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8年5日2日(星期四)9時至13時20分 @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今日議程。)
  •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5日2日(星期四)9時至13時2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蔡委員培慧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今日議程。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基本法草案」案。

  •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基本法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陳學聖等18人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案。

  • 二、繼續審查委員陳學聖等18人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案。

  • 三、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案。

  • 四、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案。
  • 審查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案。

  • 五、審查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案。
  • 審查委員李麗芬等18人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案。

  • 六、審查委員李麗芬等18人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案。
  • 審查委員吳思瑤等24人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案。

  • 七、審查委員吳思瑤等24人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其中第【七】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主席:本案已於4月1日詢答完畢,新增蔡培慧委員、李麗芬委員、吳思瑤委員的版本,這些便不再進行詢答,併入本案共同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內容,並進行協商。
    文化基本法草案提案條文: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審查。首先,我們討論法案名稱,行政院版為文化基本法;委員陳學聖、呂玉玲等18人提案為文化基本法;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提案為文化基本法;委員陳亭妃、莊瑞雄等21人提案為文化基本法;委員蔡培慧、莊瑞雄等24人提案為文化基本法;委員李麗芬、蔣絜安等18人提案為文化基本法;委員吳思瑤等24人提案為文化基本法。請問各位委員,本法案名稱是否定為「文化基本法」?
    柯委員志恩:因為今天最主要討論的是基本大法,我想基本大法在某種程度上屬於國家的根本大法,可是如果參看其他國家,包括我剛才說的韓國或其他國家,其實文化有其順序,我為什麼會提出大家可以再討論一個概念?就是因為我們說「生活即文化,文化即生活」,文化是包山包海,範圍是非常大的。大家可以看到很多國家對於文化的看法,以韓國為例,他們就取名為文化藝術基本法,類似像這樣的名稱,他們會做比較大的限縮,因為就藝術本身而言,不會像文化這樣被過度、廣義地解釋,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常常過度、廣義地解釋文化,因此我們每次對於文化的施政方向不明。我只是提出上述的論點,因為文化的範圍太廣泛,再參考我們喜歡參看的文化大國所使用的名詞,我在此特別提出,我想當然每人都沒有往這方向思考,只是今天在一開始引言時,我提出這樣的概念,不清楚各位有沒有往這個方向思考,即稍微再限縮範圍?以上是我一開始拋出的想法。
    主席:請黃國書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書:我可以瞭解柯志恩委員的用意,也就是臺灣對於文化的理解通常仍然以藝術為最重要的核心概念,即藝術發展大概等同於文化發展。但文化的領域當然包括非常多,藝術發展也是文化發展其中一部分,而文化領域除了藝術之外,還包含文化保存、文化資產,當然還有許多非直接的藝術領域,所以我認為以臺灣目前的狀況來看這個名稱,我仍然認為文化基本法是一個普遍而且是大家共通、共用的概念,我覺得名稱應該沒有多大的疑義。
    主席:好,謝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柯委員志恩:沒意見。
    主席:我們請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謝謝柯委員的問題,柯委員提出的是一個很基本的問題,所以當初在立法時我們有思考過,也跟民間討論,而且在國際交流時也有交換意見。確實因為文化即生活,其範疇非常多,我們立法並不是要透過這個法由國家去指定什麼是文化,其立法目的不在於此。我們的目的是用基本法來支持文化發展,因為在整個法裡面其背後的思想係將文化當成一種公民權,所以我們從這裡出發思考。
    在整個法的架構上,如同提供委員書面資料第1頁提及本法之架構,也就是從臺灣多元文化發展的基本目的出發,將文化視為公民權,所以第三條及第四條是權利的自由及平等原則;第五條至第八條為權利的不同面向,國家宣示保障不同面向的權利及國家之義務;第九條至第十九條為支持、實踐各面向的公民權,國家應課予政府的基本施政方針,也就是施政的責任;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六條是文化治理,文化施政在行政體系及法規上,它的獨特性及優先性必要之安排,以及後續如救濟等相關補充條文,所以法的設計就是環繞著文化做為一種公民權為出發點,才能以法律來架構文化基本法,我就出發點向委員報告。
    主席:剛才有柯志恩委員及黃國書委員發言,大家對這個法案名稱應該沒有特別的意見,就是提醒文化部有這樣的趨勢,並列入正式紀錄。
    現在處理第一條。文化部參考陳學聖委員及呂玉玲委員的提案、張廖萬堅委員的提案、陳亭妃委員及莊瑞雄委員的提案、蔡培慧委員的提案、李麗芬委員的提案、吳思瑤委員的提案,而提出提會討論版,所以看到書面資料最右邊的欄位。第一條條文內容為:「為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落實多元文化,促進文化多樣發展,並確立國家文化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黃國書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書:原本行政院版本有特別提到「文化事務,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也就是原本院版有提到關於文化之相關事務,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他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話,就適用本法。但提會討論版將這項拿掉,如果這個概念要入法,我們在別的條次有沒有處理?或者文化部有沒有思考這個意涵、條文乾脆就不要了?是否請文化部說明?
    主席:請李麗芬委員發言。
    李委員麗芬:關於第一條,我的版本比較不一樣的是,不論院版或提會討論版皆使用「人民」,而我的版本是「國民」,為什麼我使用「國民」?其實文化在國際上仍然有種競合關係,所以聯合國文化多樣性公約中特別提到要保障本國文化多樣性。再來我們看到韓國的文化基本法或日本的文化藝術基本法皆使用「國民」,所以我在此提出討論,是使用「人民」或「國民」?因為法案中也有一些條文與我國文化的保障有關,如第六條的語言傳承、第十九條的藝文獎補助及第十八條有關經貿協議之文化優先條文等,其實都有保障我國文化的優先性,因此我在此特別提出應該使用「人民」或「國民」?
    主席: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吳委員思瑤:我看到提會討論版很精簡、更限縮,並說明重點,我還是要說明一下我的版本,我納入了培育文化人才及促進文化之國際交流,因為我想文化立國,現在文化軟實力的國際外交真的是我們在推動文化時一個很重要的新面向,而我在思考第一條條文時,希望更具體地將我認為新時代的文化、更重要的國家任務與時代使命納入條文裡面,因此我的版本納入培育文化人才及促進我國文化之國際交流等兩個面向,大家可以參考。
    主席:針對第一條,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的話,我先請鄭部長回應。
    鄭部長麗君:關於原本院版第一條第二項的「文化事務,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有些委員的版本沒有這一項,因為我們也認同,對於部分委員認為基本法是最上位法,有其優先性,而將第二項刪除,我想委員會可以討論。另外,我也建議委員一併思考臺灣多元文化的特殊性,像我們有文化基本法,但的確我們也有原住民族基本法、客家基本法,當時在院討論時為什麼保留這一項?就是認為有些比較特殊的,如原住民族主體性之思考,原住民族基本法也一樣具有上位作用之功能。所以我建議如果要保留第二項,為了比其他法律更上位,是不是可以改成「文化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如同我們還有教育基本法,這就比較從教育主體出發,我們會尊重委員會討論,在此提出這兩種方向讓委員思考,因為今天原民會也有一起列席。
    其次,有關第一條第一項是否要再增加其他的項目,如國際交流或培育人才等,我剛才有向委員報告整個法的架構,政府的基本施政方針,也就是課以政府各項基本責任,原則上我們的版本是在第九條至第十九條。因此第一條屬目的之宣示,應該是總體的目的;而第三條及第四條為權利的自由平等原則;第五條至第八條為權利之面向;基本方針及具體施政會在我剛才提到的第九條至第十九條,所以國際交流的概念在第十八條;至於平等原則,如同我剛才的說明,訂定於第四條,所以我們比較建議集中到第十八條來處理國際交流,否則會變成結構上必須將第九條至第十九條的每一項都放到第一條條文,這樣就會有所重覆,並不是說這些不重要,而是希望在第十八條時集中處理。以上兩點說明。
    再者,關於李麗芬委員提到使用「人民」或「國民」用詞,在整個法裡面,我們在第一條說明欄中說明了使用各概念所指之意涵,如使用「國家」概念做為主詞時,是相對於「人民」概念,也就是人民相對的是國家,而國家範圍包含中央、地方政府及各類公法人,也就是具有公權力的國家體系。就「國民」而言,因為其特別指涉國民的優先性,如國家語言,我們指涉的是在土地上固有之族群語言時,特別說明其國民之具體身分,例如勞動權、工作權等等,因為涉及國家法規,其對應之政策對象是有具體國民。但當我們說文化是一個比較general、普遍性的文化生活時,一般在這個土地上的生活,不管是真的有國民或非國籍,其實就在這個文化社群裡面,所以我們就用一個比較基本的概念,就是國家和人民這樣的概念。所以我剛剛一開始有說,文化基本法基本上是從人、人民、公民的文化做為一種人的公民權,這是從兩公約這樣的精神來的。所以在這裡我們是擷引最大的兩公約這樣的精神,但是在特殊的條文、要比較具體指涉國民的時候才會有,但是我們這裡面主要還是以國家、人民,然後是政府,政府很具體,它所指涉的就是政府機關。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剛才部長的回應其實很清楚。我本來是把第一條第二項「文化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放在第二十九條。其實基本法真的是上位法,會有一些優先順序,所以把它提到第一條第二項我覺得是OK的。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今天文化基本法是宣示性的條文,還是希望它能夠落實?我覺得這點很重要,如果只是宣示性的條文,我覺得隨便審一審就好了,因為只是宣示一下而已。如果要落實的話,有兩個方向,第一個就是經費。文化經費到底要不要編?要編多少?這就看政府對文化的重視到什麼樣的程度。當然,這段時間文化部也跟我講,把預算百分比擺上去會有難度,說什麼財政紀律啦!又是什麼啦!我覺得這是不同的事情。
    像教育,國家重不重視教育?非常重視,所以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就有把它的百分比寫上去。文化重要不重要?很重要!所以鄭部長上任到現在為止,我們都很支持文化部,為什麼?就是鄭部長很認真,做很多事情都表現出來,所以我們覺得可以支持。因此,對預算來講,我覺得在文化基本法上面應該要訂定一個預算的百分比,來落實我們的很多文化政策。
    第二就是在基本法裡面有一個文化會報。在這個文化會報裡面,文化部所扮演的角色到底是怎麼樣也涉及文化政策的落實。像科技會報,科技部的部長至少是科技會報的副召集人,可是以現在的文化會報而言,部長只是執行者,而不是政策的訂定者,我覺得這個差距太大、太大了。
    如果這兩項東西不能做個調整的話,我覺得文化基本法真的就只是宣示性的,對外好看而已。如果有人問我們重不重視文化,就可以說:有,我們有一個文化基本法。但是就僅此而已!
    所以,在審查第一條有關立法目的的時候,我們希望瞭解這是宣示性的還是要落實的。如果是要落實的,就應該在後面的條文裡加上預算的百分比,來保障文化預算。第二個就是,文化部的部長應該是文化會報的副召集人,如果召集人是院長,文化部部長應該是副召集人,而不是執行者。這是我的看法,所以文化部是不是先回應,我們再來看第一條要怎麼寫,到底是要寫宣示性或落實性的條文,好不好?
    主席:好,特別是針對預算和機制安排中部長的角色。現在先請蘇委員巧慧發言,之後再請部長回應。
    蘇委員巧慧:延續剛剛蔣委員的發言,這真的是一個大哉問,我想今天在座的人當然都希望它不只是一個很慎重的宣示,同時也有很多項目可以被具體執行。其實剛剛蔣委員的問題在後面進行到很多條文的時候,對於預算等等的問題,包括我本人也都想要討論。不過我想,如果回到法條的規定,我現在還是先針對第一條的文字表示意見。
    昨天本委員會剛審完教師法,我一以貫之,還是覺得法條的規定就是簡潔,然後不要過細,從這樣的文字上面來看的話,我個人現在是支持提會討論版,但加上剛剛部長的說明,也就是第二項「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我不但認為第一項現在提會討論版的文字可以包含前面各委員版本的意旨在內,而且不會反而因為列舉而限縮了它的範圍。因為有一些委員,我當然知道立意良善,我也非常贊成、尊重,包括「豐富人民文化生活與提升美學涵養」等等,但我覺得凡是在這裡寫得越細,其實基本法的層次也不只這樣、我們關注的內涵不只這樣。所以我的意見是,我贊成現在的提會討論版並加上第二項「文化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讓我們的作用更清楚,謝謝。
    主席:現在確實是條次的討論,所以我先請教各位,我們是不是先看到第一條,因為關於預算或財務的部分後續還會討論到;還是說要先回應?
    蔣委員乃辛:我要瞭解一下,如果只是宣示性的,我要增加第二項:本法僅屬於宣示性,大家參考就好。
    主席:我瞭解蔣委員的意思,我們是不是先請……
    蔣委員乃辛:我要在第一條上面增加第二項啊!
    主席:好,現在有一個增加第二項的建議,就是「文化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剛剛蔣委員有提到……
    蔣委員乃辛:我那是第三項:本法僅屬於參考性質。列在第三項,好不好?
    主席:針對預算的比例或保障,還有文化會報的機制,先請部長回應。另外,因為這牽涉到預算,也要請財政部列席的專門委員針對現行相關法規予以解釋。現在先請鄭部長回應。
    鄭部長麗君:謝謝蔣委員和許多委員對文化預算和文化施政的支持,我真的非常感謝。尤其是今年的預算,如果和106年度相比,加計前瞻的部分,整整成長了60%,公務預算也成長超過1%,我真的很感謝大院的支持。
    文化預算的確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對於我們文化部原來的版本,尤其是在公聽會的時候,社會也都期待能有一個預算比例的保障,所以我們原先送出去的部版的確也有預算的保障,而且有不同的案子,就是不同數字的預算保障,或是用不同的文字呈現方式,來確保文化預算的比例。但不只是這一屆政府,過去幾年行政院有一個通則,就是希望各部會不要以法律來訂定預算的保障。過去蔣委員也曾為了增加教育經費的保障,提案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後行政院也的確有這樣的通則,但我們還是送出有經費保障的版本,然後也歷經多次的協商和討論,但的確是因為行政院有這樣的通則,最後通過的院版並沒有這樣的預算保障。但是送進立法院之後,當委員在委員會質詢提出這個問題時,其實我是表達我也尊重委員會和立法院,大家來討論。
    但是就在我們詢答之後,大院3月19日通過了財政紀律法,而且已經在4月10日公布,該法第七條明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事實上這一條不應該由我來宣讀,因為這個法案不曉得是財政部提出的還是大院提出的,我不是很瞭解這個立法的過程,但它的確是這樣規定。所以可能要請委員來討論和考量,因為這是大院通過的財政紀律法。我們現在審查的文化基本法並沒有在該法通過前三讀,假設在該法通過前三讀,我們還有機會討論,所以這個請大家參考。
    以文化部的立場,我們當然很期待文化預算能夠再成長,同時也有一定的保障。不過,行政一體,因為今天其他單位也有派人列席,他們一定也會有不同意見,所以這個問題我是不是就提請委員會來討論?
    主席:在我們討論之前,先請財政部吳專門委員針對這個法條加以說明。
    吳專門委員君泰:財政紀律法確實在今年三讀通過,但是這涉及預算編列,是不是可以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的代表說明?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許專門委員說明。
    許專門委員嘉琳:其實在今(108)年4月10日總統公布的財政紀律法當中,有兩個條文和這個案子有關,首先是第五條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其次是剛剛鄭部長提到的第七條:「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其立法意旨是政府資源有限,要考量支出效益,排定優先順序編列,而且要貫徹零基預算的精神,提高資源使用的效益。
    對我們來講,預算編列其實是要依照施政計畫,而且要配合政經環境及國家發展的需要來調整,譬如現階段除了文化以外,還有少子女化、長照、國防產業發展等等政策需要,所以如果我們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譬如之前增加了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的經費比率保障,可能會造成預算編製作業的僵化,變成效益比較不佳的也會納入,造成資源配置扭曲或者有點浪費的情況。而且我們也會擔心一旦這個固定比率入法的話,有些單位可能也會援引比照,譬如原民會、客委會,之前還有國防、社福團體等等也有這些要求,可能也會造成以後預算編列安排的困擾。
    所以,在政府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剛剛部長也有提到,就是其實我們也會盡力維持文化預算逐年成長,這幾年以108年度預算為例,其實文化部的預算成長就較102年度增加了61%,占中央政府總預算的比率也成長到了1.3%,其實行政院在這個部分都有盡力維持並安排文化預算逐年成長。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主計總處的說明。我跟大家報告,在院版第二十三條(提會討論版調整為第二十四條)的時候還是會處理到寬列文化預算的部分,我們也可以按照蔣委員的一些建議,或許屆時再提出附帶決議。
    蔣委員乃辛:不是,我要知道後面的狀況,如果照這樣講的話,我就要在第一條增列第三項:本案僅是參考性質。
    主席:謝謝蔣委員的提醒,我剛剛只是針對……
    蔣委員乃辛:既無預算保障,也無法落實,所以僅屬參考性質。
    主席:我覺得蔣委員和所有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委員都非常支持文化部好好地編列預算。
    蔣委員乃辛:不然我退一步,如果是因為我們剛剛通過財政紀律法,規定不能訂定百分比,那我們做一個附帶決議可以吧?文化部的預算要逐年增加嘛!做一個附帶決議總可以吧?
    主席:蔣委員,我們是不是先請文化部協助提一個附帶決議,然後在討論到院版第二十三條的時候再來處理好嗎?
    蔣委員乃辛:還有文化會報部長擔任副召集人的事情。
    主席:針對預算之外的部分,現在請部長來回應。
    鄭部長麗君:我想委員會想瞭解我們的立場啦!我想蔣委員是想知道我們的態度。第一,我是支持文化預算要成長的,因為我們也用具體的行動,我剛剛感謝大院支持,就是從105年度預算其實逐年都有成長,不只是公務預算成長,前瞻預算也大力支持文化部,所以逐年都成長,我這邊有數字可以參考……
    蔣委員乃辛:部長的意思是附帶決議可以不要做了嗎?夠了是不是?還是要做嘛?雖然這幾年有成長,還是要……
    鄭部長麗君:還要再成長!
    蔣委員乃辛:因為我算過了,中央文化部的預算比地方政府的文化預算要少,這是說不過去的!
    鄭部長麗君:我跟委員報告為什麼我贊成要再成長,是因為我們文化預算這幾年雖然有成長,但我真的覺得,軟體的預算、經常性的預算現在行政機關都統刪,說真的,大院也都統刪,而文化很需要經常性預算,因為它需要透過組織、軟體的預算來推動,所以我支持成長。
    如果因為大院已經通過財政紀律法,委員也可以考量該法第七條未來是不是要這樣落實,還是要再修。但是如果可以在文化基本法支持文化預算逐年成長,我覺得是非常正面的,我們也認同。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文化會報其實是一個突破,各部會都有參與,雖然我們現在是幕僚單位,但是我們和各部會其實都設有工作平台,所以也透過我們,結合各部會,再整合提案到文化會報,不會因為我是副召集人或執秘而弱化文化會報的功能,但是蔣委員的用心我很認同,是不是容我們再和行政院討論?因為文化會報設置要點是行政院訂定的,我們會提出,和行政院討論。
    蔣委員乃辛:根據文化部組織法,有關文化政策是由文化部負責,但是你在文化會報是執行長,只是執行文化會報的決議,也就是說,你並不是政策的負責人,而是執行的負責人,那麼我們要問文化政策的時候要問誰?部長不能回應啊!可是按照你們組織法的規定,文化政策又是部長的權責啊!所以你擔任副召集人的話,相對地就可以負文化政策的責任啊!
    鄭部長麗君:蔣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帶回去和行政院討論,因為文化會報設置要點是行政院訂定的。我知道蔣委員過去對科技會報也有相關的建議,這點容我們帶回去討論。最後就是……
    蔣委員乃辛:主席,如果部長帶回去討論,是沒有結果的啦!所以我們是不是也做一個附帶決議,好不好?
    主席:好。我建議這樣,就是針對剛剛蔣委員提的預算,我們在討論第二十三條的時候做一個附帶決議;文化會報的部分也請文化部草擬一個附帶決議,後續條文處理到文化會報的時候我們再來討論,好嗎?
    蔣委員乃辛:主席英明!
    主席:這個附帶決議是我們具名的,只是由文化部來草擬文字,看是不是符合法規的規範。
    我相信蔣委員為了協助文化會報把文化部長的職權比較明確化,那就要麻煩蔣委員來提這個附帶決議。
    現在就回到第一條的條文內容,首先,我們增加了第二項:「文化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
    李委員麗芬:這樣會不會變成如果原來的基本法沒有的部分、這邊有的話,都可以適用?例如原住民族基本法、客家基本法,這樣寫下去後,他們覺得可以嗎?
    鄭部長麗君:基本上就是為了他們……
    李委員麗芬:為了他們才這樣寫?
    鄭部長麗君:如果沒有的話,其他法律都被排除……
    李委員麗芬:OK。
    鄭部長麗君:多元文化是臺灣的特殊性,我們已經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當中也有文化相關條文,這是為了尊重族群的特殊性。
    主席:經過廣泛討論,我再確認一下,針對剛才所宣讀的第一條文字各位有無意見?若是各位沒有意見,依照宣讀條文通過。至於法案名稱,則依照所宣讀的「文化基本法」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條。針對第二條,柯委員志恩有提修正動議;簡委員東明則針對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提修正動議;蘇委員巧慧針對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提修正動議。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二條提會討論版條文及修正動議,我們則依條次逐條審查。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 二 條  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保障所有族群、世代與社群之自我認同,建立平等及自由參與之多元文化環境。
    國家於制(訂)定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
    國家應保障與維護文化多樣性發展,提供多元化公共服務,鼓勵不同文化間之對話、交流、開放及國際合作。
    修正動議:
    一、委員柯志恩等修正動議:
    二、委員簡東明等修正動議:
    三、委員蘇巧慧等修正動議:
    主席:因為提案委員柯委員志恩在另外一個委員會質詢,所以第二條是不是先暫予保留,我們先討論第三條?
    張廖委員萬堅:其實大家對第二條都有意見。
    主席:既然大家對第二條都有意見,那我們就先討論第二條,但因為柯委員針對第二條提出修正動議,所以在做最後決定前,我們會再看要怎麼處理。現在請大家針對第二條提出意見。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我所提版本條次比較不一樣,也就是把第二條與第三條順序對調。我認為我們應該把國民為文化及文化權利之主體放在第二條,之後才講到國家該怎麼做,然後才是人民有哪些文化權利等等,這是我的想法。我認為應該把權利主體放在前面,這點在這裡提出供大家討論。
    其次,我把「人民」改為「國民」,這點剛剛部長也有解釋過,只是部長也說,可能有些權利與國民比較有關,例如提及國家語言與救濟權時以「人民」為主體是否適當?我想這點是需要注意與提醒的,稍後大家都可以討論。總之,這是和我們比較有關係的部分,至於內容是不是有那麼明確?還有,我把第二條與第三條的條次對調了,這些都請大家提供意見。
    主席: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我對第二條的意見主要在於第二項。政院版第二條第一項提到,「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保障所有族群、世代與社群之自我認同」,這些我認為OK。至於政院版第二項則提到,「國家於制(訂)定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不過我的版本的第二項就不是如此了。之前在質詢時我曾經向部長說過要做文化影響評估,但政院版把這點放在第二十四條。我提案的第二項強調「文化主體性應予確立、個人與集體之文化權利應予以保障、文化表現之多樣性應予以促進、多元文化……國家應在此基礎上締結與遵循文化相關之國際條約、協定及訂定與落實文化法令與政策」,所以不知道政院版第二十四條的文化影響評估與本條有無連動?特別是第二項。主席剛剛說我們先討論一下第二條,但其實我對政院版的第二項「國家於制(訂)定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是有意見的。因為很多重大開發案,甚至是國家的重大政策,往往都沒有做文化影響評估,遑論法律上的保障。如果我們認為文化很重要的話,就不能只有宣示,而是要制定法源,並成為優先考慮的政策與法律,以保障文化所可能面臨的危機。我接受政院版第一項這種宣示性質的文字,至於第二項則與政策制訂及法律計畫有關,所以我希望能寫得更周延,並與第二十四條產生關連性。以上是我的建議,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若各位沒有意見,現在請部長回應。
    鄭部長麗君:李委員麗芬的版本與院版條次應該是一樣的……
    李委員麗芬:有對調。
    鄭部長麗君:但我看起來是一樣的……
    李委員麗芬:我把第三條變第二條,第二條變第三條……
    鄭部長麗君:就整部法的架構來說,第一條是國家總體發展文化的目的,而文化基本法係在確立人民的文化公民權;第二條宣示文化的基本價值與原則,以及文化多樣性、多元性,以便與兩公約相接軌;第三條進入權利,即人民是權利的主體、權利的自由與平等原則,接下來就是權利的面向。這是整個結構,所以我建議委員是不是就照此來訂定?否則第一條是目的,第二條就進入人民權利主體,接著第三條又跳回文化發展與多樣性、多元性原則,之後又再跳回權利原則,會出現跳躍的問題來,不過這沒有絕對的對錯之分,端視條文如何安排而定。
    其次,有關張廖委員所提到的第二條第二項與第二十四條的關連問題,沒錯,原本文化部版本第二十四條確實有三項,也包含文化影響評估在內。也就是說,原本第一項規定進行國際經貿協商時要有文化影響評估,但這些我們現在都在落實了;第二項原本是國家於制(訂)定重大政策法律計畫時,要做文化影響評估;第三項則針對民間重大開發計畫。但行政院在討論時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移到第二條第二項,並做正面性宣示,即「國家於制(訂)定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當時在行政院討論時認為,既然為國家政策、法律與計畫,那麼在制訂過程中理當主動保障,而非制訂完畢後才來做文化影響評估,這是我們當時的討論。不過我們可以接受國家在制訂政策計畫時,應正面宣示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這樣在文字上也沒有錯。我想張廖委員關心的是落實的問題,許多委員在上次質詢時也有提到這點,而民間團體也問說:政府自己對於文化影響評估是不是應該在文字上做強化?我們思考過後認為,如果行政院其他單位不反對的話,那麼我們建議放在第二十一條的文化會報工作上。也就是在院版第二十一條「定期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後面加一句話,即「並於國家制訂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時得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文化會報是跨部會的,文化部也是幕僚單位,所以我們可以透過會報,當有重大計畫時,就由文化會報來進行跨部會討論,並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這樣就會有落實的機制。
    再者,其他國家是否有做文化影響評估?我知道韓國在2013年經法律授權後,每年或定期幾年就會針對一些計畫來試行文化影響評估,起示範作用,讓未來國家其他計畫得以參考文化影響評估的指標及分析項目,鼓勵國家在制訂計畫與政策時優先具有文化視野。不過韓國並非每一項計畫都做,只挑選重大計畫來做,也同時向民間徵求相關計畫。如蒙委員同意,我們建議就在第二十一條文化會報上納入該項工作,畢竟第一條、第二條均為目的與價值的宣示,因此建議保留正面的宣示文字,有關落實的文字就在文化治理、文化會報的條文上處理。
    張廖委員萬堅:謝謝部長的說明,我可以接受。既然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都有提到,屆時我們再就文化影響評估之相關機制做討論,此處就僅為宣示性文字,至於該怎麼做就在後面條文討論。
    鄭部長麗君:直接交給文化會報。
    張廖委員萬堅:文化會報要怎麼做?有無實施機制?
    鄭部長麗君:在與文化會報有關的條文上描述,並納入成為文化會報的一項工作,一旦獲得大院同意通過,我們即會建請行政院修訂文化會報設置要點,成為工作項目,這樣也就有了落實機制。
    黃委員國書:前面幾條條文都在宣示文化基本法之範圍、目標與價值,至於詳細的內容,我建議審到第二十一條時再說,因為實行細節可能必須花好多時間討論。因此,我建議第二條就先通過,細節就等審查第二十一條時再處理。
    蘇委員巧慧:我敬表支持!我完全認同前面條文屬於宣示性質,所以第二條建議依照提會討論版通過。至於條次上,也確實與後面條文相連動,故建議維持原版本,把國家放前面,第三條以後再開始討論人民、國民,這樣會比較好。我建議第二條照提會討論版通過。
    主席:有關第二條是否照提會討論版通過……
    蘇委員巧慧:其實連第三條也可以。
    主席:柯委員志恩針對第二條有提修正動議,在柯委員前往其他委員會質詢前,我答應會等他回來再針對第二條……
    蘇委員巧慧:程序問題!既然柯委員有這種狀況,那麼等進行到第七條時,我也可以比照辦理嗎?因為我對第七條有意見啊!
    主席:我瞭解,而且提案委員不在場所以不討論。但因為我已經口頭答應柯委員在先,就請各位讓我以召委職權來宣告第二條先行保留,我們現在先討論第三條,可以嗎?不好意思。
    現在處理第三條。請議事人員宣讀。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 三 條  人民為文化與文化權利之主體,享有創作、表意、參與之自由及自主性。
    主席:請問各位,對提會討論版第三條有無意見?吳思瑤委員?
    吳委員思瑤:沒有意見。
    主席:既然各位沒有意見,第三條就依照宣讀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條,請議事人員宣讀第四條提會討論版。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 四 條  人民享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主席:我補充一下,對於第四條行政院版沒有條次,但陳學聖委員、呂玉玲委員提案有增列,張廖萬堅委員提案也有增列,因此陳學聖委員提案第三條併入其他條次討論。
    請問各位,對四條有無意見?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吳委員思瑤:文化部事前有針對第四條到辦公室來溝通,當時我建議第一項能增加幾個字,因為本條處理的是文化權利平等原則,建議在「……文化權利,不因……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影響……」,增加地域性及黨派兩點。當初在舉行公聽會時,民間版本其實也有提到地域性及黨派,而在提會討論版中已經納入地域性,至於黨派放不放,稍後就聽部長的說明。我提案版本的第四條重點在於第二項與第三項,至於第一項則為綜括說明。在此我要就第二項與第三項稍做說明,因為這是當初在民間討論時,大家共同作出的共識與決議。其中,第二項我們針對所提列的各個不同族群樣態再做明示,第三項則針對偏遠地區,即具地域性、特殊性的區域做了特別說明。
    我再說一次,當初在民間討論時,以第一項做綜整說明,另外又再加列兩項:第二項是針對族群樣態,特別是需要保障的部分來給予條文與文字的明示;第三項則針對地域性、文化資源相對少的偏遠地區,國家應採行積極性措施,因此特別於第三項提列,並請大家公決,看是否需要以第二項及第三項來做補充說明。
    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我提案的第四條也增加了第二項,這點如同剛才吳委員所說,第四條第一項講的是不歧視平等原則,即不因條件來給予差別待遇。不過很多委員所提版本的第二項則強調,除在不歧視平等原則外,對於一些弱勢族群需要給予特別措施與保障,如此才能讓他們享有平等。換句話說,第一項宣示平等不歧視,但對於弱勢族群若不給予特殊保障與措施,或許將無法享有平等,因此很多委員都提到必須給予特殊族群特殊的保障。至於第三項,本席特別提到,任何人不得以文化權利或文化多樣性為由損害或限制法律保障之他人之人權,這點大家在第三項並沒有提及。舉例來說,像性別平等或傳統祭祀規定中,我舉一個例子,喪禮中只有男子才可以捧斗這樣的習俗是過去的文化限制,是只有男性可以做的事情,如果以這是文化權利、文化多樣性來限制女性不能做,會不會產生這樣的情形?所以本席版本第三項是任何人不得以文化權利或文化多樣性為由,進而損害或限制法律已經有保障的部分,我特別要在此宣示和提醒,所謂的文化權利和多樣性不能侵害到別人的權利,這是本席版本第二項和第三項跟院版和提會討論版不一樣的地方。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對條次的部分有沒有意見?
    請簡委員東明發言。
    簡委員東明:本席臨時提出了修正動議,我的意見其實跟大家差不多,有關歧視和差別待遇,雖然我們列得很清楚,但是經常都會發生,所以本席增列第二項,希望給予特別的保障。
    有關增列第三項,偏遠地區特別是原住民地區,文化和語言失傳的情況非常嚴重,而且偏遠地區的文化資源相當匱乏,所以請政府做積極性的措施給予協助,並協助其維持文化差異、文化特性與成員身分,這是本席等所提出的修正動議,請部長對此說明。
    主席:請鄭部長回應。
    鄭部長麗君:謝謝委員的建議。向委員報告,就第三條的內容,人民是權利的主體,有自由原則和自主性,所以剛才李委員麗芬提到有沒有從他們的主體性和自主性來做考量,或是社會不瞭解差異而侵害到自主性,其實是在第三條宣示,因為這就是權利的內在原則,如果沒有自由原則和尊重其自主,就不能確保擁有這個權利,所以是放在第三條。
    至於第四條所指的是文化權利會不會因為某些變項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它是一個權利平等原則之宣示,例如憲法第七條也有一個權利的平等原則之宣示,當然像人權宣言或兩公約都會有一個權利平等原則之宣示,第三條是自由原則,第四條是權利平等原則,所以這是一個宣示。就是要看這些變項有沒有遺漏,有些是國際通用的變項,就在兩公約裡面,有些是台灣特殊的,那要不要納進來?例如提到地域,另外就定義上要如何解釋黨派?請委員再做討論,同時也請委員看有沒有遺漏,我們是比較建議用變項來做補充,讓它成為一個平等原則,比較符合一般的體例來寫第四條。
    至於委員擔心會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沒有錯,這是要不斷的去促進和弭平,其實在這個宣示底下,政府就要不斷的促進和弭平,那我們是不是還要用第二項、第三項把每一個對象提出來?如果把每一個對象提出來,我們比較擔心會有掛一漏萬的情形,就是會有所遺漏,比如我們有針對兒童和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但會不會有遺漏?再就族群,是否要把各族群都條列出來?因為我們在前面已經寫不分族群、不分語言、不分性別,比如簡委員提到原住民族語言,過去的確是國家忽略了原住民族語言,也忽略客語及台語,因此我們也訂定國家語言發展法,現在我們用國家語言的概念,那是不是還要再單列各項?我是建議不一定要在第四條單列各項,但是委員如果擔心這些對象沒有特別受到保障,我們是不是可以把這些文字放在說明欄?也就是以說明欄來補充第四條,要保障不受歧視和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我們用說明欄來強化說明政府應該要特別給予保障,以達到避免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這樣是不是比較可以避免在法裡面用條列的方式,結果有遺漏以後還要再修,或者說所指涉的文字是不是以後會需要更改,這部分請委員思考。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我順著部長的說法,在院版和提會討論版都有提到「身心狀況」,即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等等,請教這裡「身心狀況」的用意是什麼?所指涉的範圍是什麼?我認為一定會有很多人有不同的想法,會加很多東西進去,所以我建議是不是以憲法第七條的用法,憲法第七條明文「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如果我們要進一步來談,我們就順著憲法這樣的用法,即「人民享有文化權利……」,不過憲法是講種族,我們可以用「族群」,可能比種族要好一點;再者,憲法是用「男女」,我們可以用「性別」替代;我們提到社會經濟地位,其實就是階級的問題。所以我認為用這樣的範圍就好了,如果要多增加「身心狀況」或「身心狀態」,那馬上又要增加很多東西出來,所以我認為就回到憲法的範圍,大概也都涵蓋了。此外,偏遠地區其實就是地域,我的想法是這個樣子。因為文化基本法是一個上位法,如果在這裡描述得太多,可能之後會有人認為怎麼沒有把某個部分放進去,那會放不完。以上,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當初會列出來,就是希望有一些不合理、差別待遇的選項能夠得到比較全面性的保障,確實每個版本都條列得非常多,是希望我們認為可能會比較有差別待遇的選項就把它放進去,我剛才強調主要是因為全面的保障。之所以黃委員國書提到身心狀況的問題,就是因為參考這麼多之後,在提案討論版本裡面只多增加了「地域」,那為什麼是地域而不是其他的選項?當然我可以理解就是要概括性,不要詳細的那麼樣清楚,但是其選擇的點為什麼是這些?我覺得如果有一個基準點,像黃委員國書所提到根據憲法的這個層面,因為大家都比較習慣,再者憲法裡面所涵蓋的應該是非常全面性,然後剩下大家所提到的包括意識形態、職業等等之類的,可以用說明欄的方法這註明,但是入法的這些字詞應該有一個供大家比較能夠相信的,所以我某種程度呼應黃委員的說法。我只是提出來一點,在這麼多版本當中為什麼只用「地域」來涵蓋?其實很多地方我們也覺得很重要,當然新住民已經包括在族群裡面,我同意不需要再逐一提及,像是大家對老人、婦女、兒童都非常關切,要針對老人,那就是用年齡;還有像偏遠地區就是用地域等等之類的。不過,還是一句話,如果以這樣的方式來做,其他大家所關切的方式,是否用其他的方法來包含?可是黃委員國書所講的是憲法所明文規定,那就可以杜悠悠之口!
    主席:因為這是基本法,希望大家的意見可以趨於一致性,比如憲法也是一個可以參考的依據。
    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我還是要跟部長溝通,第四條第一項是不歧視平等原則,例如做一場表演,任何身分的人都可以來,大家都是平等的,不能說身心障礙者不能來,就是不能夠做歧視的限定。可是,今天我們讓身障者擁有文化參與,那就必須要有特別的措施、特別的保障。以兩廳院為例,就要保留一些特別座位的比例,或是必須建置利於身障者的空間。所以我的意思是,第一項不歧視平等原則是針對大家,我對此是贊同,可是對於一些弱勢者必須要有一些特別的措施,才能夠讓他們享有所謂的不歧視平等原則,所以其實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講的概念是不一樣。實際上,很多的公約對這些弱勢一定都有特別的保障,像CRPD、CEDAW等等,像CEDAW因為要讓婦女達到平等地位而要有特別的措施。所以我要講的是,第一項和第二項是不一樣,我覺得第二項放著還是有它的意義,就說必須去排除這些特殊的、弱勢的人民在文化權利的參與、創作等等部分需要特別的保障,國家要有所作為,要負起相關的作法,以確保他們不被歧視,才能夠平等,所以第一項和第二項的意義是不一樣的。
    主席:請鄭部長回應。
    鄭部長麗君:我對委員所講的完全同意,我都認同。我向李委員麗芬報告,我在擔任立委的時候,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我也提出草案,相關文化平權的工作,我也參與過,我擔任部長之後也成立文化平權推動會報,所以我並不是不瞭解,而且我是長期主張平等要用垂直式公平,也就是說出發點越不同的,越要給予不同資源的保障,對於越弱勢者,要給予越多資源的保障,才能夠逐漸的弭平不平等,且不平等也不是一朝一夕,要不斷的逐漸去弭平,這個我是認同的。像CEDAW專門針對婦女,自然會有個針對婦女的項目,然後針對性別或婦女,對於女性所處的社會環境或地位所產生各種不平等的現象,逐一列出來,並且要如何去弭平,這些我都十分了解。但是因為這只是法的設計問題,因為第三條是權利自由原則,第四條是平等;第五條是文化平權的宣示;第六條是語言的平權,而我們已經訂定國家語言發展法,接下來就是著作權等等。所以其實每個權利的面向以及後面政府的施政方針都會觸及到,像憲法第七條就是一個平等原則的宣示,一般的法律就會有這麼一條基本條文。另外,單純化平等原則宣示有個好處,它做為所有施政方針的上位,它也不是只針對文化近用,它做為所有權利的面向,而所有權利的面向和所有政府的施政方針,都要有自由原則、平等原則做為上位,所有的施政都要去考量,在落實時就要有垂直性公平的概念,所以這邊是一個宣示性。
    至於宣示性的內容,就請委員來檢視有沒有哪些變項是遺漏的,黃委員國書提到憲法,因為憲法是1947年施行,那個年代對於權利的平等原則,尤其因為它是憲法,它就不會處理年齡。但是在兩公約或是文化權利,我們就要避免,譬如青少年文化權,或是銀髮族相關的文化權等等,所以它有年齡的變項要加進來;再比如臺灣偏鄉的問題,要加進地域的變項,我對這些都很認同,所以看哪些變項忽略,我們並沒有反對,如果對黨派可以有適當的解釋,我們也沒有反對,就看怎麼解釋。但我是認為要增加,因為憲法的項目是比較少的,當時很多社會的概念還沒有發展出來,是之後逐漸發展出來,例如我們也慣常說身心障礙,我自己也在思考,像我的概念是環境障礙,而不是人的障礙,障礙的是環境,因為每個人的身心狀況不一樣,是我們每個人有其獨特性,所以其實是障礙的環境,是我們要改變那個環境讓它無障礙,因此我們在指涉政策對象的時候,是不是用比較中性的語言,所以我們是用「身心狀況」,或者有的是用「身心條件」等等,如果大家列「身心障礙」,我們也不反對,不過可能變項的用語就是身心狀況,這是有一個尊重的概念在裡面。身心狀況指的就是要特別保障身心障礙者相關的文化權。
    至於委員有第二、三項,要對於單向的政策對象特別強化保障的時候,是不是我們可以把它列在說明欄來補充說明?第三條在落實免受不合理差別待遇時,應該要針對這些項目特別給予保障,但是也請大家一起努力,既然要條列,如果遺漏了就問題很大,如果我們遺漏了哪一些對象,以後要再增補,所以大家可以來幫忙,我們一起來把它條列在說明欄,我們沒有反對,但是因為過去的這些,比如對原住民族語言的重視,因為我們已經有訂定國家語言發展法,它就會在第六條處理。第六條因為已經有國家語言發展法,所以也不會寫得很細,就會寫一個比較原則性的文字。是不是委員可以同意,這一條條文就維持它的體例,就是平等原則,然後補充性的文字就放在說明欄,但是條列的對象,譬如說像父女這樣,就是到底我們現在對性別是不是一定是男性、女性的概念?如果用父女就又要再討論了。其實也可以,我們也不反對,就是條列只要能夠儘量完整,是不是就放在說明欄?
    柯委員志恩:其實有一個方式,如果要一一列舉出來,的確是會掛一漏萬。不過,李委員麗芬所提出來特別是在第二項、第三項的部分,特別第二項是來自於客觀環境,是對周圍環境積極性的建置,特別是給予我們所關注比較弱勢需要幫助的一個環境建置,那這個對環境積極性的建置要怎麼樣入法?或者是說不要入法,但是大家可以感受到法背後的意涵,我個人認為在說明欄的層面,就純粹是對環境積極性的建置上給予更呼應前面所條列的每一個選項,對環境的積極建置上做更完整的說明,我覺得這也是可以考量的範圍,好不好?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經過這一輪大家的發言,我想部長也說明得非常清楚,雖然我個人也有就民間當初討論的版本提出了加列第二項和第三項,但是我同意我們可以用比較清晰的方式來呈現,對這些細項的部分在說明欄做補充,在我個人版本的第二項和第三項,我同意這樣處理,但是我還是回到第一項部分,可能大家對「地域」這兩個字可以加進來有共識,但是,我還是要為自己的版本再說一下,我覺得黨派是可以放,或者是放政黨。因為在臺灣就是這樣的現實狀況,我們當然認為文化超越黨派,但是在臺灣的政治現實之下,確實有很多是我們現在很努力想要去打破的,是有文化不分黨派這樣的思維存在。所以我才覺得……
    鄭部長麗君:這要不要放……
    吳委員思瑤:對啦!要不要放是一回事……
    鄭部長麗君:有人加入黨派。
    吳委員思瑤:好啦!我本來想放是因為我覺得要凸顯在臺灣這樣的困難之下,我們都應該保障各個政黨的人的表意自由,當然放有它的宣示的意義,那不放,就代表我們更超然、更超越這一切。好,我可以接受,看大家的共同決定,那我自己的版本當初是有放進來,我想要去彰顯在臺灣的文化困境上……
    黃委員國書:憲法上有黨派。
    吳委員思瑤:對,憲法上是有黨派的保障,是不同的保障,這個大家公決啦!如果不放是因為我們更希望文化基本法是超越這些的,可是事實上你看這裡的每一項,我們的文化基本法都是要超越宗教、要超越社會經濟地位,大家討論啦!我覺得我也不想在這個地方去打轉,但是「地域」要放上來,看其他委員的意見,因為我看好多委員的版本也都有把「黨派」放進來。
    主席:好,我想我們就來看一下第四條的文字,如果大家覺得OK的話,我們是不是就……
    李委員麗芬:如果要放在說明欄的話,是不是請文化部秀一下說明欄。
    主席:我們請文化部來擬說明欄的文字,針對第四條剛剛所宣讀的,大家有沒有要調整或增加的?如果沒有,我們就按照剛剛的提會討論版宣讀通過。我跟大家說明一下,當我們在處理第二條的時候,因為柯志恩委員有──這個是例外狀況,因為一般我們是以在場為原則,我先跟大家說一下,很不好意思。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謝謝各位,剛剛也是因為我們教育及文化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聯席,所以也是公務上面的問題,不然也不會做這樣的處理,謝謝召委的體恤。第二條我們有提出修正動議,純粹從字詞還有一些概念上面,我們先來看一下,提案討論的部分有提到一個「肯認」,就是「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這個「肯認」在措辭上是不是可以很明確的寫成「肯定與認同」,不然「肯認」到底是什麼?很少人會用這樣的說法,所以我覺得就直接講「國家應肯定與認同」,或是「國家應肯定認同多元文化」,會比「肯認」更加的明確。
    然後我也增加了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理由當然就是因為我們認為這個第二條是文化的基本價值跟原則,那要如何落實?就像剛剛我們第一條的時候,蔣乃辛委員有特別提出來,他說如何落實非常的重要,所以我們當然應該致力於政策擴充預算,這是剛剛蔣乃辛委員公有不斷去強調的,但我們認為在第一條可能不需要做這個處理,那第二條會不會是一個比較好的時間點來做這樣的處理?因為我們還是希望能夠確保文化政策能夠做一個比較有效的運作,否則我們在這邊講其實都是空談嘛!這也是當初我們在第一條的時候,很多人不斷在做提醒的。
    既然是要宣示文化基本原則,也是我們的核心價值,所以我覺得我們要規範國家跟地方之間的權責範圍,也就是說,我們希望能夠尊重地方自治團體對文化的發展,而且能夠減少文化的落差跟文化受限的一些因素。我隨便舉個例子來說,像中、南部的民眾如果要來臺北接觸最新的流行資訊,或是看一個國外來的展覽,可能需要耗費交通搭車時間,看個展覽可能就要排除萬難及花費相當的文化經費,所以我們就要保障他們的基本權益,這也是我們說的近用權,所以在我提出的修正動議裡面,純粹就是用一個陳述上更完整的說法,希望我們國家能夠擴充享受文化的機會,來保障這些群眾,能夠減少資源上的落差。我覺得用這樣的方式來條列,或許在第二條裡面更能夠確定文化近用權,這是我提出修正動議的最主要因素,謝謝。
    主席:請鄭部長回應。
    鄭部長麗君:我想文化部跟各委員的想法其實沒有太大差異,只是條次安排的問題,或許委員有很多是參考公聽會的版本,事實上公聽會的版本跟部版也沒有太大的差異,因為當時公聽會逐步的在進行,也沒有什麼所謂的民間版或部版,而是在舉辦公聽會時,部裡都有邀相關的民間承辦單位,我們也做持續的檢討,文化部等行政機關用相關的法律體例文字做修訂,逐步修訂成今天這個部版跟政院版,條次作了一些調移,把它重新歸納整理,收納在不同的條文。譬如柯志恩委員修正動議第二條第四項的充實預算,就是在預算條次裡面,剛剛也有討論;然後中央、地方的部分在第二十一條,它會完整地講中央、地方文化治理的體系;然後文化近用權在第五條;至於相關的均衡發展,就是剛剛的平等原則,是在第四條去處理;而制定文化政策是文化會報的責任,它要定期提出國家文化發展計畫。所以並沒有消失,我在這邊要跟大家澄清,外界也誤以為說怎麼公聽會的版本跟部版、院版不同,其實不是,而是若干文字做了不同條次的彙整,讓整個法的結構是清晰的,我覺得結構清晰很重要的是,未來整個文化治理的體系有個穩定的體系、穩定的架構及穩定的整個政策思維,才不會因為不同的階段,然後就產生了中斷或落差,所以在這邊懇請委員,有些我們可以到了後面的條文再來處理。
    最後一個問題就是柯委員提到的「國家應肯定認同」,其實「認同」在後面的文字也有,就是「族群、世代與社群之自我認同」,因為我們是認為認同的主體是人民,應該是人的認同,那國家是confirm臺灣的diversity,國家是一個confirm,其實是尊重的意思啦!認同的主體應該是人民自由的去形成他的認同,所以不是國家來形塑或是發展認同,認同的主體應該是人民,然後國家肯認confirm,或尊重文化的diversity,跟人民形成的不管是基於族群或社群,所謂社群包含年齡、地域、職業、身分別,以及它所形塑的一些生活裡面各式各樣文化的認同,然後generation等等的這些,那由人民來形塑。所以我們會採用這樣的文字,事實上語意沒有太大──因為柯委員主張臺灣文化的多樣性……
    柯委員志恩:我沒有問題啊!我說「肯定與認同」就是「肯認」,那寫「肯定與認同」不是更清楚一點嗎?肯認是confirm的意思。
    鄭部長麗君:confirm跟respect,其實比較精準也許是respect的意思,如果大家覺得是「尊重」,我們也──但「尊重」有時候比較消極……
    黃委員國書:我瞭解,但是因為「肯認」出現在中文裡,其實是──肯認的中文使用很少啦!而且又是放在法律條文的文字,我覺得「尊重」大概就涵蓋這些意義了,我覺得用「尊重」可能會比──慣例上應該是用「尊重」啦!有差別嗎?
    蘇委員巧慧:有宣示性的意義。
    主席:我們是不是要請文化部單位加以說明,還是我們就調整為「尊重」?我想請文化部的法規會或法務人員直接說明。
    吳委員思瑤:真的嗎?我常常用「肯認」兩個字,我自己常常用耶!我在質詢台上常常講「肯認」,所以我覺得沒有什麼問題啊!
    黃委員國書:因為這個概念英文比較正確,但中文……
    柯委員志恩:因為中文沒有人用「肯認」這兩個字。
    吳委員思瑤:我是人啊!我常常用,為什麼說沒有人會用?
    黃委員國書:吳思瑤委員層次很高,所以他會常用。
    鄭部長麗君:其實不會有錯,因為這裡是正面的,我們不會因此有錯。
    黃委員國書:我不反對,但是也許……
    鄭部長麗君:當初兩公約的翻譯應該就是用這個文字……
    黃委員國書:我們翻譯的用語是什麼?
    主席:請文化部李次長具體說明。
    李次長連權:目前法律確實是沒有寫,但是很多的簽署文件,譬如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電子商務合作協議是寫「肯認」,另外農委會跟國際稻米研究所的備忘錄也都是寫「肯認」。
    柯委員志恩:農委會也寫肯認,這樣可以。
    李次長連權:亞東關係協會跟公益財團法人電子商務的合作協議也是寫「肯認」,有很多。
    黃委員國書:對啦!但是在法律的條文使用這兩個字,可能文化基本法是第一次,也許文化基本法率先用了這兩個字之後,這個用語以後大概就會被廣泛使用,或許會如此。
    主席:請問大家針對第二條提會討論版的宣讀文字有否要調整?
    柯委員志恩:沒有,但是我只要確定我剛才所講的那幾個項目都有涵蓋在裡面就OK了。
    吳委員思瑤:請問你肯認了嗎?
    主席:你剛才做修正動議的是含括在其他條文。
    柯委員志恩:我只是認可跟肯定,我不會肯認。
    主席:OK。針對第二條條文按宣讀的版本通過。
    我向大家報告,我們現在已經處理了一、二、三、四,那麼我們就要進到第五條。
    現在處理第五條。第五條除了院版,還有張廖萬堅委員、陳亭妃委員、蔡培慧委員、李麗芬委員、吳思瑤委員有提案,文化部也提出提會討論版,請宣讀第五條。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 五 條  人民享有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之近用權利。
    國家應建立友善平權之文化環境,落實人民參與文化生活權利。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條提會討論版的文字有無意見?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我簡要做說明,我雖然有提出修正版本,但是我又細讀了條文,第五條在處理的是人民的文化近用權,我原本加列第二項、第三項在剛剛通過的第三條人民創作、表意、參與之自由裡面已經含括了,所以包括張廖萬堅委員、陳亭妃委員以及我的版本,其實整合起來,我建議依文化部的提會討論版,因為就要讓它聚焦在文化的近用權,而我們的創作、表意、參與之自由在剛才第三條的部分已經做處理了,為了節省時間,我們是不是就依提會討論版本?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我剛才談到第二條時,部長有特別提到我所提到的第四項,你們有將它納入第五條當中,但是我比對了文字,我的第四項提到「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應針對,因經濟、社會、地理因素受限,無法享受文化之文化弱勢群眾,擴充享受文化的機會,謀求獎勵文化活動所需執行方案。」,當時部長說有把這一項放到第五條當中,可是顯然跟我當初所提出的整個意旨有些落差,是不是可以考慮一下,讓我們剛才所提到無法享受文化之文化弱勢群眾能夠讓他們有享受文化的機會,而有一些執行方案?請你們說明,好不好?因為剛才說有把它條列在第五條當中,可是好像沒有看到,我只是提出這個疑問。
    主席:針對這些提問,請文化部回應。
    鄭部長麗君:柯委員,第五條至第八條是權利的不同面向,第五條是文化近用權;第六條是語言權;第七條是著作權;第八條是政策參與權。所以像吳思瑤委員版本的第五條最後一項就是政策參與權,會在第八條。至於您剛才提到的,因為您的第四項其實綜合國家地方自治關係,您的文字是「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應針對,因經濟、社會、地理因素受限,無法享受文化之文化弱勢群眾,擴充享受文化的機會,謀求獎勵文化活動所需執行方案。」,中央及地方的治理是在第二十一條,有關因為經濟、社會、地理因素受限則是在剛才第四條的權利平等原則。第五條是因為您剛才口頭提到文化近用的落差,您口頭舉例有關文化近用落差,所以我回覆文化近用落差就在第五條文化近用原則的條文宣示裡面。所以您的這一項其實有三個部分會在三個條文裡面出現相關的文字,因為您這邊提到「所需執行方案」,這是屬於政府施政方針,所以我們會在後面第九條至第十九條有關政府施政方針的條文,去檢查相關政府施政計畫,其實相關政府施政計畫都要回應前面這些條文。我們這邊是整個法的結構,所以我之所以一開始跟委員報告就是因為我們整個法的結構就是先宣示目標、價值,然後是權利的主體、權利自由平等原則、權利面向,這邊處理面向,所以要看這些面向有沒有遺漏或是這些面向的文字是不是不足,至於政府要做什麼事則是在第九條至第十九條政府施政方針的部分。所以我們不是一個目標,然後接著就做一件事,因為要達到那一個目標可能要做100件事,而不是做一件事,它就是要政府整個施政跟文化自己的體系去達成這個目標,這是這個法思考的一個結構,但是我們本質的想法是沒有差異的。
    柯委員志恩:我不斷念茲在茲把「執行」放出來,原因就是希望不要讓這套基本法被認為只是一個宣示作用,所以要不斷的提出,希望這個方針特別是在執行的層面不斷的提出來,就是希望它不要變成外界所看到的就只是一個比較宣示性的作用而已。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條提會討論版的宣讀有無意見?若無意見,照宣讀條文通過。
    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之後,繼續討論第六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處理第六條。第六條有行政院提案、張廖萬堅委員提案、陳亭妃委員提案、蔡培慧委員提案、李麗芬委員提案以及吳思瑤委員提案,另外文化部有提出提會討論版,請宣讀第六條提會討論版。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 六 條  人民享有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之權利。
    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與臺灣手語,國家應定為國家語言,促進其保存、復振及永續發展。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條照宣讀的條文通過。
    處理第七條。第七條有院版、陳學聖委員版、張廖萬堅委員版、陳亭妃委員版、蔡培慧委員版、李麗芬委員版、吳思瑤委員版、文化部提會討論版,請宣讀提會討論條文。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 七 條  人民享有創作活動成果所獲得精神與財產上之權利及利益。
    國家應保護創作者之權利,調和創作者權益、產業發展及社會公共利益,以促進文化發展。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條有無異議?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本席版本第七條有三項,關於第三項的部分,我知道後面有些相關的條文會處理到,所以我對第三項就不堅持。
    但是本席版本的第二項有一句話,我希望文化部能夠納進來。第七條處理的是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我的條文是:「國家應獎助創作活動、保護創作者之權利、調和創作者權益、產業發展及社會公共利益,以促進文化發展。」,我認為第二項有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任何一個創作者要被文化基本法這樣一個上位法優先協助、扶植的是,他的創作活動要被國家支持,要被國家獎助;要先有國家的上位支持、獎助,他才能產生創作。在他創作之後,再進入第二個層次,也就是國家要保護他的創作權利。保護了個人的創作權利之後,才會進入第三個階段,就是調和個別創作者的產出和產業、社會共同利益發展的需要。所以它是三個層次,先有鼓勵創作活動,再進入保護個別創作者產出的創作,然後是進行相關關係的調和。關於第二項,我相信部裡應該也會支持這樣的方向,因此我建議第二項「國家應獎助創作活動」這幾個字可以納進來,請大家參考,對第三項我就不堅持,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我針對第七條提出了修正動議條文,延續剛才吳思瑤委員的發言,其實這一條是在講著作權的部分,第一項明定人民享有文化創作活動成果所獲得精神與財產上之權利及利益,這就是對著作權的保障與肯認。我希望能把目的放進去,就是加上「為促進文化發展」的字句,再接「國家應調和創作者權益……」。我的重點是在後面加上一段,在調和國家應盡的義務之後,加上「若因公共利益而損及創作者權益及收益,國家應予以適當的補償。」。
    早上本席正好有一個記者會在討論公共借閱權的概念,也就是說當出版品放到了國家圖書館這樣一個空間和場域之後,它本來有機會再作其他的販售或收益,但因為放到國家圖書館,在免費借閱的狀況下,報酬因而相對減少。這等於是為了公共的借閱利益,在這樣的情況,我認為國家應編列預算來補償、回饋原來的著作成果。我希望在這次文化基本法的修訂過程當中,把這個精神放進去,為公共利益而損及創作者權益及收益時,國家應予以適當補償。
    主席: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過去兩天審查教師法,我從第一條戰到最後一條,文化基本法我是最早提出法案的,今天只戰這一條。如果這一條沒有通過,我就呼應蔣乃辛委員所講的,文化基本法要改稱文化基本宣言,因為沒有任何的約束力量,也沒有任何的想法在。
    我先舉兩個案例,第一個是在審電影法的時候,我和鄭部長曾一起奮戰過,當時經濟部反對我們對臺灣電影業的保護,但是我們為了保護國內的電影業,還是不管WTO怎麼規定,在電影法給予臺灣電影業一個優惠的保障,我也沒看到現在國際有什麼反彈。第二個是審文資法的時候,對於重要的歷史建物、古蹟涉及到都市計畫變更時,可以優先超越都市計畫相關法規,適用文資法來保護。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只要文化部有決心,在法律訂定過程當中可以展現出企圖心。
    從部長上任以來,有很多要求不是我所認同的,包括你用「肯認」這兩個字,我覺得那不是中文,可是我勉強同意。你要文策院,我也給了你,雖然我認為它沒有用。但是今天我要這個著作權,你一定要從經濟部智財局拿過來,如果你不拿過來,你就是沒有企圖心,因為你不可能改變現況,現況要從這一步開始。你留學的法國,著作權保護是在文化部,鄰近的日本、韓國也在文化部相關單位。部長,你要的所有東西,包括文策院你都要了,只有這個不敢要過來,所以智財局瞧不起我們,今天派了一個組長來。趁著組長來,我們就以大事小,把它吃過來。智財局沒有捍衛的決心,所以派一個組長敷衍一下。主席,我在教師法連戰兩天,從第一條戰到最後一條,本法我只戰這一條。如果輸了,部長沒有企圖心,我就走了。如果這一條過了,它就是基本法了,我也要走,沒關係,表示部長有決心,我就看這一步。
    柯委員志恩:我們都要同意啊!
    陳委員學聖:就像勞基法本來就是站在勞方這一邊,文化基本法也是站在文化部,部長要有企圖心,把它拿過來。我又不是把智財權全部拿過來,我只拿著作權保護而已,希望不分朝野都能像審教師法一樣達成共識,謝謝。
    主席:針對第七條,大家有沒有意見?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我呼應陳學聖委員提到的,我覺得著作權由文化部拿回來是很好的,為什麼不要呢?這麼多討論的範圍中,可以發現整個樣態都跟文化部有關,如果文化部有這樣的企圖心,我想在場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委員都會支持。而且不管是誰執政,現在到明年還有一段時間,不論如何,如果今天我們可以把主導權拿回文化部綜理,對文化發展應該是非常好的。因此我再次呼應陳學聖委員的說法,絕對加一票。
    陳委員學聖:請執政黨委員一起支持。
    主席: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其實陳學聖委員講的概念,我贊成,但是現在不管誰執政,行政上的考量還是需要的。我們聽一聽文化部的意見,智慧財產當然要管到財產,這個部分文化部跟經濟部之間要怎麼樣去分工,從概念上來講這是好事,但是從行政執行上來講,我想聽一下文化部的意見,看你們的狀況是如何?
    主席:請文化部回應。
    鄭部長麗君:謝謝陳委員,其實陳委員質詢時已經提過,我也有回應,基本上,我覺得這個議題是重要的、需要討論的,我們也認為文化部要非常主動積極去處理著作權的保護,就像我們有全面宣示這個創作的自由原則等等,所以在陳學聖委員還沒提出此議題之前,文化部其實也已經成立相關工作平台,也主動邀經濟部成立智財的工作平台,且其實不只是經濟部,像我們跟NCC也有OTT交流平台,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工作是在解決盜版侵權的問題。所以,第一,我們的態度是積極的。第二,著作權法目前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我認為可以檢討,也贊成可以修法、可以檢討主管機關要不要換,但是這個不只是一個法的主管機關從經濟部改成文化部的問題而已,它還涉及組織、預算與業務等相關問題,如果只有法移給文化部,但是組織、預算沒有移過來。如果我們爭取不到一個部門的話,我也沒有辦法去負起這個責任。我們態度是正面的,為了比較完整的討論這個議題,我直接建議,是不是我們可以提一個附帶決議,內容大致上就是「為調和著作人權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促進國家社會文化發展,請相關部會於一年內完成著作權主管機關之檢討」,讓這個法、組織、預算與業務得以完整檢討。否則,如果只修法,最後我們是沒有錢、沒有人、相關的政策工具都不在我們這邊的話,說不定會產生很大的落差。所以,我說我的態度是正面的。
    回到原來的條文,原來的第五條至第八條是權利不同面向的宣示,第一項的主詞都是人民,人民享有哪些權,然後國家是整體要保護他,所以這個著作權法屬於哪個機關,第七條裡面的「國家應保護」是沒有矛盾的。但這個附帶決議就是讓我們行政相關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去檢討這個事情,就像當年要成立文化部,在審組織法時也有做一個附帶決議,原本國家語言發展法的訂定工作是歸教育部,後來透過附帶決議把國家語言發展法這項工作從教育部移到了文化部,也因此我們通過了國家語言發展法,當時也是用附帶決議的方式把這項工作交給文化部。以上說明供委員參考。這個路徑的部分,我們可以完整的來協商,我的態度則是正面回應。
    主席:稍後或許也可以由文化部草擬、陳學聖委員具名的方式來提附帶決議。
    陳委員學聖:後面的「檢討」二字改為「移轉」,我就同意了。
    主席:OK。
    陳委員學聖:一年內完成移轉。
    主席:OK,我們逐一來討論。剛才文化部已經回應了,現在請黃委員國書及吳委員思瑤來回應,首先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我大概可以認同、也尊重陳學聖委員的版本,但問題是,著作權的部分,就文本而言,文化部來主管是可以,問題是著作權相關的範圍、職權有很多是屬於經濟部主管,有可能涉及到產業、也可能涉及到目前組織法的編制,所以如果在這一條放了這個,我不反對,問題是你放了以後可能要牽涉到經濟部很多的相關組織可能也要做一些變動,職掌方面也要做些調整。如果這些沒有先調整,就直接在這裡把它放進去,可能又會衍生另一個問題。所以,我同意部長方才說的作成附帶決議的方式,把這個目標訂下來,但完成的時間可以拉長,他們可以做跨部會的討論,文化部與經濟部是否就著作權法的主管機關要不要改為文化部先取得共識,如果有了共識,我們再來推,然後,相關的組織編制、職掌範圍是不是再進一步討論,因為那可能涉及到經濟部的組織的修法,這個要一步、一步來的。因此,我們今天是不是先照院版或是提會討論版通過,然後用附帶決議來處理著作權法的問題?以上。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我覺得在場的委員對於文化部是不是能夠跨足處理智慧財產權的共識很高,但就是現實的問題,現實上要修的法還不少。陳學聖委員非常資深、也非常清楚,現在我們政府負責處理智慧財產的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係於1927年設立,它管的不只是智慧財產權,還包括商標著作專利等等。所以我們廣稱的智慧財產局裡頭,如果要做業務的移交,要修的法包括:經濟部的組織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組織條例。一個組織要做移撥的話,智慧財產局現在的員額是1,000人出頭,每年的預算大概是十六、十七億元,當然未來在組織移撥的部分,就關乎這麼多人的員額,且它還有不同的司、處,智慧財產局下設7個組、6個室、1個小組、4個服務處,所以我們同意用一個附帶決議的方式,但在智慧財產的分流上,我們不可能是把整個組織撥過來,所以專利、商標還有涉及營業秘密的部分,這些都不能因為我們很單純的希望智慧財產權是放在文化部之下、然後就很簡化這一個組織內部要精確的專業跟分工,這個需要時間。我也絕對相信各位委員都是不分朝野、不分黨派地支持,但是也要給文化部時間去進行部際間的溝通,行政院也要有相當的支持。
    很感謝陳學聖委員,在第1會期本席剛進立法院、還是菜鳥立委時,非常榮幸能夠跟您共同主持一場公聽會,就是文化基本法的公聽會,全場您就是在倡議著作財產權移轉到文化部這件事情,我也都支持。但是在可行面上,我們真的要給他們時間,這絕對不是部長一人說了算,也不是我們幾個委員在這裡列了法條就可以馬上執行的。所以我希望大家務實來看待,然後做一個附帶決議,而且是相對強的附帶決議,讓陳學聖委員擔任提案人,這一點大家都支持。
    回過頭來講,我希望我剛剛提的條文文字獲得大家支持,即獎助文化創作的文字可以入法。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陳學聖委員的理念,我們完全支持,但我要說的是,理想若是比現實多個兩步算進步,理想若是比現實多十步,則會製造更多的麻煩。所以,我們是兩步、兩步逐步地往前進。因此,剛才部長所講的附帶決議,原則上我也比較贊成,陳學聖委員,我們是不是可以兩步、兩步地一直進步,而不要想一次就把全部的問題都解決?否則這個在實務面上恐怕會遇到更多的困難。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我就知道會有很多執政黨委員會用這些理由來跟我說服,所以我已經準備好了,我的感觸很深,剛才吳思瑤委員的發言就引起了我的感傷,他說他在第1會期就跟我一起主持文化基本法的公聽會,現在已經是第7會期了,是誰在怠惰?我在第1會期就已經在提這件事情,我給了文化部三年半的時間準備,行政院難道不給予支持嗎?對於吳思瑤委員講的話,我覺得我就沒有辦法回應,他自己就證明了他在第1會期就跟我一起談這件事情,我堅持了7個會期都沒有過。在這7個會期中,有多少單位超越過我?我在第1會期時沒有看到促轉會、沒有看到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也沒有看到海委會,而今這幾個單位都成立了,為什麼他們可以超過我們?然後,這個議題要的是一個決心,就像原能會要整併,原能會到現在為止還沒有整併完成,但它要跟經濟部去談,哪些單位要分到經濟部、哪些單位留在原能會,你要起那個頭,但是今天如果大家都不願碰這個議題,結果就會像我自己所屬的中研院政治系所,政治所的籌備時間最早,雖然法律所的籌備時間是在政治所後面,但是法律所很積極,所以很快就成立了,政治所花了10年才在中研院成立,因為企圖心不夠,後來我們要求中研院不能忽視政治所,它才成立成功。
    我今天沒有要與部長對立,也沒有朝野對立,這部分是應該一起給部長支持,我等了7個會期,也希望部長在明年520之前能留下一個非常好的政績,讓著作權法在你手中拿過來,今天不是要求你把經濟部智財局所有業務都拿過來,我只要求你拿著作權的部分,而且你翻譯的文字,把「confirm」變成「肯認」,我對中文還算很了解,沒有這樣的翻譯,但是我就接受了,今天就完整地把法國、日本和韓國的作法照抄過來,他可以做,我也可以做,我沒有要你創先人之見,我只要你模仿別人,這有困難嗎?
    現在才起頭,今天這條條文如果沒有照我的版本通過,其次就照部長的附帶決議通過,但是後面修改為「儘可能在一年之內完成移轉」,給你一個push,讓你在行政院可以說話,如果連這樣你都做不到,我就審查到這個條文就離開了,好不好?前面的文字都是依照部長所提的,我只改了兩個字,我對部長很好,我們從「檢討」改成「完成」,好不好?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我做點補充說明,其實大家的意見越來越趨近了,附帶決議的文字也是越來越趨近,但是我還是要來做些回顧,請問陳學聖委員怎麼知道鄭部長沒有在努力爭取呢?
    陳委員學聖:我們要給他力量,所以作成決議給他力量,你看部長笑得這麼開心。
    吳委員思瑤:但是我要做些回溯,你不能很簡化地說這是7個會期的等待,我印象中,在我們合開的那場公聽會裡,很多與會人員對於這件事怎麼操作的共識其實也還有待商榷,所以那時在會議中,你說的都很有道理,可是經濟部代表及一些民間學者、重要代表當下也都認為這是需要從長計議的事,所以我覺得就給部長一年的時間來努力,我們用附帶決議方式處理。
    但是,您剛剛直接說您給的7個會期他在做什麼?這樣說是不公平的,因為在公聽會上,對於是不是完全能夠直接移轉與移撥,與會代表包括文化部、經濟部等,大家都有很多討論,就是因為知道組織移轉上的困難,這件事需要時間。
    今天我們正式討論文化基本法時很好,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委員不分黨派,由陳學聖委員提案作成一個這樣的附帶決議,我當然認為這樣的強度就更高了。所以,我們就站在支持的角度讓您提案,至於文字部分,剛剛部長提到附帶決議的主詞,我們現在來做檢視。
    陳委員學聖:我唸給大家聽,好不好?
    主席:麻煩您唸一下附帶決議。
    陳委員學聖:參酌很多人提供的意見,附帶決議如下:「為調和著作人權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促進國家社會文化發展,請行政院於一年內盡力完成著作權主管機關之移轉。」,文字使用「盡力完成」,好不好?
    主席:那就請陳學聖委員提案,所有人參與連署。針對第七條條文,請大家注意。
    陳委員學聖:我今天對「文化基本法」稍做修改,就是「文化基本法宣言」,還是有「法」。另外就是「盡力於一年內」,好不好?我已經做了很多修正了。部長也進步很快,經過7個會期,你已經不是「菜鳥」而是「熟鳥」了。這個提案代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期待,不分朝野,傳達一個聲音給行政院,讓他知道我們的想法。
    主席:現在處理第七條。我們先處理條文,再來確認附帶決議。請問第七條部分,大家針對提會討論版的文字有沒有調整建議?
    吳委員思瑤:部長還是覺得「獎助文化創作」不要放嗎?
    鄭部長麗君:是。
    吳委員思瑤:那可以改為「扶植」嗎?因為我真的覺得這是有層次的,你要先扶植他,創作者才能有充足的支持來創作,才會進入保護權利。
    鄭部長麗君:我們的想法其實是一樣的。對於文化藝術的獎助,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十二條是給予獎勵、第十四條是給予補助,給予獎勵有6項、給予補助有13項。因為國家對於獎助與補助一定有priority,有些項目已經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具體條列,所以政府現在當然也是根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進行創作獎、補助,所以在那裡已經有了。
    這邊其實是著作權的保護概念,如果國家要再特別針對其他部分進行獎、補助或扶植,我們是不是在政府施政方針那裡處理?因為這裡是權利的面向,關於人民有什麼權利、國家有什麼保護義務,我們於施政方針的部分再來做強化,或是覺得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應該再增加什麼,譬如宣示性文字等等,我們都可以在後面的施政方針部分增加,然後我們再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我們其實從106年就已經開始針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進行委託研究,並於去年辦了7場專家會議和數場說明會,其實已經在逐步修訂中了。
    剛剛陳學聖委員說的「怠惰」,事實上沒有這樣的情形,我剛才有回應,我們在還沒修法、檢討之前已經主動與相關機關成立著作權工作平台,我們是很積極、努力的,我們已經很正面回應委員的期待。
    陳委員學聖:我都讓你說完了,你很努力,我們都支持你,我是很反對文策院的,但是也給你了。
    主席:謝謝大家,第七條依提會討論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七條附帶決議。請宣讀。
    委員陳學聖等附帶決議:
    為調和著作人權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促進國家社會文化發展,請行政院於一年內盡力完成著作權主管機關之移轉。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許智傑  吳思瑤  李麗芬  張廖萬堅 蘇巧慧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附帶決議通過。
    處理第八條。本條包括行政院版、委員陳學聖、張廖萬堅、陳亭妃、蔡培慧、李麗芬、吳思瑤等提案版本,經文化部統整後提出提會討論版,請宣讀。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 八 條 人民享有參與文化政策及法規制(訂)定之權利。
    國家應確保文化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人民參與之常設機制;涉及各族群文化及語言政策之訂定,應有各該族群之代表參與。
    主席:請問各位,針對第八條提會討論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九條,本條包括行政院版、委員張廖萬堅、陳亭妃、蔡培慧、李麗芬、吳思瑤等提案版本,經文化部統整後提出提會討論版,請宣讀。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 九 條 國家於政策決定、資源分配及法規訂定時,應優先考量文化之保存、傳承、維護及宣揚,並訂定文化保存政策;文化之保存,應有公民參與機制。
    國家對文化資產保存,其屬公有者,應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文化保存義務之履行,有監督義務;地方政府違反法律規定或怠於履行義務時,中央政府應依法律介入或代行之。
    主席:請問各位,針對第九條提會討論版有無異議?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第九條是很重要、大家也很關心的條文,該條在處理文化之保存、維護及發揚,我個人有四個意見提供大家參考。
    第一,在總則部分,我希望除了看待文化保存之外,我們一定要有活化的思維,這也是大家現在一直在強調的除了保存之外,還需有軟體的活化計畫,而不是一再編列預算,為保存而保存。所以,貫穿第九條整體條文,只要提到文化之保存、傳承、維護、宣揚,我都加上「活化」二字,我想爭取大家支持。也就是在文化基本法訂定之後,未來在文化保存的面向一定要置入「活化」的思維,所以我希望能入法。
    第二件事情,關於第二項國家對文化資產之保存應當如何等,我更具體地希望藉由文化基本法的立法,給予文化部有比較大的權限去督促其他機關,所以我的版本第二項規範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要做文化資產之保存、活化,其屬公有者,應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原本主詞是「國家」,我希望更改為「中央文化主管機關」,也就是文化部,使其有管理其他機關的權限。
    有關第三項,同樣地,院版規範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文化保存有監督及協助之義務,但我認為不是只有對地方政府,因為文化部現在碰到的問題是,同樣都是在行政院底下的中央部會,其實文化部對其他部會的文化保存也要有比較強的力量提供協助及督導,比如交通部、臺鐵有很多要維護的文化資產,國防部也有、經濟部也有,所以針對第三項「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文化保存義務之履行,有監督義務」部分,我希望增列「各部會」,即文化部對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皆有監督及協助之義務。
    另外,我的版本增列第四項,其關切對象、影響層面比較大,可能需要大家再好好地討論,我增列的部分好像與蔡培慧委員的版本類似,因為我們的版本都是彙整公聽會的內容。我的版本是「國家對於私有文化資產應定期普查,並應就其保存、修復、活化與防災,提供專業協助與技術支援,必要時得依法規補助、補償、優先承購或徵收之。」,即課予文化部相關責任、技術支援之義務,必要時有政策工具可以使用,即可以依法規補助、補償、優先承購或徵收之。
    就第九條的層次及整個架構來看,我們對文化保存之外,還有活化的思維,並且不僅對地方政府有監督義務,對各部會也有監督義務,然後最後一項涉及民間的部分,我們有什麼樣的政策工具可以處理及支持,所以我的條文有四項,當中有四種層次,涉及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有相關管制及文字之處理,請大家參考。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說明。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本席在此補充說明。關於文化資產的保存,坦白講,我認為確實是效能不彰的,所謂的效能不彰是我覺得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甚至生活在其中的人都忽略了應該做的「活化」,而活化的保存不只是建築空間的保存,也包含保存其所寓含的文化意義,以及文化資產的保存。在這個過程中,我覺得文化部至少應該持續地追蹤,並持續公開這些資料,如果文化部負起追蹤及公開的責任,就能監督各縣市政府,因為有些縣市政府沒有列冊追蹤,甚至這些文化資產的資料也沒有公開在網路上,所以我覺得文化部要負起責任。就法條而言,我比較附議吳思瑤委員剛才說明的提案,我在此不再多做建議,但我覺得積極度,以及使其發揮成效是文化部應該要負起的責任。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請文化部具體回應。
    鄭部長麗君:謝謝委員,委員在第九條第一項增加「活化」兩字,我想原則上沒有問題,但就用語而言,因為105年修正文資法時,修正的條文包含第一條及第二條,而第二條規定為「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當時就使用「保存、維護、宣揚」等文字,可是我們考慮凸顯無形的部分,因此我們增加「傳承」概念。當然文資法也有「活化」、「活用」的用語,如文資法第一條提及「保存及活用」,而「活用」是比較早年的版本留下來的,所以我想這裡若是要使用「活化」或「活用」,我們認為可以增加,這沒有問題。
    其次,第二項關於文化部及各機關部分,因為如果修正為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對各部會的保存、活化,這樣就會重覆,其實提及整個文化保存工作就可以,我們第二項是為了補充文資法,因為中央、地方應如何執行,其實文資法都有所規範,而院版第二項主要是針對文資法的不足,在此予以強化,所以委員所提版本的文字其實文資法都有所規範,如對私有文資應定期普查、修復、防災等等,這些文字都有,如果單純只把部分文字拿出來,我們會覺得有點怪。所以我們必須在這裡思考一個含括文資法所有工作的上位文字在此列出或不列,如果要明列,比如中央與地方之間,我們強化的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文化保存義務之履行,有監督義務,如果地方政府違反法律規定或怠於履行義務時,中央政府應以法律介入或代行之,這是為了補充文資法,即地方政府不作為時,中央政府才能代行,因此現在如果地方政府有列冊、追蹤、審議時,中央政府不能代行。也就是相關法條是為了補充文資法,如果我們判斷地方政府怠於履行義務或我們認為他們做的不足以履行義務時,我們就可以代行。
    我們未來要修正文資法,強化代行的機制,因為這是現在大家討論很多的部分,有時大家看到一個個案就認為文化部應該出面處理,但事實上依照現行的文資法規定,地方政府不作為時,文化部才能代行;如果地方政府有作為,即地方政府有相關動作、有行政程序時,我們現在僅能透過行政指導,不斷地發函、打電話要求地方政府,的確現行的文資法中有關「代行」的規定是比較弱的,所以我們在此是強化的概念,就是地方政府怠於履行義務時,我們可以代行,這是為了補充文資法。
    關於委員希望我們對其他機關是否也要代行?如對於各部會的部分,文化部也要代行,但「代行」的用語是地方制度法中用於監督被監督者時有代行的概念,就是我們監督地方政府,若是地方政府怠於履行義務時,我們依法可以代行;但我們跟其他行政機關不是這樣的關係,也就是我們不是其他行政機關的監督者,所以我覺得若是用「代行」二字,大家可能會有意見,文化部不能因為設文化基本法就變成行政院。至於強化各部會的部分,在院版第二項,即「國家對文化資產之保存,其屬公有者,應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原來文資法中關於其他機關的規定是,由管理人或所有人編列預算辦理,強度沒有這麼強,所以我們在這邊加上「應」字,認為「應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編列預算辦理」,這就是吳委員及很多委員一直監督其他機關有沒有編列預算的部分。也就是我們為了強化而使用「應」的文字,關於其他部分,我們可以透過文化會報協調其他機關應進行文化保存,但我們恐怕不是以監督者的概念予以代行。
    另外,關於私有文資而言,其實文資法都有這些文字,如果委員認為一定要納入,我們就把文資法的文字拿過來使用,如委員的版本是「國家對於私有文化資產應定期……」,這樣好像變成只有私有文化資產要定期普查,我們建議修正為「國家應定期普查文化資產,就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活化與防災,提供專業協助與技術支援,必要時得依法規補助」,而文化資產屬公有者,就將第二項的部分移過來,即應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屬私有者,國家得以法規補償、優先承購或徵收之。事實上這個「補償承購或徵收之」在文資法都有,如果覺得體例上要對私有文資作宣示的話,那我們建議是不是把公有、私有放成一項,然後做這樣的修改?
    主席:就我個人意見,我是贊成把文資法的條文按部長剛才說的來放置,並強化我們對國家資源的投入。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謝謝部長的正面回應,第一項把活化放進來,然後第四項部裡提會討論版,會把現在文資法針對補強私有文資的政策工具放進來,這部分已有共識。
    至於第三項的部分,剛剛部長的說明我也聽懂了,現在文化部只對地方政府有法律介入跟代行這樣的文字,只是我在想各部會的督導真的不夠強,還是等一下處理文化會報那一條時我們再來處理,好不好?我一直希望藉由訂定文基法這難得的機會,要給文化部比較大的督導權力,除了地方政府文化主管機關之外,還有各部會的管理,否則變成中央政府自己管不到……
    鄭部長麗君:我補充兩句話,其實私有文資這邊所寫的文字在文資法都有,關於現在委員所期待,同時我也一再宣示要提升私有文資的保存誘因是我們要回過頭來修文資法,要讓它更強化,但是如果要宣示對私有文資的重視,我們可以把文資法比較原則性的文字放上來,然後跟公有文資的強化應由所有人及管理機關編列預算一起放在這裡做成一項補充進來。
    至於代行的部分,對地方我們的確要強化代行,但是我也要提醒,如果我們都期待文化部代行,事實上我們就沒有落實部部都是文化部,所以覺得最重要還是應由所有人跟行政管理機關編列預算;否則我們所有文化預算即使再怎麼逐年成長,都全部用在文化保存,那也會影響到其他的文化預算,所以我覺得這一項很重要,亦即應由所有人跟管理機關編列預算,我們透過文化會報去協調看他有沒有執行,可能比我們直接代行──因為地方制度法才有對被監督機關代行的權力,我們並沒有這項權力。
    吳委員思瑤:所以部長,你剛剛願意增列的部分是放在第二項嗎?因為現在是放第二項,我自己是放第四項,就是最後一項。
    鄭部長麗君:是不是同仁把第二項就國家對……
    吳委員思瑤:那我們看一下螢幕好了。
    主席:基本上,我們現在有增列的條文,這部分是要放在第二項還是第三項?
    鄭部長麗君:可以先放在第二項。
    主席:在第一項的時候,我們增加了「活化」兩個字。然後第二項是「國家應定期普查文化資產,就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活化與防災,提供專業協助及技術支援,必要時得依法規補助。文化資產屬公有者,應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屬私有者,國家得依法規補償、優先承購或徵收之」。
    吳委員思瑤:少一個字,國家得依法規是不是先「補助」?
    主席:補償。
    吳委員思瑤:補助跟補償一樣嗎?依法規,補助、補償優先承購或徵收之,大家再確認一下。
    鄭部長麗君:因為前面的文化資產是整體的,它已經包含公有私有,那後面特別針對私有再作補充,因為前面已經有補助了,這是就文化資產的部分。委員原來是說對私有文化資產應定期補償,公有部分就不用,所以應該是說,對於這種調查、普查、保存、修復是整體文化資產。再來第二句話是公有要由管理機關編列,私有者得依法規補償承購或徵收。
    吳委員思瑤:同意。
    主席:請問針對第九條提會討論版及剛才的修正文字,大家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的話,就照方才宣讀的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條。
    第十條有院版、蔡培慧委員版本、李麗芬委員版本、吳思瑤委員版本,文化部統整大家的意見提出提會討論版,請宣讀第十條。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 十 條  國家為尊重、保存、維護文化多樣性,應健全博物館事業之營運、發展,提升博物館專業性及公共性,並應藉由多元形式或科技媒體,增進人民之文化近用,以落實文化保存、智慧及知識傳承。
    各級政府應建立博物館典藏制度,對博物館之典藏管理、修復及踐行公共化等事項採取適當措施。
    主席:針對第十條,大家有沒有意見?
    吳委員思瑤:就是文字的增補。關於第一項部分,因為剛剛在第一條我有點出,但後來沒有放入文字,我也同意。我希望能夠在這次文化基本法立法裡頭,針對以文化為內涵的國際交流要能夠貫穿,所以第十條在處理博物館的條文,有關博物館的功能、博物館的專業性、公共性這些文字,我是希望能夠強化一個國家為尊重保存、維護文化多樣性及促進館際交流及國際交流,也就是我們在看待博物館的時候,不是博物館自己要去做內部健全的這些事情,而是要去提醒博物館跟博物館之間的館際合作,這個是臺灣內部的館際合作,以及博物館在國際間的國際交流。所以我在第一項有這樣文字的置入,供大家參考。
    第二項是針對博物館功能的部分,在文字部分,我是增加博物館的四大功能中的三大功能,我一樣把它放進來。亦即展示教育研究等踐行公共化之事項,看文化部的意見為何?但第一項的國際交流的部分,我覺得放一下是滿好的。我只有處理博物館跟圖書館,因為在整個文基法裡頭針對……
    主席:請文化部先行回應。
    鄭部長麗君:委員關心博物館國際交流,因為關於國際交流整個放在文化基本法的第十八條,但如果每一條都要強調國際交流的話,因為第九條到第十九條是針對不同的施政方針,就變成我們要考慮每條是否都要有,所以我們用第十八條統整國際交流,或者未來博物館法的修訂也可以強化館際交流跟國際交流,因為第十條第一項比較是總體博物館的發展目標,就是專業性、公共性。
    第二項,其實不是在宣示博物館的功能,博物館功能其典藏、展示、教育推廣,是在博物館法加以定義,這裡是在補充博物館法。在博物館法中,我們認為國家比較欠缺博物館典藏制度,所以我們現在有很多的文物,對於機關而言,它到底是一種財產,還是他是怎麼去定義它是一種典藏文物,那國家怎麼建立其制度,這邊不是在重新宣示博物館的幾項功能,而是在補充各級政府要有一個典藏制度,至於博物館的定義跟它的功能就由博物館法來定義,事實上並沒有遺失,這部分在博物館法裡面會有明確的定義。
    主席:請問針對文化部的說明,有沒有意見?
    吳委員思瑤:反正我的發言已經列入紀錄,我們先讓它通過了,未來博物館法部分,當然可以來擴充,或者是未來再看怎麼處理。
    主席:好,那我們第十條就依照宣讀條文通過,繼續我們處理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有院版、蔡培慧委員版、李麗芬委員版跟吳思瑤委員版,請宣讀文化部的提會討論版第十一條。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十一條  國家應促進圖書館之設立,健全圖書館事業之發展,提升圖書館人員專業性,並應藉由多元形式或科技媒體,增進人民之圖書館近用,以落實圖書館功能及知識傳播。
    各級政府應建立圖書館典藏與營運制度,對圖書館之典藏管理、館藏資源開放使用、館際合作及閱讀推廣等事項採取適當措施。
    主席:針對第十一條,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第十一條按照宣讀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二條,有行政院版、張廖萬堅委員版、陳亭妃委員版、蔡培慧委員版、李麗芬委員版跟吳思瑤委員版。文化部統整各委員意見提出提會討論版,請宣讀第十二條。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十二條  國家應致力於各類文化活動機構、設施、展演、映演場所之設置,並善用公共空間,提供或協助人民獲得合適之文化創作、展演、映演及保存空間。
    主席:第十二條提會討論版已經宣讀完畢,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有無意見?如果各位沒有意見,第十二條依照宣讀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三條。本條有行政院版、蔡委員培慧版、李委員麗芬版、吳委員思瑤版,文化部統整各位委員意見後提出第十三條的提會討論版,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第十三條提會討論版。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十三條  國家應鼓勵人民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開拓社區公共空間,整合資源,支持在地智慧與知識傳承及推廣,以促進人民共享社區文化生活及在地文化發展。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第十三條處理的是社區總體營造,這是現在很重要議題,特別是推動地方創生計畫後更是如此。在上一個階段我們看待文化介入地方,或由下往上開展地方知識與地方特色文化時,確實都在處理社區總體營造的問題,行諸文字就是現在所提出的院版內容。在地方創生元年啟動後,政府也把地方創生視為社區總體營造2.0版,因此在討論文化基本法,處理與社區總體營造有關的條文時,我希望能置入國家新的政策。我動到的文字非常少,後面的文化內涵也大同小異,但我希望能把地方創生幾個字置入文化基本法中,如此方能迎接政府的總體國家發展方向。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三條有無意見?若是各位沒有意見的話,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地方創生計畫目前正由國發會進行統整,而文化部則以社區總體營造精神來參與。地方創生的目標很多,除了參與以外,還包含在地產業發展、在地特色發展等;至於本條的精神則是鼓勵人民參與社區生活型態,即所謂的在地參與精神。簡單說,地方創生屬於國發會的計畫,也就是一種方法,如果納進本條的話,那麼其他有關的社區營造計畫又該怎麼辦?且計畫可能於未來改變名稱,加上不同部會也有不同計畫,譬如農村再生計畫之類的。本條精神是鼓勵人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包含了很多不同面向,建議維持原條文。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地方創生會報已進入第二階段研議,在此我就觀念與大家做個交流與分享。現在內閣之所以成立地方創生會報,是去整合各部會之相關要項,而文化部所投入地方創生的主體就是社區營造。但我認為地方創生高於、也含納各部會所要做的事!在地方創生作為國家總體發展的策略思維下,地方創生大於文化部所推動的社區總體營造,這是我的理解。因為教育部有地方創生的對應計畫,科技部也有對應計畫,經濟部、農委會也都有對應計畫,但這個新興的政府施政策略是屬於更高位的,故而成立地方創生會報,其位階同於文化會報。因此,我認為地方創生大於底下各部會所做的事,如果可以,建議文字修正為「國家應鼓勵人民積極參與地方創生」,把「計畫」二字拿掉,因為這不是一個小小的計畫,且地方創生也不是只有一個計畫,而是一個涵括性的大方向。文字上我建議修正為「鼓勵人民積極參與地方創生及社區公共事務」,這是我比較希望的,地方創生畢竟是綜合的,底下對應文化部的社區總體營造,所以我還是希望可以納進來,提出供大家參考,至於「計畫」二字可以拿掉。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若是各位沒有意見,請文化部再給予回應,之後我們再做文字調整。
    鄭部長麗君:謝謝委員。我們會參與地方創生會報,但第十三條我們用的也不是與社區總體營造有關的文字,而是最基本的「人民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涵攝所有的面向。因此,人民所參加的並非只是文化部的社區總體營造,這是一個社區生活原型,一個民主參與原型。之所以放在文化基本法裡,是想透過鼓勵人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因而其後包含開拓空間、整合資源、在地智慧、知識、促進社區文化與在地文化發展,尤其在地文化發展更是目標。至於地方創生也有很多面向,是國家從地方開始的總體發展計畫,包含地方經濟等等在內。我建議從參與及文化著手,也就是以參與為出發,以文化為目標,其他的則是面向,文化有文化經濟面向,文化也有知識傳承面向與智慧傳承面向,地方創生則有在地產業、地方經濟等,這也是一種面向。我建議此處回歸行政面的會報來運作,而條文基於可長可久起見,故以最基本的文字入法。
    吳委員思瑤:我的發言列入紀錄。
    主席:所以地方創生也是促進台灣經濟發展、地方產業復振與人口調整的一個方向。
    如果各位沒有意見,第十三條依照宣讀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有行政院版、陳學聖委員、張廖萬堅委員、陳亭妃委員、蔡培慧委員、李麗芬委員及吳思瑤委員提案,文化部統整各委員提案後提出提會討論版,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第十四條提會討論版。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十四條  國家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之機會。
    國家應鼓勵文化與藝術專業機構之設立,並推動各級學校開設文化及藝術課程。
    國家應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法人、團體,辦理文化與藝術專業及行政人員之培育及訓練。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條有沒有意見?第十四條是擴大教育及藝文體驗的機會,不可諱言,我們的文化藝術場所確實偏重於都市地區,當然這是我個人意見,但將來的擴展、推動及連結,正是文化部及各機關所應該強化的。
    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各位沒有意見,第十四條依照宣讀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有行政院版、張廖萬堅委員、陳亭妃委員、蔡培慧委員、李麗芬委員及吳思瑤委員提案,文化部統整各委員提案後,提出提會討論版,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第十五條提會討論版。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十五條  國家應促進文化經濟之振興,致力以文化厚實經濟發展之基礎,並應訂定相關獎勵、補助、投資、租稅優惠與其他振興政策及法規。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有無意見?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我的提案在第一項有增補文字,這是當初為了以文化來厚植經濟發展實力,希望可以納入建築、文物、設計、創意經濟等。經過溝通之後,相信文化部或許反映在其他法規強化上,所以對於第一項我不堅持。
    至於第二項我就必須發表一下意見。之所以會在我的提案裡增列第二項,是因為第十五條完全在規範文化部門對文化經濟、文創產業要做哪些補助、扶植、投資與優惠等。第一項處理的是正向的事,我對第二項加列的文字是「凡故意妨礙文化創意經濟之環境發展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責任。」,講白話一點,我增列這樣的文字,就是因為我們長期對於文化經濟環境發展有一些重要的、違規的業別樣態沒有辦法有效的去處理,譬如說盜版商品、黃牛票,所以我希望處理文化創意經濟的正向扶植在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則是對於破壞經濟環境的行為能夠入法,然後責成文化主管機關去訂定法律規則。因為黃牛票的問題一直沒有辦法解決,所以我想東想西想了很久,我是想藉著文化基本法能夠做這樣的處理,請委員同仁一起來討論。
    主席:非常好的提案,請問還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的話,請文化部回應。
    鄭部長麗君:委員關心黃牛票的問題,我們會檢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也會就相關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去做檢討。因為這樣的文字欠缺法律構成要件,刑法是有一個罪刑法定原則,要非常清楚是在什麼樣的型態、要件和對象下構成相關刑事責任,這需要有比較嚴格的定義,所以黃牛票還是建議回歸刑法、相關的文創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做檢討。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每一個立法委員在提自己的版本時,所彰顯的是每位國會議員對於自己在看待這個法律所認為哪些要項要被記錄的,所以我也負責任的把我認為在部版之外我希望能夠強化的部分放進來,這也都做成議事紀錄。我知道文化部一直覺得第十五條的體例怪怪的,既然我提案了,也尊重大會,我要用附帶決議的方式,希望文化部強化對於故意妨害文化創意經濟環境發展者,依其他法律之規範要強化來做必要的處理,我們可以在條文裡寫,相關的法律可能是社維法,可能是文化創意發展法,我覺得用一個附帶決議,要不然怎麼處理?我來寫一個附帶決議,稍後大家來討論。部長,沒有什麼不行,如果委員在這邊審查,結果什麼都不行的話……
    主席:針對第十五條,我們依據提會討論版。針對吳委員思瑤所關心的,我們可能在……
    吳委員思瑤:反正我寫附帶決議,稍後大家再來決定嘛!
    主席:文字以具體行為的規範,也可以請法規會的意見,好嗎?
    本席先做處理,第十五條按照剛才提會討論版的宣讀條文通過。我特別強調,我在第十五條的時候提到文化觀光,這可能稍後在第十八條會處理,先補充說明一下。
    繼續處理第十六條。第十六條有行政院版、蔡委員培慧提案、李委員麗芬提案、吳委員思瑤提案,文化部統整院版跟各委員提案,提出提會討論版,請議事人員宣讀第十六條提會討論版。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十六條  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善用資通訊傳播技術,鼓勵我國文化數位內容之發展。
    為提供多元文化之傳播內容,維護多元意見表達,保障國民知的權利,國家應建構公共媒體體系,提供公共媒體服務。
    為保障公共媒體之自主性,國家應編列預算提供穩定與充足財源,促進公共媒體發展及其他健全傳播文化事項。
    主席: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本席提案第十六條第一項有增列「拓展國際傳播空間」,可是剛部長提到好像大部分會回歸到……
    鄭部長麗君:第十八條。
    李委員麗芬:第十八條,提會討論版會變第十九條,只是我這邊講的可能也不是國際參與,而是說我們有沒有一些比較像所謂國際傳播的頻道等等。我想強調的是,我們對國外應該有我們自己的頻道等等,只是我不知道這個部分會在哪個地方,會在多媒法裡面制定嗎?我是有這樣的期待,就是我們應該要有自己的做法,如果多媒法比較適當的話,我們之後就在多媒法的部分再來討論,謝謝。
    主席:針對第十六條,大家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的話,就照宣讀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七條。第十七條有行政院版、蔡委員培慧版本、李委員麗芬版本、吳委員思瑤版本,文化部統整意見,提出提會討論版,請議事人員宣讀第十七條提會討論版。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十七條  國家應訂定文化科技發展政策,促進文化與科技之合作及創新發展,並積極培育跨域相關人才、充實基礎建設及健全創新環境之發展。
    主席:請問各位,針對第十七條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照宣讀條文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十八條。這是增列的條文,院版沒有提,可是張廖委員萬堅有提到文化觀光,陳委員亭妃提到文化觀光,蔡委員培慧在第十四條提到文化觀光,吳委員思瑤在第十八條提到文化觀光,文化部統整委員的意見,提出第十八條,請議事人員宣讀第十八條提會討論版。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十八條  國家應訂定文化觀光發展政策,善用臺灣豐富文化內涵,促進文化觀光發展,並積極培育跨域相關人才,營造文化觀光永續之環境。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謝謝文化部有納入這一條,也新增訂了一條,我當初增訂第十八條就是希望在文化基本法立法裡頭,強化國家訂定文化觀光發展的政策,促進文化觀光的結合。文化部的提會討論版有把文字更為精煉,重點就是文化部對文化觀光發展要有更強化的作為,謝謝文化部有納進來,有關文字的部分,我可以同意提會討論版。謝謝。
    主席:針對第十八條提會討論版的文字,大家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就按照剛才宣讀的條文通過。
    繼續討論第十九條。第十九條是院版的第十八條,相關的有陳委員學聖提案、張廖委員萬堅、陳委員亭妃、蔡委員培慧、李委員麗芬、吳委員思瑤提案,文化部統整意見,提出第十九條提會討論版,請宣讀提會討論版條文。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十九條  國家應致力參與文化相關之國際組織,積極促進文化國際交流,並鼓勵民間參與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國家為維護文化自主性與多樣性,應考量本國文化活動、產品及服務所承載之文化意義、價值及內涵,訂定文化經貿指導策略,作為國際文化交流、經貿合作之指導方針,並於合理之情形下,採取適當之必要措施。
    主席:這就是剛剛大家注意到的國際交流,院版是第十八條,在提會討論版是第十九條,也納入吳委員思瑤、李委員麗芬、張廖委員萬堅提的國際交流,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我的版本以及好幾個委員提案同樣有提到,就是我們對於文化交流的……,因為簡化為文化部的版本是叫做「採取適當之必要措施」,幾位委員都共同提出比較具體的文字,即優惠、獎勵、補助、輔導、補償、稅捐減免或其他必要措施。請文化部說明你們最後沒有採納的原因。
    主席:請文化部回應。
    鄭部長麗君:我們不是沒有採納,而是因為這一項主要是規定國家為維護文化自主性與多樣性,應考量本國文化活動、產品等等,要訂定文化經貿指導策略,就是講國際間的交流、經貿合作要注意文化的主體性,所以要採取必要措施,其實就已經有涵蓋了。至於具體的優惠、獎勵、補助、輔導、補償措施,在第十五條裡面已經有規定「國家應促進文化經濟之振興,……並應訂定相關獎勵、補助、投資、租稅優惠與其他振興政策及法規。」,所以這些項目在第十五條裡面已經有涵蓋進去了,就是變成由國家正面去做,但是我們在這個關於國際的條文就儘量不要再列。
    主席:這個部分在第十五條就已經有列入了。
    請問各位委員對第十九條的文字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第十九條就照宣讀條文通過。
    我們中午不休息,繼續討論條文。
    接下來處理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有院版、張廖委員萬堅、陳委員亭妃、蔡委員培慧、李委員麗芬及吳委員思瑤等版本的第十九條,就是提會討論版的第二十條,文化部有統整大家的意見,請議事人員宣讀。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二十條  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以保障。
    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勞動權益;對從事文化藝術創作或保存工作,有重要貢獻者,應給予尊崇、獎勵及必要之協助及支持。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第二十條有沒有意見?
    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原來的部版就是規定對於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以保障,這個部分並沒有問題。但是本席的版本有很具體的規定,譬如不得低於基本生活所需,還有對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保障與獎勵應該另以法律定之。在提會討論版裡面已經沒有這些文字,所以對於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的保障變成只是一種宣示性的規定。本席想請文化部說明,這樣的宣示性規定有沒有辦法真正去改善?你們有沒有什麼具體的作為?否則本席認為對這個部分應該要強調,所以要在這一條裡面加入這些文字。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這一項就是規定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工作權、生存權的保障,其實本席跟張廖萬堅委員的意思差不多,但是本席的版本是直接在第二項規定「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基本生活」,也就是對應其他委員版本所規定的「經濟狀況不得低於基本生活所需」,所以我們的方向是一致的,只是文字的寫法不同。
    本席也同意張廖委員在最後加訂一項,就是「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保障與獎勵,另以法律定之。」,也就是用其他法律來明定提供必要的協助,也請部長再跟我們說明。
    主席:本席也有一些意見,因為我覺得在這個過程當中,不管是文化創作者的工作期間、常年性或計畫性的工作待遇都有需要加強的部分,本席認為應該要有相關的保障措施,所以本席等提出一項附帶決議。請宣讀。
    委員蔡培慧等附帶決議:
    為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從事工作時的著作權益及勞動待遇,因應文化部《文化基本法》之保護創作者權利及調和產業發展,允應儘速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具體強化對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的勞動權益保障機制。
    提案人:蔡培慧  蘇巧慧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吳思瑤
    主席:是不是請部長回應各委員的提案以及我的附帶決議時,能有具體回應?
    鄭部長麗君:第十九條主要是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的工作權,指涉的就是他的勞動權益,原來公聽會版本或是張廖萬堅委員版本有提到另以法律定之,不過這涉及修法跟立法技術的問題,因為現在本國涉及勞動權益有相關不同的法,但是不是要把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所有相關勞動權益抓出來,然後文化部再訂定一個法,或是我們要去修既有的法?這是兩條思考方向,當然我們會從行政院整體來看,因為現在勞動部有勞動法規,文化部也有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可以強化其權益保障,像大院最近剛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案,未來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就會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改善過去低價採購的問題,或待會文化基本法也有一個藝文採購的條文,它也會減少對藝文工作者待遇之衝擊,因為過去低價採購會拉低待遇,所以有許多法都要檢討。
    我們建議不要用一部專法另以法律定之,因為涉及整個政府制度的移轉,工程非常浩大,所以我們建議修正既有的法,本部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已經研議1年以上,我們有開過說明會與諮詢會,我知道藝文團體關心確保藝文獎助教條例要修,所以召委的附帶決議我們也認同支持,但是除了修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其實還要檢討其他部會相關的法規,所以我建議把召委的附帶決議、大家連署決議改成:為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勞動權益保障,並配合文化基本法第十九條之訂定,爰請文化部應儘速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並盤點藝文工作者相關保障法規,並與相關部會進行協商,於1年內提出修法建議。
    張廖委員萬堅:我是寫半年。
    鄭部長麗君:尊重大院。
    主席:我們按照剛才文化部長提的文字調整,希望在半年內。
    另張廖萬堅委員等也有針對第二十條提出附帶決議,我先唸過,再看我們是併案或是這個案子也是同樣的附帶決議。
    委員張廖萬堅等附帶決議:
    行政院版文化基本法草案第二十條之附帶決議
    藝術工作者最需改善的就屬於工作上會遭遇的著作權益問題與勞動條件問題,礙於現行文化相關法律未能與時俱進,以至於訂定授權及其他著作權契約時常受不公平待遇;而『創作及藝術表演業』職業類別的受雇員工平均月薪明顯低於當年全國平均水準,且近6成以上的藝術工作者屬收入不穩定的非典型勞動、接案維生。面對前述問題,亟需修正相關法令,實際改善國內藝術創作環境與勞動條件,爰此,要求文化部應自「文化基本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日起六個月內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件」。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蔡培慧
    請文化部就張廖萬堅委員等所提附帶決議提出意見。
    鄭部長麗君:因為張廖萬堅委員所提是針對他希望修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哪些部分,但是因為著作權是在第七條,我們現在處理的是第十九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也不只針對第十九條要修,整個文基法我們會再整體檢視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及其他包含稅、減免、獎勵的問題,我們會一併修正,我也有對外表達,因為這邊我怕針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如果附帶決議內容也不是全面,所以建議張廖萬堅委員,您關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我們會再修法整體去處理,但第十九條是針對現在外界關心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保障的問題,是不是針對這個來作附帶決議?那就要檢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也要檢討其他部會的法規。
    主席:本席與張廖萬堅委員、蘇巧慧委員及李麗芬委員就是共同提案。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第二十條照文化部修正文字通過。
    處理第二十一條。有行政院版第二十條,以及張廖萬堅委員、陳亭妃委員、蔡培慧委員、李麗芬委員、吳思瑤委員提案,文化部統整為第二十一條,請宣讀。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二十一條  國家應健全文化行政機關之組織,配置充足之人事與經費,並結合學校、法人、網絡、社群、非政府組織及文化藝術團體,共同推展文化事務。鄉(鎮、市、區)公所應指定文化行政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文化事務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國家以文化預算對人民、團體或法人進行獎勵、補助、委託或其他捐助措施時,得優先考量透過文化藝術領域中適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為之,並應落實臂距原則,尊重文化表現之自主。
    主席:針對第二十一條,如果各位沒有意見,就照剛才宣讀的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十二條。有院版第二十一條,以及陳學聖委員、張廖萬堅委員、陳亭妃委員、蔡培慧委員、李麗芬委員、吳思瑤委員提案,文化部統整各界意見,提出提會討論版第二十二條,請宣讀。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二十二條  全國性文化事務,由文化部統籌規劃,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共同推動。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應協力文化治理,其應協力辦理事項得締結契約,合力推動。
    文化部應每四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
    地方政府應建立人民參與文化政策之常設性機制,並應每四年召開地方文化發展會議,訂定地方文化發展計畫。
    行政院應召開文化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首長組成,針對國家文化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區域發展,定期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
    行政院各部會預算屬於文化支出者,應就資源配置及推動策略,納入文化會報協調整合。
    主席:這是全國文化會議召開的期程以及文化會報,早上一開始蔣乃辛委員有提到應該由文化部部長擔任副召集人,剛才蔡培慧委員也提一個臨時提案,即文化會報應該定期召開,這事待會再回應,請問各位對提會討論版第二十二條有沒有意見?
    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我們早上談到基於推動國家重大政策的時候,常常會有一些對文化不利的開發行為,我們現在有一個跨部會文化會報,稍早部長希望能夠在文化會報裡面納入這個機制,也就是提出國家重大政策的時候,是不是透過文化會報提供相關的審議機制,對這些重大開發建設有一些意見,以落實保障文化景觀、文化資源或是保護歷史建築等等,有一些保護措施必須做。請問早上講完之後,這部分要如何做文字修正?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我的部分有三個建議,第一個,跟其他委員參照起來,我們有具體把每四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的邀集對象名列,這部分等一下請部長說明部版不放的原因,我們放是希望除了學者專家、社會各界之外,還有地方政府機關代表,我們放進來是希望更細緻,這要寫在說明欄也可以,我不堅持,只是說明一下我的版本不同,至於文化會報開會期限要不要在第四項明定,尊重大家,我的版本是六個月開一次,這我不堅持。
    但是我的最後一項,想要就教文化部的是,我看到原始在討論的過程,包括明天公聽會討論裡面,我們有具體把各部會預算屬於文化支出者,各部會應就資源分配等訂定出來,文化部整合納入文化發展會報討論議決後對外公告,行政院各部會應配合辦理,並列入追蹤考核。這是賦予文化會報更正向的強化機制,這個條文會這樣放不是我自己想,當初大家在公聽會也有這樣共同的建議,是要強化文化會報的功能,各部會針對文化支出,必須在文化會報討論之後對外公告,第一關是因為公開,大家會有公共的課責跟監督。第二關是在公告之後,各部會就要配合辦理。第三關是文化部做為文化會報的主要執行機關,它就有權限來做追蹤考核,我是把這樣的概想說明一下,等一下看部裡彙整的說明是什麼。
    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對於這個部分,在第二項是文化部應每四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只有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在第三項是地方政府應每四年召開地方文化發展會議,但我們要地方政府訂定地方文化發展計畫,所以我們在中央只是一個事務,可是要求地方弄一個計畫,我們也知道往往地方政府在執行的通常是中央所擬定的相關政策跟計畫,所以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考量?還是文化部每四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之後,也應該要制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因為四年大概是一個中程計畫,如果中央可以擬定,地方才有遵循的方向,所以這部分是不是也請文化部說明,謝謝。
    主席:針對三位委員的發言,請文化部回應。
    鄭部長麗君:首先,第一項大家沒有問題;第二項是全國文化會議的對象,就是文化部應每四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吳委員提到是不是要把邀請哪些對象納進來,但因為全國文化會議是開放的,像我們前兩年辦的時候是大家都可以參加,反而政府機關代表是列席,所以我建議主體是人民,就廣納各界意見,如果有必要,我們都會開中央、地方首長會議,但是這裡保障的是人民參與,就是四年對社會來開全國文化會議,這是第二項。
    再來是期程的問題,就是四年召開一次,所以李麗芬委員問為什麼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不寫四年,其實開會要提政策,後續一定會滾動修正,也不用等四年就可以重新修正國家文化發展計畫,反而把它限四年,他就四年才提一次,因為前面已經有四年要開會,他勢必要提出一個白皮書或是計畫,所以我們的寫法是四年全國文化會議、四年地方文化發展會議,行政院要定期召開文化會報,定期可以是短期計畫為一年、中程計畫可以四年,個別計畫也可以期程更短,像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階段性劃分又不一樣,所以建議這邊不要限死四年,文化會報的頻率在行政院文化會報設置要點就有六個月為原則,要不要入法則尊重委員的意見,因為行政院文化會報設置要點本來就有,或是用附帶決議提醒行政院要定期開,我們也尊重委員的看法。
    最後是有關張廖委員關心文化影響評估對於政府計畫的部分怎麼落實,我剛才有建議是不是在提會討論版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定期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並於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時,得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讓這部分工作職責放在文化工作會報底下,第二十四條原文化影響評估就保留做國際經貿,它其實是一個文化例外的概念,這樣就清楚。
    至於文化會報綜整各部會的預算,公開、考核、監督等等,因為這裡本來就有規定行政院各部會預算屬於文化支出者,應就資源配置及推動策略納入文化會報協調整合,文化會報設置的目的是要協調整合大家去做,至於預算、決算跟計畫的公開,依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就是要公開,所以我認為本來行政要做的行政作為,就不需要在這邊重複用基本法去規範,而追蹤考核的部分,本來主計單位就會去追蹤考核,文化會報是協調各部會去做,至於它的預、決算的編列公開跟追蹤考核,行政院本來就有機制,那是屬於主計的職權,他們本來就會去追蹤考核預算執行率,好像也不需要把那個部分移到文化部,但文化部做為幕僚單位,本來開會的時候就會去做相關的統整,所以文化會報最重要是在協調各機關協力推動文化事務,預決算相關的管理是不是建議回歸行政體系去處理?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對於文化會報的功能等等,我接受部長的說明,既然其他法規及文化會報設置要點有訂定,那就不在文化基本法來贅述,現在要討論的重點是,這次修法各界都很關切的文化影響評估的部分,部長希望在第四項最後來訂定,我想問一下運作。因為第四項的主體,前面在講行政院應召開文化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相關人員組成,文化會報的功能是針對國家文化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區域發展,訂定出發展國家文化發展計畫,後面加的是制定重大政策、法律、計畫,得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主題就是針對文化會報,主詞是文化會報,所以是誰負起文化影響分析報告?因為重大政策可能散列在各部會,這要明確一點,因為看起來是院長要負起文化影響分析報告提出的責任,這要講清楚。
    鄭部長麗君:這個語句是行政院應召開文化會報,由相關人員組成,針對國家文化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區域發展,定期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文化會報可以在國家制定重要政策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文化會報幕僚單位是文化部,但並不是其他部會的計畫我們幫他們提一個文化影響分析報告,而是它在訂定計畫時就要有文化影響的思維,所以我們要一起來協作跟建立,甚至也要邀請學者專家等等來協助,所以建議是在文化會報的協調平台上一起進行文化影響分析報告,而且它是針對重大的部分,因為每個東西都做,其實它的工程會非常浩大,其他國家大部分也是針對有必要的、會造成影響的或者是重大的,其實影響除了負面的,也會有正面的,也就是這個政策對文化有正面影響,那麼也是可以提出分析報告,所以正面跟衝擊都可能可以在文化影響評估機制裡面呈現。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對於運行機制,我想要再釐清一點,大家看看對應在第二十六條,也就是行政院的第二十四條文化影響評估原本的條文,我的版本其實跟很多委員版本的寫法是一樣的,我們在處理文化影響評估,第二十六條條文是這樣寫的:「國家及人民從事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生態景觀及經濟、交通、營建工程等建設與科技運用時……」,我的條文是「得辦理文化影響評估」,我沒有強制,我自己的法條條文沒有用「應」,而是用「得」。換言之,在運行上的文化影響評估或是文化影響分析報告是何時必須被提出呢?如果看第二十六條,各個部會可能有國土規劃在進行、可能有都市計畫在進行,交通部門可能會有交通建設在進行,營建部門或是經濟部門可能會有其他重大建設在進行,散列在各個部會的重大工程或是重大交通、經濟的建設在進行,有可能每一次都會在文化會報提出來嗎?因為文化會報分成五組,文化會報在處理文化保存或是處理其他的協助事項,它有五個重要的主題分類,這樣的話,文化會報有沒有可能兼顧每一個部會?那就是要課予每個部會在做這些重大的營建、交通、經濟時,他們自己要知道送到文化會報上面來討論嗎?這個設計上的可行性如何?又或者文化會報以後的業務會不會很多?我舉個例子,這可能不太適合,假設某某大橋或是某某雙子星計畫,還有地方政府的計畫,都要主動送到文化會報。所以這樣的運行到底行不行,我們在這裡把它釐清。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我要講的就是吳思瑤委員講的這個東西,我們當然定在這個文化會報,然後再明定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時及計畫時「得」提出,「得提出」就是指假設交通部有一個重大的工程或是臺北市政府有一個雙子星的投資計畫,他們怎麼會知道要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所以原來第十五條的寫法就是剛才思瑤委員有提到的,國家應建立文化影響評估機制,我們怎麼啟動這個機制,讓每一個部會在動的時候能夠知道這是一個重大的建設、開發或是一個重大的法律案件,他們必須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所以「得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後面是不是缺了一個什麼?這有沒有相關的機制?剛才吳思瑤委員也是提出這個意見,到底交通部或是哪個部會,或是經濟部在開發工業園區時,它要不要提?
    剛才部長只有簡單講制定重大政策,而重大政策怎麼訂定?所以這個啟動的機制是什麼?文化會報會訂定嗎?部長回應一下。
    鄭部長麗君:的確,大家期待文化影響評估對於國家政策要怎麼落實,我們看起來,因為文化會報已經組成了,文化會報包含中央跟地方政府,它就是一個協調跟協力的平台,所以我們建議在文化會報裡加入,大家可以在文化會報去啟動跟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因為文化會報也有設置要點,具體要怎麼做還可以在設置要點上加以訂定。
    至於剛剛吳思瑤委員提到到底由誰提出?我們建議是不是再改成:定期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時,各相關部會得於文化會報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這樣就很清楚,因為是重大政策,所以是「得」,有界定的問題,也有優先順序,哪些計畫優先?否則一年時間有限,這個協調機制由文化會報來處理,其落實的程序就會由文化會報的設置要點去進一步訂定。
    張廖委員萬堅:部長,我的意思是各相關部會怎麼會知道什麼是「重大政策」他們要提出來?
    鄭部長麗君:文化會報……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這裡的問題就是在於各部會如何得知這一個計畫跟這個建設需要文化影響分析評估?等於是它的啟動、要怎麼做,它放在文化會報,我覺得到這裡是沒有問題,但是在於如何啟動一個文化影響的分析報告,然後到文化會報裡去討論?大概就是有這個疑義而已。現行比較接近的法規,譬如環境影響評估,我想請問一下,環境影響評估裡面可能也有一些比較接近文化影響評估的內容,環境影響評估有相關的規範跟作業,地方政府大概都知道怎麼去處理,譬如在這裡要蓋一個超過100層的大樓,那麼就必須要送影響評估,或者這個地方需要更多的交通配套,那麼可能要送交通影響評估等等,地方政府大概知道要怎麼處理。現在問題來了,如果很多重大的建設,地方政府要推動時,就地方政府的權責,如何去處理這個問題?如果這個問題可以解決,我覺得問題就不大了,這部分希望部長可以說明。
    鄭部長麗君:因為這是基本法,在裡面就是納入這個機制,至於怎麼做,而且文化會報已經有設置要點,所以自然會在設置要點裡面界定。假使今天文化基本法通過了,賦予文化會報的責任跟工作,那麼就會在設置要點裡整體去修正,譬如委員的附帶決議說要六個月,設置要點就要明定六個月,這只是舉例。而怎麼啟動、怎麼做或是要不要邀請民間專家參與等等,這些就由設置要點來處理。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文化會報的設置要點現在分五個組別,文化多樣性、文化保存、國際交流、體驗教育以及內容產業共五組,所以要不要再弄一個專業的組別來處理?我要說的是可不可行?現在文化會報的組成是有15個部會在裡面,不是每個部會都在文化會報裡,但是每個部會可能都會有這樣的工程,所以怎麼送上來的這個制度設計,還有地方政府的部分?有關這些問題,我們都要現在想清楚。當然,如果這一條通過,我們就要去做附帶決議要求檢討現在文化會報的設置要點,包括組成、組別、運作,連開會都包含在內,現在文化會報設置要點是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如果要面對這個問題,把它放進來,我覺得以後連會議可能都會非常多。所以有關發動,然後針對部會包括地方政府的,能夠在這裡設計出一個──我沒有反對的意思,我只是說我們要想清楚,如何讓它確實合理可行。還有重大政策的定義,剛才黃國書委員還是張廖萬堅委員提出的,何謂重大?部會或是縣市政府知道什麼要送上來,什麼不送上來嗎?如果都不送上來,是不是文化會報不知道,也就不會有文化影響分析報告呢?我們要想一下這個運作。
    主席:在文化部回應之前,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因為在整個文化基本法當中,第二十五條處理的是在國際上的重大政策,我們對內,因為文化很怕入侵,所以才有一個影響評估,如果我們不經意脫口,像我們不小心又說環境影響評估,過去我們對於影響評估的概念大概都是建立在環評,如果以環評為援引,大概要決定三件事情,第一,發動權在哪裡?第二,審議權在哪裡?第三,強制力到哪裡?如果一個影響評估沒有包含這三個明確的定義,其實它就不完整或不成熟,但是我覺得第二十五條主要目的是在面對文化入侵時,但是第二十二條如果要在文化會報當中,我建議是用一個附帶決議的方式,剛才思瑤委員也提到了,如果未來這個文化影響分析,它有沒有包含了這三個內容,可以在那個地方去要求納入啦!因為在這時候不同的書寫方式,像現在的書寫方式,發動權明顯是在各部會,文化會報是一個審議權,但是審議的強制力到哪裡,目前沒辦法很明確的看出來。如果是用「影響評估」就會有審議,若只是「分析報告」,那麼就是了解。所以看起來在第二十二條本身,它本身只要界定各級政府在處理文化事務的主管機關以及它運作的方式,我們現在如果要把「影響分析」放進來,我建議還是透過附帶決議的方式要求文化部未來在這個設置條例裡面去規範,這樣會比我們在這邊想辦法把它塞進去來得更加完備。以上建議。
    主席:在處理這個條文之前,我有幾個說明,第一,有關中午休息時間,我們是不是不休息而持續討論?我們請工作人員把便當發給大家。第二,針對條文內容,我們有一個增訂的條文,我補充說明。方才蔡培慧委員有提一個附帶決議,就是要把文化影響評估或是文化分析報告納入,既然文化部已經納入條文裡了,所以我這個附帶決議就先不處理,但是我們就針對納入的條文仔細來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增列: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時,各相關部會得於文化會報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請問各位,針對這樣的文字修正有無意見?這是剛才文化部增列的文字,委員沒有意見,我們就照宣讀的條文通過,增列的條文如同剛才宣讀的。
    有關附帶決議,我必須要講,早上的時候蔣乃辛委員有提一個附帶決議,內容為「為彰顯對文化政策之重視,請行政院修正文化會報設置要點,將文化部長列為文化會報副召集人之一。」,請問各位,對這個附帶決議有無意見?如果無意見,就予以同意,附帶決議列入。我再補充說明,剛才在處理第二十條時,我們有提出附帶決議去保障文化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因為這個條次有修訂,剛才部長在宣讀時是講文化基本法第十九條之訂定,我們調整為文化基本法第二十條之訂定,這是第一個修正。第二個修正是剛才張廖萬堅委員提到希望在六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剛才宣讀是一年內,我們是不是調整為六個月內?好,我們就做時間的調整,於六個月內提出修法之建議。
    針對剛才的第二十二條條文,我們已經討論完成,附帶決議也通過。
    現在我們處理院版的第二十二條。院版第二十二條有陳學聖委員、張廖萬堅委員、陳亭妃委員、蔡培慧委員、李麗芬委員、吳思瑤委員提案,文化部統整大家的意見,提出提會討論版第二十三條。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會討論版第二十三條。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國家為落實多元文化政策,應積極延攬國內、外多元文化人才參與文化工作。
    為推動文化治理、傳承文化與藝術經驗,中央政府應制定人事專業法律,適度放寬文化及藝術人員之進用。
    為充分運用文化專業人力,對於公務人員、大專校院教師、研究機構、企業之文化及藝術專業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人才交流。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三條有無意見?
    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第二十三條是原來第二十二條,最主要是我們希望能夠放寬文化及藝術人員的進用,我看到你們在草案說明就把它限縮到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未來依考試院(銓敘部)草擬之聘任人員相關人事法律進用之人員,我不知道草案說明把這個放進去之後,是不是可以放寬?有關這部分,是不是請文化部說明?我們都很支持,因為這個部分是很不一樣的,我們覺得應該要適度放寬,但是你們這樣寫下去會不會限縮了?
    主席:對,我們希望說明文字是不是予以刪除?因為我們知道文化人員的多樣性以及他們的專業度未必是公務人員的體系。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我簡要說明,再請統整回應。提會討論版本就如剛才麗芬委員說的,我們希望能夠訂定人事專業法律來適度放寬文化及藝術人員之進用,對應於我自己的條文第二項,我是很明確的希望能夠讓中央政府為推動文化治理、培育文化行政管理人才等等,建立一套文化藝術行政與專業人員之進用機制,我也輔以最後一項「文化藝術人員之進用,另以法律定之。」,這就是一個比較高位的,把過去對於文化專業人員跟文化行政人才進用體制不清不明沒有被確立的部分,希望能夠藉由這次立法來體現,也許部裡在執行上有什麼樣的思考,就請部裡跟我們做說明,現在只看到行政院的條文是適度放寬,我們看到彰顯的精神是只有適度放寬,我覺得這跟建立一個進用制度,在程度上有不一樣。
    主席:針對剛才兩位委員的意見,請文化部回應。
    鄭部長麗君:首先李麗芬委員提到的,因為我們在條文第二項已經有「中央政府應制訂人事專業法律,適度放寬文化及藝術人員之進用。」,說明欄本來是想要列出路徑,也就是想藉由說明欄去說明是不是像考試院草擬的聘用人員相關法律等等,要去修這些法律,但是的確他們現在也不知道要不要修,再來也怕有限縮的情況,所以我也是贊成把說明欄的相關文字刪除,因為法律的本條文就有「應制訂人事專業法律」了,這樣就可以了,目的就是在放寬,所以說明欄從「列為聘任職務之研究及專業人員」之後就是句號,後面就刪除,這是一個建議。第二個是有關吳思瑤委員提到的,因為我們已經有訂定專業法律要放寬了,但是「制度」就不清楚是行政命令還是法律,因為人員進用一定要有法律依據,所以應該是維持原條文為「人事專業法律」。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我是支持提會討論版,因為我剛才仔細聆聽吳思瑤委員的意見,我覺得在書寫的體例上,如果從過去政府行政的角度上,它以目的的方式規定「為推動文化治理、傳承文化與藝術經驗,中央政府應制訂……」,它是用「應」,這就是限定只要為了這個目的就可以進用這些人員,但是這些人員的人事專業法律要另外定之,也呼應了剛才思瑤委員所說的最後一項「另以法律定之」已經被第二項包含進來了,而且在實際運用上會比原來思瑤委員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更寬,只要是為了這個目的就可以了,而不是只能用這種人員,所以我覺得提會討論版更符合未來我們在文化行政上的彈性運用。以上。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三條有無意見?若無意見,照宣讀條文通過。針對說明的部分,照剛才鄭部長提的意見將文字予以刪除。
    現在處理第二十四條。但是這是行政院版第二十三條,本條另有陳學聖委員、張廖萬堅委員、陳亭妃委員、蔡培慧委員、李麗芬委員及吳思瑤委員等人提案,文化部統整各位委員提案,提出第二十四條提會討論版,請議事人員宣讀。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
    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
    主席:請問各位,針對第二十四條有沒有意見?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其實我從頭到尾最關注的就是文化基本法是一個基本法,它沒有中央主管機關,所以它的條文體例,以行政院版來看,總共29條條文,以「國家」為起頭的從第九條開始到第十八條,由此可見,文化基本法課責的對象不是文化部,所以國家應以國家的高度來制定各種有關文化推動的事宜。只有什麼地方出現「政府」呢?就在第二十二條「全國性文化事務,由文化部……」,所以看得出來文化基本法的高度應以國家的高度來看。關於第二十四條,有6位委員有版本,我大概分析了一下,有兩位委員是把它放在文化部,分別是李麗芬委員和蔡培慧委員;有兩位委員放在國家,分別是吳思瑤委員和陳學聖委員;另外還有兩位委員的版本是「各級政府應設立」。如果衡量來看,我個人會比較傾向「國家應設立」。至於大家很在意有沒有辦法把預算基本下限訂進去,我看了上次的詢答,基本上未來行政院都不傾向在各種法令上訂定預算基本下限。第三,經費來源是哪裡呢?個人傾向李麗芬版本,就是將前項基金來源敘明在第三項當中,其中「前項基金來源如下:……」共五款,其中最厲害的是第二款,但是不曉得在行政院討論時,第二款有沒有辦法納入。如果今天立法院真的來做文化部的後盾,就要把第二十三條訂定為國家來設立文化基金,而且基金來源包含了NCC現在在分配的第二款的話,那真的是功德無限啊!我只是不曉得這個強度的立法日後會不會招致進入院會之前被其他的協商所影響。個人的意見還是傾向現在的提會討論版,但是我希望從整個文化基本法的高度,採吳思瑤委員、陳學聖委員的意見,規定「國家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畢竟文化基本法有超過12個條文一開頭就是「國家……」,至於各級政府應寬列預算自不待言,所以我希望把第二十四條提會討論版的「文化部」改為「國家」。
    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我的版本比較傾向把基金設在文化部,因為我覺得整個文化業務的推展還是以文化部為最主要的機關,所以若設在行政院,可能變成各單位都要來分這個基金,這樣也很奇怪。至於我的版本關於基金來源的寫法,大概就是仿照各個基金設置條文的寫法,就是有部分是預算編列、有部分是捐贈還是基金孳息等等,比較不同的是,我一直在思考有哪些錢必須納入文化發展基金,我想到的就是NCC有一些通訊傳播業務,而這些業務就和文化內容息息相關,如果可以把這部分業務的相關收入納入文化發展基金,對於文化內容的推動會有很大的幫助,所以我試擬這樣的條文,看看大家的意見如何,就是可否用這部分業務的收入使文化發展基金的財源更加穩定?我們也看到最近文化軟實力的展現,其實是很值得鼓勵和支持的,如果把這部分用來做為基金的財源,是否適當?謝謝。
    主席:我相信所有委員都希望有相關的預算,這個基金的財源及設立可能就要進行比較具體的討論。我們先請吳思瑤委員發言,然後再請部長回應。
    吳委員思瑤:早上開會的時候,蔣委員已經提到文化預算要如何編列,還有多少比率等等,部長也清楚說明了,現在剛剛通過的財政紀律法明定不行,我的第一項也有提到額度、比率,所以對於第一項我可以支持現在的提會討論版。但是在文化發展基金的部分,本席的意見是由國家設立,因為國家設立的話,我們比較能要到錢,我是這樣替文化部設想,如果由文化部設立,再輔以李委員剛剛所講的NCC那塊那麼肥沃的財源,他們為什麼要給文化部?可能在行政院的協調階段就會有困難,所以我才希望把高度拉到由國家來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但是本席的修正條文沒有寫基金來源,只在最後一項明定,上述基金之設置、管理、運用及監督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換言之,基金來源就另有法律處理,這是我處理文化發展基金的意見。我自己的條文還有第三項,就是除了責成國家應設文化發展基金之外,明確將各級政府設置文化發展基金入法,就我所知,臺北市也有文化發展基金來供文化推展工作之用,那是否可以藉由這次立法期許各個縣市政府,將來在非常有限的文化預算裡面另提供一個財源,因此我增訂了一個條文,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有關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文化發展基金設置、管理、運用及監督事項,都另以法律定之,為各縣市政府籌措文化財源。請部長待會統合回應。
    主席:對於基金的設置,從早上一開始討論的時候,蔣委員就有提到,並且提出了一個修正動議,希望能夠逐年成長。我們也可以把它調整為附帶決議,大家可以討論。現在請部長回應有關寬列預算、設置基金的種種建議。
    鄭部長麗君:謝謝召委和各位委員支持文化預算,站在文化部的立場,我們當然希望文化預算要提高,所以當初部版是有比率保障的,但是後來我們了解行政院希望各部會不要用法律明定比率保障,我想最重要的還是3月19日大院三讀通過了財政紀律法,4月12日已公布施行了,其中第七條也規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包含大院本身,制定或修正法律時不得增訂固定的經費額度或比例保障,所以,本來我也開放委員會可以討論,不過因為現在有財政紀律法,的確訂定比例困難,但我們也支持逐年成長,不過不知道行政院其他部會會不會有意見。這個文字修訂我們很支持,因為我這幾年爭取文化預算,說實在話不容易,所以如果有這樣的條文,對文化預算是比較有保障的,但是我是否可以拜託召委和各位委員,讓文化基本法不會因此無法三讀,就是不會有人反對,或是朝野協商時有不同機關或黨團反對,因為我們很希望本會期能夠三讀通過,我的立場當然是希望文化預算可以成長,這是要拜託召委和各位委員的,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要由國家設置或文化部設置,我也沒有特別的意見,尊重委員的決定,如果明定「國家應設置」,屆時到底誰設,文化部沒有權力指定誰設,如果寫文化部設,就授權我們設,如果是國家設,就由行政院來決定怎麼設、誰來設。如果由文化部設,文化部是否就能夠確保財源,我也很誠實的說,文化部應設立文化發展基金,我們要訂定辦法、指定財源,也需要行政院同意,以及相關機關收入也必須大家有共識,所以也要協調。但是不管誰設,後續的文化發展基金辦法都要協調,基金用途也要協調,應優先用於哪些項目,至少我們的法條已經保障公共媒體及文化發展,文化發展哪些項目優先都要透過辦法訂定,所以一定會訂定辦法,訂定辦法就是要處理來源和用途。所以對於國家設還是文化部設,我們持開放的態度,但是如果由國家設的話,後續就要去協調。
    主席:我想我提出一個具體的建議,因為文化部設置文化發展基金,就有很明確的主體設計機制,如果由國家設置,其實是一個象徵性的宣示,將來是由哪個部會來負責,恐怕又要有一番討論,所以我比較建議按照提會討論版通過,這是第一點。第二,剛剛我們已經詢問過國民黨黨團及蔣乃辛委員,就是他提出的第二十四條「文化預算應逐年成長」的修正動議,修正為附帶決議,因為這是蔣乃辛委員、陳學聖委員、蘇巧慧委員、黃國書委員、張廖萬堅委員、李麗芬委員、柯志恩委員、吳思瑤委員、蔡培慧委員跨黨派共同提案,所以這部分是否就修正為附帶決議?
    李委員麗芬:有沒有主政的單位?
    主席:那這樣好了,我請主計總處針對基金由文化部設置、文化預算逐年成長修正為附帶決議說明。
    李委員麗芬:還有我要NCC的錢作為財源,能不能?
    主席:好,那就請主計總處及NCC分別說明。先請主計總處說明。
    許專門委員嘉琳:有關李麗芬委員所提的基金來源,其實依照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基金的收支保管辦法是由行政院訂定並送立法院,所以我們建議由於基金有很多來源,還有基金的來源和用途目前都還沒有辦法確定,因此基金的收支保管辦法可能要後續再由行政院訂定,再送立法院。至於委員提到NCC的規費收入是否可以列為基金財源,其實行政院在內部討論時也有作過一些討論,主要的問題應該是這項收入和文化發展基金其實沒有直接的關連性,而且它的收入並不很穩定,我們稍微查了一下,106~108年度,NCC的規費收入預算106年度是251億元、107年度是61億元、108年度是53億元,其實它跟釋照收入都有關連,而且起伏很大,並非很穩定的財源,如果把它的收入特定匡為某個基金運用,其實也跟財政紀律法規定政府不要將既有收入用成立基金的方式專款專用意旨不太相符。所以我們建議這部分是否後續行政院討論收支保管辦法時再來處理。
    主席:再請教你,就是如同剛剛吳思瑤委員詢問的由文化部設置或由國家設置,主計總處意見如何?
    許專門委員嘉琳:主計總處對這部分並無一定的意見,只是實務上在作業時一定還是要有單位提出來,因為基金在設置的時候必須要提出設置計畫書報行政院核定才能設置,所以如果要比較具體明確的話,應該以條文明定,後續在作業上才有所依循。
    主席:所以基本上還是要有一個主體。
    現在請通傳會吳副處長說明。
    吳副處長娟:事實上誠如剛剛主計總處所說的,我們的規費收入全部納入國庫,剛剛主計總處有提到釋照收入,釋照收入事實上是要全部納入國庫的,並不會是我們的規費收入,而是另外的。作以上的補充說明,謝謝。
    主席:如果是這樣的話,那第二十四條就照剛剛宣讀的條文內容通過,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照剛才宣讀的條文通過。
    剛剛蔣乃辛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修正為附帶決議,內容如下:「各級政府文化預算應逐年成長,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資源。」。
    吳委員思瑤:主席,我想確認一下,請主計總處針對附帶決議表示意見,在此做成紀錄,免得到時候朝野協商的時候又不知道主計總處派誰參加,反對這個附帶決議又卡住。
    主席:請主計總處針對這個附帶決議表示意見。
    許專門委員嘉琳:附帶決議的部分我們應該比較沒有意見,我們是建議不要入法。
    吳委員思瑤:好,做成紀錄。
    主席:那我們就是不把修正動議的內容列入法律,此修正動議調整成附帶決議,附帶決議照剛才我宣讀的內容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五條。行政院版是第二十四條,另有陳學聖委員、張廖萬堅委員、陳亭妃委員、蔡培慧委員、李麗芬委員、吳思瑤委員分別提案,文化部統整大家的意見,提出提會討論版第二十五條,請宣讀。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二十五條  國家為保障人民文化權利,促進文化永續發展,在締結國際條約、協定有影響文化之虞時,應評估對本國文化之影響。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五條有沒有意見?
    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我想請問一下,就是「國家為保障文化權利」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對不對?如果是人民的話,那是否應該改為「國家為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否則好像不知道在保障誰的文化權利。
    主席:請問各位,對李麗芬委員所提的文字修正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的話,第二十五條就改為「國家為保障人民文化權利,促進文化永續發展,在締結國際條約、協定有影響文化之虞時,應評估對本國文化之影響。」。
    李委員麗芬:是國民嗎?
    主席:那要調整成「人民」或「國民」,請文化部說明。
    鄭部長麗君:我想「人民」應該可以,因為前面都是「人民文化權利」,謝謝委員提醒。倒是這邊剛剛我們好像漏了幾個字,因為「在締結國際條約、協定有影響文化之虞時,應評估對本國文化之影響」,剛剛在處理第二十二條「國家重大政策計畫文化會報時好像漏了這個字,因為原來我們提出的部版也是有「影響文化之虞」,而影響二字其實是可以有正面和負面效益,此處是否也採同樣的體例,否則兩個文化影響的概念好像不一樣。
    主席:您說的是要修正第二十二條,這樣的話,可能要有委員提復議案,因為剛剛已經通過了。
    鄭部長麗君:對,因為審到第二十五條時,看到兩邊的文字不一樣。
    主席:請文化部協助,看看是由哪個委員提出復議,因為我們剛剛已經通過了,如果要針對第二十二條做文字修正,可能要提出復議。如果你們認為文字要一致化,我們可以贊成,只是我提醒大家,因為第二十二條剛才已經通過了,如果要提出文字修正就需要復議,現在請文化部提出復議文字,待會我們再回溯討論。
    先處理第二十五條。本條就是增列「人民」二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五條就照剛剛宣讀的條文跟增列文字通過。
    處理第二十六條,本條有行政院版第二十五條及張廖萬堅委員提案、陳亭妃委員提案、蔡培慧委員提案、李麗芬委員提案、吳思瑤委員提案,文化部統整各界意見提出提會討論版的第二十六條,請議事人員宣讀。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二十六條  為維護文化藝術價值、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之採購,其採購之招標文件所需載明事項、採購契約範本、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文化部定之。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補助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者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主席:因為我們在星期二剛好通過了政府採購法,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就第一項的部分,授權文化部針對藝文採購相關的事項要訂一個辦法,規範的內容包括招標文件需載明事項、採購契約範本、優先採購方式。我個人也參與這一次修採購法的過程,對於一個機關辦理採購事項裡頭很重要、需要有相關法規來協助的就是採購評選中,要有一個優質專業的採購評審制度的建立,所以我的條文在第一項除了招標文件需載明事項、採購契約範本、優先採購之方式外,還加了一個「採購評選之組織與程序」,文化部是否可以說明一下,我的版本是比照現在工程會在做政府採購各項評選時都有其評選委員會的組成、評選委員會的程序,那是不是藉這個機會一起要求文化部在藝文採購的部分也要很嚴謹的來處理?這是我的建議。然後,第一項部分要不要寫「不受政府採購法規定之限制」?好啦!我知道了,沒關係。但是「採購評選之組織與程序」的部分,可以嗎?
    主席:針對吳思瑤委員的提問,請文化部回應。
    鄭部長麗君:針對第二十六條與大院前幾天通過的採購法修正案,其實當初採購法在進行跨機關的協商時,就已經針對第二項做了建議,所以也感謝大院在修採購法時已經把第二項三讀了。當時也是決定由文化部訂定相關辦法,既然已經三讀了,我們就把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等項目明列。
    至於第一項則比這一次採購法的修法更進一步,第二項是排除民間,就是說法人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政府補助就不適用採購法了。第一項是政府機關自己的藝文採購,由文化部定辦法,也就是要維護它的特殊性、專業及保障藝文工作者,所以由文化部來定辦法。至於委員有提到辦法裡面的採購評選組織,關於採購評選組織,因為在原來採購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就規範得很清楚,就是採購評選委員會的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等,這些都已經有了,所以我們是不是要另立組織?我是覺得我們的辦法比較優先針對其項目、契約範本、方式。至於「及其他」,其實其他也已經包含在這些以外,所以到底要包含什麼,是不是容我們在訂定辦法的時候整體去考量?例如,原來採購法的規劃如果不錯,我們就繼續用;如果我們在採購法既有規範中還要有一些特殊性安排的話,我們就在辦法中再予以納入。對於組織的部分,在我看來,原來在採購法之中已經有相關的規範,到目前為止是沒有窒礙難行之處。所以這部分是否保留給我們再來檢討?因為組織的話是比較general,到底它指涉的是什麼,就比較不清楚,是不是可以這樣做?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部長可能對我的文字有一點誤解,第一項處理文化部的部分比甫三讀通過的採購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更進步,我們連文化部自己在做的採購都由文化部自己來定之,內容包括契約範本,因為我們跟民間很多人討論,大家最在意的是那個契約範本要訂得好。其實採購評選之組織與程序是很重要的,在採購法第二十五條修法之後,工程會自己在對自己建議各級機關適用的採購評選制度還在做精進,要點也要改。但是因為文化部自己有自己要訂的東西,有可能比工程會更進步,而且文化有其特殊性,可能你們請的學者專家比例會更高或參與的程序不一樣,所以,既然招標文件、契約範本、優先採購的方式都在第一項明定由文化部定之;同樣地,採購評選組織跟程序是否也可以由文化部自己定,反而會更好?我自己有建議這樣的方式來做,甚至有寫一個文字,在第一項的所有這些事情是不受政府採購法現有規定之限制,至於這部分寫不寫沒關係,但是,我剛剛說的採購評選之組織與程序的部分,你們參考看看。
    主席:請文化部李次長回應。
    李次長連權:報告委員,這一條條文其實是已經與工程會討論過,因為基本上我們最後還是納進去整個採購法來推動,所以,我們現在第一項所定的辦法也是工程會認可的,即將來也納入採購法來規範,因為工程會現在有對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吳委員思瑤:正在改。
    李次長連權:他們已經有訂定,所以如果他那邊要改,我們可以根據我們的特性在那個準則中去改,而不是在這裡……
    吳委員思瑤:他們改的是適用全體的,我的並不一樣。沒關係,如果你們認為這個不要這樣寫也無妨,我只是覺得有點可惜。
    李次長連權:我們是想把一些意見納進去,其實最近有一些事情,他們也都配合我們在辦理了。
    主席:經過充分的討論,針對第二十六條,就照提會討論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下一條,即行政院版第二十六條。本條有陳委員學聖提案、張廖萬堅委員提案、陳亭妃委員提案、蔡培慧委員提案、李麗芬委員提案、吳思瑤委員提案,文化部統整各界意見提出提會討論版的第二十七條,請議事人員宣讀。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對人民文化權利現況與其他文化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文化資訊,建立文化資料庫,提供文化政策制定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文化部為辦理文化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主席:針對第二十七條的提會討論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宣讀條文通過。
    繼續往下處理,這部分因為有陳學聖委員、張廖萬堅委員、陳亭妃委員分別提案,主張訂定文化月的部分,這個可能在其他的部分會提出,所以就沒有提會討論版。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我們繼續往下處理院版第二十七條,這個是救濟的部分,有張廖萬堅委員提案、陳亭妃委員提案、蔡培慧委員提案、李麗芬委員提案、吳思瑤委員提案,文化部統整各界意見提出提會討論版的第二十八條,請議事人員宣讀。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二十八條  人民文化權利遭受侵害,得依法律尋求救濟。
    主席:針對第二十八條的提會討論版,大家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我們就按照第二十八條提會討論版通過。
    繼續處理行政院版第二十八條。本條有陳學聖委員提案、張廖萬堅委員提案、陳亭妃委員提案、蔡培慧委員提案、李麗芬委員提案、吳思瑤委員提案,文化部統整各界意見提出提會討論版的第二十九條,請議事人員宣讀。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二十九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文化相關法規。
    主席:第二十九條是牽涉到文化基本法訂定之後相關法規的修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提會討論版第二十九條通過。
    處理院版第二十九條。本條有陳學聖委員提案、張廖萬堅委員提案、陳亭妃委員提案、蔡培慧委員提案、李麗芬委員提案、吳思瑤委員提案,文化部統整各界意見提出提會討論版第三十條,請議事人員宣讀。
    提會討論版條文:
    第三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大家對本條應該不會有意見,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第二十二條。針對第三項的「影響文化之虞」擬提出之復議案,請問有條文的修正文字了嗎?先把復議案的文字秀出來,你們做了哪些文字的修正?本席先確認第二十二條復議案的文字,你們是否已經提出?
    好,第二十二條的復議案,即在第三項之「計畫」之後增列「,有影響文化之虞」的文字。針對第二十二條之復議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文化部先把復議案的文字印出來,且要有相關的委員簽名,提出此一復議案。我們先做以下修正,因依據第二十五條,此處並不需要「,」,所以就是增列「有影響文化之虞」7個字。
    請將復議案拿給委員簽名後提出。委員李麗芬、張廖萬堅、鍾佳濱、吳思瑤、蔡培慧針對第二十二條提出復議案。
    委員李麗芬等復議案:
    針對第二十二條提出復議,修正文字如下:
    第二十二條  全國性文化事務,由文化部統籌規劃,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共同推動。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應協力文化治理,其應協力辦理事項得締結契約,合力推動。
    文化部應每四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
    地方政府應建立人民參與文化政策之常設性機制,並應每四年召開地方文化發展會議,訂定地方文化發展計畫。
    行政院應召開文化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首長組成,針對國家文化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區域發展,定期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文化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文化會報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
    行政院各部會預算屬於文化支出者,應就資源配置及推動策略,納入文化會報協調整合。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吳思瑤  蔡培慧
    主席:調整的文字部分是增列「有影響文化之虞」,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復議案予以通過。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後面增列「有影響文化之虞」,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復議案通過。
    報告委員會,今天的文化基本法相關草案審查結果免予重複宣讀,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列入紀錄。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
    本草案已審查完竣,是否須交由黨團協商?(不須)好,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今日會議作如下決議:一、委員於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的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二、文化基本法相關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培慧補充說明。
    今天我們要特別感謝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所有的議事人員和國會助理。
    文化基本法已處理完畢,謝謝各位,現在散會。
    散會(13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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