意侵害兒童生命、身體、自由,經判處徒刑確定,於徒刑執行期間不得假釋之規定。特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顏寬恒等35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近期幾件情節重大殺人刑案,法院為逃避死刑爭議,或援引國際公約暨其國內施行法,或認定其有教化可能性,而判處被告無期徒刑,皆嚴重背離社會民意、引起輿論譁然。且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凶嫌被判處無期徒刑服刑,即有機會在二十五年後獲得假釋出獄,實不符合社會期待,且無異再為社會埋下恐懼與不安之地雷。為打擊犯罪行為、保障社會安寧及兼顧人權保障,犯此類情節重大刑案者,在未痊癒或經教化降低危險性前,宜以與社會隔離,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陳雪生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有期徒刑之假釋要件規定,自民國86年修法迄今已逾十八年,除當次修正將有期徒刑已服刑期下限提高至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以外,期間迭經88年及94年兩次修正,更逐次嚴謹無期徒刑之假釋門檻至25年、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累犯不得假釋,以及性罪犯需經鑑定、評估通過方得假釋等各項強化規定。歷次修法固以提高隔離處遇期間之手段來達成治安維護之目的,但亦從而造成近年來矯正機構持續大量超無收容,以致收容空間達到125%以上的爆炸性飽和,更進而導致獄政管理負擔不斷升高、囚情日益嚴峻之衍生結果,去年所發生高雄監獄挾持典獄長及集體自殺事件,即以凸顯監獄超額收容及獄政改革落後的嚴重性。針對社會治安衝擊重大、慣性犯罪及危險程度較高之重刑犯、累犯與性侵施予嚴格管制評估實有其社會防衛之必要,然假釋既為救濟長期自由刑不足與刑事政策緩衝之調節機制,即應本於假釋制度之意旨,以較具彈性之假釋門檻激勵初犯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有改正教化之動機、讓「有悛悔實據者」有及早重新復歸社會之機會、使司法資源利用更加符合刑罰經濟原則,並以家庭社會支持配合保護管束之落實來提升機構外矯治效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林岱樺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有期徒刑之假釋要件規定,自民國八十六年修法迄今已逾十八年,除當次修正將有期徒刑已服刑期下限提高至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以外,期間迭經八十八年及九十四年兩次修正,更逐次嚴謹無期徒刑之假釋門檻至25年、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累犯不得假釋,以及性罪犯需經鑑定、評估通過方得假釋等各項強化規定。歷次修法固以提高隔離處遇期間之手段來達成治安維護之目的,但亦從而造成近年來矯正機構持續大量超額收容,以致收容空間達到125%以上的爆炸性飽和,更進而導致獄政管理負擔不斷升高、囚情日益嚴峻之衍生結果,去年所發生的高雄監獄挾持典獄長及集體自戕事件,即已凸顯監獄超額收容及獄政改革落後的嚴重後果,民進黨當時就呼籲政府必須就監獄超收問題及獄政改革的牛步化徹底檢討;而美國國務院隨後在2015年6月所發表的「各國人權報告」(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也特別指出,台灣因監獄嚴重超額收容,應正視獄政收容與矯正制度的改革。另以目前受刑人假釋後再犯率仍然偏高,原因之一即是假釋門檻過高,導致實際假釋期間不長,即使再犯撤銷假釋,其必須重新服滿假釋期之嚇阻效果卻相對減弱,實不符合獄政管理之原理邏輯。針對社會治安衝擊重大、慣性犯罪及危險程度較高之重刑犯、累犯與性侵犯施予嚴格管制評估實有其社會防衛之必要性,然假釋既為救濟長期自由刑之不足與刑事政策緩衝之調節機制,即應本於假釋制度之意旨,以較具彈性之假釋門檻激勵初犯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有改正教化之動機、讓「有悛悔實據者」有及早重新復歸社會之機會、使司法資源利用更加符合刑罰經濟原則,並以家庭社會支持配合保護管束之落實來提升機構外矯治效果,而非將擴張監獄收容處遇當作刑罰處遇的萬靈丹。對悔悟向上者施以寬,對怙惡不悛者律以嚴當為刑罰之本意。再言之,假釋制度設計之目的,在於提供更生人避免再次犯罪之保護與機會,若將初犯且再犯率低的假釋門檻修正調整為三分之一,對悛悔有據之初犯者而言,為避免其後三分之二刑期遭撤銷假釋重新服刑,必須節制行為避免再蹈法網,為改過向善提供了有效的誘因;加以對於曾二次以上犯罪之累犯或再犯者,修正草案則仍維持原三分之二之高度假釋門檻,如此寬嚴並濟之設計更能達到同時嚇阻及鼓勵初犯者改過自新之制度目標。考量以上意旨及現行條文對有期徒刑之累犯、無期徒刑之重刑犯及性侵犯等類具重大影響罪犯之假釋要件已有嚴格限制之情況下,就有期徒刑初犯之假釋要件適度修正放寬允為當前刑事獄政之善策,爰建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八、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假釋之決定本屬於刑罰權之轉向作為,亦為國家司法權行使與實現之一環,於權力分立原則下,本應由具客觀中立性擔保之法院作成決定,俾以減少不當干預之弊端。我國現行法之假釋,由監獄報法務部許可,或可配合獄政作業之便利,惟現制受確定判決人是否准許假釋而免受刑罰權之執行,係以行政機關決定刑罰權之是否實現,不僅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於實務上更是頻生弊端。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假釋之決定,採行法官保留原則,由監獄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以提昇假釋決定之公正性與透明性。
    九、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近年虐童致重傷或致死事件頻傳,顯示國內保護兒童之相關法律未能有效且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安全,故基於保障兒童安全,應將凌虐兒童致死之狀況透過專門條文予以規範,透過修法提高現行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刑責,以維護兒童少年之生命安全。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近五年因兒虐致死案件共計117人,雖衛福部宣稱因強化推動社會安全網計畫,今年兒虐致死案件已較106年下降,但檢視歷年虐童案件通報調查,我國每年通報兒童受虐案件仍近一萬件左右,顯示兒童受虐事件仍持續存在。故基於加強保護無防衛能力之兒童生命、身體、自由再受到侵害,應基於犯罪預防觀點,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確定,將其明訂列入本法不得假釋之規定。爰此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刑法針既訂有追訴期限乃基於法的安定性,惟重大經濟犯罪情況特殊,其被害人數及金額往往眾多,其嚴重影響國家經濟及金融秩序,若受追訴時效之限制,反令犯罪行為人坐享犯罪利益,更易起仿效之行,故應取消追訴時效期限,以符合正義原則。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文規定重大經濟犯罪之追訴權不受時效之限制,讓有心人士難以再有僥倖心態。
    十一、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刑法針既訂有追訴期限乃基於法的安定性,惟殺人等重罪情況特殊,參照其他先進國家均少有類似規定,應取消追訴時效期限,以遏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而近年來性侵案件頻傳,亦應取消追訴期。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取消犯重罪及妨害性自主等罪者之追訴期,讓有心人士難以再有僥倖心態。
    十二、委員王定宇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現行我國刑法第八十條僅以犯罪的最重法定刑高低,規定不同追訴時效,並未針對特定或全部重罪排除追訴時效適用。我國刑事程序採行法定原則,國家對於所有犯罪,不論遠近輕重,均負有追訴義務,立法者必須評估捨棄追訴犯罪所帶來的正負面效果是否合乎比例,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予以免除,追訴權時效消滅即屬國家訴追訴犯罪之例外,應更為審慎。本席等認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刑法應於追求實質真相及法安定性間求取平衡,並重申刑法關於生命法益不可侵害之誡命,以避免追訴權時效成為犯罪者保護傘。爰參考德日美等國立法例,針對侵害生命法益或重大經濟犯罪排除追訴權時效消滅之適用,並增列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相關規定,特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三、委員周春米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我國現行刑法追訴權時效之規定,國家機關對於社會重大案件,經過一定期間即無法進行追訴,與發現真實、貫徹公義之目的有違。爰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等外國立法例,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致被害人死亡者,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限制。
    十四、委員許毓仁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致被害人於死之行為,屬嚴重侵害生命法益之可非難行為,如僅因罹於追訴時效而致使檢察機關無法進行追訴,實與國家發現真實及貫徹公平正義之義務有違,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五、委員王育敏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近年來兒童遭隨機殺害之案例頻傳,依據司法實務判決觀之,鮮少行為人被處以死刑,量刑顯不符社會期待。再者,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因身心發展未臻成熟,自我防衛與保護能力相對不足,且與加害人處於不對等之權力關係,易成為隨機殺害之被害人。殺害兒童所生之危害,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之傷痛,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不利民心教化。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故意殺害未滿十二歲以下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捍衛兒童生命權,維護司法正義。
    十六、委員陳怡潔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我國現行刑法之殺人罪,認定殺人一定有對象、目標及動機,並未對殺人型態有所區別,但103年5月21日在台北捷運卻爆發隨機殺人事件,造成4死22傷的慘案;104年5月29日又發生校園隨機殺害女童案;今(105)年3月28日又不幸出現隨機殺害女童命案,因此實有必要對隨機無特定對象殺人者與一般有特定對象之殺人罪予以區隔,爰提案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對於隨機無特定對象殺人者,處死刑或終身監禁;另殺害12歲以下兒童者,處唯一死刑。
    十七、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針對現行虐殺童之社會事件不斷發生,因兒童身心發展尚未臻成熟,與一般成年之加害人相較,其身形氣力處不對等之地位,自我保護能力顯著不足,較易成為隨機殺害之對象,固需受法律特殊、適當之保護。同時,類似社會事件對孩童家庭不僅造成難以彌補的創傷,易形成大眾恐慌,對於社會治安將生負面影響。有鑑於此,爰提案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明定對於虐殺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的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未遂犯之罪者亦罰之,預備犯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期以透過法律之特殊、適當之規範,以遏止此等亂象,避免兒童身心受暴力對待,而對成長發展造成不利之影響,並保障兒童之生命權。
    十八、委員馬文君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近年來幼童遭隨機被殺害事件頻傳,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身心受創難以平復,國人無助驚恐不安,國內群起公憤與嘩然,社會付出極為慘痛成本代價,卻無力遏止虐童、殺童事件發生,顯然,依據現行刑法之量刑制度,未能以儆效尤嚇阻案件發生,也不符社會期待,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針對殺害未滿十二歲以下幼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並不得假釋,以守護兒童生命權及受保護權,捍衛司法正義最後防線。
    十九、委員賴士葆等23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針對我國「八仙塵暴」事件奪走15條人命、484人受傷,震驚全國。有鑑於此,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確保公共營業場所安全,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明定於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業務過失致死之罪,並致被害人三人以上於死者之情形,尤應加重處罰,以避免類似公共意外一再發生。
    二十、委員蔣萬安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我國刑法於24年1月1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日施行,雖歷經多次修正,然就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死罪現行法定刑為2年以下,對於實務上違反注意義務、侵害法益情節嚴重之個案,適用上顯不合理;而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造成法益侵害,相較於普通過失未必較為嚴重,何以要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是否違反平等原則亦容有疑問。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一項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刪除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之規定,俾使法官依照個案審酌違反注意義務、侵害法益等情狀處以妥適之量刑。
    二十一、委員陳明文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針對我國刑法現有傷害罪章的規範體系,以故意傷害罪保護身體法益為目的出發,而依結果即傷害程度,予以區別為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與重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二種類型;然並未針對不同態樣的傷害行為作出不同規範。然而檢視社會實況,相關規定已不足因應社會攜械或以其他危險手段肇事情形每況愈烈的現象。實際上,造成何種傷害的程度往往卻在行為初始態度及方法即已埋下其果,是以針對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樣態,認為應依傷害行為的實行方法作為類型化的依據,以期在行為人實行傷害行為的時間點上即產生阻嚇作用,同時亦藉以區分惡性之輕重。爰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二十二、委員沈智慧等23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社會虐童致死案件不斷發生,尤其是近期台南發生一歲半女嬰被4名大人虐打致死的案件,引發「人神共憤」之怒,讓人不捨;然此類虐童事件,卻因現有法律條文處罰限制,無法有效遏止虐童致死案件發生,故為有效防止類似虐童致死案件,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犯重傷害罪且被害人為兒童時,則加重其處罰刑責為死刑、無期徒刑等法定刑,使其對虐童致死之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以有效保護弱勢兒童的寶貴生命權。
    二十三、委員許淑華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中華民國刑法」於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然聚眾鬥毆之處罰類型已不符現今電子通訊之時代,為有效遏止聚眾鬥毆到場助勢之行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四、委員陳明文等25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凌虐兒童及少年之行為,除傷害其身體與健康外,更將嚴重影響其未來人格發展,故兒童及少年向為國家應予積極保護之對象。惟多年來社會虐童事件未見稍減,受害者身體傷殘,甚至死亡之情事時有所聞,顯示現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之處罰已不足以因應社會期待與法益保護;且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三項等均要求締約國應確保兒童及少年「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助」等國際人權標準不符。故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使其免於遭受身心凌虐,對於施虐者有加重處罰的必要,保障兒少之基本權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五、委員王育敏等22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凌虐兒少及殺害幼童案件日益攀升,近兩年兒童及少年受虐致死人數近30人,尤其未滿十六歲之兒童及青少年,在體型上相對弱勢,自我防衛與保護能力相對不足,受虐後往往不善求救或表達所遭受之不當對待,易遭凌虐甚或因而致死。考量刑法分則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刑度,並參考立法體例,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針對於未滿十六歲有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之行為者,提高其法定刑期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針對凌虐未滿十六歲之人致死者,增列加重刑責之規定,最高可處死刑,以擴大保障兒少之生命與身心健康,伸張兒少司法正義。
    二十六、委員蔣乃辛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近年來國內兒童、少年受到凌虐的悲慘事件層出不窮,三不五時都有幼兒受虐全身是傷,或者導致死亡的新聞出現,這些兒童及少年於成長發育期間如遭受他人凌虐,對身心發展會產生嚴重之不良影響。根據衛福部統計,兒少受虐通報件數、死亡人數,幾乎年年成長,許多小生命還來不及長大,就殞落,而去年前三季統計,兒少保護通報個案共4萬4,200件,平均8.8分鐘就有一名疑似受虐,多達118人在社工輔導期間死亡。為維護兒童及少年的健康成長與生命安全,本席等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加重凌虐兒少者罰則,期能遏止兒少凌虐不幸事件一再發生。
    二十七、委員吳志揚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近年來虐童事件頻傳,其中案例不乏有幼稚園老師長期對其學生長期暴力毆打、言語羞辱及恐嚇威脅,不僅如此,甚至有父母假借管教之名,聯手虐打子女以致於傷重不治,其虐待手段之殘忍令人髮指。據衛福部統計,105年兒童少年受虐致死人數為12人,而106年受虐致死兒童少年人數則高達23人,成長幅度近乎前一年的一倍,顯見國內保護兒童之相關法令,對於虐童者毫無嚇阻之力,故此為維護兒童少年之權益,特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加重虐待未滿16歲以下兒童少年之刑責,並針對虐待兒童少年導致死亡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二十八、委員羅致政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近年來虐童案件層出不窮,不管是對幼童或青少年,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對他們往後的身心發展及健康都會有非常嚴重的影響,故本席針對凌虐兒少修法加重刑責,加予保障幼童及青少年的生命安全及身心健康,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九、委員陳怡潔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我國近年通報虐童案件逐年攀升,然現行刑法對於幼童凌虐之處罰並未有加重條款,實不合理須予以改正;再者,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法條,對於凌虐幼童之定義必須是長時間且持續性之行為,惟根據實務經驗,不少案例是屬多次性施暴,因非長時間且持續性之施暴行為,無法以違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論處,顯見現行法規對於虐童之構成要件有改正之必要。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將對未滿十六歲之人多次傷害者即視同違反該條文論處,同時將罰則提高至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以達嚇阻之效;另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加重傷害或凌虐未滿十六歲之人而使其重傷或死亡之刑責,以保障兒少之生命與身心健康,並伸張兒少司法正義。
    三十、委員何欣純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針對現行「刑法」中有關虐童致重傷或致死,雖可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處以死刑,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然司法實務上,仍以傷害罪致重傷或致死論處,其刑責仍不符比例原則;顯見目前國內保護兒童之相關法律未能有效且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安全,故基於保障兒童安全,應將凌虐兒童致死或致重傷之狀況以專門條文予以規範,提高現行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刑責,以維護兒童少年之生命安全。另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近五年因兒虐致死案件共計117人,雖衛福部宣稱因強化推動社會安全網計畫,今年兒虐致死案件已較106年下降,但檢視歷年虐童案件通報調查,我國每年通報兒童受虐案件仍近一萬件左右,顯示兒童受虐事件仍持續存在。基於加強保護無防衛能力之兒童生命、身體、自由免於受到侵害,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之相關刑責。爰此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一、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現行「刑法」雖明定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設有處以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惟此規範存在「保護法益對象過窄」、「行為與結果之態樣規範不足」以及「針對負保護義務者竟濫用其地位而犯罪卻欠缺特別加重規定」等問題。導致面對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對兒童及少年發生虐待致死事件時,現行法之缺漏無法回應刑法所應發揮之預防與懲罰功能,引發社會輿論強力批判。為此,茲參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與德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將保護對象擴大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增設營利與加重結果犯之規定、提高刑罰效果,並針對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犯罪之特別加重規定,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二、委員呂玉玲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凌虐兒童與故意殺童案時有所聞,而目前我國針對犯罪行為人對於兒童之犯罪規範不足,而量刑亦顯不符社會期望,犯罪受刑強制教化之時程過短,參照我國目前刑法殺人罪章之規範,並未針對殺害14歲以下兒童之行為作出量刑之區隔,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三、委員葉宜津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虐童與家暴事件頻傳,其中案例包含兒子幫父親買肉圓未加辣,遭到父親痛打,另有幼兒園老師教導學生,長期以暴力毆打與言語恐嚇威脅方式對待學生,由於未滿十六歲之兒童與青少年自我防衛與保護能力不足,易遭受凌虐致死。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106年兒童少年受虐致死人數27人,107年兒童少年受虐致死人數為15人,顯示國內保護兒童之相關法令規定對施虐者無強大的嚇阻力,本席等特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改相關加重刑責。
    三十四、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針對虐童案件頻傳,按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年約有8千到9千名兒少受到身體、精神、疏忽等對待,還有約15至30名兒少受到家庭成員嚴重虐待致死,其中,6歲以下兒童甚至約佔8成。另外,長庚醫院也做過研究,兒虐病例以0到6歲嬰幼兒居多,高達82%,且頭部、腦部受傷最多,達60%,嚴重者痊癒後高達26%會導致重殘。也由於上述情況之發生,導致於民間有所謂的「私刑正義」出現,其認為政府過去對虐童案刑罰不夠重。是以,顯示現有法規實有缺漏,犯罪之法定刑,有過輕或不符罪責相當原則,且罰金金額亦不符時宜,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凌虐兒童修法加重刑責,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加予保障幼童,俾利擴大保障兒少之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三十五、委員林俊憲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近幾年兒虐案件不減反增,惟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於妨害幼童發育罪並無加重條款與事由,且實務上認為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偶然性毆打成傷的情形有別,爰修正第一項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參考德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於第三項、第四項增訂加重結果犯之處罰。為保護兒童權利與其身心發展健全之考量,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護我國幼童之身心發展和生命安全。
    三十六、委員江啟臣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凌虐兒童及少年之行為,除傷害其身體與健康外,更將嚴重影響其未來人格發展,故兒童及少年向為國家應予積極保護之對象。惟近來凌虐兒童及少年事件頻傳,致使受害者身體傷殘,甚至死亡之情事發生,顯示現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之處罰過輕或有疏漏,已不足以因應社會期待與法益保護,且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三項等均要求締約國應確保兒童及少年「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助」等國際人權標準不符。故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使其免於遭受凌虐惡行,對於施虐者應另訂處罰規範,以遏阻虐兒事件發生,保障兒童及少年之基本權益。爰參酌德國立法例及國際人權公約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七、委員柯志恩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對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者,雖然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但近年來兒少因受虐而重傷、致死案件頻傳,現行刑度不足以遏止相關憾事發生,以致刑法對於兒少受虐之保護與刑罰懲戒之功效不彰。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除參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將保護對象擴大為未滿十八歲之兒少以外,另提高施虐者之刑責及明訂因施虐以致兒少重傷、死亡之刑責,以落實兒少身心之保護。
    三十八、委員黃昭順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近幾年來虐童案件層出不窮,幾乎每隔幾週媒體上即有虐童案的報導,更遑論未經社會揭露的案件。根據衛福部及家扶基金會的統計資料,2017年全國兒少虐待案件死亡人數達29人,也就是平均每兩周有一名兒少死亡;2018年疑似遭受不當對待的兒少保護通報案件有5萬9,936件,相當於不到10分鐘就有1件,甚至有54個生命根本來不及長大。孩子是國家未來的棟梁,這句話大家都知道,但是反過來說我們的政府是否做的太少了?目前現行「刑法」雖明定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設有處以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惟參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定義的兒童,是指年齡十八歲以下的每一個人。為落實及保護兒童成長的安全環境,故除將保護對象擴大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外,並針對父母、監護人或營利、實際照顧人之犯罪,提高刑罰效果。因此,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九、委員許淑華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層出不窮虐童成為全民共憤的話題,因此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以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體法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近年來我國兒虐案件頻傳,對於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雖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徒刑。考量兒少受虐案件多為家內施暴,加害者通常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現行刑法未就此訂有加重處罰,以致無法發揮刑罰嚇阻預防及懲罰之功能。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對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之刑責;並增訂加重傷害或凌虐未滿十六歲之人,因而致重傷或死亡之刑責。
    四十一、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近年來駭人聽聞之虐兒新聞層出不窮,而衛福部統計顯示近三年來兒虐通報件數確為增加,光是民國一零六年就有二十七位兒童受虐死亡;又根據專業學術機構分析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發現,受害者高達九成是六歲以下兒童。國家理應負有保護兒童責任,爰此提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及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惡意傷害或重傷六歲以下兒童者應加重其刑,虐待十八歲以下兒少致死者應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藉由加重虐童刑責遏止犯罪。
    四十二、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雖明定對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卻無加重結果之規定,宜以修改。並參酌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將保護對象適用於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同時由於學齡前兒童之身心狀況、受害意識、求救途徑等層面皆處於弱勢,對學齡前兒童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綜上所述,研擬「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三、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沿海養殖魚業魚塭失竊案頻傳,竊賊偷剪魚塭供氧設備、水車、飼料供給器等電纜及線材變賣,以換取暴利。依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之規定,犯竊盜者,除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所列六款加重刑責之情形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論處。惟竊取電纜之行為,造成魚塭設備無法運轉,導致業者所養殖之魚貨全數死亡,魚塭業者損失之金額往往是竊賊所變賣之電纜線數百倍。準此,竊盜電纜線之行為實應加重處罰,以加重竊盜罪論處,始能遏止歪風;爰修訂中華民國刑法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四、委員邱泰源等25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醫療機構出入者多係病患或其家屬,心智、精神上皆處於較為緊張、脆弱以及無助等狀態,易使竊賊有可趁之機,為達嚇阻宵小、保護就醫民眾之作用,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五、委員蔣乃辛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竊盜案件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除直接造成民眾財產損失,也已嚴重危害民眾生活安全。法務部資料顯示,近4年竊盜新收案件,從101年的38,622件,到104年增為41,004件;起訴竊嫌從101年的42,651人,到104年增為45,347人;累犯人數也從101年的9,156人,到104年增為9,667人,無論是竊案數、竊嫌及累犯人數每年都在增加顯示現行的刑法無法有效嚇阻。為保障民眾財產及生活安全,本席等爰提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草案」,加重刑責與罰鍰,以收嚇阻之效。
  • 參、法務部報告
  • (壹)政務次長陳明堂報告
    (105年3月31日)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議審查徐委員志榮等18位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育敏等18位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謹就上開修正條文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
    一、關於徐委員志榮等18位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育敏等18位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所提草案內容要旨
    1.徐委員志榮等18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提案意旨認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法定刑過輕,不足保護無反抗能力之兒童,為嚇阻殺童案再度發生,提案增訂刑法第272條之1條,第1項規定「殺害未滿十二歲之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並於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及於第3項規定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2.王委員育敏等18位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提案意旨認近年來隨機殺害兒童案件層出不窮,鑑於兒童身心發展未臻成熟,自我防衛能力不足,易成為隨機殺害之被害人,對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嚴重身心創傷,而司法實務鮮少判處加害人死刑,其量刑顯然不符社會期待,影響社會治安甚鉅,導致社會大眾恐慌,提案增訂刑法第271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犯前條(第271條殺人)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及第3項規定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部意見
    1.現行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之說明
    (1)現行法律對於殺害少年及兒童之犯罪,已有加重刑罰之規定
    現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委員所提之案件,法官本可依個案情節,判處被告死刑或無期徒刑,固法律並無疏漏,屬法官量刑之裁量空間。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及兒童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1/2。故殺人罪之被害人如為少年或兒童者,有期徒刑須依法加重,可達20年。
    (2)限縮法官量刑空間,對於犯罪情節特殊之案件,恐有情輕法重而無裁量空間之問題
    同為殺害少年或兒童之犯行,其動機、手段、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各有不同,實務上曾發生重度憂鬱症之母親於貧病交迫,身心受創情況下,殺害亦罹重病之稚齡子女之案例,若以死刑及無期徒刑之法定刑限縮法官依具體個案情節量刑之裁量權,是否妥適,宜請司法院表示意見。又如認法官量刑過輕而有適用法律不當或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檢察官亦可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並非無救濟之途,故是否有再增訂殺童罪必要,似可再酌。
    (3)外國立法例殺人罪章規範方式與我國相同
    德、日刑法殺人罪章之規定,與我國刑法殺人罪章規範內容相同,並未以被害客體為少年或兒童另訂較重之法定刑規定。究其原因在於殺人罪已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4)近年隨機殺人案量刑情形
    近年幾件隨機殺人案,例如臺南市湯姆熊遊藝場割喉案及臺北市北投文化國小殺童案之被告均經法官判處無期徒刑,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被告則判處死刑等情觀之,實務運作與委員提案增訂條文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相同。
    (5)本件修法屬立法形成空間
    如上所述,委員此部分提案,固有法律重疊之處,在法制面仍有研酌餘地。惟委員基於保護幼童及社會安全等信念提案修法,其立法形成空間亦宜予以重視。從而,本部尊重委員審議之結論。
    2.建議條文
    如委員認有增訂必要,建議如下:
    (1)本增訂條文係以被害人之年齡作為訂定法定刑之依據,故宜增訂在類同以被害人身分為要件之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後,而規定為第272條之1,體例上較為一致。
    (2)構成要件建議仿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文字,以求體例一致;預備犯之刑度則參考該條第3項之刑度,以符罪刑均衡原則。建議條文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殺未滿十二歲之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關於徐委員志榮等18位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所提草案內容要旨
    認行為人殺害兒童,剝奪其未來成長可能性,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無法回復之傷痛,影響社會治安至鉅,惡性重大,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故增訂刑法第77條第3項(原第3項移列第4項),規定犯本次增訂第272條之1殺童罪經判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
    (二)本部意見
    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無期徒刑宣告者須入監執行逾25年,並有悛悔實據,經監獄審核後始得報請許可假釋出獄。於假釋審核實務上,係將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及社會觀感等納入主要審酌項目,包括殺害兒童經判處無期徒刑之受刑人,若未能完成教化而不適於復歸社會者,均依法不予假釋,藉由與社會隔離,避免再發生危害。因此,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運作,應能符合實際需求。又如僅將判處無期徒刑之殺童案受刑人,增訂為不得假釋,不僅與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止酷刑規定及歐洲人權法院之見解相違,亦破壞刑罰平等原則,且受刑人因出獄無望,將導致監獄無法發揮矯正教化功能,對獄政管理將產生重大負面之影響。故建議不增訂本項,懇請委員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 (貳)政務次長蔡碧仲報告
    (106年3月27日)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議併案審查(一)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周春米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謹就上開修正條文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
    一、委員周春米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中第八十條將致人於死者,排除追訴權時效適用部分
    本部對於在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中增列但書「但致人於死者,不在此限」部分敬表贊同。理由如下:追訴權時效,係國家就犯罪行為經過一段期間未予追訴後,即不得再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此等制度之目的除考量法秩序之安定性外,同時亦在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追訴義務。至於應否對於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有重大影響之犯罪,或刑罰較重之犯罪,排除時效之規定,各國立法例並不相同。多數國家對於追訴權時效係一體適用於所有之犯罪,惟亦有針對特定犯罪排除追訴權時效規定之立法例。例如:德國刑法就謀殺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西班牙刑法就滅絕種族罪,排除追訴權時效規定;日本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就造成被害人死亡且所犯之罪係最重可處死刑之犯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奧地利刑法、丹麥刑法、義大利刑法就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均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本部亦已研擬本條之修正草案(現進行法規公告階段),修法方向與委員提案意旨相同,將侵害生命法益之重罪排除追訴權時效適用。
    二、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除第八十條將致人於死者排除追訴權時效適用部分外、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部分
    (一)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提案修正草案第八十條第三項將「重大經濟犯罪」均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惟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之犯罪,究屬例外規定,不宜過廣,而所指「重大經濟犯罪」範圍無從確定,如依「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或「檢察機關辦理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注意事項」,範圍恐過於廣泛,有再斟酌之必要。
    (二)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提案使特定犯罪之追訴不受時效規定之限制,以避免重大犯罪行為因罹於時效而無法追訴,就此修法方向,本部深表認同,理由已如前述。惟委員提案將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之罪及妨害性自主罪全部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將使妨害性自主罪及其未遂犯或殺人未遂犯,均一律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其範圍已非如草案說明中所述限於殺人及妨害性自主等罪,且與前上述各國立法例不同,建請再酌。
    (三)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除第八十條將致人於死者排除追訴權時效適用部分外
    委員提案使特定犯罪之追訴不受時效規定之限制,以避免重大犯罪行為因罹於時效而無法追訴,就此修法方向,本部深表認同,理由已如前述。委員提案另就排除追訴權時效限制部分,本部認宜再審酌,理由如下:
    1.犯罪所得之定義及計算不易
    修正草案第八十條第二項將犯罪所得或不法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之犯罪均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範圍恐過於廣泛,相關金融法規對於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已有加重刑事責任之規定,依各該加重後法定刑之時效期間即為已足。又相關財產犯罪於構成要件中所指犯罪所得之定義及其計算方式亦欠明確,且被告未到案或不知犯罪行為人情形下,更難以確認犯罪所得之範圍,致生有無追訴權時效適用疑義,影響實務之運作,建請再酌。
    2.追訴權時效起算日繫於不確定因素
    修正草案增訂第八十條第三項但書係為避免部分犯罪行為因罹於時效而無法追訴,惟犯罪發覺多在犯罪成立之後,而該犯罪何時發覺、何人發覺?均因個案事實眾多因素不同而有極大之差異,造成實務認定之爭議,亦將架空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之原則規定,並使追訴權時效起算日繫於不確定因素。
    3.得為告訴之人無法發現犯罪行為人,追訴權時效將永遠處於停止進行之狀態
    現行刑法第八十三條已明定停止進行追訴權時效之法定事由,未經合法告訴並不在列。且合法告訴乃訴追要件,並非發動偵查要件,故未經合法告訴前,仍得為偵查作為,非屬「依法應停止偵查」,故不應停止進行。如依草案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認合法告訴前得停止進行追訴權時效,則在得為告訴之人遲遲無法發現犯罪行為人之情況下,追訴權時效將永遠處於停止進行之狀態,使法律狀態長期處於懸而未決,有失追訴權時效制度之本意。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 (參)政務次長蔡碧仲報告
    (106年11月2日)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議就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審查(一)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顏寬恒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謹就上開修正條文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
    一、關於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部分
    請參閱本部105年3月31日書面報告。
    二、關於審查(一)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有關殺害或傷害未滿12歲之人加重刑罰部分
    (一)委員所提草案內容要旨
    1.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部分
    提案意旨為捍衛兒童生命權且嚇阻隨機殺人案件再度發生,提案增訂刑法第271條之1,規定「隨機殺不特定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殺未滿十二歲之人,處死刑。」,並規定未遂犯及預備犯之處罰。
    2.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部分
    提案意旨認兒童身心發展未臻成熟,自我防衛能力不足,易成為隨機殺害之被害人,對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嚴重身心創傷,並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提案增訂刑法第271條之1及第280條之1,規定殺害未滿12歲兒童,提高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並規定未遂犯及預備犯之處罰;為傷害行為者,加重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二)本部意見
    1.現行法就故意對少年及兒童犯罪已有加重刑罰規定
    現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委員所提之案件,法官依個案情節,可判處被告死刑或無期徒刑,法律並無疏漏,屬法官量刑之裁量空間。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及兒童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故殺人罪之被害人如為少年或兒童者,除死刑、無期徒刑外,有期徒刑部分須依法加重,已可據以處最嚴厲之有期徒刑20年,至於殺未滿12歲之人處唯一死刑部分,則與我國基於兩公約精神持續檢討廢除唯一死刑之現行刑事政策不符,宜再研酌。
    2.限縮法官量刑空間,對犯罪情節特殊之案件,恐有情輕法重而無裁量空間之虞
    同為殺害少年或兒童之犯行,其動機、手段、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各有不同,實務上曾發生重度憂鬱症之母親於貧病交迫、身心受創情況下,殺害亦罹重病之稚齡子女之案例,若以死刑及無期徒刑之法定刑限縮法官依具體個案情節量刑之裁量空間權,是否妥適,宜請司法院表示意見。又如認法官量刑過輕而有適用法律不當或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檢察官亦可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並非無救濟之途,故是否有再增訂殺童罪必要,似可再酌。
    3.外國立法例殺人罪章規範方式與我國相同
    德、日刑法殺人罪章之規定,與我國刑法殺人罪章規範內容相同,未以被害客體為少年或兒童另定較重之法定刑,乃因殺人罪已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故。
    三、關於審查(一)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三)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顏寬恒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無期徒刑或故意侵害兒童生命、身體等犯罪不得假釋部分
    (一)委員所提草案內容要旨
    1.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部分
    提案意旨為捍衛兒童生命權且嚇阻隨機殺人案件再度發生,提案增訂刑法第271條之1,其中第2項規定隨機殺不特定人或殺害未滿12歲之人者,處無期徒刑時不得假釋。
    2.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提案意旨為避免無防衛能力之兒童生命、身體、自由受到侵害、減少此類犯罪行為人假釋後再犯機會,提案增訂對兒童犯與侵害生命、身體、自由法益有關之犯罪,經判處6月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
    3.委員顏寬恒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提案意旨認近期幾件情節重大殺人刑案,法院或援引國際公約暨其國內施行法,或認有教化可能性,而判處被告無期徒刑,嚴重背離社會民意、引起輿論譁然,提案增訂受無期徒刑宣告者,其犯罪情狀到判處死刑之程度,而因國際公約、精神疾病、有教化可能之情形,經鑑定、評估未痊癒或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得假釋。
    (二)本部意見
    1.假釋制度具有鼓勵長期自由刑受刑人改善自新之功能
    假釋制度係對在監受刑人於刑期執行一定期間後,因有事實足認該受刑人已因監獄矯正而悛悔,故在宣告刑執行尚未期滿前,附條件使其釋放,並繼續在社會接受社區處遇,以減輕再社會化困難,並鼓勵受刑人改過遷善之刑事執行制度,有鼓勵長期自由刑受刑人改善自新以順利適應社會生活之功能,是假釋制度於矯治教化及獄政管理有其重要性與功能性,不得假釋案件不宜過廣。
    2.現行法有嚴格之假釋門檻規範
    現行假釋制度採嚴格刑事政策,針對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累犯之受刑人,其經監獄之矯治處遇,猶不知悔悟,復於假釋期間、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再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刑罰教化功能對其顯已甚微,為達防衛社會之目的,限制此類受刑人假釋之機會(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是對嚴重犯罪,現行法已有嚴格之假釋門檻規範。
    3.假釋實務運作之說明
    受刑人並非執行刑期達法定期間即能獲准假釋,依現行假釋審核實務,係將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及社會觀感等納入主要審酌項目,包括殺害兒童經判處無期徒刑之受刑人,若未能完成教化而不適於復歸社會者,均可依法不予假釋,在未痊癒或經教化降低危險性前,其假釋自當從嚴審核,藉由與社會隔離,避免再發生危害,尤其對於重大刑案、犯行複雜、前科累累或難以矯治者,假釋審核尤應採取嚴謹審慎之標準辦理。依最近3年(103至105年)統計資料所示,全年實際出獄受刑人分別為3萬5,444人、3萬4,964人、3萬5,751人,其中假釋出獄受刑人為1萬1,384人、1萬1,054人、1萬1,426人,則占全部出獄人數32.1%、31.6%、31.9%,鑒於假釋出獄者須接受保護管束,在觀護人之監督輔導下,較能適應社會生活並避免再犯,假釋制度之功能仍不容漠視。
    4.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運作應能符合實際需求
    目前刑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已就重罪累犯三犯及特定性侵害案件等重大案件之受刑人,規定其不得假釋。如僅將判處無期徒刑之殺童案受刑人,增訂為不得假釋,不僅與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止酷刑規定及歐洲人權法院見解相違,亦破壞刑罰平等原則,且受刑人因出獄無望,將導致監獄無法發揮矯正教化功能,對獄政管理將產生重大負面之影響。故建議不增訂本項,懇請委員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 (肆)部長蔡清祥報告
    (108年3月6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提案等四十六案。另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二及第十條之四條文草案」案與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茲就各案報告如下:
    一、有關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
    (一)本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部分,對於有罪判決確定後始發現犯罪工具等物或犯罪所得而屬於有責之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時,不得單獨宣告沒收,無法落實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故增訂於判決確定後始發現應沒收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時,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修正條文第40條)。
    (二)對於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應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故修正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修正條文第80條)。
    (三)現行第139條違背查封效力罪,只限於動產或不動產之保全方式,未包括違背公務員依法核發保全權利命令效力之行為,亦有缺漏,參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增訂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行為之處罰(修正條文第139條)。
    (四)修正罰金刑部分:現行規定之罰金刑,已不符目前之社會經濟狀況,而有修正必要,爰就最高法定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罰金;最高法定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20萬元以下;最高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30萬元以下罰金;最高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276條、第277條、第279條、第281條、第284條、第320條及第321條)。
    (五)從事業務之人,對於防免發生死亡或傷害結果之注意義務與程度均應與非從事業務之人相同,惟現行本法依是否為從事業務之人,而適用不同法定刑,然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造成法益損害之結果未必較非從事業務之人嚴重,且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屬業務上之行為,現行實務之判斷亦有不一之情形。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分別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之處罰,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及普通過失傷害罪之法定刑,由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之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修正條文第183條、第184條、第189條、第276條及第284條)。
    (六)第二十二章殺人罪章其他部分: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法定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量刑之彈性。另有關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而得免除其刑之除外規定,亦一併配合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61條、第272條)。修正生母殺甫出生子女之寬減要件,須基於不得已之事由始適用之(修正條文第274條)。依加工自殺或自傷行為是否出於犯罪行為人實行之態樣,分別修正適用不同之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75條、第282條)。
    (七)第二十三章傷害罪章其他部分:修正聚眾鬥毆之處罰類型,並提高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83條)。傳染性病與他人之行為,可依現行本法第277條規定處罰,故刪除現行本法第285條規定,另犯本條所為之強制治療處分,亦一併刪除(修正條文第98條、第287條及現行條文第91條)。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以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體法益(修正條文第286條)。
    (八)修正意圖營利之妨害秘密罪文字,以符立法體例。(修正條文第315條之2)。
    二、有關委員王定宇等21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將「聾啞人」以「身體功能障礙者」代之。
    (二)草案將中性字詞取代,立法方向本部敬表贊同,惟因以下理由,建請慎酌:
    1.刑法第20條所謂之「瘖啞人」,依司法院院字第1700號解釋,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而言,不啞或啞而不瘖,均不適用本條。行為人是否屬法定之「瘖啞人」,係由法官於具體個案事實中依職權判斷之,並不受限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所定,「以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之條件。二者間之定義、範圍及認定方式有顯著不同,不宜比附援引。
    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現行法中並無「身體功能障礙」之用詞,以「身體功能障礙」一詞取代,不僅易混淆本條規範減輕其刑之目的,並與刑法第19條規定精神狀態之不罰或減輕重疊,於適用上易衍生疑義。
    3.草案立法理由所引用之司法院(73)廳刑一字第727號函示內容非刑法條文規定,而屬司法行政解釋,其有無拘束法院或逾越母法(刑法)文義,為該解釋是否合宜及應否繼續援用或變更之問題,並非本條文增列年齡限制而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三、有關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將「瘖啞人」改以「聽語功能障礙者」取代。
    (二)草案將「瘖啞人」文字以中性字詞取代,立法方向本部敬表贊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現行條文所指涉之人,係指先天性或自幼兒時期即失去聽覺與語能之人,本草案文字就聽語功能障礙原因之先天與否未有規定,是否有意擴張減輕刑事責任能力者之範圍至後天始喪失聽覺或語言功能者?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身心障礙有不同程度之區分,是否有草案文字所列之障礙類別,即有本條減刑之適用?前開問題與刑事責任能力之刑法理論有關,而涉本條規範之立法目的。是本條修正是否有意併同修正得減輕罪責之判斷標準,宜於立法理由中為說明。
    四、有關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1.刑法第77條新增第3項:「第一項關於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對於所犯第二百七十二之一條之罪者不適用之。」
    2.新增第272條之1:「殺害未滿十二歲之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另於刑法第77條假釋之規定新增第3項:「第一項關於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對於所犯第二百七十二之一條之罪者不適用之。」
    (二)本部就草案保障兒少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1.第77條部分
    限制特定罪名不得假釋,違反平等原則,且現行假釋制度,於實務操作上可取代不得假釋之規定,且有助於矯正教化與獄政管理。受刑人須服滿一定刑期而有悛悔實據者,始由監獄報請許可假釋出獄。於假釋審核實務上,係將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及社會觀感等納入主要審酌項目,包括對兒童犯罪之受刑人,對未能完成教化而不適於復歸社會者,均可依法不予假釋,藉由將其與社會隔離,避免再發生危害。因此,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運作上,應能符合實際需求。又將判處無期徒徒刑之殺童案等受刑人,增列規定為不得假釋,不僅與禁止酷刑公約相關規定相違,亦破壞刑罰平等原則,且受刑人因出獄無望,將導致監獄無法發揮矯正教化功能,對獄政管理將產生重大負面之影響。故是否有增訂不得假釋規定必要,實應再酌。
    2.第272條之1部分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及兒童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現行刑罰法律對於殺害少年及兒童之犯罪,有期徒刑最重可判處至20年,已有加重刑罰之規定。
    (2)同為殺害少年或兒童之犯行,其動機、手段、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各有不同,如實務上曾發生母親於貧病交迫,身心受創情況下,殺害稚齡子女之案件類型,以法定刑限縮法官依具體個案情節量刑之裁量權,恐有法定刑過重而亳無裁量空間之缺點。如此是否妥適,實值再商榷。
    (3)德、日刑法殺人罪章之規定,亦與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相同,並未以少年或兒童為被害客體另訂加重刑罰之特別規定。
    五、有關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刑法第77條新增第3項:「侵害兒童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本法或本法以外之罪,經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確定,於徒刑執行期間不得假釋。」
    (二)草案保障兒少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1/2、累犯逾2/3,而有悛悔實據者,始由監獄報請許可假釋出獄。於假釋審核實務上,係將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及社會觀感等納入主要審酌項目,包括對兒童犯罪之受刑人,對未能完成教化而不適於復歸社會者,均可依法不予假釋,藉由將其與社會隔離,避免再發生危害。因此,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運作上,應能符合實際需求。又將判處無期徒徒刑之殺童案等受刑人,增列規定為不得假釋,不僅與禁止酷刑公約相關規定相違,亦破壞刑罰平等原則,且受刑人因出獄無望,將導致監獄無法發揮矯正教化功能,對獄政管理將產生重大負面之影響。
    六、有關委員顏寬恒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77條新增第2項:「前項關於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犯罪情狀達到判處死刑之程度,而有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依國際公約暨其國內施行法之規定,未判處死刑者。二、因衡酌精神疾病等因素,未判處死刑,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治療後,經鑑定、評估治療其未痊癒者。三、因衡酌有教化可能性等因素,未判處死刑,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教化輔導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二)就草案保障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1.假釋制度係對在監服自由刑之受刑人,於刑期執行一段期間後,因為有事實足以認為該受刑人已因監獄之矯正而悛悔,故在宣告刑執行尚未期滿前,附條件使其釋放,並繼續在社會接受社區處遇,以減輕再社會化之困難,並鼓勵受刑人改過遷善之刑事執行制度,係基於個別化之特別預防理論而設,有鼓勵長期自由刑受刑人改善自新,順利適應社會生活之功能。
    2.受刑人並非服刑達法定期間即應准予假釋,尤其對於重大刑案、犯行複雜、前科累累或難以矯治者,假釋審核尤應採取嚴謹審慎之標準辦理,而對情狀可憫或無再犯之虞,且出監後具強力之更生意願及可獲得良好照護者,其假釋則從寬考量。
    3.第2項「達到判處死刑之程度」及同項各款情形易不夠明確,於適用上易滋疑義,故委員草案增訂第2項不得假釋之規定,宜再斟酌。
    七、有關委員陳雪生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將刑法第77條第1項有期徒刑受刑人得聲請假釋之門檻降至受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
    (二)本部因以下理由,認宜再慎議:
    1.由民國83年間假釋門檻修正為三分之一,86年間因成效不彰,影響社會治安,再修正為二分之一,可知其修法解決監所收容問題之效果有限。
    2.本部矯正署已建立寬嚴並重之假釋標準,針對重大刑案、犯行複雜、前科累累或難以矯治之受刑人,採嚴謹審慎之標準辦理;對於動機可憫或無再犯之虞,且出監後具強力之更生、照護體系者,從寬考量。近幾年提高假釋核准率,係針對初犯及短刑期,放寬假釋使然。
    3.本部將持續推動緩起訴處分、職權不起訴處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附條件緩刑等制度,擴大易科罰金適用範圍及推動易服社會勞動,亦均可避免短期自由刑之被告入監服刑,以期改善監所收容人數超收情形。
    八、有關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修正第77條第1項假釋門檻為:「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准許假釋出獄:一、無期徒刑執行逾二十五年。二、有期徒刑初犯且所犯屬再犯率低之罪,執行逾三分之一。三、除本項第二款情形外,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本項第二款再犯率低之罪,由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二)本部因以下理由,認宜再慎議:
    1.由民國83年間假釋門檻修正為三分之一,86年間因成效不彰,影響社會治安,再修正為二分之一,可知其修法解決監所收容問題之效果有限。
    2.本部矯正署已建立寬嚴並重之假釋標準,針對重大刑案、犯行複雜、前科累累或難以矯治之受刑人,採嚴謹審慎之標準辦理;對於動機可憫或無再犯之虞,且出監後具強力之更生、照護體系者,從寬考量。近幾年提高假釋核准率,係針對初犯及短刑期,放寬假釋使然。
    3.本部將持續推動緩起訴處分、職權不起訴處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附條件緩刑等制度,擴大易科罰金適用範圍及推動易服社會勞動,亦均可避免短期自由刑之被告入監服刑,以期改善監所收容人數超收情形。
    九、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刑法第77條假釋及第78條之撤銷假釋改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二)因下列理由,本部建請慎酌:
    1.外國假釋審查制度有:委員會及行政機關審查(如英國)、獨立委員會審查(如日本、美國)或法院審查三種模式(如德國及大陸地區)。各種假釋制度無法直接評價何制度具有絕對優勢,亦難逕論我國現制即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是否引進德國制度改採全面法官保留,涉及應循何種程序、權利救濟程序、法院組織及人員配置等,其相關程序及制度之設計,均有重大變革,有必要先凝聚社會共識,有待審慎通盤考量。
    2.德國及大陸地區之假釋審查採法官保留,均未以檢察官為聲請主體,此參德國刑法第57條及第57a條、大陸刑法第82條及第79條規定規定自明,我國徒刑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於監獄內執行,檢察官對於受刑人在監執行情形、社會復歸、再犯風險等均無從直接進行評估,提案以既無審查決定權又無從直接評估受刑人在監執行情形、社會復歸、再犯風險等事項之檢察官作為聲請主體,反使檢察官淪為橡皮圖章,擴大提案意旨所欲改善之弊害,恐造成更拖延受刑人得獲假釋釋放之聲請程序及時程,使假釋程序治絲益棼,並影響受刑人權益,宜再斟酌。
    十、有關何欣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刑法第77條新增第3項:「侵害兒童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本法或本法以外之罪,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確定,於徒刑執行期間不得假釋。」
    (二)就草案保障兒少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1.衡酌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文意旨,受刑人對於不予假釋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是以,現行實務已賦予受刑人不服假釋之司法救濟權利,況且一般無期徒刑受刑人依刑法第77條第1項,如在監行狀良好且有悛悔實據,尚有假釋之機會,倘針對特定犯罪類型,予以立法排除假釋之適用,非但有違司法院解釋意旨及刑事思潮,亦無助於受刑人復歸社會。
    2.受刑人並非服刑達法定期間,即應准予假釋,對於重大刑案、犯行複雜、前科累累或難以矯治者,其假釋案自當從嚴審核。惟倘全然無假釋之機會,受刑人缺乏假釋誘因,管教配合度降低,戒護壓力增加,且因長期監禁將隨著年齡增加,可能產生生理機能老化或衍生慢性疾病之情形,需要更多之監獄照護人力及資源。
    十一、有關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新增第80條第3項:「重大經濟犯罪之追訴權,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認定由法務部定之。」
    (二)追訴權時效制度之目的,除考量法秩序之安定性外,同時亦在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追訴義務,避免因時間久遠,導致證據蒐集不易而無法正確追訴、審判。參考德、日之立法例,除德國就唯一之謀殺罪,基於法益侵害之重大性而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外,其餘各類犯罪(包括法益侵害最嚴重之殺人罪),均依其法定刑之輕重分別規定最長為30年及最短為3年或1年之時效期間,與我刑法第80條規定相類,因此,本修正案將重大經濟犯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是否妥適,建請再酌。
    十二、有關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80條第1項刪除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追訴權時效,另刪除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追訴權時效。
    (二)就草案追求實體正義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1.立法例比較上,大部分國家追訴權時效規定係一體適用於所有犯罪,德、日亦僅將極少數情節最嚴重之使人死亡之犯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
    2.修正草案將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之罪及妨害性自主罪全部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將使將情節較輕微之妨害性自主罪及其未遂犯或殺人未遂犯,均一律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且其範圍已非如本草案說明中所述限於殺人及妨害性自主等罪,顯與上述各國立法例不同,本案是否妥適,建請再酌。
    十三、有關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1.第80條部分
    新增第80條第2項為:「前項第一款之罪致人於死者或犯本法或犯本法以外之罪,犯罪所得或不法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無追訴權時效。」修正第3項為:「第一項期間自犯罪構成事實完成之日起算;犯罪行為有繼續者,自行為或狀態終了之日起算。但發現犯罪之日較遲者,自犯罪發現之日起算。」
    2.第83條部分
    第83條第1項將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之計算方式規定為:「追訴權之時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進行:
    一、依法應停止偵查或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因告訴、請求權人不為告訴、請求或告訴、請求經撤回或無告訴、請求權人之告訴、請求。三、因戰爭或政府行為或其他障礙事由致偵查或起訴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者。」並新增第83條第2項第4款之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四、逾告訴期間者。」
    (二)委員提案使特定犯罪之追訴不受時效規定之限制,以避免重大犯罪行為因罹於時效而無法追訴,本部就此修法方向及草案第80條有關「致人於死者」排除追訴權時效,深表認同。惟因下列事由,就其餘修正部分建請慎酌:
    1.第80條部分
    (1)修正草案第80條第2項:相關金融法規對於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已有加重刑事責任之規定,依各該法定刑之時效期間即為已足。又相關財產犯罪於構成要件中所指犯罪所得之定義及其計算方式亦欠明確,實務對於如何計算犯罪所得見解分歧,迄今尚無定論,且在被告未到案或不知犯罪行為人情形下,更難以確認犯罪所得之範圍,至生有無追訴權時效適用之疑義。是此部分實有再斟酌權衡之必要。
    (2)修正草案第80條第3項但書:係為避免部分犯罪行為因罹於時效而無法追訴,惟犯罪發覺多在犯罪成立之後,而該犯罪何時發覺、何人發覺均因個案事實眾多因素不同而有極大之差異,恐使追訴權時效起算日繫於不確定因素,而與明確性原則有違。
    2.第83條部分
    (1)第83條第1項第2款:合法告訴乃訴追要件,並非發動偵查要件。若認合法告訴前得停止進行追訴權時效,則在得為告訴之人遲遲無法發現犯罪行為人之情況下,追訴權時效將永遠處於停止進行之狀態,使法律狀態長期處於懸而未決,顯然有失追訴權時效制度之本意。
    (2)第83條第1項第3款:所增列之「政府行為或其他障礙事由」定義有欠明確而待釐清,與刑法明確性原則有違,且似將督促政府機關善盡追訴義務之制度目的排除,與追訴權時效制度本旨相悖。
    十四、有關委員周春米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80條第1項第1款新增但書「但致人於死者,不在此限。」將致人於死之犯罪排除時效計算。
    (二)委員提案使特定犯罪之追訴不受時效規定之限制,以避免重大犯罪行為因罹於時效而無法追訴,本部就此修法方向及草案第80條有關「致人於死者」將侵害生命法益之重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深表認同。惟因「致人於死者」恐生是否限加重結果犯之誤解,是本部提案建議之用語為「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十五、有關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80條第1項第1款新增但書「但致人於死者,不在此限。」將致人於死之犯罪排除時效計算。
    (二)委員提案使特定犯罪之追訴不受時效規定之限制,以避免重大犯罪行為因罹於時效而無法追訴,本部就此修法方向及草案第80條有關「致人於死者」將侵害生命法益之重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深表認同。惟因「致人於死者」恐生是否限加重結果犯之誤解,是本部提案建議之用語為「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十六、有關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新增第271條之1:「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
    (二)就草案保障兒少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1.現行刑罰法律對於殺害少年及兒童之犯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及兒童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已有加重刑罰之規定,有期徒刑最重可判處至20年。
    2.限縮法官量刑空間,對於犯罪情節特殊之案件,恐有法定刑過重而無裁量空間之缺點。外國立法例亦採與我國現行相同之立法政策。如認量刑過輕,仍有救濟程序可循。
    十七、有關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新增第271條之1:「隨機殺不特定之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殺未滿十二歲之人者,處死刑(第1項)。有前項情形者,不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第2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
    (二)就草案保障兒少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1.隨機殺人部分
    現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法定刑,已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之規定,隨機殺人之行為,法官自得依個案情節,量處最嚴厲之刑。德、日刑法殺人罪章之規定,亦與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相同,亦未就隨機殺人增列特別加重處罰規定。綜上,是否有必要增訂隨機殺人之加重處罰規定,建請再酌。
    2.關於增訂殺未滿12歲兒童部分
    (1)唯一死刑之刑度設計,建請參酌我國基於兩公約精神持續檢討廢除唯一死刑之現行刑事政策,再行討論研酌。
    (2)現行刑罰法律對於殺害少年及兒童之犯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及兒童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已有加重刑罰之規定,有期徒刑最重可判處至20年。
    (3)限縮法官量刑空間,對於犯罪情節特殊之案件,恐有法定刑過重而無裁量空間之缺點。外國立法例亦採與我國現行相同之立法政策。如認量刑過輕,仍有救濟程序可循。
    十八、有關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新增第271條之1:「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及第280條之1:「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就草案保障兒少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1.第271條之1部分
    (1)現行刑罰法律對於殺害少年及兒童之犯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及兒童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已有加重刑罰之規定,有期徒刑最重可判處至20年。
    (2)限縮法官量刑空間,對於犯罪情節特殊之案件,恐有法定刑過重而無裁量空間之缺點。外國立法例亦採與我國現行相同之立法政策。如認量刑過輕,仍有救濟程序可循。
    2.第280條之1部分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及兒童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故成年人對未滿12歲之兒童犯傷害等罪,依現行法規定,均須加重其刑。依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相同以被害人年齡作法定刑提高之評價方式,僅得加重一次。是否須於刑法本文中為此規定,尊重大院之決定。
    十九、有關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新增刑法第271條之1:「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1項)。有前項情形者,不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第2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
    (二)就草案保障兒少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1.現行刑罰法律對於殺害少年及兒童之犯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及兒童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已有加重刑罰之規定,有期徒刑最重可判處至20年。
    2.限縮法官量刑空間,對於犯罪情節特殊之案件,恐有法定刑過重而無裁量空間之缺點。外國立法例亦採與我國現行相同之立法政策。如認量刑過輕,仍有救濟程序可循。
    二十、有關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276條新增第3項:「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並致被害人三人以上於死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按一過失行為,致發生數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德、日刑法亦採取相同之立法例,且此二國之過失致死之刑度亦為5年以下徒刑之刑度。第3項之設計似欲創設特別危險情事之加重刑度,立法體例上亦與現行法不相符合,可再行討論研酌。
    二十一、有關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刪除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規定,並提高過失致人於死之刑度至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本草案第二項刪除業務過失之規定,回歸過失基本原則判斷行為人責任之有無,與本部修法方向相同。就刑度部分,倘認有拉近故意殺人之法定最低本刑與過失致人於死之最高法定刑之差距之必要,尊重大院之決定。
    二十二、有關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新增第277條之1(危險傷害罪):「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使用武器或其他危險工具而犯之者。二、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三、以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質而犯之者。四、利用他人不及防備的方式而犯之者(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
    (二)是否針對特定傷害行為類型作獨立之加重處罰規定,各國立法例不同。除德國刑法第224條有相關規定,並依情節輕重分別處6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日本、美國模範刑法典、瑞士等國,均無另制定加重處罰類型之規定。日本刑法就傷害罪之處罰刑度為15年以下懲役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惟並未區分傷害之類型態樣。我國刑法是否有必要作加重處罰規定,宜審慎研議,以期周延。且草案所指「武器或其他危險工具」之用語並不清楚,於適用上易生疑義,因涉及刑罰明確性原則,建請再酌。
    二十三、有關委員沈智慧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新增第278條第3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而被害人為兒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二)對委員提案保障兒少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深表認同,惟有關第3項加重法定刑要件之被害人為兒童之「兒童」定義,宜更明確規範,並建議參酌禁止酷刑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意旨酌予調整刑度設計。
    二十四、有關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提高第283條前段在場助勢之人法定刑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對於委員提案提高法定刑,以遏止聚眾鬥毆到場助勢行為之目的,敬表認同。惟因在場助勢之人未實際為傷害之行為,本部提出之草案為:「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五、有關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
    (二)本部就委員所提修正草案,敬表認同,惟法定刑部分建議酌予調整如下: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
    二十六、有關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
    (二)本部擬具本條之修正草案,草案文字及修法方向與委員提案意旨相同,對委員提案保障兒少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深表認同。惟有關結果加重犯之法定刑部分建議建議參酌禁止酷刑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意旨酌予調整刑度設計。
    二十七、有關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
    (二)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提出之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亦有第3項、第4項加重結果犯之設計,委員提案之加重結果犯設計與兩院會銜草案之修正方向相同,然就刑度可再行討論研酌,尤其草案第4項意圖營利凌虐致死罪法定刑定為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惟依刑法第33條第3款規定,有期徒刑之上限為15年以下,草案規定將剝奪法官就此類案件之裁量空間。
    二十八、有關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1.新增第77條第3項:「第一項關於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對於犯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罪者,不適用之。」
    2.第286條部分:「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
    (二)就草案保障兒少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1.第77條部分
    (1)現行實務已賦予受刑人不服假釋之司法救濟權利,況且一般無期徒刑受刑人依刑法第77條第1項,如在監行狀良好且有悛悔實據,尚有假釋之機會,倘針對特定犯罪類型,予以立法排除假釋之適用,非但有違司法院解釋意旨及刑事思潮,亦無助於受刑人復歸社會。
    (2)受刑人並非服刑達法定期間,即應准予假釋,對於重大刑案、犯行複雜、前科累累或難以矯治者,其假釋案自當從嚴審核。惟倘全然無假釋之機會,受刑人缺乏假釋誘因,管教配合度降低,戒護壓力增加,且因長期監禁將隨著年齡增加,可能產生生理機能老化或衍生慢性疾病之情形,需要更多之監獄照護人力及資源。
    2.第286條部分
    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提出之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亦有第3項、第4項加重結果犯之設計,委員提案之加重結果犯設計與兩院會銜草案之修正方向相符。
    二十九、有關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項)。
    (二)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提出之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亦有加重結果犯之設計,委員提案之加重結果犯設計與兩院會銜草案之修正方向相符,然就刑度可再行討論研酌。
    三十、有關委員陳怡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多次傷害、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
    (二)就草案保障兒少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1.司法實務及學說上多認為凌虐行為屬於必然多數行為之犯罪型態,而為一集合犯之概念。草案增設「多次傷害」之行為態樣,於概念上除恐與凌虐概念重疊外,亦恐生究竟應達多少次之次數,其行為類型即由277條之一般傷害,產生質變為本條之286條之疑義,與構成要件明確性有違。
    2.草案第3、4項加重結果犯之規定,與本部草案修法方向相同。惟有關刑度部分,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意旨,是否適宜再新增死刑之罪名,建請再酌。
    三十一、有關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
    (二)有關第1項之提高最低刑度之規定,及第3、4項加重結果犯之規定,與本部草案修法方向相同。惟有關刑度部分,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意旨再為研議。
    三十二、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
    第286條之1:「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就草案保障兒少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就下列事項,可再為慎酌:
    1.刑法第286條部分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未強制規定就兒童之保護須至18歲為限,而16歲至18歲之人,其自我保護之能力與16歲以下之人有顯著差異,刑法就未成年人保護而設加重處罰之年齡限制,現行條文規定16歲之年齡設計在刑法規範上有其體例意義(刑法第227條、第233條、第241條)另查造成輿論譁然之兒虐案件,被害人之年齡均係在16歲以下,故此部分是否有修正之必要,尊重大院之決定。
    2.第286條之1部分
    德國刑法第225條係將被害人與加害人間有看護或照顧者關係、家庭成員關係、承擔看護義務,或因業務或工作關係而受行為人指揮之關係作為犯罪之構成要件,於我國刑法第286條之規範方式略有出入。因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本即為量刑應注意事項,本部於前揭草案並未研擬將特定身分行為人為加重處罰之規定。是否適宜將特定行為身分之人為法定刑之加重處罰,尊重大院之決定。
    三十三、有關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
    (二)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提出之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亦有第3項、第4項加重結果犯之設計,委員提案之加重結果犯設計與兩院會銜草案之修正方向相符。惟就刑度之設計及唯一死刑之規定,建請參酌我國基於兩公約精神持續檢討廢除唯一死刑之現行刑事政策,再行討論研酌。
    三十四、有關委員葉宜津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
    (二)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提出之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亦有第3項、第4項加重結果犯之設計,委員提案之加重結果犯設計與兩院會銜草案之修正方向相符,然就第1項刑度可再行討論研酌。建議參酌禁止酷刑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意旨酌予調整刑度設計。
    三十五、有關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
    (二)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提出之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亦有第3項、第4項加重結果犯之設計,委員提案之加重結果犯設計與兩院會銜草案之修正方向相符,然就第1項及第2項之刑度可再行討論研酌。
    三十六、有關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
    (二)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提出之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亦有第3項、第4項加重結果犯之設計,委員提案之加重結果犯設計與兩院會銜草案之修正方向相符,然就第1項刑度可再行討論研酌。
    三十七、有關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犯本條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5項)。」
    (二)就草案保障兒少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就下列事項,可再為慎酌:
    1.被害人年齡限制部分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未強制規定就兒童之保護須至18歲為限,而16歲至18歲之人,其自我保護之能力與16歲以下之人有顯著差異,刑法就未成年人保護而設加重處罰之年齡限制,現行條文規定16歲之年齡設計在刑法規範上有其體例意義(刑法第227條、第233條、第241條)另查造成輿論譁然之兒虐案件,被害人之年齡均係在16歲以下,故此部分是否有修正之必要,尊重大院之決定。法定刑有關死刑之設計部分,建請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意旨,再審慎研議。
    2.第5項部分
    結果加重犯在本質上係綜合故意與過失構成要件之特別犯罪類型,行為人雖出於故意之凌虐行為而成立第1項或第2項即基本構成要件之罪,但致生死亡或重傷之加重結果,非於行為之初即出於殺人之故意。草案第5項又針對特定身分為加重規定,依刑法第67條規定,刑度均高於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是就刑度之規範宜在研議。
    三十八、有關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
    (二)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提出之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亦有第3項、第4項加重結果犯之設計,委員提案之加重結果犯設計與兩院會銜草案之修正方向相符。然就被害人年齡之規範部分,因16歲至18歲之人,其自我保護之能力與16歲以下之人有顯著差異,且有刑法就未成年人保護而設加重處罰之年齡限制有體例一制性之問題。另查造成輿論譁然之兒虐案件,被害人之年齡均係在16歲以下,故此部分是否有修正之必要,尊重大院之決定。
    三十九、有關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二)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提出之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亦加重結果犯之設計,委員提案之加重結果犯設計與兩院會銜草案之修正方向相符,惟就加重結果犯文字以維持原條項而增列於各該項後段,亦或如兩院會銜版草案以新增項次為之,尊重立法院之共識。另就被害人年齡之規範部分,因16歲至18歲之人,其自我保護之能力與16歲以下之人有顯著差異,刑法就未成年人保護而設加重處罰之年齡限制有體例一制性之問題。另查造成輿論譁然之兒虐案件,被害人之年齡均係在16歲以下,故就被害人年齡規範設計及法定刑是否有修正,尊重大院之決定。
    四十、有關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
    (二)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提出之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亦有第3項、第4項加重結果犯之設計,委員提案之加重結果犯設計與兩院會銜草案之修正方向相符。
    四十一、有關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
    (二)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提出之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亦有第3項、第4項加重結果犯之設計,委員提案之加重結果犯設計與兩院會銜草案之修正方向相符,然就第1項之刑度可再行討論研酌。
    四十二、有關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新增第280條之1:「有事實足認故意對於六歲以下兒童,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
    (二)就草案保障兒少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1.第280條之1部分
    草案就故意對6歲以下之人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其保障兒少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深表認同。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及第112條規定,故意對未滿18歲之人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適用之被害人年齡更廣,亦無犯罪類型之限制。再依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相同以被害人年齡作法定刑提高之評價方式,僅得加重一次。是否須於刑法本文中為此規定,尊重大院之決定。
    2.第286條部分
    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提出之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亦有第3項、第4項加重結果犯之設計,委員提案之加重結果犯設計與兩院會銜草案之修正方向相符。然就被害人年齡之規範部分,因16歲至18歲之人,其自我保護之能力與16歲以下之人有顯著差異,刑法就未成年人保護而設加重處罰之年齡限制有體例一制性之問題。另查造成輿論譁然之兒虐案件,被害人之年齡均係在16歲以下,故此部分是否有修正之必要,尊重大院之決定。
    四十三、有關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
    新增第286條之1:「對於未滿六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就草案保障兒少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1.第286條部分
    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提出之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亦有第3項、第4項加重結果犯之設計,委員提案之加重結果犯設計與兩院會銜草案之修正方向相符。就被害人年齡之規範部分,因16歲至18歲之人,其自我保護之能力與16歲以下之人有顯著差異,刑法就未成年人保護而設加重處罰之年齡限制有體例一制性之問題。另查造成輿論譁然之兒虐案件,被害人之年齡均係在16歲以下,故就被害人年齡規範設計及法定刑是否有修正之必要,尊重大院之決定。
    2.第286條之1部分
    草案就對未滿6歲之人犯第286條之罪者加重其刑,其保障兒少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深表認同。然刑法第286條業以被害人年齡作構成要件設計之考量,則再以被害人年齡為加重要件,宜請參酌雙重評價禁止之原則,再行研酌。
    四十四、有關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321條第1項新增第7款:「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等公用事業所有之水管、電線、電纜或其他供輸設備犯竊盜罪,致生損害於公用事業以外第三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二)就草案保障養殖漁業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1.關於立法說明欄所提造成被害人重大損失乙節,目前實務上可由法院於具體個案審酌而為適當之裁量,若行為人竊取此類物品之行為致生公共危險,亦可能該當刑法第184條第1項、185條第1項、第189條第1項之罪,自可依想像競合關係論以較重之一罪,並無另外增訂加重竊盜條件之必要性。
    2.增訂第1項第7款規定,恐混淆實害犯與結果犯之概念竊盜罪係實害犯,並非結果犯,草案之第7款以「致生損害於公用事業以外第三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與實害犯之體例不符。立法院於前次會期中審查時,認為無增訂加重竊盜事由之必要。
    四十五、有關委員邱泰源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321條第1項第6款新增「醫療機構」之場所
    (二)就草案保障財產法益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刑法普通竊盜罪之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與加重竊盜罪之最重本刑相同,僅最輕本刑有所不同。在醫療機構犯竊盜罪者,法官可依具體情節而為量刑之參考,似無另外增訂加重竊盜條件之必要性。且德、日立法例均無在刑法中規定特定職業場所竊盜之加重處罰規定,似不符刑法謙抑原則,建請再酌。
    四十六、有關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1.提高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
    2.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之刑度調整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新增第1項第7款:「七、五年內再犯者。」之加重情事。
    (二)就草案保障財產法益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1.竊盜罪為非屬暴力行為之財產犯罪,對法益所造成之侵害未必高於上開各罪,草案第320條提高到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似嫌過重。
    2.刑法第47條本即有累犯加重刑事責任之設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固認累犯之設計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草案之五年內「再犯」,就再犯之認定標準未明。對於5年再犯竊盜罪者,不非情節輕重一律加重,恐有與大法官解釋相悖之虞。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 肆、司法院報告
  • (壹)調辦事法官陳文貴報告
    (106年3月27日)
  •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貴委員會併案審查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周春米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本人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關心刑事法相關制度之修正,與長期對本院業務及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整體性意見
    大院委員鑑於殺人、重大經濟犯罪及妨害性自主犯罪,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致無法追訴犯罪,導致不符社會正義,體察民情、觀時制法,而提案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本院尊重主管機關法務部及大院職權。
    二、修正條文內容之意見
  • (一)委員王定宇等21人、委員周春米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按關於犯殺人或謀殺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德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美國法典18U.S .Code §3281條均有類此無追訴權時效適用之規定,有比較法可供參考,此部分屬立法政策,爰尊重權責機關及大院立法形成自由決定。
  • (二)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王定宇21等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關於重大經濟犯罪是否應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似缺乏比較法可供參考。此外,何種犯罪係重大經濟犯罪,定義亦不明確,而且犯罪所得仍需待判決確定始能認定。再來,若授權法務部定,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0號解釋,關於懲治走私條例授權命令需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均明確,如有不明確之處,將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與刑法明確性原則。委員提案授權法務部定,但重大經濟範圍內容涉及刑罰權,可能反釋字第680號解釋。因此,以一定金額之犯罪所得定義為重大犯罪,亦非允洽。如大院考量立法政策上有此需要,仍以法律明文列舉何種經濟犯罪不適用追訴權之時效規定,似較符合法律明確性與刑罰明確性原則。
  • (三)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刑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部分

    按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範圍甚廣,其中不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以及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以及未滿18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之告訴乃論,如一律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是否過於嚴苛,且與其他五年以上重罪相較,是否輕重失衡,建請再酌。
  • (四)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由於民國94年曾修正刑法第八十三條,對追溯時效適用要件亦曾修正,而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部分,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因告訴、請求權人不為告訴、請求或告訴、請求經撤回或無告訴、請求權人之告訴或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則告訴人既知悉犯人,復不提出告訴,告訴期間即已屆滿;又有請求權人既不行使請求訴追之權利,何以上述兩種情形,時效均應停止進行?法理上似有未妥,亦建請再酌。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 (貳)秘書長呂太郎報告
    (106年11月2日)
  •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大院委員會會議併案審查(一)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顏寬恒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司法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長期對本院業務及法案的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整體性意見
    大院委員鑑於社會變遷,現行規範已有不足,體察民情、觀時制法,而提案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本院尊重主管機關法務部及大院職權。
    二、修正條文內容之意見
  • (一)關於委員徐志榮等18人所提草案第七十七條、委員王定宇等17人所提草案第七十七條、委員顏寬恒等35人所提草案第七十七條及委員陳怡潔等17人所提草案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之部分

    1.委員徐志榮等18人所提草案第七十七條之修正內容,對於犯同草案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殺害兒童罪者,犯罪行為人剝奪兒童成長與未來發展之無限可能性,影響社會治安甚鉅,其惡性重大,有與社會永久隔絕之必要,明定關於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不適用該條犯罪。委員王定宇等17人所提草案第七十七條之修正內容,對於侵害兒童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刑法或刑法以外之罪,經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確定者,於徒刑執行期間不得假釋。委員顏寬恒等35人所提草案第七十七條之修正內容,對於犯罪情狀達到判處死刑之程度,而因國際公約暨其國內施行法之規定、衡酌犯罪行為人患有精神疾病等因素,或衡酌犯罪行為人具教化可能性,而未判處死刑者,明定不適用關於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委員陳怡潔等17人所提草案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之修正內容,對於隨機殺不特定之人或殺未滿十二歲之人,明定不適用關於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2.然貪汙治罪條例於81年7月17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前第十八條原規定,犯該條例之罪者不適用刑法假釋之規定,經行政院提案修正,基於現代刑法思潮及人道精神之理由,將犯該條例之罪不適用刑法假釋之規定,修正為得假釋,但適用較一般犯罪為嚴之假釋條件,嗣經大院再修正後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大院修正後已將上開第十八條原不得假釋之規定刪除,而且假釋條件與一般犯罪相同,不設特別條件,此供本次大院修法之參考。
  • (二)關於委員徐志榮等18人所提草案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委員王育敏等18人所提草案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委員陳怡潔等17人所提草案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委員賴士葆等20人所提草案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所提草案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之部分

    1.關於成年人故意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犯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已有加重其刑之規定,委員徐志榮等18人所提草案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委員王育敏等18人所提草案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陳怡潔等17人所提草案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委員賴士葆等20人所提草案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所提草案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等規定,增訂殺害兒童罪,規範行為人殺害未滿十二歲之人之犯罪類型,本院尊重主管機關及大院之職權。
    2.委員王育敏等18人所提草案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委員賴士葆等20人所提草案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所提草案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等規定,均增訂殺害兒童罪,惟其中第一項規定「犯前條之罪者」,已包括犯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殺人未遂罪及第三項之殺人預備罪,此與該等草案另規定未遂犯及預備犯之處罰,似有扞格。
    3.委員王育敏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增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規定,如少年涉犯該規定,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及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a)規定「所有兒童均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之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對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犯罪行,不得處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請併予斟酌。
    4.關於委員陳怡潔等17人所提草案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之規定,增訂隨機殺人罪,規範行為人隨機殺不特定之人之犯罪類型。惟現行刑法關於殺人罪之處罰,並未區別犯罪之方式、手段、態樣等因素,一律同視,而包括有死刑、無期徒刑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等三類刑種。此規範刑度在現行刑法體系中,已屬嚴峻刑罰。對於以是否為隨機殺人之態樣,作為刑法殺人罪之刑罰輕重之區別標準,係在原有之刑法評價體系,另以限制刑種宣告方式,作為應予特別非難之評價,不僅涉及人之生命價值未予同等對待之歧異,且若其法定刑種未適度賦予法院個案裁量空間,可能產生情法失平,而欠缺個案衡平機制,亦請審酌。
  • (三)關於委員賴士葆等20人所提草案第二百八十條之一之部分

    1.關於成年人故意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犯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已有加重其刑之規定,委員賴士葆等20人所提草案第二百八十條之一之規定,增訂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本院尊重主管機關及大院之職權。
    2.惟如少年涉犯該規定,同前段(三)所述,請併予審酌刑法第六十三條及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a)之規定。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 (參)刑事廳廳長蘇素娥報告
    (108年3月6日)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貴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5案、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二及第十條之四條文草案」案、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本人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關心中華民國刑法相關制度之修正,及長期對本院業務及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關於行政院、本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
    本院就刑法修正草案第40條第4項有不同意見,詳如該草案對照表說明欄附記內容,不另贅述,敬請參酌。
    二、關於貴院委員所提草案部分
  • (一)關於刑法第20條部分
  • 1.就委員王定宇、劉建國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現行規定喑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其立法意旨乃係「生而喑啞,乃自來痼疾,不能承受教育,能力薄弱,故各國等諸幼年之列。若因疾病或受傷而喑啞者,不過肢體不具,其精神知識與普通無異,則不能適用此例」。是本條之設,乃考量瘖啞人因「不能承受教育,能力薄弱」,而予刑責減輕之惠。惟現今教育普及,特殊教育亦臻完善,與本條當初立法時空背景已不可同日而語,是將有無將本條適用對象擴及所有「身體功能障礙者」,敬請再酌。
  • 2.就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本院尊重立法裁量,無意見。
  • (二)關於刑法第77條部分
  • 1.就委員徐志榮、吳志揚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按假釋具有鼓勵受刑人向善、協助加速復歸社會、救濟機構性處遇之弊端、節省司法資源、有利監獄管理以及提前實現刑罰目的等功能,為國家提供誘因,鼓勵受刑人改過向善,以利教化、矯治受刑人,在有悛悔實據足認已達刑罰目的的前提下,予以提早釋放,並在一定柔性管制措施的觀察下,協助其重新復歸社會的重要刑事政策手段。草案第77條增設第3項規定,就殺害未滿12歲之人者,不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且無其他要件限制,是否契合前揭假釋之刑事政策功能,建請審酌。
    (2)草案增設第272條之1明定殺害未滿12歲之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較諸一般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之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重。惟就預備犯部分,草案第272條之1第3項規定之法定刑,與第271條第3項預備殺人罪之法定刑同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無併同第1項予以調整之必要,亦請斟酌。
  • 2.就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何欣純、呂孫綾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草案關於不得假釋之部分,是否契合假釋之刑事政策功能【同前二(一)1所述】,敬請再酌。
  • 3.就委員顏寬恒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除草案關於不得假釋之部分,是否契合假釋之刑事政策功能【同前二(一)1所述】,建請再予斟酌外,草案所指「犯罪情狀達到判處死刑之程度」,似指由獄政管理機關判斷決定。惟行為人罪責之有無及其範圍,專屬法官為之,且假釋與否,事涉受刑人人身自由經受干預之期間,是否宜由獄政機關自行判斷「犯罪情狀達到判處死刑之程度」,而決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終身不得假釋,敬請慎酌。
  • 4.就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衡諸各國立法例,假釋審查雖有採取由法官審查之制度(例如德國),但也有其他國家採行不同之制度設計,例如設立獨立的假釋審查委員會,或者依照案件類型,區分由行政權審核或由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者。我國假釋審查是否改採法官保留,建請審酌案件負荷及法官專業性,以符合功能最適原則。
    5.其餘委員提案部分,尊重貴院立法裁量。
  • (三)關於刑法第80條部分
  • 1.就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草案就「重大經濟犯罪」取消追訴權時效之適用。惟何謂「重大經濟犯罪」,其範圍並不明確,草案雖授權法務部認定,惟就特定犯罪是否取消追訴權時效,涉及重大刑事政策決定及人民自由、權利,似宜由立法機關決定為妥,如必欲以授權為之,其授權亦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本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意旨參照),敬請斟酌。
  • 2.就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各罪之罪質、法定刑度輕重不同,草案第1項第1款一律將「犯妨害性自主之罪」排除追訴權時效消滅規定之適用,是否妥適,建請再酌。
  • 3.就委員王定宇、蔡易餘、劉世芳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草案第80條增設第2項排除適用追訴權時效消滅規定之案件類型,其中就「犯罪所得或不法利益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部分,恐須待判決確定方能認定,是否適宜列為類型之一,敬請審酌。
    (2)就草案第83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故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告訴權人於6個月內不為告訴或告訴、請求經撤回,告訴權人或請求權人均已不得告訴或請求(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43條),國家刑罰權已無法合法發動,似無追訴權時效進行或停止進行之問題,敬請斟酌。
    4.其餘委員提案部分,尊重貴院立法裁量。
  • (四)關於刑法第271條之1部分
  • 1.就委員陳怡潔、周陳秀霞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部分

    行為人是否以隨機方式殺人,本即可為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事項(第3款)所涵蓋,有無必要列為獨立罪名,敬請斟酌。又關於本條第1項之罪不適用無期徒刑假釋規定部分,是否契合假釋之刑事政策功能【同前二(一)1所述】,以及立法體例上是否納入總則假釋章併為規範,併請再酌。
  • 2.就委員賴士葆、費鴻泰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部分

    (1)草案增設第271條之1明定殺害未滿12歲之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較諸一般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之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重。惟就預備犯部分,草案第271條之1第3項規定之法定刑,與第271條第3項預備殺人罪之法定刑同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無併同第1項予以調整之必要,尚請斟酌。
    (2)草案第280條之1固規定對於未滿12歲之兒童,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業已規定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請參酌。
  • 3.就委員馬文君、顏寬恒、賴士葆、費鴻泰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部分

    草案第2項關於本條第1項之罪不適用無期徒刑假釋規定部分,是否契合假釋之刑事政策功能【同前二(一)1所述】,以及立法體例上是否納入總則假釋章併為規範,敬請再酌。
    4.其餘委員提案部分,尊重貴院立法裁量。
  • (五)關於刑法第286條部分
  • 1.就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草案第77條第3項關於犯草案第286條第3項及第4項之罪不適用無期徒刑假釋規定部分,是否契合假釋之刑事政策功能【同前二(一)1所述】,以及立法體例上是否納入總則假釋章併為規範,建請再酌。
  • 2.就委員陳怡潔、周陳秀霞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草案第1項所定「多次傷害」之要件,事涉行為人所為之傷害行為是否成立本罪或單純傷害罪,惟「多次」之用語難謂明確,且似非不得為「凌虐」、「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等概念所涵括,敬請參酌。
  • 3.就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草案第4項前段規定,犯第2項之罪(即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惟本罪係屬於結果加重犯之性質,為結合故意與過失構成要件而成立之特別犯罪類型,本項規定,不分犯罪之具體情節,概以死刑為法定刑,是否有導致情法失平之虞,建請慎酌。
  • 4.就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草案第5項規定似係以行為主體為犯本條之罪的加重條件,惟條文中關於「而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與「犯本條之罪」,同為行為態樣,此部分究係併列為成立本罪之構成要件,抑或「而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贅為規定,事涉法律之解釋適用,建請釐清。
  • 5.就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草案第2項所定「犯前項之罪」,依條文體例,應僅係指單純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罪,而不包括致死、致重傷之犯罪類型,是否有予以明確規定之必要,建請再酌。又第2項規定係以意圖營利為加重要件,惟就致死、致重傷之法定刑,則與第1項之致死、致重傷所設之法定刑相同,是否符合罪責相當原則,敬請審酌。
  • 6.就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依嚴格證明法則,就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則草案第280條之1有無規定「有事實足認」之必要,敬請斟酌。
  • 7.就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草案第286條之1固規定對於未滿6歲之人,犯第286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業已規定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請參酌。
    8.其餘委員提案部分,尊重貴院立法裁量。
  • (六)關於刑法第321條部分
  • 1.就委員邱泰源、林靜儀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草案第6款增列在「醫療機構」犯竊盜罪為加重條件,惟於立法說明中復謂「醫療機構之定義應與醫療法第三條規定為相同解釋,即指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醫療機構」。惟醫療法第3條係就「公立醫療機構」而為定義,同法第4條則另就「私立醫療機構」為定義性規定,如草案有意排除私立醫療機構為竊盜罪之加重條件,建請明定為「公立醫療機構」,敬請斟酌。
  • 2.就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草案第321條第1項增列第6款「五年內再犯者」為加重條件,惟所指「五年內再犯」,是否以前所犯竊盜罪業經判決確定為必要?若然,現行刑法第47條已設有累犯加重之規定,似無重複規定之必要;如其不然,則在前所犯竊盜案件未經判決確定認定有罪前,即以之為後案之加重條件,似亦有違無罪推定原則,敬請審酌。
    (七)其餘委員提案部分,本院敬表尊重,惟法定刑度之設定,建請參酌刑法相關條文之現行規定,本於罪刑相當原則,妥慎酌裁。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 伍、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蘇麗瓊報告
    (108年3月6日)
  •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各委員所提中華民國刑法之修正草案,有關兒虐防治等修正草案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86條部分
    本次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286條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以求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體法益,並提高刑責達遏止虐童之目的,以實踐兒少之司法正義,敬請委員支持。
    二、委員陳明文等25人、委員王育敏等22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陳怡潔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鍾佳濱等16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286條及第286條─1修正草案》
    有關本條新增凌虐兒少致死或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並提高其刑責,以避免虐童案件之處罰過輕及嚇阻虐童事件之發生,其立法目的良善。然有關刑度是否需提高至死刑,各界尚有不同意見,爰敬請委員支持行政院、司法院版本。
    三、委員王定宇等17人提案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新增侵害兒童之生命、身體及自由法益,或故意犯本法或本法以外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得假釋之規定。因兒童無自我防衛能力,故基於犯罪預防觀點針對虐童者不得假釋,其立法目的良善,然主管機關法務部業已從平等原則及實務操作面向說明,本部尊重法務部意見。
    四、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之1修正草案》、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之1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之1及第280條之1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之1修正草案》、委員沈智慧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280條之1修正草案》
    前揭草案均係針對殺害未滿12歲之兒童,因考量兒童身心發展尚未成熟,自我保護能力不足,故加重其本刑最高至死刑,希冀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所揭示國家應保障兒童之固有生命權,其立法目的良善。惟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112條已明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否要再修法加重其刑,建請慎酌。
    本部提供如上意見,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陸、與會委員於105年3月31日審查徐委員志榮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並經於105年4月13日舉行「刑法修正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爭議」公聽會,繼於106年3月27日併案審查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復於106年11月2日繼續併案審查委員徐志榮等18人提案等7案,最後於108年3月6、7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6案,經過4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乃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認為部分犯罪之法定刑,容有過輕或不符罪責相當原則,且罰金金額亦不符時宜等相關規定,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宜儘速完成立法,爰保留部分未達共識條文待院會處理,而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就審查結果概述如下:
    (壹)第二十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貳)第四十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三條、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八條、增訂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百八十六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參)第六十一條、第八十條、第九十一條(刪除)、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一條至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八十五條(刪除)、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均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肆)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 柒、爰經決議

    (壹)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貳)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參)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周春米出席說明。
    捌、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 主席
    現在請周召集委員春米補充說明。
    周委員春米:(11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院會處理刑法修正草案,這是本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重點法案,除行政院、司法院會銜版本外,另有55位委員同仁也提出刑法修正草案,版本之多,足見各位委員對此之重視。這麼多同仁提案均聚焦於妨礙兒童身心發展,即傷害兒童、虐待兒童、重傷兒童與殺害兒童的現行法制對上述行為能否有完整規範來進行檢討,本席在此敬表感佩。
    本次修法除兒虐議題之外,亦對整體刑法有幅度不小的修正,包括為配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修正,希望能就凌虐行為有明確的定義方向,以作為將來檢察官起訴與法院審理案件的判斷基礎,故對第十條總則新增凌虐之定義。
    其次,我們也修正了第八十條條文,也就是行為人如犯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時,為了法益保護目的,我們廢除了追訴權時效,即排除追訴權時效限制。
    基於平等原則,目前車禍案件中有關過失傷害、過失致死案件的刑度為兩年以下,算是非常輕微的,卻無法完整且足夠地評價各種不同駕駛行為所造成的危險。此外,對於加工自殺、加工自傷部分亦因為被害人自行結束生命與否,惡性有所不同,故應該有區分不同的適用。
    最後,針對我們待會兒討論的重點第二百八十六條,我們也增訂了虐童致死、虐童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以補足犯罪類型適用的不足,期能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與身體法益。
    本次修法感謝各位委員同仁的參與,以及院長的主持、各位委員的協商討論,希望能補足社會對刑法規範不足之質疑的完善回應。謝謝大家。
    主席: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林奕華等、委員林麗蟬等、委員馬文君等、委員陳素月等、委員李麗芬等、委員陳靜敏等、委員邱志偉等、委員劉建國等、委員趙正宇等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本會期第6次及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二)委員林奕華等提案

    本院委員林奕華、童惠珍等20人,有鑑於近年家暴及虐童案件頻傳,然目前雖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但幾乎是以行政罰為主,現行刑法中,對於配偶施暴僅適用一般傷害罪,對於未滿16歲的兒童施以凌虐,僅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中規定,虐童致死也僅適用殺人罪,即使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刑責,仍嫌不足。尤其,朝夕相處親近如: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對兒童施以凌虐致死,根本泯滅人性,但於刑法中並無特別重視,更無相關加重刑責之規定,無法有效遏止家庭暴力發生,導致悲劇層出不窮,更引發社會關注與憤慨。為有效遏阻家庭暴力及虐童案件發生,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對於配偶及實際照顧幼童之人施暴的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家庭暴力事件通報件數從民國100年的104,315件成長至106年118,586件,其中配偶暴力事件從39,530件成長至42,586件;106年少保護通報案件59,912件,更有高達155位兒少保護個案死亡,其中有23名小朋友遭父母或監護人、照顧者虐待致死,顯見家庭暴力問題嚴重。
    二、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更顯示,受虐兒年齡有下探趨勢,近年發生的嚴重兒虐致死或重傷事件,受害兒少年齡90%為6歲以下兒童,其中3歲以下更佔70%。然學齡前兒童因自我保護能力低、身體脆弱、易哭鬧或照顧需求高,且未入學就托,受害時較不易被外界發現,等被發現受虐時,通常非死即傷。而分析施虐者身分,高達76%為父母,親戚和同居人等照顧者佔約11%。
    三、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家暴及虐童的罰則,幾乎都是以行政罰為主要處分,針對刑責部分都須回歸刑法中加以處罰,實不足以遏止家庭暴力及虐童的事件發生。尤其對於共組家庭負有權利義務之配偶施暴,僅適用一般傷害罪,又謀害配偶奪取財產或私通小三(婚外情之第三者)等事件,時有所聞;對於未滿16歲的兒童施以凌虐,僅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中規定,虐童致死也僅適用殺人罪,既使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刑責,仍嫌不足。尤其,對於朝夕相處,甚至同居共財之配偶施暴,又親近如: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對兒童施以凌虐致死,根本泯滅人性,但於刑法中並無特別重視,更無相關加重刑責之規定,無法有效遏止家庭暴力發生,導致悲劇層出不窮,更引發社會關注與憤慨,故有必要增訂對於配偶及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童之人施暴,提高刑責,以有效遏阻家庭暴力及虐童事件之發生。
  • 提案人
    林奕華  童惠珍  
  • 連署人
    呂玉玲  林德福  馬文君  吳志揚  鄭天財Sra Kacaw
    許毓仁  林麗蟬  柯志恩  陳宜民  孔文吉  林為洲  黃昭順  陳學聖  許淑華  沈智慧  蔣乃辛  李彥秀  羅明才  
  • (三)委員林麗蟬等提案

    本院委員林麗蟬、陳宜民、顏寬恒等23人,鑑於近年來我國之兒童虐待案件層出不窮,除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外,更有許多聲浪紛紛呼籲應修法提高刑度,然刑度之論斷應據法益受損程度訂立,即參酌兒童於不同生命階段當中,因受虐所造成之傷害及其自救能力兩者加以論處。目前我國刑法針對虐童之規範係訂於兩百八十六條,然該條文僅以未滿十六之人加以概括,而無上述之細部考量,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七歲以下之人,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西元一九九○年九月二日生效)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止兒童(該公約所稱『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遭受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之不當待遇或剝削」之意旨,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應為一切兒童和少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等規定(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綜觀上述條文,我國政府應窮盡一切方法,竭力避免兒少陷於窘迫之境。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之統計顯示,近年來所發生之重大虐童致死、致重傷案件當中,90%為六歲以下兒童,其中更高達70%為三歲以下兒童,足見未滿七歲幼童乃受虐待、脅迫、傷害之高風險族群。
    三、首先,就兒少之自保能力論之,參酌我國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未滿七歲之幼童,雖不得謂全無意思能力,然確有意思能力與否,實際上頗不易證明,故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由此論可得,未滿七歲之幼童因礙其尚屬年幼、懵懂無知,故其受不當待遇、管教時,甚難向外尋求協助。其次,以傷害程度查之,據發展心理學與腦內神經科學之研究揭示,若於幼童時期遭受虐待、欺凌等情事,易造成日後身心發展上之不可逆負面影響。基此,政府對未滿七歲幼童之各項保障,應有更積極作為。
  • 提案人
    林麗蟬  陳宜民  顏寬恒  
  • 連署人
    孔文吉  吳志揚  徐志榮  江啟臣  童惠珍  柯志恩  林為洲  呂玉玲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林德福  曾銘宗  陳學聖  羅明才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李鴻鈞  
  • (四)委員馬文君等提案

    本院委員馬文君、顏寬恒、陳宜民等17人,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虐童案件,對於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引發國人強烈的憤怒與不捨,尤以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無法發揮刑責嚇阻預防及懲罰兒少受虐事件發生,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提高對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之刑責;並增訂加重傷害或凌虐未滿十六歲之人,因而致重傷或死亡之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兒福聯盟分析衛福部之兒少保護統計,從102年開始,全台被通報的兒少保護個案死亡人數,連續四年向上攀升,從2013年的48人,大幅增加至2016年的127人;雖然,衛福部近兩年(2017、2018)不再完整公布家內及家外兒虐個案死亡總數,單一年度兒虐死亡人數未再創新高,但截至去(107)年第三季為止,近五年來,國內至少有293名兒虐個案死亡,平均每年約有59位受虐兒少來不及長大。
    二、近期發生的虐童致死案,被害者都是不足三歲的嬰幼兒,嬰幼兒因自我保護能力較低、不易被家外人士發現,常成為重大兒虐案的受害者,且近年來相關虐童案的司法判決,常見法界對於何謂凌虐、是否故意致死……等的見解,與社會大眾的認知有極大的落差,判決結果在國人看來,變成從輕發落,不但置受虐孩子的性命、被害人家屬的傷痛於不顧,也罔顧社會觀感及公理正義,導致國人對司法失去信任。
    三、考量兒少受虐案件多為家內施暴,即加害者多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現行《刑法》未就此訂有加重處罰,無法刑責嚇阻預防及懲罰兒少受虐事件發生,爰提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對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之刑罰;並增訂加重傷害或凌虐未滿十六歲之人,因而致使其重傷或死亡之刑責,
    四、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本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因此,特別針對六歲以下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以保護我國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過程中之健全及健康。
  • 提案人
    馬文君  顏寬恒  陳宜民  
  • 連署人
    廖國棟  孔文吉  陳超明  周陳秀霞 林麗蟬  林為洲  陳雪生  江啟臣  沈智慧  黃昭順  徐志榮  曾銘宗  童惠珍  鄭天財Sra Kacaw
  • (五)委員陳素月等提案

    本院委員陳素月、黃秀芳、劉世芳、江永昌等22人,考量社會虐童案件日益增加,加上目前國內法律對於虐童案件的相關設計,並沒有最低刑度的規定,導致虐童案件層出不窮,且缺乏實質的嚇阻效果。為了讓國家社會未來的主人翁可以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因此適度提高虐童所需負擔的刑責是必要的,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對於層出不窮的虐童案件,由於目前法規對此缺乏最低刑責的設計,甚至有可能因加害人被處以易科罰金,而無法實質有效提供嚇阻作用,也因此無法真正對幼童提供適當的保護機制,進而讓幼童再次受到傷害。
    二、為了避免類似的虐童案件不斷發生,將最低刑責提升至二年以上,將可有效保障幼童的人身安全以及免於恐懼的自由。
  • 提案人
    陳素月  黃秀芳  劉世芳  江永昌  
  • 連署人
    何欣純  羅致政  余 天  鄭寶清  陳曼麗  陳明文  楊 曜  葉宜津  洪宗熠  周陳秀霞 李昆澤  蔡培慧  李俊俋  吳琪銘  劉櫂豪  陳雪生  趙正宇  蔡易餘  
  • (六)委員李麗芬等提案

    本院委員李麗芬、吳思瑤、呂孫綾、蘇巧慧、何志偉、林靜儀、蔣絜安、葉宜津等25人,為使法律能更有效對應於兒虐案件防制,嚇阻傷害、虐待兒少事件之發生,保護兒少不致受害。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強化兒少保護,有效嚇阻兒虐事件之發生,特提出本次修法。
    二、依現行刑法,凌虐行為之定義乃是「對被害人之身心,不斷連續的施以難以忍受之傷害」,著重於行為之連續性,與實際上的兒虐案件,非連續施行但反覆多次為之有所出入。又在法律實務上,妨害身心之健全或發育之要件過於嚴苛,致使構成要件難以達成而無法有效嚇阻兒虐行為。爰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提出修正,使其更加符合兒虐行為之實際樣態。
    三、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定義,兒童為十八歲以下之人,爰修正二百八十六第一項對年齡之規定,將十六歲改為十八歲,使其符合聯合國之兒童定義。
    四、鑒於凌虐及妨害身心之健全或發育之要件過難以達成,爰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提出修正,明訂反覆施傷害者視同違反該條文論處,並加重其罰則。
    五、為免於兒童受傷害時,因其對照顧者之依附性或表達能力低落,而未對照顧者提起告訴,致使受傷害兒童難為法律所保障,爰增訂文字,明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所照顧兒童犯刑法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時,無須告訴乃論。
  • 提案人
    李麗芬  吳思瑤  呂孫綾  蘇巧慧  何志偉  林靜儀  蔣絜安  葉宜津
  • 連署人
    黃秀芳  張宏陸  吳玉琴  趙正宇  黃國書  陳靜敏  莊瑞雄  邱泰源  陳素月  段宜康  余宛如  李俊俋  李昆澤  鍾佳濱  施義芳  吳焜裕  周春米  
  • (七)委員陳靜敏等提案

    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據衛福部統計,近年來兒童保護事件通報數量逐年增加,顯示現行刑法難有嚇阻之效,且現行條文並無規定加重結果犯罰則,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相關法律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已依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該公約及我國施行法皆將保護對象定為為滿十八歲之人,爰將第二八十六條第一項修正為未滿十八歲之人。
    二、增訂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罰則,以充分保障兒童之生命、身體法益。
  • 提案人
    陳靜敏  
  •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曼麗  劉建國  鄭寶清  呂孫綾  陳素月  鍾佳濱  林靜儀  吳玉琴  蔡易餘  李麗芬  張宏陸  葉宜津  邱泰源  洪宗熠  李昆澤  
  • (八)委員邱志偉等提案

    本院委員邱志偉、蘇震清、許智傑、何欣純等20人,鑑於兒少於成長期間,若遭受他人凌虐,對於身心發展多有難以復原之不良影響,考量近年虐童案件頻傳,民憤四起,檢視現行法律規範實有不足,難以回應國民對於法律之期待,爰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擴大保護對象、提高刑罰效果、增設加重結果犯,以及對具照護義務者犯罪之特別加重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將本條保護對象從未滿十六歲擴大至未滿十八歲。
    二、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將法定徒刑從五年以下增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三、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將罰金上限由三百萬元以下增至五百萬元以下。
    四、新增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項,針對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犯罪之加重結果犯新增規範,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新增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四項,針對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項犯罪之加重結果犯新增規定,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新增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針對依法令或契約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犯第二百八十六條者,新增特別加重規定。
  • 提案人
    邱志偉  蘇震清  許智傑  何欣純  
  • 連署人
    鍾孔炤  郭正亮  張廖萬堅 邱泰源  吳琪銘  陳歐珀  劉世芳  呂孫綾  蔡培慧  黃秀芳  施義芳  吳焜裕  楊 曜  陳 瑩  鍾佳濱  鄭寶清  
  • (九)委員劉建國等提案

    本院委員劉建國、陳亭妃、蘇震清等16人,茲因重大兒虐事件頻傳,手段越發令人髮指,故有必要針對刑法傷害罪中,對於兒少施虐之相關規定進行修法,強化其嚇阻力,並針對兒少法之認定,將年齡由原本未滿十六歲修正至未滿十八歲,並考量部分虐童案件中,不僅是身心靈的虐待,更有監禁或不予食物的非攻擊性手法,為更完整的保護兒少,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兒少法之規定,將受虐兒童年齡由未滿十六歲修至未滿十八歲。
    二、非法監禁及未提供食物及水給予兒童青少年,使其飢餓,亦應嚴處。
  • 提案人
    劉建國  陳亭妃  蘇震清  
  • 連署人
    楊 曜  吳思瑤  洪宗熠  何欣純  李麗芬  林奕華  施義芳  鍾孔炤  趙天麟  余宛如  郭正亮  陳曼麗  賴瑞隆 
  • (十)委員趙正宇等提案

    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有鑑於近年來虐童事件層出不窮,惟現行刑法對於「凌虐」一詞未有清楚之定義,導致實務上對於凌虐行為難以認定,僅能以普通傷害罪論之。且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兒少保護通報案件逐年攀升,顯見目前罰則難收遏阻犯罪之效。為此,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凌虐行為之定義,並提高相關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衛福部統計,兒少保護通報案件數量逐年攀升,從102年之34,545件增加至106年之59,912件,顯見虐童問題十分嚴重,現行法規不足以遏止相關犯罪發生。
    二、經查現行刑法對於「凌虐」一詞未有清楚之定義,依照目前司法實務之見解,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處罰之凌虐行為或類似行為,是指具有時間與行為持續性之凌虐行為,且態樣包括積極性之毆打、燒烤、綑綁身體,或消極性之食不使飽、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換言之,「具有時間與行為持續性地積極或消極不人道對待」是構成凌虐與否的關鍵,導致於許多法院實務判決中,因無法證明行為人具有時間與行為持續性,而最終僅能以刑法普通傷害罪及「兒少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進行判決,造成處罰上之漏洞。
    三、為此,爰參考「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於第十條第五項將「凌虐」一詞定義為:「以違反人道之凌辱虐待方法,加諸於人之行為。」換言之,只要是將違反人道之行為加諸於人者,不論採何種方式、頻率,皆屬於凌虐行為。
    四、我國已依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該公約保護對象係以未滿十八歲者為對象,爰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為未滿十八歲之人。
    五、又因現行相關罰則過輕,導致兒少保護通報案件逐年攀升,爰將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法定刑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另外,刑法以凌虐為構成要件行為之犯罪,除本罪以外,尚有第一百二十六條凌虐人犯罪,該罪就致人於死及致重傷均定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為保護未滿十六歲之人免於因凌虐而致死、致重傷,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於第三項、第四項增訂加重結果犯之處罰。
  • 提案人
    趙正宇  
  • 連署人
    鄭寶清  陳明文  陳曼麗  李俊俋  張廖萬堅 施義芳  何志偉  鍾佳濱  管碧玲  鍾孔炤  邱泰源  郭正亮  洪宗熠  蔡適應  林岱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曾銘宗  
  • (十一)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凌虐兒童及少年事件仍層出不窮,究其原因,主要係對於虐童之構成要件,難以達到,且刑度過低,難收嚇阻之效。為強化遏阻虐兒事件發生,保障兒童及少年之基本權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犯罪態樣及提高刑度,以期達到保護兒少免於不當施暴行為之傷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兒童權利公約前言及第19條規定中提到,「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
    二、我國雖在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有相關處罰規範,但實際上,因要達到凌虐的構成要件,需要有具長時間性的不人道對待使能夠成,間接使得以暴力方式毆打幼童者,僅能依傷害罪及其他條文來論處,實不合理。再者,現有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中之刑度似有處罰過輕之虞,為求進一步加強遏止施暴者之惡行,同時強化對兒少之照顧,對於此類行為,實有提高處罰刑度之必要。
    三、爰此,親民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犯罪態樣及提高刑度,將多次傷害亦納入條文之中,同時提高處罰刑度,以期達到保護兒少免於不當施暴行為之傷害。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 協商主持人
    蘇嘉全  蔡其昌  
  • 協商代表
    柯建銘  管碧玲(代)    鄭運鵬(代)
    周春米  尤美女  洪慈庸  徐永明(代)
    周陳秀霞 李鴻鈞(代)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逐條討論,依協商結論非保留條文宣讀後均予以通過,保留條文均暫保留,現在先處理非保留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 主席
    第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第二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一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 主席
    第六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七十七條保留。
    第七十八條保留。
    宣讀第八十條。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主席
    第八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八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九十一條刪除。
    宣讀第九十八條。
    第九十八條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前二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 主席
    第九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三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九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 主席
    第一百三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主席
    第一百八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百八十四條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主席
    第一百八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八十九條。
    第一百八十九條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主席
    第一百八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保留。
    宣讀第二百七十二條。
    第二百七十二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主席
    第二百七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不予增訂。
    宣讀第二百七十四條。
    第二百七十四條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主席
    第二百七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百七十五條。
    第二百七十五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主席
    第二百七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百七十六條。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主席
    第二百七十六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百七十七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主席
    第二百七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不予增訂。
    第二百七十八條保留。
    宣讀第二百七十九條。
    第二百七十九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主席
    第二百七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不予增訂。
    宣讀第二百八十一條。
    第二百八十一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主席
    第二百八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百八十二條。
    第二百八十二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主席
    第二百八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百八十三條。
    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主席
    第二百八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百八十四條。
    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主席
    第二百八十四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二百八十五條刪除。
    第二百八十六條保留。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不予增訂。
    宣讀第二百八十七條。
    第二百八十七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 主席
    第二百八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主席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百二十條。
    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主席
    第三百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百二十一條。
    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主席
    第三百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非保留條文均已處理完畢,現在繼續處理保留條文。保留條文進行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代表各一人發言,依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即進行各保留條文黨團版本之處理。
    現在進行保留條文第七十七條,請宣讀條文。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第一項關於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對於犯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罪者,不適用之。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十七條  (不予修正)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二百八十六條之罪而受徒刑之執行、無期徒刑未逾三十五年,有期徒刑未逾三分之二、累犯未逾四分之三,不得假釋。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受徒刑之執行,無期徒刑未逾三十五年,有期徒刑未逾三分之二、累犯未逾四分之三,不得假釋。
    前三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四、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其依法應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尚未繳回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黃委員國昌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黃委員國昌:(11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假釋制度,在過去既有制度的狀況下,造成我們對國家刑罰權的實現,經過了偵查、起訴、審判,最後好不容易確定了以後,有二分之一國家刑罰權的實現到底能不能夠落實,竟然是掌握在少數的行政官僚,透過不透明的程序來加以決定。也正因為如此,造成過去假釋制度有非常多流弊,常常淪為有權有勢的權貴可以在那個黑箱的決定機制當中上下其手。從吳健保的假釋案到胡景彬的假釋案都可以清楚看出現行制度的流弊,也正因為如此,在長久的一段時間當中,有非常多專家學者開始倡議有關假釋的決定應該要採取法官保留的原則。也正因為如此,時代力量早就提出所謂的假釋三法,希望能夠把一半的國家刑罰權到底是不是能夠實現回歸由中立的法院來加以審判。只不過在這次修法的過程當中,我們的假釋三法必須配合監獄行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一同修正,才有可能達成改革的目標。在這次單純針對刑法的修正當中,我們沒有辦法只針對刑法進行修改就完成了改革的目標。也正因為如此,在這次有關刑法假釋門檻的修正上,我們著重在有關實體要件的要求,就程序的部分留待下一個階段再進一步加以處理。
    所謂就實質門檻的要求,第一,當然是有關這次大家所關心虐兒的問題,時代力量黨團配合後面刑法條文的修正,有關在故意造成兒童死亡、重傷或是第二百八十六條虐兒條款,我們進一步提升假釋門檻,從現行二分之一提升到三分之二;除此之外,有鑑於必須貫徹反貪腐政策,我們也進一步要求沒有繳回犯罪所得不可以假釋,如果是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假釋門檻也應該進一步提升到三分之二,這是時代力量黨團對第七十七條這個條文所提出的修正。
  •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1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天下父母心,虐童別再來,母親節前夕,本院同仁在這邊審查虐童相關的法案,我認為非常有意義。
    我的提案在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主要是關於無期徒刑假釋的規範,目前關二十五年是可以假釋的,但本席的提案是,如果犯第兩百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的罪就不適用之,這需要配合本席在第兩百八十六條的提案,第兩百八十六條第三項虐待兒童致死者,我們有機會讓他判無期徒刑;第四項意圖營利、虐童致死者要更重,我們把條文加重到死刑、無期徒刑,所以在本席的提案裡面,第兩百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都有講到無期徒刑。
    講到虐童,尤其是虐童致死,這是人神共憤,既然人神共憤,我們除了加重刑責以外,真正判刑確定服監以後,要如何杜絕虐童案件再次發生?本席主張,如果你是因為虐童致死或是意圖營利、虐童致死,以至於受到無期徒刑的宣判跟執行,不應該讓他在二十五年後又變成一條好漢,又有機會出來虐童。所以你會顧慮到一旦因為虐童致死要被關到死的時候,請多想想你還要虐童嗎?你還願意虐童嗎?
    所以本席的提案非常清楚,就是第兩百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的罪在無期徒刑假釋門檻部分不適用之,希望能夠讓有這樣行為傾向的人有所警惕,天下父母心都能夠在母親節前得到安心,讓虐童案件不要再發生。
  • 主席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1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刑法第七十七條討論到假釋,當然包括假釋門檻,時代力量有提到假釋制度的換軌,但是今天我要誠懇告訴所有委員立法院裡面不可說的秘密,比如說假釋,剛才黃國昌委員講的有錢有勢根本講錯了,是法務部在私設刑堂,假釋一定要非常明確化、制度化、標準化,我相信在座每位委員都有一項很棘手的選民服務,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因為一個人被關整個家庭都會受到破壞,所以來找立法委員看假釋可不可以通過,立法院能做到的只是問一下而已,想要知道這個答案,但就被說成是關說,這是制度上的危害,長期以來法務部用這個來控制整個立法院,讓這個主客完全顛倒。
    假釋要件規定在第七十七條,但假釋要併行第八十一條,處遇進至二級以上符合假釋要件,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至於是否核准,變成法務部自己設一個標準,這個比較出名或是眾所矚目的就不可以,這個人是六成,那個人是七成或八成,這根本是違法、違憲!大法官釋憲第691號解釋的很清楚,它要有救濟途徑、它屬於適用權,這也是他的權利問題。所以今天我希望大家共同來思考一個問題,現在所有的假釋都是法務部在控制,到底有沒有標準化?為什麼你是六成,他是七成或九成,甚至關滿期?這是長期困擾立法院每一位立法委員的事情,我認為假釋應該要標準化,即累進處遇二級以上送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接下來怎麼規定就規定清楚,其實一直都沒有規定的很清楚,這是屬於高度的人治、高度的私設刑堂,困擾著每一個人!
    至於黃國昌委員所說換軌的問題,那是德國的制度,但只抄一半而已,法官不瞭解整個教化過程,所以我今天在這個地方告訴各位,假釋監獄行刑法有,但接下去應該要在子法裡面寫清楚,否則絕對是人治,絕對是私設刑堂!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表決順序依提出先後,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所有提案均會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下午12時04分05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30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學聖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七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下午12時05分38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2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七十八條。報告院會,時代力量黨團撤回第七十八條修正條文提案,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撤回。民進黨黨團第七十八條條文之修正動議就不再處理。
    現在進行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不予增訂)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12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修訂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本席及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的修正動議條文,主要是加重對於殺害十八歲以下兒少之刑罰,要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根據警政署統計,去年十八歲以下被殺害的兒少人數竟然高達447人,這5年來被凌虐致死的兒少也高達120人,這是我們整個國家社會必須面對的嚴肅課題。現在的刑法無法在司法上還給受害兒少真正的公平正義,我們看到那些兇手可以有一些很囂張的言論,包括2012年有一位男童在湯姆熊遊樂時,竟然被割喉殺害,當時嫌犯是怎麼說的?他說小朋友比較好殺,如果不是被抓到的話,他還會再繼續行兇;甚至他說在臺灣殺一、二個人不會被判死刑。這個嫌犯說出這樣的話之後,我們看到法院的判決果真是這個嫌犯不會被判死刑,目前就是無期徒刑,而家屬的憤怒、家屬的傷痛,在目前司法整個判決過程中,都無法得到該有的司法公平正義。
    目前我們提出這個版本,行政院一再強調說,因為我們已經加入兩公約,無法增訂死刑。但是兩公約裡面真正的法益是認為在重大且依法的情況下,如果窮極最高救濟程序,仍然可以實施死刑,這也是為什麼目前臺灣的刑法仍然維持最高刑度為死刑,而且蔡政府上任後,也已經有執行死刑。所以本席認為殺害這種沒有保護能力之兒童的人,實在是罪大惡極,我們應該要提高刑度到死刑,還給孩子應該有的司法上的公平正義。臺灣目前已經面臨少子化危機,我覺得每一個孩子的生命都非常珍貴,所有的大人都應該盡我們的力量來保護他們,所以如果現有法令有不足的地方,做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就應該修訂我們的刑法,請各位支持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增訂最高刑度為死刑,還給孩子應有的公平正義。謝謝!
  • 主席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2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委員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的提案,其實就是針對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的條文做特別的規定,也就是說,他們主張在殺害兒童或是不特定殺人、隨機殺人部分,提案希望要求刑度要訂到死刑和無期徒刑。首先,我們來確定一個原則,其實在第二百七十一條的殺人罪裡,本來就有法定死刑的規定,這點我想先說明清楚。另外,就保護兒童權益的立法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一規範如果對兒童犯罪,依法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如果今天我們用普通的殺人罪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是依法不得加重,因為就是死刑、就是無期徒刑,但如果是量處有期徒刑,依法是可以加重到20年,所以就目前的法律規範來講,並沒有不足的地方。
    另外,就所謂隨機殺人部分,隨機是一個不特定的概念,也不是法律用詞,但為什麼社會沒有辦法容忍?其實在司法審查過程中,有關於是不是隨機、沒有差別,就是沒有恩怨的人,或是在路上偶遇,或是在路上有個動機來殺人,這些其實法官在量刑時,在我們的法律規定上,就有刑法量刑第五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這些本來就會在法官的量刑範圍裡,所以近年來幾件駭人聽聞的、社會沒有辦法接受的案件,包括鄭捷、黃富康,法院都是量處死刑的,由此可見我們立法者在立法規範上,並沒有不完善的地方,然後法院在量刑時,也可以考量這個部分。
    現在的重點是,為什麼大家對於法院的判決沒有辦法接受?在此本席想提供一個觀念、一個角度跟大家分享,就是我們先看到的都是媒體或網路上社會關注的內容,但法官在審判這個案子時,他看到的卷宗、事實、證據,可能比我們在媒體上所接觸到的還要多,是不是這時候法官動了仁慈的心,要給犯人一個機會,我想這是可以檢驗的,如果今天我們不信任司法、法院在這部分的裁判,那麼現在要推動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也可以改善這樣的問題。謝謝大家。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表決順序依提出先後依序進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但任何提案都會納入公報紀錄。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下午12時15分50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30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1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學聖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余 天
  • 主席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作以下宣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不予增訂。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下午12時17分23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余 天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百七十八條,請宣讀條文。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百七十八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而被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人,處死刑、無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百七十八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百七十八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12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刑法部分條文之修正,最主要就是因為兒虐事件頻傳,所以有委員希望在第兩百七十八條的重傷致死罪內增加規定,若重傷致死的被害人為兒童,處死刑跟無期徒刑。我們知道保護兒童、減少兒童虐待的現象是跨黨派的共識,因此我們更需要審慎考量,應該立怎麼樣的法才是最有效跟最準確的策略。
    首先,如果是針對兒虐的現象,其實在待會兒的第二百八十六條兒童的凌虐罪就可以處理。這次修法特別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假如放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致死罪處理的話,射程太廣。第二個,目前台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已經要求被害人如果是兒童的狀況,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目前對於兒童權利保護最詳細的法律框架其實就是兒童權利公約,我國也有訂定施行法,所以它已經成為內國法。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要求保護兒童免受照護者各種形式的身心暴力、虐待或不當對待。針對這個條文,第八號、第十三號的一般性意見書裡面提到,如果兒童暴力犯罪的加害人是兒童的主要照料者的話,以社會和教育手段為主的干預措施及恢復性質的方法,通常會比單純的懲罰性司法措施有效。其次,在規劃兒童暴力防治相關政策規劃跟指標設定時,不應該只狹隘地關注社會大眾對暴力事件的注意,以及媒體大量報導的普遍性現象,並據此立法,而是應該針對暴力深層的原因提出全盤性的規劃,防止以暴易暴的循環。最後,應該無條件的禁止任何形式的體罰,而且法院不應該認為這些體罰是管教行為而不予處理,同時也應該對社會宣導,以非暴力的方式教導兒童,讓兒童能夠透過尊重,以及以言行身教的方式,學習如何尊重人,而不是學到以暴易暴。
    基於以上的原因,我們希望兒虐的現象應該在第二百八十六條處理,同時應該搭配其他非刑罰的法規政策來應對。最重要的是讓社會慢慢知道,應該以體罰以外的方式教養兒童,才能從根本減少兒虐的現象。謝謝。
  • 主席
    謝謝尤委員。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2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兒童不僅僅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更是社會上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的一群。針對兒虐,我們必須全盤的從社會安全網的角度事先預防,我想這個立場沒有人反對,但是我們要嚴肅的面對一個問題,針對兒童因為沒有能力保護自己而造成死亡還是重傷的悲劇,在刑法的體系中有沒有必要進一步加以保護?事實上,這也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我們重新檢視我國的刑法典。跟美國針對許多犯罪要件更進一步的細緻化、類型化的狀況相較,我們實在有進一步改變、改良的必要。我為什麼這樣說?
    在我國只有一種殺人罪,只有一首重傷罪,沒有區分情狀跟對象。但是我們可以看刑法的理論,如果加害於特別沒有辦法保護自己的犯罪行為對象的話,事實上不管是加重謀殺罪還是加重重傷罪,在美國絕大多數的州法,針對一定年齡以下的情形都有明確規定必須加重處罰,在聯邦法也採取一致的立法立場。也正是因為這樣,時代力量黨團這一次針對有關兒虐的保護,除了進一步增設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以及在第二百七十八條作特別規範以外,這並不僅僅是針對兒少法規定的重生,而是進一步的跟我們在假釋門檻調高,也就是剛剛被否決掉的第七十七條條文能夠相互接軌、相互的配合。我們希望這樣的條文一方面能夠強化對兒少的保護,另外一方面也可以作為非常重要的第一步,來改善我國現行刑事法典本身在規範密度上面嚴重不足的缺點。這樣的修法我相信對於精緻化的刑事司法,絕對是邁向正確的第一步。
  •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2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國民黨的修正動議是要將第二百七十八條原來的第二項改成兩項,在因重傷罪而致人於死,而死者是兒童的時候,應該要加以更重的刑責,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各位想清楚,我們現在處理的不僅是虐童,虐童致死或致重傷,這在第二百八十六條是有比較完整的規定,而且這次剛剛大家比較沒有意見的是刑法第十條這次有用比較清楚的方式來定義凌虐者,即是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虐行為。我想虐童的部分,在第二百八十六條算是比較完整的規範,只是對於刑度大家的意見不太一致。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我們如果要完整的來保護兒童,會不會有一種情況,就是這些大人們利用孩子比較不能保護自己,直接對他起了一個殺人的故意,直接起了一個要讓他重傷的故意,而不是用慢慢凌虐的方式?所以第二百七十八條一般的重傷罪,如果是讓小孩子受重傷,而且有就是要讓小孩子重傷的故意,結果產生了死亡的結果時,等於是一開始就不只有凌虐,而是直接要把他打成重傷,然後真的產生了死亡的效果。對於這種情況,我們難道不需要加重刑責嗎?
    這種可惡的性格、這種可惡的行為,難道會亞於虐童致死嗎?所以我覺得大家不要把第二百七十八條和虐童搞在一起,直接殺害或直接重傷害兒童,也是一個必須要加重刑責的行為。請各位能夠清楚的了解我們國民黨黨團這個提案並給予支持,不要說第二百八十六條已經規範了,其實沒有,第二百八十六條規範的是虐童的故意以至於重傷或死亡,而這邊是直接重傷的故意,導致死亡的結果,一樣可惡!一樣要加重刑罰!請大家支持,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表決順序依提出先後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下午12時30分44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30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學聖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下午12時32分17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做以下宣告:第二百七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下午12時33分51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2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百八十六條,請宣讀條文。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犯本條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多次傷害、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犯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對未滿十八歲之人犯本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首先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2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在今天刑法修正的過程中,朝野一致的共識就是如何讓虐童能夠在這個社會上消失。今天這個最重要的法案第兩百八十六條可說是重中之重,我們要如何透過修法讓整個虐童案能夠完完全全地被嚇阻,這都是朝野大家必須要共同努力的。因此,親民黨在刑法第兩百八十六條所提修正動議中,最主要是將保護對象的年齡從十六歲提高到十八歲,並增加犯罪的態樣,將實施多次傷害的明文規定至條文中,刑度的部分也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此外,也增訂第三項、第四項,對於虐童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針對意圖營利而虐童致死者,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增訂第五項,若是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犯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必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希望可以透過提高相關處罰的刑度與更周詳的立法方式,對施虐者達到有效的嚇阻功能,以減少虐童事件的發生。
    在此親民黨要特別呼籲大家,對於虐童者絕對不能姑息,除了加重刑罰,嚴厲的懲罰虐童者之外,還要加強社會的安全保護,特別是對高風險家庭關懷與訪查的部分,如此才能真正降低虐童事件的發生。希望在今天修法通過之後,可以落實對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保護,避免這些不幸事件再度發生,以免無辜的兒童受到暴力行為的傷害,同時也讓我們家長能夠放心,並給予兒童一個健康安全成長的環境,我想我們朝野大家必須共同一起來努力,以對社會負責。謝謝。
  • 主席
    謝謝李委員。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12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孩子是國家的未來,這句話我想大家都認同,但是當我們的國家政策跟法律不足以保護孩子的時候,他們可能就沒有辦法平安健康的長大。在101年我們曾經修正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以為這樣就可以有效的嚇阻兒虐事件的發生,但是過去7年只有14個案件是用這個法條來起訴,且只有一件被判刑確定,而且刑度還在六個月以下。主要是因為法條沒有加重刑度結果的規定,而且實務上對凌虐的判斷是非常困難的。這次行政院跟各黨派的委員都有提出相關的修正案,希望能夠修補法律上的漏洞。首先感謝在協商的時候,各黨團共同支持時代力量黨團的建議,把保護的客體修正為十八歲以下之人,讓刑法與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和兒少權法的規範能取得一致,且能更周全的來保障兒童,也避免法律上適用的爭議。
    而時代力量另外一個主要的訴求是希望加重父母、監護人以及實際照顧者發生凌虐未成年人的刑責,主要是考量到這些人對於兒童、少年本來就負有照顧的義務,而且彼此更存在著親近特別的信賴關係,一旦發生凌虐或其他妨礙兒少成長的行為,對於兒少的身心健康有更嚴重的破壞信賴關係,惡性更為重大,所以應該要予以區別作處理,以加重處罰,也希望朝野黨團能夠支持時代力量的提案。在母親節的前夕,我們希望讓這個法案能夠順利過關,讓所有天下的母親能夠安心的過這個母親節,我想這是社會殷切的期待,請大家共同支持時代力量的提案。謝謝。
  • 主席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2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都知道孩子是我們的寶貝,也是國家的未來,所以凌虐兒少所產生的傷害絕對不只有身體或健康的傷害,它也可能產生精神、生理上、心理上各方面的偏差,甚至影響人格發展,所以虐童行為的樣態,從過去以來,我們看到有越來越多的趨勢,而殘暴的程度,甚至已經泯滅人性。但是我們現行刑法卻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的刑度,其實與社會的期待已經完全不相符,因為其手段兇殘的程度有時實在令人髮指。所以不只是我們重視,國際上也非常重視,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等這些國際規範,其實都提到各國應該確保兒童跟少年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殘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等等。更重要的是,所有的兒童跟少年應該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或協助,所以要求各個國家應該要更積極來保護跟保障兒童的基本權利,所以我們立法院更責無旁貸。同時,蘇貞昌院長之前對於虐童事件也一再表示:「人神共憤、天地不容」,就是希望能將虐童的這些人隔絕於社會之外。因此,國民黨黨團提出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草案」中,對於凌虐兒童並致死者,增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使其罪刑相當,嚴懲虐童的惡行,以減少虐童行為的發生。
    另外,面對現今許多幼兒園或保母的虐童事件,國民黨黨團也特別增列第五項,對於負有照顧義務者,不履行其義務甚至發生施虐行為,我們認為應該加重其刑,所以增列第五項內容為:「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犯本條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上由國民黨黨團所提出的第兩百八十六條修正內容,無非就是希望能真正嚴懲這些虐童行為,讓虐童行為不再發生,讓父母可以安心,謝謝。
  • 主席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2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在母親節前夕,朝野黨團一起討論第兩百八十六條條文,格具重要性與必要性。
    民進黨黨團在第兩百八十六條條文的修正內容裡,我們提出四個重要方向:
    一、因應各黨團建議及CRC公約要求,我們把被害客體從十六歲拉高為十八歲,作為我們保護對象。
    二、在凌虐部分,我們做了明確、清楚的定義,也就是定義在刑法第十條,用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行為造成之凌辱與虐待行為,我們將它予以明確化。
    三、以前凌虐的處罰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這一次將它提高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這個大重點是大家所關注的,我們放了加重結果犯,也就是在致死、致重傷結果時加重處罰。
    第兩百八十六條的凌虐罪是民國23年訂定的,那時候有其時空背景,並沒有做加重結果犯的處罰,在101年修正時也沒有加重結果犯來補足這部分的不足。現在我們綜合相關討論、實務上遇到的問題做出這樣的規範,也就是對於我們所要保護的客體─兒童與少年,我們做出差別區隔。
    首先,傷害罪的前提是傷害、重傷、虐待、凌虐或基於殺人的犯意,以四種態樣做差別待遇處理,當然在刑度上就是罪責相當,這也是我們立法者在立法時必須予以考量的。所以大家可以看到,這次在凌虐致死或凌虐致重傷的刑罰上,我們加重的程度比傷害致死及重傷致死更高,並與殺人罪做區別。這樣法院在適用相關法律時,檢察官在偵查相關犯罪,對於被害兒童做相關保護時,能有更完善的法律、更完備的構成要件來做判別與區別。
    我們朝野這一次都非常審慎的修法,也希望透過這次的修法完備相關法案的不足。謝謝大家,也請大家支持民進黨黨團的修正動議。
    主席:周日是母親節,所以等一下我們會送女性委員康乃馨。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依提出先後順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下午12時51分29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31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沈智慧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學聖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下午12時53分03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29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沈智慧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學聖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下午12時54分38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1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林奕華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2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二百八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下午12時56分12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62  反對人數:28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沈智慧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九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條文;並修正第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八十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四條至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一條至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九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條文;並將第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八十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四條至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一條至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首先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3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根據衛福部統計,105年兒童少年受虐致死人數高達12人,106年增至23人,成長幅度近乎一倍!顯見國內保護兒童之相關法令對於虐童者毫無遏阻力量,每次發生虐兒事件,司法院與法務部的回應總是認為現在的刑責已經達到嚇阻效果,但事實上卻非如此!這次有幸獲得朝野黨團共同支持,修法進度往前踏進,其實國民黨團於本會期伊始,即將提高虐童刑責列為優先法案,並要求儘速二、三讀,以遏阻虐童、殺童事件再次發生!事實上,在2016年小燈泡事件發生前,本席即已提案修訂刑法,將殺害兒童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更明訂不得假釋。志揚更於2017年4月提案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加重虐待未滿18歲以下兒童少年之刑責,並針對虐待兒童少年導致死亡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不得假釋。審視今天所通過的三讀條文,雖然各項內容均不比國民黨黨團所提來得重,也不如預期,但希望修法完成後,能發揮一定程度功效,好讓虐童與殺童之悲劇不要再層出不窮!謝謝朝野黨團的努力,在今天能夠送給全天下母親一個最棒的母親節禮物,謝謝大家的努力。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3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根據衛福部的統計資料顯示,這幾年兒少受虐通報案件一直在成長,從102年的3萬4,500多件、103年的4萬9,000多件、104年的5萬3,000多件、105年的5萬4,000多件,到106年逼近6萬件,相對於去年新生兒總數降到18萬人,這樣的數字對比的確是令人怵目驚心。
    大家知道奕華是在去年11月才遞補進入立法院,本席長期對於兒虐事件非常關心,一般社會大眾也非常關心立法院相關修法的進度,所以本席進來之後,也得到多方意見的表達。
    在國民黨的相關提案裡面,我們比較期待的是對於虐兒致死的部分能夠把刑責提高到死刑,這是一般社會反映過來的最高期待,但是非常可惜,後來通過的條文只有到無期徒刑。我們相信,在經過朝野討論之後,能夠先達到這樣的共識,雖然仍不滿意,但是我們希望能表達出立法院對於虐童案件的重視。當時在與法務部長的詢答過程中,他提到很難確定虐童有所謂的故意致死,但是本席還是希望未來有機會能夠回應一下這個更符合社會期待的部分,也就是大家認為是天理不容、人神共憤的部分。
    雖然法令只是最後的手段,最重要還是希望可以把整個社會安全防護網健全完成,不管是各個部會相關政策的推動,我們一起來關心整個社會中受到兒虐的狀況,也希望透過今天的修法能夠將其降到最低,以及社會安全防護網能夠發揮最大的效用。
    在母親節的前夕,這個法令的通過,真的非常具有相對的意義。謝謝。
  • 主席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3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在這一次修法上面的共同努力,剛才我們三讀通過的修正案,包括虐童部分將刑度提高到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致死者處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有點遺憾的是,對於有照顧義務違反本條規定者,應該加重刑罰這部分並沒有納入。
    這幾年因為兒虐事件一再發生,社會各界的期待是希望能夠給予重懲、嚴懲,以建構起完整的保護機制。我個人在100年第一次擔任立委的時候,就跟其他委員共同提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修正案,至今已經9年過去了,雖然這一次終於在院會得以三讀通過,加重嚴懲這些虐童的罪行,但是我們必須講,治亂世用重典或許並不是最佳的方式,但是面對一再發生的虐童案,這是一個不得不卻可能有效的一個選擇。這次修法,雖然我們部分、一定程度的加重懲罰,但是對於惡行重大的殺童、虐童、重傷兒童致死的這些罪行,我們還是沒有辦法課以死刑的刑度,來給予法官裁量的空間,我們也是感到有點遺憾。但是對於保護兒童這件事情,我想全天下、全國上下的父母都只有同一個信念,就是希望我們每一個孩子都有權利在沒有恐懼的環境底下能夠安心平安的長大。
  • 主席
    請沈委員智慧發言。
    沈委員智慧:(13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立法院通過虐兒致死處罰條文,雖然沒有通過死刑,但是至少刑度提高到無期徒刑,我非常的遺憾,但是也沒有辦法,對整個虐童的事情,立法院朝野都很重視,但是大家在刑度上多所爭議,今天雖然國民黨以及智慧所提的法案,即要求虐童致死要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最後這個法案沒有被表決通過,而通過了最高刑度只到無期徒刑,在這裡本席深表遺憾,但對朝野立委大家共同為虐童修法所付出的努力以及院長多次主持的朝野協商,也在這裡表達謝意,不過還是為德不卒,我還是主張對虐童致死者,應該處以死刑,因為對那些毫無抗拒能力的孩童,對於那些被長期虐待、身心靈虐待甚至最後致死的這些孩童,生命何辜?同時在這次的修法中還有一項非常不足之處,就是像小燈泡被殺一案中,這樣的犯罪者最後被判處無期徒刑而逃過死刑,就是類似這種智慧型的犯罪,即事先有去看過心理醫生,然後適用精神障礙相關的法律來逃過死刑,這是這次修法中漏掉的部分,法務部門也承認這個是法律的漏洞,未來還有修法的空間。總之,虐童致死判處死刑,我還是堅持的。謝謝。
  • 主席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休息3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3時17分)
User Info
蘇嘉全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