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星期五)10時1分 @ 本院議場 (主席:蘇院長嘉全)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星期五)10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林秘書長志嘉:報告院會,出席委員52人,已足法定人數。
  • 主席
    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7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7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名楊惠欽、蔡宗珍、謝銘洋、呂太郎等4位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
    主席:針對報告事項第二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 主席
    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26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0時13分23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2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26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沈智慧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賴士葆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項目
    三、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本院委員柯呈枋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3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一、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3人擬具「眷村文化保存暨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二、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三、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財務永續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四、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五、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9人擬具「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六、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七、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八、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九、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一、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營造業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二、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營造業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三、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四、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2人擬具「姓名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五、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1人擬具「保全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六、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2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3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九、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3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一、本院委員童惠珍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二、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三、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四、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五、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三十六案現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那就進行表決。
    現在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一事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進行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費委員鴻泰、羅委員明才、林委員德福聲明對剛才之表決係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9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0時21分51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36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92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沈智慧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 項目
    三十七、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7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7年度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一、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決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函送「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四十八、財政部函送「一百零七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財政部函,為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一、財政部函,為修正「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二、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機關108年第1季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三、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四、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8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1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7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4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六、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中央銀行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置換特殊材質人工髖關節(含陶瓷及金屬對金屬介面人工髖關節)診療服務,但超過置換傳統人工髖關節診療服務之費用差額不給付」等6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一、衛生福利部函送「特殊材質人工髖關節為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等6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生物製劑收費標準」第五條及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須冷鏈儲存與運輸之西藥製劑」,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衛生福利部函送「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一、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及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二、衛生福利部函送「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108年1月至3月執行政策傳播說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抗壞血酸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八、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八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新購或改裝油氣雙燃料車補助辦法」及「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遙測篩選標準」及「使用中車輛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金屬及微量元素檢測方法-感應耦合電漿原子發射光譜法(NIEA W311.54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金屬及微量元素檢測方法-感應耦合電漿原子發射光譜法(NIEA W311.53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第二點及第五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一、交通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與吐瓦魯政府在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架構下承認在吐瓦魯國籍船舶服務之船員所持訓練與適任證明文件協定」英文約本影本及中譯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二、內政部函送「全國性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三、內政部函,為廢止「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消防服制準則」第六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七、內政部函送「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九編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十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十七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內政部函,為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一、內政部函,為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二、內政部函,為「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名稱修正為「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三、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08年第1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四、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8年度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8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大陸委員會函送108年度第1季「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七、客家委員會函送「客家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八、教育部函,為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處理。
    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何委員志偉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0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7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多數,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0時39分24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108案
         國民黨黨團及親民黨團提議改交審查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0  贊成人數:29  反對人數:7  棄權人數:14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段宜康  何志偉
    棄權:
    江永昌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黃秀芳  余宛如  吳焜裕  陳歐珀  洪宗熠  吳秉叡  邱議瑩
  • 項目
    一○九、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一、教育部函送「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三、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四、教育部函,為「補助獎勵及輔導社區大學發展辦法」名稱修正為「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五、教育部函送「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六、教育部函送「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七、教育部函,為修正「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園評鑑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九、教育部函送「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二、文化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修正「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三、文化部函送「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四、文化部函送108年1-3月該部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二五、文化部函送108年1-4月該部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二六、科技部函送「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項財務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108年第1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七、科技部函送產業創新旗艦計畫108年第1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八、科技部函,為有關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該部108年第1季無相關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二九、科技部函,為修正「科技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並廢止「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二、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108年度第1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三、司法院函,為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三四、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官進修考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五、法務部函送「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六、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修正公布之「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定自108年5月12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七、行政院函,為廢止「臺灣省諮議會會場暨會館提供使用管理及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八、國防部函,為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九、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一、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二、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三、國防部函送「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四、國防部函送「108年度第1季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五、國防部函送該部108年度第1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當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一定金額以下獎助或捐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外交部函,為修正「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十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二、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及太陽眼鏡鏡片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三、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免治馬桶(便)座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為「應施檢驗電子式馬桶(便)座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四、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旅行箱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五、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電鍋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六、經濟部函,為廢止「溫室氣體查證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七、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八、經濟部函送該部及所屬單位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截至108年第1季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函送「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附表四,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檢舉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業財團法人應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業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七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第一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七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二、第二十九條附件四,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七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第一七四案至第二八四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二三四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第二三四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宣讀。
  • 項目
    一七四、監察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一七五、監察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一七六、監察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一七七、司法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一七八、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決議(十)檢視作業營收、勞作金提撥比例及受刑人實收情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一七九、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十三)評估是否應加速少年輔育院改制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一八○、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四)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一、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二十一)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二、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有效提昇起訴品質,以提高貪瀆定罪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三、法務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執行署新增決議(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一八四、銓敘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未來聘僱人員離退給與法令新制如何有效傳達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五、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補助獎勵機制促進社區大學辦理地方發展與人文素養」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八六、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精進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七、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補救教學實施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八八、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持續精進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八九、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改善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九○、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住民語言學習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打造樂齡運動環境健全樂齡運動基礎設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二、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中、高中階段學生之公投識讀及相關法治教育」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三、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部落大學之發展、法制定位、權責分工及辦理現況」,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九四、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技職人才培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五、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校園環境安全衛生管理與實驗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九六、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商借人力辦理情形與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七、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補助獎勵機制強化社區大學課程發展並建立學習證書發給制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九八、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企業聘用運動指導員執行成效及策進作為」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一九九、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企業聘用運動指導員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所屬醫院之占床率未達該類醫院目標值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教深耕計畫提升國際競爭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二、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增列13億元措施之考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三、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企業聘用運動指導員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遠地區學校評估指標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學校人員提升特教知能」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六、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大專校院提升學生住宿數量與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改善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百工一日超牆職人360°VR職場體驗影片檢討及改進」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住民語文師資聘任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與其他部會合作推動博士培育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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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教育幼兒班、原住民地區幼兒教保服務機構人員資格限制及聘用族語教保人員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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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施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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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三、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大專校院藝術科系學生之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實施計畫」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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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四、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存在必要性及設置功能不彰之精進作為」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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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五、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藝能班族服、樂舞課程教師比照或與族語師資共聘以達專職化」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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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六、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海外度假打工網站資源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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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七、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度施政目標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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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八、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體驗學習計畫未來執行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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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九、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資料庫平臺」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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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引導大學增設調整系所配合國家發展、人才培育及產業需求」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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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康寧大學招收境外生違失查處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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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二、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青年職場體驗業務檢討及改進」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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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三、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轉銜及輔導措施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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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四、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重點領域獎學金試辦計畫」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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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五、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高中職以下學校學生規律運動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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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六、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二十五)逐步降低商借人力辦理情形與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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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七、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三十九)逐步降低商借人力辦理情形與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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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八、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增進國民義務教育學生及教師多元文化教育策略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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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九、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增加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次數與提升辦理之誘因」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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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辦理家庭教育及相關策進作為」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三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速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提升公共化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比率」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三二、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至5歲幼兒教育與照顧政策」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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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三、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大專校院校長遴選機制、學生權益保障、校園民主及學生會運作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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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四、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多元教育模式推動性平教育」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三五、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住民子女鼓勵就學措施」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三六、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功教練獎勵辦法制度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三七、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校園既有建築及設備更新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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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八、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機制或因應少子化配套措施」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三九、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檢討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檢討改善及強化職業學校學生就業能力」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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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檢討改善及提升私立高中職教學品質」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二、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中途學校教職員聘用或進用社會工作人員需求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三、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遠地區學校閱讀推廣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四、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常態性調查高級中等學校各學群升學、就業比率差異原因評估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五、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全三級輔導體制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六、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專校院校長遴選制度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七、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將體育經費發揮最大效益」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八、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完善運動教練工作保障之方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四九、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增進原住民族多元師資及教材編撰策略」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補助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五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解決各級學校、各地區學生之運動空間差異」及「增加運動空間管理人員」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二、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學校運動防護人員、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南向政策」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三、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聘任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四、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處理假訊息及錯誤資訊之標準作業程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五、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樂齡體育計畫」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六、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地方政府專業輔導人員人力配置情形及研議修法方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七、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十七)運用商借人力辦理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八、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四)運用商借人力情形及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五九、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重點領域獎學金試辦計畫」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六○、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教深耕計畫提升整體高教品質」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六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大專校院招收新南向境外生品質之管理機制」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六二、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結合觀光與體育國際賽事、提供他國冬季移地訓練場域之可行性」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六三、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六四、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大專校院校外實習生權益保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六五、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公共化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比率」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六六、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鄉地區2至4歲幼兒平價教保服務及津貼補助」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六七、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原鄉地區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交通車是否亦得載送幼兒園幼童」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六八、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降低原住民族學生輟學及休學或喪失學籍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六九、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健康飲食教育減少廚餘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輔導地方政府依法聘足專任教練追蹤機制」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一、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宣導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暨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具體作為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二、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學校辦理外國人參與學術交流活動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預防及處理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三、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代表團參加2020年第32屆東京奧林匹克運動會後勤支援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四、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代表團參加2020年第32屆東京奧林匹克運動會後勤支援規劃及經費編列」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五、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實驗研究院創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六、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博士創新之星計畫執行情形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七、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AI等新科技技術之科研架接與落實產業應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八、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七九、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研究院科技預算籌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亞洲.矽谷創新創業鏈結計畫新南向經費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一、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產學合作研究發展項下各子計畫預算編列及歷年執行指標與達成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二、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學傳播諮詢委員會委員組成現況及未來遴聘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三、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與教育部整合人才培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四、科技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博士生獎學金補助方案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二八五案至第三九三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三一○案、第三一一案、第三一六案、第三一七案、第三一九案、第三二一案至第三二三案、第三二六案、第三三二案、第三三八案、第三四九案、第三七九案、第三八一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三三三案、第三三九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宣讀。
  • 項目
    二八五、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形文化資產的活化利用」執行與目標達成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六、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人權博物館決議(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七、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人權博物館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八、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人權博物館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九、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人權博物館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人權博物館新增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一、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二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二、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六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三、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九四、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四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五、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四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六、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六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七、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四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八、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六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九、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五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三○○、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六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三○一、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三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三○二、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三○三、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9項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三○四、文化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三○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南院非博物館區域規劃「可食地景」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三○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事項(三)處務規程修正之擬案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三○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六)近3年非典型人力僱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三○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九)研議成立「國際交流處」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三○九、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財務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一○、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工作人員納入108年度專案勞檢對象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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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一、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障遠洋漁工勞動權益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一二、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刊物發行流通狀況及檢視全面數位化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一三、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增加研究成果推廣之角色比重與管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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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四、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一五、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改善營造業重大職災頻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一六、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3個月內接獲專櫃人員申訴之受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一七、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具體改善及解決運輸倉儲業勞工普遍過勞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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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八、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罰款及賠償收入─罰金罰鍰」執行及績效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一九、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二○、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未來研究量能提升及增進人力配置活化組織再造」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二一、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派遣勞動政策立法具體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二二、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相關法律與派遣專法之法制化作業期程規劃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二三、勞動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假承攬、真派遣」情事積極處理機制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肝炎防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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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童死亡回顧機制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藥粧管理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工作師考試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失智照護整體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管理相關業務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充實社工人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納入「社會救助法」照顧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多元族群健康基礎資料庫與健康促進推動專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有效鼓勵收治重症醫院之管理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異常案件強化審查及查處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助嚴重聽損兒童雙耳電子耳可行性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造健康幸福社會及統計應用」分支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執行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公衛護理師執業安全性檢討及確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急難紓困專案執行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訪視評估實施現況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執行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急難紓困專案與急難救助研議整併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擴充社會福利給付總歸戶系統資料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急難紓困專案執行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嚴管制進口產業用料及流向追蹤與強化落實資源回收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離島水庫水質改善方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對毒物及化學物質導致之複合性災害進行妥善人員訓練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垃圾掩埋場重新活化推動成果報告及廢棄物循環經濟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決議(五十五)推廣使用電動蔬果運輸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改善水庫優養化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化學局評估與地方政府合作強化廠場之輔導查訪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石化業進行長期環境監測落實推動石化業污染減量工作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五四、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3項決議(十二)檢討優惠獎勵稅制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五、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2項決議(四)公股銀行於中國所設分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五六、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新增決議(二)「稅務獎勵金」制度及發放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七、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1項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五八、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3項決議(十七)評估稅務案件協談作業法制化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九、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決議(十五)降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相關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一、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3項決議(二十六)評估稅務案件協談作業透明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二、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1項決議(十六)稅務案件實地調查錄影、錄音相關作業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三、財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七)書面報告及統計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融業配合政府政策於新南向國家設置據點應加強監理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科技發展健全兼顧金融科技消費者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科技的國際趨勢與未來前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重新檢視產學合作人才培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應用監管科技有效強化金融治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宣導微型保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與部會地方政府合作協助宣導微型保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與各相關單位合作深入推廣微型保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宣導微型保險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與部會合作協助宣導微型保險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七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與相關單位合作協助宣導微型保險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報告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七六、交通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五十)道路疲勞駕駛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七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農民學院功能,培育農業人才之具體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會會員戶籍遷離漁會組織區域其會員資格認定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三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經濟地理資訊系統整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一、行政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促相關機關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完成制(訂)定或修正之法令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二、行政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府機關資安防護強化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三、行政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8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增加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八四、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五、內政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 (八)「壽山國家自然公園應儘速辦理管理處之正式成立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八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盤檢討補助原住民經濟弱勢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業務宣導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八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5年莫蘭蒂颱風臺東縣大武鄉愛國蒲部落重建案」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九、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展演活動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授權程序及相關機制具體措施」,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九○、海洋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及「海巡署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三九一、國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重大軍事採購委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執行之妥適性及預期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三九二、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1案相關影響改善策略及後續法制作業時程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九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主管第1項新增決議(十六)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第三九四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宣讀。
  • 項目
    三九四、(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6及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軍備局「奇萊專案」預算凍結等6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三九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7至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軍醫局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戰術戰傷及災難事故救護訓練系統暨設施」預算凍結100萬元等24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三九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第1目「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預算凍結1,000萬元等4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三九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處理」中「設備及投資」預算凍結300萬元等4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三九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2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案最高法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業已處理完竣,決定:「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 項目
    三九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第二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五、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會銜函為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2人於第9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七、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7屆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
  • 各黨團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7屆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如下
  • 民主進步黨黨團

    翁秀琪、黃世鑫、吳作樂、張烽益、陳東升、蘇正平、陳牧民、王勁力、蔡茂寅。
  • 中國國民黨黨團

    楊泰順、廖元豪、吳育昇、葉慶元。
  • 時代力量黨團

    羅世宏。
  • 親民黨黨團

    魏志中。
  • 主席
    現在宣讀質詢事項。
  • 質詢事項

  •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 項目
    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生物可分解塑膠」吸管應分類為可回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世界衛生組織所公布電子螢幕衛教指南之證據資料,請本部儘速因應與宣導國內兒童重度使用電子產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員警反映布料太厚太悶熱、顏色太深夜間不易辨識等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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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引起風潮,3C電子產品重度使用造成國人視力惡化,請本部重視網路遊戲成癮症的嚴重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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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明年春節實施連假至少七天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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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臺商回臺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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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發揮創意擴大內需,自主促進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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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總投資金額計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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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各項水環境建設計畫除應配合當前政府施政重點,檢討其急迫性與優先順序,亦應有長期財務規劃配合,以利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及財政健全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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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韌性臺灣─全國治水會議」會後如何跨域整合、結合民間力量及落實推動共識結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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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衝突影響臺灣經濟,未來政府應提出有效因應對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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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海外資金回流之租稅優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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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經貿發展及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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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國內道路標線防滑係數落後日本太多,交通部應全面將道路標線防滑係數提升至65BPN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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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妥適因應本(108)年3月製造業生產指數減幅超出預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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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擴大農產品假日配送實施地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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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檢討調整生師比值計算方式或增加公開相關輔助資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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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私立大專校院財務監督及資訊公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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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大專校院招收境外生及增聘外籍教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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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納入新住民語文課程如何妥適規劃師資、教材及學習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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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球景氣趨緩下,如何解決台灣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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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各類學習扶助措施實施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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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教育部針對2至5歲幼兒教育及照顧之推動策略「建置準公共機制」之事前規劃未盡周妥,且「擴大發放2至4歲育兒津貼」管考機制尚欠完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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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應鼓勵技術密集產業回臺設廠及對市售家電產品進行不定期檢驗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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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針對中央政府委辦費逐年成長,委辦業務之檢討待精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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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社會保險行政經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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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增訂社會保險相關法律之排富規定以減少中央政府總預算之保險支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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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全球科技發展與中國大陸尋求合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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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陳水扁先生病情是否仍符合保外就醫,以及助選站台、論述時事、趴趴走等情節,是否違反保外就醫規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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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近年來臺灣外籍新娘人數大增,國人與外國人締結連理者也不在少數,而不同文化薰陶下,異國婚姻產生之問題相對愈易增多,在臺灣新住民家庭只增不減的事實下,如何減低因不同文化、習慣所產生之家庭問題,政府尤應擬妥因應政策,增進族群融通創造祥和社會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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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能否解決「2025非核家園」缺電困境,或是將造成其他的問題,應予即早妥擬因應對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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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八德區、大溪區、以及復興區地區人口成長迅速、各年齡層人口均明顯增加,為求提升該生活圈區域內國民健康與醫療照顧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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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大溪區及復興區係屬高齡人口眾多且就醫資源不足區域,實可作為巷弄長照站重點辦理區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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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監視器系統整合與妥善率長期以來難維持良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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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陳水扁先生利用社群媒體發表政治相關談話,評論時局,頭腦清晰,卻能一再拿到醫院診斷證明,展延保外就醫,實質上是逃避服刑。法務部、臺中監獄對此束手無策,坐視國家司法遭到權貴踐踏,至為不當,應檢討改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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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守望相助隊改裝置感應式的「電子巡邏箱」,取代傳統紙本簽名的巡邏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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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假小額信貸,真包裝高額車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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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美國對中國大陸2,000億美元產品加徵關稅,衝擊全球經濟成長,請相關政府部門儘速因應,避免影響層面持續加深擴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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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公共出借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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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2020年東京奧運舉辦在即,政府是否能參考國外作法,負責協調並協助電視台業者取得轉播權,使我國民眾皆能夠透過電視收看國際重大賽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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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對彰化看守所即將遷移到彰化監獄旁,未來監獄和看守所預估有5,000名受刑人,由於機關每日熱水使用量大,卻仍然使用燃煤鍋爐易有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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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洗錢防制成效應善用臺灣資通訊技術強項以破解洗錢手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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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高級中學免學費方案實施多年,且投入經費龐大,惟部分預期效益仍難呈現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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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有關危險性犬隻管理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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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資訊系統建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沈委員智慧,鑑於去年7月軍公教年金改制實施後,公務人員改採「消費保守」行為,已明顯對國內消費造成下行影響。近日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亦面臨存廢爭議。有公務人員反映,政府若廢除國民旅遊卡,除剝奪公務人權權益之外,亦恐將對國內消費經濟造成負面影響。關於「國民旅遊卡」存廢問題,政府需採取兼顧國內經濟發展及人民權益的合理方式,不可一意孤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目前全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截至一○五年底,尚有二萬五千七百六十二公頃,已實質造成政府財政潛在負擔,或影響公設保留地地主權益。另由於人口預估落差太大,按公共設施用地係以都市計畫地區之計畫人口為依據,依一百年底全國各縣市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數」與「現況人口數」的差距,已超過六百三十八萬人,顯示現有公共設施用地之顯有高估情形。此外,政府亦應定期檢視公共設施用地之計畫需求,撤銷不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還地於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建請政府針對「國土休養情況及續辦公地放領」之時機予以評估,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部分大專院校以系所招生不佳為由,擬將部分系所停招,影響教育權益重大,政府務必需要調查。建請政府妥適了解停招原因,並應考量部分學術研究並非迎合就業人口,但對於社會卓有貢獻,應當多方保留確保學術活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際預測機構IHS MARKIT最新預測強調台灣今年經濟成長率2.0%,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年初的預測,今年我國經濟成長為2.27%,此次下修必然面臨能否保二的判斷,事實上,連總統宣稱台灣為四小龍之首的這份IHS MARKIT都已經把台灣調降至2.0%了,加以近日川普變本加厲,全球經濟載浮載沉,今年要保二,難度不小。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美國、大陸是我國經濟關聯度最大的兩地區,依主計總處的估計,大陸經濟成長若降1個百分點,台灣會掉0.29個百分點,美國若降1個百分點,台灣也會掉0.07個百分點,隨著近日雙方報復力道加劇,台灣面臨的風險更甚於韓、港、星,主計總處必須審慎評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在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的人口超過20%)之際,政府透過會考題目「青銀共居」讓年輕人提早認識我們所將面對的社會議題,值得肯定。尤其未來可能形成的少子缺孫社會型態,勢必直接影響民眾價值觀與產業經濟的發展,值得國人進一步關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總統大選持續加溫,相對美中貿易戰對台的後續影響,現在似乎只成了嘴邊殘餘的話題,政壇提得少,商界卻提著膽審慎因應。由於政府提供給業界的具體應變作為不足,產業除了回台或轉移陣地,面對後續的不確定性,仍有賴政府提出更具前瞻性的策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中貿易戰日趨激烈,川普政府才將2,000億美元中國進口商品的懲罰性關稅,從10%提升到25%;不到一周,美國商務部宣布,限制美國企業與中國最大科技集團華為交易,同時川普簽署總統令,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禁止美國企業從處於「外國敵對勢力」管轄下的企業採購通信設備。在美中貿易激戰中,日本產官界攻守並進,企圖創造最大利益。建請行政院應該試著思考,如何在不違背美國政策的前提下,依舊能獲得中國內需市場的商機。一味鼓吹撤離中國,恐怕並非上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面對人口老化、少子女化社會之趨勢,中央直屬老福機構較一般社福機構擁有空間寬敞、環境優雅等優勢,建請應善用優勢,提升占床率,另針對目前部分機構之閒置空間,要求相關主管部會應共同商討,思考轉型為養生村、日照中心,另配合近年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倡導之老幼共托概念,亦可研議設置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青年與銀髮族共居模式之社會住宅等設施之可能性,以積極扮演政府社福政策之推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當前中央直轄老人福利機構之組織屬性仍為行政機關,受人事及預算等相關法令之約束,在人力資源及經費之運用上頗受限制。面對我國人口加速老化之情勢,為求靈活因應,建請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衛福部及輔導會應積極思考該等機構改制之可行性,透過法規適度鬆綁,使人力及經費之運用更為靈活,以提升該等機構之經營效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民體育法之修正係回應各界對於健全體育環境之期待,建請主管機關應落實國民體育法之規定,賡續加強各單項協會營運輔導、監督與考核工作,並追蹤缺失改善情形,且將年度訪評結果列為各單項運動團體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以健全體育運動發展環境,提升體育團體營運績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年政府積極推動開放資料政策,挹注經費推展相關工作,自102年度起至107年度行政院各機關業已編列相關預算,然政府開放資料雖多,惟開放之政府資料恐未符民間應用需求故未能被廣泛使用,致公共服務應用實例仍不多見。建請行政院應積極掌握民間應用需求,強化資訊之實用性,帶動民間發展出亮點服務案例,鼓勵民眾挖掘有價資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年來政府開放資料政策積極推動,資料集數量開放逐年增加,已有相關成果展現,惟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料開放程度不一,且存有城鄉落差。另最新全球開放資料指數(GODI)評比結果,我國續居領先地位,成效頗佳;然部分評比項目較先進國家仍有差距,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積極提出改善之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近年身障者勞動參與率雖逐年提高,惟105年12月失業率仍高於全體民眾之2.34倍,另身障者主要收入來源為政府補助,占3成以上,本人工作收入於105年度僅占14.73%,每月平均薪資常年低於各業受僱員工平均薪資,且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偏高等諸多就業困境仍持續存在,而就業服務措施之宣導及利用度亦未盡理想。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積極檢討,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協助其克服就業障礙,以擴大身障者勞動參與率,並加強輔導提升身障就業者所需專業知能,強化產學合作及就業輔導機制,以增進身障者就業競爭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定額進用身障者制度迄今已實施28年,惟至今約仍有一千餘個單位未足額進用,其中有40個係政府機關(單位),實不足取,另部分機關(單位)係長期未足額進用,依勞動部106年底統計,其中超過5年以上未足額進用者達225家,不足額431人,實待改進。是以,建請行政院責成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就身障者失業、機關(單位)未足額進用等各項因素詳加瞭解與分析,研謀改善策略並積極輔導,以增進身障者就業機會。此外,我國規定之義務進用比率較部分先進國家為低,且私立機關(構)目前實際進用比率已超過140%,或可研議調高義務進用比率之可行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就業基金自79年開辦以來,各縣市不論在就業基金規模、可收取之差額補助費收入及身障者促進就業業務支出等均差異頗大,以106年度為例,全國差額補助費收入約有8成5集中於6都,全國身障者促進就業業務支出亦有逾8係供6都及北部地區縣市支用,可悉直轄市及北部地區縣市所分配之資源遠高於中部、南部、東部及離島等地區。各縣市政府每年雖已提撥30%差額補助費收入撥交中央統籌分配,惟仍未能有效平衡城鄉差距。而直轄市及都會型縣市無論在身障人口數、義務機關數、就業基金餘額及應提撥總額等,原就遠高於非都會型縣市,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第4條附表所定公式計算而得之分配款項,實難補足低資源縣市之所需。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研議更適切之就業基金提撥比率與統籌款分配計算公式,以改善城鄉資源分配不均之現象。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幾年國營事業編列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主要以經濟部及交通部所屬為大宗,惟部分國營事業投資計畫106年度設備(能量)利用率實際與預期有所差異,為使國營事業設備投資得以發揮最大效益,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主管機關應持續加強管理監督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為公共建設之一環,攸關事業績效及國家經濟發展;然歷年多項重大投資計畫之之實際報酬率與預期目標頗有差距,甚至無法收回投資成本之效能偏低情事屢經審計部提出改進意見。108年度賡續提出多項新興計畫,其中台電公司之變電所整所改建一期專案計畫、中油公司之天然氣事業部永安廠增建儲槽投資計畫及台糖公司之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投資規模龐巨,均逾百億元,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事業之主管機關應落實前期作業之風險及效益評估審核,並應於計畫執行過程中加強監督密度,以使國家有限資源作最妥適之運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公股銀行國外分支機構之設立,雖難免兼具協助政府穩定金融及配合重大政策推動等使命,惟面對國際金融市場激烈競爭,其國外分支機構仍應落實企業化經營。近幾年公股銀行部分國外(大陸地區)分行或子行有逾放比率偏高、獲利欠佳,甚或出現虧損情形,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積極強化國外分支機構放款之風險控管機制,持續督促逾期放款相對較高之公股銀行積極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並致力提升經營績效,以維護公股權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幾年公股銀行為拓展海外市場,並協助臺商於東協、南亞等地投資或併購,紛至該地區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惟部分國外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多年,仍未升格為分行對外營業致連年虧損,抑或於部分國外市場(如印尼)能見度相對偏低、部分國外分支機構則設置過於集中,如無獨特利基下恐因競爭激烈影響獲利等問題,除應檢視當地市場准入條件,因地制宜發展特色金融,並考量將部分商情蒐集、徵信調查等業務委由國外徵信機構辦理外,應加強評估公股銀行現有海外據點設立之規模、成本效益及經營績效,研酌整合區域據點以發揮綜效,結合網路與資訊科技以創造更具效率之經營模式,並強化金融創新、專業人才培訓及開拓海外市場能力,以利公股銀行擴展金融服務國際版圖暨提升營運績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部分國營事業近年來頻繁發生重大職災,由重大職災事故案件觀察,又以承攬商職災居多。顯示,就國營事業對工業安全衛生管理仍有盲點,或因循舊習、或仰仗過往經驗而疏於注意,或習於以往而忽略遵照SOP標準作業流程,致重大職災難以杜絕,亟待強化承攬商管理並加強查核,要求其提升工業安全衛生管理;應積極研酌將屢次造成重大工安事故之承攬商列管,作為國營事業新標案或續約之重要考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多為執行公共任務或發揮社會功能,然時勢變遷,現今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企業及NGO(非政府組織)林立,為避免資源浪費及相互排擠,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存續必要性。而規模過小及主要業務雷同等情形仍存,應研酌整併或退場之可行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目的,係期藉由民間團體力量順利推動政事或負有特殊任務,應以企業化精神規劃人力需求,若薪資或獎金等給與偏高或不合理,除有浪費政府捐補助資源之嫌外,亦將排擠業務推動所需之經費。經查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或獎金偏高,超過勞動部調查之民間薪資水準,同時亦有人力結構未盡合理之情事;因此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適當監督及審視薪資及獎金支給金額之合理性,發揮政府捐助基金及補助委辦資源之運用效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外交部日前證實,國安會秘書長李大維本月13日到21日曾密訪美國,會見了美方國家安全顧問波頓及其他政府官員。目前的台美關係正在蜜裡調油,應該要把握契機,打蛇隨棍上,可以要求美方簽訂台美雙邊經貿合作協議。川普不喜歡多邊結構,較支持雙邊結構,對台灣大有利益。台美關係再制度化台灣趁勢還可以與美國諮商,建立一個定期交流的對話機制,把這段期間的台美互動制度化起來。台美關係制度化不須太過急促,畢竟美中關係再怎麼差,還是會回到三個公報的基礎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國際信評機構穆迪(MOODY'S)日前發布報告指出,台灣壽險業出現保證型商品占準備金比重過高、平均保證利率偏高、負債存續年期高於資產面等三大問題,穆迪因此將台灣列為超高風險國家,甚至當IFRS17上路後,預期台灣壽險業者恐將面臨股東權益下降的風險。壽險業者在國內投資有利差損的問題、在海外投資有匯差損的風險,然而投保人似乎並不擔心。一旦壽險業者出事,保戶權益岌岌可危,因為負責維護保戶權益的保險安定基金,在處理國華人壽賠付880億元後,壽險部位提撥金額僅剩90億元,對保戶權益的維護是杯水車薪,建請行政院責成金管會應強制壽險業者改善財務結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興建的公共設施,在完工啟用後績效卻不如預期,甚至淪為閒置場館,於是被謔稱為「蚊子館」,並由行政院工程會負責列管。為避免列管太久,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2日通過決議,要求工程會於兩個月內提出具體辦法及要件,為閒置公共設施的活化設立停損點。有鑑於此,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將停損要件將以「不堪使用、不合時宜」為原則,並配合政府大力推動長照2.0社福政策的方針下,將閒置設施的使用目的導向社福領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中貿易戰酣戰未歇,全球雖然憂心貿易戰對經濟成長帶來衝擊,卻也認同美國對中國採取各種不公平貿易手段的指控,只能靜盼貿易戰及早落幕。地狹資源缺的台灣不能依賴需要大量土地勞工的代工製造業,也不能依賴違逆新型態全球化潮流的政府保護與優惠政策。台灣該有的是掌握知識經濟的利基,轉型為少量高值化的高階製造業,建構具知識基礎的高階服務業。即便困難度不低,但若沒有適當願景,就不會有方向正確的政策,也只會有舊思維下種種阻礙進步的作為。跳脫窠臼,才有機會一方面因應新型態的全球化局勢,二方面真正帶動產業轉型、薪資提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年國內毒品犯罪問題層出不窮,不僅傷害個人身心健康,亦成為社會治安隱憂。「毒品零容忍」一向是國軍堅定立場,但儘管部隊反毒措施再嚴密,仍難免有極少數官兵因禁不起誘惑而沾染惡習,甚至將毒害帶至軍中,令人遺憾。國軍肩負保國衛民重任,絕不能受毒品戕害,因此,反毒工作既是國軍責無旁貸的責任,也是無法迴避的挑戰。國軍肩負保國衛民神聖使命,絕對不容許毒品戕害身心健康,造成戰力耗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行政院已設定明年「電子化支付」占民間消費比重的目標,必須過半,這對台灣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的幫助究竟有多大?截至今年3月,使用電子支付人數達494萬人次,但使用的金額卻不高。其中,當月代理收付交易款項金額為32.6億元、當月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為4.9億元、收受儲值款項12.6億元、支付款項餘額10.3億元。若再扣除代理收付交易款項,其主要是跨境電子商務平台交易,其餘有金融生活場景的交易並不多。相較於今年3月信用卡簽帳金額2,390億元(包括實體卡與手機支付),電子支付尚在起步之中。由於電子支付是金融科技發展的基礎,行政院上述目標的設定,仍然不夠明確、不夠深入,也有欠積極。即使明年達成非現金支付比率過半,如果還是靠信用卡與電子票證達標,則對金融科技的發展助益不大。有鑑於金融科技是未來趨勢,可以帶給民眾生活更便利、交易成本更低,更可創造新型產業、塑造智慧城市與物聯網商機,促進經濟成長,因此強化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等行動支付的發展空間是首要任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上週起連續強降雨,北台灣、中部山區都傳出災情,滾滾山洪令人驚恐。這波梅雨鋒面起於立夏後的大氣環境,並無太大異常;唯因氣候變遷造成極端氣候變化幅度加劇,使得預測難度升高。尤其,隨之而來的颱風季節,挑戰勢必更大,中央的因應應該要繃緊神經。這次的梅雨成災,堪稱是為接踵而來的颱風季節預示演習。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主管機關除了一味消極地利用救濟來因應災情,更應該積極採取前端預防性配套。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營事業中油與台電近年庚續發生重大工安事故,除造成重大財務損失,危及地下管線及公共安全外,並有礙全台供電之穩定。凸顯徒有制度不足以確保工業安全,唯有事業內部形塑優良安全文化,以落實工安管理及事故預防為優先選項,踐履相關程序並引進可靠之安全管理制度。是以,建請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要求中油及台電應從管理制度層面全面盤點,強化製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風險評鑑機制之運作,並宜引進外部監督機制,同時做到資訊透明公開,以全面督促國營事業工安管理之強化與落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經濟部能源局規劃108年底我國電源系統總裝置容量(含台電及民營購電部分)將達5,458萬瓩,其中火力發電機組裝置容量為3,265萬8千瓩(占59.84%),另據台電公司預估108年度火力發購電量1,881.88億度,占發購電總量79.11%、火力發電費用4,239.82億餘元。惟我國部分火力發電機組老舊,不利發電效率與排放抑減,且隨著科技進步,新型火力發電機組不僅發電效率較高,且排污設施效能亦大幅提升,建請台電公司除針對老舊火力發電機組積極研謀提升發電效率與降低排放之改善方案外,以評估加速汰換機組之可行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桃園國際機場旅客量早已超逾航廈設計容量,雖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實施計畫規劃,由桃園國際機場公司開發建設第三航站區,並賡續於108年度預算案編列50億元,然目前計畫實際進度落後於預定進度,為容納日益成長之運量,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對於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應積極嚴控工程進度,並結合工程專業單位確保施工品質,避免延宕時程或追加經費,以提升桃園機場服務水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非營業特種基金係配合政府政務推動而設置,業務範圍涵括交通建設、高等教育、經濟、農業及科技等項目,今年度預計舉借長期債務70億餘元、償還長期債務366億餘元,債務金額亦甚鉅;惟非營業特種基金多未訂有債務限額或建立債務預警機制,債務管控機制較公共債務相對寬鬆。然公債法遵循國際潮流修正公共債務債限規範及增列債務預警機制,實施後近年中央政府財政狀況尚屬穩健,是以,財務獨立且同屬政府財政管理重要環節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對其債務之管理,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要求應比照訂定債務限額規範及預警機制,尤其高負債之非營業基金(如:民營化基金、科工基金等)更應儘速制定,以即時採取校正措施進行債務改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陸美貿易戰在將近半年的協商後又告破局,雙方再次陷入互相課徵報復關稅的戰火,而且力道反而更強,特再籲請蔡政府正視台灣企(產)業及台商所遭受的衝擊,妥擬至當因應措施,以備有效協助。就雙方貿易金額及報復涵蓋率來看,陸美貿易戰可說是有史以來全球規模最大的貿易對抗。特別是此次美國將新增的報復產品,多是跨國供應鏈緊密的民生消費品及資訊電子產品,對台商影響不可小覷。相對全球經濟及貿易萎縮風險也勢必提高,對國際連結甚深的台灣當然不可能不受影響。換言之;政府短期提振經濟的措施必須再加強力道。另陸美貿易戰大幅減損大陸做為加工生產基地的功能,台商回台投資將更為積極,如何掌握此波供應鏈重組及資金移轉的機會,亦是未來經貿政策重要課題。本席以為就陸美貿易戰亟可能歹戲拖棚的景況,政府除了因應可能的衝擊外,更應制定未來陸美陷入長期對抗局勢下的貿易及產業政策。另針對未來可能發展,建議蔡政府應協助可能受影響的產業,並結合其它供應鏈企業,積極參與公聽會,以尋求豁免的機會。陸美貿易戰造成台商供應鏈返台投資固然可喜,但提醒政府切莫輕忽其對全球景氣所帶來的衝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韓市長提出的高雄「自由貿易經濟特區」,除引發各界熱烈討論並遭民進黨府院黨密集攔阻攻訐,嚴正提醒蔡政府,提振台灣經濟實力不應分藍綠,高雄市前陳菊市長爭取及支持時,為什麼不見民進黨嗆聲?昨是今非的意識形態治國,到底是「愛國」還是『賣國』?看看全球有「自貿區」國家的成果,即使不拿大陸而以韓國和馬來西亞來看看,「自貿區」究竟對吸引外資有無成效?先以韓國為例;自2003年起開始推動8個自貿區,預2020年全部完成。在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重創韓國之前,台、韓吸引外資數量大致相等,但韓國人口約台灣兩倍,這表示台灣吸引外資能力是超越韓國的。但最近五年,若台灣不計華亞科和漢微科兩大特殊被併購案,韓國外資流入則高達台灣的四倍,顯示韓國以自貿區吸引外資的策略是頗具成效。再看馬來西亞;從2006年開始推動「伊斯甘達」計畫自貿區。在亞洲金融風暴後,馬來西亞外資流入大減,於1998~2007年間僅有泰國的0.6倍。但2008~2017年的10年間,外資卻已大幅超越泰國,為後者的1.5倍;為馬國創造了80萬個工作機會,經濟成長率提高5%!「自貿區」對國家整體經濟力提升的良窳,高下立判,蔡政府還要自欺欺人嗎?不願讓台灣經濟有新出路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英文總統近來頻頻藉媒體放話:「現在的民意對我們施政的滿意,是在上升,而且民調也在上升…,我希望大家能夠體會到,這是一個同舟共濟的時候」等。特提醒蔡政府,專心國政勿再意識形態治國,才是正道!蔡總統自許「三年有成」,並強調三年來努力扭轉錯誤,調整體質,不讓台灣停留在過去,而是要帶向未來,讓台灣升級。但本席要問的是「有成」什麼?是中央政府已經成為民進黨的中央黨部嗎?是假「轉型正義」之名,以多數暴力通過涉嫌違憲濫權的黨產條例與促轉條例嗎?還是以「東廠」自居,用粗暴惡質的手段不段清算鬥爭在野黨及人民嗎?或是日前在未取得社會共識下,強渡關山通過的同婚專法?為了自吹自擂的亞洲第一,而卻霸凌了台灣社會765萬公投者的民意,迫使朝野關係愈來愈僵硬,社會對立越來越嚴重?復加拒絕民進黨總統初選制度,只准朕意就是黨意才可的堅持,凡此種種在在顯示,蔡英文執政三年,政黨對立與兩岸對峙都不斷惡化,政風日趨敗壞,政局也更加混亂。這樣的成果,還值得吹噓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沈智慧委員,針對全國工業區土地閒置面積還有724.4公頃,卻發生廠商不願意去的窘況,面對區域產業用地供需失衡,難以因應產業發展需求,以及工業區土地價格飆漲等現象,都是阻礙資金回國投資的意願,行政院應積極籌謀解決之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林委員淑芬,據查「變更蘆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報部編號第10號,公展編號第11號,原計畫為農業區(4.7009)變更為道路用地乙案,內政部營建署都市委員會大會應無為變電所辦理道路變更之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公私立大學常以「招生人數」和「產學合作績效」作為教師評鑑重點評分項目,迫使大學教師需擔負沉重非關教學研究之眾多繁複行政與課外活動事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108學年度即將實施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即『108新課綱』)對我國高中職以下基礎教育影響巨大深遠,應謹慎審訂,萬不可因選舉政治或業務績效考量而倉促施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就診、醫療、復健及護理服務等活動多集中在上午時間,但部分學校挪移日間護理人力,致常僅有單一護理人員自中午值勤至晚上8時,使日間學生照護比失衡、嚴重影響護理及急救人力運作,甚恐置全校師生安全於高風險之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國內食安事故頻傳,為確保和提升學生於校內食用午餐之食材安全及品質、健全校園午餐衛生管理並使學生能充分攝取成長所需營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我國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時有震災,且近年來極端氣候頻現、遭遇複合性災害機會遽增,災害防救科技建置和運用之重要性不言可喻。若災害發生在人口稠密或交通繁忙地區,如何及時「主動式引導」民眾安全自救、迅速抵達避難地點甚為緊要,故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近年來我國不斷發生嚴重危害國人健康之重大食安事件,且多賴違法公司內部員工勇於檢舉方得偵破。然檢舉人為民眾健康作出重大貢獻後,卻無法獲得應有之國家獎敘獎金和保護,反落得安全和生計皆陷於走投無路之窘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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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六、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政府資料的開放,可促使跨機關資料流通、提升施政效能、滿足民眾需求,以強化民眾監督政府的力量。然查政府資料開放平台內所載資料與其所具功能,實難稱充實完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四十七、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目前各縣市所謂「無家可歸」或者「有家不歸」的「街友」人數日益增多,顯示台灣出現「流浪街頭」的社會問題日趨惡化。政府在全國性的衛生福利政策上恐有欠缺「積極性的福利服務政策」之虞。政府應積極思考和保障人民各種生活照顧需求的滿足,與其他社會福利制度協調合作應速謀改進,以使社會福利與人權保障更臻完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四十八、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桃園市大溪區仁和里仁和路一段之「台電地下化線纜仁和段工程」雖屬必要,但歷經近三年、已延宕多時;且施工位置正處大溪交流道附近,封閉要道致使當地長期交通阻塞嚴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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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九、本院廖委員國棟,為使原住民族重大政策能夠貼近民心,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族人間之反彈,爰請原民會就重大政策於花東地區各辦理兩場次原住民族重大政策說明會,並就消化目前原民土地申請案所需之人力與經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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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內政部公告「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惟該草案內容規範「不經國家考試者得直接換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大開方便之門。此案對於經考試銓定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等並不公允,顯已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況且若依該草案,亦將出現「消費者無從辨識其差異,致難以確保其權益,且對於經考試及格取得資格者,亦欠公允」之可能。「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尚有不符平等原則、罔顧消費權益與違反憲法之虞的前提下,行政院應予妥適修正並刪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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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受惠於全球經濟情勢與租稅法規的結構性變化,台灣正在迎來史上最大的兩股資金返鄉潮,領先的是製造業返鄉投資。行政院也提出《境外資金回流專法》草案以為因應,該草案提供的稅率相當優惠,回台進入專戶控管後,一般稅率第一年8%、第二年10%,符合投資標準的還可以減半,前提是不能夠炒房、而且必須進入專戶控管至少五年。然而,《境外資金回流專法》只做了一半的工作,光是稅率優惠並沒有辦法真正吸引海外財務性資金回流,財政部估算的每年1,300億元、或是8,900億元,都有高估的危險。因為,財務性資金的配置,除了對於租稅稅率相當敏感外,更重要的是回報率,外加風險因素評估,財政部費盡心力只解決了租稅的問題,「任督二脈」打通了稅率一脈,卻在資金投放(確保低風險、穩定的回報率)上未盡全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五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中美貿易紛爭加劇,行政院於去年底公布「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藉由放寬外勞、優惠融資等政策吸引大陸台商回台,此一方案於今年元旦正式啟動,開年以來獲通過的投資案逐月成長。值此中美紛爭升溫,全球風雲巨變之際,政府吸引台商回台的用心值得肯定,然而,這些政策應以嚴謹的定義,務實的態度加以推動,而非動輒以兩可之論、溫暾之談浮誇成效,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以準確的思維因應變局,莫要再陷入漂亮數字的迷思。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五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總統川普28日結束日本4天「國事訪問」行程前,在安倍首相陪同下,登上海上自衛隊「加賀號」護衛艦,成為首位登日本戰艦的美國總統,兩人共同對美、日官兵訓話,彰顯令和時代的美日同盟更為強固,也為安倍內閣改裝「加賀號」為「多用途運用護衛艦」(準航母)防衛政策背書。然台灣的對外關係雖無法與日本外交相提並論,但應可與「安倍外交」相向而行,以平衡、務實態度處理好兩岸與台美關係。此不僅可重啟兩岸關係,亦可挪移日本腳步,主動來敲台灣大門,一轉3年來台日關係停滯的空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五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本院一讀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條文的修正,待條文最快在七月三讀通過後,小農將擺脫過去標準嚴格的食品加工法令限制,能夠自行成立小規模的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在家裡從事無污染的農產加工,不受現行的工廠登記法令所束縛。這一個農產品初級加工的辦法將搭配農產溯源驗證,讓加工原料全都來自於台灣國產農作物。如此不但可保障國產農作物加工的品牌形象,不會摻雜到境外來路不明、有安全疑慮的原料,有助於農產品附加價值的提升。農產品初級加工的鬆綁,看似一個不起眼的農業政策,實質上卻是農村產銷主權取回的一大步,但未來即將開放的小型加工場,難免也會產生農地誤用的疑慮,以及可能的農地污染情事。建請農政單位從國家經濟部門取得了主導權之後,也能做好守門員的角色,別讓農地自由買賣政策執行之後產生的農地亂象重演。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五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世界衛生組織2017年公布的數據,全球約有1/3女性,一生中曾經遭受伴侶或非伴侶的性暴力。施暴者透過威脅及暴力手段,企圖強迫他人與自身發生任何形式的性接觸。2015年衛生福利部發現,臺灣婦女每4人中,就有1人曾遭受伴侶暴力傷害;過去1年內曾受暴力的盛行率為10.3%,其中精神暴力占7.7%、經濟暴力占3.4%、肢體暴力占1.1%。如何去除性別暴力,並幫助受害倖存者復元,實是當務之急。另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2016年的薪資數據,2015年男性每人每月薪資平均52,653元,女性薪資43,709元,僅為男性的83.01%。有鑒於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未來應著重協助婦女二度就業或受暴婦女就業,讓她們有一份穩定的經濟收入,建立維持身心安全經濟自主的重要元素,就能提高受暴婦女離開暴力環境的可能,也能降低施暴者對她們的控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五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日前英國首相梅伊哽咽宣布辭職,證明保守黨脫歐政策徹底失敗。她上任時曾表示,將打造一個不侷限於歐洲的全球不列顛,現在成了天大的笑話。英國脫歐後,現有優勢頓時消失。本田已經宣布2021年關閉在英車廠;日產則決定不再於英國生產新車款;原位於倫敦的歐洲銀行管理局(EBA)已遷往巴黎,負責核准新藥上市的歐洲藥品管理局(EMA)則移至阿姆斯特丹,群聚於這些歐盟機構旁的金融業和大藥廠實驗室開始鬆動。台灣製造業和金融業對英國脫歐曝險的數額和比率並不高,足資因應。但是,英國脫歐所呈現的亂象卻值得深思:面對全球化和區域化的浪潮,國家領袖應謹慎因應、取利避害。一味地操作民族情緒,引領人民追求虛幻的獨立,刻意營造仇視鄰邦的言論,用以贏得黨內鬥爭和權力爭奪,國家不但無法獲得真正的自主,反而會喪失原有的優勢、挑起內部的衝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五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新車在銷售前會進行安全碰撞車測試,但國內不像國外有公開資訊、做分級,近日有立委提案,應參考國外NCAP(新車評價計畫)制度,就國內車種審驗的結果實施分級制度,要求交通部應該讓消費者知道使用性能的差異;對此交通部表示預計兩年後推出,將審驗結果公告於官網,但第一年先就銷量高的車子做檢測,也並非所有車型。若能更進一步將國產車、進口車,都有繳交的撞擊測試數據,簡化成分級公開制度,測試出來就能清楚了解等級在哪,讓消費者購車、用車時,更能安心選購,也讓國內車商更了解車子安全的不足之處,還能加速台灣自製汽車業的外銷發展,因此加速建立有公信力的國內NCAP。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五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在全球化逐漸邁向新型態之際,我們不能不重新檢視自身的劣勢與優勢。地狹資源缺的台灣不能依賴需要大量土地勞工的代工製造業,也不能依賴違逆新型態全球化潮流的政府保護與優惠政策。台灣該有的是掌握知識經濟的利基,轉型為少量高值化的高階製造業,建構具知識基礎的高階服務業。即便困難度不低,但若沒有適當願景,就不會有方向正確的政策,也只會有舊思維下種種阻礙進步的作為。跳脫窠臼,才有機會一方面因應新型態的全球化局勢,二方面真正帶動產業轉型、薪資提升。美中貿易戰可能正是台灣脫胎換骨的契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賴委員士葆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許委員毓仁聲明對剛才之表決除第一○八案外,其餘均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林委員靜儀聲明對剛才之表決係按反對,列入公報紀錄。
    蔡委員易餘聲明對剛才所有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十四案,先處理第一案。
    一、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報告院會,時代力量黨團變更議程第一案,建請增列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酒駕法案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因與議程原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相同,因此不予處理。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
    二、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為討論事項第二案: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孔委員文吉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林委員奕華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16分12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
    三、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為討論事項第三案: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跟院會報告,中午不休息。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18分08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
    四、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為討論事項第四案: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20分00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9  贊成人數:33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
    五、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為討論事項第五案: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21分54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5)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六案。
    六、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為討論事項第六案: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23分50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6)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7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0
    贊成:
    孔文吉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鄭天財Sra Kacaw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七案。
    七、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為討論事項第七案: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廖委員國棟聲明對第六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25分47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7)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八案。
    八、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院會,建請將下列議案列為討論事項第八案: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柯委員志恩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27分42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8)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九案。
    九、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院會,建請將下列議案列為討論事項第九案: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吳委員秉叡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29分30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9)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1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林淑芬
  • 主席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案。
    十、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院會,擬請將第9屆第5會期第13次院會一讀,行政院函請審議「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31分48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0)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一案。
    十一、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院會,擬請將第9屆第6會期第3次院會一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33分50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二案。
    十二、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院會,擬請將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9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35分47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98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沈智慧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三案。
    十三、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院會,擬請將徐永明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自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37分42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35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2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沈智慧  羅明才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費鴻泰  賴士葆
  • 主席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四案。
    十四、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院會,擬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郭委員國文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39分38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九案。先處理第一案。
    一、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會議建議將「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報告指出,倘若人類不設法降低目前全球的碳排放量,最快在2030年,地球平均氣溫將比工業化前高出1.5度,可能造成乾旱、野火、洪水及全球飢荒等災難產生;全球暖化、極端天氣的氣候變遷早已是現在進行式,且正在影響台灣土地環境及全民生計與安危。台灣隨著經濟成長,用電需求逐年增加,民國107年發購電量為2,333億度,其中火力發電量為1,919億度,占比82.2%,造成空汙問題嚴重,已讓台灣成為碳排放牛班。面對氣候變遷造成生態危機,30餘個公民團體為台灣遭受氣候變遷威脅嚴重卻減碳不力,響應524全球氣候行動,發起氣候緊急遊行。然蔡英文政府減碳不力,未能有效回應民意,前中研院院長李遠哲更批評總統蔡英文漠視能源議題,推給下一代,缺乏積極作為,導致台灣名列第一批氣候難民。基此,建請立法院立即作成決議:要求蔡英文政府宣布氣候緊急狀態、積極面對有效處理氣候危機、零碳台灣永續健康、召開全國氣候會議,以展現我國貢獻國際社會之決心,並維護我國2,300萬民眾基本之健康權,請公決案」,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41分41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35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
    二、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會議建議將「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前總統陳水扁係國際認證貪汙犯,以貪汙罪遭判刑定讞,卻稱病獲准保外就醫,不僅屢踩保外就醫紅線,頻繁出席各種政治性宴席酬酢場合,吃喝玩樂,自民進黨2016年重新執政後,更肆無忌憚,對外界高度質疑『裝病』不再顧忌遮掩,不但透過臉書頻繁對政治事務發表意見,每天於民視下午3時有30分鐘的『阿扁踹共』帶狀節目放言高論時政,尤有甚者,直接參與選舉造勢活動、當起網紅暢談政治理念、於3月16日之立委補選介入台南民進黨二位參選人之間,企圖以在地身分發揮關鍵影響力,圖謀自己特赦;3月26日最新一期的『新勇哥物語』中,陳水扁透過影片狂罵高雄市長韓國瑜25分鐘,中氣十足,儼然一尾活龍,絲毫看不出一絲絲病容。台中監獄一再對陳水扁公然違反『不演講、不上台、不接受媒體採訪、不談政治』四不原則的保外就醫規定之行徑從寬認定,甚至配合掩護為其解釋,身為督導單位的矯正署與法務部更是嚴重怠惰失職,以致阿扁完全未將保外就醫相關規定放在眼裡,公然破壞國家獄刑制度,重創司法公信力,蔡英文總統及前行政院長賴清德難辭其咎。爰提案要求立即廢止陳水扁保外就醫許可,讓精氣神狀況俱佳、口齒表達清晰、健康狀況良好的陳水扁回監服刑,以維護司法公信力,請公決案」,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43分35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35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
    三、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會議建議將「公股行庫具有執行及穩定政府政策的重要功能,董事長、總經理人事案向來皆由財政部長建議人選,再由行政院拍板定案,人選除了需要具備財經專業,更必須兼顧能力及操守才能發揮績效,國家政策始得以順利落實推動。然此次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利用清明連假前進行『周末大屠殺』式的公股行庫人事大調動,換掉近半數的公股行庫董事長、總經理,人選竟由績效相對不佳的銀行副總升任,甚至還有疑涉慶富獵雷艦案遭撤換的廖燦昌迅即再度回任金控董事長,絲毫未見蘇貞昌院長所說發揮『鯰魚效應』,根本是民進黨派系鬥爭、利益分贓,完全無視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應受到高度監理的法則。據媒體報導,控制泛官股的『地下董事長』為蔡英文總統,所有人事均需她同意,這波人事異動卻傳由蘇貞昌院長主導,『府院不同調』對國家治理重大政策將造成嚴重影響。在慶富獵雷艦案內幕重重未解,蘇貞昌院長急於短時間內大幅度人事調動,是否藉由更換公股銀行董事長、總經理掌控金脈,企圖影響企業放款,為明年選舉鋪路,不禁令人高度懷疑。顯見公營事業職位對鞏固政權的重要性,更遠勝於公營事業本身的經營績效。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蘇貞昌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就公股行庫人事調動做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請公決案」,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45分23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34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
    四、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會議建議將(一)本院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1人分別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委員楊曜等16人、委員李麗芬等42人、委員江永昌等17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9人分別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案;(二)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47分18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35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
    五、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會議建議將「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列為討論事項第2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49分09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5)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34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六案。
    六、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憲法明定人民選舉投票參政權係基本人權,然從原住民參與政治權利來看,原住民人口僅五十餘萬人,卻因為就學、就業、生活因素而散居在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戶籍地與工作地、就學地經常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而多數原住民因就學、就業、經濟或交通之故,無法長途跋涉回鄉投票,因此無法行使投票權利,投票率都比較低,例如: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原住民投票率為47.22%,比非原住民投票率58.72%,還低11.5%;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辦理,原住民投票率雖提升為61.89%,仍比非原住民投票率74.72%,還低12.83%;第九屆原住民立委選舉仍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辦理,原住民投票率僅54.69%,比非原住民投票率66.58%,還低11.89%。如原住民於立法委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將可保障其基本的投票權利,亦可保障憲法賦予的政治參與。爰針對本(第16)次會議建議將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列為討論事項第3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Sra Kacaw 吳志揚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50分59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6)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35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七案。
    七、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憲法明定人民選舉投票參政權係基本人權,然從原住民參與政治權利來看,原住民人口僅五十餘萬人,卻因為就學、就業、生活因素而散居在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戶籍地與工作地、就學地經常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而多數原住民因就學、就業、經濟或交通之故,無法長途跋涉回鄉投票,因此無法行使投票權利,投票率都比較低,例如: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原住民投票率為47.22%,比非原住民投票率58.72%,還低11.5%;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辦理,原住民投票率雖提升為61.89%,仍比非原住民投票率74.72%,還低12.83%;第九屆原住民立委選舉仍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辦理,原住民投票率僅54.69%,比非原住民投票率66.58%,還低11.89%。如原住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將可保障其基本的投票權利,亦可保障憲法賦予的政治參與。爰針對本(第16)次會議建議將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列為討論事項第4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Sra Kacaw   吳志揚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52分47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7)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35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事項第八案。
    八、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會議建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相關議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54分45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8)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31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2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趙正宇  林岱樺
  • 主席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九案。
    九、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會議建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相關議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陳委員宜民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56分41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9)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趙正宇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一案。
  • 親民黨黨團提案
  • 本案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建請第九屆第七會期第十六次院會議程增列討論事項如下(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

    本院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有鑑於世界衛生組織歐洲辦公室出版的「懸浮微粒之健康影響」報告,或是國際癌症研究署出版的「空氣污染與癌症」,早已揭露空污對公共衛生的危害,而根據本土實證研究-黃彬芳教授研究團隊以大臺中地區2004-2011年間184,604新生兒為世代追蹤研究對象,並追蹤至2014年。其中被診斷出氣喘之個案有34,336名,且平均年齡為3.39歲。該世代追蹤以WHO的日平均標準25 μg/m3為基礎,發現懷孕婦女在孕期第6至22周、及新生兒在出生後第9至46周期間,每增加10 μg/m3 的PM2.5暴露,氣喘的發病率會顯著的增加,且妊娠期間PM2.5暴露濃度若超過93 μg/m3以上,會大幅提高幼兒未來發生氣喘的風險;而新生兒暴露在PM2.5 為26-72μg/m3濃度區間,會顯著提高1~7%之氣喘發生風險,尤其在濃度超過73μg/m3以上,其危險性亦急驟上升,顯見防制空污已經成為政府刻不容緩的責任。而空污導致的另一個嚴重結果就是氣候變遷帶來的危害,但根據德國智庫看守德國(Germanwatch)2018年底初發布的2019年國際氣候變遷績效指數報告(Climate Change Performance Index, CCPI),台灣的排名連續兩年退步,成績在56個受評國家 加上歐盟(計57個受評單位)之中,前三名為從缺,台灣僅獲得56名(為56/60)。 因此,無論是為了改善公共衛生,守護少子化下台灣婦幼的健康,還是為了遏 止氣候變遷帶來的危害,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應於一個月內依據 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針對空氣污染及溫室氣體減量、提出 五年階段管制目標,並開始施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代)    周陳秀霞 陳怡潔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上午11時58分41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親民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35  反對人數:67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四案。先處理第一案。
    一、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變更議程列案順序如下表29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管碧玲  鄭運鵬
    9-7-16 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
    二、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管碧玲 鄭運鵬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
    三、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管碧玲 鄭運鵬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請宣讀。
    四、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擬請院會將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均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黨團協商。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管碧玲  鄭運鵬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變更議程已處理完畢。現有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院會所作將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召集協商;將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將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均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黨團協商等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
  • 委員柯建銘等人提案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院會所作將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召集協商;將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將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均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黨團協商等決議,提出復議,並請立即以記名表決處理復議動議。
  • 提案人
    柯建銘
  • 連署人
    林靜儀  趙天麟  賴瑞隆  吳玉琴  陳 瑩  王榮璋  余 天  羅致政  江永昌  李麗芬  陳素月  郭正亮  洪宗熠  吳琪銘  林俊憲  尤美女  蘇震清  許智傑  蔡適應  鄭運鵬  鍾孔炤  張宏陸  施義芳  蕭美琴  蔡培慧  呂孫綾  林淑芬  何欣純  蔡易餘  林岱樺  段宜康  楊 曜  蘇巧慧  周春米  李俊俋  吳思瑤  邱泰源  鄭寶清  王定宇  蘇治芬  陳賴素美 劉建國  邱議瑩  張廖萬堅 余宛如  管碧玲  劉世芳  吳秉叡  葉宜津  黃國書  莊瑞雄  黃秀芳  李昆澤  陳曼麗  陳亭妃  陳明文  鍾佳濱  陳歐珀  吳焜裕  劉櫂豪  趙正宇  蔣絜安  陳靜敏  郭國文  何志偉
    主席:現在處理本件復議案。請問院會,針對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6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作以下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照原作決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12時03分06秒
    表決議題:柯建銘委員等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67  棄權人數:0
    贊成: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2時3分)
    繼續開會(12時26分)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陳委員雪生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 討論事項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21人、委員王惠美等20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沈智慧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林奕華等19人、委員林麗蟬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21人、委員王惠美等20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沈智慧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林奕華等19人、委員林麗蟬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3、3、4、4、4、4、5、6、6、6、7、7、7、7、7、7、7、7、7、7、7、7、7、7、4、7、7、7會期第17、13、13、1、4、5、6、3、4、4、10、2、2、2、2、2、2、2、2、3、3、4、5、5、5、1、2、2、3次會議報告決定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七)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司字第1084300475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21人、委員王惠美等20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沈智慧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林奕華等19人、委員林麗蟬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9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1月10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033號、106年5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60701574號、台立議字第1060701577號、106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228號、106年10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3618號、106年11月1日台立議字第1060703714號、106年11月8日台立議字第1060703851號、107年3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0461號、107年10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789號、台立議字第1070703824號、107年12月5日台立議字第1070704637號、108年3月6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357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359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367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374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376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378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381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383號、108年3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436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441號、108年3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637號、108年3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783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787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792號、106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188號、108年3月6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360號、台立議字第1080700388號、108年3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446號函。
  • 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21人、委員王惠美等20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沈智慧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林奕華等19人、委員林麗蟬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9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8年3月28日(星期四)召開第9屆第7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召集委員段宜康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 貳、委員、黨團提案說明

    一、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國內酒後駕車事件自民國102年5月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提高酒駕相關罰則後,因酒後駕車導致傷亡人數大幅降低,顯見提高相關刑罰確實已達到一定成效。惟查修法後,雖酒駕肇事案件降低,但進一步分析顯示,酒駕再犯率仍近四成,顯示民眾僥倖心理仍在,且相較各國酒後駕車罰則,我國現行罰則實屬過輕,對酒駕案件缺乏即時有效之制裁,甚至成為再犯率居高不下的主因,故為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致人傷亡及再犯率的發生,針對酒駕再犯提高罰則實屬必要。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許毓仁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酒精擁有抑制人體中樞神經反應之影響,使人反應減慢、影響動作協調、專注力及認知能力,若飲酒之後又駕駛於道路之上,將嚴重危及國人生命及人身安全,提高交通事故發生率,因此,實有必要予以較嚴格之規範。鑑於現行實務對酒後駕駛之肇事行為列於過失犯之體系之中,如再加重刑度,恐有破壞刑法故意、過失區別之體系;惟針對得併科之罰金,參酌日本立法例,尚有提高之空間,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酒後駕車肇事事件頻傳,不僅危害交通秩序安全,更威脅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惟針對酒駕處罰規定,現行有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酒駕行為有不同的處罰方式。刑法規定為刑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僅為行政罰,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下,行政罰往往為刑罰所吸收。但刑罰的處罰在緩起訴、判刑裁量、減輕處罰等的訴訟程序運作下,行政罰的處罰規定目前卻有可能重於刑罰,導致實務上出現喝得愈多反而罰得愈輕的矛盾現象,其即源於二者之競合關係。為解決刑罰和行政罰之競合關係,而產生不合理之適用結果,並為確實杜絕酒駕行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明文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均以刑罰處罰,而不再區分程度而有刑罰和行政罰不同處罰方式,才能避免法律漏洞,對於抑制酒駕才是正確法制。
    四、委員張宏陸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刑法不同規定中訂有施用及服用毒品等相異法條文字,惟所指犯罪行為態樣應非有異,為免法制紊亂,徒增適用疑義,故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羅致政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服用酒精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行為,業於102年06月11日由「致不能安全駕駛」改為達一定標準即該當本罪,為維持本罪要件判斷之一致性,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亦應改為達一定標準即該當本罪。本席等特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王惠美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目前法令僅針對服用酒類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酒測值訂定標準,對於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的部分則無規範,僅以「不能安全駕駛」作為標準,導致近來發生數起施用毒品後駕車事件,因難以證明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而無法課以公共危險罪責。惟依醫學文獻證明,施用毒品會產生幻覺、視覺及空間概念扭曲、對環境知覺喪失等症狀,對大眾行車之安全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為有效遏止吸毒後駕車之危險行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規定「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文字刪除,亦即不再採實質危險犯,改以抽象危險犯概念,以維護大眾行車安全。
    七、委員顏寬恒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對於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尚有所謂「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規定,是以,司法實務上對於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是否應具體判斷「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即產生不同判決結果,此不僅與本罪立法意旨未盡相符,亦與人民法律感情存有差異,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據醫學研究顯示,服用毒品等會產生焦慮、興奮、嗜睡、意識模糊及昏迷等狀況,低者造成注意力減損;中者產生判斷力減損;高者可能有現實感缺損的幻聽、妄想,還有意識混亂、昏迷、死亡的危險。因此,服用毒品等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行為人不必發生實際損害,即對公共安全產生危險。為考量毒品危害性,以及服用毒品等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對公共安全之法益侵害危險性,並參酌香港針對毒品檢出採「零容忍」政策立法例,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林德福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酒駕撞死人的案件層出不窮,為貫徹酒駕零容忍政策,避免有心人士再以酒測器誤差值為由,爭取酒駕無罪。本席等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吐氣酒精濃度標準,將儀器誤差值納入,改採範圍區間認定,凡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誤差值正負0.030㎎/L範圍區間,即可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以貫徹酒駕零容忍精神,維護民眾及用路人安全。
    九、委員黃偉哲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施用毒品後駕駛肇事之案件,日益增加,然而我國刑法中關於施用毒品後駕駛之處罰要件中含有抽象概念,使得實務認定上彈性過大,容易形成執法爭議,而無法有效阻絕施用毒品後駕駛肇事,故特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曾銘宗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司法實務對於吸毒後駕駛,是否具體判斷「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認定見解分歧,致生毒駕卻無罪之判決;然服用毒品後所生之各種症狀,對於行車駕駛之行為能力均有一定程度影響,基於司法見解統一及打擊毒駕之考量,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俾利遏止吸毒後駕車之危險行為,以達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
    十一、委員鄭寶清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解決吸食毒品之行為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對於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威脅的問題,並減少抽象危險犯概念於實務上認事用法上的困擾,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十二、委員呂玉玲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我國道路駕駛酒後駕車事件頻傳,應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刑度,提升最低刑期,以達到犯罪嚇阻之效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十三、委員吳志揚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國內因酒後衍生道路交通事故人數,於歷次事故後30天內的統計總合上,每年皆達上千名人員死亡、數十萬人受傷,以致社會上許多無辜者及其家庭,平白蒙受因酒精而起的意外之冤,傷亡者數量之大更有損害我國整體發展之虞,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十四、委員何欣純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酒後駕車係屬重大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發生事故將嚴重影響社會安定與家庭幸福,雖我國自民國88年已將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納入刑法公共危險罪章,其後歷經97年、100年及102年三度修法提高刑度及罰金金額,並於102年下修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酒精濃度標準值,同時將濃度標準值納入刑法規範。惟查歷經多次修法,酒駕致重傷或致死事件依舊居高不下,顯見民眾僥倖甚至罰不怕的心態依然存在。故為遏止是類犯罪的發生,避免因僥倖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他人生命危害,應修正現行條文,加重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刑責。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酒駕罰金提高至五十萬元;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如果五年內再犯者須加重其刑,因而致人於死者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期能有效遏阻酒駕惡行,進一步保障用路人安全、減少家庭悲劇與交通事故發生。
    十五、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保護正當用路人之安全,避免酒駕事件頻繁發生,造成國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嚴重損害。於符合比例原則之架構下,建議參酌美國相關法律及概念,基於駕駛應明知酒駕具有高度造成死傷可能性,因此導入間接故意之概念,提高刑責論處。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十六、委員江啟臣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酒駕行為嚴重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近年修法提高刑罰卻仍有重大死傷事故發生。酒後不開車已是全民共識,酒駕肇事更為社會所難容。酒後駕車行為對其他不特定用路人所造成之危害,實與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無異,且惡性更為重大,惟查刑法第185條之3有關不能安全駕駛之法定刑竟較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法定刑為低,實與社會通念有違,為嚴懲酒駕肇事,以有效遏阻酒駕行為,避免憾事發生,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十七、委員沈智慧等22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內政部警政署每年將酒駕臨檢勤務列為重點項目,但是酒駕肇事案件仍舊頻傳,造成許多無辜民眾傷亡,令人感到痛心;尤其是酒駕、或吸食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再犯者肇事又致人於死,實不可原諒,為有效遏止酒駕、或吸食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再犯肇事致死案件及貫徹酒駕零容忍政策,實有對酒駕、或吸食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再犯肇事致人於死加重刑責之必要。本席等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酒駕、或吸食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再犯肇事致人於死,增列死刑、無期徒刑等法定刑,讓酒駕、或吸食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造成死傷之行為者付出應有的代價,以貫徹酒駕、或吸食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零容忍精神,保障民眾及用路人生命安全。
    十八、委員馬文君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近期發生多起酒後駕車肇事案件,尤以酒駕「再犯」比率呈現大幅提升趨勢,可見對酒駕者提高相關罰則,仍無法畏懼因而根絕酒駕行為,經查美國各州對於酒駕累犯皆採更嚴厲處罰措施,爰提案「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對五年內酒駕累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遏制酒駕歪風。
    十九、委員黃昭順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台灣酒駕之多及害人之慘,足可列入世界記錄。但罰則提高且開始有法院依殺人罪起訴後,情況卻未見改善,原因之一當然是罰不怕,最多罰款了事或判過失致死。原因之二是政府遲遲不朝「故意殺人」修法,直接否定「治亂世(亂駕)用重典」,以致防治酒駕至今毫無對策。直到今(2019)年春節前台中短短11天發生兩起殘忍酒駕,奪走5條無辜生命,引起全民公憤。依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2014至2018年的酒駕再犯率高達38%以上,而2018年取締酒駕10萬1千多件,只較2017年減少2千多件。去年交通部道安會報,就顯示過去4年中,每年因交通事故死傷人數,都超過基隆巿人口37.2萬人,最高達41.5萬,令人怵目驚心!而在這麼多受害者之中,有不少各領域的傑出人才,車禍對國家造成的損害實在難以估計。因此,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二十、委員林奕華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近年酒駕事故導致家庭破碎悲劇屢見不鮮,雖然歷年來幾次修法分別制定及提高刑責與罰款等,然因制度不完備或法官量刑過輕等因素,使得心存僥倖之酒駕者仍不在少數,實無法有效嚇阻酒駕行為。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近5年共累計56.5萬件酒駕違規案件,其中酒駕累犯比率更高達36.86%,每年因酒駕而被要求參加道安講習的人數約10萬人。然政府及執法單位一再宣導「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社會上亦對酒駕行為深惡痛絕及零容忍,但司法實務上,仍普遍認為酒後駕車屬非故意之過失傷害與殺人,與一般民眾及受害者家屬認為是知法犯法的行為,產生嚴重落差,而違反現行刑法「公共危險罪」酒駕肇事致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卻從未有法官判處10年之刑責,導致嚴重酒駕事件不斷,慣犯持續增加之現象。為有效遏止酒駕,防範酒駕肇事與再犯,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除針對酒駕致人於死比照殺人罪論處之外,更對於累犯酒駕者,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並沒收其駕駛車輛,且不得易刑處分,以期有效杜絕酒駕之發生。
    二十一、委員林麗蟬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近期發生多起酒後駕車肇事案件,法務部資料顯示近3年酒駕累犯者數字呈現大幅提升趨勢,顯見現行法規罰則,無法有效嚇阻酒駕行為。爰此,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加重酒駕造成用路人傷亡之刑責,並針對致人於死者、致重傷者,若情節重大,最重可分別處死刑及無期徒刑以達嚇阻酒駕行為之目的。
    二十二、委員賴士葆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針對近五年仍有超過11至12萬以上人次酒駕,且去年酒醉駕車者仍有將近四成七為累犯,足見現行本法刑度嚇阻成效不佳,酒駕肇事引發的憾事和社會問題甚為嚴重,實在必要嚴刑峻罰,以降低酒駕事件的發生。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將得併科之罰金額度,提高至一百萬元以下,賦予法院更寬廣之裁量權限;另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十年內再犯本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等,期以有效遏止酒駕肇事犯行,並收嚇阻效果。
    二十三、委員蔣乃辛等25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近來酒後駕車造成重大傷亡之案件層出不窮,引起社會輿論及民眾極度關注。酒後駕車係屬重大危害交通秩序及安全之行為,不僅危害駕駛人自己生命安全,更讓周遭無辜用路人安全受到威脅,嚴重危及社會安定與家庭幸福。雖然「酒後不開車」、「酒駕零容忍」等政策雖已宣導多年,然而,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所提供之資料,民國100至107年間,每年酒駕取締案件數分別為11萬5,253件、10萬7,372件、10萬4,756件、10萬3,670件以及10萬1,202件,年年皆超過10萬件,顯見現行刑法之刑度,仍不足以有效嚇阻酒駕行為,實有提高刑度之必要性。本席等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四、委員許淑華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鑒於一般人於飲酒後之結果對安全駕駛將產生嚴重妨礙,對於其他之用路人,可能因酒駕肇事而危及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顯屬公眾週知,卻仍執意為之,並造成他人死傷之結果,可非難性甚高,且酒駕奪人性命之行為,其實質惡性重大,更應提高此等行為之刑度,並沒收酒駕犯者之交通工具。為達成酒駕犯者能有更直接之預防效果,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五、親民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酒後駕車係屬重大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發生一次事故便會牽連無辜家庭無端受害。雖然我國自民國88年起將酒駕納入刑法公共危險罪,並不斷提高其刑度及罰金金額,酒駕致重傷或致死事件仍層出不窮。尤其是酒駕累犯者,更讓人難以容忍,再一次讓更多無辜家庭遭殃。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使因酒駕、毒駕等情事再犯肇事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酒駕累犯者不再姑息,要求其對自身行為付出代價,保障無辜民眾生命安全。
    二十六、委員鄭運鵬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每次酒駕修法,立法院總是陷於亂世用重典的迷思,總認為「關起來」就有遏止效果,忽略了法律的比例原則。一般所謂酒駕可分為:單純酒後駕車、酒後駕車被他人所撞、酒後駕車肇事造成自己傷亡、酒後駕車肇事致他人受傷、酒後駕車肇事致他人死亡,若加上逃逸犯行,大約可分成十種以上態樣。不同態樣的酒駕情形,就應該有不同的處罰思考。
    事實上,酒醉駕車的態樣有不同情重情節,但依照目前刑法規定,即使單純酒後駕駛無肇事也無傷人,只因警察攔檢酒測值超過一定標準,就移送法院。這原本可以違反交通規則處罰即可,卻變成了刑事犯罪,讓法律的比例原則失衡,讓法官不得不輕判,常以罰金結案。但罰金與交通罰款都只是財產罰一樣而已,對有錢人不痛不癢,民眾也認為毫無遏止的效果,反而覺得法官輕判。更甚者,法院為處理這類酒駕案件,浪費了許多寶貴的司法資源。
    由於刑法制定的時間在民國二十四年,當時的汽車並不普遍,制定者絕難想像現在交通的情形,交通事故對民眾生命財產的威脅。這幾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維持近三千人,遠遠超過犯罪被害死亡的人數,若依目前刑法幾個條文作為量刑依據,實在過於簡陋。因此,車禍事故的刑罰案件,若有專章加以規範,對於不同車禍各種類型情形的量刑予以明確化。如此,不僅可對酒駕致他人死亡,以及肇事逃逸者,科以較高刑責,而其他犯罪態樣亦有單獨條文規定刑度,可避免條文簡陋,讓刑度輕重不分。
    訂定交通事故刑事專章,才能全面性檢視現在交通事故各種犯罪態樣的可責性,讓單純酒駕歸行政罰,而讓酒駕致他人死亡及肇事逃逸等情節重大者刑度提高,讓肇事者付出代價。
    二十七、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社會上常有個人漠視飲酒駕車嚴重性,致使酒駕肇事的悲劇不斷發生,根據法務部最新統計顯示,民國一零六年高達五萬八千人違反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移送檢察機關執行,高居全部刑案有罪人數的第一名,這是我們社會安定的重大警訊,實有必要修法遏止酒駕行為,爰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一方面以提高刑罰嚴懲酒駕行為,另一方面針對酒駕累犯應施以禁戒致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以減少酒駕憾事。
    二十八、委員蔣萬安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飲酒後,會影響人體注意力及對外界活動反應能力,倘開車上路容易發生車禍,造成無辜用路人傷亡的憾事。「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雖然已呼籲多年,然而酒後駕車肇事釀成人命傷亡憾事仍不斷傳出。據法務部及警政署資料顯示,酒駕累犯案例近三年來不斷成長,酒駕傷亡人數近三年平均超過上百人,顯見現行刑法規定已無法嚇阻酒駕行為。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國人寶貴生命,避免酒駕傷亡悲劇不斷發生,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加重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七五毫克之酒駕行為及致人死傷之刑責,並針對五年內三次酒駕之行為人,於刑之執行前施以禁戒處分,以維護社會公眾安全。
    二十九、委員洪宗熠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行為人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將侵害他人生命法益,此外為保護未滿十六歲之人免於因凌虐而致死或致重傷,為有效遏阻是類犯罪行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參、法務部蔡政務次長碧仲報告如次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委員提案「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二十九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茲就各案報告如下:
    一、有關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新增十年內再犯第185條之1第1項各款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不受本法第47條之限制。
    (二)此類犯罪行為人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可依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應足以處罰累犯犯行,若再增訂此項規定,恐有重複評價之虞,在適用上亦衍生疑義。提案內容似對再犯本罪,不問何時再犯,均適用加重其刑之規定,似有過苛之嫌。
    二、有關立法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1項罰金刑額度提高至30萬元。
    (二)基於罰金刑一致性原則,本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對於刑法之法律效果設有罰金刑者,除個別犯罪行為依其罪特別情節有另為調整必要外,為避免各罪刑度歧異或恣意,決議有刑罰之罰金刑級距作為參考標準,對於2年以下有期徒刑,以20萬元以下罰金為原則。
    三、有關立法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降低酒駕吐氣濃度之入刑化標準至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3%以上;刪除第1項第3款施用毒品之「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
    (二)若依草案將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酒精濃度標準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及服用毒品等管制藥品,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則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處罰要件相同,有架空行政管制之虞。
    (三)刑事處罰有最後手段性,並須遵守罪責相當原則。復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最近3年(103年至105年)取締酒駕行政罰件數,每年均超過10萬件,若將處罰之酒精濃度標準下修至0.15MG/L,則每年此類刑事案件,除原有每年5萬餘件新收之公共危險案件,將再增加超過10萬件之刑事案件,恐造成司法資源過度負擔。
    四、有關立法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駕駛汽車以外之動力交通工具適用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及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汽車則適用提案新增第11章之1交通事故罪,新增交通事故罪章中,酒駕須有肇事始負擔刑責;依加重結果區分致死、致重傷、傷害;依過失原因區分為闖紅燈及超速、服用酒類等;行為人區分是否以從事駕駛為業,分別規定法定刑,肇事逃逸則依各該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
    (二)本部就草案欲就道路交通案件類型為更細緻類型化規範之意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1.草案第194條之15規定本章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是提案所指汽車則不包含公路法所指汽車以外之其他車輛(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依草案第194條之1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汽車,無庸負擔刑責,須符合肇事之要件始成立犯罪。則酒後駕駛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者,雖無肇事,惟依草案第185條之3規定仍須處罰,酒後駕駛汽車未肇事者,反無任何刑責,輕重顯有失衡。
    2.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而仍駕駛汽車,已對一般多數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危險,故於88年增訂第185條之3,以期有效遏阻酒駕行為,維護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草案增加「肇事」之要件始成立犯罪,而使酒駕未肇事之行為成為不罰行為,輕易除罪,對於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及交通安全等法益之保護顯有不足,建請再酌。
    3.行為人因酒後駕車致人於死、致重傷之行為,現行規定已該當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之罪;因酒後駕車致傷害之行為,現行規定除該當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之罪外,尚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再依本法第50條規定併合處罰。是酒後駕車肇事發生加重結果之各類型態犯罪,現行法已有完整規範。
    4.草案依過失原因區分為闖紅燈及超速、服用酒類等而異其法定刑,惟何以闖紅燈及超速之責任重於服用酒類等?其他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同屬違規之過失原因,但法定刑卻輕於闖紅燈及超速之過失原因?行為人因闖紅燈及超速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服用酒類或其他違規行為大,對其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似有違平等原則。
    五、有關立法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1項第3款「服」用毒品改為「施」用毒品。
    (二)提案理由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以「施用」規範,本部敬表認同。本款規定除毒品外,另有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且本條自88年新增及後續多次修正迄今,實務對「服用」之構成要件尚無適用疑義。是否有修正之必要,尊重大院之決定。
    六、有關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服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不論有無不能安全駕駛情事即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罪刑。
    (二)目前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如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時,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時,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之規定。若將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予以刪除,則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處罰要件相同,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將致相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完全遭架空,無從即時以行政手段管制違法行為。
    (三)刑事處罰有最後手段性,並須遵守罪責相當原則,提案意旨刪除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大幅放寬本罪構成要件,使未達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仍以刑罰論處,是否適宜,容有再酌必要。
    七、有關立法委員王惠美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第1項第3款「服」用修正為「施」用,並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
    (二)目前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如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時,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時,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若依草案將刑法第185條之3「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刪除,則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處罰要件相同,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相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完全遭到架空,無從即時以行政手段管制違法行為,建請再酌。
    (三)刑事處罰有最後手段性,並須遵守罪責相當原則,提案意旨刪除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大幅放寬本罪構成要件,使未達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仍以刑罰論處,擴大刑罰範圍,是否妥適,建請再酌。
    八、有關立法委員顏寬恆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刪除第1項第3款之「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
    (二)目前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如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時,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時,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若依草案將刑法第185條之3「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刪除,則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處罰要件相同,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相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完全遭到架空,無從即時以行政手段管制違法行為,建請再酌。
    (三)刑事處罰有最後手段性,並須遵守罪責相當原則,提案意旨刪除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大幅放寬本罪構成要件,使未達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仍以刑罰論處,擴大刑罰範圍,是否妥適,建請再酌。
    九、有關立法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修正吐氣酒精濃度標準,將儀器誤差值納入,改採範圍區間認定,凡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誤差值正負0.030㎎/L範圍區間。
    (二)因下列理由,本部建請慎酌:
    1.檢定公差之適用範圍不應納入構成要件中
    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公差值之容許值,係在於說明該儀器須經測定符合該公差值,使合乎標準,方得進行檢測,尚不得認檢驗合格之儀器設備,必存有必然之誤差值,亦非該儀器檢測結果,須考量公差值。故自不允許執行酒測之公務員,自行加上公差之可能最大值,以作為呼氣酒精濃度之最大值而為不利行為人之認定,同理,亦不容許行為人以實際測得數值減去公差之可能最大值,作為其酒測值。故酒測器暨其測試結果,於刑事訴訟程序上之資格(證據能力)與價值(證明力),如合於度量衡相關法規之驗證(即經檢定檢查合格者),則就「儀器本身之器差」在法定允許範圍內一節,既經校驗並認證無訛,而有可信之堅實基礎,於具體個案之證據評價時,即不應再回溯去考量「儀器本身之器差」,否定其量測數值之準確性,始與整體規範意旨契合,否則將造成循環論爭,於社會生活事實之定紛止爭,顯無合理之必要性。
    2.少數法院個案見解不宜作為警方移送標準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其犯罪構成要件,明確規定為「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規範本身,在罪刑法定構成要件明確性要求以外,並不存在規範上的「寬限值」。多數法院見解認酒測器之檢定或檢查程序相關數值在公差範圍內者,其檢定或檢查合格,則該等酒測器供具體個案實際測試時,苟無儀器故障或操作失誤之特殊情況,在檢定或檢查合格之前提與框架內,於規範意義上即具準確性。
    十、有關立法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刪除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3款條文之「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
    (二)刑法第十一章為公共危險罪章,保護法益為「公共安全」,必須行為人的行為有引起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重要財產的抽象危險時,始構成犯罪。施用毒品有耐受性問題,復加上毒藥品之代謝,施用後是否造影響注意交通安全能力之藥物作用,因不同藥物特性、個人代謝率、施用量、距離施用時間長短等因素有異,是否一經施用,施用人即陷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狀?未有科學實驗之支持。刑事處罰僅屬事後手段,若刪除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將大幅放寬本罪構成要件,恐使未達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仍以刑罰論處,擴大刑罰範圍,宜再慎議。
    十一、有關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新增第185條之3第4款:「四、服用毒品。但基於正當目的服用者,不在此限。」及第4項:「第一項第四款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十一章為公共危險罪章,保護法益為「公共安全」,必須行為人的行為有引起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重要財產的抽象危險時,始構成犯罪。施用毒品有耐受性問題,復加上毒藥品之代謝,施用後是否造影響注意交通安全能力之藥物作用,因不同藥物特性、個人代謝率、施用量、距離施用時間長短等因素有異,是否一經施用,施用人即陷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狀?未有科學實驗之支持。刑事處罰僅屬事後手段,若刪除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將大幅放寬本罪構成要件,使未達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仍以刑罰論處,擴大刑罰範圍,宜再慎議。
    (三)本條既係欲保護不特定用路人之公共安全,處罰之重點應著眼於服用毒、藥品後因注意力減低、反應遲緩等藥物作用下,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交通行為而造成公共危險之行為。縱係合法服用毒/藥物,於相同藥理反應下之參與交通行為,其製造之危險性與非法施用毒/藥物者相同。以施用毒/藥品合法性區分是否構成犯罪,是否符合法益保護之原則?容有疑義,宜再慎議。
    (四)本條既係著眼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對公共安全所造成之危險性,以危險性製造原因之不同而區別刑度,是否符合以法益保護為行為人責任出發點建構刑事責任體系?宜再慎議
    十二、有關立法委員鄭寶清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刪除第1項第3款「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
    (二)刑法第十一章為公共危險罪章,保護法益為「公共安全」,必須行為人的行為有引起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重要財產的抽象危險時,始構成犯罪。施用毒品有耐受性問題,復加上毒藥品之代謝,施用後是否造影響注意交通安全能力之藥物作用,因不同藥物特性、個人代謝率、施用量、距離施用時間長短等因素有異,是否一經施用,施用人即陷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狀?未有科學實驗之支持。刑事處罰僅屬事後手段,若刪除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將大幅放寬本罪構成要件,使未達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仍以刑罰論處,擴大刑罰範圍,宜再慎議。
    十三、有關立法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提高第1項之法定刑至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第3項法定刑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就草案保障用路人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第1項之刑度提高至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關法定刑之最低門檻提升至1年,若未有量刑酌減規定之適用,將造成酒駕之被告均須入監服刑,依統計數據顯示,每年約5萬5千件以上之酒駕刑事案件,倘全數之被告均入監服刑,就監所之收容與管理將造成過度負擔。又刑法之加重結果犯,均僅就致死、致重傷結果為設計,倘新增致傷害之加重結果犯,與一般體例未儘相符。
    十四、有關立法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提高第1項法定刑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四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第2項法定刑至「因而致人於死者,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再犯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就草案保障用路人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酒駕再犯者之加重刑罰,於比較法上不乏相關規定,加重處罰尚非無據,惟倘第1項提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體例上搭配之罰金刑金額為30萬元以下罰金。
    十五、有關立法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1.新增刑法第89條第2項:「因酗酒累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致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2.提高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法定刑至「六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刪除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3款「不能安全駕致」要件,另提高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法定刑至「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就草案保障用路人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1.草案第89條部分
    (1)第3項酗酒累犯要件為何,是否與刑法第47條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之要件相同?宜再詳酌。
    (2)禁戒致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乃參考刑法第91條之1規定。惟該條所涉犯罪係屬重罪,且該條進行強制治療之人係以經專業鑑定評估後認有再犯之虞者始有強制治療之適用,且於受強制治療之期間每年鑑定。惟本條草案以犯一般酒駕之累犯即屬之,亦無定期鑑定之要求,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宜再詳酌。
    2.草案第185條之3部分
    施用毒品有耐受性問題,復加上毒藥品之代謝,施用後是否造成影響注意交通安全能力之藥物作用,因不同藥物特性、個人代謝率、施用量、距離施用時間長短等因素有異,是否一經施用,施用人即陷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狀?未有科學實驗之支持。又刪除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將大幅放寬本罪構成要件,使未達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仍以刑罰論處,擴大刑罰範圍,宜再研議。
    十六、有關立法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1.提高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罰金刑至5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第2項法定刑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新增第3項「五年內再犯第一項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第4項「前項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就草案保障用路人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酒駕再犯者之加重刑罰,於比較法上不乏相關規定,加重處罰尚非無據。惟法定刑應修正至何程度等,均可再審慎研議。
    十七、有關立法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提高第3項法定刑至「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增第4項「犯前項之罪者,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就草案保障用路人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均沒收,且未設過苛條款之調節,就人民財產權之侵害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十八、有關立法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提高第1項法定刑至「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第2項法定刑至「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就草案保障用路人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第1項法定刑提高至7年以下,依刑法第41條規定,即便係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亦只能易服社會勞動,依統計數據所示,每年5萬5千件以上酒駕刑事案件而論,就刑事執行之衝擊甚大。
    十九、有關立法委員沈智慧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新增第2項中段「前項再犯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死刑」
    (二)就草案保障用路人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酒駕再犯者之加重刑罰,於比較法上不乏相關規定,加重處罰尚非無據。惟法定刑應修正至何程度,可再審慎研議。
    二十、有關立法委員馬文君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修正第2項為:「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該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七條,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就草案保障用路人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依本法第2項之修正文字,似僅有「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該項之罪者」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始有本條第2項之加重結果犯之適用。是否有意排除曾犯酒駕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後始再犯酒駕致人死傷者,以及排除未曾有酒駕紀錄者酒駕致人死傷?於前敘二種情事是否即視個案情節,回歸殺人罪章或傷害罪章之適用?另法定刑應修正至何程度等,均可再審慎研議。討論研酌。
    二十一、有關立法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提高第2項法定刑至「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就草案保障用路人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法定刑部分,可再研議。
    二十二、有關立法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 1.刑法第89條

    第1項新增「五年內三次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者」得宣告禁戒處分。
  • 2.第185條之3

    (1)提高第1項法定刑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新增第3項:「犯第一項第一款之罪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七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五以上,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就草案保障用路人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1.第89條部分
    (1)禁戒處分係針對有酒癮者實施,以醫療戒治其酒癮惡習為其目的,但酒駕者是否均具有酒癮,尚非一概而論,實務上仍需送請專業醫療單位進行個案評估是否符合刑法第89條所稱「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而提案內容僅以「五年內三次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即認為行為人有酗酒成癮之情狀,未斟酌個案情形是否確實成癮或專業醫療單位之判斷,可能未符合禁戒處分之立法意旨。
    (2)醫界專家反應,因戒酒者14天內常見「急性戒斷症狀」,須綜合醫院或醫學中心較適合處理,且戒除酒癮以社區治療較拘束戒酒者之人身自由更有效果,建議以「社區處遇」方式較為妥適。故本部將與衛生福利部協力合作,由該部提供充足之禁戒處分場所予本部所屬檢察機關,使檢察機關能視受處分人之酒癮狀況,由專業醫師評估接受住院治療或門診治療,以達有效戒除酒癮之目的。
    2.第185條之3部分
    法定刑加重之程度及加重之條件,可再研議。
    二十三、有關立法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1.刑法第185條之3
    修正第2項為:「因而致人於死者,以故意犯論,處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第3項:「再犯第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刑法第286條
    提高第1項法定刑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第3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就草案保障用路人及兒童暨青少年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
    1.刑法第185條之3部分:禁止類推適用及禁止擬制,為刑法基本原理,第2項規定酒駕致人於死以故意犯論,惟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草案第2項之刑度固刪除死刑,惟加高低度刑至15年以上,造成擬制之犯罪行為低度刑反高於故意犯,是否妥適?宜再慎議。第3項所犯前後二罪間有無期間之限制?又第3項文字前段僅以「再犯第二項之罪」即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草案第2項包括酒駕致人於死及酒駕致人重傷二種加重結果類型,文字似有未明,宜更詳為研議規範。
    2.刑法第286條部分
    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提出之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亦有第3項、第4項加重結果犯之設計,委員提案之加重結果犯設計與兩院會銜草案之修正方向相符。
    二十四、有關立法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提高第2項之法定刑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第3項:「十年內再犯第一項各款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沒收其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亦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二)就草案保障用路人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第2項就刑度條件之設計建請再酌。第3項十年之條件限制是否妥適?不問動力交通工具是否屬犯人所有均一律沒收,是否可能造成善意第三人財產權之剝奪而過苛,可再審慎研議。
    二十五、有關立法委員林麗蟬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提高第1項刑度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第3項刑度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就草案保障用路人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刑度條件之設計可再研議。
    二十六、有關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提高第1項罰金刑至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第3項法定刑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第4項:「十年內再犯本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二)就草案保障用路人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第1項罰金刑級距與刑法徒刑及罰金極距之規定落差甚大,有再為審慎研酌之空間,另就加重之刑度部分,現行規範未有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之體例,就刑度設計部分亦宜再慎酌。
    二十七、有關立法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提高第1項之法定刑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第3項法定刑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就草案保障用路人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法定刑加重之程度可再研議:第1項罰金刑與有徒刑之刑度與刑法徒刑罰金刑度級距之規範未儘相符。
    二十八、有關立法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提高第2項法定刑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第3項:「曾犯本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第4項:「犯本條之罪,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就草案保障用路人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因下列理由,建請慎酌:不問動力交通工具是否屬犯人所有均一律沒收,是否可能造成善意第三人財產權之剝奪而過苛,可再審慎研議。
    二十九、有關親民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新增第2項後段:「前項再犯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就草案保障用路人生命與身心健康之意旨,本部深表認同,惟就法定刑加重之程度亦可再研議。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 肆、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報告如次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 貴委員會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9案,本人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關心中華民國刑法相關制度之修正,及長期對本院業務及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 一、關於刑法第89條部分
  • (一)就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係指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草案第89條第3項所指「累犯」,是否與前揭第47條規定之「累犯」同義,而同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始足當之?抑或另有其義,且不受期間限制?建請釐清。又參酌本條立法說明:「違反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之人中,有43.8%具有公共危險前科……針對嗜酒成癮者,刑罰已難有防止再犯作用,必須輔以禁戒之保安處分措施」,適用本草案第89條第3項,似係指前已犯第185條  3之罪,又再次犯同一罪名,而不若第47條規定般,不論前案係犯何罪名,只要是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為已足,是為明確法律之適用,有無調整法條文字之必要,建請再酌。
    (二)就委員蔣萬安、陳學聖、呂玉玲、顏寬恒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第89條第1項增列「五年內三次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者」,為施以禁戒之事由。惟就「三次」之認定標準,究係以行為、判決確定或刑罰執行完畢為標準?似有未明。又禁戒性質上係屬於保安處分,其目的係為排除特定行為人之社會危險性而設,資為防衛社會之措施。本條規定於94年2月修正時,其立法理由即載稱:「『酗酒』與『施用毒品』不同,其本身非為刑法所處罰之行為,須因酗酒以致犯罪,且已酗酒成癮及有再犯之虞者,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之立場,始有考慮施以禁戒之必要」,則草案以「五年內三次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者」,而不問行為人是否確有施以禁戒之必要,與保安處分之性質是否相合,建請斟酌。
  • 二、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部分

    (一)就委員賴瑞隆、邱志偉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第二項增訂:「十年內再犯前項各款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不受本法第四十七條之限制」,所稱「十年內再犯」,究係以前次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時、判決確定或刑罰執行完畢為標準,計算再犯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是否係屬於「十年內再犯」?似有未明,建請釐清。
    (二)就委員林德福、江啟臣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就「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增設儀器誤差值之規定。惟血液中酒精濃度測量,同係以儀器為之,恐亦生誤差值之問題,如認有納入儀器誤差值規定之必要,則何以就血液中酒精濃度測定部分,未併同規定,建請於立法說明釐清。
    (三)就委員黃偉哲、吳秉叡、羅致政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刪除現行第1項第2款「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則行為人一旦飲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問其飲用量(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或血液中酒精濃度)為何、是否足致不能安全駕駛等,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均將成立本款之罪,恐滋同項第1款規定是否仍有規定必要之疑慮,敬請斟酌。
    (四)就委員何欣純、張宏陸、吳琪銘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增訂第三項:「五年內再犯第一項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所稱「五年內再犯」,究係以前次醉態駕駛行為時、判決確定或刑罰執行完畢為標準,計算再犯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是否係屬於「五年內再犯」?似有未明,建請釐清。
    (五)就委員林俊憲、鄭寶清、吳琪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增訂第3項之沒收規定,將犯不能安全駕駛罪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形同將該動力交通工具視為「違禁物」之性質(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參照),對於該次不能安全駕駛犯行不具任何可歸責性之該動力交通工具所有人而言,於其財產權之保障是否周妥,敬請慎酌。
    (六)就委員沈智慧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第2項增設「前項再犯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死刑」之規定,其所稱「再犯」,究係以前次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時、判決確定或刑罰執行完畢為標準,認定是否屬於「再犯」行為?似有未明,建請釐清。
    (七)就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第2項於現行規定中,增列「犯前項之罪……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七條」等文字,則其後所規定之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是否必須是屬於「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上再犯該項之罪」之情形,方有適用?抑或如同現行規定般,僅需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即有適用?恐滋適用上之疑義,敬請斟酌。
    (八)就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增設第3項「再犯第二項之罪者處死刑……」之規定,其所稱「再犯」,究係以前次不能安全駕駛行為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時、判決確定或刑罰執行完畢為標準,認定是否屬於「再犯」行為?似有未明,建請釐清。
    (九)就委員林奕華、童惠珍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第3項增設「十年內再犯第一項各款者,……,併沒收其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規定,其所稱「再犯」,究係以前次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時、判決確定或刑罰執行完畢為標準,認定是否屬於「再犯」行為?似有未明,建請釐清。又將犯不能安全駕駛罪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形同將該動力交通工具視為「違禁物」之性質(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參照),對於該次不能安全駕駛犯行不具任何可歸責性之該動力交通工具所有人而言,於其財產權之保障是否周妥,敬請慎酌。
    (十)就委員賴士葆、費鴻泰、陳宜民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第3項增設「十年內再犯本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之規定,其所稱「再犯」,究係以前次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時、判決確定或刑罰執行完畢為標準,認定是否屬於「再犯」行為?似有未明,建請釐清。
    (十一)就委員許淑華、陳宜民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增設第4項之沒收規定,將犯不能安全駕駛罪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形同將該動力交通工具視為「違禁物」之性質(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參照),對於該次不能安全駕駛犯行不具任何可歸責性之該動力交通工具所有人而言,於其財產權之保障是否周妥,敬請慎酌。
    (十二)就親民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第2項增設後段「前項再犯而致人於死者……;致重傷者……」加重法定刑之規定,其所稱「再犯」,究係以前次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時、判決確定或刑罰執行完畢為標準,認定是否屬於「再犯」行為?似有未明,建請釐清。
    三、關於刑法第194條之8至第194條之13部分(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意旨參照)。草案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傷部分,均係以「從事駕駛為業」為要件,是否係有意排除現行實務見解所認為之「附隨業務」,建請於立法說明釐清。
    四、關於刑法第194條之14部分(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就駕駛汽車致人死傷而逃逸,均獨設加重其刑之條文以為規範(第194條之3、第194條之5、第194條之7、第194條之9、第194條之11、第194條之13),均不在第194之14所臚列告訴乃論罪名之列,則本條有無必要再予明定「無駕車逃逸」等文字,敬請審酌。
    五、關於刑法第194條之15部分(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條係關於「汽車」之定義性規定,適用於刑法「公共危險罪」章(草案第185條之3)及草案「交通事故罪」章,於體例上,是否宜增訂於刑法第10條,建請再酌。
    六、其餘委員提案部分:鑑於酒駕行為嚴重危及民眾生命、身體安全與行車秩序,主管機關擬提高不能安全駕駛刑責,俾有效杜絕,此事涉政策形成與立法裁量,於不違背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之前提下,本院原則上予以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伍、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認為是否要加重酒駕無肇事或致人重傷者的刑度與罰金額度,以及酒駕致死者最重可處死刑等修法方向,需考慮立法的周延和符合比例原則,除保留部分未達共識條文及三項修正動議待院會處理外,爰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就審查結果概述如下:
    一、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沈智慧等22人提案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委員沈智慧等3人、委員尤美女等3人及委員尤美女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增訂第十一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至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十五,均不予增訂。
    四、委員洪宗熠等16人提案第二百八十六條,不予處理。
  • 陸、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出席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不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許智傑等、委員蔡易餘等、委員趙正宇等、委員羅致政等,及行政院、司法院等分別提案,經本會期第8次、第9次及第12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我國刑法針對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法律效果,歷經前次修法後,在實務上並未貫徹立法意旨,一方面酒駕重大肇事之悲劇頻傳,一方面酒駕累犯之比例不斷攀升,而法院在面對酒駕累犯,既未宣告戒除酒癮之禁戒處分,亦未對其一犯再犯之惡行,科以適當之刑罰,導致不但未能發揮預防之功能,反而往往釀成進一步之悲劇以及被害人與其親屬之二度傷害。為強化酒駕之防治,本次修正採取「治療」、「處罰」與「賠償」三管齊下之修法策略,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黃國昌 徐永明
  • 委員許智傑等提案

    本院委員許智傑、鄭寶清、蔡易餘等19人,鑑於社會對於酒駕案件之深惡痛絕,且酒駕造成重大傷亡之事件頻傳,為回應社會期待並有效嚇阻、懲治酒駕,故除提高本條醉態駕駛罪之法定刑外,另針對酒駕再犯、累犯等多次犯醉態駕駛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回應社會對於嚴懲酒駕之企盼,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社會對於酒駕案件深惡痛絕,加重其刑之呼聲不斷,刑罰過輕屢受社會所非議。爰提高第一項、第二項之法定刑,以期回應嚴懲酒駕之期待。(修正第一項、第二項)
    二、有關五年內三犯本條之罪者,不准其易科罰金之「三振條款」,雖經檢察署之通令業已戮力執行。然酒駕累犯之案件仍時有所聞,足見嚇阻力有限。爰增訂本條第三項,加重酒駕再犯、累犯、慣犯或曾因犯本條之最受緩起訴處分者之刑度至二分之一,不受本法第四十七條之限制。(增訂本條第三項)
    三、依本法之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得沒收之,惟實務上甚少沒收供犯人駕駛之車輛。既嚴懲酒駕為全民之共識,施以適當之財產刑應有所遏止作用,爰增訂第四項,對於犯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者,不問車輛是否屬犯人所有,沒收其犯罪所用之車輛。(增訂本條第四項)
  • 提案人
    許智傑  鄭寶清  蔡易餘  
  • 連署人
    郭正亮  趙天麟  黃國書  李麗芬  邱志偉  邱泰源  余宛如  陳靜敏  劉建國  陳亭妃  林俊憲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趙正宇  黃秀芳  何志偉 
  • 委員蔡易餘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許智傑、蘇震清等17人,有鑑於酒駕案件層出不窮,造成民眾重傷或死亡,為貫徹酒駕零容忍政策,避免民眾有僥倖心態,比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增加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罰則,並提高致死、重傷者、肇事逃逸之刑責強化嚇阻效果。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醫學上研究,「酒精」對人體刺激腦中樞神經麻醉,會使人產生錯覺、亢奮、衝動、精神模糊、恍惚不清,「眼睛視覺能力變差」,「運動反射神經遲鈍」,足見酒後駕車將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加增加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罰則。
    二、美國AAA交通安全基金會的報告稱,致命肇事逃逸事故增加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致命車禍總體呈上升趨勢,為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提高肇事逃逸之刑責。
    三、酒後駕車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行為人對此危險性應有認識,卻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死傷結果而仍為危險駕駛行為,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法益。又肇事逃逸者之僥倖心態,將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為落實酒駕零容忍,嚇阻酒駕行為及避免肇事逃逸,因而加重肇事逃逸者刑責。
  • 提案人
    蔡易餘  許智傑  蘇震清  
  • 連署人
    李麗芬  黃秀芳  吳思瑤  何欣純  陳靜敏  郭正亮  鄭寶清  劉世芳  余宛如  陳曼麗  呂孫綾  施義芳  江永昌  趙天麟  
  • 委員趙正宇等提案

    本院委員趙正宇、蔡適應等17人,有鑑於近年來酒駕事故屢屢發生,又因酒駕應為行為人可於事前避免之行為,且酒駕肇事多嚴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致使每發生酒駕事故,均引起社會大眾的重視與撻伐,民國102年更因此修正提高酒駕事故之刑度;然依據法務部統計,自修法至今,實務上法院針對酒駕判決之刑度並未因此隨之提升,又關於酒駕累犯之平均判決刑期更僅有4.1個月,顯有違「酒駕零容忍」原則,更難以嚇阻酒駕者再犯,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酒駕刑責之最低刑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法務部107年10月份之酒駕統計資料顯示,近10年來不能安全駕駛罪案件中,有九成九以上為酒駕案件,惟實務上針對酒駕事故之判決刑度甚低,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即占總數之86.1%,又每年酒駕事件中,近三分之一以上為累犯,然法院針對屢次酒駕之累犯所判刑度平均卻僅4.1個月,顯與「酒駕零容忍」原則相違背,亦難以嚇阻行為人再犯。
    二、按酒駕係屬行為人於事前得以自主意志決定是否違反之罪行,又其行為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且易危及他人之生命安全,因此酒駕事故每每發生均引起社會大眾的重視與撻伐,為確實嚇阻酒駕行為再度發生,爰提案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將違反第一項之法定刑增加刑度下限,由「二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並將致重傷者之刑度爰予提升至「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 提案人
    趙正宇  蔡適應  
  • 連署人
    陳靜敏  賴瑞隆  劉櫂豪  蘇治芬  葉宜津  洪宗熠  郭正亮  張廖萬堅 鄭寶清  陳歐珀  呂孫綾  林俊憲  李俊俋  李彥秀  陳怡潔 
  • 委員羅致政等提案

    本院委員羅致政、何志偉等17人,有鑑於酒後駕車除嚴重危害交通公共安全,更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威脅,雖政府屢次宣導勿酒後駕車,然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案件仍層出不窮,酒駕者任憑一己之輕率僥倖,肇生事故致奪人性命、毀人家庭,造成無可回復之遺憾。據統計,酒駕累犯之情形嚴重,具酒駕判刑確定者,確知犯行後果而執意再為,應視為有酗酒成癮之情形,施以禁戒處分,使行為人能徹底戒絕酒癮,去除再犯因子;而交通工具之沒收就酒駕犯者有更直接之預防效果,惟為符合比例原則,參考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體例,增訂但書之過苛調節條款。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法務部統計,酒駕案件判決確定有罪且具酒駕前科者之比例年年升高,至2018年已達46.23%,顯見酒駕累犯之情形嚴重。若行為人前曾因酒駕犯罪,其已知悉酒駕行為可能對他人生命、身體法益造成侵害,而仍執意再為酒駕犯行,應視為有酗酒成癮之情形,施以禁戒處分,使行為人能徹底戒絕酒癮,去除再犯因子,維護社會公眾安全。爰修正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酒駕奪人性命之行為,其實質惡性重大,爰修正加重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之刑期。
    三、若行為人前曾因酒駕犯罪,其已知悉酒駕行為可能對他人生命、身體法益造成侵害,而仍執意再為酒駕犯行,或甚至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足徵行為人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法益之輕忽漠視,其確具有實質惡意,爰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項,加重酒駕累犯之刑期,並提高此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等行為之刑責至等同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刑度。
    四、交通工具之沒收就酒駕犯者有更直接之預防效果,爰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項規定。然為符合比例原則,參考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體例,增訂但書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例如車輛係向不知情之他人租、借而來或係竊取之贓物等、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該動力交通工具價值低微,法官得裁量不予沒收。惟若該動力交通工具為維持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其明知駕車安全之重要性及酒駕後果之嚴重性,仍執意為酒駕犯行,其罪咎由自取,不納入但書。
  • 提案人
    羅致政  何志偉  
  • 連署人
    吳焜裕  何欣純  林俊憲  鍾孔炤  洪宗熠  陳曼麗  陳素月  葉宜津  張廖萬堅 鍾佳濱  鄭寶清  許智傑  陳明文  蔡適應  陳靜敏  
  • 行政院、司法院提案

    行政院、司法院函
  • 受文者
    立法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 發文字號
    院臺法字第1080170832號
    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011617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文
    主旨:函送「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請查照審議。
    說明:
    一、本案經提本(108)年3月28日行政院第3645次會議,決議:通過,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檢送「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含總說明、條文對照表)1份。
  • 正本
    立法院
  • 副本
    司法院、法務部(均含附件)
  • 抄件
    本院羅政務委員秉成辦公室、本院法規會、外交國防法務處(均含附件)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下稱本法)於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鑑於醉態駕駛行為除嚴重危害交通公共安全外,更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威脅,雖政府屢次宣導切勿酒後駕車,然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案件仍層出不窮,實有針對再犯酒駕致人死傷案件加重處罰行為人之必要,以維護用路人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法益。至於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案件,行為人依其犯罪情狀,經認定有第十三條規定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情形,即得以殺人罪或重傷害罪論處,爰擬具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草案,增訂第三項、第四項規定。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在5月27日(星期一)進行黨團協商時,各黨團認為經委員會討論、協商有結果的部分就照委員會協商結果通過;保留條文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各黨團以一個版本為原則,逐一宣讀後,依提出先後順序進行處理。另外,院會所收修正動議、逕付二讀提案、委員會保留之修正動議及提案等,均列入公報紀錄。如果沒有異議,就依上開原則進行處理。
    (院會所收修正動議詳見附錄)
    主席: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登記順序發言。
    首先請沈委員智慧發言,並截止登記。
    沈委員智慧:(12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在這個地方我非常地沉痛、非常地難過,因為今年年初在臺中市發生了一件第三次酒駕再犯而且無照駕駛的案子,撞死了2位年輕人,一位馬上要當新娘,一位是大學生─爸爸、媽媽的獨子。
    而在最近這幾天,這個案子就是根據民進黨待會兒要表決的版本─回復刑法殺人罪或傷害罪來判刑,請問這個案子判幾年?為何我們要說酒駕零容忍,因為法官根據現行法律來判的話就只能輕判!但這個千夫所指,讓大家喊出酒駕零容忍,連蘇貞昌院長都喊酒駕零容忍的案子判多少年?七年!七年!兩條人命,還是第三次酒駕再犯的代價才七年!讓我感到很傷心的是,昨天晚上兩位被撞死年輕人的家長、未婚夫、爸爸媽媽與姊妹用LINE向我哭訴,明天立法院會不會通過酒駕零容忍法案?會嗎?孩子的命、未婚妻的命,難道就要這樣放過嗎?我要再次強調,每個月光酒駕案件有四千多件,這還不是每年!所以我們希望用法律當政策來執行,用法律來表達當前的政策與人民的希望,表達我們對酒駕零容忍的態度,也希望行政院不要再打假球!今天民進黨的修正動議就是回歸刑法的殺人罪或重傷罪,這並非國民黨委員及本席所提倡的酒駕零容忍─酒駕再犯肇事致死處無期徒刑或死刑,這是我沈智慧、吳志揚及所有國民黨委員的共同提案,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不要再讓亡者家屬哭泣了!
  •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2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下午要處理的是非常嚴肅且受到社會所關注的案子。我們常說酒駕零容忍,但我們真的做到了嗎?請問我們還要容忍多少因為酒駕而造成的家庭破碎悲劇?為什麼我們認為行政院版本是在打假球?因為從頭到尾除了累犯有一點加重外,其實根本沒有任何加重,還捨不得判死刑!不僅如此,甚至如沈智慧委員所說的,想回到一般殺人罪與重傷罪來處理!各位,我們現在討論的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屬公共危險罪,而公共危險罪於刑法條文中排在殺人與重傷罪之前,因此重點不在於酒駕者是否為故意或過失,而在於造成一種隨時會被撞死或重傷的恐懼中,這是一種公共危險,當然是要加重刑責的,無怪乎社會各界均對此感到義憤填膺!有時候殺人尚涉及雙方的恩怨情仇,但酒駕呢?無冤無仇,卻像一顆不定時炸彈或恐怖份子可以隨機殺人,是完全無法控制的,而你們卻還想討論到底是故意或過失嗎?這是一種恐怖的公共危險行為!所以請各位仔細看本黨提案,這才是真正的、完全的酒駕零容忍!我們的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即使沒有造成他人死亡或致重傷,我們現在就已經把其刑責與併科的罰金增加了。
    另外,即使是第一次酒駕就致人於死或致人於重傷,也應該要提高刑責,而不是像現在行政院的版本,因為它跟原來完全一模一樣。至於酒駕再犯而致人於死或致人於重傷之罪,應該要判處其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重刑,這樣才是酒駕零容忍,才能為全民所接受。謝謝。
  • 主席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2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酒駕的法律修正案,這個會期我們在委員會其實有討論過,也有很多委員提案,當然外界也非常關注,就在我們修法的前一天,昨天地院針對12月份台中酒駕累犯造成兩條人命的案件進行判決,結果地院第一審判決是兩條命判七年,一條命三年半,折算起來,跟過去兩、三年平均下來,只要酒駕肇事重傷致人於死,所判的刑度差不多就是這樣。難怪大家對於這類酒駕案件的判刑會開玩笑的講「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最後都是輕判!一再地輕判到底有沒有遏止酒駕案件的發生?並沒有,所以酒駕肇事致死、致重傷的情形依然層出不窮,社會難容,所以期待立法院可以提高刑度,嚴懲酒駕的行為。不光是再犯,其實連初犯都不能容忍,這個才是所謂酒駕零容忍。
    好不容易這一次朝野立委的提案幾乎都往這個方向來修法,很多委員也提出了無期徒刑乃至於死刑的刑度,不只在野黨,包括執政黨的林俊憲委員、何欣純委員也都提案要將死刑納入刑度。反觀行政院的版本真的是讓外界覺得有修等於沒有修,因為行政院的版本是規定五年內再犯,而且需證明有故意殺人才得以重懲,所以草案公布之後,外界普遍不滿,痛批有修等於沒修。因此國民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我們要求主動擴大量刑的空間,讓法官依個案來進行判決。除了將單純酒駕初犯的刑度提高,同時將初次酒駕而致死者的刑度拉高到七年以上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的刑度提高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對於再犯而致死或致重傷者,我們不限期間,將刑度拉高到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來具體回應人民的期待跟訴求,並消解民怨,期待能夠有效的來遏阻酒駕的案件,減少悲劇的發生。
    我們期待朝野各同仁能夠一同來支持,酒駕零容忍,不要打假球!酒駕零容忍,也不要只是口號!讓我們以具體的修法內容來回應人民的訴求。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2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針對刑法進行部分條文的修正,其實基本上朝野的方向都是一致的,誠如之前幾位同仁所說,對於酒駕,我們是抱持零容忍的態度,但最大的爭議是在於酒駕行為在刑法上究竟要不要廢死,要不要處以從無期徒刑到死刑這樣的刑罰狀態,其實每個黨各有其看法,可是我要在此提醒大家,長期以來我們在立法院幾次針對酒駕修法,不斷拉高刑責,不斷加重處罰機制,可是我們看到並沒有辦法有效嚇阻酒駕的惡習,特別是永遠沒有辦法制止得了累犯。當我們看到一個家庭、一個青年學子因為無端波及的酒駕而喪失了寶貴生命,妨礙到他整個家庭的未來,每個人都覺得非常的痛心,每個人都覺得非常的扼腕,每個人都認為酒駕者絕對是社會所不能容忍的。可是,當社會有這樣的情緒、當社會有這樣的共識,那我們在立法院究竟要修出什麼樣的法?才可以對社會交代,才能夠有效制止酒駕者再犯。
    我們來看累犯者的心態、僥倖者的心態,他們犯過了一次,逃過了一次,就會有第二次,就會有第三次,而在今天中華民國還沒有廢死的情況下,我們修刑法就必須要給法官有充分的裁量權,修出的法必須要有嚇阻的效果,能夠阻止酒駕再發生。因此,親民黨要在此呼籲,我們必須要秉持這樣的原則和方向,我們要讓法官有充分的裁量權,有充分選擇的方向,我們一定要有一個重懲的方向出來,才有辦法嚇阻酒駕再發生,所以死刑一定是必要的,這樣子才有辦法嚇阻未來再發生酒駕。所以我們呼籲朝野各位同仁,大家必須朝這個方向,有一致的目標,修出一個好的法案出來,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2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臺灣社會都在看立法院如何處理酒駕殺人的修法。剛好今天我們要討論和決定之前,昨天針對在農曆年前大里發生酒駕兩人致死的案件做出了宣判,地方法院做出7年的輕判,讓整個社會無法接受。昨天我們透過電視看到他們的爸爸媽媽不斷哭訴的畫面,我覺得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要同理來看待,對於層出不窮的酒駕案件,尤其是酒駕致死,這次大理的案件即是累犯所犯的,造成兩個家庭家破人亡。所以今天我們必須非常嚴正看待身為立法委員所應負起的責任,以及如何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
    立法院針對酒駕部分的刑法修正,在民國88年、100年、102年都做過相關的修正,也將刑責不斷提高,但是我們從酒駕死傷人數來看,的確每年是有減少,可是到106年還是有6,247人嚴重死傷,可見雖然有嚇阻酒駕事件發生,但還是沒有辦法讓社會滿意。最嚴重的是有關累犯的部分,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近5年酒駕違規案件高達56.6萬件,其中酒駕累犯比例高達36.86%,而這樣的累犯所造成的死亡人數,雖然死傷人數有下降,但是在死亡人數的部分,106年的死亡人數是87人,107年反增加到100人,因此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的修法如何來提高刑責還是必要的手段。而我們也看到當時大里這個事件發生的時候,蘇院長貞昌也說,酒駕致人於死等同於殺人,但是後來的修法並沒有看到我們真正期待看到的部分,所以今天要拜託所有立法委員同仁能夠支持國民黨的版本,在嚴重的部分尤其是累犯的部分能夠加重到死刑,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林委員,下一位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2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六年前的5月29日,台大醫院曾御慈醫師因為他人酒駕而導致寶貴的生命喪失,引發整個臺灣社會無限的悲痛與震驚。2013年那場悲劇促使了當時的立法院推動刑法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把酒駕致死的刑度提升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當時立法通過以後,我們看實際運作的結果是什麼,從2013年到現在這6年當中,在酒駕致死案件裡面,有超過50%以上的案件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連最低本刑都不到。有很多人說酒駕不可以完全按照重刑來加以防制,必須要從治療、從社會開始著手,這個我們也同意,但是臺灣現在所出現的狀況是,當立法者推動修法的時候,明定法定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竟然有超過一半的案件連二年都判不到,到底發生什麼事情?也正是因為這樣,酒駕累犯的比例從2015年的36%,一路爬升到2018年已經將近50%,酒駕累犯的比率不斷的提升,目前的刑法有沒有針對酒癮進行戒治治療作規定呢?有,就是刑法第八十九條,但是我們回顧過去幾年發動刑法第八十九條,地檢署聲請法官命戒治酒癮的案件數,在每年幾萬個酒駕案件當中不到50件,要透過刑法來加以抑制,結果一而再再而三的輕判,要透過治療來加以防止,結果根本沒有防止,最後導致悲劇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在這次修正當中,時代力量黨團的立場是從處罰、從治療以及到給被害人的賠償,這3個層面缺一不可,謝謝。
  • 主席
    謝謝黃委員。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第八十九條照審查會意見,維持現行條文。
    現在進行保留條文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請宣讀。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八十九條之一  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應令被告進行評估、完成強制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前項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八十九條之一  (不予增訂)
    主席:現在請黃委員國昌發言,並截止登記。
    黃委員國昌:(12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就酒駕防制,除了要能夠提升在刑法條文威嚇的作用之外,如何從酒駕行為人能夠事前加以預防,提供他必要的評估、醫療介入,是醫界以及非常多公民團體一而再,再而三呼籲的。
    我國現行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本來是希望達成這樣的立法目標,但是在實際的實踐上,每年因為酒駕被判刑的幾萬個案子裡面,我們地方法院有宣告禁戒處分的人數,從2015年28人、2016年18人、2017年20人,到2018年35人,這是為什麼大家說第八十九條規定形同虛設。我請教法官為什麼不宣告,他們說檢察官沒有聲請,他們也說第八十九條規定得太嚴格,他們在認定上沒有辦法發動,難道我們要因為在法條上所出現的問題,讓這一個從醫界到防制酒駕的公民團體一而再、再而三呼籲的手段完全被癱瘓掉嗎?
    基於這樣的理念,我們提出刑法第八十九條之一,我們希望發生酒駕犯罪的時候,國家可以積極介入,讓被告進行評估,有必要就強制治療、心理輔導,我們希望能夠對有酒癮的人,透過這樣的方式,顯著降低他再犯的危險跟機率。而現實上,當立法者還不作為的時候,臺北市聯合醫院在過去這幾年,跟臺北地檢署積極推動酒駕醫療介入的計畫,而這個計畫施行到目前為止,成效顯著。我們希望不要只有臺北市的市民能夠降低免於酒駕危險的風險,全臺灣各個角落的人民都應該享有這樣的權利,謝謝。
    主席: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時代力量黨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12時55分09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趙正宇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現有民進黨黨團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八十九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不予增訂。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12時56分41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5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棄權:
  • 主席
    現在進行保留條文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除第二項所定以外之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駕駛機車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前三項之罪之一,經有罪判刑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有具體情事足認行為人對於可能使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得預見其發生,卻無視該危險並因其違法駕駛行為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者,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處罰之。
    犯本條之罪,法院得斟酌情形,於判決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使用之動力交通工具並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非財產上或懲罰性損害賠償。
    前項命賠償之宣告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犯本條之罪,法院依第六十二條規定決定是否減輕其刑時,應考量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意見及犯罪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賠償。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使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再犯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席:現在請沈委員智慧發言,並截止登記。
    沈委員智慧:(13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相信這個法案的修法是全國關心酒駕的所有民眾、被害者家屬、反酒駕而要求零容忍的全民,以及日常在路上走路、騎摩托車的許多老百姓所共同關心的法案。中國國民黨在此提出修正動議,因為有太多的立法委員提出相類似的法案,我們將之整理出來。在今天表決的時候,我們再一次規勸、奉勸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及民進黨的執政當局,你們常常用打假球的方式、常常用說話不算話的方式,當事情發生的時候就說酒駕零容忍,法務部長也曾經說對於酒駕再犯肇事致死者要判處死刑,但這樣的法案送到行政院,最後出來的卻不是死刑;送到立法院,再幾經你們的溝通、協商,民進黨的版本等一下會提出來,還是沒有死刑。我們今天要說的是,死刑絕對不是唯一的一種治療,也不是唯一讓愛喝酒的人不再喝酒的方法,這是一個態度,這是一個全民的共識,我相信如果用民調,這就是全民的共識,所以我們再次強調國民黨黨團及國民黨的立委們對於「酒駕零容忍」這個修法的態度。
    我們提出的修正動議,對於初犯而肇事致死者,不管是酒駕或毒駕,都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再犯肇事致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酒駕、毒駕再犯而肇事致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我們讓法官依據情節輕重而有裁量標準,但是今天我們要再次呼籲,這次全民都在看,朝野立委要讓全民有感,立法院要讓人民有感,我們希望為人民的生活安全而戰,希望人民走在路上,不會因為愛喝酒的人隨時喝酒,不顧別人的生命而撞死人,一條寶貴生命就這樣消失了!在這裡,再次懇託大家支持我們的法案,謝謝!
  • 主席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3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大家審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條文,考量酒駕一犯再犯,為了保障人民生命、身體的法益及用路人的安全,確實有針對這類再犯行為提高處罰的必要。在這邊我要跟大家報告,民進黨沒有打假球,容我做下面的說明:
    目前現行條文是102年6月13日通過的,也就是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的處罰,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最重本刑十年以下,如果是累犯、再犯,依照累犯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加重其刑到二分之一,也就是最重判到十五年,但是這樣的一個法律規範,可能無法拘束、處罰社會大眾所見所知的更嚴重酒駕,所以這次民進黨的修正動議條文,將最重本刑提高到無期徒刑,這也符合剛剛親民黨黨團李鴻鈞總召所說的,往重懲的方向修法。又為了確保酒駕之人心生警惕,有再犯致人於死或致重傷,造成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民進黨的提案加大範圍,也就是說,無論你第一次酒駕有無致死或致重傷,第二次再犯酒駕致死或致重傷,均要受到刑度加重處罰。
    民進黨沒有打假球,任何法律的修正,立法者要將各種情節考慮進去,除了最重應處以極刑的情節,也要考量到其他情節的可能,這是大法官會議775號解釋所揭櫫的,不分情節,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的罪責,如果沒有做這樣的考量、這樣的區分,會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也就是符合剛剛很多委員指教的,我們要給法官在判刑上一個裁量的空間。
    基於以上立法要保護的法益及大法官所揭櫫的憲法原則,民進黨提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動議,民進黨沒有打假球,民進黨確保立法的目的,民進黨確保一個合憲的原則,提出以上的修正動議,請大家支持。
  • 主席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3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第7會期的最後一天,我相信這個法律修正案應該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大家都在看,到底行政院蘇院長及蔡英文總統所喊的酒駕零容忍,杜絕酒駕、嚴懲酒駕,到底是什麼?這次立法院朝野各黨派,包括行政院的版本,內容是什麼?有沒有實際回應到社會的期待?有個數據我相信大家都非常清楚,這幾年政府對酒駕提出了很多重懲手段,各黨派也提出很多版本,但是從105年到107年,酒駕累犯事實上並沒有減少,反而是往上不斷攀爬,這就讓我們國民黨團在這次的版本當中也在思考怎麼樣的修正版本可以事實上達到嚇阻的效果,並且可以真正回應社會的期待。
    剛才周春米委員說他們沒有騙,但是事實上我們都知道,法務部當時送出來的版本中規定酒駕最重是死刑,可是送到行政院卻變無期徒刑,而我們看到剛才民進黨的版本是回歸於刑法。我們認為這一次民進黨提出的版本是糊弄外行人,因為在刑度上根本沒有任何加重,有故意致人於死、致重傷之事實的話,就依照故意殺人罪和故意重傷罪論處,這樣的修法有修跟沒修是一樣的。因為在還沒有修法前,酒駕如果被認定為是故意的,難道都不是故意殺人嗎?若以故意重傷罪來偵辦,很顯然民進黨所講的「嚴懲酒駕、杜絕酒駕、酒駕零容忍」其實都是口號,恐怕都是民進黨悖離民意的遮羞布。因為民進黨從行政官員,包括前一陣子我們看到的農委會官員,在酒駕之後居然考績還可以拿甲等。如果民進黨及行政院是用這樣的心態在處理酒駕,在處理今天社會各界都在關注的法案,那當然就是打假球。
  • 主席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3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行政院的版本及民進黨再修正版本的內容到底是什麼?大家可以拿起來看一下。第一個,針對初犯部分幾乎完全都沒有調整,還是按照原來的條文,也就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也是現在很多人所詬病的部分。酒駕到最後就是被判兩年以下,然後減刑,最後就是易科罰金,可能就不了了之。
    即便是初犯致人於死者,民進黨及行政院的版本也沒有任何改變,還是維持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這也是昨天反酒駕協會的訴求。他們認為如果連初犯的最低刑度都沒有拉高的話,他們是沒有辦法接受的,難道一定要再犯以後才能嚴懲嗎?如果是再犯才能嚴懲,這樣的修法等於是鼓勵或變相要求,或是告訴大家你如果再犯,我們再來嚴懲。
    現在行政院的版本,也就是民進黨的再修正版本提到,如果五年內再犯的話,然後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高處無期徒刑,換句話說,五年內再犯而且致人於死者最高處無期徒刑,請教一下,為什麼是五年內?當我問法務部時,他們也答不出來啊!你們為什麼給我們這個數字?為什麼是五年內?為什麼不是十年內?為什麼不是三年內?為什麼要設定是五年內這個期間呢?
    其實只要再犯都是很嚴重的事情,對於初犯我們都不能容忍了,難道我們還要鼓勵他再犯嗎?所以國民黨黨團提出的再修正版本非常清楚,一方面提高初犯致人於死的刑度,直接拉高到七年以上,甚至最高到無期徒刑。而對於再犯,我們是絕對絕對不能容忍的,所以再犯的最低刑度是十年以上到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而且我們讓法官有更大的裁量空間,可以依個案的情節去做最適當的裁量。一方面是回應外界的期待,也給受害家屬一個安慰,更重要的是遏止、嚇阻未來可能發生的酒駕案件,所以我們請朝野各委員們共同來支持。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3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其實在整個酒駕修法過程中,這一條是重中之重,包括委員個人也好、黨團也好,所提出的整個內容、方向洋洋灑灑,約有29個版本。這個版本裡針對初犯、累犯,包括如何提高它的刑罰,最大的爭議還是在於究竟要不要納入死刑,對此,朝野經過一個非常冗長的辯論,法務部也提出基本的看法,其實我們社會的期待是讓這個社會上不再有酒駕的發生,我們在制定、在判決一個事件的發生時,不是單一事的,喝了酒、開了車,酒駕發生的狀況也不單是只有撞人,或許會有各種情況發生,當發生的是社會不允許的、社會絕對不容忍的狀況時,結果最高是處無期徒刑,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法官想判他死刑,也沒有這個法源依據。所以不是酒駕致死就是唯一死刑,並不是這樣,而是必須讓法官有一個裁量的方向出來,如此,我們才有辦法去嚇阻、去制止這些不良的酒駕示範,並且能夠嚇阻這些累犯者,甚至於初犯者也能夠有所警惕。
    今天朝野各位同仁在這個地方修法,所修的法並不是一個單純綁死的法案,必須要有它的空間及彈性,而它的最高死刑並不是指每一件事情都要判死刑,因為有時候發生的事故真的是社會難以容忍,各位也都難以容忍的,所以我們今天在修這個法,必須要把這個彈性拉出來,不是單純的拉到無期徒刑,而是應該拉到死刑。更何況我們中華民國、我們這個國家都還沒有廢死,在還沒有廢死的情況下,我們究竟在逃避什麼?所以今天我們有責任在這裡修這個法,我們就必須要對社會負起這個責任,讓大家對我們有所期待,所以希望執政者以及朝野各位同仁,大家必須要朝這個方向一起努力。謝謝。
  •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3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因為各個修正動議的版本都已經宣讀過了,請大家再仔細看,我可以很負責任的講,酒駕零容忍這件事情,行政院的版本跟民進黨的修正動議完全是在打假球,而且是打得非常明顯的假球,打得有夠假!為什麼?從頭到尾,第一項的酒駕刑責沒有變,酒駕初犯致人於死、致重傷,刑責也沒有變,只有在第二次再犯、再致人於死或重傷時,刑責才有加重,而且已經是在這種狀況之下,還不給任何判死刑的機會,最奇怪的是,累犯還要限於五年之內犯的才算,那是不是我撞死了人以後,五年之後我又是一條好漢?因為五年之後,我就被豁免了,再撞死人的話,也不會被判無期徒刑。這像樣嗎?
    我再提醒大家,絕對不要把酒駕致人於死、致重傷跟一般的殺人罪、重傷罪混在一起,我們現在處理的是公共危險罪,試想,這個狀況跟放毒氣、恐怖份子丟炸彈不小心打死了一堆人有什麼不一樣,只是方法不一樣而已嘛!其結果跟恐怖性都是一樣的。有人可能一輩子奉公守法,沒有跟人結怨,很多小朋友每天快快樂樂的長大,也沒有跟人家結怨,只想要這樣慢慢、一步一步地長大,迎向他的未來,他們沒有跟任何人結怨,但都有可能因為酒駕的關係失去了生命或受到了重大傷害,這種社會危害性就是我們現在講的酒駕零容忍!
    所以國民黨的酒駕零容忍版本非常簡單,每一項都要加重,只要有酒駕,刑度就要提高,罰金就要提高。酒駕致人於死要提高、酒駕致人於重傷也要提高。至於你再犯、再致人於死、致重傷,對不起,最高本刑一定要到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方能回應社會大眾的需求。謝謝。
  • 主席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13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院會討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針對酒駕肇事的刑度來修法予以提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這幾年來酒駕肇事導致重傷、或者致死的案件數量一直在不斷攀升。因為酒駕而無辜受到傷害的家庭更是不計其數,多數的酒駕肇事者都是累犯,再犯率也非常的高。只要是第一次沒有出事,就會有接下來的第二次、第三次的酒駕行為發生。如此公然漠視其他用路人以及無辜民眾的生命安全,真的非常的可惡。
    親民黨團在此除了嚴厲譴責酒駕的行為之外,並且具體提出條文的修正動議。我們認為,不論是累犯或者是惡性重大的人,不論他的身分是什麼,都必須要提高對他們的處罰刑度加以嚴懲。所以,我們主張,累犯致人於死者,應該加重刑度到死刑或無期徒刑。有些人質疑說,為什麼要將刑度提高到死刑或無期徒刑?這樣會不會太重?我們認為,立法者在進行立法工作的時候,必須要跟著社會的脈動來前進,而不是躁進。當前的社會上,對於殺人者死的社會觀感依舊十分的強烈,對於酒駕累犯依舊不知悔改,還造成死傷此一類型的加害人,如果說仍然給予寬容而忘卻了這些被害人及被害家庭的心情,我們認為實在欠缺公平性。況且把刑度訂在那邊,可讓法官可以有一個量刑的空間,同時也對這些酒駕累犯者有一種嚇阻的作用,這樣才能夠有效的降低酒駕肇事的比率,讓所有用路人和無辜的民眾的生命安全能夠受到保障,以避免遺憾的事情再度發生,希望各位委員可以給予支持,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3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年2月初,我收到了一封來自台中大里女兒的信,他問我,一年以前他的爸爸被酒駕撞死,他看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規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結果她所收到的一審判決,被告卻是處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他問我為什麼會這個樣子?我把整份判決書拜讀完了,我不知道怎麼回答他,因為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會判成這個樣子?當立法者明定法定刑以後,最後判出來的結果比法律還要低,這是所謂的罪刑相當原則嗎?這是我們大法官的要求嗎?我不相信,也不這樣認為,但目前為止,有關於酒駕致死現行法的規定所處罰的刑度,我必須要說,2013年的立法者打了一個空包彈,我已經說了,根據過去這幾年統計的結果,竟然有超過50%以上酒駕致死者所判處的刑責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當我們的司法裁判者沒有辦法通過具體的判決去體現立法者的意志時,就是立法者應該要採取行動的時候,否則的話,每天這些無辜亡魂在酒駕下面所有的家屬都在問:為什麼?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
    在這次針對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時代力量所提出的修正動議當中,第一個,有關酒駕的行為,我們區分機車以及其他汽車的動力交通工具,因為汽車以及其他動力交通工具所造成的危險是高的,一開始的時候,即使沒有致死、致重傷,都應該要提高他的法定刑。第二個,針對致死、致重傷以及累犯的部分,我們進一步的提升目前法定刑的刑責。現在在日本,酒駕致死最高可處到二十年;在英國,酒駕致死可以處到十四年,如果他在做這些行為有預見可能性的時候,在美國甚至發展出了「Watson Murder Rule」,這也清楚地反映在時代力量所提出來的修正動議上面,謝謝。
  • 主席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在依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之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1時29分53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 (台下
    酒駕零容忍)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7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1時31分23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37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趙正宇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7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1時32分57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37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趙正宇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 (台下
    酒駕零容忍!反對打假球!)
    主席:莊委員瑞雄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1時34分30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9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35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陳賴素美
    主席:報告院會,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照審查會意見,維持現行條文;委員鄭運鵬等提案第十一章之一、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二、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三、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四、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五、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六、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七、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八、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九、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十、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十一、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十二、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十三、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十四及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十五照審查會意見,均不予增訂;委員洪宗熠等提案第二百八十六條照審查會意見,不予處理。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然國民黨黨團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 (台下
    酒駕零容忍!反對打假球!)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3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本案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1時37分35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進黨團及時力黨團提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3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一項。
  •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

    有鑑於政府為達成降低酒駕違規及肇事案件,曾於2013年完成降低酒駕標準及加重罰則之相關修法,然而於修法後,我國因酒駕而受移送法辦之案件數,每年仍可達6萬多件,且其中為累犯者佔相當比例。顯見單純從刑罰著手,並無法有效解決酒駕問題。由於飲酒成癮除個人因素外,亦可能受到諸多社會因素之相互影響,故此,為進一步瞭解我國飲酒型態與酒駕之關連性,同時藉由專業醫療介入酒癮處遇等,以達到幫助行為人改善其飲酒及酒駕行為之可能。爰請衛福部應編列預算,與我國各大醫療院所嘗試合作辦理為期兩年之酒駕醫療介入相關計畫,內容應包括:針對酒駕行為之個案進行評估、給予適當之個別處理,如開設衛教課程、引入治療、追蹤等各種方法,即以達成防止酒駕行為、減少酒駕再犯為目標。而於兩年試辦期間屆滿後,亦應審視此計畫之成效,評估是否有擴大實施或修正改進之必要。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7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1時41分50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附帶決議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37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賴士葆  簡東明  鄭天財Sra Kacaw   徐志榮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首先請沈委員智慧發言,並截止登記。
    沈委員智慧:(13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在此,中國國民黨感到非常地遺憾,因為我們只有三十幾席,沒有過半數,中國國民黨希望酒駕零容忍,為臺灣創造行的安全環境,但因為我們人數少,沒有辦法為全民完成行的安全之立法,因此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我們剛才很沉痛地表決失敗!在此,我代表中國國民黨向全國關注這個議題的人民說聲:「抱歉!」,我們沒有辦法達成任務。
    我要向各位說,2020年1月11日你們支持酒駕零容忍!你們支持行的安全!請票投中國國民黨的黨票!請票投中國國民黨在全國各地提名的候選人!用你的選票決定你行的安全!用你的選票決定你行的安全!因為剛才表決結果全部都有錄影,你們看看這就是民進黨所說的酒駕零容忍!這就是蘇貞昌院長所說的酒駕零容忍!酒駕等於蓄意殺人,結果答案就是這樣!酒駕零容忍在今天破功了!在今天立法院的表決破功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讓中國國民黨明年(2020年)1月11日在立法院過半,我們再戰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我們誓言保護人民行的安全,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3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臺灣社會非常矚目的,關於刑法酒駕防制條文完成三讀了,在完成三讀的時候,我沒有辦法按下贊成鍵,因為我對於三讀通過的條文太失望了!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我剛才已經說過,打了一個無效的空包彈,過去這6年,酒駕沒有減少,還不斷地提升,今天通過的刑法修正,唯一的改變是,我們加重了累犯的處罰,加重累犯的處罰,本來就應該,我們也不反對,但是只能這樣嗎?可以只有這樣嗎?我們在刑法的修正裡面,我們提出的策略跟手段,回應人民的訴求只有一樣,就是累犯加重處罰,包括致死法定最低本刑的提升,反映到現在的司法判決,張開眼睛看看,這樣的條文可以繼續被維持!酒駕不應該完全按照刑罰,我們要治療、要介入,我們也贊成啊!第八十九條之一要求強制治療、要求評估,醫界所提出來的訴求也封殺,封殺了以後提出附帶決議,卑微地要求請衛福部介入,降低酒駕發生的可能性,也封殺!這是什麼策略!我非常地遺憾!
  • 主席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3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三讀的鎚子敲下去,對於所有酒駕受害者的家屬,我覺得已經不是安慰,甚至是懲罰,因為他們的期待落空,他們看到執政黨的修法、法務部的修法在騙他們、在打假球,蘇貞昌院長在2月份的時候講得很好聽,他說:酒駕致死等同故意殺人,然後還說酒駕零容忍;我們的法務部長蔡清祥說:將朝殺人罪方向修法。結果兩、三個月後送來立法院的版本,就是我們今天表決的版本,這是一個騙人的版本,這是一個敷衍了事的版本,想說只要把「無期徒刑」這幾個字放進法條當中,表決過了就算了,執政黨的態度到底是認真的嗎?是認真要回應大家對於酒駕重懲的期待嗎?從禮拜一的協商我們就可以看到,我們在協商,執政黨在這邊占領主席台,協商因此中斷,所以執政黨有重視要修酒駕的刑法修正嗎?如果你在意、你認真的話,禮拜一的狀況會發生嗎?所以從態度就決定今天立法的結果是什麼,立法結果就是打假球、就是敷衍,這是一個態度問題,所以很遺憾,我們沒有辦法贊同這個修法,我們剛才投下了反對票,我們反對三讀,我們覺得不應該用敷衍的方式來對待這些酒駕的受害者,還有受害者的家屬,謝謝。
  • 主席
    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在休息3分鐘,休息後改開秘密會議,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休息(13時49分)
    繼續開會(13時53分)
  • 主席
    現在改開秘密會議。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密)我國擬簽署加入「南印度洋漁業協定」之「捕魚實體參與文書」案。
    (以下密,略)
    主席:討論事項第二案處理完畢,秘密會議結束。現在改開公開會議。現在休息3分鐘,休息後繼續公開會議。
    休息(13時55分)
    繼續開會(13時57分)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8、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84000663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4月9日台立議字第1080701257號及108年3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804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內政委員會
  •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審查報告

  • 一、行政院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均決定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08年4月22日(星期一)召開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張召集委員宏陸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黨團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秘書長蔡孟君報告,及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務部、國防部、外交部等機關派員列席說明,並備質詢。
  •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
    (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以來,先後歷經十六次修正。本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之一、第十八條均提及政治議題之協商,但對於政治議題之協商,尚未訂定嚴謹之監督機制。鑒於陸方於二○一九年一月二日提出所謂「習五條」,強化對臺促統融合力道、不放棄武力犯臺及探索所謂「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等主張,並倡議臺灣各政黨、各界別推舉代表進行所謂的「民主協商」,統戰分化臺灣社會,壓迫消融我國家主權。涉及政治議題之兩岸協議,攸關國家安全、全民利益及臺灣整體未來發展,其性質有別於一般協議,為確保國家安全及人民福祉,並落實談判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及國會監督,其處理程序須受更嚴謹之規範,並應強化民主監督機制,以落實總統揭示的「四個必須」與「三道防護網」之建構完善的民主防衛機制,爰擬具本條例第五條之三修正草案,明定有關涉及政治議題協議之處理程序,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並完成事前、事中及事後民主監督程序,經國會雙審議、舉行聽證、全國性公民投票程序,獲民主充分授權始得簽署協議及換文;為捍衛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 四、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旨
    (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2014年太陽花運動四大訴求中的第一項「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第二項「先立法再審查」,迄今均尚未真正落實。為了確保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議內容與締結過程之公開透明,避免行政機關在未經人民授權下以不透明的密室程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政治協議,並明訂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議屬於「人民保留」事項,應將如此重大事項之最後決定權,保留給我國人民。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
  • 五、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通報告如次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承蒙貴委員會邀請,就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行政院增訂兩岸條例第5條之3條文草案
    1.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相關法案將提報院會討論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相關法案共計6版本,分別為尤美女委員等23人擬具「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案、江啟臣委員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簽署監督條例草案」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案、黃昭順委員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業經貴委員會今(108)年4月17日審查完竣,經決議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討論前應先經黨團協商。
    2.為因應兩岸客觀情事之急遽變化,有增訂本修正條文制定政治議題協商監督機制之必要性
    (1)中國大陸於今年1月2日提出所謂「習五條」,強化對臺促統融合力道、不放棄武力犯臺及探索所謂「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等主張,並倡議臺灣各政黨、各界別推舉代表進行所謂的「民主協商」,統戰分化臺灣社會,壓迫消融我國家主權。
    (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4條之2、第5條之1、第18條雖提及政治議題之協商,但尚未制定嚴謹之監督機制。考量政治議題之兩岸協議,攸關國家安全、全民利益及臺灣整體未來發展,其性質有別於一般協議,為確保國家安全及人民福祉,並落實談判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及國會監督,其處理程序須受更嚴謹之規範,並應強化民主監督機制,行政部門爰提出本修正草案,以落實總統揭示的「四個必須」與「三道防護網」,建構完善的民主防衛機制。
    3.在雙軌制下,完備兩岸協議監督法制,無重複規範問題
    (1)兩岸政治議題具有憲政及重大政治影響性,不同於經濟性、事務性、功能性的一般協議。法制上對於兩岸政治協議的處理程序,必須有更嚴謹的規範,而且必須尋求更高的社會共識,否則在臺灣內部會帶來更多爭議與紛擾。
    (2)鑒於兩岸情勢急遽變化,建立民主防衛機制具有高度急迫性及必要性,而目前在立法院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相關法案之6版本中,執政黨民進黨版本並無特別針對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的協商談判,訂定較嚴謹之處理程序,行政部門爰增訂兩岸條例第5條之3條文草案。
    (3)未來立法通過後,兩岸洽簽政治議題協議,適用兩岸條例的處理程序,一般性協議則適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處理程序。在雙軌制下,政治議題協議與一般性協議俱有適當機制可資依循,兩者相輔相成,無重複規範問題。
    (二)兩岸條例第5條之3草案增訂重點
    1.政治議題協議之事前監督機制:為期兩岸政治議題協議協商之公開透明,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90日前向大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大院審議通過後始得開啟協商。
    2.高門檻之國會雙審議:為充分落實國會監督之精神,負責協議之機關提出之締結計畫,應經全體立法委員4分之3之出席,及出席委員4分之3之同意,始得開啟協商。嗣完成談判協商後,應於15日內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函送大院審議並報告,及再次作成之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大院應舉行聽證,協議草案並應經全體立法委員4分之3之出席,及出席委員4分之3之同意,即為協議草案通過。
    3.公民複決作最後決定:有鑒於政治議題協議之具高度敏感性,攸關國家安全、全民利益及臺灣整體未來發展,政治議題協議草案應於大院審議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公民投票法有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始為通過,以落實主權在民之精神。
    4.明確政治議題協議的禁區:參諸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意旨,鑒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憲法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即便是修憲亦有其界限,爰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應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增訂兩岸條例第5條之3條文草案
    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亦係針對兩岸洽簽政治議題協議,建立高門檻的國會審議及公民投票監督程序,與行政部門規劃精神一致。惟考量行政部門已提出修正草案,本於現行法制體系及規範體例,仍建請支持行政部門提出的版本。
    (四)結語
    中共在今年1月2日公布「習五條」提出「一國兩制臺灣方案」與「民主協商」,就是要統戰分化臺灣社會,消滅中華民國國家主權。鑒於其統戰作為日益加劇,兩岸情勢業已急遽改變,非迅速修法強化兩岸政治議題協商之監督機制,建立民主防衛機制,已無從因應此一艱困之局勢,並回應人民的期待。
    行政部門提出兩岸條例第5條之3修正草案,針對兩岸政治議題的協商談判,建立高標準、高門檻的民主監督機制,以實質守護國家主權及維護臺灣的自由民主,尚祈大院及各界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 六、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秘書長蔡孟君報告如次
  • 主席、各位委員、各部會代表、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承邀列席貴委員會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會議,至感榮幸。以下,本會謹就本案簡要報告如次:
    (一)以往簽署之兩岸協議均依法送請大院審議或備查
    兩岸自97年6月迄今,本會基於政府授權,與大陸海協會舉行11次會談,簽署23項協議。協議簽署完成後,均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視協議內容是否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區分為送大院審議或備查。
    (二)為因應兩岸客觀情勢,行政部門已將有關兩岸政治議題協商監督機制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1.自103年「318學運」以來,社會大眾對於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高度關注,為能落實「國會監督、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原則,建立兩岸協議的民主監督機制,大院委員們已提出6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的版本。
    2.惟鑒於今(108)年1月中共「習五條」提出「一國兩制臺灣方案」,兩岸情勢已發生急遽變化,強化兩岸政治議題協商之監督機制,建立民主防衛機制,誠有急迫性及優先性。
    3.由於涉及政治議題之兩岸協議,攸關國家安全、全民利益及臺灣整體未來發展,其性質有別於一般協議。基此,為因應兩岸情勢急遽變化,行政院院會已於3月28日通過兩岸條例第5條之3修正草案,增訂建立兩岸政治議題協議監督機制,另時代力量黨團也提出相關修正草案版本,均已送請大院審議。
    (三)依行政院版本,有關政治議題協議將透過更嚴謹監督機制,期強化民主防衛機制
    1.鑒於兩岸政治議題具高度敏感性,需要充分完整的社會共識,相關處理程序受更嚴謹的規範,實有必要。
    2.依行政部門擬具的兩岸條例第5條之3修正草案內容,涉及政治議題協議之處理程序,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並完成事前、事中及事後民主監督程序,經國會雙審議、舉行聽證、全國性公民投票程序,獲民主充分授權始得簽署協議及換文;為捍衛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3.本修正草案針對兩岸政治議題的協商談判,建立高標準、高門檻的民主監督機制,落實談判公開透門、人民參與及國會監督,以守護國家主權及維護臺灣的自由民主。
    未來,待相關法制作業完成後,本會當依政府之授權,按照法律之規範,辦理兩岸協議之協商、簽署及生效等相關事宜。
    以上說明,敬請指教。謝謝。
    七、經報告及詢答完畢,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當前兩岸情勢急遽變化,針對兩岸政治議題的協商談判,建立高標準、高門檻的民主監督機制,攸關實質守護國家主權及維護臺灣的自由民主,因尚須審慎研酌;爰將全案審查完竣,並決議如下:「增訂第五條之三及委員林麗蟬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八、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九、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張召集委員宏陸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請李委員鴻鈞發言,並截止登記。
    李委員鴻鈞:(13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其實重點在於處理政治協商的監督機制。親民黨早於2016年即提出與兩岸協商監督機制有關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當中對於協議需有國會監督及公民投票等相關規定均含括在內。但現在執政黨卻把兩岸協議管理條例晾在一旁,單獨把政治協議拉出來討論!即便現在談政治協議,並透過單獨訂定的機制來談也可以,我認為這些都可以坐下來協商。可是既然決定要修法,就應該好好討論,而不是在今天要強制表決通過,以此作為宣傳其實也只是一個表象而已!
    現行行政院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版本的第五條之三有兩個非常重大的問題,第一,在條文中對政治協商的定義完全不清楚,究竟哪些協議屬於政治協議,並沒有好好的定義出來,哪些屬於一般非政治協議,由行政機關說了就算嗎?如果照現在行政院的定義,服貿協議究竟是屬於政治協議還是非政治協議?是否適用於這一條條文?在定義未清時就倉促匆忙立法,我覺得未來的後遺症會非常嚴重。
    第二,目前兩岸究竟要不要對話?對於協商談判採取四分之三的高門檻,對於中斷協商卻僅需二分之一決議就可以終止談判,這個比例會失衡。我們覺得把關非常重要,今天應該是要把四分之三同意的部分挪到後面,兩岸先有政治協商,有二分之一的門檻,當沒有對話或討論的程度時,才付諸公民表決,才付諸四分之三的同意,所以順序應該要顛倒過來,如果像現在要四分之三的同意,等於就是終止兩岸任何對話的形式、機制。
    今天本席在此再次提出呼籲,我們必須要務實的來看待、解決兩岸問題,因此呼籲各位同仁,大家必須冷靜的思考。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4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兩岸政治協議應該強制性公投,其實時代力量黨團早在兩、三年前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裡面就已經提出來,很可惜,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相關審議沒辦法在委員會順利進行。後來在公投法修改時,我們也提出來,認為應該把兩岸協議、政治性協議需經強制性公投的規定放在公投法裡面,結果當時互相推來推去。現在我們也可以接受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來處理這個部分,但是我們認為應該非常完整、審慎的來談。
    譬如說,關於政治協議的內容,時代力量黨團認為應該要明確界定,將涉及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我國在國際之代表或地位,或其他任何形式協商簽署而可能影響我國主權之兩國協議,都應該視為政治協議的內容。我們認為不論是行政院版本或執政黨提出的修正版本,認為協議內容是不是政治協議,由行政部門來界定,其實這樣太危險了,也太含糊了!
    我們現在看到兩岸之間,不論是政黨代表、地方首長,常常在兩岸對話上有非常多逾越職權之處,甚至出現往一國兩制傾斜的言論。因此我們認為修正第五條之三是非常有急迫性的,但是範圍應該要嚴謹的界定。政黨會輪替,不要把政治協議的內容交由政府行政部門單方面的來界定,應該很明確的規範。
    第二,時代力量黨團認為應該是透過國會雙審議、人民雙公投來做決定,也就是說,在談判的計畫階段,不僅國會要審議,人民其實應該也要公投來決定。兩岸關係的互動,尤其是到政治性協商這個階段,最重要的就是人民的信任感,不要再有私底下的交易,不要再有所謂的密使眉來眼去。在這樣的情況下,第一階段就應該由國會審議、人民公投來同意,當協議有結果之後,一樣要回到國會高門檻的審議跟人民高門檻公投的接受,這樣才符合兩岸關係目前的性質。
    再者,時代力量認為應該有罰則,如果違反這些規定而去進行政治協商,應該要予以處罰,否則許多似是而非的政治性言論不斷出現,其實這會傷害到兩岸關係,也傷害到人民對政府的信任,謝謝。
  • 主席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4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修正,本席在此必須講兩岸關係非常的特殊,任何協議的簽署都攸關國家安全和人民福祉,尤其針對單一類型協議的監督來進行修法,非常容易掛一漏萬。所以我們主張應該要制定專法,以專法的形式處理,比如像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這也是在這會期在內政委員會有安排答詢和審查,但最後也交付朝野協商。但是我們不曉得為什麼這個過去是民進黨所主張的,在執政了以後卻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不審查這個專法,不通過這個專法,只直接處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三,這難免讓人家覺得有針對性,而且有高度政治性。更何況行政院版第五條之三開宗明義直接寫明: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該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相關的締結計畫。換句話說,什麼叫政治性議題或是政治議題的協議?這個定義是由行政院做決定的。但是過去執政黨一再宣稱,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是立法監督行政,應該由立法院提出,結果我們看到這個修法卻變成由行政院提出,所以到底執政黨的標準在哪裡?如果是要監督行政院,你又說應該要由立法院提出,而現在提出來,又說是要被立法院來監督,然後你自己提你要被監督的項目,這樣子的邏輯對嗎?更何況誰來決定什麼叫政治性議題?如果依照現行的草案內容,就是由行政院來決定。換言之,如果第五條之三通過的話,未來是否屬於政治性協議的認定權在主管機關,換句話說,就在行政院的手上,這就形同是帝王條款,完全違背了我們所講的兩岸相關事務和協議的監督,所以國民黨黨團主張應該另外用專法的法律來定之,如此才合理。謝謝。
  • 主席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增訂第五條之三。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三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負責協議之機關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亦得邀請負責協議之機關進行報告。
    立法院依據前項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院會審查前,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
    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關於政治議題協議之公民投票,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其餘公民投票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三  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之政治協商,涉及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我國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及其他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而可能影響我國主權之兩國協議,應由總統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並經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並經公民投票通過後,始得進行協商。
    前項政治協商之協議文本,須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依公民投票法之程序,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由我國投票權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始為通過。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條之三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
    負責協議之機關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亦得邀請負責協議之機關進行報告。
    立法院依據前項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院會審查前,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
    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關於政治議題協議之公民投票,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其餘公民投票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條之三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
    負責協議之機關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亦得邀請負責協議之機關進行報告。
    立法院依據前項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院會審查前,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
    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關於政治議題協議之公民投票,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其餘公民投票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條之三  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之政治協商,涉及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我國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及其他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而可能影響我國主權之兩國協議,應由總統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並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並經公民投票通過後,始得進行協商。
    前項政治協商之協議文本,須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依公民投票法之程序,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由我國投票權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始為通過。
    我國主權地位之變更與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不得作為政治協商或兩國協議之對象。
    違反第三項規定而為政治協商,行為人依刑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罰之。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條之三  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之政治協商,涉及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我國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及其他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而可能影響我國主權之兩國協議,應由總統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並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並經公民投票通過後,始得進行協商。
    前項政治協商之協議文本,須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依公民投票法之程序,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由我國投票權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始為通過。
    我國主權地位之變更與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不得作為政治協商或兩國協議之對象。
    違反第三項規定而為政治協商,行為人依刑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罰之。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條之三  兩岸協議之簽訂,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負責協議之機關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立法院得隨時要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亦得邀請負責協議之機關進行報告。
    兩岸協議簽訂過程之監督、立法院審議、人民參與及生效程序等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條之三  涉及兩岸和平協議、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及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等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決議,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負責協議之機關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亦得邀請負責協議之機關進行報告。
    立法院依據前項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院會審查前,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
    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關於政治議題協議之公民投票,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其餘公民投票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
User Info
蘇嘉全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