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首先請管委員碧玲發言,並截止登記。)
  • 主席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首先請管委員碧玲發言,並截止登記。
    管委員碧玲:(14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回顧2019年2月14日這一天,國民黨黨主席吳敦義公開說:國民黨重返執政,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中國簽訂和平協議。天啊,我嚇到像見到鬼一樣的吃手手、睡不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所規定的和平協議是怎麼簽?事前簽署計畫報請行政院院長核定就可以去簽,簽回來以後,不需要立法的,送到立法院備查就生效;需要立法的,送到立法院來修法,這是快速道路,這是一條兩岸簽署和平協議的高速公路!國民黨的主席及所有國民黨可能的總統候選人都對外宣誓,他們要簽核平協議,而他們想做的依據就是現在這一條快速道路。今天國民黨在這裡反對我們所提第五條之三條文的修正,其來有自,就是想要簡便地簽署!
    今天作為一個執政黨,我們對守護臺灣有歷史責任,我們所提出來的第五條之三,有所謂簽和平協議三階段,第一階段是事前審查,草案必須提出影響評估之後,經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的國會審查,才可以進行簽署。在簽署中期,我們還要平行監督。什麼叫平行監督?就是我隨時看著你,你的談判如果超乎常規,二分之一的國會議員同意就可以阻斷、要求你終止協商。
    事後階段有三層把關,第一、要有聽證會。第二、要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的絕對多數,由立法院同意之後,送交人民公民投票決定,而人民的公民投票超越公投法的規定,要總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才可以通過。也就是三階段:事前審查、事中平行監督、事後三層把關,這就是今天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規定要簽署兩岸和平協議的三階段把關,如果不通過,就是回歸行政院院長一個人就可以簽和平協定,這就是國民黨要的。兩岸監督協議遙遙無期,所以今天這個一定要通過。
  •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4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管委員剛才的發言,本席深深不以為然。管委員請不要再扣人家任何的帽子,現在有能力跟對岸簽署任何協議的,就是現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我們看看民進黨政府為自己設計了怎樣一個監督機制,我們一條條來看、一項項來看。第五條之三第一項提到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計畫;何謂「涉及政治議題」?任何兩岸有關的議題難道跟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及人民無關嗎?為什麼要僅限於政治議題之協議?政治議題之協議又由誰來解釋?雖然民進黨再修正動議裡講到「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越解釋越抽象,民進黨政府定的兩岸關係條例就是要由行政院自己認定何謂政治協議、自己決定要不要向立法院報告。各位看一下我們中國國民黨提出的修正動議第一項,提到兩岸協議之簽訂,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計畫,沒有分任何協議,不必管是不是政治協議,兩岸任何協議都是大家關心的,這不就是依照當時法律要通過服貿時引起太陽花運動,大家所在意的嗎?大家在意的其實是各種協議,而不是由你自己解讀這會不會出賣臺灣,大家都不希望任何協議有任何黑箱不透明的空間,為什麼民進黨提案要變成政治議題的協議,且是行政院自己解釋?這是第一點。
    第二,依照行政院跟民進黨的版本,負責協議之機構可以適時向立法院報告,何謂「適時」?誰決定「適時」?誰有主動權?我們國民黨的提案是立法院得隨時要求向立法院報告,這樣我們才有完整的監督權,所以我覺得不要急就章,應該完整的就兩岸協議監督定一個特別法來規範。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4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第五條之三,其實大家都知道是因為2019年1月2日「習五條」提出後,臺灣可能有個別政黨、個別縣(市)長及個人紛紛往大陸去,號稱要簽MOU、要簽和平協議,讓大家一下子看到說,原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政治議題的協商,並未訂定嚴謹的監督機制,所以行政單位及許多政黨同仁提出第五條之三的修正案,其實就是要嚴格來監督,在事前要有監督機制,事中要有國會雙審議、舉行聽證,甚至事後要有全國性公民投票程序。無非是要告訴各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由人民來做主,絕對不是個別政黨為了個別政黨利益就能簽訂協議。所以,我們提出這樣的修正案是非常嚴謹的,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的締結計畫,在憲政跟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之後有事前、事中及事後的民主監督程序,經過國會雙審議、舉行聽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程序,也就是要獲得民主充分授權之後,才可以簽署協議和換文。
    這樣的程序都公諸於社會大眾,讓2,300萬人民來看看協議是否損及國家的自由、民主及法治,以及是否損及人民權益,這樣公開、透明且嚴謹的程序,正符合臺灣社會要公開透明、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程序,所以,我們認為五條之三的修正案應該按照目前行政單位所提的方向來走才對。我相信各政黨一定都會同意這樣的草案,讓它真正能夠回應人民的心聲,就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絕對不是只有對岸習先生說了算,而是由全體2,300萬人民來做主,這樣才是真正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也就是落實臺灣2,300萬人民做主的程序,所以我們支持行政院第五條之三的修正草案,謝謝。
  • 主席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本條文執政黨願意禮讓在野黨,優先表決各在野黨的再修正動議案,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首先,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10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2時33分54秒
    表決議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增訂第5條之3 時力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101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2時35分29秒
    表決議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增訂第5條之3親民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4  贊成人數:9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0
    贊成: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鄭天財Sra Kacaw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37人,反對者6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2時37分03秒
    表決議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增訂第5條之3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37  反對人數:67  棄權人數:0
    贊成:
    管碧玲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0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五條之三,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2時38分47秒
    表決議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增訂第5條之3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70  反對人數:35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林麗蟬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繼續進行三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聲明對方才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3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2時40分41秒
    表決議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增訂第5條之3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69  反對人數:3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 主席
    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 柯委員建銘等提案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以記名表決處理復議動議。
  • 提案人
    柯建銘
  • 連署人
    莊瑞雄  羅致政  鍾佳濱  林靜儀  林淑芬  呂孫綾  王定宇  吳玉琴  黃秀芳  蕭美琴  陳 瑩  管碧玲  吳琪銘  陳靜敏  周春米  蔡適應  邱議瑩  段宜康  蔡易餘  邱泰源  吳思瑤  王榮璋  張廖萬堅 郭正亮  蘇治芬  施義芳  李麗芬  洪宗熠  江永昌  陳歐珀  賴瑞隆  林岱樺  李昆澤  鄭寶清  鄭運鵬  余宛如  尤美女  郭國文  何欣純  黃國書  陳素月  蘇巧慧  蔣絜安  趙天麟  陳曼麗  張宏陸  劉世芳  許智傑  吳焜裕  鍾孔炤  劉櫂豪  蔡培慧  楊 曜  何志偉  吳秉叡  陳賴素美 李俊俋  陳亭妃  陳明文  余 天  林俊憲  劉建國  蘇震清  葉宜津
    主席:現在處理本件復議案,進行表決。針對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2時45分23秒
    表決議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增訂第5條之3委員柯建銘等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
    休息(14時45分)
    繼續開會(15時17分)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焜裕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32人分別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及委員呂孫綾等18人擬具「振興國防產業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7、6、4會期第1、7、15、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外字第1084100328號
    附件:如文,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8人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委員劉世芳等32人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及委員呂孫綾等18人擬具「振興國防產業條例草案」等4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3月4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262號、108年4月9日台立議字第1080701139號、108年2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80700165號及106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08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經濟委員會
  • eq\o\ad(\s\up21(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s\up7(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8人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s\do7(本院委員劉世芳等32人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s\do21(本院委員呂孫綾等18人擬具「振興國防產業條例草案」))審查報告

  •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8人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委員劉世芳等32人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委員呂孫綾等18人擬具「振興國防產業條例草案」等4案,經分別提報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第7會期第7次、第6會期第15次、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外交及國防、經濟二委員會於108年4月10日及11日舉行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王召集委員定宇擔任主席。會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請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另請經濟部、科技部、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等相關機關(構)派員列席備詢。
    、提案委員提案要旨
    一、委員吳焜裕「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為落實國防產業自主政策,結合政府各部門,學術研究與民間產業,協助國防產業升級與完備。同時改善採購制度,針對廠商履約能力之證明實施級別評鑑。基於國防安全,廠商及下游供應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拒絕安全查核;並限制合格廠商犯洩露國家秘密等罪之人員,於一定期間不得擔任其餘合格廠商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為提升國防科技研發能量,召開非高機敏性之國防科技研究計畫審議會,落實廠商技術轉移及檢討產學研合作。為扶植國防產業發展,以捐(補)助、資金等獎勵合格廠商、學術及研究機構參與國防產業發展,爰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二、委員劉世芳「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國防安全為維繫國家生存之核心。衡諸我國國際處境與面臨中國武力威脅,若無足夠自我防衛能力,將無以維持國家生存發展之所需。為建構國防自主能量,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共同發展我國本土國防相關產業,已是政府5+2創新產業之一環。國防自主產業,包含國機國造、國艦(潛艦)國造、資通電安全等領域,不僅牽涉國防與國家安全,更關係到多項產業與技術研發、生產製造、維修保養等產業鏈,可謂是帶動整體產業升級的火車頭。為使國防安全及經濟發展得以合一並進,兼收綜效,應制定專法規範相關制度,俾利長遠發展。
    三、委員呂孫綾「振興國防產業條例草案」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國防安全為維護主權獨立之基本要項,若無足夠之自我防衛能力,將無以維持國家生存發展之所需,因此需建構足夠之國防自主能量,結合政府民間力量共同發展我國國防相關產業。為達成促進經濟發展之目的暨國防自主能量之永續發展,應立法形塑規範相關制度,爰擬具「振興國防產業條例草案」。
    肆、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
    國防部部長嚴德發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本次制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主要係因應當前敵情威脅,展現自我防衛決心,建立國防自主能量,自己的國家自己救,降低對外購依賴,並在兼顧國防安全與經濟發展下,有效結合政府資源與民間力量,鼓勵國內廠商投入國防產業供應鏈,進而擴大市場規模,達成「滿足國防安全需求」及「創造產業經濟效益」雙贏目標。
    本條例草案自研擬迄完成相關條文,歷時2年餘,並經行政院7次跨部會審查會議,始於108年1月1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內容均符合國防自主政策及國防產業發展實需,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支持及指教。接續由本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具體報告與說明。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針對本條例草案之政策目標、推動歷程、草案條文重點、配套法規、立法效益及大院委員提案等,依序報告如次:
    (壹)政策目標
    為落實國防自主及建立自我防衛能力之目標,有效強化我國國防產業能量,考量國防產業在性質上,具有高科技、高機敏性、量少樣多困難度高及管制嚴格的市場區隔特性,投資與研發風險較高,經濟效益未易立即獲得,且現行國防自主之相關產業政策分屬各部會業管,無法統合致效益不彰,未能對國防廠商提供完整性之保障,故透過制定專法激勵國內廠商投資意願,進而擴大市場規模,使國防產業得以永續發展,營造「經濟建構國防、國防支援經濟」良性循環,爰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在兼顧國防安全與經濟發展下,有效結合政府資源與民間力量,吸引國內廠商投入國防產業供應鏈,提升國防自主實力,建構適足之國防自主能量,使國防安全及經濟發展政策得以合一並進。
    (貳)推動歷程
    本條例草案於106年9月陳報行政院,行政院邀集跨部會審慎研議,歷時1年5個多月,總計召開7次會議完成逐條審查,於108年1月19日送請大院審議。
    ()草案條文重點
    本條例草案計6章24條,重點摘述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計3條:
    (一)本條例立法目的、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主辦機關為國防部、經濟部、科技部。(草案第二條)
    (三)本條例用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二、第二章「廠商分級及國防安全管控」,計5條:
    (一)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安全查核與級別認證合格證明。(草案第四條)
    (二)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之下游供應廠商安全查核。(草案第五條)
    (三)限制廠商一定期間不得申請認證事由。(草案第六條)
    (四)合格廠商得申請支援人力、裝備進駐,協助執行安全維護。(草案第七條)
    (五)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核准。(草案第八條)
    三、第三章「國際合作及研發投資」,計2條:
    (一)主管機關應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草案第九條)
    (二)主管機關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及相互投資。(草案第十條)
    四、第四章「國防產業之支持及升級」,計6條:
    (一)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草案第十一條)
    (二)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獎勵合格廠商。(草案第十二條)
    (三)主管機關應要求或鼓勵合格廠商進行產學研合作。(草案第十三條)
    (四)國內採購列管軍品得標廠商應提撥一定比率契約款匯入信託專戶以協助提升科技水準。(草案第十四條)
    (五)協助合格廠商於國內測試列管軍品、克服研發、產製、維修瓶頸。(草案第十五條)
    (六)甲級合格廠商進行一等列管軍品原型研發之評選、採購、費用補助及管制。(草案第十六條)
    五、第五章「列管軍品需求經營」,計6條:
    (一)列管軍品採購得兼顧迅速成軍與性能提升需求。(草案第十七條)
    (二)一等列管軍品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不得參與後續投標之限制。(草案第十八條)
    (三)一等列管軍品採限制性招標、主管機關得要求廠商提供相關說明、一等列管軍品例外向國外採購之評估及其內容。(草案第十九條)
    (四)二等、三等列管軍品,除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列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外,採選擇性招標,並以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草案第二十條)
    (五)二次開標後未決標改向國外採購之評估及其內容。(草案第二十一條)
    (六)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之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及其例外情形。(草案第二十二條)
    六、第六章「附則」,計2條:
    (一)相關計畫及配套措施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一年內完成。(草案第二十三條)
    (二)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草案第二十四條)
    (肆)配套法規
    本條例公布後1年內,將配合訂定「列管軍品審認管理辦法」等8項法規命令及配套措施,以提供相關執行面之規範與程序,如下:
    (伍)立法效益
    一、建構適足之國防自主能量
    以往軍品向國外採購占軍事投資相當高之比例,除造成國防預算沉重負擔外,另因受限於國際政治情勢之不確定及高科技先進武器不易掌握取得,且其關鍵技術掌握在外國廠商,後續維修亦不容易。本條例草案賦予「國防產業」政策法源依據,可營造國防產業永續發展環境,達成國防建軍與經濟發展相互結合之目標,逐步建構適足之國防自主能量。
    二、確保軍品研製修能量
    依國防產業專長領域,實施廠商分級制度,先期掌握並確保國內各類軍品研發、產製、維修能量。
    三、完善國內國防產業環境
    往昔軍品採購均於合約生效後方能對廠商實施管理,立法施行後,可在平時即對潛在廠商依法實施分級管理及安全查核,以完善國內國防產業環境。
    四、降低採購風險
    立法施行後,可先期對合格廠商及下游供應廠商之人員、設備、能力實施管理及安全查核,以大幅降低未來採購風險。
    五、獎勵廠商投入國防產業供應鏈
    為落實政府5+2產業創新計畫中「國防產業」之推動,行政院於107年8月核定經濟部「國防產業發展方案」,目前國內參與航太、船艦及資安等國防產業達598家,產值計2,105億元,立法施行後,可運用獎勵及補助措施,進一步獎勵廠商投入國防產業供應鏈,增強國防自主能量及整體經濟實力。
    六、擴大各級合格與供應廠商參與機會
    經主管機關認證之甲級、乙級、丙級合格廠商皆具有採購投標之資格,各級合格廠商可提供其研發、產製、維修能量或外國廠商支援等相關有力詳細之說明,以提升競爭力及提高得標之機會。另得標合格廠商之下游供應廠商只要定期或依需要不定期安全查核,仍可參與國防產業供應鏈。
    七、接軌國際供應鏈
    結合國外關鍵技術,推動國外原廠認證,接軌國際供應鏈,並提升國內產業技術水準,強化國防自主能量,以展現我防衛決心。
    八、整合各界專業意見
    本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設有產學研合作計畫審議會議,成員包括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可整合產學研各界專業意見,推動國防科技長遠發展。
    九、鼓勵產學研人才培育發展
    行政院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建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機制,負責彙整國防科技各項計畫及編列預算,可挹注國內產學研人才培育發展。
    十、促進國防產學研良性循環
    賦予得標廠商依一定比率挹注產學研合作,並依國防科技發展重點,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研究,形成良性產學研循環機制。
  • 十一、精進採購流程

    列管軍品以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採購,可保障軍品品質,並杜絕不良廠商以低價搶標,衍生事後無能力履約之風險。
    (陸)大院委員提案
    一、大院委員呂孫綾等18人於106年9月20日提具「振興國防產業條例草案」,計6章25條,主要為第二十二條條文將國防部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捐(補)助經費以年度國防預算總額百分之三為原則納入規範外,其餘與行政院版本架構一致。
    二、大院委員劉世芳等32人於107年12月26日提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計6章25條,除第十七條條文將工業合作額度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納入規範外,其餘均與行政院版本架構一致。
    三、大院委員吳焜裕等18人於108年3月27日提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計6章24條,除第十二條將學術及研究機構納入獎勵對象外,其餘均與行政院版本架構一致。
    四、經國防部研析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5條已明定政府捐(補)助經費以國防部年度國防預算總額百分之三為原則;另考量國防部與經濟部協調商議即可執行工業合作,故工業合作額度並無納法需要,以保持彈性;針對獎勵對象,本條例草案主要係為發展國防產業及鼓勵國內廠商投入國防產業供應鏈,故以合格廠商為獎勵對象。基此,建議仍以行政院版本為準。
    (柒)結語
    以上係制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之說明,祈請各位委員先進支持本條例草案完成立法程序,提升國防自主能量,以達成「滿足國防安全需求」及「創造產業經濟效益」雙贏目標。
    伍、相關機關經濟部書面報告
    一、背景說明
    國防安全為維繫國家生存之核心,為建構國防自主能量,政府將國防產業列為5+2產業創新計畫之一環,結合民間力量共同發展本土國防相關產業。國防自主產業包含國機國造、國艦國造、資安等領域,不僅牽涉國防與國家安全,更關係到多項產業與技術研發、生產製造、維修保養等產業鏈,可帶動產業升級。為使國防安全及經濟發展得以合一並進,兼收綜效,行政院請國防部主政研訂本專法,俾利長遠發展。
    二、產業現況
    為推動國防自主帶動產業發展,經濟部依據行政院指示,以國防部「國防產業發展策略」作為上位指導政策,完成「國防產業發展方案」,並奉行政院107年8月21日函核定。為推動國機國造與國艦國造,經濟部已盤點產業技術能量及規劃產業供應鏈及分工等推動作法,未來將結合產官學研資源協助業者關鍵技術開發,擴及軍民通用市場。迄今推動成果摘述如下:
    (一)國機部分,經濟部已促成漢翔公司與國內100家餘家業者簽署委託製造合約,發包機體零組件與模具訂單,依據國防部規劃預計高教機108年9月出廠,109年6月試飛。
    (二)國艦部分,配合國防部國艦國造之規劃造艦案,如「兩棲船塢登陸艦」、「沱江艦後續量產案」、「新一代飛彈巡防艦」等,協助船廠與裝備系統廠商投入共同開發。
    三、委員提案重點
    劉委員世芳、呂委員孫綾及吳委員焜裕分別提出草案版本,王召集委員定宇於108年4月8日召開「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公聽會。茲說明草案版本摘要如下:
    (一)主管機關雖為國防部,由於本案除涉及國防,更與產業、科技研發相關,故有納入經濟部、科技部、內政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必要。
    (二)廠商分級很重要,需要以國際標準執行安全查核,並強化合格廠商或列管軍品得標商應履行之權利與義務。
    (三)在提升廠商能力方面,軍品研發產製、維修應優先考量國內合格廠商。
    (四)在委員監督機制部分,應有遴聘專家委員方式及細化辦理事項內容。
    (五)在加強研發方面,國防部應設置專款專戶專用,也應避免重複投資。
    四、經濟部立場
    (一)「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亦屬於5+2產業創新政策之一環,其中條例草案提及安全管制、採購法規及研發補助等規劃,經濟部將配合協助國防部辦理。
    (二)民間產業期望透過本條例的制定,促使軍方優先向國內採購,提高國內產業承製能量及帶動產業技術升級,同時用「以軍帶民」方式拓展國際市場商機,爭取產業最大效益。
    (三)未來藉由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可落實執行自主研發,促進產學合作,培養專業人才,達到在臺生產製造,同時運用對外採購機會,引進關鍵技術,爭取國際合作補足缺口,建置完整供應鏈體系。
    五、結語
    國防產業對於帶動民間產業升級與未來國際鏈結,扮演極為關鍵的因素,未來經濟部將偕同國防部、科技部共同爭取政府資源協助業者,建立國防自主能量及帶動整體產業升級。
    陸、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經縝密討論,全案審查完竣,結果如下(條次係依行政院提案條次):
  • 一、審查結果

    (一)照案通過者【計法案名稱、6章名、9條文】
  • 1.照行政院、委員吳焜裕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32人提案通過者
    法案名稱及第一章章名。
  • 2.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者

    第二章章名、第三章章名、第四章章名、第五章章名、第六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
    (二)修正通過者【計6條文】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三)不予採納者
    1.第十三條。(因行政院提案第十三條不予採納,之後條次依序遞移。)
    2.委員劉世芳等32人提案第十七條。
    3.委員呂孫綾等18人提案。本案係於民國106年提出,鑑於時空背景改變,審查法案時,相關條次及內容以行政院提案為準。
    (四)保留,送院會處理者【計8條文】
    行政院提案、委員吳焜裕等18人提案及委員劉世芳等32人提案等3案之提案條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各該條修正動議等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五)通過附帶決議1項

    針對「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公正第三方,其認定及組成方式,應於「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管理辦法」明定之。
  • 提案人
    羅致政  王定宇  蔡適應  吳焜裕  
    何欣純  陳曼麗  林靜儀  趙天麟  
    (六)行政院提案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說明,配合修正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審議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定宇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王召集委員定宇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登記順序發言。
    首先請劉委員世芳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劉委員世芳:(15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院會進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的二、三讀,其實就是讓國防自主產業跟臺灣的經濟產業可以升級,而且是落實本土化。我們的國防自主產業,其實就是政府現在推動的5加2創新產業之一,裡面涉及航太、船艦及資安三個產業,也遍佈北部、中部、南部所有製造業及相關工業,不管要落實國機國造、國艦國造或資通電安全的領域,其實必須要有一個好的法制基礎,也就是我們今天即將要審查的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到目前為止,這三個產業的產值已經高達2,000多億元,我們如果能夠更落實產業發展的立法,在興利跟除弊的部分都更能夠讓我們產業創造雙贏。
    在興利的部分,我們可以建立政府跟民間還有國防科技的跨域合作,在設立專戶且專款專用之下,更能讓我們的武器裝備研發落實產業化。在獎勵合格廠商投入國防產業的誘因機制方面,將包括捐、補助資金、技術研發或優先採購軍品、融資跟優惠利率明定在法條內,免得外界誤以為有不明的或是所謂的暗箱交易,這樣不太好;同時在提升本土國防產業能量上,以國內的合格廠商為優先,這就是我們制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裡面的重點。在除弊方面,最重要的就是相關的友邦國家希望我們能夠建立廠商分級制度,並且強化對廠商的安全查核機制,根據廠商的技術水準分為甲、乙、丙三級,而且能夠杜絕弊端,維護國家機密,同時也能在除弊方面降低採購的弊端。
    透過本法二、三讀的討論過程,更能讓社會大眾了解,立法院所有同仁對於在國防自主以及經濟產業發展方面創造雙贏的決心跟方向。期盼本院同仁能夠基於國防產業自主以及國家的安全,秉持「自己的國家自己救、自己的國防自己研發」的精神,讓本法能夠順利的通過二、三讀。以上簡單發言,請各位同仁多多支持。謝謝。
  • 主席
    請王委員定宇發言。(不發言)王委員不發言。
    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5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查行政院提出的「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美其名是要國防自主,可是實際上透過法律的制定,我們是要讓一些專門做國防生意的廠商如何能夠逃避政府採購法的規範。根據政府採購法的規範,政府採購案有一定的既定流程,如果美其名用國防自主的名義就規避了政府採購法的規範,未來所產生的問題會非常的嚴重。慶富的獵雷艦案究竟是如何產生的?相信大家應該都還記憶猶新,慶富案經由國防部獵雷艦案的採購,然後透過銀行團上下其手,對獵雷艦的未來造成負面的影響,不只我們的國防無法自主,反而浪費了非常多人民的納稅錢。我們沒有記取之前的教訓,今天我們修這個法,更應該記取當初的教訓,所以親民黨在此必須再次提出,我們的重點應該是招標必須要透明,而且國會要監督,然後要保護產權。
    什麼叫做「招標要透明」?因為政府的採購案若可以排除採購法的規範,甚至於採取限制性招標的話,那就可以不經過公告的程序,邀請兩家廠商比價,然後請一家廠商直接議價,這樣的招標難道不應該透明嗎?什麼叫做「國會監督」?條文中明定行政院指派責任機關或單位來進行跨部會預算,協調各項事務,這些機關是正式的還是臨時的?是不是需要到國會備詢?這些在條文中都沒有規範,難道如此龐大的支持不需要受到國會的監督嗎?另外,有關產權的保護,條文中鼓勵產學合作,在產學合作下,產權到底是屬於誰?廠商如果接受國家的補助、獎勵所研發出來的原型軍品、制式產權又屬於誰?
    今天我們在這個地方高舉「國防自主」的名義,固然非常的冠冕堂皇,可是我們真正更應該關注的重點是三個原則:第一個,招標一定要透明;第二個,一定要透過國會的監督;第三個,要保護產權,我想這樣才不會浪費納稅人的錢。謝謝。
    主席: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名稱。
  • 審查會名稱

    名稱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主席:名稱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章章名。
  • 審查會章名

    第一章  總則
    主席:本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章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一章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一條。
  • 審查會條文

    第 一 條  為有效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達成國內研發、產製武器裝備及後勤支援為優先之目標,以落實國防獨立自主之基本方針,特制定本條例。
    國防產業之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從其規定。
    主席:第一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 審查會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條例所稱主辦機關,為國防部、經濟部、科技部。
    主席:第二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 審查會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防產業:指以國防需求為目的,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國防與軍事用品之國防科技工業及相關產業。
    二、外國廠商:指依外國法律設立,提供列管軍品或協助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研發、產製、維修列管軍品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 三、軍品
    指國軍執行國家安全與國防目的直接相關並符合軍用規格之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及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
  • 四、一等列管軍品
    指主管機關認定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具研發、產製、維修潛能之武器、彈藥及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
    五、二等列管軍品:指主管機關認定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具研發、產製、維修能力之武器、彈藥及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或具研發、產製、維修潛能之作戰物資。
  • 六、三等列管軍品
    指主管機關認定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具研發、產製、維修能力之作戰物資。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可供軍事用途軟硬體之範圍與一等至三等列管軍品之認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委員呂孫綾等提案第二章,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 審查會意見

    (不予採納)
    主席:本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本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不予採納。
    現在進行委員呂孫綾等提案第三條,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 審查會意見

    (不予採納)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不予採納。
    現在進行委員呂孫綾等提案第四條,請宣讀審查會意見。
  • 審查會意見

    (不予採納)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章章名。
  • 審查會章名

    第二章  廠商分級及國防安全管控
  • 主席
    本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對本章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二章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四條。
  • 審查會條文

    第 四 條  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以下簡稱級別認證)。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由公正第三方依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下列事項實施級別評鑑,區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
    一、科技水準。
    二、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經驗。
    三、創造國內產值及國內就業機會。
    四、產業、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產學研)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
    五、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
    六、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
    七、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
    前項之公正第三方應具備充足資源及認證能力,且與被認證對象不得有利害關係。
    主管機關對完成級別評鑑廠商執行國防業務相關人員、設施(備)、資訊系統及安全有關之事務,實施安全查核,符合查核基準者(以下簡稱合格廠商),核發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
    第一項級別認證之申請條件、第二項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級別評鑑基準與程序、前項合格證明之核發、效期、記載事項、變更、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 審查會條文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對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之下游供應廠商持續辦理安全查核。但有特殊情形,必要時得不定期辦理安全查核。
    前條第四項及前項安全查核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地點、程序、查核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 審查會條文

    第 六 條  合格廠商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曾犯或於僱用期間犯下列各罪之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且經廢止合格證明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
    一、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之罪。
    二、犯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
    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四、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
    五、犯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
    六、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
    犯前項各款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主管機關得限制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其餘合格廠商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 審查會條文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合格廠商之申請,指派或協請相關機關支援適當之人力、裝備進駐,協助執行安全維護。
    前項申請、合格廠商應支付之費用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 審查會條文

    第 八 條  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一等列管軍品輸出核准前,應經主管機關與其他主辦機關共同評估。
    未經核准輸出前項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合格證明或限制其一定期間不得申請級別認證。
    第一項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輸出核准之申請條件、程序與評估、前項限制申請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章章名。
  • 審查會章名

    第三章 國際合作及研發投資
  • 主席
    本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對本章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三章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九條。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以推動符合國外原廠認證之國內認證制度為目標,在未達成目標前,應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輔導合格廠商拓展軍品海外銷售市場,並協助其依規定申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
  • 委員吳焜裕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以推動符合國外原廠認證之國內認證制度為目標,在未達成目標前,應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輔導合格廠商拓展軍品海外銷售市場,並協助其依貿易法相關規定申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
  • 委員劉世芳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應以推動符合國外原廠認證之國內認證制度為目標,在未達成目標前,應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授權或認證。
    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應輔導合格廠商拓展軍品海外銷售市場,並協助依規定申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以推動符合國外原廠認證之國內認證制度為目標,在未達成目標前,應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輔導合格廠商拓展軍品之海外銷售市場,並協助其依規定申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九 條  (刪除)
    主席:現在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並截止登記。
    江委員啟臣:(15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其實在院長主持的協商中並沒有做充分的討論,而且在這個禮拜的協商場合裡面也還有其他法案一起在協商,甚至比這個法案更早就已經在委員會完成初步的審查然後送交協商。但是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為什麼急著要在今天進行三讀,我們覺得實在令人匪夷所思,為什麼我會這樣講?因為這個條例在提出來的時候遭到外界很多的質疑,包括如果通過以後,中科院是不是會變成球員兼裁判,主導整個國防軍事的投資案,甚至一手收錢、一手給錢,藉此來控制廠商,那麼會形成鐽震案捲土重來,並且要求廠商繳交相關的回饋金,連執政黨的委員也都有疑慮,這樣的條例為什麼急著要在今天三讀?我想朝野各界都不反對發展國防產業,但是立法的目的應該是給予更健全的環境,還有政府的資訊公開透明,良好的投資環境才可能吸引優良廠商。這次的修法內容整個看起來究竟是圖利特定人,還是為了政府私設小金庫,都還有待釐清,我們應該要好好審查,何必急於今天一定要三讀闖關呢?而且根據很多現行法,國防法第二十二條就規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內容其實就提供了國防產業發展相關法源,甚至很多機關讓人家覺得是在疊床架屋。根據國防法的授權,國防部也已經訂定很多相關施行細則、命令,太多太多了,在這邊本席就不逐一念出,國防部自己都很清楚,執政黨為什麼要特別再立一個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捨棄現在的法源和現在很多的規定、命令不用,要另闢途徑,所圖為何?必須要向國人說清楚,要有一個交代,否則這個疊床架屋最後一定是浪費國家資源。
  • 柯委員建銘
    (在台下)拿掉了啦!
  • 江委員啟臣
    (在台下)……心虛才拿掉。
  • 主席
    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15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必須很遺憾的說國民黨團完全沒有看待會兒要表決的版本,剛才所反對的東西根本沒有在版本裡面。
    臺灣的國防產業多年以來因為國際環境的掣肘,我們面對的困境加上特殊的文化,常常是單打獨鬥,沒辦法組成國家隊變成一個產業供應鏈,所以這個條例並不是臨時產出,而是已經蘊釀多時。我們希望從軍購到自製、從公部門帶動到民間的內需經濟,進而可以成為國際的供應鏈,所以在廠商的部分進行能力分級,有透明的平臺,可以用甲、乙、丙級的合格廠商而成為合格的國防產業供應鏈。另外針對所謂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標案1億元以上的回饋金,我們在召開公聽會進行討論之後並未納入,這也是剛才在野黨委員提出質疑之處,事實上在我們送出審查的版本裡並沒有這個部分。未來研發經費由國家編列,研發所得到的專利由國家取得,這樣權責比較相符。
    我們有兩個目標,第一個目標,對國內而言是希望建立臺灣國防產業供應鏈,帶動內需,建立不論是軍或民的一個透明平臺。對外我們希望透過輔導國際認證取得國際航太等等、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認證,讓我們臺灣優秀的中小企業有能力去打國際賽,成為國際相關產業的供應鏈。
    第九條討論的是希望藉由經濟部長期輔導國內廠商,在國際參加展覽、供應、工合等等,能夠提供給目前在陌生的、不熟悉的國防產業必要的協助,所以這個攸關著我們國防自主,也攸關著國內內需經濟的發展,更攸關著我們產業能不能擴大市場規模,希望大院可以全體支持這樣的條文,謝謝。
  • 主席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依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江委員啟臣:(在台下)主席,等一下,這樣的話我們會找不到啦!如果這樣的話,我們要求……
    主席:不是,你們的修正動議有沒有列出來啦?剛才有唸了。有唸你們的……
    江委員啟臣:(在台下)那是修正動議,但是表決我們表不到啊!
  • 李委員鴻鈞
    (在台下)……說先讓他們的表決……
  • 主席
    只要政黨同意……
  • 李委員鴻鈞
    (在台下)照之前……
  • 主席
    依議事規則……
  • 鄭委員運鵬
    (在台下)要讓我們表決一下就是了?
    主席:民進黨黨團願意禮讓在野黨先表決,我們現在先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3時46分42秒
    表決議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九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69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3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3時48分14秒
    表決議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九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69  反對人數:3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 主席
    現在進行第十條。請宣讀條文。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及相互投資。
    主管機關得媒合政府、民間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共同投資具研發、發展潛力之合格廠商。
  • 委員吳焜裕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及相互投資。
    主管機關得媒合政府、民間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共同投資具研發、發展潛力之合格廠商。
  • 委員劉世芳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及相互投資。
    主管機關得媒合政府或民間基金與創業投資事業共同投資具研發、發展潛力之合格廠商。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與相互投資。
    主管機關得媒合政府、民間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共同投資具研發、發展潛力之合格廠商。
  •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及相互投資。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及相互投資。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處理,剛才執政黨黨團願意優先禮讓在野黨團先行處理他們的提案,現在先表決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3時51分39秒
    表決議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3時53分09秒
    表決議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贊成者70人,反對者3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3時54分40秒
    表決議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70  反對人數:3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 主席
    宣讀第四章章名。
  • 審查會章名

    第四章 國防產業之支持及升級
  • 主席
    本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對本章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章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進行委員呂孫綾等提案第十六條,宣讀審查會意見。
  • 審查會意見

    不予採納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一條。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為藉由提升產學研之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以促進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並推動下列事項:
    一、盤點得供非高機敏性之國防科技研發重點項目。
    二、訂定產學研合作綜合規劃計畫。
    三、鼓勵產學研人才培育發展事宜。
    四、召開計畫審議會議;其成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
    五、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預算編列。
    六、監督相關預算之執行成效。
  • 委員吳焜裕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為藉由提升產學研之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以促進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並由該機關或單位遴聘(派)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召開非高機敏性之國防科技研發計畫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盤點得供非高機敏性之國防科技研發重點項目。
    二、彙整產學研合作綜合規劃計畫。
    三、研擬鼓勵產學研人才培育發展事宜。
    四、協調跨部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預算規劃。
    五、監督預算之執行成效。
    六、檢討落實技術轉移,促進國內合格廠商之發展事宜。
    七、落實廠商與產學研合作之考核,並定期檢討學術能量。
    前項計畫審議會議之作業辦法,由行政院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定之。
  • 委員劉世芳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為有效結合政府政策及推動國防產業發展,主管機關應前瞻軍事科技趨勢,遴聘(派)學者、專家並會同主辦機關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計畫審議會,以過濾、調節及辦理下列事項,並以避免重複投資為原則:
    一、盤點國防科技所需之上端基礎科學項目。
    二、盤點國防科技所需之下端工業製造關鍵技術項目。
    三、彙整各項計畫及預算編列事宜。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為藉由提升產學研之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以促進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並推動下列事項:
    一、盤點得供非高機敏性之國防科技研發重點項目。
    二、訂定產學研合作綜合規劃計畫。
    三、鼓勵產學研人才培育發展事宜。
    四、召開計畫審議會議;其成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
    五、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預算編列。
    六、監督相關預算之執行成效。
  •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為藉由提升產學研之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以促進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並推動下列事項:
    一、盤點得供非高機敏性之國防科技研發重點項目。
    二、訂定產學研合作綜合規劃計畫。
    三、鼓勵產學研人才培育發展事宜。
    四、召開計畫審議會議;其成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
    五、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預算編列。
    六、監督相關預算之執行成效。
    前項專責機關或單位,應定期向立法院報告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情況、預算規劃及產學人才培育發展。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為藉由提升產學研之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以促進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行政院應指定國防科技發展推行會、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並推動下列事項:
    一、盤點得供非高機敏性之國防科技研發重點項目。
    二、訂定產學研合作綜合規劃計畫。
    三、鼓勵產學研人才培育發展事宜。
    四、召開計畫審議會議;其成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
    五、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預算編列。
    六、監督相關預算之執行成效。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報告院會,執政黨團願意禮讓在野黨團優先表決修正動議案。首先表決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鍾委員佳濱聲明對今日下午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73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一條照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4時01分54秒
    表決議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一條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73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棄權:
  • 主席
    現在宣讀第十二條。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
  • 前項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捐(補)助。
    二、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
    三、優先採購軍品。
    四、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
    前二項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委員吳焜裕等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學術與研究機構。
  • 前項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捐(補)助。
    二、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
    三、優先採購軍品。
    四、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
    前二項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做必要調整及修正。
  • 委員劉世芳等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
  • 前項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捐補助。
    二、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
    三、優先採購軍品。
    四、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
    五、稅金抵減。
    前項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及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
    前項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捐(補)助。
    二、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
    三、優先採購軍品。
    四、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
    前二項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
  • 前項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捐(補)助。
    二、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
    三、優先採購軍品。
    前二項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政府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提供得標廠商融資及優惠利率。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報告院會,執政黨願意禮讓在野黨優先表決修正動議案。首先表決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4時06分05秒
    表決議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0
    贊成: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繼續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4時07分35秒
    表決議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33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繼續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4時09分05秒
    表決議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68  反對人數:3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 主席
    現在進行行政院、委員吳焜裕等、委員劉世芳等分別提案第十三條及委員呂孫綾等提案第二十二條。宣讀審查會意見。
  • 審查會意見

    不予採納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不予採納。
    現在進行第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我國政府向國內採購列管軍品之得標廠商,應於契約期滿日前,將下列規定之提撥金額,匯入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委託信託銀行管理之信託專戶:
    一、契約總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二等、三等列管軍品得標廠商,應提撥不低於契約總額千分之三之金額。
    二、契約總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一等列管軍品得標廠商,應提撥不低於契約總額千分之五之金額。
    前項專戶專供於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支付信託費用、補助、委託或出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企業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進行主管機關所需之國防科技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關鍵技術發展項目。
  • 委員吳焜裕等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我國政府向國內採購列管軍品之得標廠商,應於契約期滿日前,將下列規定之提撥金額,匯入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委託信託銀行管理之信託專戶:
    一、契約總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二等、三等列管軍品得標廠商,應提撥不低於契約總額千分之三之金額。
    二、契約總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一等列管軍品得標廠商,應提撥不低於契約總額千分之五之金額。
    前項專戶專供於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支付信託費用、補助、委託或出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企業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進行主管機關所需之國防科技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關鍵技術發展項目。
  • 委員劉世芳等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我國政府向國內採購列管軍品之得標廠商,應於契約期滿日前,將下列規定之提撥金額,匯入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委託信託銀行管理之信託專戶:
    一、契約總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二等、三等列管軍品得標廠商,應提撥不低於契約總額千分之三之金額。
    二、契約總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一等列管軍品得標廠商,應提撥不低於契約總額千分之五之金額。
    前項專戶專供於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支付信託費用、補助、委託或出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企業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進行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研商所需之國防科技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關鍵技術發展項目。
    前項所獲成果歸屬、運用及管理,有關其適用對象、資格條件、方式、審核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主辦機關定之。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四條  (不予通過)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列預算,撥助財團法人國防工業基金會,作為發展國防科技研發、補助、委託或出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企業或中科院,進行所需之國防科技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關鍵技術發展項目。
    前項金額不得低於年度國防預算千分之一之金額。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還是依照剛才的禮讓原則,先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段委員宜康聲明對剛才前一條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4時14分50秒
    表決議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四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33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不予採納。
    現在進行原第十四條,條次遞改為第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合格廠商有於國內測試列管軍品之必要,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遇有研發、產製、維修之限制或阻礙時,主管機關及其他主辦機關得提供協助。
    原屬向國外採購之列管軍品,於合格廠商具有該軍品產製、維修能力及獲得系統原廠之技術移轉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列管軍品維修需求單位不得送國外維修。
    第一項列管軍品測試協助之申請條件、範圍、程序、收費基準、損害賠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原第十五條。請宣讀條文。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得經評選指定一家以上甲級合格廠商進行一等列管軍品原型之研發。
    前項合格廠商之原型研發軍品,符合主管機關規格或需求者,主管機關得擇優採購一定數量或金額。
    前項合格廠商因非可歸責其事由,未獲後續採購者,得申請軍品原型研發經費之補助,最高為支出費用百分之二十五。
    前二項原型研發軍品之智慧財產權,除研發契約另有約定外,為合格廠商所有;其有技術應用或輸出需求時,應受主管機關管制。
    第一項評選與指定、第三項補助基準、前項管制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吳焜裕等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得經評選指定一家以上甲級合格廠商進行一等列管軍品原型之研發。
    前項合格廠商之原型研發軍品,符合主管機關規格或需求者,主管機關得擇優採購一定數量或金額。
    前項合格廠商因非可歸責其事由,未獲後續採購者,得申請軍品原型研發經費之補助,最高為支出費用百分之二十五。
    前二項原型研發軍品之智慧財產權,除研發契約另有約定外,為合格廠商所有;其有技術應用或輸出需求時,應受主管機關管制。
    第一項評選與指定、第三項補助基準、前項管制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劉世芳等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經評選得指定一家以上甲級合格廠商進行一等列管軍品原型之研發。
    前項合格廠商之原型研發軍品,符合主管機關規格或需求者,主管機關得擇優採購一定數量或金額。
    前項合格廠商因非可歸責其事由,未獲後續採購者,得申請原型研發經費之補助,最高為支出費用百分之二十五。
    前二項原型研發之智慧財產權,除研發契約另有約定外,為合格廠商所有。但有技術應用或輸出需求時,應受主管機關管制。
    第一項之評選與指定、第三項之補助標準、第四項之管制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  (不予通過)
  •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得經評選指定一家以上甲級合格廠商進行一等列管軍品原型之研發。
    前項合格廠商之原型研發軍品,符合主管機關規格或需求者,主管機關得擇優採購一定數量或金額。
    前項合格廠商因非可歸責其事由,未獲後續採購者,得申請軍品原型研發經費之補助,最高為支出費用百分之二十五。
    前二項原型研發軍品之智慧財產權,除研發契約另有約定外,為主管機關與合格廠商共有;其有技術應用或輸出需求時,應受主管機關管制。
    第一項評選與指定、第三項補助基準、前項管制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依照剛才的禮讓原則,先處理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4時21分05秒
    表決議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原第15條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69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不予採納。
    現在進行委員劉世芳等提案第十七條及委員呂孫綾等提案第六條。宣讀審查會意見。
  • 審查會意見

    不予採納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審查會通過,不予採納。
    宣讀第五章章名。
  • 審查會章名

    第五章 列管軍品需求經營
  • 主席
    本章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對本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章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現在進行原第十六條,條次遞改為第十四條。宣讀。
    第十四條  列管軍品之採購,得兼顧迅速成軍與性能提升之需求。
    前項採購,對於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原第十七條,條次遞改為第十五條。宣讀。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一等列管軍品之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不得參與後續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規定之限制。
  • 委員吳焜裕等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一等列管軍品之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不得參與後續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規定之限制。
  • 委員劉世芳等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一等列管軍品之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不得參與後續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之限制。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一等列管軍品之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劃、設計服務廠商不得參與後續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規定之限制。
  •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八條  (本條刪除)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八條  一、二及三等列管軍品之採購,除本章列另有規定外,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報告院會,我們依照剛才的禮讓原則,先處理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許委員毓仁聲明對下午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 黃委員國昌
    (在台下)現在是表決哪一條?看不懂!
  • 主席
    ……我們會更正……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4時25分24秒
    表決議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7條(遞改第15條)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31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曾銘宗  蔣乃辛  陳玉珍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簡東明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4時26分50秒
    表決議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7條(遞改第15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3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4時28分18秒
    表決議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7條(遞改第15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9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3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原條文第十八條,條次遞改為第十六條。宣讀。
  •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一等列管軍品採限制性招標時,不受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得視投標廠商資格級別,要求其提供研發、產製、維修潛能或外國廠商支援之相關說明。
    一等列管軍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評估,認定向國外採購較符合經濟效益與國家安全利益,並陳報行政院核定者,以向國外採購辦理。
    前項評估應包含落實技術轉移,促成國內研發、產製及後勤支援。
  • 委員吳焜裕等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一等列管軍品採限制性招標時,不受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應視投標廠商資格級別,要求其提供研發、產製、維修潛能或外國廠商支援之相關說明。
    一等列管軍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評估,認定向國外採購較符合經濟效益與國家安全利益,並陳報行政院核定者,以向國外採購辦理。
    前項評估應包含落實技術轉移,促成國內研發、產製及後勤支援。
  • 委員劉世芳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一等列管軍品採限制性招標時,不受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得視投標廠商資格級別,要求其提供研發、產製、維修潛能或外國廠商支援之相關說明。
    一等列管軍品,經主管機關會商主辦機關評估,認定向國外採購較符合經濟效益與國家安全利益,陳報行政院核定者,以向國外採購辦理。
    前項評估,應包含落實技術轉移,促成國內研發、產製及後勤支援。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一等列管軍品採限制性招標時,不受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得視投標廠商資格級別,要求其提供研發、產製、維修潛能或外國廠商支援相關說明。
    一等列管軍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評估,認定向國外採購較符合經濟效益與國家安全利益,並陳報行政院核定者,以向國外採購辦理。
    前項評估應包含落實技術轉移,促成國內研發、產製及後勤支援。
  •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一等列管軍品採限制性招標時,不受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得視投標廠商資格級別,要求其提供研發、產製、維修潛能或外國廠商支援之相關說明。
    一等列管軍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評估,認定向國外採購較符合經濟效益與國家安全利益,並陳報行政院核定者,以向國外採購辦理。
    前項評估應包含落實技術轉移,促成國內研發、產製及後勤支援。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各項採購有無不法、舞弊、利益輸送等情事。其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一等列管軍品採限制性招標原則,然經主管機關會同其他主辦機關評估,認定向國外採購較符合經濟效益與國家安全利益,並陳報行政院核定者,得以向國外採購辦理。
    前項評估應包含落實技術轉移,促成國內研發、產製及後勤支援。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一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施委員義芳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4時33分27秒
    表決議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8條(遞改第16條)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一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4時34分47秒
    表決議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8條(遞改第16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一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3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4時36分08秒
    表決議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8條(遞改第16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3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日會議提出延長開會時間之動議,至討論事項第二十九案處理完畢,並不處理臨時提案。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之會議時間,擬請院會同意延長至討論事項第29案處理完畢,並請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一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3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二十九案處理完畢,並不處理臨時提案。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4時37分45秒
    表決議題:延長會議時間
         民進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69  反對人數:3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金平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原第十九條,條次遞改為第十七條。請宣讀條文。
  • 審查會條文

    第十七條  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採購,除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列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外,採選擇性招標,以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
    主管機關得視投標廠商資格級別,要求其提供研發、產製、維修能量或外國廠商支援之相關說明。
    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最有利標評選項目與配分,應加入國製產值比例、廠商級別加分、合理成本分析、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額度及項目等考量;其評選項目與配分,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原第二十條,條次遞改為第十八條,請宣讀條文。
  • 審查會條文

    第十八條  列管軍品經二次開標後未能決標者,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評估後核定改向國外採購辦理。
    前項評估應包含落實技術轉移,促成國內研發、產製及後勤支援。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原第二十一條,條次遞改為第十九條,請宣讀條文。
  • 審查會條文

    第十九條  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之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之認定,準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章章名。
  • 審查會章名

    第六章  附則
    主席:本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進行第二十二條,原第二十二條條次遞改為第二十條。宣讀。
  • 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其他主辦機關及相關機關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二年內完成相關計畫及配套措施。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進行第二十三條,原第二十三條條次遞改為第二十一條。宣讀。
  • 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陳委員素月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修正通過。」報告院會,本條例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之情形,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報告院會,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表決處理。
  • 委員柯建銘等復議案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以記名表決處理復議動議。
  • 提案人
    柯建銘  莊瑞雄  羅致政  鍾佳濱  林靜儀  林淑芬  呂孫綾  王定宇  管碧玲  黃秀芳  陳 瑩  吳玉琴  蔡適應  吳琪銘  楊 曜  周春米  王榮璋  邱議瑩  陳明文  蔡易餘  邱泰源  段宜康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郭正亮  蘇治芬  陳靜敏  李麗芬  洪宗熠  江永昌  陳歐珀  賴瑞隆  林岱樺  李昆澤  施義芳  鄭寶清  余宛如  尤美女  郭國文  何欣純  黃國昌  陳素月  蘇巧慧  何志偉  趙天麟  陳曼麗  蔣絜安  張宏陸  許智傑  吳焜裕  劉世芳  鍾孔炤  蔡培慧  劉櫂豪  吳秉叡  陳賴素美 鄭運鵬  蕭美琴  李俊俋  陳亭妃  余 天  林俊憲  劉建國  蘇震清  葉宜津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本復議案,進行表決。針對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進行記名表決,計時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29人,反對66者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4時55分17秒
    表決議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委員柯建銘等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29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沈智慧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繼續處理審查會通過及各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審查會所作附帶決議一項

    針對「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公正第三方,其認定及組成方式,應於「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管理辦法」明定之。
  • 本院各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一項

    一等列管軍品採購,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各項採購有無不法、舞弊、利益輸送等情事。其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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