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星期一)9時5分至12時28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星期一)9時5分至12時2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周委員春米
    主席: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59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1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志揚 沈智慧 鍾孔炤 段宜康 周春米 尤美女 何志偉 洪慈庸 鄭運鵬 柯建銘 陳玉珍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 劉世芳 蔣乃辛 黃國昌
    委員列席5人
    主 席:段召集委員宜康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顧立雄等21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6案,併案審查如下: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四條、第五條、增訂第五條之一、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二、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三、增訂第五十九條之四、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九條、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三及第一百零三條;委員尤美女等20人提案第三十二條及增訂第六十條之一、委員周春米等24人提案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六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增訂第五條之二及增訂第八十八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四)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第七十二條;委員江永昌等16人提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委員王惠美等16人提案第七十八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五)第四十七條、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五十八條、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二、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五、增訂第五十九條之六、第六十二條、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六條及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均照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六)第四十九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七)第五十條,除第二項修正為「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前項第三款以上之處分。」外,餘照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八)第五十條之一,照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之考試院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九)第五十九條,除第三項首句修正為「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為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外,餘照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十)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十一)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第十八案及第十九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二)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監獄行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六)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周春米等2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委員李麗芬等18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二)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監獄行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六)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周春米等2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委員李麗芬等18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羈押法修正草案」、(二)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羈押法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羈押法修正草案」、(二)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羈押法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今日所列議程前經本會第9屆第7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審查,已詢答完畢,提案條文、委員尤美女等4人及委員洪慈庸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等十案。
    進行大體討論。若委員同意,省略大體討論,好嗎?好。
    進行逐條討論。開始處理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
    首先,處理第一章章名。關於第一章章名,現行條文為「通則」,行政院提案版本修正為「總則」,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既無意見,第一章章名按行政院提案版本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第一條。針對本條,尤委員美女等4人提出修正動議。本項修正動議是在行政院提案版本加上第二項「為培養受刑人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監獄應於資源可及範圍內,儘可能維持與一般社會生活同等之設施及環境。」我們是不是請法務部說明你們第一條的修正意旨及對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的意見?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版第一條是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監獄行刑法的立法目的,至於尤委員所提第二項,內容屬於個別性處遇部分,包括設施如何改善等等,而且「儘可能……」是要我們朝這個目標努力;既然如此,如果這項內容列在立法目的,可能會與原來體例有點扞格,所以我們建議尤委員所提第二項能不能改成附帶決議,讓我們作為將來努力或工作的目標?
    主席:改成附帶決議,是嗎?
  • 陳次長明堂
    對。
  • 主席
    這項內容有沒有可能放在後面的條文?譬如第六條。
    陳次長明堂:第六條是人權條款,而這項內容是要求設施及環境儘可能維持與一般社會生活同等級,這個方面可能有因地制宜及見仁見智的看法,就像有人還說,設施那麼好,比外面一般低收入戶的還好,類似這種的看法是有的;既然如此,如果這項內容列在人權條款,怕又引起這些爭議,以上請委員參考。
  • 主席
    好。各位委員有什麼意見?
    尤委員的助理在場嗎?這要不要考慮改提附帶決議?因為第一條主要是法案的立法目的嘛!
  • 陳次長明堂
    對。
    主席:關於尤委員的建議,待會我們再看看如何處理。針對第一條,如果大家沒有意見,就按行政院提案版本修正通過。
    處理第二條。本條明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監督機關每季至少要派員視察一次,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可以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請教次長,有其他條例規定監督機關嗎?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有。
    主席:有,是嗎?
    陳次長明堂:有、有、有,而且這原來就要監督,以前這個架構是法務部下面是監獄,100年矯正署成立以後,法務部下面是矯正署,監獄為矯正署所屬,所以法務部是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就由矯正署擔任。
    主席:好。各位委員對第二條有意見嗎?如果沒有意見,第二條就按行政院提案版本修正通過。
    處理第三條。本條是加上「罰金易服勞役」,請問「罰金易服勞役」如何執行?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罰金易服勞役」也是在監獄執行,只是要與一般受刑人有所隔離,因為他們都屬於比較短期的,現在修法以後,他們的期間是有到一年。關於這個部分,請我們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罰金易服勞役」在矯正機關還是可以執行,應當沒有什麼太大問題。
  • 主席
    所以還是……
    黃署長俊棠:「罰金易服勞役」在監獄執行時,我們還是按照收容人的一般規範執行,只不過它沒有累進處遇這個區塊。
    主席:所以就是執行檢察官准他易科罰金,但是他要易服勞役,因為他無法繳納……
    黃署長俊棠:就看折抵多少日,我們再依法執行……
    主席:他要易服勞役的話,就送監執行……
  • 黃署長俊棠
    對。
  • 主席
    你們再依照易服勞役的相關規定讓他服勞役……
  • 黃署長俊棠
    對。
    主席:請問服勞役是在監獄裡面,還是在監獄外面?
  • 黃署長俊棠
    在監獄裡面。
  • 主席
    他要住在裡面嗎?
  • 黃署長俊棠
    當然。
  • 主席
    易服勞役不是在外面勞動?
    黃署長俊棠:那個是地檢署的易服勞動,和這個不一樣。
    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易服勞役是關在裡面,易服社會勞動才是在外面。
    主席:好。那是1,000元折抵一日,還是3,000元折抵一日?
    陳次長明堂:那要看法官的裁判,法律規定有1,000、2,000、3,000……
    主席:不是,我講錯了。請問各位委員對第三條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三條就按行政院提案版本修正通過。
    處理第四條。本條大概是條次變更。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四條最主要規定成少分離,將來我們會再另外制定一套少年的執行條例。
    主席:現在我們未成年矯正學校的明陽中學是收容觸犯刑事案件的少年,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明陽中學是收容觸犯刑事案件的少年,誠正中學是收容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還有兩個少年觀護所準備在今年6月設為誠正中學分校,處理少年感化教育及少年保護事件這個部分;現在少年觀護所每星期才上23小時的教育課程,如果改制為學校,每星期要上35小時的教育課程,我們要以這種方式達到學校化目的,先初步設為分校,預備於兩年後,再正式改制為學校。
    主席:好。請問各位委員對第四條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四條就按行政院提案版本修正通過。
    處理第五條。本條是基於不同性別受刑人於生理構造等有所差異而規定隔離。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這一條是規定性別上要嚴為分界,原來是男女嚴為分界,現在我們基於各種不同性別而不規定男女。
    主席:好,各位委員對第五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五條就按行政院提案版本修正通過。
    處理第六條。本條是新增。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六條是人權條款,我們將一些外界關注的事項包括人權公約所要求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原則的一些原則性、基礎性規定規定在這裡作為人權條款,以提醒監所管教人員必須遵守這些人權規定,對於在監獄受刑的收容人,也要給予國民人權的待遇。
    主席:這一條是新增條文,請問各位委員對第六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六條就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接著請各位同仁看到第39頁,行政院提案版本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版本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條。
    處理第七條。本條是新增條文。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七條是新增條文,規定要設立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就是在原來法務部及矯正署的監督體制之下,設立外部視察小組,有相當的遴聘;至於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第三項規定的視察小組要定期進入監獄等等,我們建議這是不是在最後一項的授權條款裡面再詳細規定?
  • 主席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說明一下,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修正最主要是規定視察方式,我們將這個部分入法的目的是為避免視察小組的視察過於形式或者未來它可能變成是書面視察,因為最後一項規定這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所以最後這會不會變成一年就一次、二次到監獄看看,然後就沒有事情了?我們將這個部分入法是希望讓視察委員能夠有比較主動的權限,像是他可以不定期進入監獄,直接訪談受刑人與監獄人員,我們希望提高他們的主動性,而且不要讓視察變成形式化的作業,我們的考量是如此。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這個建議我們會接受,其實除了視察小組以外,還有很多細節工作要做。最後一項雖然規定由法務部定之,但仍然要送立法院備查,如果將來我們訂得非常浮濫,立法院可以退回。所以不是我們自己訂、自己做,比如說進入一定可以,跟受刑人面談、訪談也一定可以,這些比較細節的,我們在細節裡面規定。
    洪委員慈庸:主席,我們是不是改成附帶決議?把我們比較重視的……
    主席:那就請洪委員提出,好不好?
    洪委員慈庸:好,我改成附帶決議。
    主席:定期和不定期可能還是要有一個考量,那就請洪委員再提一個附帶決議。
    第七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七條新增條文是為了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的權益,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之認識及理解,協助機關運作品質及可用資源之提升,所以增訂監獄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而視察小組應就監獄運作及受刑人權益等相關事項,定期提出報告。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要提出。
  • 鍾委員孔炤
    可是條文沒有……
    陳次長明堂:最後一項有授權條款,有關視察報告之製作與公開事項,所以以後還要公開,要用什麼方式公開,在辦法裡面再訂詳細一點。
  • 鍾委員孔炤
    所以監督機關每季也要做監督報告。
  • 主席
    那是定期啦!
  • 鍾委員孔炤
    定期是指3個月、4個月或半年?我想問清楚。
    主席:依照目前的作業、執行,定期大概是多久?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原先就有興革小組在運作,是6個月,如果要縮短,我們也OK。
  • 主席
    以後可以縮短?
  • 黃署長俊棠
    是。
  • 鍾委員孔炤
    縮短用每季的方式呢?
  • 黃署長俊棠
    可以。
    鍾委員孔炤:當初我們訂定監獄行刑法主要是達到透明化,讓外部能夠更了解。
  • 黃署長俊棠
    可以。
    主席:鍾委員和洪委員要不要一起,在附帶決議寫下去?
    陳次長明堂:既然鍾委員這麼關心,原本最後一項是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我們可以改成「前三項」,在辦法裡面都要詳細寫。鍾委員的意見可以用附帶決議寫出來,我們訂辦法時再更加深入,比如第三項的「定期」到底要3個月、6個月,我們就在辦法裡面寫清楚。
  • 鍾委員孔炤
    修正文字是不是由你們去擬?
    陳次長明堂:最後一項的「第一項及第二項」改成「前三項」,我們在辦法裡面寫清楚。
  • 鍾委員孔炤
    好。
    主席:因為後面有提到視察報告的製作,請問後面的文字要不要再增加?
    陳次長明堂:可以啦,第三項本來是「定期提出報告」,剛才鍾委員提到「定期」,我們後面沒有再寫清楚。
  • 主席
    要不要寫「本條」就好了?
    陳次長明堂:「前三項」好啦,就是前三項視察小組的資格、報告,因為中間有個視察報告之製作與公開事項,那就寫「公開期間及事項」,好不好?
  • 主席
    報告期間還是公開期間?
  • 陳次長明堂
    視察報告製作以後還要公開啊!
  • 主席
    還是請法務部……
  • 陳次長明堂
    我們再擬一下。
    主席:對,你們擬一下,我們再來處理,第七條待會再回頭討論處理。
    處理第八條,洪委員有修正動議,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條也是要落實透明化的原則,立意良善,不過你們的條文寫得非常簡略,決定權都在監獄。我們認為要考量監獄的秩序維持和受刑人的隱私及尊嚴的保護,所以希望相關辦法由法務部訂定,因此增加了第二項。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採訪是有關媒體的部分,是要用行政規則來訂還是要用辦法訂?如果用辦法訂就是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則是訂定內規,請委員作參考。
  • 主席
    現在是用行政規則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準備用行政規則來訂,現行就有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主席:這個法案修正通過後,會不會再重新檢討那個要點?
  • 陳次長明堂
    這個要點還是要……
  • 主席
    可以說明一下你們修正的方向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目前訂的是有關申請的條件,要24小時前提出申請,特殊情形另當別論。還要注意收容人的隱私權,不能跟收容人交談及傳遞物品,以接見收容人為名進行採訪是我們加以規範禁止的,也就是不能假藉接見來採訪。另外,如果我們接受採訪會指派專人負責引導,同時內部會作紀錄備查。
    主席:行政規則是隨時可以依照相關的檢討去修正,辦法還要再送立法院?
    陳次長明堂:對,辦法要經過預告程序,發布後還要再送立法院備查。
  • 主席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條是新增的,本來是用你們的規則去處理,請問此處「媒體」的定義是什麼?本條是規定:「監獄得依媒體或民眾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照字面來看,媒體是採訪,民眾是參觀,對嗎?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對。
    鄭委員運鵬:當然媒體也可以參觀順便採訪,但是民眾可以採訪嗎?
    陳次長明堂:民眾不可以採訪,過去監所比較封閉,最近十多年來尤其是近年來,我們比較採取開放的態度,比如歡迎學校、社區鄰里到監所參觀,了解監所不是所謂的黑暗面。媒體部分可能會增列個別的主題、專題,過去沒有寫得很清楚,變成大家有點誤解,其實按照採訪審核要點,跟現行法沒有規範。因此到底是不是接見還是其他方式,過去沒有法源,這次特別明定,讓它透明化。
    鄭委員運鵬:為了避免誤會,你應該規定媒體是參觀或採訪,民眾是參觀,文字上要分開來。否則如果我是民眾,我根據這個文字可以要求採訪。
  • 陳次長明堂
    好。
    鄭委員運鵬:其實在現在的環境,你連媒體都很難定義。
  • 陳次長明堂
    沒錯。
    鄭委員運鵬:所以媒體如何定義,你們要費點心思。
    陳次長明堂:好,我們文字再作調整,等一下再提出來。
  • 主席
    第二項有增訂的必要嗎?
    陳次長明堂:第二項是不是就用行政規則來處理?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要求我們慎重處理,可以嗎?
    主席:好,第八條你們在文字上看看要怎麼調整。
    處理第九條,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第九條是有關入監後的調查。
  • 主席
    這也是用辦法來訂嘛!
    陳次長明堂:最主要是在第二項,第一項是要作調查,在調查範圍內例如收容人過去有些病,我們要向相關醫療機構調取資料;或是有些收容人有不良的紀錄,我們要向警政機關來調查,類似這樣的情形,我們才加上第二項。至於如何調查,為了避免違法個資或是侵害人權,所以我們在第三項訂定辦法來自我設限,不能無限上綱地要求。
    主席:如果各位同仁沒有意見,第九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章章名,從「收監」改為「入監」。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十條,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十條是有關受刑人入監時必須由檢察官發指揮書,目前儘量用電子化來處理,所以特別規定以書面和電子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監獄。以前是把判決書送過來,內容越來越厚,現在都已上網、電腦化,所以用一張指揮書附帶將相關資料用電子傳輸的方式,配合電子化的處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條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十一條,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一條是有關調查期間和調查範圍,我們對於辦理收監的同仁以及調查科的同仁必須作某種程度的約制。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一條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幫忙問一下,關於剛才第十條第三項,我們在其他法條比較少看到「性行」這兩個字,請問在其他規範裡面也有用嗎?它的意思是什麼?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性行」在其他法條比較少,這次是因為民團的要求。這次在羅政務委員審查時,民團認為現在有男性、女性、第三性及其他,……
  • 鄭委員運鵬
    是嗎?是這個意思嗎?不是吧!這裡不是性別的性吧!這兩個字的意思是什麼?
  • 陳次長明堂
    就是指外面的行狀。
    鄭委員運鵬:調查定義這麼不清楚的內容,寫在這邊有意義嗎?我剛才查了一下,它是指品性行為,你們調查少年受刑人的性行是要知道他原本品性很好,這次是冤枉的或不得已的,還是說他原本品性就很差,所以才會進來。你們調查品性行為的目的,對你們有幫助嗎?其他如犯罪原因、動機等,相對來說都清楚,就只有這一項,你要誰幫忙?還是要看國小、國中的操行成績?
  • 陳次長明堂
    不會調查到那邊去。
  • 鄭委員運鵬
    寫在這邊似乎沒有意義啦!
    陳次長明堂:好,這個拿掉好了。
  • 鄭委員運鵬
    這跟剛才你說民團不一樣吧?標的不同吧?
    陳次長明堂:我弄錯了,那是後面有些要保障性別,所謂第三性。這裡的性行是針對少年犯入監時的規定,性行會引起誤會,我們就刪掉。
    鄭委員運鵬:主席,你決定一下,因為剛才這個條文已經通過了。
    主席:我知道,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些受刑人、少年受刑人有精神狀況,這是包括在「身心狀況」裡面嗎?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對。
    尤委員美女:比如說他需要特殊的處遇、教育,這都會在「身心狀況」裡面嗎?
    陳次長明堂:這裡是少年入少年監獄,也就是誠正中學、明陽中學,入監執行時所謂的身心狀況是比較概括的,包括精神上,包括將來要不要接受特教,這些都包括在內,作為爾後處遇的參考。
    主席:請教司法院,品性行為在法典上的文字用語是什麼?
    陳次長明堂:看起來好像沒有品性行為,在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提到就受刑人的個性、能力、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入監前的職業、家庭狀況、社會背景,後面還有……
  • 主席
    這邊是寫「犯罪原因」。
    陳次長明堂:「性行」可以刪掉,沒有關係。
  • 主席
    請司法院刑事廳邱法官說明。
    邱法官筱涵:主席、各位委員。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款是寫「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第四款是「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性行」如果要把第四款和第五款一起包括進來,可能要寫「生活狀況、品行」,這樣會比較清楚一點,供各位委員參酌。
    主席:不好意思,要怎麼修正?建議文字是什麼?
    邱法官筱涵: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款是直接寫「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第四款是提到「生活狀況」,「性行」是生活狀況加上品行,所以是不是把文字調整為「生活狀況、品行」,以符合行政院提案的意思?提供各位委員參考。
    主席:好,謝謝。矯正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款就有寫到你們的掌理事項是「矯正機關收容人教化、性行考核」。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平常矯正機關就有性行考核、行狀考核,我們有生活行狀考核,也就是在監內的生活行狀的考核。
  • 主席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建議直接拿掉,因為本條列舉的包括犯罪原因、動機、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處遇之參考事項,已經全部都包括了,所以「性行」兩個字拿掉就好了啦!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過去我們習慣寫「性行」,但是如果要拿掉,我們也同意。
  • 主席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講的是入監之後的考核,現在是入監前的文件,你變成要向前面去問,如果你要得到對少年受刑人有利的資訊,其實本條最後一句話「可作處遇之參考事項」,去問一下就好了嘛!所以這兩個字拿掉啦!
    主席:第十條作更正宣告:第十條第三項之「性行」予以刪除,按照刪除後的修正文字修正通過。
    還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就回來處理第十二條。第十二條有行政院的提案及委員李麗芬等18人的提案。
    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提案的第十二條與行政院版本對照起來,比較不一樣的地方是在第五項。行政院的版本是可以延長在監安置期間至子女滿3歲6個月,而我的版本是不主張還要延長。我覺得以3歲小孩的認知及整個成長狀況,對周圍環境的了解已經很清楚。我知道雖然現在矯正署在女監有很多相關的教保設施,還是讓他們去唸幼兒園,可是我覺得那樣的環境還是不那麼有利,甚至我也聽到第一線的矯正人員提到,其實應該到兩歲半。因為某個部分是擔心他長大之後,對周圍的環境認識太多,其實對他的成長並不是那麼有利,所以我主張不再延長。接下來是什麼情形要辦理轉介及安置的部分,我在前面就已經講了,行政院版本第三款就是評估不符合他的最佳利益,所以應該請社政機關協助。我提案的第三款是「因情事變更須離開監獄」,寫得比較大一點是因為在實務上有一個情形,即媽媽決定要讓孩子離開監所,他可能後來發現他的親人或是朋友可以照顧他的小孩,小孩可不必在監所,所以要讓他的小孩離開,可是行政院的版本沒有規定這樣的狀況。之前有一個兒虐致死案件就是媽媽找到一個朋友說可以照顧,所以就讓這個小孩離開了,可是沒有經過社政評估要照顧他的朋友或是親人是不是適當照顧之人。因此,我在這裡把第三款因情事變更須離開監獄的時候,社政機關也應該要訪視評估的情形加進去。至於你們提案的最後一項是讓社政機關可以委託辦理的部分,我沒有意見。最主要不一樣的地方是這兩點,就是我不主張要延長到3歲半,以及把媽媽想要把孩子送出去要社政機關訪視、評估的部分加進來,以上說明,謝謝。
  • 主席
    衛福部哪位代表可以說明對行政院及李委員提案的意見?
    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組長說明。
    簡組長杏蓉:主席、各位委員。對於李委員把現行條文可以展延6個月的部分刪除,我們沒有意見。因為現行可以展延6個月,實務上也是這樣處理,如果後續社政機關要接,我相信也可以處理。至於李委員談的……
    主席:就是要不要評估到底有沒有必要展延,這部分要社政機關來評估。
    簡組長杏蓉:這是社政機關會評估的。因為李委員要把展延6個月直接刪除,就是改為滿3歲,對此我們沒有特別的意見,因為還是要回歸社政機關評估。如果把可以展延6個月的條文刪除,孩子就只能收到滿3歲。
    主席:到了3歲,社政機關會怎麼協助?
    簡組長杏蓉:如果他有親友或家人,就幫忙安置到親友或家屬;如果不行就進行委託安置,大概就是以這樣的方向來處理。這是李委員的第一個意見。李委員第二個意見是現在行政院的版本規定:「安置在監所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適當之監外安置處所時」,因為這一句話才會有後面3款情形,由社政機關來轉介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但李委員版本沒有「且無適當之監外安置處所時」的規定,所以增加一款「因情勢變更須離開監獄」,兩者文字不太一樣。如果把「且無適當之監外安置處所時」刪除,才會有李委員提案的「因情勢變更……」,所以行政院版本在這個部分假如沒有「因情勢變更須離開監獄」,社政機關辦理評估時仍會納入考量,所以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的版本,以上說明。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院版第五項但書的部分,事實上經過很多反覆思考,到底應不應該同意攜子入監,本來就有全部反對的,也包括不要讓他因為年齡上有陰影,以及剛才李委員所講的事,我們確實都考慮過,所以從最早的到底要1歲、2歲,到現行法的3歲,得延長6個月,這是顧慮到實務上的做法。過去如果不能同意攜子入監,但是基於保護兒少的權益,這些幼童沒人照顧怎麼辦機關?最理想的是交給社政機關,但是社政機關也有它的困難度,因為它要初步評估應該送到哪裡,所以最後的抉擇是我們仍然同意讓他可以攜子入監。但我知道很多人反對攜子入監,避免他有陰影,小朋友從幾個月至1歲漸漸開始有感覺了。如果完全拿掉,以現行來講,社政機關可能有它的困難度存在,所以我們也請教衛福部到底應不應該全部交給你們,他們說有困難度,於是我們就維持現狀。至於但書的延長6個月,原來我們也認為不要延長,時間到了就應該讓他走,後續就必須交給社政。因為他如果有阿公、阿嬤或是單親可以扶養,我們會交給他,也許是最佳利益。如果沒有,最終就是社政機關,但是要考慮到社政機關的能量有沒有辦法。剛才衛福部也提到但書是一種緩衝期,至於要不要把但書拿掉,我們也尊重委員的意見,因為這個有見仁見智的看法。至於第六項,我們的前提是沒有適當的監外安置場所時,才由社政機關評估,與委員提案第五項的前提不太一樣。我們實際上的做法也顧慮到情勢變更要離開監所,萬一外面沒有適當處所的時候也要評估,針對這一點,請教委員有必要加進來嗎?如果要加進來,我們也可以同意。
    李委員麗芬:現在三個女監有40位孩子,我記得每個月離開監獄的小孩才兩、三個。剛剛社家署已經講了,第一個一定是做親屬安置,現在福利系統首先一定先做親屬安置,社政機關再給親屬相關的協助或是補助。如果親屬沒有辦法照顧,才會走機構安置,所以我不覺得這個與社政機關的能量有關。基本上,每一年就是40多位,每個月出去兩、三個而已,又是不同縣市。第一個就是做親屬安置,如果說是社政的能量不足,我覺得很難說得通。第二個、因為我知道你們有一個前提是「且無適當之監外安置處所」,只是「無適當」由誰評估?這就變成你們要評估。如果你們這樣寫就會變成,假如媽媽說我找到一個朋友可以照顧我的孩子,你們要先評估適不適當,照你們的寫法會是這樣。我的寫法是不管怎樣,只要這個小孩子要出去,社政就要評估。我覺得這個部分這樣來做的話可能對小孩會比較好。有關年齡的部分,我真的不傾向再延長。我不知道其他委員的意見如何?我真的覺得3歲以後已經很清楚外面的整個狀況,是不是還要再讓他待在監獄裡面?
    陳次長明堂:當時第六項會加入「且無適當之監外安置處所」,比方剛才委員有提到親屬照顧是優先,比方他入監後爸爸從國外回來了,而且沒有不良前科應該很適當,或是爸爸沒有涉及家暴等等,就有適當處所,這時候就不需要社政機關來轉介安置。
  • 李委員麗芬
    所以你們可以評估就對了?
  • 陳次長明堂
    基本上沒問題。
    李委員麗芬:針對這個部分,如果你們要用這樣的法條就變成,女監要有社工相關人員評估,這是一個適當的人員。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是有的,我們在流程上有這樣設計。
    主席:李委員的版本是明確地把進行訪視評估放進去,他的要求是認為情勢變更要離開等各種狀況都要進行訪視評估,而你們的條文設計在這一項裡面沒有訪視評估,看怎樣把這個部分補充?
    陳次長明堂:李委員的版本是所有要出去的孩子都要經過訪視評估,而我們是基於行政上要節省耗費,我們可以認定的就自己認定。如同剛才所說爸爸回來了,或阿公、阿嬤願意來照顧,都沒有問題,所以不須再經過評估,減少這些流程及行政上的耗費。
    主席:如果他不適合再入監,也就是不適合讓媽媽帶進去監獄的時候,請李委員再想一下你的條文怎麼處理。因為你是要訪視評估,他們提這一條主要是要轉介安置。
    李委員麗芬:我提的條文意思是,要訪視評估才可以決定適不適合在那邊安置。
    主席:你提的很多項都需要訪視評估,要不要考慮另外訂定一條,而不是放進這條條文?
    李委員麗芬:好,我再想一下。
  • 主席
    訪視評估是有必要的。
    陳次長明堂:我們問過同仁,事實上每個要出去的孩子,包括我剛才說的阿公、阿嬤或爸爸要帶出去的,現行做法有經過社工評估。
  • 主席
    由哪邊的社工評估?
  • 陳次長明堂
    戶籍所在地。
    主席:李委員,還是作成附帶決議?
    陳次長明堂:我們的同仁告訴我,當時是因為這條條文很多是參考社家署的建議。事實上,以我們這樣的做法,我們也可以接受委員的版本,因為每一件都有經過訪視評估。
    主席:現在是條文怎麼納入的問題,因為訪視評估與你們進行安置是不一樣的規範。
    陳次長明堂:是不是把院版「且無適當安置處所時」刪掉?改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監所就要通知社工評估,事實上,也是符合現行做法。
  • 主席
    你們再與李委員討論看看。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年齡的問題,過去我質詢過不只一次,基本上我反對攜子入監。因為監所一定不是一個適合養育孩子的地方,無論如何,孩子都必須被安置。我當然知道實務上會有一些困難,他有可能在監所產子,或者一時之間無法找到適當安置的家庭或對象。但是孩子到3歲其實都已經太大了,更何況你們現在要延到3歲6個月,你們有沒有評估過這條條文、有沒有詢問過專業的意見,讓幼兒在監所待到3歲,甚至到3歲6個月對他的身心狀態影響?過去我們在質詢的時候也都提過,這個小朋友在女監變成大家的玩具跟寵物,這樣講是比較難聽,也就是大家很疼他,一定是這樣。對他來說,這不是一個好的環境,當他是baby的時候還好,到3歲他的認知已經有一定的發展,卻還讓他留在監所裡面,這樣適當嗎?衛福部有沒有哪一位代表可以給我們建議?法務部表示有問過你們的意見,你們要不要跟我們分析一下?
  • 主席
    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組長說明。
    簡組長杏蓉: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孩子可以在外面有親友照顧最好,就不要隨母入監。實務上,有一些狀況有困難,所以才不得不讓孩子隨同母親到監所。我們與法務部矯正署在討論的過程當中,如果真的有這種困難的家庭,我們也希望矯正機關有一些環境可以來符合這些幼兒成長及發展。至於是不是要展延6個月,因為現行條文本來就可以同意,對於委員想要把展延6個月拿掉,我們沒有意見。
    段委員宜康:我不是想把展延6個月拿掉,而是想把3歲變成2歲,你沒有聽懂我的意思。
    簡組長杏蓉:事實上,我們對於年齡沒有特別堅持。
  • 主席
    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以前需要展延是因為監所做自己的,社政機關沒有介入。後來是兩年多前,我與你們開了協調會之後才把這個機制建立起來。如果把這個部分入法之後,社政也要扮演一個角色,我覺得要不要降低年齡的部分可以再討論,可是至少可以考量不要延長,因為過去沒有社政機關可以幫忙,但是現在可以了。我要拜託社家署,人數真的不多,一年就是三、四十個,每個月出來的小孩都是兩、三個,加上又是分配在各縣市,人真的很少。你們就做親屬安置,如果可以用親屬安置的方式把這些孩子接到外面是最好的。有關評估的部分,因為人真的不多,是不是還是可以請社家署只要因情事變更要離開都能由社政機關評估?因為你們評估之後就會知道,接下來你們要怎麼處遇,所以這個部分社教署是不是可以來幫忙?謝謝。
  •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一個孩子在3歲之前與父母在一起是最好的,否則他會有分離焦慮,可是現在父母又在監,事實上,那個環境又不適合他。如果今天外面有親屬可以安置,當然也OK。可是如果沒有親屬安置,而是到機構安置,現在這裡的規定一是機構安置,另一是在監獄裡面安置,對3歲或3歲半以下的孩子,哪一個會比較好?
  • 主席
    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組長說明。
    簡組長杏蓉:主席、各位委員。安置一般大概是以親屬的安置為優先,接下來就是找寄養家庭,如果寄養家庭比較缺乏或找不到適當的才會是機構安置。孩子小的時候原則上當然是與父母在一起是最好的,如果經過社工整體性評估,認為他真的不適合在監所裡,如果他需要到監所外,社政單位都會協助處理,所以一定有安置的優先順序。
    尤委員美女:請問矯正署,你們現在監所的社工到底有多少人?還是你們是委託社家署外的社工單位來做評估?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小孩要出去是屬於社政單位的評估,我們內部與社工司及社政單位做連結,因為經過評估並決定出去以後,關於他到底要到外面的哪裡,這是各縣市政府社工單位的職責。
    為什麼矯正署在兩歲以後會把他送到外面的幼兒園呢?主要是因為經過社工的認定及評估,認為他兩歲時接受外在刺激的能力已經很強化了,所以也不適合一直待在監獄裡,所以我們目前就有了托兒的設置,它是因此而來的。至於到三歲以後要不要延長,我們尊重委員的決定。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法務部在考量時曾一度討論要不要縮短至一歲半,後來因為104年時,社家署在我們的草案還沒報院以前發了一個函文給我們,表示他們主張維持現狀,即三歲延長至滿三歲六個月。如果現在社家署沒有困難,剛剛委員也請教過,對於第五項但書不再延長,法務部可以同意。
  • 主席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社家署、衛福部的態度到底為什麼是這樣呢?你們能不能再說明清楚?你們認為到三歲還要再延長半年,你們發送的函文是這樣表示的,你們現在沒意見了?
    對於「延長」,我認為只有一個原因,就是這位母親已經快要出監了,譬如假設規定是三歲,再過兩個月,她就可以服滿刑期,那何必在這兩個月內又去找一個寄養家庭等等,這就不需要了,就只有這個原因。
    所以,我認為年齡應該一定要往下調整,我覺得三歲實在是太離譜了,真的不應該,如果法務部原來要調到一歲半,我覺得那是最好的,所以我們再請問社家署有沒有什麼意見。如果是一歲半,在特殊狀況下可以延長至兩歲,所謂的「特殊狀況」就是我剛剛所說的那個狀況,那就是特殊狀況,或是他本來要安排給祖父母撫養,但是祖父母臨時生病,那就沒辦法了,必須等到他們病癒,類似這樣的原因。
    主席:請大家再思考,社家署也再評估。原則上,如果資源足夠,大家不希望他在監時間太長,但是還是有一個緩衝的時間來應付、處理這些特殊情況。我們先保留這一條,待會再回來討論。第十二條條文保留。
    接下來處理第十三條,本條關於健康檢查。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本條是有關受刑人入監以後要做健康檢查,包括可以委託專業人士來做處理,後面則是關於在監外的收容檢查期間不得超過十日,也就是有的受刑人剛收監進來時,我們檢查他是否有因病拒絕收監的理由或事證,現在是用行政作業的方式,檢查期間為七日,但是目前法無明文,所以在此確切明文為十日,可以做為戒護到監外醫院的一個觀察期,而這段期間也計入其刑期。
  • 主席
    增訂第一款「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
    陳次長明堂:對,包括在內。
  • 主席
    現在被拒絕收監的案例有多少呢?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 黃署長俊棠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數字還要統計。
  • 陳次長明堂
    應該不是很多吧?
  • 黃署長俊棠
    不會。
    主席:關於這個部分,檢察官在發指揮書時不會先做決定?
    陳次長明堂:這有兩道程序,一個是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於發監執行時考量有沒有達到不停止執行的地步,譬如剛剛提到的重疊部分,懷孕五個月、生產未滿兩個月,這是一樣的。但是有時候因為他來報到、執行的時間比較短,所以無法立即做判斷,檢察官通常就先把他發監執行,再由監獄做第二道管制。第二道管制是監獄的決定,前端就是檢察官的決定,所以共有兩道。
    主席:所以這一條條文是針對入監,如果在監就是保外就醫的問題。
  • 陳次長明堂
    入監以後就是保外醫治的問題。
    黃署長俊棠:跟委員補充說明,我們107年的拒絕收監總共有304件、108年的拒絕收監總共有130件。
  • 主席
    比率是?
    黃署長俊棠:比率應該算低,因為不能入監一定是有執行上的困難,我們現在都是根據醫師的判定,所以採戒送醫院做判定的方式。
  • 主席
    就是第二項。
    黃署長俊棠:對,完成以後,我們才拒絕收監。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就第十三條提案有無意見?(無)無意見,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四條,本條是關於入監時的一些檢查。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入監檢查,過去有人認為我們沒有尊重人權,把受刑人看光光等等,所以我們這次規範相關入監檢查,包括採集尿液、運用科技設備輔助,譬如將來可以使用X光檢查等類似方式,就不一定是全部脫光光,這部分對於人權上有所助益。
    第二項特別考慮受刑人隱私與尊嚴的維護,男女應該分開檢查,尤其女性要由女性職員來執行檢查,我們把它更加明文化。另外,除了夾藏違禁品以外,不能做侵入性檢查。這些是在保障人權方面更加明確的規範。
    主席:第一項「必要時,得採集其尿液檢驗」,請問現在沒有做嗎?
  • 陳次長明堂
    像是毒品。
  • 主席
    現在這部分如何處理?都會做尿液檢驗嗎?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規範,特定時候才做檢驗,譬如入監就有這種案例或過去曾有犯罪等狀況,我們就會定期採集。
    主席:不是,我是問入監的時候。
    黃署長俊棠:對,入監的時候,我們已有規範哪些人必須採集尿液。
  • 主席
    這裡的「必要時」怎麼認定?
  • 黃署長俊棠
    「必要時」是有規範的。
    陳次長明堂:像是毒危條例裡有規定特定人員要採集尿液,他們於入監時就要採集尿液,這是法律規定的,另外有其他必要時也會採集,通常他們是不會採集的。
  • 主席
    就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陳次長明堂:對,毒危條例有明文規定的。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於第十四條有無意見?(無)無意見,本條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五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五條是為了讓受刑人入監後,可以知道他的權益所在,所以特別明文規定,原來的條文只有告知他們需要遵守,只著重於管理面,現在除了告知還有製造手冊,手冊裡除了有他們需要遵守的內容以外,還有一些關於法律扶助、其他應注意事項的規範,來做更加人性化的管理。
    另外,第二項是我們針對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等受刑人提供適當協助,這是有關人權方面的規範。最後一項則特別規定有關收容人的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行政規則及函釋等,宜以適當方式公開,使受刑人得以知悉,也就是關於他的基本權益保障,我們需要主動告知。
  • 主席
    就是最後一項中的「適當方式」嗎?
  • 陳次長明堂
    對。
  • 主席
    「適當方式」是怎麼讓受刑人知道?
    陳次長明堂:通常有在舍房裡張貼公告,這是最基本的,我們發給他的生活手冊裡,現在矯正署也要把一些基礎內容放在裡面。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第十五條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三章章名「監禁」。各位如無意見,第三章章名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十六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十六條是把原來「獨居」、「雜居」的名稱改為「單人舍房」和「多人舍房」,過去有人一直認為「獨居」是一種處罰,我們要打破這種觀念,所以把房舍改稱「單人舍房」與「多人舍房」。第二項裡特別提到受刑人剛入監時,以分配多人舍房為原則,因為考量他可能有心理挫折等情形,但是監獄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也就是後面有一個規定,讓「獨居」不能作為處罰的手段。
    主席:針對第十六條,請問各位委員有無意見?(無)無意見,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請問各位委員有無意見?(無)無意見,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現在處理行政院提案第十七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七條是關於機動移監的法源依據,因為現行法沒有明文規定,所以我們特別針對機動移監做規範。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現行的移監只有依據收容人移監辦法來做機動調整,因為都會型監獄比較容易因為案件或收容人數量較多而超額收容,所以我們儘量有移監的機動性調整機制。我們現行內部就有一個收容人移監辦法及規則。
  • 主席
    請問受刑人對於移監可以不服嗎?
    黃署長俊棠:可以,現在都可以申訴。
  • 主席
    那有准許申訴、不移監的嗎?
    黃署長俊棠:他們會再打報告,一般移監一年以後就可以申請移回,目前我們也會有移監錯誤的情形,就是他有案子在審理中,但是我們沒有發現,他就可以再打報告移轉回來。
    主席:只要有案件在另外的地方審判,對不對?
    黃署長俊棠:對,如有這個情況,我們會再做進一步處置。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針對第十七條有無意見?(無)無意見,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各位如無意見,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現在處理行政院提案第十八條,處遇、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
    我們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處理第十八條,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十八條乃是有關行刑累進處遇的法源依據,對此我們有授權另外訂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在此向委員報告,行刑累進處遇這種制度到底應不應該存在,目前我們已經在進行調查。如果監獄行刑法修正通過的話,我們預定在一年或兩年以內針對行刑累進處遇制度進行整體性檢討,看看到底應該要怎麼改,甚至進一步考量是不是要廢除累進處遇制度,改用其他制度,這部分我們會進行後續處理。但目前來講,還是必須維持累進處遇制度,所以在第十八條當中訂定相關法源依據。
  • 主席
    現在你們還沒有進行法律上的評估嗎?
    陳次長明堂:還沒有修正,那都還沒有修正。
  • 主席
    累進處遇不是法律……
    陳次長明堂:是法律,就是依照這一條的規定授權訂定的法律。
  • 主席
    目前也有嗎?
    陳次長明堂:目前有啊!但是外界有許多批評,因為累進處遇弄得很複雜,到底應不應該維持這樣的方式,還是用其他更合理的方式來評估成績考核等等,這方面我們必須加以考量。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我補充說明一下,因為現階段它是一項法律規範,目前還是必須適用累進處遇的方式,因此我們主張現階段不宜廢除。就矯正署的立場而言,其實我們已經針對整體利弊得失進行研究,早在107年年底就已經作成決議,委託警大以評估廢除累進處遇制度配套措施、利弊得失為主題進行研究。在這項研究的中期,我們會簡化累進處遇的計算方式,長期則會擬定相關配套,最後再全面廢除累進處遇制度,如果可以這樣完整運作的話,將來我們會採善時制的方式加以處置。在目前還沒有研究完成、進行整體評估的情況下,六萬多名受刑人當中有累進處遇的部分,統統都要適用這項法令規範,所以我們主張目前還是要有相關法源依據並持續沿用,等到修正草案具體呈現之後,我們再來進行廢除的動作,謝謝。
    主席:第十八條的提案條文乃是將現行條文寫得更短,例如最後一項「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已經予以刪除,也就是有些狀況並沒有再給予累進處遇,請問如果受刑人能夠遵守紀律保持善行的話,你們可以給予和緩處遇嗎?
    陳次長明堂:和緩處遇相關規範放在第十九條,現在我們把它拆開,原本是把和緩處遇和累進處遇混在一起,結果搞得有點亂,所以現在我們在第十九條另外訂定有關和緩處遇的規定。
    主席:針對累進處遇,之前也有許多委員提出意見。雖然累進處遇的事項及方法現在是由法律定之,但事實上,判斷及裁決還是在監獄這邊,針對相關權力及妥不妥當、公不公平的部分,因為長期以來大家都有一些意見,所以才會考量累進處遇制度要不要廢除。
    陳次長明堂:針對累進處遇,如果執行上有不公平或不合理之處,現行規定是當事人可以申訴,視察小組可以接受受刑人有關累進處遇的陳述或主動進行調查,也就是有雙方面的機制……
  • 主席
    重點在於目前的累進處遇是不是太複雜?
    陳次長明堂:對,規定的內容太複雜,老實說,有很多人都看不懂。
    主席:我們也都看不懂,有人來陳情時,我們也都聽不太懂。
    陳次長明堂:所以我們才說要針對累進處遇進行檢討,比如有人主張基本分為70分,然後再以0.1分、0.2分、0.3分的分數往上加或往下減,而不要規定得那麼複雜,還要以多少作業來換算比例,把制度弄得非常複雜。我們承認目前的制度確實有很多複雜的地方,只是一時之間還沒有辦法改,所以這個制度面讓它先存在,我們預定在一年至兩年內會把累進處遇的存廢或替代……
  • 主席
    要在一年至兩年內嗎?需要這麼久嗎?
    黃署長俊棠:整體制度應該要很詳細的進行評估,因為目前已經有委託案,等到評估完之後,我們先試行看看,屆時我們會找800個左右的個案試運作,如果OK的話,我們再全面改掉,因為要改變關係到六萬多人的累進處遇制度,這是一項很大的工程。
  • 主席
    第十八條保留。
    接下來處理第十九條,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九條是有關和緩處遇的部分,雖然和緩處遇沒有像累進處遇有分數可以拿,但仍必須給予保障,和緩處遇的基本條件是必須要有醫師證明。洪委員的修正案當中有加上授權條款,我們初步認為沒有必要再加以授權,事實上,和緩處遇就是因為生病必須躺在病床上或是有其他疾病,例如我們所列的第一款是患病;第二款是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亦即有失智的狀況;第三款是衰老;第四款是懷胎;第五款是其他事實認為有必要者。上述都必須要有醫生證明,而不是由監所自行認定,所以洪委員主張增訂相關辦法恐怕會在實務上造成治絲益棼的狀況。
    主席:目前這些情形都有法律規定,問題在於你們是如何調查、認定、審查,這方面需不需要訂定相關辦法,還是你們有沒有訂定施行細則,好讓大家有一個遵循、評估的標準?你們有沒有這樣做?也就是說,目前這些原因都是由法律規定,但你們到底是如何進行調查、認定及審查?如果將來當事人要申訴的話,這些都是評斷的標準。請問你們有訂定施行細則嗎?
    陳次長明堂:第十九條本來是規定在施行細則當中,現在我們把它拉到母法來加以規範。關於如何審查的部分,我們內部會提出審查的SOP,應該不必以授權命令來處理才對。
  •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裡之所以這樣規定,最主要是因為現在有許多監所,針對和緩處遇的部分,將來會不會變成各監都自行判斷、各行其是,所以我們才會主張由法務部統一制定調查、認定、審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如此一來,每一個監所的步調就可以齊一。
    陳次長明堂:我們可以用行政規則來處理,其實第十九條第二項已經規定「依前項給予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之」,也就是說,這方面並不是由各監自己做,而是必須報請矯正署核定,目前矯正署已經有一個統一核定的機制存在,而我們內部對於調查、認定、審查也有一定的SOP在處理。
    主席:這部分是一定要做的,只是到底要用辦法或施行細則來規範……
  • 陳次長明堂
    我們可以訂在細則當中。
    主席:對,到時候我們再用附帶決議來加強。
  • 陳次長明堂
    好的。
  • 主席
    第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二十條,本條為新增條文。
    尤委員美女:主席,現行條文第十八條是不是應該要刪除?
    主席:我剛才已經宣告過了,現在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現行條文第十八條乃是改列到其他條文當中去,並不是統統都沒有做。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二十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四章章名「戒護」,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四章章名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二十一條,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一條主要是有關於戒護的方式,這次在第一項當中特別提及「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現在我們所要規劃的就是智慧型監獄,因為監所戒護人員、管教人員不可能無限上綱增額,所以將來我們要運用許多科技設備,包括運用AI機器人來進行一般性巡邏等等,這些都列入整體性的規劃當中。另外,有關舍房之檢查,過去並無明文規範,現在我們將其明文化。
    主席:只有第一項和第四項要用辦法定之,其他都不用嗎?
    陳次長明堂:第二項所指的是要實施內部搜檢,第三項則是規定搜檢必須符合目的性及比例原則,這部分應該不需要授權……
    主席:第四項有規定必須以辦法定之,但這部分是限縮在科技設備。
    陳次長明堂:那麼這部分就修正為「第一項至第四項」,也就是將「及」改為「至」。
  • 主席
    所以應該不必限縮在科技設備……
    陳次長明堂:這方面也不能做得太浮濫,因為可能有侵害到隱私權的問題。事實上,第二項及第三項也有某一部分可能需要授權作更細節性的規定。
  • 主席
    那麼是要寫「第一項至第四項」還是「前四項」?
    陳次長明堂:應該是「第一項至第四項」,因為還有第五項,第五項是有關比例原則的部分,但第五項不必授權。
  • 主席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後一項規定「為維護戒護安全,戒護人員之勤務制度另以法律定之。」不知這樣的規定可不可行?
    主席:鍾委員所說的是關於戒護人員的安全,是不是應該也要……
    鍾委員孔炤:對,包括戒護人員的勤務制度也應該要以法律定之,第一項已經規定監獄應嚴密戒護,包括運用科技設備等等,相對而言,戒護人員的安全及勤務制度也應該要以法律加以規範。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委員對於監所人員勤務制度所提出的要求及改革意見,倘若要針對監所勤務的執行訂定執行法或執行條例的話,其實我們之前曾經評估過,因為監所人員有日班、夜班等四、五種班別,值班應該給予值班費,加班則給予加班費,如果經費不足的話,則是以補休假的方式為之。因為監所人力嚴重不足,如果要完全按照委員所說的方式去做,恐怕會牽涉到整體人事制度及預算編配的問題,所以我們建議委員的提案改列為附帶決議,讓我們在三個月內提出整體報告。事實上,這並不是光憑法務部就能處理的問題,因為還牽涉到人事與主計的問題,也許我們可以用這種方式來向人事、主計單位爭取相關配置人事及預算。
    鍾委員孔炤:上上禮拜五一勞動節的時候,本席曾特別針對戒護人員的值勤、待遇及人力不足的問題提出一些意見,有一些約聘僱人員在職務上出現同工不同酬的現象,甚至差異非常大,究竟這方面該如何調和?如果不以法律定之的話,可能還是要用要點或內部值勤辦法來規範。其實其他相關單位也有用法律定之,或許你們會認為如果以法律定之的話,可能會因為法律規範造成後續進用人力時,必須涉及人事行政總處或其他相關部會。我想這個問題各部會應該要自己去面對,包括人事行政總處也要去面對,人事行政總處不能老是為了要規範公務人員的比例,然後就大量進用約聘僱人員,其實這樣的做法只能治標、無法治本。本席認為應該針對公務人員的控管進行調整,而不是控管控正式的公務人員,然後大量進用約聘僱人員,其實約聘僱人員也有約聘僱人員進用辦法,他們也要受員額控管,結果到最後無法進行員額控管時就用派遣的方式。因為派遣的方式遭到各界批評,所以現在禁用派遣的方式,也因此又改用承攬的方式,然後我們又要訂定承攬相關辦法。相信大家都知道,在衛環委員會當中特別針對派遣加以規範,這次才剛三讀通過。
    有關勞動條件的改善,我認為監所應該可以加以改進或調整。上次本席也曾特別提及同樣都是監所的獄政人員,結果一個有危險加給,一個沒有危險加給。原本你們所給的危險加給是3,000元,因為職務上有高張力、高危險、安全性的問題,所以你們將其調整為4,500元,對此我們也樂觀其成,敬表同意。但是相對的,這些約聘僱人員原本只相差3,000元的危險加給,而在正式獄政人員的危險加給拉高至4,500元之後,兩者之間的差距又拉得更遠、差異又更大。也就是說,同在一個工作環境當中,原本兩者只相差3,000元,在危險加給調整為4,500元之後,約聘僱人員的收入卻是一毛都沒有增加,我想這對於他們值勤時的心理、態度一定會有所影響,當然這也會影響到戒護上的安全性,所以我認為說在戒護犯罪的最前線,然後能夠讓這些包括我上一次特別提到值勤跟備勤那就有差異。那我同樣是做25小時,全世界沒有人一天有25小時,我也找不到。請問,現在到底一天是24小時還是25小時?只有我們監獄裡面會出現一天25小時。
    最後,我再講就是,對於值勤跟備勤,我同樣做白天的備勤,但因為有輪班,他是固定白天,可是他執勤的津貼因為他多做2小時,一小時給190元,但同樣是輪班人員,我值勤同樣是白天那一段時間,也是高危險的,但是我只拿到70元。這種不公平的待遇如果一直存續下去的話,那我們今天修正監獄行刑法,有關第二十一條不能作處理,或法務部沒有一個相對應的辦法,我不覺得我們修這個法會是進步的。因為最起碼的違反了基本人權,也違反了兩公約,我不覺得這是一個進步的法案。
    主席:好,第二十一條先保留。
    陳次長明堂:鍾委員的建議我們覺得立意是非常良善,可能跟這一條比較沒有完全一樣,但是對於監所人員剛才提到的正職人員跟替代正職的約僱替代人力,同樣都在做戒護工作,只是他是約僱人員的缺,因為監所工作很辛苦,我們正職人員的流動性滿大,但是在危險津貼上因為受制於人事制度,還有約僱是用俸點制,這部分我們能不能建議把鍾委員的意思列為附帶決議,或是要我們在3個月或6個月,即下會期提出報告也可以,然後我們根據這個報告及委員的要求,我們再向人總、主總做比較妥適處理,那跟這條應該比較比較必然的關係。
    主席:鍾委員反映的問題存在已久,我想次長跟署長大家都知道啦,這問題很嚴重,從鍾委員上次5月1日勞動節質詢到現在,其實這個法制化或明文化的部分是要做的,當然次長剛才有提到一些方向,但是我們還是希望能夠確定、具體而且迅速,我們這條先保留好,反正本案會送協商,如果在這之前……
    鍾委員孔炤:主席,沒關係,如果在法令上確實……我比較同意真的不行,如果要做那個,我也沒有意見,但是我還是對監所有所要求,你們說3個月提出報告,其實我在107年剛好又提出同樣的問題,你們當時也答應我說4個月內會給我一些完整的專案報告,107年到現在已經……
    主席:所以我們就保留,因為這個案子會協商,那這段期間你們盡快看怎麼有一個明確化、具體化,且迅速的相關議案,能在協商之前讓我們看到。
    第二十一條保留。接下來我們處理第二十二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二條是有關隔離保護,請署長跟委員說明。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二條是有關收容人在監獄,有下列情況要做隔離保護,就是受刑人危害到監獄安全,當然針對收容人,我們是基於保護的原則,因此危害到監獄安全時,我們會做隔離。所謂做隔離就是過去我們一般所謂的獨居,或是受刑人本身的安全受到危害的時候,我們會做這些隔離保護。
    主席:第二十二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接下來,我們處理第二十三條,施用戒具及收容於保護室。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三條是有關於施用戒具,這次我們是把戒具規範在第三項,原來是腳鐐、手銬、聯鎖,當然我們要做一個經法務部核定的戒具,因為戒具可能會隨時代的轉變,現在用的不是傳統那種stainless,而是用塑膠束繩把手綁起來而已,所以像這種戒具會隨著時空轉變,還有國內外研發的結果,因此我們授權法務部來訂定,基本上我們這裡有訂定時限,最長不得超過72小時,亦即把時間限縮,使用戒具不能超過72小時,這個是這次修法的特別要求。
  • 主席
    什麼情況下會用到要施用戒具72小時?
    陳次長明堂:一般來講的話,第一項就列有脫逃、自殘、暴行、擾亂秩序、要救護管束,譬如,受刑人某種疾病發作會出現暴行的,我們在第一項就把它侷限,第二項也特別表明收容於保護室不得超過24小時。同時在第二項前段施以戒具、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不得作為懲罰的手段,基本上是站在為了保護跟維護監所安全,保護個人的方面來考量,不是懲罰。
    主席:我知道,我的意思是說,當然施以戒具要有法令上的理由,我是說具體情況在什麼狀況下,會讓他施以戒具到72小時?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 黃署長俊棠
    主席、各位委員。狀況持續在……
  • 主席
    睡覺也是要帶著?
    黃署長俊棠:因為有很多是持續躁動的狀況,或是有暴行的狀況。
    陳次長明堂:這個有的可能不是單一的措施,比方說,我們戒護外醫在他睡覺的時候怕他有躁動,所以用腳鐐把他銬在床邊等這些類似的為了保護他而做的措施。有的可能因為他的精神疾病發作,所以可能要在鎮定室裡面再施以某種程度的戒具做輔助性的防範,基本上不是每一件都要達到72小時。
    主席:我知道,最嚴重的狀況,亦即最頂級的狀況才到72小時。
    我再請教一下,我們看過日劇,他們出庭都是用束繩,我們台灣都是用手銬。
    陳次長明堂:這個不好,事實上我們要準備改進,所以後面才加上「法務部核定的戒具」,事實上我們傳統的戒具是跟警械使用條例掛勾。現在我們要把他跟警械使用條例脫勾,所以這裡面還包括概括請法務部授權的,事實上現階段使用束繩應該是比較符合人權,比較不會造成……
  • 主席
    因為羈押法也是要討論到這個問題。
  • 陳次長明堂
    對。
    主席:束繩對身體的拘束,比較沒有像手銬那麼重,侵害性比較小,但我們比較少見,我們應該是要往這個方向走。
  • 陳次長明堂
    應該要朝向這邊。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第二十三條,有沒有意見?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提到使用戒具不得超過72小時,也提到他可能很躁動,難以控制,那時候可能都屬於精神狀態的問題,是不是應該要送醫了?而你說送醫至精神病院仍然還是施用這些戒具?
    陳次長明堂:如果送到醫院去的話,就是根據精神醫療法相關規範,就不是由我們這邊來處理,要尊重醫生及精神醫療法相關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是說送醫之後又送回來,然後又把他銬在這裡?
    陳次長明堂:不是,是一種突發性的狀況,醫院認為不需要住院,但是可能要送往醫院看病,但又怕他的疾病臨時突發或怎麼樣,所以是於必要的時候才使用,我們以前並沒有規範,經監委調查就曾出現最長有人施以固定保護達2個月,這樣就不對啦,所以就此監察院曾糾正過,事實上我們現在最長不能超過72小時,這是對我們管教人員要求要自我節制的問題。
    主席:這部分也是可以申訴嗎?但是時間上可能來不及。因為在具體狀況下大家會產生疑問,就是管理員對受刑人不爽。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不行,所以不能作為處罰手段。
    主席:沒有錯,法律是這樣規定,但執行上也是牽涉到整個心證的問題,所以你們這邊規範脫逃、自殘、暴行、擾亂秩序行為,基本上會這樣規定有他的必要,但是切入的角度,就是你們的戒護安全?
  • 陳次長明堂
    對。
    主席:如果你讓我的戒護造成很大的負擔,我就來使用戒具,這是相對的。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這項比原來的規範更為嚴謹,我施以戒具一段時間後再予以解除,但是我們這個是他事實上有這個狀況時才會施以戒具,沒有狀況時,我們馬上做一個解除,這個都要層層節制,要報給上面的機關首長核定才可以作處理,所以這是比原來我們實務上更為嚴謹的規範。
    主席:你們現在有比較限縮啦,但關於手段、目的上這還是要兩者權衡。
    另外,什麼叫聯鎖效應?腳鐐也是鐵做的,對嗎?
    黃署長俊棠:聯鎖我們一般也是用類似鐵鍊。一般來講,我們大概是在移監的時候才會使用。
  • 主席
    就是大家綁在一起。
    黃署長俊棠:就是兩個兩個串聯起來,原則上是移監上的一種安全措施。一般來講,我們矯正機關很少使用聯鎖,目前來講,大概只有移監在使用。現在外掃的話,我們一般原則上都限制在可以擔任外清掃,所以我們一般外掃很少去使用聯鎖的措施。
    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剛才有提到戒具的使用跟保護,我們在第四項有明文規範,基本上應經過監獄長官核准。但有個但書,情況急迫的話,得先行為之,並立即報請監獄長官核准之。同時這項措施的實施情形,還要往上報給矯正署作事後的審查,所以比現在來講,是有更加嚴密的規範。
    主席:我們現在的提案,當然是有比以前更嚴密、更謹慎的保護,視察小組會看到這部分嗎?就是他也可以了解這個部分嗎?
  • 陳次長明堂
    可以。
    尤委員美女:我對於72小時還是覺得滿不放心的,因為事實上我們看到好幾個案例,收容人的手被銬在欄杆上後來死亡的,當然可能有些情況你們的確需要,但這裡是不是能夠每經過幾個小時就應該判斷還有沒有必要繼續把他銬住,因為72小時等於連續銬三天。
    陳次長明堂:72小時是指最長不能夠施用72小時,不是連續,可能到某種程度的話,他就把它先解除,但是一個階段不能超過72小時,但是最長不是一直連續銬72小時,亦即一次施以戒具不能超過72小時。
  • 尤委員美女
    所謂的一次是什麼意思?不就是一次嗎?把他解開了……
    黃署長俊棠:根據現行使用戒具的規定,時間上是要做登錄的……
  • 主席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面的條文就有寫,施用戒具逾四小時者,監獄應製作紀錄使受刑人簽名……
  • 主席
    固定保護每次最長不得超過4小時……
    黃署長俊棠:固定保護他本身還必須要有每隔15分鐘要做鎖的換動,讓他手得以活動,這部分我們都有一個規範在。
    主席:比如說他要上廁所、要吃飯時,就會幫他解開?
  • 陳次長明堂
    會解開。
  • 主席
    那不就是要幾個小時就去探視他?
    黃署長俊棠:關於固定保護,我們有一個固定保護的流程,規定幾分鐘哪一個鎖要予以鬆動,要不然固定在那裡會麻痺,所以我們規定幾分鐘要給他換哪一隻手活動一下,就此我們要作登錄,我們現行規定就有這樣在執行。施以戒具也是一樣,要經過考核,還要經過醫師的簽證或是護理人員的認定,看有沒有不能使用的狀況,我們都會有所規範,然後也要呈給機關首長核定。
    陳次長明堂:在我們的條文第五項提到,施以戒具要儘速安排醫事人員評估其身心狀況,並提供適當之協助,如認為有必要終止或變更措施,應即報告監獄長官安排醫事人員來作處理,所以並不是都沒有控制的機制,而是有控制機制,當然在第六項訂定辦法裡面,關於委員的疑慮我們也會在第六項裡面授權訂定辦法時訂定得更清楚、更詳細,而不是固定銬72小時,應該不會這樣做。
    尤委員美女:因為從你的條文看不出來,固然你剛剛這裡說要送醫,但如果要送醫的話,絕對不需要到72小時。那前面為什麼要留個72小時?因為你說每次最長不得超過72小時,所以我規定72小時是很緊繃的,所以我就可以幫你銬在那裡三天,因為上一次我們就看到少觀所把小朋友銬在那裡,吃喝拉撒都在那裡,這對人格尊嚴的影響非常大,所以我不太知道你們會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沒有把人送醫,或送醫之後還需要施以戒具72小時,我不太能夠想像這個到底是什麼樣的情況,因為如果他今天有暴動或什麼狀況,你們把他銬上腳鐐、手銬,表示你已經壓制了,所以也不需要銬那麼久,而如果你沒有壓制那個暴動的話,那你根本就扣不到腳鐐、手銬。
    再者,如果他真的情緒非常躁動的話,他根本是精神出問題有狀況,你應該要緊急送醫,送醫就是依照精神衛生法,他那邊就會加以處置,就不是你們這邊的事情,所以我不太知道是什麼樣的情況,你們需要把它一次戒具用到72小時,這會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你能否說明一下?
    黃署長俊棠:這個狀況應該是屬於他是危害到機關的安全,還有就是為了保護他本身。一般來講,這個大部分都是屬於暴行的區塊。至於精神疾病患者的區塊,應該我們都是交給醫生來做治療,這個區塊並不適用,除非他當時是在很躁動的情況下,我們給予他約束,但是我們現在的約束規範是滿嚴謹的,我們現在都訂有一個行為觀察紀錄。除了行為觀察紀錄,還要有醫事人員,目前我們還要求醫事人員要簽註意見,這是目前我們的作法,其實我們要求自己還是要以很嚴謹的作法,才不會讓社會各界有所質疑,所以這個區塊本身有的應該是屬於有暴力傾向攻擊的暴行,而精神疾病患者,我們就是採取精神疾病患者醫療的模式。
    陳次長明堂:72小時是上限,不是每一件都是72小時,如果說已經達到應該要送醫的地步的話,那就送醫,也就不在這裡的範圍內,剛才署長也報告過說,過去也許大家對這部分有所批評,包括委員剛才提到對少年犯採取「吊豬肉」的方式一事,事實上也被監察院糾正過,相關人員也送懲戒過,那個也沒有到72小時,而是將少年犯吊在晾曬衣服的場所一個晚上,那個是不對的。所以在這裡對於戒具的使用一定要用最小侵害原則,而且要符合比例原則的狀況來做。至於72小時,就算少年犯再怎麼亂,施用戒具也不能超過72小時,是以這種方式來做。比方他真的在亂了,有什麼方式可以做呢?應該尋求其他方式,而不是一直把他銬在床邊或窗邊等等,這是不對的。
  • 尤委員美女
    所以我覺得72小時的限制應該降下來。
    主席:次長,應該是這樣,就是委員憂慮的是,最高是72小時,當然也可以調整成48小時或其他,這些都有紀錄。現在的問題是他要吃飯、睡覺、上廁所的時候,誰來幫他處理戒具?因為現在一次是4小時,是不是4小時來看他一次,然後每隔4小時就幫他解開戒具,讓他吃飯、上廁所?是不是這樣的執行方式?剛才尤委員憂慮的是有沒有人道的問題,72小時是極限,可能這一次是72小時,過了半天後再施用戒具,照法律上的解釋,這樣是可以的,對不對?現在我們有疑慮的是,在這72小時或48小時內,他要吃飯、上廁所等等,這些要怎麼處理?有人會定時幫他解除戒具,讓他至少要符合基本生存的一些條件。
  • 陳次長明堂
    ……
  • 主席
    幾個鐘頭?那是怎麼處理、執行的?你要說給我們聽。
    陳次長明堂:比如他要上廁所的話,一定會解除戒具讓他上廁所……
  • 主席
    管理員在旁邊嗎?
  • 陳次長明堂
    管理員會在旁邊。
    黃署長俊棠:跟委員報告,其實他們洗衣服的時候,就算有腳鐐,他們還是有辦法把穿著的褲子脫下來,實務上,這是個人可以執行的,也許委員了解實務以後,他可能……,因為他們穿衣服,腳鐐是可以拿開的,我們是站在保護的角度,因為有時候時間……
  • 陳次長明堂
    戒具的使用。
    黃署長俊棠:戒具使用的時間短,重複的事情會發生。就是他的攻擊行為還沒有停止的狀況下,如果馬上解除戒具的話,反而對他本身更為不利,所以其實這是我們以保護措施作為出發點的做法。事實上,一般來講,使用戒具的時間愈短愈好,只要他的暴力行為過去以後,我們就可以解除戒具,尤其在使用戒具的期間,我們還會做個案輔導等等措施。
    委員質疑72小時好像很長,但基本上有時候萬一他有自殺的行為,一解除戒具,他馬上又有同樣的行為,這樣等於防不勝防,所以我們希望在他沒有自殘或攻擊行為的時候再解除戒具。其實施用戒具達到72小時算是少數的個案,如果要再調整下來,我們應當也可以尊重委員的決定,但是變成我們在有些個案的防範上可能會更為困難,這是我們在實務上操作的看法。
    尤委員美女:主席,這一條先保留一下,再想一下好了,因為對於72小時,我真的覺得很不安,剛才提到如果他有傷人或自殘的行為,應該都要送精神病院、醫療院所了,我不太知道有傷人或自殘的人就會送醫療院所了,沒有這些行為的人要被扣72小時,到底是在什麼樣的情況……
    黃署長俊棠:跟委員報告,有的自殘狀況是臨時的思考、跟平常有一點差異,或是受到外在環境的刺激等等,並不是一般所謂的精神疾病患者。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我們都有立案,也有他們平常看診的資料,這些我們都知道。但是有的是很突發的行為,譬如受到家屬給予的刺激或外在環境的影響等等,所以我們是基於保護,像最近有一起自殺的個案根本讓人意想不到,他平常都沒有什麼,但是可能受到某件事情的刺激,生存的欲望就消失了。其實有很多個案,我們都是站在保護的角度,不要讓他們持續再發生類似的行狀,所以在施用戒具當中,我們會很嚴謹地做觀察的紀錄,然後再往上陳核,也有醫生的看診、了解。
    主席:好,其實第二十三條是這次監獄行刑法修法的大重點,就如同剛剛署長講的,相關的規範更為周全,但是這條條文是這次修正的重點,我們希望再多考量一些。第二十三條就保留。
    報告委員會,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大家沒意見的話,就照行政院的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
    現在處理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四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四條是有關於外出時施用戒具的部分。
    主席:好,委員沒意見的話,就照行政院的提案版本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五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本條是規範管教人員使用能夠壓制的棍、刀、槍及其他器械,根據最後一項,其使用方式等等之辦法授權法務部訂定一個SOP。
    主席:如果做一些必要的處置,要典獄長同意嗎?還是事後要報備、做紀錄?當然,使用這些器械與戒護人員的安全,兩者之間是相對的,要不要最後再報到監獄長官這邊?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要報到監督機關,除非是很特殊的狀況,就是有暴動或暴行等等才會這樣做。一般來講,目前都是採用柔性的武器,就是使用類似辣椒水這一類的,除非是很暴動的狀況才會動用本條所定的器械,對我們來講,這種已經都是大事故了,一定要報上來。以上補充。
    主席:好,委員沒意見的話,第二十五條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二十六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六條是規範機關之間的協助。
  • 主席
    就是重大、特殊情形。
  • 陳次長明堂
    對。
    主席:好,委員沒意見的話,第二十六條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接下來,我們處理第二十七條。這條是指遇有天災事變的情況,這種情形有發生過嗎?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中華民國有史以來大概發生過一次而已。九二一地震我曾經想要用,但是我不敢用,因為得暫行釋放,我看過歷史文獻大概在民國十五年還是哪一年,臺灣只有用過一次。
  • 主席
    但還是要規範……
    黃署長俊棠:只有一次,相關資料我會後再提供給委員。
    主席:好,各位委員沒意見的話,第二十七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接下來我們處理第二十八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八條是關於返家探視的規定。
    主席:我請教一下,現在相關的規定都要法務部訂定辦法,所以這個法案如果修正通過的話,施行日是馬上就可以施行嗎?
  • 陳次長明堂
    六個月。
  • 主席
    那你們都準備好了嗎?
    陳次長明堂:原本就有規定,有的原來只是要點,現在我們把它提升到法律位階或法規命令位階而已。
    主席:好,所以現在你們建議的施行日是修正半年後。好,第二十八條委員沒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接下來,我們處理第二十九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九條是外出。前一條是返家探視,而這一條是受刑人表現良好,給他外出,有點類似回家的探親假。
    主席:好,委員沒意見的話,第二十九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三十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條更加寬廣的說,他如果有特殊才藝等,可以參加社會公益活動,讓他可以外出,但這條的外出跟前面的外出不一樣,這裡是戒護外出參加活動。這是新的條文,過去並沒有這一條,但是我們有做,有一些受刑人到外面進行公益表演。
  • 主席
    在戒護中還會給他上手銬嗎?
    陳次長明堂:路程中有,但事實上有的時候也沒有上銬。
  • 主席
    會給他換衣服嗎?
    陳次長明堂:活動中並沒有上戒具,事實上也有總統在場的表演,像是擊鼓,即使總統在場也曾經表演過。
    主席:好,第三十條,委員沒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接下來我們討論第五章章名「作業」。
    委員沒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的章名通過。
    接下來,我們處理第三十一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一條是有關於強制作業,同時還有監外自主作業,最主要重點在第四項可以監外自主作業,這部分我們把它明文化。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意見的話,第三十一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接下來我們處理第三十二條及蔡易餘委員第三十二條的提案。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二條是有關於作業時間的限制,但是他有一個但書,特殊情形才延長。
    主席:請問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接下來,我們處理第三十三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三條有關於受刑人之作業可以用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就是行刑累進處遇裡面的作業課程,把這個勞動能力的作業時間作為他的課程,也就是算入行刑累進處遇的計算標準裡面。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意見的話,第三十三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接下來我們處理第三十四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是規定監獄作業的方式包括自營、委託加工、承攬跟指定的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方式,亦即把範圍擴大。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意見的話,第三十四條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接下來,我們處理第三十五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五條有關停止作業的名目,那我們規定比過去來得更嚴格一點,不必……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五條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接下來我們處理第三十六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給與參加作業者的勞作金。
    主席:這條蔡易餘委員也有提案,大家的立法精神都一樣。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有關修正作業賸餘是提多少作為受刑人的勞作金?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原來是37.5%,那現在新修正的我們就提高到作業剩餘以後的60%。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在後面的第三十七條有規定。
  • 鍾委員孔炤
    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都是同……
    陳次長明堂:前面第三十六條是概括性的說要給他作業金,至於怎麼樣計算從第三十七條開始。
    鍾委員孔炤: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都是概括金,因為之前有受刑人認為說他的作業金不足以繳交他自己的健保費,造成他們的困難加劇,所以他們有要求要提高,所以第三十七條裡面有規定嗎?
  • 陳次長明堂
    有。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六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六條我們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接下來,我們處理第三十七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七條是有關作業金給付方式,也就是用net的方式,就是扣掉成本,然後來計算作業金,其中第一款就是有關於60%作為第三十六條的作業金,現在的話是100元裡面的37.5%給收容受刑人,現在提高到60%。那第二款是針對10%的是法定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這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裡面有規範,所以提撥10%把它明定。第三款的是飲食補助費用,因為事實上,我們現在成人法定預算的飲食補助費每個月才編列1,800元,少年犯是2,400還2,500元,那事實上一個月我們用各種方式包括聯合採購等方式來降低成本,但事實上也是不足,所以這部分的話,我們提撥10%作為飲補費,另外其餘的作為職業訓練證照還有改善生活設施,比方,我們後面有條文規定要洗熱水澡的部分,可是因為政府預算的不足,所以我們就用監所作業基金一年大概要提撥一億多的燃料費,像這些的話,就在第四款裡面概括,然後第五款是充作監所作業基金來做統籌的,因為我們有五十一座的矯正機關,但是有幾個沒有作業,但就等於一個大水庫的來做調撥的補充。
    主席:這部分提撥10%充作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一年大概是有多少錢?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107年9,436萬元,修正以後,原來是提供12.5%,是九千四百多萬元,那修正草案以後10%,這個區塊變成7,504萬元。
  • 主席
    所以是降低?
    黃署長俊棠:調降,因為收容人這部分提高,所以其他的部分會調降,這個是按照比例來的。
    主席:就是勞作金提高了。好,請問各位委員對第三十七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接下來請委員看102頁。處理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四條。
    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四條。
    處理第三十八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八條是在原來的作業補償金以外,增加了職業訓練的部分,因為現在強調在監所裡面要接受職業訓練,因職業訓練致死亡、重傷等等,也發給補償金。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十九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九條是有關收容人死亡後,其勞作金或補償金依規定的法定程序通知家屬,而都沒有人來領,也沒有辦法處理,這種情況才歸入作業基金,就是取之於收容人,將來用之於其他收容人。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六章章名「教化及文康」。
    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六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處理第四十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條主要是彰顯我們不是採報復刑,而是教化刑,所以第二項規定要參酌受刑人之入監調查結果及個別處遇計畫,這是應民團的要求加進來的,對於收容人不是一律齊頭式的處理,而是以個別處遇計畫,施以適當的輔導和教育。這些輔導教育要委託相關學界諸如心理學、社會工作等等,並得以集體性、類別性及個別性的輔導方式為之,相關規定都很清楚。此外,教育包括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和推廣教育,也就是希望收容人在監獄裡面能夠得到學習的機會。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十一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一條是有關於收容人仍然有信仰宗教的自由,過去有誤解我們在監獄裡面所做的教化,比如是不是強迫一定要信基督教或佛教,包括靜坐等等,事實上這有一些誤解,為避免造成外界誤解,我們監所裡面也採取宗教自由。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繼續處理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九條。
    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九條。
    處理第四十二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二條是納入修復式正義,即監獄裡面也要進行修復式司法之處理。
    主席:這個部分放在施行細則,可以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後續會做,我們參考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正裡面也有這麼一條。
    主席:那現在有在做嗎?還是還沒有做?好,現在也有。
    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十三條。本條有蘇委員巧慧之提案。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三條是有關於引進教化志工的依據。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繼續處理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四十一條。
    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四十一條。
    處理第四十四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四條是規定監獄得設置圖書設施和提供圖書資訊服務等,供收容人閱讀。同時第二項規定收容人可以自備書籍、報紙等等,由自己來處理。第三項是有關辦理圖書展示,鼓勵監獄裡面的收容人接觸到圖書及外界資訊等等。
  • 主席
    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二項「但有礙監獄作息、管理、教化或安全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當然這是指前面自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的用品。可能你們擔心他們所使用的文具會有危險性,那會不會有禁止閱讀的狀況?就是他不聽你的管教,所以就把他的圖書給沒收了,不准看報紙、看書。這個條文有包括這部分嗎?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這個問題應該不會發生。
  • 段委員宜康
    會發生的原因是什麼?
  • 黃署長俊棠
    沒有禁止閱讀。
  • 段委員宜康
    這個條文的意思不是這樣嗎?請次長說明。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這可能是分類,針對有礙監獄作息部分,比方說休息時間還在看報紙,應該睡覺了還不睡,這會妨礙到別人睡眠,可能就會限制。至於禁止的部分,可能有些圖書像Playboy那種雜誌可不可以進來,這部分可能要個別去看看。再如有一些猥褻性的……
    段委員宜康:我知道啦,就是說這會不會作為一種懲罰的手段?比如你在讀書,因為你不乖,我就把你的書籍沒收,或是不准你讀書。不會這樣嗎?
    陳次長明堂:是不能夠啦,不是不會,不能夠用這種手段,不可以的。
  • 段委員宜康
    不能夠用這種手段的依據在哪裡?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就是收容人能夠自備,若是要限制他就要符合比例原則,所以我們是用但書,就是限制和禁止要符合但書的規定,而不是說不合管理員的意就全部加以禁止,不可以這樣子。
    段委員宜康:所謂有礙監獄管理,這是管理的手段,也就是不能積極去運用這種手段,必須是受刑人的閱讀可能影響到我的管理才可以這樣做,是嗎?
    黃署長俊棠:跟委員報告,比如說現在是作業時間,他必須要作業,但是他又在……
    段委員宜康:當然我講的不是這樣,所以你們所謂的管理跟作息指的是這個部分嘛,對不對?
  • 黃署長俊棠
    對。
    段委員宜康:好,了解。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四十五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五條是有關於提供廣播、電視、資訊設備等,監獄得提供這些設施來實施教化,同時讓收容人可以自備收音機或視聽器材為個人視聽、閱讀等等。另外,第三項是提供視、聽、語等無障礙輔助措施。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七章章名「給養」。
    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七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處理第四十六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有義務提供飲食跟必要的物品器具,同時在第二項特別強調,如果受刑人有宗教信仰的話,我們建議配合其宗教信仰來提供適當的飲食。
    主席:在受刑人入監的時候,是由監獄先提供衣類、寢具嗎?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在受刑人入監以後,我們必須提供必要之生活用品,會發給受刑人牙膏、牙刷、內衣褲、衣服等等。
  • 主席
    那寢具呢?是免費嗎?
    黃署長俊棠:也有寢具,一般來講,他們可以使用自己帶來的寢具,如果沒有的話,我們也會提供。
  • 主席
    可以在裡面買嗎?
    黃署長俊棠:不是,一般來講,是由受刑人自己準備,如果他們的經濟能力不夠的話,我們機關就會提供,因為我們都有採購寢具,寢具的費用比較高,像基本生活需要的牙膏、牙刷、肥皂、洗衣粉等等,在第一次入監的時候都會提供,如果之後受刑人經濟上比較困難,我們機關也有補助比較貧困的受刑人,每年對剛入監受刑人所支出的費用大概是1,300多萬元,往後就是由他們自行購置,但是對於經濟有困難的人會予以補助,就是依相關辦法以公益金補助他們。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七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七條是關於攜子入監的規定,對子女的部分原則上是要自備,如果無資力的話,就由監獄提供。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八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八條是禁用酒類、檳榔,還有在監獄實施適當的戒菸計畫。
  • 鍾委員孔炤
    你們越禁、香菸就越貴。
    陳次長明堂:現在有開放香菸,但是規定我們有義務對受刑人實施菸害防制教育以鼓勵他們戒菸。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八章章名「衛生及醫療」。
    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八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的章名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九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九條是規定要隨時掌握受刑人的身心狀況,第二項是規定在資源可及的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就是我們要跟外面簽約或進行其他合作,在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的諮詢判斷。因為過去有人批判我們對於要不要戒護外醫都是由管理員判斷,可是管理員又不是醫事人員,他們可能看不懂、有時候怠惰、有時候就資源浪費,所以這一項就是強調各監獄一定要跟外面的醫事人員作一種連結跟諮商。在第三項規定相關業務可以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醫事機構辦理,就是建立這種委託的機制。同時在第四項規定設有醫院的相關部會要協助監獄辦理第一項、第二項的業務。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十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條是規定要維護受刑人在監獄內的醫療品質,現在監獄裡面的受刑人也有納入全民健保,所以應該有相當的醫療品質,也有提供住院和醫療服務,這個規定就是我們臺中培德醫院的法源依據。如果我們將來要在南部和北部設醫療監獄,因為涉及到經費問題,可能沒辦法馬上達成,但是可以先建立法源。同時,監獄在辦理醫療、預防保健、篩檢等業務時,也可以根據這個規定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主席:次長,你說這是設置醫療監獄的法源規定,現在是有哪一所?
  • 陳次長明堂
    就是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
  • 主席
    所以培德就是醫療監獄還是也有做部分的醫療?也有收容有醫療需要的人嗎?
    陳次長明堂:它是收容醫療,培德醫院有醫院執照,就是設在臺中監獄裡面,我們現在是委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辦理,就是委外辦理,因為我們自己沒辦法找很多醫生來組成,所以是用委託的方式,但是它有醫院的執照。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十一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一條是規定監獄有保持清潔衛生的義務。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十二條。
    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十三條。
    請問現在是沒有每天都有熱水嗎?在冬天還是有不足的情況嗎?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規定對女性、少年犯、65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有病的受刑人全年提供熱水,對男性受刑人是在12月到2月而且氣溫在20度以下才有提供。
  • 主席
    是從10月還是12月開始提供?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 黃署長俊棠
    主席、各位委員。從12月到2月。
  • 主席
    只有3個月?
    黃署長俊棠:對,就是只有冬季。
  • 主席
    可是臺北天氣比較冷。
    黃署長俊棠:如果氣溫在一定的溫度以下,當天就會全面提供。
  • 主席
    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應該要在辦法裡面規定清楚。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規範。
    鍾委員孔炤:否則如果在1月有寒流來,天氣也是很冷。
  • 陳次長明堂
    對。
  • 主席
    現在有規範嗎?
  • 陳次長明堂
    有。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矯正署有規範,是全國統一的。
  • 主席
    應該要南北不一樣才對。
  • 陳次長明堂
    是按照溫度。
  • 黃署長俊棠
    在一定的溫度以下就會提供。
    陳次長明堂:除了女性和少年等受刑人以外,每年從12月1日到次年2月28日都有提供熱水,在3月1日到10月31日期間是每週提供2次熱水,如果氣溫低於20度的話也會提供熱水。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十四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四條是規定要提供運動場地,第二項本來是規定每日運動半小時至1小時,現在是要提高到每日1小時,同時以安排於戶外為原則。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十五條,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五條是要求推廣健康評估跟推動自主健康管理措施。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十六條,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六條是有關蒐集受刑人健康的個資,因為這是屬於特種個資,所以我們在這裡特別規範出來。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第五十六條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十七條,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七條是有關傳染病通報的義務,同時相關衛生主管機關應該要加以協助。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第五十七條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處理行政院提案刪除第五十三條,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五十三條通過。
    處理第五十八條,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八條是有關在監獄病舍或附設的病監收容的依據。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第五十八條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處理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刪除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通過。
    處理第五十九條,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五十九條是有關納入全民健保以及攜子入監的健保,監獄要主動代為申請參加全民健保,有經濟困難的人或他的子女不具健保之保險資格,由監獄委請醫生為他們診治,希望把整個醫療完整起來。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第五十九條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處理第六十條,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處理第六十一條,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一條是有關自費,我們有全民健保的醫生來這裡看或是戒護外醫,但是他如果認為要指定特別的醫生來為他看,我們同意他用自費延醫的方式處理,比方他指定醫生到外面看也要自費,因為這不在全民健保給付的範圍內。
    主席:現在自費是他可以自己找醫生嗎?還是要你們指定的,只是他自費?
  • 陳次長明堂
    他找的。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 黃署長俊棠
    主席、各位委員。但是醫生要有執業登記哦!
    主席:當然啊!就是你們現在有指定的醫院,有時候受刑人或他的家人之前有在某個醫院診療過,他們希望去那個醫院,所以也可以准許?
    黃署長俊棠:找醫生進來看,但他要先在衛生醫療單位註記,醫生不能隔地執業。
    主席:就是他要在這個地區是可以執業的,要報備啦!
  • 黃署長俊棠
    他要跟衛生醫療單位報備。
    主席:如果他是台北人,他下去要跟地方報備啦!
    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第六十一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六十二條,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二條是戒護外醫。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處理第六十三條,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三條是有關保外醫治的規定,黃委員這邊有提修正的部分,即要組成保外醫治審查小組,我請矯正署說明一下。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委員所提保外醫治審查小組,其實我們保外醫治已經有兩層關卡,第一層是經監內的衛生醫療健保單位看診後確認要戒護外醫,再經過醫院的醫師看診取得診斷證明以後,才由機關報准保外,報准保外就由矯正署來做審核,矯正署也是依照我們這兩道醫師的判定來做審核。
    委員是認為要成立一個小組,但因為這都是個案式的,每天都有個案在發生,緊急保外機關首長可以先核定,超過5年以上就要報到我這裡,所以我24小時要stand by,他們會傳真給我看,我們會按照整個醫療狀況評估是否有需要,有需要我們才會給予核准,所以它是不定時的,如果要再組成醫療小組進行審查,有時候根本會緩不濟急,保外我們原則上是以醫療為主,尊重醫療機構的判定,我們視病猶親,其實你要保外,只要符合監內不能為適當治療的,我們就會儘量給予保外處理模式。
  • 主席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現在大家比較質疑的是其公正性的問題,這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大家會覺得權貴要申請保外就比較容易,認定的部分大家比較沒有信任的基礎,所以我們才會提出這個修正,不曉得法務部對這樣的修正有沒有覺得可以納入的?或是對外界來講,你們怎麼提高大家對這部分公平性的感受?
    陳次長明堂:委員的立意也是非常好,只是因為報到矯正署來,有時候只有我們內部的人看,他又不是醫療人員,可能看不懂,剛才尤委員有提到,我們有時候要給人家保外的沒有保,結果死在裡面,過去也曾發生過這種例子,所以我們特別在這次修正條文的第五項增加保外醫治的基準,將來要訂定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保外,以後我們要在辦法裡面加上這個基準,也就是把委員所關切的部分放在裡面,但如果每次要組成一個小組,有時候突然肚子痛,到底肚子痛是盲腸炎還是已經到某種重症必須要保外?盲腸炎是戒護外醫,如果是要保外,應該讓家屬來保出去,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醫療小組恐怕緩不濟急,因為醫療小組沒有辦法馬上組成,但是我們也有內部要求,要徵詢醫生的意見,矯正署現在有做,監察院曾經糾正過我們了。
    黃署長俊棠:現在所內有一個小組在運作,即各機關報上來,我們的衛生醫療單位,包括這一組的科長、承辦人以及醫療人員再做審查的機制。
    委員剛才質疑我們的判斷程度是怎樣,我們原來就有兩道手續,即先由機關內部的門診醫師診斷,門診醫師包括各醫療中心的醫師、自己開設門診的醫師,然後到醫院再做第二度確認以後才報保外就醫。機關第一關核准以後,報到我們這裡來做核備動作,其實它還是很清楚的。
    如果還要一個24小時standby的醫療機制在,因為有的是緊急報來,馬上就要處理,在行政作為上可能會比較難。剛剛次長提出,我們要有一個參酌標準,哪些是審查以後就可以直接核准的,比如癌症第4期就直接核准,機制是朝這個方向。如果要醫師24小時進駐做評估,事實上有他的困難之處,以上。
  • 主席
    上午會議進行到12時30分。
    請段委員發言。
  • 段委員宜康
    我建議第六十三條先保留。
  • 主席
    行政院提案第六十三條保留。
    接下來處理第六十四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六十五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六十六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六十一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六十一條。
    繼續處理第九章章名「接見及通信」。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繼續處理第六十七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六十八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六十九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七十條。第七十條是新增條文,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七十一條。原則上是不錄音、錄影,還是原則上有呢?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還是要,一般接見的要,有一個特殊規範在第七十二條,係針對律師、辯護人的接見不能錄音、錄影的規定。
    主席:看起來,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的接見錄音、錄影是原則。
    陳次長明堂:對,原則是要。
    主席:法律另有規定,他可以利用,本來就不得違法利用啊!
    陳次長明堂:對,不能夠違法利用!
    主席:「除法律另有規定」,所以法律有規定,就可以利用。
    陳次長明堂:要法律規定,不然就不能利用。
    主席:沒有法律規定當然是不能用,那還要加「違法」嗎?
    陳次長明堂:這是提醒我們的監所管理人員,不能隨便洩露給外面。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七十二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七十二條是針對大法官解釋有關律師、辯護人接見的部分。大法官解釋本來是針對辯護人,我們把它擴充到一般律師受理案件時,我們只能監看,尊重律師的職業。
  • 主席
    監看可以聽嗎?
    陳次長明堂:不能聽,是監看而不與聞,他聽不到。
    主席:像高雄的律師接見,他就坐在旁邊聽,不都是這樣嗎?
    陳次長明堂:大寮?律師不行,一般接見有!
  • 主席
    律師。
  • 陳次長明堂
    律師不行!
    主席:有,委員現在去接見,他就坐在旁邊聽。
  • 陳次長明堂
    我們只針對律師。
  • 主席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是新增條文,我要請教,這個律師未必是委任律師對嗎?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要委任律師。
    鄭委員運鵬:「受刑人與其律師」,這個其律師指的是委任律師。
  • 陳次長明堂
    那個律師可能不是行政訴訟……
  • 主席
    民事上的!
  • 陳次長明堂
    還有行政訴訟。
  • 主席
    還有高訴代理人。
  • 陳次長明堂
    對。
  • 主席
    現行制度就只有監看嗎?
    陳次長明堂:自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以來就是這樣,法律沒有訂。
  • 主席
    解釋以後就這樣了?
    陳次長明堂:第654號解釋針對的受委任律師是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受委任民事、行政訴訟、高訴代理人也是律師,因為是同樣的地位,所以我們在這裡就開放了。
    主席:但檢察官不是要限制,所以要有人在旁邊聽或錄音、錄影?
  • 陳次長明堂
    現在都不行。
  • 主席
    還是有吧!
    陳次長明堂:按照刑事訴訟法才可以,其他的不可以。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我有意見,第七十二條先保留。
    繼續處理第七十三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七十四條。本條係因應大法官第756號解釋,本席及蘇委員治芬有提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七十五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本席也有提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
    繼續處理第十章章名「保管」。第十章章名沒有修正。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繼續處理第七十六條。是有關送進去的東西。
  • 陳次長明堂
    係指金錢跟物品。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七十七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這個飲食,現在不是有寄菜嗎?如果是家裡自己煮的,你們怎麼檢查?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檢查,一般來講,我們是用目視的,但帶骨的,還是會切開再用筷子做處理,我們……
  • 主席
    帶骨的?
    黃署長俊棠:我們會判別,比如燒酒雞我們會聞看看,基本上,我們會保留其完整性,同仁會戴手扒雞的塑膠手套檢視。為了預防毒品放在雞骨頭裡面,我們還是會做檢視,這是為了維護機關安全及各種情況所做必要性檢查而已。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七十八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七十九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八十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八十一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八十二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一章章名「獎懲及賠償」。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繼續處理第八十三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現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做燈會花燈是非常有名的。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對監獄來講,他有貢獻以後,比如天災時協助救護人等等,這些優良善行我們會給他獎勵。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八十四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八十五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八十六條。本條文是停止他自費購買非日常生活必需品,這樣的懲罰合理嗎?有必要嗎?還是做其他懲罰呢?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跟原先的懲罰不一樣,原先是停止接見等這些,但現在的懲罰是非必要性的,即停止購物。他有違規,我們讓他的慾望減低,這個對他來講是傷害最小的。日本跟德國也有這種規範,這一次包括警告、停止送入物品都是比較其次的。國外也有沒有送入物品,包括我們現在戒治的,平常也不准送入物品。懲罰上,我們儘量以最輕的,至於他既有權益,比如接見等,我們還是讓他有家屬關懷,這個區塊我們給予尊重,所以這一次我們是採取停止送入飲食或是購買物品等這些,以上。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第八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繼續處理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第七十七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第七十七條條文。
    繼續處理第八十七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八十八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八十九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二章章名「陳情、申訴及起訴」。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繼續處理第九十條。是這次監獄行刑法修正重點。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委員。這次的修正重點先等一下。對於第八十六條,主席剛剛是針對自費購買的部分,我是對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的部分,那就是我們當兵時關緊閉的意思,這個部分要不要說明一下。
    這個移違規舍是指單獨房?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俊棠: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我們的違規房是一個區塊,其實它裡面也有群居,不同案的違規人可以放在一起,打架的人是不能放在同一房,
  • 鍾委員孔炤
    隔離?
    黃署長俊棠:移到違規舍,他違規一定帶離原單位,因為會對原單位造成困擾,在違規舍裡面我們還是會給予他教化或各方面的諮商,醫療等,都是一樣的。
  • 鍾委員孔炤
    這是不是等於把人隔離分開?
    黃署長俊棠:沒有,還是在同樣一棟……
  • 鍾委員孔炤
    還是在群居生活裡面?
    黃署長俊棠:他還是有運動時間,他在工廠打架,你不能再把他放在工廠,一定要移開到這裡。
    鍾委員孔炤:他還是有群居的生活,不是我們想像中的……
    黃署長俊棠:還是有運動、接見、教化、醫療等都有,我們是就原來發生事故的事情,所以這個應該是很明確的,等到時間到,我們考核完就會重新配到其他單位,不會再產生這樣的事情,整體來說,這對他們也是一種保護的措施。
    鍾委員孔炤:主席,剛剛這樣太快了,第八十六條及第八十七條其實是連動的,我剛剛會特別提到是否要區隔,第八十七條確實是有區隔,期間是不得逾20天,原條文沒有這個隔離的期間,現在違規這部分也有14日到60日的部分,60日等於是2個月,時間算滿久的,第八十七條裡面又有違規事項得對涉案人予以區隔,這種區隔就像我們當兵時被關緊閉……
    黃署長俊棠:過去我們等於是自我限制,限制得更嚴謹,朝向更嚴謹來設置,比如停止一些送入物或什麼的,這些都是它的一些規範,以往是勞動停止接見,都是一個星期,我們這一次把這些屬於比較有關人權的區塊予以保護,所以我們對送入物品此類比較沒有必要的部分來加以規範。但在獨居方面,其實目前來說,我們矯正機關幾乎沒有實施獨居,因為我們也怕有事,縱使原有的條文有獨居的規定,但現在沒有獨居這個項目,我們希望採群居方式來做,因此在違規考核這個區塊還是採群居方式處理,只不過在群居中將同案打架的那些人加以分開而已,這應該是OK的。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關心的這部分,我們是不是做個附帶決議,就是針對第八十六條的違規舍及第八十七條區隔處理要在細則裡將相關規範規定明確,我們在細則裡面寫清楚。基本上這不是關緊閉,不是單獨關起來……
  • 鍾委員孔炤
    你在辦法裡面能不能……
  • 陳次長明堂
    在細則裡面訂定。
  • 鍾委員孔炤
    能夠訂定清楚一點?
    主席:鍾委員,反正我們會送協商。
    陳次長明堂:我們接受,我們就訂在辦法裡面,第八十六條在辦法裡規定,至於第八十七條的區隔,我們在細則裡規定。
    主席:你們先寫出來。就你關心的部分,第八十六條在辦法裡規定,第八十七條就訂定在細則裡。
  • 陳次長明堂
    我們寫一個附帶決議。
  • 主席
    謝謝鍾委員。
    接下來回到第九十條,這是原則性規定。
    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九十一條。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這不能夠歧視待遇,就是不能因為提起申訴、陳情等等,而有歧視待遇。
  • 主席
    歧視待遇跟藉故懲罰……
    陳次長明堂:以前有人說,這個人你提出申訴,很難搞,所以會稍微修理他,現在則明文予以禁止。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九十二條。這有書面或言詞的規定,反正就是設置一個意見箱,監獄的人員可以開這個意見箱,還是要由外界的人來開?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 黃署長俊棠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授權由秘書會同政風室人員去開啟。
    主席:是不是可能有部分是你們可以開,有部分是你們不能開?
    黃署長俊棠:目前首長信箱是自己開的,這類的信箱也設置在裡面。
  • 主席
    就由首長開?
  • 黃署長俊棠
    對。
  • 主席
    還是要有視察人員才可以開?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現在沒有視察人員,所以第一項的視察人員,未來我們會加以規範要由視察人員來開。第二項及第三項則是向我們監獄本身來陳情的部分,這是由……
    黃署長俊棠:有機關首長信箱,廠設也有意見箱。
    主席:對,廠設的……
  • 黃署長俊棠
    廠設是授權給秘書……
  • 主席
    有的是首長才可以開?
  • 黃署長俊棠
    對。
  • 主席
    我們還要求要有一個是只有視察人員才可以開的。
  • 黃署長俊棠
    OK。
  • 主席
    這部分以後會訂定在哪裡?
    陳次長明堂:我們在作法上,第一項就規定可以向視察人員提出,所以內部規範就是規定只有視察人員才能開這個信箱。
  • 黃署長俊棠
    第一項是原來就有的。
  • 陳次長明堂
    現在沒有視察人員。
  • 黃署長俊棠
    有啊!
    陳次長明堂:你說的視察人員不是這裡的視察人員,那是視察小組。
    黃署長俊棠:受刑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或視察人員云云,所以視察人員可以去。
  • 主席
    可以啦!只是說那個意見箱只有視察人員可以開。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這個視察人員是不是前面的視察小組?
  • 主席
    是視察小組。
  • 陳次長明堂
    那個應該是另外一組。
  • 鄭委員運鵬
    要定義清楚啊!這個視察人員看起來不像是前面的視察人員。
    主席:視察人員好像是矯正署派去的是吧?我們現在要的是外部監督,不是外部監督,就是我們現在設了一個視察小組是外部人員。
    黃署長俊棠:剛剛鍾委員孔炤有提到,就是按季會進行視察,他可以當面提出,這都OK。
    主席:你們就是隨時有個信箱放在那裡,只有視察小組可以開啟。次長,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陳次長明堂:第一項改成「向監獄或視察人員、視察小組提出申請」,將來我們一定要多設一個視察小組信箱。
    主席:這一條先保留,你們看要怎麼研擬會比較好。
    陳次長明堂:我們再寫一下,就多一個視察小組,不是只有上級的視察人員而已。
  • 主席
    就是矯正系統是外部的監督小組。
  • 黃署長俊棠
    那個OK。
  • 主席
    第九十二條保留。
    上午會議進行到此。本日未審竣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28分)
User Info
鍾孔炤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